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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 成 專 業 人 才 認 證 參 考 試 題 題 庫 (99 年 度 育 成 專 業 人 才 認 證 考 試 未 自 此 題 庫 抽 題 ) I

2 目 錄 育 成 產 業 概 論 題.. 1 育 成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題 庫.. 17 企 業 策 略 管 理 ( 含 專 案 管 理 ) 題 庫.. 40 智 慧 財 產 與 技 術 移 轉 題 庫.. 52 投 資 評 估 與 財 務 規 劃 題 庫.. 76 產 業 分 析 題 庫.. 94 II

3 育 成 產 業 概 論 題 庫 選 擇 題 (A) 1. 學 術 單 位 對 創 新 的 主 要 貢 獻 為 (A) 基 礎 研 究 (B) 應 用 研 究 (C) 符 合 市 場 的 新 產 品 或 新 服 務 開 發 (D) 以 上 皆 非 (B) 2.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育 成 中 心 以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為 目 標 (B) 完 整 資 金 籌 措 及 攤 還 計 劃, 對 企 業 創 新 初 期 不 重 要 (C) 專 業 技 術 的 預 測 部 分 仰 賴 創 育 中 心 經 理 人 的 經 驗 (D) 創 育 中 心 經 理 人 對 廠 商 核 心 能 力 具 保 密 義 務 (B) 3.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Incubator) 的 概 念, 最 早 起 源 於 (A) 法 國 (B) 美 國 (C) 日 本 (D) 中 國 (C) 4. 國 內 負 責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業 務 的 是 (A) 內 政 部 (B) 交 通 部 (C) 經 濟 部 (D) 教 育 部 (A) 5. 地 區 政 府 通 常 希 望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能 (A) 提 昇 地 區 就 業 率 (B) 提 昇 被 輔 導 廠 商 的 利 潤 (C)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D) 提 昇 文 化 水 平 (B) 6. 以 下 述 述 何 者 正 確?(A) 高 學 歷 者 創 業 較 易 成 功 (B) 企 業 創 新 的 初 期 創 意 很 難 寫 成 完 整 的 計 劃 書 (C) 企 業 如 無 法 從 育 成 中 心 畢 業 進 入 市 場, 則 失 敗 案 例 無 助 於 創 育 中 心 的 知 識 管 理 (D) 創 育 中 心 資 源 共 享 的 主 要 優 點 是 可 保 護 業 務 機 密 (C) 7. 經 濟 部 的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研 發 總 經 費 最 高 多 少 百 分 比 的 補 助?(A)30%(B)40%(C)50%(D)60% (D) 8. 以 下 何 者 產 業 不 為 經 技 部 業 者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之 輔 導 重 點?(A) 管 理 顧 問 (B) 國 際 貿 易 (C) 電 子 商 務 (D) 機 械 製 造 (B) 9. 國 內 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主 要 為 何 種 類 型?(A) 財 團 法 人 型 (B) 學 校 型 (C) 民 間 自 辦 型 (D) 政 府 自 辦 型 - 1 -

4 (A) 10. 國 際 上 目 前 最 完 善 及 最 龐 大 的 育 成 協 會 為 (A)NBIA(B)UEAPME(C) ELAN(D)ADT (D) 11. 何 者 不 為 國 內 中 小 企 業 名 列 前 矛 之 經 營 困 難 點?(A) 人 才 取 得 (B) 組 織 管 理 (C) 研 發 管 理 (D) 海 外 市 場 開 拓 (A) 12.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手 工 和 家 族 企 業 在 歐 洲 仍 佔 了 重 要 比 例 (B) 義 大 利 進 入 創 新 育 成 網 路 最 早 (C) 製 鞋 金 銀 首 飾 家 具 製 品 為 德 國 創 新 育 成 產 業 輔 導 重 點 (D) 法 國 的 商 業 育 成 學 會 為 民 間 組 織 (B) 13.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日 本 的 創 育 中 心 由 民 間 主 導 (B) 中 國 稱 創 育 中 心 為 孵 化 器 (C) 韓 國 的 文 化 內 容 產 業 振 興 院 主 要 在 推 廣 傳 統 文 化 (D) 台 灣 負 責 創 新 育 成 業 務 單 位 為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A) 14. 從 全 球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來 看 未 來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指 標 為 何?(A) 創 新 (B) 資 源 (C) 規 模 (D) 地 點 (D) 15. 下 列 何 項 非 解 決 問 題 流 程 中 重 要 因 素?(A) 發 掘 問 題 (B)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C) 評 估 效 益 考 核 (D) 市 場 調 查 (D) 16. 下 列 何 項 非 屬 創 新 範 疇?(A) 技 術 (B) 服 務 / 產 品 (C) 流 程 (D) 成 本 (A) 17. 下 列 何 者 非 策 略 規 劃 目 的?(A) 進 行 大 量 生 產 (B) 不 斷 開 發 出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產 品 (C) 提 昇 經 營 速 度 (D) 融 入 全 球 分 工 體 系 (D) 18. 下 列 何 者 因 素, 使 美 國 電 腦 大 廠 康 柏 公 司 在 筆 記 型 電 腦 市 場 市 佔 率 受 傷 慘 重, 在 短 時 間 內 失 去 全 球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龍 頭 地 位 :(A) 成 本 (B) 技 術 (C) 服 務 (D) 法 律 (A) 19. 政 府 為 推 行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鼓 勵 廠 商 發 展 節 能 技 術, 此 節 能 技 術 屬 於 下 列 何 級 技 術 :(A) 改 良 技 術 (B) 先 端 技 術 (C) 應 用 技 術 (D) 未 來 技 術 (C) 20. 下 列 那 一 類 法 規 最 具 國 際 性 :(A) 民 事 法 規 (B) 刑 事 法 規 (C)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規 (D) 貿 易 法 規 - 2 -

5 (C) 21. 投 資 人 以 65 元 買 進 鴻 海 股 票, 以 125 元 賣 出 鴻 海 股 票, 請 問 此 過 程 的 利 潤 由 誰 獲 得?(A) 鴻 海 (B) 鴻 海 和 投 資 人 (C) 投 資 人 (D) 證 券 交 易 所 (C) 22. 請 問 下 列 說 法 何 者 最 符 合 代 理 問 題 的 精 髓 所 在?(A) 一 般 來 說, 管 理 者 以 追 求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為 目 標, 也 可 能 會 以 個 人 私 利 為 管 理 決 策 的 取 捨 標 準 而 只 要 管 理 者 假 公 濟 私 的 行 為 不 觸 犯 法 律, 並 沒 有 其 他 的 方 法 可 以 規 範 管 理 者 的 行 為 (B) 財 務 管 理 人 最 適 當 的 工 作 目 標 是 極 大 化 公 司 的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即 可 為 所 有 股 東 增 加 最 多 的 財 富 (C) 股 東 和 管 理 者 之 間 存 在 著 代 理 問 題, 而 股 東 與 債 權 人 之 間 亦 同 樣 地 存 在 代 理 問 題 (D) 以 上 皆 是 (A) 23. 財 務 管 理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為 何?(A) 使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B) 增 加 公 司 的 利 潤 (C) 縮 小 公 司 花 費 的 成 本 (D) 增 加 股 東 的 數 目 (D) 24. 就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而 言,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不 是 股 價 極 大 化 之 必 要 行 為?(A) 以 極 大 化 NPV 值 評 估 投 資 方 案 (B) 在 資 本 結 構 的 組 合 中, 極 小 化 加 權 平 均 資 金 成 本 (C) 極 小 化 代 理 人 成 本 (D) 儘 量 採 高 股 利 率 政 策 (A) 25.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遲 緩 影 響, 股 票 市 場 行 情 不 穩, 股 價 嚴 重 下 挫, 散 戶 個 個 人 心 惶 惶, 四 大 基 金 奉 命 進 場 護 盤 著 名 證 券 分 析 師 張 先 生 奉 勸 投 資 人 應 對 所 要 購 買 的 目 標 證 券 公 司 進 行 深 度 分 析 且 確 認 股 票 的 內 在 價 值, 才 進 場 投 資 該 公 司 之 股 票, 請 問 這 是 何 者 的 基 本 運 作 內 容?(A) 證 券 分 析 (B)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C) 資 本 投 資 決 策 (D) 營 運 資 金 管 理 (D) 2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SWOT 分 析 的 元 素 之 一 :(A) 優 勢 (Strengths)(B) 劣 勢 (Weaknesses)(C) 機 會 (Opportunities)(D) 趨 勢 (Trends) (C) 27. 以 產 業 的 分 級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初 級 產 業 :(A) 農 (B) 礦 (C) 機 械 (D) 牧 - 3 -

6 (B) 28.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傳 統 產 業 的 界 定 標 準 :(A) 產 值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例 (B) 產 業 的 獲 利 表 現 (C)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的 投 入 程 度 (D)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的 長 短 (A) 29. 以 半 導 體 產 業 鏈 中 的 產 值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台 灣 不 是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且 全 球 佔 有 率 超 過 或 接 近 百 分 之 五 十 :(A) 設 計 業 (B) 晶 圓 代 工 (C) 封 裝 業 (D) 測 試 業 (C) 30.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傳 統 員 工 諮 商 的 範 圍?(A) 經 營 管 理 (B) 生 產 管 理 (C) 工 作 設 計 (D) 研 發 管 理 (B) 31.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企 業 顧 問 輔 導 的 範 圍?(A) 工 作 調 適 (B)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C) 人 際 關 係 (D) 生 活 管 理 (D) 32.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傳 統 員 工 諮 商 的 範 圍?(A) 人 際 關 係 (B) 理 財 規 劃 (C) 法 律 服 務 (D) 以 上 皆 是 (D) 33..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企 業 顧 問 輔 導 的 範 圍?(A) 經 營 管 理 (B) 生 產 管 理 (C) 研 發 管 理 (D) 以 上 皆 是 (D) 34.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常 見 的 非 口 語 技 巧?(A) 姿 勢 開 放 不 防 衛 (B) 身 體 前 傾 投 入 的 感 覺 (C) 眼 神 柔 和 的 注 視 對 方 的 臉 及 鼻 (D) 以 上 皆 是 (D) 35.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傾 聽 的 技 巧?(A) 重 視 對 方 說 話 的 內 容 (B) 體 會 對 方 的 感 受,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C) 觀 察 對 方 說 話 時 非 語 言 的 反 應 (D) 以 上 皆 是 (A) 36. 以 下 選 項 何 者 屬 同 理 心 的 表 現?(A) 站 在 對 方 的 立 場 設 想 (B) 重 視 對 方 說 話 的 內 容 (C) 體 會 對 方 的 感 受,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D) 以 上 皆 是 (A) 37. 所 謂 是 指 出 當 事 人 的 衝 突 矛 盾, 逃 避 和 扭 曲 (A) 面 質 (B) 利 害 得 失 評 估 (C) 重 述 技 巧 (D) 解 決 問 題 策 略 (D) 38. 輔 導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包 含 :(A) 預 期 效 益 (B) 輔 導 費 用 (C) 廠 商 配 合 人 員 (D) 以 上 皆 是 (B) 39. 顧 問 輔 導 基 本 步 驟 第 一 項 是 (A) 撰 寫 輔 導 計 畫 書 (B) 企 業 診 斷 (C) 輔 導 稽 核 (D) 輔 導 管 制 - 4 -

7 (D) 40. 下 列 何 者 非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的 主 要 業 務?(A) 推 動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B) 協 助 企 業 研 發 及 技 術 發 展 活 動 (C) 建 構 優 質 發 展 環 境 (D) 商 業 政 策 及 法 規 之 擬 訂 (C) 41. 下 列 何 者 非 兩 兆 雙 星 產 業?(A) 半 導 體 (B) 完 影 像 顯 示 (C) 精 密 機 械 (D) 數 位 內 容 (D) 42.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補 助 業 者 從 事 研 究 發 展 或 新 產 品 開 發 可 由 何 項 計 畫 執 行? (A)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B) 經 濟 部 協 助 企 業 災 後 復 建 服 務 團 (C)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金 優 惠 調 整 措 施 (D)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優 惠 貸 款 計 畫 (B) 43. 關 於 商 品 檢 驗 之 監 督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辦 理?(A) 國 貿 局 (B) 標 準 檢 驗 局 (C) 外 貿 協 會 辦 理 (D) 智 慧 財 產 局 辦 理 (D) 44. 關 於 商 標 註 冊 之 監 督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辦 理?(A) 國 貿 局 (B) 標 準 檢 驗 局 (C) 外 貿 協 會 辦 理 (D) 智 慧 財 產 局 辦 理 (C) 45. 關 於 商 品 展 覽 推 廣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辦 理?(A) 工 業 局 (B) 標 準 檢 驗 局 (C) 外 貿 協 會 辦 理 (D) 智 慧 財 產 局 辦 理 (C) 46. 下 列 何 者 非 商 業 司 育 創 新 成 之 相 關 計 畫?(A) 商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B) 促 進 商 業 發 展 (C) 提 高 生 產 力 (D)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C) 47. 國 內 負 責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業 務 的 是 :(A) 內 政 部 (B) 交 通 部 (C) 經 濟 部 (D) 教 育 部 (D) 48. 下 列 何 者 為 經 濟 部 特 別 拔 擢 績 優 之 中 小 企 業 之 表 揚 獎 項?(A) 優 秀 青 年 獎 (B) 品 質 獎 (C) 小 巨 人 獎 (D) 創 業 獎 (C) 49.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設 置 八 科, 下 列 何 者 非 其 業 管 項 目?(A) 工 業 行 政 (B) 市 場 及 攤 販 輔 導 管 理 (C) 商 標 註 冊 (D) 商 業 行 政 (C) 50.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技 能 檢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其 主 要 項 目?(A) 建 立 專 業 團 體 推 動 辦 理 專 項 證 照 之 相 關 機 制 (B) 使 技 能 檢 定 切 合 企 業 需 求, 有 效 提 昇 技 術 士 實 質 效 用 (C) 舉 辦 技 能 競 賽 (D) 技 術 士 證 與 國 際 接 軌 認 證 - 5 -

8 (C) 51.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由 下 列 何 者 主 管 項 目?(A) 商 業 司 (B) 內 政 部 (C) 勞 工 委 員 會 (D) 工 業 局 (B) 52. 亞 洲 生 產 力 組 織 (APO) 發 起 於 (A)1950 年 代 (B)1960 年 代 (C)1970 年 代 (D)1980 年 代 (C) 53. 下 列 何 者 非 CPC 之 分 組 (A) 經 營 管 理 組 (B) 勞 工 安 全 組 (C) 環 保 科 技 (D) 南 雲 推 廣 組 (C) 54. 有 台 灣 總 經 理 製 造 機 封 號 之 機 構 為 :(A)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B) 亞 洲 生 產 力 組 織 (C) 工 研 院 (D) 台 灣 大 學 (B) 55. 長 期 協 助 推 動 資 通 訊 產 業 環 境 建 構 及 資 訊 化 社 會 之 機 構 為 :(A)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B) 資 策 會 (C) 工 研 院 (D) 台 灣 大 學 (C) 56. 下 列 何 者 非 資 策 會 之 業 務?(A)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B) 協 助 政 府 完 備 資 安 政 策 (C) 資 訊 產 品 商 業 化 (D) 健 全 資 通 訊 防 護 體 系 - 6 -

9 問 答 題 1. 創 新 主 要 由 那 三 個 體 系 共 同 完 成? 試 舉 例 說 明 之 一 個 成 功 的 創 新 主 要 是 由 學 術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和 企 業 界 等 三 個 體 系 所 合 作 造 成 一 般 來 說 學 術 單 位 主 要 負 責 基 礎 研 究 (basic research), 對 不 同 學 術 領 域 進 行 對 基 本 原 理 的 探 索 或 技 術 的 開 發 ;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則 負 責 應 用 研 究 (applied research), 將 學 術 領 域 的 新 發 現 或 新 理 論 應 用 在 產 品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企 業 界 在 市 場 利 潤 的 驅 動 下, 進 一 步 地 利 用 前 二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開 發 出 新 產 品 或 新 的 生 產 技 術, 以 提 高 人 類 的 生 活 水 平 例 如,RFID 之 電 路 設 計 在 學 校 修 習 完 成, RFID 之 創 新 服 務 在 工 研 院 研 發,RFID 之 實 務 應 用 則 在 產 業 界 推 廣 ( 可 任 舉 合 理 案 例 說 明 ) 2.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的 基 本 功 能 包 括 那 六 大 項? 試 簡 述 之 (1) 協 助 進 行 新 產 品 或 新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Feasibility study) 初 步 市 場 量 化 預 測 與 消 費 者 需 求 分 析 可 使 經 理 人 了 解 可 能 的 媒 合 團 隊 及 因 應 需 求 所 須 提 供 的 服 務 等 若 此 部 分 工 作 可 妥 善 運 行, 則 將 有 助 於 協 助 廠 商 清 楚 定 義 其 所 需 要 從 育 成 中 心 獲 得 的 相 關 支 援 (2) 媒 合 適 合 此 產 品 服 務 之 相 關 支 援 團 隊 並 建 立 合 作 協 議 (Establish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with the other business service providers) 建 議 儘 早 協 助 企 業 明 定 目 標 及 使 命, 以 便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人 尋 找 及 媒 合 適 合 的 專 業 團 隊 經 理 人 需 有 能 力 尋 找 及 篩 選 各 種 不 同 背 景 的 合 格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團 隊, 以 確 保 後 續 任 務 的 順 利 進 行 (3) 協 助 申 請 創 業 資 金 (Apply for funding) 準 備 短 期 三 至 五 年, 長 期 十 年 以 上 的 資 金 籌 措 及 攤 還 計 劃, 將 有 助 與 銀 行 團 之 協 商 當 然, 這 些 財 務 計 劃 的 內 容 必 須 基 於 保 守 且 可 信 賴 的 預 測 基 礎, 以 利 評 估 企 業 發 展 中 各 時 期 之 損 益 平 衡 - 7 -

10 (4) 協 助 建 立 非 營 利 之 保 密 團 隊 與 幕 僚 (Establish non-profit secure board and staff) 育 成 中 心 的 設 立 基 本 上 是 非 營 利 性 質 的, 目 的 在 協 助 企 業 創 新 儘 快 進 入 市 場 並 取 得 利 潤 因 此, 在 創 新 育 成 階 段, 經 理 人 需 提 供 企 業 足 夠 的 研 發 後 盾 及 智 慧 財 產 的 保 護 (5) 協 助 廠 商 進 駐 (Purchase/Lease building) 選 擇 適 當 的 育 成 中 心 地 點 對 廠 商 生 產 大 有 助 益, 因 它 可 減 少 可 觀 的 運 輸 成 本 並 使 得 進 駐 廠 商 易 於 取 得 資 源 (6) 設 定 具 體 作 業 目 標 或 政 策 以 便 執 行 (Set operational goals and policies) 最 後, 確 實 追 蹤 考 核 及 評 估 營 運 計 劃 書 是 否 切 實 執 行 3.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人 應 具 備 的 五 大 基 本 能 力 為 何? 試 簡 述 之 (1) 認 知 能 力 (Recognizing): 能 協 助 發 現 並 尋 找 創 新 商 機 (2) 媒 合 結 盟 能 力 (Aligning): 能 協 助 訂 立 目 標 組 成 合 作 團 隊 (3) 擷 取 能 力 (Acquiring): 能 規 劃 及 協 助 取 得 企 業 所 需 資 源 (4) 產 出 能 力 (Generating): 能 協 助 產 生 新 技 術 新 產 品 或 新 服 務 (5) 執 行 能 力 (Executing): 能 監 督 執 行 營 運 計 劃 並 商 業 營 運 服 務 或 產 品 4. 由 四 階 段 的 生 命 週 期 觀 點, 創 育 中 心 經 理 人 在 各 階 段 所 應 著 重 之 企 業 服 務 為 何? (1) 導 入 期 : 研 究 發 展 (2) 成 長 期 : 智 慧 財 產 與 行 銷 (3) 成 熟 期 :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4) 衰 退 期 : 技 術 之 再 利 用 與 創 新 - 8 -

11 5. 經 濟 部 根 據 中 心 營 運 狀 態, 將 中 心 概 分 為 那 五 大 類 型? 試 簡 述 之 (1) 地 方 特 色 型 : 培 育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而 特 色 產 業 是 指 具 有 歷 史 性 文 化 性 獨 特 性 或 唯 一 性 等 特 質 的 地 方 產 業 (2) 策 略 知 識 服 務 型 : 主 要 培 育 企 業 包 括 各 類 型 服 務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3) 創 新 傳 統 型 : 主 要 培 育 非 科 技 產 業 之 傳 統 產 業 (4) 科 技 利 基 型 : 主 要 培 育 企 業 新 興 高 科 技 產 業 等 (5) 多 元 培 育 型 ( 綜 合 型 ): 培 育 各 種 類 型 企 業 6. 試 舉 三 點 學 校 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的 經 營 困 難 點? (1) 育 成 中 心 所 推 動 之 業 務, 涉 及 各 種 層 面, 亟 須 通 才 進 行 跨 部 會 協 調 然 此 類 抗 壓 性 高 且 跨 領 域 多 之 人 才 招 募 不 易 (2) 雖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似 名 目 眾 多, 但 在 國 內 缺 乏 冒 險 精 神 及 銀 行 業 傳 統 保 守 的 心 態 下, 新 創 廠 商 不 易 取 得 初 期 創 業 營 運 資 金 (3) 校 內 育 成 中 心 普 遍 多 以 技 術 升 級 與 科 技 創 新 為 主, 行 銷 學 管 理 學 資 訊 學 法 學 造 型 藝 術 學 等 其 他 各 院 科 系 涉 入 程 度 不 高, 無 法 具 體 展 現 從 創 新 源 頭 到 市 場 之 整 體 創 育 鏈 價 值 (4) 缺 乏 成 功 創 業 家 或 企 業 家 之 前 例 可 考, 且 在 校 內 蒐 集 完 整 產 業 資 料 供 進 駐 企 業 參 考 較 不 易 (5) 因 常 駐 校 內, 使 得 育 成 中 心 經 營 團 隊 與 地 方 政 府 民 代 或 地 方 經 濟 活 動 互 動 不 深 (6) 育 成 中 心 普 遍 過 度 依 賴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多 未 認 真 思 考 規 劃 自 給 自 足 之 經 營 模 式, 如 籌 募 股 份 成 立 創 育 公 司 等 (7)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人 多 由 校 內 教 師 兼 任, 校 方 多 以 執 行 委 託 計 劃 心 態 視 之, 賞 罰 較 不 分 明 (8) 除 少 部 分 國 立 學 校 外, 廠 商 畢 業 回 饋 制 度 不 易 落 實, 使 得 中 心 之 財 務 很 難 - 9 -

12 獨 立 自 主 (9) 校 方 對 於 育 成 中 心 並 不 很 重 視, 因 其 非 教 育 部 評 鑑 校 務 之 重 點 (10) 因 校 內 創 新 課 程 缺 乏 及 保 守 文 化 之 影 響, 校 內 師 生 創 業 意 願 低 落, 無 法 具 體 地 由 實 驗 室 成 果 衍 生 成 新 創 公 司 這 一 點 與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有 很 大 落 差, 歐 美 碩 士 生 或 博 士 生 深 知, 若 無 法 將 論 文 成 果 與 市 場 連 結, 則 畢 業 即 失 業 但 台 灣 學 生 多 有 學 位 保 證 就 業 的 心 態, 而 不 重 視 論 文 過 程 與 成 果 (11) 教 授 因 平 日 課 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及 行 政 服 務 負 擔 已 重, 參 與 育 成 輔 導 意 願 並 不 算 高 亟 須 創 造 參 與 輔 導 之 獎 勵 誘 因, 如 以 專 利 或 技 術 報 告 昇 等 或 回 饋 金 機 制 等 (12) 政 府 在 育 成 中 心 評 鑑 制 度 上 仍 未 清 楚 規 範, 未 有 效 獎 勵 績 優 育 成 中 心 與 淘 汰 不 適 合 之 育 成 中 心 使 得 育 成 中 心 雖 短 期 內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謂 為 風 潮, 但 長 期 績 效 尚 待 觀 察 (13) 校 方 對 育 成 中 心 專 業 經 理 之 培 育 與 留 住 優 秀 經 理 人 之 作 法 仍 有 待 加 強 目 前 經 理 人 及 內 部 員 工 流 動 率 過 高, 平 均 任 期 僅 約 1 到 3 年, 這 對 中 心 的 永 續 發 展 相 當 不 利 ( 任 選 三 點 即 可 ) 7. 提 供 企 業 服 務 的 來 源 粗 分 為 那 四 種? 試 簡 述 之 (1) 教 練 (Coaching) 的 功 能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已 知 的 知 識 或 服 務 給 企 業, 減 少 企 業 可 能 犯 錯 的 機 會, 同 時 改 正 營 運 的 偏 差, 讓 整 體 經 營 能 達 到 最 佳 化 的 境 界 (2) 志 願 者 (Volunteer) 可 以 透 過 內 部 員 工 的 徵 選 或 是 企 業 間 彼 此 意 見 的 交 換 建 立, 更 可 以 對 外 募 集, 但 前 提 則 是 必 須 確 認 志 願 者 背 景 與 企 業 間 的 合 作 關 係, 絕 對 不 會 有 利 益 上 的 衝 突, 避 免 產 生 更 大 的 紛 爭 (3) 付 費 制 專 業 諮 詢 (paid expertise) 則 是 以 專 業 領 域 的 服 務 為 主, 當 企 業 需 求 產 生 時, 由 育 成 中 心 協 助 媒 合 兩 者 間 的 供 需, 此 為 大 多 數 育 成 中 心 所 持

13 續 提 供 的 服 務 (4) 夥 伴 (Partnering) 關 係 可 以 是 企 業 對 企 業, 也 可 以 是 企 業 對 育 成 中 心 ( 其 他 組 織 亦 可 ), 因 此 若 是 能 提 供 雙 向 的 服 務 產 品 或 合 作 機 會 時, 透 過 夥 伴 關 係 的 建 立, 可 以 用 最 低 的 支 出 滿 足 企 業 的 需 求, 這 也 是 台 灣 的 育 成 中 心 提 倡 策 略 聯 盟 的 原 因 之 一 8. 技 術 移 轉 模 式 之 類 型 有 那 些? (1)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之 技 術 授 權 或 轉 讓 : 其 授 權 標 的 涉 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商 標 權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權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或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之 授 權 或 轉 讓 (2) 技 術 作 價 取 得 股 權 : 一 般 新 創 公 司, 除 現 金 之 投 資 外, 亦 可 以 相 關 技 術 或 智 慧 財 產 權 作 為 出 資 標 的, 投 資 人 不 僅 為 共 同 經 營 關 係, 且 為 一 種 技 術 合 作 關 係 (3) 以 提 供 技 術 服 務 及 技 術 諮 詢 方 式 為 之 : 技 術 提 供 者 係 以 提 供 技 術 服 務 或 諮 詢 解 決 特 定 技 術 課 題, 已 取 得 服 務 對 價, 最 常 見 之 方 式 有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技 術 指 導 或 改 造 等 (4) 技 術 合 作 : 其 方 式 有 共 同 生 產 上 下 游 分 工 生 產 共 同 研 發 設 備 買 賣 結 合 技 術 授 權 或 技 術 交 互 授 權 等 方 式 9. 專 利 檢 索 的 目 的 為 何? 一 般 來 說 專 利 分 析 是 協 助 企 業 瞭 解 自 身 所 處 技 術 領 域 的 專 利 狀 態 與 法 律 風 險 專 利 分 析 的 首 要 工 作 為 專 利 檢 索, 即 在 專 利 申 請 之 前 進 行, 其 目 的 是 了 解 該 發 明 創 新 是 否 具 有 可 專 利 性, 同 時 了 解 專 利 申 請 的 範 圍 專 利 性 檢 索 範 圍 一 般 包 括 美 國 和 世 界 其 它 國 家 專 利 已 公 開 的 專 利 申 請 和 非 專 利 文 獻 ( 例 如 會 議 記 錄 學 報 和 技 術 公 布 ) 又 專 利 檢 索 的 目 的 在 於 即 將 商 業 化 的 產 品 或 技 術, 是 否 面 臨 潛 在 的

14 專 利 壁 壘 當 企 業 被 指 控 侵 害 某 一 項 專 利 權 的 時 候, 有 效 性 檢 索 是 很 有 效 的 自 衛 工 具 有 效 性 檢 索 試 圖 找 到 已 批 准 的 專 利 和 其 它 已 發 表 的 在 先 技 術, 使 所 侵 犯 的 專 利 部 分 無 效 或 者 全 部 無 效 同 時, 有 效 性 檢 索 還 可 以 實 現 其 它 的 目 的 : 使 某 個 目 前 有 效 的 專 利 無 效 ; 這 使 企 業 能 夠 自 由 使 用 該 專 利 的 技 術, 而 不 需 要 對 擁 有 這 項 有 爭 議 的 專 利 權 " 的 企 業 支 付 專 利 權 使 用 費 10. 經 理 人 與 股 東 的 代 理 問 題 為 何? (1) 經 理 人 要 求 以 高 級 轎 車 代 步, 但 該 決 策 的 NPV<0 (2) 經 理 人 的 績 效 評 估, 以 當 期 淨 利 為 基 準, 使 其 可 能 不 採 行 NPV>0 但 短 期 內 報 酬 為 負 的 投 資 案 (3) 經 理 人 為 鞏 固 經 營 權, 將 拒 絕 公 司 外 部 人 以 高 於 目 前 公 司 股 價 50% 的 股 權 收 購 案 11. 一 般 經 理 人 為 何 總 是 致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經 營 績 效? 一 般 經 理 人 致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經 營 績 效, 原 因 為 他 們 的 工 作 發 展 繫 於 所 任 職 的 公 司, 原 因 如 下 : (1) 經 理 人 的 績 效 獎 金 依 據 公 司 股 價 表 現 或 是 對 公 司 的 營 運 成 本 的 控 制 成 果 而 定 (2) 經 理 人 的 績 效 依 據 實 際 盈 餘 與 預 計 盈 餘 差 異 而 定 12.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要 服 務 內 容 為 何? 試 簡 述 之 (1) 推 動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 輔 導 傳 統 產 業 高 值 化 ( 包 括 高 科 技 紡 織 保 健 機 能 性 食 品 及 保 養 品 高 級 材 料 光 電 電 子 用 化 學 品 輕 金 屬 高 效 率 電 動 車 輛 運 動 休 閒 等 高 附 加 價 值 化 ), 推 動 兩 兆 雙 星 產 業 ( 包 括 半 導 體 影 像 顯 示 數 位 內 容 生 物

15 技 術 ) 新 服 務 業 ( 研 發 服 務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流 通 服 務 照 顧 服 務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綠 色 產 業 及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邁 向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品 生 產 及 供 應 基 地 之 願 景 (2) 協 助 企 業 研 發 及 技 術 發 展 活 動 : 運 用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及 主 導 性 新 產 品 開 發 輔 導 辦 法 等, 補 助 業 者 從 事 研 究 發 展 或 新 產 品 開 發 經 費, 鼓 勵 企 業 加 強 研 發 及 創 新 另 由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提 撥 資 金, 提 供 研 發 貸 款, 鼓 勵 廠 商 投 入 研 究 發 展, 以 加 速 技 術 產 業 升 級, 支 援 工 業 創 新 (3) 建 構 優 質 發 展 環 境, 促 進 投 資 : 專 案 推 動 重 大 投 資, 輔 導 企 業 擴 大 規 模 並 排 除 投 資 障 礙 ;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培 訓 污 染 防 治 節 約 能 源 清 潔 生 產 之 租 稅 優 惠, 以 獎 勵 工 業 投 資 積 極 協 助 企 業 資 金 籌 措, 增 加 企 業 財 物 運 用 彈 性, 以 促 進 產 業 研 究 發 展 貸 款 計 畫 及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優 惠 貸 款 計 畫 為 例, 實 際 核 貸 億 元, 促 進 企 業 投 入 億 元, 導 引 企 業 投 資 億 元 (4) 推 動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行 動 方 案, 建 立 運 籌 行 銷 能 量 : 推 動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行 動 方 案, 協 助 企 業 善 用 並 整 合 全 球 資 源, 導 引 企 業 將 經 營 決 策 研 發 設 計 市 場 行 銷 後 勤 支 援 與 高 價 值 生 產 等 核 心 活 動 留 在 臺 灣, 並 主 動 曾 修 訂 16 項 法 令 完 成 12 項 行 政 措 施, 總 計 已 推 動 234 家 企 業 在 台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雇 用 國 內 員 工 人 數 成 長 率 達 9.51%, 遠 超 過 全 國 就 業 成 長 率 (1.26%), 支 撐 就 業 人 數 27 萬 人 以 上, 企 業 營 運 總 部 收 取 之 海 外 利 益 高 度 成 長, 國 內 營 收 成 長 率 達 23%, 遠 高 於 全 國 工 商 企 業 成 長 率 (4%) (5) 充 實 及 加 強 運 用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 執 行 擴 大 碩 士 級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供 給 方 案, 推 動 重 點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設 立 特 定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學 院, 結 合 研 究 機 構, 建 立 產 訓 合 作 之 人 才 培 訓 體

16 系, 使 資 金 技 術 與 人 才 能 快 速 整 合, 有 助 於 高 科 技 人 才 之 培 育 與 產 業 發 展 此 外, 利 用 科 專 計 畫, 加 強 國 內 外 研 究 機 構 的 策 略 聯 盟 及 人 才 交 流, 及 擴 大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役 研 發 人 才 適 用 範 圍 與 數 量, 期 使 高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供 應 不 虞 匱 乏 (6) 促 進 工 業 區 有 效 利 用 : 為 加 速 工 業 區 及 公 有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放 寬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解 決 工 業 區 土 地 滯 銷 問 題, 推 動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金 優 惠 調 整 措 施 ( 簡 稱 措 施 ), 首 創 工 業 區 土 地 承 租 前 2 年 免 租 金 之 優 惠, 提 供 按 行 政 院 中 長 期 資 金 貸 款 利 率,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機 動 調 整 租 金 租 率, 大 幅 降 低 廠 商 設 廠 負 擔 93 年 度, 總 計 299 家 廠 商 獲 准 承 租 工 業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面 積 207 公 頃, 投 資 金 額 1, 億 元, 年 產 值 1, 億 元, 創 造 就 業 20,979 人, 投 資 金 額 較 過 去 3 年 平 均 值 增 加 2.3 倍 (7) 協 助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 輔 導 產 業 重 視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建 構 一 個 安 全 健 康 的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促 使 產 業 發 展 與 國 際 環 保 潮 流 接 軌, 提 升 產 業 在 國 際 上 的 競 爭 力, 其 措 施 包 括 促 進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推 廣 清 潔 生 產 輔 導 工 廠 做 好 環 境 保 護 及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事 業 妥 善 處 理 廢 棄 物 順 應 國 際 環 保 工 安 潮 流 扶 植 環 保 產 業 發 展 及 健 全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法 規 並 加 強 宣 導 (8) 協 助 企 業 受 災 復 建, 辦 理 民 生 物 資 協 調 : 產 業 輔 導 中 心 動 員 相 關 單 位 以 走 出 辦 公 室 方 式 主 動 前 往 業 者 現 場 訪 視, 協 助 業 者 解 決 問 題, 加 速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 於 敏 督 利 與 艾 利 颱 風 災 後 第 一 時 間 成 立 經 濟 部 協 助 企 業 災 後 復 建 服 務 團, 主 動 前 往 災 區 協 助 業 者 災 後 重 建, 提 供 損 失 減 免 租 稅 與 重 建 融 資 貸 款 協 助

17 13.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主 要 服 務 內 容 為 何? 試 簡 述 之 (1) 營 造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環 境 協 調 檢 討 修 正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法 規, 提 供 所 需 法 規 資 訊 及 諮 詢 服 務, 維 護 及 爭 取 中 小 企 業 權 益 規 劃 建 構 中 小 企 業 處 施 政 績 效 評 量 管 理 制 度, 推 動 施 政 目 標 管 理 與 績 效 評 估 機 制, 各 項 研 究 調 查 執 行, 建 立 優 質 的 整 體 經 營 環 境 (2) 強 化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輔 導 功 能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體 系 企 劃 工 作, 強 化 經 營 管 理 互 助 合 作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各 類 獎 項 選 拔 表 揚 提 升 服 務 網 絡 功 能 等 業 務,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全 面 性 的 經 營 管 理 輔 導, 健 全 經 營 體 質 (3) 建 構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創 新 育 成 平 台 建 構 創 業 創 新 支 援 機 制, 透 過 創 業 創 新 知 識 資 訊 平 台 各 項 育 成 機 制 創 業 資 金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等,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創 新 育 成 的 支 援 (4)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加 強 資 訊 管 理 企 業 電 子 化 產 業 電 子 化 服 務 團 品 質 提 升 等 輔 導 措 施, 縮 減 產 業 數 位 落 差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大 幅 提 升 並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建 構 品 質 管 制 度 及 符 合 綠 色 環 保 指 令 (RoHS WEEE Eup...) 之 要 求, 以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品 質 能 力 (5) 整 合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融 通 機 制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管 理 能 力, 建 立 中 小 企 業 合 宜 會 計 制 度, 結 合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聯 合 輔 導 基 金 會 及 民 間 創 業 投 資 資 源,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投 融 資 金 及 信 用 保 證, 暢 通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管 道

18 1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要 服 務 內 容 為 何? 試 簡 述 之 (1) 辦 理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及 學 術 科 測 試 ( 含 通 信 報 名 ) (2) 辦 理 丙 級 定 期 定 點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3) 辦 理 丙 級 營 造 類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4) 辦 理 不 同 年 度 學 術 科 合 併 發 證 業 務 (5) 設 置 語 音 查 詢 專 線 電 話, 便 利 民 眾 查 詢 檢 定 成 績 及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資 訊 (6) 快 速 辦 理 弱 勢 族 群 報 檢 費 及 證 照 費 補 助 (7) 簡 捷 快 速 辦 理 核 發 及 換 補 發 技 術 士 證 ( 書 ) 作 業 (8) 建 立 技 術 士 人 才 庫, 提 供 合 格 人 員 就 業 服 務 15. 工 研 院 主 要 服 務 內 容 為 何? 試 簡 述 之 工 研 院 提 供 企 業 界 多 方 位 的 服 務 企 業 界 可 挑 選 本 院 既 有 技 術, 亦 可 委 託 本 院 開 發 或 改 善 所 需 之 特 定 技 術 及 產 品, 或 雙 方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研 發 事 宜 此 外, 包 括 產 業 資 訊 評 析 企 業 投 資 評 估 新 創 企 業 的 育 成 中 心, 以 及 開 放 實 驗 室 等 企 業 也 可 藉 由 本 院 在 各 地 設 置 之 服 務 據 點, 就 近 獲 取 得 服 務 16. 如 何 善 用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發 展 創 新 育 成 新 公 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人 員 必 須 了 解 的 可 用 資 源 資 源 可 分 為 政 府 資 源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發 展 與 產 業 服 務 機 構 產 業 公 會 及 協 會 全 國 各 育 成 中 心 善 加 利 用 以 協 助 達 成 目 標

19 育 成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題 庫 選 擇 題 (D) 1. 根 據 Career 雜 誌 國 內 大 企 業 最 重 視 職 場 新 鮮 人 的 人 格 特 質 為 :(A) 團 隊 合 作 (B) 服 從 紀 律 (C) 耐 操 耐 勞 (D) 主 動 積 極 (B) 2. 根 據 Cheers 雜 誌 國 內 一 千 大 企 業 聘 任 大 學 畢 業 生 時, 最 主 要 考 慮 的 條 件 為 :(A) 敬 業 精 神 (B) 專 業 智 識 與 技 術 (C) 學 習 意 願 強 可 塑 性 高 (D) 相 關 工 作 或 實 習 經 驗 (C) 3. 目 前 有 超 過 % 的 美 國 公 司 使 用 筆 試 來 甄 選 員 工 (A)10(B)25 (C)60(D)90 (A) 4. 招 募 新 員 工 的 方 法 有 那 一 種 招 募 效 益 日 益 下 降?(A) 媒 體 廣 告 (B) 員 工 介 紹 (C) 人 力 網 站 (D)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D) 5. 員 工 職 涯 發 展 是 誰 的 責 任?(A) 企 業 的 責 任 (B) 主 管 的 責 任 (C) 員 工 的 責 任 (D) 以 上 皆 是 (B) 6. 在 日 本 一 般 企 業 的 績 效 評 估 是 以 下 列 那 項 為 主?(A) 成 果 導 向 (B) 流 程 導 向 (C) 工 作 行 為 (D) 個 人 特 質 (B) 7. 根 據 湯 瑪 士 (K.Thomas) 的 論 點, 一 般 衝 突 者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式 有 幾 種? (A)4(B)5(C)6(D)7 (D) 8. 不 停 地 爭 鬥 來 得 到 更 多 的 人 格 特 質 是 :(A) 權 術 性 格 (B) 自 負 性 格 (C) 冒 險 性 格 (D)A 型 性 格 (D) 9. 績 效 評 估 的 過 程 充 滿 許 多 偏 誤, 常 見 的 偏 誤 是 :(A) 刻 板 印 象 (B) 月 暈 效 應 (C) 相 似 效 應 (D) 以 上 皆 是 (A) 10. 在 美 國 一 般 企 業 的 績 效 評 估 是 以 下 列 那 項 為 主?(A) 成 果 導 向 (B) 流 程 導 向 (C) 工 作 行 為 (D) 個 人 特 質 17

20 (C) 11. 公 司 裡 那 個 單 位 研 發 產 品 或 品 管 檢 驗 之 ㄧ 個 很 重 要 與 關 鍵 之 場 所? (A) 樣 品 室 (B) 廠 務 室 (C) 實 驗 室 或 試 驗 室 研 發 (D) 總 經 理 室 (A) 12. 在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模 組 型 態 是 以 (A) 戴 明 管 理 循 環 (B) 八 大 原 則 (C) 品 質 螺 圈 (D) 以 上 皆 非 (D) 13. 品 質 機 能 展 開 : 日 本 人 赤 尾 洋 二 所 研 發 之 管 理 工 具, 它 是 綜 合 那 些 機 能 (A) 品 管 (B) 製 造 (C) 研 發 (D) 以 上 皆 是 (D) 14. 基 本 上 改 進 不 外 乎 幾 個 大 原 則 即 (A) 異 常 說 明 (B) 分 析 原 因 (C) 採 取 對 策 (D) 以 上 皆 是 (B) 15. 品 質 資 訊 需 經 過 統 計 分 析 後, 方 能 成 為 有 價 值 之 參 考 資 訊, 最 基 本 之 統 計 分 析 方 式, 國 內 目 前 產 業 界 在 整 理 統 計 分 析 品 質 資 訊 較 常 採 用 之 手 法 為 運 用 (A) 田 口 工 程 (B) 舊 品 管 七 大 手 法 (C) 新 品 管 七 大 手 法 (D) 以 上 皆 非 (C) 16. 品 質 資 訊 可 分 為 廣 義 與 狹 義 兩 方 面 說 敘 述, 廣 義 即 凡 與 品 質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資 訊 均 包 含 在 內, 狹 義 則 專 指 資 訊 (A) 研 發 單 位 資 訊 (B) 人 資 單 位 資 訊 (C) 品 管 單 位 與 檢 查 單 位 之 資 訊 人 員 (D) 製 造 單 位 資 訊 (D) 17.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分 為 那 四 階 文 件?(A) 品 質 手 冊 (B) 程 序 書 (C) 作 業 標 準 書 (D) 表 單 (D) 以 上 皆 是 (A) 18. 品 質 檢 驗 管 制 基 本 三 大 作 業 為 :(A) 進 料 檢 驗 管 制 製 程 檢 驗 管 制 最 終 ( 成 品 ) 檢 驗 管 制 (B) 進 料 檢 驗 管 制 可 靠 度 管 制 最 終 ( 成 品 ) 檢 驗 管 制 (C) 測 試 作 業 管 制 製 程 檢 驗 管 制 最 終 ( 成 品 ) 檢 驗 管 制 (D) 進 料 檢 驗 管 制 可 靠 度 管 制 品 質 工 程 管 制 (D) 19. 國 際 品 質 管 理 功 能 可 區 分 為 那 三 類?(A) 基 礎 管 理 (C) 過 程 管 制 (C) 執 行 依 據 管 理 (D) 以 上 皆 是 (A) 20. 實 驗 室 ( 試 驗 室 ) 作 業 管 理 在 ISO17025 有 那 兩 大 要 求 項 目?(A) 管 理 面 技 術 面 (C) 檢 驗 面 品 保 面 (C) 技 術 面 品 保 面 (D) 管 理 面 檢 驗 面 18

21 (B) 21.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最 早 的 技 術 地 圖 為 Sony 於 1970 年 代 所 繪 製 (B) 技 術 地 圖 是 整 理 過 去 展 望 未 來 的 (C) 對 於 多 商 品 或 多 服 務 領 域 的 企 業, 僅 需 製 作 一 張 技 術 地 圖 即 可 (D) 技 術 萌 芽 期 與 技 術 衰 退 期 的 專 利 產 出 最 多 (A) 22. 以 燃 料 電 池 為 主 的 電 力 系 統, 將 朝 多 元 發 電 源 整 合 方 式 演 進, 是 屬 於 TRIZ 中 的 何 種 品 演 進 模 式?(A) 由 單 一 趨 向 複 數 (B) 由 整 體 趨 向 分 割 (C) 由 剛 性 趨 向 柔 軟 (D) 由 單 向 趨 向 雙 向 (C) 23. 針 對 沒 有 過 去 歷 史 資 料 的 新 服 務 或 產 品, 應 採 用 何 種 技 術 預 測 方 法? (A) 類 比 法 (B) 成 長 曲 線 法 (C) 德 爾 菲 法 (D) 趨 勢 外 插 法 (A) 24.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德 爾 菲 法 適 用 於 不 確 定 性 高 的 環 境 (B) 類 比 法 適 用 於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晚 期 (C) 技 術 衡 量 法 所 需 參 考 資 料 筆 數 少 (D) 成 長 曲 線 法 適 用 於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早 期 (B) 25. 何 者 不 為 創 育 中 心 招 商 企 劃 應 強 調 重 點?(A) 充 份 的 資 金 資 源 (B) 創 育 中 心 劣 勢 (C) 完 善 的 基 礎 建 設 (D) 完 整 的 產 業 群 聚 (Cluster) (D) 2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國 內 對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的 補 助 主 要 來 自 民 間 (B) 招 商 績 效 不 受 創 育 中 心 之 服 務 區 位 影 響 (C) 創 育 中 心 的 目 標 市 場 或 重 點 招 商 對 象 愈 分 散 愈 好 (D)SWOT 可 協 助 聚 焦 創 育 中 心 的 目 標 市 場 (B) 27. 對 於 傳 媒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車 廂 內 外 廣 告 屬 新 興 傳 媒 (B) 媒 體 績 效 之 衡 量, 可 由 收 視 率 或 收 聽 率 調 查 概 估 (C) 行 銷 與 公 關 活 動 這 一 區 塊, 是 目 前 學 校 型 育 成 中 心 最 強 的 地 方 (D) 廣 告 不 足 以 影 響 民 眾 的 生 活 方 式 或 習 慣, 也 無 法 重 新 教 育 消 費 觀 念 (D) 28. 關 於 形 象 (image)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A) 重 視 生 態 / 環 境 不 屬 於 形 象 經 營 範 疇 (B) 經 營 形 象 是 完 全 不 用 花 錢 的 (C) 無 法 反 映 出 大 眾 對 企 業 的 評 價 (D) 需 以 優 質 的 產 品 或 真 誠 的 服 務 為 基 礎 19

22 (D) 29.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企 業 易 引 發 大 眾 聯 想 之 構 面?(A) 企 業 商 品 形 象 (B) 企 業 公 民 形 象 (C) 企 業 信 譽 (D) 企 業 內 部 控 管 (A) 30. 經 理 人 審 查 廠 商 初 步 進 駐 申 請 時, 要 求 其 提 出 概 約 的 營 運 計 劃 書 是 必 要 的 還 可 要 求 其 提 出 更 細 部 之 相 關 文 件, 但 不 包 含 (A) 已 發 佈 之 技 術 或 企 業 專 利 (B) 核 心 技 術 機 密 (C) 金 主 背 景 (D) 公 司 條 款 的 組 織 與 細 則 (D) 31. 下 列 何 者 可 視 為 一 個 流 程?(A) 煮 飯 (B) 申 請 研 究 所 (C) 旅 店 的 入 宿 登 記 (D) 以 上 皆 是 (D) 32. 下 列 何 者 不 可 視 為 一 個 流 程?(A) 煮 飯 (B) 申 請 研 究 所 (C) 旅 店 的 入 宿 登 記 (D) 夫 妻 吵 架 (C) 3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一 個 流 程 的 特 性?(A) 重 複 性 (B) 可 衡 量 性 (C) 偶 發 性 (D) 以 上 皆 非 (A) 34. 從 歷 史 的 眼 光 來 看, 企 業 界 中 流 程 管 理 經 過 三 波 的 變 革, 第 一 波 是 (A) 科 學 管 理 (B) 企 業 再 造 (C) 商 業 流 程 管 理 (D) 以 上 皆 非 (C) 35. 從 歷 史 的 眼 光 來 看, 企 業 界 中 流 程 管 理 經 過 三 波 的 變 革, 第 三 波 是 (A) 科 學 管 理 (B) 企 業 再 造 (C) 商 業 流 程 管 理 (D) 以 上 皆 非 (A) 36. 為 找 出 核 心 流 程, 企 業 可 以 使 用 2 個 品 質 屋 來 建 立 在 第 一 品 質 屋 中 顧 客 的 期 望 是 放 在 下 面 品 質 屋 的 哪 一 邊?(A)1(B)2(C)3(D)4 (C) 37. 接 續 上 一 題, 為 了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的 衡 量 指 標 應 該 放 在 哪 一 邊?(A)1 (B)2(C)3(D)4 20

23 (C) 38. 在 流 程 能 力 指 標 (Process Capability Ratio) 方 程 式 中,σ 代 表 的 意 義 為 C p = 規 格 寬 度 USL LSL = 流 程 能 力 6σ (A) 流 程 變 異 的 平 均 值 (B) 流 程 變 異 的 變 異 數 (C) 流 程 變 異 的 標 準 差 (D) 以 上 皆 非 (C) 39. 接 續 上 一 題, 流 程 如 符 合 六 標 準 差 的 標 準, 當 規 格 的 寬 度 為 6 時, 流 程 變 異 的 標 準 差 應 該 為 (A)1(B)0.2(C)0.5(D)2 (D) 40. 企 業 可 以 使 用 流 程 說 明 書 來 將 流 程 書 面 化, 下 列 項 目 哪 些 不 包 含 在 流 程 說 明 書 內?(A) 流 程 範 圍 (B) 流 程 焦 點 (C) 流 程 負 責 人 (D) 企 業 負 責 人 (A) 41. 在 ISO 的 標 準 化 文 件 中, 哪 些 是 商 業 流 程 管 理 可 以 運 用 的?(A)ISO 9001:2000(B)ISO 14001:2004(C)ISO 22000:2005(D)ISO (A) 42. 在 ISO 9001:2000 的 標 準 化 文 件 中,ISO 建 議 在 流 程 改 善 的 過 程 中, 改 善 的 方 式 最 好 是 (A) 連 續 的 (B) 激 烈 的 (C) 偶 然 發 生 的 (D) 以 上 皆 非 (B) 43.John Jeston 和 Johan Nelis 提 出 的 7FE 專 案 架 構 來 說 明 執 行 BPM 計 劃 時 所 需 要 經 過 的 10 種 階 段, 這 7FE 是 由 幾 個 F 和 幾 個 E 所 組 成 (A) 5F2E(B)4F3E(C)3F4E(D) 以 上 皆 非 (B) 44. 承 上 題, 所 說 的 10 步 驟 的 第 一 個 步 驟 是 (A) 流 程 架 構 (B) 組 織 策 略 (C) 人 員 (D) 了 解 (D) 45. 下 列 哪 一 項 軟 體 是 專 門 用 於 商 業 流 程 管 理 (A)Excel(B)Visual(C) Matlab(D) HandySoft (B) 46. 下 列 哪 一 項 軟 體 不 是 專 門 用 於 商 業 流 程 管 理 (A)Flosuite(B)Creax (C)AgentFlow(D)HandySoft 21

24 (C) 47. 投 資 人 以 65 元 買 進 鴻 海 股 票, 以 125 元 賣 出 鴻 海 股 票, 請 問 此 過 程 的 利 潤 由 誰 獲 得?(A) 鴻 海 (B) 鴻 海 和 投 資 人 (C) 投 資 人 (D) 證 券 交 易 所 (C) 48. 請 問 下 列 說 法 何 者 最 符 合 代 理 問 題 的 精 髓 所 在?(A) 一 般 來 說, 管 理 者 以 追 求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為 目 標, 也 可 能 會 以 個 人 私 利 為 管 理 決 策 的 取 捨 標 準 而 只 要 管 理 者 假 公 濟 私 的 行 為 不 觸 犯 法 律, 並 沒 有 其 他 的 方 法 可 以 規 範 管 理 者 的 行 為 (B) 財 務 管 理 人 最 適 當 的 工 作 目 標 是 極 大 化 公 司 的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因 為 如 此 一 來 即 可 為 所 有 股 東 增 加 最 多 的 財 富 (C) 股 東 和 管 理 者 之 間 存 在 著 代 理 問 題, 而 股 東 與 債 權 人 之 間 亦 同 樣 地 存 在 代 理 問 題 (D) 以 上 皆 是 (A) 49. 財 務 管 理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為 何?(A) 使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B) 增 加 公 司 的 利 潤 (C) 縮 小 公 司 花 費 的 成 本 (D) 增 加 股 東 的 數 目 (D) 50. 就 股 東 財 富 極 大 化 而 言,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不 是 股 價 極 大 化 之 必 要 行 為? (A) 以 極 大 化 NPV 值 評 估 投 資 方 案 (B) 在 資 本 結 構 的 組 合 中, 極 小 化 加 權 平 均 資 金 成 本 (C) 極 小 化 代 理 人 成 本 (D) 儘 量 採 高 股 利 率 政 策 (A) 51.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遲 緩 影 響, 股 票 市 場 行 情 不 穩, 股 價 嚴 重 下 挫, 散 戶 個 個 人 心 惶 惶, 四 大 基 金 奉 命 進 場 護 盤 著 名 證 券 分 析 師 張 先 生 奉 勸 投 資 人 應 對 所 要 購 買 的 目 標 證 券 公 司 進 行 深 度 分 析 且 確 認 股 票 的 內 在 價 值, 才 進 場 投 資 該 公 司 之 股 票, 請 問 這 是 何 者 的 基 本 運 作 內 容?(A) 證 券 分 析 (B)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C) 資 本 投 資 決 策 (D) 營 運 資 金 管 理 22

25 問 答 題 1. 試 繪 圖 說 明 四 階 段 的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及 創 育 中 心 經 理 人 在 各 階 段 之 管 理 重 點 為 何? 導 入 期 : 研 究 發 展 成 長 期 : 智 慧 財 產 與 行 銷 成 熟 期 :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衰 退 期 : 技 術 之 再 利 用 與 創 新 2. 試 列 舉 一 種 技 術 預 測 方 法, 並 舉 一 簡 例 說 明 如 何 操 作 及 進 行? (1) 德 爾 菲 法 針 對 沒 有 過 去 歷 史 資 料 的 主 題 ( 如 新 服 務 或 產 品 ), 或 有 倫 理 和 道 德 的 考 量 方 面 的 技 術 ( 如 複 製 動 物 ), 常 需 要 專 家 的 意 見 協 助 決 策 德 爾 菲 法 是 採 用 專 家 群 體 ( 由 數 個 專 家 組 成 ) 預 測 法, 在 專 家 群 體 裏, 因 成 員 的 知 識 彼 此 可 以 互 補, 故 成 員 個 人 的 偏 見 會 被 去 除 德 爾 菲 法 透 過 凝 聚 共 識 的 反 覆 階 段 ( 如 下 圖 ), 以 得 到 對 科 技 未 來 發 展 的 展 望 例 如 韓 國 科 學 與 技 術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 政 策 研 究 院 曾 用 此 法 對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排 出 短 中 長 期 之 科 技 策 略 發 展 順 序 ( 如 下 表 ) 23

26 韓 國 科 學 與 技 術 政 策 研 究 院 的 短 中 長 期 科 技 政 策 表 (Shin, 2000) 德 爾 菲 法 尋 求 共 識 過 程 圖 (Shin, 2000) 德 爾 菲 法 的 優 點 是 廣 納 雅 言, 缺 點 是 凝 聚 專 家 共 識 頗 為 耗 時 (2) 類 比 法 以 類 比 法 作 預 測,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定 性 方 法, 並 不 能 用 它 來 產 生 數 據 但 是 它 是 有 意 且 謹 慎 的 將 預 測 產 出 依 據 在 在 歷 史 的 經 驗 上 類 比 法 預 測 是 一 種 系 統 化 的 比 較, 在 作 科 技 預 測 時, 我 們 會 把 要 預 測 的 科 技 與 被 認 為 相 似 或 是 有 很 重 要 關 係 的 較 早 科 技 做 比 較 相 似 度 定 義 為 : 回 24

27 溯 過 去 的 時 空 與 內 外 在 環 境 中, 有 否 與 目 前 技 術 發 展 類 似 之 事 件 類 比 法 就 是 要 比 較 這 些 歷 史 與 目 前 分 析 事 件 的 相 似 程 度, 並 推 論 歷 史 是 否 重 演 的 方 法 類 比 法 的 優 點 是 不 須 繁 雜 量 化 數 據, 缺 點 是 歷 史 重 演 的 必 然 性 欠 缺 驗 證, 也 可 能 找 不 到 足 夠 的 歷 史 案 例 (3) 成 長 曲 線 法 (S- 曲 線 法 ) 本 法 以 數 學 公 式 量 化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曲 線, 成 長 曲 線 預 測 為 在 技 術 表 現 方 面 使 模 擬 之 成 長 曲 線 盡 量 接 近 實 測 資 料, 然 後 在 資 料 的 範 圍 內 預 測 這 個 成 長 曲 線 表 現 的 估 計, 所 以 它 是 一 種 內 插 法 這 個 活 動 涉 及 三 個 假 定 : 對 成 長 曲 線 的 上 限 已 知, 已 選 擇 適 用 解 釋 資 料 的 成 長 曲 線 模 型, 及 使 用 者 具 能 力 能 正 確 地 選 擇 成 長 曲 線 公 式 的 參 數 一 般 常 用 的 Gompertz 曲 線 如 下 : y = Le kt be y 是 技 術 表 現,L 是 上 限,e 為 指 數,b 和 k 是 使 用 者 自 定 參 數, 使 得 這 個 曲 線 能 適 合 已 給 之 觀 測 資 料 徐 濟 世 及 惠 龍 (2003) 曾 利 用 此 法 進 行 配 適 預 測 推 估, 有 三 項 參 數 可 由 軟 體 自 動 估 算 亦 可 由 操 作 者 自 行 判 斷 給 定 : A. Saturation( 飽 和 點 ): 使 用 某 一 技 術 所 產 生 的 最 大 效 用 值 B. Growth time( 成 長 時 間 ): 使 用 某 一 技 術 所 產 生 最 大 效 用 值 的 10% 效 用 值, 到 產 生 最 大 效 用 值 的 90% 效 用 值 的 整 個 花 費 時 間 C. Midpoint( 反 曲 點 ): 為 S 曲 線 的 反 曲 點, 即 二 次 微 分 由 正 轉 負 的 0 值 點 以 S 曲 線 分 析 特 定 技 術 實 務 上 有 多 種 難 度, 而 自 由 軟 體 的 作 業 系 統 全 球 安 裝 數 量 非 常 難 以 獲 得, 徐 濟 世 及 惠 龍 (2003) 嘗 試 以 使 用 者 人 數 ( 如 下 表 ) 與 時 間 的 關 係 來 建 構 S 曲 線, 以 自 由 軟 體 協 會 所 提 供 的 Linux 系 統 安 裝 估 算 數 值 為 依 據, 進 行 Linux 的 S 曲 線 的 預 測, 試 圖 25

28 找 出 發 展 趨 勢 Linux 使 用 人 數 表 ( 徐 濟 世 惠 龍,2003) 註 :LINUX USER 使 用 人 數 資 料 引 用 自 根 據 徐 濟 世 及 惠 龍 (2003) 的 研 究, 他 們 認 為 對 於 有 形 產 品 的 科 技 技 術 特 性 一 般 而 言 有 其 物 理 特 性 極 限, 是 以 生 命 週 期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會 有 多 代 擴 散 的 現 象 ; 而 就 無 形 的 軟 體 而 言, 其 並 無 所 謂 的 物 理 特 性 極 限 ; 商 業 軟 體 一 般 會 以 產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對 等 於 技 術 的 生 命 週 期 看 待, 不 同 的 產 品 或 不 同 版 本 的 產 品 可 依 其 延 續 舊 有 產 品 特 性 的 多 寡 分 為 漸 進 式 創 新 同 一 S 曲 線 或 突 破 式 創 新 的 另 條 新 的 S 曲 線 Betz(1993) 便 依 此 找 出 技 術 績 效 變 數 和 新 技 術 擴 散 流 程 的 關 聯 項 目 缺 點 是 S 曲 線 不 具 精 確 預 測 性 技 術 上 限 須 由 專 家 決 定, 但 優 點 是 可 提 供 如 下 資 訊 : 技 術 產 能 獲 得 重 大 增 進 的 方 法 績 效 的 先 天 限 制 所 在 及 適 合 用 來 建 立 技 術 績 效 創 新 模 式 (4) 趨 勢 外 插 法 成 長 曲 線 法 適 用 在 具 有 技 術 上 限 的 預 測 中 使 用, 但 如 果 這 種 技 術 上 限 可 以 被 突 破, 而 我 們 也 想 做 如 果 技 術 被 突 破 後 進 一 步 的 預 測 時, 那 麼 就 該 使 用 趨 勢 外 插 法 在 預 測 目 前 技 術 極 限 後 的 技 術 時, 預 測 者 必 須 能 分 辨 一 新 的 取 代 技 術 與 達 成 它 的 可 能 突 破 與 方 法 最 常 見 的 成 長 趨 勢 線 為 指 數 成 長 曲 線 : y ( t) = kt Le y 是 技 術 表 現,L 是 前 述 Gompertz 曲 線 上 限,e 為 指 數, 此 法 優 點 是 可 突 破 S 曲 線 的 上 限, 缺 點 是 對 未 發 生 之 未 來 欠 缺 客 觀 比 較 與 驗 證 基 26

29 準 (5) 技 術 衡 量 法 技 術 衡 量 是 量 化 技 術 所 呈 現 的 功 能 績 效 : 即 以 量 化 的 形 式 描 述 該 技 術 的 表 現 一 旦 功 能 變 數 確 認, 預 測 者 即 可 試 著 選 擇 一 或 多 個 有 關 功 能 變 數 來 說 明 這 些 變 數 如 何 地 影 響 技 術 的 輸 出 績 效 所 謂 功 能 變 參 數 是 指 使 用 者 所 通 用 的 變 數, 而 技 術 性 變 數 是 指 被 設 計 者 所 操 控 以 滿 足 的 使 用 者 功 能 之 變 數 舉 例 來 說, 就 汽 車 而 言 功 能 性 ( 輸 出 ) 變 數 包 括 了 馬 力 扭 力 及 油 耗 等 這 些 是 使 用 者 所 關 心 的, 他 們 希 望 功 能 愈 強 愈 好 且 價 格 越 低 越 好 而 技 術 性 ( 輸 入 ) 變 數 包 括 引 擎 工 作 溫 度 引 擎 容 積 (c.c.) 及 引 擎 內 增 壓 大 小 (bar) 等, 這 些 正 是 設 計 者 試 著 改 善 以 獲 得 使 用 者 所 需 功 能 特 性 之 變 數 決 定 模 型 的 輸 出 入 變 數 後, 可 以 迴 歸 ( 或 其 他 資 料 探 勘 及 統 計 方 法 ) 建 立 輸 入 與 輸 出 間 的 關 聯 ( 函 數 ) 以 行 預 測 優 點 是 提 供 模 式 說 明 數 據, 缺 點 是 不 是 所 有 指 標 都 可 以 量 化, 且 統 計 模 型 之 需 求 樣 本 是 愈 大 愈 好 : 至 少 須 30 筆 參 考 樣 本 (6) 相 關 預 測 法 當 某 一 技 術 績 效 顯 然 領 先 或 影 響 另 一 項 技 術 的 績 效 指 標 時, 兩 者 之 間 的 趨 勢 成 長 曲 線 理 論 上 應 會 相 似, 此 時 就 可 以 從 先 驅 技 術 已 達 到 的 水 平 來 對 後 繼 技 術 做 預 測 換 言 之, 只 要 簡 單 地 將 領 先 技 術 之 S 曲 線 往 右 平 移 一 時 間 差 (time lag), 即 可 得 到 欲 預 測 對 象 之 績 效 指 標 例 如 以 歷 年 來 美 國 蒸 汽 發 電 機 之 總 容 量 與 最 大 單 一 機 台 容 量 作 說 明 (Martino, 1983), 最 大 單 一 機 台 容 量 的 成 長 曲 線 大 致 上 與 總 容 量 成 長 曲 線 平 行, 這 種 近 似 現 象 對 照 兩 部 機 台 容 量 跳 升 的 比 率 也 相 近 來 看, 可 以 合 理 說 明 最 大 單 一 機 台 容 量 的 成 長 曲 線 是 循 總 容 量 成 長 模 式 的 但 須 注 意 上 例 中 二 曲 線 間 無 時 間 差, 因 此 相 關 預 測 法 的 缺 點 是 時 間 差 不 易 決 定 ( 須 請 教 專 家 或 另 做 分 析 ), 且 相 關 性 有 時 盤 根 錯 節 很 複 雜, 優 點 是 針 對 直 接 相 關 市 場 預 測 佳, 如 由 汽 車 市 場 概 估 車 用 電 子 ( 如 汽 車 導 航 ) 市 場 27

30 (7) 環 境 監 測 法 由 於 一 個 技 術 性 突 破 通 常 發 生 在 一 堆 政 經 指 標 或 先 驅 事 件 之 後, 並 且 利 用 該 事 件 提 供 較 先 進 或 突 破 的 想 法 因 此, 環 境 監 測 法 即 監 視 並 確 定 哪 些 技 術 有 可 能 為 突 破 發 展 的 先 驅 事 件 的 流 程 此 活 動 包 括 四 步 驟 : 收 集 資 料 掃 描 環 境 評 估 資 訊 及 設 定 門 檻 值 分 述 如 下 : A. 收 集 資 料 此 一 步 驟 必 須 涵 蓋 資 料 的 每 一 個 可 能 來 源, 並 且 決 定 監 視 何 項 變 動, 以 及 監 視 的 深 入 程 度 專 利 的 監 視 通 常 為 一 個 資 料 收 集 的 好 方 式 B. 掃 描 環 境 其 目 的 在 於 篩 選 進 入 系 統 的 訊 息, 使 其 與 創 新 育 成 組 織 直 接 相 關, 確 保 掃 描 所 得 的 訊 息 是 組 織 所 需 要 的 C. 評 估 資 訊 其 目 的 在 於 確 定 即 說 明 資 訊 的 重 要 性 與 意 義 為 何, 並 將 新 資 訊 和 已 在 系 統 內 的 元 件 相 比, 如 評 估 相 容 性 延 展 性 即 擴 充 性 等 另 外, 資 訊 評 估 應 不 僅 停 留 於 表 象 事 件 的 收 集, 而 應 探 索 一 連 串 事 件 背 後 意 義 與 內 涵 D. 門 檻 值 設 定 在 評 估 持 續 進 行 的 同 時, 可 能 對 某 種 假 設 的 證 據 會 愈 來 愈 明 顯, 此 時 須 要 預 測 者 去 設 立 一 個 門 檻 值, 當 確 認 的 證 據 訊 號 超 過 門 檻 值 時, 便 該 開 始 進 行 技 術 開 發 或 移 轉 的 相 關 預 備 動 作 設 定 門 檻 值 的 過 程 應 全 員 參 與, 以 便 瞭 解 各 部 門 的 能 力 極 限 一 旦 績 效 超 過 門 檻 值, 則 組 織 便 應 全 力 投 入 (8) 情 境 分 析 法 情 境 分 析 法 是 以 一 連 串 假 設 的 事 件 來 聚 焦 處 理 因 果 過 程 和 決 策 點 : 如 一 步 一 步 的 說 明 所 假 設 之 狀 況 如 何 可 能 成 真? 在 每 一 個 步 驟 中 有 哪 些 替 代 狀 況 或 轉 折 存 在, 足 以 阻 礙 轉 向 或 加 速 過 程? 通 常 此 法 可 配 合 28

31 技 術 地 圖 以 達 最 佳 說 明 效 果 其 步 驟 簡 述 如 下 : A. 為 情 境 發 展 一 個 架 構 在 環 境 中 的 每 一 部 份 會 發 生 什 麼 事? 需 考 量 何 種 趨 勢? 它 們 會 繼 續 發 展 或 即 將 改 變? 若 會 改 變, 會 是 在 何 時? 以 什 麼 方 式 發 生? 在 面 對 社 會 實 際 狀 況 時, 是 否 有 其 他 選 擇 會 對 所 預 測 的 技 術 產 生 巨 大 的 影 響? 若 是 如 此, 必 須 在 此 情 境 中 的 哪 一 點 作 出 什 麼 樣 的 重 大 決 策? 誰 來 負 責 下 這 個 決 策? B. 預 測 會 被 考 量 到 的 某 一 項 ( 或 某 一 些 ) 技 術 此 技 術 會 在 何 時 被 部 署 或 展 開? 以 多 大 的 規 模 展 開? 以 多 快 的 速 度 被 採 用? 此 技 術 會 對 架 構 中 的 趨 勢 和 事 件 帶 來 什 麼 樣 的 衝 擊? 而 此 架 構 對 技 術 的 衝 擊 又 是 如 何? 關 於 此 技 術, 有 何 重 要 決 策 該 作 嗎? 這 些 會 在 情 境 中 的 何 時 出 現? 決 策 者 是 誰? C. 規 劃 情 境 為 每 一 個 情 境 選 擇 一 系 列 的 事 件 和 決 定, 確 認 這 些 事 件 會 引 發 決 定, 並 檢 查 此 系 列 的 一 致 性 D. 寫 下 情 境 以 一 種 口 語 化 的 方 式 敘 述 整 個 事 件, 把 先 前 步 驟 所 計 劃 的 大 綱 寫 下 來 其 實 就 是 組 織 全 體 動 員, 寫 下 一 套 想 像 未 來 變 動 的 劇 本 例 如 大 前 研 一 曾 在 2000 年 預 測 2010 年 台 灣 未 來 工 作 者 的 型 態 ( 大 前 研 一,2001), 它 便 是 一 種 情 境 的 預 擬 與 描 述 他 對 2010 年 的 情 境 描 述 包 括 : 兩 岸 直 航, 跨 國 企 業 是 主 要 雇 主 電 腦, 電 話 與 電 視 結 合, 同 事 跨 國 分 工 電 腦 及 英 文 是 基 本 能 力, 也 是 求 職 基 本 門 檻 華 人 背 景 及 中 文 能 力 為 台 灣 利 基 家 也 是 工 作 場 所, 網 路 四 通 八 達 企 業 轉 型, 中 級 人 力 供 過 於 求, 失 業 率 居 高 不 下 29

32 與 全 世 界 服 務 業 同 台 競 爭, 全 球 化 已 是 不 可 擋 的 趨 勢 中 年 轉 業 或 失 業 是 常 態, 每 個 人 至 少 皆 有 第 二 專 長, 得 積 極 過 生 活 精 緻 化 之 度 假 休 閒 益 受 重 視 此 法 優 點 是 說 明 技 術 演 變 具 完 整 性, 深 度 與 廣 度 可 以 兼 具, 缺 點 是 寫 出 一 套 好 的 技 術 展 望 相 當 勞 民 傷 財 ( 任 選 一 種 即 可 ) 3. 何 謂 SWOT? 試 舉 一 簡 例 說 明 如 何 應 用 SWOT 協 助 創 育 中 心 招 商 SWOT 分 析 包 含 Strength( 優 勢 ) Weaknesses( 劣 勢 ) Opportunities( 機 會 ) 以 及 Threats( 威 脅 ) 應 用 於 產 業 分 析 主 要 在 考 量 企 業 內 部 條 件 的 優 勢 和 劣 勢, 是 否 有 利 於 在 產 業 內 競 爭 ; 機 會 和 威 脅 是 針 對 企 業 外 部 環 境 進 行 探 索, 探 討 產 業 未 來 情 勢 之 演 變 此 一 思 維 模 式 可 幫 助 分 析 者 針 對 此 四 個 面 向 加 以 考 量 分 析 利 弊 得 失, 找 出 確 切 之 問 題 所 在, 並 設 計 對 策 加 以 因 應 在 此 所 用 之 SWOT 分 析 架 構 與 一 般 企 業 管 理 所 用 架 構 相 同 (Menon et al., 1999), 但 考 量 層 面 與 屬 性 則 由 創 新 育 成 角 度 重 新 研 擬, 見 下 表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SWOT 分 析 層 面 表 優 勢 Strength 1. 地 理 條 件 優 勢? 包 括 產 業 聚 落 交 通 運 輸 2. 中 心 支 援 新 創 企 業 在 人 力 研 發 財 務 管 理 行 銷 及 生 產 方 面 有 何 優 勢? 3. 中 心 核 心 競 爭 力 為 何? 包 括 品 牌 形 象 同 業 競 爭 分 析 內 部 軟 硬 體 基 礎 建 設 租 金 行 政 支 援 補 助 新 創 企 業 辦 法 及 內 部 合 約 等 劣 勢 Weakness ( 分 析 層 面 同 左, 但 由 中 心 之 弱 點 及 劣 勢 分 析 ) 機 會 Opportunity 威 脅 Threat 30

33 1.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為 何? 包 括 技 術 預 測 產 業 分 析 產 業 趨 勢 國 內 外 成 功 育 成 中 心 範 例 彙 整 2. 政 經 與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為 何? 3. 根 據 上 述 之 科 技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考 量 中 心 之 優 勢 (Strength), 則 新 機 會 點 何 在? ( 分 析 層 面 同 左, 但 由 中 心 之 弱 點 及 劣 勢 分 析, 這 些 新 趨 勢 將 帶 來 中 心 何 種 新 挑 戰 與 新 威 脅 ) 以 下 舉 兩 實 際 個 案 之 分 析 : 一 為 2003 年 才 完 全 營 運 之 克 羅 埃 西 亞 BIOS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 的 招 商 企 劃, 選 此 個 案 原 因 是 它 發 展 歷 史 不 久 且 位 於 東 歐, 在 先 天 及 後 天 條 件 相 當 受 限 下, 它 已 通 過 ISO9001 認 證 並 積 極 擴 展 中, 故 學 習 其 成 功 經 驗 有 助 於 台 灣 大 部 分 的 中 小 規 模 育 成 中 心 另 一 個 案 則 為 台 北 縣 的 招 商 企 劃 首 先, 說 明 BIOS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招 商 企 劃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如 下 BIOS 為 1999 年 成 立 位 於 克 國 東 北 部, 至 2003 年 完 全 營 運 它 的 一 般 資 訊 如 下, BIOS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內 部 佈 設 育 成 中 心 名 稱 :Business Incubator BIOS D.O.O. 地 址 :J.J.Strossmayera 341, Osijek 電 話 : Fax: [email protected] web page: 31

34 成 立 時 間 :1996. 中 心 面 積 :9000m² ( 總 面 積 ), 約 1000m² 可 出 租 供 廠 辦 使 用 BIOS 是 一 傳 統 育 成 中 心, 策 略 為 輔 佐 進 駐 廠 商 之 生 產 及 服 務 更 重 要 的, 它 負 有 活 化 地 區 經 濟 帶 動 創 業 風 潮 及 創 造 就 業 的 使 命 中 心 主 要 目 的 包 括 (1) 幫 助 中 小 企 業 以 合 宜 租 金 成 本 取 得 廠 辦 空 間 (2) 提 供 創 業 初 期 的 顧 問 諮 詢 服 務 BIOS 的 成 立 有 95% 的 資 金 由 當 區 Osijek 市 政 府 所 資 助, 另 3% 則 由 民 間 經 濟 與 技 術 變 遷 中 心 (Institute for Economical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s) 所 資 助 它 是 以 註 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因 此 對 中 心 營 運 及 廠 商 篩 選 相 當 謹 慎 時 至 今 日, 它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與 諮 詢 相 當 多 樣 化, 例 如 : 以 低 廉 成 租 價 格 將 廠 辦 空 間 提 供 給 新 進 或 創 新 企 業 顧 問 諮 詢 服 務 企 業 營 運 管 理 訓 練 共 用 之 行 政 支 援 提 供 行 銷 服 務 提 供 品 管 服 務 提 供 創 業 教 練 及 提 供 營 運 監 督 服 務 等 還 有 一 些 其 他 服 務, 如 器 材 與 設 備 出 租 企 業 通 訊 轉 換 地 區 及 國 際 商 展 之 籌 畫 執 行 專 業 研 究 人 員 之 媒 介 及 與 大 學 合 作 提 供 在 職 進 修 相 關 課 程 等 平 均 來 說,BIOS 約 維 持 每 年 14 家 創 新 企 業 進 駐 的 績 效, 生 產 事 業 約 五 年 可 畢 業, 服 務 事 業 約 三 年 可 畢 業 BIOS 的 管 理 成 員 包 括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的 實 務 創 業 家, 幕 僚 群 包 含 管 理 督 察 行 政 及 專 案 計 畫 督 察 管 理 中 心 成 員 有 數 位 印 刷 及 家 庭 企 業 的 創 業 成 功 經 驗, 也 有 在 地 區 大 學 的 授 課 經 驗 接 著,BIOS 根 據 內 外 條 件 提 出 它 的 SWOT 分 析 如 下 : (1) 優 勢 (Strengths) 中 心 清 楚 的 目 標 與 使 命 充 沛 的 高 質 人 力 資 源 充 足 的 廠 辦 空 間 優 良 的 社 區 印 象 協 助 排 除 企 業 創 新 初 期 阻 礙 多 樣 化 的 服 務 32

35 與 當 地 政 府 及 民 間 創 業 組 織 的 密 切 交 流 強 烈 的 創 業 與 創 新 意 志 (2) 劣 勢 (Weakness) 空 間 未 來 擴 展 受 限 對 每 位 承 租 廠 商 的 訓 練 與 協 助 還 不 夠 客 製 化 與 當 地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互 動 不 足 生 產 造 成 高 噪 音 資 助 者 與 資 助 來 源 仍 受 限 服 務 型 產 業 廠 辦 空 間 不 足 且 易 受 生 產 型 產 業 干 擾 (3) 機 會 (Opportunities) 提 供 線 上 諮 詢 給 有 創 業 興 趣 者 ( 雖 然 它 未 實 際 進 駐 中 心 ) 積 極 參 與 歐 盟 計 畫 與 其 他 地 區 育 成 中 心 建 立 相 互 合 作 育 成 中 心 之 順 利 營 運 有 利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及 降 低 失 業 率 (4) 威 脅 (Threats) 太 過 依 賴 贊 助 者 資 金, 獨 立 營 運 力 量 仍 弱 且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對 新 創 事 業 抱 持 懷 疑 態 度, 與 銀 行 與 貸 款 機 構 溝 通 管 道 不 順 暢 資 致 資 金 籌 募 不 易 對 尖 端 技 術 掌 控 能 力 弱 對 發 掘 潛 在 創 業 者 並 吸 引 其 進 入 中 心 之 努 力 仍 不 足 其 他 同 業 之 競 爭 因 此, 歸 納 以 上 BIOS 的 SWOT 分 析, 可 初 步 幫 BIOS 聚 焦 一 些 重 點 市 場, 例 如 它 應 該 積 極 經 營 在 地 具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創 業 資 金 門 檻 低 創 業 者 學 歷 不 高 及 技 術 難 度 不 高 的 這 塊 市 場 4. 試 列 舉 三 項 創 育 中 心 對 進 駐 廠 商 的 基 本 篩 選 準 則? 33

36 (1) 進 駐 廠 商 應 有 高 質 管 理 團 隊 ( 或 能 虛 心 接 受 指 教 改 進 ) (2) 需 有 強 的 科 學 技 術 掌 控 能 力 (3) 需 提 出 可 實 行 及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營 運 模 型 (4) 在 產 業 中 需 具 獨 創 性 (5) 需 合 乎 法 律 及 道 德 要 求 ( 含 智 財 權 議 題 ) (6) 對 育 成 中 心 建 議 需 有 高 配 合 度 (7) 願 意 與 中 心 分 享 核 心 關 鍵 知 識 ( 廠 商 營 運 資 料 ) ( 任 選 三 項 ) 5. 創 育 中 心 創 造 正 向 話 題 或 議 題 則 可 增 加 知 名 度 與 傳 媒 曝 光 率, 執 行 方 式 有 哪 些? (1) 建 立 知 名 品 牌 推 廣 的 方 式 是 對 進 駐 場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一 開 始 即 以 建 立 知 名 品 牌 為 出 發 點, 為 建 立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應 該 要 做 到 品 牌 的 驗 證 ( 品 管 ) 另 外 一 個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是 在 市 場 次 序 的 建 立, 必 須 以 規 範 的 方 式 達 到 市 場 情 形 的 控 制, 例 如 善 用 政 府 提 所 提 供 認 證 及 授 權 的 機 制 (2) 集 體 行 銷 許 多 的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是 有 特 色, 但 是 缺 乏 名 聲, 因 此 可 結 合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內 部 所 有 廠 商 的 力 量, 進 行 集 體 式 的 行 銷, 形 成 一 股 較 強 大 的 影 響 力, 提 高 整 個 推 廣 計 畫 的 成 功 率 或 者 是 可 與 目 前 現 有 的 觀 光 系 統 ( 如 博 覽 會 或 商 展 ) 與 媒 體 作 結 合, 將 產 品 及 服 務 推 廣 出 去 (3) 親 身 體 驗 鼓 勵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及 服 務 業 網 路 ( 虛 擬 ) 化, 可 將 具 有 觀 光 文 化 教 育 價 值 的 進 駐 工 廠 塑 造 成 為 觀 光 工 廠, 藉 由 讓 消 費 者 或 觀 光 客 親 身 至 產 業 生 產 工 廠 去 體 驗 非 機 密 流 程 的 方 式, 瞭 解 到 產 品 的 生 產 過 程, 及 對 中 心 的 特 色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34

37 (4) 提 昇 服 務 專 業 與 形 象 其 實 進 駐 廠 商 本 身 已 具 有 基 本 資 源 和 能 力, 相 當 有 發 展 的 潛 力 者 才 會 進 駐, 但 可 能 產 品 的 精 緻 化 程 度 不 夠 以 致 銷 售 不 佳 除 在 技 術 能 力 方 面 由 研 發 團 隊 持 續 改 良 外, 更 應 在 傳 媒 廣 告 及 形 象 包 裝 上 尋 找 專 業 知 識 的 設 計 團 隊 合 作 在 外 在 設 計 及 藝 術 美 學 方 面, 可 以 在 產 業 歷 史 及 文 化 傳 承 上, 尋 找 老 師 傅 或 藝 術 家 合 作 在 服 務 專 業 部 份, 創 育 中 心 應 以 高 質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自 居, 而 非 僅 是 學 校 附 屬 單 位, 積 極 打 造 技 術 與 行 銷 完 美 結 合 之 市 場 例 如 正 新 輪 胎 技 術 早 臻 成 熟, 但 為 進 入 高 級 車 胎 市 場 改 用 MAXXIS 為 名, 而 捨 棄 正 新 原 品 牌 不 用 豐 田 (Toyota) 與 日 產 (Nissan) 的 高 級 車 品 牌.. 凌 志 (Lexus) 與 無 限 (Infinity) 也 有 類 似 作 法 6. 試 簡 述 國 內 收 視 率 的 計 算 及 調 查 方 式? 目 前 國 內 調 查 收 視 率 方 式 主 流, 是 以 一 台 像 數 位 機 上 盒 的 東 西 架 在 電 視 上, 只 要 打 開 電 視 就 會 要 求 輸 入 收 看 對 象 這 台 機 器 會 紀 錄 下 開 機 後 每 一 分 鐘 該 台 電 視 停 留 的 頻 道, 以 作 為 收 視 的 判 斷 收 視 率 的 計 算 以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在 全 台 抽 了 1000 戶 左 右 的 樣 本 進 行 調 查, 而 收 視 率 值 的 產 生 約 是 : 特 定 頻 道 之 家 戶 收 視 率 = 該 頻 道 收 視 戶 / 所 有 收 視 戶 國 外 還 有 其 他 的 調 查 方 式, 例 如 給 一 本 紀 錄 簿, 由 自 己 紀 錄 每 天 收 看 的 電 視, 一 定 期 間 後 寄 回 市 調 公 司 收 視 率 調 查 牽 動 電 視 廣 告 百 億 利 益, 多 年 來 台 灣 的 收 視 率 調 查 市 場 一 直 是 尼 爾 森 (AC Nielsen) 的 獨 大 生 意 7. 一 般 創 育 中 心 行 銷 可 使 用 之 大 眾 媒 體 包 括 哪 些? 如 何 衡 量 媒 體 廣 告 績 效? (1) 電 視 A. 新 聞 報 導 透 過 新 聞 的 報 導, 更 能 了 解 社 會 現 況 與 國 際 間 的 大 事, 和 生 活 上 的 35

38 資 訊 以 及 教 育 的 宣 導 尤 其 透 過 專 業 的 財 經 新 聞 台 來 報 導 創 新 育 成 的 訊 息 尤 佳 B. 廣 告 對 於 新 產 品 或 新 服 務 的 推 廣, 有 推 波 助 瀾 的 效 果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推 銷, 透 過 廣 告 的 宣 傳, 能 提 高 大 眾 購 買 與 使 用 的 意 願 廣 告 的 內 容 能 影 響 民 眾 的 生 活 方 式 或 習 慣, 甚 至 重 新 教 育 消 費 觀 念 廣 告 媒 介 可 說 是 種 類 最 千 變 萬 化 的, 如 車 廂 內 外 廣 告, 大 型 公 共 空 間 看 版, 公 路 旁 之 T-bar 看 版 及 各 種 傳 媒 上 之 商 業 多 媒 體 廣 告 等 (2) 廣 播 傳 播 大 眾 生 活 與 資 訊, 傳 播 的 速 度 較 迅 速, 且 語 言 生 動, 使 大 眾 能 夠 快 速 的 吸 收 到 訊 息, 同 時 獲 得 知 識 和 娛 樂 在 週 六 日 的 下 午 冷 門 時 段 常 有 一 些 專 業 及 知 識 性 的 談 話 節 目, 這 也 是 創 育 中 心 可 切 入 宣 傳 的 好 時 機 另 外 專 門 音 樂 台 ( 如 古 典 或 爵 士 音 樂 台 ) 雖 收 聽 者 為 小 眾, 但 收 聽 者 文 化 水 平 及 專 業 素 養 通 常 較 高, 也 值 得 中 心 留 意 (3) 報 紙 內 容 廣 泛, 涵 蓋 各 種 種 類 的 資 訊, 但 較 不 深 入 而 部 分 報 紙 受 到 政 黨 或 財 團 的 影 響, 報 導 較 為 主 觀, 但 大 體 而 言 都 還 能 秉 持 著 公 平 公 正 態 度 來 報 導, 使 大 眾 能 收 到 較 真 實 的 資 訊 或 報 導 目 前 都 有 財 經 專 門 版 面, 也 是 創 育 中 心 可 以 考 慮 宣 傳 的 地 方 (4) 雜 誌 專 業 財 經 雜 誌 對 於 產 業 問 題 分 析 較 周 延 而 更 專 業, 且 具 有 深 入 的 專 題 報 導, 提 供 了 更 多 專 業 的 訊 息, 讓 大 眾 能 吸 收 到 深 層 深 入 的 知 識 故 評 價 良 好 之 財 經 雜 誌 廣 告 版 也 是 創 育 中 心 應 積 極 曝 光 的 場 所 (5) 新 興 媒 體 主 要 指 因 資 訊 或 通 訊 科 技 進 步 而 衍 生 之 新 興 傳 播 媒 介, 如 部 落 格 網 際 網 路 及 行 動 電 話 等 這 些 媒 體 的 特 性 是 具 高 度 機 動 性, 可 隨 時 隨 處 36

39 下 載 及 閱 讀,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但 這 類 行 銷 媒 體 無 法 聚 焦 專 業 需 求 市 場, 故 後 續 發 展 仍 有 待 評 估 最 低 程 度 建 議 創 育 中 心 應 有 自 己 的 網 站, 並 針 對 重 點 客 戶 勤 於 傳 送 廣 告 或 活 動 簡 訊, 長 期 再 視 實 際 需 求 及 本 身 資 訊 提 供 能 力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線 上 諮 詢 ( 會 員 收 費 ) 服 務 至 於 媒 體 績 效 之 衡 量, 可 由 收 視 率 或 收 聽 率 調 查 概 估, 也 可 在 行 銷 活 動 後 進 行 事 後 追 蹤 與 調 查, 例 如 查 詢 有 多 少 人 看 過 這 些 宣 傳 廣 告? 是 哪 些 背 景 的 人 對 這 些 廣 告 印 象 深 刻? 評 價 如 何? 等 這 些 追 蹤 調 查 有 助 於 聚 焦 對 創 育 中 心 最 有 效 的 廣 告 通 路, 以 便 下 次 廣 告 宣 傳 時 多 加 利 用 8. 何 謂 公 關? 試 列 舉 三 項 營 造 創 育 中 心 正 面 形 象 之 公 關 具 體 作 法? 公 共 關 係 是 一 門 將 理 論 與 原 則 用 於 工 作 上, 俾 始 不 同 群 體 相 互 理 解 的 實 用 藝 術 和 應 用 科 學 它 包 括 各 種 技 術 策 略 結 構 與 智 慧 等 實 務 技 巧 與 歷 程 (Center & Jackson, 1995) (1) 建 立 多 元 開 放 的 溝 通 網 路 系 統, 若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能 建 立 開 放 的 溝 通 系 統, 則 能 即 時 瞭 解 外 在 廠 商 須 求 資 訊, 並 及 時 加 以 回 應 ; 對 於 謠 言 與 誤 解 也 能 立 即 加 以 化 解 或 透 過 創 意, 善 用 面 對 面 溝 通 intranet internet 網 站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報 章 雜 誌 電 視 ) 等 溝 通 媒 介, 廣 泛 宣 傳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經 營 理 念 成 果 暨 各 種 新 資 訊, 提 供 給 已 進 駐 及 潛 在 可 能 進 駐 成 員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等, 俾 溝 通 情 感,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及 共 識, 促 進 交 流, 加 速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發 展 (2) 善 用 行 銷 中 SWOT 分 析 市 場 策 略, 瞭 解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內 部 的 優 勢 弱 點 與 外 在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透 過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特 色 定 位 輔 育 績 效 發 表 推 廣 ( 短 期 免 費 ) 服 務 等 行 銷 策 略, 有 效 推 展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公 關 工 作 以 放 長 線 釣 大 魚 之 心 態 經 營 長 期 口 碑 與 利 益, 而 非 輜 銖 必 較 於 短 期 利 益 (3)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應 參 與 地 方 政 府 創 業 輔 導 活 動, 使 地 方 週 邊 成 為 創 新 育 37

40 成 中 心 的 實 驗 園 與 教 材 園, 並 使 普 羅 大 眾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界 ) 瞭 解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理 念 與 理 想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平 時 宜 廣 結 善 緣, 積 極 投 入 各 種 中 小 企 業 社 交 場 合, 建 立 良 善 的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厚 植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人 脈 資 本 (4) 藉 由 各 種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展 覽 或 成 果 發 表 活 動, 主 動 提 供 訊 息, 爭 取 中 小 企 業 支 持 與 參 與 如 節 日 活 動 教 育 課 程 成 果 展 覽 或 研 習 會, 將 學 校 教 育 資 源 與 地 方 議 會 成 人 教 育 班 等 各 種 成 人 或 場 商 教 育 活 動 密 切 結 合 (5) 建 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識 別 系 統 ( 如 會 員 制 或 俱 樂 部 ), 使 地 方 及 進 駐 廠 商 認 同 中 心, 積 極 參 與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各 種 活 動, 並 考 慮 透 過 教 育 部 補 助 由 在 學 生 培 養 創 育 志 工 行 列 (6) 加 強 地 方 中 小 企 業 溝 通 聯 絡 工 作, 平 時 應 電 話 聯 絡 與 廠 商 訪 問 做 好 溝 通 工 作, 並 積 極 利 用 各 種 廣 告 傳 媒 行 銷 中 心 輔 育 成 效 (7) 維 持 與 政 府 / 人 民 代 表 之 良 好 關 係,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活 動 要 與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或 立 法 動 向 相 隨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公 關 人 員 應 與 地 方 政 府 或 議 會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隨 時 掌 握 有 利 法 案 發 展 的 資 訊 適 時 取 得 外 界 對 創 新 育 成 相 關 法 案 內 容 的 支 持 與 信 賴 等 (8) 取 得 投 資 者 的 信 任, 如 提 供 初 期 免 費 服 務 規 劃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以 傳 媒 報 導 創 育 中 心 新 聞 提 升 自 我 服 務 品 質 的 規 劃 爭 取 ISO 認 證 編 印 及 發 行 創 育 中 心 投 入 產 出 年 報 加 強 與 創 業 投 資 金 主 的 聯 繫 與 交 誼 等 (9) 促 進 合 作 廠 商 的 伙 伴 關 係 : 舉 辦 畢 業 廠 與 新 進 廠 的 經 驗 與 資 訊 交 流 以 互 惠 原 則 進 行 資 源 共 用 進 行 地 區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間 的 相 互 觀 摩 辦 理 伙 伴 廠 商 的 聯 誼 活 動 等 (10) 重 視 與 傳 播 界 良 好 關 係 與 報 導, 如 設 計 及 建 立 識 別 系 統 的 形 象 與 定 位 形 象 廣 告 的 推 展 規 劃 傳 達 相 關 訊 息 給 媒 體 與 新 聞 報 導 主 動 提 供 重 要 的 資 訊 特 稿 與 媒 體 記 者 們 保 持 良 性 互 動 運 用 公 正 客 觀 第 三 38

41 者 ( 經 濟 部 ) 的 證 言 爭 取 大 眾 傳 播 的 報 導 積 極 主 動 關 懷 與 參 與 公 共 議 題 等 ( 任 選 三 項 ) 39

42 企 業 策 略 管 理 ( 含 專 案 管 理 ) 題 庫 選 擇 題 (C) 1.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成 熟 期 中 何 者 是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素?(A) 財 務 能 力 (B) 技 術 創 新 (C) 行 銷 策 略 (D) 產 品 創 新 (B) 2. 探 討 企 業 在 產 業 價 值 鏈 中 角 色 定 位 之 目 的 為 何?(A) 建 立 生 產 線 (B) 確 定 產 品 定 位 (C) 瞭 解 發 展 空 間 (D) 資 源 需 求 (A) 3. 企 業 進 行 競 爭 力 分 析, 首 先 要 確 定 (A) 目 標 市 場 (B) 核 心 能 力 (C) 競 爭 優 勢 (D) 資 源 需 求 (A) 4. 從 全 球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來 看 未 來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指 標 為 何?(A) 創 新 (B) 資 源 (C) 規 模 (D) 地 點 (C) 5. 影 響 競 爭 優 勢 的 因 素 下 列 何 者 不 是?(A) 資 源 (B) 技 術 (C) 價 值 (D) 領 域 (B) 6. 何 者 不 是 我 國 研 發 聯 盟 發 展 策 略?(A) 公 平 交 易 法 對 合 作 研 發 許 可 範 圍 的 放 寬 (B) 政 府 協 助 辦 理 向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核 備 登 記 (C) 由 研 究 機 構 推 動 及 協 調 整 合 聯 盟 參 與 者 (D) 政 府 協 尋 合 作 夥 伴 並 媒 合 聯 盟 (C) 7. 夥 伴 關 係 衡 量 的 要 素 下 列 何 者 為 是?(A) 合 理 分 配 利 益 (B) 建 立 長 期 的 互 信 與 共 識 (C) 聯 合 作 業 控 制 (D) 設 計 適 當 的 管 理 機 制 (A) 8. 如 何 持 續 擁 有 競 爭 優 勢, 下 列 策 略 性 的 作 法 何 者 為 非?(A) 營 收 產 生 機 制 (B) 多 角 化 策 略 (C) 市 場 擴 張 (D) 垂 直 整 合 (D) 9. 下 列 何 項 非 解 決 問 題 流 程 中 重 要 因 素?(A) 發 掘 問 題 (B)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C) 評 估 效 益 考 核 (D) 市 場 調 查 (D) 10.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為 推 動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掌 握 的 原 則?(A) 將 目 標 策 略 轉 為 實 際 執 行 的 措 施 (B) 實 施 和 落 實 獎 勵 制 度 (C) 由 企 業 組 織 的 高 層 組 管 以 身 作 則 帶 頭 推 動 (D) 以 上 皆 是 40

43 (B) 11.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為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優 點?(A) 採 取 封 閉 式 問 答 避 免 曝 露 身 分 (B) 能 節 省 成 本, 縮 短 發 掘 問 題 的 時 間 (C) 避 免 使 用 腦 力 激 盪 以 減 少 訪 談 時 間 (D) 訪 談 內 容 以 主 持 人 看 法 作 為 準 則 (C) 12. 下 列 選 項 何 者 非 在 創 業 階 段 所 面 對 之 問 題?(A) 籌 措 不 到 預 定 創 業 資 金 (B) 組 織 應 變 能 力 是 否 充 足 應 付 未 來 市 場 (C) 靈 感 的 收 集 與 分 析 (D) 創 新 商 品 服 務 對 象 的 選 定 (A) 13. 下 列 何 者 是 組 織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時 應 注 意 哪 些 因 素?(A) 不 要 建 設 防 禦 心 理 (B) 主 觀 評 論 組 員 構 想 架 構 的 可 行 型 (C) 正 視 自 己 所 處 的 現 實 世 界 (D) 剔 除 不 易 發 生 的 構 想 (D) 1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品 質 屋 (QFD) 所 需 項 目?(A) 技 術 要 求 (B) 技 術 目 標 (C) 顧 客 需 求 (D) 成 本 需 求 (B) 15. 下 列 解 決 問 題 之 工 具 與 方 法 何 者 敘 述 錯 誤?(A) 特 性 要 因 圖 又 稱 魚 骨 圖 (B) 德 爾 菲 法 採 用 非 匿 名 發 表 意 見 的 方 式 互 相 討 論 (C)SIPOC 的 五 大 構 面 包 含 供 應 商 輸 入 過 程 輸 出 顧 客 (D)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是 尋 找 具 有 背 景 知 識 的 人 來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A) 16.SWOT 分 析 的 S 是 什 麼?(A) 強 勢 (B) 弱 勢 (C) 機 會 (D) 威 脅 (A) 17.SWOT 分 析 法 又 稱 為?(A) 態 勢 分 析 法 (B) 波 特 五 力 分 析 法 (C) 5W1H 分 析 法 (D)PEST 分 析 法 (D) 18. 分 析 案 例 的 基 本 法 則 有 哪 些?(A) 行 為 法 (B) 系 統 法 (C) 決 策 法 (D) 以 上 皆 是 (D) 19.5W1H 分 析 是 指 哪 些?(A)When(B)What(C)How(D) 以 上 皆 是 (C) 20.5W1H 分 析 法 又 稱 為?(A)PEST 分 析 法 (B) 波 特 五 力 分 析 法 (C) 六 合 法 (D) 態 勢 分 析 法 (C) 21. 何 項 不 是 案 例 分 析 的 重 要 程 序?(A) 詳 讀 每 個 案 例 (B) 提 出 決 策 的 準 則 (C) 要 有 個 人 的 見 解 (D) 提 出 多 種 決 策 方 案 41

44 (C) 22. 規 畫 營 運 計 劃 書 六 大 步 驟 中, 實 際 推 敲 構 想 裏 面 有 六 個 流 程 ; 下 列 哪 一 個 不 是 六 個 流 程 之 一?(A) 設 定 切 入 點 (B) 測 試 市 場 規 模 (C) 商 品 在 市 場 上 的 接 受 程 度 (D) 驗 證 (B) 23. 計 畫 書 的 版 面, 不 管 是 綜 合 計 畫 書 還 是 單 頁 計 畫 書 ; 都 有 留 白 部 分, 下 列 何 者 正 確?(A) 上 下 2 公 分, 左 右 2 公 分 (B) 上 下 1.5 公 分, 左 右 2 公 分 (C) 上 下 左 右 各 1.27 公 分 (D) 上 下 2.54 公 分, 左 右 1.91 公 分 (A) 24. 綜 合 計 劃 書 在 製 作 中 需 有 六 點 要 注 意, 其 中 有 一 點 是 說 明 是 說 明 指 張 大 小 及 方 向, 下 列 何 者 為 對?(A)A4 開, 縱 向 (B)B4 開, 縱 向 (C) A4 開, 橫 向 (D)B4 開, 橫 向 (D) 25. 利 潤 計 畫 表 除 了 會 影 響 事 業 內 容 結 構 體 制 或 營 運 組 織 外, 也 跟 實 質 的 設 備 投 資 或 整 體 事 業 收 支 息 息 相 關, 請 問 下 列 不 是 決 定 利 潤 計 畫 表 製 作 的 順 序?(A) 決 定 一 般 管 理 費 或 銷 售 費 (B) 決 定 營 業 額 生 產 額 (C) 決 定 材 料 零 件 費 (D) 製 作 負 債 損 益 表 (B) 26. 除 了 決 定 利 潤 計 畫 表 製 作 的 順 序 之 外, 損 益 計 畫 表 的 製 作, 也 有 一 定 的 製 作 順 序,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是 損 益 計 畫 表 製 作 的 順 序?(A) 營 業 利 潤 由 銷 售 總 和 扣 除 非 固 定 費 計 算 出 來 (B) 淨 利 是 經 常 利 潤 減 去 納 稅 額 (C) 營 業 外 費 用 因 為 是 本 業 之 外, 也 是 要 去 估 計 (D) 流 動 資 金 為 淨 利 減 折 舊 費 來 計 算 (D) 27. 決 定 計 畫 方 向 中 有 兩 大 觀 點 來 輔 助 訂 定, 其 中 有 一 觀 點 提 到 創 新 服 務 方 面 有 三 點 目 標, 下 列 何 者 為 是?(A) 技 術 提 升 (B) 新 商 品 開 發 ( 服 務 )(C) 銷 路 擴 大 (D) 以 上 皆 是 (B) 28. 決 定 計 畫 方 向 中 有 兩 大 觀 點, 其 中 掌 握 公 司 內 部 狀 況, 可 由 四 種 模 式 來 了 解, 下 列 何 者 為 非?(A) 現 有 市 場 拓 展 (B) 現 有 技 術 改 良 (C) 新 市 場 拓 展 (D) 新 技 術. 新 市 場 拓 展 42

45 (B) 29. 無 論 製 作 哪 種 計 畫 書, 都 有 一 定 的 共 通 點, 試 問 下 列 何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A) 關 於 此 事 業 (B) 統 計 競 爭 人 數 (C) 產 生 多 少 利 潤 (D) 要 花 多 少 錢 (D) 30. 在 撰 寫 企 業 企 畫 書, 可 以 利 用 五 點 原 則, 來 規 畫 未 來 公 司 前 進 的 道 路,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為 是?(A) 檢 視 事 業 的 合 算 性 (B) 瞭 解 公 司 的 經 營 力 (C) 瞭 解 公 司 的 優 弱 勢 (D) 以 上 皆 是 (C) 31. 在 說 明 營 運 計 劃 書 敘 事 結 構, 之 後 決 定 格 式, 須 有 五 點 注 意 事 項,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為 非?(A) 說 服 效 果 (B) 關 聯 性 (C) 虛 擬 (D) 推 展 方 法 (B) 32. 營 運 計 畫 書 是 整 個 創 業 過 程 的 靈 魂, 主 要 記 在 一 切 創 業 之 內 容,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不 包 括?(A) 資 金 規 劃 (B) 市 場 調 查 (C) 可 能 風 險 評 估 (D) 財 務 預 估 (A) 33. 製 作 單 頁 計 畫 書 有 一 些 注 意 事 項,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為 非?(A) 一 般 使 用 A4 大 小 格 式 (B) 使 用 普 通 文 字 表 達 (C) 文 章 說 明 不 能 表 達 清 楚 部 分, 將 其 圖 表 化 或 視 覺 化 (D) 省 略 事 前 注 意 事 項, 由 計 畫 正 題 切 入 (D) 34. 在 一 份 計 畫 書 如 何 書 寫, 怎 樣 能 使 人 易 懂, 請 問 下 列 注 意 事 項 何 者 正 確?(A) 標 題 的 取 法 (B) 行 距 的 間 隔 化 (C) 圖 表 配 置 法 (D) 以 上 皆 是 43

46 問 答 題 1. 企 業 策 略 規 劃 之 目 的 為 何? 企 業 為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必 須 要 不 斷 開 發 出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產 品, 追 求 創 新, 此 外 產 品 少 量 多 樣 化 與 交 貨 期 縮 短, 企 業 必 須 提 昇 經 營 速 度 以 及 融 入 全 球 分 工 體 系 基 於 上 述 因 素 導 致 企 業 之 經 營 團 隊 必 需 不 斷 的 透 過 策 略 規 劃 來 確 定 並 達 成 企 業 之 願 景 目 標, 思 考 在 全 球 產 業 價 值 鏈 之 角 色 定 位, 同 時 持 續 不 斷 的 建 構 企 業 之 競 爭 優 勢 2. 說 明 企 業 系 統 化 創 新 與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面 對 日 益 複 雜 的 經 營 環 境, 企 業 宜 採 取 綜 觀 全 局 的 系 統 思 維, 導 入 系 統 化 專 案 管 理 從 產 品 開 發 設 計 生 產 整 合 測 試 及 維 護 之 系 統 生 命 週 期 的 一 氣 呵 成, 方 能 達 成 企 業 永 續 生 存 之 目 標, 從 而 開 發 出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產 品 企 業 內 也 應 培 養 具 國 際 觀, 全 球 化 素 養 的 人 才, 以 宏 觀 角 度 審 視 創 新 機 制, 研 發 計 畫 之 需 求 及 策 略 做 為 同 時 協 助 產 品 開 發 團 隊 以 系 統 程 序 方 法 開 發 具 競 爭 力 之 產 品 瞭 解 企 業 策 略 規 劃 作 為 以 及 專 案 管 理 除 有 助 於 提 昇 管 理 技 能 外, 亦 可 協 助 國 內 企 業 建 構 高 科 技 的 管 理 環 境 與 提 供 系 統 整 體 解 決 方 案, 藉 以 提 昇 企 業 競 爭 力 3. 企 業 為 維 持 和 提 高 其 核 心 能 力 其 努 力 的 方 向 為 何? (1) 持 續 建 立 競 爭 優 勢 (2) 思 考 對 於 顧 客 的 價 值 創 造 (3) 確 保 進 入 障 礙 (4) 加 強 創 新 能 力 ( 包 含 開 發 新 技 術, 新 產 品 新 顧 客 的 創 新 能 力 ) 44

47 4. 企 業 進 行 技 術 發 展 策 略 之 前, 首 先 要 先 瞭 解 的 問 題 為 何? (1) 企 業 的 最 終 顧 客 為 誰 (2)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市 場 環 境 以 及 競 爭 者 (3) 核 心 能 力 以 及 核 心 產 品 規 劃 目 標 (4) 企 業 內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可 能 之 資 源 投 入 (5) 瞭 解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與 技 術 策 略 與 之 關 連 與 搭 配 5. 說 明 企 業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為 何?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管 理 知 識 技 術 工 具 和 方 法 綜 合 應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以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有 鑑 於 專 案 是 指 一 具 特 定 目 的, 非 例 行 性 及 不 重 複 的 工 作 [2], 可 以 說 一 個 專 案 是 由 特 定 的 顧 客 目 標 規 範 時 程 成 本 [3] 合 約 內 容 所 組 成 專 案 管 理 是 經 由 起 始 計 畫 執 行 監 控 及 結 案 等 五 大 過 程 運 作 方 得 以 完 成 6. 專 案 經 理 之 工 作 與 任 務 為 何? 專 案 經 理 是 具 有 責 任 與 權 力 以 管 理 專 案 的 人, 也 是 專 案 團 隊 的 靈 魂 人 物, 呈 上 啟 下 連 結 企 業 組 織 高 層 主 管 與 整 個 專 案 團 隊, 協 調 整 合 各 方 資 源 以 達 成 專 案 的 整 體 目 標 一 般 而 言 專 案 經 理 必 須 具 備 的 技 能 包 括 專 案 管 理 技 巧 人 際 關 係 管 理 技 巧 專 業 內 涵 與 團 隊 成 員 有 良 好 互 動 對 計 畫 成 功 的 承 諾 全 神 投 注 在 專 案 上 取 得 上 層 管 理 者 的 支 持 7. 說 明 系 統 化 創 新 對 於 企 業 之 助 益 為 何? 企 業 發 展 核 心 競 爭 力 必 須 要 掌 握 核 心 能 力, 從 創 意 到 創 新 以 及 到 創 業 之 根 源 在 於 人 才 與 團 隊 執 行 力 故 必 須 從 策 略 組 織 計 畫 人 才 等 方 面 作 系 統 整 合 與 創 新, 提 供 系 統 配 套 解 決 方 案 (End-to-End Total Solution), 綜 而 觀 之, 企 業 必 需 從 全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的 概 念 上, 思 考 儘 可 能 在 產 業 價 值 鏈 上 下 游 端 擴 大 可 提 供 的 服 務 45

48 8. 說 明 創 新 之 定 義 與 企 業 創 新 機 制 之 重 要 性 對 企 業 來 說 創 新 乃 是 指 使 用 新 的 知 識, 提 供 顧 客 所 需 新 的 服 務 及 產 品, 其 重 點 在 於 提 供 顧 客 所 需 的, 能 實 現 的, 以 及 有 價 值 的 服 務 及 產 品 因 此, 企 業 必 須 要 在 組 織 內 部 建 構 一 個 能 尋 求 創 意 構 想, 選 擇 以 及 評 估 創 新 計 畫, 同 時 能 具 體 有 效 管 理 以 及 學 習 的 機 制 9. 企 業 研 發 計 畫 規 劃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1) 策 略 目 標 是 否 明 確 具 體 及 可 衡 量 性 (2) 資 源 配 置 策 略 是 否 適 當 (3) 計 畫 推 動 方 向 及 做 法 (4) 計 畫 衡 量 指 標 (KPI 之 適 切 性 KPI 所 展 現 之 效 益 等 ) 10. 企 業 研 發 計 畫 管 理 之 目 的 及 內 涵 為 何? 企 業 之 研 發 計 畫 基 本 上 是 為 提 升 企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因 此 企 業 如 何 透 過 新 的 技 術 知 識 或 對 新 的 市 場 機 會 的 瞭 解 而 產 生 的 創 意 構 想, 快 速 的 透 過 企 業 內 的 整 合 性 創 新 管 理 機 制, 開 發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的 產 品 這 一 系 列 的 思 維 與 作 法 都 可 以 列 為 企 業 研 發 管 理 之 範 疇 11. 企 業 創 新 模 式 之 種 類 為 何 (1) 技 術 創 新 (2) 產 品 創 新 (3) 流 程 創 新 (4) 結 構 及 組 織 創 新 (5) 策 略 及 營 運 模 式 創 新 46

49 12. 台 灣 製 造 業 為 追 求 更 大 之 價 值 創 造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方 向 為 何? (1) 製 造 業 從 產 品 導 向 轉 變 為 服 務 導 向 (From Product-focused to Service-focused) (2) 製 造 業 公 司 的 全 面 提 供 (Total offering) (3) 製 造 業 在 價 值 鏈 地 位 的 轉 變 : 往 下 游 移 動 (The Shift in the Value Chain:Go downstream) (4) 製 造 業 在 顧 客 親 合 度 上 的 提 升 (Customer Intimacy) (5) 提 供 功 能 和 使 用 權, 並 非 產 品 本 身 (Functionality/Use Provided) 13. 說 明 企 業 競 爭 力 之 定 義 所 謂 競 爭 力 的 定 義,Khaili(2000) 認 為 : 競 爭 力 (competitiveness) 是 指 國 家 或 是 企 業 在 相 關 團 體 中 所 處 的 地 位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是 將 其 產 出 與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出 作 一 比 較 並 決 定 其 在 市 場 的 優 劣 同 時 企 業 必 須 生 產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並 達 成 獲 利 目 標 方 可 維 持 其 優 勢 與 競 爭 力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指 標 從 傳 統 的 指 標 來 看 包 括 重 成 本 品 質 交 期 彈 性 從 全 球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來 看 未 來 的 指 標 僅 有 創 新 與 行 銷 兩 項 其 中 創 新 部 份 包 括 技 術 創 新 服 務 / 產 品 創 新 組 織 創 新 流 程 創 新 營 運 模 式 創 新 以 及 策 略 創 新 14. 列 舉 五 種 企 業 競 爭 力 分 析 方 法 (1) 波 特 五 力 分 析 (2) SWOT 分 析 (3) BCG 分 析 (4)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分 析 (5)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分 析 47

50 15. 企 業 強 化 價 值 鏈 中 競 爭 優 勢 的 方 法 為 何? (1) 提 升 作 業 流 程 的 效 率 (2) 技 術 創 新 產 品 創 新 策 略 創 新 (3) 企 業 內 部 活 動 的 重 新 組 合 (4) 價 值 鏈 之 延 伸 及 整 合 16. 企 業 推 動 國 際 品 牌 的 可 能 瓶 頸 為 何? 要 發 展 國 際 品 牌, 廠 商 在 研 發 創 新 面 的 切 入 角 度 要 相 當 不 同 於 以 代 工 為 主 的 創 新 模 式, 換 句 話 說, 具 有 發 展 國 際 品 牌 企 圖 心 的 廠 商, 要 能 自 己 問 問 題, 必 須 要 能 夠 設 定 議 題 追 問 市 場 需 求 的 趨 勢 消 費 者 所 偏 好 的 產 品 功 能 與 特 色 等 ; 而 不 是 只 回 答 品 牌 客 戶 所 給 予 的 技 術 問 題 此 外, 高 科 技 產 業 國 際 品 牌 的 推 陳 出 新 有 其 時 間 因 素 新 的 國 際 品 牌 要 能 崛 起, 大 多 是 發 生 在 產 品 / 產 業 世 代 交 替 階 段, 如 有 新 的 技 術 軌 跡 ( 如 破 壞 型 研 發 創 新 ) 新 的 產 業 平 台 ( 如 CDMA 給 予 韓 國 行 動 通 訊 業 者 崛 起 的 機 會 ) 新 的 產 品 規 格 ( 如 貝 殼 機 成 為 新 的 主 流 手 機 產 品 ) 新 而 突 出 的 應 用 ( 如 Skype 的 崛 起 ) 這 些 因 素 顯 示, 國 際 品 牌 之 路 固 然 需 要 有 一 些 新 的 且 攸 關 市 場 管 理 需 求 之 創 新 元 素 17. 何 謂 新 事 業? 請 以 Johnson 觀 點 的 解 釋 當 企 業 組 織 開 始 擁 有 獨 立 的 會 計 系 統 時, 並 且 有 全 職 員 工 為 此 事 業 工 作 時, 則 新 事 業 就 已 誕 生 了 18. 請 簡 述 Robinson(2000) 提 出 新 事 業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的 五 個 步 驟 (1) 企 業 重 要 關 係 夥 伴 的 承 諾 (2) 確 認 企 業 的 關 鍵 生 存 因 素 (3) 建 立 願 景 (4) 管 理 關 鍵 生 存 因 素 以 達 成 願 景 (5) 評 估 成 果 與 修 正 策 略 48

51 19. 夥 伴 關 係 管 理 的 要 義 中, 維 持 企 業 組 織 關 係 的 重 要 工 作 為 何? (1) 合 理 分 配 利 益 (2) 設 計 適 當 的 管 理 機 制 (3) 建 立 長 期 的 互 信 與 共 識 20. 我 國 研 發 聯 盟 的 策 略 請 略 舉 五 項 ( 共 有 十 項 ) (1) 政 府 協 尋 合 作 夥 伴 並 媒 合 聯 盟 (2) 政 府 協 助 建 立 知 識 社 群 (3) 政 府 協 助 促 成 研 發 聯 盟 與 創 投 基 金 的 互 動 聯 結 (4) 政 府 協 助 辦 理 向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核 備 登 記 (5) 公 平 交 易 法 對 合 作 研 發 許 可 範 圍 的 放 寬 (6) 研 擬 研 發 聯 盟 專 法, 設 立 研 發 法 人 機 構, 建 全 研 發 聯 盟 法 制 (7) 加 強 研 發 聯 盟 推 廣 與 宣 導 (8) 持 續 提 供 多 元 化 優 惠 誘 因 制 度 ( 如 租 稅 補 助 融 資 及 投 資 抵 減 ) (9) 由 研 究 機 構 推 動 及 協 調 整 合 聯 盟 參 與 者 (10) 協 助 產 業 建 立 研 發 管 理 及 成 果 歸 屬 運 用 方 式 之 共 同 契 約 版 本 21. 請 簡 述 夥 伴 關 係 管 理 的 定 義 人 與 人 之 間 或 則 是 組 織 與 組 織 之 間 的 一 種 關 係, 用 以 說 明 此 種 關 係 是 ㄧ 種 較 為 緊 密 契 合 的, 為 了 完 成 某 特 定 目 的 而 互 相 支 援 的 一 種 合 作 意 願 ; 夥 伴 關 係 可 說 是 在 長 期 時 間 的 規 劃 下, 所 建 立 企 業 組 織 之 間 的 互 賴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的 推 動 是 有 賴 於 資 訊 分 享 協 同 解 決 問 題 與 相 互 依 賴 (Stuart, 1993); 然 而 夥 伴 間 有 共 同 分 享 的 目 標 且 承 認 彼 此 之 間 有 高 度 依 賴 的 關 係, 並 ㄧ 起 努 力 達 成 獨 自 無 法 完 成 的 目 標, 且 獲 得 市 場 上 競 爭 的 優 勢 49

52 22. 請 說 明 與 解 釋 SWOT 分 析 包 含 哪 些 要 素? (1) 優 勢 : 相 較 其 他 企 業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因 素, 或 企 業 的 執 行 力 享 有 的 資 源 較 優 於 對 手 的 獨 特 方 法 (2) 劣 勢 : 與 競 爭 者 相 較 缺 乏 或 不 擅 長 的 能 力 (3) 機 會 : 任 何 包 含 企 業 組 織 環 境 市 場 有 利 於 現 況 或 未 來 發 展 的 要 素 (4) 威 脅 : 任 何 包 含 企 業 組 織 環 境 市 場 不 利 發 展 或 可 能 造 成 傷 害 條 件 要 素 23. 請 圖 示 說 明 平 衡 計 分 卡 中 四 大 維 度 之 相 互 關 係 內 部 流 程 財 務 組 織 未 來 策 略 學 習 與 成 長 顧 客 24. 請 列 舉 品 質 屋 (QFD) 能 為 公 司 帶 來 哪 些 功 效? (1) 幫 助 企 業 把 握 顧 客 未 來 的 需 要 (2) 有 助 於 優 選 方 案 (3) 打 破 部 門 間 的 障 礙 (4) 能 激 發 員 工 們 的 工 作 熱 情 (5) 能 更 有 效 地 開 發 產 品, 提 高 產 品 品 質 和 可 信 度 50

53 25. 請 寫 出 規 劃 營 運 計 畫 書 的 六 大 步 驟 (1) 訂 定 計 劃 方 向 性 (2) 收 集 事 業 化 相 關 想 法 (3) 實 際 推 敲 構 想 (4) 藉 由 調 查 驗 證 計 畫 (5) 整 體 財 務 規 劃 (6) 決 定 成 員 及 時 間 表 51

54 智 慧 財 產 與 技 術 移 轉 題 庫 選 擇 題 (D) 1. 下 列 何 者 因 素, 使 美 國 電 腦 大 廠 康 柏 公 司 在 筆 記 型 電 腦 市 場 市 佔 率 受 傷 慘 重, 在 短 時 間 內 失 去 全 球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龍 頭 地 位 :(A) 成 本 (B) 技 術 (C) 服 務 (D) 法 律 (A) 2. 下 列 何 者 非 以 促 進 技 術 進 步 為 目 的,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A) 著 作 權 (B) 發 明 專 利 (C) 植 物 新 品 種 (D) 積 體 電 路 佈 局 (C) 3.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門 可 根 據 企 業 業 務 量 及 企 業 目 標,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來 佈 局 經 營, 其 第 二 階 段 重 點 為 何?(A) 智 權 申 請 (B) 智 權 訴 訟 (C) 智 權 分 析 (D) 智 權 策 略 (A) 4. 下 列 何 者 是 以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為 目 的,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A) 著 作 權 (B) 商 標 權 (C) 營 業 秘 密 (D) 不 當 競 爭 之 防 止 (B) 5. 公 司 初 期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人 員, 應 設 置 於 下 列 何 者 部 門 較 適 當 :(A) 財 務 部 門 (B) 技 術 部 門 (C) 業 務 部 門 (D) 行 政 部 門 (A) 6. 專 利 警 告 信 函 的 處 理, 是 屬 於 那 一 個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管 理 功 能 階 段 :(A) 防 禦 保 護 (B) 策 略 與 攻 擊 (C) 經 營 獲 利 (D) 教 育 訓 練 (C) 7. 下 列 何 者 非 在 研 發 初 期, 需 對 研 發 技 術 進 行 的 工 作 :(A) 對 計 畫 篩 選 進 行 早 期 同 儕 審 查 (B) 評 估 技 術 進 展 監 測 工 具 (C) 經 濟 分 析 (D) 專 家 審 查 (D) 8.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技 術 評 估 層 面 所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A) 合 法 性 (B) 競 爭 性 (C) 商 品 化 (D) 產 業 別 (D) 9. 一 般 技 術 鑑 價 的 評 估 方 法, 會 採 取 下 列 何 種 方 法?A) 成 本 法 (B) 市 場 法 (C) 效 益 法 (D) 綜 合 以 上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52

55 (B) 10. 下 列 非 技 術 鑑 價 人 員 於 執 行 技 術 鑑 價 業 務 前, 應 確 認 之 事 項 :(A) 鑑 價 標 的 性 質 與 權 利 歸 屬 (B) 鑑 價 標 的 轉 讓 可 行 性 (C) 鑑 價 之 評 估 基 準 日 (D) 鑑 價 目 的 (C) 11. 技 術 鑑 價 人 員 在 技 術 鑑 價 報 告 中, 不 須 聲 明 下 列 何 者 內 容 :(A) 陳 述 內 容 真 實 性 (B) 可 靠 資 訊 來 源 (C) 鑑 價 人 員 學 經 歷 (D) 報 告 用 途 範 圍 (A) 12. 政 府 為 推 行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鼓 勵 廠 商 發 展 節 能 技 術, 此 節 能 技 術 屬 於 下 列 何 級 技 術 :(A) 改 良 技 術 (B) 先 端 技 術 (C) 應 用 技 術 (D) 未 來 技 術 (D) 13. 下 列 何 者 非 技 術 移 轉 策 略 所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A) 將 技 術 價 值 最 大 化 (B) 必 須 要 以 創 新 商 業 模 式 進 行 之 (C) 保 留 核 心 技 術 並 擴 散 週 邊 衍 生 技 術 (D) 以 技 術 承 接 者 出 價 高 為 優 先 考 量 (B) 14. 下 列 何 者 非 技 術 移 轉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A) 技 轉 技 術 是 否 趨 近 商 品 化 或 是 否 可 立 即 量 產 (B) 必 須 透 過 技 術 仲 介 機 構 進 行 之 (C) 技 轉 技 術 是 否 含 相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D) 技 轉 授 權 人 是 否 負 擔 完 全 之 侵 權 責 任 (B) 1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非 專 屬 授 權 之 權 利 :(A) 被 授 權 人 實 施 被 授 權 專 利 (B) 被 授 權 人 排 除 他 人 實 施 被 授 權 專 利 (C) 授 權 人 可 繼 續 實 施 被 授 權 專 利 (D) 授 權 人 可 同 時 或 先 後 授 權 多 人 實 施 被 授 權 專 利 (A) 16. 受 雇 人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之 發 明, 若 無 契 約 特 別 約 定, 其 專 利 權 屬 於 何 人 所 有 :(A) 雇 用 人 (B) 受 雇 人 (C) 雙 方 共 有 (D) 國 家 所 有 (A) 17.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若 契 約 未 約 定, 何 者 為 著 作 人 :(A) 受 聘 人 (B) 出 資 人 (C) 雙 方 共 有 (D) 國 家 所 有 (C) 18.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若 契 約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應 如 何 歸 屬 :(A) 歸 屬 受 聘 人, 且 出 資 人 不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B) 歸 屬 出 資 人 (C) 歸 屬 受 聘 人, 但 出 資 人 仍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D) 國 家 所 有 53

56 (A)19.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若 契 約 未 約 定, 何 者 為 著 作 人 :(A) 受 雇 人 (B) 雇 用 人 (C) 雙 方 共 有 (D) 國 家 所 有 (D) 20. 產 學 合 作 所 產 出 之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若 契 約 未 約 定, 其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如 何?(A) 企 業 (B) 學 校 (C) 政 府 (D) 雙 方 共 有 (B) 21. 下 列 那 一 個 國 家 專 利 申 請 採 先 發 明 主 義 :(A) 台 灣 (B) 美 國 (C) 日 本 (D) 德 國 (C) 22. 下 列 何 者 非 研 發 紀 錄 的 重 要 性 :(A) 研 發 紀 錄 可 作 為 發 明 或 創 作 內 容 證 明 (B) 發 明 人 或 著 作 人 之 認 定 (C) 獲 得 國 家 精 品 獎 (D) 工 作 考 核 (A) 23. 下 列 何 者 非 研 發 紀 錄 應 注 意 的 格 式 :(A) 研 發 紀 錄 之 形 式 僅 可 為 書 面 (B) 日 期 (C) 作 者 簽 名 (D) 證 明 人 (C) 24. 營 業 秘 密 可 分 為 技 術 機 密 與 商 業 機 密,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商 業 機 密 :(A) 產 品 配 方 (B) 生 產 製 程 (C) 顧 客 資 料 (D) 方 程 式 (D) 25. 下 列 何 者 非 保 護 營 業 秘 密 之 理 由 :(A) 基 於 保 謢 高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要 (B) 基 於 維 護 商 業 倫 理 之 需 要 (C) 基 於 鼓 勵 研 究 創 新 之 需 要 (D) 基 於 防 止 員 工 跳 槽 之 需 要 (A) 26.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營 業 秘 密 的 保 護 措 施?(A) 對 含 有 機 密 性 資 訊 的 文 件 資 料 標 示 限 閱 僅 供 內 部 參 考 等 字 樣 (B) 限 制 訪 客 之 參 觀 與 隨 待, 建 立 門 禁 管 制 機 密 與 可 接 觸 營 業 秘 密 之 人 (C) 電 腦 影 印 機 及 傳 真 機 等 設 備 管 制 (D) 與 員 工 顧 問 販 賣 商 顧 客 或 其 它 可 能 接 觸 營 業 秘 密 之 人 簽 訂 保 密 契 約 (C) 27. 下 列 何 者 不 會 喪 失 新 穎 性 之 情 形 :(A) 申 請 前 已 見 於 刊 物 或 已 公 開 使 用 者 (B) 申 請 前 已 為 公 衆 所 知 悉 者 (C)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後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D) 非 出 於 申 請 人 本 意 而 洩 露 七 個 月 後 提 出 申 請 (C) 28. 下 列 何 者 為 著 作 權 之 要 件 :(A) 識 別 性 (B) 新 穎 性 (C) 原 創 性 (D) 進 步 性 54

57 (B) 29. 專 利 權 人 在 美 國, 可 依 據 下 列 何 種 法 律? 解 決 司 法 程 序 在 智 慧 財 產 邊 境 權 保 護 方 面 的 不 足 (A) 民 事 法 (B) 貿 易 法 (C) 刑 事 法 (D) 專 利 法 (C) 30. 中 國 大 陸 智 慧 財 產 權 制 度 中,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法 採 取 下 列 何 種 救 濟 途 徑 (A) 司 法 程 序 (B) 行 政 程 序 (C) 司 法 與 行 政 雙 軌 並 行 (D) 先 行 政 後 司 法 55

58 問 答 題 1. 智 慧 財 產 權 類 型 有 那 些? 何 謂 智 慧 財 產 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 稱 IPR, 德 文 Geistiges Eigentum)? 中 國 大 陸 稱 知 識 產 權, 從 字 面 解 釋 其 係 指 人 類 精 神 活 動 之 成 果 而 能 產 生 財 產 上 之 價 值 者, 由 法 律 所 創 設 之 一 種 權 利 所 以 基 本 上 人 類 透 過 精 神 活 動 的 過 程, 產 生 一 具 財 產 價 值 的 成 果, 同 時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所 獲 得 的 權 利 之 特 性 在 一 般 人 認 識 中, 通 常 是 指 專 利 商 標 與 著 作 權, 然 而 其 實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概 念 範 圍 是 相 當 廣 泛 的, 在 我 國 廣 義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尚 包 括 營 業 秘 密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權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 反 壟 斷 法 ) 但 基 本 上 不 能 從 單 純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字 面 意 義 來 解 釋 其 該 保 護 的 概 念, 僅 只 保 護 在 精 神 創 作 下 所 賦 予 不 限 於 財 產 性 質 的 權 利 且 並 存 專 屬 排 他 權 利 因 為 嚴 格 說 來 對 於 商 標 產 地 標 示 商 業 秘 密 以 及 不 正 當 競 爭 等 規 範, 就 與 精 神 創 作 無 直 接 的 關 係 依 據 1967 年 7 月 14 日 於 斯 德 哥 爾 摩 簽 定,1970 年 生 效 之 成 立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公 約 第 二 條 第 八 款 規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包 括 以 下 之 權 利 : (1) 文 學 藝 術 及 科 學 之 著 作 (2) 表 演 人 之 表 演 錄 音 及 廣 播 (3) 人 類 之 任 何 發 明 (4) 科 學 上 之 發 現 (5) 產 業 上 之 新 型 及 新 式 樣 (6) 製 造 標 章 商 業 標 章 及 服 務 標 章, 商 業 名 稱 及 營 業 標 記 (7)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防 止 (8) 其 他 在 產 業 科 學 文 學 及 藝 術 領 域 中, 由 精 神 活 動 所 產 生 之 權 利 此 外,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 即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之 身 )1993 年 12 月 15 日 達 成 最 終 協 議,1994 年 56

59 4 月 於 摩 洛 哥 簽 署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協 定, 其 中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簡 稱 TRIPS)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包 括 以 下 之 範 圍 : (1) 著 作 權 及 相 關 權 利 ( 即 保 護 表 演 人 之 權 利 錄 音 物 製 作 人 之 權 利 及 廣 播 機 構 之 權 利 等 之 鄰 接 權 neighboring rights) (2) 商 標 (3) 產 地 標 示 (4) 工 業 設 計 (5) 專 利 (6) 積 體 電 路 之 電 路 布 局 (7) 未 公 開 資 訊 之 保 護 ( 營 業 秘 密 ) (8) 授 權 契 約 中 違 反 競 爭 行 為 之 管 理 ( 公 平 交 易 ) 由 上 述 兩 個 國 際 條 約 的 規 範, 可 知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範 圍 之 廣 泛 是 超 過 一 般 人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字 義 所 能 解 釋 的 範 圍 的 另 外 就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類 型 就 規 範 目 的 來 看 可 被 分 為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以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著 作 權 外 觀 設 計 等 ; 第 二 以 促 進 技 術 進 步 為 目 的 發 明 實 用 新 型 積 體 電 路 佈 局 植 物 新 品 種 等 ; 第 三 以 維 護 競 爭 秩 序 為 目 的 商 標 服 務 標 章 商 號 名 稱 產 地 標 示 營 業 秘 密 不 當 競 爭 之 防 止 等 2. 企 業 應 如 何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第 一 層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核 心 第 二 層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1)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部 門 的 建 立 (2) 智 慧 財 產 權 專 業 人 員 的 分 工 (3) 管 理 流 程 及 系 統 的 建 立 57

60 (4) 教 育 訓 練 等 第 三 層 管 理 系 統 的 稽 核 檢 討 及 改 善 3.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門 一 般 可 根 據 業 務 量 及 企 業 目 標,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來 佈 局 經 營, 試 申 述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門 一 般 可 根 據 業 務 量 及 企 業 目 標 以 分 成 四 個 階 段 來 佈 局 經 營 第 一 階 段 : 以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主, 故 以 智 慧 財 產 申 請 為 目 標, 先 成 立 智 慧 財 產 申 請 部 門, 進 行 公 司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申 請 保 護 及 維 護 工 作 第 二 階 段 : 接 續 公 司 因 內 部 產 品 開 發 的 專 利 分 析 需 求 或 外 部 如 警 告 信 函 的 處 理 此 時 可 以 考 慮 將 資 深 的 專 利 人 員 獨 立 出 來 進 行 專 利 分 析 工 作, 進 而 成 立 專 利 分 析 部 門 ; 若 該 警 告 信 函 延 伸 成 專 利 訴 訟 時 第 三 階 段 : 可 能 進 入 訴 訟 程 序 如 文 件 收 集 及 提 供 時 (document production), 因 為 可 能 需 要 更 多 專 業 的 智 權 人 員 專 心 處 理 該 案 件, 若 需 要 時, 可 在 由 專 利 分 析 部 門 中 拉 出 一 些 同 仁 來 成 立 專 利 訴 訟 部 門 或 向 外 尋 找 對 專 利 訴 訟 程 序 較 為 熟 悉 的 專 業 人 員 來 處 理 之, 因 專 利 訴 訟 的 處 理 一 般 多 有 時 間 的 壓 力 及 專 業 敏 感 度 的 判 斷, 一 旦 處 理 不 當 通 常 對 公 司 的 經 營 影 響 是 非 常 大 的, 因 此 建 議 該 部 門 的 同 仁 需 要 有 較 高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溝 通 技 巧 運 用 於 和 解 談 判 之 上 第 四 階 段 : 當 公 司 智 慧 財 產 的 能 量 越 大 所 需 要 的 專 業 人 員 也 會 越 多 越 專 業, 處 理 事 務 的 成 熟 度 也 必 然 更 高 與 公 司 經 營 策 略 的 結 合 也 必 然 更 貼 近, 如 此 可 能 需 要 成 立 一 個 更 上 位 的 單 位 針 對 上 述 的 需 求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的 評 估 及 規 劃, 可 稱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策 略 規 劃 部 門 有 效 將 智 慧 財 產 的 管 理 成 效 表 現 在 公 司 的 經 營 上, 也 成 為 該 部 門 的 績 效 表 現, 其 目 標 更 可 以 將 營 運 目 標 與 其 結 合, 永 58

61 續 公 司 的 經 營 4.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管 理 功 能 的 發 展 階 段 如 何?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因 應 企 業 的 經 營 目 標 一 旦 建 立, 接 下 來 的 就 是 確 認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門 的 功 能, 再 來 找 到 正 確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人 員 來 處 理 根 據 上 述 所 提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核 心, 建 議 可 根 據 不 同 的 企 業 需 求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門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來 建 立 並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第 一 階 段 : 以 防 禦 保 護 企 業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主, 其 中 包 含 研 究 記 錄 簿 的 管 理 公 司 內 部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申 請 與 評 估 公 司 內 部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議 事 件 的 處 理 國 內 外 警 告 信 函 的 處 理 相 關 競 爭 廠 商 的 智 權 財 產 權 訊 息 監 控 及 相 關 情 報 收 集 等, 目 的 使 公 司 快 快 進 入 可 以 保 護 自 己 的 狀 態 同 時 建 立 並 強 化 公 司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第 二 個 階 段 : 是 攻 擊 準 備 及 策 略 的 制 訂, 舉 幾 個 狀 況 是 這 個 階 段 可 能 會 遇 到 的, 第 一 是 有 實 際 的 訴 訟 已 進 入 實 質 的 專 利 訴 訟 程 序, 內 部 牽 涉 許 多 的 訴 訟 程 序 的 攻 防, 有 許 多 專 利 技 術 問 題 需 要 釐 清, 若 需 要 和 解 也 是 需 要 找 出 適 當 的 時 機 及 相 對 應 的 籌 碼 讓 公 司 在 一 個 對 等 的 狀 態 下 取 得 和 解 一 般 企 業 均 需 要 找 出 公 司 已 有 的 專 利 或 由 外 部 取 得 專 利 來 與 對 方 做 一 談 判, 此 時 公 司 的 自 有 專 利 就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另 外, 若 公 司 的 產 品 發 現 有 不 肖 廠 商 或 競 爭 者, 公 司 產 品 的 市 佔 率 受 到 影 響 銷 售 下 滑, 除 了 一 般 正 常 的 商 業 策 略 外, 此 刻 也 可 以 考 慮 以 公 司 專 利 進 行 競 爭 者 產 品 的 分 析 研 究, 進 行 對 話 從 中 獲 取 應 該 有 的 報 酬 不 過 此 階 段 公 司 的 策 略 必 須 要 清 楚 明 確 以 避 免 花 費 必 要 的 費 用 進 一 步, 公 司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數 量 及 品 質 都 進 入 了 特 定 的 水 準, 應 該 慢 慢 的 讓 其 無 形 資 產 發 揮 其 有 形 的 效 能, 如 一 技 術 別 整 理 出 不 同 種 類 的 專 利 權 進 行 讓 與, 為 公 司 節 省 一 筆 維 護 的 費 用 另 也 可 進 行 較 積 極 授 權 計 59

62 畫 甚 至 不 排 除 進 行 訴 訟 規 劃, 要 注 意 諸 多 的 競 爭 強 弱 及 整 個 供 應 鏈 關 係 第 三 階 段 : 公 司 若 已 經 開 始 有 效 運 用 自 有 專 利 時, 基 本 上 公 司 上 下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也 有 了 一 定 觀 念, 在 技 術 開 發 及 進 行 技 術 保 護 時, 也 知 道 該 如 何 進 行, 內 部 流 程 基 本 上 也 進 入 軌 道 所 以 接 續 的 是 讓 智 慧 財 產 的 重 要 性 成 為 該 企 業 內 部 日 常 的 文 化, 從 新 進 員 工 初 階 主 管 中 階 主 管 甚 至 高 階 主 管 對 可 視 其 為 企 業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如 此 企 業 內 部 所 有 的 無 形 知 識 必 定 可 以 獲 得 最 適 度 的 保 護 最 適 切 的 運 用 也 使 企 業 在 技 術 競 爭 上 有 一 定 的 水 準 及 生 產 的 產 品 無 往 不 利 5. 企 業 應 如 何 規 劃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教 育 訓 練? 第 一 部 份 是 針 對 公 司 內 新 進 智 慧 財 產 人 員 進 行 在 職 訓 練 (on-job training), 似 建 立 公 司 內 部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種 子 人 員 般, 以 一 教 十 十 教 百 百 傳 千, 讓 公 司 上 下 建 立 正 確 的 智 慧 財 產 觀 念 內 容 包 含 概 念 性 專 利 管 理, 瞭 解 智 慧 財 產 的 重 要 性 及 簡 單 說 明 專 利 申 請 專 利 舉 發 專 利 監 控 專 利 分 析 及 如 何 進 行 專 利 評 鑑 專 利 爭 議 分 析 及 較 複 雜 的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等 基 本 概 念, 其 中 需 要 參 與 人 員, 公 司 內 部 至 少 應 包 含 公 司 的 研 發 人 員 產 品 規 劃 人 員 產 品 市 場 人 員 智 慧 財 產 新 進 人 員 等 同 時 懇 請 公 司 內 資 深 的 智 慧 財 產 人 員 分 享 其 實 務 處 理 經 驗 及 資 深 研 發 人 員 分 享 技 術 開 發 過 程 中 遇 到 先 前 技 術 評 估 及 新 技 術 選 擇 的 考 量, 另 外 邀 請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同 仁 分 享 決 策 決 定 過 程 透 過 大 家 緊 密 的 溝 通 充 分 後, 瞭 解 公 司 經 營 策 略 及 營 運 的 期 待, 讓 大 家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用 在 主 要 的 目 標 上 除 此 之 外, 善 用 與 公 司 配 合 的 國 內 事 務 所 與 國 外 事 務 所 提 供 他 們 在 專 業 上 的 經 驗 分 享,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良 性 的 供 應 商 與 客 戶 間 的 溝 通, 讓 彼 此 相 互 在 瞭 解 上 進 行 有 效 的 合 作, 並 時 時 檢 討 改 善, 達 到 合 作 愉 快 雙 贏 的 境 界 第 二 部 份, 原 則 上 已 透 過 第 一 階 段 讓 各 部 門 的 種 子 相 互 瞭 解 各 部 門 對 智 慧 60

63 財 產 權 的 需 求 及 可 提 供 的 協 助, 且 同 步 彼 此 的 目 標 及 努 力 方 向 接 續 透 過 公 司 智 慧 財 產 的 種 子 同 仁 進 行 更 深 根 的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其 中 包 含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系 統 的 建 立 上 線 推 廣 及 實 用, 另 一 部 份, 盡 可 能 透 過 公 司 日 常 的 教 育 訓 練 進 行 從 為 什 麼 需 要 建 立 管 理 系 統, 如 何 將 智 慧 財 產 的 各 項 概 念 導 入 各 各 層 次, 從 產 品 市 場 定 位 技 術 開 發 方 向 新 設 計 的 導 入 評 估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佈 局 規 劃 爭 議 及 訴 訟 事 件 的 處 理 及 與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的 結 合 如 果 可 以 的 情 形 下, 邀 請 公 司 的 決 策 主 管 一 同 參 與 進 行 規 劃 推 廣 可 達 到 更 佳 的 預 期 效 果 6. 企 業 應 如 何 運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一 般 我 們 將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運 用 分 成 兩 個 大 階 段, 前 者 礙 於 技 術 生 根 起 步 慢 的 因 素, 先 以 防 禦 保 護 消 極 作 為 為 主, 讓 企 業 經 營 受 智 慧 財 產 權 影 響 降 到 最 小, 同 時 要 積 極 累 積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能 量 及 品 質 接 續, 進 入 積 極 的 運 用 開 端, 檢 視 品 質 良 好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分 析 競 爭 產 品, 適 時 的 提 出 授 權 談 判 但 不 排 出 進 行 訴 訟 的 準 備, 在 競 爭 者 心 中 建 立 一 授 權 標 準 次 之, 搶 攻 產 品 的 市 佔 率, 建 立 技 術 領 先 的 地 位 (technology leading); 若 有 資 金 的 需 求 亦 可 以 已 獲 證 及 已 申 請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透 過 政 府 認 證 機 構 的 評 估 鑑 價 向 銀 行 取 得 資 金 活 絡 經 營 空 間 第 三 階 段 : 經 營 獲 利 的 管 理, 專 利 訴 訟 是 一 種 獲 得 權 利 金 的 積 極 手 段, 其 終 極 不 是 將 對 手 的 產 品 技 術 趕 出 市 場, 就 是 取 的 雙 方 認 同 的 合 理 權 利 金 再 取 得 授 權 和 解 後, 接 續 就 必 須 開 始 進 行 " 權 利 金 " 的 管 理, 讓 過 去 的 努 力 能 夠 一 一 收 回, 確 實 達 到 利 用 智 慧 財 產 權 獲 利 的 經 營 模 式 另 外, 為 使 公 司 技 術 維 持 領 先 且 產 品 規 格 不 被 左 右 的 情 形 下,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技 術 標 準 的 制 訂 也 相 當 重 要, 針 對 一 個 具 有 技 術 領 先 (echnology leading) 及 同 時 該 技 術 受 完 善 的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的 企 業, 能 夠 將 企 業 的 自 有 技 術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放 入 國 際 產 品 標 準 之 中, 是 一 研 發 結 果 正 面 肯 定 的 指 標, 也 是 公 司 努 力 的 成 果, 確 保 公 司 生 產 產 品 的 品 質, 也 為 公 司 61

64 永 續 經 營 向 前 邁 出 一 大 步 其 次, 隨 著 產 業 快 速 的 變 化 及 競 爭 的 白 熱 化, 公 司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事 在 必 行, 常 常 公 司 在 考 慮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產 業 時, 常 常 以 公 司 的 營 運 獲 利 剩 餘 來 投 資 或 跨 入 另 一 個 產 業 但 如 果 公 司 對 該 新 興 產 業 有 興 趣 同 時 也 已 進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佈 局, 如 此 更 可 以 該 無 形 資 產 進 行 投 資 入 股 的 運 用, 確 實 將 無 形 變 有 形, 擴 大 公 司 經 營 的 面 向 也 帶 可 公 司 企 業 經 營 更 大 的 空 間 7. 試 述 技 術 評 估 方 法 中, 有 關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1) 跨 領 域 對 個 體 經 濟 進 行 分 析 : 包 含 技 術 評 估 產 業 結 構 動 態 競 爭 分 析 個 體 經 濟 分 析 及 公 司 財 務 評 估 等 (2) 藉 由 可 接 受 之 經 濟 論 理 法 則 來 評 估 研 究 計 畫 產 生 之 衝 擊 : 包 含 外 溢 效 果 反 證 敏 感 度 分 析 評 價 模 式 等 (3) 計 算 淨 現 值 內 部 投 資 報 酬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計 算 研 究 計 畫 衝 擊 指 數 及 研 究 計 畫 投 資 回 收 比 例 8. 試 述 技 術 評 估 層 面 競 爭 力 評 估 持 續 成 長 的 公 司 必 須 能 掌 握 競 爭 對 手 的 各 項 資 訊, 競 爭 對 手 的 技 術 能 量 亦 是 重 要 的 資 訊, 瞭 解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服 務 及 技 術 能 量 有 助 於 規 劃 自 己 公 司 的 產 品 服 務 及 亟 需 補 齊 或 強 化 的 技 術 能 量 大 多 數 的 情 形, 公 司 會 將 主 要 資 源 配 置 在 於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研 發 及 銷 售, 僅 會 配 置 較 少 的 資 源 在 蒐 集 及 分 析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及 其 技 術 能 量 競 爭 對 手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與 其 技 術 能 量 有 緊 密 的 連 結 關 係, 故 對 於 競 爭 對 手 的 技 術 評 估,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作 欲 瞭 解 自 己 自 身 技 術 能 量 的 競 爭 力, 會 對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進 行 評 估 : (1) 確 定 競 爭 者 62

65 (2) 確 認 產 品 或 服 務 目 前 的 定 位 以 及 未 來 希 冀 改 良 的 方 向 (3) 對 每 位 競 爭 者 進 行 SWOT 分 析 (4) 確 認 影 響 未 來 產 品 及 服 務 策 略 之 重 要 關 鍵 因 子 9. 試 述 技 術 計 價 的 評 估 方 法 (1) 成 本 法 : 技 術 價 格 之 決 定, 以 技 術 開 發 者 所 投 入 之 研 發 成 本 為 計 算 基 準 此 法 多 半 發 生 在 研 發 機 構 或 大 學 院 校 無 從 估 算 市 場 效 益 時 的 參 考 (2) 市 場 法 : 技 術 價 格 之 決 定, 主 要 是 以 技 術 所 能 創 造 的 市 場 價 值, 而 不 是 以 技 術 開 發 者 所 投 入 之 研 發 成 本 為 計 算 之 基 準 即 使 估 算 研 發 成 本 也 估 算 是 技 術 接 受 者 自 行 開 發 所 需 投 入 之 資 源, 做 為 比 較 之 用 (3) 效 益 法 技 術 價 格 取 決 於 各 種 因 素 所 引 發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其 中 主 要 包 括 了 : A. 技 術 本 身 的 特 性 B. 技 術 計 價 之 基 本 原 則 與 計 算 模 式 C. 交 易 雙 方 之 動 機 與 策 略 考 量 : 包 括 技 術 提 供 者 與 接 受 者 在 產 業 中 是 完 全 競 爭 充 分 合 作 抑 或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之 角 色 D. 交 易 雙 方 之 相 對 能 力, 雙 方 技 術 內 容 與 市 場 效 益 相 關 資 訊 的 完 整 性, 以 及 由 此 而 衍 生 之 移 轉 成 本 E. 技 術 報 酬 支 付 之 方 式 F. 大 環 境 ( 和 進 出 口 管 制 租 稅 補 貼 ) 之 條 件 一 般 技 術 鑑 價 的 評 估 方 法, 不 會 採 取 上 述 單 一 方 法, 會 就 成 本 法 市 場 法 效 益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例 如 : 有 無 專 利 保 護 專 利 期 限 技 術 成 熟 度 產 品 應 用 範 圍 等 因 素, 依 不 同 權 重 比 例, 予 以 綜 合 判 斷 以 上 無 法 涵 蓋 技 轉 與 計 價 所 有 的 情 況, 但 是 可 提 供 一 個 決 策 的 參 考 架 構 63

66 10. 試 述 技 術 移 轉 按 技 術 的 發 展 程 度 可 分 為 幾 種 類 型? 按 技 術 的 發 展 程 度 而 言, 技 術 可 分 為 多 種 類 型, 分 類 之 目 的 在 於 有 效 掌 握 各 類 技 術 的 特 點, 俾 利 於 技 術 移 轉 或 授 權 活 動 中 分 級 運 用, 其 分 類 如 下 : (1) 未 來 技 術 : 亦 即 研 發 中 的 技 術, 例 如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幹 細 胞 研 發 (2) 先 端 技 術 : 此 為 少 數 國 家 所 能 掌 握 的 技 術, 例 如 超 導 體 光 通 訊 技 術 (3) 應 用 技 術 : 係 指 可 大 量 製 造 產 品 之 技 術, 例 如 通 訊 晶 片 藥 品 (4) 改 良 技 術 : 乃 為 現 有 技 術 進 一 步 之 改 善, 例 如 節 能 技 術 生 產 設 備 自 動 化 (5) 管 理 技 術 : 非 涉 及 工 程 上 之 特 徵, 係 有 助 於 生 產 的 技 術, 例 如 企 業 管 理 生 產 成 本 管 理 11. 試 述 技 術 移 轉 策 略 技 術 移 轉 往 往 涉 及 技 術 衍 生 性 經 營 面 財 務 面 競 爭 力 及 產 業 效 益 等 多 面 向 之 考 量, 其 策 略 可 歸 納 如 下 : (1) 將 技 術 價 值 最 大 化 : 技 術 移 轉 除 金 錢 收 益 之 考 量 外, 亦 應 針 對 產 業 效 益 經 濟 發 展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等 價 值 予 以 綜 合 考 量, 以 能 創 造 最 大 化 之 效 益 為 優 先 (2) 必 須 要 以 創 新 商 業 模 式 進 行 之 : 成 功 之 技 術 移 轉 應 能 充 分 掌 握 客 戶 是 誰? 客 戶 之 需 求 為 何? 客 戶 之 經 濟 能 力 之 優 劣? 客 戶 之 何 時 提 出 需 求? 客 戶 對 於 該 技 術 願 意 出 價 之 金 額 等 交 易 關 鍵 因 素, 為 能 有 效 控 制 上 述 因 素, 應 該 針 對 不 同 之 技 術 類 別 設 計 商 業 交 易 模 式 (3) 保 留 核 心 技 術 並 擴 散 週 邊 衍 生 技 術 : 核 心 技 術 係 維 繫 競 爭 力 之 根 本, 不 應 任 意 移 轉 或 授 權 任 何 第 三 人, 技 術 移 轉 應 以 週 邊 衍 生 之 技 術 為 標 的, 以 保 持 技 術 之 領 先 (4) 以 技 術 承 接 能 力 強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 技 術 必 須 能 夠 轉 化 為 生 產 力 進 而 64

67 商 品 化, 方 能 創 造 經 濟 效 益, 亦 即 只 有 利 用 技 術 創 造 出 實 際 商 品 並 進 入 市 場 銷 售, 實 現 其 經 濟 價 值 才 能 轉 化 為 生 產 力, 因 此 技 術 承 接 能 力 強 者 較 有 成 功 機 會 (5) 需 考 量 與 技 術 合 作 對 象 之 互 補 性 : 技 術 移 轉 不 僅 為 技 術 之 交 流, 尚 需 針 對 技 術 商 品 化 之 互 補, 例 如 產 業 鏈 上 下 游 之 技 術 互 補 程 度 12. 試 述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機 制 技 術 移 轉 管 理 機 制 係 由 洽 案 規 劃 定 價 報 價 議 價 簽 約, 其 要 點 分 述 如 下 : (1) 洽 案 技 術 移 轉 項 目 應 以 業 者 之 需 求 為 主, 洽 談 時 應 讓 客 戶 清 楚 瞭 解 技 術 內 容 應 用 範 圍 技 術 規 格 技 術 特 色 技 術 競 爭 力 技 術 發 展 與 突 破 重 點 智 權 之 最 新 權 利 狀 態 或 申 請 狀 況 市 場 等 洽 案 過 程 如 需 簽 署 保 密 契 約 時, 依 相 關 機 密 資 訊 管 理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2) 規 劃 授 權 之 研 發 成 果 可 為 技 術 原 型 著 作 等 成 果, 及 因 而 取 得 之 各 項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商 標 專 用 權 營 業 秘 密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權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客 戶 洽 談 專 屬 授 權 前, 應 查 明 授 權 標 的 ( 含 技 術 與 專 利 ) 是 否 已 與 第 三 人 簽 訂 授 權 契 約 技 術 授 權 時 應 載 明 技 轉 標 的 授 權 項 目 及 技 術 資 料 清 單, 含 技 術 資 料 編 號 技 術 資 料 名 稱 專 利 授 權 時 應 載 明 專 利 清 單 及 授 權 項 目, 含 專 利 編 號 專 利 名 稱 國 別 申 請 號 或 專 利 證 號 等 資 料 (3) 訂 價 技 術 移 轉 之 對 價 可 為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價 金 股 權 或 交 互 授 權 及 其 他 權 益, 且 技 術 及 智 權 之 授 權 金 權 利 金 應 分 開 計 價 者 計 價 應 以 不 同 時 機 之 市 場 價 值 為 原 則, 並 參 考 下 列 因 素 : 65

68 A. 商 品 化 後 之 市 場 潛 力 及 競 爭 力 B. 替 代 之 技 術 來 源 C. 業 界 接 受 能 力 D.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及 潛 在 接 受 研 發 成 果 對 象 多 寡 E. 技 術 在 市 場 價 值 之 有 效 性 F.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4) 報 價 及 議 價 技 術 移 轉 內 容 及 成 本 訂 價 估 算 完 成 並 經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始 可 對 客 戶 正 式 報 價 為 提 升 專 業 形 象, 並 減 少 商 業 糾 紛 及 內 部 惡 性 競 爭, 應 主 動 正 式 對 客 戶 提 送 報 價 單 與 客 戶 議 定 之 金 額 低 於 議 價 底 限 時, 應 取 得 權 責 主 管 同 意 後 修 訂 成 本 估 算 訂 價 表 (5) 契 約 草 擬 審 查 及 簽 約 依 據 雙 方 洽 商 之 商 業 條 件 與 權 利 義 務, 可 先 行 草 擬 契 約 或 委 請 技 轉 單 位 協 助 研 擬, 契 約 草 案 需 經 法 務 同 仁 審 查 後, 始 得 送 交 客 戶 議 約 當 客 戶 對 草 約 內 容 仍 有 異 議 時,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應 將 此 訊 息 帶 回 與 法 務 同 仁 討 論 及 修 訂 契 約 草 案 經 雙 方 合 意 定 稿 後, 以 契 約 簽 辦 單 呈 核, 核 定 權 責 依 權 責 劃 分 之 規 定 辦 理 契 約 簽 辦 單 簽 核 完 成 後, 連 同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送 文 書 部 門 用 印 契 約 簽 訂 後, 應 立 即 將 簽 約 資 料 輸 入 契 約 管 理 系 統, 並 進 行 後 續 履 約 管 理 ; 若 有 契 約 變 更 終 止 或 客 戶 資 料 異 動, 應 隨 時 更 新 及 維 護 相 關 資 料 契 約 正 本 應 由 文 書 部 門 負 責 妥 善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屆 滿 時, 應 經 契 約 管 理 之 權 責 部 門 確 認 後, 方 得 進 行 銷 毀 作 業 66

69 13. 企 業 應 如 何 管 理 研 發 紀 錄? 茲 就 研 發 記 錄 之 管 理, 分 述 如 下 : (1) 研 發 紀 錄 之 重 要 性 A. 研 發 紀 錄 可 作 為 發 明 或 創 作 內 容 證 明 B. 發 明 人 或 著 作 人 之 認 定 C. 工 作 考 核 D. 工 作 交 接 研 發 工 作 常 具 有 延 續 性, 為 避 免 人 員 異 動 影 響 研 發 工 作 的 延 續 性, 研 發 紀 錄 可 作 為 工 作 交 接 之 依 據 (2) 研 發 紀 錄 之 格 式 A. 按 研 發 活 動 的 內 容, 研 發 紀 錄 之 形 式 可 為 書 面 錄 音 或 錄 影 B. 構 思 內 容 與 步 驟 C. 日 期 D. 作 者 簽 名 E. 證 明 人 ( 非 共 同 發 明 人 且 有 瞭 解 該 發 明 之 能 力 之 人 ) 簽 名 F. 引 用 外 來 資 料, 工 具 書 上 原 始 數 據 圖 表 照 片 圖 示 或 專 利 案 號, 均 應 永 久 附 在 記 錄 上, 兩 者 均 要 簽 字 加 註 日 期 與 頁 數 (3) 研 發 紀 錄 之 記 載 A. 內 容 真 實 性 其 內 容 應 確 實 記 載 研 發 活 動 的 內 容, 不 可 為 虛 偽 之 記 載 所 有 實 驗 的 細 節 均 應 詳 述, 內 容 更 宜 包 含 : 所 使 用 的 設 備 或 模 型 實 驗 的 數 據 及 最 終 結 果 計 算 的 公 式 與 過 程 ( 含 做 對 的 與 做 錯 的 ) 等 B. 記 錄 完 整 性 其 內 容 應 充 分 足 夠 使 一 熟 習 該 項 技 術 的 外 人, 不 必 經 由 完 成 此 一 發 明 的 相 關 人 士 的 協 助, 即 可 瞭 解 完 成 的 發 明 內 容 為 何 C. 責 任 性 研 發 紀 錄 簿 應 有 實 施 者 與 監 督 者 簽 字 證 明, 並 填 上 日 期 67

70 D. 不 易 篡 改 性 使 用 無 法 清 除 的 墨 水 或 筆 來 填 記 每 一 筆, 切 忌 使 用 一 般 的 鉛 筆 使 用 已 裝 訂 成 冊 且 已 編 好 頁 數 的 紀 錄, 以 資 排 除 紀 錄 有 被 替 換 刪 除 或 插 頁 等 假 造 或 撰 改 的 疑 慮 每 一 筆 的 填 記 應 是 字 跡 清 楚 而 且 易 讀 的, 如 有 更 改 時, 應 在 欲 改 字 上 劃 線 後 直 接 更 正, 填 上 日 期 與 簽 名, 倘 如 更 改 理 由 不 易 被 認 知, 則 應 另 填 記 更 正 之 理 由 E. 目 的 性 研 發 紀 錄 內 容 的 記 載 應 與 研 發 工 作 目 的 相 關 F. 簡 要 性 研 發 紀 錄 內 容 的 記 載 應 簡 明 扼 要, 切 淪 為 流 水 帳 G. 電 子 文 檔 ( 數 字 指 紋 與 日 期 印 記 ) (4) 研 發 紀 錄 之 保 管 A. 視 同 公 司 資 產 研 發 紀 錄 應 視 同 公 司 重 要 無 形 資 產, 納 入 財 產 清 冊, 定 期 檢 視 B. 秘 密 性 ( 營 業 秘 密 ) 研 發 紀 錄 應 依 其 內 容 重 要 性, 標 示 機 密 等 級 及 採 取 合 理 保 密 措 施, 例 如 : 保 存 於 特 定 專 屬 空 間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等 C. 新 穎 性 如 果 將 來 準 備 申 請 專 利, 必 須 防 止 研 發 紀 錄 的 流 出 或 公 開, 以 免 喪 失 新 穎 性, 無 法 取 得 專 利 D. 避 免 毀 損 E. 查 閱 便 利 性 F. 保 存 期 限 一 般 依 研 發 紀 錄 之 重 要 性, 保 存 期 限 可 為 五 年 十 年 十 五 年 二 十 年 或 永 久 68

71 14. 營 業 秘 密 的 法 律 保 護 要 件 (1) 非 一 般 涉 及 該 類 資 訊 之 人 所 知 者 ( 秘 密 性 ) (2) 因 其 秘 密 性 而 具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之 經 濟 價 值 者 ( 商 業 性 ) (3) 所 有 人 已 採 取 合 理 保 密 措 施 者 ( 合 理 保 密 措 施 ) 15. 企 業 應 如 何 建 立 保 護 營 業 秘 密 計 畫? 一 個 好 的 營 業 秘 密 管 理 計 畫 應 該 包 括 下 列 目 標 : (1) 避 免 流 失 ( 因 疏 忽 或 竊 盜 ) (2) 防 止 竊 盜 與 鼓 勵 員 工 小 心 (3) 展 示 公 司 重 要 資 訊 資 產 計 畫 須 包 括 下 列 要 件 : A 財 產 目 錄 B 簡 單 ( 過 渡 複 雜 程 序 不 易 遵 守 ) C 責 任 ( 管 理 責 任 必 須 清 楚 ) D 檢 查 ( 定 期 檢 視 遵 循 及 可 能 之 改 變 ) 雖 然 任 何 計 畫 應 隨 受 保 護 資 訊 特 性 而 改 變, 但 是 至 少 應 落 實 於 下 列 措 施 : A 對 含 有 機 密 性 資 訊 的 文 件 資 料 標 示 極 機 密 機 密 限 閱 僅 供 內 部 參 考 等 警 告 字 樣 B 文 件 及 記 錄 管 制 設 定 密 碼 取 得 資 料 以 防 止 不 適 當 揭 露 或 使 用 ; 確 立 文 件 保 存 與 銷 毀 原 則 文 件 流 向 記 錄 與 管 制 C 門 禁 管 制 限 制 訪 客 之 參 觀 與 隨 待, 建 立 門 禁 管 制 機 密 與 可 接 觸 營 業 秘 密 之 人 員 D 設 備 管 制 電 腦 影 印 機 及 傳 真 機 等 E 契 約 69

72 與 員 工 顧 問 販 賣 商 顧 客 或 其 它 可 能 接 觸 營 業 秘 密 之 人 簽 訂 保 密 契 約 F 受 雇 人 處 理 人 員 晉 用 小 心 雇 用! 被 告 可 能 源 自 因 招 募 新 人 而 獲 得 競 爭 者 之 營 業 秘 密, 或 有 害 於 競 爭 者 之 競 爭 能 力 小 心 調 查 候 選 人 你 將 想 知 道 如 果 某 人 有 契 約 限 制 他 的 競 爭 權 利, 或 者 應 徵 者 於 先 前 雇 傭 關 係 已 揭 露 特 別 敏 感 資 訊 注 意 那 些 暗 示 可 為 公 司 帶 來 有 用 資 訊 的 人 ; 事 實 上, 可 使 應 徵 者 簽 署 不 因 其 他 公 司 營 業 秘 密 影 響 公 司 之 聲 明 在 職 期 間 教 育 員 工 營 業 秘 密 的 重 要 性 研 習 因 員 工 疏 忽 而 洩 漏 大 量 主 要 資 訊 的 案 例, 例 如 日 前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某 公 司 員 工 利 用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寄 出 公 司 的 營 業 秘 密, 遭 公 司 控 訴 乙 案 教 育 應 從 簽 署 個 人 保 密 協 議 開 始, 它 應 該 持 續 以 各 種 技 巧, 包 括 備 忘 錄 手 冊 及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溝 通 公 司 有 價 值 的 營 業 秘 密, 需 要 組 織 內 每 個 人 積 極 關 心 的 政 策, 以 及 也 重 視 其 他 公 司 營 業 秘 密 的 權 利 要 求 所 有 的 研 發 記 錄 被 保 存 事 前 審 閱 員 工 發 表 之 書 面 文 章 及 演 講 確 信 業 務 員 知 道 關 於 未 發 表 之 產 品 什 麼 該 說 及 什 麼 不 該 說 競 業 禁 止 特 別 重 視 已 經 準 備 接 近 重 要 營 業 秘 密 的 員 工, 考 慮 要 求 其 承 諾 於 雇 傭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與 公 司 作 競 爭, 即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員 工 離 職 當 員 工 離 職 時 須 特 別 注 意 營 業 秘 密 之 利 害 關 係 首 先 應 確 認 離 職 員 工 已 繳 回 離 職 前 持 有 公 司 之 機 密 資 料, 再 利 用 離 職 前 面 談 以 確 定 員 工 認 知 持 續 保 護 公 司 資 訊 的 義 務 知 道 離 職 員 工 將 去 何 公 司 及 新 工 作 創 造 風 險 的 層 次 考 慮 寄 警 告 信 函 與 前 員 工 及 其 新 雇 主 70

73 16. 公 司 與 員 工 間 有 關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約 定 的 效 力, 其 判 斷 標 準 為 何? 競 業 禁 止 契 約 須 通 過 法 院 公 平 及 有 效 性 審 查, 因 此 有 些 時 候 競 業 禁 止 契 約 是 無 法 被 執 行 的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在 處 理 太 平 洋 房 屋 仲 介 公 司 控 告 離 職 員 工 違 反 競 業 禁 止 約 定 的 案 例 中, 為 平 衡 營 業 秘 密 的 保 護 與 員 工 工 作 權 益, 曾 提 出 下 列 五 點 判 斷 原 則, 可 供 參 考 : (1) 雇 主 的 固 有 知 識 和 營 業 秘 密 有 保 護 的 必 要 (2) 該 人 員 在 原 公 司 的 職 位 及 地 位, 例 如 沒 有 特 有 技 能 技 術 且 職 位 較 低 者, 即 無 妨 害 公 司 營 業 之 可 能 (3) 限 制 勞 工 就 業 的 對 象 期 間 區 域 職 業 活 動 範 圍, 須 不 超 過 合 理 範 疇 (4) 在 競 業 禁 止 工 作 期 間, 須 有 填 補 損 害 的 代 償 措 施 (5) 離 職 員 工 的 競 業 行 為 是 否 有 顯 著 背 信 性 或 顯 著 違 背 誠 信 原 則 17. 試 述 企 業 組 織 記 憶 之 意 義 與 建 立 組 織 記 憶 是 指 在 組 織 中 建 立 知 識 庫, 以 儲 存 組 織 所 累 積 的 方 法 技 術 及 其 他 知 識 資 產, 並 促 使 這 些 知 識 資 產 增 進 知 識 密 集 工 作 歷 程 的 功 能 與 效 率 現 代 化 的 知 識 管 理, 總 是 會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而 透 過 科 技 的 支 持, 組 織 得 以 系 統 化 的 建 立 起 組 織 記 憶 組 織 記 憶 的 建 立, 將 能 持 續 累 積 與 擴 充 組 織 知 識, 同 時 確 保 知 識 不 致 因 人 員 的 離 去 而 流 失 此 外, 由 於 存 取 過 程 簡 便, 更 有 助 於 新 進 人 員 能 有 效 的 找 到 執 行 專 業 工 作 所 需 的 知 識, 進 而 提 升 組 織 的 效 能 企 業 建 立 組 織 記 憶, 需 要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其 方 式 不 外 由 企 業 內 部 自 行 開 發, 以 及 委 外 開 發 或 外 購 現 成 的 套 裝 系 統 兩 種 然 而, 由 企 業 內 部 自 行 設 計 軟 體 和 開 發 系 統 所 投 入 的 人 力 金 錢 與 時 間, 甚 至 往 後 的 更 新 維 護 成 本, 經 常 超 過 企 業 所 能 負 擔 的 範 圍 如 果 企 業 不 能 爭 取 到 足 夠 的 客 戶 來 分 攤 這 項 成 本, 那 麼 企 業 自 行 開 發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將 無 法 取 得 規 模 經 濟, 也 71

74 較 難 提 供 所 預 期 的 投 資 報 酬 但 是, 當 企 業 選 擇 委 外 開 發 或 向 外 購 買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時, 也 要 面 臨 兩 個 問 題, 一 為 是 否 確 實 有 引 進 整 套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的 需 求? 二 為 對 於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所 要 求 的 條 件 為 何? 這 在 企 業 建 立 組 織 記 憶,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時,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18. 企 業 應 如 何 整 合 規 劃 智 慧 資 本 管 理 大 致 可 歸 納 出 智 慧 資 本 管 理 架 構 各 階 段 的 輪 廓 : 第 一 階 段, 從 現 有 且 已 取 得 法 律 保 護 的 智 財 佈 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folio, 簡 稱 IP Portfolio) 著 手 管 理 : 此 階 段 主 要 在 制 定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的 管 理 流 程 ; 定 義 企 業 核 心 智 財 佈 局 ; 開 發 並 建 置 企 業 智 財 佈 局 資 料 庫 ; 建 立 競 爭 力 分 析 評 估 的 流 程 與 方 法 ; 決 定 取 得 智 慧 財 產 的 目 的 與 階 段 政 策, 究 竟 是 保 護 攻 擊 或 者 阻 礙 競 爭 對 手 第 二 階 段, 建 立 取 得 智 慧 財 產 的 正 規 流 程 : 建 立 是 否 取 得 特 定 智 慧 財 產 的 評 估 條 件 ; 價 值 衡 量 標 準 及 流 程 ; 規 範 將 智 慧 財 產 商 品 化 的 機 制 及 價 值 分 析 ; 伸 展 智 慧 財 產 的 授 權 技 術 合 作 或 策 略 聯 盟 的 觸 角 第 三 階 段, 從 智 財 佈 局 管 理 延 伸 至 智 慧 資 產 管 理 : 管 理 尚 未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護, 但 已 系 統 化 的 智 慧 財 產, 例 如 客 戶 名 單 通 路 資 訊 交 易 契 約 銷 售 實 務 等 ; 蒐 集 競 爭 資 訊 及 分 析 其 構 面 ; 建 立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訴 訟 的 防 護 網 第 四 階 段, 延 伸 管 理 範 圍 至 人 力 資 本 管 理 : 定 義 短 期 和 長 期 人 力 資 源 使 用 的 目 標 ; 定 義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衡 量 指 標 ; 規 範 擷 取 人 力 資 源 精 華 的 方 式 與 流 程 ; 建 立 智 慧 資 本 管 理 系 統 的 報 表 範 本 與 通 報 流 程 72

75 19. 如 何 評 估 知 識 管 理 的 績 效 (1) 知 識 管 理 的 八 大 績 效 類 型 學 者 譚 大 純 與 汪 昭 芬 提 出 以 存 量 - 流 量 及 量 變 - 質 變 二 構 面 來 建 構 一 套 績 效 指 標 所 謂 存 量 - 流 量, 就 是 企 業 推 行 知 識 管 理 後, 在 特 定 時 點 之 知 識 存 量 與 一 段 期 間 之 知 識 流 量 的 區 分 至 於 量 變 - 質 變, 就 是 知 識 產 生 量 變 與 質 變 的 績 效, 其 中 量 變 指 對 本 業 知 識 了 解 程 度 更 深 或 組 織 成 員 知 識 普 及 度 提 昇 ; 質 變 則 指 整 合 不 同 領 域 之 知 識 或 將 現 有 知 識 轉 化 為 不 同 典 範 根 據 上 述 二 項 構 面, 可 以 將 知 識 管 理 績 效 區 分 為 八 大 類 型 : 第 一 類, 企 業 知 識 深 入 度 績 效 : 指 組 織 成 員 所 擁 有 知 識 的 專 業 嶄 新 或 先 進 的 程 度 實 務 界 衡 量 知 識 指 標, 可 考 慮 相 關 員 工 學 經 歷 ; 相 對 於 競 爭 同 業, 企 業 目 前 知 識 領 先 或 落 後 的 程 度 ; 企 業 是 否 對 既 有 知 識 體 進 行 改 善 ; 推 動 知 識 庫 教 育 訓 練 過 程 中, 所 蘊 含 知 識 的 深 度 第 二 類, 企 業 知 識 普 及 度 績 效 : 指 知 識 是 由 組 織 少 數 成 員 所 獨 有, 或 是 由 多 數 成 員 共 同 分 享 第 三 類, 企 業 知 識 成 長 度 績 效 : 衡 量 企 業 從 現 在 到 未 來 知 識 成 長 的 變 化 第 四 類, 企 業 的 知 識 擴 散 度 績 效 : 知 識 被 擴 散 至 其 他 組 織 成 員 的 程 度 第 五 類, 企 業 所 擁 有 知 識 的 多 元 性 績 效 ( 知 識 的 廣 度 ): 主 要 著 眼 於 企 業 在 本 業 知 識 外, 涉 獵 其 他 異 業 知 識 領 域 的 程 度 第 六 類, 企 業 將 多 種 知 識 予 以 整 合 性 績 效 ( 知 識 整 合 力 ): 組 織 將 各 類 知 識 領 域 予 以 整 合 成 自 身 可 應 用 之 知 識 第 七 類, 企 業 將 知 識 轉 化 成 新 用 途 之 知 識 轉 化 性 績 效 ( 知 識 轉 化 力 ): 將 現 有 知 識 予 以 轉 化 應 用, 使 其 成 為 新 附 加 價 值 的 知 識 型 態 73

76 第 八 類, 企 業 創 造 全 新 知 識 的 能 力 : 就 是 知 識 管 理 文 獻 中 所 說 的 知 識 創 造 能 力 在 衡 量 與 評 價 知 識 績 效 時, 除 結 果 外, 轉 換 的 過 程 也 相 當 重 要, 所 以 知 識 管 理 人 員 在 評 估 知 識 績 效 前, 應 先 體 認 知 識 績 效 具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遞 延 性, 以 及 其 效 果 需 逐 步 累 積 的 特 性 (2) 知 識 獲 利 指 數 學 者 陳 永 隆 認 為, 企 業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的 成 敗 關 鍵, 技 術 面 所 占 比 例 較 低, 七 成 以 上 是 決 定 在 企 業 的 決 心 與 導 入 流 程 是 否 正 確 因 此 企 業 需 要 的 知 識 管 理, 應 該 是 一 套 完 整 且 可 以 量 化 評 估 知 識 獲 利 的 解 決 方 案 此 方 案 不 僅 需 兼 顧 人 (People) 流 程 (Process) 與 技 術 (Technology), 並 且 可 以 為 企 業 在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前 後, 進 行 量 化 的 診 斷 與 績 效 衡 量 對 於 知 識 管 理 的 評 估, 可 透 過 知 識 獲 利 指 數 (Knowledge Profit Index, 簡 稱 KPI) 來 具 體 衡 量 所 謂 知 識 獲 利 指 數 KPI=( 有 形 獲 利 + 無 形 獲 利 加 值 權 無 形 獲 利 ) 知 識 管 理 導 入 成 本, 是 指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後 的 有 形 獲 利 與 無 形 獲 利 總 和, 與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的 總 成 本 的 比 值 所 謂 有 形 獲 利, 是 指 因 為 導 入 知 識 管 理 後, 本 業 商 品 會 員 收 費 廣 告 收 益 服 務 收 費 等 實 質 的 收 益 值 ; 無 形 獲 利 則 事 先 由 企 業 領 導 人 設 定 評 估 項 目, 例 如 知 識 分 享 文 件 分 類 員 工 競 爭 力 工 作 效 能 提 昇 等, 滿 意 度 則 由 企 業 內 部 高 階 主 管 ( 知 識 管 理 評 估 小 組 ) 共 同 評 分, 再 將 各 項 滿 意 度 經 加 權 計 算 後, 轉 換 成 無 形 獲 利 的 值 至 於 有 形 獲 利 與 無 形 獲 利 的 比 重, 則 依 據 企 業 領 導 人 對 於 有 形 或 無 形 獲 利 的 項 目 與 認 知 比 重 程 度, 事 先 賦 予 一 適 度 的 權 重, 並 在 知 識 管 理 導 入 前 先 行 設 定 一 般 而 言, 要 評 估 知 識 管 理 導 入 後 的 效 益, 可 以 在 技 術 平 台 導 入 完 成 並 開 始 使 用 後, 每 半 年 進 行 一 次 評 估, 至 少 持 續 兩 年, 較 能 具 體 看 出 導 入 的 績 效 74

77 20. 國 內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範 有 那 些? (1) 保 護 文 化 創 作 內 涵 包 含 有 < 著 作 權 法 > 以 及 < 專 利 法 > 中 的 新 式 樣 (2) 保 護 技 術 創 新 的 內 涵 包 含 有 < 專 利 法 > 中 的 發 明 與 新 型 < 植 物 種 苗 法 > 以 及 <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佈 局 保 護 法 > (3) 保 障 正 當 交 易 秩 序 之 內 涵 包 含 有 < 商 標 法 > < 公 平 交 易 法 > 中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及 < 營 業 秘 密 > 75

78 投 資 評 估 與 財 務 規 劃 題 庫 選 擇 題 (B) 1. 最 適 資 本 結 構 一 般 出 現 在 以 下 何 者 情 形 :(A) 負 債 比 率 最 小 (B) 平 均 資 金 成 本 最 小 (C) 權 益 乘 數 最 大 (D) 財 務 槓 桿 最 大 (A) 2. 下 列 哪 項 是 規 劃 並 管 理 公 司 長 期 投 資 的 過 程 :(A) 資 本 預 算 (B) 資 本 結 構 (C) 營 運 資 金 管 理 (D) 財 務 管 理 (C) 3.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的 公 式 為 :(A) 銷 售 額 固 定 資 產 總 額 (B) 資 產 總 額 銷 售 額 (C) 銷 售 額 資 產 總 額 (D) 固 定 資 產 總 額 銷 售 額 (A) 4. 下 列 何 種 比 率 不 能 衡 量 一 個 企 業 資 產 運 用 的 效 率?(A) 營 運 資 金 比 率 (B)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C) 總 資 產 週 轉 率 (D) 股 東 權 益 週 轉 率 (D) 5. 流 動 資 產 中, 何 者 的 變 現 速 度 最 慢?(A) 現 金 (B) 應 收 帳 款 (C) 有 價 證 券 (D) 存 貨 (A) 6. 財 務 會 計 的 功 用 在 於 提 供 :(A) 投 資 人 及 債 權 人 徵 信 參 考 (B)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課 稅 依 據 (C) 企 管 人 員 作 管 理 決 策 (D) 會 計 師 查 帳 (B) 7. 向 銀 行 借 款 $20,000, 對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有 何 影 響?(A) 資 產 減 少, 負 債 減 少 (B) 資 產 增 加, 負 債 增 加 (C) 資 產 減 少, 負 債 減 少 (D) 資 產 增 加, 資 本 增 加 (D) 8.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是 假 設 企 業 :(A) 將 於 近 期 內 清 算 (B) 將 被 其 他 企 業 收 購 (C) 是 一 成 長 型 產 業 (D) 在 會 計 上 經 營 為 綿 延 不 斷, 但 現 況 顯 不 符 者 不 在 此 限 76

79 (B) 9. 企 業 購 入 設 備 應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計 提 折 舊, 係 因 會 計 上 有 何 基 本 會 計 假 設?(A) 經 濟 個 體 假 設 (B)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C) 貨 幣 單 位 假 設 (D) 會 計 期 間 假 設 (B) 10. 下 列 何 者 為 穩 健 原 則 之 應 用 :(A) 以 直 線 法 提 列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B) 存 貨 評 價 採 成 本 與 市 價 孰 低 法 (C) 存 貨 以 先 進 先 出 法 評 價 (D) 以 上 皆 是 (B) 11. 將 小 額 文 具 用 品 之 支 出 直 接 列 為 費 用, 是 基 於 下 列 何 種 原 則?(A) 成 本 原 則 (B) 重 要 性 原 則 (C) 穩 健 原 則 (D) 配 合 原 則 (B) 12. 借 記 通 常 使 用 於 :(A) 收 入 之 增 加 (B) 費 用 之 增 加 (C) 資 產 之 減 少 (D) 負 債 之 增 加 (D) 1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企 業 的 正 式 財 務 報 表 :(A)Balance Sheet(B)Statement of Changes in Owner's Equity(C)Income Statement(D)Trial Balance (C) 14. 日 記 簿 稱 為 會 計 科 目 者, 在 分 類 帳 稱 為 :(A) 類 別 (B) 帳 戶 名 稱 (C) 帳 戶 (D) 帳 簿 (C) 15. 分 錄 所 用 之 科 目, 應 與 分 類 帳 帳 戶 名 稱 :(A) 完 全 不 一 致 (B) 不 完 全 一 致 (C) 完 全 一 致 (D) 視 情 況 而 增 減 (D) 16. 財 務 報 表 之 資 料 可 應 用 於 下 列 哪 些 決 策 上?(A) 授 信 分 析 (B) 合 併 之 分 析 (C) 財 務 危 機 預 測 (D) 以 上 皆 是 (D) 17. 那 些 是 代 理 問 題 :(A) 管 理 者 不 以 股 東 的 目 標 經 營 公 司 (B) 管 理 者 以 百 萬 高 級 轎 車 為 坐 車 (C) 公 司 投 資 高 風 險 的 投 資 案 (D) 以 上 皆 是 (B) 18. 下 列 何 種 財 務 報 表 之 潛 在 使 用 者, 會 最 重 視 流 動 性 的 分 析?(A) 股 東 (B) 原 料 供 應 商 (C) 提 供 貸 款 的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D) 政 府 主 管 機 構 人 員 77

80 (A) 19.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之 計 算 公 式 為 :(A) 銷 貨 收 入 淨 額 /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B)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 銷 貨 收 入 淨 額 (C)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 折 舊 費 用 (D) 折 舊 費 用 / 平 均 固 定 資 產 (C) 20. 下 列 哪 一 個 項 目 不 屬 於 速 動 資 產?(A) 現 金 (B) 應 收 帳 款 (C) 存 貨 (D) 短 期 投 資 (D) 21.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流 動 性 比 率 ( 衡 量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之 比 率 )?(A) 速 動 比 率 (B)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短 期 投 資 )/ 流 動 負 債 ](C) 流 動 比 率 (D) 負 債 比 率 (C) 22. 某 甲 持 有 支 票 一 張, 準 備 將 之 轉 讓 予 某 乙, 此 時 他 應 該 進 行 的 票 據 行 為 是 :(A) 承 兌 (B) 發 票 (C) 背 書 (D) 保 證 (B) 23. 我 國 票 據 法 規 定 之 票 據 不 包 含 :(A) 本 票 (B) 股 票 (C) 匯 票 (D) 以 上 皆 包 含 在 票 據 法 內 (D) 24. 公 司 治 理 是 當 前 財 經 新 聞 的 熱 門 話 題 之 一,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機 關 或 團 體 跟 公 司 治 理 的 關 係 最 薄 弱 :(A)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委 員 會 (B)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C)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D)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D) 25.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進 行 普 通 公 司 債 之 私 募, 其 發 行 總 額, 除 經 主 管 機 關 徵 詢 目 的 事 業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逾 全 部 資 產 減 去 全 部 負 債 餘 額 之 多 少?( 證 交 法 Ⅲ)(A) 百 分 之 一 百 (B) 百 分 之 二 百 (C) 百 分 之 三 百 (D) 百 分 之 四 百 (D) 26. 甲 公 司 為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對 於 甲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或 召 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證 交 法 )(A) 甲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對 於 持 有 記 名 股 票 之 股 東, 應 於 20 日 前 通 知 之 (B) 甲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對 於 持 有 無 記 名 之 股 東, 應 於 30 日 前 公 告 之 (C) 應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6 個 月 內 召 開 但 有 正 當 事 由 經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D) 甲 公 司 不 論 是 否 經 其 股 東 同 意, 開 會 通 知 皆 得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78

81 (C) 27. 目 前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A) 財 政 部 (B) 經 濟 部 (C)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D)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D) 28. 你 若 想 投 資 上 市 / 櫃 公 司 股 票, 有 那 些 管 道 可 以 取 得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A) 公 司 網 站 (B) 台 灣 證 交 所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C) 公 司 年 報 (D) 以 上 皆 是 (A) 29. 上 市 公 司 受 證 期 局 及 相 關 法 令 要 求, 於 開 股 東 會 時 需 編 製 何 種 財 務 資 訊 提 供 股 東 參 閱 :(A) 年 報 (B) 半 年 報 (C) 季 報 (D) 每 月 之 營 業 額 (D) 30. 公 司 組 織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之 任 免 程 序 為 何?(A) 股 東 過 半 數 同 意 (B) 公 司 負 責 人 指 定 (C) 公 司 經 理 人 聘 用 (D) 無 限 制 (C) 31.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9 條 規 定, 商 業 之 支 出 達 一 定 金 額 者, 應 使 用 之 支 付 工 具 或 方 法, 不 包 含 下 列 何 者? (A) 本 票 匯 票 支 票 (B) 銀 行 ATM 轉 帳 (C) 活 期 存 款 取 款 條 (D) 郵 政 劃 撥 (B) 32.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我 國 商 業 之 會 計 基 礎 為 :(A) 現 金 基 礎 (B) 權 責 基 礎 (C) 預 付 基 礎 (D) 聯 合 基 礎 制 79

82 問 答 題 1. 投 資 效 益 的 評 估 方 式, 有 淨 現 值 內 部 報 酬 率 回 收 年 限 等 財 務 評 估 準 則, 試 簡 略 說 明 之? (1) 淨 現 值 (Net Present Value, NPV) 淨 現 值 為 一 計 畫 案 之 各 年 現 金 流 入 現 值, 扣 除 現 金 流 出 現 值 的 差 額, 亦 即 淨 現 金 流 入 的 現 值, 其 不 但 估 計 了 計 畫 報 酬 超 過 投 資 的 部 分, 更 考 慮 了 資 金 的 時 間 價 值, 客 觀 地 評 估 計 畫 的 真 實 投 資 收 益 (2) 內 部 報 酬 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 內 部 報 酬 率 的 定 義 為, 未 來 現 金 流 入 的 現 值 等 於 期 初 資 金 投 入 時 的 折 現 率, 亦 即 使 計 畫 之 淨 現 值 等 於 0 的 折 現 率, 其 為 評 估 整 體 投 資 計 畫 報 酬 率 的 指 標, 相 當 於 一 可 行 計 畫 的 最 低 收 益 率 底 限 ; 藉 由 比 較 計 畫 的 內 部 報 酬 率 與 資 金 成 本, 可 以 了 解 計 畫 的 投 資 效 益 (3) 回 收 年 限 (Payback, PB) 回 收 年 限 在 分 析 能 自 計 畫 之 淨 現 金 流 入 量 中, 回 收 總 成 本 所 需 的 時 間, 亦 即 計 畫 淨 現 金 流 量 開 始 為 正 所 需 的 年 數, 其 目 的 在 評 估 資 金 投 入 的 回 收 速 度, 並 藉 以 判 斷 投 資 計 畫 的 優 劣 ; 回 收 年 限 愈 短, 表 示 計 畫 可 行 性 愈 高 2. 公 司 選 擇 最 適 資 本 結 構 時, 必 需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公 司 選 擇 最 適 資 本 結 構 時, 必 需 在 稅 盾 現 值 效 益 和 處 理 財 務 危 機 成 本 間 取 得 平 衡 由 於 每 個 產 業 稅 盾 現 值 效 益 和 處 理 財 務 危 機 成 本 不 同, 不 同 產 業 自 會 呈 現 不 同 的 資 本 結 構 正 因 為 如 此, 我 們 無 法 導 出 一 套 可 用 於 所 有 產 業 的 資 本 結 構 決 定 模 型 不 同 產 業 有 不 同 資 本 結 構 其 實 反 映 公 司 選 擇 資 本 結 構 時 似 乎 存 在 以 負 債 / 股 東 權 益 長 期 目 標 值 做 為 決 策 的 參 考 這 些 長 期 目 標 值 隨 著 產 業 特 性 不 同 而 不 同 80

83 公 司 投 資 與 營 運 所 創 造 的 應 稅 所 得 (taxable income) 愈 多, 公 司 提 高 向 外 舉 借 或 發 行 公 司 債 以 降 低 應 付 稅 款 的 動 機 愈 強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利 息 所 得 為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的 一 部 份, 公 司 負 債 金 額 愈 高 表 示 部 分 債 權 人 ( 或 公 司 債 持 有 者 ) 要 繳 納 的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金 額 愈 高 只 要 公 司 適 用 的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率 高 於 債 券 持 有 者 所 適 用 的 稅 率, 公 司 增 加 向 外 舉 借 或 發 行 公 司 債 對 公 司 價 值 有 正 面 的 作 用 3. 資 產 管 理 的 分 類 有 那 些, 請 簡 列 之? 在 一 個 企 業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資 產 有 以 下 的 分 類, 其 中 流 動 資 產 為 財 務 部 門 管 理 固 定 資 產 仍 為 總 務 行 政 部 門 資 產 管 理 之 範 圍 (1) 流 動 資 產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現 金 及 短 期 內 可 變 為 現 金 之 資 產, 如 銀 行 存 款 有 價 証 券 應 收 帳 款 存 貨 (2) 固 定 資 產 固 定 資 產 為 供 企 業 經 營 上 長 期 使 用, 而 不 以 出 售 為 目 的 之 資 產, 包 括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物 機 器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什 項 設 備 礦 山 油 井 森 林 等, 及 其 附 帶 於 固 定 資 產 內 之 軟 體 類, 也 屬 固 定 資 產 (3) 遞 延 資 產 遞 延 資 產 乃 包 括 已 發 生 之 費 用, 應 歸 以 後 年 度 負 擔 之 資 產 (4) 其 他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包 括 對 投 資 及 無 形 資 產, 如 商 譽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等 以 上 四 項 資 產, 固 定 資 產 之 管 理 乃 屬 總 務 行 政 部 門 之 職 責 81

84 4. 雅 虎 公 司 05 年 及 06 年 淨 利 各 為 $42,000 及 $60,000, 經 現 任 會 計 師 查 核 後 發 現 有 下 列 2 項 存 貨 之 錯 誤 : 錯 誤 金 額 正 確 金 額 05 年 底 存 貨 $30,000 $ 28, 年 底 存 貨 36,000 32,000 試 作 : 計 算 雅 虎 公 司 05 及 06 兩 年 正 確 之 淨 利 數 (1) 05 年 期 未 存 貨 多 計 $2,000, 淨 利 亦 多 計 $2, 年 淨 利 =$42,000-$2,000=$40,000 (2) 06 年 期 初 存 貨 多 計 $2,000, 期 未 存 貨 多 計 $4,000, 淨 利 亦 多 計 $ 2, 年 淨 利 =$60,000+$2,000-$4,000=$58, 請 問 會 計 資 訊 的 使 用 者 有 那 些? (1) 投 資 人 (2). 債 權 人 (3) 其 他 外 界 使 用 人 ( 如 顧 問 經 紀 人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工 會 及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 (4) 企 業 內 部 管 理 人 員 而 依 使 用 者 不 同 其 閱 讀 方 向 也 不 同, 故 有 財 務 會 計 管 理 會 計 稅 務 會 計 之 分, 但 所 有 報 表 之 使 用 均 不 得 離 開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記 載 之 記 錄 (1) 內 部 使 用 者 係 指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其 利 用 會 計 資 訊 加 以 規 劃 控 制 企 業 之 營 運, 並 評 估 營 運 之 成 效 提 供 管 理 人 員 決 策 所 需 會 計 資 訊 之 系 統 稱 為 管 理 會 計 (2) 外 部 使 用 者 外 部 使 用 者 分 為 二 大 類 : 直 接 使 用 者 及 間 接 使 用 者 82

85 直 接 使 用 者 係 指 目 前 及 潛 在 的 投 資 人 與 債 權 人 間 接 使 用 者 則 指 稅 務 機 關 證 期 局 顧 客 及 工 會 等 產 生 外 部 使 用 者 所 需 會 計 資 訊 之 系 統 稱 為 財 務 會 計 6. 債 權 人 與 投 資 人 在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上 所 尋 求 的 目 的 有 何 不 同? 債 權 人 :(1) 短 期 授 信 :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能 否 應 付 日 常 營 運 週 轉 (2) 長 期 授 信 : 短 期 償 債 能 力 長 期 獲 利 能 力 投 資 人 :(1) 股 票 價 值 (2) 報 酬 與 風 險 (3) 長 短 期 財 務 狀 況 7. 財 務 分 析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那 三 種? (1) 比 較 分 析 法 比 較 分 析 法 是 將 某 項 實 際 財 務 指 標 與 該 指 標 的 評 價 標 準 進 行 對 比, 揭 示 企 業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成 果 的 一 種 分 析 方 法 這 種 分 析 方 法 有 利 於 揭 示 實 際 財 務 指 標 與 標 準 評 價 指 標 之 間 的 差 異 常 用 的 指 標 評 價 標 準, 可 分 為 絕 對 標 準 行 業 標 準 目 標 標 準 和 歷 史 標 準 四 類 採 用 比 較 分 析 法 應 注 意 : 實 際 財 務 指 標 與 標 準 指 標 的 計 算 口 徑 ( 經 濟 內 涵 ) 必 須 保 持 一 致 實 際 財 務 指 標 與 標 準 指 標 的 時 間 寬 容 度 ( 計 算 期 間 ) 必 須 保 持 一 致 實 際 財 務 指 標 與 標 準 指 標 的 計 算 方 法 必 須 保 持 一 致 ( 可 比 ) 絕 對 數 指 標 與 相 對 數 指 標 比 較 必 須 同 時 進 行 (2) 比 率 分 析 法 比 率 分 析 法 是 利 用 同 一 時 期 財 務 報 表 中 兩 項 ( 或 多 項 ) 相 關 數 值 的 比 率, 評 價 企 業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成 果 的 一 種 分 析 方 法 這 種 分 析 方 法 可 以 克 服 絕 對 數 指 標 不 能 深 入 揭 示 事 物 內 在 矛 盾 的 缺 點 常 用 的 83

86 財 務 比 率 可 分 為 相 關 比 率 結 構 比 率 和 動 態 比 率 三 類 採 用 比 率 分 析 法 應 注 意 : 計 算 財 務 比 率 的 有 關 數 值 必 須 有 內 在 的 關 聯 性, 否 則 沒 有 意 義 (3) 趨 勢 分 析 法 趨 勢 分 析 法 是 利 用 財 務 報 表 提 供 的 資 料 資 料, 將 各 期 有 關 指 標 的 實 際 數 值 與 相 同 指 標 的 歷 史 數 值 進 行 定 基 對 比 和 環 比 對 比, 揭 示 企 業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成 果 變 化 趨 勢 的 一 種 分 析 方 法 這 種 分 析 方 法 有 利 於 預 測 財 務 活 動 的 發 展 趨 勢 採 用 趨 勢 分 析 法 通 常 要 編 制 比 較 財 務 報 表 比 較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制 方 法 有 兩 種 :(1) 按 絕 對 數 編 制 ;(2) 按 相 對 數 編 制 8. 中 小 企 業 在 台 投 資, 其 籌 措 資 金 之 管 道 主 要 有 那 五 大 途 徑? (1) 資 本 市 場 興 櫃 及 上 櫃 可 視 為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長 期 低 成 本 資 金 的 最 佳 管 道 ; 除 此 之 外, 即 使 沒 有 公 開 發 行 能 力 的 中 小 企 業 亦 能 在 我 國 透 過 發 行 公 司 債 來 籌 資 (2) 民 間 基 金 利 用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籌 組 創 投 基 金, 支 持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的 設 立 ; 創 投 基 金 有 不 同 的 來 源, 如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高 科 技 事 業 與 交 通 銀 行 公 營 銀 行 轉 投 資 國 內 外 法 人 機 構 與 民 間 游 資 等,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金 在 引 介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後, 逐 漸 功 成 身 退, 以 來 自 民 間 與 國 外 部 門 的 資 金 為 主 (3)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及 銀 行 來 融 通 資 金 (4) 週 邊 機 制 84

87 中 小 企 業 除 可 向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外, 亦 可 向 租 賃 公 司 以 融 物 替 代 融 資, 在 長 短 期 資 金 規 劃 上, 發 揮 營 運 資 金 管 理 之 功 效 (5) 政 府 單 位 目 前 政 府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推 出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之 主 要 貸 款 種 類 為 :A. 中 小 企 業 升 級 貸 款 B. 中 小 企 業 紮 根 專 案 貸 款 C. 振 興 傳 統 產 業 專 案 貸 款 9. 中 小 企 業 政 策 性 專 案 貸 款 中 有 關 創 業 類 有 那 三 種?( 請 簡 述 其 貸 款 對 象 用 途 額 度 及 期 限 ) (1) 青 創 貸 款 簡 介 : 貸 款 對 象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二 十 歲 至 四 十 五 歲 之 創 業 青 年 及 公 司 成 立 未 滿 三 年 購 置 生 財 器 具 或 生 產 設 備 及 週 轉 金 每 人 最 高 四 百 萬 元, 其 中 無 擔 保 放 款 最 高 一 百 萬 元 經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培 育 企 業 之 創 業 青 年, 無 擔 保 放 款 最 高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貸 款 期 限 擔 保 貸 款 十 年 ( 含 寬 限 期 三 年 ) 無 擔 保 貸 款 六 年 ( 含 寬 限 期 一 年 ) (2) 微 創 貸 款 簡 介 : 貸 款 對 象 四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創 業 者,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 一 ) 申 請 創 業 貸 款 計 畫 時, 正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之 微 型 企 業 ( 二 ) 所 創 或 所 營 微 型 企 業 登 記 設 立 未 超 過 一 年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期 限 購 置 廠 房 營 業 場 所 機 器 設 備 或 營 運 週 轉 金 依 其 計 畫 所 需 之 資 金 八 成 貸 放, 惟 每 一 借 戶 申 請 貸 款 總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得 分 次 申 請 最 長 七 年, 含 寬 限 期 一 年 85

88 (3) 創 業 鳳 凰 - 婦 女 小 額 創 業 貸 款 簡 介 : 貸 款 對 象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凡 年 滿 二 十 歲 以 上, 六 十 五 歲 以 下 婦 女, 曾 參 與 創 業 技 能 培 訓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及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具 有 創 業 意 願, 經 審 核 通 過, 並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所 創 或 所 營 事 業 符 合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得 免 辦 理 登 記 之 小 規 模 商 業, 並 辦 有 稅 籍 登 記 未 超 過 二 年 者 2. 所 創 或 所 營 事 業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未 超 過 二 年 者 以 購 置 廠 房 營 業 場 所 機 器 設 備 或 營 運 週 轉 金 等 為 限 貸 款 額 度 : 每 一 申 請 人 依 其 創 業 計 畫 所 需 資 金 貸 放, 申 請 貸 款 總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一 百 萬 元, 並 以 申 貸 一 次 為 限 惟 貸 款 資 格 為 第 三 點 第 一 款 者, 貸 款 額 度 以 五 十 萬 元 為 限 貸 款 期 限 最 長 為 7 年, 含 繳 息 不 繳 本 之 寬 限 期 1 年 貸 款 人 經 濟 不 佳, 致 償 付 貸 款 本 息 發 生 困 難, 經 承 貸 金 融 機 構 同 意 後, 本 會 得 於 最 長 貸 款 期 間 七 年 內 再 給 予 一 年 寬 限 期 10.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協 助 中 小 科 技 新 創 事 業 及 科 技 創 業 人 員 時, 提 供 那 些 基 本 服 務? 育 成 中 心 應 建 立 或 協 調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系 統, 以 使 用 付 費 之 原 則, 提 供 下 列 基 本 服 務.. (1) 基 本 試 驗 空 間, 辦 公 設 施 及 場 所 之 使 用 (2) 商 業 實 務 及 法 令 之 諮 詢 (3) 籌 措 資 金 之 協 助 (4) 營 運 管 理 之 訓 練 (5) 技 術 諮 詢 之 協 助 及 設 備 使 用 之 協 調 86

89 11. 中 小 科 技 新 創 事 業 及 科 技 創 業 人 員 進 駐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時, 評 審 重 點 為 何? (1) 資 格 條 件 評 審 標 準 進 入 人 數 空 間 面 積 工 安 衛 生 之 評 審 標 準 由 育 成 中 心 訂 定,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同 意 後 實 施, 更 改 時 亦 同 (2) 申 請 案 計 畫 評 審 重 點 屬 技 術 性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可 行 的 營 運 構 想 或 計 畫 有 基 本 執 行 能 力 的 團 隊 有 支 付 基 本 費 用 之 財 務 能 力 三 年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規 畫 12. 票 據 掛 失 如 何 辦 理 止 付? 票 據 權 利 人 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為 止 付 之 通 知 時, 應 填 具 掛 失 止 付 通 知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通 知 付 款 人 (1) 票 據 喪 失 經 過 (2) 喪 失 票 據 之 類 別 帳 號 號 碼 金 額 及 其 他 有 關 記 載 (3) 通 知 止 付 人 之 姓 名 年 齡 住 所 其 為 機 關 團 體 者, 應 於 通 知 書 上 加 蓋 正 式 印 信 其 為 公 司 行 號 者, 應 加 蓋 正 式 印 章, 並 由 負 責 人 簽 名 個 人 應 記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票 據 權 利 人 為 發 票 人 時, 並 應 使 用 原 留 印 鑑 付 款 人 對 通 知 止 付 之 票 據, 應 即 查 明, 對 無 存 款 又 未 經 允 許 墊 借 票 據 之 止 付 通 知, 應 不 予 受 理 對 存 款 不 足 或 超 過 付 款 人 允 許 墊 借 金 額 之 票 據, 應 先 於 其 存 款 或 允 許 墊 借 之 額 度 內, 予 以 止 付 其 後 如 再 有 存 款 或 續 允 墊 借 時, 仍 應 就 原 止 付 票 據 金 額 限 度 內, 繼 續 予 以 止 付 票 據 權 利 人 就 到 期 日 前 之 票 據 為 止 付 通 知 時, 付 款 人 應 先 予 登 記, 俟 到 期 日 後,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以 票 載 發 票 日 前 之 支 票 為 止 付 通 知 者, 亦 同 通 知 止 付 之 票 據 如 為 業 經 簽 名 而 未 記 載 完 成 之 空 白 票 據, 而 於 喪 失 後 經 補 充 87

90 記 載 完 成 者, 準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辦 理, 付 款 人 應 就 票 載 金 額 限 度 內 予 以 止 付 經 止 付 之 金 額, 應 由 付 款 人 留 存, 非 依 本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或 經 占 有 票 據 之 人 及 止 付 人 之 同 意, 不 得 支 付 或 由 發 票 人 另 行 動 用 ( 票 據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 13. 資 產 管 理 職 責 的 劃 分, 就 固 定 資 產 之 管 理 使 用 與 維 護 由 那 些 部 門 分 別 負 責? (1) 財 產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之 制 定, 財 產 編 號 之 編 訂, 財 產 之 購 置 手 續, 增 置 移 管 及 移 讓, 報 廢 之 登 記, 統 轄 保 管, 財 產 權 管 理, 核 繳 捐 稅, 處 理 財 產 糾 紛 等 工 作 (2) 財 產 使 用 部 門 負 責 財 產 之 使 用 並 負 責 所 使 用 財 產 之 平 日 保 管 養 護 修 繕 等 工 作 (3) 財 產 維 護 部 門 負 責 所 有 財 產 之 要 主 維 護 修 理, 財 產 之 定 期 保 養 緊 密 搶 修 不 定 期 檢 查 計 件 改 造 安 裝 等 工 作 14. 何 謂 會 計 恆 等 式? 企 業 使 用 會 計 來 紀 錄 企 業 之 資 產 負 債 業 主 權 益 所 產 生 影 響 的 的 經 濟 活 動 所 有 活 動 的 紀 錄 都 始 於 最 基 本 的 會 計 恆 等 式 當 企 業 籌 劃 設 立 之 前 是 無 任 何 一 物 的, 也 無 任 何 資 源 供 其 使 用, 無 法 去 買 生 產 設 備 若 要 投 入 資 產 在 這 企 業 裏, 也 必 須 要 了 解 資 產 來 源 跟 歸 屬, 也 就 是 產 權 所 以 就 形 成 了 資 產 = 業 主 權 益 產 權 這 個 恆 等 關 係 如 業 主 投 資 100 萬 元, 提 供 企 業 營 運, 此 時 必 須 從 兩 個 觀 點 來 看 這 100 萬 元 第 一, 從 此 時 開 始 企 業 便 擁 有 100 萬 元 的 現 金 資 產 可 供 使 用 第 二, 業 主 就 擁 有 這 個 企 業 100 萬 元 的 產 權 所 以, 恆 等 關 係 關 係 可 表 示 成 資 產 = 業 主 權 益 產 權 企 業 也 可 透 過 融 資 來 取 得 資 金 例 如 向 銀 行 貸 款 50 88

91 萬 元, 此 時 除 了 原 先 業 主 投 資 之 100 萬 元 外, 企 業 可 用 資 金 為 150 萬 元, 此 150 萬 元 即 資 主 投 資 與 銀 行 貸 款 之 和 所 以, 此 時 的 恆 等 關 係 為 資 產 = 負 債 + 業 主 權 益 企 業 在 營 運 之 交 易 活 動 時 產 生 收 入, 與 相 對 的 費 用 ( 支 出 ) 一 般 企 業 係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故 產 生 利 潤 為 企 業 主 要 目 標 當 然, 利 潤 只 有 在 收 入 大 於 費 用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產 生 如 果 費 用 大 於 收 入 的 情 況 下 就 會 有 造 成 虧 損 而 企 業 賺 錢 或 虧 錢 與 銀 行 無 關, 而 是 由 業 主 承 擔 如 果 有 淨 利, 企 業 資 產 多 了, 則 業 主 對 此 企 業 的 產 權 相 對 的 也 增 加 反 之 有 淨 損, 企 業 資 產 少 了, 則 業 主 對 此 企 業 的 產 權 相 對 的 減 少, 故 會 計 方 程 式 兩 邊 依 舊 相 等, 可 延 伸 為 資 產 = 負 債 + 業 主 權 益 + 收 入 - 費 用 此 為 會 計 恆 等 式 15. 基 本 會 計 原 則 有 那 幾 項? (1) 歷 史 成 本 原 則 ( 成 本 原 則 ) (2) 收 益 實 現 原 則 (3) 成 本 收 益 配 合 原 則 ( 配 合 原 則 ) (4) 客 觀 性 原 則 (5) 一 貫 性 原 則 ( 一 致 性 原 則 ) (6) 重 要 性 原 則 (7) 穩 健 原 則 ( 保 守 原 則 ) (8) 充 分 揭 露 原 則 (9) 行 業 特 性 原 則 16. 依 據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條 例, 之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為 何? 依 據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所 稱 中 小 企 業 係 指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合 於 下 列 標 準 之 事 業 : (1)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八 千 萬 元 以 下 者 89

92 (2) 農 林 漁 牧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前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下 者 各 機 關 基 於 輔 導 業 務 之 性 質, 就 該 特 定 業 務 事 項 得 以 下 列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為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 (1)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二 百 人 者 (2) 農 林 漁 牧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五 十 人 者 17.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所 辦 理 之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其 目 的 及 補 助 經 費 如 何? 目 的 : 為 鼓 勵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產 業 技 術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創 新 研 究, 加 速 產 業 升 級,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提 供 創 新 研 發 及 規 劃 的 資 金 補 助 申 請 階 段 與 補 助 經 費 : (1) 先 期 研 究 / 先 期 規 劃 案 (Phase 1): 個 別 申 請 : 補 助 上 限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研 發 聯 盟 : 補 助 上 限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2) 研 究 開 發 / 細 部 計 畫 (Phase 2): 個 別 申 請 : 補 助 上 限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研 發 聯 盟 : 補 助 上 限 新 台 幣 5,000 萬 元 (3) 補 助 比 例 上 限 為 50%,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開 發 廠 商 所 有 90

93 18.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通 貨 交 易 規 定 為 何?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行 政 院 指 定 之 機 構 申 報 前 項 所 稱 一 定 金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範 圍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程 序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之 方 式 與 期 限 受 理 申 報 之 範 圍 及 程 序,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法 務 部 中 央 銀 行 定 之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9. 依 公 平 交 易 法 在 商 品 或 其 廣 告 上 等 為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之 表 示 或 表 徵 之 禁 止 其 規 定 為 何? 依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 事 業 不 得 在 商 品 或 其 廣 告 上, 或 以 其 他 使 公 眾 得 知 之 方 法, 對 於 商 品 之 價 格 數 量 品 質 內 容 製 造 方 法 製 造 日 期 有 效 期 限 使 用 方 法 用 途 原 產 地 製 造 者 製 造 地 加 工 者 加 工 地 等, 為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之 表 示 或 表 徵 事 業 對 於 載 有 前 項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表 示 之 商 品, 不 得 販 賣 運 送 輸 出 或 輸 入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事 業 之 服 務 準 用 之 廣 告 代 理 業 在 明 知 或 可 得 知 情 況 下, 仍 製 作 或 設 計 有 引 人 錯 誤 之 廣 告, 與 廣 告 主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廣 告 媒 體 業 在 明 知 或 可 得 知 其 所 傳 播 或 刊 載 之 廣 告 有 引 人 錯 誤 之 虞, 仍 予 傳 播 或 刊 載, 亦 與 廣 告 主 負 連 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91

94 20.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審 閱 期 及 何 種 情 形 下 所 訂 契 約 無 效? 依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11-1 條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定 型 化 契 約 前, 應 有 三 十 日 以 內 之 合 理 期 間, 供 消 費 者 審 閱 全 部 條 款 內 容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其 條 款 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但 消 費 者 得 主 張 該 條 款 仍 構 成 契 約 之 內 容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選 擇 特 定 行 業, 參 酌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之 重 要 性 涉 及 事 項 之 多 寡 及 複 雜 程 度 等 事 項, 公 告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審 閱 期 間 第 12 條 規 定 定 型 化 契 約 中 之 條 款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對 消 費 者 顯 失 公 平 者, 無 效 定 型 化 契 約 中 之 條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推 定 其 顯 失 公 平 : (1) 違 反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者 (2) 條 款 與 其 所 排 除 不 予 適 用 之 任 意 規 定 之 立 法 意 旨 顯 相 矛 盾 者 (3) 契 約 之 主 要 權 利 或 義 務, 因 受 條 款 之 限 制, 致 契 約 之 目 的 難 以 達 成 者 21. 營 業 秘 密 法 所 稱 營 業 秘 密 為 何? 依 營 業 秘 密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營 業 秘 密, 係 指 方 法 技 術 製 程 配 方 程 式 設 計 或 其 他 可 用 於 生 產 銷 售 或 經 營 之 資 訊, 而 符 合 左 列 要 件 者 : (1) 非 一 般 涉 及 該 類 資 訊 之 人 所 知 者 (2) 因 其 秘 密 性 而 具 有 實 際 或 潛 在 之 經 濟 價 值 者 (3) 所 有 人 已 採 取 合 理 之 保 密 措 施 者 92

95 22. 在 那 些 情 形 下, 為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1)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取 得 營 業 秘 密 者 (2) 知 悉 或 因 重 大 過 失 而 不 知 其 為 前 款 之 營 業 秘 密, 而 取 得 使 用 或 洩 漏 者 (3) 取 得 營 業 秘 密 後, 知 悉 或 因 重 大 過 失 而 不 知 其 為 第 一 款 之 營 業 秘 密, 而 使 用 或 洩 漏 者 (4) 因 法 律 行 為 取 得 營 業 秘 密, 而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用 或 洩 漏 者 (5) 依 法 令 有 守 營 業 秘 密 之 義 務, 而 使 用 或 無 故 洩 漏 者 (6) 前 項 所 稱 之 不 正 當 方 法, 係 指 竊 盜 詐 欺 脅 迫 賄 賂 擅 自 重 製 違 反 保 密 義 務 引 誘 他 人 違 反 其 保 密 義 務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方 法 93

96 產 業 分 析 題 庫 選 擇 題 (D) 1.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SWOT 分 析 的 元 素 之 一 :(A) 優 勢 (Strengths)(B) 劣 勢 (Weaknesses)(C) 機 會 (Opportunities)(D) 趨 勢 (Trends) (C) 2. 以 產 業 的 分 級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初 級 產 業 :(A) 農 (B) 礦 (C) 機 械 (D) 牧 (B) 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傳 統 產 業 的 界 定 標 準 :(A) 產 值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例, (B) 產 業 的 獲 利 表 現 (C)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的 投 入 程 度 (D)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的 長 短 (A) 4. 以 半 導 體 產 業 鏈 中 的 產 值 而 言, 下 列 何 者 台 灣 不 是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且 全 球 佔 有 率 超 過 或 接 近 百 分 之 五 十 :(A) 設 計 業 (B) 晶 圓 代 工 (C) 封 裝 業 (D) 測 試 業 (D) 5. 在 個 案 的 研 究 上, 下 列 何 種 原 則 不 是 設 計 出 一 個 好 的 個 案 必 須 依 照 三 個 主 要 原 則?(A) 資 料 的 串 聯 性 (B) 採 多 方 面 的 資 料 (C) 建 立 資 料 庫 (D) 多 樣 化 設 計 (B) 6.(a) 計 畫 書 的 設 計 (b) 報 告 (c) 蒐 集 資 料 (d) 定 義 問 題 (e) 分 析 資 料, 選 出 個 案 研 究 方 法 的 發 展 流 程 :(A)adcbe(B)daceb(C)dacbe (D)dcaeb (C) 7. 若 廠 房 選 擇 有 三 個 因 素, 其 第 二 因 素 交 通 的 決 策 因 素 交 叉 值 分 別 為 3, 1,1/5, 請 計 算 交 通 因 素 的 幾 何 平 均 數?(A)0.283(B)0.563(C) 0.843(D)1.353 (A) 8. 下 列 那 種 方 法 主 要 是 用 來 衡 量 各 種 相 關 因 素 之 間 的 重 要 程 度?(A) 層 級 分 析 法 (B)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C) 預 測 法 (D) 趨 勢 外 插 法 94

97 (D) 9. 而 在 層 級 分 析 法 主 要 是 採 用 一 致 性 的 比 率 (C.I.) 和 一 致 性 的 指 標 (C.R.) 整 體 層 級 一 致 性 比 率 (C.R.H.), 此 三 個 值 越 小 越 能 找 出 關 鍵 的 因 素, 為 確 保 因 素 具 有 一 致 性, 而 C.R. 和 C.R.H. 小 於 (A)1(B)0.5(C) 0.2(D)0.1 (B) 10. 下 列 何 種 方 法 不 是 定 性 預 測 法?(A) 市 場 調 查 法 (B) 趨 勢 外 插 法 (C) 銷 售 組 合 法 (D) 主 管 意 見 法 L (C) 11. 珀 爾 曲 線 方 程 式 y = 1 bt + ae, 若 取 指 數 後 其 產 業 的 成 長 趨 線 方 程 式 為 y Y = ln = x 選 出 a b 值?(A) a = e 41.76, b = L y ( B ) a = e 41.76, b = ( C ) a = e 41.76, b = ( D ) a = e 41.76, b = (A) 12. 使 用 指 數 平 滑 法 的 平 滑 指 數 為 0.4, 假 設 某 工 廠 去 年 預 測 值 為 50 萬 台, 實 際 銷 售 為 萬 台, 今 年 預 測 可 賣 幾 台?(A)50.25 萬 台 (B)50.2 萬 台 (C)50.15 萬 台 (D)50.1 萬 台 (C) 13.(a) 投 入 及 產 出 的 決 定 (b) 選 擇 適 當 的 模 式 (c) 母 體 決 定 (d) 分 析 的 結 果 (e) 研 究 目 的, 選 出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的 進 行 步 驟 :(A)caebd (B)cabed(C)ceabd(D)cbead (B) 14. 下 列 描 述 德 菲 法 和 傳 統 的 專 家 法 之 比 較 是 不 正 確 的?(A) 德 菲 法 以 匿 名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B) 德 菲 法 以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只 呈 現 專 家 意 見 (C) 傳 統 的 專 家 法 的 預 測 只 能 保 留 主 流 意 見 (D) 德 菲 法 可 跳 脫 各 群 體 關 切 目 標 的 議 題 (D) 15. 在 層 級 分 析 法 中, 有 4 個 因 素 (m=4) 隨 機 指 標 R.I.=0.9 特 徵 值 最 大 值 λ max =4.06, 計 算 一 致 性 指 標 (C.I.) 及 一 致 性 比 率 (C.R.) (A) C.I.=0.022 C.R.= 0.012(B)C.I.=0.012 C.R.= 0.022(C)C.I.=0.010 C.R.= 0.012(D)C.I.=0.010 C.R.=

98 (A) 16. 下 列 描 述 初 級 資 料 和 次 級 資 料 是 不 正 確 的?(A) 初 級 資 料 優 點 為 客 觀 性 強 取 得 速 度 快 及 節 省 成 本 (B) 初 級 資 料 缺 點 是 實 驗 或 調 查 時 間 較 長 (C) 次 級 資 料 是 初 級 資 料 經 過 分 類 及 整 理 所 產 生 的 資 料 (D) 次 級 資 料 的 缺 點 為 過 時 的 資 訊 及 缺 乏 資 料 判 斷 問 題 的 正 確 性 (C) 17. 次 級 資 料 的 蒐 集 方 面 的 著 作 權, 下 列 描 述 是 錯 誤 的?(A) 可 為 研 究 目 的 來 影 印, 其 份 數 與 範 圍 避 免 超 過 合 理 範 圍 (B) 遵 守 出 版 公 司 的 著 作 權 規 範 或 契 約 約 定 (C) 違 反 著 作 權 有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但 不 需 刑 事 上 的 處 罰 (D) 網 際 網 路 可 依 研 究 目 的 下 載 資 料, 但 不 可 以 超 越 合 理 使 用 的 規 範 (B) 18. 以 資 策 會 資 訊 市 場 情 報 中 心 為 例, 下 列 那 一 個 不 是 目 前 資 料 室 已 有 的 相 關 資 料 (A) 過 去 已 完 成 之 科 技 專 案 (B) 國 內 的 專 利 案 件 內 容 (C) 客 戶 曾 委 託 之 專 案 (D) 顧 問 公 司 報 告 (B) 19. 國 內 唯 一 研 究 台 灣 所 有 產 業 經 濟 的 資 料 庫 為 (A)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網 頁 (B)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產 經 資 料 庫 (C)Google 網 頁 (D)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D) 20. 依 次 級 資 料 之 分 類 與 收 集, 下 列 描 述 是 錯 誤 的?(A) 次 級 資 料 的 資 訊 來 源 包 括 書 籍 論 文 及 顧 問 公 司 報 告 (B) 公 司 內 部 的 次 級 資 料 包 括 財 務 資 料 及 顧 客 資 料 庫 (C) 次 級 資 料 的 分 類 分 為 內 部 資 料 與 外 部 資 料 (D)DIALOG 及 BRS 是 德 國 的 產 業 相 關 資 料 庫 (A) 21.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 半 導 體 業 中 其 蒐 集 初 級 資 料 的 方 法 不 包 含 (A)Google 網 路 搜 尋 (B) 人 員 親 訪 (C) 專 家 訪 談 (D) 實 地 觀 察 方 法 96

99 問 答 題 1. 試 舉 出 三 種 產 業 發 展 理 論 鑽 石 模 型 理 論 產 業 群 聚 理 論 產 業 結 構 實 力 理 論 2. 試 說 明 衡 量 一 國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外 顯 指 標 有 哪 些? (1) 產 值 的 大 小, 該 產 業 的 出 口 成 長 率 (2) 獲 利 率 生 產 力 附 加 價 值 (3) 產 業 技 術 能 力 技 術 指 標 (4) 投 資 報 酬 率 3. 傳 統 產 業 的 界 定 標 準 可 從 哪 些 方 面 辨 別? (1) 產 值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例 (2)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的 投 入 程 度 (3)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的 長 短 4. 試 論 述 傳 統 產 業 面 臨 的 生 產 問 題 有 哪 些? (1) 勞 工 不 足 夠 (2) 訂 單 不 穩 定 與 產 品 市 場 太 小 (3) 原 料 庫 存 太 多 造 成 資 金 積 壓 (4) 自 身 缺 乏 研 發 能 力 而 新 技 術 成 本 又 高 (5) 原 料 進 口 成 本 高 價 格 受 到 控 制 (6) 現 有 設 備 產 能 過 低 (7) 未 能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無 法 獲 得 規 模 經 濟 的 效 益 (8) 未 能 提 高 生 產 品 質 (9) 國 內 原 料 品 質 不 夠 好 但 國 外 供 應 原 料 卻 又 難 控 制 97

100 5. 試 說 明 機 械 產 業 的 廣 義 定 義 與 狹 義 定 義 廣 義 的 機 械 產 業, 包 括 一 般 機 械 電 氣 機 械 運 輸 工 具 精 密 機 械 和 金 屬 製 品 等 五 大 類 而 國 內 通 稱 的 機 械 產 業 是 指 狹 義 的 機 械 產 業, 它 是 指 各 產 業 直 接 用 於 生 產 的 機 械 設 備, 範 圍 包 括 工 具 機 產 業 機 械 通 用 機 械 動 力 機 械 及 機 械 零 組 件 等 6. 試 論 述 機 械 產 業 的 特 性 (1) 與 其 他 產 業 的 關 聯 度 高 (2) 加 工 程 序 複 雜 (3) 產 業 融 合 度 高 (4) 資 本 密 集 度 高 形 成 進 入 障 礙 (5) 技 術 密 集 度 高 (6) 投 資 回 收 較 慢 (7) 高 度 依 賴 專 業 人 才 (8)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漸 趨 縮 短 (9) 具 有 垂 直 及 水 平 體 系 關 係 (10) 工 業 化 程 度 發 展 的 指 標 7. 試 論 述 機 械 產 業 未 來 的 因 應 策 略? (1) 佈 局 全 球 策 略 以 提 昇 國 際 形 象 (2) 同 業 間 策 略 聯 盟 強 化 整 體 實 力 (3) 擬 定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4) 技 術 保 護 制 度 (5) 結 合 政 府 政 策 輔 助 發 展 (6) 強 化 大 陸 市 場 投 資 提 升 佔 有 率 (7) 加 強 自 有 研 發 技 術 98

101 8. 試 論 述 汽 車 產 業 的 特 性 (1) 產 業 高 進 入 障 礙 (2) 規 模 經 濟 (3) 長 期 投 資 (4) 精 密 度 需 求 高 (5) 高 資 本 高 技 術 密 集 的 產 業 9. 試 論 述 台 灣 汽 車 產 業 面 臨 的 問 題? (1) 台 灣 汽 車 業 市 場 狹 小 無 法 達 到 經 濟 規 模 (2) 技 術 核 心 零 組 件 依 賴 進 口 (3) 上 游 原 料 品 質 薄 弱 (4) 零 組 件 掌 握 於 國 外 廠 商 手 中 因 而 成 本 過 高 (5) 缺 乏 基 礎 建 設 配 合 10. 試 說 明 紡 織 產 業 的 產 品 分 類 (1) 布 類 產 品 (2) 紗 類 產 品 (3) 成 衣 (4) 紡 織 纖 維 11. 試 論 述 台 灣 紡 織 產 業 的 特 性 (1) 擁 有 完 整 的 產 業 結 構 原 料 供 給 充 足 (2)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明 顯 (3) 勞 力 成 本 優 勢 漸 漸 消 失 (4) 廠 商 外 移 成 為 未 來 隱 憂 (5) 下 游 廠 商 外 移 使 產 業 結 構 發 生 改 變 99

102 12. 試 論 述 台 灣 紡 織 產 業 的 優 勢 (1) 化 纖 染 整 技 術 領 先 (2) 產 業 總 體 競 爭 力 優 於 其 他 地 區 (3) 完 整 產 業 體 系 原 料 供 給 足 夠 (4) 採 購 成 本 降 低 增 加 競 爭 優 勢 13. 試 論 述 鋼 鐵 產 業 的 特 色 (1) 鋼 鐵 產 業 為 基 礎 工 業 (2)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需 耗 費 大 量 能 源 (3) 高 投 資 回 收 時 間 長 的 產 業 (4) 與 其 他 產 業 關 聯 度 高 14. 試 論 述 台 灣 鋼 鐵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的 威 脅? (1)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造 成 市 場 供 需 失 調 (2) 國 外 業 者 採 取 低 價 競 爭 衝 擊 台 灣 鋼 鐵 業 (3) 下 游 廠 商 發 展 面 臨 困 境 (4) 溫 室 效 應 等 環 保 議 題 阻 礙 鋼 鐵 業 發 展 空 間 (5) 反 傾 銷 控 訴 影 響 外 銷 量 成 長 幅 度 15. 試 論 述 石 化 產 業 的 問 題 (1) 產 業 體 系 因 勞 工 成 本 問 題 已 逐 漸 解 體 (2) 投 資 成 本 高 形 成 進 入 障 礙 (3) 環 境 污 染 議 題 造 成 產 業 發 展 阻 力 (4) 缺 乏 研 發 能 力 與 關 鍵 技 術 不 易 取 得 (5)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勞 工 市 場 的 威 脅 100

103 16. 試 論 述 石 化 產 業 未 來 的 發 展 策 略 (1) 需 明 確 擬 定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2) 整 合 產 業 內 部 上 中 下 游 的 關 係 (3) 挖 掘 台 灣 石 化 產 業 的 新 競 爭 力 (4) 尋 找 新 的 原 料 來 源 (5) 開 拓 中 國 廣 大 的 市 場 商 機 (6) 研 發 創 新 新 技 術 以 彌 補 資 源 的 限 制 (7) 因 產 品 應 用 範 圍 廣 泛 而 促 進 下 游 工 業 蓬 勃 發 展 (8) 研 發 環 保 新 產 品 以 搶 佔 新 商 機 市 場 17. 試 論 述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特 性 (1) 資 本 密 集 形 成 產 業 進 入 障 礙 (2) 由 於 景 氣 不 穩 定 因 素 造 成 高 風 險 性 (3) 製 程 複 雜 技 術 密 集 (4)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暫 及 替 代 性 高 (5) 由 於 半 導 體 電 子 特 性 使 得 產 品 應 用 廣 泛 (6) 製 程 技 術 演 進 造 成 競 爭 激 烈 18. 試 論 述 台 灣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優 勢 (1) 成 本 競 爭 力 優 於 其 他 競 爭 者 (2) 長 期 以 來 完 整 的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3)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建 立 良 好 的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4) 產 業 鏈 完 整 與 群 聚 效 益 (5) 新 廠 投 資 不 間 斷 101

104 19. 試 論 述 台 灣 半 導 體 產 業 的 潛 在 問 題 (1) 市 場 需 求 趨 緩 (2) 面 臨 訂 單 壓 力 下 使 用 低 價 搶 單 策 略 (3) 原 物 料 依 賴 度 過 高 而 無 法 確 保 料 源 穩 定 (4) 以 晶 圓 代 工 為 主 (5) 關 鍵 技 術 薄 弱 與 欠 缺 創 新 能 力 (6) 研 發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7) 半 導 體 產 業 污 染 將 造 成 環 境 傷 害 20. 試 論 述 光 電 產 業 的 特 性 (1) 跨 領 域 的 科 技 產 品 (2) 資 金 密 集 造 成 產 業 進 入 門 檻 高 (3)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短 暫 (4) 產 品 多 樣 化 且 應 用 範 圍 廣 (5) 製 造 流 程 複 雜 技 術 層 次 高 (6) 發 展 過 程 艱 辛 漫 長 (7) 必 須 不 斷 地 開 發 新 產 品 以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8) 未 來 應 該 自 行 研 發 光 電 產 業 的 零 組 件 21. 試 論 述 光 電 產 業 的 未 來 策 略 (1) 整 合 多 元 的 資 源 和 力 量 (2) 跨 其 他 科 技 領 域 之 整 合 (3) 以 研 發 速 度 與 品 質 為 首 要 提 升 項 目 (4) 藉 由 創 造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以 彌 補 技 術 創 新 的 落 後 102

105 22. 試 說 明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的 應 用 範 圍 (1) 生 技 農 業 產 業 (2) 發 酵 及 食 品 工 業 (3) 生 技 特 用 化 學 品 產 業 (4)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5) 生 技 環 保 產 業 (6) 生 技 服 務 類 23. 試 論 述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的 特 性 (1) 高 技 術 密 集 的 產 業 (2) 產 業 進 入 門 檻 高 與 跨 各 領 域 整 合 (3)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4) 高 安 全 性 要 求 (5) 研 發 時 間 長 具 有 高 投 資 風 險 (6) 技 術 密 集 度 高 需 各 領 域 專 家 合 作 (7) 產 品 利 潤 高 (8) 未 來 隱 藏 著 道 德 倫 理 之 問 題 (9)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專 業 的 技 術 與 知 識 24. 試 說 明 台 灣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1) 提 升 研 發 的 質 與 量 以 創 新 出 有 競 爭 力 的 新 產 品 (2) 獲 得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的 關 鍵 技 術 (3) 豐 富 的 資 源 提 供 以 進 行 研 發 工 作 (4)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與 強 化 國 際 行 銷 能 力 (5) 周 全 的 支 援 體 系 與 完 整 的 生 產 架 構 103

106 25. 試 說 明 醫 藥 產 業 的 特 性 (1) 研 發 週 期 漫 長 (2) 藥 品 高 安 全 性 要 求 (3) 資 本 密 集 與 高 投 資 風 險 (4) 跨 越 各 專 業 領 域 (5) 技 術 密 集 度 高 需 共 同 合 作 (6) 屬 於 高 利 潤 產 業 (7) 特 殊 消 費 型 態 與 高 品 牌 依 賴 度 (8)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需 開 發 更 有 療 效 的 新 藥 品 (9) 藥 品 專 業 輔 助 使 用 的 服 務 特 性 (10) 與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關 聯 度 高 (11) 與 政 府 的 醫 療 健 保 制 度 密 切 相 關 26. 試 說 明 醫 藥 產 業 的 問 題 (1) 人 才 資 金 缺 乏 與 研 發 能 力 不 足 (2) 國 外 藥 物 進 口 衝 擊 本 土 藥 商 (3) 中 國 醫 藥 產 業 的 崛 起 (4) 健 保 制 度 的 漏 洞 (5) 歐 美 國 家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造 成 生 存 空 間 縮 小 (6) 中 藥 原 料 依 賴 度 過 高 27. 我 國 產 業 包 括 電 子 化 工 金 融 休 閒 等 多 種 類 型, 而 產 業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級, 試 論 述 何 謂 第 一 級 產 業? 在 各 種 經 濟 活 動 裡, 可 直 接 取 自 天 然 資 源 或 利 用 天 然 資 源 來 培 育 生 產 者, 稱 為 第 一 級 產 業 可 分 為 農 林 漁 牧 業 及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104

107 28. 我 國 產 業 包 括 電 子 化 工 金 融 休 閒 等 多 種 類 型, 而 產 業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級, 試 論 述 何 謂 第 二 級 產 業? 由 第 一 級 產 業 所 生 產 的 產 品, 包 括 直 接 使 用 及 必 須 經 過 加 工 製 造, 配 送 至 市 場 銷 售, 亦 稱 為 工 業 或 製 造 業 活 動 可 分 為 製 造 業, 電 力 水 源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污 染 整 治 業 及 營 造 業 29. 我 國 產 業 包 括 電 子 化 工 金 融 休 閒 等 多 種 類 型, 而 產 業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級, 試 論 述 何 謂 第 三 級 產 業? 產 品 製 造 包 裝 完 成 後, 必 須 透 過 運 輸 批 發 零 售 的 過 程 才 可 以 送 達 消 費 者 的 手 上 而 零 售 批 發 稱 為 商 業 ; 其 運 輸 倉 儲 金 融 保 險 教 育 業 休 閒 娛 樂 及 醫 療 服 務 等 等 稱 為 服 務 業 ; 另 包 括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不 動 產 業 等, 這 些 產 業 合 稱 為 第 三 級 產 業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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