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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M 家 事 法 苑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2009 年 第 3 期 每 季 一 期 总 第 8 期 北 京 市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晓 林 律 师 编 辑 2009 年 10 月 30 日 目 录 一 婚 姻 社 会 新 闻...1 中 国 妻 子 10 大 坏 习 惯 : 逼 夫 成 龙 排 名 第 一 后 夫 妻 结 婚 6 天 后 离 婚 后 妻 子 欲 离 婚 遭 丈 夫 用 裸 体 婚 纱 照 威 胁 后 小 夫 妻 网 上 晒 结 婚 开 支 表 近 60 万 由 父 母 负 担...5 白 领 担 心 遭 不 测 定 期 写 遗 书 引 争 议...6 百 名 村 民 因 村 长 未 给 外 嫁 女 分 红 聚 集 抗 议...8 保 姆 为 早 日 获 赠 遗 产 用 枕 头 闷 死 七 旬 雇 主...9 濒 临 散 伙 夫 妻 通 过 试 离 婚 找 回 感 情...10 拆 迁 启 动 惹 来 真 假 官 司...13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悄 然 兴 起 挑 战 社 会 伦 理...13 村 委 会 为 村 民 开 休 妻 证 明 允 许 其 放 弃 病 妻 ( 图 )...14 滴 血 认 亲 基 因 库 陷 困 境...16 调 查 显 示 近 六 成 网 友 反 对 毕 业 后 立 即 结 婚...18 防 止 重 婚,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应 尽 快 联 网...18 非 婚 生 子 女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却 往 往 遭 遇 身 份 瓶 颈...20 夫 妻 2 年 内 离 婚 复 婚 6 次 男 方 最 终 与 他 人 结 婚...24 夫 妻 在 孩 子 考 上 大 学 后 扎 堆 离 婚...24 复 婚 成 空 女 子 以 自 杀 逼 前 夫...26 广 州 医 院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数 据 惊 人 七 八 成 孩 子 并 非 亲 生...27 婚 姻 经 济 学 : 生 子 如 建 设 银 行...27 婚 姻 指 导 师 一 年 劝 和 156 对 离 婚 夫 妻 自 称 算 媒 人...30 集 体 户 口 让 我 结 不 了 婚...31 检 察 院 调 查 报 告 :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34 遗 嘱 执 行 人 浮 出 水 面...36 舅 舅 被 诉 截 留 彩 礼...37 为 什 么 妻 子 不 爱 我 们 了 : 据 统 计 离 婚 案 件 中 女 性 提 出 比 率 高 达 70%-80%...37 即 使 找 不 着 伴 婚 还 得 离...39 挑 战 亲 情 底 线 的 80 后...42 老 父 再 婚 后 被 儿 女 没 收 工 资 卡 房 产 证...44 老 公 签 下 忠 贞 协 议 后 仍 出 轨 老 婆 发 帖 求 助 网 友...44 老 母 以 死 阻 拦 儿 子 离 婚 男 子 与 前 妻 被 迫 住 在 一 起...46 明 星 热 衷 赌 城 结 婚 法 律 到 底 认 不 认?...47 母 亲 儿 子 双 双 公 证 婚 前 财 产...48 男 多 女 少 结 婚 成 本 上 升 结 婚 不 是 交 易 胜 似 交 易...49 男 子 离 婚 后 欲 卖 掉 房 子 和 女 友 享 乐...50 男 子 签 离 婚 协 议 承 诺 13 年 不 娶 妻 现 欲 再 婚 为 难...51 男 子 四 处 张 贴 妻 子 出 轨 证 据...52 男 子 疑 妻 子 出 轨 住 半 月 宾 馆 搜 集 证 据

2 离 婚 后 火 烧 第 三 者 房 屋...53 女 白 领 9 月 9 日 被 逼 婚 后 欲 离 婚 吉 日 不 等 于 幸 福...54 涉 外 婚 姻 老 少 配 不 再 主 流...54 三 九 新 人 领 证 人 数 超 过 奥 运 日...55 女 儿 因 父 母 闹 离 婚 将 二 人 杀 死 碎 尸...56 女 子 带 4 名 男 友 做 亲 子 鉴 定 后 未 找 到 其 子 生 父...57 女 子 与 情 夫 结 婚 生 子 开 死 亡 证 明 注 销 丈 夫 户 口...57 妻 子 请 侦 探 半 夜 骗 门 收 集 丈 夫 出 轨 证 据...59 妻 子 杀 丈 夫 称 不 堪 忍 受 家 暴...60 妻 子 向 离 婚 丈 夫 索 要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60 妻 子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打 车 跟 踪 出 租 司 机 被 当 出 气 筒...60 少 女 法 庭 上 自 捅 3 刀 阻 止 父 母 离 婚...61 社 会 离 婚 率 再 升 高 80 后 婚 姻 脆 弱 中 年 小 三 横 行...62 速 配 姻 缘 背 后 的 秘 密...63 天 津 以 孩 子 名 义 购 房 频 增 凸 显 人 们 对 婚 姻 不 自 信...64 网 贴 揭 露 80 后 婚 姻 潜 规 则 : 勿 做 啃 老 族...65 为 房 子 和 存 款 放 弃 探 视 权 年 轻 妈 妈 只 能 隔 窗 看 女 儿...67 未 婚 妈 妈 没 有 给 孩 子 找 到 爸 爸...68 未 婚 男 子 户 口 本 误 写 已 婚 登 记 时 被 女 友 抛 弃...69 我 国 女 性 择 偶 标 准 15 年 巨 变 : 重 人 品 轻 婚 史...70 相 识 半 个 月 闪 婚 登 记 十 天 闹 离 婚...70 新 娘 家 人 提 前 半 月 贺 婚 礼 新 郎 不 堪 打 扰 欲 离 婚...71 需 求 猛 增 外 地 机 构 压 价 抢 生 意 两 成 孕 妇 出 京 做 鉴 定...72 已 婚 男 女 因 职 场 压 力 假 装 单 身...74 有 离 婚 经 历 人 群 患 慢 性 病 的 几 率 可 增 20%...75 郁 达 夫 的 婚 姻...76 原 告 谎 称 患 上 甲 流 不 去 开 庭 法 官 查 明 真 相 裁 定 按 撤 诉 处 理...77 丈 夫 不 愿 离 婚 砍 断 妻 子 手 指 被 通 缉...77 丈 夫 找 小 三 欲 与 妻 子 离 婚 未 遂 精 心 策 划 交 通 事 故...78 中 国 人 婚 姻 状 况 60 年 巨 变 : 从 组 织 安 排 到 网 络 速 配...79 二 司 法 审 判 动 态...81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是 否 干 涉 离 婚 自 由 引 发 争 议...81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会 有 效 果 吗?...83 财 产 被 转 移 判 决 成 白 条...85 当 前 离 婚 案 件 增 多 的 原 因 及 对 策...86 佛 山 离 婚 女 不 满 判 决 抬 棺 材 到 法 院 门 口 辱 骂 法 官...87 欠 款 1000 万, 还 款 3600 万, 法 院 的 调 解 有 理 没 理?...88 河 南 法 院 授 权 律 师 行 使 执 行 调 查 权 引 发 争 议...92 加 强 诉 讼 调 解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提 供 司 法 保 障...94 检 察 院 调 查 报 告 :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98 离 婚 诉 讼 频 现 " 虚 假 债 务 " 令 对 方 " 吃 明 亏 "...99 律 师 持 法 院 调 查 令 可 向 老 赖 追 债 男 子 被 欺 骗 抚 养 妻 子 与 他 人 孩 子 五 年 新 婚 八 天 妻 子 失 踪 男 子 遇 骗 婚 娶 妻 易 离 婚 难

3 为 多 得 财 产 不 惜 在 国 徽 下 造 假 调 解, 以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名 义 托 管 公 司 推 出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引 发 争 议 温 州 : 发 浙 江 省 首 张 " 人 身 保 护 令 " 一 时 冲 动 签 离 婚 协 议 法 官 春 风 化 雨 夫 妻 破 镜 重 圆 在 离 婚 案 中 伪 造 证 据 忽 悠 法 官 丈 夫 为 隐 瞒 年 龄 办 假 结 婚 证 骗 妻 子 13 年 三 典 型 案 例 父 亲 为 减 抚 养 费 告 5 岁 女 儿 离 婚 时 分 得 房 产 虽 失 业 但 仍 有 就 业 能 力 物 价 上 涨 子 诉 父 增 加 抚 养 费 一 母 亲 竟 状 告 幼 子 诉 请 降 低 抚 养 费 二 奶 代 亲 生 儿 女 讨 千 万 遗 产 继 承 权 ( 图 ) 忘 年 交 催 讨 债 务 离 异 妻 子 不 承 担 份 遗 嘱 引 发 房 产 继 承 官 司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导 致 遗 嘱 无 效 年 恋 爱 小 女 友 提 分 手 7 旬 教 授 讨 21 万 恋 爱 费 岁 脑 瘫 女 孩 状 告 亲 生 父 亲 讨 139 个 月 抚 养 费 年 保 姆 拿 遗 嘱 上 庭 争 房 产 后 家 庭 闹 离 婚 破 坏 婚 前 协 议 展 开 " 夺 姓 大 战 " 岁 再 婚 老 太 因 不 满 AA 制 与 男 方 闹 离 婚 丈 夫 生 前 瞒 妻 子 赠 前 妻 400 万 前 妻 被 判 归 还 一 半 钱 款 并 补 偿 前 公 婆 10 万 元 情 侣 买 房 登 记 两 人 名 字, 分 手 后 男 方 没 能 夺 回 另 一 半 房 产 离 异 夫 妻 争 手 机 吉 祥 号 男 子 抚 养 儿 子 17 年 发 现 非 亲 生 状 告 其 生 父 独 生 子 女 拆 迁 奖 励 父 母 共 享 前 夫 状 告 前 妻 家 人 胜 诉 持 借 条 讨 债 却 无 借 出 款 证 据 广 告 公 司 没 能 要 回 5 万 元 网 友 借 钱 电 子 邮 件 发 借 条 照 样 有 法 律 效 力 份 遗 嘱 引 发 房 产 继 承 官 司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导 致 遗 嘱 无 效 诉 讼 时 效 司 法 解 释 疑 难 问 题 再 阐 释 保 姆 变 继 母 惹 遗 产 纠 纷 女 孩 诉 保 姆 以 继 母 身 份 占 房 报 社 女 编 辑 跳 河 自 杀 续 : 丈 夫 起 诉 岳 父 母 争 遗 产 妻 伪 造 身 份 结 婚 登 记 夫 诉 民 政 局 撤 结 婚 证 表 兄 妹 结 婚 16 年 感 情 不 合 欲 离 婚 被 判 婚 姻 无 效 查 无 记 录 男 子 反 讨 手 术 费 地 震 志 愿 者 遇 车 祸 身 亡 遗 腹 子 做 遗 产 公 证 安 置 房 登 记 引 发 母 子 产 权 之 争 女 子 争 病 逝 男 友 遗 产 胜 诉 获 得 两 万 元 法 官 称 其 尽 到 一 定 扶 养 义 务 同 居 男 友 病 故 女 友 无 缘 遗 产 担 心 丈 夫 转 移 房 产 妻 子 诉 求 确 认 共 有 丈 夫 雇 佣 妻 子 致 残 法 院 判 决 照 样 赔 偿 上 梁 正 怎 么 下 梁 歪 了? 父 母 离 异 孩 子 姓 啥 父 亲 法 庭 讨 学 费 只 因 女 儿 一 纸 未 成 年 借 条

4 儿 媳 称 恶 意 串 通 法 院 判 共 同 还 款 发 廊 小 姐 一 声 呼 六 旬 老 汉 竟 动 情 法 官 解 密 侯 跃 文 身 后 事 侯 门 遗 产 纠 纷 引 关 注 文 化 名 人 遗 产 纠 纷 背 后 情 法 博 弈 侯 耀 文 女 儿 状 告 侯 耀 华 侵 占 遗 产 法 院 已 受 理 侯 耀 文 长 女 称 继 承 权 遭 侵 害 追 加 4 人 为 被 告 夫 妻 离 婚 债 未 还 债 权 人 干 涉 无 效 夫 妻 离 婚 争 财 产 银 行 作 证 成 被 告 夫 妻 签 忠 诚 承 诺 书 丈 夫 有 过 错 法 院 判 赔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也 能 离 婚 父 母 离 婚 孩 子 重 病 没 钱 治 疗 生 父 被 判 担 7 成 医 疗 费 父 亲 离 婚 后 不 能 见 女 儿 法 院 帮 其 获 得 探 视 权 古 典 文 学 家 顾 学 颉 亲 生 女 和 养 女 法 庭 争 版 权 雇 主 遗 产 全 赠 保 姆 孩 子 不 是 亲 生 妻 子 赔 丈 夫 1.65 万 元 抚 慰 金 患 病 父 亲 起 诉 儿 女 要 赡 养 费 黄 健 翔 前 妻 再 度 起 诉 讨 要 女 儿 抚 养 权 婚 后 房 产 落 在 丈 夫 名 下 妻 子 诉 请 确 认 共 有 身 份 继 承 姑 妈 遗 产 遭 法 律 空 白 姐 弟 争 父 母 遗 产 弟 少 尽 孝 仅 得 遗 产 两 成 九 十 老 翁 告 儿 子 索 拆 迁 费 法 院 判 返 还 老 人 33 万 元 老 汉 告 村 委 会 要 求 赎 回 家 产 结 婚 离 异 母 亲 不 够 条 件 抚 养 孩 子 不 能 支 持 李 可 染 继 承 案 引 发 热 议 恋 人 分 道 扬 镳 男 子 伪 造 借 据 向 女 方 索 要 10 万 元 恋 人 分 手 上 演 抢 房 大 战 法 院 判 决 出 资 多 方 获 产 权 辽 宁 一 男 子 状 告 妻 子 讨 要 生 育 权 被 驳 回 美 女 与 老 帅 哥 同 居 索 10 万 元 借 条 分 手 后 讨 债 败 诉 妹 妹 因 年 龄 不 够 用 姐 姐 名 字 结 婚 引 尴 尬 前 夫 拆 迁 获 30 万 前 妻 诉 平 分 被 驳 男 子 被 欺 骗 抚 养 妻 子 与 他 人 孩 子 五 年 男 子 拒 还 妻 子 离 婚 前 债 务 遭 起 诉 男 子 离 婚 后 承 诺 将 工 资 交 给 女 儿 反 悔 被 判 败 诉 男 子 离 婚 前 赠 女 儿 出 租 车 久 未 过 户 被 告 言 而 无 信 男 子 怒 告 前 妻 求 索 赔 因 婚 内 曾 私 开 其 保 险 箱 ( 图 ) 男 子 讨 40 万 元 分 手 免 骚 扰 费 被 前 女 友 刺 伤 女 经 理 不 愿 生 孩 子 被 起 诉 离 婚 曾 签 生 子 协 议 女 经 理 辞 职 为 儿 子 陪 读 2 年 丈 夫 提 出 离 婚 女 子 拒 绝 抚 养 8 岁 女 儿 法 庭 上 扬 言 将 其 杀 害 女 子 向 前 公 公 借 户 口 获 支 持 女 子 与 他 人 同 居 被 判 偿 还 男 友 为 其 所 花 费 用 女 子 遇 车 祸 成 植 物 人 法 院 判 决 与 其 丈 夫 离 婚 女 子 遭 逼 婚 半 年 后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怕 再 婚 身 价 低 妻 子 向 离 婚 丈 夫 要 10 万 贬 值 费 妻 吵 闹 夫 " 用 心 " 写 欠 条 你 欺 我 诈 离 婚 收 场

5 妻 赌 气 出 门 夫 与 女 律 师 拍 性 爱 录 像 生 小 孩 七 旬 教 授 打 官 司 讨 要 20 余 万 恋 爱 费 年 恋 爱 小 女 友 提 分 手 7 旬 教 授 讨 21 万 恋 爱 费 妻 子 离 婚 隐 匿 财 产 法 院 判 归 前 夫 所 有 妻 子 私 自 流 产 丈 夫 法 庭 讨 要 " 生 育 权 " 索 赔 遭 拒 妻 子 诉 求 离 婚 分 割 丈 夫 伤 残 赔 偿 金 被 驳 回 妻 子 因 8 次 人 工 授 精 失 败 被 丈 夫 起 诉 离 婚 夫 妻 离 婚 争 财 产 银 行 提 供 证 明 成 被 告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起 争 执 丈 夫 砍 妻 劈 子 获 刑 14 年 为 甩 患 癌 妻 丈 夫 闹 离 婚 法 院 没 判 离 千 万 富 翁 二 奶 携 女 索 百 万 遗 产 发 妻 拒 认 其 身 份 前 夫 拒 将 房 产 过 户 前 妻 要 求 房 产 证 加 上 女 儿 名 字, 法 院 判 协 助 过 户 前 妻 争 孩 子 情 人 索 巨 债 男 子 离 婚 打 足 11 场 官 司 前 岳 母 缘 何 要 告 前 女 婿 亲 属 名 义 存 款 引 发 夫 妻 财 产 争 夺 战 高 度 盖 然 性 证 据 标 准 认 定 存 款 归 属 人 大 教 授 的 遗 嘱 风 波 身 份 真 伪 无 法 鉴 别 一 方 持 假 证 结 婚 受 害 方 遭 遇 " 离 婚 难 " 是 情 债, 还 是 借 款? 只 因 不 识 字 前 夫 骗 她 签 收 300 万 财 产? " 网 " 来 的 丈 夫 患 精 神 病 撤 销 婚 姻 被 驳 回 已 婚 男 子 暗 中 录 音 取 证 向 前 女 友 索 16 万 借 款 香 港 千 万 富 婆 破 产 后 当 保 姆 为 维 权 状 告 民 政 局 ( 图 ) 新 欢 当 媳 妇 重 婚 被 判 刑 新 娘 婚 后 数 日 查 出 患 绝 症 新 郎 称 被 骗 要 求 返 彩 礼 养 了 16 年 的 女 儿 要 跟 生 父 母 去 国 外 定 居 丈 夫 10 年 不 顾 家 妻 子 休 夫 获 支 持 丈 夫 不 能 生 育 仍 出 轨 偷 情 妻 子 索 赔 65 万 生 育 权 丈 夫 锒 铛 入 监 狱 妻 子 离 婚 获 支 持 丈 夫 瞒 妻 子 跳 楼 价 甩 卖 共 有 房 屋 被 判 合 同 无 效 丈 夫 为 偷 情 找 人 假 扮 妻 子 办 离 婚 证 丈 夫 因 新 婚 妻 子 提 出 离 婚 要 求 退 彩 礼 丈 夫 与 人 私 奔 10 余 年 后 归 家 未 归 心 妻 告 丈 夫 重 婚 丈 夫 中 500 万 大 奖 后 妻 子 起 诉 离 婚 逾 2 年 离 异 母 亲 探 望 孩 子 受 阻 法 院 判 决 兑 现 探 望 权 并 具 体 到 每 月 3 天 女 教 师 因 养 父 性 骚 扰 要 割 断 亲 情 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协 议 离 婚 无 效 侄 女 认 领 溥 仪 的 前 半 生 重 婚 的 代 价 自 书 遗 嘱 有 瑕 疵 引 起 争 议 法 院 以 常 理 推 定 遗 嘱 合 法 有 效 四 立 法 动 态 上 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焦 点 问 答 石 家 庄 : 经 济 适 用 房 可 依 法 继 承 北 京 拟 将 家 庭 暴 力 纳 入 公 安 出 警 范 围

6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办 法 ( 修 订 草 案 )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通 过 最 高 法 院 : 力 图 实 现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完 美 对 接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今 日 起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法 规 标 题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婚 前 取 得 的 股 票 期 权, 离 婚 后 行 权 所 得 能 否 确 认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问 题 的 批 复 国 税 总 局 : 个 人 因 离 婚 办 房 产 过 户 手 续 不 征 个 税 国 税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的 通 知 离 婚 过 户 房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人 民 调 解 立 法 列 入 预 备 审 议 项 目 草 案 送 审 稿 已 报 送 国 务 院 五 海 外 新 闻 加 拿 大 生 父 与 英 国 继 父 争 夺 4 岁 美 国 女 儿 法 国 勇 敢 母 亲 的 托 孤 之 战 支 持 13 岁 女 儿 环 球 航 海 荷 法 院 剥 夺 父 母 监 护 权 巴 西 拟 立 法 允 许 网 上 办 离 婚 大 陆 配 偶 在 台 居 留 放 宽 依 亲 数 额 将 不 再 设 限 德 汽 车 战 演 成 豪 门 大 片 法 国 : 敲 响 强 迫 婚 姻 警 钟 华 人 女 子 嫁 到 美 国 被 丈 夫 囚 禁 22 个 月 英 大 亨 恐 因 离 婚 藏 财 产 入 狱 英 前 模 特 重 婚 五 次 被 判 刑 法 官 称 其 具 有 掠 夺 性 ( 图 ) 减 少 欺 诈 改 善 形 象 台 禁 止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营 利 行 为 组 图 : 法 庭 出 示 杰 克 逊 儿 女 出 生 证 认 亲 大 战 触 发 杰 克 逊 家 族 律 师 : 杰 克 逊 生 前 曾 立 有 遗 嘱 ( 图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遗 嘱 曝 光 : 谁 是 输 家 赢 家?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遗 嘱 全 文 曝 光 ( 中 英 文 对 照 版 ) 杰 克 逊 遗 产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母 子 各 获 百 分 之 四 十 杰 克 逊 遗 嘱 : 财 产 交 付 信 托 基 金 前 妻 一 无 所 获 金 融 危 机 来 袭 离 婚 协 议 难 改 跨 洋 争 产 案 王 永 庆 长 子 首 告 捷 美 国 父 亲 赴 日 与 前 妻 夺 子 被 捕 ( 组 图 ) 南 方 精 选 香 港 师 奶 上 街 大 游 行 吁 请 港 府 立 法 制 止 包 二 奶 香 港 数 十 名 元 配 妻 子 游 街 反 对 包 二 奶 美 国 再 现 跨 国 夺 子 战 美 研 究 : 婚 前 同 居 并 不 明 智 夫 妇 离 婚 几 率 高 内 地 妇 人 威 逼 香 港 已 婚 情 夫 离 婚 被 其 以 窗 帘 勒 毙 尼 日 利 亚 力 促 艾 滋 病 婚 姻 女 记 者 称 与 前 台 军 少 将 发 生 婚 外 情 被 逼 堕 胎 ( 图 ) 印 度 末 代 王 妃 去 世 孙 子 孙 女 将 抢 先 宣 布 继 承 权 多 名 王 室 成 员 加 入 战 团 台 媒 曝 刘 德 华 朱 丽 倩 早 秘 密 完 婚 证 书 曝 光 ( 图 ) 承 认 已 结 婚 刘 德 华 道 歉 称 为 生 小 孩 才 注 册 特 别 调 查 : 谁 在 测 试 你 的 DNA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可 作 离 婚 证 据 法 最 高 法 院 裁 决 迈 出 突 破 性 一 步 王 永 庆 80 亿 美 元 遗 产 案 开 庭 重 点 判 定 元 配 是 谁

7 王 永 庆 千 亿 遗 产 案 高 潮 迭 起 三 娘 拥 配 偶 权 加 入 争 产 王 永 庆 在 美 财 产 须 公 开 王 文 洋 可 续 查 遗 产 流 向 医 生 植 错 试 管 婴 儿 胚 胎 致 主 妇 怀 他 人 孩 子 ( 图 ) 印 度 出 现 首 个 婆 婆 维 权 组 织 印 度 工 程 师 2 年 半 内 连 娶 14 名 妻 子 印 度 男 子 两 年 多 结 婚 14 次 妻 子 互 相 蒙 在 鼓 里 英 国 被 称 为 世 纪 大 案 的 离 婚 判 决 英 格 兰 : 离 婚 天 堂? 英 国 不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你 签 还 是 不 签? 英 国 一 名 犯 系 列 重 婚 罪 女 子 拥 有 五 位 丈 夫 英 国 一 银 行 家 欲 出 50 万 英 镑 诱 惑 有 夫 之 妇 改 嫁 中 国 男 孩 被 海 外 收 养 8 年 后 找 到 亲 生 父 母 六 理 论 动 态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能 否 推 定 其 为 生 父 离 婚 纠 纷 中 关 联 的 虚 假 诉 讼 及 其 应 对 图 书 出 版 信 息 : 肖 法 官 细 说 离 婚 事 儿 图 书 出 版 信 息 : 亲 属 法 新 问 题 与 新 展 望 (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文 丛 ) 诗 经 中 的 婚 姻 法 对 不 准 离 婚 上 诉 案 裁 判 方 式 探 讨 法 律 的 进 步 亲 情 的 纠 葛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张 伟 副 教 授 谈 器 官 捐 赠 之 惑 反 家 庭 暴 力 : 立 法 与 司 法 都 要 有 所 为 公 司 诉 讼 特 点 及 司 法 规 制 离 婚 案 件 中 涉 及 重 婚 的 刑 法 应 对 离 婚 协 议 以 财 产 条 件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否 违 法 再 婚 能 否 作 为 剥 夺 婚 姻 共 有 财 产 的 条 件?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执 行 实 务 对 策 离 婚 协 议 将 房 屋 赠 与 儿 子, 债 权 人 提 出 异 议 该 赠 与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离 婚 时 房 贷 未 还 清 增 值 怎 么 分 一 方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增 值 部 分 是 否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配 偶 一 方 担 保 之 债 的 执 行 判 决 生 效 后, 权 利 人 先 赠 与 后 又 反 悔 权 利 人 能 否 再 根 据 判 决 书 申 请 执 行 吴 庆 宝 : 法 律 判 断 与 裁 判 方 法 中 外 民 商 裁 判 网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举 行 家 事 代 理 和 表 见 代 理 的 冲 突 浅 析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几 个 审 判 实 务 问 题

8 家 事 法 苑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由 杨 晓 林 律 师 创 办, 以 提 高 律 师 业 务 水 平 为 基 本 目 的, 试 图 建 立 律 师 与 学 者 法 官 新 型 关 系, 搭 建 律 师 与 学 者 法 官 婚 姻 法 律 信 息 沟 通 的 桥 梁, 共 同 促 进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的 建 设 欢 迎 对 家 事 法 苑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提 出 好 的 建 议, 可 直 接 向 杨 晓 林 律 师 反 馈 杨 晓 林 律 师 手 机 : 北 京 市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电 话 : , 传 真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丙 2 号 天 元 港 中 心 A 座 7 层, 邮 编 : 走 出 围 城 北 京 婚 姻 律 师 网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法 律 博 客 [email protected] MSN:[email protected] 本 期 简 报 的 汇 总 整 理 工 作 由 实 习 生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研 究 生 薛 方 晴 同 学 协 助 完 成, 特 此 致 谢! 8

9 一 婚 姻 社 会 新 闻 中 国 妻 子 10 大 坏 习 惯 : 逼 夫 成 龙 排 名 第 一 2009 年 09 月 05 日 11:01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盘 点 中 国 妻 子 坏 习 惯 中 国 妻 子 的 10 大 坏 习 惯 要 不 得 爱 情 就 像 手 中 捧 过 的 沙 子 一 样 当 你 越 握 越 紧 的 时 候 最 后 留 在 手 中 的 越 少 婚 后 的 生 活 琐 碎 平 凡, 恋 爱 时 小 鸟 依 人 的 你 是 否 在 不 自 觉 中 养 成 中 国 式 妻 子 的 坏 习 惯? 我 们 手 中 的 沙 还 有 多 少? 逼 夫 成 龙 很 显 然, 有 这 种 想 法 的 女 人 往 往 有 很 强 的 虚 荣 心, 所 谓 夫 荣 妻 贵 ; 此 外, 她 们 往 往 还 有 很 强 的 依 附 心 理, 所 谓 只 有 藤 缠 树, 哪 有 树 缠 藤 为 了 满 足 她 们 的 虚 荣 心 和 依 赖 性, 她 们 不 惜 给 丈 夫 施 加 各 种 压 力 当 然, 鼓 励 丈 夫 发 奋 图 强 并 没 有 错, 但 是, 如 果 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造 压 力, 可 能 会 适 得 其 反 不 修 边 幅 这 样 的 女 人 在 中 国 不 在 少 数, 尤 其 在 生 完 小 孩, 逐 渐 进 入 中 年 以 后 这 样 的 女 人 往 往 有 如 下 心 理 : 一 是 保 险 箱 心 理, 以 为 革 命 到 头, 可 以 马 放 南 山 了, 所 以 衣 着 随 便, 不 再 注 意 修 饰 二 是 懈 怠 心 理 就 是 不 再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一 切 马 马 虎 虎, 得 过 且 过 爱 美 之 心 人 皆 有 之 你 说 这 样 的 女 人 能 不 让 丈 夫 失 望 吗? 丈 夫 也 许 嘴 上 不 说, 可 心 里 明 白 着 呢 这 才 是 真 正 的 危 险 所 在 一 句 话 : 不 修 边 幅 甘 做 黄 脸 婆 ( 黄 脸 婆 博 客, 黄 脸 婆 说 吧 ) 的 女 人 太 粗 心 多 疑 骄 横 多 疑 的 女 人 往 往 出 于 对 婚 姻 的 不 自 信 和 对 自 己 的 不 自 信 因 为 对 婚 姻 的 不 自 信, 所 以 她 老 是 担 心 丈 夫 情 感 移 位 或 行 为 出 轨 ; 因 为 对 自 己 的 不 自 信, 所 以 生 怕 哪 一 天 被 丈 夫 抛 弃 不 自 信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缺 乏 独 立 自 主, 在 于 对 婚 姻 本 质 缺 乏 认 识 至 于 骄 横 的 妻 子 则 常 令 丈 夫 沮 丧, 有 口 难 言, 而 直 接 影 响 了 夫 妻 和 睦 一 句 话 : 多 疑 骄 横 的 女 人 太 可 怜 不 顾 丈 夫 尊 严 你 可 以 讽 刺 男 人 其 貌 不 扬, 但 你 决 不 可 能 嘲 笑 男 人 的 无 能 能 力, 赚 钱 的 能 力 以 及 性 能 力, 乃 是 男 人 尊 严 的 两 大 方 面 感 受 不 到 尊 严 的 男 人 往 往 会 自 暴 自 弃, 自 卑 自 艾 因 此, 聪 明 的 妻 子 总 是 极 力 去 维 护 丈 夫 的 尊 严, 通 过 各 种 花 言 巧 语 和 技 术 手 段 激 励 丈 夫 扬 帆 破 浪, 重 振 雄 风 一 句 话 : 不 懂 维 护 丈 夫 的 尊 严 的 女 人 太 无 知 爱 攀 比 好 虚 荣 有 人 形 容 女 人 是 城 市 的 一 道 风 景 线, 因 此, 如 果 没 有 女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攀 比, 争 奇 斗 艳, 风 景 又 怎 会 亮 丽 呢? 但 是, 假 如 不 按 自 身 的 经 济 条 件, 盲 目 攀 比, 那 就 过 于 虚 荣 了 这 种 过 分 的 虚 荣 往 往 使 那 些 非 财 大 气 粗 的 男 人 产 生 精 神 紧 张, 甚 至 为 此 不 堪 重 负 一 句 话 : 爱 攀 比 好 虚 荣 的 女 人 太 恐 怖 体 贴 不 入 微 体 贴 不 入 微 这 是 那 些 自 认 为 贤 妻 的 一 个 通 病 一 些 妻 子 在 抱 怨 丈 夫 : 对 他 关 心 有 加, 照 顾 周 到, 为 什 么 他 还 是 不 满 意 可 她 也 许 不 知 道 自 己 有 意 无 意 自 觉 不 自 觉 地 冷 落 或 贬 低 了 丈 夫 的 亲 友, 导 致 了 丈 夫 的 反 感 男 女 结 合 不 仅 仅 是 两 个 人 之 间 的 互 动, 而 且 还 涉 及 到 两 个 人 之 间 不 同 社 会 关 系 ( 如 亲 友 ) 的 互 动 忽 略 这 种 社 会 关 系, 往 往 会 加 深 婚 姻 围 城 的 感 受, 并 滋 生 冲 出 围 城 的 欲 望 一 句 话 : 体 贴 不 入 微 的 女 人 太 可 悲 忽 视 性 爱 由 于 几 千 年 封 建 思 想 的 影 响, 国 人 大 多 谈 性 色 变, 尤 其 女 人 的 性 欲 望 更 是 受 到 压 制, 她 们 主 动 提 出 性 需 求 被 视 为 不 正 经, 是 淫 妇 与 此 相 适 应, 她 们 对 婚 姻 中 的 性 也 仅 仅 看 成 一 种 为 了 传 宗 接 代, 生 儿 育 女 而 不 得 不 为 之 的 事 情 这 种 性 观 念 的 偏 差, 使 她 们 远 离 性 愉 悦 性 享 受, 造 成 事 实 上 的 性 与 爱 的 分 离 现 代 婚 姻 应 是 性 爱 与 情 爱 的 和 谐 统 一 和 谐 的 性 生 活 不 仅 有 助 于 夫 妻 情 爱 的 加 深, 而 且 有 助 于 夫 妻 的 身 心 健 康 1

10 缺 乏 主 妇 意 识 主 妇 意 识 与 主 妇 能 力 是 密 切 相 关 的, 两 者 归 根 到 底 涉 及 到 女 性 如 何 扮 演 好 家 庭 角 色, 主 要 指 妻 子 角 色 和 母 亲 角 色 的 问 题 有 道 是 : 抓 住 丈 夫 的 心, 首 先 要 抓 住 丈 夫 的 胃 当 然, 这 种 说 法 未 免 太 具 传 统 色 彩, 但 其 中 却 透 露 出 一 定 的 道 理 持 家 或 家 政 能 力 差 的 女 性, 对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的 影 响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出 得 厅 堂, 入 得 厨 房, 应 该 成 为 现 代 女 性 的 一 种 追 求 随 意 泄 露 隐 私 家 庭 是 最 私 密 的 场 所, 婚 姻 是 最 私 密 的 关 系 有 些 女 性 不 了 解 这 一 点, 喜 欢 在 女 伴 中 间 谈 论 家 中 秘 闻, 乃 至 发 生 在 夫 妻 之 间 的 隐 私 事 件, 且 进 行 互 比 互 评, 以 获 得 某 种 心 理 满 足 其 实 这 是 非 常 不 可 取 的 它 出 卖 的 不 仅 仅 是 丈 夫, 而 且 还 出 卖 了 自 己, 出 卖 了 整 个 家 庭 人 们 常 说, 家 庭 是 温 馨 的 港 湾 如 果 个 人 的 隐 私 安 全 都 得 不 到 保 证,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难 道 还 能 温 馨 得 起 来 吗? 控 夫 欲 过 旺 控 夫 欲 过 旺 实 乃 现 代 婚 姻 中 的 常 见 病 导 致 这 种 病 症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 妻 子 因 缺 乏 自 信 而 多 疑 猜 忌, 因 关 爱 丈 夫 而 处 处 操 心, 因 怕 丈 夫 变 坏 而 时 时 设 防, 如 此 等 等 控 夫 欲 过 旺 者, 刺 伤 的 不 完 全 是 丈 夫, 还 包 括 她 本 人?D?D 随 时 处 于 焦 虑 紧 张 的 状 态 之 下 而 不 能 自 制 有 道 是 :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控 制 与 反 控 制 将 不 会 停 息, 何 不 做 个 高 明 的 驭 夫 者, 让 丈 夫 开 开 心 心 地 成 为 自 由 人, 且 心 甘 情 愿 地 在 你 的 视 野 之 内? 80 后 夫 妻 结 婚 6 天 后 离 婚 女 方 发 帖 自 曝 婚 史 年 09 月 22 日 15:11 扬 子 晚 报 寓 意 长 长 久 久 的 2009 年 9 月 9 日, 是 新 人 们 扎 堆 领 结 婚 证 的 吉 日, 网 友 爱 车 的 圣 人 和 老 公 也 在 这 一 天 领 了 证 可 没 过 几 天, 她 就 在 论 坛 发 帖 说 自 己 和 老 公 离 婚 了 而 在 跟 帖 中, 有 网 友 说 在 北 京 看 到 一 对 99 结 婚 12 日 就 离 婚 的, 还 有 网 友 说, 我 们 无 锡 这 边 一 对 也 是 99 结 婚 911 离 婚 小 夫 妻 结 婚 6 天 闪 离 9 月 17 日, 网 友 爱 车 的 圣 人 在 新 浪 论 坛 发 帖, 讲 述 了 自 己 和 老 公 闪 离 的 经 过 2009 年 9 月 9 日 凌 晨 2 时 整, 我 和 LG( 老 公 ) 顺 利 领 到 了 证 当 结 婚 证 真 真 实 实 拿 在 手 里 的 那 一 刻, 或 许 不 是 最 幸 福 的, 但 一 定 是 最 刻 骨 铭 心 的 对 于 一 个 女 人 来 说, 还 有 什 么 比 走 进 婚 姻 殿 堂 更 神 圣 的? 不 过, 幸 福 和 激 动 在 第 二 天 就 被 击 碎 起 因 是 我 起 床 太 晚 了 因 为 领 证 后 我 们 又 去 一 个 公 园 玩 了 玩, 早 上 4 时 多 才 回 到 我 们 租 的 房 子 里 我 躺 下 就 睡 着 了, 一 直 睡 到 下 午 4 时, 任 他 怎 么 叫 就 是 不 起 床 而 事 先 我 们 说 的 是, 今 天 要 去 他 二 舅 家 的 我 起 床 的 时 候, 他 一 直 拉 着 脸, 我 错 在 先, 也 没 说 什 么 接 下 来 几 天 我 们 一 直 忙 于 装 修 房 子, 准 备 在 11 月 1 日 那 天 把 喜 宴 和 乔 迁 一 块 儿 办 了 房 子 是 他 父 母 给 他 付 了 首 付, 在 北 京 近 郊 买 的 但 在 装 修 的 问 题 上, 我 们 的 矛 盾 逐 个 爆 发 了 9 月 10 日, 因 为 选 地 板, 我 们 吵 了 一 架 最 后, 他 顺 从 了 我 的 意 愿 9 月 11 日, 因 为 买 热 水 器, 我 们 又 吵 了 一 架, 结 果 不 了 了 之 9 月 12 日, 买 冰 箱, 我 要 海 尔, 他 坚 持 新 飞 最 后, 他 顺 从 了 我 9 月 13 日, 因 为 吵 了 几 天, 两 个 人 谁 也 不 理 谁, 在 家 憋 了 一 天 9 月 14 日, 矛 盾 缓 和 了 一 点 我 们 一 起 去 买 油 烟 机 我 看 中 了 一 台 美 的 最 新 款 油 烟 机, 我 坚 持 要 买 但 是 老 公 坚 决 不 要, 他 的 逻 辑 就 是 好 看 未 必 好 用 我 不 依, 结 果 又 吵 起 来 了 哪 知 道 这 次 他 非 但 不 让 我, 还 给 我 来 一 句 : 你 又 不 会 做 饭, 也 从 来 不 做 饭, 买 油 烟 机 跟 你 有 啥 关 系 啊! 离 婚! 必 须 离 婚! 这 才 几 天, 誓 言 通 通 忘 记 了, 之 前 说 什 么 我 不 会 做 饭 不 要 紧, 他 天 天 做 给 我 吃! 现 在 就 开 始 嫌 我 不 会 做 饭 了! 再 说, 天 天 吵 架 这 日 子 还 有 什 么 意 思?! 9 月 15 日 上 午 10 时, 我 们 再 次 来 到 民 政 局, 办 理 离 婚 远 比 结 婚 要 简 单 得 多, 因 为 不 牵 涉 财 产 债 务 的 问 题, 只 让 我 们 各 自 陈 述 一 下 离 婚 的 理 由, 前 后 不 到 5 分 钟, 我 们 各 自 拿 到 了 离 婚 证 书 走 出 民 政 局 大 门 那 刻, 他 向 右, 我 向 左 记 者 浏 览 论 坛 发 现, 还 有 些 网 友 跟 爱 车 的 圣 人 遭 遇 差 不 多 网 友 对 不 起 就 说, 他 在 北 京 东 城 区 户 籍 室 2

11 看 到, 有 一 对 99 结 婚,12 日 就 离 婚 的 而 网 友 说, 我 们 无 锡 这 边 一 对 也 是 99 结 婚 911 离 婚 80 后 的 婚 姻 需 要 激 情 更 需 要 包 容 近 几 年 是 80 后 的 婚 嫁 高 峰 期, 随 之 而 来 的 闪 离 现 象 也 开 始 呈 上 升 趋 势 追 求 新 奇 追 求 体 验, 什 么 东 西 不 好 就 扔 了, 一 次 性 消 费 快 餐 速 食 的 时 代 特 征 在 80 后 的 婚 姻 家 庭 上 就 表 现 为 闪 离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员 魏 敏 分 析 但 在 她 所 接 触 的 案 例 中, 为 了 鸡 毛 蒜 皮 的 小 事 闹 离 婚 的 多, 真 离 了 的 还 不 是 很 多 魏 敏 认 为,80 后 的 闪 离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方 面 独 生 子 女 过 分 依 赖 父 母 表 现 : 小 两 口 为 鸡 毛 蒜 皮 的 小 事, 闹 得 天 翻 地 覆, 而 且 吵 架 后, 不 是 想 办 法 怎 么 化 解, 而 是 去 找 父 母 两 家 父 母 再 纠 结 其 中, 把 整 个 关 系 搞 得 越 来 越 复 杂 原 因 :80 后 多 为 独 生 子 女, 在 心 理 上 没 有 完 成 与 父 母 家 庭 关 系 的 分 离, 而 父 母 们 也 往 往 习 惯 把 他 们 仍 然 当 孩 子 看, 喜 欢 出 头, 习 惯 出 头 对 症 下 药 : 父 母 们 要 较 早 地 培 养 子 女 独 立 的 心 理, 小 两 口 在 属 于 自 己 的 领 地 上, 要 把 自 己 房 子 里 的 事 情 处 理 好 另 一 方 面 没 有 成 熟 的 婚 姻 家 庭 心 态 表 现 : 过 于 意 气 用 事, 一 吵 架 就 分 开 赌 气 想 要 通 过 一 些 外 在 仪 式, 或 者 一 种 符 号 不 劳 而 获, 而 不 是 想 通 过 自 身 的 努 力 包 容 建 立 长 久 婚 姻 包 括 选 择 999 结 婚, 做 婚 前 性 格 测 试 等 原 因 : 对 结 婚 后 的 生 活 状 态 没 有 心 理 准 备, 其 实 很 多 60 后 70 后 也 存 在 这 个 问 题, 但 80 后 本 身 责 任 意 识 要 少 一 些, 认 为 婚 姻 生 活 是 诗 情 画 意 的, 在 感 情 上 受 挫 折 能 力 差 加 之 80 后 个 性 独 立, 遇 到 问 题, 不 主 动 去 想 怎 么 改 变, 首 要 选 择 的 就 是 放 弃 对 症 下 药 : 婚 姻 生 活 更 多 的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心 态 上 的 改 变, 结 婚 后, 离 得 更 近, 两 个 人 的 特 点 就 展 示 出 来, 这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唯 一 的 出 路, 就 是 主 动 培 养 包 容 性 婚 姻 就 是 考 验 人 的 包 容 性,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包 容 与 你 个 性 不 同 的 人 华 商 80 后 妻 子 欲 离 婚 遭 丈 夫 用 裸 体 婚 纱 照 威 胁 年 10 月 01 日 05:34 荆 楚 网 - 楚 天 金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金 报 ) 为 见 证 爱 情, 一 对 80 后 小 夫 妻 在 婚 前 拍 下 了 一 组 裸 体 婚 纱 照, 并 刻 录 成 光 盘 秘 密 保 管 可 仅 仅 半 年, 因 感 情 不 和, 他 俩 就 离 婚 了 此 时, 曾 经 的 爱 情 见 证, 骤 然 变 成 男 方 要 挟 女 方 的 筹 码 为 拆 除 这 颗 定 时 炸 弹, 女 方 不 得 不 向 男 方 索 要 那 张 特 殊 光 盘 新 潮 夫 妻 证 明 爱 拍 特 殊 婚 纱 照 珍 藏 23 岁 的 张 曼 出 生 在 浙 江 海 宁 2005 年 夏, 中 专 毕 业 后, 她 应 聘 到 一 家 大 型 超 市 当 化 妆 品 营 业 员 白 皙 的 皮 肤, 窈 窕 的 身 材, 加 之 个 性 温 柔, 让 张 曼 成 为 众 多 小 伙 子 追 求 的 目 标 其 中, 一 个 身 材 魁 梧 的 小 伙 子 让 张 曼 情 有 独 钟 小 伙 子 名 叫 汪 庆, 与 她 同 龄, 是 一 家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厂 的 技 术 骨 干 汪 庆 经 常 给 她 送 花 请 她 唱 歌 陪 她 到 网 吧 上 网, 还 每 天 按 时 护 送 她 下 班 不 久, 这 位 护 花 使 者 便 赢 得 了 张 曼 的 芳 心 2006 年 10 月, 两 人 正 式 确 定 恋 爱 关 系 并 同 居 同 居 之 初, 汪 庆 在 张 曼 面 前 表 现 得 十 分 体 贴 可 时 间 一 长, 这 种 柔 情 就 逐 渐 消 退 他 接 送 她 上 下 班 的 次 数 越 来 越 少, 有 时 张 曼 想 要 他 陪 着 一 起 到 网 吧 上 网, 他 总 是 借 口 没 空, 等 她 一 出 门, 他 却 邀 上 几 个 朋 友 一 起 喝 酒 闲 聊 去 了 张 曼 对 汪 庆 有 意 见, 反 过 来, 汪 庆 对 张 曼 也 有 不 满 情 绪 原 来, 张 曼 结 交 了 一 些 男 网 友, 不 仅 经 常 和 他 们 在 网 上 聊 得 热 火 朝 天, 还 用 手 机 聊 得 不 亦 乐 乎 这 自 然 引 起 汪 庆 的 嫉 妒 与 不 满 磕 磕 碰 碰 中, 两 年 时 间 转 瞬 即 逝 2008 年 10 月, 两 人 开 始 谈 婚 论 嫁 征 得 双 方 父 母 同 意 后,11 月 他 们 正 式 登 记 结 婚, 并 商 定 于 2009 年 元 旦 举 行 婚 礼 一 天, 两 人 正 在 商 场 购 买 结 婚 用 品 张 曼 的 手 机 嘀 嘀 嘀 接 连 响 了 起 来, 汪 庆 估 计 又 是 她 的 男 网 友 发 来 短 信, 顿 时 妒 火 中 烧 : 我 们 都 在 准 备 婚 事 了, 你 还 和 那 些 男 网 友 联 系 得 这 么 紧! 张 曼 却 无 所 谓 地 说 : 只 是 发 短 信 聊 天, 这 有 什 么 呀! 汪 庆 一 下 子 火 了 : 既 然 你 和 男 网 友 关 系 那 么 好, 又 何 必 和 我 结 婚! 说 完, 他 气 冲 冲 地 扭 头 走 出 商 场 3

12 这 下 子, 轮 到 张 曼 着 急 了, 她 赶 紧 追 出 商 场 娇 柔 地 说 : 我 以 后 少 和 网 友 聊 天, 不 就 行 了 吗? 看 到 张 曼 柔 情 似 水 的 样 子, 汪 庆 心 中 的 怒 火 消 了 一 半 不 过, 他 道 出 了 自 己 多 日 来 的 担 忧 : 我 们 三 天 一 吵 两 天 一 闹 的, 你 还 爱 我 吗? 张 曼 嗔 怪 道 : 我 不 爱 你, 还 和 你 结 婚 啊? 汪 庆 却 说 : 你 网 友 那 么 多, 我 担 心 你 会 变 心 张 曼 不 耐 烦 地 说 : 我 已 经 和 你 登 记 结 婚 了, 你 还 要 我 怎 么 去 证 明! 此 后 几 天, 汪 庆 一 直 都 在 想 : 怎 么 让 张 曼 进 一 步 证 明 对 我 的 爱 呢? 一 天 中 午, 他 和 几 位 工 友 在 一 起 吃 饭 大 家 关 切 地 问 起 他 婚 事 筹 办 得 怎 么 样, 还 问 他 们 的 结 婚 照 拍 好 没 有 汪 庆 笑 着 说 : 过 几 天 就 去 拍 一 位 工 友 笑 嘻 嘻 地 说 : 听 说 现 在 上 海 杭 州 等 大 城 市 时 兴 拍 裸 体 婚 纱 照 哩, 你 们 也 去 拍 一 套 吧! 在 工 友 的 哄 笑 声 中, 汪 庆 的 脸 窘 得 像 红 布 他 连 连 摆 手 说 : 我 们 不 照, 我 们 不 照! 不 过 事 后, 工 友 的 玩 笑 话 却 让 汪 庆 产 生 了 灵 感 : 拍 裸 体 婚 纱 照 既 能 证 明 张 曼 对 我 的 爱, 又 可 防 止 她 对 我 变 心 如 果 她 以 后 变 心 了, 我 就 用 这 个 去 威 逼 她! 汪 庆 越 想 越 觉 得 这 是 一 个 好 办 法, 但 又 担 心 张 曼 不 肯 拍 他 准 备 慢 慢 来 做 她 的 思 想 工 作 一 天, 张 曼 对 汪 庆 说 : 你 看, 这 些 日 子 我 们 都 忙 昏 头 了, 还 有 一 件 重 要 的 事 情 没 有 办 呢! 我 们 哪 一 天 去 拍 婚 纱 照 啊? 汪 庆 乘 机 提 议 : 我 们 不 仅 要 拍 一 套 漂 亮 的 婚 纱 照, 还 要 拍 一 套 新 潮 前 卫 的 裸 体 婚 纱 照! 张 曼 一 听, 以 为 汪 庆 在 开 玩 笑, 却 见 他 还 在 一 本 正 经 地 鼓 动 道 : 你 不 是 想 证 明 对 我 的 爱 吗? 那 就 去 拍 一 套 裸 体 婚 纱 照 吧! 一 个 星 期 后, 经 不 住 汪 庆 一 再 的 软 泡 硬 磨, 张 曼 终 于 点 头 同 意 了 个 性 火 爆 不 相 让 半 年 婚 姻 走 到 尽 头 2009 年 元 旦, 张 曼 和 汪 庆 在 老 家 热 热 闹 闹 地 举 办 了 婚 礼 蜜 月 之 中, 两 人 时 常 关 起 门 来, 将 刻 录 着 裸 体 婚 纱 照 的 光 盘 放 入 电 脑, 悄 悄 地 欣 赏 着 看 着 一 张 张 暴 露 无 遗 的 艺 术 彩 照, 张 曼 面 红 耳 赤, 但 又 觉 得 很 好 玩 可 蜜 月 一 过, 两 人 间 的 矛 盾 又 显 露 出 来 了 2 月 底 的 一 天 晚 上, 汪 庆 见 妻 子 下 班 回 家 后 一 直 接 连 不 断 地 收 发 短 信, 心 里 十 分 窝 火, 便 揶 揄 道 : 你 好 忙 啊! 张 曼 掩 饰 道 : 没 有 啊, 一 个 高 中 女 同 学 向 我 打 听 一 点 事 情 汪 庆 当 时 没 有 说 什 么, 等 张 曼 到 浴 室 洗 澡 时, 他 却 拿 起 她 放 在 床 头 柜 上 的 手 机, 翻 看 她 的 短 信 看 着 看 着, 他 不 禁 怒 火 中 烧, 竟 有 几 个 网 友 亲 密 地 称 张 曼 为 老 婆! 正 在 此 时, 张 曼 走 出 了 浴 室 见 丈 夫 正 在 查 看 她 的 手 机, 气 恼 地 责 问 道 : 你 怎 么 偷 看 我 的 手 机! 汪 庆 反 唇 相 讥 : 如 果 你 做 事 光 明 正 大, 还 怕 见 不 得 人? 你 究 竟 是 谁 的 老 婆 啊? 张 曼 连 忙 解 释 : 那 是 网 友 开 玩 笑 发 的 短 信 这 有 什 么 啊! 说 完, 她 扭 头 独 自 睡 觉 去 了 想 到 新 婚 不 久, 汪 庆 极 力 克 制 住 满 腔 怒 火 3 月 的 一 天 晚 上, 刚 下 班 的 张 曼 正 准 备 回 家, 突 然 收 到 一 个 男 网 友 发 来 的 短 信, 邀 请 她 去 吃 夜 宵 张 曼 便 打 电 话 给 汪 庆, 谎 称 单 位 加 夜 班, 要 迟 一 点 回 家 汪 庆 不 好 说 什 么, 只 是 叮 嘱 她 早 点 回 来 张 曼 来 到 约 定 的 餐 馆, 与 男 网 友 一 起 吃 夜 宵 两 人 边 吃 边 聊, 越 聊 越 投 机 其 间, 她 三 次 收 到 汪 庆 发 来 的 短 信, 她 都 回 复 说 还 在 加 班, 马 上 就 回 家 可 是, 聊 兴 正 浓 的 她 却 没 有 动 身 不 知 不 觉 之 中, 就 到 了 零 点 张 曼 这 才 起 身 告 辞, 男 网 友 不 便 强 留, 便 拦 了 一 辆 的 士 送 她 回 家 回 家 之 后, 张 曼 却 不 见 丈 夫 的 踪 影 正 在 纳 闷 之 际, 却 看 见 大 门 打 开, 满 面 怒 容 的 汪 庆 走 了 进 来 张 曼 好 奇 地 问 : 你 也 这 么 晚 才 回 家? 汪 庆 怒 目 圆 瞪 : 你 反 倒 审 问 起 我 来 了! 你 老 实 交 代, 晚 上 你 究 竟 干 什 么 去 了? 见 丈 夫 这 副 模 样, 张 曼 顿 感 不 妙, 只 好 继 续 谎 称 : 我 不 是 告 诉 过 你 吗? 我 加 班 啊! 汪 庆 冷 笑 一 声 : 你 骗 鬼 去 吧! 我 亲 眼 看 到 一 个 男 的 用 的 士 把 你 送 回 来 的! 原 来, 见 妻 子 深 夜 未 归, 汪 庆 便 骑 车 赶 到 她 的 单 位, 但 到 她 单 位 一 看, 黑 灯 瞎 火 的 他 敲 开 门 卫 师 傅 的 门 一 打 听, 获 悉 张 曼 晚 上 9 点 多 一 下 班 就 走 了 他 猜 想 妻 子 一 定 和 男 网 友 约 会 去 了, 几 乎 找 遍 所 有 还 在 营 业 的 歌 舞 厅 酒 楼 咖 啡 厅, 却 始 终 不 见 妻 子 的 影 子 他 给 张 曼 发 短 信, 她 却 说 她 还 在 单 位 加 班 他 并 没 有 揭 穿 她, 准 备 等 她 回 家 后 当 面 质 问 实 在 找 不 到 妻 子 了, 他 只 好 悻 悻 地 骑 车 回 家 快 到 家 门 口 时, 他 正 好 看 到 一 辆 的 士 停 在 他 家 门 口, 借 助 明 亮 的 车 灯, 看 到 妻 子 款 款 地 下 车, 并 且 笑 容 可 掬 地 和 坐 在 车 里 的 一 位 年 轻 男 子 挥 手 告 别 见 纸 包 不 住 火, 张 曼 只 好 坦 言 是 和 网 友 一 起 吃 夜 宵 去 了, 并 且 一 再 申 明 : 我 只 是 和 他 一 起 吃 了 点 东 西, 闲 聊 了 一 会 儿 汪 庆 冷 冷 地 说 : 谁 知 道 你 和 那 家 伙 干 了 什 么 好 事! 见 丈 夫 完 全 不 信 任 自 己, 张 曼 赌 气 地 说 : 你 说 我 和 他 干 了 什 么, 那 就 是 干 了 什 么! 4

13 妻 子 不 认 错, 反 而 这 样 嘴 硬, 汪 庆 猛 地 冲 上 前 去, 使 劲 扇 了 她 一 耳 光 猝 不 及 防 的 张 曼 躲 闪 不 及, 只 觉 得 眼 前 金 星 直 冒, 脸 上 火 辣 辣 地 痛, 嘴 里 还 有 一 股 血 腥 味 张 曼 惊 呆 了 从 小 到 大, 父 母 都 把 她 视 为 掌 上 明 珠, 从 来 没 有 动 过 她 一 根 手 指 头 如 今, 却 挨 了 新 婚 丈 夫 的 打, 这 口 恶 气, 她 哪 里 咽 得 下 去! 她 像 一 头 发 怒 的 母 狮, 不 顾 一 切 地 扑 向 汪 庆, 和 他 扭 打 在 一 起 爱 情 见 证 成 炸 弹 时 尚 婚 姻 需 经 营 次 日 清 晨, 张 曼 哭 哭 啼 啼 地 回 到 娘 家 张 曼 回 娘 家 后, 汪 庆 及 其 家 人 才 意 识 到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他 们 三 番 五 次 地 打 电 话 要 她 回 婆 家, 张 曼 却 一 口 咬 定 要 离 婚 汪 庆 请 出 几 位 张 曼 的 好 姐 妹 轮 番 劝 她, 还 多 次 提 着 礼 物 到 岳 母 家 赔 礼 道 歉, 保 证 从 今 以 后 不 再 动 手 打 她, 张 曼 这 才 勉 强 原 谅 了 丈 夫, 和 他 一 起 回 到 新 居 这 次 闹 腾 之 后, 汪 庆 一 度 对 妻 子 殷 勤 有 加, 张 曼 也 渐 渐 原 谅 了 丈 夫 可 是, 时 隔 一 个 多 月, 见 妻 子 依 然 和 网 友 频 繁 地 发 短 信, 汪 庆 又 开 始 对 她 冷 嘲 热 讽 指 桑 骂 槐 5 月 中 旬 的 一 天, 张 曼 下 班 后 应 邀 和 一 个 男 网 友 去 喝 咖 啡, 被 汪 庆 发 现 了 汪 庆 怒 火 难 按, 等 她 回 家 后, 又 对 她 一 阵 拳 打 脚 踢 张 曼 又 满 面 泪 痕 地 跑 回 娘 家 这 一 次, 她 铁 了 心 : 无 论 如 何, 都 要 离 婚! 张 曼 再 次 跑 回 娘 家 后, 汪 庆 和 上 次 一 样, 不 仅 自 己 登 门 道 歉, 还 请 人 劝 说 她 但 这 次, 张 曼 已 经 彻 底 对 丈 夫 失 去 信 心, 不 管 他 怎 么 求 情, 也 不 管 旁 人 怎 么 劝 说, 她 始 终 只 有 两 个 字 : 离 婚! 见 软 的 不 行, 汪 庆 拿 出 杀 手 锏 他 在 电 话 中 威 胁 道 : 如 果 你 真 的 和 我 离 婚, 我 就 将 光 盘 里 的 裸 体 婚 纱 照 发 到 网 上 去, 让 全 世 界 的 网 民 都 来 欣 赏 你 的 裸 体 张 曼 听 了 一 惊 : 这 正 是 她 近 日 最 为 担 心 的 尽 管 惊 恐 万 分, 她 嘴 上 却 说 : 我 如 果 向 你 妥 协, 继 续 和 你 生 活 在 一 起, 说 不 定 哪 天 就 会 被 你 活 活 打 死! 是 名 声 重 要, 还 是 性 命 重 要? 这 婚 离 定 了! 5 月 27 日, 张 曼 向 当 地 法 院 递 交 离 婚 诉 讼 状, 正 式 提 出 离 婚 申 请 6 月 25 日, 法 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后 经 法 院 调 解, 张 曼 汪 庆 自 愿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法 庭 上, 由 于 双 方 都 没 有 提 及 那 个 刻 录 有 裸 体 婚 纱 照 的 光 盘, 因 此, 法 院 没 有 判 定 其 归 属 6 月 初, 张 曼 和 亲 友 一 起 到 前 夫 家 取 回 物 品 当 空 调 跑 步 机 等 物 品 顺 利 到 手 后, 张 曼 又 向 汪 庆 索 要 那 个 裸 照 光 盘 汪 庆 却 坚 决 不 肯 给, 并 且 理 直 气 壮 地 说 : 调 解 书 上 根 本 就 没 有 说 将 光 盘 判 给 你! 张 曼 一 时 语 塞 回 到 娘 家 后, 张 曼 心 里 惴 惴 不 安, 担 心 前 夫 冲 动 地 将 那 些 裸 体 婚 纱 照 发 到 网 上 去 因 此, 她 多 次 打 电 话 给 汪 庆, 用 哀 求 的 口 吻 恳 请 他 将 光 盘 交 给 她 汪 庆 幸 灾 乐 祸 地 说 : 你 现 在 知 道 求 我 了? 当 初 我 求 你 不 要 离 婚, 只 差 给 你 下 跪 了, 你 是 怎 么 对 我 的? 7 月 14 日, 无 奈 的 张 曼 再 次 走 进 法 院, 向 承 办 法 官 如 实 讲 述 了 裸 体 婚 纱 照 光 盘 一 事, 并 且 恳 请 法 官 帮 她 收 回 光 盘 法 官 找 到 汪 庆, 问 他 : 你 手 里 还 有 一 个 特 殊 的 光 盘? 汪 庆 一 听 就 明 白 了 见 无 法 隐 瞒, 他 只 好 点 点 头 : 是 啊 想 到 她 就 要 离 开 我, 和 别 的 男 人 同 床 共 枕, 我 心 里 就 不 舒 服 我 一 定 要 报 复 她! 最 后, 经 法 官 耐 心 劝 解, 汪 庆 决 定 将 光 盘 交 出 作 为 80 后 独 生 子 女, 张 曼 汪 庆 都 追 求 时 尚 意 识 大 胆, 却 都 过 于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不 懂 如 何 经 营 婚 姻 热 恋 之 时, 他 们 觉 得 对 方 是 全 世 界 最 亲 的 人 ; 一 旦 感 情 破 裂, 立 刻 形 同 陌 路 曾 经 的 爱 情 见 证, 悄 然 间 就 可 能 成 为 侵 权 的 把 柄 威 胁 的 筹 码, 甚 至 有 可 能 成 为 引 发 犯 罪 的 定 时 炸 弹 但 愿 那 些 追 求 新 潮 的 小 情 侣 们 引 以 为 鉴! ( 据 家 庭 ) 80 后 小 夫 妻 网 上 晒 结 婚 开 支 表 近 60 万 由 父 母 负 担 2009 年 09 月 25 日 07:49 来 源 : 解 放 网 - 解 放 日 报 [ 提 要 ] 近 日, 一 对 80 后 小 夫 妻 将 结 婚 各 项 开 支 制 成 一 张 详 细 表 格 晒 到 网 上, 引 起 网 友 关 注 和 争 议 表 格 中 明 确 划 分 各 项 开 支 出 资 方, 大 部 分 由 双 方 父 母 负 担 已 婚 人 士 们 5

14 普 遍 认 为 如 果 这 对 80 后 小 夫 妻 是 在 一 线 城 市 结 婚 的 话, 各 项 开 支 不 算 铺 张 有 人 感 慨 结 婚 成 本 不 菲, 啃 老 也 是 无 奈 [ 你 怎 么 看?] 结 个 婚 要 60 万, 还 算 不 铺 张?! 一 对 80 后 小 夫 妻 细 心 地 将 结 婚 各 项 开 支 制 成 了 一 张 表 格 晒 到 了 网 上, 顿 时 引 起 了 网 友 的 关 注 和 争 议 整 个 计 划 书 分 为 固 定 资 产 及 相 关 结 婚 当 天 消 耗 资 产 分 析 造 人 计 划 四 个 部 分 其 中, 新 房 购 买 新 房 装 修 家 电 家 具 床 上 用 品 婚 戒 和 购 车 都 算 在 固 定 资 产 及 相 关 这 一 档, 算 上 贷 款 总 计 为 万 而 婚 纱 照 婚 庆 公 司 酒 店 婚 车 婚 纱 摄 影 摄 像 喜 糖 蜜 月 旅 行 则 算 结 婚 当 天 消 耗, 总 计 9.39 万 当 然, 这 只 是 预 计 支 出, 表 格 中, 新 人 在 资 产 分 析 一 项 中 算 出 了 到 结 婚 当 天 为 止 实 际 需 付 60.7 万 元 不 过 这 份 表 格 让 人 称 奇 的 地 方 并 不 仅 仅 在 于 其 不 菲 的 各 项 开 支, 对 各 项 开 支 出 资 方 的 明 确 划 分 才 真 正 让 网 友 震 惊 比 如, 新 房 的 首 付 就 标 明 由 男 方 父 母 出 资 ; 装 修 家 具 家 电 等 则 由 女 方 父 母 包 办 ; 最 细 化 的 一 条 出 现 在 购 车 开 支 上, 出 资 方 一 栏 明 确 写 着 男 方 父 母 出 车 钱, 女 方 父 母 出 其 他 一 次 性 费 用, 新 郎 新 娘 承 担 今 后 的 养 护 费 用, 仅 此 一 条 居 然 出 现 了 三 方 出 资 者 这 么 一 张 表 格 一 经 晒 出, 一 场 有 关 婚 前 是 否 应 该 赤 裸 裸 谈 钱 的 争 论 在 网 友 间 展 开 尽 管 一 些 网 友 觉 得 这 不 像 结 婚, 倒 像 在 做 买 卖, 但 大 部 分 网 友 对 此 表 示 理 解, 婚 前 赤 裸 一 点, 婚 后 也 可 少 些 麻 烦 记 者 随 后 将 这 份 结 婚 计 划 表 发 给 了 一 些 在 上 海 成 家 立 业 的 已 婚 人 士, 他 们 普 遍 认 为 如 果 这 对 80 后 小 夫 妻 确 实 是 在 一 线 城 市 结 婚 的 话, 表 格 中 的 各 项 开 支 并 不 算 铺 张 刚 结 婚 的 谈 小 姐 还 笑 称, 要 是 换 做 自 己 那 个 做 会 计 的 朋 友 结 婚, 人 家 做 一 份 详 细 的 会 计 报 表 出 来 也 不 一 定 呢 从 这 张 表 格 上 可 以 看 出 结 婚 的 60.7 万 元 中, 有 万 都 是 双 方 父 母 出 的 在 唏 嘘 可 怜 天 下 父 母 心, 父 母 为 儿 女 牺 牲 太 多 的 同 时, 有 网 友 发 出 了 不 啃 老 的 话, 这 婚 没 法 结 的 一 声 叹 息, 还 有 网 友 则 感 慨 结 婚 成 本 不 菲, 怪 不 得 现 在 剩 女 这 样 多 一 些 已 婚 网 友 则 坦 陈 自 己 都 是 这 么 过 来 的, 在 结 婚 这 件 事 情 上 多 多 少 少 总 是 要 请 父 母 赞 助 一 些 的, 只 是 比 例 多 少 的 问 题 ; 一 线 城 市 的 生 活 成 本 高, 啃 老 也 是 无 奈 结 婚 不 容 易 : 专 题 : 房 产 泡 沫 下 的 80 后 困 局 有 报 道 称 京 城 房 价 已 高 到 让 80 后 靠 啃 老 也 难 以 置 业 而 网 友 可 乐 事 多 了 今 年 26 岁, 准 备 结 婚 却 没 有 房 子, 工 资 有 限 付 不 起 首 付, 于 是 筹 划 千 人 购 房 的 活 动 他 计 划 召 集 1500 人, 每 人 出 100 元, 凑 齐 首 付 买 房 大 家 通 过 抽 奖 摇 号 等 方 式 来 决 定 房 子 归 属 有 网 友 称, 参 加 活 动 是 出 于 娱 乐 精 神, 也 有 人 质 疑 是 否 会 涉 及 到 非 法 集 资 [ 详 细 ] 白 领 担 心 遭 不 测 定 期 写 遗 书 引 争 议 年 09 月 22 日 02:08 华 龙 网 - 重 庆 晚 报 是 压 力 过 大 的 消 极 表 现 还 是 正 视 死 亡? 任 洁 制 图 见 过 没 事 儿 写 日 记 的, 见 过 没 事 儿 写 遗 书 的 吗?34 岁 的 刘 晓 ( 化 名 ) 每 隔 几 个 月 就 会 定 期 写 封 遗 书, 对 母 亲 儿 6

15 子 和 财 产 进 行 安 排 如 今, 定 期 写 遗 书 在 白 领 中 悄 然 流 行 昨 日, 记 者 从 市 公 证 处 了 解 到, 每 个 月 都 有 年 轻 人 去 做 遗 产 公 证 这 究 竟 是 压 力 过 大 的 消 极 表 现, 还 是 对 死 亡 的 正 视? 朋 友 身 亡 刺 激 她 写 遗 书 亲 爱 的 老 公, 当 你 某 天 看 到 这 封 信 时, 可 能 我 已 经 离 开 了 生 活 还 得 继 续, 我 希 望 你 能 够 振 作 起 来, 好 好 把 儿 子 带 大 刘 晓 电 脑 里 一 个 隐 秘 的 地 方, 保 存 着 6 封 这 样 加 密 的 信, 那 是 她 定 期 写 下 的 遗 书 遗 书 内 容 除 了 鼓 励 家 人 不 要 悲 伤 外, 还 把 房 产 股 票 存 款 进 行 了 详 细 分 配 : 婚 前 买 的 那 套 房 子, 留 给 儿 子 ; 存 款 和 13 万 股 票 全 部 留 给 我 妈 养 老, 她 独 自 一 人, 没 有 依 靠 老 公, 留 给 你 的 只 有 10 多 万 的 保 险 了, 别 怪 我 委 屈 你, 因 为 我 相 信 你 的 能 力, 我 离 开 了, 你 还 可 以 活 得 很 好 而 我 妈 必 须 靠 这 些 度 过 余 生 34 岁 的 刘 晓, 家 住 南 岸 区 南 湖 路 23 号, 是 一 家 房 产 公 司 的 行 政 经 理, 身 体 健 康 定 期 写 遗 书, 得 从 3 年 前 说 起 3 年 前, 刘 晓 的 闺 密 小 王 去 川 西 旅 游 时 遇 车 祸 身 亡, 留 下 两 岁 的 儿 子 和 60 多 岁 在 农 村 的 父 母 不 久, 小 王 的 丈 夫 再 婚 后 另 育 一 女, 对 儿 子 无 暇 关 心, 小 王 的 父 母 更 是 从 此 没 了 依 靠 意 外 说 来 就 来 那 时 起, 刘 晓 便 打 定 主 意, 悄 悄 写 遗 书 安 排 身 后 事 因 为 想 法 和 财 产 随 时 在 发 生 变 化, 每 隔 几 个 月 刘 晓 就 会 重 写, 到 现 在 已 写 了 6 封 担 心 没 人 知 道 遗 书 的 存 在, 刘 晓 还 将 存 遗 书 的 地 方 和 密 码 告 诉 了 最 要 好 的 朋 友 定 期 写 遗 书 悄 然 成 潮 流 刘 晓 说, 在 她 带 动 下, 已 有 两 个 朋 友 开 始 定 期 写 遗 书 在 广 州, 年 轻 人 写 遗 书 已 不 是 稀 罕 事 该 市 公 证 处 统 计, 近 年 办 理 的 遗 嘱 公 证 当 中, 年 轻 人 (45 岁 以 下 ) 占 了 5% 的 比 例 在 南 京, 做 遗 嘱 公 证 年 龄 最 小 的 竟 只 有 19 岁 重 庆 都 市 年 轻 白 领 提 前 写 遗 书 的 也 不 少 昨 日, 记 者 从 市 公 证 处 了 解 到, 虽 然 没 进 行 数 据 统 计, 但 基 本 上 每 月 都 会 有 1 至 2 名 二 三 十 岁 的 年 轻 人 到 该 处 做 遗 嘱 公 证, 占 该 处 遗 嘱 公 证 的 3% 到 5% 左 右 公 证 员 介 绍, 前 去 做 遗 嘱 公 证 的 年 轻 人, 大 多 为 有 法 律 意 识 有 文 化 知 识 的 已 婚 都 市 白 领 除 了 做 公 证 的, 可 能 还 有 更 多 写 了 遗 书 的 年 轻 人 像 刘 晓 一 样 并 没 公 证 对 此, 公 证 员 表 示, 这 种 自 书 遗 嘱 只 要 内 容 与 法 律 无 冲 突, 有 证 人 证 明 是 真 实 意 思, 同 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只 是 一 旦 遗 书 发 生 争 议 时, 未 经 公 证 的 遗 书 往 往 很 难 认 定 两 成 受 访 者 考 虑 提 前 写 年 纪 轻 轻, 身 体 正 好, 没 事 总 想 着 死 干 吗? 太 消 极 了! 网 友 我 不 是 马 甲 认 为, 这 可 能 是 因 为 现 代 社 会 压 力 过 大, 很 多 白 领 一 直 处 于 焦 虑 中 所 致, 年 轻 人 写 遗 书 不 是 好 现 象 对 我 不 是 马 甲 的 说 法, 家 住 渝 中 区 长 江 一 路 20 号 的 徐 涛 坚 决 反 对 : 这 个 社 会 有 太 多 意 外, 谁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会 在 什 么 时 候 离 开 能 提 前 安 排 和 考 虑 这 些 事 情 是 好 事, 是 对 正 视 生 命 的 表 现 昨 日, 记 者 通 过 QQ 电 话 和 街 头 随 机 访 问 等 方 式 调 查 了 30 多 位 市 民, 大 多 人 表 示 提 前 写 遗 书 这 种 做 法 有 些 触 霉 头 但 听 了 刘 晓 的 故 事 后,80% 的 人 又 觉 得 可 以 理 解, 但 不 太 能 接 受, 只 有 20% 表 示 自 己 可 能 也 会 考 虑 不 能 接 受 的 人 理 由 主 要 是 这 种 想 法 太 霉 太 消 极, 而 接 受 的 人 认 为 这 是 对 生 命 的 正 视, 也 是 法 律 意 识 增 强 的 表 现 记 者 张 一 叶 我 有 话 说 提 前 安 排 是 积 极 的 王 浩 重 庆 大 学 心 理 健 康 与 咨 询 中 心 主 任 心 理 学 家 提 前 写 遗 书 安 排 身 后 事, 其 实 是 不 确 定 因 素 下 恐 惧 心 理 的 一 种 积 极 应 对 方 式, 就 这 事 情 本 身 来 讲, 我 觉 得 是 积 极 的 但 是 好 是 坏, 还 得 看 当 事 人 的 具 体 表 现 如 果 仅 仅 是 写 了 遗 书, 该 怎 样 生 活 还 怎 样 生 活, 我 觉 得 这 就 是 好 事 如 果 这 种 恐 惧 心 理 影 响 到 现 实 生 活, 那 就 需 要 进 行 心 理 疏 导 了 西 方 流 行 提 前 写 遗 书 王 刚 重 庆 鼎 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7

16 提 前 写 遗 书, 在 西 方 其 实 很 流 行, 我 觉 得 这 是 一 种 法 律 意 识 的 增 强 和 对 生 命 的 觉 醒 很 多 时 候, 写 遗 书 不 光 是 分 配 财 产, 还 是 一 种 感 情 表 达 和 承 诺 写 遗 书 的 本 意, 是 希 望 将 来 的 某 个 时 候, 把 原 本 属 于 自 己 的 某 种 东 西 给 予 他 人, 用 写 遗 书 这 种 方 式 让 这 种 表 达 和 承 诺 能 够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我 觉 得 是 种 进 步 百 名 村 民 因 村 长 未 给 外 嫁 女 分 红 聚 集 抗 议 年 07 月 03 日 12:04 南 方 都 市 报 大 沥 镇 政 府 通 报 :7 月 2 日 下 午, 大 沥 镇 颜 峰 村 丹 邱 经 济 社 近 100 名 村 民 到 大 沥 镇 政 府 集 结, 经 过 镇 政 府 相 关 人 员 耐 心 解 释 和 教 育 仍 不 听 劝 阻, 严 重 扰 乱 政 府 机 关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了 强 行 劝 退 的 处 理, 场 面 得 到 了 控 制, 事 件 现 已 平 息 今 后 公 安 机 关 将 依 法 追 究 组 织 者 策 划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报 讯 ( 记 者 海 鹏 飞 曹 思 诚 ) 昨 日, 大 沥 镇 颜 峰 村 丹 邱 经 济 社 社 长 村 小 组 组 长 陈 国 航, 因 拒 不 履 行 镇 政 府 落 实 社 内 外 嫁 女 分 红 要 求, 以 及 法 院 传 唤 不 到 庭, 被 南 海 区 法 院 依 法 司 法 拘 留 15 天 据 悉, 这 是 南 海 落 实 外 嫁 女 合 法 权 益 过 程 中, 首 次 对 拒 不 履 行 的 村 集 体 负 责 人 采 取 拘 留 措 施 昨 日, 该 村 小 组 100 余 名 村 民 前 往 大 沥 镇 政 府, 反 对 落 实 组 内 外 嫁 女 的 分 红 村 小 组 经 济 社 社 长 遭 拘 大 沥 镇 颜 峰 村 丹 邱 村 小 组 多 位 村 民 介 绍, 昨 日 上 午 10 点 45 分, 一 辆 法 院 面 包 车 来 到 村 中, 停 在 小 组 长 陈 国 航 经 营 的 店 铺 前 面 之 后,10 余 名 法 警 及 工 作 人 员 将 陈 国 航 带 走 大 沥 镇 政 府 昨 日 通 报, 今 年 3 月 6 日, 大 沥 镇 政 府 作 出 了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要 求 颜 峰 村 丹 邱 经 济 社, 对 经 济 社 内 认 定 资 格 的 外 嫁 女 及 其 子 女 分 红, 但 遭 到 拒 绝 6 月 16 日, 大 沥 镇 政 府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南 海 区 法 院 于 6 月 22 日 传 唤 该 经 济 社 社 长 陈 国 航 到 法 院, 但 收 到 传 票 的 陈 国 航 拒 绝 到 庭 昨 日, 南 海 区 法 院 依 法 对 该 经 济 社 负 责 人 陈 国 航 实 施 司 法 拘 留 15 日 据 悉, 今 年 1 月, 大 沥 镇 横 江 村 江 心 南 村 小 组 负 责 人, 曾 被 南 海 区 法 院 传 唤 到 庭, 之 后 该 村 小 组 落 实 了 8 名 农 村 出 嫁 女 的 股 份 分 红 村 民 聚 集 大 沥 镇 政 府 抗 议 昨 日 下 午 4 点 半, 记 者 赶 到 大 沥 镇 政 府, 发 现 100 余 名 村 民 在 一 楼 大 厅 及 门 外 或 坐 或 站 多 位 村 民 介 绍, 他 们 都 来 自 大 沥 镇 颜 峰 村 丹 邱 村 小 组, 得 知 经 济 社 社 长 陈 国 航 被 法 院 带 走 后, 他 们 立 即 向 村 委 会 反 映, 但 得 不 到 答 复 之 后, 他 们 步 行 一 个 多 小 时, 来 到 大 沥 镇 政 府 他 们 认 为 经 济 社 并 没 违 法, 要 求 立 即 释 放 陈 国 航 据 悉, 陈 国 航 现 年 53 岁, 现 任 颜 峰 村 丹 邱 村 小 组 小 组 长, 同 时 担 任 丹 邱 经 济 社 社 长 多 位 村 民 表 示, 陈 国 航 担 任 村 小 组 长 已 近 4 年, 但 处 处 为 村 民 利 益 着 想, 每 年 将 组 内 的 征 地 款 和 租 金 收 入 详 细 公 开, 享 有 很 高 的 威 望, 为 此 村 民 们 才 愿 意 声 援 他 昨 天 下 午 6 点 左 右, 村 民 们 陆 续 离 开 大 沥 镇 政 府 大 沥 镇 政 府 昨 日 傍 晚 7 点 称, 对 聚 集 在 镇 政 府 的 村 民,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作 出 了 强 行 劝 退 的 处 理, 场 面 得 到 了 控 制, 事 件 现 已 平 息 今 后 公 安 机 关 将 依 法 追 究 组 织 者 策 划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村 民 称 不 应 给 外 嫁 女 分 红 外 嫁 女 是 泼 出 去 的 水, 根 本 不 应 该 分 红 昨 日, 多 位 丹 邱 村 民 表 示, 村 小 组 内 每 人 年 分 红 5500 元 左 右, 若 组 内 近 百 名 外 嫁 女 和 他 们 的 子 女 也 享 受 分 红, 必 将 村 平 均 分 红 摊 薄 还 有 村 民 质 疑, 部 分 外 嫁 女 只 是 户 口 留 在 村 里, 但 早 在 外 面 买 了 楼, 凭 什 么 给 她 们 分 红 据 村 民 介 绍, 丹 邱 村 民 小 组 共 有 1200 余 人, 目 前 享 有 集 体 分 红 的 有 1000 多 人, 另 有 近 百 名 外 嫁 女 及 其 子 女 而 在 今 年 初 的 村 民 大 会 上, 丹 邱 近 千 名 村 民 联 合 签 名, 不 同 意 外 嫁 女 享 受 村 里 的 分 红 大 沥 镇 政 府 介 绍, 由 于 大 沥 镇 内 不 少 村 分 红 普 遍 较 全 区 高, 个 别 村 甚 至 人 均 分 红 过 万, 因 此 落 实 符 合 资 格 外 嫁 女 分 红 政 策 难 度 较 大 记 者 了 解 到, 截 至 今 年 四 月 份, 南 海 共 名 外 嫁 女 落 实 了 股 权 权 益, 加 上 他 们 的 子 女, 已 占 总 数 的 94.1%, 其 中 大 沥 镇 落 实 率 较 低 据 悉, 在 今 年 1 月 16 日, 在 南 海 全 区 落 实 外 嫁 女 权 益 90 8

17 .8% 的 情 况 下, 大 沥 镇 只 完 成 76.6%, 为 南 海 全 区 最 低 保 姆 为 早 日 获 赠 遗 产 用 枕 头 闷 死 七 旬 雇 主 年 09 月 26 日 06:14 荆 楚 网 - 楚 天 金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金 报 ) 阅 读 提 示 :2007 年 12 月 4 日 晚 9 时 左 右, 北 京 急 救 中 心 接 到 一 个 叫 裴 艳 的 保 姆 的 电 话, 称 其 雇 主 夏 远 教 授 突 然 心 脏 病 发 作 医 生 赶 到 后, 发 现 70 岁 的 夏 教 授 浑 身 赤 裸 着 躺 在 床 上, 已 经 死 亡 询 问 之 下 裴 艳 面 带 羞 怯 地 说, 夏 教 授 是 在 与 她 发 生 性 关 系 时 突 然 不 行 的 而 医 生 为 夏 教 授 做 了 初 步 检 查 后, 发 现 了 种 种 疑 点 欲 做 教 授 夫 人 保 姆 屡 施 色 诱 遭 拒 绝 2005 年 2 月 底,40 岁 的 裴 艳 经 一 家 家 政 公 司 介 绍, 到 北 京 一 所 大 学 的 离 休 教 授 夏 远 家 做 了 保 姆 裴 艳 出 生 在 湖 南 农 村, 因 丈 夫 张 强 和 村 里 一 个 寡 妇 搞 到 了 一 起, 她 与 之 离 婚 好 在 儿 子 张 小 南 很 争 气, 在 省 城 的 一 所 重 点 高 中 念 书, 是 她 的 全 部 希 望 那 年, 夏 教 授 67 岁, 老 伴 刚 刚 去 世 半 年, 女 儿 又 远 在 美 国 工 作 他 请 了 几 个 保 姆 都 不 满 意, 直 到 遇 见 了 裴 艳, 见 她 手 脚 麻 利, 和 自 己 又 是 同 乡, 于 是 将 她 的 工 资 从 每 月 800 元 提 高 到 1000 元 夏 教 授 对 她 非 常 尊 重, 她 为 他 做 了 什 么 事, 他 总 是 要 说 谢 谢 2006 年 春 节 前, 夏 教 授 问 裴 艳 过 年 要 不 要 回 老 家 裴 艳 说 : 不 想 回 去 我 已 经 离 婚, 家 里 没 什 么 人 只 是 我 的 儿 子 放 寒 假 了, 我 想 把 他 接 到 北 京 来 夏 教 授 说 : 好 啊, 我 正 发 愁 你 回 去, 我 一 个 人 孤 单 单 地 过 年 呢 让 你 儿 子 来 吧, 就 住 在 家 里 好 了 张 小 南 放 寒 假 来 到 了 北 京, 住 进 了 夏 教 授 家 裴 艳 发 现, 儿 子 的 心 情 好 像 不 太 好 一 天 晚 上, 她 问 儿 子 在 学 校 是 不 是 不 开 心 儿 子 说 : 我 们 学 校 好 多 同 学 家 长 都 是 干 部 或 者 老 板, 那 些 城 里 人 都 看 不 起 我 们, 要 是 我 有 夏 教 授 这 样 的 父 亲 该 多 好 啊! 儿 子 说 者 无 心, 裴 艳 却 一 夜 没 有 睡 好, 翻 来 覆 去 地 想 着 儿 子 的 话 突 然, 她 冒 出 一 个 念 头 : 如 果 和 夏 教 授 结 婚, 自 己 就 可 以 做 教 授 夫 人, 儿 子 也 有 个 教 授 父 亲 了 2006 年 3 月 的 一 天, 夏 教 授 从 云 南 讲 课 回 来 裴 艳 特 意 换 上 了 新 衣 服, 给 他 做 了 一 桌 可 口 的 饭 菜, 还 故 意 给 他 倒 上 了 一 杯 酒 夏 教 授 就 寝 后, 裴 艳 把 外 衣 脱 了, 穿 了 件 紧 身 衣, 倒 了 杯 茶 走 进 了 他 的 卧 室 夏 教 授 接 过 茶 杯, 裴 艳 故 意 把 身 子 凑 过 去 贴 他 很 近, 说 : 我 给 您 按 摩 按 摩 吧 夏 教 授 急 忙 挪 开 说 : 不 用 了, 你 去 吧, 我 要 休 息 了 一 看 夏 教 授 不 为 所 动, 裴 艳 只 好 出 去 了 一 个 星 期 后 的 一 天 下 午, 裴 艳 算 好 夏 教 授 写 完 书 要 从 书 房 出 来, 就 故 意 沐 浴 后 裸 身 冲 了 出 来 夏 教 授 看 到 她 光 着 身 子, 一 愣, 随 即 转 过 身, 严 肃 地 说 : 快 把 衣 服 穿 上, 成 什 么 样 子? 看 用 色 相 诱 惑 不 了 夏 教 授, 裴 艳 感 到 很 沮 丧 教 授 担 忧 晚 景 签 订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做 教 授 夫 人 的 梦 破 灭 后, 裴 艳 很 是 沮 丧 了 一 阵 前 夫 张 强 几 次 上 门 来 纠 缠 她, 裴 艳 为 了 息 事 宁 人, 只 好 忍 痛 把 辛 辛 苦 苦 挣 的 钱 给 他 好 在 他 几 次 来 夏 教 授 都 不 在 家 不 过, 她 一 直 提 心 吊 胆 的 2006 年 8 月 的 一 天 深 夜, 夏 教 授 突 然 接 到 了 美 国 打 来 的 越 洋 长 途 他 的 独 生 女 儿 和 外 孙 女 在 一 次 车 祸 中 双 双 丧 生 夏 教 授 被 这 突 降 的 噩 耗 击 蒙 了, 痛 不 欲 生 裴 艳 觉 得 夏 教 授 挺 可 怜 的, 便 在 生 活 上 对 他 照 顾 得 更 加 无 微 不 至 夏 教 授 对 她 很 感 激, 也 对 她 更 加 依 赖 了 2007 年 2 月, 夏 教 授 得 知 女 婿 在 美 国 又 再 婚 了, 他 的 情 绪 更 加 低 落 了 一 天, 他 一 边 吃 饭 一 边 感 慨 地 对 裴 艳 说 : 要 是 你 能 一 直 在 我 家 干 下 去, 该 多 好 啊 裴 艳 听 了 心 里 很 不 是 滋 味, 夏 教 授 不 肯 娶 自 己, 而 只 把 自 己 当 成 一 个 保 姆 那 真 把 他 送 了 终, 自 己 又 能 得 到 什 么 呢? 思 来 想 去, 裴 艳 觉 得 自 己 今 后 的 依 靠 还 在 夏 教 授 身 上 2007 年 3 月 的 一 天, 裴 艳 故 意 对 夏 教 授 说, 老 家 有 个 亲 戚 要 生 孩 子 了, 想 让 她 回 去 帮 忙 夏 教 授 一 听 就 急 了, 裴 艳 说 : 我 也 不 可 能 在 您 这 儿 干 一 辈 子 啊, 过 两 年 我 老 了, 干 不 动 了, 就 回 去 养 老 9

18 看 裴 艳 坚 持 要 走, 夏 教 授 急 了 那 两 天, 裴 艳 发 现 他 吃 不 下 睡 不 着 两 天 后, 夏 教 授 叫 裴 艳 坐 下, 郑 重 地 对 她 说 : 我 有 个 事 想 和 你 商 量 你 来 我 家 这 两 年, 我 对 你 的 工 作 很 满 意 现 在, 我 就 孤 身 一 人 了, 也 快 70 岁 了, 将 来 肯 定 需 要 一 个 养 老 送 终 的 人 我 想 和 你 签 一 份 协 议, 如 果 你 同 意 为 我 养 老 送 终, 等 我 百 年 之 后, 我 所 有 的 遗 产 都 归 你 所 有, 这 在 法 律 上 叫 遗 赠 抚 养, 不 知 你 是 否 愿 意 裴 艳 心 里 不 禁 暗 喜 第 二 天, 夏 教 授 起 草 了 一 份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书, 大 致 内 容 是 : 从 签 订 协 议 起 至 夏 远 教 授 去 世, 裴 艳 必 须 尽 心 照 顾 他 的 生 活 起 居, 将 来 为 他 料 理 后 事 在 此 期 间, 夏 教 授 每 月 付 给 裴 艳 保 姆 费 如 果 裴 艳 尽 到 了 照 护 义 务, 夏 教 授 去 世 后, 他 名 下 的 房 产 30 多 万 元 存 款 等 全 部 遗 赠 给 裴 艳 之 后, 两 人 去 公 证 处 做 了 公 证 有 了 这 份 协 议 后, 夏 教 授 和 裴 艳 心 里 都 踏 实 了 保 姆 急 不 可 待 策 划 教 授 性 猝 死 过 去, 裴 艳 总 怕 夏 教 授 出 现 什 么 意 外, 她 会 失 去 这 份 好 工 作 可 自 从 签 订 了 这 份 协 议 后, 她 的 心 理 发 生 了 变 化, 一 想 到 也 许 夏 教 授 能 活 到 岁, 她 就 有 些 忍 不 住 了 有 时, 望 着 这 宽 敞 的 四 居 室, 想 着 那 30 万 存 款, 她 就 不 禁 会 在 心 里 说 : 让 他 快 点 死 吧 有 时, 她 又 会 在 心 里 骂 自 己 2007 年 8 月, 张 小 南 考 取 了 北 京 一 所 重 点 大 学 到 北 京 上 学 后, 张 小 南 到 夏 教 授 家 的 次 数 多 了, 夏 教 授 对 他 倒 是 很 热 情 上 大 学 后 不 久, 他 就 交 了 一 个 女 朋 友 女 孩 名 叫 伍 霞, 是 张 小 南 的 同 班 同 学, 河 北 石 家 庄 人, 长 得 很 漂 亮, 父 母 都 是 中 学 教 师 两 人 感 情 急 剧 升 温, 可 他 们 又 没 有 钱 到 外 面 租 房 或 到 旅 馆 开 房 间 于 是, 趁 夏 教 授 不 在 家 时, 张 小 南 就 会 把 伍 霞 带 到 夏 教 授 家, 两 人 关 起 门 来 亲 热 国 庆 节 期 间, 张 小 南 又 把 伍 霞 带 到 了 夏 教 授 家 当 时, 夏 教 授 到 另 一 位 同 事 家 串 门 了 当 夏 教 授 回 来 时, 看 到 裴 艳 的 神 情 很 紧 张, 张 小 南 的 房 间 关 着 门, 里 面 却 传 来 异 样 的 声 音 夏 教 授 上 前 敲 门, 过 了 一 会 儿, 张 小 南 和 伍 霞 衣 衫 不 整 地 开 了 门 夏 教 授 的 脸 色 一 下 子 就 阴 了 下 来, 说 : 以 后, 我 不 希 望 你 再 把 陌 生 人 带 到 家 里 来 否 则, 你 也 不 要 再 来 了 张 小 南 急 忙 带 着 伍 霞 走 了 第 二 天, 裴 艳 就 接 到 儿 子 的 电 话, 向 她 要 钱 到 外 面 租 房 子 张 小 南 说 : 我 谈 恋 爱 需 要 地 方, 伍 霞 如 果 跟 我 吹 了, 我 就 不 活 了 儿 子 的 话 让 裴 艳 吓 了 一 跳, 她 让 儿 子 再 忍 耐 一 下, 她 会 想 办 法 的 可 张 小 南 几 乎 天 天 打 电 话 催 问, 搞 得 她 一 听 电 话 铃 响 就 紧 张 为 此, 她 更 渴 望 有 一 笔 钱, 能 够 满 足 儿 子 的 要 求 裴 艳 整 天 都 在 惦 记 着 夏 教 授 的 房 子 和 存 款, 可 是, 夏 教 授 的 身 体 却 越 来 越 硬 朗 他 不 仅 出 外 讲 课, 在 家 练 书 法, 还 参 加 了 一 个 老 年 合 唱 团, 脸 色 越 来 越 红 润 裴 艳 暗 自 叫 苦 更 让 裴 艳 担 心 的 是, 夏 教 授 开 始 和 一 个 叫 黄 怡 的 离 异 女 人 走 得 很 近 裴 艳 害 怕, 如 果 夏 教 授 和 黄 怡 结 婚 了, 有 人 照 顾 他 了, 他 会 不 会 把 自 己 辞 了? 会 不 会 撤 销 那 份 协 议 书? 那 些 天, 裴 艳 越 想 越 害 怕, 渐 渐 冒 出 了 一 个 可 怕 的 念 头 : 让 夏 教 授 早 点 死 失 去 理 智 的 裴 艳 像 鬼 迷 了 心 窍 一 样, 时 刻 在 琢 磨 着 怎 么 才 能 让 夏 教 授 死, 又 不 被 人 怀 疑 是 自 己 干 的 2007 年 11 月 初 的 一 天, 裴 艳 无 意 中 看 到 一 条 新 闻 说, 一 名 男 子 在 过 性 生 活 时 心 脏 病 突 然 发 作 猝 死 她 的 眼 前 一 亮 2007 年 12 月 4 日 晚 饭 时, 裴 艳 看 夏 教 授 情 绪 很 好, 就 提 出 让 他 喝 点 酒, 夏 教 授 欣 然 同 意 晚 上 快 9 点 时, 夏 教 授 感 到 困 了, 便 上 床 睡 觉, 很 快 就 睡 着 了 裴 艳 轻 手 轻 脚 地 来 到 夏 教 授 的 房 间, 看 他 睡 得 很 死, 便 拿 过 旁 边 的 一 个 枕 头 用 力 地 捂 住 了 他 的 头 夏 教 授 被 憋 醒 了, 用 力 挣 扎, 可 他 毕 竟 已 是 70 岁 的 人 了, 加 上 又 喝 了 酒, 浑 身 无 力, 哪 里 是 丧 心 病 狂 的 裴 艳 的 对 手 不 一 会 儿, 夏 教 授 就 不 动 了 裴 艳 看 夏 教 授 死 了, 便 迅 速 地 脱 光 了 他 的 衣 服, 自 己 换 上 了 睡 衣 然 后, 拨 打 120 让 裴 艳 没 想 到 的 是, 医 生 在 为 夏 教 授 做 检 查 时, 发 现 他 双 侧 睾 丸 被 手 术 摘 除 了 这 就 是 说, 他 不 可 能 再 过 性 生 活, 也 拆 穿 了 裴 艳 的 谎 言 后 经 法 医 鉴 定, 夏 教 授 是 因 窒 息 而 死 当 天, 裴 艳 被 朝 阳 分 局 拘 捕 2008 年 1 月 9 日, 裴 艳 被 批 准 正 式 逮 捕 2008 年 4 月 2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二 分 院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将 裴 艳 提 起 公 诉, 等 待 裴 艳 的 将 是 法 律 的 制 裁 ( 因 涉 及 隐 私, 文 中 人 物 均 为 化 名 ) 濒 临 散 伙 夫 妻 通 过 试 离 婚 找 回 感 情 年 10 月 01 日 05:41 东 方 网 10

19 本 报 9 月 28 日 的 花 万 元 买 半 年 离 婚 缓 冲 期? 沪 上 出 现 试 离 婚 服 务 一 文 刊 登 后, 引 起 了 较 大 的 社 会 反 响 不 少 读 者 纷 纷 来 电 询 问, 试 离 婚 到 底 如 何 操 作? 婚 姻 咨 询 师 如 何 介 入? 原 本 已 反 目 的 鸳 鸯 如 何 能 重 归 于 好? 带 着 这 些 疑 问, 记 者 于 昨 天 走 近 了 一 对 试 离 婚 家 庭, 一 探 究 竟 这 是 一 个 男 方 铁 了 心 要 离 婚 的 80 后 家 庭, 婚 龄 仅 为 2 年 在 6 个 月 的 试 离 婚 后, 婚 姻 咨 询 师 和 女 方 共 同 努 力, 终 于 挽 回 了 男 方 的 心 黄 金 周 在 即, 这 对 小 夫 妻 还 商 量 要 到 昆 明 等 地 旅 行, 重 新 找 回 当 初 恋 爱 时 的 感 觉 矛 盾 期 怀 疑 老 公 出 轨 反 复 作 盘 查 就 在 半 年 前, 我 还 和 老 婆 闹 得 不 可 开 交 呢, 我 当 时 可 是 一 心 想 要 逃 出 苦 海, 和 她 离 婚 的 作 为 试 离 婚 的 首 批 尝 鲜 者, 在 某 知 名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的 吴 凯 ( 化 名 ) 回 首 过 去 半 年 的 夫 妻 关 系 变 化 时, 自 己 都 觉 得 不 可 思 议 老 家 在 东 北 的 吴 凯 与 上 海 女 孩 柳 心 云 ( 化 名 ) 是 在 交 友 网 站 上 相 识 相 恋 的 经 过 数 年 的 拍 拖 后, 两 人 终 于 在 两 年 前 喜 结 良 缘 新 婚 第 一 年, 夫 妻 二 人 感 情 相 当 好 事 情 在 吴 凯 调 换 工 作 岗 位 后 发 生 了 转 折 自 从 去 年 吴 凯 接 手 新 工 作 后, 就 经 常 要 早 出 晚 归, 出 去 应 酬 更 是 必 不 可 少, 一 周 起 码 有 两 三 天 出 差 在 外 一 开 始 妻 子 没 说 什 么, 时 间 长 了, 不 由 得 心 存 怀 疑 : 老 公 到 底 怎 么 了? 是 不 是 外 头 有 人 了? 每 天 下 班 一 回 到 家, 吴 凯 便 会 迎 来 柳 心 云 的 一 番 盘 查, 刚 开 始 他 还 极 有 耐 心 一 一 答 复, 但 老 婆 越 问 得 紧, 他 越 反 感, 渐 渐 地 对 对 方 的 询 问 置 之 不 理 这 让 柳 心 云 越 发 疑 心, 她 经 常 会 趁 老 公 在 家 收 发 邮 件 时, 冷 不 丁 要 求 他 将 工 作 邮 件 点 开, 审 核 是 公 邮 还 是 私 邮 吴 凯 觉 得 自 己 快 要 崩 溃 了 去 年 年 底 今 年 年 初, 我 们 的 矛 盾 激 化 了, 我 有 时 晚 上 在 开 会 时, 她 电 话 不 停 地 打 过 来, 因 为 工 作 原 因 我 又 不 能 关 机, 这 严 重 影 响 了 我 的 工 作 吴 凯 坦 言, 那 段 时 间 自 己 对 老 婆 避 之 不 及 今 年 春 节 后, 他 回 家 的 次 数 越 来 越 少 >>> 婚 姻 咨 询 师 点 评 此 时 正 处 于 婚 姻 关 系 矛 盾 期, 女 方 从 疑 心 到 想 查 明 真 相, 这 个 过 程 是 痛 苦 的 也 是 挣 扎 的, 老 婆 为 了 解 真 相, 想 方 设 法 打 听 对 方 的 行 踪, 寻 找 蛛 丝 马 迹 这 时, 老 婆 应 该 静 下 心 来, 通 过 自 己 的 理 性 观 察 和 认 知, 与 老 公 进 行 真 诚 的 交 流, 共 度 婚 姻 危 险 期 冲 突 期 丈 夫 找 到 律 师 准 备 要 起 诉 吴 凯 很 快 夜 不 归 宿, 后 来 索 性 搬 到 了 父 母 家 但 是, 那 段 闹 失 踪 的 日 子, 他 也 摆 脱 不 了 老 婆 无 休 无 止 的 打 扰 到 后 来, 吴 凯 索 性 和 公 司 前 台 打 招 呼, 只 要 听 到 是 他 老 婆 打 来 的, 就 说 他 不 在 而 为 了 挽 回 这 段 感 情, 柳 心 云 有 时 会 在 老 公 下 班 后 会 经 过 的 地 方 等 他, 要 求 谈 判 但 每 次 两 人 都 会 不 欢 而 散 今 年 4 月 前 后, 吴 凯 萌 发 了 离 婚 的 念 头, 他 找 到 律 师, 打 算 递 交 离 婚 诉 讼 喂, 你 好, 我 是 婚 姻 咨 询 师 舒 心, 就 你 和 心 云 离 婚 的 事, 能 不 能 跟 你 谈 谈 吴 凯 一 开 始 没 听 清, 以 为 是 法 院 打 来 的, 在 明 白 对 方 的 真 实 身 份 后, 他 吼 了 一 句, 到 法 庭 上 去 谈 吧, 便 啪 的 一 下 把 电 话 挂 了 事 后, 吴 凯 觉 得 自 己 很 不 礼 貌, 但 他 实 在 太 想 离 婚 了 >>> 婚 姻 咨 询 师 点 评 这 时 已 进 入 夫 妻 关 系 变 故 冲 突 期, 前 面 的 矛 盾 在 此 基 础 上 升 级 了, 有 的 人 会 离 家 出 走, 有 的 会 起 诉, 有 的 夫 妻 则 开 始 冷 战 缓 冲 期 男 女 双 方 签 下 试 离 婚 协 议 当 初 结 婚 时 是 为 了 让 两 个 人 活 得 比 一 个 人 更 好, 现 在 要 离 婚 了, 也 要 在 分 手 后 比 现 在 活 得 更 好 些 吧 一 天, 吴 凯 收 到 了 舒 心 的 一 条 短 信, 这 番 话 很 符 合 他 当 时 的 心 境, 他 迫 切 地 想 要 回 到 单 身 贵 族 的 状 态, 不 想 受 人 牵 制 如 果 你 们 坐 下 来 谈 好 了, 那 就 可 以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不 用 再 法 庭 上 见 了 第 二 条 攻 心 短 信 发 来 后, 吴 凯 觉 得 也 对, 他 曾 咨 询 过 律 师, 对 方 很 肯 定 地 告 诉 他, 如 果 柳 心 云 不 肯 离, 一 审 肯 定 判 不 下 来, 二 审 三 审 也 未 必 能 通 过 如 果 正 如 这 位 咨 询 师 所 说, 能 谈 妥 了, 那 最 好 不 过 了 看 到 对 方 的 态 度 有 所 缓 和, 婚 姻 咨 询 师 舒 心 马 上 提 出 了 试 离 婚 的 建 议 试 离 婚 听 也 没 听 到 过 吴 凯 一 口 就 回 绝 了 这 个 听 起 来 就 很 荒 唐 的 主 意 但 几 天 后, 看 了 看 离 婚 公 司 传 来 的 试 离 婚 协 议 书, 其 中 的 一 条 着 实 让 他 十 分 动 心 协 议 书 上 清 清 楚 楚 写 着 : 试 离 婚 期 间 双 方 不 得 干 预 对 方 任 何 自 由 这 让 吴 凯 正 中 下 怀, 只 要 老 婆 能 不 再 烦 他, 其 他 的 都 好 办, 况 且 协 议 有 效 期 只 有 6 个 月, 大 家 冷 静 一 下 也 好 今 年 4 月 的 一 天, 两 人 签 下 试 离 婚 协 议 11

20 >>> 婚 姻 咨 询 师 点 评 当 时 如 果 不 冷 静 下 来, 没 有 缓 冲 期, 矛 盾 便 会 激 化 问 题 会 复 杂 化, 只 能 走 离 婚 一 条 路 了 通 过 办 理 试 离 婚, 及 时 叫 停 了 这 场 纷 争, 让 双 方 冷 静 地 反 省 修 复 期 一 顿 温 馨 晚 餐 唤 醒 昔 日 情 在 签 字 时, 舒 心 严 肃 地 说, 两 人 一 定 要 严 格 按 照 这 个 约 定 来 执 行 之 后, 柳 心 云 果 然 没 有 再 找 过 吴 凯 但 每 周, 另 一 位 婚 姻 咨 询 师 明 丽 都 会 不 时 给 吴 凯 发 短 信, 汇 报 心 云 的 近 况 心 云 最 近 在 我 们 这 里 上 课, 培 训 怎 样 做 一 个 合 格 的 好 太 太, 她 的 十 字 绣 做 得 很 不 错 一 旦 有 任 何 风 吹 草 动, 明 丽 都 会 即 时 播 报 一 开 始, 吴 凯 的 态 度 很 冷 淡 今 年 8 月 份 的 一 天 晚 上, 他 和 同 事 喝 酒 喝 醉 了, 没 想 到 第 二 天 早 上 醒 来, 发 现 居 然 躺 在 过 去 的 家 里 他 马 上 反 应 过 来, 是 同 事 打 电 话 给 他 老 婆, 将 他 接 回 去 的 毕 竟 曾 在 这 里 生 活 了 2 年, 他 顿 时 有 种 回 家 的 感 觉, 但 并 没 有 多 想 没 想 到, 七 夕 节 当 天, 他 突 然 收 到 一 份 快 递, 打 开 一 看, 里 面 是 心 云 寄 来 的 领 带 夹 和 一 张 致 歉 卡 片 也 许 我 们 的 缘 分 未 尽 吧 吴 凯 心 里 一 动 过 了 两 天, 吴 凯 给 许 久 不 联 系 的 柳 心 云 挂 去 了 电 话, 得 知 其 正 在 上 太 太 培 训 班 时, 吴 凯 便 提 出 要 接 她 下 课, 一 起 吃 个 饭 这 是 两 人 自 试 离 婚 之 后 第 一 次 吃 饭, 陪 同 就 餐 的 还 有 咨 询 师 明 丽 席 间, 在 明 丽 的 循 循 善 诱 下, 柳 心 云 承 认 了 自 己 过 去 过 激 的 行 为, 主 动 认 错 饭 后, 两 人 一 起 回 了 家, 打 开 衣 橱, 看 到 整 理 得 井 井 有 条 的 家, 吴 凯 觉 得 老 婆 真 的 变 了 >>> 婚 姻 咨 询 师 点 评 这 个 阶 段 是 婚 姻 修 复 期, 双 方 友 好 地 回 归 到 原 来 的 生 活 状 态, 给 双 方 一 个 重 新 开 始 的 机 会 和 好 期 感 悟 婚 姻 真 谛 夫 妻 重 牵 手 送 礼 物 的 办 法 应 该 是 明 老 师 教 你 的 吧 看 到 妻 子 默 认 了, 吴 凯 觉 得 有 些 欣 慰 之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他 回 家 的 次 数 多 了 时 值 9 月 结 婚 黄 金 月, 不 知 道 两 人 已 试 离 婚 的 朋 友 们 纷 纷 邀 请 他 俩 参 加 婚 礼 看 着 新 娘 新 郎 牵 手 说 着 白 头 偕 老 的 话 时, 两 人 的 心 里 涌 起 一 股 说 不 出 的 感 觉, 仿 佛 重 新 找 回 了 对 婚 姻 的 憧 憬 这 6 个 月 的 时 间 给 了 我 冷 处 理 的 时 间 如 果 我 当 初 不 答 应 试 离 婚, 可 能 老 早 就 法 庭 上 针 锋 相 对 了 如 果 没 有 中 间 人 从 中 调 和, 我 们 也 许 到 现 在 都 不 会 说 话 事 后 想 来, 吴 凯 恍 然 大 悟, 原 来 当 初 离 婚 公 司 是 假 借 劝 离 的 名 义, 目 的 是 劝 和 6 月 的 期 限 已 经 到 了, 吴 凯 在 和 老 婆 商 量, 要 不 要 专 门 去 终 止 试 离 婚 协 议, 但 他 觉 得 没 必 要 了, 人 的 感 情 不 是 一 纸 协 议 就 可 以 约 束 的 当 初 签 订 协 议 的 时 候, 咨 询 师 也 明 确 告 知, 这 份 协 议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只 是 一 种 约 定 而 为 了 缓 和 关 系, 最 近 两 人 正 在 商 量 今 年 的 国 庆 节 到 哪 里 去 玩 >>> 婚 姻 咨 询 师 点 评 这 是 和 好 阶 段, 一 些 诸 如 参 加 婚 礼 旅 游 等 活 动 会 促 进 两 人 的 感 情 如 果 能 把 握 好, 就 能 成 功 回 复 到 正 常 的 婚 姻 生 活 轨 迹 中 去 专 家 说 法 适 当 离 一 段 时 间 更 利 于 心 灵 共 振 复 旦 大 学 教 授 顾 晓 鸣 认 为, 一 些 婚 姻 危 机 的 发 生 不 可 避 免, 试 离 婚 的 出 现 使 得 夫 妻 双 方 不 用 急 于 从 法 律 上 履 行 离 婚 手 续, 在 生 活 上 先 真 正 离 一 段 时 间, 给 婚 姻 一 个 缓 冲 区, 使 双 方 在 远 离 婚 姻 生 活 各 种 内 容 的 环 境 下, 品 尝 没 有 另 一 半 的 滋 味, 使 双 方 都 能 够 真 切 地 感 到 自 己 对 对 方 的 需 要, 由 原 来 的 厌 倦 变 为 新 的 新 鲜 感, 由 原 来 的 冷 战 变 为 吸 引, 再 走 到 一 起, 就 能 找 到 过 去 丢 失 的 一 切 另 一 方 面, 分 开 后, 双 方 有 了 距 离, 不 再 用 配 偶 的 标 准 要 求 对 方, 而 是 用 一 种 对 异 性 的 眼 光 审 视 对 方, 就 能 看 到 双 方 亲 密 无 间 时 难 以 发 觉 的 好 处 来 特 别 是, 在 这 个 模 拟 的 离 婚 生 活 中, 各 自 冷 静 地 分 析 自 己 的 不 足, 回 味 对 方 的 长 处, 从 而 包 容 对 方, 这 样 一 来, 两 颗 心 就 很 容 易 共 振 起 来 虽 然 法 律 现 今 还 未 对 这 方 面 有 明 文 规 定, 但 是 或 许 在 未 来 法 律 可 以 慢 慢 适 应 这 种 状 况 试 离 婚 如 果 是 建 立 在 保 护 家 庭 保 护 当 事 人 保 护 女 性 这 三 个 基 础 上 的 话, 那 还 是 可 行 的 且 试 离 婚 有 助 于 双 方 婚 姻 解 体 后 的 生 活 适 应 和 心 理 调 适, 给 双 方 提 供 一 个 情 感 空 间 和 一 条 若 断 若 续 的 情 感 纽 带, 也 给 双 方 一 段 时 间 进 行 情 感 调 节 来 源 : 青 年 报 12

21 拆 迁 启 动 惹 来 真 假 官 司 2009/09/15 15:26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张 子 渊 上 营 棚 户 区 等 地 开 始 拆 迁 律 师 受 理 的 财 产 分 割 诉 讼 随 之 增 多 本 报 讯 近 期, 通 州 区 内 的 拆 迁 项 目 增 多, 随 之 而 来 的 就 是 法 院 受 理 的 财 产 分 割 诉 讼 增 多 办 案 律 师 称, 部 分 当 事 人 为 了 获 得 更 多 的 拆 迁 款 而 打 假 官 司 7 月 中 旬, 上 营 棚 户 区 拆 迁 启 动, 随 后 帅 府 园 小 区 通 镇 楼 也 开 始 拆 迁 上 周, 北 苑 地 区 贴 出 公 告, 北 苑 商 务 区 的 改 造 工 作 也 即 将 开 始 通 州 的 拆 迁 改 造 项 目 越 来 越 多, 律 师 的 生 意 也 火 了 起 来 每 天 都 有 人 来 咨 询 家 庭 财 产 分 割 的 事, 最 多 一 天 能 接 待 三 四 个 人 通 州 区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王 小 姐 说, 他 们 的 房 子 都 涉 及 拆 迁 以 前 通 州 区 没 有 这 么 多 拆 迁 改 造 项 目 时, 这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个 月 也 不 见 得 能 接 到 一 起 此 类 官 司 在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周 边, 记 者 随 机 询 问 了 1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得 到 的 回 答 与 王 小 姐 所 说 的 类 似 北 京 薛 鹏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办 公 地 点 就 在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附 近, 主 任 律 师 薛 鹏 告 诉 记 者, 上 营 棚 户 区 开 始 拆 迁 后, 他 们 受 理 的 有 关 家 庭 成 员 分 割 财 产 的 官 司 数 量 直 线 上 升, 其 中 竟 然 还 有 真 假 官 司 之 分 ( 见 附 表 ) 真 假 拆 迁 官 司 假 官 司 : 拆 迁 政 策 出 台 后, 相 关 部 门 便 停 止 办 理 个 人 分 户 的 工 作 很 多 当 事 人 打 官 司 的 目 的 并 不 是 直 接 索 要 补 偿, 而 是 想 通 过 打 官 司 让 法 院 判 决 双 方 在 同 一 房 产 下 分 户 一 旦 分 户 成 功, 当 事 人 就 能 够 按 户 从 负 责 拆 迁 工 作 的 单 位 获 得 补 偿 真 官 司 : 在 拆 迁 工 作 后 期, 很 多 拆 迁 房 的 住 户 因 为 拆 迁 款 分 配 不 均 而 闹 到 打 官 司 的 地 步 法 院 回 应 拆 迁 政 策 应 缜 密 制 定 昨 天, 记 者 来 到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承 认, 最 近 一 段 时 间, 他 们 受 理 的 案 件 中, 与 财 产 分 割 有 关 的 案 件 的 比 例 确 实 有 所 增 加, 但 由 于 案 由 比 较 复 杂, 法 院 方 面 没 有 关 于 此 类 案 件 的 数 据 统 计 在 立 案 审 判 时, 我 们 的 法 官 确 实 发 现, 很 多 当 事 人 都 来 自 拆 迁 地 区 该 工 作 人 员 说 对 于 假 官 司 的 情 况,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诉 讼 是 公 民 的 权 利, 法 院 不 能 无 故 拒 绝 立 案 即 便 有 些 当 事 人 表 明 了 为 拆 迁 而 打 官 司 的 目 的, 法 院 仍 要 依 证 据 审 理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只 有 相 关 部 门 把 拆 迁 政 策 制 定 得 更 缜 密 时, 才 能 避 免 有 人 钻 法 律 的 空 子, 以 防 止 利 用 诉 讼 谋 取 拆 迁 补 偿 的 情 况 出 现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悄 然 兴 起 挑 战 社 会 伦 理 年 09 月 06 日 15:43 红 网 本 报 通 讯 员 郑 筱 倩 李 承 锦 本 报 记 者 肖 树 臣 近 两 年,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突 然 多 起 来, 记 者 近 日 从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了 解 到, 该 医 院 亲 子 鉴 定 案 例, 从 以 前 一 年 几 十 例, 增 加 到 现 在 的 五 六 百 例 一 位 业 内 人 士 说, 随 着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激 增, 关 于 它 的 法 律 与 伦 理 矛 盾 冲 突, 也 日 益 突 出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的 人 突 然 多 起 来 大 部 分 要 求 鉴 定 的, 都 是 不 知 道 孩 子 父 亲 是 谁 的 孕 妇 不 少 人 做 了 鉴 定 后, 很 可 能 会 把 孩 子 打 掉 该 人 士 说, 作 为 孩 子 母 亲, 她 们 有 知 情 权, 但 肚 子 里 的 孩 子 也 有 生 命 权 据 了 解,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在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已 出 现, 但 突 然 流 行 起 来 是 在 近 两 年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医 学 遗 传 研 究 所 所 长 廖 世 秀 说,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从 1999 年 开 始 做 这 项 鉴 定,2000 年 开 始 面 向 社 会 起 步 时 一 年 只 有 几 十 例, 但 每 年 人 数 都 会 翻 番, 去 年 他 们 鉴 定 量 达 590 多 例 一 家 亲 子 鉴 定 中 心 负 责 人 肖 女 士 介 绍, 要 求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不 需 要 提 供 任 何 手 续, 最 好 是 本 人 来, 不 来 也 可 邮 寄 13

22 样 本 肖 女 士 介 绍, 很 多 当 事 人 不 愿 意 露 面, 直 接 把 样 本 寄 过 来 有 的 是 孕 妇 拿 着 男 子 血 液 标 本 或 者 偷 偷 拔 掉 男 方 几 根 带 毛 囊 的 头 发 自 己 来 的 男 女 一 起 来 的 时 候 不 多, 如 果 男 女 双 方 都 在 场, 常 常 是 有 一 方 气 鼓 鼓 的 比 如 男 的 生 气, 是 因 为 他 怀 疑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 女 的 生 气, 是 因 为 感 觉 受 到 怀 疑, 急 着 证 明 自 己 清 白 还 一 部 分 未 婚 准 妈 妈, 也 来 做 鉴 定 未 婚 准 妈 妈 做 亲 子 鉴 定, 想 追 查 胎 儿 父 亲 是 谁 的 人 更 多 郑 州 一 家 亲 子 鉴 定 中 心 专 家 告 诉 记 者, 这 部 分 人 群 通 常 比 较 开 放, 年 龄 基 本 上 在 20 岁 左 右 由 于 害 怕 男 方 不 配 合, 她 们 的 鉴 定 方 法 是 避 开 男 友, 悄 悄 进 行 有 个 26 岁 的 女 孩 怀 孕 4 个 月, 她 悄 悄 收 藏 了 两 个 男 朋 友 的 头 发, 用 两 个 信 封 分 别 写 好 姓 名 将 头 发 装 好, 然 后 拿 去 做 鉴 定 她 告 诉 医 生, 只 要 鉴 定 结 果 出 来, 证 明 谁 是 孩 子 的 爸 爸, 她 就 和 谁 登 记 结 婚 在 一 家 亲 子 鉴 定 中 心 的 网 站 上, 网 友 留 言 有 70 多 页 其 中 有 为 出 国 希 望 证 明 自 己 和 国 外 亲 戚 血 缘 关 系 的, 有 失 散 骨 肉 希 望 通 过 鉴 定 确 认 身 份 的, 但 六 成 以 上 的 留 言, 都 在 咨 询 如 何 证 明 自 己 和 孩 子 的 关 系 据 相 关 部 门 统 计, 我 国 亲 子 鉴 定 的 数 量 正 以 每 年 20% 的 速 度 递 增 在 浙 江 和 广 东 等 地, 做 鉴 定 的 人 数, 正 以 每 年 40% 至 50% 的 速 度 激 增 最 无 辜 的 是 肚 子 里 的 孩 子 采 访 中 不 少 市 民 表 示, 不 管 鉴 定 申 请 人 抱 什 么 目 的, 最 无 辜 的 是 肚 子 里 的 孩 子 郑 大 一 附 院 妇 产 科 研 究 室 负 责 人 孔 祥 东 博 士 说, 虽 然 做 亲 子 鉴 定 有 很 多 原 因, 但 目 前 要 求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的, 部 分 是 怀 孕 前 不 只 与 一 个 人 有 过 性 关 系 的 女 性, 她 们 为 了 搞 清 孩 子 的 真 正 父 亲 是 谁, 怀 孕 期 间 提 出 鉴 定 医 生 面 临 两 难, 一 是 知 情 权, 按 道 理 每 个 妈 妈 都 有 权 利 知 道 自 己 孩 子 父 亲 是 谁 随 着 社 会 生 活 不 断 变 化, 这 些 摸 不 清 状 况 的 妈 妈 成 为 不 能 忽 视 的 群 体 孔 祥 东 说, 另 一 个 是 生 存 权 问 题, 如 果 鉴 定 结 果 显 示 胎 儿 不 是 丈 夫 的, 一 个 健 康 的 生 命 很 有 可 能 就 要 被 终 止, 这 是 大 多 数 医 生 都 不 愿 看 到 的 对 此, 一 位 法 律 界 人 士 认 为, 首 先 要 认 识 到 亲 子 鉴 定, 是 一 种 生 命 科 学 和 进 步 其 次, 亲 子 鉴 定 体 现 的 是 知 情 权, 其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家 庭 矛 盾 危 机, 消 除 家 庭 之 间 疑 虑, 而 非 忠 贞 杀 手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给 法 律 监 管 提 出 难 题 据 孔 祥 东 介 绍, 目 前 法 律 对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还 存 在 空 白 唯 一 能 找 出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1987 年 的 一 个 司 法 解 释 : 一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作 亲 子 鉴 定 的, 或 者 子 女 已 超 过 三 周 岁 的,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从 严 掌 握 针 对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专 家 提 醒,4 个 月 以 上 的 胎 儿 就 可 做 亲 子 鉴 定, 但 须 提 取 胎 儿 绒 毛 或 羊 水 这 是 一 种 伤 害 性 检 查, 对 胎 儿 和 孕 妇 都 可 能 带 来 潜 在 危 险, 希 望 人 们 慎 重 考 虑 和 选 择 郑 州 市 管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高 擎 介 绍, 亲 子 鉴 定 关 系 到 夫 妻 双 方 子 女 和 他 人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亲 子 鉴 定 的 一 方 都 需 要 提 交 相 关 证 据, 且 经 过 双 方 同 意 现 在 亲 子 鉴 定 机 构 都 对 社 会 放 开, 很 多 人 知 道 鉴 定 结 果, 就 直 接 私 下 协 商 解 决 了 高 擎 称, 不 管 鉴 定 结 论 是 否 遂 愿, 它 都 会 对 婚 姻 家 庭 父 ( 母 ) 子 亲 情 财 产 个 人 名 誉 等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希 望 社 会 慎 用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记 者 从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了 解 到, 目 前 河 南 省 共 有 10 家 机 构 获 得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但 该 厅 有 关 人 士 表 示, 亲 子 鉴 定 结 果 如 果 需 要 作 为 诉 讼 证 据, 必 须 到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批 准 的 机 构 检 测, 如 果 只 是 自 己 了 解, 不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不 具 备 司 法 鉴 定 资 格 的 机 构 也 可 鉴 定,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不 具 备 监 管 这 些 机 构 的 权 利 ( 来 源 : 工 人 日 报 ) 村 委 会 为 村 民 开 休 妻 证 明 允 许 其 放 弃 病 妻 ( 图 ) 年 08 月 01 日 02:35 华 商 网 - 华 商 报 14

23 村 委 会 开 出 的 证 明, 让 温 麦 侠 的 家 人 哭 笑 不 得 本 报 记 者 王 卫 平 摄 本 报 延 安 讯 ( 记 者 张 波 王 卫 平 ) 一 纸 休 书 休 了 妻 子, 这 种 在 影 视 作 品 中 常 出 现 的 古 代 离 婚 形 式, 让 37 岁 的 洛 川 女 子 温 麦 侠 亲 身 经 历 了 一 次 面 对 村 委 会 开 出 的 一 纸 休 书 证 明, 温 麦 侠 的 家 人 哭 笑 不 得 临 盆 智 障 女 孤 身 流 浪 7 月 30 日 下 午, 在 娘 家 炕 上, 身 患 围 产 期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温 麦 侠 一 直 蜷 缩 着, 一 句 话 都 没 有 这 几 天 病 情 加 重 了, 吃 喝 都 不 知 道, 喝 水 都 要 用 筷 子 将 嘴 撬 开 温 麦 侠 69 岁 的 父 亲 温 来 娃 含 泪 说 1993 年 10 月, 洛 川 县 百 益 乡 智 障 女 温 麦 侠 与 同 乡 安 古 村 略 有 智 障 的 村 民 成 玉 峰 结 婚, 婚 后 在 生 第 一 个 孩 子 时 患 上 围 产 期 精 神 分 裂 症 ( 指 生 育 前 后 出 现 的 精 神 病 ), 虽 然 生 完 小 孩 病 情 好 转, 但 温 麦 侠 平 日 仍 有 些 疯 癫 前 5 次 生 产 仅 有 两 个 孩 子 存 活 再 次 怀 孕 的 温 麦 侠 今 年 5 月 份 临 近 生 产, 围 产 期 精 神 分 裂 症 再 次 复 发, 精 神 失 常 的 她 经 常 外 出 乱 跑 温 来 娃 说, 一 日 他 在 沟 边 见 女 儿 后 就 将 其 领 回 娘 家, 并 通 知 了 女 婿 成 玉 峰, 但 时 近 临 产 仍 不 见 女 婿 来 接 女 儿 回 家 按 当 地 风 俗, 出 嫁 的 女 人 生 小 孩 时 不 能 在 娘 家, 于 是 租 房 让 女 儿 生 产,6 月 底, 孩 子 出 生 后 不 幸 夭 折 温 来 娃 让 儿 子 再 次 去 安 古 村 询 问 成 玉 峰 何 时 接 回 温 麦 侠 谁 知 道, 女 婿 不 但 没 接 人 的 打 算, 还 称 不 要 媳 妇 和 娃 了 村 委 会 开 出 一 纸 休 书 但 令 温 来 娃 没 有 想 到 的 是,7 月 初 两 个 儿 子 再 次 前 往 女 婿 家, 回 来 时 却 拿 了 一 份 村 委 会 今 年 6 月 份 开 出 的 证 明 温 来 娃 给 记 者 出 具 了 这 纸 证 明, 其 内 容 为 : 由 于 成 玉 峰 有 病, 加 之 头 脑 不 清, 无 法 管 理 自 己 的 妻 子 温 麦 侠 和 孩 子, 尽 不 到 常 人 应 尽 的 义 务, 现 妻 子 又 将 分 娩, 成 玉 峰 提 出 无 能 力 再 管 妻 子 和 孩 子, 经 成 玉 峰 家 庭 成 员 及 直 系 亲 属 和 村 委 会 多 次 劝 说 无 果, 也 无 亲 属 有 能 力 帮 管 最 后 合 议 同 意, 成 玉 峰 提 出 不 要 妻 子 和 孩 子 的 要 求, 特 此 证 明 证 明 上 有 成 玉 峰 本 人 及 其 二 叔 成 长 印 和 安 古 村 村 主 任 李 新 许 的 签 字, 还 盖 有 安 古 村 村 委 会 公 章 我 不 认 识 字, 后 来 人 家 给 我 念 了 证 明 后 给 我 说, 这 就 相 当 于 休 书, 意 思 是 女 婿 从 此 不 要 女 儿 和 外 孙 了 温 来 娃 手 持 证 明, 颤 颤 巍 巍 地 说 温 来 娃 说 : 温 麦 侠 病 得 很 严 重, 这 几 天 眼 看 就 不 行 了, 女 婿 不 要 的 话, 将 来 死 在 娘 家, 按 照 我 们 这 儿 的 风 俗, 我 女 子 连 块 下 葬 的 地 方 都 没 有 乡 政 府 : 这 种 现 象 不 应 该 成 玉 峰 到 底 是 怎 么 想 的 呢? 记 者 昨 日 找 到 了 他, 年 过 40 岁 的 他 表 示 : 咱 没 有 能 力, 管 不 好 老 婆 孩 子, 才 不 要 了 安 古 村 村 主 任 李 新 许 说, 在 开 这 纸 证 明 前, 是 充 分 征 求 过 成 玉 峰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意 见 的 我 就 知 道 这 不 合 法, 当 时 写 这 个 证 明, 不 证 明 没 有 婚 姻 关 系, 只 是 证 明 成 玉 峰 不 要 媳 妇 和 娃 了 成 玉 峰 没 能 力 养 活 老 婆 孩 子, 其 直 系 亲 属 也 没 人 愿 意 担 当,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村 上 才 出 具 了 这 纸 证 明 对 于 安 古 村 村 委 会 出 具 休 书 证 明 一 事, 洛 川 县 百 益 乡 人 大 主 席 团 主 席 仁 学 义 说, 村 委 会 不 应 该 开 休 书 证 明, 离 婚 证 应 由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我 国 进 行 普 法 教 育 已 经 多 年 了, 在 法 制 逐 步 健 全 的 今 天, 百 益 乡 出 现 这 种 现 象 确 实 不 应 15

24 该, 对 此 乡 政 府 将 认 真 调 查, 并 对 当 事 人 做 出 处 理 滴 血 认 亲 基 因 库 陷 困 境 2009/09/13 23:59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老 观 念 不 认 可 样 本 量 少 中 国 唯 一 通 过 DNA 检 测 的 寻 亲 基 因 库 遇 冷 很 多 孩 子 都 有 过 因 被 小 摊 上 的 玩 具 吸 引, 而 和 妈 妈 走 散 的 经 历 但 其 中 一 些 孩 子, 自 此 和 家 人 失 散 近 年 来,DNA 鉴 定 技 术 逐 渐 取 代 胎 记 疤 痕 等 土 办 法, 给 因 意 外 和 灾 难 等 各 种 原 因 失 散 的 亲 人 再 次 团 聚 带 来 希 望 但 日 前, 记 者 在 探 访 国 内 首 家 也 是 唯 一 的 建 立 在 DNA 检 测 基 础 上 的 寻 亲 数 据 库 北 京 华 大 方 瑞 司 法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时 发 现, 样 本 量 过 少 和 老 人 对 花 钱 滴 血 认 亲 的 不 理 解, 使 寻 亲 基 因 库 的 发 展 步 履 艰 难 团 聚 一 堆 白 骨 中 认 出 父 亲 2008 年 3 月 26 日, 寻 亲 基 因 库 首 次 匹 配 成 功, 让 一 对 失 散 48 年 的 母 女 重 逢 目 前, 这 个 寻 亲 数 据 库 已 经 成 功 使 得 4 对 亲 人 得 以 团 圆 亲 人 失 散 是 一 种 深 入 骨 髓 的 痛 这 份 特 殊 的 工 作, 给 了 鉴 定 员 陈 敏 这 样 的 感 受 一 天, 一 个 操 着 南 方 口 音 的 中 年 男 子, 走 进 了 北 京 华 大 方 瑞 司 法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男 子 颤 巍 巍 地 从 皮 包 中 掏 出 了 一 个 塑 料 袋, 袋 子 里 装 的 竟 是 一 堆 白 骨 原 来, 这 名 男 子 从 小 就 和 家 人 失 散 了 当 自 己 事 业 有 成, 经 济 条 件 也 许 可 了, 男 子 最 终 决 定 去 寻 找 失 散 的 亲 人 但 多 年 后, 当 他 终 于 找 到 父 亲 时, 见 到 的 却 是 这 堆 白 骨 始 终 没 有 放 弃 希 望 的 男 子, 来 到 了 鉴 定 中 心 当 工 作 人 员 帮 他 做 完 DNA 检 验, 证 明 他 们 就 是 父 子 时, 男 子 当 众 号 啕 大 哭 亲 子 鉴 定 妈 妈 洗 耻 辱 而 让 陈 敏 记 忆 犹 新 的, 是 一 个 名 叫 张 华 ( 化 名 ) 的 中 年 女 子 陈 敏 清 楚 地 记 得 当 天 的 情 景 : 当 张 华 听 到 与 父 亲 DNA 比 对 成 功 的 喜 讯 后, 面 对 恭 喜 声, 根 本 就 笑 不 出 来 谢 谢 你 帮 助 我 找 到 了 我 爸, 也 谢 谢 你 为 我 妈 洗 刷 了 耻 辱! 知 道 结 果 后, 张 华 激 动 地 说 原 来, 在 上 个 世 纪 60 年 代, 张 华 的 父 亲 常 年 在 外 地 工 作 而 母 亲 怀 孕 后, 父 亲 竟 怀 疑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因 此 愤 而 离 婚 在 那 个 保 守 的 年 代, 母 亲 忍 受 不 了 旁 人 的 白 眼, 把 张 华 送 进 了 孤 儿 院, 留 下 一 张 写 着 生 辰 八 字 的 纸 条 后, 就 再 也 没 有 任 何 消 息 后 来, 张 华 被 一 对 好 心 的 夫 妇 接 走 直 到 养 父 去 世 时, 她 才 看 到 这 张 纸 条 张 华 多 方 打 听, 却 只 得 到 了 生 母 已 经 去 世 的 消 息 而 就 在 张 华 开 始 艰 难 地 寻 找 父 亲 时, 一 个 苍 老 的 男 声 打 来 电 话 说 : 你 很 像 我 的 一 个 亲 戚 但 见 到 生 父 后, 男 人 却 仍 然 坚 持 认 为 张 华 不 可 能 是 自 己 的 女 儿 如 今 通 过 DNA 鉴 定, 终 于 真 相 大 白 张 华 说, 无 论 父 亲 最 后 是 否 认 她, 她 都 一 定 会 把 他 当 做 父 亲 看 待 DNA 检 测 寻 亲 方 法 酒 精 消 毒 采 血 部 位 和 采 血 针 后, 用 针 取 指 尖 或 耳 垂 血, 取 五 滴 血, 每 滴 血 拇 指 盖 大 小 将 血 纱 布 阴 干, 做 好 标 记, 记 录 样 本 采 集 日 期 入 库 方 法 及 要 求 入 库 人 员 需 要 提 供 详 细 材 料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联 系 方 式 ( 地 址, 电 话 ) 寻 亲 信 息 DNA 结 构 图 陈 敏 介 绍, 血 液 血 痕 带 毛 囊 的 毛 发 口 腔 黏 膜 细 胞 等, 都 是 最 常 用 的 DNA 样 本 而 精 斑 混 合 斑 肌 肉 牙 齿 骨 骼 甚 至 胎 儿 的 羊 水, 也 都 可 以 采 用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来 自 寻 亲 者 的 样 本 后, 会 从 中 提 取 出 DNA, 录 入 到 寻 亲 基 因 数 据 库 中 计 算 机 把 DNA 中 的 16 个 位 点 与 数 据 库 中 已 有 DNA 数 据 进 行 比 对, 如 果 完 全 吻 合, 那 么 就 是 亲 人 16

25 据 介 绍,DNA 检 测 直 系 血 亲 准 确 率 可 达 到 100%, 旁 系 血 亲 准 确 率 在 95% 以 上 初 衷 海 啸 催 生 中 国 寻 亲 库 这 个 DNA 检 测 寻 亲 数 据 库 的 成 立, 要 从 5 年 前 的 印 度 洋 海 啸 说 起 2004 年 12 月 26 日,40 年 来 最 强 烈 的 海 啸 掀 翻 了 东 南 亚 的 海 岸, 死 伤 者 无 数 大 量 尸 体 被 海 水 浸 泡 得 腐 烂, 无 法 辨 认 当 时, 华 大 方 瑞 代 表 中 国 免 费 承 担 了 遇 难 者 个 人 DNA 的 识 别 工 作 遇 难 者 的 遗 体 堆 成 了 小 山, 尸 体 高 度 肿 胀 腐 败, 一 排 排 横 陈 在 海 滩 上 他 们 是 谁? 来 自 哪 里? 他 们 的 亲 人 在 哪 里? 面 对 遇 难 者, 鉴 定 人 员 觉 得 自 己 有 责 任 通 过 DNA 技 术, 让 自 己 的 同 胞 叶 落 归 根 陈 敏 说,2004 年 海 啸 后, 中 心 就 开 始 着 手 基 因 库 的 筹 备 工 作 组 成 人 到 中 年 千 余 孤 儿 寻 亲 人 据 介 绍, 目 前 该 中 心 已 经 采 集 了 1000 多 份 样 本 这 些 样 本 来 自 新 疆 内 蒙 古 河 北 河 南 山 东 西 北 地 区 和 江 浙 地 区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中 国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原 因 形 成 的 失 散 人 群 目 前 逾 50 万 人 其 中 战 乱 孤 儿 自 然 灾 害 孤 儿 日 本 遗 孤 等 造 成 的 骨 肉 离 散, 构 成 了 寻 亲 者 的 主 体 在 三 年 自 然 灾 害 期 间, 江 浙 一 带 受 灾 严 重, 许 多 贫 困 人 家 无 力 抚 养 初 生 的 幼 儿 为 了 让 孩 子 活 下 去, 很 多 人 把 孩 子 遗 弃 在 路 边 后 来, 这 些 孤 儿 被 政 府 统 一 送 往 河 北 陕 西 河 南 内 蒙 古 等 北 方 地 区, 被 各 种 家 庭 收 养 目 前, 这 批 人 到 中 年 的 孤 儿, 很 多 事 业 有 成, 收 入 颇 丰 弄 清 楚 自 己 到 底 是 谁, 亲 人 在 哪 里, 成 了 他 们 最 大 的 心 愿 陈 敏 介 绍, 传 统 的 寻 亲 方 法 基 本 是 以 失 散 亲 人 的 外 貌 着 装 胎 记 疤 痕 等 来 判 断, 但 成 功 率 极 低 鉴 定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多 次 发 现, 相 貌 看 上 去 很 像 的 一 对 亲 人, 经 过 DNA 鉴 定, 往 往 不 是 真 正 的 亲 人 ; 而 相 貌 上 根 本 不 搭 调 的 两 个 人, 经 过 鉴 定 反 而 会 意 外 团 圆 困 境 花 钱 抽 血 认 亲 遭 冷 遇 陈 敏 介 绍, 目 前 寻 亲 数 据 库 面 临 的 最 大 挑 战 就 是 数 据 量 太 少 按 照 统 计 学, 在 中 国 这 样 拥 有 13 亿 人 口 的 国 家 找 一 个 人, 数 据 库 中 至 少 需 要 上 万 个 数 据, 才 能 达 到 效 果 陈 敏 介 绍, 目 前 鉴 定 中 心 已 经 免 费 为 1100 多 名 寻 亲 人 员 进 行 了 DNA 鉴 定 陈 敏 介 绍, 目 前 的 收 费 标 准 是, 寻 找 直 系 血 亲 每 人 800 元, 寻 找 旁 系 血 亲 每 人 1500 元 在 农 村 地 区, 让 一 个 七 八 十 岁 的 老 人 花 钱 抽 血 认 亲, 是 很 难 被 理 解 的 因 此, 目 前 数 据 库 内 父 母 辈 的 样 本 只 有 两 三 百 份 每 检 测 一 个 DNA 样 本 都 需 要 至 少 几 百 元 的 成 本, 如 果 50 万 失 散 人 员 都 加 入 数 据 库, 至 少 需 要 2000 万 的 资 金 支 持 陈 敏 介 绍, 目 前 鉴 定 中 心 只 能 靠 其 他 鉴 定 业 务 来 支 持 寻 亲 目 前 鉴 定 中 心 已 经 对 65 岁 以 上 的 老 人 寻 亲, 实 行 成 功 后 再 收 费 的 方 法 发 展 姓 氏 相 同 就 可 测 亲 缘 据 了 解, 目 前 欧 美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失 散 人 口 基 因 数 据 库, 将 失 踪 人 口 信 息 全 部 录 入 其 中, 由 政 府 出 资 维 护 运 行 而 在 部 分 国 家, 也 开 始 启 动 基 因 身 份 证 计 划 这 个 身 份 证 可 以 记 录 人 的 某 些 遗 传 特 征, 依 靠 这 些 特 征, 就 可 以 把 此 人 和 彼 人 区 分 开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基 因 身 份 证 很 可 能 成 为 辨 认 一 个 人 身 份 的 唯 一 方 法 据 鉴 定 中 心 主 任 邓 亚 军 介 绍, 实 际 上, 中 国 的 二 代 身 份 证 最 初 就 有 制 作 成 基 因 身 份 证 的 打 算 据 了 解, 在 二 代 身 份 证 背 后 有 一 个 几 K 容 量 的 磁 条, 其 中 可 以 载 入 个 人 姓 名 家 庭 住 址, 以 及 个 人 DNA 信 息 目 前, 在 一 些 省 份 公 安 部 门 依 据 此 原 理 建 立 了 犯 罪 人 群 数 据 库, 以 方 便 破 案 据 介 绍, 鉴 定 中 心 曾 为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制 作 了 2 万 多 个 DNA 样 本, 采 集 了 所 有 犯 罪 人 口 的 DNA, 建 成 数 据 库 17

26 同 时 有 专 家 一 直 认 为, 中 国 人 的 姓 氏 是 一 种 十 分 有 用 的 生 物 学 遗 传 标 记 中 国 人 基 本 上 随 父 姓, 而 只 有 男 性 具 有 Y 染 色 体 所 以, 具 有 同 一 姓 氏 的 人 群, 在 他 们 的 Y 染 色 体 里 可 能 会 有 相 同 的 DNA 数 据 信 息 陈 敏 表 示, 在 理 论 上, 未 来 对 于 两 个 相 同 姓 氏 的 人, 科 学 可 以 帮 助 他 们 了 解 到 他 们 是 否 有 亲 缘 关 系, 以 及 亲 缘 关 系 的 远 近 本 版 撰 文 / 记 者 付 中 调 查 显 示 近 六 成 网 友 反 对 毕 业 后 立 即 结 婚 年 09 月 04 日 08:55 红 网 新 闻 提 要 7 月 毕 业,8 月 结 婚 部 分 大 学 生 刚 刚 毕 业 就 选 择 结 婚, 对 此 59.3% 的 网 友 投 票 表 示 不 会 当 毕 婚 族 红 网 长 沙 9 月 4 日 讯 ( 潇 湘 晨 报 滚 动 新 闻 记 者 黎 棠 实 习 生 朱 佳 ) 刚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选 择 结 婚, 这 对 男 女 双 方 来 说 都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挑 战, 不 管 是 经 济 能 力 物 质 条 件 社 会 舆 论, 无 一 不 在 考 验 着 他 和 她 刚 出 校 门 的 他 们, 择 偶 对 象 多 为 同 学 学 长 或 是 学 生 时 代 的 朋 友, 对 于 他 们 这 样 一 群 人, 有 个 新 的 称 谓 毕 婚 族 7 月 毕 业,8 月 结 婚 她 现 在 做 了 全 职 太 太, 典 型 的 少 奶 奶 生 活 同 学 都 这 么 评 价 她 的 婚 后 生 活, 羡 慕 之 情 展 露 无 疑 HaoHao 是 典 型 的 毕 婚 族,7 月 毕 业,8 月 结 婚 大 三 时, 她 实 习 的 公 司 派 她 到 零 售 的 超 市 做 产 品 推 销, 就 在 那 天, 她 认 识 了 现 在 的 老 公, 当 时 那 家 超 市 的 主 管 Eric 相 识 100 天 的 日 子,Eric 送 了 件 很 特 别 的 礼 物, 画 了 幅 画 送 我, 是 我 们 第 一 次 相 识 的 场 景 HaoHao 很 喜 欢 这 幅 漫 画, 说 明 他 花 了 心 思 自 那 以 后, 每 次 被 问 想 要 什 么 礼 物, 她 总 是 要 求 一 幅 画 恋 爱 纪 念 日, 一 起 度 过 的 第 一 个 生 日, 这 些 特 别 的 日 子 都 在 Eric 的 画 笔 下 定 格, 成 为 了 美 好 的 永 恒 HaoHao 买 回 很 多 相 框, 把 这 些 珍 贵 的 漫 画 都 裱 了 起 来, 这 些, 都 会 是 我 一 辈 子 最 美 好 的 回 忆 HaoHao: 婚 姻 是 件 顺 其 自 然 的 事, 缘 分 到 了, 时 间 成 熟 了, 就 可 以 结 对 毕 婚 族 的 头 衔, 丝 毫 不 在 意, 结 婚 有 一 段 时 间 了, 从 来 没 有 后 悔 过 我 现 在 已 经 升 级 做 了 妈 妈, 看 着 那 大 胖 小 子 更 是 开 心 得 合 不 拢 嘴 网 调 :59.3% 的 人 表 示 不 会 毕 婚 据 网 上 调 查 显 示,37.1% 的 人 是 因 为 大 学 时 代 培 养 的 感 情 纯 洁, 应 当 珍 惜,28.8% 的 人 是 出 于 对 婚 姻 的 一 种 渴 望,26% 的 理 由 是 以 免 工 作 后 太 忙, 无 暇 谈 婚 论 嫁, 还 有 17.6% 的 人 表 示 干 得 好 不 如 嫁 得 好, 与 经 济 实 力 好 的 人 结 婚, 可 以 少 奋 斗 很 多 年, 为 了 落 实 户 口 等 问 题 等 网 上 调 查 还 显 示,59.3% 的 人 明 确 表 示 自 己 不 会 当 毕 婚 族 其 中, 经 济 基 础 薄 弱 是 最 重 要 的 制 约 因 素, 有 53% 的 人 选 择 这 一 项 觉 得 不 利 于 职 业 发 展 难 以 实 现 角 色 的 转 化 和 难 以 协 调 各 种 家 庭 关 系 的 分 别 占 29.3% 29.1% 和 24.9,33.3% 的 人 表 示 还 是 要 先 立 业 后 成 家 专 家 : 毕 婚 对 职 场 多 少 有 些 不 利 影 响 中 国 社 会 学 学 会 理 事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社 会 学 专 家 方 向 新 觉 得, 毕 婚 族 的 产 生 与 现 在 的 就 业 形 势 有 着 非 常 密 切 的 关 系 现 在 就 业 形 势 不 佳, 很 多 刚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找 不 到 合 适 的 工 作, 有 的 甚 至 找 不 到 工 作, 在 这 样 的 环 境 下, 选 择 结 婚 也 不 能 不 算 一 个 较 好 的 选 择 刚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在 思 想 能 力 经 济 物 质 等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成 熟, 最 好 是 能 工 作 2 3 年, 这 也 是 一 个 对 能 力 的 培 养 过 程 毕 婚 族 对 他 们 将 来 的 职 场 生 活 或 多 或 少 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所 以 毕 婚 族 们 还 是 得 多 加 考 虑, 谨 慎 实 施 ( 红 网 - 潇 湘 晨 报 ) 防 止 重 婚,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应 尽 快 联 网 离 婚 案 中 的 重 婚 阴 影 本 报 记 者 刘 芳 中 青 在 线 - 中 国 青 年 报

27 今 年 6 月, 深 圳 律 师 郭 璇 玲 遇 到 这 样 一 起 案 件 : 来 自 湖 南 的 黄 小 姐 在 深 圳 认 识 张 先 生 后 登 记 结 婚, 但 生 活 在 一 起 还 不 足 3 年, 就 因 为 双 方 感 情 危 机 分 居 张 先 生 回 到 广 东 普 宁 老 家, 只 剩 下 黄 小 姐 一 人 独 自 生 活 经 过 半 年 的 思 考, 黄 小 姐 决 定 去 普 宁 寻 找 丈 夫 但 不 可 思 议 的 事 发 生 了, 在 丈 夫 的 老 家, 她 发 现 跟 她 领 了 结 婚 证 的 张 先 生 竟 然 瞒 着 她 还 有 一 个 老 婆, 而 且 生 育 了 3 个 孩 子, 最 大 的 孩 子 已 经 10 岁 黄 小 姐 愤 怒 万 分, 她 开 始 多 方 打 听 张 先 生 重 婚 的 线 索 但 没 想 到 的 是, 经 过 百 般 努 力, 她 根 本 无 法 查 实 此 事, 因 为 现 在 全 国 的 婚 姻 登 记 尚 未 联 网, 都 是 在 各 地 民 政 部 门 存 档 保 管, 只 有 当 事 人 自 己 凭 有 效 合 法 的 身 份 证 件 查 阅, 或 者 在 公 证 后 委 托 他 人 查 阅 郭 律 师 受 理 这 个 案 件 后, 在 广 东 湖 南 之 间 往 返 多 次, 得 到 的 答 复 是,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律 师 只 有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才 能 持 法 院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或 其 他 材 料, 前 往 查 阅 郭 璇 玲 顿 时 陷 入 两 难 境 地 : 一 方 面, 法 院 没 有 证 据 不 受 理 此 案, 更 谈 不 上 立 案 ; 另 一 方 面, 民 政 部 门 要 求 律 师 必 须 出 具 法 院 立 案 后 的 介 绍 信, 才 可 提 供 查 阅 一 张 结 婚 证 带 来 的 麻 烦 还 不 止 于 此, 在 她 经 手 办 理 的 案 件 中, 一 半 都 是 婚 姻 官 司 我 们 律 师 挨 打, 两 种 案 件 最 多, 一 种 是 离 婚 案 件, 一 种 是 劳 动 关 系 案 件 作 为 广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郭 璇 玲 现 在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时 间 都 用 来 处 理 各 种 离 婚 类 案 件, 多 年 的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有 许 多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的 困 境 发 生 李 先 生 是 河 南 人,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就 来 深 圳 创 业, 因 为 要 符 合 当 时 入 深 圳 户 口 的 政 策, 他 在 广 东 河 源 办 了 一 个 户 口 落 入 深 圳, 但 此 时 他 在 河 南 老 家 的 户 口 并 没 有 注 销 之 后, 他 以 两 个 户 口 两 个 身 份 分 别 和 两 名 女 子 登 记 结 婚, 并 生 育 了 4 个 孩 子 另 一 个 案 件 是 : 小 王 向 一 公 司 贷 款 50 万 元 用 于 经 商, 该 公 司 因 为 小 王 的 妻 子 有 豪 宅 和 名 车, 便 不 加 思 索 地 将 钱 借 给 了 他 但 在 要 钱 的 过 程 中, 小 王 却 坚 称 没 钱 该 公 司 将 小 王 诉 至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原 来 小 王 和 其 妻 不 是 合 法 夫 妻, 没 有 登 记, 小 王 仍 是 单 身, 该 公 司 因 此 无 法 申 请 法 院 执 行 还 款 接 手 这 些 离 奇 案 件 的 郭 璇 玲 非 常 困 惑, 只 要 夫 妻 双 方 不 在 同 一 个 户 口 内, 就 无 法 显 示 其 配 偶 的 资 料 这 是 因 为,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中,2003 年 10 月 1 日 以 前, 结 婚 登 记 时 仅 在 户 口 本 的 婚 姻 状 况 栏 中 加 盖 已 婚 字 样, 而 在 这 个 时 间 以 后, 民 政 部 门 不 在 户 口 本 婚 姻 状 况 栏 中 注 明 任 何 信 息, 而 是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前 往 户 籍 派 出 所 登 记 完 善 而 通 过 诉 讼 离 婚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也 未 要 求 法 院 将 离 婚 判 决 或 裁 定 送 达 当 事 人 户 籍 公 安 部 门 记 者 查 阅 了 我 国 新 的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仅 凭 本 人 无 配 偶 以 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直 系 血 亲 和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的 签 字 声 明, 凭 借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本 就 可 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重 婚 案 多 年 没 有 审 结 过 记 者 带 着 问 题 走 访 了 深 圳 市 民 政 部 门 和 法 院 在 深 圳, 从 1998 年 到 2008 年, 结 婚 率 一 直 处 于 上 升 态 势, 只 是 在 个 别 年 份 略 有 下 降, 但 在 2008 年, 深 圳 民 政 部 门 的 婚 姻 登 记 对 数 已 经 超 过 了 4 万 对 但 离 婚 率 同 时 也 在 上 升 2008 年, 离 婚 对 数 达 到 了 6968 对, 这 还 不 包 括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理 结 案 数 在 深 圳 中 院, 记 者 了 解 到,2008 年 深 圳 新 收 离 婚 案 件 2995 件, 其 中 有 2987 件 已 经 审 结 让 记 者 始 料 未 及 的 是, 深 圳 中 院 一 位 负 责 人 说, 因 为 重 婚 案 件 是 自 诉 案 件, 在 深 圳 中 院 审 理 的 重 婚 案 件 很 少, 几 乎 没 有 而 在 深 圳 市 检 察 院 工 作 了 7 年 的 一 位 干 部 也 说, 这 些 年 来, 几 乎 没 有 一 起 重 婚 案 被 提 起 公 诉 游 吟 歌 手 周 云 蓬 曾 在 他 的 中 国 食 物 链 中 有 这 样 的 表 述 : 一 香 港 佬, 在 深 圳 包 了 个 年 轻 女 人, 女 人 抽 空 爱 上 了 一 个 来 自 山 东 打 工 的 小 伙 子, 小 伙 子 把 得 来 的 港 币 寄 给 留 在 家 乡 的 姑 娘, 姑 娘 把 一 部 分 钱 分 给 整 天 喝 酒 的 弟 弟, 弟 弟 在 盘 子 里 夹 起 一 块 排 骨, 丢 给 跟 他 相 依 为 命 的 短 腿 狗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民 法 委 员 会 主 任 刘 芳 律 师 告 诉 记 者, 在 很 多 重 婚 事 件 中, 由 于 被 诉 方 通 常 都 是 家 庭 的 主 要 经 济 支 柱, 而 重 婚 案 一 般 会 被 判 入 狱 两 年, 因 此 很 容 易 庭 外 调 解 成 功 而 婚 姻 状 况 调 查 开 展 得 并 不 顺 利 很 多 人 认 为 这 是 公 民 的 个 人 隐 私, 未 对 此 予 以 重 视, 因 此 在 历 次 的 人 口 普 查 中, 婚 姻 信 息 一 直 都 不 是 普 查 的 重 点 重 婚 案 屡 现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刘 芳 分 析 : 一 是 立 案 严 格, 二 是 执 行 难 度 大, 三 是 赔 偿 成 本 低 在 相 关 案 件 中, 重 婚 罪 的 侦 查 难 度 很 大, 更 难 以 执 行 ; 必 须 自 诉, 自 诉 的 成 本 过 高 ; 即 使 被 定 罪, 赔 偿 成 本 也 比 较 低 而 我 国 多 年 很 少 改 变 的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刘 芳 介 绍 说, 我 国 婚 姻 法 是 1950 年 颁 布 的, 当 时 新 中 国 刚 成 立, 百 废 待 兴, 针 对 当 时 现 状 制 定 的 该 法 律 仅 有 10 多 个 条 款 ; 到 了 80 年 代, 随 着 时 代 的 发 展, 婚 姻 法 19

28 进 行 了 修 订, 将 计 生 离 婚 等 新 的 条 款 加 入 后, 婚 姻 法 发 展 到 了 30 多 条 ; 一 直 到 新 世 纪 的 2003 年, 面 对 社 会 上 众 多 复 杂 的 婚 姻 问 题, 又 经 过 修 订 的 婚 姻 法 虽 然 增 加 了 内 容, 但 也 不 过 只 有 51 条, 远 远 满 足 不 了 社 会 的 发 展 需 要, 太 简 陋 了 我 国 很 多 法 律 文 本 的 条 款 都 在 200 条 之 上, 可 见 现 在 的 婚 姻 法 有 多 简 单 谁 来 承 担 婚 姻 的 风 险 8 月 初,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几 十 名 律 师 聚 集 在 一 起, 召 开 构 建 婚 姻 自 由 的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加 强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化 建 设 法 律 问 题 研 讨 会, 对 此 进 行 专 题 研 讨 几 十 位 深 圳 律 师 集 体 发 声, 希 望 尽 早 实 现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网 络 化 建 设, 构 建 婚 姻 自 由 的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唐 剑 明 律 师 说, 目 前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中, 只 需 要 出 具 一 纸 签 字 证 明, 就 可 以 认 可 单 身 的 状 况, 在 当 前 社 会 诚 信 度 不 高 国 民 素 质 有 待 提 高 的 阶 段, 实 际 上 给 不 法 人 员 提 供 了 机 会 尤 其 是 像 在 深 圳 这 样 的 外 来 人 口 居 多 的 地 方, 更 是 如 此 刘 南 筠 律 师 说, 在 全 国 还 没 有 实 现 联 网 的 情 况 下, 应 该 从 立 法 上 要 求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在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后, 将 登 记 信 息 通 知 当 事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基 层 派 出 所, 一 方 面 可 以 及 时 变 更 信 息,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为 以 后 的 更 新 做 准 备 陈 蔚 律 师 说, 应 该 开 通 婚 姻 登 记 查 询 的 合 法 途 径 对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的 确 需 要 保 护, 但 对 一 些 有 特 殊 查 询 要 求 的 人 群, 比 如 准 备 结 婚 离 婚 者, 持 正 当 理 由 查 询 的 人, 应 该 提 供 合 理 的 查 询 途 径 郭 璇 玲 律 师 说, 应 规 定 民 政 部 门 及 时 将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通 知 各 管 理 部 门, 法 院 也 应 及 时 将 婚 姻 变 更 的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送 达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同 时 实 现 公 安 户 籍 与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的 信 息 联 网 信 息 互 通 和 自 动 更 新 刘 芳 结 合 大 多 数 律 师 的 意 见 提 出 : 落 后 的 婚 姻 录 入 程 序 安 全 系 数 低, 不 仅 跟 不 上 时 代 的 步 伐, 也 不 能 完 全 保 障 婚 姻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致 使 一 些 图 谋 不 轨 者 利 用 婚 姻 信 息 不 透 明 的 现 状 钻 法 律 空 子, 违 法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从 而 引 发 一 些 社 会 问 题 尽 快 实 现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的 联 网, 非 常 关 键 她 代 表 律 师 呼 吁 设 立 证 婚 人 制 度, 赋 予 律 师 调 查 权, 由 律 师 在 当 事 双 方 结 婚 时 作 出 负 责 任 的 鉴 证 也 许 到 那 一 天, 多 年 没 有 变 化 的 结 婚 证, 会 有 令 人 欣 喜 的 改 观 非 婚 生 子 女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却 往 往 遭 遇 身 份 瓶 颈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同 等 权 利 至 今 难 以 实 现 陈 颖 婷 见 习 记 者 金 玮 实 习 生 蔡 忆 通 讯 员 夏 芸 A02 版 : 重 点 声 音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制 图 周 信 伟 20

29 法 治 报 记 者 陈 颖 婷 见 习 记 者 金 玮 实 习 生 蔡 忆 通 讯 员 夏 芸 因 为 父 母 那 段 难 以 言 表 的 过 去, 作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他 们 从 出 生 时 就 生 活 在 了 不 被 认 可 的 阴 影 中 近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多 元 化 的 发 展, 同 居 试 婚 等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数 量 不 断 增 加 尽 管 我 国 婚 姻 法 中 明 确, 非 婚 生 子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但 由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份 确 认 在 实 际 操 作 上 仍 存 在 困 难, 为 此 不 少 非 婚 生 孩 子 的 抚 养 继 承 等 权 益 很 难 得 到 保 障 记 者 昨 天 从 市 妇 联 获 悉, 本 市 涉 及 非 婚 生 子 女 问 题 的 纠 纷 逐 年 上 升, 相 关 的 知 情 权 继 承 权 抚 养 赡 养 权 等 争 端 层 出 不 穷 为 何 法 律 已 经 给 了 非 婚 生 子 女 保 障 权 益 的 尚 方 宝 剑, 在 实 践 中 非 婚 生 子 女 却 陷 入 了 有 法 难 依 的 窘 境 呢? 究 竟 该 怎 么 样 来 保 障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呢? 案 例 1: 私 生 子 难 讨 亡 父 遗 产 洋 洋 出 生 在 一 个 不 完 整 的 家 庭, 他 是 父 亲 与 母 亲 暧 昧 感 情 的 结 晶 当 父 亲 去 世 后, 洋 洋 不 但 抚 养 费 落 空 了, 还 因 为 无 法 证 明 自 己 与 父 亲 的 血 缘 关 系, 而 被 父 亲 的 遗 孀 剥 夺 了 继 承 权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身 份, 洋 洋 只 得 将 父 亲 的 遗 孀 告 上 了 法 庭, 要 求 继 承 父 亲 的 遗 产 日 前, 青 浦 区 法 院 受 理 了 此 案 洋 洋 的 母 亲 张 某 是 一 名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她 与 丈 夫 结 婚 多 年, 因 为 丈 夫 无 性 生 活 能 力, 所 以 一 直 没 有 孩 子 直 到 1992 年, 洋 洋 的 母 亲 与 有 妇 之 夫 李 某 邂 逅 两 人 最 终 突 破 了 感 情 交 往 的 底 线, 洋 洋 也 因 此 出 生 张 某 的 丈 夫 无 法 忍 受 妻 子 的 出 轨, 毅 然 与 妻 子 离 婚 张 某 便 带 着 年 幼 的 洋 洋 独 自 生 活 可 是 随 着 洋 洋 长 大, 张 某 微 薄 的 工 资 无 力 承 担 洋 洋 的 学 费 所 以 在 2000 年, 洋 洋 向 法 院 起 诉 李 某, 索 要 抚 养 费 经 法 院 判 决, 李 某 每 月 承 担 抚 养 费 130 元 之 后, 洋 洋 与 李 某 之 间 相 安 无 事 但 随 着 李 某 的 去 世, 风 波 再 起 2007 年 的 时 候, 李 某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而 在 分 配 遗 产 的 时 候, 李 某 的 妻 子 始 终 不 同 意 将 洋 洋 列 入 其 中, 理 由 就 是 洋 洋 不 是 李 某 的 儿 子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身 份, 洋 洋 又 第 二 次 走 上 了 法 庭 案 例 2: 不 认 私 生 子 拒 付 抚 养 费 洋 洋 因 为 父 亲 的 去 世 而 无 法 证 明 自 己 的 身 份, 而 乐 乐 的 父 亲 虽 然 近 在 眼 前, 他 却 不 能 喊 一 声 爸 爸 原 来, 乐 乐 的 父 母 原 本 是 一 对 恋 人, 但 之 后 双 方 因 种 种 原 因 而 分 道 扬 镳 分 手 后, 乐 乐 的 母 亲 发 现 自 己 已 经 怀 孕, 但 她 还 是 坚 持 将 乐 乐 生 了 下 来 去 年, 乐 乐 母 亲 在 单 位 下 岗, 再 无 能 力 承 担 乐 乐 的 生 活 费 用 随 后, 乐 乐 母 亲 便 向 乐 乐 的 生 父 索 要 乐 乐 的 生 活 费, 但 始 终 遭 到 乐 乐 生 父 的 拒 绝 为 此, 乐 乐 将 生 父 告 上 法 庭 法 庭 上, 生 父 吴 某 始 终 不 承 认 乐 乐 是 自 己 的 孩 子, 同 时 也 坚 决 不 同 意 做 亲 子 鉴 定 也 因 此, 乐 乐 始 终 无 法 出 示 更 有 力 的 证 据 来 证 明 自 己 就 是 吴 某 的 亲 生 儿 子, 所 以 法 院 最 终 没 有 支 持 乐 乐 的 诉 讼 请 求 案 例 3: 非 婚 生 子 女 成 了 黑 人 21

30 已 经 到 了 开 学 的 时 候, 小 石 却 无 法 像 其 他 孩 子 那 样 背 上 书 包 上 学 念 书, 因 为, 他 是 一 名 非 婚 生 子 女 自 从 父 亲 去 世 后, 由 于 爷 爷 奶 奶 的 反 对, 他 一 直 无 法 报 户 口, 成 了 一 名 黑 户 小 石 的 母 亲 孙 某 几 年 前 来 到 本 市 市 郊 打 工, 并 由 此 认 识 了 当 地 人 王 某 王 某 的 体 贴 细 心 打 动 了 孙 某, 两 人 很 快 坠 入 爱 河 一 次 意 外 后, 孙 某 为 王 某 生 下 了 孩 子 由 于 当 时 孙 某 和 王 某 并 没 有 结 婚, 这 个 孩 子 变 成 了 非 婚 生 子 眼 看 着 孩 子 就 快 要 到 入 托 的 年 龄, 为 了 能 让 孩 子 和 孙 某 有 个 名 份, 王 某 不 顾 家 人 反 对 要 与 孙 某 结 婚 在 准 备 结 婚 的 过 程 中, 王 某 却 因 意 外 去 世 了, 而 此 时 的 孙 某 已 经 带 着 孩 子 住 在 了 王 某 家 中 由 于 王 某 的 父 母 不 承 认 这 个 孩 子 和 孙 某, 就 将 两 人 赶 了 出 去 而 因 为 无 法 给 孩 子 一 个 身 份 的 证 明, 孩 子 无 法 报 户 口, 眼 看 上 学 的 梦 想 将 成 泡 影 妇 联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父 太 难 尽 管,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25 条 规 定 : 非 婚 生 子 女 享 有 与 婚 生 子 女 同 等 的 权 利,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危 害 和 歧 视, 不 直 接 抚 养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生 父 或 生 母, 应 当 负 担 子 女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直 至 子 女 能 独 立 生 活 为 止 但 由 于 我 国 婚 姻 法 有 关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原 则, 没 有 规 定 保 护 非 婚 生 子 女 权 益 的 具 体 措 施, 尚 无 认 领 和 准 正 制 度, 尽 管 法 律 理 念 上 非 常 进 步, 但 在 实 际 中 却 很 难 贯 彻 落 实, 非 婚 生 子 女 利 益 难 以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障 根 据 上 海 市 妇 联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反 映, 非 婚 生 子 女 纠 纷 数 2003 年 比 2001 年 净 增 130% 近 年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父 母 一 方 携 带 自 己 的 孩 子 前 来 反 映 孩 子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的 案 例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妇 联 工 作 人 士 向 记 者 坦 言, 非 婚 生 子 女 权 益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抚 养 入 户 继 承 三 个 方 面 面 对 这 些 来 访 者, 妇 联 权 益 部 门 会 告 知 其 相 关 政 策, 希 望 其 能 够 通 过 正 式 途 径 解 决 这 种 纠 纷, 我 们 的 调 解 委 员 会 也 会 针 对 不 同 的 情 况 参 与 调 解, 希 望 孩 子 生 父 母 双 方 能 够 达 成 协 议, 保 障 孩 子 的 合 法 权 益, 毕 竟 孩 子 是 无 辜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和 婚 生 子 女 从 法 律 层 面 而 言 权 利 是 一 样 的 该 工 作 人 士 表 示, 可 是 权 利 的 确 定 是 一 回 事, 权 利 的 实 现 又 是 一 回 事 这 些 非 婚 生 子 女 即 使 确 定 了 自 己 的 权 利, 但 是 要 想 实 现 这 种 权 利, 会 遭 遇 到 一 定 的 阻 力, 权 利 的 确 定 和 实 现 之 间 存 在 差 距 该 工 作 人 士 指 出, 就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份 而 言, 往 往 需 要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达 到 社 会 确 定, 如 动 用 亲 子 鉴 定 手 段, 但 并 非 每 个 当 事 人 都 愿 意 接 受 亲 子 鉴 定 从 法 律 角 度 而 言, 当 事 人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做 亲 子 鉴 定, 法 律 也 没 有 强 制 要 求 必 须 接 受 亲 子 鉴 定 一 般 而 言, 孩 子 的 生 父 或 者 生 母 不 配 合 实 施 亲 子 鉴 定, 自 然 没 有 办 法 确 定 孩 子 与 其 是 否 存 有 血 缘 关 系, 如 此, 对 于 孩 子 申 报 户 口 接 受 抚 养 乃 至 日 后 继 承 亲 生 父 母 遗 产 等 方 面 都 构 成 影 响 同 时, 该 工 作 人 士 也 指 出, 就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抚 养 问 题 而 言, 哪 怕 父 母 一 方 以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名 义 起 诉, 要 求 另 外 一 方 承 担 抚 养 责 任, 但 是 考 虑 到 抚 养 义 务 人 本 身 可 能 不 具 备 抚 养 能 力, 或 者 具 备 抚 养 能 力 却 以 种 种 理 由 逃 避 这 种 抚 养 责 任, 如 此 一 来,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权 益 也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保 证 对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户 口 申 报 问 题, 该 工 作 人 士 表 示 问 题 更 复 杂, 非 婚 生 子 女 根 据 不 同 的 条 件 情 况, 可 跟 随 生 父 母 一 方 申 报 户 口, 但 在 实 践 中, 倘 若 生 父 母 的 户 口 一 方 为 城 市 一 方 为 农 村, 非 婚 生 子 女 往 往 希 望 落 户 在 城 市 之 中 就 办 理 户 口 手 续 而 言, 将 户 籍 迁 入 某 处, 须 得 到 户 主 的 同 意, 即 使 孩 子 的 生 父 或 者 生 母 同 意 将 孩 子 户 口 申 报 在 己 处, 但 户 主 可 能 是 孩 子 的 爷 爷 奶 奶 等 亲 属, 倘 若 户 主 反 对, 其 户 口 依 然 无 法 落 实 虽 说 孩 子 本 身 是 无 辜 的, 但 毕 竟 现 在 让 社 会 大 众 普 遍 接 纳 非 婚 生 子 女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难 度 社 会 学 家 认 父 我 国 婚 姻 法 虽 规 定 非 婚 生 子 女 与 婚 生 子 女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但 却 没 有 使 非 婚 生 子 女 婚 生 化 的 制 度 在 我 国 实 践 中, 除 了 生 父 母 结 婚 可 使 非 婚 生 子 女 被 社 会 视 为 婚 生 子 女 外, 非 婚 生 子 女 始 终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而 且 在 现 实 当 中,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生 父 甚 至 是 生 母 故 意 遗 弃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而 法 律 又 没 有 一 种 强 制 规 定 来 令 其 承 担 抚 养 义 务 对 此, 复 旦 大 学 社 会 学 教 授 顾 晓 鸣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无 论 父 母 有 何 过 错, 也 无 论 父 母 的 生 活 境 况 如 何, 孩 子 一 出 生 就 是 国 家 的 公 民, 社 会 应 该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生 活 现 状 给 予 关 注, 舆 论 也 应 该 对 这 批 特 殊 的 弱 势 群 体 予 以 同 情, 而 不 是 歧 视 他 们 很 有 可 能 因 为 家 庭 的 原 因 而 产 生 某 些 心 理 问 题, 社 会 应 该 伸 出 手 帮 他 们 一 把, 给 他 们 更 多 的 关 爱 由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一 般 都 是 随 母 亲 生 活, 其 生 父 大 多 不 为 人 所 知,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顾 晓 鸣 教 授 认 为 作 为 弱 势 群 体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可 以 要 求 做 亲 子 鉴 定, 行 政 部 门 也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切 实 帮 助 他 们 获 得 应 有 的 生 活 保 障 面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问 题, 在 生 父 否 认 该 子 女 系 自 己 亲 生 从 而 拒 绝 承 担 抚 养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上 海 大 学 社 会 学 教 授 顾 骏 认 为, 法 院 应 当 要 求 其 配 合 实 施 亲 子 鉴 定, 倘 若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考 虑 到 血 缘 关 系 的 不 可 割 裂 性, 可 以 22

31 强 制 要 应 强 制 亲 子 鉴 定 求 其 配 合 亲 子 鉴 定, 以 证 明 其 所 言 的 内 容 确 属 事 实, 否 则 就 应 当 对 孩 子 承 担 起 抚 养 义 务 顾 骏 指 出, 现 今 一 些 非 婚 生 子 女 声 讨 抚 养 费 得 不 到 法 院 支 持, 往 往 就 在 于 当 事 人 不 配 合 亲 子 鉴 定, 从 而 无 法 断 定 亲 子 血 缘 关 系 倘 若 强 制 实 施 亲 子 鉴 定, 则 更 容 易 明 确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份 问 题, 其 后 的 遗 产 继 承 问 题 也 自 然 得 到 了 相 应 的 明 确, 从 而 确 立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顾 骏 希 望 通 过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份 认 定 等 基 础 制 度 的 完 善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 可 以 弥 补 我 国 婚 姻 立 法 中 的 空 白 尽 管 法 理 上 非 婚 生 子 女 和 婚 生 子 女 的 权 利 地 位 一 样,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存 在 一 定 难 度 本 报 法 学 专 家 团 成 员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社 会 学 系 教 授 李 建 勇 表 示, 以 申 报 户 口 为 例, 非 婚 生 子 女 可 能 因 为 出 生 材 料 不 齐 备 户 主 或 者 同 住 人 的 反 对 等 因 素 而 无 法 成 功 申 报, 出 现 黑 户 现 象, 值 得 关 注 基 于 这 种 现 状, 李 建 勇 教 授 认 为 可 以 考 虑 在 证 明 亲 子 血 缘 关 系 的 前 提 下, 出 台 一 些 政 策 向 非 婚 生 子 女 人 群 倾 斜, 从 而 保 障 这 类 特 殊 人 群 的 权 益 对 此, 李 建 勇 教 授 也 赞 同 非 婚 生 子 女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的 方 式 确 认 亲 子 血 缘 关 系, 倘 若 得 不 到 当 事 人 配 合, 法 院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责 令 其 配 合 亲 子 鉴 定, 至 于 鉴 定 费 用, 可 依 据 鉴 定 结 果 再 判 定 由 谁 承 担 法 律 专 家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并 非 亲 子 鉴 定 一 种 方 式 非 婚 生 子 女 生 父 的 身 份 往 往 是 不 确 定 的, 孩 子 的 生 父 不 愿 意 承 认 孩 子 的 身 份, 从 而 可 能 否 定 其 所 须 承 担 的 抚 养 责 任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许 莉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就 非 婚 生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角 度 而 言, 我 个 人 认 为 婚 生 子 女 和 非 婚 生 子 女 并 没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完 全 可 以 走 同 样 的 诉 讼 途 径, 提 出 抚 养 权 问 题, 未 必 需 要 法 律 明 确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抚 养 归 属 问 题 毕 竟 光 从 抚 养 角 度 看, 当 事 人 是 否 能 够 尽 心 尽 力 抚 养 孩 子 是 很 难 界 定 评 判 的 在 现 实 生 活 当 中, 非 婚 生 子 女 往 往 跟 随 母 亲 生 活, 而 孩 子 的 生 父 则 未 必 愿 意 承 认 孩 子 的 身 份, 从 而 可 能 否 定 其 所 须 承 担 的 抚 养 责 任 作 为 非 婚 生 子 女, 则 可 以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其 实 不 单 是 非 婚 生 子 女 遭 遇 抚 养 问 题, 一 般 家 庭 离 异 子 女 同 样 也 面 临 这 个 问 题 抚 养 作 为 一 个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并 非 特 别 针 对 非 婚 生 子 女, 只 不 过 非 婚 生 子 女 首 先 须 明 确 亲 子 血 缘 关 系 许 莉 坦 言, 目 前 相 关 法 律 立 法 理 念 虽 然 先 进, 但 我 国 婚 姻 法 中 有 关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原 则 现 在 尚 未 规 定 保 护 非 婚 生 子 女 权 益 的 具 体 措 施 而 即 便 像 国 外 通 行 的 准 正 制 度, 即 因 父 母 结 婚 而 使 非 婚 生 子 女 取 得 婚 生 子 女 资 格 的 法 律 制 度, 我 国 婚 姻 法 也 无 明 文 规 定 这 就 造 成 尽 管 法 律 原 则 进 步, 但 在 实 际 中 却 很 难 落 实, 显 得 疲 软 她 表 示, 确 定 亲 子 关 系 可 以 通 过 亲 子 鉴 定 来 实 现, 不 过 采 用 亲 子 鉴 定 的 前 提 是 当 事 人 健 在 并 且 同 意 可 能 会 有 当 事 人 不 愿 意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情 况 出 现, 现 有 法 律 则 不 可 能 强 制 要 求 其 做 亲 子 鉴 定, 于 是 不 少 非 婚 生 子 女 便 因 此 遭 遇 出 身 尴 尬 的 窘 境 许 莉 也 指 出,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的 途 径 并 非 只 有 亲 子 鉴 定 一 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为 了 证 明 非 婚 生 子 女 与 生 父 母 的 关 系, 可 以 从 几 个 方 面 认 定, 比 如 生 父 母 在 户 口 簿 或 在 自 己 的 档 案 中, 已 经 清 楚 地 证 明 非 婚 生 子 女 是 自 己 的 子 女, 或 者 本 人 承 认 该 非 婚 生 子 女 系 亲 生, 又 或 者 经 过 生 母 确 切 的 证 据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人 证 物 证 证 明 非 婚 生 子 女 是 他 所 生 是 否 能 够 给 孩 子 一 个 正 常 的 家 庭 生 活 环 境, 这 已 不 是 法 律 能 够 解 决 的 问 题 了 许 莉 坦 言, 从 法 律 地 位 而 言, 非 婚 生 子 女 和 婚 生 子 女 并 没 有 差 异, 而 从 实 际 生 活 中, 可 能 会 发 现 在 短 期 内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权 益 并 没 有 很 好 地 被 维 护 保 障 的 问 题 可 是 对 于 这 类 特 定 人 群 的 接 纳, 并 不 是 法 律 能 够 解 决 的 问 题, 而 需 要 整 个 社 会 一 同 解 决 考 虑 到 一 些 非 婚 生 子 女 与 母 亲 一 起 生 活, 生 父 身 份 亦 不 明 朗, 因 为 种 种 原 因 生 活 条 件 比 较 贫 困, 可 以 通 过 社 会 保 障 进 行 救 济, 而 不 是 单 单 依 靠 司 法 救 济 一 种 途 径 相 关 链 接 ; 法 国 民 法 第 330 条 规 定, 非 婚 生 子 女 取 得 婚 生 子 女 资 格, 或 因 父 母 结 婚, 或 因 司 法 判 决 而 发 生 日 本 民 法 规 定, 婚 姻 之 准 正 须 以 认 领 和 婚 姻 为 要 件, 即 父 于 婚 前 已 为 认 领 者, 子 女 因 父 母 结 婚 而 当 然 准 正, 亦 称 婚 姻 准 正 ; 父 未 认 领 者, 其 父 母 虽 结 婚 亦 不 当 然 准 正, 尚 须 于 结 婚 中 因 父 母 认 领 始 为 准 正, 亦 称 认 领 准 正 夫 妻 2 年 内 离 婚 复 婚 6 次 23

32 夫 妻 2 年 内 离 婚 复 婚 6 次 男 方 最 终 与 他 人 结 婚 年 08 月 06 日 10:39 大 河 网 - 大 河 报 记 者 蔡 君 彦 本 报 讯 结 婚 两 年 多, 离 婚 复 婚 似 乎 成 了 家 常 便 饭, 前 后 分 分 合 合 共 6 次, 昨 天, 一 对 冤 家 第 7 次 来 到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打 算 复 婚, 因 男 方 已 和 他 人 结 婚, 女 方 不 得 不 接 受 无 法 再 复 婚 的 现 实, 失 望 离 开 据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工 作 人 员 介 绍, 昨 天 上 午, 一 对 衣 着 平 常 的 中 年 男 女 来 到 颁 证 大 厅, 拿 出 携 带 的 相 关 证 件 前 来 复 婚, 中 年 男 子 面 露 难 色 地 说, 这 次 他 是 被 前 妻 逼 着 来 复 婚 的, 自 己 已 和 别 人 结 婚, 可 前 妻 不 相 信 查 询 相 关 资 料 后,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该 男 子 刘 某 去 年 3 月 已 同 另 一 女 子 结 婚, 不 过, 更 多 资 料 显 示 的 是 他 与 身 边 一 名 30 多 岁 女 子 间 的 坎 坷 情 路 : 两 人 2005 年 4 月 结 婚,2006 年 9 月 离 婚, 当 年 12 月 复 婚,2007 年 1 月 离 婚, 当 年 5 月 复 婚, 当 年 9 月 又 离 婚 这 次 又 准 备 复 婚 时, 出 现 意 外 得 知 前 夫 确 实 同 别 人 结 婚, 中 年 女 子 看 上 去 颇 感 失 落 据 了 解, 两 人 婚 后 时 不 时 闹 矛 盾, 一 气 之 下 来 离 婚, 冷 静 后 又 想 复 婚, 如 此 反 复, 而 具 体 原 因 双 方 都 不 愿 多 谈 婚 姻 不 是 儿 戏, 如 果 感 情 没 有 破 裂, 面 对 日 常 矛 盾 时 应 该 互 相 多 理 解 多 包 容, 对 待 婚 姻, 希 望 大 家 还 是 慎 重 些 为 好 工 作 人 员 说 夫 妻 在 孩 子 考 上 大 学 后 扎 堆 离 婚 年 09 月 16 日 05:08 大 河 网 - 河 南 商 报 孩 子 考 上 大 学 了, 中 年 父 母 间 维 系 感 情 的 纽 带 消 失, 导 致 婚 姻 破 裂 漫 画 / 王 伟 宾 商 报 记 者 卢 艳 艳 张 高 峰 每 年 八 九 月 份, 郑 州 都 会 出 现 离 婚 高 峰 郑 州 市 民 政 部 门 的 统 计 显 示, 仅 中 原 区 今 年 8 月 份 就 有 191 对 夫 妻 说 再 见, 比 7 月 份 多 了 54 对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是, 孩 子 考 上 大 学 了, 中 年 父 母 间 维 系 感 情 的 纽 带 消 失, 导 致 婚 姻 破 裂 专 家 表 示, 在 子 女 独 立 后, 空 巢 父 母 要 积 极 应 对 婚 姻 中 的 审 美 疲 劳, 不 妨 重 新 谈 一 次 恋 爱, 构 建 新 的 二 人 世 界 统 计 每 年 八 九 月 份 均 出 现 离 婚 高 峰 半 个 月 前,18 岁 的 李 萌 ( 化 名 ) 背 上 背 包, 第 一 次 离 开 郑 州 的 家, 到 千 里 之 外 的 成 都 去 读 大 学 她 不 知 道, 一 起 前 往 送 行 的 父 母, 刚 回 到 郑 州 就 开 始 了 冷 战 李 萌 的 妈 妈 宋 女 士 算 得 上 典 型 的 家 庭 妇 女 每 天 忙 里 忙 外, 给 女 儿 烧 可 口 的 饭 菜, 甚 至 天 天 送 女 儿 上 学, 整 个 24

33 心 思 都 花 在 了 女 儿 身 上 在 外 人 看 来, 这 个 家 其 乐 融 融 但 婚 姻 如 同 一 双 鞋, 合 不 合 脚 只 有 自 己 知 道 其 实 双 方 已 经 很 长 时 间 没 有 了 感 情 宋 女 士 说, 和 丈 夫 感 情 上 出 现 裂 痕, 还 是 在 两 年 前, 她 发 现 老 公 出 轨 了 为 了 不 影 响 女 儿 的 学 习, 我 和 他 达 成 协 议, 等 孩 子 高 考 之 后, 双 方 再 另 做 选 择 宋 女 士 说 日 常 生 活 中, 两 个 人 分 床 而 睡, 各 忙 各 的 表 面 维 持 的 平 静 下, 女 儿 快 乐 地 度 过 了 高 中 生 活 就 在 前 两 天, 送 走 女 儿 后, 丈 夫 李 先 生 提 出 了 离 婚, 她 默 然 签 字 但 她 的 苦 恼 是, 该 如 何 向 女 儿 交 代 这 一 切? 据 中 原 区 民 政 部 门 的 统 计, 今 年 8 月 份, 出 现 离 婚 扎 堆 现 象, 共 有 191 对 夫 妻 说 再 见, 比 7 月 份 多 了 54 对 婚 姻 登 记 处 主 任 司 丽 萍 说,8 月 份 的 离 婚 对 数 超 过 了 平 常 任 何 一 个 月,9 月 份 还 继 续 呈 攀 升 之 势 每 年 八 九 月 份 似 乎 也 都 是 离 婚 的 高 峰 期, 离 婚 者 多 为 中 年 人 与 中 原 区 相 同,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的 离 婚 人 数 这 两 个 月 也 呈 上 升 趋 势 8 月 份 每 周 这 里 离 婚 的 约 有 66 对, 而 平 常 一 周 50 多 对 现 象 空 巢 父 母 面 临 婚 姻 困 局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中 国 开 始 实 施 独 生 子 女 政 策 近 年 来, 独 生 子 女 不 断 步 入 大 学, 家 庭 空 巢 也 逐 渐 低 龄 化 而 当 独 生 子 女 步 入 大 学 后, 父 母 的 婚 姻 问 题 也 开 始 暴 露 与 李 先 生 和 妻 子 感 情 走 向 决 裂 相 似, 自 孩 子 步 入 大 学 那 一 刻 起, 王 女 士 也 觉 得 自 己 的 世 界 变 了 昨 天, 家 住 航 海 中 路 的 王 女 士 挂 断 儿 子 的 电 话, 心 里 一 阵 怅 然 远 在 北 京 一 高 校 参 加 新 生 军 训 的 儿 子 小 华 告 诉 她, 刚 好 赶 上 十 一 长 假, 他 想 在 北 京 好 好 玩 玩, 不 回 来 了 中 秋 节 刚 好 也 到 了, 第 一 次 孩 子 不 在 家 过 节, 自 己 也 没 了 心 劲 儿 王 女 士 说, 儿 子 离 开 的 这 半 个 月 时 间, 自 己 心 里 空 落 落 的, 吃 饭 也 不 香 了 王 女 士 说, 以 前, 就 怕 孩 子 营 养 跟 不 上, 每 顿 饭 都 变 着 法 子 准 备 四 菜 一 汤, 还 特 意 买 了 不 少 食 谱 回 来 可 如 今, 感 觉 家 里 一 下 静 得 没 了 人 气, 王 女 士 连 饭 也 懒 得 做 了 更 让 她 烦 恼 的 是, 从 前, 自 己 和 老 公 总 围 着 孩 子 说 来 说 去 现 在, 她 和 老 公 也 不 知 道 说 点 啥 吃 饭 的 时 候, 房 间 里 只 有 电 视 机 的 声 音 王 女 士 说, 她 和 丈 夫 结 婚 20 多 年, 虽 然 两 人 的 性 格 和 兴 趣 爱 好 都 不 太 一 样, 但 感 情 还 算 稳 定, 尤 其 在 照 顾 和 教 育 儿 子 的 问 题 上 很 配 合, 儿 子 一 直 是 家 庭 各 项 事 务 的 重 心 现 在, 儿 子 不 在 家 的 半 个 多 月, 她 渐 渐 发 觉 自 己 和 丈 夫 越 来 越 没 有 共 同 语 言, 爱 看 的 节 目 业 余 爱 好 等 都 不 一 样, 两 人 为 此 还 闹 了 几 次 矛 盾 同 王 女 士 相 似, 最 近, 家 住 东 大 街 附 近 的 古 先 生, 也 是 因 空 巢 备 感 疲 惫 妻 子 和 其 他 人 有 很 多 话 说, 一 回 家 却 没 话 了 没 有 孩 子 做 纽 带, 他 们 共 同 的 世 界 突 然 也 消 失 了 专 家 培 养 共 同 兴 趣 解 决 空 巢 问 题 出 现 此 情 况 的 家 庭, 多 是 原 本 夫 妻 感 情 不 太 好, 多 年 来 一 直 依 靠 孩 子 做 彼 此 沟 通 的 纽 带 郑 州 维 情 婚 姻 咨 询 公 司 的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陈 玲 说, 或 某 一 方 对 婚 姻 关 系 有 所 不 满 而 将 孩 子 视 为 维 系 关 系 的 慰 藉, 无 意 中 一 直 用 孩 子 逃 避 问 题 而 出 现 的 一 旦 孩 子 离 开 了 家 庭, 夫 妻 间 的 问 题 就 暴 露 出 来 问 题 是,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应 该 怎 么 办? 王 女 士 的 困 惑 还 在 于, 老 夫 老 妻 多 年 了, 她 不 知 道 还 有 什 么 东 西 能 够 让 彼 此 感 动 和 感 到 新 鲜, 一 切 都 那 么 熟 悉, 很 难 有 什 么 新 鲜 感 陈 玲 说, 这 时 候, 夫 妻 之 间 要 加 强 沟 通, 迅 速 构 建 新 的 二 人 世 界, 而 不 是 将 问 题 一 直 拖 延 下 去 她 们 曾 指 导 过 一 对 夫 妻 脱 离 困 境 这 对 夫 妻 在 一 张 纸 上, 写 下 了 彼 此 年 轻 时 共 同 有 过 的 梦 想, 比 如 一 起 去 旅 行, 一 起 看 书 之 后, 这 对 夫 妻 去 做 了 旅 行, 试 着 共 同 培 养 兴 趣 爱 好, 一 起 关 注 一 些 东 西, 逐 渐 找 到 新 的 感 觉 一 切 的 婚 姻 问 题, 都 出 在 沟 通 上 陈 玲 说, 孩 子 离 开 家 庭 后, 夫 妻 双 方 要 加 强 彼 此 的 沟 通 在 重 新 构 建 二 人 世 界 时, 夫 妻 双 方 要 注 意 去 观 察 对 方 的 需 要, 然 后 投 其 所 好 地 去 爱 多 年 的 夫 妻 生 活 中, 很 多 人 自 以 为 自 己 很 爱 对 方, 却 丝 毫 不 去 体 察 对 方 的 需 求, 用 自 己 的 方 式 去 爱 去 奉 献, 殊 不 知 你 的 甜 蜜 真 是 对 方 25

34 的 负 担, 直 到 最 后 两 人 不 欢 而 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一 般 情 况 下, 女 人 更 多 的 是 情 感 需 求, 说 话 唠 叨 更 多 是 为 宣 泄, 而 男 人 更 多 的 是 希 望 得 到 尊 重 因 此, 习 惯 于 有 事 则 说 无 话 沉 默 的 男 人, 更 要 学 会 理 解 老 婆, 她 或 许 只 是 寂 寞 女 人 则 要 学 会 对 男 人 进 行 肯 定, 多 多 赞 美 他, 给 他 足 够 的 尊 严 和 面 子 生 活 是 一 门 艺 术 如 果 长 期 不 能 投 其 所 好, 对 方 就 会 弃 城 而 逃 陈 玲 说, 只 有 学 会 爱 的 艺 术, 才 不 会 出 现 孩 子 读 大 学 了, 我 们 却 散 了 的 尴 尬 相 关 链 接 虚 假 的 婚 姻 或 许 是 对 孩 子 更 大 的 伤 害 李 萌 的 父 亲 李 先 生 就 说, 自 从 妻 子 生 了 李 萌 之 后, 整 天 一 门 心 思 放 在 孩 子 身 上, 丝 毫 不 顾 及 他 的 感 受, 从 前 那 个 温 柔 美 丽 的 她 不 见 了, 他 感 觉 像 被 丢 弃 了 在 李 先 生 眼 里, 他 用 最 好 的 青 春 年 华, 来 守 护 一 段 没 有 感 情 的 婚 姻, 完 全 是 想 为 孩 子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生 长 环 境 和 空 间 陈 玲 却 不 这 样 认 为 她 说, 有 时 候, 不 幸 福 的 家 庭 给 孩 子 造 成 的 伤 害, 远 比 单 亲 家 庭 给 孩 子 造 成 的 伤 害 要 大 得 多 中 国 人 不 离 婚 是 为 了 孩 子, 而 国 外 离 婚 也 正 是 为 了 孩 子 好 陈 玲 说, 夫 妻 两 个 感 情 完 全 破 裂, 出 现 家 庭 暴 力 等, 婚 姻 走 向 死 亡 时, 就 要 考 虑 离 婚 了 在 这 样 的 环 境 下, 孩 子 的 性 格 可 能 走 向 扭 曲, 甚 至 对 婚 姻 的 认 识 也 形 成 阴 影 但 这 并 不 是 说, 两 个 人 完 全 没 有 感 情 就 可 以 放 弃, 感 情 是 一 个 变 化 的 过 程, 有 高 潮 也 有 缓 流 陈 玲 特 别 强 调 说, 两 个 人 因 爱 相 吸 走 到 一 起, 又 因 为 生 活 中 种 种 烦 恼 而 淡 漠, 这 是 正 常 的 事 情 爱 可 以 从 有 至 无, 也 可 从 无 至 有, 无 爱 的 婚 姻 并 不 等 于 死 亡 的 婚 姻, 经 过 双 方 共 同 努 力 调 试 后, 相 信 很 多 家 庭 还 是 可 以 走 向 和 谐 的 复 婚 成 空 女 子 以 自 杀 逼 前 夫 2009/09/04 14:35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本 报 讯 ( 夜 线 报 道 组 ) 昨 天 下 午, 一 名 女 子 在 宣 武 区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楼 上 欲 轻 生 有 知 情 者 透 露, 她 之 前 与 丈 夫 为 多 拿 拆 迁 补 偿 假 离 婚, 没 想 到 现 在 前 夫 失 踪 了 昨 晚 8 时 许, 记 者 赶 到 现 场 时, 欲 轻 生 者 已 经 被 救 下 这 个 女 的 太 偏 激 了! 现 场 围 观 的 居 民 告 诉 记 者, 事 发 昨 天 下 午 4 时 许, 当 时 这 名 30 多 岁 的 女 子 忽 然 出 现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大 楼 的 6 层, 半 个 身 子 骑 在 窗 户 上, 一 边 喝 着 什 么 东 西, 一 边 声 称 要 跳 楼 事 发 后, 警 察 和 消 防 员 赶 到 现 场, 对 其 进 行 劝 说, 并 且 在 楼 下 放 置 消 防 救 生 气 垫 在 6 楼 现 场, 记 者 闻 到 一 股 浓 烈 的 白 酒 味, 窗 口 处 还 有 两 个 装 白 酒 的 包 装 杯, 以 及 几 张 已 被 揉 烂 的 纸 婚 姻 登 记 处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记 者, 轻 生 女 子 曾 经 在 8 月 14 日 和 前 夫 来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当 时 二 人 表 示 是 协 议 离 婚, 没 有 被 迫 前 天, 这 名 女 子 曾 经 到 登 记 处 来 大 喊 大 叫, 影 响 了 他 们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后 在 工 作 人 员 的 劝 说 下 离 开 据 介 绍, 昨 天 下 午 她 再 次 返 回 并 出 现 在 6 层 窗 户 处,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后 立 即 拨 打 了 110 和 119 据 知 情 人 透 露, 轻 生 女 子 和 前 夫 为 多 得 拆 迁 补 偿 款, 决 定 假 离 婚, 但 是 补 偿 款 到 手 后, 前 夫 便 消 失 了 弄 假 成 真, 女 子 心 有 不 甘, 于 是 来 到 他 们 办 理 离 婚 的 登 记 处 上 演 闹 剧, 希 望 前 夫 能 够 到 场 今 天 上 午 记 者 了 解 到, 辖 区 派 出 所 仍 在 处 理 此 事, 这 名 女 子 的 前 夫 一 直 没 有 露 面 根 据 我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这 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妨 碍 有 关 单 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的, 将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二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被 处 以 拘 留 并 罚 款 法 律 分 析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吴 铁 军 律 师 表 示, 如 果 离 婚 就 是 为 了 多 拿 拆 迁 款, 本 身 就 违 法, 但 假 离 婚 很 难 界 定 在 目 前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果 男 方 不 愿 意, 便 无 法 复 婚 在 类 似 案 例 中, 有 女 方 之 前 要 求 男 方 书 面 保 证 不 复 婚 就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赔 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女 方 可 以 起 诉 申 请 重 新 分 割 财 产 26

35 广 州 医 院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数 据 惊 人 七 八 成 孩 子 并 非 亲 生 :02:35 记 者 昨 日 从 广 医 三 院 获 悉, 近 些 年 来, 该 院 几 乎 每 年 都 会 收 到 400 例 左 右 的 亲 子 鉴 定 申 请, 其 中 有 两 成 多 是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结 果 有 七 八 成 左 右 的 丈 夫 发 现, 妻 子 怀 上 的 小 孩 并 非 亲 生 领 着 男 友 作 产 前 鉴 定 据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 原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法 医 物 证 司 法 鉴 定 所 主 任 法 医 师 黎 青 介 绍, 该 所 1997 年 开 张 之 初, 前 来 做 鉴 定 的 人 群 一 般 是 由 司 法 部 门 或 律 师 推 荐 来 的 居 多, 大 多 与 入 户 出 入 境 需 要 及 遗 产 判 定 的 法 律 缘 由 为 主 发 展 到 最 近 一 两 年, 挺 着 大 肚 子 领 着 自 己 的 男 朋 友 来 自 觉 为 胎 儿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女 性 正 在 逐 渐 增 多, 时 下 已 经 增 加 到 了 占 总 鉴 定 人 群 的 23% 左 右 的 较 高 比 例 而 亲 子 鉴 定 一 般 需 要 男 女 双 方 同 时 或 女 方 自 带 男 方 血 样 到 场, 在 这 一 群 对 自 己 孩 子 的 父 亲 究 竟 是 谁 产 生 困 惑 的 鉴 定 群 体 中, 起 码 有 七 八 成 是 因 为 这 些 孕 妇 曾 发 生 过 婚 外 情 或 性 乱 行 为 而 最 终 的 鉴 定 结 果 也 同 时 显 示, 她 们 的 孩 子 还 真 不 是 原 配 的, 黎 青 表 示 道 出 轨 有 了 孕 妇 很 担 忧 黎 青 告 诉 记 者, 早 在 去 年 6 月, 该 所 就 收 到 了 一 名 怀 孕 4 个 多 月 的 孕 妇 提 出 的 亲 子 鉴 定 申 请 据 其 介 绍, 她 在 怀 孕 前 曾 经 有 过 一 次 酒 后 失 控, 与 一 名 朋 友 发 生 了 关 系, 直 到 醒 觉 后 方 才 懊 悔 不 已 尤 其 是 当 其 发 现 自 己 怀 孕 后,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究 竟 是 朋 友 的 还 是 老 公 的 疑 惑, 一 直 在 折 磨 着 她 已 有 家 庭 的 她, 并 不 想 家 庭 破 裂, 更 担 心 万 一 孩 子 不 是 丈 夫 的 难 于 面 对, 于 是 便 带 着 那 位 发 生 关 系 的 朋 友 前 来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结 果 确 认 胎 儿 是 老 公 的 和 宋 某 鉴 定 初 衷 不 同 的 是, 也 有 孕 妇 申 请 人 的 鉴 定 动 机 不 纯 的 同 样 在 不 久 前, 该 所 也 曾 接 待 了 跟 电 影 非 诚 勿 扰 中 徐 若 瑄 角 色 相 似 的 人, 都 是 因 怀 孕 后 急 需 找 长 期 饭 票, 来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结 果 却 显 示 孩 子 并 非 该 男 性 亲 生, 这 对 男 女 甚 至 直 接 就 在 拿 到 结 果 的 第 一 时 间 吵 闹 起 来 另 外 一 类 婚 姻 濒 临 破 裂, 因 义 气 之 争 一 定 要 做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自 己 的 清 白 当 证 明 孩 子 确 系 丈 夫 后, 该 孕 妇 便 做 了 引 产 最 后 跟 你 再 疯 一 次 去 年, 一 男 士 来 到 鉴 定 所 时 神 情 萎 靡, 欲 言 又 止 黎 青 仔 细 一 问, 才 知 他 仅 仅 因 为 妻 子 有 一 晚 赌 气 回 娘 家 过 夜, 让 该 男 士 产 生 了 疑 惑, 一 家 三 口 的 鉴 定 次 数 已 经 有 四 五 次 之 多 之 所 以 要 重 复 鉴 定, 是 他 对 每 次 给 出 的 99.99% 以 上 系 亲 子 的 结 论 生 疑, 总 认 为 真 正 的 父 女 该 是 100% 才 对 黎 青 说, 当 时 其 妻 子 甚 至 绝 望 地 表 示, 最 后 跟 你 再 疯 一 次, 再 不 相 信 的 话, 我 就 去 死! 其 6 岁 的 女 儿 甚 至 对 于 扎 手 指 都 麻 木 了, 根 本 不 会 像 同 龄 的 孩 子 那 样 又 哭 又 闹 了 鉴 定 人 员 意 识 到, 这 已 不 是 鉴 定 技 术 水 平 能 够 解 决 的 问 题 了, 而 是 单 纯 的 该 男 性 精 神 心 理 层 面 的 问 题, 于 是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了 耐 心 的 倾 谈, 并 从 谈 话 中 了 解 到 该 男 性 的 童 年 时 期 因 父 母 离 异 产 生 了 阴 影 通 过 心 理 疏 导, 一 家 三 口 最 终 抱 头 痛 哭, 表 示 要 放 下 包 袱, 好 好 珍 惜 家 庭 黎 青 表 示, 即 便 是 亲 生 父 子 ( 女 ), 父 权 概 率 为 100% 可 能 性 基 本 不 存 在, 所 以 国 际 惯 例 一 般 认 定 父 权 概 率 99.97% 以 上 的 契 合, 即 支 持 存 在 亲 子 关 系 作 者 : 王 道 斌 通 讯 员 葛 峰 来 源 : 大 洋 网 - 信 息 时 报 编 辑 : 邵 月 明 婚 姻 经 济 学 : 生 子 如 建 设 银 行 生 女 像 招 商 银 行 年 08 月 27 日 14:05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8 月 26 日, 农 历 七 月 初 七, 一 年 一 度 七 夕 节 ( 又 称 乞 巧 节 ), 这 是 牛 郎 织 女 相 会 之 日, 即 中 国 传 统 情 人 节 这 天 下 午, 三 三 两 两 的 老 人 开 始 前 往 北 京 地 坛 公 园, 参 加 一 个 为 子 女 相 亲 的 大 会 再 过 2 天, 一 家 婚 介 机 构 也 将 在 此, 组 织 上 万 名 单 身 男 女 举 行 的 相 亲 大 会 来 自 媒 体 的 披 露 说, 目 前 北 京 仅 单 身 大 龄 女 青 年 ( 戏 称 剩 女 ), 就 有 50 多 万 相 亲 场 面 的 热 闹, 在 经 济 学 家 的 工 具 箱 中, 不 过 是 一 个 交 易 费 用 过 高 的 例 子 但 在 旅 美 学 者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教 授 魏 尚 进 看 来, 这 是 不 能 忽 略 的 生 活 中 的 经 济 学 比 如 男 方 为 结 婚 买 房, 给 彩 礼, 办 结 婚 等 全 部 的 费 用 支 出, 往 往 需 要 男 方 几 代 人 的 付 出 才 可 以 办 到, 而 这 显 然 27

36 导 致 男 方 父 母 生 存 压 力 加 大, 不 得 不 一 辈 子 为 子 女 结 婚 储 蓄 相 亲 成 本 过 高 的 结 果 是 一 场 关 乎 宏 观 经 济 的 长 波 效 应, 魏 尚 进 说, 中 国 男 比 女 多 引 起 结 婚 成 本 上 升, 已 经 影 响 到 整 个 社 会 的 储 蓄 率, 这 是 整 个 经 济 消 费 率 长 期 偏 低 的 重 要 原 因 魏 尚 进 和 国 际 粮 食 政 策 研 究 所 (IFPRI) 研 究 员 张 晓 波, 使 用 严 格 的 计 量 经 济 学 模 型 发 现 了 上 述 结 果,6 月 下 旬, 这 一 结 果 在 美 国 经 济 局 网 站 上 发 表, 随 后 引 发 争 议 剩 女 剩 男 : 不 是 交 易 胜 似 交 易 每 个 周 末, 北 京 中 山 公 园 音 乐 厅 筒 子 河 南 岸,200 米 左 右 的 河 岸, 就 会 出 现 一 个 热 闹 的 相 亲 场 面 约 500 多 个 年 过 半 百 的 中 老 年 人, 手 拿 a4 纸, 或 举 牌 于 胸 前 纸 上 或 牌 前, 仔 细 描 述 着 年 龄 身 高 体 重 特 长 户 籍 所 在 地 工 作 行 业 房 产 等 信 息 类 似 大 型 相 亲 地 点 远 不 止 中 山 公 园 一 个, 目 前 北 京 几 乎 每 天 都 有 父 母 为 子 女 相 亲 的 市 场, 比 如 周 二 六 下 午 在 海 淀 公 园, 周 三 下 午 在 地 坛 公 园, 周 四 日 下 午 在 陶 然 亭 公 园, 周 六 下 午 在 玉 渊 潭 公 园 此 外, 在 天 津 上 海 广 州 沈 阳 这 样 的 大 城 市 也 有 类 似 现 象 来 自 湖 北 的 孙 女 士 是 趁 假 期 来 北 京 看 望 女 儿 的, 在 北 京 的 这 段 时 间, 她 来 公 园 相 亲 会 七 次 了 她 无 比 感 叹 : 自 己 女 儿 的 工 作 很 好, 人 又 漂 亮, 就 是 有 些 骄 傲, 就 是 看 不 上 一 般 的 人, 直 到 她 过 三 十 岁 的 生 日 的 时 候, 才 恍 然 醒 悟, 原 来 一 拖 就 拖 到 快 三 十 了 她 说 自 己 女 儿 知 道 她 来 这 里, 但 是 没 有 什 么 感 觉, 上 次 叫 她 来 过 一 次, 她 就 这 样, 孙 女 士 把 头 仰 得 高 高 的, 目 不 斜 视 地 走 了 几 步, 她 就 这 样 转 了 一 圈 就 回 去 了 另 一 位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一 次 户 籍 制 度 的 微 调, 也 让 北 京 女 孩 的 选 择 微 妙 起 来 北 京 是 2002 年 开 始 取 消 子 女 户 口 随 母 亲 的 限 制, 这 一 年 有 4500 多 名 外 地 户 口 的 子 女 户 口 随 父 迁 到 北 京 一 位 50 多 岁 的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如 果 没 有 子 女 户 口 随 父 亲 的 政 策 ( 即 必 须 父 亲 是 北 京 户 口, 子 女 才 可 上 北 京 户 口 ), 北 京 的 女 孩 不 至 于 难 以 出 嫁 到 这 个 地 步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婚 姻 专 家 汪 洁 把 这 种 找 不 到 配 偶 的 单 身 男 女 叫 甲 女 丁 男, 即 目 前 最 优 秀 的 女 性 ( 剩 女, 一 般 在 城 市 ), 和 条 件 稍 微 差 的 男 性 ( 剩 男, 一 般 在 农 村 ) 她 告 诉 记 者, 本 来 目 前 适 龄 婚 姻 的 男 性 就 比 女 的 多 上 千 万, 但 是 女 的 要 求 高, 男 的 娶 得 难 度 更 大, 这 使 得 婚 姻 需 要 依 赖 一 个 有 形 市 场 进 行 发 现 结 婚 成 本 : 生 子 建 设 银 行 生 女 招 商 银 行 人 口 与 婚 姻 专 家 所 看 到 的 女 性 不 嫁 的 背 后 问 题, 远 没 有 这 么 简 单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在 北 京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相 亲 会 上, 流 传 的 一 个 说 法 是, 生 个 男 的, 如 同 建 设 银 行, 生 个 女 的 等 于 招 商 银 行 因 为 男 方 要 储 备 钱 财 准 备 结 婚, 女 方 则 可 以 收 取 彩 礼, 可 以 招 财 引 资 再 过 几 年, 女 孩 子 就 很 少 了, 但 是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女 孩 子 在 大 城 市 就 不 好 嫁 人 一 位 中 年 女 性 对 记 者 说 起 自 己 未 嫁 的 大 龄 女 儿 时 说 一 位 女 士 也 说 起 了 自 己 的 女 儿, 她 就 是 太 纯 真 了, 没 那 个 意 识, 平 时 没 事 就 喜 欢 在 家 里 看 书 学 习 她 很 无 奈 的 摇 着 头, 我 总 结 她 就 是 太 纯 真 了, 喜 欢 学 习, 没 那 个 想 法, 平 时 也 不 出 去 社 交 相 异 剩 女 的 惜 嫁, 男 性 婚 姻 则 受 困 越 来 越 高 的 结 婚 成 本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人 口 研 究 所 张 翼 研 究 员 告 诉 记 者, 造 成 中 国 成 年 人 未 婚 比 例 越 来 越 高, 特 别 是 男 性 未 婚 比 例 不 断 提 高 的 原 因, 是 中 国 在 上 个 世 纪 80 年 代 的 出 生 性 别 比 过 高 导 致 的 这 方 面 由 于 男 性 比 女 性 多 出 的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导 致 男 性 结 婚 的 成 本 越 来 越 高, 未 婚 的 比 例 也 就 越 来 越 大 比 如 女 的 在 大 城 市 要 求 男 方 有 房 有 车 有 学 历, 各 种 条 件 要 比 女 的 高, 这 是 很 难 做 到 的 男 方 只 能 找 低 龄 的 一 半 条 件 的 女 性 同 样 在 农 村, 由 于 索 要 彩 礼 以 及 盖 房 等 压 力, 将 导 致 其 男 性 结 婚 的 成 本 提 高 我 见 过 一 个 打 工 的 农 民 工, 女 方 要 6 万 元 彩 礼, 这 需 要 这 名 男 性 农 民 工 整 整 工 作 6 年 的 时 间 才 能 攒 够 这 笔 钱, 这 还 不 算 盖 房 子 的 费 用 他 说 这 种 男 性 结 婚 成 本 不 断 上 升 的 情 况, 在 城 乡 均 普 遍 存 在, 而 且 1 年 是 一 个 数 字 比 如 目 前 在 农 村 除 了 高 昂 的 彩 礼 外, 盖 一 个 2 层 楼 的 成 本 也 非 常 高 在 城 市 则 需 要 买 上 一 个 房 子, 这 远 非 成 年 适 婚 男 性 所 能 中 国 国 际 婚 博 会 结 婚 产 业 调 查 统 计 中 心 主 任 廖 俊 国 告 诉 记 者,2006 年 经 过 调 查 的 北 京 结 婚 平 均 费 用 为 15 万, 近 几 年 这 个 数 字 涨 到 约 17 万 左 右 上 海 则 更 高, 约 在 20 万 左 右 28

37 这 仅 仅 包 括 请 客 拍 婚 纱 等 如 果 算 上 买 房, 则 都 是 比 较 高 的 数 字, 比 如 北 京 买 个 房 子 没 有 百 万 不 敢 想 象, 结 婚 没 有 父 母 资 助, 很 难 想 象 孩 子 结 婚 的 事 情, 可 能 是 父 母 省 吃 俭 用 一 生 准 备 的, 为 的 就 是 这 几 天 他 说 根 据 国 际 婚 博 会 的 调 查, 目 前 北 京 上 海 等 地 子 女 结 婚 约 有 80% 得 到 了 父 母 的 支 持, 这 包 括 财 力 支 持 2007 年 北 京 统 计 部 门 的 调 查 发 现, 居 民 人 均 结 婚 消 费 27 万 多 元, 其 中 婚 纱 婚 宴 等 直 接 消 费 5.4 万 元, 买 车 购 房 等 间 接 消 费 近 22 万 元 2007 年 北 京 九 成 新 人 靠 父 母 帮 助,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结 婚 费 用 支 持 度 在 30% 至 80% 的 占 48.9%, 支 持 程 度 在 80% 以 上 的 占 40.1% 甲 女 丁 男 经 济 学 : 中 国 高 储 蓄 率 的 症 结? 甲 女 丁 男 提 出 的 一 个 新 疑 问 是, 目 前 包 括 北 京 这 样 的 大 城 市, 以 及 到 边 远 小 山 村, 越 来 越 多 的 男 性 难 以 结 婚, 女 性 惜 嫁, 这 导 致 更 多 的 消 费 市 场 没 有 形 成 来 自 生 活 中 的 这 一 问 题, 一 经 轻 轻 提 出, 即 碰 到 这 样 的 严 肃 问 题 : 可 能 涉 及 到 整 个 中 国 经 济 的 消 费 偏 好 和 储 蓄 率 走 向 2009 年 6 月 下 旬,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教 授 魏 尚 进 和 世 界 粮 食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张 晓 波, 在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局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了 一 份 名 为 竞 争 性 储 蓄 动 机 : 来 自 中 国 性 别 比 的 解 释 的 论 文 文 章 指 出, 中 国 失 衡 的 性 别 比, 导 致 有 一 子 的 家 庭 推 迟 消 费, 增 加 储 蓄, 这 可 以 解 释 1990 年 到 2007 年 中 国 家 庭 储 蓄 率 快 速 提 升 的 一 半 因 素 中 国 目 前 的 消 费 率 ( 消 费 占 GDP 的 比 重 ), 不 仅 低 于 发 达 国 家 美 国, 也 低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印 度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局 长 马 建 堂 的 说 法, 中 国 的 国 民 储 蓄 率, 从 1992 年 的 36.3%, 逐 步 上 升 到 2008 年 的 51.3%, 上 升 15 个 百 分 点 特 别 是 2002 年 以 来 我 们 的 国 民 储 蓄 上 升 比 较 快, 从 2000 年 的 37.6%, 上 升 到 2008 年 的 51.3% 尽 管 在 整 个 国 民 储 蓄 中, 居 民 储 蓄 占 国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比 重 比 较 稳 定, 约 为 20% 左 右, 企 业 储 蓄 上 升 较 快 但 是 就 城 乡 家 庭 自 身 的 储 蓄 率 而 言, 确 实 上 升 很 快 马 建 堂 在 7 月 4 日 首 届 全 球 智 库 峰 会 的 解 释 是, 对 未 来 个 人 生 活 的 态 度 持 谨 慎 态 度 比 如 养 老 大 病 等 等, 加 上 收 入 差 距 加 大, 国 家 对 社 会 保 障 投 入 占 GDP 的 比 重 不 及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所 以 居 民 不 得 不 以 储 蓄 来 防 老 等 但 这 一 解 释, 在 以 下 事 实 中, 是 一 个 悖 论 : 目 前 国 家 对 于 城 乡 社 会 保 障 的 投 入 每 年 都 增 加 很 快, 但 是 家 庭 储 蓄 率 仍 在 提 高 世 界 粮 食 研 究 所 张 晓 波 告 诉 记 者, 这 说 明 另 有 原 因 他 和 魏 尚 进 的 发 现 是, 上 个 世 纪 80 年 代 性 别 比 上 升 的 趋 势, 和 20 年 后 家 庭 储 蓄 率 上 升 的 时 间 和 态 势 非 常 吻 合 原 因 是 20 年 后, 原 先 出 生 男 女 进 入 到 了 结 婚 阶 段, 但 是 男 性 比 女 性 的 比 例 超 出 正 常 值, 所 以 家 庭 只 能 多 储 蓄 来 应 对 娶 女 方 成 本 上 升 的 压 力 张 晓 波 还 使 用 了 各 地 娶 妻 成 本, 以 及 各 个 省 市 性 别 比 与 储 蓄 率 的 关 系, 还 有 与 存 款 数 量 增 加 住 房 面 积 住 房 价 格 的 关 系, 都 发 现 有 直 接 的 关 系 比 如 越 是 性 别 比 高 的 地 方, 住 房 价 格 高, 而 且 住 房 面 积 大 特 别 是 大 城 市, 在 男 的 为 储 蓄 买 房 结 婚 的 过 程 中, 增 加 了 对 商 品 房 的 刚 性 需 求, 引 起 房 价 上 升 过 快 (2005 年 房 价 开 始 大 幅 攀 升, 正 好 是 1985 年 性 别 比 开 始 变 高 的 出 生 年 份 子 女 进 入 结 婚 阶 段 的 日 期 ) 这 使 得 男 方 家 庭 的 其 他 消 费 得 到 了 抑 制 张 晓 波 在 中 国 调 研 时, 无 一 例 外 问 的 问 题 是 挣 钱 干 什 么, 基 本 上 一 致 的 回 答 是 储 蓄 娶 老 婆 用 他 遇 到 一 个 在 浙 江 打 工 的 农 民 工 告 诉 他, 在 河 南 娶 老 婆 必 须 要 盖 2 层 楼 房, 因 为 别 人 都 是 这 么 盖 的, 如 果 自 己 没 有, 那 么 无 法 娶 老 婆 他 们 打 工 的 钱 不 是 要 交 彩 礼 就 是 回 家 要 盖 楼 结 婚 用, 尽 管 每 年 回 家 也 就 住 几 天, 但 是 还 是 要 花 上 十 万 来 盖 他 说 在 城 市 里 面, 张 晓 波 遇 到 的 很 多 博 士, 仍 在 为 一 套 房 子 奋 斗 这 给 他 进 一 步 的 思 索, 中 国 的 人 口 性 别 比, 导 致 家 庭 储 蓄 率 居 高 不 下, 因 而 影 响 了 整 个 经 济 的 消 费 率 张 注 意 到 达 尔 文 的 理 论 中 谈 到 一 些 雄 性 动 物 为 了 得 到 配 偶 而 显 得 高 大 强 壮, 但 是 在 人 类 中, 储 蓄 的 多 少, 房 子 的 大 小, 似 乎 成 为 是 否 能 娶 得 老 婆 的 优 势 所 在 为 此 张 建 议, 要 解 决 中 国 消 费 率 低 下, 储 蓄 率 高 的 问 题, 需 要 允 许 一 方 为 独 生 子 女 的 家 庭 给 以 生 两 胎 的 政 策 但 是 也 有 质 疑 的 声 音 中 国 国 际 婚 博 会 结 婚 产 业 调 查 统 计 中 心 主 任 廖 俊 国 告 诉 记 者, 剩 男 剩 女 的 问 题 一 直 存 在, 每 年 的 结 婚 消 费 对 经 济 的 贡 献 越 来 越 大, 几 代 人 努 力 储 蓄 把 过 去 的 消 费 抑 制 了, 但 是 延 续 到 后 来 一 把 释 放, 似 乎 未 29

38 见 短 期 消 费 降 低 的 情 况 中 国 人 口 研 究 所 张 翼 认 为, 性 别 比 影 响 家 庭 储 蓄, 进 而 影 响 消 费 率 提 升 是 肯 定 的, 至 于 到 了 何 种 程 度, 仍 需 要 研 究 婚 姻 指 导 师 一 年 劝 和 156 对 离 婚 夫 妻 自 称 算 媒 人 2009 年 09 月 11 日 09:18 来 源 : 钱 江 晚 报 杭 州 拱 墅 区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10 名 婚 姻 指 导 师, 上 岗 整 一 年 了 婚 姻 指 导 师 这 顶 帽 子 可 不 是 白 戴 的, 一 年 来, 他 们 的 成 绩 可 以 用 辉 煌 来 形 容 来 看 一 个 数 字 : 一 年 来, 前 来 离 婚 的 350 余 对 夫 妻 中,156 对 被 他 们 成 功 劝 和, 直 接 打 消 了 离 婚 的 念 头 我 们 也 算 是 媒 人 啊, 专 门 为 感 情 破 裂 的 夫 妻 重 牵 红 线 一 位 婚 姻 指 导 师 揶 揄 道 你 们 离 婚, 我 就 不 去 上 学 心 急 的 父 母, 请 婚 姻 指 导 师 上 门 劝 女 儿 今 年 初, 家 住 杭 州 石 祥 路 的 张 先 生 因 房 屋 拆 迁, 家 里 拿 到 了 280 万 元 的 赔 偿 款 这 本 是 好 事 但 在 对 钱 的 投 资 问 题 上, 夫 妻 俩 发 生 了 很 大 分 歧, 张 先 生 想 用 一 半 钱 买 房 子, 另 一 半 钱 炒 股 票 而 妻 子 黄 女 士 想 用 另 一 半 钱 做 生 意 就 为 了 这 事, 夫 妻 俩 常 常 吵 架, 还 闹 到 了 动 手 的 地 步 真 是 谈 钱 伤 感 情 最 后, 夫 妻 俩 觉 得 过 不 下 去 了 前 些 天, 他 们 到 拱 墅 区 离 婚 登 记 室 起 草 离 婚 协 议 书, 被 婚 姻 指 导 师 孙 玥 生 劝 回 为 了 这 么 点 事 就 要 离 婚, 不 值 啊 你 们 两 个 再 好 好 考 虑 一 下 没 想 到, 想 离 婚 的 事 被 女 儿 知 道 了 这 学 期 上 大 三 的 女 儿, 本 来 9 月 7 日 要 去 宁 波 的 学 校 报 到, 结 果 在 报 到 前 3 天 跑 到 武 林 广 场 附 近 的 一 家 饭 店, 当 起 了 服 务 员 女 儿 还 宣 称 : 如 果 爸 爸 妈 妈 离 婚, 我 就 不 回 去 上 学, 辍 学 到 底 夫 妻 俩 慌 神 了 妻 子 黄 女 士 说 : 开 始, 女 儿 威 胁 说, 如 果 离 婚, 她 就 去 死 我 们 以 为 她 说 的 是 气 话 后 来, 她 就 用 了 这 招 我 们 去 劝 她, 没 用 ; 叫 亲 戚 朋 友 去 劝, 还 是 不 听 眼 看 学 校 开 学 的 日 子 越 来 越 近, 夫 妻 俩 急 了 黄 女 士 想 到 了 婚 姻 指 导 师 孙 玥 生, 一 个 求 助 电 话 打 了 过 去 6 日 下 午, 孙 玥 生 上 门 了 在 孩 子 房 间 里, 关 门 单 独 谈 了 两 个 多 小 时 当 房 门 再 次 打 开 时, 焦 急 等 待 中 的 夫 妻 俩 终 于 听 到 女 儿 说 : 爸 妈, 明 天 我 去 学 校 夫 妻 俩 也 想 通 了, 为 钱 的 事 离 婚, 确 实 不 值 重 逢 初 恋 旧 情 复 燃, 婚 姻 指 导 师 一 番 话 说 得 他 低 了 头 初 阳 是 去 年 6 月 通 过 志 愿 者 招 募, 到 拱 墅 区 离 婚 登 记 室 做 婚 姻 指 导 师 的 许 多 夫 妻 离 婚, 都 只 是 一 时 冲 动 上 月 一 对 来 办 离 婚 手 续 的 夫 妻, 让 初 阳 印 象 深 刻 那 对 夫 妻 结 婚 四 年 多, 孩 子 两 岁 那 天, 两 人 从 进 门 开 始 就 在 吵 架 初 阳 说 : 男 人 姓 李, 当 初 是 因 为 父 母 不 同 意, 被 迫 和 初 恋 女 友 分 手 婚 后, 他 又 偶 遇 了 初 恋 女 友, 听 说 对 方 婚 姻 不 幸 福 一 来 二 往, 两 人 又 有 了 感 觉 初 阳 劝 那 男 的, 既 然 成 了 家 生 了 孩 子, 就 应 该 有 担 当 有 责 任 结 婚 四 年, 对 妻 子 总 有 感 情 吧? 离 了 婚, 对 孩 子 会 有 很 大 影 响 一 番 话 下 来, 男 人 低 头 不 响 了 转 过 头, 初 阳 又 去 劝 女 的 最 后, 女 人 很 大 度 地 说, 只 要 没 有 出 轨 行 为, 不 介 意 丈 夫 与 初 恋 女 友 继 续 联 系 在 离 婚 登 记 室 里, 夫 妻 两 人 沉 默 了 好 一 阵 儿, 直 接 回 家 了 一 年 劝 和 156 对 离 婚 夫 妻, 民 政 局 继 续 招 募 婚 姻 指 导 师 拱 墅 区 民 政 局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的 副 局 长 周 小 琳 告 诉 记 者, 去 年, 他 们 招 募 了 10 名 婚 姻 家 庭 指 导 师 从 星 期 一 到 星 期 五, 每 位 婚 姻 指 导 师 志 愿 服 务 半 天 一 年 来, 共 接 待 350 余 对 离 婚 当 事 人, 其 中 156 对 被 成 功 劝 和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事 务 处 处 长 章 勇 介 绍, 下 一 步, 还 将 招 聘 一 批 婚 姻 指 导 师 志 愿 者, 充 实 到 各 城 区 婚 姻 登 记 处, 并 不 定 期 地 组 织 活 动, 为 市 民 进 行 家 庭 婚 姻 生 活 方 面 的 指 导 如 果 你 有 婚 姻 指 导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或 有 这 方 面 的 工 作 经 历, 欢 迎 拨 打 本 报 热 线 96068, 加 入 婚 姻 指 导 师 的 行 列 孙 连 兴 戴 惠 芬 30

39 手 机 登 陆 中 新 网 随 时 随 地 知 天 下 编 辑 : 吴 博 集 体 户 口 让 我 结 不 了 婚 来 源 : 南 方 周 末 :18:25 作 者 : 沈 颖 祝 莹 莹 雷 妍 梁 伟 驰 / 制 图 本 报 资 料 图 片 一 个 外 地 大 学 毕 业 生 进 入 一 个 新 城 市 工 作, 一 般 只 能 以 集 体 户 口 的 方 式 落 户 这 类 户 籍 的 奇 特 之 处 是, 它 和 民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生 政 策 相 互 作 用 后, 只 要 集 体 户 口 者 没 有 在 这 个 城 市 拥 有 房 产 或 直 系 亲 属, 他 就 结 不 了 婚 集 体 户 口 为 何 结 婚 难 结 婚 是 人 权, 怎 么 可 能 买 不 了 房 子 就 结 不 了 婚? 从 北 京 大 学 毕 业 三 年 的 杨 蕾, 就 被 一 本 房 产 证 和 一 张 集 体 户 口 卡 阻 挡 了 婚 姻 杨 蕾 结 不 了 婚 是 因 为 陷 入 了 由 房 地 产 市 场 与 集 体 户 口 管 理 政 策 组 合 起 来 的 荒 诞 怪 圈 : 杨 蕾 在 广 州 工 作 后, 成 为 了 挂 靠 在 人 才 市 场 的 集 体 户 口 国 内 的 多 数 人 才 市 场 都 规 定, 集 体 户 口 结 了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必 须 从 人 才 市 场 迁 出, 杨 蕾 也 面 临 这 个 选 择 杨 蕾 的 集 体 户 口 如 迁 出 落 成 家 庭 户, 就 必 须 要 把 户 口 落 在 当 地 房 产 上 但 广 州 的 房 子 太 贵, 杨 蕾 的 月 薪 虽 然 达 8000 元, 但 她 和 爱 人 仍 买 不 起 房, 所 以 他 们 就 落 不 了 户 由 于 他 们 的 现 状 已 表 明 迁 不 出 户 口, 所 以 人 才 市 场 就 不 会 把 户 口 卡 给 杨 蕾 没 有 户 口 卡, 民 政 局 就 不 愿 给 她 办 结 婚 证 所 以, 最 后 的 结 果 是, 仅 仅 因 为 她 是 集 体 户 口 与 无 房 一 族, 她 就 被 剥 夺 了 结 婚 的 权 利 这 种 阻 碍 了 杨 蕾 结 婚 的 户 口, 是 由 业 缘 关 系 共 同 居 住 在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或 公 共 宿 舍 而 立 户 的 户 籍 杨 蕾 要 结 婚, 就 得 成 为 家 庭 户 口, 以 具 有 血 缘 婚 姻 或 收 养 关 系 而 立 户 所 以, 集 体 户 口 是 介 于 临 时 户 口 与 常 住 居 民 户 口 之 间 的 特 殊 户 口 杨 蕾 也 曾 绞 尽 脑 汁 想 突 破 这 个 由 特 殊 户 口 设 下 的 怪 圈 她 曾 给 人 才 市 场 写 保 证 书, 保 证 只 要 把 户 口 卡 给 我 去 办 一 下 结 婚 证, 我 就 在 一 个 月 内 把 户 口 迁 出 去 但 人 才 市 场 看 她 拿 不 出 房 产 证, 也 就 能 判 断 她 在 事 实 上 是 不 可 能 马 上 迁 出 户 口 去 落 户 的, 所 以 就 拒 绝 了 她 的 请 求 最 后, 杨 蕾 就 考 虑 将 户 口 迁 回 老 家 山 西 小 城, 但 当 地 派 出 所 不 接 收, 往 北 京 广 州 迁 可 以, 往 回 迁 不 行 杨 蕾 一 家 四 处 托 关 系, 甚 至 向 当 地 一 市 级 官 员 求 情, 但 仍 无 果 她 也 想 过 找 在 广 州 有 房 朋 友 以 表 姐 表 妹 名 义 落 户, 最 终 也 没 成 经 历 半 年 折 腾, 杨 蕾 心 灰 意 冷, 只 打 算 回 家 办 个 酒 席, 证 先 不 领 了, 太 痛 苦 杨 蕾 只 是 集 体 户 口 结 婚 难 的 代 表 而 已 2009 年 7 月, 全 国 数 量 庞 大 的 外 地 毕 业 生 ( 每 年 毕 业 生 均 在 600 万 以 上, 由 此 可 推 算 每 年 在 外 地 就 业 的 学 生 将 不 是 小 数 目 ), 将 户 口 档 案 从 学 校 集 体 户 口 迁 出, 迁 入 各 地 人 才 市 场 集 体 户 口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广 州 目 前 有 数 十 万 集 体 户 如 果 他 们 买 不 起 房 又 想 结 婚, 就 会 面 临 和 杨 蕾 一 样 的 困 境 但 即 使 人 才 市 场 发 了 慈 悲 心, 把 户 口 卡 给 杨 蕾 办 结 婚 证, 如 果 她 生 了 孩 子 还 没 有 房 产, 孩 子 就 仍 会 是 身 份 不 明 的 黑 户 1992 年 始, 包 括 北 京 市 在 内 的 各 地, 逐 渐 实 行 婴 儿 落 户 随 父 随 母 自 愿 政 策, 但 不 少 城 市 户 籍 制 度 中 仍 保 留 了 集 体 户 口 须 有 住 房 才 能 为 子 女 上 户 口 的 规 定 类 似 的 遭 遇 让 杭 州 市 民 张 剑 很 苦 恼 他 的 孩 子 刚 出 生 就 成 为 黑 户, 身 为 博 士 的 他 深 感 自 己 无 能, 此 皆 因 为 他 和 31

40 妻 子 都 是 杭 州 某 人 才 市 场 没 有 房 产 的 集 体 户 口 他 告 诉 南 方 周 末 记 者 : 杭 州 的 房 价 天 价 般 高 高 悬 挂, 买 不 起 房 子, 经 济 适 用 房 条 件 又 符 合 不 了, 集 体 户 口 不 让 孩 子 落 户, 又 无 法 转 回 农 村 老 家 一 位 户 籍 在 山 东 枣 庄 的 网 友 在 网 上 介 绍 经 验, 如 果 夫 妻 都 是 集 体 户 口 孩 子 落 不 了 户, 就 贿 赂 房 产 开 发 商, 伪 造 一 份 售 房 合 同 让 孩 子 落 户 但 问 题 还 不 止 于 此, 集 体 户 口 即 使 有 了 房 产, 生 出 来 的 孩 子 仍 可 能 是 黑 户 已 住 北 京 5 年 的 陆 欣 欣 就 碰 上 了 这 一 难 题 她 大 学 毕 业 后 集 体 户 口 放 在 武 汉 市 人 才 市 场, 她 的 丈 夫 是 中 科 院 博 士, 他 们 在 北 京 买 了 房 但 由 于 她 的 丈 夫 马 上 要 出 国 去 做 研 究, 集 体 户 口 就 落 在 北 京 市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按 北 京 市 规 定, 此 类 学 生 集 体 户 口, 即 使 有 房 产 也 不 能 转 为 家 庭 户 口 就 在 丈 夫 出 国 前, 陆 欣 欣 发 现 自 己 意 外 怀 孕 了 但 由 于 她 和 丈 夫 没 有 家 庭 户 口, 腹 中 孩 子 就 可 能 成 为 黑 户 为 此 她 伤 透 了 脑 筋 他 们 计 划 孩 子 出 生 后 就 带 出 国, 办 护 照 就 需 要 给 孩 子 尽 快 落 户 陆 欣 欣 的 集 体 户 口 不 能 带 小 孩 落 户, 人 才 市 场 说 只 要 有 亲 戚 朋 友 在 武 汉, 就 可 迁 出 正 式 落 户 她 好 不 容 易 找 到 一 个 朋 友 愿 帮 忙, 但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不 批, 于 是 她 只 能 考 虑 将 户 口 迁 回 老 家 江 苏 连 云 港, 市 公 安 局 说 已 结 婚 的 不 能 将 户 口 迁 回 ; 未 婚 才 可 以 连 云 港 公 安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给 她 提 出 两 个 方 案 : 让 她 在 当 地 找 个 工 作, 把 所 有 的 人 事 关 系 都 转 回 来 ; 或 者 在 连 云 港 买 个 房 子, 就 可 落 户 陆 欣 欣 不 由 一 声 哀 叹 : 荒 唐 透 顶! 人 才 市 场 倒 苦 水 对 这 一 户 籍 怪 圈, 南 方 周 末 记 者 作 了 不 完 全 统 计 : 广 州 苏 州 沈 阳 等 地 人 才 市 场 要 求 集 体 户 口 结 婚 就 必 须 把 户 口 迁 走 福 州 重 庆 西 安 兰 州 哈 尔 滨 泉 州 杭 州 广 州 等 城 市 多 个 人 才 市 场 规 定, 无 房 集 体 户 口 的 孩 子 不 能 落 户 北 京 宁 波 南 京 等 城 市 子 女 落 户 较 困 难, 需 要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 上 海 改 革 后 可 以 落 户 这 一 政 策 影 响 了 许 多 人, 仅 广 州 兰 州 媒 体 报 道 称 两 地 就 各 有 十 几 万 集 体 户 北 京 政 策 莫 衷 一 是 2006 年 初, 北 京 发 生 集 体 户 口 父 亲 因 孩 子 上 不 了 户 口, 抑 郁 症 发 作, 将 亲 生 儿 子 摔 死 惨 剧 ( 详 见 2006 年 8 月 10 日 南 方 周 末 头 版 报 道 无 户 口 婴 儿 之 死 ), 同 年 官 方 对 该 规 定 作 了 改 革 : 父 亲 是 北 京 市 集 体 户 口 ( 不 包 括 在 校 生 集 体 户 口 和 驻 京 办 事 处 联 络 处 等 集 体 户 口 ) 子 女 可 随 父 报 出 生 但 附 加 条 件 是 集 体 户 口 征 得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就 可 为 孩 子 落 户, 这 又 使 不 少 人 卡 壳 受 此 困 扰 的 新 移 民 们 将 矛 头 指 向 人 才 市 场 我 们 也 快 被 憋 死 了 某 市 一 大 型 人 才 市 场 负 责 人 李 映 辉 向 南 方 周 末 记 者 抱 怨 李 映 辉 的 恐 慌 是, 如 果 放 开 ( 让 他 们 结 婚 ), 几 万 人 膨 胀 成 家 庭 集 体 户, 就 成 一 个 小 城 市 该 大 型 人 才 市 场 挂 有 4 万 多 集 体 户 口 由 于 高 校 连 年 扩 招, 每 年 新 增 几 千 毕 业 生, 而 买 得 起 房 子 迁 出 去 的 不 过 几 百 人 由 于 没 人 愿 意 迁 回 农 村, 城 市 户 口 改 农 村 户 口 也 难,4 万 人 多 数 结 不 了 婚 李 映 辉 称, 人 才 市 场 之 所 以 不 敢 发 慈 悲, 是 因 为 前 有 户 籍 政 策 这 么 死, 导 致 我 们 只 进 不 出, 后 有 计 划 生 育 国 策 宝 剑 悬 在 我 们 头 上 他 解 释, 挂 靠 在 此 的 集 体 户, 流 动 性 很 强, 无 法 监 督, 万 一 超 生, 一 票 否 决, 我 先 被 免 职, 计 划 生 育 军 令 状 层 层 签 下 来 一 位 不 愿 具 名 的 户 籍 专 家 对 此 有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 你 是 集 体 户 口, 没 人 愿 意 为 你 的 超 生 负 责, 包 括 人 才 市 场 所 以 你 干 脆 就 不 能 结 婚 要 结 婚, 你 就 必 须 把 集 体 户 口 转 到 房 产 上, 才 会 有 街 道 居 委 会 管 着 你, 保 证 你 不 会 超 生 而 在 实 际 效 果 上, 却 又 逼 着 大 家 都 去 买 房 子 李 映 辉 回 忆, 有 些 集 体 户 由 于 长 期 被 户 口 卡 着 结 不 了 婚, 结 果 他 们 一 气 之 下 痛 殴 人 才 市 场 工 作 人 员, 被 打 得 住 到 了 医 院 被 迫 无 奈, 李 映 辉 所 在 的 人 才 市 场 同 意 其 中 的 一 千 多 集 体 户 结 婚, 条 件 是 在 这 城 市 工 作, 有 单 位 担 保 不 超 生 这 一 千 多 户 在 李 映 辉 这 个 超 级 大 家 长 看 来 仍 像 危 险 的 定 时 炸 弹, 超 生 风 险 很 大 李 映 辉 一 直 在 绞 尽 脑 汁 甩 炸 弹 每 次 全 国 各 地 人 才 市 场 负 责 人 开 会, 他 就 向 其 他 人 讨 要 秘 笈 : 他 们 的 招 五 花 八 门, 被 逼 的 都 不 走 正 道, 有 的 地 方 与 计 生 局 搞 好 关 系, 出 了 问 题 不 追 究 人 才 市 场 责 任 谁 都 有 倒 不 完 的 苦 水, 还 不 知 道 向 谁 去 诉 李 映 辉 期 望 公 安 局 放 开 政 策, 充 许 集 体 户 无 房 可 以 投 亲 靠 友 落 户 但 公 安 局 说 他 们 说 了 不 算, 问 题 是 谁 说 了 算 呢? 李 映 辉 一 声 长 叹 凭 户 口 卡 结 婚 遭 学 者 批 评 32

41 李 映 辉 把 集 体 户 口 问 题 归 结 到 公 安 部 门 的 户 籍 改 革 但 户 籍 专 家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教 授 王 太 元 认 为 : 公 安 部 门 在 替 人 背 黑 锅 在 为 谁 背 黑 锅? 王 太 元 认 为 是 在 替 制 定 了 不 合 理 规 则 的 民 政 人 事 教 育 社 会 福 利 住 房 等 部 门 背 黑 锅 50 年 来, 尤 其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在 户 口 制 度 上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各 个 社 会 领 域 错 用 户 籍 制 度 管 理 内 部 事 务 王 太 元 说 如 对 集 体 户 口 结 不 了 婚 的 问 题, 王 太 元 认 为 : 拿 户 口 卡 登 记 结 婚 根 本 不 讲 道 理 婚 姻 法 里 有 要 求 是 本 市 户 口 吗? 民 政 部 清 楚 自 1985 年 身 份 证 颁 发, 国 务 院 司 法 部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等 四 部 门 一 同 发 文, 凭 身 份 证 结 婚 离 婚 实 际 上, 全 国 婚 姻 和 计 划 生 育 信 息 系 统 早 已 联 网, 民 政 部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部 门 有 手 段 查 出 此 人 婚 姻 和 生 育 状 况 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劳 动 人 事 学 院 刘 尔 铎 教 授 看 来, 一 系 列 死 结 背 后 的 深 层 次 问 题 是,1977 年 后, 集 体 户 口 异 化 成 流 行 至 今 的 控 制 人 口 流 入 城 市 的 重 要 手 段 一 个 在 大 城 市 的 大 学 读 书 的 农 村 孩 子, 尽 管 在 读 期 间 有 大 学 集 体 户 口, 但 如 果 他 不 能 获 得 留 京 户 口 指 标, 户 口 仍 会 被 打 回 农 村 原 籍 集 体 户 口 是 过 渡 户 口, 各 城 市 通 过 给 集 体 户 口 在 城 市 落 户 附 加 条 件, 很 技 巧 地 限 制 了 人 口 流 入 李 映 辉 提 议 的 投 亲 靠 友 政 策 就 会 突 破 外 地 人 口 流 入 城 市, 自 然 不 会 被 采 纳 被 各 级 官 员 们 多 次 引 用 的 改 革 反 面 案 例 是, 郑 州 市 曾 在 2003 年 宣 布 入 户 政 策 完 全 放 开 允 许 外 地 人 员 以 投 亲 靠 友 等 方 式 办 理 户 口, 但 一 年 之 后 却 以 暂 缓 人 口 激 增 带 来 的 城 市 压 力 为 由, 踩 了 急 刹 车 原 因 是 此 类 户 籍 改 革 无 力 承 担 附 加 在 户 口 上 的 诸 多 福 利 王 太 元 认 为, 跟 户 口 有 关 的 不 公 正,90% 以 上 不 是 错 在 户 口 本 身 根 源 要 追 溯 到 1950 年 代 的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户 口 卡 与 就 业 权 教 育 权 分 配 权 住 房 权 工 资 福 利 补 贴 权 等 各 项 社 会 利 益 捆 绑 在 一 起 画 地 为 牢 的 管 理 方 式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还 适 用, 到 了 市 场 经 济 时 代 仍 习 惯 性 沿 用 绝 对 错 误 但 现 实 是, 城 乡 间 的 公 共 资 源 分 配 不 公 在 近 年 愈 加 剧 烈, 导 致 户 籍 与 福 利 的 绑 定 关 系 更 加 牢 固 在 北 京, 买 节 能 灯 泡 妇 女 肿 瘤 筛 查 老 人 免 费 逛 公 园 等 都 要 北 京 户 口 才 能 享 受 故 而, 王 太 元 认 为, 应 该 把 户 籍 还 原 到 登 记 统 计 管 理 人 们 基 本 信 息 的 单 纯 功 能, 改 变 用 户 籍 制 度 管 控 各 个 社 会 领 域 尤 其 是 社 会 福 利 的 做 法 改 革 者 建 议 给 户 籍 减 负 王 太 元 替 户 籍 减 负 的 观 点 与 公 安 部 的 表 态 相 吻 合 公 安 部 分 管 户 籍 的 有 关 官 员 曾 公 开 称 : 现 行 户 籍 制 度 突 出 问 题 是 多 种 社 会 福 利 待 遇 的 不 合 理 附 加 使 户 籍 登 记 失 去 了 本 来 面 目, 也 严 重 制 约 了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进 程 事 实 上, 早 在 1992 年, 国 务 院 就 成 立 了 由 国 办 牵 头 公 安 部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国 务 院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文 件 起 草 小 组, 并 于 1993 年 6 月 草 拟 出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总 体 方 案, 但 至 今 无 法 实 现 改 革 目 标 2006 年, 国 务 院 14 个 部 门 组 成 6 个 调 研 组, 分 赴 全 国 12 个 省 市, 就 户 籍 改 革 工 作 进 行 了 综 合 调 研 了 解 内 情 的 专 家 告 诉 南 方 周 末 记 者, 该 调 研 组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 户 籍 改 革 本 身 并 不 复 杂, 但 附 加 在 户 籍 制 度 之 上 的 相 关 社 会 经 济 政 策 以 及 由 此 形 成 的 社 会 利 益 分 配 格 局 错 综 复 杂 不 研 究 解 决 好 相 关 问 题,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将 难 以 稳 步 推 进, 建 议 国 务 院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对 计 划 生 育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教 育 等 与 户 籍 改 革 相 关 的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理, 并 制 定 出 相 应 的 过 渡 性 措 施 近 年 的 户 籍 改 革, 主 要 由 公 安 部 推 动, 还 涉 及 国 家 发 改 委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等, 但 无 实 质 性 改 变 王 太 元 解 释, 这 和 利 益 涉 及 面 太 广, 与 各 部 委 的 协 调 配 合 难 度 大 有 关, 所 以 他 认 为 不 改 革 现 行 社 会 政 策, 户 籍 改 革 单 兵 难 进 但 这 并 非 一 定 要 中 央 改 了 地 方 才 能 改, 上 海 对 集 体 户 口 就 作 了 有 益 的 改 革 尝 试 2008 年 上 海 两 会 期 间, 该 市 政 协 委 员 沈 以 华 提 案, 上 海 集 体 户 口 家 庭 未 成 年 子 女 落 户 难, 一 直 是 新 上 海 人 关 心 的 重 要 问 题 不 少 新 上 海 人 短 期 内 还 难 以 具 备 买 房 条 件, 子 女 落 户 门 槛 高, 容 易 间 接 导 致 人 才 流 失 此 后,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迅 速 修 订 了 相 关 政 策, 允 许 此 类 集 体 户 口 子 女 在 没 有 买 房 的 情 况 下 落 户, 但 对 集 体 户 外 省 市 配 偶 及 子 女 不 能 享 受 就 学 就 医 等 市 民 待 遇 问 题 尚 未 涉 及 33

42 检 察 院 调 查 报 告 :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 年 07 月 08 日 14:07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 一 份 来 自 检 察 院 的 调 查 报 告 文 / 孟 粉 亲 情 犯 罪 主 要 指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夫 妻 之 间 和 姻 亲 关 系 的 直 系 亲 属 之 间 的 犯 罪 亲 情 犯 罪 发 生 的 范 围 主 要 在 家 庭 内 部,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一 个 家 庭 悲 剧 的 发 生 必 然 导 致 社 会 稳 定 的 体 系 发 生 紊 乱 近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整 体 治 安 秩 序 的 不 断 好 转, 抢 劫 和 抢 夺 的 两 抢 犯 罪 有 下 降 趋 势, 但 是 发 生 在 家 庭 内 部 的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却 在 上 升 办 理 北 京 西 部 地 区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案 件 的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的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2006 年 只 有 4 件 ( 故 意 杀 害 妻 子 3 件 绑 架 侄 子 1 件 );2007 年 有 4 件 ( 杀 妻 杀 夫 各 1 件, 其 他 2 件 ); 而 2008 年 此 类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突 然 激 增 到 14 件 ( 杀 妻 7 件, 杀 夫 2 件, 其 他 5 件 ) 上 述 统 计 的 亲 情 犯 罪 数 据 里 还 没 有 包 括 准 亲 情 犯 罪 同 居 多 年 具 有 事 实 婚 的 男 女 朋 友 之 间 发 生 的 具 有 死 亡 后 果 的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亲 人 被 害 五 特 征 通 过 对 亲 情 犯 罪 个 案 的 犯 罪 背 景 动 机 原 因 手 段 结 果 及 犯 罪 心 理 调 查 发 现,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特 点 : 1.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主 要 发 生 在 夫 妻 之 间, 且 故 意 杀 人 居 多 夫 妻 之 间 发 生 的 血 案 占 到 亲 情 犯 罪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同 时 案 件 类 型 主 要 集 中 在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中 夫 妻 之 间 发 生 的 恶 性 杀 人 案 件 中, 丈 夫 杀 害 妻 子 的 占 到 了 79% 该 数 字 表 明 : 在 亲 情 犯 罪 中, 女 性 更 容 易 成 为 受 害 者 2.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的 主 体 由 原 来 的 文 化 低 收 入 低 社 会 地 位 低 的 三 低 人 群 逐 渐 扩 展 到 社 会 人 群 结 构 的 中 层 乃 至 上 层 如 某 报 社 副 总 编 常 某 杀 妻 案 工 程 师 黄 某 杀 妻 案 校 长 陈 某 杀 夫 案 等, 这 些 被 告 人 文 化 程 度 都 在 大 专 以 上, 在 社 会 中 拥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地 位, 收 入 均 在 社 会 平 均 线 以 上,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但 是 各 自 的 家 庭 生 活 一 直 矛 盾 重 重, 积 怨 甚 深, 最 后 导 致 悲 剧 发 生 3. 亲 情 犯 罪 的 被 告 人 年 龄 由 中 青 年 阶 段 逐 渐 扩 展 到 中 老 年 人 群 虽 然 亲 情 犯 罪 中 中 青 年 人 群 仍 然 是 犯 罪 的 主 体, 但 不 可 忽 视 的 一 个 现 象 是 : 随 着 社 会 的 老 龄 化 趋 势, 老 年 夫 妻 之 间 因 家 庭 琐 事 导 致 恶 性 杀 戮 发 生 的 血 案 也 开 始 出 现, 而 且 有 增 多 趋 势 例 如,60 多 岁 的 王 某 就 因 与 老 伴 拌 嘴 生 气 将 结 婚 近 30 年 的 妻 子 砍 死 ;60 多 岁 的 黄 某 与 老 伴 素 有 矛 盾, 一 次 争 吵 后 致 妻 子 死 亡 ;60 多 岁 的 陈 某 因 怀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先 用 安 眠 药 将 结 婚 30 余 年 的 丈 夫 迷 倒 后 又 勒 死 4. 通 过 近 两 年 对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逐 案 调 查 发 现, 多 数 案 件 既 非 激 情 也 非 预 谋 犯 罪, 而 是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积 累, 临 时 起 意 杀 人 的 状 况 居 多 从 这 些 案 件 的 背 景 来 看, 长 期 家 庭 矛 盾 的 存 在 比 如 感 情 破 裂 婚 外 恋 等 往 往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积 怨, 成 为 该 类 案 件 发 生 的 普 遍 基 础, 而 案 发 前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一 点 小 矛 盾 比 如 财 产 的 分 配 生 活 琐 事 容 易 成 为 积 怨 爆 发 的 导 火 索 因 此, 就 大 多 数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来 看, 家 庭 内 部 成 员 之 间 的 杀 戮 恰 恰 不 是 一 时 冲 动 的 激 情 犯 罪, 往 往 是 夫 妻 或 者 亲 属 之 间 积 怨 多 年,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没 有 解 决, 最 后 一 点 小 矛 盾 成 为 了 宣 泄 怨 情 的 爆 发 点 导 致 血 案 发 生 亲 情 犯 罪 虽 不 是 激 情 犯 罪, 但 也 不 是 有 计 划 的 预 谋 犯 罪, 案 件 的 发 生 多 为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积 累, 故 意 杀 人 临 时 起 意 例 如, 某 报 社 副 总 编 常 某 杀 妻 并 焚 尸 案 中, 夫 妻 二 人 长 期 关 系 紧 张, 虽 然 婚 姻 关 系 一 直 维 系, 但 形 同 陌 生 人 并 时 常 爆 发 争 吵 打 架 常 某 杀 害 妻 子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二 人 又 再 一 次 争 吵 打 架, 常 某 一 气 之 下 杀 害 妻 子 又 如 崔 某 杀 妻 案 中, 崔 某 与 其 妻 感 情 破 裂, 崔 某 怀 疑 妻 子 有 外 遇, 二 人 经 常 吵 架 冷 战 恶 语 相 向, 崔 某 还 对 妻 子 殴 打, 在 一 次 争 吵 中 将 妻 子 砍 死, 等 等 此 类 案 例 很 多, 约 占 到 亲 情 犯 罪 的 一 半 5. 在 一 些 有 预 谋 的 亲 情 谋 杀 犯 罪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往 往 作 案 手 段 残 忍 例 如, 在 张 某 伙 同 弟 弟 杀 夫 案 中, 由 于 张 某 在 家 庭 中 长 期 没 有 自 主 地 位, 离 婚 又 得 不 到 丈 夫 合 理 补 偿 的 承 诺, 在 与 丈 夫 吵 架 后, 下 决 心 除 掉 其 丈 夫, 后 伙 同 弟 弟 以 34

43 采 用 砖 砸 刀 砍 等 残 忍 手 段 杀 害 丈 夫, 事 后 为 欲 盖 弥 彰 还 假 装 报 案 更 有 些 犯 罪 手 段 的 凶 残 体 现 在 杀 人 后 的 行 为 上, 例 如, 有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杀 人 后 为 了 掩 盖 犯 罪 事 实, 将 尸 体 肢 解 后 扔 掉, 有 的 甚 至 将 尸 块 砌 在 自 家 阳 台 里, 有 的 则 焚 烧 尸 体 掩 盖 作 案 手 段, 有 的 将 尸 体 掩 埋 直 至 三 个 月 后 才 案 发 这 些 犯 罪 分 子 后 续 的 作 案 手 段 不 但 残 忍, 而 且 增 加 了 案 件 侦 破 难 度, 尤 其 在 一 些 文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主 体 实 施 杀 人 过 程 中, 多 数 进 行 毁 尸 灭 迹, 对 案 件 的 侦 破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干 扰 这 些 特 点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正 好 反 映 了 中 国 式 婚 姻 的 一 大 特 点 : 在 上 个 世 纪 特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中, 离 婚 是 社 会 对 一 个 人 进 行 道 德 判 断 的 标 志, 因 此 许 多 婚 姻 就 此 将 就 下 来 而 进 入 21 世 纪, 整 个 社 会 的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发 生 了 极 大 的 变 化, 上 个 世 纪 将 就 下 来 的 婚 姻 有 的 可 能 磨 合 到 善 终, 有 的 可 能 更 加 磕 磕 碰 碰, 有 的 则 发 展 成 为 极 端 的 悲 剧 亲 人 为 何 被 害 亲 情 犯 罪 的 高 发 不 但 引 起 司 法 界 的 注 意, 而 且 引 起 社 会 学 家 的 关 注, 为 何 在 提 倡 和 谐 社 会 的 今 天 发 生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犯 罪 反 而 激 增 呢? 从 社 会 学 视 角 来 看, 主 要 原 因 不 外 乎 以 下 两 点 : 1 人 的 问 题 : 社 会 转 型 期 中 传 统 价 值 观 家 庭 观 被 打 破, 新 型 的 价 值 观 家 庭 观 还 未 形 成 西 方 学 者 指 出 : 典 型 的 社 会 关 系 有 四 种 : 伙 伴 型 契 约 型 权 力 型 和 冲 突 型 家 庭 关 系 属 于 伙 伴 型 关 系, 在 伙 伴 型 关 系 中,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态 度 感 情 是 由 彼 此 的 信 任 情 感 所 维 系 的, 伙 伴 型 的 关 系 不 适 用 法 律 调 整 ; 而 在 契 约 型 社 会 关 系 中, 各 成 员 之 间 保 持 着 彼 此 陌 生 的 感 觉 和 局 外 人 的 态 度, 强 调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中 国 传 统 的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家 庭 观 均 受 到 了 现 代 社 会 不 良 思 潮 的 影 响, 导 致 一 些 人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家 庭 观 受 到 冲 击, 发 生 完 全 的 扭 转 中 国 家 庭 由 信 任 情 感 所 维 系 的 伙 伴 型 关 系 受 到 西 方 思 想 观 念 的 冲 击, 契 约 社 会 关 系 论 不 仅 大 行 其 道, 而 且 渗 透 到 中 国 传 统 家 庭 生 活 中 相 反,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的 家 庭 成 员 相 处 之 道 举 案 齐 眉 相 敬 如 宾 父 慈 子 孝 等 等 反 而 被 颠 覆,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我 为 核 心 的 自 私 价 值 观 流 行 于 世, 以 我 的 需 求 我 的 感 受 来 评 价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的 行 为, 而 不 是 主 动 去 关 怀 信 任 对 方 ; 成 员 之 间 不 愿 互 相 理 解 沟 通, 去 共 同 维 护 家 庭 生 活 的 良 性 运 转, 而 是 希 望 得 到 对 方 的 理 解 关 怀 和 爱, 而 当 这 种 心 理 需 求 一 旦 得 不 到 满 足 时,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矛 盾 就 会 产 生, 日 积 月 累, 就 产 生 了 积 怨, 为 悲 剧 的 发 生 奠 定 了 基 础 因 此, 避 免 家 庭 矛 盾 升 级 为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根 本 的 问 题 是 提 升 全 社 会 公 民 的 文 化 素 养 和 道 德 素 养, 扭 转 当 前 流 行 于 世 的 唯 心 主 义 价 值 体 系 从 社 会 整 体 来 说, 要 构 建 健 康 向 上 乐 于 奉 献 的 价 值 观 体 系, 广 泛 宣 传 新 型 的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观 念, 在 全 社 会 倡 导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友 善 信 任 沟 通 理 解 宽 容 的 关 系, 重 视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的 继 承 和 发 扬, 通 过 各 种 媒 介 宣 传 社 会 中 存 在 的 美 德 事 件, 例 如, 中 国 十 大 感 动 人 物 的 评 选,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倡 导 人 与 人 之 间 平 等 信 任 友 善 的 良 性 关 系, 营 造 温 暖 和 谐 的 社 会 氛 围 2 社 会 的 问 题 : 家 庭 矛 盾 调 解 等 专 业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缺 失, 导 致 家 庭 矛 盾 产 生 后 没 有 及 时 解 决, 成 为 亲 情 犯 罪 的 隐 患 我 国 有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的 俗 语, 在 上 个 世 纪 七 八 十 年 代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机 构 代 行 了 一 部 分 调 解 功 能, 但 是 街 道 办 居 委 会 的 介 入 会 导 致 个 人 隐 私 完 全 曝 光 随 着 现 代 人 对 隐 私 权 的 重 视, 很 多 人 不 愿 意 让 周 围 的 人 了 解 各 自 的 家 庭 矛 盾, 更 愿 意 将 家 庭 矛 盾 掩 藏 起 来 自 行 解 决 但 是 家 庭 矛 盾 的 处 理 如 果 全 凭 家 庭 成 员 自 身 的 品 格 态 度 意 识 的 转 变 来 解 决, 而 个 人 品 格 的 提 升 和 态 度 的 转 变 也 不 是 一 时 就 有 效 果 的, 那 么 家 庭 矛 盾 更 成 为 阴 影 下 的 积 雪 难 以 消 融 如 何 能 够 借 助 外 力 推 动 来 解 决 家 庭 矛 盾 又 不 被 自 己 周 围 的 人 所 知 晓 呢? 因 此 建 立 专 业 的 家 庭 矛 盾 调 解 机 构 比 较 符 合 当 前 社 会 的 需 求 建 立 各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家 庭 纠 纷 调 解 专 业 机 构, 不 但 能 挽 救 一 些 处 于 危 机 边 缘 的 家 庭, 更 重 要 的 是 为 处 在 矛 盾 中 的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交 流 的 平 台, 避 免 亲 情 犯 罪 等 家 庭 悲 剧 的 发 生 亲 情 犯 罪 的 发 生 是 一 个 家 庭 的 悲 剧, 并 且 亲 人 之 间 的 犯 罪 会 给 当 事 人 双 方 留 下 不 可 弥 补 的 心 理 伤 痕, 其 犯 罪 后 的 负 面 影 响 是 比 较 大 的 但 是 亲 情 犯 罪 不 同 于 社 会 危 害 性 极 大 的 其 他 犯 罪,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在 全 社 会 倡 导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今 天, 通 过 各 方 面 的 努 力 及 时 发 现 并 预 防 亲 情 犯 罪 的 发 生, 不 但 能 减 少 刑 事 犯 罪, 而 且 也 能 挽 救 一 个 处 于 危 机 边 缘 的 家 庭 北 京 日 报 社 数 字 报 刊 平 台 35

44 遗 嘱 执 行 人 浮 出 水 面 侯 耀 文 杰 克 逊 生 前 做 法 不 一 身 后 截 然 不 同 遗 嘱 执 行 人 浮 出 水 面 侯 耀 文 遗 产 纠 纷 久 拖 未 决 不 说, 如 今 又 旁 生 新 案, 闹 得 不 可 开 交, 乱 得 扑 朔 迷 离 由 于 他 生 前 未 留 下 遗 嘱, 身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其 两 个 亲 生 女 儿 不 清 楚 遗 产 状 况, 迟 迟 不 能 得 到 相 应 的 遗 产 份 额 至 于 侯 先 生 生 前 有 多 少 金 银 珠 宝 古 玩 字 画 存 款 股 票? 存 款 存 于 何 处? 股 票 在 哪 家 公 司 开 的 户? 有 没 有 购 买 过 人 寿 保 险? 保 单 在 哪 里? 侯 先 生 享 有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大 量 艺 术 作 品, 其 中 的 财 产 权 由 谁 来 继 承 两 个 亲 生 女 儿 却 可 能 不 得 而 知 为 争 夺 遗 产, 女 儿 哥 哥 徒 弟 等 他 生 前 的 至 亲 陷 入 了 一 场 旷 日 持 久 的 官 司 相 反, 同 样 是 名 人, 巨 星 麦 克 尔 杰 克 逊 也 是 突 然 离 世, 但 他 生 前 立 有 遗 嘱, 并 指 定 了 遗 嘱 执 行 人, 明 确 了 他 有 多 少 财 产 是 什 么 财 产 财 产 现 状 以 及 这 些 财 产 分 别 由 谁 来 继 承 等, 因 此 遗 嘱 的 执 行 得 到 了 监 督 和 落 实 来 寻 遗 嘱 执 行 人 数 量 猛 增 三 倍 中 淇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建 邦 律 师 介 绍, 受 到 当 前 名 人 遗 产 纠 纷 案 的 影 响, 近 期 来 所 里 咨 询 和 要 求 提 供 遗 嘱 执 行 人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的 人 数 猛 增 至 以 往 的 三 倍, 其 中 以 中 老 年 人 和 民 营 企 业 家 居 多 40 多 岁 的 王 先 生 长 期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几 千 万 元 的 家 庭 财 产 分 布 在 国 内 外 多 处 但 一 谈 及 前 来 委 托 遗 嘱 执 行 人 的 原 因, 他 不 禁 长 叹 一 声 我 和 现 在 的 妻 子 及 前 妻 都 有 子 女, 家 庭 关 系 比 一 般 的 复 杂 我 的 资 产 状 况 除 了 自 己 外 再 没 人 清 楚 了, 说 不 好 听 的, 但 凡 哪 天 我 有 不 测, 到 时 儿 女 们 争 个 你 死 我 活, 我 也 真 是 白 忙 活 一 辈 子 了 在 律 师 的 现 场 指 导 下, 王 先 生 明 确 了 再 婚 前 个 人 财 产 范 围 身 故 后 财 产 如 何 分 配 并 明 晰 了 财 产 种 类 及 数 额, 对 财 产 现 状 进 行 了 详 细 登 记, 将 其 中 一 份 财 产 登 记 表 存 放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双 方 约 定, 遗 嘱 执 行 人 由 所 里 的 执 业 律 师 担 任, 定 期 与 王 先 生 联 系 一 旦 王 先 生 身 故, 遗 嘱 执 行 人 将 召 集 其 所 有 被 继 承 人, 公 布 遗 嘱, 监 督 遗 产 的 继 承 和 分 割 办 理 完 委 托 事 宜, 王 先 生 一 身 轻 松 地 走 出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三 类 纠 纷 促 生 遗 嘱 执 行 人 中 淇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勇 律 师 说, 主 要 有 三 类 遗 产 纠 纷 促 生 了 遗 嘱 执 行 人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些 公 证 遗 嘱 未 必 能 够 得 到 法 院 认 可 有 位 60 多 岁 的 老 先 生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外 有 情 人, 当 被 诊 断 患 有 肝 癌 后, 他 作 了 书 面 遗 嘱, 想 把 所 有 遗 产 让 情 人 继 承, 并 在 公 证 处 公 证 他 去 世 后, 其 情 人 拿 着 公 证 遗 嘱 来 收 取 遗 产, 老 先 生 的 配 偶 不 同 意, 双 方 对 簿 公 堂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由 于 遗 赠 人 生 前 与 原 告 是 情 人 关 系, 尽 管 遗 嘱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形 式 合 法 且 经 过 公 证, 但 遗 嘱 内 容 违 反 了 公 俗 良 序, 因 此 判 决 遗 嘱 无 效, 老 先 生 的 情 妇 败 诉 另 外, 生 前 赠 与 行 为 不 当, 同 样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一 位 50 多 岁 的 男 子 生 前 隐 瞒 妻 子, 用 家 庭 财 产 给 情 人 购 房 买 车 妻 子 在 他 去 世 后 整 理 遗 物 时 发 现 此 事, 诉 求 法 院 确 认 其 夫 生 前 赠 与 情 妇 房 车 的 行 为 无 效 法 院 认 为, 不 得 单 方 处 理 共 同 共 有 人 的 财 产, 故 判 决 该 男 子 生 前 赠 与 行 为 无 效 而 遗 产 中 的 股 权 继 承 更 易 引 发 纠 纷 在 该 所 承 办 的 一 起 案 件 中, 就 因 死 者 生 前 未 立 遗 嘱, 导 致 纠 纷 该 台 商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英 年 早 逝, 台 湾 有 父 母 和 前 妻 的 子 女, 内 地 的 妻 子 也 有 子 女, 还 有 非 婚 生 子 女 由 于 没 立 遗 嘱, 他 死 后, 内 地 妻 子 安 排 娘 家 人 实 际 控 制 了 这 家 企 业, 将 企 业 资 产 非 法 转 化 为 个 人 财 产 由 于 其 内 地 妻 子 继 承 行 为 不 当, 不 仅 要 承 担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还 可 能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与 公 证 遗 嘱 相 比 突 显 两 大 优 点 遗 嘱 执 行 人 与 公 证 遗 嘱 究 竟 有 何 区 别? 刘 建 邦 律 师 解 释, 所 谓 遗 嘱 执 行 人, 就 是 能 够 确 保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立 遗 嘱 合 法 并 在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后 由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其 生 前 遗 愿 的 一 种 制 度 ; 而 公 证 遗 嘱 是 由 遗 嘱 人 经 公 证 机 关 办 理 的 遗 嘱 前 者 与 后 者 相 比 突 显 两 大 优 点 : 公 证 遗 嘱 的 变 更 须 经 新 的 公 证, 手 续 繁 杂, 对 于 一 些 年 老 体 衰 特 别 是 濒 临 死 亡 者 来 说 显 然 难 以 实 现 ; 而 遗 嘱 执 行 人 一 般 采 用 自 书 遗 嘱 或 代 书 遗 嘱, 修 改 方 便 遗 嘱 执 行 人 制 度 另 一 突 出 特 点 就 是 有 专 人 负 责 遗 嘱 执 行 ; 而 公 证 遗 嘱 则 没 有 刘 律 师 认 为, 我 国 每 年 都 有 大 量 财 产 无 人 认 领, 其 中 很 多 情 况 都 是 : 有 人 立 有 遗 嘱, 也 作 了 公 证, 但 怕 引 发 家 庭 矛 盾, 而 把 公 证 书 藏 了 起 来, 不 料 因 突 然 死 亡, 来 不 及 告 知 继 承 人 遗 嘱 事 宜, 结 果 继 承 人 根 本 就 不 知 道 遗 嘱 的 存 36

45 在, 导 致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遗 愿 无 法 实 现, 最 终 只 能 依 照 法 定 继 承 办 理, 从 而 使 公 证 遗 嘱 失 去 了 本 来 的 意 义 公 证 遗 嘱 只 解 决 了 遗 嘱 的 真 实 性 问 题, 但 实 操 性 较 弱 传 统 观 念 挡 道 但 不 缺 法 律 依 据 欧 美 国 家 遗 嘱 执 行 人 制 度 已 很 成 熟, 但 在 我 国 仍 然 是 一 个 比 较 陌 生 的 概 念 我 国 固 有 的 传 统 观 念 是, 一 家 之 主 去 世 后 多 由 嫡 长 子 掌 管 家 产, 不 用 立 遗 嘱, 另 外 父 母 在 世 就 分 家 往 往 被 视 为 大 逆 不 道, 且 一 般 家 庭 也 不 愿 意 家 产 被 他 人 所 知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个 人 财 产 越 来 越 多, 如 存 款 股 票 公 司 股 份, 特 别 是 房 产 的 私 有 化 和 增 值 等, 一 旦 个 人 财 产 处 置 稍 有 疏 忽, 必 然 引 发 矛 盾 从 司 法 实 践 看, 有 关 家 庭 财 产 继 承 和 分 割 方 面 的 纠 纷 确 实 在 逐 年 增 多, 公 众 对 遗 嘱 执 行 人 专 项 服 务 的 需 求 随 之 不 断 扩 大 事 实 上, 遗 嘱 执 行 人 在 我 国 法 律 中 也 是 有 依 据 的 继 承 法 第 16 条 明 确 规 定 : 公 民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立 遗 嘱 处 分 个 人 财 产, 并 可 以 指 定 遗 嘱 执 行 人 而 从 实 践 中 来 看, 遗 嘱 执 行 人 制 度 能 够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遗 产 继 承 中 的 矛 盾, 促 进 家 庭 和 睦 社 会 和 谐, 是 目 前 解 决 遗 产 处 置 问 题 最 好 的 方 案 本 报 记 者 林 靖 J151 舅 舅 被 诉 截 留 彩 礼 京 华 时 报 2009 年 8 月 27 日 星 期 四 裴 晓 兰 京 华 时 报 (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014 版 ) 本 报 讯 ( 记 者 裴 晓 兰 ) 周 先 生 给 自 己 的 外 甥 介 绍 女 朋 友, 并 作 为 中 间 人 转 交 彩 礼 钱 不 想 婚 事 中 途 夭 折, 周 先 生 却 被 外 甥 的 父 亲 马 先 生 告 上 法 庭, 称 其 截 留 了 8000 元 彩 礼 钱 记 者 昨 天 获 悉, 顺 义 法 院 已 受 理 此 案 马 先 生 起 诉 称,2007 年 5 月, 周 先 生 给 他 的 儿 子 小 马 介 绍 一 女 友 小 丁 同 年 6 月 23 日, 周 先 生 领 着 小 丁 到 家 里 认 门, 他 给 付 周 先 生 1000 元 礼 金 ; 去 年 2 月 12 日, 小 丁 与 小 马 举 办 订 婚 仪 式, 在 仪 式 开 始 前, 他 又 给 付 周 先 生 1 万 元 礼 金, 并 让 他 交 付 给 小 丁 今 年 2 月, 小 马 与 小 丁 断 绝 恋 爱 关 系 为 要 回 彩 礼 钱, 马 先 生 于 今 年 4 月 将 小 丁 诉 至 法 院, 但 小 丁 称 自 己 只 收 到 过 3000 元 订 婚 礼 金 马 先 生 认 为, 其 余 8000 元 被 周 先 生 取 得, 因 此 要 求 周 先 生 将 钱 退 还 对 此, 周 先 生 称, 他 只 是 一 个 牵 线 的 媒 人, 对 于 马 先 生 具 体 给 了 小 丁 多 少 礼 金, 他 不 清 楚 因 为 马 先 生 每 次 给 小 丁 的 钱 都 是 用 红 包 包 好 的, 他 没 有 无 理 取 得 8000 元 的 礼 金 并 称, 马 先 生 现 在 不 念 血 缘 之 亲, 无 故 将 他 诉 至 法 庭 是 无 稽 之 谈 目 前, 此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中 为 什 么 妻 子 不 爱 我 们 了 : 据 统 计 离 婚 案 件 中 女 性 提 出 比 率 高 达 70%-80% 年 08 月 07 日 15:14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37

46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期 封 面 : 为 什 么 妻 子 不 爱 我 们 了 当 婚 姻 不 如 人 意 时, 越 来 越 多 的 女 性 选 择 主 动 离 开 图 雷 宇 为 什 么 妻 子 不 爱 我 们 了? 在 所 有 离 婚 案 件 与 诉 讼 中, 女 性 提 出 的 比 率 高 达 70%-80% 本 刊 记 者 彭 苏 实 习 记 者 马 李 灵 珊 发 自 北 京 广 州 随 着 砰 地 一 声 巨 响, 天 花 板 上 的 华 丽 吊 灯 终 于 承 受 不 起, 盘 踞 其 上 厮 打 一 团 的 罗 斯 夫 妇, 俩 人 连 同 吊 灯 重 重 地 跌 落 下 来 人 之 将 死, 余 情 未 了 的 罗 斯 先 生 试 图 将 手 滑 向 妻 子 雪 白 的 肚 皮 孰 料, 从 始 到 终 都 在 向 他 宣 判 离 婚 的 罗 斯 太 太, 纵 使 此 刻 也 绝 不 妥 协, 她 恶 狠 狠 地 把 他 的 手 甩 开 去 我 理 解 这 种 感 受 7 月 29 日 夜, 大 雨 滂 沱 北 京 方 庄 芳 群 园 的 一 所 公 寓 内, 幽 暗 中, 苗 颖 盯 着 液 晶 屏 幕 上 的 罗 斯 夫 妇 的 战 争, 幽 幽 地 说 这 部 在 1989 年 走 红 以 黑 色 幽 默 的 手 法 揭 示 了 婚 姻 血 淋 淋 一 面 的 美 国 电 影, 苗 颖 已 观 看 了 无 数 遍 应 该 说, 她 与 剧 中 的 罗 斯 太 太 一 样, 在 10 年 前 的 离 婚 战 役 中, 态 度 主 动 强 硬, 立 场 坚 定 不 移 她 提 出 的 要 求, 也 与 文 中 的 其 他 受 访 者 们 无 有 二 致 报 道 必 须 用 化 名, 不 许 拍 照, 乃 至 拒 绝 提 供 她 们 前 夫 的 任 何 联 系 方 式 净 身 出 户 也 要 离 开 你 我 是 离 婚 那 年 来 的 北 京, 算 是 老 北 漂 了 而 今, 苗 颖 年 过 四 旬, 刚 刚 与 情 人 分 手, 普 通 话 里 略 带 川 音 她 每 天 打 拼 奔 波 在 门 头 沟 与 昌 平 两 地, 辛 苦 所 得 仍 付 不 起 北 京 高 昂 的 房 价, 仅 能 支 撑 她 的 房 租 一 家 小 型 贸 易 公 司 的 经 营, 以 及 她 与 儿 子 的 日 常 种 种 开 支 苗 颖 总 是 强 调, 不 管 以 后 混 得 怎 样, 都 不 会 后 悔 和 那 个 人 离 婚 她 也 再 三 言 及, 她 的 成 长 经 历 重 庆 某 部 队 大 院 中 长 大, 家 教 严 谨, 自 小 内 向, 喜 爱 文 学 等 等 使 得 她 年 轻 时 单 纯 爱 幻 想 她 深 以 为, 正 是 这 种 性 格 特 质, 为 她 婚 姻 的 不 幸 埋 下 了 伏 笔 那 男 的 当 时 是 军 人, 分 配 到 了 四 川 一 个 小 县 城 劳 教 所 里 当 狱 警 因 为 我 们 头 两 年 是 通 信 交 往, 家 里 人 并 不 看 好 这 事 他 在 信 上 说, 自 从 他 到 劳 教 所 工 作 后, 心 情 十 分 沮 丧, 关 押 的 罪 犯 都 判 有 期 徒 刑, 如 果 我 离 开 了 他, 他 就 是 无 期 抱 着 一 腔 救 赎 的 情 怀, 大 学 毕 业 的 苗 颖 从 大 城 市 调 到 了 小 县 城, 来 到 了 狱 警 的 身 边 据 她 说, 结 婚 当 天, 她 从 仓 促 寒 碜 的 乡 村 婚 礼 上 开 溜, 偷 偷 蹲 到 小 河 边 痛 哭 了 两 个 小 时, 从 那 时 起, 我 知 道 我 的 婚 姻 是 一 个 错 误 但 苗 颖 秉 持 了 60 年 代 生 人 的 某 些 思 想 观 念 婚 姻 如 果 是 一 种 契 约, 那 么 无 论 如 何, 我 必 须 恪 尽 职 守 结 婚 10 年, 丈 夫 目 睹 了 苗 颖 在 机 关 里 工 作 上 进, 成 绩 斐 然 他 承 认 她 是 一 个 出 色 的 贤 妻 良 母 苗 颖 却 一 点 点 感 受 到 身 边 躺 着 的 这 个 男 人 极 端 自 私 和 猥 琐 关 键 是 他 不 爱 孩 子 这 点 让 我 特 别 受 不 了 我 记 得 有 一 年 冬 天, 孩 子 放 学 回 家, 只 因 为 忘 记 关 好 门, 他 从 沙 发 下 摸 出 两 只 鞋, 劈 头 盖 脸 地 朝 孩 子 头 上 抡 过 去 孩 子 吓 得 哇 哇 大 哭, 我 心 疼 极 了 后 来 我 才 明 白, 他 在 我 面 前 很 自 卑, 又 挑 不 出 我 的 错, 所 以 把 气 撒 在 孩 子 身 上 苗 颖 的 糟 心 事 更 在 后 面 有 一 天, 他 的 所 长 打 电 话 给 我, 通 知 我 赶 紧 到 他 们 单 位 去 一 趟 所 长 告 诉 她, 这 回 是 她 的 男 人 犯 案 了 她 手 脚 冰 凉 地 展 开 了 前 夫 的 口 供, 里 面 他 不 仅 坦 白 了 自 己 的 贪 污 行 径, 还 交 代 他 与 一 个 犯 人 的 家 属 长 期 通 奸 事 情 发 生 后, 朋 友 们 纷 纷 劝 我 与 他 离 婚 并 且 我 还 知 道 了, 那 男 人 曾 四 处 传 播 我 是 性 冷 淡, 以 此 想 引 诱 她 们 上 床 我 那 时 连 性 冷 淡 是 什 么 都 不 懂 我 把 最 好 的 青 春 给 了 他, 他 让 我 一 直 以 为 性 生 活 就 那 么 几 个 动 作 直 到 我 遇 到 了 上 一 任 情 人, 才 真 正 体 会 到 了 性 高 潮 对 于 离 婚, 苗 颖 倒 是 相 当 冷 静, 我 好 像 翘 首 以 待 他 出 事 似 的, 总 算 抓 住 把 柄 能 从 中 解 脱 了 无 论 前 夫 是 跪 地 求 饶, 还 是 软 硬 兼 施, 苗 颖 离 得 毅 然 决 然, 而 又 格 外 洒 脱 他 把 结 婚 证 藏 匿 起 来 他 知 道 我 好 面 子, 觉 得 离 婚 是 件 丑 事, 不 想 让 单 位 出 示 证 明 于 是 我 上 诉 法 院, 申 请 解 除 夫 妻 关 系 我 对 他 明 说, 除 了 儿 子, 我 什 么 都 不 要, 一 切 家 当 全 部 归 他 不 知 我 这 样 做, 算 不 算 净 身 出 户 呢? 她 心 酸 38

47 地 笑 道 1999 年 民 政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显 示 : 自 1980 年 起, 中 国 离 婚 人 数 为 34.1 万 对,1990 年 上 增 为 80 万 对, 1999 年 是 万 对 苗 颖 无 疑 是 当 年 百 万 离 婚 大 军 中 的 一 员 1999 年 时, 结 婚 离 婚 跟 今 天 不 同 人 家 说 现 在 结 婚 就 是 九 块 钱, 离 婚 值 个 十 元 钱 ( 工 本 费 ) 我 们 那 会 协 议 不 成 后, 须 经 法 院 受 理, 再 捱 上 一 个 月 的 调 解 期, 才 能 盼 到 裁 定 双 方 解 除 夫 妻 关 系 她 说 到 盼 字 上 深 深 吸 了 一 口 气 80 年 代 以 来, 中 国 离 婚 案 实 行 了 无 过 错 离 婚 改 革, 首 次 提 出 将 夫 妻 感 情 确 实 破 裂 当 作 离 婚 的 法 定 标 准 2001 年 中 国 婚 姻 法 修 正 案 再 次 强 调, 要 以 婚 姻 关 系 破 裂 为 离 婚 标 准 2003 年 的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又 大 为 简 化 了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的 手 续 与 实 施 离 婚 改 革 相 应 的 是, 据 中 国 民 政 部 统 计, 从 全 国 平 均 看,1979 年 离 婚 率 为 4%,1999 年 达 到 13.7%,2003 年 达 到 15% 以 上 2000 年 离 婚 人 数 为 121 万 对,2003 年 为 万 对,2005 年 为 万 对 根 据 国 家 民 政 部 统 计,2008 年 全 国 共 有 万 对 夫 妻 结 婚, 而 离 婚 的 夫 妻 则 有 万 对 每 5 对 佳 侣 新 婚 燕 尔 之 时, 就 有 一 对 夫 妻 分 道 扬 镳 而 如 果 把 研 究 对 象 缩 小 到 大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达 省 份, 离 婚 比 率 只 会 更 高 而 从 民 政 部 门 与 法 院 了 解 到 的 信 息 则 表 明, 在 所 有 离 婚 案 件 与 诉 讼 中, 女 性 提 出 离 婚 的 比 率 高 达 70% 至 80% 这 个 数 字, 颠 覆 了 我 们 之 前 对 于 传 统 婚 姻 中 女 性 逆 来 顺 受 的 所 有 幻 想 换 句 话 说, 城 市 女 性, 特 别 是 京 沪 粤 等 发 达 地 区 的 都 市 女 性 是 将 城 市 离 婚 率 推 高 的 主 力 军 而 从 离 婚 人 口 的 职 业 特 征 比 较 分 析 中 看 出, 在 各 职 业 大 类 中, 离 婚 率 排 在 前 三 位 的 分 别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办 事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但 是 男 女 之 间 离 婚 率 在 职 业 大 类 的 排 序 不 太 相 同, 其 中 女 性 离 婚 率 最 高 的 是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仅 就 广 东 省 一 地 调 研 分 析, 这 一 职 业 群 体 的 女 性 离 婚 率 达 到 28.67, 是 男 性 同 类 职 业 离 婚 率 的 3.83 倍 而 这 一 职 业 群 体 的 另 一 特 性, 就 是 都 受 过 良 好 的 教 育, 有 着 一 定 的 社 会 地 位, 经 济 情 况 良 好 改 革 开 放 以 前, 中 国 人 思 想 比 较 保 守, 整 体 离 婚 率 偏 低 到 了 21 世 纪 之 初, 男 性 提 出 离 婚 的 比 例 开 始 逐 年 升 高 而 在 此 基 础 上, 女 性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较 之 以 往 也 呈 现 了 上 升 趋 势 我 干 这 行 4 年 了, 接 触 到 的 离 婚 案 中 女 性 原 告 方 最 多 时, 是 与 男 性 原 告 者 人 数 持 平 北 京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承 办 离 婚 案 的 张 志 胜 律 师 谨 慎 地 拿 捏 其 中 的 尺 度 作 为 一 个 关 注 于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领 域 的 女 性 律 师, 我 几 乎 每 天 都 要 接 触 各 种 离 婚 案 件 的 诉 讼 与 咨 询 近 两 三 年 我 发 现 了 一 个 现 象 : 女 性 当 事 人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的 越 来 越 多, 而 男 性 当 事 人 中 以 消 极 和 被 动 姿 态 来 面 对 不 和 谐 婚 姻 的 人 也 越 来 越 多, 这 样 的 案 件 在 我 2008 年 和 2009 年 上 半 年 的 受 案 中 比 例 竟 然 达 到 60% 以 上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余 婧 律 师 在 中 回 复 而 早 在 2002 年, 北 京 昌 平 法 院 从 2001 年 4 月 至 2002 年 4 月 间 审 理 的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中 随 机 抽 取 了 100 件 在 调 查 中 发 现, 女 性 作 为 原 告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的 明 显 多 于 男 性 从 2006 年 到 2009 年, 厦 门 市 两 级 法 院 审 理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为 数 一 半 的 案 子 为 女 方 主 动 提 出 天 津 市 法 院 抽 查 10 年 内 办 理 的 离 婚 案 中, 近 7 成 案 子 的 女 性 属 原 告 方 即 使 在 农 村,2007 年 5 月, 也 有 记 者 在 湖 北 随 州 襄 樊 老 河 口 荆 州 洪 湖 等 县 市 法 院 采 访, 发 现 农 村 家 庭 离 婚 案 件 占 整 个 民 事 案 件 的 一 半 以 上 而 这 些 离 婚 案 件 中, 几 乎 有 90% 以 上 是 女 方 主 动 提 出 即 使 找 不 着 伴 婚 还 得 离 年 08 月 07 日 15:14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即 使 真 的 找 不 着 伴, 这 个 婚 还 得 离 无 论 如 何, 离 婚 女 性 依 然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啊 世 纪 佳 缘 婚 恋 网 站 的 负 责 人 龚 海 燕 不 以 为 然 她 坦 言 相 告, 她 的 网 站 在 上 海 曾 为 离 异 者 们 举 办 过 数 次 相 亲 聚 会 后 来 实 在 办 不 下 去 了, 因 为 到 场 的 男 女 比 例 是 1:4 这 个 社 会 真 是 不 公 平, 男 人 离 婚 后 还 能 找 到 未 婚 女 性 为 伴 而 女 人 一 旦 离 婚, 不 管 是 其 他 人, 还 是 她 本 人, 似 乎 都 认 为 自 己 只 配 找 离 婚 男 士 了 即 便 真 的 找 不 到 伴, 我 也 要 离 这 个 婚 在 世 纪 佳 缘 网 的 小 型 会 议 室 内, 北 京 姑 娘 陈 婷 斩 钉 截 铁 的 口 吻, 与 她 39

48 温 婉 的 容 颜 似 不 相 符 此 前, 她 刻 意 地 站 起 身 秀 了 秀 身 材 白 色 T 恤 紧 裹 着 丰 腴 的 胴 体, 待 坐 下 去 后, 腰 肢 上 立 即 堆 起 了 两 层 肉 圈 你 知 道 么? 我 结 婚 前 不 是 这 样, 那 会 儿 的 身 材 忒 标 准 忒 棒 女 人 减 压 的 方 式 无 非 两 种 : 一 种 是 购 物, 一 种 是 吃 东 西 离 婚 前 的 一 段 日 子, 由 于 暴 饮 暴 食, 导 致 内 分 泌 混 乱, 我 一 下 子 胖 了 30 斤, 脸 上 长 满 痘, 气 色 灰 暗 整 个 人 的 精 神 状 态 陷 入 了 极 其 糟 糕 的 地 步 说 话 间, 陈 婷 低 头 抚 摸 起 手 腕 上 一 串 串 的 佛 珠 陈 婷 是 一 家 知 名 外 企 的 商 业 谈 判 代 表 婚 姻 上, 她 遇 到 的 问 题 与 苗 颖 相 似 丈 夫 频 繁 出 轨 去 年 不 是 有 部 电 影 叫 双 食 记? 正 好 我 们 家 亲 戚 懂 医 我 曾 想 过 每 天 在 他 的 饭 菜 里 偷 偷 下 点 药, 把 他 弄 成 阳 萎 才 解 恨 后 来 朋 友 劝 我, 千 万 别 这 样 做, 否 则 后 果 不 堪 设 想 与 苗 颖 不 同 的 是, 陈 婷 发 现 前 任 出 轨 是 在 婚 礼 筹 备 前 的 一 个 月 他 和 一 个 有 夫 之 妇 关 系 暧 昧, 被 我 从 手 机 上 发 现 了 事 后, 他 也 向 我 认 错 来 着, 说 他 是 爱 我 的, 那 只 是 好 玩 罢 了 眼 看 新 房 快 装 修 好 了, 亲 朋 好 友 都 知 道 我 们 要 办 喜 事 了, 再 说 从 感 情 上, 我 也 难 舍 弃 他 呀 这 是 一 场 高 干 子 弟 与 富 家 女 举 办 的 豪 华 婚 礼, 不 过, 现 在 陈 婷 形 容 为 忒 没 劲 我 老 感 到 有 块 阴 影 跟 着 我 婚 后, 我 们 做 爱 都 没 有 以 前 甜 蜜 了, 而 且 我 坚 持 一 定 要 他 使 用 避 孕 套 有 时 他 想 亲 亲 我, 我 下 意 识 地 推 开 他, 别, 别, 您 千 万 别 这 样 阴 霾 渐 渐 加 深, 是 女 友 一 次 玩 笑 性 的 测 试 在 喝 酒 聊 天 时, 她 说 现 在 的 男 人 们 都 靠 不 住 你 敢 不 敢 试 试 你 的 先 生? 潜 意 识 作 怪 的 陈 婷 回 答 道 : 有 什 么 不 敢? 试 就 试 呗 女 友 当 即 用 自 己 的 手 机 给 陈 婷 的 先 生 发 去 了 短 信 我 前 任 长 得 很 帅, 是 一 个 投 资 咨 询 师, 经 常 到 外 面 为 人 讲 课 我 女 友 在 短 信 中 告 诉 他, 曾 听 过 他 的 课, 很 崇 拜 他, 想 约 他 一 起 喝 茶 等 等 他 真 就 回 了 短 信 接 着 一 周 时 间, 我 女 友 当 着 我 面 发 短 信 给 他, 他 一 一 回 复 直 到 有 一 天, 他 俩 相 约 上 酒 店 开 房 我 女 友 说, 你 等 着 瞧 吧, 他 今 晚 准 对 你 特 好, 还 会 跟 你 请 假 陈 婷 说 那 晚, 前 夫 果 真 不 负 女 友 的 预 言, 声 称 第 二 天 要 出 差 办 公 我 不 动 声 色 地 看 着 他 冲 我 撒 谎, 懒 洋 洋 应 着 那 就 去 吧 等 到 了 第 二 天, 陈 婷 携 两 位 女 友 出 现 在 酒 店 时, 她 的 前 夫 当 即 瘫 在 了 床 上 打 那 以 后, 我 们 谁 都 没 提 这 事 同 住 一 个 屋 檐 下, 两 人 分 房 睡 觉 我 承 认 事 情 挺 无 聊, 可 心 里 难 受 得 不 行 前 任 对 她 真 诚 表 示, 他 很 珍 惜 这 段 婚 姻, 希 望 两 人 冷 静 冷 静 她 默 许 了, 权 且 再 给 他 一 次 机 会 吧 事 实 偏 偏 又 令 她 失 望 了, 有 一 天 他 忘 了 关 电 脑,QQ 不 停 闪 现 勾 得 我 心 慌, 我 打 开 后 发 现 了 新 情 况 事 态 延 展 到 QQ 上 的 女 主 角 径 直 在 手 机 里 对 她 叫 嚣 时, 我 连 哭 都 哭 不 出 来 了 陈 婷 无 奈 地 笑 着 前 夫 如 同 往 常, 起 先 打 死 不 承 认, 随 后 又 是 一 系 列 地 赔 礼 道 歉 他 死 活 不 同 意 离 婚 于 是 我 诓 骗 他, 你 看 看 我 现 在 这 样, 如 果 不 离 可 能 连 命 都 没 了 我 们 不 如 离 吧, 没 准 还 有 复 合 的 机 会 在 离 婚 协 议 达 成, 卖 掉 他 俩 共 同 拥 有 的 座 驾 那 天, 陈 婷 在 出 租 车 里, 泪 如 雨 下 离 婚 后 他 找 过 我, 我 拒 绝 了 他 提 出, 要 不 我 们 做 情 人 吧 我 觉 得 太 可 笑 了 都 到 了 这 步, 我 说 什 么 都 不 会 回 头 了 她 抿 起 了 下 唇 前 夫 曾 忿 忿 地 说, 尽 管 他 花 心, 仍 然 把 婚 姻 留 给 了 她, 选 择 和 她 生 活 在 一 起 她 的 收 入 比 他 高, 超 爱 购 买 名 牌 的 习 惯 让 他 忍 受 着 压 力 没 成 想, 沦 到 她 反 而 抛 弃 了 他 我 找 过 心 理 医 生, 我 检 讨 过 自 己, 现 在 虔 诚 地 信 起 了 佛 教 陈 婷 说 她 早 已 不 再 青 睐 于 任 何 名 牌 了 事 物 还 得 要 看 本 质, 否 则 外 表 再 精 致 也 没 多 大 意 思 她 说 我 赞 成 作 家 王 海 鸰 的 观 点 婚 姻 的 破 灭 不 是 因 为 第 三 者 出 现, 而 是 婚 姻 本 身 存 在 着 重 重 问 题 沈 娟 说 沈 娟 是 她 主 动 为 自 己 起 的 化 名, 我 是 一 个 追 求 完 美 的 女 人 接 下 来 讲 述 中, 她 时 不 时 要 冒 出 这 句 话 虽 与 陈 婷 同 为 70 年 代 生 人, 沈 娟 的 离 婚 案 无 疑 要 更 为 复 杂 因 为 棘 手 的 不 是 她 的 先 生 执 意 不 肯 离, 也 非 财 产 分 割, 而 是 争 夺 儿 子 的 抚 养 权 我 和 我 先 生 都 是 IT 工 程 师 我 俩 早 在 大 学 时 期 就 认 识 了 那 会 我 不 太 爱 说 话, 他 比 我 更 不 爱 说 话 我 觉 得 他 挺 老 实 的, 又 攻 读 的 是 同 一 领 域, 所 以 我 答 应 了 他 的 追 求 40

49 我 们 在 读 完 研 究 生 后 结 了 婚 我 是 北 京 人, 他 是 外 地 人, 所 以 我 分 到 了 事 业 单 位, 他 进 了 一 家 民 企 工 资 待 遇 差 别 不 大 主 要 是 我 跟 他 妈 搞 不 好 关 系 他 妈 是 个 咋 咋 呼 呼 的 老 太 太, 嫌 我 闷, 假 清 高 生 完 孩 子 后, 他 妈 住 进 我 们 家, 美 其 名 曰 帮 着 照 顾 孩 子, 实 际 上, 矛 盾 一 桩 桩 跟 着 来 生 活 上 琐 事 甭 提 了 我 慢 慢 发 现, 他 变 得 更 加 沉 默 寡 言 我 们 之 间 的 性 生 活 也 越 来 越 少 我 问 过 他 是 不 是 身 体 不 好, 他 解 释 说 工 作 很 累, 过 一 阵 子 就 好 了 我 也 是 干 这 行 的, 很 了 解 其 中 的 辛 苦 加 上 我 本 身 不 是 需 求 强 烈 的 女 人, 没 有 追 问 下 去 说 来 你 不 相 信, 我 们 这 样 躺 在 一 张 床 上,3 年 没 有 夫 妻 生 活 我 和 他 早 上 同 开 一 辆 车, 晚 上 他 接 我 回 家 我 一 心 扑 在 了 事 业 上, 满 以 为 他 也 是 如 此 后 来 的 事 嘛 总 之, 我 不 费 吹 灰 之 力 解 开 了 他 的 电 脑 密 码, 居 然 看 到 他 和 他 们 单 位 的 一 个 女 同 事 在 床 上 的 录 像 视 频 说 来 奇 怪, 但 凡 一 个 女 人 看 到 那 样 的 东 西 都 要 崩 溃 的 我 却 一 点 不 生 气, 也 不 吃 惊 我 真 正 警 觉 的 是, 我 不 知 从 什 么 时 候 起, 对 他 对 这 段 婚 姻 全 无 感 觉 了? 在 2008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蒋 月 在 结 束 对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年 离 婚 的 课 题 研 究 后, 针 对 女 性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现 象, 她 特 别 强 调, 在 女 性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的 案 例 中, 也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婚 外 恋 等 身 心 虐 待 之 后 被 动 提 出 的, 那 是 她 们 不 得 已 的 选 择, 而 不 是 她 们 喜 欢 这 样 不 过 这 也 算 是 社 会 进 步 的 一 种 表 现, 说 明 女 性 自 立 自 强 思 想 成 熟 了, 她 们 能 够 自 主 决 定 自 己 的 婚 姻, 对 离 婚 后 将 要 面 对 的 生 活 也 做 好 充 分 的 思 想 准 备 蒋 月 的 观 点 为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余 婧 所 认 同, 她 进 而 言 之 : 女 性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现 代 女 性 更 加 注 重 婚 姻 的 质 量, 尊 重 内 心 感 受, 关 注 自 己 精 神 世 界 的 需 求, 不 委 屈 不 将 就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女 性 的 经 济 收 入 提 高 的 体 现 经 济 是 基 础, 女 性 在 经 济 上 完 全 独 立, 家 庭 地 位 也 就 相 应 提 高 在 一 些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和 城 市, 尤 其 是 白 领 阶 层, 女 性 的 收 入 基 本 与 男 性 持 平, 甚 至 还 高 于 男 性, 这 是 女 性 追 求 高 质 量 的 婚 姻 或 面 临 不 幸 婚 姻 时 勇 于 说 NO 的 主 要 原 因 过 去 女 性 有 许 多 都 是 在 家 中 做 家 庭 妇 女, 即 使 出 外 工 作, 生 活 圈 子 也 相 对 单 一 能 接 触 到 的 异 性 数 量 在 婚 后 也 相 应 减 少 但 如 今 有 了 网 络, 加 上 许 多 妇 女 的 工 作 都 开 始 渐 渐 需 要 与 大 量 异 性 打 交 道 相 应 诱 惑 也 会 增 多, 许 多 人 在 婚 后 才 找 到 了 自 己 的 真 爱 或 者 发 现 自 己 的 丈 夫 在 事 业 经 济 社 会 地 位 长 相 等 等 方 面 不 如 别 人, 产 生 比 较, 于 是 相 应 离 婚 数 量 也 增 多 婚 姻 分 析 师 詹 春 云 说 本 身 当 代 社 会 处 于 一 个 社 会 转 型 期,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等 都 在 高 速 变 化 与 发 展 夫 妻 双 方 随 着 时 代 的 变 化 也 在 变 化, 当 一 方 的 变 化 速 度 快 于 另 一 方 时, 夫 妻 双 方 的 思 想 与 物 质 等 不 再 同 步, 婚 姻 就 会 出 现 裂 痕 而 女 性 比 较 敏 感, 更 容 易 意 识 到 这 一 裂 痕, 于 是 更 容 易 提 出 离 婚 詹 春 云 说 而 大 量 的 离 婚 案 例 涌 现 与 社 会 观 念 的 转 变 让 女 性 相 信 即 使 离 婚, 她 们 也 不 愁 找 不 到 更 好 的 归 宿 对 离 婚 的 恐 惧 心 理 消 除 之 后, 她 们 更 难 以 忍 受 糟 糕 的 婚 姻 生 活 既 然 离 婚 后 完 全 可 以 找 到 更 好 的 选 择, 为 什 么 还 要 在 一 个 无 法 满 足 需 求 的 男 人 身 上 浪 费 时 间 呢? 中 年 危 机 60 后 的 女 性 如 果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多 半 因 为 丈 夫 有 了 严 重 外 遇, 到 了 有 家 不 回 的 程 度 再 就 是 遇 到 了 暴 力 倾 向 她 们 中 有 人 经 过 十 几 年 甚 至 更 长 的 痛 苦 煎 熬, 又 有 外 界 的 鼓 励 和 支 持, 才 会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男 人 在 40 岁 后, 一 般 事 业 有 成 的 情 况 下, 女 人 却 已 经 步 入 人 老 珠 黄 时 期 而 男 人 在 外 却 会 遇 到 许 多 年 轻 貌 美 的 女 子 找 小 三 现 象 在 当 今 社 会 蔚 然 成 风, 许 多 女 人 咽 不 下 这 口 气, 最 终 选 择 了 离 婚 詹 春 云 说 另 一 个 原 因 则 是 双 方 对 婚 姻 的 期 许 程 度 不 同, 中 年 男 性 一 般 在 社 会 上 压 力 比 较 大, 回 家 之 后 很 难 再 有 心 情 来 哄 老 婆 开 心, 但 女 性 在 遇 到 压 力 后, 却 想 要 得 到 心 理 上 的 宽 慰 与 得 到 丈 夫 的 开 解 和 支 持 这 种 期 许 程 度 的 不 同 往 往 会 导 致 许 多 分 歧 和 争 吵 最 终 导 致 女 性 提 出 离 婚 而 在 广 东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郑 晨 看 来,70 后 经 历 了 改 革 开 放 的 一 代, 思 想 观 念 比 60 后 开 放, 相 应 整 体 离 婚 率 也 在 上 升 这 一 代 人 历 经 了 下 海 经 商 等 冲 击, 是 积 累 财 富 的 一 代 他 们 的 生 活 压 力 比 较 大, 竞 争 压 力 也 很 大 目 前 人 到 中 年, 常 常 出 现 中 年 危 机 等 等 现 象 性 格 无 法 调 适, 心 理 和 性 需 求 无 法 得 到 满 足, 是 离 婚 的 主 要 原 因 对 财 产 这 一 代 人 看 得 比 较 重, 都 会 据 理 力 争 郑 晨 说 41

50 这 一 代 人 还 有 个 很 有 意 思 的 现 象, 经 常 会 出 现 连 续 性 的 婚 姻, 就 是 离 婚 后 又 投 入 新 一 段 的 婚 姻, 常 常 会 结 离 婚 好 几 次 因 为 这 一 代 人 是 很 渴 望 婚 姻 和 爱 情 的, 但 理 想 和 现 实 又 常 常 碰 壁 离 婚 后 又 害 怕 自 己 老 无 所 依, 所 以 再 投 入 下 一 段 婚 姻 郑 晨 分 析 另 一 个 值 得 注 意 的 事 实 是, 在 詹 春 云 的 案 例 中, 婚 姻 上 的 问 题 50/% 出 在 性 上 在 这 些 性 事 问 题 上,95% 是 心 因 性 的, 只 有 5% 是 器 质 性 的 现 代 女 性 的 性 需 求 上 升 尤 其 是 中 年 女 性, 其 日 益 成 熟 的 性 心 理 和 身 体 方 面 的 需 求 迫 使 其 向 丈 夫 需 索 更 多 但 男 性 在 岁 期 间, 其 事 业 上 正 是 上 升 阶 段, 心 理 与 身 体 双 方 面 的 压 力 都 增 大 经 常 性 无 法 满 足 女 性 的 性 需 求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女 性 无 法 忍 受 糟 糕 的 性 生 活, 愤 而 要 求 离 婚 的 比 率 也 在 上 升 詹 春 云 说 挑 战 亲 情 底 线 的 80 后 年 08 月 07 日 15:14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挑 战 亲 情 底 线 的 80 后 而 言 及 80 后 的 婚 姻 时, 婚 姻 研 究 者 使 用 频 率 最 多 的 一 个 词 是 闪 婚 明 显 的 感 觉 是 80 后 的 女 性 对 于 离 婚 的 态 度 较 为 轻 松 尤 其 是 85 后 的 她 们 对 婚 姻 的 认 识 不 再 神 圣 和 严 肃, 闪 婚 闪 离 的 大 有 人 在 余 婧 说 郭 玥 大 学 毕 业 后, 一 个 人 去 广 州 工 作 因 为 合 租 房 便 宜, 就 和 另 一 个 年 纪 相 仿 的 小 伙 子 一 起 租 了 个 二 室 一 厅 同 样 身 在 外 地 的 两 人 因 为 寂 寞, 很 快 走 到 了 一 起 房 子 租 约 在 一 年 后 到 期, 两 人 一 合 计, 不 如 结 婚 算 了 一 起 买 个 房 子, 还 可 以 一 起 还 房 贷 认 识 一 年 零 两 个 月, 他 们 就 领 了 结 婚 证 现 在 想 想, 结 婚 前 我 其 实 就 有 点 后 悔 了 现 在 28 岁 的 郭 玥 回 忆 起 前 夫, 还 是 气 不 打 一 处 来 他 特 别 小 气, 我 是 女 人 啊, 和 他 一 起 缴 了 首 付, 贷 款 也 是 一 人 一 半 付 让 他 们 家 把 买 电 器 的 钱 出 了, 他 还 叽 叽 歪 歪, 说 买 电 器 按 他 们 那 的 风 俗 都 是 女 方 家 出 这 是 我 陪 嫁 的 嫁 妆 他 怎 么 不 说 娶 我 还 要 彩 礼 呢! 结 婚 前, 虽 然 两 人 也 大 吵 了 几 次 但 热 恋 期 的 人 总 是 容 易 彼 此 原 谅 两 人 还 是 热 热 闹 闹 地 结 了 婚, 过 起 了 日 子 但 好 景 不 长, 男 方 在 老 家 寡 居 的 母 亲 想 要 到 广 州 来 和 他 们 住 在 一 起 郭 玥 好 心, 为 婆 婆 买 了 块 新 毛 巾, 却 被 婆 婆 指 责 : 你 嫌 弃 我 脏, 我 们 娘 儿 俩 以 前 都 是 用 一 块 毛 巾 的, 到 这 来 就 被 你 嫌 弃 气 得 够 呛 的 郭 玥 当 时 就 想 离 婚 忍 了 半 年 之 后, 越 演 越 烈 的 婆 媳 矛 盾 终 于 耗 尽 了 她 和 丈 夫 所 有 的 耐 心 现 在 回 忆 起 来, 我 又 好 气 又 好 笑 常 常 就 是 他 妈 没 事 儿, 挑 我 毛 病 说 我 不 做 家 务, 要 和 我 吵 架 我 在 家 从 来 都 是 我 妈 做, 凭 什 么 到 这 儿 来 伺 候 她 啊 我 说 请 钟 点 工, 他 妈 又 说 我 浪 费 奢 侈 他 还 老 站 在 他 妈 那 边 我 本 来 工 作 一 天 就 够 累 了, 回 去 还 得 和 他 还 有 他 妈 两 个 人 做 斗 争, 太 崩 溃 了 我 能 怎 么 办? 这 种 老 公 不 要 也 罢 郭 玥 离 婚 的 时 候, 还 不 满 25 岁 她 和 丈 夫 的 婚 姻 只 维 持 了 11 个 月 还 是 单 身 好 郭 玥 点 燃 了 一 支 烟, 说 她 是 在 和 丈 夫 离 婚 后 学 会 抽 烟 的, 卖 掉 了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的 那 套 房 产 和 所 有 电 器 后, 两 人 平 分 了 钱 她 自 己 在 工 作 单 位 附 近 租 了 套 房 子, 独 居 单 身 自 由 而 且 不 用 迁 就 任 何 人 以 前 我 结 婚 的 时 候, 家 里 就 一 个 电 视, 晚 上 他 妈 要 看 电 视 我 就 没 得 看 现 在, 我 想 看 就 看, 不 想 看 我 开 着 也 不 用 给 别 人 看! 说 这 话 的 时 候, 郭 玥 的 神 情 里 闪 过 一 丝 寂 寞 与 哀 怨 网 上 流 传 甚 广 的 一 个 帖 子 数 数 80 后 那 些 匪 夷 所 思 的 离 婚 理 由 中, 列 举 的 几 个 案 例 就 颇 具 代 表 性 因 为 丈 夫 打 鼾 和 早 上 起 来 霸 占 卫 生 间 时 间 过 长, 都 成 为 了 80 后 离 婚 的 理 由 80 后 对 婚 姻 的 看 法 相 对 轻 率 与 随 意 他 们 一 般 相 识 的 时 间 较 短, 在 没 有 对 彼 此 有 足 够 的 认 识 之 前 就 可 以 步 入 结 婚 殿 堂 但 在 激 情 消 退 后, 现 实 问 题 就 会 立 刻 涌 现 另 一 方 面,80 后 生 人 大 多 数 都 是 独 生 子 女, 在 成 长 的 过 程 当 中, 父 母 一 般 比 较 娇 惯 他 们 没 有 学 会 与 同 龄 人 相 处, 在 家 庭 生 活 中 自 理 能 力 也 较 差, 遇 事 不 懂 得 退 让,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的 忍 耐 度 相 对 也 较 低 所 以 夫 妻 双 方 极 易 发 生 摩 擦 与 冲 撞, 又 因 为 都 不 懂 得 退 让, 所 以 很 难 化 解 矛 盾 80 后 女 性 更 加 看 重 自 己 的 独 立 生 活 空 间, 离 婚 对 于 她 们 来 说, 根 本 不 是 一 件 难 以 接 受 的 事 情, 结 婚 和 离 婚, 都 只 是 她 们 生 活 中 经 历 的 两 件 事 情 而 已 另 一 方 面, 城 市 生 活 压 力 的 增 大, 让 许 多 80 后 夫 妻 之 所 以 结 婚 就 是 为 了 共 同 买 房 还 房 屋 贷 款 这 种 因 为 某 种 物 质 需 求 而 凑 合 在 一 起 缺 乏 感 情 基 础 的 婚 姻 本 身 就 是 空 中 楼 阁, 极 易 破 裂 一 旦 遇 到 外 界 的 诱 惑, 或 者 经 济 情 况 得 到 改 善, 又 或 者 发 现 两 人 性 格 不 合, 婚 姻 就 会 立 刻 破 裂 许 多 年 轻 夫 妻 现 在 都 是 独 自 在 异 乡 打 拼, 父 母 亲 戚 都 不 在 本 地 结 婚 离 婚 遇 到 的 阻 碍 都 较 少 而 由 于 城 市 生 活 压 力 的 加 大, 许 多 夫 妻 在 结 婚 的 头 几 年 42

51 都 不 会 要 孩 子, 少 了 孩 子, 女 性 的 牵 挂 就 少 了 很 多 提 出 离 婚 的 阻 力 也 少 了 詹 春 云 说 另 外,80 后 的 离 婚 中 还 有 很 重 要 的 一 点 是 媳 妇 学 不 会 与 婆 婆 相 处 80 后 的 一 代 人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人 格 上 往 往 有 缺 陷, 与 老 年 人 的 摩 擦 频 发 婆 婆 对 媳 妇 的 要 求 一 般 都 比 母 亲 对 自 己 女 儿 的 要 求 高, 自 然 会 产 生 争 执 婆 媳 矛 盾 是 许 多 女 性 提 出 离 婚 的 重 要 因 素 挑 战 亲 情 的 唯 一 后 果 只 能 是 失 败 80 后 的 男 孩 子 一 般 都 比 较 依 赖 母 亲, 老 婆 可 以 再 找, 妈 妈 只 有 一 个 这 种 想 法 很 普 遍 而 男 性 在 这 种 婆 媳 关 系 的 处 理 上 往 往 也 不 成 熟, 很 容 易 引 起 问 题 詹 春 云 说 郭 玥 尝 试 过 几 次 一 夜 情, 不 过 她 说, 次 数 不 多, 因 为 我 嫌 脏, 也 担 心 不 安 全 现 在 她 有 固 定 男 友, 双 方 没 有 正 式 同 居, 各 有 各 的 住 处 每 个 星 期 会 有 三 四 天, 在 某 一 方 的 住 处 过 夜 这 种 生 活 很 好 我 们 能 彼 此 满 足 对 方 的 性 需 求 也 能 彼 此 照 顾 还 不 用 负 太 大 的 责 任 郭 玥 说 这 或 许 是 80 后 的 另 一 特 征, 他 们 对 性 的 需 求 远 比 他 们 的 父 辈 们 开 放 与 坦 诚 尤 其 是 80 后 的 女 性 们, 一 扫 中 国 传 统 女 人 谈 性 色 变 的 羞 涩, 健 康 坦 荡 而 真 诚 地 看 待 性 郭 玥 说, 她 也 有 朋 友 就 因 为 丈 夫 的 性 能 力 不 好 而 提 出 离 婚 也 有 朋 友 因 为 与 丈 夫 在 性 方 面 的 契 合, 而 一 直 将 就 着 过 下 去 的 男 人 嘛, 性 能 力 不 好, 和 女 人 还 有 什 么 分 别? 我 们 只 想 你 能 和 我 们 平 等 沟 通 哈 哈 面 对 婚 姻 问 题, 如 果 你 想 追 究 真 相, 便 会 迅 速 发 现, 自 己 卷 入 了 一 个 怪 圈 因 为 男 女 双 方 各 执 一 词, 各 有 各 的 道 理 婚 姻 是 两 个 人 的 事, 又 不 止 是 两 个 人 的 事 安 顿 在 1998 年 出 版 婚 姻 话 题 绝 对 隐 私 时, 曾 一 度 引 起 了 社 会 强 烈 反 响 如 今, 再 论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的 女 性 们, 安 顿 讲 道 当 现 代 女 人 们 的 学 历 地 位 财 富 等 凌 驾 于 男 人 之 上 时, 她 们 对 婚 姻 的 要 求 也 相 应 提 高 观 念 相 同, 情 趣 相 投 成 了 她 们 重 点 考 虑 的 方 面 她 们 不 愿 意 凑 合 下 去 婚 姻 对 她 们 来 说 是 一 个 淘 汰 的 过 程, 即 离 婚, 淘 汰 不 好 的 前 任 找 寻 更 好 的 下 一 任 男 人 的 观 念 也 有 了 改 变 他 们 不 得 不 变, 否 则 女 人 就 会 提 出 离 婚 他 们 必 须 明 白, 现 代 女 性 越 来 越 不 被 操 控, 她 们 在 婚 姻 中 要 的 是 爱, 自 由 与 尊 重, 这 是 促 进 女 人 走 进 婚 姻 的 重 要 原 因, 也 是 她 们 幸 福 感 的 来 源 现 在 的 女 人 怎 么 那 么 要 强? 以 前 只 听 过 休 妻 这 倒 好, 如 今 都 快 成 休 夫 了 一 次 出 轨, 她 二 话 不 说, 说 离 就 离 广 州, 一 位 自 称 被 前 妻 剥 削 干 净 的 男 士 牢 骚 满 腹 他 耿 耿 于 怀 的 是, 从 民 政 局 办 完 离 婚 的 那 天, 前 妻 连 家 门 都 不 让 他 趟 进 一 步 而 是 让 他 等 在 楼 下, 在 小 区 路 人 的 异 样 注 视 下, 从 楼 上 把 衣 服 行 李 扔 给 了 他 他 却 并 不 知 道, 类 似 他 前 妻 的 女 性 们 在 走 进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咨 询 室 前, 律 师 们 往 往 会 事 先 备 好 面 巾 纸, 因 为 99% 的 来 访 者 讲 述 自 己 婚 姻 时 都 会 泣 不 成 声, 泪 流 满 面 不 管 女 人 是 主 动 还 是 被 动 离 婚, 在 我 眼 中 都 是 不 幸 一 个 女 人 对 第 一 次 婚 姻 充 满 了 向 往, 而 不 是 奔 着 离 婚 去 的 张 志 胜 说 虽 然 提 出 离 婚 的 女 性 增 多, 但 绝 大 多 数 女 人 仍 视 自 己 为 婚 姻 中 的 受 害 者 她 们 多 数 认 为 离 婚 的 过 错 在 于 男 性 真 正 正 视 自 己 问 题 的 女 性 还 是 少 数 余 婧 也 说 曾 有 婚 姻 中 受 挫 的 女 性 向 女 作 家 王 海 鸰 求 教, 她 们 说 男 方 如 何 如 何 不 好, 该 怎 么 办? 这 位 以 写 中 国 式 离 婚 而 著 名 的 女 作 家 极 端 地 说 : 我 的 忠 告 是, 如 果 那 个 男 人 打 她 打 到 快 残 废 了, 那 肯 定 是 毫 无 感 情 可 言 了 可 是 如 果 你 离 开 他 连 饭 都 吃 不 上 的 话, 那 你 还 是 不 要 离 开 他 因 为 两 害 相 权 取 其 轻, 婚 姻 不 光 是 感 情 的 承 载, 它 还 是 生 活 的 承 载 物 质 的 承 载 我 觉 得 女 性 尽 管 提 出 离 婚 的 多 了, 但 是 渴 望 找 到 一 个 相 伴 一 生 的 人 还 是 女 性, 这 里 有 一 部 分 是 女 性 的 生 理 特 征 决 定 的, 也 有 社 会 定 位 的 因 素 在 起 作 用 不 管 女 人 是 什 么 年 代 生 人, 人 性 的 变 化 实 是 微 乎 其 微 女 人 不 要 去 刻 意 取 悦 男 人, 那 注 定 会 失 败 吸 引 才 会 成 功 要 在 坚 持 做 好 自 己 与 取 悦 之 间 寻 找 一 个 度 这 个 度 又 怎 么 把 握 呢? 其 实 女 人 真 想 要 获 得 婚 姻 的 幸 福, 在 我 看 来 很 简 单 既 不 要 凌 驾 于 男 人 之 上, 也 不 要 居 于 男 人 之 下, 不 去 做 作, 平 等 地 沟 通, 平 等 地 生 活 如 果 那 时, 男 人 还 拒 绝 与 你 交 流 的 话, 你 就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张 志 胜 摊 开 手 说 道 ( 实 习 生 王 梦 怡 帮 助 整 理 录 音 ) 43

52 这 些 时 段, 容 易 离 婚 1 结 婚 后 两 年 之 内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闪 离 现 象, 主 要 原 因 就 是 双 方 在 结 婚 前 没 有 了 解 透 彻 对 方 结 婚 之 后 才 发 现 许 多 对 方 的 缺 点, 无 法 忍 受, 最 后 愤 然 离 婚 2 生 育 孩 子 的 两 年 之 内 因 为 生 育 孩 子 及 照 顾 婴 儿 期 间, 家 务 繁 重 而 双 方 事 业 又 都 处 于 上 升 期, 两 人 常 常 会 产 生 摩 擦 刚 为 人 父 母 又 不 懂 得 处 理 压 力, 自 己 也 尚 未 成 熟, 所 以 容 易 导 致 离 婚 3 结 婚 后 5-8 年, 即 所 谓 的 七 年 之 痒 工 作 后 双 方 的 心 理 需 求 与 性 需 求 都 进 一 步 提 升, 而 审 美 疲 劳 或 由 于 激 情 消 退 后 双 方 对 彼 此 的 忍 耐 到 了 限 度, 因 此 离 婚 4 结 婚 后 15 年 左 右 中 年 危 机 导 致 的 剪 刀 差 现 象, 一 方 的 心 理 与 性 需 求 高 过 了 另 一 方 所 能 给 予 的 以 及 421 家 庭 结 构, 造 成 压 力 极 其 繁 重, 双 方 心 理 都 比 较 容 易 崩 溃 女 方 的 更 年 期 导 致 男 方 不 能 忍 受, 以 及 第 三 者 现 象 ( 受 访 人 :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审 中 国 人 力 资 源 研 究 会 女 性 人 才 研 究 会 理 事 曲 雯 采 访 人 : 实 习 记 者 马 李 灵 珊 ) 这 些 方 法, 避 免 离 婚 1 结 婚 前 可 先 试 婚, 同 居 半 年 到 一 年 以 上 的 时 间, 再 决 定 结 婚 结 婚 要 慎 重, 对 对 方 的 身 份 背 景 性 格 等 了 解 透 彻 2 离 婚 也 可 采 用 试 离 婚, 分 居 半 年 到 一 年 以 上 的 时 间, 确 定 双 方 都 不 适 合 再 离 婚 3 修 改 现 行 婚 姻 法, 在 结 婚 和 离 婚 中 都 给 出 缓 冲 期 领 了 结 婚 证 或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后, 隔 一 段 时 间 再 生 效, 给 双 方 都 留 出 充 足 的 思 考 时 间 4 夫 妻 双 方 应 对 彼 此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都 给 出 足 够 的 关 怀 如 果 遇 到 婚 姻 问 题, 应 该 有 耐 心 去 共 同 解 决, 求 助 心 理 医 生 等 要 用 积 极 的 态 度 去 解 决 问 题, 而 不 是 把 问 题 越 拖 越 久, 最 终 演 变 成 更 为 严 重 的 问 题, 以 离 婚 收 场 5 80 后 的 夫 妻 应 该 在 婚 姻 中 学 会 忍 让 与 包 容, 少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多 为 他 人 考 虑 中 年 夫 妻 则 应 该 纾 解 压 力, 莫 让 工 作 压 力 演 变 成 为 家 庭 压 力, 最 终 压 力 加 倍, 导 致 离 婚 ( 受 访 人 :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全 国 律 协 民 委 婚 姻 法 论 坛 副 主 任 婚 姻 办 理 婚 姻 家 庭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课 题 组 副 组 长 贾 明 军 采 访 人 : 实 习 记 者 马 李 灵 珊 ) 老 父 再 婚 后 被 儿 女 没 收 工 资 卡 房 产 证 年 10 月 01 日 05:25 荆 楚 网 - 楚 天 都 市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都 市 报 ) ( 见 习 记 者 袁 黎 通 讯 员 王 兵 新 ) 江 岸 区 的 程 爹 爹 最 近 很 烦 : 不 顾 儿 女 反 对 再 婚 后, 儿 女 将 其 房 产 证 工 资 卡 等 控 制 住, 只 提 供 生 活 费, 程 爹 爹 完 全 没 了 财 政 自 主 权 昨 日, 他 致 电 江 岸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咨 询 如 何 才 能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现 年 70 岁 的 程 爹 爹 4 年 前 老 伴 去 世, 膝 下 一 儿 一 女, 均 已 成 家 立 业, 爹 爹 一 个 人 生 活 去 年, 经 人 介 绍, 程 爹 爹 认 识 了 小 他 10 岁 的 王 婆 婆, 两 位 老 人 商 议 着 结 婚, 不 料 遭 到 儿 女 的 坚 决 反 对 尽 管 儿 女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阻 挠, 但 两 位 老 人 还 是 结 婚 了 婚 后, 儿 女 趁 爹 爹 不 注 意, 偷 偷 将 他 所 住 房 子 的 房 产 证 工 资 卡 存 折 和 户 口 本 拿 走 爹 爹 知 道 后 质 问 : 那 我 怎 么 办? 我 们 每 个 月 给 你 们 生 活 费, 其 它 的 你 别 管, 我 们 来 管 儿 女 的 回 答 让 程 爹 爹 十 分 苦 恼 据 悉, 程 爹 爹 住 的 是 一 套 70 多 平 方 米 的 房 子, 每 月 还 有 退 休 金, 房 产 证 和 工 资 卡 等 被 拿 走 后, 他 便 完 全 没 有 财 政 自 主 权 了 他 估 计, 儿 女 是 担 心 他 过 世 后, 王 婆 婆 会 卷 走 房 产 和 存 款 昨 日,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告 诉 他, 房 产 证 和 工 资 卡 属 他 所 有, 他 有 权 索 回 程 爹 爹 称, 若 协 商 不 好, 将 向 法 院 起 诉 儿 女 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老 公 签 下 忠 贞 协 议 后 仍 出 轨 老 婆 发 帖 求 助 网 友 ( 数 字 记 者 王 森 ) :38 作 者 : 王 森 来 源 : 华 龙 网 手 机 看 新 民 网 44

53 我 如 果 再 对 妻 子 不 忠, 在 外 面 勾 搭 不 三 不 四 的 女 人, 在 离 婚 时, 就 放 弃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孩 子 也 归 妻 子 抚 养 记 者 在 众 多 网 友 的 跟 帖 中 注 意 到, 大 多 数 网 友 都 认 为, 对 于 这 样 的 男 人, 不 值 得 去 留 恋, 建 议 楼 主 与 自 己 的 老 公 离 婚 华 龙 网 重 庆 8 月 22 日 12:38 分 讯 ( 数 字 记 者 王 森 ) 我 如 果 再 对 妻 子 不 忠, 在 外 面 勾 搭 不 三 不 四 的 女 人, 在 离 婚 时, 就 放 弃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孩 子 也 归 妻 子 抚 养 这 是 一 位 丈 夫 在 自 己 有 外 遇 被 妻 子 发 现 后, 自 愿 签 下 的 一 份 忠 贞 协 议 尽 管 签 有 这 份 协 议, 但 是 没 过 多 久, 妻 子 发 现 丈 夫 仍 然 出 轨 了, 无 奈 之 下, 妻 子 便 发 帖 向 网 友 求 助 签 下 忠 贞 协 议 的 丈 夫 仍 然 出 轨 近 日, 一 网 友 在 重 庆 某 网 络 论 坛 发 帖 自 曝 称, 一 年 前, 发 现 自 己 的 丈 夫 在 外 面 有 了 外 遇, 待 查 证 核 实 后, 丈 夫 便 自 愿 向 她 签 下 了 一 份 忠 贞 协 议 在 这 份 忠 贞 协 议 上 写 有 这 样 的 内 容, 我 如 果 再 对 妻 子 不 忠, 在 外 面 勾 搭 不 三 不 四 的 女 人, 在 离 婚 时, 就 放 弃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孩 子 也 归 妻 子 抚 养 该 网 友 在 帖 文 中 苦 恼 地 说, 尽 管 一 年 前 丈 夫 签 下 了 这 份 忠 贞 协 议, 但 似 乎 并 没 有 起 到 约 束 丈 夫 行 为 的 作 用 如 今, 还 不 到 一 年 的 时 间, 她 又 发 现 丈 夫 有 了 出 轨 的 踪 迹 为 了 查 证 此 事, 该 网 友 雇 了 私 家 侦 探, 对 丈 夫 的 出 轨 踪 迹 掌 握 了 铁 的 证 据 但 是, 该 网 友 如 今 却 不 知 道 怎 么 办 才 好 于 是, 她 发 帖 向 广 大 网 友 求 助 多 数 网 友 建 议 与 这 样 的 老 公 离 婚 其 实 在 你 一 年 前, 与 老 公 签 这 份 协 议 的 时 候, 你 签 的 是 对 他 回 归 的 期 盼, 不 是 那 份 财 产! 但 一 年 时 间 不 到, 你 又 失 望 了! 劝 你 放 手 嘛, 把 希 望 和 期 盼 留 给 值 得 期 待 的 人 吧! 网 友 山 城 痞 子 在 回 帖 中 如 此 真 诚 地 规 劝 楼 主, 干 脆 与 这 样 的 老 公 离 婚 与 山 城 痴 子 有 同 样 看 法 的 还 有 网 友 杜 若 汀 兰, 这 位 网 友 也 跟 帖 中 劝 楼 主 离 婚, 既 然 舍 得 家 产 全 不 要, 孩 子 也 不 要, 那 还 会 要 你 这 个 老 婆 么? 记 者 在 众 多 网 友 的 跟 帖 中 注 意 到, 大 多 数 网 友 都 认 为, 对 于 这 样 的 男 人, 不 值 得 去 留 恋, 建 议 楼 主 与 自 己 的 老 公 离 婚 在 回 帖 的 网 友 中, 也 有 网 友 认 为 楼 主 雇 私 家 侦 探 调 查 老 公 的 行 踪 有 些 不 妥, 网 友 wojintiany999 就 跟 帖 说, 这 都 是 有 钱 人 做 的 事, 自 己 的 感 情 还 需 要 用 私 人 侦 探 或 其 他 手 段 来 介 入, 现 在 人 性 真 不 可 为! 爱 就 爱, 不 爱 就 自 然 放 手, 因 为 生 活 就 是 这 么 简 单 和 自 然, 如 果 你 已 经 不 爱 ( 或 不 相 信 ) 你 老 公 ( 或 老 婆 ), 那 就 分 开 这 份 忠 贞 协 议 有 效 吗? 对 于 楼 主 在 帖 文 说 她 老 公 向 她 自 愿 签 订 了 一 份 忠 贞 协 议, 称 如 果 自 己 再 对 妻 子 不 忠, 离 婚 时, 就 放 弃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那 么, 这 份 协 议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呢? 重 庆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熊 律 师 认 为, 这 位 先 生 签 订 的 这 份 忠 贞 协 议 没 有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虽 然 他 的 不 良 行 为 造 成 了 感 情 和 婚 姻 的 破 裂, 妻 子 有 权 利 多 分 得 一 点 财 产, 这 无 论 是 从 法 律 范 畴 还 是 道 德 意 义 上, 都 是 能 够 得 到 支 持 的 但 这 位 先 生 所 写 的 保 证 书 完 全 剥 夺 了 他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导 致 他 的 基 本 权 益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所 以 该 协 议 书 显 失 公 平, 不 能 得 到 法 律 保 护 而 重 庆 另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张 律 师 则 认 为, 协 议 书 是 他 自 己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而 且 如 何 处 理 自 己 的 财 产, 他 也 有 自 己 的 权 利,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不 但 符 合 我 国 婚 姻 法 夫 妻 之 间 应 相 互 忠 诚 的 立 法 精 神, 而 且 也 不 违 背 道 德 标 准, 所 以 这 份 协 议 书 理 应 得 到 法 院 支 持 45

54 老 母 以 死 阻 拦 儿 子 离 婚 男 子 与 前 妻 被 迫 住 在 一 起 年 09 月 14 日 01:42 华 龙 网 - 重 庆 晚 报 小 两 口 悄 悄 离 婚 后, 还 得 同 住 演 戏 这 位 妈 妈 是 不 是 太 过 了? 郭 娟 制 图 都 说 劝 合 不 劝 离, 但 如 果 以 死 劝 合, 将 明 明 缘 分 已 尽 的 两 人 强 扭 在 一 起, 是 不 是 有 点 过 半 个 月 来,34 岁 的 刘 强 度 日 如 年 : 虽 和 妻 子 早 已 悄 悄 办 了 离 婚 手 续, 但 仍 要 每 天 同 住 一 间 房, 因 为 曾 患 过 癌 症 的 妈 妈 威 胁 他 敢 去 离 婚 就 死 给 他 看 尴 尬 离 婚 了 还 睡 一 间 房 妈, 晚 上 同 事 过 生, 所 以 我 才 这 么 晚 回 来 昨 晨, 家 住 南 岸 区 南 坪 西 路 68 号 的 刘 强 离 开 家 门 时 又 一 次 向 母 亲 撒 谎 半 个 月 来, 他 几 乎 天 天 这 样 找 借 口, 到 深 夜 才 极 不 情 愿 地 回 家 不 想 回 家, 太 尴 尬! 刘 强 说, 他 和 前 妻 闹 离 婚 已 1 年 多, 半 个 月 前, 感 觉 确 实 过 不 下 去 的 两 人 终 于 悄 悄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但 因 为 曾 患 癌 症 的 母 亲 威 胁 如 果 你 们 敢 离 婚, 我 就 死 给 你 们 看, 两 人 至 今 不 敢 让 母 亲 知 道 虽 然 都 想 尽 快 开 始 自 己 的 生 活, 但 因 为 母 亲 说 得 出 做 得 到, 刘 强 和 前 妻 只 能 在 母 亲 面 前 表 现 得 相 敬 如 宾, 一 同 吃 饭 一 同 睡 觉, 假 装 跟 以 前 一 样 每 天 都 在 演 戏, 好 累! 刘 强 说, 最 尴 尬 的 是 晚 上, 他 和 前 妻 只 能 继 续 同 住 一 间 房 为 了 减 少 尴 尬, 最 近, 刘 强 只 好 想 尽 办 法 找 借 口, 每 天 深 夜 回 家 震 惊 劝 阻 离 婚 母 吃 安 眠 药 刘 强 10 岁 那 年, 父 亲 就 去 世 了, 是 母 亲 独 自 把 他 拉 扯 大 的 一 直 以 来, 他 对 母 亲 几 乎 是 言 听 计 从 大 学 毕 业 参 加 工 作 后, 母 亲 就 忙 着 为 他 张 罗 女 友, 前 妻 林 晓 就 是 母 亲 张 罗 下 认 识 的 虽 然 自 己 对 林 晓 并 没 多 少 感 觉, 但 刘 强 最 终 听 从 母 亲 安 排, 毕 业 两 年 就 跟 她 结 了 婚 婚 后, 刘 强 和 林 晓 越 来 越 意 识 到 彼 此 性 格 爱 好 有 很 大 差 异, 难 磨 合,1 年 多 前, 两 人 经 慎 重 考 虑, 决 定 离 婚 此 时, 他 们 的 女 儿 苗 苗 已 经 6 岁 半 年 前, 两 人 商 量 好 了 财 产 分 割 女 儿 抚 养 等 所 有 细 节, 在 办 离 婚 手 续 的 前 两 天, 将 决 定 告 诉 了 母 亲, 让 她 暂 时 瞒 着 年 幼 的 女 儿 没 想 到 61 岁 的 母 亲 张 大 妈 听 说 儿 子 要 离 婚, 反 应 非 常 激 烈, 除 了 又 哭 又 闹 坚 决 反 对, 还 发 动 所 有 亲 戚 朋 友 劝 阻 见 劝 阻 无 效, 张 大 妈 放 出 狠 话 : 你 们 要 是 离 婚, 我 就 死 给 你 们 看! 刘 强 和 林 晓 对 此 没 在 意, 没 想 到 准 备 去 办 离 婚 手 续 的 那 天 早 上, 二 人 就 发 现 桌 上 放 着 一 封 母 亲 写 下 的 遗 书 : 苗 苗 那 么 乖, 但 你 们 只 管 自 己, 不 顾 娃 儿 你 们 离 了 婚, 苗 苗 以 后 肯 定 造 孽, 我 这 个 半 截 入 土 的 老 太 婆, 也 不 想 活 起 看 到 这 些 刘 强 冲 进 母 亲 卧 室, 发 现 母 亲 处 于 昏 睡 中, 床 头 放 着 一 个 药 瓶 母 亲 3 年 前 患 过 鼻 咽 癌, 之 后 经 常 睡 眠 不 好, 曾 多 次 找 医 生 开 过 安 眠 药! 吓 坏 了 的 刘 强 忙 把 母 亲 送 到 医 院, 洗 胃 输 液 母 亲 醒 来 后, 谁 也 不 敢 再 提 离 婚 的 事 母 亲 我 这 样 是 为 他 们 好 刘 强 说, 医 生 曾 提 醒 他, 母 亲 毕 竟 是 癌 症 患 者, 身 体 抵 抗 力 要 差 得 多, 平 时 尽 量 少 惹 她 生 气, 否 则 癌 症 还 可 能 复 发 之 后, 刘 强 和 林 晓 也 曾 努 力 修 复 关 系, 想 要 重 新 开 始, 但 怎 么 努 力 也 没 用, 我 们 还 是 觉 得 没 法 再 继 续 过 下 去 46

55 了 1 个 月 后, 刘 强 试 探 母 亲, 说 自 己 和 林 晓 勉 强 在 一 起, 大 家 都 不 愉 快 但 没 等 刘 强 话 说 完, 张 大 妈 又 甩 出 那 句 话 : 反 正 你 们 敢 离 婚, 我 就 敢 死 给 你 们 看, 你 们 自 己 看 着 办! 无 奈, 刘 强 再 也 不 敢 在 母 亲 面 前 提 起, 只 悄 悄 跟 林 晓 去 办 了 离 婚 手 续, 在 母 亲 面 前 过 起 演 戏 般 的 伪 装 生 活 昨 日, 记 者 联 系 上 张 大 妈, 试 探 着 问 她 为 何 以 死 劝 阻 儿 子 离 婚 张 大 妈 说, 丈 夫 死 得 早, 她 知 道 单 亲 家 庭 的 苦 楚, 不 愿 意 儿 子 再 重 走 自 己 的 老 路, 更 不 愿 意 孙 女 以 后 为 此 受 委 屈 再 说, 有 啥 过 不 下 去 的? 前 些 年 不 是 都 好 好 地 走 过 来 了 吗? 总 之, 我 死 也 不 会 让 他 们 离 婚 的 张 大 妈 最 后 这 样 说 面 对 母 亲 的 说 法, 刘 强 和 林 晓 都 很 无 奈, 不 知 道 该 如 何 让 母 亲 接 受 事 实, 不 知 道 这 样 同 房 异 梦 的 尴 尬 生 活 何 日 结 束 他 们 希 望 有 热 心 人 能 为 他 们 出 出 主 意 ( 应 当 事 人 要 求, 文 中 人 名 为 化 名 ) 记 者 张 一 叶 我 有 话 说 离 婚 未 必 是 坏 事 唯 有 多 沟 通 解 决 刘 琼 退 休 教 师 儿 子 同 样 离 异 我 有 过 跟 张 大 妈 一 样 的 经 历 3 年 前 儿 子 离 婚 时, 我 也 曾 经 死 活 不 同 意, 就 怕 孙 子 受 委 屈 那 时 候, 觉 得 他 们 离 了 婚, 这 个 家 庭 就 垮 了 后 来 发 现, 其 实 并 不 是 这 样 : 离 婚 后, 他 们 还 是 像 朋 友 一 样 相 处, 一 样 疼 爱 孙 子, 甚 至 多 了 两 个 人 疼 爱 孙 子 现 在, 他 们 已 经 分 别 成 家, 过 上 幸 福 的 生 活 作 为 老 人, 我 们 在 为 孙 子 担 心 的 同 时, 也 要 想 想 儿 子, 不 能 因 为 我 们 的 一 厢 情 愿, 让 两 个 年 轻 人 痛 苦 地 过 一 辈 子 我 们 要 学 会 拥 有 自 己 的 生 活 唯 有 多 沟 通 解 决 王 浩 重 庆 大 学 心 理 健 康 与 咨 询 中 心 主 任 张 大 妈 用 极 端 的 方 式 劝 阻 儿 子 离 婚, 归 根 结 底 是 因 为 两 代 人 的 代 沟 所 致, 对 问 题 的 认 识 和 看 法 出 现 了 较 大 差 异 在 母 亲 心 里, 可 能 觉 得 儿 子 离 婚 就 意 味 着 失 去 幸 福, 孙 女 没 人 爱 她 这 样 做 的 原 因 其 实 是 内 心 担 忧, 所 以 希 望 阻 止 这 一 切 不 幸 的 发 生 要 解 决 问 题, 必 须 跟 母 亲 多 沟 通, 让 她 明 白 离 婚 并 不 代 表 失 去 幸 福, 苗 苗 也 并 不 会 因 此 失 去 父 母, 从 思 想 上 解 除 母 亲 的 后 顾 之 忧 明 星 热 衷 赌 城 结 婚 法 律 到 底 认 不 认? SMG.cn [ 2009 年 09 月 02 日 ] 最 近, 结 婚 风 潮 在 娱 乐 圈 劲 吹 继 刘 德 华 杨 千 嬅 公 开 承 认 已 经 结 婚 之 后, 黎 明 的 女 友 乐 基 儿 也 是 终 于 在 前 天 (8.31) 开 口 表 示, 她 的 确 已 经 和 黎 明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注 册 结 婚 明 星 结 婚 我 们 当 然 是 要 恭 喜, 不 过 法 律 界 人 士 却 对 此 表 示 忧 虑, 因 为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在 境 外 登 记 注 册 的 婚 姻 关 系, 在 内 地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却 并 不 一 定 能 够 得 到 认 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这 张 结 婚 证 书, 其 实 是 无 法 让 男 女 双 方 得 到 任 何 保 障 的 一 张 废 纸 ( 黎 明 妻 子 乐 基 儿 : 对 于 大 家 这 么 关 心 我 和 黎 明 的 婚 事 我 想 说 声 多 谢 是 的 我 们 已 经 结 婚 了 但 是 了 解 我 们 的 朋 友 会 知 道 我 们 不 是 那 种 喜 欢 多 讲 我 们 私 生 活 或 者 发 生 了 什 么 的 人 很 抱 歉 我 知 道 你 们 有 很 多 问 题 想 问 但 我 不 想 回 答 希 望 你 们 尊 重 我 的 选 择 )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的 结 婚 注 册 信 息 被 曝 光 之 后, 乐 基 儿 终 于 在 公 开 场 合 承 认 自 己 已 经 和 黎 明 结 婚 连 日 来, 从 刘 德 华 到 杨 千 嬅 再 到 黎 明, 诸 多 传 说 已 久 但 却 曾 被 当 事 人 反 复 否 认 的 结 婚 消 息, 接 二 连 三 地 得 到 确 认, 而 且 结 婚 地 点 全 部 都 在 美 国 拉 斯 维 加 斯 乍 一 看, 那 里 似 乎 是 不 少 明 星 喜 欢 的 结 婚 圣 地, 今 年 5 月 2 号, 相 恋 20 年 的 汪 明 荃 和 罗 家 英 也 是 在 那 里 注 册 登 记, 并 且 在 返 回 香 港 后 向 媒 体 公 布 了 喜 讯 [5 月 13 日 新 娱 乐 在 线 ]( 汪 明 荃 : 你 知 道, 结 婚 都 要 有 些 誓 言 的, 那 就 我 愿 意 我 愿 意, 我 觉 得 他 很 开 心, 因 为 他 也 不 是 很 知 道 那 个 外 籍 人 士 讲 些 什 么, 其 实 是 个 很 大 的 承 诺 的 嘛 ) ( 罗 家 英 :( 对 阿 姐 有 什 么 要 求 啊 ) 我 要 求 她 对 我 温 柔 点 啦, 还 有 就 是 大 家 多 点 自 由 啦, 多 点 尊 重 啦, 我 们 又 喜 欢 工 作, 那 有 时 候 不 在 一 起 工 作, 各 自 工 作, 大 家 互 相 挂 念 ) 可 仔 细 调 查 后 记 者 发 现, 明 星 们 之 所 以 喜 爱 拉 斯 维 加 斯, 主 要 是 因 为 在 那 里 结 婚 比 较 隐 蔽, 比 如 香 港 歌 手 关 淑 怡, 早 在 1985 年 就 已 经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和 叶 姓 男 子 注 册 结 婚, 但 直 到 如 今 这 结 婚 消 息 居 然 才 刚 刚 曝 光 47

56 要 不 是 拉 斯 维 加 斯 的 婚 姻 注 册 必 须 在 网 上 公 示, 再 加 上 刘 德 华 和 朱 丽 倩 突 然 公 开 结 婚 消 息, 使 媒 体 记 者 查 到 了 蛛 丝 马 迹, 这 条 结 婚 秘 密 通 道 或 许 还 会 一 直 运 作 下 去, 但 今 天 新 娱 乐 在 线 记 者 向 法 律 界 人 士 咨 询 后 却 发 现, 拉 斯 维 加 斯 的 婚 礼 虽 然 隐 蔽, 却 有 不 少 隐 患, 因 为 这 些 明 星 虽 然 在 赌 城 注 册 成 功, 但 他 们 的 结 婚 证 书 到 了 国 内, 很 有 可 能 就 是 废 纸 一 张 ( 上 海 润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周 巍 : 男 女 双 方 在 美 国 登 记 结 婚 并 不 是 在 香 港 和 台 湾 必 然 得 到 法 律 承 认 需 要 经 过 一 个 公 认 和 认 证 的 程 序 [ 如 果 不 认 证 会 怎 么 样 ] 当 地 法 律 是 不 认 可 他 们 是 合 法 夫 妻 的 ( 在 香 港 ) 合 法 夫 妻 的 话 作 为 妻 子 在 离 婚 时 至 少 可 以 得 到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的 三 分 之 一 如 果 不 是 合 法 夫 妻 的 话 财 产 该 是 谁 的 就 是 谁 的 ) 这 样 的 情 况, 在 娱 乐 圈 中 其 实 早 有 先 例 1989 年, 当 时 刚 满 22 岁 的 周 海 媚 就 曾 与 吕 良 伟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注 册 结 婚 但 没 过 多 久, 这 对 曾 经 热 恋 的 情 侣 就 分 道 扬 镳 事 后 周 海 媚 才 知 道, 原 来 她 与 吕 良 伟 在 香 港 根 本 称 不 上 是 合 法 夫 妻 ([ 网 络 视 频 ] 周 海 媚 : 其 实 没 有 真 正 结 过 婚 当 时 挺 糊 涂 的 我 们 在 国 外 办 的 我 们 去 登 记 的 地 方 登 记 排 队 那 里 叫 法 院 之 类 的 然 后 就 是 去 排 队 登 记 登 记 完 了 之 后 还 要 排 一 个 日 子 去 举 行 那 个 ( 认 证 ) 仪 式 那 我 们 没 去 举 行 那 就 不 算 分 手 之 后 他 有 天 打 电 话 给 我 说 原 来 那 是 无 效 的 就 这 样 我 说 好 ) 而 前 不 久, 台 湾 女 演 员 贾 静 雯 和 丈 夫 孙 志 浩 发 生 夺 女 大 战, 也 是 海 外 注 册 结 婚 所 导 致 的 不 良 结 果 2005 年 12 月, 贾 静 雯 与 孙 志 浩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注 册 结 婚 但 婚 后, 两 人 不 断 产 生 矛 盾, 丈 夫 孙 志 浩 便 在 一 气 之 下 将 女 儿 梧 桐 妹 带 去 了 美 国 母 女 二 人 就 此 分 隔 两 地 ( 贾 静 雯 : 我 已 经 很 久 很 久 没 看 到 我 的 宝 贝 了 我 请 大 家 帮 帮 忙 不 管 她 现 在 在 哪 里 我 都 希 望 能 够 看 到 她 我 会 勇 敢 去 面 对 未 来 的 路 不 管 什 么 时 间 我 都 希 望 我 的 宝 贝 女 儿 回 到 我 身 边 ) 据 台 湾 媒 体 报 道, 此 后 贾 静 雯 曾 向 法 院 提 出 过 离 婚 申 请, 并 要 求 得 到 女 儿 的 监 护 权 但 由 于 她 与 孙 志 浩 的 婚 姻 关 系 只 有 在 美 国 才 算 合 法, 因 此 即 便 贾 静 雯 在 台 湾 打 赢 了 官 司, 也 需 要 得 到 美 国 方 面 的 认 可 之 后 才 能 得 到 执 行 这 样 一 来, 对 于 贾 静 雯 来 说 就 增 加 了 很 多 难 度 ( 上 海 润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周 巍 : 到 美 国 进 行 诉 讼 的 话 男 方 对 当 地 的 人 文 环 境 当 地 的 法 律 更 熟 悉 一 些 要 解 决 问 题 的 话 ( 贾 静 雯 ) 花 的 力 气 会 更 多 投 入 的 精 力 会 更 大 ) 从 这 一 点 来 看, 明 星 或 者 富 豪 纷 纷 选 择 在 赌 城 结 婚, 或 许 还 有 更 多 自 己 的 考 虑, 但 从 家 庭 稳 定 的 角 度 来 考 虑, 在 拉 斯 维 加 斯 注 册 结 婚 之 前, 男 女 双 方 理 应 对 这 一 纸 婚 书 的 相 关 限 制 全 部 知 晓 并 达 成 共 识, 这 才 能 实 现 夫 妻 平 等, 并 做 到 自 我 保 护 ( 陈 伟 霆 : 秘 密 去 结 婚 我 觉 得 我 自 己 都 不 会 ) ( 周 慧 敏 : 他 们 自 己 做 主 然 后 自 己 处 理 好 就 好 了 ) 新 娱 乐 在 线 上 海 报 道 母 亲 儿 子 双 双 公 证 婚 前 财 产 年 08 月 18 日 03:50 四 川 新 闻 网 - 成 都 商 报 母 亲 和 儿 子 都 要 结 婚 了, 他 们 不 约 而 同 地 带 上 自 己 的 另 一 半, 到 公 证 处 进 行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这 新 鲜 事 就 发 生 在 蜀 都 公 证 处, 母 亲 属 再 婚, 儿 子 是 80 后 母 亲 说 选 择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是 避 免 以 后 为 财 产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昨 日, 记 者 从 成 都 各 大 公 证 处 了 解 到, 今 年 以 来 中 老 年 再 婚 夫 妻 成 为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的 主 力 军, 所 占 比 重 超 过 其 他 各 种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青 羊 区 的 彭 女 士 年 过 五 旬, 离 婚 近 10 年 她 准 备 和 同 样 离 异 有 一 个 独 生 子 女 的 方 先 生 ( 化 名 ) 结 婚 巧 的 是, 彭 女 士 的 儿 子 也 准 备 在 年 内 完 婚 母 亲 儿 子 先 后 在 蜀 都 公 证 处 办 理 了 财 产 公 证, 公 证 的 项 目 都 是 房 产 儿 子 与 准 儿 媳 办 理 的 是 在 外 地 的 一 套 婚 房, 公 证 为 归 男 方 所 有 彭 女 士 则 对 自 己 在 成 都 市 内 的 一 套 房 产 进 行 公 证, 公 证 属 于 她 的 婚 前 财 产 是 我 提 出 进 行 公 证 的 彭 女 士 说, 其 实 方 先 生 有 两 套 房 产, 面 积 也 比 自 己 的 大 这 次 坚 持 做 财 产 公 证, 正 是 从 双 方 是 再 婚 家 庭 的 复 杂 性 进 行 考 量 的 我 们 都 有 子 女, 会 涉 及 财 产 分 配 等 问 题, 免 得 日 后 各 自 子 女 在 这 些 方 面 发 生 纠 纷, 先 进 行 财 产 公 证 最 合 适 她 说, 这 其 实 更 利 于 促 进 新 家 庭 的 和 睦, 并 保 障 中 老 年 人 的 婚 姻 自 由 48

57 年 近 60 岁 的 潘 女 士 和 李 先 生 财 产 公 证 的 项 目 更 为 细 致 两 人 都 各 自 经 营 着 公 司 2006 年 经 人 介 绍 结 婚, 婚 后 却 一 直 因 财 产 问 题 发 生 争 执, 去 年 7 月 离 婚 分 开 后, 两 人 却 念 念 不 忘, 准 备 复 婚 复 婚 前 为 了 避 免 重 蹈 覆 辙, 他 们 对 各 自 财 产 进 行 了 公 证 除 了 房 产, 他 们 还 约 定 各 自 经 营 的 公 司 收 入 债 权 债 务 经 营 风 险 由 自 己 承 担 对 家 庭 日 常 开 支 也 公 证 实 行 AA 制 记 者 从 成 都 各 大 公 证 处 了 解 到, 今 年 来 中 老 年 再 婚 夫 妻 成 为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的 主 力 军, 数 量 增 加 迅 速, 所 占 比 重 首 次 超 过 了 其 他 各 种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蜀 都 公 证 处 的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去 年 再 婚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仅 32 件, 占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数 量 的 约 1/4 而 今 年 1 月 份 至 今 已 做 了 46 件 再 婚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占 总 比 近 50% 公 证 的 项 目 多 为 房 产 汽 车 等 大 宗 物 品 本 报 记 者 董 馨 男 多 女 少 结 婚 成 本 上 升 结 婚 不 是 交 易 胜 似 交 易 2009 年 08 月 27 日 09:35 来 源 : 搜 狐 女 人 相 亲 成 本 过 高 的 结 果 是 一 场 关 乎 宏 观 经 济 的 长 波 效 应, 魏 尚 进 说, 中 国 男 比 女 多 引 起 结 婚 成 本 上 升, 已 经 影 响 到 整 个 社 会 的 储 蓄 率, 这 是 整 个 经 济 消 费 率 长 期 偏 低 的 重 要 原 因 文 章 指 出, 中 国 失 衡 的 性 别 比, 导 致 有 一 子 的 家 庭 推 迟 消 费, 增 加 储 蓄, 这 可 以 解 释 1990 年 到 2007 年 中 国 家 庭 储 蓄 率 快 速 提 升 的 一 半 因 素 日 前, 网 上 有 人 把 全 国 不 同 城 市 娶 媳 妇 的 费 用 列 了 个 详 细 的 账 单, 其 中 在 京 娶 媳 妇 的 成 本 位 居 前 列 根 据 账 单 得 出 的 结 论 为 : 男 方 倾 家 荡 产 + 男 人 不 吃 不 喝 工 作 12 年 = 讨 一 个 北 京 中 等 条 件 的 老 婆 的 成 本! 此 帖 在 网 上 引 来 一 片 热 议 网 上 发 帖 : 娶 媳 妇 不 吃 不 喝 12 年? 帖 子 对 比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等 城 市 结 婚 的 成 本, 其 中 在 京 娶 媳 妇 的 成 本 位 居 前 列, 具 体 开 支 如 下 : 房 屋 一 套 (80 平 以 上, 不 含 市 区, 直 接 三 环 以 外, 四 环 以 里 ), 以 均 价 8000 元 计, =64 万 元 装 修 15 万 元 家 电 及 家 具 共 8 万 元 轿 车, 以 普 通 轿 车 为 标 准,( 一 般 就 要 现 代 伊 兰 特 吧, 现 在 降 完 价 :12 万 多 ) 没 有 通 情 达 理 的 北 京 女 孩 同 意 以 汽 车 以 外 的 工 具 代 步 ; 办 喜 酒, 以 4 星 级 酒 店 200 人 (20 桌 ) 计 算, 包 括 自 带 酒 烟 糖, 计 =4 万, 回 收 红 包 以 每 桌 平 均 2000 元, 计 =4 万, 收 支 相 抵 ; 度 蜜 月, 以 马 尔 代 夫 为 准, 平 均 每 人 费 用 以 多 元, 总 价 3 万 元 ; 从 恋 爱 到 决 定 结 婚 这 段 时 间, 包 括 出 去 吃 饭 买 礼 物 娱 乐 旅 游 送 女 友 父 母 节 日 礼 品 等, 平 均 每 月 2000 元 的 标 准, 谈 2 年, 计 =4.8 万 元 ; 综 上 所 述, 各 项 成 本 合 计 =106.8( 万 元 ) 以 男 方 家 庭 30 万 元 的 家 产, 男 人 年 收 入 6 万 元 计,( )/6=12 年 最 后 得 出 结 论 为 : 男 方 倾 家 荡 产 + 男 人 不 吃 不 喝 工 作 12 年 = 讨 一 个 北 京 中 等 条 件 的 老 婆 的 成 本! 甲 女 丁 男 : 不 是 交 易 胜 似 交 易 尽 管 结 婚 成 本 的 多 少 丰 俭 由 人, 但 今 天 水 涨 船 高 的 现 象 让 不 少 人 感 到 惊 讶 的 同 时 备 感 压 力 8 月 26 日, 农 历 七 月 初 七, 一 年 一 度 七 夕 节 ( 又 称 乞 巧 节 ), 这 是 牛 郎 织 女 相 会 之 日, 即 中 国 传 统 情 人 节 这 天 下 午, 三 三 两 两 的 老 人 开 始 前 往 北 京 地 坛 公 园, 参 加 一 个 为 子 女 相 亲 的 大 会 再 过 2 天, 一 家 婚 介 机 构 也 将 在 此, 组 织 上 万 名 单 身 男 女 举 行 的 相 亲 大 会 来 自 媒 体 的 披 露 说, 目 前 北 京 仅 单 身 大 龄 女 青 年 ( 戏 称 剩 女 ), 就 有 50 多 万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婚 姻 专 家 汪 洁 把 这 种 找 不 到 配 偶 的 单 身 男 女 叫 甲 女 丁 男, 即 目 前 最 优 秀 的 女 性 ( 剩 女, 一 般 在 城 市 ), 和 条 件 稍 微 差 的 男 性 ( 剩 男, 一 般 在 农 村 ) 相 亲 场 面 的 热 闹, 在 经 济 学 家 的 工 具 箱 中, 不 过 是 一 个 交 易 费 用 过 高 的 例 子 但 在 旅 美 学 者 哥 伦 比 亚 大 49

58 学 教 授 魏 尚 进 看 来, 这 是 不 能 忽 略 的 生 活 中 的 经 济 学 比 如 男 方 为 结 婚 买 房, 给 彩 礼, 办 结 婚 等 全 部 的 费 用 支 出, 往 往 需 要 男 方 几 代 人 的 付 出 才 可 以 办 到, 而 这 显 然 导 致 男 方 父 母 生 存 压 力 加 大, 不 得 不 一 辈 子 为 子 女 结 婚 储 蓄 一 次 户 籍 制 度 的 微 调, 也 让 北 京 女 孩 的 选 择 微 妙 起 来 北 京 是 2002 年 开 始 取 消 子 女 户 口 随 母 亲 的 限 制, 这 一 年 有 4500 多 名 外 地 户 口 的 子 女 户 口 随 父 迁 到 北 京 一 位 50 多 岁 的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如 果 没 有 子 女 户 口 随 父 亲 的 政 策 ( 即 必 须 父 亲 是 北 京 户 口, 子 女 才 可 上 北 京 户 口 ), 北 京 的 女 孩 不 至 于 难 以 出 嫁 到 这 个 地 步 结 婚 成 本 : 生 子 建 设 银 行 生 女 招 商 银 行 人 口 与 婚 姻 专 家 所 看 到 的 女 性 不 嫁 的 背 后 问 题, 远 没 有 这 么 简 单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在 北 京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相 亲 会 上, 流 传 的 一 个 说 法 是, 生 个 男 的, 如 同 建 设 银 行, 生 个 女 的 等 于 招 商 银 行 因 为 男 方 要 储 备 钱 财 准 备 结 婚, 女 方 则 可 以 收 取 彩 礼, 可 以 招 财 引 资 相 异 剩 女 的 惜 嫁, 男 性 婚 姻 则 受 困 越 来 越 高 的 结 婚 成 本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人 口 研 究 所 张 翼 研 究 员 告 诉 记 者, 造 成 中 国 成 年 人 未 婚 比 例 越 来 越 高, 特 别 是 男 性 未 婚 比 例 不 断 提 高 的 原 因, 是 中 国 在 上 个 世 纪 80 年 代 的 出 生 性 别 比 过 高 导 致 的 这 方 面 由 于 男 性 比 女 性 多 出 的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导 致 男 性 结 婚 的 成 本 越 来 越 高, 未 婚 的 比 例 也 就 越 来 越 大 根 据 国 际 婚 博 会 的 调 查, 目 前 北 京 上 海 等 地 子 女 结 婚 约 有 80% 得 到 了 父 母 的 支 持, 这 包 括 财 力 支 持 2007 年 北 京 统 计 部 门 的 调 查 发 现, 居 民 人 均 结 婚 消 费 27 万 多 元, 其 中 婚 纱 婚 宴 等 直 接 消 费 5.4 万 元, 买 车 购 房 等 间 接 消 费 近 22 万 元 2007 年 北 京 九 成 新 人 靠 父 母 帮 助,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结 婚 费 用 支 持 度 在 30% 至 80% 的 占 48.9%, 支 持 程 度 在 80% 以 上 的 占 40.1% 延 伸 阅 读 : 从 70 年 代 到 21 世 纪 结 婚 成 本 变 迁 史 上 世 纪 70 年 代 结 婚 的 史 先 生 说 : 那 个 时 候 许 多 人 结 婚 几 乎 不 用 花 钱, 新 人 面 对 毛 主 席 像, 由 证 婚 人 完 成 证 婚 就 可 以 了 详 细 搜 狐 网 友 TJ 梅 君 晒 简 约 婚 礼 花 费 我 们 的 婚 礼 走 简 约 路 线, 没 有 请 婚 庆, 所 有 的 一 切 都 是 自 己 来 策 划 的 详 细 枫 月 无 边 DIY 婚 礼 全 程 筹 备 费 用 大 放 送 一 必 要 准 备 : 时 间 地 点 二 硬 件 准 备 : 车 队 场 地 布 置 道 具 三 人 员 准 备 : 主 持 人 跟 妆 摄 像 四 其 他 准 备 : 婚 纱 照 新 房 婚 礼 物 品 客 人 名 单 钻 戒 新 衣 服 新 鞋 详 细 ( 责 任 编 辑 : 一 一 ) 男 子 离 婚 后 欲 卖 掉 房 子 和 女 友 享 乐 年 09 月 10 日 03:51 扬 子 晚 报 前 天 上 午, 南 京 浦 口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来 了 一 老 一 小, 奶 奶 近 70 岁, 孙 女 十 二 三 岁 她 们 遇 到 了 很 严 重 的 问 题, 老 太 的 儿 子 离 婚 了, 现 在 谈 了 个 女 朋 友, 两 个 人 长 期 在 外 面 吃 喝 玩 乐, 现 在 儿 子 居 然 置 老 母 和 女 儿 不 顾, 想 把 惟 一 的 住 房 卖 了 供 自 己 享 受 老 太 为 了 阻 止 他, 将 房 产 证 藏 了 起 来 但 她 又 不 放 心, 就 来 咨 询 这 样 做 有 没 有 用 律 师 很 遗 憾 地 告 诉 她, 没 用 王 老 太 今 年 近 70 岁 了, 她 30 多 岁 就 守 寡 了, 靠 卖 菜 养 活 了 惟 一 的 儿 子, 儿 子 王 某 终 于 长 大 成 人 结 婚 生 子, 但 他 不 学 好, 没 正 当 职 业, 从 不 给 家 里 一 分 钱, 十 几 年 前 因 为 强 奸 幼 女 被 判 入 狱 王 某 坐 牢 期 间, 妻 子 有 跟 他 离 婚 的 意 思, 王 老 太 很 担 心, 她 十 分 希 望 一 家 人 不 要 分 开 为 了 留 住 儿 媳 妇, 她 拿 出 了 毕 生 积 蓄, 在 浦 口 买 了 一 套 房 子, 为 了 让 儿 媳 妇 放 心, 老 太 特 意 将 产 权 办 在 了 儿 子 的 名 下, 这 样 儿 子 坐 牢 期 间 就 白 得 了 一 套 房 产 老 太 的 良 苦 用 心 暂 时 留 住 了 儿 媳 妇 的 人, 但 并 没 有 留 住 她 的 心 今 年 年 初 王 老 太 的 儿 子 出 狱 回 家 了, 夫 妻 关 系 再 次 恶 化, 不 久 还 是 离 婚 了, 儿 媳 为 离 婚 什 么 都 不 要, 房 子 和 50

59 女 儿 全 部 留 给 王 某, 自 己 净 身 出 户 获 得 自 由 的 王 某 为 所 欲 为, 老 太 每 天 出 去 卖 菜 挣 钱 养 家 还 债, 王 某 整 天 吃 喝 玩 乐, 完 全 不 顾 老 母 和 女 儿 不 久 他 搭 上 了 一 个 有 夫 之 妇, 也 是 个 不 顾 家 的 两 个 人 十 分 投 缘, 整 天 泡 在 一 起, 吃 饭 唱 歌, 这 样 花 费 指 望 老 太 那 点 卖 菜 钱 怎 么 够 呢? 王 某 打 起 了 房 子 的 主 意 获 知 儿 子 想 卖 房 子, 老 太 大 惊 房 子 是 她 和 孙 女 的 唯 一 住 处, 再 说 她 年 纪 大 了, 儿 子 又 指 望 不 上, 她 的 养 老, 孙 女 的 生 活 全 指 望 这 套 房 子 了 老 太 的 第 一 个 想 法 就 是 把 房 产 证 藏 了 起 来 但 邻 居 们 告 诉 她, 这 样 做 恐 怕 不 行 老 太 愁 了 几 天, 没 有 办 法, 无 奈 之 下 和 孙 女 一 起 来 到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求 助 律 师 对 她 的 遭 遇 十 分 同 情, 但 爱 莫 能 助, 只 能 让 她 等 待, 一 旦 她 儿 子 卖 了 房 子 又 不 顾 家, 只 能 打 官 司 跟 他 要 自 己 的 赡 养 费 和 孙 女 的 抚 养 费 浦 援 吉 启 雷 男 子 签 离 婚 协 议 承 诺 13 年 不 娶 妻 现 欲 再 婚 为 难 2009 年 09 月 11 日 07:49 来 源 : 扬 子 晚 报 我 三 年 前 离 婚, 当 时 为 了 争 取 儿 子 的 抚 养 权, 跟 前 妻 签 下 协 议, 承 诺 在 儿 子 18 周 岁 之 前 不 得 再 婚 现 在 我 遇 上 了 合 适 的 对 象, 想 成 家, 请 问 那 份 协 议 有 效 吗? 日 前, 一 位 姓 吴 的 先 生 拨 打 本 报 律 师 在 你 身 边 热 线, 就 困 扰 他 的 难 题 咨 询 律 师 离 婚 协 议 :13 年 内 不 娶 妻 吴 先 生 介 绍, 他 今 年 34 岁, 是 南 京 某 房 产 公 司 的 销 售 经 理 三 年 前, 他 跟 前 妻 李 女 士 因 感 情 不 和 打 算 离 婚, 两 人 都 想 要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吴 先 生 认 为, 他 比 前 妻 更 适 合 抚 养 小 孩 一 来, 他 收 入 比 较 高, 可 以 给 孩 子 提 供 更 好 的 成 长 环 境 ; 二 来, 他 是 土 生 土 长 的 南 京 人, 父 母 都 在 南 京, 可 以 帮 忙 带 小 孩, 而 前 妻 的 父 母 远 在 外 省, 不 方 便 来 南 京, 前 妻 一 个 人 又 要 工 作 又 要 照 料 孩 子, 肯 定 分 身 乏 术 吴 先 生 说, 前 妻 其 实 也 认 同 这 两 点 理 由, 但 就 是 不 放 心 把 孩 子 交 给 他 她 主 要 是 担 心 我 以 后 会 再 婚, 到 时 候 孩 子 会 被 后 妈 虐 待 我 说 就 算 我 结 婚, 也 要 找 个 对 孩 子 好 的, 但 她 不 相 信 我 为 了 这 个 问 题, 我 们 吵 了 好 长 时 间 吵 到 最 后, 李 女 士 提 出 一 个 条 件 只 要 吴 先 生 答 应 在 儿 子 18 周 岁 之 前 不 结 婚, 她 就 放 弃 抚 养 权 当 时 他 们 的 儿 子 才 5 周 岁, 如 果 吴 先 生 答 应 这 个 条 件, 就 意 味 着 在 未 来 13 年 内 不 得 娶 妻, 这 对 于 一 个 三 十 出 头 的 男 人 来 说, 挺 残 酷 的 我 一 开 始 有 点 犹 豫, 但 经 过 再 三 权 衡, 还 是 点 头 了 吴 先 生 说, 他 不 可 能 放 弃 儿 子, 因 为 他 家 三 代 单 传, 小 字 辈 就 这 么 一 个 独 苗 同 时, 他 也 有 点 悲 观 的 想 法, 认 为 日 后 未 必 会 碰 到 合 适 的 结 婚 对 象, 所 以 答 应 前 妻 也 无 妨 就 这 样, 吴 先 生 跟 前 妻 签 下 一 份 协 议, 承 诺 在 儿 子 18 周 岁 之 前 不 得 再 婚, 如 果 再 婚 就 放 弃 抚 养 权 之 后, 他 如 愿 获 得 儿 子 的 抚 养 权 欲 再 婚 却 为 协 议 所 苦 离 婚 后, 吴 先 生 带 着 儿 子 搬 到 父 母 家 居 住 头 两 年, 他 一 心 忙 于 工 作, 很 少 考 虑 感 情 的 事, 渐 渐 地 几 乎 淡 忘 了 那 份 协 议 可 自 从 去 年 秋 天 结 识 一 名 女 子 后, 麻 烦 就 来 了 那 名 女 子 是 吴 先 生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认 识 的, 比 吴 先 生 小 3 岁, 也 是 离 异 人 士, 但 没 有 小 孩 两 人 因 为 工 作 的 缘 故 经 常 打 交 道, 又 因 为 共 同 的 经 历 惺 惺 相 惜, 很 快 成 为 好 朋 友, 今 年 春 天 又 演 变 为 情 侣 随 着 交 往 的 深 入, 吴 先 生 萌 生 了 结 婚 的 想 法, 并 且 这 种 想 法 越 来 越 强 烈 可 当 初 签 的 协 议 还 在 那 呀, 白 纸 黑 字 写 得 清 清 楚 楚 如 果 再 婚 就 放 弃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选 择 跟 爱 人 厮 守, 还 是 陪 伴 儿 子 成 长? 吴 先 生 面 临 两 难 选 择, 痛 苦 不 堪 律 师 称 离 婚 协 议 无 效 我 能 不 能 毁 约 呀? 日 前, 吴 先 生 拨 打 本 报 律 师 在 你 身 边 热 线 咨 询, 江 苏 崔 武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崔 武 主 任 律 师 解 答 了 他 的 困 惑 崔 武 认 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条 款 无 效 公 民 享 有 婚 姻 自 由 婚 姻 自 主 的 权 利, 任 何 人 不 得 限 制 和 剥 夺 这 份 协 议 约 定 吴 先 生 在 儿 子 18 周 岁 之 前 不 得 再 婚, 限 制 了 吴 先 生 的 结 婚 自 由, 违 反 了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因 此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现 在, 吴 先 生 完 全 可 以 不 受 此 协 议 限 制, 跟 心 上 人 再 婚 并 且, 前 妻 无 权 要 求 吴 先 生 履 行 协 议, 放 弃 对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如 果 前 妻 感 到 不 满,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法 院 会 综 合 多 项 因 素, 做 出 有 利 于 孩 子 的 判 决 如 果 孩 子 年 满 十 岁, 就 有 权 选 择 跟 父 亲 或 者 母 亲 生 活 吴 先 生 的 遭 遇, 令 崔 武 感 慨 良 多 : 如 今 越 来 越 多 的 夫 妻 在 结 婚 或 离 婚 时 都 会 签 订 协 议, 协 议 的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孩 子 抚 养 和 财 产 分 割, 但 很 多 夫 妻 不 懂 法, 签 订 的 协 议 触 及 法 律 雷 区, 侵 犯 夫 妻 一 方 的 人 身 自 由, 最 终 导 致 协 51

60 议 无 效 那 么 应 该 如 何 避 雷 呢? 崔 武 说, 其 实 很 简 单, 同 样 的 意 思, 换 个 说 法, 就 不 会 触 犯 法 律 假 如 吴 先 生 跟 前 妻 当 初 写 下 的 不 是 吴 先 生 在 儿 子 18 周 岁 前 不 得 再 婚, 如 果 再 婚 就 放 弃 孩 子 抚 养 权, 而 是 没 有 暗 含 要 挟 之 意 的 内 容, 比 如 如 果 吴 先 生 再 婚, 即 变 更 孩 子 抚 养 权, 或 者 吴 先 生 再 婚 后, 孩 子 转 由 女 方 抚 养 等, 就 不 属 于 对 婚 姻 自 由 的 限 制, 协 议 就 有 效 了 ( 本 报 记 者 陈 珊 珊 ) 编 辑 : 吴 博 男 子 四 处 张 贴 妻 子 出 轨 证 据 年 10 月 01 日 05:34 荆 楚 网 - 楚 天 金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金 报 ) 据 千 山 晚 报 报 道 趁 自 己 外 出 时, 娇 妻 和 婚 前 男 友 在 自 己 家 约 会 ; 离 婚 后 发 现, 百 般 娇 惯 的 儿 子 竟 然 不 是 自 己 骨 肉 辽 宁 鞍 山 男 子 赵 阳 ( 化 名 ) 实 在 咽 不 下 这 口 气, 一 怒 之 下, 他 把 前 妻 对 不 起 自 己 的 证 据 复 印 多 份, 四 处 散 发 张 贴 前 妻 再 婚 对 象 竟 是 儿 子 生 父 5 年 前, 家 住 鞍 山 的 赵 阳 和 妻 子 刘 薇 ( 化 名 ) 结 婚 了, 婚 后 第 二 年, 刘 薇 生 下 了 一 个 胖 儿 子 孩 子 满 月 后 没 多 久, 赵 阳 和 同 事 一 块 去 大 连 出 差, 由 于 器 材 没 带 够, 领 导 让 赵 阳 回 鞍 山 取 器 材 赵 阳 思 念 妻 子, 顺 便 回 家 一 趟 可 他 开 门 进 屋 时, 却 发 现 妻 子 正 和 以 前 的 男 朋 友 王 东 ( 化 名 ) 同 桌 对 饮 刘 薇 王 东 见 赵 阳 突 然 回 来, 两 人 面 红 耳 赤, 支 支 吾 吾, 王 东 狼 狈 地 落 荒 而 逃 为 此, 赵 阳 久 久 不 能 释 怀, 两 人 感 情 渐 淡, 冷 战 三 年 后, 最 终 和 解 离 婚 双 方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确 认, 孩 子 归 女 方, 男 方 一 次 性 给 女 方 10 万 元 作 为 儿 子 的 抚 养 费 去 年 年 底, 刘 薇 与 王 东 登 记 结 婚 赵 阳 开 始 并 没 在 意, 后 来 赵 阳 的 父 母 想 孙 子 了, 便 到 刘 薇 的 新 家 去 接 孩 子, 结 果 当 天 刘 薇 不 在 家, 王 东 正 带 着 孩 子 玩 呢, 赵 阳 父 母 怎 么 看 都 觉 得, 孙 子 长 得 太 像 王 东 了! 回 家 后, 赵 阳 的 父 母 将 此 事 告 诉 了 儿 子, 赵 阳 非 常 气 愤, 向 刘 薇 要 求 退 回 10 万 元 抚 养 费, 刘 薇 不 同 意, 赵 阳 便 到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在 法 院 的 主 持 下, 赵 阳 与 孩 子 进 行 了 DNA 鉴 定, 结 果 是 双 方 没 有 血 缘 关 系, 王 东 与 孩 子 系 父 子 关 系 的 概 率 为 99.99% 由 此, 法 院 判 令 刘 薇 返 还 赵 阳 10 万 元 抚 养 费, 王 东 赔 偿 赵 阳 从 孩 子 出 生 到 3 周 岁 前 的 抚 养 费 鉴 定 费 案 件 受 理 费 等 总 计 7 万 元 难 忍 被 戴 绿 帽 曝 光 隐 私 报 复 官 司 虽 然 赢 了, 但 赵 阳 还 是 难 咽 这 口 气, 他 把 刘 薇 和 孩 子 的 合 影 照 片 一 审 判 决 书 亲 子 鉴 定 结 论 复 印 多 份, 然 后 向 刘 薇 和 王 东 各 自 的 单 位 居 住 的 小 区 进 行 散 发 和 张 贴 刘 薇 和 王 东 成 天 被 人 指 指 点 点, 后 来 才 知 道 是 赵 阳 报 复 了 他 们 刘 薇 和 王 东 认 为, 赵 阳 得 理 不 饶 人, 用 书 面 和 照 片 等 方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私, 用 侮 辱 的 方 式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造 成 极 大 影 响, 降 低 了 社 会 对 他 们 夫 妇 的 评 价, 故 向 法 院 请 求, 判 令 赵 阳 赔 礼 道 歉, 并 赔 偿 精 神 抚 慰 金 17 万 元 辽 宁 翟 铁 羽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翟 铁 羽 律 师 介 绍, 赵 阳 本 来 有 理 有 据, 法 律 也 为 他 主 持 了 公 道, 他 不 应 该 再 如 此 侵 犯 他 人 隐 私 另 外, 不 管 是 谁 的 孩 子, 小 孩 都 是 无 辜 的, 大 人 之 间 的 争 斗, 最 终 伤 害 的 都 是 孩 子 虽 然 案 件 的 结 果 现 在 还 不 可 预 测, 但 摆 在 眼 前 的 是 双 方 都 还 要 继 续 卷 进 诉 讼 中, 并 为 此 付 出 经 济 上 精 神 上 的 代 价, 实 在 是 得 不 偿 失 男 子 疑 妻 子 出 轨 住 半 月 宾 馆 搜 集 证 据 年 08 月 31 日 12:17 重 庆 时 报 导 致 外 遇 产 生 的 原 因 报 复 心 理 : 有 丈 夫 对 妻 子 不 忠, 在 外 面 偷 情 猎 艳, 如 妻 子 考 虑 欠 妥, 一 怒 之 下 可 能 产 生 报 复 心 理 优 越 心 理 : 有 52

61 妻 子 或 学 历 比 丈 夫 高, 或 地 位 优 于 丈 夫, 如 果 丈 夫 不 愿 积 极 进 取, 就 容 易 使 妻 子 觉 得 丈 夫 配 不 上 自 己 重 庆 时 报 讯 ( 记 者 吴 云 燕 实 习 记 者 王 钊 ) 谎 称 自 己 回 老 家 合 川 打 谷 子 去 了, 实 际 上 却 在 沙 坪 坝 一 家 宾 馆 住 了 半 个 月, 李 全 ( 化 名 ) 之 所 以 这 样 做, 是 对 在 沙 坪 坝 打 工 的 妻 子 心 生 怀 疑, 花 了 半 个 月 跟 踪 妻 子 王 甜 ( 化 名 ) 最 后, 李 全 的 猜 疑 也 得 到 了 证 实, 一 气 之 下, 李 全 找 到 酒 店 与 情 敌 决 斗 谎 称 回 家 花 半 月 时 间 监 视 8 月 初, 李 全 从 广 东 辞 职 回 了 重 庆, 和 在 沙 坪 坝 石 碾 盘 一 酒 店 打 工 的 妻 子 终 于 久 别 重 逢 了, 但 妻 子 王 甜 的 态 度 让 李 全 感 到 纳 闷, 妻 子 是 不 是 有 外 遇 了? 看 得 出 来 她 是 在 敷 衍 我, 就 劝 我 早 点 回 合 川 老 家 虽 然 李 全 旁 敲 侧 击 想 从 妻 子 那 里 了 解 原 因, 但 妻 子 始 终 不 肯 承 认 之 后 的 几 天, 一 个 大 胆 的 想 法 从 李 全 脑 子 里 冒 了 出 来, 我 谎 称 回 合 川 去 了, 暗 地 里 跟 踪 她, 看 她 一 天 在 做 些 什 么 李 全 于 是 就 在 妻 子 上 班 地 点 附 近 的 一 宾 馆 租 了 一 间 房, 之 后 的 半 个 月 时 间, 开 始 了 他 的 监 视 工 作 没 想 到, 很 快 真 相 就 浮 出 了 水 面 : 李 全 发 现, 妻 子 每 天 跟 一 个 戴 眼 镜 的 男 子 关 系 密 切, 两 人 一 同 去 菜 市 场, 一 起 到 宾 馆 开 房 找 到 厨 师 情 敌 要 决 斗 虽 然 发 现 了 妻 子 的 不 轨 行 为, 但 李 全 只 是 悄 悄 记 录 在 本 子 上, 并 没 有 去 抓 妻 子 的 现 行 我 心 里 每 天 都 在 煎 熬, 我 该 怎 么 办? 今 年 31 岁 的 李 全 和 妻 子 多 年 的 感 情, 两 人 有 一 个 已 3 岁 的 孩 子 此 后, 李 全 悄 悄 找 到 妻 子 所 在 的 酒 店, 向 人 打 听 戴 眼 镜 的 那 个 男 的 是 谁 那 是 我 们 酒 店 的 一 个 厨 师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一 看 李 全 来 打 听 情 况, 预 感 到 事 情 不 妙, 马 上 通 知 这 个 厨 师 暂 时 不 要 上 班, 躲 避 一 下 29 日 上 午, 李 全 再 次 找 到 酒 店, 碰 巧 那 个 眼 镜 厨 师 也 在 我 要 和 你 决 斗! 说 完 之 后, 李 全 就 与 眼 镜 厨 师 抓 扯 起 来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一 边 拉 架 一 边 拨 打 了 110 报 警 酒 店 女 同 事 劝 一 夜 夫 妻 和 好 事 后, 眼 镜 厨 师 承 认 了 与 王 甜 的 暧 昧 关 系, 酒 店 考 虑 到 厨 师 带 来 的 不 良 影 响 将 该 厨 师 开 除 酒 店 一 名 女 同 事 拉 着 我 俩 劝 了 整 整 一 夜, 我 才 决 定 原 谅 妻 子 的 行 为 李 全 表 示, 自 己 和 妻 子 分 隔 两 地, 才 导 致 情 敌 有 机 可 乘, 将 来 会 考 虑 和 妻 子 待 在 一 个 地 方 工 作 男 子 撞 见 妻 子 出 轨 离 婚 后 火 烧 第 三 者 房 屋 年 08 月 31 日 03:26 四 川 新 闻 网 - 成 都 商 报 在 一 煤 矿 挖 煤 期 间, 大 邑 人 杨 某 撞 破 妻 子 与 其 工 友 的 私 情, 两 人 离 婚 怀 恨 在 心 的 杨 某 尾 随 前 妻 来 到 蒲 江 第 三 者 家 中, 点 燃 了 房 前 屋 后 的 稻 草 和 秸 秆 昨 日, 记 者 从 蒲 江 警 方 获 悉, 杨 某 携 带 刀 具 向 第 三 者 索 要 赔 偿 费 途 中 被 警 方 挡 获 2008 年 8 月, 在 大 邑 一 煤 矿 挖 煤 的 33 岁 男 子 杨 某 将 妻 子 王 桂 荣 ( 化 名 ) 接 来, 在 煤 矿 旁 边 开 了 个 小 食 店 来 自 蒲 江 的 工 友 袁 某 频 繁 到 小 食 店 喝 酒 打 牌, 逐 渐 和 王 桂 荣 熟 识 之 后 袁 某 经 常 陪 王 桂 荣 去 赶 集 帮 她 背 菜, 两 人 之 间 产 生 暧 昧 今 年 6 月 初, 杨 某 在 上 班 期 间 返 回 家 中 拿 东 西, 撞 见 妻 子 与 袁 某 那 令 他 不 堪 忍 受 的 一 幕 杨 某 提 起 刀 子 就 要 找 袁 某 算 账 在 工 友 劝 说 下, 王 桂 荣 哭 着 向 他 保 证, 杨 某 选 择 了 沉 默 此 后, 袁 某 离 开 了 煤 矿, 可 他 仍 经 常 通 过 手 机 私 下 与 王 桂 荣 联 系 7 月 初, 王 桂 荣 回 了 娘 家, 坚 决 要 求 离 婚 经 大 邑 县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后, 杨 某 整 日 以 酒 浇 愁, 心 中 燃 起 了 报 复 的 烈 火 7 月 31 日, 他 来 到 蒲 江 一 个 加 油 站 用 塑 料 桶 加 了 28 元 的 90 号 汽 油, 晚 上 便 将 桶 里 的 汽 油 灌 入 5 个 空 啤 酒 瓶, 用 毛 巾 撕 成 细 条 使 劲 塞 在 瓶 口, 然 后 尾 随 前 妻 来 到 袁 某 家 门 外 看 着 前 妻 走 进 对 方 家 中, 杨 某 不 禁 妒 火 中 烧, 他 把 5 个 油 瓶 分 别 放 置 在 房 前 屋 后 的 稻 草 和 秸 秆 中, 点 燃 秸 秆 后 逃 离 现 场 燃 起 的 大 火 被 赶 来 的 邻 居 扑 灭, 而 后 向 警 方 报 警 蒲 江 县 公 安 局 西 来 派 出 所 民 警 经 过 大 量 走 访 调 查, 将 目 光 锁 定 在 杨 某 身 上 8 月 15 日 上 午 10 时, 民 警 在 邛 崃 车 站 外 将 杨 某 挡 获 此 时, 杨 某 正 打 算 找 袁 某 索 要 2 万 元 抚 养 女 儿 的 费 用 目 前, 案 件 还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中 蒲 公 宣 53

62 记 者 王 聪 女 白 领 9 月 9 日 被 逼 婚 后 欲 离 婚 吉 日 不 等 于 幸 福 跟 风 结 婚 如 今 后 悔, 如 此 草 率 到 底 怪 谁 父 母 觉 得 日 子 好, 加 上 其 他 原 因, 我 们 就 被 逼 着 去 登 记 了 9 月 9 日,25 岁 的 张 蔚 ( 化 名 ) 和 男 友 被 双 方 父 母 拉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登 记 昨 日, 张 蔚 很 困 惑, 拨 打 了 市 婚 姻 家 庭 指 导 中 心 热 线 解 困, 称 还 没 有 结 婚 心 理 准 备 的 她, 想 离 婚 不 是 不 想 结 婚, 只 是 没 到 时 候 25 岁 的 张 蔚 很 苦 恼 她 去 年 毕 业 于 西 南 大 学, 在 某 外 资 企 业 负 责 外 宣 进 入 公 司 后, 就 认 识 了 同 公 司 比 她 大 两 岁 的 男 友 张 蔚 坦 言, 自 己 和 男 友 虽 不 是 爱 得 轰 轰 烈 烈, 但 感 情 还 不 错 今 年 8 月 底, 张 蔚 的 母 亲 告 诉 她,2009 年 9 月 9 日 是 难 得 的 好 日 子, 而 明 年 又 是 民 间 流 传 的 寡 妇 年, 不 适 宜 结 婚 今 年 不 结, 要 等 后 年 了, 后 年 你 岁 数 就 不 小 了, 27 岁 再 一 晃 就 是 30 岁 了 哟 母 亲 催 促 张 蔚 结 婚 的 另 外 一 个 原 因 是, 家 中 的 房 子 马 上 要 拆 迁 了, 如 果 张 蔚 结 婚, 还 可 多 分 一 套 经 济 适 用 房 在 两 个 理 由 的 逼 迫 下, 张 蔚 和 男 友 在 父 母 的 带 领 下, 于 今 年 9 月 9 日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凑 了 个 热 闹 登 记 结 婚 后, 两 人 名 正 言 顺 地 住 到 了 一 起, 这 才 发 现 原 来 婚 姻 和 恋 爱 是 两 码 子 事 清 洁 该 谁 做, 做 好 多, 两 人 有 分 歧 ; 饭 谁 煮, 碗 谁 洗 等 婚 前 看 起 来 不 算 事 儿 的 小 事, 如 今 却 成 为 浪 漫 婚 姻 的 绊 脚 石 除 了 以 上 琐 碎 的 理 由 外, 还 有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工 作 张 蔚 才 工 作 一 年, 转 正 也 才 不 久, 她 不 想 让 老 板 和 同 事 知 道, 她 这 么 早 就 步 入 了 婚 姻 的 殿 堂 : 以 后 工 作 不 好 开 展 所 以, 张 蔚 和 男 友 交 往 一 年 多, 都 是 打 地 道 战, 而 这 也 是 两 人 私 下 的 约 定 现 在 结 婚 了, 不 曝 光 都 不 可 能 我 想 离 婚 张 蔚 向 市 婚 姻 家 庭 指 导 中 热 线 倾 诉, 从 各 方 面 来 说, 自 己 都 没 准 备 好 离 婚 还 是 就 这 样 拖 着, 张 蔚 很 难 做 决 定 本 栏 稿 件 记 者 朱 隽 涉 外 婚 姻 老 少 配 不 再 主 流 男 女 年 龄 差 距 缩 小 到 十 岁, 上 半 年 仅 一 对 红 颜 白 发 昨 日, 记 者 从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中 心 了 解 到, 今 年 上 半 年 涉 外 婚 姻 年 龄 距 离 差 距 已 缩 小 到 10 岁 左 右, 上 半 年 仅 一 对 鹤 发 童 颜 的 老 夫 少 妻 而 新 数 据 显 示, 婚 姻 登 记 也 出 现 季 节 性 变 化 年 龄 差 距 缩 小 到 10 岁 据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中 心 数 据 显 示, 上 半 年 有 520 起 涉 外 结 婚, 其 中 初 婚 男 性 272 人, 女 性 306 人 ; 再 婚 男 性 248 人, 女 性 为 214 人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人 员 介 绍, 最 近 几 年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有 一 个 逐 步 变 化 的 过 程, 第 一 批 的 老 兵 婚 姻 年 龄 悬 殊 多 在 岁 之 间, 固 有 鹤 发 童 颜 或 老 夫 少 妻 之 称 而 进 入 2000 年 以 后, 内 地 经 济 发 展, 婚 姻 结 构 和 年 龄 也 在 变 化 就 今 年 上 半 年 分 析, 这 样 的 年 龄 差 距 已 经 缩 小 到 15 岁 之 内,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岁 婚 姻 登 记 人 员 说, 以 前 是 婚 姻 之 外 的 目 的 在 起 作 用, 周 围 的 人 都 知 道 涉 外 婚 姻 一 定 有 某 些 小 算 盘 而 现 在, 网 络 发 展 工 作 结 缘 自 由 恋 爱 的 多 了, 文 化 上 素 质 上 的 差 距 也 明 显 小 了 结 婚 登 记 受 季 节 影 响 据 悉, 虽 然 男 女 整 体 年 龄 差 距 正 在 减 少, 但 依 然 有 特 例 上 半 年, 一 名 八 旬 老 翁 娶 了 一 名 20 来 岁 的 美 女 为 妻 而 今 年 上 半 年 涉 外 结 婚 离 婚 对 数 为 42 对, 较 去 年 上 半 年 55 对 相 比, 已 经 下 降 很 多 说 明 理 性 结 婚 和 为 爱 结 婚 的 涉 外 婚 姻 多 了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中 心 称, 结 婚 也 呈 季 节 性 变 化 可 能 春 暖 花 开, 适 合 恋 爱, 人 的 心 情 也 好 工 作 人 员 说,3 4 月 份 结 婚 登 记 每 月 在 百 对 以 上, 其 他 月 份 持 平 在 80 对 左 右 而 7 8 月 是 最 热 的 时 候, 一 个 月 只 有 十 多 对 新 人 登 记 54

63 别 忙 着 离 就 当 试 婚 张 墨 市 婚 姻 家 庭 热 线 志 愿 者 天 爱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咨 询 师 建 议 张 蔚 先 别 忙 着 离, 试 着 恢 复 到 以 前 的 日 子, 比 如 各 回 各 的 家, 该 干 什 么 干 什 么 两 人 慢 慢 适 应, 慢 慢 调 节, 就 当 是 试 婚 在 生 活 中, 更 多 的 人 因 为 各 种 各 样 的 原 因, 猝 不 及 防 地 迈 入 了 婚 姻 的 殿 堂 一 方 面, 婚 姻 的 动 机 掺 杂 了 太 多 感 情 之 外 的 因 素 如 张 蔚 的 婚 姻, 充 满 了 母 亲 的 掌 控 风 俗 的 考 虑 以 及 经 济 的 原 因, 两 个 人 之 间 的 感 情 反 而 在 婚 姻 中 变 得 无 足 轻 重 这 样 本 末 倒 置 的 结 果 就 是 让 人 觉 得 婚 姻 成 为 桎 梏 和 负 累 另 一 方 面, 短 暂 的 恋 爱 时 间 并 未 让 恋 人 做 好 面 对 真 实 婚 姻 生 活 的 心 理 准 备, 许 多 方 面 需 要 大 量 的 时 间 进 行 磨 合, 进 而 真 正 接 受 对 方 进 入 你 的 生 命 仓 促 的 开 始 一 段 婚 姻, 可 能 最 终 导 致 事 与 愿 违 的 失 败 与 痛 苦 ( 来 源 : 重 庆 晚 报 ) 三 九 新 人 领 证 人 数 超 过 奥 运 日 穿 着 情 侣 装 的 父 母 陪 同 而 来 的 带 着 摄 影 团 队 全 程 记 录 的 手 持 红 色 玫 瑰 花 的 2009 年 9 月 9 日, 对 新 人 们 来 说 寓 意 长 久 长 久 再 长 久, 选 择 在 这 天 结 婚 登 记 的 准 新 人 数 量 也 不 断 攀 升 8852 对 赶 赴 久 久 久 之 约 的 新 人 数 量 甚 至 刷 新 了 去 年 北 京 奥 运 会 开 幕 八 八 八 当 日 纪 录 [ 详 细 ] 99 人 帮 吼 : 嫁 他 吧 浪 漫 求 婚 引 沸 腾 9 月 9 日, 天 长 地 久 的 浪 漫 场 景 在 江 北 步 行 街 上 演, 昨 天 下 午 5 点, 观 音 桥 步 行 街 大 屏 幕 突 然 中 断 正 常 节 目, 插 播 一 段 由 一 名 男 子 委 托 99 人 录 制 的 求 婚 短 片 10 分 钟 的 短 片 让 行 人 兴 奋 地 驻 足 观 看 终 于, 故 事 的 男 主 人 公 拿 着 一 朵 鲜 花 现 身, 在 一 名 女 孩 面 前 跪 下, 你 愿 意 嫁 给 我 吗? [ 详 细 ] 三 九 相 逢 引 发 全 球 效 应 无 猫 日 结 婚 潮 ipod 齐 上 阵 昨 天 是 2009 年 9 月 9 日, 因 有 长 长 久 久 的 寓 意, 中 国 各 地 的 情 侣 们 纷 纷 选 择 这 一 天 注 册 登 记 而 在 世 界 各 地, 三 九 相 逢 的 这 天, 引 发 了 各 种 不 同 的 效 应 2009 年 9 月 9 日 是 本 世 纪 最 后 一 个 后 三 位 数 相 同 的 日 子, 09 年 9 月 9 日 这 个 罕 见 的 日 期 组 合 也 给 人 无 限 灵 感 [ 详 细 ] 众 多 宝 宝 择 九 九 吉 时 降 生 仅 三 成 自 然 分 娩 昨 日, 众 多 离 预 产 期 不 远 的 准 妈 妈 为 求 吉 利, 选 择 在 2009 年 9 月 9 日 诞 下 宝 宝 截 至 昨 日 18 时,30 名 宝 宝 在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择 吉 时 降 生 ; 还 有 十 多 名 离 预 产 期 较 远 的 准 妈 妈 欲 剖 宫 产 抢 生 宝 宝, 被 医 生 劝 退 [ 详 细 ] 成 都 两 对 8 月 8 日 结 婚 新 人 20 天 后 离 婚 8 月 8 日, 成 都 各 大 婚 姻 登 记 机 构 迎 来 结 婚 登 记 井 喷 对 新 人 领 证 然 而 不 到 一 个 月, 锦 江 区 就 已 有 两 对 新 人 劳 燕 分 飞 对 于 即 将 到 来 的 花 好 月 圆 中 秋 节, 民 政 部 门 提 醒 市 民 结 婚 应 理 智, 不 能 盲 目 跟 风 而 由 于 当 天 是 法 定 节 假 日, 省 市 民 政 部 门 尚 未 考 虑 统 一 要 求 加 班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 详 细 ] 口 述 : 在 9 月 9 这 个 吉 日 里 我 们 离 婚 了 今 年 的 9 月 9 日, 很 多 人 结 婚, 都 为 了 图 个 长 久 之 意 可 是 在 这 一 天, 我 却 与 爱 人 离 婚 了 离 婚 的 原 因, 是 为 了 财 产 保 全 所 有 的 财 产 全 归 到 她 和 女 儿 的 名 下, 我 只 留 了 辆 小 车 [ 详 细 ] 口 述 : 选 吉 日 复 婚 后 丈 夫 去 找 别 的 女 人 2004 年 9 月 9 日, 我 们 复 婚 了, 女 儿 说 这 个 日 子 好, 九 月 九 寓 意 地 久 天 长 可 惜 好 景 不 长, 很 快, 小 岚 又 杀 了 个 回 马 枪 当 然, 这 种 事 是 需 要 呼 应 的, 如 果 不 是 段 旭 耐 不 住 寂 寞, 一 个 巴 掌 也 拍 不 响, 他 竟 又 背 着 我, 私 下 和 曾 经 捅 了 他 一 刀 的 女 人 幽 会 去 了 [ 详 细 ] 口 述 : 选 吉 日 订 婚 男 友 却 有 情 人 9 月 9 日, 是 我 们 约 定 的 定 情 日, 成 港 然 说, 这 个 日 子 意 味 着 天 长 地 久, 他 想 在 那 天 送 我 一 枚 钻 戒, 别 具 意 义 谁 知 我 搬 走 没 几 天, 成 港 然 就 成 了 出 笼 的 鸟 儿, 经 常 不 见 踪 影 [ 详 细 ] 专 家 : 婚 姻 更 需 要 两 人 共 同 经 营 我 们 要 祝 福 在 这 一 天 喜 结 良 缘 的 小 伙 子 姑 娘 们, 但 是 也 要 注 意 不 必 无 所 不 用 其 极, 一 定 要 细 到 9 分, 甚 至 9 秒, 什 么 都 要 和 9 挂 钩, 真 正 的 爱 情 还 是 需 要 两 个 人 共 同 经 营 的 [ 详 细 ] 欢 迎 参 与 调 查 你 如 何 看 待 女 白 领 女 白 领 99 日 结 婚 后 欲 离 婚 这 件 事? 55

64 简 直 是 一 场 闹 剧, 结 婚 前 怎 么 不 考 虑 清 楚 很 正 常, 现 在 闪 婚 闪 离 的 一 点 都 不 稀 奇 没 啥 看 法 你 会 为 了 选 择 吉 日 而 跟 风 结 婚 吗? 不 会, 吉 日 只 是 很 小 的 一 个 因 素, 关 键 还 是 两 人 是 否 合 适 会, 选 择 吉 日 很 重 要, 日 子 没 选 好 会 对 以 后 的 生 活 有 影 响 不 好 说, 要 看 具 体 情 况 女 儿 因 父 母 闹 离 婚 将 二 人 杀 死 碎 尸 年 09 月 16 日 04:06 大 洋 网 - 广 州 日 报 时 间 :9 月 11 日 晚 地 点 : 中 山 市 沙 溪 镇 云 汉 村 一 出 租 屋 内 现 场 : 女 儿 呆 呆 站 在 血 案 房 间 图 / 记 者 于 涛 本 报 中 山 讯 ( 记 者 李 冀 珩 黄 庭 辉 ) 本 月 11 日, 在 中 山 市 沙 溪 镇 云 汉 村 一 出 租 屋 内, 一 男 一 女 被 人 杀 害 后 残 忍 碎 尸, 并 存 放 在 房 间 内, 直 到 昨 日 上 午 8 时 左 右, 他 们 的 尸 体 才 被 房 东 发 现, 中 山 市 沙 溪 镇 警 方 接 到 报 警 后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同 时 带 走 死 者 的 女 儿 协 助 调 查, 警 方 初 步 查 明 死 者 的 女 儿 是 因 为 父 母 闹 离 婚 而 将 他 们 杀 死 并 碎 尸, 目 前, 案 件 还 在 进 一 步 调 查 之 中 事 发 : 出 租 房 传 出 恶 臭 记 者 昨 天 中 午 赶 到 沙 溪 镇 云 汉 村 的 事 发 现 场, 现 场 是 一 栋 8 层 高 的 楼 房, 据 周 围 居 民 介 绍, 这 栋 楼 是 被 格 成 单 间 出 租 的 筒 子 楼, 里 面 居 住 的 都 是 在 附 近 服 装 加 工 厂 内 打 工 的 外 来 工, 出 事 的 房 间 是 大 楼 B 栋 的 803 号 房 今 天 上 午 8 时 左 右, 一 个 住 在 8 楼 的 住 户 来 找 我, 说 闻 到 803 房 间 里 传 出 阵 阵 恶 臭, 而 且 几 天 都 没 有 见 到 住 在 里 面 的 人 了, 我 感 觉 情 况 不 对, 就 和 他 上 了 8 楼 坐 在 楼 道 门 口 的 房 东 向 记 者 说 起 早 上 的 经 历 我 和 他 来 到 803 的 门 口, 发 现 臭 味 就 是 从 屋 里 面 传 出 来 的, 我 敲 了 很 久 的 门 都 没 有 人 答 应, 我 只 能 用 力 将 房 门 踹 开, 迎 面 而 来 的 臭 味 差 点 让 我 晕 倒, 房 间 里 面 一 片 狼 藉, 一 个 女 孩 表 情 木 然 地 站 在 里 面, 场 面 十 分 可 怕, 我 连 忙 报 警! 房 东 说 警 方 : 迅 速 封 锁 凶 杀 现 场 尸 块 大 概 是 早 上 9 时 半 左 右 运 出 来 的 在 该 栋 大 楼 一 楼 开 服 装 店 的 老 板 告 诉 记 者, 警 方 上 午 赶 到 现 场 之 后, 发 现 出 租 屋 里 有 尸 体 碎 块, 不 久 之 后 就 将 这 些 碎 块 用 箱 子 装 起 来 运 走 了 记 者 在 楼 下 发 现, 大 楼 内 有 一 架 电 梯 可 以 直 通 8 楼, 另 外 还 有 两 处 楼 梯 可 以 上 楼, 记 者 在 现 场 看 到, 所 有 的 通 道 都 已 经 被 警 方 封 锁, 记 者 通 过 大 楼 一 旁 的 逃 生 通 道 来 到 8 楼, 看 到 一 层 楼 上 一 共 有 35 间 大 大 小 小 的 出 租 房, 在 楼 道 的 尽 头, 警 方 工 作 人 员 正 在 803 房 间 勘 察 案 发 现 场, 房 间 门 口 放 满 了 用 以 勘 察 现 场 的 各 种 工 具, 多 名 民 警 忙 碌 地 进 进 出 出, 神 情 严 肃 探 因 : 父 母 离 婚 女 儿 行 凶 租 住 在 楼 上 的 另 一 位 住 户 告 诉 记 者, 男 死 者 以 前 在 附 近 跑 运 输, 以 前 他 开 一 部 广 州 牌 的 大 货 车 在 附 近 拉 布 料, 后 来 出 了 车 祸 造 成 身 体 不 便, 就 一 直 待 在 家 里 女 死 者 可 能 是 他 的 老 婆, 听 说 他 们 最 近 关 系 不 好 在 闹 离 婚 记 者 随 后 从 中 山 市 公 安 局 沙 溪 分 局 了 解 到, 被 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齐 某 确 实 是 两 名 死 者 的 女 儿, 办 案 民 警 赶 到 现 场 后, 发 现 出 租 屋 的 洗 手 间 门 前 有 血 迹, 还 发 现 疑 为 凶 器 的 两 把 水 果 刀 和 一 把 铁 锤, 齐 某 就 呆 呆 地 站 在 房 间 里 嫌 疑 人 齐 某 被 带 回 公 安 局 后, 初 步 交 代,9 月 11 日 晚 上, 她 在 出 租 屋 内 因 父 母 亲 要 离 婚 而 与 其 发 生 争 吵, 后 来 她 就 将 父 母 齐 某 李 某 杀 害 后 碎 尸 目 前, 此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侦 查 中 56

65 女 子 带 4 名 男 友 做 亲 子 鉴 定 后 未 找 到 其 子 生 父 年 09 月 28 日 06:45 荆 楚 网 - 楚 天 金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金 报 ) 据 青 年 时 报 今 日 早 报 报 道 杭 州 一 家 司 法 鉴 定 所 最 近 接 到 一 个 未 婚 妈 妈 送 来 的 4 个 比 对 样 本, 最 后 却 没 有 一 个 比 对 成 功 这 让 鉴 定 人 员 感 到 困 惑 不 已 北 方 女 孩 小 玲,23 岁, 长 相 甜 美 的 她 在 杭 州 市 区 一 家 KTV 上 班 几 个 月 前, 小 玲 抱 着 一 个 一 岁 多 的 小 男 孩 走 进 了 司 法 鉴 定 所, 要 求 做 亲 子 鉴 定 小 玲 说, 在 KTV 上 班 时, 收 入 不 错, 但 怀 孕 待 产 期 间 一 下 子 失 去 收 入 来 源 再 加 上 没 结 婚 就 生 下 孩 子, 父 母 怕 老 家 人 说 闲 话, 也 不 肯 让 孩 子 进 门 更 让 小 玲 伤 心 的 是, 和 她 交 往 过 的 男 友 都 不 承 认 孩 子 是 自 己 的 在 小 姐 妹 的 建 议 下, 小 玲 一 方 面 想 通 过 亲 子 鉴 定 找 出 孩 子 他 爹, 另 一 方 面 想 给 刚 出 生 的 孩 子 争 取 抚 养 费 小 玲 提 供 的 第 一 份 检 材 是 一 名 男 子 的 毛 发,10 天 后, 鉴 定 结 果 出 来 了, 此 人 与 孩 子 之 间 不 存 在 生 物 学 的 亲 缘 关 系 在 与 鉴 定 人 员 聊 天 过 程 中, 小 玲 红 着 脸 承 认, 她 的 男 友 超 过 两 位 数 几 天 后, 另 3 名 小 青 年 跟 着 小 玲 一 起 来 到 司 法 鉴 定 所 3 人 坦 承 与 小 玲 有 过 关 系, 但 都 采 取 了 避 孕 措 施 因 为 小 玲 有 言 在 先, 如 果 不 做 亲 子 鉴 定, 就 要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他 们 才 硬 着 头 皮 来 了 鉴 定 的 结 果 让 小 玲 又 一 次 感 到 失 望,3 人 都 不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司 法 鉴 定 所 工 作 人 员 说, 小 玲 从 此 没 再 来 过, 大 约 是 连 做 4 次 亲 子 鉴 定 后, 自 己 也 不 好 意 思 了, 或 许 她 又 找 了 其 他 鉴 定 所 无 独 有 偶,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法 院 近 日 受 理 的 一 起 抚 养 费 纠 纷 案 件, 也 存 在 这 种 找 不 着 爹 的 情 况 案 件 主 角 是 一 对 未 满 周 岁 出 生 在 香 港 的 双 胞 胎 兄 弟, 他 们 的 妈 妈 叫 张 晨, 今 年 27 岁, 杭 州 人, 是 个 未 婚 妈 妈 2008 年 11 月, 怀 胎 十 月 的 张 晨 在 香 港 的 医 院 生 下 双 胞 胎 儿 子 宝 宝 和 贝 贝 孩 子 出 生 后, 一 直 由 张 晨 一 个 人 抚 养 这 次, 张 晨 带 着 宝 宝 贝 贝, 还 有 他 们 的 出 生 证 明 香 港 身 份 证 来 到 法 院, 为 的 是 向 孩 子 的 爸 爸 丁 某 索 要 抚 养 费 张 晨 说, 丁 某 拒 不 承 认 孩 子 是 他 的, 迫 于 无 奈, 她 只 有 委 托 律 师,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丁 某 支 付 宝 宝 贝 贝 的 出 生 费 用 8.3 万 多 元, 同 时, 要 求 丁 某 承 担 两 个 孩 子 每 月 1 万 元 的 抚 养 费 但 是, 丁 某 在 接 到 法 院 送 达 的 法 律 文 书 后, 还 是 一 口 否 认 自 己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 那 两 个 孩 子 不 是 我 的, 肯 定 不 是 我 的, 为 什 么 要 我 来 承 担 抚 养 费? 随 后, 张 晨 向 法 院 提 出 了 亲 子 鉴 定 的 申 请 花 了 4000 元 钱, 上 周 末, 亲 子 鉴 定 结 果 出 来 了 : 丁 某 确 非 双 胞 胎 兄 弟 的 亲 生 父 亲 承 办 法 官 打 电 话 给 张 晨, 告 诉 她 这 一 鉴 定 结 果, 并 劝 她 撤 回 起 诉 电 话 那 头 的 张 晨 愣 住 了 昨 天, 张 晨 委 托 律 师 来 法 院 拿 鉴 定 结 果 律 师 表 示, 张 晨 将 撤 回 起 诉, 并 已 决 定 另 案 起 诉, 因 为 现 在 有 了 确 定 的 爸 爸 对 象 女 子 与 情 夫 结 婚 生 子 开 死 亡 证 明 注 销 丈 夫 户 口 2009 年 08 月 21 日 01:12 重 庆 商 报 57

66 昨 日, 忠 县 复 兴 镇, 妻 子 冯 玉 淑 面 对 死 亡 丈 夫 黄 义 权 ( 右 一 ) 无 言 以 对 户 口 簿 显 示 黃 义 权 已 死 亡 女 子 与 情 夫 结 婚 生 子 开 死 亡 证 明 注 销 丈 夫 户 口 我 在 贵 州 打 工, 每 年 回 家 探 亲, 没 想 到, 人 还 活 生 生 的, 妻 子 竟 把 我 当 成 死 人, 到 派 出 所 把 我 的 户 口 注 销 了 昨 日, 忠 县 复 兴 镇 西 流 村 村 民 吴 一 平 向 记 者 投 诉 称, 他 去 年 回 家 时, 意 外 地 发 现 妻 子 为 了 嫁 给 情 夫, 早 在 6 年 前 已 将 他 的 户 口 注 销 ; 户 口 是 如 何 被 注 销 的? 吴 一 平 昨 天 至 今 仍 没 得 到 答 案 打 工 回 来 发 现 自 己 已 死 昨 天 记 者 来 到 忠 县 复 兴 镇 西 流 村 见 到 了 吴 一 平, 他 目 前 和 大 女 儿 住 在 一 起 吴 一 平 今 年 49 岁 他 回 忆,1998 年, 他 带 着 大 女 儿 黄 洪 英 去 了 贵 州, 他 打 工, 大 女 儿 在 那 里 上 学 我 每 年 春 节 都 会 回 来 一 次, 和 妻 子 团 圆 吴 一 平 说, 他 得 把 每 一 分 钱 都 省 下 来, 供 女 儿 上 学, 所 以 一 年 只 能 回 来 一 次 妻 子 曾 提 出 要 和 他 离 婚 吴 一 平 每 年 回 家 过 年, 都 听 到 关 于 妻 子 找 野 男 人 的 传 言, 但 他 不 相 信 2005 年, 吴 一 平 从 贵 州 回 忠 县 给 大 女 儿 办 理 农 村 户 口 换 居 民 户 口, 这 才 发 现, 家 里 的 东 西 不 见 了, 妻 子 不 见 了, 户 口 簿 也 不 见 了 到 派 出 所 一 查, 原 来 自 己 在 6 年 前 就 已 经 死 了, 户 口 已 被 注 销 注 销 他 户 口 的 人 正 是 妻 子 刘 淑 兰 我 的 妻 子 又 嫁 了 个 男 人 吴 一 平 四 处 打 听 妻 子 刘 淑 兰 的 下 落, 村 里 的 人 都 用 奇 怪 的 眼 光 看 他, 后 来 同 村 张 大 哥 悄 悄 告 诉 他, 刘 淑 兰 住 在 她 姐 姐 家, 并 且 与 另 一 男 子 王 从 富 在 一 起 妻 子 最 终 向 他 说 出 了 实 情, 他 去 贵 州 打 工 后, 妻 子 和 邻 村 的 王 从 富 好 上 了, 而 且 已 和 那 个 男 人 结 婚! 昨 日, 记 者 在 吴 一 平 的 陪 同 下, 找 到 了 刘 淑 兰 刘 淑 兰 现 在 已 经 和 另 外 一 个 男 人 组 织 了 家 庭, 而 且 生 有 一 子, 小 孩 已 4 岁 为 了 摆 脱 吴 一 平, 尽 早 与 王 从 富 结 婚, 我 根 本 就 没 想 到 有 任 何 后 果 刘 淑 兰 说, 吴 一 平 常 年 在 外 打 工, 不 但 不 给 家 里 寄 钱, 而 且 还 很 少 回 来, 她 一 个 女 人, 很 难 但 吴 一 平 不 想 离 婚, 于 是 她 找 村 长 杨 少 武 开 了 吴 一 平 的 死 亡 证 明, 然 后 将 户 口 拿 到 东 溪 镇 派 出 所 注 销 了 2003 年, 她 和 王 从 富 结 婚 派 出 所 称 注 销 户 口 合 法 记 者 随 后 赶 到 当 时 经 办 此 事 的 忠 县 东 溪 镇 派 出 所 派 出 所 何 所 长 表 示, 注 销 户 口 程 序 非 常 严 格, 需 要 医 院 出 具 死 亡 证 明 ( 农 村 可 凭 乡 村 证 明 ) 或 法 医 鉴 定, 才 能 进 行 户 口 注 销 ; 由 于 该 户 主 身 处 农 村, 办 理 户 口 注 销 人 只 需 提 供 乡 村 证 明 居 民 身 份 证 就 可 以 了 何 所 长 称,2003 年, 刘 淑 兰 到 派 出 所 要 求 注 销 丈 夫 吴 一 平 的 户 口, 提 供 了 西 流 村 村 长 杨 少 武 开 具 的 吴 一 平 已 死 的 证 明 和 她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他 们 是 按 照 正 规 程 序 办 理 此 事 不 过, 去 年 他 们 已 经 恢 复 了 吴 一 平 的 户 口 昨 日, 吴 一 平 找 到 了 当 地 西 流 村 村 长 杨 少 武, 当 他 提 起 死 亡 证 明 一 事 时, 杨 少 武 并 不 承 认 他 曾 出 具 吴 一 平 的 死 亡 证 明 看 点 : 情 感 纠 结! 到 底 该 不 该 告 妻 子 重 婚? 其 实, 我 一 直 不 忍 心 想 把 刘 淑 兰 告 上 法 庭, 只 是 觉 得 自 己 被 当 成 死 人 6 年 之 久, 想 把 整 个 事 情 的 经 过 弄 个 明 白 吴 一 平 告 诉 记 者, 他 并 不 是 对 妻 子 刘 淑 兰 不 好, 妻 子 的 所 做 所 为 令 他 很 寒 心 他 现 在 也 非 常 痛 苦, 自 己 的 妻 子 重 婚 6 年 了, 是 告 她 好, 还 是 退 一 步 放 她 走, 吴 一 平 自 己 也 不 清 楚 吴 一 平 说, 如 果 事 情 一 直 这 样 拖 下 去, 迟 迟 不 解 决, 他 今 后 也 无 法 过 正 常 人 的 生 活 现 在 看 来, 让 妻 子 回 到 自 己 身 边 是 不 现 实 了, 他 下 一 步 打 算 和 刘 淑 兰 协 议 离 婚 律 师 说 法 : 重 庆 志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初 云 鄂 表 示, 就 此 案 而 言, 虽 说 吴 一 平 在 外 打 工 多 年, 但 并 非 是 音 讯 全 无, 刘 淑 兰 到 村 里 开 死 亡 证 明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此 行 为 是 无 效 的, 产 生 的 后 果 应 该 撤 销, 也 就 是 说, 他 们 的 婚 姻 关 系 仍 然 存 在 同 时, 根 据 刑 法, 刘 淑 兰 与 她 现 任 丈 夫 已 涉 嫌 重 婚 罪, 有 可 能 被 判 两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相 关 链 接 户 口 注 销 的 办 理 程 序 户 口 注 销 需 到 户 口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申 请, 并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死 亡 户 口 注 销, 凭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58

67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 农 村 可 凭 乡 村 证 明 ) 2 应 征 入 伍 公 民 户 口 注 销, 凭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3 出 国 出 境 定 居 户 口 注 销, 凭 出 国 出 境 证 件 和 本 人 户 口 簿 居 民 身 份 证 ( 文 中 人 物 均 为 化 名 ) 妻 子 请 侦 探 半 夜 骗 门 收 集 丈 夫 出 轨 证 据 :18 来 源 : 四 川 新 闻 网 昨 日 凌 晨 3 时, 有 私 家 侦 探 假 冒 小 区 保 安 到 二 环 路 南 四 段 某 小 区 1704 房 间 外 欲 骗 开 房 门 这 是 怎 么 回 事? 原 来, 一 对 正 在 闹 离 婚 的 夫 妻 曾 签 下 一 份 约 定 : 如 果 男 方 再 出 现 婚 外 情 和 提 出 离 婚, 就 赔 偿 女 方 100 万 元 因 怀 疑 丈 夫 与 第 三 者 同 居, 于 是 请 来 了 私 家 侦 探 帮 忙 明 日, 这 起 特 殊 的 离 婚 案 将 在 武 侯 法 院 开 庭 半 夜 骗 门 为 找 证 据 咚 咚 咚! 昨 日 凌 晨 3 时, 有 人 敲 二 环 路 南 四 段 某 小 区 17 楼 一 家 住 户 的 门 业 主 隔 门 问 : 啥 事? 门 外 的 人 说 : 请 问 你 是 不 是 奥 迪 车 的 车 主? 业 主 回 答 : 不 是 随 后, 门 外 的 人 又 开 始 敲 1704 的 房 门 敲 了 几 分 钟 后, 屋 内 终 于 有 人 回 应 : 哪 个? 屋 外 的 人 回 答 : 我 是 小 区 保 安, 你 是 不 是 奥 迪 车 的 车 主? 屋 内 的 人 回 答 : 什 么 事 情? 屋 外 的 人 说 : 你 的 车 被 一 辆 运 渣 车 挂 了, 我 们 把 司 机 挡 了 下 来, 麻 烦 你 出 来 处 理 一 下 其 实 门 外 的 人 并 不 是 小 区 的 保 安, 而 是 贾 真 探 商 务 调 查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贾 仲 生 屋 内 的 人 并 没 有 开 门 而 是 报 了 警, 警 察 随 后 赶 到 一 名 中 年 男 子 开 门 出 来 并 很 快 关 门, 这 时 一 直 躲 在 楼 道 里 的 一 名 少 妇 冲 了 出 来, 要 求 男 子 把 门 打 开, 因 为 屋 里 有 第 三 者 男 子 并 不 开 门, 怕 她 在 屋 里 闹, 希 望 到 派 出 所 解 决 双 方 随 即 发 生 了 抓 扯, 在 民 警 的 调 解 下 双 方 被 带 到 了 派 出 所 昨 日 上 午, 这 名 少 妇 再 次 来 到 小 区 有 人 告 诉 她, 昨 日 清 晨 5 时 许, 那 名 男 子 打 电 话 给 他, 在 1704 接 了 一 名 年 轻 女 子 出 小 区 100 万 的 离 婚 约 定 少 妇 名 叫 郭 琳 ( 化 名 ); 当 时 在 屋 内 的 是 她 的 丈 夫 王 夏 ( 化 名 ), 现 经 营 着 一 家 策 划 公 司 郭 琳 曾 在 网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名 为 一 个 丧 尽 天 良 不 择 手 段 抛 妻 弃 子 的 歪 博 士 的 博 客 文 章, 文 中 用 非 常 煽 情 的 语 言 详 细 讲 述 了 他 们 夫 妻 俩 曾 经 很 相 爱, 并 且 她 在 丈 夫 遇 到 困 难 时 向 亲 戚 借 钱 甚 至 卖 房 支 持 他 后 来 丈 夫 在 事 业 上 有 了 起 色, 却 在 外 面 有 了 其 他 女 人 还 要 跟 她 离 婚, 导 致 她 现 在 带 着 儿 子 过 着 非 常 艰 辛 的 生 活 该 文 在 网 上 引 起 了 不 少 网 友 的 关 注, 很 多 网 友 跟 帖 谴 责 王 夏 这 起 原 本 普 通 的 离 婚, 因 为 一 份 协 议 变 得 特 殊 起 来 2008 年 8 月 23 日, 郭 琳 夫 妻 签 订 了 一 份 约 定 : 如 果 再 发 生 婚 外 情 和 提 出 离 婚, 就 赔 偿 郭 琳 人 民 币 一 百 万 元 私 家 侦 探 称, 他 们 曾 拍 到 王 夏 与 另 外 一 名 女 子 挽 手 看 电 影 的 照 片 现 在 这 个 时 代, 勾 肩 搭 背 都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情 王 夏 对 记 者 称, 妻 子 叫 私 家 侦 探 调 查 他 的 行 为 让 他 觉 得 很 愤 怒 他 承 认 自 己 之 前 有 过 一 段 婚 外 情, 因 为 夫 妻 俩 结 婚 后 经 常 打 闹, 妻 子 性 格 很 偏 执 婚 外 情 被 妻 子 发 现 后, 考 虑 到 家 庭 的 稳 定 和 娃 娃 的 以 后, 不 想 再 和 妻 子 闹 下 去, 自 己 也 想 收 心 好 好 过 日 子, 于 是 签 订 了 那 份 约 定 后 来 因 为 妻 子 不 善 待 他 的 父 母 让 他 很 伤 心, 于 是 打 消 了 他 继 续 和 妻 子 过 下 去 的 信 心 但 王 夏 否 认 了 自 己 现 在 有 婚 外 情 : 自 己 写 的 约 定, 自 己 肯 定 知 道 后 果, 绝 不 可 能 在 离 婚 前 搞 这 些 忠 诚 约 定 有 争 议 四 川 致 高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文 多 多 认 为, 如 果 私 家 侦 探 是 通 过 正 常 手 段 所 获 取 的 两 人 在 公 共 场 合 亲 昵 的 照 片, 可 以 成 为 证 据 但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能 否 被 法 院 最 终 认 定 还 取 决 于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法 官 的 判 断 文 律 师 认 为, 若 夫 妻 之 间 的 忠 诚 协 议 是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的, 系 夫 妻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同 时 不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则 应 认 定 为 合 法 有 效 但 是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以 及 这 样 庞 大 的 赔 偿 金 额 能 否 被 全 部 支 持, 还 是 有 赖 于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法 官 依 据 双 方 证 据 所 做 出 的 最 终 判 定 成 都 金 牌 律 师 四 方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侯 盛 认 为 : 对 于 夫 妻 忠 诚 约 定 引 发 的 赔 偿 案 业 界 存 在 一 定 争 议, 也 出 现 过 不 同 判 决 :2002 年 上 海 某 法 院 审 理 了 我 国 首 例 因 婚 外 情 而 引 发 的 夫 妻 不 忠 赔 偿 案, 一 审 法 院 支 持 了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的 约 定, 判 令 违 反 约 定 的 男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但 上 海 市 高 院 并 没 有 支 持 该 协 议 2007 年 8 月 27 日, 河 南 某 法 院 也 审 理 了 类 似 案 件, 一 审 判 决 不 忠 的 男 方 赔 偿, 但 不 是 从 夫 妻 忠 诚 约 定 的 角 度, 而 是 从 女 方 精 神 损 害 的 角 度 成 都 商 报 记 者 陈 东 编 辑 : 周 睿 59

68 妻 子 杀 丈 夫 称 不 堪 忍 受 家 暴 年 09 月 10 日 03:47 京 华 时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裴 晓 兰 ) 称 不 堪 忍 受 丈 夫 长 期 对 自 己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并 假 意 离 婚 来 敲 诈 自 己 钱 财,33 岁 女 子 盛 莉 骗 丈 夫 喝 下 安 眠 药, 而 后 举 起 管 线 钳 将 丈 夫 敲 死 昨 天, 盛 莉 在 市 二 中 院 出 庭 受 审 盛 莉 是 甘 肃 省 高 台 县 人 1995 年, 她 经 人 介 绍 与 大 自 己 9 岁 的 郑 某 结 婚 结 婚 后, 两 人 来 京 打 工, 并 生 了 两 个 儿 子 盛 莉 称, 她 经 常 被 无 故 打 骂, 曾 几 次 提 出 离 婚 除 此 之 外, 郑 某 没 正 式 工 作, 经 常 出 去 偷 手 机 让 她 卖, 她 不 卖 就 不 给 她 和 孩 子 生 活 费 盛 莉 说, 案 发 前, 郑 某 忽 然 提 出 同 意 离 婚, 但 前 提 是 要 5 万 元 她 信 以 为 真, 向 姐 姐 借 钱 但 郑 某 拿 到 钱 后 却 说 : 5 万 不 够, 你 还 得 再 给 3 万 还 有, 我 教 你 一 招, 下 次 你 先 让 我 白 纸 黑 字 写 了 离 婚 协 议 再 给 我 钱, 别 那 么 傻 盛 莉 说 她 听 完 非 常 生 气 今 年 2 月 20 日, 盛 莉 骗 丈 夫 喝 了 安 眠 药, 后 趁 丈 夫 熟 睡, 持 管 线 钳 猛 击 丈 夫 头 部 数 下 致 其 死 亡 法 庭 上, 盛 莉 强 调 自 己 本 没 想 杀 人, 我 当 时 就 想 把 他 打 晕, 然 后 拿 了 那 5 万 元 钱 带 孩 子 走 她 的 辩 护 律 师 也 指 出, 此 案 多 名 证 人 都 能 证 实 盛 莉 经 常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也 是 受 害 者, 希 望 法 院 考 虑 郑 某 存 在 过 错, 对 盛 莉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对 此, 公 诉 人 提 出 反 驳, 他 认 为, 相 关 证 言 只 能 说 明 盛 莉 在 几 年 前 遭 受 家 暴, 现 无 证 据 证 实 案 发 前 也 有 类 似 情 况 如 果 据 此 认 定 死 者 对 案 件 起 因 有 过 错, 对 死 者 有 失 公 允 公 诉 人 说, 盛 莉 不 能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处 理 夫 妻 矛 盾, 是 导 致 案 件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希 望 她 深 刻 反 思 此 案 没 有 当 庭 宣 判 妻 子 向 离 婚 丈 夫 索 要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 年 09 月 11 日 02:52 长 江 商 报 据 江 南 都 市 报 报 道 因 担 心 离 婚 后 自 己 身 价 贬 值, 择 偶 条 件 下 降, 南 昌 女 子 万 芬 ( 化 名 ) 向 要 离 婚 的 丈 夫 提 出 要 求 : 初 恋 初 婚 都 给 了 你, 如 果 再 婚, 我 难 找 到 好 对 象, 所 以 你 得 赔 偿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 据 介 绍, 万 芬 和 丈 夫 张 某 都 在 南 昌 市 某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二 人 于 1999 年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次 年, 女 儿 来 到 人 间 由 于 单 位 效 益 不 景 气, 张 某 在 2001 年 辞 职 下 海, 自 己 创 办 了 一 家 房 屋 装 饰 公 司 之 后,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火 爆, 这 也 给 张 某 的 公 司 带 来 了 较 好 的 收 益, 公 司 从 小 作 坊 式 发 展 到 如 今 拥 有 数 十 位 员 工 的 上 规 模 公 司 然 而, 近 日 张 某 却 向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法 院 递 交 离 婚 诉 讼 状, 要 求 和 妻 子 万 芬 离 婚 张 某 认 为, 从 2004 年 开 始, 由 于 生 意 繁 忙, 夫 妻 之 间 缺 乏 交 流, 经 常 因 为 一 些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和 打 架, 无 奈 之 下 他 搬 到 公 司 居 住, 但 万 芬 又 跑 到 公 司 大 闹 之 后, 他 彻 底 从 家 中 搬 了 出 来, 夫 妻 二 人 长 期 分 居 张 某 提 出, 多 年 来 夫 妻 分 居, 缺 乏 感 情 交 流, 夫 妻 间 感 情 已 经 破 裂, 要 求 法 院 准 予 离 婚 在 得 知 丈 夫 向 自 己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后, 万 芬 做 出 一 个 惊 人 举 动, 她 提 出 : 除 了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平 分 之 外, 丈 夫 还 得 支 付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 万 芬 认 为, 丈 夫 现 在 有 钱 了, 再 婚 还 可 以 找 到 很 好 的 女 人, 而 自 己 结 婚 10 年, 青 春 都 耗 在 丈 夫 和 孩 子 身 上, 如 果 再 婚, 就 难 找 到 自 己 满 意 的 对 象 据 了 解, 日 前, 万 芬 请 律 师 着 手 收 集 自 己 是 初 恋 初 婚 就 嫁 给 了 丈 夫 张 某 的 证 据,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对 离 婚 后 女 人 再 婚 贬 值 的 评 价 由 于 万 芬 这 起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还 没 有 开 庭 审 理, 再 婚 贬 值 费 是 否 能 够 得 到 法 律 支 持, 不 得 而 知 妻 子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打 车 跟 踪 出 租 司 机 被 当 出 气 筒 年 08 月 07 日 11:48 江 南 都 市 报 本 报 讯 记 者 张 祖 珍 实 习 生 朱 沛 东 报 道 : 怀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妻 子 打 的 士 一 路 跟 踪 抓 现 行 追 上 之 后, 妻 子 对 丈 夫 手 撕 牙 咬, 恼 火 的 丈 夫 将 怒 气 撒 在 妻 子 所 乘 的 士 的 司 机 身 上 昨 日, 省 城 洪 城 路 与 抚 生 路 交 叉 口 发 生 打 架 事 件, 引 来 多 60

69 人 围 观 说 什 么 说, 不 是 和 你 说 了, 这 是 我 们 的 家 事, 你 干 吗 还 紧 追 着 不 放? 昨 日 中 午, 在 洪 城 路 与 抚 生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一 名 衣 衫 不 整 的 男 子 指 着 另 一 名 男 子 激 动 地 大 吼, 旁 边 还 围 着 很 多 路 人, 两 辆 出 租 车 停 在 现 场 据 路 人 林 先 生 告 诉 记 者, 骂 人 的 男 子 是 一 名 出 租 车 司 机, 刚 和 其 妻 打 了 一 架 他 老 婆 好 凶, 冲 上 来 又 是 扯 衣 服 又 是 牙 齿 咬, 男 的 衬 衣 被 撕 烂 了, 胸 口 露 出 一 大 片, 肚 子 上 也 被 抓 花 了 据 悉, 夫 妻 俩 之 所 以 打 架, 是 因 为 妻 子 怀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两 个 男 人 上 演 全 武 行, 是 因 为 丈 夫 将 怒 气 撒 到 另 一 名 出 租 车 司 机 身 上, 责 怪 其 载 着 他 妻 子 全 城 追 他 我 真 是 太 冤 枉 了, 那 个 女 的 上 了 我 的 车 后 说 追 前 面 的 出 租 车 她 说 要 追, 我 不 就 跟 着 追 啊! 被 当 出 气 筒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喊 冤 原 来, 女 子 在 红 谷 滩 上 了 他 的 车 后, 要 他 追 前 面 一 辆 出 租 车 于 是, 他 一 路 追 到 南 昌 大 桥, 再 追 到 洪 城 路 抚 生 路, 沿 着 洪 城 大 市 场 追 了 一 圈 后, 最 终 在 洪 城 路 与 抚 生 路 交 叉 口 追 上 了 追 上 之 后, 闹 剧 发 生 了 但 他 没 想 到, 自 己 也 被 卷 入 其 中, 还 挨 了 打, 便 立 即 报 警 桃 花 派 出 所 民 警 赶 到 现 场, 将 双 方 带 到 派 出 所 处 理 少 女 法 庭 上 自 捅 3 刀 阻 止 父 母 离 婚 年 09 月 01 日 03:30 扬 子 晚 报 本 报 讯 昨 天 本 应 是 在 省 内 某 高 校 读 大 二 的 扬 州 籍 女 大 学 生 小 莉 ( 化 名 ) 开 学 上 课 的 日 子, 但 老 师 同 学 在 校 园 内 并 没 有 看 到 她 令 大 家 想 不 到 的 是, 此 刻 小 莉 正 躺 在 扬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西 区 分 部 的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里 28 日, 小 莉 的 父 母 离 婚 诉 讼 案 在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过 程 中,20 岁 的 小 莉 为 了 保 住 家 庭 完 整, 竟 在 法 庭 上 用 带 来 的 水 果 刀 连 捅 自 己 腹 部 3 刀, 失 血 近 2000 毫 升! 经 医 护 人 员 紧 急 抢 救 4 个 多 小 时, 终 于 保 住 了 小 莉 的 性 命 如 果 父 母 离 婚, 我 就 不 活 了 小 莉 今 年 20 岁, 扬 州 南 郊 红 桥 镇 人, 父 亲 卞 某 和 母 亲 田 某 在 镇 上 经 营 一 家 家 电 维 修 店, 父 母 关 系 长 期 不 和 去 年 小 莉 考 取 本 省 一 所 本 科 院 校 后, 父 亲 就 向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法 庭 判 决 不 支 持 该 离 婚 诉 求 今 年 1 月 4 日, 卞 某 再 次 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8 月 28 日, 邗 江 法 院 第 4 次 开 庭 审 理 此 案 庭 审 现 场, 小 莉 和 母 亲 田 某 一 起 坐 在 被 告 席 上, 庭 审 中 她 一 直 气 愤 地 注 视 着 坐 在 原 告 席 上 的 父 亲 卞 某, 情 绪 显 得 非 常 激 动 当 法 官 读 完 起 诉 书, 问 小 莉 的 母 亲 同 不 同 意 离 婚 并 说 明 理 由 时, 情 绪 激 动 的 小 莉 突 然 站 了 起 来, 拍 着 桌 子 大 喊 了 一 声 : 如 果 判 我 父 母 离 婚, 我 就 不 活 了! 话 音 刚 落, 小 莉 猛 地 从 身 上 掏 出 了 一 把 长 约 10 厘 米 宽 约 2 厘 米 的 水 果 刀, 朝 着 自 己 的 腹 部 猛 刺 3 刀 大 家 被 这 一 幕 惊 呆 了, 救 人 要 紧! 一 旁 的 一 位 亲 属 一 把 抱 起 她, 法 院 当 即 派 车 将 小 莉 急 送 医 院 据 医 护 人 员 介 绍, 小 莉 被 送 来 时, 失 血 近 2000 毫 升, 几 乎 淌 掉 了 身 体 内 一 半 的 血! 病 房 外 父 亲 跪 求 女 儿 原 谅 惨 剧 发 生 后, 小 莉 的 母 亲 田 某 伤 心 得 当 场 晕 倒, 其 父 亲 卞 某 也 痛 悔 不 已 记 者 还 意 外 得 知, 小 莉 10 多 天 之 前 曾 向 法 院 递 交 诉 状, 起 诉 父 亲 未 支 付 其 学 杂 费 和 生 活 费, 原 本 法 院 9 月 1 日 开 庭, 但 因 为 出 现 了 特 殊 情 况 只 得 延 期 小 莉 母 亲 一 方 的 亲 属 认 为, 小 莉 起 诉 父 亲 也 是 无 奈 之 举, 因 为 卞 某 作 为 父 亲, 一 直 拒 不 支 付 小 莉 新 学 年 的 学 杂 费 和 生 活 费 但 卞 某 对 此 却 称 自 己 很 委 屈, 他 介 绍, 从 去 年 起 诉 和 妻 子 离 婚 后, 夫 妻 已 经 分 居, 开 始 他 和 女 儿 的 关 系 很 好, 去 年 年 底 寒 假 后, 女 儿 随 母 亲 居 住, 他 和 女 儿 的 联 系 就 少 了, 渐 渐 地, 女 儿 对 他 冷 淡 起 来, 自 己 并 非 不 愿 意 支 付 女 儿 的 学 杂 费 和 生 活 费, 而 是 希 望 以 拖 的 方 式 作 为 条 件, 能 和 女 儿 见 面 深 入 交 流, 换 回 当 初 父 女 情 小 莉 住 院 的 第 二 天, 卞 某 来 到 医 院 重 症 监 护 室 看 望 小 莉, 但 当 护 士 转 告 他 小 莉 目 前 还 不 想 见 他 时, 卞 某 竟 跪 在 病 房 门 口, 哭 诉 作 为 父 亲 的 无 奈, 让 女 儿 安 心 养 病, 并 请 求 女 儿 原 谅 自 己 离 婚 要 慎 重, 子 女 也 要 开 明 因 为 承 受 不 住 打 击, 小 莉 的 母 亲 苏 醒 后 也 住 院 了, 医 生 介 绍, 小 莉 母 亲 的 身 体 还 很 虚 弱, 需 要 调 养 小 莉 住 院 后, 主 要 由 母 亲 方 面 的 亲 属 来 照 料 据 了 解, 目 前 小 莉 依 旧 在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但 身 体 正 在 逐 渐 康 复, 已 经 能 开 口 说 话, 并 且 能 喝 一 些 稀 粥, 吃 一 些 流 食 离 异 家 庭 如 何 处 理 心 理 危 机? 记 者 咨 询 了 扬 州 心 理 卫 生 中 心 主 任 心 理 学 专 家 吴 人 钢 吴 主 任 介 绍, 家 庭 稳 定 的 结 构 变 得 不 再 稳 定 时, 往 往 会 引 起 家 庭 成 员 的 情 绪 动 荡, 对 子 女 影 响 尤 其 大 所 以, 夫 妻 双 方 要 慎 重 对 待 离 婚, 尽 量 为 子 女 营 造 健 康 的 心 理 环 境, 如 果 到 了 非 离 不 可 的 地 步, 则 要 充 分 做 好 子 女 的 思 想 工 作 20 岁 左 右 的 孩 子, 61

70 情 绪 容 易 失 控, 很 容 易 做 出 极 端 偏 激 的 事 情 吴 人 钢 建 议, 作 为 子 女, 不 应 当 只 从 自 己 单 方 面 的 角 度 看 待 父 母 的 婚 姻, 而 要 用 现 代 的 思 维, 开 明 民 主 地 看 待, 做 好 认 知 调 整, 因 为 个 人 的 成 败 不 是 由 父 母 婚 姻 成 败 与 否 决 定 的 谈 到 近 年 来 呈 现 上 升 趋 势 的 大 学 生 自 杀 现 象, 吴 主 任 坦 言, 如 今 的 大 学 生 基 本 上 是 85 后 90 后, 早 期 受 到 过 多 的 保 护 和 溺 爱, 心 理 上 容 易 呈 现 偏 激 和 脆 弱 的 特 点, 行 为 上 往 往 表 现 出 自 残 自 虐 自 杀 和 攻 击 别 人, 每 个 人 都 有 一 个 走 向 成 熟 的 过 程, 大 学 期 间 进 行 心 理 的 后 期 补 救 还 是 来 得 及 的, 有 可 能 的 话, 大 学 生 要 多 参 与 心 理 访 谈, 定 期 看 心 理 医 生, 在 自 己 的 行 为 和 认 知 上, 形 成 自 我 抗 压 的 能 力 ( 葛 学 涛 梁 国 栋 陈 咏 ) 社 会 离 婚 率 再 升 高 80 后 婚 姻 脆 弱 中 年 小 三 横 行 来 源 : 呼 伦 贝 尔 日 报 发 布 者 : 刘 同 生 发 布 时 间 : :37:11 新 人 笑, 离 人 哭, 每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每 一 天 都 在 上 演 不 同 的 悲 欢 离 合 2009 年 已 经 过 了 一 半, 半 年 来, 有 对 新 人 走 进 婚 姻 殿 堂, 又 有 对 夫 妻 分 道 扬 镳 昨 日, 本 报 邀 婚 姻 专 家 剖 析 这 半 年 的 婚 姻 现 象, 并 为 不 同 年 龄 不 同 婚 龄 读 者 支 招 结 婚 篇 结 婚 人 数 创 纪 录 据 了 解,2006 年, 全 市 约 有 22 万 余 对 新 人 牵 手,2007 年, 数 字 上 涨 到 24 万 余 对 去 年,26 万 余 对 的 数 字 再 次 打 破 历 史 纪 录 连 续 3 年 每 年 上 涨 2 万 人 的 趋 势, 让 有 关 人 士 预 测 今 年 的 结 婚 人 数 可 能 再 次 井 喷 从 目 前 的 情 况 来 看, 井 喷 已 是 必 然 去 年 上 半 年 有 14 万 余 对 新 人 走 进 婚 姻 殿 堂, 而 今 年 上 半 年, 已 经 产 生 对 新 人 上 半 年 结 婚 高 峰 期 在 春 节 和 五 一, 下 半 年 十 一 将 会 迎 来 第 三 次 高 峰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六 成 新 人 是 80 后 结 婚 人 数 为 何 年 年 上 涨? 据 市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有 关 负 责 人 分 析, 首 要 原 因 是 80 后 们 已 经 长 大 成 人, 来 到 了 他 们 的 结 婚 高 峰 期 去 年 新 人 中 超 过 半 数 是 80 后, 今 年 上 半 年 超 过 六 成 用 一 年 磨 合 婚 姻 对 于 80 后 闪 婚 闪 离 80 后 婚 姻 很 脆 弱 等 论 调, 市 婚 姻 家 庭 指 导 中 心 婚 姻 指 导 师 认 为 : 只 要 相 信 自 己 也 相 信 另 一 半, 多 花 一 点 耐 心, 多 学 一 些 沟 通 技 巧, 不 要 轻 言 分 离 经 过 一 年 左 右 的 磨 合, 80 后 婚 姻 可 以 很 完 美 离 婚 篇 再 婚 女 士 更 走 俏 从 第 一 段 婚 姻 中 走 出 后, 男 士 更 易 再 娶, 还 是 女 士 更 易 再 嫁? 去 年 共 有 近 10 万 人 再 婚, 其 中 女 性 再 婚 者 比 男 性 多 出 1891 人 而 从 历 年 数 据 来 看, 再 婚 的 女 士 一 直 都 高 于 男 士 今 年 上 半 年, 共 有 对 男 女 再 婚, 其 中 女 士 又 比 男 士 多 出 692 位 主 城 女 性 再 婚 更 难 实 际 上, 主 城 的 女 性 再 婚 比 男 性 更 难 一 些 市 婚 姻 家 庭 指 导 中 心 婚 姻 指 导 师 表 示, 区 县 女 性 再 婚 的 速 度 成 功 率 和 满 意 度 都 较 高, 而 主 城 女 性 即 便 再 婚 成 功 满 意 度 也 相 对 较 低 城 市 女 性 由 于 学 历 高 条 件 好, 因 此 眼 光 更 高, 不 容 易 将 就, 造 成 再 婚 难 离 异 并 不 意 味 失 败 婚 姻 指 导 师 认 为, 女 性 再 婚 一 定 要 学 会 两 点 第 一 是 认 识 到 离 异 并 不 一 定 意 味 着 婚 姻 失 败, 离 异 后 要 迅 速 调 整 心 态, 积 极 面 对 下 一 次 感 情 第 二 点 就 是 处 理 好 与 自 己 孩 子 对 方 孩 子 的 关 系, 处 理 好 以 前 的 婚 姻 关 系 以 及 双 方 的 经 济 财 产 关 系, 再 婚 就 不 再 困 难 现 象 1 小 三 横 行 中 年 爱 情 需 保 鲜 今 年 上 半 年, 有 对 夫 妻 分 道 扬 镳, 其 中 感 情 不 和 这 个 原 因 仍 居 首 位, 占 九 成 而 排 在 第 二 位 是 第 三 者 介 入 2008 年, 在 离 婚 原 因 一 栏 上 填 写 第 三 者 介 入 有 2800 对 2007 年 因 此 原 因 离 婚 的 夫 妇 达 4000 余 对 再 看 今 年 上 半 年, 小 三 又 搞 垮 了 1729 个 家 庭 事 实 上, 因 小 三 介 入 导 致 婚 姻 出 现 问 题 的 人 数 远 不 止 离 婚 登 记 显 示 的 数 据 市 家 庭 婚 姻 情 感 热 线 开 设 一 年 来, 接 到 上 千 个 咨 询 电 话, 其 中 七 成 与 婚 外 恋 有 关 婚 姻 指 导 师 分 析, 中 年 夫 妻 需 要 学 习 的 婚 姻 课 程, 把 握 一 些 保 鲜 招 数, 就 能 避 免 小 三 的 侵 袭 62

71 现 象 2 黄 昏 恋 黄 昏 离 老 年 婚 姻 靠 儿 女 今 年 还 有 一 个 特 别 的 现 象, 就 是 老 年 人 离 婚 和 再 婚 的 情 况 增 多 了 昨 日, 江 北 区 南 岸 区 巴 南 区 等 几 个 区 的 婚 姻 登 记 人 员 均 表 示, 他 们 从 半 年 来 的 登 记 情 况 中 看 到 了 这 一 现 象 婚 姻 指 导 师 认 为, 儿 女 是 老 年 婚 姻 的 最 有 力 支 柱 儿 女 平 常 多 关 心 父 母 的 生 活, 常 与 父 母 团 聚, 营 造 家 庭 和 谐 气 氛, 很 大 程 度 上 能 避 免 黄 昏 离 如 果 父 母 的 婚 姻 已 经 走 到 尽 头, 儿 女 应 尊 重 老 人 意 愿, 支 持 他 们 再 次 择 偶 速 配 姻 缘 背 后 的 秘 密 1 月 19 日 辽 宁 法 制 报 刘 彬 新 媳 妇 刚 进 门 老 丈 人 出 车 祸 新 婚 刚 刚 5 天, 妻 子 的 父 亲 就 遭 车 祸 身 亡, 喜 事 连 着 祸 事, 刚 娶 了 媳 妇 的 李 老 汉 家 对 亲 家 的 不 幸 遭 遇 十 分 同 情 看 着 媳 妇 远 去 的 身 影, 李 家 人 心 里 犯 了 嘀 咕 亲 戚 介 绍 速 配 成 功 2008 年 8 月 初 的 一 天,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黑 山 县 某 村 李 老 汉 家 正 在 办 喜 事, 已 到 而 立 之 年 的 儿 子 小 李 终 于 娶 媳 妇 了 在 农 村, 一 般 到 了 小 李 这 个 岁 数 的 人, 孩 子 都 会 打 酱 油 了, 小 李 一 直 说 不 上 媳 妇, 是 李 家 二 位 老 人 的 一 个 心 病 为 这 事, 李 家 二 老 没 少 托 亲 朋 说 媒 2008 年 7 月 末, 一 位 名 叫 素 玲 的 邻 村 人 登 门 说 媒 了 素 玲 和 李 家 沾 亲 带 故, 来 到 李 家 后, 素 玲 就 说, 她 家 里 来 了 个 姑 娘, 想 找 个 当 地 人 成 亲 李 家 人 听 说 娶 媳 妇 有 望, 非 常 高 兴, 连 忙 请 素 玲 帮 忙 安 排 相 亲 这 次 相 亲 相 当 隆 重, 不 放 心 儿 子 独 自 前 往, 上 了 年 纪 的 李 家 老 两 口 一 起 出 马, 陪 着 儿 子 来 到 素 玲 家 相 亲 在 邻 村 的 素 玲 家, 小 李 看 到 了 有 点 害 羞 的 大 兰 姑 娘 和 她 的 大 爷 年 过 花 甲 的 老 何 大 兰 个 头 长 相 都 不 错, 对 小 李 的 条 件 也 不 嫌 弃, 小 李 和 大 兰 很 快 宣 布 速 配 成 功, 只 要 给 了 彩 礼, 大 兰 就 是 李 家 的 媳 妇 了 喜 事 办 完 忽 闻 丧 事 情 定 终 身 后, 婚 礼 很 快 被 提 上 了 双 方 的 议 事 日 程 大 兰 要 3 万 元 彩 礼, 李 家 表 示 条 件 有 限, 只 能 拿 出 元 虽 然 大 兰 显 得 有 些 不 乐 意, 但 最 后 也 勉 强 接 受 了 将 钱 揣 进 兜 里, 大 兰 答 应 立 即 结 婚 这 次, 小 李 终 于 要 完 婚 了, 李 老 汉 和 老 伴 乐 得 合 不 拢 嘴 更 让 李 家 人 满 意 的 是, 新 媳 妇 大 兰 的 个 头 长 相 都 不 错, 村 里 人 都 说 小 李 找 了 个 好 媳 妇 闪 电 式 的 婚 姻 给 李 家 人 带 来 的 惊 喜 还 没 有 消 失,5 天 后 的 早 上, 大 兰 惊 慌 失 措 地 告 诉 公 婆 : 家 里 刚 打 来 电 话, 说 我 父 亲 突 然 遭 遇 车 祸 身 亡, 我 得 赶 紧 回 去 一 趟! 大 兰 边 说 边 用 手 抹 眼 泪 儿 女 宗 亲, 出 了 这 么 大 的 事 儿, 哪 有 不 同 意 媳 妇 回 家 的 道 理? 李 老 汉 当 即 安 排 儿 子 与 儿 媳 一 起 去 岳 父 家 奔 丧 然 而, 大 兰 却 婉 言 拒 绝 了 小 李 与 其 同 行, 只 身 一 人 踏 上 了 去 火 车 站 的 小 路 望 着 媳 妇 远 去 的 身 影, 小 李 心 里 七 上 八 下, 似 乎 有 一 种 不 祥 的 预 感 于 是, 大 兰 刚 走, 小 李 就 开 始 拨 打 她 的 手 机 然 而, 令 他 更 加 焦 急 的 是, 无 论 他 拨 打 多 少 遍, 手 机 里 传 出 的 却 总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您 拨 打 的 电 话 已 关 机 在 大 兰 走 后 的 一 天 多 时 间 里, 小 李 十 几 次 给 大 兰 打 电 话, 但 却 总 是 关 机, 难 道 媳 妇 人 间 蒸 发 了 不 成? 报 案 之 后 水 落 石 出 看 到 焦 急 的 小 李, 一 位 亲 戚 一 问 原 委, 提 醒 这 里 肯 定 有 情 况, 还 是 报 警 要 紧 小 李 只 好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了 案 随 着 警 方 侦 破 行 动 的 深 入, 一 场 骗 婚 闹 剧 终 于 水 落 石 出 原 来, 大 兰 是 内 蒙 古 赤 峰 市 无 业 人 员,2008 年, 她 结 识 了 年 逾 花 甲 的 何 某 何 某 曾 于 2005 年 因 诈 骗 犯 罪 被 辽 宁 省 凌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认 识 大 兰 时, 他 刚 出 狱 不 久 然 而, 出 狱 的 何 某 却 不 思 悔 改, 见 到 大 兰 以 后, 又 打 起 了 利 用 她 进 行 骗 婚 敛 财 的 歪 主 意 听 说 只 要 演 一 出 戏 就 能 挣 大 钱, 大 兰 欣 然 应 允, 二 人 一 拍 即 合, 何 某 让 大 兰 当 他 的 侄 女, 并 很 快 联 系 到 家 住 黑 山 县 的 熟 人 素 玲, 请 她 为 大 兰 物 色 对 象 不 知 底 细 的 素 玲 爽 快 地 表 示 愿 意 帮 这 个 忙 两 天 后, 何 某 与 大 兰 坐 车 来 到 了 素 玲 家 素 玲 热 情 招 待, 大 兰 更 是 主 动 说 : 等 介 绍 完 对 象, 如 果 能 得 到 3 万 元 彩 礼 钱, 就 给 你 们 每 人 1500 元 素 玲 一 听 满 心 欢 喜 这 次 当 了 媒 人, 素 玲 本 来 挺 高 兴, 然 而, 当 李 家 人 找 到 她 这 个 媒 人 要 人 的 时 候, 素 玲 大 吃 一 惊, 她 做 梦 也 没 想 到, 做 媒 会 做 出 这 样 的 结 果, 自 己 不 但 一 分 钱 没 得 着, 还 好 心 办 了 坏 事, 真 是 越 想 越 懊 恼 63

72 接 到 李 家 报 案 后, 经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确 认 这 是 一 桩 涉 婚 诈 骗 犯 罪 警 方 随 即 将 何 某 与 大 兰 列 为 网 上 逃 犯 2008 年 9 月 20 日, 何 某 被 河 北 省 滦 县 公 安 局 抓 获, 黑 山 县 公 安 局 依 法 对 其 执 行 逮 捕 日 前, 黑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收 案 后,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被 告 人 何 某 以 给 人 介 绍 对 象 为 名, 骗 取 他 人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诈 骗 罪 何 某 曾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刑 满 释 放 后 5 年 内 又 犯 新 罪, 系 累 犯, 应 从 重 处 罚 故 依 法 判 处 何 某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3000 元 ( 文 中 人 物 为 化 名 ) 天 津 以 孩 子 名 义 购 房 频 增 凸 显 人 们 对 婚 姻 不 自 信 2009 年 08 月 22 日 12:41 [ 我 来 说 两 句 ] [ 字 号 : 大 中 小 ] 来 源 : 天 津 网 - 城 市 快 报 一 些 市 民 将 自 己 购 置 的 房 产 过 户 给 未 成 年 的 孩 子 或 直 接 将 房 产 落 户 幼 小 的 子 女 身 上, 于 是 就 出 现 了 娃 娃 业 主 许 多 孩 子 未 成 年 便 有 了 自 己 的 物 业 是 什 么 原 因 导 致 了 娃 娃 业 主 的 出 现? 有 人 说, 房 产 作 为 昂 贵 的 不 动 产, 落 户 在 子 女 名 下 将 来 可 以 规 避 数 量 可 观 的 遗 产 税 ; 有 人 说, 现 在 婚 姻 关 系 不 稳 定, 万 一 夫 妻 离 异, 至 少 可 以 给 孩 子 成 长 所 需 留 个 必 要 的 经 济 保 障 新 闻 事 件 单 身 妈 妈 无 权 卖 住 房? 几 天 前, 家 住 河 西 区 梅 江 居 住 区 的 居 民 李 女 士 给 本 报 热 线 打 来 电 话 称, 两 年 前 她 与 丈 夫 离 异, 并 独 自 拉 扯 着 年 幼 的 儿 子 彬 彬 今 年 彬 彬 已 经 5 岁 了, 明 年 就 要 上 小 学 于 是, 她 打 算 卖 掉 梅 江 的 房 产, 在 孩 子 打 算 就 读 的 学 校 附 近 另 购 房 这 一 想 法 还 没 有 实 施 便 被 孩 子 父 亲 王 先 生 知 晓, 且 遭 到 强 烈 的 反 对 原 来, 李 女 士 和 儿 子 的 这 套 房 是 登 记 在 儿 子 彬 彬 名 下 的 离 婚 时, 王 先 生 和 李 女 士 协 商, 孩 子 归 女 方 抚 养, 房 子 过 户 到 儿 子 名 下, 由 母 子 俩 居 住, 父 亲 自 行 解 决 居 住 问 题 李 女 士 认 为, 房 子 虽 然 是 在 儿 子 名 下, 但 儿 子 年 幼, 自 己 作 为 母 亲 有 权 处 置 孩 子 名 下 的 房 产 她 不 明 白, 前 夫 为 何 要 对 她 卖 房 横 加 阻 拦? 对 方 的 做 法 是 否 侵 害 了 她 和 儿 子 的 权 益? 法 律 观 点 娃 娃 的 房 也 不 能 乱 动 就 李 女 士 提 出 的 问 题, 记 者 咨 询 了 法 律 业 内 人 士, 得 知, 彬 彬 的 父 亲 的 做 法 是 有 一 定 法 律 依 据 的, 相 反, 彬 彬 的 母 亲 在 处 置 儿 子 名 下 房 产 的 事 情 有 可 能 涉 嫌 侵 权 立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卜 璇 律 师 说, 王 先 生 和 李 女 士 离 异 后, 李 女 士 对 彬 彬 承 担 主 要 的 抚 养 义 务 和 监 护 责 任 按 照 物 权 法 规 定, 彬 彬 名 下 的 房 产 归 彬 彬 占 有 和 支 配, 因 彬 彬 未 成 年 不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李 女 士 代 为 处 置 其 财 产, 一 定 要 以 有 利 于 财 产 所 有 人 彬 彬 为 前 提 如 果 李 女 士 对 房 产 的 处 置 对 彬 彬 不 利, 作 为 彬 彬 的 父 亲 有 权 代 表 彬 彬 出 面 干 涉, 必 要 时 有 权 代 儿 子 提 起 诉 讼 鉴 于 此, 李 女 士 的 处 置 房 产 的 初 衷 是 对 儿 子 有 利, 她 应 当 和 王 先 生 就 此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方 可 具 体 实 施 卖 房 的 计 划 新 闻 纵 深 房 子 给 孩 子 您 就 弃 权 了 律 师 卜 璇 说, 房 产 直 接 落 户 儿 童, 父 母 就 等 于 放 弃 了 对 其 所 购 房 产 的 权 利 事 实 上, 这 就 是 父 母 将 房 子 赠 与 孩 子 的 法 律 行 为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赠 与 的 不 可 撤 销 性, 以 后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父 母 反 悔 也 将 得 不 到 法 律 的 支 持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和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法 律 并 不 限 制 儿 童 的 权 利, 接 受 赠 与 房 产 本 身 是 合 法 的 有 些 父 母 直 接 以 儿 童 的 名 义 购 房, 似 乎 将 来 没 有 房 产 过 户 的 环 节, 省 却 了 契 税 等 交 易 费 用, 但 会 引 发 不 少 问 题 比 如, 有 些 父 母 将 家 庭 积 蓄 投 资 到 房 产 上, 并 登 记 幼 儿 的 名 字, 一 旦 需 要 变 通, 就 有 很 多 繁 琐 的 手 续, 给 自 己 徒 增 不 少 麻 烦 而 一 旦 父 母 离 异, 孩 子 名 下 的 房 产 是 不 能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的, 父 母 早 在 赠 给 孩 子 的 那 一 刻, 就 已 经 失 去 了 对 房 产 的 处 置 和 所 有 权 即 使 父 母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如 果 监 护 人 双 方 意 见 不 一 致, 也 无 法 处 分 孩 子 名 下 的 房 产 所 以, 让 小 鬼 当 家 一 定 要 慎 重, 不 要 一 时 兴 起 自 找 麻 烦 记 者 调 查 不 稳 定 婚 姻 牵 出 娃 娃 业 主 64

73 据 了 解,2004 年 传 闻 遗 产 税 政 策 将 要 出 台, 杭 州 金 华 温 州 等 地 许 多 的 房 产 投 资 者 直 接 用 孩 子 名 义 买 房, 或 把 房 产 转 让 给 孩 子, 导 致 各 地 出 现 大 量 娃 娃 业 主 后 来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国 家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条 件 不 成 熟 而 告 一 段 落 最 近 两 年 来, 娃 娃 业 主 仍 旧 见 多 不 见 少 记 者 调 查 发 现, 这 种 现 象 与 老 人 溺 爱 隔 辈 人 以 及 现 在 年 轻 人 不 稳 定 的 婚 姻 关 系 有 很 大 关 系 张 先 生 是 一 名 退 休 的 主 任 医 师, 他 的 儿 子 已 经 娶 妻 生 子 3 岁 的 小 孙 子 深 得 爷 爷 宠 爱 张 先 生 打 算 一 次 性 付 款 购 买 一 套 价 值 过 百 万 的 住 宅, 但 房 产 证 上 写 谁 的 名 字 让 老 人 犯 了 难 张 先 生 说, 没 准 哪 天 国 家 有 了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政 策, 他 去 世 后 留 套 房 子 还 得 让 儿 子 缴 税 或 者 是 过 户 手 续 费, 不 如 直 接 写 儿 子 的 名 吧 但 是 老 人 对 儿 子 和 儿 媳 的 婚 姻 能 否 白 头 偕 老 没 有 信 心 他 想, 一 旦 儿 子 离 异, 他 花 一 辈 子 积 蓄 购 买 的 房 产 岂 不 是 要 被 儿 媳 分 走 一 半? 最 后, 他 想 到 在 房 产 证 上 写 孙 子 的 名 而 且 前 不 久, 他 特 意 到 房 管 局 做 了 咨 询, 得 到 的 答 复 是, 用 小 孩 子 的 名 义 购 房 没 有 问 题, 只 是 不 能 做 按 揭 贷 款 像 张 先 生 一 样, 不 少 老 人 都 有 把 不 动 产 直 接 赠 送 给 隔 辈 人 的 想 法 记 者 接 下 来 随 机 采 访 了 10 对 年 轻 的 夫 妻, 其 中 有 5 对 赞 成 把 家 庭 中 的 房 屋 登 记 在 年 幼 的 孩 子 名 下, 有 两 对 觉 得 无 所 谓, 另 有 3 对 反 对 赞 成 者 认 为, 孩 子 是 父 母 双 方 的 亲 生 骨 肉, 财 产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谁 都 不 会 不 放 心 一 旦 父 母 离 异, 谁 也 无 法 转 移 孩 子 名 下 的 财 产 孩 子 名 下 有 财 产, 以 后 的 生 活 就 有 保 障 持 有 无 所 谓 态 度 的 夫 妻 认 为, 一 家 三 口 亲 亲 密 密, 从 来 没 有 想 过 分 开 的 问 题, 财 产 是 家 庭 的, 登 记 或 者 不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的 意 义 不 大 反 对 者 则 认 为, 为 未 成 年 的 孩 子 购 置 房 产 花 的 是 父 母 赚 的 钱, 属 于 家 庭 财 产 如 果 把 大 笔 的 家 庭 财 产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而 幼 小 的 孩 子 属 于 没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无 法 亲 自 决 定 其 如 何 处 置 一 旦 遇 到 家 庭 变 故 等 着 房 产 变 现 去 救 急, 就 会 遇 到 很 多 障 碍 另 外, 孩 子 太 小, 不 应 该 让 他 的 名 下 有 大 笔 的 财 产, 这 相 当 于 教 唆 他 不 劳 而 获 记 者 刘 彩 霞 李 卫 民 ( 责 任 编 辑 : 李 孟 漪 ) 网 贴 揭 露 80 后 婚 姻 潜 规 则 : 勿 做 啃 老 族 年 08 月 29 日 13:05 新 闻 晚 报 晚 报 记 者 石 茗 报 道 别 在 爱 你 的 人 面 前 把 自 己 装 的 和 圣 人 ( 圣 女 ) 一 样, 你 们 是 夫 妻, 不 是 外 人, 在 外 面 摆 酷 就 可 以 了, 回 家 就 要 有 个 人 样, 别 臭 屁 了 搞 长 了, 老 婆 ( 老 公 ) 都 对 你 敬 而 远 之 了, 还 有 爱 吗? 虽 然 结 婚 了 在 一 起 过 日 子 了, 也 别 把 对 方 钱 包 里 的 钱 就 当 成 是 自 己 的 钱 了 钱 是 钱, 爱 情 是 爱 情, 这 年 头, 经 济 危 机, 谁 家 挣 点 儿 钱 都 不 容 易 ; 既 然 到 一 起 过 日 子 了, 就 都 请 勤 快 些 吧, 别 在 家 搞 霸 权 主 义, 自 己 什 么 都 不 做, 什 么 都 依 赖 着 对 方 ;21 世 纪 什 么 最 流 行, 啃 老 流 行 归 流 行, 咱 可 不 要 学, 自 己 动 手, 丰 衣 足 食 ; 在 越 来 越 大 的 生 存 压 力 下, 面 对 父 母 的 逼 婚, 也 只 能 把 结 婚 作 为 满 足 他 们 期 望 的 手 段 ; 这 年 头 谁 还 会 怕 结 婚, 因 为 离 婚 根 本 不 是 丢 人 的 事 近 日, 一 则 揭 露 80 后 婚 姻 潜 规 则 的 帖 子, 以 其 雷 人 的 内 容 让 人 颇 为 惊 叹 作 为 第 一 代 独 生 子 女, 80 后 从 出 生 起 就 成 为 众 人 关 注 的 焦 点 一 代 而 如 今, 当 这 一 代 人 成 为 步 入 婚 礼 殿 堂 的 主 力 军 时, 他 们 的 婚 姻 再 次 成 为 人 们 谈 论 的 焦 点 结 婚 更 多 的 是 为 了 满 足 父 母 刘 岚,1984 年 生, 目 前 正 在 筹 备 婚 礼 刘 岚 对 即 将 到 来 的 婚 礼 并 不 期 盼, 对 于 这 场 通 过 相 亲 而 来 的 婚 姻, 刘 岚 只 当 是 对 父 母 养 育 之 恩 的 回 报 她 告 诉 记 者, 这 场 婚 姻 不 是 她 想 要 的, 所 以 对 其 质 量 和 期 限 她 都 无 法 保 证 这 并 不 是 她 轻 率, 也 不 是 传 说 中 的 80 后 的 随 性 和 不 负 责 任, 恰 恰 是 她 太 想 对 自 己 的 婚 姻 负 责, 所 以 才 努 力 地 试 图 阻 止 这 场 家 长 们 速 配 的 婚 姻 只 是, 眼 前 的 结 果, 显 然 是 刘 岚 的 努 力 失 败 了 刘 岚 的 初 恋 是 高 中 同 学 思 远 思 远 是 班 上 的 数 学 课 代 表, 脑 子 极 聪 明 的 一 个 男 孩 他 们 和 同 班 的 其 他 三 个 男 女 同 学, 结 成 班 里 乃 至 年 级 里 著 名 的 五 人 帮 这 五 个 人 学 习 都 很 优 秀, 平 时 他 们 一 起 玩 耍, 考 试 前 一 同 复 习, 别 的 同 学 即 便 再 羡 慕, 也 很 难 插 进 来 接 触 多 了, 刘 岚 和 思 远 越 走 越 近 到 高 三 的 时 候, 五 人 帮 里 已 经 知 道 他 们 的 关 系 变 化 好 在 他 们 还 都 有 点 头 脑, 知 道 读 书 的 重 要 性 虽 然 都 是 情 窦 初 开 的 懵 懂 少 年, 但 学 业 还 是 不 敢 放 松 高 中 毕 业 后, 思 远 在 父 母 的 安 排 下 去 了 国 外 面 对 分 离, 两 个 80 后 有 着 与 众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思 远 走 之 前, 他 们 仍 然 整 65

74 天 嬉 笑 打 闹, 出 去 活 动 也 都 是 五 人 帮 集 体 同 行 直 到 思 远 走 的 前 一 天, 刘 岚 才 在 MSN 上 写 了 珍 重 二 字 以 后 的 日 子, 他 们 也 有 联 系, 但 都 很 少 提 及 两 人 的 关 系 一 直 对 刘 岚 持 宽 松 态 度 的 父 母, 在 她 工 作 将 近 三 年 后, 终 于 迫 不 及 待 地 开 始 为 女 儿 的 婚 事 张 罗 不 间 断 的 相 亲, 让 刘 岚 厌 烦 到 极 点 刘 岚 自 视 很 高, 名 牌 大 学 毕 业, 收 入 不 菲 的 外 企 白 领 身 份, 时 尚 的 装 扮 和 秀 丽 的 外 形, 都 让 她 自 信 满 满 踏 上 社 会 后, 她 不 缺 追 求 者, 同 单 位 有 之, 社 交 朋 友 也 有, 但 刘 岚 总 觉 得 眼 下 的 她 更 享 受 单 身 的 自 由 和 快 乐 看 着 身 边 越 来 越 多 的 优 秀 女 孩 渐 渐 变 成 别 人 眼 里 的 剩 女, 刘 岚 的 父 母 再 也 坐 不 住 了, 于 是 一 场 又 一 场 的 相 亲 接 踵 而 来 父 母 的 举 动 让 刘 岚 很 费 解, 她 不 懂, 才 25 岁 出 头 的 她, 至 于 让 父 母 着 这 般 着 急 吗? 她 也 曾 对 父 母 甩 过 狠 话 : 再 逼 就 不 去 相 亲, 也 不 考 虑 结 婚 了 但 她 的 狠 心 却 总 是 被 母 亲 那 语 重 心 长 的 劝 说 和 泪 眼 汪 汪 的 愁 苦 表 情 所 瓦 解, 相 亲 依 然 继 续 着 现 在 即 将 成 为 她 丈 夫 的 这 个 男 人, 是 刘 岚 实 在 无 法 承 受 无 休 止 的 相 亲 不 得 已 才 选 择 的 对 象 当 然 在 父 母 的 眼 里, 这 个 出 色 的 男 人 让 他 们 很 满 意 刘 岚 在 父 母 满 足 的 微 笑 中 如 释 重 负 只 是 想 到 婚 后 的 生 活, 她 的 眼 神 是 茫 然 的 不 怕 结 婚, 因 为 离 婚 也 不 丢 人 婚 姻 恐 惧 症, 对 于 现 代 年 轻 人 来 说 并 不 是 个 陌 生 的 词 确 实, 因 为 迫 于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压 力, 很 多 人 不 得 不 把 结 婚 一 事 一 推 再 推 但 是, 作 为 敢 作 敢 当 的 80 后, 他 们 并 不 害 怕 婚 姻, 因 为, 在 他 们 看 来, 离 婚 和 结 婚 一 样 自 然 杨 佳,27 岁, 结 婚 不 到 一 年, 就 把 红 本 换 成 了 绿 本 杨 佳 与 前 夫 也 是 相 亲 认 识, 两 人 交 往 三 个 月, 便 决 定 结 婚 当 杨 佳 把 这 一 决 定 告 诉 父 母 时, 母 亲 很 慎 重 地 问 过 杨 佳 对 方 的 人 品 怎 样? 他 们 的 性 格 是 否 合 得 来? 杨 佳 的 回 答 很 干 脆 : 这 种 事 没 人 能 说 到 底, 现 在 两 人 在 一 起 感 觉 不 错, 结 婚 是 眼 下 彼 此 的 意 愿, 那 就 顺 其 自 然 至 于 将 来 是 否 会 发 生 变 化, 不 是 现 在 就 能 预 测 的 前 夫 的 家 境 很 好, 他 又 是 个 年 轻 的 海 归, 他 们 的 结 合 让 杨 佳 的 虚 荣 心 得 到 极 大 的 满 足 房 子 车 子 一 样 不 少, 杨 佳 婚 后 生 活 是 快 乐 富 裕 的 结 婚 前, 杨 佳 是 售 车 小 姐, 因 为 人 长 得 漂 亮, 又 能 说 会 道, 很 受 客 户 青 睐, 业 绩 当 然 也 不 差 这 个 工 作 所 面 对 的 客 户 几 乎 都 是 有 钱 人, 其 中 也 不 乏 青 年 才 俊 杨 佳 凭 借 出 众 的 外 表 和 熟 练 的 业 务 能 力, 发 展 几 个 客 户 对 她 来 说 轻 而 易 举 这 常 常 引 起 其 他 员 工 的 不 满, 所 以 关 于 杨 佳 的 流 言 蜚 语 也 随 之 流 出 杨 佳 生 性 倔 强, 对 于 那 些 话 毫 不 理 会, 反 而 越 发 卖 力 地 吆 喝, 绩 效 远 远 高 出 别 人, 当 然 提 成 也 远 比 别 人 丰 厚 杨 佳 的 不 管 不 顾, 实 实 在 在 地 得 罪 了 一 拨 人 杨 佳 上 班 的 车 行 离 新 居 较 远, 婚 后, 大 部 分 时 间 是 由 丈 夫 接 送 一 次, 杨 佳 的 前 夫 来 接 她 下 班, 一 些 别 有 用 心 的 人 开 始 风 言 分 语 地 说 了 点 关 于 杨 佳 和 客 户 之 间 的 事, 这 让 当 时 还 是 她 丈 夫 的 男 人 心 里 很 不 是 滋 味 不 久, 前 夫 提 出 想 要 孩 子, 希 望 杨 佳 可 以 辞 去 现 在 的 工 作, 安 心 在 家 实 施 造 人 计 划 杨 佳 坚 决 不 同 意, 称 现 在 造 人 为 时 过 早, 她 非 常 喜 欢 自 己 的 工 作, 之 所 以 有 现 在 的 成 绩, 是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积 累 和 付 出, 如 今 刚 刚 开 始 有 所 收 获, 就 这 么 放 弃 太 可 惜 了 杨 佳 的 态 度 让 前 夫 很 生 气, 情 急 之 下, 前 夫 指 责 杨 佳 是 舍 不 下 那 些 有 钱 有 势 的 客 户 对 于 前 夫 无 理 的 言 语 挑 衅, 被 激 怒 的 杨 佳 按 捺 不 住 激 动 的 情 绪, 与 前 夫 发 生 了 激 烈 的 争 吵 之 后, 前 夫 虽 然 也 有 认 错, 但 杨 佳 感 觉 得 到 来 自 于 他 内 心 猜 忌 和 谨 慎 虽 然 彼 此 表 面 都 设 法 漠 视 和 淡 忘 这 件 事, 但 心 结 已 经 存 在, 很 难 消 除 结 婚 九 个 月 后, 杨 佳 和 前 夫 都 觉 得 这 样 过 日 子 太 累 了 于 是, 他 们 心 平 气 和 地 分 手 了 太 多 压 力, 让 婚 姻 变 得 愈 加 艰 难 闪 婚 闪 离 试 婚 网 婚 不 婚 ; 凤 凰 男 孔 雀 女 经 济 适 用 男 简 单 方 便 女 随 着 越 来 越 多 的 80 后 开 始 结 婚 成 家, 时 髦 说 辞 也 跟 着 层 出 不 穷 曾 经 有 人 对 80 后 的 婚 姻 作 出 过 一 些 推 断 : 说 他 们 务 实 自 我 开 放 缺 少 责 任 感, 因 此, 经 历 感 情 的 变 化 周 期 快 婚 姻 的 娱 乐 性 升 高, 婚 姻 状 况 令 人 担 忧 也 有 人 指 出, 80 后 的 婚 姻 不 宜 标 签 化, 他 们 身 上 许 多 品 质 特 征 以 及 他 们 对 待 婚 姻 的 态 度,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出 生 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而 是 因 为 他 们 还 年 轻 80 后 作 为 中 国 第 一 代 独 生 子 女, 他 们 从 小 就 缺 少 兄 弟 姐 妹 的 亲 情 ; 经 历 了 中 国 教 育 的 改 革, 刚 上 大 学 就 遇 到 了 扩 招 ; 赶 上 了 中 国 的 城 镇 化 更 为 突 出 的 是 : 一 方 面 80 后 们 享 受 了 中 国 有 史 以 来 最 优 越 的 物 质 生 活 最 多 的 教 育 机 会 以 及 由 电 视 和 互 联 网 带 来 的 最 丰 富 的 资 讯 途 径, 接 触 到 大 量 前 卫 时 尚 的 观 念, 但 是 现 实 是, 引 导 和 管 制 他 们 最 多 的 父 母 教 育 者 多 是 年 代 的 人,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的 烙 印 并 没 有 被 这 些 新 潮 的 观 念 抹 平 传 统 与 现 代 观 念 强 烈 地 冲 撞 着 这 些 80 后, 他 们 就 像 一 个 多 矛 盾 的 结 合 体 当 他 们 顺 势 把 这 些 矛 盾 带 入 到 婚 姻 之 中 时, 就 让 原 本 不 易 的 婚 姻 变 得 愈 加 艰 难 事 实 也 证 明, 当 80 后 刚 刚 开 始 他 们 的 婚 姻 之 旅, 就 遭 遇 了 夫 妻 信 任 危 机 家 庭 成 员 无 法 相 处 金 钱 与 家 务 66

75 管 理 混 乱 各 种 矛 盾 与 摩 擦 不 断 等 问 题 面 对 婚 姻, 跟 长 辈 们 相 比, 他 们 所 承 受 的 压 力 有 过 之 而 无 不 及 根 据 相 关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去 年 上 海 平 均 每 天 有 102 对 夫 妻 离 婚, 其 中 80 后 年 龄 不 到 30 岁 的 夫 妇 离 婚 率 最 高 有 关 专 家 针 对 80 后 的 婚 姻 状 态 下 过 这 样 的 结 论 : 80 后 正 在 逐 步 成 为 社 会 和 职 场 的 中 坚 者, 而 他 们 的 婚 姻 问 题 若 处 理 不 当, 将 会 是 未 来 社 会 的 巨 大 隐 患 80 后 婚 姻 潜 规 则 内 容 之 七 项 注 意 少 臭 屁 别 在 爱 你 的 人 面 前 把 自 己 装 的 和 圣 人 ( 圣 女 ) 一 样, 你 们 是 夫 妻, 不 是 外 人, 在 外 面 摆 酷 就 可 以 了, 回 家 就 要 有 个 人 样, 别 臭 屁 了 搞 长 了, 老 婆 ( 老 公 ) 都 对 你 敬 而 远 之 了, 还 有 爱 吗? 经 济 上 要 多 商 量 虽 然 结 婚 了 在 一 起 过 日 子 了, 也 别 把 对 方 钱 包 里 的 钱 就 当 成 是 自 己 的 钱 了, 钱 是 钱, 爱 情 是 爱 情, 难 道 她 ( 他 ) 把 工 资 全 交 给 你 就 是 爱 情 吗? 那 么 你 们 的 爱 情 也 太 肤 浅 了 这 年 头, 经 济 危 机, 谁 家 挣 点 儿 钱 都 不 容 易, 你 要 是 又 不 会 理 财 又 非 要 抢 着 搞, 最 后 把 家 里 搞 得 一 团 糟, 争 吵 也 就 很 难 避 免 要 勤 快 80 后 的 人 有 一 通 病, 就 是 懒, 某 些 哥 们 姐 们 懒 到 身 上 能 长 蛆 了, 所 以 没 办 法 了, 既 然 到 一 起 过 日 子 了, 就 都 请 勤 快 些 吧 别 在 家 搞 霸 权 主 义, 自 己 什 么 都 不 做, 什 么 都 依 赖 着 对 方, 甚 至 说 : 你 不 做 某 某 就 是 不 爱 我 这 不 废 话 吗? 爱 你 就 一 定 要 帮 你 洗 衣 做 饭 啊, 那 你 不 如 请 个 厨 师 或 者 洗 衣 工 之 类 的, 保 管 爱 你 别 唠 叨 唠 叨 是 上 个 世 纪 结 婚 的 人 常 干 的 事 情,21 世 纪 结 婚 的 80 后 就 别 学 这 一 优 良 传 统 了, 每 天 在 外 面 受 气 受 白 眼 还 不 够? 你 回 来 非 要 一 点 小 事 唠 唠 叨 叨 的 没 个 完, 烦 也 给 你 烦 死 了 搞 不 好 直 接 影 响 生 活 质 量, 这 是 我 们 不 愿 意 看 到 的 说 话 有 所 顾 忌 别 以 为 结 婚 了 就 什 么 话 都 能 说 了, 有 些 话 能 不 说 还 是 最 好 不 要 说, 比 如 : 当 年 那 么 多 人 追 我, 我 怎 么 就 看 上 了 你 这 个 窝 囊 废 等 等 等 等 要 是 你 看 上 的 是 个 窝 囊 废, 你 自 己 是 什 么? 弄 坏 了, 连 个 窝 囊 废 都 搞 不 定 了, 那 你 可 就 完 了 别 啃 老 21 世 纪 什 么 最 流 行, 啃 老 这 可 是 中 国 几 千 年 闻 所 未 闻 的 事 情, 孔 老 夫 子 如 果 九 泉 有 知, 恐 怕 也 要 在 地 下 吹 鼻 子 瞪 眼, 大 呼 : 伤 风 败 俗, 岂 有 此 理 流 行 归 流 行, 咱 可 不 要 学 小 两 口 有 手 有 脚, 却 要 靠 老 人 家 养 活, 传 出 去, 你 俩 在 外 可 就 是 老 鼠 过 街, 人 人 喊 打 了 要 勤 俭 因 为 我 们 这 代 人, 从 小 在 家 个 个 都 是 父 母 的 宝 贝, 没 吃 过 苦, 也 不 知 道 钱 来 之 不 易 工 作 之 后, 花 钱 更 是 大 手 大 脚, 一 点 谱 都 没 有, 往 往 是 月 初 大 富 豪, 月 底 穷 光 蛋 一 旦 遇 到 点 事, 两 人 只 能 大 眼 瞪 小 眼 所 以, 过 日 子 还 是 要 节 俭 一 些, 有 计 划 些 为 房 子 和 存 款 放 弃 探 视 权 年 轻 妈 妈 只 能 隔 窗 看 女 儿 2009 年 07 月 20 日 09:21 来 源 : 重 庆 晚 报 得 到 房 子 和 存 款, 放 弃 探 视 权 ; 反 悔 了, 法 院 调 解 每 周 可 见 孩 子 一 小 时 郭 娟 制 图 7 月 18 日 下 午 5 时, 北 碚 区 天 生 路 一 居 民 楼 7 楼, 一 个 女 人 站 在 窗 外, 脸 紧 紧 贴 在 窗 玻 璃 上 向 里 张 望, 眼 眶 里 蓄 满 泪 水 6 时, 里 面 的 窗 帘 刷 一 声 被 拉 上 了, 女 人 愣 在 原 地 半 天, 才 抬 起 沉 重 的 步 子 下 楼 我 是 一 个 母 亲, 只 是 想 看 看 自 己 的 女 儿, 怎 么 会 这 么 难? 两 年 前 离 婚 时,34 岁 的 苏 青 ( 化 名 ) 答 应 了 丈 67

76 夫 的 提 议 : 财 产 全 部 给 她, 不 需 要 她 给 付 抚 养 费, 条 件 是 她 放 弃 对 3 岁 女 儿 的 探 视 权 一 年 后, 她 后 悔 不 已, 向 法 院 起 诉 后, 争 取 到 每 周 一 小 时 的 探 视 时 间 然 而, 这 一 小 时 她 只 能 透 过 玻 璃 看 到 里 面 玩 耍 的 女 儿, 女 儿 却 不 知 道 她 在 外 面 7 月 18 日 晚, 记 者 在 渝 北 区 新 牌 坊 迪 欧 咖 啡 里 见 到 苏 青 苏 青 告 诉 记 者,2003 年,30 岁 的 她 认 识 25 岁 的 前 夫 王 某, 迅 速 相 恋 并 结 婚 第 二 年, 女 儿 阳 阳 出 生 虽 然 苏 青 长 相 年 轻, 但 两 人 的 心 理 年 龄 差 距 较 大, 性 格 并 不 合 适,2007 年,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苏 青 说, 当 时 丈 夫 提 出 把 在 江 北 区 买 的 一 套 房 子 给 她, 共 有 的 10 万 元 存 款 也 归 她, 还 不 需 要 她 给 付 女 儿 的 抚 养 费, 条 件 是 她 以 后 都 不 见 女 儿 2008 年 6 月, 苏 青 向 北 碚 区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得 到 对 女 儿 的 探 视 权 经 调 解, 她 得 到 了 每 周 一 个 小 时 的 探 视 时 间 这 一 个 小 时 比 探 监 还 难, 只 能 站 在 窗 外 看 你 知 道 吗, 那 扇 窗 户 专 门 换 上 了 镀 膜 玻 璃, 我 从 外 面 看 得 到 女 儿, 她 却 看 不 见 我 苏 青 抽 泣 起 来 昨 日, 记 者 拨 通 苏 青 前 夫 王 某 的 电 话, 对 方 一 听 此 事, 立 刻 称 不 方 便, 将 电 话 挂 断 记 者 又 拨 通 王 某 父 母 家 的 电 话, 王 某 母 亲 说,2007 年, 苏 青 有 外 遇 被 丈 夫 发 现,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她 第 一 是 理 亏, 第 二 是 贪 图 财 产, 第 三 是 怕 孩 子 拖 累 她 以 后 的 生 活, 所 以 当 时 签 协 议 很 爽 快 哪 晓 得 她 又 反 悔! 她 说, 儿 子 已 经 再 婚, 现 在 的 儿 媳 妇 对 阳 阳 非 常 好, 一 家 人 过 得 很 幸 福, 苏 青 三 天 两 头 来 闹, 就 是 想 破 坏 我 们 的 生 活 苏 青 告 诉 记 者, 她 还 会 继 续 想 办 法 争 夺 探 视 权 记 者 谈 露 洁 实 习 生 刘 宝 丹 ) ( 本 栏 目 感 谢 各 区 婚 姻 登 记 处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 一 周 婚 姻 动 态 区 域 结 婚 ( 对 ) 离 婚 ( 对 ) 渝 中 区 南 岸 区 江 北 区 巴 南 区 高 新 区 大 渡 口 若 影 响 孩 子 可 放 弃 探 视 重 庆 师 范 大 学 心 理 学 教 授, 婚 恋 专 家 周 小 燕 目 前 出 现 的 探 视 权 矛 盾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况 一 种 是 一 方 以 付 出 经 济 利 益 换 取 对 方 放 弃 探 视 权 ; 一 种 是 孩 子 在 0 至 3 岁 期 间, 拥 有 孩 子 的 一 方 组 建 新 的 家 庭 后, 不 愿 对 方 影 响 新 的 亲 子 关 系 的 建 立 ; 还 有 一 种 是 探 视 带 来 恶 劣 影 响, 如 探 视 时 间 不 稳 定, 每 次 都 带 给 孩 子 极 大 的 情 绪 波 动, 或 者 一 见 面 就 辱 骂 前 夫 ( 妻 ), 教 唆 孩 子 周 小 燕 认 为, 从 法 律 角 度 讲, 探 视 权 应 该 争 取 ; 但 从 心 理 角 度 出 发, 如 果 出 现 后 两 种 情 况, 父 母 应 该 多 为 孩 子 着 想, 必 要 时, 可 以 放 弃 探 视 权 阻 挠 看 女 儿 可 以 拘 留 他 本 报 新 闻 律 师 团 成 员 瑞 月 永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周 永 强 苏 青 享 有 探 视 的 权 利, 这 是 一 纸 协 议 不 能 剥 夺 的 男 方 目 前 采 取 探 监 式 的 探 视 法 是 很 不 妥 当 的, 苏 青 可 以 改 变 探 视 方 法, 通 过 幼 儿 园 等 单 位 协 助, 在 其 他 地 方 见 面 ; 或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如 果 男 方 继 续 阻 挠, 按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对 他 进 行 司 法 拘 留 或 者 处 以 罚 款 未 婚 妈 妈 没 有 给 孩 子 找 到 爸 爸 对 方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怎 么 证 明 这 男 人 是 孩 子 他 爸 很 难 法 官 说 法 晓 苹 为 孩 子 打 的 抚 养 费 官 司 输 了 如 果 她 还 要 坚 持 让 孩 子 他 爸 出 力 抚 养 孩 子, 她 必 须 要 解 决 一 个 关 键 的 问 题 : 证 据, 能 确 凿 地 证 明 那 个 男 人 就 是 孩 子 他 爸 的 证 据 但 在 对 方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的 情 况 下, 这 很 难 案 情 : 68

77 孩 子 他 爸 不 认 账 晓 苹, 临 海 人, 今 年 33 岁 晓 苹 说, 去 年 3 月, 她 在 台 州 红 娘 网 里 认 识 了 一 位 叫 寂 寞 豆 豆 的 网 友, 后 来 见 了 面 交 往 一 段 时 间 后, 双 方 发 生 了 关 系 去 年 5 月, 晓 苹 发 现 自 己 怀 孕 了, 就 把 这 消 息 告 诉 了 对 方 当 时 对 方 要 求 她 去 流 产, 并 答 应 补 偿 她 3.2 万 元, 但 晓 苹 坚 持 要 把 孩 子 生 下 来 年 底 时, 一 个 可 爱 的 男 婴 出 生 了, 取 名 叫 越 越 孩 子 出 生 后, 晓 苹 多 次 去 寻 找 对 方, 但 那 个 男 人 却 不 承 认 越 越 是 他 的 儿 子 他 明 知 越 越 是 他 的 亲 生 子, 却 不 尽 一 个 父 亲 的 责 任 和 抚 养 义 务 晓 苹 很 受 伤 今 年 6 月, 晓 苹 以 越 越 为 原 告, 将 那 个 男 人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这 个 男 人 和 越 越 之 间 系 父 子 关 系, 并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他 支 付 儿 子 出 生 到 现 在 的 分 娩 医 疗 费 抚 养 费 3 万 元, 及 以 后 每 月 抚 养 费 1500 元 黄 岩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时, 那 个 男 人 并 没 有 出 庭, 只 是 提 交 了 一 份 书 面 答 辩 状, 说 她 和 晓 苹 只 是 普 通 朋 友, 晓 苹 说 的 纯 属 虚 构, 并 且 拒 绝 晓 苹 的 亲 子 鉴 定 申 请 黄 岩 法 院 近 日 对 此 案 作 出 了 一 审 判 决, 晓 苹 败 诉 说 法 : 证 明 亲 子 关 系 的 证 据 不 足 法 官 说, 本 案 的 关 键 是 原 告 证 明 孩 子 是 被 告 亲 生 子 的 证 据 不 足 在 审 理 中, 晓 苹 只 提 供 了 两 份 证 据, 一 份 是 短 信 记 录, 另 一 份 是 检 讨 书, 用 以 证 明 原 告 和 被 告 的 关 系 及 被 告 是 儿 子 的 亲 生 子 但 法 官 认 为, 手 机 短 信 系 电 子 文 本, 内 容 是 可 以 改 编 的, 证 明 力 较 弱, 需 要 有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 而 检 讨 书, 被 告 认 为 他 从 未 写 过, 提 出 了 对 笔 迹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的 要 求, 但 女 方 没 有 配 合 由 此, 在 亲 子 鉴 定 无 法 进 行 的 情 况 下, 原 告 仅 以 手 机 短 信 为 据, 并 不 能 证 明 越 越 是 原 告 和 被 告 所 生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没 有 证 据 或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当 事 人 的 事 实 主 张, 由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所 以, 晓 苹 为 孩 子 找 爸 爸 失 败 了 通 讯 员 林 静 未 婚 男 子 户 口 本 误 写 已 婚 登 记 时 被 女 友 抛 弃 年 07 月 21 日 06:39 城 市 晚 报 记 者 谭 志 斌 / 报 道 本 报 白 城 讯 拿 着 户 口 本 去 登 记 的 时 候, 才 发 现 婚 姻 状 况 栏 标 注 着 已 婚, 不 明 就 里 的 女 朋 友 当 时 就 跟 我 急 了 昨 天 上 午, 白 城 市 洮 北 区 岭 下 镇 居 民 王 海 向 记 者 反 映, 人 到 中 年 的 他 正 要 娶 妻, 却 因 派 出 所 错 登 的 婚 姻 信 息 毁 了 姻 缘 王 海 表 示, 他 已 经 做 好 起 诉 派 出 所 的 准 备, 要 求 对 方 更 正 错 误 并 赔 礼 道 歉 今 年 41 岁 的 王 海 户 籍 所 在 地 在 白 城 市 洮 北 区 岭 下 镇, 几 年 前, 王 海 前 往 天 津 打 工 在 天 津, 王 海 结 识 了 一 位 河 南 姑 娘, 双 方 恋 爱 后 开 始 谈 婚 论 嫁 让 王 海 没 想 到 的 是, 就 在 他 兴 冲 冲 地 陪 同 女 朋 友 到 河 南 登 记 时, 却 在 户 口 信 息 上 遇 到 了 麻 烦 户 口 拿 到 手 时 也 没 仔 细 看, 登 记 时 才 发 现 婚 姻 状 况 栏 里 标 注 的 是 已 婚 字 样, 民 政 部 门 没 给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女 朋 友 当 时 就 跟 我 急 了 王 海 说, 他 当 时 39 岁, 此 前 从 未 结 婚, 户 口 本 上 的 已 婚 记 录 让 他 感 觉 莫 名 其 妙, 更 让 王 海 恼 火 的 是, 女 朋 友 没 听 他 解 释, 双 方 就 此 分 手 从 登 记 发 现 户 口 错 误 到 现 在 快 三 年 了, 已 婚 的 信 息 到 现 在 还 没 更 正 过 来 王 海 告 诉 记 者, 其 间 他 多 次 到 户 籍 所 在 的 白 城 市 公 安 局 岭 下 镇 派 出 所 要 求 更 改 婚 姻 状 况, 但 被 告 知 要 更 正 这 个 户 口 信 息 需 要 王 海 提 供 街 道 办 或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婚 证 明, 否 则 不 能 办 理 户 口 出 错 是 派 出 所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要 求 证 也 应 该 是 他 们 ( 派 出 所 ) 去 求 证, 为 啥 让 我 去? 王 海 表 示, 派 出 所 有 义 务 为 他 们 的 失 误 负 责, 理 应 主 动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更 正 错 误 的 户 口 信 息, 居 民 没 有 理 由 为 派 出 所 的 工 作 失 职 埋 69

78 单 王 海 告 诉 记 者, 他 与 派 出 所 几 番 交 涉 无 果 后, 已 经 着 手 准 备 起 诉 派 出 所, 要 求 对 方 更 正 户 口 信 息,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并 通 过 当 地 媒 体 道 歉 昨 天 下 午, 记 者 联 系 到 岭 下 镇 派 出 所 一 位 刘 姓 工 作 人 员 该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记 者, 当 年 进 行 户 口 录 入 时, 微 机 操 作 员 是 派 出 所 雇 用 的, 王 海 的 婚 姻 状 况 被 登 记 为 已 婚, 可 能 是 因 为 王 海 的 年 龄 较 大 被 操 作 人 员 录 错 了 该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派 出 所 已 经 同 意 为 其 更 改 户 口 信 息, 但 王 海 本 人 拒 绝 更 改 并 向 派 出 所 提 出 了 一 些 赔 偿 要 求 受 访 的 工 作 人 员 说, 这 件 事 过 去 很 长 时 间 了, 派 出 所 的 所 长 已 经 换 了 多 任, 他 本 人 刚 刚 接 手 这 项 工 作, 王 海 所 称 的 一 些 具 体 情 况 他 并 不 清 楚 我 国 女 性 择 偶 标 准 15 年 巨 变 : 重 人 品 轻 婚 史 年 09 月 07 日 15:55 中 国 新 闻 网 上 世 纪 八 九 十 年 代, 在 择 偶 时 女 人 们 常 用 二 等 残 废 三 等 残 废 来 形 容 个 子 矮 小 的 男 士, 如 今 这 个 词 早 已 淡 出 了 人 们 的 视 野 这 些 年 来, 中 国 女 性 的 择 偶 观 念 变 得 越 来 越 实 际, 她 们 更 看 重 男 性 的 事 业 和 人 品 重 年 龄 重 健 康 轻 身 高 近 日, 北 京 大 学 心 理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钱 铭 怡 等 人 公 布 了 他 们 的 一 项 调 查 报 告, 他 们 对 中 国 妇 女 杂 志 近 15 年 间 所 刊 登 的 女 性 征 婚 启 事 的 抽 样 调 查 表 明, 在 生 理 条 件 上, 对 方 的 年 龄 是 女 性 择 偶 的 重 要 标 准, 但 女 性 对 男 性 身 高 的 要 求 在 15 年 间 是 逐 渐 降 低, 而 对 男 性 容 貌 关 注 更 是 逐 年 下 降, 现 在, 女 性 对 对 象 容 貌 的 关 注 的 排 序 更 是 在 10 位 以 后 这 可 能 是 因 为 女 性 择 偶 的 实 际 化 倾 向, 即 女 士 们 更 为 关 注 男 性 的 个 人 及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而 对 其 身 高 这 些 生 理 条 件 的 关 注 有 所 下 降 但 是, 女 性 对 对 方 的 健 康 一 直 比 较 看 重,15 年 来 没 有 显 著 变 化 重 事 业 轻 学 历 轻 职 业 在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方 面,15 年 间 女 性 对 对 方 职 业 学 历 要 求 的 提 及 率 呈 下 降 趋 势, 但 对 对 方 事 业 的 要 求 排 序 呈 增 强 趋 势, 到 上 世 纪 90 年 代 末, 由 原 来 的 第 九 位 上 升 到 第 二 位 择 偶 标 准 的 变 化 是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变 化 的 晴 雨 表 专 家 分 析 认 为, 过 去 学 历 和 职 业 直 接 体 现 着 个 人 收 入 的 高 低, 但 随 着 经 济 收 入 的 多 元 化 和 职 业 分 化 的 频 繁, 学 历 和 职 业 不 再 直 接 体 现 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相 比 之 下, 事 业 与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更 为 相 关 有 事 业 的 男 性 对 女 性 的 吸 引 力 更 大, 对 婚 后 的 生 活 更 有 保 证 女 性 征 婚 者 对 对 方 财 产 要 求 上 升, 更 看 出 15 年 来 女 性 择 偶 呈 现 实 惠 化 的 变 化 趋 势 重 人 品 重 修 养 轻 婚 史 在 个 性 方 面, 女 性 对 对 方 修 养 人 品 的 要 求 呈 上 升 趋 势 说 明 女 性 择 偶 注 重 物 的 同 时, 更 加 注 重 人 本 身 性 格 品 德 越 来 越 成 为 当 代 女 性 最 为 重 视 的 择 偶 条 件, 体 现 了 女 性 对 婚 姻 稳 定 的 追 求 征 婚 女 性 对 对 方 婚 史 的 要 求 没 有 变 化, 对 方 生 育 状 况 及 家 境 的 提 及 率 也 很 低, 这 些 需 要 征 婚 者 见 面 后 进 一 步 了 解, 所 以 在 征 婚 启 事 中 没 有 更 多 涉 及 ( 吴 明 ) 来 源 : 中 国 妇 女 报 相 识 半 个 月 闪 婚 登 记 十 天 闹 离 婚 2009/08/13 14:46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洪 雪 乔 学 慧 本 报 讯 网 上 相 识 半 月 便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仅 10 天 就 闹 到 法 院 离 婚 记 者 上 午 获 悉, 丰 台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佟 先 生 和 杨 女 士 离 婚 佟 先 生 和 杨 女 士 均 是 离 异 今 年 4 月, 双 方 在 上 网 聊 天 时 相 识 并 见 面, 半 个 月 即 登 记 结 婚 没 想 到, 双 方 上 午 登 记 结 婚, 下 午 便 发 生 争 吵, 然 后 开 始 分 居 十 天 后 佟 先 生 将 杨 女 士 起 诉 至 法 庭, 称 双 方 认 识 时 间 短, 没 有 感 情 基 础, 且 杨 女 士 和 自 己 结 婚 是 想 将 孩 子 的 户 口 办 到 北 京, 故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杨 女 士 称 她 同 意 离 婚, 但 因 为 佟 先 生 隐 瞒 了 三 婚 的 事 实 使 她 错 误 地 登 记, 要 求 佟 先 生 赔 偿 精 神 和 名 誉 补 偿 5 万 元 70

79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现 佟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杨 女 士 同 意 离 婚, 法 院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杨 女 士 要 求 佟 先 生 给 予 精 神 及 名 誉 补 偿 的 请 求, 无 事 实 与 法 律 依 据, 不 予 支 持 新 娘 家 人 提 前 半 月 贺 婚 礼 新 郎 不 堪 打 扰 欲 离 婚 年 07 月 02 日 01:45 华 龙 网 - 重 庆 晚 报 新 郎 不 堪 新 娘 家 人 打 扰 郭 娟 制 图 郭 娟 制 图 你 家 人 再 这 样 整 下 去, 想 我 们 离 婚 吗? 本 月 5 日 即 将 举 行 婚 礼 的 林 丽 ( 化 名 ), 一 想 到 老 公 说 出 这 么 伤 人 的 话, 心 里 就 难 过 万 分 而 这 一 切, 都 是 源 于 娘 家 亲 戚 们 的 不 客 气 今 年 27 岁 的 林 丽 家 住 江 北 区 鲤 鱼 池 三 村 44 号, 老 家 在 四 川 省 乐 山 市, 丈 夫 顾 伟 是 她 的 大 学 同 学 2007 年, 二 人 领 了 结 婚 证 今 年, 顾 伟 的 母 亲 催 他 们 把 婚 礼 办 了, 本 月 5 日, 就 是 他 们 举 行 婚 礼 的 日 子 没 想 到, 婚 期 越 来 越 近, 小 两 口 却 越 来 越 愁 6 月 20 号, 娘 家 的 人 都 来 了 林 丽 说, 舅 舅 舅 妈 两 个 表 弟 大 伯 再 加 上 她 父 母, 共 来 了 7 人 她 盘 算 着 把 新 房 让 出 来, 够 7 个 人 住, 自 己 和 丈 夫 回 婆 婆 家 挤 一 挤 谁 知, 舅 舅 一 来 就 嚷 着 要 住 宾 馆, 顾 伟 一 听 头 都 大 了, 却 不 好 发 作, 只 好 安 排 他 们 住 进 附 近 的 7 天 连 锁 酒 店 林 丽 为 亲 戚 开 了 两 间 房, 算 了 算, 到 举 行 婚 礼 的 日 子 得 花 去 3000 元 不 仅 如 此, 舅 舅 天 天 嚷 着, 到 重 庆 来 要 好 好 看 看, 小 俩 口 一 有 空 就 必 须 作 陪, 晚 上 还 要 进 KTV, 搞 到 深 夜 才 熄 火 侄 子 一 看 有 什 么 好 吃 的, 就 缠 着 顾 伟 请 客 前 天, 舅 舅 玩 高 兴 了, 一 边 吃 饭 一 边 对 林 丽 说, 我 们 还 想 多 玩 会, 你 们 完 婚 后, 我 们 再 留 半 个 月 当 时 顾 伟 脸 就 黑 了, 私 下 对 林 丽 大 发 脾 气, 你 们 家 人 还 要 不 要 人 结 婚 了? 再 整 下 去, 不 办 了! 女 婿 : 娘 家 得 寸 进 尺 天 天 这 样 搞, 还 让 人 结 婚 吗? 对 于 林 丽 亲 戚 们 的 作 为, 顾 伟 很 气 愤 他 说, 本 来 婚 礼 前 事 情 就 多, 还 要 兼 顾 工 作, 回 到 家 还 不 安 生, 亲 家 闹 着 要 去 这 去 那, 连 续 3 天, 天 天 K 歌 到 凌 晨 不 去 的 话, 还 要 遭 说 成 看 不 起 他, 不 给 面 子 有 这 样 来 参 加 婚 礼 的 吗? 顾 伟 说 这 几 天 累 坏 了, 话 少, 精 神 也 不 好, 没 想 到 舅 妈 竟 对 林 丽 说, 我 嫌 弃 他 们 原 以 为 忍 忍 这 几 天 就 算 了, 婚 礼 后 可 以 好 好 休 息 休 息, 没 想 到 他 们 竟 得 寸 进 尺, 完 婚 后 还 要 继 续 折 磨 人 留 下 来 再 耍 两 周, 也 就 意 味 着 婚 假 要 陪 着 他 们 度 过 这 样 的 日 子, 心 里 就 堵 得 喘 不 过 气 来 顾 伟 无 奈 地 说 女 儿 : 我 两 边 不 是 人 林 丽 知 道 这 几 天 顾 伟 很 辛 苦, 但 她 来 重 庆 8 年 了, 父 母 从 来 没 来 玩 过, 这 次 把 亲 戚 早 早 叫 来 也 是 想 多 陪 陪 自 己 而 且, 她 结 婚 两 年 了, 一 直 没 举 行 婚 礼, 老 家 人 都 说 林 家 嫁 女 儿, 寒 碜 得 婚 礼 都 不 办 亲 戚 朋 友 一 问 我 的 婚 事, 父 母 就 害 怕, 不 知 怎 么 回 答 林 丽 苦 笑 着 说, 父 母 带 着 亲 戚 上 来, 也 是 想 让 他 们 看 看, 她 在 重 庆 过 得 不 错 我 夹 在 中 间 两 边 不 是 人 林 丽 给 母 亲 说 过, 这 样 把 亲 戚 带 上 来, 给 她 带 来 不 少 麻 烦 ; 母 亲 很 不 高 兴 地 说, 顾 伟 自 己 不 高 兴, 就 指 使 女 儿 来 说 空 话, 母 亲 反 叫 我 小 心 点 我 又 只 好 给 她 解 释, 顾 伟 不 是 这 样 的 人 左 右 为 难 的 林 丽 很 是 痛 苦 岳 父 : 亲 戚 开 心 没 有 错 女 儿 难 得 结 婚, 父 母 上 来 多 耍 几 天 有 错 吗? 对 于 女 婿 的 态 度, 林 丽 的 父 亲 林 庆 安 很 有 意 见 家 中 就 只 有 这 一 个 女 儿 女 儿 出 嫁 一 生 也 就 一 次, 结 婚 是 喜 事, 亲 戚 一 起 来 开 心 开 心 难 道 有 错? 再 说 了, 这 次 来 的 都 不 是 外 人, 林 71

80 丽 上 学 的 时 候, 亲 戚 们 都 帮 扶 过, 难 道 女 儿 进 了 大 城 市 就 忘 了 老 家 的 亲 人 在 我 们 那 儿, 来 客 了, 绝 对 是 拿 出 最 好 的 东 西 来 招 待 林 庆 安 说, 没 想 到 在 自 己 的 女 儿 家 里, 不 仅 得 不 到 全 心 全 意 的 付 出, 反 而 遭 到 诸 多 抱 怨, 还 被 人 给 脸 色 看 顾 伟 口 头 不 说, 每 天 都 黑 着 一 张 脸, 他 以 为 别 人 都 看 不 出 来 吗? 林 庆 安 对 于 女 婿 的 表 现, 很 是 不 满 我 有 话 说 问 题 出 在 老 婆 何 天 华 重 庆 市 仁 格 心 理 咨 询 所 林 丽 在 人 际 关 系 处 理 方 面 能 力 欠 缺 父 母 亲 戚 上 来, 她 应 该 有 一 定 的 预 见, 这 样 的 情 况 多 多 少 少 都 会 出 现, 她 可 以 选 择 分 开 办 婚 礼 或 是 向 父 母 说 清 楚 自 己 的 情 况, 向 父 母 算 笔 账, 告 诉 他 们, 亲 戚 来 消 费 会 有 多 少 费 用, 这 样 势 必 造 成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经 济 紧 张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林 丽 可 先 预 先 给 父 母 一 笔 钱, 让 他 们 自 己 计 划 着 消 费, 即 体 面 又 避 免 了 这 后 面 的 麻 烦 都 该 换 位 思 考 周 小 燕 重 庆 师 范 大 学 心 理 学 副 教 授 婚 姻 情 感 类 咨 询 专 家 林 丽 和 顾 伟 之 间 的 这 类 矛 盾 并 不 少 见, 如 不 及 时 解 决, 可 有 能 引 发 更 大 的 矛 盾 一 家 人 遇 到 这 样 的 情 况 时, 各 方 都 应 换 位 思 考 顾 伟 多 体 谅 林 丽 的 不 容 易, 多 忍 耐 一 下 林 丽 也 多 和 父 母 沟 通, 自 己 的 父 母 再 怎 样 也 会 为 女 儿 着 想 当 然, 父 母 应 意 识 到 女 儿 在 大 城 市 也 不 容 易, 不 是 想 要 什 么 就 有 什 么 您 如 何 看 待 林 丽 娘 家 亲 戚 的 做 法? 您 是 否 有 什 么 高 招 能 为 顾 伟 解 忧? 敬 请 登 录 本 报 网 站 或 致 电 本 报 热 线 发 表 看 法 记 者 陈 静 需 求 猛 增 外 地 机 构 压 价 抢 生 意 两 成 孕 妇 出 京 做 鉴 定 为 知 孩 子 爹 提 前 鉴 胎 儿 本 报 记 者 张 鹏 北 京 晚 报 CFP 供 图 亲 子 鉴 定 一 直 是 一 个 敏 感 的 话 题, 从 去 年 开 始, 亲 子 鉴 定 的 时 间 段 出 现 了 越 来 越 靠 前 的 趋 势, 针 对 胎 儿 的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目 前 在 全 国 都 迅 速 升 温, 北 京 也 不 例 外 北 京 一 家 知 名 的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称, 去 年 他 们 做 了 100 多 例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而 在 此 之 前 的 多 年, 仅 有 零 星 一 两 例 但 是 今 年 以 来, 北 京 各 鉴 定 机 构 的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业 务 量 却 大 幅 减 少, 其 原 因 在 于, 市 卫 生 部 门 出 台 了 相 关 的 规 定, 规 定 医 院 不 允 许 病 人 把 抽 取 的 羊 水 带 走, 而 没 有 羊 水 样 本,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就 无 法 进 行 虽 然 业 务 有 所 减 少, 但 是 我 们 能 够 感 觉 到, 这 种 需 求 的 增 长 实 际 在 上 升, 据 我 们 所 知, 不 少 北 京 人 到 外 地 去 做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因 为 外 地 管 理 比 较 松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记 者 匿 名 检 测 只 为 知 道 孩 子 爹 目 前, 在 北 京 开 展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业 务 的, 主 要 是 一 些 独 立 于 公 检 法 系 统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大 概 有 四 五 家 ; 还 包 括 一 些 生 物 技 术 公 司, 此 外 就 是 一 两 家 公 立 医 院 的 研 究 室 ; 一 些 私 营 机 构 目 前 也 开 始 涉 足 这 一 领 域, 但 有 的 并 不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沦 为 黑 鉴 定 所 谓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是 一 种 三 联 体 鉴 定, 即 父 亲 母 亲 加 腹 中 胎 儿 的 DNA 鉴 定, 一 般 要 在 怀 孕 16 周 以 后 才 可 以 进 行 胎 儿 的 DNA 来 自 羊 水, 父 母 双 方 则 需 要 提 供 血 痕 72

81 或 带 毛 囊 的 毛 发 北 京 一 家 公 立 医 院 的 医 学 研 究 中 心 是 司 法 部 门 指 定 的 鉴 定 中 心 中 心 一 位 负 责 人 告 诉 记 者, 要 做 产 前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首 先, 孕 妇 要 先 去 医 院 产 科 检 查 身 体, 在 得 到 医 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以 羊 水 穿 刺 的 方 式 采 集 3 至 5 毫 升 的 羊 水, 一 般 而 言, 怀 孕 16 周 时 胎 儿 尚 小, 子 宫 中 的 羊 水 较 多, 此 时 在 B 超 监 控 下 穿 刺 抽 取 一 般 不 会 伤 及 胎 儿, 引 发 流 产 的 风 险 率 不 超 过 1% 这 位 负 责 人 称, 医 院 的 鉴 定 中 心 一 直 都 在 做 这 项 检 测, 她 没 有 透 露 具 体 数 字, 因 为 她 称 这 种 鉴 定 不 应 当 广 泛 宣 传 但 是 她 透 露, 绝 大 部 分 申 请 者 都 是 匿 名 的, 这 就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并 不 要 求 鉴 定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而 只 是 想 知 道 孩 子 的 生 父 到 底 是 谁, 是 为 了 满 足 个 人 隐 私, 甚 至 有 些 当 事 人 是 通 过 各 种 办 法 偷 取 男 方 的 头 发 等 材 料 私 下 来 鉴 定 的 30 岁 中 高 层 人 士 居 多 记 者 从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了 解 到, 目 前 来 做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的 当 事 人, 大 多 是 刚 怀 孕 的 30 岁 左 右 具 有 一 定 经 济 能 力 和 教 育 程 度 的 中 高 层 人 士 大 概 分 为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未 婚 先 孕, 男 方 怀 疑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女 方 要 求 鉴 定 以 证 清 白 ; 二 是 女 方 有 过 婚 外 情, 自 己 难 以 确 定 孩 子 的 生 父 身 份 ; 三 是 涉 及 到 遗 产 继 承, 男 方 提 出 对 婚 外 子 女 进 行 鉴 定 来 鉴 定 的 当 事 人, 最 关 心 的 就 是 鉴 定 结 果 和 鉴 定 的 准 确 性, 最 明 显 的 特 征 是 特 别 心 急, 恨 不 得 马 上 知 道 结 果 工 作 人 员 说, 曾 经 有 一 个 怀 孕 七 八 个 月 的 孕 妇, 基 本 上 就 是 一 天 一 个 电 话 催, 说 如 果 确 定 不 是 丈 夫 亲 生 的 就 马 上 去 做 引 产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鲜 见, 在 做 过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之 后, 出 于 种 种 原 因, 相 当 一 部 分 当 事 人 会 选 择 放 弃 孩 子, 很 多 小 生 命 就 此 被 扼 杀 在 子 宫 中 了 在 北 京 一 家 基 因 检 测 中 心 的 网 站 论 坛 里, 记 者 看 到 了 一 位 打 算 做 鉴 定 的 准 妈 妈 写 下 的 自 己 的 矛 盾 心 情 她 从 四 川 来 到 北 京 工 作, 结 婚 已 经 三 年 了, 丈 夫 是 北 京 人, 对 她 很 好, 可 是 几 个 月 前, 她 的 初 恋 男 友 到 北 京 办 事, 两 人 见 了 一 次 面, 昔 日 旧 情 使 她 当 夜 忍 不 住 和 他 一 起 去 了 酒 店 不 久 后, 她 发 现 自 己 怀 孕 了, 她 不 能 确 定 是 丈 夫 的 还 是 初 恋 男 友 的, 最 终 决 定 来 做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万 一 是 初 恋 男 友 的, 她 会 悄 悄 做 掉 这 个 孩 子 并 且 对 丈 夫 守 口 如 瓶 她 称 自 己 对 那 晚 的 一 夜 情 非 常 后 悔, 对 扼 杀 自 己 的 亲 骨 肉 也 非 常 痛 心, 但 是 为 了 保 住 自 己 的 家 庭 她 不 得 不 这 么 做 现 在, 她 正 在 焦 急 地 等 待 鉴 定 结 果 据 说 这 样 的 故 事 在 鉴 定 中 心 比 比 皆 是 外 地 鉴 定 北 京 人 占 两 成 北 京 另 一 家 司 法 部 门 指 定 的 鉴 定 机 构, 华 大 方 瑞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可 以 算 是 这 一 行 的 资 深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陈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他 们 去 年 做 了 上 百 例 产 前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但 是 自 从 市 卫 生 部 门 出 台 了 有 关 羊 水 不 得 带 出 医 院 的 规 定 后, 他 们 的 业 务 量 确 实 减 少 了 据 了 解, 卫 生 部 门 出 台 这 个 规 定 其 实 并 不 是 针 对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的, 而 是 出 于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考 虑, 因 为 从 羊 水 可 以 鉴 别 胎 儿 的 性 别, 此 举 是 为 了 防 止 有 人 用 羊 水 检 测 出 胎 儿 性 别 后 私 堕 女 胎 如 果 医 院 私 自 允 许 病 人 把 羊 水 带 离 医 院, 要 负 连 带 责 任 这 样 一 来, 无 形 中 给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设 了 一 道 关 卡 然 而, 有 了 这 道 关 卡,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就 会 被 阻 止 吗? 其 实 不 然, 华 大 方 瑞 鉴 定 中 心 的 陈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这 种 需 求 仍 在 增 长, 只 不 过 改 换 了 渠 道 一 部 分 分 流 到 了 一 些 私 营 的 鉴 定 机 构, 他 们 会 和 一 些 民 营 医 院 合 作, 负 责 为 检 测 孕 妇 抽 取 羊 水, 然 后 鉴 定 ; 另 外 一 个 渠 道 就 是 不 少 北 京 人 到 外 地 去 做 鉴 定 了, 在 外 地 没 有 北 京 这 么 严 格 的 规 定, 而 且 此 类 机 构 这 两 年 应 市 场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价 钱 也 比 北 京 便 宜 不 少 记 者 在 网 上 查 了 一 下, 发 现 目 前 全 国 各 地 做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的 机 构 非 常 多 河 南 一 家 医 院 所 属 的 亲 子 鉴 定 中 心 在 网 上 宣 传 得 很 火 爆, 记 者 看 到 鉴 定 中 心 的 网 站 上 滚 动 显 示 着 某 地 某 某 的 鉴 定 书 已 经 寄 出, 提 醒 鉴 定 申 请 人 注 意 查 收, 其 中 发 往 北 京 的 相 当 多 记 者 拨 通 了 河 南 这 家 中 心 的 客 服 电 话, 询 问 从 北 京 过 去 做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的 情 况 工 作 人 员 称 没 问 题, 中 心 可 以 帮 助 安 排 申 请 人 在 医 院 产 科 抽 取 羊 水, 然 后 直 接 拿 来 检 测,7 天 就 可 以 出 结 果, 人 不 用 等 在 这 里, 鉴 定 书 会 邮 寄 到 北 京 到 我 们 这 里 来 做 鉴 定 的 全 国 各 地 的 都 有, 基 本 都 是 大 城 市 来 的, 北 京 人 有 很 多, 差 不 多 占 两 成, 我 们 的 价 钱 比 北 京 便 宜 一 半 还 多 呢 这 位 工 作 人 员 不 停 推 销 着 华 大 方 瑞 鉴 定 中 心 的 陈 女 士 认 为, 目 前 这 种 状 况 其 实 隐 患 不 少, 羊 水 抽 取 手 术 虽 然 不 大, 但 是 北 京 通 常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才 能 做, 而 外 地 一 些 医 院 对 这 个 管 理 不 严, 风 险 就 比 较 大, 如 果 母 亲 有 乙 肝 等 传 染 病, 很 容 易 在 手 术 中 传 染 给 孩 子 ; 此 外, 外 地 不 少 鉴 定 中 心 为 了 拉 客 户 压 低 价 格, 北 京 做 这 个 鉴 定 大 约 需 要 2600 元, 外 地 1000 多 元 就 可 以 做, 连 基 本 的 检 测 成 本 都 不 够, 质 量 肯 定 大 打 折 扣 所 以, 她 建 议 去 外 地 做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还 是 要 尽 量 谨 慎 鉴 定 成 风 暴 露 婚 姻 关 系 不 稳 亲 子 鉴 定 从 育 后 提 早 到 产 前, 且 问 津 者 渐 趋 增 多, 这 种 现 象 目 前 已 经 引 起 不 少 人 的 关 注 与 忧 虑 有 鉴 定 机 构 称, 绝 大 多 数 胎 儿 亲 子 鉴 定 都 是 由 婚 外 情 和 一 夜 情 引 发 的, 这 无 疑 反 映 了 婚 外 性 行 为 的 增 加 和 非 婚 73

82 生 子 女 情 况 的 频 繁 出 现, 是 社 会 上 婚 姻 关 系 越 来 越 不 稳 定 的 体 现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从 当 事 人 的 角 度 而 言 有 一 定 道 理, 但 从 整 个 社 会 的 角 度 来 看, 则 反 映 了 社 会 诚 信 的 缺 失 和 道 德 意 识 的 下 滑 部 分 现 代 人 对 夫 妻 间 的 忠 诚 义 务 已 经 导 向 种 消 极 漠 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律 社 会 研 究 所 所 长 著 名 社 会 学 家 周 孝 正 表 示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带 来 的 直 接 后 果 胎 儿 被 扼 杀, 更 是 激 起 了 一 些 专 家 的 非 议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仝 宗 锦 认 为 : 从 当 事 人 的 角 度 来 看, 人 们 希 望 通 过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明 确 亲 子 关 系, 是 合 乎 情 理 的 任 何 人 都 对 自 己 的 后 代 血 统 享 有 知 情 权, 且 没 有 义 务 去 抚 养 非 亲 生 的 孩 子 但 无 论 如 何, 从 伦 理 学 的 角 度 而 言, 由 产 前 亲 子 鉴 定 导 致 的 引 产 行 为, 都 是 不 人 道 的 它 扼 杀 了 胎 儿 的 出 生 权, 是 一 种 对 生 命 的 漠 视 然 而 尽 管 争 议 颇 为 强 烈, 但 对 于 亲 子 鉴 定, 尤 其 是 胎 儿 的 亲 子 鉴 定, 目 前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并 未 作 出 明 确 的 限 制, 甚 至 可 以 说 是 一 个 空 白 点 在 1987 年 通 过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中 能 否 采 用 人 类 白 细 胞 抗 原 作 亲 子 鉴 定 问 题 的 批 复 中, 也 只 是 针 对 亲 子 鉴 定 有 简 单 的 规 定 : 鉴 于 亲 子 鉴 定 关 系 到 夫 妻 双 方 子 女 和 他 人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是 一 项 严 肃 的 工 作, 因 此 对 要 求 作 亲 子 关 系 鉴 定 的 案 件, 应 从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有 利 于 增 进 团 结 和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出 发, 区 别 情 况, 慎 重 对 待 也 就 是 说, 不 鼓 励, 亦 不 禁 止 而 对 于 胎 儿 的 生 命 权 的 界 定 更 是 一 个 法 律 空 白 目 前 在 我 国, 堕 胎 是 一 种 个 人 行 为,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堕 胎 是 一 种 违 法 的 行 为 只 是 从 道 德 方 面 来 说, 堕 胎 还 存 在 很 大 的 争 议 胎 儿 还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人, 也 不 存 在 享 不 享 有 生 命 权 的 问 题 我 国 的 法 律 没 有 对 胎 儿 的 生 命 权 作 出 相 关 的 规 定 所 以, 不 少 专 家 认 为, 对 于 这 种 新 出 现 的 社 会 现 象, 应 该 尽 快 从 法 律 上 去 规 范, 出 台 一 些 规 定 来 管 理 亲 子 鉴 定 行 为 目 前, 有 些 省 市 已 经 叫 停 私 人 亲 子 鉴 定, 要 求 必 须 要 有 司 法 机 关 的 委 托 书 才 能 做 相 关 的 鉴 定, 就 是 一 种 尝 试 J024 已 婚 男 女 因 职 场 压 力 假 装 单 身 隐 婚 族 悄 然 诞 生 年 09 月 07 日 13:13 浙 江 在 线 当 都 市 剩 男 剩 女 还 在 为 理 想 对 象 而 发 愁 的 时 候, 当 不 婚 族 的 话 题 还 在 被 白 领 美 女 精 英 男 士 们 热 议 的 时 候, 一 些 已 婚 男 女 却 悄 悄 当 起 了 隐 婚 族 自 古 以 来, 婚 姻 一 直 都 是 备 感 光 鲜 的 事, 为 什 么 在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的 今 天, 婚 姻 竟 成 了 众 人 争 相 隐 匿 的 心 结? 最 近 一 个 帖 子 关 于 隐 婚 族 的 话 题 引 发 了 网 友 的 热 议 隐 婚 族 悄 然 诞 生 一 位 叫 潇 湘 夜 雨 的 网 友 近 日 在 论 坛 上 发 帖 宣 称 自 己 坚 持 不 做 隐 婚 族, 引 发 了 网 友 的 关 注 她 在 这 个 名 叫 一 个 80 后 妈 妈 的 心 声 : 坚 持 不 做 隐 婚 族 帖 子 里, 诉 说 了 她 所 遭 遇 的 职 业 歧 视 她 自 认 为 自 己 的 能 力 对 所 应 聘 的 职 位 绰 绰 有 余, 但 却 一 再 被 拒 绝 每 次 去 应 聘 面 试 者 常 抓 住 她 的 孩 子 问 题 不 放 亲 友 劝 她 干 脆 当 个 隐 婚 族 算 了, 但 是 她 认 为 结 婚 是 正 大 光 明 的 事, 何 必 要 做 偷 偷 摸 摸 的 隐 婚 族? 网 友 潇 湘 夜 雨 的 遭 遇 并 非 个 案 男 大 当 婚, 女 大 当 嫁, 这 本 是 一 件 再 自 然 不 过 的 事 情, 然 而, 随 着 现 代 社 会 职 场 竞 争 的 日 趋 激 烈, 一 部 分 人 出 于 生 存 需 要 或 者 其 它 种 种 考 虑, 刻 意 隐 瞒 自 己 的 婚 姻 状 况, 在 公 众 场 合 保 持 着 单 身 贵 族 的 形 象 他 们 藏 起 婚 戒, 从 不 在 办 公 室 打 亲 昵 电 话, 总 是 一 个 人 开 车 回 家, 热 衷 于 参 加 各 种 聚 会, 这 些 人 自 称 是 快 乐 的 单 身 贵 族, 却 避 谈 感 情 婚 姻, 平 时 与 异 性 关 系 热 络, 可 是 私 下 却 不 会 保 持 联 络 对 于 这 一 族 群, 网 友 们 称 他 们 为 隐 婚 族 据 了 解, 隐 婚 族 也 被 称 为 伪 单 身, 他 们 年 龄 大 多 集 中 在 25 岁 至 35 岁 之 间, 其 中 以 女 性 居 多 得 到 了 一 棵 树 却 可 能 失 去 整 片 森 林 对 比 已 婚 者, 单 身 始 终 会 带 来 一 些 优 势 有 更 多 的 自 由, 交 友 机 会 多, 选 择 机 会 多 当 下, 隐 婚 成 了 许 多 都 市 男 女 婚 恋 中 挥 之 不 去 的 心 结 假 装 单 身 为 哪 般 曾 有 媒 体 进 行 的 一 项 隐 婚 调 查 显 示, 对 于 隐 婚 现 象,52.5% 的 公 众 表 示 可 以 理 解 大 部 分 隐 婚 族 并 非 想 象 中 风 流, 而 是 因 为 社 会 与 职 场 上 的 压 力, 不 得 不 回 避 婚 姻 话 题 在 调 查 中, 关 于 隐 婚 的 原 因 中 排 名 靠 前 的 两 项 为 保 住 饭 碗, 求 得 事 业 更 好 的 发 展 社 交 恐 慌, 害 怕 被 排 挤 在 社 交 圈 之 外 均 来 自 于 职 场 不 少 网 友 对 自 己 的 隐 婚 状 态 很 坦 然, 认 为 这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情 他 们 坦 陈, 自 己 隐 婚 的 原 因 除 了 职 场 的 激 烈 竞 争 以 外, 还 希 望 与 朋 友 同 事 保 持 婚 前 的 融 洽 关 系 网 友 niuniu 认 为, 现 在 的 隐 婚 族 大 部 分 是 社 会 使 然 尤 其 对 女 性, 大 部 分 企 业 单 位 不 愿 接 收 已 婚 的 女 性, 借 口 是 结 婚 的 女 性 事 儿 太 多 结 婚 的 女 性 要 想 找 到 一 份 自 己 喜 欢 的 工 作 有 时 候 不 得 不 隐 藏 自 己 的 婚 姻 74

83 事 实 现 在 的 职 场 上 有 潜 在 的 竞 争 法 则, 人 们 一 旦 贴 上 婚 姻 的 标 签, 竞 争 力 往 往 大 打 折 扣, 所 以 一 些 已 婚 人 士 选 择 了 隐 婚 隐 婚 既 是 一 种 生 活 方 式, 也 是 一 种 生 存 策 略 隐 去 已 婚 的 身 份, 换 来 的 是 自 由 的 空 间 公 平 的 机 会 上 司 的 青 睐 以 及 异 性 欣 赏 的 目 光 网 友 MISS 张 一 语 道 出 实 情 免 去 麻 烦 也 是 隐 婚 族 的 原 因 之 一 网 友 橙 鲨 说, 我 只 打 算 告 诉 双 方 父 母 和 最 重 要 的 几 个 朋 友 现 在 工 作 压 力 大, 告 诉 大 家, 肯 定 是 一 大 堆 人 大 老 远 来 办 个 婚 礼, 不 仅 麻 烦 还 资 金 浪 费 严 重, 干 吗 要 这 么 辛 苦? 结 婚 本 来 就 是 个 人 隐 私, 说 与 不 说 一 个 样, 没 必 要 拿 出 来 大 声 地 炫 耀 网 友 常 磊 则 很 不 习 惯 公 司 里 打 探 别 人 感 情 史 的 人, 因 此 干 脆 隐 婚 以 求 耳 根 清 净 隐 婚 族 的 成 因 有 很 多 就 像 是 恐 婚, 有 一 些 年 轻 夫 妻 不 愿 意 在 心 理 上 承 认 自 己 已 婚, 害 怕 承 担 婚 姻 的 责 任 还 有 的 人 不 愿 意 公 开 自 己 的 真 实 婚 姻 状 况 是 由 于 婚 姻 不 幸 变 故 或 者 有 不 光 彩 的 原 因 而 一 些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用 人 规 则 成 了 催 生 隐 婚 族 的 客 观 原 因 婚 姻 专 家 王 震 宇 说 危 险 游 戏 不 宜 玩 对 于 隐 婚 现 象, 可 谓 有 人 欢 喜 有 人 忧 网 友 潇 湘 夜 雨 就 是 宁 愿 找 不 到 工 作 也 不 愿 意 当 隐 婚 族 的 代 表 这 部 分 网 友 认 为 隐 婚 隐 去 的 是 婚 姻 的 神 圣 性 这 是 婚 姻 吗? 网 友 JOJO 有 点 接 受 不 了 不 是 咱 特 传 统, 而 是 觉 得, 婚 姻 不 就 是 为 了 一 个 名 分, 一 个 约 束, 一 个 责 任 吗? 非 公 开 化, 那 是 否 也 意 味 着 将 来 离 婚 也 方 便 了 很 多? 难 道 大 家 都 静 悄 悄 地 结, 然 后 静 悄 悄 地 离, 挥 一 挥 衣 袖, 不 惊 动 一 个 人? 也 许 隐 婚 还 可 以 争 取 到 更 多 的 朋 友, 获 得 更 多 的 同 乐 空 间, 但 是, 置 对 方 的 感 受 于 不 顾, 不 许 对 方 送 行, 不 许 对 方 通 电 话, 甚 至 多 日 不 与 孩 子 见 面, 这 种 地 下 般 的 婚 姻 生 活, 怎 不 易 发 裂 变? 孩 子 的 生 活 又 岂 能 健 全? 内 忧 的 同 时 还 要 防 止 外 患, 因 为 随 时 有 被 同 事 或 朋 友 揭 穿 谎 言 暴 露 身 份 的 可 能, 因 为 伪 单 身 而 极 易 引 发 婚 外 情, 如 此 隐 婚 又 怎 能 做 到 隐 而 不 昏? 网 友 Ylang 抨 击 道 网 友 爱 的 谎 言 说, 结 婚 后 享 受 婚 姻 的 确 可 能 忽 略 其 他 人, 但 并 不 代 表 就 此 将 抛 弃 朋 友, 主 动 跟 朋 友 保 持 联 系, 多 跟 他 们 的 生 活 靠 近, 同 时 发 展 新 的 朋 友, 这 些 都 可 以 改 变 隐 婚 族 的 心 理 恐 慌 针 对 婚 姻 属 个 人 隐 私 范 畴 观 点, 网 友 艾 里 克 斯 反 驳 道, 在 中 国, 婚 姻 从 来 不 仅 仅 属 于 个 人 的, 它 涉 及 你 整 个 社 会 关 系 圈 如 果 刻 意 隐 瞒, 引 起 别 人 不 必 要 的 关 注, 来 满 足 自 己 的 虚 荣 心, 从 客 观 上 有 可 能 对 他 人 造 成 精 神 上 的 伤 害 网 友 江 远 则 指 出, 别 有 用 心 的 隐 婚 应 予 以 谴 责, 出 于 事 业 目 的 或 个 人 因 素 的 隐 婚 则 无 可 非 议, 但 这 只 是 向 更 好 情 感 过 渡 或 职 场 竞 争 的 一 种 方 式, 决 不 能 作 为 永 久 的 归 宿 他 建 议 隐 婚 者 必 须 在 爱 人 充 分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在 与 同 事 领 导 客 户 相 处 时 也 要 注 意 把 握 好 分 寸, 不 要 给 未 婚 人 士 有 追 求 的 可 乘 之 机, 否 则 因 此 影 响 了 夫 妻 感 情 就 得 不 偿 失 了 有 社 会 学 家 表 示, 隐 婚 是 一 种 危 险 游 戏, 长 期 不 在 婚 姻 状 态 的 心 理 暗 示, 会 减 弱 当 事 者 的 家 庭 责 任 感, 严 重 的 可 引 发 婚 姻 危 机 当 真 相 暴 露 在 阳 光 之 下, 它 就 会 变 成 一 把 双 刃 剑, 如 果 把 握 不 好, 在 伤 害 自 己 的 同 时 也 将 给 周 围 的 人 带 来 伤 害 有 离 婚 经 历 人 群 患 慢 性 病 的 几 率 可 增 20% 北 青 论 坛 ( :36:39) 美 国 最 新 研 究 发 现, 离 婚 会 对 人 们 的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即 使 再 婚 也 无 法 改 变 这 种 影 响 此 前 的 研 究 已 证 明, 结 婚 会 让 男 性 更 健 康, 而 最 新 研 究 显 示, 离 婚 或 丧 偶 会 在 精 神 和 物 质 两 方 面 产 生 立 竿 见 影 且 持 久 不 衰 的 影 响 得 克 萨 斯 大 学 人 口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马 克 海 沃 德 说 : 离 婚 所 产 生 的 巨 大 压 力 有 点 像 人 生 中 遭 遇 的 重 大 灾 难 性 事 件, 这 跟 成 年 累 月 的 轻 度 压 力 不 同 再 婚 对 健 康 有 帮 助 它 能 帮 助 你 重 新 回 到 健 康 生 活 的 轨 道 上 来, 但 你 的 起 点 比 原 来 更 低 了, 要 知 道 你 已 经 有 一 段 时 间 没 有 好 好 照 顾 自 己 了 人 生 中 的 这 些 重 大 转 折 点 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一 个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就 像 离 婚, 它 会 对 健 康 产 生 无 法 愈 合 的 影 响 分 析 结 果 显 示, 和 目 前 正 处 于 婚 姻 中 的 人 相 比, 离 过 婚 或 经 历 丧 偶 的 人 患 慢 性 病 ( 如 心 脏 病 糖 尿 病 或 癌 症 等 ) 75

84 的 几 率 要 高 20% 海 沃 德 指 出, 如 果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姻 中 经 常 发 生 冲 突, 甚 至 对 身 体 和 心 灵 造 成 伤 害, 离 婚 也 许 是 一 种 解 脱 责 任 编 辑 : 吴 巧 龄 郁 达 夫 的 婚 姻 夫 妻 之 间 如 何 过 日 子, 婚 姻 法 中 一 般 不 规 定, 他 们 只 好 发 扬 自 治 精 神, 在 外 面 朋 友 的 见 证 下 立 合 同 陈 夏 红 在 黄 山 书 社 版 2008 年 版 王 映 霞 自 传 里, 录 有 这 么 一 份 法 律 文 件 : 版 权 赠 与 书 著 作 者 郁 达 夫 愿 将 所 著 寒 灰 集 鸡 肋 集 过 去 集 奇 零 集 敝 帚 集 薇 蕨 集 日 记 九 种 迷 羊 集 及 译 稿 小 家 之 伍 等 书 版 权 及 附 属 于 各 书 之 权 益 全 部 赠 与 王 映 霞 氏 除 与 出 版 者 重 订 新 合 同 外 合 将 此 旨 记 明 各 书 三 纸 以 一 致 出 版 者 一 存 律 师 处 一 交 王 映 霞 氏 收 藏 为 据 这 份 版 权 转 让 协 定 的 签 订 时 间 是 在 1932 年 1 月 鉴 于 郁 达 夫 在 婚 姻 问 题 上 屡 教 不 改, 王 映 霞 要 求 郁 达 夫 请 来 律 师 徐 式 昌 北 新 书 局 经 理 李 小 峰, 当 着 与 会 者 的 面, 写 下 了 这 份 版 权 转 让 协 定, 一 式 三 份, 律 师 书 局 和 王 映 霞 各 存 一 份 轰 轰 烈 烈 的 郁 王 之 恋, 此 时 此 刻 已 经 接 近 了 终 点 站 郁 达 夫 在 日 记 中, 有 大 量 的 文 字 煽 情 而 露 骨 地 描 写 郁 王 之 恋 婚 前 的 情 景 但 对 双 方 1928 年 婚 后 过 起 柴 米 油 盐 酱 醋 茶 的 日 子, 却 着 墨 不 多 我 们 对 郁 王 之 婚 的 了 解, 只 能 透 过 王 映 霞 自 传 这 多 少 有 点 不 大 公 平, 只 好 任 她 说 黑 是 黑 说 白 是 白 了 在 近 现 代 中 国 文 学 史 上, 郁 达 夫 更 多 是 被 塑 造 成 一 个 进 步 作 家, 这 种 政 治 压 倒 艺 术 的 评 价 方 式, 使 得 我 们 很 容 易 对 郁 达 夫 的 艺 术 成 就 作 出 过 高 的 评 价, 而 由 此 爱 屋 及 乌, 对 他 的 私 德 乃 至 人 格 也 作 出 过 高 的 评 价, 看 到 的 只 是 一 个 道 貌 岸 然 的 郁 达 夫 郁 达 夫 的 任 性 敏 感 热 烈 甚 至 对 对 方 过 多 的 关 注, 这 一 切 可 能 是 恋 爱 期 间 感 情 的 润 滑 剂, 但 在 婚 姻 之 中, 却 很 可 能 成 为 王 映 霞 的 地 狱 试 想, 一 个 男 人 轻 易 地 抛 下 结 发 之 妻 而 爱 上 比 自 己 小 十 多 岁 的 小 姑 娘, 一 个 名 气 颇 大 的 文 人 轻 易 将 恋 爱 中 的 日 记 公 开 出 版, 一 个 革 命 斗 士 却 凭 空 怀 疑 自 己 的 老 婆 和 闺 中 密 友 是 同 性 恋, 一 个 酒 鬼 动 辄 宿 醉 在 街 头 尤 其 是 郁 达 夫 将 追 求 王 映 霞 过 程 中 留 下 的 郁 达 夫 日 记 九 种 不 征 求 对 方 意 见 就 公 开 出 版, 这 确 实 有 点 不 厚 道 郁 达 夫 的 任 性 敏 感, 成 就 了 他 的 文 名, 却 毁 了 他 和 王 映 霞 的 婚 姻 在 郁 王 之 恋 过 程 中, 郁 达 夫 的 哥 哥 著 名 的 法 官 郁 华 就 数 次 告 诫 弟 弟, 以 有 妇 之 夫 身 份 再 婚, 是 要 犯 重 婚 罪 的 可 是 感 情 热 烈 的 郁 达 夫 丝 毫 不 顾 及 这 些 郁 达 夫 的 版 税 是 他 们 生 活 中 几 乎 惟 一 的 收 入 来 源 王 映 霞 曾 在 书 中 提 及 过 他 们 的 经 济 来 源 : 郁 达 夫 的 每 一 种 书 的 初 版 或 再 版, 照 例 由 我 将 印 好 的 几 千 枚 郁 达 夫 的 印 花 送 交 北 新 书 局 作 者 印 花 送 去 之 后, 去 催 讨 版 税 则 是 我 的 份 内 事 了 不 过 多 多 少 少, 每 月 约 一 二 百 元 钱 是 可 以 催 到 手 的 其 余 的 开 销, 则 全 赖 各 报 刊 零 星 的 稿 费 了 即 便 这 点 收 入, 也 还 得 分 出 一 大 部 分 来 给 郁 达 夫 买 书, 甚 至 有 时 候 郁 达 夫 碰 到 喜 欢 的 书 双 方 恋 爱 期 间, 郁 达 夫 买 书 无 度 原 本 是 无 所 谓 的 事 情, 可 是 婚 后 开 门 七 件 事 样 样 要 钱, 这 种 不 计 后 果 的 嗜 好 就 有 点 没 有 责 任 感 了 最 荒 腔 走 板 的 是 郁 达 夫 的 多 疑 郁 达 夫 先 是 怀 疑 王 映 霞 和 刘 怀 瑜 同 性 恋, 后 来 又 怀 疑 王 映 霞 和 许 绍 棣, 甚 至 玩 起 了 一 惊 一 乍 的 游 戏 : 先 是 在 报 上 登 寻 人 启 事, 指 出 王 映 霞 女 士 鉴 : 乱 世 男 女 离 合, 本 属 寻 常 汝 与 某 君 之 关 系 及 携 去 之 细 软 衣 饰 现 银 款 项 契 据 等, 都 不 成 问 题 唯 汝 母 及 小 孩 等 想 念 甚 殷, 乞 告 以 住 址 随 后 又 马 上 登 出 道 歉 启 事, 达 夫 前 以 精 神 失 常, 语 言 不 合, 致 逼 走 妻 映 霞 女 士, 并 登 报 相 寻 启 事 曾 误 指 女 士 与 某 君 的 关 系 及 携 去 细 软 等 事, 事 后 寻 思, 复 经 朋 友 解 说, 始 知 全 出 于 误 会 兹 特 登 报 声 明, 并 致 歉 意 郁 达 夫 和 王 映 霞 在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的 状 态 下, 还 寄 望 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法 律 协 议 这 次 启 事 风 波 后, 郁 达 夫 王 映 霞 在 友 朋 的 撮 合 下, 再 次 立 就 了 一 纸 法 律 协 议 : 达 夫 映 霞 因 过 去 各 有 错 误, 因 而 时 时 发 生 冲 突, 致 家 庭 生 活 苦 如 地 狱, 旁 人 得 乘 虚 生 事, 几 至 离 开 现 经 友 人 之 调 节 与 指 示, 两 人 各 自 之 反 省 与 觉 悟, 拟 将 从 前 夫 妇 间 之 障 碍 与 原 因, 一 律 扫 尽, 今 后 绝 对 不 提 两 人 各 守 本 分, 各 尽 夫 与 妻 之 至 善, 以 期 恢 复 初 结 合 时 之 圆 满 生 活 夫 妻 间 即 有 临 时 误 解, 亦 当 以 互 让 与 规 劝 之 态 度, 开 诚 布 公, 勉 求 谅 解 凡 在 今 日 以 前 之 任 何 错 误 事 情, 及 证 据 物 件, 能 引 起 夫 妻 间 感 情 之 劣 绪 者 概 置 勿 问 诚 恐 口 说 无 凭, 76

85 因 共 同 立 此 协 议 书 两 纸, 为 日 后 之 证 夫 妻 之 间 如 何 过 日 子, 婚 姻 法 中 一 般 不 规 定, 他 们 只 好 发 扬 自 治 精 神, 在 外 面 朋 友 的 见 证 下 立 合 同 了 简 直 就 是 闹 剧, 可 是 即 便 如 此, 这 闹 剧 也 不 是 最 后 一 出,1940 年 3 月, 双 方 为 这 场 持 续 十 多 年 的 婚 姻 划 上 了 句 号 ( 作 者 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编 辑 ) 原 告 谎 称 患 上 甲 流 不 去 开 庭 法 官 查 明 真 相 裁 定 按 撤 诉 处 理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记 者 : 裴 晓 兰 本 报 讯 ( 记 者 裴 晓 兰 通 讯 员 高 安 富 ) 原 告 李 女 士 不 按 时 到 法 院 开 庭, 反 而 谎 称 自 己 因 甲 流 被 隔 离 观 察 记 者 昨 天 获 悉, 石 景 山 法 院 查 明 真 相 后, 依 法 裁 定 按 撤 诉 处 理 去 年 10 月, 李 女 士 与 相 处 多 年 的 男 友 姜 先 生 分 手 双 方 约 定 姜 先 生 于 今 年 1 月 1 日 赔 偿 她 8000 元 今 年 5 月, 李 女 士 自 称 姜 先 生 至 今 未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而 提 起 诉 讼 在 庭 前 调 解 时, 姜 先 生 拿 出 一 张 收 条 说, 钱 已 经 给 了, 李 女 士 则 否 认 开 庭 时, 身 为 原 告 的 李 女 士 并 未 到 庭 李 女 士 称 她 所 住 小 区 有 人 被 确 诊 为 疑 似 甲 流 病 例, 她 因 此 要 被 送 往 医 院 隔 离 观 察 法 院 调 查 核 实, 发 现 李 女 士 所 住 小 区 并 没 有 疑 似 甲 流 病 例, 李 女 士 亦 予 以 承 认, 但 并 未 解 释 为 何 撒 谎 丈 夫 不 愿 离 婚 砍 断 妻 子 手 指 被 通 缉 年 08 月 30 日 02:22 现 代 快 报 不 喜 欢 妻 子 晚 归, 不 喜 欢 妻 子 跟 别 人 说 话, 动 不 动 就 遭 遇 拳 头 重 庆 江 津 区 支 坪 街 道 津 坪 3 组 的 王 丹 遭 遇 了 电 视 剧 不 要 和 陌 生 人 说 话 中 的 剧 情 不 同 的 是,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选 择 了 坚 强 的 抗 争, 而 王 丹 却 默 默 忍 受 了 17 年 最 近, 忍 无 可 忍 的 王 丹 主 动 提 出 离 婚, 却 导 致 悲 剧 发 生 26 日, 在 江 津 民 政 局 门 口, 不 愿 离 婚 的 丈 夫 恼 羞 成 怒, 将 她 的 脚 筋 砍 断 不 愿 离 婚 丈 夫 打 人 28 日, 王 丹 躺 在 红 岭 医 院 病 床 上, 全 身 不 能 动 弹 8 月 26 日, 经 过 一 个 多 月 的 软 磨 硬 泡, 王 丹 的 丈 夫 曾 江 同 意 跟 她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离 婚 当 天, 王 丹 一 早 就 起 床, 为 的 就 是 想 早 点 结 束 17 年 的 痛 苦 婚 姻 生 活 在 去 离 婚 登 记 处 的 路 上, 曾 江 话 不 多, 没 有 什 么 表 情, 也 没 有 反 对 离 婚 上 午 将 近 10 时, 夫 妻 俩 和 16 岁 的 女 儿 晶 晶 一 道, 来 到 江 津 区 民 政 局 离 婚 办 公 室 王 丹 说, 在 接 受 民 政 局 工 作 人 员 调 解 时, 丈 夫 说 : 我 再 也 不 打 你 了, 这 次 不 是 骗 你 的! 但 王 丹 表 示 坚 决 离 婚, 没 有 退 路 离 婚 登 记 处 工 作 人 员 让 王 丹 去 打 印 离 婚 协 议, 然 后 签 字 办 理 手 续 王 丹 和 女 儿 刚 走 出 民 政 局 大 门, 曾 江 就 从 里 面 冲 了 出 来 他 抓 住 我 的 头 发, 我 只 是 以 为 他 像 以 前 一 样 打 我 王 丹 并 没 有 害 怕, 因 为 她 已 经 习 惯 了 丈 夫 这 样 对 待 她 砍 断 两 指 挑 断 脚 筋 没 想 到, 他 摸 出 了 匕 首, 可 能 是 有 准 备 的! 王 丹 说, 之 前 丈 夫 一 直 不 想 离 婚, 并 曾 经 多 次 威 胁 : 我 就 是 离 婚 也 要 把 你 整 残 曾 江 拿 起 刀 向 王 丹 挥 去, 王 丹 用 左 手 遮 挡, 两 手 指 被 砍 断 女 儿 晶 晶 见 状 为 了 保 护 妈 妈, 前 去 阻 挡, 被 父 亲 一 耳 光 扇 倒 在 地 在 乱 刀 中, 王 丹 的 左 脚 和 左 腿 被 砍 数 刀, 鲜 血 直 流 晶 晶 说, 当 时 父 亲 手 上 有 刀, 大 庭 广 众 之 下 没 人 敢 上 前 阻 拦 曾 江 砍 伤 王 丹 后 逃 跑, 晶 晶 立 即 拨 打 了 110, 民 警 将 王 丹 送 到 了 当 地 医 院 经 过 医 生 诊 断, 王 丹 伤 情 严 重 27 日 中 午 12 点 多, 王 丹 被 救 护 车 转 到 红 岭 手 外 科 医 院 抢 救 医 生 检 查 发 现, 王 丹 左 食 指 中 指 被 切 断 ; 左 腿 跟 腱 左 小 腿 神 经 断 裂, 也 就 是 通 常 说 的 脚 筋 被 挑 断 左 小 腿 有 一 处 贯 穿 伤, 是 一 刀 刺 穿 腿, 从 伤 口 判 断 刀 宽 在 5 厘 米 左 右, 臀 部 也 有 刀 伤 主 治 医 生 周 建 说, 王 丹 身 上 被 砍 了 5 刀, 左 手 也 被 砍 了 两 刀, 曾 江 共 刺 了 7 刀, 刀 刀 都 十 分 用 力 如 果 恢 复 不 好, 可 能 影 响 行 走 77

86 警 方 通 缉 恶 毒 丈 夫 江 津 区 支 坪 派 出 所 民 警 表 示, 接 到 报 案 后, 他 们 立 即 赶 到 现 场 事 发 后, 民 警 两 次 到 曾 江 的 父 母 家, 都 没 找 到 人 27 日, 警 方 到 医 院 录 口 供, 并 进 行 了 照 相 取 证 目 前, 曾 江 在 通 缉 中 ( 文 中 人 物 均 为 化 名 ) 据 重 庆 晚 报 丈 夫 找 小 三 欲 与 妻 子 离 婚 未 遂 精 心 策 划 交 通 事 故 2009 年 08 月 26 日 01:37 杭 州 网 - 都 市 快 报 绍 兴 一 对 夫 妇 开 车 去 给 女 儿 买 衣 服, 半 路 上 两 人 下 车 换 轮 胎 有 辆 桑 塔 纳 从 后 面 冲 上 来 撞 死 了 老 婆 前 天 肇 事 者 抓 到 了 真 相 让 人 毛 骨 悚 然 : 车 祸 是 老 公 精 心 策 划 的 通 讯 员 马 杰 范 建 成 记 者 杨 丽 本 报 讯 7 月 29 日, 绍 兴 发 生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两 辆 小 轿 车 相 撞, 导 致 一 个 女 人 严 重 受 伤, 送 到 医 院 死 了 撞 人 的 桑 塔 纳 逃 了 但 民 警 发 现, 这 不 是 一 起 简 单 的 交 通 事 故 前 天 晚 上 10 点 多, 绍 兴 警 方 将 宗 某 抓 获 他 是 被 撞 女 人 的 丈 夫, 是 他 策 划 了 这 起 交 通 事 故, 目 的 就 是 要 他 老 婆 的 命 事 故 事 故 发 生 在 镜 湖 新 区 绍 齐 公 路 杨 川 村 路 段 时 间 是 7 月 29 日 晚 7 点 40 多 分 现 场, 一 辆 奇 瑞 轿 车 停 在 公 路 边, 这 是 一 条 机 非 二 合 一 车 道 倒 在 血 泊 中 的 是 个 中 年 女 人, 长 得 五 大 三 粗 站 在 一 旁 的 是 她 丈 夫 宗 某, 是 他 开 的 车 他 说, 当 时 他 和 老 婆 打 算 去 柯 桥, 开 到 这 里 时, 车 子 的 左 边 后 轮 胎 出 了 点 问 题, 他 们 准 备 下 车 换 轮 胎 他 下 车 去 拿 千 斤 顶 的 时 候, 站 在 轮 胎 边 上 的 老 婆 被 从 后 面 上 来 的 一 辆 黑 色 桑 塔 纳 撞 到 宗 某 说, 他 只 记 得 车 牌 号 是 浙 DXXXXX 蹊 跷 的 买 车 人 看 起 来, 这 是 一 起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第 二 天, 有 人 称 在 镜 湖 新 区 某 村 村 口, 发 现 一 辆 黑 色 桑 塔 纳 轿 车 停 在 那 车 头 像 被 撞 过, 车 里 没 人 交 警 发 现, 这 是 辆 套 牌 车, 车 子 发 动 机 号 和 车 架 号 都 被 人 为 损 坏 了 随 后, 交 警 又 查 到 一 家 二 手 车 店 铺 店 老 板 提 供 了 一 条 重 要 信 息 28 日 中 午, 一 个 男 人 买 走 了 这 辆 车, 还 挂 了 浙 DXXXXX 的 车 牌, 他 讲 一 口 外 地 口 音 的 普 通 话 买 车 人 事 发 后 不 知 去 向 经 查, 买 车 人 登 记 的 名 字 是 个 假 名 巧 合? 这 是 一 起 简 单 的 交 通 事 故 吗? 买 车 一 天 后 就 出 了 事 故, 难 道 只 是 巧 合? 宗 某, 山 东 潍 坊 高 密 人,36 岁, 来 绍 兴 五 六 年 了, 在 越 州 工 贸 园 区 做 布 料 生 意 越 州 工 贸 园 区 相 当 于 一 个 批 发 市 场, 宗 某 在 市 场 里 有 个 摊 位, 生 意 好 的 话, 每 年 赚 个 几 百 万 不 成 问 题 市 场 里, 山 东 籍 的 老 板 很 多, 很 多 人 都 是 在 老 家 设 厂, 在 这 里 摆 摊 会 不 会 是 宗 的 对 手 出 手 故 意 制 造 的 这 起 交 通 事 故 的? 但 是,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令 交 警 震 惊 经 检 测, 宗 培 驾 驶 的 奇 瑞 车 正 常, 左 后 轮 并 没 问 题 这 表 明, 事 故 当 天 宗 某 说 车 子 轮 胎 坏 了, 是 假 的 疑 点 越 来 越 多 绍 兴 警 方 成 立 专 案 组 摆 在 警 方 面 前 的 疑 点 还 有 很 多 比 如, 事 故 发 生 时, 宗 某 第 一 时 间 打 的 是 110, 过 了 8 分 钟 后 才 打 120 假 如 是 一 个 不 认 识 的 人, 看 到 车 祸 打 110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是 亲 人 被 撞 的 话, 怎 么 可 能 先 不 顾 及 亲 人 的 伤 势 呢? 绍 兴 市 镜 湖 区 公 安 分 局 刑 侦 大 队 马 大 队 长 说 78

87 而 且 事 故 发 生 后, 宗 某 马 上 将 老 婆 火 化, 随 后 又 带 着 骨 灰 回 老 家 安 葬 了 这 让 专 案 组 更 加 确 定, 这 起 交 通 事 故 是 故 意 的, 而 且 凶 手 可 能 就 是 那 个 面 带 悲 伤 又 很 平 静 的 丈 夫 民 警 又 捞 到 一 些 信 息 按 北 方 人 说, 这 人 还 是 很 阴 的, 宗 的 老 乡 们 都 说 宗, 不 太 好 对 付, 很 精 明, 很 有 心 计 民 警 还 了 解 到, 宗 在 绍 兴 有 个 小 蜜, 比 宗 小 8 岁, 两 人 好 了 很 多 年 真 相 前 天 晚 上, 宗 某 等 人 落 网 撞 人 的 是 宗 某 表 弟 果 然, 事 情 是 宗 一 手 策 划 的 宗 和 老 婆 是 大 学 同 学, 老 婆 比 他 大 2 岁, 大 学 毕 业 后 两 人 结 婚, 生 了 两 个 女 儿 宗 是 老 家 一 家 纺 织 厂 的 销 售 代 表, 之 前 在 广 州 等 地 做 生 意, 五 六 年 前 到 了 绍 兴 老 婆 在 老 家 高 密 带 孩 子, 帮 丈 夫 照 看 老 家 的 小 生 意 但 宗 在 绍 兴, 很 快 就 和 一 个 河 南 女 孩 走 到 一 起 5 年 多 以 前, 宗 提 出 离 婚, 但 老 婆 不 同 意 宗 开 始 起 了 念 头, 要 把 老 婆 杀 了 今 年 4 月, 他 找 到 老 乡, 老 乡 开 价 20 万, 宗 觉 得 太 贵, 只 得 暂 时 作 罢 暑 假, 老 婆 带 着 女 儿 来 探 望 宗, 宗 觉 得 不 堪 其 烦 7 月 中 旬, 宗 的 表 弟 来 找 他, 要 借 10 万 元 宗 就 提 出 帮 他 个 忙, 杀 了 他 老 婆 宗 把 自 己 想 了 半 年 多 的 杀 人 方 案 告 诉 了 表 弟, 让 他 制 造 来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7 月 28 日, 表 弟 买 了 报 废 车, 在 事 发 地 点 先 进 行 了 排 练 第 二 天, 宗 提 出 给 两 个 女 儿 买 衣 服 老 婆 以 为 丈 夫 回 心 转 意, 高 兴 地 上 了 车 出 发 前, 宗 给 表 弟 发 了 短 信 当 车 快 开 到 事 故 地 点 时, 宗 说 车 子 坏 了, 停 车 做 检 查, 然 后 告 诉 车 上 的 老 婆 : 轮 胎 要 换, 你 来 帮 下 忙 老 婆 下 车, 来 到 车 子 左 后 侧, 帮 着 拧 开 轮 胎 螺 丝, 宗 的 表 弟 一 踩 油 门, 车 子 飕 地 上 来 撞 到 了 她 中 国 人 婚 姻 状 况 60 年 巨 变 : 从 组 织 安 排 到 网 络 速 配 作 者 : 林 蔚 发 布 时 间 : 来 源 : 中 国 青 年 报 8 月 初, 苏 敏 在 网 上 订 做 的 婚 纱 寄 到 了 大 小 正 合 适, 蓬 松 的 裙 子 正 好 掩 住 怀 胎 5 月 的 肚 子, 她 满 心 欢 喜 苏 妈 妈 却 笑 得 有 几 分 尴 尬 喜 的 是 29 岁 的 女 儿 终 于 不 是 剩 女 了 尴 尬 的 是 女 儿 挺 着 大 肚 子 办 婚 礼 这 要 放 在 她 那 个 年 代, 永 世 不 得 抬 头 啊 苏 敏 笑 眯 眯 地 安 抚 道 : 奉 子 成 婚 又 怎 了? 以 前 要 浸 猪 笼, 现 在 叫 双 喜 临 门, 时 代 不 同 啦! 每 个 年 代 的 婚 恋 都 打 上 了 各 自 的 时 代 烙 印 从 包 办 婚 姻 到 自 主 婚 嫁, 从 组 织 安 排 到 网 络 速 配, 从 工 农 兵 吃 香 到 商 贾 受 捧 新 中 国 成 立 60 年 来 历 经 风 雨, 中 国 人 的 婚 姻 状 况 也 经 历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1950 年 4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在 北 京 颁 布 这 是 新 中 国 的 首 部 国 家 大 法, 宣 布 废 除 包 办 强 迫, 实 行 婚 姻 自 由, 建 立 一 夫 一 妻 的 新 婚 姻 制 度, 彻 底 颠 覆 了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的 传 统 婚 姻 这 是 一 场 轰 轰 烈 烈 的 解 放 运 动 长 期 以 来, 婚 姻 对 中 国 人 而 言 承 载 着 上 以 事 宗 庙, 下 以 继 后 世 的 重 任, 包 办 童 养 媳 一 夫 多 妻 等 等 都 因 此 长 期 合 理 存 在 如 今 传 统 伦 理 突 然 成 了 封 建 思 想 余 孽, 新 婚 姻 法 带 来 的 冲 击 和 震 撼 是 巨 大 的 国 家 开 展 了 为 期 3 年 的 婚 姻 法 贯 彻 运 动, 依 靠 由 上 而 下 的 力 量, 个 人 权 利 意 识 开 始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觉 醒 这 一 回 我 可 要 自 己 找 婆 家 呀 拒 绝 包 办 大 胆 追 求 婚 姻 自 主 的 刘 巧 儿 唱 出 了 人 们 对 新 婚 姻 的 向 往 身 为 中 国 新 女 性 典 范 的 刘 巧 儿 还 唱 出 了 姐 妹 们 的 择 偶 心 声 劳 模, 争 一 对 模 范 夫 妻 立 业 成 家 是 当 年 老 百 姓 至 高 的 婚 姻 理 想 虽 是 为 爱 抗 争, 但 刘 巧 儿 所 代 表 的 新 婚 姻 观 里, 解 放 和 进 步 是 最 鲜 明 的 色 彩, 其 重 要 性 远 远 超 过 了 爱 情 而 婚 姻 一 旦 被 赋 予 了 多 重 政 治 含 义, 很 多 时 候 并 不 能 完 全 自 主 组 织 安 排 曾 是 盛 行 的 婚 恋 方 式, 比 如 给 风 华 正 茂 的 女 青 年 安 排 历 经 沧 桑 的 革 命 英 雄 这 种 安 排, 爱 情 明 显 被 忽 略 了, 先 结 婚 后 恋 爱 组 织 为 你 安 排 了 最 好 的 生 活 方 式 离 婚 一 度 被 视 为 妇 女 解 放 的 象 征 但 由 于 新 婚 姻 法 引 发 的 全 国 离 婚 潮, 到 上 世 纪 50 年 代 中 后 期, 离 婚 案 件 开 始 强 调 正 当 理 由,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变 得 非 常 困 难 79

88 然 而 不 管 怎 样, 追 求 婚 恋 自 由 的 婚 姻 观 已 经 深 入 人 心, 并 得 到 整 个 社 会 的 认 同 自 由 平 等 的 新 婚 姻 正 欲 一 路 前 行 时, 浩 浩 荡 荡 的 文 革 却 拉 开 了 序 幕 在 政 治 挂 帅 的 年 代 里, 信 仰 和 阶 级 成 分 成 为 婚 姻 的 主 导 力 量 这 个 时 代 的 婚 姻 标 签 赫 然 写 着 革 命 二 字, 聚 和 散 都 是 为 了 革 命 相 识 是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革 命 目 标 走 到 一 起 来, 结 婚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斗 私 批 修 积 极 参 加 阶 级 斗 争 经 组 织 批 准 后, 新 人 们 可 以 去 拍 流 行 的 结 婚 照 了 手 握 红 宝 书, 心 向 红 太 阳, 一 脸 浩 然 正 气, 是 当 时 最 标 准 的 结 婚 照 再 领 一 张 写 满 语 录 的 结 婚 证, 办 一 场 向 毛 主 席 鞠 躬 宣 誓 的 婚 礼, 一 对 革 命 夫 妻 终 于 建 立 起 一 个 革 命 家 庭 离 婚 也 是 因 为 革 命 这 个 年 代 的 离 婚 案, 基 本 上 无 关 性 格 感 情, 只 关 乎 阶 级 成 分 一 句 划 清 界 限 反 戈 一 击, 使 无 数 恩 爱 夫 妻 劳 燕 分 飞 因 为 阶 级 立 场 据 说 可 以 通 过 血 统 继 承, 所 以 这 样 的 场 面 是 极 其 常 见 的 : 介 绍 人 在 约 男 女 双 方 见 面 之 前, 要 先 领 双 方 父 母 到 派 出 所 去 查 户 口 卡 片, 以 凿 实 各 自 的 家 庭 成 分 乱 世 不 谈 爱 情 即 便 是 真 心 相 爱, 也 要 藏 着 掖 着, 因 为 爱 情 属 于 被 批 判 的 小 资 产 阶 级 情 调 红 配 红, 黑 找 黑, 也 不 乏 主 动 或 被 动 攀 高 枝 的 在 人 性 扭 曲 价 值 观 混 乱 的 年 代, 婚 姻 的 功 能 更 多 偏 向 了 生 存 和 稳 定 这 个 时 期 的 择 偶 排 行 榜 上, 根 正 苗 红 的 军 人 高 居 榜 首 只 有 当 整 个 社 会 拨 乱 反 正 回 到 正 轨 时, 婚 姻 才 慢 慢 恢 复 它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自 主 文 革 结 束 后, 政 治 因 素 在 婚 姻 中 的 绝 对 强 势 迅 速 退 减, 情 感 人 品 学 识 等 传 统 因 素 开 始 重 占 上 风 法 制 重 建 适 时 为 个 人 意 愿 表 达 提 供 了 最 好 的 保 障 1980 年, 实 施 了 30 年 的 婚 姻 法 进 行 了 首 次 修 改 重 大 修 改 之 一, 是 将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 条 件 遇 罗 锦 离 婚 案 就 是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发 生 的 思 想 反 动 分 子 遇 罗 锦 因 生 存 压 力 结 婚, 平 反 后 以 没 有 感 情 提 出 离 婚 是 追 求 幸 福 还 是 忘 恩 负 义? 遇 罗 锦 离 婚 案 引 发 全 社 会 大 讨 论 党 报 批 判 她 不 检 点, 内 参 称 其 堕 落, 审 判 一 波 三 折, 但 遇 罗 锦 最 终 还 是 离 婚 了 个 人 意 愿 战 胜 了 一 切 改 革 开 放 的 春 风 吹 遍 中 国 大 地, 也 吹 醒 了 中 国 人 的 婚 姻 观 主 动 追 求 幸 福 婚 姻 的 步 伐 越 迈 越 大 了 1981 年, 市 场 报 刊 登 了 新 中 国 第 一 则 征 婚 启 事, 征 婚 启 事 从 此 成 为 未 婚 男 女 主 动 出 击 的 重 要 平 台, 并 催 生 了 婚 介 产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择 偶 标 准 迅 速 更 替 1977 年 国 家 恢 复 高 考 制 度 后, 知 识 得 到 莫 大 崇 拜, 天 之 骄 子 的 大 学 生 成 为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初 择 偶 的 理 想 对 象 爱 好 文 学 是 当 时 征 婚 启 事 上 的 热 词 但 随 着 经 济 因 素 对 婚 姻 影 响 的 日 益 加 大, 人 们 的 择 偶 观 逐 渐 由 理 想 主 义 走 向 务 实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初, 结 婚 时 有 三 转 一 响 ( 自 行 车 缝 纫 机 手 表 录 音 机 ) 已 叫 人 羡 慕, 到 了 中 后 期, 得 备 齐 三 大 件 ( 电 视 冰 箱 洗 衣 机 ) 才 叫 体 面 人 心 都 有 过 好 日 子 的 渴 求, 职 业 家 境 成 为 择 偶 时 的 重 要 因 子 国 营 不 嫁 集 体, 大 集 体 不 嫁 二 集 体, 城 里 残 疾 小 伙 儿 能 娶 农 村 大 美 人 的 等 级 顺 序, 迅 速 被 市 场 经 济 冲 垮 了 个 体 户 这 个 多 年 上 不 了 台 面 的 职 业, 在 80 年 代 中 后 期 的 征 婚 市 场 上 炙 手 可 热 谈 恋 爱 终 于 成 为 一 件 光 明 正 大 的 事 情 刚 刚, 刘 心 武 写 小 说, 爱 情 的 位 置 还 是 一 个 事 关 政 治 的 大 问 题 ; 转 眼, 张 洁 说 爱, 是 不 能 忘 记 的, 连 婚 外 恋 都 不 算 个 大 事 儿 了 曾 经, 上 海 外 滩 情 人 墙 挤 满 一 对 对 热 恋 男 女, 浓 情 蜜 意 却 连 手 都 不 敢 拉 一 下, 生 怕 工 人 联 防 队 员 随 时 打 着 手 电 棒 喝 但 庐 山 恋 当 着 全 国 人 民 的 面 吻 开 了, 原 野 开 禁 了, 恋 爱 也 不 再 是 洪 水 猛 兽 了 这 个 年 代 时 兴 的 恋 爱 模 式, 是 看 电 影 压 马 路, 牵 牵 小 手, 然 后 趁 着 月 黑 风 高 偷 吻 一 下 观 念 虽 然 逐 步 开 放, 但 此 时 中 国 人 的 婚 恋 观 依 然 是 比 较 保 守 的 真 正 破 禁 是 在 上 世 纪 90 年 代 80 年 代 西 方 文 化 涌 入 和 各 种 思 潮 碰 撞 在 潜 移 默 化 中 改 变 着 人 们 的 价 值 观 到 了 90 年 代, 温 饱 问 题 基 本 解 决 后, 情 感 需 求 迅 速 膨 胀 婚 姻 呈 现 出 五 花 八 门 的 变 化, 自 由 情 感 经 济, 甚 至 性 都 成 为 中 国 人 重 新 审 视 婚 姻 的 要 素 丁 克 家 庭 的 出 现 将 婚 姻 中 的 个 人 幸 福 与 自 由 抬 到 了 极 致 1980 年 的 婚 姻 法 将 计 划 生 育 写 入 法 律 时, 人 们 主 动 或 被 动 地 放 弃 了 多 子 多 福 的 传 统 观 念, 接 受 只 生 一 个 好 丁 克 一 族 却 打 着 婚 姻 质 量 的 招 牌, 彻 底 否 决 了 婚 姻 的 传 宗 接 代 任 务 经 济 大 潮 对 婚 姻 的 冲 击 更 加 明 显 万 元 户 早 已 被 大 款 取 代, 事 业 收 入 户 口 都 是 择 偶 时 的 决 定 因 素, 不 能 解 决 户 口 者 免 谈 等 话 语 赤 裸 裸 地 出 现 在 征 婚 启 事 上 婚 礼 变 得 越 来 越 奢 华, 婚 庆 公 司 如 雨 后 春 笋 般 冒 头 90 年 代 中 期, 涉 外 婚 姻 突 然 激 增, 拿 婚 姻 作 跳 板 出 国 的 人 为 数 不 少 爱 情 不 再 神 圣 至 上 了 电 视 速 配 的 出 现 和 风 靡 让 爱 情 变 成 了 一 种 快 餐 式 的 游 戏 性 则 渐 渐 成 为 公 开 的 话 题

89 年, 中 国 第 一 家 性 用 品 店 在 北 京 开 业 未 婚 同 居 虽 然 非 法, 但 越 来 越 多 的 年 轻 人 偷 尝 禁 果 已 经 势 不 可 当 对 自 由 的 极 度 追 求 和 对 西 方 性 开 放 的 误 读, 攻 破 了 中 国 人 固 守 多 年 的 从 一 而 终 观 念 婚 外 情 甚 至 包 二 奶 开 始 滋 生, 家 庭 暴 力 出 现, 离 婚 率 随 GDP 攀 升, 固 若 金 汤 的 中 国 婚 姻 不 得 不 直 面 开 放 带 来 的 种 种 危 机 社 会 学 家 说, 目 前 农 村 的 离 婚 率 甚 至 已 经 超 过 了 城 市 2001 年, 婚 姻 法 再 度 修 正 以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和 婚 姻 家 庭 的 变 迁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夫 妻 间 相 互 忠 实 等 基 本 原 则 被 列 入 新 法 迈 入 新 世 纪 后, 中 国 婚 姻 与 时 俱 进 地 继 续 呈 现 新 变 化 婚 姻 的 私 密 性 和 个 人 自 由 得 到 更 多 尊 重 2003 年 新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实 施, 结 婚 离 婚 不 再 需 要 到 单 位 或 社 区 开 证 明, 婚 检 也 不 再 是 必 过 的 门 槛 中 国 人 的 婚 姻 终 于 不 需 要 被 迫 地 昭 告 天 下 了 经 济 对 婚 姻 的 左 右 能 力 持 续 上 升 有 房 有 车 才 能 结 婚 吗? 这 个 命 题 被 无 数 困 惑 的 小 青 年 讨 论 了 一 次 又 一 次 无 论 答 案 是 与 否, 不 争 的 事 实 是 : 为 了 终 身 大 事, 多 数 人 俯 首 甘 为 房 奴 一 种 全 新 的 恋 爱 方 式 横 空 出 世 网 恋 互 联 网 的 高 速 发 展 为 庞 大 的 单 身 人 群 带 来 了 福 音 虽 然 在 经 历 了 无 数 的 见 光 死 后, 人 们 终 于 明 白 网 络 仅 仅 是 个 载 体, 婚 恋 的 本 质 并 没 有 发 生 改 变 和 以 往 相 比, 这 个 年 代 的 人 婚 姻 最 为 忙 碌 忙 着 相 亲 对 婚 姻 质 量 的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却 又 生 在 个 忙 碌 竞 争 的 年 代, 稍 一 蹉 跎 就 被 剩 下 了 媒 体 屡 屡 惊 呼 第 N 次 单 身 潮 来 袭, 剩 男 剩 女 们 于 是 忙 着 相 亲 六 人 晚 餐 八 分 钟 约 会 万 人 相 亲 大 会, 甚 至 父 母 相 亲 团 在 全 国 遍 地 开 花 有 人 开 始 怀 念 旧 时 的 好 了 那 时 钢 铁 厂 和 纺 织 厂 团 委 开 一 场 联 谊 会, 唱 唱 歌 跳 跳 舞, 轻 易 就 解 决 了 好 多 对 忙 着 结 婚 离 婚 有 大 龄 剩 男 剩 女 作 前 车 之 鉴, 涉 世 不 久 的 80 后 赶 紧 先 成 家 后 立 业 这 一 代 人 重 视 感 觉 和 欲 望 随 意 性 大 了, 成 婚 速 度 虽 快, 基 础 却 不 牢 固 一 篇 上 海 一 对 80 后 夫 妇 46 小 时 结 婚,100 天 离 婚 的 报 道, 至 今 仍 在 网 络 上 热 传 闪 婚 闪 离, 80 后 的 婚 姻 被 扣 上 大 帽 子 但 相 比 以 往, 现 在 显 然 是 最 宽 容 的 年 代 单 身 不 婚 可 以 是 一 种 生 活 态 度, 未 婚 同 居 由 大 城 市 向 中 小 城 镇 普 及, 老 少 配 有 了 传 奇, 姐 弟 恋 就 更 冠 冕 堂 皇 地 进 行 了 至 于 性, 当 大 街 小 巷 都 配 上 了 安 全 套 贩 卖 机 时, 这 还 是 个 新 鲜 的 话 题 吗? 在 价 值 观 多 元 化 的 社 会 里, 各 种 形 式 的 生 活 状 态 都 有 选 择 的 自 由 无 论 发 生 怎 样 的 变 化,60 年 来 中 国 人 心 里 有 一 个 坚 定 不 移 的 目 标 从 未 改 变 为 更 幸 福 美 好 的 生 活 而 努 力 二 司 法 审 判 动 态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是 否 干 涉 离 婚 自 由 引 发 争 议 法 制 网 :42:25 邓 红 阳 据 了 解, 一 般 的 离 婚 案 件, 基 层 法 院 首 次 审 理 尽 量 不 作 离 婚 判 决, 而 是 驳 回 起 诉, 原 告 若 想 再 起 诉, 要 等 6 个 月, 这 6 个 月 的 时 间 就 是 让 离 婚 案 件 原 被 告 冷 静 下 来, 若 原 告 再 次 起 诉 离 婚, 说 明 当 事 双 方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法 院 一 般 都 会 支 持 离 婚 而 在 这 6 个 月 的 时 间 里, 法 院 一 般 不 再 做 调 解 工 作 但 河 南 省 濮 阳 市 两 级 法 院 却 推 出 了 新 做 法 : 在 冷 静 期 内, 法 官 会 为 离 婚 诉 讼 双 方 主 持 调 解, 这 种 做 法 被 称 之 为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从 今 年 3 月 至 今, 濮 阳 市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使 用 这 种 方 法, 挽 回 了 102 起 濒 临 死 亡 的 婚 姻 不 过, 这 种 做 法 也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广 泛 争 议, 有 人 认 为, 婚 姻 是 自 由 的, 在 当 前 让 爱 作 主 的 声 音 下, 这 种 调 解 程 序 干 涉 了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自 由, 也 影 响 了 离 婚 诉 讼 的 效 率, 浪 费 了 司 法 成 本 记 者 近 日 就 此 争 议 采 访 了 有 关 人 士 社 会 效 果 不 错 但 法 官 很 累 7 月 17 日 下 午, 记 者 随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庭 长 高 贯 玺 走 访 了 一 户 人 家 在 这 户 人 家 里, 记 者 看 到 了 这 样 一 幕 :12 岁 的 小 华 ( 化 名 ) 放 学 回 家, 一 看 到 前 来 走 访 的 高 贯 玺 眼 圈 就 红 了 她 拉 着 高 贯 玺 的 手 说 : 要 不 是 您, 我 就 没 有 一 个 完 整 的 家 了 81

90 3 个 月 前, 高 贯 玺 接 手 一 起 离 婚 上 诉 案 件 在 法 院, 当 事 人 双 方 一 见 面 就 发 生 激 烈 争 吵, 双 方 离 婚 态 度 非 常 坚 决, 而 他 们 上 诉 主 要 是 为 了 争 夺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高 贯 玺 阅 案 卷 后 发 现, 原 被 告 感 情 基 础 很 好, 但 因 经 济 原 因 在 赡 养 双 方 老 人 的 问 题 上, 两 人 不 断 发 生 矛 盾, 继 而 升 级,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后, 另 一 方 表 示 同 意, 但 双 方 都 要 求 抚 养 孩 子, 最 终 闹 上 法 庭 一 审 法 院 法 官 多 次 调 解 无 效, 作 出 了 准 予 离 婚 由 母 亲 抚 养 孩 子 的 判 决 孩 子 的 父 亲 不 服 这 一 判 决, 上 诉 到 濮 阳 市 中 院 这 对 离 婚 夫 妇 就 是 小 华 的 父 母 你 们 先 回 去 好 好 想 想, 孩 子 与 谁 生 活 在 一 起 更 有 利? 另 外, 你 们 再 想 想, 两 人 是 如 何 走 到 一 起 的? 法 院 暂 时 不 审 理 你 们 的 离 婚 案 件, 但 会 在 6 个 月 的 法 定 期 限 内 结 案 高 贯 玺 对 双 方 说 送 走 小 华 的 父 母 后, 高 贯 玺 走 访 了 小 华 小 华 泪 汪 汪 地 说 : 我 要 爸 爸, 也 要 妈 妈, 别 让 我 们 一 家 分 开 好 吗? 让 小 华 的 父 母 冷 静 一 段 时 间 后, 高 贯 玺 把 他 们 夫 妇 找 来, 当 着 小 华 的 面 进 行 调 解 看 着 泪 流 满 面 的 小 华, 这 对 父 母 冷 静 了 下 来, 都 禁 不 住 流 下 了 眼 泪 高 贯 玺 不 失 时 机 地 解 劝 道 : 据 心 理 学 家 研 究, 父 母 离 异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都 会 对 孩 子 造 成 不 可 避 免 的 心 理 伤 害, 孩 子 的 孤 独 自 卑 怨 恨 等 不 良 情 绪 可 能 会 导 致 难 以 矫 治 的 人 格 障 碍 如 果 你 们 的 感 情 彻 底 破 裂 了, 法 院 会 依 法 判 决 离 婚 的, 但 在 孩 子 的 归 宿 上, 你 们 要 慎 重 高 贯 玺 的 话 还 没 说 完, 这 对 夫 妇 就 表 示, 撤 回 离 婚 诉 讼 高 贯 玺 使 用 的 这 种 方 法, 正 是 濮 阳 市 中 院 就 离 婚 诉 讼 专 门 推 出 的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据 高 贯 玺 介 绍, 他 们 在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中 发 现, 不 少 夫 妇 因 一 时 冲 动 而 分 手, 但 等 事 情 过 去 一 段 时 间, 双 方 冷 静 下 来 之 后, 便 开 始 为 自 己 当 时 的 过 激 行 为 而 后 悔 为 了 减 少 此 类 情 况 的 发 生, 濮 阳 市 中 院 以 下 辖 的 台 前 县 人 民 法 院 为 试 点, 开 始 尝 试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即 : 法 官 在 确 认 夫 妻 感 情 尚 未 破 裂, 又 一 时 调 解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令 双 方 冬 眠 3 至 5 个 月, 让 双 方 理 性 审 视 婚 姻, 在 此 期 间 法 院 增 加 调 解 程 序, 即 在 法 官 主 持 下 进 行 调 解, 以 尽 量 达 到 使 双 方 和 好 的 目 的 台 前 县 法 院 张 西 敏 法 官 第 一 个 尝 试 了 这 种 办 法 他 说, 一 开 始, 他 们 在 10 对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 夫 妻 身 上 进 行 了 尝 试, 结 果 证 明 :9 对 和 好 如 初, 一 对 没 有 子 女 的 年 轻 夫 妇 在 心 平 气 和 中 离 婚 张 西 敏 说, 他 们 发 现, 这 种 方 法 作 为 拯 救 婚 姻 危 机 处 理 方 式, 效 果 明 显 依 据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目 前 离 婚 的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法 官 如 果 就 事 论 事, 单 纯 考 虑 判 决 的 公 正 性 而 忽 略 现 实 影 响, 离 婚 率 必 然 会 迅 速 攀 升 濮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赵 红 光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说, 判 不 判 决 离 婚 是 个 法 律 问 题, 但 婚 姻 本 身 却 是 感 情 问 题 在 赵 红 光 的 力 主 下,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迅 速 在 濮 阳 市 推 广 但 高 贯 玺 坦 言 :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比 判 决 还 难 从 程 序 上 说, 离 婚 诉 讼 设 置 了 调 解 的 步 骤, 但 有 的 法 官 为 了 追 求 办 案 数 量, 对 于 离 婚 意 愿 明 确 对 财 产 等 分 配 无 争 议 的 当 事 人, 就 省 去 了 调 解 的 程 序, 直 接 判 决 离 婚 如 果 调 解 的 话, 法 官 就 要 从 双 方 产 生 矛 盾 的 那 一 天 开 始 了 解 情 况, 复 杂 程 度 比 单 纯 审 判 大 多 了, 既 费 时 间 又 费 精 力 是 否 干 涉 离 婚 自 由 引 争 议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是 在 争 议 中 推 行 的 高 贯 玺 对 记 者 坦 言 据 统 计, 从 今 年 3 月 至 今, 濮 阳 市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使 用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挽 回 了 102 起 濒 临 死 亡 的 婚 姻 虽 然 取 得 了 不 错 的 效 果, 法 官 们 也 为 此 付 出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但 还 是 引 来 了 很 多 争 议 有 人 认 为, 目 前, 基 层 法 院 首 次 审 理 不 判 而 要 经 历 6 个 月 冷 处 理 的 做 法, 是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在 冷 处 理 期, 让 调 解 成 为 必 经 程 序, 实 际 上 是 干 涉 了 双 方 的 离 婚 权 利 对 此,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法 律 系 主 任 杨 红 朝 认 为,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并 没 有 干 涉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自 由 如 果 当 事 人 在 法 官 的 调 解 下 最 终 放 弃 了 离 婚, 说 明 其 在 当 初 提 出 离 婚 时 是 一 时 冲 动, 为 激 情 行 为, 缺 乏 理 性 的 思 考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强 迫 当 事 人 从 冲 动 到 冷 静, 减 少 激 情 离 婚 的 比 率, 是 一 种 法 律 的 人 文 关 怀, 而 不 是 侵 犯 其 离 婚 自 由 的 权 利 高 贯 玺 则 解 释 说, 在 运 用 这 一 方 法 时 要 求 必 备 3 个 条 件 : 一 是 男 女 双 方 都 同 意 离 婚, 但 当 事 人 感 情 并 没 完 全 破 裂 ; 二 是 经 过 做 工 作 没 有 和 好, 矛 盾 仍 处 在 激 化 状 态 ; 三 是 双 方 均 自 愿 同 意 采 取 这 种 方 法 赵 红 光 告 诉 记 者,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是 法 院 在 离 婚 门 槛 低 的 条 件 下, 寻 求 谨 慎 判 决 的 一 种 尝 试, 它 真 正 显 现 出 来 的 是 法 院 在 审 判 中 的 难 处, 任 何 新 生 事 物 都 要 经 过 实 践 的 检 验 才 能 判 断 它 的 可 行 性, 这 种 方 法 也 不 例 外 82

91 据 记 者 了 解, 事 实 上, 包 括 一 些 法 官 在 内 的 人 认 为,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要 耗 费 法 官 许 多 精 力 和 时 间, 这 不 但 影 响 了 诉 讼 效 率, 而 且 增 加 了 诉 讼 成 本 此 种 做 法 可 以 当 作 个 案 的 调 解 策 略, 但 不 适 合 推 广 但 赵 红 光 深 有 体 会 地 说 : 离 婚 案 件 牵 扯 面 广, 关 系 到 家 庭 的 完 整 子 女 的 成 长 社 会 的 稳 定, 它 足 以 影 响 当 事 人 的 一 生, 尤 其 会 对 子 女 的 健 康 成 长 带 来 严 重 影 响, 甚 至 会 对 社 会 安 定 造 成 潜 在 的 威 胁 这 些 道 理 大 多 数 人 都 懂, 但 为 什 么 大 多 数 离 婚 案 件 都 短 平 快 地 审 结 了 呢? 为 什 么 不 能 在 这 类 案 件 上 投 入 更 大 的 精 力 呢? 从 大 的 方 面 讲, 法 官 的 付 出 是 值 得 的 冬 眠 式 调 解 离 婚 法 给 即 将 死 亡 的 婚 姻 一 次 重 生 的 机 会, 但 并 不 是 法 院 解 决 所 有 离 婚 案 件 的 灵 丹 妙 药, 也 不 是 维 系 婚 姻 生 活 的 终 身 保 险 高 贯 玺 对 记 者 说, 即 使 离 婚 夫 妇 在 冬 眠 期 中, 真 的 发 现 自 己 的 婚 姻 已 经 走 到 了 尽 头, 这 种 方 法 也 可 以 让 婚 姻 危 机 软 着 陆 不 管 最 终 的 结 果 是 离 婚 还 是 不 离, 发 生 悲 剧 的 可 能 性 都 会 大 大 减 少 来 源 : 法 制 网 法 制 日 报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会 有 效 果 吗? B08 版 : 律 师 交 锋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31 岁 的 温 州 妇 女 萧 洁 日 前 拿 到 了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法 院 下 达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根 据 这 份 裁 定, 丈 夫 如 果 再 对 她 施 行 家 庭 暴 力, 将 面 临 罚 款 或 拘 留, 情 节 严 重 还 将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这 份 被 称 为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的 裁 定 是 浙 江 省 首 份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至 此, 全 国 已 有 14 份 这 样 的 人 身 保 护 令 去 年 3 月 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直 属 的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制 定 了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并 在 全 国 确 定 了 9 家 试 点 法 院,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法 院 即 是 其 中 之 一 那 么, 这 一 探 索 中 的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会 有 实 际 效 果 吗? 正 方 又 一 条 维 权 路 李 占 兵 : 我 认 为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是 民 事 保 护 令 制 度 的 一 项 探 索, 它 使 得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者 又 多 了 一 条 维 权 之 路, 无 疑 是 值 得 肯 定 和 推 广 的 首 先,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体 现 了 司 法 进 一 步 介 入 遏 制 家 庭 暴 力 的 尝 试 家 庭 暴 力 长 期 以 来 被 当 做 家 务 事, 受 害 方 ( 主 要 是 妇 女 ) 一 般 选 择 隐 忍 的 方 式, 这 一 方 面 缘 于 家 丑 不 外 扬 的 思 想, 另 一 方 也 因 为 受 害 方 面 临 求 助 无 门 的 困 境 然 而,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如 今 人 们 越 来 越 意 识 到 家 庭 暴 力 不 是 家 务 事, 它 涉 嫌 违 法 甚 至 犯 罪, 公 权 力 机 关 在 受 83

92 害 方 的 要 求 下 应 积 极 介 入, 甚 至 应 主 动 介 入 给 予 制 裁 以 前,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的 妇 女 除 了 向 社 区 妇 联 求 助 外, 主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是 报 警 求 助 在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出 现 后, 对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者 来 说, 无 疑 又 多 了 一 条 求 助 的 道 路 据 报 道, 今 年 5 月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法 院 作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殴 打 申 请 人, 在 裁 定 生 效 期 间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处 置 夫 妻 财 产 如 被 申 请 人 违 反 保 护 令, 可 由 法 院 对 其 实 施 拘 留 罚 款 等 措 施,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其 次,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是 对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者 的 警 示 正 因 为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体 现 了 司 法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介 入, 它 对 施 暴 者 就 是 一 种 警 示 如 前 所 述, 受 害 方 的 隐 忍 和 求 助 无 门 是 施 暴 方 愈 发 嚣 张 的 重 要 原 因, 但 有 了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既 是 对 施 暴 方 的 约 束, 也 是 一 种 提 醒 和 警 示 一 旦 违 反 禁 令, 施 暴 方 将 面 临 司 法 机 关 的 追 究, 这 无 疑 对 施 暴 方 是 一 种 警 示 乃 至 震 慑 最 后,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有 利 于 受 害 方 维 权 以 往 公 安 机 关 对 家 庭 暴 力 一 般 采 取 两 种 处 置 方 法 : 一 是 治 安 处 罚 ; 二 是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后 果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事 实 上, 大 量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根 本 够 不 上 轻 微 伤 标 准, 而 家 庭 纠 纷 到 了 派 出 所, 一 般 也 不 会 对 实 施 家 暴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这 就 导 致 被 害 方 在 报 警 求 助 后, 不 但 无 法 解 决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问 题, 甚 至 面 临 变 本 加 厉 的 暴 力 而 有 了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后, 受 害 方 维 权 相 对 简 便 司 法 机 关 对 违 反 保 护 令 者 的 追 究 并 不 需 要 被 害 方 达 到 构 成 伤 害 的 程 度, 只 要 是 有 施 暴 行 为 就 违 反 了 裁 定 内 容, 就 会 受 到 制 裁 而 且 我 注 意 到, 法 院 还 会 向 被 害 方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发 出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监 督 施 暴 方 履 行 该 裁 定, 并 搜 集 固 定 证 据,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及 时 通 报 法 院 这 些 措 施 都 大 大 有 利 于 被 害 方 的 维 权 总 之, 我 认 为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在 不 断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应 当 逐 步 加 以 推 广 反 方 没 有 实 质 作 用 叶 满 天 : 有 关 部 门 正 视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推 出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的 初 衷 无 疑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然 而 在 各 种 配 套 措 施 和 机 制 难 以 跟 上 的 情 况 下,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的 形 式 意 义 大 于 实 际 意 义, 在 我 看 来 并 无 现 实 推 广 的 价 值 据 报 道, 以 民 事 裁 定 的 方 式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探 索 始 于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崇 安 区 法 院, 该 院 在 去 年 8 月 作 出 了 中 国 第 一 份 反 家 暴 领 域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然 而 细 察 该 裁 定 内 容, 不 禁 让 人 哑 然 失 笑 裁 定 说 : 禁 止 刘 刚 殴 打 威 胁 王 贵 芬, 本 裁 定 有 效 期 3 个 月, 本 裁 定 送 达 后 立 即 执 行 相 关 报 道 评 述 道, 对 于 王 贵 芬 来 说, 这 是 保 护 令, 对 于 刘 刚 来 说 则 是 禁 令 然 而 在 我 看 来, 这 样 的 苍 白 无 力 的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与 其 说 保 护 了 家 暴 被 害 人, 不 如 说 凸 现 出 现 实 层 面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无 可 奈 何 难 道 无 此 禁 令, 丈 夫 刘 刚 就 可 以 殴 打 威 胁 王 贵 芬 了? 而 我 实 在 看 不 出, 这 样 的 保 护 令 是 如 何 保 护 了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妇 女 民 事 保 护 令 借 鉴 的 是 国 外 的 做 法, 然 而, 保 护 令 和 保 护 令 制 度 有 着 根 本 差 别 没 有 配 套 的 制 度 支 持, 单 靠 一 张 保 护 令 起 不 到 任 何 保 护 作 用 比 如 在 美 国, 民 事 保 护 令 用 正 式 通 知 的 方 式, 警 告 家 庭 暴 力 的 施 暴 者, 连 续 骚 扰 保 护 令 持 有 者 的 行 为 是 犯 罪 行 为 一 旦 违 反 保 护 令, 妻 子 可 以 当 即 报 警 求 助, 警 察 不 仅 有 查 证 后 逮 捕 丈 夫 的 权 力, 甚 至 警 局 还 可 以 据 此 以 藐 视 法 庭 罪 起 诉 丈 夫 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法 院 依 照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审 查 受 暴 者 所 需 要 保 护 的 程 度, 从 而 核 发 暂 时 保 护 令 或 通 常 保 护 令 对 于 违 反 保 护 令 的,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分 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课 或 并 课 新 台 币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警 察 如 发 现 家 庭 暴 力 罪 或 违 反 保 护 令 罪 的 现 行 犯 时, 应 直 接 进 行 逮 捕, 并 依 刑 事 罪 予 以 处 理 可 见, 真 正 震 慑 家 暴 者 的 是 民 事 保 护 令 制 度, 是 违 反 保 护 令 面 临 的 严 厉 制 裁 但 是 在 我 国, 既 没 有 反 家 暴 的 法 律, 也 没 有 形 成 关 于 包 括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在 内 的 民 事 保 护 令 制 度 对 于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者, 不 管 有 没 有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制 裁 的 主 要 依 据 无 非 是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和 刑 法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这 个 名 词 让 我 想 到 另 一 个 令 支 付 令, 虽 然 都 是 严 肃 的 民 事 裁 定, 都 义 正 词 严 地 被 称 作 令, 而 支 付 令 几 乎 成 为 摆 设 的 现 实, 恐 怕 也 是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孤 军 奋 战 将 会 面 临 的 困 境 所 谓 支 付 令, 即 对 于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双 方 无 异 议 的 债 务, 债 权 人 可 向 法 院 直 接 申 请 支 付 令 作 为 执 行 的 依 据 但 是 诚 信 体 系 不 建 立, 讨 债 者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制 裁, 支 付 令 只 能 沦 为 鸡 肋 84

93 同 样,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如 果 没 有 制 度 配 合, 也 很 难 有 什 么 实 质 意 义 和 作 用 本 期 律 师 李 占 兵 上 海 君 志 律 师 事 务 所 叶 满 天 上 海 海 上 律 师 事 务 所 背 景 >>> 全 国 9 家 法 院 试 行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去 年 3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制 定 了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作 为 法 官 参 考 性 办 案 指 南, 审 理 指 南 创 造 性 地 设 计 了 针 对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规 定 在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的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作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以 保 护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和 特 定 亲 属 的 人 身 安 全 确 保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审 理 指 南 还 对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申 请 条 件 审 查 重 点 裁 定 内 容 生 效 执 行 违 反 裁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等 内 容 作 了 全 面 规 定 比 如 该 审 理 指 南 规 定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的 亲 友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骚 扰 跟 踪 申 请 人, 或 有 与 可 能 受 到 伤 害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进 行 不 受 欢 迎 的 接 触 等 措 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管 辖 由 申 请 人 经 常 居 住 地 加 害 人 经 常 居 住 地 或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申 请 人 身 保 护 令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提 出 的 时 间 可 以 在 离 婚 诉 讼 提 起 之 前 诉 讼 过 程 中 或 者 诉 讼 终 结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提 出, 不 需 缴 纳 费 用 随 后, 全 国 有 9 家 基 层 法 院 被 确 定 为 该 审 理 指 南 的 试 点 法 院, 一 份 份 各 省 首 例 的 反 家 暴 保 护 令 相 继 作 出 财 产 被 转 移 判 决 成 白 条 年 07 月 20 日 15:20 北 京 晚 报 财 产 保 全 是 一 种 在 诉 讼 前 或 诉 讼 中, 当 事 人 为 了 防 止 对 方 转 移 财 产 而 采 取 的 保 护 性 措 施 冻 结 对 方 的 财 产 就 等 于 给 自 己 胜 诉 后 的 执 行 提 供 了 保 障 但 记 者 近 日 从 法 院 了 解 到, 如 今 涉 及 财 产 争 议 的 诉 讼 中, 选 择 财 产 保 全 的 当 事 人 还 在 少 数 因 为 没 有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诉 讼 中 频 频 出 现 一 方 转 移 财 产 的 事, 责 任 难 以 追 究, 判 决 成 为 白 条, 执 行 遭 遇 难 题 现 实 : 打 时 间 差 转 移 财 产 责 任 难 究 我 手 里 现 在 就 有 四 五 个 判 决 前 转 移 财 产 的 案 子 西 城 法 院 的 一 位 执 行 法 官 告 诉 记 者, 因 为 财 产 在 诉 讼 期 间 被 转 移, 被 执 行 人 又 查 不 到 其 他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致 使 判 决 不 能 执 行 刘 女 士 被 丈 夫 陈 先 生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二 人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在 北 京 和 外 地 各 购 置 了 一 套 房 产, 买 房 人 都 登 记 的 是 陈 先 生 的 名 字 经 法 院 判 决, 夫 妻 离 婚, 北 京 的 这 套 按 揭 房 屋 归 刘 女 士 居 住 使 用, 外 地 的 住 房 归 丈 夫 陈 先 生 然 而 北 京 这 套 房 子 在 终 审 判 决 下 达 的 前 一 天 被 陈 先 生 卖 给 了 朋 友, 而 且 已 经 办 完 了 过 户 手 续, 新 的 房 产 证 也 已 经 下 发 给 买 房 人 另 一 起 案 件 中, 陈 某 和 兄 弟 姐 妹 打 官 司 继 承 房 产 明 知 法 院 会 将 涉 诉 房 子 判 给 他, 让 他 给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支 付 补 偿 陈 某 在 法 院 判 决 书 下 达 的 前 几 天, 把 自 己 的 另 一 套 房 子 卖 给 女 儿, 办 理 了 过 户 陈 某 则 搬 进 涉 诉 的 房 屋 中 居 住, 也 拒 不 支 付 补 偿 金 执 行 法 官 分 析 说, 在 涉 及 财 产 的 纠 纷 中,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之 前, 涉 诉 的 财 产 仍 然 归 原 所 有 权 人, 他 将 房 产 出 售 过 户 或 将 资 产 变 更 转 移 都 是 其 权 利 此 外,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可 以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 罪 追 究 老 赖 的 刑 事 责 任 但 是 这 一 条 中 确 定 的 是 被 执 行 人, 而 在 诉 讼 中 转 移 自 己 财 产 的 人 还 不 能 算 是 被 执 行 人 对 于 这 种 打 判 决 时 间 差 转 移 财 产 的 行 为, 除 了 再 以 其 它 诉 讼 寻 求 解 决 之 外, 对 被 执 行 人 很 难 追 究 责 任 法 官 说, 最 好 的 保 护 方 式 就 是 在 诉 前 或 诉 讼 中 提 出 财 产 保 全, 冻 结 了 的 财 产 就 不 会 被 转 移 或 变 更 困 境 : 百 姓 提 供 等 额 担 保 有 难 度 记 者 了 解 到, 西 城 法 院 执 行 庭 一 年 处 理 数 百 件 涉 及 房 产 的 执 行 案 件, 除 了 一 些 公 司 和 银 行 之 外, 普 通 老 百 姓 打 官 司 能 够 想 到 并 选 择 财 产 保 全 的 人 不 超 过 两 成 往 往 是 到 了 执 行 阶 段, 财 产 被 转 移 才 追 悔 莫 及 据 了 解,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法 院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对 争 议 财 产 作 出 财 产 保 全 的 裁 定, 但 当 事 人 必 须 提 供 等 额 担 保 这 是 为 了 在 申 请 有 错 误 时, 对 被 申 请 人 因 财 产 保 全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而 且 各 法 院 对 担 保 的 要 求 也 不 尽 相 同 有 的 法 院 要 求 必 须 提 供 等 额 保 证 金, 有 的 允 许 提 供 等 值 房 产 汽 车 有 价 证 券 等 进 行 抵 押 担 保 以 一 套 价 值 百 万 的 房 产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来 说,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百 万 现 金 或 者 价 值 百 万 元 的 房 85

94 产 汽 车 有 价 证 券 等 对 于 打 官 司 的 普 通 老 百 姓 来 讲, 一 下 子 拿 出 这 么 多 现 金 或 抵 押 物 确 实 有 难 度 前 景 : 引 进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现 实 的 问 题 是, 如 今 普 通 老 百 姓 涉 及 房 产 的 继 承 离 婚 买 卖 纠 纷 越 来 越 多, 一 套 房 产 动 辄 几 十 万 上 百 万, 如 果 当 事 人 确 实 拿 不 出 足 够 的 担 保 金 或 等 值 抵 押 物, 就 难 以 实 施 财 产 保 全 因 此, 有 法 律 人 士 建 议, 在 法 院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程 序 中, 应 该 建 立 担 保 公 司 参 与 保 全 的 统 一 机 制 由 市 高 院 筛 选 出 一 些 信 誉 好 有 资 质 的 担 保 公 司, 供 当 事 人 选 择 担 保 公 司 参 与 后, 对 于 那 些 涉 诉 财 产 标 的 大, 当 事 人 自 己 没 有 能 力 足 额 提 供 担 保 金 或 对 等 担 保 物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找 到 财 产 保 全 的 途 径 记 者 联 系 了 几 家 担 保 公 司, 发 现 很 多 公 司 都 提 供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业 务 当 然, 当 事 人 也 需 要 支 付 一 定 的 费 用 各 家 担 保 公 司 的 收 费 标 准 不 尽 相 同, 每 笔 保 全 担 保 业 务 的 收 费 基 本 在 1% 左 右, 只 是 对 于 三 五 十 万 以 下 的 财 产 保 全 业 务, 设 定 了 三 千 至 八 千 元 不 等 的 最 低 消 费 以 给 一 套 价 值 百 万 元 的 房 产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为 例, 当 事 人 不 必 自 筹 资 金, 支 付 1 万 元 的 费 用, 就 可 以 得 到 担 保 公 司 的 保 函 不 过, 担 保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全 市 各 法 院 对 待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意 见 并 不 统 一 有 几 家 法 院 已 经 做 了 一 年 多 了, 有 的 法 院 根 本 不 认 可 担 保 公 司, 还 有 的 法 院 以 前 让 担 保 公 司 参 与 过, 现 在 也 不 做 了 当 事 人 还 得 和 承 办 法 官 协 商 据 记 者 了 解, 北 京 市 高 院 近 期 已 经 出 台 了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财 产 保 全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其 中 明 确 了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担 保 方 式 有 申 请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或 现 金 担 保 ; 第 三 人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物 的 担 保 或 现 金 担 保 以 及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逐 渐 规 范 和 拓 展 的 财 产 保 全 方 式 能 给 当 事 人 带 来 更 多 保 障 本 报 记 者 孙 莹 J001 当 前 离 婚 案 件 增 多 的 原 因 及 对 策 韩 艳 江 苏 法 制 报 近 几 年 来, 法 院 受 理 的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呈 上 升 趋 势, 因 婚 姻 家 庭 矛 盾 引 发 的 离 婚 诉 讼 案 件 更 是 逐 年 增 多 以 笔 者 所 在 的 丰 县 法 院 为 例,2003 年 以 来 法 院 审 结 的 离 婚 案 件 逐 年 递 增, 离 婚 案 件 所 占 民 事 案 件 的 比 例 从 2003 年 的 40.05% 上 升 到 2008 年 的 58.84%,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案 件 占 离 婚 案 件 的 比 例 即 离 婚 率 从 2003 年 的 56.62% 上 升 到 2008 年 的 75.84% 离 婚 案 件 的 增 多 和 离 婚 率 的 上 升, 不 能 不 引 起 我 们 的 高 度 重 视 离 婚 案 件 增 多 的 原 因 分 析 笔 者 通 过 对 离 婚 案 件 的 调 查 分 析 发 现, 造 成 当 前 离 婚 案 件 上 升 的 原 因 很 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因 夫 妻 长 期 分 居 导 致 离 婚 案 件 的 增 多 随 着 农 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大 量 的 富 余 劳 动 力 纷 纷 到 城 市 或 打 工 或 做 生 意, 造 成 夫 妻 长 期 分 居, 缺 乏 沟 通 交 流, 双 方 又 因 外 界 环 境 在 生 活 方 式 和 思 想 认 识 上 产 生 隔 阂 因 家 庭 暴 力 酗 酒 赌 博 等 陋 习 的 存 在 引 发 婚 姻 的 解 体 在 一 些 地 方 尤 其 是 农 村, 许 多 妇 女 长 期 饱 受 家 庭 暴 力, 忍 无 可 忍 只 有 以 离 婚 相 解 脱 此 外, 因 男 方 好 逸 恶 劳 染 上 赌 博 酗 酒 等 不 良 恶 习, 也 不 可 忽 视 因 草 率 仓 促 冲 动 结 婚 而 离 婚 由 于 婚 前 缺 乏 相 互 了 解, 夫 妻 感 情 基 础 差, 双 方 缺 乏 感 情 基 础, 仓 促 结 婚 后 发 现 两 人 根 本 无 法 共 同 生 活 解 决 离 婚 案 件 增 多 的 对 策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社 会 的 稳 定 须 以 家 庭 的 稳 定 为 前 提, 而 家 庭 的 稳 定 又 以 婚 姻 的 稳 定 为 基 础 为 降 低 离 婚 率, 减 少 或 避 免 离 婚 案 件 的 发 生, 维 护 婚 姻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性, 建 议 采 取 如 下 对 策 : 加 大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力 度,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观 法 院 应 通 过 以 案 说 法 巡 回 开 庭 就 地 审 理 等 手 段, 适 时 进 行 婚 姻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的 宣 传, 引 导 群 众 正 确 处 理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法 院 要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慎 重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在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应 谨 慎 行 使 裁 判 权, 对 离 婚 案 件 应 当 尽 力 做 好 调 解 工 作, 化 解 矛 盾, 妥 善 解 决 纠 纷 应 正 确 把 握 离 婚 与 否 的 标 准, 查 明 双 方 离 婚 的 真 实 目 的 和 原 因, 耐 心 细 致 地 做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对 夫 妻 间 感 情 既 要 看 其 婚 姻 基 础 又 要 看 其 发 展 状 况, 要 全 面 准 确 地 分 析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原 因 和 程 度 进 一 步 健 全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的 作 用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基 层 调 解 组 织, 完 善 其 制 度, 明 确 其 职 责, 强 化 其 职 能, 发 挥 基 层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妇 联 等 组 织 的 调 解 作 用, 及 时 将 家 庭 矛 盾 消 除, 从 而 减 少 离 婚 案 件 86

95 的 发 生 加 大 对 违 法 婚 姻 的 处 罚 力 度, 教 育 公 民 遵 守 婚 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婚 姻 制 度 管 理, 对 违 法 婚 姻 者 给 予 一 定 的 法 律 制 裁, 通 过 对 非 法 同 居 骗 取 结 婚 证 等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促 使 公 民 遵 纪 守 法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法 律 框 架 制 止 和 处 罚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缓 解 夫 妻 双 方 的 矛 盾, 避 免 草 率 离 婚 佛 山 离 婚 女 不 满 判 决 抬 棺 材 到 法 院 门 口 辱 骂 法 官 :30 南 方 报 网 南 方 日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 戎 明 昌 实 习 生 / 陈 晓 ) 昨 日 上 午 8 时 许, 车 水 马 龙 的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法 院 门 口 赫 然 惊 现 一 副 棺 材, 棺 材 上 还 有 辱 骂 法 官 的 文 字, 引 来 不 少 群 众 的 围 观, 还 有 居 民 拿 手 机 拍 照 记 者 接 到 报 料 后 赶 赴 现 场, 了 解 到 抬 棺 材 者 是 某 离 婚 诉 讼 案 的 李 女 士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报 警, 民 警 到 场 处 理 事 件 回 放 : 昨 日 上 午 8 时 许, 该 离 婚 诉 讼 案 还 没 开 审, 当 事 人 李 女 士 已 将 棺 材 运 至 法 院 门 口 记 者 赶 赴 现 场 时 见 棺 材 已 被 法 警 抬 走, 放 置 在 一 辆 囚 车 里 在 囚 车 旁, 记 者 看 到 棺 材 上 写 着 : 今 日 残 民 告 官, 以 死 抗 婚, 禅 城 区 某 法 官 剥 夺 本 人 权 利, 操 纵 本 人 婚 姻, 捏 造 案 件, 欺 压 妇 幼 被 诅 咒 的 法 官 表 示, 他 只 是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办 事,, 并 未 剥 夺 李 女 士 的 权 利 据 李 女 士 说, 该 法 官 已 把 她 逼 上 绝 路, 棺 材 是 留 给 她 自 己 的 庭 审 期 间, 对 于 是 否 同 意 离 婚 这 一 问 题, 李 女 士 并 未 正 面 回 答, 只 是 多 次 强 调 自 从 某 法 官 准 许 当 年 离 婚 诉 讼 的 撤 诉 后, 我 已 经 丧 失 了 婚 姻 自 由 权 背 后 隐 情 : 记 者 随 后 采 访 得 知, 李 女 士 之 所 以 做 出 这 种 极 端 的 行 为, 是 因 为 其 身 上 牵 涉 了 三 宗 案 件, 而 这 三 宗 案 件, 都 牵 涉 到 禅 城 法 院 的 判 决 第 一 宗 :2006 年 9 月 22 日, 李 女 士 的 丈 夫 林 先 生 首 次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当 时, 李 女 士 以 自 己 已 在 法 院 提 起 股 权 转 让 侵 权 纠 纷 为 由, 申 请 中 止 离 婚 诉 讼 佛 山 禅 城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后, 李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对 此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 发 回 重 审 根 据 二 审 裁 定 的 意 见, 禅 城 法 院 组 成 合 议 庭, 曾 组 织 原 被 告 到 庭 进 行 调 解, 最 终 无 果 在 开 庭 审 理 前, 原 告 林 先 生 向 法 院 递 交 撤 诉 申 请, 经 合 议 庭 合 议, 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 裁 定 准 许 撤 诉 这 个 案 件 是 李 女 士 意 见 最 大 的, 她 认 为, 丈 夫 提 出 离 婚, 自 己 后 来 也 同 意 离 婚, 法 院 却 裁 定 丈 夫 撤 诉, 是 违 反 了 宪 法 87

96 中 规 定 的 婚 姻 自 由, 法 官 是 操 纵 婚 姻 第 二 宗 :2006 年 12 月 22 日, 李 女 士 对 林 先 生 于 2004 年 将 其 持 有 的 佛 山 恒 德 贸 易 公 司 70%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其 母 亲 曾 女 士 的 行 为 持 有 异 议,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该 股 权 纠 纷 案 经 过 一 二 审, 法 院 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 裁 定, 驳 回 李 女 士 的 上 诉 被 告 李 女 士 籍 此 认 为 法 院 准 予 丈 夫 林 先 生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撤 诉 的 行 为, 使 其 股 权 纠 纷 案 丧 失 了 重 要 的 依 据 第 三 宗 :2009 年 4 月 15 日, 林 先 生 在 与 李 女 士 分 居 两 年 后, 再 度 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该 案 于 5 月 27 日 庭 审 庭 审 中, 李 女 士 在 针 对 原 告 林 先 生 主 张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诉 讼 请 求 提 出 答 辩 意 见 时, 发 表 个 人 感 言 称 : 原 告, 你 的 小 黄 莺 要 飞 走 了 对 此, 主 审 法 官 予 以 制 止 至 此, 李 女 士 开 始 拒 绝 发 表 实 质 性 意 见, 并 对 法 官 进 行 言 语 攻 击 : 法 官, 今 日 我 此 景 况, 明 天 几 倍 于 你 对 于 李 女 士 反 映 的 问 题, 禅 城 法 院 纪 检 监 察 室 曾 进 行 了 调 查, 了 解 到 办 案 法 官 作 出 的 准 予 林 先 生 离 婚 撤 诉 的 裁 定 是 合 法 的 李 女 士 完 全 可 以 另 行 提 出 离 婚, 但 李 女 士 却 因 为 不 信 任 法 官, 而 没 有 这 么 做 记 者 手 记 合 理 诉 求 也 须 理 性 表 达 跳 楼 秀 操 字 状 又 升 级 了 这 一 次, 当 事 人 把 棺 材 抬 到 了 法 院 的 大 门 口 当 事 法 官 感 到 委 屈 无 奈 : 为 什 么 棺 材 上 会 写 有 我 的 名 字, 还 有 诅 咒 我 的 话 语? 事 实 上, 李 女 士 是 矛 盾 的, 一 方 面 她 寄 希 望 于 司 法 来 替 她 解 决 问 题, 而 另 一 方 面, 又 对 司 法 充 满 了 不 信 任 矛 盾 纠 纷 的 解 决 有 很 多 种 途 径,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可 以 请 第 三 方 调 解, 也 可 以 诉 诸 法 律 司 法 作 为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是 人 类 社 会 几 千 年 发 展 的 文 明 成 果 无 论 选 择 何 种 解 决 方 式, 都 要 遵 守 相 应 的 规 则 选 择 司 法 就 应 当 相 信 司 法, 尊 重 司 法, 应 该 通 过 举 证 辩 论 来 正 确 表 达 诉 求 任 何 公 众 都 有 表 达 诉 求 思 想 观 点 的 权 利, 也 有 批 评 建 议 权, 但 合 理 合 法 的 诉 求 也 应 当 理 性 表 达 任 何 矛 盾 的 解 决 都 必 须 在 法 治 的 框 架 下 进 行 和 谐 社 会 本 质 是 法 治 社 会, 选 择 相 信 司 法 权 威, 社 会 才 会 有 序 和 谐, 每 个 人 才 能 追 求 自 己 的 幸 福 如 果 一 旦 没 有 了 这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磨 平 了 黑 和 白, 最 终 损 害 的 还 是 司 法 公 正 本 身 欠 款 1000 万 还 款 3600 万, 法 院 的 调 解 有 理 没 理? 稿 件 来 源 : 新 华 网 贵 州 频 道 欠 款 1000 万 元, 半 年 时 间 被 要 求 还 款 3600 万 元, 其 中 " 违 约 金 "2600 余 万 元 在 法 院 主 持 调 解 下, 债 务 债 权 人 双 方 " 自 愿 " 达 成 " 和 解 协 议 ", 债 务 人 一 方 表 示 " 愿 意 " 如 数 还 款, 法 院 也 依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 和 解 协 议 " 制 作 了 民 事 调 解 书 调 解 书 下 达 后, 债 务 人 一 方 又 称 这 一 " 和 解 协 议 " 并 非 " 自 愿 " 达 成, 并 申 请 上 级 法 院 再 审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对 于 当 事 人 民 事 权 利 的 处 分, 法 院 没 有 必 要 过 分 介 入, 在 当 事 人 没 有 请 求 的 前 提 下, 人 民 法 院 无 权 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变 更 另 一 种 意 见 则 认 为, 该 案 虽 系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的 调 解, 但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经 过 审 理 后 明 知 一 方 的 承 诺 将 会 导 致 本 方 受 到 利 益 损 失 时, 虽 无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干 涉, 也 应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释 明 权 原 理 进 行 释 明, 告 知 其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可 能 高 于 其 欠 款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在 当 事 人 明 确 承 诺 不 请 求 变 更 时 才 能 依 法 调 解 结 案 两 种 意 见 孰 是 孰 非, 迄 今 仍 无 定 论 欠 款 1000 万, 还 款 3600 万, 法 院 的 调 解 有 理 没 理? 贵 州 六 盘 水 市 一 起 高 额 违 约 金 案 调 查 新 华 网 贵 州 频 道 9 月 3 日 电 ( 记 者 刘 文 国 张 月 琳 ) 今 年 初,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一 起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件 中 债 务 人 一 方 欠 款 1000 万 元, 半 年 后 被 要 求 还 款 3600 万 元 在 法 院 的 主 持 调 解 下, 双 方 " 自 愿 " 达 成 " 和 解 协 议 ", 债 务 人 一 方 表 示 " 愿 意 " 按 债 权 人 的 要 求 如 数 偿 还, 法 院 也 依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 和 解 协 议 " 制 作 了 民 事 调 解 书 法 院 的 调 解 书 下 达 后, 债 务 人 一 方 又 表 示 这 一 " 和 解 协 议 " 并 非 " 自 愿 " 达 成, 并 申 请 六 盘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尽 管 这 一 案 件 已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阶 段, 但 由 于 认 识 上 存 在 较 大 分 歧, 六 盘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目 前 仍 未 决 定 是 否 对 此 案 进 行 再 审 88

97 欠 款 1000 万 元 半 年 变 成 了 3600 多 万 据 了 解,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是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唯 一 一 家 具 有 二 级 房 开 资 质 的 民 营 房 开 企 业 因 资 金 紧 张, 这 家 公 司 分 别 于 2008 年 7 月 2 日 和 7 月 15 日, 以 " 售 房 合 同 " 形 式 向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个 体 户 颜 亨 义 颜 粉 英 兄 妹 借 款 250 万 元 和 200 万 元, 并 从 颜 亨 义 颜 粉 英 弟 弟 颜 亨 稳 的 六 盘 水 华 鑫 物 资 公 司 以 每 吨 高 于 市 场 价 300 元 的 价 格, 赊 购 了 总 价 款 为 万 元 的 钢 材 花 200 万 元 购 的 房 子, 售 房 合 同 只 有 这 样 一 页 纸 新 华 社 记 者 刘 文 国 摄 在 双 方 的 " 售 房 合 同 " 和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中, 均 约 定 如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违 约," 违 约 金 " 按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每 日 5 % 累 加 计 算 据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冉 兴 平 讲,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以 购 房 合 同 形 式 向 颜 亨 义 颜 粉 英 兄 妹 的 借 款, 实 际 上 是 月 息 为 5% 的 高 利 贷, 购 房 只 是 个 幌 子, 借 款 当 天, 这 两 笔 借 款 两 个 月 的 利 息 45 万 元 和 " 中 介 费 "30 万 元 即 被 对 方 扣 走, 实 际 进 入 公 司 帐 户 的 资 金 仅 为 375 万 元 另 外 扣 除 价 格 上 浮 因 素,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实 际 应 支 付 给 华 鑫 公 司 的 钢 材 款 不 到 500 万 元 借 款 加 钢 材 赊 购 款 两 项 合 计, 公 司 实 际 应 付 款 项 不 到 900 万 元 冉 兴 平 说, 去 年 下 半 年 由 于 受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公 司 房 屋 销 售 量 急 剧 下 滑, 这 两 笔 借 款 和 赊 购 钢 材 的 货 款 到 期 后 还 款 出 现 困 难, 因 此 公 司 才 被 对 方 告 上 了 法 庭 冉 兴 平 向 记 者 展 示 的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的 正 式 售 房 合 同 新 华 社 记 者 刘 文 国 摄 记 者 调 查 采 访 发 现, 颜 亨 义 颜 粉 英 和 六 盘 水 华 鑫 物 资 公 司 是 去 年 11 月 6 日 向 当 地 法 院 起 诉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的, 此 次 起 诉,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被 要 求 偿 还 的 债 务 金 额 仍 仅 为 万 元, 其 中 违 约 金 万 元, 但 两 个 月 后, 今 年 初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法 院 按 六 盘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对 这 一 案 件 进 行 调 解 时,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被 要 求 偿 还 的 债 务 总 金 额 已 变 成 3625 万 元, 其 中 " 违 约 金 " 万 元 在 钟 山 区 法 院 主 持 " 调 解 " 下, 今 年 1 月 6 日,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与 颜 氏 兄 妹 和 六 盘 水 华 鑫 公 司 " 自 愿 " 达 成 了 " 愿 意 " 按 照 3625 万 元 这 一 金 额 偿 还 对 方 债 务 的 " 和 解 协 议 ", 并 由 公 司 委 托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 和 解 协 议 " 上 盖 了 章 六 89

98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法 院 也 根 据 双 方 " 自 愿 " 达 成 的 这 一 " 和 解 协 议 " 制 作 并 下 达 了 民 事 调 解 书, 要 求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在 今 年 2 月 6 日 前, 按 3625 万 元 这 一 金 额 " 支 付 赔 偿 " 对 方, 并 承 担 案 件 的 受 理 费 法 院 : 法 官 的 调 解 并 无 不 妥 据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讲,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与 对 方 达 成 的 这 一 " 和 解 协 议 ", 实 际 上 并 不 是 自 愿 而 是 被 迫 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刘 沛 说,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被 起 诉 后,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应 对 方 要 求, 将 公 司 所 有 银 行 帐 户 全 部 冻 结 公 司 董 事 长 黄 右 学 考 虑 到 年 关 将 近, 公 司 有 大 量 农 民 工 工 资 急 需 支 付, 害 怕 " 出 大 事 ", 因 此 颜 亨 稳 在 电 话 里 向 黄 右 学 承 诺, 无 论 双 方 " 和 解 协 议 " 怎 么 签, 实 际 付 款 时 颜 家 最 多 都 只 收 新 世 纪 公 司 10% 的 违 约 金 后, 他 就 按 照 黄 右 学 的 指 示 在 对 方 事 先 拟 好 的 " 和 解 协 议 " 上 签 了 字 没 想 到 字 一 签, 对 方 就 翻 脸 不 认 账, 不 仅 不 申 请 钟 山 区 法 院 解 封 公 司 帐 户, 反 而 让 钟 山 区 法 院 查 封 了 公 司 更 多 的 资 产 但 颜 亨 稳 在 电 话 里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说, 他 哥 哥 姐 姐 颜 亨 稳 和 颜 粉 英 从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购 的 房, 手 续 都 是 华 鑫 公 司 帮 忙 办 的, 款 也 是 他 交 的, 不 存 在 放 高 利 贷 的 问 题 至 于 这 笔 债 务 只 收 10% 违 约 金 的 问 题, 颜 亨 稳 说 :" 黄 右 学 又 不 是 三 岁 小 孩, 这 么 大 的 事 怎 能 只 是 在 电 话 里 讲?"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被 查 封 的 在 建 的 商 品 房 新 华 社 记 者 刘 文 国 摄 记 者 调 查 发 现, 受 去 年 下 半 年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今 年 春 节 前 夕, 六 盘 水 市 不 仅 有 多 家 房 开 公 司 都 借 了 高 利 贷 维 持 运 转, 房 开 公 司 因 未 能 及 时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带 来 社 会 稳 定 问 题 的 也 不 止 一 家 今 年 1 月 21 日,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由 于 银 行 帐 户 迟 迟 得 不 到 解 封, 五 六 十 个 急 于 回 家 过 年 的 情 绪 激 动 的 农 民 工 不 仅 到 这 家 公 司 聚 集, 还 将 公 司 办 公 桌 花 盆 等 砸 烂, 当 地 派 出 所 民 警 赶 到 现 场 制 止, 这 些 农 民 工 才 陆 续 离 去 但 钟 山 区 法 院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的 法 官 说, 钟 山 区 法 院 接 到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解 封 银 行 帐 户 的 申 请, 是 在 贵 州 新 世 纪 公 司 与 颜 亨 稳 等 人 已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之 后, 法 院 的 调 解 不 存 在 双 方 不 自 愿 的 问 题 至 于 违 约 金 过 高 的 问 题, 这 位 法 庭 负 责 人 说, 这 份 和 解 协 议 最 终 能 够 达 成, 他 也 觉 得 有 点 不 可 思 议, 但 民 事 调 解 中,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的 和 解 协 议, 按 照 司 法 自 治 原 则, 只 要 不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法 院 原 则 上 只 能 按 双 方 的 意 见 办, 因 此 钟 山 区 法 院 主 持 调 解 的 法 官 对 这 一 案 件 的 处 理, 并 没 有 什 么 不 妥 的 地 方 专 家 :" 合 法 " 是 法 院 主 持 调 解 的 前 提 据 了 解, 目 前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如 何 约 定 违 约 金 仍 无 明 确 规 定 但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的 这 一 做 法,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的 有 关 专 家 并 不 赞 同 90

99 专 家 们 认 为,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法 院 的 这 一 说 法, 表 面 上 看 似 乎 有 一 定 道 理, 实 际 上 站 不 住 脚,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合 同 违 约 金 的 约 定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但 已 经 由 人 民 法 院 居 中 调 解 的 案 件, 得 到 的 却 是 一 个 显 失 公 平 的 结 果, 里 面 肯 定 有 问 题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被 查 封 的 商 铺 新 华 社 记 者 刘 文 国 摄 专 家 们 说,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的 前 提, 是 双 方 签 定 的 合 同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或 禁 止 性 规 定 因 为 法 院 如 果 不 先 弄 清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再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的 结 果, 很 可 能 最 终 保 护 的, 不 是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合 法 利 益, 而 是 当 事 人 的 非 法 利 益 本 案 中, 查 清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究 竟 是 售 房 合 同, 还 是 高 利 贷 合 同, 是 案 件 审 理 的 关 键 但 这 一 关 键 性 的 工 作, 法 院 并 没 有 进 行 专 家 们 认 为, 按 照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违 约 金 本 质 上 是 对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补 偿, 并 不 具 有 惩 罚 性, 一 方 当 事 人 把 索 取 高 额 违 约 金 作 为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的 手 段, 是 我 国 法 律 所 不 允 许 的 按 我 国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民 间 借 贷 中 利 息 超 出 银 行 同 期 利 率 4 倍 的, 即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本 案 中, 当 事 人 一 方 索 要 的 违 约 金, 已 高 出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几 十 倍, 明 显 不 合 理, 法 院 无 论 民 事 调 解 还 是 审 判, 都 应 该 高 度 重 视, 主 动 查 清 双 方 的 民 事 关 系 实 质 上 究 竟 是 一 种 什 么 关 系 专 家 们 认 为, 法 院 仅 仅 依 据 双 方 " 自 愿 " 达 成 的 书 面 和 解 协 议, 就 直 接 下 达 了 民 事 调 解 书, 回 避 了 对 当 事 人 实 质 民 事 关 系 及 其 合 法 性 的 审 查, 造 成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的 非 法 利 益 受 到 保 护, 这 实 际 上 是 公 开 支 持 了 原 告 一 方 把 索 取 高 额 违 约 金 作 为 获 取 不 当 利 益 的 手 段, 不 仅 是 对 国 家 金 融 秩 序 的 破 坏, 与 中 央 领 导 最 近 提 出 的 司 法 机 关 要 为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的 要 求 也 是 背 道 而 驰 的 专 家 们 说, 法 院 是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司 法 机 关, 如 果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只 依 据 " 形 式 " 材 料, 忽 视 实 质 关 系, 那 么 我 国 合 同 法 中 规 定 的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合 同 无 效 " 等 法 律 条 款, 就 没 有 设 立 的 必 要 了, 因 为 无 论 是 高 利 贷 合 同, 经 济 诈 骗 合 同, 甚 至 赌 债 卖 淫 嫖 娼 欠 下 的 债 务 等, 为 了 规 避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管 和 法 律 的 制 裁, 一 方 当 事 人 一 般 都 会 采 取 表 面 上 " 合 法 " 的 形 式 进 行 专 家 们 说, 按 照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即 使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关 系 不 违 法, 但 实 质 与 形 式 不 一 致, 如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面 上 是 赠 与 合 同 关 系, 实 质 上 是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法 院 也 应 查 清 双 方 的 实 质 关 系, 再 进 行 审 理 在 当 前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对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日 益 加 深 的 环 境 下, 正 确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既 是 对 法 院 的 考 验, 也 关 系 到 法 律 公 平 正 义 的 精 神 能 否 得 到 落 实 高 利 贷 赌 债 经 济 诈 骗 等 产 生 的 债 务 纠 纷 仅 仅 因 为 形 式 " 合 法 ", 就 能 得 到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保 护, 显 然 与 我 国 立 法 的 目 的 和 精 神 也 是 相 抵 触 的 据 了 解, 由 于 银 行 帐 户 等 迟 迟 得 不 到 解 封, 今 年 6 月, 被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拖 欠 工 资 的 部 分 农 民 工, 已 开 始 到 当 地 政 府 集 体 上 访 接 到 这 一 情 况 后, 六 盘 水 市 委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组 织 双 方 进 行 了 协 调, 但 未 能 重 新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91

100 今 年 3 月 贵 州 新 世 纪 房 开 公 司 申 请 六 盘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案 进 行 再 审 后, 六 盘 水 市 中 院 对 此 案 也 形 成 了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此 案 在 原 审 法 院 调 解 的 过 程 中, 始 终 体 现 当 事 人 对 民 事 权 利 处 理 的 自 愿 原 则, 对 于 当 事 人 民 事 权 利 的 处 分, 法 院 没 有 必 要 过 分 介 入, 根 据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没 有 请 求 的 前 提 下, 人 民 法 院 无 权 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变 更 另 一 种 意 见 则 认 为, 该 案 虽 系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的 调 解, 但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经 过 审 理 后 明 知 一 方 的 承 诺 将 会 导 致 本 方 受 到 利 益 损 失 时, 虽 无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干 涉, 但 也 应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释 明 权 原 理 进 行 释 明, 告 知 其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可 能 高 于 其 欠 款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让 当 事 人 知 道 对 自 己 权 利 的 处 分 结 果 将 会 带 来 利 益 损 失 的 不 利 情 况, 并 主 动 询 问 当 事 人 是 否 请 求 对 不 利 的 违 约 金 约 定 主 张 变 更, 在 当 事 人 明 确 承 诺 不 请 求 变 更 时 才 能 依 法 调 解 结 案 由 于 原 审 法 院 审 理 调 解 中 未 对 此 进 行 释 明, 故 原 审 法 院 的 调 解 结 果 应 当 予 以 再 审 纠 正 据 悉, 六 盘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目 前 仍 未 决 定 是 否 对 此 案 进 行 再 审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开 始 对 此 案 强 制 执 行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关 负 责 人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说, 这 起 合 同 纠 纷 单 从 书 面 材 料 看, 双 方 表 达 的 意 思 似 乎 是 真 实 的, 但 达 成 的 协 议 内 容 确 实 太 离 奇, 总 感 觉 里 面 有 些 说 不 清 道 不 明 的 东 西 河 南 法 院 授 权 律 师 行 使 执 行 调 查 权 引 发 争 议 法 制 网 :48:24 邓 红 阳 河 南 法 院 推 行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律 师 持 令 调 查 等 同 法 院 调 查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者 可 能 被 拘 新 闻 快 读 一 纸 调 查 令 在 手, 律 师 就 有 了 调 查 取 证 的 尚 方 宝 剑 近 日,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推 出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授 权 律 师 行 使 执 行 调 查 权 如 果 被 调 查 人 对 手 持 调 查 令 的 律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或 有 过 激 行 为 的 发 生, 视 为 妨 碍 执 行, 法 院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罚 款 和 拘 留 处 罚 制 度 出 台 后, 迅 速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热 议 人 们 的 疑 虑 集 中 在 4 个 焦 点 问 题 上??? 执 行 调 查 令 有 无 法 律 依 据? 会 否 沦 为 介 绍 信? 强 制 措 施 能 否 落 实? 律 师 会 不 会 乱 用 尚 方 宝 剑? 出 台 这 项 制 度 的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此 一 一 作 出 回 应 ; 在 采 访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以 及 一 些 资 深 律 师 时, 记 者 也 感 受 到 了 他 们 对 于 调 查 令 前 景 的 乐 观 态 度 调 查 令 有 充 分 法 律 依 据 和 保 障 措 施 可 降 低 司 法 成 本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效 率 保 障 律 师 调 查 权 可 促 进 执 行 难 解 决 调 查 令 的 申 请 程 序 根 据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规 定, 只 要 申 请 执 行 人 调 查 收 集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线 索 遇 到 困 难 时, 就 可 书 面 向 执 行 法 院 申 请 调 查 令 但 申 请 人 应 当 是 执 行 案 件 的 申 请 执 行 人, 申 领 调 查 令 必 须 提 供 申 请 书 申 请 调 查 特 定 证 据 的 线 索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证 明 及 其 合 法 有 效 的 律 师 执 业 证 推 行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可 使 申 请 执 行 人 尽 可 能 全 面 地 了 解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和 履 行 能 力 情 况 等, 包 括 : 被 执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是 工 商 登 记 情 况 ;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情 况, 主 要 是 房 地 产 登 记 情 况 机 器 设 备 登 记 情 况 等 ; 能 够 证 明 被 执 行 人 有 无 实 际 履 行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况 等 等 今 日 关 注 9 月 22 日 上 午, 不 到 8 点, 律 师 秦 三 宽 就 来 到 了 郑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执 行 局 站 在 执 行 局 的 大 门 口, 秦 三 宽 一 脸 的 兴 奋 他 不 时 打 开 手 中 的 文 件 夹, 翻 看 已 经 打 印 好 的 一 份 申 请 书 这 是 一 份 向 法 院 申 请 下 达 执 行 调 查 令 的 申 请 书 虽 然 法 律 在 执 行 案 件 中 赋 予 了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代 理 律 师 调 查 权, 但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相 关 机 构 和 单 位 协 助 调 查 的 义 务 说 实 话, 我 们 律 师 在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取 证 方 面 是 很 尴 尬 的, 能 不 能 顺 利 取 证, 关 键 在 于 被 调 查 人 是 否 配 合, 但 在 现 实 中 经 常 会 吃 闭 门 羹 好 不 容 易 查 到 一 个 执 行 线 索, 待 法 院 执 行 人 员 赶 到 时, 财 产 已 被 转 移 有 了 执 行 调 查 令, 相 关 单 位 就 不 能 在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拒 绝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了, 执 行 效 率 将 会 大 大 提 高 秦 三 宽 颇 有 感 触 地 对 记 者 说 上 班 时 间 一 到, 秦 三 宽 手 持 申 请 书 来 到 了 执 行 局 局 长 阴 跃 平 的 办 公 室 阴 跃 平 热 情 地 接 待 了 他, 并 和 工 作 人 员 92

101 一 起 认 真 审 查 了 秦 三 宽 的 申 请 和 相 关 证 件 办 好 相 关 手 续 后, 我 们 会 尽 快 通 知 您 来 法 院 领 取 执 行 调 查 令 得 到 阴 跃 平 的 明 确 答 复 后, 秦 三 宽 离 开 了 执 行 局 阴 跃 平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透 露, 秦 三 宽 是 第 三 个 向 郑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递 交 执 行 调 查 令 申 请 的 律 师 律 师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调 查 令, 源 于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9 月 18 日 实 施 的 关 于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使 用 调 查 令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所 谓 法 院 执 行 调 查 令, 是 指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当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取 得 需 要 的 有 关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的 证 据 时, 申 请 执 行 人 可 申 请 法 院 签 发 执 行 调 查 令, 由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律 师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以 获 取 相 关 证 据 的 制 度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成 员 执 行 局 局 长 曹 卫 平 向 记 者 解 释 道 效 力 拒 绝 调 查 令 有 可 能 被 拘 留 调 查 令 是 由 人 民 法 院 签 发 的 一 种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只 不 过 不 由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员 亲 自 实 施, 而 是 委 托 或 者 授 权 申 请 人 委 托 的 律 师 来 实 施, 可 以 说 它 仍 是 法 院 的 调 查 行 为 曹 卫 平 说, 对 被 调 查 人 来 说, 当 接 到 这 一 命 令 后, 必 须 提 供 其 掌 握 的 证 据, 不 得 拒 绝 一 旦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应 按 妨 碍 执 行 论 处, 将 会 被 罚 款, 严 重 的 将 被 拘 留 也 就 是 说, 律 师 相 当 于 获 得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的 尚 方 宝 剑 调 查 令 签 发 时, 必 须 交 给 申 请 人 委 托 的 律 师, 由 律 师 前 往 被 调 查 个 人 或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令 是 对 律 师 职 业 操 守 的 肯 定, 同 时 也 大 大 提 高 了 执 行 效 率 曹 卫 平 解 释 道, 按 照 我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有 权 到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法 人 或 公 民 个 人 财 产 信 息 的, 只 能 是 律 师 和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是 无 权 到 有 关 机 构 调 查 对 方 财 产 信 息 的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案 件 都 适 用 于 调 查 令 曹 卫 平 说, 对 于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商 业 机 密 与 本 执 行 案 无 关 的 等 不 宜 由 律 师 调 查 的 证 据 或 调 查 令 指 定 调 查 内 容 以 外 的 证 据, 被 调 查 人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比 如 银 行 账 户 就 必 须 由 法 院 来 调 查, 而 调 查 令 对 此 则 不 适 用 记 者 在 采 访 中 了 解 到, 河 南 省 高 院 出 台 执 行 调 查 令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资 源 有 限, 而 执 行 任 务 繁 重, 因 而 对 有 些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往 往 不 能 及 时 全 面 有 效 地 进 行 曹 卫 平 坦 言, 按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执 行 人 在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时, 负 有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线 索 的 举 证 义 务 但 在 现 实 当 中, 由 于 当 事 人 没 有 调 查 手 段, 很 难 查 找 到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而 法 院 又 受 案 多 人 少 的 困 扰, 难 以 顾 及 到 对 所 有 执 行 案 件 都 穷 尽 财 产 调 查 措 施 这 就 导 致 一 些 案 件 不 能 及 时 执 行, 引 发 当 事 人 对 法 院 的 不 满 疑 虑 调 查 令 会 不 会 沦 为 介 绍 信 执 行 调 查 令 的 实 施,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广 泛 热 议 有 人 提 出 疑 问 : 法 院 授 权 律 师 行 使 调 查 权 有 无 法 律 依 据? 有 人 担 心 : 调 查 令 会 不 会 沦 为 介 绍 信? 强 制 措 施 能 不 能 落 到 实 处? 在 调 查 令 推 行 的 初 期, 估 计 有 些 单 位 还 会 有 些 抵 触 但 试 行 这 种 制 度, 是 有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保 障 措 施 的, 不 会 流 于 形 式 面 对 社 会 热 议, 河 南 省 高 级 法 院 院 长 张 立 勇 坦 言 根 据 试 行 规 定, 接 受 调 查 人 应 当 于 收 到 调 查 令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持 令 人 提 供 调 查 令 所 指 定 的 证 据 张 立 勇 说, 关 于 调 查 令 的 内 容 有 着 具 体 明 确 的 运 用 程 序 : 不 允 许 律 师 现 场 发 挥, 使 用 调 查 令 的 律 师 姓 名 和 单 位 甚 至 律 师 证 编 号 都 必 须 在 调 查 令 中 载 明 同 时, 调 查 令 上 还 有 法 院 的 印 章 和 签 发 法 官 的 姓 名, 被 调 查 单 位 随 时 可 以 和 法 院 联 系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虽 没 有 明 确 的 关 于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的 规 定, 但 是 从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中, 我 们 可 以 找 到 设 立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的 法 律 原 理 张 立 勇 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试 行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申 请 执 行 人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其 所 了 解 的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或 线 索 被 执 行 人 必 须 如 实 向 人 民 法 院 报 告 其 财 产 状 况 人 民 法 院 在 执 行 中 有 权 向 被 执 行 人 有 关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公 民 个 人, 调 查 了 解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对 调 查 所 需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制 抄 录 或 拍 照, 但 应 当 依 法 保 密 张 立 勇 认 为, 申 请 执 行 人 可 聘 请 律 师 帮 助 调 查, 但 由 于 律 师 调 查 权 有 别 于 司 法 机 关 所 拥 有 的 权 力, 没 有 强 制 性, 因 而 对 被 调 查 人 不 配 合 或 协 助 行 为, 往 往 显 得 无 能 为 力 我 国 法 律 虽 然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司 法 救 济 措 施, 即 当 律 师 遭 遇 调 查 难 时,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线 索 由 法 院 依 职 权 进 行 调 查, 但 人 民 法 院 的 执 行 资 源 有 限, 而 执 行 任 务 繁 重, 因 而 对 有 些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往 往 不 能 及 时 全 面 有 效 地 进 行 由 律 师 持 调 查 令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有 利 于 监 督 法 院 的 执 行 工 作, 降 低 法 院 司 法 成 本,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和 效 率 93

102 调 查 令 制 度 的 实 施, 有 利 于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法 律 系 主 任 杨 红 朝 认 为, 执 行 调 查 令 是 执 行 法 院 依 据 司 法 的 权 威 性 和 强 制 性 向 执 行 案 件 当 事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发 出 的 提 交 证 据 的 命 令, 而 并 非 站 在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立 场 上 为 完 成 其 调 查 取 证 责 任 而 提 供 的 帮 助 执 行 调 查 令 制 度 实 施 后, 申 请 执 行 人 通 过 对 被 执 行 人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线 索 调 查 取 证, 对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能 力 应 该 有 更 为 全 面 的 了 解 在 人 民 法 院 对 被 执 行 人 确 实 暂 无 履 行 能 力 的 案 件 依 法 裁 定 中 止 或 终 结 时, 不 会 再 产 生 误 解, 提 高 了 人 民 法 院 的 公 信 度 争 议 律 师 会 不 会 乱 用 尚 方 宝 剑 调 查 令 制 度 不 仅 是 保 障 律 师 合 法 执 业 的 权 利, 也 体 现 了 社 会 的 法 治 程 度 面 对 律 师 会 不 会 乱 用 尚 方 宝 剑 的 质 疑,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王 文 海 认 为, 通 过 执 行 调 查 令 的 形 式 将 律 师 调 查 权 落 到 实 处, 扩 大 了 律 师 的 调 查 空 间, 促 进 了 律 师 作 用 的 发 挥, 能 够 更 好 地 促 进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制 的 进 程 王 文 海 说, 律 师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其 执 业 行 为 是 基 于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而 开 始 的, 代 表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特 性, 决 定 了 律 师 不 应 享 有 公 权 力, 其 行 为 不 具 有 强 制 力 然 而, 就 社 会 整 体 公 正 而 言, 律 师 的 存 在, 又 是 通 过 对 个 体 权 利 的 维 护, 来 约 束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行 使, 以 实 现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规 范 人 们 的 行 为, 最 终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完 善 所 以, 律 师 执 业 具 有 两 重 性, 一 方 面 是 为 当 事 人 个 人 服 务, 另 一 方 面 又 是 为 社 会 服 务 而 司 法 权 是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为 保 障 来 实 现 的, 当 义 务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时, 可 以 直 接 采 取 国 家 强 制 措 施 来 迫 使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调 查 令 的 授 权, 使 律 师 在 行 使 调 查 取 证 权 时 有 了 国 家 强 制 力 的 保 障, 可 以 促 进 执 行 难 的 解 决 河 南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副 教 授 张 建 成 也 认 为, 社 会 上 习 惯 地 将 律 师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作 用 等 同 于 当 事 人 根 据 律 师 法 规 定, 律 师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其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将 受 行 政 处 罚, 直 至 追 究 民 事 刑 事 责 任 因 此, 律 师 虽 然 是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与 当 事 人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这 也 为 律 师 作 为 调 查 令 的 持 令 人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一 些 资 深 律 师 的 看 法 是, 从 目 前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的 现 状 看, 有 调 查 令 肯 定 要 比 没 有 好 但 这 些 律 师 对 调 查 令 有 着 更 多 的 期 许 以 前 调 查 被 执 行 企 业 工 商 档 案 房 产 档 案 土 地 档 案 时, 虽 然 有 些 阻 力, 但 基 本 还 能 查 到, 而 最 关 键 的 银 行 账 号 存 款 却 一 直 无 法 查 到 这 些 律 师 认 为, 在 现 在 的 执 行 调 查 令 中, 查 询 银 行 账 号 还 属 于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不 属 于 持 令 调 查 范 围, 可 能 会 使 调 查 令 的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因 为 很 多 执 行 案 件 都 涉 及 银 行 本 报 郑 州 9 月 23 日 电 加 强 诉 讼 调 解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关 于 广 东 省 河 源 市 两 级 法 院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调 研 报 告 作 者 : 广 东 省 河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杨 宗 仁 河 源 市 两 级 法 院 一 审 民 商 事 结 案 数 调 解 结 案 数 对 比 图 在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中, 广 东 省 河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针 对 当 地 民 情 社 情 和 审 判 工 作 实 际, 成 立 了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专 题 调 研 小 组, 并 于 最 近 深 入 6 个 县 区 法 院 和 5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人 民 法 庭, 采 取 听 取 基 层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汇 报 与 民 商 事 法 官 及 人 民 法 庭 法 官 座 谈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等 形 式, 对 河 源 市 两 级 法 院 民 商 事 审 判 开 展 诉 讼 调 解 状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摸 清 了 该 市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现 状 及 做 法, 分 析 了 当 前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提 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对 策 民 事 审 判 调 解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近 年 来, 广 东 省 河 源 市 两 级 法 院 从 促 进 案 结 事 了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高 度 出 发, 充 分 运 用 和 的 理 念, 把 诉 讼 调 解 贯 穿 于 审 判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积 极 开 展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坚 持 当 事 人 自 愿 原 则 查 清 事 实 分 清 责 任 原 则 调 解 合 法 原 则,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法 律 效 果 河 源 法 院 诉 讼 调 解 结 案 率 近 几 年 呈 上 升 趋 势 2004 年 全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3815 件, 其 中 调 解 结 案 790 件, 调 解 率 为 20.7%, 比 上 年 上 升 了 2.4%; 2005 年 全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3560 件, 其 中 调 解 结 案 862 件, 调 解 率 24.2%, 比 上 年 上 升 了 3.5%;2006 年 全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3594 件, 其 中 调 解 结 案 1114 件, 调 解 率 31%, 比 上 年 上 升 了 6.8% 2007 年 全 94

103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4512 件, 其 中 调 解 结 案 1993 件, 调 解 率 为 44.1%;2008 年 全 市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民 商 事 案 件 4452 件, 其 中 调 解 结 案 2558 件, 调 解 率 57.4%;2009 年 全 市 法 院 1 至 4 月 份 调 解 结 案 464 件, 调 解 结 案 率 为 63.2%, 比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个 百 分 点 在 此 过 程 中, 涌 现 了 一 批 调 解 能 手, 表 现 突 出 的 如 全 国 模 范 法 官 一 等 功 臣 调 解 能 手 连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隆 街 人 民 法 庭 副 庭 长 谢 顶 义 法 官 对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有 统 一 的 认 识 当 被 问 到 您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注 重 调 解 还 是 判 决 时,100% 的 被 访 法 官 选 择 了 注 重 调 解 没 有 人 认 为 调 解 不 符 合 现 代 司 法 要 求, 是 司 法 权 威 不 足 的 无 奈 选 择 或 是 调 解 就 是 和 稀 泥, 容 易 使 当 事 人 怀 疑 法 官 的 能 力 与 公 正 性 或 是 诉 讼 周 期 短, 没 有 时 间 进 行 调 解 这 充 分 说 明 了 能 调 则 调, 当 判 则 判, 调 判 结 合, 案 结 事 了 的 要 求 已 经 深 入 我 市 法 院 法 官 心 中, 牢 固 扎 根 在 法 官 的 办 案 意 识 中 其 中, 认 为 调 解 有 利 于 化 解 矛 盾, 从 根 本 上 息 诉 止 争 的 占 90%; 认 为 调 解 可 以 减 少 执 行 压 力 的 占 87%; 认 为 调 解 可 以 减 少 当 事 人 诉 累, 节 约 诉 讼 成 本 的 占 92%; 认 为 调 解 自 由 度 大, 工 作 量 小, 减 轻 办 案 责 任 和 风 险 的 占 33% 法 官 的 调 解 积 极 性 较 高 对 于 您 平 均 对 每 一 件 案 件 进 行 调 解 的 努 力 次 数 这 一 调 查, 平 均 努 力 2 次 的 占 62%, 平 均 努 力 3 次 或 以 上 的 占 28%, 而 只 努 力 1 次 就 不 再 尝 试 调 解 的 只 占 10% 对 于 您 认 为 以 什 么 方 式 启 动 调 解 程 序 最 合 适 这 一 调 查,73% 的 被 访 法 官 认 为 应 由 法 官 主 动 建 议, 认 为 应 由 当 事 人 申 请 才 给 予 调 解 的 只 占 27% 因 此, 我 市 法 院 法 官 在 调 解 工 作 中, 多 数 人 能 积 极 投 入, 面 对 一 两 次 的 失 败, 仍 能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付 诸 努 力 100% 的 被 访 法 官 认 为 我 国 当 前 的 调 解 制 度 是 基 本 合 理 或 很 合 理, 没 有 人 认 为 很 不 合 理 法 官 注 重 方 式 方 法, 将 调 解 贯 穿 于 审 判 全 过 程 对 于 您 注 重 在 哪 个 阶 段 进 行 调 解 这 一 调 查,63% 的 被 访 法 官 注 重 不 分 阶 段 随 时 进 行,17% 的 被 访 法 官 注 重 在 开 庭 前,10% 的 被 访 法 官 注 重 在 庭 审 中,10% 的 被 访 法 官 注 重 在 开 庭 后 对 于 您 通 常 以 什 么 方 式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这 一 调 查,17% 的 被 访 法 官 常 是 面 对 面 独 自 进 行,18% 的 被 访 法 官 常 是 背 对 背 借 助 他 人, 而 65% 的 被 访 法 官 常 是 将 以 上 两 种 方 式 兼 而 用 之 对 于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的 结 果 多 数 是 什 么 这 一 调 查, 有 60% 是 双 方 以 法 官 的 主 要 意 见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有 40% 则 以 当 事 人 自 行 提 出 的 协 议 达 成 和 解 这 些 都 充 分 说 明 了 我 市 法 院 法 官 对 待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不 仅 积 极 性 高, 而 且 注 重 方 式 方 法, 调 解 水 平 较 高, 有 一 定 的 调 解 艺 术, 在 诉 讼 当 事 人 中 有 一 定 的 权 威 诉 讼 当 事 人 及 其 家 属 支 持 和 配 合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由 于 诉 讼 调 解 的 优 越 性, 以 及 随 着 近 年 来 我 市 法 院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提 升 和 对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宣 传 力 度 的 加 大, 诉 讼 当 事 人 及 其 家 属 对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认 同 感 也 逐 渐 提 高 不 仅 多 数 民 事 案 件 诉 讼 当 事 人 能 主 动 提 出 和 配 合 法 官 给 予 调 解, 而 且 其 家 属 也 能 积 极 支 持 法 院 的 调 解 工 作 如 关 于 您 是 否 曾 遇 到 诉 讼 代 理 人 及 当 事 人 的 亲 属 从 中 挑 唆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法 院 调 解 这 一 调 查,80% 的 被 访 法 官 为 较 少 遇 到 或 很 少 遇 到, 而 经 常 遇 到 的 仅 占 20% 当 前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河 源 市 法 院 注 重 调 解 工 作, 虽 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调 解 率 逐 年 上 升, 但 也 存 在 一 些 有 待 进 一 步 改 进 的 问 题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1. 对 调 解 的 认 识 存 在 偏 差 部 分 法 官 对 调 解 工 作 的 作 用 意 义 认 识 不 足, 片 面 地 认 为 选 择 符 合 法 律 正 义 要 求 的 判 决 方 式 比 不 伤 和 气 的 调 解 方 式 更 符 合 诉 讼 公 正 的 本 质, 也 更 符 合 审 判 职 能 的 要 求 因 此,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少 数 法 官 不 够 重 视 调 解 工 作, 不 愿 做 艰 苦 细 致 的 思 想 工 作, 影 响 了 调 解 工 作 的 良 性 发 展 2. 法 官 调 解 率 的 高 低 存 在 明 显 的 个 体 性 差 异 一 些 资 历 较 深 的 法 官 调 解 经 验 丰 富, 调 解 率 高, 有 的 调 解 能 手 每 年 的 调 解 率 均 达 80% 以 上 ; 而 有 些 法 官 特 别 是 年 轻 法 官 则 更 倾 向 于 判 决, 不 愿 调 解 3. 强 制 调 解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个 别 法 官 没 有 严 格 遵 循 自 愿 合 法 的 调 解 原 则, 存 在 强 迫 当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的 情 况, 违 背 了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侵 犯 了 当 事 人 的 诉 权, 不 利 于 实 现 司 法 公 正 这 种 现 象 不 仅 无 益 于 审 判 工 作, 而 且 损 害 了 人 民 法 院 的 形 象 4. 弱 化 调 解 的 弊 端 日 益 显 现 调 解 率 较 低 的 法 院, 案 件 的 上 诉 申 诉 比 例 偏 高, 信 访 压 力 增 大 存 在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1. 问 卷 调 查 的 主 要 结 果 如 下 : (1) 主 观 方 面 : 一 是 认 为 调 解 费 时 费 力, 持 这 种 态 度 的 占 7%; 二 是 遇 到 疑 难 案 件 才 能 积 极 调 解, 持 这 种 态 度 95

104 的 占 10% (2) 制 度 方 面, 下 列 情 形 所 占 比 例 为 : 现 行 调 解 制 度 很 不 合 理, 参 与 问 卷 调 查 的 法 官 均 不 认 同 ; 现 行 调 解 制 度 基 本 合 理, 法 官 们 都 认 为 现 行 调 解 制 度 基 本 符 合 审 判 实 际, 但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调 解 的 前 提 必 须 事 实 清 楚 分 清 是 非 责 任 明 确, 这 种 情 形 占 30%; 调 解 适 用 的 范 围 方 式 不 明 确, 占 33%; 调 解 书 送 达 后 才 生 效 导 致 当 事 人 容 易 反 悔, 占 45%; 由 于 审 限 的 制 约, 调 解 的 期 限 太 短, 占 35%; 调 解 与 审 判 界 限 不 清, 影 响 法 官 的 中 立 性, 占 40%; 法 官 在 调 解 中 的 职 权 过 大, 当 事 人 主 动 求 和 的 积 极 性 不 高, 占 48%; 在 岗 位 考 核 中 规 定 调 解 率, 导 致 硬 调 骗 调 拖 调 现 象, 占 30% (3) 客 观 方 面, 下 列 情 形 所 占 比 例 为 : 案 件 类 型 发 生 变 化, 占 10%; 近 三 年 公 告 送 达 缺 席 审 判 案 件 的 比 例 为 30%; 当 事 人 权 利 意 识 和 法 律 观 念 增 强, 较 难 以 说 服 的 占 25%; 由 于 人 民 法 庭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法 官 与 当 事 人 基 层 干 部 群 众 的 地 理 距 离 拉 大, 难 以 多 次 做 当 事 人 的 说 服 工 作 的 占 38%;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节 奏 加 快, 各 方 人 员 不 太 愿 意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花 费 太 多 时 间 的 占 25%; 诉 讼 代 理 人 及 当 事 人 的 亲 属 从 中 挑 唆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法 院 调 解 的 占 20%;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影 响, 强 调 法 官 坐 堂 审 案 居 中 裁 判 和 当 庭 裁 判, 使 多 数 法 官 转 向 重 判 决, 轻 调 解, 这 种 情 形 占 40%; 法 官 年 轻 化, 缺 乏 调 解 经 验 和 耐 心, 这 种 情 形 占 30% 2. 根 据 上 述 问 卷 调 查 结 果, 我 们 分 析 认 为 影 响 或 制 约 调 解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 一 是 少 数 法 官 对 调 解 制 度 重 视 不 足, 认 识 不 到 位 一 些 法 官 对 我 国 调 解 制 度 的 意 义 认 识 还 不 到 位, 片 面 理 解 法 官 职 业 化 要 求, 重 视 裁 判, 轻 视 调 解 作 用 的 发 挥 年 轻 法 官 社 会 经 验 不 足, 调 解 方 法 不 够 灵 活, 但 他 们 学 历 高, 有 一 定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这 些 法 官 更 倾 向 于 采 取 判 决 的 方 式, 容 易 出 现 不 会 调 不 愿 调 等 情 况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对 调 解 工 作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还 不 到 位, 调 解 艺 术 和 调 解 水 平 还 不 高 同 时, 由 于 我 市 法 院 民 商 事 案 件 数 量 大 量 增 加, 法 院 审 判 力 量 相 对 不 足, 办 案 压 力 增 大, 繁 重 的 审 判 任 务 使 审 判 人 员 无 暇 顾 及 调 解 工 作, 存 在 早 判 决 早 结 案 的 思 想 二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缺 席 导 致 调 解 无 的 放 矢 审 判 中, 常 遇 到 一 方 当 事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缺 席, 审 判 人 员 只 能 依 法 裁 判, 无 法 调 解 结 案, 从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调 解 率 的 提 高 三 是 少 数 律 师 或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消 极 影 响 阻 碍 调 解 率 的 提 高 近 年 来, 律 师 代 理 出 庭 往 往 替 代 了 当 事 人 本 人 的 参 加, 而 他 们 往 往 又 没 有 真 正 的 调 解 权 限 和 调 解 动 机, 因 为 律 师 比 当 事 人 更 关 心 法 律 问 题, 更 追 求 官 司 的 输 赢 结 果, 而 不 在 乎 诉 讼 的 风 险 和 成 本, 同 时 当 事 人 往 往 又 对 律 师 的 作 用 过 分 相 信, 当 事 人 甚 至 把 请 律 师 本 身 也 作 为 增 加 对 峙 实 力 的 武 器 之 一, 刺 激 当 事 人 放 弃 调 解 选 择 判 决 四 是 当 事 人 法 律 意 识 权 利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经 济 利 益 的 独 立 性 增 大, 更 愿 意 选 择 判 决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从 我 市 法 院 近 几 年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的 情 况 看, 自 动 履 行 率 不 高, 这 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意 识 产 生 了 一 种 负 面 影 响, 即 不 相 信 对 方 会 按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义 务, 认 为 调 解 不 如 判 决 对 其 有 利, 于 是 往 往 选 择 判 决 五 是 调 解 与 庭 审 方 式 改 革 的 矛 盾 庭 审 的 功 能 强 化 以 后, 绝 大 多 数 案 件 都 要 求 直 接 开 庭, 这 就 使 调 解 在 时 间 上 陷 于 尴 尬 境 地 由 于 是 直 接 开 庭, 所 以 在 庭 前 无 法 进 行 调 解 而 且 在 开 庭 前, 事 实 未 查 清, 也 不 能 进 行 调 解 而 当 庭 调 解 又 需 要 时 间, 很 可 能 影 响 当 庭 宣 判 如 离 婚 案 件, 调 解 是 必 经 程 序, 但 往 往 不 是 在 相 对 短 暂 的 开 庭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庭 后 调 解, 则 有 可 能 因 为 调 解 时 间 长 违 背 诉 讼 效 率 和 审 限 制 度 的 要 求, 使 案 件 不 能 当 庭 结 案 六 是 调 解 制 度 的 设 计 存 在 缺 陷 如 查 明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的 调 解 原 则 与 调 解 制 度 的 价 值 取 向 相 悖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法 院 调 解 应 坚 持 查 明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的 原 则 若 要 事 实 清 楚, 法 院 必 须 进 行 严 格 调 查, 为 此, 法 官 就 必 须 担 任 调 解 人 和 裁 决 者 的 双 重 角 色, 而 调 解 的 制 度 价 值 在 于 自 由 与 效 率, 当 事 人 在 不 违 法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自 由 处 分 自 己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实 体 权 利, 以 期 达 到 快 速 化 解 纠 纷 的 目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有 很 多 调 解 协 议 都 是 在 事 实 不 甚 清 楚 是 非 不 甚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达 成 的 一 味 地 要 求 查 明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不 符 合 审 判 实 务 的 需 要, 也 加 大 了 调 解 的 难 度 又 如, 调 解 的 程 序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民 事 诉 讼 法 将 调 解 程 序 与 审 判 程 序 合 二 为 一, 忽 视 了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自 身 特 点, 对 调 解 主 体 调 解 模 式 调 解 时 限 等 内 容 未 作 出 细 化 规 定, 给 审 判 实 践 带 来 消 极 影 响, 直 接 影 响 到 调 解 效 率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改 进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进 一 步 明 确 调 解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要 求 和 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推 动 调 解 工 作 积 极 有 序 地 开 展 要 牢 固 树 立 和 谐 司 法 理 念, 高 度 重 视 调 解 工 作, 以 促 进 当 事 人 和 睦 相 处 社 会 和 谐 安 定 为 目 的, 积 极 妥 当 地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务 求 通 过 摆 事 实 讲 道 理, 促 使 当 事 人 互 谅 互 让, 以 和 解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保 证 案 结 事 了 调 解 应 当 根 据 合 法 自 愿 的 原 则 进 行, 既 防 止 当 事 人 利 用 调 解 实 现 非 法 目 的,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集 体 利 益 或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96

105 益, 预 防 法 官 以 拖 诱 吓 等 方 式 强 迫 当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又 明 确 调 解 协 议 的 内 容 可 以 超 出 诉 讼 请 求 的 范 围, 调 解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为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提 供 担 保 或 案 外 人 为 其 提 供 担 保, 为 调 解 划 定 了 相 对 具 体 明 确 的 合 法 性 标 准, 使 法 官 放 心 进 行 调 解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应 当 明 确 着 重 进 行 调 解 的 案 件 和 不 适 用 调 解 的 案 件, 使 法 官 有 的 放 矢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建 立 与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等 其 他 调 解 组 织 的 紧 密 联 系 机 制, 鼓 励 当 事 人 优 先 接 受 其 他 组 织 调 解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通 过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召 开 座 谈 会 研 讨 会, 选 派 资 深 法 官 为 人 民 调 解 员 培 训 班 授 课, 聘 任 人 民 调 解 员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择 典 型 案 件 组 织 人 民 调 解 员 旁 听 开 庭 审 理 等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协 助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培 训 人 民 调 解 员 要 通 过 妥 当 审 查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方 式, 依 法 支 持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当 事 人 直 接 起 诉 到 法 院 的 案 件, 法 院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说 明 诉 讼 风 险, 劝 导 当 事 人 先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 对 于 距 离 人 民 法 庭 法 院 较 远 交 通 不 便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委 托 当 事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 对 于 应 当 着 重 进 行 诉 讼 调 解 的 案 件, 也 可 以 邀 请 人 民 调 解 员 或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协 助 法 院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提 出 多 梯 层 次 全 程 调 解 要 求, 尽 最 大 努 力 促 进 调 解 有 关 诉 讼 调 解 的 主 体, 要 形 成 法 官 助 理 主 审 法 官 审 判 长 庭 长 或 主 管 院 长 多 梯 次 的 调 解 模 式 在 案 件 诉 讼 的 各 个 环 节, 如 立 案 送 达 证 据 交 换 开 庭 审 理 和 宣 判 等 阶 段, 都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调 解, 利 用 一 切 可 以 利 用 的 机 会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改 善 调 解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促 进 调 解 的 顺 利 开 展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为 调 解 营 造 便 捷 宽 松 融 洽 的 环 境 和 氛 围 可 以 设 立 专 门 的 调 解 室, 按 照 圆 桌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布 置, 并 配 备 电 脑 打 印 机 及 茶 具 等 设 施, 以 便 于 当 事 人 自 由 协 商 妥 协 参 与 调 解 的 法 官 等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保 守 调 解 信 息, 当 事 人 要 求 不 公 开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的, 应 当 允 许 实 行 调 审 相 对 分 离 制 度, 加 强 庭 前 调 解 工 作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可 以 即 审 即 调, 调 解 与 审 判 均 由 相 同 的 法 官 主 持 ; 其 他 民 事 案 件 实 行 调 审 相 对 分 离, 即 由 不 同 的 法 官 负 责 开 庭 前 的 调 解 工 作 和 案 件 的 开 庭 审 判 工 作 法 院 可 以 在 立 案 庭 内 设 立 专 门 的 调 解 机 构, 选 任 一 些 具 有 丰 富 调 解 工 作 经 验 的 法 官, 专 职 负 责 一 审 案 件 的 庭 前 准 备 工 作 和 调 解 工 作, 指 导 当 事 人 固 定 诉 讼 请 求 明 确 争 议 焦 点 举 证 和 交 换 证 据, 并 以 此 积 极 促 进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庭 前 调 解 应 当 贯 彻 积 极 灵 活 便 捷 的 原 则, 可 以 不 受 传 唤 方 式 调 解 次 数 调 解 场 所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可 以 通 过 不 公 开 背 对 背 等 方 式 进 行 完 善 审 判 调 解 方 式, 确 保 审 判 调 解 依 法 开 展 开 庭 调 解 应 当 贯 彻 中 立 公 正 程 序 规 范 的 原 则, 防 止 以 判 压 调, 避 免 当 事 人 对 调 解 和 审 判 的 公 正 性 产 生 合 理 怀 疑 改 进 调 解 书 的 制 作 要 求, 提 高 调 解 结 案 的 效 率 当 事 人 就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法 院 可 以 先 就 该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制 作 调 解 书 ; 当 事 人 就 主 要 诉 讼 请 求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对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诉 讼 请 求 表 示 由 法 院 决 定 的, 法 院 可 以 将 当 事 人 达 成 的 协 议 与 自 己 的 处 理 意 见 一 并 制 作 调 解 书 调 解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当 事 人 在 调 解 协 议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后 协 议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调 解 书 的 内 容 可 以 简 化 调 解 和 好 的 离 婚 案 件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的 案 件 能 够 即 时 履 行 的 案 件, 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 ; 经 调 解 主 持 人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明 确 表 示 不 需 要 制 作 调 解 书 的 其 他 案 件, 也 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 明 确 影 响 调 解 协 议 的 排 除 因 素, 鼓 励 法 官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调 解 协 议 约 定 当 事 人 在 调 解 协 议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法 院 根 据 调 解 协 议 制 作 调 解 书 送 交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拒 收 调 解 书 的 ; 当 事 人 仅 因 诉 讼 费 用 的 负 担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 案 外 人 为 一 方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提 供 担 保 而 拒 收 调 解 书 的 ; 以 上 情 形 均 不 影 响 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明 确 调 解 期 限 及 其 与 审 判 期 限 的 关 系, 为 调 解 创 造 宽 松 的 时 间 一 审 案 件 庭 前 调 解 的 期 限,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可 以 延 长 为 一 个 月,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可 以 延 长 为 两 个 月 或 庭 前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之 日 止 ;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同 意, 还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调 解 期 限 当 事 人 申 请 调 解 或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延 长 调 解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审 限 建 立 调 解 台 账 与 通 报 制 度, 增 强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的 外 部 推 动 力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应 当 建 立 调 解 台 账, 参 与 主 持 调 解 工 作 的 人 员 人 民 法 庭 民 事 审 判 庭 法 院 应 当 建 立 专 门 的 调 解 档 案, 并 按 月 统 计 上 报 调 解 案 件 数 量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应 当 建 立 调 解 案 件 每 月 通 报 制 度, 每 月 通 报 所 辖 法 院 法 97

106 庭 和 民 事 审 判 庭 调 解 案 件 的 数 量 同 时, 建 立 案 件 调 解 奖 励 制 度, 调 解 成 功 的 案 件, 除 精 神 奖 励 外, 给 予 相 应 的 物 质 奖 励 检 察 院 调 查 报 告 :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 年 07 月 08 日 14:07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激 增 一 份 来 自 检 察 院 的 调 查 报 告 文 / 孟 粉 亲 情 犯 罪 主 要 指 有 血 缘 关 系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夫 妻 之 间 和 姻 亲 关 系 的 直 系 亲 属 之 间 的 犯 罪 亲 情 犯 罪 发 生 的 范 围 主 要 在 家 庭 内 部,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一 个 家 庭 悲 剧 的 发 生 必 然 导 致 社 会 稳 定 的 体 系 发 生 紊 乱 近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整 体 治 安 秩 序 的 不 断 好 转, 抢 劫 和 抢 夺 的 两 抢 犯 罪 有 下 降 趋 势, 但 是 发 生 在 家 庭 内 部 的 亲 情 暴 力 犯 罪 却 在 上 升 办 理 北 京 西 部 地 区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案 件 的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的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2006 年 只 有 4 件 ( 故 意 杀 害 妻 子 3 件 绑 架 侄 子 1 件 );2007 年 有 4 件 ( 杀 妻 杀 夫 各 1 件, 其 他 2 件 ); 而 2008 年 此 类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突 然 激 增 到 14 件 ( 杀 妻 7 件, 杀 夫 2 件, 其 他 5 件 ) 上 述 统 计 的 亲 情 犯 罪 数 据 里 还 没 有 包 括 准 亲 情 犯 罪 同 居 多 年 具 有 事 实 婚 的 男 女 朋 友 之 间 发 生 的 具 有 死 亡 后 果 的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亲 人 被 害 五 特 征 通 过 对 亲 情 犯 罪 个 案 的 犯 罪 背 景 动 机 原 因 手 段 结 果 及 犯 罪 心 理 调 查 发 现,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主 要 存 在 以 下 特 点 : 1.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主 要 发 生 在 夫 妻 之 间, 且 故 意 杀 人 居 多 夫 妻 之 间 发 生 的 血 案 占 到 亲 情 犯 罪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同 时 案 件 类 型 主 要 集 中 在 故 意 杀 人 犯 罪 中 夫 妻 之 间 发 生 的 恶 性 杀 人 案 件 中, 丈 夫 杀 害 妻 子 的 占 到 了 79% 该 数 字 表 明 : 在 亲 情 犯 罪 中, 女 性 更 容 易 成 为 受 害 者 2.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的 主 体 由 原 来 的 文 化 低 收 入 低 社 会 地 位 低 的 三 低 人 群 逐 渐 扩 展 到 社 会 人 群 结 构 的 中 层 乃 至 上 层 如 某 报 社 副 总 编 常 某 杀 妻 案 工 程 师 黄 某 杀 妻 案 校 长 陈 某 杀 夫 案 等, 这 些 被 告 人 文 化 程 度 都 在 大 专 以 上, 在 社 会 中 拥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地 位, 收 入 均 在 社 会 平 均 线 以 上,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但 是 各 自 的 家 庭 生 活 一 直 矛 盾 重 重, 积 怨 甚 深, 最 后 导 致 悲 剧 发 生 3. 亲 情 犯 罪 的 被 告 人 年 龄 由 中 青 年 阶 段 逐 渐 扩 展 到 中 老 年 人 群 虽 然 亲 情 犯 罪 中 中 青 年 人 群 仍 然 是 犯 罪 的 主 体, 但 不 可 忽 视 的 一 个 现 象 是 : 随 着 社 会 的 老 龄 化 趋 势, 老 年 夫 妻 之 间 因 家 庭 琐 事 导 致 恶 性 杀 戮 发 生 的 血 案 也 开 始 出 现, 而 且 有 增 多 趋 势 例 如,60 多 岁 的 王 某 就 因 与 老 伴 拌 嘴 生 气 将 结 婚 近 30 年 的 妻 子 砍 死 ;60 多 岁 的 黄 某 与 老 伴 素 有 矛 盾, 一 次 争 吵 后 致 妻 子 死 亡 ;60 多 岁 的 陈 某 因 怀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先 用 安 眠 药 将 结 婚 30 余 年 的 丈 夫 迷 倒 后 又 勒 死 4. 通 过 近 两 年 对 有 死 亡 结 果 发 生 的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逐 案 调 查 发 现, 多 数 案 件 既 非 激 情 也 非 预 谋 犯 罪, 而 是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积 累, 临 时 起 意 杀 人 的 状 况 居 多 从 这 些 案 件 的 背 景 来 看, 长 期 家 庭 矛 盾 的 存 在 比 如 感 情 破 裂 婚 外 恋 等 往 往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积 怨, 成 为 该 类 案 件 发 生 的 普 遍 基 础, 而 案 发 前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一 点 小 矛 盾 比 如 财 产 的 分 配 生 活 琐 事 容 易 成 为 积 怨 爆 发 的 导 火 索 因 此, 就 大 多 数 恶 性 亲 情 犯 罪 案 件 来 看, 家 庭 内 部 成 员 之 间 的 杀 戮 恰 恰 不 是 一 时 冲 动 的 激 情 犯 罪, 往 往 是 夫 妻 或 者 亲 属 之 间 积 怨 多 年,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没 有 解 决, 最 后 一 点 小 矛 盾 成 为 了 宣 泄 怨 情 的 爆 发 点 导 致 血 案 发 生 亲 情 犯 罪 虽 不 是 激 情 犯 罪, 但 也 不 是 有 计 划 的 预 谋 犯 罪, 案 件 的 发 生 多 为 家 庭 矛 盾 长 期 积 累, 故 意 杀 人 临 时 起 意 例 如, 某 报 社 副 总 编 常 某 杀 妻 并 焚 尸 案 中, 夫 妻 二 人 长 期 关 系 紧 张, 虽 然 婚 姻 关 系 一 直 维 系, 但 形 同 陌 生 人 并 时 常 爆 发 争 吵 打 架 常 某 杀 害 妻 子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二 人 又 再 一 次 争 吵 打 架, 常 某 一 气 之 下 杀 害 妻 子 又 如 崔 某 杀 妻 案 中, 崔 某 与 其 妻 感 情 破 裂, 崔 某 怀 疑 妻 子 有 外 遇, 二 人 经 常 吵 架 冷 战 恶 语 相 向, 崔 某 还 对 妻 子 殴 打, 在 一 次 争 吵 中 将 妻 子 砍 死, 等 等 此 类 案 例 很 多, 约 占 到 亲 情 犯 罪 的 一 半 5. 在 一 些 有 预 谋 的 亲 情 谋 杀 犯 罪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往 往 作 案 手 段 残 忍 例 如, 在 张 某 伙 同 弟 弟 杀 夫 案 中, 由 于 张 某 在 家 庭 中 长 期 没 有 自 主 地 位, 离 婚 又 得 不 到 丈 夫 合 理 补 偿 的 承 诺, 在 与 丈 夫 吵 架 后, 下 决 心 除 掉 其 丈 夫, 后 伙 同 弟 弟 以 采 用 砖 砸 刀 砍 等 残 忍 手 段 杀 害 丈 夫, 事 后 为 欲 盖 弥 彰 还 假 装 报 案 更 有 些 犯 罪 手 段 的 凶 残 体 现 在 杀 人 后 的 98

107 行 为 上, 例 如, 有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杀 人 后 为 了 掩 盖 犯 罪 事 实, 将 尸 体 肢 解 后 扔 掉, 有 的 甚 至 将 尸 块 砌 在 自 家 阳 台 里, 有 的 则 焚 烧 尸 体 掩 盖 作 案 手 段, 有 的 将 尸 体 掩 埋 直 至 三 个 月 后 才 案 发 这 些 犯 罪 分 子 后 续 的 作 案 手 段 不 但 残 忍, 而 且 增 加 了 案 件 侦 破 难 度, 尤 其 在 一 些 文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主 体 实 施 杀 人 过 程 中, 多 数 进 行 毁 尸 灭 迹, 对 案 件 的 侦 破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干 扰 这 些 特 点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正 好 反 映 了 中 国 式 婚 姻 的 一 大 特 点 : 在 上 个 世 纪 特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中, 离 婚 是 社 会 对 一 个 人 进 行 道 德 判 断 的 标 志, 因 此 许 多 婚 姻 就 此 将 就 下 来 而 进 入 21 世 纪, 整 个 社 会 的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发 生 了 极 大 的 变 化, 上 个 世 纪 将 就 下 来 的 婚 姻 有 的 可 能 磨 合 到 善 终, 有 的 可 能 更 加 磕 磕 碰 碰, 有 的 则 发 展 成 为 极 端 的 悲 剧 亲 人 为 何 被 害 亲 情 犯 罪 的 高 发 不 但 引 起 司 法 界 的 注 意, 而 且 引 起 社 会 学 家 的 关 注, 为 何 在 提 倡 和 谐 社 会 的 今 天 发 生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犯 罪 反 而 激 增 呢? 从 社 会 学 视 角 来 看, 主 要 原 因 不 外 乎 以 下 两 点 : 1 人 的 问 题 : 社 会 转 型 期 中 传 统 价 值 观 家 庭 观 被 打 破, 新 型 的 价 值 观 家 庭 观 还 未 形 成 西 方 学 者 指 出 : 典 型 的 社 会 关 系 有 四 种 : 伙 伴 型 契 约 型 权 力 型 和 冲 突 型 家 庭 关 系 属 于 伙 伴 型 关 系, 在 伙 伴 型 关 系 中,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态 度 感 情 是 由 彼 此 的 信 任 情 感 所 维 系 的, 伙 伴 型 的 关 系 不 适 用 法 律 调 整 ; 而 在 契 约 型 社 会 关 系 中, 各 成 员 之 间 保 持 着 彼 此 陌 生 的 感 觉 和 局 外 人 的 态 度, 强 调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中 国 传 统 的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家 庭 观 均 受 到 了 现 代 社 会 不 良 思 潮 的 影 响, 导 致 一 些 人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家 庭 观 受 到 冲 击, 发 生 完 全 的 扭 转 中 国 家 庭 由 信 任 情 感 所 维 系 的 伙 伴 型 关 系 受 到 西 方 思 想 观 念 的 冲 击, 契 约 社 会 关 系 论 不 仅 大 行 其 道, 而 且 渗 透 到 中 国 传 统 家 庭 生 活 中 相 反,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的 家 庭 成 员 相 处 之 道 举 案 齐 眉 相 敬 如 宾 父 慈 子 孝 等 等 反 而 被 颠 覆,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我 为 核 心 的 自 私 价 值 观 流 行 于 世, 以 我 的 需 求 我 的 感 受 来 评 价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的 行 为, 而 不 是 主 动 去 关 怀 信 任 对 方 ; 成 员 之 间 不 愿 互 相 理 解 沟 通, 去 共 同 维 护 家 庭 生 活 的 良 性 运 转, 而 是 希 望 得 到 对 方 的 理 解 关 怀 和 爱, 而 当 这 种 心 理 需 求 一 旦 得 不 到 满 足 时,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矛 盾 就 会 产 生, 日 积 月 累, 就 产 生 了 积 怨, 为 悲 剧 的 发 生 奠 定 了 基 础 因 此, 避 免 家 庭 矛 盾 升 级 为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根 本 的 问 题 是 提 升 全 社 会 公 民 的 文 化 素 养 和 道 德 素 养, 扭 转 当 前 流 行 于 世 的 唯 心 主 义 价 值 体 系 从 社 会 整 体 来 说, 要 构 建 健 康 向 上 乐 于 奉 献 的 价 值 观 体 系, 广 泛 宣 传 新 型 的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观 念, 在 全 社 会 倡 导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友 善 信 任 沟 通 理 解 宽 容 的 关 系, 重 视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的 继 承 和 发 扬, 通 过 各 种 媒 介 宣 传 社 会 中 存 在 的 美 德 事 件, 例 如, 中 国 十 大 感 动 人 物 的 评 选,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倡 导 人 与 人 之 间 平 等 信 任 友 善 的 良 性 关 系, 营 造 温 暖 和 谐 的 社 会 氛 围 2 社 会 的 问 题 : 家 庭 矛 盾 调 解 等 专 业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缺 失, 导 致 家 庭 矛 盾 产 生 后 没 有 及 时 解 决, 成 为 亲 情 犯 罪 的 隐 患 我 国 有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的 俗 语, 在 上 个 世 纪 七 八 十 年 代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机 构 代 行 了 一 部 分 调 解 功 能, 但 是 街 道 办 居 委 会 的 介 入 会 导 致 个 人 隐 私 完 全 曝 光 随 着 现 代 人 对 隐 私 权 的 重 视, 很 多 人 不 愿 意 让 周 围 的 人 了 解 各 自 的 家 庭 矛 盾, 更 愿 意 将 家 庭 矛 盾 掩 藏 起 来 自 行 解 决 但 是 家 庭 矛 盾 的 处 理 如 果 全 凭 家 庭 成 员 自 身 的 品 格 态 度 意 识 的 转 变 来 解 决, 而 个 人 品 格 的 提 升 和 态 度 的 转 变 也 不 是 一 时 就 有 效 果 的, 那 么 家 庭 矛 盾 更 成 为 阴 影 下 的 积 雪 难 以 消 融 如 何 能 够 借 助 外 力 推 动 来 解 决 家 庭 矛 盾 又 不 被 自 己 周 围 的 人 所 知 晓 呢? 因 此 建 立 专 业 的 家 庭 矛 盾 调 解 机 构 比 较 符 合 当 前 社 会 的 需 求 建 立 各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家 庭 纠 纷 调 解 专 业 机 构, 不 但 能 挽 救 一 些 处 于 危 机 边 缘 的 家 庭, 更 重 要 的 是 为 处 在 矛 盾 中 的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交 流 的 平 台, 避 免 亲 情 犯 罪 等 家 庭 悲 剧 的 发 生 亲 情 犯 罪 的 发 生 是 一 个 家 庭 的 悲 剧, 并 且 亲 人 之 间 的 犯 罪 会 给 当 事 人 双 方 留 下 不 可 弥 补 的 心 理 伤 痕, 其 犯 罪 后 的 负 面 影 响 是 比 较 大 的 但 是 亲 情 犯 罪 不 同 于 社 会 危 害 性 极 大 的 其 他 犯 罪,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在 全 社 会 倡 导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今 天, 通 过 各 方 面 的 努 力 及 时 发 现 并 预 防 亲 情 犯 罪 的 发 生, 不 但 能 减 少 刑 事 犯 罪, 而 且 也 能 挽 救 一 个 处 于 危 机 边 缘 的 家 庭 离 婚 诉 讼 频 现 " 虚 假 债 务 " 令 对 方 " 吃 明 亏 " ( :20:21) 日 期 : 作 者 : 顾 一 琼 来 源 : 文 汇 报 目 前, 在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等 地, 离 婚 诉 讼 中 频 现 虚 假 债 务, 稀 释 财 产 令 对 方 吃 明 亏 这 一 现 象 已 引 起 99

108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重 视 前 不 久, 浙 江 高 院 在 全 国 率 先 出 台 了 关 于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防 范 和 查 处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并 将 于 8 月 组 织 京 沪 浙 苏 等 地 的 法 律 专 家 展 开 相 关 研 讨 这 两 天, 正 和 丈 夫 打 离 婚 官 司 的 傅 女 士 很 烦 闷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 丈 夫 伍 某 一 下 子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三 份 民 事 调 解 书, 这 些 调 解 书 显 示 伍 某 分 别 向 自 己 母 亲 母 亲 名 下 的 公 司 及 朋 友 欠 下 债 务 470 多 万 元 一 时 间 冒 出 巨 额 债 务,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大 大 缩 水, 傅 女 士 担 心 将 来 分 割 财 产 时, 得 到 的 少 得 可 怜 与 傅 女 士 一 样, 同 样 烦 闷 的 是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贾 明 军 贾 律 师 近 来 接 手 的 离 婚 诉 讼 中, 有 不 少 涉 及 到 虚 假 债 务 即 夫 妻 一 方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虚 构 债 务, 从 而 损 害 夫 妻 另 一 方 的 财 产 权 益 由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滞 后, 在 实 际 审 判 中, 这 些 虚 假 债 务 很 有 可 能 还 是 被 认 作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来 处 理, 从 而 使 得 夫 妻 另 一 方 吃 明 亏 刚 离 婚, 就 背 上 百 万 债 务 前 不 久, 叶 某 因 夫 妻 感 情 不 和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求, 要 求 与 丈 夫 方 某 离 婚 在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 方 某 抛 出 了 两 起 债 务 一 张 是 自 己 写 给 母 亲 的 60 万 元 的 借 条 ; 一 份 则 是 民 事 调 解 书, 证 明 方 某 曾 向 朋 友 李 某 借 款, 尚 欠 借 款 本 息 138 万 元 对 此, 叶 某 提 出 了 异 议, 认 为 有 虚 假 债 务 的 嫌 疑 对 于 60 万 元 的 借 条, 叶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为 : 由 于 借 条 是 后 补, 不 能 直 接 证 明 资 金 流 转 时 方 某 母 子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不 排 除 当 时 是 赠 与 但 事 后 又 转 为 借 贷 对 于 调 解 书 中 显 示 的 2000 年 方 某 与 李 某 间 的 一 笔 借 款, 叶 某 代 理 律 师 指 出 : 虽 然 叶 某 与 方 某 的 确 曾 于 2000 年 购 买 了 三 处 房 产, 但 当 时 的 购 房 资 金 均 为 双 方 自 有 及 双 方 父 母 资 助, 方 某 没 有 向 他 人 借 巨 款 的 需 要, 因 此, 该 笔 借 款 虚 假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在 目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行 的 是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要 证 明 这 两 起 债 务 的 虚 假 性, 就 必 须 拿 出 有 力 证 据 然 而, 叶 某 一 来 无 法 证 明 方 某 母 子 间 付 给 钱 款 时 的 真 实 意 图 ; 二 来, 根 据 2000 年 夫 妻 俩 年 收 入 共 7 万 元 左 右, 叶 某 也 无 法 有 力 证 明 方 某 没 有 向 他 人 借 款 的 需 求 据 此, 法 院 最 终 做 出 判 决 : 判 定 双 方 感 情 破 裂, 同 意 离 婚 ; 判 定 方 某 两 起 债 务 存 在 的 可 信 度 较 大, 宜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予 以 分 割 承 担 抓 出 李 鬼 撤 销 287 万 债 务 同 样 是 打 离 婚 官 司, 李 女 士 似 乎 幸 运 得 多 通 过 法 院 的 审 理, 撤 销 了 287 万 元 的 债 务 诉 讼, 并 抓 出 了 串 通 丈 夫 作 假 的 人 前 不 久, 李 女 士 与 丈 夫 朱 某 闹 离 婚 然 而, 朱 某 的 舅 舅 张 某 突 然 将 朱 某 和 李 某 两 人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夫 妻 俩 共 同 归 还 借 款 本 金 277 万 元 及 利 息 10 万 元 张 某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4 张 借 条 的 复 印 件, 并 向 法 院 申 请 对 朱 某 李 某 在 外 地 的 房 产 和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财 产 保 全 该 案 在 诉 讼 主 体 证 据 形 式 上 没 有 什 么 瑕 疵, 但 法 官 在 审 理 时 却 产 生 了 疑 问 张 某 只 是 一 名 国 企 退 休 后 到 民 营 企 业 工 作 的 普 通 工 人, 哪 来 那 么 多 钱? 法 院 在 审 理 中 查 明, 自 2007 年 6 月 以 来, 该 院 已 受 理 了 以 朱 某 李 某 为 被 告 的 案 件 16 件, 诉 讼 标 的 额 达 480 余 万 元 其 中 有 不 少 疑 点 : 张 某 申 请 保 全 的 存 款 均 为 李 女 士 名 下 的 存 款 ; 以 朱 某 李 女 士 夫 妻 俩 为 被 告 的 多 起 民 间 借 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不 同 身 份 不 同 居 住 地 的 原 告 均 委 托 了 同 一 家 律 所 的 同 一 个 诉 讼 代 理 人 法 院 将 审 查 重 点 放 在 了 朱 某 与 其 舅 舅 张 某 身 上, 发 现 两 人 不 但 无 法 提 供 转 账 凭 证, 甚 至 连 借 款 细 节 也 对 不 上 更 可 疑 的 是, 近 3 万 元 的 诉 讼 费 和 15 万 元 的 财 产 保 全 保 证 金 等 均 由 朱 某 垫 付 在 事 实 面 前, 张 某 最 后 承 认 是 与 朱 某 串 通 捏 造 了 这 些 借 条, 目 的 是 为 了 帮 助 朱 某 在 与 妻 子 离 婚 过 程 中 稀 释 共 同 财 产, 最 终 多 分 得 财 产 据 此, 法 院 裁 定 撤 销 相 关 债 务 诉 讼, 并 以 妨 碍 民 事 诉 讼 为 由, 对 朱 某 处 以 司 法 拘 留, 而 张 某 因 诚 心 认 错, 被 责 令 具 结 悔 过 专 家 观 点 法 律 缺 失 令 造 假 者 胆 大 妄 为 沪 家 律 所 的 不 少 律 师 向 记 者 反 映 : 近 期 所 接 手 的 离 婚 诉 讼 中, 有 不 少 当 事 人 想 到 在 共 同 财 产 上 做 手 脚 而 这 些 想 到 利 用 虚 假 债 务 稀 释 共 同 财 产 的, 多 数 为 有 钱 人, 或 是 在 家 庭 中 掌 握 较 多 财 产 处 于 强 势 地 位 的 一 方 来 自 浙 江 省 高 院 的 一 份 调 查 印 证 了 律 师 们 的 这 一 说 法 调 查 显 示 : 目 前 以 制 造 虚 假 债 务 为 手 段 的 虚 假 诉 讼 高 发 的 领 域 主 要 为 : 离 婚 诉 讼 企 业 债 务 纠 纷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等 等 据 某 地 法 院 调 查 显 示, 近 90% 的 办 案 法 官 表 示 曾 接 触 到 此 类 案 件,80% 的 法 官 表 示 此 类 案 件 有 逐 年 递 增 的 趋 势 100

109 沪 家 所 主 任 律 师 贾 明 军 告 诉 记 者, 仔 细 分 析 这 些 以 制 造 虚 假 债 务 为 主 要 手 段 的 虚 假 诉 讼, 会 发 现 以 下 一 些 共 同 点 : 当 事 人 之 间 关 系 特 殊, 一 般 存 在 亲 属 朋 友 同 学 等 特 殊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配 合 默 契, 查 处 难 度 较 大 从 相 关 调 查 情 况 看, 这 类 案 件 当 事 人 到 庭 率 较 低, 大 多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单 独 参 加 诉 讼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比 较 普 遍 最 主 要 还 是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缺 位! 贾 明 军 说, 目 前, 对 虚 假 诉 讼 中 的 造 假 者 还 缺 乏 相 应 的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规 范 从 现 行 刑 事 立 法 来 看, 对 虚 假 诉 讼 没 有 规 定 具 体 的 刑 事 责 任, 而 伪 证 罪 仅 适 用 于 刑 事 诉 讼 领 域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对 虚 假 诉 讼 也 没 有 规 定, 新 修 订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虽 然 已 加 大 对 妨 碍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但 处 罚 只 针 对 伪 造 毁 灭 重 要 证 据, 及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或 指 使 贿 买 胁 迫 他 人 作 伪 证 两 类 行 为, 而 对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仍 缺 乏 制 约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虚 假 诉 讼 是 否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也 存 有 疑 义, 受 害 人 即 使 向 法 院 提 起 赔 偿 诉 求, 也 难 获 得 支 持 种 种 原 因, 终 使 造 假 者 胆 大 妄 为 相 关 链 接 首 份 法 规 能 否 堵 住 造 假 源 头 为 了 防 范 虚 假 诉 讼,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全 国 率 先 出 台 了 关 于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防 范 和 查 处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意 见 规 定, 建 立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的 防 范 机 制 和 处 理 机 制 经 审 查 确 认 属 于 虚 假 诉 讼 的 案 件, 已 经 作 出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或 民 事 调 解 书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撤 销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或 民 事 调 解 书, 并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此 外, 根 据 目 前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的 特 点, 意 见 还 提 出 了 有 针 对 性 的 重 要 措 施 即 在 司 法 审 判 过 程 中, 对 容 易 发 生 虚 假 诉 讼 的 领 域 和 存 在 虚 假 诉 讼 嫌 疑 的 案 件 采 取 特 别 审 查 措 施 如, 法 官 可 要 求 当 事 人 接 受 法 庭 调 查 或 出 庭 参 加 诉 讼 ; 要 求 证 人 必 须 出 庭 作 证 ; 要 求 当 事 人 出 具 原 始 证 据 ; 加 强 依 职 权 调 查 取 证, 尤 其 是 对 债 务 纠 纷, 应 严 格 审 查 债 务 产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原 因 用 途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依 据 基 础 合 同 及 债 权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这 份 意 见 的 出 台, 得 到 了 不 少 地 方 法 院 的 关 注 和 认 同 记 者 获 悉, 一 场 由 京 沪 浙 苏 等 法 律 界 人 士 参 与 的 有 关 防 范 民 事 审 判 中 虚 假 诉 讼 的 研 讨, 也 将 于 8 月 举 行 很 快, 以 制 造 虚 假 债 务 为 主 要 手 段 的 虚 假 诉 讼 将 被 堵 在 各 地 法 院 的 门 外 律 师 持 法 院 调 查 令 可 向 老 赖 追 债 北 青 网 :19:10 李 罡 房 山 法 院 推 出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新 举 ---- 记 者 昨 日 获 悉 : 为 贯 彻 市 高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二 阶 段 集 中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的 统 一 部 署, 房 山 法 院 推 出 多 项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新 举 措, 其 中 包 括 执 行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可 委 托 律 师 向 法 院 申 请 调 查 令, 由 律 师 持 法 院 签 发 的 调 查 令 向 银 行 工 商 车 管 所 建 委 等 部 门 调 查 老 赖 财 产 线 索, 律 师 也 可 持 法 院 调 查 令 到 老 赖 家 中 调 查 财 产 线 索 据 了 解, 在 法 院 执 行 过 程 中, 申 请 执 行 人 需 向 法 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状 况 和 线 索, 但 是 申 请 执 行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自 行 调 查 老 赖 财 产 线 索, 在 实 践 中 会 受 到 很 多 限 制, 比 如 银 行 车 管 所 建 委 等 老 赖 财 产 线 索 比 较 集 中 的 部 门, 对 于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律 师 申 请 调 查 老 赖 财 产 线 索, 一 般 都 不 会 配 合 而 具 有 调 查 权 的 执 行 法 官, 又 因 为 案 件 数 量 多 人 手 有 限, 很 难 将 每 个 执 行 案 件 的 财 产 线 索, 都 在 短 时 间 内 掌 握 据 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不 久 前 出 台 了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令 规 定 房 山 法 院 执 行 庭 陈 庭 长 告 诉 记 者, 该 院 在 目 前 正 进 行 的 第 二 阶 段 集 中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行 动 中, 将 创 新 调 查 手 段, 其 中 包 括 引 导 案 件 申 请 人 委 托 律 师 向 法 院 申 请 调 查 令, 加 大 查 找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线 索 的 力 度 据 陈 庭 长 介 绍, 目 前 查 找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线 索, 已 经 成 为 法 院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中 的 最 大 难 点 之 一, 很 多 被 执 行 人 千 方 百 计 转 移 财 产 或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逃 避 法 院 执 行, 虽 然 该 院 全 体 执 行 法 官 目 前 已 全 部 停 休, 力 争 完 成 第 二 阶 段 清 理 执 行 积 案 达 到 85% 的 要 求, 但 由 于 法 官 人 数 和 积 案 数 量 相 差 悬 殊, 仅 靠 法 院 人 员 的 力 量 难 以 保 证 将 大 量 案 件 顺 利 执 结 申 请 调 查 令 新 举, 将 弥 补 这 一 不 足 陈 庭 长 表 示, 申 请 调 查 令 就 是 由 法 院 委 托 代 理 执 行 案 件 的 律 师 对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所 以 持 有 法 院 签 发 的 调 查 令 的 律 师 享 有 除 法 院 强 制 权 ( 对 被 执 行 人 进 行 司 法 拘 留 ) 之 外 的 所 有 调 查 权, 包 括 向 银 行 车 管 所 建 委 工 商 等 行 政 机 关 调 查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线 索, 到 被 执 行 人 家 和 被 执 行 单 位 查 找 财 产 线 索 等, 按 照 规 定 上 述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予 以 配 合 101

110 据 悉, 法 院 对 于 签 发 调 查 令 将 有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新 闻 链 接 律 师 欢 迎 调 查 令 就 房 山 将 推 出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令 的 做 法, 记 者 采 访 了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崔 莉 刚 从 外 地 办 理 完 一 起 执 行 案 件 回 到 北 京 的 崔 律 师, 听 到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令 的 消 息 后 认 为, 法 院 推 出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令 的 举 措, 可 以 让 律 师 协 助 法 院 缓 解 法 官 人 手 少 案 件 多 导 致 的 执 行 难, 也 对 提 高 律 师 社 会 地 位 有 所 帮 助, 最 重 要 的 是 对 执 行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早 日 实 现 自 己 的 权 利 又 提 供 了 一 条 途 径 记 者 问 崔 律 师, 在 当 前 社 会 环 境 下, 对 于 持 法 院 调 查 令 到 被 执 行 人 家 里 或 被 执 行 单 位 调 查 老 赖 的 财 产 情 况, 律 师 个 人 是 否 会 有 安 全 方 面 的 顾 虑? 崔 律 师 表 示, 顾 虑 肯 定 会 有, 律 师 的 顾 虑 主 要 来 自 目 前 的 调 查 令 制 度 还 不 是 法 律 上 的 明 文 规 定, 只 是 法 院 系 统 的 一 项 举 措 崔 律 师 认 为, 调 查 令 只 是 法 院 赋 予 律 师 的 一 种 权 力,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律 师 会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权 力, 既 保 护 好 自 己 的 安 全, 又 帮 委 托 人 实 现 他 们 的 权 利 崔 律 师 希 望 法 院 在 推 出 执 行 案 件 调 查 令 的 同 时, 对 如 何 给 律 师 落 实 这 项 权 力 出 台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男 子 被 欺 骗 抚 养 妻 子 与 他 人 孩 子 五 年 年 09 月 21 日 0 文 / 肖 菲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被 欺 骗 的 婚 姻 既 然 生 活 中 存 在 欺 骗, 婚 姻 中 的 欺 骗 也 自 然 存 在, 被 欺 骗 的 也 许 是 美 色 是 金 钱 是 感 情, 而 我 见 到 的 欺 骗 竟 然 来 自 子 女 迷 雾 重 重 原 告 席 上 的 许 先 生 一 脸 憨 厚, 给 人 的 感 觉 文 质 彬 彬, 老 实 本 分, 而 被 告 席 上 的 戴 女 士 一 头 齐 耳 短 发, 带 着 一 副 黑 框 眼 镜, 同 样 是 朴 实 而 安 静 我 不 明 白 这 对 挺 般 配 的 夫 妻 为 什 么 要 离 婚, 按 说 他 们 已 经 有 了 个 5 岁 的 儿 子, 许 先 生 在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戴 女 士 是 一 家 科 研 机 构 的 职 员, 他 们 的 日 子 应 该 是 恬 淡 而 安 逸 的, 能 会 起 什 么 波 澜 呢? 许 先 生 开 始 了 他 的 陈 述 他 俩 是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有 着 同 样 的 性 格 和 兴 趣 爱 好, 起 初 戴 女 士 并 不 是 很 同 意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但 也 没 有 说 明 什 么 理 由 经 过 介 绍 人 一 再 做 工 作, 戴 女 士 看 到 许 先 生 是 北 京 人, 他 的 父 母 也 都 是 厚 道 之 人, 也 就 渐 渐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起 来 戴 女 士 的 同 意 仅 仅 是 成 为 男 女 朋 友, 没 有 尽 快 结 婚 的 意 愿 许 先 生 的 家 人 一 再 催 促 两 人 成 家, 戴 女 士 却 总 也 没 有 点 头 许 先 生 喜 欢 戴 女 士 文 静 而 温 柔 的 性 格, 他 认 定 这 就 是 自 己 要 娶 的 人, 就 不 再 催 促, 而 是 选 择 了 默 默 等 待 在 等 待 的 两 年 里, 许 先 生 隐 隐 觉 得 戴 女 士 似 乎 有 什 么 事 情 瞒 着 自 己 因 为 戴 女 士 行 踪 不 定, 手 机 常 常 关 机 或 者 干 脆 不 接 电 话, 事 后 也 不 做 什 么 解 释, 顶 多 告 诉 自 己 她 是 在 加 班 忙 科 研 项 目 因 为 行 业 的 不 同, 许 先 生 也 不 知 道 戴 女 士 忙 些 什 么 除 此 之 外, 戴 女 士 的 情 绪 也 不 是 很 稳 定, 高 兴 的 时 候 会 主 动 约 许 先 生, 连 续 几 天 都 见 面 ; 情 绪 不 高 的 时 候, 任 凭 许 先 生 怎 么 约 她, 她 也 不 赴 约, 两 个 人 有 时 一 个 月 也 不 见 得 见 上 一 面 可 越 是 这 样 神 秘, 许 先 生 就 越 发 认 为 戴 女 士 有 味 道, 不 是 一 般 的 女 性 在 单 位 分 房 后, 许 先 生 就 自 己 张 罗 起 装 修 了, 本 想 征 求 戴 女 士 的 意 见, 可 戴 女 士 对 这 件 事 并 不 太 感 兴 趣, 许 先 生 说 什 么 意 见 她 都 说 : 行, 不 用 考 虑 我, 你 满 意 就 行 许 先 生 并 不 认 为 这 是 戴 女 士 在 推 托 什 么, 反 而 认 为 戴 女 士 随 和 体 贴, 处 处 能 为 自 己 着 想 眼 看 两 个 人 交 往 就 要 快 3 年 了, 新 房 也 有 了, 所 有 的 家 具 家 电 也 配 齐 了, 就 差 入 洞 房 了 许 先 生 开 始 借 助 介 绍 人 朋 友 的 力 量 对 戴 女 士 轮 番 轰 炸, 说 服 戴 女 士 尽 快 结 婚 戴 女 士 终 于 同 意 和 许 先 生 登 记 了, 但 提 出 了 一 个 要 求, 那 就 是 不 要 大 操 大 办, 简 简 单 单 就 行 这 么 一 个 小 要 求, 许 先 生 当 然 同 意, 这 样 又 能 省 钱, 两 个 人 也 都 不 是 外 向 性 格 的 人, 那 种 场 合 还 不 适 应 呢, 不 办 最 好 结 婚 后, 戴 女 士 的 工 作 依 然 忙 碌, 有 时 加 班 到 很 晚, 许 先 生 心 疼 媳 妇, 既 然 单 位 有 宿 舍, 离 家 又 不 是 很 近, 实 在 太 晚 了 就 让 戴 女 士 住 单 位 宿 舍 两 个 人 相 敬 如 宾, 许 先 生 很 满 足 这 样 的 生 活 没 过 多 久, 戴 女 士 怀 孕 了, 许 先 生 一 家 人 都 像 过 年 一 样 欣 喜, 把 戴 女 士 奉 为 女 皇 般 伺 候 着, 婆 婆 更 是 提 早 就 给 他 们 请 了 个 保 姆, 一 切 家 务 活 都 不 用 戴 女 士 动 手, 戴 女 士 也 不 负 众 望, 十 个 月 之 后 产 下 个 男 孩 这 样 一 来, 戴 女 士 的 地 位 更 高 了, 孩 子 都 不 用 她 带 许 先 生 感 到 纳 闷 的 是, 自 己 的 老 婆 并 没 有 表 现 得 多 高 兴, 对 孩 子 也 是 不 冷 不 热, 102

111 莫 非 得 了 产 后 抑 郁 症? 对 孩 子 的 照 料 方 面, 显 然 许 先 生 比 戴 女 士 多, 不 论 是 上 公 园 玩 还 是 去 幼 儿 园, 全 部 由 许 先 生 一 手 操 办 渐 渐 的, 戴 女 士 的 情 绪 似 乎 也 好 了 不 少, 对 许 先 生 和 孩 子 也 比 以 前 体 贴 了, 一 家 人 其 乐 融 融 孩 子 5 岁 时 的 一 天, 许 先 生 一 个 人 带 着 孩 子 到 公 园 玩 耍, 天 有 些 擦 黑 时, 许 先 生 拉 着 他 想 回 家, 这 时 发 现 许 多 人 围 着 一 辆 献 血 流 动 车, 许 先 生 好 奇 地 上 前, 原 来 献 血 的 工 作 人 员 正 在 免 费 为 游 客 验 血 型 因 为 许 先 生 知 道 自 己 是 B 型 血, 而 妻 子 是 A 型 血, 那 孩 子 是 什 么 血 型 还 真 不 知 道 这 不 正 是 个 机 会 吗? 他 拉 上 孩 子 就 验 了 个 指 血, 拿 到 的 结 果 是 孩 子 血 型 是 O 型 一 丝 不 祥 之 兆 闪 了 出 来, 但 他 很 快 镇 静 了, 这 样 一 个 流 动 车, 又 是 免 费 验 血, 准 确 率 能 有 多 高 呢? 回 到 家, 这 个 疑 虑 一 直 在 自 己 的 脑 海 中 挥 之 不 去, 他 也 不 敢 和 自 己 的 妻 子 对 质, 他 怕 自 己 知 道 真 相, 只 有 两 种 情 况, 要 么 孩 子 不 是 他 们 夫 妻 的, 在 医 院 时 就 抱 错 了 ; 要 么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亲 生, 是 妻 子 和 其 他 人 的 孩 子 许 先 生 为 此 茶 不 思 饭 不 想, 与 其 这 么 折 磨 自 己, 不 如 去 一 家 正 规 医 院 再 验 一 次 许 先 生 带 着 孩 子 来 到 一 家 三 甲 医 院 验 了 血 型, 果 然 孩 子 的 血 型 依 旧 是 O 型, 他 反 复 咨 询 医 生, 医 生 肯 定 地 告 诉 他, 如 果 夫 妻 不 是 同 一 种 血 型 或 没 有 一 方 是 O 型 血 的, 孩 子 不 可 能 是 O 型 许 先 生 听 了 犹 如 晴 天 霹 雳, 他 不 知 道 怎 么 回 的 家 看 着 自 己 家 人 给 予 这 么 多 关 爱 的 孩 子, 他 越 看 越 觉 得 哪 儿 也 不 像 自 己, 敢 情 自 己 替 别 人 养 了 5 年 思 前 想 后, 许 先 生 决 定 和 妻 子 好 好 谈 谈, 但 是 妻 子 不 做 任 何 表 态, 问 什 么 都 不 说, 双 方 开 始 了 冷 战, 许 先 生 对 孩 子 也 不 像 从 前 了, 他 觉 得 是 双 方 分 手 的 时 候 了 为 了 搞 清 真 相, 也 为 了 自 己 不 再 白 养 一 个 孩 子, 许 先 生 把 戴 女 士 起 诉 了 我 像 听 故 事 一 样 听 完 了 许 先 生 的 陈 述, 我 把 目 光 转 向 戴 女 士, 想 寻 求 答 案, 戴 女 士 坚 称 孩 子 就 是 双 方 的, 而 且 自 己 也 不 同 意 离 婚, 许 先 生 的 离 婚 理 由 不 成 立 为 了 让 双 方 能 心 服 口 服, 只 能 启 动 亲 子 鉴 定 程 序 真 相 大 白 经 过 漫 长 的 3 个 月 的 等 待, 终 于 到 了 出 结 果 的 那 天, 我 也 和 许 先 生 一 样, 希 望 那 两 次 验 血 结 果 有 误, 不 愿 看 到 这 个 家 庭 因 此 而 破 裂 当 事 人 的 心 里 比 我 更 着 急, 结 果 一 出, 双 方 都 迫 不 及 待 地 来 我 这 里 查 结 论 结 论 并 不 如 愿, 孩 子 和 母 亲 的 比 对 比 例 极 高, 而 和 许 先 生 一 点 关 系 都 没 有 显 然 孩 子 是 戴 女 士 和 他 人 所 生 许 先 生 在 法 庭 上 难 以 接 受 这 样 的 结 果, 高 声 质 问 戴 女 士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戴 女 士 还 是 一 言 不 发, 为 了 缓 解 矛 盾, 我 让 许 先 生 出 庭 冷 静 冷 静, 单 独 和 戴 女 士 谈 了 起 来 戴 女 士 已 经 是 满 面 泪 痕, 她 首 先 要 求 与 我 的 谈 话 对 许 先 生 保 密 我 答 应 了 她 她 说 自 己 在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之 前 就 恋 上 了 单 位 一 个 有 妇 之 夫, 对 方 向 她 承 诺 一 定 要 离 婚 但 是 一 等 就 是 好 几 年, 和 许 先 生 谈 恋 爱 也 是 对 那 个 人 的 一 种 报 复 谁 知, 对 方 反 而 鼓 励 自 己 与 他 人 交 往, 并 没 有 达 到 报 复 的 目 的 也 就 是 在 与 许 先 生 若 即 若 离 的 那 两 年, 戴 女 士 一 直 对 这 个 有 妇 之 夫 抱 有 一 丝 幻 想 可 苦 苦 等 待 的 结 果 是, 对 方 的 妻 子 怀 孕 了, 看 不 到 任 何 希 望 的 戴 女 士 禁 不 住 许 先 生 的 催 促, 最 终 选 择 了 嫁 人 戴 女 士 嫁 人 了, 可 有 妇 之 夫 依 旧 和 她 纠 缠 在 一 起, 这 也 就 是 戴 女 士 为 什 么 总 是 以 加 班 为 借 口 不 回 家 的 原 因 两 个 人 在 办 公 室 里 就 发 生 了 关 系 直 到 戴 女 士 怀 孕, 她 自 己 也 搞 不 清 楚 这 个 孩 子 到 底 是 谁 的 看 到 许 先 生 和 自 己 的 孩 子 这 么 有 缘, 她 认 定 这 个 孩 子 就 是 他 们 夫 妇 的, 她 也 不 愿 意 去 做 鉴 定 来 刺 激 自 己, 而 且 这 几 年, 她 越 来 越 觉 得 许 先 生 是 一 个 值 得 自 己 托 付 终 生 的 人, 对 许 先 生 的 爱 恋 也 是 与 日 俱 增, 她 不 想 离 婚 就 是 因 为 对 许 先 生 有 了 感 情 早 知 如 此, 何 必 当 初, 绕 了 这 么 大 的 一 个 弯, 自 己 爱 的 人 反 被 自 己 伤 害 我 只 得 告 诉 她 : 你 请 求 丈 夫 的 谅 解 吧 许 先 生 再 次 进 入 法 庭 时, 一 再 追 问 戴 女 士, 这 个 孩 子 的 父 亲 是 谁, 戴 女 士 一 言 不 发 我 见 此 情 景 只 得 劝 慰 许 先 生 : 戴 女 士 已 经 知 道 自 己 错 了, 你 再 追 问 已 经 没 有 意 义 了 看 在 你 与 孩 子 感 情 深 厚 的 情 况 下, 能 不 能 原 谅 她 呢? 许 先 生 坚 决 地 摇 着 头, 戴 女 士 也 终 于 开 口 : 你 就 原 谅 我 吧, 咱 们 重 新 开 始! 许 先 生 叹 口 气 说 : 不 可 能 了, 太 晚 了, 我 都 不 知 怎 么 去 安 慰 我 的 父 母, 还 是 离 婚 好 戴 女 士 见 许 先 生 不 给 自 己 留 任 何 余 地, 也 就 同 意 了 离 婚 双 方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孩 子 当 然 是 归 戴 女 士 自 行 抚 养, 戴 女 士 也 主 动 放 弃 了 任 何 财 产 追 讨 在 继 续 原 以 为 这 个 官 司 就 这 样 结 束 了 半 个 月 后, 许 先 生 与 戴 女 士 又 一 次 坐 到 审 判 席 上, 我 不 知 道 他 们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没 解 决 103

112 原 来, 这 次 许 先 生 提 起 的 是 民 事 赔 偿, 要 求 戴 女 士 给 他 已 经 付 出 的 子 女 抚 育 费 以 及 赔 偿 他 的 精 神 损 失 费, 用 他 的 说 法 是 他 不 能 承 受 为 别 人 养 孩 子 带 来 的 精 神 痛 苦, 要 求 戴 女 士 给 予 他 10 万 元 的 赔 偿 费 以 前 这 样 的 案 子 还 真 没 有 遇 到 过, 虽 然 许 先 生 的 心 情 谁 都 可 以 理 解, 但 他 的 请 求 法 律 上 能 支 持 吗? 从 法 律 关 系 上 讲, 他 虽 然 不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但 是 许 先 生 与 戴 女 士 是 夫 妻 关 系, 自 然 许 先 生 和 孩 子 就 形 成 了 抚 养 关 系, 非 许 先 生 婚 生 子 女 应 当 享 有 和 婚 生 子 女 一 样 的 权 利, 这 样 许 先 生 当 然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义 务, 其 支 付 抚 育 费 也 是 理 所 应 当 由 于 许 先 生 对 子 女 有 法 定 抚 养 义 务, 他 就 没 有 权 利 再 索 要 已 经 支 出 的 费 用 再 说 精 神 损 失 费, 许 先 生 为 此 事 遭 受 精 神 打 击 是 事 实, 但 是 还 要 看 这 种 损 失 是 否 属 于 法 定 权 利 受 损 害 所 应 赔 偿 的 范 围 精 神 损 失 属 于 人 身 权 利 与 人 格 权 利 受 损 害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许 先 生 生 命 健 康 权 也 就 是 人 身 权 没 有 遭 到 侵 害, 人 格 权 利 包 含 名 誉 权 隐 私 权 姓 名 权 等, 许 先 生 所 称 的 受 损 的 权 利 并 不 在 此 范 围 内 法 院 驳 回 了 他 的 诉 讼 请 求, 他 有 些 想 不 通, 我 告 诉 他, 法 律 不 是 万 能 的, 不 能 解 决 所 有 的 问 题 戴 女 士 虽 然 欺 骗 了 他, 但 是 她 没 有 触 犯 法 律, 只 应 在 道 德 范 畴 内 受 到 谴 责, 她 是 婚 姻 的 过 错 方, 而 且 离 婚 时 放 弃 了 财 产 就 是 对 她 过 错 的 一 种 惩 罚 况 且, 离 婚 的 时 候, 她 还 在 爱 着 你, 你 离 开 她 这 样 的 惩 罚 足 够 让 她 后 悔 半 生 了 许 先 生 听 了 我 的 话, 若 有 所 思 我 当 然 知 道 他 的 心 情, 为 曾 经 爱 过 的 妻 子 和 抚 养 过 的 孩 子 而 难 过, 付 出 没 有 回 报 的 感 情 是 无 法 接 受 的 临 走 时, 他 说 : 其 实, 我 自 己 很 纠 结, 我 多 想 把 这 个 孩 子 视 同 己 出, 但 我 又 怕 养 完 了 人 家 去 找 亲 爹 去, 我 又 算 什 么 呢? 新 婚 八 天 妻 子 失 踪 男 子 遇 骗 婚 娶 妻 易 离 婚 难 08:21:52 千 龙 网 京 华 时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 新 婚 第 8 天 妻 子 失 踪, 张 东 ( 化 名 ) 找 寻 无 果, 竟 发 现 妻 子 拿 来 结 婚 的 身 份 证 是 伪 造 的, 离 婚 成 了 难 题 张 东 将 大 兴 民 政 局 告 到 法 院, 指 责 对 方 未 尽 审 查 义 务 昨 天, 记 者 从 大 兴 法 院 获 悉, 张 东 已 然 撤 诉 2006 年 12 月, 经 人 介 绍, 张 东 与 一 名 四 川 彝 族 女 子 相 识, 女 子 自 称 名 叫 尾 使 么 俄 头 两 人 相 识 3 天 后 闪 电 结 婚, 该 女 子 索 要 了 4 万 元 彩 礼 婚 后 第 8 天 的 早 上, 张 东 发 现 新 婚 妻 子 失 踪 自 觉 遇 骗 婚 后, 张 东 报 案 但 没 有 结 果 张 东 妻 子 的 身 份 证 后 来 被 鉴 定 是 伪 造 的 张 东 先 后 在 四 川 布 拖 县 和 大 兴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因 户 籍 地 查 无 此 人, 起 诉 书 无 法 送 达, 法 院 均 未 予 受 理 张 东 考 虑 再 三, 将 大 兴 民 政 局 告 到 法 院, 称 对 方 未 尽 到 审 查 义 务, 颁 发 的 结 婚 证 存 在 瑕 疵, 要 求 撤 销 他 与 尾 使 么 俄 头 的 结 婚 证 大 兴 民 政 局 称 已 尽 审 查 义 务 张 东 与 妻 子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登 记 员 发 现 户 口 本 上 登 记 机 关 盖 章 处 加 盖 的 是 当 地 乡 政 府 户 口 专 用 章, 与 其 他 省 市 加 盖 当 地 派 出 所 户 口 专 用 章 不 同 当 地 公 安 局 户 政 科 对 此 答 复 情 况 属 实 法 院 与 四 川 省 布 拖 县 公 安 局 联 系, 通 过 警 方 协 助 调 查 核 实, 尾 使 么 俄 头 是 张 东 妻 子 的 曾 用 名 近 日, 张 东 了 解 到 该 情 况 后,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诉 获 准 律 师 支 招 妻 子 失 踪 满 两 年 可 诉 离 婚 北 京 市 蓝 鹏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张 起 淮 称, 如 果 尾 使 么 俄 头 确 实 已 经 失 踪, 下 落 不 明 满 2 年,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为 失 踪 人 员 按 照 张 东 所 述, 目 前 其 妻 子 下 落 不 明 已 达 2 年 多, 张 东 可 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妻 子 失 踪 按 照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配 偶 一 方 被 宣 告 失 踪, 另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的, 法 院 应 准 予 离 婚 编 辑 : 羽 帆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为 多 得 财 产 不 惜 在 国 徽 下 造 假 2009 年 9 月 18 日 浙 江 法 制 报 本 报 记 者 金 霖 萍 通 讯 员 留 笑 清 这 真 是 一 对 冤 家 丈 夫 第 一 次 提 出 离 婚 时, 妻 子 坚 决 不 同 意, 她 说 还 深 爱 着 他 ; 丈 夫 第 二 次 要 求 离 婚 时, 妻 子 还 是 不 答 应, 扬 言 要 是 离 婚 就 去 死 ; 丈 夫 第 三 次 提 出 离 婚 时, 妻 子 怀 疑 丈 夫 在 财 产 分 割 时 制 造 虚 假 债 务, 竟 然 想 以 牙 还 牙 104

113 2008 年 以 来, 丈 夫 已 经 3 次 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然 而 时 至 今 日, 这 对 冤 家 还 在 剪 不 断 理 还 乱 的 婚 姻 中 纠 结, 走 火 入 魔 的 妻 子 还 被 关 进 了 拘 留 所 马 拉 松 式 的 离 婚 今 年 33 岁 的 阿 素 和 39 岁 的 阿 建, 都 是 衢 州 市 龙 游 县 的 农 民, 膝 下 育 有 两 女 这 几 年 来, 因 为 夫 妻 感 情 不 和, 两 口 子 三 天 两 头 吵 架, 一 直 没 怎 么 消 停 过 2007 年 初, 阿 建 当 起 了 包 工 头, 由 于 工 作 繁 忙, 阿 建 经 常 没 时 间 回 家, 久 而 久 之, 阿 素 便 怀 疑 他 有 了 外 遇, 矛 盾 进 一 步 加 深 这 样 吵 下 去 还 像 个 家 吗, 别 过 了, 还 是 离 了 吧! 在 一 次 激 烈 的 吵 架 后, 阿 建 将 一 纸 离 婚 诉 状 递 交 到 了 龙 游 法 院 然 而, 吵 架 归 吵 架, 阿 素 说 她 依 然 深 爱 着 阿 建, 坚 决 不 同 意 离 婚 法 院 驳 回 了 阿 建 的 离 婚 起 诉 然 而, 两 人 回 到 家 没 安 静 多 久, 又 绕 着 外 遇 的 问 题 吵 了 起 来, 甚 至 还 分 居 了 一 段 时 间 2008 年, 阿 建 觉 得 日 子 实 在 没 法 过 了, 再 次 向 法 院 提 起 了 离 婚 诉 讼 和 上 次 一 样, 阿 素 还 是 坚 决 不 同 意, 并 搬 出 了 两 个 女 儿 作 为 挡 箭 牌 为 了 挽 回 丈 夫, 她 甚 至 扬 言 如 果 离 婚 就 去 跳 楼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两 人 虽 然 聚 少 离 多, 但 阿 素 在 此 期 间 曾 怀 孕 流 产 过, 证 明 两 人 还 存 在 夫 妻 生 活, 阿 建 没 有 证 据 充 分 证 明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事 实, 法 院 再 次 驳 回 了 阿 建 的 起 诉 今 年 7 月 底, 阿 建 第 三 次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这 一 次 阿 素 终 于 动 摇 了 然 而, 双 方 在 财 产 分 割 孩 子 抚 养 等 问 题 上 存 在 很 大 争 议, 尤 其 是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问 题 阿 建 在 列 举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时, 拿 出 了 10 多 份 催 债 单 法 院 判 决 书, 这 些 都 是 别 人 起 诉 他 拖 欠 工 程 材 料 款 的 案 件, 判 决 后 的 总 债 务 高 达 30 多 万 但 是 阿 素 坚 持 认 为, 丈 夫 的 这 些 债 务 都 是 虚 假 的, 真 正 的 债 务 只 有 五 六 万, 丈 夫 此 举 就 是 为 了 报 复 她, 不 仅 让 她 少 分 得 财 产, 还 要 她 背 黑 锅 赔 了 夫 人 又 折 兵 的 借 款 然 而, 阿 素 并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阿 建 的 债 务 是 虚 假 的, 想 来 想 去, 她 决 定 以 牙 还 牙 阿 素 私 下 找 到 朋 友 姜 某 邵 某 及 堂 哥 黄 某 某, 要 他 们 假 装 成 自 己 的 债 主, 并 分 别 给 3 人 写 下 虚 假 借 据, 金 额 分 别 是 4 万 4.5 万 和 5 万 同 时, 阿 素 授 意 3 人 分 别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她 和 阿 建 共 同 偿 还 借 款 元 2008 年 9 月,3 人 先 后 提 起 诉 讼 在 接 到 法 院 传 票 后, 阿 建 顿 生 怀 疑, 随 即 向 公 共 机 关 报 了 案 经 民 警 询 问, 姜 某 承 认 借 给 阿 素 4 万 元 实 属 虚 构, 撤 了 诉 因 当 时 未 能 找 到 邵 某 和 黄 某 某, 其 余 2 份 借 据 无 法 核 实 此 后, 邵 黄 两 个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开 庭 审 理,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由 阿 素 夫 妇 共 同 归 还 借 款 元 及 相 应 利 息 今 年 4 月 7 日, 坚 持 认 为 妻 子 有 鬼 的 阿 建, 向 龙 游 检 察 院 提 起 申 诉, 认 为 原 判 对 事 实 认 定 错 误, 阿 素 的 借 款 虚 假, 其 行 为 是 恶 意 诉 讼, 要 求 检 察 院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一 审 判 决 提 出 抗 诉 经 衢 州 市 检 察 院 提 起 抗 诉, 两 案 件 依 法 进 行 再 审 再 审 中, 黄 某 某 等 人 承 认 了 串 通 并 提 起 虚 假 诉 讼 的 全 部 事 实 9 月 14 日,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阿 素 因 夫 妻 不 和, 怀 疑 丈 夫 有 虚 假 债 务 而 与 他 人 串 通 伪 造 虚 假 借 据 的 行 为,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理 由 成 立, 故 撤 销 原 判 决, 并 对 邵 黄 二 人 各 处 以 5000 元 罚 款, 阿 素 则 被 司 法 拘 留 12 天 法 官 说 案 : 近 年 来, 在 离 婚 诉 讼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伪 造 证 据 虚 构 债 权 债 务, 以 期 多 分 财 产 少 承 担 债 务 的 情 况 并 不 少 见 此 类 虚 假 诉 讼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毒 瘤, 不 仅 动 摇 了 司 法 权 威, 影 响 了 法 院 的 公 信 力, 也 严 重 干 扰 了 正 常 的 审 判 秩 序, 造 成 司 法 资 源 的 严 重 浪 费 同 时, 它 还 增 加 了 社 会 不 安 定 因 素, 在 让 某 些 当 事 人 披 着 合 法 外 衣 非 法 牟 取 利 益 的 同 时, 使 其 他 无 辜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损 害, 从 而 引 发 和 激 化 新 的 社 会 矛 盾 根 据 目 前 的 法 律 法 规, 虚 假 诉 讼 情 节 严 重 者, 法 院 可 以 伪 证 罪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所 以, 人 们 在 维 护 婚 姻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时, 一 定 要 增 强 法 律 意 识, 切 不 可 跨 越 法 律 的 底 线 本 案 经 办 法 官 徐 瑞 良 调 解, 以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名 义 105

114 发 布 时 间 : 法 制 日 报 编 者 按 近 日,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和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中 积 极 作 用 的 意 见, 要 求 律 师 要 努 力 促 进 当 事 人 之 间 当 事 人 与 法 官 之 间 的 相 互 沟 通 与 理 解, 向 法 官 提 出 有 利 于 调 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配 合 人 民 法 院 促 成 调 解 近 年 来, 我 国 司 法 部 门 一 直 在 积 极 探 索 多 元 化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强 调 多 种 调 解 并 举, 以 让 双 方 当 事 人 更 加 和 谐 地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河 南 省 司 法 机 关 要 求 律 师 积 极 调 解, 其 用 意 无 疑 在 此 那 么, 司 法 部 门 要 求 律 师 积 极 调 解, 究 竟 有 何 现 实 必 要 性 与 合 理 性? 其 将 来 的 可 行 性 又 如 何? 围 绕 这 些 问 题, 法 制 网 本 期 焦 点 网 谈 推 出 三 篇 文 章, 分 别 予 以 解 析 法 官 调 解, 以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名 义 刘 行 调 解 在 我 国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传 统, 被 誉 为 东 方 经 验 河 南 省 法 院 和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共 同 出 台 加 强 律 师 在 化 解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的 文 件, 对 于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纠 纷, 挖 掘 律 师 价 值, 拓 展 律 师 空 间, 提 升 律 师 地 位, 都 是 大 有 裨 益 的 从 律 师 的 职 业 定 位 来 说, 此 举 有 利 于 律 师 回 归 职 业 本 位 在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纠 纷 处 理 实 践 中, 律 师 一 般 扮 演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角 色, 这 本 身 无 可 厚 非 但 在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中, 如 果 仅 仅 从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视 角 来 定 位 律 师 职 责, 则 又 是 片 面 狭 隘 的, 因 为 律 师 必 须 有 社 会 担 当, 不 仅 要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要 尽 可 能 通 过 个 案, 维 护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实 现 个 人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有 机 结 合 我 们 所 要 建 设 的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并 不 是 一 个 纯 粹 静 止 的 没 有 任 何 矛 盾 和 纠 纷 的 社 会, 而 是 一 个 不 断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的 动 态 平 衡 过 程, 这 不 仅 对 专 司 司 法 职 能 的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要 求, 也 对 律 师 行 业 在 内 的 社 会 组 织 提 出 了 崭 新 的 课 题, 强 调 律 师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职 业 特 点 和 知 识 优 势, 注 重 帮 助 纠 纷 各 方 选 择 适 当 理 性 的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和 方 法, 更 多 地 采 取 能 实 现 多 赢 结 果 的 矛 盾 化 解 方 法, 化 干 戈 为 玉 帛 从 律 师 的 独 特 优 势 上 来 说, 律 师 积 极 参 与 纠 纷 调 解 大 有 可 为 律 师 职 业 具 有 非 政 府 的 社 会 中 介 服 务 性 质, 地 位 中 立 而 超 然, 当 事 人 对 律 师 往 往 抵 触 情 绪 较 小, 也 更 容 易 与 律 师 坦 诚 交 换 意 见, 律 师 依 据 自 身 的 知 识 优 势 和 权 威 提 出 的 化 解 纠 纷 和 矛 盾 的 对 策 建 议, 更 易 为 当 事 人 所 接 受 和 认 同 这 不 仅 可 以 有 效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又 可 以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减 轻 诉 累, 促 进 和 谐 正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张 军 在 前 不 久 举 行 的 第 八 届 中 国 律 师 论 坛 所 说 的, 律 师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更 要 勇 于 善 于 引 导 当 事 人 放 弃 非 理 性 的 无 法 律 依 据 的 诉 求 ;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据 法 力 争, 更 要 着 眼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实 际 利 益 长 远 利 益, 勇 于 善 于 据 理 据 情 做 好 促 进 和 解 服 务 社 会 和 谐 大 局 的 工 作 ; 不 仅 要 善 于 走 程 序, 更 要 善 于 争 取 息 诉 止 争 案 结 事 了 的 目 标 而 且,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良 性 互 动, 也 需 要 加 强 律 师 在 化 解 纠 纷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其 实, 法 官 和 律 师 作 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尽 管 在 司 法 活 动 或 纠 纷 化 解 过 程 中 的 角 色 不 同, 但 在 整 个 法 治 建 设 中, 却 担 负 着 相 同 的 责 任 和 使 命, 有 着 共 同 的 理 想 追 求 和 目 标 这 就 要 求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法 官 要 尊 重 律 师 职 业 特 点, 保 障 律 师 权 利, 让 律 师 成 为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的 主 体, 依 法 保 障 和 促 进 律 师 参 与 调 解 工 作, 化 解 社 会 纠 纷 同 时, 律 师 也 要 回 归 自 身 职 业 本 位, 把 维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和 促 进 纠 纷 化 解 作 为 执 业 活 动 的 重 要 价 值, 利 用 自 身 独 特 优 势, 积 极 引 导 当 事 人 达 成 共 赢 的 调 解 协 议, 既 有 效 实 现 自 身 价 值,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又 可 以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节 省 宝 贵 的 司 法 资 源 此 外, 从 律 师 职 业 未 来 发 展 来 看, 律 师 决 不 仅 仅 是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角 色, 同 时 也 应 担 负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使 命 当 前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中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是, 一 些 律 师 正 越 来 越 关 注 经 济 利 益, 而 不 是 公 平 正 义, 收 入 高 低 与 否 正 成 为 评 价 律 师 职 业 价 值 的 核 心 标 准, 仅 此 虽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否 定 律 师 的 有 偿 服 务 性 质, 但 却 凸 现 了 律 师 职 业 的 商 业 气 息, 以 及 在 这 种 气 息 中 的 迷 茫 如 果 律 师 能 够 顺 应 形 势 变 化, 积 极 发 挥 自 己 在 化 解 社 会 纠 纷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独 特 作 用,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无 疑 更 有 利 于 律 师 自 我 价 值 的 实 现 当 然,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社 会 纠 纷 化 解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并 不 是 要 律 师 一 味 无 条 件 奉 献 和 牺 牲, 抹 杀 律 师 有 偿 服 务 的 职 业 特 点 为 此, 有 关 部 门 在 要 求 律 师 积 极 参 与 化 解 矛 盾 和 纠 纷 的 同 时, 也 应 照 顾 律 师 的 合 理 关 切, 出 台 一 些 保 障 律 师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配 套 措 施, 提 高 律 师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同 时, 在 法 官 和 律 师 以 及 律 师 与 当 事 人 之 间 调 解, 必 须 遵 循 自 愿 合 法 的 原 则, 切 不 可 违 背 当 事 人 或 律 师 的 意 愿, 强 行 调 解 否 则, 不 仅 不 会 取 得 预 期 106

115 效 果, 甚 至 还 会 适 得 其 反, 激 化 矛 盾 法 制 网 9 月 6 日 讯 律 师 调 解, 更 显 执 业 艺 术 和 智 慧 墨 帅 有 人 将 此 举 戏 称 为 律 师 要 充 当 和 事 佬 了, 这 种 比 喻 其 实 并 不 合 适 因 为 律 师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他 始 终 还 是 要 站 在 委 托 人 的 立 场 上, 以 维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为 宗 旨, 在 充 分 掌 握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只 不 过 侧 重 借 助 善 意 劝 解 等 柔 性 手 段 促 成 双 方 达 成 妥 协 或 一 致 而 已 也 有 人 对 司 法 部 门 针 对 律 师 作 出 劝 谕 的 做 法 耿 耿 于 怀, 其 实, 这 种 心 态 同 样 没 有 必 要 因 为 参 与 调 解 也 是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具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如 律 师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律 师 可 以 从 事 的 业 务 之 一, 便 是 接 受 委 托, 参 加 调 解 仲 裁 活 动 一 般 情 况 下, 调 解 不 仅 会 节 省 时 间, 提 高 效 率 ; 而 且 调 解 的 实 际 效 果 也 不 一 定 比 判 决 差 从 综 合 成 本 收 益 的 角 度 来 看, 调 解 常 常 能 将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从 律 师 自 身 来 讲, 注 重 调 解 也 有 一 些 明 显 的 益 处, 比 如, 调 解 结 案 有 利 于 舒 缓 律 师 的 职 业 心 理 压 力 诉 讼 非 小 事, 尽 管 律 师 很 坚 强 很 精 明, 但 如 果 过 多 或 过 大 的 案 件 压 力 逼 近 时, 仍 然 会 伴 随 着 惶 恐 和 焦 虑 情 绪 因 此, 与 其 硬 挺 着 上 庭 交 锋, 还 不 如 多 用 调 解 来 弥 补 一 下 屡 屡 争 讼 可 能 带 来 的 维 权 疲 劳 事 实 上, 针 对 司 法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诉 讼 成 本 过 高, 审 判 迟 延 等 现 象, 即 便 是 一 向 推 崇 对 抗 式 司 法 体 制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近 年 来 也 在 进 行 反 思 和 质 疑, 认 为 对 抗 制 的 过 度 发 挥 是 促 进 隐 瞒 事 实, 耍 手 段 和 胜 者 通 吃 的 解 决 办 法, 而 不 是 促 进 问 题 的 建 设 性 解 决, 从 而 引 发 对 替 代 性 或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的 推 崇 比 如 英 国 曾 发 起 最 大 限 度 地 接 近 正 义 的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运 动, 主 要 目 标 就 是 要 变 革 对 抗 制 的 观 念 体 系, 强 调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之 间 的 合 作, 公 正 和 对 事 实 的 尊 重, 以 免 使 诉 讼 程 序 退 化 为 战 场, 而 不 是 适 用 法 律 规 则 的 场 所 这 些 举 措 与 我 国 倡 导 的 构 建 司 法 和 谐 目 标, 其 实 有 着 异 曲 同 工 之 处 此 前 曾 有 领 导 指 出 : 应 当 防 止 法 庭 变 成 诉 讼 技 巧 的 竞 技 场, 避 免 强 者 和 弱 者 在 形 式 正 义 面 前 难 以 获 得 实 质 正 义 的 平 衡 诚 如 斯 言! 因 为 在 诉 讼 实 务 中, 法 庭 固 然 可 以 成 为 律 师 的 竞 技 场, 但 律 师 也 应 掌 握 好 度, 不 能 醉 心 于 把 玩 诉 讼 技 巧 而 忽 视 了 实 质 正 义 春 秋 末 期 思 想 家 邓 析 被 后 人 视 为 中 国 古 代 讼 师 乃 至 律 师 的 鼻 祖, 其 操 两 可 之 说, 设 无 穷 之 辞 在 郑 人 卖 尸 的 典 故 中, 他 一 面 劝 捞 存 尸 体 并 想 卖 高 价 的 农 民 将 尸 体 作 为 奇 货 可 居, 让 对 方 明 白 在 别 处 是 买 不 到 的 ; 一 面 又 告 知 需 要 赎 回 尸 体 的 富 人 不 用 着 急, 反 正 不 会 有 别 人 再 买 这 个 令 人 啼 笑 皆 非 的 故 事 如 果 从 诡 辩 学 的 角 度 来 讲 当 然 很 有 趣 味, 但 在 实 践 中 如 此 操 作 并 引 发 对 峙 局 面, 显 然 就 不 利 于 公 平 化 解 纠 纷 为 此, 律 师 对 调 解 思 路 及 方 案 的 运 作, 需 要 适 当 权 衡 和 精 细 考 量, 否 则 容 易 陷 入 尴 尬 境 地 比 如, 有 人 委 托 律 师 前 去 与 对 方 调 解, 律 师 如 果 言 重 了, 可 能 会 导 致 谈 判 陷 入 僵 局 甚 至 把 弦 崩 断 了 ; 如 果 话 说 得 轻 了 或 委 婉 了, 又 可 能 让 委 托 人 认 为 你 有 点 软 弱 所 以, 律 师 调 解 应 当 注 重 理 念 技 能 和 实 效 三 要 素 的 结 合 尤 其 需 要 把 握 好 火 候 和 分 寸, 而 这 些 与 律 师 的 社 会 经 验 生 活 阅 历 表 达 技 巧 等 综 合 素 质 莫 不 有 关 至 于 调 解 会 不 会 影 响 律 师 收 入 的 问 题, 有 些 代 理 合 同 中 确 实 会 对 调 解 还 是 判 决 结 案 作 出 不 同 的 收 费 约 定, 但 这 实 际 上 也 体 现 出 律 师 谈 单 子 的 艺 术 如 果 能 够 与 当 事 人 充 分 沟 通, 晓 以 利 害, 认 识 到 抓 大 放 小 的 好 处, 应 当 说, 律 师 的 实 际 收 益 乃 至 声 誉, 是 不 会 仅 仅 因 为 调 解 结 案 而 缩 水 的 从 更 深 层 意 义 上 讲, 律 师 介 入 调 解 也 体 现 出 律 师 独 立 执 业 地 位 和 诉 讼 权 利 的 问 题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律 师 和 委 托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服 务 关 系 固 然 讲 求 委 托 人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但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律 师 职 能 的 扩 张, 律 师 也 不 必 囿 于 做 简 单 的 帮 衬 或 依 附, 而 应 当 积 极 发 挥 自 己 的 自 主 性 和 能 动 性, 去 争 取 和 拓 展 执 业 权 利 空 间 和 权 能, 引 导 当 事 人 理 性 解 决 纠 纷 罗 马 法 学 家 乌 尔 比 安 有 一 句 名 言, 法 是 善 良 和 公 正 的 艺 术, 我 国 也 有 和 为 贵 怨 可 解 而 不 可 结 等 民 俗 观 念 在 这 种 法 理 情 义 相 结 合 的 过 程 中, 律 师 调 解 不 失 为 一 种 润 滑 剂 或 催 化 剂, 不 仅 体 现 了 律 师 执 业 艺 术, 也 散 发 出 了 人 性 智 慧 的 光 芒 法 制 网 9 月 6 日 讯 学 者 调 解, 尚 需 制 度 配 套 跟 进 支 振 锋 事 实 上, 早 在 6 月 8 日, 在 由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省 司 法 厅 主 办,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七 区 法 院 承 办 的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作 用 座 谈 会 上, 就 已 经 讨 论 过 这 个 问 题 及 其 征 求 意 见 稿 而 就 在 该 意 见 发 布 的 半 个 107

116 月 之 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张 军 在 四 川 成 都 召 开 的 第 八 届 中 国 律 师 论 坛 上, 也 建 议 建 立 律 师 执 业 能 力 的 科 学 评 价 机 制, 将 能 否 促 进 依 法 调 解 促 成 双 方 和 解 作 为 评 价 律 师 执 业 能 力 的 重 要 方 面 可 见,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的 作 用, 不 仅 为 河 南 省 地 方 所 首 倡, 也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所 认 可 但 是, 我 们 也 必 须 注 意 到 意 见 如 果 发 挥 作 用 的 话 可 能 带 来 的 后 果 第 一, 它 可 能 会 涉 及 到 律 师 的 角 色 定 位 的 问 题 ; 第 二,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的 作 用, 对 现 时 段 的 纠 纷 解 决 能 否 产 生 预 期 的 影 响? 首 先 当 然 是 律 师 收 费 的 问 题 既 然 意 见 规 定 调 解 成 功 的, 律 师 仍 然 可 以 收 费 那 么, 正 如 张 军 所 建 议 的, 就 应 该 有 一 系 列 具 体 可 行 制 度 的 建 立 : 完 善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收 费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办 案 补 贴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指 导 性 规 定, 对 于 律 师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给 予 同 样 代 理 费 用, 以 激 励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促 进 调 解 和 解 的 积 极 性, 拓 展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可 考 虑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有 益 经 验, 将 主 持 调 解 纳 入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允 许 律 师 接 受 矛 盾 纠 纷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在 诉 讼 外, 自 主 主 导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并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以 更 有 力 地 调 动 律 师 参 与 大 调 解 的 积 极 性, 为 全 面 促 进 调 解 工 作 提 供 新 的 生 力 军 和 更 大 活 力 而 且, 配 套 措 施 还 必 须 不 违 反 现 行 的 法 治 原 则, 不 严 重 影 响 律 师 的 执 业 与 收 入 同 时, 我 们 可 以 将 促 进 诉 讼 调 解 也 视 为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但 也 必 须 注 意, 不 仅 要 保 证 当 事 人 参 与 调 解 是 自 愿 的, 也 要 保 证 律 师 促 进 当 事 人 参 与 调 解 也 是 自 愿 的 正 如 意 见 所 规 定 的, 只 能 通 过 鼓 励 和 奖 励 的 办 法 来 吸 引 律 师 加 入, 而 不 能 强 制 性 规 定 如 果 律 师 未 能 促 进 当 事 人 调 解 而 进 入 审 判 程 序, 法 官 也 不 能 区 别 对 待, 应 该 与 正 常 的 审 判 程 序 一 样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此 外,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的 作 用, 还 有 更 为 深 刻 的 影 响 现 时 的 审 判 结 构 是 两 造 加 法 官 的 2+1 诉 讼 模 式, 律 师 只 是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根 据 意 见 的 规 定, 如 果 在 诉 讼 中 律 师 促 进 法 官 主 导 下 的 调 解, 自 然 甚 佳 而 如 果 律 师 在 诉 前 就 建 议 当 事 人 调 解 的 话, 最 好 的 结 果 就 是 调 解 成 功, 诉 讼 不 再 发 生, 此 时 就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加 律 师 的 2+1 调 解 模 式 那 么, 在 此 情 况 之 下, 怎 么 预 防 双 方 律 师 操 两 可 之 说, 设 无 穷 之 辞, 甚 至 吃 了 原 告 吃 被 告, 使 得 双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当 前, 我 国 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的 重 要 时 期, 既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黄 金 机 遇 期, 又 是 社 会 矛 盾 高 发 期 一 方 面, 人 民 群 众 的 权 利 诉 求 越 来 越 多, 并 越 来 越 倾 向 于 到 法 院 找 说 法 ; 另 一 方 面, 群 体 性 事 件 安 全 生 产 征 地 拆 迁 国 企 改 制 等 问 题 又 给 社 会 稳 定 带 来 了 很 大 压 力 因 此, 党 和 人 民 对 法 院 在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保 护 人 民 利 益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上 就 有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和 期 待 面 对 涉 法 上 访 压 力 增 大 等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和 新 要 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更 加 重 视 调 解 在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中 的 独 特 优 势 和 重 要 作 用, 逐 渐 把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摆 到 更 重 要 的 位 置, 并 导 致 了 2007 年 以 来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政 策 的 逐 渐 强 化 但 调 解 能 否 满 足 人 们 的 期 待, 尚 待 观 察 因 为 调 解 成 功 必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第 一, 调 解 者 与 被 调 解 者 之 间 的 相 互 认 同, 以 及 对 某 种 传 统 或 者 习 惯 规 则 的 共 享 只 有 如 此 调 解 者 才 能 晓 之 以 情, 动 之 以 理, 从 而 打 动 被 调 解 者, 实 现 调 解 成 功 ; 第 二, 调 解 者 具 有 权 威, 一 方 面 是 国 家 所 赋 予 的 权 威, 另 一 方 面 是 调 解 者 以 前 的 成 功 所 积 累 的 权 威 而 在 现 代 大 型 的 陌 生 人 社 会, 第 一 个 条 件 很 难 具 备 ; 至 于 第 二 个 条 件, 正 如 沈 德 咏 所 言, 部 分 群 众 对 司 法 不 信 任 渐 成 普 遍 社 会 心 理, 法 院 权 威 受 到 影 响, 也 影 响 司 法 调 解 的 效 果 一 言 以 蔽 之, 为 了 满 足 当 事 人 的 司 法 需 求 与 党 和 人 民 对 通 过 司 法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的 需 求, 人 民 法 院 正 在 负 重 行 进 如 果 说 逐 渐 重 视 调 解, 甚 至 强 调 调 解 优 先 是 人 民 法 院 的 重 大 努 力 的 话, 那 么 发 挥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中 的 作 用 也 自 是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这 是 非 常 时 期 的 非 常 尝 试 为 此, 希 望 这 种 积 极 有 益 的 尝 试, 能 得 到 更 多 的 社 会 理 解 与 认 同, 能 得 到 更 多 配 套 制 度 措 施 的 支 撑 法 制 网 9 月 6 日 讯 来 源 : 法 制 网 法 制 日 报 ( 责 任 编 辑 : 谷 晴 ) 托 管 公 司 推 出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引 发 争 议 年 09 月 22 日 04:43 现 代 快 报 南 京 一 公 司 开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网 络 遗 产 能 否 被 继 承 引 发 争 议 我 死 后, 我 的 QQ 游 戏 账 号 电 子 邮 箱 该 咋 办 呢? 当 诸 多 网 友 在 网 上 轰 轰 烈 烈 讨 论 这 一 问 题 时, 南 108

117 京 一 家 电 子 公 司 打 出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托 管 公 司 可 信 吗? 就 在 很 多 网 友 提 出 质 疑 的 时 候, 网 络 遗 产 能 否 继 承, 也 成 为 法 学 界 争 议 的 话 题 操 作 : 网 络 公 墓 每 年 10 元 日 前, 南 京 一 家 电 子 公 司 推 出 了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据 了 解, 像 QQ MSN 论 坛 游 戏 账 号 等 都 属 于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范 畴 在 该 公 司 办 理 网 络 遗 产 承 接 需 要 先 签 协 议, 然 后 由 公 司 为 客 户 电 脑 植 入 一 个 类 似 于 木 马 的 程 序 像 QQ, 如 果 程 序 监 控 到 该 账 号 连 续 30 天 无 人 登 录, 该 公 司 将 直 接 联 系 继 承 人, 全 程 只 要 收 费 100 元 对 于 希 望 自 己 的 QQ 网 游 账 号 随 自 己 一 起 西 去 的 网 友, 该 公 司 专 门 开 设 了 网 络 公 墓 而 账 号 墓 地 的 费 用 每 年 只 要 10 元 据 悉, 该 公 司 目 前 接 到 最 贵 重 的 委 托, 是 一 个 梦 幻 西 游 的 游 戏 账 号, 预 计 账 号 现 在 价 值 8 万 元 目 前 该 公 司 才 开 业 一 个 多 月, 客 户 人 数 已 超 过 200 人 质 疑 : 账 号 被 盗 谁 来 负 责? 这 家 公 司 推 出 的 遗 产 托 管 业 务, 引 发 了 诸 多 网 友 的 口 水 战, 而 很 多 网 友 也 对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公 司 的 信 用 保 证 可 信 度 提 出 质 疑 网 友 苦 咖 啡 称, 很 多 网 络 账 号 非 常 有 价 值, 并 且 也 有 升 值 空 间, 为 什 么 不 能 放 到 具 有 安 全 感 的 银 行 里 去, 或 者 找 有 信 用 度 的 托 管 机 构 呢? 而 网 友 小 猫 认 为, 现 在 网 络 的 安 全 性 很 差, 既 然 是 托 管, 并 且 网 络 账 号 也 算 是 财 产, 这 个 风 险 该 由 谁 来 承 担? 如 果 接 受 托 管 业 务 的 电 子 公 司 不 负 责, 万 一 账 号 被 黑 客 盗 掉, 这 个 损 失 该 谁 承 担? 要 知 道, 一 些 高 级 别 的 游 戏 账 号 一 般 都 卖 几 千 元, 这 可 是 一 笔 不 菲 的 财 产 对 此, 有 网 友 提 出 建 议, 应 该 把 这 些 发 行 账 号 的 公 司 联 合 起 来, 建 立 可 靠 的 信 用 制 度, 防 止 盗 号 之 类 事 情 的 发 生, 切 实 做 好 托 管 业 务 争 议 网 络 遗 产 除 电 子 邮 箱 外, 还 包 括 网 上 店 铺 Q 币 甚 至 还 有 成 千 上 万 的 博 客 网 文 就 在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公 司 应 运 而 生 的 同 时, 法 学 界 对 于 目 前 比 较 典 型 的 网 络 遗 产 的 继 承 问 题 也 引 发 了 争 议 问 题 一 : 博 客 版 权 能 否 被 继 承 如 果 博 客 作 者 去 世 了, 博 客 作 品 的 版 权 又 如 何 被 认 定 和 继 承 呢? 甘 肃 天 马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兴 民 律 师 认 为, 在 作 者 去 世 后, 继 承 人 根 据 作 者 遗 嘱 或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对 作 者 著 作 权 进 行 继 承 但 是, 从 目 前 的 情 况 来 看, 很 多 网 友 用 化 名 笔 名 注 册 博 客, 而 有 的 博 主 在 自 己 的 博 客 内 也 转 载 一 些 博 文 提 升 点 击 率, 对 于 谁 才 是 博 客 作 品 的 真 正 作 者 这 一 问 题, 一 时 间 也 无 从 认 定 所 以, 也 就 会 出 现 法 律 上 有 所 争 议 的 不 能 认 定 博 文 著 作 权 是 谁 的, 而 无 法 继 承 的 问 题 甘 肃 合 睿 律 师 事 务 所 常 亮 律 师 认 为, 博 客 作 品 的 版 权 可 以 被 继 承, 只 要 博 客 作 者 的 家 属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博 客 中 的 作 品 确 实 是 其 亲 属 所 写, 就 可 以 继 承 问 题 二 : 邮 箱 该 如 何 继 承 如 果 电 子 邮 箱 的 主 人 过 世 了, 那 么 该 邮 箱 能 否 被 亲 属 继 承? 如 果 其 家 人 想 得 到 去 世 亲 人 的 邮 箱 密 码,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抛 开 保 护 客 户 隐 私 和 保 密 协 议 而 提 供 密 码? 甘 肃 中 立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朱 世 龙 律 师 认 为, 参 照 继 承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具 有 人 身 性 质 的 网 络 遗 产 不 可 以 继 承, 如 个 人 聊 天 工 具 QQ 邮 箱 网 络 ID 等 ; 而 对 于 没 有 人 身 性 质 的 网 络 遗 产 则 可 以 继 承, 例 如 网 上 店 铺 作 品 版 权 和 游 戏 币 等 但 是, 电 子 邮 箱 主 人 在 与 网 络 遗 产 托 管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后, 也 就 等 于 双 方 签 订 了 合 同 托 管 公 司 必 定 要 依 约 行 事, 不 能 随 便 将 密 码 告 诉 他 人 问 题 三 :Q 币 能 否 被 继 承 Q 币 持 有 人 在 去 世 后, 其 亲 人 是 否 有 继 承 权 呢? 甘 肃 合 睿 律 师 事 务 所 常 亮 律 师 说, 这 个 问 题 反 映 出 来 的 就 是 虚 拟 财 富 能 否 被 继 承 的 问 题 从 我 国 财 产 法 律 体 系 而 言, 财 产 权 包 括 物 权 债 权 知 识 产 权 股 权 但 是,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权 肯 定 不 是 物 权, 也 不 是 知 识 产 权 和 股 权 他 认 为 网 络 虚 拟 财 富 是 一 种 独 立 的 财 产 权, 也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也 就 是 说,Q 币 持 有 人 在 去 世 之 后, 其 亲 人 有 继 承 权 甘 肃 天 马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兴 民 律 师 称, 现 在 法 律 上 对 于 虚 拟 财 产 的 认 定 这 一 块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如 果 要 继 承 Q 币, 109

118 无 法 律 支 持, 所 以 虚 拟 财 富 不 能 被 继 承 据 西 部 商 报 温 州 : 发 浙 江 省 首 张 " 人 身 保 护 令 " 来 源 : 都 市 快 报 通 讯 员 隆 法 轩 记 者 孙 自 鸣 昨 天,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向 季 女 士 发 出 了 一 纸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禁 止 季 女 士 的 丈 夫 对 其 进 行 殴 打 威 胁 和 骚 扰 这 份 裁 定 是 浙 江 省 第 一 份 反 家 庭 暴 力 领 域 的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季 女 士 与 丈 夫 严 某 于 2000 年 结 婚, 因 琐 事 争 执, 双 方 感 情 逐 渐 恶 化 2008 年 12 月, 季 女 士 向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考 虑 到 双 方 虽 已 分 居, 但 为 时 尚 短, 不 足 以 认 定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且 季 女 士 虽 提 出 丈 夫 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但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法 官 驳 回 了 她 的 诉 讼 请 求 2009 年 6 月, 季 女 士 再 次 提 出 离 婚, 诉 称 严 某 经 常 对 自 己 进 行 电 话 威 胁 谩 骂, 并 曾 砸 坏 她 娘 家 的 东 西, 殴 打 她 和 她 的 母 亲, 季 女 士 提 供 了 报 警 回 执 单 照 片 病 历 等 证 明 立 案 的 同 时, 法 院 告 知 可 以 申 请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暴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6 月 25 日, 季 女 士 向 经 办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经 过 了 解 情 况 审 查 材 料, 法 官 发 出 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有 了 这 份 人 身 保 护 令, 对 季 女 士 来 说 意 味 着 什 么? 法 官 说, 如 果 季 女 士 的 丈 夫 严 某 再 对 她 施 暴, 比 如 出 现 打 骂 她 威 胁 她 以 及 控 制 她 等 行 为, 法 院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罚 款 拘 留, 构 成 犯 罪 的, 还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另 外, 龙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向 严 某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发 出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监 督 严 某 是 否 履 行 该 裁 定, 并 搜 集 固 定 证 据,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及 时 通 报 法 院 人 身 保 护 令 有 什 么 作 用 据 中 国 社 科 院 法 学 所 研 究 员 陈 明 侠 介 绍, 在 国 外, 以 保 护 令 为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人 身 保 护 已 经 有 几 十 年 历 史, 比 如 规 定 施 暴 者 不 得 接 近 受 害 人 应 从 受 害 人 居 所 搬 离 等 等 在 我 国, 催 生 人 身 保 护 令 的,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2008 年 3 月 制 定 的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当 时 在 全 国 选 取 了 9 家 基 层 法 院 作 为 试 点,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是 浙 江 省 惟 一 试 点 法 院 由 于 家 庭 暴 力 具 有 内 部 性 隐 蔽 性 特 点, 当 事 人 往 往 举 证 不 足,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也 认 为 家 务 事 不 宜 过 多 干 涉, 导 致 司 法 应 对 家 庭 暴 力 力 度 不 够 人 身 保 护 令 的 出 台, 将 事 后 惩 罚 施 暴 者 转 变 为 事 前 保 护 受 害 者, 是 运 用 司 法 手 段 保 护 家 暴 受 害 方 的 一 项 尝 试 人 身 保 护 令 禁 止 哪 些 施 暴 行 为 审 理 指 南 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了 公 力 救 济 的 崭 新 渠 道, 规 定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可 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的 亲 友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骚 扰 跟 踪 申 请 人, 或 者 与 可 能 受 到 伤 害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进 行 不 受 欢 迎 的 接 触 等 措 施 怎 么 申 请 人 身 保 护 令 申 请 人 身 保 护 令 需 要 提 供 病 历 照 片 报 警 证 明 等 表 明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正 面 临 家 庭 暴 力 威 胁, 可 以 在 离 婚 诉 讼 提 起 之 前 诉 讼 过 程 中 或 者 诉 讼 终 结 后 的 6 个 月 内 提 出, 不 需 要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分 为 两 种, 紧 急 裁 定 有 效 期 为 15 日, 长 期 裁 定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通 讯 员 隆 法 轩 记 者 孙 自 鸣 一 时 冲 动 签 离 婚 协 议 法 官 春 风 化 雨 夫 妻 破 镜 重 圆 作 者 : 史 建 颖 发 布 时 间 : :59:02 近 日,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安 亭 人 民 法 庭 上 演 了 这 样 一 幕 : 爽 快 签 署 了 离 婚 协 议 书 的 李 某 一 落 笔 突 然 情 绪 非 常 低 落, 且 略 带 哭 腔 的 向 法 官 表 示 不 想 离 婚, 希 望 法 官 给 其 机 会 与 妻 子 复 合 有 着 多 年 婚 姻 案 件 办 理 经 验 的 江 法 官 没 有 料 到 一 分 钟 前 还 是 铁 了 心 的 李 某 会 有 这 么 一 手 按 理 说 在 法 院 签 了 离 婚 协 议, 协 议 便 有 了 法 律 效 果, 法 官 完 全 可 以 对 其 反 悔 的 要 求 不 予 理 睬 但 江 法 官 没 有 就 案 办 案, 而 是 同 意 给 其 一 周 时 间 去 争 取 妻 子 及 岳 母 的 谅 解, 并 为 其 出 谋 划 策 几 天 后, 法 官 先 后 接 到 原 被 告 的 电 话 称 已 重 修 旧 好 希 望 能 够 撤 诉 110

119 80 后 小 夫 妻 因 琐 事 法 庭 闹 离 婚 张 某 ( 女 ) 和 李 某 是 一 对 80 后 小 夫 妻, 双 方 均 有 着 不 错 的 工 作 和 稳 定 的 收 入,2005 年 登 记 结 婚 后 生 育 了 一 个 儿 子 但 相 爱 容 易 相 处 难, 婚 姻 生 活 需 要 太 多 的 容 忍 和 谦 让, 这 对 于 娇 生 惯 养 长 大 的 80 后 一 代 来 说, 经 营 婚 姻 远 比 经 营 爱 情 要 困 难 的 多, 婚 后 生 活 中 碰 碰 擦 擦 在 所 难 免 小 张 和 小 李 也 难 幸 免, 婚 后 因 生 活 琐 事 意 见 不 一 婚 姻 亮 起 红 灯, 就 在 有 了 儿 子 以 后 情 况 也 未 见 改 善, 直 到 小 张 以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为 由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承 办 法 官 江 爱 国 接 到 卷 宗 材 料 后, 当 即 电 话 联 系 双 方 问 明 有 关 情 况 及 双 方 对 婚 姻 的 态 度 江 法 官 了 解 到, 小 夫 妻 之 间 感 情 基 础 较 好, 但 小 李 因 脾 气 暴 躁 几 次 三 番 将 小 张 赶 出 家 门, 且 小 李 与 小 张 的 父 母 关 系 不 睦 更 导 致 小 夫 妻 间 经 常 发 生 纠 纷 2009 年 5 月 某 日 是 小 张 的 生 日, 双 方 因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后 小 张 再 次 被 赶 出 家 门, 事 后 小 李 对 其 不 闻 不 问, 并 拒 绝 小 张 探 望 儿 子, 后 还 上 门 将 岳 母 谩 骂 为 此, 小 张 向 嘉 定 法 院 提 起 了 离 婚 诉 讼 丈 夫 爽 快 签 字 实 则 不 舍 面 对 妻 子 的 最 后 通 牒, 小 李 表 示 既 然 妻 子 要 离 婚, 自 己 同 意 但 要 求 儿 子 的 抚 养 权 经 过 法 官 的 几 次 沟 通, 小 张 同 意 将 儿 子 抚 养 让 给 丈 夫 在 掌 握 了 双 方 对 于 离 婚 的 态 度 子 女 的 抚 养 以 及 财 产 分 割 等 基 本 情 况 后, 法 官 及 时 组 织 双 方 调 解 江 法 官 首 先 先 双 方 当 事 人 释 明 了 婚 姻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两 人 的 婚 姻 基 础 婚 后 感 情 如 何 处 理 好 与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间 的 关 系 处 理 夫 妻 矛 盾 的 方 式 方 法 以 及 有 利 于 儿 子 健 康 成 长 等 问 题, 向 双 方 进 行 了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疏 导 工 作 但 铁 了 心 的 小 李 依 然 表 示 同 意 与 妻 子 离 婚, 并 爽 快 的 在 离 婚 调 解 协 议 上 签 字 让 承 办 法 官 始 料 未 及 的 是, 小 李 签 字 后 突 然 带 着 哭 腔 称 自 己 后 悔 了, 不 想 和 妻 子 离 婚 了, 儿 子 也 需 要 一 个 母 亲, 希 望 法 官 给 其 一 个 反 悔 的 机 会 法 官 灵 活 处 理 促 使 破 镜 重 圆 面 对 这 种 突 发 情 况, 承 办 法 官 为 难 了 一 方 面 在 法 院 签 署 了 离 婚 协 议, 协 议 就 应 对 双 方 产 生 约 束, 法 院 不 是 让 谁 随 意 消 遣 的 场 所 ; 另 一 方 面 小 夫 妻 尚 有 感 情 且 婚 姻 基 础 较 好, 离 婚 是 双 方 一 时 冲 动 导 致, 从 法 官 的 角 度 来 说, 也 不 希 望 棒 打 鸳 鸯 经 过 一 番 考 虑, 江 法 官 向 小 李 说 明 了 简 易 程 序 中 当 事 人 同 意 签 字 生 效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法 院 完 全 可 以 依 离 婚 协 议 制 作 离 婚 调 解 书, 这 意 味 着 双 方 将 正 式 离 婚 但 法 官 考 虑 到 小 李 实 际 上 并 不 想 离 婚, 法 院 同 意 给 其 七 天 时 间 去 争 取 妻 子 及 其 家 人 的 谅 解, 七 天 后 若 仍 未 得 到 谅 解, 法 院 将 依 法 向 双 方 送 达 离 婚 调 解 书 随 后 法 官 从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夫 妻 矛 盾 如 何 倾 听 他 人 观 点 尊 重 他 人 长 辈 等 方 面 对 双 方 进 行 教 育 疏 导, 并 特 别 针 对 小 李 易 怒 的 个 性 进 行 了 批 评 听 了 法 官 一 番 有 理 有 据 的 教 导, 小 李 深 感 惭 愧 并 向 法 官 表 示 将 尽 全 力 挽 回 婚 姻, 并 努 力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绪, 更 多 的 体 谅 关 心 他 人 另 一 方 面 法 官 开 始 做 小 张 的 思 想 工 作, 希 望 其 综 合 以 往 夫 妻 感 情 以 及 儿 子 的 健 康 成 长 等 因 素, 重 新 考 虑 两 人 的 婚 姻 问 题, 对 于 法 官 的 劝 导, 小 张 始 终 没 有 表 态 时 至 中 午 12 时 30 分 许, 因 小 张 下 午 要 准 时 上 班, 法 官 宣 布 当 日 调 解 结 束, 并 暗 示 小 李 下 主 动 送 小 张 上 班, 小 张 没 有 拒 绝 随 后 的 几 天 里 江 法 官 没 有 单 纯 的 等 待 小 李 的 回 音, 而 是 多 次 对 其 沟 通 并 为 其 出 谋 划 策 几 天 后 的 一 个 上 午, 法 官 一 踏 进 办 公 室 电 话 先 后 响 起 先 是 小 李 欣 喜 的 告 诉 法 官 通 过 努 力, 已 经 取 得 小 张 及 其 家 人 的 谅 解 ; 随 后 小 张 来 电 称 现 双 方 已 经 和 好, 感 谢 法 官 给 予 其 夫 妻 和 好 的 机 会, 并 询 问 如 何 办 理 撤 诉 手 续 来 源 : 中 国 法 院 网 编 辑 : 陈 思 在 离 婚 案 中 伪 造 证 据 忽 悠 法 官 一 男 子 上 诉 出 歪 招 被 法 院 罚 款 8000 元 刘 海 通 讯 员 梁 宗 A04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本 报 讯 陈 先 生 在 自 己 的 离 婚 官 司 里 冒 险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一 份 伪 造 的 证 据, 但 这 并 没 能 让 他 换 回 想 要 的 判 决 结 果 日 前, 市 第 二 中 级 法 院 终 审 维 持 了 陈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案 的 一 审 判 决 除 了 二 审 判 决 书, 陈 先 生 多 得 的 只 有 一 张 对 他 罚 款 8000 元 的 决 定 书 据 悉, 这 是 该 院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后 首 次 对 伪 造 证 据 的 当 事 人 处 以 高 额 罚 款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1995 年 3 月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两 人 感 情 一 直 不 错 一 年 后, 他 们 的 大 女 儿 降 临 人 世, 1998 年 9 月, 小 儿 子 也 来 到 了 人 间 然 而 好 景 不 长, 夫 妻 两 人 开 始 经 常 为 了 一 点 小 事 吵 个 不 停 范 女 士 认 为 陈 先 生 生 活 作 风 不 检 点, 而 陈 先 生 也 指 责 范 女 士 生 活 作 风 不 好 2006 年 2 月, 两 人 开 始 分 居 最 终, 范 女 士 以 双 方 感 情 彻 底 破 裂 为 由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与 陈 先 生 离 婚 陈 先 生 并 不 反 对, 也 同 意 依 法 分 割 财 产 111

120 范 女 士 在 一 审 法 庭 上 认 为, 陈 先 生 在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隐 瞒 财 产 并 擅 自 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设 置 抵 押, 还 擅 自 将 车 辆 过 户 给 他 人, 所 以 在 财 产 分 割 上 自 己 应 多 分 陈 先 生 表 示, 买 房 买 车 都 是 向 哥 哥 借 的 钱, 把 房 子 过 户 给 哥 哥 拿 到 的 钱 也 已 经 被 他 用 掉 了 之 所 以 把 房 子 抵 押 给 别 人 是 因 为 他 欠 了 别 人 总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债 务 由 于 两 人 在 房 屋 归 属 经 济 补 偿 上 各 执 己 见, 故 无 法 达 成 调 解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在 结 婚 后 没 能 处 理 好 夫 妻 关 系, 又 都 同 意 离 婚, 应 准 许 离 婚 在 判 决 准 予 两 人 离 婚 的 同 时,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大 女 儿 随 母 亲 生 活, 小 儿 子 跟 着 爸 爸 过, 两 个 孩 子 的 抚 育 费 由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各 自 负 担 此 外, 法 院 对 于 两 人 的 财 产 也 作 了 相 应 分 割 对 于 一 审 判 决,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都 不 服 气, 他 俩 都 坚 持 要 法 院 完 全 支 持 自 己 的 要 求, 毫 不 妥 协 的 两 个 人 分 别 向 市 第 二 中 级 法 院 提 起 了 上 诉 在 二 审 审 理 中, 范 女 士 没 有 向 法 院 提 交 新 的 证 据, 而 陈 先 生 拿 出 了 一 份 抚 远 民 政 局 开 具 的 证 明 这 份 证 明 竟 然 写 着 他 与 范 女 士 已 于 1995 年 在 寒 葱 沟 民 政 局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对 此, 范 女 士 一 口 否 认 如 果 这 张 证 明 是 真 的, 那 么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的 基 础 将 完 全 丧 失 为 了 查 明 这 个 情 况, 市 二 中 院 立 即 向 抚 远 民 政 局 发 函 核 实 陈 先 生 和 范 女 士 离 婚 手 续 的 办 理 情 况 抚 远 民 政 局 回 复 称 他 们 从 没 有 开 过 关 于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离 婚 的 证 明, 查 阅 了 寒 葱 沟 民 政 局 1995 年 的 离 婚 登 记 档 案, 也 没 有 范 女 士 和 陈 先 生 的 离 婚 登 记 档 案 显 然, 陈 先 生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假 证 据 市 二 中 院 认 为, 陈 先 生 提 供 伪 造 的 离 婚 证 明 严 重 影 响 了 案 件 的 审 理, 妨 碍 了 民 事 诉 讼 的 正 常 进 行, 决 定 对 陈 先 生 采 取 罚 款 8000 元 的 强 制 措 施 今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市 二 中 院 向 陈 先 生 宣 读 并 送 达 了 罚 款 决 定 书, 在 指 定 的 罚 款 日 前, 陈 先 生 如 数 交 纳 了 罚 款 一 个 星 期 后, 市 二 中 法 院 作 出 了 维 持 原 判 的 终 审 判 决, 并 分 别 向 陈 先 生 和 范 女 士 寄 送 了 二 审 判 决 书 丈 夫 为 隐 瞒 年 龄 办 假 结 婚 证 骗 妻 子 13 年 年 09 月 24 日 03:19 燕 赵 晚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尚 燕 华 ) 今 年 32 岁 的 张 女 士 和 丈 夫 共 同 生 活 了 13 年, 儿 子 已 经 12 岁 了 可 张 女 士 最 近 得 知, 丈 夫 13 年 前 跟 她 领 取 的 结 婚 证 竟 然 是 假 证 22 日 晚, 万 分 伤 心 的 张 女 士 独 自 喝 了 大 半 瓶 白 酒, 爬 上 楼 顶 要 跳 楼 22 日 20 时 30 分, 在 高 柱 小 区 某 栋 楼 六 楼 楼 顶 上, 一 名 女 士 坐 在 楼 檐 上 哭 喊 着, 扬 言 要 跳 楼, 情 绪 异 常 激 动 大 家 报 警 后, 新 华 110 民 警 赶 到 了 现 场 我 跟 他 生 活 了 13 年, 他 却 骗 了 我 整 整 13 年, 你 们 说 我 活 着 还 有 什 么 意 思 啊? 看 到 上 前 劝 慰 她 的 民 警, 坐 在 楼 檐 的 女 士 大 声 地 哭 诉 着, 声 泪 俱 下 这 时, 女 士 的 丈 夫 赵 某 不 好 意 思 地 走 过 来 赵 某 说, 他 是 邢 台 人,1969 年 生, 妻 子 是 平 山 人,1977 年 生 13 年 前, 他 认 识 妻 子 时 已 经 27 岁 了, 而 那 时 女 方 还 不 满 20 岁 为 了 缩 短 他 们 之 间 的 年 龄 距 离, 他 谎 称 自 己 是 1974 年 生 的 在 接 下 来 的 谈 婚 论 嫁 中, 因 妻 子 那 时 还 不 够 法 定 年 龄, 他 就 谎 称 在 老 家 能 走 后 门 办 结 婚 证, 女 方 信 以 为 真 于 是, 赵 某 便 拿 着 结 婚 照, 在 马 路 边 办 了 一 个 假 结 婚 证 在 以 后 的 生 活 中, 妻 子 对 他 的 年 龄 产 生 怀 疑 为 了 这 事 儿 以 及 一 些 家 庭 琐 事, 他 们 经 常 吵 架 最 近, 妻 子 得 知 结 婚 证 是 假 的, 家 庭 战 争 不 断 升 级, 赵 某 干 脆 把 假 证 给 烧 了, 并 且 一 直 不 肯 承 认 办 了 假 证, 这 愈 发 激 怒 了 妻 子 22 日, 他 们 又 因 为 这 事 儿 吵 架 并 大 打 出 手, 晚 上, 妻 子 喝 酒 后 爬 到 楼 顶 要 轻 生 民 警 赶 到 后, 开 始 劝 说 张 女 士 大 约 20 分 钟 后, 张 女 士 在 民 警 的 搀 扶 下, 离 开 楼 檐 到 了 安 全 地 带 张 女 士 说, 她 辛 辛 苦 苦 在 外 面 打 工 挣 钱, 不 久 前 刚 刚 买 了 房 子, 而 房 产 证 上 只 有 丈 夫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现 在 她 竟 然 得 知, 结 婚 证 是 假 的, 丈 夫 瞒 骗 了 她 13 年, 她 伤 透 了 心 就 此, 市 大 理 法 律 事 务 所 的 任 海 峰 主 任 说, 赵 某 和 张 女 士 共 同 生 活 13 年, 并 育 有 一 个 男 孩, 虽 然 没 有 合 法 的 结 婚 证, 但 却 属 于 事 实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期 间 的 财 产 属 于 共 有 经 出 警 的 新 华 110 民 警 调 解, 张 女 士 的 情 绪 渐 渐 稳 定, 同 时 赵 某 也 表 示, 愿 意 和 妻 子 领 取 合 法 的 结 婚 证 112

121 三 典 型 案 例 父 亲 为 减 抚 养 费 告 5 岁 女 儿 :18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编 辑 : 罗 坚 梅 为 了 少 付 些 抚 养 费, 30 岁 出 头 的 年 轻 爸 爸 把 5 岁 的 女 儿 推 上 了 被 告 席 官 司 从 一 审 打 到 二 审 日 前, 市 第 二 中 级 法 院 对 这 起 抚 养 费 纠 纷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根 据 二 审 结 果, 爸 爸 小 军 将 继 续 按 照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中 的 约 定 每 月 向 女 儿 瑶 瑶 支 付 抚 养 费 1500 元 2008 年 11 月 6 日, 小 军 和 妻 子 协 议 离 婚 当 天, 他 俩 签 下 了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约 定 女 儿 瑶 瑶 由 女 方 抚 养, 小 军 每 月 补 贴 瑶 瑶 抚 养 费 1500 元, 到 瑶 瑶 参 加 工 作 为 止 两 人 离 婚 后, 瑶 瑶 跟 着 妈 妈 过 日 子, 小 军 也 开 始 按 约 给 女 儿 抚 养 费 但 是, 没 过 几 个 月, 小 军 就 觉 得 自 己 承 担 的 抚 养 费 太 多 了 今 年 3 月, 小 军 向 法 院 递 交 诉 状, 要 求 判 令 自 己 每 月 支 付 瑶 瑶 抚 养 费 500 元, 直 到 瑶 瑶 18 周 岁 法 院 认 为 协 议 离 婚 时 对 子 女 抚 养 费 所 作 约 定 的 内 容, 在 一 方 当 事 人 表 示 反 悔 的 情 况 下, 应 遵 循 孩 子 的 实 际 需 要 父 母 双 方 的 负 担 能 力 和 当 地 的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等 考 量 标 准 予 以 重 新 认 定, 因 此 判 决 小 军 自 今 年 3 月 起 每 月 支 付 瑶 瑶 生 活 费 800 元, 瑶 瑶 的 教 育 费 医 疗 费 的 自 理 部 分 ( 凭 发 票 ) 的 50% 由 小 军 负 担, 到 瑶 瑶 18 周 岁 为 止 小 军 向 市 二 中 院 上 诉 称, 给 年 仅 5 岁 的 瑶 瑶 每 月 800 元 生 活 费 过 高, 在 认 同 一 审 法 院 对 教 育 费 医 疗 费 处 理 的 基 础 上, 小 军 坚 持 要 求 每 月 只 支 付 女 儿 500 元 生 活 费 瑶 瑶 一 方 则 认 为, 目 前 小 军 工 作 收 入 稳 定, 应 该 按 照 离 婚 协 议 来 付 抚 养 费 市 二 中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抚 养 费 的 给 付 既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也 可 以 按 生 活 费 教 育 费 医 疗 费 等 项 目 分 开 计 算, 一 审 法 院 分 开 计 算 有 其 合 理 性, 但 考 虑 到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还 是 计 算 总 数 为 妥 至 于 抚 养 费 金 额,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抚 养 费 一 般 可 按 其 月 总 收 入 的 20% 到 30% 的 比 例 给 付 根 据 查 明 的 事 实 和 小 军 的 自 述, 离 婚 时 小 军 的 收 入 为 每 月 5000 余 元, 目 前 的 收 入 则 为 每 月 6000 余 元 故 当 时 约 定 小 军 每 月 支 付 女 儿 1500 元 抚 养 费 并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小 军 以 女 儿 根 本 不 需 要 每 月 1500 元 的 抚 养 费 为 由,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费 金 额, 难 以 支 持 市 二 中 院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不 支 持 小 军 要 求 将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每 月 补 贴 孩 子 抚 养 费 1500 元 降 至 每 月 500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离 婚 时 分 得 房 产 虽 失 业 但 仍 有 就 业 能 力 父 亲 要 降 儿 子 抚 养 费 被 驳 回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记 者 : 王 秋 实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秋 实 )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后 的 第 三 天, 方 先 生 就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将 儿 子 的 抚 养 费 降 低 昨 天, 记 者 从 海 淀 法 院 获 悉,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了 方 先 生 的 诉 讼 请 求 今 年 7 月 1 日, 方 先 生 和 前 妻 张 女 士 经 法 院 判 决 离 婚,2 岁 的 儿 子 小 辉 由 张 女 士 抚 养, 方 先 生 每 月 给 付 小 辉 抚 养 费 1500 元 然 而, 判 决 后 的 第 三 天, 方 先 生 就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把 儿 子 的 抚 养 费 从 1500 元 降 低 到 150 元 据 方 先 生 说, 他 去 年 9 月 从 原 单 位 离 职 后, 至 今 未 找 到 工 作 我 自 己 的 生 活 都 成 问 题, 而 且 还 要 赡 养 父 母, 怎 么 支 付 这 么 高 昂 的 抚 养 费? 而 方 先 生 的 前 妻 和 小 辉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张 女 士 称, 方 先 生 在 离 婚 时 分 得 价 值 上 百 万 的 房 产, 而 且, 身 为 北 京 名 校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即 使 现 在 失 业, 凭 他 的 实 力 也 完 全 能 找 到 工 作, 因 此 不 同 意 他 减 少 抚 养 费 法 院 认 定, 方 先 生 完 全 有 能 力 实 现 再 次 就 业, 因 此 驳 回 对 方 的 诉 讼 请 求 方 先 生 表 示 要 上 诉 113

122 物 价 上 涨 子 诉 父 增 加 抚 养 费 法 治 快 报 09 月 22 日 赵 有 朝 父 母 离 婚 后, 物 价 上 涨, 生 活 费 用 增 加,12 岁 的 小 学 生 要 求 父 亲 增 加 抚 养 费 在 遭 到 拒 绝 后, 他 向 法 院 起 诉, 并 获 得 了 支 持 法 院 判 决 其 父 亲 每 月 增 加 抚 养 费 380 元 今 年 12 岁 的 小 冬 是 田 林 县 潞 城 乡 某 中 心 小 学 五 年 级 学 生 父 母 在 9 年 前 离 婚, 法 院 判 决 父 亲 每 月 负 担 其 抚 养 费 120 元 小 冬 随 在 农 村 的 母 亲 生 活, 父 亲 是 小 学 教 师 因 家 庭 困 难, 小 冬 所 在 的 学 校 决 定 给 他 实 行 两 免 一 补 的 优 惠 待 遇, 即 免 书 费 学 杂 费, 补 助 一 点 生 活 费 因 物 价 上 涨, 生 活 费 用 不 断 增 加, 小 冬 于 去 年 便 向 父 亲 提 出 增 加 抚 养 费 的 请 求 可 父 亲 以 自 己 常 年 有 病, 经 常 吃 药 治 疗, 同 时 需 要 供 养 老 母 亲 和 两 个 侄 子 女, 至 今 还 欠 银 行 贷 款 和 他 人 借 款 4 万 元 未 还 为 由, 拒 绝 儿 子 的 要 求 小 冬 无 奈, 于 今 年 1 月 向 田 林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判 决 父 亲 每 月 给 付 的 抚 养 费 提 高 到 600 元 法 院 审 理 后 查 明, 小 冬 父 亲 的 月 工 资 收 入 为 2000 元, 需 要 赡 养 其 母 亲 但 他 称 常 年 有 病 需 要 经 常 吃 药 治 疗, 同 时 需 要 供 养 两 个 侄 子 女, 还 欠 债 4 万 元 的 事 实 主 张, 没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实, 不 予 认 定 田 林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从 2001 年 至 今, 物 价 上 涨 的 幅 度 很 大, 随 着 小 冬 的 成 长, 生 活 开 支 等 费 用 也 相 对 增 加, 因 此 有 必 要 增 加 其 抚 育 费 数 额 小 冬 请 求 其 父 亲 增 加 给 付 抚 育 费 的 请 求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但 小 冬 请 求 给 付 的 数 额 过 高, 可 按 小 冬 父 亲 工 资 收 入 的 25% 计 算 支 付 抚 养 费 为 500 元 日 前, 田 林 法 院 判 决 : 从 今 年 3 月 开 始 至 小 冬 年 满 18 周 岁 时 止, 小 冬 父 亲 每 月 给 付 小 冬 抚 养 费 500, 并 在 每 月 的 28 日 前 付 清 当 月 应 支 付 的 抚 养 费 法 理 评 析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37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子 女 生 活 和 教 育 费 的 协 议 或 判 决, 不 妨 碍 子 女 在 必 要 时 向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超 过 协 议 或 判 决 原 定 数 额 的 合 理 要 求 父 母 离 婚 后, 小 冬 随 母 亲 生 活, 但 多 年 来 物 价 已 大 幅 度 上 涨, 生 活 费 用 也 不 断 增 长, 法 院 原 判 决 其 父 亲 每 月 给 付 的 120 元 抚 养 费 已 难 以 满 足 小 冬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用 和 其 他 费 用 的 开 支, 因 此, 小 冬 可 以 向 父 亲 要 求 增 加 抚 养 费 小 冬 要 求 父 亲 给 付 每 月 的 抚 养 费 为 600 元 是 否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依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第 7 条 的 规 定,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抚 育 费 可 按 其 月 总 收 入 的 20% 至 30% 的 比 例 给 付 小 冬 父 亲 月 工 资 收 入 2000 元, 而 且 还 要 赡 养 老 母 亲, 经 济 条 件 并 不 宽 裕, 小 冬 要 求 按 父 亲 月 收 入 的 30% 比 例 支 付 抚 养 费, 到 了 规 定 比 例 的 最 顶 格,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显 然 稍 为 偏 高, 因 此 法 院 认 为 按 规 定 比 例 的 中 间 数 即 25%, 认 定 其 父 亲 应 支 付 抚 养 费 500 元, 既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又 与 实 际 状 况 相 符 一 母 亲 竟 状 告 幼 子 诉 请 降 低 抚 养 费 :50:53 人 民 网 简 要 内 容 : 以 自 己 生 活 困 难 为 由, 张 女 士 把 自 己 12 岁 的 儿 子 推 上 被 告 席, 诉 请 降 低 自 己 的 抚 养 费 河 西 区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张 女 士 对 诉 讼 请 求,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事 实 主 张 的, 应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后 果 人 民 网 天 津 视 窗 9 月 16 日 电 : 以 自 己 生 活 困 难 为 由, 张 女 士 把 自 己 12 岁 的 儿 子 推 上 被 告 席, 诉 请 降 低 自 己 的 抚 养 费 河 西 区 法 院 以 证 据 不 足 驳 回 她 的 诉 讼 请 求 日 前, 市 民 张 女 士 将 自 己 的 亲 生 儿 子 小 健 告 上 法 庭 张 女 士 称, 她 与 前 夫 在 2008 年 7 月 离 婚, 离 婚 时 前 夫 要 求 她 每 月 给 儿 子 450 元 抚 养 费, 而 自 己 每 月 仅 有 600 元 左 右 工 资, 给 完 抚 养 费 后 仅 剩 120 余 元, 无 法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现 已 将 原 来 住 房 出 租, 只 有 400 元 租 金, 故 诉 请 自 2009 年 6 月 起, 降 低 抚 养 费 为 每 月 115 元 作 为 小 健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其 父 亲 认 为, 张 女 士 有 固 定 工 资, 还 有 大 额 存 款, 其 名 下 房 产 出 租 多 年, 租 金 稳 定, 原 告 要 求 降 低 抚 养 费 损 害 了 儿 子 小 健 的 利 益, 所 以 不 同 意 其 诉 讼 请 求 河 西 区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张 女 士 对 诉 讼 请 求,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事 实 主 张 的, 应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后 果 庭 审 中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证 实 其 每 月 除 固 定 工 资 外, 还 有 出 租 房 屋 的 400 元 收 入 关 于 抚 养 费 的 问 题, 小 健 父 母 离 婚 时 已 有 约 定, 法 院 也 已 经 确 认, 张 女 士 应 自 觉 履 行 最 终 法 院 驳 回 了 她 的 诉 讼 请 求 ( 文 中 人 114

123 物 系 化 名 ) ( 记 者 周 苏 晋 通 讯 员 徐 德 利 ) 未 婚 妈 妈 索 要 双 胞 胎 抚 养 费 找 错 父 亲 年 09 月 19 日 01:53 青 年 时 报 时 报 讯 近 日,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了 一 起 特 殊 的 抚 养 费 纠 纷 案 件, 主 角 是 一 对 未 满 周 岁 出 生 在 香 港 的 双 胞 胎 兄 弟 双 胞 胎 兄 弟 的 妈 妈 叫 张 晨, 今 年 27 岁, 杭 州 人, 是 个 未 婚 妈 妈 2008 年 11 月, 怀 胎 十 月 的 张 晨 在 香 港 某 医 院 生 下 一 对 双 胞 胎 儿 子 宝 宝 和 贝 贝 孩 子 出 生 后, 一 直 由 张 晨 一 个 人 抚 养 这 次, 张 晨 带 着 宝 宝 贝 贝, 还 有 他 们 的 出 生 证 明 香 港 身 份 证 来 到 法 院, 为 的 是 向 孩 子 的 爸 爸 丁 某 索 要 抚 养 费 张 晨 说, 丁 某 拒 不 承 认 孩 子 是 他 的, 迫 于 无 奈, 她 只 有 委 托 律 师,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丁 某 支 付 宝 宝 贝 贝 的 出 生 费 用 8 万 3 千 多 元, 同 时, 要 求 丁 某 承 担 两 个 孩 子 每 月 1 万 元 的 抚 养 费 但 是, 丁 某 在 接 到 法 院 送 达 的 法 律 文 书 后, 还 是 一 口 否 认 自 己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 那 个 孩 子 不 是 我 的, 肯 定 不 是 我 的, 为 什 么 要 我 来 承 担 抚 养 费? 随 后, 张 晨 向 法 院 提 出 了 亲 子 鉴 定 的 申 请 花 了 4000 元 钱, 上 周 末, 亲 子 鉴 定 结 果 出 来 了 : 丁 某 确 非 双 胞 胎 兄 弟 的 亲 生 父 亲 承 办 法 官 打 电 话 给 张 晨, 告 诉 她 这 一 鉴 定 结 果, 并 劝 她 撤 回 起 诉 电 话 那 头 的 张 晨 愣 住 了 昨 天, 张 晨 委 托 律 师 来 法 院 拿 鉴 定 结 果 律 师 表 示, 张 晨 将 撤 回 起 诉, 并 已 决 定 另 案 起 诉, 因 为 现 在 有 了 确 定 的 爸 爸 对 象 ( 文 中 人 名 均 系 化 名 ) 二 奶 代 亲 生 儿 女 讨 千 万 遗 产 继 承 权 ( 图 ) 年 08 月 21 日 06:03 大 江 网 - 新 法 制 报 廖 世 杰 家 庭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案 因 10 间 店 面 产 权 争 议 115

124 四 年 前, 南 昌 商 人 安 华 ( 化 名 ) 不 幸 病 逝, 据 称 其 名 下 价 值 上 千 万 元 的 房 产 还 没 来 得 及 留 下 遗 嘱 正 是 因 为 这 些 遗 产, 让 安 华 的 原 配 夫 人 张 姝 ( 化 名 ) 和 丈 夫 的 同 居 情 人 万 丽 陷 入 一 场 旷 日 持 久 的 官 司 万 丽 称, 自 己 和 安 华 生 下 了 儿 子 小 勇 和 女 儿 小 月 在 安 华 去 世 3 年 后, 她 代 年 幼 的 儿 女 将 张 姝 及 其 与 安 华 所 生 的 两 个 女 儿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依 法 分 割 千 万 元 遗 产 因 牵 涉 到 另 外 两 起 关 联 安 华 遗 产 的 纠 纷 案, 这 起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案 至 今 未 判 万 丽 说 : 起 诉 是 希 望 获 得 该 得 的 遗 产, 更 主 要 是 想 通 过 法 律 给 孩 子 明 确 名 分! 老 公 突 然 去 世 留 下 价 值 千 万 遗 产 虽 然 我 不 能 得 到 他 的 遗 产, 但 是 孩 子 的 权 益 应 该 得 到 保 障! 过 去 10 多 年 间, 万 丽 一 直 亲 密 地 称 呼 安 华 为 老 公, 尽 管 他 们 没 有 那 一 纸 婚 书 保 障 今 年 33 岁 的 万 丽 是 南 昌 人,10 多 年 前, 她 偶 然 认 识 了 南 昌 商 人 安 华, 双 方 很 快 相 爱 并 开 始 同 居 生 活 在 1999 年 和 2002 年, 她 先 后 为 对 方 产 下 了 儿 子 小 勇 和 女 儿 小 月 但 在 同 万 丽 交 往 前, 安 华 早 已 有 家 室, 他 和 原 配 夫 人 张 姝 生 有 三 个 孩 子 : 儿 子 小 石 和 女 儿 小 琳 小 文 万 丽 实 际 上 充 当 的 是 情 人 角 色 虽 然 听 起 来 不 是 很 光 彩, 我 也 在 意 过, 但 是 因 为 我 爱 我 的 老 公, 所 有 就 一 直 没 去 计 较 万 丽 说 万 丽 说,2005 年 6 月 26 日, 因 患 癌 症, 安 华 在 上 海 突 然 去 世, 没 来 得 及 留 下 遗 嘱 安 排 后 事 就 在 她 带 着 一 双 儿 女 去 参 加 葬 礼 时, 却 发 生 了 不 愉 快 我 带 着 孩 子 去 参 加 他 的 葬 礼, 张 姝 却 拼 命 阻 拦 万 丽 说, 自 己 起 初 并 不 明 白 张 姝 为 何 要 这 样 做 儿 女 生 活 无 依 靠 她 决 定 起 诉 讨 遗 产 但 在 安 华 下 葬 后 不 久, 万 丽 开 始 听 到 一 些 消 息, 张 姝 跟 别 人 说 小 勇 和 小 月 不 是 安 华 的 骨 肉 万 丽 这 才 明 白, 张 姝 是 担 心 小 勇 和 小 月 会 分 割 安 华 的 遗 产 安 华 的 父 母 和 亲 朋 好 友, 都 知 道 这 两 个 孩 子 是 他 的 骨 肉, 而 且 也 接 纳 了 我 们, 在 安 华 和 其 父 亲 的 墓 碑 上, 儿 孙 一 栏 也 都 刻 有 小 勇 和 小 月 的 名 字 在 安 华 生 病 期 间, 两 个 孩 子 的 抚 养 费 还 都 是 从 张 姝 手 中 拿 的 万 丽 说, 孩 子 的 身 份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自 己 可 以 接 受 包 括 DNA 在 内 的 任 何 鉴 定 万 丽 自 称 已 经 多 年 没 有 工 作, 因 为 生 活 费 一 直 是 由 安 华 支 付 安 华 去 世 后, 万 丽 和 孩 子 们 的 生 活 日 益 困 窘, 分 割 遗 产 成 为 必 然 万 丽 说, 她 多 次 找 张 姝 协 商, 都 遭 到 对 方 的 冷 嘲 热 讽 经 过 考 虑,2008 年 6 月 6 日, 万 丽 代 还 未 成 年 的 小 勇 和 小 月, 将 张 姝 及 其 女 儿 小 琳 小 文 一 同 诉 至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依 法 分 割 原 属 安 华 名 下, 后 被 三 被 告 转 移 的 遗 产 10 间 店 面 产 权 起 争 议 在 万 丽 代 两 个 孩 子 提 起 诉 讼 后, 被 告 以 本 案 必 须 以 江 西 仟 禧 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仟 禧 公 司 ) 诉 张 姝 小 石 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纠 纷 案 和 江 西 南 昌 市 城 西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的 审 理 结 果 为 依 据, 但 两 案 目 前 尚 未 审 结 为 由, 申 请 中 止 诉 讼 2008 年 9 月 19 日,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本 案 中 止 诉 讼 记 者 了 解 到, 正 是 关 联 安 华 遗 产 的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浮 出 水 面, 万 丽 才 确 定 安 华 留 下 的 遗 产 价 值 上 千 万 元 仟 禧 公 司 提 供 的 判 决 书 显 示 :2008 年 上 半 年, 仟 禧 公 司 将 张 姝 小 石 诉 至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告 称, 依 据 2007 年 2 月 15 日 家 庭 会 议 纪 要, 将 千 禧 颐 和 园 北 景 苑 2 栋 10 间 店 铺 交 付 给 被 告, 但 被 告 却 将 包 括 房 屋 店 面 仓 库 配 电 房 在 内 的 9 处 房 产 过 户 到 指 定 人 员 名 下, 侵 犯 了 原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因 此 要 求 被 告 将 千 禧 颐 和 园 北 景 苑 2 栋 10 间 店 铺 返 还 记 者 了 解 到,2007 年 2 月 15 日 晚, 安 华 的 母 亲 两 个 哥 哥 和 一 个 妹 妹 妻 子 张 姝 儿 子 小 石 以 及 万 瑞 阳 ( 作 为 仟 禧 公 司 代 表 ) 召 开 了 家 庭 会 议, 就 小 石 千 禧 城 北 面 店 面 及 相 关 房 产 事 宜 形 成 了 七 项 决 议 包 括 :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 起, 原 由 ( 仟 禧 ) 公 司 管 理 的 千 禧 城 北 面 西 面 小 石 名 下 店 面 产 权 租 金 归 小 石 收 取, 房 租 合 同 及 押 金 由 小 石 承 继 及 收 取, 房 租 合 同 及 押 金 和 产 权 证 由 小 石 自 行 保 管 管 理 ; 上 海 五 湖 的 房 产 归 小 石 所 有, 所 获 租 金 归 小 石 管 理 ; 除 上 述 房 产 以 外 的 安 华 名 下 的 其 余 房 产 权 及 租 金 均 为 公 司 所 有, 张 姝 及 小 石 必 须 随 时 配 合 公 司 将 产 权 过 户 至 公 司 指 定 人 员 名 下 决 议 中 的 有 两 项 为 安 华 的 遗 产, 这 次 会 议 也 是 对 其 遗 产 进 行 处 理, 却 没 有 通 知 我 们 参 加, 也 没 考 虑 到 两 个 孩 子 的 利 益, 这 合 理 吗? 万 丽 说 116

125 7 份 合 同 均 为 他 人 代 签 南 昌 中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2004 年 12 月 16 日 和 17 日, 原 告 ( 仟 禧 公 司 ) 作 为 出 卖 人, 与 两 被 告 张 姝 小 石 签 订 了 七 份 南 昌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将 颐 和 园 北 景 苑 10 处 店 面 售 与 两 被 告, 涉 及 总 金 额 元 但 上 述 七 份 合 同 均 没 有 两 被 告 的 亲 笔 签 名, 为 他 人 代 签 不 过 在 2006 年 仟 禧 公 司 牵 涉 的 一 起 刑 事 案 当 中, 检 察 机 关 的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和 公 安 机 关 的 侦 查 起 诉 意 见 书 都 认 定, 为 转 移 隐 匿 公 司 资 金,2004 年 12 月 底, 仟 禧 公 司 相 关 负 责 人 将 公 司 开 发 的 店 面, 与 安 华 及 其 亲 属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并 备 案, 在 未 收 到 购 房 款 的 情 况 下, 将 所 有 权 转 移 至 安 华 及 其 亲 属 名 下 直 到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庭 审 结 束 时, 两 被 告 仍 未 实 际 出 资 购 买 这 10 处 店 面 法 院 还 查 明 : 从 2003 年 起, 原 告 将 本 案 所 涉 10 处 店 面 租 给 他 人, 收 取 相 应 租 金 至 2007 年 2 月 后 按 家 庭 会 议 纪 要 的 约 定, 从 2007 年 2 月 1 日 起, 由 两 被 告 将 这 10 处 门 面 租 给 他 人 并 收 取 租 金 2007 年 2 月 25 日, 双 方 办 理 了 上 述 10 处 店 面 产 权 证 移 交 手 续, 并 制 作 移 交 清 单, 被 告 张 姝 与 原 告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清 单 上 签 字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返 还 店 面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2004 年 12 月, 原 告 被 告 之 间 签 订 的 七 份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是 基 于 被 告 的 亲 属 涉 案 被 公 安 部 门 审 查, 且 被 告 未 支 付 合 同 对 价 和 税 款, 也 未 实 际 占 有, 是 以 合 法 的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所 签 署 的 合 同, 应 属 无 效 2007 年 2 月 15 日, 原 告 及 两 被 告 参 加 签 署 的 家 庭 会 议 纪 要, 其 第 一 条 内 容 因 所 涉 房 产 10 处 店 面 均 是 依 据 无 效 的 买 卖 合 同 取 得 的 权 属 证 书, 进 行 物 权 流 转 损 害 了 国 家 利 益, 应 为 无 效 条 款 该 会 议 纪 要 的 其 他 内 容 是 所 有 参 加 签 署 人 员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因 未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应 为 有 效 根 据 合 同 法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条 款 的 规 定, 该 会 议 纪 要 的 第 一 条 内 容 自 签 订 时 就 无 效,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应 履 行, 被 告 依 据 此 条 款 所 获 得 的 10 处 店 面 应 当 返 还 给 原 告 该 纪 要 第 五 条 所 涉 房 产 应 属 于 安 华 名 下 的, 即 9 处 房 产, 被 告 张 姝 在 被 告 小 石 和 安 华 的 母 亲 放 弃 继 承 后 通 过 继 承 取 得 原 告 诉 请 两 被 告 返 还 千 禧 城 北 景 苑 10 处 店 面 理 由 充 分, 证 据 确 凿 2008 年 8 月 28 日, 南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被 告 张 姝 小 石 将 坐 落 于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建 设 西 路 千 禧 颐 和 园 的 10 间 涉 案 店 面 返 还 给 原 告 仟 禧 公 司 相 关 纠 纷 未 了 遗 产 继 承 难 确 定 很 快, 张 姝 和 小 石 向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截 止 到 记 者 发 稿 时, 此 案 还 未 有 明 确 的 结 果 记 者 曾 多 次 通 过 电 话 和 短 信 试 图 与 张 姝 联 系, 但 一 直 未 果 8 月 19 日, 张 姝 的 代 理 律 师 万 小 明 表 示 会 尽 快 将 记 者 的 采 访 要 求 转 达 给 张 姝, 但 截 止 到 发 稿 时, 并 没 有 得 到 对 方 明 确 的 答 复 万 丽 告 诉 记 者, 她 已 经 向 省 高 院 提 交 了 书 面 材 料, 对 于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中 涉 及 安 华 名 下 的 遗 产 提 出 了 异 议 万 丽 说, 现 在 最 担 心 的 就 是 二 审 法 院 会 要 求 张 姝 继 续 履 行 家 庭 会 议 纪 要, 让 仟 禧 公 司 的 10 间 门 面 和 安 华 名 下 的 9 处 房 产 进 行 置 换, 那 9 处 房 产 是 安 华 的 遗 产, 没 有 经 过 两 个 孩 子 的 同 意, 是 不 允 许 进 行 处 理 的 如 果 置 换,10 处 门 面 就 不 造 是 安 华 的 遗 产, 那 孩 子 起 诉 张 姝 等 人 的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案 的 标 的 就 没 了, 权 益 如 何 来 保 障? 不 管 怎 么 样, 这 个 官 司 我 们 一 定 会 打 到 底, 既 是 希 望 获 得 该 得 的 遗 产, 更 主 要 是 想 通 过 法 律 给 孩 子 明 确 名 分, 让 他 们 知 道 自 己 的 父 亲 就 是 安 华! 万 丽 说 律 师 非 婚 生 子 女 同 样 享 有 继 承 权 针 对 此 案, 记 者 采 访 了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易 胜 华 易 律 师 曾 针 对 二 奶 问 题 写 过 多 篇 文 章, 其 中 二 奶 无 罪 一 文 更 是 在 网 络 上 引 起 过 激 烈 争 议 易 律 师 认 为,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中, 家 庭 会 议 纪 要 是 建 立 在 安 华 与 万 丽 生 育 的 两 个 孩 子 缺 席 基 础 上 的, 纪 要 损 害 了 其 他 继 承 人 的 权 利, 部 分 条 款 是 无 效 的 万 丽 作 为 两 个 小 孩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作 为 有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参 与 到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中, 或 是 请 求 法 院 对 仟 禧 公 司 诉 张 姝 小 石 一 案 中 止 审 理, 等 待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案 件 的 判 决 结 果 另 外, 易 律 师 还 提 出, 我 国 法 律 对 婚 生 子 和 非 婚 生 子 的 保 护 是 一 视 同 仁 的 如 果 有 证 据 证 明 孩 子 的 血 缘 关 系, 二 奶 的 子 女 就 享 有 与 婚 生 子 一 样 的 权 益, 这 些 权 利 包 括 被 抚 养 权 继 承 权 等 任 何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的 行 为, 都 117

126 是 法 律 禁 止 的 作 为 孩 子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二 奶 可 以 为 自 己 的 孩 子 主 张 姝 权 利, 毕 竟 孩 子 是 无 辜 的, 他 们 有 权 和 其 他 孩 子 一 样 生 活 在 阳 光 下 ( 文 中 所 涉 5 名 未 成 年 人 均 为 化 名 ) 文 / 图 记 者 廖 世 杰 忘 年 交 催 讨 债 务 离 异 妻 子 不 承 担 作 者 : 李 鸿 光 发 布 时 间 : :00:42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一 笔 借 贷 巨 款 发 生 在 两 位 忘 年 交 之 间, 未 能 得 到 按 时 归 还 本 金 20 万 元 及 利 息 的 蒋 伟 ( 化 名 ), 只 得 把 借 款 人 李 军 晓 莹 ( 均 化 名 ) 夫 妇 告 上 法 院 催 讨 近 日,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由 李 军 归 还 蒋 伟 借 款 20 万 元, 并 支 付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 蒋 伟 要 求 李 军 之 离 异 妻 子 晓 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诉 求, 不 予 支 持 62 岁 蒋 伟 与 48 岁 李 军 系 忘 年 交,2007 年 7 月 2 日, 李 军 立 下 借 条 : 今 借 蒋 伟 先 生 人 民 币 陆 拾 万 元 整 还 款 计 划 从 2007 年 8 月 起 半 年 里, 每 月 还 款 人 民 币 2 万 元 ; 从 2008 年 1 月 起, 每 月 还 款 人 民 币 5 万 元, 自 全 部 偿 还 结 清 李 军 在 借 条 人 一 栏 中 签 名 2009 年 4 月, 蒋 伟 起 诉 称, 在 2003 年 11 月 上 旬, 李 军 因 做 生 意 急 需 资 金, 向 他 借 款 人 民 币 20 万 元, 允 诺 每 季 度 给 付 4 万 元 的 高 息 回 报 蒋 伟 轻 信 了 李 军 的 承 诺, 将 现 金 交 给 了 上 海 路 丰 公 司, 由 该 公 司 开 具 了 20 万 元 的 支 票 交 由 李 军 签 收 之 后, 李 军 未 按 承 诺 履 行, 始 终 予 以 拖 延 自 2004 年 年 底, 他 便 开 始 向 李 军 催 讨 借 款 在 2007 年 7 月 2 日, 李 军 又 立 下 借 据, 认 定 向 蒋 伟 借 款 60 万 元 ( 本 金 20 万 元, 加 上 自 2003 年 至 2008 年 所 允 诺 的 40 万 元 利 息 回 报 ), 并 保 证 该 笔 借 款 在 14 个 月 内 分 期 偿 还 岂 料, 事 后 李 军 再 次 失 言, 蒋 伟 起 诉 要 求 李 军 在 承 担 偿 还 这 笔 债 务 时, 其 妻 子 晓 莹 也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面 对 法 院 合 法 传 唤, 李 军 始 终 没 有 露 面 前 来 法 院 应 诉 答 辩 法 庭 上 晓 莹 则 称, 蒋 伟 提 供 的 支 票 存 根 不 能 证 明 这 笔 钱 款 已 经 兑 现, 按 照 惯 例, 民 间 借 贷 一 般 应 是 现 金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给 付 往 往 发 生 公 司 与 公 司 间 业 务 关 系 即 使 李 军 收 到 上 述 钱 款, 但 支 票 存 根 上 的 用 途 一 栏 中 登 记 也 是 货 款, 与 借 款 内 容 不 符 晓 莹 还 说, 从 蒋 伟 提 供 的 联 合 工 作 协 议 看, 上 述 20 万 元 也 是 投 资 款 并 非 借 款, 认 为 蒋 伟 陈 述 2007 年 7 月 借 条 上 的 借 款 本 金 20 万 元, 发 生 的 日 期 为 2003 年 与 事 实 不 符, 即 使 借 款 事 实 成 立, 也 是 2007 年 所 确 立, 此 时 她 已 经 与 李 军 办 妥 了 离 婚, 不 应 该 承 担 这 笔 借 款 的 连 带 责 任 审 理 中, 法 院 查 明 双 方 争 议 的 支 票 记 载 日 期 为 2003 年 11 月 7 日, 受 款 人 为 李 军, 金 额 为 20 万 元, 用 途 属 货 款 在 该 支 票 存 根 上 另 记 载 有 蒋 伟 名 字 在 2004 年 1 月 中 旬, 蒋 伟 以 甲 方 上 海 某 物 资 公 司 代 表 与 乙 方 上 海 某 工 贸 公 司 代 表 李 军 签 订 了 联 合 工 作 协 议, 该 协 议 记 载 : 为 确 保 双 方 共 同 利 益 前 提 下,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人 民 币 20 万 元, 作 为 投 资 ( 为 期 一 年 ) 联 合 开 发 各 类 业 务 在 1 年 内 甲 方 不 得 使 用 该 款 项, 乙 方 则 按 季 支 付 甲 方 人 民 币 4 万 元 作 为 返 利, 自 合 作 止 的 2004 年 12 月 7 日,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本 金 人 民 币 20 万 元 辩 论 中, 蒋 伟 声 称 上 述 支 票 存 根 中 记 载 的 人 民 币 20 万 元, 与 联 合 工 作 协 议 中 的 20 万 元, 以 及 借 条 中 的 借 款 为 同 一 笔 债 务 虽 然 借 条 中 借 款 额 显 示 为 人 民 币 60 万 元, 这 是 在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返 利 加 上 本 金 所 得 认 为 尽 管 证 据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但 不 能 否 认 李 军 取 得 钱 款 的 事 实, 而 李 军 借 款 是 发 生 在 与 晓 莹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故 晓 莹 也 应 该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法 院 认 为, 蒋 伟 要 求 李 军 归 还 借 款 20 万 元, 有 李 军 的 借 条 为 证, 且 蒋 伟 也 有 出 借 20 万 元 的 经 济 能 力, 李 军 理 应 偿 还 该 笔 借 款 虽 然 蒋 伟 为 说 明 这 笔 借 款 发 生 的 日 期, 是 在 晓 莹 与 丈 夫 李 军 的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但 法 院 以 为, 第 一 支 票 存 根 并 不 能 代 表 李 军 已 经 收 到 该 笔 钱 款, 即 使 李 军 已 收 到 这 笔 钱 款, 按 照 蒋 伟 自 述, 这 笔 钱 款 属 两 家 公 司 的 投 资 款, 尽 管 两 公 司 均 未 在 联 合 工 作 协 议 上 盖 章, 但 从 协 议 内 容 上 也 无 法 确 认 诉 争 的 20 万 元, 就 是 蒋 伟 与 李 军 之 间 的 借 款 ; 第 二 现 有 证 据 证 明, 借 款 发 生 日 期 为 2007 年 7 月 2 日, 而 晓 莹 与 李 军 早 已 在 2005 年 8 月 17 日 解 除 了 婚 姻 关 系, 而 蒋 伟 再 要 晓 莹 承 担 离 异 丈 夫 的 债 务 连 带 责 任, 与 法 与 情 均 不 符, 遂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由 李 军 承 担 偿 还 该 笔 债 务 的 义 务 编 辑 : 黎 虹 118

127 3 份 遗 嘱 引 发 房 产 继 承 官 司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导 致 遗 嘱 无 效 来 源 : 大 江 网 - 新 法 制 报 作 者 : 日 期 : 南 昌 市 民 王 大 忠 生 前 立 下 两 份 代 书 遗 嘱 和 一 份 录 音 遗 嘱, 称 自 己 的 房 产 由 大 儿 子 王 建 继 承 2008 年, 老 人 过 世 后, 其 他 4 个 子 女 对 父 亲 3 份 遗 嘱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提 出 质 疑, 认 为 价 值 近 30 万 元 的 房 产 应 当 由 兄 妹 5 人 共 同 平 均 继 承 承 办 法 官 表 示, 老 人 的 遗 嘱 因 缺 乏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而 导 致 无 效,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个 遗 憾 案 例 3 份 遗 嘱 老 父 欲 明 确 房 产 归 属 若 王 大 忠 老 人 泉 下 有 知, 他 不 会 愿 意 看 到 现 在 的 局 面 自 己 生 前 立 下 了 关 于 房 产 处 理 的 3 份 遗 嘱,5 个 儿 女 却 在 6 月 10 日 为 此 对 簿 公 堂 事 情 还 得 从 头 说 起 江 西 省 某 单 位 职 工 王 大 忠 有 王 建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和 王 兵 5 个 子 女 王 大 忠 一 直 和 大 儿 子 王 建 一 起 生 活, 其 他 子 女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并 没 与 他 一 起 居 住 1998 年, 王 大 忠 的 住 房 参 加 单 位 房 改, 由 儿 子 王 建 支 付 1 万 多 元 买 下 了 这 套 住 宅 2006 年 6 月, 身 患 重 病 的 王 大 忠 让 小 儿 子 王 兵 代 写 了 一 份 遗 嘱, 明 确 这 套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王 大 忠 在 这 份 遗 嘱 上 郑 重 地 签 下 了 自 己 的 名 字 2006 年 7 月 2 日, 王 大 忠 又 请 单 位 工 会 主 席 梅 俊 代 写 了 一 份 遗 嘱 在 梅 俊 把 写 好 的 遗 嘱 一 字 不 漏 地 读 给 他 听 并 确 认 内 容 无 误 后, 王 大 忠 在 遗 嘱 上 签 字, 明 确 这 套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之 后, 王 大 忠 的 病 情 日 趋 严 重, 但 此 时 的 他 顾 虑 反 而 更 重 了 : 万 一 书 面 遗 嘱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考 虑 再 三, 他 决 定 用 录 音 再 留 下 自 己 的 遗 嘱 于 是, 王 大 忠 打 电 话 叫 来 了 小 儿 子 王 兵, 当 着 他 的 面 重 复 说 了 两 次 并 录 音, 又 一 次 明 确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同 年 7 月 30 日, 王 大 忠 因 病 去 世 办 完 父 亲 的 丧 事 后, 王 建 一 家 人 仍 住 在 这 套 房 子 里, 和 兄 妹 4 人 相 处 融 洽, 相 安 无 事 两 年 后, 也 就 是 2008 年, 王 大 忠 的 这 套 房 子 即 将 拆 迁 重 建, 安 置 补 偿 款 已 达 到 了 近 30 万 元 因 为 安 置 补 偿 款 的 出 现, 一 家 人 平 静 的 生 活 被 打 破 了 王 娟 等 4 人 对 于 大 哥 王 建 独 自 继 承 父 亲 的 房 产 提 出 了 异 议 他 们 认 为, 应 当 由 兄 妹 5 人 共 同 平 均 继 承 对 簿 公 堂 遗 嘱 是 否 有 效 成 争 议 焦 点 兄 妹 5 人 为 此 争 执 了 很 久 无 奈 之 下,2009 年 5 月, 王 建 一 纸 诉 状 将 其 他 4 兄 妹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法 院 按 照 父 亲 生 前 立 下 的 3 份 遗 嘱, 把 房 屋 的 产 权 判 给 他 6 月 10 日, 此 案 在 南 昌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中, 双 方 最 大 的 争 议, 就 是 王 大 忠 生 前 立 下 的 3 份 遗 嘱 是 否 有 效? 王 娟 等 4 人 当 庭 表 示, 应 将 遗 嘱 继 承 转 变 为 法 定 继 承, 即 5 个 子 女 平 均 分 配 房 产 当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拿 出 由 王 兵 代 书 王 大 忠 签 字 的 第 一 份 遗 嘱 时,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均 表 示, 之 前 从 未 见 过 此 类 遗 嘱, 遗 嘱 是 伪 造 的 而 王 兵 解 释 说, 之 所 以 没 将 此 事 告 知 是 担 心 他 们 知 道 父 亲 将 房 子 留 给 了 大 哥 之 后, 会 对 父 亲 不 管 不 问 王 兵 强 调, 这 份 遗 嘱 确 实 是 他 亲 手 书 写, 但 遗 嘱 上 面 的 签 字 与 指 模, 他 不 是 很 清 楚 王 兵 作 为 继 承 人 之 一, 怎 能 作 为 见 证 人?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3 人 的 代 理 律 师 强 调, 此 份 遗 嘱 违 反 了 继 承 法 第 十 八 条 强 制 规 定 : 继 承 人 不 能 作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属 于 无 效 遗 嘱 紧 接 着,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又 拿 出 第 二 份 遗 嘱, 这 份 遗 嘱 由 梅 俊 代 书, 上 面 有 王 大 忠 和 王 兵 的 签 字 我 们 连 梅 俊 是 谁 都 不 知 道, 这 份 遗 嘱 肯 定 是 假 的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当 即 气 愤 地 说 这 个 遗 嘱 上 的 签 字, 是 在 2009 年 1 月 补 签 的 王 兵 对 此 补 充 道 法 庭 传 唤 证 人 梅 俊 到 庭 作 证 据 梅 俊 回 忆,2006 年 7 月, 由 王 大 忠 口 述, 他 写 下 了 这 份 遗 嘱 2008 年 的 一 天, 王 建 找 到 我, 要 求 我 在 代 书 的 遗 嘱 上 签 字 作 证 梅 俊 说 119

128 随 后,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拿 出 第 三 份 遗 嘱 录 音 遗 嘱, 现 场 播 放 将 我 的 这 套 住 宅 给 王 建 但 这 份 遗 嘱 仍 被 王 娟 等 人 当 场 否 认, 这 不 是 爸 爸 的 声 音, 遗 书 是 无 效 的 当 时 他 病 情 非 常 严 重, 已 神 志 不 清 再 者, 父 亲 病 重 时, 是 我 们 五 兄 妹 轮 流 照 顾 他 的, 我 们 根 本 不 知 道 他 在 立 遗 嘱 时 还 录 了 音 王 兵 默 认 了 王 娟 对 录 音 遗 嘱 一 事 的 阐 述, 王 建 的 妻 子 李 娟 质 问 他 : 你 说 话 都 不 脸 红 法 庭 上, 原 被 告 双 方 相 互 争 吵, 几 次 欲 动 手 在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坚 称, 上 述 3 份 遗 嘱 内 容 一 致, 能 够 相 互 印 证, 确 为 王 大 忠 的 真 实 意 愿 表 现 而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则 抓 住 王 兵 作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又 是 见 证 人, 违 反 了 继 承 法, 认 为 应 属 无 效 遗 嘱 你 们 都 是 亲 兄 妹, 应 该 多 想 到 的 是 亲 情, 双 方 都 退 让 一 步, 不 要 为 了 眼 前 的 一 点 利 益 反 目 成 仇 庭 审 结 束 后, 法 官 希 望 双 方 能 调 解 6 月 26 日, 王 建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诉, 得 到 准 许 析 案 法 官 继 承 人 不 能 是 遗 嘱 见 证 人 承 办 此 案 的 法 官 表 示, 在 本 案 中, 由 于 代 书 遗 嘱 系 由 他 人 书 写, 遗 嘱 人 虽 有 签 名, 但 其 意 思 表 示 的 程 度 降 低, 若 没 其 他 形 式 要 件 的 约 束 遗 嘱 人 在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导 下 签 名 甚 至 他 人 伪 造 遗 嘱 的 情 形 很 容 易 发 生 这 样, 遗 嘱 的 真 实 性 和 客 观 性 不 易 得 到 保 证 因 此, 法 律 要 求 在 代 书 遗 嘱 的 制 作 过 程 中, 至 少 有 两 名 证 人 在 场,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同 时, 为 防 止 出 现 伪 造 甚 至 胁 迫 遗 嘱 人 订 立 不 符 合 自 己 真 实 想 法 的 遗 嘱 的 情 况 出 现, 继 承 法 还 规 定,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能 是 继 承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以 及 他 们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于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所 称, 王 兵 只 是 法 定 的 继 承 人, 而 不 是 父 亲 遗 嘱 指 定 的 继 承 人, 因 此 他 有 资 格 成 为 父 亲 遗 嘱 的 见 证 人 该 法 官 认 为, 从 立 法 的 文 义 上 看, 我 国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继 承 人 不 得 作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这 里 的 继 承 人 显 然 包 括 法 定 继 承 人 法 官 表 示, 王 大 忠 的 遗 嘱 因 缺 乏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而 导 致 无 效,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个 遗 憾 律 师 防 遗 嘱 打 架 最 好 去 公 证 本 是 同 根 生, 相 煎 何 太 急! 在 利 益 面 前, 亲 情 显 得 如 此 乏 力 此 案 带 来 的 警 醒 意 义 让 人 深 思 江 西 法 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肖 文 军 表 示, 在 我 国 有 五 种 遗 嘱 : 自 书 遗 嘱 代 书 遗 嘱 录 音 遗 嘱 口 头 遗 嘱 和 公 证 遗 嘱 其 中 以 公 证 遗 嘱 的 效 力 最 大, 而 口 头 遗 嘱 的 效 力 相 对 最 低 立 遗 嘱 人 应 在 自 己 意 识 清 晰 时, 找 两 个 没 利 害 关 系 的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在 没 任 何 外 来 压 力 的 情 况 下, 清 楚 表 达 自 己 的 真 实 意 志, 如 有 必 要, 最 好 进 行 遗 嘱 公 证 江 西 豫 章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廖 军 民 提 醒, 为 防 止 遗 嘱 打 架, 最 好 去 进 行 遗 嘱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如 没 有 遗 嘱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则 应 该 由 立 遗 嘱 人 亲 笔 书 写 签 名 盖 章 按 印 另 外 要 少 用 录 音 的 方 式, 因 为 录 音 易 被 伪 造 和 剪 辑, 且 在 实 践 中 录 音 不 好 鉴 定, 常 常 引 发 争 议 最 好 用 书 面 方 式, 并 且 应 该 由 两 名 无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书 面 遗 嘱 签 字 作 见 证 人, 留 下 两 名 见 证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作 为 附 件 ( 文 中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化 名 ) 文 / 陈 艳 平 首 席 记 者 刘 太 金 7 年 恋 爱 小 女 友 提 分 手 7 旬 教 授 讨 21 万 恋 爱 费 见 习 记 者 丁 孙 莹 实 习 生 蒋 卓 颖 9 年 前, 上 海 交 大 退 休 教 授 黎 某 认 识 了 比 自 己 小 24 岁 的 女 子 虞 某, 两 人 随 即 开 始 长 达 7 年 的 交 往 交 往 中, 双 方 曾 口 头 协 议, 若 结 婚 不 成 则 相 互 返 还 恋 爱 费 2007 年, 两 人 分 手, 黎 某 向 虞 某 索 要 21 万 余 元 恋 爱 费 不 成, 遂 将 其 告 上 法 院 8 月 25 日, 普 陀 区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了 此 案 庭 审 现 场, 原 告 黎 某 请 求 法 院 要 求 被 告 虞 某 返 还 恋 爱 时 的 不 当 得 利 21 万 余 元 70 岁 的 老 教 授 在 法 庭 上 称 : 谈 恋 爱 后 我 们 就 约 定, 如 果 没 能 结 婚 就 要 把 恋 爱 时 花 的 钱 归 还 对 方 他 称, 据 此 双 方 在 恋 爱 期 间 均 对 恋 爱 费 作 了 详 细 记 录 120

129 法 庭 上, 老 教 授 列 举 两 人 交 往 不 到 一 年, 虞 某 便 提 出 家 里 要 装 修, 向 黎 某 索 要 2 万 元 当 黎 某 表 示 借 钱 可 以 但 必 须 写 借 条 后, 虞 某 表 示 : 我 们 刚 开 始 恋 爱, 写 借 条 会 影 响 感 情 的 虞 某 同 时 承 诺, 若 两 人 将 来 没 能 结 婚, 将 立 即 归 还 2 万 元 此 后, 虞 某 不 断 以 父 亲 住 院 看 病 自 己 需 要 买 衣 服 家 电 等 原 因 向 黎 某 要 钱 2002 年 虞 某 失 业 后, 还 每 月 在 指 定 日 期 去 黎 某 家 过 夜, 并 领 取 2000 元 生 活 费 我 要 求 她 写 借 条, 但 她 总 是 不 肯, 还 以 各 种 方 法 哄 我, 甚 至 和 我 拍 订 婚 照 想 稳 住 我 黎 某 还 向 法 庭 提 供 了 详 细 的 恋 爱 消 费 清 单 清 单 上 对 每 一 个 款 项 都 记 录 在 案 凡 是 能 反 映 虞 某 和 黎 某 有 财 务 往 来 的 短 信, 黎 某 大 多 储 存 在 手 机 里 当 天, 被 告 虞 某 没 有 出 庭, 其 律 师 解 释 : 原 告 不 断 对 被 告 进 行 骚 扰, 虞 小 姐 缺 席 庭 审 主 要 是 不 想 见 到 原 告 虞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并 对 黎 某 提 出 的 所 有 欠 款 予 以 否 认 庭 审 法 官 表 示 : 由 于 双 方 是 恋 爱 关 系, 并 有 一 起 过 夜 的 情 节, 即 使 女 方 承 认 收 受 男 方 钱 财, 也 很 难 判 决 是 否 应 该 让 女 方 将 钱 还 给 男 方 另 外, 此 案 中 男 方 提 供 的 消 费 清 单 都 是 单 方 面 的,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和 证 人 此 案 将 择 日 继 续 开 庭 审 理 14 岁 脑 瘫 女 孩 状 告 亲 生 父 亲 讨 139 个 月 抚 养 费 来 源 : 辽 沈 晚 报 2009 年 09 月 11 日 呜 呜 14 岁 的 脑 瘫 女 孩 邢 雨 用 这 种 声 音 表 达 着 自 己 悲 愤 的 情 绪, 昨 日 上 午 9 时, 邢 雨 状 告 父 亲 讨 要 抚 养 费 的 案 子 在 铁 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14 年 前, 邢 雨 在 出 生 时 发 生 意 外, 造 成 大 脑 缺 氧, 留 下 了 脑 瘫 的 后 遗 症 当 时, 王 娟 和 爱 人 邢 大 伟 到 处 寻 医, 但 是 一 切 努 力 还 是 没 有 阻 止 脑 瘫 后 遗 症 的 发 生 他 看 到 丫 头 的 病 治 不 好 了,1998 年 就 离 家 出 走 了 2000 年, 我 们 两 人 离 婚 从 1998 年 到 现 在, 他 从 来 没 有 主 动 给 付 过 女 儿 的 抚 养 费 用 王 娟 表 示 几 份 法 院 判 决 书 显 示, 邢 大 伟 到 目 前 为 止 共 欠 下 139 个 月 的 抚 育 费 父 母 离 婚 后, 邢 雨 一 直 随 母 亲 一 起 生 活, 她 什 么 都 不 能 做, 只 有 在 饿 的 时 候, 会 呜 呜 地 喊, 她 外 出 都 要 由 家 人 背 着, 吃 喝 拉 撒 这 些 事 都 需 要 人 护 理, 一 天 24 小 时 都 离 不 开 人 很 多 时 候 我 都 要 崩 溃 了, 但 想 想 孩 子 还 是 硬 挺 了 过 来 王 娟 说, 为 了 照 顾 孩 子, 她 根 本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考 虑 到 我 家 的 困 难, 法 院 方 面 还 曾 为 邢 雨 先 行 垫 付 了 一 部 分 抚 育 费 但 太 少 了, 根 本 就 不 够 治 疗 和 抚 育 邢 雨 的 2007 年 3 月, 邢 大 伟 以 打 工 的 名 义 赴 美 国, 从 此 完 全 联 络 不 到 他 今 年 1 月, 为 了 今 后 的 生 活 和 治 疗, 邢 雨 将 父 亲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父 亲 一 次 性 给 付 自 己 抚 育 费 护 理 费 医 药 费 共 计 40 余 万 元 邢 大 伟 作 为 孩 子 的 父 亲, 在 国 内 有 一 处 房 产, 又 在 美 国 做 生 意, 本 身 有 能 力 一 次 性 支 付 孩 子 的 抚 育 费 护 理 费 等 费 用 王 娟 说 昨 日 上 午 9 时, 此 案 在 铁 岭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之 前 法 院 已 经 依 法 向 邢 大 伟 登 报 公 告 送 达, 但 邢 大 伟 未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法 院 对 此 案 进 行 了 缺 席 审 理 邢 雨 一 开 庭 就 被 家 人 推 出 了 法 庭, 怕 她 闹! 一 个 小 时 后, 审 理 结 束 法 庭 未 当 庭 宣 判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离 婚 后, 一 方 抚 养 子 女, 另 一 方 应 承 担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和 抚 育 费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邢 大 伟 目 前 前 往 美 国 打 工, 更 有 抚 育 女 儿 邢 雨 的 能 力 邢 雨 的 代 理 律 师 辽 宁 百 涛 律 师 事 务 所 夏 文 林 律 师 表 示,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让 邢 大 伟 一 次 性 支 付 邢 雨 的 抚 育 费 护 理 费 医 药 费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我 现 在 最 担 心 女 儿 将 来 的 生 活, 孩 子 没 有 自 理 能 力, 今 后 如 果 失 去 亲 人 生 活 将 无 法 保 障, 我 希 望 用 讨 回 的 抚 育 费 护 理 费 保 障 女 儿 后 半 生 说 这 话 时, 王 娟 的 眼 睛 红 红 的 ( 隋 冠 卓 ) 121

130 16 年 保 姆 拿 遗 嘱 上 庭 争 房 产 年 08 月 03 日 法 制 晚 报 做 了 16 年 保 姆 的 王 女 士 在 法 庭 上 出 示 遗 嘱 摄 / 记 者 李 奎 继 承 雇 主 遗 产 遭 雇 主 妹 妹 反 对 为 确 认 权 属 提 起 诉 讼 16 年 保 姆 拿 遗 嘱 上 庭 争 房 产 本 报 讯 ( 记 者 李 奎 ) 做 了 16 年 保 姆 的 王 女 士 取 得 雇 主 的 遗 产 后, 与 雇 主 妹 妹 陶 女 士 就 一 处 房 产 的 权 属 产 生 纠 纷 王 女 士 于 是 将 陶 女 士 起 诉 今 天 上 午, 西 城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庭 审 现 场 上 午 9 时 许,53 岁 的 王 女 士 和 律 师 进 入 了 法 庭 王 女 士 告 诉 记 者 : 我 在 照 顾 陶 大 爷 和 他 老 母 亲 的 时 候, 就 像 一 家 人 一 样, 而 陶 大 爷 和 妹 妹 的 关 系 并 不 好, 兄 妹 从 来 不 来 往 开 庭 后, 被 告 陶 女 士 的 代 理 人 表 示, 陶 女 士 和 妹 妹 已 通 过 公 证 继 承 方 式 办 理 了 争 议 房 产 的 产 权 证, 属 于 姐 妹 俩 共 有 状 态 被 告 明 明 知 道 这 个 房 产 留 有 遗 嘱, 却 向 公 证 处 做 出 了 没 有 遗 嘱 的 虚 假 陈 述 王 女 士 的 律 师 提 出 了 异 议 王 女 士 今 天 向 法 庭 出 示 了 陶 大 爷 及 其 母 亲 包 括 遗 嘱 在 内 的 几 份 字 据 原 件, 表 示 自 己 是 争 议 房 产 的 真 正 权 利 人 陶 女 士 的 律 师 对 此 表 示, 由 于 陶 大 爷 还 有 个 妹 妹 在 很 多 年 前 就 是 精 神 病 人,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陶 大 爷 及 其 母 亲 的 遗 嘱 没 有 考 虑 到 这 一 点, 内 容 应 属 无 效 王 女 士 则 认 为, 陶 大 爷 的 精 神 病 妹 妹 住 在 社 会 福 利 院, 生 活 是 有 保 障 的 由 于 双 方 均 不 同 意 调 解, 法 院 将 择 日 作 出 判 决 案 情 回 放 据 王 女 士 说, 自 1990 年 起, 她 开 始 担 任 陶 大 爷 家 的 保 姆, 陶 大 爷 的 母 亲 去 世 前, 曾 通 过 遗 嘱 将 西 城 区 一 处 平 房 院 交 给 陶 大 爷 继 承 2006 年 6 月, 陶 大 爷 写 下 字 据, 表 明 身 后 事 由 王 女 士 处 理, 遗 产 由 王 女 士 继 承 陶 大 爷 在 2006 年 去 世 后, 其 妹 妹 陶 女 士 曾 将 王 女 士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她 腾 退 海 淀 的 一 处 陶 大 爷 的 房 屋, 并 返 还 西 城 区 平 房 院 的 房 产 证, 后 被 法 院 驳 回 为 明 确 西 城 区 平 房 院 的 权 属, 王 女 士 将 陶 女 士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这 处 房 产 的 权 属 80 后 家 庭 闹 离 婚 破 坏 婚 前 协 议 展 开 " 夺 姓 大 战 " :35 作 者 : 郭 文 来 源 : 新 闻 晨 报 手 机 看 新 民 网 随 着 80 后 独 生 子 女 陆 续 成 家 生 子, 申 城 出 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421 家 庭 ( 即 四 个 老 人 一 对 夫 妻 一 个 孩 子 ) 这 个 由 父 母 双 姓 组 成 的 姓 氏 也 存 在 问 题, 如 父 姓 还 是 母 姓 在 前, 依 然 让 不 少 老 人 存 有 争 议 随 着 80 后 独 生 子 女 陆 续 成 家 生 子, 申 城 出 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421 家 庭 ( 即 四 个 老 人 一 对 夫 妻 一 个 孩 子 ) 第 三 代 的 诞 生, 给 家 庭 带 来 快 乐 的 同 时, 也 带 来 了 特 殊 的 矛 盾 关 于 姓 氏 一 对 80 后 小 夫 妻 就 因 此 闹 上 法 庭, 要 求 离 婚 钱 瑞 与 彭 勇 是 一 对 80 后 独 生 子 女 夫 妇, 对 于 今 后 孩 子 的 姓 氏, 双 方 在 2006 年 结 婚 时 就 作 了 约 定 双 方 签 订 了 一 份 协 议, 约 定 婚 后 生 育 儿 子 随 母 姓, 女 儿 随 父 姓 一 年 后, 儿 子 呱 呱 坠 地, 由 医 院 出 具 的 出 生 证 上 注 明 姓 钱 而 后, 彭 勇 的 母 亲 在 公 安 机 关 为 孩 子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时, 却 将 孩 子 的 姓 改 为 彭, 并 办 理 了 医 保 卡 病 历 卡 等 证 件 获 悉 此 事 的 钱 瑞 和 家 人 非 常 气 愤, 钱 瑞 也 因 此 一 直 居 住 在 娘 家, 两 家 人 为 此 争 吵 不 断, 最 后 对 簿 公 堂, 要 求 离 婚, 争 夺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122

131 庭 审 时, 彭 勇 和 钱 瑞 都 没 有 出 现, 而 是 委 托 各 自 的 家 人 出 庭 彭 勇 方 表 达 了 希 望 夫 妻 和 好 的 诚 意, 愿 意 给 孩 子 增 加 曾 用 名 钱 彭 雷, 但 钱 瑞 方 却 不 肯 接 受 法 官 进 行 了 调 解, 但 双 方 始 终 无 法 达 成 和 解 面 对 这 对 80 后 小 夫 妻, 承 办 法 官 认 为, 他 们 夫 妻 间 感 情 一 直 尚 好, 又 生 育 了 子 女, 在 婚 前 就 子 女 的 姓 氏 达 成 了 一 致 意 见 并 签 订 了 书 面 协 议, 均 应 自 觉 履 行, 现 彭 勇 违 反 协 议, 擅 自 更 改 子 女 姓 氏 的 做 法, 显 然 欠 妥 但 子 女 无 论 随 父 姓 还 是 随 母 姓, 其 与 父 母 间 的 血 缘 关 系 是 无 法 改 变 的, 双 方 不 应 对 此 问 题 纠 缠 不 放, 更 不 应 该 因 此 影 响 到 夫 妻 间 的 感 情 只 要 双 方 在 今 后 的 生 活 中, 珍 惜 已 有 的 夫 妻 感 情, 积 极 沟 通 相 互 尊 重 和 理 解, 妥 善 处 理 好 家 庭 矛 盾, 夫 妻 关 系 还 是 能 够 改 善 的 承 办 法 官 开 庭 审 理 后 认 为, 这 对 夫 妻 感 情 尚 未 破 裂, 离 婚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以 上 均 为 化 名 ) 记 者 调 查 姓 氏 之 争 已 成 421 家 庭 常 见 难 题 记 者 从 调 查 中 了 解 到, 孩 子 的 姓 氏 之 争, 已 经 成 为 421 家 庭 中 普 遍 的 问 题, 争 夺 的 主 力 多 数 都 是 作 为 第 一 代 的 老 人, 而 第 二 代 的 80 后 小 夫 妻, 则 成 了 三 夹 板 为 了 更 好 地 处 理 这 场 纷 争, 不 影 响 夫 妻 感 情 和 家 庭 感 情, 很 多 80 后 小 夫 妻 想 出 了 一 些 独 特 的 解 决 方 案 方 案 一 : 父 母 姓 氏 组 合 成 复 姓 中 国 人 的 姓 氏 中, 历 来 都 有 复 姓, 如 端 木 司 马 诸 葛 等, 但 如 今,80 后 夫 妻 创 造 了 很 多 独 特 的 复 姓 : 将 父 亲 和 母 亲 的 姓 合 并 成 为 孩 子 的 姓 孙 先 生 和 陈 小 姐 的 孩 子 降 临 后, 双 方 老 人 就 开 始 为 孩 子 姓 氏 争 吵, 最 终 夫 妇 二 人 协 商 决 定, 为 儿 子 创 立 一 个 新 的 姓 氏 : 孙 陈 在 孙 先 生 看 来, 这 个 姓 满 足 了 女 方 要 将 姓 放 入 孩 子 姓 中 的 要 求, 也 消 除 了 自 己 父 母 担 心 家 族 中 无 后 代 的 心 病, 一 举 两 得 同 时, 夫 妇 俩 一 直 都 希 望 孩 子 的 姓 名 独 一 无 二, 现 在 这 个 姓 名 应 该 很 少 有 重 复 者 当 然, 这 个 由 父 母 双 姓 组 成 的 姓 氏 也 存 在 问 题, 如 父 姓 还 是 母 姓 在 前, 依 然 让 不 少 老 人 存 有 争 议 方 案 二 : 不 要 姓 只 要 名 今 年 20 岁 的 小 雨, 从 小 到 大 被 问 得 最 多 的 问 题 就 是 : 你 姓 啥? 她 总 是 笑 着 回 答 : 姓 小, 父 母 给 的, 没 听 说 过 吧 其 实, 小 雨 的 父 母 都 不 姓 小, 这 个 名 字 是 父 母 双 方 为 了 姓 氏 争 执 不 下 后, 决 定 不 用 姓 了, 直 接 取 名 小 雨 对 于 自 己 这 个 独 特 的 名 字, 一 直 觉 得 说 着 顺 口 听 着 好 听 写 起 来 还 方 便, 但 随 着 她 慢 慢 长 大, 在 填 写 各 种 表 格, 需 要 将 姓 和 名 分 列 时, 她 才 意 识 到 自 己 的 姓 和 大 家 不 一 样 经 历 了 出 国 留 学 出 境 旅 游 后, 如 今, 小 雨 已 经 习 惯 在 姓 一 栏 里 写 上 小 字 方 案 三 : 选 择 第 三 方 姓 中 国 百 家 姓 中 有 不 少 姓 氏 比 较 罕 见, 特 别 是 受 地 域 影 响, 有 些 姓 在 某 些 地 区 特 别 罕 见, 因 此 在 双 方 老 人 为 第 三 代 姓 氏 僵 持 不 下 时, 有 80 后 夫 妇 干 脆 放 弃 双 方 姓 氏, 精 挑 细 选, 改 姓 第 三 方 姓 王 先 生 和 刘 小 姐 的 女 儿 诞 生 前, 两 个 人 就 决 定 用 清 作 为 姓, 取 名 晨 这 个 姓, 是 我 在 一 本 历 史 书 中 看 到 的, 觉 得 很 特 殊 酷 爱 历 史 的 王 先 生 在 双 方 家 人 为 孩 子 的 姓 氏 烦 恼 时,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想 法, 并 给 孩 子 取 名 晨 字, 不 论 男 孩 女 孩 都 适 用, 获 得 了 双 方 家 人 的 一 致 通 过 但 是, 对 于 爷 爷 奶 奶 外 公 外 婆 担 心 的 家 谱 中 该 如 何 记 录 的 问 题, 王 先 生 夫 妇 表 示 确 实 还 没 有 完 全 想 好 方 案 四 : 父 母 拆 字 组 合 姓 在 取 名 时, 很 多 夫 妇 会 考 虑 使 用 拆 字 法, 在 孩 子 的 名 字 中 融 入 夫 妇 双 方 的 姓 名 因 素, 于 是, 当 421 家 庭 为 孩 子 的 姓 氏 产 生 争 议 时,80 后 夫 妇 想 到 了 在 孩 子 的 姓 氏 中 也 同 样 使 用 拆 字 法 柏 先 生 和 杨 小 姐 都 是 80 后 的 独 生 子 女, 经 过 多 次 协 商, 随 哪 方 的 姓 都 令 老 人 不 满 意, 于 是 夫 妇 二 人 一 合 计, 各 取 自 己 姓 中 的 一 个 偏 旁, 组 合 成 了 林 姓, 算 是 解 决 了 家 中 的 姓 氏 矛 盾 记 者 手 记 123

132 赢 了 姓 氏, 输 了 孩 子 幸 福, 又 如 何? 我 们 常 说, 孩 子, 是 婚 姻 的 纽 带 面 对 421 家 庭, 孩 子 更 是 两 个 家 庭 组 建 的 金 字 塔 的 顶 端 孩 子 的 降 生 本 是 件 喜 事, 却 仅 仅 因 为 姓 氏, 闹 得 夫 妻 反 目, 亲 家 成 仇, 争 吵 打 架 离 婚, 甚 至 家 破 人 亡, 这 值 吗? 说 到 底,6 个 相 互 争 斗 的 大 人 都 没 有 明 白, 他 们 根 本 就 没 有 决 定 孩 子 姓 氏 的 权 利 我 相 信, 每 个 孩 子 都 希 望 长 辈 为 他 或 她 取 一 个 好 听 的 名 字, 而 不 希 望 这 个 姓 名 引 来 一 番 腥 风 血 雨 不 要 以 为 拥 有 孩 子, 让 孩 子 与 自 己 同 姓, 就 是 胜 利 者 如 果 仅 仅 因 为 姓 氏 之 争, 让 孩 子 生 活 在 单 亲 家 庭, 父 母 双 方 都 是 失 败 者 与 其 无 休 止 的 争 吵, 倒 不 如 共 同 出 谋 划 策 培 养 好 唯 一 的 孩 子, 将 他 培 养 成 夫 妻 二 人 共 同 的 骄 傲 当 孩 子 戴 上 荣 誉 的 光 环 时, 无 论 姓 什 么, 都 会 是 长 辈 的 光 荣, 这 才 是 真 正 的 面 子 和 荣 耀 专 家 说 法 姓 名 是 孩 子 的 权 利, 不 是 家 长 的 昨 天, 记 者 就 此 采 访 了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廖 佩 娟, 她 认 为 孩 子 的 姓 名 权 属 于 孩 子 本 身, 家 族 中 的 6 个 大 人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都 没 有 决 定 权, 但 由 于 孩 子 出 生 时, 尚 没 有 能 力 表 达 自 己 姓 啥 的 意 愿, 孩 子 的 父 母 作 为 监 护 人 替 孩 子 做 出 了 决 定 从 法 律 意 义 上 说, 孩 子 在 成 年 后 可 以 更 改 父 母 替 他 选 择 的 姓 氏,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往 往 只 能 改 名 而 不 能 改 姓 即 使 父 母 离 异 后, 一 方 想 要 更 改 孩 子 的 姓 氏, 也 必 须 征 得 另 一 方 的 同 意 根 据 中 国 目 前 现 有 法 律, 孩 子 姓 氏 随 父 随 母 都 是 允 许 的,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约 定 俗 成 的 习 惯, 孩 子 的 姓 氏 随 父 是 不 需 要 商 量 的, 现 在 产 生 矛 盾 和 争 议 的 主 要 是 随 母 姓 不 少 母 亲 为 了 确 保 孩 子 将 能 随 自 己 的 姓, 在 孩 子 出 生 前 就 签 订 姓 氏 协 议 这 个 协 议 是 无 效 的 因 为 父 母 对 孩 子 的 姓 名 是 没 有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的, 姓 名 是 孩 子 的 权 利 廖 佩 娟 表 示 对 于 孩 子 不 随 父 母 姓, 另 行 设 立 姓 氏, 或 者 干 脆 没 有 姓 只 有 名 等 情 况, 廖 佩 娟 建 议 父 母 应 三 思 而 后 行, 尽 管 姓 名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仅 仅 是 人 的 一 个 符 号, 但 如 果 姓 氏 标 新 立 异, 可 能 会 给 孩 子 日 后 出 国 升 学 公 证 等 日 常 生 活 带 来 不 便 同 时, 由 于 孩 子 没 有 随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的 姓, 将 来 有 可 能 会 对 理 清 家 族 关 系 带 来 一 定 障 碍 ( 新 民 网 编 辑 :) 80 岁 再 婚 老 太 因 不 满 AA 制 与 男 方 闹 离 婚 年 07 月 28 日 11:58 东 南 快 报 本 报 记 者 孔 丽 前 几 天 在 仓 山 区 婚 姻 登 记 处, 一 对 头 发 花 白 的 老 夫 妻 颤 巍 巍 地 争 吵 着 老 太 太 的 皱 纹 里 堆 满 了 委 屈, 抱 怨 说 : 我 不 指 望 和 你 像 年 轻 人 一 样 有 爱 情, 但 起 码 你 要 知 冷 知 热 老 头 小 胡 子 一 横 : 我 怎 么 不 知 冷 知 热 了, 你 生 病 了 我 还 带 你 去 看 6 年 前,74 岁 的 李 依 姆 在 公 园 跳 舞, 认 识 了 同 岁 的 江 依 伯 依 伯 只 有 一 个 小 女 儿 在 福 州, 其 余 孩 子 都 在 国 外, 平 时 也 是 一 个 人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相 处, 两 个 人 决 定 再 婚 互 相 照 顾 这 段 婚 姻 起 初 遭 到 江 依 伯 儿 女 反 对, 说 到 底 还 是 财 产 问 题 江 依 伯 是 退 休 老 干 部, 工 资 比 较 高, 孩 子 们 一 年 也 从 国 外 寄 回 不 少 养 老 金, 李 依 姆 退 休 工 资 不 到 1000 元 依 姆 不 服 气, 婚 前 去 做 了 个 公 证, 以 后 遗 产 各 归 各 子 女, 钱 财 各 管 各 的, 一 纸 公 证 书 堵 上 了 江 家 儿 女 的 嘴 婚 后, 江 依 伯 每 月 给 李 依 姆 500 元, 用 作 买 菜 等 一 些 家 用 夫 妻 间 也 常 有 些 小 争 吵, 但 是 两 年 前 的 一 件 事, 让 李 依 姆 很 伤 心 那 年, 李 依 姆 的 女 婿 在 市 场 被 货 架 砸 伤, 差 点 瘫 痪, 全 家 东 拼 西 凑 到 处 借 钱, 江 依 伯 一 家 只 象 征 性 地 给 了 500 元 李 依 姆 迫 于 无 奈, 向 丈 夫 借 了 一 万 元, 江 家 小 女 儿 要 求 李 依 姆 的 女 儿 给 她 打 个 欠 条, 方 肯 给 钱 李 依 姆 当 时 就 想 离 婚, 但 是 孩 子 们 说, 这 么 大 年 纪 了, 折 腾 来 折 腾 去 不 好 前 些 天, 李 依 姆 被 邀 请 去 给 江 依 伯 小 女 儿 新 买 的 别 墅 搬 家, 从 前 来 道 贺 的 人 的 只 言 片 语 中, 李 依 姆 知 道, 小 女 儿 这 套 房 子 有 一 半 钱 是 自 己 丈 夫 出 的, 算 算 时 间, 正 是 自 己 女 婿 生 死 攸 关 的 时 候 李 依 姆 很 心 寒, 坚 决 要 求 离 婚, 她 说 自 己 相 当 于 江 家 保 姆, 江 依 伯 则 说 : 你 生 病 我 们 出 钱 理 所 应 当, 你 女 婿 生 病 了, 我 们 出 不 出 钱, 就 看 情 分, 没 必 要 强 求 翁 进 点 评 >> 婚 姻 其 实 是 两 个 家 庭 的 联 盟, 老 江 和 老 李 两 口 子, 其 实 也 是 观 念 的 冲 突 124

133 站 在 老 江 的 角 度, 个 人 觉 得 老 人 再 婚 也 是 讲 爱 情 的, 爱 情 中 丈 夫 能 及 时 体 恤 妻 子 的 难 处, 并 适 当 地 伸 出 援 手 帮 助 她, 而 对 于 老 李 来 说, 其 实 观 念 也 要 做 稍 微 的 扭 转, 老 江 一 家 可 能 消 费 观 念 不 一 样, 认 为 婚 前 讲 了 AA 制, 就 要 遵 守 到 底, 对 于 老 人 来 说, 一 辈 子 形 成 的 老 思 维 很 难 改 变, 互 相 有 碰 撞 理 所 难 免, 这 就 要 双 方 子 女 做 好 老 人 的 工 作, 才 能 保 住 这 段 婚 姻 丈 夫 生 前 瞒 妻 子 赠 前 妻 400 万 前 妻 被 判 归 还 一 半 钱 款 并 补 偿 前 公 婆 10 万 元 A05 版 : 法 治 社 会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法 治 报 记 者 陈 颖 婷 法 治 报 通 讯 员 王 群 2008 年 10 月 的 一 天, 对 于 不 久 前 刚 刚 失 去 了 丈 夫 的 方 阿 姨 来 说, 无 疑 又 是 一 个 晴 天 霹 雳 在 整 理 丈 夫 遗 物 时, 方 阿 姨 发 现 丈 夫 在 一 年 前 将 近 400 万 元 的 巨 款 转 入 前 妻 李 阿 姨 的 名 下 这 是 我 们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 应 该 归 我 们 两 个 所 有 对 于 这 笔 忽 然 冒 出 来 的 巨 款, 方 阿 姨 曾 多 次 要 求 李 阿 姨 归 还, 但 李 阿 姨 以 是 前 夫 赠 与 为 由 拒 绝 归 还 协 商 无 果, 方 阿 姨 与 公 婆 养 女 等 一 起 将 李 阿 姨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归 还 和 分 割 这 笔 钱 款 日 前, 松 江 区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判 令 李 阿 姨 将 钱 款 的 一 半 即 180 余 万 元 归 还 方 阿 姨, 并 对 前 夫 的 父 母 给 予 10 万 元 的 补 偿 妻 子 :400 万 元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方 阿 姨 与 丈 夫 童 先 生 在 同 一 家 工 厂 共 事, 童 先 生 工 作 认 真, 从 一 个 高 中 没 上 完 就 下 乡 的 学 生, 通 过 不 断 地 自 学, 在 完 成 大 专 学 业 后 又 先 后 拿 到 了 会 计 师 注 册 审 计 师 等 证 书, 方 阿 姨 逐 渐 对 童 先 生 产 生 了 好 感 并 展 开 了 追 求 1995 年, 童 先 生 与 妻 子 李 阿 姨 离 婚 1998 年 起 方 阿 姨 与 女 儿 和 童 先 生 共 同 生 活, 两 人 于 1999 年 正 式 结 婚 从 来 不 知 道 他 有 这 笔 钱 方 阿 姨 说, 自 认 识 童 先 生 开 始, 他 就 是 一 个 很 节 俭 的 人, 他 以 前 一 个 月 也 就 给 我 1500 元 尽 管 自 1998 年 调 入 某 上 市 公 司 负 责 财 务 工 作 时, 童 先 生 当 时 的 月 薪 就 达 1 万 余 元, 但 对 于 童 先 生 积 攒 的 这 笔 巨 款, 方 阿 姨 还 是 有 些 不 可 置 信 2005 年, 童 先 生 被 确 诊 患 恶 性 肿 瘤, 2008 年 10 月, 童 先 生 终 因 医 治 无 效 去 世 虽 然 我 不 知 道 他 有 这 笔 钱, 但 不 管 怎 样 这 属 于 我 们 两 个 人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对 于 童 先 生 未 经 自 己 同 意, 擅 自 将 这 笔 钱 转 入 前 妻 名 下, 方 阿 姨 认 为 她 有 权 要 求 李 阿 姨 归 还 前 妻 : 这 是 他 赠 与 我 的, 不 属 于 遗 产 李 阿 姨 是 童 先 生 在 下 乡 插 队 时 认 识 的 农 村 姑 娘, 两 人 共 患 难, 一 同 走 过 了 20 多 年 风 雨 1995 年 离 婚 后, 两 人 关 系 还 不 错 尤 其 是 在 童 先 生 患 病 的 日 子 里, 由 于 当 时 童 先 生 与 方 阿 姨 产 生 矛 盾, 关 系 不 甚 融 洽, 而 李 阿 姨 悉 心 照 料 童 先 生, 每 次 寻 到 偏 方 就 煎 好 中 药, 让 童 先 生 服 用 我 爸 说, 他 觉 得 最 对 不 起 的 人 就 是 我 妈 童 先 生 与 李 阿 姨 的 儿 子 说, 因 为 知 道 母 亲 没 坐 过 飞 机, 2007 年 9 月, 父 亲 特 意 带 着 母 亲 姑 姑 等 人 去 厦 门 旅 游 了 一 次 而 在 此 期 间, 据 童 先 生 的 儿 子 说, 父 亲 不 止 一 次 流 露 出 想 要 补 偿 母 亲 的 意 愿 2007 年 10 月, 童 先 生 分 数 次 从 自 己 账 户 中 将 总 额 近 400 万 元 的 钱 款 转 至 李 阿 姨 的 账 户 这 是 他 生 前 赠 与 我 的, 不 是 遗 产, 不 应 该 拿 来 分 配 对 于 方 阿 姨 关 于 这 笔 钱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说 法, 李 阿 姨 在 庭 审 中 也 提 供 了 部 分 证 据, 证 明 1995 年 离 婚 时 童 先 生 隐 瞒 了 当 时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因 而 这 笔 钱 中 也 有 部 分 属 于 李 阿 姨 与 童 先 生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法 院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一 方 擅 自 处 理 无 效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在 于 两 个 方 面, 即 这 笔 系 争 财 产 的 性 质 及 童 先 生 处 分 系 争 财 产 的 效 力 本 案 中, 尚 未 有 证 据 表 明 原 告 方 阿 姨 与 童 先 生 对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财 产 作 了 约 定, 且 现 有 证 据 也 不 足 以 证 明 系 争 财 产 有 部 分 属 于 被 告 李 阿 姨 与 童 先 生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系 争 财 产 存 在 合 法 性 的 问 题, 因 此, 法 院 认 为 本 案 近 400 万 元 的 系 争 财 产 应 属 原 告 方 阿 姨 与 童 先 生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同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处 分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动 产 应 当 经 全 体 共 同 共 有 人 同 意 因 此, 童 先 生 对 系 争 财 产 的 处 分 为 无 权 处 分 但 是, 童 先 生 对 所 属 自 己 的 一 半 财 产 的 处 分 即 赠 与 被 告 李 阿 姨 符 合 合 同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有 效 处 分, 系 争 财 产 的 这 一 半 不 应 再 作 为 遗 产 在 童 先 生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之 间 分 割, 因 此 法 院 对 于 童 先 生 父 母 及 养 女 要 求 分 割 系 争 财 产 的 这 一 半 不 予 支 持 但 考 虑 到 老 人 年 事 已 高 无 劳 动 能 力 等 原 因, 125

134 酌 情 由 被 告 李 阿 姨 从 获 得 的 赠 与 财 产 中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 文 中 当 事 人 均 为 化 名 ) 情 侣 买 房 登 记 两 人 名 字, 分 手 后 男 方 没 能 夺 回 另 一 半 房 产 是 否 出 资 不 动 摇 女 方 产 权 人 地 位 A04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见 习 记 者 管 文 飞 实 习 生 杨 文 希 通 讯 员 李 鸿 光 本 报 讯 一 名 男 子 称 自 己 在 热 恋 中 买 房 时, 将 女 友 的 名 字 写 入 房 产 证 产 权 人 一 栏, 等 到 房 子 买 好, 两 人 却 因 感 情 不 和 而 分 手, 他 这 下 才 想 起 要 将 一 半 的 房 子 要 回 来 日 前, 静 安 区 法 院 判 决 对 该 男 子 的 诉 请 不 予 支 持 多 年 前, 美 丽 的 慧 小 姐 ( 化 名 ) 邂 逅 了 帅 气 的 孙 先 生 ( 化 名 ), 两 个 年 轻 人 情 投 意 合, 渐 渐 走 在 了 一 起 眼 看 着 感 情 日 渐 稳 定, 两 人 也 开 始 谈 婚 论 嫁 2006 年 5 月, 两 人 决 定 购 买 一 套 住 房 作 为 婚 房 当 月, 两 人 找 到 了 一 套 房 子, 随 即 与 卖 家 签 订 了 购 房 合 同 这 套 住 房 要 156 万 元, 两 人 一 时 负 担 不 起, 就 共 同 署 名 向 银 行 贷 款 了 百 万 余 元 办 理 房 地 产 登 记 时, 两 人 的 名 字 都 写 在 了 产 权 人 一 栏 2008 年 10 月, 孙 先 生 和 慧 小 姐 分 手 了 去 年 3 月 下 旬, 孙 先 生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拿 回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孙 先 生 称, 自 己 支 付 了 首 付 款 32 万 元, 还 负 责 每 月 还 贷, 孙 先 生 说 自 己 支 付 了 关 于 这 套 房 屋 的 各 项 税 费 共 计 66.4 万 余 元 慧 小 姐 说, 购 房 时 自 己 曾 向 孙 先 生 支 付 过 现 金, 这 与 孙 先 生 诉 称 的 出 资 情 况 不 符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孙 先 生 与 慧 小 姐 通 过 签 订 上 海 市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向 房 屋 出 售 人 支 付 了 全 部 房 款, 办 妥 了 该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了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房 屋 产 权 依 法 登 记 在 孙 先 生 慧 小 姐 两 人 名 下,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鉴 于 国 家 不 动 产 登 记, 是 物 权 归 属 和 内 容 的 根 据, 遂 认 定 孙 先 生 和 慧 小 姐 为 该 房 屋 的 共 同 共 有 人 慧 小 姐 是 否 出 资 并 不 影 响 她 成 为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人 据 此, 法 院 作 出 了 不 支 持 孙 先 生 诉 请 的 判 决 离 异 夫 妻 争 手 机 吉 祥 号 此 前 双 方 曾 分 割 轿 车 宠 物 等 只 有 此 号 没 作 约 定 持 卡 男 方 讨 使 用 权 被 驳 法 制 晚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洪 雪 通 讯 员 乔 学 慧 ) 为 争 尾 号 8888 的 手 机 号 码, 离 婚 两 年 后 的 闫 先 生 将 前 妻 告 上 法 庭 记 者 上 午 获 悉, 丰 台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驳 回 了 闫 先 生 的 诉 讼 请 求 闫 先 生 和 万 女 士 于 2007 年 4 月 在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协 议 离 婚 据 了 解,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双 方 用 万 女 士 的 身 份 证 申 领 了 一 个 尾 号 为 8888 的 手 机 号 码, 该 号 码 双 方 都 曾 使 用 过 闫 先 生 和 万 女 士 所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对 房 屋 投 资 款 轿 车 宠 物 等 共 同 财 产 作 了 分 割, 但 未 对 手 机 号 码 的 归 属 作 约 定 该 手 机 号 的 SIM 卡 一 直 保 管 在 闫 先 生 处 今 年 4 月 12 日, 万 女 士 持 其 身 份 证 到 移 动 公 司 营 业 厅 重 新 办 理 了 该 手 机 号 的 SIM 卡 闫 先 生 所 持 该 手 机 卡 因 此 失 效 不 能 使 用 于 是, 闫 先 生 将 前 妻 万 女 士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法 院 判 决 该 手 机 号 归 自 己 所 有 庭 审 中 万 女 士 辩 称, 离 婚 时 双 方 未 对 该 手 机 号 进 行 分 割, 离 婚 后 自 己 用 身 份 证 重 新 办 理 了 该 号 码 的 新 卡, 并 一 直 使 用 该 手 机 号 是 自 己 的 个 人 物 品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该 手 机 号 码 的 使 用 权 人 以 及 该 号 码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为 与 身 份 证 相 对 应 的 人 闫 先 生 是 否 使 用 过 该 手 机 号 码 并 不 影 响 其 权 属 的 确 定 据 此,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了 闫 先 生 的 诉 讼 请 求 男 子 抚 养 儿 子 17 年 发 现 非 亲 生 状 告 其 生 父 年 07 月 11 日 03:37 扬 子 晚 报 本 报 讯 上 海 市 民 陈 某 无 意 中 发 现, 自 己 抚 养 了 17 年 的 儿 子 竟 是 妻 子 和 别 人 生 下 的, 一 怒 之 下 他 把 儿 子 的 生 父 126

135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返 还 为 孩 子 所 花 去 的 抚 育 费 昨 天, 记 者 从 盐 城 中 院 获 悉, 这 起 离 奇 的 抚 养 官 司 经 过 两 年 的 诉 争, 终 于 尘 埃 落 定, 法 院 判 决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向 孩 子 养 父 返 还 抚 养 金 5 万 余 元 今 年 55 岁 的 陈 某 是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1988 年 与 翟 某 登 记 结 婚,1989 年 7 月, 妻 子 翟 某 生 下 儿 子 林 林 ( 化 名 ) 在 林 林 5 岁 时, 陈 某 和 翟 某 两 人 因 为 感 情 不 和 而 协 议 离 婚, 林 林 由 陈 某 抚 养, 翟 某 每 月 付 给 孩 子 一 定 的 生 活 费 后 来 两 人 又 在 1998 年 复 婚 但 2005 年 7 月, 陈 某 在 家 发 现 一 张 妻 子 和 一 名 陌 生 男 子 穿 着 婚 纱 的 合 影, 奇 怪 的 是 儿 子 林 林 也 在 画 面 上 在 严 厉 追 问 之 下, 翟 某 不 得 不 坦 白, 她 和 远 在 江 苏 东 台 溱 东 镇 的 男 子 王 某 有 隐 情, 而 且 儿 子 林 林 的 亲 生 父 亲 并 不 是 陈 某, 而 是 王 某 陈 某 2007 年 9 月 向 东 台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王 某 返 还 自 己 17 年 来 抚 养 林 林 的 生 活 教 育 和 医 疗 费 用 7.5 万 元, 另 加 精 神 抚 慰 金 2 万 元 法 院 认 为, 陈 某 抚 养 孩 子 期 间 支 付 的 抚 育 费, 事 实 上 减 少 了 作 为 生 父 应 该 负 担 的 费 用, 王 某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法 庭 认 定 17 年 间 林 林 的 抚 育 费 用 为 元, 王 某 应 返 还 其 中 的 二 分 之 一 陈 某 在 得 知 儿 子 不 是 其 亲 生 子 后, 精 神 确 实 受 到 打 击, 但 其 后 果 是 相 对 人 翟 某 所 造 成, 故 对 陈 某 要 求 王 某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 建 华 李 根 小 川 ) 独 生 子 女 拆 迁 奖 励 父 母 共 享 前 夫 状 告 前 妻 家 人 胜 诉 A04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记 者 刘 海 本 报 讯 沈 先 生 离 婚 后, 前 妻 携 女 迁 回 娘 家 居 住, 娘 家 住 房 遇 拆 迁, 按 相 关 拆 迁 政 策, 独 生 子 女 获 得 拆 迁 奖 励, 因 前 妻 家 人 未 将 该 份 额 给 付 沈 先 生, 双 方 为 此 对 簿 公 堂 近 日, 南 汇 区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前 妻 家 人 应 给 付 沈 先 生 独 生 子 女 拆 迁 奖 励 费 2.8 万 元 ; 并 给 付 安 置 面 积 20 平 方 米 回 购 价 3 万 元 2004 年 12 月, 沈 先 生 与 黄 女 士 离 婚, 双 方 约 定 女 儿 由 黄 女 士 抚 养 离 婚 后, 黄 女 士 携 女 迁 回 娘 家 居 住 2007 年 3 月, 黄 女 士 的 家 人 作 为 户 主 与 拆 迁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黄 女 士 及 女 儿 也 被 列 为 被 拆 迁 人, 因 黄 女 士 女 儿 系 独 生 子 女, 按 相 关 政 策 获 得 拆 迁 奖 励, 增 计 安 置 房 购 买 面 积 40 平 方 米 及 应 建 未 建 40 平 方 米 土 地 使 用 权 基 价 5.6 万 元 事 后, 沈 先 生 获 悉 遂 与 黄 女 士 的 家 人 交 涉 但 无 果, 今 年 5 月, 沈 先 生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解 决 沈 先 生 诉 称, 他 与 黄 女 士 所 生 女 儿 系 独 生 子 女, 根 据 相 关 动 迁 政 策, 他 可 以 获 得 应 建 未 建 的 拆 迁 补 偿 及 安 置 房 购 买 权 黄 女 士 家 人 以 户 主 身 份 与 拆 迁 人 签 订 协 议 并 领 取 补 偿 款 后, 未 将 其 中 属 沈 先 生 的 份 额 予 以 给 付, 因 他 多 次 交 涉 未 果, 因 此 请 求 判 令 他 们 支 付 应 得 补 偿 款, 并 确 认 自 己 享 有 20 平 方 米 的 安 置 房 购 买 权 黄 女 士 家 人 辩 称, 住 房 动 迁 安 置 人 口 中 没 有 沈 先 生, 现 女 儿 由 黄 女 士 抚 养, 沈 先 生 无 权 代 女 儿 行 使 权 利 法 院 认 为, 沈 先 生 与 黄 女 士 双 方 所 生 女 儿 系 独 生 子 女, 按 拆 迁 政 策, 在 拆 迁 中 被 奖 励 增 计 安 置 房 购 买 面 积 40 平 方 米 及 应 建 未 建 40 平 方 米 土 地 使 用 权 基 价 5.6 万 元, 因 该 奖 励 系 沈 先 生 与 黄 女 士 共 同 遵 守 计 划 生 育 国 策, 因 此 应 由 两 人 平 均 分 享, 因 此, 沈 先 生 享 有 20 平 方 米 的 购 买 安 置 房 面 积 及 基 价 2.8 万 元 因 现 安 置 房 面 积 已 由 黄 女 士 家 人 实 际 购 房 用 完, 故 应 按 动 迁 部 门 回 购 价 给 予 沈 先 生 补 偿 据 此, 法 院 作 出 了 上 述 判 决 持 借 条 讨 债 却 无 借 出 款 证 据 广 告 公 司 没 能 要 回 5 万 元 A04 版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见 习 记 者 谢 东 旭 通 讯 员 章 伟 聪 本 报 讯 原 告 提 供 一 份 借 条, 称 被 告 曾 借 款 5 万 元, 被 告 却 称 原 告 没 有 实 际 出 借 钱 款, 而 原 告 也 没 办 法 提 供 借 钱 款 的 相 关 账 目 及 证 据 日 前, 长 宁 区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这 样 一 起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2007 年 6 月, 长 宁 区 某 广 告 公 司 与 张 成 签 订 了 一 份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广 告 公 司 将 下 属 的 货 运 分 公 司 承 包 给 张 成 经 营 管 理, 期 限 为 两 年 据 广 告 公 司 负 责 人 回 忆, 同 年 7 月 10 日, 张 成 向 广 告 公 司 反 映, 当 时 货 运 分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不 足, 为 确 保 分 公 司 能 正 常 运 营, 准 备 向 广 告 公 司 暂 借 5 万 元 现 金 用 于 流 转, 并 写 下 一 张 借 条, 承 诺 在 2007 年 底 还 清, 于 是 公 司 借 了 5 万 元 给 张 成 但 还 款 时 间 到 后 又 过 了 1 年 多, 张 成 仍 没 有 归 还 借 款, 广 告 公 司 将 张 成 告 至 长 宁 区 法 院 法 庭 上, 张 成 表 示, 当 初 确 有 向 原 告 借 款 5 万 元 的 意 向, 也 得 到 了 广 告 公 司 负 责 人 同 意 的 批 示, 但 是 广 告 公 司 实 际 上 没 有 出 借 相 应 钱 款 庭 审 中, 法 庭 要 求 广 告 公 司 出 示 出 借 钱 款 给 张 成 的 相 关 证 据 和 财 务 账 目, 并 适 当 延 长 了 原 告 的 举 证 期 限, 然 而 公 司 没 能 向 法 庭 提 供 相 应 证 据 127

136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原 告 提 供 的 有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的 借 条, 尚 不 足 以 证 明 所 借 钱 款 的 实 际 给 付 该 公 司 作 为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有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其 向 张 成 出 借 钱 款 的 行 为, 应 当 在 公 司 财 务 账 目 上 有 相 应 的 记 载 在 法 庭 明 确 要 求 原 告 提 供 实 际 履 行 出 借 行 为 的 证 据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举 证 期 限 后, 原 告 仍 然 没 有 提 供, 因 此, 法 院 驳 回 了 广 告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 文 中 人 物 为 化 名 ) 网 友 借 钱 电 子 邮 件 发 借 条 照 样 有 法 律 效 力 ( :13:43) 来 源 : 成 都 晚 报 借 了 10 万, 打 了 伊 妹 儿 借 条, 借 贷 双 方 起 了 纠 纷, 武 侯 法 院 昨 日 判 决 一 笔 10 万 元 的 借 款, 从 提 出 借 钱 到 出 具 收 条, 全 部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当 双 方 发 生 矛 盾 后, 借 出 这 笔 钱 的 谢 女 士 担 心 了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写 的 借 条 有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网 友 借 钱 电 子 邮 件 发 借 条 32 岁 的 黄 某 是 成 都 人, 几 年 前, 他 通 过 网 络 认 识 了 家 住 广 东 珠 海 的 谢 女 士, 双 方 在 网 上 聊 得 十 分 投 机 去 年 10 月, 黄 某 驾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被 交 警 判 定 负 全 部 责 任, 由 于 资 金 困 难, 黄 某 向 谢 女 士 提 出 借 钱 考 虑 到 两 个 人 的 交 情, 谢 女 士 先 后 四 次 以 转 账 方 式 借 给 黄 某 10 万 元 黄 某 则 在 去 年 的 10 月 11 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向 谢 女 士 写 下 一 份 借 条, 称 愿 意 在 第 一 时 间 归 还 10 万 元 的 欠 款 看 到 邮 件 后, 谢 女 士 提 出 需 要 确 定 还 款 时 间, 黄 某 于 是 在 当 年 的 10 月 17 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出 具 了 第 二 份 借 条, 称 愿 意 从 2010 年 10 月 起, 每 月 还 谢 女 士 1500 元, 在 2015 年 10 月 前 还 清 借 款 对 于 这 份 借 条, 谢 女 士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友 情 触 冰 为 讨 借 款 打 官 司 今 年 年 初, 黄 某 和 谢 女 士 发 生 一 些 小 摩 擦, 两 人 关 系 急 转 直 下 谢 女 士 担 心 收 不 回 借 款, 提 出 要 黄 某 补 一 份 书 面 借 条 给 自 己, 但 黄 某 拒 绝 了 谢 女 士 的 要 求 谢 女 士 很 担 心 这 笔 钱 会 不 会 打 了 水 漂? 今 年 4 月 2 日, 谢 女 士 将 黄 某 告 上 武 侯 区 法 院, 并 要 求 黄 某 立 即 归 还 全 部 借 款 法 庭 上, 双 方 争 论 的 焦 点 在 2008 年 10 月 17 日 的 借 条 是 否 有 效, 即 应 该 何 时 归 还 借 款 黄 某 称, 谢 女 士 的 做 法 完 全 是 恶 意 诉 讼, 因 为 事 先 双 方 已 经 确 定 从 明 年 开 始 还 款, 现 在 谢 女 士 索 要 借 款 毫 无 理 由 对 此, 原 告 方 认 为, 分 期 还 款 只 是 被 告 的 一 厢 情 愿, 谢 女 士 并 没 有 同 意, 因 此 该 借 条 不 能 作 为 凭 证 法 院 判 决 网 络 借 条 也 有 效 昨 日, 武 侯 区 法 院 对 此 案 进 行 一 审 判 决,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未 到 场, 由 代 理 律 师 出 席 网 络 借 条 的 真 实 性 并 不 难 以 认 定 庭 审 前, 被 告 律 师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称, 日 常 生 活 中, 我 们 接 触 的 传 真, 商 业 信 函 都 是 通 过 网 络 传 播 的, 这 些 东 西 都 被 法 律 所 认 可, 因 此, 本 案 中 的 网 络 借 条 也 应 该 成 立 针 对 这 一 说 法, 原 告 律 师 予 以 驳 斥, 这 张 新 的 借 条 没 有 经 过 谢 女 士 本 人 的 同 意 和 认 可, 因 此 该 期 限 并 无 约 束 力 法 院 认 为, 鉴 于 双 方 承 认 借 贷 关 系 成 立, 所 以 2008 年 10 月 17 日 黄 某 发 出 的 电 子 邮 件 借 条 成 立 该 借 条 是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不 含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因 此 法 院 要 求 双 方 应 按 照 借 条 约 定 的 内 容 来 履 行 还 款 手 续 即 黄 某 应 从 2010 年 10 月 起, 每 月 还 款 1500 元 由 此, 法 院 驳 回 了 谢 女 士 要 求 黄 某 立 即 归 还 借 款 的 请 求 法 官 建 议 借 条 还 是 书 面 形 式 稳 当 法 官 告 诉 记 者, 本 案 中, 由 于 双 方 都 承 认 有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所 以 法 院 认 定 该 网 络 借 条 有 效 但 更 多 的 时 候, 法 院 无 法 仅 靠 网 络 来 完 全 确 定 事 实, 建 议 借 条 最 好 还 是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现 袁 钲 钲 编 辑 : 尹 诸 莲 3 份 遗 嘱 引 发 房 产 继 承 官 司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导 致 遗 嘱 无 效 来 源 : 大 江 网 - 新 法 制 报 作 者 : 日 期 : 南 昌 市 民 王 大 忠 生 前 立 下 两 份 代 书 遗 嘱 和 一 份 录 音 遗 嘱, 称 自 己 的 房 产 由 大 儿 子 王 建 继 承 2008 年, 老 人 过 世 后, 其 他 4 个 子 女 对 父 亲 3 份 遗 嘱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提 出 质 疑, 认 为 价 值 近 30 万 元 的 房 产 应 当 由 兄 妹 5 人 共 同 平 均 继 承 128

137 承 办 法 官 表 示, 老 人 的 遗 嘱 因 缺 乏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而 导 致 无 效,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个 遗 憾 案 例 3 份 遗 嘱 老 父 欲 明 确 房 产 归 属 若 王 大 忠 老 人 泉 下 有 知, 他 不 会 愿 意 看 到 现 在 的 局 面 自 己 生 前 立 下 了 关 于 房 产 处 理 的 3 份 遗 嘱,5 个 儿 女 却 在 6 月 10 日 为 此 对 簿 公 堂 事 情 还 得 从 头 说 起 江 西 省 某 单 位 职 工 王 大 忠 有 王 建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和 王 兵 5 个 子 女 王 大 忠 一 直 和 大 儿 子 王 建 一 起 生 活, 其 他 子 女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并 没 与 他 一 起 居 住 1998 年, 王 大 忠 的 住 房 参 加 单 位 房 改, 由 儿 子 王 建 支 付 1 万 多 元 买 下 了 这 套 住 宅 2006 年 6 月, 身 患 重 病 的 王 大 忠 让 小 儿 子 王 兵 代 写 了 一 份 遗 嘱, 明 确 这 套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王 大 忠 在 这 份 遗 嘱 上 郑 重 地 签 下 了 自 己 的 名 字 2006 年 7 月 2 日, 王 大 忠 又 请 单 位 工 会 主 席 梅 俊 代 写 了 一 份 遗 嘱 在 梅 俊 把 写 好 的 遗 嘱 一 字 不 漏 地 读 给 他 听 并 确 认 内 容 无 误 后, 王 大 忠 在 遗 嘱 上 签 字, 明 确 这 套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之 后, 王 大 忠 的 病 情 日 趋 严 重, 但 此 时 的 他 顾 虑 反 而 更 重 了 : 万 一 书 面 遗 嘱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考 虑 再 三, 他 决 定 用 录 音 再 留 下 自 己 的 遗 嘱 于 是, 王 大 忠 打 电 话 叫 来 了 小 儿 子 王 兵, 当 着 他 的 面 重 复 说 了 两 次 并 录 音, 又 一 次 明 确 住 宅 由 王 建 继 承 同 年 7 月 30 日, 王 大 忠 因 病 去 世 办 完 父 亲 的 丧 事 后, 王 建 一 家 人 仍 住 在 这 套 房 子 里, 和 兄 妹 4 人 相 处 融 洽, 相 安 无 事 两 年 后, 也 就 是 2008 年, 王 大 忠 的 这 套 房 子 即 将 拆 迁 重 建, 安 置 补 偿 款 已 达 到 了 近 30 万 元 因 为 安 置 补 偿 款 的 出 现, 一 家 人 平 静 的 生 活 被 打 破 了 王 娟 等 4 人 对 于 大 哥 王 建 独 自 继 承 父 亲 的 房 产 提 出 了 异 议 他 们 认 为, 应 当 由 兄 妹 5 人 共 同 平 均 继 承 对 簿 公 堂 遗 嘱 是 否 有 效 成 争 议 焦 点 兄 妹 5 人 为 此 争 执 了 很 久 无 奈 之 下,2009 年 5 月, 王 建 一 纸 诉 状 将 其 他 4 兄 妹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法 院 按 照 父 亲 生 前 立 下 的 3 份 遗 嘱, 把 房 屋 的 产 权 判 给 他 6 月 10 日, 此 案 在 南 昌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中, 双 方 最 大 的 争 议, 就 是 王 大 忠 生 前 立 下 的 3 份 遗 嘱 是 否 有 效? 王 娟 等 4 人 当 庭 表 示, 应 将 遗 嘱 继 承 转 变 为 法 定 继 承, 即 5 个 子 女 平 均 分 配 房 产 当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拿 出 由 王 兵 代 书 王 大 忠 签 字 的 第 一 份 遗 嘱 时,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均 表 示, 之 前 从 未 见 过 此 类 遗 嘱, 遗 嘱 是 伪 造 的 而 王 兵 解 释 说, 之 所 以 没 将 此 事 告 知 是 担 心 他 们 知 道 父 亲 将 房 子 留 给 了 大 哥 之 后, 会 对 父 亲 不 管 不 问 王 兵 强 调, 这 份 遗 嘱 确 实 是 他 亲 手 书 写, 但 遗 嘱 上 面 的 签 字 与 指 模, 他 不 是 很 清 楚 王 兵 作 为 继 承 人 之 一, 怎 能 作 为 见 证 人?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3 人 的 代 理 律 师 强 调, 此 份 遗 嘱 违 反 了 继 承 法 第 十 八 条 强 制 规 定 : 继 承 人 不 能 作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属 于 无 效 遗 嘱 紧 接 着,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又 拿 出 第 二 份 遗 嘱, 这 份 遗 嘱 由 梅 俊 代 书, 上 面 有 王 大 忠 和 王 兵 的 签 字 我 们 连 梅 俊 是 谁 都 不 知 道, 这 份 遗 嘱 肯 定 是 假 的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当 即 气 愤 地 说 这 个 遗 嘱 上 的 签 字, 是 在 2009 年 1 月 补 签 的 王 兵 对 此 补 充 道 法 庭 传 唤 证 人 梅 俊 到 庭 作 证 据 梅 俊 回 忆,2006 年 7 月, 由 王 大 忠 口 述, 他 写 下 了 这 份 遗 嘱 2008 年 的 一 天, 王 建 找 到 我, 要 求 我 在 代 书 的 遗 嘱 上 签 字 作 证 梅 俊 说 随 后,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拿 出 第 三 份 遗 嘱 录 音 遗 嘱, 现 场 播 放 将 我 的 这 套 住 宅 给 王 建 但 这 份 遗 嘱 仍 被 王 娟 等 人 当 场 否 认, 这 不 是 爸 爸 的 声 音, 遗 书 是 无 效 的 当 时 他 病 情 非 常 严 重, 已 神 志 不 清 再 者, 父 亲 病 重 时, 是 我 们 五 兄 妹 轮 流 照 顾 他 的, 我 们 根 本 不 知 道 他 在 立 遗 嘱 时 还 录 了 音 王 兵 默 认 了 王 娟 对 录 音 遗 嘱 一 事 的 阐 述, 王 建 的 妻 子 李 娟 质 问 他 : 你 说 话 都 不 脸 红 法 庭 上, 原 被 告 双 方 相 互 争 吵, 几 次 欲 动 手 在 法 庭 辩 论 阶 段,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坚 称, 上 述 3 份 遗 嘱 内 容 一 致, 能 够 相 互 印 证, 确 为 王 大 忠 的 真 实 意 愿 表 现 而 王 娟 王 军 王 丽 则 抓 住 王 兵 作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又 是 见 证 人, 违 反 了 继 承 法, 认 为 应 属 无 效 遗 嘱 129

138 你 们 都 是 亲 兄 妹, 应 该 多 想 到 的 是 亲 情, 双 方 都 退 让 一 步, 不 要 为 了 眼 前 的 一 点 利 益 反 目 成 仇 庭 审 结 束 后, 法 官 希 望 双 方 能 调 解 6 月 26 日, 王 建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诉, 得 到 准 许 析 案 法 官 继 承 人 不 能 是 遗 嘱 见 证 人 承 办 此 案 的 法 官 表 示, 在 本 案 中, 由 于 代 书 遗 嘱 系 由 他 人 书 写, 遗 嘱 人 虽 有 签 名, 但 其 意 思 表 示 的 程 度 降 低, 若 没 其 他 形 式 要 件 的 约 束 遗 嘱 人 在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导 下 签 名 甚 至 他 人 伪 造 遗 嘱 的 情 形 很 容 易 发 生 这 样, 遗 嘱 的 真 实 性 和 客 观 性 不 易 得 到 保 证 因 此, 法 律 要 求 在 代 书 遗 嘱 的 制 作 过 程 中, 至 少 有 两 名 证 人 在 场,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同 时, 为 防 止 出 现 伪 造 甚 至 胁 迫 遗 嘱 人 订 立 不 符 合 自 己 真 实 想 法 的 遗 嘱 的 情 况 出 现, 继 承 法 还 规 定,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能 是 继 承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以 及 他 们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于 王 建 的 代 理 律 师 所 称, 王 兵 只 是 法 定 的 继 承 人, 而 不 是 父 亲 遗 嘱 指 定 的 继 承 人, 因 此 他 有 资 格 成 为 父 亲 遗 嘱 的 见 证 人 该 法 官 认 为, 从 立 法 的 文 义 上 看, 我 国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继 承 人 不 得 作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这 里 的 继 承 人 显 然 包 括 法 定 继 承 人 法 官 表 示, 王 大 忠 的 遗 嘱 因 缺 乏 法 定 的 形 式 要 件 即 遗 嘱 见 证 人 不 适 格 而 导 致 无 效, 这 不 能 不 说 是 个 遗 憾 律 师 防 遗 嘱 打 架 最 好 去 公 证 本 是 同 根 生, 相 煎 何 太 急! 在 利 益 面 前, 亲 情 显 得 如 此 乏 力 此 案 带 来 的 警 醒 意 义 让 人 深 思 江 西 法 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肖 文 军 表 示, 在 我 国 有 五 种 遗 嘱 : 自 书 遗 嘱 代 书 遗 嘱 录 音 遗 嘱 口 头 遗 嘱 和 公 证 遗 嘱 其 中 以 公 证 遗 嘱 的 效 力 最 大, 而 口 头 遗 嘱 的 效 力 相 对 最 低 立 遗 嘱 人 应 在 自 己 意 识 清 晰 时, 找 两 个 没 利 害 关 系 的 见 证 人 在 场 见 证 在 没 任 何 外 来 压 力 的 情 况 下, 清 楚 表 达 自 己 的 真 实 意 志, 如 有 必 要, 最 好 进 行 遗 嘱 公 证 江 西 豫 章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廖 军 民 提 醒, 为 防 止 遗 嘱 打 架, 最 好 去 进 行 遗 嘱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如 没 有 遗 嘱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则 应 该 由 立 遗 嘱 人 亲 笔 书 写 签 名 盖 章 按 印 另 外 要 少 用 录 音 的 方 式, 因 为 录 音 易 被 伪 造 和 剪 辑, 且 在 实 践 中 录 音 不 好 鉴 定, 常 常 引 发 争 议 最 好 用 书 面 方 式, 并 且 应 该 由 两 名 无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书 面 遗 嘱 签 字 作 见 证 人, 留 下 两 名 见 证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作 为 附 件 ( 文 中 家 庭 成 员 均 为 化 名 ) 文 / 陈 艳 平 首 席 记 者 刘 太 金 诉 讼 时 效 司 法 解 释 疑 难 问 题 再 阐 释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是 关 系 某 一 实 体 权 利 是 否 为 完 全 权 利, 是 否 应 受 法 院 强 制 力 保 护 的 制 度, 其 实 质 为 实 体 法 上 的 制 度 张 雪 楳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法 官 ) 2009 年 7 月 11 日 星 期 六 法 制 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已 快 一 年, 因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对 其 中 一 些 规 定 还 存 在 着 模 糊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故 再 进 行 阐 释 说 明, 以 统 一 认 识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实 质 为 实 体 法 上 的 制 度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是 关 系 某 一 实 体 权 利 是 否 为 完 全 权 利, 是 否 应 受 法 院 强 制 力 保 护 的 制 度, 其 实 质 为 实 体 法 上 的 制 度 正 因 为 此, 我 国 是 在 民 法 通 则 这 一 民 事 实 体 法 中 对 其 进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国 家 也 多 在 民 法 典 中 对 其 进 行 规 定 明 确 这 一 点,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的 意 义 是, 尽 管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经 过, 但 如 果 当 事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或 者 其 他 特 别 法 中 对 民 事 诉 讼 规 定 的 起 诉 要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仍 然 应 当 受 理 案 件, 而 不 应 当 仅 因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经 过 而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在 受 理 后, 如 果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且 查 证 属 实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判 决 驳 回 诉 讼 请 求 在 理 解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的 实 体 法 本 质 时, 还 应 注 意 其 与 起 诉 期 间 的 区 别 所 谓 起 诉 期 间,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 提 起 诉 讼 的 期 间, 其 系 对 诉 权 的 限 制 期 间, 在 起 诉 期 间 届 满 后 当 事 人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裁 定 受 理 案 件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的 行 使 阶 段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第 四 条 对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的 行 使 阶 段 进 行 了 规 定 在 对 该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进 行 理 解 时, 应 注 意 其 包 括 两 层 涵 义 : 第 一, 一 般 情 形 下,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一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第 二, 在 遵 循 前 述 基 本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基 于 实 体 公 正 与 程 130

139 序 公 正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了 例 外 情 形, 即 如 果 在 二 审 期 间 该 当 事 人 有 新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权 利 人 的 请 求 权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而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应 予 注 意 的 是, 该 例 外 情 形 须 同 时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一 是 必 须 义 务 人 基 于 二 审 新 的 证 据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 二 是 必 须 义 务 人 基 于 该 二 审 新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除 此 之 外, 对 第 一 款 的 理 解,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第 一, 在 一 审 期 间, 当 事 人 一 方 已 明 确 表 示 其 放 弃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或 者 以 其 行 为 可 以 认 定 其 放 弃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的, 根 据 禁 反 言 原 则, 其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 即 使 有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已 经 经 过, 人 民 法 院 也 不 应 予 以 支 持 第 二, 例 外 情 形 的 适 用 前 提 是 义 务 人 在 一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如 果 义 务 人 在 一 审 期 间 已 经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 则 其 在 二 审 期 间 基 于 新 的 证 据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的, 对 该 抗 辩 当 然 应 该 予 以 审 理, 但 至 于 是 否 支 持, 则 应 视 其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而 定 第 三, 义 务 人 在 二 审 期 间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审 理 的 情 形, 不 应 区 分 上 诉 主 体, 即 无 论 是 义 务 人 上 诉 还 是 权 利 人 上 诉 引 发 二 审 程 序, 均 应 适 用 第 四,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在 一 审 二 审 期 间 的 具 体 行 使 阶 段 问 题, 司 法 解 释 并 未 明 确 限 定, 实 务 中 由 法 官 在 个 案 中 自 由 裁 量 关 于 该 条 第 二 款 的 理 解 应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当 事 人 一 方 未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在 判 决 生 效 后, 基 于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申 请 再 审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而 无 论 当 事 人 是 否 基 于 新 的 证 据 申 请 再 审 原 因 在 于 : 该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实 质 是 将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的 行 使 阶 段 限 制 在 原 审 期 间, 亦 即 如 果 在 该 期 间 届 满 后 行 使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即 使 当 事 人 有 再 审 新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已 经 经 过 其 理 由 为 :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的 行 使 本 身 有 违 于 诚 实 信 用 这 一 债 务 履 行 的 基 本 原 则, 故 对 于 该 权 利 的 行 使 期 间 应 进 行 合 理 限 制, 表 现 在 其 行 使 阶 段 问 题 上 即 为 可 规 定 其 应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行 使 鉴 于 在 原 审 审 理 期 间, 当 事 人 已 有 合 理 期 间 行 使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权, 故 可 将 行 使 期 间 限 制 在 原 审 期 间, 这 样 规 定, 也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的 安 定 性 和 稳 定 社 会 交 易 秩 序 应 予 注 意 的 是, 这 里 的 原 审 期 间, 既 可 能 是 一 审 期 间 也 可 能 是 二 审 期 间, 因 为,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存 在 着 一 审 终 审 和 二 审 终 审 两 种 情 形 在 对 该 款 进 行 适 用 时, 还 应 注 意 的 是 : 我 们 规 定 当 事 人 未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以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为 由 申 请 再 审 或 者 提 出 再 审 抗 辩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的 前 提 一 定 是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原 审 期 间 未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如 果 其 已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但 未 获 支 持, 而 基 于 再 审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已 经 经 过 申 请 再 审, 且 符 合 申 请 再 审 条 件 的, 则 应 予 支 持 同 一 债 务 分 期 履 行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规 定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第 五 条 对 同 一 债 务 分 期 履 行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进 行 了 规 定, 在 对 该 条 规 定 进 行 理 解 时 应 注 意 把 握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本 条 是 对 给 付 分 期 履 行 债 务 中 的 某 一 笔 债 务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点 的 规 定, 而 非 对 给 付 全 部 债 务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点 的 规 定, 后 者 当 然 应 从 最 后 一 期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算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第 二, 本 条 适 用 的 情 形 是 对 同 一 笔 债 务 约 定 分 期 履 行 所 谓 同 一 笔 债 务, 是 指 该 债 务 在 合 同 订 立 之 时 即 已 经 确 定, 时 间 因 素 对 其 内 容 和 范 围 不 再 起 作 用, 受 到 时 间 因 素 影 响 的 只 是 履 行 的 方 式 该 类 债 务 的 典 型 表 现 形 式 为 约 定 分 期 还 款 的 借 款 之 债 等 准 确 理 解 提 起 诉 讼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起 诉 状 或 者 口 头 起 诉 的, 诉 讼 时 效 从 提 交 起 诉 状 或 者 口 头 起 诉 之 日 起 中 断 在 对 该 条 进 行 理 解 时 应 注 意 把 握 以 下 三 点 : 第 一, 该 条 规 定 意 在 解 决 在 认 定 提 起 诉 讼 这 一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事 由 时, 如 何 界 定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点 问 题, 即 时 效 应 从 提 交 起 诉 状 或 者 口 头 起 诉 之 日 起 中 断 第 二, 该 条 并 未 表 明 只 要 当 事 人 提 起 诉 讼, 诉 讼 时 效 即 当 然 因 提 起 诉 讼 行 为 而 中 断 一 般 而 言, 权 利 人 提 起 的 诉 求 应 为 符 合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规 定 的 起 诉 要 件 或 者 特 殊 诉 讼 要 件 的 合 法 之 诉, 或 者 虽 未 完 全 具 备 上 述 要 件, 但 其 具 备 的 起 诉 要 件 已 足 以 证 明 权 利 人 以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式 向 适 格 义 务 主 体 主 张 争 议 的 权 利 的, 则 起 诉 可 导 致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因 此, 在 认 定 撤 诉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被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的 情 形 下, 起 诉 是 否 具 有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效 力 时, 均 应 以 上 述 标 准 作 为 认 定 的 标 准, 而 不 能 绝 对 地 认 定 其 具 有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效 力 或 者 不 具 有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效 力 第 三, 这 里 的 提 起 诉 讼, 不 仅 包 括 权 利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情 形, 也 应 包 括 权 利 人 提 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等 情 形 此 外, 如 果 权 利 人 为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即 使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不 被 受 理, 但 如 果 仅 是 其 对 案 件 性 质 认 识 错 误, 但 主 张 的 对 象 事 实 理 由 均 无 错 误, 则 也 应 认 定 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行 为 对 于 民 事 权 利 具 有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效 力 131

140 无 效 合 同 所 涉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无 效 合 同 所 涉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由 于 起 草 过 程 中 争 议 较 大, 故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未 予 规 定 但 在 讨 论 过 程 中, 倾 向 观 点 认 为,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请 求 权 是 明 为 请 求 权 实 为 形 成 权 的 民 事 权 利, 故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返 还 财 产 请 求 权 在 为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情 形 下 应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赔 偿 损 失 请 求 权 为 债 权 请 求 权, 故 应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在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关 于 返 还 财 产 请 求 权 赔 偿 损 失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起 算 问 题, 现 存 在 争 议, 主 要 有 三 种 争 议 观 点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应 从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算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应 从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开 始 起 算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在 合 同 完 全 履 行 的 情 形 下, 应 从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但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没 有 履 行 或 者 没 有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当 事 人 主 张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应 从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计 算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事 由 的 其 他 障 碍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对 民 法 通 则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障 碍 进 行 了 规 定 在 对 该 条 规 定 进 行 理 解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所 谓 其 他 障 碍 应 指 在 客 观 上 阻 止 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的 障 碍, 即 客 观 障 碍 事 由 由 于 该 客 观 事 由 的 发 生, 致 使 权 利 人 主 观 上 虽 有 主 张 权 利 的 意 思, 但 客 观 上 无 法 主 张 权 利 第 二, 其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人 的 意 志 被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控 制 不 能 主 张 权 利 这 一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事 由, 主 要 指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事 由 :1 义 务 人 与 权 利 人 之 间 存 在 代 表 与 被 代 表 关 系, 简 言 之, 义 务 人 是 权 利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2 权 利 人 系 义 务 人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3 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4 义 务 人 与 权 利 人 之 间 存 在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1 杰 克 逊 遗 产 继 承 2 季 羡 林 继 承 问 题 保 姆 变 继 母 惹 遗 产 纠 纷 2009/09/15 15:19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王 巍 被 告 ( 右 一 ) 看 着 家 人 之 前 的 照 片 在 法 庭 上 哭 泣 摄 / 记 者 柴 程 被 告 自 称 只 举 行 了 婚 礼 并 未 登 记 丈 夫 去 世 后 遭 继 女 起 诉 腾 房 十 几 年 前 进 入 家 中 的 保 姆, 在 父 亲 去 世 后 号 称 自 己 是 家 中 的 女 主 人, 对 此 不 满 的 康 静 将 保 姆 杜 敏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杜 敏 从 父 亲 的 房 中 搬 出 今 天 上 午, 这 起 保 姆 变 身 继 母 的 遗 产 继 承 案 在 房 山 法 院 燕 山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庭 审 现 场 还 没 开 始 答 辩 被 告 突 然 痛 哭 不 到 9 点, 本 案 的 原 告 康 静 在 律 师 的 陪 伴 下 来 到 法 庭,21 岁 的 她 看 起 来 比 实 际 年 龄 显 得 更 年 少 一 些, 她 坐 在 原 告 席 上 一 言 不 发 而 被 告 杜 敏 的 情 绪 显 得 有 些 激 动 杜 敏 在 代 理 人 的 陪 同 下 坐 上 了 被 告 席, 望 着 继 女, 她 几 次 欲 言 又 止 我 不 是 保 姆! 还 没 有 答 辩, 杜 敏 突 然 哭 了 起 来, 我 与 爱 人 结 婚 后 一 直 住 在 这 个 房 子 里 当 被 问 到 爱 人 具 体 指 谁 时, 杜 敏 毫 不 迟 疑 地 表 示 是 康 静 的 父 亲 在 法 庭 上, 杜 敏 表 示, 在 1989 年 后, 她 与 康 静 的 父 亲 对 外 一 直 以 夫 妻 的 名 义 相 称 没 去 登 记, 是 因 为 觉 得 双 132

141 方 都 那 么 大 岁 数 了, 走 个 形 式 就 可 以 了 杜 敏 说, 在 与 康 静 父 亲 举 行 婚 礼 前, 自 己 没 结 过 婚 为 了 证 实 自 己 的 说 法, 杜 敏 提 交 了 家 乡 村 委 会 的 证 明 和 康 静 父 亲 的 遗 书, 前 者 说 明 该 村 见 证 了 杜 敏 的 婚 礼, 后 者 则 证 明, 康 静 父 亲 自 称 是 杜 敏 家 的 女 婿 杜 敏 的 说 法 遭 到 康 静 的 全 盘 否 认 康 静 请 来 叔 叔 当 庭 作 证 康 静 的 叔 叔 表 示, 直 到 哥 哥 去 世, 杜 敏 一 直 是 保 姆 身 份, 康 静 也 称 呼 其 为 阿 姨 至 于 杜 敏 的 儿 子 如 何 称 呼 康 静 的 父 亲, 康 静 的 叔 叔 说 : 我 不 知 道 贺 卡 引 出 称 呼 之 争 这 上 面 的 是 我 亲 生 母 亲! 康 静 又 向 法 官 提 交 了 一 张 照 片, 我 父 亲 当 初 给 我 的 照 片, 亲 口 告 诉 我 那 上 面 的 才 是 你 的 亲 妈 康 静 直 视 着 杜 敏 说 : 我 一 直 管 她 叫 阿 姨 当 照 片 转 到 杜 敏 手 中 后, 她 再 次 泣 不 成 声 : 她 ( 康 静 ) 以 前 一 直 以 为 我 是 她 亲 妈! 为 了 证 明 与 康 静 是 母 女 相 称, 杜 敏 提 交 了 几 张 康 静 写 的 贺 卡 : 妈 妈, 祝 您 节 日 快 乐, 女 儿 : 静 这 是 我 写 给 亲 生 母 亲 的 康 静 说, 父 亲 过 世 后, 贺 卡 落 在 杜 敏 手 中, 上 面 的 妈 妈 不 是 在 称 呼 杜 敏 至 记 者 发 稿 时, 庭 审 仍 在 继 续 案 情 回 放 康 静 诉 称 : 十 多 年 前, 她 父 母 从 河 北 聘 请 了 保 姆 杜 敏, 一 直 在 她 家 料 理 家 务 至 今 此 后 杜 敏 将 其 子 宋 华 也 带 到 她 家 居 住 康 静 表 示,2009 年 1 月 27 日 父 亲 自 杀 身 亡 后, 她 曾 与 杜 敏 及 宋 华 协 商 让 二 人 搬 出 家 中, 但 遭 到 拒 绝 她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判 令 二 被 告 限 期 搬 出 父 亲 名 下 的 房 屋 对 于 起 诉, 杜 敏 表 示, 她 和 康 静 父 亲 存 在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双 方 于 1989 年 春 节 举 行 了 结 婚 仪 式, 但 没 有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并 于 1989 年 9 月 22 日 生 有 一 子 宋 华 杜 敏 认 为, 宋 华 和 康 静 为 同 父 异 母 的 姐 弟 关 系 同 时, 她 与 康 静 的 父 亲 结 婚 后, 共 同 抚 养 康 静 多 年, 已 经 形 成 事 实 的 继 母 与 继 女 的 关 系 因 此, 她 与 儿 子 对 于 本 案 诉 争 房 屋 享 有 居 住 权 利, 不 同 意 康 静 的 诉 讼 请 求 法 律 看 点 事 实 婚 姻 怎 样 界 定 关 于 这 起 保 姆 变 继 母 并 且 声 称 要 继 承 财 产 的 案 件, 人 民 大 学 婚 姻 法 学 教 授 孙 若 军 发 表 了 看 法 孙 若 军 解 释 说, 按 照 婚 姻 法 的 规 定,1994 年 2 月 1 日 前 同 居, 但 没 有 正 式 登 记 的 男 女, 如 果 对 外 以 夫 妻 相 称, 那 么 符 合 事 实 婚 姻 的 情 况 一 方 去 世 后, 不 需 要 另 立 遗 嘱, 另 一 方 便 有 继 承 财 产 的 权 利 孙 教 授 说,1994 年 以 后, 便 不 再 有 事 实 婚 姻 的 认 定 没 有 登 记 注 册 的, 均 被 认 为 是 同 居 关 系,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财 产 没 有 继 承 权 这 是 当 初 为 规 范 和 稳 定 家 庭 和 社 会 关 系 而 出 台 的 立 法, 以 1994 年 为 限, 是 给 出 一 个 时 间 的 缓 冲, 因 为 考 虑 到 之 前 没 有 登 记 注 册 的 情 况 较 多 就 本 案 来 看, 双 方 是 1989 年 同 居, 而 保 姆 一 方 是 否 可 以 继 承 房 产, 要 有 邻 居 亲 友 来 证 明 老 人 在 世 时, 双 方 对 外 是 否 以 夫 妻 相 称 ( 文 中 当 事 人 为 化 名 ) 女 孩 诉 保 姆 以 继 母 身 份 占 房 缘 起 其 父 去 世 继 母 提 交 结 婚 证 据 喊 冤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记 者 : 王 秋 实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秋 实 ) 房 屋 男 主 人 去 世 后, 剩 下 的 一 老 一 少 两 个 女 人 起 了 争 端 女 儿 称 对 方 是 保 姆, 无 权 继 续 留 在 老 屋 中, 而 保 姆 则 称 自 己 是 继 母 ( 本 报 9 月 9 日 曾 报 道 ) 昨 天, 这 宗 离 奇 的 家 庭 纠 纷 在 房 山 法 院 燕 山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133 继 母 杜 敏 哭 着 请 继 女 回 家 住 周 民 摄

142 保 姆 或 继 母 成 疑 点 昨 天 上 午, 原 告 康 静 和 被 告 杜 敏 都 亲 自 来 到 法 庭, 康 静 是 已 去 世 的 康 大 祥 的 女 儿, 今 年 刚 20 岁, 在 法 庭 上 一 直 紧 紧 地 绷 着 脸 她 在 起 诉 状 中 说,10 多 年 前, 她 父 母 离 婚, 父 亲 从 河 北 聘 请 了 保 姆 杜 敏, 对 方 一 直 在 她 家 料 理 家 务 至 今, 并 将 儿 子 康 强 也 带 到 家 里 居 住 今 年 1 月 27 日, 其 父 自 杀 身 亡, 此 后 她 要 求 杜 敏 和 康 强 搬 走, 但 遭 到 拒 绝 为 此 她 起 诉 要 求 杜 敏 和 康 强 搬 出 父 亲 名 下 的 房 屋 我 不 是 保 姆! 还 没 张 口 答 辩, 杜 敏 就 突 然 痛 哭 起 来, 她 指 着 康 静 说, 我 从 她 一 岁 起 就 带 她, 抚 养 她, 不 管 怎 么 说 她 都 是 我 闺 女! 据 她 称,1989 年, 她 与 康 大 祥 在 河 北 老 家 举 办 了 结 婚 仪 式, 之 后 两 人 对 外 一 直 以 夫 妻 名 义 生 活, 当 时 觉 得 都 那 么 大 岁 数 了, 走 个 形 式 就 行 了, 没 有 去 领 结 婚 证 同 年 9 月 她 生 下 康 强, 此 后 一 家 4 口 生 活 得 很 和 谐 对 此, 杜 敏 向 法 庭 提 交 了 河 北 老 家 村 委 会 开 具 的 证 明, 说 明 两 人 曾 在 河 北 老 家 举 办 过 婚 礼, 生 有 一 子 康 强 但 康 静 认 为, 他 们 一 家 长 居 北 京, 村 委 会 并 不 了 解 情 况, 证 明 不 可 信 遗 书 称 为 情 而 死 此 外, 杜 敏 还 拿 出 了 康 大 祥 的 遗 书, 其 中 自 称 是 杜 敏 家 女 婿, 并 称 因 她 和 我 的 情 而 死, 与 别 人 无 关, 还 嘱 咐 杜 敏 为 了 孩 子, 不 要 拆 散 这 个 家 但 康 静 表 示, 遗 书 中 的 笔 迹 无 法 确 定 是 其 父 所 写 为 了 验 证 自 己 的 说 法, 康 静 请 来 叔 叔 当 庭 作 证, 其 叔 叔 表 示, 直 到 哥 哥 康 大 祥 去 世, 杜 敏 一 直 是 保 姆 身 份 但 法 官 问 他 康 强 如 何 称 呼 康 大 祥, 他 表 示 我 不 知 道 杜 敏 认 为, 她 与 康 大 祥 结 婚 后 共 同 抚 养 康 静 多 年, 已 经 形 成 事 实 的 继 母 与 继 女 的 关 系 因 此, 她 与 康 强 对 于 涉 案 房 屋 享 有 居 住 权 利, 不 同 意 搬 走 但 她 当 庭 表 示, 欢 迎 女 儿 回 家 居 住 这 一 邀 请 当 即 遭 到 康 静 的 断 然 回 绝 证 人 为 继 母 辩 护 法 庭 上, 证 人 崔 女 士 表 示, 以 前 康 静 都 称 呼 杜 敏 妈, 康 强 称 呼 康 大 祥 爸, 杜 敏 对 康 静 挺 好 的, 她 对 自 己 的 亲 生 儿 子 都 没 那 么 好 杜 敏 还 拿 出 康 静 写 给 她 和 康 强 的 贺 卡 及 多 张 4 口 人 的 合 影 照 片 警 方 询 问 笔 录 等, 证 明 她 与 康 静 之 间 是 继 母 和 继 女 关 系 但 这 些 都 被 康 静 否 认 庭 审 结 束 后 杜 敏 表 示, 康 静 给 她 写 过 的 多 张 贺 卡 上, 都 写 着 妈 妈 : 祝 您 节 日 快 乐! 女 儿 : 静 的 字 样 在 写 给 康 强 的 贺 卡 里, 也 写 着 弟 : 祝 圣 诞 快 乐, 期 末 取 得 好 成 绩 姐 : 康 静 的 话 她 可 以 不 认 我, 但 是 不 能 不 认 她 弟 弟 啊, 这 是 她 唯 一 的 亲 人 了 康 静 对 此 解 释 说, 写 给 妈 妈 的 贺 卡 是 她 怀 念 生 母 写 的, 本 打 算 由 其 父 亲 转 交, 但 留 在 家 中 落 在 了 杜 敏 手 里 此 案 未 当 庭 宣 判 ( 文 中 当 事 人 均 为 化 名 ) 报 社 女 编 辑 跳 河 自 杀 续 : 丈 夫 起 诉 岳 父 母 争 遗 产 年 07 月 30 日 13:59 法 制 晚 报 李 颖 父 母 在 法 庭 上 老 泪 纵 横 摄 / 记 者 曹 博 远 去 年 10 月, 体 坛 周 报 女 编 辑 李 颖 发 现 丈 夫 沈 某 有 了 第 三 者, 无 力 挽 回 婚 姻 的 她 绝 望 地 跳 入 北 京 护 城 河, 溺 水 身 亡 而 李 颖 身 后 留 下 的 一 套 价 值 155 万 元 的 房 产, 却 引 发 了 其 父 母 与 沈 某 的 争 夺 沈 某 将 李 颖 的 父 母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按 照 双 方 曾 达 成 的 协 议 内 容 分 割 财 产 今 天 上 午, 朝 阳 法 院 对 此 案 进 行 了 公 开 审 理 庭 审 现 场 死 者 父 亲 : 女 婿 曾 称 净 身 出 户 李 颖 生 前 曾 在 网 球 报 道 领 域 有 一 定 名 气, 得 知 其 遗 产 纠 纷 案 开 庭, 今 天 上 午 十 多 位 媒 体 记 者 前 来 旁 听 9 时, 李 颖 年 迈 的 父 母 在 律 师 的 陪 同 下 一 起 坐 上 被 告 席 李 先 生 今 年 61 岁 了, 他 手 机 墙 纸 就 是 一 张 李 颖 的 生 前 生 活 照 我 的 女 儿 这 么 优 秀, 出 事 前 刚 刚 被 体 坛 周 报 提 升 为 综 合 部 副 主 任, 没 想 到 她 这 么 早 就 离 开 了 我 们 谈 到 女 儿, 李 先 生 老 泪 纵 横, 声 音 哽 咽 134

143 李 颖 的 母 亲 也 跟 着 哭 了 起 来 : 女 儿 还 说 一 定 陪 我 们 一 起 过 春 节, 没 想 到 最 后 只 剩 下 我 们 两 位 老 人 孤 苦 伶 仃 地 过 春 节 李 先 生 说, 经 过 他 的 了 解, 李 颖 是 在 奥 运 会 之 后 发 现 丈 夫 沈 某 感 情 出 轨 后 来, 李 颖 还 找 到 第 三 者 蔡 小 姐, 但 沈 某 表 示 已 经 铁 了 心 了 一 直 备 受 舆 论 指 责 的 沈 某 今 天 没 有 在 法 庭 上 露 面, 他 的 律 师 说, 沈 某 起 诉 岳 父 母 也 是 万 不 得 已 因 为 沈 某 在 对 房 产 进 行 出 售 时, 岳 父 母 要 求 在 出 售 前 必 须 签 订 新 的 协 议 书, 而 不 是 按 照 房 产 证 和 原 有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对 于 沈 某 的 起 诉, 李 先 生 表 示 自 己 从 来 没 有 阻 止 过 出 售 房 屋 李 先 生 提 出 两 个 要 求, 沈 某 所 继 承 李 颖 房 产 的 16% 份 额 按 照 承 诺 交 给 他, 并 要 求 沈 某 支 付 12 万 元 补 偿 费 李 颖 的 死, 对 原 告 来 说 也 是 丧 妻 之 痛 沈 某 的 律 师 表 示, 李 先 生 提 出 的 这 两 个 要 求 违 反 了 之 前 双 方 的 协 议,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李 先 生 说, 在 李 颖 遗 体 火 化 后, 沈 某 曾 向 他 口 头 承 诺 净 身 出 户, 放 弃 所 有 财 产, 后 来 又 说 同 意 放 弃 继 承 李 颖 的 遗 产 部 分, 但 从 目 前 来 看, 沈 某 食 言 了 不 过, 沈 某 的 律 师 表 示 沈 某 没 有 做 出 过 这 种 承 诺, 他 说 现 在 最 好 的 方 案 就 是 双 方 尽 快 协 商, 赶 紧 把 房 子 卖 掉, 如 果 实 在 不 行, 只 能 强 行 拍 卖 房 产 了 截 至 发 稿 时, 法 院 正 在 对 此 案 进 行 调 解 庭 前 对 话 死 者 母 亲 : 没 料 到 被 女 婿 起 诉 在 此 次 庭 审 前, 记 者 对 李 颖 57 岁 的 母 亲 马 女 士 进 行 了 采 访 FW: 料 到 沈 某 会 起 诉 你 们 吗? 马 女 士 : 没 有 他 对 我 女 儿 的 死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责 任 FW: 女 儿 的 婚 姻 出 现 危 机 时, 你 们 知 道 吗? 马 女 士 : 不 知 道 其 实, 沈 某 明 明 知 道 我 女 儿 有 自 杀 的 倾 向, 却 不 闻 不 问, 也 不 告 诉 我 们 女 儿 和 沈 某 的 这 段 爱 情 和 婚 姻 就 是 她 的 精 神 支 柱 正 是 因 为 沈 某 有 了 第 三 者, 导 致 女 儿 痛 苦 万 分 虽 然 女 儿 出 事 快 一 年 了, 但 我 和 老 伴 还 在 失 去 女 儿 的 痛 苦 中 煎 熬 我 和 老 伴 还 经 常 幻 想 着 女 儿 能 回 家, 坐 下 来 一 起 吃 饭 FW: 你 们 打 算 一 直 在 女 儿 的 房 子 住 下 去 吗? 马 女 士 : 我 也 想 早 点 卖 掉 房 子, 早 一 点 解 决 遗 产 纠 纷, 然 后 立 即 回 老 家, 早 一 点 离 开 这 个 伤 心 的 地 方 案 情 回 放 2006 年 7 月 6 日, 李 颖 与 相 恋 多 年 的 大 学 同 学 沈 某 正 式 登 记 结 婚 2007 年 10 月 14 日, 李 颖 通 过 房 产 中 介 购 买 了 位 于 朝 阳 区 的 一 套 二 手 房, 除 首 付 款 外, 向 银 行 贷 款 55 万 元 首 付 款 中, 李 颖 借 了 父 母 45 万 元, 后 来 还 了 15 万 元, 尚 余 30 万 元 未 还 2008 年 10 月 8 日, 李 颖 因 难 以 挽 回 婚 姻, 在 北 京 跳 护 城 河 自 杀 生 前 未 立 遗 嘱, 也 没 有 子 女 2008 年 11 月 18 日, 沈 某 和 李 颖 的 父 母 签 订 协 议 书, 对 房 产 处 理 问 题 进 行 了 约 定 2008 年 12 月 4 日, 双 方 再 次 签 订 协 议 书, 对 现 金 资 产 继 承 进 行 了 约 定, 李 颖 名 下 的 现 金 资 产, 归 李 颖 的 父 母 所 有, 沈 某 不 参 加 继 承 分 配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双 方 到 房 管 部 门 办 理 按 份 共 有 的 房 产 证, 记 载 三 人 按 份 共 有 该 房 屋, 沈 某 的 共 有 份 额 为 66%, 李 颖 父 母 的 份 额 为 34% 2009 年 6 月 5 日, 沈 某 将 李 颖 的 父 母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双 方 履 行 达 成 的 一 系 列 协 议 文 / 记 者 李 奎 付 中 妻 伪 造 身 份 结 婚 登 记 夫 诉 民 政 局 撤 结 婚 证 北 京 法 院 网 2009 年 8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作 者 : 刘 彤 彤 发 布 时 间 : :36:47 原 告 常 先 生 称, 其 妻 罗 女 士 使 用 伪 造 的 身 份 证 与 其 到 民 政 局 办 理 了 婚 姻 登 记, 常 先 生 认 为 民 政 局 没 有 尽 到 核 实 的 职 责, 未 确 认 真 伪, 便 核 发 结 婚 证, 故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被 告 依 法 撤 销 结 婚 登 记 证 近 日, 西 城 法 院 受 理 了 该 起 案 135

144 件 原 告 常 先 生 诉 称,2001 年 11 月 16 日, 罗 女 士 持 有 伪 造 的 身 份 证 与 自 己 在 被 告 处 办 理 了 婚 姻 登 记, 被 告 对 罗 女 士 持 有 的 身 份 证 未 核 实, 未 确 认 真 伪, 核 发 了 结 婚 证 近 期 原 告 发 现 罗 女 士 的 身 份 证 系 伪 造, 认 为 其 与 罗 女 士 的 婚 姻 登 记 行 为 违 法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及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民 政 局 撤 销 该 结 婚 登 记 证, 并 承 担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用 目 前, 本 案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过 程 中 表 兄 妹 结 婚 16 年 感 情 不 合 欲 离 婚 被 判 婚 姻 无 效 2009 年 09 月 16 日 09:04 来 源 : 成 都 晚 报 表 兄 妹 张 某 和 宋 某 结 婚 16 年, 因 感 情 不 合 闹 上 法 庭 要 求 离 婚 昨 日 记 者 从 省 高 院 获 悉, 因 其 属 于 法 律 禁 止 结 婚 的 情 形, 广 元 市 旺 苍 县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其 婚 姻 无 效 张 某 和 宋 某 是 表 兄 妹, 双 方 在 父 母 的 撮 合 下 于 1988 年 确 立 恋 爱 关 系, 相 恋 4 年 后 登 记 结 婚, 生 有 两 名 子 女 婚 后, 夫 妻 俩 常 为 家 庭 琐 事 争 吵,2003 年 起 分 居 今 年 6 月, 张 某 起 诉 到 旺 苍 县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张 某 和 宋 某 系 嫡 亲 表 兄 妹 关 系, 属 于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是 法 律 禁 止 结 婚 的 情 形, 其 婚 姻 关 系 自 始 无 效 ( 谢 慧 刘 燕 田 莉 ) 查 无 记 录 男 子 反 讨 手 术 费 2009/09/04 14:26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洪 雪 王 敏 签 订 分 手 协 议 给 女 友 5000 元 去 流 产 本 报 讯 男 子 和 女 友 定 下 分 手 协 议, 并 支 付 女 友 流 产 费 用 但 事 后 男 子 又 要 求 女 友 还 钱 记 者 上 午 获 悉, 房 山 法 院 驳 回 了 该 男 子 的 诉 讼 请 求 刚 满 22 岁 的 田 某 与 女 友 于 今 年 年 初 相 恋, 不 久 女 友 怀 孕 由 于 父 母 极 力 反 对, 田 某 与 女 友 达 成 分 手 协 议 根 据 协 议, 女 友 去 流 产, 田 某 一 次 性 给 付 手 术 费 营 养 费 等 共 计 5000 元 一 周 后, 田 某 到 女 友 做 手 术 的 私 立 医 院 询 问 情 况 时, 得 知 该 院 并 无 女 友 的 手 术 记 录 田 某 便 将 女 友 告 上 法 庭 庭 审 中, 女 友 提 交 了 其 在 某 大 型 医 院 接 受 流 产 手 术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医 疗 费 收 据 等 田 某 以 实 际 费 用 不 及 5000 元 为 由, 要 求 其 返 还 多 余 费 用 法 院 最 终 认 定, 田 某 与 女 友 自 愿 达 成 分 手 协 议, 且 各 自 依 约 履 行 完 毕 现 田 某 要 求 女 友 返 还 多 余 费 用, 无 法 律 依 据 地 震 志 愿 者 遇 车 祸 身 亡 遗 腹 子 做 遗 产 公 证 年 09 月 14 日 03:11 四 川 新 闻 网 - 成 都 商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董 馨 ) 成 都 一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雷 达, 在 地 震 第 二 天 就 赶 赴 都 江 堰 当 志 愿 者, 期 间, 他 遭 遇 车 祸 身 亡, 留 下 了 双 亲 和 临 产 的 妻 子 由 于 雷 达 的 女 儿 为 遗 腹 子, 要 继 承 父 亲 的 遗 产 必 须 进 行 公 证 昨 日, 蜀 都 公 证 处 的 公 证 员 赶 到 雷 达 家, 为 公 证 核 实 情 况 据 悉, 雷 达 的 父 母 放 弃 了 继 承 权 利, 雷 达 留 下 的 公 司 存 款 等 遗 产 将 全 部 由 妻 子 刘 芸 和 女 儿 继 承 昨 日 中 午 1 时 许, 公 证 员 前 往 雷 达 位 于 西 南 交 大 的 家 中, 为 此 次 公 证 核 实 情 况 由 于 孩 子 还 小, 雷 达 的 父 母 还 没 从 丧 子 之 痛 的 阴 影 中 走 出 来, 我 们 决 定 上 门 公 证 蜀 都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江 莉 说 雷 达 1 岁 多 的 女 儿 甜 甜 ( 化 名 ) 在 他 去 世 后 才 出 生, 经 历 过 悲 伤 和 痛 苦 的 刘 芸, 尝 试 让 自 己 尽 快 走 出 阴 影, 恢 复 正 常 的 生 活 雷 达 和 刘 芸 共 同 创 办 的 咨 询 公 司 还 在 运 转, 于 是 继 承 雷 达 的 遗 产 也 被 提 上 议 程 今 天 只 是 来 核 实 情 况, 正 式 的 公 证 书 将 在 明 天 出 具 江 莉 说 记 者 看 到, 雷 达 的 双 亲 出 具 了 一 份 放 弃 继 136

145 承 权 声 明 书, 表 示 在 无 欺 诈 胁 迫 的 情 况 下 放 弃 雷 达 公 司 股 份 存 款 等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今 后 也 绝 不 反 悔 公 证 员 表 示, 经 过 公 证 后 雷 达 的 遗 产 将 由 妻 子 刘 芸 和 女 儿 甜 甜 继 承 去 年 地 震 后, 雷 达 一 直 在 都 江 堰 绵 阳 和 德 阳 参 加 抗 震 救 灾 后 来, 他 还 加 入 复 旦 大 学 心 理 援 助 专 家 组, 帮 助 灾 区 学 生 进 行 心 理 援 助 志 愿 者 活 动 去 年 6 月 9 日, 雷 达 从 北 川 返 回 德 阳 驻 地 的 途 中 遭 遇 车 祸 身 亡, 从 地 震 发 生 到 去 世 的 那 一 天, 雷 达 每 天 参 加 志 愿 工 作 18 个 小 时 安 置 房 登 记 引 发 母 子 产 权 之 争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本 报 记 者 李 松 黄 洁 本 报 实 习 生 王 天 一 大 家 子 5 口 人 作 为 被 安 置 对 象, 买 下 了 一 套 安 置 房, 然 而 产 权 证 上 只 写 了 一 个 人 的 名 字, 那 么 其 他 4 人 对 这 套 住 房 就 没 有 了 任 何 产 权 吗? 近 日,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就 审 理 了 这 样 一 起 案 件 在 卖 掉 安 置 新 房 后, 作 为 房 产 证 上 独 一 无 二 的 户 主, 母 亲 坚 持 房 子 属 于 她 个 人, 同 为 被 安 置 对 象 的 儿 子 一 家 最 多 只 能 享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售 房 款 由 此, 在 儿 子 与 母 亲 之 间 展 开 一 场 围 绕 着 房 产 的 拉 锯 战 5 年 前 喜 获 安 置 新 房 全 家 入 住 5 年 后 房 屋 出 售 引 发 产 权 争 议 当 时 我 也 就 是 考 虑 家 里 还 有 老 人 在, 填 小 辈 的 名 字 不 合 适, 才 在 购 房 人 和 产 权 人 一 栏 填 上 了 我 母 亲 的 名 字, 结 果 没 想 到 现 在 出 了 这 么 多 的 问 题 想 起 当 年 自 己 作 的 这 个 决 定, 胡 彦 明 颇 感 后 悔, 要 是 能 料 到 今 天 这 样 的 局 面, 当 初 就 应 该 填 自 己 的 名 字, 毕 竟 按 照 当 时 开 发 商 的 说 法, 产 权 证 上 填 谁 的 名 字 都 可 以 事 情 还 要 从 8 年 前 说 起, 那 时 胡 家 一 直 住 在 北 京 市 某 胡 同 的 4 间 平 房 里 据 胡 彦 明 介 绍,2001 年 10 月,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民 安 地 区 进 行 危 旧 房 改 造 工 程, 由 于 大 哥 和 弟 弟 都 有 单 位 分 配 的 住 房, 所 以 只 有 胡 彦 明 一 家 3 口 与 母 亲 于 世 华 符 合 安 置 人 条 件 后 来 又 经 过 协 商, 共 同 安 置 人 中 添 加 了 胡 彦 龙 的 女 儿 胡 冰 就 这 样, 胡 彦 明 一 家 三 口 及 其 母 亲 侄 女 共 计 5 人 成 为 了 最 终 的 被 安 置 对 象, 按 照 当 时 的 政 策, 胡 彦 明 和 母 亲 一 起 购 买 了 新 建 起 的 近 100 平 米 的 回 迁 安 置 房 2003 年 10 月, 胡 彦 明 一 家 与 母 亲 兴 高 采 烈 地 入 住 回 迁 安 置 房 然 而 谁 也 不 曾 料 想 到,5 年 后, 一 场 家 庭 的 纷 争 围 绕 着 这 套 曾 为 这 家 人 带 来 无 数 欢 笑 与 希 望 的 安 置 房 展 开 了 去 年 5 月 12 日, 我 母 亲 突 然 提 出 要 卖 房 分 家 胡 彦 明 至 今 回 忆 起 来 依 然 记 忆 犹 新, 本 来 商 量 好, 我 们 家 分 卖 房 款 的 五 分 之 三, 另 外 的 五 分 之 二 我 妈 和 胡 冰 一 人 一 半, 可 没 想 到 等 房 子 卖 了 后, 我 母 亲 就 不 认 账 了 胡 彦 明 告 诉 记 者, 由 于 被 卖 房 产 的 产 权 证 上 写 的 是 母 亲 的 名 字, 所 以 近 200 万 元 的 售 房 款 就 直 接 打 到 了 母 亲 的 账 户 内 现 在, 母 亲 坚 称 房 子 产 权 人 是 自 己, 房 子 是 她 的 私 有 财 产, 胡 彦 明 一 家 三 口 属 于 被 安 置 人 员, 只 享 有 居 住 权 儿 子 无 奈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产 权 母 亲 表 态 起 诉 之 由 子 虚 乌 有 无 奈 之 下, 胡 彦 明 只 得 求 助 于 法 院 在 起 诉 书 中, 胡 彦 明 这 样 写 道 : 回 迁 安 置 房 是 包 括 他 及 其 母 亲 等 5 名 被 安 置 人 共 同 依 据 当 时 的 政 策 和 安 置 协 议 购 得,5 名 被 安 置 人 所 享 受 的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相 同, 履 行 的 购 买 义 务 享 有 的 权 利 也 相 同 同 时, 胡 彦 明 认 为, 拆 迁 优 惠 政 策 是 国 家 赋 予 所 有 被 安 置 人 的 权 利, 具 有 专 属 性,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以 任 何 手 段 取 代 和 剥 夺 开 庭 审 理 之 日, 胡 彦 明 的 哥 哥 代 表 母 亲 于 世 华 向 法 官 表 达 了 对 此 事 的 看 法 : 在 安 置 协 议 上 虽 然 注 明 了 被 安 置 对 象 是 胡 彦 明 等 5 人, 但 购 房 人 一 栏 写 的 却 是 自 己 一 人 的 名 字, 因 为 原 先 被 拆 迁 的 房 屋 本 来 就 是 她 一 人 承 租, 胡 彦 明 所 谓 的 产 权 证 上 可 以 填 任 意 一 个 被 安 置 对 象 名 字 的 说 法 没 有 依 据 ; 此 外, 目 前 这 套 回 迁 安 置 房 已 被 变 卖, 产 权 人 也 已 变 更 庭 下, 记 者 辗 转 联 系 到 了 胡 彦 明 的 母 亲, 不 过, 她 并 不 愿 多 说 什 么, 婉 拒 了 记 者 的 采 访 驳 回 原 告 胡 彦 明 的 诉 讼 请 求 最 终, 东 城 区 法 院 的 一 纸 判 决 还 是 支 持 了 母 亲 于 世 华 的 观 点 法 官 确 认 产 权 无 事 实 法 律 依 据 专 家 产 权 虽 无 但 仍 可 索 要 房 款 由 于 目 前 争 议 的 房 屋 产 权 已 依 法 归 善 意 第 三 人 所 有 因 此, 胡 彦 明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其 一 家 三 口 在 上 述 房 屋 中 占 有 产 权 的 诉 求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庭 审 结 束 后, 负 责 审 理 此 案 的 法 官 向 记 者 表 示 137

146 对 于 此 案 的 判 决, 北 京 大 学 房 地 产 法 副 教 授 张 双 根 认 为, 法 院 驳 回 胡 彦 明 要 求 确 认 产 权 的 诉 求 无 可 厚 非, 但 胡 彦 明 仍 可 索 要 售 房 款 中 理 应 属 于 自 己 的 份 额 房 屋 产 权 证 上 虽 然 仅 写 有 母 亲 于 世 华 一 人 的 名 字, 但 该 房 屋 属 于 安 置 房, 被 安 置 的 对 象 除 于 世 华 外, 还 有 胡 彦 明 等 人 张 双 根 认 为, 房 屋 产 权 证 上 并 未 真 实 的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张 双 根 表 示, 被 安 置 房 具 有 很 强 的 政 策 性, 与 普 通 意 义 的 商 品 房 有 较 大 区 别 就 此 案 来 讲, 胡 家 以 较 低 价 格 购 得 近 100 平 方 米 的 新 房, 就 是 按 照 当 时 每 名 安 置 对 象 可 以 以 成 本 价 购 得 15 平 方 米 的 优 惠 政 策 购 得, 胡 家 符 合 条 件 的 5 名 被 安 置 对 象 由 此 以 成 本 价 购 得 了 75 平 米, 多 出 来 的 近 25 平 米 则 按 照 当 时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价 格 购 得 张 双 根 称, 该 套 房 屋 取 得 的 事 实 基 础 是 由 5 名 被 安 置 对 象 共 同 组 成, 而 非 于 世 华 一 人, 因 此 不 能 以 产 权 证 登 记 否 认 胡 彦 明 等 人 在 该 套 房 屋 中 所 占 有 的 权 利 不 过, 张 双 根 同 时 指 出, 虽 然 胡 彦 明 应 享 有 对 该 套 房 屋 的 相 关 权 利, 但 所 占 比 重 也 不 应 简 单 的 按 照 5 名 被 安 置 对 象 的 数 量 去 均 分 权 利, 而 应 当 根 据 每 名 被 安 置 对 象 实 际 对 该 房 屋 的 原 始 取 得 比 重 房 屋 出 资 实 际 居 住 等 情 况 综 合 考 量 女 子 争 病 逝 男 友 遗 产 胜 诉 获 得 两 万 元 法 官 称 其 尽 到 一 定 扶 养 义 务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记 者 : 王 丽 娜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 李 女 士 与 男 友 同 居 一 年 多 后 男 友 病 逝 为 了 分 得 男 友 的 遗 产, 李 女 士 将 男 友 的 儿 子 母 亲 告 到 法 院 昨 天, 东 城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李 女 士 分 得 男 友 遗 产 两 万 元, 理 由 是 她 曾 照 顾 生 病 男 友, 尽 到 一 定 的 扶 养 义 务 昨 天 上 午 9 点 50 分, 李 女 士 走 向 法 庭 离 门 口 还 有 1 米 远 时, 她 停 下 来 站 住, 询 问 律 师, 我 还 进 去 吗 半 分 钟 后, 在 律 师 的 鼓 励 下, 她 推 门 走 向 原 告 席 2006 年 初, 李 女 士 认 识 了 54 岁 的 孟 先 生, 并 在 一 起 同 居 生 活 2007 年 5 月, 孟 先 生 因 患 肝 癌 去 世 李 女 士 说, 他 生 病 后 曾 几 次 想 去 领 证 结 婚, 可 还 是 没 赶 上 随 后 她 被 男 友 家 人 要 求 离 开 家 李 女 士 认 为, 在 孟 先 生 的 生 活 中, 尤 其 是 患 病 期 间, 她 尽 到 了 扶 养 义 务, 因 此 有 权 分 得 遗 产 李 女 士 遂 将 孟 先 生 的 儿 子 和 孟 母 起 诉 到 法 院, 称 孟 先 生 留 有 两 套 房 产, 她 要 求 分 割 遗 产, 由 对 方 给 付 她 20 万 庭 审 中, 孟 先 生 的 儿 子 和 孟 母 称, 李 女 士 仅 与 孟 先 生 同 居 并 未 结 婚, 没 有 继 承 的 权 利, 同 时 孟 家 房 产 是 在 孟 先 生 与 李 女 士 认 识 前 取 得 的, 与 李 女 士 无 关 昨 天 上 午 10 点, 法 官 宣 判, 法 院 酌 情 确 定 从 孟 先 生 的 遗 产 中, 适 当 分 给 李 女 士 一 定 份 额 孟 先 生 的 儿 子 和 孟 母 给 付 李 女 士 两 万 元 承 办 法 官 杨 文 起 解 释 说, 同 居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李 女 士 与 孟 先 生 同 居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孟 先 生 去 世 后 李 女 士 不 属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但 继 承 法 规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人, 如 好 友 等, 如 对 被 继 承 人 扶 养 较 多, 可 分 到 适 当 遗 产 李 女 士 与 孟 先 生 关 系 较 密 切, 且 孟 先 生 视 力 残 疾, 又 患 有 多 种 疾 病, 在 客 观 上 李 女 士 对 他 照 顾 较 多, 因 此 李 女 士 可 以 分 得 适 当 遗 产, 法 院 酌 情 确 定 李 女 士 分 得 两 万 元 昨 天 宣 判 后, 李 女 士 说, 她 将 考 虑 是 否 上 诉, 我 打 官 司 分 遗 产, 不 是 为 了 我 自 己, 而 是 为 了 孩 子 她 说, 孟 先 生 去 世 时, 她 有 身 孕 在 身 两 个 月 后, 她 产 下 女 儿 乐 乐 ( 化 名 ) 2007 年 9 月, 她 曾 以 女 儿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起 诉, 要 求 分 割 孟 先 生 的 遗 产 在 法 院 审 理 中, 李 女 士 申 请 亲 子 鉴 定, 以 证 明 乐 乐 与 孟 先 生 有 血 缘 关 系 经 咨 询 多 家 鉴 定 机 构 得 到 的 答 复 是, 乐 乐 与 孟 先 生 的 儿 子 性 别 不 同, 目 前 DNA 技 术 无 法 进 行 同 父 异 母 的 兄 妹 之 间 的 鉴 定 法 院 因 此 裁 定 驳 回 了 乐 乐 的 起 诉 同 居 男 友 病 故 女 友 无 缘 遗 产 法 院 判 决 女 子 将 男 友 12 万 元 存 款 归 还 男 友 女 儿 A05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法 治 报 记 者 赵 颖 彦 法 治 报 通 讯 员 韩 根 南 现 年 39 岁 的 陈 艳 萍 与 男 友 已 同 居 了 5 年, 男 友 亡 故 后, 她 提 取 了 男 友 银 行 存 款 12 万 余 元, 男 友 女 儿 将 陈 艳 萍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分 割 父 亲 遗 产 昨 天, 闸 北 区 法 院 作 出 陈 艳 萍 给 付 同 居 男 友 女 儿 胡 敏 12 万 元 对 胡 敏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138

147 求 不 予 支 持 的 判 决 女 友 取 走 亡 故 男 友 存 款 1986 年 12 月, 胡 某 与 妻 子 离 婚, 女 儿 胡 敏 随 母 生 活 2002 年, 陈 艳 萍 与 胡 某 共 同 生 活 2007 年 10 月 初, 胡 某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10 月 29 日 至 次 月 27 日, 陈 艳 萍 通 过 他 人 或 本 人 从 胡 某 的 银 行 账 户 内 取 出 12.8 万 元 其 中 10 月 29 日, 陈 艳 萍 提 供 胡 某 的 银 行 存 折 及 密 码 身 份 证, 通 过 他 人 取 走 1.3 万 元, 取 款 凭 条 上 注 明 ( 本 人 ), 但 签 名 无 法 辨 认 ; 10 月 31 日, 陈 艳 萍 提 供 上 述 同 样 的 手 续, 委 托 黄 某 取 走 5 万 元, 取 款 凭 条 上 注 明 胡 某 及 黄 某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黄 某 签 名 ; 11 月 19 日 23 日, 陈 艳 萍 本 人 分 别 取 走 4.4 万 元 2.1 万 元, 签 胡 某 的 名 字 ; 11 月 27 日, 陈 艳 萍 取 走 88 元, 签 本 人 名 字 并 注 明 本 人 身 份 证, 但 身 份 证 号 码 不 符 黄 某 取 款 5 万 元 后, 于 同 年 11 月 2 日 全 部 转 交 陈 艳 萍 去 年 6 月 13 日, 公 证 处 出 具 公 证 书, 查 明 胡 某 死 亡 后 遗 有 大 显 股 份 2000 股, 生 前 仅 有 子 女 胡 敏 一 人, 父 母 均 先 于 其 死 亡 因 此 胡 某 的 上 述 遗 产 由 其 女 儿 胡 敏 一 人 继 承 今 年 1 月, 胡 敏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将 陈 艳 萍 黄 某 银 行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判 令 3 名 被 告 共 同 返 还 12.8 万 元 男 友 女 儿 诉 请 还 款 审 理 中, 陈 艳 萍 经 法 院 公 告 送 达 诉 状 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开 庭 传 票 等 诉 讼 文 书, 未 应 诉 黄 某 书 面 答 辩, 认 为 胡 某 与 陈 艳 萍 同 居 五 六 年, 是 事 实 夫 妻 胡 某 去 世 后, 陈 艳 萍 因 身 份 证 找 不 到 不 能 取 款, 要 求 本 人 帮 忙, 本 人 与 陈 艳 萍 同 去 银 行, 用 陈 提 供 的 胡 某 的 银 行 卡 密 码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胡 某 的 5 万 元 转 入 本 人 的 银 行 卡 中 后 交 给 了 陈 艳 萍 银 行 则 认 为, 系 争 款 项 分 5 次 取 走, 其 中 4 次 是 小 额 取 款, 依 规 定 不 需 要 提 供 身 份 证, 仅 需 存 折 和 密 码, 签 名 不 属 小 额 活 期 取 款 的 审 核 要 求 被 告 黄 某 取 走 的 5 万 元 是 凭 胡 某 及 黄 某 的 身 份 证, 银 行 在 整 个 取 款 过 程 中 是 按 规 定 操 作 的, 并 无 过 错,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同 居 女 友 无 权 继 承 遗 产 法 院 认 为, 胡 某 死 亡 后, 其 女 儿 作 为 其 唯 一 法 定 继 承 人, 有 权 继 承 其 遗 产 虽 然 公 证 书 公 证 的 遗 产 是 指 2000 股 大 显 股 份, 但 公 证 之 前 陈 艳 萍 已 将 胡 某 银 行 账 户 内 的 钱 款 取 走 在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胡 某 账 户 内 的 钱 款 是 他 人 所 有 或 与 他 人 共 有 的 情 况 下, 该 款 项 应 推 定 为 胡 某 生 前 所 有 因 此, 胡 某 的 遗 产 不 仅 是 2000 股 大 显 股 份, 还 应 当 包 括 银 行 账 户 内 的 12.8 万 元, 依 法 应 由 原 告 继 承 被 告 陈 艳 萍 擅 自 取 走 胡 某 银 行 账 户 内 的 钱 款, 侵 犯 了 原 告 的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应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黄 某 在 陈 艳 萍 遗 失 身 份 证 并 获 得 了 胡 某 的 存 折 密 码 身 份 证 的 情 况 下, 受 其 委 托 取 出 5 万 元, 并 已 将 款 项 全 部 交 给 了 陈 艳 萍, 并 无 过 错,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银 行 对 黄 某 一 次 性 代 办 取 款 5 万 元, 审 核 了 账 户 所 有 人 及 代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和 代 办 人 的 签 名, 对 5 万 元 以 下 的 取 款 审 核 了 存 折 及 密 码, 尽 到 了 必 要 的 审 核 义 务,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也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据 此, 法 院 作 出 了 上 述 判 决 ( 文 中 人 物 均 为 化 名 ) 担 心 丈 夫 转 移 房 产 妻 子 诉 求 确 认 共 有 06:55:09 千 龙 网 京 华 时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通 讯 员 田 平 平 ) 王 女 士 一 套 房 子 的 房 主 为 其 丈 夫 夫 妻 感 情 亮 起 红 灯 后, 因 担 心 丈 夫 转 移 财 产, 王 女 士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该 房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8 月 4 日 记 者 获 悉, 大 兴 法 院 支 持 王 女 士 的 诉 求 王 女 士 称, 她 婚 后 买 了 一 套 位 于 大 兴 的 商 品 房, 房 产 证 上 房 主 姓 名 为 丈 夫 李 先 生 此 后 双 方 感 情 破 裂 在 准 备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期 间, 她 发 现 李 先 生 将 部 分 共 同 财 产 转 移 到 别 人 名 下, 于 是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房 屋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让 李 先 生 协 助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庭 审 中, 李 先 生 辩 称, 房 子 是 他 向 其 母 亲 借 钱 买 的, 并 承 诺 在 2008 年 底 前 还 款 及 支 付 利 息 目 前 他 没 钱 还 给 母 亲, 房 产 已 抵 债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定, 房 屋 是 在 婚 后 购 买 的, 王 女 士 要 求 确 认 为 共 同 财 产 并 无 不 妥 编 辑 : 张 驰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139

148 丈 夫 雇 佣 妻 子 致 残 法 院 判 决 照 样 赔 偿 :47 人 民 网 河 南 视 窗 讯 ( 通 讯 员 马 晓 春 刘 美 娟 ) 丈 夫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雇 请 妻 子 去 工 地 做 饭 意 外 砸 成 重 伤, 为 索 赔 偿 夫 妻 双 方 对 簿 公 堂 4 月 3 日, 河 南 柘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丈 夫 卫 国 严 赔 偿 妻 子 李 丹 丹 因 伤 造 成 的 各 项 经 济 损 失 元 2007 年 6 月 19 日, 个 体 建 筑 承 包 商 陆 云 以 柘 城 县 鑫 城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柘 城 县 交 通 局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 造 住 宅 楼 一 栋 合 同 签 订 后, 陆 云 又 将 该 工 程 中 的 钢 筋 和 铝 合 金 制 作 安 装 工 程 分 包 给 无 施 工 资 质 包 工 头 卫 国 严 卫 国 严 承 包 制 作 安 装 工 程 后, 雇 请 妻 子 李 丹 丹 帮 其 为 工 人 做 饭, 工 资 按 日 计 发 2007 年 10 月 25 日, 李 丹 丹 在 该 工 地 做 饭 提 水 时, 突 然 从 门 梁 上 方 掉 下 一 根 钢 筋 将 李 砸 伤 经 法 医 鉴 定 : 李 丹 丹 损 伤 造 成 六 级 伤 残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李 丹 丹 受 卫 国 严 雇 请 在 其 工 地 从 事 做 饭 工 作, 双 方 虽 为 夫 妻 但 也 同 样 形 成 了 法 律 上 的 雇 佣 关 系 李 丹 丹 在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中 被 砸 伤, 卫 国 严 作 为 雇 主 应 对 原 告 的 伤 害 后 果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陆 云 作 为 该 工 程 的 发 包 人, 明 知 卫 国 严 没 有 任 何 资 质 而 将 其 工 程 中 的 钢 筋 和 铝 合 金 制 作 安 装 工 程 分 包 给 卫 国 严, 对 李 丹 丹 的 伤 害 后 果,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鑫 城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挂 靠 单 位, 收 取 了 陆 云 的 管 理 费 用, 应 履 行 管 理 之 责, 亦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法 院 遂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 河 南 柘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 上 梁 正 怎 么 下 梁 歪 了? 一 名 男 子 发 现 儿 子 为 人 不 像 自 己 而 作 亲 子 鉴 定 得 知 养 育 20 年 的 儿 子 非 亲 生 诉 前 妻 获 赔 5 万 元 A04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记 者 陈 颖 婷 通 讯 员 惠 蕙 陆 晓 晴 本 报 讯 养 儿 20 余 载, 到 头 来 发 现 竟 非 亲 生 悲 愤 交 加 的 老 张 将 前 妻 告 上 法 庭, 索 要 抚 养 费 近 日, 松 江 区 法 院 判 决 林 女 士 赔 偿 老 张 抚 养 费 5 万 元 今 年 47 岁 的 老 张 为 人 谦 和 做 事 踏 实 且 乐 于 助 人, 深 得 邻 居 和 同 事 的 喜 爱 但 他 一 直 有 个 最 大 的 苦 恼, 就 是 自 己 那 个 不 争 气 的 儿 子 小 张 小 张 去 年 大 专 毕 业, 一 毕 业 就 和 社 会 上 的 一 些 不 三 不 四 的 人 混 在 一 起, 还 张 口 闭 口 跟 老 张 要 生 活 费 老 张 是 个 普 通 的 工 薪 阶 层, 生 活 本 来 就 不 宽 裕, 哪 经 得 起 儿 子 这 样 挥 霍 度 日 邻 居 和 同 事 见 老 张 天 天 愁 眉 苦 脸, 终 于 说 出 了 存 在 心 里 多 年 的 疑 问 : 小 张 怎 么 和 你 长 得 一 点 也 不 像? 还 有 人 品 作 风 一 点 也 不 像 你 老 张 家 的 人 老 张 心 里 也 渐 渐 产 生 了 怀 疑, 觉 得 冲 动 好 胜 好 吃 懒 做 的 儿 子 跟 自 己 的 性 格 截 然 相 反, 难 道 儿 子 真 的 不 是 自 己 的 吗? 老 张 在 儿 子 4 岁 的 时 候 和 妻 子 林 女 士 离 了 婚, 因 为 儿 子 是 老 张 家 的 独 苗, 老 张 坚 持 要 由 自 己 抚 养 虽 然 他 后 来 又 组 建 了 新 的 家 庭, 但 是 一 直 没 有 再 要 孩 子 老 张 为 了 解 开 心 头 的 疑 团, 作 了 亲 子 鉴 定, 鉴 定 结 论 : 根 据 DNA 遗 传 标 记 分 型 结 果, 不 支 持 老 张 是 小 张 的 生 物 学 父 亲 深 受 打 击 的 老 张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前 妻 林 女 士 赔 偿 抚 养 费 8 万 元 在 审 理 中, 林 女 士 要 求 重 作 亲 子 鉴 定, 法 院 征 询 小 张 的 意 见, 小 张 坚 决 不 同 意 法 院 认 为, 原 告 老 张 提 供 了 司 法 鉴 定 书 证 明 其 与 小 张 之 间 非 生 物 学 父 子 关 系 被 告 林 女 士 对 此 虽 不 认 可, 但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该 司 法 鉴 定 书 存 在 鉴 定 程 序 严 重 违 法 鉴 定 结 论 明 显 依 据 不 足 鉴 定 机 构 或 鉴 定 人 员 不 具 备 相 关 鉴 定 资 格 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情 形, 故 对 被 告 的 意 见, 法 院 不 予 采 信 因 老 张 并 非 小 张 的 生 父, 对 小 张 并 无 法 定 的 抚 养 义 务, 故 其 要 求 被 告 赔 偿 抚 养 费 的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支 持 但 老 张 主 张 的 费 用 过 高, 根 据 双 方 的 经 济 能 力 当 地 的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结 合 被 告 在 离 婚 后 支 付 的 抚 养 费 数 额, 法 院 作 出 了 上 述 判 决 父 母 离 异 孩 子 姓 啥 年 09 月 14 日 中 青 在 线 - 中 国 青 年 报 140

149 儿 子 姓 了 前 妻 的 姓 上 海 市 民 潘 杰 ( 化 名 ) 输 了 一 场 不 服 气 的 官 司 现 在, 他 的 亲 生 儿 子 姓 的 是 前 妻 的 姓 在 他 看 来, 他 输 的 不 仅 是 官 司, 还 有 作 为 家 庭 独 子 与 孩 子 父 亲 的 尊 严 他 说, 这 样 一 来, 他 与 前 妻 之 间 算 是 恩 断 义 绝 了 2006 年 3 月, 潘 杰 与 前 妻 被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近 半 年 后 的 一 天, 潘 杰 的 母 亲 带 着 给 3 岁 的 孙 子 准 备 的 吃 的 用 的, 来 到 了 往 常 孙 子 随 其 母 亲 居 住 的 居 民 区 但 是 这 一 天, 潘 杰 的 母 亲 没 有 找 到 孙 子, 她 从 邻 居 处 得 知 孩 子 已 经 搬 离 这 里 这 使 得 潘 杰 与 孩 子 的 祖 父 母 有 些 生 气, 享 有 探 视 权 的 父 亲 从 此 难 以 找 到 孩 子 了 而 更 令 潘 家 愤 怒 的 是, 几 经 周 折 后, 潘 杰 与 父 母 终 于 在 律 师 的 帮 助 下, 在 派 出 所 根 据 身 份 证 号 查 到 了 孩 子 的 行 踪, 此 时, 孩 子 已 经 完 全 改 换 了 姓 名, 姓 氏 从 了 前 妻 的 姓, 名 字 也 完 全 不 同 了 潘 杰 的 代 理 律 师 张 兆 国 称, 派 出 所 是 在 当 事 人 完 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听 取 了 女 方 的 单 方 意 见 后, 变 更 了 孩 子 的 姓 名, 这 一 做 法 并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的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的 通 知, 未 成 年 人 姓 名 的 变 更 须 经 父 母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否 则 无 效 : 父 母 不 得 因 子 女 变 更 姓 氏 而 拒 付 子 女 抚 育 费 父 或 母 一 方 擅 自 将 子 女 姓 氏 改 为 继 母 或 继 父 姓 氏 而 引 起 纠 纷 的, 应 责 令 恢 复 原 姓 氏 另 一 法 律 依 据 来 自 2002 年 公 安 部 出 台 的 关 于 父 母 离 婚 后 子 女 姓 名 变 更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其 中 规 定 : 对 于 离 婚 双 方 未 经 协 商 或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其 中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子 女 姓 名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拒 绝 受 理 ; 对 一 方 因 向 公 安 机 关 隐 瞒 离 婚 事 实 而 取 得 子 女 姓 名 变 更 的, 若 另 一 方 要 求 恢 复 其 子 女 原 姓 名 且 离 婚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公 安 机 关 应 予 以 恢 复 据 此,2008 年 3 月, 潘 杰 将 未 经 自 己 同 意 却 允 许 离 异 母 亲 单 方 修 改 儿 子 姓 名 的 派 出 所 告 上 了 法 庭, 并 认 为 自 己 胜 诉 的 把 握 很 大 但 最 终 的 结 果 是, 法 院 认 定 派 出 所 这 一 行 政 行 为 不 当, 但 不 支 持 孩 子 变 更 为 原 名 判 决 书 上 写 道 : 确 认 被 告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杨 浦 分 局 2006 年 3 月 6 日 做 出 同 意 姓 名 更 改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诉 讼 费 由 杨 浦 分 局 承 担 潘 杰 不 服, 后 上 诉 至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法 院 的 理 由 是, 据 户 籍 资 料, 孩 子 改 名 已 经 超 过 两 年, 如 果 再 次 更 改 姓 名, 很 可 能 对 孩 子 的 身 心 带 来 伤 害 考 虑 到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涉 及 到 未 成 年 人 姓 名 的 确 定, 且 这 一 姓 名 的 实 际 使 用 已 有 两 年 之 久, 在 其 生 活 和 学 习 场 所 中 已 形 成 影 响, 如 撤 销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会 不 利 于 孩 子 的 身 心 健 康 这 一 判 决 结 果 给 了 潘 家 很 大 打 击 潘 杰 告 诉 记 者, 这 一 结 果 公 布 后, 父 母 的 身 体 一 下 子 垮 了, 他 说 : 我 们 本 来 想 争 的 就 是 一 个 理 字, 孩 子 妈 妈 的 行 为 就 是 错 的, 法 律 也 支 持 我 们, 我 们 家 里 没 有 办 法 接 受! 而 在 代 理 律 师 张 兆 国 看 来, 难 以 信 服 的 是 法 院 二 审 对 改 名 时 间 长 短 的 判 断 张 兆 国 认 为, 法 院 所 说 的 两 年 时 间 可 能 参 照 的 是 我 国 对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自 己 的 权 利 受 侵 害 之 日 算 起, 诉 讼 时 效 为 两 年 据 张 兆 国 对 相 关 案 例 的 研 究, 这 类 判 决 非 常 少 见, 在 已 知 案 例 中 没 有 发 现 相 似 的 判 罚 张 兆 国 向 记 者 透 露, 在 法 庭 宣 判 结 果 前, 法 院 曾 经 向 潘 家 提 出 了 一 个 调 解 方 案, 即 姓 名 不 作 更 改, 潘 杰 也 不 用 每 月 再 支 付 600 元 的 抚 养 费 了 对 此, 潘 杰 一 口 回 绝, 孩 子 是 我 生 的, 我 要 养 他 虽 然 现 在 不 能 跟 孩 子 在 一 起, 但 是 等 他 成 年 后, 我 会 把 所 有 事 情 都 告 诉 他, 可 能 他 就 会 回 到 我 身 边 了 但 是 现 在, 潘 杰 已 经 不 再 将 抚 养 费 打 到 前 妻 的 账 上 了 自 2008 年 10 月, 他 称 自 己 现 在 每 个 月 在 固 定 日 期 将 抚 养 费 打 到 一 个 独 立 账 户 上, 为 儿 子 存 起 来, 等 孩 子 大 了 一 并 给 他 潘 杰 的 父 亲 近 日 刚 刚 动 完 一 场 大 手 术, 病 友 寒 暄 提 到 孙 辈, 老 人 老 泪 纵 横, 对 病 友 说 道 : 我 已 经 没 有 孙 子 了, 大 概 到 我 去 世 也 看 不 到 孙 子 了 潘 杰 的 母 亲 也 忍 不 住 流 泪, 她 已 经 3 年 多 没 有 见 到 孙 子 了, 不 知 道 7 岁 半 的 孙 子 长 多 高 了 古 来 稀 时, 享 受 儿 孙 绕 膝 的 天 伦 之 乐, 对 于 潘 家 来 说, 已 成 为 奢 望 在 潘 家 人 看 来, 这 已 经 不 仅 仅 是 个 法 理 了, 还 有 人 情 和 脸 面 在 最 初 得 知 自 己 的 儿 子 被 改 了 姓 名 以 后, 潘 杰 在 街 道 里 弄 中 没 有 办 法 抬 起 头 来, 总 觉 得 别 人 对 他 戳 戳 点 点 潘 杰 认 为 自 己 没 有 做 错 什 么 事, 却 被 一 段 失 败 的 婚 姻 毁 了 尊 严 : 作 为 男 人, 无 法 维 护 家 庭 幸 福 和 承 担 父 亲 的 责 任 ; 作 为 子 女, 无 法 对 老 人 尽 到 孝 悌, 让 父 母 伤 心 失 落 ; 作 为 家 中 独 子, 生 了 个 儿 子 却 没 有 将 祖 宗 的 姓 氏 传 下 去 心 理 咨 询 师 : 要 对 孩 子 的 成 长 负 责 心 理 咨 询 师 胡 镜 镜 对 潘 杰 陷 入 的 伦 理 困 境 表 示 理 解, 她 说 : 这 是 一 个 很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问 题, 中 国 人 有 强 烈 的 根 的 意 识 她 认 为, 对 于 离 异 夫 妻 来 说, 孩 子 跟 着 母 亲, 那 么, 生 父 的 姓 氏 就 像 是 牵 着 孩 子 与 父 亲 的 一 根 风 筝 线, 如 果 失 去 了 这 种 维 系, 孩 子 的 心 中 会 失 落 很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141

150 复 旦 大 学 社 会 发 展 与 公 共 政 策 学 院 副 教 授 曾 群 解 释 道, 姓 氏 是 对 家 族 的 传 承, 首 先 存 在 人 情 的 因 素 人 类 与 生 俱 来 有 着 对 死 亡 的 恐 惧, 在 心 理 上, 倾 向 于 将 自 己 短 暂 的 生 命 与 永 恒 的 因 素 相 牵 连, 以 消 解 这 种 恐 惧 在 传 统 上, 中 国 实 行 父 系 单 系 继 承, 实 现 传 宗 接 代 姓 氏 就 是 其 中 一 种, 尽 管 自 己 死 去 了, 但 同 脉 相 承 的 子 孙 会 把 血 缘 延 续 下 去, 这 就 是 一 种 永 生 从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看, 姓 氏 的 继 承 与 财 产 社 会 地 位 等 直 接 相 关, 这 是 最 早 的 宗 法 制 度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曾 群 认 为, 尽 管 社 会 上 出 现 多 起 类 似 事 例, 但 这 并 不 会 改 变 这 个 文 化 传 统, 这 些 纠 纷 也 正 体 现 了 人 们 对 于 传 统 的 归 顺 如 今, 独 生 子 女 一 代 的 社 会 问 题 日 渐 显 现 了 特 殊 性, 由 于 离 异 后 双 方 都 是 家 中 独 子, 为 了 延 续 家 族 的 脉 络, 子 女 姓 氏 纠 纷 有 增 多 的 趋 势 从 不 少 媒 体 公 开 的 案 例 来 看, 潘 杰 与 前 妻 的 纠 纷 并 非 孤 例 前 妻 改 孩 子 姓 名, 前 夫 告 公 安 局 的 民 告 官 案 例 被 解 读 为 公 权 力 行 政 不 当 前 妻 擅 自 为 孩 子 改 姓 名, 男 子 诉 其 侵 犯 监 护 权 指 向 人 伦 的 亲 权 是 否 遭 到 侵 犯, 在 类 似 案 件 中, 派 出 所 离 异 父 母 双 方 的 三 角 关 系 并 不 难 断 案, 多 起 案 例 均 以 撤 销 改 名 了 结 在 潘 杰 家 的 案 例 中, 一 个 不 同 以 往 的 判 决 给 出 了 另 一 种 考 虑 维 度, 在 法 理 之 外, 也 引 入 了 人 情 的 角 度, 更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这 个 角 度 是 以 孩 子 的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心 理 咨 询 师 胡 镜 镜 认 为, 无 论 法 院 的 判 决 如 何, 伤 害 早 已 经 形 成 了, 名 字 是 父 母 对 孩 子 的 一 种 争 夺, 伤 害 孩 子 的 不 是 名 字, 而 是 父 母 的 矛 盾 本 身 在 整 个 事 件 中, 孩 子 是 争 论 的 焦 点, 但 始 终 没 有 成 为 参 与 问 题 讨 论 的 主 体 之 一 父 母 对 于 自 己 的 利 益 和 感 受 考 虑 得 非 常 多, 可 能 家 长 会 有 这 样 的 心 态, 新 的 名 字 可 能 给 自 己 带 来 新 的 幸 福, 给 孩 子 带 来 全 新 的 生 活, 甚 至 改 为 继 父 的 姓 氏, 会 让 孩 子 回 归 正 常 生 活 但 这 些 都 会 给 孩 子 带 来 更 多 的 不 安 全 感, 造 成 无 法 弥 补 的 心 理 打 击 法 律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满 10 周 岁 后, 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如 果 子 女 年 满 18 周 岁 成 为 成 年 人 后, 依 法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可 以 自 行 改 变 姓 名, 可 以 不 需 要 征 得 父 母 的 同 意 曾 群 也 同 样 指 出, 孩 子 的 想 法 在 类 似 事 件 中 应 该 得 到 重 视, 甚 至 应 提 倡 由 专 业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介 入, 帮 助 孩 子 表 达 自 己 的 想 法 现 在, 父 母 仍 然 存 在 家 长 制 的 概 念, 总 是 替 孩 子 做 主, 而 不 是 平 等 对 待 孩 子 有 主 体 意 识, 在 父 母 为 姓 氏 争 论 的 过 程 中, 孩 子 会 自 责 自 怨, 对 成 长 将 会 带 来 很 大 影 响 曾 群 认 为, 在 父 母 离 异 后 的 孩 子 姓 氏 问 题 上, 社 会 应 持 宽 容 态 度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关 键 还 是 要 以 和 为 贵, 这 才 是 对 孩 子 成 长 更 为 负 责 的 态 度 父 亲 法 庭 讨 学 费 只 因 女 儿 一 纸 未 成 年 借 条 :33:24 人 民 网 天 津 视 窗 简 要 内 容 : 未 成 年 女 儿 打 借 条 向 父 亲 借 学 费,10 多 年 后 女 儿 都 当 老 师 了, 老 父 亲 翻 出 老 账 把 女 儿 告 到 法 院 讨 要 欠 款 永 川 区 法 院 有 关 法 官 称, 在 第 一 起 官 司 中, 从 现 有 证 据 看, 张 美 在 向 其 父 借 学 费 读 书 时 还 不 到 18 岁, 未 成 年 142

151 未 成 年 女 儿 打 借 条 向 父 亲 借 学 费,10 多 年 后 女 儿 都 当 老 师 了, 老 父 亲 翻 出 老 账 把 女 儿 告 到 法 院 讨 要 欠 款 近 日, 永 川 区 法 院 判 决 老 人 败 诉 父 母 给 未 成 年 子 女 交 学 费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事 一 张 借 条 记 了 四 次 借 款 看 嘛, 就 是 这 张 借 条, 我 早 就 忘 了 还 有 这 样 的 条 子 昨 日, 拿 着 借 条,31 岁 的 永 川 区 某 小 学 体 育 老 师 张 美 觉 得 父 亲 太 冲 动 了 借 条 约 定 按 银 行 同 期 利 息 支 付 利 息, 分 配 工 作 后 每 月 给 付 利 息 不 误 借 钱 年 份 分 别 为 1993 年 至 1996 年, 金 额 分 别 为 1305 元 1484 元 650 元 1370 元, 没 有 约 定 还 款 时 间 借 条 上 的 借 款 年 限 和 金 额 利 息 制 成 了 表 格, 最 后 有 张 美 签 名 张 美 说 签 名 是 第 一 次 借 钱 时 签 的, 后 来 的 几 次 是 产 生 了 学 费 后 父 亲 添 上 去 的 借 条 多 处 涂 改, 张 美 说 是 他 父 亲 计 算 时 改 的 父 亲 今 年 7 月 17 日 到 永 川 区 法 院 告 她 时, 凭 的 就 是 这 张 借 条, 诉 状 上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1.5 万 余 元 她 也 不 知 道 这 笔 账 是 怎 么 算 出 来 的 张 美 称, 当 年 重 庆 体 育 运 动 学 校 选 苗 子 时 把 她 选 中, 她 在 该 校 读 了 6 年, 学 柔 道,1997 年 毕 业 时 19 岁 也 就 是 说, 借 条 中 她 最 后 一 次 向 父 亲 借 钱 时 18 岁 张 美 称, 父 母 感 情 不 好, 在 她 小 学 六 年 级 时 他 们 就 分 居 至 今 但 她 读 体 校 时, 父 亲 负 责 她 的 学 费, 母 亲 负 责 生 活 费 尽 管 父 母 关 系 紧 张, 但 他 们 父 女 之 间 并 没 有 什 么 矛 盾 当 时, 父 亲 让 她 打 借 条, 她 觉 得 没 什 么 因 为 她 从 小 喜 欢 体 育, 只 要 能 在 体 校 读 书, 写 个 借 条 也 无 所 谓, 何 况 父 亲 又 不 是 外 人 张 美 说, 这 些 年 来, 她 早 就 忘 了 当 年 向 父 亲 打 借 条 的 事 自 称 无 奈 才 会 翻 老 账 张 美 的 父 亲 张 富 贵 现 年 66 岁, 他 称 他 原 是 兽 医, 很 早 就 从 单 位 离 职, 独 居 多 年 张 美 是 他 的 小 女 儿 他 和 妻 子 虽 然 分 居, 但 孩 子 还 是 要 养 当 年 张 美 读 书 时, 他 手 头 已 经 没 有 多 少 钱 了 你 读 书 把 我 的 钱 用 完 了, 我 以 后 老 了 找 那 个 来 养 老? 张 富 贵 说, 经 他 和 张 美 商 量, 张 美 同 意 打 借 条 他 当 时 说 就 还 利 息, 本 钱 就 算 了 张 富 贵 称, 张 美 工 作 后 一 直 稳 起, 从 没 说 起 过 还 钱 的 事 因 为 儿 子 和 大 女 儿 在 1996 年 修 房 屋 时 也 分 别 向 他 借 了 1000 多 元 和 2000 元, 所 以 逢 年 过 节 全 家 团 圆 时, 他 就 提 醒 : 你 们 各 人 自 扫 门 前 雪, 把 各 人 的 事 情 办 好 言 外 之 意 是 让 几 个 子 女 把 钱 还 了, 但 子 女 们 全 都 稳 起 张 富 贵 说, 这 次 把 老 账 翻 出 来, 是 因 为 他 要 花 2.3 万 元 为 自 己 买 社 保 他 没 有 钱, 就 给 子 女 摊 派 任 务 : 儿 子 和 大 女 儿 各 6000 元, 自 己 在 小 女 儿 身 上 投 入 多 一 些, 就 摊 给 她 1.1 万 元 分 派 后, 有 人 提 出 他 以 后 每 月 养 老 金 只 用 500 元, 多 出 部 分 由 子 女 们 平 分 我 的 养 老 金 凭 啥 要 你 们 分? 张 富 贵 说, 闹 翻 后, 几 个 子 女 没 人 愿 意 给 他 出 钱 了 他 实 在 没 有 办 法, 这 才 翻 出 借 条 把 他 们 都 告 了 张 富 贵 称, 告 儿 子 和 大 女 儿 的 官 司 已 结 了 儿 子 给 了 4000 元, 大 女 儿 暂 时 没 钱, 打 了 6000 元 借 条 他 上 月 去 借 了 1.9 万 元, 先 把 社 保 买 了 法 院 判 决 这 笔 债 务 不 合 法 张 富 贵 称, 他 没 有 想 到 和 小 女 儿 的 官 司 自 己 却 输 了 法 院 说 学 费 本 来 就 该 由 我 负 责 我 不 服 气, 法 官 才 给 我 出 主 意, 说 告 赡 养 才 告 得 赢 张 富 贵 称, 他 这 才 又 把 小 女 儿 起 诉 到 法 院, 要 求 支 付 每 月 300 元 的 赡 养 费 和 医 药 费 张 美 称,8 月 27 日, 经 法 院 调 解, 她 同 意 每 月 支 付 100 元 赡 养 费, 医 药 费 凭 发 票 支 付 三 分 之 一 其 实 她 和 父 亲 从 没 闹 过 矛 盾, 逢 年 过 节 丈 夫 都 要 三 五 几 十 甚 至 上 百 的 给 父 亲 钱, 没 想 到 他 告 了 一 次 告 两 次 张 美 丈 夫 很 不 爽, 三 个 子 女, 为 何 只 告 我 们 要 求 赡 养? 钱 该 给, 但 老 人 明 显 一 碗 水 没 端 平 他 称, 如 果 那 天 是 他 到 法 院, 绝 对 不 同 意 调 解 永 川 区 法 院 有 关 法 官 称, 在 第 一 起 官 司 中, 从 现 有 证 据 看, 张 美 在 向 其 父 借 学 费 读 书 时 还 不 到 18 岁, 未 成 年 抚 养 教 育 子 女 是 每 个 父 母 的 法 定 义 务, 也 就 是 说 父 母 给 未 成 年 子 女 交 学 费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事, 就 像 成 年 子 女 赡 养 年 老 父 母 一 样, 是 有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的 因 此, 这 对 父 女 形 成 的 债 务 不 合 法,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所 以, 法 院 驳 回 了 张 富 贵 要 求 张 美 还 款 的 诉 讼 请 求 新 闻 面 对 面 : 从 法 庭 出 来, 我 们 形 同 陌 路 记 者 : 官 司 过 后 对 子 女 感 情 有 无 影 响? 张 富 贵 : 肯 定 有 影 响 现 在 他 们 看 到 我 连 招 呼 都 不 打 了 143

152 记 者 : 以 后 逢 年 过 节 有 人 过 生 日 是 否 还 会 团 聚? 张 富 贵 : 不 一 定 看 他 们 啷 个 想 了 记 者 : 会 不 会 主 动 找 他 们 改 善 关 系? 张 富 贵 : 不 必 要 本 来 就 是 我 的 钱, 该 还 记 者 : 如 果 他 们 提 出 给 你 和 好, 你 是 否 愿 意? 张 富 贵 : 我 肯 定 要 大 量 点 记 者 : 小 女 儿 的 学 费 欠 款 还 找 她 还 吗? 张 富 贵 : 算 了 噻, 她 每 月 要 给 100 元 赡 养 费 记 者 : 父 亲 告 你 是 怎 么 想 的? 张 美 : 我 理 解, 都 是 为 了 解 决 社 保 其 实 我 们 三 兄 妹 还 在 商 量 之 中, 父 亲 却 急 了 点, 有 点 过 分 记 者 : 你 们 现 在 关 系 怎 么 样? 张 美 : 很 僵 从 法 庭 出 来 时, 我 们 形 同 陌 路 记 者 : 打 算 怎 么 改 善 这 种 局 面? 张 美 : 慢 慢 来 吧 儿 媳 称 恶 意 串 通 法 院 判 共 同 还 款 A04 版 :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法 治 报 记 者 赵 颖 彦 法 治 报 通 讯 员 杨 克 元 公 婆 看 到 儿 子 媳 妇 闹 离 婚, 拿 出 儿 子 所 写 借 条, 要 求 媳 妇 共 同 归 还 欠 款 媳 妇 称 借 条 系 伪 造, 是 公 婆 丈 夫 恶 意 串 通 诈 钱 虽 然 借 条 因 技 术 原 因 未 能 鉴 定, 但 各 种 证 据 都 表 明 借 款 存 在 昨 日, 闵 行 区 法 院 作 出 儿 子 与 媳 妇 共 同 归 还 借 款 50 万 元 的 一 审 判 决 公 婆 诉 讨 购 房 借 款 2004 年 6 月, 殷 女 士 结 婚, 住 进 了 丈 夫 陈 先 生 和 公 婆 共 有 的 在 福 泉 路 上 的 一 套 房 屋 为 了 改 善 居 住 质 量, 陈 先 生 于 2007 年 11 月 将 房 屋 出 售 同 月, 陈 先 生 与 殷 女 士 以 84.5 万 元 的 价 格 购 买 了 一 套 龙 柏 地 区 的 房 屋, 并 将 这 套 房 屋 登 记 至 陈 先 生 殷 女 士 夫 妻 和 儿 子 的 名 下 2007 年 12 月, 在 两 套 房 屋 买 卖 过 程 中, 陈 先 生 向 父 母 出 具 借 条 一 份, 借 条 载 明 因 需 购 买 龙 柏 地 区 房 屋, 将 父 母 的 福 泉 路 房 屋 出 售 款 74.3 万 元 借 给 陈 先 生 今 年 1 月, 殷 女 士 以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为 由 起 诉 离 婚, 未 获 法 院 支 持 眼 看 媳 妇 已 经 变 心, 公 婆 起 诉 索 讨 儿 子 买 房 所 借 的 款 项 74.3 万 元 法 庭 上, 陈 先 生 承 认 向 父 母 借 款 属 实, 但 所 借 款 已 用 于 购 买 龙 柏 房 屋, 现 同 意 父 母 的 诉 讼 请 求 技 术 限 制 借 条 难 辨 真 假 殷 女 士 称 公 婆 提 供 的 由 丈 夫 出 具 的 借 条 是 事 后 伪 造 的, 双 方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借 贷 关 系 殷 女 士 表 示, 目 前 她 与 陈 先 生 之 间 因 感 情 破 裂 已 分 居, 因 此, 纠 纷 是 公 婆 与 陈 先 生 恶 意 串 通 而 形 成 同 时 她 辩 称, 当 年, 福 泉 路 房 屋 是 公 婆 与 丈 夫 共 有 的, 该 事 实 表 明 公 婆 与 陈 先 生 之 间 的 借 款 关 系 为 虚 假 在 购 买 龙 柏 地 区 房 屋 时, 殷 女 士 称 自 己 的 父 母 也 出 了 资, 因 此 不 存 在 向 公 婆 借 款 之 事 诉 讼 中, 经 殷 女 士 申 请,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部 门 对 借 条 的 形 成 时 间 进 行 鉴 定, 但 因 技 术 条 件 原 因 鉴 定 未 能 进 行 嗣 后, 殷 女 士 曾 申 请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对 借 条 出 具 事 实 进 行 测 谎, 但 公 婆 和 陈 先 生 均 表 示 借 款 事 实 清 楚, 不 同 意 测 谎 法 院 认 定 借 款 事 实 法 院 认 为, 通 过 对 福 泉 路 房 屋 龙 柏 地 区 房 屋 的 买 卖 过 程 及 资 金 流 向 进 行 审 查, 确 实 可 以 证 明 出 售 福 泉 路 房 屋 所 得 的 房 款 由 陈 先 生 收 取, 并 作 为 购 买 龙 柏 地 区 房 屋 的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因 此 对 双 方 之 间 借 款 关 系 的 成 立 予 以 认 定 殷 女 士 称 公 婆 与 丈 夫 之 间 存 在 恶 意 串 通, 缺 乏 相 应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不 予 采 信 福 泉 路 房 屋 出 售 后 所 得 房 款 原 则 上 应 由 产 权 登 记 人 均 等 分 割 现 陈 先 生 将 其 应 分 得 的 份 额 一 并 作 为 借 款, 其 意 思 表 示 存 在 错 误, 且 在 陈 先 生 已 将 其 应 分 得 的 房 款 用 于 购 买 龙 柏 房 屋, 而 房 屋 产 权 又 登 记 于 小 夫 妻 及 儿 子 共 有, 因 144

153 此, 陈 先 生 在 福 泉 路 房 屋 出 售 款 中 所 应 分 得 的 份 额, 应 从 借 款 数 额 中 予 以 扣 除, 现 酌 情 认 定 借 款 数 额 应 为 50 万 元 上 述 借 款 已 由 陈 先 生 夫 妻 用 于 共 同 购 房, 两 人 对 此 应 承 担 共 同 还 款 责 任 发 廊 小 姐 一 声 呼 六 旬 老 汉 竟 动 情 农 村 老 汉 婚 外 金 屋 藏 娇 B03 版 : 案 件 写 真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富 心 振 一 名 年 过 六 旬 的 农 村 老 汉, 瞒 着 妻 子 和 家 人, 在 外 偷 偷 买 房 最 终, 纸 包 不 住 火, 买 房 的 秘 密 被 家 人 揭 开 原 来, 这 位 老 汉 此 前 在 小 镇 发 廊 里 相 识 了 一 个 外 来 妹, 两 人 眉 目 传 情, 没 过 多 久 就 姘 居 在 一 起 为 了 长 厮 守, 手 头 阔 绰 的 老 汉 干 脆 瞒 着 家 里 人 买 了 一 套 房 子 金 屋 藏 娇, 和 这 个 外 来 妹 过 起 了 老 夫 少 妻 的 婚 外 情 生 活 可 是, 连 老 汉 也 没 想 到, 这 种 幸 福 生 活 没 维 持 多 久 就 被 一 个 个 烦 恼 打 破 了, 从 家 庭 成 员 激 烈 争 吵 到 最 终 对 簿 公 堂, 这 位 农 村 老 汉 对 自 己 的 不 轨 行 为 后 悔 莫 及 结 识 发 廊 小 姐 农 村 老 汉 动 情 2003 年 12 月 的 一 个 傍 晚, 寒 风 中, 严 老 汉 将 一 桶 桶 泔 脚 从 饭 店 拉 到 养 猪 场 后 就 准 备 回 家 了 在 路 上, 经 过 镇 上 一 家 小 发 廊 时, 看 见 门 口 一 名 花 枝 招 展 的 小 姐 正 向 他 打 招 呼 : 老 伯, 天 这 么 冷, 进 来 洗 个 头, 暖 和 暖 和 吧 严 老 汉 被 这 么 一 叫, 骨 头 都 酥 了, 竟 鬼 使 神 差 地 进 了 屋 刚 才 招 呼 他 的 小 姐 又 开 口 了 : 老 伯, 我 们 这 里 不 仅 洗 头, 而 且 还 有 其 他 特 殊 服 务, 严 老 汉 口 上 没 吱 声, 但 心 里 却 明 白 当 该 小 姐 挽 着 他 的 手 进 了 里 屋 时, 严 老 汉 假 装 半 推 半 就 地 跟 着 进 去 了 后 来, 严 老 汉 知 道 这 个 小 姐 姓 施, 现 年 32 岁, 老 家 在 安 徽 宿 县 农 村, 家 中 有 丈 夫, 还 有 一 个 10 岁 的 儿 子 几 年 前, 施 小 姐 来 到 上 海 南 汇 某 小 镇, 进 入 一 家 小 发 廊 打 工 而 严 老 汉 自 从 接 受 施 小 姐 的 特 殊 服 务 后, 竟 对 施 小 姐 动 起 了 真 情, 三 天 二 头 就 往 该 发 廊 跑 而 施 小 姐 也 好 象 特 别 关 心 严 老 汉 的 生 活, 对 他 问 寒 问 暖 不 久 之 后, 受 不 了 相 思 之 苦 的 严 老 汉 干 脆 来 到 施 小 姐 租 赁 的 住 房 里, 和 施 过 起 了 同 居 生 活 有 一 天, 施 小 姐 获 悉 严 老 汉 的 老 宅 已 被 征 地 拆 迁, 获 得 一 笔 数 目 可 观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等 严 老 汉 心 情 舒 畅 时, 施 就 对 他 说 : 你 已 经 有 钱 了, 何 不 拿 出 一 点 出 来, 我 们 两 人 去 买 一 套 住 房, 我 这 里 租 房 每 月 可 要 200 元 买 房 后, 我 俩 可 以 好 好 地 一 起 过 生 活, 我 会 待 你 更 好 严 老 汉 经 这 么 一 说, 觉 得 施 小 姐 说 的 话 很 有 道 理 2006 年 2 月, 严 老 汉 与 施 小 姐 一 同 来 到 南 汇 区 芦 潮 港 镇, 相 中 了 一 套 价 格 19 万 元 的 农 村 集 资 住 房, 严 老 汉 从 当 地 一 家 银 行 提 取 了 购 房 款, 来 到 房 产 公 司 办 理 了 购 房 手 续 随 后, 他 又 花 了 三 四 万 元 钱 对 新 房 进 行 了 装 修 一 老 一 少 就 此 过 起 了 同 居 生 活 同 时, 严 老 汉 与 施 小 姐 为 了 怕 招 到 邻 居 的 闲 言 散 语, 两 人 还 装 模 作 样 地 签 订 了 一 份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房 东 为 严 老 汉, 房 客 为 施 小 姐 买 房 同 居 之 后, 两 人 感 情 更 似 加 了 蜜 一 样, 但 有 时 也 会 发 生 不 愉 快 的 事 情 有 一 天, 施 小 姐 对 严 老 汉 说 : 这 次 我 回 到 安 徽 老 家, 已 与 丈 夫 离 婚 了, 你 也 和 你 的 妻 子 离 婚 吧, 现 在 我 想 同 你 结 婚 严 老 汉 经 她 这 么 一 说 惊 呆 了, 因 为 严 老 汉 自 从 认 识 施 小 姐 后, 从 未 想 过 要 和 施 小 姐 结 婚, 只 是 想 和 她 做 一 对 露 水 夫 妻 当 时, 严 老 汉 就 一 口 拒 绝 : 小 施, 我 年 纪 已 有 一 大 把 了, 我 女 儿 儿 子 的 年 纪 都 比 你 大, 现 在 和 你 结 婚 是 不 现 实 的 我 俩 现 在 不 是 过 得 好 好 的 吗? 尽 管 两 人 为 这 事 闹 得 不 开 心, 但 还 是 在 同 一 个 屋 里 生 活 偷 情 之 事 露 馅 决 心 痛 改 前 非 再 说, 严 老 汉 的 妻 子 邹 老 太, 虽 然 年 长 他 几 岁, 但 是 一 位 非 常 贤 惠 的 农 村 妇 女, 她 体 弱 多 病, 不 过 对 丈 夫 还 是 相 当 体 贴 的 对 于 严 老 汉 在 外 花 心 和 买 房 之 事, 她 一 直 被 蒙 在 鼓 里, 只 知 道 丈 夫 起 先 从 事 到 饭 店 拉 泔 脚 给 养 猪 场 的 工 作, 挣 点 小 钱, 后 来 也 只 知 道 严 老 汉 透 露, 他 在 某 镇 建 筑 工 地 上 找 了 一 份 看 守 工 地 的 工 作, 夜 里 要 经 常 不 回 家 而 这 些, 邹 老 太 都 相 信 了 有 一 天, 在 家 中 整 理 抽 屉 的 邹 老 太, 无 意 中 发 现 了 一 张 折 叠 好 的 小 纸 条, 打 开 一 看, 虽 大 字 不 识, 但 凭 感 觉 好 象 是 购 物 发 票 正 巧 这 时 女 婿 沈 先 生 在 家 中, 邹 老 太 就 将 这 张 小 纸 条 拿 了 给 女 婿 看 沈 先 生 一 看, 知 道 是 一 张 购 房 付 款 凭 证, 付 款 人 有 严 老 汉 与 一 个 不 相 识 的 女 性 名 字 邹 老 太 糊 涂 了 : 老 头 子 什 么 时 候 买 的 房 子? 我 怎 么 一 点 都 不 晓 得 邹 老 太 与 女 儿 女 婿 商 量 后, 决 定 弄 它 145

154 个 水 落 石 出 之 后, 邹 老 太 的 女 儿 女 婿 来 到 严 老 汉 购 买 房 屋 的 所 在 地 南 汇 芦 潮 港 镇 某 居 民 小 区, 向 当 地 村 委 会 和 邻 居 打 听 邻 居 说 : 严 老 汉 与 一 外 地 女 青 年, 经 常 一 同 住 在 这 间 房 子 里, 这 对 老 夫 少 妻 关 系 不 太 正 常 当 地 村 委 会 出 具 了 二 人 有 姘 居 行 为 的 证 明 至 此, 一 切 都 明 白 了, 严 老 汉 瞒 着 家 人 在 外 秘 密 买 房, 确 有 不 可 告 人 的 目 的 女 儿 女 婿 回 家 后, 气 愤 的 邹 老 太 向 严 老 汉 揭 了 底 牌 没 想 到 严 老 汉 并 不 否 认 有 这 么 回 事, 经 家 人 劝 说 后, 决 心 痛 改 前 非, 答 应 与 施 小 姐 断 绝 不 正 当 的 关 系 不 久, 邹 老 太 与 家 人 找 到 了 施 小 姐, 要 求 施 小 姐 断 绝 与 严 老 汉 的 不 正 当 关 系, 并 搬 出 现 在 居 住 的 房 屋 施 小 姐 拒 绝 了 邹 老 太 的 要 求 施 称, 该 住 房 是 她 与 严 老 汉 一 起 买 的, 住 自 己 的 房 子 为 啥 要 搬 出? 邹 老 太 及 家 人 哑 口 无 言 了, 严 老 汉 明 明 讲 是 用 家 里 的 19 万 元 拆 迁 补 偿 款 买 的 房, 怎 么 变 成 了 他 与 施 小 姐 二 个 人 一 起 买 的? 还 好, 严 老 汉 为 证 实 自 己 独 自 买 房, 拿 出 了 自 己 曾 与 施 小 姐 签 订 过 的 一 份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现 在, 施 小 姐 不 肯 迁 出 住 房, 邹 老 太 决 定 诉 诸 法 院 来 解 决 此 事 发 妻 诉 诸 法 院 要 求 情 妇 迁 屋 2006 年 12 月, 邹 老 太 以 原 告 的 身 份 将 丈 夫 和 施 小 姐 告 进 南 汇 区 法 院 邹 老 太 在 起 诉 状 中 称, 丈 夫 与 施 小 姐 为 达 到 姘 居 之 目 的, 恶 意 串 通, 将 夫 妻 共 有 的 房 屋 出 租, 以 合 法 的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属 无 效 行 为, 因 此 要 求 依 法 确 认 他 们 俩 签 订 的 出 租 协 议 无 效, 并 由 施 小 姐 自 系 争 房 屋 内 迁 出 对 此, 邹 老 太 提 供 以 下 证 据 : 房 屋 出 租 证 明 一 份, 以 证 明 施 小 姐 仅 是 承 租 人, 不 享 有 房 屋 产 权 ; 购 房 时 出 让 方 会 计 出 具 的 证 明, 以 证 明 由 严 老 汉 支 付 19 万 元 购 买 系 争 房 屋, 该 房 是 邹 老 太 与 严 老 汉 的 共 同 财 产 之 事 实 ; 当 地 村 委 会 出 具 的 证 明, 以 证 明 严 老 汉 以 出 租 房 屋 为 名 与 施 小 姐 非 法 姘 居 之 事 实 在 法 庭 上, 与 施 小 姐 一 同 坐 在 被 告 席 上 的 严 老 汉 对 妻 子 提 供 的 证 据 真 实 性 均 无 异 议, 并 同 意 邹 老 太 的 诉 请, 也 要 求 施 小 姐 自 系 争 房 屋 中 迁 出 而 施 小 姐 辩 解 说, 房 屋 出 租 协 议 是 自 己 为 办 理 暂 住 证 而 签 订, 购 买 房 屋 是 与 严 老 汉 一 起 付 的 款 项 为 此 她 也 提 供 了 一 组 证 据 : 发 证 及 填 发 机 关 为 南 汇 县 某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以 证 明 系 争 房 屋 属 两 人 共 有 ; 交 房 款 收 据 存 根 联, 以 证 明 交 款 人 为 两 人 她 说 : 该 房 屋 系 我 与 严 老 汉 共 同 购 买, 我 对 房 屋 享 有 所 有 权, 邹 老 太 无 权 要 求 我 迁 出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本 案 中, 邹 老 太 所 主 张 施 小 姐 房 屋 迁 让 的 诉 请, 系 基 于 施 小 姐 侵 害 其 与 严 老 汉 对 讼 争 房 屋 享 有 共 同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这 一 侵 权 法 律 基 础 关 系 而 在 审 理 中, 施 小 姐 向 法 院 提 交 的 购 置 房 屋 收 据 存 根 及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均 记 载 房 屋 交 款 人 及 所 有 权 人 为 施 小 姐 与 严 老 汉 因 此, 在 对 讼 争 房 屋 所 有 权 存 在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邹 老 太 主 张 要 求 确 认 施 小 姐 与 严 老 汉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并 无 实 质 意 义, 邹 老 太 基 于 该 诉 请 亦 无 法 达 到 可 要 求 施 小 姐 迁 让 的 诉 讼 目 的 经 向 邹 老 太 释 明 后, 邹 老 太 仍 坚 持 该 诉 请, 属 请 求 权 基 础 不 当 据 此, 法 院 于 2007 年 12 月 作 出 民 事 裁 定, 驳 回 邹 老 太 要 求 确 认 严 老 汉 与 施 小 姐 租 赁 协 议 无 效 并 由 施 小 姐 自 系 争 房 屋 内 迁 出 之 起 诉 一 审 裁 定 后, 邹 老 太 不 服, 上 诉 于 市 第 一 中 级 法 院 后 被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裁 定 确 权 再 上 公 堂 法 庭 终 判 迁 出 打 了 这 场 官 司 后, 双 方 的 矛 盾 并 没 解 决, 虽 然 严 老 汉 施 小 姐 终 止 了 姘 居 关 系, 但 是 严 老 汉 夫 妇 与 施 小 姐 仍 同 住 使 用 系 争 房 屋 今 年 3 月, 以 邹 老 太 与 严 老 汉 为 原 告, 施 小 姐 再 次 被 告 进 了 南 汇 区 法 院, 双 方 以 房 屋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再 次 唇 枪 舌 剑, 对 簿 公 堂 在 法 庭 上, 严 老 汉 夫 妇 称, 老 俩 口 因 征 地 房 屋 动 迁 而 取 得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2006 年 5 月 15 日, 严 老 汉 亲 自 从 当 地 银 行 领 取 了 拆 迁 补 偿 款 中 的 19 万 元, 用 该 款 购 买 了 涉 案 房 屋 此 后, 严 老 汉 与 施 小 姐 两 人 在 系 争 房 屋 中 姘 居 生 活, 现 在 两 人 虽 已 终 止 姘 居, 但 施 小 姐 仍 拒 不 迁 出 系 争 房 屋 因 此,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确 认 系 争 房 屋 由 严 老 汉 夫 妇 用 拆 迁 补 偿 款 出 资 购 买, 该 房 屋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判 令 施 小 姐 迁 出 系 争 房 屋 施 小 姐 则 反 驳 说, 严 老 汉 为 了 达 到 长 期 霸 占 自 己 的 目 的, 怂 恿 其 共 同 买 房, 因 此, 购 房 事 宜 是 经 双 方 事 先 商 定 的, 买 房 时, 由 严 老 汉 出 资 10 万 元 自 己 出 资 9 万 元, 这 些 都 有 买 房 交 款 收 据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等 证 据 上 均 写 有 自 己 的 名 字 来 证 实 本 人 也 曾 出 资 3.8 万 元 装 修 了 该 房 屋 因 此, 系 争 房 屋 是 自 己 与 严 老 汉 两 人 的 共 有 财 产 现 双 方 关 系 已 恶 化, 无 法 继 续 同 屋 居 住, 因 此 要 求 依 法 分 割 系 争 房 屋, 不 同 意 严 老 汉 夫 妇 的 诉 讼 请 求 审 理 中, 经 法 院 调 查, 系 争 房 屋 由 于 开 发 建 设 中 没 有 办 妥 相 关 手 续, 至 今 未 能 办 出 国 家 房 地 产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146

155 房 地 产 权 证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根 据 在 案 证 据, 认 定 系 争 房 屋 的 购 买 款 19 万 元 由 严 老 汉 独 自 出 资, 该 款 来 源 于 严 老 汉 夫 妇 共 同 财 产 中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施 小 姐 所 出 示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它 不 是 国 家 法 定 机 关 核 发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因 此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能 直 接 依 据 该 证 内 容 确 定 系 争 房 屋 的 所 有 人 同 时, 推 定 房 屋 装 修 由 双 方 共 同 出 资, 出 资 额 等 同, 施 小 姐 对 房 屋 装 修 部 分 可 享 有 按 份 共 有 权 为 了 保 护 严 老 汉 一 方 享 有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施 小 姐 不 能 继 续 共 同 居 住 使 用 系 争 房 屋, 其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迁 出 系 争 房 屋, 并 由 严 老 汉 夫 妇 对 施 小 姐 的 装 修 投 入 给 予 适 当 的 经 济 补 偿 据 此, 2008 年 10 月, 南 汇 区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确 认 坐 落 于 南 汇 区 芦 潮 港 镇 的 房 屋 一 套 归 严 老 汉 夫 妇 所 有 ; 严 老 汉 夫 妇 给 付 施 小 姐 财 产 补 偿 款 1.8 万 元 ; 施 小 姐 迁 出 本 判 决 所 确 定 的 房 屋 法 官 提 醒 晚 年 生 活 自 觉 拒 绝 婚 外 情 老 年 人 的 婚 外 情 或 多 或 少 会 给 社 会 和 家 庭 带 来 不 安 定 的 因 素 初 看 起 来, 虽 婚 外 情 带 给 老 年 人 的 是 一 种 精 神 上 和 身 体 上 的 寄 托, 但 时 间 一 长, 烦 恼 的 事 情 往 往 会 随 之 而 来, 可 能 引 发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家 庭 破 裂, 也 可 能 发 生 在 经 济 住 房 等 方 面 的 纠 葛 同 时, 婚 外 情 的 出 现 也 是 一 种 道 德 观 念 丧 失 的 表 现, 是 对 正 常 婚 姻 体 制 的 一 种 破 坏 当 然, 老 年 人 也 不 例 外, 他 们 的 行 为 同 样 要 受 到 道 德 的 制 约 本 案 中, 倪 老 汉 瞒 着 家 人, 秘 密 买 房 后 的 一 段 婚 外 情, 不 仅 给 自 己 和 家 人 增 添 了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和 麻 烦, 也 给 自 己 家 庭 的 和 睦 带 来 了 阴 影 为 此, 法 官 提 醒 老 年 朋 友 们 要 自 尊 自 爱, 自 觉 拒 绝 婚 外 情 同 时, 树 立 正 确 的 生 活 观 念, 以 健 康 的 心 态 面 对 晚 年 生 活 法 官 解 密 侯 跃 文 身 后 事 年 08 月 28 日 15:36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本 刊 记 者 / 孙 欣 侯 跃 文 生 前 最 烦 打 官 司, 他 曾 在 谈 到 郭 汪 名 誉 权 官 司 时 表 示, 别 给 人 家 法 院 添 太 多 麻 烦, 让 法 院 腾 出 更 多 时 间 去 办 点 大 案 要 案 说 这 话 时, 他 绝 对 想 不 到 自 己 身 后 接 二 连 三 给 法 院 找 了 太 多 麻 烦 因 为 侯 跃 文 猝 死 没 来 得 及 留 下 遗 嘱, 如 同 电 视 连 续 剧 一 样 的 侯 家 的 官 司 成 为 近 期 新 闻 一 大 看 点 与 主 审 侯 家 遗 产 案 法 官 同 属 北 京 西 城 法 院 民 二 庭 的 赵 长 新 法 官 从 法 律 的 视 角, 独 家 向 本 刊 读 者 梳 理 了 侯 家 官 司 的 这 团 乱 麻 谁 动 了 遗 产 最 关 键 的 是 遗 产 案 这 个 案 子 如 果 放 在 普 通 人 身 上, 就 是 一 起 普 通 的 遗 产 析 产 案 件 可 是 因 为 侯 跃 文 这 个 过 世 的 名 人 的 缘 故, 案 件 的 每 个 过 程 都 成 为 新 闻 向 世 人 放 大 今 年 年 初,29 岁 的 侯 瓒 将 12 岁 的 妹 妹 妞 妞 起 诉 到 法 院, 希 望 法 院 通 过 此 案 调 查 侯 跃 文 名 下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交 易 记 录 调 查 结 果 出 来 后, 侯 瓒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变 更 追 加 被 告, 将 其 妹 妹 变 更 为 原 告, 追 加 侯 耀 华 为 第 一 被 告, 侯 跃 文 的 师 侄 牛 成 志 为 第 二 被 告, 侯 跃 文 弟 子 郭 晓 小 夫 妇 二 人 也 成 为 被 告 侯 瓒 在 申 请 书 中 称, 从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得 知, 牛 成 志 取 走 父 亲 名 下 的 多 笔 银 行 巨 款, 郭 晓 小 夫 妇 二 人 用 私 家 车 并 雇 搬 家 公 司 拉 走 了 玫 瑰 园 的 所 有 物 品 而 侯 耀 华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玫 瑰 园 主 持 料 理 后 事, 并 实 际 控 制 了 父 亲 位 于 玫 瑰 园 的 所 有 遗 产 和 证 件 除 一 部 车 由 侯 耀 华 使 用 近 一 年 之 后 交 付 给 侯 跃 文 小 女 儿 的 监 护 人 以 外, 便 没 有 将 剩 余 遗 产 分 配 给 她 们 的 意 图 侯 耀 华 是 侯 跃 文 的 二 哥, 比 他 大 两 岁 因 为 家 贫, 从 小 两 人 就 挤 在 一 张 床 上 因 为 侯 跃 文 的 多 次 婚 姻, 据 说 其 传 统 的 哥 哥 侯 耀 华 很 不 满 意, 侯 跃 文 常 对 人 说 : 我 二 哥 依 然 在 管 着 我, 他 知 道 什 么 时 候 当 二 哥, 什 么 时 候 当 二 爷 因 此 圈 里 人 习 惯 叫 侯 耀 华 二 大 爷 侯 跃 文 的 死 讯 一 传 来, 侯 耀 华 第 一 个 赶 到, 并 主 持 了 此 后 的 追 悼 会 等 事 宜 一 年 后, 侯 跃 文 财 物 全 部 被 搬 到 租 的 房 子 里 玫 瑰 园 中 最 后 连 灯 泡 都 被 摘 了, 厨 房 柜 子 也 在 今 年 1 月 份 后 被 拆 走 在 案 件 的 被 告 人 中, 相 声 演 员 牛 成 志 被 控 取 走 侯 跃 文 名 下 多 笔 巨 款 在 证 据 交 换 时, 法 院 出 示 了 此 前 从 银 行 调 取 的 证 据 证 据 显 示, 牛 成 志 多 次 从 侯 跃 文 的 不 同 账 户 上 取 款, 其 中 最 大 的 一 笔 从 柜 台 取 走 了 120 万 元 对 此, 147

156 牛 成 志 回 应 说 : 我 不 是 私 下 取 款, 也 不 可 能 背 着 他 们 取 出 来 钱 取 款 是 经 过 侯 跃 文 家 里 人 同 意, 钱 也 用 来 处 理 其 后 事 牛 成 志 表 示, 他 是 帮 忙 取 款, 当 时 还 有 人 主 事, 侯 瓒 也 在 场 赵 长 新 法 官 : 在 遗 产 继 承 案 件 中, 经 常 出 现 继 承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擅 自 转 移 隐 匿 被 继 承 人 财 产 的 情 形 第 三 人 有 的 是 与 被 继 承 人 相 当 熟 识 的 人 ; 有 的 则 是 受 某 继 承 人 委 托, 帮 其 转 移 藏 匿 财 产, 从 而 与 该 继 承 人 形 成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对 于 第 一 种 情 形, 如 果 第 三 人 并 不 具 有 继 承 法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可 分 得 遗 产 的 资 格, 其 无 权 占 有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应 当 向 继 承 人 返 还 如 果 是 第 二 种 情 形, 受 托 的 第 三 人 如 不 知 道 其 转 移 藏 匿 的 财 产 并 非 委 托 人 合 法 占 有, 则 其 从 主 观 上 并 无 过 错, 只 要 向 委 托 人 或 者 合 法 继 承 人 归 还, 即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受 托 的 第 三 人 明 知 财 产 非 委 托 人 合 法 占 有, 在 合 法 继 承 人 要 求 该 第 三 人 返 还 时, 第 三 人 仍 然 替 委 托 人 隐 瞒, 应 当 视 为 其 与 委 托 人 串 通, 侵 犯 合 法 继 承 人 的 利 益 如 因 转 移 藏 匿 财 产 造 成 合 法 继 承 人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应 当 向 合 法 继 承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与 遗 产 有 关 的 还 有 侯 跃 文 的 同 居 女 友 陈 一 嘉 有 消 息 说, 在 侯 死 后 她 从 玫 瑰 园 拉 走 整 整 两 车 东 西 但 侯 跃 文 的 徒 弟 郭 德 纲 明 确 表 示 : 不 会 人 家 早 就 结 婚 生 孩 子 去 了 侯 跃 文 的 弟 子 贾 伦 也 称, 陈 一 嘉 已 经 另 组 家 庭 结 婚 生 子, 和 这 件 事 完 全 没 有 关 系 而 在 侯 瓒 提 交 的 诉 讼 中, 三 个 被 告 人 中 也 没 有 陈 一 嘉 的 名 字 不 过 在 侯 跃 文 的 追 悼 会 上, 侯 跃 文 的 两 任 妻 子 都 没 有 出 现, 只 有 这 名 女 友 忙 前 忙 后 据 圈 内 人 士 透 露, 陈 一 嘉 一 直 深 爱 侯 跃 文, 侯 跃 文 在 经 历 了 两 次 失 败 婚 姻 后 也 对 这 段 恋 情 显 得 格 外 珍 惜 但 侯 跃 文 的 大 女 儿 却 极 力 反 对 父 亲 的 这 门 婚 事, 其 中 最 不 能 让 她 接 受 的 就 是 这 个 准 妈 妈 居 然 比 自 己 的 年 龄 还 要 小, 就 这 样, 侯 跃 文 的 恋 情 在 女 儿 的 压 力 下 没 有 公 开 陈 一 嘉 在 侯 跃 文 去 世 前 一 直 和 他 同 住 在 玫 瑰 园, 直 到 追 悼 会 当 天, 才 默 默 搬 出 赵 长 新 法 官 : 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中 的 配 偶, 不 包 括 未 婚 同 居 者 应 当 引 起 注 意 的 是, 在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与 其 未 婚 同 居 者 往 往 实 际 掌 控 着 双 方 共 同 财 产 以 及 被 继 承 人 的 遗 产, 对 于 某 些 财 产 是 属 于 遗 产, 还 是 同 居 另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往 往 有 较 大 争 议 在 此 情 形 下, 为 避 免 侵 犯 继 承 人 的 利 益, 特 别 是 便 于 日 后 可 能 进 行 的 析 产 继 承 诉 讼 中 事 实 的 查 明, 未 婚 同 居 者 应 当 暂 时 妥 善 保 管 双 方 共 同 财 产 以 及 被 继 承 人 的 遗 产, 不 宜 对 其 占 有 的 财 产 藏 匿 变 卖 之 所 以 这 么 多 关 系 同 时 出 现 在 侯 跃 文 的 遗 产 案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还 是 他 的 家 庭 关 系 复 杂 侯 跃 文 生 前 有 过 两 次 婚 姻 两 任 妻 子 给 他 分 别 生 了 两 个 女 儿,29 岁 的 大 女 儿 侯 瓒 和 12 岁 的 妞 妞, 两 个 女 儿 都 由 自 己 的 母 亲 抚 养, 平 时 与 父 亲 来 往 不 多 所 以 侯 跃 文 的 生 活 其 徒 弟 参 与 得 更 多 一 些 他 与 二 哥 侯 耀 华 因 为 共 同 的 事 业 也 比 别 的 亲 戚 走 得 更 近 一 些 侯 氏 兄 弟 两 人 的 好 友 王 魏 冬 至 对 媒 体 分 析, 侯 耀 华 不 是 想 侵 占 遗 产, 他 重 男 轻 女 的 思 想 太 根 深 蒂 固 了, 不 想 财 产 落 到 外 姓 人 手 里 他 说 : 我 觉 得 侯 耀 华 也 知 道 这 个 遗 产 不 应 该 要 但 是 因 为 侯 跃 文 离 婚 了, 他 和 两 任 妻 子 都 离 婚, 两 个 女 儿 都 跟 了 别 人, 而 且 女 儿 早 晚 都 要 嫁 人 的 按 照 法 律, 他 的 遗 产 是 要 给 女 儿 的, 但 是 按 照 我 们 传 统 的 观 念, 女 儿 都 是 外 姓 人, 侯 耀 华 是 觉 得 这 些 东 西 都 给 了 外 姓 人 不 是 给 他 们 侯 家 的, 实 际 来 说 侯 耀 华 真 的 不 缺 这 些 东 西, 如 果 侯 跃 文 有 儿 子 的 话 那 侯 耀 华 就 肯 定 不 会 吭 声 再 者 侯 跃 文 平 时 跟 她 们 来 往 也 不 多, 而 且 第 二 个 老 婆 是 因 为 背 叛 了 侯 跃 文, 这 是 大 家 都 知 道 的 赵 长 新 法 官 : 如 果 因 猝 死 等 意 外 情 况, 被 继 承 人 没 有 来 得 及 留 下 遗 嘱, 则 其 遗 产 应 当 按 照 继 承 法 中 有 关 法 定 继 承 的 规 定 以 及 婚 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即 被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中 应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或 者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以 及 与 其 他 人 共 有 财 产 的, 应 当 先 对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析 产, 之 后 再 由 继 承 人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进 行 分 割 遗 产 的 分 割, 按 照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是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 第 二 顺 序 是 :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继 承 开 始 后, 由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不 继 承 没 有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的, 由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债 务 谁 偿 屋 漏 偏 逢 连 阴 雨 在 遗 产 官 司 没 有 分 晓 时, 因 为 侯 跃 文 名 下 的 别 墅 拖 欠 贷 款 达 一 年 之 久 银 行 见 无 人 还 贷, 将 侯 跃 文 女 儿 侯 瓒 及 担 保 的 开 发 商 告 上 法 庭 中 国 银 行 昌 平 支 行 起 诉 说 148

157 2004 年 3 月, 银 行 和 侯 跃 文 玫 瑰 园 别 墅 有 限 公 司 ( 开 发 商 ) 签 订 了 楼 宇 按 揭 担 保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侯 跃 文 向 银 行 贷 款 500 万 元, 购 买 昌 平 区 玫 瑰 园 的 一 套 别 墅, 期 限 为 120 个 月, 开 发 商 是 担 保 人 合 同 签 订 后, 银 行 依 照 约 定 向 侯 跃 文 发 放 了 全 部 贷 款 从 去 年 6 月 开 始, 侯 跃 文 的 别 墅 贷 款 存 在 逾 期 还 款 银 行 多 次 向 侯 跃 文 的 女 儿 及 开 发 商 催 要, 但 侯 跃 文 的 女 儿 没 有 按 照 继 承 法 规 定 清 偿 侯 跃 文 名 下 的 贷 款, 开 发 商 也 没 有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截 至 今 年 3 月 20 日, 侯 跃 文 名 下 这 套 别 墅 已 经 连 续 拖 欠 4 期 贷 款, 所 欠 本 金 50 万 元, 利 息 17.8 万 余 元, 罚 息 2.5 万 余 元, 共 计 70 万 余 元 因 此, 中 国 银 行 昌 平 支 行 将 侯 跃 文 的 女 儿 侯 瓒 和 玫 瑰 园 别 墅 有 限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侯 瓒 清 偿 上 述 70 万 余 元 贷 款, 开 发 商 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记 者 连 线 昌 平 法 院, 法 官 表 示, 案 件 刚 立 案, 可 能 会 有 变 化, 所 以 暂 时 不 能 接 受 采 访 法 律 界 人 士 认 为, 这 个 变 化 应 该 是 跟 在 西 城 审 理 的 遗 产 案 紧 密 相 关 的 赵 长 新 法 官 : 继 承 遗 产 应 当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的 税 款 和 债 务 在 与 被 继 承 人 有 关 的 遗 产 分 配 和 债 务 官 司 都 在 法 院 进 行 审 理 的 情 况 下, 债 务 官 司 必 须 以 遗 产 分 配 的 审 理 结 果 为 依 据, 而 遗 产 分 配 尚 未 审 结 的, 债 务 官 司 应 当 中 止 诉 讼 对 这 个 案 子, 身 为 被 告 的 侯 瓒 的 回 答 是,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先 要 明 确 一 些 事 情 一 些 关 系, 这 些 都 梳 理 清 楚 以 后 才 能 分 清 责 任, 然 后 才 能 说 谁 来 承 担 包 括 房 贷 的 事 情, 只 是 需 要 时 间 赵 长 新 法 官 : 根 据 继 承 法 规 定, 清 偿 债 务 应 以 债 务 人 的 遗 产 实 际 价 值 为 限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的 债 务 可 以 不 负 偿 还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继 承 人 有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债 务 的 义 务, 但 该 义 务 应 当 始 于 其 实 际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时, 而 且 应 当 以 其 所 继 承 的 财 产 的 价 值 为 限 西 城 的 遗 产 案 子 本 来 预 定 在 7 月 30 日 开 庭, 后 被 无 限 期 推 迟 据 知 情 人 士 透 露 是 因 为 原 被 告 双 方 的 原 因, 比 如 他 们 提 出 了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请 求 也 有 人 猜 测 是 因 为 媒 体 关 注 过 度, 原 本 认 为 无 所 谓 是 否 公 开 审 理 的 原 告 方 也 含 糊 了 如 果 最 终 双 方 都 提 出 不 公 开 审 理, 法 庭 也 只 能 遵 从 当 事 人 意 见 了 有 一 点 可 以 肯 定, 掺 杂 了 太 多 复 杂 元 素 的 侯 家 大 院 的 连 续 剧, 不 管 这 个 案 件 是 否 公 开 审 理, 注 定 都 是 一 场 违 背 侯 跃 文 意 志 的 闹 剧 ( 侯 跃 文 亦 被 称 为 侯 耀 文 ) ( 摘 自 法 律 与 生 活 半 月 刊 2009 年 8 月 下 半 月 刊 ) 侯 门 遗 产 纠 纷 引 关 注 文 化 名 人 遗 产 纠 纷 背 后 情 法 博 弈 2009 年 08 月 24 日 09:28:35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著 名 相 声 表 演 艺 术 家 侯 耀 文 因 为 突 发 心 肌 梗 塞 逝 世 已 有 两 年 多, 但 其 身 后 的 遗 产 纠 纷 却 并 未 因 为 时 间 的 推 移 而 有 所 消 减, 反 而 大 有 升 级 加 码 之 势 近 日, 侯 耀 文 的 哥 哥 同 为 表 演 艺 术 家 的 侯 耀 华 在 公 开 场 合 感 叹 遗 产 分 不 均, 再 次 引 起 社 会 的 关 注 8 月 22 日,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刘 爱 明 刘 锋 向 本 报 记 者 独 家 披 露, 分 不 均 的 感 叹 是 在 侯 耀 文 遗 产 纠 纷 升 级 之 后, 侯 耀 华 内 心 矛 盾 与 痛 苦 的 真 实 写 照 被 炒 得 沸 沸 扬 扬 的 侯 门 遗 产 案, 始 终 胶 着 于 情 与 法 的 博 弈 中 而 照 目 前 的 事 态 来 看, 事 件 的 最 终 解 决 也 有 赖 于 情 与 法 的 交 互 作 用 两 年 多 前 埋 下 纠 纷 导 火 索 两 年 多 前, 侯 耀 华 在 听 闻 侯 耀 文 的 死 讯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侯 耀 文 位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的 玫 瑰 园 别 墅, 主 持 料 理 侯 耀 文 的 后 事 遗 产 纠 纷 的 导 火 索 由 此 埋 下 公 开 报 道 显 示, 侯 耀 文 曾 有 过 两 段 婚 姻 : 侯 耀 文 的 第 一 任 妻 子 与 侯 耀 文 于 1979 年 结 婚, 生 下 了 女 儿 侯 瓒 在 侯 瓒 4 岁 时, 侯 耀 文 与 妻 子 离 婚, 侯 瓒 被 判 给 母 亲, 从 此 没 有 与 侯 耀 文 生 活 在 一 起 1993 年, 侯 耀 文 娶 了 第 二 任 妻 子,5 年 后 生 下 了 第 二 个 女 儿 侯 懿 珊 2004 年, 侯 耀 文 与 第 二 任 妻 子 的 婚 姻 也 走 到 了 尽 头 侯 耀 文 去 世 之 后, 侯 瓒 和 侯 懿 珊 成 了 侯 耀 文 遗 产 的 继 承 人 在 侯 耀 文 的 葬 礼 期 间, 侯 瓒 住 进 了 玫 瑰 园 别 墅 今 年, 侯 瓒 以 及 侯 懿 珊 一 纸 诉 状 将 侯 耀 华 及 侯 耀 文 的 师 侄 牛 成 志 徒 弟 郭 晓 小 夫 妇 告 上 了 法 庭 侯 瓒 在 她 第 一 149

158 份 民 事 诉 讼 状 的 变 更 追 加 被 告 申 请 书 中 陈 述 道 : 家 父 侯 耀 文 2007 年 6 月 23 日 去 世 后, 侯 耀 华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家 父 生 前 居 住 的 玫 瑰 园 料 理 后 事, 并 实 际 控 制 父 亲 位 于 玫 瑰 园 的 所 有 遗 产 和 证 件 自 父 亲 去 世 至 今 已 有 两 年 时 间, 侯 耀 华 从 来 没 有 主 动 邀 请 两 位 继 承 人 ( 也 没 有 邀 请 物 业 公 证 处 或 其 他 人 ) 清 点 封 存 遗 物, 除 一 部 车 辆 由 侯 耀 华 使 用 近 1 年 时 间 后 交 付 给 侯 懿 珊 的 监 护 人 以 外, 更 没 有 将 剩 余 的 遗 产 分 配 给 二 继 承 人 的 意 图 此 外, 侯 瓒 的 变 更 追 加 被 告 申 请 书 中 还 称, 家 父 侯 耀 文 去 世 后, 牛 成 志 取 走 父 亲 名 下 的 多 笔 银 行 巨 款, 郭 晓 小 刘 一 夫 妻 二 人 用 私 家 车 辆 和 通 过 搬 家 公 司 等 方 式 分 别 拉 走 位 于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所 有 物 品 对 于 上 述 说 法,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向 本 报 记 者 说 : 侯 耀 华 和 侯 耀 文 兄 弟 感 情 很 深, 而 且 同 为 演 艺 界 人 士 因 此 在 葬 礼 上, 侯 耀 文 的 亲 友 包 括 侯 瓒 和 徒 弟 们 一 致 推 选 他 来 主 持 葬 礼 并 料 理 后 事 实 际 上, 很 多 问 题 都 不 是 侯 耀 华 来 决 定 的, 而 是 按 照 大 家 的 意 思 来 办 理 的 侯 耀 文 死 的 时 候, 侯 瓒 虽 已 27 岁, 但 她 自 4 岁 起 就 没 有 与 侯 耀 文 共 同 生 活, 在 葬 礼 上 少 有 人 认 识 她, 而 侯 懿 珊 又 只 有 10 岁, 她 们 谁 能 主 持 这 个 葬 礼? 侯 耀 文 突 然 去 世, 身 边 没 有 法 定 妻 子, 也 没 有 儿 子, 由 哥 哥 出 面 主 持 后 事, 这 是 中 国 的 礼 俗, 这 种 礼 俗 并 不 违 反 法 律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说 侯 门 遗 产 纠 纷 各 方 观 点 对 峙 从 侯 耀 华 为 侯 耀 文 料 理 后 事 开 始, 侯 门 遗 产 纠 纷 的 序 幕 开 始 拉 开 对 于 挪 用 了 侯 耀 文 多 笔 银 行 巨 款 的 说 法, 牛 成 志 回 应 说, 他 的 确 从 师 傅 的 账 户 中 提 了 120 万 元 左 右 的 钱 款, 其 中 40 万 元 用 来 偿 还 侯 耀 文 身 前 的 债 务, 其 他 的 钱 给 了 侯 耀 华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同 了 这 一 说 法, 他 说 : 既 然 大 家 都 推 选 了 侯 耀 华 来 料 理 侯 耀 文 的 后 事, 那 么 侯 耀 华 当 然 有 权 利 使 用 有 义 务 管 好 侯 耀 文 所 留 下 的 钱 据 称, 除 了 还 债 外, 侯 耀 文 所 留 下 的 钱 大 致 用 在 了 这 么 几 个 方 面 : 偿 还 侯 耀 文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贷 款 侯 耀 文 的 别 墅 每 季 度 大 约 需 要 还 银 行 17 万 元 左 右 的 贷 款, 要 还 到 2014 年 ; 将 侯 耀 文 生 前 使 用 的 一 辆 奥 迪 A8 轿 车 进 行 了 翻 修, 由 侯 懿 珊 的 监 护 人 寻 找 买 方, 定 价 42 万 元 卖 出, 由 侯 瓒 与 侯 懿 珊 平 分 ; 为 侯 瓒 购 买 了 一 辆 25 万 元 左 右 的 中 高 档 轿 车 另 据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介 绍, 由 于 在 料 理 侯 耀 文 后 事 方 面, 侯 耀 华 和 侯 瓒 发 生 了 一 些 分 歧 进 而 产 生 冲 突, 因 此, 从 去 年 年 中 开 始, 侯 耀 华 便 不 再 为 玫 瑰 园 别 墅 偿 还 贷 款 至 于 为 什 么 让 牛 成 志 去 取 钱, 这 是 因 为, 在 侯 耀 文 生 前, 牛 成 志 就 开 始 为 其 管 理 账 户 以 及 收 支 情 况,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 经 纪 人 的 作 用 在 侯 耀 文 身 边 的 所 有 人 中, 只 有 牛 成 志 知 道 侯 耀 文 的 银 行 账 户 和 密 码 对 于 将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物 品 拉 空 的 说 法, 郭 晓 小 回 应 说 : 师 傅 刚 去 世 的 时 候, 我 们 所 有 师 兄 弟 都 去 了, 头 14 天 大 家 都 在, 当 时 屋 里 的 东 西 谁 也 没 动 师 傅 去 世 后, 房 子 的 钥 匙 也 找 不 到 了 为 了 保 证 物 资 东 西 安 全, 侯 耀 华 问 了 侯 懿 珊 的 监 护 人 和 侯 瓒, 经 过 她 们 同 意, 我 去 拉 了 玫 瑰 园 的 东 西, 拉 到 租 的 一 间 房 里,260 多 平 方 米, 东 西 都 堆 进 去 了, 这 个 地 方 和 这 些 情 况 她 们 都 是 知 道 的 对 于 上 述 说 法,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也 表 示 认 可 此 前, 侯 耀 文 的 一 个 徒 弟 曾 经 在 公 开 场 合 指 出, 侯 耀 文 有 很 多 财 产, 但 两 个 女 儿 连 张 纸 都 没 分 到 此 外, 这 个 徒 弟 还 指 出, 曾 亲 眼 看 见 侯 耀 文 玩 过 一 块 羊 脂 玉, 价 值 不 下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由 于 侯 耀 文 身 前 嗜 好 收 藏, 类 似 的 物 品 应 该 不 少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说 法 不 实 他 说, 除 了 上 述 分 配 方 式 外, 侯 懿 珊 的 监 护 人 和 侯 瓒 还 共 同 在 中 国 铁 路 文 工 团 领 取 抚 恤 金 工 资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近 17 万 元 关 于 那 块 羊 脂 玉, 那 是 别 人 借 给 侯 耀 文 玩 的 侯 耀 文 这 个 人 喜 欢 收 藏, 由 于 他 是 文 化 名 人, 一 般 的 老 板 都 放 心 把 藏 品 借 给 他, 就 算 价 值 上 千 万 元 的 藏 品 也 不 例 外 据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介 绍, 侯 耀 华 一 直 有 替 弟 弟 分 遗 产 的 想 法 侯 耀 华 的 想 法 是, 由 于 侯 懿 珊 尚 未 成 年, 先 将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贷 款 偿 还 到 期, 等 别 墅 没 有 了 贷 款 之 后, 那 时 候 侯 懿 珊 也 已 成 年, 再 将 别 墅 交 还 给 侯 瓒 和 侯 懿 珊 姐 妹, 是 住 是 卖 就 随 她 们 自 己 了 至 于 侯 耀 文 所 留 下 的 大 量 物 品, 就 成 了 一 个 分 不 均 的 问 题 了 这 里 面 很 多 东 西 的 价 值 都 不 太 好 估 量, 比 如 侯 耀 文 所 留 下 的 大 量 印 章, 在 侯 瓒 和 侯 懿 珊 之 间 该 如 何 均 分 是 个 很 麻 烦 的 问 题 特 别 是 侯 懿 珊 现 在 还 未 成 年, 更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比 如 说 给 侯 瓒 买 了 辆 车, 那 是 不 是 意 味 着 偏 心 了, 也 该 给 侯 懿 珊 也 买 辆 车?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说 诉 状 递 交 当 中 的 法 律 交 锋 围 绕 侯 瓒 递 交 诉 状 的 过 程, 也 出 现 了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交 锋 150

159 据 了 解, 在 侯 瓒 今 年 2 月 份 递 交 的 第 一 份 民 事 起 诉 状 中, 被 告 是 自 己 的 妹 妹 侯 懿 珊, 案 由 是 法 定 继 承, 诉 讼 请 求 为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分 割 被 继 承 人 侯 耀 文 名 下 的 各 银 行 存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产 上 述 诉 讼 请 求 由 于 没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不 符 合 法 院 立 案 的 要 求 随 后, 侯 瓒 又 递 交 了 变 更 追 加 被 告 申 请 书 在 这 份 申 请 书 里, 侯 瓒 提 出, 将 侯 懿 珊 变 更 为 原 告 ; 追 加 被 申 请 人 侯 耀 华 牛 成 志 郭 晓 小 刘 一 为 本 案 共 同 被 告, 依 法 判 令 各 被 告 连 带 承 担 返 还 或 赔 偿 相 应 遗 产 等 侵 权 责 任 对 此,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申 请 书 不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本 案 中, 利 用 申 请 书 的 方 式 将 此 前 递 交 的 民 事 诉 讼 状 中 的 被 告 变 更 为 原 告, 在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缺 乏 相 关 规 定 而 有 权 利 将 侯 懿 珊 列 为 原 告 的 应 当 是 其 监 护 人 申 请 或 法 院 依 据 职 权 追 加 据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说, 立 案 的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曾 就 侯 瓒 所 提 交 的 诉 状 及 申 请 书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问 题, 咨 询 双 方 意 见 如 果 被 告 方 当 时 不 同 意 原 告 更 改 诉 状, 那 么, 原 告 方 的 诉 讼 将 面 临 撤 诉 或 被 法 院 驳 回 的 结 果 毕 竟 是 一 家 人, 为 了 照 顾 原 告 的 面 子, 我 们 同 意 了 修 改 诉 状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原 本 定 于 7 月 30 日 公 开 审 理 的 侯 门 遗 产 案 才 被 延 期 8 月 4 日, 侯 瓒 递 交 了 修 改 后 的 民 事 起 诉 书, 正 式 将 自 己 和 侯 懿 珊 列 为 原 告, 将 侯 耀 华 牛 成 志 郭 晓 小 夫 妻 4 人 列 为 被 告, 并 提 出 了 两 点 明 确 的 诉 讼 请 求 : 判 令 被 告 侯 耀 华 牛 成 志 连 带 返 还 从 银 行 取 走 的 元 人 民 币 和 1 万 元 美 金 ; 判 令 被 告 侯 耀 华 郭 晓 小 刘 一, 返 还 侵 占 侯 耀 文 先 生 葬 礼 上 收 取 的 礼 金 ( 份 子 ) 约 30 万 元 和 侯 耀 文 先 生 的 徒 弟 们 为 师 父 购 买 墓 地 的 赠 款 约 30 万 元 ( 上 述 数 字 均 尚 存 争 议 记 者 注 ) 对 此,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说, 葬 礼 上 的 份 子 钱 不 属 于 遗 产, 法 律 上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份 子 钱 的 归 属 按 照 中 国 传 统 的 礼 俗, 理 应 由 主 持 葬 礼 的 人 支 配, 而 侯 耀 文 的 骨 灰 至 今 仍 未 下 葬 在 侯 瓒 递 交 了 修 改 过 的 民 事 诉 状 之 后, 侯 耀 华 等 4 人 对 于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提 出 了 异 议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表 示, 在 答 辩 期 内, 包 括 侯 耀 华 在 内 的 所 有 被 告, 均 可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为 : 本 案 是 关 于 财 产 继 承 提 起 的 诉 讼,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 因 继 承 遗 产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由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住 所 地 或 者 主 要 遗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侯 耀 文 2007 年 6 月 23 日 故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的 玫 瑰 园 家 中, 其 主 要 的 财 产 所 在 地 应 当 是 玫 瑰 园 别 墅 如 果 是 其 他 案 由 的 话, 可 以 依 据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行 为 地 确 定 案 件 管 辖 法 院, 而 本 案 的 4 名 被 告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均 不 在 西 城 区 因 此, 西 城 区 法 院 没 有 管 辖 权 而 原 告 律 师 则 向 媒 体 公 开 表 示, 之 所 以 向 西 城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是 因 为 此 案 是 由 被 告 的 侵 权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返 还 原 物 案 件, 被 告 在 位 于 西 城 区 的 银 行 进 行 取 款 行 为, 其 侵 权 行 为 的 实 施 地 和 结 果 的 发 生 地 均 在 西 城 区 此 外, 原 告 律 师 还 称 : 对 于 被 告 提 出 的 管 辖 权 异 议, 我 们 深 表 遗 憾 我 们 希 望 对 方 能 够 审 时 度 势, 撤 回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早 日 主 动 配 合 法 院, 结 束 非 法 占 有 遗 产 状 态, 消 除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对 此, 侯 耀 华 的 代 理 律 师 认 为, 管 辖 权 异 议 是 法 律 赋 予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当 然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同 时, 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利 是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 不 应 受 到 任 何 人 的 指 责 ( 记 者 杜 晓 ) 侯 耀 文 女 儿 状 告 侯 耀 华 侵 占 遗 产 法 院 已 受 理 年 07 月 22 日 08:42 京 华 时 报 侯 耀 文 大 女 儿 侯 瓒 151

160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 著 名 相 声 表 演 艺 术 家 侯 耀 文 去 世 已 两 年 因 其 生 前 未 立 遗 嘱, 他 的 身 后 遗 产 尚 未 分 配 记 者 昨 天 获 悉, 认 为 伯 父 侯 耀 华 等 三 人 侵 占 自 己 父 亲 的 遗 产, 侯 耀 文 女 儿 侯 瓒 及 其 妹 妹 将 对 方 告 上 法 院 目 前, 西 城 法 院 已 受 理 此 案 29 岁 的 侯 瓒 是 侯 耀 文 的 大 女 儿, 她 还 有 一 个 同 父 异 母 的 妹 妹, 今 年 12 岁 2007 年 6 月, 侯 耀 文 突 发 心 肌 梗 塞, 抢 救 无 效 后 去 世 因 侯 耀 文 生 前 未 订 立 遗 嘱 或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两 年 来, 其 身 后 的 遗 产 分 配 一 直 未 有 定 论 今 年 2 月, 侯 瓒 将 其 妹 妹 起 诉 到 法 院 侯 瓒 诉 称, 她 和 妹 妹 是 遗 产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因 客 观 上 无 法 获 知 父 亲 有 多 少 遗 产, 希 望 法 院 通 过 此 案 调 查 侯 耀 文 名 下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交 易 记 录, 并 进 行 分 割 近 日, 侯 瓒 又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变 更 追 加 被 告 新 的 诉 状 中, 侯 瓒 及 其 妹 妹 为 原 告 ; 侯 耀 华 为 第 一 被 告, 侯 耀 文 的 生 前 好 友 牛 成 志 为 第 二 被 告, 侯 耀 文 弟 子 郭 晓 小 则 为 第 三 被 告 侯 瓒 在 申 请 中 称, 父 亲 去 世 后, 侯 耀 华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父 亲 生 前 居 住 的 玫 瑰 园, 主 持 料 理 后 事, 并 实 际 控 制 玫 瑰 园 的 所 有 遗 产 和 证 件 两 年 来, 侯 耀 华 从 没 主 动 邀 请 两 位 继 承 人 清 点 封 存 遗 物 除 了 一 部 由 侯 耀 华 使 用 近 一 年 后 交 付 给 妹 妹 的 监 护 人 的 汽 车 外, 侯 耀 华 没 有 将 剩 余 遗 产 分 配 给 两 位 继 承 人 的 意 图 侯 瓒 还 称, 她 从 法 院 的 调 查 取 证 中 得 知, 牛 成 志 取 走 其 父 名 下 多 笔 银 行 巨 款, 郭 晓 小 夫 妇 二 人 使 用 私 家 车 辆 和 搬 家 公 司, 先 后 拉 走 了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所 有 物 品 侯 瓒 认 为, 上 述 遗 产 和 物 品, 均 属 遗 产 范 围 三 被 告 未 经 其 同 意 就 擅 自 处 分, 涉 嫌 侵 权 ; 遗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侯 耀 华 不 履 行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和 分 配 的 义 务, 并 同 他 人 擅 自 处 分 遗 产, 侵 害 了 其 姐 妹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她 们 请 求 法 院 责 令 侯 耀 华 等 三 人 返 还 相 应 遗 产, 并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记 者 昨 天 获 悉, 西 城 法 院 已 受 理 此 案, 并 择 期 开 庭 审 理 马 上 就 访 第 一 被 告 : 侯 耀 华 记 者 昨 天 下 午 1 点 致 电 侯 耀 华 的 手 机, 但 无 人 接 听 记 者 随 后 发 去 短 信, 希 望 能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但 截 止 到 昨 晚 9 时, 始 终 没 有 收 到 侯 耀 华 的 回 复 第 二 被 告 : 牛 成 志 昨 天, 侯 耀 文 生 前 好 友 牛 成 志 对 记 者 表 示, 我 不 是 私 下 取 款, 也 不 可 能 背 着 他 们 取 出 来 钱 取 款 是 经 过 侯 耀 文 家 里 人 同 意, 钱 也 用 来 处 理 其 后 事 牛 成 志 说, 他 是 帮 忙 取 款, 当 时 还 有 人 主 事, 侯 瓒 也 在 场 对 于 具 体 的 细 节, 他 称, 法 庭 上 再 说 面 对 侯 耀 文 有 多 少 遗 产 的 提 问, 牛 成 志 说, 能 有 多 少 钱? 谁 有 钱 还 去 银 行 贷 款 买 房 第 三 被 告 : 郭 晓 小 昨 天 下 午, 记 者 联 系 到 侯 耀 文 生 前 弟 子 郭 晓 小 郭 晓 小 接 听 电 话 后 表 示, 我 没 有 必 要 对 你 说, 这 些 事 情 以 后 会 有 一 个 结 果 随 后, 他 婉 拒 采 访 相 关 一 银 行 追 讨 70 万 房 贷 侯 耀 文 去 世 后, 他 名 下 的 玫 瑰 园 别 墅 拖 欠 贷 款 达 一 年 之 久 近 日, 中 国 银 行 昌 平 支 行 将 侯 耀 文 女 儿 侯 瓒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后 者 归 还 该 别 墅 欠 下 的 70 万 余 元 贷 款 其 中,50 万 元 为 本 金,17.8 万 余 元 为 利 息,2.5 万 余 元 为 罚 息 昌 平 法 院 将 择 日 开 审 此 案 相 关 二 郭 德 纲 博 客 鸣 不 平 昨 天, 记 者 在 郭 德 纲 博 客 上 看 到, 在 一 个 发 帖 时 间 为 7 月 18 日 的 帖 子 中, 郭 德 纲 回 忆 其 师 父 侯 耀 文 生 前 情 形, 并 感 慨 : 师 父 的 万 贯 家 财 哪 去 了? 那 些 珠 宝 名 表 田 黄 石 羊 脂 玉 哪 去 了? 那 些 饰 品 家 具 字 画 藏 品 哪 去 了? 那 些 服 装 改 了 尺 寸 后 谁 穿 去 了? 玫 瑰 园 中 最 后 连 灯 泡 都 被 摘 了, 为 什 么? 师 父 的 两 个 女 儿 连 一 张 纸 都 没 得 到, 为 什 么? 两 个 女 儿 也 并 非 为 争 遗 产 而 导 致 不 能 下 葬, 她 们 从 来 也 没 争 过, 那 这 一 切 都 是 为 了 什 么? 昨 天 下 午, 郭 德 纲 经 纪 人 王 海 称, 上 述 内 容 确 为 郭 德 纲 本 人 书 写 侯 耀 文 的 徒 弟 们 都 知 道 老 头 爱 好 收 藏, 也 听 老 头 说 过 他 有 一 些 东 西, 但 听 说 这 些 遗 产 找 不 到 了, 郭 德 纲 在 博 客 上 发 表 感 慨, 也 是 一 种 猜 疑 侯 耀 文 遗 产 纠 纷 是 其 家 里 的 事, 其 他 人 也 不 清 楚 152

161 王 海 还 称, 目 前, 徒 弟 们 最 大 的 希 望 是 让 侯 耀 文 入 土 为 安, 他 的 骨 灰 还 存 在 八 宝 山 骨 灰 堂, 徒 弟 们 心 里 都 很 难 受 侯 耀 文 长 女 称 继 承 权 遭 侵 害 追 加 4 人 为 被 告 年 07 月 22 日 10:12 北 京 晨 报 侯 耀 文 遗 产 纠 纷 越 来 越 让 人 感 到 扑 朔 迷 离, 到 底 是 谁 将 玫 瑰 园 内 的 物 品 拉 走? 昨 天, 侯 耀 文 长 女 侯 瓒 将 侯 耀 华 等 4 人 告 上 法 庭, 称 4 人 非 法 侵 占 侯 耀 文 遗 产, 并 要 求 返 还 据 了 解, 该 案 将 于 近 日 开 审 姐 妹 诉 讼 为 查 被 侵 占 遗 产 去 处 侯 耀 文 去 世 后, 为 分 割 父 亲 名 下 的 遗 产, 侯 耀 文 的 长 女 侯 瓒 将 妹 妹 告 到 西 城 法 院,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裁 判 但 这 份 诉 讼 材 料 却 颇 耐 人 寻 味, 作 为 原 告 的 侯 瓒 并 未 向 同 父 异 母 的 妹 妹 提 出 索 要 财 产 要 求, 反 而 称 自 己 和 妹 妹 都 是 侯 耀 文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侯 瓒 在 诉 讼 材 料 中 表 示, 侯 耀 文 去 世 后, 她 们 无 法 获 知 父 亲 名 下 存 款 和 交 易 记 录 等 财 产 的 线 索, 因 此 有 赖 于 法 院 调 查 由 此 看 来, 这 次 诉 讼 焦 点 并 非 是 姐 妹 之 间 的 纠 纷 而 此 后, 侯 瓒 在 接 受 一 媒 体 采 访 时 曾 表 示 : 我 和 我 妹 妹 没 有 任 何 纠 纷, 没 有 任 何 矛 盾, 由 于 一 些 客 观 的 原 因, 我 们 自 身 无 法 完 成 调 查 真 相 的 能 力, 因 此, 我 们 到 法 院 立 案 她 还 说 : 父 亲 的 存 款 等 在 父 亲 去 世 不 久 被 他 人 盗 取 和 侵 占, 我 们 只 能 透 露 这 些 消 息 继 承 官 司 未 了, 侯 瓒 又 官 司 上 身, 由 于 在 侯 耀 文 去 世 之 后, 玫 瑰 园 别 墅 所 欠 银 行 的 房 贷 超 过 一 年 无 人 偿 还, 银 行 方 面 因 此 将 侯 瓒 及 玫 瑰 园 开 发 商 告 到 法 庭, 要 求 二 者 偿 还 70 余 万 元 侯 瓒 在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时 表 示, 因 目 前 没 有 完 全 明 确 财 产 继 承, 她 无 力 偿 付 巨 额 房 贷 侯 耀 华 被 指 控 制 玫 瑰 园 遗 产 到 底 是 否 存 在 侵 占 遗 产 问 题,7 月 18 日, 侯 耀 文 弟 子 郭 德 纲 在 博 客 中 发 表 名 为 听 雨 随 笔, 在 博 文 中, 郭 德 纲 声 称 : 师 傅 的 万 贯 家 财 哪 去 了? 为 什 么? 师 傅 的 两 个 女 儿 连 一 张 纸 都 没 得 到 遗 产 事 件 变 得 愈 发 扑 朔 迷 离 昨 天, 这 场 官 司 发 生 了 戏 剧 性 的 变 化 姐 姐 侯 瓒 将 妹 妹 变 更 为 原 告, 追 加 侯 耀 华 牛 成 志 郭 晓 小 夫 妻 为 被 告 姐 姐 追 加 4 名 被 告 的 理 由 是, 在 未 得 到 她 的 同 意 下, 牛 先 生 取 走 其 父 亲 名 下 的 多 笔 银 行 巨 款, 郭 先 生 夫 妻 用 私 家 车 辆 和 搬 家 公 司 等 方 式 分 别 拉 走 位 于 玫 瑰 园 别 墅 的 所 有 物 品 此 外, 侯 瓒 在 诉 讼 材 料 中 还 指 出, 侯 耀 华 在 父 亲 去 世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玫 瑰 园 主 持 料 理 后 事, 并 实 际 控 制 了 玫 瑰 园 所 有 遗 产 和 证 件, 她 说, 自 父 亲 去 世 已 有 两 年 时 间, 侯 耀 华 从 来 没 有 主 动 邀 请 姐 妹 俩 清 点 封 存 遗 物, 除 了 将 一 部 车 交 付 给 妹 妹 的 监 护 人 以 外, 没 有 将 剩 余 的 遗 产 分 配 给 两 姐 妹 的 意 图 侯 瓒 在 诉 讼 材 料 中 称, 侯 耀 华 不 履 行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义 务 和 分 配 遗 产 义 务, 并 伙 同 他 人 擅 自 处 分 遗 产, 侵 害 了 她 们 姐 妹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并 要 求 返 还 被 非 法 侵 占 的 遗 产, 确 定 遗 产 范 围, 维 护 其 合 法 利 益 最 终, 这 场 姐 妹 之 间 的 遗 产 继 承 官 司 演 变 成 为 两 姐 妹 与 4 名 被 告 之 间 的 诉 讼 郭 德 纲 博 客 摘 录 平 静 背 后 隐 藏 了 什 么 真 快, 师 傅 离 开 已 经 两 年 了, 云 散 风 消 花 残 月 缺, 一 切 看 起 来 那 么 平 静 可 平 静 背 后 隐 藏 了 些 什 么? 师 傅 的 万 贯 家 财 哪 去 了? 那 些 珠 宝 名 表 田 黄 石 羊 脂 玉 哪 去 了? 那 些 饰 品 家 具 字 画 藏 品 哪 去 了? 那 些 服 装 改 了 尺 寸 后 谁 穿 去 了? 玫 瑰 园 中 最 后 连 灯 泡 都 被 摘 了, 为 什 么? 师 傅 的 两 个 女 儿 连 一 张 纸 都 没 得 到, 为 什 么? 两 个 女 儿 也 并 非 为 争 遗 产 而 导 致 不 能 下 葬, 她 们 从 来 也 没 争 过, 那 这 一 切 都 是 为 了 什 么? 一 炷 清 香 袅 袅 升 起, 照 片 上 的 先 生 好 像 也 很 无 奈, 透 过 烟 雾, 我 大 声 喊 着 : 到 底 是 谁! 追 访 被 告 我 们 有 侯 家 的 委 托 牛 成 志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第 一 句 话 是 反 问 : 我 要 是 没 有 受 侯 家 的 委 托, 能 拿 走 存 折 吗? 回 忆 起 当 初 的 情 形, 牛 成 志 说, 侯 耀 文 是 自 己 的 师 叔, 在 师 叔 侯 耀 文 去 世 时, 现 场 很 乱, 为 了 平 平 安 安 送 走 师 叔, 他 受 侯 家 人 的 委 托 执 行 此 事 取 走 存 款, 他 并 没 有 私 自 拿 走 侯 耀 文 的 钱 牛 成 志 还 表 示, 先 生 说, 事 发 时, 两 姐 妹 和 侯 耀 华 都 在 场, 但 是 他 没 有 说 出 具 体 委 托 人 的 名 字, 这 是 人 家 的 153

162 私 事, 我 不 方 便 透 露 牛 先 生 说, 这 笔 钱 他 已 经 交 给 侯 家, 而 且 已 经 收 到 法 院 的 文 书, 但 不 明 白 两 姐 妹 为 何 起 诉 自 己 另 一 被 告 郭 晓 小 则 明 确 他 不 愿 意 过 多 谈 及 有 关 此 案 的 内 情, 只 说 了 句 我 们 夫 妻 有 侯 家 的 委 托, 就 匆 匆 挂 断 了 电 话 从 晚 上 6 点 起 直 到 夜 晚 9 点 40 分, 记 者 多 次 拨 打 侯 耀 华 的 手 机, 但 是 手 机 一 直 处 于 关 机 状 态 直 到 截 稿 时, 也 未 能 与 侯 耀 华 取 得 联 系 晨 报 记 者 武 新 夫 妻 离 婚 债 未 还 债 权 人 干 涉 无 效 08 月 05 日 09:22 杨 喜 红 债 务 人 夫 妻 协 议 离 婚, 债 权 人 得 知 后 认 为 该 离 婚 协 议 书 损 害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遂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离 婚 协 议 无 效 可 法 院 认 为 其 起 诉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立 案 受 理 后 又 依 法 裁 定 驳 回 其 起 诉 韦 某 和 方 某 家 住 南 宁 市 江 南 路 2003 年 1 月 10 日, 韦 某 向 方 某 借 款 3000 元 并 出 具 一 张 欠 条 韦 某 与 妻 子 林 某 在 2006 年 4 月 10 日 签 订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协 议 离 婚, 约 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由 韦 某 个 人 偿 还, 并 到 民 政 部 门 领 取 了 离 婚 证 今 年 3 月, 方 某 得 知 韦 某 离 婚 后, 认 为 是 逃 避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而 协 议 离 婚, 侵 害 了 其 合 法 债 权, 向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依 法 确 认 两 人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书 无 效 江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方 某 以 韦 某 与 林 某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书 侵 害 其 债 权 为 由, 起 诉 确 认 该 协 议 无 效, 因 其 不 是 婚 姻 关 系 当 事 人, 起 诉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如 果 方 某 认 为 韦 某 所 欠 债 务 属 韦 某 与 林 某 的 共 同 债 务, 可 另 行 起 诉, 裁 定 驳 回 方 某 的 起 诉 法 理 评 析 婚 姻 关 系 具 有 专 属 的 人 身 特 殊 关 系,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是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其 效 力 确 认 的 行 使 权 利 在 于 签 订 协 议 的 婚 姻 当 事 人 因 此, 作 为 债 权 人 的 方 某 无 权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韦 某 和 林 某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书 无 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139 条 规 定 : 起 诉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立 案 后 发 现 起 诉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因 方 某 的 起 诉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法 院 虽 立 案 受 理, 但 审 理 后 仍 依 法 裁 定 驳 回 其 起 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25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书 已 经 对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作 出 处 理 的, 债 权 人 仍 有 权 就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向 男 女 双 方 主 张 权 利 一 方 就 共 同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后, 基 于 离 婚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律 文 书 向 另 一 方 主 张 追 偿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支 持 韦 某 在 与 林 某 的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以 个 人 名 义 向 方 某 借 款, 即 使 依 法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在 韦 某 与 林 某 协 议 离 婚 后, 方 某 仍 有 权 向 韦 某 和 林 某 主 张 还 债, 但 应 另 行 起 诉 夫 妻 离 婚 争 财 产 银 行 作 证 成 被 告 2009 年 08 月 31 日 21:41 来 源 : 北 京 晚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孙 莹 ) 孙 女 士 在 与 前 夫 进 行 离 婚 诉 讼 时, 银 行 提 供 了 孙 女 士 的 储 户 信 息 及 银 行 账 户 明 细 等 资 料 给 其 前 夫, 作 为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证 明 孙 女 士 认 为 银 行 泄 露 其 个 人 隐 私, 违 背 了 保 密 责 任, 将 银 行 诉 至 法 院 记 者 今 日 获 悉, 西 城 法 院 已 受 理 此 案 孙 女 士 起 诉 称, 她 与 前 夫 进 行 离 婚 诉 讼 时, 对 于 双 方 的 共 同 财 产 及 共 有 的 存 款 数 额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她 的 前 夫 当 时 是 被 告 银 行 的 职 员, 因 此 银 行 擅 自 为 她 前 夫 提 供 了 她 的 储 户 信 息 及 银 行 账 户 明 细 等, 随 后, 前 夫 拿 着 这 些 材 料 作 为 证 据 向 法 院 出 示 孙 女 士 认 为,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和 相 关 行 业 惯 例, 银 行 作 为 储 蓄 机 构 应 该 对 其 储 户 负 有 保 密 的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有 关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情 况, 并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查 询 冻 结 划 扣 个 人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款 项, 除 非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银 行 擅 自 透 露 她 的 个 人 信 息, 对 她 的 个 人 隐 私 构 成 侵 害 154

163 目 前, 此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当 中 ( 责 任 编 辑 : 赵 静 ) 夫 妻 签 忠 诚 承 诺 书 丈 夫 有 过 错 法 院 判 赔 2009 年 04 月 23 日 10:26:21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福 建 省 漳 州 市 曾 某 向 妻 子 林 某 出 具 一 份 忠 诚 承 诺 书, 承 诺 其 若 违 背 忠 诚, 那 么 所 有 财 产 归 林 某 所 有 后 来 林 某 发 现 丈 夫 重 婚, 就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对 方 履 行 承 诺 那 么, 夫 妻 之 间 忠 诚 承 诺 书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呢? 近 日, 漳 州 市 芗 城 区 法 院 对 此 案 作 出 判 决, 曾 某 存 在 过 错, 其 房 产 归 林 某 所 有, 并 赔 偿 林 某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2000 元 2005 年 年 底 林 某 到 漳 州 打 工, 不 久 认 识 了 曾 某, 曾 某 说 自 己 从 来 没 结 过 婚, 没 小 孩 在 曾 某 的 追 求 下, 林 某 与 其 同 居 并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二 人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间, 曾 某 向 林 某 出 具 了 上 述 忠 诚 承 诺 书, 表 示 若 发 生 与 她 人 同 居 重 婚 提 出 离 婚 或 殴 打 林 某 等 违 背 互 相 忠 诚 等 情 况 时, 承 诺 愿 意 把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 包 括 房 产 ) 全 部 归 林 某 所 有, 另 外 给 予 林 某 5 万 元 的 损 害 赔 偿 婚 后 不 久, 林 某 即 发 现 曾 某 已 在 2000 年 结 婚 并 育 有 一 子 的 事 实, 而 且 他 在 离 婚 后 还 与 前 妻 保 持 着 暧 昧 关 系, 曾 某 还 时 常 殴 打 林 某 林 某 认 为 曾 某 存 在 多 处 违 背 互 相 忠 诚 的 事 实 于 是, 林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要 求 法 院 判 决 房 产 归 她 所 有, 曾 某 赔 偿 5 万 元 芗 城 区 法 院 遂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准 予 双 方 离 婚, 曾 某 房 产 归 林 某 所 有, 并 赔 偿 林 某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2000 元 以 案 释 法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所 谓 的 忠 诚 承 诺 书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4 条 规 定, 夫 妻 应 当 相 互 忠 实 婚 姻 法 第 46 条 规 定, 因 一 方 过 错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本 案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订 立 的 忠 诚 协 议, 实 质 上 正 是 对 婚 姻 法 中 抽 象 的 夫 妻 忠 诚 责 任 的 具 体 化, 既 符 合 婚 姻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又 具 备 了 合 同 的 全 部 生 效 要 件 法 院 判 决 合 理 合 法 但 是, 我 们 也 必 须 注 意 到 此 种 契 约 关 系 与 民 商 事 契 约 有 巨 大 差 异 婚 姻 承 诺 书, 依 托 于 婚 姻 关 系, 其 内 容 不 得 违 反 我 国 法 律 及 公 序 良 俗 并 非 所 有 的 承 诺 书 都 会 得 到 法 院 的 认 可, 其 有 效 性 与 否 需 要 法 院 根 据 约 定 内 容 作 出 具 体 判 断 通 过 本 案,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法 院 对 于 5 万 元 的 赔 偿 金 并 未 认 可 ( 记 者 郭 宏 鹏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也 能 离 婚 作 者 : 莫 春 华 梁 哲 发 布 时 间 : :30:19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因 没 有 意 思 表 示 能 力, 他 能 否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如 果 能, 又 如 何 提 起 诉 讼? 对 许 多 人 来 说 这 可 能 是 一 个 疑 问 2009 年 8 月 19 日, 广 西 南 宁 市 邕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了 一 起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提 起 离 婚 的 案 件 1981 年 莫 某 江 于 7 岁 时 患 有 脑 膜 炎 1997 年 9 月, 莫 某 江 黄 某 盆 经 人 介 绍 认 识, 并 于 同 年 11 月 12 日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夫 妻 生 活 不 和 谐 为 此, 黄 于 1998 年 11 月 离 家 出 走, 之 后 就 与 家 人 无 任 何 联 系, 至 今 下 落 不 明 2009 年 2 月 24 日, 莫 某 江 父 母 带 莫 某 江 到 南 宁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司 法 鉴 定 所 鉴 定, 经 检 查, 鉴 定 所 对 莫 某 江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评 定 为 : 目 前 对 离 婚 之 事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009 年 4 月 10 日, 邕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原 告 父 母 的 申 请, 经 依 法 审 理 后 判 决, 宣 告 莫 某 江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指 定 莫 某 江 父 母 为 莫 某 江 的 监 护 人 莫 某 江 父 母 认 为 : 莫 某 江 与 黄 某 盆 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已 达 10 年, 夫 妻 感 情 已 完 全 破 裂, 符 合 法 定 离 婚 条 件 莫 某 江 父 母 以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起 诉 到 南 宁 市 邕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判 令 : 准 予 原 告 莫 某 江 与 被 告 黄 某 盆 离 婚 法 院 经 开 庭 审 理 后 认 为 : 原 被 告 婚 前 缺 乏 了 解, 仓 促 结 婚, 婚 姻 基 础 差 婚 后, 原 被 告 夫 妻 生 活 感 情 不 和 谐 被 告 在 与 原 告 共 同 生 活 了 一 年 后 即 自 行 离 开 原 告, 造 成 分 居 十 年 多 的 事 实, 据 此, 足 以 认 定 原 被 告 的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应 准 予 原 被 告 离 婚, 遂 判 决 准 予 原 告 莫 某 江 与 被 告 黄 某 盆 离 婚 155

164 父 母 离 婚 孩 子 重 病 没 钱 治 疗 生 父 被 判 担 7 成 医 疗 费 时 间 : 作 者 : 福 州 新 闻 网 20 福 州 新 闻 网 讯 小 丽 ( 化 名 ) 父 母 离 婚, 她 随 母 亲 生 活 小 丽 不 幸 得 了 恶 性 肿 瘤, 母 亲 四 处 借 钱 数 万 元 为 小 丽 治 病, 生 父 却 借 口 没 有 经 济 能 力, 逃 避 责 任 结 果 小 丽 将 生 父 告 上 法 庭 仓 山 法 院 依 据 双 方 经 济 能 力, 日 前 判 决 小 丽 生 父 承 担 孩 子 七 成 的 治 疗 费 用 2007 年 父 母 离 婚 后, 小 丽 随 母 亲 生 活 法 院 判 定 小 丽 生 父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200 元 但 是, 离 婚 判 决 后, 男 方 并 没 有 按 判 决 支 付 孩 子 的 抚 养 费, 小 丽 母 亲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双 方 关 系 更 加 紧 张 去 年 8 月, 小 丽 母 亲 发 现 她 生 病, 送 医 院 检 查, 诊 断 为 恶 性 肿 瘤, 医 生 建 议 手 术 小 丽 母 亲 没 有 经 济 能 力, 找 小 丽 父 亲 要 医 疗 费, 对 方 只 给 1000 元 后 就 不 再 管 了 小 丽 母 亲 只 好 找 外 人 借 钱, 手 术 花 费 2.4 万 余 元 由 于 小 丽 母 亲 没 有 工 作, 自 身 也 患 病, 对 小 丽 的 后 续 治 疗 无 力 承 担 今 年 初, 小 丽 作 为 原 告 将 父 亲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对 方 负 担 自 己 的 医 疗 费 交 通 费 护 理 费, 共 计 2.6 万 余 元 仓 山 法 院 审 理 时, 小 丽 父 亲 辩 称, 他 在 外 做 临 时 工, 没 有 固 定 收 入, 无 力 承 担 孩 子 的 医 疗 费 用 同 时, 他 要 求 法 院 判 小 丽 归 其 抚 养, 全 部 费 用 由 其 承 担 庭 审 中, 小 丽 母 亲 向 法 庭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她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无 法 工 作, 没 有 经 济 能 力 承 担 小 丽 的 巨 额 医 药 费 小 丽 父 亲 虽 有 辩 解, 却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经 审 理,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婚 姻 法 规 定, 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父 母 离 婚 后, 一 方 抚 养 子 女, 另 一 方 应 负 担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负 担 费 用 的 多 少 和 期 限 的 长 短, 由 双 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因 此, 小 丽 的 父 母 对 孩 子 都 负 有 抚 养 和 教 育 的 义 务 法 院 认 为, 小 丽 父 亲 每 月 支 付 200 元 抚 养 费, 是 其 应 承 担 的 必 要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小 丽 身 患 重 病 住 院 治 疗, 作 为 父 母, 都 应 承 担 这 笔 医 疗 费 用 鉴 于 小 丽 母 亲 患 有 疾 病, 失 业 在 家, 父 亲 是 一 个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正 常 人, 因 此 法 院 认 定 小 丽 的 医 疗 等 费 用, 母 亲 承 担 30%, 父 亲 承 担 70% 小 丽 父 亲 提 出 变 更 孩 子 抚 养 权, 因 与 本 案 属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法 院 建 议 另 案 处 理 ( 福 州 晚 报 记 者 毛 小 春 通 讯 员 蓝 宇 ) ( 网 络 编 辑 : 胡 一 晟 ) 父 亲 离 婚 后 不 能 见 女 儿 法 院 帮 其 获 得 探 视 权 作 者 : 袁 鹏 发 布 时 间 : :21:30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市 中 区 一 位 父 亲 离 婚 后 一 直 见 不 到 亲 生 女 儿, 一 怒 之 下 将 前 妻 告 上 法 庭 近 日,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此 案, 这 名 父 亲 终 于 获 得 探 视 权 据 了 解,2002 年, 方 明 和 冷 霞 ( 均 为 化 名 ) 登 记 结 婚,2004 年 双 方 有 了 一 个 可 爱 的 女 儿 去 年 3 月, 双 方 经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女 儿 由 冷 霞 抚 养, 方 明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700 元 离 婚 时, 方 明 忽 略 了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就 是 没 有 在 离 婚 判 决 书 中 提 及 自 己 对 女 儿 的 探 视 权 的 问 题 以 至 在 离 婚 后 的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方 明 每 次 去 探 望 孩 子 都 遭 到 白 眼, 后 来 干 脆 不 让 他 看 孩 子 了 今 年 6 月, 方 明 一 纸 诉 状 将 前 妻 告 上 了 法 庭, 要 求 行 使 探 视 权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后, 不 直 接 抚 养 孩 子 的 父 或 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现 原 告 方 明 要 求 对 孩 子 的 探 视 权,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原 告 可 每 月 对 孩 子 进 行 探 视, 探 视 的 方 式 及 时 间 双 方 可 进 行 协 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市 中 区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方 明 每 月 可 对 女 儿 行 使 探 视 权 两 次, 被 告 冷 霞 应 履 行 协 助 的 义 务 编 辑 : 黎 虹 156

165 古 典 文 学 家 顾 学 颉 亲 生 女 和 养 女 法 庭 争 版 权 年 06 月 29 日 13:42 法 制 晚 报 古 典 文 学 专 家 顾 学 颉 著 作 引 发 版 权 纠 纷 亲 生 女 和 养 女 法 庭 争 版 权 本 报 讯 ( 通 讯 员 王 丽 英 记 者 李 奎 ) 因 父 亲 三 部 著 作 的 版 权 发 生 纠 纷, 顾 学 颉 之 女 顾 女 士 将 自 称 父 亲 养 女 的 李 女 士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版 权 归 自 己 所 有 记 者 今 天 从 朝 阳 法 院 获 悉, 法 院 已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据 顾 女 士 诉 称, 父 亲 顾 学 颉 系 我 国 著 名 古 典 文 学 家,1999 年 9 月 26 日 去 世 近 期, 她 得 知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再 版 醒 世 恒 言 今 古 奇 观 元 人 杂 剧 选 后, 便 委 托 代 理 人 主 张 版 权 事 宜, 却 发 现 李 女 士 以 父 亲 养 女 的 身 份 主 张 继 承 权 李 女 士 称, 顾 学 颉 与 后 来 的 妻 子 婚 后 没 有 子 女, 所 以 通 过 邻 居 即 李 女 士 的 亲 生 父 母 将 自 己 收 养 1991 年, 李 女 士 的 户 口 正 式 迁 入 顾 家, 因 此 自 己 与 顾 学 颉 是 养 父 女 关 系 本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中 双 方 对 峙 顾 女 士 说, 自 己 一 出 生 父 亲 顾 学 颉 就 到 外 面 学 习 去 了, 后 来 顾 学 颉 在 武 汉 教 书 时, 曾 将 自 己 接 到 武 汉 共 同 生 活 了 一 年 多 自 己 从 不 知 道 父 亲 收 养 李 女 士 的 事 作 为 顾 学 颉 的 唯 一 子 女, 自 己 对 其 所 遗 作 品 著 作 权 享 有 当 然 的 继 承 权, 故 诉 至 法 院 李 女 士 称, 顾 学 颉 与 顾 女 士 60 年 没 有 一 起 生 活 过, 顾 女 士 的 继 承 权 已 经 被 剥 夺 因 自 己 长 期 与 顾 学 颉 共 同 生 活, 且 顾 学 颉 生 前 立 有 遗 嘱, 将 其 书 籍 捐 赠 给 图 书 馆, 其 余 财 产 由 自 己 继 承, 自 己 对 该 三 部 作 品 的 版 权 享 有 继 承 权 制 图 / 李 铭 雇 主 遗 产 全 赠 保 姆 年 09 月 06 日 12:50 北 京 晚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孙 莹 ) 陶 先 生 去 世 前 立 下 字 据 将 自 己 的 遗 产 留 给 照 顾 了 他 16 年 的 保 姆 王 女 士 陶 先 生 去 世 后, 王 女 士 和 陶 先 生 的 妹 妹 们 为 了 房 产 的 归 属 对 簿 公 堂 记 者 今 日 获 悉, 经 过 西 城 法 院 调 解, 双 方 最 终 达 成 调 解 53 岁 的 王 女 士 从 1990 年 起 在 陶 先 生 家 当 保 姆 根 据 陶 先 生 母 亲 留 下 的 遗 嘱, 陶 先 生 继 承 了 母 亲 在 西 城 区 的 6 间 平 房 2006 年 6 月, 陶 先 生 写 下 字 据 表 明 身 后 事 由 王 女 士 处 理, 遗 产 也 由 她 继 承 不 过, 陶 先 生 的 妹 妹 们 却 认 为 陶 先 生 留 下 的 房 子 是 自 己 的 为 了 确 认 房 产 的 归 属, 王 女 士 将 陶 女 士 姐 妹 告 上 法 院 被 告 的 陶 女 士 姐 妹 认 为, 母 亲 所 立 的 遗 嘱 有 瑕 疵, 应 属 部 分 无 效 她 们 已 经 继 承 了 母 亲 的 房 产, 房 屋 归 属 应 以 产 权 证 为 准 开 庭 后, 经 过 法 院 调 解,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意 见 涉 案 的 6 间 平 房 中 的 两 间 归 陶 女 士 姐 妹 所 有, 其 他 4 间 归 保 姆 王 女 士 孩 子 不 是 亲 生 妻 子 赔 丈 夫 1.65 万 元 抚 慰 金 2009 年 09 月 16 日 10:58 来 源 : 福 州 晚 报 看 着 孩 子 一 天 天 长 大, 阿 东 ( 化 名 ) 总 觉 得 孩 子 不 像 自 己, 带 着 孩 子 去 检 查 下, 果 然 不 是 自 己 亲 生 的, 憋 屈 的 阿 东 将 妻 子 告 到 法 院, 索 要 精 神 赔 偿 娃 娃 亲 酿 苦 果 结 婚 四 年 后 分 居 157

166 阿 东 和 阿 英 ( 化 名 ) 是 惠 安 县 的 居 民,10 多 岁 的 时 候, 根 据 当 地 风 俗, 他 们 就 由 双 方 父 母 订 了 婚, 即 娃 娃 亲 两 人 一 天 天 长 大, 终 于 到 了 结 婚 的 年 龄 2000 年, 他 们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夫 妻 感 情 一 般 2002 年, 阿 英 生 下 了 个 孩 子 小 勇 ( 化 名 ) 孩 子 的 出 生, 并 没 让 两 口 子 的 感 情 有 根 本 好 转, 夫 妻 俩 反 而 日 渐 生 疏 2004 年, 两 人 开 始 分 居, 各 过 各 的 生 活, 阿 英 甚 至 回 了 娘 家, 而 小 勇 则 跟 阿 东 在 一 起 生 活 孩 子 不 像 父 亲 夫 妻 上 了 法 庭 孩 子 一 天 天 长 大, 眨 眼 间 已 经 到 了 2006 年 看 着 小 勇, 对 照 自 己, 阿 东 总 觉 得 孩 子 长 得 越 来 越 不 像 自 己 了 这 时, 一 些 闲 言 碎 语 也 传 进 了 阿 东 的 耳 朵 难 道 孩 子 并 非 自 己 生 的? 为 了 解 除 心 中 的 疑 问, 阿 东 带 着 小 勇 到 司 法 鉴 定 所 对 双 方 有 无 血 缘 关 系 进 行 鉴 定 根 据 检 验 结 果, 可 以 认 为 阿 东 与 小 勇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生 血 缘 关 系 被 戴 了 绿 帽 子 的 阿 东 很 不 是 滋 味, 他 知 道 结 果 后, 立 刻 将 孩 子 送 到 阿 英 处, 让 阿 英 去 抚 养 2009 年 3 月, 阿 英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并 要 求 抚 养 儿 子 小 勇, 同 时 要 求 阿 东 共 同 负 担 抚 养 费 3.3 万 元 阿 东 应 诉 后 提 出 小 勇 非 其 婚 生 子, 并 提 供 司 法 鉴 定 所 鉴 定 意 见 书 证 明 看 到 形 势 不 妙, 阿 英 即 申 请 撤 回 起 诉 阿 东 不 干 了, 他 立 刻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将 阿 英 告 到 当 地 基 层 法 院, 请 求 判 决 与 阿 英 离 婚, 阿 英 应 赔 偿 他 的 精 神 损 失 抚 养 小 勇 几 年 的 生 活 费 等 各 项 损 失 8 万 元, 并 退 回 聘 金 1 万 元 法 院 判 决 : 女 方 应 付 赔 偿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阿 东 和 阿 英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其 婚 姻 关 系 合 法 现 双 方 均 同 意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依 法 可 予 准 许 阿 英 在 与 阿 东 的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生 有 一 子, 经 科 学 医 学 鉴 定, 与 阿 东 不 具 有 血 缘 关 系 在 阿 英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该 生 育 系 受 他 人 强 迫 怀 孕 或 偶 然 被 骗 怀 孕 情 况 下, 应 推 定 为 阿 英 与 他 人 同 居 所 生 故 阿 英 的 行 为 违 背 了 婚 姻 法 第 四 条 中 夫 妻 应 当 互 相 忠 实 的 倡 导 性 规 定, 存 在 过 错, 她 的 过 错 行 为 给 阿 东 的 精 神 造 成 痛 苦, 物 质 上 造 成 损 失, 应 向 阿 东 赔 偿 物 质 损 失 方 面, 自 小 勇 出 生 至 被 送 回 阿 英 的 娘 家, 阿 勇 共 同 抚 养 约 四 年 时 间 因 小 勇 非 阿 东 所 生, 故 阿 东 在 法 律 上 并 不 具 有 抚 养 小 勇 的 义 务 阿 东 为 此 付 出 的 抚 养 费 用, 阿 英 应 予 赔 偿 阿 英 主 张 的 分 娩 费 孩 子 满 月 和 她 坐 月 子 期 间 花 费 的 费 用, 因 无 证 据 证 明, 不 予 认 定 ; 阿 东 因 鉴 定 产 生 的 费 用, 有 据 可 查 的 有 2500 元, 该 费 用 系 因 阿 英 过 错 产 生, 应 由 她 承 担 ; 阿 英 因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确 给 阿 东 造 成 一 定 的 精 神 损 失, 故 阿 东 主 张 阿 英 应 赔 偿 其 精 神 抚 慰 金 1.65 万 元, 可 予 支 持 双 方 结 婚 时 间 已 满 八 年, 共 同 生 活 时 间 已 满 四 年, 阿 东 要 求 阿 英 退 回 婚 时 聘 金 彩 礼,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不 予 采 纳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阿 东 与 阿 英 离 婚, 阿 英 应 赔 阿 东 经 济 损 失 3.34 万 元 宣 判 后, 阿 英 不 服 上 诉 至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近 日 中 院 终 审 维 持 原 判 患 病 父 亲 起 诉 儿 女 要 赡 养 费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记 者 : 王 秋 实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秋 实 通 讯 员 相 颖 ) 今 年 46 岁 的 卓 先 生 因 患 乙 肝 等 多 种 疾 病, 不 能 干 重 体 力 活, 为 此 他 将 已 经 工 作 的 一 双 儿 女 起 诉 到 法 院, 要 求 两 人 赡 养 自 己 昨 天 记 者 从 密 云 法 院 获 悉, 法 院 判 决 两 个 子 女 每 月 给 付 卓 先 生 生 活 费 80 元, 并 共 同 承 担 他 的 医 药 费 卓 先 生 家 住 密 云 县 某 村, 他 和 妻 子 经 营 着 一 片 养 殖 小 区, 一 儿 一 女 都 已 自 己 单 过 2006 年, 卓 先 生 患 上 乙 型 肝 炎 供 血 不 足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等 疾 病, 没 法 再 经 营 养 殖, 只 能 靠 种 点 地 维 持 生 计 为 了 维 持 生 活 和 支 付 医 药 费, 卓 先 生 将 子 女 起 诉 到 法 院, 要 求 两 人 每 月 各 给 付 自 己 生 活 费 150 元, 并 负 担 医 药 费 法 院 调 查 发 现, 卓 先 生 的 大 女 儿 24 岁, 已 经 结 婚 并 有 身 孕, 每 月 工 资 600 元 ; 二 儿 子 22 岁, 找 到 一 份 月 薪 1000 元 左 右 的 工 作 对 于 父 亲 的 起 诉, 两 人 称, 虽 然 父 亲 确 实 经 济 状 况 窘 迫, 但 一 直 都 是 他 们 在 照 顾, 并 没 有 嫌 弃 不 管 法 院 最 终 认 定, 子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 子 女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时, 无 劳 动 能 力 的 或 生 活 困 难 的 父 母, 有 要 求 子 女 付 给 赡 养 费 的 权 利 由 于 卓 先 生 只 是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而 且 年 纪 尚 轻, 鉴 于 原 被 告 双 方 目 前 的 经 济 状 况, 并 考 虑 当 地 的 消 费 水 平, 法 院 对 赡 养 费 酌 情 确 定 为 每 月 80 元, 每 季 度 给 付 一 次 ; 医 药 费 由 两 子 女 各 负 担 一 半, 每 半 年 给 付 一 次 158

167 黄 健 翔 前 妻 再 度 起 诉 讨 要 女 儿 抚 养 权 年 09 月 24 日 15:57 法 制 晚 报 黄 健 翔 资 料 照 片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巍 ) 通 过 打 官 司 拥 有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后, 黄 健 翔 又 被 前 妻 起 诉, 称 其 根 本 没 有 履 行 责 任,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权 记 者 今 日 获 悉, 朝 阳 法 院 已 经 正 式 受 理 该 案 黄 健 翔 的 前 妻 孙 颖 在 诉 状 中 称 : 她 与 黄 健 翔 原 是 夫 妻 关 系, 双 方 于 2002 年 9 月 生 有 一 女 小 佳 ( 化 名 ) 2006 年 1 月,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后 因 女 儿 抚 养 权 问 题, 黄 健 翔 将 孙 颖 诉 至 朝 阳 法 院 2006 年 11 月, 法 院 作 出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黄 健 翔 负 责 抚 育 女 儿 小 佳 但 是 因 黄 健 翔 已 再 次 结 婚, 并 生 有 一 个 孩 子, 因 此 女 儿 小 佳 一 直 是 由 孙 颖 抚 养, 照 料 女 儿 小 佳 的 日 常 生 活 与 学 习 孙 颖 称, 现 女 儿 非 常 不 愿 意 到 黄 健 翔 家, 而 且 黄 健 翔 也 根 本 没 有 履 行 抚 养 责 任 女 儿 小 佳 现 已 7 岁, 完 全 有 能 力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愿 女 儿 已 经 明 确 提 出 要 随 孙 颖 一 起 生 活 因 此, 孙 颖 诉 请 法 院 变 更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判 令 由 她 自 行 抚 养 女 儿 相 关 链 接 黄 健 翔 离 婚 官 司 之 路 根 据 黄 健 翔 的 描 述, 他 与 前 妻 因 感 情 破 裂 而 自 愿 离 婚 两 人 还 签 署 了 离 婚 协 议 书, 约 定 离 婚 后 黄 健 翔 拥 有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黄 健 翔 同 意 并 保 证 孙 颖 探 视 孩 子 的 权 利 2006 年, 为 索 要 财 产 及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黄 健 翔 与 孙 颖 对 簿 公 堂 据 黄 健 翔 称, 两 人 离 婚 后, 孙 颖 没 有 履 行 离 婚 协 议 的 承 诺, 不 仅 将 女 儿 带 在 身 边, 还 在 探 视 问 题 上 拖 延 推 脱, 导 致 他 和 女 儿 的 相 见 变 得 非 常 困 难 庭 审 中, 孙 颖 就 夫 妻 登 记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提 出 反 诉, 要 求 黄 健 翔 偿 还 其 离 婚 后 所 付 银 行 贷 款 5.6 万 余 元 此 案 经 朝 阳 法 院 审 理, 判 决 黄 健 翔 自 行 抚 育 女 儿, 孙 颖 对 女 儿 有 探 望 权 此 外, 法 院 还 判 决 黄 健 翔 获 得 建 外 SOHO 的 房 产 一 套 及 地 下 车 库 停 车 位 一 个, 并 返 还 前 妻 孙 颖 支 付 的 5.6 万 余 元 银 行 按 揭 婚 后 房 产 落 在 丈 夫 名 下 妻 子 诉 请 确 认 共 有 身 份 作 者 : 杨 成 龙 发 布 时 间 : :30:34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原 告 黄 小 姐 和 被 告 亢 先 生 是 夫 妻, 婚 后 共 同 购 买 了 两 处 房 产 均 登 记 在 亢 先 生 名 下 黄 小 姐 认 为 上 述 房 产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要 求 将 其 确 认 为 共 同 共 有 人 并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近 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了 该 起 案 件 原 告 黄 小 姐 诉 称, 其 与 被 告 亢 先 生 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分 别 购 买 了 位 于 A 区 和 B 区 的 两 处 房 产 这 两 套 房 屋 均 登 记 在 丈 夫 亢 先 生 一 人 名 下 2009 年 5 月, 因 双 方 感 情 不 合, 其 曾 起 诉 离 婚 被 法 院 驳 回 原 告 黄 小 姐 认 为, 上 述 房 产 是 在 婚 姻 关 系 期 间 取 得 的, 应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故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其 对 上 述 房 产 享 有 共 同 共 有 权 目 前, 此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中 159

168 继 承 姑 妈 遗 产 遭 法 律 空 白 姐 姐 拉 弟 弟 当 被 告 :03:00 最 近, 苏 女 士 遭 遇 了 这 样 一 件 尴 尬 事, 她 姑 妈 临 终 前 立 下 口 头 遗 嘱,5 万 元 存 款 由 她 继 承 但 由 于 她 不 是 法 定 继 承 人, 银 行 拒 付 为 了 能 拿 到 这 笔 存 款, 法 援 律 师 甚 至 法 官 都 帮 她 想 了 不 少 点 子 最 后, 法 官 建 议 她 告 自 己 的 弟 弟, 终 于, 在 弟 弟 的 配 合 下, 苏 女 士 拿 到 了 存 款 姑 妈 的 5 万 元 遗 产 取 不 出 来 苏 女 士 五 十 岁 了, 父 亲 去 世 已 二 十 多 年, 她 只 有 个 亲 弟 弟 苏 女 士 的 爷 爷 奶 奶 生 了 一 儿 一 女, 儿 子 就 是 苏 女 士 的 父 亲 女 儿 便 是 姑 妈 姑 妈 一 辈 子 未 嫁, 无 儿 无 女 孤 身 一 人, 是 位 居 士 姑 妈 住 的 地 方 与 苏 女 士 靠 近, 一 应 杂 事 多 由 苏 女 士 夫 妻 负 责 打 理 去 年 夏 天 寺 庙 传 来 消 息, 姑 妈 因 为 疾 病 突 然 离 世 苏 女 士 夫 妻 急 速 前 往, 按 佛 家 规 矩 办 了 葬 礼 其 间, 寺 庙 传 达 了 姑 妈 临 终 前 的 口 头 遗 嘱, 将 其 包 括 存 款 在 内 的 遗 产 全 部 由 苏 女 士 继 承, 并 将 几 张 银 行 存 单, 总 额 5 万 多 元, 转 交 给 了 苏 女 士 苏 女 士 回 南 京 后, 就 到 银 行 取 款, 但 几 家 银 行 跑 下 来, 没 有 一 家 肯 给 她 办 理 的, 人 家 的 要 求 也 不 高, 你 拿 继 承 遗 产 的 公 证 书 来, 判 决 书 也 行 苏 女 士 一 想, 说 的 也 是, 没 凭 没 据 的, 谁 拿 存 单 来 都 给 取, 那 不 乱 套 了? 苏 女 士 来 到 公 证 处, 公 证 处 一 口 回 绝 : 人 都 死 了, 还 跟 谁 公 证 呀 又 去 法 院, 法 院 说 的 更 简 单 : 写 个 起 诉 状, 把 她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都 告 上, 就 解 决 了 苏 女 士 想 了 一 想, 法 定 继 承 人, 没 有 啊, 血 缘 最 亲 的 就 是 我 哪 那 我 这 钱 就 没 法 取 啦? 本 以 为 简 单 的 一 件 事, 绕 了 一 大 圈 下 来, 怎 就 没 路 可 走 呢? 苏 女 士 有 些 急 了, 毕 竟 老 人 后 事 一 切 开 支 都 是 自 己 掏 的, 数 字 还 不 小 呢 情 急 之 下, 苏 女 士 找 到 鼓 楼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的 常 开 余 律 师 苏 女 士 遭 遇 法 律 难 题 常 律 师 也 感 觉 确 实 不 好 处 理 首 先 关 于 公 证, 因 为 遗 嘱 公 证 是 一 种 关 于 自 主 意 愿 的 证 明, 必 须 由 立 遗 嘱 人 直 接 当 面 表 达, 本 案 显 然 已 经 不 可 能, 公 证 处 没 有 错 第 二 关 于 起 诉, 这 是 本 案 解 决 问 题 的 唯 一 途 径 别 无 选 择 因 为 只 有 通 过 诉 讼 取 得 遗 嘱 确 认 判 决 书, 银 行 才 能 付 款 有 据, 但 是 告 谁? 在 此 首 先 解 释 一 下 相 关 法 规 : 第 一, 遗 产 继 承 有 法 定 遗 嘱 及 无 人 继 承 三 种 有 遗 嘱 的 按 遗 嘱, 无 遗 嘱 或 遗 嘱 未 处 分 的 按 法 定 继 承, 两 者 皆 无 的 遗 产 归 国 家 或 集 体 第 二, 法 定 继 承 人 :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有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有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当 第 一 顺 序 无 人 且 没 有 代 位 继 承 转 继 承 情 形 时, 才 轮 到 第 二 顺 序 的 继 承 第 二 顺 序 无 人 且 无 转 继 承 情 形 时, 在 法 律 上 就 是 无 法 定 继 承 人 第 三, 遗 嘱 与 遗 赠 : 立 遗 嘱 人 在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内 指 定 继 承 人 的 叫 遗 嘱 继 承, 在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之 外 指 定 受 遗 赠 人 的 叫 遗 赠 第 四, 起 诉 与 被 告 : 起 诉 必 须 符 合 诸 多 条 件, 其 中 之 一 便 是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在 继 承 遗 产 的 诉 讼 中, 必 须 将 全 体 继 承 人 受 遗 赠 人 都 带 进 来, 或 者 为 原 告, 或 者 为 被 告, 不 管 他 愿 意 不 愿 意, 除 非 他 明 确 表 示 放 弃 权 利 由 此 可 见, 姑 妈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苏 女 士 与 弟 弟 都 不 是 法 定 继 承 人 姑 妈 的 遗 嘱 属 于 遗 赠, 苏 女 士 是 受 遗 赠 人,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该 遗 嘱 及 自 己 的 权 利, 但 是 没 有 人 符 合 被 告 资 格 没 有 被 告, 法 院 就 不 受 理, 判 决 书 就 不 能 产 生, 存 款 也 就 无 法 取 出 万 般 无 奈 拉 弟 弟 当 被 告 常 律 师 认 为, 姑 妈 与 银 行 之 间 存 在 储 蓄 合 同 关 系, 银 行 对 姑 妈 负 有 相 应 义 务 姑 妈 的 遗 嘱 可 以 在 诉 讼 中 得 到 确 认, 姑 妈 的 死 亡 证 明 其 存 款 人 权 利 能 力 终 止 遗 嘱 生 效, 苏 女 士 因 此 成 为 该 储 蓄 的 实 际 存 款 人, 与 银 行 之 间 形 成 储 蓄 合 同 关 系 为 此, 他 还 走 访 各 法 院 立 案 庭, 希 望 能 得 到 支 持 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往 年 的 回 复 证 明, 大 致 相 同 的 三 个 案 件, 均 支 持 继 承 人 或 受 遗 赠 人 直 接 起 诉 财 产 占 有 人 保 管 人 据 此, 经 与 有 关 法 院 沟 通, 苏 女 士 终 于 将 某 银 行 告 上 了 法 庭 庭 审 中, 姑 妈 立 遗 嘱 时 的 证 人 如 期 到 庭 了, 可 是 银 行 却 认 为, 苏 女 士 应 先 起 诉 确 认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再 向 银 行 提 出 支 取 要 求, 因 此 要 求 驳 回 起 诉 法 官 多 次 与 银 行 沟 通, 却 是 毫 无 进 展 最 后 法 官 给 出 了 主 意 : 苏 女 士 可 以 起 诉 自 己 的 血 亲, 继 承 关 系 本 来 就 是 以 血 缘 关 系 为 基 础 的, 因 为 遗 嘱 是 真 实 的, 如 何 确 认 只 是 一 种 形 式, 享 有 权 利 却 不 能 占 有 财 产, 这 不 符 合 立 法 精 神 事 已 至 此, 苏 女 士 想 来 想 去 只 有 她 唯 160

169 一 的 弟 弟 适 合 当 被 告, 回 家 就 和 弟 弟 协 商 : 帮 老 姐 个 忙, 就 当 一 回 被 告 吧! 这 样, 苏 女 士 再 次 起 诉, 将 弟 弟 告 上 了 法 庭 尽 管 弟 弟 不 愿 意, 但 也 顺 顺 当 当 地 过 去 了, 毕 竟 证 据 是 充 分 的 苏 女 士 凭 着 判 决 书 取 回 了 存 款 继 承 人 范 围 太 过 狭 窄 苏 女 士 的 问 题 解 决 了, 其 他 人 的 问 题 不 一 定 会 解 决, 导 致 这 一 现 象 的 是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欠 缺 现 在 独 生 子 女 这 么 多, 不 愿 生 育 的 也 不 少, 往 后 类 似 情 况 只 会 多 不 会 少 我 国 法 律 对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设 定, 与 其 他 一 些 国 家 相 比, 显 得 有 些 狭 窄 不 利 于 更 多 情 况 的 处 理 同 时, 只 有 一 个 法 定 继 承 人 没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现 象, 今 后 会 越 来 越 多 按 照 这 种 设 定, 特 别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没 有 被 告 就 不 能 起 诉, 继 承 就 会 变 得 有 名 无 实, 诸 多 财 产 名 义 上 有 继 承 人 实 际 上 无 法 实 现 继 承, 没 有 继 承 权 的 人 反 倒 占 有 享 用 遗 产, 新 的 不 公 由 此 产 生 我 国 民 诉 法 有 特 别 程 序 的 规 定, 可 以 单 方 面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特 定 的 事 实 或 权 利 但 是 其 中 没 有 确 认 继 承 权 的 规 定, 因 此,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目 前 只 能 按 照 一 般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要 求 进 行 因 此, 有 关 人 士 建 议 我 国 立 法 机 关 修 改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如 增 加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继 承 人 应 该 扩 大 到 合 理 的 亲 属 范 围 - 律 师 建 议 1 当 涉 及 房 产 车 辆 银 行 存 款 公 司 股 权 等 更 名 过 户 的 时 候, 相 关 部 门 只 认 公 证 书 或 判 决 书, 其 他 证 据 再 多 也 没 用 换 言 之, 如 果 没 有 公 证 书, 那 就 必 须 打 官 司 2 不 赞 成 自 己 在 世 时 将 房 产 等 过 户 到 子 女 名 下 或 将 存 款 放 在 子 女 名 下, 因 为 来 日 方 长, 人 生 难 免 有 变 故, 一 旦 恶 果 出 现, 打 官 司 也 难 以 改 回 来 3 老 年 人 或 有 健 康 隐 患 的 人, 可 以 到 公 证 处 做 遗 嘱 公 证, 此 后 若 情 况 有 变, 可 以 再 用 公 证 的 方 式 对 前 面 的 公 证 加 以 更 改 或 撤 销 花 上 几 百 元 钱, 就 可 以 免 去 打 官 司 的 困 扰 ( 文 中 当 事 人 为 化 名 ) 来 源 : 新 华 报 业 网 作 者 : 吉 启 雷 编 辑 : 秦 春 凤 姐 弟 争 父 母 遗 产 弟 少 尽 孝 仅 得 遗 产 两 成 :02 来 源 : 老 人 报 姐 姐 王 文 秀 今 年 56 岁, 退 休 在 家 ; 弟 弟 王 文 友 55 岁, 至 今 还 在 某 烟 草 公 司 上 班 王 文 秀 在 起 诉 书 中 说, 她 从 11 岁 开 始 服 侍 家 中 的 父 母 和 一 个 患 精 神 病 的 姐 姐, 为 了 3 个 病 人, 她 牺 牲 了 自 己 的 生 活 工 作 到 三 人 去 世 为 止, 她 照 顾 姐 姐 41 年 母 亲 26 年 父 亲 6 年 弟 弟 一 直 在 烟 草 公 司 工 作, 生 活 富 裕, 但 几 十 年 来 未 对 双 亲 姐 姐 尽 过 任 何 的 赡 养 义 务 王 文 秀 认 为, 现 在 两 位 老 人 去 世 了, 他 们 留 下 的 60 多 平 方 米 的 房 子 应 当 由 她 全 部 继 承, 因 为 她 尽 到 了 全 部 赡 养 义 务, 而 弟 弟 未 尽 半 点 赡 养 义 务 我 对 老 人 在 精 神 上 进 行 了 安 慰, 也 算 尽 了 赡 养 义 务 王 文 友 说, 虽 然 姐 姐 对 母 亲 的 日 常 生 活 照 顾 多 一 点, 但 他 也 常 在 工 作 之 余 去 看 母 亲, 还 帮 其 领 取 工 资, 搬 运 物 品, 所 以 他 尽 到 了 赡 养 义 务, 不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少 分 遗 产 的 情 形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赡 养 既 包 括 经 济 上 的 帮 助, 也 包 括 生 活 上 的 扶 助 和 精 神 上 的 慰 藉 两 人 的 母 亲 每 月 有 2000 余 元 的 养 老 金, 且 医 药 费 全 部 报 销, 经 济 上 不 需 要 王 文 秀 和 王 文 友 进 行 帮 助 但 是, 在 母 亲 患 病 期 间, 多 为 王 文 秀 照 料, 可 认 定 王 文 秀 尽 了 较 多 的 赡 养 义 务, 此 外, 王 文 友 不 定 期 去 看 望 母 亲, 也 是 尽 到 了 部 分 赡 养 义 务 ; 考 虑 到 双 方 赡 养 母 亲 所 尽 义 务 的 多 少, 因 此, 在 继 承 分 割 遗 产 的 时 候, 按 照 继 承 法, 王 文 秀 应 多 分 遗 产, 王 文 友 少 分 法 院 遂 判 决, 该 60 多 平 方 米 的 房 子 由 王 文 秀 继 承 80% 份 额 王 文 友 继 承 20% 的 份 额 ( 钟 臻 ) 九 十 老 翁 告 儿 子 索 拆 迁 费 法 院 判 返 还 老 人 33 万 元 作 者 : 胡 卫 国 发 布 时 间 : :49:20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一 家 庭 共 有 房 屋 拆 迁 后, 儿 子 仅 给 高 龄 父 母 4 万 元, 近 日,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梅 先 生 尹 女 士 和 孙 子 梅 小 刚 ( 化 名 ) 返 还 原 告 梅 老 伯 和 金 阿 婆 拆 迁 补 偿 款 33.2 万 余 元 年 近 90 的 梅 老 伯 与 88 岁 的 金 阿 婆 是 结 发 夫 妻, 生 有 一 子 两 女 现 都 已 成 家, 且 子 女 的 经 济 条 件 并 不 错 2008 年 7 月, 因 两 老 居 住 的 房 屋 遇 拆 迁, 老 俩 口 就 住 进 了 镇 里 的 敬 老 院 161

170 梅 先 生 是 二 老 的 儿 子, 婚 后, 梅 先 生 三 口 之 家 与 父 母 梅 老 伯 和 金 阿 婆 同 住 一 处, 该 房 屋 由 梅 老 伯 和 儿 子 梅 先 生 于 1984 年 在 拆 除 老 屋 的 基 础 上 建 造 1990 年, 当 地 土 地 管 理 局 对 上 述 房 屋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颁 发 了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证, 确 认 两 老 和 梅 先 生 尹 女 士 以 及 孙 子 五 人 为 宅 基 地 的 共 同 使 用 人 梅 老 伯 与 金 阿 婆 和 儿 子 媳 妇 孙 子 一 直 居 住 到 要 拆 迁, 拆 迁 时 二 老 才 住 进 了 敬 老 院 2008 年 7 月, 上 述 房 屋 因 建 设 需 要 被 拆 迁, 拆 迁 房 屋 的 各 项 补 偿 款 共 91 万 余 元, 加 上 80 岁 老 人 补 偿 款 4 万 元, 总 计 拆 迁 的 补 偿 款 为 95 万 余 元 2008 年 9 月, 梅 先 生 共 获 95 万 余 元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另 可 以 享 有 购 买 180 余 平 方 米 安 置 房 的 权 利, 若 不 购 买 可 获 得 每 平 方 米 1500 元 的 补 偿, 计 27 万 余 元, 两 项 合 计 122 万 余 元 但 儿 子 梅 先 生 仅 给 付 两 老 补 偿 款 4 万 元 为 此, 身 在 敬 老 院 的 梅 老 伯 与 金 阿 婆 觉 得, 儿 子 不 应 该 给 这 么 点 补 偿 款, 并 认 为, 拆 迁 补 偿 款 和 安 置 房 的 补 偿 款, 应 属 梅 老 伯 与 金 阿 婆 以 及 儿 子 媳 妇 孙 子 共 有, 自 己 与 老 伴 也 有 份 但 两 老 考 虑 年 岁 已 高, 现 在 敬 老 院 生 活, 便 提 出 放 弃 安 置 房 的 购 买 权, 要 求 获 得 应 得 的 动 迁 补 偿 款 故 于 2008 年 12 月, 梅 老 伯 与 金 阿 婆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要 求 三 被 告 偿 付 房 屋 的 应 得 部 分 动 迁 补 偿 款 34 万 余 元 梅 先 生 尹 女 士 和 梅 小 刚 认 为, 该 房 屋 是 在 1984 年 初 建 筑, 但 当 时 被 告 梅 先 生 尹 女 士 已 结 婚, 且 两 原 告 已 60 多 岁, 故 建 房 时 主 要 由 小 辈 出 资 房 屋 拆 迁 后 二 老 已 安 置 在 敬 老 院, 被 告 已 为 老 父 母 垫 付 了 一 年 的 护 理 费 和 伙 食 费 2 万 余 元 并 以 后 还 将 照 料, 故 不 同 意 返 还 拆 迁 补 偿 款 法 院 认 为, 本 案 讼 争 房 屋 的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人 为 原 被 告 五 人, 安 置 房 的 购 买 权 应 当 由 原 被 告 五 人 共 同 享 有 现 两 原 告 提 出 放 弃 安 置 房 的 购 买 权, 要 求 获 得 动 迁 补 偿 款 两 原 告 系 居 住 在 敬 老 院, 未 与 被 告 共 同 生 活, 现 两 原 告 提 出 愿 继 续 居 住 敬 老 院, 为 了 尊 重 老 人 的 意 愿, 并 保 护 老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两 原 告 放 弃 购 买 安 置 房 的 意 愿, 法 院 予 以 确 认 两 原 告 明 确 表 示 放 弃 对 安 置 房 的 购 买 权, 故 其 理 应 获 得 五 分 之 二 的 动 迁 补 偿 款, 对 动 迁 补 偿 款 95 万 余 元, 原 告 应 当 享 有 其 中 的 39 万 余 元 被 告 已 将 80 岁 老 人 补 偿 4 万 元 给 付 了 两 原 告, 再 扣 除 被 告 为 两 原 告 垫 付 的 护 理 费 伙 食 费 2 万 元, 三 被 告 还 应 返 还 梅 老 伯 和 金 阿 婆 33 万 余 元 据 此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编 辑 : 陈 思 老 汉 告 村 委 会 要 求 赎 回 家 产 结 婚 2009 年 09 月 29 日 08:37 来 源 : 人 民 网 - 京 华 时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秋 实 ) 七 旬 李 老 汉 在 村 委 会 的 安 排 下 住 进 敬 老 院, 并 约 定 去 世 后 把 家 产 交 由 村 委 会 处 理 不 料 他 又 遇 黄 昏 恋, 遂 将 村 委 会 起 诉, 索 要 家 产 以 便 成 婚 昨 天 记 者 获 悉, 在 房 山 法 院 的 调 解 下, 老 人 要 回 家 产 并 补 交 了 抚 养 费 用 74 岁 的 李 老 汉 是 房 山 区 窦 店 镇 某 村 人, 已 单 身 10 余 年 1999 年 6 月, 李 老 汉 与 村 委 会 签 订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约 定 李 老 汉 住 进 村 敬 老 院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村 委 会 承 担 老 人 去 世 后, 其 房 屋 树 木 等 家 产 统 一 由 村 委 会 保 管 使 用 随 后, 李 老 汉 住 进 敬 老 院 去 年 夏 天, 他 认 识 了 王 老 太, 双 方 情 投 意 合, 于 是 想 要 回 房 屋 结 婚, 但 遭 村 委 会 拒 绝 李 老 汉 一 怒 告 上 法 庭 法 院 认 为, 李 老 汉 为 结 婚 提 出 解 除 与 村 委 会 的 协 议 应 予 支 持, 但 他 应 当 归 还 村 委 会 的 供 养 费 用 在 法 院 的 调 解 下, 最 终 解 除 了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村 委 会 将 李 老 汉 的 房 屋 返 还, 李 老 汉 归 还 村 委 会 10 年 来 支 付 的 抚 养 费 用 4 万 元 ( 责 任 编 辑 : 陈 可 奇 ) 离 异 母 亲 不 够 条 件 抚 养 孩 子 不 能 支 持 作 者 : 王 贵 宏 袁 昕 明 / 整 理 发 布 时 间 : :03:53 周 某 ( 女 ) 赵 某 于 1999 年 2 月 同 居 生 活 2000 年 2 月 生 一 子 周 某 赵 某 同 居 期 间, 双 方 均 在 外 打 工, 孩 子 162

171 一 直 由 其 祖 父 母 照 应 2002 年 9 月 双 方 因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周 某 离 家 外 出 打 工, 双 方 开 始 分 居,2006 年 7 月 31 日, 赵 某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判 决 解 除 双 方 同 居 关 系, 所 生 子 由 其 抚 养,2006 年 9 月 法 院 依 法 解 除 了 原 被 告 的 同 居 关 系, 考 虑 到 孩 子 长 期 随 其 父 及 祖 父 母 生 活, 法 院 判 决 仍 由 赵 某 抚 养 为 宜 2007 年 4 月 4 日, 周 某 诉 至 法 院, 以 被 告 赵 某 长 期 在 外 地 打 工, 不 能 对 孩 子 尽 到 监 护 责 任 为 由, 请 求 变 更 由 其 抚 养 并 由 被 告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500 元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求 焦 点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孩 子 由 母 亲 抚 养 是 否 比 由 其 祖 父 母 抚 养 更 为 有 利?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对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依 照 婚 姻 法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处 理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对 子 女 抚 养 总 的 原 则 是 从 有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保 障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并 结 合 父 母 双 方 的 抚 养 能 力 和 抚 养 条 件 等 具 体 情 况 妥 善 解 决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离 婚 后, 哺 乳 期 后 的 子 女, 如 双 方 因 抚 养 问 题 发 生 争 执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子 女 的 权 益 和 双 方 的 具 体 情 况 判 决 意 见 第 4 条, 父 方 与 母 方 抚 养 子 女 的 条 件 基 本 相 同, 双 方 均 要 求 子 女 与 其 共 同 生 活, 但 子 女 单 独 随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共 同 生 活 多 年, 且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要 求 并 且 有 能 力 帮 助 子 女 照 顾 孙 子 女 或 外 孙 子 女 的, 可 作 为 子 女 随 父 或 母 生 活 的 优 先 条 件 予 以 考 虑 法 院 判 决 孩 子 仍 由 赵 某 抚 养 的 理 由 首 先 是 周 某 没 有 对 孩 子 完 全 尽 到 抚 养 义 务 在 孩 子 2 岁 时, 周 某 即 外 出 打 工, 并 且 很 少 看 望 孩 子, 孩 子 主 要 依 靠 赵 某 及 祖 父 母 照 应, 并 长 期 随 祖 父 母 生 活 故 2007 年 周 某 起 诉 赵 某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时, 法 院 判 决 孩 子 仍 由 赵 某 抚 养 其 次 是 周 某 不 具 备 意 见 中 抚 养 子 女 的 优 先 考 虑 情 形 意 见 第 3 条, 对 2 周 岁 以 上 未 成 年 的 子 女, 父 方 和 母 方 均 要 求 随 其 生 活, 一 方 有 优 先 考 虑 的 情 形, 周 某 均 不 符 合, 孩 子 随 父 赵 某 生 活 时 间 较 长, 若 改 变 生 活 环 境, 改 为 孩 子 由 周 某 抚 养, 则 对 孩 子 的 健 康 成 长 明 显 不 利 另 外 若 改 变 孩 子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环 境, 特 别 是 让 孩 子 适 应 新 的 环 境, 重 新 认 识 和 适 应 感 情 本 不 深 的 母 亲 周 某, 并 且 和 母 亲 融 洽 生 活, 这 对 一 个 7 周 岁 的 儿 童 来 说 是 有 一 定 困 难 的, 同 时 也 很 难 做 到 再 次 是 被 告 赵 某 不 符 合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子 女 抚 养 关 系, 应 予 支 持 的 几 种 情 形 赵 某 没 有 不 尽 抚 养 义 务 或 虐 待 孩 子 的 行 为, 其 与 孩 子 共 同 生 活 对 孩 子 身 心 健 康 没 有 产 生 过 不 利 影 响, 赵 某 尽 到 了 做 父 亲 的 监 护 义 务 孩 子 不 慎 跌 伤, 并 不 是 赵 某 疏 于 监 管 和 虐 待 所 致, 换 句 话 说, 如 果 与 周 某 生 活 也 可 能 会 出 现 这 些 情 况 孩 子 由 赵 某 抚 养 符 合 意 见 第 4 条 的 规 定 该 条 规 定, 在 父 方 与 母 方 抚 养 子 女 条 件 基 本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双 方 均 要 求 子 女 与 其 共 同 生 活, 但 子 女 单 独 随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共 同 生 活 多 年, 且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要 求 并 且 有 能 力 帮 助 子 女 照 顾 孙 子 女 或 外 孙 子 女 的, 可 作 为 子 女 随 父 或 母 生 活 的 优 先 条 件 予 以 考 虑 孩 子 自 小 一 直 由 祖 父 母 照 应, 随 祖 父 母 生 活, 长 期 以 来 和 祖 父 母 已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感 情 并 且 孩 子 上 学 时, 祖 父 母 还 在 学 校 附 近 租 房 陪 读, 因 此 在 本 案 中, 原 告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目 前 具 有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的 条 件, 原 告 虽 然 提 出 了 相 关 的 诉 讼 请 求, 但 都 没 有 向 法 院 提 供 相 关 有 力 的 证 据, 综 合 原 告 现 有 的 条 件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至 少 说 现 阶 段 还 不 成 熟 也 不 具 备, 不 能 成 立 孩 子 的 父 亲 赵 某 及 祖 父 母 没 有 虐 待 或 对 孩 子 照 顾 不 周 等 情 形, 且 祖 父 母 都 才 50 多 岁, 身 体 健 康, 有 充 沛 精 力 照 顾 孩 子, 所 以,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无 证 据 支 持, 理 由 不 充 分, 被 告 没 有 对 孩 子 成 长 不 利 的 行 为, 故 法 院 没 有 采 纳 和 支 持 周 某 的 主 张 李 可 染 继 承 案 引 发 热 议 李 蒙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7 月 01 日 16:38 李 可 染 是 现 代 国 画 大 师 齐 白 石 弟 子, 曾 任 中 国 美 术 家 协 会 副 主 席 中 国 画 研 究 院 院 长, 逝 世 已 近 20 年 近 来, 其 前 妻 子 女 与 遗 孀 及 子 女 却 因 遗 产 纠 纷 对 簿 公 堂, 一 审 判 决 又 引 来 了 不 少 争 议, 其 中 凸 显 了 我 国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立 法 空 白 和 监 管 缺 位, 也 引 发 了 坊 间 关 于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热 议 纠 纷 起 源 于 大 师 遗 产 分 割 李 可 染 1931 年 与 苏 娥 结 婚, 在 上 世 纪 30 年 代 分 别 生 下 长 女 李 玉 琴 长 子 李 玉 双 次 子 李 秀 彬 三 子 苏 玉 虎 1938 年 8 月, 苏 娥 病 逝 于 上 海 苏 娥 去 世 后, 其 子 女 由 其 父 上 世 纪 30 年 代 上 海 著 名 京 剧 评 论 家 苏 少 卿 抚 养 长 大, 未 与 李 可 染 邹 佩 珠 共 同 生 活 1944 年 1 月, 李 可 染 与 邹 佩 珠 在 重 庆 结 婚, 邹 佩 珠 后 来 生 下 四 子 李 小 可 次 女 李 珠 五 子 李 庚 1989 年 12 月 5 日, 李 可 染 因 心 脏 病 突 发 去 世, 生 前 未 留 遗 嘱 163

172 前 妻 子 女 称,1989 年 和 1992 年, 在 邹 佩 珠 与 李 小 可 的 主 持 下, 全 体 继 承 人 对 家 中 李 可 染 部 分 作 品 进 行 了 清 点 第 一 次 查 明 绘 画 作 品 500 余 件 书 法 作 品 240 余 件, 收 藏 名 人 字 画 100 余 件 ; 第 二 次 清 点 时 作 品 数 量 有 所 减 少 两 次 清 点 均 进 行 现 场 登 记, 写 有 清 册, 人 手 一 册, 记 载 了 每 件 作 品 的 名 称 尺 寸 年 代 颜 色 题 款 等 细 节 但 庭 审 时 邹 佩 珠 及 子 女 对 两 次 清 点 均 予 以 否 认 1991 年 2 月 21 日, 由 邹 佩 珠 主 持 家 庭 会 议 就 李 可 染 艺 术 的 发 扬 及 遗 产 继 承 问 题 进 行 商 讨, 并 形 成 一 九 九 一 年 春 节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会 议 纪 要, 主 要 内 容 有 : 为 了 弘 扬 李 可 染 的 艺 术, 完 成 其 遗 愿, 大 家 同 意 将 遗 作 中 的 精 品 和 代 表 作 集 中 起 来 保 管, 作 为 家 庭 成 员 的 共 同 财 富, 以 备 将 来 提 供 给 纪 念 馆 出 画 册 巡 回 展 览 复 制 宣 传 等 使 用 这 部 分 作 品, 应 是 大 家 一 致 同 意 选 出 的 绘 画 精 品 当 这 部 分 作 品 一 旦 确 认 后, 将 永 远 保 留 不 分 散 不 变 动, 并 将 于 适 当 的 时 机 ( 大 约 十 年 左 右 ) 奉 献 给 国 家 集 中 保 管 作 品 近 期 内 由 家 庭 负 责 保 管, 并 登 记 造 册 在 遗 作 中 划 出 一 部 分 作 品 给 艺 术 基 金 会 和 家 庭 基 金 会 使 用 1991 年 11 月, 邹 佩 珠 李 玉 琴 李 玉 双 李 秀 彬 苏 玉 虎 李 小 可 李 珠 共 同 签 署 了 李 可 染 遗 产 继 承 问 题 协 议 书, 约 定 : 以 李 可 染 艺 术 能 发 扬 光 大 为 前 提, 继 承 人 按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享 有 继 承 权 ; 李 可 染 的 主 要 遗 产 是 绘 画 和 书 法 作 品, 要 进 行 清 点 ; 集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作 品 由 邹 佩 珠 统 一 保 管 五 年 ; 拟 成 立 李 可 染 艺 术 基 金 会 和 家 庭 基 金 会 ; 给 子 女 每 人 有 代 表 性 的 绘 画 作 品 两 张, 一 般 的 四 张, 书 法 作 品 二 至 三 张 ; 李 可 染 遗 留 的 素 描 印 章 等 作 品, 为 研 究 和 纪 念 出 版 等 需 要, 经 商 讨 同 意 不 分 到 个 人 手 中, 集 中 保 管 作 为 共 有 但 前 妻 子 女 称, 邹 佩 珠 在 保 管 作 品 期 间, 在 没 有 通 知 全 体 继 承 人 未 经 继 承 人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将 作 品 转 赠 或 拍 卖, 且 保 管 情 况 长 期 不 向 遗 产 共 有 人 通 报 邹 佩 珠 保 管 5 年 期 满, 前 妻 子 女 提 出 协 商 处 理 遗 产, 没 有 得 到 邹 佩 珠 的 正 面 回 应, 多 年 协 商 未 果 2007 年 4 月, 李 玉 琴 李 玉 双 等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分 割 李 可 染 遗 留 绘 画 作 品 881 幅 书 法 463 幅 收 藏 作 品 139 幅 水 彩 25 幅 印 章 189 枚 素 描 18 册 978 幅 而 邹 佩 珠 认 定 李 可 染 现 存 绘 画 作 品 317 幅 书 法 312 幅 收 藏 作 品 91 幅 水 彩 25 幅 印 章 180 枚 素 描 9 册 973 幅 除 去 由 于 修 建 李 可 染 墓 地 建 立 基 金 会 和 举 办 画 展 所 捐 赠 出 卖 的 画 作, 邹 佩 珠 于 2007 年 5 月 向 法 庭 提 交 遗 作 清 单, 声 明 其 保 管 的 绘 画 作 品 为 217 件 她 表 示 同 意 析 产 继 承, 但 认 为 应 先 析 出 夫 妻 共 同 的 财 产, 将 遗 作 中 属 于 自 己 的 一 半 分 出, 所 以 在 本 案 结 案 前 已 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中 属 于 自 己 的 100 余 件 李 可 染 作 品 交 由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托 管 其 子 女 同 意 其 主 张 一 审 判 决 成 为 议 论 焦 点 2008 年 11 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判 定 原 告 败 诉 对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一 些 法 学 学 者 律 师 文 化 学 者 都 发 表 了 自 己 的 看 法, 其 中 争 议 较 大 的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点 : 一, 遗 产 的 范 围 前 妻 子 女 认 为 两 次 清 点 的 结 果 应 作 为 遗 产 范 围, 并 举 出 新 闻 报 道 谈 话 录 音 画 集 画 展 清 单 照 片 电 脑 光 盘 目 录 等 予 以 佐 证 邹 佩 珠 及 子 女 对 两 次 清 点 予 以 否 认, 更 不 承 认 清 点 清 单, 同 时 认 为 前 妻 子 女 所 举 的 其 他 证 据 均 与 认 定 遗 产 范 围 无 关 一 审 判 决 认 为, 两 次 清 点 没 有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确 认 签 字, 且 邹 佩 珠 及 子 女 均 对 清 点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否 认, 因 此 对 清 单 的 真 实 性 不 予 认 定 最 终 法 庭 认 定 李 可 染 绘 画 作 品 为 308 件, 基 本 上 支 持 了 邹 佩 珠 的 主 张 曾 经 代 理 过 画 家 王 式 廓 先 生 遗 产 纠 纷 案 的 丛 培 国 律 师 认 为, 前 妻 子 女 在 一 审 中 主 要 输 在 证 据 上, 现 有 证 据 确 实 很 难 使 法 庭 支 持 其 主 张, 二 审 时 应 该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争 取 获 得 比 较 有 力 的 证 据 有 人 主 张 法 庭 对 遗 产 进 行 清 查, 丛 律 师 认 为 这 有 相 当 大 的 难 度 李 可 染 先 生 的 画 作 价 值 连 城, 需 要 恒 温 恒 湿 等 严 格 的 保 管 条 件, 和 严 密 的 安 保 措 施, 法 院 恐 怕 不 具 备 如 果 能 提 议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李 可 染 的 艺 术 成 就 和 作 品 进 行 总 结, 也 许 对 厘 清 遗 产 范 围 有 所 帮 助 前 妻 子 女 认 为, 在 邹 佩 珠 长 达 20 年 的 作 品 保 管 期 间, 许 多 作 品 不 翼 而 飞, 邹 对 遗 产 做 任 何 处 置 都 不 让 其 他 继 承 人 介 入, 导 致 了 李 可 染 作 品 无 论 在 质 量 还 是 数 量 上 都 严 重 流 失, 不 仅 给 其 他 继 承 人 也 给 国 家 民 族 的 文 化 事 业 造 成 了 严 重 损 失, 这 是 他 们 最 痛 心 的 而 坊 间 一 些 文 化 学 者 尤 其 是 画 家 担 心, 一 审 判 决 关 于 遗 产 范 围 的 认 定, 会 不 会 导 致 一 个 严 重 的 后 果 : 今 后 凡 不 在 此 认 定 范 围 内 的 作 品 均 不 能 认 定 是 李 可 染 先 生 的 真 迹? 法 庭 在 认 定 艺 术 大 师 的 遗 产 范 围 时, 是 否 应 当 区 别 于 普 通 的 遗 产 纠 纷 案 而 更 加 慎 重? 二, 遗 产 的 分 配 原 则 一 审 判 决 书 对 此 问 题 的 表 述 是 : 对 于 上 述 财 产 的 价 值 大 小 的 判 断, 应 当 由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作 出 相 对 客 观 的 结 论, 164

173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配 但 是, 经 本 院 依 法 释 明,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未 提 出 鉴 定 申 请 且 在 庭 审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于 遗 产 的 价 值 及 分 割 方 式 亦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因 此, 每 种 类 型 ( 绘 画 书 法 水 彩 素 描 ) 的 作 品 视 为 每 单 幅 作 品 相 互 之 间 等 值, 不 按 照 作 品 的 年 代 尺 寸 评 定 价 值 而 前 妻 子 女 认 为 这 种 分 配 原 则 显 失 公 平 作 为 一 代 国 画 大 师, 李 可 染 的 巨 幅 精 品 市 价 已 超 过 两 千 万, 一 个 小 纸 片 一 幅 草 图 当 然 不 能 与 绝 世 精 品 等 值 因 作 品 都 在 邹 佩 珠 手 里,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她 又 先 行 进 行 了 分 割, 因 此 这 种 分 配 原 则 必 然 使 精 品 都 归 于 邹 佩 珠, 一 般 作 品 则 以 同 等 数 量 为 名 归 在 其 他 继 承 人 名 下 艺 术 评 论 家 方 振 宁 认 为, 国 画 的 市 价 现 在 通 常 是 按 每 平 尺 多 少 钱 来 出 售, 尺 幅 不 同 售 价 差 异 巨 大 同 一 位 画 家 不 同 时 期 的 作 品 质 量 有 明 显 差 异 的 作 品, 售 价 也 有 高 有 低, 甚 至 出 入 很 大 而 一 审 判 决 连 画 作 的 尺 幅 这 样 最 基 本 的 因 素 都 不 考 虑, 将 大 小 不 一 的 画 作 等 值 看 待, 是 很 草 率 的 处 理 方 式 而 像 李 可 染 这 样 的 艺 术 巨 匠 的 作 品, 以 这 种 方 式 处 理 就 更 显 得 草 率 三, 捐 赠 出 售 托 管 等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对 遗 产 的 擅 自 处 分 引 起 更 大 争 议 的, 是 邹 佩 珠 已 将 部 分 李 可 染 作 品 通 过 捐 赠 出 售 托 管 等 形 式 进 行 了 处 分 一 审 判 决 认 为, 已 经 处 分 的 作 品 系 为 成 立 李 可 染 艺 术 基 金 会 家 庭 基 金 会 举 办 李 可 染 画 展 为 李 可 染 办 理 各 项 身 后 事 宜 等 用 途, 为 发 扬 李 可 染 的 艺 术 或 者 为 李 可 染 的 整 个 家 庭 而 进 行 的 处 置, 亦 无 证 据 证 明 当 事 人 曾 明 确 提 出 异 议, 故 对 该 部 分 作 品, 不 应 再 作 为 本 案 析 产 继 承 的 范 围 前 妻 子 女 认 为, 邹 佩 珠 捐 赠 的 29 件 精 品 没 有 经 过 遗 产 共 有 权 人 同 意, 属 于 擅 自 处 分 邹 佩 珠 先 行 将 一 百 余 件 重 要 作 品 擅 自 托 管 给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是 对 其 他 继 承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而 一 审 判 决 将 邹 佩 珠 托 管 部 分 全 部 分 割 给 了 邹 佩 珠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龙 翼 飞 教 授 认 为, 本 案 中 全 体 继 承 人 在 共 有 状 态 下 共 同 委 托 某 一 位 继 承 人 在 一 个 期 限 里 妥 善 保 管 遗 产, 而 这 位 继 承 人 是 否 尽 到 了 妥 善 保 管 的 义 务, 是 否 尽 到 了 向 所 有 继 承 人 如 实 披 露 全 部 遗 产 的 义 务, 法 院 在 审 理 过 程 当 中 是 需 要 查 明 的 看 来 继 承 法 有 很 大 的 空 白 地 带, 需 要 修 改 完 善, 特 别 是 对 遗 产 没 有 分 割 之 前 共 有 期 间 遗 产 的 管 理 问 题,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如 何 保 护 好 大 师 的 遗 产 除 了 李 可 染 遗 产 纠 纷 案, 近 些 年 来 王 式 廓 陈 逸 飞 等 画 家 去 世 后 都 发 生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表 面 看 是 家 庭 经 济 纠 纷, 但 背 后 损 失 重 大 的 却 是 民 族 的 文 化 遗 产 国 家 级 甚 至 世 界 级 的 艺 术 大 师 的 作 品, 仅 仅 靠 大 师 的 家 人 是 难 以 妥 善 管 理 有 效 保 护 的, 没 有 专 业 机 构 的 介 入 和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管, 无 论 家 人 还 是 国 家 都 将 蒙 受 巨 大 损 失 艺 术 评 论 家 方 振 宁 认 为, 目 前 国 家 还 未 形 成 统 一 而 有 效 的 收 藏 机 制, 画 家 在 去 世 后, 作 品 自 然 就 留 给 了 后 代 而 后 代 子 女 在 继 承 艺 术 品 遗 产 时 的 做 法 无 非 两 种 : 一 是 如 李 可 染 等 人 由 家 族 共 同 继 承 并 组 建 基 金 会 ; 二 是 由 家 人 捐 赠 建 设 画 家 个 人 纪 念 馆, 如 李 苦 禅 纪 念 馆 郭 味 蕖 美 术 馆 等 事 实 证 明 这 两 种 途 径 都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 家 族 管 理 难 以 保 证 保 管 的 连 续 性 稳 定 性, 且 家 人 想 法 难 以 统 一, 出 现 分 歧 容 易 闹 上 法 庭, 保 存 管 理 先 人 的 作 品 也 会 成 为 后 代 的 负 担 ; 而 建 设 纪 念 馆, 则 要 面 对 盖 馆 容 易 养 馆 难 每 年 都 需 要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的 现 实, 也 让 很 多 画 家 家 属 无 力 承 担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甘 功 仁 教 授 认 为, 文 化 财 产 一 般 代 表 一 个 民 族 的 文 化 历 史 文 化 素 养, 很 多 是 民 族 的 文 化 瑰 宝, 因 此 私 人 如 享 有 所 有 权, 在 行 使 这 种 所 有 权 时 应 加 以 限 制 台 湾 有 专 门 的 文 化 资 产 保 护 法, 把 文 化 财 产 的 保 护 程 序 规 定 得 很 健 全, 首 先 是 认 定 程 序 的 启 动, 然 后 是 审 查 批 准 的 过 程 一 旦 启 动 了 文 化 财 产 的 认 定 程 序, 财 产 的 所 有 人 就 不 能 随 意 加 以 处 分 了 这 很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我 国 目 前 的 一 些 法 律 规 定, 客 观 造 成 政 府 对 文 化 财 产 保 护 监 管 缺 位 比 如 无 论 是 国 家 级 还 是 省 一 级 的 古 建 筑, 现 在 的 文 物 法 规 定 保 护 维 修 的 费 用 不 是 由 政 府 来 承 担, 而 是 由 占 有 使 用 古 建 筑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来 承 担, 这 样 的 规 定 完 全 应 该 修 改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林 艳 琴 副 教 授 认 为, 现 在 我 国 已 经 有 了 文 物 保 护 法, 但 是 它 的 保 护 还 不 能 涵 盖 所 有 的 文 化 遗 产, 必 须 完 善 相 关 专 门 立 法 在 这 样 的 法 律 中, 对 于 保 留 在 私 人 手 里 的 文 化 遗 产, 应 当 在 尊 重 私 权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登 记 备 案 定 期 报 告 转 让 申 请 等 措 施, 以 便 国 家 掌 握 这 些 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现 状 和 它 的 归 属 者, 还 可 以 采 取 国 家 补 贴 的 办 法, 使 得 这 些 遗 产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护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文 化 遗 产 法 研 究 所 穆 永 强 研 究 员 认 为, 文 化 遗 产 有 具 体 遗 产 的 创 造 者 传 承 人 权 利 人, 他 们 的 利 益 需 要 保 护 但 是 文 化 遗 产 更 多 是 公 法 上 的 概 念, 强 调 的 是 历 史 的 见 证 物 或 者 是 社 会 的 继 承 物, 应 该 有 国 家 司 法 介 入, 建 立 各 种 制 度 比 如 其 他 国 家 行 之 有 效 的 有 文 化 遗 产 法, 文 物 的 登 录 制 度 指 定 制 度 以 及 公 开 展 示 制 度 等 等, 165

174 这 都 是 文 化 遗 产 法 当 中 国 家 强 制 公 法 性 质 的 体 现, 我 国 目 前 还 有 大 片 立 法 空 白 文 化 遗 产 的 立 法 过 程 当 中, 要 注 意 平 衡 文 化 遗 产 权 利 人 合 法 的 权 利, 比 如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等 当 然, 也 必 须 对 此 加 以 限 制, 来 满 足 公 众 对 文 化 遗 产 进 行 利 用 的 权 利 这 是 宪 法 层 面 上 的 一 种 权 利, 可 以 说 成 是 文 化 遗 产 接 近 权 和 利 用 权, 在 国 际 公 约 上 已 经 有 这 样 的 表 达 国 家 相 关 机 构 如 果 能 够 有 效 介 入 文 化 遗 产 的 管 理 分 割 程 序, 则 等 于 从 更 深 层 意 义 上 加 强 了 公 众 对 文 化 遗 产 的 利 用 率, 在 限 制 和 平 衡 各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的 同 时,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也 可 以 考 虑 采 取 仲 裁 等 更 为 多 元 化 损 害 更 小 的 解 决 方 式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周 林 副 研 究 员 认 为, 推 动 相 关 法 律 的 完 善, 将 成 为 文 化 继 承 和 保 护 的 关 键 一 环 比 如 西 方 推 行 的 捐 赠 抵 税 制 度 及 遗 产 税 的 征 收 办 法, 在 我 们 国 家 迟 迟 未 曾 颁 布 和 施 行 同 时, 艺 术 品 遗 产 的 分 割, 虽 然 也 是 兄 弟 分 蛋 糕 似 的 博 弈, 但 无 法 像 不 动 产 和 金 钱 那 样 一 刀 切, 本 案 中 的 作 品 等 值 分 割 方 法 显 失 公 平, 因 此 建 立 公 正 权 威 的 艺 术 品 真 伪 鉴 定 和 价 格 评 估 的 法 律 机 构, 就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而 在 目 前 的 状 况 下, 丛 培 国 律 师 认 为 画 家 生 前 立 好 遗 嘱 非 常 值 得 提 倡 国 内 很 多 画 家 觉 得 立 遗 嘱 不 吉 利, 而 且 会 伤 及 家 庭 的 和 睦 与 情 分, 但 其 实 明 确 规 定 了 遗 产 的 归 属, 不 但 可 以 保 护 家 人 的 应 得 利 益, 而 且 可 以 让 自 己 的 作 品 得 到 更 好 的 保 护 和 传 承, 对 于 国 家 的 文 化 建 设 与 文 化 事 业 的 发 展 也 会 是 功 莫 大 焉 恋 人 分 道 扬 镳 男 子 伪 造 借 据 向 女 方 索 要 10 万 元 2009 年 09 月 03 日 11:43 来 源 : 东 北 新 闻 网 相 恋 多 时 的 情 侣 最 终 分 道 扬 镳 没 想 到, 两 年 后, 男 方 却 伪 造 出 10 万 元 借 据, 将 女 方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女 方 归 还 10 万 元 债 务 及 利 息 关 键 时 刻, 笔 迹 鉴 定 揭 穿 了 男 子 谎 言 近 日, 市 中 院 对 此 案 作 出 判 决 蹊 跷 的 10 万 元 借 据 现 年 34 岁 的 阿 荣 ( 化 名 ) 和 28 岁 的 小 小 ( 化 名 ) 曾 经 是 一 对 幸 福 的 恋 人,2005 年 之 前 还 一 起 购 买 了 乌 石 浦 附 近 的 一 套 房 子 2005 年 7 月, 两 人 决 定 分 手, 经 过 协 商, 阿 荣 答 应 给 小 小 10 万 元, 而 小 小 把 房 产 份 额 归 还 阿 荣, 两 人 还 签 了 协 议 和 收 据 让 小 小 万 万 想 不 到 的 是, 两 年 后, 她 突 然 收 到 阿 荣 寄 来 的 还 款 通 知 书, 要 求 她 偿 还 借 款 10 万 元 之 后, 阿 荣 竟 将 她 告 上 法 庭 更 令 小 小 惊 讶 的 是, 阿 荣 提 交 给 法 庭 的 协 议 书 上, 确 实 写 着 : 2005 年 7 月 4 日, 阿 荣 为 甲 方, 小 小 为 乙 方,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筹 给 乙 方 壹 拾 万 元 整 的 无 息 贷 款, 乙 方 归 还 甲 方 花 园 房 产 全 部 份 额 另 一 份 材 料 借 款 收 据 上 也 写 着 : 本 人 以 归 还 花 园 房 产 份 额 为 交 换, 由 阿 荣 提 供 无 息 贷 款 ; 阿 荣 已 于 今 日 交 给 相 关 款 项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整, 现 金 收 讫, 立 字 为 据! 两 份 材 料 都 有 她 的 签 名 和 指 模! 笔 迹 鉴 定 揭 穿 谎 言 这 是 我 的 签 名, 可 是 协 议 内 容 不 是 这 样 的 小 小 说, 当 年 的 协 议 上 根 本 没 有 无 息 贷 款 的 字 样, 收 据 上 也 没 有 借 款 字 样, 内 容 也 没 有 本 人 以 归 还 花 园 房 产 份 额 为 交 换, 由 阿 荣 提 供 无 息 贷 款 这 句 话 小 小 怀 疑, 阿 荣 当 初 写 这 两 份 材 料 时, 故 意 在 一 些 地 方 空 出 位 置, 过 后 又 在 这 些 空 白 处 添 加 上 述 字 眼, 想 以 假 乱 真, 瞒 天 过 海, 趁 机 敲 她 一 笔 想 到 这, 小 小 倒 吸 一 口 凉 气, 她 立 即 要 求 做 笔 迹 鉴 定 2008 年 11 月, 福 建 历 思 司 法 鉴 定 所 作 出 鉴 定 报 告 : 协 议 书 上 的 无 息 贷 款 与 其 他 书 写 字 体 字 迹 为 非 连 续 性 书 写 形 成, 借 款 收 据 中 的 借 款 与 收 据 等 书 写 体 字 迹 为 非 连 续 性 书 写 形 成, 本 人 以 归 还 花 园 房 产 份 额 为 交 换, 由 阿 荣 提 供 无 息 贷 款 等 字 迹 与 其 他 书 写 体 字 迹 倾 向 性 认 为 是 非 连 续 性 书 写 形 成 市 中 院 终 审 认 为, 非 连 续 性 形 成 的 字 迹 必 然 存 在 形 成 的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根 据 正 常 书 写 习 惯 以 及 经 验 法 则, 无 息 贷 款 借 款 等 字 样 只 能 在 包 括 签 名 指 模 等 其 他 字 迹 之 后 形 成, 即 阿 荣 过 后 添 加 上 去 的 近 日, 市 中 院 再 次 驳 回 阿 荣 的 诉 求, 维 持 原 判 责 任 编 辑 :anyange 166

175 恋 人 分 手 上 演 抢 房 大 战 法 院 判 决 出 资 多 方 获 产 权 一 对 恋 人 分 手 后, 为 数 百 万 元 的 房 产 闹 上 法 庭 近 日, 松 江 区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系 争 别 墅 归 张 先 生 所 有, 刘 小 姐 获 补 偿 款 45 万 元 刘 小 姐 和 张 先 生 由 校 友 发 展 成 恋 人, 两 人 曾 分 赴 日 本 和 美 国 留 学 深 造 2004 年, 两 人 回 沪 后 购 买 了 一 套 价 值 100 万 元 的 公 寓 房, 张 先 生 首 付 50 万 元 的 本 票 后, 向 银 行 贷 款 50 万 元 用 以 支 付 房 款, 房 产 证 登 记 为 他 和 刘 小 姐 共 有 3 年 后, 他 们 两 人 又 花 130 万 元 在 松 江 某 小 区 购 买 一 套 别 墅, 在 首 付 60 万 元 后, 又 以 张 先 生 名 义 贷 款 70 万 元, 产 权 仍 登 记 为 二 人 共 有 去 年 4 月, 这 对 情 侣 分 手 3 个 月 后, 他 俩 将 公 寓 房 以 222 万 元 出 售 此 后 因 无 法 解 决 财 产 纠 纷, 刘 小 姐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分 割 共 有 的 别 墅, 并 要 张 先 生 支 付 公 寓 房 出 售 款 的 一 半, 即 111 万 元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两 套 房 屋 的 首 付 款 均 以 张 先 生 名 义 的 本 票 支 付, 且 以 其 名 义 贷 款, 产 权 因 判 归 他 所 有 但 刘 小 姐 作 为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对 这 两 套 房 屋 也 享 有 一 定 权 利, 张 先 生 应 给 付 她 相 应 补 偿 款 综 合 考 虑 房 屋 出 资 增 值 投 资 风 险 等 因 素, 法 院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 陆 晓 晴 ) ( 来 源 : 解 放 日 报 ) 辽 宁 一 男 子 状 告 妻 子 讨 要 生 育 权 被 驳 回 作 者 : 范 春 生 发 布 时 间 : :05:32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的 王 某 与 已 怀 孕 七 个 月 的 妻 子 感 情 不 和, 为 此 达 成 在 离 婚 前 引 产 的 协 议, 随 后 丈 夫 后 悔 并 告 知 废 止 协 议, 可 妻 子 仍 偷 偷 打 掉 胎 儿 王 某 一 气 之 下 将 妻 子 告 上 法 庭 讨 要 生 育 权, 索 赔 精 神 损 失 沈 阳 市 大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日 前 一 审 判 定, 驳 回 王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王 某 今 年 23 岁, 没 有 职 业, 妻 子 钟 某 比 他 小 一 岁 2006 年 3 月 21 日, 两 人 登 记 结 婚 今 年 初 起, 双 方 不 断 因 琐 事 吵 架, 矛 盾 加 深 并 意 欲 离 婚 当 时, 钟 某 已 怀 孕 七 个 月 1 月 25 日, 王 某 与 钟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中 期 引 产 协 议, 约 定 : 在 离 婚 之 前 将 胎 儿 做 中 期 引 产, 引 产 期 间 手 术 费 营 养 费 由 男 方 补 偿 5000 元, 并 支 付 精 神 损 失 费 2 万 元 签 协 议 后, 王 某 先 给 付 了 1 万 元 钱 钟 某 的 预 产 期 在 3 月 份 然 而, 一 想 到 亲 身 骨 肉 要 被 打 掉, 王 某 开 始 后 悔 签 订 了 引 产 协 议 很 快, 他 通 知 钟 某 废 止 协 议, 不 准 引 产 然 而 2 月 初, 妻 子 偷 偷 到 大 连 市 一 家 医 院 做 了 引 产 手 术 王 某 认 为, 与 妻 子 签 订 的 协 议 不 同 于 财 产 关 系 内 容 的 合 同, 这 个 协 议 在 没 有 付 诸 实 施 的 时 候 任 何 一 方 都 有 权 反 悔, 妻 子 钟 某 不 听 反 对 意 见 进 行 引 产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生 育 权, 造 成 伤 害 今 年 3 月, 王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确 认 钟 某 擅 自 进 行 引 产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生 育 权, 判 令 返 还 已 给 付 的 1 万 元, 并 赔 偿 2 万 元 精 神 损 失 费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计 划 生 育 法 和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的 规 定, 夫 妻 双 方 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义 务, 妇 女 有 生 育 子 女 的 权 利, 也 有 不 生 育 的 自 由, 原 被 告 自 愿 签 订 引 产 协 议, 原 告 按 协 议 规 定 先 期 给 付 1 万 元, 被 告 去 医 院 实 施 了 引 产 手 术 这 一 行 为 系 共 同 意 愿, 并 未 侵 犯 原 告 生 育 权 原 告 称 其 事 后 后 悔 了, 通 知 废 止 协 议, 不 准 引 产, 因 无 证 据, 不 予 认 定 为 此, 依 法 判 定 驳 回 王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来 源 : 新 华 社 编 辑 : 陈 秀 军 美 女 与 老 帅 哥 同 居 索 10 万 元 借 条 分 手 后 讨 债 败 诉 作 者 : 杨 克 元 发 布 时 间 : :00:00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上 海 老 帅 哥 秦 艺 与 安 徽 小 美 女 黎 芳 ( 化 名 ) 早 年 互 生 情 愫 特 别 是 黎 芳 心 里 一 起 存 在 着 秦 艺 家 有 妻 室, 跟 着 他 没 有 保 障 想 法, 于 是, 在 厮 混 的 有 意 无 意 间, 成 功 地 向 秦 艺 觅 得 10 万 元 借 条 1 张 3 年 后, 两 人 分 手, 黎 芳 起 诉 秦 艺 夫 妇 按 借 条 所 示 还 款 10 万 元 日 前,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驳 回 诉 请 的 一 审 判 决 167

176 已 婚 的 秦 艺 已 与 年 龄 小 自 己 近 20 岁 的 的 美 女 黎 芳 互 生 情 愫 2008 年 12 月 7 日, 秦 艺 向 情 人 黎 芳 出 具 借 条 一 张, 载 明 因 生 意 上 急 用, 秦 艺 向 黎 芳 借 款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整 等 内 容 由 于 秦 艺 一 直 未 有 归 还 钱 款 的 意 思, 黎 芳 将 秦 艺 夫 妇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判 令 秦 艺 夫 妇 还 款 黎 芳 称, 自 2007 年 起, 秦 艺 因 生 意 所 需, 经 常 向 自 己 借 款, 至 2008 年 12 月 7 日, 共 借 款 10 万 元, 并 出 具 了 借 条 后 要 求 秦 艺 归 还, 但 一 直 拖 延 不 还 因 为 其 妻 与 秦 艺 在 婚 姻 持 续 期 内, 理 应 对 秦 艺 所 借 款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秦 艺 夫 妇 归 还 借 款 10 万 元 秦 艺 辩 称, 借 条 确 由 本 人 出 具 虽 然 比 黎 芳 的 年 龄 大 了 近 20 岁, 但 此 前 与 黎 芳 间 是 情 人 关 系, 且 关 系 已 保 持 三 年, 而 且 黎 芳 一 直 知 道 自 己 是 有 家 室 的 写 借 条 当 日, 黎 芳 以 跟 着 秦 艺 没 有 保 障 为 由 要 求 其 出 具 借 条, 其 当 时 觉 得 无 所 谓, 就 在 黎 芳 租 住 的 家 里 写 了 借 条, 当 时 无 其 他 人 在 场 但 事 实 上 从 未 向 黎 芳 借 过 钱, 故 不 同 意 诉 讼 请 求 经 质 证, 秦 艺 对 黎 芳 提 供 的 借 条 本 身 不 持 异 议, 承 认 是 己 所 写, 但 提 出 当 时 两 人 正 在 同 居, 双 方 聊 天 时 由 黎 芳 让 其 书 写 了 借 条 另 经 查 明, 秦 艺 向 黎 芳 出 具 借 条 当 日 双 方 无 实 际 交 接 借 条 所 载 钱 款 经 核 实 黎 芳 提 供 的 银 行 交 易 凭 证, 她 所 陈 述 的 借 款 日 期 和 取 款 金 额 与 其 从 其 银 行 取 出 现 金 之 交 易 记 录 不 符 法 院 认 为, 法 律 规 定, 公 民 间 合 法 的 借 贷 关 系 受 法 律 保 护, 当 事 人 对 其 提 出 的 诉 讼 主 张, 有 责 任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按 通 常 做 法, 借 贷 关 系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实 质 要 件 指 须 有 相 应 的 实 际 交 接 钱 款 的 行 为, 形 式 要 件 即 指 立 具 相 应 的 借 款 凭 证 本 案 中, 黎 芳 虽 就 其 诉 讼 主 张 提 供 了 借 条, 从 形 式 上 似 满 足 了 一 定 的 条 件, 但 从 实 质 看, 双 方 于 借 条 出 具 日 并 无 交 按 钱 款 的 事 实, 亦 即 借 款 的 实 质 要 件 与 形 式 要 件 不 相 符 合 依 黎 芳 自 身 的 陈 述, 其 多 达 数 十 笔 的 每 次 借 款 均 由 其 银 行 卡 中 取 出 现 金 后 交 与 秦 艺, 但 经 核 实, 其 此 说 显 然 与 事 实 不 符 按 黎 芳 的 陈 述, 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其 共 向 秦 艺 出 借 多 达 5 笔 借 款, 且 之 前 尚 有 借 款 未 还 清 从 常 理 分 析, 在 前 次 借 款 未 还 清 而 又 多 次 催 讨 无 着 的 情 况 下, 黎 芳 又 数 度 提 供 借 款, 显 然 可 信 度 较 低, 较 为 牵 强 综 上, 黎 芳 提 供 的 证 据 尚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与 秦 艺 间 发 生 了 借 条 所 载 钱 款 实 际 交 接 的 事 实, 故 对 其 诉 讼 主 张, 不 予 支 持 ( 文 中 人 物 系 化 名 ) 妹 妹 因 年 龄 不 够 用 姐 姐 名 字 结 婚 引 尴 尬 年 08 月 27 日 02:24 汉 网 - 武 汉 晚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万 勤 通 讯 员 董 新 ) 一 女 子 因 年 龄 不 够, 在 东 湖 开 发 区 社 发 局 办 出 了 姐 姐 的 名 字 自 己 照 片 的 结 婚 证 与 男 子 阿 林 ( 化 名 ) 结 婚, 致 使 其 丈 夫 阿 林 与 妻 姐 成 了 名 义 上 的 夫 妻 阿 林 一 纸 诉 状 将 东 湖 开 发 区 社 发 局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撤 消 其 现 存 的 尴 尬 婚 姻 关 系 昨 悉, 东 湖 开 发 区 日 前 对 此 案 进 行 了 成 功 调 解 2004 年 3 月 11 日, 女 子 阿 英 与 武 汉 男 子 阿 林 在 东 湖 开 发 区 社 会 发 展 局 登 记 结 婚 由 于 当 时 阿 英 未 达 到 法 定 婚 龄, 便 用 其 已 婚 的 姐 姐 阿 莲 的 身 份 证 和 自 己 的 相 片 办 了 一 张 假 身 份 证, 办 出 了 女 方 名 为 姐 姐 阿 莲 照 片 为 妹 妹 阿 英 的 结 婚 证 去 年 以 来, 阿 林 多 次 以 其 婚 姻 登 记 存 在 错 误 为 由, 要 求 社 发 局 撤 销 其 现 存 婚 姻 关 系, 今 年 7 月 8 日, 社 发 局 正 式 向 阿 林 发 出 一 告 知 单, 告 知 其 现 存 婚 姻 关 系 不 属 于 法 定 可 撤 销 的 范 围, 不 能 撤 销 阿 林 认 为 该 告 知 单 不 合 法,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利, 遂 向 东 湖 开 发 区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将 东 湖 开 发 区 社 发 局 告 上 法 庭 7 月 30 日, 东 湖 开 发 区 法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庭 审 时, 承 办 法 官 召 集 当 事 人 进 行 案 外 协 调, 在 开 诚 布 公 的 氛 围 中, 双 方 交 换 看 法 后 各 自 承 认 自 己 的 问 题, 最 终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由 社 发 局 将 原 告 的 结 婚 证 予 以 补 正, 确 认 了 阿 林 和 阿 英 真 实 的 婚 姻 关 系, 阿 林 于 近 日 撤 回 诉 状 法 院 认 为, 这 样 的 处 理 结 果, 即 使 阿 林 要 求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阿 英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应 有 的 财 产 权 利 也 能 够 得 到 保 障, 其 姐 姐 也 解 除 了 结 婚 证 上 的 尴 尬 法 院 于 日 前 下 达 了 裁 定 书 前 夫 拆 迁 获 30 万 前 妻 诉 平 分 被 驳 北 京 晚 报

177 本 报 讯 ( 通 讯 员 母 冰 ) 门 头 沟 区 的 李 女 士 离 婚 后, 得 知 前 夫 因 六 环 路 拆 迁 获 得 30 万 元 的 拆 迁 补 偿, 她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平 分 该 款 项 记 者 今 天 获 悉, 门 头 沟 法 院 驳 回 了 李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李 女 士 介 绍 说,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她 家 有 两 块 承 包 地 离 婚 后, 李 女 士 得 知, 因 修 建 六 环, 前 夫 屈 某 获 得 补 偿 款 共 计 30 万 元 李 女 士 认 为, 上 述 补 偿 款 应 有 自 己 的 份 额, 要 求 分 割 补 偿 款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离 婚 后, 两 块 承 包 地 由 屈 某 个 人 承 包, 屈 某 因 解 除 土 地 承 包 协 议 所 得 款 项 应 属 其 个 人 财 产 屈 某 同 意 给 付 李 女 士 2 万 元, 因 此 法 院 判 决 屈 某 支 付 李 女 士 2 万 元, 并 驳 回 了 李 女 士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男 子 被 欺 骗 抚 养 妻 子 与 他 人 孩 子 五 年 年 09 月 21 日 0 文 / 肖 菲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被 欺 骗 的 婚 姻 既 然 生 活 中 存 在 欺 骗, 婚 姻 中 的 欺 骗 也 自 然 存 在, 被 欺 骗 的 也 许 是 美 色 是 金 钱 是 感 情, 而 我 见 到 的 欺 骗 竟 然 来 自 子 女 迷 雾 重 重 原 告 席 上 的 许 先 生 一 脸 憨 厚, 给 人 的 感 觉 文 质 彬 彬, 老 实 本 分, 而 被 告 席 上 的 戴 女 士 一 头 齐 耳 短 发, 带 着 一 副 黑 框 眼 镜, 同 样 是 朴 实 而 安 静 我 不 明 白 这 对 挺 般 配 的 夫 妻 为 什 么 要 离 婚, 按 说 他 们 已 经 有 了 个 5 岁 的 儿 子, 许 先 生 在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戴 女 士 是 一 家 科 研 机 构 的 职 员, 他 们 的 日 子 应 该 是 恬 淡 而 安 逸 的, 能 会 起 什 么 波 澜 呢? 许 先 生 开 始 了 他 的 陈 述 他 俩 是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有 着 同 样 的 性 格 和 兴 趣 爱 好, 起 初 戴 女 士 并 不 是 很 同 意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但 也 没 有 说 明 什 么 理 由 经 过 介 绍 人 一 再 做 工 作, 戴 女 士 看 到 许 先 生 是 北 京 人, 他 的 父 母 也 都 是 厚 道 之 人, 也 就 渐 渐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起 来 戴 女 士 的 同 意 仅 仅 是 成 为 男 女 朋 友, 没 有 尽 快 结 婚 的 意 愿 许 先 生 的 家 人 一 再 催 促 两 人 成 家, 戴 女 士 却 总 也 没 有 点 头 许 先 生 喜 欢 戴 女 士 文 静 而 温 柔 的 性 格, 他 认 定 这 就 是 自 己 要 娶 的 人, 就 不 再 催 促, 而 是 选 择 了 默 默 等 待 在 等 待 的 两 年 里, 许 先 生 隐 隐 觉 得 戴 女 士 似 乎 有 什 么 事 情 瞒 着 自 己 因 为 戴 女 士 行 踪 不 定, 手 机 常 常 关 机 或 者 干 脆 不 接 电 话, 事 后 也 不 做 什 么 解 释, 顶 多 告 诉 自 己 她 是 在 加 班 忙 科 研 项 目 因 为 行 业 的 不 同, 许 先 生 也 不 知 道 戴 女 士 忙 些 什 么 除 此 之 外, 戴 女 士 的 情 绪 也 不 是 很 稳 定, 高 兴 的 时 候 会 主 动 约 许 先 生, 连 续 几 天 都 见 面 ; 情 绪 不 高 的 时 候, 任 凭 许 先 生 怎 么 约 她, 她 也 不 赴 约, 两 个 人 有 时 一 个 月 也 不 见 得 见 上 一 面 可 越 是 这 样 神 秘, 许 先 生 就 越 发 认 为 戴 女 士 有 味 道, 不 是 一 般 的 女 性 在 单 位 分 房 后, 许 先 生 就 自 己 张 罗 起 装 修 了, 本 想 征 求 戴 女 士 的 意 见, 可 戴 女 士 对 这 件 事 并 不 太 感 兴 趣, 许 先 生 说 什 么 意 见 她 都 说 : 行, 不 用 考 虑 我, 你 满 意 就 行 许 先 生 并 不 认 为 这 是 戴 女 士 在 推 托 什 么, 反 而 认 为 戴 女 士 随 和 体 贴, 处 处 能 为 自 己 着 想 眼 看 两 个 人 交 往 就 要 快 3 年 了, 新 房 也 有 了, 所 有 的 家 具 家 电 也 配 齐 了, 就 差 入 洞 房 了 许 先 生 开 始 借 助 介 绍 人 朋 友 的 力 量 对 戴 女 士 轮 番 轰 炸, 说 服 戴 女 士 尽 快 结 婚 戴 女 士 终 于 同 意 和 许 先 生 登 记 了, 但 提 出 了 一 个 要 求, 那 就 是 不 要 大 操 大 办, 简 简 单 单 就 行 这 么 一 个 小 要 求, 许 先 生 当 然 同 意, 这 样 又 能 省 钱, 两 个 人 也 都 不 是 外 向 性 格 的 人, 那 种 场 合 还 不 适 应 呢, 不 办 最 好 结 婚 后, 戴 女 士 的 工 作 依 然 忙 碌, 有 时 加 班 到 很 晚, 许 先 生 心 疼 媳 妇, 既 然 单 位 有 宿 舍, 离 家 又 不 是 很 近, 实 在 太 晚 了 就 让 戴 女 士 住 单 位 宿 舍 两 个 人 相 敬 如 宾, 许 先 生 很 满 足 这 样 的 生 活 没 过 多 久, 戴 女 士 怀 孕 了, 许 先 生 一 家 人 都 像 过 年 一 样 欣 喜, 把 戴 女 士 奉 为 女 皇 般 伺 候 着, 婆 婆 更 是 提 早 就 给 他 们 请 了 个 保 姆, 一 切 家 务 活 都 不 用 戴 女 士 动 手, 戴 女 士 也 不 负 众 望, 十 个 月 之 后 产 下 个 男 孩 这 样 一 来, 戴 女 士 的 地 位 更 高 了, 孩 子 都 不 用 她 带 许 先 生 感 到 纳 闷 的 是, 自 己 的 老 婆 并 没 有 表 现 得 多 高 兴, 对 孩 子 也 是 不 冷 不 热, 莫 非 得 了 产 后 抑 郁 症? 对 孩 子 的 照 料 方 面, 显 然 许 先 生 比 戴 女 士 多, 不 论 是 上 公 园 玩 还 是 去 幼 儿 园, 全 部 由 许 先 生 一 手 操 办 渐 渐 的, 戴 女 士 的 情 绪 似 乎 也 好 了 不 少, 对 许 先 生 和 孩 子 也 比 以 前 体 贴 了, 一 家 人 其 乐 融 融 孩 子 5 岁 时 的 一 天, 许 先 生 一 个 人 带 着 孩 子 到 公 园 玩 耍, 天 有 些 擦 黑 时, 许 先 生 拉 着 他 想 回 家, 这 时 发 现 许 多 人 围 着 一 辆 献 血 流 动 车, 许 先 生 好 奇 地 上 前, 原 来 献 血 的 工 作 人 员 正 在 免 费 为 游 客 验 血 型 因 为 许 先 生 知 道 自 己 是 B 型 血, 而 妻 子 是 A 型 血, 那 孩 子 是 什 么 血 型 还 真 不 知 道 这 不 正 是 个 机 会 吗? 他 拉 上 孩 子 就 验 了 个 指 血, 拿 到 的 169

178 结 果 是 孩 子 血 型 是 O 型 一 丝 不 祥 之 兆 闪 了 出 来, 但 他 很 快 镇 静 了, 这 样 一 个 流 动 车, 又 是 免 费 验 血, 准 确 率 能 有 多 高 呢? 回 到 家, 这 个 疑 虑 一 直 在 自 己 的 脑 海 中 挥 之 不 去, 他 也 不 敢 和 自 己 的 妻 子 对 质, 他 怕 自 己 知 道 真 相, 只 有 两 种 情 况, 要 么 孩 子 不 是 他 们 夫 妻 的, 在 医 院 时 就 抱 错 了 ; 要 么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亲 生, 是 妻 子 和 其 他 人 的 孩 子 许 先 生 为 此 茶 不 思 饭 不 想, 与 其 这 么 折 磨 自 己, 不 如 去 一 家 正 规 医 院 再 验 一 次 许 先 生 带 着 孩 子 来 到 一 家 三 甲 医 院 验 了 血 型, 果 然 孩 子 的 血 型 依 旧 是 O 型, 他 反 复 咨 询 医 生, 医 生 肯 定 地 告 诉 他, 如 果 夫 妻 不 是 同 一 种 血 型 或 没 有 一 方 是 O 型 血 的, 孩 子 不 可 能 是 O 型 许 先 生 听 了 犹 如 晴 天 霹 雳, 他 不 知 道 怎 么 回 的 家 看 着 自 己 家 人 给 予 这 么 多 关 爱 的 孩 子, 他 越 看 越 觉 得 哪 儿 也 不 像 自 己, 敢 情 自 己 替 别 人 养 了 5 年 思 前 想 后, 许 先 生 决 定 和 妻 子 好 好 谈 谈, 但 是 妻 子 不 做 任 何 表 态, 问 什 么 都 不 说, 双 方 开 始 了 冷 战, 许 先 生 对 孩 子 也 不 像 从 前 了, 他 觉 得 是 双 方 分 手 的 时 候 了 为 了 搞 清 真 相, 也 为 了 自 己 不 再 白 养 一 个 孩 子, 许 先 生 把 戴 女 士 起 诉 了 我 像 听 故 事 一 样 听 完 了 许 先 生 的 陈 述, 我 把 目 光 转 向 戴 女 士, 想 寻 求 答 案, 戴 女 士 坚 称 孩 子 就 是 双 方 的, 而 且 自 己 也 不 同 意 离 婚, 许 先 生 的 离 婚 理 由 不 成 立 为 了 让 双 方 能 心 服 口 服, 只 能 启 动 亲 子 鉴 定 程 序 真 相 大 白 经 过 漫 长 的 3 个 月 的 等 待, 终 于 到 了 出 结 果 的 那 天, 我 也 和 许 先 生 一 样, 希 望 那 两 次 验 血 结 果 有 误, 不 愿 看 到 这 个 家 庭 因 此 而 破 裂 当 事 人 的 心 里 比 我 更 着 急, 结 果 一 出, 双 方 都 迫 不 及 待 地 来 我 这 里 查 结 论 结 论 并 不 如 愿, 孩 子 和 母 亲 的 比 对 比 例 极 高, 而 和 许 先 生 一 点 关 系 都 没 有 显 然 孩 子 是 戴 女 士 和 他 人 所 生 许 先 生 在 法 庭 上 难 以 接 受 这 样 的 结 果, 高 声 质 问 戴 女 士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戴 女 士 还 是 一 言 不 发, 为 了 缓 解 矛 盾, 我 让 许 先 生 出 庭 冷 静 冷 静, 单 独 和 戴 女 士 谈 了 起 来 戴 女 士 已 经 是 满 面 泪 痕, 她 首 先 要 求 与 我 的 谈 话 对 许 先 生 保 密 我 答 应 了 她 她 说 自 己 在 和 许 先 生 交 往 之 前 就 恋 上 了 单 位 一 个 有 妇 之 夫, 对 方 向 她 承 诺 一 定 要 离 婚 但 是 一 等 就 是 好 几 年, 和 许 先 生 谈 恋 爱 也 是 对 那 个 人 的 一 种 报 复 谁 知, 对 方 反 而 鼓 励 自 己 与 他 人 交 往, 并 没 有 达 到 报 复 的 目 的 也 就 是 在 与 许 先 生 若 即 若 离 的 那 两 年, 戴 女 士 一 直 对 这 个 有 妇 之 夫 抱 有 一 丝 幻 想 可 苦 苦 等 待 的 结 果 是, 对 方 的 妻 子 怀 孕 了, 看 不 到 任 何 希 望 的 戴 女 士 禁 不 住 许 先 生 的 催 促, 最 终 选 择 了 嫁 人 戴 女 士 嫁 人 了, 可 有 妇 之 夫 依 旧 和 她 纠 缠 在 一 起, 这 也 就 是 戴 女 士 为 什 么 总 是 以 加 班 为 借 口 不 回 家 的 原 因 两 个 人 在 办 公 室 里 就 发 生 了 关 系 直 到 戴 女 士 怀 孕, 她 自 己 也 搞 不 清 楚 这 个 孩 子 到 底 是 谁 的 看 到 许 先 生 和 自 己 的 孩 子 这 么 有 缘, 她 认 定 这 个 孩 子 就 是 他 们 夫 妇 的, 她 也 不 愿 意 去 做 鉴 定 来 刺 激 自 己, 而 且 这 几 年, 她 越 来 越 觉 得 许 先 生 是 一 个 值 得 自 己 托 付 终 生 的 人, 对 许 先 生 的 爱 恋 也 是 与 日 俱 增, 她 不 想 离 婚 就 是 因 为 对 许 先 生 有 了 感 情 早 知 如 此, 何 必 当 初, 绕 了 这 么 大 的 一 个 弯, 自 己 爱 的 人 反 被 自 己 伤 害 我 只 得 告 诉 她 : 你 请 求 丈 夫 的 谅 解 吧 许 先 生 再 次 进 入 法 庭 时, 一 再 追 问 戴 女 士, 这 个 孩 子 的 父 亲 是 谁, 戴 女 士 一 言 不 发 我 见 此 情 景 只 得 劝 慰 许 先 生 : 戴 女 士 已 经 知 道 自 己 错 了, 你 再 追 问 已 经 没 有 意 义 了 看 在 你 与 孩 子 感 情 深 厚 的 情 况 下, 能 不 能 原 谅 她 呢? 许 先 生 坚 决 地 摇 着 头, 戴 女 士 也 终 于 开 口 : 你 就 原 谅 我 吧, 咱 们 重 新 开 始! 许 先 生 叹 口 气 说 : 不 可 能 了, 太 晚 了, 我 都 不 知 怎 么 去 安 慰 我 的 父 母, 还 是 离 婚 好 戴 女 士 见 许 先 生 不 给 自 己 留 任 何 余 地, 也 就 同 意 了 离 婚 双 方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孩 子 当 然 是 归 戴 女 士 自 行 抚 养, 戴 女 士 也 主 动 放 弃 了 任 何 财 产 追 讨 在 继 续 原 以 为 这 个 官 司 就 这 样 结 束 了 半 个 月 后, 许 先 生 与 戴 女 士 又 一 次 坐 到 审 判 席 上, 我 不 知 道 他 们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没 解 决 原 来, 这 次 许 先 生 提 起 的 是 民 事 赔 偿, 要 求 戴 女 士 给 他 已 经 付 出 的 子 女 抚 育 费 以 及 赔 偿 他 的 精 神 损 失 费, 用 他 的 说 法 是 他 不 能 承 受 为 别 人 养 孩 子 带 来 的 精 神 痛 苦, 要 求 戴 女 士 给 予 他 10 万 元 的 赔 偿 费 以 前 这 样 的 案 子 还 真 没 有 遇 到 过, 虽 然 许 先 生 的 心 情 谁 都 可 以 理 解, 但 他 的 请 求 法 律 上 能 支 持 吗? 从 法 律 关 系 上 讲, 他 虽 然 不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但 是 许 先 生 与 戴 女 士 是 夫 妻 关 系, 自 然 许 先 生 和 孩 子 就 形 成 了 抚 养 关 系, 非 许 先 生 婚 生 子 女 应 当 享 有 和 婚 生 子 女 一 样 的 权 利, 这 样 许 先 生 当 然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义 务, 其 支 付 抚 育 费 也 是 理 所 应 当 由 于 许 先 生 对 子 女 有 法 定 抚 养 义 务, 他 就 没 有 权 利 再 索 要 已 经 支 出 的 费 用 170

179 再 说 精 神 损 失 费, 许 先 生 为 此 事 遭 受 精 神 打 击 是 事 实, 但 是 还 要 看 这 种 损 失 是 否 属 于 法 定 权 利 受 损 害 所 应 赔 偿 的 范 围 精 神 损 失 属 于 人 身 权 利 与 人 格 权 利 受 损 害 而 产 生 的 赔 偿, 许 先 生 生 命 健 康 权 也 就 是 人 身 权 没 有 遭 到 侵 害, 人 格 权 利 包 含 名 誉 权 隐 私 权 姓 名 权 等, 许 先 生 所 称 的 受 损 的 权 利 并 不 在 此 范 围 内 法 院 驳 回 了 他 的 诉 讼 请 求, 他 有 些 想 不 通, 我 告 诉 他, 法 律 不 是 万 能 的, 不 能 解 决 所 有 的 问 题 戴 女 士 虽 然 欺 骗 了 他, 但 是 她 没 有 触 犯 法 律, 只 应 在 道 德 范 畴 内 受 到 谴 责, 她 是 婚 姻 的 过 错 方, 而 且 离 婚 时 放 弃 了 财 产 就 是 对 她 过 错 的 一 种 惩 罚 况 且, 离 婚 的 时 候, 她 还 在 爱 着 你, 你 离 开 她 这 样 的 惩 罚 足 够 让 她 后 悔 半 生 了 许 先 生 听 了 我 的 话, 若 有 所 思 我 当 然 知 道 他 的 心 情, 为 曾 经 爱 过 的 妻 子 和 抚 养 过 的 孩 子 而 难 过, 付 出 没 有 回 报 的 感 情 是 无 法 接 受 的 临 走 时, 他 说 : 其 实, 我 自 己 很 纠 结, 我 多 想 把 这 个 孩 子 视 同 己 出, 但 我 又 怕 养 完 了 人 家 去 找 亲 爹 去, 我 又 算 什 么 呢? 男 子 拒 还 妻 子 离 婚 前 债 务 遭 起 诉 法 院 : 离 婚 前 夫 妻 共 同 留 下 来 的 债 务 应 当 偿 还 大 江 网 :23 来 源 : 大 江 网 - 新 法 制 报 案 例 2003 年 5 月 1 日, 刘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结 婚, 后 因 夫 妻 感 情 不 和, 刘 先 生 于 2008 年 2 月 1 日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2008 年 3 月 1 日, 经 法 院 判 决, 刘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并 分 配 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其 中 约 定, 房 屋 归 杨 女 士 所 有, 存 款 10 万 元 归 刘 先 生 所 有 但 刘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解 除 婚 姻 3 个 月 后, 孙 某 找 到 刘 先 生, 要 求 刘 先 生 返 还 杨 女 士 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 向 其 借 的 5 万 元 人 民 币 本 金 及 利 息, 刘 先 生 当 即 表 示, 自 己 已 经 跟 杨 女 士 解 除 了 婚 姻 关 系, 财 产 已 经 独 立, 他 不 承 担 杨 女 士 的 借 款, 要 求 孙 某 找 杨 女 士 偿 还 但 孙 某 却 称, 刘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离 婚 时, 财 产 分 配 明 确, 刘 先 生 分 了 10 万 元 现 金, 杨 女 士 只 是 分 到 一 套 房 子, 怕 她 还 不 起, 且 借 款 是 你 们 离 婚 前 借 的, 属 于 夫 妻 的 共 同 债 务 由 于 刘 先 生 表 示 不 会 承 担 5 万 元 的 债 务, 被 孙 某 起 诉 至 法 院 后 经 法 院 调 解, 刘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共 同 返 还 孙 某 5 万 元 人 民 币 及 利 息 说 法 江 西 祥 昀 律 师 事 务 所 邝 宪 平 律 师 认 为,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25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书 已 经 对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作 出 处 理 的, 债 权 人 仍 有 权 就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向 双 方 主 张 权 利 一 方 就 共 同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后, 基 于 离 婚 协 议 或 者 法 院 的 法 律 文 书 向 另 一 方 主 张 追 偿 的, 法 院 应 当 支 持 针 对 此 案, 邝 律 师 分 析, 刘 先 生 拒 绝 承 担 离 婚 前 夫 妻 共 同 留 下 来 的 债 务, 违 法 了 法 律 规 定, 但 对 于 孙 某 要 求 刘 先 生 个 人 承 担 还 款,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应 由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刘 先 生 偿 还 孙 某 的 5 万 元 人 民 币 本 金 及 利 息 后, 杨 女 士 应 当 向 刘 先 生 支 付 一 半 款 项 ( 实 习 生 宋 方 洪 记 者 淦 丹 丹 整 理 ) 编 辑 : 兆 明 男 子 离 婚 后 承 诺 将 工 资 交 给 女 儿 反 悔 被 判 败 诉 2009 年 09 月 16 日 08:34 来 源 : 大 众 日 报 父 亲 承 诺 将 工 资 全 部 交 给 女 儿, 直 至 其 大 学 毕 业, 但 中 途 以 女 儿 早 已 成 年 为 由 反 悔 经 两 审 终 审, 父 亲 被 判 败 诉 近 日, 济 南 历 下 区 法 院 执 结 了 这 起 女 儿 向 生 父 索 要 抚 养 费 的 案 件 2007 年 李 某 父 母 协 议 离 婚 协 议 书 约 定, 父 亲 将 工 资 卡 交 付 母 亲 保 管, 用 于 抚 养 正 在 上 大 学 的 女 儿 李 某 此 时, 李 某 是 某 电 影 学 院 的 学 生, 名 下 有 济 南 房 产 2 处, 北 京 房 产 1 处 同 时, 她 拍 过 多 部 电 影 电 视 剧 短 片 和 广 告, 收 入 不 菲 协 议 书 签 订 不 久, 父 亲 以 女 儿 已 经 成 年, 也 能 独 立 生 活 为 由, 遂 将 自 己 的 工 资 卡 挂 失, 使 女 儿 无 法 得 到 抚 养 费 2007 年 底, 女 儿 李 某 将 父 亲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其 父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171

180 5600 元 及 欠 支 的 抚 养 费 法 院 一 审 认 为, 本 案 为 抚 养 费 纠 纷 女 儿 名 下 有 多 处 房 产, 在 没 有 明 确 的 证 据 证 明 女 儿 无 力 支 付 生 活 及 教 育 费, 以 及 确 需 每 月 支 出 5600 元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被 告 支 付 抚 养 费 的 诉 讼 请 求 没 有 事 实 依 据, 故 驳 回 了 原 告 的 诉 求 女 儿 李 某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济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认 为, 父 亲 将 工 资 卡 上 的 钱 给 女 儿, 直 至 其 毕 业, 是 父 母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内 容 该 协 议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合 法 有 效, 其 内 容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父 亲 应 当 履 行 承 诺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改 判, 判 令 其 父 支 付 2007 年 2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 抚 养 费 元, 并 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 起, 每 月 支 付 4080 元 因 其 父 不 履 行 法 院 生 效 判 决,2009 年 1 月, 女 儿 李 某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2009 年 6 月 10 日, 法 院 相 继 依 法 采 取 了 一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迫 于 强 制 执 行 的 威 慑, 其 父 履 行 了 全 部 支 付 义 务 点 评 历 下 区 法 院 执 行 局 局 长 赵 学 强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父 母 法 定 的 抚 养 义 务 是 将 孩 子 抚 养 到 18 周 岁, 孩 子 成 年 后, 父 母 的 法 定 抚 养 义 务 就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在 没 有 法 定 抚 养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父 母 给 予 子 女 钱 物, 或 者 继 续 承 担 其 生 活 费 用, 则 是 一 种 协 议 行 为 按 照 民 法 实 行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和 约 定 优 先 的 原 则, 当 事 人 既 有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的 约 定, 就 应 履 行 在 本 案 中, 李 某 父 母 离 婚 时 的 约 定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父 亲 应 当 履 行 因 此, 虽 然 女 儿 有 多 处 房 产, 也 完 全 有 能 力 自 己 承 担 教 育 费 和 生 活 费, 但 这 些 都 与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无 关 女 儿 是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提 出 的 请 求, 而 不 是 要 求 父 亲 履 行 法 定 抚 养 义 务 因 此, 女 儿 赢 得 了 这 场 父 女 间 的 赠 予 官 司 男 子 离 婚 前 赠 女 儿 出 租 车 久 未 过 户 被 告 言 而 无 信 2009 年 07 月 14 日 16:39 来 源 : 大 连 晚 报 张 先 生 与 孙 女 士 协 议 离 婚 时,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将 张 先 生 名 下 的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一 辆 出 租 车 赠 与 未 成 年 女 儿, 但 该 车 的 营 运 手 续 等 一 直 没 有 办 理 相 关 的 过 户 手 续 数 年 过 去, 已 成 年 的 女 儿 将 父 亲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父 亲 按 照 当 年 的 赠 与 协 议 协 助 办 理 出 租 车 营 运 等 相 关 手 续 的 所 有 权 过 户 到 自 己 名 下, 此 时 张 先 生 反 悔 了, 先 是 提 出 赠 与 合 同 中 仅 指 出 租 车 而 不 包 括 营 运 手 续, 随 后 提 出 撤 销 赠 与 合 同 的 请 求 法 院 认 定 涉 案 的 赠 与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且 赠 与 财 产 已 经 交 付, 判 令 被 告 协 助 原 告 办 理 涉 案 出 租 车 相 关 的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此 案 于 今 年 6 月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父 母 协 议 离 婚, 出 租 车 赠 与 女 儿 张 先 生 与 孙 女 士 在 协 议 离 婚 时, 他 们 的 婚 生 女 儿 才 14 岁 出 于 父 母 对 女 儿 的 一 片 心 意, 两 人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女 儿 由 女 方 抚 养, 男 方 每 月 付 抚 养 费 500 元 至 女 儿 独 立 生 活 时 止 ; 登 记 在 车 主 张 先 生 名 下 的 出 租 车 一 台 归 女 儿 所 有 协 议 离 婚 后, 由 于 女 儿 未 成 年, 出 租 车 及 营 运 手 续 由 母 亲 孙 女 士 保 管, 交 给 其 他 驾 驶 员 进 行 营 运, 车 主 登 记 仍 为 张 先 生 数 年 过 去, 女 儿 已 成 年 并 于 2008 年 高 中 毕 业 她 多 次 让 父 亲 按 照 协 议 协 助 办 理 出 租 车 营 运 等 相 关 的 过 户 手 续, 将 车 主 登 记 为 自 己, 但 一 直 没 有 结 果 去 年 底, 女 儿 一 纸 诉 状 将 父 亲 告 上 法 庭 父 亲 反 悔 要 求 撤 销 赠 与 合 同 在 法 庭 上, 女 儿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的 营 运 手 续 的 所 有 权 变 更 至 自 己 名 下 为 此, 女 儿 向 法 庭 提 交 了 一 份 证 据 即 父 亲 的 说 明 书 一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父 亲 同 意 将 出 租 车 所 有 营 运 手 续 给 自 己 然 而, 父 亲 张 先 生 对 当 年 的 赠 与 合 同 已 心 生 悔 意, 他 辩 解 说, 当 年 赠 与 女 儿 的 是 车 辆 而 不 是 营 运 号 牌 等, 现 在 赠 与 的 出 租 车 以 及 营 运 号 牌 仍 登 记 在 自 己 名 下,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出 租 车 只 有 办 理 了 登 记 变 更 至 原 告 名 下 的 手 续 才 能 视 为 出 租 车 交 付, 现 在 涉 案 的 出 租 车 尚 未 实 际 交 付, 因 此 自 己 有 权 要 求 撤 销 赠 与 合 同 赠 与 合 同 生 效 赠 与 车 辆 已 交 付 法 院 认 为, 二 被 告 离 婚 时 将 共 同 所 有 财 产 即 出 租 车 赠 与 女 儿, 该 赠 与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鉴 于 女 儿 当 年 年 龄 尚 小 系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赠 与 的 出 租 车 由 母 亲 代 为 管 理, 应 视 为 已 交 付 合 同 法 规 定, 赠 与 的 财 产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应 当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因 此, 涉 案 的 出 租 车 所 有 权 的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协 助 办 理 车 辆 相 关 的 变 更 手 续 的 请 求 合 理, 予 以 支 持 被 告 张 先 生 提 出 赠 与 原 告 是 车 辆 而 不 是 营 运 号 牌 一 节, 法 院 认 为 出 租 车 系 营 运 车 辆, 营 运 号 牌 是 营 运 车 辆 的 附 172

181 属 物, 被 告 赠 与 原 告 的 出 租 车 既 是 转 移 车 辆 也 包 括 该 车 的 营 运 号 牌 该 抗 辩 主 张 于 法 无 据 被 告 张 先 生 提 出 车 辆 及 营 运 号 牌 没 有 转 移 要 求 撤 销 赠 与 合 同 一 节, 因 为 赠 与 合 同 已 生 效 且 赠 与 财 产 已 交 付, 变 更 车 辆 以 及 营 运 号 牌 的 所 有 权 是 对 赠 与 财 产 的 合 法 完 善, 在 诉 讼 中,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证 明 父 亲 同 意 将 车 辆 的 手 续 过 户 给 自 己, 张 先 生 并 未 否 认 所 以 张 先 生 的 观 点 无 理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涉 案 赠 与 出 租 车 合 同 合 法 有 效 ; 被 告 协 助 原 告 办 理 出 租 车 相 关 的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赠 与 的 是 出 租 车 而 非 裸 车 张 先 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市 中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张 某 夫 妻 离 婚 时 对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分 是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该 协 议 没 有 被 撤 销, 合 法 有 效 该 车 及 相 关 手 续 一 直 由 女 儿 的 监 护 人 即 母 亲 管 理, 赠 与 行 为 已 生 效 鉴 于 协 议 中 明 确 表 示 赠 与 女 儿 的 是 出 租 车 而 非 裸 车, 所 以 与 出 租 车 能 够 正 常 运 营 的 一 切 手 续 均 视 应 包 含 在 内 日 前, 市 中 院 终 审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静 河 ) 男 子 怒 告 前 妻 求 索 赔 因 婚 内 曾 私 开 其 保 险 箱 ( 图 ) 2009 年 08 月 17 日 08:02 来 源 : 都 市 时 报 为 防 此 类 纠 纷 再 次 发 生, 在 开 保 险 柜 时, 雇 主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资 料 图 妻 子 私 开 保 险 柜 丈 夫 报 警 又 索 赔 庭 审 焦 点 : 柜 里 是 否 有 价 值 16 万 的 古 玩 ; 开 锁 公 司 新 规 : 开 保 险 柜 必 须 雇 主 家 庭 成 员 全 到 场 记 者 徐 畅 我 出 差 回 来, 发 现 保 险 柜 的 锁 被 换, 里 面 价 值 16 万 元 的 古 玩 没 了 师 先 生 的 妻 子 在 他 外 出 时, 请 开 锁 公 司 打 开 了 他 的 保 险 柜 师 先 生 发 现 后, 到 派 出 所 报 了 警, 但 公 安 机 关 并 未 立 案 离 婚 后, 师 先 生 一 纸 诉 状 将 前 妻 告 上 法 庭, 索 赔 16 万 元 近 日, 五 华 区 法 院 对 此 案 进 行 公 开 审 理 为 防 类 似 情 况 再 次 发 生, 开 锁 协 会 专 门 作 出 了 开 保 险 柜, 雇 主 的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全 部 到 场 的 新 规 定 分 清 财 产 再 婚 夫 妻 签 协 议 谢 女 士 今 年 55 岁, 重 庆 人, 居 住 昆 明 多 年 ; 师 先 生 是 通 海 人, 两 人 系 再 婚 2003 年, 谢 女 士 的 弟 弟 投 资 8 万 元, 在 北 京 路 凤 凰 文 化 城 开 了 家 古 玩 店, 并 交 给 他 们 夫 妻 经 营 从 此, 谢 女 士 守 店, 略 懂 古 玩 的 师 先 生 负 责 进 货, 古 玩 店 的 生 意 红 红 火 火 可 好 景 不 长,2006 年, 古 玩 店 拆 迁, 两 人 的 婚 姻 也 逐 渐 到 了 崩 溃 的 边 缘 他 在 外 面 欠 下 很 多 债 务 2006 年 11 月, 因 两 人 经 常 处 于 分 居 状 态, 夫 妻 关 系 名 存 实 亡 为 保 护 自 己 不 被 拖 累, 谢 女 士 和 师 先 生 签 订 了 一 个 财 产 约 定 书 约 定 婚 前 财 产 归 各 人 所 有,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债 权 债 务 由 各 自 承 担 此 后, 两 人 间 的 金 钱 往 来 一 般 都 写 有 借 条 古 玩 店 拆 迁 后, 我 们 各 自 搬 了 一 半 的 古 玩 回 家, 我 搬 到 我 的 房 子 里, 他 搬 回 他 母 亲 家 谢 女 士 说, 师 先 生 的 母 亲 家 里 有 一 个 房 间 供 他 们 夫 妻 居 住, 房 间 床 头 摆 了 一 个 保 险 柜 保 险 柜 平 常 没 上 锁, 是 空 的, 我 一 直 以 为 它 坏 了 173

182 2007 年 7 月 份, 谢 女 士 跟 丈 夫 因 为 债 务 问 题 多 次 发 生 争 执 我 帮 他 从 别 人 那 里 借 了 几 万 元, 他 迟 迟 不 还, 债 主 找 我 催 要 了 好 多 次 谢 女 士 说, 在 丈 夫 一 次 外 出 时, 她 突 然 发 现 床 头 的 保 险 柜 上 了 锁 谢 女 士 事 后 回 忆 起, 认 为 那 其 实 是 丈 夫 早 已 设 好 的 局 疑 藏 古 玩 妻 子 私 开 丈 夫 保 险 柜 他 离 家 好 多 天 没 回 来, 打 电 话 也 不 接 2007 年 7 月 5 日, 谢 女 士 打 电 话 到 盘 龙 区 互 星 联 动 开 锁 公 司, 称 保 险 柜 钥 匙 遗 失, 密 码 也 忘 记 了, 请 来 该 公 司 负 责 人 曾 师 傅 帮 忙 开 锁 巧 的 是, 当 时 本 报 两 位 记 者 正 在 采 访 曾 师 傅, 于 是, 他 们 和 曾 师 傅 一 起 去 了 谢 女 士 的 家 我 们 到 后, 她 从 房 子 里 面 给 我 们 开 的 门 曾 师 傅 不 知 道 谢 女 士 和 丈 夫 正 在 闹 离 婚, 只 登 记 了 谢 女 士 的 身 份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后, 就 帮 她 打 开 了 保 险 柜 把 钥 匙 交 给 谢 女 士, 告 诉 她 密 码 后, 曾 师 傅 和 记 者 离 开 了 现 场 保 险 柜 打 开, 里 面 就 一 个 破 盘 子 和 几 颗 小 珠 子 谢 女 士 说, 事 后 她 给 派 出 所 打 了 电 话, 说 自 己 找 不 到 丈 夫, 所 以 把 他 的 保 险 柜 打 开 了 派 出 所 民 警 询 问 了 师 先 生 的 电 话 号 码, 说 跟 他 联 系 后 给 谢 女 士 回 话 但 我 一 直 没 有 等 到 回 话 谢 女 士 说 怒 告 前 妻 丈 夫 索 赔 保 险 柜 财 物 2007 年 7 月 12 日, 师 先 生 到 大 观 派 出 所 报 警, 称 家 中 保 险 柜 里 的 财 物 被 盗 师 先 生 说 : 我 7 月 4 日 去 了 蒙 自,10 号 回 到 昆 明, 发 现 保 险 柜 被 她 打 开 了, 她 正 和 我 闹 离 婚, 这 是 盗 窃 行 为 并 称, 他 的 保 险 柜 里 装 有 1 个 犀 牛 角 杯 1 件 古 代 玉 环 一 个 古 玉 猪, 还 有 一 张 妻 子 写 给 他 的 10 万 元 的 欠 条, 另 有 8 个 瓷 人 结 婚 证 等 民 警 随 后 打 电 话 给 谢 女 士 进 行 调 查, 谢 女 士 在 电 话 里 愤 怒 地 说 : 他 去 躲 债 了, 我 找 不 到 他 才 开 了 他 的 保 险 柜, 而 且 保 险 柜 里 根 本 就 没 什 么 价 值 16 万 的 古 玩 2007 年 7 月 30 日, 师 先 生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并 分 割 财 产 法 院 判 决 两 人 离 婚, 但 对 于 师 先 生 提 到 的 保 险 柜 里 的 价 值 16 万 元 的 古 玩 没 有 处 置 今 年 7 月 7 日, 师 先 生 起 诉, 称 法 院 审 理 他 们 的 离 婚 案 件 时, 没 有 处 理 保 险 柜 被 盗 的 部 分, 所 以 重 新 提 起 诉 请, 要 求 谢 女 士 赔 偿 16 万 元 的 古 玩 因 谢 女 士 和 前 夫 曾 经 约 定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各 人 财 产 归 各 人 所 有, 所 以 法 院 受 理 了 这 起 案 子 此 案 庭 审 中,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集 中 在 保 险 柜 里 究 竟 有 没 有 价 值 16 万 元 的 古 玩 本 案 未 当 庭 作 出 判 决 男 子 讨 40 万 元 分 手 免 骚 扰 费 被 前 女 友 刺 伤 2009 年 09 月 02 日 09:01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因 为 40 万 元 的 分 手 免 骚 扰 费, 女 子 李 某 将 前 男 友 刺 伤, 被 检 方 指 控 故 意 伤 害 昨 天 上 午, 朝 阳 法 院 开 审 此 案, 李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认 为 她 的 行 为 堪 比 邓 玉 娇,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昨 天 上 午 9 点, 取 保 候 审 的 李 某 走 进 法 庭 接 受 审 判 起 诉 书 显 示, 李 某 现 年 34 岁, 身 高 1.6 米 左 右, 体 形 娇 小, 是 一 家 母 婴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庭 审 中 李 某 说, 她 5 年 前 认 识 了 年 长 自 己 11 岁 的 朱 某 两 人 交 往 期 间, 她 发 觉 朱 某 有 暴 力 倾 向 并 爱 赌 博, 便 于 2005 年 8 月 提 出 分 手 朱 某 不 同 意, 继 续 追 求 不 成, 就 对 她 进 行 了 长 达 数 年 的 骚 扰 和 威 胁, 2007 年, 他 把 我 的 鼻 子 都 打 歪 了, 缝 了 好 几 针 去 年 7 月 5 日, 李 某 和 朱 某 签 下 一 份 分 手 免 骚 扰 协 议, 内 容 称, 李 某 愿 意 给 朱 某 40 万 元, 双 方 分 手 后 不 再 纠 缠 李 某 在 法 庭 上 出 示 了 这 份 证 据, 并 称 已 付 给 朱 某 5 万 元 去 年 7 月 26 日 早 晨, 朱 某 闯 进 双 井 的 富 力 城 小 区 李 某 家 将 门 反 锁 并 要 钱 李 某 赶 紧 让 表 妹 打 电 话 报 警, 却 遭 到 朱 某 劈 头 盖 脸 的 抽 打 我 当 时 很 怕 他, 看 到 茶 几 上 有 一 把 水 果 刀, 就 拿 起 来 让 他 停 手 李 某 回 忆 说, 仅 在 数 秒 后, 朱 某 一 把 推 开 其 表 妹 扑 了 过 来 检 方 指 控 称, 当 天 李 某 持 水 果 刀 将 朱 某 扎 伤, 造 成 朱 某 肝 破 裂, 经 人 体 损 伤 程 度 鉴 定 属 重 伤, 应 当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追 究 其 刑 责 对 此 李 某 表 示 不 清 楚, 她 称 当 时 并 不 是 故 意 刺 向 朱 某, 只 是 想 用 刀 保 护 自 己 后 来 看 到 朱 某 肚 子 受 伤, 就 坐 等 警 察 到 来 坐 在 民 事 赔 偿 原 告 位 置 的 朱 某, 身 高 约 1.75 米, 肌 肉 发 达, 体 格 强 壮 他 听 着 李 某 的 答 话, 情 绪 激 动 法 官 询 174

183 问 他 事 发 过 程, 朱 某 却 答 不 出 来 他 撩 起 衣 服, 指 着 肚 皮 上 的 疤 痕, 只 说 自 己 根 本 没 打 李 某, 只 是 推 了 她 一 下, 她 就 拿 着 刀 子 捅 过 来 了 昨 天 的 庭 审 中, 他 向 李 某 提 出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50 万 元 但 李 某 说, 他 受 伤 后 我 已 交 给 他 50 万 元, 他 在 派 出 所 也 同 意 不 再 追 究 我 的 责 任, 派 出 所 的 笔 录 可 以 佐 证 此 事 朝 阳 法 院 没 有 当 庭 宣 判 此 案 - 庭 审 焦 点 是 否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李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卢 伟 华 认 为, 李 某 的 行 为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可 免 予 刑 罚 他 当 庭 举 出 邓 玉 娇 被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例 子 说, 李 某 和 邓 玉 娇 都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且 情 节 轻 于 邓 玉 娇 该 律 师 还 向 法 庭 提 交 了 一 份 专 家 论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由 北 师 大 教 授 高 铭 暄 国 家 法 官 学 院 教 授 张 泗 汉 北 师 大 教 授 赵 秉 志 等 3 位 法 学 专 家 研 究 了 案 件 的 卷 宗 后, 一 致 认 为 李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正 当 防 卫, 其 理 由 为 : 一 是 朱 某 强 行 闯 入 李 某 住 宅, 对 其 进 行 殴 打, 已 是 不 合 法 的 侵 害 行 为 ; 二 是 他 的 侵 害 行 为 进 行 期 间, 李 某 拿 起 水 果 刀 自 卫 ; 三 是 李 某 持 刀 刺 伤 朱 某 的 原 因 是 制 止 对 方 殴 打 自 己 3 位 专 家 认 为, 李 某 虽 然 持 刀 面 对 没 有 凶 器 的 朱 某, 仍 然 不 属 于 防 卫 过 当 因 为 从 双 方 的 力 量 体 形 以 及 长 久 以 来 的 纠 缠 中 可 以 看 出, 双 方 力 量 悬 殊, 朱 某 严 重 威 胁 着 李 某 ( 记 者 刘 杰 ) 女 经 理 不 愿 生 孩 子 被 起 诉 离 婚 曾 签 生 子 协 议 2009 年 09 月 15 日 08:32 来 源 : 重 庆 晚 报 你 之 前 不 是 答 应 了 的 要 生 孩 子 吗, 为 啥 要 反 悔, 不 愿 去 治 病? 明 知 道 我 害 怕 手 术, 为 啥 不 体 谅 我? 昨 日, 在 江 北 区 法 院, 某 房 产 公 司 副 总 李 仁 勇 将 在 观 音 桥 某 百 货 公 司 任 经 理 的 妻 子 吴 雯 雯 告 上 法 院, 称 不 生 孩 子, 就 离 婚 婚 前 协 议 不 生 就 离 离 婚, 对 于 李 仁 勇 来 说, 是 证 据 确 凿 因 为 他 与 妻 子 曾 签 协 议 :1 年 内 生 孩 子 据 他 陈 述, 他 今 年 39 岁, 是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的 副 总, 由 于 一 直 忙 于 工 作, 去 年 还 单 身 的 他, 通 过 婚 介, 认 识 了 35 岁 的 吴 雯 雯 在 竞 争 激 烈 的 大 型 百 货 公 司 当 经 理, 吴 雯 雯 的 情 况 跟 他 差 不 多, 没 时 间 谈 恋 爱 相 识 后, 两 人 对 对 方 的 感 觉 都 不 错, 李 仁 勇 不 但 吃 苦 耐 劳, 对 吴 雯 雯 的 母 亲 也 很 好 ; 吴 雯 雯 也 知 书 达 理 于 是, 两 人 在 认 识 半 年 后, 决 定 结 婚 但 李 家 担 心 吴 雯 雯 年 龄 偏 大, 又 是 事 业 型 女 性, 婚 后 会 不 愿 生 孩 子 李 仁 勇 的 母 亲 就 提 出, 如 果 两 人 要 结 婚, 吴 雯 雯 就 要 在 结 婚 后, 放 下 工 作 给 儿 子 生 个 孩 子 起 初, 吴 雯 雯 并 不 愿 意, 但 在 家 人 的 劝 说 下, 她 最 后 还 是 答 应 了 于 是, 结 婚 前, 在 李 仁 勇 母 亲 的 要 求 下, 两 人 定 下 协 议, 结 婚 后 1 年 生 一 个 孩 子, 否 则 就 离 婚 老 婆 害 怕 上 手 术 台 今 年 初, 两 人 结 婚, 并 过 着 甜 蜜 的 新 婚 生 活, 但 两 个 月 过 去 了, 吴 雯 雯 一 点 怀 孕 迹 象 都 没 有, 李 仁 勇 便 陪 她 上 医 院 检 查 结 果 显 示 是 吴 雯 雯 输 卵 管 堵 塞, 无 法 怀 孕 李 仁 勇 便 劝 妻 子 尽 快 进 行 治 疗, 吴 雯 雯 吃 了 一 些 药, 但 并 不 见 效 李 仁 勇 要 求 吴 雯 雯 去 做 疏 通 输 卵 管 手 术 但 吴 雯 雯 不 愿 意, 因 为 她 有 手 术 恐 惧 症 她 还 说, 只 要 两 人 生 活 相 互 扶 助, 不 要 小 孩 照 样 会 过 得 很 好 但 李 仁 勇 不 接 受 她 的 观 点, 特 别 是 李 仁 勇 的 母 亲, 见 儿 媳 不 愿 治 病 生 子, 检 查 结 果 出 来 后 的 第 三 天, 李 仁 勇 的 母 亲 就 冲 吴 雯 雯 嚷 : 你 想 让 我 们 家 断 子 绝 孙 吗 从 此 以 后, 夫 妻 俩 就 常 常 为 不 能 生 子 的 事 发 生 口 角 今 年 6 月, 李 仁 勇 起 诉 到 江 北 区 法 院, 要 求 按 照 当 初 协 议 离 婚 法 庭 调 解 破 镜 重 圆 我 不 愿 离 婚 吴 雯 雯 说 她 不 能 生 子 并 不 是 她 主 观 原 因, 而 是 有 疾 病, 因 为 她 非 常 爱 丈 夫, 因 此 不 愿 意 离 婚 对 此, 李 仁 勇 表 示, 虽 然 妻 子 不 能 生 子 不 是 她 的 主 观 原 因, 但 是, 她 不 能 生 子 却 是 事 实, 这 违 反 了 婚 前 签 订 的 协 议, 因 此 按 照 协 议 应 当 离 婚 由 于 涉 及 隐 私, 庭 审 中, 法 院 宣 布 休 庭, 单 独 组 织 两 人 调 解 昨 日 下 午, 记 者 从 法 院 了 解 到, 经 过 调 解, 李 仁 勇 表 示, 虽 然 他 与 妻 子 恋 爱 不 久 便 结 婚, 但 他 很 爱 妻 子, 可 是 妻 子 不 能 生 子 又 不 愿 去 治 疗, 母 亲 又 给 他 很 大 压 力, 他 也 是 没 有 办 法 才 这 样 听 见 丈 夫 的 心 里 话, 在 法 官 耐 心 做 工 175

184 作 之 后, 吴 雯 雯 答 应, 愿 意 克 服 手 术 恐 惧 去 做 疏 通 输 卵 管 的 手 术 在 调 解 后, 法 院 下 达 了 调 解 书 ( 记 者 莫 雪 庆 ) 女 经 理 辞 职 为 儿 子 陪 读 2 年 丈 夫 提 出 离 婚 年 09 月 07 日 02:53 华 龙 网 - 重 庆 晚 报 两 年 前,16 岁 的 儿 子 考 上 南 开 中 学, 杨 会 芳 ( 化 名 ) 与 丈 夫 商 议 后, 决 定 放 弃 在 老 家 黔 江 一 家 宾 馆 做 经 理 的 工 作, 跟 着 儿 子 到 重 庆 当 起 了 陪 读 妈 妈, 开 始 了 分 居 两 地, 一 月 见 一 次 面 的 月 末 夫 妻 生 活 今 年 8 月 27 日, 在 她 准 备 到 重 庆 奋 战 最 后 一 年 之 前, 丈 夫 却 突 然 向 她 提 出 离 婚, 理 由 是 分 居 太 久, 感 情 转 淡 我 做 的 一 切 都 是 为 了 这 个 家, 为 什 么 最 后 却 连 家 都 要 没 了? 上 周, 杨 会 芳 打 进 市 婚 姻 家 庭 热 线 倾 诉 辞 职 当 起 陪 读 妈 妈 为 了 娃 娃, 我 做 再 多 牺 牲 都 是 值 得 的 上 周 三, 记 者 拨 通 杨 会 芳 的 电 话, 她 第 一 句 话 就 表 明 了 她 的 态 度 杨 会 芳 今 年 42 岁, 以 前 是 黔 江 区 一 家 宾 馆 的 经 理, 丈 夫 秦 鹏 ( 化 名 ) 在 当 地 政 府 某 机 关 工 作, 两 人 事 业 有 成, 关 系 和 睦, 儿 子 成 绩 又 好, 是 人 人 称 羡 的 模 范 家 庭 2007 年, 儿 子 以 高 分 考 进 南 开 中 学, 夫 妻 俩 思 来 想 去, 一 致 认 为 要 全 力 帮 助 儿 子 最 后, 她 听 从 了 丈 夫 的 建 议, 辞 掉 工 作, 在 沙 坪 坝 租 了 一 套 房 子, 当 起 了 陪 读 妈 妈 与 丈 夫 成 月 末 夫 妻 每 天 一 早 起 来 为 儿 子 热 牛 奶 煮 鸡 蛋, 晚 上 10 点 为 看 书 的 儿 子 送 上 夜 宵, 然 后 和 丈 夫 通 上 十 几 分 钟 的 电 话, 这 就 是 两 年 来 杨 会 芳 每 天 过 的 生 活 她 称, 黔 江 离 重 庆 有 五 六 小 时 的 车 程, 来 去 一 趟 要 花 费 一 两 天 时 间, 加 上 儿 子 的 周 末 排 满 了 各 种 补 习 班, 因 此 她 从 不 回 家 只 有 每 个 月 月 末, 她 才 抽 出 两 天 时 间 回 去 看 看 丈 夫 他 经 常 说, 一 把 年 纪 了 还 赶 了 下 时 髦, 整 成 了 月 末 夫 妻 杨 会 芳 说, 刚 开 始 丈 夫 有 时 想 她 和 儿 子, 周 末 会 抽 空 上 来 看 看, 两 个 人 还 有 小 别 胜 新 婚 的 感 觉 但 时 间 久 了, 后 来 即 使 3 个 月 不 回 去, 两 人 都 好 像 习 以 为 常 了, 每 天 晚 上 打 电 话 也 成 了 例 行 公 事, 时 间 也 越 来 越 短 想 给 儿 子 完 整 的 家 今 年 是 最 关 键 的 一 年 了, 以 后 我 回 来 的 时 间 肯 定 更 少, 你 要 好 好 照 顾 自 己, 吃 好 点 8 月 27 日, 杨 会 芳 把 家 里 打 扫 得 干 干 净 净, 又 在 冰 箱 里 装 满 了 饭 菜, 准 备 和 儿 子 一 起 踏 上 去 重 庆 的 路 丈 夫 却 回 答 道 : 我 们 离 婚 嘛, 反 正 都 没 啥 子 感 情 了 他 肯 定 是 有 外 遇 了 杨 会 芳 说, 回 想 起 两 年 的 种 种 蛛 丝 马 迹, 她 认 为 一 定 是 第 三 者 作 祟 但 当 着 儿 子 的 面, 她 没 有 多 说, 只 说 下 次 回 家 再 谈, 就 来 到 了 重 庆 记 者 电 话 联 系 上 秦 鹏 他 称, 他 们 夫 妻 俩 多 年 来 感 情 一 直 不 好, 只 是 碍 于 孩 子, 没 有 过 多 争 执 经 过 两 年 的 分 居, 感 情 越 来 越 淡, 他 认 为 这 段 婚 姻 到 了 一 个 可 以 结 束 的 时 候, 并 非 因 为 第 三 者 插 足 考 虑 到 对 孩 子 的 影 响, 他 愿 意 等 孩 子 考 上 大 学 之 后 再 离 婚 我 不 得 离, 我 辛 辛 苦 苦 都 是 为 了 这 个 家 杨 会 芳 说, 她 一 定 要 给 儿 子 一 个 完 整 的 家, 不 能 既 没 了 丈 夫, 又 让 儿 子 的 成 绩 受 影 响, 两 年 辛 苦 付 诸 东 流 记 者 谈 露 洁 夫 妻 分 居 可 能 遭 遇 三 大 问 题 来 自 我 市 首 条 官 方 婚 姻 情 感 热 线 的 统 计 显 示, 去 年 约 有 100 例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遭 遇 外 遇 危 机 的 咨 询 案 例, 原 因 都 是 因 为 夫 妻 两 地 分 居 据 市 家 庭 婚 姻 指 导 中 心 婚 姻 指 导 师 分 析, 夫 妻 分 居 两 地 存 在 三 种 情 况 第 一 是 因 为 工 作 或 其 他 家 庭 因 素, 不 得 不 分 居 两 地 第 二 是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已 破 裂, 只 是 在 众 人 面 前 维 持 婚 姻 表 象 ; 第 三 是 一 些 年 轻 人 追 求 相 对 独 立 私 密 的 时 尚 生 活 方 式, 双 方 约 定 过 周 末 夫 妻 5+2 形 式 的 生 活, 增 加 婚 姻 中 的 新 鲜 度 婚 姻 指 导 师 建 议, 夫 妻 间 最 好 别 轻 易 分 居 两 地, 特 别 是 正 在 婚 姻 关 系 中 非 常 关 键 的 中 年 时 期 原 因 有 三 : 一 是 需 要 夫 妻 双 方 均 有 较 强 的 自 控 能 力, 否 则 很 难 抵 御 婚 外 情 的 诱 惑 ; 第 二, 久 离 情 疏, 双 方 容 易 产 生 情 感 上 的 隔 阂 和 生 活 习 惯 上 的 差 异, 即 使 没 有 第 三 者 插 足, 自 身 情 感 也 可 能 出 现 裂 痕 ; 第 三, 有 孩 子 的 夫 妇 如 果 长 期 分 居, 对 孩 子 的 成 长 教 育 也 有 不 利 影 响 176

185 女 子 拒 绝 抚 养 8 岁 女 儿 法 庭 上 扬 言 将 其 杀 害 :46:58 金 羊 网 新 快 报 胡 某 不 服 判 决, 指 责 法 官 胡 某 披 头 散 发 哭 闹 法 庭 荔 法 宣 / 摄 被 告 杜 某 被 骂 显 得 垂 头 丧 气 上 周 四 小 璇 被 妈 妈 丢 在 法 院 后, 一 个 人 安 静 地 看 书 荔 法 宣 / 摄 新 快 报 记 者 曹 晶 晶 实 习 生 黄 兰 通 讯 员 荔 法 宣 8 岁 女 孩 小 璇 ( 化 名 ), 作 为 一 个 非 婚 生 子 女, 从 出 生 起 就 陷 于 父 母 双 方 的 抚 养 纷 争 中, 悲 惨 的 是 : 父 母 竟 都 不 要 她 抚 养 她 的 母 亲 起 诉 其 父 亲, 要 求 变 更 对 她 的 抚 养 关 系 昨 日 上 午, 荔 湾 法 院 一 审 宣 判 小 璇 由 母 亲 抚 养 谁 知 母 亲 不 服 判 决, 不 仅 咆 哮 法 庭, 还 扬 言 : 孩 子 判 给 我, 我 回 去 就 杀 了 她 三 方 语 录 母 亲 : 孩 子 判 给 我, 我 就 弄 死 她! 我 也 是 个 女 人, 也 想 有 个 家 父 亲 : 每 个 月 20 日 让 女 儿 打 电 话, 给 我 报 平 安 177

186 小 璇 : 希 望 有 一 颗 流 星 飞 过, 我 许 一 个 愿 望 让 妈 妈 不 要 打 我 他 她 孽 缘 非 婚 生 女 都 不 要 十 年 前,31 岁 的 浙 江 金 华 女 子 胡 某 在 佛 山 结 识 了 比 她 年 长 21 岁 已 有 妻 儿 的 杜 某 两 人 于 2001 年 8 月 28 日 生 下 女 儿 小 璇, 一 直 由 胡 某 抚 养, 杜 某 不 时 给 一 些 抚 养 费 但 在 2009 年 3 月, 杜 某 因 为 生 病 住 院, 停 止 了 抚 养 费 胡 某 遂 起 诉 杜 某, 要 求 变 更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父 亲 称 病 无 法 抚 养 胡 某 称, 杜 某 是 退 休 工 程 师, 文 化 程 度 高, 收 入 稳 定, 有 利 于 孩 子 的 成 长 而 杜 某 先 是 提 出 孩 子 有 可 能 不 是 自 己 的, 当 鉴 定 结 果 证 实 孩 子 确 实 是 他 的 之 后, 又 称 自 己 名 下 没 有 任 何 财 产, 还 拿 出 了 中 大 法 医 物 证 鉴 定 意 见 书, 证 实 自 己 有 短 暂 性 脑 缺 血 高 血 压 病 冠 心 病 和 胆 囊 多 发 结 石 等 多 种 疾 病, 无 法 抚 养 孩 子 据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 从 2007 年 起, 杜 某 办 理 了 退 休 并 领 取 退 休 金, 杜 某 当 时 把 银 行 的 退 休 金 卡 交 胡 某, 全 部 用 作 女 儿 的 生 活 费 杜 某 每 月 退 休 金 合 计 为 元 母 亲 名 下 有 房 产 对 于 男 女 双 方 的 财 产 情 况, 法 院 查 实, 杜 某 原 来 的 住 房 是 妻 子 名 下 的 房 改 房, 现 已 出 租 如 今 杜 某 以 其 女 儿 的 名 义 在 广 州 市 宝 华 路 恒 宝 广 场 购 买 了 房 屋, 杜 某 一 家 人 已 搬 到 恒 宝 广 场 居 住 而 广 州 市 一 德 中 路 335 号 的 某 房 是 胡 某 名 下 的 产 业, 目 前 已 由 胡 某 出 租, 胡 某 认 可 每 月 租 金 收 入 约 2000 多 元 法 院 判 决 母 亲 抚 养 父 亲 给 钱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法 院 认 为 :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非 婚 生 子 女 享 有 与 婚 生 子 女 同 等 的 权 利 胡 某 带 养 女 儿 小 璇 已 有 8 年, 如 果 将 女 儿 改 由 杜 某 携 带 抚 养, 势 必 破 坏 小 孩 原 有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秩 序, 不 利 于 成 长 和 学 习 因 此, 法 院 不 支 持 胡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胡 某 独 立 携 带 抚 养 女 儿 从 幼 年 至 现 在, 已 有 较 长 时 间, 承 担 了 抚 养 女 儿 成 长 最 为 艰 辛 的 时 期 相 反, 杜 某 所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较 少, 杜 某 应 在 其 力 所 能 及 的 经 济 条 件 下 给 予 女 儿 一 定 的 经 济 救 济 最 后, 经 过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判 决 小 璇 由 胡 某 携 带 抚 养, 杜 某 每 月 支 付 抚 养 费 1000 元, 直 至 小 璇 能 独 立 生 活 为 止 法 庭 上 的 母 亲 哭 骂 不 止 扬 言 杀 女 儿 打 孩 子 撕 烂 判 决 书 威 胁 法 官 踢 鞋 子 昨 日 上 午, 小 璇 的 母 亲 胡 某 听 判 后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骇 人 举 动, 最 后 还 试 图 一 走 了 之, 将 小 璇 丢 给 法 院 经 过 法 院 3 个 多 小 时 的 劝 说, 她 才 勉 强 同 意 将 孩 子 带 回 家 隔 空 痛 骂 孩 子 的 爸 昨 日 上 午 9 时, 胡 某 带 着 小 璇 早 早 赶 到 荔 湾 法 院 听 判 胡 某 虽 已 步 入 不 惑 之 年, 但 皮 肤 光 滑, 精 神 奕 奕, 看 起 来 只 有 30 岁 出 头 小 璇 扎 着 马 尾, 两 个 大 眼 睛 忽 闪 着, 十 分 惹 人 怜 爱 宣 判 还 没 开 始 时, 胡 某 就 已 在 原 告 席 上 隔 空 痛 骂 坐 在 被 告 席 上 的 杜 某, 杜 某 则 一 声 不 吭 地 垂 着 头 要 杀 女 儿 抗 议 判 决 上 午 9 时 15 分, 宣 判 正 式 开 始 当 胡 某 听 法 官 念 到 由 自 己 抚 养 孩 子 时 突 然 拍 案 而 起, 大 喊 : 我 抗 议, 女 儿 跟 我, 我 就 杀 掉 她! 我 回 去 就 把 她 搞 死, 搞 死 了 你 们 负 责! 法 官 随 后 告 知 胡 某, 如 果 不 服 判 决 可 以 上 诉 我 绝 对 不 会 养, 我 没 有 能 力 养! 我 要 上 诉! 在 咆 哮 一 阵 后, 胡 某 看 没 有 什 么 效 果, 突 然 又 改 口 说 : 好, 我 养! 我 就 是 做 鸡 也 要 养 这 个 孽 种, 养 孩 子 是 要 房 子 的, 我 要 房 子 据 此 她 要 求 杜 某 一 次 性 将 抚 养 费 付 清, 对 于 法 院 的 判 决, 杜 某 表 示 服 从, 但 提 出 两 个 要 求 : 一 胡 某 不 要 再 去 烦 他 的 前 妻 ; 二 每 月 20 日 让 女 儿 打 电 话, 给 他 报 平 安 拧 哭 孩 子 强 逼 说 话 在 哭 闹 一 阵 子 后, 唱 独 角 戏 的 胡 某 又 转 而 逼 小 璇 开 口 为 自 己 说 话 小 璇 受 到 了 惊 吓, 低 头 不 语 胡 某 一 边 推 孩 子, 一 边 催 促 说 : 你 想 妈 妈 死 掉 啊? 你 快 说! 小 璇 被 逼 得 太 紧, 更 不 愿 面 对 她 胡 某 竟 当 庭 拧 起 了 孩 子 的 胳 膊, 始 终 一 声 不 吭 的 小 璇 终 于 忍 不 住 哭 了 起 来 几 名 女 法 警 立 即 上 前 拉 开 了 胡 某, 把 小 璇 拉 到 一 旁 安 抚 胡 某 遂 撒 泼 说 : 你 们 看 不 得 我 折 磨 孩 子, 那 你 们 就 拿 去 养 我 也 是 个 女 人, 也 想 有 个 家 撕 书 撞 席 披 发 号 哭 在 判 决 书 打 印 出 来 后, 胡 某 不 肯 签 收 我 会 收 ( 拾 ) 你! 她 不 仅 指 着 法 官 骂, 还 一 把 夺 过 判 决 书 几 下 撕 碎 几 名 法 警 当 即 上 前 控 制 住 她 胡 某 双 手 已 经 不 能 动 弹, 就 把 双 腿 当 武 器, 将 一 双 鞋 子 踢 飞 最 后 竟 奋 力 用 头 撞 向 原 告 席, 用 力 之 大, 竟 将 原 178

187 告 金 属 牌 撞 落 到 地 挣 扎 中, 胡 某 原 本 扎 在 脑 后 的 马 尾 被 扯 开, 她 则 继 续 披 头 散 发 号 哭 不 止 面 对 如 此 罕 见 的 场 面, 法 院 出 动 多 名 法 官 劝 说, 还 找 到 了 胡 某 的 大 哥 来 做 思 想 工 作 僵 持 到 中 午 12 时, 胡 某 终 于 同 意 把 孩 子 带 走 法 庭 上 的 小 璇 做 鬼 脸 捂 耳 朵 一 脸 冷 漠 对 爸 爸 从 始 至 终, 可 怜 的 小 璇 都 站 在 母 亲 的 身 边, 眼 睁 睁 看 着 母 亲 谩 骂 父 亲 她 还 一 脸 冷 漠 地 对 着 远 处 的 爸 爸 做 鬼 脸, 法 警 制 止 她 时, 她 就 用 手 捂 住 耳 朵, 闭 上 眼 睛, 不 听 劝 阻, 也 似 乎 想 把 一 切 烦 恼 拒 之 门 外 法 庭 后 的 小 璇 愿 跟 妈 妈 许 愿 不 要 挨 打 庭 后, 记 者 问 小 璇 愿 意 和 谁 生 活, 小 璇 选 择 了 妈 妈 但 她 说, 爸 爸 教 她 功 课, 她 很 喜 欢 爸 爸 记 者 问 她 现 在 有 什 么 愿 望 时, 她 小 声 说 : 希 望 有 一 颗 流 星 飞 过, 我 许 一 个 愿 望 让 妈 妈 不 要 打 我 小 璇 命 运 : 不 能 送 养 或 到 福 利 院 新 快 报 讯 ( 记 者 张 薇 ) 虽 然 小 璇 判 给 了 母 亲, 但 胡 某 在 庭 上 的 一 番 表 现 让 旁 人 暗 暗 为 小 璇 的 将 来 担 忧 究 竟 有 没 有 更 好 的 办 法 解 决 孩 子 的 抚 养 问 题 呢? 记 者 就 此 咨 询 了 熟 悉 民 政 收 养 条 例 的 人 士 该 人 士 指 出, 在 我 国 现 时 的 收 养 法 规 中, 对 收 养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 着 相 对 较 为 严 格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孤 儿 的 监 护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以 及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力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母 可 以 作 为 合 法 的 送 养 人 据 此, 除 非 能 够 证 明 小 璇 的 父 母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力 抚 养 她, 一 般 情 况 下 小 璇 不 能 被 其 他 的 家 庭 收 养 广 州 市 福 利 院 书 记 潘 国 强 接 受 记 者 咨 询 时 表 示, 按 照 规 定 福 利 院 只 接 收 孤 儿, 即 孩 子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世, 且 孩 子 的 年 龄 在 7 岁 以 下, 福 利 院 才 可 接 收 根 据 小 璇 的 情 况, 福 利 院 不 能 接 收 她 妇 联 说 话 : 遗 弃 孩 子 是 不 可 饶 恕 的 罪 过 新 快 报 讯 ( 记 者 张 薇 ) 市 妇 联 相 关 负 责 人 建 议, 小 璇 的 母 亲 最 好 到 妇 联 权 益 部 去 咨 询 相 关 专 家, 如 有 生 活 困 难 等 现 实 问 题, 妇 联 都 会 尽 力 帮 助 与 协 调 该 负 责 人 还 劝 小 璇 的 母 亲, 不 管 怎 么 样, 作 为 生 母, 遗 弃 孩 子 都 是 不 可 饶 恕 的 罪 过 记 者 了 解 到, 如 果 孩 子 目 前 没 有 监 护 人 看 管, 市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中 心 可 以 为 其 提 供 庇 护 但 是, 救 助 中 心 只 是 一 个 临 时 庇 护 所, 孩 子 不 能 长 久 留 在 这 里, 因 为 在 救 助 中 心 孩 子 没 法 接 受 正 常 的 教 育, 这 对 孩 子 的 将 来 是 不 利 的 女 子 向 前 公 公 借 户 口 获 支 持 年 09 月 11 日 04:47 京 华 时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裴 晓 兰 ) 刘 女 士 与 前 夫 离 婚 后 再 婚, 为 给 新 生 育 的 女 儿 办 准 生 证, 她 起 诉 前 公 公 要 求 将 户 口 本 借 给 她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记 者 昨 天 获 悉, 顺 义 法 院 支 持 了 刘 女 士 的 诉 求 1994 年, 刘 女 士 与 关 先 生 的 儿 子 结 婚, 后 将 户 口 迁 入 关 家 2004 年 3 月 1 日, 刘 女 士 与 关 先 生 的 儿 子 协 议 离 婚, 后 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 与 他 人 结 婚, 并 生 育 一 女 儿 办 理 准 生 证 需 要 户 口 证 明, 刘 女 士 多 次 找 关 先 生 协 商 取 出 户 口, 但 都 遭 到 拒 绝, 致 使 她 至 今 未 能 单 立 户 她 于 是 起 诉 关 先 生, 要 求 使 用 以 他 为 户 主 的 户 口 本 5 天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刘 女 士 的 户 口 与 关 先 生 共 户, 关 先 生 作 为 户 主, 有 权 持 有 户 口 本 但 刘 女 士 离 婚 后, 她 要 求 将 自 己 的 户 口 从 关 家 的 户 口 本 中 分 离 出 来,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关 先 生 应 将 户 口 本 交 予 刘 女 士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刘 女 士 于 收 到 该 户 口 本 后 的 第 6 日, 应 自 行 将 户 口 本 返 还 ( 裴 晓 兰 ) 女 子 与 他 人 同 居 被 判 偿 还 男 友 为 其 所 花 费 用 年 09 月 14 日 15:20 北 京 晚 报 本 报 讯 ( 通 讯 员 乔 学 慧 ) 在 恋 爱 期 间, 吴 小 姐 居 然 和 别 的 男 子 同 居, 其 男 友 愤 而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吴 小 姐 返 还 恋 爱 期 间 为 其 花 费 的 元 记 者 今 天 获 悉, 丰 台 法 院 根 据 证 据, 判 令 吴 小 姐 返 还 葛 先 生 900 元 2008 年 3 月, 葛 先 生 和 吴 小 姐 相 识 后 相 恋 葛 先 生 称 二 人 相 恋 期 间, 他 发 现 吴 小 姐 还 与 别 的 男 子 恋 爱 同 居, 便 179

188 与 其 终 止 恋 爱 关 系 葛 先 生 称, 两 人 交 往 期 间, 他 为 吴 小 姐 花 费 元 后 葛 先 生 向 吴 小 姐 索 要 上 述 钱 款 时, 两 人 发 生 争 执 并 报 警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法 院 向 受 案 派 出 所 调 取 了 相 关 笔 录 笔 录 中 记 载,2009 年 6 月 9 日, 吴 小 姐 书 面 承 认 花 了 葛 先 生 的 钱 庭 审 中, 吴 小 姐 只 认 可 花 了 葛 先 生 900 元, 葛 先 生 亦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其 给 吴 小 姐 花 钱 的 具 体 数 额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现 有 证 据 无 法 支 持 葛 先 生 要 求 偿 还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仅 以 吴 小 姐 在 庭 审 中 自 认 花 费 葛 先 生 金 钱 的 数 额 予 以 认 定 现 吴 小 姐 同 意 偿 还 900 元, 法 院 不 持 异 议 女 子 遇 车 祸 成 植 物 人 法 院 判 决 与 其 丈 夫 离 婚 日 期 : 来 源 : 重 庆 晚 报 躺 在 床 上 近 6 年 的 植 物 人 胡 世 能 终 于 离 婚 了 昨 日, 她 的 母 亲 肖 婆 婆 将 离 婚 判 决 生 效 的 事 告 诉 给 她, 胡 世 能 含 糊 地 发 出 啊 啊 的 声 音 肖 婆 婆 叹 了 口 气, 给 女 儿 掩 好 被 子 遇 车 祸 成 植 物 人 肖 婆 婆 告 诉 记 者, 胡 世 能 原 是 长 安 集 团 销 售 公 司 的 一 名 会 计, 当 年 也 是 出 了 名 的 美 人,1992 年 与 王 勇 ( 化 名 ) 结 婚, 婚 后, 两 人 感 情 一 直 很 好 2003 年 4 月 23 日 上 午 10 时, 胡 世 能 在 看 病 归 来 的 路 上 不 幸 遭 遇 车 祸, 大 脑 受 到 损 伤, 成 了 植 物 人 车 祸 后, 他 把 15 万 多 元 的 赔 偿 金 全 部 拿 走 起 初 几 年 他 还 到 病 房 看 看 她,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但 从 2007 年 8 月 起, 他 不 再 管 胡 世 能, 也 不 再 付 医 疗 费 肖 婆 婆 说, 女 儿 现 在 还 欠 下 1 万 多 元 的 医 疗 费, 女 婿 王 勇 也 不 付 由 于 社 区 居 委 会 也 调 解 无 效, 肖 婆 婆 想 让 女 儿 离 婚, 但 王 勇 并 不 同 意 胡 世 能 是 植 物 人, 怎 么 表 达 离 婚 的 意 愿 呢? 肖 婆 婆 先 申 请 确 认 胡 世 能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经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一 院 鉴 定 后,2008 年 8 月 21 日, 法 院 宣 告 胡 世 能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并 指 定 肖 婆 婆 为 她 的 监 护 人 丈 夫 未 过 考 验 期 离 婚 案 开 庭 时, 肖 婆 婆 作 为 胡 世 能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出 庭 法 庭 上, 王 勇 仍 表 示 不 同 意 离 婚, 并 称 两 人 夫 妻 关 系 一 直 很 好 主 要 是 医 疗 费 用 的 问 题, 他 与 医 生 发 生 争 吵, 加 上 肖 婆 婆 不 信 任 他, 两 人 也 多 次 吵 架 从 此, 他 再 也 没 去 医 院 看 过 妻 子 难 道 王 勇 真 是 一 痴 情 男 子, 还 是 其 中 另 有 隐 情? 法 庭 调 查 后, 发 现 王 勇 认 为 妻 子 应 该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公 司 应 当 给 一 笔 赔 偿 金 但 是, 胡 世 能 至 今 未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所 以 王 勇 声 称, 这 事 不 解 决, 就 不 管 胡 世 能 法 官 告 诉 王 勇, 如 果 他 不 愿 意 离 婚, 就 要 照 顾 妻 子, 王 勇 当 庭 表 示 愿 意 于 是, 法 官 决 定 给 他 近 两 个 月 的 考 验 期 但 是,1 个 多 月 后, 法 官 发 现 王 勇 既 没 有 到 医 院 去 付 清 妻 子 欠 下 的 1 万 多 元 医 疗 费, 也 未 到 医 院 去 看 望 妻 子 法 院 认 为, 王 勇 虽 然 口 口 声 声 说 与 妻 子 还 有 感 情, 但 在 妻 子 最 需 要 照 顾 的 时 候 却 弃 之 不 顾, 两 人 已 经 不 适 合 继 续 生 活 在 一 起 去 年 12 月, 法 院 判 决 两 人 离 婚, 同 时 判 决 王 勇 给 付 女 儿 生 活 费 辛 苦 婆 婆 祈 长 寿 记 者 在 病 房 看 到, 长 期 卧 床 的 植 物 人 容 易 长 褥 疮, 而 胡 世 能 从 没 长 过 虽 然 肖 婆 婆 请 来 护 工 照 料 女 儿, 但 仍 不 放 心, 还 经 常 自 己 帮 女 儿 翻 身 肖 婆 婆 还 怕 女 儿 营 养 不 良, 经 常 用 自 己 微 薄 的 退 休 工 资 为 她 购 买 灵 芝 枸 杞 等 肖 婆 婆 说, 自 己 患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等 多 种 疾 病, 不 知 道 女 儿 还 能 活 多 久,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还 能 熬 多 久, 还 能 看 到 外 孙 女 成 人 不? 她 祈 求 上 天 一 定 要 让 她 长 寿, 让 她 把 外 孙 女 抚 养 成 人, 并 多 陪 陪 植 物 人 女 儿 肖 婆 婆 告 诉 记 者, 让 女 儿 离 婚, 是 自 己 最 无 奈 的 选 择 ( 记 者 莫 雪 庆 实 习 生 田 晓 ) 女 子 遭 逼 婚 半 年 后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2009 年 07 月 30 日 03:47 扬 子 晚 报 爱 情 一 旦 丧 失 理 智, 就 会 变 得 面 目 可 憎 无 锡 女 孩 唐 宁 跟 南 京 男 子 蔡 锋 的 四 年 情 感 纠 葛, 正 是 这 句 话 的 真 实 写 照 蔡 锋 痴 恋 唐 宁, 为 了 把 她 绑 在 身 边, 他 不 惜 死 缠 滥 打, 甚 至 扬 言 不 答 应 结 婚 就 跟 她 同 归 于 尽 唐 宁 无 奈 之 下 同 意 领 证, 但 没 过 多 久 就 向 法 院 起 诉, 称 自 己 被 逼 婚 的, 要 求 撤 销 婚 姻 关 系 强 扭 的 瓜 不 甜, 日 前, 这 段 强 迫 婚 姻 被 180

189 法 院 依 法 撤 销 为 结 婚 以 死 相 逼 2005 年,26 岁 的 唐 宁 认 识 了 比 她 大 两 岁 的 蔡 锋 两 人 都 到 了 适 婚 年 龄, 在 朋 友 的 撮 合 下, 他 们 开 始 尝 试 交 往, 并 确 立 恋 爱 关 系 蔡 锋 一 直 比 较 主 动, 他 非 常 喜 欢 唐 宁, 倾 注 的 感 情 自 然 更 多 一 些 唐 宁 有 点 儿 不 温 不 火, 她 的 性 格 本 来 就 很 平 和, 对 什 么 事 都 淡 淡 的, 不 怎 么 上 心 的 样 子 双 方 投 注 的 感 情 不 对 等, 已 经 给 恋 情 投 上 阴 影, 更 何 况 他 们 还 是 异 地 蔡 锋 任 职 于 南 京 某 公 司, 事 业 稳 定, 前 途 明 朗, 唐 宁 在 无 锡 工 作, 双 方 都 不 愿 轻 易 变 动 恋 爱 期 间, 两 人 经 常 为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甚 至 打 闹 不 在 一 个 城 市, 吵 闹 完 不 能 立 即 见 面 沟 通, 久 而 久 之, 隔 阂 越 来 越 深 唐 宁 认 为 两 人 不 合 适, 多 次 提 出 分 手 蔡 锋 不 愿 意, 每 次 唐 宁 一 提 分 手, 他 就 跑 到 无 锡 去 救 火 起 初, 这 一 招 很 有 效 后 来 唐 宁 去 意 愈 发 坚 决, 不 再 那 么 容 易 被 感 动, 蔡 锋 便 死 缠 滥 打, 甚 至 以 死 相 逼 动 刀 跳 楼 撞 车 开 煤 气 这 些 恐 怖 的 字 眼, 吓 得 唐 宁 一 次 次 地 屈 服 受 胁 迫 同 意 领 证 2008 年 8 月, 唐 宁 又 一 次 下 定 决 心 提 出 分 手 蔡 锋 反 映 异 常 激 烈, 非 但 不 同 意 分 手, 还 要 求 唐 宁 嫁 给 他 你 别 想 甩 开 我, 想 都 别 想! 我 离 开 你 没 法 活! 你 不 让 我 好 过, 我 也 不 让 你 好 过, 大 家 同 归 于 尽! 蔡 锋 的 百 般 逼 迫, 给 了 唐 宁 很 大 的 精 神 压 力 我 怕 把 事 情 闹 大, 他 那 么 偏 激, 万 一 真 的 做 出 傻 事 就 完 了! 就 算 死 不 了, 社 会 影 响 也 不 好 啊! 为 了 息 事 宁 人, 唐 宁 又 一 次 屈 服 了 8 月 28 日, 她 与 蔡 锋 领 证 结 婚 强 扭 的 瓜 终 究 不 甜 结 婚 后, 两 人 的 感 情 并 没 有 任 何 好 转 蔡 锋 原 以 为, 把 唐 宁 绑 在 身 边 就 能 得 到 幸 福, 但 现 实 狠 狠 地 浇 了 他 一 盆 冷 水 唐 宁 对 他, 早 已 是 怨 恨 多 于 喜 爱, 婚 后 她 依 然 留 在 无 锡, 拒 绝 来 南 京 生 活 两 人 长 期 分 居, 婚 姻 有 名 无 实 转 眼 到 了 2009 年, 唐 宁 经 过 深 思 熟 虑, 依 然 认 为 她 跟 蔡 锋 没 法 生 活 下 去 她 通 过 双 方 共 同 的 朋 友 不 断 做 蔡 锋 的 思 想 工 作 蔡 锋 在 心 力 交 瘁 的 情 况 下, 去 看 了 心 理 医 生, 在 心 理 医 生 的 疏 导 下, 他 渐 渐 认 识 到 强 迫 的 婚 姻 是 不 可 能 获 得 幸 福 的 今 年 5 月, 唐 宁 起 诉 至 南 京 白 下 法 院, 称 她 是 受 到 胁 迫 才 与 蔡 锋 结 婚, 内 心 并 不 情 愿, 她 要 求 法 院 撤 销 婚 姻 关 系 这 一 次, 蔡 锋 很 平 静 5 月 24 日, 他 写 了 一 份 声 明, 承 认 唐 宁 是 在 他 威 逼 恐 吓 的 情 况 下 同 意 领 证 结 婚 的, 他 说 自 己 仍 然 很 爱 她, 但 意 识 到 两 人 不 可 能 幸 福, 所 以 同 意 放 手 一 周 前, 白 下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撤 销 蔡 锋 与 唐 宁 婚 姻 关 系 的 判 决 撤 销 婚 姻 后 视 为 未 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因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的 一 方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受 胁 迫 的 一 方 撤 销 婚 姻 的 请 求, 应 当 自 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撤 销 婚 姻 会 留 案 底 吗? 江 苏 钟 山 明 镜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饶 奋 斌 律 师 介 绍, 无 效 婚 姻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即 为 无 效, 法 院 一 旦 通 过 判 决 撤 销 婚 姻, 这 段 婚 姻 从 头 到 尾 都 是 无 效 的 到 民 政 部 门 查 询 的 话, 还 是 能 够 看 出 痕 迹 但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讲, 被 撤 销 的 婚 姻 等 于 没 有 发 生 过 当 事 人 今 后 描 述 婚 姻 状 况 时, 仍 然 可 以 填 写 未 婚 ( 文 中 当 事 人 均 为 化 名 ) 陈 珊 珊 怕 再 婚 身 价 低 妻 子 向 离 婚 丈 夫 要 10 万 贬 值 费 2009 年 09 月 11 日 08:33 来 源 : 长 江 商 报 据 江 南 都 市 报 报 道 因 担 心 离 婚 后 自 己 身 价 贬 值, 择 偶 条 件 下 降, 南 昌 女 子 万 芬 ( 化 名 ) 向 要 离 婚 的 丈 夫 提 出 要 求 : 初 恋 初 婚 都 给 了 你, 如 果 再 婚, 我 难 找 到 好 对 象, 所 以 你 得 赔 偿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 据 介 绍, 万 芬 和 丈 夫 张 某 都 在 南 昌 市 某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二 人 于 1999 年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次 年, 女 儿 来 到 人 间 由 于 单 位 效 益 不 景 气, 张 某 在 2001 年 辞 职 下 海, 自 己 创 办 了 一 家 房 屋 装 饰 公 司 之 后, 南 昌 市 房 地 产 火 爆, 这 也 给 张 某 的 公 司 带 来 了 较 好 的 收 益, 公 司 从 小 作 坊 式 发 展 到 如 今 拥 有 数 十 位 员 工 的 上 规 模 公 司 然 而, 近 日 张 某 却 向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法 院 递 交 离 婚 诉 讼 状, 要 求 和 妻 子 万 芬 离 婚 张 某 认 为, 从 2004 年 开 始, 由 于 生 意 繁 忙, 夫 妻 之 间 缺 乏 交 流, 经 常 因 为 一 些 琐 事 发 生 争 吵 和 打 架, 无 奈 之 下 他 搬 到 公 司 居 住, 但 万 芬 又 跑 到 公 司 大 闹 之 后, 他 彻 底 从 家 中 搬 了 出 来, 夫 妻 二 人 长 期 分 居 张 某 提 出, 多 年 来 夫 妻 分 居, 缺 乏 感 情 交 流, 夫 妻 间 感 情 已 经 破 裂, 要 求 法 院 准 予 离 婚 在 得 知 丈 夫 向 自 己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后, 万 芬 做 出 一 个 惊 人 举 动, 她 提 出 : 除 了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平 分 之 外, 丈 夫 还 得 181

190 支 付 10 万 元 再 婚 贬 值 费 万 芬 认 为, 丈 夫 现 在 有 钱 了, 再 婚 还 可 以 找 到 很 好 的 女 人, 而 自 己 结 婚 10 年, 青 春 都 耗 在 丈 夫 和 孩 子 身 上, 如 果 再 婚, 就 难 找 到 自 己 满 意 的 对 象 据 了 解, 日 前, 万 芬 请 律 师 着 手 收 集 自 己 是 初 恋 初 婚 就 嫁 给 了 丈 夫 张 某 的 证 据,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对 离 婚 后 女 人 再 婚 贬 值 的 评 价 由 于 万 芬 这 起 离 婚 案 件 法 院 还 没 有 开 庭 审 理, 再 婚 贬 值 费 是 否 能 够 得 到 法 律 支 持, 不 得 而 知 妻 吵 闹 夫 " 用 心 " 写 欠 条 你 欺 我 诈 离 婚 收 场 2008 年 02 月 04 日 11:17:29 来 源 : 中 国 法 院 网 2 月 3 日, 江 西 省 玉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一 起 离 婚 案 件 时, 判 决 原 被 告 离 婚, 但 对 夫 妻 生 活 中 所 形 成 的 保 证 书 和 借 条 不 予 认 定, 判 决 无 效 在 审 理 原 告 王 某 诉 被 告 钟 某 离 婚 一 案 时, 与 丈 夫 分 居 三 年 多 的 钟 某 同 意 与 离 婚, 但 要 求 王 某 履 行 保 证 书 和 借 条 中 的 义 务 : 将 家 产 的 99% 分 给 自 己 并 偿 还 自 己 人 民 币 元 经 审 理 查 明,2003 年 6 月, 性 格 懦 弱 的 原 告 在 为 生 活 琐 事 与 被 告 争 吵 时, 忍 气 吞 声 写 下 保 证 : 如 原 告 做 了 任 何 对 不 起 被 告 的 事 ( 如 离 婚 ), 原 告 要 将 家 产 的 99% 给 被 告, 并 向 被 告 出 具 一 张 元 的 借 条 但 原 告 利 用 被 告 文 化 不 高 的 弱 点, 分 别 将 保 证 书 中 的 99% 写 成 99, 借 条 中 的 元 写 成 50000(JPE) ( 注 :JPE 为 日 元 缩 写 )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原 被 告 作 为 夫 妻, 本 该 互 相 忠 诚 相 互 信 任, 对 保 证 书 和 借 条, 因 是 原 被 告 在 你 欺 我 诈 中 形 成 的, 不 具 有 客 观 性 和 真 实 性, 不 予 认 定 ; 原 被 告 现 已 分 居 三 年 多, 夫 妻 感 情 已 破 裂, 遂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妻 赌 气 出 门 夫 与 女 律 师 拍 性 爱 录 像 生 小 孩 深 圳 新 闻 网 :09:05 我 最 大 的 错 误, 就 是 和 老 公 吵 架 后 赌 气 搬 出 门, 结 果 让 那 个 女 人 不 但 进 了 门, 占 了 家, 连 孩 子 都 生 了 下 来 李 翔 悲 怆 地 苦 笑 着 说, 但 我 没 想 到, 那 个 女 人 是 个 律 师, 她 是 懂 法 的, 怎 么 能 干 这 种 重 婚 的 事 呢? 女 律 师 竟 与 我 老 公 生 小 孩! 李 翔 打 开 电 脑, 播 放 出 一 段 性 爱 录 像, 说 那 是 他 们 自 拍 的 光 盘, 和 家 里 平 时 拍 的 DV 混 在 一 起, 她 回 家 看 儿 子 时 无 意 看 到 了 我 当 时 都 快 羞 疯 了, 他 们 太 无 视 我 的 存 在 了! 她 捂 住 脸, 顿 了 半 天 说, 我 曾 想 已 经 这 样 了, 只 要 他 对 孩 子 有 点 责 任 心, 大 家 就 好 聚 好 散, 可 他 一 个 月 两 万 多 的 收 入, 却 只 肯 给 孩 子 出 500 元 生 活 费 他 对 孩 子 都 这 么 无 情, 我 的 心 都 被 伤 透 了, 我 要 告 他 们 重 婚 相 恋 结 婚 我 就 像 嫁 给 了 他 的 全 家 我 是 山 东 人,2001 年 跟 陈 清 平 认 识 时 只 有 十 八 岁, 当 时 我 们 都 在 惠 州 TCL 工 作, 他 比 我 大 八 岁, 是 TCL 的 工 程 师, 一 次 偶 然 机 会 相 识 后, 他 开 始 追 求 我, 我 喜 欢 他 比 我 大 八 岁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成 熟 和 安 全 感, 很 快 成 了 他 的 女 朋 友 李 翔 说, 后 来 她 随 陈 清 平 来 到 深 圳, 在 2004 年 5 月 买 了 星 海 名 城 三 期 一 套 近 百 平 米 的 三 居 室 后,2006 年 8 月 他 们 在 南 山 民 政 局 领 了 结 婚 证 书,8 月 底 李 翔 剖 腹 产 下 了 儿 子 童 童 我 们 搬 入 星 海 名 城 的 新 居 后, 他 的 父 母 就 一 直 和 我 们 同 住, 从 未 分 开 过 同 住 的 还 有 他 的 弟 弟 和 女 友, 还 有 他 妹 妹 和 她 的 三 个 孩 子 李 翔 苦 笑 着 说, 我 就 像 嫁 给 了 他 的 全 家 她 一 直 尝 试 着 理 解 他 的 生 活 背 景, 把 他 的 家 人 当 成 自 己 的 亲 人, 融 合 在 一 起 他 的 父 母 不 会 讲 普 通 话, 在 小 区 格 外 孤 独, 她 带 着 公 婆 熟 悉 小 区 里 的 邻 居, 慢 慢 地, 他 们 跟 小 区 的 邻 居 可 以 一 起 聊 天 娱 乐 逛 街 婆 婆 身 材 矮 小, 衣 服 很 难 买, 我 跑 遍 了 老 年 人 服 装 市 场, 为 她 购 置 新 衣 包 括 内 衣 内 裤 离 家 出 走 她 搬 走 20 天 女 律 师 进 了 门 尽 管 感 觉 自 己 已 经 做 了 很 多, 李 翔 说, 但 她 所 做 的 一 切, 并 不 能 让 她 真 正 融 进 这 个 家 无 论 什 么 原 因 只 要 她 和 丈 夫 一 有 争 吵, 婆 婆 就 会 鼓 动 他 们 离 婚 她 剖 腹 产 出 院 后, 刀 口 尚 未 愈 合, 就 一 直 自 己 带 儿 子, 公 公 婆 婆 一 日 不 休 182

191 地 在 小 区 打 麻 将, 她 因 为 带 孩 子 在 夜 里 睡 眠 从 未 超 过 四 小 时, 仅 仅 两 个 月, 体 重 就 从 140 斤 瘦 到 了 96 斤 他 妹 妹 经 常 和 婆 婆 一 起 跟 我 吵 架, 让 我 的 婆 媳 关 系 更 紧 张 李 翔 说, 无 休 止 的 争 吵, 让 她 在 这 个 家 深 陷 孤 立 2007 年 五 一 节, 李 翔 跟 婆 婆 发 生 了 一 次 比 较 严 重 的 争 吵, 结 果, 第 二 天 她 一 早 外 出 办 事 后 回 到 家 里, 发 现 儿 子 被 丈 夫 陈 清 平 和 婆 婆 强 行 带 回 了 湖 南 老 家 李 翔 一 气 之 下 搬 离 星 海 名 城 的 家, 在 外 租 房 另 住 我 天 真 地 以 为 等 丈 夫 回 来 和 我 说 几 句 好 话, 凭 那 么 久 的 感 情, 商 量 好 家 里 以 后 的 事 情 怎 么 处 理, 自 己 也 就 搬 回 去 了, 所 以 我 没 有 跟 任 何 人 说 李 翔 说, 谁 知 陈 清 平 回 到 深 圳, 并 没 有 央 求 她 搬 回 星 海 名 城, 反 而 跟 她 商 量 离 婚 之 后 他 频 繁 来 我 租 住 的 地 方 和 我 一 起 住, 让 我 出 去 吃 饭, 这 种 情 况 持 续 了 一 年 我 对 他 是 有 感 情 的, 他 也 是 我 儿 子 的 父 亲, 我 痴 心 地 等 着 他 处 理 好 家 人 的 问 题, 重 新 开 始 我 们 的 生 活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儿 子 被 带 回 深 圳 几 位 邻 居 打 电 话 告 诉 李 翔, 就 在 她 搬 走 后 20 天 左 右, 他 老 公 陈 清 平 就 领 了 一 个 女 人 回 家, 经 常 在 小 区 散 步 打 羽 毛 球 听 到 这 个 消 息, 犹 如 晴 天 霹 雳, 我 才 明 白 原 来 自 己 好 傻, 上 当 了, 他 在 脚 踏 两 条 船 李 翔 趁 公 婆 出 去 打 麻 将 的 时 候, 偷 偷 潜 回 家, 发 现 衣 柜 抽 屉 里 到 处 都 是 内 裤 卫 生 巾 等 女 人 的 东 西, 洗 手 间 也 多 了 女 用 护 肤 品, 还 找 到 有 他 签 名 的 女 人 服 饰 的 账 单, 还 有 一 本 南 山 医 院 的 病 历 本, 上 面 写 的 名 字 是 张 春 蕾 她 托 一 位 朋 友 打 听, 才 知 道 张 春 蕾 是 陈 清 平 在 广 州 的 同 学, 是 一 位 执 业 律 师, 两 人 早 就 有 关 系 了 正 是 那 次 偷 偷 回 家, 李 翔 在 家 中 发 现 了 陈 清 平 和 那 个 女 人 自 拍 的 性 爱 光 盘, 知 道 了 被 骗 后, 我 不 再 对 这 个 男 人 有 任 何 妄 想, 只 想 早 点 办 完 离 婚, 拿 回 属 于 我 和 儿 子 的 东 西 我 把 孩 子 偷 回 了 山 东 老 家, 交 给 我 的 父 母 抚 养 对 簿 公 堂 丈 夫 诉 请 离 婚 被 驳 回 2007 年 我 搬 出 去 后, 陈 清 平 还 经 常 到 我 租 住 处 来, 和 我 保 持 着 夫 妻 关 系 2008 年 5 月 我 接 到 了 法 院 的 传 票, 原 来 是 陈 清 平 起 诉 跟 我 离 婚 离 婚 的 理 由 之 一 是 我 在 QQ 上 和 别 人 聊 天, 有 婚 外 情 李 翔 苦 笑 着 说, 这 简 直 是 无 中 生 有, 我 不 怎 么 懂 网 络, 密 码 设 置 极 其 简 单, 他 是 电 脑 工 程 师 出 身, 我 敢 肯 定 是 他 以 技 术 手 段 盗 取 了 我 的 QQ, 有 意 给 我 栽 赃 嫁 祸, 以 达 到 他 离 婚 又 不 用 给 我 经 济 补 偿 的 目 的 为 了 离 婚 他 不 惜 采 取 这 种 下 作 手 段, 真 的 让 我 很 寒 心 李 翔 说, 虽 然 陈 清 平 全 不 念 夫 妻 之 情, 但 她 总 念 着 他 是 孩 子 父 亲, 不 忍 心 让 他 太 难 堪, 并 没 有 把 他 和 张 春 蕾 的 性 爱 DV 呈 交 给 法 庭 2008 年 8 月, 南 山 区 法 院 一 审 以 感 情 破 裂 证 据 不 足 为 由 驳 回 了 陈 清 平 的 离 婚 诉 请 陈 清 平 未 上 诉 报 警 对 质 女 律 师 跟 丈 夫 竟 生 了 孩 子 2008 年 12 月 底, 就 有 人 跟 我 说 经 常 看 到 张 春 蕾 挺 着 大 肚 子 和 陈 清 平 一 起 进 出 开 始 我 还 不 相 信, 因 为 他 们 两 人 都 是 受 过 高 等 教 育 的, 张 春 蕾 还 是 执 业 律 师, 不 可 能 做 出 这 种 事 李 翔 说, 后 来 她 亲 眼 看 到 了 才 相 信 是 真 的 也 许 是 怕 小 区 邻 居 指 指 点 点, 两 人 在 12 月 底 搬 出 了 星 海 名 城 今 年 6 月 28 日, 李 翔 偶 然 得 知 陈 清 平 和 张 春 蕾 的 孩 子 已 经 出 生, 就 住 在 星 海 名 城 附 近 的 鼎 太 风 华 我 当 时 就 报 警 了, 跟 警 察 来 到 鼎 太 风 华, 看 到 陈 清 平 的 父 母, 张 春 蕾 的 父 母, 还 有 陈 清 平 的 弟 弟 弟 媳 及 孩 子 由 于 我 和 警 察 的 到 来 让 他 们 手 足 无 措, 他 们 就 对 我 进 行 辱 骂, 孩 子 明 明 摆 在 面 前, 竟 然 还 跟 警 察 说 全 是 我 的 错 李 翔 说, 最 终 警 察 把 她 和 陈 清 平 张 春 蕾 一 起 带 到 了 派 出 所 申 请 法 援 为 了 孩 子 几 次 协 商 未 果 在 好 心 人 的 指 导 下, 李 翔 开 始 向 南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寻 求 法 律 援 助 该 中 心 委 派 了 两 位 律 师 帮 李 翔 处 理 离 婚 纠 纷, 看 到 她 情 绪 比 较 激 动, 中 心 肖 主 任 耐 心 对 她 进 行 了 劝 解 和 心 理 辅 导, 使 她 的 情 绪 慢 慢 平 静 下 来, 同 意 和 陈 清 平 协 商 离 婚 在 南 山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肖 主 任 的 主 持 下, 李 翔 和 陈 清 平 就 离 婚 一 事 进 行 了 几 次 协 商, 陈 清 平 表 示 每 月 只 能 支 付 1000 元 的 孩 子 抚 养 费,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与 他 无 关 ; 要 么 孩 子 每 个 月 的 生 活 费 500 元, 教 育 费 由 李 翔 拿 发 票 找 他 报 销 李 翔 无 法 接 受 这 个 结 果, 因 为 她 很 清 楚, 陈 清 平 现 在 是 深 圳 某 公 司 一 个 部 门 的 部 长, 年 收 入 在 25 万 元 左 右, 去 年 还 买 了 汽 车! 而 且, 他 们 当 初 买 房 的 时 候, 李 翔 和 陈 清 平 还 未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房 产 证 上 只 有 陈 清 平 一 人 的 名 字, 跟 她 183

192 无 任 何 关 系 面 对 采 访 陈 清 平 : 请 媒 体 朋 友 理 解 8 月 22 日 下 午 4 时, 记 者 经 一 知 情 人 指 引, 找 到 南 山 区 鼎 太 风 华 陈 清 平 的 住 处, 反 复 敲 门 和 按 门 铃, 始 终 无 人 应 声 小 区 一 位 抱 孩 子 的 年 轻 妇 女 告 诉 记 者, 这 事 小 区 人 人 都 知 道, 今 年 6 月 底 那 个 男 子 的 老 婆 带 警 察 来 这 里, 当 时 影 响 很 大, 把 管 理 处 都 叫 来 了, 现 在 小 区 网 站 论 坛 上 还 有 不 少 人 在 声 讨 这 件 事, 有 人 呼 吁 房 东 不 要 把 房 租 给 这 种 人, 把 他 们 赶 出 这 个 小 区 记 者 又 拨 通 陈 清 平 的 电 话, 他 表 示 对 这 件 事 不 方 便 说 什 么, 请 媒 体 朋 友 理 解, 就 挂 了 电 话 8 月 24 日, 记 者 拨 通 了 张 春 蕾 所 在 广 州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电 话, 所 里 人 说 张 春 蕾 只 在 他 们 所 挂 名, 有 案 子 才 来, 平 时 很 少 见 到 她 记 者 随 后 拨 打 张 春 蕾 的 电 话, 但 接 电 话 的 女 士 说 声 你 打 错 了, 就 挂 了 最 新 进 展 李 翔 : 我 要 告 他 们 重 婚 由 于 法 援 中 心 多 次 主 持 调 解 未 果, 李 翔 决 定 对 陈 清 平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维 护 自 己 和 孩 子 的 权 益, 该 案 将 于 9 月 25 日 在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我 曾 想 已 经 这 样 了, 只 要 他 对 孩 子 有 点 责 任 心, 大 家 就 好 聚 好 散, 我 也 不 想 追 究 他 什 么 了, 可 他 一 个 月 两 万 多 的 收 入, 却 只 肯 每 月 给 孩 子 出 500 元 生 活 费 他 对 自 己 的 亲 骨 肉 都 这 么 无 情, 我 的 心 都 被 伤 透 了, 我 要 告 他 们 重 婚 8 月 24 日 中 午, 李 翔 电 告 记 者, 将 以 重 婚 罪 的 名 义 起 诉 陈 清 平, 相 关 证 据 已 经 很 充 分, 当 天 下 午 由 代 理 律 师 和 她 一 起 去 南 山 法 院 递 诉 状 南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肖 主 任 说, 曾 多 次 电 话 联 系 张 春 蕾, 想 让 她 劝 说 陈 清 平 履 行 抚 养 儿 子 的 责 任, 但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张 一 直 拒 绝 接 听 电 话 ( 本 文 所 涉 人 物 均 系 化 名 ) 李 翔 心 声 我 当 时 都 快 羞 疯 了, 他 们 太 无 视 我 的 存 在 了!( 看 到 丈 夫 和 第 三 者 的 性 爱 录 像 时 ) 他 是 电 脑 工 程 师 出 身, 我 敢 肯 定 是 他 以 技 术 手 段 盗 取 了 我 的 QQ, 有 意 给 我 栽 赃 嫁 祸, 以 达 到 他 离 婚 又 不 用 给 我 经 济 补 偿 的 目 的 为 了 离 婚 他 不 惜 采 取 这 种 下 作 手 段, 真 的 让 我 很 寒 心 ( 当 被 丈 夫 利 用 QQ 记 录 起 诉 离 婚 时 ) 由 于 我 和 警 察 的 到 来 让 他 们 手 足 无 措, 他 们 就 对 我 进 行 辱 骂, 孩 子 明 明 摆 在 面 前, 竟 然 还 跟 警 察 说 全 是 我 的 错 ( 当 报 警 后 与 丈 夫 新 的 一 家 人 当 场 对 质 时 ) 七 旬 教 授 打 官 司 讨 要 20 余 万 恋 爱 费 年 09 月 12 日 04:54 荆 楚 网 - 楚 天 金 报 荆 楚 网 消 息 ( 楚 天 金 报 ) 据 东 方 早 报 报 道 丧 偶 5 年 后, 时 年 61 岁 的 上 海 交 大 老 教 授 黎 林 ( 化 名 ) 通 过 杂 志 上 的 征 婚 广 告 与 相 差 24 岁 的 虞 敏 ( 化 名 ) 开 始 恋 爱 7 年 后, 在 虞 敏 的 坚 持 下, 双 方 分 手 老 教 授 黎 林 拿 出 一 份 7 年 间 的 账 单, 要 求 虞 敏 支 付 万 元, 并 为 此 诉 诸 法 院 日 前, 上 海 普 陀 区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此 案, 被 告 虞 敏 明 确 拒 绝 调 解, 法 院 当 天 没 有 判 决 老 教 授 : 若 不 结 婚 归 还 钱 款 黎 林 1939 年 出 生,2004 年 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退 休 2000 年 7 月, 他 通 过 现 代 家 庭 杂 志 上 的 征 婚 广 告 认 识 了 比 自 己 小 24 岁 的 虞 敏 我 们 第 一 次 见 面 后, 双 方 都 很 满 意, 立 即 确 定 了 恋 爱 关 系 70 岁 的 黎 林 在 法 庭 上 说 数 月 后, 虞 敏 以 装 修 房 屋 缺 钱 为 由 向 黎 林 开 口 要 了 第 一 笔 钱 2 万 元 根 据 黎 林 的 回 忆, 她 当 时 很 肯 定 地 跟 我 说, 如 果 今 后 吹 了, 钱 她 会 还 给 我 的, 她 都 会 做 记 录 的 有 了 虞 敏 的 这 句 话, 黎 林 安 心 了, 也 开 始 漫 长 的 记 账 生 涯 黎 林 认 为, 这 是 两 人 之 间 的 一 个 约 定, 若 不 结 婚 所 收 取 的 钱 财 将 如 数 归 还 在 原 告 提 交 给 法 院 的 数 份 证 据 中, 还 有 一 份 电 脑 打 印 的 总 额 为 16 万 余 元 的 清 单 黎 林 表 示, 曾 要 求 虞 敏 在 清 单 上 签 字, 但 虞 敏 称 签 字 不 续 缘, 续 缘 不 签 字 黎 林 的 清 单 内, 还 有 一 项 没 有 名 目 的 支 出, 每 一 笔 几 乎 都 是 1000 元 或 1500 元 黎 林 说,2002 年, 虞 敏 失 去 184

193 工 作, 自 己 开 始 应 其 要 求 每 月 给 她 生 活 费 女 方 : 仅 有 正 常 约 会 开 支 对 于 黎 林 的 说 法, 虞 敏 的 代 理 人 全 盘 否 认 在 虞 敏 看 来, 最 初 认 识 的 两 年 里, 两 人 仅 是 试 着 相 处 2002 年 之 后 关 系 才 逐 渐 明 朗, 但 并 未 谈 及 婚 嫁 虞 敏 的 代 理 人 还 表 示, 虞 敏 一 直 有 工 作 并 有 千 余 元 的 月 收 入, 从 来 没 有 收 到 过 原 告 所 谓 的 生 活 费 相 处 7 年, 他 始 终 不 公 布 虞 敏 的 身 份, 黎 林 的 女 儿 及 邻 居 都 不 知 道 虞 敏 的 存 在 黎 林 的 做 法 让 本 想 找 一 个 安 全 港 湾 的 虞 敏 完 全 没 有 安 全 感, 于 是 于 2007 年 决 定 分 开 虞 敏 表 示, 双 方 交 往 7 年 间, 从 来 没 有 收 到 过 贵 重 礼 物, 所 涉 及 的 支 出 不 过 是 每 个 月 外 出 约 会 一 两 次 的 开 销 当 然 可 能 男 方 稍 微 付 得 多 一 点 但 对 于 男 方 总 共 付 出 多 少 钱, 虞 敏 表 示 难 以 估 计 由 于 被 告 明 确 表 示 拒 绝 调 解, 法 院 并 没 有 主 持 双 方 调 解 经 过 1 个 多 小 时 的 审 理 后, 法 庭 宣 布 休 庭 择 日 再 审 7 年 恋 爱 小 女 友 提 分 手 7 旬 教 授 讨 21 万 恋 爱 费 :23:00 丁 孙 莹 蒋 卓 颖 新 闻 晨 报 9 年 前, 上 海 交 大 退 休 教 授 黎 某 认 识 了 比 自 己 小 24 岁 的 女 子 虞 某, 两 人 随 即 开 始 长 达 7 年 的 交 往 交 往 中, 双 方 曾 口 头 协 议, 若 结 婚 不 成 则 相 互 返 还 恋 爱 费 2007 年, 两 人 分 手, 黎 某 向 虞 某 索 要 21 万 余 元 恋 爱 费 不 成, 遂 将 其 告 上 法 院 8 月 25 日, 普 陀 区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了 此 案 庭 审 现 场, 原 告 黎 某 请 求 法 院 要 求 被 告 虞 某 返 还 恋 爱 时 的 不 当 得 利 21 万 余 元 70 岁 的 老 教 授 在 法 庭 上 称 : 谈 恋 爱 后 我 们 就 约 定, 如 果 没 能 结 婚 就 要 把 恋 爱 时 花 的 钱 归 还 对 方 他 称, 据 此 双 方 在 恋 爱 期 间 均 对 恋 爱 费 作 了 详 细 记 录 法 庭 上, 老 教 授 列 举 两 人 交 往 不 到 一 年, 虞 某 便 提 出 家 里 要 装 修, 向 黎 某 索 要 2 万 元 当 黎 某 表 示 借 钱 可 以 但 必 须 写 借 条 后, 虞 某 表 示 : 我 们 刚 开 始 恋 爱, 写 借 条 会 影 响 感 情 的 虞 某 同 时 承 诺, 若 两 人 将 来 没 能 结 婚, 将 立 即 归 还 2 万 元 此 后, 虞 某 不 断 以 父 亲 住 院 看 病 自 己 需 要 买 衣 服 家 电 等 原 因 向 黎 某 要 钱 2002 年 虞 某 失 业 后, 还 每 月 在 指 定 日 期 去 黎 某 家 过 夜, 并 领 取 2000 元 生 活 费 我 要 求 她 写 借 条, 但 她 总 是 不 肯, 还 以 各 种 方 法 哄 我, 甚 至 和 我 拍 订 婚 照 想 稳 住 我 黎 某 还 向 法 庭 提 供 了 详 细 的 恋 爱 消 费 清 单 清 单 上 对 每 一 个 款 项 都 记 录 在 案 凡 是 能 反 映 虞 某 和 黎 某 有 财 务 往 来 的 短 信, 黎 某 大 多 储 存 在 手 机 里 当 天, 被 告 虞 某 没 有 出 庭, 其 律 师 解 释 : 原 告 不 断 对 被 告 进 行 骚 扰, 虞 小 姐 缺 席 庭 审 主 要 是 不 想 见 到 原 告 虞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未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并 对 黎 某 提 出 的 所 有 欠 款 予 以 否 认 庭 审 法 官 表 示 : 由 于 双 方 是 恋 爱 关 系, 并 有 一 起 过 夜 的 情 节, 即 使 女 方 承 认 收 受 男 方 钱 财, 也 很 难 判 决 是 否 应 该 让 女 方 将 钱 还 给 男 方 另 外, 此 案 中 男 方 提 供 的 消 费 清 单 都 是 单 方 面 的,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和 证 人 此 案 将 择 日 继 续 开 庭 审 理 妻 子 离 婚 隐 匿 财 产 法 院 判 归 前 夫 所 有 :09:34 简 要 内 容 : 马 东 与 妻 子 李 娟 去 年 11 月 协 议 离 婚 法 院 认 为, 马 东 李 娟 自 愿 离 婚, 在 办 理 离 婚 协 议 手 续 时, 双 方 对 离 婚 协 议 书 达 成 的 条 款 均 签 字 予 以 认 可, 因 此, 该 协 议 对 双 方 已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马 东 与 妻 子 李 娟 去 年 11 月 协 议 离 婚 离 婚 时, 双 方 对 财 产 和 女 儿 的 抚 养 等 问 题 做 了 详 细 划 分 离 婚 后, 马 东 却 发 现 李 娟 名 下 的 一 张 存 折 中 有 10 万 余 元 他 认 为 存 折 上 的 存 款 应 为 自 己 所 有,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李 娟 据 了 解, 马 东 与 李 娟 2003 年 1 月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育 有 一 女 双 方 因 感 情 破 裂, 于 去 年 11 月 协 议 离 婚, 双 方 私 下 拟 定 离 婚 协 议 书 协 议 中 约 定 : 女 儿 由 马 东 抚 养 ; 马 东 一 次 性 给 付 李 娟 10 万 元, 其 余 房 产 车 及 银 行 存 款 归 马 东 所 有 存 档 协 议 中 记 载 : 女 儿 由 马 东 抚 养, 李 娟 不 付 任 何 抚 养 费 ; 无 住 房, 双 方 离 婚 后 自 行 解 决 住 房 ; 除 李 娟 个 人 物 品 外, 家 中 所 有 物 品 归 马 东, 马 东 付 李 娟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已 兑 现 双 方 在 协 议 上 签 字, 分 别 签 有 我 自 愿 离 婚, 185

194 完 全 同 意 本 协 议 的 各 项 安 排, 亦 无 其 他 不 同 意 见 双 方 离 婚 后 不 久, 经 过 沟 通, 李 娟 在 当 年 12 月 初 回 到 马 东 住 处 与 其 共 同 生 活 了 近 一 个 月 其 间, 马 东 发 现 李 娟 名 下 有 一 张 存 折 上 有 10.5 万 元 存 款, 认 为 该 款 应 归 自 己 所 有 因 为 双 方 的 协 议 中 约 定, 马 东 一 次 性 给 付 李 娟 10 万 元, 而 且 已 经 兑 现, 其 余 夫 妻 共 同 存 款 均 为 马 东 所 有 庭 审 中, 双 方 对 诉 争 的 存 款 争 议 较 大 李 娟 称, 该 存 折 为 2008 年 10 月 开 立, 开 立 时 有 存 款 2.6 万 元, 当 月 又 存 入 3.9 万 元,12 月 存 入 4 万 元, 构 成 了 存 折 内 的 10.5 万 元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马 东 交 给 自 己 6 万 元, 离 婚 后 又 给 付 4 万 元 李 娟 称 她 将 4 万 元 存 入 了 诉 争 的 存 折 内 法 院 认 为, 马 东 李 娟 自 愿 离 婚, 在 办 理 离 婚 协 议 手 续 时, 双 方 对 离 婚 协 议 书 达 成 的 条 款 均 签 字 予 以 认 可, 因 此, 该 协 议 对 双 方 已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协 议 显 示, 马 东 给 予 李 娟 的 10 万 元 补 偿 款, 已 经 兑 现 李 娟 名 下 诉 争 存 折 内 有 两 笔 存 款 共 计 6.5 万 元 系 双 方 离 婚 前 的 存 款 2008 年 12 月, 李 娟 存 入 的 4 万 元 为 离 婚 后 存 入, 该 款 认 定 为 李 娟 所 有 法 院 判 决, 李 娟 名 下 存 折 内 的 6.5 万 元 归 马 东 所 有 ( 文 中 人 均 系 化 名 )( 记 者 王 强 通 讯 员 南 暄 ) 妻 子 私 自 流 产 丈 夫 法 庭 讨 要 " 生 育 权 " 索 赔 遭 拒 中 国 法 院 网 2009 年 7 月 28 日 星 期 二 农 历 己 丑 年 六 月 初 七 作 者 : 艾 红 霞 程 宇 曾 胜 文 发 布 时 间 : :17:59 妻 子 先 私 自 到 医 院 流 产, 紧 接 着 又 闹 离 婚, 深 受 打 击 的 丈 夫 一 怒 之 下 将 妻 子 告 上 了 法 院, 要 求 妻 子 赔 偿 精 神 损 失 8000 元 昨 日, 汉 阳 法 院 驳 回 了 其 起 诉 家 住 汉 阳 建 港 的 王 华 军 今 年 28 岁, 两 年 前 结 识 了 在 一 家 超 市 上 班 的 李 小 红, 两 人 于 去 年 10 月 登 记 结 婚 不 久, 李 小 红 怀 孕 了, 夫 妻 俩 高 兴 之 余, 又 开 始 着 急 : 孩 子 出 生 后, 家 庭 开 支 无 疑 会 加 大, 但 以 两 人 现 在 的 收 入 怕 难 以 应 付 经 过 商 量 后, 王 华 军 到 深 圳 同 学 开 办 的 一 家 电 脑 公 司 打 工 今 年 春 节, 王 华 军 兴 冲 冲 地 回 家 和 妻 子 团 聚 时, 妻 子 态 度 冷 淡 地 提 出 离 婚, 令 王 华 军 头 晕 目 眩 的 还 在 后 面, 妻 子 在 他 回 汉 之 前 已 到 医 院 做 了 流 产 手 术 我 是 想 省 点 钱, 就 没 有 常 给 你 打 电 话, 让 你 受 冷 落 了, 我 不 对 你 不 会 又 爱 上 了 别 人 吧? 面 对 丈 夫 的 追 问, 李 小 红 始 终 沉 默 不 语 王 华 军 一 怒 之 下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妻 子 赔 偿 自 己 精 神 损 失 8000 元 他 认 为 妻 子 单 方 面 终 止 妊 娠,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生 育 权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生 育 权 是 一 项 特 殊 的 人 身 权, 男 女 的 生 育 权 利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规 定 : 妇 女 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生 育 子 女 的 权 利, 也 有 不 生 育 的 自 由 王 华 军 虽 然 享 有 生 育 权, 但 其 生 育 权 的 实 现, 不 得 侵 害 妻 子 不 生 育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李 小 红 怀 孕 后, 是 否 生 育 子 女, 应 由 其 自 己 决 定, 被 告 自 行 终 止 妊 娠, 其 行 为 并 未 违 反 法 律, 故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请 ( 文 中 人 物 均 系 化 名 ) 来 源 : 新 华 网 - 楚 天 金 报 编 辑 : 陈 秀 军 妻 子 诉 求 离 婚 分 割 丈 夫 伤 残 赔 偿 金 被 驳 回 作 者 : 付 培 育 发 布 时 间 : :51:44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8 月 26 日, 河 南 省 汤 阴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一 起 离 婚 案, 在 判 决 准 许 离 婚 的 同 时, 驳 回 了 妻 子 要 求 分 割 丈 夫 伤 残 赔 偿 金 的 诉 求 2006 年 12 月, 汤 阴 县 白 营 乡 的 刘 梅 与 邻 村 的 闻 奎 经 人 介 绍 结 婚, 婚 后 感 情 一 般 2007 年 3 月 20 日 晚 上, 闻 奎 在 下 班 回 家 途 中, 不 幸 遭 遇 车 祸, 导 致 闻 奎 受 伤 经 住 院 抢 救 治 疗, 仍 落 下 八 级 伤 残 2008 年 12 月, 闻 奎 通 过 诉 讼, 获 得 伤 残 赔 偿 金 6 万 元 2009 年 3 月, 刘 梅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要 求 平 均 分 割 伤 残 赔 偿 金 诉 讼 中, 闻 奎 同 意 离 婚, 但 不 同 意 分 割 伤 残 赔 偿 金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 刘 梅 与 闻 奎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应 准 予 离 婚 根 据 婚 姻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残 疾 赔 偿 金 属 法 定 的 个 人 财 产,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的 延 续 而 转 化 为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因 此, 刘 梅 要 求 平 均 分 割 闻 奎 的 伤 残 赔 偿 金, 理 由 不 足, 186

195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编 辑 : 黎 虹 妻 子 因 8 次 人 工 授 精 失 败 被 丈 夫 起 诉 离 婚 年 08 月 18 日 05:07 现 代 快 报 为 了 帮 丈 夫 家 延 续 香 火, 李 玲 在 4 年 里 做 了 8 次 人 工 授 精 手 术 但 是,8 次 手 术 都 宣 告 失 败, 最 终 她 也 没 能 怀 上 孩 子 随 着 生 育 计 划 失 败, 李 玲 的 婚 姻 也 走 到 了 尽 头, 她 被 丈 夫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近 日, 在 法 院 的 调 解 下 双 方 离 婚, 李 玲 拿 到 了 一 笔 经 济 补 偿 4 年 做 了 8 次 人 工 授 精 1999 年,25 岁 的 李 玲 经 人 介 绍, 与 比 她 大 5 岁 的 刘 斌 谈 起 了 恋 爱 两 人 认 识 后, 立 即 擦 出 了 爱 情 的 火 花 冬 去 春 来, 他 们 决 定 一 起 走 进 婚 姻 的 殿 堂 但 是 在 结 婚 前, 李 玲 因 为 一 件 事 情, 对 自 己 在 这 个 家 庭 中 的 未 来 感 到 有 些 担 忧 李 玲 说 : 婚 前, 刘 斌 的 母 亲 带 我 到 医 院 检 查, 要 确 定 我 有 生 育 能 力, 才 能 同 意 我 们 结 婚 检 查 结 果 显 示 正 常, 李 玲 暂 时 松 了 口 气 结 婚 后 我 才 知 道, 刘 斌 患 有 性 功 能 障 碍 李 玲 说, 婚 后 四 年, 我 们 一 直 没 有 性 生 活 这 四 年 里, 刘 斌 一 直 在 积 极 地 治 疗, 李 玲 也 给 了 丈 夫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2004 年, 在 刘 斌 母 亲 的 建 议 下, 李 玲 准 备 尝 试 人 工 授 精 李 玲 说 : 婆 婆 明 确 告 诉 我, 如 果 没 有 孩 子, 只 有 离 婚 一 条 路 如 果 刘 斌 不 愿 意 离 婚, 那 么 刘 家 的 财 产 就 没 有 刘 斌 的 份, 我 们 只 能 一 直 过 穷 日 子 从 2004 年 到 2008 年, 李 玲 先 后 一 共 做 了 8 次 人 工 授 精 手 术 为 了 能 给 刘 家 生 下 一 儿 半 女, 我 打 针 打 得 屁 股 都 肿 了, 连 坐 都 不 能 坐 2008 年 底, 李 玲 第 8 次 尝 试 人 工 授 精 失 败 后, 医 生 表 示 虽 然 男 女 都 有 生 育 能 力, 但 是 男 女 双 方 都 有 问 题, 导 致 人 工 授 精 失 败 怀 不 上 孩 子 被 诉 离 婚 8 次 人 工 授 精 都 宣 告 失 败, 李 玲 失 去 了 继 续 尝 试 的 信 心 她 在 家 休 养 了 一 段 时 间 后, 婆 婆 就 带 着 离 婚 协 议 上 门, 让 她 在 上 面 签 字 李 玲 坚 决 不 同 意 签 字 : 我 为 了 怀 孕, 受 了 这 么 多 苦, 工 作 了 也 没 了, 现 在 怎 么 可 以 让 我 走? 李 玲 冷 静 思 考 了 一 下, 发 现 自 己 虽 然 嫁 给 刘 斌 8 年, 却 是 一 无 所 有 从 两 人 结 婚 开 始, 李 玲 就 提 出 想 把 户 口 迁 过 来, 但 是 刘 家 一 直 不 同 意 刘 斌 没 有 稳 定 的 工 作, 李 玲 因 为 多 次 接 受 人 工 授 精 手 术 也 失 去 了 工 作 李 玲 和 刘 斌 居 住 的 房 子 在 刘 斌 的 父 母 名 下, 李 玲 有 几 次 患 病 住 院, 还 花 去 了 刘 斌 父 母 4 万 元 也 就 是 说, 李 玲 不 仅 没 有 自 己 的 财 产, 还 欠 了 刘 斌 父 母 一 笔 钱 今 年 4 月, 刘 斌 一 纸 诉 状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与 李 玲 离 婚 刘 斌 的 诉 讼 请 求 为 :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没 有 和 好 的 可 能, 请 求 离 婚, 并 共 同 承 担 向 父 母 借 的 4 万 元 债 务 调 解 取 得 经 济 补 偿 因 为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适 合 法 律 援 助 的 条 件, 李 玲 走 进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法 援 中 心 为 李 玲 指 派 了 律 师, 并 出 庭 应 诉 法 庭 上, 李 玲 哭 着 说 : 我 不 同 意 离 婚, 我 和 刘 斌 的 夫 妻 感 情 没 有 破 裂 我 为 了 他, 不 顾 身 体 损 伤 做 了 8 次 人 工 授 精 手 术, 我 们 有 和 好 的 可 能 法 官 征 求 双 方 是 否 同 意 调 解, 双 方 都 表 示 同 意 刘 斌 提 出 的 调 解 方 案 是 : 离 婚 后, 李 玲 搬 出 我 父 母 的 房 子,4 万 元 一 笔 勾 销, 我 再 给 你 3000 元 经 济 帮 助 李 玲 表 示 : 不 同 意, 我 要 求 得 到 2 万 元, 才 能 协 议 离 婚 最 后 在 法 院 的 进 一 步 调 解 下, 刘 斌 支 付 了 元,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 文 中 当 事 人 为 化 名 ) 通 讯 员 黄 涛 快 报 记 者 吴 杰 夫 妻 离 婚 争 财 产 银 行 提 供 证 明 成 被 告 15:53:55 千 龙 网 北 京 晚 报 讯 ( 记 者 孙 莹 ) 孙 女 士 在 与 前 夫 进 行 离 婚 诉 讼 时, 银 行 提 供 了 孙 女 士 的 储 户 信 息 及 银 行 账 户 明 细 等 资 料 给 其 前 夫, 作 为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证 明 孙 女 士 认 为 银 行 泄 露 其 个 人 隐 私, 违 背 了 保 密 责 任, 将 银 行 诉 至 法 院 记 者 31 日 获 悉, 西 城 法 院 187

196 已 受 理 此 案 孙 女 士 起 诉 称, 她 与 前 夫 进 行 离 婚 诉 讼 时, 对 于 双 方 的 共 同 财 产 及 共 有 的 存 款 数 额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她 的 前 夫 当 时 是 被 告 银 行 的 职 员, 因 此 银 行 擅 自 为 她 前 夫 提 供 了 她 的 储 户 信 息 及 银 行 账 户 明 细 等, 随 后, 前 夫 拿 着 这 些 材 料 作 为 证 据 向 法 院 出 示 孙 女 士 认 为,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和 相 关 行 业 惯 例, 银 行 作 为 储 蓄 机 构 应 该 对 其 储 户 负 有 保 密 的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有 关 个 人 存 款 账 户 情 况, 并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查 询 冻 结 划 扣 个 人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款 项, 除 非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银 行 擅 自 透 露 她 的 个 人 信 息, 对 她 的 个 人 隐 私 构 成 侵 害 目 前, 此 案 正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当 中 编 辑 : 小 珊 来 源 : 北 京 晚 报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起 争 执 丈 夫 砍 妻 劈 子 获 刑 14 年 15:56:42 千 龙 网 北 京 晚 报 讯 ( 记 者 张 蕾 通 讯 员 樊 强 ) 因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问 题 与 妻 子 发 生 争 执, 丈 夫 持 斧 意 图 杀 妻 砍 子 记 者 上 午 获 悉,49 岁 的 来 自 河 北 省 的 被 告 人 谷 保 库 被 海 淀 法 院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4 年,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受 害 者 经 济 损 失 共 计 4.7 万 余 元 今 年 1 月 15 日 21 时 许, 被 告 人 谷 保 库 在 海 淀 区 苏 家 坨 镇 其 暂 住 地 内, 因 离 婚 分 割 财 产 问 题 与 其 再 婚 妻 子 王 女 士 发 生 争 执, 遂 持 斧 头 劈 砍 王 女 士 的 头 部 面 部, 意 图 将 王 女 士 杀 死 其 间, 王 女 士 与 其 前 夫 生 子 小 腾 ( 化 名, 男, 8 岁 ) 上 前 阻 拦, 谷 保 库 亦 持 斧 头 将 小 腾 头 部 面 部 砍 伤 经 鉴 定, 王 女 士 为 重 伤, 小 腾 为 轻 伤 ( 偏 重 ) 庭 审 中, 法 官 问 谷 保 库 : 为 什 么 要 用 斧 子 砍 人? 谷 称 : 我 当 时 脑 子 一 片 空 白, 再 加 上 喝 了 点 酒, 与 她 争 吵 后 十 分 气 愤, 就 想 不 给 钱 就 弄 死 她 砍 完 人 后 我 就 跑 到 了 附 近 的 派 出 所 自 首 据 谷 保 库 供 述, 他 与 妻 子 王 女 士 于 2007 年 7 月 结 婚, 二 人 无 共 同 财 产, 以 他 上 班 一 个 月 2000 多 元 的 月 薪 为 生, 王 女 士 在 家 待 业 事 发 前, 王 女 士 提 出 离 婚, 随 后 双 方 因 钱 的 问 题 争 执 起 来 起 初 我 拿 斧 子 砍 她 本 是 想 吓 吓 她, 但 后 来 她 和 我 争 抢 起 来, 我 就 向 她 头 部 砍 了 好 几 下 谷 保 库 在 庭 上 说 道 案 件 审 理 阶 段, 王 女 士 及 小 腾 提 出 了 医 疗 费 营 养 费 护 理 费 等 共 计 65 万 余 元 的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编 辑 : 小 珊 来 源 : 北 京 晚 报 为 甩 患 癌 妻 丈 夫 闹 离 婚 法 院 没 判 离 15:21:29 千 龙 网 北 京 晚 报 讯 ( 通 讯 员 李 春 香 ) 妻 子 李 某 患 病 期 间, 身 为 丈 夫 的 王 某 不 仅 不 积 极 为 其 治 疗, 反 而 为 摆 脱 病 妻,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近 日, 密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结 了 此 案, 判 决 驳 回 了 王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李 某 与 王 某 1989 年 5 月 结 婚, 婚 后 虽 因 琐 事 有 一 些 摩 擦, 但 夫 妻 感 情 较 好, 并 生 育 一 子 ( 已 成 年 ) 两 年 前, 李 某 被 医 院 诊 断 为 乳 腺 癌, 之 后 王 某 开 始 嫌 弃 妻 子, 对 妻 子 的 疾 病 不 管 不 问, 并 且 长 期 不 回 家 居 住 今 年 4 月, 王 某 以 没 有 感 情 基 础 夫 妻 感 情 彻 底 破 裂 为 由,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和 妻 子 李 某 离 婚 庭 审 过 程 中 李 某 表 示, 多 年 来 两 人 感 情 基 础 较 好, 尽 管 丈 夫 有 过 错 但 自 己 可 以 原 谅 他, 双 方 感 情 没 有 破 裂 孩 子 正 在 上 大 学, 自 己 的 病 情 也 日 益 加 重, 希 望 丈 夫 能 安 心 回 家 过 日 子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原 被 告 之 婚 姻 系 自 主 构 成, 婚 后 夫 妻 感 情 较 好, 双 方 虽 曾 因 家 务 琐 事 生 气 打 架, 但 夫 妻 感 情 未 破 裂 ; 夫 妻 之 间 有 相 互 扶 助 的 义 务, 李 某 的 病 情 尚 在 治 疗 中, 作 为 丈 夫 的 王 某 应 对 生 病 的 妻 子 悉 心 照 料 根 据 婚 姻 法 规 定,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编 辑 : 郭 嘉 来 源 : 北 京 晚 报 188

197 千 万 富 翁 二 奶 携 女 索 百 万 遗 产 发 妻 拒 认 其 身 份 金 羊 网 :46:28 小 玲 自 述 生 下 女 儿 才 知 他 有 老 婆 小 玲 称 李 明 伟 遗 产 有 4000 万 元, 她 只 要 百 万 以 供 女 儿 生 活 学 习 餐 厅 里 的 浪 漫 追 求 只 有 一 方 家 属 参 加 的 奇 怪 婚 礼 丈 夫 有 妻 子 的 真 相 离 奇 的 突 然 失 踪 经 历 了 十 几 年 的 曲 折, 小 玲 说 她 现 在 只 想 把 孩 子 养 大 迎 宾 小 姐 邂 逅 富 商 记 者 面 前 的 小 玲 面 容 清 秀, 一 头 披 肩 长 发, 身 材 削 瘦 得 过 分, 但 照 片 上 10 年 前 的 她 身 材 相 当 丰 腴 还 不 是 这 些 年 打 零 工 带 孩 子 弄 的 她 的 声 音 里 满 是 疲 惫 14 年 前 小 玲 是 佛 山 一 家 酒 店 的 迎 宾 小 姐, 在 那 里 她 认 识 了 李 明 伟 李 明 伟 向 她 展 开 了 热 情 的 追 求 当 时 他 自 称 离 婚, 对 我 非 常 体 贴 1996 年, 李 明 伟 以 两 人 的 名 义 在 南 海 黄 岐 购 置 了 一 套 70 平 方 米 价 值 40 余 万 元 的 爱 巢, 过 起 了 幸 福 的 二 人 世 界 小 玲 的 恋 情 很 快 就 让 家 里 人 知 道 了, 父 母 催 她 结 婚 小 玲 试 探 地 问 了 一 下 李 明 伟, 他 一 口 答 应 不 过 他 说 家 里 人 可 能 都 参 加 不 了 这 个 婚 礼 1997 年 11 月, 两 人 在 小 玲 的 老 家 安 徽 举 行 婚 礼 此 后 小 玲 再 催 李 明 伟 办 结 婚 证, 李 明 伟 总 说 自 己 忙 往 返 广 东 安 徽 之 间 办 结 婚 证 太 麻 烦 按 照 农 村 的 风 俗, 摆 了 喜 酒 就 等 于 结 了 婚, 小 玲 后 来 也 忘 了 催 促 此 事 结 婚 后 两 人 搬 回 黄 岐 生 活,2000 年 3 月 15 日, 小 玲 生 下 了 女 儿 甜 甜, 李 明 伟 非 常 喜 爱 这 个 女 儿 但 幸 福 的 生 活 没 过 多 久, 一 次 偶 然 的 机 会, 小 玲 听 到 李 明 伟 给 妻 子 打 电 话 追 问 之 下, 李 明 伟 最 后 承 认 自 己 并 未 离 婚, 而 是 分 居 多 年 我 的 婚 姻 是 名 存 实 亡, 我 爱 的 是 你 听 到 这 话, 小 玲 心 软 了 四 年 后 方 知 他 已 死 2003 年 秋, 李 明 伟 开 始 生 病, 并 越 来 越 严 重 他 不 得 不 回 广 州 治 疗, 他 没 有 让 小 玲 陪 伴, 也 不 告 诉 小 玲 到 底 是 什 么 病 2004 年 8 月, 李 明 伟 又 重 新 回 到 了 小 玲 身 边, 水 泡 全 消, 还 像 以 前 一 样 细 心 体 贴 但 不 久, 他 病 情 恶 化 再 度 进 院 治 疗, 从 此 两 人 断 了 联 系 小 玲 每 天 狂 打 他 的 手 机, 但 都 是 关 机 几 个 月 后, 小 玲 拨 通 李 明 伟 的 手 机, 接 电 话 的 是 李 明 伟 的 妹 妹 她 称 哥 哥 在 医 院 隔 离 治 疗 小 玲 发 疯 似 地 跑 遍 了 广 州 的 医 院, 却 始 终 找 不 到 李 明 伟 又 过 了 一 段 时 间, 李 明 伟 的 妹 妹 称 哥 哥 已 去 世 小 玲 去 广 州 查 李 明 伟 的 户 口, 却 发 现 没 有 注 销 她 认 为 李 明 伟 在 躲 着 自 己, 相 信 总 有 一 天, 他 会 再 次 出 现 在 自 己 面 前 经 历 了 四 年 的 煎 熬, 去 年 3 月, 小 玲 终 于 辗 转 拿 到 了 李 明 伟 的 火 化 证 明, 才 知 道 在 2004 年 10 月, 李 明 伟 已 因 肾 衰 竭 病 逝, 遗 体 已 火 化 据 李 明 伟 的 妹 妹 说, 哥 哥 病 情 无 法 确 诊, 有 医 生 怀 疑 是 红 斑 狼 疮 靠 打 零 工 抚 养 女 儿 李 明 伟 失 踪 后, 小 玲 就 干 回 了 老 本 行, 在 一 些 餐 馆 打 零 工, 每 个 月 的 收 入 只 有 八 九 百 元 确 认 死 讯 后, 小 玲 的 希 望 彻 底 破 灭, 孩 子 的 抚 养 费 问 题 摆 在 了 面 前 因 没 领 结 婚 证, 甜 甜 只 能 落 户 安 徽 孩 子 今 年 已 经 9 岁, 正 在 南 海 某 私 立 学 校 上 学, 每 年 需 交 纳 8000 多 元 的 学 费 几 千 元 的 住 宿 费 李 明 伟 的 妹 妹 先 后 支 持 了 甜 甜 近 两 万 元 学 费 和 生 活 费 小 玲 在 黄 岐 的 房 子, 因 李 明 伟 去 世, 没 法 办 房 产 证, 只 能 出 租 她 曾 与 李 明 伟 的 妻 子 胡 敏 霞 见 过 一 面, 但 关 于 抚 养 费 的 问 题 两 人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今 年 2 月, 小 玲 委 托 律 师 查 询 得 知 李 明 伟 至 少 拥 有 九 套 房 产, 光 其 中 一 套 别 墅 就 超 过 1000 万 元, 连 同 其 他 房 产 商 铺 及 银 行 存 款, 遗 产 有 4000 万 元 我 只 要 100 万 元, 够 甜 甜 今 后 的 生 活 费 和 学 习 费 用 就 好, 我 已 经 35 岁 了, 也 没 心 思 再 嫁 小 玲 说 现 在 只 想 把 女 儿 抚 养 成 人 ( 曹 晶 晶 黄 兰 ) ( 编 辑 : 小 鱼 ) 前 夫 拒 将 房 产 过 户 前 妻 要 求 房 产 证 加 上 女 儿 名 字, 法 院 判 协 助 过 户 法 治 庭 审 稿 件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189

198 法 治 报 记 者 陈 颖 婷 实 习 生 郭 建 斐 本 报 讯 夫 妻 离 婚, 女 儿 判 给 了 妻 子 丈 夫 同 意 共 有 房 产 归 妻 子, 但 前 提 是 要 在 房 产 证 上 加 上 女 儿 的 名 字 因 为 这 个 小 小 的 分 歧, 前 夫 拒 绝 过 户, 两 人 不 得 不 为 房 屋 归 属 问 题 对 簿 公 堂 日 前, 青 浦 区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桑 先 生 和 冯 女 士 于 1994 年 结 婚, 婚 后 育 有 一 女 2005 年, 桑 先 生 和 冯 女 士 协 议 离 婚, 两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写 明 : 房 产 归 女 方 所 有, 房 贷 由 男 方 负 责 归 还 岂 料 纷 争 由 此 而 来, 因 为 这 套 房 屋 是 桑 先 生 和 冯 女 士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购 买 的, 所 以 与 开 发 商 签 订 合 同 时 只 有 桑 先 生 一 人 的 签 名 由 于 桑 先 生 坚 持 将 女 儿 的 名 字 写 入 房 产 证 才 肯 配 合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导 致 离 婚 后 冯 女 士 无 法 过 户 冯 女 士 将 前 夫 告 上 了 法 庭 法 院 审 理 后 判 决 系 争 房 屋 归 冯 女 士 所 有, 桑 先 生 应 协 助 办 理 房 屋 的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前 妻 争 孩 子 情 人 索 巨 债 男 子 离 婚 打 足 11 场 官 司 2009 年 07 月 14 日 09:42 来 源 : 广 州 日 报 签 了 离 婚 协 议 后 打 11 场 官 司,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打 12 场 13 场 律 师 点 评 : 这 桩 官 司 几 乎 涵 盖 了 婚 姻 中 主 要 的 法 律 关 系, 包 括 未 婚 的 已 婚 的 以 及 离 婚 的 阿 烨 与 阿 玲 ( 两 人 均 为 化 名 )5 载 夫 妻, 再 见 不 是 朋 友 你 要 变 更 抚 养 权 我 向 你 索 抚 养 费 ; 你 来 砸 我 的 家, 我 就 告 你 财 产 损 害 ; 你 要 分 割 我 的 财 产, 我 也 分 割 你 的 财 产 两 人 斗 得 正 酣 时, 阿 玲 认 定 的 小 三 小 艳 ( 化 名 ) 也 进 来 搅 和, 向 这 对 昔 日 夫 妻 索 回 100 余 万 元 债 务, 双 方 大 斗 四 回 合 第 一 回 合 争 夺 孩 子 阿 烨 与 阿 玲 2001 年 底 登 记 结 婚,2003 年 阿 玲 生 下 儿 子 俊 俊 ( 化 名 ),2007 年 5 月 两 人 离 婚, 约 定 俊 俊 ( 化 名 ) 由 阿 玲 抚 养, 阿 烨 每 月 承 担 5000 元 抚 养 费 2008 年 初, 阿 烨 要 求 变 更 抚 养 权 最 终, 越 秀 法 院 驳 回 了 阿 烨 的 请 求 阿 玲 以 俊 俊 的 名 义 向 阿 烨 索 要 3 万 余 元 抚 养 费 法 院 支 持 了 她 的 请 求 第 二 回 合 : 财 产 大 战 阿 烨 和 阿 玲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关 于 财 产 部 分 的 约 定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中 位 于 广 园 路 某 楼 盘 的 一 套 房 产 及 两 个 车 位 位 于 增 城 的 一 套 房 产 均 归 阿 玲 所 有 可 事 后 阿 烨 称 发 现 阿 玲 有 婚 外 情, 离 婚 协 议 是 阿 玲 骗 签 的 于 是, 阿 烨 入 禀 法 院, 要 求 平 均 分 割 阿 玲 名 下 的 股 票 股 票 保 证 金 多 家 银 行 存 款 等 后 法 院 判 决, 阿 玲 需 支 付 80 余 万 元, 并 且 分 割 股 票 部 分 银 行 存 款 住 房 公 积 金 轿 车 折 款 价 部 分 家 具 家 电 归 还 阿 烨 阿 烨 对 于 法 院 只 支 持 了 其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不 满 意, 继 续 上 诉 另 外, 阿 烨 继 续 以 被 蒙 骗 为 由, 要 求 平 均 分 割 离 婚 协 议 中 约 定 归 阿 玲 所 有 的 财 产, 又 将 阿 玲 告 了 法 院 认 定 证 据 不 足, 离 婚 协 议 继 续 有 效 第 三 回 合 : 撕 破 脸 砸 家 2007 年 12 月, 阿 烨 趁 着 阿 玲 不 在 家, 开 车 到 两 人 昔 日 增 城 家 中, 将 家 中 的 家 具 等 全 部 打 碎 2007 年 12 月 19 日, 阿 烨 又 手 持 消 防 斧 来 到 广 园 路 的 家 中, 将 客 厅 里 的 等 离 子 电 视 和 卧 室 里 的 大 床 砸 烂 阿 玲 以 财 产 损 害 为 由 怒 告 阿 烨, 后 法 院 判 决, 阿 烨 须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赔 付 3000 余 元 第 四 回 合 : 小 艳 搅 局 就 在 此 时, 阿 玲 认 定 的 小 三 小 艳 忽 然 掺 和 进 来, 一 纸 诉 状 将 阿 烨 和 阿 玲 全 告 了, 理 由 是 索 要 阿 烨 向 她 借 的 120 万 元, 因 为 这 是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借 款 法 官 : 奇 案 疑 点 重 重 小 艳 说,2006 年 她 两 次 将 共 计 80 万 元 存 进 阿 玲 账 户, 又 给 了 40 万 元 现 金 阿 烨 给 现 金 当 日 阿 烨 写 了 借 据, 证 实 共 收 到 120 万 元 借 款 天 河 法 院 的 法 官 进 行 了 重 重 分 析 : 首 先, 阿 烨 庭 上 称 自 己 是 在 办 公 室 向 小 艳 当 面 出 具 借 据 的, 可 后 来 阿 烨 又 称 忘 了 写 借 据 当 天 有 否 上 班, 记 忆 如 此 含 糊, 明 显 有 违 常 理 ; 至 于 阿 玲 还 出 示 了 一 封 小 艳 写 给 阿 烨 的 婚 外 情 书 信, 小 艳 无 法 举 证 证 明 信 中 所 涉 对 方 不 是 阿 烨 ; 第 三, 除 了 这 120 万 元 以 外, 小 艳 和 阿 烨 的 资 金 往 来 频 繁 且 数 额 巨 大, 190

199 两 人 只 是 普 通 的 上 下 级 同 事 关 系 的 说 法 令 人 生 疑 ; 最 后, 阿 烨 在 以 往 的 官 司 中 从 未 提 及 本 案 债 务 问 题, 同 时,40 万 元 购 车 款, 由 小 艳 代 其 刷 卡 付 款 买 车, 有 违 常 理 据 此, 法 官 驳 回 小 艳 的 诉 讼 请 求 ( 文 / 记 者 刘 晓 星 ) 前 岳 母 缘 何 要 告 前 女 婿 宜 宣 江 苏 法 制 报 60 多 岁 的 前 岳 母 将 前 女 婿 告 上 法 院, 原 因 是 身 为 某 医 院 分 院 负 责 人 的 前 女 婿, 竟 然 以 没 钱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照 顾 自 己 亲 生 儿 子 每 月 600 元 的 生 活 费 日 前, 宜 兴 法 院 对 这 起 纠 纷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为 了 外 孙, 前 岳 母 告 了 前 女 婿 陈 丽 和 林 明 原 本 同 在 宜 兴 一 家 医 院 的 分 院 工 作 说 起 这 段 婚 姻, 陈 丽 至 今 记 忆 犹 新, 当 初 年 仅 20 岁 的 她, 中 专 毕 业 刚 分 配 到 医 院, 便 遭 到 林 明 的 疯 狂 追 求, 甚 至 不 惜 以 服 药 自 杀 相 威 胁 他 的 这 一 举 动, 让 我 走 进 了 十 几 年 痛 苦 的 婚 姻 尽 管 婚 后 不 久, 两 人 生 下 了 活 泼 可 爱 的 儿 子, 林 明 还 当 上 了 分 院 的 院 长 然 而, 这 段 维 系 了 14 年 的 婚 姻 还 是 彻 底 破 裂 了 说 到 离 婚 的 原 因, 陈 丽 称 因 为 自 己 做 了 一 个 妇 科 手 术, 丈 夫 在 手 术 后 不 久 就 提 出 了 分 居 2007 年 2 月,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在 协 议 中, 儿 子 小 华 由 父 亲 抚 养 从 小 由 外 婆 带 大 的 小 华 却 提 出 要 和 外 婆 一 起 生 活, 林 明 同 意 每 月 支 付 前 岳 母 600 元 的 生 活 费 同 时, 林 明 还 负 责 儿 子 读 书 及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此 外, 因 前 岳 母 在 12 年 前 放 弃 工 作 在 家 照 顾 外 孙, 林 明 从 离 婚 之 日 起 每 月 补 偿 300 元 给 前 岳 母 然 而, 前 岳 母 黄 女 士 却 称, 在 女 儿 女 婿 离 婚 后, 外 孙 就 一 直 跟 着 自 己 生 活, 却 没 有 拿 到 女 婿 承 诺 的 生 活 费 甚 至 孩 子 的 部 分 教 育 费 也 由 其 垫 付 在 诉 状 中, 黄 女 士 要 求 前 女 婿 支 付 生 活 费 教 育 费 和 补 偿 费 共 2 万 余 元 前 女 婿 : 没 钱 负 担 儿 子 生 活 费 我 是 被 骗 才 离 婚 的! 林 明 则 给 出 了 截 然 不 同 的 说 法 : 当 初 陈 丽 说 是 分 居 假 离 婚, 自 己 被 她 连 哭 带 闹, 逼 得 没 办 法 才 在 离 婚 协 议 上 签 字 离 婚 手 续 办 了 三 天 后, 她 就 提 出 了 复 婚 虽 然 没 办 复 婚 手 续, 但 两 人 还 一 直 住 在 一 起 直 到 离 婚 后 大 概 3 个 月, 陈 丽 请 同 事 回 家 聚 餐, 要 求 林 明 回 避 她 把 离 婚 的 事 告 诉 了 同 事, 我 才 知 道 彻 底 被 她 欺 骗 了 林 明 说, 即 使 这 样, 他 还 是 想 法 挽 救, 但 于 事 无 补 2007 年 6 月, 陈 丽 搬 出 去 居 住 了 对 离 婚 协 议 的 内 容, 林 明 认 为 这 明 显 不 公 平! 前 妻 不 仅 多 得 财 产, 抚 养 儿 子 的 责 任 都 由 自 己 承 担, 而 且 照 顾 外 孙 是 外 婆 自 愿, 天 经 地 义, 谈 不 上 每 月 再 补 偿 300 元 给 前 岳 母 况 且, 儿 子 平 时 寄 宿 在 学 校 的 费 用 都 是 自 己 提 供, 无 需 再 支 付 600 元 生 活 费 只 要 陈 丽 把 户 口 迁 出, 自 己 愿 意 返 还 所 垫 付 的 儿 子 的 教 育 费 2000 余 元 双 方 矛 盾 的 升 级 是 在 林 明 再 婚 后 离 婚 后, 陈 丽 的 户 口 没 有 从 原 来 的 住 房 中 迁 出, 林 明 现 任 妻 子 自 然 也 无 法 落 户 林 明 夫 妇 对 陈 丽 的 做 法 非 常 不 满, 甚 至 认 为 她 借 着 儿 子 生 病 等 理 由 来 骚 扰 纠 缠 为 何 不 给 生 活 费? 林 明 的 解 释 是, 自 己 一 年 收 入 只 有 4 万 多 元, 光 还 自 己 和 儿 子 名 下 的 房 贷 要 3 万 多 元, 儿 子 一 年 的 教 育 费 生 活 费 至 少 要 1.5 万 元, 家 中 还 有 老 母 要 赡 养 算 下 来, 自 己 的 收 入 根 本 不 够 用, 甚 至 靠 向 现 任 妻 子 借 钱 来 应 付 日 常 生 活 开 销 但 陈 丽 向 法 院 提 供 了 儿 子 的 证 词 中 却 指 称, 爸 爸 只 给 过 几 百 元 零 花 钱, 买 过 几 次 衣 服, 平 时 学 校 的 饭 菜 钱 都 是 妈 妈 交 的 不 服 判 决, 前 女 婿 上 诉 虽 说 是 前 丈 母 娘 和 女 婿 打 官 司, 但 陈 丽 和 林 明 的 现 任 妻 子 都 加 入 到 这 场 家 庭 大 战 中 法 庭 上 唇 枪 舌 战, 互 相 指 责 甚 至 谩 骂 庭 审 时, 林 明 的 现 任 妻 子 到 庭 旁 听, 陈 丽 作 为 母 亲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前 后 两 任 妻 子 在 法 庭 上 争 执 起 来 一 审 中, 宜 兴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的 离 婚 协 议 内 容 清 晰 明 了, 林 明 完 全 应 当 明 白 双 方 签 字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所 以, 林 明 称 受 陈 丽 欺 骗 签 协 议 的 说 法 不 能 成 立 黄 女 士 虽 然 不 是 小 华 的 监 护 人, 但 实 际 却 在 照 顾 外 孙 的 日 常 生 活, 林 明 提 供 生 活 费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既 不 失 公 平, 也 属 应 当 据 此, 法 院 支 持 黄 女 士 的 诉 请, 判 决 林 明 支 付 前 岳 母 2 万 余 元 相 关 费 用 一 审 判 决 后, 林 明 不 服, 向 无 锡 中 院 递 交 了 长 达 数 页 的 上 诉 状 在 诉 状 中 称, 我 只 有 这 点 收 入, 还 了 房 贷, 就 顾 不 了 儿 子 及 其 他 要 顾 了 其 他, 就 还 不 起 房 贷, 只 能 等 银 行 拍 卖 目 前, 无 锡 中 院 正 就 此 案 在 进 一 步 审 理 中 谁 才 是 受 害 者? 从 离 婚 到 讨 要 生 活 费 和 补 偿 费, 在 这 场 拉 锯 战 中, 陈 丽 和 林 明 都 认 为 自 己 是 受 害 者, 过 错 在 对 方 实 际 上, 真 191

200 正 受 害 的 是 孩 子! 林 明 以 离 婚 协 议 明 确 儿 子 归 自 己 抚 养 为 由, 多 次 提 出 让 儿 子 回 到 自 己 身 边, 但 儿 子 并 不 愿 意 为 此, 林 明 甚 至 给 前 妻 和 丈 母 娘 发 出 了 书 面 通 牒, 让 她 们 不 要 再 管 儿 子 的 吃 喝, 逼 他 回 来 如 果 她 们 执 意 要 继 续 照 顾 儿 子 的 生 活, 那 今 后 将 不 再 负 担 生 活 费 对 一 个 年 仅 14 岁 的 少 年 来 说, 等 待 他 的 将 会 是 怎 样 的 生 活? ( 文 中 人 物 均 系 化 名 ) 亲 属 名 义 存 款 引 发 夫 妻 财 产 争 夺 战 09 月 03 日 09:52 一 对 夫 妻 离 婚 后, 因 前 妻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以 其 母 亲 和 弟 弟 的 名 字 存 款 共 计 38 万 余 元, 这 些 财 产 是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还 是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如 何 确 定 和 分 割, 前 夫 诉 上 法 庭 亲 属 名 义 存 款 引 发 夫 妻 财 产 争 夺 战 本 报 记 者 何 可 寒 通 讯 员 黄 忠 浪 无 端 猜 疑 伤 感 情 14 年 夫 妻 缘 分 尽 李 华 是 凤 山 县 某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与 在 某 公 司 任 职 的 罗 丽 恋 爱 后, 于 1994 年 的 冬 天 结 婚 婚 后 夫 妻 恩 爱, 很 快 有 了 爱 情 的 结 晶, 儿 子 的 降 生, 更 给 他 们 的 生 活 增 添 了 乐 趣 和 幸 福 因 公 司 经 营 不 景 气, 罗 丽 成 了 下 岗 职 工 为 此, 夫 妻 商 量 后, 于 2003 年 办 起 一 个 钢 材 店, 罗 丽 负 责 经 营, 李 华 则 在 工 作 之 余 从 中 协 助 在 夫 妻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钢 材 店 的 生 意 越 来 越 红 火 做 了 几 年 的 生 意 确 实 赚 了 不 少 钱, 让 李 华 的 同 事 和 朋 友 都 十 分 羡 慕, 可 别 人 并 不 明 白 李 华 内 心 的 苦 楚, 那 是 因 为 妻 子 罗 丽 为 了 做 生 意 而 不 时 深 夜 才 回 家, 让 他 隐 约 觉 得 妻 子 是 有 了 外 遇 夫 妻 为 此 经 常 吵 闹, 感 情 日 益 恶 化 2008 年 3 月, 李 华 以 罗 丽 有 第 三 者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为 由, 向 凤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与 罗 丽 离 婚 开 庭 审 理 时, 罗 丽 称 说 自 己 并 无 外 遇, 李 华 无 端 猜 疑 是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主 要 原 因, 她 并 没 有 过 错 在 法 院 的 调 解 下, 双 方 均 同 意 离 婚, 并 对 儿 子 的 抚 养 和 房 屋 的 分 割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法 院 依 法 准 许, 制 作 调 解 书 后 送 达 双 方 但 对 于 存 款 等 财 产 的 分 割 问 题, 因 两 人 的 意 见 分 歧 太 大, 一 时 难 于 查 清, 李 华 以 双 方 过 后 协 商 解 决 为 由 向 法 院 申 请 撤 回 起 诉, 法 院 裁 定 予 以 准 许 以 亲 属 名 义 存 款 38 万 元 该 归 谁 可 李 华 和 罗 丽 离 婚 后, 两 人 对 涉 及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家 庭 财 产 的 分 割 问 题, 多 次 协 商 都 没 有 结 果 最 主 要 的 分 歧, 是 罗 丽 以 其 母 亲 王 梅 胞 弟 罗 林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银 行 和 信 用 社 的 3 本 存 折 存 款, 其 中 王 梅 的 存 款 元, 罗 林 两 本 存 折 的 存 款 分 别 为 元 元,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见 实 在 无 法 通 过 协 商 解 决,2008 年 6 月 10 日, 李 华 以 罗 丽 为 被 告, 王 梅 罗 林 为 第 三 人, 向 凤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认 定 罗 丽 以 王 梅 罗 林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和 信 用 社 的 3 本 存 折 存 款 共 计 元 为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共 同 财 产, 认 定 钢 材 店 内 的 钢 材 和 设 备 折 价 8 万 元 为 共 同 财 产 李 华 要 求 对 这 两 项 共 计 元 的 共 同 财 产, 按 70% 的 比 例 分 割 给 他 对 于 李 华 诉 称 的 钢 材 店 内 的 钢 材 和 设 备 折 价 8 万 元 属 原 婚 后 夫 妻 共 有, 罗 丽 并 无 异 议 但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在 于 那 3 本 存 折 存 款 的 归 属 李 华 说, 婚 后 他 的 工 资 收 入 一 直 归 罗 丽 保 管 和 支 配, 而 且 2003 年 后 共 同 开 办 钢 材 店 所 得 积 蓄 也 由 罗 丽 掌 管 因 罗 丽 早 就 有 离 婚 和 私 吞 共 同 财 产 的 念 头, 尤 其 是 在 2007 年 3 月 夫 妻 关 系 恶 化 后, 罗 丽 便 分 别 以 其 母 亲 弟 弟 的 名 义 在 信 用 社 和 农 行 开 立 账 户, 将 原 来 以 她 个 人 名 义 存 在 信 用 社 的 17 万 元 转 到 其 母 亲 的 账 号, 并 将 开 店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部 分 本 金 分 别 存 入 这 两 人 的 户 头, 显 然 是 为 了 隐 匿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罗 丽 以 王 梅 罗 林 名 字 开 户 的 3 本 存 折 也 在 她 手 上, 开 户 及 存 取 款 均 是 她 所 为 因 此, 这 3 本 存 折 的 存 款 元 应 属 他 和 罗 丽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共 同 财 产, 应 依 法 予 以 分 割 罗 丽 有 隐 藏 转 移 家 庭 共 同 财 产 的 过 错 行 为, 法 院 依 法 不 分 或 少 分 给 她 根 据 李 华 的 申 请, 法 院 委 托 司 法 鉴 定 部 门 对 王 梅 罗 林 2 人 名 下 3 本 存 折 的 开 户 资 料 及 部 分 存 取 款 凭 条 客 户 签 名 处 签 名 字 迹 进 行 鉴 定 结 果 除 罗 林 的 一 本 存 折 开 户 资 料 及 部 分 存 取 款 凭 条 客 户 签 名 处 笔 迹 不 是 罗 丽 所 写 外, 其 余 2 本 存 折 的 客 户 签 名 处 签 名 笔 迹 均 是 罗 丽 所 写 但 罗 丽 声 称, 按 有 关 规 定, 存 款 实 行 实 名 制, 存 折 内 的 存 款 是 个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争 议 的 3 本 存 折 分 别 以 王 梅 192

201 罗 林 为 户 名 所 开, 显 然 他 俩 属 于 合 法 的 存 款 人, 因 此 账 号 内 款 项 应 属 王 梅 罗 林 所 有, 而 不 是 她 与 李 华 原 有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罗 丽 的 说 法 也 得 到 了 庭 上 第 三 人 王 梅 和 罗 林 的 支 持, 他 们 均 认 为, 以 他 们 名 字 所 设 账 户 内 的 存 款 是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李 华 把 他 们 个 人 存 款 认 定 为 他 与 罗 丽 的 共 同 财 产,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32 万 余 存 款 共 有 依 法 判 决 平 均 分 凤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对 于 钢 材 店 内 的 钢 材 和 设 备 折 价 8 万 元, 李 华 和 罗 丽 均 认 可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对 此 法 院 予 以 确 认 关 于 户 名 王 梅 的 存 款 元 属 于 谁 的 问 题 法 院 认 为 : 首 先, 该 账 户 存 取 款 凭 条 客 户 签 名 处 所 签 的 王 梅 名 字 均 是 罗 丽 所 写, 对 此 罗 丽 无 异 议 其 次, 王 梅 称 她 从 2003 年 开 始 就 在 罗 丽 经 营 的 钢 材 店 里 做 帮 工, 除 跟 罗 丽 生 活 居 住 外, 没 有 向 罗 丽 索 取 分 文 工 钱 同 时, 王 梅 也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有 其 他 的 经 济 来 源 由 此 看 出, 王 梅 手 中 不 可 能 有 大 量 存 款, 该 账 户 内 存 款 金 额 与 王 梅 的 收 入 不 相 符, 仅 凭 储 户 名 称 为 王 梅 就 断 定 该 账 户 内 款 项 是 其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显 然 于 理 不 合, 也 与 客 观 事 实 不 相 符 因 此, 李 华 主 张 该 账 户 内 款 项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予 以 支 持 对 于 户 名 罗 林 的 存 款 元 能 否 认 定 为 其 个 人 财 产, 法 院 指 出 : 首 先, 该 账 户 的 开 户 资 料 及 存 取 款 凭 条 客 户 签 名 处 所 签 的 罗 林 均 是 罗 丽 所 写, 对 此 罗 丽 无 异 议 其 次, 罗 林 也 没 有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其 委 托 罗 丽 代 为 存 取 款 再 次, 罗 林 具 有 较 高 学 历, 是 有 文 化 的 人, 自 己 却 不 去 办 理 开 户 及 存 取 款 相 关 手 续, 而 由 罗 丽 去 办 理, 这 不 符 合 常 理 对 李 华 主 张 该 账 户 内 款 项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应 予 支 持 而 罗 林 的 另 一 本 存 折 存 款 元 又 如 何 认 定 归 谁? 法 院 认 定, 通 过 司 法 鉴 定, 证 实 该 账 户 开 户 资 料 及 存 取 款 凭 条 客 户 签 名 处 所 签 的 罗 林 并 不 是 罗 丽 所 写, 李 华 也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该 账 户 内 款 项 来 源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因 此, 李 华 主 张 该 账 户 内 款 项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不 予 支 持 据 此, 凤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 李 华 与 罗 丽 原 有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共 计 元, 双 方 均 等 分 割 即 每 人 元 ; 驳 回 李 华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不 服 判 提 出 上 诉 属 无 理 不 获 支 持 一 审 判 决 后, 罗 丽 王 梅 罗 林 均 不 服, 于 2008 年 12 月 向 河 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河 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从 案 件 的 事 实 可 证 实, 户 名 王 梅 的 存 款 元 和 户 名 罗 林 的 存 款 元, 是 罗 丽 自 持 该 2 人 的 证 件 开 户 和 设 置 密 码, 并 一 直 收 持 存 折 对 该 账 户 的 存 取 款 也 是 罗 丽 所 为, 对 上 述 事 实,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的 鉴 定 结 果 和 罗 丽 自 认 证 实 同 时, 对 款 项 的 来 源, 王 梅 罗 林 均 无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实, 原 审 法 院 根 据 查 明 的 事 实 认 定 该 两 笔 存 款 属 李 华 与 罗 丽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是 正 确 的 李 华 就 该 款 以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主 张 分 割, 并 无 不 当 罗 丽 王 梅 罗 林 的 上 诉 没 有 事 实 依 据, 不 予 支 持 一 审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判 决 正 确, 应 予 维 持 近 日, 河 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 文 中 人 名 均 为 化 名 ) 高 度 盖 然 性 证 据 标 准 认 定 存 款 归 属 杨 彩 方 按 照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当 事 人 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的 证 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审 理 案 件 需 要 的 证 据,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调 查 收 集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全 面 地 客 观 地 审 查 核 实 证 据 本 案 是 夫 妻 离 婚 后 的 财 产 纠 纷, 主 要 是 对 女 方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以 其 母 亲 和 弟 弟 的 名 义 在 信 用 社 和 银 行 所 存 的 3 笔 款 项 如 何 认 定 其 所 有 权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能 认 定 是 女 方 所 存, 则 可 依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17 条 和 第 19 条 的 规 定,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无 对 婚 后 所 得 有 特 别 约 定 其 归 属 的,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男 方 就 有 权 分 割 ; 反 之 则 不 能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男 方 诉 求 分 割 则 不 能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从 案 件 判 决 适 用 的 证 据 分 析 来 看, 法 官 显 然 是 适 用 高 度 盖 然 性 证 据 标 准 认 定 存 款 归 属 盖 然 性 即 是 可 能 性 高 度 盖 然 性 标 准, 就 是 在 证 据 对 某 一 事 实 的 证 明 无 法 达 到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情 况 下, 应 对 盖 然 性 较 高 的 事 实 予 以 确 认 审 判 实 践 中, 有 的 案 件 证 据 比 较 充 分, 有 的 案 件 证 据 却 比 较 少, 甚 至 有 的 案 件 几 乎 没 有 多 少 证 据 在 这 种 情 况 193

202 下, 法 官 必 须 对 这 个 案 件 作 出 判 断 法 官 应 遵 循 职 业 道 德, 运 用 逻 辑 推 理 和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对 证 据 有 无 证 明 力 和 证 据 的 可 靠 性 独 立 进 行 判 断 和 内 心 确 认, 在 此 基 础 上, 依 据 证 据 法 则 中 的 高 度 盖 然 性 证 据 标 准, 确 认 当 事 人 哪 方 提 供 的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明 显 大 于 另 一 方 提 供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时, 法 官 可 裁 判 采 信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明 显 大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证 据, 判 决 另 一 方 承 担 败 诉 的 后 果 适 用 采 信 证 据 的 高 度 盖 然 性 标 准 及 相 关 的 证 据 规 则, 可 以 在 平 衡 各 种 诉 讼 价 值 的 基 础 上, 使 法 官 认 定 的 案 件 事 实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保 持 与 自 然 事 实 的 一 致 人 大 教 授 的 遗 嘱 风 波 人 大 教 授 遗 产 被 判 归 养 女 法 院 推 翻 其 遗 赠 协 议 北 京 晨 报 :36:00 徐 岩 出 示 著 名 画 家 陈 丹 青 为 张 教 授 做 的 健 康 证 明 雷 爱 新 照 顾 张 老 12 年, 对 自 己 一 审 败 诉 无 法 理 解 事 件 回 放 今 年 3 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著 名 新 闻 学 教 授 张 隆 栋 去 世, 留 下 数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将 东 四 西 大 街 一 处 房 产 赠 与 照 顾 其 12 年 的 雷 爱 新 徐 岩 夫 妇 但 经 东 城 法 院 判 定, 因 张 隆 栋 患 有 精 神 类 疾 病, 属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所 立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无 效, 并 将 房 子 判 归 张 隆 栋 养 女 黄 明 所 有 由 于 不 服 判 决, 雷 爱 新 夫 妇 已 上 诉 至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本 期 关 注 教 授 遗 赠 保 姆 房 产 徐 岩 躺 在 床 上, 抑 郁 症 让 他 无 法 拿 起 画 笔 出 门 去 记 录 北 京 胡 同 的 神 韵, 他 的 妻 子 雷 爱 新 也 连 连 叹 气, 想 不 通 为 何 照 顾 了 张 隆 栋 教 授 12 年, 手 中 的 5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竟 然 都 是 无 效 的 对 于 获 判 继 承 房 产 的 教 授 养 女 黄 明, 雷 爱 新 认 为 她 十 多 年 没 有 赡 养 老 人, 已 失 去 继 承 资 格 两 个 曾 经 亲 戚 般 的 家 庭, 却 发 生 这 样 一 起 房 产 纠 纷, 恐 怕 是 张 隆 栋 教 授 生 前 没 有 想 到 的 时 隔 半 年, 张 教 授 仍 无 法 入 土 为 安 现 状 去 世 半 年 仍 未 安 葬 在 东 四 西 大 街 50 号 院 里, 居 民 大 都 对 雷 爱 新 夫 妇 和 黄 明 之 间 的 房 产 纠 纷 有 所 耳 闻 对 于 双 方 谁 是 谁 非, 居 民 们 并 不 愿 意 发 表 看 法, 都 是 多 少 年 的 老 街 坊 了, 不 好 说 啊 居 民 们 感 慨, 中 国 新 闻 学 界 的 泰 斗, 去 世 后 竟 然 因 为 房 产 纠 纷 成 了 新 闻 人 物 张 隆 栋 教 授 生 前 的 家, 在 东 四 西 大 街 50 号 院 一 栋 老 砖 楼 的 顶 层 现 在 居 住 在 这 里 的, 是 照 顾 张 隆 栋 教 授 12 年 的 雷 爱 新 徐 岩 夫 妇 这 处 三 居 室 的 房 子 还 保 持 着 张 教 授 去 世 前 的 原 状, 老 式 的 家 具 朴 素 的 布 置, 西 侧 墙 壁 上 挂 着 张 教 授 母 亲 的 黑 白 照 片, 以 及 友 人 赠 与 张 教 授 的 书 画 教 授 走 了 快 半 年 了, 这 里 的 陈 设 我 们 都 没 动 过 雷 爱 新 194

203 说 在 隔 壁 的 书 房 中, 放 着 一 张 单 人 床, 周 围 被 书 柜 包 围, 书 柜 里 摆 放 着 大 量 的 书 籍 这 里 以 前 是 张 教 授 的 卧 室 兼 书 房, 现 在 则 是 张 教 授 的 灵 堂 在 一 张 桌 子 上, 遗 像 中 的 张 教 授 精 神 矍 铄, 桌 前 摆 放 着 供 果, 骨 灰 盒 恭 敬 地 放 置 在 中 央 张 教 授 去 世 后, 亲 朋 都 是 到 这 里 祭 奠 张 教 授 虽 然 还 住 在 张 教 授 留 下 的 房 子 里, 但 当 记 者 见 到 徐 岩 时, 这 位 陈 丹 青 帮 助 办 画 展 的 胡 同 写 生 画 家 已 没 有 了 往 日 的 精 神 徐 岩 已 经 患 上 了 抑 郁 症, 我 现 在 不 爱 见 人, 什 么 都 不 想 做 自 从 判 决 之 后, 徐 岩 几 乎 都 在 家 里 睡 觉 度 过, 徐 岩 说, 他 听 到 电 话 响 了, 但 不 愿 意 接 爱 走 动 的 雷 爱 新, 不 愿 呆 在 家 里, 可 是 出 门 又 经 常 遇 到 邻 居, 其 中 也 包 括 在 法 庭 上 给 黄 明 作 证 的 邻 居, 这 让 雷 爱 新 也 感 到 很 别 扭 为 了 排 解, 她 偶 尔 住 到 亲 戚 家 散 散 心 因 为 官 司 没 有 了 结, 张 教 授 的 葬 权 也 没 有 归 属, 骨 灰 也 只 能 放 在 家 中, 至 今 未 能 安 葬 因 为 双 方 存 在 严 重 的 分 歧, 在 人 民 大 学 出 面 协 调 下, 双 方 都 同 意 等 判 决 结 果 下 来 之 后, 再 处 理 张 教 授 的 身 后 事 事 情 到 了 现 在 这 个 样 子, 也 真 是 对 不 起 张 教 授 张 隆 栋 教 授 的 骨 灰 还 保 存 在 被 争 议 的 房 子 中, 人 们 都 希 望 这 位 德 高 望 重 的 老 教 授 能 早 日 入 土 为 安 这 也 是 雷 爱 新 夫 妇 和 黄 明 的 共 同 心 愿, 双 方 都 在 等 待 着 二 审 的 结 果, 以 给 张 教 授 的 身 后 事 画 上 句 号 渊 源 保 姆 家 与 教 授 是 世 交 被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黄 明 称 作 保 姆 的 雷 爱 新 夫 妇, 到 底 和 张 家 有 着 何 样 的 渊 源? 对 于 保 姆 的 称 呼, 雷 爱 新 表 示 很 不 认 同, 不 是 看 不 起 保 姆 这 个 工 作, 而 是 我 们 和 张 叔 的 关 系 绝 不 是 简 单 的 保 姆 和 雇 主 的 关 系 雷 爱 新 和 徐 岩 夫 妇 口 中 的 张 叔, 正 是 张 隆 栋 教 授 我 家 和 张 叔 的 关 系 不 一 般, 能 追 溯 到 我 爷 爷 徐 世 襄 那 一 辈 徐 岩 说, 爷 爷 徐 世 襄 是 民 国 大 总 统 徐 世 昌 的 族 弟, 当 时 家 境 殷 实 显 赫 张 隆 栋 教 授 当 年 只 身 从 湖 北 来 京 求 学, 和 他 的 父 亲 成 为 燕 京 大 学 的 同 学 两 人 结 交 后 情 同 手 足, 在 生 活 上 徐 家 也 给 了 张 隆 栋 很 多 帮 助, 张 隆 栋 更 在 徐 家 住 过 三 四 年 徐 岩 听 父 亲 说, 上 学 时 张 隆 栋 曾 害 了 一 场 大 病, 养 了 两 三 个 月 才 痊 愈, 药 费 都 是 徐 世 襄 出 的 对 于 这 段 往 事, 张 隆 栋 一 直 都 当 做 恩 情 记 在 心 头, 上 世 纪 80 年 代 身 体 硬 朗 时, 还 到 徐 家 的 墓 地 祭 拜 过 在 抗 战 期 间, 张 隆 栋 和 徐 岩 的 父 亲 一 同 到 重 庆 工 作, 徐 岩 也 在 那 时 出 生 张 隆 栋 曾 跟 徐 岩 说, 徐 岩 出 生 时 他 的 父 亲 去 找 医 生 了, 他 第 一 眼 看 到 的 人 就 是 张 隆 栋, 此 后 徐 岩 一 直 对 张 隆 栋 以 张 叔 相 称, 就 像 自 家 人 一 般 此 后, 张 隆 栋 和 徐 岩 的 父 亲 北 上 天 津, 创 办 新 兴 报, 两 人 又 成 为 同 事 共 事 多 年 解 放 后, 张 隆 栋 到 大 学 任 教, 徐 岩 的 父 亲 则 进 入 全 国 总 工 会 工 作, 两 家 仍 保 持 着 密 切 的 往 来 两 家 的 友 谊 一 直 延 续 着, 而 且 更 深 了 徐 岩 说, 张 叔 一 直 喜 欢 他 的 姑 姑, 可 惜 姑 姑 早 逝, 张 叔 没 能 和 徐 家 亲 上 加 亲 张 隆 栋 教 授 40 多 岁 才 成 家, 徐 岩 的 父 亲 就 是 媒 人, 将 同 事 介 绍 给 了 张 教 授 此 后 两 家 的 走 动 一 直 很 频 繁, 徐 岩 的 父 亲 去 世 时, 张 隆 栋 还 亲 自 给 校 报 写 讣 告, 两 人 半 个 多 世 纪 的 交 往 也 浓 缩 在 字 里 行 间 养 女 离 家 十 几 年 难 顾 老 人 黄 明 对 这 些 都 应 该 是 清 楚 的, 我 们 也 并 非 是 陌 生 人 徐 岩 说, 虽 然 是 同 辈 人, 但 他 们 和 黄 明 的 联 系 并 不 多, 我 知 道 她 是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她 知 道 我 的 身 份, 仅 此 而 已 徐 岩 今 年 67 岁, 黄 明 小 他 15 岁, 徐 岩 后 来 到 甘 肃 生 活 了 30 年, 对 黄 明 的 了 解 也 是 回 到 北 京 之 后 才 有 所 耳 闻, 因 为 和 张 教 授 闹 翻 了, 她 就 不 再 回 来 了 雷 爱 新 说,1995 年, 张 教 授 和 老 伴 一 同 到 她 公 公 家 里 做 客, 回 家 时 张 教 授 的 老 伴 摔 了 一 跤, 此 后 只 能 卧 床 两 年 后, 在 换 过 几 个 保 姆 之 后, 张 教 授 把 电 话 打 给 了 徐 岩, 希 望 能 让 雷 爱 新 过 去 帮 忙 照 看 几 天, 因 为 保 姆 突 然 不 干 了 雷 爱 新 当 即 就 去 了, 但 几 天 过 去, 张 教 授 却 不 想 让 她 走, 而 是 希 望 她 能 留 下 一 直 照 看 两 人 我 当 时 有 个 买 卖 要 开 张 了, 想 拒 绝 张 教 授 可 是 张 教 授 把 电 话 打 给 了 徐 岩 的 父 亲, 雷 爱 新 看 在 公 公 的 面 上, 开 始 了 照 看 张 教 授 夫 妇 俩 的 生 活, 当 时 说 好 的 月 薪 是 每 月 800 元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黄 明 并 不 完 全 认 同 雷 爱 新 的 说 法, 我 们 是 认 识, 有 一 年 地 震 时 我 们 全 家 住 到 了 徐 家 的 平 房 里 黄 明 说, 她 是 养 母 远 房 亲 戚 的 孩 子, 从 小 就 跟 着 张 教 授 夫 妇 生 活, 她 并 没 有 听 说 过 养 父 求 学 时 曾 寓 居 在 徐 家, 但 养 父 确 实 和 徐 岩 的 父 亲 是 挚 友 徐 岩 所 得 知 的 黄 明 和 养 父 母 闹 翻 了 的 事 情, 是 黄 明 当 时 交 往 的 对 象 受 到 张 教 授 夫 妇 的 强 烈 反 对, 由 于 双 方 无 法 调 和 这 个 矛 盾, 黄 明 搬 出 了 在 东 四 的 家, 但 后 来 又 一 次 严 重 的 矛 盾, 导 致 双 方 关 系 破 裂 黄 明 搬 出 去 后, 一 天 突 然 来 了 警 察 把 她 带 到 了 派 出 所, 原 因 是 张 隆 栋 家 丢 了 两 万 元 的 物 品, 张 隆 栋 报 案 怀 疑 是 黄 明 所 为 此 案 最 终 没 有 结 果, 黄 明 也 没 有 获 罪, 我 当 时 问 他 为 什 么 怀 疑 我, 他 也 不 说 一 怒 之 下, 黄 明 给 养 父 195

204 母 找 了 保 姆 后, 彻 底 离 开 了 北 京, 去 深 圳 发 展 当 年 雷 爱 新 去 做 保 姆, 是 主 动 找 上 门 的 黄 明 说, 徐 岩 的 父 亲 想 给 从 甘 肃 来 北 京 的 雷 爱 新 找 份 工 作, 因 为 养 父 母 需 要 照 顾, 而 她 又 不 在 身 边, 所 以 就 推 荐 雷 爱 新 来 做 保 姆 直 到 今 年 年 初, 黄 明 才 和 当 年 遭 养 父 母 反 对 的 丈 夫 及 该 上 小 学 的 女 儿 回 京, 没 想 到 回 来 不 久 张 隆 栋 就 去 世 了, 因 为 房 产 纠 纷, 雷 爱 新 将 黄 明 告 上 法 庭, 两 家 成 了 对 立 方 疑 点 五 份 遗 赠 协 议 是 否 本 人 愿 望? 雷 爱 新 手 中 精 心 保 存 着 张 隆 栋 夫 妇 签 署 的 遗 嘱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东 四 西 大 街 50 号 院 的 房 子 在 张 教 授 老 伴 名 下,1999 年 张 夫 人 写 下 遗 嘱, 表 示 身 后 将 把 房 子 留 给 张 教 授, 如 果 两 人 都 过 世, 同 意 将 房 子 赠 给 徐 岩 夫 妇 老 人 当 时 做 出 这 个 决 定, 我 们 也 感 到 意 外 雷 爱 新 说, 有 了 赠 房 意 向 后, 老 人 不 再 给 她 工 资 在 一 审 判 决 中, 认 定 张 隆 栋 夫 妇 签 订 的 遗 嘱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因 二 人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无 效 但 雷 爱 新 夫 妇 对 此 无 法 理 解, 虽 然 张 教 授 患 有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的 精 神 类 疾 病, 但 他 并 非 总 是 发 病 一 直 在 照 顾 张 教 授 的 雷 爱 新 表 示, 张 教 授 的 病 表 现 为 或 者 特 别 抑 郁, 或 者 特 别 兴 奋, 但 不 发 病 时 和 正 常 人 没 有 区 别 这 是 一 种 情 绪 上 的 病, 与 思 维 没 关 系 2001 年, 张 隆 栋 教 授 写 下 第 一 份 赠 房 书, 表 示 由 于 徐 岩 夫 妇 的 悉 心 照 顾, 自 己 逝 世 后 将 房 子 赠 与 两 人 这 份 赠 房 书 上, 有 张 教 授 的 签 名 以 及 三 位 见 证 人 的 签 名 时 隔 一 年,2002 年 7 月, 张 隆 栋 和 老 伴 作 为 甲 方, 徐 岩 雷 爱 新 作 为 乙 方, 签 订 了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再 次 证 明 二 老 愿 意 将 房 子 赠 与 徐 岩 夫 妇, 要 求 徐 岩 夫 妇 为 两 人 养 老 送 终 协 议 上 增 加 了 甲 乙 双 方 的 签 名, 并 且 有 5 位 见 证 人 的 签 名 和 手 印 直 到 2005 年 8 月, 张 隆 栋 教 授 先 后 又 与 徐 岩 夫 妇 签 署 了 三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其 中 还 有 一 份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协 助 起 草, 内 容 并 无 差 别 张 教 授 心 细, 老 是 担 心 办 得 不 妥 当 雷 爱 新 说, 除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所 做 的 协 议 是 有 计 划 的, 其 余 几 份 都 是 家 中 有 张 教 授 的 学 生 朋 友 拜 访 时, 张 教 授 即 时 要 求 做 的, 上 面 的 见 证 人 还 有 的 是 拉 来 的 邻 居 老 人 立 文 书 时 神 志 清 醒 吗? 我 不 这 样 认 为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黄 明 认 为, 这 么 多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恰 恰 说 明 张 教 授 患 有 严 重 的 精 神 疾 病, 一 个 正 常 人, 怎 么 会 重 复 写 同 样 的 协 议? 黄 明 说 而 且 张 教 授 在 医 院 的 病 例 显 示, 张 教 授 多 年 以 前 就 患 有 精 神 类 疾 病, 包 含 其 签 署 5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期 间 可 雷 爱 新 提 供 的 照 片 等 资 料 中, 张 教 授 过 生 日 时 和 学 生 相 聚, 回 学 校 做 报 告, 可 以 参 加 各 种 社 会 活 动, 并 没 有 出 现 异 于 常 人 患 有 精 神 病 的 状 况 雷 爱 新 拿 出 的 一 份 证 据 显 示,2005 年 8 月 23 日, 第 六 医 院 出 具 了 一 份 张 教 授 神 志 清 楚, 思 维 正 常 的 证 明, 两 天 之 后, 张 教 授 签 署 了 最 后 一 份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这 说 明 教 授 在 不 发 病 时, 是 一 个 正 常 人,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但 出 具 证 明 的 医 生 表 示, 这 仅 对 病 人 就 诊 时 状 况 负 责, 一 般 有 效 期 为 一 个 月 张 隆 栋 教 授 的 不 少 朋 友, 其 中 就 有 著 名 画 家 陈 丹 青, 也 都 出 面 为 张 隆 栋 教 授 的 健 康 状 况 做 证 明 一 审 判 决 后, 陈 丹 青 证 明 说 : 2006 年 夏, 本 人 与 内 人 因 助 徐 岩 先 生 画 展, 几 度 拜 访 徐 先 生, 张 老 先 生 均 在 场, 谈 兴 浓 厚, 声 如 洪 钟, 回 忆 往 事, 连 卅 年 代 旧 事 也 如 数 家 珍, 完 全 没 有 昏 聩 老 迈 之 状 绝 无 丧 失 正 常 思 维 与 理 事 能 力 陈 丹 青 亲 睹 张 教 授 视 徐 岩 夫 妇 如 亲 人, 须 臾 不 可 离 开 徐 岩 夫 妇 认 为, 这 些 证 人 证 言 都 能 证 明 张 隆 栋 夫 妇 是 在 具 有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下, 自 愿 做 出 的 决 定 但 就 是 在 一 审 时, 曾 经 为 张 隆 栋 开 具 思 维 正 常 证 明 的 医 生 作 证 称 张 教 授 所 患 的 双 向 情 感 障 碍 是 一 种 重 症 精 神 疾 病, 难 以 治 愈, 法 院 采 信 了 这 个 医 生 的 证 言, 这 正 是 雷 爱 新 夫 妇 败 诉 的 主 要 原 因 没 赡 养 是 否 还 有 继 承 权? 官 司 让 两 家 人 撕 破 了 脸 皮 在 一 审 判 决 中, 法 院 同 时 判 定 房 子 归 黄 明 所 有, 这 让 徐 岩 夫 妇 更 加 无 法 接 受 雷 爱 新 说, 自 从 1997 年 她 开 始 照 顾 张 教 授 夫 妇 开 始, 直 到 张 教 授 去 世 时, 一 直 没 见 黄 明 回 过 家 由 于 老 人 卧 床 不 起, 吃 喝 拉 撒 全 在 床 上, 第 一 次 给 老 人 换 洗 衣 裤 时, 她 都 被 熏 哭 了 老 人 对 我 们 很 依 赖 后 来 徐 岩 也 搬 到 张 教 授 家 里 居 住, 两 人 开 始 一 起 照 看 张 教 授 夫 妇 由 于 张 教 授 离 不 开 人, 徐 岩 夫 妇 都 没 能 同 时 出 席 儿 女 的 婚 礼 仪 式 黄 明 不 讳 言 自 己 没 有 照 顾 养 父 母 的 事 实, 我 确 实 做 得 有 欠 缺, 应 该 照 顾 老 人 但 黄 明 说, 她 并 非 没 有 关 心 过 老 人, 逢 年 过 节 她 都 会 回 到 养 父 母 家, 去 邻 居 家 了 解 养 父 母 的 生 活 情 况, 并 不 是 完 全 没 有 尽 到 赡 养 义 务 他 们 照 顾 张 教 授 这 么 多 年, 我 本 来 还 是 要 感 谢 的 黄 明 说, 但 随 着 诉 讼 的 进 行, 她 从 一 些 邻 居 口 中 了 解 到 父 亲 还 被 虐 待 过 有 邻 居 称 看 到 张 教 授 站 在 阳 台 上 喊 饿, 要 楼 下 的 人 给 他 馒 头 吃, 但 被 雷 爱 新 给 拖 回 去 了 父 亲 死 得 也 有 些 不 明 不 白 黄 明 称, 她 在 急 救 人 员 处 了 解 到, 张 教 授 死 于 突 发 心 脏 病, 但 前 两 天 就 有 不 适 的 征 兆, 而 雷 爱 新 没 有 及 时 送 医, 应 当 负 有 责 任 对 此, 雷 爱 新 说, 张 教 授 老 伴 她 照 顾 了 8 年, 褥 疮 都 没 起 过, 张 教 授 住 院, 也 是 她 们 两 口 子 照 顾 谈 到 吃 喝, 自 己 从 没 让 张 教 授 亏 过 嘴, 张 教 授 是 美 食 家, 爱 请 人 吃 饭, 经 常 摆 家 宴 雷 爱 新 还 带 196

205 着 张 教 授 去 外 面 下 馆 子, 怎 么 就 成 虐 待 了? 雷 爱 新 说 说 到 张 教 授 的 突 然 离 世, 雷 爱 新 也 感 到 很 意 外, 张 教 授 在 发 病 前, 还 有 了 要 去 做 公 证 的 意 愿, 想 要 收 我 们 俩 为 养 子 养 女, 我 们 没 答 应 专 家 解 读 保 姆 获 赠 房 产 案 增 多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方 向 专 业 律 师 杨 晓 林 告 诉 记 者, 由 于 现 在 空 巢 家 庭 越 来 越 多, 老 人 和 保 姆 共 同 生 活 的 时 间 比 和 儿 女 生 活 的 时 间 更 多, 日 久 生 情, 在 感 情 的 驱 使 下, 老 人 将 财 产 赠 与 保 姆 的 情 况 已 经 屡 见 不 鲜 相 比 以 往 这 类 纠 纷 增 多, 但 还 没 有 形 成 多 发 的 趋 势, 这 种 情 况 的 发 生 是 多 种 因 素 造 成 的, 应 该 具 体 案 件 具 体 分 析, 难 以 说 谁 对 谁 错 杨 晓 林 律 师 说, 继 承 法 是 我 国 比 较 薄 弱 的 法 律, 我 国 继 承 法 对 订 立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未 作 明 确 的 规 定, 无 论 是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订 立 都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但 一 般 应 以 书 面 合 同 的 形 式 订 立 为 准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与 遗 嘱 的 不 同 在 于, 遗 嘱 ( 遗 赠 ) 是 无 偿 的, 而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却 是 需 要 抚 养 人 履 行 一 定 的 抚 养 义 务 为 前 提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我 国 继 承 立 法 的 一 个 独 创, 综 合 了 遗 赠 和 扶 养 两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据 自 愿 原 则, 将 遗 赠 人 的 生 养 死 葬 与 扶 养 人 获 得 遗 产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为 了 确 保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有 效, 最 好 应 到 公 证 处 做 公 证, 在 我 国 公 证 协 议 的 效 力 最 高, 公 证 程 序 有 严 格 要 求, 公 证 员 也 要 对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能 力 协 议 内 容 进 行 严 格 鉴 定 及 审 查 ;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当 事 人 是 很 难 推 翻 公 证 书 的 效 力 的 ; 如 果 确 实 不 愿 做 公 证, 在 签 署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时 要 有 中 立 的 第 三 方 作 见 证, 并 在 协 议 上 签 字 养 女 仍 有 继 承 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继 承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33 条 : 继 承 人 有 扶 养 能 力 和 扶 养 条 件, 愿 意 尽 扶 养 义 务, 但 被 继 承 人 因 有 固 定 收 入 和 劳 动 能 力, 明 确 表 示 不 要 求 扶 养 的, 分 配 遗 产 时, 一 般 不 应 因 此 而 影 响 其 继 承 份 额 可 见, 黄 明 的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丧 失 继 承 权, 没 有 完 全 尽 到 赡 养 责 任, 是 道 德 层 面 的 问 题, 在 法 律 上 不 必 然 丧 失 继 承 的 权 利 而 且, 在 继 承 中,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优 先 于 遗 嘱 和 法 定 继 承, 只 要 认 定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有 效, 那 么 不 管 黄 明 是 否 丧 失 继 承 权, 对 本 案 都 没 有 影 响 新 闻 学 泰 斗 : 张 隆 栋 张 隆 栋 : 最 早 将 西 方 传 播 学 理 论 引 进 我 国 新 闻 学 研 究 领 域 的 学 者 之 一, 他 早 在 20 世 纪 60 年 代 就 翻 译 过 施 拉 姆 的 报 刊 的 四 种 理 论, 并 油 印 出 来 供 新 闻 系 教 师 参 阅 1979 年 5 月, 他 在 国 际 新 闻 界 杂 志 上 发 表 了 编 译 文 章 公 共 通 讯 的 过 程 制 度 和 效 果, 这 是 中 国 学 者 首 次 较 为 系 统 地 介 绍 西 方 传 播 学 理 论 90 年 代 他 主 编 的 大 众 传 播 学 总 论 是 一 本 具 有 独 到 见 解 和 理 论 深 度 的 专 著 同 时, 张 隆 栋 先 生 还 于 1988 年 参 与 编 撰 了 第 一 部 全 面 介 绍 世 界 各 国 新 闻 业 概 况 的 教 科 书 外 国 新 闻 事 业 史 简 编 附 : 相 关 报 道 房 产 赠 保 姆 闺 女 不 乐 意 ( 组 图 ) :55:00 来 源 : 北 京 晨 报 ( 北 京 ) 养 女 黄 明 保 姆 雷 爱 新 人 民 大 学 新 闻 系 著 名 教 授 张 隆 栋 去 世 前, 先 后 立 了 7 份 遗 嘱, 内 容 都 是 将 自 己 位 于 东 四 附 近 的 一 处 房 产 遗 赠 给 照 顾 自 己 和 老 伴 多 年 的 保 姆 雷 女 士 一 家 可 就 在 老 人 死 后 不 久, 其 养 女 黄 某 突 然 出 现, 要 求 雷 女 士 返 还 房 产 于 是 雷 女 士 将 黄 某 告 上 法 庭 昨 天, 东 城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为 老 教 授 夫 妇 送 终 197

206 保 姆 获 赠 房 产 遗 嘱 今 年 60 岁 的 雷 女 士 称, 虽 然 自 己 这 12 年 来 一 直 干 的 是 保 姆 的 工 作, 可 早 已 把 张 隆 栋 教 授 夫 妇 看 作 亲 人 记 者 从 雷 女 士 处 得 知, 其 实 张 家 和 雷 女 士 的 爱 人 徐 先 生 家 还 是 三 代 世 交 雷 女 士 说, 张 教 授 年 轻 时 曾 独 自 到 燕 京 大 学 求 学, 因 此 和 雷 女 士 的 公 公 成 为 同 学, 两 人 后 来 成 为 挚 友, 徐 家 也 因 此 曾 资 助 他 求 学, 于 是 张 隆 栋 一 直 对 徐 家 感 恩 于 心 此 外, 张 教 授 的 爱 人 黄 振 培, 还 是 雷 女 士 的 公 公 介 绍 认 识 的 记 者 获 悉, 黄 振 培 是 国 民 党 著 名 将 领 爱 国 人 士 黄 绍 竑 的 女 儿 在 张 教 授 41 岁 时, 两 人 结 为 连 理 后 因 为 黄 振 培 不 能 生 育, 他 们 在 1960 年 收 养 了 她 远 房 亲 戚 的 孩 子, 也 就 是 他 们 后 来 的 养 女 黄 某 雷 女 士 说, 因 黄 某 与 张 隆 栋 的 关 系 紧 张, 后 在 1995 年 被 赶 出 家 门 此 后, 黄 振 培 身 体 瘫 痪, 张 隆 栋 也 接 近 八 十 高 龄, 由 于 无 人 照 料, 又 请 不 到 合 适 的 保 姆, 于 是 在 1997 年 4 月 恳 请 雷 女 士 来 家 中 照 料 几 天 我 这 一 照 料 就 是 十 多 年, 直 到 为 两 位 老 人 送 了 终 养 父 母 曾 患 疾 病 养 女 称 所 立 遗 嘱 无 效 雷 女 士 称, 她 只 在 照 料 之 初 拿 过 一 年 多 的 工 资, 后 来 就 分 文 未 取 两 位 老 人 后 来 分 别 于 2005 年 和 今 年 去 世, 其 丧 葬 费 也 是 雷 女 士 一 家 所 出 二 老 表 示, 愿 将 自 己 的 房 产 赠 予 我, 以 此 作 为 酬 谢 雷 女 士 说, 张 教 授 立 遗 嘱 时, 还 特 意 邀 请 朋 友 学 生 到 场 作 为 见 证 人, 之 所 以 立 了 这 么 多 份 遗 嘱, 也 是 保 险 起 见, 为 防 止 日 后 出 现 变 故 如 果 是 正 常 人, 为 什 么 会 立 这 么 多 份 同 样 内 容 的 遗 嘱?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黄 某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说, 她 的 养 母 自 1995 年 起 直 至 死 亡 就 患 有 老 年 痴 呆 症,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而 张 隆 栋 自 1997 年 起 直 至 死 亡, 患 有 精 神 病, 因 此 也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按 照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他 们 所 立 的 遗 嘱 及 其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无 效 此 外, 黄 某 还 指 责 雷 女 士, 称 她 长 期 虐 待 二 老, 并 将 他 们 的 人 身 自 由 财 产 完 全 置 于 自 己 的 胁 迫 与 控 制 下 她 请 求 法 院 驳 回 雷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确 认 本 案 诉 争 房 屋 归 她 所 有 晨 报 记 者 白 明 辉 文 并 摄 养 女 : 父 亲 曾 报 警 抓 我 庭 审 后, 黄 某 向 记 者 承 认, 自 己 确 曾 与 养 父 的 关 系 不 睦 并 承 认 养 父 曾 报 警 抓 过 她, 我 养 母 在 1995 年 摔 伤 了, 我 与 养 父 对 她 的 治 疗 方 案 意 见 不 一 致, 因 此 产 生 矛 盾, 所 以 他 才 想 把 我 赶 走 她 说 说 我 虐 待 他 们, 这 简 直 是 胡 说 八 道! 针 对 黄 某 的 说 法, 雷 女 士 在 法 庭 上 十 分 激 动 地 驳 斥 道 她 说, 反 而 是 黄 某 在 1995 年 离 开 后 没 有 给 二 老 来 过 一 封 信 一 个 电 话 和 一 句 问 候 她 另 外 告 诉 记 者, 张 隆 栋 虽 然 在 老 伴 去 世 后 患 有 亢 奋 抑 郁 症, 并 到 医 院 接 受 过 治 疗, 但 他 后 来 已 经 治 愈 出 院, 并 还 在 90 岁 的 时 候 给 学 生 做 过 讲 座, 所 以 他 具 有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法 院 将 择 日 对 本 案 进 行 宣 判 ( 本 文 来 源 : 北 京 晨 报 ) 人 大 教 授 遗 产 被 判 归 养 女 法 院 推 翻 其 遗 赠 协 议 2009 年 05 月 21 日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 人 大 教 授 张 隆 栋 身 后 房 产 纠 纷 案 昨 天 在 东 城 法 院 有 了 一 审 结 果 一 审 判 决 称, 鉴 于 张 隆 栋 教 授 生 前 患 有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教 授 之 妻 患 有 老 年 痴 呆, 所 以 两 人 均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其 生 前 所 立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无 效, 其 身 后 所 遗 留 的 一 套 房 产 应 归 其 养 女 昨 天 一 早, 保 姆 雷 女 士 和 张 教 授 的 养 女 黄 女 士 双 双 到 庭, 等 待 宣 判 结 果 10 点 30 分, 法 官 准 时 宣 读 判 决 书 判 决 称, 依 据 提 交 的 病 历, 教 授 之 妻 自 1995 年 起 患 有 老 年 痴 呆 症,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2001 年, 张 隆 栋 被 诊 断 出 患 有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此 后 多 年 间, 张 隆 栋 数 次 发 病 其 死 亡 前 三 日, 仍 有 取 精 神 类 药 品 的 用 药 记 录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是 一 种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张 隆 栋 同 样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因 此, 张 教 授 夫 妇 订 立 的 遗 嘱 和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无 效 作 为 教 授 夫 妇 的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养 女 黄 女 士 应 该 获 得 该 套 房 产 话 音 刚 落, 保 姆 雷 女 士 就 当 庭 表 示 了 不 满 : 我 很 不 满 意, 我 要 上 诉! 休 庭 后, 雷 女 士 说, 她 对 这 一 结 果 感 到 太 意 外, 一 时 不 知 道 说 什 么 好 随 后, 她 又 冲 着 被 告 席 上 的 黄 女 士 大 声 说, 我 照 顾 他 们 11 年 这 些 年 你 在 哪 儿? 黄 女 士 则 反 驳 说, 你 凭 什 么 住 在 我 家? 庭 后, 黄 女 士 表 示, 她 目 前 最 着 急 的 是 让 父 亲 入 土 为 安, 父 亲 的 骨 灰 还 在 家 里, 他 们 不 给 我 她 还 称, 除 房 子 外, 她 还 打 算 要 回 父 母 的 财 产 : 我 外 婆 是 国 民 党 时 期 浙 江 省 主 席 黄 绍 竤 的 原 配 夫 人 她 1981 年 回 国 时, 带 回 很 多 名 人 字 画 和 贵 重 物 品, 现 在 都 在 他 们 那 儿 案 件 回 放 198

207 著 名 新 闻 传 播 学 者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张 隆 栋 身 后 留 下 一 处 房 产 为 了 这 套 房 产, 生 前 照 顾 其 11 年 的 保 姆 雷 女 士 手 持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将 教 授 的 养 女 告 上 法 院, 请 求 法 院 将 该 套 房 屋 判 归 自 己 所 有 保 姆 与 人 大 教 授 养 女 争 遗 产 称 自 己 已 获 教 授 遗 赠 2009 年 05 月 15 日 来 源 : 京 华 时 报 本 报 讯 ( 记 者 王 丽 娜 ) 著 名 新 闻 传 播 学 者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张 隆 栋 身 后 留 下 一 处 房 产 为 了 这 套 房 产, 生 前 照 顾 其 11 年 的 雷 女 士 手 持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将 教 授 的 养 女 告 上 法 院, 请 求 法 院 将 该 套 房 屋 判 归 自 己 所 有 昨 天, 东 城 法 院 开 审 此 案 庭 审 保 姆 养 女 法 院 争 房 昨 天 上 午,61 岁 的 雷 女 士 出 庭 雷 女 士 是 张 教 授 的 保 姆, 她 请 求 法 院 将 教 授 的 一 处 房 产 判 归 其 所 有 雷 女 士 介 绍, 她 家 和 张 教 授 家 是 世 交 1997 年, 雷 女 士 受 邀 照 顾 张 氏 夫 妇, 当 时 教 授 老 伴 卧 病 在 床, 本 来 说 先 照 顾 几 天, 但 一 直 请 不 到 合 适 的 保 姆, 就 再 三 挽 留 我 看 他 们 无 人 照 顾, 我 最 后 才 同 意 其 间, 教 授 老 伴 去 世 今 年 3 月, 教 授 以 92 岁 高 龄 辞 世 雷 女 士 表 示, 她 一 照 顾 就 是 11 年, 而 自 1995 年 起 的 这 14 年 里, 养 女 没 尽 赡 养 义 务 对 此, 坐 在 被 告 席 上 的 养 女 黄 女 士, 一 直 低 头 不 说 话, 由 代 理 人 替 其 陈 述 庭 后, 黄 女 士 解 释 说,14 年 前, 因 养 母 的 治 疗 问 题, 她 与 养 父 发 生 争 执 此 后, 教 授 无 端 猜 疑 她 图 谋 两 位 老 人 的 钱 财,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她 就 逢 年 过 节 才 回 家, 怕 他 们 看 到 我 不 高 兴 保 姆 已 获 教 授 遗 赠 据 悉, 张 教 授 辞 世 后, 雷 女 士 从 隔 壁 租 住 的 房 屋 中 搬 进 了 张 教 授 的 家 雷 女 士 就 此 解 释 说, 从 1999 年 起, 两 位 老 人 多 次 表 示 将 房 产 赠 与 她, 由 其 负 责 照 顾 二 老 的 生 活, 张 教 授 不 再 支 付 报 酬 法 庭 上, 她 从 文 件 袋 中 拿 出 一 份 教 授 之 妻 的 遗 嘱 一 份 教 授 写 的 赠 房 书 三 份 双 方 签 订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书 来 证 明 自 己 的 说 法 雷 女 士 说, 多 次 签 协 议 是 教 授 怕 出 意 外, 没 想 到 还 是 惹 了 麻 烦, 教 授 去 世 后, 黄 女 士 多 次 来 争 这 处 90 多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法 庭 上, 养 女 黄 女 士 的 代 理 人 表 示, 所 签 协 议 无 效, 教 授 患 有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 病 发 时 狂 躁 和 抑 郁 两 种 情 感 轮 流 替 换 ), 教 授 之 妻 患 有 老 年 痴 呆, 两 人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一 个 正 常 人 不 会 就 同 一 内 容 多 次 订 立 遗 嘱 养 女 父 亲 有 精 神 疾 病 黄 女 士 代 理 人 还 称, 教 授 在 病 历 中 自 述 兴 奋 话 多, 情 绪 易 激 动, 与 养 女 发 生 争 执 后, 情 绪 出 现 低 落, 甚 至 想 过 自 杀, 医 院 就 此 诊 断 为 双 相 情 感 障 碍, 这 足 以 证 明 教 授 精 神 有 问 题 雷 女 士 则 拿 出 教 授 的 生 前 诊 断 证 明 以 及 多 份 教 授 生 前 朋 友 的 证 言, 证 明 教 授 生 前 神 志 清 楚 思 维 正 常 昨 天 下 午, 教 授 生 前 朋 友 何 先 生 表 示, 他 和 教 授 相 识 60 余 年, 逢 年 过 节 都 去 探 望 教 授 据 他 了 解, 赠 房 的 事, 开 始 是 教 授 学 生 们 的 提 议 教 授 本 想 捐 给 学 校, 一 开 始 不 同 意 赠 房, 后 来 看 雷 女 士 夫 妇 忠 厚 老 实, 就 同 意 了 赠 房 链 接 张 隆 栋 : 张 隆 栋 ( ), 是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新 闻 学 院 教 授, 我 国 著 名 新 闻 传 播 学 者 国 内 传 播 学 研 究 的 先 驱 书 报 资 料 中 心 主 要 创 始 人 之 一,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他 精 通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曾 任 首 都 新 闻 学 会 大 众 传 播 学 组 召 集 人 中 国 新 闻 教 育 学 会 外 国 新 闻 事 业 史 组 召 集 人 合 编 过 外 国 新 闻 事 业 史 简 编 大 众 传 播 学 总 论 外 国 新 闻 传 播 史 等 多 部 教 材 身 份 真 伪 无 法 鉴 别 一 方 持 假 证 结 婚 受 害 方 遭 遇 " 离 婚 难 " 协 议 离 婚 不 成 法 院 无 法 受 理 发 布 时 间 : 法 制 网 记 者 邓 红 阳 199

208 结 婚 多 年, 也 有 了 一 个 可 爱 的 女 儿, 但 丈 夫 却 突 然 失 踪 了 在 多 方 寻 找 苦 等 无 望 后, 一 边 拉 扯 女 儿, 一 边 挣 钱 养 家 的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市 民 王 红 ( 化 名 ) 身 心 疲 惫, 准 备 结 束 这 段 婚 姻 但 当 她 按 照 法 院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时, 才 发 现 丈 夫 登 记 结 婚 时 所 用 的 名 字 和 身 份 证 都 是 假 的! 更 让 她 想 不 到 的 是, 在 目 前 的 法 律 法 规 下, 丈 夫 不 出 现, 她 想 摆 脱 这 桩 婚 姻 并 非 易 事 丈 夫 失 踪 四 年 原 来 是 用 假 身 份 证 结 的 婚 今 年 30 多 岁 的 王 红 大 学 毕 业 后, 一 直 在 郑 州 工 作 和 生 活 1997 年, 她 认 识 了 李 军 ( 化 名 ), 被 对 方 无 微 不 至 的 关 心 所 打 动 2001 年 2 月 22 日, 他 们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王 红 发 现 李 军 多 处 真 实 情 况 跟 以 前 所 说 不 符, 比 如 把 中 专 毕 业 说 成 大 专 毕 业, 无 固 定 职 业 却 说 在 一 家 教 育 机 构 上 班 等, 但 他 们 感 情 尚 可, 并 生 有 一 个 女 儿, 她 就 未 多 想 但 2005 年 5 月, 李 军 却 突 然 离 家, 至 此 杳 无 音 信 在 苦 苦 寻 找 一 年 后, 仍 无 李 军 的 消 息 2006 年 5 月, 对 这 段 婚 姻 颇 感 失 望 的 王 红, 来 到 民 政 部 门 婚 姻 登 记 处 请 求 离 婚 工 作 人 员 说, 按 照 规 定,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协 议 离 婚 时 必 须 双 方 同 时 到 场, 当 面 签 署 离 婚 协 议, 在 双 方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办 理 在 一 方 失 踪 的 情 况 下, 协 议 离 婚 是 行 不 通 的 你 这 种 情 况 只 能 通 过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在 民 政 部 门 的 指 点 下, 王 红 找 到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但 法 官 建 议 她 先 到 公 安 机 关 报 对 方 失 踪, 对 方 失 踪 两 年 才 能 到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从 法 院 出 来, 王 红 就 到 辖 区 派 出 所 报 了 案 两 年 后, 王 红 再 次 到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按 照 法 院 要 求, 她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前 不 久, 她 根 据 李 军 与 其 结 婚 时 留 下 的 户 籍 地 址, 去 找 新 野 县 城 关 镇 健 南 区 新 野 县 公 安 机 关 告 诉 她, 全 县 就 没 有 这 个 地 方, 也 没 有 李 军 这 个 人, 男 方 和 她 登 记 结 婚 时 所 用 的 名 字 和 身 份 证 都 是 假 的 当 她 把 情 况 向 法 院 说 明 后, 法 院 认 为, 案 件 受 理 时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如 果 经 公 安 机 关 核 实, 一 方 身 份 信 息 虚 假, 另 一 方 直 接 起 诉 要 求 和 身 份 虚 假 者 离 婚, 法 院 也 没 办 法 受 理 难 道 就 让 我 守 着 结 婚 证 过 一 辈 子? 王 红 对 如 何 走 出 这 桩 婚 姻 带 来 的 阴 影 充 满 了 疑 惑 她 说, 因 为 婚 姻 受 挫, 她 整 天 失 魂 落 魄, 也 丢 了 工 作, 还 要 抚 养 孩 子, 眼 下 只 能 靠 亲 友 帮 助 度 日 并 非 个 别 案 件 受 害 人 想 离 婚 遇 制 度 缺 陷 记 者 从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了 解 到, 类 似 王 红 的 遭 遇 并 非 个 案, 近 年 来 确 实 时 有 发 生 河 南 省 妇 联 有 关 人 员 说, 他 们 也 遇 到 过 类 似 的 求 助 信 息 那 么, 这 些 受 害 的 当 事 人 为 何 难 以 走 出 离 婚 难 的 困 境 呢? 一 方 用 假 身 份 证 与 另 一 方 登 记 结 婚,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无 法 认 定 一 方 是 对 另 一 方 胁 迫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有 关 人 员 向 记 者 表 示, 按 照 婚 姻 法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的 规 定, 受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一 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可 以 提 供 相 应 证 据,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撤 销 登 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审 查 属 实 后, 才 可 以 撤 销 除 此 之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无 权 撤 销 婚 姻 登 记 或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民 事 案 件 立 案, 要 求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现 在 的 被 告 身 份 是 假 的, 法 院 没 办 法 受 理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法 院 一 名 法 官 说 如 果 当 初 登 记 结 婚 时,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能 够 发 现 对 方 提 供 了 虚 假 信 息, 不 就 不 会 发 生 这 样 的 事 了? 王 红 不 解 地 说 目 前 来 说, 我 们 没 办 法 鉴 别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伪 对 此,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的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无 奈 这 位 工 作 人 员 说, 根 据 婚 姻 登 记 的 相 关 规 定, 婚 姻 当 事 人 申 请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当 事 人 双 方 必 须 到 场,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主 要 审 查 的 内 容 有 两 项 :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上 的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是 否 有 管 辖 权 只 要 当 事 人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了 结 婚 必 备 的 实 质 要 件 和 形 式 要 件, 民 政 部 门 就 应 该 为 当 事 人 颁 发 结 婚 证 书 对 于 双 方 提 供 证 件 的 真 伪 问 题, 目 前, 并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民 政 部 门 相 应 的 鉴 别 权 或 义 务 杜 绝 假 证 登 记 民 政 公 安 法 院 应 信 息 共 享 那 么, 如 何 把 造 假 者 挡 在 婚 姻 登 记 的 大 门 外 呢?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治 安 总 队 户 证 办 一 工 作 人 员 建 议, 民 政 部 门 应 配 置 身 份 证 阅 读 器 200

209 也 有 专 业 人 士 提 出, 目 前, 公 民 的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分 布 在 三 个 部 门, 即 民 政 部 门 掌 握 结 婚 登 记 和 协 议 离 婚 信 息, 法 院 记 录 判 决 离 婚 的 信 息, 公 安 部 门 通 过 公 民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变 更 等 手 续 掌 握 部 分 婚 姻 状 况 信 息 但 是,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或 在 结 婚 离 婚 登 记 后, 公 民 并 不 见 得 会 立 即 主 动 对 户 口 簿 上 的 婚 姻 状 况 一 栏 进 行 变 更,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了 三 方 信 息 不 畅 他 们 认 为, 如 果 能 实 现 民 政 法 院 和 公 安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将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此 类 事 情 的 发 生 法 学 专 家 建 议 行 政 诉 讼 可 解 决 离 婚 难 题 不 管 当 时 造 假 者 是 如 何 得 逞 的, 受 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还 是 要 保 护 的 从 法 理 上 讲, 法 院 不 能 拒 绝 裁 判, 要 给 当 事 人 一 个 说 法 从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自 身 说, 要 认 真 审 视 工 作 中 的 盲 区 郑 州 大 学 一 位 法 学 专 家 认 为 这 位 专 家 表 示, 受 害 者 一 方 要 想 解 脱 这 种 婚 姻 的 束 缚, 在 目 前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请 求 发 证 机 关 将 结 婚 证 予 以 撤 销 而 最 终 撤 销, 则 需 要 法 院 在 查 明 事 实 真 相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为 虚 假 信 息 法 制 网 郑 州 6 月 7 日 来 源 : 法 制 网 法 制 日 报 ( 责 任 编 辑 : 王 芳 ) 是 情 债, 还 是 借 款? 2009 年 01 月 15 日 15:01 人 民 网 上 海 频 道 1 月 15 日 电 ( 包 蹇 梁 志 明 ) 情 人 间 出 具 的 借 条, 究 竟 是 还 情 债 还 是 存 在 真 实 的 借 贷 关 系? 双 方 各 执 一 词 日 前,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认 定 被 告 方 先 生 书 写 的 借 条 依 法 成 立, 应 当 归 还 原 告 杨 女 士 借 款 人 民 币 80,000 元 杨 女 士 和 方 先 生 都 已 年 过 半 百, 双 方 同 在 一 个 单 位 工 作, 平 时 由 于 工 作 关 系 接 触 比 较 多, 年 龄 又 相 仿, 彼 此 意 趣 相 投, 相 处 得 比 较 好 后 杨 女 士 离 异, 双 方 慢 慢 发 展 成 情 人 关 系, 近 年 来 一 直 保 持 着 亲 密 的 关 系 2008 年 前 后, 杨 女 士 要 求 方 先 生 与 妻 子 离 婚, 他 俩 也 不 必 老 搞 地 下 活 动 了 可 方 先 生 不 愿 与 发 妻 离 婚 双 方 关 系 由 此 开 始 恶 化 之 后, 方 先 生 先 后 向 杨 女 士 出 具 了 二 张 借 条, 共 计 借 款 为 人 民 币 8 万 元 由 于 借 条 到 期 后, 杨 女 士 没 有 收 到 钱 款, 便 将 方 先 生 告 上 了 法 庭 法 庭 上, 被 告 方 先 生 辩 称, 因 为 被 告 不 肯 离 婚, 原 告 提 出 要 对 她 多 年 的 付 出 的 感 情 作 出 补 偿, 并 以 向 单 位 反 映 和 到 被 告 家 去 吵 闹 相 要 挟, 被 告 才 被 迫 写 下 二 张 借 条 原 被 告 之 间 并 无 借 贷 事 实, 故 请 求 法 院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长 宁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被 告 方 先 生 向 原 告 杨 女 士 出 具 的 二 张 计 借 款 80,000 元 的 借 条, 系 直 接 证 据, 且 原 告 也 有 出 借 8 万 元 的 经 济 能 力, 根 据 证 据 规 则, 可 以 认 定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借 贷 关 系 成 立, 借 款 人 应 当 归 还 借 款 被 告 对 此 予 以 反 驳, 并 主 张 借 条 系 受 原 告 要 挟 而 写, 双 方 并 无 借 贷 事 实, 那 么 被 告 应 当 对 此 用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庭 审 中, 被 告 提 供 的 双 方 的 电 话 录 音, 不 能 证 明 借 条 系 在 原 告 要 挟 下 书 写 所 以 被 告 的 主 张, 法 院 难 以 采 信 所 此, 法 院 作 出 了 上 述 判 决 ( 文 中 当 事 人 均 为 化 名 ) 只 因 不 识 字 前 夫 骗 她 签 收 300 万 财 产? ( :25:46) 来 源 : 四 川 在 线 - 华 西 都 市 报 何 玉 芳 展 示 协 议 书 前 妻 说 没 分 到 财 产, 状 告 前 夫 一 审 败 诉 后 提 起 上 诉, 前 夫 说 她 在 撒 谎 昨 日,40 岁 的 何 玉 芳 ( 化 名 ) 在 代 理 律 师 刘 世 明 的 陪 同 下, 将 前 段 时 间 收 集 的 补 充 证 据 交 到 成 都 中 院 今 年 4 月 20 日, 何 玉 芳 起 诉 前 夫 董 伟 军 ( 化 名 ) 利 用 她 不 识 字 的 弱 点, 和 她 签 下 一 纸 已 分 得 300 万 财 产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该 协 议, 并 分 割 包 括 7 份 房 产 国 土 使 用 权 公 司 股 权 在 内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何 玉 芳 败 诉, 何 玉 芳 提 起 了 上 诉 嫌 妻 克 夫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201

210 昨 日 下 午 4 点, 在 九 眼 桥 某 茶 楼, 何 玉 芳 摊 开 一 张 陈 旧 的 A4 纸, 打 印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上, 指 印 殷 红 那 些 年 我 们 在 西 藏 挣 了 很 多 钱, 他 骗 我 离 婚, 还 霸 占 了 所 有 的 财 产, 我 现 在 连 住 的 地 方 都 没 有 何 玉 芳 哭 诉 着, 就 因 为 不 识 字, 稀 里 糊 涂 地 在 离 婚 协 议 书 财 产 处 理 栏 中 写 明 无 夫 妻 财 产 分 割 何 玉 芳 说,1990 年, 她 和 已 有 两 个 子 女 的 董 伟 军 在 西 藏 相 恋, 并 在 没 跟 董 伟 军 结 婚 的 情 况 下, 分 别 于 1993 年 和 1996 年 生 下 了 两 个 儿 子 1997 年 3 月, 两 人 登 记 结 婚 2001 年 1 月,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当 时 董 伟 军 的 弟 弟 出 车 祸 死 了, 家 里 人 都 说 是 因 为 弟 妹 长 相 克 夫 董 伟 军 身 体 也 不 好, 又 有 人 说 我 颧 骨 高, 也 是 克 夫 脸, 我 害 怕 他 真 的 因 为 这 个 出 意 外 自 称 迷 信 的 何 玉 芳 说, 董 伟 军 告 诉 她, 离 婚 一 年 后 再 结 婚 就 不 怕 克 夫 了, 她 便 同 意 了 离 婚 我 以 为 一 年 后 就 可 以 复 婚, 但 我 上 当 了 何 玉 芳 说, 当 她 回 娘 家 探 亲 再 回 家 后 才 发 现, 董 伟 军 已 经 和 儿 子 的 数 学 老 师 结 婚 了 不 识 字 前 夫 骗 她 签 下 协 议 书? 何 玉 芳 说, 发 现 丈 夫 再 婚 后, 她 多 次 跟 董 伟 军 说, 不 复 婚 就 要 分 财 产, 但 对 方 总 说 财 产 都 是 儿 子 们 的, 小 孩 的 钱 就 是 你 的 钱 后 来 干 脆 避 而 不 见 2007 年 3 月, 何 玉 芳 再 次 找 到 董 伟 军, 说 自 己 需 要 钱 治 病 他 答 应 了, 但 是 要 我 在 一 张 纸 上 签 字 盖 手 印, 我 认 不 倒 字, 就 盖 了, 名 字 还 是 他 教 我 写 的 何 玉 芳 回 忆 当 时 的 情 景, 他 的 父 母 和 他 与 前 妻 生 的 儿 子 也 在, 也 盖 了 手 印 后 来, 当 董 伟 军 的 儿 子 ( 前 妻 所 生 ) 把 纸 上 的 内 容 读 给 何 玉 芳 听 时, 她 瞬 间 懵 了 : 何 玉 芳 已 分 得 财 产 叁 百 万 元, 所 有 房 产 归 董 伟 军 所 有 同 时 经 何 玉 芳 要 求, 董 伟 军 同 意 给 何 玉 芳 贰 十 柒 万 元 为 生 活 帮 助, 从 今 以 后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对 方 索 要 现 金 和 财 物 记 者 注 意 到, 何 玉 芳 是 倒 着 将 这 张 协 议 书 展 示 给 记 者 看 的, 提 醒 过 后, 她 又 横 着 举 起, 又 提 醒 了 两 次, 她 才 把 纸 举 正 确 一 审 败 诉 律 师 指 出 多 个 疑 点 今 年 4 月, 何 玉 芳 将 董 伟 军 告 上 法 庭 请 求 撤 销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并 请 求 重 新 分 割 婚 后 共 同 财 产 董 伟 军 则 反 诉 其 离 婚 时 不 仅 拿 了 300 万 现 金, 还 偷 存 了 200 多 万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个 人 账 户,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其 在 离 婚 时 有 隐 匿 共 同 财 产 的 行 为, 并 返 还 这 200 多 万 青 羊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上 载 明,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时 虽 约 定 无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但 2007 年 双 方 签 订 了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该 协 议 反 映 出 双 方 实 际 上 是 协 议 分 割 了 共 同 财 产 的, 由 何 玉 芳 分 得 现 金 300 万 元, 董 伟 军 分 得 房 产 该 协 议 既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也 没 有 发 现 何 玉 芳 受 到 欺 诈 因 何 玉 芳 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应 当 承 担 自 己 处 分 权 利 的 行 为 所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法 院 没 有 支 持 何 玉 芳 的 请 求, 但 也 因 证 据 不 足 驳 回 了 董 伟 军 的 反 诉 请 求 对 此, 何 玉 芳 不 服 : 他 们 欺 负 我 不 识 字, 没 有 文 化! 决 定 上 诉 的 何 玉 芳 重 新 找 到 代 理 律 师 到 老 家 等 地 取 证 这 张 协 议 书 有 很 多 疑 点 刘 律 师 说, 如 果 真 要 约 定 财 产 分 割, 为 什 么 不 在 2001 年 离 婚 的 时 候 签? 协 议 是 打 印 的, 但 为 什 么 金 额 处 又 是 空 着 的, 后 来 才 由 手 工 填 写? 见 证 人 是 董 伟 军 单 方 的 亲 戚, 难 道 不 是 有 失 偏 颇?300 万 是 个 大 数 目, 为 什 么 董 伟 军 说 不 出 给 付 这 300 万 的 细 节, 也 拿 不 出 证 据? 连 线 男 方 他 怒 斥 前 妻 撒 谎 随 后, 记 者 通 过 电 话 联 系 到 目 前 身 在 拉 萨 的 董 伟 军, 他 已 经 知 道 何 玉 芳 要 上 诉 的 消 息 了 你 们 不 要 相 信 她 说 的, 她 简 直 在 撒 谎! 我 被 那 女 的 骗 了 电 话 那 头, 遂 宁 人 董 伟 军 说 着 一 口 四 川 话 董 伟 军 说, 当 时 家 里 是 有 很 多 钱, 但 何 玉 芳 打 麻 将 打 出 了 问 题, 有 了 别 的 男 人, 对 方 还 威 胁 她 和 自 己 离 婚, 后 来 还 是 董 伟 军 拿 钱 把 这 事 摆 平 的 董 伟 军 说, 等 到 二 审 开 庭 时, 他 一 定 会 亲 自 到 场, 反 正 对 于 她 所 说 的 谎 话, 你 们 随 便 可 以 找 人 调 查, 而 且 何 玉 芳 在 河 南 老 家 是 读 过 小 学 的, 根 本 不 可 能 一 个 字 都 不 认 识 目 前, 此 案 已 进 入 二 审 程 序, 双 方 都 在 等 待 具 体 开 庭 时 间 刘 璐 编 辑 : 王 冬 冬 " 网 " 来 的 丈 夫 患 精 神 病 撤 销 婚 姻 被 驳 回 :21 来 源 : 成 都 晚 报 成 都 女 青 年 张 萍 通 过 网 恋, 网 来 一 个 精 神 病 丈 夫, 对 方 杀 死 了 与 她 合 租 一 套 房 子 的 女 友 昨 日 记 者 获 悉, 张 萍 ( 化 名 ) 已 向 双 流 法 院 提 起 撤 销 婚 姻, 但 法 院 对 此 予 以 驳 回 202

211 网 上 认 识 熟 男 两 人 闪 婚 张 萍 今 年 25 岁, 是 武 侯 区 的 一 名 医 生 大 学 毕 业 两 年, 张 萍 她 通 过 网 络, 认 识 了 网 友 李 军 ( 化 名 ), 李 军 谈 吐 风 趣 幽 默, 张 萍 和 他 相 谈 甚 欢 张 萍 了 解 到, 李 军 是 双 流 某 镇 的 工 作 人 员, 大 自 己 9 岁 两 人 网 聊 3 个 月 后, 在 2006 年 3 月 正 式 确 定 恋 爱 关 系 2007 年 11 月 23 日, 两 人 正 式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2008 年 8 月, 他 们 举 办 了 婚 礼 丈 夫 杀 人 她 想 要 撤 销 婚 姻 婚 后, 因 彼 此 工 作 地 点 相 隔 较 远, 两 人 聚 少 离 多 慢 慢 地, 张 萍 发 现 李 军 脾 气 暴 躁 2008 年 9 月 18 日, 李 军 将 张 在 成 都 的 租 房 室 友 林 某 杀 害, 后 经 公 安 鉴 定, 李 军 患 有 精 神 分 裂 症, 对 杀 人 行 为 不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事 后, 李 军 在 成 都 市 公 安 局 安 康 医 院 接 受 强 制 治 疗 张 萍 得 知 这 一 消 息 后, 几 乎 昏 厥 她 这 才 知 道 男 友 患 有 精 神 病, 并 在 结 婚 前 服 用 精 神 药 物 奋 乃 静 张 萍 于 是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撤 销 与 李 军 的 婚 姻 今 年 5 月 7 日, 在 李 军 法 庭 上 辩 称, 自 己 在 婚 前 并 没 有 患 精 神 病, 只 是 因 工 作 压 力 大, 才 导 致 精 神 紧 张, 因 此 服 用 了 少 量 奋 乃 静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杀 人 案 发 生 后, 张 萍 以 李 军 婚 前 就 已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双 方 婚 姻 无 效, 但 她 不 能 提 供 医 学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据 对 自 己 的 主 张 予 以 充 分 证 明, 也 未 提 供 李 军 婚 后 有 治 疗 精 神 病 史 的 相 关 证 据, 根 据 婚 姻 法 相 关 条 例, 法 院 依 法 驳 回 申 请 人 张 萍 的 申 请 律 师 解 释 撤 销 婚 姻 离 婚 君 士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衡 律 师 表 示, 撤 销 婚 姻 和 离 婚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撤 销 婚 姻 是 婚 姻 自 始 无 效, 离 婚 则 承 认 当 事 人 结 过 婚 法 律 规 定, 婚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的, 婚 姻 无 效 但 本 案 中, 张 萍 无 法 举 证 婚 前 李 军 是 否 患 有 精 神 病, 故 撤 销 婚 姻 的 诉 讼 被 驳 回 法 院 虽 驳 回 了 张 萍 撤 销 婚 姻 的 申 请, 但 张 萍 可 以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 当 事 人 系 化 名 ) 双 流 法 记 者 易 婷 编 辑 : 王 敏 琳 已 婚 男 子 暗 中 录 音 取 证 向 前 女 友 索 16 万 借 款 年 09 月 24 日 02:45 华 龙 网 - 重 庆 晚 报 李 云 在 跟 赵 璐 打 电 话 提 到 借 款 时, 悄 悄 用 MP3 录 音 郭 娟 制 图 其 实 我 爱 的 还 是 你, 还 借 那 么 多 钱 给 你, 借 条 都 没 让 你 写 一 张, 你 想 买 房 就 买 房, 想 炒 股 就 炒 股 上 海 男 子 李 云 ( 化 名 ) 手 里 的 MP3 存 着 这 样 一 段 录 音, 男 声 是 他 自 己, 女 声 是 他 以 前 的 女 友 后 来 的 小 三 赵 璐 ( 化 名 ) 录 音 总 长 30 多 个 小 时 李 云 录 音 的 目 的 不 是 为 了 重 温 旧 梦, 而 是 上 法 庭 找 赵 璐 还 钱 由 于 录 音 中 赵 璐 只 承 认 借 了 7 万 元, 昨 日, 江 北 区 法 院 判 决 赵 璐 归 还 李 云 的 借 款 7 万 元 从 女 友 到 小 三 2000 年,23 岁 的 上 海 人 李 云 到 四 川 成 都 做 生 意 时, 认 识 了 在 当 地 上 学 的 19 岁 重 庆 美 眉 赵 璐, 很 快 两 人 坠 入 爱 河 2005 年, 赵 璐 去 新 加 坡 留 学 由 于 相 隔 太 远, 两 人 之 间 的 联 系 慢 慢 减 少, 以 致 后 来 断 了 联 系 两 年 后, 赵 璐 从 新 加 坡 回 国, 得 知 李 云 半 年 前 已 婚 原 来, 在 赵 璐 离 开 一 年 多 后, 李 云 又 认 识 了 其 他 女 孩, 没 有 赵 璐 音 讯 的 他, 在 父 母 催 促 下 跟 一 个 叫 张 青 青 ( 化 名 ) 的 女 孩 结 婚 了 赵 璐 回 国 和 李 云 重 新 取 得 联 系 后 旧 情 复 燃, 从 李 云 的 前 女 友 变 成 了 现 在 的 小 三 李 云 常 以 出 差 为 借 口, 来 重 庆 与 赵 璐 约 会 2007 年 8 月, 赵 璐 前 往 上 海, 让 李 云 帮 她 找 工 作 203

212 不 久, 李 云 的 妻 子 张 青 青 发 现 了 两 人 的 关 系, 再 加 上 李 云 赵 璐 在 交 往 中 也 产 生 了 一 些 分 歧, 基 于 这 些 因 素, 当 年 11 月, 两 人 分 道 扬 镳 暗 中 录 音 保 留 证 据 李 云 称, 在 交 往 过 程 中, 赵 璐 以 买 房 投 资 等 理 由 向 自 己 借 了 16.7 万 元, 但 都 没 有 写 借 条, 并 且 每 次 借 钱, 他 都 按 赵 璐 的 要 求 将 钱 汇 到 了 赵 璐 妈 妈 的 账 户 上 两 人 关 系 破 裂 后, 他 要 求 赵 璐 还 钱, 赵 璐 虽 然 认 账, 但 却 推 着 不 还 无 奈 之 下, 李 云 后 来 在 跟 赵 璐 打 电 话 提 到 借 款 时, 开 始 悄 悄 用 MP3 录 音 由 于 两 人 每 次 通 话 都 长 达 两 三 个 小 时, 所 以 这 份 录 音 共 30 多 个 小 时 半 年 后, 李 云 见 赵 璐 仍 然 没 有 还 钱 的 意 思, 聘 请 律 师 将 赵 璐 及 其 母 亲 告 上 法 庭 去 年 10 月, 该 案 在 江 北 区 法 院 开 庭, 赵 璐 没 有 出 庭, 而 是 她 的 母 亲 出 的 庭 为 了 证 明 借 钱 事 实, 李 云 拿 出 那 些 录 音 法 官 播 放 了 部 分 录 音 内 容 : 李 云 : ( 买 房 ) 那 些 钱 都 是 我 拿 的, 你 妈 妈 都 不 晓 得 女 声 : 已 经 晓 得 了, 我 是 不 会 抹 灭 你 的 感 情 的 赵 璐 的 母 亲 及 代 理 人 对 录 音 中 女 子 的 声 音 提 出 质 疑, 他 们 向 法 院 申 请 对 录 音 进 行 鉴 定 法 院 认 定 借 款 成 立 今 年 5 月, 赵 璐 等 人 放 弃 了 鉴 定 申 请, 但 她 们 只 承 认 借 了 李 云 7 万 元, 至 于 李 云 打 到 赵 璐 母 亲 账 户 上 的 其 他 钱, 她 们 称 是 李 云 做 生 意 需 要 周 转 时, 赵 璐 让 母 亲 借 给 李 云 的, 而 那 些 钱 都 是 还 款 法 院 采 信 了 李 云 的 录 音 证 据, 认 为 双 方 存 在 7 万 元 的 借 贷 关 系 至 于 李 云 提 出 的 其 他 9.7 万 元 的 借 款, 法 院 认 为, 李 云 没 有 充 分 的 证 据 证 明 这 笔 钱 是 他 借 给 赵 璐 母 女 的, 尽 管 李 云 有 证 据 证 明 他 当 初 打 过 那 么 多 钱 到 赵 璐 母 亲 的 账 户 上, 但 仅 仅 能 证 明 赵 璐 母 亲 是 收 款 人, 不 能 证 明 这 钱 是 借 款 昨 日, 江 北 区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判 决 赵 璐 归 还 李 云 7 万 元 借 款 记 者 莫 雪 庆 香 港 千 万 富 婆 破 产 后 当 保 姆 为 维 权 状 告 民 政 局 ( 图 ) :33:57 千 万 富 婆 沦 为 保 姆 韩 素 华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一 个 曾 经 资 产 至 少 有 2000 万 元 的 香 港 籍 女 老 板, 而 今 沦 落 到 只 能 靠 在 郑 州 给 人 当 保 姆 度 日 据 她 自 己 讲 述, 所 有 的 一 切 是 因 为 自 己 在 开 封 的 一 家 公 司 破 产 并 连 累 所 有 的 公 司 都 破 产 了, 而 这 之 后 不 久, 丈 夫 又 花 言 巧 语 骗 她 假 离 婚 近 日, 她 以 违 规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为 由 将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告 上 了 法 庭 香 港 女 老 板 在 郑 州 都 市 村 庄 做 保 姆 17 日 下 午, 郑 州 市 桐 柏 路 与 西 站 路 交 叉 口 朱 屯 村 一 家 住 户 内,56 岁 的 韩 素 华 在 厨 房 客 厅 不 停 地 忙 活 着 刷 碗 洗 衣 拖 地, 虽 然 动 作 有 些 缓 慢, 韩 素 华 却 干 得 一 丝 不 苟 除 了 主 人 闫 先 生, 邻 居 几 乎 无 人 知 道 韩 素 华 现 在 拥 有 的 身 份 证 是 香 港 的 曾 经 有 一 段 时 间, 韩 素 华 窘 迫 得 连 住 的 地 方 也 没 了, 不 得 不 暂 住 在 闫 先 生 家 2008 年 年 底, 韩 素 华 被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安 排 到 老 年 公 寓 谁 也 想 不 到, 她 曾 是 一 个 资 产 至 少 2000 万 元 的 香 港 女 老 板 1985 年 考 察 郑 州 市 场 初 识 前 夫 17 日 中 午, 在 老 年 公 寓 里, 灰 裤 子 头 发 卷 曲 的 韩 素 华, 客 气 地 拿 出 一 包 软 盒 散 花 香 烟 让 记 者 抽 我 以 前 在 香 港, 抽 的 都 是 法 国 烟 韩 素 华 一 声 叹 息 韩 素 华 原 为 上 海 人,1953 年 出 生, 后 在 深 圳 和 香 港 做 生 意 开 公 司,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1984 年, 韩 素 华 在 深 圳 的 服 装 厂 招 了 一 批 河 南 工 人 1985 年 5 月, 韩 素 华 在 河 南 籍 工 人 赵 素 华 的 带 领 下, 来 郑 州 考 察 市 场 两 个 月 后, 韩 素 华 带 着 赵 素 华 再 次 来 到 河 南, 并 与 郑 州 第 一 服 装 厂 和 新 乡 一 家 棉 麻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同, 购 买 棉 布 和 棉 纱 1985 年 8 月, 韩 素 华 又 来 到 郑 州 在 火 车 上, 赵 素 华 对 韩 素 华 说, 你 不 喜 欢 住 宾 馆, 这 次 咱 们 去 我 一 个 朋 友 家 住 吧 当 晚, 她 们 来 到 一 处 民 宅 晚 上, 正 谈 论 第 二 天 的 日 程 安 排 时, 一 个 30 多 岁 的 男 子 出 现 在 门 口 赵 素 华 跟 男 的 打 招 呼 说 : 王 平 ( 与 赵 素 华 曾 同 为 郑 州 第 一 服 装 厂 的 职 工 ), 我 带 来 一 个 香 港 的 老 板, 跟 咱 们 厂 里 下 个 订 单, 是 204

213 来 看 布 的 男 的 说 了 一 句 好 啊 就 走 了 赵 素 华 介 绍 说, 这 是 她 的 朋 友, 这 房 子 也 是 他 的 这 是 韩 素 华 第 一 次 跟 王 平 见 面 此 后, 韩 素 华 在 郑 州 的 生 意, 很 多 都 委 托 王 平 帮 忙 接 受 求 婚 后 两 人 在 郑 州 登 记 1989 年 夏 天, 韩 素 华 来 郑 州 与 一 家 帆 布 厂 签 订 合 同 没 想 到 一 到 郑 州, 韩 素 华 就 病 倒 了, 一 个 经 常 与 韩 素 华 打 交 道 的 进 出 口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说 : 你 跟 王 平 是 多 年 的 朋 友, 为 啥 不 让 他 来 帮 你? 你 俩 也 挺 合 适 的 当 时 的 韩 素 华 在 深 圳 有 一 家 服 装 厂, 在 香 港 还 有 一 个 服 装 店, 确 实 忙 不 过 来 这 时 王 平 也 正 式 向 韩 素 华 求 婚 韩 素 华 说, 她 向 王 平 提 出 一 个 条 件, 婚 后, 永 远 不 能 提 离 婚 对 此, 她 解 释 说, 她 曾 离 过 一 次 婚, 作 为 一 个 女 人 第 一 次 离 婚, 大 家 可 能 会 觉 得 是 男 方 的 错 第 二 次 离 婚, 大 家 肯 定 认 为 是 你 本 人 的 问 题 1989 年 12 月 11 日, 两 人 在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开 了 数 家 公 司 婚 后, 韩 素 华 在 郑 州 方 面 的 生 意, 基 本 上 由 王 平 照 料 1990 年, 韩 素 华 转 行, 改 做 外 贸, 把 河 南 的 土 特 产 出 口 到 国 外 1991 年, 韩 素 华 卖 了 深 圳 的 服 装 厂, 改 做 模 具 模 料 生 意 1992 年, 她 又 在 江 苏 连 云 港 投 资 100 万 美 元 建 了 个 中 外 合 资 的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粉 丝 1993 年, 韩 素 华 又 与 河 南 方 面 合 作, 生 产 货 柜 拖 架 1994 年, 她 又 在 开 封 县 投 资 2000 万 元 建 了 个 酒 厂, 占 股 份 51%, 她 任 法 人 代 表 和 董 事 长 此 时, 韩 素 华 在 香 港 还 有 两 个 自 己 的 公 司 这 段 时 间, 是 韩 素 华 事 业 最 好 的 时 候 因 为 公 司 业 务 多, 她 就 把 开 封 的 酒 厂 交 给 丈 夫 王 平 管 理 经 常 是 周 五 晚 上 坐 飞 机 从 香 港 来 郑 州, 周 日 下 午 再 坐 飞 机 回 香 港 全 线 破 产 身 背 400 万 元 债 务 由 于 经 营 管 理 的 问 题, 到 1998 年, 韩 素 华 在 开 封 县 的 酒 厂 破 产, 当 时 王 平 任 酒 厂 的 总 经 理, 对 公 司 事 务 几 乎 是 全 权 负 责 由 于 巨 大 的 投 资 收 不 回 来, 资 金 链 崩 断, 韩 素 华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也 出 现 资 金 短 缺, 最 后 破 产 破 产 后, 韩 素 华 背 上 400 多 万 元 的 债 务 2000 年, 韩 素 华 卖 掉 香 港 的 房 产, 与 母 亲 住 在 一 起 2004 年, 韩 素 华 身 体 出 现 问 题 做 了 手 术 这 时, 她 打 电 话 问 王 平 以 后 怎 么 办, 王 平 让 她 回 郑 州 定 居 来 郑 州 定 居 被 说 服 假 离 婚 2006 年 3 月 初, 韩 素 华 来 到 郑 州, 与 王 平 住 在 一 起 两 个 星 期 后, 王 平 与 韩 素 华 商 量, 能 不 能 离 婚 王 平 说, 他 与 前 妻 的 女 儿 想 去 香 港 定 居, 只 要 韩 素 华 与 其 离 婚, 就 可 以 带 一 个 儿 女 到 香 港 定 居 王 平 说, 两 人 只 是 名 义 上 离 婚, 韩 素 华 离 婚 不 离 家 还 说 女 儿 比 较 有 钱, 可 以 让 女 儿 帮 她 偿 还 在 香 港 的 私 人 债 务, 并 让 女 儿 再 出 资 几 十 万 元, 让 韩 素 华 开 一 个 小 型 的 服 装 公 司, 干 她 的 老 本 行 可 韩 素 华 说 什 么 也 不 答 应 自 此 之 后, 两 人 便 经 常 争 吵, 王 平 前 妻 的 女 儿 也 不 再 理 她 为 了 不 让 大 家 的 关 系 更 恶 化,2006 年 7 月 10 日 上 午, 两 人 来 到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失 去 经 济 来 源 流 落 到 救 助 站 2007 年 5 月, 韩 素 华 说, 她 接 到 一 个 老 乡 从 江 西 打 来 的 电 话, 对 方 告 诉 她, 王 平 曾 借 给 江 西 一 个 酒 厂 几 十 万 元 钱, 后 来 这 个 酒 厂 因 为 欠 债, 抵 给 王 平 了, 现 在, 王 平 把 酒 厂 转 到 了 女 儿 名 下 韩 素 华 知 道 这 个 消 息 后, 跟 王 平 吵 了 起 来 王 平 对 韩 素 华 说, 我 们 两 人 已 离 婚, 我 是 看 你 可 怜 才 照 顾 你 的, 现 在 你 可 以 走 了 随 后, 王 平 摔 了 家 里 的 家 具, 一 个 人 出 门 了 韩 素 华 一 个 人 住 在 家 里, 没 有 任 何 经 济 来 源, 只 好 托 人 找 了 一 个 保 姆 的 工 作 2008 年 9 月, 韩 素 华 被 赶 出 家 门 王 平 说 房 子 是 自 己 的, 要 留 着 结 婚 用 无 奈 之 下, 韩 素 华 向 自 己 的 雇 主 闫 先 生 求 助, 暂 住 在 了 闫 家 2008 年 年 底, 韩 素 华 被 郑 州 市 救 助 中 心 收 留 2008 年 12 月 27 日, 韩 素 华 被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安 排 到 老 年 公 寓 居 住 前 夫 王 平 : 认 识 她 时, 她 就 是 个 穷 光 蛋 昨 天 下 午, 记 者 见 到 了 王 平 60 岁 的 他 精 神 很 好, 夹 着 一 个 小 皮 包, 头 发 梳 理 得 一 丝 不 苟 王 平 的 说 法 和 韩 素 华 完 全 相 反 王 平 说, 他 和 韩 素 华 确 实 是 在 1985 年 见 面 的 那 时 韩 素 华 是 个 穷 光 蛋, 她 每 次 来 郑 州, 都 是 我 管 吃 管 住, 连 回 去 的 路 费 都 是 我 出 的 王 平 还 说 韩 素 华 与 河 南 方 面 合 作 生 产 货 柜 拖 架, 产 品 由 韩 素 华 拉 到 南 方 销 售, 但 从 来 没 拿 回 来 一 分 钱 对 于 在 205

214 开 封 县 办 酒 厂 一 事, 王 平 说 大 部 分 钱 是 自 己 借 的 还 说 酒 厂 倒 闭 时, 公 司 账 面 上 剩 下 的 钱 都 被 韩 素 华 拿 走 了, 韩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也 就 是 靠 这 些 钱 才 开 起 来 的 王 平 说,2002 年 左 右, 韩 素 华 还 曾 求 王 平 每 月 给 她 5000 元 房 租, 让 她 在 深 圳 开 一 个 棋 牌 室, 并 答 应 一 年 后 不 再 向 其 要 钱 但 一 年 后, 棋 牌 室 关 门 韩 素 华 还 曾 向 王 平 要 4 万 元, 又 向 别 人 借 4 万 元, 在 香 港 开 过 小 诊 所, 但 同 样 赔 光 王 平 还 说, 韩 素 华 好 赌, 经 常 去 澳 门 赌 博, 钱 可 能 是 赌 光 了 韩 素 华 所 说 的 王 平 在 开 封 县 管 理 酒 厂 时 借 给 江 西 一 家 酒 厂 的 几 十 万 元 钱, 最 后 把 酒 厂 转 到 女 儿 名 下 一 事, 王 平 说, 那 钱 是 自 己 的, 想 转 到 谁 的 名 下 都 和 韩 素 华 无 关 韩 素 华 来 到 郑 州 后, 经 常 与 王 平 及 其 家 人 吵 架 在 一 起 时, 俺 俩 经 常 吵 架 我 后 来 找 人 算 了 一 卦, 人 家 说 她 属 蛇, 我 属 猪, 俺 俩 相 冲, 根 本 不 能 在 一 起 最 后 才 与 韩 素 华 离 婚 离 婚 后, 有 一 次 王 平 从 家 里 拉 走 了 一 个 冰 箱 要 用 结 果, 韩 素 华 打 110 报 警, 这 件 事 让 王 平 十 分 恼 火, 下 决 心 把 韩 素 华 赶 走 媒 人 赵 素 华 : 韩 来 郑 州 时 的 确 是 香 港 老 板 昨 天 下 午, 记 者 辗 转 联 系 到 韩 素 华 与 王 平 的 介 绍 人 赵 素 华 赵 素 华 告 诉 记 者, 韩 素 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来 郑 州 的 时 候, 已 经 比 较 有 钱, 有 自 己 的 生 意, 还 开 着 工 厂 韩 素 华 后 来 在 香 港 开 公 司, 在 香 港 有 车 有 房, 韩 的 家 族 属 于 老 式 家 族, 有 一 定 的 实 力 韩 素 华 还 从 香 港 直 接 汇 来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进 了 开 封 县 的 那 个 酒 厂 至 于, 韩 素 华 为 何 流 落 到 现 在 的 地 步, 她 就 不 清 楚 了, 那 需 要 问 韩 素 华 和 王 平 女 老 板 维 权 状 告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违 规 办 离 婚 手 续 身 家 数 千 万 元 的 女 老 板, 转 眼 之 间 身 无 分 文 该 怎 样 为 自 己 讨 回 公 道? 韩 素 华 说, 她 咨 询 了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2008 年 11 月, 她 以 违 法 的 行 政 行 为, 铸 成 了 我 的 离 婚 为 由, 将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告 到 法 院,2009 年 1 月 8 日,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此 案, 并 以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为 由, 于 当 月 19 日 驳 回 了 韩 素 华 的 诉 讼 目 前, 韩 素 华 已 上 诉 到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裕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李 跃 伟 认 为, 该 案 牵 涉 到 非 内 地 居 民 能 否 来 内 地 办 理 婚 姻 事 宜 李 跃 伟 说, 韩 素 华 在 与 丈 夫 结 婚 时 是 香 港 居 民, 在 郑 州 登 记 结 婚, 符 合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而 离 婚 时, 其 丈 夫 也 已 加 入 香 港 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能 否 来 内 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目 前 在 法 律 上 是 个 盲 点 那 么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为 韩 素 华 夫 妻 办 理 了 协 议 离 婚 手 续, 依 据 是 什 么 呢? 记 者 电 话 采 访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一 位 负 责 人, 对 方 称 他 们 已 接 到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通 知, 并 以 案 件 即 将 开 庭, 不 便 发 表 看 法 为 由, 婉 拒 了 记 者 采 访 新 欢 当 媳 妇 重 婚 被 判 刑 千 山 晚 报 > > 今 鞍 山 新 闻 > 正 文 因 重 婚 取 证 非 常 困 难, 此 案 成 为 千 山 法 院 审 理 的 当 事 人 因 重 婚 而 被 判 刑 的 第 一 案 尚 未 离 婚 就 与 新 欢 公 然 出 双 入 对, 并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租 赁 房 屋, 旁 证 清 楚, 自 首 认 罪, 成 为 判 决 的 重 要 因 素 一 位 有 妇 之 夫 在 外 面 另 结 新 欢, 和 对 方 同 居, 公 然 出 双 入 对, 还 在 别 人 面 前 称 其 为 媳 妇, 结 果 此 事 被 跟 踪 而 来 的 妻 子 发 现 妻 子 一 怒 之 下 报 警, 丈 夫 则 领 着 新 欢 去 自 首, 最 终 双 双 被 法 院 以 重 婚 罪 判 处 拘 役 3 个 月 昨 日, 记 者 从 千 山 法 院 了 解 到 这 样 一 起 重 婚 案, 有 关 人 士 介 绍 说, 这 可 以 称 为 该 院 审 理 的 当 事 人 因 重 婚 而 被 判 刑 的 第 一 案, 由 于 重 婚 罪 取 证 非 常 难, 因 此 此 类 案 例 十 分 少 见 难 忍 七 年 之 痒 丈 夫 离 家 再 婚 王 峰 ( 化 名 ) 和 妻 子 安 雯 ( 化 名 ) 本 是 自 由 恋 爱, 两 人 婚 后 不 久 便 有 了 爱 情 结 晶 王 峰 努 力 赚 钱, 安 雯 勤 俭 持 家, 小 日 子 虽 然 平 淡, 但 也 透 着 甜 蜜 幸 福 可 让 人 遗 憾 的 是, 这 对 朋 友 眼 中 的 恩 爱 夫 妻 难 逃 婚 姻 7 年 之 痒 的 考 验 孩 子 大 了, 两 人 也 有 了 点 儿 积 蓄, 日 子 越 来 越 稳 定, 感 情 却 越 来 越 淡 尤 其 是 王 峰, 对 每 天 辛 苦 操 持 家 务 的 妻 子 横 挑 鼻 子 竖 挑 眼, 两 人 由 起 初 的 争 吵 不 断 到 后 来 的 相 对 无 言 206

215 2007 年, 刚 过 40 岁 的 王 峰 背 着 妻 子, 和 一 名 叫 邹 娟 ( 化 名 ) 的 女 子 相 好, 还 在 鞍 山 某 地 租 了 一 处 房 子, 和 邹 娟 同 居 对 外, 王 峰 公 然 和 邹 娟 出 双 入 对, 宣 称 两 人 是 夫 妻, 逢 人 介 绍, 也 称 邹 娟 是 媳 妇, 连 房 东 也 一 直 认 为, 两 人 就 是 真 的 两 口 子 对 内, 王 峰 不 再 回 家 了 安 雯 感 觉 不 对, 起 初 还 为 了 孩 子 默 默 忍 耐, 可 王 峰 总 不 见 人 影, 家 里 也 要 开 销, 安 雯 开 始 四 处 寻 找 丈 夫, 结 果 不 时 从 别 人 口 中 听 到 王 峰 和 别 的 女 人 一 起 挽 手 走 的 流 言 蜚 语 耳 听 为 虚, 安 雯 还 抱 有 最 后 一 丝 希 望, 她 偷 偷 跟 踪 丈 夫, 发 现 丈 夫 真 的 和 一 个 女 人 同 进 同 出 安 雯 没 有 上 前 哭 闹, 而 是 默 默 转 身 离 开 了 妻 子 受 到 伤 害 一 怒 之 下 报 警 表 面 平 静 的 安 雯 内 心 受 到 了 极 大 的 打 击 和 伤 害, 气 愤 之 下, 她 到 公 安 机 关 报 警, 想 让 抢 走 丈 夫 的 邹 娟 受 到 惩 罚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报 警 后, 立 即 找 到 王 峰 调 查 情 况 王 峰 承 认 了 自 己 和 邹 娟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的 事 实, 并 带 着 邹 娟 主 动 到 公 安 机 关 坦 白 一 切 王 峰 不 知 道, 自 己 虽 然 没 有 和 邹 娟 领 结 婚 证, 但 两 人 的 事 实 婚 姻 已 经 存 在, 结 果 双 双 因 涉 嫌 重 婚 罪 被 刑 拘 千 山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王 峰 在 婚 姻 关 系 未 解 除 的 情 况 下 有 配 偶 而 重 婚, 邹 娟 明 知 王 峰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均 已 构 成 重 婚 罪, 均 应 予 以 惩 处 鉴 于 王 峰 邹 娟 能 够 主 动 到 公 安 机 关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犯 罪 事 实, 系 自 首, 依 法 可 以 从 轻 处 罚 判 处 王 峰 邹 娟 犯 重 婚 罪, 各 拘 役 三 个 月 各 种 证 据 确 凿 两 人 犯 重 婚 罪 此 案 主 审 法 官 解 释 说, 这 是 千 山 法 院 审 判 重 婚 案 中 当 事 人 获 刑 的 第 一 案,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重 婚 夫 妻 名 义 难 举 证 重 婚 是 指 有 配 偶 的 人 又 与 他 人 结 婚 或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的 行 为, 或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或 者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的 行 为 重 婚 包 括 法 律 上 的 重 婚 和 事 实 上 的 重 婚 两 种 情 况, 法 律 上 的 重 婚 指 前 婚 尚 未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又 与 他 人 登 记 结 婚 的, 事 实 上 的 重 婚 指 前 婚 尚 未 解 除 又 与 他 人 形 成 事 实 婚 姻 的 根 据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有 配 偶 的 人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应 按 重 婚 定 罪 处 罚 法 官 解 释 说, 双 方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一 定 要 有 外 在 表 象 特 征 : 如 以 夫 妻 名 义 申 报 户 口 购 买 及 租 赁 住 房 举 行 婚 礼 等, 但 在 取 证 过 程 中, 单 凭 个 人 的 能 力 实 难 取 得 这 些 证 据, 多 数 需 要 寻 求 司 法 机 关 的 帮 助 此 案 中, 主 要 是 安 雯 发 现 了 两 人 一 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租 赁 房 屋, 并 有 房 东 作 证, 两 人 自 首, 承 认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生 活 等 要 素, 才 做 出 重 婚 罪 的 判 决 法 官 说, 日 常 生 活 中, 影 响 婚 姻 关 系 的 第 三 者 的 表 现 形 式 基 本 有 三 种 : 一 是 偶 尔 与 婚 外 异 性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通 奸 形 式 ; 二 是 不 以 夫 妻 名 义, 持 续 稳 定 地 共 同 居 住 的 同 居 形 式 ; 三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共 同 居 住 的 重 婚 形 式 在 这 三 种 形 式 中, 重 婚 是 刑 事 犯 罪, 要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而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只 承 担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它 是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的 法 定 情 形, 无 过 错 方 可 以 据 此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新 娘 婚 后 数 日 查 出 患 绝 症 新 郎 称 被 骗 要 求 返 彩 礼 年 09 月 08 日 15:00 大 河 网 - 河 南 商 报 新 郎 小 张 不 明 白, 是 新 娘 婚 前 刻 意 隐 瞒 病 史 欺 骗 自 己 的 感 情, 还 是 命 运 捉 弄 自 己 结 婚 3 天, 发 现 新 娘 身 患 绝 症 淋 巴 癌 晚 期, 新 郎 小 张 惊 呆 了 是 新 娘 婚 前 刻 意 隐 瞒 病 史 欺 骗 自 己 的 感 情, 还 是 命 运 207

216 捉 弄 自 己? 怎 么 办? 在 抉 择 面 前, 这 个 20 岁 出 头 的 汤 阴 小 伙 儿 不 知 所 措 商 报 记 者 王 红 伟 通 讯 员 屈 克 勇 王 松 波 结 婚 刚 3 天, 发 现 新 娘 身 患 绝 症 小 张 家 住 汤 阴 一 农 村,20 出 头, 人 高 马 大, 一 表 人 才 2008 年 11 月, 经 人 介 绍, 一 个 叫 小 丽 的 女 孩 儿 走 进 了 小 张 的 视 野 小 丽 住 在 邻 村, 长 相 清 秀, 身 高 1.67 米, 活 泼 大 方, 与 小 张 同 岁 两 人 很 快 走 到 了 一 起, 双 方 家 长 也 很 满 意 当 年 12 月, 按 照 农 村 习 俗, 两 人 举 办 了 结 婚 仪 式, 但 没 领 取 结 婚 证 小 张 家 道 殷 实, 结 婚 那 天, 宾 朋 满 座, 仅 酒 席 钱, 就 足 足 花 掉 了 4 万 多 块 谁 知, 两 个 新 人 并 未 像 亲 友 祝 福 的 那 样 开 始 美 好 的 人 生, 一 场 意 外 不 期 而 至 结 婚 后 第 3 天 中 午, 小 丽 捂 着 肚 子 喊 疼, 当 天 下 午, 小 丽 住 进 了 汤 阴 县 医 院 当 天, 住 进 医 院 的 小 丽 执 意 要 出 院, 之 前, 她 也 曾 犯 过 肚 子 疼 的 毛 病, 但 过 不 久 就 会 恢 复 这 次, 她 仍 没 在 意 一 些 善 意 的 亲 友 甚 至 猜 测, 是 不 是 怀 孕 了? 但 两 人 仅 仅 认 识 1 个 月, 这 种 可 能 性 几 乎 没 有 县 医 院 医 生 初 步 诊 断 认 为 小 丽 是 急 性 阑 尾 炎, 然 而, 在 县 医 院 治 疗 十 多 天 后, 小 丽 的 肚 子 疼 症 状 非 但 没 有 减 轻, 反 而 更 重 了 不 得 已, 小 丽 转 到 了 新 乡 卫 辉 新 乡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治 疗 在 这 里, 诊 断 后 的 医 生 严 肃 地 告 诉 小 张, 小 丽 得 的 不 是 阑 尾 炎, 而 是 淋 巴 癌 晚 期 听 到 这 个 结 果, 小 张 一 下 子 惊 呆 了 这 怎 么 可 能? 结 婚 前 还 生 龙 活 虎 的 一 个 人, 怎 么 会 突 然 就 患 上 了 绝 症! 是 命 运 捉 弄 自 己? 还 是 新 娘 婚 前 刻 意 隐 瞒 病 史, 欺 骗 自 己 的 感 情? 向 医 院 交 纳 4000 元 医 疗 费 后, 小 张 听 从 家 人 的 劝 告 回 家 了, 自 此, 他 不 愿 再 面 对 新 婚 的 妻 子 感 觉 受 了 骗, 新 郎 把 新 娘 告 上 法 庭 小 张 的 家 人 知 道 详 情 后, 越 想 越 不 是 滋 味, 一 个 月 来, 为 小 张 的 婚 事, 张 家 已 经 花 费 巨 资 他 们 认 为, 小 丽 一 定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情 在 刻 意 隐 瞒, 意 图 使 张 家 承 担 巨 大 的 医 疗 费 用 商 量 后, 小 张 一 纸 诉 状 将 新 婚 妻 子 告 上 了 法 庭, 要 求 返 回 彩 礼 钱 2 万 元 诉 状 中, 小 张 说, 小 丽 毁 了 他 的 青 春 庭 审 中, 小 丽 的 家 人 提 出, 小 丽 已 嫁 到 张 家 来, 还 谈 什 么 彩 礼 钱 ; 相 反, 小 丽 已 是 张 家 人, 张 家 应 当 为 小 丽 出 钱 看 病 况 且, 此 前, 谁 也 不 知 道 小 丽 得 了 绝 症, 根 本 没 人 隐 瞒 什 么 主 审 法 官 审 理 后 认 为, 小 丽 在 婚 礼 前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身 患 绝 症, 主 观 上 并 无 过 错 两 人 还 未 领 取 结 婚 证, 不 产 生 夫 妻 之 间 的 扶 养 义 务, 但 因 目 前 小 丽 已 身 患 癌 症 无 钱 治 疗, 小 张 要 求 小 丽 返 还 彩 礼 款 的 诉 讼 请 求 目 前 根 本 无 法 实 现 打 官 司 过 程 中, 小 丽 的 病 情 愈 加 恶 化, 医 生 甚 至 建 议 小 丽 家 人 放 弃 治 疗 双 方 意 见 分 歧 巨 大, 主 审 法 官 承 受 了 巨 大 压 力 若 一 判 了 之, 双 方 矛 盾 必 将 加 剧, 甚 至 可 能 会 引 发 激 烈 冲 突 2 万 元 彩 礼 钱, 他 能 要 回 来 吗 主 审 法 官 说, 在 这 起 案 件 中, 他 采 信 了 小 丽 一 方 的 说 法, 此 前, 小 丽 及 家 人 根 本 不 知 道 病 情 主 要 原 因 和 依 据 是, 两 人 的 介 绍 人 是 小 张 的 姑 姑, 小 张 的 姑 姑 与 小 丽 是 邻 居, 几 乎 是 看 着 小 丽 长 大 的 试 问, 如 果 小 丽 之 前 有 绝 症, 姑 姑 怎 么 会 给 侄 子 介 绍 呢? 其 二, 小 丽 肚 子 疼 病 发 后, 开 始 住 院 治 疗, 一 直 按 阑 尾 炎 来 治 同 时, 按 我 们 的 习 惯, 如 果 知 道 小 丽 有 绝 症, 她 的 家 人 也 不 会 再 为 其 张 罗 结 婚 那 么 2 万 元 彩 礼 钱 该 还 吗? 婚 前 送 彩 礼 的 现 象 在 我 国 相 当 盛 行 彩 礼 一 般 在 订 婚 时 由 男 方 送 给 女 方, 标 志 着 正 式 缔 结 婚 约, 一 般 包 括 男 方 给 女 方 的 金 钱 首 饰 衣 服 等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二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应 退 还 彩 礼 : 一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二 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确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 三 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 难 的 其 中, 适 用 第 二 项 和 第 三 项 的, 应 当 以 双 方 离 婚 为 条 件 刘 方 晓 说, 如 果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来 看, 那 么 无 疑, 小 丽 应 返 回 相 应 彩 礼 钱 河 南 言 东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方 晓 律 师 说, 上 述 案 例 中, 虽 然 小 张 举 行 婚 礼 花 了 一 笔 钱, 但 这 笔 费 用 不 全 属 于 彩 礼 放 弃 诉 讼, 拿 出 1.5 万 元 给 新 娘 治 病 基 于 人 道 主 义 照 顾 弱 者 及 案 结 事 了 的 角 度 考 虑, 经 法 官 多 次 调 解 后, 小 张 动 了 恻 隐 之 心, 毕 竟 他 的 新 娘 可 能 不 久 离 开 人 世, 他 放 弃 了 诉 讼 请 求, 还 拿 出 1.5 万 元 帮 助 小 丽 治 疗 双 方 和 平 分 手 208

217 如 果 这 起 案 件 是 一 场 悲 剧 的 话, 小 张 和 小 丽 两 人 既 是 受 害 者, 也 是 悲 剧 的 制 造 者, 刘 方 晓 说, 这 与 二 人 及 其 家 人 婚 检 意 识 淡 漠 有 关, 也 与 国 家 的 婚 检 制 度 有 关 事 实 上, 自 2003 年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政 策 出 台 取 消 强 制 婚 检 后, 社 会 普 遍 出 现 一 种 误 区, 认 为 可 以 不 婚 检 了 刘 方 晓 说, 其 实 不 强 制 不 等 于 不 需 要 有 数 据 显 示,2004 年, 郑 州 市 约 有 4.9 万 对 新 人 结 婚, 但 婚 检 量 急 剧 下 降,2004 年 比 2002 年 婚 检 率 下 降 了 73.4%, 疾 病 检 出 率 却 高 达 12.28% 参 加 婚 检 人 数 减 少,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还 是 取 消 了 强 制, 不 少 人 出 现 有 病 的 不 愿 检, 没 病 的 不 想 检, 缺 钱 的 不 敢 检, 没 有 文 化 的 不 会 去 检 的 现 象 刘 方 晓 说, 这 个 本 该 由 医 学 科 学 地 做 出 结 论 的 过 程, 却 为 了 表 面 上 的 简 化 婚 姻 手 续 而 逐 渐 消 失 了, 由 此 也 引 发 了 一 系 列 社 会 问 题 养 了 16 年 的 女 儿 要 跟 生 父 母 去 国 外 定 居 收 养 关 系 是 被 解 除 了, 可 此 中 的 亲 情 和 人 性 光 辉 令 人 动 容 张 先 生 的 电 话 停 机, 估 计 他 们 一 家 人 已 出 国 团 聚 在 此 之 前, 张 先 生 打 了 一 场 官 司, 找 回 了 分 离 16 年 的 亲 生 女 儿 这 个 发 生 在 宁 波 镇 海 的 收 养 关 系 案, 让 审 案 的 法 官 为 之 动 容 张 先 生 是 象 山 人, 夫 妇 俩 1988 年 生 育 一 子,1993 年 又 生 下 一 女 当 时 经 济 窘 迫, 连 生 孩 子 的 钱 都 是 借 的 面 对 这 个 新 生 命, 夫 妇 俩 无 奈 地 作 出 一 个 决 定 : 送 人 于 是, 在 女 儿 出 生 十 多 天 后 的 一 个 清 晨, 张 先 生 含 泪 将 女 儿 放 在 一 家 工 厂 的 门 口 工 厂 老 板 王 先 生 发 现 了 女 婴, 把 她 抱 回 家 中, 几 天 后 送 到 民 政 部 门 报 纸 刊 登 了 启 事 后, 无 人 认 领 王 先 生 与 妻 子 商 量 后, 决 定 收 养 女 婴, 并 很 快 办 好 了 收 养 手 续 话 说 张 氏 夫 妇 送 走 了 女 儿 后, 仍 时 刻 关 注 着 女 儿 王 先 生 所 做 的 这 一 切, 都 被 张 氏 夫 妇 看 在 眼 里 他 们 打 心 眼 里 为 女 儿 有 个 好 人 家 而 高 兴 春 去 秋 来, 女 儿 慢 慢 长 大, 但 遗 弃 女 儿 始 终 是 张 氏 夫 妇 的 心 结 为 了 能 经 常 看 到 女 儿, 夫 妇 俩 隐 瞒 真 实 身 份, 来 到 王 先 生 的 工 厂 打 工 随 着 经 济 条 件 的 好 转, 张 氏 夫 妇 很 想 认 回 女 儿, 但 看 到 王 氏 夫 妇 将 女 儿 视 为 己 出, 就 一 直 不 好 意 思 开 口 于 是, 张 先 生 夫 妻 选 择 了 默 默 付 出, 时 常 请 王 氏 夫 妇 带 上 女 儿 到 家 里 吃 饭, 平 时 经 常 给 女 儿 买 些 玩 具 和 学 习 用 品 时 间 一 长, 王 氏 夫 妇 起 了 疑 心 一 再 追 问 下, 张 先 生 哭 着 道 出 了 来 龙 去 脉 为 了 不 影 响 女 儿 的 生 活 和 学 习, 两 对 夫 妻 作 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决 定 : 对 女 儿 隐 瞒 真 相, 大 家 一 起 抚 养 教 育 女 儿 转 眼, 女 儿 16 岁 了, 而 这 个 真 相 也 到 了 不 得 不 说 的 时 候 张 先 生 的 儿 子 已 在 国 外 生 活, 一 再 要 求 父 母 去 国 外 定 居, 而 张 先 生 夫 妇 不 愿 与 女 儿 分 离 当 他 们 向 王 氏 夫 妇 吐 露 心 声 后, 王 氏 夫 妇 颇 感 意 外 他 们 也 年 事 已 高, 其 他 子 女 都 在 外 地, 因 而 希 望 能 与 养 女 共 度 晚 年 两 对 夫 妻 都 不 想 放 弃 女 儿 张 氏 夫 妇 不 得 已 向 镇 海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解 除 女 儿 与 养 父 母 的 收 养 关 系 考 虑 到 案 件 的 特 殊 性, 法 官 进 行 了 调 解 于 是, 这 隐 瞒 了 16 年 的 身 世 真 相, 女 儿 终 于 知 道 了 选 择 最 终 摆 在 这 个 16 岁 的 女 孩 面 前 经 过 仔 细 考 虑, 她 决 定 跟 亲 生 父 母 一 起 生 活 尊 重 养 女 的 选 择, 王 氏 夫 妇 终 同 意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9 月 17 日, 王 先 生 含 泪 在 调 解 书 上 签 了 字 而 此 时, 张 氏 夫 妇 承 诺, 每 年 他 们 都 会 带 女 儿 回 来 看 望 养 父 母, 同 时 女 儿 仍 随 王 先 生 姓, 以 表 示 永 世 不 忘 养 育 之 恩 通 讯 员 刘 振 宇 本 报 记 者 余 春 红 丈 夫 10 年 不 顾 家 妻 子 休 夫 获 支 持 作 者 : 杨 华 发 布 时 间 : :41:38 本 报 讯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细 胞, 需 要 成 员 之 间 共 同 呵 护, 才 能 维 持 家 庭 稳 定 乃 至 社 会 和 谐 近 日, 河 南 省 光 山 县 马 畈 镇 一 209

218 名 易 姓 男 子 就 因 婚 后 多 年 不 尽 家 庭 义 务, 被 妻 子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最 终 获 得 光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的 支 持 易 某 1998 年 与 妻 子 王 某 结 婚, 次 年 女 儿 出 生, 易 某 外 出 打 工 挣 钱 养 家 不 料 2000 年 后, 易 某 不 但 极 少 和 家 里 联 系, 对 地 里 农 活 不 管 不 顾, 甚 至 对 抚 养 孩 子 赡 养 老 人 等 起 码 的 家 庭 问 题 也 开 始 不 闻 不 问 亲 生 女 儿 现 在 已 经 10 岁, 因 长 期 不 见 面, 别 人 问 起 父 亲 时, 女 儿 竟 然 不 知 道 怎 么 回 答 今 年 6 月, 一 个 人 苦 苦 支 撑 家 庭 10 多 年 后, 实 在 难 以 忍 受 的 王 某 把 易 某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事 实 后,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丈 夫 不 能 生 育 仍 出 轨 偷 情 妻 子 索 赔 65 万 生 育 权 青 岛 早 报 现 有 新 闻 评 论 新 闻 报 料 早 报 讯 结 婚 后 发 现 丈 夫 不 能 生 育, 孙 女 士 与 丈 夫 张 先 生 签 订 了 补 偿 协 议, 约 定 如 果 两 人 离 婚, 张 先 生 将 赔 偿 孙 女 士 65 万 元 两 天 前 孙 女 士 从 陕 西 出 差 回 来 发 现 丈 夫 有 外 遇, 决 定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离 婚 昨 天 孙 女 士 拿 着 这 张 已 经 签 订 13 年 的 协 议 找 到 律 师 事 务 所, 希 望 通 过 诉 讼 索 取 生 育 权 赔 偿 丈 夫 不 育 签 订 补 偿 协 议 结 婚 前 他 从 没 说 起 过 他 不 能 生 育, 做 婚 前 检 查 时, 他 也 向 我 隐 瞒 了 这 项 生 理 缺 陷 孙 女 士 说, 结 婚 后 她 发 现 丈 夫 患 有 无 精 症, 曾 向 新 婚 的 丈 夫 提 出 过 离 婚, 但 在 丈 夫 的 苦 苦 哀 求 之 下, 她 一 时 心 软 没 有 再 提 此 事 当 时 张 先 生 为 了 补 偿 她, 曾 经 主 动 与 妻 子 签 订 过 一 份 书 面 协 议, 内 容 是 : 如 果 因 为 张 先 生 的 原 因 导 致 孙 女 士 与 他 婚 姻 破 裂, 张 先 生 将 向 孙 女 士 赔 偿 现 金 65 万 元, 作 为 离 婚 后 对 妻 子 未 能 生 育 子 女 的 补 偿, 这 笔 钱 相 当 于 当 时 他 们 所 有 的 存 款 加 上 居 住 房 子 的 价 格 这 份 协 议 我 一 直 保 存 着, 但 13 年 过 去 了, 我 们 一 直 没 有 闹 过 太 大 的 别 扭, 这 份 协 议 逐 渐 被 我 们 忘 记 了 孙 女 士 说 丈 夫 不 忠 妻 子 提 出 索 赔 我 跟 他 结 婚 时 刚 刚 25 岁, 现 在 我 已 经 38 岁, 已 经 很 难 以 正 常 方 式 生 育 自 己 的 孩 子 了, 这 时 候 发 现 他 对 我 不 忠, 我 生 活 的 支 柱 已 经 完 全 倒 了 孙 女 士 说, 半 个 月 前 她 受 公 司 指 派 到 陕 西 出 差, 两 天 前 回 家 后 在 梳 妆 台 上 发 现 有 女 人 的 长 头 发, 并 在 床 垫 下 发 现 一 件 女 式 内 衣 我 丈 夫 承 认 他 和 公 司 女 同 事 发 生 了 一 夜 情, 但 他 不 同 意 离 婚, 更 不 同 意 按 照 协 议 给 我 生 育 补 偿 孙 女 士 说, 她 一 直 想 自 己 生 个 孩 子, 这 些 年 来 因 为 丈 夫 的 缺 憾 一 直 无 法 达 成 心 愿, 丈 夫 的 背 叛 严 重 伤 害 了 她 的 感 情, 她 希 望 法 院 能 够 按 照 协 议 判 给 她 65 万 元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记 者 黄 飞 ) 生 育 赔 偿 协 议 无 效 记 者 随 后 咨 询 了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王 文 涛 律 师, 他 称 孙 女 士 与 丈 夫 签 订 的 生 育 赔 偿 协 议 实 际 上 是 限 制 了 张 先 生 提 出 与 妻 子 离 婚 的 自 由, 本 身 违 背 了 法 律 上 关 于 婚 姻 自 由 的 原 则, 本 身 应 该 是 无 效 的 张 先 生 在 婚 前 隐 瞒 了 不 能 生 育 的 缺 憾, 孙 女 士 在 婚 后 发 现 时 可 以 以 此 为 由 到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但 当 时 她 放 弃 了 这 种 权 利, 可 以 视 作 她 接 受 了 丈 夫 的 生 理 缺 陷, 在 13 年 后 起 诉 离 婚 时, 以 此 向 丈 夫 索 赔 对 丈 夫 来 说 并 不 公 平 但 婚 姻 是 因 为 张 先 生 对 妻 子 的 不 忠 贞 才 会 破 裂 的, 相 信 法 官 在 判 决 离 婚 时 会 让 过 错 方 的 张 先 生 对 作 为 受 害 人 的 孙 女 士 给 予 一 定 补 偿 丈 夫 锒 铛 入 监 狱 妻 子 离 婚 获 支 持 年 08 月 19 日 15:10 北 京 晚 报 本 报 讯 ( 通 讯 员 李 春 香 ) 丈 夫 犯 抢 劫 罪 和 诈 骗 罪, 被 法 院 判 处 徒 刑, 妻 子 因 此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与 其 离 婚 近 日, 密 云 法 院 审 结 了 这 起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判 决 准 予 双 方 离 婚 本 案 中 的 妻 子 赵 某 与 张 某 于 1993 年 相 识 并 自 由 恋 爱,1997 年 8 月 登 记 结 婚, 两 年 后 生 育 一 子 2009 年 1 月, 张 某 因 犯 抢 劫 罪 被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4 年, 并 与 其 已 判 决 所 犯 票 据 诈 骗 罪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19 年 庭 审 过 程 中, 原 告 赵 某 诉 称, 因 被 告 犯 罪 被 判 刑 罚,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故 起 诉 要 求 与 被 告 离 婚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婚 姻 以 感 情 为 基 础 原 被 告 自 由 恋 爱 后 结 婚, 婚 姻 基 础 较 好 但 因 被 告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210

219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原 告 起 诉 要 求 离 婚, 并 要 求 自 行 抚 养 子 女, 被 告 表 示 同 意, 法 院 予 以 准 许 据 此 法 院 判 决 准 予 原 告 赵 某 与 被 告 张 某 离 婚, 双 方 所 生 之 子 由 原 告 赵 某 自 行 抚 养, 原 被 告 婚 后 共 同 财 产 冰 箱 及 彩 色 电 视 机 归 原 告 赵 某 所 有 丈 夫 瞒 妻 子 跳 楼 价 甩 卖 共 有 房 屋 被 判 合 同 无 效 作 者 : 母 冰 发 布 时 间 : :18:19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丈 夫 在 妻 子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将 夫 妻 共 有 的 一 套 价 值 44 万 余 元 的 房 屋 以 18 万 的 价 钱 低 价 卖 出, 妻 子 知 道 后 将 丈 夫 和 买 房 人 告 上 了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日 前, 门 头 沟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了 这 起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判 决 丈 夫 败 诉 妻 子 刘 青 诉 称, 自 己 与 徐 平 是 夫 妻 关 系,2008 年 3 月, 徐 平 在 自 己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与 王 芬 恶 意 串 通, 用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以 18 万 元 超 低 价 格 与 王 芬 订 立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将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一 套 房 屋 出 让 给 王 芬 使 得 王 芬 在 2008 年 4 月 获 得 了 该 楼 房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刘 青 告 上 了 门 头 沟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徐 平 与 王 芬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丈 夫 徐 平 辩 称, 其 从 王 芬 处 借 款 18 万 元 用 于 工 程 投 资, 后 因 无 力 偿 还, 用 楼 房 抵 债, 不 同 意 刘 青 的 诉 讼 请 求 经 审 理 查 明, 徐 平 与 刘 青 系 夫 妻 关 系, 该 楼 房 原 登 记 所 有 权 人 为 徐 平, 系 徐 平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经 评 估, 该 套 楼 房 市 场 价 值 44 万 余 元 门 头 沟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徐 平 未 经 刘 青 同 意 擅 自 处 分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其 与 王 芬 订 立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未 经 刘 青 同 意 或 追 认, 该 合 同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王 芬 虽 然 取 得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但 其 与 徐 平 约 定 的 交 易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该 楼 房 市 场 价 值, 不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一 审 判 决 徐 平 与 王 芬 的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以 上 均 系 化 名 ) 编 辑 : 李 金 红 丈 夫 为 偷 情 找 人 假 扮 妻 子 办 离 婚 证 年 08 月 20 日 04:08 扬 子 晚 报 丈 夫 在 外 拈 花 惹 草, 为 了 恢 复 自 由 身, 竟 然 偷 走 妻 子 的 身 份 证, 找 人 冒 充 妻 子 把 婚 离 了 婚 姻 登 记 处 没 有 审 查 出 女 方 身 份 有 假, 发 了 离 婚 证 大 半 年 后, 南 京 市 民 张 女 士 发 现 自 己 被 离 婚, 而 丈 夫 已 下 落 不 明, 无 奈 之 下, 她 将 民 政 局 诉 至 法 院 南 京 江 宁 法 院 近 日 审 理 后 依 法 撤 销 了 张 女 士 和 丈 夫 的 离 婚 登 记 出 轨 丈 夫 悄 悄 把 她 开 了 张 霞 今 年 47 岁, 她 丈 夫 赵 德 有 外 遇, 长 期 在 外 不 回 家, 对 家 庭 不 闻 不 问 张 霞 既 心 痛 又 愤 怒, 但 考 虑 到 孩 子, 也 为 了 顾 及 脸 面, 她 选 择 睁 一 只 眼 闭 一 只 眼, 忍 气 吞 声 地 维 护 家 庭 的 完 整 去 年 年 底, 张 霞 忽 然 发 现 赵 德 没 了 踪 影 他 以 前 虽 然 不 回 家, 但 常 在 镇 上 与 情 人 出 双 入 对 张 霞 四 处 打 听 后 才 知 道, 赵 德 公 然 宣 称 已 经 离 婚, 并 与 情 人 长 相 厮 守 去 了 我 都 不 知 道, 这 婚 是 咋 离 的? 百 思 不 解 的 张 霞 于 是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查 询, 结 果 令 她 又 惊 又 怒 原 来, 去 年 2 月, 丈 夫 赵 德 找 人 冒 充 她, 拿 着 从 家 里 偷 出 来 的 结 婚 证 户 口 本 以 及 她 的 身 份 证, 到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婚 姻 登 记 处 没 发 现 女 主 角 是 假 冒 的, 发 出 了 离 婚 证 民 政 局 被 告 后 也 喊 冤 这 人 是 假 冒 的, 根 本 不 是 我, 跟 我 身 份 证 上 的 照 片 一 点 也 不 像, 签 名 也 不 是 我 的, 你 们 都 不 查 吗? 张 霞 质 疑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事 马 虎, 要 求 对 方 撤 销 错 误 的 离 婚 登 记 婚 姻 登 记 处 称, 他 们 已 经 尽 到 形 式 上 的 审 查 义 务 了, 那 两 人 自 称 是 夫 妻, 而 且 材 料 齐 全, 光 靠 肉 眼 看 照 片, 哪 里 辨 得 出 真 假? 而 且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即 使 真 的 错 了, 他 们 无 权 撤 销 婚 姻 登 记 协 商 无 果 后, 张 霞 一 纸 诉 状 将 民 政 局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撤 销 丈 夫 与 自 己 的 离 婚 证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夫 妻 办 离 婚 必 须 双 方 都 到 场, 否 则 不 能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赵 德 瞒 着 张 霞, 随 便 找 个 女 人 冒 充 她, 就 去 登 记 离 婚, 婚 姻 登 记 处 为 何 没 能 发 现? 庭 审 中, 民 政 局 辩 护 律 师 解 释 说,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办 理 形 式,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离 婚 人 员 实 行 的 是 形 式 审 核, 并 非 实 质 审 核 审 查 证 件 只 看 形 式, 婚 姻 登 记 处 没 有 技 术 手 段 也 没 有 技 术 能 力 查 实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此 外, 法 211

220 律 没 有 赋 予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撤 销 离 婚 登 记 的 权 力, 只 有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由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撤 销 所 以, 当 初 张 女 士 要 求 撤 销 离 婚 登 记, 婚 姻 登 记 处 拒 绝 了 她, 并 且 建 议 她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记 者 昨 天 下 午 采 访 了 当 事 民 政 局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他 说, 在 这 起 案 件 中, 婚 姻 登 记 处 确 实 很 冤 张 女 士 的 丈 夫 是 蓄 意 造 假, 他 找 来 的 冒 充 者 长 得 很 像 张 女 士, 再 加 上 结 婚 证 身 份 证 上 的 照 片 都 已 经 很 久 远 了, 工 作 人 员 很 难 辨 认 法 院 判 离 婚 无 效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婚 姻 登 记 处 在 为 赵 德 与 冒 名 女 子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时, 虽 然 已 经 根 据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了 相 应 的 审 查 义 务, 但 仅 限 于 对 形 式 要 件 的 审 查, 审 查 内 容 不 全 面, 导 致 赵 德 与 冒 名 女 子 骗 取 了 离 婚 证 冒 名 人 所 持 张 霞 的 真 实 有 效 证 件, 也 给 审 查 带 来 了 一 定 难 度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行 政 主 体 因 相 对 人 造 假 做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应 属 无 效, 自 始 至 终 不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据 此, 法 院 撤 销 了 赵 德 张 霞 二 人 的 离 婚 登 记, 已 经 发 出 的 离 婚 证 无 效 类 似 的 案 件 在 国 内 发 生 过 很 多 起, 作 为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我 们 感 到 很 苦 恼 也 很 困 惑 昨 天 下 午, 当 事 民 政 局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向 记 者 大 倒 苦 水 记 者 了 解 到, 男 女 双 方 带 上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就 能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带 上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离 婚 协 议 书 2 张 登 记 照 即 可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必 须 当 事 人 双 方 到 场 但 由 于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审 查 证 件 只 看 形 式 无 法 查 实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核 对 照 片 难 度 就 更 大 了 一 些 中 老 年 申 办 人, 身 份 证 和 结 婚 证 都 很 久 远 了, 他 们 到 了 中 年 外 貌 变 化 很 大, 工 作 人 员 真 的 很 难 辨 认 所 以, 一 旦 申 办 人 蓄 意 造 假,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就 很 容 易 中 圈 套 该 人 士 称, 民 政 部 门 已 经 开 始 重 视 这 一 问 题, 希 望 市 民 自 己 也 多 加 注 意, 保 管 好 有 效 证 件 ( 文 中 当 事 人 均 为 化 名 ) 江 妍 陈 珊 珊 丈 夫 因 新 婚 妻 子 提 出 离 婚 要 求 退 彩 礼 年 09 月 11 日 13:21 大 江 网 - 新 法 制 报 案 情 今 年 1 月, 经 人 介 绍, 彭 小 美 ( 化 名 ) 与 邝 志 军 ( 化 名 ) 认 识, 相 处 10 多 天 后 便 谈 婚 论 嫁, 邝 志 军 及 其 母 亲 东 拼 西 凑 四 处 借 钱, 先 后 将 元 礼 金 交 给 彭 小 美 及 其 父 母, 另 外 还 给 彭 小 美 买 了 纯 金 饰 品 4 件 玉 镯 1 个 2 月 26 日, 双 方 到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邝 志 军 的 父 母 还 为 两 人 置 办 了 彩 电 冰 箱 等 家 电 没 想 到, 两 人 在 一 起 才 共 同 生 活 了 10 多 天, 就 常 为 家 庭 琐 事 吵 嘴 打 架, 造 成 感 情 不 和, 彭 小 美 一 气 之 下 回 了 娘 家 7 月 9 日, 彭 小 美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与 被 告 邝 志 军 离 婚 邝 志 军 则 提 出, 要 求 法 院 判 令 彭 小 美 返 还 礼 金 和 所 有 金 饰 彭 小 美 不 同 意 返 还, 认 为 按 照 民 间 风 俗, 结 婚 后 女 方 从 来 不 需 退 还 男 方 礼 金 彭 小 美 还 提 出,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接 触, 她 发 现, 邝 志 军 好 吃 懒 做, 脾 气 暴 躁, 还 殴 打 她 及 其 父 亲 ( 首 席 记 者 刘 太 金 整 理 ) 断 案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十 条 之 规 定, 当 事 人 请 求 返 还 按 照 习 俗 给 付 的, 如 果 查 明 属 以 下 情 形,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一 )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二 ) 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确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 三 ) 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 难 的 本 案 中, 原 被 告 结 婚 时 间 短, 且 被 告 付 给 原 告 的 彩 礼 及 购 置 金 首 饰 的 款 项 是 被 告 东 拼 西 凑 借 来 的, 因 此, 被 告 要 求 原 告 返 还 彩 礼 和 金 饰 的 请 求, 符 合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第 ( 三 ) 项 规 定 ; 但 考 虑 到 原 告 因 操 办 该 喜 事 也 有 一 定 的 费 用, 且 原 告 有 陪 嫁 物 品 在 被 告 家 中, 因 此 法 院 对 被 告 的 请 求 予 以 部 分 支 持 最 后, 原 告 与 被 告 自 愿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彭 小 美 与 邝 志 军 自 愿 离 婚 ; 原 告 彭 小 美 返 还 被 告 邝 志 军 各 种 物 品 价 值 ( 含 礼 金 )23000 元 和 所 有 金 饰 ( 广 昌 县 法 院 谢 心 刚 ) 丈 夫 与 人 私 奔 10 余 年 后 归 家 未 归 心 妻 告 丈 夫 重 婚 2009 年 09 月 10 日 21:36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中 新 网 宁 波 9 月 10 日 电 ( 见 习 记 者 何 蒋 勇 通 讯 员 褚 申 尧 ) 10 多 年 前, 丈 夫 与 同 村 的 女 子 一 起 离 家 出 走, 在 此 后 的 四 五 年 中, 她 找 过 了 很 多 地 方 2008 年 当 找 到 丈 夫 之 212

221 后, 丈 夫 仍 与 那 个 女 子 保 持 藕 断 丝 连 的 关 系, 气 愤 之 下,56 周 岁 的 童 某 以 丈 夫 冯 某 和 王 某 犯 重 婚 罪 向 浙 江 宁 海 法 院 提 起 了 控 诉 9 月 10 日,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以 重 婚 罪 分 别 判 处 冯 某 ( 男,58 周 岁 ) 和 王 某 ( 女,55 周 岁 ) 有 期 拘 役 二 个 月 1971 年 童 某 与 冯 某 按 当 时 农 村 习 俗 结 婚, 婚 后 生 育 了 两 个 儿 子 据 童 某 称 婚 后 生 活 彼 此 还 是 很 恩 爱 的 但 冯 某 却 表 示, 早 在 1976 年 他 便 与 同 村 的 王 某 相 好 1997 年, 冯 某 因 为 儿 子 不 听 话, 且 经 常 与 童 某 联 合 起 来 欺 负 他, 从 而 产 生 离 家 的 念 头 王 某 在 听 说 冯 某 要 离 家 出 走 后, 心 生 怜 悯 之 意, 最 终 决 定 与 冯 某 一 起 远 走 他 乡 于 是 冯 某 抛 弃 妻 子 与 王 某 一 起 来 到 萧 山, 并 以 夫 妻 的 名 义 生 活 了 10 多 年 在 得 知 自 己 的 丈 夫 和 王 某 离 家 出 走 之 后, 童 某 与 儿 子 一 起 到 处 寻 找 冯 某 在 此 后 的 五 年 时 间 里, 他 们 寻 遍 了 温 州 黄 岩 象 山 湖 北 武 汉 等 地, 但 仍 杳 无 音 讯 2007 年 某 天, 冯 某 的 儿 子 到 一 个 亲 戚 家 玩, 无 意 中 听 到 他 的 父 亲 冯 某 打 电 话 给 他 亲 戚, 于 是 冯 某 的 儿 子 便 从 亲 戚 的 手 机 中 找 到 了 父 亲 的 电 话 但 当 他 用 公 用 电 话 打 过 去, 电 话 接 通 后, 有 可 能 是 因 为 听 出 了 儿 子 的 声 音, 在 电 话 那 头 的 冯 某 没 有 说 话 后 来, 冯 某 的 儿 子 让 他 人 打 电 话 给 他 父 亲, 才 得 知 父 亲 原 来 一 直 在 萧 山 2008 年 8 月 23 日, 童 某 与 她 儿 子 她 哥 哥 等 人 到 萧 山 找 到 了 冯 某 及 王 某, 并 将 冯 某 和 王 某 带 回 了 宁 海 据 冯 某 的 儿 子 说, 回 到 宁 海 后, 他 父 亲 表 示 与 王 某 不 再 来 往, 并 让 他 帮 忙 在 城 里 找 份 工 作 后 来, 他 帮 父 亲 找 了 份 工 作, 但 没 有 几 天 他 父 亲 又 不 想 做 了, 并 一 意 孤 行 与 王 某 继 续 偷 偷 往 来 冯 某 和 王 某 都 表 示, 在 萧 山 居 住 期 间, 他 们 曾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过 离 婚 手 续, 但 却 因 所 托 非 人, 不 但 没 有 办 成 离 婚 手 续, 反 而 被 别 人 骗 走 五 六 千 元 在 庭 审 的 过 程 中, 记 者 得 知, 童 某 也 因 涉 嫌 非 法 拘 禁 已 经 被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 完 ) 丈 夫 中 500 万 大 奖 后 妻 子 起 诉 离 婚 逾 2 年 2009 年 08 月 27 日 01:49 新 文 化 报 延 吉 一 对 白 手 起 家 的 37 岁 夫 妇 原 本 感 情 很 好, 在 丈 夫 中 了 500 万 大 奖 后 却 发 生 争 执 先 是 妻 子 美 花 ( 化 名 ) 起 诉 离 婚, 后 来 撤 诉, 再 是 丈 夫 金 光 ( 化 名 ) 起 诉 离 婚 2008 年, 延 吉 市 法 院 在 美 花 无 法 找 到 的 情 况 下 判 决 二 人 离 婚, 儿 子 归 男 方, 认 定 美 花 带 走 300 万 现 金 属 于 转 移 财 产, 判 决 男 方 获 得 共 同 财 产 的 80% 随 后 美 花 不 服 判 决, 申 请 再 审 本 报 延 吉 讯 ( 记 者 杨 威 ) 没 有 钱 时 我 俩 过 得 还 行, 这 飞 来 的 500 万 就 是 飞 来 横 祸 啊 丈 夫 金 光 说 算 一 算, 夫 妻 俩 自 从 2007 年 春 节 中 了 500 万 后, 当 年 4 月 女 方 起 诉 离 婚 到 现 在, 离 婚 官 司 打 了 两 年 多 还 在 继 续 双 方 的 贸 易 公 司 早 已 解 散, 均 处 在 待 业 状 态 女 方 再 次 提 出 上 诉 8 月 12 日, 延 吉 市 法 院 向 金 光 和 美 花 发 出 再 审 后 的 判 决 书 : 判 决 二 人 离 婚, 认 定 美 花 在 不 通 知 丈 夫 去 向 的 情 况 下 取 走 300 万 存 款 属 于 转 移 财 产, 判 定 美 花 少 分 共 同 财 产, 最 终 判 决 六 四 分, 即 男 六 女 四,5 岁 的 儿 子 归 女 方 抚 养, 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 500 元 直 至 孩 子 满 18 周 岁 判 决 后, 女 方 不 服, 于 昨 天 最 后 一 天 上 诉 日 提 出 上 诉 女 方 认 为, 自 己 带 走 300 万 元 到 境 外 投 资 属 于 双 方 共 同 投 资 行 为, 男 方 不 该 毫 不 知 情 当 时 双 方 处 于 冷 战 状 态, 男 方 特 意 选 择 这 一 时 间 到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令 她 无 法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使 她 戴 上 转 移 财 产 的 帽 子, 这 不 公 平, 她 要 求 双 方 均 分 财 产 法 院 认 定 女 方 转 移 财 产 此 次 判 决 法 院 认 为, 女 方 取 走 300 万 如 此 大 额 存 款 时 没 有 与 男 方 联 系 协 商, 投 资 前 后 也 没 有 告 知 男 方, 该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离 婚 时, 一 方 转 移 共 同 财 产, 因 此 在 分 割 财 产 时, 女 方 应 该 少 分 或 者 不 分 此 次 判 决 法 院 对 女 方 的 权 利 给 予 了 更 多 关 照, 判 决 女 方 获 得 共 同 财 产 的 40% 算 起 来, 双 方 共 同 存 款 380 万 元, 4 处 房 产 和 一 辆 轿 车 估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上, 加 上 女 方 退 回 的 15 万 元 保 险 金, 去 掉 共 同 债 务 16 万, 女 方 比 第 一 次 审 理 多 分 得 80 多 万 元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都 争 取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但 谁 也 不 能 证 明 谁 比 另 一 方 更 有 优 势, 考 虑 到 孩 子 只 有 5 周 岁 并 且 一 直 由 女 方 抚 养 的 原 因, 将 孩 子 判 给 女 方 男 方 曾 吞 下 50 万 元 收 条 有 意 思 的 是, 在 该 案 第 一 次 判 决 之 后, 双 方 在 延 吉 市 法 院 执 行 局 见 面, 在 执 行 法 官 主 持 下 准 备 分 割 财 产 时, 还 213

222 发 生 了 这 样 一 幕 : 当 美 花 拿 出 一 份 由 金 光 亲 手 写 的 50 万 元 收 条 交 给 执 行 法 官, 法 官 正 在 看 时, 金 光 突 然 从 法 官 手 中 抢 过 来, 将 收 条 吞 到 肚 子 里! 第 二 次 开 庭 庭 审, 法 官 询 问 金 光 为 什 么 要 吞 收 条 金 光 含 糊 其 辞 没 有 说 什 么 法 官 于 是 表 示, 情 况 属 实, 即 使 你 吞 掉 了 收 条, 但 是 有 执 行 法 官 作 证, 这 50 万 还 是 算 你 收 到 了 金 光 当 庭 表 示, 那 就 算 吧 事 后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金 光 说, 自 己 根 本 没 有 收 到 50 万, 那 时 妻 子 刚 回 来, 他 想 挽 留 二 人 的 婚 姻, 特 意 写 了 这 个 收 条, 想 以 此 向 妻 子 表 示 诚 意, 但 是 到 了 后 来, 他 后 悔 了 新 闻 链 接 中 500 万 后 的 离 婚 案 不 少 2007 年 4 月, 上 海 一 对 夫 妻 中 了 500 万 体 彩 大 奖 后, 妻 子 到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称 丈 夫 总 怀 疑 她 有 外 遇 并 打 她, 而 男 方 认 为 女 方 把 钱 藏 起 来 自 己 花, 自 己 却 只 能 靠 微 薄 工 资 度 日 开 始 男 方 坚 决 不 同 意 离 婚, 后 来 法 庭 调 解 时 男 方 忽 然 要 求 立 即 离 婚, 说 是 怕 老 婆 把 钱 都 花 没 了 2007 年 9 月, 一 重 庆 到 广 东 打 工 的 男 子 中 奖 500 万 之 后 企 图 瞒 着 妻 子 私 吞 巨 奖, 被 妻 子 得 知 后 告 到 法 庭 要 求 离 婚 并 分 割 财 产 后 经 法 院 调 解, 双 方 重 归 于 好 2008 年 9 月, 河 南 某 报 报 道 一 24 岁 女 子 向 记 者 投 诉, 丈 夫 中 奖 500 万 后 不 告 诉 她, 还 要 和 她 离 婚, 只 给 3 万 元 抚 养 费, 原 因 是 嫌 她 太 懒 中 了 500 万 夫 妻 离 了 婚 续 作 者 : 杨 威 编 辑 : 汪 敏 离 异 母 亲 探 望 孩 子 受 阻 法 院 判 决 兑 现 探 望 权 并 具 体 到 每 月 3 天 维 权 故 事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离 婚 后,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但 是 现 实 中, 夫 妻 离 婚 时 往 往 会 忽 略 对 孩 子 探 望 权 的 具 体 约 定, 如 探 望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以 致 离 婚 后 难 以 真 正 实 现 探 望 权 余 姚 的 赵 女 士 就 碰 到 了 这 样 的 问 题, 最 后, 她 通 过 打 探 望 权 官 司 才 真 正 兑 现 了 探 望 权 离 婚 了 探 望 权 难 兑 现 26 岁 的 赵 女 士 是 2006 年 与 马 先 生 结 婚 的 2007 年 6 月 30 日, 他 们 的 儿 子 出 生 但 是 赵 女 士 和 马 先 生 的 婚 姻 却 出 现 了 问 题, 由 于 性 格 上 的 差 异, 两 人 最 终 选 择 和 平 分 手 2008 年 11 月, 赵 女 士 和 马 先 生 签 下 了 离 婚 协 议 书, 儿 子 小 哲 由 马 先 生 抚 养 同 时, 两 人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还 写 明, 女 方 赵 女 士 对 儿 子 有 探 望 权, 但 探 望 方 式 和 时 间 等 细 节 问 题 却 未 明 确 约 定 此 后, 为 探 望 儿 子 的 事, 赵 女 士 和 马 先 生 闹 得 很 不 愉 快 今 年 年 初, 赵 女 士 一 纸 诉 状 递 到 余 姚 法 院, 要 求 法 院 保 护 她 的 探 望 权, 判 令 马 先 生 协 助 其 行 使 探 望 权 赵 女 士 起 诉 说, 离 婚 后, 她 多 次 提 出 探 视 儿 子 的 要 求, 但 马 先 生 态 度 强 硬, 甚 至 言 语 威 胁, 并 将 儿 子 藏 起 来, 不 让 她 接 触, 还 多 次 将 她 买 给 儿 子 的 礼 物 丢 弃 探 望 时 间 争 议 激 烈 赵 女 士 在 起 诉 书 上 要 求, 儿 子 小 哲 每 星 期 2 天 和 自 己 一 起 生 活, 每 年 暑 假 中 的 8 月 份 以 及 每 隔 一 年 的 春 节 7 天 假 期 也 和 自 己 生 活 孩 子 的 父 亲 马 先 生 答 辩 说, 按 赵 女 士 提 出 的 探 望 时 间, 儿 子 一 年 中 有 133 天 要 跟 母 亲 生 活, 这 变 成 了 互 相 轮 流 抚 养, 他 不 同 意 如 此 探 望 马 先 生 认 为, 探 望 时 间 以 每 个 月 2 到 3 次 为 宜 法 院 判 决 每 月 可 探 望 3 次 在 调 解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余 姚 法 院 对 这 起 探 望 权 案 作 出 了 判 决 法 院 支 持 了 赵 女 士 享 有 探 望 权 的 主 张, 并 责 令 马 先 生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 但 在 具 体 的 探 望 时 间 上, 法 院 没 有 完 全 同 意 赵 女 士 的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是 判 决 赵 女 士 每 月 享 有 3 次 探 望 : 即 在 小 孩 年 满 18 周 岁 前 每 月 的 第 一 二 四 周 的 星 期 天 探 望, 时 间 从 早 上 8 时 到 第 二 天 早 上 8 时 余 姚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后, 赵 女 士 觉 得 法 院 判 决 准 许 的 探 望 时 间 太 少, 于 是 又 上 诉 到 宁 波 市 中 级 法 院 但 宁 波 市 中 院 认 为 一 审 法 院 在 探 望 权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上 都 已 作 出 了 判 决, 因 此 驳 回 她 的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214

223 探 望 权 的 行 使 以 利 于 孩 子 成 长 为 准 则 我 国 婚 姻 法 第 38 条 规 定, 离 婚 后,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 方 式 时 间 由 父 母 双 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但 是 该 法 条 并 未 明 确 对 探 望 的 时 间 方 式 进 行 细 化 规 定 那 么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是 如 何 来 确 定 的? 余 姚 法 院 承 办 此 案 的 法 官 解 释 说, 婚 姻 法 设 立 探 望 权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让 离 异 家 庭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得 到 更 多 的 关 爱 和 亲 情, 促 进 他 们 的 身 心 健 康 根 据 这 一 立 法 精 神, 作 为 家 长 应 当 从 有 利 于 孩 子 的 学 习 生 活 健 康 成 长 出 发 行 使 自 己 的 探 望 权, 而 不 是 一 味 地 以 满 足 自 身 的 需 要 为 准 法 院 在 判 决 确 定 探 望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时, 当 然 也 是 从 利 于 孩 子 学 习 生 活 健 康 成 长 出 发, 综 合 考 虑 后 明 确 探 望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保 护 父 或 母 一 方 的 探 望 权 本 报 记 者 余 春 红 / 文 通 讯 员 祝 文 权 配 图 毕 传 国 女 教 师 因 养 父 性 骚 扰 要 割 断 亲 情 法 院 认 为 没 有 僵 到 要 解 除 关 系 的 地 步 他 是 养 父, 却 经 常 侵 犯 我, 我 一 定 要 和 他 解 除 关 系 说 这 话 的 是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某 中 学 老 师 晓 玉 ( 化 名 ) 然 而, 她 的 请 求 已 被 渝 北 区 法 院 茨 竹 法 庭 驳 回 养 女 称 受 到 养 父 性 骚 扰 这 天 下 午, 渝 北 区 茨 竹 镇 一 租 赁 房 内, 说 起 和 养 父 母 的 关 系, 晓 玉 欲 哭 无 泪 : 我 现 在 每 时 每 刻 都 在 想 和 他 们 ( 指 养 父 母 ) 解 除 关 系 晓 玉 说, 养 父 田 老 汉 时 不 时 对 她 进 行 性 骚 扰 2006 年 下 半 年, 在 对 新 购 买 的 房 屋 进 行 内 部 装 饰 时, 她 叫 田 老 汉 帮 忙 牵 拉 窗 帘 牵 拉 过 程 中, 田 老 汉 至 少 4 次 捏 住 她 的 手, 都 被 她 用 力 甩 开 此 后 不 久, 田 老 汉 又 借 从 晓 玉 手 中 递 拿 筷 子 的 机 会, 再 次 捏 拿 她 的 手 她 忍 无 可 忍, 将 田 老 汉 前 次 拉 窗 帘 时 的 行 为 一 并 告 知 养 母 郑 婆 婆, 郑 婆 婆 当 时 也 只 是 无 可 奈 何 地 低 声 斥 责 了 田 老 汉 晓 玉 觉 得, 只 要 郑 婆 婆 不 在 场, 田 老 汉 就 会 用 一 种 色 迷 迷 的 眼 光 盯 着 她 晓 玉 认 为, 田 老 汉 的 此 类 行 为 已 构 成 对 她 的 性 侵 犯, 使 她 在 情 感 上 受 到 难 以 言 说 的 伤 害 2006 年 寒 假, 经 过 郑 婆 婆 同 意, 在 众 多 亲 人 的 劝 解 与 帮 助 下, 她 让 田 老 汉 留 在 老 家 2007 年 夏 天, 田 老 汉 又 来 到 茨 竹 家 中 居 住 晓 玉 觉 得, 田 老 汉 还 是 用 那 样 的 目 光 盯 她 上 法 庭 要 求 解 除 关 系 晓 玉 称, 自 从 遭 到 性 侵 犯, 她 连 饭 都 在 卧 室 里 吃, 以 尽 量 避 开 养 父 的 目 光, 也 不 再 与 他 有 语 言 交 流 今 年 6 月 16 日, 晓 玉 向 渝 北 区 法 院 茨 竹 法 庭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解 除 与 养 父 母 的 关 系 8 月 21 日, 此 案 在 茨 竹 法 庭 第 二 次 开 庭 审 理, 引 起 当 地 众 多 居 民 的 关 注, 他 们 纷 纷 赶 到 法 庭 旁 听 我 哪 可 能 去 摸 她 嘛! 田 老 汉 极 力 辩 解, 反 复 重 复 着 这 句 话 田 老 汉 夫 妇 提 出 条 件, 要 求 晓 玉 将 20 年 的 抚 养 费 给 他 们 晓 玉 不 愿 意 一 次 性 拿 这 么 大 一 笔 钱, 只 肯 每 月 拿 400 元 赡 养 费 给 老 人, 条 件 是 二 老 回 老 家 去 住, 因 为 他 们 在 老 家 有 田 地 庭 审 后, 法 官 认 为 双 方 的 关 系 还 能 继 续 维 持 下 去, 并 没 有 僵 到 要 解 除 关 系 的 地 步, 遂 驳 回 了 晓 玉 的 诉 讼 请 求 但 晓 玉 表 示, 她 会 继 续 打 官 司, 现 在 闹 到 这 个 份 上, 已 经 不 可 能 再 住 在 一 起 了 邻 居 希 望 她 能 给 老 人 依 靠 养 了 至 少 20 年, 现 在 不 要 养 父 母 了,60 多 岁 的 老 两 口 无 儿 无 女, 又 能 到 哪 里 去 找 依 靠 哦! 茨 竹 镇 上 的 居 民 对 晓 玉 的 行 为 非 常 不 满 当 地 居 民 带 着 记 者 来 到 田 老 汉 夫 妇 现 在 居 住 的 房 子, 这 是 他 们 和 晓 玉 一 起 住 的 房 屋, 一 个 空 荡 荡 的 壁 柜, 上 面 有 厚 厚 的 一 层 灰 三 室 一 厅 的 房 屋, 有 两 间 房 的 房 门 紧 锁 晓 玉 的 养 母 郑 婆 婆 称, 一 间 是 晓 玉 的, 一 间 是 外 孙 的, 现 在 她 在 外 面 租 房 子 住, 孩 子 也 跟 着 她 走 了 客 厅 除 了 一 个 沙 发, 还 有 一 台 电 视 机 客 厅 的 窗 户 前 还 有 一 个 露 台, 上 面 晒 着 老 人 种 植 的 豇 豆, 厨 房 的 饭 桌 上 215

224 也 盛 了 满 满 一 碗 炒 豇 豆 郑 婆 婆 说, 这 是 他 们 中 午 的 菜 邻 居 吴 婆 婆 说, 许 多 邻 居 希 望 晓 玉 能 和 养 父 母 和 好, 毕 竟 这 么 多 年 都 过 来 了 不 管 老 人 有 什 么 不 对, 作 为 养 女 都 应 该 原 谅 老 人 更 有 居 民 说, 养 父 母 从 小 把 晓 玉 带 大, 哪 点 没 看 过 嘛 但 晓 玉 认 为, 自 己 已 经 32 岁 了, 养 父 不 应 该 再 把 她 当 小 孩 来 对 待 养 父 母 期 盼 能 继 续 这 份 缘 对 于 现 状, 田 老 汉 老 两 口 感 到 很 寒 心 : 不 管 怎 样, 毕 竟 都 在 一 起 生 活 这 么 多 年 了 几 十 年 的 感 情, 说 解 除 就 解 除? 但 晓 玉 也 有 自 己 的 理 由 : 这 是 二 三 十 年 的 错, 我 们 从 来 就 没 有 沟 通, 话 也 说 不 到 一 起 去 如 果 在 读 书 的 时 候 我 就 晓 得 能 脱 离 关 系, 我 早 就 脱 离 了 她 称, 自 己 一 直 生 活 在 养 父 母 带 来 的 苦 痛 之 中 她 说 : 我 一 定 要 脱 离 关 系, 但 我 也 会 给 钱 保 证 老 人 的 生 活 他 们 要 搬 回 老 家 或 者 出 去 租 房 子 住, 我 要 搬 回 自 己 的 房 子 晓 玉 的 态 度 很 坚 决 我 们 调 解 了 无 数 次, 但 都 不 能 把 两 辈 人 拉 到 一 起 居 委 会 张 主 任 很 无 奈 地 表 示, 希 望 田 老 汉 老 两 口 能 老 有 所 养 作 为 养 女, 晓 玉 应 该 能 体 会 到 养 父 母 把 她 带 大 的 艰 辛, 应 该 懂 得 回 报, 不 管 和 养 父 母 的 隔 阂 有 多 深, 都 要 用 时 间 去 淡 化 这 种 隔 阂 唐 中 明 付 小 雨 浙 江 法 制 报 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协 议 离 婚 无 效 法 官 说 法 丈 夫 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妻 子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并 一 起 到 民 政 局 办 理 了 离 婚 登 记, 这 样 的 离 婚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近 日, 开 化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离 婚 协 议 无 效, 撤 销 了 这 一 离 婚 登 记 案 情 回 放 : 女 方 方 某 与 汪 某 系 夫 妻 关 系 方 某 于 2006 年 12 月 突 发 脑 溢 血, 经 医 院 诊 断 患 的 是 烟 雾 病, 此 后 汪 某 带 着 方 某 到 全 国 各 大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病 情 虽 然 控 制 住 了, 但 是 遗 留 右 侧 肢 体 功 能 障 碍, 精 神 方 面 也 出 现 了 问 题 今 年 3 月, 方 某 与 汪 某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书, 并 到 民 政 局 办 理 了 离 婚 登 记 夫 妻 二 人 协 议 离 婚 后, 方 某 的 父 母 认 为 二 人 的 离 婚 有 蹊 跷, 便 单 方 向 司 法 鉴 定 所 申 请 司 法 鉴 定, 经 鉴 定 方 某 系 脑 器 质 性 精 神 障 碍 因 此, 方 某 的 父 母 作 为 以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民 政 局 的 离 婚 登 记 审 理 中 民 政 局 答 辩, 方 某 和 汪 某 持 离 婚 协 议 书 和 相 关 材 料 前 来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时, 方 某 并 无 精 神 异 常 现 象, 回 答 相 关 询 问 时 思 路 清 晰, 并 能 清 楚 明 确 地 表 述 其 自 愿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等 情 况 也 自 愿 遵 守 离 婚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经 审 查, 认 为 离 婚 协 议 系 双 方 自 愿 签 订 的, 内 容 合 法, 因 此 依 法 办 理 了 离 婚 登 记 原 告 的 司 法 鉴 定 系 单 方 行 为, 对 该 鉴 定 结 论 表 示 怀 疑 第 三 人 汪 某 也 表 示, 烟 雾 病 和 神 经 性 疾 病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其 在 与 方 某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书 时 并 方 某 未 做 精 神 鉴 定, 要 求 对 方 某 进 行 重 新 鉴 定 今 年 8 月, 浙 江 省 精 神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对 方 某 重 新 鉴 定 并 出 具 鉴 定 书, 结 合 被 鉴 定 人 方 某 在 住 院 期 间 的 临 床 表 现, 根 据 中 国 精 神 障 碍 分 类 与 诊 断 标 准 ( 第 三 版 ), 认 为 被 鉴 定 人 方 某 在 签 订 离 婚 协 议 时 患 有 脑 血 管 病 所 致 精 神 障 碍 ( 躁 狂 状 态 ), 应 评 定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民 政 局 在 办 理 方 某 与 汪 某 离 婚 登 记 时, 虽 有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等 相 关 材 料, 但 在 登 记 程 序 上 并 没 有 查 验 双 方 是 否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受 理 离 婚 登 记 申 请 需 要 的 条 件 是 双 方 均 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而 本 案 原 告 方 某 系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不 符 合 离 婚 登 记 的 条 件, 民 政 局 为 其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属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因 此, 离 婚 登 记 应 予 撤 销 法 官 说 法 : 如 何 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不 能 正 确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志, 其 所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无 效 的 意 思 表 示 因 此, 要 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离 婚, 只 能 通 过 诉 讼 进 行, 而 不 能 协 议 离 婚 对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起 诉 离 婚 后,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能 到 庭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查 216

225 清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法 律 赋 予 公 民 婚 姻 自 主 权, 由 公 民 自 主 决 定 婚 姻 问 题 因 此,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不 能 对 是 否 同 意 离 婚 作 出 意 思 表 示, 是 否 离 婚 只 能 由 法 院 根 据 婚 姻 状 况 及 感 情 破 裂 程 度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通 讯 员 汪 志 松 郑 龙 呈 侄 女 认 领 溥 仪 的 前 半 生 2009/09/05 21:07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洪 雪 李 婧 认 为 受 托 人 没 完 成 任 务 出 版 社 申 请 无 主 财 产 认 定 被 终 止 本 报 讯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的 侄 女 金 女 士, 起 诉 群 众 出 版 社 要 求 认 领 叔 叔 所 著 的 我 的 前 半 生 一 书 的 著 作 财 产 权 记 者 上 午 获 悉, 丰 台 法 院 已 受 理 该 案 金 女 士 称, 她 是 溥 仪 的 侄 女 溥 仪 的 夫 人 李 淑 贤 去 世 前, 曾 授 权 陈 先 生 和 陈 律 师 作 为 代 理 人, 委 托 他 们 办 理 该 书 著 作 权 的 拍 卖 事 务, 所 得 款 项 用 于 处 理 他 们 夫 妇 的 身 后 事 务 金 女 士 认 为, 陈 先 生 和 陈 律 师 在 此 后 十 几 年 中, 并 没 有 履 行 受 托 事 项 出 版 社 称,20 世 纪 60 年 代 初, 该 社 出 版 发 行 了 我 的 前 半 生 一 书 2007 年 8 月 22 日, 该 出 版 社 向 法 院 申 请, 认 定 该 书 的 著 作 财 产 权 为 无 主 财 产 法 院 随 即 发 布 了 我 的 前 半 生 著 作 权 认 领 公 告 2008 年 8 月 22 日 金 女 士 申 请 认 领 该 书 著 作 财 产 权 后, 法 院 终 结 了 出 版 社 要 求 认 定 为 无 主 财 产 的 公 告 程 序 金 女 士 表 示, 她 将 遵 照 李 淑 贤 女 士 的 遗 愿, 办 理 有 关 溥 仪 夫 妇 的 身 后 事 务 谁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本 报 记 者 杨 明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9 月 07 日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有 关 清 朝 末 代 皇 帝 溥 仪 作 品 的 版 权 争 议, 自 1984 年 电 影 末 代 皇 帝 的 授 权 问 题, 到 1987 年 溥 仪 妻 子 李 淑 贤 诉 李 文 达 侵 犯 溥 仪 我 的 前 半 生 一 书 著 作 权, 再 到 而 今 溥 仪 10 年 日 记 著 作 权 之 争 在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20 余 年 来 一 直 没 有 停 息 又 一 次, 一 纸 版 权 诉 讼 让 辞 世 40 余 年 的 中 国 末 代 皇 帝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进 入 众 人 视 野 这 一 次, 发 生 争 议 的 是 溥 仪 先 生 的 日 记 集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庭 上, 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员 王 庆 祥 认 为, 溥 仪 先 生 日 记 由 其 整 理, 版 权 归 他 所 有,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出 版 者 同 心 出 版 社 无 权 出 版 ; 同 心 出 版 社 则 辩 称 日 记 电 子 文 档 以 及 授 权 系 由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提 供, 并 无 不 妥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同 心 出 版 社 代 理 律 师 付 明 德 表 示, 王 庆 祥 拥 有 的 著 作 权, 只 限 于 其 注 释 整 理 部 分, 对 于 溥 仪 先 生 的 日 记, 王 庆 祥 并 无 著 作 权 217

226 再 有 一 个 月 就 将 是 溥 仪 辞 世 42 周 年 的 日 子, 他 的 自 传 我 的 前 半 生 在 问 世 45 年 间 一 版 再 版 此 次 发 生 争 议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系 同 心 出 版 社 版 我 的 前 半 生 附 书 这 样 一 本 奇 书 一 本 讲 述 自 己 3 岁 时 如 何 当 上 大 清 宣 统 皇 帝, 后 又 当 上 伪 满 康 德 皇 帝, 沦 为 战 俘 战 犯, 成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书 出 版 后 销 量 非 常 高, 共 计 印 刷 21 次, 累 计 印 数 万 余 册, 而 且 仍 然 有 长 盛 不 衰 的 趋 势 这 位 生 前 被 慈 禧 太 后 摄 政 王 等 一 拨 接 着 一 拨 势 力 当 作 棋 子 的 皇 帝, 大 概 最 不 愿 意 看 到 的 情 景 是 死 去 后, 命 运 依 旧 然 而 现 实 又 确 实 这 样 残 酷, 就 在 不 久 前 的 6 月 30 日, 此 前 并 无 过 多 争 议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竟 也 闹 到 了 对 簿 公 堂 的 地 步 有 谁 能 把 溥 仪 当 作 一 个 人? 一 个 有 血 有 肉 的 人! 一 个 有 七 情 六 欲 的 人! 而 不 是 当 作 工 具 呢? 网 友 MRanderson 在 豆 瓣 上 的 评 论 留 下 了 长 长 的 省 略 号 一 页 一 页 地 撕 开 回 望 那 段 历 史, 集 结 出 版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终 究 没 有 在 历 史 中 被 大 火 烧 去, 对 历 史 学 者 而 言 是 幸 事 倘 溥 仪 先 生 依 旧 在 世, 大 概 只 能 慨 叹 命 运 弄 人, 谁 又 想 到 过, 火 中 取 出 的 日 记, 会 带 来 身 后 无 穷 尽 的 烦 恼 据 新 世 纪 周 刊 报 道, 文 革 初 期, 红 卫 兵 来 到 溥 仪 和 其 妻 子 李 淑 贤 的 家 中 破 四 旧 四 旧 被 破 后, 北 京 的 一 批 红 小 将 将 一 纸 通 令 塞 给 溥 仪, 要 他 交 出 与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合 影 以 及 小 汽 车 等 奢 侈 品 溥 仪 的 大 部 分 书 法 作 品 日 记 笔 记 和 诗 文 册 就 毁 于 此 时 恐 惧 极 了 的 溥 仪, 疯 了 似 的 将 自 己 的 作 品 一 页 一 页 地 撕 开, 让 妻 子 李 淑 贤 帮 他 扔 进 火 堆 这 都 是 溥 仪 多 年 里 记 录 下 的 时 光, 李 淑 贤 实 在 不 忍 心 都 一 把 火 烧 掉 于 是 灵 机 一 动, 和 溥 仪 说 : 我 听 着 好 像 有 人 叫 大 门, 我 在 这 儿 烧, 你 去 看 看 吧! 乘 着 这 个 空 当, 李 淑 贤 从 火 堆 前 抢 救 出 十 几 本 日 记 和 笔 记 当 时, 李 并 不 知 道 这 些 文 字 有 着 怎 样 的 史 料 价 值 对 于 红 小 将 的 通 令, 溥 仪 很 是 服 从 据 记 载, 溥 仪 上 缴 的 照 片, 包 括 一 张 1962 年 与 毛 泽 东 主 席 并 肩 站 立 的 合 影, 一 张 与 周 恩 来 总 理 等 其 他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合 影 溥 仪 先 生 前 半 生 里 的 10 年 日 记 就 此 得 以 保 存 下 来 日 后 王 庆 祥 找 到 李 淑 贤, 请 求 整 理 的, 正 是 这 份 日 记 在 王 庆 祥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的 起 诉 状 里, 用 了 大 篇 幅 的 文 字 阐 述 自 己 的 整 理 活 动 对 这 本 日 记 存 世 出 版 有 何 重 大 作 用 王 曾 对 媒 体 表 示, 自 己 从 1979 年 起 就 开 始 采 访 李 淑 贤, 断 断 续 续 进 行 了 18 年 每 年 都 要 到 北 京 去 好 多 次, 对 李 淑 贤 进 行 采 访, 和 她 一 起 整 理 溥 仪 的 文 物 李 淑 贤 终 于 向 王 庆 祥 提 供 了 火 中 抢 救 出 的 11 本 溥 仪 日 记 经 过 长 时 间 整 理, 这 11 本 溥 仪 日 记 附 在 王 庆 祥 所 著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里 出 版 不 过, 对 于 这 段 历 史, 在 之 前 的 一 次 诉 讼 里,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的 代 理 人 黎 园 非 常 愤 慨 她 说, 溥 仪 的 日 记, 包 括 书 中 大 量 的 照 片, 完 全 是 王 庆 祥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从 溥 仪 的 妻 子 李 淑 贤 手 上 骗 走 的, 有 大 量 证 据 黎 园 公 布 过 一 份 人 民 日 报 1981 年 编 印 的 文 章 一 个 道 德 败 坏 的 记 者 王 庆 祥, 文 章 披 露 了 王 庆 祥 骗 走 日 记 的 经 过 : 当 年 王 庆 祥 在 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 战 线 任 记 者 时, 以 约 稿 和 协 助 整 理 溥 仪 文 章 资 料 为 名, 从 李 淑 贤 手 中 把 13 本 溥 仪 日 记 及 近 百 张 溥 仪 照 片 以 及 一 些 回 忆 材 料 全 部 拿 走 此 事 甚 至 惊 动 吉 林 省 委, 有 关 部 门 曾 专 门 成 立 调 查 组 调 查 此 事 不 过, 黎 园 说, 王 庆 祥 至 今 一 直 拒 不 交 还 这 本 书 就 是 我 王 庆 祥 一 个 人 的 6 月 30 日,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王 庆 祥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侵 犯 著 作 权 一 案 王 庆 祥 认 为, 同 心 出 版 社 2007 年 9 月 出 版 了 < 我 的 前 半 生 > 附 十 年 日 记, 其 中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完 全 摘 抄 自 王 庆 祥 作 品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因 而 要 求 同 心 出 版 社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消 除 影 响, 并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和 精 神 抚 慰 金 溥 仪 的 日 记, 尽 管 最 早 出 现 在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里, 但 是 其 著 作 权 依 旧 为 溥 仪 所 有, 不 能 因 为 你 对 溥 仪 的 日 记 作 了 注 释, 就 同 时 有 了 溥 仪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付 明 德 对 王 庆 祥 提 起 的 这 个 诉 讼 很 是 疑 惑 对 此, 王 庆 祥 丝 毫 不 认 同 : 你 只 能 说 原 本 上 的 日 记 是 溥 仪 的 书 上 的 日 记 已 经 不 是 他 ( 溥 仪 ) 的 了, 是 经 过 我 整 理 注 释 的, 我 付 出 多 少 心 血 你 们 能 知 道? 哪 一 段 是 我 从 那 里 挪 到 这 儿 的? 哪 一 段 涉 及 人 家 个 人 隐 私, 我 删 掉 了? 哪 一 段 我 又 加 过 连 接 词 把 它 整 理 了, 你 知 道 吗? 这 本 书 形 成 现 在 这 样 都 是 我 王 庆 祥 的, 不 是 任 何 人 的 了 这 本 书 李 淑 贤 在 世 时 是 我 们 两 个 人 的, 李 淑 贤 去 世 了, 就 是 我 王 庆 祥 一 个 人 的, 事 实 非 常 清 楚 王 庆 祥 被 称 为 中 国 溥 仪 研 究 第 一 人, 他 拥 有 大 量 溥 仪 生 前 照 片 和 文 字 的 原 始 资 料, 其 所 著 50 余 部 著 述, 绝 大 218

227 部 分 与 溥 仪 有 关, 业 界 甚 至 认 为 : 王 庆 祥 手 中 掌 握 溥 仪 的 资 料 比 溥 仪 家 族 还 要 多 王 庆 祥 代 理 律 师 马 建 平 认 为, 王 庆 祥 对 溥 仪 日 记 作 了 大 量 的 关 涉 准 确 标 识 日 期, 正 确 辨 识 字 迹 调 整 混 乱 文 序 换 补 文 字 误 漏 规 范 行 文 段 落 和 标 点 符 号 工 作, 另 外, 因 为 文 字 重 复, 或 者 字 迹 不 清, 王 庆 祥 做 了 必 要 的 删 字 删 句 删 段 处 理 这 些 在 王 庆 祥 早 期 的 一 篇 文 章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的 遗 稿 与 日 记 也 有 体 现 : 溥 仪 当 年 执 笔 记 事, 并 不 曾 想 过 发 表 或 出 版, 对 于 语 法 修 辞 行 款 都 很 随 便, 字 迹 难 辨, 连 日 记 页 面 也 显 得 杂 乱 显 然, 王 庆 祥 当 年 将 这 些 杂 乱 的 日 记 整 理 出 来, 并 非 易 事 付 明 德 甚 至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认 为, 如 果 没 有 王 庆 祥 的 整 理, 溥 仪 10 年 日 记 与 读 者 见 面 的 时 间 一 定 会 被 推 迟 不 过, 同 心 出 版 社 原 常 务 副 总 编 辑 解 玺 璋 并 不 认 为 王 庆 祥 因 此 就 自 然 拥 有 了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属 于 它 的 传 主 溥 仪 去 世 后, 溥 任 对 哥 哥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享 有 继 承 权 究 竟 谁 有 著 作 权? 记 者 了 解 到,1996 年, 由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出 版 了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署 名 为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遗 稿 李 淑 贤 提 供 王 庆 祥 注 释 整 理 该 书 共 56 万 余 字, 其 中 溥 仪 日 记 原 文 约 为 20 余 万 字, 其 余 30 余 万 字 为 王 庆 祥 注 释 整 理 的 内 容 此 次 争 议 的 焦 点, 仅 仅 停 留 在 20 余 万 字 的 溥 仪 日 记 原 文 上 付 明 德 告 诉 记 者, 根 据 王 庆 祥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资 料, 在 出 版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时, 王 对 溥 仪 日 记 本 身 所 做 的 工 作 无 非 是 字 迹 辨 认 改 正 错 别 字 通 顺 语 句 删 除 一 些 不 合 时 宜 的 词 句 等 工 作 这 些 工 作 从 本 质 上 来 说 属 于 编 校 性 质 的 工 作, 不 具 有 独 创 性, 不 属 于 创 作 因 此, 不 能 因 其 所 做 的 编 校 工 作 而 对 溥 仪 10 年 日 记 本 身 主 张 著 作 权 实 际 上, 自 1989 年 溥 仪 的 遗 孀 李 淑 贤 因 我 的 前 半 生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起 诉 李 文 达 开 始, 这 20 年 的 时 间 里, 围 绕 溥 仪 遗 著 的 著 作 权 纠 纷 就 从 没 有 停 止 过 然 而 纯 粹 围 绕 着 日 记 归 属 的 纠 纷, 还 是 第 一 遭 王 庆 祥 认 为, 他 对 溥 仪 日 记 进 行 了 长 时 间 的 整 理, 整 理 出 来 的 溥 仪 日 记 达 60 多 万 字, 里 面 有 我 对 各 篇 日 记 认 真 考 据 和 详 细 的 注 释 同 心 出 版 社 只 摘 了 10 万 字 的 日 记 部 分, 把 我 的 注 释 全 部 拿 掉 了, 但 这 仍 然 构 成 对 我 的 侵 权, 因 为 日 记 是 我 整 理 的, 我 为 此 付 出 了 大 量 的 心 血 别 人 都 没 见 过 这 些 日 记, 以 为 曾 经 出 版 过 的 那 些 就 是 溥 仪 日 记 本 身 了 付 明 德 告 诉 记 者, 此 次 同 心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其 授 权 来 自 于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没 有 完 全 摘 抄 王 庆 祥 的 书, 电 子 文 档 也 是 由 溥 任 提 供 不 过, 对 于 溥 任 是 否 有 权 授 予 同 心 出 版 社 出 版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在 法 律 上 依 旧 是 个 难 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著 作 权 属 于 公 民 的, 公 民 死 亡 后, 其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保 护 期 内, 依 照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转 移 而 依 照 继 承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溥 仪 死 后, 其 妻 子 李 淑 贤 继 承 溥 仪 的 财 产 ; 李 淑 贤 死 后, 应 由 李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享 有 这 些 财 产 按 照 这 个 逻 辑, 溥 任 并 不 享 有 溥 仪 10 年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相 应 的, 也 就 无 法 授 权 同 心 出 版 社 出 版 该 著 作 问 题 是 李 淑 贤 死 后, 并 无 法 定 继 承 人 不 过,2007 年 11 月 27 日, 中 国 版 权 协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就 此 问 题 召 开 的 研 讨 会 给 出 了 更 加 模 棱 两 可 的 答 案 会 上, 包 括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巡 视 员 何 山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张 俊 浩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沈 致 和 在 内 的 许 多 教 授 都 一 定 程 度 上 认 为, 溥 任 应 当 拥 有 著 作 权 2007 年 8 月 22 日, 曾 出 版 过 溥 仪 作 品 我 的 前 半 生 的 群 众 出 版 社 申 请 法 院 认 定 溥 仪 作 品 为 无 主 财 产 出 版 社 认 为,1967 年 溥 仪 去 世, 该 书 的 著 作 权 由 溥 仪 的 夫 人 李 淑 贤 女 士 继 承 1997 年, 李 淑 贤 去 世, 并 无 立 下 遗 嘱, 而 她 无 儿 无 女, 也 没 有 其 他 继 承 人, 因 而 溥 仪 财 产 只 能 是 无 主 财 产 据 报 道, 公 告 期 满 前, 一 位 自 称 是 溥 仪 侄 女 的 女 士 到 西 城 法 院 申 请 认 领, 申 请 确 认 无 主 财 产 程 序 因 而 终 结 不 过, 这 位 溥 仪 侄 女 并 没 有 提 起 财 产 请 求 诉 讼, 该 女 士 是 否 真 为 溥 仪 侄 女, 留 下 悬 念 溥 仪 作 品 版 权 归 属 何 去 何 从, 也 因 而 疑 雾 重 重 溥 仪 留 存 文 字 纠 纷 史 第 一 场 纠 纷 开 始 于 溥 仪 去 世 17 年 后 的 1984 年 当 时, 电 影 末 代 皇 帝 的 授 权 问 题, 引 起 了 溥 仪 的 妻 子 李 淑 贤 我 的 前 半 生 的 编 辑 李 文 达 群 众 出 版 社 之 间 的 著 作 权 争 议 1987 年, 李 淑 贤 以 李 文 达 侵 犯 溥 仪 我 的 前 半 生 一 书 著 作 权 为 由,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溥 仪 是 该 书 唯 一 219

228 作 者, 而 她 是 该 书 著 作 权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此 后, 这 起 著 作 权 纠 纷 大 案 历 时 近 10 年, 惊 动 了 从 地 方 法 院 到 最 高 审 判 机 关 三 级 法 院, 被 称 为 天 字 第 一 号 1995 年 1 月 26 日, 北 京 市 中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我 的 前 半 生 著 作 权 归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个 人 享 有 1996 年 6 月, 虽 然 此 时 被 告 李 文 达 已 去 世, 但 其 妻 其 子 继 承 诉 讼,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其 上 诉, 宣 布 维 持 原 判 2006 年 末, 群 众 出 版 社 推 出 全 本 自 传, 将 1964 年 版 中 被 删 减 的 部 分 ( 近 16 万 字 ) 以 及 解 密 的 历 史 档 案 都 加 入 书 中, 遭 溥 仪 家 族 抗 议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认 为, 群 众 出 版 社 没 有 经 过 授 权, 且 书 中 增 加 内 容 过 于 低 俗 双 方 为 此 都 表 示 不 排 除 诉 诸 法 律 的 可 能 2007 年, 同 心 出 版 社 经 溥 任 授 权, 出 版 了 溥 仪 自 传 的 定 稿 本 同 心 出 版 社 常 务 副 总 编 辑 解 玺 璋 表 示, 这 也 是 溥 仪 家 族 对 于 版 权 之 争 的 回 应 2007 年 9 月, 群 众 出 版 社 向 法 院 递 交 无 主 申 请, 申 请 溥 仪 自 传 为 无 主 财 产 一 旦 认 定 通 过, 国 家 版 权 局 将 可 能 把 溥 仪 自 传 授 权 给 某 机 构 管 理 2009 年 6 月 30 日,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王 庆 祥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溥 仪 10 年 日 记 侵 犯 著 作 权 一 案 溥 仪 日 记 之 争 将 开 庭 王 庆 祥 : 我 赢 定 了 2009 年 06 月 30 日 09:45 来 源 : 长 江 日 报 220

229 王 庆 祥 向 记 者 展 示 1994 年 他 与 李 淑 贤 在 日 本 出 版 的 溥 仪 日 记 溥 仪 日 记 之 争 今 日 长 春 开 庭 王 庆 祥 : 这 场 官 司 我 赢 定 了 备 受 全 国 媒 体 关 注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著 作 权 之 争 将 于 今 日 上 午 9 时 在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昨 日, 记 者 对 这 场 官 司 的 原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员 王 庆 祥 和 此 案 的 代 理 律 师 北 京 市 铭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马 建 平 律 师 进 行 了 独 家 采 访 王 庆 祥 首 次 向 记 者 公 开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出 版 前, 与 溥 仪 夫 人 李 淑 贤 先 后 两 度 签 订 的 出 版 协 议 书 及 公 证 书 在 公 证 书 上, 李 淑 贤 亲 笔 签 名 提 出 :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溥 仪 的 后 半 生 两 书 著 作 权 归 李 淑 贤 和 王 庆 祥 两 人 共 有 王 庆 祥 说, 他 是 在 当 年 获 得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先 生 唯 一 健 在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溥 仪 夫 人 李 淑 贤 女 士 合 法 授 权 之 后 整 理 出 版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的, 李 淑 贤 去 世 后, 溥 仪 日 记 只 有 他 有 权 出 版 同 时, 王 庆 祥 说, 为 了 整 理 溥 仪 日 记, 他 16 年 来 四 处 奔 走 搜 集 资 料, 每 一 份 资 料 都 是 他 辛 辛 苦 苦 一 个 字 一 个 字 爬 格 子 爬 出 来 的 我 很 气 愤, 我 辛 苦 整 理 了 16 年 的 东 西, 却 被 同 心 出 版 社 拿 来 私 自 出 版, 这 场 官 司 我 一 定 打 到 底! 王 庆 祥 首 次 公 开 与 李 淑 贤 协 议 昨 日 上 午, 记 者 来 到 王 庆 祥 的 家 里 王 庆 祥 说,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1996 年 6 月 由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出 版, 该 书 署 名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遗 稿 李 淑 贤 提 供 王 庆 祥 整 理 注 释 该 书 出 版 前 的 1995 年 9 月 19 日, 王 庆 祥 与 溥 仪 (1967 年 去 世 ) 在 世 的 唯 一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李 淑 贤 和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三 方 签 署 了 出 版 合 同, 并 且 经 长 春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王 庆 祥 拿 出 两 份 协 议 公 证 书, 第 一 份 是 1981 年 签 署 并 公 证 的, 协 议 书 上 写 道 : 关 于 溥 仪 的 后 半 生 和 溥 仪 手 稿 选 编, 两 书 的 著 作 权 归 李 淑 贤 和 王 庆 祥 两 人 共 有 第 二 份 协 议 书 则 于 1995 年 签 订, 也 公 证 了 其 中 明 确 标 注 将 1981 年 6 月 10 日 合 同 中 的 溥 仪 手 稿 选 编, 经 双 方 协 商 改 为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下 面 附 有 李 淑 贤 和 王 庆 祥 的 签 名 王 庆 祥 说, 在 李 淑 贤 为 该 书 撰 写 的 前 言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的 最 后 遗 产 一 文 中, 开 头 便 写 道 : 由 王 庆 祥 整 理 并 注 释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即 将 付 梓, 此 时 此 刻 又 把 我 带 回 难 忘 的 岁 月 由 以 上 这 些 都 可 以 证 明 王 庆 祥 是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的 整 理 注 释 权 人, 未 经 他 同 意,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出 版 发 行 该 书 中 的 内 容 国 家 版 权 局 曾 致 函 同 心 出 版 社 暂 停 出 版 发 行 我 的 前 半 生 王 庆 祥 说, 在 2007 年 9 月 13 日 我 的 前 半 生 ( 同 心 版 ) 即 将 出 版 之 时, 国 家 版 权 局 办 公 厅 国 权 办 [2007]50 号 文 件 发 出, 文 件 题 为 关 于 暂 停 出 版 发 行 我 的 前 半 生 的 意 见 函 王 庆 祥 表 示, 他 所 整 理 出 版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无 意 中 有 失 误 之 处, 同 心 出 版 社 在 溥 仪 10 年 日 记 ( ) 中 几 乎 全 部 错 跟 王 庆 祥 认 为, 这 是 同 心 出 版 社 剽 窃 的 铁 证 马 建 平 律 师 : 同 心 出 版 社 侵 权 北 京 市 铭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马 建 平 律 师 作 为 王 庆 祥 的 代 理 人, 在 开 庭 前 一 天 也 接 受 了 本 报 记 者 的 采 访 马 建 平 律 师 表 示,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的 署 名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遗 稿 李 淑 贤 提 供 王 庆 祥 整 理 注 释 是 经 李 淑 贤 王 庆 祥 和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共 同 讨 论 而 一 致 商 定 的,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也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同 心 出 版 社 2007 年 9 月 出 版 发 行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 ) 内 容 全 部 来 自 原 告 的 著 作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却 随 意 变 更 了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原 有 署 名, 这 不 仅 侵 犯 了 原 告 王 庆 祥 的 署 名 权, 也 侵 犯 了 已 经 去 世 的 李 淑 贤 女 士 的 署 名 权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署 名 权 属 于 人 身 权, 是 不 能 继 承 的, 不 得 因 去 世 而 随 意 变 更, 同 心 出 版 社 没 有 权 利 变 更 署 名, 其 行 为 明 显 违 法 马 建 平 律 师 说, 同 心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溥 仪 10 年 日 记 ( ) 一 书 的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著 作 侵 权 关 于 侵 权 索 赔 的 数 额 : 马 律 师 说, 考 虑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不 能 确 定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侵 权 行 为 的 情 节, 判 决 给 50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5 月 15 日, 被 称 为 中 国 溥 仪 研 究 第 一 人 的 吉 林 省 社 科 院 研 究 员 王 庆 祥, 一 纸 诉 状 将 同 心 出 版 社 诉 至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因 是 王 庆 祥 认 为, 同 心 出 版 社 于 2007 年 9 月 出 版 的 我 的 前 半 生 ( 附 十 年 日 记 ) 中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 ) 侵 犯 了 他 的 著 作 权 同 心 出 版 社 : 将 会 应 诉 221

230 对 于 王 庆 祥 起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一 事, 同 心 出 版 社 方 面 表 示, 当 年 出 版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和 我 的 前 半 生 ( 定 稿 本 ), 是 由 溥 仪 弟 弟 溥 任 一 同 授 权 的 同 心 出 版 社 认 为 传 记 或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属 于 它 的 传 主, 溥 仪 去 世 后, 溥 任 对 哥 哥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享 有 继 承 权 同 心 出 版 社 将 会 对 此 官 司 进 行 应 诉 溥 仪 弟 弟 : 王 庆 祥 很 多 材 料 是 骗 取 的 此 前, 溥 仪 的 著 作 权 已 经 引 发 过 多 次 官 司,2007 年, 他 的 自 传 我 的 前 半 生 由 群 众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也 因 版 权 纠 纷, 由 群 众 出 版 社 向 法 院 申 请 认 定 该 书 为 无 主 财 产 而 就 在 一 年 公 告 期 将 至 之 际, 一 位 自 称 是 溥 仪 侄 女 的 金 女 士 申 请 认 领, 至 今, 对 于 溥 仪 的 著 作 权 权 利 的 归 属 问 题 尚 无 定 论 与 此 同 时, 针 对 王 庆 祥 对 同 心 出 版 社 的 起 诉,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的 代 理 人 黎 园 在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时 说, 溥 仪 的 日 记, 包 括 书 中 大 量 的 照 片, 完 全 是 王 庆 祥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从 溥 仪 的 妻 子 李 淑 贤 手 上 骗 走 的, 自 己 有 大 量 证 据 溥 仪 日 记 著 作 权 归 属 惹 官 司 ( 责 任 编 辑 : 吕 杨 ( 实 习 )) :35:52 华 夏 经 纬 网 末 代 皇 帝 溥 仪 的 著 作 权 再 起 官 司 昨 天, 记 者 从 北 京 铭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获 悉, 被 称 为 中 国 溥 仪 研 究 第 一 人 的 吉 林 省 社 科 院 研 究 员 王 庆 祥 上 周 四 一 纸 诉 状 将 同 心 出 版 社 告 上 了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自 己 参 与 了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的 整 理 注 释 工 作, 同 心 出 版 社 2007 年 9 月 出 版 的 < 我 的 前 半 生 > 附 十 年 日 记 中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著 作 权, 要 求 索 赔 人 民 币 10 万 元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人 民 币 5 万 元 的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法 院 已 立 案 并 将 于 6 月 19 日 在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王 庆 祥 : 整 理 文 字 占 溥 仪 日 记 正 文 部 分 三 分 之 一 王 庆 祥 的 代 理 律 师 北 京 铭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马 建 平 律 师 向 记 者 提 供 了 王 庆 祥 的 起 诉 状 在 起 诉 状 中, 王 庆 祥 称,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是 他 经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先 生 的 夫 人 李 淑 贤 女 士 的 合 法 授 权, 根 据 溥 仪 日 记 原 件 和 大 量 相 关 溥 仪 手 稿 原 件, 并 参 阅 自 己 搜 集 到 的 历 史 文 献 和 档 案 资 料, 以 及 由 他 采 访 知 情 人 所 获 得 的 口 述 资 料 等, 花 费 多 年 劳 动, 整 理 注 释 而 汇 编 成 书 的 该 书 56 万 字, 经 过 原 告 艰 苦 整 理 的 溥 仪 日 记 正 文 部 分 约 占 总 文 字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余 为 原 告 注 释 和 附 录 等 他 应 该 享 有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的 著 作 权 王 庆 祥 说,1996 年 6 月,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由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署 名 为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遗 稿 李 淑 贤 提 供 王 庆 祥 整 理 注 释, 而 同 心 出 版 社 在 出 版 溥 仪 10 年 日 记 时, 擅 自 把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日 记 一 书 中 经 过 原 告 整 理 的 溥 仪 日 记 正 文 部 分 单 独 抽 出 来, 删 改 为 15 万 字, 并 改 为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著 溥 仪 10 年 日 记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同 意, 未 付 稿 酬, 全 部 是 侵 犯 原 告 著 作 权 的 抄 袭 物 王 庆 祥 同 时 把 销 售 溥 仪 10 年 日 记 的 长 春 联 合 图 书 城 有 限 公 司 列 为 被 告, 提 出 要 求 停 止 销 售 依 法 没 收 各 书 店 尚 未 售 出 的 溥 仪 10 年 日 记, 严 禁 再 版 等 诉 讼 要 求 溥 仪 家 族 代 表 : 王 庆 祥 骗 走 日 记 针 对 王 庆 祥 对 同 心 出 版 社 的 起 诉, 溥 仪 胞 弟 溥 任 的 代 理 人 黎 园 非 常 愤 慨, 她 说, 溥 仪 的 日 记, 包 括 书 中 大 量 的 照 片, 完 全 是 王 庆 祥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从 溥 仪 的 妻 子 李 淑 贤 手 上 骗 走 的, 自 己 有 大 量 证 据 他 现 在 跳 出 来 起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正 好 提 供 了 一 个 机 会, 彻 底 揭 开 他 这 个 所 谓 溥 仪 研 究 第 一 人 的 面 纱 黎 园 向 记 者 出 示 了 人 民 日 报 一 九 八 一 年 编 印 的 文 章 一 个 道 德 败 坏 的 记 者 王 庆 祥, 披 露 了 王 庆 祥 骗 走 日 记 的 经 过 文 章 中 称, 当 年 王 庆 祥 在 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 战 线 任 记 者 时, 以 约 稿 和 协 助 整 理 溥 仪 文 章 资 料 为 名, 从 李 淑 贤 手 中 把 正 续 写 溥 仪 后 半 生 的 贾 英 华 的 全 部 资 料, 包 括 十 三 本 溥 仪 日 记 及 近 百 张 溥 仪 照 片, 以 及 贾 英 华 编 写 整 理 的 回 忆 材 料 等 全 部 拿 走 了 贾 英 华 后 来 多 次 讨 要 未 果 后 写 信 给 吉 林 省 委, 有 关 部 门 曾 专 门 成 立 调 查 组 调 查 此 事, 但 王 庆 祥 至 今 一 直 拒 不 交 还 黎 园 说, 这 件 事 的 很 多 当 事 人 现 在 都 活 着, 她 手 中 有 他 们 的 证 言 证 词, 包 括 当 年 的 调 查 材 料 和 溥 仪 的 弟 弟 溥 杰 向 王 庆 祥 追 讨 资 料 的 信 件 日 记 属 于 个 人 传 记, 著 作 权 只 能 归 传 主 所 有, 现 在 王 庆 祥 反 过 来 起 诉 同 心 侵 权, 真 是 荒 唐 透 顶 她 还 认 为, 王 庆 祥 宣 称 溥 仪 日 记 正 文 部 分 三 分 之 一 是 他 所 写, 说 明 他 擅 自 篡 改 了 日 记, 对 于 溥 仪 家 族 来 说, 还 可 以 反 诉 他 破 坏 了 日 记 的 完 整 性, 我 们 有 可 能 对 他 另 行 起 诉 同 心 出 版 社 : 溥 仪 日 记 著 作 权 应 归 溥 仪 家 族 针 对 此 事, 记 者 采 访 了 同 心 出 版 社 原 常 务 副 总 编 辑 解 玺 璋 他 告 诉 记 者, 由 于 同 心 出 版 社 社 长 刘 霆 昭 病 重, 同 222

231 心 出 版 社 目 前 尚 无 暇 应 对 官 司 之 事 他 说, 当 年 同 心 出 版 溥 仪 10 年 日 记 和 我 的 前 半 生 ( 定 稿 本 ), 是 由 溥 仪 弟 弟 溥 任 一 同 授 权 的 同 心 出 版 社 认 为 传 记 或 日 记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属 于 它 的 传 主, 溥 仪 去 世 后, 溥 任 对 哥 哥 的 著 作 权 应 该 享 有 继 承 权 同 心 出 版 社 负 责 宣 传 的 一 位 人 士 表 示, 同 心 出 版 社 将 会 对 此 官 司 进 行 应 诉 他 认 为 黎 园 手 中 掌 握 了 大 量 材 料, 打 官 司 肯 定 没 问 题 此 前, 溥 仪 的 著 作 权 已 经 引 发 过 多 次 官 司,2007 年, 他 的 自 传 我 的 前 半 生 由 群 众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也 因 版 权 纠 纷, 由 群 众 出 版 社 向 法 院 申 请 认 定 该 书 为 无 主 财 产 而 就 在 一 年 公 告 期 将 至 之 际, 一 位 自 称 是 溥 仪 侄 女 的 金 女 士 申 请 认 领, 此 案 特 别 程 序 依 法 终 结 至 今, 对 于 溥 仪 的 著 作 权 权 利 的 归 属 问 题 尚 无 定 论 来 源 : 北 京 青 年 报 重 婚 的 代 价 丁 素 珍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5 月 26 日 _ 民 主 与 法 制 网 _www.mzyfz.com 首 页 为 了 换 取 妻 子 不 告 发 自 己 的 重 婚 行 为,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的 一 名 男 子 作 出 了 把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划 归 妻 子 一 人 所 有 的 一 纸 承 诺 然 而, 愤 怒 的 妻 子 最 终 还 是 把 他 送 上 了 被 告 席 在 随 后 的 离 婚 诉 讼 中, 该 男 子 以 受 到 心 理 压 力 被 迫 书 写 为 由 否 认 了 自 己 的 承 诺, 要 求 法 院 对 该 房 以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理 对 他 的 这 个 要 求, 法 院 不 仅 坚 决 说 不, 还 判 决 他 赔 偿 妻 子 精 神 抚 慰 金 5000 元, 让 重 婚 者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付 出 了 应 有 的 代 价 陈 仓 暗 渡 丈 夫 家 外 有 家 一 套 房 子 欲 堵 妻 子 之 口 1997 年 春 天,19 岁 的 少 女 邱 素 玲 经 人 介 绍 认 识 了 25 岁 的 淮 安 市 青 年 农 民 王 建 鹏 两 个 人 可 谓 一 见 钟 情, 很 快 就 确 立 了 恋 爱 关 系 两 年 之 后, 双 方 举 行 了 结 婚 仪 式 虽 然 当 时 并 没 有 去 领 结 婚 证, 但 这 丝 毫 没 有 影 响 他 们 的 夫 妻 恩 爱 2000 年 3 月, 邱 素 玲 王 建 鹏 的 长 女 王 月 月 呱 呱 坠 地 2001 年 10 月 6 日, 两 个 人 一 起 去 涟 水 县 王 集 民 政 办 补 办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2005 年 10 月, 他 们 的 第 二 个 孩 子 又 出 生 了, 虽 然 依 然 是 女 儿, 两 个 人 有 些 小 小 的 遗 憾, 但 还 是 取 名 王 欢 妍, 表 示 了 他 们 迎 接 新 生 命 的 快 乐 心 情 喜 事 一 个 接 着 一 个,2005 年 10 月 17 日, 他 们 又 搬 进 了 用 多 年 积 蓄 购 买 的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桃 源 新 村 A 幢 505 室 新 居 中 美 好 的 日 子 似 乎 总 难 长 久, 搬 进 新 房 子 不 过 几 个 月, 王 建 鹏 便 以 各 种 理 由 夜 不 归 宿, 并 经 常 无 缘 无 故 殴 打 邱 素 玲, 逼 她 提 出 离 婚 邱 素 玲 惊 讶 于 丈 夫 变 化 的 同 时, 开 始 悄 悄 留 心 王 建 鹏 的 行 踪, 最 后 气 愤 地 发 现, 王 建 鹏 竟 然 偷 偷 与 一 个 叫 沈 琴 的 女 人 领 取 了 结 婚 证 并 同 居 生 活 了 邱 素 玲 简 直 不 敢 相 信, 可 活 生 生 的 事 实 就 在 眼 前 她 当 然 不 能 善 罢 甘 休, 她 哭 啊 闹 啊, 甚 至 还 扬 言 要 死 给 王 建 鹏 看 但 折 腾 了 几 个 月, 都 没 有 能 够 拉 回 丈 夫 出 轨 的 心 邱 素 玲 逐 渐 对 丈 夫 的 爱 变 成 了 恨, 她 恨 他 不 顾 两 个 人 多 年 的 夫 妻 情 义 抛 弃 了 她, 她 恨 他 丢 下 两 个 女 儿 不 管 只 顾 自 己 一 个 人 快 活, 她 决 意 去 告 丈 夫 重 婚 罪, 让 法 律 来 惩 治 他 王 建 鹏 知 道 邱 素 玲 在 准 备 告 状 材 料 后, 顿 时 慌 了 神 但 是, 要 让 他 离 开 沈 琴 回 到 妻 子 身 边 已 经 是 不 可 能 唯 一 的 办 法 就 是 先 稳 住 邱 素 玲, 让 她 不 要 告 状, 等 以 后 离 了 婚 她 就 没 根 据 告 了 王 建 鹏 心 里 想 : 邱 素 玲 爱 财, 我 如 果 把 刚 住 了 一 年 的 房 子 送 给 她, 她 应 该 比 较 满 意 了 吧! 于 是,2006 年 9 月 21 日, 王 建 鹏 主 动 回 到 了 久 违 的 家, 要 求 和 邱 素 玲 谈 谈 他 希 望 邱 素 玲 能 放 过 他, 不 要 去 告 发 他, 给 他 一 条 生 路 他 将 房 子 全 部 给 她, 并 当 场 写 下 了 内 容 为 前 妻 邱 素 玲 跟 我 结 婚 已 有 8 年, 现 我 已 跟 沈 琴 结 婚, 我 决 定 把 桃 源 新 村 的 房 子 归 邱 素 玲 所 有 的 字 条 邱 素 玲 小 心 地 收 起 了 字 条, 对 他 不 告 发 的 请 求 却 未 置 可 否 忍 无 可 忍 妻 子 诉 夫 重 婚 身 陷 囹 圄 悔 赠 妻 子 房 产 然 而, 王 建 鹏 想 一 套 房 子 封 住 妻 子 的 嘴 的 算 盘 最 终 没 有 打 成 2007 年 2 月, 王 建 鹏 还 是 收 到 了 邱 素 玲 向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法 院 起 诉 其 犯 重 婚 罪 的 起 诉 状 这 几 个 月, 邱 素 玲 一 边 不 抱 太 大 希 望 地 等 待 着 他 回 归 家 庭, 一 边 不 断 收 集 着 有 关 他 重 婚 的 证 据, 一 直 在 做 着 两 手 准 备 可 惜, 鬼 迷 心 窍 的 王 建 鹏 从 来 就 没 有 过 回 家 的 打 算, 反 而 因 为 安 抚 过 了 邱 素 玲, 而 格 外 公 开 和 放 肆 地 和 沈 琴 走 在 了 一 起, 不 避 众 人 亲 人 甚 至 妻 子 的 眼 光 这 坚 定 了 邱 素 玲 让 他 尝 尝 坐 牢 的 滋 味, 为 他 的 快 活 付 出 代 价 的 决 心, 也 为 邱 素 玲 收 集 其 重 婚 证 据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方 便 2007 年 3 月 7 日, 淮 阴 区 法 院 判 决 王 建 鹏 犯 重 婚 罪, 判 处 其 有 期 徒 刑 9 个 月 王 建 鹏 不 得 不 为 他 的 重 婚 行 为 付 出 了 代 价 彻 底 认 清 了 王 建 鹏 的 真 实 面 目 后, 邱 素 玲 对 这 样 名 存 实 亡 的 婚 姻 也 早 就 心 灰 意 懒 了 王 建 鹏 被 判 刑 半 个 月 后 的 223

232 2007 年 3 月 22 日, 邱 素 玲 再 次 来 到 淮 阴 区 法 院, 要 求 与 王 建 鹏 离 婚 理 由 当 然 是 王 建 鹏 的 重 婚 行 为 严 重 伤 害 了 双 方 的 夫 妻 感 情 并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彻 底 破 裂 另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婚 生 长 女 随 邱 素 玲 生 活, 婚 生 次 女 随 王 建 鹏 生 活, 依 法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王 建 鹏 给 付 精 神 抚 慰 金 3 万 元 王 建 鹏 一 直 盼 着 离 婚, 当 然 是 举 双 手 忙 不 迭 地 同 意, 同 时 也 认 为 邱 素 玲 提 出 的 一 人 抚 养 一 个 子 女 的 意 见 挺 合 适 但 他 所 提 出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与 共 同 债 务, 与 邱 素 玲 产 生 了 很 大 的 分 歧 王 建 鹏 说, 他 们 的 共 同 财 产 也 不 多, 就 是 位 于 桃 源 新 村 的 一 套 商 品 房, 而 邱 素 玲 当 然 亮 出 了 王 建 鹏 写 的 字 条 证 明 房 子 早 就 属 于 她 一 个 人 了 面 对 自 己 亲 手 写 下 的 字 条, 王 建 鹏 面 露 尴 尬, 他 向 法 官 解 释, 这 是 自 己 在 邱 素 玲 已 知 晓 其 与 他 人 领 取 结 婚 证 涉 嫌 重 婚 的 情 况 下, 受 到 邱 素 玲 施 加 的 巨 大 心 理 压 力 而 书 写 的, 并 不 是 他 内 心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何 况, 这 套 房 子 所 有 权 的 变 更 未 经 登 记, 在 所 有 权 未 发 生 转 移 之 前, 他 有 权 利 撤 销 这 个 对 自 己 财 产 份 额 出 让 的 承 诺 王 建 鹏 说, 共 同 债 务 也 是 为 买 这 个 房 子 欠 下 的, 主 要 是 借 邱 素 玲 亲 属 3 万 元 借 王 建 鹏 亲 属 6 万 元 银 行 商 业 贷 款 5000 元 和 住 房 贷 款 3 万 元 对 共 同 债 务, 邱 素 玲 对 向 其 亲 属 借 款 及 银 行 贷 款 住 房 贷 款 都 没 有 不 同 意 见, 但 对 王 建 鹏 提 出 的 向 王 建 鹏 亲 属 借 款 提 出 异 议, 而 王 建 鹏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这 6 万 元 借 款 的 存 在 淮 阴 区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邱 素 玲 与 王 建 鹏 在 庭 审 中 对 离 婚 及 子 女 抚 养 无 异 议, 因 此 对 邱 素 玲 要 求 与 王 建 鹏 离 婚 的 诉 讼 请 求 予 以 支 持 邱 素 玲 与 王 建 鹏 购 买 的 淮 安 市 淮 阴 区 桃 源 新 村 A 幢 505 室 商 品 房 一 套 在 2006 年 9 月 21 日 王 建 鹏 向 邱 素 玲 出 具 证 据 之 前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之 后 就 只 属 于 邱 素 玲 个 人 财 产 了 因 为,2006 年 9 月 21 日 王 建 鹏 向 邱 素 玲 出 具 的 证 据, 是 王 建 鹏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其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王 建 鹏 已 将 自 己 享 有 的 份 额 处 分 给 邱 素 玲 所 有 因 此, 王 建 鹏 辩 称 该 房 屋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不 予 支 持, 该 房 屋 现 为 邱 素 玲 个 人 财 产 邱 素 玲 与 王 建 鹏 共 同 认 可 的 共 同 债 务 为 借 邱 素 玲 亲 属 的 借 款 银 行 贷 款 住 房 贷 款, 由 双 方 各 半 负 担 王 建 鹏 提 出 的 向 其 亲 属 借 款, 因 邱 素 玲 不 予 认 可, 且 未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不 予 支 持, 债 权 人 有 证 据 后, 可 另 行 主 张 因 王 建 鹏 犯 重 婚 罪, 导 致 原 被 告 离 婚, 邱 素 玲 有 权 请 求 赔 偿, 酌 定 精 神 抚 慰 金 的 数 额 为 5000 元 综 上,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淮 阴 区 法 院 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 准 予 邱 素 玲 与 王 建 鹏 离 婚 婚 生 长 女 王 月 月 随 邱 素 玲 生 活, 婚 生 次 女 王 欢 妍 随 王 建 鹏 生 活, 邱 素 玲 王 建 鹏 各 自 给 付 对 方 子 女 抚 育 费 每 月 200 元, 直 至 王 月 月 王 欢 妍 独 立 生 活 时 止, 于 当 年 的 6 月 30 日 及 12 月 30 日 付 清 当 年 上 下 半 年 的 抚 育 费 邱 素 玲 王 建 鹏 相 互 享 有 探 视 子 女 的 权 利 诡 计 多 端 哪 敌 事 实 法 律 一 败 涂 地 重 婚 代 价 沉 重 一 审 判 决 后, 王 建 鹏 不 服, 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 向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王 建 鹏 抛 出 了 一 审 时 没 有 提 到 的 新 观 点, 即 争 议 房 屋 不 是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财 产, 还 有 王 建 鹏 母 亲 的 份 额, 因 此 王 建 鹏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的 财 产, 赠 与 证 据 本 身 就 无 效 2008 年 2 月 4 日,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对 该 案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新 观 点, 王 建 鹏 在 二 审 庭 审 中 向 法 庭 提 供 了 一 系 列 证 据 一 是 涟 水 县 王 集 镇 春 回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证 明, 内 容 为 王 建 鹏 母 亲 赵 新 凤, 今 年 71 岁, 现 一 人 单 居, 家 有 住 房 两 间 (35 平 方 米 属 危 房 ) ; 二 是 王 建 鹏 所 写 的 证 明, 内 容 为 拿 赵 新 凤 人 民 币 5 万 元,( 买 房 用 ), 王 建 鹏,2005 年 9 月 26 日 王 建 鹏 以 此 来 主 张 一 是 争 议 房 屋 有 其 母 亲 的 份 额, 二 是 如 法 院 将 争 议 房 屋 判 给 邱 素 玲, 王 建 鹏 母 亲 将 没 有 房 屋 居 住 邱 素 玲 看 了 上 述 证 据 说 : 房 子 2003 年 就 出 资 购 买 了, 王 建 鹏 2005 年 借 钱 买 什 么 房? 这 个 后 补 的 东 西 显 然 不 真 实, 买 房 王 建 鹏 母 亲 并 没 有 出 资 一 计 不 成, 再 思 他 计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不 是 重 婚, 王 建 鹏 可 谓 绞 尽 了 脑 汁, 竟 然 想 到 了 如 果 自 己 与 邱 素 玲 的 婚 姻 关 系 本 身 就 是 无 效 的, 那 么 和 沈 琴 不 就 谈 不 上 重 婚 了 吗? 二 审 庭 审 后, 王 建 鹏 跑 到 涟 水 县 王 集 民 政 办, 通 过 熟 人 办 到 一 张 涟 水 县 王 集 民 政 办 关 于 撤 销 苏 涟 婚 (2001) 字 第 0104 号 登 记 证 的 通 知, 内 容 为 : 王 建 鹏 与 邱 素 玲 于 2001 年 10 月 6 日 在 王 集 镇 办 理 苏 涟 婚 (2001) 字 第 0104 号 登 记 证 无 效, 予 以 撤 销 王 建 鹏 搞 到 手 后, 立 即 得 意 洋 洋 地 向 法 庭 提 供 婚 姻 不 是 儿 戏, 结 婚 证 又 怎 么 会 无 缘 无 故 无 效? 法 庭 当 机 立 断 随 即 找 来 邱 素 玲 予 以 质 证 邱 素 玲 看 见 这 个 莫 名 其 妙 的 通 知, 肺 都 要 气 炸 了, 记 得 两 个 人 手 牵 着 手 去 领 的 结 婚 证, 居 然 会 有 人 昧 着 良 心 说 瞎 话! 她 向 法 庭 表 示, 双 方 婚 姻 关 系 绝 对 是 有 效 的, 该 通 知 不 具 真 实 性 为 证 明 其 主 张, 邱 素 玲 专 程 去 了 涟 水 县 王 集 镇 人 民 政 府 一 趟, 镇 政 府 一 番 调 查 后, 毫 不 犹 豫 地 对 相 关 造 假 行 为 进 行 了 批 评 和 纠 正 王 建 鹏 还 不 甘 心, 主 张 结 婚 证 是 涟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越 权 颁 发, 应 该 无 效,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法 院 向 其 解 释, 该 请 求 需 审 查 发 证 机 关 在 程 序 上 有 无 瑕 疵, 不 属 于 民 事 案 件 受 224

233 案 范 围, 属 于 行 政 案 件 受 案 范 围, 告 知 其 另 行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申 请 撤 销 结 婚 证 于 是, 王 建 鹏 又 向 涟 水 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王 集 镇 民 政 办 于 2001 年 10 月 6 日 办 理 的 苏 涟 婚 (2001) 字 第 0104 号 登 记 证 涟 水 县 法 院 确 认 王 建 鹏 于 2001 年 时 就 知 道 双 方 结 婚 证 的 存 在, 该 请 求 已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5 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故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行 政 裁 定 王 建 鹏 不 服, 向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 作 出 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裁 定 王 建 鹏 想 否 认 自 己 与 邱 素 玲 的 婚 姻 的 闹 剧 终 于 以 他 的 失 败 落 幕!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离 婚 案 件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结 婚 证 的 发 放 存 在 违 法 为 由 主 张 婚 姻 关 系 无 效 的, 法 院 只 对 双 方 结 婚 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王 建 鹏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结 婚 证 系 邱 素 玲 伪 造, 而 本 院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裁 定 书, 裁 定 对 王 建 鹏 的 撤 销 结 婚 证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故 应 认 定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为 有 效 婚 姻 王 建 鹏 与 邱 素 玲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购 买 的 淮 阴 区 桃 源 新 村 A 幢 505 室 房 屋 一 套,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王 建 鹏 于 2006 年 9 月 21 日 出 具 给 邱 素 玲 的 证 据, 将 其 享 有 的 争 议 房 屋 的 份 额 赠 与 邱 素 玲, 也 是 双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归 属 达 成 的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且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王 建 鹏 主 张 证 据 系 其 受 胁 迫 所 为 无 事 实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采 纳 王 建 鹏 主 张 房 屋 有 其 母 亲 的 份 额, 并 提 供 有 其 签 名 的 其 母 亲 出 资 的 证 明, 但 邱 素 玲 对 该 笔 债 务 不 予 认 可, 即 使 其 主 张 的 该 笔 债 务 存 在, 王 建 鹏 母 亲 享 有 的 仅 是 债 权 请 求 权, 无 权 主 张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故 王 建 鹏 仅 凭 条 据 不 能 充 分 证 明 房 屋 有 其 母 亲 的 份 额 对 其 给 上 诉 理 由, 本 院 不 予 采 纳 邱 素 玲 根 据 赠 与 协 议, 已 持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并 已 实 际 占 有 使 用, 虽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但 并 不 影 响 赠 与 协 议 的 效 力, 王 建 鹏 主 张 房 屋 未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赠 与 协 议 无 效 无 法 律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采 纳 综 上, 王 建 鹏 上 诉 理 由 均 不 成 立, 不 予 采 纳 原 审 判 决 正 确, 应 予 维 持 近 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之 规 定, 淮 安 市 中 级 法 院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自 书 遗 嘱 有 瑕 疵 引 起 争 议 法 院 以 常 理 推 定 遗 嘱 合 法 有 效 :50:31 本 报 讯 近 日,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一 起 因 自 书 遗 嘱 有 瑕 疵 引 发 的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案, 一 审 判 决 遗 嘱 合 法 有 效, 争 议 房 屋 按 遗 嘱 继 承 归 其 小 儿 子 夫 妇 所 有 田 某 育 有 二 子, 后 其 与 妻 子 调 解 离 婚,1993 年 其 购 买 了 成 都 市 内 一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的 单 位 房 改 房,1998 年 11 月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其 小 儿 子 在 1995 年 1 月 登 记 结 婚 并 一 直 与 其 共 同 生 活 1998 年 5 月 20 日, 田 某 自 书 遗 嘱 载 明 : 某 机 械 厂 住 房 号, 住 房 一 套 面 积 5.3.5, 转 交 继 承 人 小 儿 子 田 某 夫 妇 2008 年 4 月 田 某 去 世 后, 田 某 的 大 儿 子 则 认 为 从 遗 嘱 上 看 出, 其 父 只 是 将 房 屋 的 5.35 平 方 米 给 其 弟 继 承, 其 他 面 积 则 应 按 法 定 继 承 但 田 某 的 小 儿 子 则 认 为, 遗 嘱 上 是 笔 误, 遗 嘱 应 是 指 整 套 房 屋 由 其 夫 妇 继 承, 故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争 议 房 屋 归 其 夫 妇 所 有 庭 审 查 明, 田 某 书 写 遗 嘱 时 68 岁, 从 其 自 书 遗 嘱 的 文 字 书 写 质 量 看, 自 书 遗 嘱 人 田 某 的 文 字 书 写 能 力 很 差, 笔 迹 生 硬 不 流 畅, 标 点 符 号 及 面 积 单 位 均 未 规 范 书 写 但 从 文 字 表 达 的 意 思 看, 可 以 清 楚 表 达 其 将 房 屋 留 给 原 告 继 承 的 意 思 由 于 田 某 书 写 遗 嘱 时 尚 未 取 得 产 权 证 书, 其 对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可 能 不 很 清 楚, 其 后 来 产 权 证 记 载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按 照 一 般 人 的 常 识 是 不 会 立 遗 嘱 指 定 继 承 5.35 平 方 米, 而 5.35 平 方 米 还 不 足 一 间 房 屋 面 积, 且 遗 嘱 上 5.3.5, 之 间 都 有 点, 结 合 田 某 书 写 能 力 差 的 情 况 及 继 承 书 上 住 房 一 套 面 积 5.3.5, 的 提 法, 将 5.3.5, 理 解 为 53.5 平 方 米 较 为 合 理 合 情 对 被 告 主 张 遗 嘱 记 载 面 积 是 5.35 平 方 米, 其 他 面 积 应 按 法 定 继 承 的 意 见, 法 院 认 为 其 不 但 证 据 不 足, 且 亦 不 合 常 理, 故 不 予 采 纳 因 此 认 定 该 案 诉 争 的 遗 嘱 系 自 书 遗 嘱, 其 书 写 形 式 上 虽 有 瑕 疵, 但 内 容 合 法, 亦 可 作 出 合 理 的 理 解, 应 系 遗 嘱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故 可 认 定 遗 嘱 有 效, 故 法 院 遂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作 者 : 王 鑫 庄 永 宏 225

234 四 立 法 动 态 ( 聚 焦 经 适 房 ) 上 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焦 点 问 答 2009 年 06 月 26 日 04:57 来 源 : 东 方 早 报 1 申 请 准 入 条 件 有 哪 些? 答 : 第 一 是 户 籍, 家 庭 成 员 必 须 具 有 本 市 常 住 城 镇 户 口 7 年 以 上, 并 且 在 申 请 区 5 年 以 上 第 二 关 于 住 房 面 积, 规 定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15 平 方 米 以 下 第 三 关 于 收 入 和 财 产, 明 确 人 均 月 可 支 配 收 入 是 2300 元 以 下, 人 均 财 产 7 万 元 以 下 第 四 条 限 制 条 件, 就 是 申 请 人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前 5 年 内 未 发 生 过 住 房 交 易 的 行 为 此 外 还 规 定,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上 单 身 人 士 只 要 符 合 前 面 的 四 项 条 件, 也 可 以 单 独 提 出 申 请 推 荐 阅 读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竞 争 力 评 价 报 告 发 布 四 银 行 有 望 跑 赢 大 市 高 盛 荐 股 门 升 级 祸 起 秘 密 会 议 银 行 股 权 转 让 山 寨 巴 菲 特 接 盘 黑 中 介 消 除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是 骗 局 银 行 今 年 差 钱 2600 亿? 银 行 拯 救 股 市 还 是 股 市 拯 救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买 入 机 会 乍 现 否? 对 于 30 岁 以 上 单 身 人 士 的 界 定,30 周 岁 是 一 个 最 低 年 龄 限 制, 超 过 这 个 限 制 都 是 符 合 范 围 关 于 跟 家 庭 是 否 住 在 一 起 的 问 题, 关 键 是 看 他 的 家 庭 是 不 是 符 合 条 件, 如 果 他 的 家 庭 住 房 很 宽 裕, 即 使 超 过 30 岁 也 不 符 合 条 件 2 经 适 房 价 格 如 何 确 定? 答 : 第 一, 项 目 结 算 价 格, 这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项 目 投 标 的 重 要 内 容 经 适 房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采 取 项 目 法 人 招 标 和 政 府 指 定 机 构 实 施 建 设, 如 果 是 房 产 开 发 企 业 进 行 建 设 的 话, 政 府 对 房 产 企 业 的 利 润 限 制 在 3% 以 下 如 果 政 府 指 定 机 构 进 行 操 作 的 话, 那 么 仅 收 管 理 费, 没 有 利 润 第 二,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销 售 基 准 价 格 政 府 对 经 适 房 销 售 实 行 指 导 价 管 理, 销 售 基 准 价 格 和 浮 动 幅 度 以 建 设 项 目 结 算 价 格 为 基 础, 兼 顾 相 邻 区 域 地 段 内 多 个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项 目 之 间 的 价 格 平 衡, 还 应 充 分 考 虑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 由 区 ( 县 )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拟 订, 经 区 ( 县 )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区 ( 县 ) 政 府 批 准, 同 时,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还 要 根 据 全 市 面 上 情 况, 做 好 价 格 协 调 平 衡 工 作 最 后, 就 是 实 际 的 销 售 价 格 基 准 价 格 确 定 以 后, 由 于 楼 层 朝 向 的 关 系, 实 际 上 每 套 房 的 价 格 略 有 差 异, 但 是 销 售 价 格 政 府 会 明 确 基 准 价 格 以 及 销 售 幅 度, 并 且 以 此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在 昨 天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局 长 刘 海 生 对 经 适 房 房 价 作 了 进 一 步 解 释 刘 海 生 说, 经 适 房 的 基 本 价 格 是 可 以 计 算 出 来 的, 但 有 一 些 价 格 很 难 计 算 刘 海 生 举 例 说, 如 果 有 一 块 地 也 在 建 商 品 房, 那 么 这 块 地 的 取 得 可 能 有 两 种 途 径, 一 是 政 府 通 过 结 构 调 整 收 来 的 土 地, 直 接 成 本 可 能 会 低 一 些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通 过 动 迁 安 置 取 得 的, 这 样 的 话 成 本 会 高 一 些 如 果 动 迁 成 本 低, 经 适 房 就 便 宜, 反 之 则 高, 这 样 是 不 公 平 的 动 迁 成 本 的 高 低 还 要 看 安 置 成 本 刘 海 生 说, 如 果 是 一 个 工 厂 动 迁, 政 府 需 要 拿 另 外 一 块 地 安 置, 但 是 安 置 用 地 本 身 又 有 成 本, 或 者 说 土 地 指 标 它 就 包 含 了 经 济 因 素 在 里 面 为 什 么 说 我 们 要 有 一 个 销 售 的 基 准 价 格, 实 际 上 就 是 参 照 这 些 间 接 因 素 刘 海 生 表 示, 政 府 对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价 格 一 定 会 非 常 严 格 如 果 当 中 有 一 点 点 差 价, 绝 对 不 会 纳 入 财 政 收 入, 还 是 取 之 于 民 用 之 于 民 3 申 办 过 程 弄 虚 作 假 如 何 处 理? 答 : 当 事 人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家 庭 户 籍 人 口 收 入 住 房 和 财 产 状 况 及 伪 造 相 关 证 明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区 ( 县 )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当 事 人 的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并 按 照 规 定 纳 入 上 海 市 个 人 信 用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供 有 关 社 会 主 体 依 法 查 询 使 用 ; 当 事 人 已 取 得 的 申 请 资 格 应 当 取 消, 并 禁 止 其 5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当 事 人 已 骗 取 购 买 或 者 租 226

235 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区 ( 县 )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收 回,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为 他 人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的, 区 ( 县 )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个 人 或 单 位 的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并 按 照 规 定 纳 入 上 海 市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信 用 联 合 征 信 系 统, 供 有 关 社 会 主 体 依 法 查 询 使 用,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经 适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擅 自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或 者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承 租 人 违 反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转 让 和 抵 押 原 有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不 予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4 在 闵 行 徐 汇 试 点 的 经 适 房 选 在 了 哪? 答 : 徐 汇 区 的 经 适 房 房 源 位 于 松 江 泗 泾 的 在 建 小 区 新 凯 家 园, 该 小 区 4000 套 房 源 中 有 多 少 作 为 经 适 房, 目 前 还 没 有 确 定 新 凯 家 园 临 近 轨 交 9 号 线 佘 山 站, 步 行 时 间 约 10 分 钟,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 万 平 方 米 一 期 工 程 已 于 2006 年 先 期 完 工 搜 房 网 历 史 价 格 显 示, 该 小 区 一 期 房 源 的 均 价 为 3500 元 / 平 方 米, 但 此 价 格 仅 为 配 套 商 品 房 的 参 考 价 格, 不 做 对 外 销 售 由 于 试 行 办 法 刚 刚 公 布, 因 此 目 前 徐 汇 区 仍 然 要 会 同 市 房 管 局 协 商, 进 行 配 套 措 施 的 研 究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确 定 后, 才 能 确 定 申 请 审 核 轮 候 供 应 的 具 体 的 操 作 办 法 去 年, 闵 行 选 择 了 翔 泰 苑 和 君 莲 新 城 两 个 小 区, 筹 措 了 11 万 平 方 米 的 储 备 房 源, 挑 选 了 80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可 做 经 济 适 用 房 源 的 500 余 套 住 房 今 年,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共 同 开 发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基 地 君 莲 新 城 的 第 二 轮 建 设 已 经 启 动 该 项 目 选 址 颛 桥 镇 君 莲 新 城 I1 地 块, 计 划 新 建 区 属 经 济 适 用 房 约 12 万 平 方 米, 房 型 以 小 户 型 为 主, 主 要 是 50 平 方 米 左 右 的 一 房 和 70 平 方 米 的 两 房 地 址 位 于 都 会 路 东 沪 光 南 路 六 磊 塘 北, 用 地 面 积 8.3 公 顷 闵 行 区 计 划 到 2012 年 累 计 建 设 区 属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60 万 平 方 米 左 右 区 住 房 保 障 与 房 屋 管 理 局 相 关 负 责 人 告 知, 截 至 今 年, 闵 行 廉 租 房 受 益 对 象 为 700 户, 而 区 内 储 备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源 总 面 积 则 是 参 考 其 数 据 产 生 的 5 经 适 房 产 权 如 何 界 定? 答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拥 有 有 限 产 权, 其 产 权 份 额 为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时 购 房 价 格 占 相 同 地 段 质 量 的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市 场 价 格 的 一 定 比 例, 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预 ( 出 ) 售 合 同 中 约 定, 并 在 房 地 产 登 记 信 息 中 予 以 载 明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同 住 人 不 得 将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擅 自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赠 与 或 者 改 变 房 屋 使 用 性 质, 不 得 设 定 除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购 房 贷 款 担 保 以 外 的 抵 押 权 6 物 业 费 和 维 修 资 金 如 何 规 定? 答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维 修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本 市 商 品 住 宅 维 修 资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招 投 标 方 式 选 择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集 中 建 设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本 市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业 主 大 会 成 立 后, 由 业 主 大 会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配 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执 行 所 在 住 宅 小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费 标 准 7 继 承 和 转 让 如 何 规 定? 答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依 法 发 生 继 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同 住 人 依 据 本 试 行 办 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预 ( 出 ) 售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不 变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证 满 5 年 后, 需 要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同 住 人 之 间 应 当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单 身 人 士 购 房 的 除 外 ), 并 征 询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的 意 见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可 以 行 使 回 购 权, 回 购 价 格 按 照 相 同 地 段 质 量 的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市 场 价 确 定 ;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决 定 不 予 回 购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方 可 向 他 人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向 他 人 转 让 后, 转 为 商 品 住 房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由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回 购 或 者 向 他 人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按 照 其 拥 有 的 有 限 产 权 份 额 获 得 总 价 款 的 相 应 部 分, 其 余 部 分 上 缴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所 在 区 ( 县 ) 的 财 政 部 门 8 回 购 价 格 如 何 规 定? 答 :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证 未 满 5 年,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同 住 人 购 买 其 他 住 房 的,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应 当 由 原 批 准 购 买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区 ( 县 )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 予 以 回 购, 回 购 价 格 为 原 销 售 价 格 加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227

236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证 未 满 5 年, 但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同 住 人 之 间 应 当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单 身 人 士 购 房 的 除 外 ), 并 向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原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予 以 回 购, 回 购 价 格 为 原 销 售 价 格 加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9 产 权 人 和 承 租 人 怎 样 确 定? 答 : 家 庭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协 商 确 定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由 部 分 申 请 人 作 为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的, 全 体 申 请 人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意 思 表 示, 并 将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以 外 的 申 请 人 明 确 为 同 住 人 申 请 人 之 间 达 不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全 体 申 请 人 为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单 身 人 士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家 庭 租 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全 体 申 请 人 为 承 租 人 ; 单 身 人 士 租 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承 租 人 10 轮 候 序 号 怎 样 调 整? 答 : 申 请 户 因 当 期 供 应 房 源 的 套 数 或 者 房 型 等 有 限 而 未 能 购 买 或 者 租 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其 轮 候 序 号 排 列 在 下 期 房 源 供 应 的 轮 候 序 号 之 前 申 请 户 在 当 期 房 源 供 应 的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签 订 选 房 确 认 书, 或 者 不 签 订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预 ( 出 ) 售 合 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的, 视 为 放 弃 选 房 权 利, 其 轮 候 序 号 排 列 在 届 时 已 登 记 的 申 请 户 之 后 ; 两 次 放 弃 选 房 权 利 的,5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早 报 记 者 栾 晓 娜 姜 丽 钧 李 萌 ( 责 任 编 辑 : 和 讯 网 站 ) 石 家 庄 : 经 济 适 用 房 可 依 法 继 承 2009/08/30 21:36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可 以 继 承 吗? 国 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购 房 户 对 此 一 头 雾 水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放 弃 购 房 要 收 违 约 金 吗?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可 以 继 承 吗? 国 家 的 相 关 文 件 对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继 承 问 题 都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昨 日, 石 家 庄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针 对 这 些 问 题 进 行 解 答,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提 问 : 经 适 房 能 继 承 吗? 在 产 权 性 质 和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有 购 房 户 提 出 : 已 经 购 买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能 不 能 继 承 呢? 回 答 : 经 适 房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对 此, 石 家 庄 市 住 房 局 解 释 说, 国 家 和 省 里 的 文 件 对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继 承 问 题 都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经 请 示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是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的 另 外, 对 于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上 市 交 易 的 问 题, 国 务 院 规 定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属 于 政 策 性 住 房, 购 房 人 拥 有 有 限 产 权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不 满 5 年, 不 得 直 接 上 市 交 易, 购 房 人 因 各 种 原 因 确 需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由 政 府 按 照 原 价 格 并 考 虑 折 旧 和 物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回 购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满 5 年, 购 房 人 可 转 让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但 应 按 照 届 时 同 地 段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与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差 价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政 府 缴 纳 土 地 收 益 等 价 款, 政 府 可 优 先 回 购 ; 购 房 人 向 政 府 交 纳 土 地 收 益 等 价 款 后, 也 可 取 得 完 全 产 权 河 北 省 政 府 也 明 确 规 定 : 购 房 人 在 取 得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后, 可 以 将 所 购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转 让, 但 必 须 交 由 市 县 ( 市 ) 廉 租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中 心 代 理, 以 市 县 ( 市 ) 政 府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核 定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取 得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准 购 证 的 家 庭 因 此, 石 市 实 行 有 限 产 权 是 符 合 上 级 政 策 规 定 的 有 限 产 权 的 规 定, 不 涉 及 产 权 比 例, 可 以 有 效 避 免 少 数 人 对 经 济 适 用 房 进 行 交 易 牟 利, 同 时 可 保 障 真 正 有 需 求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拥 有 住 房 据 燕 赵 晚 报 报 道 228

237 北 京 拟 将 家 庭 暴 力 纳 入 公 安 出 警 范 围 2009 年 09 月 05 日 07:19:13 来 源 : 北 京 日 报 俗 话 说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记 者 从 日 前 召 开 的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上 获 悉, 被 传 统 观 念 纳 入 家 务 事 范 围 的 家 庭 暴 力, 有 望 在 本 市 成 为 公 安 机 关 法 定 出 警 工 作 范 围 正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的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办 法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中, 在 婚 姻 家 庭 权 益 一 章 中, 新 增 条 款 进 一 步 将 各 有 关 部 门 面 对 正 在 发 生 的 家 庭 暴 力 时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予 以 明 确 具 体 规 定 是 :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有 关 单 位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参 与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调 解, 并 可 以 根 据 受 害 妇 女 的 请 求 出 具 证 明 或 者 提 供 帮 助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将 家 庭 暴 力 报 警 纳 入 出 警 工 作 范 围,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家 庭 暴 力 求 助 投 诉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市 和 区 县 民 政 部 门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开 展 家 庭 暴 力 救 助 工 作, 为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暂 时 不 能 归 家 的 妇 女 提 供 庇 护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临 时 性 救 助 ; 会 同 司 法 行 政 卫 生 妇 联 等 有 关 方 面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为 接 受 庇 护 的 妇 女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医 疗 救 治 心 理 咨 询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办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本 市 公 安 机 关 在 出 警 工 作 中 已 经 遇 到 相 当 数 量 的 家 庭 暴 力 情 况, 相 关 条 款 通 过 后, 将 形 成 各 有 关 方 面 共 同 保 护 妇 女 免 受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的 快 速 反 应 联 动 机 制 ( 记 者 王 皓 ) ( 责 任 编 辑 : 杨 理 光 )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办 法 ( 修 订 草 案 ) :19:00 来 源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门 户 网 站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政 治 权 利 第 三 章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第 四 章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第 五 章 财 产 权 益 第 六 章 人 身 权 利 第 七 章 婚 姻 家 庭 权 益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其 他 组 织 和 公 民,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保 障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条 妇 女 在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文 化 的 社 会 的 和 家 庭 的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实 行 男 女 平 等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国 策 本 市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逐 步 完 善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的 各 项 制 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本 市 保 护 妇 女 依 法 享 有 的 特 殊 权 益 第 四 条 本 市 鼓 励 妇 女 自 尊 自 信 自 立 自 强,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妇 女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履 行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五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重 视 和 加 强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妇 女 发 展 规 划, 并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的 经 费 应 当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教 育 公 安 民 政 司 法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等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妇 女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监 测 评 估 和 分 性 别 的 统 计 工 作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明 确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229

238 第 六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的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重 视 和 加 强 妇 女 权 益 的 保 障 工 作, 提 供 工 作 保 障 第 七 条 本 市 各 级 妇 女 联 合 会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代 表 和 维 护 各 族 各 界 妇 女 的 权 益,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职 能, 支 持 协 助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工 作 工 会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工 作 范 围 内, 做 好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的 工 作 第 八 条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人 民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做 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自 治 章 程 居 民 公 约 村 规 民 约 和 居 民 会 议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居 民 代 表 村 民 代 表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侵 害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九 条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视 等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 策 和 维 护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的 宣 传 教 育, 营 造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的 良 好 氛 围 第 十 条 对 保 障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成 绩 显 著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政 治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本 市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和 公 共 政 策, 对 涉 及 妇 女 权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听 取 妇 女 联 合 会 的 意 见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为 妇 女 依 法 参 与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创 造 条 件 妇 女 和 妇 女 组 织 可 以 向 本 市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十 二 条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候 选 人 中, 妇 女 应 当 占 有 适 当 比 例, 并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提 高 女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比 例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妇 女 应 当 有 适 当 的 名 额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培 养 选 拔 任 用 女 干 部, 应 当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本 市 有 关 部 门 在 制 定 干 部 规 划 时, 应 当 重 视 女 干 部 的 培 养 和 选 拔, 确 定 女 干 部 的 比 例, 并 逐 步 提 高 ; 采 取 组 织 措 施, 加 强 对 女 干 部 的 培 养 和 交 流, 全 面 提 高 女 干 部 的 能 力 本 市 逐 步 完 善 对 女 干 部 的 推 荐 和 选 拔 机 制, 各 级 妇 女 联 合 会 及 其 团 体 会 员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推 荐 女 干 部 第 十 四 条 本 市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应 当 有 适 当 数 量 的 妇 女 担 任 领 导 成 员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重 视 培 养 选 拔 女 性 领 导 成 员 或 者 管 理 人 员 女 性 较 集 中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要 逐 步 增 加 领 导 班 子 中 女 性 成 员 的 比 例 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中 女 代 表 的 比 例 应 当 与 本 单 位 女 职 工 占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相 适 应 第 三 章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第 十 六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保 障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进 行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 策 教 育, 并 根 据 女 性 青 少 年 特 点, 进 行 青 春 期 的 心 理 生 理 卫 生 教 育, 开 展 适 合 女 性 青 少 年 特 点 的 体 育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保 障 女 性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在 录 取 学 生 时 应 当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除 特 殊 专 业 外, 不 得 以 性 别 为 由 拒 绝 录 取 女 性 或 者 提 高 对 女 性 的 录 取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妇 女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城 乡 妇 女 的 不 同 特 点, 利 用 学 校 现 代 远 程 学 习 平 台 图 书 馆 等 教 育 资 源, 开 展 相 应 的 职 业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对 女 职 工 进 行 职 业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 重 视 培 养 女 性 专 业 人 才, 在 评 审 科 研 项 目 派 出 学 习 深 造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不 得 歧 视 女 性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面 向 妇 女 开 展 法 律 知 识 教 育 和 健 康 向 上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第 二 十 条 妇 女 享 有 从 事 科 学 技 术 文 学 艺 术 教 育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涉 第 四 章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促 进 妇 女 就 业, 鼓 励 支 持 妇 女 自 主 创 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230

239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开 展 妇 女 岗 位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和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拓 展 妇 女 就 业 渠 道, 为 就 业 困 难 的 妇 女 提 供 就 业 援 助 第 二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职 工 时,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适 合 妇 女 的 工 种 或 者 岗 位 外, 不 得 以 性 别 为 由 拒 绝 招 用 妇 女 或 者 提 高 对 妇 女 的 招 用 标 准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聘 广 告 不 得 含 有 歧 视 妇 女 的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女 职 工 时, 应 当 依 法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合 同 中 应 当 约 定 女 职 工 的 岗 位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社 会 保 险 等 事 项, 并 不 得 规 定 限 制 女 职 工 结 婚 生 育 等 歧 视 性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市 实 行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妇 女 在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方 面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晋 职 晋 级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方 面, 应 当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不 得 歧 视 妇 女 第 二 十 五 条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经 平 等 协 商, 可 以 就 女 职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签 订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将 女 职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纳 入 集 体 合 同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工 会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区 域 性 或 者 行 业 性 的 女 职 工 特 殊 保 护 的 集 体 合 同 协 商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职 工 一 方 协 商 代 表 一 般 应 当 有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或 者 女 职 工 代 表 第 二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保 护 女 职 工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享 受 特 殊 保 护 女 职 工 因 怀 孕 或 者 哺 乳 不 能 适 应 工 作 岗 位 的, 可 以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改 善 相 应 的 工 作 条 件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取 消 或 者 减 少 女 职 工 的 产 假 或 者 哺 乳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在 女 职 工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内 违 法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国 家 退 休 制 度 时, 不 得 以 性 别 为 由 歧 视 妇 女, 侵 害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发 展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和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保 障 妇 女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和 卫 生 保 健 等 权 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市 逐 步 健 全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扩 大 生 育 保 险 的 社 会 覆 盖 面, 使 适 龄 妇 女 享 有 生 育 节 育 等 方 面 的 医 疗 保 障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市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提 高 妇 女 的 卫 生 保 健 和 生 殖 健 康 水 平 第 三 十 条 本 市 建 立 妇 女 病 定 期 普 查 制 度 女 职 工 进 行 妇 女 病 检 查 的 费 用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担, 不 属 于 单 位 职 工 的 妇 女 的 妇 女 病 检 查 费 用 由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市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等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妇 女 病 普 查 工 作 提 供 帮 助 和 支 持 第 五 章 财 产 权 益 第 三 十 一 条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对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享 有 与 男 性 家 庭 成 员 平 等 的 权 利 在 处 分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时, 不 得 侵 害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的 权 益 第 三 十 二 条 农 民 集 体 中 的 女 性 成 员 与 男 性 成 员 享 有 平 等 的 财 产 权 利 集 体 福 利 和 保 障 待 遇 第 三 十 三 条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中,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与 男 性 家 庭 成 员 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不 得 以 妇 女 未 婚 结 婚 离 婚 丧 偶 等 为 由, 侵 害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的, 女 方 有 权 获 得 相 应 补 偿 第 三 十 四 条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在 同 一 顺 序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中, 不 得 歧 视 妇 女 分 割 遗 产 时, 对 残 疾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妇 女 应 当 给 予 照 顾 丧 偶 妇 女 对 公 婆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作 为 公 婆 的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其 继 承 权 不 受 子 女 代 位 继 承 的 影 响 第 三 十 五 条 离 婚 丧 偶 妇 女 有 权 自 主 处 分 本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均 不 得 以 妇 女 再 婚 为 由 侵 害 其 财 产 权 益 第 六 章 人 身 权 利 第 三 十 六 条 妇 女 的 生 命 权 和 健 康 权 不 受 侵 害 禁 止 进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 禁 止 以 性 别 选 择 为 目 的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禁 止 溺 弃 残 害 女 婴 ; 禁 止 歧 视 虐 待 遗 弃 生 育 女 婴 的 妇 女 和 不 育 的 妇 女 ; 禁 止 用 迷 信 暴 力 等 手 段 残 害 231

240 妇 女 ; 禁 止 虐 待 遗 弃 病 残 妇 女 和 老 年 妇 女 第 三 十 七 条 妇 女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害 禁 止 非 法 剥 夺 限 制 妇 女 人 身 自 由 依 法 检 查 或 者 搜 查 妇 女 身 体 应 当 由 女 性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医 师 进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禁 止 以 语 言 文 字 图 像 电 子 信 息 肢 体 行 为 等 形 式 对 妇 女 实 施 性 骚 扰 遭 受 性 骚 扰 的 妇 女, 可 以 向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本 市 各 级 妇 女 联 合 会 和 有 关 机 关 投 诉,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用 人 单 位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和 制 止 对 妇 女 的 性 骚 扰 第 三 十 九 条 妇 女 的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隐 私 权 肖 像 权 等 人 格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禁 止 用 侮 辱 诽 谤 宣 扬 隐 私 等 方 式 损 害 妇 女 的 人 格 尊 严 第 七 章 婚 姻 家 庭 权 益 第 四 十 条 夫 妻 双 方 对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享 有 平 等 的 知 情 权 女 方 有 权 了 解 由 男 方 管 理 的 共 有 财 产 的 状 况 第 四 十 一 条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取 得 的 财 产 属 于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夫 妻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男 方 处 置 登 记 在 其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时, 应 当 征 得 女 方 同 意 夫 妻 在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林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权 登 记 时, 可 以 申 请 联 名 登 记 ; 申 请 联 名 登 记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记 载 第 四 十 二 条 婚 姻 关 系 依 法 解 除 后, 男 方 不 得 干 扰 女 方 及 其 亲 属 的 正 常 生 活 第 四 十 三 条 禁 止 对 女 性 家 庭 成 员 施 加 或 者 威 胁 施 加 使 其 身 体 心 理 遭 受 伤 害 或 者 痛 苦 的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妇 女, 有 权 向 公 安 机 关 民 政 部 门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妇 女 联 合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救 助 请 求,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或 者 必 要 救 助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侵 害 妇 女 权 益 的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推 诿 拖 延 压 制 不 予 查 处, 或 者 对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并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对 侵 害 妇 女 权 益 的 行 为 未 及 时 制 止 或 者 未 给 予 受 害 妇 女 必 要 帮 助,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五 条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对 有 经 济 困 难 需 要 法 律 援 助 或 者 司 法 救 助 的 妇 女, 有 关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给 予 帮 助, 依 法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或 者 司 法 救 助 第 四 十 六 条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可 以 向 妇 女 组 织 投 诉, 妇 女 组 织 应 当 维 护 被 侵 害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有 权 要 求 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查 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并 予 以 答 复 第 四 十 七 条 妇 女 组 织 对 于 受 害 妇 女 进 行 诉 讼 需 要 帮 助 的, 应 当 给 予 支 持 妇 女 联 合 会 或 者 相 关 妇 女 组 织 对 侵 害 特 定 妇 女 群 体 利 益 的 行 为, 可 以 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揭 露 批 评, 并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四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于 侵 害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都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 控 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第 四 十 九 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作 出 的 决 定 侵 害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的, 受 侵 害 的 妇 女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在 入 学 升 学 派 出 学 习 或 者 项 目 评 审 等 方 面, 违 反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侵 害 妇 女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对 无 法 定 理 由 拒 绝 录 用 妇 女 对 妇 女 提 高 录 用 标 准, 违 法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侵 害 妇 女 劳 动 权 益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行 232

241 政 处 分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侵 害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的 其 他 行 为,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通 过 2009/09/26 05:26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北 京 青 年 报 安 苏 本 报 讯 昨 天 上 午, 市 十 三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在 完 成 各 项 议 程 后 闭 幕 新 修 订 的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办 法 在 昨 天 经 表 决 获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全 票 通 过 该 办 法 将 于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与 以 前 的 办 法 草 案 相 比, 新 修 订 的 办 法 对 性 骚 扰 表 述 更 为 严 谨, 同 时 还 增 加 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纳 入 出 警 范 围 等 此 外, 新 修 订 的 办 法 中 财 产 权 益 一 章 共 有 6 条, 其 中 3 条 都 是 专 门 针 对 农 村 妇 女 财 产 权 益 保 护 的 专 门 规 定 据 悉, 在 实 际 中, 有 部 分 经 济 发 达 农 村, 采 用 村 规 民 约 或 者 村 民 大 会 讨 论 等 形 式, 对 妇 女, 特 别 是 外 来 媳 妇 的 落 户 权 土 地 承 包 权 村 集 体 经 济 股 份 分 红 权 予 以 限 制, 不 许 外 来 媳 妇 落 户, 进 而 不 允 许 她 们 享 受 村 里 的 一 系 列 福 利 待 遇 与 国 家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相 比, 此 次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中 专 门 新 增 条 款 : 村 民 会 议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村 规 民 约, 以 及 村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民 代 表 讨 论 决 定 事 项, 不 得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侵 犯 妇 女 财 产 权 益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中, 对 农 村 妇 女 的 土 地 承 包 权 集 体 福 利 和 保 障 集 体 经 济 收 益 分 配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征 收 权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都 依 据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做 出 了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最 高 法 院 : 力 图 实 现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完 美 对 接 让 东 方 之 花 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完 美 对 接 中 焕 发 异 彩 作 者 : 黎 虹 发 布 时 间 : :33:40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今 天 上 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新 闻 发 布 会, 进 一 步 明 确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对 民 商 事 争 议 调 解 以 后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都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意 见 在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方 面, 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等 问 题 的 解 决 也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意 味 着 调 解 这 朵 法 律 东 方 之 花 将 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完 美 对 接 中 继 续 焕 发 异 彩 随 着 经 济 体 制 深 刻 变 革 社 会 结 构 深 刻 变 动 利 益 格 局 深 刻 调 整 和 思 想 观 念 深 刻 变 化, 社 会 矛 盾 进 入 了 易 发 多 发 期, 个 别 地 方 甚 至 引 发 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 和 暴 力 冲 突 事 件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近 年 来, 纠 纷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纠 纷 类 型 不 断 增 加, 且 处 理 难 度 加 大 新 时 期 社 会 矛 盾 的 特 点 决 定 了 纠 纷 解 决 不 能 仅 仅 依 靠 法 院 一 家, 而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诉 讼 和 各 种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的 优 势 特 点, 构 建 科 学 系 统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机 制 为 此, 经 过 一 年 的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最 高 法 院 于 近 日 出 台 了 该 意 见, 以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促 进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协 调 和 全 面 发 展, 做 好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渠 道 的 相 互 衔 接,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更 多 可 供 选 择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据 悉, 该 意 见 分 为 五 个 部 分, 分 别 从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要 求, 如 何 促 进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发 展, 如 何 完 善 诉 讼 活 动 中 多 方 参 与 的 调 解 机 制, 如 何 规 范 和 完 善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以 及 如 何 加 强 工 作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定 概 括 起 来, 意 见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完 善 了 诉 讼 与 仲 裁 行 政 调 处 人 民 调 解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调 解 以 及 其 他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之 间 的 衔 接 机 制, 规 定 了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或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等 8 种 衔 接 方 式 ; 第 二, 进 一 步 明 确 经 行 政 机 关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对 民 商 事 争 议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都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守 和 履 行 ; 第 三, 调 解 协 议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和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查 后, 决 定 是 否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的 决 定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履 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233

242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根 据 意 见 规 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协 议 也 可 以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当 事 人 可 以 不 经 仲 裁 程 序, 直 接 根 据 意 见 关 于 司 法 确 认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意 见 这 样 规 定 的 目 的 在 于 方 便 劳 动 者 及 时 有 效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如 果 法 院 没 有 确 认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当 事 人 对 调 解 协 议 的 内 容 或 履 行 有 争 议 的, 仍 有 权 申 请 仲 裁 今 天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由 最 高 法 院 新 闻 发 言 人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孙 军 工 主 持, 司 法 改 革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蒋 惠 岭 回 答 了 记 者 提 问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今 日 起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03:41 来 源 : 法 制 晚 报 ( 北 京 ) 法 制 晚 报 8 月 4 日 报 道 记 者 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上 午 发 布 的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意 见 ) 中 获 悉,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从 今 日 起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闻 发 言 人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孙 军 工 上 午 表 示, 近 两 年, 各 类 纠 纷 的 数 量 连 续 呈 上 升 趋 势, 现 有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具 有 局 限 性, 我 国 现 行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还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的 新 需 要 和 新 期 待 局 限 性 比 如, 各 种 民 间 调 解 的 力 量 没 有 很 好 培 植, 其 作 用 没 有 充 分 发 挥 出 来 为 此, 最 高 法 扩 大 了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的 范 围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的 规 定, 经 行 政 机 关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社 会 组 织 对 民 商 事 争 议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都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守 和 履 行 孙 军 工 表 示, 行 政 机 关 有 效 调 解 处 理 了 大 量 民 事 纠 纷, 而 国 际 商 会 调 解 中 心 等 商 事 调 解 机 构 在 调 解 处 理 商 事 纠 纷, 尤 其 是 涉 外 商 事 纠 纷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一 些 仲 裁 机 构 近 来 设 立 的 调 解 中 心, 以 及 依 托 行 业 协 会 成 立 的 行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发 挥 其 专 业 优 势, 调 解 了 大 量 行 业 内 部 纠 纷 同 时, 最 高 法 还 出 台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与 诉 讼 的 主 要 衔 接 方 式, 它 主 要 解 决 目 前 普 遍 存 在 的 两 种 问 题, 一 种 是 当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不 了 时, 如 何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一 种 是 当 诉 讼 程 序 已 经 将 问 题 解 决 了, 如 何 确 认 法 律 效 力 并 最 终 执 行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与 诉 讼 的 主 要 衔 接 方 式 1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或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2 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逾 期 未 作 出 决 定 的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事 项, 申 请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不 服 而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决 书 和 调 解 书 4 申 请 确 认 并 执 行 调 解 协 议,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的 决 定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5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申 请 履 行 变 更 撤 销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无 效 6 对 行 政 调 处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民 事 争 议 所 作 的 调 解 裁 决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以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告 就 原 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民 事 案 件 受 理 7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文 书 8 对 于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和 给 付 内 容 的 调 解 协 议,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 本 文 来 源 : 法 制 晚 报 作 者 : 胡 晓 华 ) 法 规 标 题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颁 布 单 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文 字 号 法 发 号 颁 布 时 间 失 效 时 间 法 规 来 源 全 文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234

24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法 发 号 全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各 级 军 事 法 院 各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和 基 层 法 院 各 海 事 法 院,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各 级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已 经 中 央 批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在 贯 彻 落 实 中 遇 有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二 〇 〇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为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在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促 进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发 展, 现 制 定 以 下 意 见 一 明 确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要 求 1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促 进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协 调 和 全 面 发 展, 做 好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渠 道 的 相 互 衔 接,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更 多 可 供 选 择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2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权 的 规 范 引 导 和 监 督 作 用, 完 善 诉 讼 与 仲 裁 行 政 调 处 人 民 调 解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调 解 以 及 其 他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之 间 的 衔 接 机 制, 推 动 各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组 织 和 程 序 制 度 建 设, 促 使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更 加 便 捷 灵 活 高 效, 为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繁 荣 发 展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3 在 建 立 健 全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的 矛 盾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紧 紧 依 靠 党 委 领 导, 积 极 争 取 政 府 支 持,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的 推 动 作 用 ; 必 须 充 分 保 障 当 事 人 依 法 处 分 自 己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诉 讼 权 利 二 促 进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发 展 4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在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证 据 规 则 仲 裁 程 序 裁 决 依 据 撤 销 裁 决 审 查 标 准 不 予 执 行 裁 决 审 查 标 准 等 方 面, 尊 重 和 体 现 仲 裁 制 度 的 特 有 规 律, 最 大 程 度 地 发 挥 仲 裁 制 度 在 纠 纷 解 决 方 面 的 作 用 对 于 仲 裁 过 程 中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财 产 保 全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办 理 5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加 强 与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等 仲 裁 机 构 的 沟 通 和 协 调, 根 据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特 点 采 取 适 当 的 审 理 方 式, 支 持 和 鼓 励 仲 裁 机 制 发 挥 作 用 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逾 期 未 作 出 决 定 的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事 项, 申 请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6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机 构 的 沟 通 和 协 调, 妥 善 处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努 力 为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司 法 保 障 和 法 律 服 务 当 事 人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不 服 而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审 理 当 事 人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决 书 和 调 解 书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执 行 7 人 民 法 院 要 大 力 支 持 依 法 监 督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的 调 解 工 作, 在 审 理 涉 及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民 事 案 件 时, 应 当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8 为 有 效 化 解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鼓 励 和 支 持 行 政 机 关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或 者 依 职 权 进 行 调 解 裁 决 或 者 依 法 作 出 其 他 处 理 调 解 裁 决 或 者 依 法 作 出 的 其 他 处 理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当 事 人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民 事 争 议 所 作 的 调 解 裁 决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以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被 告 就 原 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民 事 案 件 受 理 法 律 或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规 定 作 为 行 政 案 件 受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在 对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 可 对 其 中 的 民 事 争 议 一 并 审 理, 并 在 作 出 行 政 判 决 的 同 时, 依 法 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民 事 争 议 一 并 作 出 民 事 判 决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民 事 纠 纷 进 行 调 处 后 达 成 的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作 出 的 其 他 不 属 于 可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处 理,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后,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9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民 事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的, 由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专 门 设 立 的 调 解 组 织 按 照 公 平 中 立 的 调 解 规 则 进 行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调 解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后,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235

244 10 人 民 法 院 鼓 励 和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社 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建 立 健 全 调 解 相 关 纠 纷 的 职 能 和 机 制 经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调 解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后,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11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规 定 的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的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协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经 调 解 员 签 名 并 加 盖 调 解 组 织 印 章 后 生 效,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不 经 仲 裁 程 序, 根 据 本 意 见 关 于 司 法 确 认 的 规 定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确 认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12 经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对 民 事 纠 纷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具 有 给 付 内 容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适 当 履 行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文 书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13 对 于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和 给 付 内 容 的 调 解 协 议, 债 权 人 可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应 当 写 明 请 求 给 付 金 钱 或 者 有 价 证 券 的 数 量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实 证 据, 并 附 调 解 协 议 原 件 因 支 付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工 伤 医 疗 费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 事 项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用 人 单 位 在 协 议 约 定 期 限 内 不 履 行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持 调 解 协 议 书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三 完 善 诉 讼 活 动 中 多 方 参 与 的 调 解 机 制 14 对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和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在 收 到 起 诉 状 或 者 口 头 起 诉 之 后 正 式 立 案 之 前, 可 以 依 职 权 或 者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后, 委 派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进 行 调 解 当 事 人 不 同 意 调 解 或 者 在 商 定 指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立 案 15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在 立 案 后 将 民 事 案 件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协 助 进 行 调 解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商 选 定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也 可 商 请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调 解 结 束 后,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应 当 将 调 解 结 果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撤 诉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查 后 制 作 调 解 书 调 解 不 成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审 判 16 对 于 已 经 立 案 的 民 事 案 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邀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与 审 判 组 织 共 同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应 当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庭 或 者 其 他 办 公 场 所 进 行,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也 可 以 在 法 院 以 外 的 场 所 进 行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可 以 允 许 当 事 人 撤 诉, 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过 审 查 后 制 作 调 解 书 调 解 不 成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审 判 开 庭 前 从 事 调 解 的 法 官 原 则 上 不 参 与 同 一 案 件 的 开 庭 审 理,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除 外 17 有 关 组 织 调 解 案 件 时,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参 考 行 业 惯 例 村 规 民 约 社 区 公 约 和 当 地 善 良 风 俗 等 行 为 规 范, 引 导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18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有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时 间 等 行 为 的, 调 解 员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终 止 调 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委 派 或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或 者 案 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9 调 解 过 程 不 公 开, 但 双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公 开 调 解 的 除 外 从 事 调 解 的 机 关 组 织 调 解 员, 以 及 负 责 调 解 事 务 管 理 的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披 露 调 解 过 程 的 有 关 情 况, 不 得 在 就 相 关 案 件 进 行 的 诉 讼 中 作 证, 当 事 人 不 得 在 审 判 程 序 中 将 调 解 过 程 中 制 作 的 笔 录 当 事 人 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而 作 出 的 让 步 或 者 承 诺 调 解 员 或 者 当 事 人 发 表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者 建 议 等 作 为 证 据 提 出,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同 意 的 ; ( 二 )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 三 ) 为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四 规 范 和 完 善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20 经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行 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调 解 职 能 的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的 具 有 民 事 合 同 性 质 的 协 议, 经 调 解 组 织 和 调 解 员 签 字 盖 章 后,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其 效 力 当 事 人 236

245 请 求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请 求 变 更 撤 销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请 求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无 效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1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书 面 调 解 协 议 中 选 择 当 事 人 住 所 地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地 调 解 协 议 签 订 地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但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对 专 属 管 辖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的,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由 当 事 人 住 所 地 或 者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人 民 法 院 委 派 或 委 托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的 申 请 确 认 案 件, 由 委 派 或 委 托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22 当 事 人 应 当 共 同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提 出 确 认 申 请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另 一 方 表 示 同 意 的, 视 为 共 同 提 出 申 请 当 事 人 提 出 申 请 时,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调 解 协 议 书 承 诺 书 人 民 法 院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材 料 齐 备 的, 及 时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受 理 通 知 书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署 的 承 诺 书 应 当 明 确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于 解 决 纠 纷 的 目 的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没 有 恶 意 串 通 规 避 法 律 的 行 为 ; ( 二 ) 如 果 因 为 该 协 议 内 容 而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和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23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申 请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案 件, 参 照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关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案 件 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理,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同 时 到 庭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面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理 解 所 达 成 协 议 的 内 容, 是 否 接 受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是 否 愿 意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赋 予 该 协 议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力 2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 ( 一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 ( 二 ) 侵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 ( 三 ) 侵 害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四 ) 涉 及 是 否 追 究 当 事 人 刑 事 责 任 的 ; ( 五 ) 内 容 不 明 确, 无 法 确 认 和 执 行 的 ; ( 六 )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员 强 迫 调 解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的 行 为 的 ; ( 七 ) 其 他 情 形 不 应 当 确 认 的 当 事 人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员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调 解 显 失 公 正 的, 人 民 法 院 对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不 予 确 认, 但 当 事 人 明 知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仍 坚 持 申 请 确 认 的 除 外 25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查 后, 决 定 是 否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的 决 定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履 行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五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26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建 立 调 解 组 织 名 册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以 便 于 引 导 当 事 人 选 择 合 适 的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调 解 员 调 解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调 解 组 织 名 册 和 调 解 员 名 册 27 调 解 员 应 当 遵 守 调 解 员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人 民 法 院 在 办 理 相 关 案 件 过 程 中 发 现 调 解 员 与 参 与 调 解 的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其 保 持 中 立 公 平 调 解 的, 或 者 调 解 员 有 其 他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的 行 为 的, 应 当 告 知 调 解 员 回 避 更 换 调 解 员 终 止 调 解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措 施 除 非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人 民 法 院 不 允 许 调 解 员 在 参 与 调 解 后 又 在 就 同 一 纠 纷 或 者 相 关 纠 纷 进 行 的 诉 讼 程 序 中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28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院 内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协 调 与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员 的 沟 通 联 络 培 训 指 导 等 工 作 29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加 强 与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相 关 组 织 的 联 系, 鼓 励 各 种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创 新,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参 与 各 种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建 设, 理 顺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相 衔 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关 系, 积 极 推 动 各 种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30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关 于 调 解 员 条 件 职 业 道 德 调 解 费 用 诉 讼 费 用 负 担 调 解 管 理 调 解 指 导 衔 接 方 式 等 规 范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的 相 关 工 作 规 范 应 当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备 案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的 相 关 工 作 规 范 应 当 报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备 案 237

246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婚 前 取 得 的 股 票 期 权, 离 婚 后 行 权 所 得 能 否 确 认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问 题 的 批 复 粤 高 法 民 一 复 字 [2009]5 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你 院 关 于 婚 前 取 得 的 股 票 期 权, 离 婚 后 行 权 所 得 能 否 确 认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问 题 的 请 示 收 悉 经 研 究, 答 复 如 下 : 基 本 同 意 你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的 多 数 意 见 LF 婚 前 取 得 的 股 票 期 权, 是 XT 科 技 公 司 作 为 一 种 激 励 机 制 而 赋 予 员 工 有 条 件 地 购 买 本 企 业 股 票 的 资 格, 并 非 具 有 确 定 价 值 的 财 产 性 权 益 该 期 权 要 转 化 为 可 实 际 取 得 财 产 权 益 的 股 票, 必 须 以 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时 间 的 积 累 为 前 提 条 件 在 LF 与 SHS 二 人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LF 的 部 分 股 票 期 权 可 行 权 并 获 得 财 产 权 益 虽 然 LF 是 在 离 婚 后 才 行 使 股 票 期 权, 但 无 法 改 变 其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可 以 行 使 部 分 期 权 并 获 得 实 际 财 产 权 益 的 事 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参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LF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可 通 过 行 使 股 票 期 权 获 得 的 该 部 分 股 票 财 产 权 益, 属 于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明 确 可 以 取 得 的 财 产 性 收 益, 宜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此 复 二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国 税 总 局 : 个 人 因 离 婚 办 房 产 过 户 手 续 不 征 个 税 :38:40 赵 鹏 京 华 时 报 昨 天,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布 了 '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今 后, 单 位 在 实 行 ' 双 薪 制 '( 单 位 为 雇 员 多 发 放 一 个 月 工 资 ) 后,' 双 薪 ' 应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方 法 停 止 执 行 通 知 指 出, 近 期 部 分 地 区 反 映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不 够 明 确, 为 公 平 税 负,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批 复 第 一 条, 有 关 " 双 薪 制 " 的 计 税 方 法 停 止 执 行 原 办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在 实 行 " 双 薪 制 " 后, 个 人 因 此 而 取 得 的 " 双 薪 ", 应 单 独 作 为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上 述 " 双 薪 " 所 得 原 则 上 不 再 扣 除 费 用 ( 起 征 点 2000 元 ), 应 全 额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纳 税, 即 第 12 个 月 工 资 和 第 13 个 月 工 资 相 加 后 再 扣 除 起 征 点 费 用 此 外, 通 知 还 明 确 了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的 征 税 问 题 今 后, 通 过 离 婚 析 产 的 方 式 分 割 房 屋 产 权 是 夫 妻 双 方 对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处 置, 个 人 因 离 婚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对 于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允 许 扣 除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余 额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为 房 屋 初 次 购 置 全 部 原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之 和 乘 以 转 让 者 占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比 例 不 过,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如 果 符 合 家 庭 生 活 自 用 五 年 以 上 唯 一 住 房 的, 可 以 申 请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解 读 " 双 薪 制 " 新 计 税 方 法 应 出 细 则 昨 天, 一 位 税 务 界 专 家 就 此 解 释," 双 薪 制 " 并 不 是 一 个 孤 立 的 问 题, 不 能 简 单 理 解 为 今 后 年 底 个 人 取 得 " 双 薪 " 后, 第 12 个 月 工 资 和 第 13 个 月 工 资 就 都 要 先 扣 除 起 征 点 2000 元 后, 再 分 别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纳 税 额 度 因 为 年 底 还 要 涉 及 年 终 奖 的 问 题, 而 年 终 奖 缴 纳 个 税 还 有 单 独 一 套 操 作 办 法 而 且 此 前 部 分 地 区 还 把 第 13 个 月 工 资 和 年 终 奖 合 并, 扣 除 起 征 点 2000 元 后, 再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纳 税 这 位 税 务 专 家 认 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年 底 应 再 出 台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否 则 各 地 税 务 部 门 将 很 难 具 体 操 作 执 行 ( 证 券 之 星 编 辑 整 理 ) 238

247 国 税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的 通 知 易 富 财 经 讯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西 藏 宁 夏 青 海 省 ( 自 治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 近 期, 部 分 地 区 反 映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不 够 明 确, 为 公 平 税 负, 加 强 征 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现 就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号 ) 第 一 条 有 关 " 双 薪 制 " 计 税 方 法 停 止 执 行 二 关 于 董 事 费 征 税 问 题 ( 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董 事 费 按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项 目 征 税 方 法,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且 不 在 公 司 任 职 受 雇 的 情 形 ( 二 ) 个 人 在 公 司 ( 包 括 关 联 公 司 ) 任 职 受 雇, 同 时 兼 任 董 事 监 事 的, 应 将 董 事 费 监 事 费 与 个 人 工 资 收 入 合 并, 统 一 按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董 事 担 任 直 接 管 理 职 务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一 条 停 止 执 行 三 关 于 华 侨 身 份 界 定 和 适 用 附 加 费 用 扣 除 问 题 ( 一 ) 华 侨 身 份 的 界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侨 务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界 定 华 侨 外 籍 华 人 归 侨 侨 眷 身 份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侨 发 号 ) 的 规 定, 华 侨 是 指 定 居 在 国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具 体 界 定 如 下 : 1." 定 居 " 是 指 中 国 公 民 已 取 得 住 在 国 长 期 或 者 永 久 居 留 权, 并 已 在 住 在 国 连 续 居 留 两 年, 两 年 内 累 计 居 留 不 少 于 18 个 月 2. 中 国 公 民 虽 未 取 得 住 在 国 长 期 或 者 永 久 居 留 权, 但 已 取 得 住 在 国 连 续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合 法 居 留 资 格,5 年 内 在 住 在 国 累 计 居 留 不 少 于 30 个 月, 视 为 华 侨 3.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留 学 ( 包 括 公 派 和 自 费 ) 在 外 学 习 期 间, 或 因 公 务 出 国 ( 包 括 外 派 劳 务 人 员 ) 在 外 工 作 期 间, 均 不 视 为 华 侨 ( 二 ) 关 于 华 侨 适 用 附 加 扣 除 费 用 问 题 对 符 合 国 侨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华 侨 身 份 的 人 员, 其 在 中 国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其 华 侨 身 份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在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适 用 附 加 扣 除 费 用 四 关 于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的 征 税 问 题 ( 一 ) 通 过 离 婚 析 产 的 方 式 分 割 房 屋 产 权 是 夫 妻 双 方 对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处 置, 个 人 因 离 婚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二 )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允 许 扣 除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余 额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为 房 屋 初 次 购 置 全 部 原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之 和 乘 以 转 让 者 占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比 例 ( 三 )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符 合 家 庭 生 活 自 用 五 年 以 上 唯 一 住 房 的, 可 以 申 请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购 置 时 间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执 行 239

248 离 婚 过 户 房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2009/09/01 23:59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针 对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不 明 确 国 税 总 局 对 个 税 法 解 读 对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征 税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针 对 部 分 地 区 反 映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不 够 明 确 的 问 题, 昨 天, 国 税 总 局 对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征 税 做 出 了 明 确 解 读 离 婚 后 房 屋 过 户 不 征 税 通 知 称, 通 过 离 婚 析 产 的 方 式 分 割 房 屋 产 权 是 夫 妻 双 方 对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处 置, 个 人 因 离 婚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转 让 离 婚 析 产 房 屋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允 许 扣 除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余 额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相 应 的 财 产 原 值, 为 房 屋 初 次 购 置 全 部 原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之 和 乘 以 转 让 者 占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比 例 北 京 京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张 振 祖 律 师 表 示, 夫 妻 在 法 律 关 系 上 为 共 同 体, 因 此 共 同 财 产 的 产 权 转 移 不 同 于 房 产 交 易, 肯 定 是 免 税 的 三 种 情 况 均 可 免 税 如 一 方 婚 前 缴 纳 首 付 款 买 房, 婚 后 两 人 共 同 还 贷 ; 或 一 方 婚 前 缴 纳 首 付 款 买 房, 婚 后 仍 然 由 该 人 独 自 还 贷 ; 或 婚 后 两 人 共 同 购 买 房 屋 以 上 三 种 情 况, 均 属 于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离 婚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时,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后, 房 产 若 作 为 商 品 出 售 给 第 三 方, 房 屋 差 价 部 分 则 需 要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夫 妻 双 方 曾 共 同 购 买 一 套 价 值 为 150 万 元 的 房 产, 离 婚 时 双 方 将 房 产 卖 给 了 他 人, 成 交 额 为 200 万 元, 则 50 万 元 的 差 价 部 分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但 如 果 该 房 产 是 离 异 夫 妻 唯 一 住 房, 且 符 合 自 用 五 年 以 上 的, 离 婚 后 售 卖 给 第 三 方 时, 可 申 请 免 征 这 部 分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某 套 房 产 由 夫 妻 一 方 在 婚 前 全 款 购 买 并 取 得 产 权, 离 婚 后 想 将 产 权 转 给 另 一 方, 目 前 只 能 按 照 向 无 亲 属 关 系 人 赠 与 的 情 况 征 收 相 关 税 费 但 实 际 中, 这 种 情 况 非 常 少 见, 如 果 一 方 有 赠 与 意 愿, 大 多 会 在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前 将 财 产 协 议 分 割 文 / 记 者 王 溪 人 民 调 解 立 法 列 入 预 备 审 议 项 目 草 案 送 审 稿 已 报 送 国 务 院 年 09 月 11 日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本 报 武 汉 9 月 10 日 电 记 者 于 呐 洋 胡 新 桥 见 习 记 者 林 燕 记 者 从 今 天 在 此 间 召 开 的 全 国 司 法 所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获 悉,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高 度 重 视 人 民 调 解 立 法, 已 将 人 民 调 解 法 列 为 今 年 常 委 会 立 法 预 备 审 议 项 目 目 前, 人 民 调 解 法 草 案 送 审 稿 已 经 报 送 国 务 院 审 议 据 悉,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立 法, 将 进 一 步 解 决 人 民 调 解 性 质 地 位 基 本 原 则 组 织 形 式 工 作 方 法 经 费 保 障 和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等 涉 及 人 民 调 解 制 度 的 一 系 列 重 大 问 题, 推 动 人 民 调 解 制 度 的 改 革 完 善 据 统 计, 仅 今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各 地 以 乡 镇 ( 街 道 ) 为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民 间 纠 纷 排 查 23 万 多 次, 制 止 群 体 性 上 访 4 万 多 件, 制 止 群 体 性 械 斗 2 万 多 件 经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矛 盾 纠 纷 达 260 万 多 件, 调 解 成 功 率 达 96% 针 对 当 前 矛 盾 纠 纷 的 新 情 况 新 特 点, 各 地 积 极 推 动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不 断 强 化 人 民 调 解 与 司 法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的 衔 接, 加 强 与 法 院 公 安 信 访 等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探 索 民 事 案 件 委 托 人 民 调 解 各 方 联 动 调 解 纠 纷 调 访 结 合 化 解 矛 盾, 将 人 民 调 解 机 制 引 入 劳 动 争 议 医 疗 纠 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赔 偿 等 新 的 工 作 领 域 最 高 院 : 建 议 将 主 持 调 解 纳 入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2009 年 08 月 17 日 14:42:29 来 源 : 新 华 网 新 华 网 成 都 8 月 17 日 电 ( 记 者 崔 清 新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张 军 在 刚 刚 闭 幕 的 第 八 届 中 国 律 师 论 坛 上 建 议, 应 建 立 律 师 执 业 能 力 的 科 学 评 价 机 制, 将 主 持 调 解 纳 入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张 军 在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的 主 题 演 讲 中 指 出,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律 师 的 天 然 职 责 真 正 履 行 好 此 项 职 责, 律 师 也 必 须 要 有 社 会 担 当 作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240

249 我 国 的 律 师 更 要 通 过 促 进 大 局 稳 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社 会 担 当, 切 实 履 行 好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神 圣 职 责 他 建 议 建 立 律 师 执 业 能 力 的 科 学 评 价 机 制, 将 能 否 促 进 依 法 调 解 促 成 双 方 和 解 作 为 评 价 律 师 执 业 能 力 的 重 要 方 面, 引 导 鼓 励 律 师 更 好 担 当 起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的 社 会 责 任 建 议 完 善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收 费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办 案 补 贴 制 度, 可 考 虑 制 定 相 应 的 指 导 性 规 定, 对 于 律 师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给 予 同 样 代 理 费 用, 以 激 励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促 进 调 解 和 解 的 积 极 性 ; 对 于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在 保 障 其 基 本 办 案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各 级 各 地 律 协 还 可 会 商 法 院, 对 于 在 辩 护 代 理 中, 在 事 实 认 定 证 据 采 信 或 者 法 律 适 用 刑 罚 裁 量 等 方 面 提 出 有 见 地 的 被 法 庭 采 纳 的 意 见 的, 应 当 增 加 补 贴, 以 激 励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尽 心 尽 力 地 履 行 职 责 建 议 拓 展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可 考 虑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有 益 经 验, 将 主 持 调 解 纳 入 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允 许 律 师 接 受 矛 盾 纠 纷 一 方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在 诉 讼 外, 自 主 主 导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并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以 更 有 力 地 调 动 律 师 参 与 大 调 解 的 积 极 性, 为 全 面 促 进 调 解 工 作 提 供 新 的 生 力 军 和 更 大 活 力 为 此, 张 军 说, 广 大 律 师 队 伍 应 当 适 应 形 势, 更 新 观 念, 不 断 增 强 执 业 能 力 不 仅 要 熟 悉 法 律 条 文, 更 要 认 识 和 把 握 法 律 精 神, 特 别 是 要 了 解 法 院 法 官 裁 判 思 想 裁 判 思 路 裁 判 方 法 ;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更 要 勇 于 善 于 引 导 当 事 人 放 弃 非 理 性 的 无 法 律 依 据 的 诉 求 ;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据 法 力 争, 更 要 着 眼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实 际 利 益 长 远 利 益, 勇 于 善 于 据 理 据 情 做 好 促 进 和 解 服 务 社 会 和 谐 大 局 的 工 作 ; 不 仅 要 善 于 走 程 序, 更 要 善 于 争 取 息 诉 止 争 案 结 事 了 的 目 标 概 括 而 言, 现 阶 段 律 师 的 执 业 能 力, 应 当 是 既 善 于 依 法 有 效 实 际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又 善 于 化 解 矛 盾 争 取 双 赢 促 进 和 谐 的 能 力 自 1979 年 我 国 律 师 制 度 恢 复 以 来, 律 师 事 业 发 展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律 师 队 伍 由 1979 年 的 212 人 发 展 到 15 万 多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由 1979 年 的 79 家 发 展 到 近 家 附 : 张 军 副 院 长 在 第 八 届 中 国 律 师 论 坛 上 的 讲 话 中 国 律 师 网 :48:50 张 军 各 位 律 师 朋 友, 大 家 下 午 好! 非 常 高 兴 能 够 应 邀 参 加 本 次 论 坛 与 大 家 一 起 研 讨 交 流, 首 先 我 谨 代 表 最 高 法 院, 代 表 王 胜 俊 首 席 大 法 官 向 论 坛 的 成 功 举 办 致 以 热 烈 的 祝 贺, 并 对 长 期 以 来 广 大 律 师 界 的 朋 友 给 予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宝 贵 支 持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法 官 与 律 师 同 为 法 律 人, 被 大 家 讲 为 叫 做 职 业 共 同 体,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与 广 大 律 师 有 着 广 泛 而 密 切 的 工 作 联 系, 人 民 法 院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律 师 在 保 障 审 判 工 作 依 法 公 正 开 展 的 重 要 作 用 去 年, 正 如 红 兵 副 会 长 刚 才 讲 到 的 11 月 27 号 王 胜 俊 副 院 长 邀 请 律 师 界 的 代 表 听 取 了 律 师 对 于 促 进 法 官 公 正 审 理 案 件,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这 方 面 的 意 见, 充 分 肯 定 了 广 大 律 师 在 这 方 面 的 积 极 的 重 要 的 作 用 王 胜 俊 院 长 指 出, 人 民 法 院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律 师 队 伍 的 工 作 联 系, 与 律 师 界 建 立 沟 通 联 络 的 长 效 机 制, 今 天 我 出 席 论 坛, 就 是 落 实 王 胜 俊 首 席 大 法 官 的 指 示, 密 切 与 律 师 联 系, 强 化 相 互 间 交 流 的 一 个 友 谊 的 实 践, 我 一 直 期 待 着 非 常 高 兴 能 够 与 大 家 在 这 样 一 个 场 合 与 大 家 交 流 我 们 这 次 论 坛 的 主 题 是 责 任 使 命 发 展, 这 使 我 联 想 到 了 当 前 我 们 全 国 各 级 法 院 在 深 入 开 展 的 人 民 法 官 为 人 民 主 题 实 践 活 动, 两 者 虽 然 表 述 文 字 不 一 致, 角 度 不 一 样, 但 是 基 本 精 神 是 一 致 的, 相 通 的 就 像 法 官 与 律 师, 虽 然 法 律 活 动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各 有 不 同, 但 是 我 们 同 为 法 律 人, 是 职 业 共 同 体, 因 此 我 们 担 负 着 同 样 的 责 任 使 命, 拥 有 共 同 的 理 想 和 目 标, 追 求 着 共 同 的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这 样 一 个 目 标, 也 就 是 通 过 我 们 各 自 实 践 相 互 支 持, 共 同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保 障 稳 定 和 谐, 推 动 社 会 进 步 以 及 我 们 自 身 的 科 学 发 展 围 绕 论 坛 的 主 题, 我 作 为 一 名 法 官, 也 是 广 大 律 师 的 一 位 朋 友, 我 想 结 合 我 们 自 身 工 作 的 实 际, 就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建 设 活 动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谈 点 我 的 体 会, 准 备 讲 三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第 一,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勇 担 使 命 在 这 里 主 要 想 谈 一 谈 我 们 法 官 审 判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方 式 与 时 俱 进 有 哪 些 发 展 变 化, 确 实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希 望 律 师 能 够 掌 握 更 好 的 开 展 我 们 共 同 的 业 务 第 二 就 是 完 善 律 师 管 理,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主 要 是 想 谈 一 谈 对 律 师 职 业 发 展, 我 作 为 一 个 共 同 体 的 成 员, 也 是 律 师 的 局 外 人, 我 的 一 点 看 法 一 点 建 议 第 三 就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支 持 互 相 监 督,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的 良 性 互 动, 那 就 是 法 官 与 律 师 到 底 应 该 建 立 一 种 怎 样 的 关 系 首 先 讲 第 一 个 问 题,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勇 担 责 任 使 命 近 年 来 我 们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迅 速, 人 民 群 众 的 法 制 意 识 显 著 增 强, 党 和 国 家 的 治 国 理 政 的 理 念 也 有 了 与 时 俱 进 的 发 展 革 新, 那 就 是 我 们 更 加 关 注 社 会 和 谐, 更 为 注 重 科 学 发 展, 更 加 重 视 保 障 民 生, 更 为 强 调 依 法 治 国, 如 何 适 应 这 样 一 个 形 势 的 变 化, 为 经 济 社 会 的 健 康 顺 利 发 展 提 供 241

250 有 力 的 司 法 保 障 和 司 法 服 务, 切 实 满 足 好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新 期 待, 包 括 我 们 法 官 和 律 师 在 内 的 所 有 政 法 法 律 工 作 者 都 应 当 严 肃 面 对, 认 真 思 考 这 样 一 些 问 题 律 师 同 仁 的 主 要 业 务 之 一 就 是 诉 讼 代 理, 也 是 在 这 一 领 域, 我 们 之 间 有 了 直 接 的 接 触 合 作, 从 我 们 法 官 的 角 度 看, 我 想 律 师 要 认 识 和 把 握 好 形 势 的 变 化, 开 展 好 业 务, 首 先 就 要 了 解 我 们 法 院 的 工 作 要 和 法 院 打 交 道, 那 我 们 律 师 知 己 知 彼, 是 百 战 能 胜 的 法 宝, 首 先 了 解 法 院 怎 么 样 审 判, 有 什 么 样 的 指 导 思 想, 哪 些 变 化 包 括 我 们 审 判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的 思 路 审 判 管 理 上 的 变 化, 办 案 的 要 求 等 等 至 于 法 庭 由 法 官 主 导, 律 师 要 完 成 好 职 责 使 命, 必 须 要 了 解 把 握 法 官 的 裁 判 思 路 和 风 格 是 一 样 的, 甚 至 更 为 重 要, 更 加 管 用 在 一 次 证 据 问 题 的 研 讨 会 上, 我 有 一 个 发 言, 提 出 控 辩 审 这 三 个 环 节, 这 三 方 在 法 庭 上 共 同 适 用 法 律 追 求 公 正, 惩 治 犯 罪,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民 生 要 以 法 庭 的 裁 判 作 为 依 据, 以 法 庭 对 事 实 法 律 的 认 定 适 用 为 准, 法 庭 是 什 么 标 准? 怎 么 去 理 解 法 律? 怎 么 样 去 取 证 适 用 证 据? 控 方 辩 方, 包 括 侦 查 工 作, 都 应 该 按 照 这 样 一 个 标 准 我 们 有 一 位 与 会 的 领 导 同 志, 我 们 尊 敬 的 领 导 同 志 提 出 来 说 张 军 你 讲 的 观 点 我 都 赞 成, 但 是 还 是 要 提 以 法 律 为 标 准, 毫 无 疑 问, 但 是 法 律 具 体 怎 么 理 解, 证 据 具 体 怎 样 使 用, 是 要 有 具 体 的 标 准 的 法 官 是 要 具 体 自 由 裁 量 的, 这 个 自 由 裁 量 权 力 由 法 律 赋 予 了 法 官, 我 们 最 大 限 度 的 缩 小 自 由 裁 量 权, 但 是 必 须 拥 有, 这 个 标 准 控 方 辩 方 如 果 不 能 把 握, 侦 查 工 作 如 果 不 能 把 握, 只 能 是 败 诉, 只 能 不 能 够 认 定 有 罪 所 以 法 官 的 思 路 我 们 确 实 应 当 掌 握, 不 知 道 大 家 注 意 到 这 些 问 题 没 有, 注 意 到 这 些 变 化 没 有 哪 些 变 化 呢? 第 一, 我 们 新 一 届 最 高 法 院 党 组 旗 帜 鲜 明 的 提 出 了 党 的 事 业 至 上, 人 民 利 益 至 上,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这 样 三 个 至 上 的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具 体 落 实 第 二 就 是 必 须 紧 密 围 绕 党 和 国 家 的 中 心 工 作 大 局, 全 力 服 务, 狠 抓 执 法 办 案 这 样 一 个 第 一 要 务 还 是 必 须 虚, 但 是 实 实 在 在 的 变 化 第 三, 必 须 把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作 为 重 要 的 目 标 追 求,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审 判 化 解 矛 盾 促 进 和 谐 的 职 能 作 用 化 解 矛 盾 促 进 和 谐, 我 们 在 后 面 的 工 作 当 中 越 来 越 多 的 要 体 现 在 具 体 审 判 工 作 当 中, 审 判 管 理 也 要 发 生 一 系 列 的 变 化 如 果 我 们 律 师 能 够 抓 住 这 一 点 去 促 进 你 自 己 的 代 理 工 作 的 目 标 实 现, 那 就 抓 住 了 要 害 第 四, 必 须 增 强 群 众 观 念, 增 强 群 众 感 情, 增 强 做 好 群 众 工 作 的 能 力, 牢 固 树 立 切 实 践 行 司 法 面 临 的 宗 旨, 王 胜 俊 院 长 到 任 以 后 特 别 推 重 法 官 的 司 法 能 力, 绝 不 仅 仅 是 司 法 的 技 巧, 绝 不 仅 仅 是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第 一, 司 法 能 力 不 是 简 单 的 司 法 技 巧, 而 是 一 种 综 合 能 力, 突 出 表 现 为 认 识 和 把 握 大 局 的 能 力 认 识 和 把 握 社 会 矛 盾 的 问 题, 认 识 和 把 握 社 情 民 意 的 能 力, 认 识 和 把 握 法 律 精 神 的 能 力, 概 括 为 一 句 话, 就 是 解 决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二, 必 须 贯 彻 调 判 结 合 审 理 执 行 和 再 审 的 全 过 程, 还 要 充 分 利 用 动 员 包 括 我 们 广 大 律 师 在 内 的 社 会 各 方 的 力 量, 形 成 整 体 的 立 体 的 调 解 工 作 新 的 格 局, 我 们 叫 做 三 位 一 体 大 的 调 解 方 式, 就 是 诉 讼 调 解 人 民 调 解 和 行 政 调 解, 我 们 所 在 开 会 的 地 方, 四 川 省 在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积 极 的 推 进 下, 在 全 国 率 先 实 现 了 这 样 一 个 大 调 解 的 格 局, 全 省 政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和 社 会 已 经 形 成 了 这 样 一 个 大 调 整 的 格 局, 大 家 再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看 一 看 我 们 工 作 的 变 化 就 是 了 这 是 第 二 第 三, 强 调 执 法 办 案 不 仅 要 依 法 有 据, 依 法 这 是 最 基 本 的, 也 是 最 基 本 层 次 的 要 求, 还 要 化 解 矛 盾 绝 不 能 结 案 了 事, 而 要 确 保 案 结 事 了, 我 个 人 进 一 步 的 提 出, 不 是 一 般 的 案 结 事 了, 而 是 积 极 的 案 结 事 了, 特 别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裁 判, 消 极 的 案 结 事 了 也 不 是 不 能 做 到, 比 如 死 刑 案 件, 判 掉 也 就 了 了, 苦 主 不 再 闹 了, 但 是 不 能 引 领 社 会 发 展 进 步 的 裁 判 我 们 就 要 做 工 作 前 几 天, 两 周 以 前, 法 制 报 连 续 五 篇 报 道 我 们 最 高 法 院 自 己 和 指 导 地 方 法 院 做 死 刑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的 典 型 案 例, 报 道 最 高 法 院, 我 们 那 是 突 破 程 序,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早 已 结 掉, 我 们 进 一 步 的 调 解, 把 矛 盾 化 解 掉 那 几 个 案 例 在 报 纸 上 引 起 了 国 内 外 的 广 泛 关 注, 这 是 第 三 仅 仅 依 法 裁 判 根 本 不 行, 依 法 裁 判 现 在 是 太 容 易 了, 太 简 单 了, 我 们 的 法 官 各 个 是 大 学 毕 业 硕 士, 想 要 理 解 法 律, 不 违 反 法 律 那 还 不 容 易 吗? 要 求 是 案 结 事 了, 要 求 是 积 极 的 案 结 事 了 最 后 一 个 司 法 能 力 建 设 要 求 是 必 须 完 善 审 判 管 理, 建 立 办 案 的 跟 踪, 全 程 考 核 机 制, 将 案 件 办 结 后 的 履 行 情 况, 当 事 人 的 申 诉 上 访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评 价 等 纳 入 法 院 法 官 业 绩 考 核 的 范 围, 就 是 你 结 了 一 个 案 子 不 违 法, 上 访 经 常, 强 制 执 行 引 发 巨 大 的 社 会 矛 盾, 查 一 下 你 本 人 既 不 受 贿 也 没 有 徇 私 人 家 结 案 也 不 违 法, 没 有 人 上 访 也 没 有 人 闹 事, 这 就 是 司 法 能 力 应 该 谁 晋 级, 谁 受 到 更 高 的 奖 励, 那 就 不 一 样 今 后 的 审 判 管 理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这 一 点, 当 法 官 越 来 越 难 为 什 么 会 有 这 样 的 变 化,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大 形 势 使 然 那 个 上 访, 那 个 传 讼, 其 他 国 家 很 少, 可 以 不 理 我 们 是 人 民 法 院, 在 理 论 上, 在 你 执 政 的 基 础 上, 不 能 不 管, 从 党 对 司 法 工 作 的 领 导 上, 稳 定 压 倒 一 切 上 不 能 不 管 242

251 案 件 从 1978 年 到 2008 年, 全 国 法 院 受 理 的 案 件 上 升 了 16 倍, 去 年 历 史 性 的 突 破 了 1000 万 件, 最 高 法 院 受 理 的 案 件 也 是 历 史 性 的 突 破 了 一 万 件 这 些 案 件 依 法 裁 判, 依 法 有 据,99% 点 几, 但 是 上 访 闹 事 的 今 年 在 最 高 法 院 最 多 的 一 天 7000 多, 如 果 没 有 化 解 矛 盾, 案 结 事 了, 你 能 说 这 是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的 裁 判 吗? 你 能 说 这 是 公 正 的 裁 判 吗? 公 正 的 裁 判 肯 定 还 会 有 闹 的, 个 别 我 们 公 正 的 裁 判, 闹 的 不 少 每 一 个 闹 的, 几 乎 都 有 各 种 各 样 的 瑕 疵 这 些 问 题 使 我 们 必 须 调 整 以 往 的 裁 判 思 路, 如 果 说 过 去 是 提 倡, 现 在 是 必 须 也 就 是 说 过 去 能 够 通 过 依 法 裁 判 定, 今 天 矛 盾 更 加 复 杂, 老 百 姓 法 律 意 识 进 一 步 的 提 高, 利 益 观 念 从 来 没 有 像 现 在 这 么 强, 过 去 打 官 司 是 争 口 气, 现 在 气 要 争 再 一 个, 我 必 须 要 拿 到, 少 一 个 也 不 行 我 这 里 的 利 益 相 对 低, 对 我 来 说 不 算 低 了 但 是 那 里 的 利 益 更 高, 我 要 追 求 那 里 面 的 公 正 落 到 我 的 手 上 我 们 的 裁 判 这 个 难 度 大 家 都 清 楚, 法 院 裁 判 思 想 发 生 了 这 样 的 变 化, 原 因 给 大 家 做 了 介 绍, 我 们 律 师 要 不 要 了 解, 和 律 师 的 工 作 有 什 么 样 的 关 系,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律 师 的 天 然 职 责, 真 正 履 行 好 这 项 职 责, 律 师 我 认 为 还 要 有 社 会 担 当, 就 是 你 不 仅 维 护 委 托 人 个 人 的 权 益, 还 要 有 社 会 担 当, 就 是 作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我 们 国 家 的 律 师 特 别 是 在 座 的 律 师 中 的 精 英, 你 们 代 表 了 你 们 背 后 的 那 十 几 万, 更 要 通 过 促 进 大 局 稳 定,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社 会 担 当, 切 实 履 行 好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神 圣 职 责 2008 年 10 月 召 开 的 7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上, 政 治 局 常 委 周 永 康 同 志 深 刻 的 指 出, 律 师 也 同 样 要 牢 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理 念, 坚 持 三 个 至 上 指 导 思 想, 要 增 强 大 局 意 识 服 务 意 识, 做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服 务 者, 要 把 是 否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作 为 检 查 自 身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重 要 标 准, 做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促 进 者 这 是 要 求, 怎 么 来 落 实 我 们 后 面 还 要 讲 到 相 关 的 建 议 周 永 康 同 志 的 讲 话, 我 理 解 就 是 把 律 师 作 为 社 会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把 律 师 作 为 了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员, 而 不 仅 仅 是 把 大 家, 把 你 们 作 为 一 位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维 护 者 去 看 待, 落 实 永 康 同 志 的 讲 话 精 神, 我 们 广 大 律 师 队 伍, 我 想 也 要 适 应 形 势 更 新 观 念, 不 断 增 强 我 们 自 己 的 职 业 能 力, 勇 于 善 于 做 国 家 和 社 会 责 任 的 担 当 者, 因 此 我 认 为, 就 像 法 官 的 司 法 能 力 必 须 是 刚 才 我 们 讲 到 那 一 系 列 综 合 的 能 力 一 样,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的 职 业 能 力 也 必 须 是 一 种 综 合 能 力 我 想 是 包 括 了 四 个 更 要, 体 现 了 我 们 新 时 期 律 师 综 合 能 力 的 表 达, 就 是 不 仅 要 熟 悉 法 律 条 文, 更 要 认 识 和 把 握 法 律 精 神 特 别 是 要 了 解 法 院 法 官 的 裁 判 思 想 裁 判 思 路 裁 判 方 法 的 变 化, 就 是 化 解 矛 盾 案 结 事 了, 更 要 强 调 积 极 的 案 结 事 了, 这 是 一 个 更 要 二,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更 要 勇 于 善 于 引 导 当 事 人 非 理 性 的 无 法 律 依 据 的 诉 求, 我 们 从 个 案 当 中 看 到, 往 往 恰 恰 就 是 律 师 提 出 一 些 个 不 理 性 的 甚 至 是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诉 求, 使 一 个 案 件 被 炒 热, 使 这 一 个 律 师 的 影 响 被 扩 大 第 三, 不 仅 要 勇 于 善 于 据 法 力 争, 有 的 时 候 争 来 的 是 胜 诉 了, 但 是 真 的 是 一 张 法 律 白 条, 你 是 一 个 空 白 的 胜 诉 者, 应 该 是 更 要 着 眼 于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实 际 利 益 长 远 利 益, 勇 于 善 于 据 理 据 情 做 好 促 进 和 解, 服 务 社 会 和 谐 大 局 的 工 作 第 四, 不 仅 要 善 于 走 程 序, 更 要 善 于 争 取 案 结 事 了 的 目 标 概 括 起 来 一 句 话, 现 阶 段 律 师 的 职 业 能 力 应 当 是 既 善 于 依 法 有 效 实 际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又 善 于 化 解 矛 盾 争 取 双 盈, 促 进 和 谐 的 能 力 你 胜 诉 了, 当 事 人 和 对 方 矛 盾 闹 僵 了, 生 意 没 法 做, 邻 居 没 法 做, 那 你 的 社 会 责 任 的 担 当 怎 么 来 体 现, 能 是 一 个 好 律 师 吗? 从 审 判 实 践 了 解 的 情 况 看, 坦 率 的 说, 在 这 样 的 综 合 职 业 能 力 方 面, 我 们 法 官, 我 们 律 师 的 确 还 有 着 很 大 的 自 我 发 展 的 空 间, 在 刑 事 诉 讼 当 中, 有 的 律 师 宁 愿 动 员 当 事 人 家 属 把 巨 额 钱 财 用 在 打 关 系 的 邪 路 上, 也 不 愿 意 鼓 励 被 告 人 家 属 把 钱 外 在 依 法 赔 偿 上, 争 取 被 害 人 谅 解 上 所 以 为 了 当 事 人 根 本 和 长 远 利 益 的 考 虑, 支 持 配 合 法 院 法 官 做 好 当 事 人 的 工 作, 既 是 维 护 当 事 人 被 害 人 或 者 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律 师 职 责 的 要 求, 也 是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 要 求, 这 一 方 面 的 能 力 的 增 强, 我 们 法 官 和 我 们 律 师, 都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作 业 空 间 这 是 我 想 讲 第 一 方 面 的 问 题, 大 家 了 解 我 们 法 院 法 官 的 思 想 的 变 化, 工 作 思 路 的 变 化 第 二, 完 善 律 师 管 理,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想 提 三 个 具 体 建 议, 第 一, 要 建 议 我 们 全 国 律 协 广 大 律 师 能 够 支 持 建 立 律 师 职 业 能 力 的 科 学 评 价 机 制, 不 要 像 邓 玉 娇 案, 是 北 京 的 两 个 律 师 自 动 的 跑 到 那 儿 去 代 理, 根 本 没 有 发 生 什 么 强 奸 案 件, 什 么 把 内 衣 都 洗 了, 做 了 那 一 番 表 演, 然 后 当 事 人 家 属 极 其 气 氛, 把 他 辞 掉 了 怎 么 样 评 价 是 不 是 一 个 好 律 师, 我 们 就 是 为 了 引 导 鼓 励 律 师 更 好 担 当 起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的 社 会 责 任, 应 当 将 能 否 促 进 依 法 调 解, 促 成 双 方 和 解 作 为 评 价 律 师 职 业 能 力 的 重 要 方 面, 不 仅 对 促 成 诉 讼 调 解 要 有 充 分 肯 定, 对 促 成 民 间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有 效 避 免 矛 盾 纠 纷, 涌 入 司 法 渠 道 的 更 要 充 分 肯 定, 予 以 鼓 励 不 仅 对 于 对 待 庭 审 阶 段 促 成 调 解 的 要 充 分 肯 定, 不 仅 对 待 民 事 诉 讼 中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的 要 充 分 肯 定, 对 于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中 附 带 刑 事 案 件 中,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的 也 要 充 分 肯 定 鼓 励 大 家 就 想, 我 们 还 吃 饭 不 吃 饭 了? 都 调 完 了, 没 有 案 子 了 真 是 这 样 吗? 所 以 站 在 大 家 的 角 度, 我 们 也 要 考 虑 这 个 问 题, 建 议 全 国 律 协 以 这 些 为 主 要 内 容, 每 年 能 够 评 选 100 名 经 常 服 务, 促 进 和 谐 的 优 秀 律 师,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律 协 也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情 况 评 出 适 当 数 量 的 这 样 的 优 秀 律 师, 向 全 社 会 广 为 公 布, 让 潜 在 的 当 事 人 认 识 他 们, 让 社 会 各 界, 特 别 是 法 院 法 官 支 持 他 们, 通 过 这 样 的 方 式, 既 肯 定 他 们 的 努 力 和 能 力, 与 243

252 法 官 一 样, 律 师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也 需 要 付 出 更 多 的 能 力, 要 有 更 高 的 素 质, 要 有 更 高 的 水 平 才 能 做 到 就 是 依 法 裁 判 依 法 代 理 容 易, 化 解 矛 盾 促 成 案 件 案 结 事 了 是 最 难 的, 律 师 也 是 这 样 同 时 也 要 保 障 广 大 律 师 的 收 益 不 致 受 损, 虽 然 促 成 和 解 调 解, 可 能 减 少 了 他 们 在 某 一 起 案 件 的 收 益, 但 是 如 果 能 评 为 优 秀 律 师, 能 被 社 会 广 泛 认 同, 被 法 官 所 推 崇, 他 的 总 体 收 益 必 定 可 以 通 过 更 多 的 案 源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同 时 可 以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促 进 律 师 群 体 与 时 俱 进 的 提 升 自 己 的 职 业 能 力 第 二 个 建 议, 建 议 完 善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收 费,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办 案 补 贴 的 制 度, 这 是 律 师 群 体 中 的 少 数, 但 是 他 们 服 务 的 对 象 是 最 弱 势 的 群 体, 弱 势 群 体 中 的 弱 势, 因 此 这 些 律 师 应 当 受 到 高 度 的 尊 敬 和 重 视 为 了 奖 励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促 进 调 解 和 解 的 积 极 性, 可 以 考 虑 制 定 相 应 的 指 导 性 规 定, 对 于 律 师 促 成 调 解 和 解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给 予 同 样 的 代 理 费 用, 律 协 通 过 收 费 指 南 加 以 调 解 以 对 律 师 更 优 质 更 有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予 以 肯 定, 不 止 一 通 过 调 解 和 解 反 而 受 损 促 进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尽 心 尽 力 履 行 职 责, 在 办 案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高 级 法 院 中 级 法 院 在 刑 法 裁 量 等 方 面 提 出 有 见 地 的 被 法 庭 采 纳 的 意 见, 应 当 增 加 补 贴, 予 以 鼓 励 法 院 应 该 建 议 对 这 样 的 律 师, 应 当 增 加 诉 讼 代 理 的 费 用, 增 加 法 律 援 助 的 补 助 资 金 第 三 个 建 议 就 是 建 议 要 适 当 依 法 拓 展 律 师 的 职 业 范 围, 涉 及 到 法 律 的 修 改, 在 三 大 调 解 基 础 中, 人 民 调 解 调 促 的 主 要 是 民 间 矛 盾, 行 政 调 解 主 要 是 调 解 民 事 纠 纷 和 相 关 的 民 事 纠 纷, 在 影 响 更 大 数 量 更 多 的 经 济 纠 纷, 往 往 需 要 诉 讼 进 行 调 促, 而 目 前 不 少 地 方 反 映, 目 前 律 师 处 于 利 益 的 考 虑, 不 愿 意, 甚 至 阻 挠 诉 讼 调 解 的 进 行 这 样 的 问 题 我 们 要 认 真 的 研 究, 妥 善 的 解 决 我 们 最 高 法 院 有 一 个 情 况 反 映, 就 是 反 映 律 师 在 诉 讼 调 解 当 中 一 些 消 极 作 用, 怎 么 样 去 克 服, 我 在 上 面 批 了 一 大 段 文 字, 中 心 就 是 最 高 法 院 和 司 法 部 应 当 合 作, 就 律 师 在 调 解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怎 样 调 动, 发 挥 他 们 的 作 用, 要 有 一 个 共 同 的 文 件, 王 胜 俊 院 长 做 了 重 要 的 批 示, 这 个 工 作 正 在 两 高 间 和 律 协 间 在 促 进, 在 做 我 个 人 认 为 律 师 不 愿 配 合 调 解 的 原 因 是 主 要 基 于 自 身 利 益 的 考 虑,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还 要 从 利 益 激 励 去 着 手, 具 体 来 说 可 以 考 虑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做 法 有 益 的 经 验, 把 主 持 调 解 纳 入 律 师 的 职 业 范 围, 允 许 律 师 在 接 受 矛 盾 双 方 获 得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在 诉 讼 外 自 主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并 收 取 相 应 的 费 用, 做 这 样 的 改 革 尝 试, 应 更 有 利 的 调 动 律 师 参 与 调 解 的 积 极 性, 我 们 更 要 看 到 的 是, 目 前 我 国 从 业 律 师 14 万 多 人, 与 人 民 调 解 员 相 比, 他 们 的 专 业 素 质 往 往 相 对 更 具 优 势, 与 行 政 官 员 法 官 相 比, 其 中 其 中 立 身 份 更 容 易 得 到 当 事 人 的 信 任, 如 果 能 够 通 过 以 上 制 度 创 新, 有 效 调 动 广 大 律 师 参 与 大 调 解 的 积 极 性, 则 可 以 为 调 解 工 作 提 供 新 的 生 力 军 和 更 大 活 力 这 样 一 个 设 想 如 果 调 研 论 证 认 为 原 则 可 行, 我 认 为 可 以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在 案 件 数 量 较 多 的 中 部 沿 海 地 区 指 定 某 些 管 理 到 位, 信 誉 良 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先 行 试 点, 证 明 可 行 成 熟 以 后 修 改 我 们 的 律 师 法, 上 升 为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最 后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的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为 了 来 这 里 和 大 家 交 流, 更 有 针 对 性 的 准 备 好 这 样 一 个 演 讲, 我 请 全 国 律 协 帮 助 了 解 梳 理 了 一 下 大 家 关 心 的 主 要 问 题, 其 中 一 个 最 感 兴 趣 的 问 题 就 是 法 官 与 律 师 的 关 系, 被 列 为 最 敏 感 的 问 题 之 一 去 年 王 胜 俊 院 长 就 这 个 问 题 做 过 一 系 列 精 辟 的 论 述, 现 在 的 问 题 是 极 少 数 无 良 法 官 和 不 正 当 从 而 律 师 的 不 正 当 交 往, 甚 至 是 权 钱 交 易, 已 经 严 重 影 响 到 法 官 以 及 律 师 群 体 的 形 象, 我 们 不 是 双 赢,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处 理 不 当, 是 互 相 的 伤 害, 共 同 的 伤 害, 社 会 公 信 受 到 影 响, 进 一 步 影 响 了 法 官 与 律 师 间 的 正 常 交 往, 真 的 是 令 人 非 常 痛 心 对 此 我 的 基 本 态 度 是 法 官 与 律 师 的 关 系 出 现 腐 败 方 面 的 问 题, 无 论 是 法 官 是 主 动 的 还 是 被 动 的, 法 官 都 是 矛 盾 和 问 题 的 主 要 方 面 律 师 挣 钱 不 容 易, 绝 不 会 自 愿 的 高 兴 的 与 法 官 去 分 享, 因 此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谢 谢 大 家 和 我 的 观 点 一 致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首 先 关 键 必 须 切 实 管 好 我 们 的 法 官 队 伍, 也 是 基 于 这 样 一 个 认 识, 人 民 法 院 从 没 有 像 今 天 这 样 高 度 重 视 法 官 队 伍 的 管 理, 反 腐 倡 廉 的 建 设, 我 们 提 出 了 五 个 严 禁 的 要 求, 推 行 了 在 审 判 执 行 的 重 点 岗 位 设 立 廉 政 检 察 员 的 制 度, 设 立 一 系 列 旨 在 强 化 权 力 行 使 内 外 监 督 的 制 度 与 工 作 机 制, 与 此 同 时, 作 为 相 互 关 系 和 存 在 问 题 的 另 一 方 面, 广 大 律 师 也 要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你 要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别 拿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送 给 法 官, 也 要 维 护 你 个 人 的 财 产, 维 护 你 个 人 的 良 好 的 职 业 形 象 职 业 生 涯 和 人 生 自 由 坚 决 抵 制 极 少 数 不 良 法 官 的 非 法 要 求, 更 要 清 醒 的 认 识 到 靠 送 礼 行 贿 争 取 到 一 案 的 胜 诉, 断 送 掉 自 己 一 生 的 安 宁, 是 可 得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归 零, 根 本 不 值 我 们 律 协 也 要 本 着 严 是 爱, 宽 是 害 的 原 则, 严 格 管 理 应 该 深 入 认 识 到 确 保 不 出 问 题 是 给 予 律 师 及 其 家 庭 的 最 大 福 利 演 讲 就 到 这 里, 谢 谢 大 家 244

253 五 海 外 新 闻 加 拿 大 生 父 与 英 国 继 父 争 夺 4 岁 美 国 女 儿 日 期 : 作 者 : 李 东 华 来 源 : 新 闻 晨 报 昨 天 上 午 9 点 30 分,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少 年 庭, 旁 听 席 上 座 无 虚 席 将 要 开 庭 审 理 的 是 4 岁 美 国 小 女 孩 莉 莉 的 抚 养 权 归 属 案 莉 莉 的 生 父 李 先 生 是 加 拿 大 国 籍, 生 母 孙 女 士 是 美 国 国 籍, 继 父 泰 瑞 先 生 是 英 国 国 籍 由 于 目 前 莉 莉 的 亲 生 父 母 都 在 上 海 居 住 生 活, 遂 向 上 海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母 亲 称 已 1 年 多 未 见 女 儿 孙 女 士 与 李 先 生 曾 经 同 居, 并 于 2005 年 3 月 生 下 女 儿 莉 莉 2007 年 12 月, 两 人 分 手 后, 孙 女 士 与 泰 瑞 结 婚, 女 儿 一 直 随 其 生 活 2008 年 1 月 和 7 月, 李 先 生 先 后 两 次 想 从 孙 女 士 身 边 将 莉 莉 带 走, 第 一 次 与 泰 瑞 发 生 了 肢 体 接 触, 并 受 伤 第 二 次, 在 古 北 家 乐 福 超 市 内, 在 多 人 的 配 合 下, 成 功 将 莉 莉 从 孙 女 士 和 泰 瑞 的 身 边 抱 走 在 一 审 中, 孙 女 士 诉 请 法 院 将 莉 莉 的 抚 养 权 判 给 她, 但 法 院 最 终 将 莉 莉 判 给 了 李 先 生 在 昨 天 的 二 审 法 庭 上, 孙 女 士 请 了 两 位 代 理 律 师 出 庭, 李 先 生 则 选 择 了 自 己 应 诉 整 个 庭 审 持 续 了 近 3 个 半 小 时, 李 先 生 希 望 能 维 持 一 审 判 决, 而 孙 女 士 则 称 已 经 有 389 天 没 有 见 过 女 儿, 希 望 法 院 将 女 儿 的 抚 养 权 判 给 自 己 由 于 李 先 生 不 同 意 进 行 调 解, 法 院 将 择 日 宣 判 女 儿 家 乐 福 突 然 被 抢 孙 女 士 向 法 庭 提 供 了 两 段 去 年 7 月 3 日 家 乐 福 古 北 店 内 的 监 控 录 像 通 过 法 庭 上 的 大 屏 幕 可 以 看 到 : 晚 上 8 时 许, 超 市 1 楼 的 自 动 扶 梯 口, 泰 瑞 推 着 一 辆 购 物 车 从 扶 梯 走 下, 后 面 紧 跟 着 的 是 身 穿 蓝 色 连 衣 裙 的 孙 女 士, 手 牵 着 莉 莉 这 时, 一 名 穿 着 黑 色 上 衣 的 男 子 突 然 冲 过 来, 一 把 抱 起 莉 莉 就 跑 孙 女 士 拼 命 拉 住 对 方 想 抢 回 女 儿, 无 奈 对 方 力 气 大, 一 手 就 将 她 推 开 了 泰 瑞 发 现 情 况 后, 转 身 追 向 黑 衣 男 子, 这 时 又 有 数 名 男 子 冲 出, 拦 住 了 泰 瑞, 并 发 生 肢 体 接 触, 最 终 莉 莉 被 强 行 抱 走 李 先 生 当 庭 承 认, 黑 衣 男 子 就 是 他 的 弟 弟 我 女 儿 当 时 吓 坏 了, 除 了 大 哭 之 外, 还 出 现 了 大 小 便 失 禁 如 果 他 为 女 儿 好, 就 不 该 做 出 这 样 的 事 情 孙 女 士 哭 泣 着 陈 述 生 父 认 为 有 能 力 养 女 儿 法 庭 上,54 岁 的 李 先 生 表 示 自 己 以 后 不 会 结 婚, 会 将 唯 一 的 女 儿 莉 莉 好 好 带 大 面 对 孙 女 士 提 出 工 作 状 态 不 稳 定, 没 有 固 定 收 入 并 频 繁 出 入 境 等 不 利 于 照 顾 女 儿 的 质 疑, 李 先 生 反 驳 说 : 我 现 在 为 3 家 日 本 公 司 工 作 及 1 家 中 国 公 司 工 作, 每 天 早 上 坐 飞 机 前 往 日 本, 事 情 办 完 后 当 天 就 可 以 飞 回 上 海, 每 周 飞 日 本 次 数 在 3-4 次, 这 说 明 了 我 的 工 作 很 稳 定, 而 且 不 影 响 对 女 儿 的 照 顾 对 于 孙 女 士 提 出 莉 莉 目 前 没 有 上 学 的 质 疑, 李 先 生 拿 出 一 张 今 年 6 月 22 日 在 一 家 幼 儿 园 的 报 名 收 费 单 当 法 官 询 问 其 是 否 准 备 将 报 名 收 费 单 列 为 证 据 时, 他 犹 豫 了 一 会, 并 直 言 : 担 心 此 成 为 证 据 后, 她 知 道 女 儿 在 哪 里 读 书, 会 把 女 儿 抢 走 在 权 衡 利 弊 后, 他 最 终 还 是 将 此 列 为 证 据 提 供 给 法 院 继 父 称 要 让 女 儿 过 最 好 生 活 昨 天, 泰 瑞 以 证 人 的 身 份 出 庭 泰 瑞 先 通 过 翻 译 介 绍 了 自 己 的 身 份, 他 原 是 飞 利 浦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现 在 是 一 家 英 国 公 司 驻 上 海 的 首 席 代 表 法 庭 上 他 回 忆 称,2007 年 底 与 孙 女 士 结 婚 后, 就 与 莉 莉 生 活 在 一 起, 直 至 2008 年 7 月 份 莉 莉 被 抢 走, 并 表 示, 在 2008 年 1 月, 李 先 生 就 曾 拦 下 他 们 一 家 乘 坐 的 出 租 车, 试 图 抢 走 莉 莉, 随 后 被 他 拦 住 孙 女 士 的 律 师 问 道 : 如 果 法 院 判 决 莉 莉 归 孙 女 士, 你 将 如 何 对 待 这 个 女 儿? 泰 瑞 说 : 在 结 婚 前 我 就 知 道 她 有 一 个 女 儿, 我 自 己 也 有 3 个 小 孩, 现 在 都 已 成 家 立 业, 我 很 愿 意 让 莉 莉 也 成 为 我 家 庭 的 一 员 虽 然 我 的 身 份 是 继 父, 但 我 会 提 供 安 定 安 全 和 最 好 的 家 庭 生 活 给 莉 莉 最 后, 泰 瑞 还 向 法 官 表 述 : 如 果 可 以, 我 想 收 养 莉 莉, 让 她 成 为 我 的 女 儿 245

254 法 国 勇 敢 母 亲 的 托 孤 之 战 -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周 末 五 洲 传 真 2009 年 9 月 10 日 第 9 版 亚 彬 乙 低 与 么 云 丘 碍 导 帽 油 人 0 主 予 宋 撕 如 回 中 宁 孔 碍 架 栓 0 勹 旺 场 吗 涂 共 诸 碍 涂 徐 取 运 予 握 抄 板 耙 0 部 低 油 人 圭 丸 耙 剑 循 储 抗 扬 0 幸 矗 不 乙 柏 油 人 碍 勹 泣 咖 涂 图 行 饮 碍 崹 㐙 边 豆 没 有 人 料 到 玛 丽 洛 尔 皮 卡 特 会 成 为 英 雄 多 年 以 来, 这 位 37 岁 的 妇 女 一 直 平 静 地 生 活 在 法 国 中 部 的 一 个 小 山 村, 她 身 材 臃 肿 相 貌 平 平, 普 通 得 不 能 再 普 通, 从 来 不 会 引 起 人 们 的 注 意 但 是 8 月 10 日, 当 人 们 得 知 她 在 前 一 天 去 世 的 消 息 后, 许 多 法 国 人 都 献 上 自 己 深 深 的 哀 思 与 伤 心 的 泪 水 这 位 英 雄 的 母 亲, 为 了 使 她 的 四 个 孩 子 能 在 其 死 后 继 续 在 一 个 家 庭 成 长, 而 勇 敢 地 向 法 国 法 律 发 起 了 挑 战, 并 最 终 赢 得 了 胜 利 皮 卡 特 是 一 位 单 身 母 亲, 数 年 前 与 丈 夫 离 异, 独 自 带 着 四 个 尚 未 成 年 的 孩 子 生 活, 他 们 当 中 最 大 的 12 岁, 最 小 的 只 有 3 岁 2007 年 底, 不 幸 降 临 在 这 个 家 庭, 皮 卡 特 被 诊 断 罹 患 肝 癌 晚 期, 医 生 断 言 她 活 不 过 一 年 这 对 任 何 一 个 家 庭 来 说, 无 疑 都 是 晴 天 霹 雳, 而 皮 卡 特 作 为 四 个 孩 子 的 母 亲, 更 是 要 考 虑 孩 子 们 的 未 来 由 于 她 的 前 夫 无 法 承 担 起 抚 养 孩 子 的 重 任, 皮 卡 特 不 得 不 联 系 好 心 的 家 庭 收 养 她 的 孩 子, 这 成 了 她 在 所 剩 无 多 的 人 生 旅 途 中 要 完 成 的 头 等 大 事 当 我 听 到 自 己 来 日 不 多 的 那 一 瞬 间, 就 知 道 自 己 一 定 要 做 一 件 事 : 保 护 我 的 孩 子 皮 卡 特 在 接 受 法 国 电 视 台 TF1 频 道 专 访 时 深 情 地 说 道, 我 要 让 他 们 像 别 的 孩 子 一 样 健 康 地 成 长 而 且, 一 心 想 要 四 个 孩 子 健 康 快 乐 地 成 长 的 皮 卡 特, 还 为 收 养 家 庭 设 定 了 一 个 极 难 的 要 求 : 这 个 家 庭 最 好 是 在 她 所 居 住 的 村 子 附 近 幸 运 的 是, 苍 天 有 眼, 皮 卡 特 很 快 就 找 到 了 一 个 合 适 的 爱 心 家 庭, 距 离 她 自 己 的 家 甚 至 不 到 一 公 里 正 当 皮 卡 特 满 心 欢 喜, 以 为 可 以 了 却 心 事 的 时 候, 却 再 次 遭 遇 了 当 头 一 棒 :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通 知 她, 根 据 法 国 收 养 法 规 定, 个 人 无 权 选 择 孩 子 们 的 收 养 家 庭, 而 须 由 政 府 的 社 会 服 务 部 门 在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后 作 出 选 择 ; 另 外, 一 个 家 庭 最 多 只 能 同 时 收 养 三 名 儿 童 也 就 是 说, 皮 卡 特 无 权 为 自 己 的 孩 子 选 择 收 养 家 庭, 而 即 便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了 皮 卡 特 挑 选 的 那 个 收 养 家 庭, 也 无 法 使 四 个 孩 子 都 在 一 起 生 活, 其 中 的 一 个 孩 子 不 得 不 和 兄 弟 姐 妹 分 开, 另 寻 家 庭 收 养 这 无 疑 比 死 亡 更 让 皮 卡 特 难 受 而 按 照 法 国 收 养 法 的 规 定, 收 养 程 序 本 身 也 相 当 复 杂 任 何 一 个 收 养 家 庭 在 获 准 收 养 孩 童 前, 都 须 经 过 两 道 法 律 程 序 : 先 得 经 过 地 区 委 员 会 主 席 亲 批 的 政 府 许 可, 然 后 还 得 拿 到 地 区 法 院 签 署 通 过 的 收 养 批 准 令,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面 对 这 样 的 困 境, 皮 卡 特 勇 敢 地 把 自 己 的 遭 遇 公 之 于 众, 而 她 的 事 迹 一 经 公 开, 便 立 即 引 起 了 巨 大 反 响, 皮 卡 特 这 位 原 本 默 默 无 闻 的 母 亲, 被 媒 体 誉 为 是 改 变 社 会 的 勇 敢 妈 妈 很 快, 皮 卡 特 就 收 到 了 来 自 全 法 国 的 好 心 人 的 来 信, 在 信 中 他 们 鼓 励 皮 卡 特 要 坚 强, 有 很 多 人 还 寄 来 了 捐 款 起 初, 皮 卡 特 拒 绝 了 这 些 捐 款, 她 说, 我 公 布 这 些 并 不 是 为 了 钱, 这 不 是 我 的 本 意, 但 他 们 一 再 坚 持, 我 就 把 钱 存 了 起 来, 留 给 孩 子 们 与 此 同 时, 各 种 各 样 的 质 疑 声 也 扑 面 而 来, 最 残 酷 的 莫 过 于 : 按 照 当 初 医 生 的 诊 断, 皮 卡 特 活 不 过 2008 年, 但 是 直 到 2009 年 3 月, 她 看 上 去 仍 然 活 得 好 好 的 于 是 有 人 怀 疑 : 她 是 不 是 在 以 自 己 的 病 为 饵, 骗 取 人 们 的 同 情? 面 对 质 疑, 皮 卡 特 选 择 了 平 静 待 之, 她 将 所 有 收 到 的 捐 款 都 存 进 一 个 专 用 账 户, 作 为 孩 子 们 将 来 的 教 育 基 金 同 时, 她 还 做 了 一 件 更 了 不 起 的 事 : 写 书 在 许 许 多 多 陌 生 人 的 鼓 励 下, 皮 卡 特 把 自 己 的 经 历 写 成 了 一 本 书 一 个 母 亲 的 勇 气 这 本 书 在 今 年 3 月 出 版 后, 立 刻 就 成 为 市 面 上 的 畅 销 书, 并 且 很 快 就 售 出 近 7 万 册, 这 在 法 国 是 个 相 当 惊 人 的 数 字 了 随 即, 制 片 商 也 找 她 买 下 了 改 编 版 权, 准 备 拍 成 电 影 玛 丽 劳 尔 将 这 些 收 入 全 部 存 入 了 给 孩 子 们 的 专 用 账 户 中 在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时, 皮 卡 特 说 她 写 书 并 不 仅 仅 是 为 了 钱, 她 说, 这 本 书 就 是 我 的 遗 产 和 遗 愿, 里 面 有 我 所 想 说 给 孩 子 们 的 话, 他 们 将 来 无 论 遇 到 什 么 问 题, 都 能 在 这 本 书 中 找 到 答 案 同 时, 她 也 在 书 中 解 释 了 自 己 为 什 么 寻 求 媒 体 帮 助 的 原 因 很 快, 皮 卡 特 的 事 迹 在 法 国 社 会 引 起 了 巨 大 反 响, 甚 至 惊 动 了 总 统 萨 科 齐 三 个 月 后, 法 国 民 政 部 门 公 开 表 示 准 许 皮 卡 特 挑 选 的 家 庭 作 为 收 养 家 庭, 并 且 不 受 人 数 上 限 的 限 制, 四 个 孩 子 可 以 生 活 在 一 起 萨 科 齐 更 是 在 爱 丽 舍 宫 亲 自 接 见 了 皮 卡 特 和 她 的 四 个 孩 子, 同 时 还 帮 助 孩 子 们 实 现 了 长 久 以 来 的 一 大 梦 想 : 去 巴 黎 的 迪 斯 尼 乐 园 玩 耍 246

255 尽 管 医 生 曾 断 言 皮 卡 特 活 不 过 2008 年, 但 她 不 仅 在 今 年 5 月 完 成 了 自 己 见 证 大 女 儿 朱 莉 12 岁 生 日 的 目 标, 甚 至 还 在 8 月 8 日 亲 眼 看 到 了 最 小 的 孩 子 马 格 特 的 3 岁 生 日 第 二 天, 她 就 永 远 地 安 睡 了 8 月 14 日, 全 法 国 都 关 注 了 她 的 葬 礼 而 陪 她 入 土 的, 是 她 生 前 最 喜 欢 的 海 绵 宝 宝 玩 具, 和 一 部 没 有 电 池 的 手 机 对 此, 她 在 生 前 的 采 访 中 这 样 解 释 : 带 上 手 机, 孩 子 们 就 能 找 到 我 想 我 的 时 候, 他 们 可 以 给 我 打 电 话 如 今, 虽 然 皮 卡 特 已 经 逝 去, 但 她 给 人 们 心 灵 上 的 震 撼 以 及 对 法 国 收 养 法 规 带 来 的 冲 击, 仍 将 继 续 下 去 亚 彬 支 持 13 岁 女 儿 环 球 航 海 荷 法 院 剥 夺 父 母 监 护 权 北 京 晚 报 2009 年 8 月 29 日 星 期 六 荷 兰 一 家 地 区 法 院 28 日 判 定 一 对 夫 妇 暂 时 失 去 对 13 岁 女 儿 的 监 护 权, 理 由 是 这 对 夫 妇 支 持 女 儿 独 自 一 人 去 环 球 航 海 旅 行 这 起 事 件 在 荷 兰 国 内 引 发 针 对 子 女 教 育 的 热 议 和 反 思 判 决 现 年 13 岁 的 荷 兰 女 孩 劳 拉 德 克 计 划 9 月 起 航, 驾 驶 一 条 8.3 米 长 的 帆 船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环 球 航 海 之 旅, 以 期 成 为 世 界 上 年 龄 最 小 的 单 人 环 球 航 海 者 这 一 计 划 得 到 她 父 母 的 支 持 但 荷 兰 儿 童 保 护 委 员 会 24 日 敦 促 乌 得 勒 支 市 地 区 法 院 暂 时 收 回 劳 拉 父 母 对 她 的 监 护 权, 以 阻 止 她 的 这 一 航 海 计 划 这 家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认 为, 让 这 么 小 的 女 孩 独 自 完 成 两 年 环 球 之 旅 不 负 责 任 法 院 28 日 裁 定, 乌 得 勒 支 市 青 少 年 托 管 中 心 将 在 未 来 两 个 月 内 负 责 监 护 劳 拉 首 席 法 官 M 奥 斯 滕 多 普 认 为, 这 一 雄 心 勃 勃 的 航 海 计 划 会 对 劳 拉 这 个 年 纪 的 孩 子 产 生 身 心 危 害 对 此 裁 决, 劳 拉 一 家 的 律 师 彼 得 德 朗 在 接 受 荷 兰 广 播 电 台 采 访 时 说, 关 键 问 题 是, 父 母 允 许 孩 子 投 身 自 己 热 爱 的 事 物 是 否 有 错 搁 浅 劳 拉 的 航 海 梦 由 来 已 久 她 父 母 在 一 次 历 时 7 年 的 环 球 航 海 途 中 生 下 她 劳 拉 生 命 的 前 4 年 在 海 洋 上 度 过,6 岁 时 得 到 属 于 自 己 的 第 一 艘 游 艇 美 国 纽 约 时 报 报 道, 今 年 早 些 时 候, 劳 拉 曾 独 自 一 人 驾 船 向 英 格 兰 东 海 岸 洛 斯 托 夫 特 港 方 向 航 行 英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发 现 她 后, 要 求 她 父 亲 迪 克 德 克 前 往 相 应 海 域 接 劳 拉 上 岸 父 亲 遵 命 前 往, 但 劳 拉 最 终 独 自 驾 船 回 航 劳 拉 本 月 在 荷 兰 一 个 儿 童 电 视 节 目 上 说, 她 为 环 球 航 海 之 旅 准 备 了 3 年 一 旦 计 划 成 行, 劳 拉 将 放 弃 中 学 学 业 她 保 证 说, 自 己 会 在 航 海 中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和 阅 读 继 续 学 习 但 乌 得 勒 支 大 学 儿 童 心 理 学 教 授 米 卡 德 温 特 认 为, 劳 拉 航 海 计 划 中 最 薄 弱 的 一 环 就 是 学 业 问 题 根 据 荷 兰 法 律, 劳 拉 必 须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争 议 劳 拉 案 件 在 以 航 海 闻 名 的 荷 兰 引 发 热 议 一 些 人 认 为, 政 府 不 应 阻 挠 一 个 勇 气 可 嘉 的 小 探 险 家 对 航 海 的 热 望 德 温 特 教 授 说, 独 自 航 海 两 年 对 处 于 成 长 关 键 期 的 十 几 岁 少 女 造 成 的 心 理 压 力 太 大 除 去 航 行 对 身 体 显 而 易 见 的 危 害 外, 长 时 间 远 离 父 母 和 同 伴 缺 乏 爱 和 正 常 的 学 校 教 育, 这 些 对 一 个 小 女 孩 风 险 太 大 他 接 受 纽 约 时 报 记 者 电 话 采 访 时 说 247

256 劳 拉 父 母 离 异, 她 这 个 年 纪 的 孩 子 向 父 母 表 达 忠 心 是 正 常 现 象 荷 兰 儿 童 保 护 委 员 会 发 言 人 理 查 德 巴 克 说, 她 父 亲 是 出 色 的 水 手, 她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把 自 己 等 同 于 父 亲? 卡 罗 琳 芬 克 是 政 府 智 囊 机 构 荷 兰 青 年 协 会 的 社 工 她 说, 当 一 个 孩 子 的 安 全 有 危 险 时,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道 义 介 入 韩 梁 ( 新 华 社 特 稿 ) 相 关 新 闻 : 13 岁 想 环 球 航 行? 法 庭 说 了 算! 大 洋 新 闻 时 间 : 来 源 : 广 州 日 报 我 从 10 岁 起 就 知 道 我 要 环 游 世 界 劳 拉 德 克 斯 ( 资 料 图 片 ) 28 日, 劳 拉 的 父 亲 ( 右 ) 与 律 师 在 交 谈 荷 兰 女 孩 梦 想 成 为 世 界 上 年 龄 最 小 的 单 人 环 球 航 海 者 她 诞 生 于 父 母 一 次 历 时 7 年 的 环 球 航 海 途 中 生 命 的 前 4 年 在 海 洋 上 度 过 6 岁 时 得 到 属 于 自 己 的 第 一 艘 游 艇 据 新 华 社 电 荷 兰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敦 促 荷 兰 一 家 法 院 暂 时 收 回 一 对 夫 妇 对 13 岁 女 儿 的 监 护 权, 以 阻 止 她 的 独 自 环 球 航 海 计 划 法 院 定 于 当 地 时 间 28 日 作 出 裁 决 法 新 社 报 道, 现 年 13 岁 的 劳 拉 德 克 斯 打 算 9 月 启 程, 驾 驶 8.3 米 长 的 帆 船 在 两 年 内 完 成 环 球 航 海 之 旅, 以 期 成 为 世 界 上 年 龄 最 小 的 单 人 环 球 航 海 者 荷 兰 媒 体 报 道, 劳 拉 一 直 怀 揣 环 球 航 海 梦 想 她 诞 生 于 父 母 一 次 历 时 7 年 的 环 球 航 海 途 中, 生 命 的 前 4 年 在 海 洋 上 度 过,6 岁 时 得 到 属 于 自 己 的 第 一 艘 游 艇 我 从 10 岁 起 就 知 道 我 要 环 游 世 界, 劳 拉 告 诉 电 视 台, 我 就 是 想 了 解 世 界, 自 由 生 活 劳 拉 的 父 亲 迪 克 德 克 斯 今 年 7 月 请 求 官 方 允 许 女 儿 免 除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但 遭 到 拒 绝 荷 兰 教 育 部 官 员 在 呈 递 议 会 的 一 份 报 告 中 说, 独 自 环 球 航 海 对 孩 子 不 利 父 母 或 失 去 监 护 权 荷 兰 儿 童 保 护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航 海 马 拉 松 存 在 危 险,24 日 要 求 荷 兰 中 部 乌 得 勒 支 市 地 区 法 院 判 定 委 员 会 暂 时 获 得 劳 拉 监 护 权 以 阻 止 她 的 航 海 计 划 法 院 发 言 人 保 罗 范 达 伦 告 诉 法 新 社 记 者, 这 意 味 着 她 父 母 将 暂 时 失 去 任 何 与 孩 子 相 关 事 务 的 决 定 权 248

257 劳 拉 的 父 亲 告 诉 当 地 电 视 台, 他 已 经 认 识 到 这 个 行 动 ( 独 自 环 球 航 海 ) 的 危 险 性 但 他 说, 不 会 让 我 们 的 孩 子 做 她 完 全 无 法 掌 控 的 事 荷 法 院 叫 停 少 女 只 身 环 球 行 年 08 月 29 日 03:35 新 京 报 由 于 年 龄 太 小, 劳 拉 创 造 纪 录 的 愿 望 不 得 不 推 迟 实 现 荷 兰 一 名 13 岁 的 少 女 劳 拉 打 算 独 自 驾 船 环 游 世 界 不 过, 这 个 雄 心 勃 勃 的 计 划 28 日 被 法 院 紧 急 叫 停 荷 兰 乌 德 勒 支 一 家 法 院 当 天 发 表 声 明 说, 尽 管 劳 拉 的 父 母 支 持 女 儿 环 游 世 界 的 决 定, 但 这 还 不 够, 涉 及 子 女 的 重 大 决 定 必 须 与 荷 兰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协 商, 没 有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的 许 可, 劳 拉 不 能 独 自 开 始 行 程 劳 拉 的 父 亲 迪 克 戴 克 7 月 份 向 女 儿 的 学 校 递 交 申 请, 要 求 免 除 劳 拉 一 段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时 间 用 来 航 海 旅 行 学 校 驳 回 了 申 请,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也 对 此 事 产 生 警 觉, 并 要 求 法 院 阻 止 劳 拉 的 计 划 在 询 问 了 劳 拉 及 其 父 亲 的 意 见 后, 法 院 判 决 暂 缓 行 程, 并 要 求 儿 童 保 护 机 构 展 开 调 查, 评 估 这 段 旅 程 将 会 对 少 年 的 心 理 和 身 体 产 生 怎 样 的 影 响, 调 查 报 告 将 于 10 月 16 日 出 台 在 此 期 间, 劳 拉 的 监 护 权 暂 时 由 荷 兰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代 为 行 使 劳 拉 的 律 师 彼 得 朗 格 称 这 一 判 决 很 英 明, 法 庭 并 没 有 完 全 否 决 劳 拉 的 行 程, 而 是 希 望 进 一 步 了 解 她 的 准 备 情 况, 船 的 安 全 性 能, 以 及 孩 子 怎 样 与 外 界 保 持 联 系 27 日,17 岁 的 英 国 少 年 迈 克 佩 勒 姆 完 成 长 达 9 个 月 的 环 球 之 旅, 成 为 世 界 上 完 成 单 人 环 球 航 行 最 年 轻 的 人 13 岁 的 劳 拉 戴 克 立 志 打 破 纪 录, 成 为 世 界 上 年 纪 最 小 的 独 自 航 海 环 游 世 界 的 少 年, 从 我 10 岁 起 就 立 下 志 愿, 一 定 要 驾 船 环 游 世 界 我 想 要 了 解 世 界, 自 由 地 生 活 劳 拉 原 计 划 9 月 出 发, 她 将 驾 驶 一 艘 长 约 8.3 米 的 小 船 古 比 号 环 游 世 界, 赞 助 商 为 航 程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劳 拉 还 将 在 船 上 通 过 互 联 网 继 续 自 己 的 学 业 ( 吴 妮 ) 13 岁 荷 兰 女 孩 环 游 世 界 受 挫 法 官 要 夺 父 母 监 护 权 2009 年 08 月 27 日 11:19 来 源 : 天 天 新 报 2 年 独 自 航 行 环 游 大 海 完 成 2.8 万 海 里 这 是 劳 拉 德 科 尔, 一 名 13 岁 荷 兰 女 孩 的 梦 想, 她 希 望 从 此 能 够 成 为 历 史 上 最 年 轻 的 独 立 完 成 环 游 世 界 的 航 海 家 然 而, 她 的 父 母 却 遭 到 了 儿 童 保 护 协 会 的 指 控, 法 官 正 试 图 剥 夺 父 母 对 她 的 监 护 权 荷 兰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协 会 一 纸 诉 状 将 其 父 母 告 上 了 法 庭, 目 的 是 希 望 劳 拉 完 成 学 校 的 课 程, 而 不 是 花 费 2 年 时 间 在 没 有 父 母 老 师 以 及 同 学 的 陪 伴 下, 孤 独 地 在 大 海 上 漂 泊 然 而, 就 在 上 周 五 的 一 档 电 视 采 访 中, 劳 拉 面 对 电 视 机 镜 头 表 示 : 我 只 想 发 现 世 界, 这 是 我 打 10 岁 起 的 梦 想 谁 都 无 法 从 她 的 谈 吐 和 语 气 中 分 辨 出 劳 拉 只 有 13 岁 9 月 1 日, 判 决 结 果 将 出 炉, 再 过 几 天, 劳 拉 也 将 度 过 自 己 14 岁 的 生 日 为 劳 拉 父 母 辩 护 的 律 师 皮 特 德 兰 杰 说 : 劳 拉 完 全 有 能 力 创 造 纪 录, 因 为 她 已 经 准 备 就 绪 本 周 一 举 行 了 第 一 次 听 证 会, 会 后, 律 师 完 全 相 信 劳 拉 的 能 力, 她 具 备 了 所 有 的 航 海 技 能 和 应 变 能 力, 来 完 成 这 次 任 务 仅 仅 在 一 个 月 前, 美 国 一 名 17 岁 少 年 萨 克 桑 德 兰 独 立 完 成 了 绕 世 界 一 圈 的 航 海 壮 举, 创 造 了 航 海 历 史 上 的 最 年 轻 航 海 家 纪 录 而 这 项 纪 录 也 可 能 会 被 劳 拉 打 破 如 果 一 切 顺 利, 劳 拉 将 从 荷 兰 海 域 出 发, 穿 过 大 西 洋, 抵 达 巴 拿 马, 然 后 通 过 太 平 洋, 抵 达 奥 地 利 北 部 据 悉, 从 太 平 洋 到 奥 地 利 北 部 海 域, 将 是 本 次 航 行 最 为 困 难 的 路 段, 因 为 在 穿 过 印 度 洋 以 及 红 海 的 时 候, 可 能 会 遇 上 索 马 里 海 盗 巴 西 拟 立 法 允 许 网 上 办 离 婚 来 源 : 新 华 网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8 月 07 日 15:25 新 华 网 巴 西 利 亚 8 月 6 日 电 ( 记 者 赵 焱 陈 威 华 ) 在 网 络 爱 情 屡 见 不 鲜 的 时 代, 离 婚 手 续 也 有 望 通 过 网 络 办 理 巴 西 国 会 目 前 正 在 讨 论 一 项 法 律 草 案, 允 许 夫 妻 通 过 网 络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提 出 这 一 草 案 的 参 议 员 帕 特 西 娅 萨 博 亚 说, 网 上 办 理 离 婚 有 助 于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让 感 情 已 经 破 裂 的 双 方 避 249

258 免 再 次 见 面 的 尴 尬 巴 西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申 请 离 婚 的 夫 妻 分 居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两 年 以 上, 同 时 必 须 举 行 听 证 会, 当 众 处 理 一 些 隐 私 问 题 根 据 这 一 草 案, 申 请 网 上 离 婚 的 夫 妻 必 须 没 有 未 成 年 或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两 人 首 先 必 须 聘 请 一 位 在 相 关 法 院 办 理 了 电 子 注 册 手 续 的 律 师, 一 切 法 律 文 件 也 必 须 通 过 法 院 的 网 站 发 送 和 接 收 法 官 在 接 到 双 方 申 请 离 婚 的 电 子 文 件 后, 可 以 判 决 离 婚 生 效 法 官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要 求 当 事 双 方 提 供 更 多 资 料 甚 至 到 庭 草 案 的 支 持 者 认 为, 这 可 使 离 婚 程 序 更 加 快 捷, 方 便 那 些 分 居 后 不 在 同 一 个 城 市 生 活 的 夫 妻, 也 可 降 低 离 婚 费 用 反 对 者 认 为, 通 过 网 络 办 理 离 婚 是 对 婚 姻 的 不 尊 重 根 据 官 方 统 计 数 据,2007 年 巴 西 有 15.2 万 对 夫 妻 离 异, 另 有 9.2 万 对 夫 妻 分 居 责 编 : 于 涛 大 陆 配 偶 在 台 居 留 放 宽 依 亲 数 额 将 不 再 设 限 发 布 时 间 : :46:04 中 新 网 8 月 13 日 电 据 台 湾 联 合 报 报 道, 台 当 局 行 政 负 责 人 刘 兆 玄 昨 天 核 定 大 陆 配 偶 在 台 定 居 年 限 的 配 套 办 法 及 施 行 日 期, 预 定 14 日 起 受 理 陆 配 申 请, 现 行 每 年 陆 配 依 亲 数 额 的 限 制 为 人, 修 正 后 将 不 再 设 限 大 陆 配 偶 继 承 台 湾 遗 产 的 规 定 也 放 宽 根 据 大 陆 地 区 人 民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在 台 湾 地 区 之 遗 产 管 理 办 法 修 正 条 文, 大 陆 配 偶 要 继 承 台 湾 人 身 后 留 下 的 遗 产, 不 但 可 以 亲 自 赴 台 领 取, 金 额 也 不 再 限 制 最 高 200 万 元 新 台 币 此 条 文 等 当 局 公 告 后 即 生 效 台 湾 立 法 机 构 6 月 13 日 三 读 通 过 的 两 岸 人 民 条 例 修 正 案, 陆 配 在 台 定 居 的 申 请 年 限 由 8 年 缩 短 为 6 年, 刘 兆 玄 昨 天 所 核 定 的 配 套 子 法, 包 括 废 止 大 陆 人 民 来 台 工 作 许 可 办 法, 未 来 陆 配 只 要 入 境 通 过 面 谈, 进 入 依 亲 居 留 阶 段, 无 须 申 请 也 不 必 等 待 即 可 在 台 工 作 据 了 解, 目 前 在 台 团 聚 阶 段 无 工 作 权 的 陆 配 有 多 人, 修 法 后 开 放 工 作 人 数 约 5 万 人 另 外, 未 来 陆 配 前 婚 生 未 成 年 子 女 也 能 申 请 来 台 探 亲 居 留 及 定 居 台 官 方 表 示,8 月 14 日 起 即 可 受 理 陆 配 的 申 请, 包 括 申 请 依 亲 居 留 长 期 居 留 及 定 居 等 据 了 解, 由 于 这 次 修 法 现 行 两 年 团 聚 期 已 取 消, 可 申 请 及 有 意 申 请 的 陆 配 达 7 8 万 人, 官 员 说, 过 去 在 台 团 聚 期 间, 将 可 转 换 并 计 居 留 期, 提 早 取 得 身 份 证 来 源 : 中 新 网 编 辑 : 韩 京 红 德 汽 车 战 演 成 豪 门 大 片 年 08 月 02 日 12:40 北 京 晚 报 近 日, 国 内 外 的 豪 门 恩 怨 同 时 上 演 : 国 内, 侯 耀 文 遗 产 案 引 发 的 侯 门 恩 怨 演 绎 得 如 火 如 荼 ; 国 外, 大 众 与 保 时 捷 两 大 汽 车 业 巨 头 合 并 案 背 后 隐 藏 的 豪 门 世 仇 更 是 扑 朔 迷 离 一 提 到 豪 门, 最 容 易 让 人 联 想 到 的 词 就 是 似 海 深 影 视 剧 中, 这 一 题 材 的 作 品 已 不 少 见 而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豪 门 里 的 事 儿 可 谓 更 加 戏 剧 化 据 国 外 媒 体 7 月 28 日 报 道, 保 时 捷 公 司 宣 布 首 席 执 行 官 魏 德 金 离 职, 意 味 着 大 众 和 保 时 捷 合 并 的 最 后 一 块 绊 脚 石 被 搬 走, 德 国 两 大 汽 车 巨 头 合 并 似 乎 就 要 变 成 现 实 与 此 同 时, 保 时 捷 和 皮 耶 希 两 大 豪 门 的 纠 葛 也 浮 出 水 面 今 天, 就 让 我 们 为 您 解 构 几 出 豪 门 恩 怨 J172 汽 车 世 家 的 恩 怨 情 仇 男 主 角 1: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皮 耶 希 家 族 的 传 人 男 主 角 2: 沃 尔 夫 冈 保 时 捷 保 时 捷 现 任 掌 门 人 250

259 女 主 角 : 马 琳 保 时 捷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表 兄 的 妻 子 曲 折 指 数 : 精 彩 读 白 : 当 我 对 一 些 人 丧 失 信 任 的 时 候, 我 会 故 意 让 他 们 摔 倒 在 路 边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剧 情 第 一 幕 : 一 奶 同 胞 刻 上 死 敌 烙 印 保 时 捷 和 皮 耶 希 两 大 家 族 的 争 斗, 是 一 场 在 德 国 工 业 界 极 为 罕 见 的 家 族 情 仇 一 方 是 以 保 时 捷 现 任 掌 门 人 沃 尔 夫 冈 保 时 捷 为 首 的 保 时 捷 家 族, 另 一 方 则 是 以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为 首 的 皮 耶 希 家 族 其 实, 他 们 是 地 地 道 道 的 亲 戚 这 两 个 家 族 有 着 共 同 的 先 辈 费 迪 南 德 保 时 捷, 他 的 儿 子 菲 利 保 时 捷 繁 衍 成 现 在 的 保 时 捷 家 族, 而 他 的 女 儿 路 易 丝 则 嫁 给 了 安 东 尼 皮 耶 希, 繁 衍 成 了 现 在 的 皮 耶 希 家 族 沃 尔 夫 冈 保 时 捷 是 保 时 捷 家 族 的 第 三 代 传 人, 他 是 一 位 和 蔼 可 亲 的 商 人, 始 终 活 在 父 亲 和 哥 哥 的 阴 影 下, 直 到 63 岁 高 龄 才 继 承 了 监 事 会 主 席 一 职 一 般 情 况 下, 他 都 充 当 和 事 老 角 色, 喜 欢 以 玩 笑 方 式 化 解 紧 张 局 面 而 皮 耶 希 家 族 的 第 三 代 传 人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今 天 的 成 就 则 是 完 全 靠 自 己 的 打 拼 他 从 基 层 干 起, 逐 步 升 任 部 门 主 管, 后 转 入 大 众 集 团, 以 奥 迪 公 司 为 跳 板, 经 过 数 十 年 拼 争, 终 于 进 入 大 众 公 司 核 心 管 理 层 对 于 皮 耶 希 而 言, 这 个 是 弱 肉 强 食 的 世 界 他 曾 经 说 过 : 当 我 对 一 些 人 丧 失 信 任 的 时 候, 我 会 故 意 让 他 们 摔 倒 在 路 边 两 个 家 族 互 相 给 对 方 打 上 了 死 敌 烙 印 现 在, 收 购 案 已 使 纷 争 上 升 到 谁 来 控 制 大 众 保 时 捷 合 并 后 汽 车 集 团 过 半 股 权 的 战 争 一 旦 合 并 成 功, 新 公 司 的 员 工 总 数 将 达 到 37 万, 目 标 是 成 为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汽 车 制 造 商 第 二 幕 : 小 怪 物 欲 吞 噬 大 恩 人 两 大 家 族 的 共 同 祖 先 费 迪 南 德 保 时 捷 曾 将 自 己 的 全 部 财 产 注 入 两 家 公 司 : 儿 子 菲 利 掌 管 的 斯 图 加 特 保 时 捷 跑 车 生 产 业 务, 女 儿 路 易 丝 拥 有 的 萨 尔 茨 堡 经 销 网 数 十 年 来, 两 家 公 司 之 所 以 能 发 展 成 为 大 型 汽 车 企 业, 同 它 们 与 大 众 汽 车 的 合 作 分 不 开 所 以, 当 保 时 捷 筹 集 到 足 够 的 资 金, 妄 图 收 购 大 众 汽 车 时, 无 怪 乎 大 众 汽 车 的 一 位 高 管 会 这 样 说 : 我 们 养 了 两 头 小 怪 物, 现 在 它 们 要 将 我 们 一 口 吃 掉 第 三 幕 : 童 年 经 历 导 致 性 格 各 异 皮 耶 希 和 保 时 捷 家 族 不 仅 在 心 态 上 存 在 根 本 差 别, 而 且 在 教 育 子 女 的 方 法 上 同 样 如 此 路 易 丝 和 丈 夫 安 东 尼 皮 耶 希 将 孩 子 们 送 入 寄 宿 制 学 校 学 习 费 迪 南 德 后 来 说, 这 段 经 历 让 他 意 识 到 不 能 依 赖 任 何 人 而 菲 利 保 时 捷 把 4 个 儿 子 送 入 公 立 学 校, 对 他 们 的 教 育 则 是 依 照 奥 地 利 思 想 家 鲁 道 夫 斯 坦 纳 的 教 育 原 则, 尊 重 每 个 孩 子, 用 爱 感 化 他 们, 让 他 们 自 由 成 长 皮 耶 希 家 族 的 一 位 成 员 对 保 时 捷 家 族 的 教 育 方 式 大 加 奚 落, 称 他 们 无 非 是 让 孩 子 练 练 手 工 和 唱 唱 歌 第 四 幕 : 皮 耶 希 不 再 为 保 时 捷 卖 命 纷 争 因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而 起, 他 赞 成 投 入 巨 资 开 发 保 时 捷 917 系 列 跑 车, 而 保 时 捷 家 族 指 责 这 种 行 为 是 在 浪 费 钱 财 1970 年, 菲 利 保 时 捷 召 集 家 族 成 员 到 奥 地 利 小 镇 的 农 场 度 假 二 战 期 间, 他 和 妹 妹 路 易 丝 曾 带 着 孩 子 们 在 那 里 生 活 过 他 希 望, 在 艰 难 世 事 下 一 起 成 长 的 童 年 经 历 可 以 令 他 们 和 睦 相 处 但 这 次 聚 会 并 未 起 到 菲 利 保 时 捷 所 料 想 的 结 果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说 : 我 们 爆 发 了 激 烈 的 争 吵 皮 耶 希 家 族 最 终 决 定, 将 来 绝 不 允 许 家 族 成 员 为 保 时 捷 卖 命 自 此, 皮 耶 希 家 族 的 大 部 分 成 员 虽 然 还 是 保 时 捷 公 司 的 股 份 拥 有 者, 但 他 们 不 再 参 与 公 司 的 实 际 操 作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跳 槽 至 奥 迪 高 层 任 职, 后 担 任 大 众 公 司 主 席 第 五 幕 : 婚 外 情 导 致 恩 怨 升 级 两 大 家 族 的 恩 怨 还 有 更 深 的 隐 情 费 迪 南 德 皮 耶 希 放 荡 不 羁 的 私 生 活 费 迪 南 德 的 第 一 段 婚 姻 始 于 学 生 时 代 但 1972 年, 他 和 表 兄 戈 德 保 时 捷 的 妻 子 马 琳 保 时 捷 发 生 了 婚 外 情 保 时 捷 家 族 将 此 视 为 奇 耻 大 辱, 从 此 开 始 敌 视 皮 耶 希 家 族 的 子 孙 251

260 保 时 捷 家 族 对 这 段 丑 闻 深 恶 痛 绝, 还 因 为 它 打 破 了 两 个 家 族 本 就 微 妙 的 权 力 平 衡 原 来, 两 大 家 族 的 共 同 祖 先 费 迪 南 德 保 时 捷 的 遗 产 是 在 他 们 之 间 平 均 分 配 的 菲 利 及 其 四 个 子 女 各 持 有 保 时 捷 百 分 之 十 的 股 份 他 的 妹 妹 路 易 丝 及 其 四 个 子 女 也 各 持 百 分 之 十 的 股 份 马 琳 保 时 捷 同 戈 德 离 婚 时, 戈 德 被 迫 将 自 己 的 部 分 股 份 转 让 给 马 琳 这 一 举 动 导 致 保 时 捷 家 族 指 责 费 迪 南 德 有 意 联 合 马 琳 来 攫 取 公 司 股 份 费 迪 南 德 与 马 琳 生 活 了 12 年 他 后 来 离 开 马 琳 跟 一 个 保 姆 结 了 婚, 这 段 婚 姻 持 续 至 今 杨 孝 文 链 接 影 视 剧 中 的 豪 门 恩 怨 八 美 图 ( 法 国 ) 上 世 纪 50 年 代 的 法 国 乡 下, 一 所 别 墅 里, 富 翁 马 赛 尔 一 家 准 备 过 圣 诞 节, 但 作 为 一 家 之 主 的 父 亲 迟 迟 没 有 露 面 家 人 随 后 发 现 他 已 被 人 刺 死 在 卧 室 中 众 人 惊 慌 失 措 的 同 时 发 现 电 话 线 和 汽 车 均 被 蓄 意 破 坏, 无 法 报 警 大 宅 里 的 八 个 女 人 在 谁 也 脱 不 了 嫌 疑 的 情 况 下, 开 始 互 相 猜 忌 并 且 打 起 男 主 人 遗 产 的 主 意, 她 们 互 相 设 计 陷 害 彼 此, 揭 开 对 方 的 秘 密, 为 自 己 赢 得 胜 算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背 叛 通 奸 偷 情 等 家 族 丑 闻 一 一 曝 光 实 际 上, 这 只 是 小 女 儿 和 男 主 人 策 划 的 一 次 诈 死, 男 主 人 亲 眼 目 睹 了 一 切, 在 赤 裸 裸 的 真 相 面 前, 他 最 终 失 去 了 生 存 下 去 的 勇 气, 开 枪 自 尽 德 州 之 王 ( 美 国 ) 李 尔 曾 为 得 克 萨 斯 的 独 立 立 下 了 汗 马 功 劳, 是 当 地 的 名 门 望 族 在 庆 祝 得 克 萨 斯 独 立 日 的 这 天, 李 尔 将 自 己 两 个 已 出 嫁 的 女 儿 请 了 回 来, 决 定 将 自 己 的 土 地 分 给 她 们 和 自 己 最 小 的 女 儿 克 劳 迪 娅 两 个 姐 姐 在 一 番 对 父 亲 的 赞 美 后 得 到 了 土 地, 克 劳 迪 娅 却 因 不 善 言 辞 而 遭 到 父 亲 误 解, 不 仅 被 剥 夺 了 土 地 继 承 权, 还 被 逐 出 了 家 门 两 个 姐 姐 得 到 土 地 后 设 计 将 父 亲 赶 走, 李 尔 一 夜 之 间 失 去 一 切, 最 终 投 奔 克 劳 迪 娅 在 经 历 了 一 场 真 刀 真 枪 的 财 产 争 夺 大 战 后, 双 方 都 损 失 惨 重, 克 劳 迪 娅 被 流 弹 击 中 而 死, 李 尔 经 受 不 住 打 击, 也 随 女 儿 而 去 孔 瑶 瑶 法 国 : 敲 响 强 迫 婚 姻 警 钟 来 源 : 路 透 中 文 网 路 透 巴 黎 9 月 2 日 电 ( 记 者 SophieHardach) 正 值 数 以 千 计 法 国 学 生 迎 接 新 学 年 之 际, 权 益 活 动 人 士 敲 响 警 钟, 称 许 多 失 踪 的 女 孩 和 年 轻 女 性 是 在 假 期 日 被 送 往 国 外, 在 当 地 被 逼 成 婚 受 害 者 大 多 来 自 亚 洲 非 洲 或 中 东, 属 于 法 国 境 内 的 穆 斯 林 居 民 法 国 是 欧 洲 穆 斯 林 人 数 最 多 的 国 家 英 国 等 国 家 已 成 立 特 别 机 构 追 踪 国 内 外 受 害 者, 但 据 活 动 人 士 称, 法 国 直 到 现 在 才 开 始 关 注 这 个 问 题 巴 黎 市 政 厅 负 责 性 别 平 等 事 务 的 负 责 人 FatimaLalem 告 诉 路 透 社 说 : 长 期 以 来, 这 样 的 事 情 时 有 发 生, 但 人 们 不 会 过 多 关 注, 认 为 这 是 一 种 文 化 现 象 在 过 去 一 年 里, 法 国 开 始 更 为 积 极 地 关 注 这 一 问 题 去 年 11 月, 巴 黎 市 政 厅 出 版 了 一 本 指 南, 指 导 官 员 如 何 追 踪 强 迫 婚 姻 但 昔 日 的 受 害 者 和 活 动 人 士, 其 中 很 多 人 是 第 二 三 代 移 民, 现 在 法 国 多 文 化 聚 集 的 郊 区 工 作, 他 们 称, 上 述 举 措 对 那 些 被 迫 嫁 到 国 外 或 因 害 怕 保 持 沉 默 的 女 性 来 说, 可 能 没 有 什 麽 帮 助 结 婚 季 节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妇 女 得 回 到 家 族 原 国 籍 地 结 婚 原 因 包 括, 家 人 希 望 确 保 女 儿 嫁 给 合 适 人 选 收 取 聘 礼 解 决 债 务 问 题, 以 及 为 新 郎 获 取 签 证 与 双 方 同 意 的 包 办 婚 姻 不 同, 强 迫 婚 姻 是 违 背 女 性 意 愿 的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Elele 工 作 的 ZelihaAlkis 称 : 6 月 初 到 9 月 底 是 我 们 最 忙 的 时 期, 因 为 婚 礼 举 行 後, 许 多 年 轻 女 性 会 给 我 们 打 电 话 说, 我 现 在 该 怎 麽 办, 我 不 想 要 这 个 丈 夫 无 人 知 晓 许 多 法 国 女 性 如 何 被 迫 接 受 这 样 的 婚 姻 据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2003 年 一 份 妇 女 人 权 调 查 报 告 中 显 示, 基 于 各 自 发 组 织 的 调 查, 受 到 强 迫 婚 姻 威 胁 的 女 孩 和 妇 女 有 7 万 人 252

261 华 人 女 子 嫁 到 美 国 被 丈 夫 囚 禁 22 个 月 作 者 : 来 源 : 扬 子 晚 报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9 月 07 日 10:23 欧 里 雷 面 临 5 项 罪 名 的 指 控 据 美 国 媒 体 6 日 报 道, 美 国 58 岁 男 子 绑 架 11 岁 少 女 杰 西 利 杜 加 德 并 逼 其 当 了 18 年 性 奴 的 案 件 曝 光 后, 震 惊 了 整 个 美 国 就 在 此 案 余 波 未 消 之 际, 另 一 宗 案 件 浮 出 水 面 中 国 女 子 简 多 伊 ( 化 名 )4 年 前 和 加 州 男 子 迈 克 尔 欧 里 雷 通 过 网 络 结 识 后 匆 匆 结 婚, 并 于 2007 年 11 月 随 欧 里 雷 前 往 美 国 生 活 在 此 后 1 年 零 10 个 月 中, 她 终 日 被 丈 夫 囚 禁 在 房 间 中, 多 次 遭 到 虐 待 迫 于 欧 里 雷 的 淫 威, 简 却 从 来 不 敢 向 外 界 求 救 直 到 9 月 3 日, 当 少 女 杰 西 性 奴 案 曝 光 后, 简 才 终 于 鼓 足 勇 气 打 电 话 报 警 目 前, 警 方 已 经 将 欧 里 雷 逮 捕, 并 对 他 提 出 5 项 指 控 赴 美 后 被 囚 22 个 月 据 报 道, 这 名 不 幸 被 囚 为 性 奴 的 华 人 女 子 现 年 44 岁, 警 方 没 有 公 布 她 的 真 实 姓 名, 法 庭 文 件 仅 称 她 为 简 多 伊 ( 化 名 ) 据 悉, 简 多 伊 现 年 60 岁 的 丈 夫 迈 克 尔 欧 里 雷 是 美 国 加 州 萨 克 拉 门 托 县 里 欧 克 萨 穆 尼 斯 监 狱 的 一 名 辅 导 员 2005 年, 他 通 过 网 络 结 识 了 远 在 中 国 的 简 多 伊, 并 展 开 了 一 段 跨 越 大 洋 的 网 恋 没 多 久, 欧 里 雷 来 到 中 国, 和 简 多 伊 匆 匆 结 婚 此 后, 欧 里 雷 和 简 多 伊 在 中 国 生 活 了 2 年 2007 年 11 月, 简 多 伊 告 别 家 人, 随 欧 里 雷 一 起 前 往 美 国, 最 终 在 加 州 罗 迪 市 定 居 下 来 简 多 伊 本 以 为 从 此 就 能 过 上 幸 福 的 生 活, 但 令 简 做 梦 没 有 想 到 的 是, 举 目 无 亲 的 她 竟 从 此 被 丈 夫 囚 禁 在 房 间 中, 并 沦 为 丈 夫 的 性 奴! 在 随 后 长 达 1 年 零 10 个 月 里, 简 多 次 遭 到 欧 里 雷 的 虐 待 绝 对 服 从 才 有 食 物 由 于 在 美 国 没 有 任 何 亲 人 和 朋 友, 简 在 过 去 22 个 月 几 乎 完 全 与 世 隔 绝, 而 欧 里 雷 成 了 她 每 天 唯 一 能 够 打 交 道 的 人 据 简 指 控 称, 欧 里 雷 控 制 了 她 的 全 部 生 活, 并 要 求 她 对 自 己 的 命 令 绝 对 服 从 简 称, 欧 里 雷 一 直 软 禁 并 虐 待 着 她, 既 不 允 许 她 使 用 汽 车, 钱 和 食 物 也 限 制 供 应 而 简 只 有 乖 乖 听 话 时, 才 会 得 到 仅 足 果 腹 的 食 物 最 令 简 害 怕 的 是, 欧 里 雷 经 常 恐 吓 简 称, 如 果 她 逃 跑 的 话, 就 会 立 即 将 她 杀 死, 就 算 她 报 警, 警 方 也 会 将 她 遣 返 回 中 国 或 判 她 坐 牢 事 实 上, 据 罗 迪 市 警 官 达 尔 尤 班 克 斯 称, 简 的 入 境 手 续 完 全 合 法, 她 早 已 成 为 美 国 公 民 然 而, 由 于 欧 里 雷 的 淫 威 以 及 东 西 方 的 文 化 差 异, 再 加 上 欧 里 雷 是 她 在 美 国 唯 一 认 识 的 亲 人, 因 此 简 从 来 不 敢 报 案 警 官 尤 班 克 斯 称 : 她 在 这 个 国 家 孤 身 一 人, 只 能 依 靠 他 她 觉 得 自 己 仿 佛 被 隔 离 了 起 来, 并 感 到 绝 望 她 不 知 道 该 怎 么 做 报 警 后 丈 夫 拿 出 9 把 枪 就 这 样, 简 近 2 年 来 一 直 活 在 恐 惧 暴 力 和 威 胁 下, 令 她 精 神 几 乎 崩 溃 直 到 9 月 3 日, 当 震 惊 美 国 的 少 女 杰 西 性 奴 案 曝 光 后, 简 才 终 于 鼓 足 勇 气 打 911 电 话 求 救 据 警 方 介 绍, 简 报 警 称 丈 夫 欧 里 雷 正 在 恐 吓 要 杀 死 她, 并 披 露 了 欧 里 雷 将 她 囚 禁 为 性 奴 的 遭 遇 随 后, 警 方 立 即 派 人 前 往 简 的 家 中 查 看 当 警 车 到 达 时, 满 脸 恐 慌 的 简 立 即 冲 向 警 车 并 企 图 爬 入 车 窗 求 助 与 此 同 时, 警 员 们 吃 253

262 惊 地 看 到, 欧 里 雷 正 怒 气 冲 冲 地 将 多 达 9 把 长 枪 放 进 他 的 汽 车 里! 据 第 一 个 赶 到 现 场 的 女 警 官 西 泽 美 特 卡 尔 夫 回 忆 称 : 当 时 她 满 脸 都 是 泪 水, 她 一 看 到 我 就 立 即 朝 我 冲 来 我 看 到 过 许 多 受 惊 吓 的 人, 但 我 从 没 看 到 有 人 如 此 恐 惧 她 先 是 试 图 打 开 锁 住 的 车 门 没 打 开, 于 是 又 拼 命 地 想 从 车 窗 内 爬 进 汽 车 我 问, 冷 静 一 下, 到 底 发 生 了 什 么? 她 答 道, 我 的 丈 夫 要 杀 我, 他 有 枪! 他 正 把 枪 放 进 他 的 卡 车 里! 我 这 才 注 意 到 门 口 还 有 一 个 男 人, 他 正 端 着 好 几 把 长 枪, 他 的 枪 比 我 的 枪 还 要 多! 色 魔 丈 夫 被 控 5 宗 罪 最 终, 警 员 们 成 功 制 服 了 欧 里 雷, 而 他 的 9 把 枪 支 和 身 上 的 2.3 万 美 元 也 被 警 方 当 场 没 收 据 悉, 目 前, 警 方 将 欧 里 雷 正 式 逮 捕, 而 法 官 裁 定 他 的 保 释 金 高 达 95 万 美 元 警 官 尤 班 克 斯 称, 法 庭 将 于 9 月 8 日 对 欧 里 雷 进 行 审 讯, 并 将 对 他 提 出 绑 架 非 法 拘 禁 恐 吓 殴 打 配 偶 性 虐 待 等 5 项 指 控 警 方 透 露, 简 目 前 已 安 全 住 在 一 个 未 经 透 露 的 地 方, 并 受 到 妥 善 照 顾 据 悉, 欧 里 雷 囚 禁 妻 子 简 当 了 近 2 年 性 奴 的 惊 天 内 幕 曝 光 后, 将 他 们 的 邻 居 们 惊 得 目 瞪 口 呆 邻 居 们 称, 他 们 平 时 看 上 去 和 其 他 普 通 夫 妇 没 什 么 区 别 欧 里 雷 家 隔 壁 一 个 美 发 厅 的 雇 员 玛 丽 柯 克 称 : 他 们 看 上 去 似 乎 是 一 对 很 快 乐 的 夫 妇, 我 从 没 看 到 过 任 何 虐 待 的 迹 象 我 们 不 知 道 在 欧 里 雷 家 里 面 发 生 了 什 么, 但 从 外 表 看 他 是 个 很 活 跃 的 人 另 一 名 亚 裔 美 发 师 朱 迪 伊 多 则 遗 憾 地 说 : 既 然 我 们 都 是 亚 洲 人, 她 本 来 早 就 应 该 来 找 我 们 寻 求 帮 助 的 晓 天 英 大 亨 恐 因 离 婚 藏 财 产 入 狱 来 源 : 新 华 网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6 月 22 日 英 国 一 名 大 亨 原 本 拥 有 4 亿 英 镑 ( 约 合 6.6 亿 美 元 ) 财 产, 却 声 称 在 与 妻 子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期 间 变 得 分 文 不 剩 这 起 英 国 最 贵 离 婚 案 之 一 主 角 仅 剩 数 天 时 间 解 释 财 产 去 向, 否 则 可 能 面 临 牢 狱 之 灾 英 国 星 期 日 泰 晤 士 报 21 日 报 道, 这 名 大 亨 名 为 斯 科 特 扬, 现 年 47 岁 他 与 妻 子 米 歇 尔 1995 年 结 婚, 生 有 两 个 女 儿 两 人 关 系 2006 年 破 裂 前, 拥 有 多 座 豪 宅 斯 科 特 扬 的 一 名 熟 人 说, 他 们 一 家 曾 享 受 奢 华 假 期, 至 少 一 次 乘 游 艇 前 往 地 中 海 地 区 度 假 他 们 只 乘 坐 私 人 飞 机 不 论 何 时, 他 们 家 里 都 停 着 总 价 300 万 英 镑 (496 万 美 元 ) 的 汽 车 不 过, 斯 科 特 眼 下 坚 称 自 己 已 身 无 分 文, 无 法 支 付 赡 养 费 法 庭 为 他 指 定 辩 护 律 师, 无 需 付 费 米 歇 尔 的 律 师 克 里 斯 琴 肯 尼 说, 斯 科 特 未 能 解 释 财 产 去 向, 藐 视 法 庭 但 斯 科 特 的 律 师 菲 利 普 佩 林 斯 说, 由 于 当 事 人 名 下 多 处 房 产 已 再 度 易 主, 所 以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遇 到 困 难 案 件 知 情 人 士 说, 他 们 正 在 检 查 斯 科 特 的 文 件 和 电 脑, 其 中 显 然 记 录 着 他 的 详 细 商 业 交 易 信 息 斯 科 特 和 米 歇 尔 都 拒 绝 就 此 案 发 表 评 论 ( 新 华 社 专 电 ) 责 编 : 于 涛 英 前 模 特 重 婚 五 次 被 判 刑 法 官 称 其 具 有 掠 夺 性 ( 图 ) :18:00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 北 京 ) 254

263 2000 年, 霍 恩 与 第 三 任 丈 夫 一 名 网 站 设 计 师 切 结 婚 蛋 糕 中 新 网 7 月 29 日 电 据 香 港 大 公 报 29 日 援 引 外 电 报 道, 英 国 一 名 30 岁 的 女 子 结 了 五 次 婚, 向 五 名 丈 夫 说 了 五 次 我 愿 意, 但 令 人 啧 啧 称 奇 的 是, 她 并 没 有 离 过 一 次 婚, 换 言 之 她 是 肆 意 重 婚 她 事 后 被 控 以 重 婚 罪, 被 曼 彻 斯 特 法 官 判 处 十 个 月 缓 刑, 无 需 入 狱 她 重 获 自 由 后 信 誓 旦 旦 指 出, 今 次 一 定 会 办 好 离 婚 手 续, 然 后 嫁 第 六 次, 和 新 男 友 共 谐 连 理 这 名 结 婚 上 瘾 的 女 子 艾 米 丽 - 霍 恩 曾 经 是 时 尚 模 特 儿, 拍 过 不 少 性 感 写 真 照 片 和 成 人 电 影 霍 恩 第 一 次 结 婚, 也 是 唯 一 一 次 合 法 的 婚 姻, 是 在 1996 年 10 月 她 18 岁 生 日 的 第 二 天, 他 的 丈 夫 是 一 名 军 人 三 年 后, 当 丈 夫 被 派 往 海 外 时, 她 在 没 有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和 33 岁 的 第 二 任 丈 夫 在 利 兹 用 假 名 登 记 结 婚 2000 年, 她 又 在 利 兹 的 同 一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一 个 21 岁 的 网 站 设 计 师 结 婚, 用 的 是 另 外 一 个 假 名 一 年 后 西 约 克 郡 警 方 发 现 疑 点, 她 因 两 次 重 婚 而 被 警 告 2002 年, 她 在 火 车 上 遇 到 了 第 四 任 丈 夫, 并 在 四 个 星 期 后 与 其 结 婚 婚 礼 一 周 后, 她 对 丈 夫 承 认 她 曾 结 婚 当 她 和 一 个 朋 友 潜 逃, 并 拒 绝 回 到 他 那 里 后, 该 任 丈 夫 报 警 2004 年 她 因 重 婚 罪 被 判 刑 六 个 月 而 霍 恩 的 重 婚 之 路 并 未 就 此 止 步, 她 的 第 五 次 婚 礼 在 2007 年 一 月 举 行, 丈 夫 当 时 并 不 知 道 她 已 结 婚, 直 到 他 们 坐 火 车 去 苏 格 兰 度 蜜 月 时, 她 不 经 意 间 道 出 实 情 随 后 她 与 这 个 丈 夫 分 手 并 杳 无 音 信 当 警 方 去 年 十 一 月 抓 获 她 时, 她 又 有 了 一 个 热 恋 中 的 新 伴 侣 法 官 将 霍 恩 描 述 为 具 有 掠 夺 性 的 女 人, 并 称 她 患 有 躁 郁 症, 须 接 受 治 疗 霍 恩 星 期 一 步 出 法 庭 时, 向 传 媒 矢 言, 今 次 定 必 办 好 离 婚 手 续, 以 便 准 备 和 30 岁 的 新 男 友 哈 珀 结 婚, 令 他 成 为 第 六 任 丈 夫 原 来 她 早 已 搬 入 哈 珀 父 母 的 家 中, 和 男 友 同 居 减 少 欺 诈 改 善 形 象 台 禁 止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营 利 行 为 2009 年 09 月 08 日 12:15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跨 国 跨 境 婚 姻 在 台 湾 相 当 普 遍, 但 由 于 婚 姻 中 介 过 程 中 经 常 出 现 非 人 性 化 待 遇 提 供 虚 伪 信 息 婚 姻 陷 阱 等 问 题, 因 此 婚 姻 中 介 常 被 批 评 犹 如 是 人 口 买 卖 为 了 减 少 欺 诈 行 为, 改 善 台 湾 形 象, 台 移 民 署 宣 布, 从 2009 年 8 月 开 始, 所 有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不 得 再 有 营 利 行 为, 民 众 只 能 透 过 非 营 利 的 合 法 公 益 团 体 介 绍 跨 境 婚 姻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最 近 几 年 因 为 面 谈 制 度 从 严 经 济 状 况 低 迷 等 因 素 影 响, 跨 境 婚 姻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到 2008 年 只 占 14.03%, 平 均 每 7 对 中 1 对 是 跨 境 婚 姻 大 陆 与 东 南 亚 地 区 变 化 最 明 显, 分 别 减 少 了 16% 与 13% 据 台 移 民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显 示, 跨 境 婚 姻 在 台 湾 已 经 相 当 普 遍, 目 前 的 新 婚 夫 妇 中, 每 10 对 就 有 1 对 以 上 是 与 外 籍 配 偶 组 织 家 庭, 而 在 一 些 偏 远 的 城 乡, 常 会 看 到 一 个 村 子 里 有 来 自 东 南 亚 各 国 的 外 籍 新 娘, 这 个 现 象 被 媒 体 戏 称 为 联 合 国 上 个 世 纪 80 年 代 迅 速 富 裕 起 来 的 台 湾 社 会 出 现 了 婚 姻 难 题, 女 性 择 偶 条 件 提 高, 社 会 中 下 层 的 男 性 娶 媳 妇 越 来 越 难, 跨 境 婚 姻 渐 渐 多 起 来, 她 们 大 多 来 自 祖 国 大 陆 香 港 澳 门 越 南 印 度 尼 西 亚 泰 国 菲 律 宾 柬 埔 寨 等 255

264 地 目 前, 仍 然 有 越 来 越 多 男 性 透 过 婚 姻 中 介 公 司 寻 找 跨 境 婚 姻 或 第 二 春, 也 有 人 远 在 异 乡 打 拼 旅 游 或 者 求 学, 和 当 地 人 相 恋, 进 而 结 婚 生 子 在 台 湾, 跨 境 婚 姻 又 以 娶 女 性 配 偶 为 妻 者 占 绝 大 多 数, 成 为 台 湾 特 有 的 社 会 现 象 为 了 遏 止 假 结 婚 入 台, 台 内 政 部 2003 年 底 开 始 实 施 大 陆 配 偶 面 谈 制 度 因 台 2005 年 起 加 强 了 针 对 外 籍 配 偶 的 境 外 访 谈 制 度 以 及 受 外 籍 配 偶 来 源 地 经 济 改 善 台 湾 经 济 状 况 却 低 迷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台 湾 跨 境 婚 姻 比 例 急 剧 下 降 原 中 介 问 题 多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存 在 许 多 欺 诈 行 为 及 陷 阱 主 要 有 三 个 : 一 是 假 结 婚 真 卖 淫 或 者 真 打 工 ; 二 是 低 价 促 销, 变 相 收 费 ; 三 是 利 用 面 谈 制 度 推 卸 责 任, 骗 取 费 用 据 台 内 政 部 及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统 计 资 料 显 示, 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 止, 台 跨 境 婚 姻 共 有 对, 其 中 大 陆 配 偶 对, 占 63.77%, 其 中 女 性 为 名, 男 性 为 名 ; 外 籍 配 偶 对, 占 33.47%, 其 中 越 南 籍 占 19.36%, 印 度 尼 西 亚 籍 占 6.24%, 泰 国 籍 占 1.93%, 菲 律 宾 籍 占 1.55%, 同 样 也 是 以 女 性 居 多, 女 性 为 名, 男 性 仅 名 外 籍 配 偶 中 占 大 多 数 的 境 外 新 娘 来 台, 往 往 游 走 在 婚 姻 自 由 与 贩 卖 人 口 之 间 常 见 到 的 中 介 业 者 使 用 所 谓 的 促 销 广 告, 如 出 身 偏 远 乡 下 保 证 处 女 保 证 三 个 月 娶 回 保 证 中 途 不 加 价 一 年 内 跑 掉 赔 一 位 等 等 许 多 践 踏 人 权 不 堪 入 目 的 广 告 标 语 也 就 是 说, 这 样 的 婚 姻 中 介 往 往 有 实 际 上 的 金 钱 交 易 行 为, 再 不 然 就 是 把 境 外 新 娘 严 重 地 物 化 与 商 品 化 街 上 不 时 可 撞 见 大 幅 海 报 新 娘 : 万 包 娶 翻 开 报 纸, 也 尽 有 各 地 新 娘 的 中 介 广 告 有 些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业 者 甚 至 在 电 视 上 搞 广 告 真 人 演 出, 民 众 相 亲 前, 还 可 以 在 电 视 频 道 上 先 选 亲 比 如 电 视 里 有 专 门 的 购 物 频 道 出 卖 越 南 新 娘 只 见 一 个 个 穿 着 传 统 长 衫 的 娇 小 女 子 羞 涩 而 出, 在 摄 像 机 面 前 走 来 走 去 随 后, 电 视 播 出 她 们 在 越 南 接 受 中 文 培 训 烹 饪 培 训 家 政 培 训 的 镜 头 按 照 这 些 电 视 频 道 的 说 法, 这 些 越 南 女 子 无 不 皮 肤 白 皙 身 家 清 白 没 有 性 病 个 性 温 柔 一 些 台 湾 妇 女 团 体 指 责 这 种 作 法 无 异 于 买 卖 外 籍 新 娘 更 糟 的 是, 台 湾 丈 夫 与 外 籍 新 娘 的 婚 姻 关 系, 多 数 是 建 立 在 买 卖 的 基 础 上, 离 婚 率 特 别 高 许 多 遭 受 丈 夫 恶 意 遗 弃 的 外 籍 新 娘, 她 们 语 言 不 通, 对 台 湾 法 律 也 不 了 解, 缺 少 人 权 上 的 保 障 据 台 内 政 部 统 计 资 料,2008 年, 跨 境 婚 姻 离 婚 增 加 到 对, 占 全 台 湾 离 婚 总 数 的 20.40%, 创 四 年 来 新 高 其 中 大 陆 港 澳 地 区 6578 对, 占 11.75%, 其 他 外 籍 配 偶 4843 对, 占 8.65% 据 教 育 部 统 计, 跨 境 婚 姻 子 女 就 读 中 小 学 2008 年 已 近 13 万 人, 占 全 台 总 数 约 5%, 高 离 婚 率 让 孩 子 们 处 在 不 稳 定 的 环 境 中, 产 生 了 很 多 社 会 问 题 另 外,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存 在 许 多 欺 诈 行 为 及 陷 阱 主 要 有 三 个 : 一 是 假 结 婚 真 卖 淫 或 者 真 打 工 人 蛇 集 团 先 找 好 有 意 来 台 卖 淫 的 女 子, 接 着 在 台 湾 找 人 头 老 公 透 过 结 婚 管 道 引 进 女 子 来 台 卖 淫 许 多 来 自 贫 困 地 区 的 境 外 新 娘 盯 上 台 湾 的 经 济 契 机, 被 发 现 非 法 工 作, 让 人 怀 疑 她 们 其 实 是 跟 台 湾 男 子 假 结 婚 二 是 低 价 促 销, 变 相 收 费 一 般 不 成 气 候 的 公 司 或 单 帮 客 由 于 本 身 实 力 不 足, 能 力 不 足, 无 法 与 正 规 的 口 碑 好 的 大 公 司 竞 争, 为 了 拉 客, 在 台 湾 以 低 价 吸 引 客 户, 到 了 外 面 再 巧 立 各 种 名 目 另 收 费 用, 到 最 后, 所 花 的 钱 都 超 过 市 场 行 情 三 是 利 用 面 谈 制 度 推 卸 责 任, 骗 取 费 用 台 当 局 为 了 防 止 假 结 婚, 在 移 民 署 设 面 谈 制 度, 对 一 些 公 信 力 不 彰 的 公 司 或 跑 单 帮 的 客 户, 面 谈 时 经 常 遇 到 困 难 刁 难, 导 致 面 谈 不 过 关, 外 籍 配 偶 无 法 来 台, 这 时 中 介 顺 理 成 章 把 责 任 推 到 客 户 身 上, 造 成 客 户 人 财 两 失 损 失 惨 重 中 介 依 法 转 型 新 规 定 要 求 所 有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不 得 再 有 营 业 行 为, 即 禁 止 婚 姻 中 介 收 取 报 酬, 民 众 只 能 透 过 非 营 利 的 合 法 公 益 团 体 介 绍 跨 境 婚 姻 新 法 同 时 也 禁 止 刊 登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广 告 为 了 根 除 以 往 民 众 花 大 价 钱 相 亲 娶 妻 产 生 的 弊 端, 有 效 落 实 两 性 平 等 权, 改 善 台 湾 形 象, 台 当 局 从 婚 姻 中 介 业 入 手, 开 始 全 面 禁 止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营 业 行 为 台 当 局 针 对 跨 境 婚 姻 相 关 法 令 主 要 有 台 湾 地 区 与 大 陆 地 区 人 员 关 系 条 例 财 团 法 人 及 非 营 利 社 团 法 人 从 事 跨 境 婚 姻 媒 合 许 可 及 管 理 办 法 刑 法 人 民 团 体 法 等 等 但 总 体 上, 有 陆 委 会 内 政 部 管 理 大 陆 配 偶, 对 其 他 婚 姻 中 介 则 缺 乏 管 制 大 陆 新 娘 的 中 介 广 告 首 先 被 宣 布 为 不 合 法, 自 2006 年 7 月 起, 台 湾 全 面 禁 止 中 介 婚 姻 的 中 介 广 告 为 落 实 推 动 跨 国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公 益 化 非 营 利 化 的 政 策, 台 移 民 署 宣 布, 当 局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修 正 移 256

265 民 法, 给 予 在 2006 年 9 月 26 日 前 合 法 设 立, 且 营 业 项 目 为 婚 姻 媒 合 业 登 记 的 公 司 或 商 号 1 年 的 缓 冲 期, 到 今 年 7 月 31 日 届 满 从 8 月 1 日 开 始, 正 式 施 行 移 民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与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所 有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不 得 再 有 营 业 行 为, 即 禁 止 婚 姻 中 介 收 取 报 酬, 民 众 只 能 透 过 非 营 利 的 合 法 公 益 团 体 介 绍 跨 境 婚 姻 新 法 同 时 也 禁 止 刊 登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广 告 移 民 署 强 调, 未 来 会 加 强 查 缉, 取 缔 违 法 行 为 未 经 许 可 而 从 事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者, 将 被 处 以 新 台 币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以 公 司 或 商 号 从 事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者, 处 新 台 币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移 民 署 并 强 调, 依 移 民 法 规 定,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不 得 为 营 业 项 目 不 得 要 求 或 期 约 报 酬 不 得 广 告, 若 有 违 反 者 将 被 处 以 新 台 币 10 万 元 至 100 万 元 不 等 罚 款 目 前 全 岛 254 家 婚 姻 媒 合 公 司 将 不 再 获 颁 商 业 准 证, 获 台 移 民 署 许 可 的 可 合 法 经 营 的 公 益 法 人 有 社 团 法 人 台 湾 大 媒 人 服 务 协 会 等 13 家 台 内 政 部 移 民 署 移 民 规 划 科 科 长 林 振 智 指 出, 核 准 的 13 家 合 法 公 益 法 人 都 是 中 介 业 者 转 型, 经 严 格 审 查, 包 括 代 表 人 工 作 人 员 不 可 有 前 科, 后 续 作 业 情 形 也 会 加 以 监 督 管 理, 后 续 还 有 11 家 申 请 作 业 中 移 民 署 呼 吁, 平 时 关 怀 外 籍 配 偶 大 陆 配 偶 的 社 会 公 益 团 体 也 可 向 移 民 署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这 些 法 人 机 构 只 能 收 取 必 要 的 开 支, 如 机 票 费 住 宿 费 等, 不 得 另 外 收 取 佣 金, 收 费 项 目 必 须 经 移 民 署 核 可 针 对 如 何 防 止 中 介 业 者 以 关 怀 公 益 为 名 仍 照 样 收 取 非 法 的 媒 人 费, 移 民 署 表 示, 将 透 过 后 续 管 理 监 督 及 加 强 面 试 等 查 察 机 制, 对 已 核 准 的 公 益 法 人 其 后 续 作 业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若 有 违 反 情 事 最 重 将 撤 销 许 可, 其 收 费 项 目 与 标 准 也 有 合 理 规 范 但 外 界 仍 质 疑, 虽 然 当 局 全 面 禁 止 跨 境 婚 姻 中 介 营 业 行 为, 但 这 些 公 益 法 人 也 都 由 既 有 婚 姻 中 介 业 者 转 型, 仍 照 收 手 续 费, 换 汤 不 换 药, 甚 至 可 能 化 整 为 零, 转 为 地 下 化 林 其 旺 组 图 : 法 庭 出 示 杰 克 逊 儿 女 出 生 证 认 亲 大 战 触 发 年 07 月 02 日 11:59 新 浪 娱 乐 法 庭 出 示 杰 克 逊 儿 女 出 生 证 257

266 法 庭 出 示 杰 克 逊 儿 女 出 生 证 新 浪 娱 乐 讯 天 王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北 京 时 间 6 月 26 日 ( 当 地 时 间 6 月 25 日 ) 去 世 今 日 ( 北 京 时 间 7 月 2 日 ), 法 庭 出 示 了 杰 克 逊 一 双 儿 女 迈 克 尔 - 乔 瑟 夫 - 杰 克 逊 (Michael Joseph Jackson) 帕 里 斯 - 迈 克 尔 -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Jr. Paris Michael Katherine Jackson) 的 出 生 证 明 自 从 前 妻 黛 比 罗 称 这 两 个 孩 子 不 是 杰 克 逊 亲 生 的 那 一 刻 起, 孩 子 的 父 亲 是 谁 就 受 到 了 外 界 的 普 遍 关 注 而 昨 天, 更 是 有 一 名 英 国 黑 人 妇 女 称 她 才 是 这 两 个 孩 子 的 生 母, 认 亲 大 战 愈 演 愈 烈 图 库 供 稿 杰 克 逊 家 族 律 师 : 杰 克 逊 生 前 曾 立 有 遗 嘱 ( 图 ) 年 07 月 01 日 08:15 新 浪 娱 乐 杰 克 逊 生 前 照 片 新 浪 娱 乐 讯 北 京 时 间 7 月 1 日 早 间 消 息, 一 代 歌 王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Michael Jackson) 家 族 的 代 理 律 师 兰 道 尔 麦 克 米 兰 (L. Londell McMillan) 昨 日 称, 这 位 已 故 流 行 巨 星 生 前 曾 立 有 遗 嘱 就 在 一 天 以 前, 杰 克 逊 家 族 还 表 示, 相 信 杰 克 逊 过 世 前 并 未 留 下 有 效 的 遗 嘱 昨 天, 杰 克 逊 的 父 母 在 向 高 等 法 258

267 庭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称, 这 位 年 仅 50 岁 就 辞 世 而 去 的 流 行 音 乐 天 王 没 有 留 下 遗 嘱 麦 克 米 兰 称 : 在 提 交 法 庭 文 件 以 后, 杰 克 逊 家 族 现 已 得 知 他 曾 立 有 遗 嘱 目 前, 杰 克 逊 的 多 名 顾 问 正 在 搜 寻 更 多 的 文 件 麦 克 米 兰 并 未 进 一 步 透 露 更 多 细 节, 也 尚 未 提 供 遗 嘱 文 件 的 副 本 杰 克 逊 曾 立 有 遗 嘱 的 事 实 以 及 他 生 前 已 经 指 定 了 遗 嘱 执 行 人 的 可 能 性, 将 会 使 得 杰 克 逊 之 母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Katherine) 要 求 成 为 其 遗 产 管 理 人 的 申 请 程 序 变 得 复 杂 起 来 纽 约 Kramer Levin Naftalis & Frankel LLP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遗 产 律 师 约 翰 诺 沃 哥 罗 德 (John Novogrod) 称, 遗 嘱 通 常 都 会 指 定 一 名 执 行 人 ; 一 旦 遗 嘱 被 证 明 有 效, 则 凯 瑟 琳 要 求 管 理 遗 产 的 申 请 就 将 被 否 决 他 表 示 : 如 果 杰 克 逊 立 有 遗 嘱, 且 这 份 遗 嘱 被 证 明 是 有 效 遗 嘱, 那 么 要 求 被 指 定 为 遗 产 管 理 人 的 整 份 申 请 书 都 会 被 打 回 诺 沃 哥 罗 德 称, 杰 克 逊 遗 嘱 可 能 被 提 出 质 疑 的 理 由 有 : 杰 克 逊 在 立 遗 嘱 时 或 许 已 无 行 为 能 力, 因 此 并 不 理 解 遗 嘱 的 内 容 ; 或 者 他 是 在 受 到 不 正 当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立 下 了 遗 嘱 周 一 早 上, 凯 瑟 琳 和 杰 克 逊 之 父 乔 杰 克 逊 Joe Jackson) 的 代 理 律 师 为 其 赢 得 了 杰 克 逊 三 个 子 女 的 临 时 监 护 权, 并 开 始 采 取 行 动 为 其 争 取 遗 产 管 理 权 高 等 法 庭 法 官 米 歇 尔 贝 克 洛 夫 (Mitchell Beckloff) 作 出 了 前 述 判 决, 从 而 使 得 现 年 79 岁 的 凯 瑟 琳 获 得 了 这 一 临 时 监 护 权 杰 克 逊 的 三 个 子 女 最 大 的 12 岁, 最 小 的 7 岁 此 外, 贝 克 洛 夫 还 将 杰 克 逊 部 分 个 人 财 产 的 控 制 权 判 给 了 凯 瑟 琳, 目 前 这 些 财 产 由 未 指 名 的 第 三 方 持 有 不 过, 贝 克 洛 夫 尚 未 就 凯 瑟 琳 要 求 接 管 杰 克 逊 及 其 子 女 财 产 的 申 请 作 出 判 决 ( 唐 风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遗 嘱 曝 光 : 谁 是 输 家 赢 家? 年 07 月 02 日 12:22 新 浪 娱 乐 杰 克 逊 和 前 妻 黛 比 资 料 图 片 新 浪 娱 乐 讯 北 京 时 间 7 月 2 日, 北 美 时 间 7 月 1 日, 据 国 外 媒 体 报 道, 世 界 流 行 天 王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在 6 月 25 日 过 世 后, 徒 留 家 人 和 歌 迷 伤 心 苦 痛, 而 他 本 人 幸 运 的 脱 离 了 这 个 让 他 疲 惫 不 堪 的 世 界 近 日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遗 嘱 被 公 布 了 出 来, 围 绕 着 他 的 巨 额 遗 产, 又 要 上 演 一 幕 人 间 悲 喜 剧 了 早 在 2002 年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就 立 下 了 遗 嘱, 在 这 份 遗 嘱 里 他 表 示 要 将 自 己 约 5 亿 美 元 的 资 产 加 上 他 的 房 地 产 一 起, 全 部 转 移 到 一 个 私 人 家 庭 的 信 托 基 金 围 绕 着 这 份 遗 嘱 自 然 是 有 人 欢 喜 有 人 愁, 现 在 就 让 我 们 为 您 盘 点 一 下 输 家 赢 家 吧 完 败 的 输 家 : 前 妻 黛 比 若 薇 (Debbie Rowe) 和 父 亲 乔 杰 克 逊 (Joe Jackson) 连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遗 产 的 一 分 钱 都 无 法 染 指 完 胜 的 赢 家 :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母 亲, 现 年 79 岁 的 凯 瑟 琳 ( Katherine), 她 同 时 也 被 委 托 成 为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几 个 儿 女 的 监 护 人 :12 岁 的 长 子 : 迈 克 尔 二 世, 也 就 是 普 林 斯 (Michael Jackson, Jr),11 岁 的 长 女 帕 里 斯 (Paris Michael Katherine Jackson) 和 7 岁 的 次 子 普 林 斯 二 世 :(Prince MichaelJackson II), 在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遗 嘱 中, 他 们 都 是 这 个 信 托 基 金 的 主 要 收 益 人 潜 在 的 赢 家 : 几 个 杰 克 逊 家 族 的 后 裔 成 为 了 意 外 候 选 遗 产 收 益 人, 这 是 指 当 主 要 的 遗 产 收 益 人 去 世 之 后, 他 们 将 继 承 剩 下 的 遗 产 这 些 候 选 收 益 人 包 括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哥 哥 提 托 杰 克 逊 (Tito Jackson) 的 三 个 儿 子 :Taj, Taryll 和 T.J, 他 们 三 人 组 建 了 叫 3T 的 乐 队 慈 善 团 体 : 不 详, 但 是 人 们 都 注 意 到 遗 嘱 上 有 提 到 的 有 个 加 利 福 尼 亚 律 师 所 的 杰 瑞 布 朗 (Jerry Brown), 他 的 事 物 所 将 监 督 有 关 慈 善 礼 物 的 事 宜 底 特 律 母 亲 : 黛 薇 戴 安 娜 罗 丝 (Diva Diana Ross) 被 委 托 成 为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几 个 儿 女 的 第 二 监 护 人, 如 果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母 亲 去 世, 或 者 没 有 能 力 或 者 不 愿 意 担 任 监 护 人 的 角 色 的 话, 黛 薇 戴 安 娜 罗 丝 将 成 为 孩 子 们 的 监 护 人 遗 嘱 执 行 人 : 有 三 人 被 委 托 成 为 遗 嘱 执 行 人, 但 其 中 的 一 人, 圣 莫 尼 卡 的 会 计 师 巴 里 斯 格 尔, 已 在 2003 年 辞 去 遗 嘱 执 行 人 的 职 务, 剩 下 的 两 位, 一 个 是 约 翰 布 兰 卡 (John Branca), 他 是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长 期 雇 佣 的 律 师, 但 是

268 年 离 开 了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但 他 表 示, 在 两 周 前, 又 被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重 新 雇 佣 另 外 一 位 是 约 翰 麦 可 伦 (John McClain), 他 是 个 音 乐 制 作 人, 并 是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常 年 的 好 友 保 险 : 遗 嘱 上 指 明 存 在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保 险 信 托 基 金, 不 动 产 律 师 罗 依 (Roy Kozupsky) 说 到 如 果 这 个 信 托 基 金 包 含 生 命 保 险 条 款, 那 么 将 有 可 能 由 保 险 公 司 偿 付 这 笔 巨 大 的 不 动 产 遗 产 税 单 给 联 邦 政 府 ( 一 平 / 文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遗 嘱 全 文 曝 光 ( 中 英 文 对 照 版 ) 年 07 月 02 日 06:25 新 浪 娱 乐 遗 嘱 第 一 页 260

269 遗 嘱 第 二 页 261

270 遗 嘱 第 三 页 262

271 遗 嘱 第 四 页 263

272 杰 克 逊 遗 嘱 第 五 页 新 浪 娱 乐 讯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七 年 前 订 立 的 遗 嘱 美 国 当 地 时 间 1 日 正 式 呈 送 洛 杉 矶 高 等 法 院 备 案 遗 嘱 声 明 全 部 财 产 交 付 信 托 基 金, 他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获 得 三 个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而 前 妻 黛 博 拉 罗 则 一 无 所 获 这 份 遗 嘱 共 分 五 页, 由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于 2002 年 7 月 7 日 订 立, 迈 克 尔 指 定 他 的 律 师 布 兰 卡 音 乐 制 作 人 麦 克 兰 和 会 计 师 西 格 尔 为 遗 嘱 执 行 人 迈 克 尔 在 遗 嘱 中 声 明, 他 的 全 部 财 产 ( 当 时 估 计 超 过 五 亿 美 元 ) 交 付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并 指 定 他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和 三 名 子 女 为 遗 产 受 益 人 在 子 女 监 护 权 方 面, 迈 克 尔 指 定 母 亲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为 三 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人, 如 果 凯 瑟 琳 去 世 或 不 愿 承 担 监 护 权, 则 由 黛 安 娜 - 罗 斯 ( 美 国 黑 人 女 歌 手 ) 担 任 子 女 监 护 人 以 下 为 杰 克 逊 遗 嘱 中 文 版 内 容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最 后 遗 嘱 264

273 我,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加 州 居 民, 宣 布 以 下 是 我 最 后 遗 嘱, 先 前 所 做 的 遗 嘱 和 附 属 条 款 全 部 无 效 一 我 宣 布 我 目 前 没 有 婚 姻 关 系 我 同 黛 比 - 罗 的 婚 姻 关 系 已 经 解 除 我 有 三 名 在 世 的 子 女, 普 林 斯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帕 丽 斯 - 迈 克 尔 -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普 林 斯 -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II 我 没 有 其 他 子 女, 在 世 的 或 是 已 经 死 去 的 二 这 份 遗 嘱 代 表 了 我 处 置 有 自 由 处 置 权 的 全 部 财 产 的 意 愿 我 放 弃 在 我 死 亡 时 的 财 产 处 置 权 三 我 将 全 部 财 产 交 付 委 托 管 理 人 管 理, 我 曾 做 出 一 份 修 改 和 重 新 表 述 的 信 托 声 明 并 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 执 行, 通 过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明 确 了 委 托 人 和 委 托 管 理 人 关 系, 在 我 死 前 所 作 的 任 何 修 正 都 是 有 效 的 委 托 管 理 的 全 部 财 产 的 保 有 管 理 和 分 配 都 将 根 据 规 章 执 行, 不 能 视 为 单 独 的 依 遗 嘱 建 立 的 信 托 基 金 如 果 因 为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这 份 遗 产 失 效, 或 上 述 信 托 基 金 破 产 或 被 撤 销, 我 将 剩 余 财 产 转 交 给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家 庭 基 金 任 命 的 其 他 委 托 管 理 人, 该 信 托 基 金 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 进 行 了 章 程 修 改 和 重 新 表 述 我 授 权 委 托 管 理 人 按 信 托 基 金 条 款 分 割 管 理 保 有 和 分 配 信 托 基 金, 如 上 述 条 款 同 修 订 和 重 新 表 述 的 信 托 宣 言 一 样 适 用 同 样 范 围 和 同 等 方 式 修 订 和 重 新 表 述 的 信 托 宣 言 在 此 全 文 表 述, 但 并 没 有 规 定 可 以 进 行 任 何 的 后 续 修 改 委 托 管 理 人 或 任 何 继 承 委 托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执 行 四 我 指 定 所 有 因 我 死 亡 或 在 我 死 亡 之 时 需 支 付 的 联 邦 遗 产 税 和 州 继 承 税 ( 简 称 遗 产 税 ) 由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财 产 支 付, 包 括 由 我 的 遗 嘱 检 验 财 产 归 入 以 上 基 金 的 财 产 部 分 应 由 上 述 受 托 人 按 照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本 遗 嘱 所 涉 遗 产 之 外 的 遗 产 税, 除 了 构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应 由 上 述 财 产 获 得 者 支 付 五 我 指 定 约 翰 布 兰 卡 约 翰 麦 克 伦 和 巴 里 希 杰 尔 作 为 此 遗 嘱 共 同 执 行 人 如 出 现 他 们 死 亡 放 弃 无 行 为 能 力 未 能 或 者 拒 绝 继 续 作 为 遗 嘱 共 同 执 行 人 的 情 形, 其 他 执 行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不 得 指 定 其 他 代 执 行 人 共 同 执 行 人 在 我 死 后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执 行 人 履 行 此 三 名 执 行 人 不 愿 或 不 能 实 现 的 行 为 我 的 执 行 人 一 词 在 此 遗 嘱 中 应 包 括 任 何 适 时 行 为 的 财 产 个 人 代 表 有 此 行 为 的 个 人 无 需 签 署 任 何 契 约 我 在 此 授 予 我 的 执 行 人 完 全 权 力 在 任 何 时 间 出 售 出 租 抵 押 交 换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财 产, 不 论 是 不 动 产, 还 是 个 人 财 产, 以 继 续 企 业 贸 易 购 买 资 产 购 买 保 险, 包 括 人 寿 保 险, 或 为 以 上 目 的 而 缔 约 履 行 或 交 付 契 约 合 同 抵 押 抵 押 证 劵 或 其 他 必 要 的 形 式 另 外, 我 赋 予 我 的 执 行 人 完 全 权 力 对 财 产 基 金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财 产 不 动 产 个 人 或 混 合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再 投 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形 式 的 公 司 债 务, 首 选 或 普 通 股, 对 信 托 基 金 投 资 和 投 资 公 司 股 份 的 投 资, 以 及 由 共 同 执 行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普 通 信 托 基 金 六 除 了 在 遗 嘱 中 提 到 的 信 托 基 金 外, 我 是 有 意 识 的 没 有 留 遗 产 给 我 的 继 承 人 以 及 前 妻 子 戴 布 拉 - 简 - 罗 薇 - 杰 克 逊 (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 七 在 我 去 世 时, 如 果 我 拥 有 加 州 以 外 的 房 产, 或 者 享 有 加 州 以 外 房 产 的 收 益 需 要 做 附 加 遗 产 监 管, 我 指 定 我 的 遗 嘱 执 行 人 (domiciliary Executor) 作 为 这 些 财 产 的 附 加 遗 产 监 管 人 (ancillary Executor) 我 给 与 遗 嘱 执 行 人 以 下 额 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他 们 可 以 自 行 处 理 以 下 提 到 的 财 产 : 当 有 遗 产 需 要 附 加 遗 产 监 管 时, 他 们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要 出 售 部 分 遗 产 ; 他 们 可 以 从 遗 产 中 直 接 获 得, 或 是 洛 杉 矶 地 产 的 预 付 经 费 中 获 得 来 支 付 所 有 的 债 权, 税 务, 花 费 以 及 管 理 费 用, 其 中 也 包 括 补 偿 附 加 遗 产 监 管 人 以 及 律 师 的 费 用 ; 当 附 件 遗 产 监 管 结 束 时, 我 授 权 并 且 制 定 我 的 附 加 遗 产 监 管 人 将 剩 余 财 产 转 到 遗 产 执 行 人 名 下, 由 他 们 监 管 和 控 制, 并 且 在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对 这 些 附 加 财 产 做 出 任 何 有 必 要 的 处 置 八 如 果 在 我 死 时 我 的 孩 子 仍 未 成 年, 那 么 我 指 定 我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KATHERINE JACKSO) 为 孩 子 的 监 护 人, 并 且 保 管 属 于 这 个 未 成 年 孩 子 的 遗 产 如 果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已 经 去 世, 没 有 能 力 或 者 不 愿 意 担 当 监 护 人, 那 么 我 指 定 戴 安 娜 - 罗 斯 (DIANA ROSS) 作 为 监 护 人 签 名 时 间 :2002 年 7 月 7 日 265

274 迈 克 尔 - 约 瑟 夫 - 杰 克 逊 (MICHAEL JOSEPH JACKSON) 在 签 名 时 间 下 面, 迈 克 尔 - 约 瑟 夫 - 杰 克 逊 向 我 们 宣 布, 以 上 的 5 页, 包 括 我 们 签 名 作 为 见 证 人 的 那 页, 将 会 成 为 他 的 遗 嘱, 并 且 要 求 我 们 作 为 他 的 遗 嘱 见 证 人 他 随 后 当 着 我 们 的 面 签 名, 当 时 我 们 所 有 人 都 在 场 而 我 们 应 他 的 请 求, 当 着 他 的 面 也 签 下 我 们 的 名 字, 作 为 遗 嘱 的 见 证 人 我 们 都 已 经 过 了 18 周 岁, 可 以 胜 任 见 证 人 一 职, 我 们 也 都 居 住 在 加 州 * 遗 产 执 行 人 必 须 和 被 继 承 人 住 在 同 一 个 州 我 们 都 和 迈 克 尔 - 约 瑟 夫 - 杰 克 逊 意 见 一 致 此 时, 他 已 经 年 满 18 周 岁, 就 我 们 所 知, 意 识 健 全, 并 没 有 收 到 束 缚, 胁 迫, 欺 骗 或 是 在 过 度 压 力 下 曲 解 意 思 我 们 宣 誓 没 有 触 犯 伪 证 罪 条 款, 上 述 所 有 内 容 都 属 实 此 遗 嘱 从 2002 年 7 月 7 日 下 午 5 点 开 始 生 效 洛 杉 矶 ( 林 筱 娟 娟 西 风 / 编 译 ) 以 下 为 杰 克 逊 遗 嘱 英 文 全 文 : LAST WILL OF MICHAEL JOSEPH JACKSON I, MICHAEL JOSEPH JACKSON, a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declare this to be my last Will, and do hereby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and codicils made by me. I I declare that I am not married. My marriage to 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 has been dissolved. I have three children now living, PRINCE MICHAELJACKSON, JR., PARIS MICHAELKATHERINEJACKSON and PRINCE MICHAEL JOSEPHJACKSON,IT.I have no other children,living or deceased. II It is my intention by this Will to dispose of all property which I am entitled to Dispose of by will. I specifically refrain from exercising all powers of appointment that I may possess at the time of my death. III I give my entire estate to the Trustee or Trustees then acting under that certain Amended and Restated Declaration of Trust executed on March 22, 2002 by me as Trustee and Trustor which is called the 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 giving effect to any amendments thereto made prior to my death. All such assets shall be held, managed and distributed as a part of said Trust according to its terms and not as a separate testamentary trust. If for any reason this gift is not operative or is invalid, or if the aforesaid Trust fails or has been revoked, I give my residuary estate to the Trustee or Trustees named to act in the 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 as Amended and Restated on March 22,2002, and I direct said Trustee or Trustees to divide, administer, hold and distribute the trust estate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said Trust, as hereinabove referred to as such provisions now exist to the same extent and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ough that certain Amended and Restated Declaration of Trust, were herein set forth in full, but without giving effect to any subsequent amendments after the date of this Will. The Trustee, Trustees, or any successor Trustee named in such Trust Agreement shall serve without bond. IV I direct that all federal estate taxes and state inheritance or succession taxes payable upon or resulting from or by reason of my death (herein "Death Taxes") attributable to property which is part of the trust estate of the 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 including property which passes to said trust from my probate estate shall be paid by the Trustee of said trust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Death Taxes attributable to property passing outside this Will, other than property constituting the trust estate of the trust int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sentence, shall be charged against the taker of said property. V I appoint JOHN BRANCA, JOHN McCLAIN and BARRY SlliGEL as co-executors of this Will. In the event of any of their deaths, resignations, inability, failure or refusal to serve or continue to serve as a co-executor, the other shall serve and no replacement need be named. The co-executors serving at any time after my death may name one or more replacements to serve in the event that none of the three named individuals is willing or able to serve at anytime. 266

275 The term "my executors" as used in this Will shall include any duly acting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r representatives of my estate. No individual acting as such need post a bond. I hereby give to my Executors, full power and authority at any time or times to sell, lease, mortgage, pledge, exchange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whether real or, personal comprising my estate, upon such terms as my Executors shall deem best, to continue any business enterprises, to purchase assets from my estate, to continue in force and pay insurance premiums on any insurance policy, including life insurance, owned by my estate, and for any of the foregoing purposes to make, execute and deliver any and all deeds, contracts, mortgages, bills of sale or other instruments necessary or desirable therefor. In addition, I give to my Executors full power to invest and reinvest the estate funds and assets in any kind of property, real, personal or mixed, and every kind of investment, specifically including, but not by way of limitation, corporate obligations of every kind and stocks, preferred or common, and interests in investment trusts and shares in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any common trust fund administered by any corporate executor hereunder, which men of prudent discretion and intelligence acquire for their own account. VI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Will or in the Trus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I hereof, I have intentionally omitted to provide for my heirs. I have intentionally omitted to provide for my former wife, 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 Ⅶ If at the time of my death I own or have an interest in property located outsid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requiring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I appoint my domiciliary Executors as ancillary Executors for such property. I give to said domiciliary Executors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powers, rights and privileges to be exercised in their 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 with reference to such property: to cause such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to be commenced, carried on and completed; to determine what assets, if any, are to be sold by the ancillary Executors; to pay directly or to advance funds from the California estate to the ancillary Executors for the payment of all claims, taxes, costs and administration expenses, including compensation of the ancillary Executors and attorneys' fees incurred by reason of the ownership of such property and by such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and upon completion of such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I authorize and direct the ancillary Executors to distribute, transfer and deliver the residue of such property to the domiciliary Executors herein, to be distributed by them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Will, it being my intention that my entire estate shall be administered as a unit and that my domiciliary Executors shall supervise and control, so far as permissible by local law, any ancillary administration proceedings deemed necessary in the settlement of my estate. Ⅷ If any of my children are minors at the time of my death, I nominate my mother, KATHERINE JACKSON as guardian of the persons and estates of such minor children. If KATHERINE JACKSON fails to survive me, or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act as guardian, I nominate DIANA ROSS as guardian of the persons and estates of such minor children. I subscribe my name to this Will this 7 day of July, 2002 MICHAEL JOSEPH JACKSON On the date written below, MICHAELJOSEPH JACKSON, declared to us, the undersigned, that the foregoing instrument consisting of five (5) pages, including the page signed by us as witnesses, was his Will and requested us to act as witnesses to it. He thereupon signed this Will in our presence, all of us being present at the same time. We now, at his request, in his presence and in the presence of each other, subscribe our names as witnesses. Each of us is now more than eighteen(18) years of age and a competent witness and resides at the address set forth after his name. Each of us is acquainted with MICHAEL JOSEPH JACKSON. At this time, he is over the age of eighteen(18) years and,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he is of sound mind and is not acting under duress, menace,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or undue influence. We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 Executed on July 7th, 2002 at 5:00pm, Los Angeles 267

276 看 点 一 : 三 个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归 谁 所 有? 根 据 杰 克 逊 的 这 份 遗 嘱, 一 场 关 于 三 个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究 竟 归 谁 所 有 的 争 论 尘 埃 落 定 杰 克 逊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成 为 三 个 孩 子 的 监 护 人, 如 果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因 去 世 等 原 因 无 法 覆 行 这 一 责 任, 戴 安 娜 - 罗 斯 将 成 为 监 护 人 看 点 二 : 遗 产 如 何 分 配? 遗 产 全 权 委 托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处 理, 受 益 人 分 别 是 三 个 孩 子 和 杰 克 逊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其 父 亲 乔 被 排 除 在 受 益 人 之 外 看 点 三 : 遗 产 执 行 人 是 谁? 约 翰. 布 朗 卡, 约 翰. 克 莱 恩 和 巴 里. 斯 里 格 尔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遗 嘱 全 文 ( 中 文 翻 译 ) 我,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居 民, 声 明 此 遗 嘱 将 是 我 最 终 的 遗 嘱, 在 此 之 前 我 所 立 下 的 遗 嘱 以 及 附 录 全 部 作 废 1. 我 声 明 我 现 在 是 单 身 我 与 黛 博 拉. 简. 罗. 杰 克 逊 的 婚 姻 已 经 解 除 我 有 三 个 孩 子 尚 在 人 世, 王 子. 迈 克 尔. 杰 克 逊,JR. 帕 丽 斯.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以 及 王 子. 迈 克 尔. 杰 克 逊.IT 我 没 有 其 他 的 子 女, 不 管 是 在 世 的, 还 是 已 故 的 2. 遗 嘱 中 有 关 我 全 部 财 产 的 分 配 完 全 出 于 我 的 自 愿, 并 将 按 照 遗 嘱 中 的 安 排 进 行 分 配 我 明 确 表 示, 直 至 我 去 世 之 时, 我 财 产 的 分 配 将 按 照 指 定 的 分 配 3. 我 将 自 己 的 全 部 财 产 划 归 给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此 委 托 将 按 照 该 信 托 基 金 特 定 的 补 偿 和 重 申 声 明 执 行, 并 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 生 效 在 我 死 之 前, 我 可 以 对 此 做 出 任 何 修 改 将 作 为 信 托 基 金 的 一 个 部 分 而 非 独 立 的 遗 嘱 信 托, 我 所 有 的 资 产 将 被 妥 善 保 管 管 理 和 分 配 该 信 托 基 金 用 于 支 付 迈 克 尔 的 孩 子 们 和 其 母 亲 的 赡 养 费 用, 以 及 负 责 为 多 个 慈 善 基 金 划 拨 款 项 倘 若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此 委 托 无 法 执 行 或 不 能 生 效, 或 者 上 述 信 托 基 金 关 门 或 者 出 现 问 题, 按 照 2002 年 3 月 22 日 立 下 的 补 偿 和 重 申 声 明, 我 剩 余 的 财 产 将 交 给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的 一 个 委 托 人 或 多 个 委 托 人 4. 我 声 明, 因 我 的 死 亡 ( 在 这 里 称 为 死 亡 税 金 )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可 付 的 联 邦 资 产 税 款 和 国 家 遗 产 或 继 承 税 款, 均 归 于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包 括 按 照 条 款 应 有 委 托 人 支 付 的 交 给 委 托 基 金 的 资 产 死 亡 税 可 归 于 遗 嘱 之 外 的 资 产, 而 非 上 述 提 及 的 信 托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这 部 分 资 产 应 该 有 资 产 接 受 者 掌 管 5. 我 指 定 约 翰. 布 兰 卡 麦 克. 莱 恩 以 及 巴 里. 斯 利 吉 尔 为 此 遗 嘱 共 同 执 行 人 如 果 他 们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死 亡 放 弃 无 能 力 失 职 拒 绝 此 指 定 或 者 拒 绝 积 蓄 担 任 遗 嘱 执 行 人, 其 他 人 应 该 承 担 这 一 指 责, 没 有 可 以 候 补 人 选 如 果 三 位 执 行 人 中 没 有 一 个 愿 意 或 者 能 够 履 行 这 个 职 责, 那 么 我 死 后, 共 同 执 行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执 行 人 来 执 行 该 遗 嘱 此 遗 嘱 中 所 说 的 我 的 执 行 人 应 该 包 括 任 何 一 个 适 时 起 代 理 作 用 的 我 的 资 产 的 私 人 代 表 或 代 表 们 我 的 执 行 人 是 一 个 共 同 体, 而 非 个 人 我 特 此 授 权 遗 嘱 执 行 人 拥 有 出 售, 租 赁, 抵 押, 担 保, 交 换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处 置 我 财 产 的 全 部 权 力 所 有 处 理 办 法 的 最 终 目 标 如 下 : 继 续 我 的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购 买 资 产, 支 付 保 险 费 ( 其 中 包 括 人 寿 保 险 ), 以 及 处 理 我 的 合 同, 抵 押 贷 款 和 销 售 凭 据 此 外, 我 给 予 遗 嘱 执 行 人 投 资 和 再 投 资 房 地 产 基 金 以 及 其 它 资 产 的 权 力 6., 除 了 我 在 遗 嘱 第 三 部 分 提 到 的 财 产, 我 有 意 忽 略 了 留 给 我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我 也 有 意 遗 漏 给 我 前 妻 黛 博 拉. 简. 罗. 杰 克 逊 留 下 财 产 7. 如 果 在 我 去 世 之 时, 我 在 加 利 福 尼 亚 之 外 的 财 产 产 生 利 息 需 要 有 人 担 任 辅 助 管 理 人, 我 指 派 我 的 家 庭 遗 嘱 执 行 人 作 为 辅 助 管 理 人 管 理 这 样 的 财 产 我 给 予 辅 助 管 理 人 下 述 额 外 权 利 和 特 权 处 理 我 的 财 产 : 出 售 财 产, 从 加 利 福 尼 亚 财 产 中 获 取 资 金 支 付 与 财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索 赔 金, 律 师 费 和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8. 如 果 在 我 去 世 时 我 的 任 何 一 个 孩 子 还 未 成 年, 我 将 指 定 我 的 母 亲 凯 瑟. 杰 克 逊 为 孩 子 以 及 他 们 所 分 财 产 的 监 护 人 如 果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在 我 之 前 去 世, 或 者 不 愿 承 担 监 护 人 的 责 任, 那 么 戴 安 娜. 罗 斯 将 作 为 我 孩 子 以 及 他 们 所 分 财 产 的 新 监 护 人 我 于 2002 年 7 月 7 日 在 这 份 遗 嘱 上 签 上 我 的 名 字 迈 克 尔. 约 瑟 夫. 杰 克 逊 我 们 两 人 作 为 此 份 遗 嘱 的 见 证 人 证 明 这 份 遗 嘱 共 有 5 页, 包 括 我 们 签 字 的 最 后 一 页 我 们 证 明 迈 克 尔. 约 瑟 夫. 杰 克 逊 在 我 们 的 面 前 签 署 了 此 份 遗 嘱 在 他 的 要 求 下, 我 们 两 人 均 当 着 他 的 面, 在 遗 嘱 上 签 上 了 我 们 两 个 的 名 字 我 们 两 个 人 均 超 过 18 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成 为 遗 嘱 见 证 人 268

277 我 们 都 与 迈 克 尔. 约 瑟 夫. 杰 克 逊 很 熟 悉 此 时, 迈 克 尔. 约 瑟 夫. 杰 克 逊 在 签 署 这 项 遗 嘱 时 也 超 过 18 岁 按 照 我 们 的 观 察, 他 在 签 署 遗 嘱 时 意 识 正 常, 没 有 遭 到 他 人 的 胁 迫, 恐 吓, 威 胁, 误 导 或 其 它 影 响 我 们 郑 重 宣 誓 上 诉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本 协 议 在 2002 年 7 月 7 日 下 午 5 点 正 式 生 效 签 署 地 点 是 洛 杉 矶 杰 克 逊 遗 产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母 子 各 获 百 分 之 四 十 年 07 月 03 日 13:04 新 浪 娱 乐 杰 克 逊 没 有 留 任 何 遗 产 给 他 的 父 亲 ( 左 ) 新 浪 娱 乐 讯 北 京 时 间 7 月 3 日 消 息, 据 国 外 媒 体 报 道, 迈 克 尔 - 杰 克 逊 (Michael Jackson) 的 遗 嘱 已 经 公 布, 而 具 体 的 遗 产 分 配 问 题 也 已 经 公 布, 以 下 是 具 体 的 分 配 细 节 : 迈 克 尔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 杰 克 逊 (Katherine Jackson) 将 获 得 遗 产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迈 克 尔 的 三 个 孩 子 获 得 另 外 百 分 之 四 十 遗 产 剩 下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将 捐 献 给 几 个 儿 童 慈 善 基 金 会 至 于 将 捐 献 给 哪 几 个 具 体 的 基 金 会, 现 在 还 不 得 而 知 据 报 道, 加 利 福 尼 亚 首 席 检 察 官 已 经 开 始 整 理 杰 克 逊 遗 产 相 关 文 件, 其 中 包 括 捐 赠 款 项 文 件 莺 歌 鹂 舞 / 文 杰 克 逊 遗 嘱 : 财 产 交 付 信 托 基 金 前 妻 一 无 所 获 年 07 月 02 日 04:18 中 国 新 闻 网 美 国 流 行 歌 坛 天 王 巨 星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加 州 私 人 豪 宅 梦 幻 庄 园 因 巨 额 欠 款 将 被 法 院 拍 卖 或 转 让 1988 年, 他 269

278 花 1700 万 美 元 买 下 了 这 幢 占 地 3400 平 方 米 的 梦 幻 庄 园, 按 照 著 名 童 话 小 飞 侠 中 对 梦 幻 岛 的 描 述 改 建, 目 前 价 值 高 达 5000 万 至 1 亿 美 元 这 个 梦 幻 庄 园 每 当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成 为 新 闻 焦 点 时, 总 会 成 为 媒 体 记 者 和 粉 丝 们 的 聚 集 地 图 为 2005 年 6 月 迈 克 杰 克 逊 最 后... 中 新 社 发 贾 国 荣 摄 美 国 当 地 时 间 6 月 25 日 下 午, 一 代 歌 王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Michael Jackson) 因 心 脏 停 动 在 洛 杉 矶 逝 世, 享 年 50 岁 图 为 2004 年 4 月, 流 行 天 王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中 新 社 发 Ic/cnsphoto 摄 版 权 声 明 : 凡 注 有 cnsphoto 字 样 的 图 片 版 权 均 属 中 国 新 闻 网,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不 得 转 载 使 用 更 多 图 片 中 新 社 洛 杉 矶 七 月 一 日 电 ( 记 者 张 炜 ) 已 故 流 行 天 王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七 年 前 订 立 的 遗 嘱 一 日 正 式 呈 送 洛 杉 矶 高 等 法 院 备 案 遗 嘱 声 明, 全 部 财 产 交 付 一 个 信 托 基 金, 他 的 母 亲 获 得 三 个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而 前 妻 黛 博 拉 罗 则 一 无 所 获 这 份 遗 嘱 共 分 五 页, 由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于 二 00 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订 立, 迈 克 尔 指 定 他 的 律 师 布 兰 卡 音 乐 制 作 人 麦 克 兰 和 会 计 师 西 格 尔 为 遗 嘱 执 行 人 迈 克 尔 在 遗 嘱 中 声 明, 他 的 全 部 财 产 ( 当 时 估 计 超 过 五 亿 美 元 ) 交 付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家 庭 信 托 基 金, 并 指 定 他 的 母 亲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和 三 名 子 女 为 遗 产 受 益 人 迈 克 尔 的 父 亲 乔 杰 克 逊 不 在 受 益 人 名 单 中 迈 克 尔 在 遗 嘱 中 特 意 强 调 : 她 的 前 妻 黛 博 拉 罗 不 能 继 承 任 何 遗 产 在 子 女 监 护 权 方 面, 迈 克 尔 在 遗 嘱 中 说 : 当 前 我 有 三 名 孩 子, 除 此 之 外, 我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的 子 女 迈 克 尔 指 定 母 亲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为 三 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人, 如 果 凯 瑟 琳 去 世 或 不 愿 承 担 监 护 权, 则 由 黛 安 娜 罗 斯 ( 美 国 黑 人 女 歌 手 ) 担 任 子 女 监 护 人 本 周 一, 法 庭 裁 定 凯 瑟 琳 杰 克 逊 取 得 迈 克 尔 三 名 子 女 的 临 时 监 护 权 当 时 杰 克 逊 家 族 的 律 师 声 称 没 有 发 现 迈 克 尔 杰 克 逊 的 遗 嘱, 这 份 订 立 于 七 年 前 的 遗 嘱 昨 天 正 式 浮 出 水 面 据 分 析, 该 遗 嘱 在 处 理 迈 克 尔 复 杂 棘 手 的 遗 留 问 题 方 面 将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完 ) 金 融 危 机 来 袭 离 婚 协 议 难 改 作 者 : 来 源 : 新 华 网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4 月 03 日 10:10 因 资 产 在 金 融 危 机 中 大 幅 缩 水, 英 国 一 名 大 亨 请 求 修 改 同 前 妻 签 下 的 离 婚 协 议, 以 避 免 身 家 成 负 值 这 一 请 求 4 月 1 日 惨 遭 英 国 上 诉 法 院 驳 回 世 事 难 料 英 国 卫 报 网 站 报 道, 这 名 现 年 50 岁 的 大 亨 名 为 布 赖 恩 迈 尔 森, 是 国 际 投 资 企 业 本 能 资 本 投 资 信 托 创 始 人 迈 尔 森 同 前 妻 英 格 丽 德 1982 年 12 月 结 婚,2008 年 离 婚, 同 英 格 丽 德 育 有 2 子 1 女 2008 年 3 月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不 久, 两 人 分 道 扬 镳 根 据 协 议, 迈 尔 森 须 在 协 议 生 效 后 4 年 间 把 两 人 当 时 万 英 镑 ( 约 合 万 美 元 ) 总 资 产 的 43% 支 付 给 英 格 丽 德 迈 尔 森 一 次 性 把 两 人 在 南 非 一 套 市 值 150 万 英 镑 (214.5 万 美 元 ) 的 房 产 给 了 英 格 丽 德, 同 时 承 诺 在 上 述 期 270

279 限 内 以 分 期 付 款 形 式 向 英 格 丽 德 支 付 余 下 的 950 万 英 镑 ( 万 美 元 ) 迈 尔 森 则 可 独 占 他 家 在 本 能 资 本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份 本 能 资 本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2005 年 由 迈 尔 森 创 立, 股 票 在 两 人 离 婚 时 单 价 3 英 镑 (4.29 美 元 ) 受 金 融 危 机 冲 击, 公 司 股 票 单 价 现 已 跌 至 英 镑 ( 美 元 ) 不 做 负 翁 因 不 愿 在 身 家 缩 水 后 仍 按 当 初 约 定 的 金 额 向 前 妻 付 款, 迈 尔 森 向 司 法 部 门 请 求 修 改 离 婚 协 议 迈 尔 森 的 律 师 马 丁 波 因 特 说, 考 虑 到 迈 尔 森 当 前 的 资 产 总 额, 如 按 当 初 的 协 议 付 款, 迈 尔 森 需 把 自 己 资 产 的 105% 付 给 英 格 丽 德, 可 能 比 那 还 要 糟 波 因 特 告 诉 法 官, 全 球 经 济 中 一 些 不 可 预 见 和 未 预 见 的 因 素 已 破 坏 迈 尔 森 当 初 签 下 离 婚 协 议 时 的 假 设 条 件 英 国 上 诉 法 院 1 日 驳 回 迈 尔 森 修 改 离 婚 协 议 的 请 求 3 名 法 官 认 为 无 论 多 显 著 的 价 格 自 然 波 动 都 不 足 以 成 为 修 改 协 议 的 依 据 法 官 马 修 索 普 说, 迈 尔 森 请 求 遭 驳 回 的 部 分 原 因 在 于, 离 婚 协 议 并 非 强 加 于 双 方, 而 是 以 双 方 自 愿 为 原 则 还 要 上 诉 上 诉 法 院 作 出 这 一 裁 决 后, 迈 尔 森 的 律 师 团 说, 他 们 将 寻 求 向 英 国 最 高 级 别 的 上 诉 机 构 上 诉 迈 尔 森 已 向 一 家 法 院 申 请 停 止 按 最 初 版 本 的 离 婚 协 议 向 英 格 丽 德 付 款 法 院 未 能 认 同 经 济 低 迷 已 使 他 的 离 婚 协 议 变 得 不 公 平, 迈 尔 森 先 生 感 到 失 望, 迈 尔 森 的 一 名 发 言 人 说, 迈 尔 森 先 生 上 诉 的 目 标 始 终 是 保 证 他 同 前 妻 划 分 资 产 的 公 平 性 美 联 社 报 道, 本 能 资 本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3 月 26 日 召 开 股 东 特 别 会 议, 解 除 了 迈 尔 森 公 司 总 裁 职 务 就 本 能 资 本 投 资 信 托 公 司 运 营 状 况, 迈 尔 森 的 发 言 人 说, 诉 讼 程 序 丝 毫 未 影 响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的 运 营, 业 务 一 如 既 往 卫 报 网 站 报 道, 在 英 国, 离 婚 协 议 通 常 包 括 两 部 分, 一 是 如 何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二 是 如 何 持 续 支 付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和 学 费 如 果 离 婚 双 方 中 某 一 方 的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第 二 部 分 可 能 重 新 商 定, 而 第 一 部 分 只 能 在 未 预 见 到 的 条 件 下 重 新 评 估, 且 重 新 评 估 极 少 获 许 可 ( 刘 鹏 ) 责 编 : 于 涛 相 关 新 闻 特 别 推 荐 跨 洋 争 产 案 王 永 庆 长 子 首 告 捷 2009/08/16 21:39 来 源 :YNET.com 北 青 网 法 制 晚 报 台 湾 经 营 之 神 未 立 遗 嘱 子 女 追 550 亿 元 海 外 遗 产 在 美 国 法 院 开 庭 台 湾 经 营 之 神 台 塑 集 团 创 办 人 王 永 庆 去 年 10 月 在 美 国 去 世, 名 下 拥 有 约 550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海 外 遗 产 但 由 于 生 前 没 有 立 遗 嘱, 日 前, 他 的 三 房 妻 子 和 九 个 子 女 争 夺 遗 产 案 在 美 国 开 庭, 长 子 王 文 洋 首 战 告 捷 271

280 二 房 长 子 备 四 箱 文 档 据 美 国 媒 体 报 道, 当 地 时 间 13 日, 王 永 庆 的 高 额 遗 产 争 夺 案 在 美 国 新 泽 西 法 院 开 庭 该 案 堪 称 台 湾 大 家 族 遗 产 金 额 最 大 的 官 司, 听 证 会 受 到 各 方 瞩 目, 小 小 听 审 庭 坐 了 40 余 人, 大 多 是 律 师 台 湾 媒 体 美 国 多 家 媒 体 也 在 场 报 道 而 当 事 人 中, 只 有 二 房 长 子 王 文 洋 出 庭, 与 王 文 洋 同 属 二 房 的 次 子 王 文 祥 三 房 长 女 王 瑞 华 等 委 托 律 师 代 表 出 席 王 文 洋 准 备 了 四 箱 文 档 数 据,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担 任 王 永 庆 遗 产 管 理 人 驳 回 三 房 长 女 撤 诉 请 求 最 终, 法 官 裁 定 驳 回 三 房 长 女 王 瑞 华 要 求 撤 销 诉 讼 的 请 求 对 于 法 官 裁 决 驳 回 王 瑞 华 要 求 撤 销 这 宗 官 司, 王 瑞 华 的 律 师 尼 赫 随 即 发 表 声 明 指 出, 王 瑞 华 认 为 有 充 分 证 据 显 示, 新 泽 西 州 法 院 对 这 宗 官 司 没 有 管 辖 权, 在 法 院 授 权 查 明 王 永 庆 在 美 遗 产 后, 将 再 度 要 求 撤 销 这 件 官 司 大 房 监 护 权 下 周 裁 定 除 此 之 外, 王 文 洋 还 要 求 法 庭 授 予 其 对 王 月 兰 的 监 护 权 王 文 洋 称 王 月 兰 1935 年 与 王 永 庆 结 为 夫 妻, 从 未 离 婚, 理 应 拥 有 一 半 的 遗 产 对 此, 法 官 要 求 王 瑞 华 的 律 师 在 下 周 五 前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届 时 再 作 裁 定 编 译 / 记 者 王 燕 新 闻 背 景 王 永 庆 背 后 的 女 人 王 永 庆 的 生 命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的 总 共 有 3 个 女 人 大 夫 人 王 月 兰 因 无 子 嗣, 几 乎 一 辈 子 独 居 二 夫 人 杨 娇 一 直 旅 居 美 国, 如 今 行 动 不 太 方 便 三 夫 人 李 宝 珠 不 仅 是 王 永 庆 的 人 生 伴 侣, 更 是 王 永 庆 生 命 中 重 要 的 事 业 伙 伴 王 永 庆 把 财 产 交 与 五 个 不 同 的 信 托 基 金, 希 望 阻 绝 争 产 和 接 班 问 题 但 二 房 和 三 房 长 久 以 来 的 心 结, 在 他 辞 世 之 后, 伴 随 遗 产 继 承 问 题 爆 发 摘 自 台 湾 联 合 报 美 国 父 亲 赴 日 与 前 妻 夺 子 被 捕 ( 组 图 ) 若 在 美 国 可 能 被 视 为 英 雄 年 10 月 01 日 04:05 大 洋 网 - 广 州 日 报 萨 瓦 和 他 前 妻 的 两 个 孩 子 萨 瓦 的 日 籍 前 妻 法 子 272

281 日 前, 一 名 美 国 男 子 为 了 追 回 被 前 妻 非 法 带 走 的 年 幼 子 女, 漂 洋 过 海 孤 身 前 往 日 本, 可 是 却 因 为 诱 拐 未 成 年 人 的 罪 名 而 被 日 本 警 方 逮 捕 美 国 媒 体 报 道 称, 如 果 这 出 千 里 寻 子 记 发 生 在 美 国, 这 个 名 叫 克 里 斯 多 佛 萨 瓦 可 能 被 人 们 视 为 英 雄 但 是 在 日 本, 萨 瓦 的 前 妻 法 子 成 为 了 被 同 情 的 对 象, 萨 瓦 则 被 抓 进 了 监 狱 两 人 离 婚 曾 制 止 前 妻 去 日 本 本 报 讯 萨 瓦 是 美 国 一 家 非 常 有 前 途 的 制 药 公 司 的 创 办 者 萨 瓦 与 日 籍 妻 子 法 子 原 本 居 住 在 美 国 田 纳 西 州 首 府 纳 什 维 尔 市 郊 两 人 协 议 离 婚 后, 法 子 表 示 愿 意 继 续 住 在 当 地, 以 便 就 近 照 顾 8 岁 的 儿 子 艾 萨 克 和 6 岁 的 女 儿 丽 贝 卡, 因 此 这 对 子 女 一 直 由 萨 瓦 和 法 子 轮 流 抚 养 今 年 2 月, 萨 瓦 与 来 自 美 国 罗 得 岛 的 艾 米 再 婚 早 在 今 年 3 月, 萨 瓦 就 曾 向 法 院 申 请 制 止 令, 制 止 前 妻 法 子 带 两 个 孩 子 前 往 日 本, 理 由 是 法 子 曾 威 胁 他 要 这 么 做 法 院 最 初 颁 布 了 一 项 暂 时 的 制 止 令, 但 在 随 后 召 开 听 证 会 后 又 解 除 了 制 止 令 当 地 巡 回 法 庭 法 官 詹 姆 士 马 丁 三 世 在 解 除 制 止 令 时 特 别 解 释 了 原 因 : 如 果 母 亲 ( 在 暑 假 后 ) 没 有 带 着 孩 子 返 回 田 纳 西, 她 将 失 去 子 女 赡 养 费 和 教 育 基 金 这 些 都 已 能 让 父 亲 确 保 母 亲 会 带 孩 子 返 回 前 妻 带 走 孩 子 美 国 发 逮 捕 令 几 个 月 前, 法 子 将 两 名 子 女 带 往 日 本, 声 称 三 人 要 一 块 度 假 萨 瓦 的 律 师 保 罗 布 鲁 诺 告 诉 美 国 媒 体 称, 在 假 期 过 后, 法 子 的 确 带 着 子 女 返 回 了 美 国, 接 着 萨 瓦 将 孩 子 接 走 度 假, 随 后 又 将 他 们 送 回 到 了 法 子 的 住 所 然 而 几 天 以 后 新 学 年 开 始 时, 学 校 打 电 话 通 知 萨 瓦 称, 艾 萨 克 和 丽 贝 卡 都 没 有 到 学 校 报 到 警 方 立 即 搜 查 了 法 子 的 住 所, 也 没 有 找 到 两 个 孩 子 着 急 不 已 的 萨 瓦 只 好 打 电 话 给 法 子 远 在 日 本 的 父 亲, 对 方 不 愿 多 说, 只 告 知 他 别 担 心 萨 瓦 惊 讶 极 了 : 他 们 在 哪 儿, 他 们 在 日 本? 律 师 布 鲁 诺 表 示, 萨 瓦 最 担 心 的 事 情 还 是 发 生 了, 他 的 前 妻 再 次 把 孩 子 带 回 了 日 本, 而 且 没 有 任 何 会 返 回 美 国 的 迹 象 于 是, 萨 瓦 向 法 院 提 出 了 申 诉, 美 国 田 纳 西 州 的 法 院 稍 后 将 两 名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全 都 判 给 了 萨 瓦 当 地 警 方 也 向 法 子 发 出 了 逮 捕 令 日 本 不 认 美 国 法 院 判 决 但 是, 美 国 法 庭 的 判 决 对 于 萨 瓦 远 在 日 本 的 一 对 儿 女 却 是 鞭 长 莫 及 据 报 道, 日 本 并 不 是 1980 年 通 过 的 国 际 性 诱 拐 儿 童 海 格 公 约 的 参 与 国, 该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与 这 项 公 约 存 在 一 些 相 异 之 处 按 照 日 本 民 法 的 规 定, 法 院 是 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优 先 为 原 则 而 不 论 父 母 双 方 的 国 籍 来 对 监 护 权 的 归 属 进 行 裁 决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外 籍 的 父 亲 或 者 母 亲 很 少 能 在 日 本 赢 得 监 护 权 官 司 日 本 也 不 承 认 美 国 法 院 对 监 护 权 的 相 关 判 决 有 效 此 外, 日 本 婚 姻 家 庭 法 沿 袭 了 单 方 监 护 权 的 传 统, 这 意 味 着 夫 妻 离 婚 后 其 中 一 方 可 能 终 身 都 与 子 女 分 离 无 法 相 见 美 国 国 务 院 表 示, 即 便 父 母 当 中 有 一 方 在 美 国 被 判 定 拥 有 监 护 权, 但 是 日 本 法 院 从 不 会 因 此 而 将 被 从 美 国 带 到 日 本 的 孩 子 归 还 此 方 萨 瓦 在 听 到 这 些 数 据 后 觉 得 自 己 可 能 再 也 见 不 到 一 对 儿 女 了, 在 这 样 的 绝 望 下, 他 决 定 了 自 己 行 动 所 以 日 前 从 美 国 乘 坐 航 班 飞 往 7000 英 里 以 外 的 日 本 福 冈 萨 瓦 在 孤 身 前 往 日 本 前 也 曾 表 示 : 在 日 本, 我 没 有 任 何 权 利 父 亲 很 少 甚 至 没 有 机 会 获 得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甚 至 探 视 权, 在 日 本 父 亲 连 探 视 权 都 没 有 街 上 抓 两 子 女 美 领 馆 外 被 捕 9 月 28 日 早 上, 法 子 步 行 送 艾 萨 克 和 丽 贝 卡 上 学, 萨 瓦 驾 车 跟 踪 其 后 福 冈 警 方 表 示, 在 大 街 上, 萨 瓦 突 然 抓 住 两 名 孩 子, 强 迫 他 们 上 车, 然 后 将 车 开 往 美 国 驻 福 冈 的 领 事 馆, 希 望 能 为 艾 萨 克 和 丽 贝 卡 拿 到 美 国 护 照, 然 后 再 带 着 他 们 返 回 田 纳 西 在 接 到 法 子 的 报 警 后, 警 察 埋 伏 在 领 事 馆 外 将 萨 瓦 截 住 了 有 目 击 者 称, 萨 瓦 下 车 跑 过 了 警 方 设 的 一 重 路 障, 他 怀 里 的 丽 贝 卡 不 停 地 哭 泣, 而 艾 萨 克 则 呆 呆 地 站 在 街 上 看 着 父 亲 抱 着 妹 妹 冲 向 领 事 馆 一 边 跑, 萨 瓦 还 一 边 大 声 喊 : 请 帮 帮 我, 我 们 是 美 国 公 民, 请 让 我 们 进 去 但 是 美 国 领 事 馆 并 没 有 开 门 最 后, 日 本 警 方 在 领 事 馆 门 前 逮 捕 了 萨 瓦, 指 控 他 犯 有 诱 拐 未 成 年 人 罪, 这 项 罪 名 在 日 本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5 年 有 期 徒 刑, 而 且 萨 瓦 很 可 能 被 判 决 终 身 不 能 与 这 对 子 女 相 见 两 国 的 文 化 冲 突 萨 瓦 的 现 任 妻 子 艾 米 得 知 丈 夫 被 捕 后 伤 心 不 已 她 说 : 他 是 个 好 男 人, 他 爱 这 些 孩 子 不 过 艾 米 表 示, 萨 瓦 只 是 想 见 见 这 两 个 孩 子, 并 不 打 算 将 他 们 带 离 日 本 萨 瓦 被 捕 后, 美 国 媒 体 纷 纷 对 这 一 消 息 进 行 了 报 道, 并 将 之 称 为 两 国 间 的 文 化 冲 突 美 国 驻 日 本 东 京 大 使 馆 9 月 29 日 表 示 : 日 本 是 美 国 的 重 要 伙 伴 和 盟 友, 但 是 就 这 件 事 情 而 论, 我 们 的 观 点 截 273

282 然 不 同 我 们 两 国 对 离 婚 和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看 法 差 异 很 大 美 国 驻 福 冈 领 事 馆 则 表 示, 他 们 已 经 接 连 两 天 探 视 萨 瓦, 正 在 为 他 提 供 当 地 律 师 的 名 单 和 相 关 援 助 此 外, 在 美 日 两 国 政 府 的 首 次 官 方 会 谈 中, 父 母 诱 拐 子 女 的 话 题 也 将 被 纳 入 讨 论 范 围 奥 巴 马 政 府 最 近 正 在 推 动 日 本 加 入 1980 年 签 署 的 海 格 公 约 女 子 超 市 门 前 举 牌 忏 悔 对 未 婚 夫 不 忠 年 09 月 22 日 04:43 现 代 快 报 洁 西 杜 特 瑞 举 牌 认 错 综 合 消 息 美 国 俄 亥 俄 州 一 名 曾 对 未 婚 夫 不 忠 的 女 子 选 择 了 一 项 十 分 公 开 的 方 式 来 表 达 她 的 忏 悔 19 岁 的 洁 西 杜 特 瑞 上 周 末 站 在 一 家 超 市 的 停 车 场 外 举 着 一 块 牌 子, 上 面 写 着 : 我 曾 对 未 婚 夫 不 忠 如 果 你 们 认 为 可 以 再 给 我 一 次 机 会, 请 按 一 下 喇 叭 牌 子 的 另 一 面 写 着 : 我 真 的 很 爱 我 的 未 婚 夫 洁 西 是 在 今 年 夏 天 时 发 生 了 出 轨 行 为 她 后 来 向 未 婚 夫 坦 承 此 事 未 料 未 婚 夫 一 气 之 下 收 回 了 订 婚 戒 指 洁 西 表 示, 她 还 会 在 周 三 晚 举 行 一 次 烛 光 守 夜 目 前 还 不 晓 得 她 的 未 婚 是 否 知 道 她 这 项 公 开 忏 悔 的 举 动 不 过 现 场 的 确 有 不 少 驾 车 人 按 喇 叭 回 应 更 有 人 走 下 车 来 跟 她 拥 抱, 祝 她 好 运 南 方 精 选 香 港 师 奶 上 街 大 游 行 吁 请 港 府 立 法 制 止 包 二 奶 来 源 : 南 方 都 市 报 :32:10 背 景 : 香 港 流 行 包 二 奶, 原 配 们 愤 怒 了 南 风 窗 8 月 4 日 对 6 月 28 日 香 港 前 保 良 局 总 理 林 依 丽 在 港 发 起 的 反 包 二 奶 大 游 行 做 了 报 道 林 依 丽 期 望 以 上 街 游 行 的 方 式 敦 促 政 府 立 法 制 止 包 二 奶, 并 认 为 香 港 社 会 普 遍 容 忍 包 二 奶 现 象 社 会 各 界 对 此 意 见 不 一 ( 米 燕 ) 香 港 大 法 官 邓 国 桢 : 在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基 础 上, 男 人 可 以 包 二 奶, 可 以 有 情 人 情 妇, 也 可 以 与 她 们 生 儿 育 女, 这 些 都 是 合 法 的, 无 需 法 例 监 管 香 港 前 保 良 局 总 理 林 依 丽 : 我 呼 吁 立 例 惩 治 包 二 奶 这 么 多 年, 这 才 知 道 港 府 竟 然 是 公 然 承 认 包 二 奶 合 情 合 法, 认 为 无 需 管 制 的 台 湾 有 通 奸 罪, 内 地 有 重 婚 罪, 都 是 维 护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法 律 手 段, 为 什 么 香 港 却 公 然 将 包 二 奶 合 法 化? 香 港 林 满 馨 律 师 : 香 港 法 律 尊 重 人 性, 讲 求 平 权, 而 非 单 纯 强 调 妇 权 从 人 性 的 角 度, 婚 姻 中 的 出 轨 包 二 奶 等 分 属 私 人 感 情 问 题, 难 以 对 错 界 定, 若 设 过 错 认 定, 离 婚 案 岂 非 成 了 夫 妻 双 方 互 相 指 责 的 闹 剧? 西 方 国 家 在 财 产 分 配 上 不 问 情 由 一 味 倾 向 女 性, 对 男 性 同 样 显 失 公 平 并 非 所 有 失 败 婚 姻 都 是 男 方 的 过 错, 假 如 一 段 婚 姻 因 为 女 方 的 问 题 结 束, 男 方 却 要 因 此 损 失 大 笔 财 产, 相 信 很 多 男 性 会 选 择 不 结 婚 那 么 香 港 女 性 是 否 又 会 陷 入 嫁 不 出 的 危 机? 广 东 省 国 晖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胡 长 青 : 香 港 虽 然 是 个 经 济 发 达 城 市, 但 在 婚 姻 上 依 然 存 在 男 尊 女 卑 的 传 统 观 念, 虽 然 也 是 一 夫 一 妻, 但 男 人 掌 握 家 庭 财 产 权, 在 追 求 自 身 生 活 时 容 易 放 纵 而 在 内 地 婚 姻 法 中, 对 包 二 奶 二 爷 的 274

283 行 为 界 定 为 过 错, 在 处 理 财 产 分 配 时, 过 错 方 少 分 财 产 在 财 产 观 上, 香 港 是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尤 其 看 中 私 有 财 产, 私 有 财 产 是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他 们 认 为 出 轨 等 感 情 问 题 不 能 成 为 影 响 拥 有 私 有 财 产 的 理 由 而 内 地 立 法 重 视 伦 理 道 德, 婚 姻 法 本 身 就 是 规 范 思 想 伦 理 道 德 的, 两 人 结 婚 是 先 有 感 情 基 础, 后 有 共 同 财 产, 是 因 感 情 结 合, 而 不 是 因 财 产 结 合, 出 轨 就 违 背 了 当 初 婚 姻 法 的 初 衷, 应 当 受 到 惩 罚 深 圳 驿 泉 心 理 中 心 婚 姻 家 庭 咨 询 师 孙 琪 : 内 地 比 较 重 视 伦 理 道 德, 出 轨 了 会 受 到 法 律 和 道 德 上 的 惩 罚, 这 跟 我 们 的 文 化 有 关 反 其 观 之, 香 港 的 文 化 使 得 香 港 人 觉 得, 只 要 没 有 犯 法, 做 其 他 的 事 情 都 是 我 的 人 权, 是 我 的 自 由, 包 括 包 二 奶 其 实, 我 们 做 心 理 咨 询 的 就 知 道, 出 轨 往 往 不 是 一 个 人 的 原 因 和 责 任, 对 方 也 许 也 有 责 任, 如 果 硬 要 追 究 哪 一 方 的 过 错, 是 很 难 的 但 香 港 的 法 律 也 有 它 的 弊 端, 会 让 一 些 品 性 不 良 的 人 钻 了 空 子 深 圳 市 民 尹 用 林 ( 离 异 ): 我 觉 得, 婚 姻 法 就 应 该 把 出 轨 行 为 界 定 为 过 错, 在 分 割 财 产 时 加 以 考 虑 这 样 至 少 保 护 了 婚 姻, 有 了 这 些 过 错 的 处 罚 规 定, 夫 妻 出 轨 时 就 会 有 所 顾 虑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规 定, 更 不 敢 结 婚 了 香 港 数 十 名 元 配 妻 子 游 街 反 对 包 二 奶 年 07 月 02 日 11:19 上 海 侨 报 港 妇 女 游 行 对 包 二 奶 说 不 一 夫 一 妻 制 是 保 障 婚 姻 的 制 度, 但 有 不 少 香 港 男 性 却 背 妻 偷 食 近 日, 港 妇 女 团 体 发 起 反 对 包 二 奶 大 游 行, 数 十 名 元 配 夫 人 齐 齐 站 出 来, 向 衰 男 说 不, 向 二 奶 说 不, 为 正 室 争 取 权 益, 要 求 特 区 政 府 将 包 二 奶 刑 事 化, 严 惩 这 班 坏 男 人 本 报 记 者 / 王 晓 波 游 行 意 义 重 大 反 对 包 二 奶 大 游 行 负 责 人 林 依 丽 表 示, 港 人 包 二 奶 情 况 严 重 她 称, 许 多 元 配 夫 人 申 诉 无 门, 饱 受 压 力, 引 起 很 多 家 庭 问 题 她 又 指, 内 地 及 台 湾 也 有 立 法 指 包 二 奶 为 重 婚 罪, 香 港 应 立 法 惩 罚 二 奶 或 包 二 奶 者, 严 重 者 应 判 处 入 狱, 以 保 障 元 配 的 权 益 她 又 表 示 已 经 收 集 了 4000 多 个 签 名, 要 求 立 法, 稍 后 会 再 举 办 多 次 游 行 参 与 这 次 游 行 的 林 女 士 结 婚 多 年, 育 有 三 名 子 女, 丈 夫 曾 经 有 婚 外 情 她 眼 泛 泪 光 指 控, 当 时 发 现 丈 夫 有 婚 外 情, 心 里 十 分 难 过, 子 女 也 不 高 兴, 尝 试 透 过 其 它 方 法 分 散 注 意 力, 例 如 参 加 公 教 婚 姻 辅 导 会 及 撒 玛 利 亚 防 止 自 杀 会 的 辅 导 班 阅 读 书 籍 等 通 过 辅 导 会 认 识 不 少 受 害 者, 大 家 互 相 倾 诉, 甚 至 求 医 吃 药, 以 减 低 精 神 压 力 林 女 士 认 为, 香 港 包 二 奶 情 况 严 重, 身 边 不 少 亲 友 也 身 受 其 害, 哑 忍 多 年, 只 靠 向 人 诉 苦 减 压 她 并 指 出, 大 多 数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元 配 会 选 择 离 婚, 无 工 作 能 力 者 只 好 默 默 忍 受, 饱 受 精 神 的 折 磨 她 又 认 为 将 包 二 奶 刑 事 化, 能 起 阻 吓 作 用, 使 违 反 承 诺 者 受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呼 吁 立 法 严 惩 另 一 名 饱 受 婚 姻 创 伤 的 金 女 士, 结 婚 10 年, 育 有 两 名 儿 子 她 认 为 此 次 游 行 十 分 有 意 义, 因 为 包 二 奶 情 况 严 重, 她 身 边 十 个 朋 友 竟 有 两 三 个 丈 夫 有 婚 外 情, 影 响 下 一 代, 特 别 是 小 朋 友 的 心 智 发 展, 使 下 一 代 对 婚 姻 无 信 心 金 女 士 表 示, 自 己 也 身 受 其 害, 丈 夫 曾 经 发 展 三 段 婚 外 情, 更 跟 第 三 者 发 展 3 年, 并 生 下 一 名 私 生 子 当 发 现 丈 夫 有 婚 外 情 时, 相 当 难 受, 饱 受 精 神 困 扰, 也 萌 轻 生 的 念 头 ; 后 来 寻 求 辅 导, 并 向 友 人 倾 诉, 减 轻 精 神 折 磨 她 认 为 立 法 严 惩 可 起 阻 吓 作 用, 凡 有 证 据 显 示 丈 夫 有 婚 外 情 者, 丈 夫 应 受 到 惩 罚 另 一 名 周 女 士 已 经 离 婚 3 年, 与 前 夫 结 婚 20 年, 前 夫 在 内 地 包 二 奶 近 10 年, 看 到 报 章 呼 吁 才 决 心 站 出 来, 争 取 正 室 的 权 益 她 指 香 港 包 二 奶 情 况 严 重, 认 为 立 法 可 让 男 士 想 清 楚 才 发 展 婚 外 情 美 国 再 现 跨 国 夺 子 战 :46:48 湖 州 在 线 新 闻 网 站 当 两 岁 男 孩 卡 洛 斯 在 养 父 母 的 关 爱 下 快 乐 成 长 时, 他 不 知 道, 亲 生 母 亲 贝 尔 正 呆 在 牢 房 里, 望 眼 欲 穿 地 盼 着 与 儿 子 相 见 275

284 在 美 国, 有 不 少 贝 尔 因 为 是 非 法 移 民 身 份 或 其 他 原 因 被 捕 入 狱, 之 后 遭 驱 逐 出 境, 同 时 被 法 院 剥 夺 对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从 当 初 的 贺 梅 案, 到 如 今 的 卡 洛 斯 争 夺 战, 那 些 年 纪 尚 幼 的 孩 子 们, 是 应 当 和 经 济 条 件 良 好 的 养 父 母 生 活 在 一 起, 还 是 回 到 亲 生 父 母 身 边? 这 已 经 成 为 困 扰 法 官 和 移 民 官 员 的 难 题 被 捕, 母 子 咫 尺 天 涯 危 地 马 拉 人 恩 卡 纳 西 翁 贝 尔 罗 梅 罗 2005 年 来 到 美 国, 一 年 后 生 下 儿 子 卡 洛 斯 2007 年 5 月, 密 苏 里 移 民 官 员 搜 查 当 地 一 个 副 食 品 加 工 厂, 逮 捕 包 括 贝 尔 在 内 的 136 名 非 法 移 民 移 民 官 很 快 释 放 了 几 名 家 有 小 孩 的 非 法 移 民, 但 拒 绝 释 放 贝 尔, 因 为 她 涉 嫌 持 有 假 身 份 证 贝 尔 随 后 被 判 处 监 禁, 因 为 根 据 布 什 政 府 时 期 的 政 策, 非 法 移 民 在 遭 驱 逐 出 境 前 要 服 满 相 关 罪 名 的 刑 期 贝 尔 进 监 狱 后, 仅 6 个 月 大 的 卡 洛 斯 被 送 到 两 个 姨 妈 居 住 的 地 方 据 姨 妈 们 回 忆, 当 时 的 卡 洛 斯 胃 口 挺 大, 爱 哭, 患 有 严 重 的 皮 疹, 疫 苗 也 没 有 注 射 全 由 于 两 个 姨 妈 在 美 国 也 没 有 合 法 地 位, 生 活 条 件 有 限, 还 各 抚 养 3 个 孩 子, 因 此 难 以 照 顾 卡 洛 斯 当 地 一 名 助 教 便 提 出 找 人 收 养 卡 洛 斯, 她 们 只 得 同 意 贝 尔 告 诉 纽 约 时 报 记 者,2007 年 9 月, 那 名 助 教 到 监 狱 看 望 她, 说 有 一 对 美 国 夫 妇 对 收 养 她 儿 子 感 兴 趣, 还 说 这 对 夫 妇 拥 有 土 地 和 一 幢 漂 亮 的 豪 宅, 他 们 非 常 喜 欢 卡 洛 斯 我 的 父 母 贫 困, 但 他 们 从 未 把 我 送 给 别 人 抚 养, 贝 尔 说, 我 也 不 会 把 我 的 儿 子 交 给 别 人 夺 子, 双 方 互 不 相 让 几 星 期 后, 贝 尔 收 到 一 份 来 自 卡 洛 斯 养 父 母 的 收 养 申 请 由 于 只 能 阅 读 少 量 英 文 并 且 无 法 阅 读 西 班 牙 文, 贝 尔 请 求 他 人 念 信 给 她 听 后 来, 在 一 名 看 守 和 一 名 能 讲 英 语 的 危 地 马 拉 人 的 帮 助 下, 贝 尔 给 法 院 写 了 回 复 我 不 想 任 何 人 收 养 我 的 儿 子, 贝 尔 在 回 复 中 说, 我 只 希 望 在 我 被 释 放 前, 有 人 能 够 暂 时 照 顾 他 ( 卡 洛 斯 ) 我 想 和 我 的 儿 子 见 面 贝 尔 说, 在 接 下 来 的 10 个 月 中, 她 没 能 与 法 院 取 得 任 何 联 系 在 那 段 时 间, 负 责 此 案 的 法 官 戴 维 C 达 利 为 贝 尔 指 定 了 一 名 律 师, 但 后 来 因 这 名 律 师 涉 嫌 家 庭 暴 力, 取 消 了 他 参 与 此 案 的 资 格 卡 洛 斯 养 父 母 的 律 师 汉 斯 莱 说, 他 曾 给 贝 尔 去 信, 说 他 的 当 事 人 正 在 照 顾 卡 洛 斯, 法 院 也 寄 过 类 似 信 件, 但 这 两 封 信 不 知 什 么 原 因 被 原 封 不 动 地 退 回 来 贝 尔 说, 她 希 望 当 初 那 名 帮 助 她 应 对 持 假 身 份 证 一 案 的 公 设 辩 护 律 师, 帮 助 她 夺 回 卡 洛 斯, 但 那 名 律 师 表 示 他 只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我 去 过 法 庭 6 次, 每 次 都 请 求 他 们 帮 我 找 回 儿 子, 贝 尔 说, 但 没 人 帮 助 我 无 奈, 丧 失 儿 子 监 护 权 2008 年 6 月, 法 庭 指 派 一 名 能 够 讲 西 班 牙 语 的 律 师 奥 尔 多 多 明 格 斯 担 任 贝 尔 的 辩 护 律 师 当 多 明 格 斯 两 个 月 后 与 她 取 得 联 系 时, 贝 尔 已 经 被 转 到 弗 吉 尼 亚 州 西 部 的 一 所 监 狱 一 切 都 太 晚 了 法 官 达 利 最 终 剥 夺 了 贝 尔 的 监 护 权 他 认 为, 收 养 卡 洛 斯 的 夫 妇 生 活 舒 适, 他 们 为 了 给 孩 子 提 供 一 个 稳 定 的 生 活 环 境, 已 经 调 整 了 以 前 的 生 活 工 作 方 式 与 之 相 比, 贝 尔 能 够 给 卡 洛 斯 的 太 少, 对 于 生 母 ( 贝 尔 ), 唯 一 能 够 确 定 的 是, 她 会 再 坐 一 年 牢, 然 后 遭 驱 逐 出 境 达 利 在 最 终 判 决 中 写 道 : 她 ( 贝 尔 ) 的 生 活 方 式, 包 括 偷 渡 以 及 在 美 国 犯 罪, 说 明 她 不 能 给 一 个 孩 子 带 来 稳 定 的 生 活 孩 子 在 东 躲 西 藏 和 被 通 缉 的 环 境 中 无 法 接 受 良 好 教 育 战 争, 没 有 胜 者 在 美 国, 随 着 对 非 法 移 民 打 击 力 度 的 加 大, 类 似 的 案 件 层 出 不 穷, 导 致 数 以 千 计 的 孩 子 身 陷 抚 养 纠 纷 今 年 5 月, 内 布 拉 斯 加 州 高 等 法 院 计 划 开 庭 审 理 危 地 马 拉 妇 女 玛 丽 亚 路 易 斯 争 夺 子 女 监 护 权 一 案 路 易 斯 于 2005 年 4 月 因 向 警 方 提 供 虚 假 身 份 信 息 遭 逮 捕, 后 被 剥 夺 对 一 双 儿 女 的 监 护 权 在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南 部, 当 地 法 官 和 危 地 马 拉 政 府 取 得 联 系, 将 一 对 危 地 马 拉 夫 妇 的 女 儿 送 回 国 这 对 夫 妇 之 前 因 在 公 共 场 合 饮 酒 遭 逮 捕 法 院 这 样 做 是 为 了 防 止 他 们 在 遭 驱 逐 出 境 前 丧 失 对 女 儿 的 监 护 权 华 盛 顿 州 移 民 律 师 克 里 斯 托 弗 赫 克 说 : 在 这 些 争 夺 中, 没 有 胜 者 他 还 说, 其 实 在 许 多 案 子 中, 法 庭 的 想 法 与 移 民 官 员 的 意 愿 相 违 背, 之 后 我 们 失 去 对 事 情 的 控 制, 导 致 不 幸 结 局 276

285 律 师 帕 特 丽 夏 拉 文 霍 斯 特 认 为, 法 官 在 处 理 这 些 案 件 时, 不 能 因 为 其 中 的 涉 外 因 素 而 持 双 重 标 准 我 曾 经 问 过 法 官, 如 果 孩 子 在 新 泽 西 有 亲 戚, 我 们 应 该 怎 么 做? 拉 文 霍 斯 特 说, 我 们 肯 定 会 和 新 泽 西 州 联 系 那 我 们 为 什 么 不 能 在 牵 扯 外 国 孩 子 的 案 子 中 采 取 相 同 做 法 呢? ( 刘 莉 莉 ) 相 关 链 接 : 贺 梅 案 贺 梅 抚 养 权 案 始 于 1999 年 2 月 当 时, 正 在 美 国 田 纳 西 州 一 所 大 学 就 读 的 中 国 留 学 生 贺 绍 强 因 被 指 控 性 侵 犯 而 面 临 棘 手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问 题 尽 管 贺 绍 强 最 终 被 宣 布 无 罪, 但 当 时 经 济 拮 据 生 活 困 难 的 贺 氏 夫 妇 出 于 无 奈, 不 得 不 把 出 生 仅 3 周 的 女 儿 贺 梅 托 付 给 白 人 夫 妇 贝 克 一 家 抚 养 并 签 署 了 临 时 协 议 1 年 之 后, 贺 绍 强 夫 妇 试 图 领 回 贺 梅, 但 贝 克 夫 妇 以 贺 绍 强 夫 妇 遗 弃 贺 梅 为 由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剥 夺 他 们 的 监 护 权, 从 而 开 始 了 一 场 旷 日 持 久 的 监 护 权 官 司 2004 年 5 月, 田 纳 西 州 孟 菲 斯 巡 回 法 庭 的 一 名 法 官 作 出 判 决, 宣 布 终 止 贺 绍 强 夫 妇 对 女 儿 的 监 护 权, 让 贝 克 夫 妇 继 续 抚 养 贺 梅 2005 年 11 月, 田 纳 西 州 上 诉 法 院 宣 布, 维 持 孟 菲 斯 法 庭 的 判 决 贺 绍 强 夫 妇 随 后 就 这 一 判 决 向 田 纳 西 州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该 院 去 年 4 月 接 受 了 他 们 的 上 诉 申 请 贺 绍 强 夫 妇 在 力 争 领 回 亲 生 骨 肉 的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中 国 驻 美 国 使 领 馆 和 美 国 华 侨 华 人 团 体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在 各 方 努 力 下,2007 年 1 月 23 日, 田 纳 西 州 最 高 法 院 最 终 依 法 作 出 了 公 正 判 决, 并 责 成 该 案 初 审 法 庭 谢 尔 比 县 儿 童 法 庭 发 布 最 后 指 令, 使 时 年 8 岁 的 小 女 孩 贺 梅 与 贺 绍 强 夫 妇 重 新 团 聚 来 源 : 新 华 网 作 者 : 编 辑 : 谈 杨 苏 美 研 究 : 婚 前 同 居 并 不 明 智 夫 妇 离 婚 几 率 高 2009 年 07 月 16 日 08:54 来 源 : 新 华 网 不 少 人 认 为 婚 前 同 居 有 助 于 增 进 伴 侣 间 的 相 互 了 解, 还 能 够 对 婚 姻 进 行 婚 前 测 试 因 此, 试 婚 一 时 在 某 些 国 家 成 为 潮 流 美 国 一 项 最 新 研 究 结 果 可 能 会 让 伴 侣 们 对 婚 前 同 居 望 而 却 步 14 日 刊 登 于 家 庭 心 理 学 杂 志 上 的 一 份 研 究 报 告 说, 有 过 婚 前 同 居 经 历 的 夫 妻 婚 后 离 婚 几 率 大 大 高 于 结 婚 后 才 住 在 一 起 的 夫 妻, 他 们 对 婚 姻 的 满 足 感 也 相 对 较 低 事 出 有 因 超 过 70% 的 美 国 夫 妇 选 择 结 婚 前 先 同 居 一 段 时 间 研 究 人 员 发 现, 增 加 相 处 时 间 生 活 便 利 及 对 双 方 关 系 进 行 婚 前 测 试 是 人 们 选 择 婚 前 同 居 的 三 大 原 因 这 三 项 原 因 在 调 查 中 排 在 前 三 名, 所 占 比 例 分 别 是 60% 19% 和 14% 研 究 发 现, 抱 有 婚 前 测 试 想 法 的 伴 侣, 通 常 对 他 们 之 间 关 系 的 稳 固 性 缺 乏 自 信 一 名 受 访 者 说 : 我 的 伴 侣 总 是 批 判 我 的 意 见, 忽 视 我 的 感 受 和 愿 望 用 婚 前 同 居 来 测 试 彼 此 关 系, 让 人 不 由 想 到 彼 此 关 系 中 现 存 的 问 题, 美 国 丹 佛 大 学 研 究 人 员 加 利 纳 罗 兹 说, " 婚 前 测 试 " 给 人 的 感 觉 就 是 要 重 新 考 虑 是 否 应 该 作 出 承 诺 事 与 愿 违 婚 前 同 居 究 竟 能 否 给 婚 姻 带 来 好 处? 丹 佛 大 学 的 研 究 结 果 显 示, 婚 前 同 居 并 不 明 智 罗 兹 和 她 的 同 事 以 电 话 调 查 的 方 式, 采 访 超 过 1000 名 年 龄 在 18 岁 至 34 岁 间 的 已 婚 男 女 受 访 者 的 结 婚 时 间 均 不 超 过 10 年 调 查 问 题 包 括 : 关 系 满 意 度 对 彼 此 的 奉 献 意 识 消 极 沟 通 的 程 度 以 及 性 生 活 满 意 度 研 究 人 员 根 据 以 上 问 题 的 答 案 评 估 伴 侣 们 离 婚 的 潜 在 可 能 性 约 有 40% 的 受 访 者 没 有 结 婚 前 同 居 的 经 历,43% 的 人 在 订 婚 前 就 住 在 一 起, 还 有 约 16% 的 人 在 订 婚 后 开 始 同 居 研 究 结 果 显 示, 婚 前 同 居 的 伴 侣 婚 姻 质 量 不 容 乐 观, 他 们 离 婚 的 潜 在 可 能 远 大 于 没 有 婚 前 同 居 的 夫 妻 三 思 后 行 调 查 显 示, 婚 前 同 居 的 伴 侣 离 婚 几 率 为 19%, 订 婚 后 同 居 的 伴 侣 离 婚 几 率 为 12%, 而 结 婚 后 才 一 起 生 活 的 夫 妻 离 婚 几 率 为 10% 我 们 认 为 一 些 选 择 婚 前 同 居 的 人 最 终 结 婚 只 是 基 于 其 他 考 虑, 罗 兹 说, 比 如 他 们 已 经 住 在 一 起 的 事 实, 而 不 是 他 们 真 的 想 要 一 起 度 过 余 生 277

286 伴 侣 们 在 同 居 前 讨 论 承 诺 和 住 在 一 起 对 未 来 的 意 义 是 值 得 鼓 励 的 做 法, 研 究 小 组 成 员 斯 科 特 斯 坦 利 说, 因 为 与 约 会 中 的 分 手 相 比, 同 居 使 双 方 分 手 难 度 更 大 美 国 趣 味 科 学 网 站 评 论 说, 以 上 研 究 结 果 对 正 在 考 虑 试 婚 的 伴 侣 们 冷 静 看 待 婚 前 同 居 与 婚 姻 的 关 系 有 一 定 参 考 价 值 伴 侣 们 应 该 想 清 楚, 走 入 婚 姻 究 竟 是 为 了 执 子 之 手, 与 子 偕 老, 还 是 只 为 那 条 一 起 饲 养 的 宠 物 狗 ( 王 旭 ) 编 辑 : 陈 薇 伊 内 地 妇 人 威 逼 香 港 已 婚 情 夫 离 婚 被 其 以 窗 帘 勒 毙 2009 年 09 月 15 日 16:38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中 新 网 9 月 15 日 电 据 香 港 明 报 报 道,32 岁 内 地 妇 人 在 香 港 与 已 婚 地 盘 工 人 发 生 感 情 后, 发 现 对 方 已 有 家 室, 妇 人 曾 为 此 自 杀, 甚 至 与 对 方 妻 子 两 度 见 面 讲 数 去 年 5 月 妇 人 与 地 盘 工 再 次 为 感 情 问 题 争 执, 纠 缠 间 地 盘 工 用 窗 帘 将 内 地 妇 勒 毙 后 逃 跑, 半 个 月 后 返 港 自 首 被 告 邱 杰 强 被 控 于 去 年 5 月 14 日 谋 杀 杨 秀 琼, 案 件 14 日 在 香 港 高 院 开 审 杨 的 另 一 名 已 婚 情 夫 梁 万 升 供 称,1998 年 透 过 朋 友 在 内 地 认 识 杨, 两 人 成 为 情 侣, 并 育 有 一 名 儿 子 2005 年 杨 获 公 司 派 来 港, 任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员, 他 与 杨 不 时 见 面, 并 会 在 酒 店 过 夜 杨 于 去 年 4 月 27 日 由 被 告 租 用 案 发 单 位 同 居, 梁 于 翌 日 晚 到 访 并 过 夜, 但 由 案 发 日 至 同 月 19 日 因 多 次 也 找 不 到 杨, 故 找 杨 在 内 地 淡 水 的 父 亲 协 助, 最 后 报 警 由 消 防 员 破 门 入 屋, 发 现 杨 伏 尸 单 位 内 控 方 开 案 陈 辞 指 出, 被 告 去 年 5 月 31 日 在 警 诫 下 透 露,2007 年 底 透 过 一 名 妓 女 认 识 杨, 曾 与 杨 有 性 交 易, 但 去 年 初 两 人 成 为 情 侣 被 告 指 案 发 当 晚 他 正 在 家 中 与 家 人 晚 膳, 杨 不 断 致 电 求 见 面 并 以 死 威 胁, 故 被 告 到 其 单 位, 杨 逼 他 与 妻 子 离 婚, 纠 缠 间 两 人 互 相 扼 对 方 的 颈, 被 告 指 杨 声 言 要 整 你 老 婆 同 个 仔 不 会 放 过 他, 被 告 闻 言 感 到 愤 怒, 故 随 手 扯 下 窗 帘 将 杨 勒 死 尼 日 利 亚 力 促 艾 滋 病 婚 姻 2009 年 08 月 20 日 07:37:39 来 源 : 广 州 日 报 尼 日 利 亚 艾 滋 病 患 者 乌 玛 尔 阿 迈 德 夫 妇 在 医 院 等 待 领 取 抗 艾 滋 病 药 物 为 防 止 艾 滋 病 病 毒 进 一 步 传 播, 尼 日 利 亚 当 局 最 近 想 出 一 个 新 招 : 政 府 大 力 鼓 励 艾 滋 病 患 者 之 间 相 互 通 婚, 甚 至 为 新 娘 提 供 嫁 妆, 为 新 婚 夫 妇 找 工 作, 还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不 过, 联 合 国 对 这 种 做 法 的 效 果 表 示 怀 疑, 认 为 预 防 艾 滋 病 应 该 有 更 好 的 办 法 据 报 道, 最 近, 一 场 特 殊 的 婚 礼 在 尼 日 利 亚 西 北 部 包 奇 州 一 个 偏 远 的 村 落 里 举 行 在 烈 日 下, 经 过 双 方 父 亲 同 意 后, 当 地 一 对 年 轻 人 喜 结 连 理 而 出 席 婚 宴 的 村 民 所 不 知 道 的 是, 新 婚 夫 妇 两 人 都 是 艾 滋 病 患 者 他 们 的 婚 礼 得 到 了 当 地 政 府 的 积 极 支 持 和 资 助 促 逾 百 宗 艾 滋 病 婚 姻 包 奇 州 政 府 最 近 出 台 了 一 个 旨 在 防 止 艾 滋 病 病 毒 传 播 的 新 招 数 艾 滋 病 婚 姻, 即 鼓 励 艾 滋 病 患 者 之 间 相 互 通 婚 包 奇 州 政 府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和 疟 疾 防 治 部 门 (BACATMA) 迄 今 为 止 已 经 成 功 促 成 了 超 过 一 百 宗 艾 滋 病 婚 278

287 姻 据 报 道,BACATMA 不 仅 向 新 娘 提 供 嫁 妆, 而 且 还 向 新 人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甚 至 还 设 法 帮 助 他 们 就 业 这 些 官 员 认 为, 帮 助 艾 滋 病 患 者 通 婚, 有 助 预 防 艾 滋 病 病 毒 向 健 康 人 传 播, 从 而 遏 制 该 国 艾 滋 病 患 者 人 数 的 增 加 联 合 国 : 此 举 未 必 有 效 但 是,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UNAIDS) 对 艾 滋 病 婚 姻 的 做 法 持 有 疑 虑, 认 为 此 举 未 必 能 阻 止 艾 滋 病 病 毒 传 播 虽 然 目 前 尚 无 证 据 证 明 艾 滋 病 婚 姻 有 助 预 防 艾 滋 病 病 毒 蔓 延, 但 是, 对 于 很 多 艾 滋 病 夫 妇 来 说, 与 艾 滋 病 患 者 结 婚 能 够 帮 助 他 们 对 抗 艾 滋 病, 以 及 更 有 勇 气 面 对 来 自 社 会 甚 至 亲 友 的 歧 视 和 压 力 部 分 夫 妻 生 小 孩 对 于 那 些 决 定 要 生 孩 子 的 艾 滋 病 夫 妇,BACATMA 会 尽 可 能 提 供 医 疗 咨 询 和 辅 助, 设 法 减 少 他 们 的 困 难 由 于 艾 滋 病 夫 妇 的 小 孩 很 可 能 一 出 生 就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政 府 会 尽 最 大 可 能 地 减 少 新 生 儿 从 母 体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几 率 尽 管 如 此, 对 于 艾 滋 病 夫 妇 来 说, 生 子 仍 然 是 个 富 争 议 性 的 决 定 因 为 父 母 身 患 重 病 无 力 养 育 孩 子, 而 且 几 乎 不 可 能 抚 养 孩 子 长 大 成 人, 因 此 孩 子 的 抚 养 问 题 也 是 一 个 很 棘 手 的 事 情 ( 熙 怡 ) 尼 日 利 亚 : 世 界 第 二 大 HIV 携 带 和 病 发 国 尼 日 利 亚 国 家 艾 滋 病 防 控 局 日 前 披 露 的 数 字 显 示,2008 年 尼 日 利 亚 全 国 共 有 28 万 人 死 于 艾 滋 病, 而 该 年 度 新 登 记 的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有 35 万 人 尼 国 家 艾 滋 病 防 控 局 局 长 约 翰 埃 杜 克 说, 这 些 数 字 使 尼 日 利 亚 成 为 仅 次 于 南 非 的 世 界 第 二 大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携 带 和 病 发 国 联 合 国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尼 日 利 亚 艾 滋 病 患 者 的 人 数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 在 该 国 1.46 亿 人 口 中,4.6% 的 人 感 染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尼 日 利 亚 是 非 洲 第 一 人 口 大 国 ( 熙 怡 ) 女 记 者 称 与 前 台 军 少 将 发 生 婚 外 情 被 逼 堕 胎 ( 图 ) 年 08 月 03 日 15:09 中 国 台 湾 网 台 军 前 少 将 舰 长 孙 海 涛 图 片 来 源 : 台 湾 TVBS 电 视 台 279

288 女 记 者 赖 佳 雯 出 示 孙 海 涛 送 她 的 定 情 物 军 便 帽, 要 证 明 两 人 亲 密 关 系 图 片 来 源 : 台 湾 苹 果 日 报 中 国 台 湾 网 8 月 3 日 消 息 据 台 湾 苹 果 日 报 报 道, 台 湾 女 记 者 赖 佳 雯 日 前 向 苹 果 日 报 投 诉, 指 控 刚 退 役 的 台 海 军 舰 长 少 将 孙 海 涛 始 乱 终 弃, 称 两 人 婚 外 畸 恋 6 年 她 两 度 怀 孕, 少 将 竟 以 妻 子 将 告 她 通 奸 胁 逼 堕 胎 但 孙 海 涛 昨 受 访 时 否 认 所 有 指 控, 强 调 从 未 与 女 记 者 交 往 报 道 称, 遭 指 控 的 台 海 军 拉 法 叶 西 宁 舰 前 舰 长 孙 海 涛 (51 岁 ), 曾 任 台 当 局 防 部 联 二 国 际 情 报 处 长 等 职,2006 年 升 任 少 将, 今 年 5 月 申 请 退 役, 现 任 妻 子 为 第 二 段 婚 姻 指 控 他 的 赖 佳 雯 (36 岁 ) 曾 任 职 台 湾 多 家 电 子 媒 体 记 者, 跑 医 疗 新 闻 被 孙 海 涛 昵 称 小 护 士 随 军 出 海 相 识 赖 佳 雯 向 苹 果 日 报 出 示 孙 海 涛 3 年 前 签 下 不 对 女 方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追 诉 的 切 结 书 证 明 两 人 关 系, 及 今 年 6 月 她 委 请 律 师 对 孙 寄 出 的 律 师 函 泣 诉 : 这 几 年 来 我 什 么 名 分 都 不 要, 只 要 他 陪 我 将 小 孩 处 理 掉 就 好, 想 不 到 他 这 么 狠 就 这 样 人 间 蒸 发! 她 说 婚 外 情 曝 光, 恐 被 其 妻 提 告 通 奸 妨 害 家 庭, 但 她 仍 不 顾 一 切, 强 调 一 定 要 孙 海 涛 还 她 一 个 公 道 赖 佳 雯 指 控,6 年 前 时 任 内 政 部 长 余 政 宪 到 南 沙 群 岛, 台 海 军 出 动 武 昌 西 宁 两 艘 拉 法 叶 军 舰 护 航, 她 当 时 以 台 湾 八 大 电 视 台 文 字 记 者 身 份 随 行 采 访, 结 识 时 任 上 校 西 宁 舰 长 孙 海 涛 在 5 天 4 夜 行 程 中, 她 因 晕 船, 孙 海 涛 送 药 对 她 细 心 呵 护, 还 将 绣 有 西 宁 舰 舰 长 字 样 军 便 帽 一 对 上 校 军 阶 送 给 她 当 定 情 物 采 访 结 束 后, 赖 佳 雯 指 孙 海 涛 不 但 邀 她 登 军 舰 参 观 出 游, 她 到 高 雄 时 还 指 派 驾 驶 兵 到 机 场 接 机 及 送 饰 品 手 表 等 礼 物, 她 见 孙 海 涛 指 挥 众 官 兵 的 威 严 而 爱 上 他, 甘 心 做 他 的 地 下 夫 人 曾 任 情 报 工 作 的 孙 海 涛 恐 正 牌 夫 人 捉 奸 行 事 谨 慎, 从 不 让 她 主 动 联 系, 他 只 以 她 代 办 的 手 机 作 为 联 系 女 方 称 留 胚 胎 存 证 赖 佳 雯 说,4 年 前 她 首 度 怀 孕, 孙 海 涛 要 她 拿 掉 小 孩, 还 说 : 不 会 出 钱 帮 忙 养 小 孩! 来 年, 两 人 婚 外 情 曝 光 分 手 两 年 前 她 生 日 时, 他 又 致 电 祝 贺 并 表 达 复 合 意 愿, 两 人 在 去 年 复 合 今 年 5 月 赖 佳 雯 再 度 怀 孕, 她 说, 孙 海 涛 以 会 被 告 通 奸 胁 逼 她 堕 胎, 还 陪 她 到 桃 园 龟 山 杏 芳 妇 产 科 买 RU486( 口 服 堕 胎 药 ), 服 药 后 他 即 失 联 为 证 明 2 人 亲 密 关 系, 赖 佳 雯 秀 出 孙 海 涛 传 给 她 的 手 机 简 讯, 写 着 小 护 士 你 先 忙 吧, 我 得 出 海 了 记 得 要 吃 饭 要 乖 哦! 她 描 述 孙 海 涛 手 臂 及 身 上 有 红 痣 右 胸 有 手 术 疤 痕, 因 打 橄 榄 球 弄 伤 脚 趾, 造 成 大 拇 趾 外 4 趾 缝 合 一 起, 因 此 领 有 残 障 手 册 男 方 斥 胡 说 八 道 孙 海 涛 昨 接 受 苹 果 日 报 采 访 时 否 认 赖 佳 雯 指 控, 他 说 : 我 跟 她 从 来 没 交 往 过! 4 年 前 不 断 遭 她 骚 扰 诬 告 滥 用 公 务 车 孙 海 涛 出 示 赖 佳 雯 当 年 签 下 的 切 结 书, 写 着 本 人 ( 赖 佳 雯 ) 与 孙 海 涛 战 队 长 纯 系 公 务 认 识, 绝 无 涉 及 其 它 关 系 指 称 孙 海 涛 战 队 长 滥 用 公 务 车 之 情 事, 系 因 一 时 情 绪 使 然, 为 使 孙 海 涛 战 队 长 出 面 解 决 其 它 私 人 事 务, 强 调 她 不 断 骚 扰 造 成 他 与 家 人 困 扰 对 于 赖 佳 雯 熟 知 他 身 体 特 征, 孙 海 涛 响 应 身 上 没 有 红 痣 及 疤 痕, 对 于 脚 伤 他 说 : 那 不 叫 缝 合 他 确 实 领 有 残 障 手 册, 但 强 调 残 障 手 册 与 脚 伤 无 关 他 3 年 前 写 给 赖 佳 雯 的 切 结 书, 保 证 对 她 不 再 提 出 任 何 法 律 追 诉 或 任 何 要 求 事 项, 是 要 她 不 要 再 骚 扰 他 他 痛 斥 : 都 是 她 在 胡 说 八 道! 台 海 军 司 令 部 新 闻 官 吕 中 华 表 示, 司 令 部 未 接 获 女 记 者 任 何 投 诉 与 检 举, 无 法 对 此 事 调 查, 也 无 法 针 对 此 事 响 应, 认 为 是 双 方 各 自 说 辞, 且 为 私 人 事 件 应 由 双 方 各 自 说 明 绯 闻 舰 长 行 事 海 派 人 脉 丰 被 女 记 者 指 控 始 乱 终 弃 的 台 海 军 前 舰 长 孙 海 涛 虽 已 51 岁, 但 身 材 依 旧 高 大 挺 拔 熟 悉 他 的 将 领 表 示, 孙 海 涛 人 如 其 名, 行 事 作 风 海 派 身 段 柔 软, 且 人 脉 丰 沛 官 运 亨 通 孙 海 涛 曾 在 国 防 部 前 部 长 李 杰 指 挥 的 船 舰 担 任 枪 炮 官, 被 视 为 是 李 系 人 马, 曾 历 任 西 宁 舰 长 146 舰 队 副 舰 队 长 防 部 联 二 国 际 情 报 处 长 等 要 职 台 军 方 今 年 精 简 人 事, 孙 海 涛 在 5 月 申 请 优 退, 转 任 由 台 湾 退 除 役 官 兵 辅 导 委 员 会 投 资 位 于 高 雄 前 镇 的 国 华 海 洋 企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薪 资 优 渥 ( 罗 煜 明 ) 280

289 印 度 末 代 王 妃 去 世 孙 子 孙 女 将 抢 先 宣 布 继 承 权 多 名 王 室 成 员 加 入 战 团 引 爆 亿 万 遗 产 大 战 2009 年 8 月 12 日 印 度 斋 浦 尔 土 邦 国 末 代 王 妃 盖 雅 丽 - 黛 丽 7 月 29 日, 印 度 斋 浦 尔 土 邦 国 末 代 王 妃 盖 雅 丽 黛 丽 以 90 岁 高 龄 去 世, 为 期 12 天 的 丧 礼 也 于 日 前 结 束 令 人 做 梦 也 没 想 到 的 是, 黛 丽 尸 骨 未 寒, 一 场 遗 产 争 产 战 却 已 揭 开 序 幕 据 印 度 媒 体 披 露, 由 于 黛 丽 死 后 留 下 了 一 笔 数 目 高 达 4 亿 美 元 的 巨 额 财 产, 黛 丽 的 亲 人 以 及 斋 浦 尔 土 邦 国 的 其 他 多 名 王 室 成 员 目 前 正 摩 拳 擦 掌 争 夺 遗 产! 遗 产 清 单 17 座 宫 殿 城 堡 由 于 黛 丽 名 下 的 资 产 实 在 太 多, 就 连 内 幕 人 士 也 不 清 楚 黛 丽 的 遗 产 具 体 数 目 究 竟 有 多 少 据 估 算, 黛 丽 的 遗 产 包 括 斋 浦 尔 王 国 至 少 17 座 宫 殿 城 堡 酒 店 和 房 屋 的 股 权, 以 及 黛 丽 多 年 来 搜 藏 的 大 量 名 贵 珠 宝 等 在 这 些 遗 产 中, 斋 浦 尔 王 国 著 名 的 拉 姆 巴 格 宫 殿 无 疑 将 成 为 亲 人 的 争 夺 目 标 之 一 据 悉, 黛 丽 自 从 70 年 前 和 丈 夫 结 婚 后, 就 一 直 住 在 拉 姆 巴 格 宫 殿 内 当 萨 瓦 1970 年 去 世 后, 黛 丽 搬 往 宫 殿 附 近 的 另 一 幢 独 立 的 小 楼 中 居 住 此 后, 这 座 宫 殿 被 改 建 成 一 座 拥 有 80 个 套 房 的 豪 华 酒 店 如 今, 拉 姆 巴 格 宫 殿 也 成 为 众 王 室 成 员 垂 涎 的 目 标 先 声 夺 人 抢 先 宣 布 继 承 权 黛 丽 唯 一 的 儿 子 杰 格 特 辛 格 于 1997 年 去 世, 遗 下 一 名 儿 子 德 夫 拉 吉 和 一 名 女 儿 拉 丽 特 娅 当 时 黛 丽 曾 发 表 声 明, 表 示 承 认 两 个 孙 子 孙 女 为 合 法 继 承 人 然 而, 当 2 个 孩 子 长 大 后 要 求 继 承 遗 产 时, 却 被 告 之 他 们 99% 的 遗 产 份 额 已 经 降 到 了 7% 据 悉,22 人 曾 一 度 向 黛 丽 提 出 请 求 帮 助, 但 遭 到 拒 绝, 并 因 此 对 簿 公 堂 直 到 今 年 4 月, 黛 丽 与 2 人 妥 协, 答 应 让 两 人 拥 有 同 样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外 界 推 测, 黛 丽 死 后,2 名 孙 子 孙 女 应 有 较 大 赢 面 继 承 祖 母 遗 产, 但 她 也 可 能 修 改 了 遗 嘱 中 2 人 的 遗 产 份 额 据 悉, 黛 丽 的 这 2 名 孙 子 孙 女 正 准 备 在 本 周 末 悼 念 活 动 正 式 结 束 后, 抢 先 一 步 宣 布 他 们 对 祖 母 遗 产 的 继 承 权 扑 朔 迷 离 遗 产 大 战 很 丑 陋 除 了 孙 子 女 之 外, 遗 产 争 夺 者 还 将 包 括 斋 浦 尔 王 室 不 同 分 支 的 多 名 王 室 家 庭 成 员, 而 他 们 也 一 直 控 制 着 斋 浦 尔 王 国 的 地 产, 因 此 对 黛 丽 巨 额 遗 产 的 分 配 有 着 相 当 大 的 话 语 权 据 内 幕 人 士 透 露, 一 名 年 长 的 王 室 成 员 将 是 黛 丽 遗 嘱 指 定 执 行 人, 但 目 前 为 止, 外 界 暂 无 从 得 知 黛 丽 遗 嘱 内 容, 而 家 族 成 员 也 对 此 三 缄 其 口, 令 这 场 遗 产 大 战 的 结 局 显 得 扑 朔 迷 离 印 度 时 报 预 测 称, 由 于 黛 丽 留 下 的 遗 产 数 目 高 达 2-4 亿 美 元, 这 必 将 引 发 一 场 丑 陋 露 骨 的 混 乱 争 夺 一 名 内 幕 人 士 称 : 只 有 当 遗 嘱 被 宣 读 之 后, 一 切 事 情 才 能 得 到 澄 清 争 夺 遗 产 只 能 向 外 界 传 送 错 误 信 息, 并 损 害 家 族 的 声 誉 ( 旺 旺 ) [ 背 景 链 接 ] 最 美 王 妃 坐 拥 非 凡 财 富 出 生 于 1919 年 的 盖 雅 丽 黛 丽 王 妃 是 印 度 末 代 王 国 斋 浦 尔 土 邦 国 的 君 主 萨 瓦 辛 格 的 3 名 妻 子 之 一, 据 悉, 黛 丽 是 上 世 纪 最 著 名 的 绝 色 美 女, 当 黛 丽 1940 年 嫁 给 丈 夫 萨 瓦 之 后, 她 凭 借 绝 世 的 姿 容 高 贵 的 气 质, 很 快 成 为 印 度 王 室 的 标 志 性 人 物, 时 装 杂 志 Vogue 将 她 选 为 全 球 十 大 最 美 丽 女 人 之 一 黛 丽 系 出 名 门, 这 使 她 一 出 生 便 坐 拥 非 凡 财 富, 而 结 婚 后 他 的 丈 夫 萨 瓦 又 赋 予 她 无 数 财 富, 比 如 当 她 1939 年 嫁 给 丈 夫 萨 瓦 时 就 举 办 了 一 场 堪 称 史 上 最 豪 华 奢 侈 的 婚 礼, 甚 至 因 此 被 载 入 吉 尼 斯 世 界 纪 录 281

290 台 媒 曝 刘 德 华 朱 丽 倩 早 秘 密 完 婚 证 书 曝 光 ( 图 ) CCTV.com 2009 年 08 月 30 日 08:34 进 入 娱 乐 城 堡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港 星 刘 德 华 ( 华 仔 ) 和 朱 丽 倩 本 月 25 日 高 调 牵 手, 认 了 交 往 24 年 的 恋 情 后, 媒 体 近 日 深 入 追 查, 发 现 他 和 朱 丽 倩 其 实 已 秘 密 结 婚 1 年 2 个 月, 两 人 是 在 去 年 6 月 23 日, 于 美 国 赌 城 拉 斯 韦 加 斯 登 记 结 为 夫 妻 台 湾 苹 果 日 报 28 日 从 美 国 内 华 达 州 克 拉 克 郡 的 公 共 搜 寻 网 站 上, 搜 寻 到 华 仔 和 朱 丽 倩 的 结 婚 登 记 资 料, 他 们 分 别 以 粤 语 发 音 的 英 文 名 字 Lau Tak Wah Andy( 刘 德 华 ) 和 Choo Lay Keng( 朱 丽 卿, 朱 丽 倩 的 本 名 ) 登 记, 日 期 是 2008 年 6 月 23 日 据 华 仔 友 人 透 露, 两 人 在 交 往 10 年 后 才 在 港 同 居, 她 从 马 来 西 亚 到 香 港 定 居 后, 学 过 化 妆 开 旅 行 社, 最 后 因 经 营 不 善 结 束 营 业, 专 心 做 华 仔 后 盾, 因 她 温 柔 懂 事, 刘 家 两 老 对 她 亦 疼 爱 有 加 华 仔 与 朱 丽 倩 在 赌 城 结 婚 注 册 的 结 婚 认 证 也 曝 光, 结 婚 日 期 是 2008 年 6 月 23 日 报 道 还 说, 赌 城 果 然 是 明 星 结 婚 的 秘 密 基 地, 该 媒 体 也 在 网 站 搜 寻 到 35 岁 的 香 港 乐 坛 天 后 杨 千 嬅, 与 小 她 5 岁 相 恋 2 年 的 富 商 小 开 担 任 公 关 主 任 的 丁 子 高, 已 于 本 月 11 日 在 赌 城 注 册 结 婚 承 认 已 结 婚 刘 德 华 道 歉 称 为 生 小 孩 才 注 册 :06:02 来 源 : 新 京 报 282

291 今 年 1 月, 刘 德 华 在 旧 金 山 拍 广 告 时 与 一 混 血 小 孩 合 影, 从 表 情 似 乎 看 出, 他 很 喜 欢 小 孩 图 /CFP 8 月 25 日, 刘 德 华 与 朱 丽 倩 十 指 紧 扣 返 港 与 朱 丽 倩 结 婚 登 记 资 料 被 曝 光 ; 官 网 留 言 对 不 起 本 报 讯 ( 记 者 勾 伊 娜 ) 刘 德 华 终 于 松 口 承 认 结 婚 了 昨 天 上 午, 台 湾 媒 体 曝 光 了 刘 德 华 和 朱 丽 倩 去 年 6 月 23 日 在 赌 城 注 册 结 婚 的 记 录 ; 中 午, 刘 德 华 先 在 官 网 上 发 文 对 不 起, 表 示 我 惭 愧 未 能 守 住 我 的 承 诺 先 告 诉 大 家, 晚 上 10 时 左 右, 他 再 次 发 文, 以 迟 来 的 坦 白 为 题, 称 是 为 了 生 小 孩 才 注 册, 并 再 次 道 歉 铁 证 去 年 6 月 赌 城 注 册 朱 丽 倩 父 亲 的 突 然 离 世, 逼 得 刘 德 华 和 朱 丽 倩 公 开 交 往 24 年 的 恋 情 台 湾 媒 体 就 此 深 入 追 查, 发 现 华 仔 和 朱 丽 倩 其 实 已 秘 密 结 婚 一 年 零 两 个 月, 两 人 是 在 去 年 6 月 23 日, 于 美 国 赌 城 拉 斯 韦 加 斯 登 记 结 为 夫 妻 台 湾 某 报 前 日 从 美 国 内 华 达 州 克 拉 克 郡 的 公 共 搜 寻 网 站 上, 搜 寻 到 华 仔 和 朱 丽 倩 的 结 婚 登 记 资 料, 他 们 分 别 以 粤 语 发 音 的 英 文 名 字 LAU,TAK WAH ANDY( 刘 德 华 ) 和 CHOO,LAY KENG( 朱 丽 卿, 朱 丽 倩 的 本 名 ) 登 记, 日 期 是 2008 年 6 月 23 日 回 应 两 次 发 文 道 歉 昨 天 中 午, 刘 德 华 在 官 网 华 仔 天 地 发 表 一 篇 标 题 为 对 不 起 的 短 文, 表 示 我 惭 愧 未 能 守 住 我 的 承 诺 先 告 诉 大 家, 让 信 任 我 的 家 人 朋 友 媒 体 朋 友 难 堪, 对 不 起 正 在 工 作 当 中, 一 时 间 不 能 尽 诉, 容 后 向 你 们 说 明 白 昨 晚, 刘 德 华 以 迟 来 的 坦 白 再 次 发 文, 称 因 为 想 要 小 孩, 才 在 美 国 结 婚, 本 来 希 望 等 到 胎 儿 稳 定 后 再 告 诉 大 家, 并 再 次 向 大 家 道 歉 据 媒 体 猜 测, 从 留 言 发 布 的 时 间 来 分 析, 当 日 上 午 媒 体 报 道 出 刘 德 华 和 朱 丽 倩 在 赌 城 注 册 结 婚 的 记 录, 极 可 能 是 让 华 仔 觉 得 承 认 结 婚 并 以 对 不 起 向 粉 丝 道 歉 的 关 键 原 因 小 孩 传 尾 七 认 女 另 据 港 媒 报 道, 在 朱 父 丧 礼 上 被 拍 到 的 11 岁 小 女 孩, 早 已 秘 密 由 亲 友 带 回 香 港, 七 夕 当 晚 就 被 拍 到 华 仔 父 母 牵 283

292 着 这 名 小 女 孩 外 出 吃 晚 餐 据 查 小 女 孩 名 为 刘 云 枫, 英 文 名 Emm, 现 于 九 龙 区 名 校 就 读 小 学 港 媒 称, 华 仔 将 遵 照 朱 父 遗 愿, 在 尾 七 (10 月 5 日 ) 公 开 认 女 迟 来 的 坦 白 其 实 我 一 直 都 希 望 有 个 小 孩, 而 高 龄 更 是 不 变 的 事 实 ; 经 过 医 生 提 议, 依 靠 医 学 方 法 成 功 率 会 高 一 点, 那 好, 照 着 办 吧! 无 奈 去 年 香 港 更 改 法 例, 需 要 注 册 夫 妻 香 港 医 生 才 愿 意 进 行, 不 然 医 生 会 在 法 律 上 背 负 责 任 我 想 了 又 想, 最 后 我 决 定 跟 她 在 美 国 注 册, 那 就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进 行 ; 但 又 为 了 怕 公 布, 她 被 媒 体 穷 追, 我 就 做 了 一 个 自 私 的 决 定 自 以 为 等 到 如 果 一 切 顺 利, 胎 儿 稳 定 后 才 一 同 告 诉 大 家, 结 果 把 事 情 弄 得 更 复 杂 因 为 我 没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让 大 家 难 以 面 对, 我 真 的 很 抱 歉! 对 不 起! 这 就 是 事 情 的 始 末, 我 说 了, 虽 然 晚 了, 已 经 先 错 在 我 不 守 好 承 诺, 但 你 们 是 最 有 权 利 最 先 知 道, 对 不 起 华 仔 好 事 多 多 黎 明 杨 千 hua 均 已 成 家? 此 外, 台 湾 某 报 还 在 同 一 网 站 搜 寻 到 35 岁 的 香 港 歌 手 杨 千 hua, 与 小 她 5 岁 的 富 商 小 开 丁 子 高, 已 于 本 月 11 日 在 赌 城 注 册 结 婚 刘 德 华 杨 千 hua 都 是 东 亚 娱 乐 公 司 的 艺 人 昨 日, 东 亚 娱 乐 老 总 林 建 岳 爽 快 向 媒 体 证 实, 两 人 都 已 结 婚 他 还 大 方 爆 料 称 自 己 公 司 还 有 一 位 艺 人 已 经 结 婚, 并 希 望 他 们 能 同 时 办 婚 礼 此 前 有 媒 体 爆 料 称 黎 明 和 乐 基 儿 已 经 结 婚, 很 多 网 友 猜 测 林 建 岳 所 指 艺 人 就 是 黎 明 夏 雨 袁 泉 前 日 领 证? 夏 雨 袁 泉 昨 日 被 网 友 爆 料 称 已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正 式 登 记 结 婚 同 天 下 午, 某 网 站 也 目 击 到 这 对 新 婚 夫 妇 约 见 双 方 家 长 的 场 面 昨 日, 两 人 的 经 纪 人 都 以 不 清 楚 拒 绝 对 此 事 做 出 回 应 昨 日, 网 友 张 女 士 向 某 网 站 透 露,28 日 上 午 8 点, 她 去 东 城 区 民 政 局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巧 遇 夏 雨 袁 泉 当 时 人 并 不 多, 轮 到 我 提 交 手 续 时, 看 见 一 个 女 的 坐 在 旁 边, 当 时 就 想 这 人 怎 么 那 么 像 袁 泉 啊, 再 一 看 桌 上 的 证 件, 就 是 袁 泉 然 后 夏 雨 也 出 现 了, 坐 在 我 旁 边 的 一 个 位 置 据 张 女 士 透 露, 除 了 需 要 验 明 真 身 的 程 序 外, 余 下 的 所 有 事 宜 均 由 友 人 替 他 们 办 理 刘 德 华 被 曝 24 年 前 与 喻 可 欣 曾 签 下 结 婚 证 书 年 08 月 30 日 08:57 新 浪 娱 乐 284

293 喻 可 欣 ( 左 ) 与 刘 德 华 热 恋 时, 华 仔 曾 写 下 老 公 老 婆 等 亲 密 情 书 与 画 下 夫 妻 公 仔 新 浪 娱 乐 讯 北 京 时 间 8 月 30 日 消 息, 据 香 港 媒 体 报 道, 刘 德 华 和 喻 可 欣 24 年 前 也 在 台 北 签 下 结 婚 证 书, 并 盖 了 手 印, 华 仔 还 曾 提 议 两 人 到 赌 城 结 婚, 交 往 期 间 有 约 半 年 的 生 活 宛 如 夫 妻, 昨 日 (8 月 29 日 ) 喻 妈 妈 在 台 北 证 实 此 事 她 说 : 证 书 锁 在 保 险 箱 里, 是 可 欣 痴 情 的 永 恒 纪 念 昨 日 喻 可 欣 不 愿 对 华 仔 结 婚 一 事 发 表 看 法 在 喻 可 欣 的 情 海 星 空 我 与 刘 德 华 一 书 中, 有 不 少 华 仔 写 给 她 的 信 和 短 笺, 华 仔 全 数 以 老 婆 妻 子 称 呼 她, 还 画 了 夫 妻 公 仔, 甜 甜 蜜 蜜 喻 可 欣 书 中 坦 白 叙 述 在 相 识 第 5 天, 两 人 就 天 雷 勾 动 地 火, 她 无 法 抗 拒 地 献 身 给 华 仔 1985 年 12 月 31 日, 两 人 在 喻 妈 妈 见 证 下 签 下 一 只 结 婚 证 书, 上 头 明 白 写 着 两 人 生 辰 和 籍 贯, 还 慎 重 的 盖 手 印, 喻 妈 妈 说 : 这 张 结 婚 证 书 只 是 一 个 承 诺, 华 仔 要 让 冬 冬 ( 喻 可 欣 小 名 ) 安 心, 证 明 两 人 真 心 相 爱, 这 么 多 年 来 我 们 只 是 保 留 着, 没 有 要 干 嘛, 就 像 华 仔 送 给 她 的 绒 毛 娃 娃 一 样, 都 发 黄 旧 了, 但 还 是 珍 藏 着 而 喻 可 欣 在 书 中 写 道 : 他 一 下 说 要 到 美 国 赌 城 结 婚, 一 下 说 要 到 香 港 乡 下, 我 六 神 无 主, 不 知 道 怎 么 办? 两 人 吵 架 时, 刘 德 华 却 又 说 : 结 婚 什 么 的 都 是 骗 你, 我 只 想 留 你 在 身 边 根 据 台 湾 法 例, 要 有 两 个 见 证 人 才 有 法 律 效 用, 所 以 他 们 的 婚 书 无 效 ( 俐 俐 / 文 ) 特 别 调 查 : 谁 在 测 试 你 的 DNA 方 陵 生 编 译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5 月 26 日 16:24 安 妮 张 伯 伦 戈 登 因 怀 疑 丈 夫 不 忠, 将 丈 夫 的 内 衣 裤 带 到 了 她 工 作 的 美 国 密 歇 根 州 首 府 兰 辛 的 警 政 厅 刑 事 实 验 室 里, 安 妮 张 伯 伦 戈 登 声 称 她 在 丈 夫 的 内 衣 裤 发 现 了 女 性 DNA, 但 与 她 自 己 的 DNA 不 匹 配 在 两 人 的 离 婚 听 证 会 上, 丈 夫 的 律 师 提 出 了 反 诉, 控 告 她 滥 用 国 家 设 备 做 DNA 测 试, 密 西 根 州 警 察 局 接 受 了 这 一 指 控, 安 妮 张 伯 伦 戈 登 于 数 月 后 被 单 位 解 雇 而 如 果 她 将 证 物 送 到 某 家 DNA 测 试 公 司, 而 不 是 自 己 私 下 里 进 行 测 试, 那 么 她 就 不 会 丢 掉 工 作 如 果 怀 疑 自 己 的 丈 夫 或 者 妻 子 不 忠, 你 可 以 将 他 或 者 她 的 内 衣 送 来 测 试, 看 是 否 有 第 三 者 的 基 因 物 质 一 家 专 门 为 人 检 测 外 遇 证 据 的 网 站 如 此 许 诺 还 举 例 说 如 果 你 怀 疑 某 个 女 人 是 第 三 者, 并 且 设 法 得 到 了 她 的 牙 刷 等 物 件, 那 么 该 网 站 就 可 以 为 她 进 行 DNA 测 试 分 析 和 比 对 在 当 事 人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为 客 户 测 试 DNA 以 作 为 伴 侣 不 忠 之 证 据, 只 是 美 国 专 门 提 供 DNA 测 试 的 一 些 公 司 所 进 行 的 数 十 项 业 务 之 一 许 多 公 司 打 出 广 告, 提 供 这 类 外 遇 测 试 或 亲 子 认 定, 一 个 男 子 可 以 在 不 为 人 知 的 情 况 下 得 知 孩 子 究 竟 是 不 是 他 亲 生 的, 一 个 女 人 也 可 以 悄 悄 地 去 认 定 某 个 男 人 是 不 是 孩 子 的 亲 生 父 亲 秘 密 DNA 测 试 是 否 侵 犯 隐 私 像 这 种 私 下 悄 然 进 行 的 DNA 测 试 有 多 少 没 有 人 清 楚, 但 是 根 据 媒 体 对 一 些 基 因 测 试 公 司 的 采 访 结 果 表 明, 仅 在 美 国 每 年 进 行 DNA 测 试 的 人 就 有 成 千 上 万 在 英 国, 这 类 测 试 是 非 法 的 而 在 美 国, 虽 然 一 些 州 已 通 过 了 外 遇 测 试 和 亲 子 认 定 DNA 测 试 为 不 合 法 的 相 关 法 律, 但 仍 然 不 能 阻 止 一 些 公 司 因 这 类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DNA 测 试 一 些 法 律 专 家 认 为, 这 类 DNA 测 试 将 引 起 严 重 的 个 人 隐 私 被 侵 犯 问 题, 华 盛 顿 遗 传 和 公 众 政 策 中 心 法 律 政 策 部 的 盖 尔 贾 维 特 说 : 即 使 你 能 证 明 某 人 有 不 忠 行 为,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此 人 的 隐 私 权 可 被 自 动 剥 夺 亲 子 鉴 定 和 外 遇 测 试 有 可 能 使 一 些 家 庭 分 崩 离 析 在 未 获 得 当 事 人 同 意 下 进 行 的 DNA 测 试 有 可 能 造 成 真 正 的 伤 害, 特 别 是 对 最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的 儿 童 对 任 何 人 来 说, 情 感 上 的 伤 害 都 是 难 以 愈 合 的 伦 敦 玛 丽 皇 后 大 学 医 学 与 牙 科 学 院 DNA 测 试 实 验 室 的 丹 尼 斯 辛 达 柯 比 科 特 说, 一 位 父 亲 在 母 亲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做 亲 子 鉴 定, 他 代 表 的 是 他 自 己, 不 能 代 表 孩 子 的 意 愿 我 们 随 时 随 地 都 有 可 能 将 身 体 上 的 细 胞 洒 落 在 周 围 环 境 中, 印 有 我 们 基 因 名 片 的 头 发 皮 屑 等 随 时 都 有 可 能 被 他 人 拣 去 进 行 分 析, 可 以 用 来 作 DNA 测 试 的 还 有 一 些 最 平 凡 不 过 的 物 件, 如 咖 啡 杯 咀 嚼 过 的 口 香 糖 等, 甚 至 是 一 顶 当 事 人 戴 过 的 破 帽 子 一 些 公 司, 包 括 新 墨 西 哥 州 拉 斯 克 鲁 塞 斯 的 基 因 测 试 实 验 室 (GTL), 列 出 了 一 系 列 可 作 为 DNA 样 本 的 物 品, 并 对 测 试 所 需 的 价 格 进 行 明 码 标 价 美 国 秘 密 DNA 测 试 生 意 红 火 CSI 是 美 国 犯 罪 现 场 鉴 证 科 的 缩 写, 是 美 国 警 察 局 设 立 的 调 查 犯 罪 现 场 各 种 证 据 的 部 门, 在 里 面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是 探 员 而 是 科 技 工 作 者, 这 些 警 方 的 科 技 人 员 也 要 用 到 DNA 检 测 技 术, 比 如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DNA 与 衣 物 被 褥 285

294 上 提 取 到 的 DNA 样 本 进 行 比 对 一 些 犯 罪 题 材 的 电 视 剧 对 这 类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起 到 了 很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而 且 测 试 费 用 也 在 一 般 人 可 以 承 受 的 范 围 之 内 一 家 DNA 测 试 公 司 称, 是 CSI 促 使 公 众 开 始 对 做 这 类 测 试 感 兴 趣 的 测 试 配 偶 是 否 不 忠 的 DNA 测 试 收 费 标 准 为 275 美 元, 犯 罪 现 场 DNA 样 本 物 证 与 嫌 疑 人 DNA 比 对 的 测 试 收 费 为 175 美 元, 亲 子 鉴 定 的 收 费 也 大 致 相 同 美 国 德 克 萨 斯 刘 易 斯 维 尔 的 DNA 测 试 中 心, 对 刑 事 案 件 中 DNA 样 本 测 试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450 美 元 DNA 测 试 的 价 格 既 然 是 普 通 人 的 钱 袋 可 以 承 受 的, 那 么 需 求 也 就 持 续 上 升 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菲 尼 克 斯 城 染 色 体 实 验 室 主 任 弗 拉 蒂 米 尔 博 林 称, 他 的 公 司 每 年 接 收 到 与 配 偶 不 忠 有 关 的 DNA 测 试 业 务 达 1000 宗 美 国 拥 有 基 因 测 试 的 最 大 市 场, 但 却 没 有 明 确 的 联 邦 法 律 保 护 人 们 丢 弃 的 DNA 物 质 的 隐 私 权, 英 国 新 科 学 家 杂 志 与 美 国 华 盛 顿 遗 传 和 公 众 政 策 中 心 合 作 一 起 做 了 一 项 DNA 测 试 的 法 律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在 美 国 的 一 些 州 里, 采 集 DNA 样 本 用 于 外 遇 调 查 和 亲 子 鉴 定 的, 以 及 个 人 私 自 进 行 测 试 的, 都 将 被 判 定 为 非 法 但 尽 管 如 此, 因 为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款 过 于 笼 统, 并 不 能 有 效 地 阻 止 一 些 公 司 进 行 这 类 测 试, 也 不 能 阻 止 一 些 个 人 私 下 里 进 行 这 类 测 试 据 新 科 学 家 调 查, 美 国 纽 约 州 卫 生 部 门 在 过 去 的 5 年 里 曾 给 20 多 家 DNA 测 试 公 司 写 过 信, 提 醒 他 们 这 类 测 试 必 须 得 到 法 定 权 威 人 士 的 认 可, 比 如 医 生 或 者 法 官, 以 有 助 于 阻 止 一 些 私 下 里 偷 偷 摸 摸 进 行 的 DNA 测 试 不 过, 对 未 经 同 意 从 日 常 遗 落 的 个 人 物 质 中 提 取 DNA 样 本 做 外 遇 调 查 或 亲 子 鉴 定 测 试 的 做 法, 州 卫 生 部 门 并 没 有 具 体 提 出 警 告 私 下 里 秘 密 为 外 遇 调 查 和 亲 子 鉴 定 而 进 行 的 DNA 测 试 能 产 生 准 确 的 结 果 吗? 当 事 人 当 然 希 望 如 此, 因 为 检 测 结 果 将 给 他 们 的 情 感 和 家 庭 带 来 决 定 性 的 影 响 但 由 于 对 这 类 检 测 的 规 范 化 和 监 管 力 度 极 弱, 测 试 结 果 有 可 能 是 非 常 不 可 靠 的 所 以 私 底 下 进 行 DNA 测 试 公 司 的 测 试 结 果 是 否 准 确 很 难 得 到 保 证, 很 有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上 的 失 误 而 导 致 一 些 人 一 些 家 庭 的 生 活 被 破 坏 一 些 进 行 这 类 秘 密 DNA 测 试 的 公 司 得 到 美 国 血 库 学 会 (AABB) 的 授 权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但 这 类 授 权 只 适 用 于 使 用 标 准 方 法 收 集 到 的 DNA 样 本, 比 如 颊 粘 膜 拭 子 提 取 DNA 的 方 法, 而 且 还 需 要 有 一 系 列 的 监 管 措 施, 所 获 得 的 测 试 结 果 在 法 庭 上 才 会 有 效 而 且 AABB 对 一 些 公 司 对 丢 弃 物 进 行 DNA 测 试 的 结 果 是 否 准 确 也 无 法 作 出 保 证 西 方 国 家 的 反 秘 密 DNA 测 试 之 战 英 国 最 早 公 布 了 有 关 反 对 非 法 盗 用 DNA 物 质 的 法 律, 部 分 原 因 是 对 一 些 名 人 担 心 自 己 的 DNA 秘 密 被 人 窃 取 并 在 一 些 小 报 上 曝 光 而 作 出 的 反 应 2002 年, 有 传 言 称 哈 里 王 子 是 前 皇 家 卫 队 长 詹 姆 斯 休 伊 特 与 戴 安 娜 的 孩 子, 据 称 有 人 非 法 偷 取 了 哈 里 王 子 的 头 发 进 行 了 DNA 测 试 从 这 一 年 起, 许 多 人 开 始 关 注 这 个 问 题, 称 个 别 不 道 德 的 新 闻 记 者 有 可 能 通 过 一 些 公 众 人 物 用 过 的 咖 啡 杯 之 类 盗 取 他 们 的 DNA 物 质, 从 而 导 致 一 些 名 人 有 DNA 秘 密 暴 露 在 公 众 面 前 的 危 险 英 国 人 类 基 因 学 委 员 会 也 是 提 出 这 类 担 忧 的 组 织 之 一, 该 委 员 会 呼 吁 通 过 立 法 来 强 化 保 护 人 们 DNA 信 息 的 力 度 英 国 自 2006 年 9 月 起, 在 未 得 到 当 事 人 同 意 之 下, 获 取 他 人 身 体 物 质 用 于 进 行 DNA 测 试 的 将 被 视 为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包 括 梳 子 上 的 头 发 牙 刷 上 的 唾 液 等 任 何 可 以 从 中 萃 取 足 够 细 胞 组 织 成 为 DNA 测 试 样 本 的 身 体 物 质 虽 然 至 今 为 止, 没 有 人 因 DNA 盗 窃 罪 受 到 起 诉, 但 有 关 法 律 明 文 规 定, 犯 有 此 罪 的 人 将 处 以 罚 金 和 最 高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澳 大 利 亚 正 在 考 虑 拟 定 类 似 的 法 律, 最 高 可 判 入 狱 两 年, 而 德 国 在 一 桩 关 于 私 下 进 行 DNA 测 试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的 案 子 进 行 了 旷 日 持 久 的 法 庭 战 之 后, 阻 止 非 法 DNA 测 试 的 立 法 工 作 也 在 进 行 之 中 对 于 其 他 一 些 国 家 的 立 法 者 来 说, 是 否 要 在 一 些 引 起 轰 动 的 法 庭 案 子 之 后, 或 者 名 人 DNA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之 后, 才 会 对 这 个 问 题 引 起 足 够 的 重 视 呢? 也 许 时 间 很 快 就 会 给 出 答 案 就 在 去 年 4 月, 有 人 在 网 上 公 开 兜 售 巴 拉 克 奥 巴 马 吃 剩 下 的 早 餐, 声 称 里 面 有 着 奥 巴 马 的 DNA 现 代 科 技 是 一 柄 双 刃 剑,DNA 测 试 技 术 亦 如 此, 在 造 福 人 类 的 同 时, 也 给 我 们 带 来 了 一 些 麻 烦 和 困 惑 DNA 测 试 引 起 的 个 人 隐 私 有 可 能 在 人 们 毫 无 觉 察 之 中 被 侵 犯 的 困 扰, 以 及 随 之 带 来 的 种 种 法 律 问 题, 将 成 为 现 代 科 技 面 对 的 重 重 挑 战 之 一 责 编 : 阮 莹 286

295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可 作 离 婚 证 据 法 最 高 法 院 裁 决 迈 出 突 破 性 一 步 2009 年 09 月 01 日 09:12 法 制 日 报 法 最 高 法 院 裁 决 迈 出 突 破 性 一 步 近 日,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一 项 离 婚 诉 讼 案 中 做 出 裁 决 :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可 以 作 为 离 婚 证 据 这 一 裁 决 推 翻 了 2007 年 法 国 里 昂 一 家 法 院 认 定 用 手 机 短 信 作 证 据 侵 犯 当 事 人 隐 私 的 裁 定 不 过, 也 有 法 国 媒 体 指 出, 虽 然 此 裁 决 顺 应 了 信 息 社 会 的 发 展, 使 法 律 更 具 务 实 性, 但 也 可 能 引 出 一 系 列 新 的 问 题 高 院 推 翻 此 前 法 院 裁 决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可 作 证 据 长 期 以 来, 在 法 国 的 谋 杀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审 判 中, 手 机 短 信 一 直 可 以 被 认 作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据, 然 而 在 离 婚 案 等 民 事 案 件 中 却 始 终 未 被 采 纳 为 证 据 使 用 2007 年, 法 国 里 昂 的 一 家 法 院 就 曾 作 出 了 以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作 证 据 违 反 个 人 隐 私 的 裁 决 直 到 今 年 6 月,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审 理 一 宗 离 婚 案 时, 才 首 次 确 认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可 作 为 指 证 一 方 的 证 据 当 时 女 方 要 求 法 庭 判 决 离 婚, 原 因 是 她 发 现 丈 夫 手 机 里 留 有 对 自 己 不 忠 的 信 息 法 庭 经 过 鉴 定 后, 认 为 此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故 作 出 了 准 予 离 婚 的 判 决 这 是 法 国 司 法 界 在 离 婚 案 审 理 中 向 前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虽 然 裁 决 是 在 今 年 6 月, 但 法 国 媒 体 直 至 上 周 才 开 始 披 露 此 消 息, 旋 即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热 议 与 关 注 根 据 法 国 离 婚 法, 如 果 当 事 双 方 未 能 就 离 婚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那 么 他 们 就 必 须 提 供 对 方 在 婚 姻 期 间 有 不 忠 欺 骗 虐 待 或 者 其 他 行 为 过 错 的 证 据 ( 不 包 括 手 机 和 邮 件 信 息 ), 否 则, 只 能 分 居 2 年 后 方 可 允 许 离 婚 而 在 2004 年 之 前, 法 国 离 婚 法 更 是 要 求 配 偶 双 方 等 待 6 年 才 能 获 得 离 婚 的 判 决 据 悉, 法 国 高 院 的 这 项 裁 决 还 可 能 将 手 机 短 信 作 为 证 据 的 适 用 领 域 延 展 至 与 家 庭 相 关 的 其 他 案 件 的 审 判 中, 同 时 认 定 电 子 邮 件 也 同 样 可 以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作 为 有 效 证 据 使 用 离 婚 案 中 举 证 新 添 武 器 顺 应 社 会 发 展 更 加 务 实 媒 体 指 出, 法 国 高 院 的 上 述 裁 决 对 解 决 离 婚 难 的 问 题 具 有 突 破 性 的 意 义 律 师 们 普 遍 赞 同 法 国 高 院 的 裁 决 巴 黎 专 司 离 婚 案 的 律 师 劳 伦 斯 迈 尔 说 : 这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裁 定, 它 有 助 于 证 据 的 搜 集 他 说, 我 告 诉 我 的 委 托 人 : 如 果 他 们 收 到 带 有 污 辱 威 胁 和 各 种 情 况 的 短 信, 那 么 就 去 司 法 当 局 登 记 根 据 法 国 政 府 公 布 的 数 据, 在 法 国, 离 婚 率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2007 年 法 国 全 国 登 记 结 婚 的 有 二 十 七 万 三 千 对, 离 婚 的 将 近 十 三 万 五 千 对, 离 婚 率 占 结 婚 率 的 50% 这 意 味 着 法 国 人 结 婚 总 数 的 一 半 有 可 能 是 以 离 婚 告 终 但 是 在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上 述 裁 决 出 台 之 前, 这 些 为 数 众 多 的 离 婚 诉 讼 有 时 要 经 过 漫 长 过 程 才 可 能 审 结, 当 事 双 方 需 经 受 难 忍 的 煎 熬 而 法 国 高 院 的 最 新 裁 决 将 打 破 离 婚 法 的 瓶 颈, 使 得 离 婚 诉 讼 审 理 和 判 决 变 得 更 为 快 捷 法 律 专 家 也 指 出, 将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作 为 离 婚 的 合 法 证 据, 将 使 得 法 国 离 婚 案 的 判 决 不 再 难 以 举 证, 耗 费 法 官 律 师 以 及 当 事 双 方 漫 长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美 国 纽 约 时 报 也 指 出, 以 配 偶 对 婚 姻 不 忠 为 理 由 申 请 离 婚, 找 证 据 旷 日 费 时 如 今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接 受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为 证 据, 这 将 大 大 加 快 离 婚 案 的 判 决 目 前, 有 关 手 机 短 信 能 否 作 为 离 婚 证 据, 世 界 上 各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不 尽 相 同 在 与 法 国 毗 邻 的 德 国, 配 偶 间 只 要 分 居 一 年 就 可 被 允 许 离 婚, 不 需 要 证 明 一 方 配 偶 的 不 忠, 这 使 得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在 离 婚 案 审 理 中 变 得 毫 不 相 干 ; 在 美 国, 手 机 短 信 在 大 多 数 州 的 案 件 审 理 中 可 被 采 纳 作 为 证 据, 前 提 是 这 些 短 信 被 证 明 是 真 实 的 判 决 将 引 出 一 系 列 问 题 可 能 引 发 蓄 意 伪 造 证 据 法 国 高 院 史 无 前 例 的 裁 决, 在 法 国 国 内 引 起 了 热 议 其 中 有 的 媒 体 为 吸 引 更 多 读 者, 刊 登 广 告 称, 不 忠 诚 的 配 偶 请 注 意 了, 你 发 给 情 妇 和 情 人 的 手 机 短 信 现 在 可 以 在 离 婚 案 中 作 为 对 你 不 利 的 证 据 现 在,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认 定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一 样 可 在 离 婚 案 中 作 为 证 据 法 国 司 法 部 的 官 员 称, 这 项 裁 决 也 许 将 迫 使 一 些 不 忠 诚 的 配 偶 快 速 删 去 那 些 轻 浮 挑 逗 的 短 信, 以 消 除 证 据 有 的 媒 体 还 调 侃 道, 现 在 法 国 最 高 法 院 认 定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一 样 都 可 当 作 民 事 法 庭 的 呈 堂 证 物, 继 而 诉 请 离 婚, 所 以 今 后 在 法 国 搞 外 遇 最 好 别 发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留 下 证 据 法 国 司 法 部 的 发 言 人 奎 劳 姆 迪 地 尔 说, 如 果 你 将 短 信 留 在 口 袋 中 的 手 机 里, 那 么 就 有 被 配 偶 发 现 的 危 险 他 说, 当 涉 及 到 是 否 保 留 短 信 时, 也 许 人 们 现 在 会 变 得 更 谨 慎 迪 地 尔 先 生 还 表 示, 现 在 尚 不 清 楚 法 庭 是 否 有 权 迫 使 配 偶 在 移 动 手 机 商 的 帮 助 下, 恢 复 被 删 除 的 短 信 法 国 移 287

296 动 电 话 公 司 奥 林 奇 的 相 关 负 责 人 称, 从 技 术 上 讲, 短 信 在 发 出 10 天 之 内 即 使 被 使 用 者 删 除 也 是 可 能 被 恢 复 的, 但 是 必 须 有 法 庭 签 发 的 命 令, 才 能 在 未 得 到 客 户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迫 使 移 动 公 司 提 取 这 样 的 信 息 法 国 媒 体 指 出, 其 实, 之 前 法 国 早 已 接 受 手 机 短 信 作 为 谋 杀 案 的 证 据, 现 在 再 下 一 城, 令 男 女 离 婚 率 近 50% 的 法 国 人 更 易 离 婚, 只 是 这 个 决 定 不 无 争 议 因 为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出 现 蓄 意 编 撰 的 邮 件 或 者 短 信 被 作 为 证 据 的 情 况 因 此, 一 条 短 信 或 者 一 封 邮 件 并 不 能 支 撑 一 个 案 件, 充 其 量 只 能 算 开 始 取 证 与 法 司 法 界 措 施 相 呼 应 判 决 将 更 加 全 面 和 准 确 法 国 媒 体 指 出, 与 互 联 网 一 样, 手 机 的 广 泛 应 用 也 是 我 们 这 个 时 代 的 特 征 为 顺 应 时 代 的 发 展, 早 在 今 年 一 月, 法 国 司 法 界 就 出 台 了 两 项 措 施, 规 定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也 可 作 为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证 据, 即 不 能 以 尊 重 私 人 生 活 为 由 拒 绝 电 子 邮 件 和 短 信 证 据 ; 法 官 可 以 把 储 存 在 硬 盘 里 的 写 给 第 三 方 的 信 件 或 私 人 日 记 作 为 证 据, 但 前 提 是 这 些 证 据 必 须 通 过 非 暴 力 和 非 舞 弊 方 式 获 取 此 次 法 国 高 院 的 裁 决 就 是 上 述 规 定 的 一 次 实 践 律 师 埃 罗 迪 穆 隆 说 :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将 在 数 年 间 给 离 婚 案 件 带 来 革 命 性 的 变 化, 它 们 直 接 可 信, 能 真 实 说 明 家 庭 的 实 际 状 况 媒 体 认 为, 随 着 手 机 在 法 国 适 用 领 域 的 进 一 步 拓 展, 法 最 高 法 院 有 关 手 机 短 信 可 以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作 为 正 式 证 据 的 裁 决 不 失 为 一 种 因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将 手 机 短 信 引 入 家 庭 法 律 领 域,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律 规 定, 更 好 地 体 现 时 代 发 展 的 潮 流, 也 将 使 得 司 法 的 判 决 更 加 全 面 和 准 确 王 永 庆 80 亿 美 元 遗 产 案 开 庭 重 点 判 定 元 配 是 谁 青 岛 新 闻 网 :49:35 中 国 台 湾 网 新 闻 报 料 王 永 庆 海 外 巨 额 遗 产 官 司 首 度 在 美 国 法 院 开 庭 台 塑 集 团 创 办 人 王 永 庆 海 外 逾 2600 亿 新 台 币 ( 逾 80 亿 美 元 ) 遗 产 官 司, 当 地 时 间 13 日 上 午 11 时 首 度 在 美 国 法 院 开 庭 ; 针 对 是 否 授 予 王 永 庆 元 配 王 月 兰 项 目 监 护 人 的 争 议, 法 官 柯 波 斯 基 命 王 瑞 华 的 律 师 在 下 周 五 前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届 时 再 作 裁 定 针 对 美 国 法 院 是 否 有 管 辖 权 的 争 议, 王 文 洋 的 律 师 拿 出 王 永 庆 的 庞 大 家 族 图 表, 及 其 在 美 各 地 的 企 业 和 资 产, 说 明 法 院 拥 有 对 其 财 产 的 管 辖 权 (Jurisdiction in rem ); 王 瑞 华 的 律 师 则 指 王 永 庆 并 非 美 国 公 民, 法 院 不 具 管 辖 权, 其 诉 求 是 针 对 人 的 管 辖 权 (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法 官 在 12 时 半 宣 布 休 息, 到 下 午 1 时 半 再 开 庭 据 在 场 律 师 表 示, 他 们 分 析, 法 官 应 会 同 意 给 予 王 月 兰 一 个 监 护 人, 保 障 她 的 权 益, 这 位 监 护 人 并 不 会 是 王 文 洋, 而 是 另 外 指 定 一 人, 这 跟 王 文 洋 是 王 月 兰 委 托 人 的 身 分 无 关 律 师 并 说, 由 于 王 文 洋 和 王 文 祥 的 律 师 只 要 求 法 院 拥 有 对 王 永 庆 财 产 的 管 辖 权, 不 要 求 对 人 的 管 辖 权, 分 析 法 官 应 该 也 会 同 意 果 如 此, 下 一 步 攻 防 的 重 点 就 是 要 判 定 谁 是 王 永 庆 的 元 配 因 为 依 照 美 国 法 律, 元 配 拥 有 最 大 的 继 承 权, 可 继 承 一 半 的 遗 产, 剩 下 的 一 半 才 由 子 女 来 分 如 果 李 宝 珠 美 国 登 记 为 王 永 庆 的 妻 子, 就 有 可 能 被 美 国 法 院 认 定 是 元 配 至 于 李 宝 珠 有 无 在 美 做 婚 姻 登 记, 预 料 将 在 法 庭 揭 晓 今 天 的 开 审 甚 受 各 界 瞩 目, 小 小 的 听 审 庭 中 坐 满 了 40 余 人, 多 是 律 师 群 及 媒 体 王 永 庆 二 房 长 子 王 文 洋 亲 自 出 庭, 二 房 次 子 王 文 祥 三 房 长 女 王 瑞 华 等 委 托 律 师 代 表 出 席 这 是 台 湾 企 业 大 家 族 遗 产 官 司 金 额 最 大 者, 让 经 营 之 神 王 永 庆 去 年 10 月 过 世 后 子 女 的 遗 产 争 夺 战 翻 上 台 面 王 文 洋 5 月 13 日 向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要 求 法 院 裁 定 他 是 王 永 庆 海 外 遗 产 的 管 理 人, 并 赋 予 发 现 权 (Discovery Power), 以 便 有 权 查 明 王 永 庆 在 海 外 各 地 遗 产 的 下 落 及 总 额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王 文 洋 在 美 公 关 代 表 柏 克 维 兹 12 日 透 露, 王 文 洋 的 弟 弟 二 房 么 子 王 文 祥, 连 同 二 房 的 姐 姐 王 雪 龄 及 宏 达 电 董 事 长 王 雪 红, 已 另 案 委 托 律 师 要 求 担 任 王 永 庆 遗 产 的 管 理 人 也 就 是 说, 二 房 目 前 分 成 两 派 在 美 国 兴 讼, 显 示 二 房 子 女 对 王 永 庆 遗 产 的 处 理 并 不 同 调 另 外, 二 房 长 女 王 贵 云 与 三 房 较 亲 近, 因 此 这 次 并 未 与 其 它 二 房 弟 妹 连 手 兴 讼, 在 官 司 中 保 持 中 立 王 永 庆 三 房 由 长 女 王 瑞 华 代 表 迎 战, 委 托 律 师 反 对 王 文 洋 王 文 祥 等 要 求, 并 指 新 州 法 院 对 此 案 无 管 辖 权 王 文 洋 8 月 10 日 还 要 求 法 院, 给 予 王 永 庆 元 配 王 月 兰 项 目 监 护 人 (GUARDIAN AD LITEM), 确 保 年 老 力 衰 的 王 月 兰 在 此 案 各 项 权 益 法 官 柯 波 斯 基 昨 天 裁 决 延 期 再 审, 一 如 预 期, 这 宗 官 司 若 二 房 三 房 或 二 房 兄 弟 之 288

297 间 争 执 不 下, 可 能 要 拖 好 几 年 在 美 执 业 律 师 建 议, 最 好 各 造 能 私 下 和 解, 否 则 官 司 打 下 来, 三 方 俱 伤, 王 永 庆 在 天 之 灵 也 难 以 安 息 ( 芮 文 辉 ) 王 永 庆 千 亿 遗 产 案 高 潮 迭 起 三 娘 拥 配 偶 权 加 入 争 产 2009 年 09 月 09 日 08:57 来 源 : 人 民 网 - 台 湾 频 道 人 民 网 9 月 9 日 电 台 塑 集 团 已 故 创 办 人 王 永 庆 逾 3 千 亿 元 遗 产 争 夺 战 再 掀 高 潮, 三 房 李 宝 珠 昨 打 破 11 个 月 来 沉 默, 向 法 院 提 出 请 求 确 认 对 王 永 庆 遗 产 继 承 权 存 在 申 请, 加 入 争 产 她 委 任 律 师 宋 耀 明 表 示, 李 宝 珠 与 王 永 庆 早 在 1957 年 于 台 北 市 举 行 婚 宴, 之 后 在 香 港 注 册 结 婚, 她 诉 请 法 院 主 持 公 道, 争 的 不 是 财 产, 而 是 随 侍 王 永 庆 50 年, 一 个 合 法 配 偶 的 名 分 据 台 湾 媒 体 报 道, 王 永 庆 遗 产 包 括 海 外 信 托 75 亿 美 元 ( 约 2453 亿 元 台 币 ), 加 上 台 湾 约 595 亿 元, 总 共 高 达 3048 亿 元, 在 李 宝 珠 加 入 战 局 后, 不 仅 遗 产 分 配 可 能 重 新 洗 牌 ( 法 院 若 判 李 宝 珠 拥 有 继 承 权, 可 分 得 635 亿 元 ), 更 让 这 场 台 湾 有 史 以 来 最 复 杂 豪 门 恩 怨 更 添 张 力 针 对 李 宝 珠 出 招, 律 师 郭 登 富 认 为, 李 宝 珠 充 其 量 只 是 民 间 所 谓 的 三 房, 不 符 台 湾 一 夫 一 妻 立 法 精 神, 胜 诉 机 率 不 高 对 于 李 宝 珠 反 击, 二 房 长 子 王 文 洋 随 即 重 炮 打 李, 他 强 调, 王 永 庆 生 前 坚 持 一 夫 一 妻 制 原 则, 不 容 李 宝 珠 以 背 离 事 实 的 诉 讼 破 坏, 他 措 词 犀 利 地 质 疑 不 知 李 宝 珠 女 士 曾 于 何 时 何 地 与 先 父 结 婚 的 事 实 宋 耀 明 指 出, 王 永 庆 逝 世 后, 除 王 文 洋 外, 其 余 二 房 子 女 都 承 认 李 宝 珠 为 王 永 庆 遗 产 继 承 人 之 一 ; 三 房 子 女 也 同 样 承 认 二 房 杨 娇 有 资 格 继 承 遗 产, 他 说 : 惟 独 王 文 洋, 不 仅 不 承 认 李 宝 珠, 甚 至 否 认 亲 生 母 亲 杨 娇 的 继 承 人 地 位, 实 在 让 人 匪 夷 所 思 为 反 驳 李 宝 珠 和 王 永 庆 结 婚 的 说 法, 王 文 洋 出 示 祖 父 王 长 庚 六 代 家 谱 质 疑, 如 果 王 永 庆 与 李 宝 珠 在 1957 年 结 婚 宴 客, 为 何 1967 年 2 月 制 作 的 六 代 家 谱, 李 宝 珠 和 她 的 4 个 女 儿 没 有 列 入? 王 文 洋 还 强 调, 李 宝 珠 在 户 籍 登 记 中 也 未 载 明 配 偶 而 是 家 属, 所 生 子 女 也 是 以 非 婚 生 子 女 申 报, 事 后 予 以 认 领, 如 1957 年 已 具 有 配 偶 关 系,50 年 来 均 随 侍 在 旁, 对 于 上 述 所 言 又 如 何 自 圆 其 说? 这 场 逾 3 千 亿 元 遗 产 争 夺 战, 律 师 认 为 李 宝 珠 胜 算 不 大 岳 珍 表 示 : 若 在 1985 年 民 法 修 法 以 后 重 婚 婚 姻 无 效, 但 李 宝 珠 主 张 在 1957 年 与 王 永 庆 举 办 婚 宴 是 在 修 法 前, 重 婚 也 只 是 可 撤 销 的 婚 姻, 但 隔 年 施 行 法 规 定, 修 法 前 的 重 婚 皆 无 效, 因 此 王 永 庆 与 李 宝 珠 的 婚 姻 无 效, 李 宝 珠 的 胜 算 不 大 另 两 名 律 师 江 燕 伟 及 郭 登 富 也 认 为 李 宝 珠 的 主 张 与 法 不 合 江 燕 伟 说, 台 湾 法 律 采 一 夫 一 妻 制, 只 要 重 婚 就 无 效 郭 登 富 也 说 : 重 婚 在 旧 法 虽 可 撤 销, 但 王 永 庆 已 有 元 配, 三 房 婚 姻 虽 未 被 撤 销, 充 其 量 只 是 民 间 所 谓 的 三 房, 并 非 法 律 上 元 配, 她 的 主 张 不 见 得 会 被 法 官 认 可, 也 不 符 一 夫 一 妻 立 法 精 神, 胜 诉 机 率 不 高 至 于 王 永 庆 生 前 是 否 触 犯 重 婚 罪, 律 师 私 下 表 示, 若 李 宝 珠 主 张 属 实, 王 永 庆 确 实 犯 了 刑 法 可 处 5 年 以 下 徒 刑 重 婚 罪, 但 他 已 过 世, 无 法 追 诉 王 永 庆 妹 : 不 要 再 闹 在 李 宝 珠 委 托 宋 耀 明 召 开 记 者 会 后, 几 乎 不 曾 露 面 的 王 永 庆 四 妹 谢 王 银 桂 则 以 家 族 长 辈 身 份 现 身, 首 度 出 面 向 王 文 洋 喊 话, 她 强 调 自 己 是 只 会 在 家 烧 菜 的 妇 人, 不 会 说 话, 她 说 : 只 是 希 望 不 要 再 闹 了, 这 样 很 难 看, 会 给 人 笑 她 强 调, 哥 哥 一 生 都 很 用 功 努 力 做 事, 他 的 儿 子 却 这 样, 看 了 实 在 很 切 心 ( 台 语, 意 即 心 灰 意 冷 ), 对 他 ( 王 永 庆 ) 很 不 值 但 坦 言 是 受 人 所 托, 才 决 定 出 来 说 句 公 道 话 谢 王 银 桂 说 很 久 没 见 王 文 洋 了, 问 她 会 否 要 王 文 洋 撤 销 美 国 诉 讼, 她 说 : 我 不 敢 跟 他 说 她 友 人 转 述, 谢 王 银 桂 对 王 文 洋 所 作 所 为 相 当 难 过, 甚 至 曾 语 气 激 动 地 骂 王 文 洋 不 孝 ( 责 任 编 辑 : 柴 菲 ) 王 永 庆 在 美 财 产 须 公 开 王 文 洋 可 续 查 遗 产 流 向 2009 年 09 月 03 日 09:05 中 国 新 闻 网 中 新 网 9 月 3 日 电 289

298 据 台 湾 联 合 报 报 道, 台 塑 集 团 创 办 人 王 永 庆 海 外 遗 产 官 司 有 最 新 进 展, 承 审 的 美 国 新 泽 西 法 院 在 美 国 时 间 九 月 一 日 判 决, 驳 回 王 永 庆 三 房 长 女 王 瑞 华 要 求 撤 销 王 永 庆 长 子 王 文 洋 声 请 调 查 海 外 遗 产 案, 也 就 是 说, 准 许 王 文 洋 进 一 步 调 查 王 永 庆 在 海 外 的 遗 产 及 流 向 新 泽 西 法 院 的 判 决 有 两 项 重 点, 一 是 驳 回 王 瑞 华 的 请 求, 也 就 是 王 文 洋 可 以 继 续 调 查 王 永 庆 在 新 泽 西 的 遗 产 ; 二 是 判 决 王 文 洋 足 够 代 表 王 永 庆 元 配 王 ( 郭 ) 月 兰, 并 保 护 她 的 权 益 法 官 还 裁 决, 美 国 台 塑 公 司 高 层 主 管 必 需 配 合 提 供 王 永 庆 相 关 遗 产 文 件, 提 供 台 塑 集 团 在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财 产 数 据, 换 言 之, 王 永 庆 在 美 国 的 财 产 必 须 公 开 新 泽 西 法 院 在 今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已 首 度 驳 回 王 瑞 华 的 声 请, 昨 天 是 第 二 度 驳 回 最 新 的 判 决 明 显 对 王 文 洋 有 利, 王 文 洋 昨 晚 发 表 声 明 说, 对 判 决 结 果 相 当 满 意, 他 也 感 谢 法 官 的 决 定, 这 是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但 三 房 方 面 还 没 有 任 何 回 应 王 文 洋 透 过 美 国 律 师 表 示, 我 是 王 永 庆 的 长 子, 我 会 认 真 负 责 尽 其 所 能 地 寻 找 答 案, 他 将 透 过 透 明 准 确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了 解 王 永 庆 的 海 外 遗 产 流 向 他 还 表 示, 很 高 兴 法 官 承 认 他 完 全 有 能 力 提 供 元 配 王 ( 郭 ) 月 兰 所 需 的 遗 产 权 保 护 不 过, 壹 周 刊 昨 天 报 道, 王 永 庆 三 房 在 王 永 庆 的 遗 产 申 报 书 上 主 张, 将 依 一 九 八 五 年 以 前 的 旧 民 法, 主 张 王 永 庆 在 四 十 多 年 前 的 重 婚 有 效, 若 未 来 遗 产 确 定 完 全 查 清 楚, 配 偶 享 有 的 配 偶 差 额 分 配 请 求 权 ( 可 先 继 承 王 永 庆 一 半 的 遗 产 ), 也 该 由 王 永 庆 三 个 妻 子 一 起 分 配 王 文 洋 目 前 在 台 湾, 将 在 明 天 随 李 登 辉 一 起 赴 日 参 访 壹 周 刊 昨 天 报 道, 王 文 洋 最 近 积 极 运 作, 将 从 王 永 庆 目 前 已 知 的 近 六 百 亿 元 遗 产 中, 将 属 于 元 配 王 ( 郭 ) 月 兰 可 继 承 的 部 分 先 提 存 二 十 亿 元, 投 入 八 八 水 灾 赈 灾 ; 但 台 北 市 税 务 局 表 示, 为 求 谨 慎, 希 望 获 得 全 体 继 承 人 签 名 同 意, 税 务 局 才 能 放 行 另 据 台 湾 苹 果 日 报 报 道, 传 出 王 文 洋 委 由 立 法 院 长 王 金 平 出 面, 与 税 务 局 协 商, 希 望 能 先 动 用 大 妈 王 月 兰 未 来 可 继 承 王 永 庆 遗 产 的 二 十 亿 元, 作 为 八 八 水 灾 赈 灾, 王 金 平 证 实 此 事, 但 三 房 委 任 律 师 宋 耀 明 说 : 王 文 洋 有 意 救 灾, 应 该 要 出 自 己 的 钱, 岂 可 慷 他 人 之 慨? 若 这 非 出 自 王 月 兰 女 士 本 人 自 主 意 识, 岂 不 变 成 乱 动 用 王 月 兰 女 士 的 钱 了 医 生 植 错 试 管 婴 儿 胚 胎 致 主 妇 怀 他 人 孩 子 ( 图 ) 年 09 月 27 日 07:26 大 众 网 - 齐 鲁 晚 报 卡 罗 琳 却 经 历 了 一 场 恶 梦 般 的 受 孕 经 历 本 报 综 合 消 息 对 那 些 无 法 自 然 受 孕 的 夫 妻 来 说, 试 管 婴 儿 是 他 们 当 上 父 母 的 希 望 所 在 但 美 国 俄 亥 俄 州 夫 妻 290

299 肖 恩 萨 维 奇 和 妻 子 卡 罗 琳 却 经 历 了 一 场 恶 梦 般 的 受 孕 经 历, 因 为 诊 所 的 失 误, 卡 罗 琳 当 地 时 间 9 月 25 日 产 下 的 小 宝 宝 竟 然 是 别 人 家 的 孩 子 这 起 罕 见 的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在 今 年 2 月, 已 经 40 岁 的 俄 州 主 妇 卡 罗 琳 在 丈 夫 肖 恩 的 陪 同 下 来 到 当 地 某 家 受 孕 诊 所, 夫 妻 俩 之 前 已 经 通 过 试 管 技 术 生 了 两 个 儿 子 和 一 个 女 儿, 现 在 希 望 迎 接 第 六 名 家 庭 成 员 手 术 进 行 得 非 常 顺 利, 第 10 天, 他 们 接 到 诊 所 打 来 的 电 话 被 告 知 受 孕 检 查 显 示 卡 罗 琳 已 经 怀 上 了 宝 宝, 但 是 夫 妻 俩 还 没 兴 奋 几 秒 钟 就 被 医 生 随 后 的 话 打 入 冰 窖, 但 是, 很 抱 歉, 我 们 出 了 错 植 入 的 不 是 你 们 的 胚 胎 原 来, 粗 心 的 医 生 往 卡 罗 琳 子 宫 里 植 入 了 另 一 对 夫 妻 的 胚 胎 按 照 常 理, 卡 罗 琳 完 全 可 以 中 止 怀 孕, 但 夫 妻 俩 马 上 做 出 了 一 个 伟 大 的 决 定 : 将 孩 子 生 下 来 并 交 给 他 的 亲 生 父 母! 当 地 时 间 9 月 25 日, 卡 罗 琳 在 俄 州 圣 文 森 特 梅 西 医 院 剖 腹 产 诞 下 一 个 健 康 的 男 婴 ( 董 玮 ) 印 度 出 现 首 个 婆 婆 维 权 组 织 打 击 儿 媳 施 暴 年 09 月 08 日 13:45 环 球 时 报 环 球 时 报 实 习 记 者 王 聪 报 道 据 俄 新 网 9 月 8 日 报 道, 印 度 成 立 了 一 个 婆 婆 维 权 论 坛, 专 门 打 击 儿 媳 施 暴 和 社 会 陈 规 旧 俗 该 论 坛 协 调 人 尼 娜 - 德 胡 利 娅 说 : 婆 婆 通 常 被 认 为 是 邪 恶 的 根 源, 是 欺 辱 儿 媳 者, 实 际 上 她 们 常 常 更 多 地 遭 受 来 自 儿 媳 的 暴 力, 而 不 是 相 反 她 说, 不 久 前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大 多 数 关 于 婆 婆 对 儿 媳 施 暴 的 指 责 都 失 真 当 婆 婆 的 都 不 能 寄 希 望 于 顺 从 于 妻 子 的 儿 子, 儿 媳 会 限 制 婆 婆 和 儿 子 接 触 的 机 会 该 论 坛 抱 怨, 由 于 社 会 的 不 良 影 响, 婆 婆 们 很 难 在 法 庭 上 赢 得 公 平 德 胡 利 娅 表 示 : 甚 至 连 国 家 妇 女 事 务 委 员 会 也 拒 绝 接 受 婆 婆 们 的 申 述 该 组 织 新 闻 稿 称, 这 是 印 度 首 个 婆 婆 维 权 组 织, 承 诺 为 婆 婆 们 提 供 精 神 上 的 援 助 印 度 工 程 师 2 年 半 内 连 娶 14 名 妻 子 年 08 月 29 日 02:04 汉 网 - 武 汉 晚 报 据 中 国 日 报 报 道 印 度 孟 买 市 40 岁 的 飞 机 工 程 师 图 沙 瓦 格 马 尔 自 从 2006 年 底 和 前 妻 离 婚 之 后, 就 开 始 马 不 停 蹄 地 和 一 个 又 一 个 女 性 结 婚 让 人 吃 惊 的 是, 在 短 短 2 年 半 时 间 里, 他 居 然 屡 屡 重 婚, 同 时 娶 了 多 达 14 名 妻 子! 这 期 间, 瓦 格 马 尔 就 如 同 走 马 灯 一 样 周 旋 在 14 个 妻 子 之 间, 而 这 些 妻 子 也 全 都 不 知 道 其 他 人 的 存 在 直 到 日 前, 当 一 名 妻 子 发 现 真 相 并 报 警 之 后, 印 度 警 方 终 于 以 涉 嫌 重 婚 罪 为 由 将 瓦 格 马 尔 逮 捕 归 案 据 报 道, 瓦 格 马 尔 和 他 的 14 名 妻 子 全 都 是 通 过 征 婚 网 站 结 识 的, 而 且 许 多 妻 子 都 是 接 受 过 高 等 教 育 的 白 领 丽 人, 比 如 其 中 3 名 妻 子 和 瓦 格 马 尔 一 样 也 是 从 事 工 程 师 或 者 建 筑 师 的 职 业, 按 理 说 不 至 于 轻 易 受 骗 然 而, 由 于 这 些 妻 子 全 都 对 瓦 格 马 尔 月 薪 900 英 镑 的 职 业 十 分 仰 慕, 因 此 从 未 对 他 产 生 过 怀 疑 而 每 次 结 婚 之 前, 瓦 格 马 尔 都 会 对 新 妻 子 称, 他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经 常 需 要 他 飞 来 飞 去, 令 他 无 法 拥 有 自 己 的 住 所, 所 以 只 能 住 在 女 方 家 中 而 在 婚 后, 瓦 格 马 尔 每 个 月 都 会 轮 流 和 每 个 妻 子 住 3 天, 然 后 他 再 谎 称 公 司 安 排 他 到 外 地 工 作, 必 须 离 家 一 段 时 间, 接 着 再 搬 到 另 一 名 妻 子 的 家 中 不 过, 其 中 一 个 妻 子 对 瓦 格 马 尔 起 了 疑 心, 于 是 进 行 了 跟 踪 调 查, 才 揭 穿 了 瓦 格 马 尔 的 大 骗 局 据 悉, 印 度 警 方 已 以 涉 嫌 重 婚 罪 诈 骗 罪 等 罪 名 为 由 将 瓦 格 马 尔 逮 捕 归 案, 瓦 格 马 尔 也 为 此 被 公 司 解 雇, 丢 了 他 的 金 饭 碗 印 度 男 子 两 年 多 结 婚 14 次 妻 子 互 相 蒙 在 鼓 里 年 08 月 27 日 20:24 环 球 时 报 环 球 时 报 特 约 记 者 王 斯 报 道 291

300 据 台 中 广 新 闻 网 报 道, 印 度 一 名 男 子 过 去 两 年 半 结 婚 14 次, 但 这 些 女 子 都 被 欺 骗, 不 知 道 先 生 还 跟 另 外 13 名 女 子 结 婚 她 们 发 现 后 提 出 告 诉, 警 方 已 经 逮 捕 这 名 犯 下 重 婚 罪 的 男 子 据 报 道, 这 名 40 岁 的 男 子 名 叫 图 沙, 是 印 度 航 空 的 机 师 从 2007 年 起, 他 平 均 每 3 个 月 结 婚 一 次, 但 这 些 女 子 跟 他 结 婚 时, 都 被 图 沙 的 机 师 头 衔 给 迷 惑 而 没 有 调 查 他 的 背 景, 不 知 道 他 已 经 跟 许 多 人 结 婚 最 近 图 沙 的 5 名 太 太 发 现 图 沙 重 婚, 于 是 提 出 告 诉, 警 方 在 孟 买 将 其 逮 捕, 印 度 航 空 也 把 他 开 除 过 去 两 年 半, 图 沙 跟 每 个 太 太 同 居 3 天, 然 后 藉 口 说 自 己 要 开 飞 机 执 行 任 务, 再 去 跟 另 外 一 个 太 太 同 居 图 沙 月 薪 7 万 卢 比 他 最 初 提 供 太 太 生 活 费, 后 来 太 太 越 来 越 多, 他 无 力 扶 养, 就 改 为 太 太 养 他 图 沙 的 14 名 太 太, 其 中 有 3 人 是 工 程 师 或 建 筑 师, 另 外 9 人 则 没 有 工 作 英 国 被 称 为 世 纪 大 案 的 离 婚 判 决 ( :01:34) BBC 中 国 网 苏 平 英 伦 随 笔 大 家 好, 我 是 BBC 中 国 网 英 伦 随 笔 专 栏 的 撰 稿 人 苏 平 夫 妻 本 是 同 林 鸟, 大 难 临 头 各 自 飞 结 婚 前, 是 把 丑 话 说 在 前 面? 还 是 诚 信 地 老 天 荒 的 山 盟 海 誓? 7 月 初, 伦 敦 的 上 诉 法 庭 作 出 一 项 里 程 碑 判 决 : 在 离 婚 案 中, 婚 前 协 议 在 决 定 财 产 分 割 上 可 以 起 到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法 庭 承 认 德 国 女 富 婆 卡 特 琳 拉 德 马 赫 (Katrin Radmacher ) 和 前 夫 尼 古 拉 格 拉 纳 蒂 诺 (Nicolas Granatino) 的 婚 前 协 议 有 效, 卡 特 琳 省 了 一 大 笔 分 手 费 根 据 英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法 律, 婚 前 协 议 不 具 备 法 律 约 束 力, 离 婚 案 由 法 官 酌 情 判 决 这 和 美 国 欧 洲 邻 国 以 及 澳 大 利 亚 大 相 径 庭 因 此, 伦 敦 长 期 享 有 离 婚 之 都 的 称 号, 既 为 无 数 的 秦 香 莲 争 取 到 了 权 益, 也 吸 引 了 借 离 婚 巧 取 豪 夺 的 淘 金 者 现 在, 这 起 被 称 为 世 纪 大 案 的 离 婚 判 决 是 否 为 婚 前 协 议 亮 了 绿 灯? 离 婚 之 都 的 神 话 是 否 开 始 破 灭? 世 纪 大 案 卡 特 琳 出 身 于 德 国 一 个 非 常 富 裕 的 家 庭, 身 价 估 计 高 达 一 亿 英 镑, 是 欧 洲 最 富 有 的 女 人 之 一 她 和 法 国 人 尼 古 拉 在 伦 敦 相 遇 相 爱 当 时, 同 样 出 身 富 贵 之 家 的 尼 古 拉 在 摩 根 大 通 作 银 行 投 资 家, 年 薪 30 万 英 镑 两 人 结 婚 前 四 个 月 在 德 国 签 署 协 议, 承 诺 如 果 分 手, 不 会 向 对 方 提 出 任 何 金 钱 索 赔 八 年 后, 孩 子 有 了 两 个, 这 段 婚 姻 走 到 了 尽 头 婚 前 协 议 让 我 确 婚 誓 都 可 以 抛 到 脑 后, 更 何 况 一 纸 协 议? 尼 古 拉 相 信, 在 英 国 结 婚 谁 敢 断 信 言, 今 尼 天 古 的 拉 枕 和 边 我 人 结 今 婚 后 是 会 因 变 为 他 成 在 离 婚 之 都 离 婚, 上 法 庭 的 话, 法 官 肯 定 不 会 考 虑 婚 前 协 议 什 么 样 象 我 爱 他 一 样 地 爱 我, 我 们 结 去 年 7 月, 英 国 高 等 法 院 一 名 法 官 果 真 裁 定, 考 虑 到 双 方 经 济 实 力 悬 殊 婚 是 出 于 正 确 的 原 因 ( 尼 古 拉 已 经 改 行 去 牛 津 攻 读 博 士, 搞 学 术 研 究, 年 薪 只 有 三 万 英 镑, 且 负 卡 特 琳 拉 德 马 赫 债 累 累 ), 让 尼 古 拉 坚 守 婚 前 协 议 显 然 不 公 平, 因 此, 判 卡 特 琳 一 次 性 支 付 尼 古 拉 580 万 英 镑 对 尼 古 拉 毁 约 极 端 愤 怒 的 卡 特 琳 提 出 上 诉 7 月 2 日, 上 诉 法 庭 承 认 婚 前 约 定 有 效, 判 卡 特 琳 向 尼 古 拉 一 次 性 支 付 100 万 英 镑, 另 外 为 他 购 买 一 所 价 值 250 万 英 镑 的 住 宅, 但 在 最 年 轻 的 孩 子 年 满 22 岁 时 必 须 归 还 给 卡 特 琳 尼 古 拉 70 万 英 镑 的 债 务 由 卡 特 琳 负 责 还 清 婚 姻 不 再 神 圣 卡 特 琳 胜 诉 后 高 呼 这 是 爱 情 的 伟 大 胜 利, 但 是 法 律 界 更 加 关 注 案 子 可 能 对 英 国 离 婚 法 带 来 的 冲 击 292

301 卡 特 琳 的 律 师 表 示, 判 决 让 英 国 婚 姻 法 可 以 起 步 追 赶 其 他 国 家, 从 今 天 起, 任 何 成 年 人 都 可 以 在 人 生 中 最 美 好 的 一 刻 为 最 糟 糕 的 一 刻 作 准 备 索 普 大 法 官 在 判 决 中 说, 继 续 忽 略 不 计 婚 前 协 议 越 来 越 不 现 实, 因 为, 这 样 的 观 点 代 表 的 是 上 一 代 的 法 律 和 道 德 观 念, 不 适 用 于 婚 姻 不 再 神 圣 离 婚 非 常 普 遍 的 现 状 法 律 界 普 遍 认 为, 判 决 标 志 着 英 国 离 婚 法 庭 的 立 场 有 了 明 显 的 转 变, 婚 前 协 议 事 实 上 已 经 合 法 化 了 有 了 先 例, 今 后 类 似 案 例 都 会 参 考 这 将 给 议 会 带 来 更 大 的 压 力, 修 改 法 律, 赋 予 婚 前 协 议 明 确 的 法 律 地 位 但 是, 有 业 界 人 士 担 心, 婚 前 协 议 有 了 法 律 约 束 力, 离 婚 时, 法 庭 会 更 难 保 护 弱 势 一 方 家 产 保 卫 战 伦 敦 新 贵 旧 贵 如 云, 相 信 世 纪 大 案 的 判 决 让 许 多 富 甲 一 方 但 却 久 久 不 敢 结 婚 的 大 款 长 舒 了 一 口 气 其 实, 观 察 人 士 注 意 到, 过 去 几 年, 婚 前 协 议 已 经 越 来 越 普 遍 去 年, 前 甲 壳 虫 乐 队 成 员 保 罗 麦 卡 特 尼 的 离 婚 案 给 许 多 人 敲 了 警 钟 因 为 讨 厌 婚 前 协 议 不 浪 漫, 麦 卡 特 尼 一 往 无 前 地 和 米 尔 斯 领 了 结 婚 证 四 年 后, 恋 人 成 了 仇 人, 麦 卡 特 尼 不 仅 家 产 遭 受 重 创, 还 被 迫 经 受 高 等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婚 姻 中 的 细 节 隐 私 都 被 拿 出 来 曝 料 的 尴 尬 普 通 人 也 担 心, 一 旦 婚 姻 破 裂 会 失 去 半 壁 江 山, 特 别 是 那 些 收 入 财 产 状 况 差 异 比 较 大 的 伴 侣 另 外, 有 法 律 公 司 注 意 到, 婚 前 协 议 对 二 婚 的 人 更 有 吸 引 力 因 为 这 些 人 通 常 底 子 更 厚, 已 经 成 人 的 孩 子 会 敦 促 父 / 母 再 婚 前 签 署 财 产 协 议, 保 卫 家 产 留 给 自 己 继 承 从 卡 特 琳 和 尼 古 拉 上 诉 案 判 决 后 互 联 网 上 的 讨 论 不 难 看 出, 对 婚 前 协 议 的 理 解 多 于 不 解 接 受 多 于 憎 恶 而 支 持 签 署 婚 前 协 议 的 人, 大 多 也 都 支 持 将 其 合 法 化 卡 特 琳 拉 德 马 赫 是 欧 洲 最 富 有 的 女 人 之 一 婚 前 协 议 史 英 国 法 庭 不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有 150 年 的 历 史, 出 发 点 是 结 婚 双 方 应 该 白 头 偕 老 1850 年 之 前, 英 国 男 女 婚 前 签 署 财 产 协 议 的 做 法 很 普 遍, 民 事 法 庭 无 权 干 涉 当 时, 女 方 一 结 婚, 必 须 将 财 产 交 给 丈 夫 女 方 家 庭 会 要 求 在 婚 前 签 署 财 产 协 议, 保 证 家 产 不 被 男 方 吞 并 一 位 读 者 斩 钉 截 铁 地 写 道 如 果 我 是 百 万 富 翁, 一 定 会 考 虑 签 婚 前 协 议, 世 道 变 了, 不 签, 肯 定 要 吃 亏 另 外 一 位 读 者 说, 合 同 就 是 合 同, 必 须 遵 守, 现 在 离 婚 这 么 普 遍, 没 有 对 财 产 积 累 做 出 贡 献 的 一 方 离 婚 时 拿 走 一 半 家 产 不 公 平 还 有 读 者 甚 至 提 议, 法 律 应 该 规 定 婚 前 协 议 成 为 结 婚 的 必 须 条 件 因 为, 情 感 关 系 的 基 石 是 诚 实, 双 方 必 须 面 对 今 后 可 能 离 婚 的 现 实 再 说, 从 婚 前 的 协 商 中, 也 可 以 看 出 对 方 的 人 格 动 机 但 也 有 为 数 不 多 的 读 者 认 为, 世 纪 大 案 的 判 决 是 英 国 法 律 史 上 悲 哀 的 一 天, 婚 前 协 议 不 应 该 比 婚 姻 誓 言 更 重 要! 教 会 领 袖 和 家 庭 组 织 压 力 人 士 认 为, 判 决 会 使 离 婚 更 加 容 易, 婚 姻 更 加 不 值 钱 圣 公 会 的 一 名 发 言 人 说, 婚 誓 应 该 是 永 久 的 承 诺, 签 下 一 纸 协 议 期 待 着 婚 姻 的 破 裂, 暗 示 双 方 婚 前 已 经 有 麦 卡 特 尼 和 米 尔 斯 结 婚 四 年 反 目 成 所 保 留, 信 任 有 限 仇 丑 话 说 在 前 面 英 国 的 立 法 委 员 会 目 前 正 在 重 审 婚 前 协 议 的 地 位, 结 果 预 计 在 2012 年 问 世 普 遍 预 测, 届 时, 立 法 委 员 会 将 起 草 有 关 的 法 律 修 改 草 案 提 交 议 会 从 今 天 起, 成 年 人 可 以 在 人 生 美 好 的 一 刻 为 最 糟 糕 的 一 刻 作 准 备 293

302 或 许 不 出 几 年, 英 国 就 会 和 美 国 一 样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卡 特 琳 拉 德 马 赫 的 律 师 今 天 的 枕 边 人 以 后 会 变 成 什 么 样 子, 谁 敢 断 言? 不 把 婚 姻 看 作 盈 利 企 业, 签 个 协 议 难 道 不 是 等 于 开 车 系 上 安 全 带, 不 为 出 车 祸 就 为 保 险? 但 是, 婚 姻 从 质 疑 对 方 的 动 机 起 步, 难 道 不 会 埋 下 后 患? 你 对 此 怎 么 看? 你 赞 同 婚 前 协 议 或 者 财 产 公 证 吗? ( 苏 平 2009 年 7 月 14 日 伦 敦 ) 读 者 反 馈 我 支 持 在 结 婚 前 签 署 协 议 双 方 在 结 婚 前 把 子 女, 财 产 等 问 题 都 做 出 安 排, 有 时 候 反 而 是 件 好 事 情, 要 知 道, 在 这 个 世 界 上 好 多 夫 妇 的 婚 姻 生 活 不 愉 快, 但 他 们 就 是 不 离 婚, 是 因 为 他 们 都 担 心 子 女, 财 产 不 知 道 会 如 何 分 配, 都 担 心 自 己 会 吃 亏, 所 以 婚 前 协 议 书 是 一 个 社 会 进 步 的 表 现! 未 署 名 读 者 文 笔 犀 利, 入 木 三 分 brightwide, 中 国 山 东 支 持 婚 前 协 议 如 果 一 方 特 别 有 钱, 另 外 一 方 坚 决 拒 绝 签 字, 说 明 动 机 有 问 题 未 署 名 读 者 婚 姻 实 际 上 是 个 合 同, 设 置 得 越 健 全 越 好, 可 以 省 去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未 署 名 读 者 何 必 结 婚? 未 署 名 读 者 原 来 婚 前 协 议 在 英 国 还 没 用?! 不 知 道 中 国 的 婚 姻 法 是 怎 么 规 定 的 我 看 还 是 丑 话 说 在 前 头 的 好 问 题 是, 跟 对 方 一 提, 可 能 就 把 人 吓 跑 了 未 署 名 读 者 英 格 兰 : 离 婚 天 堂? ( :13:12) 大 家 好 今 天 和 大 家 分 享 我 们 BBC 英 伦 网 近 日 的 一 篇 报 道 结 婚 时 戴 上 戒 指, 发 誓 白 头 偕 老, 但 有 的 人 发 誓 时 已 经 另 打 算 盘 英 国 一 位 知 名 学 者 和 律 师 说, 英 格 兰 现 行 的 离 婚 法 缺 乏 清 晰 度 和 原 则 性, 给 结 婚 的 人 发 出 了 不 良 信 息, 让 双 方 往 往 无 视 结 婚 所 意 味 的 相 互 承 诺 曾 任 牛 津 大 学 圣 安 妮 学 院 院 长 的 露 丝 迪 奇 女 男 爵 说, 英 格 兰 如 今 已 成 为 整 个 欧 洲 的 离 婚 天 堂, 原 因 是 结 婚 不 过 几 年, 一 旦 离 婚 前 妻 便 会 自 动 分 到 前 夫 的 大 笔 资 产 她 接 受 BBC 采 访 时 说, 英 格 兰 法 律 过 去 40 年 都 没 有 什 么 变 化, 而 在 这 段 时 间 里 社 会 却 经 历 了 重 大 变 更 她 为 此 呼 吁 政 府 修 改 法 律,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的 要 求 终 身 荣 华 富 贵 迪 奇 女 男 爵 说, 现 在 社 会 指 望 妇 女 应 当 有 自 己 的 事 业, 在 各 种 领 域 占 据 一 半 的 专 业 职 位, 但 法 律 似 乎 还 把 女 人 当 孩 子 看 她 说 现 行 离 婚 法 律 难 免 鼓 励 一 些 女 性 把 结 婚 视 为 一 种 职 业 选 择, 并 让 没 有 专 业 和 资 历 可 言 的 妇 女 以 为 无 须 发 展 自 己 的 事 业, 而 只 凭 同 某 个 球 星 或 银 行 家 的 短 暂 婚 姻 便 能 享 受 终 身 的 荣 华 富 贵 她 主 张, 法 官 做 离 婚 判 决 时 只 应 把 一 对 夫 妇 结 婚 后 获 取 的 财 产 平 分 双 方, 而 各 方 婚 前 的 财 产 应 当 各 自 保 留, 其 中 包 括 夫 妇 各 自 继 承 的 遗 产 和 积 累 的 养 老 金 294

303 复 杂 的 现 实 不 过, 曾 介 入 不 少 名 人 离 婚 案 件 的 另 一 位 著 名 离 婚 律 师 瓦 妮 莎 普 拉 特 在 访 谈 中 则 说, 改 变 现 实 法 律 未 必 适 合 所 有 人, 因 为 人 们 面 临 的 现 实 情 况 要 更 复 杂 一 些 女 人 结 婚 后 往 往 为 了 带 孩 子 而 中 途 截 断 自 己 的 职 业 生 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理 应 得 到 适 当 的 补 偿 她 说 现 在 法 庭 上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以 双 方 各 分 50% 为 起 点, 但 也 考 虑 婚 姻 长 短, 对 于 婚 期 短 暂 的 妇 女 赔 偿 与 长 久 婚 姻 的 并 不 一 样 英 国 不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新 华 网 新 华 网 伦 敦 12 月 22 日 电 一 对 生 活 在 英 国 马 恩 岛 的 美 国 夫 妇 日 前 向 英 国 法 院 申 请 离 婚 在 裁 决 两 人 财 产 分 割 的 问 题 时,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拒 绝 执 行 他 们 签 订 的 婚 前 协 议 据 当 地 媒 体 报 道,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17 日 作 出 判 决, 这 对 夫 妇 的 共 同 财 产 只 能 按 照 婚 后 签 订 的 协 议 来 划 分, 而 他 们 的 婚 前 协 议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认 为, 婚 前 签 署 的 协 议 违 反 英 国 的 政 策, 应 该 由 英 国 议 会 来 重 新 决 定 是 否 像 美 国 等 其 他 国 家 那 样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上 述 案 件 中 丈 夫 的 律 师 马 丁 普 安 特 辩 称, 所 有 的 离 婚 协 议, 无 论 是 婚 前 还 是 婚 后 都 是 有 效 的 普 安 特 说, 法 院 的 判 决 令 一 些 富 有 的 客 户 感 到 失 望, 他 们 一 般 都 希 望 利 用 这 种 协 议 在 离 婚 时 保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 来 源 : 新 华 网 )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你 签 还 是 不 签? 中 青 在 线 青 年 时 讯 你 已 经 订 好 了 日 子, 做 好 了 礼 服, 买 好 了 钻 戒, 在 走 进 结 婚 礼 堂 的 之 前, 你 是 否 想 过 需 要 一 份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2005 年 4 月 9 日, 查 尔 斯 迎 娶 卡 米 拉 之 前, 查 尔 斯 的 律 师 多 操 了 一 份 心, 提 醒 查 尔 斯 应 该 签 署 一 份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以 防 不 测 查 尔 斯 没 有 接 受 这 伤 感 情 的 建 议, 或 者 他 认 为 与 相 恋 35 年 的 情 人 再 度 分 手 比 失 去 几 千 万 英 镑 更 让 人 崩 溃 吧 作 为 温 莎 王 室 (Royal Windsor) 成 员, 查 尔 斯 的 身 家 约 为 3.46 亿 英 镑,2003 的 财 务 报 告 显 示 他 的 税 前 收 入 为 1190 万 英 镑 最 大 的 一 部 分 收 入 是 查 尔 斯 每 年 从 康 沃 尔 公 爵 领 地 (Duchy of Cornwall Estate) 的 不 动 产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来 支 付 他 和 两 个 儿 子 的 开 销 这 部 分 收 入 属 于 英 国 王 室, 在 婚 后 将 自 动 受 到 财 产 保 护, 即 便 离 婚 也 不 会 受 到 财 产 分 割 的 影 响 查 尔 斯 还 创 办 食 品 公 司, 从 事 房 地 产 交 易, 卖 掉 部 分 从 世 界 各 地 收 到 的 礼 物, 这 部 分 收 入 完 全 归 查 尔 斯 个 人 所 有, 在 没 有 婚 前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这 部 分 财 产 在 查 尔 斯 结 婚 后 将 成 为 家 庭 财 产 如 果 查 尔 斯 和 卡 米 拉 离 婚, 卡 米 拉 有 权 利 要 求 分 割 查 尔 斯 的 表 现 乐 观 而 自 信, 但 律 师 们 的 担 忧 也 不 是 没 有 道 理 1995 年, 查 尔 斯 和 戴 安 娜 离 婚 时 支 付 的 巨 额 费 用 几 乎 让 查 尔 斯 破 产, 查 尔 斯 不 仅 要 一 次 支 付 给 戴 安 娜 1750 万 英 镑 离 婚 安 置 费, 还 要 每 年 支 付 给 她 50 万 英 镑 的 办 公 费 用 当 时 的 查 尔 斯 并 不 像 现 在 这 样 有 许 多 生 财 之 道, 为 支 付 这 笔 费 用, 他 变 卖 了 所 有 的 投 资 证 券 和 股 票, 还 从 母 亲 那 里 借 了 几 百 万 英 镑 查 尔 斯 的 个 人 财 政 顾 问 比 格 内 尔 (Geoffrey Bignell) 说 : 戴 安 娜 带 走 了 查 尔 斯 的 每 一 个 便 士, 简 直 是 把 他 送 进 了 洗 衣 店 查 尔 斯 称 这 次 离 婚 为 最 血 腥 的 离 婚 家 务 事, 法 意 从 属 于 人 意 夫 妻 双 方 之 所 以 要 签 署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主 要 是 法 律 的 预 定 解 决 方 法 越 来 越 不 能 令 一 些 人 满 意 如 果 夫 妻 双 方 没 有 任 何 财 产 协 议, 离 婚 时, 家 庭 财 产 应 依 照 当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分 割 在 家 庭 法 中, 传 统 法 律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不 是 中 介, 而 是 保 护 者, 这 使 许 多 人 感 到 不 公 平 关 于 夫 妻 财 产 的 法 律 规 定 主 要 有 两 种 一 种 叫 做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制, 即 只 要 结 婚 了 两 人 财 产 是 共 同 财 产, 一 方 婚 前 财 产 归 个 人 所 有 一 种 叫 夫 妻 分 别 财 产 制, 两 个 人 的 财 产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而 改 变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如 德 法 日, 包 括 中 国, 实 施 的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制 在 德 国, 如 果 没 有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的 话, 295

304 财 产 是 根 据 婚 姻 财 产 增 值 共 有 的 原 则 来 分 配 的 这 就 是 说, 如 果 妻 子 婚 前 有 5000 欧 元 的 财 产, 丈 夫 有 1 万 欧 元 的 财 产, 离 婚 时 大 家 一 起 有 30 万 欧 元 的 财 产, 那 么 30 万 欧 元 减 5000 欧 元 减 1 万 欧 元 等 于 28.5 万 欧 元, 这 个 钱 每 人 各 得 一 半, 就 是 欧 元, 那 么 妻 子 最 后 得 到 欧 元, 丈 夫 得 到 欧 元 这 个 法 律 条 款 明 显 是 帮 助 经 济 地 位 较 弱 的 一 方, 通 常 是 女 性, 因 为 她 们 婚 后 大 多 要 养 育 孩 子, 不 可 能 多 工 作 离 婚 后 经 济 较 弱 的 那 个 还 可 以 获 得 赡 养 费 英 美 法 系, 如 英 国 澳 大 利 亚, 以 及 我 国 香 港 地 区 是 英 美 法 系, 采 取 分 别 财 产 制 美 国 比 较 特 殊, 由 于 各 州 的 议 会 都 有 权 制 定 法 律, 两 种 夫 妻 财 产 制 并 存 : 亚 利 桑 那 加 利 福 尼 亚 爱 达 荷 路 易 斯 安 那 内 华 达 新 墨 西 哥 得 克 萨 斯 华 盛 顿 和 威 斯 康 星 9 个 州, 以 及 波 多 黎 各 和 关 岛 实 行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制, 其 余 41 个 州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和 维 尔 京 群 岛 实 行 夫 妻 分 别 财 产 制 分 别 财 产 制 首 先 肯 定 婚 姻 对 财 产 权 利 没 有 影 响, 夫 妻 双 方 不 仅 婚 前 各 自 拥 有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而 且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各 自 所 得 的 财 产 也 归 各 自 所 有 但 他 们 的 法 学 家 普 遍 认 为 婚 姻 是 一 种 经 济 合 伙 关 系, 两 个 人 都 有 付 出, 尽 管 方 式 不 同 妻 子 的 收 入 可 能 比 丈 夫 低 一 些, 但 妻 子 从 事 了 更 多 的 家 务 劳 动, 用 更 多 的 时 间 照 顾 教 育 孩 子, 而 这 些 价 值 是 无 法 计 算 的 尽 管 她 在 银 行 里 没 有 更 多 的 存 款, 但 她 对 家 庭 的 贡 献 仍 不 能 忽 略, 就 应 该 有 权 分 享 相 应 的 收 益 特 别 当 有 些 妇 女 为 了 家 庭 而 作 了 专 职 太 太, 失 去 了 在 职 场 上 发 展 的 机 会, 在 离 婚 时, 丈 夫 更 应 有 责 任 支 付 她 今 后 的 生 活 费 用 出 于 这 样 的 法 律 理 念, 尽 管 英 美 实 行 分 别 财 产 制, 法 官 常 判 决 丈 夫 支 付 给 妻 子 大 量 的 赡 养 费 更 为 奇 特 的 是, 英 国 的 英 格 兰 地 区 和 威 尔 士 地 区 的 法 律, 传 统 上 不 承 认 任 何 婚 前 协 议 书, 即 使 夫 妻 双 方 作 出 婚 前 协 议, 也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法 官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仅 仅 会 适 当 程 度 地 参 考 协 议 书 目 前, 英 国 政 府 正 趋 向 于 使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但 没 有 任 何 实 质 进 展, 毕 竟, 宗 教 上 的 信 念 认 为 婚 姻 就 是 一 生 的 承 诺 尽 管 如 此, 英 国 的 律 师 还 是 建 议 夫 妻 双 方 制 定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既 没 什 么 坏 处, 在 法 庭 中 根 据 法 官 的 不 同 还 能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重 视 英 国 传 统 力 量 让 不 少 人 伤 透 脑 筋 : 澳 大 利 亚 的 歌 手 凯 莉? 米 洛 (Kylie Ann Minogue) 打 算 和 她 的 法 国 男 友 奥 利 华? 马 丁 尼 兹 (Olivier Martinez) 在 英 国 伦 敦 结 婚, 结 婚 前 她 请 律 师 为 她 制 作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书, 她 咨 询 的 家 庭 法 专 家 却 建 议 他 们 到 澳 大 利 亚 或 者 法 国 结 婚, 因 为 这 两 个 地 方 都 承 认 婚 前 协 议 书 ; 如 果 在 英 国 结 婚, 协 议 书 的 作 用 能 发 挥 到 几 成 难 以 确 定 如 何 制 作 婚 前 财 产 协 定? 不 管 是 在 中 国 还 是 在 欧 美, 许 多 人 士 不 满 离 婚 时 平 均 分 割 家 庭 财 产, 特 别 对 巨 额 的 赡 养 费 不 能 接 受 因 而 许 多 人 通 过 制 定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来 保 护 自 己, 避 免 离 婚 而 破 产 的 状 况 我 国 现 行 的 1981 年 生 效 的 婚 姻 法 施 行 的 是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制 : 婚 前 的 财 产 是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离 婚 时 应 归 其 所 有 ; 婚 后 的 家 庭 财 产 属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在 离 婚 时 应 平 等 分 割, 但 也 规 定 夫 妻 可 就 财 产 签 署 协 议 在 结 婚 前 制 作 一 份 双 方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内 容 清 楚, 并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财 产 协 议, 既 可 以 使 夫 妻 不 再 为 自 己 的 财 产 状 况 而 担 忧, 又 可 以 成 为 今 后 解 决 财 产 纠 纷 的 关 键 由 于 个 人 的 法 律 知 识 方 面 的 限 制, 这 份 重 要 的 协 议 最 好 还 是 由 经 验 丰 富 的 律 师 来 起 草, 或 者 个 人 在 起 草 后 由 律 师 检 查 特 别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对 于 那 些 家 产 庞 大 的 人 士, 请 的 律 师 最 好 有 理 财 方 面 的 经 验, 这 样 他 还 会 分 析 你 的 财 富 分 布, 建 议 你 在 结 婚 后 应 作 出 哪 些 财 务 安 排, 并 向 你 解 释 结 婚 会 对 你 的 财 产 造 成 怎 样 的 影 响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应 涉 及 的 内 容 : 1. 区 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和 一 方 财 产 这 意 味 着 可 以 把 法 律 规 定 的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如 一 方 在 婚 前 所 有 的 房 产, 约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也 可 以 把 法 律 规 定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如 工 资 收 入, 约 定 为 一 方 财 产 协 议 双 方 可 约 定 财 产 方 面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不 论 财 产 取 得 的 方 式 和 地 点 2. 可 以 约 定 管 理 和 控 制 财 产 的 方 式 : 例 如 购 买, 出 售, 使 用, 转 让, 交 换, 放 弃, 出 租, 扩 张, 出 让, 设 定 股 权, 抵 押, 承 受 债 务, 处 置,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3. 可 以 约 定 在 分 居 婚 姻 解 除 一 方 死 亡 或 者 其 他 事 由 下, 财 产 的 处 置 方 式 4. 可 以 约 定 赡 养 费 的 修 改 和 免 除 5. 可 以 约 定 通 过 制 作 遗 嘱 信 托, 或 其 他 方 式 来 执 行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6. 可 以 约 定 从 人 寿 保 险 中 取 得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所 有 权 和 处 置 权 注 意 : 1. 我 国 婚 姻 法 没 有 对 婚 前 财 产 协 议 的 强 制 执 行 做 出 详 细 规 定, 但 参 考 我 国 合 同 法, 夫 妻 296

305 一 方 在 离 婚 时 不 同 意 按 照 婚 前 协 议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反 对 强 制 执 行 的, 可 以 提 出 以 下 抗 辩 : a 本 人 不 是 自 愿 签 署 b 在 签 署 时, 协 议 不 合 理 ; c 在 签 署 协 议 以 前, 本 人 没 有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的 财 产 或 者 债 务 的 信 息 披 露, 没 有 自 愿 明 确 地 用 书 面 形 式 放 弃 对 没 有 披 露 的 财 产 或 债 务 的 知 情 权, 不 知 也 不 可 能 充 分 了 解 对 方 财 产 和 债 务 的 情 况 2. 婚 前 协 议 中 不 可 以 出 现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公 共 政 策, 和 不 利 于 子 女 抚 养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主 张 权 利 要 求 法 院 执 行 时, 会 被 认 为 协 议 无 效 中 青 在 线 青 年 时 讯 英 国 一 名 犯 系 列 重 婚 罪 女 子 拥 有 五 位 丈 夫 2009 年 07 月 28 日 05:34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中 新 社 伦 敦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电 ( 记 者 魏 群 ) 英 国 一 位 名 叫 艾 米 丽 霍 恩 的 三 十 岁 女 子, 在 不 离 婚 的 情 况 下, 先 后 与 五 位 丈 夫 结 婚 在 她 承 认 犯 有 重 婚 罪 后, 曼 彻 斯 特 一 家 法 院 今 天 判 其 十 个 月 缓 刑 宣 判 后 她 说 : 现 在 是 到 了 该 离 婚 的 时 候 了 据 此 间 媒 体 报 道, 霍 恩 第 一 次 结 婚, 也 是 唯 一 一 次 合 法 的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月 她 十 八 岁 生 日 的 第 二 天, 他 的 丈 夫 是 一 名 军 人 三 年 后, 当 丈 夫 被 派 往 海 外 时, 她 在 没 有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和 三 十 三 岁 的 第 二 任 丈 夫 在 利 兹 用 假 名 登 记 结 婚 二 000 年, 她 又 和 一 个 二 十 一 岁 的 网 站 设 计 师 结 婚, 在 利 兹 的 同 一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用 另 外 一 个 假 名 登 记 一 年 后 西 约 克 郡 警 方 发 现 疑 点, 她 因 两 次 重 婚 而 被 警 告 二 00 二 年, 她 在 火 车 上 遇 到 了 第 四 任 丈 夫, 并 在 四 个 星 期 后 与 其 结 婚 婚 礼 一 周 后, 她 对 丈 夫 承 认 她 曾 结 婚 当 她 和 一 个 朋 友 潜 逃, 并 拒 绝 回 到 他 那 里 后, 这 个 丈 夫 报 警 二 00 四 年 她 因 重 婚 罪 被 判 刑 六 个 月 而 霍 恩 的 重 婚 之 路 并 未 就 此 止 步, 她 的 第 五 次 婚 礼 在 二 00 七 年 一 月 举 行, 丈 夫 当 时 并 不 知 道 她 已 结 婚, 直 到 他 们 坐 火 车 去 苏 格 兰 度 蜜 月 时, 她 不 经 意 间 道 出 实 情 随 后 她 与 这 个 丈 夫 分 手 并 杳 无 音 信 当 警 方 去 年 十 一 月 抓 获 她 时, 她 又 有 了 一 个 热 恋 中 的 新 伴 侣 法 官 将 霍 恩 描 述 为 具 有 掠 夺 性 的 女 人, 并 称, 她 患 有 躁 郁 症, 并 接 受 对 她 的 治 疗 侦 办 此 案 的 警 官 说, 真 不 知 道 她 为 什 么 要 连 续 结 婚, 没 有 迹 象 显 示 她 是 为 了 获 取 钱 财 或 有 其 他 潜 在 目 的 走 出 法 庭 后, 霍 恩 说 她 对 重 获 自 由 感 到 很 高 兴, 现 在 确 实 该 考 虑 离 婚 了, 她 要 把 这 一 切 都 抛 到 脑 后 但 她 拒 绝 预 测 是 否 将 再 次 结 婚 编 辑 : 魏 恒 英 国 一 银 行 家 欲 出 50 万 英 镑 诱 惑 有 夫 之 妇 改 嫁 年 09 月 10 日 02:23 现 代 快 报 297

306 在 好 莱 坞 电 影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中, 罗 伯 特 雷 德 福 德 主 演 的 千 万 富 翁 约 翰 看 中 了 黛 米 摩 尔 主 演 的 漂 亮 女 子 黛 安 娜, 表 示 愿 向 她 和 她 穷 困 潦 倒 的 丈 夫 戴 维 提 供 100 万 美 元, 条 件 是 黛 安 娜 必 须 同 意 和 他 共 度 一 晚, 黛 安 娜 为 了 100 万 美 元 答 应 了 约 翰 提 出 的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没 想 到 电 影 中 的 虚 构 故 事 竟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真 实 上 演 银 行 家 欲 花 50 万 英 镑 买 下 别 人 妻 子 现 年 28 岁 的 艾 兹 比 塔 霍 莫 科 娃 和 67 岁 的 退 休 商 人 丈 夫 丹 尼 斯 穆 雷 生 活 在 英 国 考 文 垂 市, 艾 兹 比 塔 来 自 斯 洛 伐 克, 她 在 英 国 从 事 着 伴 护 女 郎 的 工 作, 并 在 2002 年 嫁 给 了 英 国 丈 夫 丹 尼 斯 尽 管 两 人 的 年 龄 相 差 近 40 岁, 但 他 们 婚 后 的 感 情 还 算 不 错 然 而 几 个 月 前, 充 当 伴 护 女 郎 的 艾 兹 比 塔 认 识 了 一 个 35 岁 的 百 万 富 翁 银 行 家 高 盛 集 团 驻 伦 敦 常 务 董 事 亚 恩 萨 缪 利 德 斯, 仍 然 单 身 的 亚 恩 来 自 法 国 图 卢 兹 市, 他 不 可 救 药 地 迷 上 了 身 材 性 感 的 艾 兹 比 塔, 并 要 求 艾 兹 比 塔 离 开 67 岁 的 丈 夫 嫁 给 他 身 为 商 人 的 亚 恩 计 算 出 28 岁 的 艾 兹 比 塔 在 他 心 目 中 价 值 50 万 英 镑, 所 以 他 对 艾 兹 比 塔 称, 如 果 她 同 意 离 婚 嫁 给 他, 他 就 会 送 给 她 50 万 英 镑 亚 恩 还 对 艾 兹 比 塔 称, 如 果 她 拒 绝 他 的 示 爱, 不 再 和 他 见 面, 那 么 他 就 会 自 杀 女 子 愿 为 50 万 英 镑 离 婚 后 嫁 给 银 行 家 尽 管 艾 兹 比 塔 和 丈 夫 丹 尼 斯 的 感 情 还 不 错, 但 50 万 英 镑 的 诱 惑 对 她 实 在 太 大 了 所 以 她 开 始 和 丈 夫 丹 尼 斯 商 量, 表 示 想 为 这 50 万 英 镑 和 丹 尼 斯 离 婚, 改 嫁 给 亚 恩 艾 兹 比 塔 对 丹 尼 斯 称, 她 并 不 想 和 亚 恩 结 婚, 但 嫁 给 他 却 是 获 得 这 50 万 英 镑 的 唯 一 途 径 然 而, 艾 兹 比 塔 的 离 婚 要 求 却 遭 到 了 丹 尼 斯 的 一 口 拒 绝, 因 为 67 岁 的 丹 尼 斯 知 道, 银 行 家 亚 恩 既 比 自 己 富 有, 同 时 也 比 自 己 年 轻, 如 果 他 答 应 和 艾 兹 比 塔 离 婚 让 她 嫁 给 亚 恩, 艾 兹 比 塔 很 可 能 会 永 远 地 离 开 他 丹 尼 斯 拒 绝 同 意 和 艾 兹 比 塔 离 婚, 甚 至 威 胁 要 杀 死 自 己 的 情 敌 亚 恩, 一 心 想 获 得 50 万 英 镑 的 艾 兹 比 塔 更 是 铁 了 心 要 和 丹 尼 斯 离 婚 今 年 2 月, 她 和 丹 尼 斯 打 起 了 离 婚 官 司, 这 场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也 因 此 闹 上 了 英 国 法 庭 愤 怒 丈 夫 拒 绝 离 婚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闹 上 法 庭 67 岁 的 丹 尼 斯 愤 怒 地 对 法 官 说 : 他 贿 赂 我 的 妻 子, 只 为 让 她 离 开 我 我 的 妻 子 曾 经 告 诉 他, 她 爱 自 己 的 丈 夫, 尊 敬 自 己 的 丈 夫, 她 过 得 很 幸 福, 不 得 不 拒 绝 他 的 要 求 可 是 他 威 胁 我 妻 子, 称 她 如 果 不 再 和 他 见 面, 他 就 自 杀 接 着 他 又 送 给 我 妻 子 各 种 礼 物, 包 括 一 枚 5000 英 镑 的 钻 戒 一 只 1500 英 镑 的 手 提 包 和 3500 英 镑 的 现 金 最 后 他 对 我 妻 子 说 : 离 开 你 的 丈 夫, 和 我 生 活 在 一 起, 我 将 给 你 50 万 英 镑 我 妻 子 于 是 要 求 和 我 离 婚, 她 告 诉 我, 她 这 样 做 纯 粹 是 为 了 他 的 钱 如 果 她 不 嫁 给 他, 那 么 她 就 无 法 得 到 这 50 万 英 镑 不 过 艾 兹 比 塔 却 在 离 婚 诉 状 中 称, 她 之 所 以 想 和 丹 尼 斯 离 婚, 是 因 为 他 不 可 理 喻 的 行 为, 并 且 她 也 不 想 从 丹 尼 斯 那 儿 获 得 任 何 赡 养 费 据 悉, 这 起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离 婚 案 法 庭 将 延 期 到 下 个 月 进 行 审 理 据 亚 恩 的 法 国 朋 友 称, 亚 恩 是 一 个 非 常 浪 漫 心 地 善 良 的 人, 这 名 不 愿 透 露 姓 名 的 法 国 朋 友 说 : 亚 恩 是 个 工 作 勤 奋 自 强 不 息 的 人, 他 喜 欢 生 活 中 美 好 的 事 情 这 件 事 听 起 来 和 亚 恩 的 行 为 一 点 也 不 相 符, 他 应 该 是 一 个 非 常 正 派 的 人 对 于 公 司 常 务 董 事 亚 恩 陷 入 不 道 德 的 交 易 离 婚 案, 高 盛 集 团 一 名 发 言 人 拒 绝 发 表 任 何 评 论 爱 尔 298

307 中 国 男 孩 被 海 外 收 养 8 年 后 找 到 亲 生 父 母 年 09 月 06 日 13:53 南 都 周 刊 11 年 的 离 别, 让 靳 家 成 与 家 人 重 逢 那 刻, 既 激 动 又 尴 尬 靳 家 带 来 了 家 成 小 时 候 玩 过 的 算 盘 299

308 靳 家 成 和 养 母 国 外 家 中 合 影 8 月 29 日, 中 国 男 孩 克 瑞 斯 汀 在 北 京 见 到 了 自 己 失 散 多 年 的 亲 生 父 母 作 为 7.5 万 名 被 海 外 收 养 的 中 国 孤 儿 中 的 一 员, 克 瑞 斯 汀 是 为 数 不 多 的 可 以 寻 回 个 人 隐 秘 身 世 的 幸 运 儿 然 而, 他 那 曲 折 的 寻 亲 过 程 让 人 反 思, 有 多 少 孩 子 有 着 跟 他 一 样 的 遭 遇, 在 有 可 能 寻 找 到 他 们 亲 人 的 情 况 下, 就 被 送 往 海 外 收 养 的? 南 都 周 刊 记 者 杨 猛 北 京 报 道 摄 影 王 旭 华 克 瑞 斯 汀 告 诉 养 母 茱 莉 亚, 自 己 想 回 中 国 看 看 时, 茱 莉 亚 意 识 到, 积 压 在 17 岁 的 克 瑞 斯 汀 心 头 的 困 惑, 并 非 仅 靠 爱 就 能 解 决 美 国 马 里 兰 州, 伊 斯 顿 17 岁 的 克 瑞 斯 汀 已 经 是 一 个 不 错 的 曲 棍 球 手, 他 有 着 良 好 的 爆 发 力 和 协 调 力, 并 因 友 善 的 品 格 结 交 了 一 帮 好 哥 们 大 家 都 认 为 他 是 典 型 的 美 国 男 孩, 但 是, 这 个 梦 想 成 为 美 国 海 军 海 豹 特 种 球 队 成 员 的 男 孩, 混 迹 在 伊 斯 顿 这 个 白 人 占 多 数 的 城 市, 其 黄 色 的 面 孔 依 旧 显 眼 这 个 来 自 遥 远 中 国 的 弃 儿, 在 没 有 曲 棍 球 比 赛 的 下 午, 时 不 时 会 想 起 自 己 模 糊 的 身 世 8 年 过 去 了, 那 些 在 中 国 支 离 破 碎 的 记 忆 仍 然 困 扰 着 他, 包 括 家 成 这 个 许 多 中 国 家 长 会 给 自 家 男 孩 取 的 名 字 他 那 天 征 服 了 我 的 心 相 比 于 克 瑞 斯 汀, 母 亲 茱 莉 亚 诺 里 斯 的 记 忆 要 更 清 晰 些, 也 来 得 更 早 些 2000 年 夏 天, 作 为 美 国 国 际 收 养 协 会 社 会 协 调 员 的 朱 莉 亚 诺 里 斯, 在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儿 童 福 利 院 做 义 工 有 一 天, 她 带 着 30 名 福 利 院 的 孩 子 参 观 动 物 园, 其 中 就 包 括 克 瑞 斯 汀 他 那 天 征 服 了 我 的 心, 尤 其 是 他 最 后 笑 的 样 子 即 使 9 年 过 去 了, 茱 莉 亚 还 是 难 以 忘 记 和 儿 子 相 遇 的 那 一 刻 那 时 候, 克 瑞 斯 汀 有 个 好 听 的 中 文 名 字 家 成 洛 阳 市 福 利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茱 莉 亚 : 家 成 是 因 为 父 母 双 亡 而 遭 遗 弃 但 这 并 不 是 克 瑞 斯 汀 的 记 忆 这 个 男 孩 还 模 糊 记 得 : 自 己 生 活 在 一 个 小 山 村, 父 亲 是 一 个 农 民, 十 分 疼 爱 他 但 是 不 知 道 什 么 原 因, 有 一 天 父 亲 把 他 送 到 了 城 里 一 对 夫 妻 家 里 他 说, 那 对 夫 妻 是 他 的 继 父 和 继 母 继 父 曾 经 拿 鞋 子 和 皮 带 打 过 他, 而 自 己 经 常 想 办 法 逃 回 在 农 村 的 那 个 家 记 忆 就 像 一 段 被 抹 去 的 磁 带, 在 中 间 出 现 了 空 白 克 瑞 斯 汀 也 不 知 道 是 什 么 原 因, 自 己 会 独 自 一 人 出 现 在 河 南 洛 阳 对 于 这 个 谜 团, 当 时, 茱 莉 亚 从 福 利 院 获 得 的 信 息 是 :1998 年,7 岁 的 家 成 被 警 察 在 洛 阳 的 一 座 桥 下 发 现, 因 为 警 察 弄 不 清 家 成 从 哪 里 来, 又 是 怎 么 跑 到 这 儿 的, 于 是 就 把 他 送 到 了 儿 童 福 利 院 2001 年 4 月, 茱 莉 亚 回 到 中 国, 领 养 了 这 个 令 她 难 忘 的 孩 子, 成 为 一 个 单 身 母 亲 300

309 洛 阳 市 儿 童 福 利 院, 每 年 涉 外 收 养 人 数 为 50 多 人 依 照 中 国 法 定 收 养 程 序, 茱 莉 亚 得 到 了 一 份 由 洛 阳 市 儿 童 福 利 院 提 供 的 遗 弃 证 书 遗 弃 证 书 上 写 着 : 党 子 杨, 男, 出 生 于 1994 年 8 月 6 日 1999 年 2 月 27 日 被 发 现 时 是 被 遗 弃 在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中 州 路 一 个 工 业 商 业 楼 宇 林 立 的 天 桥 下 面 同 一 天, 洛 阳 市 公 安 局 西 工 分 局 唐 宫 路 派 出 所 将 其 送 到 我 院 ( 洛 阳 儿 童 福 利 院 ) 抚 养 关 于 名 字, 在 洛 阳 儿 童 福 利 院, 工 作 人 员 给 克 瑞 斯 汀 正 式 记 录 的 是 党 子 杨, 这 几 乎 是 所 有 中 国 儿 童 福 利 院 的 惯 例 : 这 里 的 孩 子 都 姓 党 但 是, 福 利 院 工 作 人 员 一 直 称 呼 他 为 家 成, 这 个 从 出 生 就 被 叫 习 惯 的 名 字 ; 对 于 出 生 日 期, 收 养 记 录 中 记 载 的 是 1994 年 8 月 6 日, 然 而 茱 莉 亚 在 最 初 询 问 收 养 事 宜 时, 福 利 院 的 人 又 告 诉 她, 家 成 出 生 在 1992 年 6 月 1 日 在 办 理 了 并 不 复 杂 的 领 养 手 续 和 缴 纳 了 3300 美 元 之 后, 茱 莉 亚 把 家 成 领 回 了 马 里 兰 州 作 为 一 个 虔 诚 的 基 督 教 徒, 茱 莉 亚 为 家 成 改 名 为 克 瑞 斯 汀, 在 英 语 里 是 救 世 主 的 意 思 中 国 孤 儿 国 际 收 养 开 始 于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强 力 推 行 的 1990 年 代,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健 康 的 女 孩, 中 国 的 弃 婴 现 象 开 始 被 国 外 广 泛 关 注 1992 年, 中 国 实 施 收 养 法 后, 向 外 国 人 打 开 收 养 中 国 孤 儿 的 大 门, 当 年 被 促 成 的 收 养 案 例 就 有 252 例,1995 年 达 到 了 近 3000 例 并 持 续 增 长, 到 2005 年 达 到 顶 峰 1.5 万 余 例 现 在 大 约 有 6 万 被 领 养 儿 童 生 活 在 北 美, 约 1.5 万 人 生 活 在 欧 洲 美 国 是 中 国 孤 儿 最 大 国 际 收 养 国 2005 年 美 国 公 民 成 功 收 养 了 7906 名 中 国 儿 童, 随 着 2007 年 中 国 新 收 养 法 的 实 施, 这 一 数 据 在 2008 年 降 至 3909 名 在 遥 远 的 国 度, 幸 运 的 克 瑞 斯 汀 重 新 找 到 了 家 庭 的 温 暖 和 爱, 他 过 上 了 这 个 年 纪 的 美 国 孩 子 该 有 的 生 活 : 钓 鱼 冲 浪, 万 圣 节 派 对, 甚 至 不 久 后, 茱 莉 亚 还 领 养 了 一 个 同 样 来 自 中 国 的 小 女 孩 做 他 的 妹 妹 时 间 让 能 说 一 口 流 利 美 式 英 语 的 克 瑞 斯 汀, 渐 渐 忘 记 了 中 国 话 我 是 被 遗 弃 的 吗? 我 是 被 遗 弃 的, 还 是 被 父 母 不 小 心 弄 丢 的? 长 久 以 来, 克 瑞 斯 汀 为 自 己 谜 一 样 的 身 世 感 到 苦 恼 他 说 : 这 种 感 觉 对 于 我 真 的 很 不 好 他 对 于 自 己 怎 么 到 了 洛 阳 的 那 座 桥 下 一 无 所 知, 脑 海 里 仅 存 的 情 景 就 是 一 辆 公 共 汽 车, 一 个 给 他 钱 和 食 物 的 男 子 那 个 男 子 可 能 就 是 他 的 继 父, 也 可 能 是 陌 生 人, 他 无 法 确 定 茱 莉 亚 说, 警 方 当 时 的 记 录 称, 克 瑞 斯 汀 受 到 了 惊 吓, 无 法 说 出 准 确 的 信 息 作 为 国 际 收 养 协 会 协 调 员 的 她 认 为, 警 察 有 责 任 在 家 成 平 静 下 来 后 展 开 调 查, 但 是 那 个 中 国 警 察 显 然 没 有 这 么 做, 而 是 直 接 把 家 成 送 到 了 福 利 院 据 茱 莉 亚 说, 儿 童 福 利 院 按 照 规 定, 在 洛 阳 市 当 地 报 纸 发 布 了 公 告, 但 是 对 于 家 成 这 个 明 显 操 着 外 地 口 音 的 孩 子 来 说, 一 份 当 地 报 纸 的 寻 人 公 告, 几 乎 起 不 到 任 何 作 用 最 终, 在 履 行 了 看 来 是 符 合 规 定 的 程 序 之 后, 家 成 被 合 法 收 养 了 多 年 来, 克 瑞 斯 汀 回 忆 起 自 己 幼 时 的 点 点 滴 滴, 茱 莉 亚 都 会 记 录 下 来 直 到 今 年 4 月, 在 被 收 养 整 整 8 年 之 后, 克 瑞 斯 汀 像 个 成 年 人 一 样 认 真 地 告 诉 茱 莉 亚 : 我 想 找 到 自 己 的 亲 生 父 母 茱 莉 亚 决 定 帮 助 他 实 现 愿 望 42 岁 的 茱 莉 亚 对 于 如 何 找 人 有 着 不 错 的 经 验 在 国 际 收 养 协 会 的 经 验, 让 她 积 累 了 对 收 养 这 个 行 当 的 认 识, 而 且 她 本 人 曾 经 在 美 国 风 靡 一 时 的 电 视 节 目 美 国 头 号 通 缉 犯 中 担 任 过 10 年 的 私 人 侦 探 她 在 网 络 上 搜 索 到 一 个 中 文 网 站 宝 贝 回 家, 试 着 发 了 一 封 电 子 邮 件 宝 贝 回 家 是 吉 林 通 化 人 张 宝 艳 2007 年 创 立 的 全 国 第 一 家 纯 公 益 寻 子 网 站 张 宝 艳 的 儿 子 曾 经 失 散 了 短 短 几 个 小 时, 让 她 体 会 到 了 骨 肉 分 离 的 巨 大 痛 苦 中 国 到 底 有 多 少 小 孩 走 失 被 诱 拐, 目 前 尚 无 定 论 但 被 拐 卖 儿 童 的 权 益 维 护 者 宣 称, 这 个 数 目 可 能 高 达 上 百 万 在 目 睹 无 数 失 散 子 女 家 庭 的 悲 剧 之 后, 张 宝 艳 创 办 了 这 个 发 布 寻 子 信 息 的 网 站, 如 今 有 3000 多 个 登 记 失 散 家 庭 近 万 名 志 愿 者 茱 莉 亚 很 快 收 到 了 张 宝 艳 的 回 复, 张 表 示 愿 意 动 员 志 愿 者, 帮 助 克 瑞 斯 汀 寻 亲 我 们 找 到 你 的 亲 生 父 母 了 8 年 里, 克 瑞 斯 汀 曾 陆 续 向 茱 莉 亚 回 忆 起 自 己 的 小 时 候, 他 记 得 有 个 叫 董 家 沟 的 山 村, 还 有 自 己 继 父 母 的 名 字, 男 的 叫 景 告 宽 ( 音 ), 女 的 叫 邵 菊 莲 ( 音 ) 他 们 是 医 生, 自 己 拥 有 一 个 诊 所, 女 的 接 生 了 很 多 小 孩 他 还 记 得 这 对 夫 妻 已 经 有 一 个 孩 子, 但 是 显 然 身 体 有 些 不 便 在 克 瑞 斯 汀 印 象 里, 自 己 在 农 村 的 家 有 牦 牛, 和 奶 奶 曾 经 睡 在 同 一 张 土 炕 上, 父 亲 是 一 个 农 民, 对 自 己 十 分 疼 爱 有 一 次 他 被 父 亲 倒 拖 拉 机 时 不 慎 碰 到, 父 亲 将 他 紧 紧 抱 在 怀 里, 眼 里 满 是 泪 水 301

310 茱 莉 亚 在 信 中 还 提 供 了 克 瑞 斯 汀 的 一 些 生 活 细 节 : 比 如 他 喜 欢 醋, 喜 欢 吃 醋 烧 的 土 豆, 而 且 不 拒 绝 吃 生 蒜 根 据 这 些 零 星 的 信 息, 宝 贝 回 家 的 志 愿 者 北 京 一 米 阳 光 山 东 默 默 米 兰 如 何 广 州 花 都 兜 妈 北 京 律 师 开 始 了 寻 根 路 他 们 先 在 网 上 搜 寻 根 据 克 瑞 斯 汀 提 供 的 父 母 名 字, 志 愿 者 们 经 过 反 复 搜 索 和 分 析, 居 然 发 现 了 有 个 叫 邵 菊 莲 的 人, 曾 经 和 人 合 作 在 某 医 学 杂 志 上 发 表 过 论 文, 而 合 作 者 的 名 字 叫 靳 高 科, 读 音 和 景 告 宽 十 分 接 近 最 终, 志 愿 者 们 把 目 标 锁 定 在 了 宁 夏 隆 德 县 医 院 一 对 医 生 夫 妇 身 上 那 里 的 确 有 个 叫 董 家 沟 的 山 村, 宁 夏 也 有 吃 醋 蒜 和 面 条 的 饮 食 习 惯, 农 村 还 保 留 有 土 炕 一 米 阳 光 很 快 查 到 了 靳 高 科 的 电 话, 意 想 不 到 的 是, 当 她 打 电 话 询 问 靳 是 否 有 孩 子 丢 失 时, 电 话 却 被 对 方 立 刻 挂 断 并 关 机 几 经 曲 折, 一 米 阳 光 与 宁 夏 当 地 的 志 愿 者 联 系, 通 过 询 问 靳 高 科 的 医 院 同 事, 侧 面 了 解 到 靳 高 科 早 年 确 实 有 一 个 儿 子 走 失, 这 一 信 息 让 志 愿 者 们 信 心 大 增 电 话 不 接, 耐 心 的 志 愿 者 就 不 断 发 送 短 信, 向 靳 高 科 说 明 事 情 的 来 龙 去 脉, 在 取 得 信 任 后, 一 米 阳 光 终 于 和 他 进 行 了 通 话 这 对 夫 妇 在 数 年 前 的 确 丢 失 过 一 个 男 孩, 孩 子 的 年 龄 经 历 等 情 况 和 克 瑞 斯 汀 很 相 似 克 瑞 斯 汀 的 记 忆 里 自 己 出 生 在 农 村, 后 被 在 城 镇 做 医 生 的 养 父 母 收 养 而 实 际 的 情 况 是, 家 成 出 生 于 1991 年 12 月 1 日, 他 所 记 忆 的 养 父 母, 实 际 是 他 的 亲 生 父 母 家 成 出 生 后, 就 被 送 往 农 村, 和 奶 奶 二 叔 ( 他 记 忆 中 的 父 亲 ) 生 活 了 一 段 时 间, 长 到 五 六 岁 的 时 候, 被 送 回 亲 生 父 母 身 边 准 备 读 书, 直 到 在 一 次 旅 行 中 意 外 丢 失 靳 高 科 对 志 愿 者 说, 因 为 丢 了 孩 子,11 年 来 他 始 终 心 存 负 疚,70 多 岁 的 老 母 亲 更 是 肝 肠 寸 断 靳 高 科 称, 自 己 的 儿 子 有 一 个 隐 秘 的 伤 疤, 是 被 蜡 烛 烫 伤 的 这 一 说 法 在 茱 莉 亚 那 里 得 到 证 实, 克 瑞 斯 汀 大 腿 上 恰 好 有 一 个 这 样 的 疤 在 掌 握 到 这 些 信 息 后, 志 愿 者 们 初 步 确 定, 这 对 夫 妇 极 有 可 能 就 是 克 瑞 斯 汀 要 找 的 父 母 我 想 我 们 已 经 找 到 了 克 瑞 斯 汀 的 亲 人 2009 年 5 月 30 日, 茱 莉 亚 读 着 信 箱 里 中 国 志 愿 者 发 给 她 的 信, 内 心 狂 喜 不 止 邮 件 转 述 了 靳 高 科 对 于 当 年 孩 子 独 自 出 现 在 洛 阳 的 解 释 他 说, 家 成 不 是 被 遗 弃 的,1998 年 清 明 节, 自 己 带 着 家 成 到 农 村 上 坟, 在 途 经 一 农 贸 市 场 时, 把 家 成 放 在 一 辆 公 共 汽 车 上, 自 己 去 买 东 西,5 分 钟 后 他 回 来, 发 现 那 辆 汽 车 已 经 不 见 了 靳 高 科 告 诉 志 愿 者, 他 和 家 人 找 遍 了 周 边 的 省 市, 但 是 没 有 找 到 孩 子, 这 种 寻 找 持 续 了 一 两 年 与 此 同 时, 家 成 出 现 在 离 宁 夏 隆 德 千 里 之 遥 的 洛 阳, 他 记 得 一 个 男 子 给 他 食 物 和 钱, 但 是 至 今 也 不 知 道 那 个 人 到 底 是 谁 基 本 上 相 信 了 这 些 解 释 的 茱 莉 亚 走 上 楼, 叫 醒 了 克 瑞 斯 汀 我 们 找 到 你 的 亲 生 父 母 了 茱 莉 亚 说 话 落, 母 子 俩 都 哭 了 不 应 该 再 有 这 样 的 悲 剧 2009 年 8 月 29 日, 一 切 努 力 都 成 为 了 现 实 在 宝 贝 回 家 的 促 成 下, 茱 莉 亚 带 着 克 瑞 斯 汀 来 到 北 京 11 年 的 离 别, 让 克 瑞 斯 汀 心 情 复 杂, 他 既 兴 奋 不 安, 同 时 还 很 紧 张 寻 找 亲 生 父 母 是 他 的 主 意 但 是, 他 也 担 心, 大 家 能 不 能 和 睦 相 处? 亲 生 父 母 说 的 是 不 是 真 话, 是 执 意 丢 弃 还 是 不 小 心 的 失 误? 还 是 因 为 他 的 出 现 而 改 口 编 造 的 故 事? 他 说 : 经 历 了 这 一 切, 我 很 难 信 任 他 们 此 时, 靳 高 科 邵 菊 莲 夫 妻 俩, 还 有 弟 弟 靳 小 旺 那 个 克 瑞 斯 汀 记 忆 中 的 慈 爱 的 父 亲, 以 及 奶 奶, 也 一 起 来 到 了 北 京 靳 高 科 对 于 那 次 可 怕 的 失 误 至 今 愧 疚 万 分 他 说, 当 时 因 为 计 划 生 育 的 原 因, 为 了 不 受 惩 罚, 只 好 把 超 生 的 家 成 送 到 了 农 村, 寄 养 在 弟 弟 靳 小 旺 家 里 作 为 叔 叔 的 靳 小 旺, 给 予 了 家 成 父 亲 般 的 爱 当 年 在 得 知 哥 哥 弄 丢 了 家 成 以 后, 靳 小 旺 赶 到 城 里, 抡 起 木 棒 把 靳 高 科 打 得 头 破 血 流 两 家 人 从 此 不 再 来 往, 直 到 孩 子 又 有 音 讯 早 上 9 点, 北 京 凯 莱 大 饭 店 茱 莉 亚 和 她 的 姐 姐 弟 弟 带 着 克 瑞 斯 汀 走 进 大 厅 在 注 视 了 儿 子 仅 一 秒 钟 后, 靳 高 科 和 邵 菊 莲 哭 喊 着 扑 上 前 去, 爆 发 出 嘶 哑 的 喊 声 : 儿 子! 可 找 到 你 了! 奶 奶 和 二 叔 也 嚎 啕 大 哭 靳 高 科 甚 至 出 人 意 外 地 跪 在 儿 子 面 前 赎 罪 房 间 里 的 每 个 人 都 眼 含 泪 水, 只 有 抽 泣 声 和 相 机 快 门 声 而 克 瑞 斯 汀 则 面 无 表 情, 当 靳 高 科 试 图 用 手 抚 摸 他 的 头 时, 他 几 乎 是 厌 恶 地 逃 开 了, 场 面 一 度 有 些 尴 尬 这 个 孩 子 承 受 得 太 多 了 现 场 的 志 愿 者 小 禾 说 这 个 几 乎 是 奇 迹 般 的 寻 亲 故 事, 引 来 了 美 国 NBC 洛 杉 矶 时 报 等 10 多 家 中 美 媒 体 的 关 注 但 是 这 一 刻, 没 有 媒 体 愿 意 打 搅 他 们 重 逢 的 时 间 大 家 掩 上 门 走 了 出 去 302

311 没 有 人 知 道 他 们 单 独 相 处 的 时 候 都 说 了 些 什 么 再 出 来 的 时 候, 茱 莉 亚 告 诉 记 者, 克 瑞 斯 汀 相 信 了 靳 高 科 的 解 释, 他 现 在 已 经 相 信, 那 是 一 次 不 应 该 的 疏 忽, 他 已 经 拥 抱 了 他 的 亲 生 父 母 人 群 中, 最 悲 伤 的 是 靳 小 旺 这 个 面 庞 黑 红 的 朴 实 农 民, 和 家 成 有 着 深 厚 的 感 情 他 记 得 当 时 家 成 管 自 己 叫 爸 爸 在 家 成 走 失 后, 痛 苦 的 靳 小 旺 依 靠 大 量 喝 酒 麻 痹 自 己 他 激 动 地 说 : 家 成 现 在 真 长 大 了 他 的 腿 毛 这 么 多, 就 像 一 个 美 国 人 一 样 我 只 是 不 知 道, 他 为 什 么 一 句 中 国 话 都 不 会 说 了 靳 高 科 讪 讪 地 说, 我 希 望 他 能 原 谅 我 们 的 错 误 不 应 该 再 有 这 样 的 悲 剧 了 在 还 有 自 己 父 母 的 情 况 下, 走 失 的 小 孩 就 被 收 养, 这 样 的 事 情 不 应 该 再 发 生 了 茱 莉 亚 说 现 在 她 的 小 女 儿 也 经 常 问 她 : 妈 妈, 我 的 亲 生 父 母 能 找 到 吗? 茱 莉 亚 无 法 给 女 儿 这 样 的 承 诺, 因 为 小 女 儿 被 发 现 时 刚 刚 出 生 有 数 据 显 示, 现 在 大 约 有 7.5 万 名 中 国 孩 子 被 海 外 收 养, 他 们 在 成 人 后 可 以 回 到 故 乡 中 国 观 光, 但 是 像 克 瑞 斯 汀 这 样 可 以 捕 捉 到 个 人 隐 秘 身 世 的 幸 运 儿, 并 不 多 这 其 中, 有 多 少 孩 子 有 着 和 他 一 样 的 遭 遇, 在 有 可 能 寻 找 到 亲 人 的 情 况 下, 就 被 海 外 收 养? 宝 贝 回 家 的 法 律 顾 问 张 志 伟 律 师 说, 近 年 来, 福 利 院 收 养 儿 童 的 不 透 明 操 作 是 一 个 严 重 的 问 题 实 际 上,7 月 1 日 的 南 方 都 市 报 就 报 道 过 贵 州 镇 远 县 福 利 院 将 交 不 出 罚 款 的 超 生 婴 儿 强 行 抱 走, 在 公 告 中 称 之 为 弃 婴, 送 养 国 外 牟 利 的 丑 闻 希 望 出 台 更 严 格 的 监 管 措 施, 对 福 利 院 的 收 养 进 行 规 范 张 志 伟 说 过 去 的 记 忆 和 现 在 的 生 活, 在 11 年 后 拼 接, 两 个 中 美 家 庭, 因 为 同 一 个 孩 子 而 联 系 在 一 起 之 后, 克 瑞 斯 汀 依 旧 返 回 美 国 读 书 他 的 梦 想 是 当 一 个 美 国 海 军 陆 战 队 队 员 茱 莉 亚 说, 他 的 根 在 中 国 无 论 他 将 来 是 否 决 定 回 到 中 国, 我 都 会 支 持 他 因 为 失 子 长 期 抑 郁 的 生 母 邵 菊 莲, 不 得 不 再 次 承 受 离 别 的 痛 但 是, 对 于 儿 子, 这 位 母 亲 小 心 翼 翼 地 说, 我 们 希 望 再 与 他 接 触, 但 不 会 强 迫 他 回 到 中 国 来 我 们 不 想 伤 害 他 两 次 六 理 论 动 态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能 否 推 定 其 为 生 父 法 制 日 报 周 末 版 话 题 背 景 备 受 媒 体 关 注 的 重 庆 少 女 赵 某 认 父 一 案, 近 日 有 了 最 终 结 论 重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了 赵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要 求 确 认 其 与 被 告 刘 某 存 在 父 女 关 系 ) 2003 年 6 月 22 日 赵 某 之 父 ( 下 称 赵 父 ) 偶 然 听 到 了 妻 子 沈 某 与 原 来 邻 居 刘 某 的 通 话 内 容 : 自 己 养 育 十 六 年 的 女 儿 赵 某 是 刘 某 的 亲 生 女 儿 2004 年 1 月 4 日, 赵 父 委 托 重 庆 市 计 划 生 育 科 学 研 究 所 对 其 与 赵 某 的 亲 生 关 系 进 行 鉴 定, 结 论 是 : 赵 某 与 赵 父 不 具 有 亲 生 父 女 关 系 同 时, 妻 子 沈 某 也 将 女 儿 的 身 世 向 丈 夫 和 盘 托 出 :1985 年 7 月 至 1986 年 农 历 冬 月 间, 刘 某 与 其 多 次 发 生 性 关 系, 并 致 其 怀 孕, 生 育 了 赵 某 同 年, 赵 父 以 沈 某 刘 某 为 被 告, 赵 某 为 第 三 人, 向 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请 求 确 认 沈 某 和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并 判 令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等 费 用 一 审 法 院 以 确 认 纠 纷 为 由 支 持 了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是 侵 权 诉 讼, 判 决 支 持 了 原 告 对 沈 某 的 赔 偿 请 求, 但 驳 回 其 确 认 请 求 2006 年 1 月, 赵 某 诉 至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确 认 自 己 与 刘 某 系 父 女 关 系 审 理 过 程 中 赵 某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与 刘 某 作 亲 子 鉴 定 以 确 定 父 女 关 系, 刘 某 却 拒 绝 提 供 基 因 样 本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推 定, 确 认 刘 某 是 赵 某 的 生 身 父 亲 二 审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认 为, 赵 某 所 举 证 据 不 足 以 适 用 类 推 原 则 确 认 身 份 关 系, 最 终 判 决 驳 回 赵 某 诉 讼 请 求 该 案 件 之 一 波 三 折 和 诸 多 戏 剧 化 之 处 在 于 : 养 父 提 起 侵 权 赔 偿 之 诉, 女 儿 提 起 确 认 生 身 父 女 关 系 之 诉 ; 疑 为 生 父 者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要 求 ; 最 后 的 判 决 并 未 支 持 看 似 合 情 合 理 的 认 父 请 求 等 等, 都 使 得 对 于 该 案 的 法 理 追 问 成 为 必 要 就 这 一 案 件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疑 难 问 题, 本 报 特 别 邀 请 了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的 有 关 专 家 对 此 发 表 看 法 303

312 本 期 主 持 人 张 维 本 期 嘉 宾 : 杨 立 新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田 平 安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陈 屹 (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副 庭 长 高 级 法 官 ) 徐 昕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齐 爱 民 ( 重 庆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能 否 推 定 其 为 生 父 议 题 一 养 父 提 起 的 诉 讼 是 确 认 之 诉 还 是 侵 权 之 诉 主 持 人 : 确 定 诉 讼 的 性 质 对 于 案 件 的 正 确 审 理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它 直 接 影 响 到 法 律 规 则 的 选 择 适 用 在 第 一 个 案 件 中, 赵 父 的 诉 讼 请 求 中 既 有 确 认 请 求, 亦 有 侵 害 赔 偿 要 求 而 正 是 对 赵 父 诉 讼 的 性 质 认 识 不 同, 才 有 了 一 审 法 院 和 二 审 法 院 不 同 的 判 决 结 果 应 如 何 看 待 赵 父 诉 讼 的 性 质? 杨 立 新 : 就 赵 父 的 起 诉 而 言, 他 首 先 享 有 的 是 婚 生 子 女 否 认 的 请 求 权 其 次, 在 确 定 了 赵 某 是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前 提 下, 他 享 有 的 是 起 诉 刘 某 欺 诈 性 抚 养 关 系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他 不 享 有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的 请 求 权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在 婚 生 子 女 的 法 律 关 系 中, 婚 生 子 女 否 认 和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是 两 个 案 件, 并 不 是 一 个 案 件, 而 欺 诈 性 抚 养 关 系 的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则 又 是 一 个 案 件 现 在 的 案 件 之 所 以 处 理 得 不 尽 如 人 意, 很 多 人 都 不 满 意 这 样 的 判 决 结 果, 就 是 因 为 这 样 的 问 题 被 混 淆 在 一 起 了, 最 终 造 成 现 在 这 个 结 果 我 认 为, 前 后 两 个 判 决 都 有 问 题 田 平 安 : 第 一 个 案 件 应 是 一 个 给 付 之 诉 从 案 情 分 析, 是 赵 父 请 求 沈 某 和 刘 某 赔 偿 其 所 受 到 的 精 神 损 失 等 费 用, 这 是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的 根 本 目 的 他 的 精 神 为 什 么 会 受 到 损 害 呢? 为 什 么 会 提 出 因 此 而 来 的 其 他 费 用 呢? 在 于 现 名 赵 某 的 孩 子 不 是 他 亲 生 的 事 实 给 他 带 来 的 精 神 挫 伤 受 理 法 院 在 决 定 是 否 支 持 其 赔 偿 请 求 时, 必 须 先 搞 清 赵 某 是 否 不 为 其 亲 生 也 就 是 说, 大 凡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都 有 两 个 主 要 的 阶 段 : 一 是 确 认 阶 段, 二 是 赔 偿 阶 段 确 认 是 赔 偿 的 前 提 与 基 础 从 法 理 上 说, 我 们 不 能 将 此 案 称 为 两 个 诉 或 两 个 诉 的 合 并 它 只 能 是 一 个 诉 那 就 是 给 付 之 诉 任 何 给 付 之 诉 的 实 现 都 存 在 确 认 的 前 提 比 如, 诉 你 还 钱, 得 首 先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借 贷 关 系 陈 屹 : 对 于 赵 父 所 提 起 的 诉 讼 如 何 定 性, 应 当 结 合 赵 父 的 具 体 诉 讼 请 求 进 行 分 析 其 诉 讼 请 求 有 三 : 其 一, 请 求 确 认 沈 某 和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 其 二, 判 令 沈 某 刘 某 赔 偿 其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8 万 元, 两 人 互 负 连 带 责 任 ; 其 三, 判 令 刘 某 赔 偿 抚 养 费 教 育 费 保 姆 费 鉴 定 费 等 共 计 元 单 纯 从 诉 的 角 度 看, 赵 父 的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是 确 认 沈 某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是 一 个 确 认 之 诉 ; 第 二 三 项 诉 讼 请 求 是 基 于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提 出 的 侵 权 赔 偿, 属 侵 权 之 诉 但 从 请 求 人 的 诉 讼 目 的 来 看, 赵 父 提 出 的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并 非 其 最 终 的 诉 讼 目 的, 第 一 项 请 求 是 为 其 第 二 三 项 请 求 所 作 的 准 备 和 铺 垫, 第 一 项 请 求 的 成 立, 是 第 二 三 项 请 求 成 立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应 属 过 渡 性 诉 讼, 第 二 三 项 请 求 才 应 是 赵 父 的 最 终 诉 讼 目 的 因 此, 将 该 案 定 性 为 侵 权 之 诉 较 为 适 当 同 时, 亦 不 能 简 单 地 认 为 两 级 法 院 裁 判 结 果 的 不 同, 系 对 案 件 定 性 不 当 所 致 当 然, 对 于 赵 父 提 出 的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不 可 避 免 地 涉 及 到 身 份 权 确 认 之 诉 的 主 体 问 题 即 对 于 刘 某 沈 某 与 赵 某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予 以 确 认, 能 否 由 该 关 系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提 出 请 求, 尚 值 得 商 榷 假 设 一 下, 倘 若 赵 父 作 为 特 定 身 份 关 系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无 权 提 出 身 份 权 确 认 之 诉 的 话, 则 其 在 该 案 中 提 出 的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极 有 可 能 变 性 为 诉 讼 理 由 徐 昕 : 赵 父 诉 沈 某 刘 某 一 案 属 给 付 之 诉 其 一, 赵 父 无 权 提 出 确 认 沈 某 和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诉 求, 最 多 只 能 提 出 确 认 他 与 赵 某 无 父 女 关 系 的 消 极 确 认 之 求 在 确 认 刘 某 与 赵 某 是 父 女 关 系 的 确 认 之 诉 中, 赵 父 的 主 体 资 格 不 适 格 其 二, 赵 父 提 出 的 诉 讼 是 为 了 要 求 刘 某 沈 某 赔 偿 侵 权 损 害 和 不 当 得 利 虽 然 赵 父 不 享 有 提 出 确 认 沈 某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诉 求 的 权 利, 但 是 这 并 不 影 响 其 提 出 给 付 之 诉 对 于 给 付 之 诉, 赵 父 是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人 因 为 给 付 请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的 一 个 前 提 就 在 于, 赵 父 并 非 赵 某 的 亲 生 父 亲, 无 抚 养 义 务 综 合 赵 父 的 几 个 诉 讼 请 求 ( 应 当 重 视 通 过 分 析 原 告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来 判 断 诉 之 性 质 ), 赵 父 要 求 确 认 刘 某 与 赵 某 乃 父 女 关 系 并 不 是 其 提 起 诉 讼 的 根 本 目 的, 而 仅 仅 是 赵 父 所 认 为 的 判 决 刘 某 也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的 一 个 前 提 齐 爱 民 : 诉 讼 的 性 质, 需 要 从 纠 纷 所 包 含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当 事 人 的 具 体 诉 讼 请 求 进 行 分 析 赵 父 诉 沈 某 304

313 刘 某 一 案 包 含 多 种 法 律 关 系, 赵 父 既 提 出 了 确 认 的 诉 讼 请 求, 构 成 确 认 之 诉 ; 又 提 出 了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请 求, 构 成 给 付 之 诉 严 格 讲, 应 该 分 案 处 理, 或 者 按 照 诉 的 合 并 进 行 处 理 惟 有 如 此, 才 能 保 障 原 告 赵 父 的 诉 权, 他 不 因 法 院 对 一 个 诉 的 终 审 而 殃 及 另 外 一 个 诉, 造 成 对 另 外 一 个 诉 在 事 实 上 的 终 审 议 题 二 赵 某 之 诉 是 否 违 背 了 一 事 不 再 理 的 诉 讼 原 则 主 持 人 : 在 赵 某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刘 某 答 辩 称 本 案 已 经 在 赵 父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审 理 终 结, 现 赵 某 以 同 样 的 请 求 起 诉, 违 背 了 一 事 不 再 理 的 规 定, 应 驳 回 赵 某 的 起 诉 本 案 是 否 真 如 刘 某 所 说, 违 背 了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杨 立 新 : 赵 父 起 诉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前 提 是 否 认 赵 某 是 其 婚 生 子 女 很 多 人 都 认 为, 在 对 赵 某 做 了 亲 子 鉴 定 之 后, 赵 某 就 不 是 赵 父 的 婚 生 子 女 了, 根 本 就 不 用 否 认 而 赵 父 在 起 诉 中 也 并 未 提 起 否 认 之 诉 他 在 诉 讼 中 甚 至 提 出 : 由 于 赵 某 不 是 自 己 的 婚 生 子 女, 所 以 沈 某 与 刘 某 就 是 他 们 的 生 身 父 母 其 实 这 个 事 实 是 建 立 不 起 来 的, 因 为 赵 父 并 没 有 提 出 否 认 之 诉, 而 仅 仅 是 根 据 自 己 不 是 赵 某 生 父 的 亲 子 鉴 定, 就 认 定 刘 某 欺 诈 这 只 是 事 实, 是 证 据, 而 法 律 上 并 没 有 否 认 赵 父 与 赵 某 的 生 父 女 关 系 正 确 的 做 法, 是 赵 父 应 当 提 起 否 认 之 诉 之 后, 由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赵 某 的 非 婚 生 性 之 后, 还 需 要 证 明 刘 某 是 赵 某 的 生 父, 然 后 才 能 够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对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的 请 求 权, 只 有 赵 某 和 沈 某 才 有 权 起 诉 赵 某 在 后 一 个 案 件 起 诉 的, 是 强 制 刘 某 对 其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经 过 认 领 之 后, 使 之 确 认 赵 某 与 刘 某 之 间 的 父 女 关 系 这 个 起 诉 是 完 全 有 道 理 的, 是 应 当 支 持 的 这 里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的 违 背 问 题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长 期 以 来, 婚 姻 法 没 有 规 定 婚 生 子 女 否 认 制 度, 造 成 了 本 案 无 法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后 果 这 个 教 训 是 深 刻 的 田 平 安 : 诉, 是 指 请 求 其 构 成 要 素 有 三 : 主 体 诉 讼 标 的 和 事 实 理 由 三 要 素 完 全 重 叠 的 两 个 案 件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为 重 复 起 诉 对 重 复 起 诉 的 通 常 识 别 方 法 是 : 案 由 是 否 相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相 同, 理 由 是 否 相 同 依 此, 赵 某 起 诉 刘 某 案 与 赵 父 起 诉 刘 某 沈 某 是 两 个 案 件 而 不 是 一 个 诉 它 不 是 重 复 起 诉, 不 能 说 法 院 对 此 案 的 受 理 违 背 了 一 事 不 再 理 的 原 则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前 述 第 一 审 法 院 对 案 由 写 法 不 当, 应 列 为 请 求 赔 偿 案 陈 屹 : 我 个 人 认 为, 赵 某 在 赵 父 一 案 中 应 居 于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尽 管 前 案 之 判 决, 结 果 可 能 与 赵 某 具 有 一 定 的 利 害 关 系, 但 实 际 并 未 涉 及 责 任 承 担, 故 赵 某 应 该 对 该 判 决 无 权 提 起 申 诉 作 为 身 份 权 确 认 关 系 的 主 体, 若 赵 某 无 权 另 行 提 起 确 认 之 诉, 那 么, 就 会 因 他 人 的 不 当 诉 讼 行 为 导 致 其 丧 失 救 济 途 径 事 实 上, 赵 父 虽 在 该 案 提 出 了 刘 某 与 赵 某 之 间 的 身 份 权 确 认 请 求, 但 其 诉 讼 目 的 并 不 在 于 身 份 权 关 系 的 确 认 本 身, 所 涉 及 到 的 确 认 之 诉 仅 为 过 渡 性 诉 讼 况 且, 原 二 审 法 院 对 于 赵 父 一 案 已 撤 销 了 一 审 关 于 确 认 赵 某 与 沈 某 刘 某 之 间 存 在 生 身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判 项, 再 未 对 于 该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决 既 然 赵 某 一 案 请 求 人 是 以 确 认 之 诉 作 为 目 的 性 诉 讼, 故 未 违 背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徐 昕 : 赵 某 提 起 的 诉 讼 不 违 背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因 为 在 赵 父 诉 沈 某 刘 某 一 案 中, 赵 父 提 出 确 认 沈 某 和 刘 某 与 赵 某 系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诉 求 存 在 主 体 不 适 格 的 问 题, 所 以 法 院 自 然 应 当 驳 回 其 起 诉 由 于 原 告 无 权 提 出 该 项 请 求, 故 而 二 审 法 院 也 就 没 有 对 赵 某 是 否 与 被 告 沈 某 刘 某 之 间 存 在 生 身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问 题 进 行 裁 判 作 为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赵 某 在 答 辩 中 称, 希 望 通 过 亲 子 鉴 定 弄 清 自 己 的 父 亲 是 谁, 该 答 辩 与 原 告 所 提 出 的 给 付 之 诉 的 主 旨 相 出 入 虽 然 法 院 无 须 对 此 予 以 裁 判, 而 赵 某 等 也 不 可 能 在 此 问 题 上 受 裁 判 约 束, 未 能 产 生 遮 断 效 力 因 此, 作 为 适 格 主 体 的 赵 某 后 来 提 起 确 认 之 诉 是 适 当 的, 不 违 背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简 言 之, 此 事 原 本 就 没 处 理 议 题 三 亲 子 鉴 定 要 求 被 拒, 能 否 直 接 适 用 对 拒 绝 者 不 利 的 推 定 主 持 人 : 若 要 身 份 关 系 明 朗 化, 是 否 可 以 强 制 被 告 做 亲 子 鉴 定 呢? 或 者 直 接 适 用 对 被 告 的 不 利 推 定 呢? 杨 立 新 : 回 答 这 个 问 题, 必 须 首 先 说 明 什 么 是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制 度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领, 是 指 生 父 对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承 认 为 其 父 而 领 为 自 己 子 女 的 行 为 认 领 的 方 法 有 两 种 : 第 一 种 是 任 意 认 领 任 意 认 领 也 称 之 为 自 愿 认 领, 是 生 父 的 单 独 行 为, 无 须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母 之 同 意, 以 父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足 认 领 权 的 行 使, 可 直 接 行 使, 亦 可 经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其 父 子 关 系 的 存 在 第 二 种 是 强 制 认 领 强 制 认 领 也 叫 做 亲 之 寻 认, 是 指 应 被 认 领 人 对 于 应 认 领 而 不 为 认 领 的 生 父, 向 法 院 请 求 确 定 生 父 关 系 存 在 的 行 为 强 制 认 领 的 事 实, 以 有 与 生 父 有 父 子 关 系 的 事 实 证 据 证 明 已 足 具 体 事 实 包 括 : 一 是 受 胎 期 间 生 父 与 生 母 有 同 居 事 实 的 ; 二 是 由 生 父 所 作 的 文 书 可 证 明 其 为 生 父 的 ; 三 是 生 母 为 生 父 强 奸 奸 污 诱 奸 而 成 305

314 奸 所 生 子 女 的 ; 四 是 生 母 因 生 父 滥 用 权 势 奸 污 的 ; 五 是 有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认 领 人 与 要 求 认 领 人 为 亲 子 关 系 的 要 求 认 领 人 提 出 认 领 主 张 后, 被 告 应 举 出 反 证 证 明 认 领 请 求 不 存 在 事 实 上 的 依 据, 否 则 即 可 确 认 强 制 认 领 赵 某 起 诉 所 请 求 的, 就 是 强 制 认 领 只 要 有 证 据 证 明 刘 某 与 赵 某 之 间 有 血 缘 关 系, 法 院 就 应 当 确 认 刘 某 是 赵 某 的 生 父 现 在 的 问 题 是 证 据 问 题 赵 某 现 在 起 诉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应 是 沈 某 与 刘 某 在 其 受 胎 期 间 有 同 居 的 事 实 这 是 推 定 的 基 础 而 能 够 进 行 这 个 推 定 的, 就 可 以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了, 由 刘 某 举 证 证 明 赵 某 不 是 自 己 的 亲 生 女 在 本 案 中, 赵 某 提 出 要 求 刘 某 提 供 样 本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这 样 的 要 求 并 不 过 分, 法 院 应 当 采 纳 这 样 的 请 求 如 果 刘 某 拒 绝 提 供 证 据, 那 么, 赵 某 提 出 要 求 认 定 的 事 实 就 能 够 得 到 确 认,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确 认 刘 某 是 赵 某 的 亲 生 父 亲, 实 行 非 婚 生 子 女 认 定, 属 于 强 制 认 领, 确 认 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田 平 安 : 对 是 否 是 亲 子 关 系 进 行 科 学 的 鉴 定, 是 现 代 化 技 术 在 诉 讼 中 的 具 体 运 用 从 目 前 的 资 料 看, 其 准 确 性 极 高 一 般 地 说, 只 要 法 院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亲 子 关 系 鉴 定, 当 事 人 不 得 拒 绝 但 亲 子 关 系 鉴 定 事 涉 身 份 关 系 的 认 定, 有 其 特 殊 性, 鉴 定 的 前 提 是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自 愿 与 配 合 能 不 能 强 制 进 行 血 型 鉴 定? 我 国 法 律 没 有 详 细 规 定 即 使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比 较 笼 统 只 是 说 要 充 分 考 虑 妇 女 儿 童 的 利 益 据 笔 者 所 知, 国 外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基 本 没 有 强 制 鉴 定 的 规 定 目 前 知 道 仅 有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372 条 的 有 必 要 确 定 血 统 时, 每 个 人 都 应 接 受 检 查, 特 别 是 抽 取 血 样 以 检 查 其 血 型 的 规 定 但 该 条 同 时 还 强 调, 这 种 检 查 必 须 符 合 公 认 的 科 学 原 理, 且 足 以 能 阐 明 事 实 真 相, 其 检 查 方 式, 手 段 与 结 果 均 是 可 接 受 的 且 对 于 被 检 查 人 的 身 体 无 害 从 本 案 来 看, 有 一 定 的 证 据 材 料 支 撑 证 明 刘 某 可 能 是 赵 某 的 亲 父 关 键 是 必 须 对 刘 某 与 赵 某 的 血 型 进 行 科 学 鉴 定 这 是 案 件 所 必 需 法 院 应 多 做 劝 解 工 作, 加 以 必 要 的 科 学 释 明, 促 成 刘 同 意 进 行 鉴 定 陈 屹 : 关 于 亲 子 关 系 确 认 能 否 适 用 推 定 的 问 题 历 来 存 有 争 议 实 务 界 形 成 以 下 两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亲 子 鉴 定 涉 及 人 身, 不 能 强 制 ; 但 是 如 果 一 方 申 请 做 亲 子 鉴 定, 另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同 意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73 条 第 2 款, 第 75 条, 可 以 推 定 对 其 不 利 的 事 实 成 立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判 工 作 中 能 否 采 用 人 类 白 细 胞 抗 原 作 亲 子 鉴 定 问 题 的 批 复 中 规 定 亲 子 鉴 定 应 双 方 自 愿 因 此, 亲 子 鉴 定 不 能 强 制, 而 且 不 能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75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推 定 因 为 适 用 推 定, 事 实 上 就 是 强 迫 另 一 方 必 须 接 受 亲 子 鉴 定, 违 反 了 自 愿 的 原 则, 有 可 能 侵 犯 人 身 权 以 上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一 定 道 理, 而 我 国 现 行 法 对 此 又 尚 无 明 确 规 定 那 么, 观 点 碰 撞 的 实 质 应 是 事 实 推 定 问 题, 即 如 何 正 确 掌 握 申 请 亲 子 鉴 定 一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合 理 及 时 把 握 行 为 意 义 上 举 证 责 任 转 换 的 时 机 由 于 亲 子 鉴 定 必 将 带 来 家 庭 关 系 的 不 稳 定, 牵 连 引 发 诸 多 社 会 问 题, 所 以, 若 过 分 强 调 申 请 一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将 使 申 请 人 的 实 体 权 利 难 以 得 到 司 法 救 济 和 保 护, 反 之, 则 可 能 导 致 权 利 滥 用 具 体 到 本 案 而 言, 关 键 是 看 申 请 人 是 否 完 成 了 行 为 意 义 上 的 举 证 责 任, 所 举 示 的 证 据 能 否 形 成 证 据 链, 从 而 基 本 锁 定 事 实, 在 不 能 直 接 证 明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适 用 推 定 本 案 一 二 审 中, 申 请 人 主 要 举 示 了 两 张 照 片 和 其 母 的 证 言, 其 中 两 张 照 片 是 2003 年 6 月 所 拍 摄, 且 画 面 存 有 疑 点, 不 能 直 接 证 明 片 中 人 物 在 1986 年 前 后 发 生 过 性 关 系 从 而 导 致 怀 孕, 其 母 的 证 言 又 系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孤 证 因 此,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不 能 仅 凭 申 请 人 母 亲 证 言, 在 刘 某 拒 绝 作 亲 子 鉴 定 的 情 况 下, 就 简 单 推 定 刘 某 是 申 请 人 亲 生 父 亲 的 认 定, 应 该 就 是 判 定 了 申 请 人 未 完 成 行 为 意 义 上 的 举 证 责 任, 即 未 直 接 采 信 前 述 争 述 观 点 处 理 本 案 齐 爱 民 : 刘 某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做 鉴 定, 是 本 案 案 情 能 否 得 以 澄 清 的 关 键 亲 子 鉴 定 涉 及 到 一 个 人 的 基 本 人 权 包 括 对 自 己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权 利, 应 以 当 事 人 自 愿 为 前 提 但 是 法 律 应 规 定 在 涉 及 到 其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以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强 制 要 求 当 事 人 进 行 鉴 定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如 果 当 事 人 拒 绝 鉴 定, 应 作 出 对 其 不 利 的 推 定 比 如 德 国 法 规 定 可 以 强 制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但 这 是 有 明 确 法 律 规 定 作 为 前 提 的 而 目 前, 我 国 并 无 进 行 强 制 鉴 定 的 法 律 规 范, 在 此 背 景 下, 我 认 为 法 官 不 宜 造 法, 强 制 当 事 人 进 行 鉴 定 判 决 结 果 的 差 强 人 意,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立 法 不 足, 也 就 是 无 法 可 依 议 题 四 身 份 关 系 案 件 的 审 理 如 何 适 用 推 定? 主 持 人 : 被 告 刘 某 的 律 师 在 谈 到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的 理 由 时 曾 说 过, 凭 什 么 鉴 定 呢? 假 定 我 在 街 上 碰 到 一 个 人, 说 你 是 小 孩 的 父 亲, 你 就 必 须 做 鉴 定 吗? 且 不 论 这 句 话 是 否 有 道 理, 它 从 另 外 一 个 角 度 说 明 了 人 身 权 的 重 要 性 人 身 权 是 一 种 位 阶 很 高 且 很 特 殊 的 权 利, 这 就 决 定 了 在 身 份 关 系 案 件 的 审 理 中 若 真 要 适 用 推 定, 必 须 要 慎 之 又 慎 在 不 对 人 身 权 构 成 侵 犯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正 确 适 用 推 定? 306

315 杨 立 新 : 首 先, 自 认 能 适 用 人 身 关 系 其 次, 就 强 制 认 领 而 言, 赵 某 要 证 明 的, 是 刘 某 在 自 己 的 受 胎 期 间 与 自 己 的 生 母 同 居, 只 要 能 够 证 明 这 个 事 实, 就 可 以 建 立 推 定 的 事 实 基 础 现 在 的 案 情 中 还 没 有 完 全 说 明 这 一 点, 也 就 是 说, 沈 某 与 刘 某 同 居 的 时 间, 是 否 发 生 在 从 赵 某 出 生 日 起, 回 溯 到 第 181 天 起 至 302 天 止 的 122 天 之 间, 这 就 是 受 胎 期 间 计 算 方 法, 只 要 沈 某 和 刘 某 在 这 个 期 间 同 居, 沈 某 生 育 赵 某 的 事 实 就 可 以 推 定 刘 某 是 赵 某 的 生 父 我 不 认 为 还 需 要 其 他 什 么 证 据 有 一 个 客 观 的 事 实 是, 全 世 界 几 乎 所 有 的 父 亲, 都 是 推 定 的, 都 不 是 证 明 的 推 定 的 基 础 就 是, 子 女 出 生 之 前 的 母 亲 受 胎 期 间 中, 该 男 人 与 自 己 的 生 母 之 间 有 婚 姻 关 系 并 不 用 证 明 只 有 在 这 个 推 定 发 生 怀 疑 的 时 候, 才 会 引 起 事 实 的 争 议, 需 要 证 据 证 明 所 以 这 个 前 提 就 是 不 正 确 的, 即 人 的 身 份 关 系 不 能 在 没 有 科 学 依 据 的 情 况 下 随 便 推 定 问 题 在 于, 这 样 的 规 则, 各 国 法 律 都 予 以 规 定, 惟 独 我 国 的 婚 姻 法 不 规 定 而 已 田 平 安 : 保 护 人 权 是 司 法 机 关 的 神 圣 职 责 为 了 推 动 诉 讼 程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对 妨 碍 民 事 诉 讼 的 人 实 施 一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从 根 本 上 说 也 叫 维 护 人 权, 不 能 借 口 一 已 之 人 权 而 妨 碍 多 数 人 的 人 权 联 系 到 本 案 来 说, 赵 某 的 诉 求 是 合 理 的, 是 应 当 审 理 的 刘 某 的 辩 白 存 在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拒 绝 配 合 进 行 亲 子 关 系 鉴 定 则 是 不 能 支 持 的 因 为 本 案 还 有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 刘 某 可 能 是 赵 某 的 亲 父 至 于 赵 某 母 亲 的 自 认 的 效 力 问 题, 我 认 为 不 能 以 此 为 孤 证 结 案 但 其 作 为 一 个 证 人 证 言 还 是 应 为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充 分 注 意 的 我 国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特 别 是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正 在 推 行 证 明 责 任 证 明 责 任 从 法 理 上 说 有 三 层 意 思 : 一 是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 二 是 说 服 责 任 ; 三 是 风 险 责 任 简 单 地 说,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凡 主 张 之 人 必 须 举 证 该 举 证 而 没 有 举 证 或 举 证 不 充 分, 就 可 能 承 担 败 诉 的 风 险 但 在 事 涉 人 身 关 系 的 案 件 中, 则 不 能 简 单 地 适 用 一 般 民 事 案 件 时 的 证 明 责 任 规 则 因 为 人 身 关 系 案 件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国 外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不 适 用 普 通 程 序, 而 适 用 人 事 诉 讼 程 序 或 家 事 诉 讼 程 序 在 家 事 诉 讼 程 序 或 人 事 诉 讼 程 序 里, 法 官 的 职 责 具 有 相 对 的 主 动 性 有 的 还 规 定 须 有 检 察 官 参 加 所 以, 笔 者 认 为, 本 案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法 官 有 必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工 作, 而 不 能 简 单 地 适 用 举 证 责 任 规 则 来 推 定 结 案 当 然, 如 果 已 经 穷 尽 了 收 集 证 据 的 工 作, 最 后, 法 官 又 不 能 拒 判, 此 时, 按 证 明 妨 碍 理 论, 是 可 以 进 行 推 定 的 陈 屹 : 亲 子 关 系 属 人 身 关 系 中 的 身 份 关 系, 依 据 科 学 规 律 和 法 律 规 定, 身 份 关 系 的 成 立, 不 能 基 于 血 缘 即 生 育 和 法 律 的 拟 制 即 收 养 而 成 立 在 身 份 关 系 案 件 的 审 理 中, 一 方 面 要 保 护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 另 一 方 面 要 保 护 相 对 方 的 人 身 和 人 格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维 护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而 对 两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权 利 与 利 益,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选 择 对 全 社 会 具 有 更 大 价 值 的 利 益 予 以 保 护 即 应 当 根 据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家 庭 关 系 的 稳 定 有 利 于 社 会 发 展 等 原 则 来 综 合 判 定 并 区 别 对 待 鉴 于 涉 及 身 份 关 系 的 案 件 情 况 异 常 复 杂, 不 少 法 院 受 理 后 都 持 积 极 探 索 慎 重 处 理 的 态 度, 以 利 于 增 进 团 结 和 防 止 矛 盾 激 化 据 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已 对 拒 不 配 合 做 亲 子 鉴 定 如 何 处 理 的 问 题 作 了 专 题 讨 论 和 调 解, 若 时 机 成 熟, 可 能 会 制 定 统 一 的 司 法 解 释 徐 昕 : 推 定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基 础 性 事 实 对 于 基 础 性 事 实 的 判 断 往 往 无 法 提 出 具 体 的 衡 量 标 准, 往 往 只 能 交 由 法 官 进 行 自 由 裁 量 当 然, 法 官 的 推 定 应 当 符 合 一 般 的 思 维 逻 辑 本 案 中, 沈 某 的 单 方 指 认, 沈 某 与 刘 某 发 生 过 性 关 系 以 及 赵 某 不 是 赵 父 的 女 儿 等 证 据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定 的 基 础 性 事 实 当 被 告 拒 绝 鉴 定 时, 根 据 前 述 事 实, 可 以 推 定 刘 某 与 赵 某 存 在 父 女 关 系 齐 爱 民 : 首 先, 关 于 身 份 关 系 的 纠 纷 中, 并 没 有 不 适 用 推 定 的 因 素 推 定 和 视 为 不 同, 视 为 是 明 知 不 是 而 当 做 是 而 推 定 是 在 无 直 接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间 接 证 据 对 事 实 作 出 的 一 种 判 断, 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由 法 院 按 照 经 验 法 则, 从 已 知 的 基 础 事 实 推 断 未 知 的 结 果 事 实 存 在, 并 允 许 当 事 人 举 证 推 翻 的 一 种 证 明 法 则 其 次, 具 体 到 每 一 个 案 件, 应 否 适 用 推 定, 则 根 据 不 同 的 案 情 和 已 有 证 据 来 判 断,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这 个 环 节 主 要 涉 及 到 法 官 的 自 由 心 证 问 题 最 后, 必 须 说 明 的 是, 由 于 推 定 的 事 实 并 未 由 证 据 来 证 明, 并 且 基 础 事 实 和 推 定 事 实 之 间 并 非 一 定 是 必 然 联 系, 所 以 允 许 对 方 当 事 人 通 过 对 基 础 证 据 和 推 定 事 实 提 出 反 证 的 方 式 举 证 推 翻 推 定 的 事 实 所 以 说, 推 定 的 应 用 实 质 就 是 一 个 举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问 题 在 上 述 两 个 案 件 中, 原 告 均 无 法 举 证, 但 有 一 系 列 基 础 证 据, 如 果 法 院 适 用 推 定, 则 在 实 质 上 是 让 被 告 刘 某 承 担 了 举 证 责 任, 即 其 不 是 赵 某 生 身 父 亲 的 举 证 责 任, 即 进 行 亲 子 鉴 定 在 上 述 案 件 中, 推 定 适 用 的 实 质 是 让 刘 某 承 担 了 举 证 责 任, 而 不 是 直 接 的 不 利 后 果, 故 应 是 合 法 合 理 的 307

316 离 婚 纠 纷 中 关 联 的 虚 假 诉 讼 及 其 应 对 贾 明 军 陆 珊 菁 [ 论 文 题 要 ] 虚 假 诉 讼, 是 指 诉 讼 参 加 人 恶 意 串 通, 虚 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或 法 律 事 实, 通 过 符 合 程 序 的 诉 讼 形 式, 使 法 院 作 出 错 误 裁 判, 从 而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理 论 上 属 于 恶 意 诉 讼 的 一 种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从 实 践 来 看, 虚 假 诉 讼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从 案 件 类 型 上 看, 虚 假 诉 讼 多 发 于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往 往 希 望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得 到 法 院 对 财 产 权 利 的 确 认 或 变 更, 继 而 达 到 自 己 企 图 逃 避 债 务 转 移 财 产 规 避 法 律 的 目 的 虚 假 诉 讼 侵 害 了 案 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又 浪 费 了 司 法 资 源,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损 害 了 司 法 权 威 本 文 旨 在 交 流 实 践 中 离 婚 诉 讼 中 的 虚 假 诉 讼 的 表 现 形 式 探 索 寻 求 预 防 和 应 对 虚 假 诉 讼 的 处 理 办 法, 防 止 法 院 裁 决 成 为 不 法 分 子 谋 取 私 利 的 手 段, 以 维 护 法 律 的 公 正 和 权 威 [ 关 键 词 ] 离 婚, 虚 假 诉 讼 恶 意 串 通 预 防 应 对 离 婚 案 件 中, 随 着 争 议 标 的 额 的 不 断 增 加, 转 移 隐 匿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企 图 私 吞 的 手 段 也 越 发 五 花 八 门 而 其 中 一 种 即 行 之 有 效 又 不 易 受 到 法 律 治 裁 和 追 究 的 方 法 -- 虚 假 诉 讼,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越 来 越 多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81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 判 决, 不 得 申 请 再 审, 如 果 离 婚 案 件 的 虚 假 诉 讼 一 旦 成 功, 很 容 易 造 成 一 些 不 可 挽 回 的 影 响 和 损 失 据 浙 江 法 院 系 统 统 计, 截 至 2008 年 5 月, 浙 江 各 级 法 院 经 审 理 确 认 属 于 虚 假 诉 讼 的 案 件 107 件 据 东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近 90% 的 办 案 法 官 表 示 曾 接 触 到 此 类 案 件,80% 的 法 官 表 示 此 类 案 件 有 逐 年 递 增 的 趋 势 个 别 当 事 人, 在 离 婚 诉 讼 之 前 或 离 婚 诉 讼 过 程 中, 与 第 三 人 串 通, 炮 制 证 据, 在 配 偶 另 一 方 未 参 加 下 ( 或 被 法 院 依 法 追 加 下 ),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过 程 中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以 确 认 债 权 或 违 约, 再 以 法 院 判 决 调 解 书 或 仲 裁 裁 决 书 固 定 协 议 内 容, 以 求 获 得 法 律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得 逞 后, 再 作 为 证 据 提 交 至 离 婚 案 件 纠 纷 中, 主 张 共 同 债 务 的 承 担, 以 达 到 转 移 隐 匿 财 产 的 目 的 一 离 婚 案 件 中 虚 假 诉 讼 的 表 现 形 式 1. 提 起 虚 假 债 权 债 务 诉 讼 即 配 偶 一 方 与 案 外 人 恶 意 串 通, 在 不 具 有 真 实 借 款 事 实 的 情 况 下, 由 配 偶 一 方 向 第 三 人 出 具 欠 条 或 还 款 协 议 之 后, 再 由 第 三 人 以 配 偶 一 方 为 被 告,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配 偶 一 方 偿 还 债 务 在 法 院 受 理 欠 款 纠 纷 诉 讼 后, 第 三 人 作 为 原 告 与 作 为 被 告 的 配 偶 一 方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由 法 院 出 具 调 解 书 结 案 以 确 定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及 履 行 期 限 2009 年 1 月 至 7 月, 笔 者 遇 到 了 五 起 类 似 的 案 件, 二 起 在 上 海, 一 起 在 浙 江, 一 起 在 江 苏 可 见, 以 提 起 虚 假 债 权 债 务 诉 讼 为 手 段, 企 图 达 到 私 吞 共 同 财 产 的 情 况, 在 全 国 各 地 都 有 发 生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虚 构 债 务, 以 达 到 不 分 让 对 方 少 分 财 产 的 现 象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是 挺 严 重 的, 甚 至 在 全 国 都 带 有 一 定 的 普 遍 性 虚 构 债 务 往 往 是 在 亲 属 朋 友 之 间 以 借 条 的 形 式 出 现 普 通 家 庭 男 女 双 方 都 可 能 虚 构 债 务, 而 在 商 人 家 庭 中 伪 造 债 务 者 多 为 享 有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权 的 一 方 及 控 制 财 富 较 多 的 一 方, 他 们 对 家 庭 和 企 业 的 财 富 享 有 支 配 权, 而 另 一 方 不 仅 对 财 富 缺 乏 支 配 权, 有 时 连 知 情 权 都 没 有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法 学 教 授 马 忆 南 说 2. 提 起 虚 假 房 产 转 让 诉 讼 即 配 偶 一 方 利 用 产 权 登 记 在 自 己 名 下 的 机 会, 结 合 当 地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漏 洞 或 瑕 疵, 以 一 人 名 义 将 房 产 售 出, 出 售 给 亲 属 或 没 有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以 达 到 房 产 不 能 进 行 分 割 的 目 的 而 对 于 售 房 款, 一 般 采 取 作 低 价 格 或 分 期 支 付 的 方 式, 以 减 少 配 偶 另 一 方 的 心 理 期 望 值, 或 对 其 进 行 心 理 预 期 打 压, 以 减 少 配 偶 在 离 婚 时 分 配 的 共 同 财 产 数 额 的 目 的 而 为 达 到 房 产 转 让 合 法 化, 再 以 购 买 人 为 原 告, 要 求 作 为 配 偶 一 方 的 出 售 人 继 续 履 约 的 诉 讼 3. 提 起 虚 假 股 权 转 让 诉 讼 即 配 偶 一 方 名 下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在 离 婚 前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亲 属 或 第 三 人, 并 办 理 相 关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以 达 到 逃 避 优 质 资 产 分 割 的 目 的 为 固 定 股 权 转 让 效 力, 第 三 人 甚 至 以 配 偶 一 方 为 原 告, 提 起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诉 讼,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企 图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固 定 股 权 转 让 效 力 4. 提 起 虚 假 担 保 诉 讼 即 以 个 人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人 ( 通 常 为 案 外 人 ) 恶 意 进 行 虚 假 担 保, 或 为 自 己 的 融 资 行 为 ( 比 如 银 行 贷 款 民 间 借 贷 ) 提 供 担 保, 并 签 订 担 保 协 议 或 附 件, 再 恶 意 制 造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条 件 而 后, 再 以 担 保 权 308

317 利 人 的 名 义 起 诉, 以 担 保 人 ( 即 配 偶 一 方 ) 为 被 告, 要 求 其 承 担 连 带 担 保 责 任 或 保 证 责 任 的 诉 讼 以 上 四 种 情 形, 均 可 以 借 助 于 法 院 的 力 量 和 权 威 来 实 现 不 法 目 的 ; 而 对 于 第 3 4 种 情 形, 还 可 以 设 计 仲 裁 来 解 决 所 谓 的 争 议 如 果 当 事 人 认 为 通 过 法 院 搞 定 有 难 度, 或 者 不 方 便, 就 可 以 通 过 仲 裁, 利 用 仲 裁 员 可 以 双 方 挑 选 以 及 仲 裁 一 裁 终 局 的 特 点, 串 通 联 合 上 演 苦 肉 计, 一 方 做 原 告, 一 方 做 被 告 ; 或 一 方 做 申 请 人, 另 一 方 做 被 申 请 人, 借 助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手 段, 达 到 不 法 目 的 5. 利 用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文 书 或 支 付 令 的 形 式 确 定 债 务 的 真 实 性 和 强 制 力 我 国 公 证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对 经 公 证 的 以 给 付 为 内 容, 并 载 明 债 务 人 愿 意 接 受 强 制 执 行 承 诺 的 债 权 文 书,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履 行 不 适 当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依 法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依 该 规 定, 经 依 法 公 证 的 债 权 文 书, 在 债 务 人 到 期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完 全 履 行 债 权 文 书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时, 债 权 人 可 以 不 经 诉 讼, 直 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这 是 法 律 赋 予 公 证 所 具 有 的 特 殊 效 力 而 这 种 特 殊 效 力, 现 今 却 被 个 别 当 事 人 利 用, 与 第 三 人 达 成 还 款 协 议, 再 进 行 公 证 之 后, 由 第 三 人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虽 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 以 法 释 号 文, 发 布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当 事 人 对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是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规 定 了 公 证 文 书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进 行 救 济, 但 往 往 也 是 问 题 难 解 而 利 用 支 付 令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确 权, 在 近 年 来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屡 见 不 鲜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91 条, 支 付 令 是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督 促 程 序, 根 据 债 权 人 的 申 请,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的 限 期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或 有 价 证 券 的 法 律 文 书 债 权 人 对 拒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债 务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发 布 支 付 令, 通 知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债 务 人 在 收 到 支 付 令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不 提 出 异 议 又 不 履 行 支 付 令 的, 债 权 人 可 直 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而 目 前, 夫 妻 一 方 与 第 三 人 的 恶 意 串 通, 即 可 从 法 院 骗 取 支 付 令, 而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后,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二 造 成 虚 假 诉 讼 得 逞 的 原 因 分 析 1.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防 范 意 识 薄 弱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的 规 定, 只 要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理 由, 并 属 于 受 诉 法 院 管 辖, 案 件 即 可 受 理 ; 个 别 仲 裁 机 构 乐 意 接 受 仲 裁 却 对 恶 意 串 通 仲 裁 审 查 不 严 ; 个 别 公 证 处 创 收 优 先, 对 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的 债 权 公 证 文 书 的 目 的 性 和 违 法 性 警 惕 性 不 高, 是 造 成 造 假 泛 滥 的 原 因 之 一 2. 造 假 行 为 性 质 恶 劣, 但 法 律 后 果 却 相 对 轻 松 新 修 订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虽 然 已 经 加 大 了 对 妨 碍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 对 个 人 的 罚 款 额 从 1000 元 提 高 到 元, 对 单 位 的 处 罚 最 高 可 达 30 万 元 ), 但 处 罚 只 针 对 伪 造 毁 灭 重 要 证 据, 及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方 法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贿 买 胁 迫 他 人 作 伪 证 两 类 行 为 规 定 的 处 罚, 而 对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仍 然 缺 乏 约 制 这 就 造 成 了 造 假 成 本 低 而 收 益 高 既 然 风 险 不 高, 自 然 造 假 的 当 事 人 对 此 趋 之 若 骛, 形 成 不 假 白 不 假, 假 了 也 白 假 的 恶 劣 后 果 3. 相 关 法 律 人 员 的 参 与 或 消 积 态 度 导 致 虚 假 诉 讼 蔓 延 事 实 上, 不 论 是 哪 种 形 式 的 虚 假 诉 讼 的 方 式, 对 于 稍 有 司 法 经 验 的 法 官 来 说, 并 不 难 鉴 别 但 由 于 抱 着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或 者 案 子 托 了 人 情 打 了 招 呼 的 原 因, 往 往 会 有 看 在 眼 里, 不 放 在 心 上 的 态 度 毕 竟, 证 据 是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态 度 是 原 被 告 双 方 表 示 的, 即 使 中 间 有 诈 其 中 有 假, 也 是 造 假 与 恶 意 串 通 者 的 责 任, 与 自 己 无 关 更 有 甚 者, 还 在 收 了 当 事 人 好 处 之 后, 为 当 事 人 出 谋 划 策, 参 与 造 假 不 论 当 事 人 的 思 想 品 质 多 么 低 下, 如 果 没 有 丰 富 和 全 面 的 法 律 知 识, 恐 怕 完 成 一 个 造 假 流 程 也 并 非 易 事 实 践 中, 律 师 参 与 造 假 为 当 事 人 出 谋 划 策 的 现 象 也 并 不 罕 见 出 于 金 钱 利 益 的 考 虑, 个 别 律 师 忘 记 了 自 己 的 律 师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钻 法 律 的 空 子, 甚 至 教 唆 当 事 人 违 法 提 起 虚 假 诉 讼, 充 当 金 钱 的 奴 隶 和 坏 人 的 帮 凶, 很 让 笔 者 痛 心! 三 虚 假 诉 讼 的 预 防 和 处 理 对 策 1. 法 院 仲 裁 的 慎 查 与 慎 判 工 作 尤 为 重 要 对 于 借 贷 案 件 和 离 婚 案 件 一 方 为 被 告 的 借 款 案 件, 法 院 和 仲 裁 庭 应 格 外 关 注, 加 强 审 查 ; 而 对 于 原 被 告 (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 配 合 默 契 甚 至 不 做 实 质 对 抗 抗 辩 的 案 件 格 外 警 惕 ; 对 于 非 常 容 易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的 欠 款 纠 纷 担 保 责 任 纠 纷 等 案 件 不 要 轻 易 调 解 了 事, 而 是 要 认 真 审 查, 分 析 案 件 是 否 存 在 可 疑 之 处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原 告 309

318 ( 申 请 人 ) 提 供 其 它 应 有 的 材 料, 或 者 要 求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甚 至 追 加 相 关 利 害 关 系 人 作 为 被 告 参 加 诉 讼 2. 律 师 应 加 强 应 对 处 理 虚 假 诉 讼 的 业 务 能 力 一 般 而 言, 当 律 师 介 入 案 件 时, 虚 假 诉 讼 已 经 完 成 而 律 师 所 能 看 到 的, 可 能 只 是 一 张 法 院 出 具 的 调 解 书 或 仲 裁 协 议 而 对 方 当 事 人 就 是 拿 着 这 份 调 解 书 或 仲 裁 协 议, 要 求 确 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并 要 求 连 带 承 担 律 师 应 注 意 学 习 和 掌 握 2007 年 新 修 订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五 条 的 精 神, 以 最 新 的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以 上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精 神, 律 师 可 以 建 议 当 事 人 作 为 案 外 人 进 行 执 行 程 序 外 的 再 审, 或 者 进 行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执 行 程 序 外 的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也 称 为 案 外 人 直 接 申 请 再 审, 它 扩 大 了 案 外 人 通 过 再 审 程 序 获 得 救 济 的 权 利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适 用 这 种 再 审 需 要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 第 一, 案 外 人 对 原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确 定 的 执 行 标 的 物 主 张 权 利 ; 第 二, 案 外 人 无 法 通 过 提 起 新 的 诉 讼 来 解 决 执 行 标 的 物 权 利 争 议 ; 第 三, 再 审 申 请 在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两 年 内, 或 者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利 益 被 损 害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第 四, 再 审 申 请 向 作 出 原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人 民 法 院 的 上 一 级 法 院 提 出 而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律 师 应 掌 握, 其 适 用 条 件 是 也 有 四 个 条 件 : 第 一, 从 执 行 立 案 到 结 案 的 整 个 执 行 过 程 中 ; 第 二, 案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主 张 权 利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到 执 行 法 院 以 异 议 理 由 不 成 立 为 由 裁 定 驳 回 再 到 案 外 人 对 裁 定 不 服, 认 为 原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有 错 误 ; 第 三, 再 审 申 请 在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后 两 年 内 提 出 ; 第 四, 再 审 申 请 向 作 出 原 判 决 裁 定 调 解 书 的 人 民 法 院 的 上 一 级 法 院 提 出 除 此 之 外, 如 果 律 师 正 在 代 理 以 自 己 当 事 人 为 连 带 被 告, 要 求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虚 假 诉 讼 中 时, 要 格 外 注 意 案 件 性 质 原 告 与 配 偶 另 一 方 描 述 的 事 实 与 提 供 的 证 据, 从 查 清 债 务 产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原 因 用 途 支 付 方 式 基 础 合 同 以 及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注 意 从 细 节 入 手, 找 出 虚 假 诉 讼 的 破 绽, 特 别 是 资 金 流 转 的 证 据 锁 链 是 否 完 整, 这 通 常 是 寻 找 破 绽 的 关 键 律 师 还 应 注 意 出 借 人 与 配 偶 另 一 方 的 关 系 对 于 生 意 合 作 伙 伴 而 言, 其 资 金 往 来 相 对 频 繁, 造 假 条 件 更 为 便 利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律 师 要 善 于 借 助 于 鉴 定 来 揭 穿 伪 证 毕 竟 一 般 欠 条 或 还 款 协 议 都 是 后 补, 落 款 时 间 与 实 际 形 成 时 间 不 符, 律 师 要 善 于 运 用 司 法 鉴 定 来 澄 清 事 实 真 相 虽 然 目 前 各 地 法 院 对 于 提 交 鉴 定 的 机 构 各 有 要 求, 一 般 不 允 许 在 当 地 法 院 指 定 的 其 它 鉴 定 机 构 作 鉴 定 但 基 于 笔 迹 形 成 时 间 文 检 的 难 度 和 要 求 较 高, 加 之 各 鉴 定 机 构 存 留 的 文 检 样 本 多 寡 不 一, 造 成 相 当 部 分 的 文 检 不 能 形 成 鉴 定 结 论 因 此, 律 师 要 了 解 我 国 目 前 较 为 权 威 公 正 的 鉴 定 机 构 名 册, 了 解 各 地 鉴 定 机 构 留 存 文 检 样 本 的 数 量 情 况, 多 主 动 联 系, 多 与 法 院 鉴 定 机 构 沟 通 对 于 笔 迹 形 成 于 六 个 月 之 内 的 笔 迹 鉴 定 的 成 功 率, 从 实 践 来 看 还 是 相 当 高 的, 律 师 一 定 要 提 醒 当 事 人 抓 住 机 会, 及 时 鉴 定 3. 法 律 惩 戒 力 度 的 力 大, 也 是 预 防 虚 假 诉 讼 泛 滥 的 主 要 手 段 对 于 制 造 伪 证 恶 意 串 通 提 起 虚 假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不 仅 民 事 责 任 要 加 重, 而 且 要 修 订 相 关 刑 事 法 律, 制 订 相 关 罪 名, 以 刑 罚 的 威 慑 力 来 杜 绝 小 人 办 坏 事, 加 大 铤 而 走 险 的 成 本 目 前, 也 有 法 院 的 案 例, 对 虚 假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予 以 刑 事 处 罚 ; 对 于 参 与 虚 假 诉 讼 的 法 官 或 仲 裁 员, 要 加 强 纪 律 惩 戒, 坚 决 及 时 清 理 出 审 判 和 仲 裁 队 伍 ; 而 对 于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做 假 策 划 虚 假 诉 讼 的 律 师, 要 按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的 要 求, 予 以 及 时 惩 戒 对 于 参 与 造 假 情 节 恶 劣 后 果 严 重 的 律 师, 要 及 时 清 理 出 律 师 队 伍, 还 律 师 清 白 名 声 和 来 之 不 易 的 社 会 职 业 声 誉 参 考 文 献 [1] 赵 刚 : 虚 假 诉 讼 所 谓 智 者 的 法 律 游 戏, 载 2008 年 7 月 27 日 人 民 法 院 报 [2] 袁 定 波 :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已 明 显 有 蔓 延 之 势 司 法 实 务 界 建 议 修 正 刑 法, 载 2009 年 5 月 30 日 法 制 日 报 网 址 : [3] 许 磊 : 浅 谈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虚 假 诉 讼, 载 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 的 中 国 法 院 网, 网 址 : 310

319 [4] 李 飞 余 建 华 : 依 法 查 处 诉 讼 骗 局, 载 2008 年 12 月 16 日 人 民 法 院 报 [5] 刘 百 军 : 虚 假 诉 讼 损 害 司 法 尊 严 台 州 追 究 虚 假 诉 讼 者 刑 责 载 于 2008 年 08 月 29 日 的 法 制 日 报 [6] 孙 立 军 : 民 事 虚 假 诉 讼 的 分 析 与 思 考, 载 于 2009 年 1 月 25 日 的 人 民 法 院 报 [7]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防 范 和 查 处 虚 假 诉 讼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3-6 条 [8] 肖 建 国 :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的 理 论 与 适 用, 载 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 人 民 法 院 报 [9] 宁 波 北 仑 法 院 网 : 离 婚 又 想 吞 财 产 虚 假 诉 讼 领 刑 罚, 2009 年 1 月 4 日, 载 于 贾 明 军 陆 珊 菁 律 师 :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图 书 出 版 信 息 : 肖 法 官 细 说 离 婚 事 儿 肖 法 官 细 说 离 婚 事 儿 作 者 : 肖 菲 市 场 价 : 基 本 信 息 出 版 社 : 法 律 出 版 社 页 码 :354 页 出 版 日 期 :2009 年 05 月 ISBN: 条 形 码 : 包 装 版 本 : 第 1 版 装 帧 : 平 装 开 本 :32 正 文 语 种 : 中 文 内 容 简 介 肖 法 官 细 说 离 婚 事 儿 讲 述 了 : 情 断 意 绝 的 夫 妻 抢 孩 子 争 房 子 1 岁 孩 子 归 谁 10 岁 孩 子 的 归 属 谁 说 了 算? 商 品 房 公 房 按 揭 房 军 产 房 谁 能 争 到? 看 似 粗 疏 的 法 律, 实 则 极 为 细 致 全 文 只 有 51 条 的 婚 姻 法, 很 多 人 或 多 或 少 地 有 所 了 解 但 因 离 婚 而 用 到 时, 多 数 人 慌 了 手 脚, 天 天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的 法 官 却 了 然 于 心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了 近 20 年 审 理 了 6000 余 件 民 事 案 件 的 女 法 官 肖 菲, 业 务 精 湛 到 审 结 案 件 无 一 错 案 ; 爱 憎 分 明 到 总 是 替 弱 势 方 着 想 ; 文 笔 好 到 作 为 专 栏 作 家 好 评 如 潮 作 者 简 介 肖 菲,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在 全 国 先 进 法 院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近 20 年 中, 注 重 离 婚 案 件 的 审 理, 积 累 了 大 量 的 实 践 经 验 及 前 沿 理 念 现 为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理 事 311

320 编 辑 推 荐 肖 法 官 细 说 离 婚 事 儿 : 离 婚, 也 许 是 另 一 种 幸 福 的 开 始 放 下 痛 苦 与 怨 恨 吧, 让 离 婚 不 留 遗 憾!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我 的 战 场 在 哪 里 和 平 分 手 和 平 分 手 下 的 阴 谋 遇 上 难 缠 的 对 手 天 哪, 法 院 给 我 来 了 传 票 第 二 章 离 与 不 离 谁 说 了 算 哪 个 原 告 不 想 尽 快 离 婚 不 离, 拖 死 他 ( 她 ) 给 施 暴 者 的 重 拳 不 好 给 第 三 者 轻 易 下 结 论 沾 了 黄 赌 毒 都 要 吃 苦 头 分 居 也 要 看 原 因 守 着 精 神 病 患 者, 生 活 还 有 希 望 我 摊 上 了 一 个 有 牢 狱 之 灾 的 人 第 三 章 还 是 听 孩 子 的 话 吃 奶 的 孩 子 理 应 和 妈 妈 一 起 生 活 谁 不 想 让 孩 子 好 好 生 活 孩 子 十 岁 了, 听 孩 子 的, 都 闭 嘴 吧! 算 算 抚 育 费 需 要 多 少 还 能 见 到 你 的 宝 贝 抚 养 关 系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第 四 章 财 产 不 分 不 明 明 面 上 的 东 西 最 好 分 暗 处 的 东 西 在 哪 里 我 家 有 个 大 公 司 当 黄 世 仁 还 是 当 杨 白 劳 陪 嫁 彩 礼 该 归 谁 继 承 赠 与 谁 说 了 算 第 五 章 我 的 住 处 我 掌 握 住 公 房, 夫 妻 都 有 份 商 品 房 分 割 方 法 多 狡 兔 三 窟 看 评 估 婚 前 财 产 别 想 拿 军 产 房 照 样 住 312

321 第 六 章 证 据 是 得 胜 的 法 宝 知 己 知 彼 的 胜 利 细 节 决 定 成 败 雇 个 私 人 侦 探 就 管 用 吗 居 委 会 派 出 所 做 后 盾 费 劲 不 小, 效 果 不 好 律 师 能 管 多 大 用 第 七 章 对 手 是 个 外 国 人 什 么 地 方 管 你 们 离 婚 的 事 你 在 国 外 不 用 现 身 外 国 法 院 判 了 离 婚, 国 内 能 承 认 涉 外 婚 姻 有 风 险 第 八 章 不 得 不 说 诉 讼 中 的 这 些 事 儿 该 和 法 官 说 些 什 么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也 重 要 对 方 不 来, 法 官 有 办 法 对 付 不 是 所 有 问 题 都 能 申 请 法 院 调 查 诉 讼 保 全 不 能 忘 执 行 是 判 决 义 务 得 以 履 行 的 保 证 附 录 序 言 做 法 官 十 几 年,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也 有 6000 多 件 了, 人 家 问 我 最 多 的 还 是 离 婚 案 件 的 审 理, 这 也 是 离 每 个 普 通 人 最 近 的 事 情 他 们 往 往 会 说, 这 种 案 件 是 不 是 千 奇 百 怪, 很 有 意 思? 我 尊 重 我 的 每 一 个 当 事 人, 我 从 来 没 有 觉 得 好 玩 有 意 思, 留 给 我 的 反 而 是 越 来 越 沉 重 的 心 情, 越 来 越 多 的 对 生 活 的 感 悟 因 为 他 们 没 有 看 到, 在 法 院 里, 离 婚 更 像 是 一 场 战 争, 比 起 曾 经 拥 有 的 爱 情 婚 姻, 却 是 惨 烈 而 不 堪 回 首 的 在 这 场 战 争 中, 有 人 打 了 胜 仗, 获 得 了 自 由 ; 有 人 吃 了 败 仗, 人 财 两 空 ; 有 人 打 了 个 糊 涂 仗, 明 明 是 自 己 的 东 西 怎 么 就 变 成 别 人 的 了? 在 这 场 战 争 中, 我 看 到 了 多 少 人 间 的 喜 怒 哀 乐, 有 人 为 离 婚 喜, 有 人 为 财 产 怒, 有 人 为 孩 子 哀, 有 人 为 房 子 乐 世 间 百 态, 天 天 上 演 着 一 幕 幕 真 人 秀 其 实, 在 这 场 战 争 中, 不 分 输 赢, 即 便 你 赢 了 钱 财, 赢 了 房 产, 赢 了 官 司, 可 你 却 输 了 感 情, 输 了 青 春, 输 了 幸 福 这 肯 定 不 是 人 们 自 愿 参 加 的 战 斗, 这 里 有 太 多 的 无 奈 太 多 的 遗 憾 太 多 的 唏 嘘 文 摘 还 没 有 到 无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那 一 步, 但 是 有 明 显 的 精 神 疾 病, 比 如 妄 想 症 强 迫 症 抑 郁 症 等 这 就 让 我 想 起 婚 前 体 检 的 重 要 性, 因 为 不 和 他 们 这 群 人 常 接 触, 你 仅 从 外 表 是 看 不 出 他 们 和 一 般 人 有 什 么 差 异 的, 即 便 你 和 他 长 时 间 交 流, 但 因 你 缺 乏 经 验, 也 是 不 容 易 觉 察 出 他 们 有 什 么 问 题 我 也 是 在 几 个 案 件 审 理 中 逐 渐 成 长 起 来 的, 时 刻 绷 着 这 根 弦, 以 辨 别 他 们 是 否 有 应 诉 能 力 我 也 有 失 败 的 教 训 一 次, 在 房 屋 租 赁 案 件 中, 原 告 是 一 个 女 性, 告 诉 我 她 的 房 子 被 别 人 占 去, 东 西 也 被 别 人 拿 走, 并 提 交 了 诉 讼 保 全 申 请 我 怀 着 伸 张 正 义 的 心 情 立 即 带 法 警 书 记 员 等 一 行 人 去 房 子 那 里 查 看, 还 贴 了 封 条 等 到 庭 审 时 我 发 现 这 个 女 当 事 人 所 答 非 所 问, 眼 神 也 不 对, 我 突 然 有 些 异 样 感 觉, 我 便 问 她 : 你 患 过 精 神 病 吗? 她 说 : 我 确 实 是 精 神 病 患 者 等 我 和 她 家 人 联 系 才 知 道, 她 一 直 在 医 院 就 诊, 就 诊 期 间 她 丈 夫 把 家 里 多 余 的 房 屋 出 租 了, 可 她 出 院 后 就 把 房 客 起 诉 了 一 想 到 我 在 一 个 精 神 病 患 者 支 使 下, 带 着 大 队 人 马 浩 浩 荡 荡 大 张 旗 鼓 地 去 313

322 查 封 房 屋 的 情 形, 我 就 又 好 气 又 好 笑, 若 不 是 我 在 庭 审 中 敏 锐 地 察 觉, 险 些 被 她 继 续 耍 婚 前 体 检 就 精 神 疾 病 这 部 分 也 很 少 去 查, 除 非 你 特 地 去 增 项 但 这 些 疾 病 和 遗 传 有 着 多 多 少 少 的 关 系, 查 查 有 无 家 族 史 等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如 果 你 非 要 和 这 些 人 结 婚, 结 婚 自 由, 无 可 非 议 我 并 非 歧 视 这 部 分 人 群, 他 们 应 给 予 更 多 的 关 注 才 是, 他 们 应 正 确 认 识 疾 病 并 积 极 治 疗, 这 样 对 配 偶 对 下 一 代 都 是 有 意 义 的 图 书 出 版 信 息 : 亲 属 法 新 问 题 与 新 展 望 (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文 丛 ) 杨 立 新 刘 德 权 书 名 : 亲 属 法 新 问 题 与 新 展 望 (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文 丛 ) 主 编 : 杨 立 新 刘 德 权 I S B N: 出 版 社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9 年 03 月 内 容 简 介 : 亲 属 法 新 问 题 与 新 展 望 为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文 丛 中 的 一 本 全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以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在 适 用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物 权 法 规 则 适 用 问 题 婚 姻 法 第 46 条 在 适 用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同 性 恋 准 婚 姻 关 系 等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以 及 其 他 婚 姻 法 上 的 疑 难 问 题 探 讨 目 录 前 言 亲 属 法 适 用 中 的 新 问 题 与 亲 属 立 法 的 新 展 望 第 五 届 法 官 与 学 者 对 话 论 坛 研 讨 会 综 述 一 以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在 适 用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完 善 我 国 亲 属 法 律 制 度 的 六 个 基 本 问 题 夫 妻 一 方 将 共 同 财 产 赠 与 婚 外 同 居 者 问 题 探 析 论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中 的 原 因 确 立 婚 姻 成 立 与 不 成 立 之 诉 的 理 论 价 值 和 实 践 意 义 婚 姻 效 力 探 析 我 国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的 不 足 与 完 善 二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物 权 法 规 则 适 用 问 题 我 国 物 权 法 对 家 庭 财 产 关 系 的 影 响 夫 妻 财 产 共 有 的 特 性 与 物 权 法 规 则 的 适 用 利 益 衡 量 与 法 律 解 释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与 善 意 取 得 的 法 律 适 用 物 权 法 的 制 定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影 响 物 权 法 第 99 条 的 婚 姻 法 解 释 314

323 夫 妻 财 产 共 有 权 取 得 的 物 权 法 适 用 问 题 婚 姻 法 与 物 权 法 冲 突 随 谈 ( 之 一 ) 房 屋 不 动 产 夫 妻 共 有 的 困 惑 与 选 择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制 度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研 究 浅 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物 权 法 规 则 适 用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理 论 回 应 三 婚 姻 法 第 46 条 在 适 用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论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我 国 家 庭 暴 力 法 律 干 预 制 度 探 析 基 于 婚 姻 实 质 的 分 析 离 婚 夫 妻 债 务 承 担 的 裁 判 路 径 关 于 婚 姻 法 第 46 条 疑 难 问 题 探 讨 析 张 某 与 朱 某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小 议 离 婚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试 论 我 国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法 律 适 用 四 同 性 恋 准 婚 姻 关 系 等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论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论 非 婚 同 居 的 法 律 规 制 非 婚 同 居 的 立 法 思 考 论 非 婚 同 居 的 法 律 规 制 走 出 同 居 女 性 权 利 缺 失 的 法 律 困 境 关 于 我 国 婚 约 制 度 之 立 法 建 议 析 涉 同 性 恋 关 系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对 待 试 论 不 完 全 婚 姻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其 意 义 探 讨 同 性 恋 准 婚 姻 关 系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适 用 同 居 关 系 中 财 产 纠 纷 的 裁 判 浅 析 我 国 准 婚 姻 同 性 婚 姻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五 其 他 婚 姻 法 上 的 疑 难 问 题 探 讨 关 于 探 望 权 的 再 思 考 与 美 国 相 关 制 度 的 比 较 论 父 母 对 于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冠 姓 权 及 其 纷 争 解 决 方 案 婚 生 婴 儿 亲 权 主 体 认 定 之 困 惑 与 超 越 以 一 起 事 实 悬 疑 案 件 为 例 解 读 裁 判 理 念 对 裁 判 能 力 的 影 响 直 系 亲 属 家 庭 的 范 围 与 权 利 保 护 诗 经 中 的 婚 姻 法 2009 年 09 月 11 日 09:41 来 源 : 法 制 日 报 老 祖 宗 教 导 云 : 书 读 百 遍, 其 义 自 见 鄙 人 暑 期 无 事, 猛 读 诗 经 以 消 夏 发 现 这 话 说 得 真 是 有 理, 俺 不 但 看 见 了 其 中 的 文 学 之 义 史 学 之 义, 还 看 见 了 其 中 的 法 学 之 义 正 经 地 讲, 诗 经 是 吾 们 得 以 观 察 两 千 多 年 前 之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时 空 望 远 镜 就 方 法 而 言, 用 诗 经 来 考 察 周 代 法 律, 在 史 料 上 是 可 信 的 学 术 界 认 为, 诗 经 是 我 国 最 早 的 诗 歌 总 集, 也 是 儒 家 五 经 之 一, 相 传 为 孔 子 所 编 订 现 存 诗 三 百 零 五 篇, 分 为 风 雅 颂 三 大 类, 大 抵 皆 是 周 初 至 春 秋 中 叶 五 百 多 年 间 的 作 品 按 照 六 经 皆 史 的 说 法, 用 以 反 映 当 时 法 律 状 况, 应 当 是 可 靠 的 依 平 常 心 论 之, 其 虽 名 曰 经 书, 但 说 白 了 就 是 将 流 传 各 地 的 民 歌 收 集 整 理 后, 再 加 以 汇 编 这 些 看 似 土 俗 的 东 西, 其 实 最 能 真 实 地 再 现 当 时 的 生 活 从 内 容 上 看, 诗 经 中 的 很 多 篇 目, 对 周 人 之 婚 姻 生 活 和 相 关 法 律, 描 绘 甚 详 兹 以 卫 风 氓 析 之 : 氓 之 蚩 蚩, 抱 布 贸 丝 匪 来 贸 丝, 来 即 我 谋 送 子 涉 淇, 至 于 顿 丘 匪 我 愆 期, 子 无 良 媒 将 子 无 怒, 秋 以 为 期 乘 彼 垝 垣, 以 望 复 关 不 见 复 关, 泣 涕 涟 涟 既 见 复 关, 载 笑 载 言 尔 卜 尔 筮, 体 无 咎 言 以 尔 车 来, 以 我 贿 迁 ( 该 篇 共 六 段, 此 处 为 前 两 段 ) 这 第 一 段 反 映 周 代 的 婚 姻 大 都 是 包 办 婚 姻 婚 姻 之 成 立, 必 以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为 原 则 氓 不 找 媒 人 去 提 亲, 而 像 当 代 青 年 或 西 方 王 子 一 样, 自 己 315

324 就 求 婚 去 也, 哪 怕 他 单 腿 下 跪 山 呼 爱 拉 吾 油, 也 不 能 得 逞, 因 为 这 不 符 合 当 时 的 礼 法 齐 风 南 山 唱 云 : 娶 妻 如 之 何? 必 告 父 母 又 云 : 娶 妻 如 之 何? 匪 媒 不 得 此 时 的 媒 人 非 同 寻 常, 乃 国 家 公 务 员, 官 名 媒 氏, 职 掌 万 民 之 判, 专 门 为 未 婚 男 女 做 媒 故 说 文 解 字 注 云 : 媒 者, 谋 也, 谋 合 二 姓 者 也 可 见, 只 有 父 母 认 可 媒 氏 说 合 的 婚 姻, 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除 了 包 办, 也 有 自 由 恋 爱 诗 中 的 美 女 与 氓, 看 来 是 先 自 由 了, 但 不 敢 私 定 终 身, 还 想 披 上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的 合 法 外 衣 不 愿 披 上 这 层 外 壳, 非 要 私 定 终 身 者, 法 律 也 网 开 一 面, 不 赶 尽 杀 绝 周 礼 媒 氏 贾 公 彦 疏 云 : 仲 春, 令 会 男 女 之 无 夫 家 者, 于 是 时 也, 奔 者 不 禁 也 就 是 说, 第 一, 在 仲 春 季 节 ; 第 二, 帅 哥 和 没 嫁 人 的 美 女 相 互 看 上 了 且 成 了 家, 法 律 是 不 禁 止 的, 但 由 此 形 成 的 婚 姻 就 不 是 明 媒 正 娶, 只 能 叫 奔 奔 不 是 说 二 人 私 奔 了, 想 当 初, 交 通 不 便, 语 言 各 异, 料 也 跑 不 远, 岂 不 被 抓 回 来 废 啦! 而 是 说 奔 的 婚 姻, 女 方 只 能 当 小 老 婆, 礼 记 内 则 曰 : 聘 则 为 妻, 奔 则 为 妾 虽 委 屈 如 斯, 然 观 诗 经 之 关 睢 蒹 葭 秦 洧 淇 奥 褰 裳 等 篇 目, 可 知 已 经 奔 的 和 正 在 奔 的 男 女, 实 大 有 人 在, 足 见 爱 情 力 量 之 大 也 再 看 第 二 段 : 登 上 那 破 墙, 遥 望 氓 哥 住 的 复 关 那 方 不 见 有 人 来 说 媒, 我 的 泪 光 柔 弱 中 带 伤 既 见 有 人 来 提 亲, 有 说 有 笑 喜 若 狂 你 家 用 龟 甲 和 蓍 草 来 占 卜, 说 俺 俩 是 天 设 地 就 的 一 双 请 你 驾 车 来 迎 接, 俺 带 嫁 妆 跟 你 往 这 段 反 映 了 当 时 的 婚 姻 是 仪 式 婚 结 婚 须 经 六 礼, 依 次 为 : 一 纳 采, 二 问 名, 三 纳 吉, 四 纳 征, 五 请 期, 六 亲 迎 不 履 行 这 六 种 仪 式, 婚 姻 无 效 不 像 今 天 结 婚, 只 要 扯 了 结 婚 证 就 合 法 有 效, 搞 不 搞 仪 式 都 一 样 诗 中 说 既 见 复 关, 载 笑 载 言, 说 明 男 方 已 派 媒 氏 从 复 关 来 纳 采 问 名 了, 每 次 都 送 了 大 雁 作 为 信 物, 取 其 成 双 成 对 之 义, 女 儿 能 不 乐 乎? 又 说 尔 卜 尔 筮, 体 无 咎 言, 说 明 占 卜 纳 得 吉 兆, 大 可 继 续 发 展 至 于 纳 征 请 期, 乃 缴 纳 聘 礼 ( 依 礼 : 男 方 须 给 女 方 家 五 两 帛 为 聘 礼 一 两 等 于 四 十 尺, 共 二 百 尺 丝 绸 布 这 在 当 时 是 很 大 一 笔 财 产, 用 来 买 一 个 奴 隶 还 绰 绰 有 余 ) 选 择 婚 期 之 事, 比 之 爱 情 如 蜜, 又 算 得 了 啥, 故 诗 中 略 去 不 表 其 所 关 心 的 是, 氓 哥 早 日 来 亲 迎, 以 尔 车 来, 以 我 贿 迁, 急 切 之 情, 溢 于 言 表 话 说 一 女 出 嫁 上 轿, 哭 之 甚 恸 路 上 轿 夫 且 行 且 劝, 仍 哭 而 不 止 轿 夫 无 奈 曰 : 姑 娘 既 然 如 此 不 忍 离 开 父 母, 那 我 们 还 是 把 你 抬 回 去 吧! 该 女 闻 言, 哭 声 立 止 此 与 诗 中 之 义 相 较, 女 儿 之 心 切 切, 诚 昭 然 如 揭 经 历 这 六 道 程 序, 婚 姻 依 法 成 立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一 桩 或 幸 福 的 或 悲 惨 的 或 平 淡 的 婚 姻 生 活, 开 始 上 演 对 不 准 离 婚 上 诉 案 裁 判 方 式 探 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报 作 者 : 张 卫 平 刘 蓓 蓓 发 布 时 间 : :57:00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一 审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但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判 决 离 婚 的 离 婚 案 件, 二 审 法 院 不 能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而 只 能 调 解 离 婚 或 发 回 重 审 原 因 是 : 完 整 的 离 婚 诉 讼 包 括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 包 括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 三 部 分 内 容 一 审 法 院 在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的 情 况 下, 自 然 不 会 也 不 能 对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两 部 分 内 容 作 出 裁 判, 而 二 审 法 院 如 作 出 包 括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内 容 的 离 婚 判 决, 则 因 该 判 决 是 终 审 判 决, 剥 夺 了 当 事 人 对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两 部 分 内 容 的 上 诉 权, 违 反 了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但 笔 者 认 为, 现 行 裁 判 方 式 有 其 弊 端 : 一 现 行 裁 判 方 式 有 其 弊 端 1. 调 解 结 案 的 难 度 大 中 国 式 的 离 婚 有 其 特 点, 调 解 贯 穿 于 离 婚 过 程 的 始 终 在 未 到 法 院 之 前, 男 女 双 方 自 行 多 次 协 商, 双 方 亲 友 多 次 劝 说 调 解, 甚 至 双 方 所 在 单 位 基 层 组 织 也 多 次 调 解, 总 之, 经 历 了 多 轮 调 解 程 序 调 解 不 能 成 功 的, 才 迫 不 得 已 诉 讼 至 法 院 在 法 院, 调 解 是 离 婚 案 件 的 必 经 程 序 一 审 法 院 对 每 个 案 件 在 调 解 上 都 会 不 遗 余 力 既 然 这 样 都 未 调 解 好, 二 审 法 院 调 解 结 案 的 难 度 可 想 而 知, 对 其 不 能 有 过 高 的 期 待 2. 发 回 重 审 加 大 当 事 人 诉 累 相 当 多 的 观 点 认 为, 发 回 重 审 是 极 不 经 济 的 裁 判 方 式, 至 少 要 经 过 一 审 二 审 原 审 法 院 重 审 三 次 审 理 案 件 才 有 初 步 结 果 如 有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原 审 法 院 重 审 的 结 果 不 服, 还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则 要 经 历 四 次 审 理 才 有 定 论 审 判 周 期 长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另 外, 本 文 所 涉 发 回 重 审 是 所 有 发 回 重 审 类 型 中 最 功 利 最 使 原 审 法 院 难 堪 的 因 为 其 他 发 回 重 审 二 审 裁 判 仅 指 出 一 审 存 在 的 诸 如 事 实 不 清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等 问 题, 但 并 未 确 定 案 件 的 最 终 裁 判 结 果 而 本 文 所 涉 发 回 重 审 则 不 同, 二 审 裁 判 明 确 判 决 结 果 是 判 决 离 婚, 一 审 不 判 离 婚 的 结 论 错 误 按 理 说 原 审 法 院 的 重 审 应 当 按 照 判 决 离 婚 的 方 向 走, 但 如 果 原 审 法 院 重 审 组 成 的 新 的 合 议 庭 仍 坚 持 认 为 案 件 不 应 该 判 离, 或 原 审 法 院 重 审 作 出 了 判 决 离 婚 的 裁 判 但 被 告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而 二 审 法 院 新 的 合 议 庭 认 为 案 件 又 不 应 判 决 离 316

325 婚 的 话, 则 当 事 人 的 诉 累 更 令 人 不 敢 想 象 3. 现 行 裁 判 方 式 对 二 审 法 官 的 心 理 会 产 生 潜 在 影 响, 从 而 弱 化 二 审 对 一 审 的 纠 错 功 能 发 回 重 审 对 当 事 人 来 说 是 相 当 麻 烦 的, 二 审 法 官 对 此 当 然 有 清 醒 的 认 识, 因 此, 在 调 解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有 时 其 认 为 一 审 判 决 不 离 的 结 论 错 误, 但 往 往 倾 向 于 维 持 原 判 的 方 式, 而 不 愿 选 择 发 回 重 审 因 为 离 婚 纠 纷 只 要 未 判 离 婚, 六 个 月 后 可 再 次 起 诉, 不 像 其 他 类 型 纠 纷, 二 审 一 判 终 局, 当 事 人 一 般 再 无 诉 讼 权 利 4. 现 行 裁 判 方 式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当 事 人 上 诉 权 的 行 使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后, 如 当 事 人 不 服, 欲 提 出 上 诉, 只 要 法 官 告 诉 他 二 审 法 院 不 能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只 能 调 解 或 发 回 重 审, 当 事 人 往 往 放 弃 上 诉, 转 而 选 择 六 个 月 后 再 行 起 诉 的 方 式 因 此,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审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案 件 的 上 诉 率 是 相 当 低 的 二 现 行 裁 判 方 式 的 完 善 鉴 于 此 类 案 件 现 行 二 审 裁 判 方 式 的 上 述 弊 端, 有 必 要 对 其 予 以 完 善,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达 到 高 效 率 地 解 除 死 亡 婚 姻, 保 障 当 事 人 上 诉 权, 减 少 当 事 人 诉 累 的 目 的 笔 者 认 为, 此 类 案 件 的 二 审 裁 判 方 式 应 形 成 调 解 判 决 发 回 重 审 三 足 鼎 立 之 势, 即 首 先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自 愿 的 原 则, 与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问 题 一 并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有 条 件 地 径 行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 如 径 行 判 决 的 条 件 不 成 就 时, 则 将 案 件 发 回 重 审 调 解 发 回 重 审 的 内 容 不 赘 述 二 审 对 此 类 案 件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首 先 要 解 决 如 何 保 障 当 事 人 在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两 方 面 的 上 诉 权, 维 护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的 问 题 办 法 只 有 一 个, 就 是 将 离 婚 这 种 复 合 之 诉 予 以 拆 分, 即 将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与 离 婚 问 题 拆 分 开 来, 二 审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后, 由 当 事 人 就 另 外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分 割 的 纠 纷 另 行 向 基 层 法 院 起 诉 当 然 这 种 拆 分 是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不 能 一 拆 了 之, 在 条 件 不 成 就 时, 则 不 能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而 只 能 发 回 重 审 限 制 条 件 就 是 判 决 离 婚 前, 先 要 解 决 子 女 抚 养 的 问 题, 以 避 免 父 母 离 婚 了, 子 女 无 人 管 的 现 象 发 生 子 女 上 述 期 间 的 抚 养 权 的 落 实 可 兼 采 多 种 方 式, 可 由 诉 讼 双 方 的 一 方 抚 养, 也 可 由 双 方 轮 流 抚 养 ; 可 由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的 方 式 落 实, 也 可 由 其 中 一 人 向 法 院 提 交 同 意 抚 养 的 书 面 承 诺 的 方 式 落 实 总 之, 只 能 在 子 女 的 被 抚 养 权 得 以 确 保 的 情 况 下, 二 审 法 院 才 能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且 在 判 决 主 文 的 第 二 条 将 子 女 暂 时 由 谁 抚 养 的 内 容 写 明, 以 免 当 事 人 反 悔 后 其 子 女 被 抚 养 权 落 空 如 果 诉 讼 双 方 未 生 育 子 女, 可 以 径 行 判 决 离 婚 至 于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当 事 人 如 担 心 对 方 离 婚 后 会 隐 匿 转 移 共 同 财 产, 则 可 向 法 院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财 产 保 全 的 效 力 维 持 至 离 婚 诉 讼 判 决 生 效 后 的 15 日, 在 此 期 间 申 请 人 不 提 起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综 上,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法 律 或 司 法 解 释 应 规 定 : 一 审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的 案 件, 上 诉 后,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判 决 离 婚 的, 在 确 保 子 女 被 抚 养 权 的 情 况 下 可 径 行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问 题 由 当 事 人 另 行 起 诉 的 内 容 ( 作 者 单 位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江 西 省 奉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 法 律 的 进 步 亲 情 的 纠 葛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张 伟 副 教 授 谈 器 官 捐 赠 之 惑 西 安 日 报 2009 年 7 月 17 日 第 7 版 政 法 视 野 西 京 评 论 作 者 : 记 者 轩 辕 杨 子 朱 玲 实 习 生 屈 雯 静 张 静 为 哥 哥 捐 肾 这 件 事 从 法 理 上 讲, 是 完 全 没 有 争 议 的 ; 从 伦 理 上 讲, 也 是 一 种 善 举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副 教 授 亲 属 法 学 研 究 所 主 任 张 伟 说, 是 夫 妻 双 方 在 前 期 沟 通 和 后 期 弥 补 方 面 所 做 的 工 作 有 欠 妥 当, 才 导 致 如 今 巨 大 的 尴 尬 缺 乏 肾 源 亲 属 移 植 成 功 率 较 高 据 统 计, 我 国 每 年 新 增 尿 毒 症 患 者 达 12 万 人, 像 张 国 起 初 那 样 苦 苦 等 待 肾 源 的 患 者 并 不 是 少 数 由 于 缺 乏 肾 源, 病 人 一 般 要 等 半 年 至 一 年 才 能 进 行 肾 移 植 手 术 我 们 5 月 接 到 的 需 要 换 肾 的 病 人, 等 肾 源 都 排 到 年 底 了 我 市 某 医 院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介 绍 说 这 个 等 待 过 程 无 疑 是 对 患 者 生 命 的 考 验 来 自 银 川 的 张 兰 ( 化 名 ) 和 妹 夫 都 患 上 了 尿 毒 症, 这 次 专 门 来 西 安 做 肾 移 植 手 术 我 们 等 了 两 个 月 肾 源, 看 来 是 没 希 望 了 最 后 家 里 人 一 致 决 定 在 亲 戚 里 找 配 对 成 功 的 肾 源, 毕 竟 救 命 要 紧 张 兰 说 幸 运 的 是, 妹 妹 的 儿 子 和 张 兰 的 侄 子 的 两 个 肾 分 别 与 妹 夫 和 她 配 对 成 功 亲 属 捐 肾 适 配 率 高 排 斥 率 低, 已 经 成 为 大 部 分 肾 移 植 患 者 的 选 择, 也 是 肾 移 植 发 展 的 方 向 在 发 达 国 家 30 % 40% 的 供 肾 来 自 亲 属 尊 重 生 命 新 法 有 助 于 推 动 器 官 捐 赠 317

326 那 么 捐 肾 或 肝 脏 这 样 的 身 体 重 要 器 官, 是 否 需 要 家 人 同 意 呢? 张 伟 认 为, 生 命 权 是 人 的 最 高 权 利, 如 果 每 一 个 想 为 亲 人 捐 赠 器 官 的 人 都 要 经 过 亲 属 的 同 意, 那 么 对 挽 救 病 人 的 生 命 对 医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无 疑 都 是 一 个 阻 碍 按 照 2007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生 效 的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管 理 条 例, 只 要 本 着 自 愿 无 偿 的 原 则,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等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 结 婚 两 年 以 上 的 夫 妻, 还 有 存 在 因 帮 扶 等 形 成 了 亲 情 关 系 的 人 员, 都 可 以 进 行 活 体 器 官 捐 赠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正 是 对 器 官 捐 赠 的 推 动 张 伟 特 别 解 释 了 自 愿 原 则, 就 是 捐 赠 人 意 愿 自 由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向 器 官 捐 赠 者 充 分 说 明 摘 取 手 术 的 风 险 可 能 发 生 的 并 发 症 等, 与 活 体 器 官 捐 献 人 签 署 知 情 同 意 书, 必 须 有 移 植 器 官 供 者 基 于 真 实 意 愿 的 承 诺 和 器 官 的 捐 赠 者 接 受 者 的 明 确 答 复 和 公 开 明 示 由 于 活 体 器 官 捐 赠 并 没 有 规 定 必 须 征 得 家 属 同 意, 因 此, 张 静 的 做 法 从 法 律 层 面 讲 没 有 任 何 争 议 合 法 也 应 重 情 沟 通 解 释 有 助 家 人 和 解 作 为 研 究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的 学 者, 张 伟 认 为, 张 静 在 和 家 人 的 协 商 沟 通 上, 做 法 还 是 有 些 欠 缺 器 官 捐 赠 毕 竟 是 一 件 重 大 事 项, 而 且 必 然 会 对 家 庭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夫 妻 双 方 在 做 这 样 重 大 事 情 的 决 定 上, 确 实 应 该 事 前 商 量, 多 做 说 服 工 作 面 对 现 在 张 静 家 庭 出 现 的 尴 尬 局 面, 张 伟 建 议, 一 方 面, 梁 星 作 为 丈 夫 应 该 换 个 角 度 考 虑 问 题, 更 加 大 度 些, 理 解 妻 子 急 于 救 哥 哥 的 做 法 ; 另 一 方 面, 特 别 是 受 赠 方, 也 就 是 张 国 及 家 人, 要 懂 得 知 恩 感 恩, 这 不 仅 仅 是 对 妹 妹 的 感 激, 也 包 括 对 妹 妹 的 家 人, 也 就 是 妹 夫 梁 星 的 感 激 多 做 一 些 补 偿, 多 说 些 感 激 的 话, 有 助 于 弥 合 夫 妻 的 感 情 和 亲 人 之 间 的 裂 痕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在 如 何 保 护 捐 赠 者 的 其 他 近 亲 属 的 权 利 上, 还 是 有 可 以 改 善 的 空 间 的 器 官 捐 赠 立 法 应 推 动 遗 体 捐 赠 据 有 关 资 料 显 示, 我 国 每 年 器 官 的 需 求 约 有 一 百 万 人, 如 果 死 后 捐 赠 人 体 器 官 在 国 人 的 观 念 和 法 理 上 都 有 所 改 变, 可 能 会 避 免 更 多 类 似 张 静 与 梁 星 的 家 庭 问 题 发 生 张 伟 介 绍 说, 西 方 不 仅 在 观 念 上 对 遗 体 捐 赠 持 肯 定 态 度, 而 且 很 多 国 家 都 有 器 官 捐 赠 相 关 的 法 律, 对 遗 体 活 体 捐 赠 以 及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风 险 和 责 任 的 归 置 等 都 有 明 确 规 定 我 国 也 应 该 进 行 引 导 性 的 立 法, 对 器 官 遗 体 的 接 受 单 位 和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进 行 明 确 完 善 规 定, 对 捐 赠 人 及 亲 属 制 定 积 极 的 鼓 励 措 施, 推 动 人 们 进 行 遗 体 捐 赠 这 不 仅 能 推 动 医 疗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是 诸 多 患 者 的 福 音, 也 能 推 动 整 个 社 会 的 文 明 进 步 新 闻 链 接 捐 肾 救 兄 惹 来 的 官 司 伊 凡 / 绘 如 今, 离 张 静 为 哥 哥 张 国 捐 肾 已 经 快 两 年 了, 哥 哥 的 生 命 得 到 了 延 续, 而 张 静 的 家 庭 依 然 战 火 未 熄 丈 夫 梁 星 与 为 张 静 进 行 肾 移 植 手 术 的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打 起 了 官 司, 虽 然 已 经 两 次 败 诉, 但 他 依 然 执 着 地 准 备 着 抗 诉 的 材 料, 要 为 自 己 的 知 情 权 讨 个 说 法 而 生 活 了 近 三 十 年 的 夫 妻 俩, 感 情 也 因 此 拧 起 了 疙 瘩 捐 肾 一 边 是 丈 夫 一 边 是 哥 哥 今 年 52 岁 的 张 静 家 住 银 川, 和 梁 星 结 婚 已 经 快 30 年 了, 有 一 个 26 岁 的 女 儿, 家 庭 也 算 和 和 美 美 然 而,2007 年 8 月 3 日, 一 切 都 发 生 了 改 变 这 一 天, 张 静 在 西 安 交 大 一 附 院 为 身 患 尿 毒 症 的 哥 哥 捐 了 一 个 肾 脏, 在 生 死 边 缘 挣 扎 的 亲 生 哥 哥 终 于 得 救 了 但 令 她 没 有 想 到 的 是, 这 场 成 功 的 手 术, 丈 夫 和 女 儿 不 仅 并 不 理 解, 居 然 还 将 医 院 告 上 了 法 庭 在 张 静 的 记 忆 里, 他 们 兄 妹 3 人 感 情 一 直 很 好, 小 时 候, 有 点 好 吃 的 好 玩 的, 哥 哥 总 是 留 给 妹 妹 特 别 是 父 母 过 世 后, 哥 哥 一 直 是 这 个 大 家 庭 的 顶 梁 柱, 每 年 过 春 节, 哥 哥 总 是 要 为 全 家 人 做 团 圆 饭 但 是 哥 哥 的 慢 性 肾 炎 慢 318

327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 即 尿 毒 症 ) 在 2007 年 开 始 严 重 起 来, 从 正 常 的 透 析 到 后 来 接 到 医 院 的 通 知, 要 换 肾 才 能 保 住 生 命 和 一 般 需 要 换 肾 的 病 人 一 样, 刚 开 始 张 静 和 哥 哥 都 希 望 能 有 合 适 的 肾 源, 但 半 年 多 过 去 了 也 没 有 结 果 眼 看 哥 哥 病 情 日 益 加 重, 性 命 攸 关, 张 静 再 也 无 法 袖 手 旁 观, 她 自 己 悄 悄 去 做 了 配 型, 居 然 成 功 了 但 当 她 把 自 己 要 给 哥 哥 捐 肾 的 决 定 告 诉 哥 哥 和 丈 夫 时, 却 遭 到 了 两 人 的 坚 决 反 对, 一 个 不 同 意 用, 一 个 不 同 意 捐, 都 是 因 为 担 心 张 静 的 身 体 会 受 到 影 响 张 静 让 女 儿 劝 劝 舅 舅 时, 没 想 女 儿 也 反 对 她 捐 肾 时 间 一 天 天 过 去, 张 国 的 病 越 来 越 重, 张 静 心 急 如 焚 后 来 在 医 生 的 劝 说 下, 张 国 终 于 同 意 接 受 妹 妹 的 肾 脏 手 术 做 完 后, 哥 哥 的 身 体 一 天 天 见 好, 自 己 也 没 出 现 异 样, 哥 哥 的 命 保 住 了, 两 个 家 庭 从 此 完 整 了 张 静 由 衷 地 感 到 欣 慰, 也 由 衷 地 感 谢 医 院 可 她 没 想 到 的 是, 自 从 回 家 以 后, 日 子 就 没 有 消 停 过 官 司 一 面 是 心 疼 一 面 是 愤 怒 这 么 大 的 事 情, 医 院 应 该 通 知 家 属, 征 得 家 属 同 意 后 再 做 手 术 啊! 知 道 妻 子 背 着 自 己 捐 了 肾, 梁 星 一 面 是 心 疼 妻 子, 更 多 的 是 气 愤, 也 经 常 因 此 和 妻 子 发 生 争 吵 梁 星 在 接 受 央 视 采 访 时 表 示, 最 让 他 气 愤 的 是 张 静 说 的 这 样 一 句 话 : 我 的 肾 我 愿 意 捐 给 谁 捐 给 谁, 你 管 不 着 但 将 来 是 我 和 她 生 活 一 辈 子, 不 是 她 哥 哥 啊 梁 星 认 为, 张 静 作 为 妻 子,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不 享 有 完 全 的 自 由 的 排 他 的 支 配 处 分 权 妻 子 的 身 体 客 观 讲, 目 前 没 有 出 现 大 的 不 良 反 应, 但 自 从 捐 肾 后, 身 体 明 显 虚 弱 了 很 多 现 在 家 务 全 都 是 我 来 做, 她 不 上 班 了 在 家 休 息, 平 时 稍 微 活 动 一 下 就 会 觉 得 很 疲 惫 随 着 年 纪 越 来 越 大, 以 后 妻 子 的 身 体 会 怎 样, 对 家 庭 生 活 还 会 造 成 怎 样 的 影 响, 梁 星 不 敢 想 而 由 于 他 坚 决 反 对 妻 子 捐 肾, 梁 星 和 妻 哥 家 的 关 系 也 不 再 融 洽 梁 星 认 为 如 果 不 是 医 院 没 有 告 知 自 己 妻 子 要 捐 肾, 不 来 征 求 自 己 的 同 意, 这 一 切 就 不 会 发 生 于 是 2008 年 3 月, 梁 星 同 女 儿 一 起 向 雁 塔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以 西 安 交 大 一 附 院 侵 犯 知 情 权 为 由, 各 索 赔 精 神 抚 慰 金 10 万 元 梁 星 认 为,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施 行 手 术 特 殊 检 查 或 特 殊 治 疗 时, 必 须 征 得 患 者 同 意, 并 应 取 得 其 家 属 或 者 关 系 人 同 意 或 签 字 肾 脏 切 除 术 是 对 身 体 有 重 大 损 害 和 影 响 的, 作 为 丈 夫 的 他, 理 应 享 有 知 情 权 医 院 则 出 具 了 张 静 先 前 签 署 的 自 体 器 官 摘 取 手 术 同 意 书 和 亲 属 活 体 器 官 捐 献 同 意 书 等, 院 方 认 为,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此 手 术 无 须 征 得 其 他 人 的 同 意 与 签 字, 并 且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医 方 应 履 行 征 得 患 者 家 属 同 意 的 义 务 的 这 条 只 适 用 于 生 理 或 者 心 理 上 发 生 不 正 常 状 态 的 患 者, 张 静 本 人 是 自 愿 申 请 捐 肾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因 此 院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过 错 另 外,1992 年 2 月 公 布,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是 一 般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的 普 通 规 范 ; 而 2007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管 理 条 例 是 专 门 对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行 为 的 特 别 规 范 因 此, 此 案 应 适 用 后 者 的 规 定, 不 应 适 用 前 者 2008 年 10 月 10 日, 雁 塔 区 法 院 一 审 驳 回 梁 星 的 诉 求 之 后, 梁 星 又 上 诉 至 西 安 市 中 院,2009 年 2 月 3 日, 中 院 认 为 此 案 不 适 用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而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属 部 门 规 章,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属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效 力 高 于 前 者 故 维 持 原 判 心 结 一 面 要 说 法 一 面 盼 和 谐 面 对 终 审 败 诉 和 少 了 一 个 肾 的 妻 子, 梁 星 心 里 有 很 多 说 不 出 的 痛 苦 而 更 令 他 难 受 的 还 有 舆 论 的 压 力 和 家 庭 的 不 和 他 的 起 诉 遭 到 了 妻 子 和 所 有 亲 属 的 反 对, 只 有 女 儿 是 支 持 自 己 的 而 这 个 案 子 通 过 媒 体 在 当 地 传 开 后, 张 静 因 捐 肾 救 兄 得 到 了 多 数 人 的 支 持, 虽 然 也 有 一 些 人 对 梁 星 表 示 同 情, 但 更 多 的 人 对 他 的 执 拗 表 示 不 解, 甚 至 是 谴 责 10 日, 记 者 联 系 到 梁 星 时, 依 然 能 感 受 到 他 情 绪 的 波 动 很 多 人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我 非 要 打 官 司, 我 并 不 是 一 定 想 怎 么 样, 就 为 要 个 说 法, 我 觉 得 作 为 亲 属, 我 应 该 有 知 情 权 梁 星 说 其 实, 此 前, 张 静 和 张 国 曾 经 选 择 了 西 安 的 另 一 家 知 名 医 院 进 行 手 术, 但 因 为 梁 星 电 话 打 到 医 院, 表 示 坚 决 反 对, 这 家 医 院 最 终 放 弃 了 手 术 就 算 一 个 人 是 自 愿 捐 肾 的, 如 果 医 院 让 家 人 知 道, 事 情 可 能 不 会 到 这 个 地 步 让 妻 子 捐 肾 这 件 事, 肯 定 是 需 要 我 经 过 心 理 准 备 和 心 理 斗 争 的, 如 果 家 人 最 初 心 里 不 同 意 捐, 医 院 选 择 尊 重 家 属 意 见, 那 是 不 是 我 妻 子 就 要 耐 心 做 我 的 工 作, 我 的 妻 哥 或 者 是 妻 嫂 是 不 是 要 做 我 的 工 作? 我 迫 于 实 际 等 各 方 面 的 情 况, 最 终 也 会 同 意 的 假 如 我 同 意 了, 是 不 是 我 们 夫 妻 感 情 更 深, 我 们 两 家 的 关 系 更 密 切? 但 现 实 的 情 况 是, 我 个 人 和 妻 子 的 哥 哥 家 再 无 来 往 了 梁 星 无 奈 地 说 道, 即 使 是 事 后, 也 没 有 人 来 给 我 做 做 思 想 工 作 319

328 西 安 市 中 院 驳 回 梁 星 的 上 诉 后, 梁 星 并 没 有 就 此 放 弃, 他 还 不 断 奔 波 于 西 安 银 川 两 地, 准 备 提 出 抗 诉 梁 星 说, 毕 竟 一 家 人 还 要 生 活 在 一 起, 他 坚 持 抗 诉 正 是 希 望 不 要 再 让 更 多 家 庭 遭 遇 类 似 的 尴 尬 ( 文 中 人 物 均 为 化 名 ) 本 组 稿 件 均 由 记 者 轩 辕 杨 子 朱 玲 实 习 生 屈 雯 静 采 写 反 家 庭 暴 力 : 立 法 与 司 法 都 要 有 所 为 作 者 : 陈 庆 凤 华 佳 来 源 : 检 察 日 报 发 布 时 间 :2009 年 09 月 01 日 10:15 一 家 庭 暴 力 的 含 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的 第 一 条 规 定 : 家 庭 暴 力 是 指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捆 绑 残 害 强 行 剥 夺 人 身 自 由 或 其 他 手 段, 给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精 神 等 方 面 造 成 一 定 伤 害 后 果 的 行 为 从 法 律 性 质 看, 家 庭 暴 力 大 多 属 于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少 数 严 重 的 属 于 刑 事 犯 罪 行 为 二 我 国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救 济 现 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惩 治 规 定 不 完 善, 再 加 上 家 庭 生 活 的 私 密 性 常 常 使 施 暴 者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不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人 权 我 国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救 济 大 多 为 事 后 救 济, 且 规 定 得 较 分 散,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作 了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公 安 民 政 司 法 行 政 等 部 门 以 及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依 法 为 受 害 妇 女 提 供 帮 助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调 解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提 出 请 求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法 律 规 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但 对 各 部 门 不 履 行 职 责 却 未 规 定 应 负 什 么 责 任, 各 部 门 往 往 不 愿 得 罪 人, 以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为 由 处 罚 不 力, 使 家 庭 暴 力 不 断 升 级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规 定 :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同 时 第 三 款 规 定 : 第 一 款 罪, 告 诉 的 才 处 理 因 此, 对 检 察 机 关 来 说, 只 有 行 为 人 在 具 有 犯 前 款 罪, 致 人 重 伤 死 亡 的 加 重 情 节 时, 才 能 依 职 权 提 起 公 诉 即 使 是 受 虐 者 提 出 诉 求, 但 根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要 求, 必 须 举 出 相 关 证 据 如 果 受 虐 后 没 有 及 时 开 具 诊 断 证 明 或 伤 情 鉴 定, 或 是 缺 乏 证 人, 则 很 可 能 因 证 据 不 足 而 败 诉 三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设 想 家 庭 暴 力 涉 及 家 庭 成 员 身 心 的 保 护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因 此,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立 法 目 标 应 当 是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发 生, 从 而 达 到 家 庭 稳 定 家 庭 成 员 和 睦 相 处 社 会 和 谐 的 目 的 ( 一 ) 明 确 家 庭 暴 力 的 范 围, 细 化 处 罚 类 型 家 庭 暴 力 的 范 围 可 发 生 在 婚 姻 家 庭 未 婚 同 居 家 庭 中, 可 发 生 在 夫 妻 间 父 母 子 女 间 兄 弟 姐 妹 间 祖 孙 间 以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间 ; 手 段 既 有 作 为 的, 也 有 不 作 为 的, 既 有 行 为 的, 也 有 语 言 的 ; 对 受 害 人 造 成 的 损 害 有 身 体 的 精 神 的 也 有 经 济 方 面 的 ; 从 程 度 上 讲, 对 受 害 人 造 成 任 何 伤 害 的 行 为 都 应 属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范 畴 我 国 刑 法 对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的 惩 治 存 在 明 显 轻 型 化 倾 向, 本 意 是 为 了 维 护 家 庭 稳 定, 但 结 果 却 往 往 因 制 裁 不 力 而 导 致 暴 力 不 断 升 级, 受 害 人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护 当 暴 力 不 断 升 级, 一 些 受 虐 人 如 果 反 抗 无 效 求 助 不 成 离 婚 未 果 走 投 无 路 精 神 崩 溃, 则 很 可 能 在 激 愤 之 下 杀 死 施 暴 者, 导 致 悲 剧 的 发 生, 不 利 于 保 护 受 虐 家 庭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不 利 于 实 现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建 议 对 任 何 程 度 的 损 害 后 果 都 制 定 相 应 的 制 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可 借 鉴 国 外 的 保 护 令 和 禁 止 令 制 度,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人 权 ( 二 ) 明 确 法 律 干 预 机 构, 提 高 司 法 人 员 反 家 庭 暴 力 能 力 明 确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院 法 院 妇 联 居 委 会 或 村 委 会 等 部 门 的 职 责, 突 出 各 部 门 优 势, 形 成 反 家 庭 暴 力 的 整 体 合 力 加 强 对 司 法 人 员 化 解 家 庭 暴 力 能 力 的 培 训, 了 解 受 虐 者 的 反 应 及 施 暴 者 的 心 理 状 态, 做 好 心 理 疏 导 和 治 疗 工 作,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加 强 派 出 所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干 预 力 度 派 出 所 作 为 基 层 的 公 安 派 出 机 构, 遍 布 各 个 社 区, 对 辖 区 内 居 民 情 况 较 了 解 接 到 报 警 后, 应 迅 速 出 警, 做 好 调 查 与 收 集 证 据 工 作, 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制 止 措 施 以 防 家 庭 暴 力 升 级 对 符 合 公 诉 条 件 的, 检 察 机 关 应 加 快 办 案 速 度,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和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作 出 起 诉 或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320

329 ( 三 ) 降 低 证 明 标 准, 减 轻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针 对 受 虐 者 提 供 的 证 据 证 明 力 偏 低 的 问 题,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的 优 势 证 据 标 准 原 告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受 侵 害 事 实 及 伤 害 后 果 并 指 认 系 被 告 所 为 的, 举 证 责 任 转 移 到 被 告 被 告 虽 否 认 侵 害 由 其 所 为 但 无 证 据 证 明 的, 可 以 推 定 其 实 施 了 家 庭 暴 力, 因 为 在 中 国 现 实 情 况 下 很 少 有 人 愿 意 冒 着 被 人 耻 笑 的 风 险, 捏 造 自 己 被 配 偶 殴 打 凌 辱 的 事 实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在 提 起 诉 讼 之 前 曾 向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妇 联 组 织 村 委 会 等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组 织 投 诉, 要 求 庇 护 接 受 调 解 的, 或 者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曾 寻 求 过 医 学 治 疗 或 心 理 咨 询 的,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录 音 或 文 字 记 载, 及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词 诊 断 证 明 或 相 关 书 证, 可 以 作 为 认 定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的 重 要 证 据 ( 作 者 单 位 : 山 东 省 成 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 责 编 : 李 鑫 公 司 诉 讼 特 点 及 司 法 规 制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上 传 时 间 : 公 司 诉 讼 的 状 况 从 一 个 侧 面 反 映 了 公 司 组 织 和 行 为 的 规 范 性, 并 和 经 济 发 展 总 体 水 平 法 制 水 平 信 用 体 系 密 切 相 关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 以 下 简 称 海 淀 法 院 ) 对 近 三 年 的 公 司 诉 讼 状 况 进 行 了 归 纳 整 理, 分 析 公 司 诉 讼 的 变 化 规 律 及 难 点 问 题, 以 期 提 高 公 司 案 件 审 理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一 公 司 诉 讼 特 点 及 原 因 分 析 公 司 诉 讼, 是 以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为 主 线, 以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债 权 人 权 益 为 落 脚 点 的 各 类 诉 讼 的 总 称, 包 括 股 东 与 股 东 股 东 与 公 司 股 东 与 公 司 债 权 人 公 司 与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一 系 列 纠 纷 海 淀 法 院 受 理 的 公 司 纠 纷 在 北 京 市 基 层 法 院 中 数 量 最 多, 而 且 新 类 型 疑 难 复 杂 问 题 较 多, 这 对 于 公 司 诉 讼 研 究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通 过 对 海 淀 法 院 公 司 案 件 的 整 理,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明 显 的 特 点 ( 一 ) 公 司 诉 讼 数 量 受 公 司 法 修 订 影 响 明 显 公 司 诉 讼 的 数 量 变 化 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对 应 关 系, 同 时 受 到 立 法 活 动 的 直 接 影 响 在 海 淀 区,2000 年 开 始 出 现 公 司 纠 纷,2003 年 上 升 至 百 件 以 上, 这 种 迅 速 上 升 趋 势 一 直 持 续 到 2005 年 公 司 法 修 订 后, 有 观 点 认 为 公 司 诉 讼 会 大 幅 上 升, 但 事 实 却 让 人 大 跌 眼 镜 2006 年 公 司 纠 纷 突 然 大 幅 下 降 了 38%,2007 年 公 司 纠 纷 又 反 弹 到 276 件, 同 比 增 幅 64% 2005 年 至 2007 年, 海 淀 区 公 司 诉 讼 数 量 呈 V 字 形 变 化, 这 意 味 着 什 么 呢? 在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中, 我 们 找 不 到 公 司 纠 纷 在 2006 年 突 降 的 背 景 原 因, 问 题 指 向 了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公 司 法 的 修 订 我 们 认 为, 是 公 司 法 的 规 范 指 引 功 能 收 到 了 明 显 效 果 当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的 时 候, 人 们 一 方 面 将 公 司 作 为 财 富 积 聚 的 有 效 工 具 而 广 泛 使 用, 另 一 方 面 迅 速 发 展 着 的 公 司 内 部 不 断 衍 生 出 各 种 矛 盾, 需 要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来 解 决 公 司 治 理 及 对 外 关 系 中 的 种 种 问 题 数 据 显 示,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需 求 在 2005 年 迅 速 升 高,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纷 争 急 于 通 过 诉 讼 解 决, 但 同 时 给 司 法 部 门 带 来 的 消 被 问 题 是 滥 诉 现 象 相 当 严 重 如 海 淀 法 院 受 理 的 全 三 维 公 司 以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为 由 分 别 起 诉 20 名 员 工 返 还 分 红 款 的 案 件, 经 审 理 后 查 明, 被 诉 的 员 工 均 非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是 公 司 法 意 义 上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侵 权 人, 所 谓 分 红 款 是 公 司 对 员 工 的 奖 励, 属 劳 动 争 议 范 畴, 原 告 的 起 诉 均 被 裁 定 驳 回 可 以 说, 旧 公 司 法 较 为 粗 疏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诱 发 了 公 司 纠 纷 的 滥 诉 现 象, 尤 以 损 害 公 司 权 益 纠 纷 股 东 权 纠 纷 等 领 域 最 为 严 重 2006 年, 公 司 纠 纷 下 降 幅 度 最 大 的 就 是 损 害 公 司 权 益 案 件, 降 幅 达 77%, 其 次 是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请 求 权 纠 纷 ( 即 请 求 分 红 ) 股 东 权 纠 纷 股 东 会 决 议 纠 纷 知 情 权 纠 纷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降 幅 也 都 在 30% 以 上 通 过 对 各 主 要 类 型 公 司 纠 纷 数 量 变 化 的 分 析, 可 以 肯 定, 导 致 公 司 纠 纷 数 量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公 司 法 自 身 作 用 使 然 修 订 后 的 新 公 司 法, 很 好 地 发 挥 了 对 公 司 组 织 行 为 的 指 引 功 能 和 对 公 司 内 部 纠 纷 的 防 范 功 能 一 是 制 度 设 计 细 密 化, 防 范 内 部 纷 争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所 引 发 的 纠 纷 为 例, 该 类 纠 纷 在 所 有 公 司 纠 纷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海 淀 法 院 2005 年 受 理 的 270 件 公 司 纠 纷 案 件 中, 有 92 件 是 股 权 转 让 引 发 的 纠 纷, 占 三 分 之 一 鉴 于 股 权 转 让 易 引 发 纠 纷 的 突 出 问 题, 新 公 司 法 设 专 章 规 定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新 增 了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 等 程 序 内 容 ( 第 72 条 ), 有 助 于 降 低 因 股 权 转 让 引 发 股 东 对 抗 的 可 能 性 同 样, 新 公 司 法 在 高 管 人 员 损 害 公 司 权 益 股 东 知 情 权 股 东 会 决 议 等 纠 纷 多 发 领 域, 都 针 对 实 际 问 题 作 出 了 更 多 细 密 的 规 定, 降 低 了 公 司 治 理 成 本, 防 范 因 程 序 问 题 引 发 公 司 内 部 纷 争 二 是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明 确 规 定 了 可 诉 性 救 济 措 施 具 有 可 诉 性 的 民 事 纠 纷, 才 能 够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终 局 性 地 解 决 例 如, 为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321

330 在 明 确 股 东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三 大 权 利 的 同 时, 更 直 接 规 定 了 股 东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可 以 提 起 的 6 种 诉 讼 这 些 可 诉 性 救 济 措 施 的 明 文 规 定, 可 以 称 得 上 是 股 东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利 器, 使 得 公 司 控 制 股 东 高 管 人 员 不 敢 恣 意 妄 为, 损 害 公 司 或 其 他 股 东 权 利 的 现 象 有 所 减 少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得 到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普 遍 认 同, 新 闻 媒 体 的 宣 传 力 度 放 大 了 作 用 效 果, 有 效 发 挥 出 市 场 经 济 组 织 法 行 为 法 的 功 能 在 其 强 大 的 震 荡 作 用 下,2006 年 公 司 纠 纷 明 显 下 降 ( 二 ) 公 司 诉 讼 在 保 护 股 东 权 利 方 面 的 趋 向 更 加 明 显 随 着 人 们 对 新 公 司 法 的 了 解, 当 事 人 有 了 更 多 可 以 依 靠 的 公 司 法 上 的 权 利, 加 之 经 济 增 长 所 带 来 的 新 矛 盾 不 断 出 现, 公 司 诉 讼 在 2007 年 形 成 明 显 的 反 弹 从 各 主 要 类 型 案 件 的 变 化 情 况 看, 股 东 权 利 的 自 我 保 护 是 案 件 基 本 增 长 点 如,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了 股 东 出 资 差 额 的 填 补 责 任, 所 以 股 东 之 间 追 究 出 资 不 到 位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案 件 明 显 增 多, 这 对 于 实 现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保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已 经 产 生 出 良 好 的 效 果 再 如 解 散 纠 纷 清 算 纠 纷 知 情 权 纠 纷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撤 销 权 纠 纷, 这 些 诉 讼 因 为 有 了 新 公 司 法 明 确 的 请 求 权 基 础, 案 件 数 量 得 以 迅 速 增 长 同 时, 办 理 公 司 案 件 的 法 官 们 普 遍 感 受 到, 即 便 是 传 统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风 险 分 配 的 难 度 也 在 不 断 增 加 以 2005 年 和 2007 年 的 对 比 为 例, 虽 然 纠 纷 原 因 的 构 成 没 有 大 的 变 化, 但 同 样 是 因 合 同 效 力 提 起 的 诉 讼,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的 案 件 在 减 少, 以 股 权 转 让 中 存 在 欺 诈 而 要 求 撤 销 的 案 件 在 增 多 ; 同 样 是 因 合 同 违 约 提 起 的 诉 讼, 主 张 继 续 履 行 交 付 义 务 的 案 件 在 减 少, 以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而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案 件 在 增 多 发 生 公 司 纠 纷 的 几 率 并 没 有 因 为 人 们 对 公 司 法 认 识 的 加 深 而 降 低, 股 东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权 利, 反 而 在 更 高 的 水 平 上 开 始 了 新 一 轮 的 纷 争 ( 三 ) 当 事 人 对 公 司 诉 讼 的 认 知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我 国 公 司 法 虽 已 颁 行 10 余 年, 但 公 司 纠 纷 较 大 规 模 发 生 却 是 近 几 年 的 事 情, 很 多 身 为 股 东 的 当 事 人, 对 公 司 诉 讼 这 一 比 较 专 业 化 的 诉 讼 领 域 相 当 陌 生 但 是 在 本 次 调 研 中, 我 们 发 现 2005 年 到 2007 年 这 3 年 间, 当 事 人 对 公 司 诉 讼 的 认 知 水 平 已 经 有 了 明 显 的 进 步, 提 交 的 纠 纷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的 比 例 大 为 上 升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纠 纷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指 的 是 原 告 起 诉 的 案 件 能 够 经 历 全 部 诉 讼 程 序, 被 以 判 决 调 解 或 当 事 人 自 行 和 解 等 方 式 终 局 性 地 解 决, 不 是 半 途 而 废, 无 功 而 返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能 否 被 有 效 解 决, 取 决 于 很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不 符 合 诉 讼 法 要 求 或 缺 乏 胜 诉 把 握 的 案 件 都 可 能 无 法 走 完 全 部 诉 讼 程 序 我 们 认 为, 原 告 起 诉 的 案 件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行 使 起 诉 权 的 方 式 能 够 满 足 诉 讼 法 上 的 基 本 要 求, 也 在 形 式 上 满 足 了 实 体 法 上 的 请 求 权 行 使 要 件, 当 事 人 寻 求 司 法 救 济 的 途 径 在 法 律 上 是 可 行 的 因 此,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纠 纷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的 案 件 比 例, 反 映 出 当 事 人 对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的 认 知 程 度, 也 反 映 出 当 事 人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能 力 的 高 低 2005 年 至 2007 年, 海 淀 法 院 以 判 决 调 解 撤 诉 裁 驳 方 式 办 结 了 93% 以 上 的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1] 其 中 只 有 撤 诉 案 件 会 因 为 不 同 的 撤 诉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案 件 是 否 被 有 效 处 理 的 统 计, 因 此 我 们 查 阅 了 全 部 撤 诉 案 件 的 案 卷 结 果 显 示 :2005 年 的 84 件 撤 诉 案 件 中 有 21 件 是 当 事 人 因 和 解 而 撤 诉,2006 年 的 45 件 撤 诉 案 件 中 有 8 件 因 和 解 而 撤 诉, 2007 年 的 85 件 撤 诉 案 件 中 有 15 件 因 和 解 而 撤 诉 加 上 判 决 和 调 解 案 件 数 量 后 可 知,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公 司 纠 纷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的,2005 年 占 46%,2006 年 占 58%,2007 年 达 到 了 63% 纠 纷 被 法 院 有 效 处 理 的 比 例 上 升, 意 味 着 起 诉 质 量 的 上 升, 当 事 人 出 于 同 一 目 的 反 复 诉 讼 可 以 相 对 减 少 ( 四 ) 公 司 纠 纷 的 诉 讼 成 本 明 显 偏 高 起 诉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胜 诉 但 公 司 纠 纷 被 提 交 给 法 院 后, 存 在 很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使 原 告 的 诉 讼 目 的 难 于 达 到 根 据 我 们 的 统 计,2005 年 有 70 个 公 司 案 件 的 原 告 得 到 了 胜 诉 的 判 决, 占 所 有 公 司 案 件 的 26%, 到 2006 年 这 个 比 例 上 升 到 30%,2007 年 为 31% 考 虑 到 调 解 和 当 事 人 和 解 也 符 合 原 告 的 诉 讼 意 图, 可 以 得 出,2005 年 有 37% 的 公 司 案 件 原 告 达 到 了 诉 讼 目 的,2006 年 这 个 比 例 上 升 至 42%,2007 年 为 45% 对 原 告 而 言, 公 司 诉 讼 成 功 率 不 高 ; 对 法 院 而 言, 公 司 诉 讼 无 疑 是 各 类 商 事 诉 讼 中 成 本 最 高 的 类 型 之 一 以 2006 年 为 例, 买 卖 纠 纷 的 审 理 天 数 平 均 为 61 天, 票 据 纠 纷 为 56 天, 劳 动 争 议 为 79 天, 医 疗 纠 纷 为 282 天, 由 于 医 疗 纠 纷 绝 大 多 数 需 要 鉴 定,[2] 相 比 之 下, 公 司 纠 纷 的 平 均 审 理 天 数 为 100 天 [3] 也 就 是 说, 公 司 案 件 的 平 均 审 理 周 期 在 3 个 月 以 上, 很 大 比 例 的 案 件 需 要 按 普 通 程 序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审 理, 这 对 于 基 层 法 院 来 说, 是 一 个 十 分 沉 重 的 负 担 较 低 的 审 判 效 率, 甚 至 会 引 起 当 事 人 对 程 序 公 正 的 怀 疑 ( 五 ) 公 司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关 系 难 于 梳 理 当 事 人 主 张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决 定 了 诉 讼 请 求 诉 的 识 别 与 判 断 案 件 的 管 辖 原 被 告 的 主 体 地 位, 以 至 于 当 事 人 认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与 法 院 认 定 的 不 一 致 时, 存 在 着 被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的 风 险 [4] 322

331 我 们 将 买 卖 纠 纷 和 经 营 纠 纷 [5] 这 两 类 传 统 商 事 纠 纷 的 处 理 与 公 司 纠 纷 的 结 案 方 式 进 行 比 较, 用 以 说 明 案 件 难 易 在 结 案 方 式 上 的 反 映 [6] 公 司 纠 纷 的 裁 驳 比 例 明 显 偏 高 以 年 的 统 计, 同 期 公 司 纠 纷 的 裁 驳 比 例 均 大 大 高 于 经 营 纠 纷 和 买 卖 纠 纷 裁 驳 的 原 因 一 般 包 括 原 被 告 的 适 格 问 题 诉 讼 请 求 是 否 明 确 而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性 质 和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认 定 问 题 等 [7] 裁 驳 比 例 的 高 低, 说 明 了 原 告 所 主 张 的 法 律 关 系 或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正 确 与 否, 比 例 越 低, 说 明 原 告 在 法 律 关 系 问 题 上 所 犯 错 误 越 少 [8] 以 请 求 给 付 为 目 的 的 买 卖 纠 纷, 一 般 绝 少 出 现 这 些 问 题 但 在 经 营 纠 纷 和 公 司 纠 纷 中,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效 力 常 常 是 一 个 突 出 的 问 题 甚 至 出 现 这 样 一 种 情 况 : 法 官 对 案 件 涉 及 法 律 关 系 拿 不 准 的 时 候, 一 般 通 过 裁 驳 看 看 当 事 人 及 二 审 法 院 意 见, 再 做 最 终 处 理 所 以, 裁 驳 比 例 往 往 能 够 说 明 案 件 法 律 关 系 的 复 杂 性 比 较 之 下, 公 司 纠 纷 难 度 最 大, 经 营 纠 纷 次 之, 买 卖 纠 纷 难 度 最 小 诉 讼 标 的 瑕 疵 是 造 成 公 司 诉 讼 裁 驳 比 例 偏 高 的 另 一 方 面 重 要 原 因 公 司 诉 讼 中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中 经 常 出 现 两 类 问 题 一 是 诉 讼 请 求 的 混 合 如 一 案 中, 原 告 提 出 两 项 诉 讼 请 求 :1. 要 求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无 效 ;2. 要 求 确 认 有 关 股 权 转 让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 显 然, 这 两 项 诉 请 针 对 的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前 者 是 新 旧 股 东 之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关 系, 后 者 是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对 股 权 转 让 关 系 的 同 意 行 为 由 于 两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不 同,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也 无 法 一 致, 所 以 不 宜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处 理 实 际 上, 原 告 的 诉 讼 目 的 是 请 求 法 院 宣 告 该 项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无 效, 因 此 不 必 两 者 都 诉, 只 要 请 求 法 院 宣 告 其 中 的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因 该 项 转 让 所 作 股 东 会 决 议 自 然 失 去 约 束 力 二 是 诉 讼 请 求 的 跨 越 如 一 案 中, 原 告 提 出 两 项 诉 讼 请 求 :1. 要 求 解 散 公 司 ;2. 按 股 权 比 例 分 配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前 一 请 求 是 后 一 请 求 的 前 提 对 于 后 者 而 言, 给 付 义 务 未 到 清 偿 期 ( 未 清 算 完 毕 ), 诉 的 利 益 尚 未 产 生, 所 以 两 者 不 应 当 同 时 提 出 判 决 与 裁 驳 案 件 的 数 量 之 比 考 验 法 官 对 案 件 把 握 能 力 的 高 低 鉴 于 商 事 纠 纷 中 法 律 关 系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法 官 有 时 会 劝 说 当 事 人 撤 回 起 诉 或 以 裁 驳 的 方 式 检 验 法 律 关 系 判 断 的 正 确 与 否, 当 法 官 不 能 够 说 服 当 事 人 撤 回 起 诉 的 时 候, 法 官 是 判 是 裁 就 大 致 能 够 说 明 其 对 案 件 把 握 能 力 的 高 低 [9] 越 是 传 统 的 商 事 诉 讼, 越 是 法 律 关 系 简 单 的 诉 讼, 判 决 与 裁 驳 的 比 值 往 往 越 高 [10] 这 在 年 公 司 纠 纷 与 买 卖 纠 纷 经 营 纠 纷 结 案 方 式 的 统 计 中 可 以 得 到 明 显 的 印 证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整 个 公 司 纠 纷 中, 判 决 与 裁 驳 之 比, 由 2005 年 的 1.42 比 1,2006 年 的 3.17 比 1, 上 升 到 2007 年 的 5.96 比 1 法 官 对 公 司 纠 纷 的 把 握 能 力 已 经 稳 步 提 高 由 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因 素, 我 们 无 法 对 不 同 性 质 公 司 纠 纷 进 行 比 较 : 一 是 细 分 后 的 公 司 纠 纷 数 量 过 少 ( 通 常 在 50 件 以 下 ), 单 个 案 件 偶 然 因 素 的 影 响 过 大 ; 二 是 撤 诉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比 例 过 小, 裁 驳 案 件 中 程 序 因 素 所 占 比 例 过 于 悬 殊, 而 程 序 问 题 导 致 裁 驳 本 是 立 案 阶 段 应 当 解 决 的 事 项 尽 管 如 此, 我 们 仍 然 可 以 发 现, 在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和 知 情 权 纠 纷 这 两 类 法 律 关 系 相 对 简 单 的 纠 纷 中, 判 决 的 比 例 相 对 稳 定, 而 在 股 东 权 纠 纷 和 损 害 公 司 权 益 纠 纷 中 判 决 和 裁 驳 的 比 例 变 化 巨 大, 判 决 比 例 迅 速 上 升, 而 裁 驳 比 例 迅 速 下 降, 这 说 明 法 官 对 这 两 类 不 易 厘 清 的 法 律 关 系 纠 纷 已 经 有 了 相 当 的 把 握, 裁 判 决 断 的 能 力 得 到 提 升 ( 六 ) 公 司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难 于 调 处 统 计 显 示, 公 司 纠 纷 的 调 撤 率 偏 低 从 年 的 统 计 表 中 可 能 看 出, 买 卖 纠 纷 的 调 撤 率 始 终 保 持 在 50 % 以 上, 经 营 纠 纷 和 公 司 纠 纷 在 40% 左 右 不 论 是 调 解, 还 是 原 告 撤 诉, 说 明 当 事 人 自 愿 接 受 了 这 样 一 种 处 理 方 式 能 够 说 服 当 事 人, 虽 然 存 在 法 官 调 解 技 巧 的 问 题, 但 更 主 要 说 明 了 矛 盾 可 以 调 和, 当 事 人 在 情 理 法 方 面 的 认 识 与 法 官 的 判 断 能 够 达 成 一 致 买 卖 纠 纷, 通 常 可 以 一 次 性 解 决, 而 公 司 纠 纷, 通 常 不 能 一 次 性 解 决, 因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是 日 积 月 累 的 结 果, 在 中 国 人 厌 讼 的 传 统 文 化 背 景 下, 原 来 在 一 个 锅 里 吃 饭 的 一 家 人, 不 到 要 分 家 是 不 会 撕 破 脸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的 公 司 纠 纷 的 调 撤 率 低, 说 明 了 公 司 纠 纷 的 矛 盾 调 和 的 可 能 性 小 二 公 司 诉 讼 的 司 法 规 制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中 一 个 新 的 增 长 点, 公 司 诉 讼 正 因 规 范 商 事 主 体 的 对 内 对 外 关 系 而 日 益 成 为 人 们 关 注 的 热 点 尚 不 完 备 的 立 法, 需 要 更 加 能 动 的 司 法 规 制, 以 迅 速 处 理 实 践 中 不 断 涌 现 出 的 新 问 题 我 们 至 少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在 公 司 诉 讼 中 强 化 司 法 的 规 制 作 用 ( 一 ) 明 确 公 司 纠 纷 的 可 诉 性 只 有 适 应 民 事 诉 讼 法 院 及 其 审 判 权 功 能 和 特 征 的 事 项, 能 够 以 民 事 诉 讼 终 局 性 地 解 决 对 立 当 事 人 之 间 关 于 具 体 的 民 事 权 益 义 务 或 责 任 的 案 件, 才 具 有 可 诉 性 [11] 可 诉 性 的 核 心 基 准 是 诉 的 利 益, 即 当 事 人 所 提 起 的 诉 中 应 当 具 有 的, 法 院 对 该 诉 讼 请 求 做 出 判 决 的 必 要 性 和 实 效 性 [12] 诉 的 利 益 既 是 当 事 人 行 使 诉 权 的 要 件, 也 是 法 院 进 323

332 行 民 事 实 体 裁 判 的 前 提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公 司 纠 纷 中 应 当 保 护 的 诉 的 利 益, 就 可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公 司 纠 纷 的 可 诉 性, 使 当 事 人 诉 权 的 行 使 空 间 与 审 判 权 的 作 用 范 围 得 以 有 机 协 调 明 确 公 司 纠 纷 诉 的 利 益 时, 既 要 考 虑 到 现 实 司 法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和 有 效 性, 也 要 考 虑 到 诉 讼 的 对 等 性 和 平 等 性, 保 护 一 方 的 同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损 害 对 方 利 益 ( 二 ) 进 一 步 解 决 公 司 法 上 维 权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应 当 看 到, 新 公 司 法 明 确 的 新 类 型 公 司 诉 讼 没 有 大 量 出 现 的 原 因 是 人 们 尚 需 要 一 个 认 知 和 适 应 的 过 程 例 如, 公 司 法 第 20 条 第 3 款 针 对 控 制 股 东 转 移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而 设 立 的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由 于 适 用 的 情 形 不 明 确 举 证 难 度 过 大 [13] 等 原 因, 导 致 该 制 度 到 目 前 为 止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绝 少 应 用 类 似 的 情 况 还 出 现 在 股 权 回 购 诉 讼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清 算 组 成 员 的 赔 偿 诉 讼 等 方 面,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维 护 还 需 要 司 法 解 释 进 行 更 加 细 致 的 制 度 设 计 给 以 支 持 ( 三 ) 加 强 公 司 诉 讼 的 案 例 研 究 指 导 制 度 公 司 纠 纷 千 差 万 别, 通 过 原 则 性 的 条 文 经 常 难 于 涵 盖 复 杂 多 变 的 实 际 状 况 以 新 公 司 法 第 22 条 为 例, 围 绕 股 东 会 召 集 程 序 而 导 致 的 决 议 效 力 纠 纷, 就 至 少 有 不 下 十 种 的 情 形 : 召 集 通 知 没 有 发 出 因 地 址 不 详 致 使 召 集 通 知 没 有 送 达 召 集 通 知 送 达 方 式 存 在 瑕 疵 召 集 通 知 内 容 不 明 确 召 集 通 知 内 容 与 实 际 开 会 议 题 不 符 召 集 通 知 送 达 与 开 会 时 间 间 隔 不 足 15 日 董 事 长 以 个 人 名 义 而 不 是 以 董 事 会 名 义 召 集 股 东 会 委 托 他 人 召 集 前 置 程 序 未 完 成 情 况 下 的 股 东 直 接 召 集 未 履 行 召 集 程 序 直 接 召 开 股 东 会 议 等 等 这 些 情 形 是 否 都 导 致 股 东 会 决 议 应 当 被 撤 销, 法 官 进 行 利 益 衡 量 时 都 要 考 虑 哪 些 因 素, 这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可 一 概 而 论 所 以, 针 对 公 司 纠 纷 中 错 综 复 杂 的 现 实 情 况, 非 常 有 必 要 加 强 案 例 研 究, 争 取 从 个 案 解 决 中 提 取 出 类 案 处 理 的 原 则, 系 统 性 的 发 布 和 更 新, 用 以 指 导 司 法 实 践, 这 会 比 司 法 解 释 来 得 更 准 确 更 有 效 率 ( 四 ) 法 官 的 职 权 作 用 应 当 在 公 司 诉 讼 中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发 挥 我 国 近 些 年 在 法 院 系 统 中 开 展 的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其 初 衷 是 以 强 化 当 事 人 举 证 责 任 和 强 化 庭 审 功 能 为 目 标, 随 着 对 民 事 诉 讼 本 质 的 认 识, 改 革 已 发 展 成 为 强 化 当 事 人 诉 讼 主 导 权 弱 化 法 院 职 权 的 当 事 人 与 法 院 在 诉 讼 中 作 用 分 担 的 调 整, 基 本 上 确 立 了 当 事 人 主 导 的 诉 讼 构 造 与 我 国 民 事 司 法 改 革 不 同 的 是, 由 于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构 造 产 生 了 诸 如 诉 讼 迟 延 当 事 人 之 间 缺 乏 实 质 性 平 等 及 可 能 损 害 实 体 公 正 等 消 极 后 果, 所 以, 英 美 国 家 的 民 事 司 法 改 革 却 是 以 强 化 法 官 职 权 为 内 容 [14] 在 公 司 纠 纷 的 处 理 过 程 中, 法 官 的 职 权 作 用 非 常 重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法 关 于 诉 讼 程 序 的 规 定 十 分 粗 疏,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准 备 不 充 分, 当 事 人 诉 讼 经 验 明 显 不 足, 与 传 统 的 合 同 纠 纷 侵 权 纠 纷 形 成 巨 大 的 反 差 所 以 在 审 理 公 司 案 件 时, 应 当 强 调 以 下 三 点 一 是 整 理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及 其 所 依 据 的 原 因 事 实 公 司 诉 讼 中 当 事 人 诉 讼 请 求 的 混 乱 程 度 是 传 统 民 商 事 纠 纷 中 少 见 的 整 理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做 好 诉 的 区 分, 不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诉 不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审 理, 明 确 本 案 诉 讼 标 的, 同 时 解 决 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问 题 应 坚 持 一 项 请 求 权 为 一 诉 的 区 分 原 则, 尽 量 保 持 诉 讼 标 的 的 最 基 本 单 元 一 案 多 诉 求 的 情 况, 极 易 影 响 到 诉 的 识 别, 影 响 到 既 判 力 的 判 定, 不 但 不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纠 纷 裁 判 的 效 率, 而 且 不 利 于 保 护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针 对 上 述 两 类 问 题, 主 要 是 应 当 把 好 立 案 关, 如 原 告 不 放 弃 其 中 一 项, 应 明 确 分 案 处 理 但 如 已 到 审 理 阶 段, 不 宜 简 单 裁 驳, 应 以 第 一 项 诉 讼 请 求 为 诉 讼 标 的, 做 出 判 决 二 是 正 确 行 使 释 明 权 法 官 应 当 在 下 述 情 况 行 使 释 明 权 : 一 是 当 事 人 的 主 张 不 明 确, 法 院 如 果 将 其 作 为 裁 判 的 基 础 则 难 以 做 出 符 合 真 实 的 裁 判, 因 此 需 要 法 官 向 当 事 人 发 问, 使 不 明 确 的 主 张 明 确 化 ; 二 是 当 事 人 的 主 张 不 当, 法 官 可 以 要 求 当 事 人 就 未 能 说 清 楚 的 事 项 重 新 加 以 陈 述 ; 三 是 对 于 当 事 人 有 关 事 实 的 陈 述 明 显 缺 乏 必 要 证 据 时, 法 官 要 向 其 指 出 举 证 的 范 围 ; 对 于 一 项 证 据 的 真 伪 有 争 议 时, 法 官 要 指 明 谁 对 该 项 证 据 的 真 伪 负 有 证 明 责 任 三 是 引 人 专 业 化 的 调 解 一 件 公 司 案 件 在 起 始 阶 段 的 调 解 解 决, 至 少 可 以 避 免 四 到 五 件 相 关 的 诉 讼 对 于 公 司 纠 纷 当 事 人 的 调 解 工 作, 特 别 强 调 对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的 分 析 对 诚 信 行 为 的 分 析 和 对 利 益 分 配 的 分 析, 这 需 要 大 量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背 景 知 识 ( 如 工 商 税 务 企 业 管 理 财 务 会 计 等 方 面 ), 有 经 验 懂 专 业 的 法 官 可 以 调 和 矛 盾 更 为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引 进 有 专 业 背 景 的 人 员, 以 调 解 员 或 陪 审 员 的 身 份 积 极 参 与 到 纠 纷 处 理 过 程 中, 在 当 事 人 信 任 和 信 服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化 解 矛 盾 注 释 : * 鉴 于 基 层 法 院 的 局 限 性, 本 次 研 究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公 司 诉 讼 为 限 本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靳 学 军, 执 笔 人 范 君 [1] 其 他 包 括 以 中 止 裁 定 移 送 ( 其 他 法 院 或 公 安 机 关 ) 等 方 式 报 结 的 情 形 [2] 考 虑 到 此 项 统 计 的 目 的, 鉴 定 时 间 未 予 扣 除 324

333 [3] 公 司 案 件 的 平 均 审 理 天 数 在 2007 年 更 升 至 123 天 [4] 参 见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商 事 上 诉 案 件 改 判 和 发 回 重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2003 年 2 月 ) [5] 这 里 的 经 营 刘 纷 包 括 联 营 刘 纷 承 包 纠 纷 加 盟 代 理 纠 纷 等 多 种 常 见 经 营 形 式 的 纠 纷 我 们 同 时 还 统 计 了 医 疗 纠 纷 和 劳 动 争 议 两 类 常 规 民 事 纠 纷 的 有 关 情 况, 供 研 究 参 考 [6] 在 这 里, 我 们 并 不 倾 向 于 用 审 理 期 限 适 用 程 序 等 直 观 方 式 反 映 案 件 的 难 易, 因 为 结 案 方 式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 反 映 法 官 对 某 类 案 件 处 理 的 把 握, 是 更 为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案 件 难 易 的 反 映 [7] 严 格 来 讲, 诉 讼 请 求 不 明 确 具 体 主 体 不 适 格 管 辖 有 问 题 的 起 诉 应 当 在 立 案 阶 段 通 过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被 拒 绝 进 入 审 判 程 序, 但 在 公 司 纠 纷 的 实 践 中, 这 些 问 题 常 常 不 能 在 立 案 阶 段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了 公 司 纠 纷 裁 驳 的 比 例 [8] 医 疗 纠 纷 通 常 作 为 较 为 典 型 的 侵 权 纠 纷 而 存 在, 因 而 不 大 可 能 出 现 法 律 关 系 上 的 错 误 认 识, 裁 驳 可 能 性 几 乎 没 有 同 样 是 民 庭 审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就 出 现 了 大 量 的 裁 驳 案 件, 这 里 包 括 法 律 关 系 认 识 偏 差 和 前 置 程 序 问 题 [9] 应 当 说, 在 此 问 题 上 统 计 的 基 数 越 大, 准 确 性 越 高 [10] 由 于 传 统 方 面 的 原 因, 民 事 审 判 和 商 事 审 判 在 对 待 裁 定 和 利 决 的 态 度 上 存 在 明 显 的 差 异, 所 以 判 决 和 裁 定 的 比 值 无 法 用 于 跨 口 的 案 件 比 较 例 如 在 法 律 关 系 不 成 立 的 问 题 上, 民 事 审 判 明 显 倾 向 于 判 决, 而 不 是 商 事 审 判 所 倾 向 的 裁 定 [11] 邵 明 : 民 事 诉 讼 法 理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页 [12] 张 卫 平 : 民 事 诉 讼 法, 法 律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39 页 [13]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需 要 从 公 司 经 营 多 个 方 面 综 合 判 断, 而 且 鉴 于 经 济 活 动 的 复 杂 性, 没 有 构 成 要 件 之 类 的 类 型 化 要 素 可 以 将 其 归 纳 出 来 参 见 刘 俊 海 : 新 公 司 法 的 制 度 创 新,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第 页 [14] 唐 力 : 能 动 司 法 : 法 院 诉 讼 指 挥 权 之 法 理 分 析, 载 法 律 适 用 2006 年 第 5 期 出 处 : 法 律 适 用 2008 年 第 11 期 离 婚 案 件 中 涉 及 重 婚 的 刑 法 应 对 李 军 强 上 传 时 间 : 内 容 摘 要 : 本 文 对 离 婚 案 件 中 涉 及 的 重 婚 问 题 进 行 了 分 析 全 文 共 分 为 四 个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阐 述 了 我 国 重 婚 罪 的 现 行 规 定 及 犯 罪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阐 述 了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重 婚 问 题 的 具 体 处 理 模 式 第 三 部 分 阐 述 了 我 国 审 判 实 践 中 应 对 重 婚 的 困 境 及 原 因 先 指 出 实 践 中 的 诸 多 困 境, 然 后 分 析 了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对 于 重 婚 规 定 的 缺 陷 第 四 部 分 论 述 了 应 对 上 述 困 境 和 不 足 的 具 体 建 议 措 施 从 立 法 到 适 用, 从 实 体 到 程 序 提 出 了 五 个 方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关 键 词 : 重 婚 ; 重 婚 罪 ; 婚 姻 ; 配 偶 ; 事 实 婚 姻 引 言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迅 速 发 展,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西 方 不 良 思 想 的 传 入, 再 加 上 封 建 腐 朽 思 想 的 影 响, 国 人 的 道 德 观 念 发 生 了 巨 大 变 化,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日 益 多 元 化,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我 国 离 婚 率 不 断 上 升, 法 院 离 婚 案 件 激 增 日 趋 复 杂 化, 且 往 往 涉 及 不 良 两 性 关 系, 尤 其 是 重 婚, 这 就 给 法 院 民 事 法 官 办 案 带 来 了 新 的 挑 战, 众 所 周 知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对 重 婚 的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操 作 性 不 强, 再 加 上 民 刑 事 案 件 缺 乏 必 要 的 衔 接 ; 这 一 切 致 使 许 多 离 婚 案 件 受 害 者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保 护 和 赔 偿, 放 纵 了 许 多 不 法 之 徒, 也 严 重 挑 战 了 我 国 法 制 的 权 威 ; 因 此, 很 有 必 要 对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重 婚 问 题 进 行 专 门 的 研 究, 以 其 能 更 好 地 保 护 我 国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也 使 重 婚 者 受 到 应 有 的 惩 罚, 受 害 者 得 到 充 分 有 利 的 保 护 和 救 济 一 重 婚 罪 的 概 念 及 其 构 成 重 婚 罪, 是 指 有 配 偶 又 与 他 人 结 婚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的 行 为 ( 一 ) 客 体 要 件 本 罪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关 系 一 夫 一 妻 制 是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重 婚 行 为 破 坏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必 须 予 以 刑 事 处 罚 ( 二 ) 客 观 要 件 本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重 婚 的 行 为 即 有 配 偶 的 人 又 与 他 人 结 婚 的,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325

334 之 结 婚 的, 就 构 成 重 婚 罪 根 据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重 婚 行 为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与 配 偶 登 记 结 婚, 与 他 人 又 登 记 结 婚 而 重 婚, 也 即 两 个 法 律 婚 的 重 婚 有 配 偶 的 人 又 与 他 人 登 记 结 婚, 有 重 婚 者 欺 骗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而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也 有 重 婚 者 和 登 记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互 相 串 通 作 弊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2 与 原 配 偶 登 记 结 婚, 与 他 人 没 有 登 记 确 以 夫 妻 关 系 同 居 生 活 而 重 婚, 此 即 为 先 法 律 婚 后 事 实 婚 型 3 与 配 偶 和 他 人 都 未 登 记 结 婚, 但 与 配 偶 和 他 人 曾 先 后 或 同 时 以 夫 妻 关 系 同 居 而 重 婚, 此 即 两 个 事 实 婚 的 重 婚 4 与 原 配 偶 未 登 记 而 确 以 夫 妻 关 系 共 同 生 活, 后 又 与 他 人 登 结 婚 而 重 婚, 此 即 先 事 实 婚 后 法 律 婚 型 5 没 有 配 偶, 但 明 知 对 方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登 记 结 婚 或 以 夫 妻 关 系 同 居 而 重 婚 ( 三 ) 主 体 要 件 本 罪 的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一 是 有 配 偶 的 人,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又 与 他 人 成 立 婚 姻 关 系 ; 二 是 没 有 配 偶 的 人, 明 知 对 方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 四 ) 主 观 要 件 本 罪 在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直 接 故 意, 即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或 自 己 有 配 偶 而 故 意 与 他 人 结 婚 如 果 没 有 配 偶 一 方 确 实 不 知 对 方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或 以 夫 妻 关 系 共 同 生 活 的, 无 配 偶 一 方 不 构 成 重 婚 罪, 有 配 偶 一 方 则 构 成 重 婚 罪 重 婚 的 动 机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有 的 是 喜 新 厌 旧 ; 有 的 是 出 于 贪 图 享 乐 ; 有 的 是 封 建 思 想 作 祟 等 等 但 动 机 不 影 响 本 罪 的 成 立 1[1] 二 现 行 重 婚 罪 的 处 理 方 法 对 于 性 质 上 构 成 重 婚 罪 的, 在 处 理 时, 要 重 视 区 分 犯 罪 情 节 的 轻 重, 提 起 诉 讼 的 请 求 和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式, 结 合 犯 罪 的 手 段 动 机 和 社 会 危 害 性, 区 别 对 待, 酌 情 处 理 首 先, 应 对 重 婚 犯 罪 人 给 予 法 律 制 裁 人 民 法 院 对 构 成 重 婚 犯 罪 要 件 或 符 合 重 婚 罪 犯 罪 特 征 的 重 婚 犯 罪 人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这 里 要 说 明 两 点 : 一 是 由 原 配 偶 自 诉 请 求 对 重 婚 犯 罪 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二 是 原 配 偶 受 强 制 或 涉 及 利 害 关 系 没 有 提 起 诉 讼 而 有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诉, 对 重 婚 犯 罪 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重 婚 罪 虽 属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但 重 婚 罪 不 单 属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其 次, 解 除 非 法 婚 姻 关 系 人 民 法 院 对 构 成 重 婚 罪 的 被 告 人, 在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同 时, 对 犯 重 婚 罪 而 形 成 的 非 法 婚 姻 关 系, 应 当 宣 告 予 以 解 除 在 程 序 上, 应 先 处 理 重 婚 问 题, 然 后 应 另 外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再 处 理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财 产 侵 害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2[2] 第 三,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自 诉 案 件,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 自 诉 人 在 宣 告 判 决 前, 可 以 同 被 告 人 自 行 和 解 或 撤 回 自 诉 这 里 所 说 的 调 解, 只 能 对 刑 事 部 分 而 言, 如 原 配 偶 重 归 于 好, 愿 意 继 续 在 一 起 过 夫 妻 生 活 或 自 诉 人 得 到 一 定 的 补 偿 后 自 愿 撤 回 自 诉, 不 再 追 究 重 婚 犯 罪 人 刑 事 责 任 等 此 外,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诉 的 重 婚 犯 罪 案 件, 不 适 用 调 解 第 四 关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处 理 有 的 重 婚 案 件 自 诉 人 在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的 时 候, 一 并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范 围 问 题 的 规 定,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指 被 害 人 由 于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可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这 与 重 婚 犯 罪 涉 及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不 同, 因 而 不 能 在 刑 事 判 决 中 并 处 三 离 婚 案 件 审 判 实 践 中 对 重 婚 的 困 难 应 对 及 原 因 ( 一 ) 实 践 中 面 临 的 诸 多 困 境 1 因 为 重 婚 行 为 直 接 侵 害 的 对 象 是 受 害 人 的 家 庭 婚 姻 关 系, 因 此,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重 婚 案 件 首 先 可 以 作 为 自 诉 案 件, 由 受 害 人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自 诉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受 害 人 往 往 不 愿 意 提 起 自 诉 即 使 提 起 诉 讼, 由 于 重 婚 罪 成 立 的 前 提 必 须 是 重 婚 方 与 他 人 结 婚 或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受 害 人 要 取 得 此 重 婚 证 据, 尤 其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的 证 据 非 常 困 难, 甚 至 根 本 无 法 取 到 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57 条 第 1 款 ( 二 ) 项 的 规 定, 对 对 缺 乏 罪 证 的 自 诉 案 件, 法 院 会 说 服 自 诉 人 撤 回 自 诉, 或 者 裁 定 驳 回 另 外, 鉴 于 我 国 目 前 重 婚 行 为 受 害 人 多 数 为 女 性, 特 别 是 广 大 农 村 妇 女, 她 们 在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由 于 经 济 上 的 不 独 立 传 统 习 俗 的 影 响 及 暴 力 的 威 胁 等 原 因, 往 往 是 忍 气 吞 生, 不 愿 也 不 敢 提 起 自 诉 因 此, 如 果 重 婚 犯 罪 完 全 靠 受 害 人 提 起 自 诉 解 决, 很 多 重 婚 者 就 会 逍 遥 法 外, 重 婚 行 为 就 得 不 到 及 时 有 效 地 打 击 这 很 有 损 我 国 法 律 的 尊 严 326

335 2 周 围 群 众 公 认 当 事 人 是 夫 妻 关 系 在 现 实 当 中 却 不 那 么 容 易 认 定 在 越 来 越 都 市 化 的 今 天,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越 来 越 疏 远, 不 要 说 周 围 群 众, 就 连 同 住 一 幢 居 民 楼 里 的 人, 彼 此 之 间 互 不 相 识 亦 已 司 空 见 惯 互 不 相 识 的 人 们 又 如 何 谈 得 上 知 道 他 人 之 间 是 不 是 夫 妻 关 系 呢? 更 何 况 在 非 婚 同 居 越 来 越 成 为 社 会 常 态 的 情 形 下, 要 求 群 众 提 供 他 人 之 间 关 系 的 证 词 更 是 难 上 加 难, 法 律 不 强 人 所 难 3[3] 所 以 在 司 法 实 务 当 中 要 判 断 当 事 人 是 否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绝 非 易 事 ( 二 ) 我 国 关 于 事 实 婚 姻 和 重 婚 罪 规 定 的 缺 陷 1 婚 姻 法 中 关 于 事 实 婚 姻 的 规 定 模 糊 对 于 事 实 婚 姻, 我 国 自 建 国 以 来, 从 1950 年 一 一 1994 年, 曾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司 法 解 释, 在 立 法 机 关 坚 持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原 有 立 法 不 改 变 的 前 提 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采 用 司 法 解 释 的 方 式 先 后 对 其 采 取 了 截 然 不 同 的 态 度 : 完 全 承 认 不 承 认 有 条 件 的 承 认, 但 是 这 些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大 都 十 分 粗 略, 只 是 简 单 的 规 定 未 经 婚 姻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起 诉 离 婚 时 能 否 按 事 实 婚 姻 处 理 而 已, 缺 乏 系 统 性 协 调 性 和 连 续 性, 有 头 痛 医 头, 脚 痛 医 脚 之 嫌 而 对 于 什 么 是 事 实 婚 姻, 在 实 践 中 该 如 何 认 定 都 没 有 做 出 规 定 上 世 纪 之 末, 都 寄 希 望 于 在 新 的 世 纪 开 始, 对 旧 的 婚 姻 法 进 行 修 改, 以 求 解 决 在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长 期 存 在 的 这 些 问 题 : 然 2001 年 我 国 婚 姻 法 虽 进 入 了 新 的 现 行 法 时 期, 但 2001 年 4 月 28 日 新 修 订 的 婚 姻 法, 不 知 是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再 次 回 避 了 事 实 婚 姻 问 题, 以 致 在 实 践 中 不 得 不 仍 然 以 司 法 解 释 为 准 现 在, 处 理 此 类 问 题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2001 年 12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但 也 只 是 其 中 的 第 四 条 : 男 女 双 方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的, 婚 姻 关 系 的 效 力 从 双 方 均 符 合 婚 姻 法 所 规 定 的 结 婚 的 实 质 要 件 时 起 算 和 第 五 条 在 1994 年 2 月 1 日 以 前, 男 女 双 方 已 符 合 结 婚 实 质 要 件 的, 按 事 实 婚 姻 处 理 ; 在 此 之 后 的, 未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的, 按 同 居 关 系 处 理 作 了 规 定, 仍 然 没 有 也 不 可 能 真 正 地 解 决 问 题 2 刑 法 中 关 于 重 婚 罪 客 观 要 件 的 规 定 不 明 确 我 国 刑 法 第 258 条 规 定 : 有 配 偶 而 重 婚 的,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而 在 现 阶 段 之 所 以 片 面 强 调 事 实 婚 姻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并 否 定 事 实 重 婚, 其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无 非 是 对 配 偶 和 结 婚 两 个 概 念 存 在 争 论 恰 好 这 两 个 概 念 在 刑 法 关 于 重 婚 罪 的 规 定 中 又 未 作 任 何 的 解 释, 这 就 导 致 在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中 出 现 了 对 有 配 偶 结 婚 的 不 同 理 解. 虽 然 婚 姻 法 及 有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做 出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说 明, 但 由 于 其 说 明 也 十 分 的 模 糊, 而 且 刑 法 本 身 独 立 性 使 然, 其 欠 缺 一 个 明 确 严 谨 的 规 定, 自 然 对 重 婚 尤 其 是 事 实 重 婚 的 罪 与 非 罪, 时 常 会 令 人 难 以 准 确 地 判 定, 这 也 是 造 成 目 前 理 论 界 出 现 争 议, 相 关 规 定 出 现 矛 盾 的 主 要 原 因 尽 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作 过 一 些 司 法 解 释, 希 望 通 过 运 用 司 法 解 释 的 方 式 解 决 重 婚 罪 在 现 实 中 的 问 题 这 些 司 法 解 释 也 确 实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消 除 了 一 些 争 议, 解 决 了 面 临 的 一 些 实 际 问 题, 但 却 未 能 真 正 把 前 面 这 些 概 念 解 释 清 楚 和 准 确, 并 且 还 带 来 了 新 的 争 议 和 矛 盾, 自 然 也 就 不 可 能 从 真 正 意 义 上 去 解 决 重 婚 罪 面 临 的 这 些 问 题 3 司 法 解 释 中 关 于 事 实 婚 姻 的 解 释 规 定 相 冲 突 实 际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除 了 以 上 提 到 的 两 个 方 面 外, 还 有 一 个 方 面 就 是 我 国 对 事 实 婚 姻 以 及 由 事 实 婚 姻 引 起 的 重 婚 方 面 的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存 在 着 相 冲 突 的 地 方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民 政 部 于 1994 年 2 月 1 日 实 行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理 规 定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即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按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待, 不 再 承 认 为 事 实 婚 姻, 自 此 进 入 对 事 实 婚 姻 的 否 认 阶 段 在 2001 年 12 月 27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坚 持 了 同 样 的 观 点, 因 此, 对 于 这 种 关 系 既 然 不 认 为 是 婚 姻 关 系, 不 构 成 刑 法 上 的 重 婚 罪 似 乎 也 就 成 了 理 所 当 然 顺 理 成 章 的 事 但 事 实 是, 在 1994 年 12 月 1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给 四 川 省 高 院 的 批 复 中 却 又 明 确 规 定 : 新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管 理 条 例 发 布 施 行 后, 有 配 偶 的 人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或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处 罚 这 也 就 是 说, 在 民 事 方 面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已 经 否 定 了 事 实 婚 姻, 但 在 刑 事 方 面 的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中 却 又 明 确 承 认 事 实 婚 姻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处 理, 从 而 导 致 司 法 解 释 中 两 种 规 定 的 矛 盾 四 应 该 如 何 具 体 应 对 ( 一 ) 肯 定 事 实 婚 姻 也 是 一 种 婚 姻 形 式 其 实, 之 所 以 在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事 实 重 婚 的 争 论 如 此 之 大 时 间 如 此 之 长, 笔 者 认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我 国 婚 姻 法 一 直 对 事 实 婚 姻 采 取 回 避 的 态 度, 而 司 法 解 释 的 态 度 又 是 一 变 再 变 最 后 导 致 出 现 了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和 民 事 司 法 解 释 相 矛 盾 的 情 况 因 此, 为 了 保 护 我 国 的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关 系 和 制 度, 严 厉 打 击 包 括 事 实 重 婚 在 内 的 各 种 重 婚 行 为, 笔 者 认 为 首 先 有 必 要 在 民 事 法 律 方 面 对 有 关 事 实 婚 姻 方 面 的 内 容 加 以 改 进 和 完 善 具 体 来 说, 可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进 行 : 327

336 1 统 一 司 法 解 释 中 关 于 事 实 婚 姻 的 规 定 为 了 解 决 现 阶 段 存 在 的 民 事 法 律 规 定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和 刑 事 法 律 规 定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相 矛 盾 的 状 态, 减 少 对 事 实 婚 姻 和 事 实 重 婚 问 题 的 不 必 要 争 论, 我 们 有 必 要 在 厘 清 刑 法 和 民 事 法 律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尽 量 保 持 它 们 间 的 统 一 协 调 要 达 到 这 样 的 目 的, 最 简 单 的 方 法 就 是 废 除 以 前 所 有 有 关 事 实 婚 姻 的 司 法 解 释,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重 新 出 台 一 个 有 关 事 实 婚 姻 和 事 实 重 婚 的 司 法 解 释, 在 其 中 就 事 实 婚 姻 的 含 义, 可 能 的 情 形, 以 及 有 关 事 实 重 婚 的 含 义 类 型 和 构 成 重 婚 罪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统 一 的 解 释 规 定, 如 可 对 事 实 婚 姻 作 明 确 细 致 的 规 定 : 凡 是 没 有 经 过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的, 属 于 事 实 婚 姻, 为 了 明 确 起 见, 还 可 再 加 上 一 个 说 明 性 的 规 定 : 男 女 一 方 或 双 方 没 有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的 也 构 成 事 实 婚 姻 ; 甚 至 还 可 把 与 他 人 举 行 结 婚 仪 式, 对 外 公 开 是 夫 妻 关 系, 与 他 人 有 比 较 稳 定 的 同 居 关 系, 如 同 居 生 活 的 时 间 比 较 长 ( 达 到 一 年 ), 且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的, 以 及 同 居 生 活 已 经 生 儿 育 女 的 等 作 为 认 定 事 实 婚 姻 的 具 体 情 形 这 样 就 可 以 避 免 再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民 事 和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相 矛 盾 冲 突 的 现 象 总 而 言 之, 在 建 立 起 新 的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模 式 之 前, 我 们 对 于 事 实 婚 姻, 要 采 取 重 事 实 轻 形 式 的 灵 活 政 策, 这 样 不 仅 有 利 于 家 庭 婚 姻 关 系 的 和 谐 社 会 的 稳 定 而 且 可 以 防 止 一 些 人 利 用 事 实 婚 姻 来 达 到 事 实 重 婚 的 非 法 目 的, 从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做 到 既 保 护 善 意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正 当 权 益 和 婚 姻 幸 福, 又 尽 可 能 地 维 护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关 系 当 然, 对 以 重 婚 罪 论 处 的 行 为 的 界 定 也 不 能 无 限 制 扩 张 不 能 将 属 于 道 德 伦 理 调 整 的 婚 外 情 也 纳 入 重 婚 的 范 围 因 为 只 有 那 些 以 结 婚 为 目 的, 或 者 在 事 实 上 形 成 了 夫 妻 间 人 身 关 系 的 非 法 同 居, 才 能 在 实 质 上 称 得 上 是 一 种 婚 姻 行 为 婚 外 情 通 奸 一 般 的 姘 居, 只 能 通 过 德 治 党 纪 政 纪 来 解 决, 而 不 应 上 升 为 法 律, 更 不 能 用 刑 法 方 法 来 处 理 在 以 德 治 国 同 样 重 要 的 今 天, 法 律 应 给 道 德 预 设 一 定 的 空 间 度,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导 之 以 德, 齐 之 以 法 而 一 般 重 婚 行 为 是 指 存 在 重 婚 事 实, 但 不 以 犯 罪 来 处 理 的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一 般 重 婚 行 为,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不 应 一 律 以 犯 罪 论 处 区 分 重 婚 与 否 主 要 区 分 重 婚 的 原 因, 也 就 是 说 要 分 析 造 成 重 婚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比 如, 有 的 妇 女 被 拐 骗 贩 卖 以 后, 被 迫 又 与 他 人 结 婚 的, 被 拐 卖 妇 女 在 客 观 上 明 显 存 在 重 婚 的 事 实, 但 从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来 讲, 她 并 不 希 望 这 种 事 实 发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甚 至 可 能 严 重 违 背 自 己 的 意 愿 如 果 我 们 一 味 的 按 照 重 婚 罪 来 处 理, 对 被 拐 的 妇 女 是 不 公 正 的, 因 为 她 们 也 是 受 害 者 除 这 种 情 况 下 造 成 的 重 婚 行 为 不 应 以 重 婚 罪 论 处 外, 以 下 行 为 也 应 规 定 为 一 般 重 婚 行 为 : 1 因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难 以 维 持, 被 迫 外 流, 为 谋 生 而 与 他 人 重 婚 的 ; 2 因 反 抗 包 办 买 卖 婚 姻 而 外 逃, 在 包 办 的 婚 姻 解 除 前, 又 与 他 人 重 婚 的 ; 3 因 配 偶 长 期 外 出, 生 死 下 落 不 明, 家 庭 生 活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而 重 婚 的 另 规 定 : 重 婚 是 指 已 建 立 婚 姻 关 系 者 又 与 他 人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或 者 同 时 与 二 人 以 上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的 行 为, 此 处 婚 姻 关 系 包 括 法 律 婚 姻 关 系 和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4[4] 因 为 在 无 效 婚 姻 被 确 认 并 依 法 解 除 之 前, 当 事 人 都 是 认 为 其 婚 姻 有 效 并 认 可 夫 妻 关 系 的 2 可 以 在 我 国 建 立 起 以 登 记 婚 为 主, 以 事 实 婚 为 补 充 的 双 重 模 式 的 方 式, 以 谋 求 法 律 更 切 合 中 国 之 社 会 现 实 具 体 来 说 就 是 要 改 变 目 前 的 采 取 单 一 登 记 主 义 制 度 的 现 状, 建 立 事 实 婚 姻 转 正 制 度, 使 事 实 婚 姻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得 以 转 化 为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婚 姻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理 由 在 于 : 从 法 律 的 目 的 来 看,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若 要 恰 当 地 完 成 其 职 能, 就 不 仅 要 致 力 于 创 造 秩 序, 而 且 要 努 力 地 实 现 正 义 国 家 之 所 以 制 定 婚 姻 法, 其 最 终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立 法 确 保 民 众 的 幸 福 而 婚 姻 登 一 记 制 度, 只 是 我 们 实 现 这 个 目 的 的 手 段, 立 法 者 希 望 通 过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对 婚 姻 加 以 规 制, 以 便 创 造 一 个 合 理 的 婚 姻 家 庭 秩 序 以 确 保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幸 福 并 监 督 防 止 重 婚 的 产 生 其 实 也 可 以 这 么 说,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幸 福 是 婚 姻 法 的 终 极 目 的, 而 婚 姻 登 记 只 是 加 强 国 家 对 私 人 行 为 的 监 督, 是 保 证 实 现 这 个 目 的 的 一 种 手 段 也 就 是 说 当 事 人 家 庭 幸 福 和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之 间 是 目 的 和 手 段 之 间 的 关 系 婚 姻 登 记 制 度, 保 护 和 监 督 功 能 并 重, 当 事 人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 但 形 式 上 没 有 接 受 监 督 ), 却 无 法 获 得 法 律 的 保 护, 这 种 法 律 上 的 制 裁 对 于 当 事 人 而 言, 未 免 失 之 过 重 毕 竟 婚 姻 法 律 的 最 终 目 的 在 于 维 护 正 常 的 婚 姻 秩 序 和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幸 福, 而 不 在 于 促 使 当 事 人 去 进 行 登 记, 仅 仅 因 为 不 登 记 而 不 保 护 完 全 符 合 实 质 性 要 件 的 事 实 婚 姻, 未 免 舍 本 求 末 ; 而 且 很 不 利 于 保 障 一 夫 一 妻 制 和 打 击 重 婚 犯 罪 3 还 可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无 效 婚 姻 尽 管 是 无 效 的, 但 其 仍 是 婚 姻 的 一 种 形 式, 在 无 效 婚 姻 宣 布 无 效 并 解 除 之 前 当 事 人 不 能 再 婚, 否 则 即 构 成 重 婚 罪 这 样, 尽 管 事 实 婚 姻 在 民 事 方 面 是 无 效 的, 但 由 于 其 毕 竟 仍 然 是 一 种 婚 姻, 因 此, 当 行 为 人 在 成 立 事 实 重 婚 后, 自 然 就 可 以 运 用 刑 法 按 重 婚 罪 进 行 惩 处 了 ( 二 ) 通 过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重 婚 罪 的 客 观 要 件 328

337 1 同 时, 针 对 刑 法 中 关 于 重 婚 罪 客 观 方 面 规 定 不 够 明 确 的 缺 点,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通 过 修 改 现 行 刑 法, 在 其 中 对 配 偶 和 婚 姻 等 争 议 大 的 概 念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但 是, 要 求 在 短 时 间 内 对 现 行 刑 法 做 修 改 是 不 大 可 能 也 是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因 为 刑 事 法 律 是 很 严 肃 的, 随 便 修 改 会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破 坏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和 稳 定 性 ; 并 且, 即 使 现 在 能 够 对 刑 法 进 行 修 改, 要 在 其 中 对 配 偶 和 婚 姻 等 概 念 进 行 十 分 详 尽 细 致 的 规 定 也 是 很 难 的, 毕 竟 立 法 是 十 分 讲 求 简 洁 性 的, 不 可 能 对 一 个 或 几 个 概 念 作 冗 长 的 解 释 因 此, 在 现 阶 段,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通 过 废 除 现 行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配 偶 和 婚 姻 以 及 事 实 重 婚 等 概 念 作 一 个 新 的 明 确 细 致 的 解 释 如 可 以 在 司 法 解 释 中 明 确 规 定 婚 姻 是 指 以 结 成 夫 妻 关 系, 并 以 共 同 生 活 为 目 的 一 男 一 女 合 意 的 结 合, 配 偶 是 指 男 人 之 妻 或 女 人 之 夫, 包 括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中 的 丈 夫 和 妻 子 有 了 这 样 明 确 的 规 定 后, 人 们 就 不 会 再 对 上 面 的 那 些 概 念 进 行 随 意 的 理 解, 自 然 也 就 会 减 少 或 不 会 再 引 发 不 必 要 的 争 议 2 被 群 众 公 认 为 是 夫 妻 : 这 里 的 群 众 范 围 应 该 是 有 所 限 定 的, 一 般 是 指 当 事 人 居 住 地 周 围 的 邻 居 或 与 当 事 人 共 同 工 作 的 同 事, 而 不 应 该 将 这 里 的 群 众 范 围 任 意 扩 大 到 那 些 仅 是 认 识 当 事 人 的 人 另 外, 群 众 公 认 当 事 人 是 夫 妻 应 当 是 有 根 据 的 认 定 当 事 人 是 夫 妻, 而 不 能 是 想 当 然 的. 群 众 认 定 的 根 据 可 以 是 当 事 人 对 外 以 夫 妻 名 义 相 称, 当 事 人 有 共 同 生 育 的 子 女 等 等 当 然, 要 求 群 众 对 当 事 人 是 否 是 夫 妻 关 系 的 认 定 有 一 定 的 根 据, 并 不 是 说 当 事 人 对 外 不 以 夫 妻 名 义 相 称 群 众 就 不 能 认 定 当 事 人 是 夫 妻 关 系 即 使 当 事 人 对 外 不 以 夫 妻 名 义 相 称, 群 众 也 可 以 根 据 其 他 的 特 征 来 判 断 当 事 人 是 不 是 夫 妻 关 系, 例 如, 当 事 人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经 常 出 席 只 有 夫 妻 关 系 的 人 才 出 席 的 公 众 活 动, 当 事 人 在 共 同 购 买 或 租 赁 的 房 屋 或 其 他 大 型 共 同 财 产 的 合 同 书 上 的 签 字 等 等, 都 可 以 作 为 群 众 对 当 事 人 是 夫 妻 关 系 予 以 认 定 的 根 据 3 同 居 时 间 的 长 短 : 当 事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应 以 持 续 一 段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段 为 必 要, 如 果 当 事 人 只 是 短 期 的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二 人 并 没 有 打 算 长 期 维 持 这 种 婚 姻 关 系, 比 如 说 二 人 只 在 一 起 连 续 生 活 了 短 短 的 几 个 月, 或 者 是 断 断 续 续 地 在 一 起 生 活 了 不 足 一 年 的 时 间, 则 不 宜 以 事 实 重 婚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认 定, 否 则 有 定 罪 扩 大 化 的 嫌 疑 可 以 认 定 为 事 实 重 婚 的 当 事 人 其 同 居 的 时 间 一 般 应 以 持 续 一 年 以 上 作 为 认 定 的 标 准 为 宜 4 注 意 采 用 各 种 形 式 的 证 据 : 在 事 实 重 婚 认 定 的 过 程 中, 难 就 难 在 如 何 认 定 当 事 人 是 否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的 认 定, 在 实 务 中 应 注 意 运 用 各 种 各 样 的 证 据 形 式, 比 如 当 事 人 在 购 房 租 房 安 装 电 话 网 络 等 事 项 时 所 填 写 的 一 些 表 格 中 记 载 的 二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当 事 人 之 间 如 果 有 生 育 的 话, 婴 儿 出 生 时 的 手 术 通 知 书 上 的 签 名, 婴 儿 出 生 证 上 的 父 母 栏 的 记 载 等 等 诸 如 此 类 的 证 据, 都 可 以 也 应 该 成 为 在 对 当 事 人 是 否 是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的 认 定 过 程 中 予 以 重 视 的 证 据 形 式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重 婚 罪 的 法 定 刑 由 于 事 实 重 婚 的 形 式 多 样, 主 观 恶 性 大 小 不 一,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各 不 相 同, 而 刑 法 只 规 定 了 重 婚 罪 的 基 本 罪 刑 单 位, 没 有 涉 及 加 重 情 节 的 量 刑 问 题 这 种 在 量 刑 上 无 情 节 轻 重 之 别 的 规 定, 容 易 造 成 重 罪 轻 判 为 了 体 现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可 以 在 重 婚 罪 的 条 文 中 加 入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重 婚 罪, 其 法 定 刑 应 提 高 这 里 所 谓 的 情 节 严 重, 主 要 包 括 五 种 : 一 是 一 贯 玩 弄 女 性, 有 重 婚 前 科 的 ; 二 是 同 时 与 数 人 重 婚 的 ; 三 是 以 欺 骗 手 段, 诱 人 重 婚 或 强 迫 他 人 重 婚 的 ; 四 是 因 重 婚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或 致 使 儿 童 老 人 和 残 疾 人 被 遗 弃 的 ; 五 是 其 他 影 响 恶 劣 后 果 严 重 的 重 婚 行 为 5[5] ( 四 ) 关 于 重 婚 案 件 实 行 公 诉 制 的 建 议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重 婚 案 件 属 于 自 诉 案 件 的 范 畴,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没 有 提 起 公 诉, 被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则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自 诉 笔 者 认 为, 这 种 两 可 式 的 管 辖 规 定 不 利 于 对 重 婚 案 件 的 处 理, 建 议 将 其 纳 入 公 诉 范 围, 主 要 理 由 是 : 1 重 婚 案 件 不 仅 侵 犯 了 个 人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而 且 还 侵 犯 了 国 家 关 于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管 理 制 度, 既 是 对 公 民 私 权 的 侵 犯, 又 是 对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公 然 践 踏, 对 这 类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犯 罪 行 为 通 过 公 诉 渠 道 追 究 责 任 理 所 当 然 2 重 婚 现 象 之 所 以 得 不 到 有 效 遏 制, 主 要 在 于 法 律 打 击 不 力, 这 既 有 实 体 法 上 的 原 因, 也 有 程 序 法 上 的 原 因. 就 程 序 而 言, 重 婚 案 件 的 诉 讼 主 要 靠 被 害 人 的 自 诉 启 动 但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很 多 重 婚 案 件 的 被 害 人 或 出 于 惧 怕 或 出 于 对 配 偶 生 活 上 的 依 赖 或 为 顾 及 家 庭, 子 女 的 名 誉 等 种 种 原 因 而 不 愿 将 自 己 的 配 偶 告 上 法 庭, 使 得 一 些 犯 罪 分 子 能 从 容 地 逃 避 法 律 的 制 裁, 故 有 必 要 由 公 权 直 接 介 入 处 置 此 类 案 件 以 增 强 打 击 力 度 3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自 诉 人 负 有 证 明 责 任, 对 缺 乏 罪 证 的 自 诉 案 件, 如 果 自 诉 人 提 不 出 补 充 证 据, 329

338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说 服 自 诉 人 撤 回 自 诉, 或 者 裁 定 驳 回 重 婚 案 件 虽 属 于 自 诉 案 件, 但 若 完 全 运 用 自 诉 案 件 证 明 责 任 的 分 担, 将 不 利 于 保 护 被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利 于 惩 戒 和 遏 制 呈 蔓 延 之 势 的 重 婚 行 为 实 践 中, 重 婚 一 方 往 往 与 其 配 偶 分 居 两 地, 且 通 常 对 配 偶 采 取 隐 瞒 和 警 惕 的 态 度, 因 此, 被 害 人 掌 握 的 大 多 只 是 一 些 传 闻 和 零 星 的 证 据 线 索, 加 之 自 诉 案 件 中 被 害 人 并 无 取 证 权, 要 掌 握 行 为 人 重 婚 的 确 实 充 分 的 证 据 颇 为 困 难, 若 实 行 公 诉 制, 由 检 察 机 关 依 职 权 调 查 取 证 并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则 可 以 避 免 上 述 弊 端 4 实 行 重 婚 案 件 公 诉 制 也 是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需 要 多 数 重 婚 案 件 有 主 犯 和 从 犯 之 分, 两 者 在 处 刑 上 必 然 要 有 所 区 别, 为 避 免 司 法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从 犯 ( 一 般 为 第 三 人, 实 践 中 常 见 相 对 人 即 被 害 人 只 告 第 三 人, 不 告 自 己 的 配 偶 即 重 婚 人 ; 或 虽 两 者 都 告, 但 最 终 基 于 生 活 家 庭 因 素 的 考 虑 而 与 犯 有 重 婚 罪 的 配 偶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撤 回 对 配 偶 的 起 诉 ) 受 刑 主 犯 ( 与 从 犯 情 况 相 对 应, 一 般 为 被 害 人 的 配 偶 ) 逍 遥 法 外 的 局 面. 只 有 实 行 重 婚 案 件 公 诉 制, 由 检 察 机 关 直 接 公 诉, 按 照 犯 罪 分 子 所 犯 罪 行 的 轻 重 追 究 各 自 的 刑 事 责 任, 才 能 保 障 罪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实 现 ( 五 ) 法 官 在 离 婚 案 件 中 进 行 释 明 民 事 法 官 在 办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若 可 能 涉 及 重 婚 应 该 行 使 司 法 释 明 权, 并 应 在 民 事 法 律 文 书 中 明 确 告 知 权 利 方 ( 受 害 方 ) 对 可 能 涉 及 重 婚 的 情 形 应 该 通 过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向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另 行 主 张 权 利, 因 民 事 程 序 仅 仅 处 理 民 事 离 婚 纠 纷 这 样 做 既 让 有 关 权 利 方 ( 受 害 方 ) 明 确 获 知 自 己 的 权 利 及 主 张 权 利 的 方 式, 也 避 免 了 一 些 无 知 当 事 人 对 法 院 法 官 不 必 要 的 误 解, 从 而 使 当 事 人 主 张 权 利 走 上 良 性 法 律 轨 道 参 考 文 献 : 1[1] 祝 铭 山 : 中 国 刑 法 教 程,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第 页 2[2] 祝 铭 山 : 中 国 刑 法 教 程,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第 358 页 3[3] 张 明 楷 : 刑 法 格 言 的 展 开,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第 227 页 4[4] 参 见 薛 宁 兰 : 中 国 民 法 亲 属 编 立 法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网 5[5] 赵 秉 志 : 刑 法 修 改 研 究 综 述,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1990 年 版, 第 384 页 离 婚 协 议 以 财 产 条 件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否 违 法 _ 判 解 研 究 _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网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民 商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离 婚 协 议 以 财 产 条 件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否 违 法 钟 以 平, 刘 继 佩 上 传 时 间 : 翁 某 ( 女 ) 与 张 某 因 感 情 不 和, 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 协 议 离 婚,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其 离 婚 协 议 上 载 明 : 1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2 男 女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不 离 家,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 女 方 再 婚 后, 家 庭 财 产 及 经 济 收 入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如 男 方 再 婚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都 归 男 方 一 方 拥 有, 不 能 给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共 拥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5 离 婚 后 男 女 双 方 可 再 婚 如 女 方 再 婚, 必 须 搬 出, 小 孩 张 子 玉 也 由 女 方 抚 养, 抚 养 费 双 方 各 承 担 一 半 ;6 如 女 方 再 婚, 离 婚 前 房 产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 离 婚 后, 翁 某 认 为 以 是 否 再 婚 作 为 剥 夺 其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条 件, 违 反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民 法 通 则 之 规 定, 属 无 效 条 款, 要 求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即 一 套 商 品 房, 及 解 决 女 儿 抚 养 问 题 双 方 协 商 无 果, 翁 某 遂 诉 至 本 院 对 该 案 如 何 处 理, 有 以 下 两 种 不 同 的 意 见 :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原 被 告 离 婚 协 议 部 分 无 效, 应 支 持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理 由 是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实 行 婚 姻 自 由, 一 夫 一 妻, 男 女 平 等 的 婚 姻 制 度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条 规 定 : 禁 止 包 办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的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三 )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 下 列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 ( 五 )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从 行 为 开 始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第 75 条 规 定 :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如 果 所 附 的 条 件 是 违 背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不 可 能 发 生 的, 应 当 认 定 该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结 婚 与 离 婚 是 我 国 公 民 享 有 的 一 项 基 本 民 事 权 利, 任 何 人 不 能 干 涉 他 人 婚 姻 自 由 二 本 案 中, 原 被 告 的 离 婚 协 议, 以 女 方 是 否 再 婚 来 约 束 限 制 女 方 对 原 被 告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享 有 的 共 有 权, 对 原 告 再 婚 附 加 苛 刻 的 财 产 条 件, 应 该 说 是 对 原 告 婚 姻 自 由 的 限 制, 也 是 以 其 他 方 法 干 涉 原 告 婚 姻 330

339 自 由 的 行 为, 因 此 这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违 反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民 法 通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故 该 离 婚 协 议 对 原 被 告 共 同 财 产 的 约 定 无 效, 原 告 请 求 确 认 原 被 告 离 婚 协 议 中 的 第 二 五 六 项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置 的 约 定 无 效,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 民 事 行 为 部 分 无 效,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的 效 力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因 此 原 被 告 离 婚 协 议 中 其 它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四 可 判 决 原 被 告 共 有 的 一 套 商 品 房 归 原 告 所 有, 原 告 补 偿 房 价 的 50% 给 被 告, 婚 生 女 孩 由 原 告 抚 养, 被 告 所 负 担 的 抚 养 费 可 考 虑 从 其 房 价 补 偿 中 直 接 扣 除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原 被 告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置 的 约 定 有 效, 应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理 由 是 : 一 原 被 告 签 订 的 离 婚 协 议 是 双 方 自 愿 的,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 也 是 双 方 自 愿 的, 其 协 议 内 容 并 不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应 合 法 有 效 二 原 被 告 均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人, 协 议 也 并 不 存 在 胁 迫 乘 人 之 危 之 情 形 三 现 实 社 会 中, 夫 妻 协 议 离 婚 的 占 大 多 数, 只 要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当 事 人 有 权 力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及 子 女 抚 养 作 出 处 分, 如 果 法 院 随 意 判 决 撤 销 他 们 的 协 议 内 容, 对 家 庭 和 睦 社 会 稳 定 也 将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再 婚 能 否 作 为 剥 夺 婚 姻 共 有 财 产 的 条 件? 从 一 则 案 例 谈 离 婚 财 产 处 理 的 方 式 张 清 华 上 传 时 间 : [ 摘 要 ] 离 婚 双 方 在 协 议 中 约 定 有 同 居 内 容 并 以 再 婚 与 否 为 条 件 剥 夺 女 方 的 原 婚 姻 共 有 财 产 部 分 的 个 人 份 额, 这 种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通 过 对 协 议 性 质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它 表 面 上 是 离 婚 协 议 实 际 上 是 同 居 协 议 ; 通 过 对 协 议 内 容 的 分 析, 可 以 得 出 其 财 产 处 理 条 款 是 所 附 条 件 还 未 生 效 的 赠 与 协 议 ; 通 过 对 协 议 目 的 和 效 力 的 分 析, 可 以 得 出 它 是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协 议 此 外 从 善 良 风 俗 的 角 度 来 分 析, 以 财 产 和 责 任 为 要 挟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不 合 理 也 是 不 合 法 律 原 则 和 精 神 的, 应 当 认 定 这 种 协 议 无 效 [ 关 键 词 ] 离 婚 同 居 附 条 件 赠 与 目 的 非 法 善 良 风 俗 无 效 翁 某 ( 女 ) 与 张 某 因 感 情 不 和, 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 协 议 离 婚,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其 离 婚 协 议 上 载 明 : 1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2 男 女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不 离 家,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 女 方 再 婚 后, 家 庭 财 产 及 经 济 收 入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如 男 方 再 婚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都 归 男 方 一 方 拥 有, 不 能 给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共 拥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5 离 婚 后 男 女 双 方 可 再 婚 如 女 方 再 婚, 必 须 搬 出, 小 孩 张 子 玉 也 由 女 方 抚 养, 抚 养 费 双 方 各 承 担 一 半 ;6 如 女 方 再 婚, 离 婚 前 房 产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 离 婚 后, 翁 某 认 为 以 是 否 再 婚 作 为 剥 夺 其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条 件, 违 反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民 法 通 则 之 规 定, 属 无 效 条 款, 要 求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即 一 套 商 品 房, 及 解 决 女 儿 抚 养 问 题 双 方 协 商 无 果, 翁 某 遂 诉 至 本 院 对 此 案 的 处 理 有 二 种 意 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原 被 告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置 的 约 定 有 效, 双 方 协 议 自 愿 合 法 ;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原 被 告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置 的 约 定 无 效, 以 女 方 是 否 再 婚 来 约 束 限 制 女 方 对 原 被 告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享 有 的 共 有 权, 对 原 告 再 婚 附 加 苛 刻 的 财 产 条 件, 应 该 说 是 对 原 告 婚 姻 自 由 的 限 制, 也 是 以 其 他 方 法 干 涉 原 告 婚 姻 自 由 的 行 为, 因 此 这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违 反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民 法 通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故 该 离 婚 协 议 对 原 被 告 共 同 财 产 的 约 定 无 效 [1] 这 个 案 例 非 常 的 有 意 思 它 表 现 在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财 产 的 处 分 自 由 与 婚 姻 自 由 的 交 叉 融 合 也 就 是 说 对 现 实 生 活 中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在 处 分 自 己 的 财 产 权 和 婚 姻 自 由 权 时 到 底 需 不 需 要 法 律 来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和 干 涉 的 问 题 要 理 解 并 解 决 双 方 的 争 议, 我 们 必 须 认 真 地 分 析 其 中 的 法 律 关 系 首 先 第 一 点,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经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婚 姻 关 系 不 复 存 在 双 方 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 协 议 离 婚, 并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因 此, 从 法 律 关 系 角 度 来 看,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经 不 存 在 婚 姻 关 系 了 这 是 分 析 本 案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第 二 点, 如 何 看 待 离 婚 协 议 的 内 容 的 问 题 这 份 离 婚 协 议 其 五 点 内 容 必 须 一 一 加 以 分 析 离 婚 协 议 第 一 条 自 愿 离 婚 没 有 争 议 第 二 条 存 在 着 以 下 问 题 : 1) 男 女 双 方 协 议 离 婚 不 离 家 这 是 一 条 什 么 规 定, 它 有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从 字 面 的 意 思 看 是 男 女 双 方 虽 然 离 了 婚, 但 是 仍 然 必 须 住 在 一 起 不 离 开 这 个 家 这 其 实 是 一 个 同 居 协 议, 而 不 是 离 婚 协 议 应 有 的 内 容 同 居 协 议 是 指 男 女 双 方 住 在 一 起 共 同 生 活 的 契 约 从 我 的 婚 姻 法 的 实 践 看, 法 律 不 保 护 更 不 提 倡 这 种 协 议 所 以 这 一 约 定 只 对 双 方 产 生 道 德 效 力, 而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而 不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331

340 2)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这 一 规 定 所 体 现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什 么? 它 的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这 必 须 逐 字 逐 句 的 分 析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它 的 意 思 是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财 产 由 同 居 协 议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这 种 共 有 是 时 间 附 条 件 的, 必 须 在 男 女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前, 但 是 这 句 话 有 一 个 地 方 用 词 是 不 准 确 的, 即 家 庭 财 产 是 指 什 么? 此 时 双 方 已 经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正 式 离 婚 了, 已 经 不 是 一 个 家 庭 的 成 员 了 也 就 是 说 此 时 双 方 已 经 不 存 在 婚 姻 关 系 了, 所 谓 的 家 庭 财 产 其 实 是 不 存 在 的 考 查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离 婚 不 离 家 家 庭 财 产 所 要 表 达 的 是 他 们 仍 然 愿 意 组 成 一 个 家 庭, 只 不 过 没 有 经 过 法 律 的 确 认 ( 此 时 已 经 离 婚 ), 是 一 种 事 实 上 的 婚 姻 关 系 也 就 是 同 居 关 系 罢 了 因 此, 此 时 的 财 产 共 有 关 系 是 一 种 基 于 协 议 的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而 不 是 基 于 法 律 的 共 有 关 系 按 照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离 婚 时 必 须 对 家 庭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以 明 晰 财 产 权 利, 确 定 财 产 关 系, 保 护 财 产 所 有 者 的 利 益 所 以 此 时 的 这 种 共 有 关 系 其 实 是 一 种 还 未 分 割 的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也 就 是 说 双 方 对 以 前 的 家 庭 财 产 必 须 进 行 分 割, 双 方 所 具 有 的 份 额 是 确 定 的 或 即 将 必 须 确 定 的 因 此 这 种 共 有 是 一 种 临 时 共 有, 是 一 种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如 果 按 照 正 常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处 理 方 式, 离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此 时 应 当 立 即 确 定 财 产 份 额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这 样 双 方 的 权 益 才 最 终 落 到 了 实 处, 得 到 了 法 律 的 确 定 和 保 护 但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又 对 此 本 应 立 即 分 割 的 临 时 按 份 共 有 财 产 进 行 了 重 新 的 约 定, 即 双 方 愿 意 重 新 建 立 财 产 共 有 关 系 这 样 一 来, 双 方 共 有 这 个 待 分 割 的 共 同 财 产 的 法 律 关 系 基 础 就 发 生 了 重 大 的 变 化 由 原 来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变 成 了 同 居 关 系, 则 其 原 来 的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也 变 为 了 一 种 简 单 的 协 议 共 有 关 系 不 管 男 女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约 定 共 同 所 有 还 是 按 份 所 有, 这 种 共 有 关 系 的 基 础 已 经 不 是 婚 姻 关 系 了, 而 是 一 种 平 等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的 约 定, 是 一 种 合 同 关 系 同 样 一 份 财 产, 在 离 婚 前 与 离 婚 后 其 共 有 的 法 律 关 系 基 础 发 生 了 根 本 的 变 化 这 一 点 是 必 须 要 注 意 到 的, 否 则 很 容 易 还 以 为 他 们 只 是 离 婚 关 系, 所 要 处 理 的 财 产 还 是 婚 姻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这 是 由 于 没 有 注 意 到 一 个 根 本 的 前 提 变 化, 那 就 是 双 方 已 经 办 理 了 离 婚 手 续 因 此, 虽 然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离 婚 时 没 有 对 家 庭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或 虽 然 分 割 却 未 实 施 分 割,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双 方 争 议 的 财 产 是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恰 恰 相 反, 这 同 一 份 财 产 不 是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而 是 一 种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这 是 必 须 特 别 注 意 的 说 双 方 争 议 的 财 产 不 是 家 庭 财 产 还 有 一 个 证 据, 那 就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上 加 的 一 个 时 间 前 提, 即 女 方 再 婚 前, 也 就 是 说 在 女 方 再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由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说 明 此 处 的 家 庭 早 已 不 是 离 婚 前 的 那 个 家 庭, 离 婚 前 的 家 庭 是 合 法 的 婚 姻 家 庭, 再 婚 前 的 家 庭 是 事 实 婚 姻 的 家 庭, 即 同 居 关 系 所 组 成 的 家 庭 在 女 方 未 再 婚 前, 同 居 关 系 是 予 以 保 持 的, 同 居 期 间 的 共 同 收 入 以 及 婚 姻 关 系 持 续 期 间 共 有 的 家 庭 财 产 共 同 构 成 了 女 方 再 婚 前 的 家 庭 财 产 这 一 概 念 所 以 第 一 种 第 二 种 意 见 都 犯 了 这 个 错 误 都 以 为 处 理 的 是 未 分 割 的 婚 姻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这 是 不 对 的, 恰 恰 相 反, 这 同 一 份 财 产 不 是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而 是 一 种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这 是 必 须 特 别 注 意 的 3) 女 方 再 婚 后, 家 庭 财 产 及 经 济 收 入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如 男 方 再 婚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都 归 男 方 一 方 拥 有, 不 能 给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共 拥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这 一 约 定 的 具 体 内 涵 是 什 么? 其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这 是 最 关 键 的 地 方, 也 是 二 种 意 见 的 分 歧 点 从 字 面 意 义 上 看, 这 一 约 定 很 明 显 由 二 部 分 组 成, 一 部 分 是 女 方 再 婚 的 情 况, 一 部 分 是 男 方 再 婚 的 情 况 这 一 约 定 其 实 是 对 同 居 关 系 解 除 附 加 的 条 件, 也 是 对 双 方 约 定 共 有 财 产 进 行 处 分 的 根 据 按 这 一 约 定, 如 果 出 现 了 男 女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的 情 况, 那 么 同 居 关 系 就 无 法 维 持 必 须 解 散, 否 则 也 是 违 法 无 效 的 在 出 现 同 居 关 系 无 法 维 持 的 条 件 时, 就 要 对 其 约 定 的 财 产 进 行 处 理 按 此 文 本 含 义 来 说 就 是 : 当 女 方 再 婚 时, 女 方 自 愿 将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也 就 是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共 有 财 产 加 离 婚 后 再 婚 前 的 同 居 期 间 的 经 济 收 入 归 为 男 方 所 有 ; 而 当 男 方 再 婚 时, 男 方 的 再 婚 婚 前 财 产 也 就 是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共 有 财 产 加 离 婚 后 再 婚 前 的 同 居 期 间 的 财 产 收 入 归 男 方 所 有, 同 时, 又 特 别 约 定 不 能 给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共 拥 婚 前 财 产 不 能 给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共 拥 婚 前 财 产 这 句 话 其 实 很 拗 口, 其 用 语 存 在 错 误, 如 什 么 是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如 果 是 复 婚 的 话, 当 然 可 以 说 是 再 婚 后 的 妻 子, 而 如 果 不 是 复 婚, 原 来 的 前 妻 嫁 的 是 别 人, 那 同 居 男 女 双 方 的 关 系 根 本 不 可 能 是 夫 妻 关 系, 女 方 应 当 与 别 的 男 子 是 夫 妻 关 系, 所 谓 妻 子 一 说 根 本 是 荒 谬 的 既 然 妻 子 是 别 人 的 妻 子, 那 么 所 谓 共 拥 婚 前 家 庭 财 产 一 说 就 更 离 谱 了 因 此 考 察 其 本 意 是 说, 如 果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与 别 人 再 婚, 那 么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不 能 再 拥 有 协 议 约 定 的 共 有 财 产, 而 是 归 同 居 的 男 方 所 有, 如 果 同 居 关 系 男 方 再 婚 也 同 样 如 此 也 就 是 说 无 论 如 何 只 要 同 居 关 系 无 法 维 持, 不 管 是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再 婚, 还 是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再 婚, 其 协 议 共 有 的 财 产 都 必 须 归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所 有,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都 必 须 放 弃 所 有 权 这 才 是 此 协 议 的 本 来 意 思, 也 是 最 重 要 和 最 关 键 的 地 方 此 案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约 定 是 同 居 关 系 中 的 男 方 再 婚 还 是 女 方 再 婚, 其 同 居 期 间 的 共 同 财 产 都 归 男 方 所 有 从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财 产 权 自 由 处 分 的 原 则 来 说, 同 居 关 系 女 方 这 样 处 分 本 来 属 于 自 己 的 财 产 当 然 是 无 可 厚 非 的 但 是 女 方 的 这 种 处 分 行 为 具 体 是 一 种 什 么 法 律 行 为 呢? 是 交 易 还 是 赠 与? 从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来 说, 其 据 以 得 到 同 居 332

341 关 系 女 方 的 共 有 财 产 的 依 据 是 这 份 协 议, 他 并 没 有 像 商 品 合 同 关 系 一 样 支 付 对 价, 因 此, 这 不 是 交 易, 而 是 一 种 赠 与 也 就 是 说 同 居 关 系 男 方 取 得 协 议 共 同 财 产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这 份 协 议, 而 这 份 协 议 是 一 种 赠 与 的 协 议, 并 且 是 附 条 件 的 赠 与 协 议, 所 附 条 件 就 是 维 持 同 居 关 系 的 存 续 也 就 是 说 同 居 关 系 女 方 在 同 居 关 系 双 方 有 一 方 再 婚 时 将 其 的 有 的 财 产 权 赠 与 给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这 样 的 话, 我 们 看 一 下 附 条 件 的 赠 与 是 否 已 经 生 效 答 案 是 没 有, 同 居 关 系 双 方 没 有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现 在 反 悔, 因 此 即 使 是 同 居 关 系 男 方 因 为 共 有 关 系 而 占 有 使 用 其 共 有 财 产, 并 不 代 表 男 方 取 得 女 方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总 之, 此 条 规 定 是 关 于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有 条 件 的 将 其 所 有 的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份 额 赠 与 给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的 财 产 赠 与 关 系 但 是 所 附 条 件 没 有 出 现, 因 此 赠 与 并 没 有 生 效 4) 离 婚 后 男 女 双 方 可 再 婚 如 女 方 再 婚, 必 须 搬 出, 小 孩 张 子 玉 也 由 女 方 抚 养, 抚 养 费 双 方 各 承 担 一 半, 这 一 条 规 定 表 达 的 意 思 也 很 明 确, 但 同 样 存 在 着 一 些 错 误 首 先 是 离 婚 后 男 女 双 方 可 再 婚, 这 一 规 定 没 有 实 质 意 义, 离 婚 后 男 女 双 方 当 然 可 再 婚, 否 则 的 话 是 对 婚 姻 自 由 的 限 制, 是 违 反 了 婚 姻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婚 姻 自 由 原 则 其 次, 如 女 方 再 婚, 必 须 搬 出, 小 孩 张 子 玉 也 由 女 方 抚 养, 抚 养 费 双 方 各 承 担 一 半, 这 所 谓 的 必 须 搬 出 是 指 搬 出 其 共 有 的 房 屋, 这 一 点 是 可 以 明 确 的 另 外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的 分 担 也 作 了 规 定 这 才 是 离 婚 协 议 本 应 有 的 内 容 对 双 方 共 有 的 房 屋 的 处 理 是, 当 女 方 再 婚 时, 女 方 必 须 搬 出 此 共 有 房 屋, 搬 出 即 为 不 再 居 住 在 此 房 屋 里, 意 思 也 很 明 确, 同 居 关 系 结 束 了 那 么 所 谓 子 女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这 才 开 始 由 同 居 男 女 分 别 负 担 这 句 话 的 意 思 也 很 明 确, 就 是 离 婚 后 到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前 的 同 居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其 子 女 的 抚 养 及 抚 养 费 是 由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女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的, 而 不 是 由 一 方 负 担 这 一 约 定 也 是 对 同 居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进 行 约 定, 是 同 居 协 议 才 有 的 内 容, 而 不 是 离 婚 协 议 的 应 有 内 容 与 离 婚 不 离 家 的 约 定 联 系 起 来, 在 同 居 关 系 结 束 后, 女 方 再 婚 时, 则 子 女 由 女 方 抚 养, 而 抚 养 费 是 双 方 各 负 担 一 半 这 一 规 定 又 是 典 型 的 离 婚 协 议 因 此, 本 规 定 是 在 离 婚 协 议 的 内 涵 里 加 入 了 同 居 关 系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然 而 问 题 的 关 键 是 同 居 关 系 男 女 双 方 当 事 人 以 一 份 同 居 协 议 代 替 了 离 婚 协 议, 使 得 离 婚 协 议 暂 时 无 法 即 时 生 效, 而 要 等 到 同 居 关 系 结 束 后, 即 女 方 再 婚 后, 才 实 施 离 婚 协 议 本 应 有 的 子 女 抚 养 义 务 及 其 抚 养 费 的 责 任 分 担 规 定 这 样 一 来, 本 来 应 当 在 离 婚 后 就 应 当 立 即 实 施 的 子 女 抚 养 及 抚 养 费 的 责 任 义 务 就 变 成 了 一 种 后 义 务, 必 须 在 同 居 关 系 结 束 后 才 开 始 实 施 同 居 关 系 期 间 的 子 女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的 责 任 义 务 就 先 于 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的 责 任 义 务 开 始 实 施 毫 无 疑 问, 这 一 句 话 所 代 表 的 意 思 是 在 同 居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子 女 的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都 是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的, 而 只 有 在 女 方 再 婚 后 的 同 居 关 系 结 束 时, 才 开 始 由 离 婚 当 事 人 的 一 方 单 独 承 担, 即 由 女 方 承 担 子 女 抚 养 义 务, 而 抚 养 费 是 双 方 各 负 担 一 半 这 从 另 外 一 个 侧 面 证 明 了 这 份 协 议 是 一 份 同 居 关 系 协 议, 而 不 仅 仅 是 离 婚 协 议 5) 如 女 方 再 婚, 离 婚 前 房 产 女 方 自 愿 归 男 方 所 有, 这 一 句 话 代 表 的 涵 义 是 什 么? 这 句 话 的 意 思 是, 如 果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再 婚, 那 么 离 婚 前 房 产 也 就 是 因 为 存 在 着 同 居 协 议 本 来 应 当 进 行 分 割 而 没 有 分 割 的 原 婚 姻 关 系 期 间 共 有 的 房 产 这 份 财 产 也 就 是 同 居 关 系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女 方 就 自 愿 赠 与 男 方 所 有 这 是 重 复 第 3) 句 话, 并 且 是 有 重 点 的 重 复, 即 特 意 地 重 复, 强 调 男 方 对 该 财 产 的 占 有 这 表 明 男 方 意 图 通 过 房 屋 及 财 产 ( 并 且 不 是 他 所 有 的 房 屋 和 财 产, 甚 至 包 括 同 居 期 间 的 女 方 的 经 济 收 入 在 内 ) 来 控 制 女 方 的 强 烈 意 愿 那 么 同 居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了 这 样 的 约 定, 究 竟 有 无 法 律 效 力? 从 合 同 角 度 来 说, 合 同 除 应 具 备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外, 还 必 须 有 一 个 合 同 目 的 合 法 的 要 件 合 同 目 的 违 法, 就 是 以 合 法 形 式 协 议 来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协 议, 这 样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必 然 会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从 法 律 的 原 则 来 说, 这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按 照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来 处 理 的, 只 要 法 律 没 有 禁 止, 则 民 法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有 权 自 由 处 分 其 合 法 权 利 因 此, 从 契 约 的 角 度 来 看, 这 一 协 议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自 由 的 意 思 表 示 达 成 了 一 致,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这 一 协 议 是 成 立 的 但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有 一 个 特 点, 就 是 当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意 思 表 示 超 越 了 必 要 的 范 围 和 限 度 时, 法 律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干 涉 和 制 约, 这 就 是 意 思 自 治 的 限 制 问 题 也 就 是 说 意 思 自 治 不 是 绝 对 的, 当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意 思 自 治 超 越 了 必 要 的 限 度, 侵 犯 到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原 则 和 精 神 上 时, 就 必 须 用 法 律 规 范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和 纠 正 例 如, 民 事 代 理 是 民 事 主 体 当 事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的 制 度, 受 托 人 完 全 可 以 自 由 地 代 理 委 托 人 从 事 法 律 行 为,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一 般 法 律 对 委 托 代 理 是 保 护 和 支 持 的, 这 也 是 现 代 快 节 奏 的 社 会 所 必 需 的, 但 是 有 些 民 事 行 为 却 不 能 适 用 代 理, 比 如 婚 姻 登 记, 法 律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婚 姻 登 记 必 须 由 婚 姻 当 事 人 亲 自 履 行 又 例 如 协 议 当 事 人 约 定 对 赌, 输 者 为 奴 隶, 这 样 的 约 定 违 反 了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根 本 精 神, 当 然 是 无 效 的 又 例 如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违 反 民 事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时, 这 个 约 定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可 能 是 无 效 或 可 撤 销 的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公 平 原 则 自 愿 原 则 平 等 原 则 等 等 这 种 违 背 法 律 333

342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法 律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的 民 事 行 为 可 能 是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或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从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平 等 的 角 度 来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承 担 的 义 务 十 分 有 限, 几 乎 没 有, 有 的 只 是 在 同 居 关 系 解 除 后 支 付 本 来 就 应 在 离 婚 时 承 担 的 一 半 抚 养 费 的 义 务, 而 得 到 的 权 利 却 是 十 分 的 巨 大, 独 享 同 居 关 系 期 间 的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 而 同 居 关 系 的 女 方 承 担 的 义 务 却 是 无 限 的, 只 要 是 同 居 关 系 的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就 要 将 所 有 的 财 产 给 男 方, 且 要 搬 出 本 来 属 于 她 的 房 产, 独 自 抚 养 女 儿 且 承 担 一 半 抚 养 费, 而 权 利 呢, 几 乎 没 有 这 种 权 利 义 务 极 不 平 等 的 协 议 违 背 了 人 之 常 情, 失 去 了 任 何 合 理 性 的 根 基 很 明 显 这 是 显 失 公 平 的, 中 间 肯 定 存 在 着 重 大 的 误 解 从 合 同 的 目 的 来 分 析, 可 以 更 加 清 楚 地 看 出 张 某 的 意 图 : 首 先 是 签 定 一 个 离 婚 协 议, 然 而 在 离 婚 协 议 中 却 隐 含 着 同 居 协 议 的 内 容, 强 加 了 同 居 的 义 务 ; 其 次 巧 妙 地 把 本 来 属 于 女 方 翁 某 的 财 产 ( 离 婚 时 家 庭 财 产 本 应 分 割 给 翁 某 应 得 的 部 分 ) 变 成 同 居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妄 图 以 家 庭 财 产 的 名 义 掩 盖 同 居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的 事 实, 使 本 来 很 清 楚 的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变 成 了 界 限 模 糊 的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 第 三, 为 了 剥 夺 女 方 翁 某 的 个 人 财 产 权 利, 以 同 居 诱 誀, 以 房 产 子 女 抚 养 及 其 抚 养 费 为 要 挟, 订 下 不 公 平 不 公 正 的 条 款 即 无 论 同 居 关 系 的 哪 一 方 再 婚, 同 居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即 归 男 方 所 有, 因 此, 这 是 一 份 名 为 离 婚 协 议 实 为 同 居 协 议 名 为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实 为 同 居 协 议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名 为 权 利 义 务 平 等 实 为 一 方 独 享 权 利 另 一 方 独 自 承 担 义 务 的 协 议 因 此 其 合 同 目 的 是 违 法 的 依 照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任 何 所 有 权 的 取 得 必 须 有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正 当 的 理 由, 没 有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正 当 的 理 由 是 不 能 够 取 得 物 之 所 有 权 的 而 作 为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即 张 某 取 得 同 居 期 间 的 财 产 权 利 的 理 由 根 据 是 强 迫 或 暗 中 强 迫 同 居 关 系 的 另 一 方 即 女 方 翁 某 必 须 遵 守 本 来 就 不 受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同 居 关 系, 以 保 持 同 居 关 系 为 条 件 或 代 价 来 限 制 女 方 翁 某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如 果 同 居 关 系 解 除 ( 同 居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再 婚 ), 则 剥 夺 本 应 由 女 方 翁 某 的 所 有 的 财 产 权 利, 这 样 一 种 行 为 是 以 合 法 形 式 ( 离 婚 且 保 持 同 居 关 系 )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 限 制 和 剥 夺 翁 某 作 为 财 产 所 有 权 人 对 其 本 应 当 就 在 离 婚 时 取 得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的 行 为, 因 此, 这 一 协 议 是 无 效 的, 其 取 得 财 产 权 没 有 合 法 的 理 由 和 规 定 因 此,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说, 这 份 表 面 上 是 离 婚 协 议 实 质 上 是 同 居 协 议 表 面 上 权 利 义 务 平 等 实 质 上 剥 夺 翁 某 合 法 财 产 的 部 分 是 无 效 的 第 三 点, 从 善 良 风 俗 和 民 法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说, 契 约 或 协 议 必 须 体 现 或 符 合 法 律 的 精 神 和 原 则, 不 能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7 条 规 定 : 民 事 活 动 应 当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破 坏 国 家 经 济 计 划,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合 同 法 第 7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订 立 履 行 合 同,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而 当 事 人 订 立 的 这 份 离 婚 协 议, 其 实 是 一 份 同 居 协 议, 而 且 是 附 加 了 不 符 合 社 会 公 德 的 条 件, 实 质 上 是 要 求 女 方 不 得 再 婚, 否 则 就 剥 夺 其 本 来 就 应 当 得 到 的 原 婚 姻 家 庭 财 产 中 的 共 有 部 分 而 且 更 让 人 难 以 接 受 的 是 即 使 男 方 再 婚, 女 方 也 依 旧 被 剥 夺 分 享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的 权 利 这 样 的 协 议 根 本 就 违 背 了 人 们 的 常 理 和 常 情, 依 照 这 样 的 规 定, 婚 姻 中 的 男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地 位 远 远 超 过 了 他 应 得 的 部 分 且 不 必 付 出 相 应 的 代 价 或 对 价, 违 背 了 婚 姻 法 中 的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也 违 背 了 权 利 义 务 平 等 的 原 则 在 随 时 可 能 被 剥 夺 财 产 权 的 情 况 下, 女 方 当 然 不 能 自 由 地 行 使 婚 姻 自 主 权 这 是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剥 夺 女 方 的 财 产 权 利, 以 这 种 不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条 件 直 接 干 涉 和 限 制 了 协 议 女 方 的 婚 姻 自 由 权, 如 果 纵 容 这 样 的 协 议 广 泛 存 在, 那 么 婚 姻 自 由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义 务 相 一 致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也 就 成 了 一 句 空 话 综 上 所 述,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这 份 离 婚 协 议 其 实 是 一 份 维 持 同 居 关 系 的 契 约, 其 中 对 女 方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处 分 行 为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赠 与 行 为, 它 所 附 的 条 件 是 同 居 关 系 的 解 除 同 居 双 方 当 事 人 一 方 再 婚, 但 是 此 条 件 并 没 有 成 就, 也 就 是 说 赠 与 并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尽 管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依 据 共 有 协 议 占 有 使 用 了 女 方 的 财 产 ; 退 一 万 步 来 说, 即 使 是 赠 与 发 生 了 法 律 效 力, 这 份 赠 与 协 议 也 是 无 效 的, 因 为 它 所 附 加 的 条 件 是 违 背 了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原 则 和 精 神, 同 居 关 系 的 男 方 张 某 取 得 协 议 财 产 共 有 人 翁 某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和 理 由, 张 某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行 为 从 善 良 风 俗 的 角 度 来 分 析, 以 财 产 和 责 任 为 要 挟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不 合 理 也 是 不 合 法 律 原 则 和 精 神 的, 因 此 其 根 本 自 始 就 没 有 效 力 因 此 翁 某 当 然 可 以 依 法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1] 钟 以 平 刘 继 佩 : 离 婚 协 议 以 财 产 条 件 限 制 女 方 再 婚 是 否 违 法, 载 于 民 商 法 律 网, 年 6 月 29 日 登 录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执 行 实 务 对 策 334 沈 中 昊

343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被 执 行 人 的 共 同 财 产 能 否 执 行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上 的 难 点, 这 里 存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包 括 : ( 一 ) 实 体 权 益 上 的 问 题 : 是 否 所 有 的 共 同 财 产 均 不 可 以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抑 或 根 据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类, 我 们 部 分 情 况 下 可 以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 二 )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问 题 : 执 行 措 施 包 括 控 制 性 措 施 和 处 分 性 措 施, 我 们 是 否 可 以 对 共 同 财 产 既 可 以 采 取 控 制 性 质 的 措 施, 也 可 以 采 取 处 分 性 质 的 措 施? 抑 或 根 据 执 行 措 施 的 分 类, 我 们 只 能 够 采 取 控 制 性 执 行 措 施? 上 述 问 题 中 核 心 焦 点 问 题 是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对 被 执 行 人 享 有 的 物 权 法 意 义 上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直 接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问 题 该 问 题 法 学 界 存 有 不 同 观 点 实 务 部 门 多 数 认 为,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执 行 法 院 可 以 对 被 执 行 人 共 同 共 有 的 财 产 采 取 查 封 等 控 制 性 措 施, 甚 至 可 采 取 拍 卖 等 处 分 性 措 施 本 文 就 被 执 行 人 在 物 权 法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执 行 这 一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探 索 分 析, 以 求 达 到 举 一 反 三, 以 点 带 面, 各 个 击 破 二 相 关 法 律 规 制 的 思 考 共 同 共 有 是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基 于 共 同 关 系 而 存 在 的 共 同 共 有 中 虽 存 在 应 有 部 分, 但 受 到 共 有 目 的 的 约 束, 明 确 区 别 于 按 份 共 有 故 此 在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各 共 有 人 不 能 对 该 共 有 财 产 确 定 份 额 基 于 上 述 特 点,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未 对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中 的 各 共 有 人 赋 予 法 律 上 的 权 利 为 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其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以 弥 补 民 法 通 则 不 足, 在 其 第 88 至 92 条 中 规 定, 推 定 共 同 共 有 的 情 形 ; 在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 处 分 共 有 财 产 的, 否 则 无 效 ; 各 共 有 人 不 得 擅 自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 分 割 时 有 约 定 按 照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割 ; 如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不 能 够 分 割 的 或 者 分 割 有 损 价 值 的, 可 以 折 价 处 理 ; 同 时 赋 予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此 条 为 我 们 对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实 体 分 割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此 后 的 物 权 法 在 共 有 一 章 中 作 出 了 更 为 科 学 的 规 定 大 致 可 以 归 纳 如 下 : ( 一 ) 规 定 了 在 物 权 法 意 义 上 的 共 同 共 有 和 按 份 共 有 的 分 界 : 前 者 共 同 共 有, 是 指 各 共 有 人 根 据 共 同 关 系, 部 分 份 额 地 共 同 享 有 对 共 有 财 产 的 权 利 也 就 是 说, 共 同 共 有 人 之 间 存 在 的 民 事 基 础 性 同 存 法 律 关 系, 这 种 特 殊 民 事 基 础 性 同 存 法 律 关 系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民 事 关 系, 比 如 民 事 合 同 关 系, 而 是 一 种 基 础 性 的 同 存 性 的 民 事 关 系, 如 夫 妻 关 系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以 及 继 承 人 关 系 或 者 是 同 居 关 系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可 以 界 定 出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关 系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2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3 共 同 继 承 的 遗 产 ; 4 其 他 共 有 财 产 后 者 按 份 共 有, 物 权 法 意 义 上 的 是 指,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物 享 有 份 额 ; 各 自 份 额 比 例 由 共 有 人 约 定, 各 个 共 有 人 是 依 据 其 不 同 的 份 额 来 确 定 其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范 围 不 具 有 民 事 基 础 性 同 存 法 律 关 系 的 共 有 财 产 只 能 够 确 定 为 按 份 共 有 财 产 ( 二 ) 设 定 了 推 定 认 定 这 一 弥 补 性 规 定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没 有 约 定 为 按 份 共 有 或 者 共 同 共 有,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除 共 有 人 具 有 家 庭 关 系 等 外, 视 为 按 份 共 有 从 中 我 们 看 出 共 同 共 有 和 按 份 共 有 之 间 的 区 别 的 同 时, 也 看 到 了 这 条 规 定 已 经 修 正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第 88 条 对 于 共 有 财 产, 部 分 共 有 人 主 张 按 份 共 有, 部 分 共 有 人 主 张 共 同 共 有, 如 果 不 能 证 明 财 产 是 按 份 共 有 的, 应 当 认 定 共 同 共 有 的 规 定 推 定 按 份 共 有 或 者 共 同 共 有 的 实 际 意 义 主 要 在 于, 如 果 推 定 为 按 份 共 有, 各 共 有 人 按 照 份 额 享 有 债 权, 承 担 债 务 ; 偿 还 债 务 超 过 自 己 应 当 承 担 份 额 的 共 有 人, 有 权 向 其 他 共 有 人 追 偿 如 果 推 定 为 共 同 共 有, 则 各 共 有 人 共 同 享 有 债 权, 承 担 债 务, 不 存 在 偿 还 债 务 超 过 自 己 应 当 承 担 份 额 的 共 有 人, 有 权 向 其 他 共 有 人 追 偿 的 问 题 ( 三 ) 增 加 了 准 共 有 的 法 律 界 定 的 规 定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规 定,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个 人 共 同 享 有 用 益 物 权 担 保 物 权 的, 参 照 本 章 规 定 本 条 是 关 于 准 共 有 的 规 定 对 所 有 权 以 外 财 产 权 的 共 有, 学 说 上 称 为 准 共 有 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我 国 物 权 法 中 的 准 共 有 仅 指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的 共 有 法 律 对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的 共 有 设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应 当 优 先 适 用 这 条 规 定, 对 执 行 工 作 打 开 了 新 思 路, 共 有 权 益 也 是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对 象 笔 者 认 为, 从 上 述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变 化 看, 采 取 何 种 执 行 措 施 需 要 区 别 对 待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执 行 法 院 不 宜 在 该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分 割 前, 即 对 该 共 同 共 有 的 财 产 直 接 采 取 拍 卖 等 处 分 性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但 为 了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执 行 法 院 可 以 对 该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就 被 执 行 人 所 有 部 分 采 取 查 封 等 控 制 性 措 施, 如 果 该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是 不 可 分 割 之 物, 335

344 则 执 行 法 院 可 就 该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整 体 进 行 查 封 控 制 性 措 施 不 需 要 严 格 的 程 序 限 制, 但 是 处 分 性 措 施 我 们 一 定 要 慎 重 且 严 格, 否 则 稍 一 疏 忽, 将 有 可 能 导 致 国 家 赔 偿 责 任 三 执 行 实 务 对 策 我 们 知 道,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不 外 乎 遵 循 三 个 阶 段 : 找 寻 被 执 行 人 以 及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确 定 析 出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为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依 法 处 分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笔 者 概 括 为 寻 执 确 执 处 执 三 个 阶 段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难 以 执 行 的 结 症 在 于 确 执, 它 是 执 行 共 有 财 产 达 到 执 行 目 的 的 前 提 问 题, 只 有 解 决 这 一 环 节, 才 能 达 到 执 行 目 的 因 此, 如 何 确 定 析 出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为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成 为 法 院 执 行 法 官 的 一 个 疑 难 点 确 定 并 析 出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的 程 序 途 径 笔 者 认 为 有 两 种 方 式 : 听 证 分 割 和 代 位 诉 讼 分 割 ( 一 ) 听 证 分 割 操 作 思 路 查 封 规 定 第 14 条 规 定,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除 共 有 人 协 议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并 经 债 权 人 认 可 外, 一 律 由 被 执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共 有 人 或 者 申 请 执 行 人 提 起 析 产 诉 讼, 方 可 以 对 共 有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这 条 规 定, 我 们 可 以 清 晰 地 看 出,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执 行 法 院 可 以 行 使 释 明 权 方 式, 力 促 相 关 当 事 人 达 成 分 割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的 协 议 对 可 能 供 执 行 的 共 有 财 产, 作 为 法 院 在 不 影 响 其 他 共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先 采 取 控 制 性 措 施, 然 后 告 知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执 行 人 以 及 共 同 共 有 的 其 他 方 可 以 提 请 执 行 裁 决 组 进 行 听 证 分 割 执 行 裁 决 组 根 据 申 请 执 行 人 的 听 证 申 请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听 证 分 割 的 ; 由 执 行 裁 决 组 成 员 组 成 合 议 庭 主 持 听 证, 以 传 票 方 式 通 知 包 括 申 请 执 行 人 被 执 行 人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共 有 人 到 庭 进 行 听 证 分 割 听 证 分 割 前 应 告 诉 所 有 当 事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尤 其 是 其 他 所 有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权 利 以 及 听 证 目 的 申 请 执 行 人 被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其 他 共 同 共 有 方 必 须 到 庭 参 加 听 证, 不 参 加 的 视 为 妨 害 执 行 论 处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或 者 相 关 的 共 同 权 益 分 割 ( 包 括 拍 卖 以 物 抵 债 优 先 购 买 ) 达 成 协 议, 以 此 作 为 继 续 执 行 的 依 据, 也 可 以 直 接 就 债 务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也 可 以 在 听 证 过 程 中, 经 过 各 方 同 意, 直 接 采 取 竞 价 方 式 进 行 变 卖, 所 得 价 款 属 于 被 执 行 人 的 部 分 用 于 清 偿 债 务 通 过 听 证, 如 果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无 法 分 割 或 者 被 执 行 人 其 他 共 同 共 有 人 不 同 意 分 割 的 或 者 如 果 分 割 导 致 各 方 严 重 损 失 的 应 先 暂 缓 或 停 止 对 该 共 有 财 产 的 执 行 并 宣 告 听 证 结 束, 告 知 申 请 执 行 人 可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分 割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需 要 说 明 的 一 点, 如 果 听 证 中 已 经 确 定 了 被 执 行 人 的 应 有 的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部 分, 可 以 作 为 今 后 诉 讼 的 直 接 证 据 ( 二 ) 诉 讼 分 割 操 作 思 路 在 听 证 未 果 情 况 下, 申 请 执 行 人 依 照 我 国 合 同 法 关 于 代 位 权 的 规 定,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起 代 位 诉 讼 程 序, 要 求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其 审 理 的 效 果 等 同 与 共 有 共 有 人 之 间 的 诉 讼 结 果 在 法 院 新 的 裁 判 结 果 出 来 后, 前 一 执 行 案 件 据 此 终 结 执 行 ( 三 )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1 基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程 序 正 义 内 质, 法 院 应 当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提 起 听 证 方 式 或 者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其 启 动 权 应 当 属 于 当 事 人, 因 此 当 然 包 括 发 动 选 择 的 权 利 也 在 于 申 请 执 行 人 作 为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并 释 明, 不 必 要 越 俎 代 庖, 去 主 动 发 动 以 听 证 方 式 分 割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事 实 上, 如 申 请 执 行 人 在 确 知 情 况 下, 可 以 直 接 提 起 代 为 诉 讼 因 此, 笔 者 认 为, 听 证 分 割 和 代 位 诉 讼 分 割 两 个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程 序 不 存 在 前 置 问 题 2 听 证 程 序 仅 为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简 便 的 处 理 纠 纷 的 一 种 方 式, 是 一 种 充 分 尊 重 各 方 共 同 共 有 人 权 利 的 的 解 决 途 径, 不 能 够 替 代 诉 讼 方 式 不 能 够 以 听 证 方 式 强 制 各 方 共 同 共 有 人 进 行 分 割 这 是 听 证 过 程 中 尤 其 要 注 意 的 一 点 3 需 要 采 取 推 定 认 定 的 方 式 来 确 定 被 执 行 人 在 共 有 财 产 中 享 有 的 权 益 的, 只 能 够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来 解 决, 不 能 够 通 过 听 证 方 式 直 接 裁 决 ; 除 非 各 方 在 听 证 过 程 中 协 商 一 致 4 在 确 执 过 程 中, 对 其 他 共 有 人 优 先 权 需 加 保 护,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由 被 告 知 人 签 字 确 认 现 在 位 置 : 理 论 与 实 践 -> 民 事 审 判 336

345 离 婚 协 议 将 房 屋 赠 与 儿 子, 债 权 人 提 出 异 议 该 赠 与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报 作 者 : 余 小 惠 唐 加 耘 发 布 时 间 : :05:27 案 情 甲 乙 双 方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明 确 把 房 产 一 套 赠 与 未 成 年 的 儿 子 丙, 但 没 有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手 续 甲 乙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向 丁 借 款 10 万 元, 丁 向 法 院 起 诉, 对 甲 乙 双 方 的 赠 与 行 为 提 出 异 议 分 歧 本 案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有 两 种 观 点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丙 享 有 房 产 的 所 有 权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丙 不 能 依 据 离 婚 协 议 而 成 为 该 房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即 使 向 法 院 提 起 确 认 之 诉, 法 院 也 不 能 确 认 其 成 为 房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评 析 笔 者 同 意 第 二 种 观 点, 理 由 如 下 : 1. 我 国 采 取 的 是 不 动 产 法 定 登 记 制 度, 无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取 得, 房 产 物 权 均 需 经 登 记 才 产 生 效 力 本 案 离 婚 协 议 中 对 房 产 的 赠 与 属 于 夫 妻 之 间 内 部 的 约 定, 不 能 以 此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2. 本 案 中 的 离 婚 协 议 并 没 有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内 容,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也 就 没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和 可 操 作 性 合 同 中 有 物 权 的 内 容, 但 是 本 质 上 还 是 一 种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不 属 于 物 权 关 系 丙 只 是 享 有 债 权 请 求 权, 而 不 是 物 权 请 求 权 3. 赠 与 合 同 须 赠 与 人 和 受 赠 人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才 能 成 立 即 使 在 经 法 院 确 认 的 房 产 赠 与 约 定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法 院 确 认 的 也 只 是 离 婚 夫 妻 单 方 达 成 的 房 产 赠 与 合 意, 与 未 成 年 子 女 并 不 形 成 房 产 赠 与 合 同 对 于 那 些 属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来 说, 虽 然 依 据 合 同 法 纯 获 利 益 的 合 同 或 者 与 其 年 龄 智 力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相 适 应 而 订 立 的 合 同, 不 必 经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规 定, 其 接 受 房 产 赠, 对 父 母 发 出 的 要 约 可 不 经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追 认, 但 由 于 其 是 否 表 示 承 诺 尚 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 中, 所 以 该 种 情 形 也 不 必 然 成 立 房 产 赠 与 合 同 4. 民 事 行 为 的 行 使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分 别 规 定, 财 产 所 有 人 为 了 逃 避 应 履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赠 与 他 人, 如 果 利 害 关 系 人 主 张 权 利 的, 应 当 认 定 赠 与 无 效 ; 债 务 人 为 了 逃 避 债 务,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他 人, 或 者 放 弃 自 己 应 得 的 权 利, 使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受 到 影 响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主 张 该 财 产 转 移 或 者 权 利 放 弃 无 效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则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了 债 权 人 的 撤 销 权 本 案 中, 即 使 未 成 年 子 女 提 出 异 议, 表 明 其 已 经 接 受 赠 与 的 承 诺, 赠 与 合 同 已 经 成 立, 但 是, 该 赠 与 行 为 已 经 侵 害 了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无 论 从 民 事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来 讲 还 是 从 撤 销 权 的 角 度 来 讲, 都 是 不 被 法 律 允 许 的 ( 作 者 单 位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人 民 法 院 ) 离 婚 时 房 贷 未 还 清 增 值 怎 么 分 发 布 时 间 : :17:44 案 情 2002 年 底, 张 某 贷 款 购 置 一 套 商 品 房, 总 价 40 万 元, 其 中 个 人 首 付 20 万 元, 贷 款 20 万 元 张 某 于 婚 前 取 得 了 房 产 证 婚 后 张 某 与 其 妻 刘 某 共 同 还 贷 10 万 元 现 刘 某 起 诉 离 婚, 刘 某 认 为 现 房 屋 已 升 值 为 100 万 元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属 于 张 某 首 付 20 万 元 所 形 成 的 投 资 收 益 依 据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一 方 投 资 所 得 的 收 益, 属 于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于 是 要 求 分 割 婚 后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的 80 万 元 的 一 半, 即 40 万 元 裁 决 经 评 估, 上 述 房 产 的 评 估 价 值 确 为 100 万 元 法 院 认 为,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的 增 值 部 分 可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共 有, 遂 判 决 张 某 给 付 刘 某 12.5 万 元 评 析 评 析 此 案, 首 先 需 明 确 房 屋 的 物 权 归 谁 所 有 依 据 物 权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房 屋 只 能 归 张 某 所 有 既 然 如 此, 我 337

346 们 只 能 讨 论 如 何 以 货 币 的 形 式 在 夫 妻 之 间 分 割 房 屋 的 增 值 部 分 本 案 非 常 值 得 评 析 的 是 妻 子 刘 某 关 于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系 张 某 投 资 所 得 的 观 点 是 否 正 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十 一 条 确 实 规 定, 一 方 以 个 人 财 产 投 资 取 得 的 收 益,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但 需 强 调 的 是, 该 解 释 规 定 的 是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以 个 人 财 产 投 资 所 得 收 益, 归 双 方 共 有 并 没 有 规 定 在 婚 前 一 方 投 资, 在 婚 后 取 得 的 收 益 也 归 双 方 共 有 再 者, 把 为 个 人 结 婚 而 买 房 的 行 为 定 义 为 投 资 行 为 也 是 无 需 讨 论 的 错 误 笔 者 认 为, 法 院 之 所 以 判 决 给 付 刘 某 12.5 万 元, 很 可 能 是 基 于 如 下 逻 辑 : 双 方 共 同 还 贷 的 10 万 元, 占 房 屋 购 买 价 格 40 万 元 的 四 分 之 一, 房 屋 升 值 后, 这 四 分 之 一 变 成 了 25 万 元, 这 25 万 元 一 人 一 半, 即 12.5 万 元 这 里 我 们 至 少 遇 到 了 两 个 问 题 :1. 为 何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形 成 的 增 值 部 分 归 双 方 共 有?2. 为 何 尚 未 还 贷 形 成 的 增 值 部 分 不 能 归 双 方 共 有? 关 于 为 何 夫 妻 共 同 还 贷 的 增 值 部 分 应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笔 者 曾 在 共 同 还 贷 增 值 部 分 共 有 一 文 中 有 过 论 述, 在 此 不 再 赘 述 ( 该 文 发 表 于 2008 年 9 月 21 日 人 民 法 院 报 第 七 版 ) 笔 者 认 为, 尚 未 还 贷 形 成 的 增 值 部 分 不 能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有 理 由 如 下 :1. 尚 未 还 贷 形 成 的 增 值 部 分 是 不 确 定 的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否 认, 房 屋 有 降 价 的 可 能 如 果 在 漫 漫 还 贷 期 间, 房 价 一 落 千 丈, 那 还 贷 人 能 否 反 过 来 要 求 对 方 返 还 部 分 款 项 呢? 显 然 不 能 既 然 那 时 不 能 要 求 返 还, 所 以 此 时 也 不 能 要 求 分 割 2. 尚 未 还 贷 部 分 形 成 的 增 值 是 有 可 能 得 不 到 的 因 为 贷 款 还 清 之 前, 贷 款 银 行 是 房 屋 的 抵 押 权 人, 如 还 贷 人 无 力 还 贷, 银 行 将 行 使 抵 押 权 一 旦 如 此,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将 不 复 存 在 3. 离 婚 后, 一 方 需 继 续 还 贷, 方 能 保 住 增 值 利 益 另 一 方 将 不 再 参 与 还 贷 若 此 种 情 况 下, 双 方 均 分 增 值 利 益, 显 然 有 悖 公 平 原 则 由 此 可 见, 尚 未 还 贷 形 成 的 增 值 部 分 应 归 继 续 还 贷 的 一 方 所 有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个 个 鲜 活 的 案 例, 一 次 次 挑 战 法 律 人 的 智 慧 只 要 我 们 紧 紧 依 靠 公 平 原 则 就 没 有 破 解 不 了 的 难 题 当 然 我 们 也 更 期 待 着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尽 快 出 台 ( 潘 强 任 爱 卿 ) 链 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第 九 条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经 依 法 登 记, 发 生 效 力 ; 未 经 登 记, 不 发 生 效 力,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十 一 条 :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下 列 财 产 属 于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归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 一 ) 一 方 以 个 人 财 产 投 资 取 得 的 收 益 ; 一 方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增 值 部 分 是 否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刘 长 福 上 传 时 间 : 年 10 月, 刘 某 购 买 了 一 套 商 品 房, 价 格 30 万 人 民 币 2002 年 11 月 刘 某 与 孙 某 结 婚, 双 方 对 该 房 屋 装 修 后 入 住 2003 年 3 月, 刘 某 办 妥 了 所 购 房 屋 产 权 证, 将 自 己 登 记 为 产 权 人 2005 年 11 月, 刘 某 与 孙 某 双 方 因 感 情 不 和 商 议 离 婚, 但 在 分 割 房 产 时 双 方 发 生 了 争 议 因 刘 某 于 2001 年 用 30 万 人 民 币 所 购 房 屋 现 已 升 至 60 万 人 民 币 妻 子 孙 某 认 为, 该 房 产 的 增 值 部 分 应 按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予 以 分 割 而 刘 某 则 认 为, 他 既 然 享 有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其 增 值 部 分 也 应 属 于 他 所 有, 不 同 意 孙 某 分 割 该 房 产 的 要 求 双 方 争 执 不 下, 最 后 妻 子 孙 某 诉 至 法 院 请 求 法 院 裁 判 本 案 是 一 起 夫 妻 离 婚 不 动 产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的 案 例 笔 者 认 为, 对 于 夫 妻 离 婚 所 涉 不 动 产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要 认 真 对 待, 必 须 弄 清 两 方 面 问 题 首 先, 要 弄 清 夫 或 妻 一 方 婚 前 购 买 婚 后 取 得 产 权 证 的 房 产, 应 属 于 购 买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还 是 应 属 于 夫 妻 婚 后 所 得 的 共 同 财 产 房 屋 买 卖 属 于 不 动 产 交 易, 买 受 人 要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不 仅 要 和 出 卖 人 订 立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交 付 购 房 款, 而 且 还 必 须 和 出 卖 人 一 起 到 国 家 房 地 产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 经 登 记 注 册, 买 受 人 取 得 房 产 证 后, 该 房 屋 的 产 权 才 从 卖 房 者 手 中 转 移 到 购 房 者 手 中 鉴 于 不 动 产 交 易 的 这 种 特 殊 性, 在 认 定 夫 或 妻 一 方 婚 前 购 买 婚 后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房 产 的 归 属 时, 可 不 以 取 得 不 动 产 产 权 为 依 据, 而 以 取 得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期 待 权 为 依 据 订 立 了 购 房 合 同 并 支 付 了 部 分 房 款 的 夫 或 妻 一 方 婚 前 购 买, 婚 后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房 产 应 认 定 为 是 购 买 人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338

347 其 次, 要 弄 清 属 于 夫 或 妻 一 方 婚 前 财 产 的 房 产 婚 后 升 值, 其 增 值 部 分 应 属 于 原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还 是 应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这 要 求 认 真 分 析 其 升 值 的 原 因, 根 据 其 升 值 原 因 的 性 质, 确 定 其 增 值 部 分 的 归 属 第 一, 如 果 在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对 该 房 屋 进 行 了 装 修, 维 护 管 理, 导 致 该 房 屋 升 值, 那 么, 按 照 民 法 的 添 附 理 论, 该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应 当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第 二, 如 果 在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期 间, 房 地 产 行 情 发 生 变 化 地 价 升 值, 从 而 导 致 该 房 屋 价 值 增 长, 那 么, 按 照 投 资 风 险 效 益 的 原 理, 其 增 值 部 分 应 属 于 原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综 上 所 述, 对 夫 妻 离 婚 不 动 产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案 件, 既 要 认 真 查 清 该 房 产 购 买 时 间 取 得 房 产 证 时 间 及 双 方 结 婚 时 间, 还 要 在 双 方 对 不 动 产 增 值 部 分 归 属 产 生 纠 纷 时 认 真 分 析 该 房 产 增 值 的 根 本 原 因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全 面 客 观 地 处 理 好 双 方 争 议 的 法 律 问 题 具 体 到 本 案, 因 该 房 屋 系 刘 某 婚 前 购 买, 虽 然 直 到 婚 后 才 取 得 房 产 证, 但 鉴 于 不 动 产 交 易 的 特 殊 性, 可 不 以 取 得 不 动 产 产 权 为 依 据, 而 以 取 得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期 待 权 为 依 据 刘 某 订 立 了 购 房 合 同 并 支 付 了 房 款, 虽 然 婚 前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但 其 取 得 了 对 该 房 产 的 期 待 权, 该 房 产 应 认 定 为 购 买 人 即 刘 某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另 一 方 面, 法 院 解 决 双 方 对 房 产 增 值 部 分 争 议 时, 不 应 太 随 意, 应 当 谨 慎 处 理, 一 定 要 全 面 认 真 地 分 析 导 致 其 增 值 背 后 的 根 本 原 因, 然 后 根 据 其 根 本 原 因 来 确 定 增 殖 部 分 最 终 的 归 属 本 案 中 如 果 该 房 屋 增 值 根 本 原 因 是 由 于 双 方 婚 后 对 该 房 屋 装 修 造 成 该 房 屋 价 值 增 长, 则 其 增 值 部 分 应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如 果 该 房 屋 增 值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由 于 市 场 行 情 上 涨 引 起, 则 该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应 属 于 原 该 房 屋 所 有 人 所 有 配 偶 一 方 担 保 之 债 的 执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报 作 者 : 黄 志 雄 发 布 时 间 : :07:39 [ 案 情 ] 甲 因 种 植 需 要 资 金, 由 乙 担 保 向 某 信 用 社 借 款 人 民 币 元 因 甲 未 还 本 付 息, 被 信 用 社 诉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法 院 判 决 : 甲 于 判 决 生 效 后 10 日 内 还 本 付 息 并 由 乙 负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生 效 后, 原 告 申 请 执 行, 执 行 中, 甲 外 出 打 工 不 知 去 向 信 用 社 遂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对 担 保 人 乙 之 妻 丙 存 在 银 行 的 存 款 进 行 扣 划, 偿 还 本 案 的 本 息 经 查, 乙 向 信 用 社 担 保 发 生 在 与 丙 的 夫 妻 存 续 期 间, 并 且 丙 不 知 乙 担 保 一 事 [ 评 析 ]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是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所 形 成 的 担 保 之 债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本 案 债 务 形 成 于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可 以 推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另 一 种 意 见 则 认 为,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是 个 人 行 为, 应 该 认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笔 者 认 为, 要 厘 清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一 方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所 形 成 的 债 务 是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还 是 个 人 债 务 的 问 题, 需 把 握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夫 妻 共 有 债 务 与 个 人 债 务 的 区 别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因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及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履 行 法 定 扶 养 义 务 所 负 的 债 务 一 般 包 括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为 解 决 共 同 生 活 所 需 要 的 衣 食 住 行 医 等 活 动 及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和 共 同 生 产 共 同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负 的 债 务 夫 妻 个 人 债 务 是 指 夫 妻 约 定 为 个 人 负 担 的 债 务 或 者 一 方 从 事 与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无 关 时 所 负 的 债 务 理 论 上, 认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是 个 人 债 务 还 是 共 同 债 务, 考 虑 两 个 标 准 : 一 是 夫 妻 有 无 共 同 举 债 的 合 意, 即 如 果 夫 妻 有 共 同 举 债 之 合 意, 则 不 论 该 债 务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是 否 为 夫 妻 共 享, 该 债 务 均 视 为 共 同 债 务 ; 二 是 夫 妻 是 否 分 享 了 债 务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尽 管 夫 妻 事 先 或 事 后 均 没 有 共 同 举 债 的 合 意, 但 该 债 务 发 生 后,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分 享 了 该 债 务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则 同 样 视 为 共 同 债 务 这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处 理 财 产 分 割 问 题 的 若 干 具 体 意 见 中 有 直 接 的 体 现 结 合 本 案 来 看,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显 然 不 是 为 了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其 家 庭 也 显 然 没 有 从 中 获 益, 故 应 为 个 人 债 务 ( 二 ) 担 保 的 性 质 及 法 律 意 义 担 保 是 以 一 定 民 事 主 体 的 资 信 为 他 人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某 一 特 定 的 财 产 作 为 债 务 履 行 的 保 障, 使 债 权 人 对 该 财 产 享 有 了 一 种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实 际 就 是 债 务 人 的 全 部 财 产 之 外, 又 附 加 了 相 关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实 现 的 总 担 保 作 为 人 的 担 保, 就 是 用 担 保 人 的 名 义 地 位 信 用 相 应 的 资 产, 取 得 债 权 人 的 信 任, 其 法 律 目 的 就 是 促 使 债 务 人 履 行 其 债 务, 保 障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能 够 顺 利 实 现 而 夫 和 妻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独 立 人 格, 能 够 以 其 独 立 的 人 格 339

348 从 事 与 婚 姻 无 关 的 活 动, 夫 妻 一 方 对 外 担 保, 两 个 人 的 个 人 信 用 我 们 也 不 能 划 等 号, 不 能 说 认 可 了 夫 的 信 用, 也 就 认 可 了 妻 的 信 用, 更 不 可 以 说 夫 和 妻 的 信 用 存 在 必 然 连 带 关 系 根 据 民 法 和 婚 姻 法 原 理, 夫 和 妻 的 财 产 关 系 有 连 带 关 系, 也 有 相 互 独 立 部 分, 连 带 的 部 分 其 连 接 点 ( 连 接 因 素 ) 就 是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综 上 所 述, 本 案 中 信 用 社 之 所 以 同 意 乙 进 行 担 保, 一 方 面 是 信 用 社 相 信 乙 的 个 人 信 用, 另 一 方 面 是 相 信 乙 个 人 有 能 力 进 行 担 保, 这 完 全 是 信 用 社 与 乙 两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而 信 用 社 对 乙 的 妻 子 的 个 人 信 用 无 从 得 知, 不 了 解, 不 掌 握, 也 根 本 没 有 信 任 可 言, 此 时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其 目 的 不 是 为 了 夫 妻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夫 妻 家 庭 也 没 有 从 该 行 为 中 获 益 本 案 中, 除 非 信 用 社 能 够 举 证 证 明, 乙 的 妻 子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并 且 认 可 此 种 担 保 行 为, 否 则 不 发 生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因 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乙 的 担 保 行 为 的 性 质 是 个 人 行 为, 应 该 认 定 为 个 人 债 务 ( 作 者 单 位 : 福 建 省 南 靖 县 人 民 法 院 ) 判 决 生 效 后, 权 利 人 先 赠 与 后 又 反 悔 权 利 人 能 否 再 根 据 判 决 书 申 请 执 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院 报 作 者 : 卢 新 伟 发 布 时 间 : :07:15 现 实 中 存 在 这 样 的 案 例, 法 院 在 离 婚 判 决 书 中 明 确 写 明 一 方 占 有 的 动 产 ( 电 视 机 空 调 名 贵 手 表 等 ) 由 于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确 定 给 对 方 当 事 人, 对 方 当 事 人 出 于 种 种 考 虑 先 是 赠 与 给 一 方, 后 来 又 反 悔 了 不 想 赠 与, 但 由 于 财 产 还 是 由 对 方 占 有, 因 此 向 法 院 申 请 将 财 产 执 行 过 来, 但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该 财 产 已 经 赠 与 给 他 了, 这 时 候 法 院 能 直 接 执 行 吗? 要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从 判 决 既 判 力 的 时 间 界 限 理 论 入 手 确 定 判 决 产 生 的 既 判 力 的 范 围 包 含 了 既 判 力 的 客 观 范 围 主 观 范 围 和 时 间 界 限 ( 范 围 ) 既 判 力 客 观 范 围 回 答 的 是 确 定 判 决 在 多 大 范 围 的 事 项 内 产 生 不 得 再 行 争 执 的 效 力, 既 判 力 主 观 范 围 回 答 的 是 确 定 判 决 产 生 效 力 的 事 项 在 哪 些 主 体 范 围 内 不 得 再 行 争 执 而 既 判 力 的 时 间 界 限 回 答 的 是, 确 定 判 决 针 对 事 项 产 生 的 不 得 再 行 争 执 的 效 力 的 时 间 因 为 民 事 诉 讼 对 象 之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或 权 利 具 有 变 动 性, 一 方 面 由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可 以 处 分 该 诉 讼 标 的, 另 一 方 面 在 于 民 事 实 体 法 本 身 规 定 的 时 效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时 间 因 素 的 制 度 因 此, 确 定 判 决 虽 然 针 对 某 个 诉 讼 标 的 有 既 判 力, 但 由 于 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或 者 权 利 时 刻 变 动, 就 必 须 回 答 既 判 力 针 对 的 是 哪 个 时 候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或 者 权 利 而 产 生 确 定 了 这 个 时 间 界 限 之 后, 在 这 个 时 间 界 限 之 前 的 事 项 原 则 上 就 不 允 许 当 事 人 再 提 出 来 争 执, 而 为 既 判 力 遮 断 ; 在 这 个 时 间 界 限 之 后 的 事 项, 原 则 上 不 受 既 判 力 的 遮 断, 允 许 当 事 人 提 出 来 对 抗 确 定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民 事 诉 讼 立 法 一 般 认 为 既 判 力 的 时 间 界 限 就 是 事 实 审 的 口 头 辩 论 终 结 之 日, 该 期 日 也 叫 做 既 判 力 的 标 准 时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既 判 力 的 时 间 界 限 理 论 由 于 确 定 判 决 如 果 是 给 付 判 决 的 话 就 有 执 行 力, 因 此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被 执 行 人 就 有 可 能 提 出 既 判 力 时 间 界 限 之 后 的 事 由 来 阻 断 执 行 力, 即 所 谓 的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一 方 面 既 有 阻 断 执 行 的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求 重 新 确 定 原 被 告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具 体 回 到 前 述 案 例 笔 者 认 为 从 外 观 上 看, 动 产 还 是 由 生 效 的 离 婚 判 决 书 中 认 定 的 占 有 一 方 在 占 有, 但 是 由 于 出 现 了 该 离 婚 判 决 既 判 力 时 间 界 限 之 后 的 事 由, 即 赠 与, 这 个 新 事 由 不 受 该 判 决 既 判 力 的 遮 断, 因 此 是 不 能 直 接 依 据 该 判 决 来 执 行 的 虽 然 生 效 判 决 书 中 明 确 判 定 占 有 财 产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将 财 产 交 付 给 对 方, 也 就 是 说 在 判 决 事 实 审 的 口 头 辩 论 终 结 之 日 时, 胜 诉 方 确 定 的 享 有 向 对 方 请 求 交 付 财 产 的 权 利, 而 对 方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口 头 辩 论 终 结 日 之 前 的 事 由 提 出 抗 辩, 但 是 生 效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回 答 的 是 在 某 个 时 间 点 上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或 者 权 利 状 态 是 怎 么 样, 并 不 回 答 之 前 会 是 如 何, 更 不 可 能 确 定 之 后 会 是 如 何, 因 此 可 以 这 么 说, 假 如 确 定 的 义 务 人 提 不 出 新 事 由 的 话 就 只 能 无 条 件 的 受 该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拘 束, 法 院 也 可 以 依 照 该 判 决 强 制 执 行 ; 反 之, 假 如 确 定 的 义 务 人 能 提 出 新 事 由, 诸 如 标 准 时 之 后, 已 经 清 偿 债 务 了 标 准 时 之 后, 对 方 已 经 将 财 产 赠 与 给 我 了, 那 么 法 院 就 不 能 再 强 制 执 行 下 去 了 ( 作 者 单 位 : 重 庆 市 荣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 吴 庆 宝 : 法 律 判 断 与 裁 判 方 法 中 外 民 商 裁 判 网 法 律 判 断 与 裁 判 方 法 340

349 顾 问 : 唐 德 华 李 国 光 丁 巧 仁 主 编 : 吴 庆 宝 副 主 编 : 俞 宏 雷 赵 培 元 撰 稿 人 : 俞 宏 雷 刘 建 功 方 红 刘 慎 辉 李 红 建 周 辉 游 冰 峰 吴 文 斌 欧 海 鸥 夏 伟 中 岳 卫 东 王 道 阳 张 斌 王 松 潘 华 明 赵 培 元 吴 庆 宝 李 晓 云 沙 玲 王 涛 图 书 基 本 信 息 出 版 发 行 中 国 民 主 与 法 制 出 版 社 开 本 /16 字 数 380 千 字 版 次 2009 年 6 月 第 1 版 定 价 42 元 购 买 该 书 或 联 系 / [email protected] 前 言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工 作, 长 期 以 来, 一 直 是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重 要 方 面, 近 年 来, 民 事 案 件 在 法 院 所 受 理 的 案 件 中 一 直 占 有 较 大 的 比 重, 因 此, 对 于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全 国 各 地 法 院 都 给 予 了 极 大 的 关 注 一 段 时 期 以 来,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也 是 当 事 人 和 社 会 各 界 关 注 的 焦 点 民 事 审 判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民 事 商 事 法 律 规 范, 对 于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属 于 私 法 规 范 的 范 畴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争 议, 属 于 私 法 范 畴 的 争 议 私 法 规 范 一 直 贯 彻 着 意 思 自 治 的 原 则, 所 以 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规 范, 不 可 做 到 面 面 俱 到, 而 很 多 情 况 下 在 立 法 时 就 给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留 下 了 较 大 的 空 间 ; 这 一 特 点, 反 映 到 司 法 审 判 实 践 中, 则 多 数 情 况 下 属 于 法 律 规 范 的 漏 洞 或 者 空 白 同 时, 对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涉 及 到 大 量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既 要 考 虑 到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也 要 考 虑 到 民 事 行 为 的 效 力 问 题, 还 要 考 虑 到 违 约 行 为 侵 权 行 为, 更 要 考 虑 到 违 约 行 为 或 者 侵 权 行 为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需 要 立 法 予 以 规 范 的 问 题 是 多 方 面 的 复 杂 的 ; 而 由 于 成 文 法 的 局 限 性, 立 法 者 又 不 可 能 对 民 事 活 动 的 所 有 方 面 都 能 概 揽 无 遗, 所 以 在 出 现 法 律 漏 洞 与 空 白 的 同 时, 立 法 者 还 给 司 法 者 留 有 了 自 由 裁 量 的 余 地, 交 由 审 理 案 件 的 法 官 去 适 用, 这 一 点 则 是 与 刑 法 所 不 同 的 同 时, 民 法 的 发 展 性 特 点 也 决 定 了 民 法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反 映 尤 其 敏 感, 民 事 活 动 的 实 践 可 以 说 是 瞬 息 万 变, 会 明 显 地 与 民 事 成 文 法 拉 开 差 距, 使 民 法 表 现 出 更 加 严 重 的 滞 后 性, 特 别 是 在 刚 走 出 转 轨 期 的 中 国, 新 的 改 革 措 施 迭 出 新 政 策 较 多, 不 规 范 行 为 普 遍 存 在, 许 多 新 的 经 济 现 象 和 经 济 关 系, 难 以 在 现 有 规 定 中 甚 至 法 理 中 直 接 找 到 判 断 的 依 据 民 事 审 判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关 联 性 民 法 的 发 展 性 和 经 济 政 策 的 多 变 性, 对 民 事 审 判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为 民 事 审 判 人 员 运 用 智 慧 正 确 处 理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关 系, 发 挥 民 事 审 判 对 市 场 主 体 和 市 场 行 为 的 导 向 作 用, 提 供 了 更 为 广 阔 的 空 间 然 而, 由 于 各 级 法 院 各 地 法 院 的 法 官 们, 在 年 龄 知 识 结 构 社 会 阅 历 审 判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所 存 在 的 差 异, 对 法 律 的 解 释 漏 洞 的 补 充 以 至 司 法 裁 量 权 的 运 用, 都 会 有 不 同 的 结 果, 使 得 各 级 法 院 各 地 法 院 在 裁 判 民 事 案 件 时, 结 果 不 一, 由 此 而 引 出 了 确 立 民 事 案 件 裁 判 标 准 统 一 规 范 的 问 题 为 了 确 立 一 个 较 为 统 一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裁 判 标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各 个 不 同 的 时 期,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大 量 的 司 法 解 释, 但 是 由 于 司 法 解 释 制 定 方 面 的 严 格 要 求, 使 其 必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滞 后 性, 同 时 也 不 可 对 民 事 审 判 中 各 个 层 面 各 个 角 落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的 规 范 有 鉴 于 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民 二 庭 通 过 编 著 民 事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经 济 审 判 指 导 与 参 考 民 商 审 判 指 导 中 国 民 商 审 判 等 刊 物, 对 审 判 实 践 中 遇 到 的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交 流, 既 带 有 指 导 作 用, 又 具 有 规 范 意 义, 但 是 同 样 缺 乏 系 统 性 规 范 性 在 此 情 况 下, 全 国 各 地 的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针 对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中 的 难 点 热 点 重 点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并 制 定 了 部 分 案 件 的 审 判 规 范 予 以 发 布, 在 各 省 ( 市 自 治 区 ) 的 辖 区 范 围 内 适 用, 但 是 由 于 这 种 规 范 带 有 较 强 的 区 域 性 局 部 性, 对 某 些 问 题 的 规 范 也 不 完 全 一 致, 虽 然 对 各 地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起 到 了 相 当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但 是 也 带 来 了 各 地 裁 判 规 范 不 完 全 统 一 的 问 题 鉴 于 以 上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迫 切 需 要, 我 们 曾 经 组 织 全 国 各 地 法 院 的 专 家 法 官, 对 民 事 审 判 中 常 见 纠 纷 的 裁 判, 提 出 了 规 范 化 的 意 见, 编 写 出 版 了 民 事 裁 判 标 准 规 范 商 事 裁 判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民 事 裁 判 标 准 规 范 ( 基 层 法 院 法 庭 版 ), 341

350 但 是, 上 述 裁 判 标 准 规 范 系 列 出 版 物 还 限 于 对 具 体 类 型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裁 判 归 纳 总 结 出 规 范 性 意 见, 但 不 得 不 看 到, 除 了 具 体 案 件 的 裁 判 外,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的 民 事 审 判 法 官 一 直 缺 乏 一 套 规 范 严 谨 的 分 析 方 法 和 思 维, 每 个 人 都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术 背 景 思 维 模 式 来 分 析 案 例, 欠 缺 一 种 规 范 的 分 析 方 法 在 实 务 中, 有 一 些 法 官 常 常 是 先 确 定 了 事 实, 然 后 就 直 接 确 定 结 论, 然 后 为 了 支 持 结 论 再 去 寻 找 一 些 法 律 依 据 ; 也 有 的 判 决 中, 事 实 清 楚, 法 律 的 适 用 也 是 正 确 的, 但 是 没 有 对 事 实 和 法 律 的 适 用 的 连 接 点 分 析 ; 还 有 的 在 判 决 中, 很 多 人 常 常 从 事 实 就 直 奔 结 论, 判 解 缺 乏 推 理 过 程, 使 得 逻 辑 的 三 段 论 不 能 得 到 运 用, 也 是 缺 乏 逻 辑 的 推 理 过 程 这 些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造 成 了 实 务 中 逻 辑 三 段 论 和 民 法 解 释 学 等 方 法 不 能 得 到 广 泛 地 认 可 和 采 用, 判 决 缺 乏 说 理 性 同 时, 缺 乏 统 一 的 法 学 方 法 为 共 同 基 础, 这 也 导 致 了 法 律 人 在 讨 论 问 题 时 语 境 上 的 差 异 和 沟 通 上 的 隔 阂 因 此,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培 养 法 官 正 确 严 谨 的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掌 握 民 事 案 件 的 裁 判 标 准 与 裁 判 方 法 在 实 务 中, 基 本 法 律 思 维 与 审 判 思 维 的 确 立 还 可 有 效 约 束 法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保 证 法 官 依 法 裁 判, 从 而 维 护 法 律 的 安 定 性, 促 进 法 治 的 实 现 这 也 是 我 们 编 写 本 书 的 目 的 所 在 本 书 由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 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资 深 法 官 ) 法 学 教 授 吴 庆 宝 任 主 编,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局 副 局 长 赵 培 元 无 锡 中 级 法 院 民 二 庭 庭 长 俞 宏 雷 任 副 主 编 本 书 由 最 高 法 院 民 二 庭 部 分 法 官,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副 庭 长 刘 建 功 民 三 庭 副 庭 长 李 红 建,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二 庭 庭 长 俞 宏 雷 民 一 庭 潘 志 江,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方 红 张 斌,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游 冰 峰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刘 慎 辉 王 松, 南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吴 文 斌, 淮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欧 海 鸥,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周 辉, 连 云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王 道 阳, 常 州 市 钟 楼 区 法 院 夏 伟 中 岳 卫 东 等 参 加 撰 稿 值 得 特 别 指 出 的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主 管 民 事 商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原 副 院 长 唐 德 华 李 国 光 大 法 官 对 本 书 撰 写 给 予 了 指 导,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常 务 副 院 长 江 苏 省 人 大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丁 巧 仁 提 供 了 支 持 与 帮 助,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由 于 作 者 水 平 有 限, 书 中 不 当 之 处 难 免, 尚 请 读 者 不 吝 指 正 作 者 2009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民 事 案 件 的 裁 判 思 维 第 一 节 绪 论 第 二 节 裁 判 思 维 与 民 事 案 件 审 判 思 维 第 三 节 商 事 纠 纷 案 件 的 裁 判 思 维 第 二 章 裁 判 方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第 一 节 概 论 第 二 节 请 求 权 基 础 分 析 法 第 三 节 法 律 关 系 分 析 法 第 三 章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的 标 准 与 方 法 第 一 节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二 节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的 方 法 第 四 章 证 明 责 任 的 分 配 与 证 据 的 审 查 判 断 第 一 节 证 据 的 收 集 与 认 定 第 二 节 法 官 对 当 事 人 举 证 的 指 导 第 三 节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的 必 要 性 第 四 节 举 证 责 任 的 转 移 第 五 节 证 据 的 判 断 第 五 章 案 件 事 实 的 形 成 与 法 律 判 断 第 一 节 案 件 事 实 范 畴 的 确 定 第 二 节 案 件 事 实 形 成 的 意 义 法 律 规 范 结 构 的 要 求 第 三 节 形 成 案 件 事 实 的 方 法 第 四 节 确 定 案 件 事 实 后 寻 找 相 应 法 律 规 范 的 基 本 要 求 342

351 第 五 节 案 件 事 实 形 成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判 断 第 六 节 固 定 案 件 事 实 与 找 法 过 程 中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第 六 章 合 同 解 释 及 相 关 问 题 的 解 决 第 一 节 合 同 解 释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二 节 合 同 解 释 原 则 与 规 则 第 三 节 司 法 实 践 中 合 同 解 释 的 路 径 第 七 章 法 律 规 范 类 型 的 识 别 与 适 用 第 一 节 法 律 规 范 适 用 问 题 的 提 出 第 二 节 合 同 法 中 规 范 类 型 的 识 别 及 适 用 第 三 节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类 型 的 识 别 及 法 律 适 用 第 四 节 部 门 规 章 及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合 同 效 力 的 影 响 第 五 节 公 司 法 规 范 类 型 的 识 别 与 适 用 第 八 章 法 律 解 释 涉 及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第 一 节 法 律 解 释 的 意 义 和 性 质 第 二 节 法 律 解 释 的 主 要 方 法 第 三 节 法 律 解 释 规 则 的 实 证 分 析 第 四 节 法 律 解 释 基 本 规 则 的 初 步 构 建 第 五 节 法 律 漏 洞 的 补 充 第 六 节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与 漏 洞 补 充 第 九 章 利 益 衡 量 第 一 节 利 益 衡 量 概 述 第 二 节 利 益 利 益 冲 突 及 利 益 衡 量 的 范 围 第 三 节 利 益 衡 量 的 依 据 第 四 节 利 益 衡 量 的 技 巧 第 五 节 利 益 衡 量 的 实 证 第 十 章 民 事 习 惯 及 乡 规 民 约 的 运 用 第 一 节 民 事 习 惯 在 民 事 案 件 中 的 运 用 第 二 节 乡 规 民 约 在 民 事 案 件 中 的 运 用 第 十 一 章 自 由 裁 量 规 则 的 适 用 第 一 节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一 般 理 论 第 二 节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具 体 运 用 第 十 二 章 先 例 ( 判 例 ) 参 照 规 则 的 适 用 第 一 节 先 例 参 照 规 则 的 基 本 理 论 第 二 节 先 例 参 照 规 则 的 正 确 运 用 第 十 三 章 庭 审 规 则 技 巧 第 一 节 庭 前 准 备 程 序 第 二 节 庭 审 质 证 第 三 节 庭 审 认 证 第 四 节 法 庭 辨 论 第 十 四 章 诉 讼 调 解 方 法 第 一 节 从 诉 讼 博 弈 到 诉 讼 合 作 第 二 节 调 解 方 法 应 当 遵 循 的 界 限 第 三 节 诉 讼 调 解 的 方 法 第 十 五 章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的 制 作 343

352 第 一 节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的 一 般 要 求 第 二 节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举 行 1. 于 林 洋 博 士 生 做 开 幕 式 发 言 2.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现 场 3. 其 他 专 业 的 博 士 生 出 席 本 次 活 动 4. 曹 贤 信 博 士 生 向 大 家 传 授 网 上 读 书 经 验 5. 王 新 新 硕 士 生 与 大 家 分 享 求 职 心 得 6. 孙 群 坤 硕 士 生 与 大 家 分 享 求 职 心 得 7. 于 林 洋 博 士 生 介 绍 焦 点 法 谈 的 热 点 问 题 8. 姜 大 伟 硕 士 生 发 言 9. 高 伟 博 士 生 发 言 10. 邓 亚 琛 硕 士 生 发 言 11. 来 文 彬 博 士 生 发 言 12. 冉 启 玉 博 士 生 发 言 13. 徐 志 超 硕 士 生 发 言 14. 曹 贤 信 博 士 生 发 言 15. 其 他 同 学 现 场 发 言 16. 陈 苇 教 授 点 评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举 行 2009 年 6 月 4 日 晚 7 点,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在 沙 坪 校 区 行 政 楼 4027 室 举 办 此 次 活 动 由 2008 级 婚 姻 法 博 士 生 于 林 洋 主 持, 陈 苇 教 授 担 任 点 评 嘉 宾,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专 业 的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2008 级 民 商 法 法 理 学 刑 法 诉 讼 法 等 专 业 的 部 分 博 士 生 共 计 40 余 人 参 加 了 此 次 沙 龙 活 动, 时 间 持 续 3 小 时 本 次 活 动 在 主 持 人 用 家 事 法 点 亮 学 术 生 活 的 开 幕 词 中 拉 开 序 幕, 以 经 验 与 交 流 为 本 次 活 动 的 主 题, 共 分 为 4 个 版 块, 内 容 丰 富, 异 彩 纷 呈 第 一 版 块 的 主 题 是 下 书 读 书 与 感 悟, 由 2008 级 博 士 生 曹 贤 信 主 讲, 他 向 参 加 本 次 活 动 的 师 生 讲 授 了 自 己 下 载 电 子 书 籍 的 技 巧 和 方 法 ; 第 二 版 块 的 主 题 是 艰 苦 坚 韧 追 求, 由 2006 级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王 新 新 和 孙 群 坤 向 在 座 人 员 讲 述 自 己 的 亲 身 求 职 经 历, 与 大 家 分 享 他 们 在 公 务 员 笔 试 和 面 试 中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第 三 版 块 以 轻 轻 松 松 开 题 为 主 题, 结 合 陈 苇 教 授 在 今 年 4 月 30 日 给 2007 级 研 究 生 进 行 硕 士 论 文 开 题 的 要 求, 于 林 洋 博 士 生 向 大 家 提 出 了 一 些 好 建 议 ; 第 四 版 块 是 本 次 活 动 最 为 精 彩 的 焦 点 法 谈 环 节, 就 当 前 换 妻 俱 乐 部 的 法 律 性 质 这 一 家 事 法 领 域 的 热 点 问 题, 参 加 本 次 活 动 的 硕 士 生 与 博 士 生 们 展 开 了 热 烈 的 讨 论, 它 究 竟 是 违 法 行 为 或 不 道 德 行 为 或 其 它 何 种 性 质 的 行 为? 大 家 的 看 法 不 一, 争 论 十 分 激 烈, 本 来 计 划 30 分 钟 的 讨 论 不 知 不 觉 被 延 长 至 90 分 钟 最 后, 博 士 生 导 师 陈 苇 老 师 就 该 热 点 问 题 做 了 精 彩 的 评 述 和 总 结 她 认 为, 换 妻 行 为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违 法 性, 应 从 其 表 现 形 式 上 进 行 思 考 : 如 其 已 经 采 取 公 开 形 式 的 换 妻, 夫 妻 一 方 与 交 换 的 配 偶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这 实 际 属 于 婚 姻 法 禁 止 的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具 有 违 法 性 ; 如 采 取 秘 密 形 式 的 换 妻, 夫 妻 一 方 与 交 换 的 配 偶 秘 密 生 活, 这 属 于 通 奸, 属 于 道 德 调 整 的 对 象, 而 不 属 于 法 律 调 整 的 范 围 然 而, 以 换 妻 俱 乐 部 形 式 出 现 的 换 妻 行 为, 已 经 是 一 种 公 开 的 交 换 配 偶 的 行 为, 因 此, 它 已 不 属 于 秘 密 的 通 奸 行 为, 已 构 成 对 婚 姻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违 反 陈 苇 老 师 对 该 问 题 的 点 评 为 大 家 提 供 了 思 考 此 问 题 的 一 种 视 角 首 期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在 热 烈 的 掌 声 中 圆 满 结 束, 大 家 普 遍 感 觉 意 犹 未 尽, 期 待 下 一 期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早 日 举 行! 通 讯 员 : 程 奕 2009 年 6 月 5 日 附 : 344

353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的 开 幕 词 用 家 事 法 学 术 点 亮 我 们 的 生 活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开 幕 词 于 林 洋 家 事 法, 包 括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它 们 是 民 法 典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民 法 典 为 亲 属 编 与 继 承 编 两 编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的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学 科, 是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民 法 学 科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该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学 科 为 我 国 培 养 了 大 批 具 有 较 高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学 造 诣 的 人 才, 在 国 内 家 事 法 学 界 以 及 民 法 学 界 享 有 较 高 的 声 誉 目 前,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的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学 科 是 国 内 可 以 招 收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方 向 博 士 生 的 为 数 不 多 的 几 个 高 校 之 一, 也 是 全 国 高 校 中 单 独 设 立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教 研 室 的 为 数 不 多 的 几 个 高 校 之 一 在 这 里, 我 们 有 中 国 家 事 法 学 的 奠 基 者 之 一 杨 怀 英 教 授 邓 宏 碧 教 授 等 老 前 辈, 也 有 目 前 国 内 家 事 法 学 界 的 知 名 专 家 陈 苇 教 授, 还 有 朱 凡 李 俊 杜 江 涌 博 士 等 活 跃 在 家 事 法 学 界 的 青 年 才 俊, 当 然, 还 有 许 多 非 常 优 秀 的 就 像 今 天 参 加 我 们 家 事 法 沙 龙 活 动 的 你 们 一 样 热 爱 家 事 法 研 究 的 硕 士 生 和 博 士 生 而 现 在, 我 校 又 有 一 批 优 秀 的 家 事 法 硕 士 和 博 士 即 将 走 上 工 作 岗 位 可 以 相 信, 在 不 久 的 将 来, 一 定 会 有 出 自 我 校 的 毕 业 生, 在 家 事 法 学 界 以 及 民 法 学 界 崭 露 头 角 说 不 定, 在 座 的 你, 就 是 未 来 家 事 法 学 界 或 民 法 学 界 的 学 术 翘 楚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辉 煌 的 学 术 历 史, 总 是 给 予 我 们 这 些 后 来 者 无 限 的 荣 光 与 自 豪 也 许,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今 日 的 西 政 与 历 史 上 的 西 政, 已 经 不 能 同 日 而 语 然 而, 作 为 西 政 人, 我 们 是 否 应 该 思 考, 为 西 政 的 未 来 应 当 做 点 什 么? 我 们 不 能 改 变 历 史, 但 我 们 能 够 创 造 未 来! 本 人 经 常 听 学 界 的 老 师 或 朋 友 讲, 西 政 的 婚 姻 法 博 士 生 是 免 检 产 品 每 次 听 到 这 样 的 赞 誉, 我 总 是 非 常 感 动, 感 恩 于 导 师 陈 苇 教 授, 同 时, 也 感 觉 这 种 评 价 对 我 而 言 实 在 是 受 之 有 愧 感 动 与 惭 愧 之 余, 我 总 想 为 西 政 为 我 校 的 婚 姻 法 学 科 做 点 什 么 于 是, 在 师 弟 师 妹 同 学 导 师 的 支 持 帮 助 下, 便 有 了 我 们 今 天 这 一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犹 如 一 个 新 生 儿,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需 要 我 们 用 心 去 培 养 去 呵 护, 需 要 我 们 每 一 位 同 学 的 关 心 支 持 与 帮 助! 我 们 对 于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的 定 位 是 : 实 实 在 在 的 学 术 研 究 活 动 我 们 的 宗 旨 是 : 以 学 术 研 究 为 中 心, 用 心 打 造 属 于 我 们 自 己 的 文 化 大 餐 我 们 的 原 则 是 : 用 心 做 好 每 一 次 学 术 沙 龙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我 们 自 己 的 学 术 研 究 阵 地! 未 来, 我 们 将 用 家 事 法 学 术 研 究 点 亮 我 们 的 生 活!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组 委 会 附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首 届 家 事 法 学 术 沙 龙 组 委 会 成 员 名 单 : 于 林 洋 曹 贤 信 冉 启 玉 姜 胜 强 徐 志 超 程 奕 重 庆 法 院 网 家 事 代 理 和 表 见 代 理 的 冲 突 审 核 时 间 : 作 者 : 市 二 中 院 点 击 次 数 :60 次 案 情 邓 某 与 王 某 系 夫 妻 关 系 2005 年 4 月 27 日, 借 款 人 王 某 向 重 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梁 平 支 行 借 款 8 万 元, 定 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 到 期 同 日, 邓 某 因 外 出, 王 某 持 邓 某 身 份 证 梁 私 字 第 号 房 产 证 私 章, 在 抵 押 承 诺 书 借 款 申 请 书 的 抵 押 担 保 人 栏 上, 由 王 某 代 签 邓 某 名 字, 盖 私 章, 该 行 负 责 人 询 问 王 某 是 否 经 得 邓 某 的 授 权 同 意, 王 某 认 可 后, 双 方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将 邓 某 和 王 某 共 同 所 有 的 房 屋 为 张 某 在 该 社 借 款 8 万 元 抵 押 担 保 2005 年 4 月 28 日, 在 梁 平 县 房 地 产 交 易 管 理 所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王 取 得 借 款 后, 直 到 银 行 诉 张 某 借 款 纠 纷 案 前, 邓 某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借 款 到 期 后, 王 某 没 有 履 行 还 款 以 义 务, 现 银 行 起 诉 要 求 对 抵 押 房 屋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345

354 权 分 歧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王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家 事 代 理 本 案 中, 王 某 对 房 屋 进 行 抵 押 担 保 属 于 重 要 处 理 决 定,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王 某 去 银 行 抵 押 担 保 时, 应 当 提 供 邓 某 的 书 面 授 权 以 证 实 其 确 实 有 抵 押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权 利, 该 行 为 属 于 无 效 的 家 事 代 理 行 为 但 鉴 于 该 房 产 已 经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抵 押 权 成 立, 依 照 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具 有 公 示 效 力, 为 维 护 交 易 的 稳 定 和 安 全, 本 案 认 定 银 行 对 抵 押 房 屋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另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本 案 中 王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银 行 有 理 由 基 于 王 某 与 邓 某 的 夫 妻 关 系 相 信 王 某 的 抵 押 行 为 是 经 过 邓 某 授 权 的, 王 某 具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征, 该 代 理 权 无 须 经 过 邓 某 的 追 认, 即 发 生 代 理 的 效 果, 王 某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抵 押 合 同 成 立 因 此 银 行 对 抵 押 的 房 屋 应 当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笔 者 同 意 第 一 种 意 见 评 析 笔 者 认 为 : 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 权, 但 因 被 代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相 对 人 客 观 上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具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征, 则 被 代 理 人 须 对 之 负 授 权 人 责 任 的 代 理 家 事 代 理 权 又 称 日 常 事 务 代 理 权 日 常 家 事 代 理 权, 理 论 上 皆 将 其 作 为 配 偶 权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随 着 我 国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一 ) ( 下 称 解 释 ( 一 ) ) 的 颁 布, 可 以 认 定, 夫 妻 日 常 事 务 代 理 权 在 我 国 已 经 得 到 大 体 确 立 解 释 ( 一 ) 第 17 条 规 定,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关 于 夫 妻 对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的 规 定, 应 当 理 解 为 : ( 一 ) 夫 或 妻 在 处 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上 的 权 利 是 平 等 的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而 处 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决 定 ( 二 ) 夫 或 妻 非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做 重 要 处 理 决 定,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平 等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他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为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的, 另 一 方 不 得 以 不 同 意 或 不 知 道 为 由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家 事 代 理 范 围 的 排 除 事 项 有 :1 人 身 专 属 行 为 ;2 风 险 较 大 行 为 不 适 用 家 事 代 理 ;3 与 不 动 产 或 大 额 动 产 相 关 的 部 分 行 为 家 事 代 理 行 为 与 表 见 代 理 行 为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交 叉, 家 事 代 理 行 为 可 以 说 是 狭 义 的 表 见 代 理 行 为, 它 适 用 的 领 域 小 于 表 见 代 理 本 案 中 王 某 的 行 为 一 个 典 型 的 家 事 代 理 行 为, 但 属 于 家 事 代 理 范 围 的 排 除 事 项, 属 于 无 效 的 家 事 代 理 法 院 基 于 物 权 公 示 原 则 确 定 已 经 登 记 的 抵 押 行 为 有 效 符 合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编 辑 : 王 洋 ) 重 庆 法 院 网 浅 析 离 婚 案 件 中 的 几 个 审 判 实 务 问 题 审 核 时 间 : 作 者 : 永 川 区 法 院 向 斌 点 击 次 数 :91 次 一 直 以 来, 在 基 层 法 院 受 理 的 各 类 民 商 事 案 件 中, 离 婚 案 件 所 占 比 例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由 于 此 类 案 件 具 有 数 量 多 范 围 广 且 具 有 经 常 性 反 复 性 复 杂 性 等 特 点, 为 审 判 人 员 积 累 审 判 经 验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实 践 空 间, 笔 者 欲 通 过 本 文 对 离 婚 案 件 中 一 些 易 被 忽 视 然 而 又 特 别 重 要 的 问 题 作 些 粗 浅 的 探 析, 借 以 求 教 于 各 界 同 仁, 进 而 对 离 婚 案 件 的 审 理 有 所 裨 益, 对 审 判 实 践 有 所 帮 助 一 离 婚 案 件 的 管 辖 问 题 离 婚 案 件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这 一 普 遍 原 则 基 本 上 能 为 一 般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所 了 解 和 掌 握, 所 以 绝 大 多 数 离 婚 案 件 在 管 辖 和 受 理 上 没 有 过 多 的 障 碍, 但 随 着 近 年 来 外 出 打 工 人 员 的 增 加 夫 妻 双 方 同 时 外 出 打 工 现 象 的 增 多 及 一 方 当 事 人 下 落 不 明 情 况 的 经 常 出 现, 部 分 离 婚 案 件 在 管 辖 法 院 和 受 理 上 出 现 了 错 位,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种 形 式 : 一 是 没 有 管 辖 权 而 立 案 受 理 ; 二 是 应 该 移 送 管 辖 而 没 有 移 送 如 张 某 与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双 方 户 籍 所 在 地 均 为 甲 县, 但 由 于 双 方 多 年 在 乙 县 打 工 和 居 住,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乙 县, 本 案 应 由 乙 县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但 甲 县 人 民 法 院 却 予 以 受 理, 并 以 王 某 在 甲 县 下 落 不 明 为 由, 适 用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 最 终 缺 席 判 决 笔 者 认 为, 立 案 审 查 不 严 导 致 程 序 适 用 不 当 的 危 害 是 很 大 的, 大 大 降 低 了 被 告 人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的 机 率, 加 大 了 诉 讼 成 本 ( 比 如 异 地 送 达 盲 目 公 告 ), 且 在 实 体 上 不 利 于 查 明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感 情 状 况 财 产 状 况 和 不 利 于 做 调 解 工 作, 因 而 很 难 确 保 公 正 二 离 婚 案 件 的 适 用 程 序 问 题 随 着 实 践 经 验 的 不 断 积 累 和 公 正 与 效 率 的 并 重, 一 般 离 婚 案 件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但 审 判 实 践 中 要 注 意 两 种 错 误 倾 向 : 一, 简 易 程 序 的 滥 用 和 使 用 僵 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346

355 于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对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争 议 不 大 的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168 条 规 定, 事 实 清 楚, 是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争 议 的 事 实 陈 述 基 本 一 致, 并 能 提 供 可 靠 的 证 据, 无 须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即 可 判 明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是 指 谁 是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谁 是 权 利 的 享 有 者, 关 系 明 确 : 争 议 不 大 是 指 当 事 人 对 案 件 的 是 非 责 任 以 及 诉 讼 标 的 争 执 无 原 则 分 歧 审 判 实 践 中, 几 乎 所 有 的 离 婚 案 件 开 始 均 以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而 转 换 为 普 通 程 序 的 表 现 为 不 及 时 不 严 格 ( 该 转 换 的 没 有 转 换 ), 从 严 格 执 法 的 角 度 讲, 离 婚 案 件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稍 有 过 滥 的 嫌 疑,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同 时 要 注 意 程 序 的 及 时 合 理 转 换,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夫 妻 感 情 是 否 破 裂 的 认 识 上 与 法 院 认 定 的 结 果 存 在 根 本 区 别 而 难 以 接 受 甚 至 可 能 引 起 意 外 时, 当 离 与 不 离 的 问 题 上 出 现 了 法 律 规 定 与 社 会 普 遍 的 认 知 能 力 接 受 能 力 或 社 会 道 德 善 良 风 俗 相 左 时, 当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涉 及 第 三 人 利 益 时,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明 显 处 于 弱 势 的 地 位 而 因 为 证 据 的 问 题 难 以 合 理 公 平 予 以 平 等 保 护 时, 都 要 及 时 将 简 易 程 序 转 换 为 普 通 程 序, 由 合 议 庭 调 解 或 裁 决, 应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组 织 的 积 极 作 用, 尽 量 避 免 遇 到 问 题 仅 向 领 导 回 报 由 领 导 指 示 或 裁 决 的 做 法 及 时 转 换 程 序 既 是 严 格 执 法 的 需 要, 又 是 合 理 限 制 审 判 员 自 由 裁 量 避 免 偏 差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是 提 高 案 件 当 事 人 服 判 力 和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客 观 要 求 三 离 婚 后 子 女 探 望 权 的 问 题 探 望 权 是 指 离 婚 后 未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母 一 方 依 法 享 有 的 在 一 定 时 间, 以 一 定 方 式 探 视 看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探 望 权 是 法 定 的 权 利, 是 以 法 律 形 式 对 亲 情 交 流 和 维 系 的 保 障,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享 有 探 望 权 的 主 体 是 离 婚 后 未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母 亲 或 者 其 他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负 担 抚 养 教 育 义 务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 配 偶 生 有 子 女 后 离 婚 的, 子 女 无 论 随 父 亲 或 母 亲 生 活, 仍 是 父 母 双 方 的 子 女, 父 母 对 于 子 女 有 抚 养 和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离 婚 后,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协 助 一 方 拒 不 履 行 协 助 义 务 的, 探 望 人 可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对 探 望 权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 拘 留 或 罚 款 ) 随 着 离 婚 率 的 上 升, 离 异 双 方 对 子 女 的 探 望 权 纠 纷 日 益 增 多 实 践 中 常 因 一 方 不 及 时 支 付 抚 养 费 或 不 接 收 抚 养 费 而 拒 绝 对 方 探 望 子 女, 发 泄 对 对 方 的 私 愤, 影 响 了 子 女 的 健 康 成 长 因 此, 人 民 法 院 对 探 望 权 作 出 判 决, 要 根 据 有 利 于 子 女 健 康 成 长 学 习 生 活 减 少 父 母 离 婚 给 子 女 带 来 的 伤 害 为 原 则, 明 确 行 使 探 望 权 的 方 式 时 间 地 点 次 数 交 接 办 法 等 ; 对 拒 不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有 关 探 望 权 的 判 决 或 调 解, 当 事 人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责 令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一 方 履 行 协 助 义 务, 并 可 采 取 罚 款 拘 留 等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裁 定 由 要 求 探 望 的 一 方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一 段 时 间, 或 者 由 要 求 探 望 的 一 方 起 诉 请 求 变 更 抚 养 另 外, 如 果 探 望 子 女 的 一 方 有 严 重 精 神 病 或 烈 性 传 染 病 或 侮 辱 打 骂 虐 待 子 女 道 德 品 质 特 别 恶 劣 等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因 素, 人 民 法 院 应 从 维 护 子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子 女 健 康 成 长 的 原 则 出 发, 依 法 中 止 探 望 权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中 止 探 望 权 的 判 决 后, 原 探 望 权 人 不 得 再 会 见 子 女 待 原 探 望 权 人 改 正 其 行 为, 中 止 探 望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其 行 为 不 会 再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体 健 康 的, 应 当 恢 复 其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需 要 注 意 的 两 点 : 一 是 禁 止 对 子 女 强 制 执 行 ; 二 是 给 付 抚 养 费 和 探 视 子 女 权 是 两 人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前 者 作 为 探 望 权 人 应 尽 的 法 律 义 务 不 能 因 权 利 行 使 被 中 止 而 被 抵 销 四 夫 妻 离 婚 共 同 债 务 或 个 人 债 务 性 质 认 定 离 婚 案 件 涉 及 债 务 问 题 是 一 个 比 较 普 通 的 现 象,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对 债 务 问 题 的 处 理 是 一 个 极 为 重 要 的 方 面, 它 虽 然 不 直 接 涉 及 对 债 务 的 清 偿, 但 对 系 共 同 债 务 还 是 个 人 债 务 必 须 同 时 作 出 界 定 并 予 确 认 因 为 这 不 仅 关 系 到 离 婚 双 方 各 自 的 经 济 利 益 和 经 济 责 任,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夫 妻 离 婚 不 能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利 益 夫 妻 作 为 债 务 ( 共 同 债 务 ) 主 体, 离 婚 对 其 自 身 来 说 只 是 婚 姻 生 活 的 解 体, 对 债 权 人 来 说, 债 务 ( 共 同 债 务 ) 主 体 仍 是 原 来 婚 姻 的 两 方 也 即 现 在 离 婚 的 两 方 即 将 施 行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精 神, 显 然 确 立 了 夫 妻 离 婚 对 共 同 债 务 应 负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的 观 点, 必 将 在 今 后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得 以 运 用 这 样 能 够 有 效 地 避 免 夫 妻 以 离 婚 逃 避 债 务 的 故 意, 也 不 致 因 离 婚 而 削 弱 债 权 人 对 债 权 的 实 现 程 度 可 以 说 这 是 离 婚 案 件 在 债 权 人 不 作 为 诉 讼 主 体 参 加 诉 讼 的 情 况 下, 债 权 人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有 效 维 护 的 保 底 性 规 定 那 么,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正 确 界 定 和 确 认 共 同 债 务 抑 或 个 人 债 务 便 成 为 一 个 至 关 重 要 的 问 题 如 何 进 行 界 定 和 确 认, 本 文 就 此 谈 一 下 自 己 的 浅 见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在 界 定 和 确 认 债 务 性 质 时, 应 首 先 考 虑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不 致 受 损 和 遵 从 债 权 人 出 借 时 的 出 借 意 愿 其 次 应 结 合 该 笔 债 款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来 进 行, 不 能 随 意 增 添 扩 大 债 权 人 的 出 借 风 险 347

356 1 一 方 婚 前 所 举 债 务 问 题 一 方 婚 前 所 借 款 项, 确 系 用 于 双 方 婚 后 共 同 生 活 或 共 同 经 营 的, 应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2 双 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举 债 务 问 题 1 以 双 方 共 同 名 义 出 具 借 据, 或 以 双 方 共 同 名 义 进 行 求 借, 不 管 该 借 款 怎 么 使 用 ( 除 出 借 人 明 知 借 款 是 用 以 诸 如 赌 博 贩 毒 等 非 法 活 动 外 ) 即 是 用 于 一 方 个 人 使 用, 还 是 用 于 双 方 共 同 使 用, 均 应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2 借 时 确 系 以 一 方 个 人 名 义 所 借, 但 所 借 款 项 确 系 用 于 共 同 生 活 或 共 同 经 营, 只 要 对 方 承 认 之 或 债 权 人 能 够 证 明 之 即 应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3 借 时 系 以 双 方 共 同 名 义 所 借, 且 言 称 用 以 共 同 生 活 或 共 同 经 营, 但 借 后 确 系 用 于 一 方 个 人 使 用, 在 没 有 向 债 权 人 声 明 并 经 同 意 或 未 经 债 权 人 追 认 的 情 况 下, 属 擅 自 改 变 借 款 用 途 的 情 形, 此 擅 自 行 为 对 债 权 人 无 效, 该 借 款 仍 应 认 定 为 共 同 债 务 4 借 时 是 一 方 个 人 所 借, 且 言 明 此 款 系 其 个 人 使 用, 借 后 确 系 为 借 款 的 一 方 个 人 使 用, 该 借 款 应 认 定 为 借 款 方 的 个 人 债 务 5 一 方 的 借 款, 借 时 言 明 系 自 己 个 人 使 用, 借 后 实 际 由 对 方 个 人 使 用, 该 借 款 仍 应 认 定 为 借 款 一 方 的 个 人 债 务 对 债 权 人 来 说, 借 款 的 一 方 负 有 绝 对 偿 还 的 责 任, 不 涉 及 夫 妻 的 另 一 方 当 然, 这 在 其 夫 妻 两 方 之 间 便 形 成 了 一 种 债 的 关 系, 此 可 在 其 两 方 内 部 得 以 调 节 所 以,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应 一 并 查 明 和 认 定 债 务 的 性 质, 在 判 决 书 中 明 确 离 婚 两 方 各 自 承 担 共 同 债 务 的 数 额, 并 写 明 两 方 对 共 同 债 务 负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从 而 达 到 既 能 有 效 保 障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权 益, 又 能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诉 讼 和 减 轻 诉 累 五 离 婚 时 有 过 错 方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基 于 积 极 消 极 或 中 性 的 原 因, 离 婚 的 绝 对 数 字 逐 年 递 增, 其 中 因 配 偶 一 方 与 第 三 者 长 期 通 奸 姘 居 甚 至 以 夫 妻 名 义 公 开 同 居 生 活 而 导 致 夫 妻 离 婚 的 现 象 日 益 突 出 婚 外 恋 者 在 追 求 自 身 快 乐 效 果 的 同 时, 是 以 冷 漠 地 践 踏 配 偶 的 快 乐 为 沉 重 代 价 的 而 我 国 目 前 的 法 律 对 此 现 象 的 惩 戒 作 用 十 分 微 弱, 如 果 当 事 人 未 达 到 重 婚 罪 的 程 度 往 往 逍 遥 法 外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财 产 登 记 制 度 和 所 得 税 纳 税 制 度 极 不 完 善, 而 且 大 多 数 夫 妻 又 实 行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制, 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离 婚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可 照 顾 无 过 错 一 方 的 判 决 原 则 缺 乏 缜 密 的 操 作 性 因 此, 有 必 要 从 法 律 层 面 上, 加 强 完 善 对 保 障 离 婚 自 由 和 追 究 过 错 方 民 事 责 任 的 必 要 调 控 手 段 在 当 今 实 行 无 过 错 离 婚 制 度 下, 离 婚 过 错 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为 保 障 无 过 错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建 立 的 一 种 权 利 救 济 制 度 这 是 实 行 婚 姻 自 由 以 及 依 法 保 妒 婚 姻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一 方 面, 为 保 障 婚 姻 自 由, 允 许 夫 妻 关 系 破 裂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解 除 婚 姻, 充 分 实 行 离 婚 自 由 ; 另 一 方 面, 为 保 障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因 过 错 方 违 反 婚 姻 义 务 而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破 裂, 造 成 对 无 过 错 配 偶 一 方 精 神 伤 害 的, 依 法 应 承 担 对 无 过 错 方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制 裁 侵 权 行 为 以 上 两 个 方 面 共 同 组 成 了 我 国 离 婚 自 由 制 度 完 整 的 内 容, 体 现 了 现 代 社 会 人 们 行 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一 致 性, 实 现 了 法 律 的 正 义 价 值, 从 而 真 正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权 ( 编 辑 : 王 洋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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