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漁業署/施政重點/漁業署年報/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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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封 面 圖 片 序 壹 施 政 方 針 貳 漁 業 概 況 參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肆 漁 業 管 理 伍 漁 業 發 展 陸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柒 漁 民 輔 導 捌 船 員 培 訓 與 資 源 評 估 玖 漁 業 廣 播 與 宣 導 拾 擴 大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業 者 拾 壹 漁 業 法 規 拾 貳 一 般 行 政 拾 參 重 要 記 事 附 錄 出 版 資 訊

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封 面 圖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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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序 在 進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第 一 個 年 頭, 在 國 際 經 濟 仍 處 於 不 景 氣 之 氛 圍 下, 我 國 漁 業 產 量 仍 達 131 萬 公 噸, 產 值 約 為 新 台 幣 900 億 元, 尚 屬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績 回 顧 這 一 年 裡, 本 署 陸 續 完 成 多 項 攸 關 漁 民 權 益 與 漁 業 發 展 的 重 大 工 作, 完 成 加 入 WTO 之 多 項 準 備 工 作, 也 奠 定 了 漁 業 永 續 經 營 之 基 礎 本 署 在 3 月 中 輔 導 各 級 漁 會 依 據 新 修 正 的 漁 會 法, 順 利 地 完 成 漁 會 屆 次 改 選 另 由 於 我 國 於 91 年 初 加 入 WTO 後, 依 據 該 組 織 有 關 補 貼 與 平 衡 措 施 之 協 定 規 範, 漁 船 用 油 補 貼 係 屬 可 控 訴 性 補 貼, 為 避 免 我 國 因 補 貼 漁 船 用 油 而 引 起 該 組 織 會 員 國 之 控 訴, 因 此, 研 擬 修 訂 漁 業 動 力 用 油 優 惠 調 整 措 施 方 案, 並 報 奉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核 定, 同 時 將 獎 勵 休 漁 措 施 列 入, 期 使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得 以 休 養 生 息 同 時, 有 鑒 於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水 準 之 低 落,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為 求 永 續 經 營, 進 而 調 整 漁 業 產 業 結 構, 積 極 進 行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於 本 年 中 投 放 軍 艦 礁 3 座 電 桿 礁 4 千 座 放 流 魚 貝 種 苗 450 萬 ( 粒 ) 及 鱟 沙 蟹 斑 節 蝦 等 甲 殼 類 200 萬 尾, 建 構 多 元 化 之 人 工 漁 場 及 魚 族 棲 生 環 境, 增 加 漁 民 收 入 及 觀 光 遊 憩 之 效 益 7 月 辦 理 亞 太 水 族 展, 並 結 合 日 本 香 港 大 陸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菲 律 賓 越 南 泰 國 等 九 個 亞 太 地 區 水 族 協 會 代 表 簽 署 成 立 亞 太 水 族 聯 盟, 發 表 台 北 共 同 宣 言, 並 由 本 人 擔 任 首 屆 主 席, 此 一 由 我 國 主 導 成 立 之 區 域 性 跨 國 策 略 聯 盟, 秘 書 處 及 網 站 均 設 於 台 灣, 將 可 主 導 水 族 國 際 市 場 發 展 此 外, 為 使 台 灣 漁 業 與 國 際 接 軌, 配 合 漁 業 發 展 與 資 源 保 育 之 國 際 性 漁 業 團 體, 於 11 月 中 輔 導 成 立 台 灣 國 際 漁 業 發 展 保 育 協 會, 藉 此 一 組 織, 我 國 將 得 以 隨 時 掌 握 國 際 漁 業 環 境 之 變 化, 並 且 適 時 採 取 必 要 之 因 應 措 施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漁 業 產 業 將 面 臨 衝 擊, 因 此 本 署 在 這 一 年 除 了 持 續 輔 導 漁 民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使 產 業 更 見 活 絡 和 彈 性 外, 並 為 漁 業 長 遠 的 發 展 奠 定 更 深 厚 的 根 基 展 望 未 來, 本 署 將 特 別 注 重 海 洋 生 物 及 環 境 保 護 獎 勵 休 漁 發 展 休 閒 娛 樂 漁 業 及 養 殖 事 業 多 元 化 等 之 推 動, 經 由 前 瞻 性 之 規 劃, 重 整 沿 岸 海 域 之 使 用 型 態, 引 導 沿 岸 漁 業 朝 多 元 化 及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方 向 發 展, 負 起 養 護 我 國 周 遭 海 域 漁 業 資 源 之 責 任 另 藉 由 收 購 漁 船 及 輔 導 轉 營, 娛 樂 漁 業 等, 可 降 低 漁 獲 努 力 畫, 減 緩 漁 場 壓 力, 建 立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之 和 諧 發 展 ; 調 整 漁 業 結 構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並 兼 顧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施 政 效 益, 促 進 漁 村 經 濟 發 展 九 十 年 漁 業 年 報 係 延 續 去 年 之 編 纂 方 式, 全 冊 分 為 十 三 章 ( 增 加 擴 大

5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業 者 一 章 ) 及 附 錄 二 篇 本 年 報 編 印 之 目 的, 係 將 過 去 一 年 來 漁 業 發 展 之 重 要 事 蹟 編 印 成 冊, 提 供 給 國 人 參 閱 ( 或 請 逕 往 本 署 網 站 : 之 施 政 要 點 / 漁 業 署 年 報 點 取 ) 內 容 若 有 不 周 之 處, 尚 請 讀 君 指 正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署 長 謹 識

6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施 政 方 針 本 署 執 行 90 年 各 項 之 施 政 工 作,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所 頒 施 政 方 針,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邁 進 二 十 一 世 紀 農 業 新 方 案 積 極 執 行, 期 使 漁 業 產 業 邁 向 永 續 經 營 依 據 90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建 設 施 政 方 針, 本 署 推 動 之 執 行 目 標 如 下 : 一 發 展 漁 產 加 工 事 業, 提 高 漁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與 休 閒 活 動, 發 展 漁 村 休 閒 產 業 ; 輔 導 地 區 性 加 工 特 產 產 銷, 改 善 漁 村 經 濟 ; 推 廣 優 良 漁 產 品 認 證,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二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加 速 漁 產 業 轉 型 : 加 強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履 行 責 任 制 漁 業, 調 整 海 洋 漁 業 產 業 規 模 ; 建 設 多 功 能 漁 港, 促 進 沿 近 海 漁 業 多 元 化 經 營, 發 展 兼 具 經 濟 價 值 與 休 閒 功 能 之 養 殖 漁 業 海 洋 牧 場 及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 建 立 現 代 化 漁 業 生 產 系 統, 維 護 漁 產 品 之 優 良 品 質, 強 化 與 進 口 品 之 市 場 區 隔, 提 升 產 銷 效 率 三 促 進 漁 產 運 銷 現 代 化, 提 升 國 產 品 競 爭 力 : 建 構 漁 產 運 銷 資 訊 系 統, 提 高 資 訊 交 流 效 率 ; 加 強 輔 導 魚 市 場 漁 產 品 品 質 檢 測, 擴 大 輔 導 建 立 品 牌, 辦 理 國 產 漁 產 品 促 銷, 以 專 業 包 裝 創 造 行 銷 特 色, 開 創 外 銷 機 會 四 強 化 漁 民 團 體 功 能, 增 進 漁 民 福 利 :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擴 大 其 社 區 服 務 功 能 及 合 作 組 織 效 能 ; 加 強 照 顧 老 年 漁 民, 辦 理 漁 業 救 助 及 補 貼, 培 植 漁 民 轉 業 能 力 五 建 設 漁 村 新 生 活 圈, 塑 造 漁 村 新 風 貌 : 結 合 生 態 景 觀 產 業 發 展 與 社 區 文 化, 建 設 機 能 完 整 之 漁 村 生 活 圈,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促 進 漁 村 永 續 發 展 六 增 進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與 兩 岸 漁 業 交 流, 開 拓 發 展 空 間 : 推 動 互 利 共 榮 之 雙 邊 漁 業 合 作, 協 助 友 邦 發 展 漁 業, 拓 展 國 際 邦 誼 ;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拓 展 國 際 發 展 空 間 ; 建 立 兩 岸 漁 業 交 流 機 制, 增 進 交 流 效 益

7 推 動 漁 業 產 業 之 發 展,90 年 本 署 辦 理 各 項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一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與 責 任 制 漁 業 : 輔 導 業 者 與 沿 海 國 洽 簽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及 漁 船 在 沿 海 國 當 地 化, 確 保 作 業 漁 場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規 範,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實 施 漁 船 作 業 監 控 措 施, 掌 握 漁 船 作 業 動 態, 強 化 漁 業 資 源 管 理 二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利 用 : 加 強 漁 港 岸 上 公 共 建 設, 增 進 泊 船 安 全, 提 高 漁 港 機 能 及 作 業 效 率 推 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利 用, 發 展 娛 樂 漁 業, 促 進 沿 近 海 漁 業 轉 型 三 沿 近 海 漁 業 永 續 發 展 : 加 強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與 環 境 監 測,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保 育 區, 放 流 魚 貝 介 類 種 苗, 發 展 栽 培 漁 業, 養 護 漁 業 資 源, 並 加 強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四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 整 建 養 殖 生 產 區, 設 置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提 高 海 水 養 殖 比 重 輔 導 設 置 水 產 種 苗 及 觀 賞 魚 生 產 區, 加 強 拓 展 活 魚 外 銷 五 海 洋 牧 場 及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 輔 導 於 澎 湖 台 北 宜 蘭 及 屏 東 等 縣 合 適 水 域, 發 展 海 洋 新 牧 場, 規 劃 調 查 雲 林 地 區 沿 海 生 態, 輔 導 發 展 兼 顧 保 育 與 觀 光 休 閒 之 養 殖 漁 業, 塑 造 優 美 的 海 洋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8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概 況 一 漁 業 產 銷 概 況 ( 一 ) 一 般 概 況 90 年 我 國 漁 業 受 全 世 界 景 氣 低 迷 的 影 響, 並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趨 勢 及 漁 獲 配 額 制 的 管 理 制 度 下, 面 臨 遠 洋 作 業 漁 場 的 減 少 作 業 成 本 增 加 及 國 際 魚 價 欠 佳 等 衝 擊 下, 臺 閩 地 區 漁 業 生 產 量 1,318,740 公 噸, 與 89 年 臺 灣 地 區 ( 不 含 金 馬 地 區 ) 生 產 量 1,357,351 公 噸 比 較, 減 產 約 38,611 公 噸, 減 產 比 率 為 2.84% 漁 業 生 產 值 為 90,387,736 千 元, 較 89 年 生 產 值 90,728,516 千 元, 減 340,680 千 元, 減 少 比 率 為 0.38%

9 ( 二 ) 主 要 魚 貝 類 生 產 情 形 1. 正 鰹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86,72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4.16% 2. 魷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47,565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1.19% 3. 黃 鰭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09,57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8.31% 4. 吳 郭 魚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82,87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28% 5. 大 目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81,243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16% 6. 其 他 魚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79,476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6.03% 7. 長 鰭 鮪 :90 年 生 產 量 為 64,080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4.86% 8. 虱 目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59,356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4.50% 9. 大 沙 :90 年 生 產 量 為 41,50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3.15% 10. 秋 刀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39,764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3.02% 11. 鰻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34,160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2.59%

10 12. 文 蛤 :90 年 生 產 量 為 28,165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2.14% 13. 鯖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24,29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84% 14. 劍 旗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9,66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49% 15. 牡 蠣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6,84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28% 16. 龍 鬚 菜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5,61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18% 17. 黑 皮 旗 魚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4,401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09% 18. 鎖 管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3,709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1.04% 19. 馬 加 鰆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1,497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0.87% 20. 其 他 鯛 類 :90 年 生 產 量 為 10,658 公 噸, 占 全 年 總 生 產 量 0.81% ( 三 ) 漁 船 筏 數 量 1. 一 般 概 況 :90 年 臺 閩 地 區 漁 船 筏 數 量 共 達 27,476 艘, 與 89 年 臺 灣 地 區 ( 不 含 金 馬 地 區 ) 之 26,650 艘 比 較, 增 加 826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3.10%; 漁 船 總 噸 數 計 818, 噸, 較 89 年 之 812, 噸, 增 加 6,16 加 比 率 為 0.76% 2. 新 造 動 力 漁 船 :90 年 臺 閩 地 區 新 建 造 動 力 漁 船 數 239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348 艘, 減 少 109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31.32%; 新 造 動 力 漁 船 總 噸 數 計 6, 噸, 較 八 十 九 年 之 9, 噸, 減 少 3, 噸, 減 少 31.62% 3. 動 力 漁 船 :90 年 臺 閩 地 區 動 力 漁 船 有 13,304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2,865 艘, 增 加 439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3.41%; 動 力 漁 船 總 噸 數 有 818, 噸, 較 89 年 之 812, 噸, 增 加 6, 噸 0.78% 4. 無 動 力 舢 舨 :90 年 臺 閩 地 區 無 動 力 舢 舨 有 389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483 艘, 減 少 94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19.46% 5. 動 力 漁 筏 :90 年 臺 閩 地 區 動 力 漁 筏 數 12,935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2,271 艘, 增 加 664 艘, 增 加 比 率 為 5.41% 6. 無 動 力 漁 筏 :90 年 臺 閩 地 區 無 動 力 漁 筏 數 848 艘, 較 89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1,031 艘, 減 少 183 艘, 減 少 比 率 為 17.75% ( 四 ) 漁 產 運 銷 概 況 國 內 生 鮮 魚 貨 之 運 銷 通 路, 仍 以 透 過 魚 市 場 為 主 臺 灣 地 區 魚 市 場 包 括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及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兩 種 類 型 目 前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以 公 司 組 織 經 營 者 包 括 民 營 6 處, 公 營 11 處 及 漁 會 經 營 者 3 處 其 中 一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0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65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2 處, 二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10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20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3 處, 三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4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10 千 公 噸 未 滿

11 ) 有 5 處, 四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 千 公 噸 以 上 至 4 千 公 噸 未 滿 ) 有 4 處, 五 等 魚 市 場 ( 年 交 易 量 2 千 公 噸 以 下 ) 有 6 處 90 年 總 交 易 量 為 164,193 公 噸, 交 易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1,298,289 千 元 目 前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計 有 38 處, 其 中 特 等 魚 市 場 有 1 處, 一 等 魚 市 場 有 2 處, 二 等 魚 市 場 有 4 處, 三 等 魚 市 場 有 4 處, 四 等 魚 市 場 有 6 處, 五 等 魚 市 場 有 21 處 90 年 總 交 易 量 為 416,786 公 噸, 交 易 金 額 為 16,468,367 千 元, 台 閩 區 國 內 卸 貨 量 為 公 噸, 產 值 為 58,927,988 千 元, 以 上 消 費 地 及 生 產 地 魚 市 場 交 易 量 合 計 580,961 公 噸, 占 90 年 國 內 卸 貨 漁 產 流 通 量 之 7.28 成 以 上, 可 見 魚 市 場 在 漁 業 產 銷 所 扮 演 之 重 要 性 二 水 產 品 價 格 90 年 較 去 (89) 年 因 交 易 量 減 少, 總 平 均 價 上 漲 1.24%, 各 類 漁 產 品 ( 如 表 3) 跌 多 漲 少, 其 中 吳 郭 魚 下 跌 17.2%, 虱 目 魚 下 跌 35.6%( 較 去 年 寒 害 量 多 ), 白 鯧 上 漲 11.4%, 肉 魚 下 跌 7.3%, 紅 目 鰱 上 漲 12.1%, 烏 魚 下 跌 14.1%, 供 給 加 工 用 鯖 魚 上 漲 36.9% 魚 參 魚 上 漲 21.4%, 冷 凍 魷 魚 下 跌 0.6%, 冷 凍 沙 魚 下 跌 3.0%, 文 蛤 上 漲 11.8%, 牡 蠣 下 跌 13.2%, 而 草 蝦 下 跌 9.7% 全 年 主 要 魚 市 場 批 發 總 平 均 價 為 40.8 元 / 公 斤

12 三 水 產 貿 易 概 況 依 據 進 出 口 通 關 資 料,90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水 產 品 貿 易 值 互 有 消 長, 進 出 口 總 值 為 55,786,151 千 元, 較 上 年 56,581,401 千 元, 微 幅 減 少 795,25 其 中 出 口 總 值 為 39,042,823 千 元, 且 較 上 年 成 長 約 2.48%, 占 我 國 出 口 貿 易 總 值 0.94% 進 口 值 為 16,743,328 千 元, 占 進 口 總 值 0.46%, 較 上 年 減 少 9.41%; 貿 易 順 差 22,299,495 千 元, 則 較 上 年 增 加 13.68%, 為 2,683 出 口 之 製 品 別, 以 食 用 冷 凍 品 為 主, 出 口 值 占 水 產 品 出 口 總 值 70.80%,

13 其 次 為 活 水 產 品 占 8.84%; 魚 種 別, 則 依 序 為 大 目 鮪 鰻 魚 長 鰭 鮪 黃 鰭 鮪 及 魷 魚, 分 占 出 口 總 值 29.08% 12.87% 10.37% 9.54% 與 4.60 方 面 以 日 本 美 國 與 泰 國 等 為 最 主 要, 各 占 出 口 值 55.42% 17.16% 5.48% 進 口 之 製 品 別, 以 渣 粉 為 主, 進 口 值 占 水 產 品 進 口 總 值 34.52%, 其 次 為 食 用 冷 凍 品 占 26.04%; 以 魚 種 別 分, 則 依 序 為 其 他 魚 類 岩 龍 蝦 鮭 魚 大 比 目 魚 蟳, 分 占 進 口 總 值 35.00% 10.97% 6.58% 5.1% 與 3.3%, 方 面 以 秘 魯 智 利 與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為 主, 各 占 進 口 值 13.13% 13.01% 10.09% 四 漁 會 會 員 人 數 漁 戶 數 漁 戶 人 口 數 及 從 業 人 數 ( 一 ) 漁 會 會 員 數 我 國 漁 會 共 計 40 單 位, 漁 會 會 員 數 計 359,061 人, 其 中 甲 類 會 員 為 315,232 人, 占 總 數 之 87.79%, 乙 類 會 員 為 21,538 人, 占 總 數 之 6.00% 會 員 為 22,291 人, 占 總 數 之 6.21% ( 二 ) 漁 戶 數

14 90 年 底 ( 含 金 馬 地 區 ) 漁 戶 數 131,457 戶, 其 中 以 遠 洋 為 主 者 7,291 戶, 以 近 海 為 主 者 28,608 戶, 以 沿 岸 為 主 者 55,766 戶, 以 海 面 養 殖 為 主 者 5,952 戶, 以 內 陸 漁 撈 為 主 者 614 戶, 以 內 陸 養 殖 為 主 者 33,226 戶 ( 三 ) 漁 戶 人 口 數 90 年 底 ( 含 金 馬 地 區 ) 漁 戶 人 口 數 456,754 人, 其 中 以 遠 洋 為 主 者 21,967 人, 以 近 海 為 主 者 97,902 人, 以 沿 岸 為 主 者 189,880 人, 以 海 面 養 為 主 者 23,814 人, 以 內 陸 漁 撈 為 主 者 2,487 人, 以 內 陸 養 殖 為 主 者 120,704 人 ( 四 ) 漁 業 從 業 人 數 90 年 底 漁 業 從 業 人 數 ( 含 金 馬 地 區 ) 為 323,406 人, 其 中 專 業 218,309 人, 占 總 數 之 67.5%, 兼 業 105,097 人, 占 總 數 之 32.5% 以 漁 業 別 分, 從 事 遠 洋 漁 業 者 為 18,386 人, 從 事 近 海 漁 業 者 為 67,281 人, 從 事 沿 岸 漁 業 者 為 138,300 人, 從 事 海 面 養 殖 業 者 為 18,333 人, 從 事 內 陸 漁 撈 業 者 為 2,035 人, 從 事 內 陸 養 殖 業 者 為 79,071 人 五 漁 家 所 得 本 署 漁 家 經 濟 調 查 計 畫 分 為 漁 撈 及 養 殖 兩 部 分, 調 查 漁 家 從 事 漁 撈 或 養 殖 作 業 的 各 項 投 資 成 本 及 經 營 收 入 支 出 ; 其 中, 漁 家 所 得 分 為 漁 業 所 得 與 非 漁 業 所 得, 漁 業 所 得 包 括 經 營 漁 業 所 得 與 受 僱 其 他 漁 業 所 得, 非 漁 業 所 得 包 括 經 營 其 他 事 業 所 得 受 僱 其 他 業 所 得 與 其 他 所 得 90 年 3 月 開 始 調 查 89 年 漁 家 經 濟,12 月 底 完 成 統 計 分 析 89 年 漁 家 經 濟 調 查 漁 撈 戶 部 分 係 以 經 營 單 船 拖 網 焚 寄 網 流 刺 網 棒 受 網 扒 網 鮪 延 繩 釣 鯛 及 雜 魚 延 繩 釣 一 支 釣 定 置 網 籠 具 及 專 ( 兼 ) 營 娛 樂 漁 業 100 噸 以 下 動 力 漁 船 及 動 力 舢 舨 為 對 象, 抽 樣 600 戶 漁 家 進 行 調 查 ; 經 分 析 統 計 所 調 查 之 漁 業 種 類,89 年 沿 近 海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1,089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836 千 元, 有 效 樣 本 526 戶 中 有 290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460 千 元 ; 娛 樂 漁 業 方 面, 專 營 娛 樂 漁 船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1,099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為 886 千 元,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89 千 元, 兼 營 娛 樂 漁 船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897 千 元, 漁 業 所 得 為 679 千 元,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35 千 元 依 噸 級 別 ( 不 含 定 置 網 ) 分, 漁 家 所 得 以 50~100 噸 級 漁 家 的 1,367 千 元 最 高, 其 次 為 20~50 噸 級 漁 家 的 1,120 千 元,10~20 噸 級 漁 家 884 千 元,5~10 漁 家 825 千 元, 未 滿 5 噸 漁 船 漁 家 740 千 元, 動 力 舢 舨 漁 家 最 低 為 610 千 元 ( 表 1) 依 漁 業 別 分, 漁 家 所 得 以 定 置 網 漁 業 最 高 全 年 4,116 千 元, 其 次 為 籠 具

15 漁 業 1,496 千 元, 扒 網 漁 業 1,465 千 元, 鮪 延 繩 釣 漁 業 1,189 千 元, 棒 受 網 漁 業 1,099 千 元, 單 船 拖 網 漁 業 1,077 千 元, 焚 寄 網 漁 業 903 千 元, 鯛 及 雜 魚 延 繩 釣 漁 業 888 千 元, 流 刺 網 漁 業 859 千 元, 一 支 釣 漁 業 最 低 為 492 千 元 ( 表 2) 養 殖 業 部 分, 調 查 有 效 表 593 戶, 其 中 吳 郭 魚 89 戶 鰻 魚 69 戶 虱 目 魚 85 戶 鱸 魚 41 戶 石 斑 魚 55 戶 白 蝦 44 戶 牡 蠣 78 戶 文 蛤 49 戶 九 孔 30 戶 甲 魚 30 戶 及 箱 網 養 殖 23 戶 養 殖 漁 家 所 得 全 年 平 均 為 912 千 元, 其 中 漁 業 所 得 平 均 為 506 千 元, 調 查 樣 本 戶 中 有 379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63.9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635 千 元 吳 郭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841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56 千 元, 樣 本 戶 89 戶 中 有 66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4.15%,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653 千 元 鰻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7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88 千 元, 樣 本 戶 69 戶 中 有 5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8.2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94 千 元 鱸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11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62 千 元, 樣 本 戶 41 戶 中 有 2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3.6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334 千 元 虱 目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629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95 千 元, 樣 本 戶 85 戶 中 有 63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74.1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86 千 元 石 斑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1,54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215 千 元, 樣 本 戶 55 戶 中 有 3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8.18%,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69 千 元 白 蝦 漁 家 所 得 為 401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05 千 元, 樣 本 戶 44 戶 中 有 25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56.8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520 千 元 文 蛤 漁 家 所 得 為 993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383 千 元, 樣 本 戶 49 戶 中 有 42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85.71%,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712 千 元 九 孔 漁 家 所 得 為 2,217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090 千 元, 樣 本 戶 30 戶 中 有 9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30.00%,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23 千 元

16 甲 魚 漁 家 所 得 為 2,388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1,587 千 元, 樣 本 戶 30 戶 中 有 1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46.66%,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1,717 千 元 牡 蠣 漁 家 所 得 為 56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66 千 元, 樣 本 戶 78 戶 中 有 48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61.53%,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487 千 元 箱 網 漁 家 所 得 為 2,986 千 元, 漁 業 部 分 為 2,603 千 元, 樣 本 戶 23 戶 中 有 4 戶 填 列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計 占 17.39%, 有 非 漁 業 所 得 之 樣 本 戶 之 平 均 非 漁 業 所 得 為 2,200 千 元 ( 表 3) 遠 洋 漁 業 經 濟 調 查 部 分,89 年 調 查 對 象 為 台 灣 地 區 100 噸 以 上 經 營 單 船 拖 網 雙 船 拖 網 鮪 延 繩 釣 超 低 溫 鮪 釣 魷 釣 鰹 鮪 圍 網 鯖 魚 參 圍 網 為 主 之 遠 洋 漁 船, 抽 樣 母 體 數 600 份, 其 中 企 業 體 部 份 有 150 家, 漁 撈 體 450 戶 ; 調 查 結 果, 除 了 鰹 鮪 圍 網 與 鯖 魚 參 圍 網 呈 現 盈 餘 外, 其 餘 作 業 漁 船 均 呈 虧 損, 顯 示 生 產 成 本 過 高, 超 過 整 體 漁 獲 收 益 整 體 而 言,89 年 以 鯖 魚 參 圍 網 之 盈 餘 43,179 千 元 最 高 單 船 拖 網 噸 級 虧 損 2,444 千 元,200- 噸 級 虧 損 5,875 千 元,1,000 噸 級 以 上 盈 餘 1,049 千 元 ; 雙 船 拖 網 虧 損 21,434 千 元 ; 鮪 延 繩 釣 噸 級 虧 損 11,751 千 元,500-1,0 損 15,605 千 元 ; 超 低 溫 鮪 延 繩 釣 噸 級 虧 損 12,854 千 元,500-1 級 虧 損 4,618 千 元 ; 魷 釣 500-1,000 噸 級 虧 損 11,358 千 元 ; 鰹 鮪 圍 網 500 1,000 噸 級 盈 餘 5,551 千 元,1,000 噸 級 以 上 盈 餘 20,686 千 元 ( 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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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一 加 強 漁 產 加 工 及 運 銷 本 署 為 提 升 漁 產 品 品 質, 維 護 生 產 者 及 消 費 大 眾 之 共 同 權 益, 並 確 保 產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訂 定 海 宴 精 緻 漁 產 品 證 明 標 章 規 定 事 項, 接 受 台 灣 地 區 生 產 加 工 漁 產 品 申 請 認 證, 本 規 定 事 項 輔 導 使 用 對 象 包 括 漁 民 ( 業 ) 團 體 或 水 產 加 工 業 者 委 託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執 行 海 宴 認 證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有 東 港 區 漁 會 等 6 家 廠 商 7 項 產 品 獲 得 海 宴 認 證, 並 有 16 項 新 增 產 品 追 蹤 查 驗 海 宴 認 證 工 廠 18 家 36 廠 次, 抽 驗 產 品 55 件, 檢 驗 項 目 257 項 由 冷 凍 水 產 公 會 成 立 海 宴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於 台 北 嘉 義 魚 市 設 立 海 宴 認 證 專 櫃, 設 計 海 宴 產 品 認 證 共 同 目 錄 海 報 宣 傳 單 7 式 辦 理 海 宴 認 證 廠 商 22 家 之 車 體 廣 告 美 食 天 下 雜 誌 1 2 月 份 合 刊 本 登 海 宴 特 別 企 劃 高 速 公 路 看 板 廣 告 製 作 面 紙 布 旗, 讓 消 費 者 認 識 海 宴 標 章, 提 高 知 名 度 輔 導 成 立 中 華 民 國 魚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發 展 協 會, 整 合 業 界 意 見 並 分 享 管 理 經 驗, 提 供 魚 市 場 間 聯 繫 溝 通 並 與 政 府 對 話 之 機 制, 以 因 應 產 銷 環 境 之 變 遷 二 強 化 漁 會 輔 導 及 漁 民 福 利 我 國 計 有 區 級 漁 會 39 處, 省 級 漁 會 1 處, 合 計 40 處, 會 員 總 人 數 達 36 萬 人 以 上, 為 當 前 產 業 最 重 要 之 漁 民 組 織 本 署 為 落 實 推 動 漁 業 政 策, 並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貿 易 自 由 化 對 漁 民 之 衝 擊, 著 手 研 提 漁 會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經 總 統 於 3 月 9 日 令 頒 施 行, 並 配 合 90 年 漁 會 屆 次 改 選, 淨 化 選 舉 風 氣, 避 免 地 方 黑 金 派 系 介 入, 達 成 引 納 專 業 熱 心 人 士 進 入 漁 會 服 務, 改 變 漁 會 選 ( 聘 ) 任 人 員 之 素 質 及 領 導 結 構, 並 辦 理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提 升 員 工 專 業 技 能 服 務 能 力 同 時 繼 續 輔 助 部 分 漁 會 改 建 漁 業 大 樓, 營 造 組 織 新 氣 象 另 輔 導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漁 事 四 健 家 政 班 組 活 動, 以 提 升 漁 撈 養 殖 技 術, 健 全 漁 村 子 弟 人 格 發 展, 推 動 漁 村 老 年 安 養, 達 成 改 善 漁 民 生 活 之 政 策 目 標 ; 另 有 關 漁 民 福 利 部 分, 政 府 為 照 顧 漁 民, 訂 定 多 項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每 年 均 編 列 有 預 算, 以 落 實 照 顧 漁 民 政 策 其 辦 理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項 目 為 :1. 漁 民 保 險 2. 漁 民 海 難 救 助 3. 獎 勵 漁 船 ( 筏 ) 參 加 漁 船 保 險 三 推 動 漁 船 減 船 收 購

21 政 府 自 80 年 度 起 實 施 為 期 五 年 之 收 購 老 舊 漁 船 計 畫, 至 84 年 度 止, 收 購 船 齡 12 年 以 上 之 老 舊 漁 船 計 2,337 艘,118,354 船 噸, 有 效 淘 汰 老 舊 之 木 質 及 鐵 質 漁 船 因 應 海 洋 漁 業 經 營 過 度 依 賴 外 來 勞 力 及 我 國 即 將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對 漁 業 之 衝 擊, 自 89 年 度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不 限 船 齡 之 收 購 漁 船 措 施, 以 調 整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經 營 結 構 規 模,90 年 共 計 收 購 漁 船 28 艘, 船 噸 四 拓 展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第 3 屆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自 1994 年 11 月 4 日 生 效 後, 正 式 確 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制 度, 為 因 應 各 沿 海 國 擴 張 其 漁 業 管 轄 權, 確 保 我 傳 統 作 業 漁 場, 爭 取 我 漁 船 繼 續 在 他 國 經 濟 海 域 或 漁 業 區 內 作 業 權 利, 政 府 多 年 來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本 署 於 90 年 在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之 推 動 上,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作 為, 包 括 : ( 一 ) 透 過 我 駐 外 單 位 漁 業 專 員 及 民 間 機 構 蒐 集 當 地 或 鄰 近 國 家 漁 業 合 作 法 規 及 漁 業 動 態 相 關 資 料, 評 估 與 各 有 關 國 家 達 成 漁 業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及 優 先 次 序, 並 逐 步 推 動 ( 二 ) 輔 導 公 會 協 會 或 漁 會 等 漁 民 ( 業 ) 團 體, 強 化 其 組 織 功 能, 以 其 組 織 的 力 量 統 籌 為 其 會 員 洽 商 漁 業 合 作, 爭 取 最 好 之 合 作 條 件 ( 三 )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協 助 相 關 漁 業 團 體 與 外 國 政 府 或 民 間 業 者 洽 商 漁 業 合 作 ( 四 ) 與 主 要 沿 岸 國 家 相 互 邀 請 派 員 訪 問,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90 年 度 在 漁 業 合 作 推 動 之 績 效 上, 除 繼 續 推 動 與 我 簽 有 政 府 間 雙 邊 漁 業 協 定 之 南 非 吐 瓦 魯 馬 紹 爾 群 島 及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4 國 之 漁 業 合 作 外, 並 輔 導 業 者 與 阿 根 廷 英 屬 亞 松 森 英 屬 印 度 洋 領 地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斐 濟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巴 西 模 里 西 斯 塞 昔 爾 等 24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合 作 漁 船 約 700 艘, 包 括 魷 釣 漁 船 鮪 釣 漁 船 鰹 鮪 圍 網 漁 船 及 拖 網 漁 船 合 作 方 式 主 要 為 繳 費 入 漁, 少 部 分 為 租 船 或 聯 合 投 資

22 主 要 之 漁 業 合 作 項 目, 概 述 如 下 :

23 ( 一 ) 除 輔 導 台 灣 區 鮪 魚 公 會 分 別 與 諾 魯 吐 瓦 魯 馬 紹 爾 群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等 四 國 之 漁 業 局 簽 訂 圍 網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外, 並 輔 導 漁 船 與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吉 里 巴 斯 及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國 進 行 民 間 圍 網 漁 業 合 作, 合 作 漁 船 達 40 餘 艘 ( 二 ) 依 印 尼 自 2000 年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投 資 合 作 規 定, 輔 導 拖 網 及 鮪 釣 漁 船 與 印 尼 民 間 業 者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本 年 合 作 漁 船 達 58 艘 ( 三 ) 繼 續 輔 導 魷 魚 業 者 與 阿 根 廷 及 福 克 蘭 群 島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本 年 合 作 魷 漁 船 數 達 31 艘 ( 四 ) 與 南 非 漁 業 局 達 成 年 漁 獲 配 額 及 合 作 執 行 之 協 議, 依 據 雙 方 達 成 之 協 議, 本 署 並 發 布 修 正 中 斐 漁 業 合 作 漁 船 應 行 遵 守 及 注 意 事 項, 以 規 範 漁 船 遵 守 中 斐 政 府 規 定 事 宜 本 年 參 加 南 非 漁 業 合 作 漁 船 有 12 艘 ( 五 ) 輔 導 台 灣 區 鮪 魚 公 會 與 馬 達 加 斯 加 簽 署 漁 業 合 作 協 定, 本 年 參 加 合 作 漁 船 有 9 艘 五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國 際 上 為 保 育 公 海 生 物 資 源, 促 進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陸 續 通 過 公 海 漁 業 管 理 相 關 協 定, 在 三 大 洋 已 成 立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印 度 洋 鮪 類 委 員 會 (IOTC)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等 區 域 性 或 次 區 域 性 之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另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WCPFC) 亦 正 形 成 中 該 等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採 取 有 關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漁 獲 配 額 最 小 魚 體 限 制 禁 漁 期 禁 漁 區 漁 船 登 錄 制 度 等, 以 加 強 對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及 作 業 漁 船 管 理 為 維 護 我 漁 船 在 公 海 作 業 權 益, 並 善 盡 漁 業 資 源 養 護 義 務, 本 署 長 期 來 均 積 極 參 與 三 大 洋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相 關 之 活 動, 本 年 度 並 派 員 參 加 ICCAT 第 17 屆 年 會 及 研 究 統 計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議 CCSBT 第 8 屆 年 會 及 APEC 漁 業 工 作 小 組 第 12 屆 年 會 IATTC 公 約 工 作 小 組 第 6 及 第 7 次 會 議 及 第 1 屆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籌 備 會 議 等, 加 強 與 各 組 織 之 資 訊 交 換 及 合 作 關 係 另 在 推 動 國 際 科 學 研 究 合 作 方 面, 捐 助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及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護 委 員 會 (ICCAT) 大 目 鮪 年 度 計 畫, 規 劃 有 關 資 源 研 究 標 識 放 流 生 物 學 研 究 計 畫 及 執 行 檢 討 等, 並 參 加 大 西 洋 長 鰭 鮪 和 大 目 鮪 資 源 評 估 工 作 小 組 研 討 會 與 大 西 洋 長 鰭 鮪 黃 鰭 鮪 資 源 年 度 評 估 會 議 及 配 額 分 配 標 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以 及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第 二 屆 科 學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等 本 年 度 並 邀 請 ICCAT 大 目 鮪 計 畫 主 持 人 訪 華, 以 建 立 與 相 關 組 織 之 實 質 聯 繫 關 係 與 管 道

24 六 加 強 漁 業 資 源 培 育 ( 一 )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規 劃 已 委 託 海 洋 大 學 對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作 漁 業 多 元 化 之 利 用 規 劃 工 作, 以 建 立

25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和 諧 發 展 ; 重 新 調 整 沿 岸 海 域 之 使 用 型 態, 促 使 沿 岸 漁 業 朝 多 元 化 及 保 育 利 用 等 方 向 發 展, 以 永 續 利 用 及 養 護 台 灣 沿 岸 漁 業 資 源 ( 二 ) 構 築 多 元 化 人 工 漁 場, 積 極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利 用 退 廢 資 材 如 除 役 軍 艦 及 報 廢 電 桿, 經 設 計 加 工 製 作 成 人 工 魚 礁, 投 放 於 沿 岸 海 域 以 提 供 各 類 水 產 生 物 棲 息 繁 殖 索 餌 洄 游 及 躲 避 敵 害 的 環 境, 提 供 漁 民 經 濟 又 便 利 的 作 業 場 所 ; 另 透 過 完 善 的 管 理, 將 該 人 工 漁 場 規 劃 成 為 海 底 觀 光 船 釣 潛 水 等 遊 憩 景 點, 打 造 台 灣 沿 近 海 漁 業 產 業 優 質 的 作 業 環 境, 輔 導 傳 統 漁 業 朝 休 閒 觀 光 等 多 元 發 展 七 發 展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部 分 水 產 品 將 因 關 稅 大 幅 降 低 而 大 量 進 口, 由 於 水 產 品 替 代 性 高, 國 產 大 宗 水 產 品 將 逐 漸 面 臨 強 大 市 場 競 爭 之 壓 力 ; 另 因 養 殖 漁 業 勞 力 人 口 迅 速 老 化, 因 此 未 來 養 殖 漁 業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與 轉 型, 必 須 朝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以 提 高 產 業 經 營 層 次 及 競 爭 能 力, 創 造 高 品 質 養 殖 水 產 品 及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和 諧, 同 時 促 使 台 灣 養 殖 漁 業 從 傳 統 性 產 業 蛻 變 為 優 質 養 殖 漁 業 因 此, 本 署 整 合 現 有 養 殖 科 技 研 發 體 系, 有 效 運 用 養 殖 科 技

26 人 力 與 經 費, 積 極 發 展 高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及 低 水 土 資 源 依 賴 的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及 超 集 約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殖 漁 業 在 發 展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方 面, 因 為 我 國 具 有 良 好 的 養 殖 技 術 基 礎 與 周 邊 產 業 的 支 持, 同 時 四 周 擁 有 廣 闊 的 海 域, 發 展 以 海 為 田 的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為 我 海 島 國 家 之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方 向, 目 前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地 區 涵 括 澎 湖 及 屏 東 琉 球 枋 寮 恒 春 等 地, 養 殖 箱 網 數 量 逾 1,500 只, 生 產 量 達 3,000 公 噸, 逐 漸 顯 現 科 技 型 養 殖 漁 業 成 果 在 推 動 超 集 約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殖 方 面, 經 多 年 委 託 相 關 學 研 單 位 進 行 研 發, 已 開 發 完 成 室 內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確 立 室 內 養 蝦 之 可 行 性, 並 克 服 傳 統 養 蝦 冬 季 低 溫 不 易 養 殖 的 問 題, 經 甄 選 補 助 示 範 戶 進 行 示 範 推 廣, 其 中 台 南 北 門 推 廣 示 範 場, 除 原 先 建 立 之 室 內 配 合 室 外 二 階 段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外, 進 行 完 全 室 內 三 階 段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之 研 發, 以 示 範 場 養 蝦 槽 進 行 三 階 段 白 蝦 養 殖, 經 二 期 試 驗 結 果 產 能 已 達 10 Kg/m3 的 經 濟 效 益 本 系 統 適 合 小 成 本 經 營, 可 提 高 一 般 低 資 本 養 蝦 業 者 之 投 資 意 願, 養 殖 水 循 環 重 複 利 用, 可 減 少 排 放 水 有 機 污 染, 減 低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並 有 助 於 養 殖 業 對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室 內 自 動 化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之 研 發 業 建 立 一 套 符 合 養 蝦 經 濟 效 益 的 生 產 模 式, 為 養 蝦 業 者 開 闢 一 線 生 機, 對 於 開 創 我 國 養 蝦 產 業 之 第 二 春 暨 減 少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對 我 國 漁 產 品 產 生 之 衝 擊 極 具 正 面 意 義

27 八 加 強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 一 ) 養 殖 魚 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養 殖 魚 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逐 年 調 查 更 新 掌 握 全 台 重 點 養 殖 地 區 11 萬 口, 面 積 5 萬 公 頃 養 殖 魚 塭 放 養 量 資 料, 連 結 目 前 陸 上 養 殖 魚 塭 海 面 養 殖 之 漁 業 登 記 資 料 庫 魚 塭 地 籍 及 最 新 放 養 量 查 報 資 料 等, 更 新 放 養 量 查 報 工 作 所 需 全 省 養 殖 魚 塭 航 空 照 片, 並 轉 檔 繪 製 成 魚 塭 圖, 同 時 進 行 各 項 資 料 整 合, 完 成 整 合 性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地 理 資 訊 (GIS) 系 統 程 式 軟 體, 提 供 各 項 資 料 交 互 查 詢 統 計 功 能, 以 為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或 產 銷 失 衡 情 形 發 生 時, 重 要 區 域 生 產 資 料 之 查 詢 統 計 與 採 行 各 項 輔 導 應 變 措 施 之 重 要 依 據 應 用 養 殖 生 產 地 魚 塭 放 養 量 調 查 資 料, 實 施 計 畫 生 產, 健 全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28 ( 二 )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輔 導 為 符 合 魚 塭 集 中 區 域 養 殖 漁 民 劃 置 生 產 區 之 需 要, 協 助 雲 林 新 竹 台 南 高 雄 縣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評 估 適 合 發 展 養 殖 地 區 1,600 公 頃, 規 劃 6 個 養 殖 生 產 區 預 定 地 透 過 規 劃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促 進 魚 塭 土 地 及 水 資 源 合 法 使 用, 生 產 區 域 得 以 整 體 發 展, 並 間 接 減 緩 地 層 下 陷 ( 三 ) 養 殖 殖 漁 業 預 警 通 報 工 作 於 重 要 生 產 地 設 置 預 警 通 報 員 50 名, 即 時 通 報 大 宗 養 殖 水 產 物 生 產 基 礎 資 料, 掌 握 生 產 動 態 資 訊, 隨 時 發 布 預 警 資 訊, 協 助 養 殖 業 者 實 施 計 畫 生 產 九 推 動 漁 港 與 漁 業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第 三 期 台 灣 地 區 漁 港 建 設 方 案 實 施 至 89 年 度, 業 完 成 階 段 性 漁 港 建 設, 自 90 年 度 起 另 以 四 年 為 一 期 之 計 畫 辦 理 漁 港 建 設 工 作 第 一 期 四 年 (90-93 年 度 ) 漁 港 建 設 計 畫, 預 計 編 列 66 億 4,856 萬 元 辦 理 台 灣 地 區 90 餘 處 漁 港 基 本 設 施 之 興 修 擴 建 及 相 關 岸 上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90 年 度 投 資 1,295,500 千 元, 辦 理 正 濱 等 55 處 漁 港 改 善 工 程 及 相 關 岸 上 公 共 設 施 綜 觀 歷 年 漁 港 建 設, 除 直 接 帶 動 漁 業 增 產, 保 障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並 均 衡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貢 獻 至 鉅, 另 一 方 面, 由 台 灣 地 區 漁 業 活 動 發 展 歷 程 而 言, 漁 業 生 產 為 漁 村 經 濟 活 動 之 命 脈, 在 台 灣 沿 海 漁 村 多 以 漁 港 為 聚 集 發 展 之 中 心, 亦 為 漁 村 人 民 之 勞 動 場 所, 對 澎 湖 或 台 東 地 區 之 漁 港 而 言, 更 是 漁 村 與 外 界 社 會 連 結 之 交 通 基 地, 此 外, 擁 有 大 規 模 漁 港 之 漁 業 都 市, 漁 業 與 其 相 關 企 業 成 為 該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之 資 金 及 勞 動 中 心, 直 接 影 響 其 加 工 業 造 船 業 貨 物 運 輸 業 材 料 供 應 事 業 等 相 關 事 業 之 盛 衰, 因 此 漁 港 建 設 具 有 重 要 經 濟 與 社 會 意 義 隨 著 國 內 外 漁 業 資 源 養 育 觀 念 提 昇 漁 村 勞 動 力 老 化 及 不 足 影 響, 以 及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週 休 二 日 制 之 實 施, 國 人 對 海 上 休 閒 需 求 日 益 殷 切, 漁 業 已 不 僅 是 一 項 經 濟 事 業, 更 應 兼 負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及 國 際 公 海 漁 業 管 理 之 任 務 與 規 範, 且 產 業 之 發 展 也 要 兼 顧 漁 民 生 活 及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本 署 為 因 應 漁 業 發 展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並 配 合 社 會 需 求, 已 將 推 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列 為 重 要 之 施 政 措 施, 針 對 漁 港 所 在 區 位 特 性 區 域 休 閒 活 動 需 求 漁 港 條 件 等, 將 適 當 地 點 漁 港 積 極 做 功 能 調 整 規 劃 及 建 設, 使 漁 港 在 符 合 兼 顧 發 展 漁 業 維 護 漁 業 生 態 環 境 增 進 漁 民 福 祉 前 題 下, 成 功 轉 型 為 漁 業 與 觀 光 共 存 之 漁 港 政 府 將 在 此 既 定 政 策 下 繼 續 辦 理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之 相 關 建 設, 以 達 到 漁 業 及 海 上 遊 憩 活 動 雙 贏 發 展 之 目 標 十 建 設 富 麗 漁 村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29 由 於 漁 業 資 源 日 益 枯 竭, 傳 統 漁 業 產 業 經 營 日 益 艱 難, 加 上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對 傳 統 產 業 將 造 成 莫 大 之 衝 擊, 是 以 輔 導 傳 統 漁 業 轉 型 加 速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工 作 極 為 重 要 而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之 推 行 及 政 府 鼓 勵 國 人 從 事 國 內 旅 遊 活 動, 使 得 休 閒 旅 遊 風 氣 盛 行, 為 符 合 國 家 政 策 提 供 民 眾 休 閒 活 動 需 求 且 兼 顧 產 業 發 展 與 漁 民 生 計 之 保 障, 輔 導 辦 理 兼 具 有 人 文 產 業 休 閒 及 生 態 等 多 樣 化 之 農 漁 業 旅 遊 活 動, 將 傳 統 漁 業 設 施 漁 村 景 觀 漁 業 文 化 及 經 驗 做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提 供 國 人 瞭 解 漁 業, 進 而 參 與 及 體 驗 漁 業, 以 寓 教 於 樂, 是 政 府 當 前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之 一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海 岸 線 長 且 具 有 優 美 景 觀 與 生 態 資 源, 實 具 有 發 展 海 洋 遊 憩 活 動 之 潛 力, 如 能 搭 配 漁 業 之 經 營, 發 展 兼 顧 觀 光 休 閒 生 態 旅 遊 漁 村 導 覽 與 傳 統 產 業 發 展 的 休 閒 漁 業, 不 僅 可 有 效 解 決 當 前 傳 統 漁 業 經 營 發 展 困 境, 改 善 漁 民 經 濟 繁 榮 漁 村 增 加 漁 業 相 關 就 業 機 會, 亦 可 教 育 國 人 瞭 解 並 認 同 本 土 文 化, 實 具 高 度 效 益 以 往 我 國 漁 業 發 展 政 策 係 以 生 產 導 向 為 主, 在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上, 業 者 不 論 在 基 本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技 術 知 識 資 訊 管 理 運 用 資 金 籌 措 宣 導 行 銷 及 接 待 服 務 等 方 面, 均 亟 需 政 府 輔 導 改 善 或 加 強, 對 於 漁 民 個 人 或 漁 會 團 體 而 言, 亦 屬 重 大 變 革, 本 署 基 於 漁 業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在 營 造 漁 村 環 境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工 作 上, 推 動 有 下 列 各 項 措 施 : ( 一 ) 營 造 漁 村 新 風 貌 人 要 衣 裝 佛 要 金 裝, 漁 村 社 區 也 要 彩 新 風 貌, 漁 村 是 漁 民 生 活 起 居 的 場 所, 必 需 將 社 區 環 境 加 以 更 新, 更 配 合 營 造 農 漁 村 新 風 貌 計 畫, 推 動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的 觀 念,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改 善 漁 村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和 諧 度, 對 漁 村 周 邊 環 境 如 角 落 處 施 以 綠 美 化 設 施, 漁 村 空 地 改 善 成 為 社 區 公 園 生 態 景 觀 生 活 設 施 文 化 資 產 等 構 想, 融 入 當 地 漁 民 生 活 漁 村 文 化 產 業 生 態 休 閒 等 觀 念, 作 一 整 體 性 的 社 區 改 善, 營 造 漁 村 社 區 新 風 貌 的 願 景 ( 二 ) 富 麗 漁 村 推 廣 教 育 漁 村 面 臨 轉 型 最 迫 切 需 要 是 人 才 養 成, 富 麗 漁 村 要 富 且 麗 就 必 須 由 人 做 起, 富 麗 漁 村 的 遠 景 需 要 村 民 來 實 現, 這 樣 的 理 念 便 需 要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教 導 當 地 漁 民 共 同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藉 由 下 而 上 的 觀 念 輔 導 漁 民 自 主 性 投 入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營 造 自 己 的 富 麗 漁 村 特 色 ( 三 ) 辦 理 休 閒 漁 業 輔 導 發 展 工 作 為 促 使 休 閒 漁 業 產 業 永 續 健 全 發 展, 在 硬 體 建 設 上, 除 針 對 各 地 較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漁 港 漁 村 養 殖 生 產 區 及 其 周 邊 地 區 規 劃 建 設 相 關 服 務 及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外, 以 協 助 地 方 建 設 具 示 範 性 之 優 質 休 憩 據 點, 並 協 助 開 發 多 樣 化 遊

30 程, 研 發 具 有 深 度 之 活 動 內 涵, 創 新 各 種 不 同 的 休 閒 方 式, 以 區 隔 現 有 觀 光 旅 遊 市 場 產 品, 如 針 對 各 地 特 有 漁 產 文 化 節 慶 等, 以 系 列 活 動 比 賽 或 較 活 潑 方 式 之 知 性 活 動, 搭 配 美 食 特 產 等, 使 各 地 之 休 閒 方 式 同 中 有 異, 吸 引 民 眾 參 與, 並 開 發 各 種 不 同 年 齡 層 之 消 費 者 市 場, 增 加 業 者 經 營 契 機 ( 四 ) 改 善 相 關 基 本 公 共 設 施 在 建 設 工 作 上, 本 署 近 年 來 為 協 助 地 方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除 設 法 將 漁 港 傳 統 生 產 設 施 低 改 建 朝 多 功 能 使 用 外, 並 補 助 設 置 旅 客 安 全 維 護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整 治 綠 美 化 工 作, 如 興 建 停 車 場 候 船 室 公 廁 涼 亭 步 道 座 椅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港 區 公 園 設 置 導 引 標 示 及 解 說 牌 等 公 共 設 施, 以 改 善 以 往 漁 業 生 產 環 境, 塑 造 具 特 色 之 遊 憩 環 境 ( 五 ) 加 強 休 閒 漁 業 宣 導 推 廣 工 作 為 加 強 推 廣 休 閒 漁 業 吸 引 國 人 參 與, 以 往 為 求 成 效 及 規 模, 係 以 結 合 民 間 相 關 民 俗 文 化 節 日 慶 典 活 動, 一 併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推 廣 工 作, 近 年 來 亦 有 成 功 以 漁 業 為 主 題, 辦 理 系 列 旅 遊 活 動 案 例 ( 如 屏 東 黑 鮪 魚 文 化 季 ), 此 外 利 用 各 類 宣 傳 策 略, 除 製 作 手 冊 折 頁 海 報 卡 片 書 籍 等 傳 統 宣 傳 方 式 外, 利 用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及 網 路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亦 為 有 效 宣 導 方 式 之 一 ( 六 ) 辦 理 相 關 業 者 講 習 訓 練 由 於 休 閒 漁 業 業 者 在 經 營 管 理 及 服 務 理 念 上, 普 遍 而 言 均 有 加 強 之 必 要, 是 以 本 署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及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業 者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講 習 訓 練, 主 要 即 期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改 善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及 企 業 體 質, 此 外 並 可 藉 以 達 到 經 驗 交 流 與 政 令 宣 導 之 目 的 ( 七 ) 建 設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以 往 漁 港 均 作 為 漁 民 生 產 補 給 之 基 地, 然 為 因 應 娛 樂 漁 業 之 發 展, 有 必 要 改 善 及 加 強 現 有 漁 港 相 關 設 施, 具 體 方 式 如 除 將 部 分 碼 頭 修 建 為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專 用 碼 頭 外 設 置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候 船 室 假 日 直 銷 魚 市 衛 生 設 施 廣 場 停 車 場 公 園 遊 憩 設 施 旅 客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等 等, 由 專 業 單 位 先 行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執 行 辦 理 十 一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在 台 灣 加 入 WTO 後, 面 對 一 個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正 是 漁 民 生 產 組 織 與 相 關 倉 儲 運 銷 業 者 建 立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機 制, 推 動 企 業 化 專 業 化 現 代 化 之 合 作 經 營 理 念, 促 進 漁 業 升 級 發 展, 厚 植 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時 刻

31 本 署 為 隨 時 空 環 境 之 變 遷, 配 合 推 動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之 重 要 政 策, 有 關 各 項 聯 盟 於 90 年 之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生 產 聯 盟 執 行 推 動 策 略 聯 盟 強 化 產 業 組 織 人 員 職 能 與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由 中 華 民 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主 體, 運 用 內 部 各 生 產 區 團 體 ( 包 括 8 縣 市 42 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 及 鄰 近 養 殖 產 銷 班 組 織 力 量, 垂 直 及 水 平 整 合 各 生 產 區 內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體 系, 建 立 生 產 基 礎 資 訊 網 實 施 計 劃 性 生 產, 推 動 種 苗 資 材 及 飼 料 共 同 採 購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加 強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檢 驗, 並 聯 合 各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養 殖 水 產 品 透 過 初 級 處 理 包 裝, 扮 演 優 良 衛 生 大 宗 養 殖 水 產 品 生 產 供 應 者 與 區 域 性 養 殖 水 產 品 聯 合 儲 運 暨 轉 運 者, 提 供 生 鮮 養 殖 水 產 品 供 應 運 販 商 直 銷 通 路 商 等 銷 售 據 點 銷 售 國 產 生 鮮 魚 產 品, 並 提 供 初 級 處 理 後 養 殖 水 產 品 作 為 水 產 加 工 食 品 廠 等 原 料 來 源, 有 效 紓 解 養 殖 水 產 品 季 節 性 生 產 過 剩 壓 力 此 外, 輔 導 業 者 成 立 台 灣 鯛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 二 ) 物 流 聯 盟 完 成 訂 定 國 軍 漁 產 類 副 食 品 供 應 業 務 輔 導 措 施,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建 立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拓 展 漁 產 供 銷 事 業 1. 漁 產 品 產 地 集 貨 ( 特 產 ) 配 送 中 心 方 面 (1) 成 立 屏 東 地 區 養 殖 漁 產 品 集 貨 中 心, 輔 導 屏 東 縣 林 邊 區 漁 會 規 劃 興 設 魚 貨 生 鮮 處 理 場, 業 於 90 年 10 月 完 工 (2) 提 昇 國 產 優 質 牡 蠣 品 牌, 已 完 成 輔 導 嘉 義 縣 東 石 牡 蠣 運 銷 合 作 社 充 實 冷 藏 包 裝 等 運 銷 設 施, 並 建 立 東 石 蚵 自 有 品 牌, 提 供 消 費 者 食 用 國 產 優 質 牡 蠣, 區 隔 進 口 產 品 之 消 費 市 場, 並 於 90 年 6 月 日 及 7 月 1 日 假 台 北 市 希 望 廣 場 辦 理 促 銷 推 廣 活 動 (3) 成 立 台 南 地 區 虱 目 魚 漁 產 品 加 工 處 理 中 心, 輔 導 台 南 縣 漁 民 權 益 促 進 會 會 員 漁 業 生 產 合 作 社 規 劃 興 設 虱 目 魚 魚 貨 生 鮮 處 理 場 (4) 推 動 國 產 生 魚 片 低 溫 配 送 行 銷 體 系,90 年 度 規 劃 輔 導 國 內 鮪 旗 魚 主 要 產 地 東 港 區 漁 會 成 立 鮪 旗 魚 低 溫 處 理 示 範 中 心, 以 建 立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國 產 生 魚 片 低 溫 配 送 中 心, 進 而 輔 導 建 立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拓 展 行 銷 通 路 2. 人 才 培 育 訓 練 方 面 於 90 年 10 月 24 日 至 26 日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漁 民 團 體 運 銷 事 業 企 業 化 講 習 會 乙 場 次, 規 劃 課 程 有 物 流 體 系 之 建 構 與 實

32 戰 財 務 管 理 與 經 營 分 析 消 費 行 為 與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等, 共 計 30 個 漁 民 團 體 派 員 參 加, 期 以 培 育 推 動 漁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行 銷 機 制 之 人 才 培 訓 工 作 ( 三 ) 加 工 聯 盟 完 成 養 殖 產 業 組 織 策 略 聯 盟 及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8 班 次, 增 加 漁 民 智 能 及 資 訊 運 用, 共 336 人 次 建 立 漁 協 共 同 品 牌,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與 食 品 業 通 路 業 市 場 行 銷 業 大 型 批 發 倉 儲 零 售 業 等 異 業 結 合 或 與 企 業 結 盟, 設 置 台 北 魚 市 量 販 中 心, 提 供 養 殖 水 產 品 另 類 直 銷 方 式, 減 少 中 間 行 銷 成 本 支 出, 達 成 產 銷 一 元 化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同 時 鼓 勵 養 殖 業 者 參 加 國 內 外 各 種 國 際 食 品 水 產 等 展 示 活 動 10 場 次, 製 作 與 推 廣 食 魚 文 化 媒 體 廣 告 於 各 種 媒 體 播 出, 塑 造 國 產 養 殖 水 產 品 優 良 品 牌 形 象, 增 加 養 殖 水 產 品 行 銷 管 道 本 署 提 送 海 宴 認 證 產 品 加 工 產 製 儲 銷 聯 盟 計 畫 經 農 委 會 於 11 月 7 日 核 定 本 計 畫 由 台 灣 區 冷 凍 水 產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執 行, 該 會 於 11 月 28 日 召 集 海 宴 認 證 廠 商 成 立 海 宴 產 品 策 略 聯 盟 小 組, 小 組 工 作 皆 由 冷 凍 公 會 現 有 工 作 人 員 兼 任 之, 會 中 推 舉 新 和 興 海 洋 公 司 何 宗 保 總 經 理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於 當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小 組 會 議 90 年 11 月 3 4 日 假 希 望 廣 場 辦 理 海 宴 認 講 產 品 促 銷 展 售 會, 本 年 度 針 對 海 宴 廠 商 車 輛 辦 理 車 體 廣 告 高 速 公 路 看 板 廣 告 面 紙 廣 告 設 計 海 宴 產 品 DM 及 海 報 產 品 形 象 包 裝 設 計, 並 辦 理 不 定 期 之 行 銷 通 路 業 務 及 參 加 各 類 型 之 展 售 促 銷 品 嚐 會 ( 四 ) 休 閒 聯 盟 農 委 會 90 年 11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九 屆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及 11 月 29 日 之 兩 次 會 議, 本 署 除 派 員 參 加 外, 並 積 極 配 合 提 供 承 包 廠 商 旅 展 期 間 展 示 之 圖 檔 幻 燈 片 說 明 介 紹 文 字 錄 影 帶 等 資 料 外, 並 協 助 接 洽 相 關 廠 商 協 會 協 助 辦 理 協 助 嘉 義 宜 蘭 台 東 台 北 縣 基 隆 市 政 府, 辦 理 休 閒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之 套 裝 行 程, 配 合 一 鄉 一 休 閒 農 漁 園 區 計 畫 發 展 休 閒 旅 遊, 並 輔 導 業 者 參 加 國 際 旅 展 爭 取 商 機

3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管 理 一 漁 船 及 船 員 管 理 ( 一 ) 沿 近 海 漁 船 現 況 及 管 理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漁 船 ( 筏 ) 約 2 萬 4 千 餘 艘, 作 業 海 域 以 我 國 經 濟 海 域 為 主, 經 營 漁 業 種 類 包 括 拖 網 延 繩 釣 刺 網 燈 火 漁 業 ( 棒 受 網 焚 寄 網 扒 網 等 ) 巾 著 網 一 支 釣 籠 具 等, 近 年 來, 由 於 我 國 沿 近 海 域 污 染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漁 船 數 過 多 及 漁 獲 效 率 日 益 提 升 等 因 素,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已 有 日 益 減 少 之 現 象,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除 積 極 復 育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外, 更 採 取 階 段 性 漁 船 汰 建 制 度 及 減 船 措 施, 以 減 少 漁 船 數 及 努 力 量 ( 二 ) 遠 洋 漁 船 管 理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達 2 千 餘 艘, 作 業 海 域 遍 布 三 大 洋, 依 其 作 業 方 式 可 分 為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魷 釣 漁 船 鰹 鮪 圍 網 漁 船 拖 網 漁 船 等 鑑 於 近 年 來 各 沿 岸 國 家 相 繼 擴 張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漁 業 管 轄 權, 以 及 聯 合 國 通 過 跨 界 魚 種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管 理 協 定, 為 加 強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之 管 理 等 漁 業 環 境 的 改 變, 政 府 在 政 策 上, 採 取 有 關 作 業 漁 船 之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輔 導 漁 船 與 外 國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履 行 國 際 漁 業 規 範 加 強 漁 船 作 業 巡 護 及 臨 檢 推 動 漁 船 作 業 監 控 系 統 推 動 觀 察 員 計 畫 加 強 國 外 漁 業 基 地 作 業 管 理 等, 俾 強 化 漁 船 管 理 及 維 持 漁 船 作 業 秩 序 ( 三 ) 漁 船 船 員 現 況 及 管 理 措 施 近 年 來 國 內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大 幅 提 高, 加 以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國 民 教 育 水 平 提 升, 陸 上 工 作 機 會 大 增 且 薪 資 待 遇 不 比 海 上 工 作 差, 而 海 上 漁 撈 工 作 時 間 長 且 辛 苦, 生 活 單 調 枯 燥, 致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意 願 低 落 據 估 計 目 前 領 有 新 式 船 員 手 冊 人 數 雖 已 達 16 萬 餘 人, 惟 漁 業 勞 力 不 足 現 象 仍 普 遍 存 在, 噸 數 小 之 沿 近 海 漁 船 以 家 庭 式 經 營 為 主, 且 其 所 需 作 業 人 數 少, 尚 可 勉 力 維 持, 但 其 年 齡 已 有 逐 步 老 化 趨 勢, 至 於 我 遠 洋 漁 船 船 上 設 備 雖 然 新 穎, 且 具 備 各 式 新 式 自 動 化 航 行 定 位 通 訊 及 漁 撈 機 具, 甚 至 配 合 航 空 器 以 探 測 魚 群, 作 業 甚 具 效 率, 但 由 於 船 數 多, 船 上 所 需 勞 力 仍 甚 龐 大

34 , 因 此 船 員 來 源 除 本 國 籍 外, 尚 需 仰 賴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船 員, 但 往 往 因 受 語 言 隔 閡 及 海 上 生 活 苦 悶 影 響, 因 而 造 成 海 上 暴 力 喋 血 案 件 陸 續 發 生,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形 象 與 業 界 競 爭 力 ( 四 ) 大 陸 漁 船 員 管 理 及 試 辦 岸 置 處 所 為 顧 及 漁 業 發 展 並 解 決 漁 業 勞 力 缺 乏 問 題, 經 82 年 8 月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報 院 長 裁 示, 同 意 在 兼 顧 漁 民 生 活 需 求 增 進 兩 岸 關 係 良 性 發 展 及 保 障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三 項 前 提 下, 配 合 先 海 後 陸 由 遠 而 近 之 整 體 引 進 大 陸 勞 工 政 策, 開 放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並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84 年 7 月 29 日 公 告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在 臺 灣 地 區 離 岸 12 浬 以 外 海 域 僱 用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暫 行 措 施, 及 於 87 年 2 月 18 日 訂 頒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接 駁 受 僱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許 可 辦 法, 作 為 我 漁 船 得 在 12 浬 以 外 海 域 接 駁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參 與 作 業 以 及 規 範 許 可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隨 船 進 入 12 浬 內 劃 定 錨 泊 區 之 依 據 惟 實 施 以 來, 海 上 暫 置 大 陸 船 員 已 衍 生 安 全 衛 生 人 道 及 國 防 安 全 等 問 題, 為 改 善 上 揭 問 題, 農 委 會 提 報 之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僱 用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岸 置 規 劃 評 估 報 告 案, 業 奉 行 政 院 90 年 4 月 10 日 以 台 90 農 字 第 號 函 核 復 略 以 : 在 符 合 國 家 安 全 漁 業 永 續 發 展 落 實 許 可 機 制 健 全 岸 上 管 理 及 加 強 僱 主 責 任 之 原 則 下, 由 農 委 會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擬 具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主 僱 用 接 駁 安 置 大 陸 地 區 漁 船 員 許 可 辦 法 ( 草 案 ) 並 於 90 年 11 月 刊 登 農 委 會 公 報 及 本 署 網 站 公 開 閱 覽, 廣 徵 意 見, 現 正 辦 理 法 制 作 業 中 至 於 大 陸 船 員 試 辦 岸 置 處 所 部 分, 初 期 選 擇 南 方 澳 基 隆 新 竹 台 中 及 東 港 等 適 宜 戒 護 之 漁 港 先 行 試 辦, 其 硬 體 建 設 正 興 建 ( 規 劃 ) 中 為 解 決 前 述 問 題 及 維 持 我 漁 業 穩 定 發 展, 除 依 規 定 引 進 外 籍 和 大 陸 船 員 及 宣 導 我 國 船 主 ( 長 ) 應 以 人 道 方 式 對 待 外, 為 使 本 國 漁 業 人 才 不 致 流 失 及 幫 助 九 二 一 災 區 民 眾 就 業, 並 透 過 相 關 團 體 深 入 災 區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加 入 漁 業 工 作 行 列, 另 為 因 應 相 關 法 規 變 革 ( 如 電 信 法 修 正 將 漁 船 電 信 人 員 業 務 回 歸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主 政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取 消 檢 覈 制 度 行 政 程 序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漁 船 船 員 考 試 規 則 等 ) 1995 年 漁 船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 其 中 訓 練 當 值 幹 部 分 級 與 現 制 有 所 差 異 ) 及 解 決 現 行 執 行 面 之 問 題 ( 如 船 員 手 冊 核 發 浮 濫 女 性 船 員 上 船 限 制 等 ), 已 於 90 年 6 月 29 日 修 正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以 加 強 法 制 面, 強 化 作 業 管 理 二 漁 業 權 漁 業 管 理 ( 一 ) 漁 業 權 執 照 之 核 發 各 級 漁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有 效 管 理 漁 業 權 漁 業, 發 展 地 方 漁 業 特 色 及 改 善 漁 業 作 業 秩 序, 於 所 管 轄 海 域 進 行 漁 業 權 漁 業 整 體 規 劃 後, 公 告 接 受 申 請 經 營 漁 業 權 漁 業, 迄 9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專 用 漁 業 權 執 照 計 42 張 區 劃 漁 業 權 859 張 及 定 置 漁 業 權 220 張

35 ( 二 ) 專 用 漁 業 權 漁 業 變 更 撤 銷 或 停 止 處 分 90 年 5 月 14 日, 為 台 灣 北 部 能 源 輸 入 及 公 共 利 益,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及 東 鼎 液 化 天 然 氣 公 司 之 觀 塘 工 業 港 大 潭 電 廠 及 觀 塘 工 業 區 工 程, 辦 理 中 壢 漁 會 部 分 專 用 漁 業 權 撤 銷 之 處 分, 並 完 成 漁 業 權 損 害 補 償 新 台 幣 5 億 5 千 萬 元 三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與 管 理 ( 一 ) 研 訂 保 育 規 範, 加 強 漁 業 作 業 管 理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西 部 海 岸 線 為 緩 和 平 坦 陸 棚, 有 大 陸 南 向 沿 岸 寒 流 北 向 之 黑 潮 支 流 及 季 風 飄 送 交 匯, 基 礎 生 產 力 豐 富, 為 魚 貝 介 類 良 好 之 繁 殖 棲 息 場 所 東 部 海 岸 陡 峻 水 深 且 地 處 寒 暖 流 交 會 之 衝, 為 大 洋 洄 游 性 魚 類 必 經 之 通 路, 遂 形 成 台 灣 發 展 沿 近 海 漁 業 之 優 良 天 然 環 境 條 件 然 而 隨 著 漁 撈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在 無 限 制 競 相 捕 撈 下, 致 使 漁 業 資 源 已 呈 現 過 度 開 發 之 狀 況, 因 此, 為 利 漁 業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有 需 要 研 訂 各 項 保 育 措 施 以 為 規 範 90 年 由 本 署 或 輔 導 縣 市 政 府 所 研 訂 之 保 育 措 施 計 有 : 1. 依 漁 業 法 公 告 鯨 鯊 漁 獲 通 報 制 度 及 相 關 管 理 事 宜,90 年 度 共 計 通 報 捕 獲 58 尾 2. 台 東 縣 政 府 公 告 訂 定 綠 島 沿 岸 3 浬 海 域 內 流 刺 網 及 三 層 刺 網 網 具 禁 漁 區 及 有 關 限 制 事 宜 ( 二 ) 設 置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及 保 護 礁 區 為 有 效 保 護 漁 業 資 源 及 改 善 漁 場 棲 地 環 境, 迄 90 年 止 台 灣 地 區 各 級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共 計 公 告 設 置 24 處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區 82 處 人 工 魚 礁 禁 漁 區 及 71 處 保 護 礁 區, 對 維 護 沿 近 海 域 棲 地 環 境 及 漁 場 生 態 環 境 之 再 造, 有 明 顯 助 益

36 四 養 殖 漁 業 管 理 ( 一 ) 推 動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衛 生 監 視 檢 驗 體 系 1. 實 施 生 產 場 所 環 境 衛 生 及 水 產 品 品 質 抽 驗 : 衛 生 條 件 細 菌 1,661 項 次, 殘 留 藥 物 1,570 項 次, 重 金 屬 1,865 項 次, 合 計 5,096 項 次 對 於 極 少 數 標 準 者, 已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加 強 改 善, 經 複 驗 合 格 後 再 採 收 上 市 2. 西 施 貝 上 市 前 之 貝 毒 檢 驗 : 監 測 貝 類 及 水 樣 檢 體 170 件, 檢 視 毒 藻 與 分 析 貝 體 之 麻 痺 性 失 憶 性 及 下 痢 性 貝 毒, 監 測 結 果 均 符 衛 生 標 準, 達 到 預 警 效 果, 並 建 立 藻 相 與 毒 藻 分 析 之 監 測 資 料, 配 合 地 域 與 季 節 性 分 布 進 行 相 關 評 估 分 析 3. 養 殖 管 理 及 病 害 防 治 講 習 訓 練 : 舉 辦 養 殖 管 理 及 病 害 防 治 講 習 21 場 次,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維 護 養 殖 環 境 衛 生, 建 立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以 提 升 養 殖 水 產 品 品 質, 維 護 消 費 大 眾 食 用 安 全 4. 台 灣 地 區 養 殖 水 產 物 多 氯 聯 苯 (PCB) 監 測 : 檢 測 52 件 淡 水 養 殖 水 產 物 樣 品 皆 未 檢 出 多 氯 聯 苯, 確 認 淡 水 養 殖 水 產 物 並 未 受 到 多 氯 聯 苯 的 污 染 ( 二 ) 發 展 海 面 箱 網 養 殖 : 設 置 澎 湖 箱 網 外 圍 設 施 與 航 道 區 隔 裝 置 完 成 箱 網 養 殖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及 預 警 ( 三 ) 發 展 休 閒 養 殖 漁 業 : 完 成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經 營 休 閒 養 殖 整 體 規 劃 設 置 養 殖 魚 貨 都 會 區 食 魚 推 廣 及 烹 飪 教 育 中 心 乙 處 ( 四 ) 發 展 水 產 種 苗 事 業 : 在 建 立 水 產 種 苗 產 業 資 訊 網 方 面, 按 月 調 查 重 要

37 品 種 種 苗 生 產 數 量, 每 季 統 計 出 口 魚 苗 數 量, 增 加 中 英 文 對 照 操 作 之 水 產 種 苗 商 業 服 務 資 訊 交 流, 並 印 製 水 產 種 苗 經 營 推 廣 手 冊 1,000 冊 在 推 動 水 產 種 苗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方 面, 舉 辦 3 場 產 業 研 討 會, 向 養 殖 業 者 宣 導 魚 病 防 治 觀 念 及 水 產 品 品 質 認 證 重 要 性 在 水 產 種 苗 市 場 開 發 及 推 廣 方 面, 前 往 日 本 參 加 國 際 海 鮮 暨 水 產 養 殖 技 術 展, 針 對 台 灣 生 產 魚 種 進 行 展 示, 向 國 外 廠 商 推 廣 台 灣 水 產 養 殖 產 業 ( 五 ) 發 展 觀 賞 魚 產 業 : 成 立 亞 太 水 族 聯 盟 (Asia Ornamental Fish Union,AOFU) 水 族 合 作, 補 助 舉 辦 台 北 國 際 水 族 展, 及 參 加 新 加 坡 AQUARAMA 水 族, 設 置 台 灣 觀 賞 魚 主 題 館, 提 升 觀 賞 魚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加 強 推 廣 水 族 收 容 觀 念, 設 置 水 族 收 容 中 心 6 處, 避 免 不 當 放 生 而 造 成 環 境 生 態 的 破 壞, 辦 理 調 查 台 灣 觀 賞 魚 疾 病 種 類, 建 立 防 治 方 法, 製 作 台 灣 產 觀 賞 魚 圖 鑑 型 海 報 及 建 立 網 站 觀 賞 魚 資 料 庫, 以 推 廣 台 灣 產 觀 賞 魚 知 名 度, 因 應 國 際 市 場 高 品 質 的 需 求, 規 劃 設 置 觀 賞 魚 專 業 生 產 區 可 行 性 觀 賞 魚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開 發 包 裝 設 計, 與 構 建 符 合 ISO-9002 國 認 證 的 臺 灣 觀 賞 魚 出 口 包 裝 場, 擴 大 國 際 市 場 對 臺 灣 觀 賞 魚 的 接 受 度 及 瞭 解, 開 拓 國 內 外 市 場 五 漁 業 通 訊 與 漁 業 巡 護 充 實 漁 業 通 訊 電 台 人 力 設 備 並 健 全 其 組 織, 使 其 通 聯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各 漁 區 作 業 之 漁 船, 俾 隨 時 將 海 上 發 生 之 海 事 海 難 案 件,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前 往 救 援, 另 推 行 政 令 宣 導, 提 供 漁 業 資 訊, 建 立 漁 船 與 陸 上 間 之 通 信 網, 保 障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目 前 計 有 12 處 漁 業 通 訊 電 台,90 年 所 提 供 各 項 通 訊 服 務 高 達 50 餘 萬 次,90 年 度 辦 理 漁 民 海 難 救 護 宣 導 講 習 20 次, 參 加 人 數 為 1,346 人, 以 加 強 漁 民 海 上 求 生 及 應 變 能 力 漁 業 巡 護 業 務 重 點 在 於 北 太 平 洋 漁 業 巡 護 沿 近 海 漁 業 巡 護 漁 船 作 業 違 規 事 件 之 處 理 等 ( 一 ) 遠 洋 漁 業 巡 護 為 執 行 公 海 漁 業 巡 護, 維 持 公 海 海 域 漁 船 作 業 秩 序, 防 止 漁 船 違 規 作 業,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已 在 北 太 平 洋 海 域 實 施 核 發 作 業 證 明 書, 調 解 海 上 漁 業 糾 紛 及 執 行 海 上 急 難 救 助,90 年 度 本 署 訂 定 北 太 平 洋 漁 季 巡 邏 船 巡 邏 計 畫, 委 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巡 護 船 執 行, 巡 護 任 務 則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漁 業 處 派 人 擔 任 領 隊 巡 邏 海 域 原 則 上 巡 邏 船 在 每 月 作 業 漁 區 之 北 緣 附 近 及 180 E 附 近 海 域, 東 西 向 來 回 巡 邏, 作 業 漁 區 之 北 緣 分 別 為 :5 月 及 6 月 為 43 N,7 8 月 及 10 月 為 44 N,9 月 為 45 N

38 執 行 成 果 為 核 發 101 艘 漁 船 及 在 海 上 核 發 11 艘 漁 船 之 作 業 證 書, 協 助 42 艘 漁 船 於 颱 風 來 襲 前, 向 俄 羅 斯 共 和 國 海 參 威 海 難 協 調 中 心 請 求 進 入 該 國 經 濟 海 域 避 風, 巡 護 二 號 巡 邏 船 於 6 月 25 日 抵 達 夏 威 夷, 戒 護 被 大 陸 船 員 挾 持 之 金 同 隆 一 號 漁 船, 並 於 7 月 18 日 安 抵 蘇 澳 港, 使 得 本 案 得 以 圓 滿 解 決 ( 二 ) 沿 近 海 漁 業 巡 護 依 臺 灣 各 海 域 之 特 性, 並 考 量 魚 類 洄 游 路 徑 及 海 上 氣 候 狀 況, 排 訂 漁 建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年 度 巡 護 計 畫, 由 該 船 船 長 依 核 定 海 域 執 行 巡 護 任 務, 由 於 該 巡 護 船 執 行 臺 灣 地 區 沿 近 海 域 漁 業 巡 護 工 作, 維 護 漁 區 漁 船 筏 作 業 秩 序, 取 締 漁 船 非 法 ( 違 規 ) 作 業, 對 不 法 之 徒 已 達 到 嚇 阻 效 果 及 救 助 海 上 受 難 漁 船 ; 另 於 烏 魚 汛 期 間, 依 烏 魚 汛 期 海 上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維 護 漁 船 筏 海 上 作 業 秩 序 ( 三 ) 漁 船 違 規 作 業 事 件 之 處 理 督 促 漁 建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聯 合 取 締 非 法 捕 魚 小 組, 並 協 調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對 違 規 作 業 漁 船 依 漁 業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蒐 證 取 締, 並 將 違 規 事 實 函 送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核 處,90 年 度 計 查 獲 違 規 捕 魚 案 件 中 電 魚 7 件 毒 魚 6 件 炸 魚 2 件 及 違 規 作 業 129 件, 共 核 發 取 締 獎 勵 金 1,980 千 元 六 水 產 品 貿 易 管 理 我 國 加 入 WTO 案 經 2001 年 11 月 11 日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未 來 我 國 履 行 WTO 諮 商 承 諾 時, 包 括 限 制 進 口 措 施 改 採 關 稅 化 調 降 漁 產 品 之 進 口 關 稅

39 等 措 施, 預 期 會 對 國 內 漁 業 有 產 生 損 害 之 虞, 故 亟 須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之 因 應 措 施 為 此, 本 署 積 極 補 助 相 關 公 會 與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國 外 水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 此 外, 本 署 亦 協 調 海 關 等 相 關 單 位 加 強 查 緝 走 私 漁 產 品, 以 落 實 維 護 漁 民 權 益 ( 一 ) 黑 鮪 及 劍 旗 魚 之 貿 易 管 理 制 度 為 配 合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1992 年 及 1993 年 決 議 : 凡 進 口 冷 凍 或 生 鮮 冷 藏 黑 鮪 到 ICCAT 會 員 國 家 者, 每 尾 黑 鮪 需 檢 附 黑 鮪 統 計 證 明 文 件 ; 及 1997 年 通 過 實 施 核 發 黑 鮪 再 出 口 統 計 文 件 計 畫, 即 每 尾 黑 鮪 如 屬 再 出 口 者, 於 進 出 口 時 均 須 檢 附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統 計 證 明 文 件 再 出 口 證 明 文 件 等 管 理 措 施, 並 因 應 我 國 黑 鮪 漁 獲 物 輸 銷 日 本 之 需 求, 我 國 於 82 年 即 訂 定 核 發 輸 日 水 產 品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以 規 範 冷 凍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核 發 作 業 之 流 程, 並 於 88 年 訂 定 核 發 生 鮮 冷 藏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另 於 89 年 再 行 公 告 申 請 黑 鮪 進 口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及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要 點 90 年 度 計 核 發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45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黑 鮪 產 地 證 明 書 1,734 張 為 配 合 執 行 1990 年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劍 旗 魚 不 得 捕 捉 及 卸 售 小 於 25 公 斤 之 小 型 魚 或 下 顎 至 尾 叉 長 小 於 125 公 分, 但 容 許 15% 之 混 獲 量 之 建 議 案, 國 內 凡 核 准 至 該 海 域 作 業 之 漁 船 皆 得 遵 守 前 述 魚 體 之 限 制 另 為 因 應 美 國 貿 易 管 制,87 年 6 月 起, 凡 輸 銷 美 國 之 劍 旗 魚 均 需 申 請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90 年 遠 洋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之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計 61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計 30 張 89 年 11 月 1 日 起, 凡 輸 銷 至 日 本 之 劍 旗 魚 亦 須 申 領 輸 日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本 年 度 遠 洋 漁 業 部 分 計 核 發 證 明 書 782 張, 沿 近 海 漁 業 部 分 核 發 計 31 張 ( 二 ) 實 施 南 方 黑 鮪 貿 易 認 證 制 度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為 廣 泛 蒐 集 更 準 確 的 南 方 黑 鮪 作 業 資 料, 於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南 方 黑 鮪 貿 易 認 證 制 度, 該 制 度 要 求 CCSBT 的 會 員 國 於 進 口 南 方 黑 鮪 時, 應 查 驗 經 船 旗 國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由 於 我 國 係 捕 撈 南 方 黑 鮪 國 家 之 一, 為 配 合 國 際 間 對 南 方 黑 鮪 資 源 之 保 育 及 永 續 利 用 之 管 理 措 施, 於 89 年 依 照 該 組 織 之 規 範, 公 告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核 發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南 方 黑 鮪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流 程 及 申 請 南 方 黑 鮪 進 口 出 口 與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核 發 注 意 事 項 本 年 度 計 核 發 210 張 證 明 書 ( 三 ) 有 關 我 遠 洋 漁 船 漁 獲 物 衛 生 管 理 部 分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點 (HACCP) 衛 生 管 理 已 為 最 佳 食 品 安 全 的 管 制 方 法 之 一, 從 原 料 運 輸 貯 存 與 消 費 之 環 境 與 管 理 層 面, 著 重 在 危 害 點 管 制 與 預 防 工 作 上, 且 已 成 為 一 種 國 際 趨 勢 美 國 為 目 前 唯 一 實 施 該 制 度 之 國 家,

40 國 內 水 產 品 加 工 廠 商 通 過 美 國 HACCP 認 證 的 計 有 43 家,90 年 通 過 者 有 2 家 另 歐 盟 國 家 為 確 保 水 產 品 衛 生 品 質, 已 將 該 管 制 原 理 推 行 於 國 外 內 銷 之 水 產 品, 歐 盟 執 行 委 員 會 並 規 定, 漁 船 捕 獲 之 漁 產 品 最 低 衛 生 標 準, 除 漁 船 必 需 先 經 該 執 委 會 登 錄 為 衛 生 安 全 合 格 外, 並 需 檢 附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 核 發 之 衛 生 證 明 書, 才 能 將 漁 獲 物 銷 售 歐 盟 國 家 為 因 應 並 符 合 該 項 工 作, 本 署 已 訂 定 核 發 遠 洋 漁 船 漁 獲 物 由 國 外 輸 銷 歐 盟 魚 貨 來 源 證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我 遠 洋 漁 船 向 歐 盟 執 委 會 登 錄 並 經 衛 生 評 鑑 合 格 之 漁 船 有 鰹 鮪 圍 網 25 艘, 及 魷 釣 9 艘 合 計 34 艘 七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監 測 ( 一 ) 為 確 保 水 產 品 衛 生 品 質, 依 據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輔 導 台 灣 地 區 21 處 魚 市 場 設 立 衛 生 檢 驗 設 施, 執 行 檢 驗 項 目 為 : 酸 鹼 值 (PH) 揮 發 性 鹽 基 態 氮 (VBN) 大 腸 桿 菌 類 總 生 菌 數 硼 砂 二 氧 化 硫 ( SO2) 螢 光 漂 白 劑 過 氧 化 氫 90 年 檢 驗 成 果, 計 22,204 件, 3 件 ( 二 ) 為 強 化 魚 類 品 質 衛 生 並 確 保 食 魚 之 安 全, 於 90 年 度 委 託 有 關 大 專 院 校 參 照 國 際 規 範, 規 劃 完 成 主 要 水 產 品 之 危 害 分 析 表 及 管 制 點 之 作 業 規 範 並 將 參 照 該 規 劃, 逐 步 推 動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魚 市 場 導 入 實 施, 以 提 升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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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發 展 一 遠 洋 漁 業 遠 洋 漁 業 係 指 在 我 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外 從 事 漁 撈 作 業 者, 作 業 海 域 遍 佈 三 大 洋, 及 合 作 國 經 濟 海 域 內, 主 要 作 業 方 式 包 括 鮪 延 繩 釣 鰹 鮪 圍 網 拖 網 魷 釣 及 秋 刀 魚 棒 受 網 近 年 來 總 漁 獲 量 達 60 萬 至 80 萬 公 噸, 約 佔 我 國 漁 業 總 產 量 之 60 %, 且 產 值 高 達 約 新 台 幣 500 億 元, 約 占 總 產 值 之 50 % 90 年 鮪 釣 總 漁 獲 量 約 28 萬 公 噸, 鰹 鮪 圍 網 漁 獲 量 約 23 萬 公 噸, 拖 網 漁 獲 量 約 8 萬 公 噸, 魷 釣 漁 獲 量 約 14 萬 6 千 公 噸, 秋 刀 魚 漁 獲 量 約 3 萬 9 千 公 噸 我 國 大 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包 括 超 低 溫 鮪 釣 及 傳 統 延 繩 釣, 其 作 業 漁 場 遍 佈 三 大 洋 之 公 海, 及 合 作 國 經 濟 海 域, 大 約 有 600 餘 艘 鰹 鮪 圍 網 漁 場 集 中 西 太 平 洋 海 域, 係 和 馬 紹 爾 群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諾 魯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吉 里 巴 斯 索 羅 門 群 島 等 國 以 漁 業 合 作 方 式 入 漁 作 業, 合 作 漁 船 約 42 艘 魷 釣 漁 場 在 西 南 大 西 洋 北 太 平 洋 及 紐 西 蘭 海 域, 部 分 魷 釣 漁 船 於 魷 魚 季 節 結 束 後, 往 北 太 平 洋 兼 營 秋 刀 魚 棒 受 網 漁 業, 大 約 有 115 艘 拖 網 漁 場 因 各 國 實 施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制 度, 均 以 漁 業 合 作 方 式 進 入 印 尼 及 印 度 海 域 作 業, 合 作 漁 船 約 60 艘 另 小 型 鮪 釣 漁 船 係 指 噸 位 在 100 噸 以 下 之 漁 船, 作 業 海 域 在 菲 律 賓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帛 琉 關 島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馬 紹 爾 群 島 及 東 印 度 洋 一 帶, 主 要 漁 獲 物 為 大 目 鮪 和 黃 鰭 鮪 由 於 小 型 鮪 釣 漁 船 船 隻 小, 作 業 機 動 性 大, 漁 船 數 變 化 亦 大, 大 約 在 600 至 1,000 艘 之 間 變 動 針 對 世 界 各 沿 岸 國 家 相 繼 擴 張 經 濟 海 域 至 200 浬 及 聯 合 國 通 過 跨 界 魚 種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管 理 協 定 (UNIA), 三 大 洋 陸 續 成 立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管 理 公 海 漁 業 資 源 等 國 際 漁 業 情 勢 變 化, 為 促 進 我 國 遠 洋 漁 業 持 續 穩 定 經 營, 配 合 國 際 管 理 規 範, 履 行 責 任 制 漁 業, 本 署 已 採 取 之 具 體 作 為 包 括 : 捐 助 及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與 活 動 輔 導 業 者 與 外 國 進 行 漁 業 合 作, 規 定 赴 大 西 洋 作 業 漁 船 應 透 過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 加 強 漁 船 公 海 作 業 管 理 等 此 外, 並 繼 續 辦 理 大 型 鮪 釣 魷 釣 小 型 鮪 釣 秋 刀 魚 漁 獲 統 計, 三 大 洋 高 度 洄 游 和 跨 界 魚 種 之 資 源 評 估, 意 外 捕 獲 海 鳥 鯊 魚 海 龜 鯨 豚 科 學 研 究 及 漁 業 資 源 系 群 判 別 等 生 物 性 研 究 計 畫 加 強 辦 理 海 洋 法 政 方 面 的 研 究, 充 實 法 政 知 識, 以 加 強 參 與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之 能 力 繼 續 執 行 北 太 平 洋 公 海 漁 船 作 業 巡 護 及 臨 檢 工 作, 維 持 海 上 秩 序 推 動 辦 理 漁 業 法 規 和 資 源 管 理 講 習 會, 安 排 幹 部 船 員 返 台 時 接 受 短 期 訓 練, 並 核 發 證 書 等 另 配 合 國 際 管 理 規 範,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漁 獲 量 回 報 漁 獲 報 表 及 售 魚 報 表 繳 交 大 西 洋 各 鮪 類 魚 種 ( 包 括 大 目 鮪 黑 鮪 劍 旗 魚 黑

43 皮 旗 魚 紅 肉 旗 魚 ) 漁 獲 配 額 的 使 用 東 大 西 洋 ( 包 括 地 中 海 ) 黑 鮪 之 禁 漁 區 及 禁 漁 期 申 辦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證 明 書 黑 鮪 及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與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的 核 發 等, 以 規 範 我 遠 洋 漁 業 作 業, 並 落 實 責 任 制 漁 業 為 解 決 近 年 來 國 人 經 營 外 國 籍 100 噸 以 上 權 宜 國 籍 漁 船 等 IUU (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行 為 破 壞 國 際 漁 業 資 源 行 中 日 雙 方 於 88 年 2 月 簽 訂 中 日 合 作 的 行 動 計 畫, 由 我 國 提 供 管 道 讓 在 我 國 建 造 出 口 之 權 宜 漁 船 回 籍 之 承 諾, 於 90 年 9 月 28 日 再 進 一 步 修 訂 漁 船 建 造 許 可 及 漁 業 證 照 核 發 準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及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二, 針 對 已 登 記 回 籍 的 65 艘 國 人 經 營 外 籍 漁 船 同 意 預 借 汰 建 權 之 較 寬 鬆 方 式, 辦 理 輸 入 為 我 國 籍, 截 至 90 年 底 已 有 20 艘 漁 船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4 艘 獲 得 許 可, 已 逐 漸 產 生 成 效 同 時 配 合 遠 洋 漁 業 管 理 需 要,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如 核 發 輸 美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核 發 輸 日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書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黑 鮪 進 口 再 出 口 同 意 書 及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要 點 外,90 年 並 訂 定 90 年 我 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在 大 西 洋 海 域 作 業 規 定 事 項 90 年 赴 大 西 洋 作 業 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必 須 裝 設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之 規 定 事 項 90 年 大 西 洋 黑 皮 旗 魚 已 達 漁 獲 限 額 243 公 噸, 作 業 漁 船 應 即 停 止 捕 撈, 倘 有 意 外 捕 獲, 應 全 部 拋 回 海 中 90 年 我 國 北 大 西 洋 劍 旗 魚 捕 獲 量 已 達 漁 獲 限 額 公 噸, 作 業 漁 船 應 即 停 止 捕 撈, 倘 有 意 外 捕 獲, 應 全 部 拋 回 海 中 等 在 國 外 漁 業 基 地 管 理 方 面, 選 擇 目 前 我 遠 洋 漁 船 使 用 頻 度 最 高, 漁 船 進 出 最 多 之 基 地, 於 南 非 開 普 敦 持 續 派 駐 專 員 外, 並 於 模 里 西 斯 派 駐 專 員 一 人, 及 充 實 開 普 敦 船 員 之 家 康 樂 休 閒 設 施, 在 美 屬 薩 摩 亞 及 斐 濟 辦 理 漁 民 診 所, 以 服 務 進 出 基 地 之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及 船 員

44 另 在 開 發 公 海 漁 場 方 面, 為 減 少 我 國 遠 洋 漁 船 對 他 國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之 依 賴, 拓 展 新 的 公 海 漁 場, 本 署 積 極 辦 理 試 漁 計 畫, 續 補 助 漁 船 赴 東 太 平 洋 作 業, 建 立 該 海 域 鮪 釣 漁 業 資 料 庫, 提 供 產 官 學 界 有 關 政 策 擬 定 漁 場 開 發 與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之 參 考 依 據, 以 促 進 我 國 鮪 漁 業 之 永 續 經 營 二 沿 近 海 漁 業 90 年 度 所 推 動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收 購 漁 船 減 少 漁 場 壓 力 迄 90 年 度 止 累 計 辦 理 收 購 漁 船 2,370 艘,119,448 船 噸,90 年 度 辦 理 之 漁 船 收 購 措 施, 計 收 購 漁 船 28 艘 船 噸, 藉 以 調 整 漁 業 結 構 及 經 營 規 模, 有 效 減 緩 漁 場 作 業 壓 力, 提 升 漁 獲 效 率 ( 二 ) 放 流 高 經 濟 價 值 魚 貝 介 種 苗, 增 裕 漁 業 資 源 藉 由 放 流 人 工 孵 化 之 魚 貝 介 苗, 補 充 天 然 生 產 力 之 不 足, 為 增 殖 漁 業 資 源 最 有 效 直 接 的 方 法 之 一 90 年 度 共 計 放 流 石 斑 鮸 魚 鯛 類 等 魚 苗 約 600 萬 尾, 鐘 螺 九 孔 文 蛤 等 貝 苗 約 450 萬 粒, 鱟 沙 蟹 斑 節 蝦 等 甲 殼 類 約 200 萬 尾, 合 計 1,250 萬 尾 ( 粒 ) ( 三 )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構 築 魚 類 棲 所, 改 善 漁 場 環 境

45 設 置 人 工 魚 礁 為 現 階 段 積 極 改 善 更 新 漁 場 環 境 之 有 效 方 法, 鑑 於 國 際 上 以 構 築 人 工 魚 礁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之 成 效 良 好, 並 有 顯 著 實 質 效 益, 乃 自 民 國 63 年 起 陸 續 投 放 各 型 人 工 魚 礁, 其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之 效 果, 由 國 內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具 正 面 結 果 獲 一 致 肯 定, 因 此 需 加 強 辦 理 人 工 魚 礁 之 設 置 與 投 放 90 年 度 計 利 用 退 廢 資 材 如 軍 艦 及 電 線 桿, 設 計 加 工 製 成 人 工 魚 礁, 投 放 於 沿 岸 海 域, 以 建 構 成 多 元 之 人 工 魚 場, 共 計 完 成 投 放 軍 艦 礁 3 座 電 桿 礁 4 千 座, 不 但 可 立 即 提 供 魚 類 棲 息 繁 殖 場 所 外, 並 可 更 新 改 造 漁 場 環 境 提 高 沿 近 海 域 之 基 礎 生 產 力, 以 及 提 升 海 洋 觀 光 遊 憩 之 發 展 潛 力 ( 四 ) 加 強 保 育 宣 導 教 育, 建 立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與 共 識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工 作, 可 採 行 消 極 性 之 預 防 措 施 或 積 極 性 之 培 育 方 式 進 行, 因 此 在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上, 宜 將 保 育 觀 念 深 植 人 心, 以 建 立 全 民 保 育 之 共 識 因 此 加 強 各 種 宣 導 教 育, 為 一 長 期 性 之 必 要 措 施, 如 透 過 各 種 聚 會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刊 物 文 章 海 報 宣 導 品 等, 將 各 項 管 理 措 施 廣 為 宣 傳 90 年 度 辦 理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工 作, 計 有 設 置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牆 23 面, 印 製 宣 導 教 材 1 千 冊, 製 作 平 面 宣 導 廣 告 12 幅,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3 千 人 次, 對 建 立 保 育 觀 念 與 共 識 有 顯 著 助 益

46 ( 五 ) 取 締 違 規 及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建 立 漁 業 作 業 秩 序 當 各 項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規 範 開 始 實 施 後, 為 達 其 保 育 成 效, 避 免 漁 民 有 僥 倖 心 理, 海 上 巡 邏 及 取 締 則 為 直 接 有 效 遏 止 違 規 及 非 法 捕 魚 之 方 法 而 為 防 範 違 法 採 捕 水 產 動 植 物 及 遏 止 非 法 捕 魚 行 為, 政 府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主 要 係 由 本 署 所 屬 漁 建 貳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台 北 宜 蘭 澎 湖 縣 及 基 隆 市 所 屬 之 北 縣 一 號 蘭 陽 一 號 澎 興 號 及 靖 海 二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與 各 縣 市 聯 合 取 締 非 法 捕 魚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查 緝 非 法 或 違 規 捕 魚 工 作 90 年 度 共 計 取 締 本 國 籍 漁 船 違 規 捕 魚 及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等 案 件 計 1,480 件, 對 遏 止 非 法 或 違 規 捕 魚 行 為, 促 進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有 所 助 益 ( 六 ) 清 除 礁 區 覆 網, 提 升 人 工 魚 礁 聚 魚 效 益 鑑 於 人 工 魚 礁 常 遭 網 具 類 漁 船 違 規 進 入 作 業, 導 致 礁 區 覆 網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為 此 於 90 年 度 補 助 相 關 縣 市 政 府 漁 會 及 潛 水 團 體 辦 理 礁 區 覆 網 清 除 工 作, 共 計 完 成 12 處 人 工 魚 礁 區 及 5 處 珊 瑚 礁 區 之 覆 網 清 除 工 作, 以 提 升 人 工 魚 礁 聚 魚 效 益 ( 七 ) 輔 導 沿 近 海 漁 業 自 律 管 理 及 經 營 發 展

47 輔 導 台 灣 省 定 置 漁 業 協 會 辦 理 定 置 漁 業 經 營 與 技 術 推 廣, 完 成 10 處 定 置 漁 場, 推 廣 漁 撈 作 業 自 動 化 自 動 洗 網 機 及 複 合 式 定 置 網 等 ( 八 )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規 劃 鑑 於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之 利 用 日 趨 多 元 複 雜, 有 重 新 檢 討 多 元 利 用 之 必 要, 因 此 委 託 海 洋 大 學 對 台 灣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多 元 化 利 用 進 行 規 劃,90 年 度 已 完 成 初 步 規 劃, 期 能 建 立 沿 岸 海 域 漁 業 與 非 漁 業 活 動 和 諧 發 展 ( 九 ) 推 動 海 洋 牧 場 90 年 完 成 澎 湖 縣 內 垵 海 洋 牧 場 之 初 部 規 劃 及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如 製 作 人 工 魚 礁 2,800 座, 箱 網 養 殖 中 間 育 成 箱 網 13 組, 建 造 漁 業 工 作 船 筏 2 艘, 放 流 魚 苗 32 萬 尾 三 養 殖 漁 業 ( 一 ) 養 殖 漁 業 公 共 設 施 整 建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長 期 建 設 計 畫 及 配 合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執 行 方 案 辦 理 養 殖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計 辦 理 宜 蘭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花 蓮 台 東 等 縣 及 台 南 市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整 建 13 公 里, 屏 東 縣 北 勢 寮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海 統 籌 供 應 系 統 海 上 引 水 管 路 830 公 尺 陸 上 供 水 管 路 5 公 里, 安 平 漁 港 活 魚 儲 運 中 心 工 程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配 合 發 展 養 殖 區 休 閒 漁 業 辦 理 綠 美 化 工 程 ( 二 ) 設 置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設 置 高 雄 縣 永 安 養 殖 生 產 區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1 處 完 成 彰 化 漢 寶 嘉 義 新 店 雲 林 下 湖 口 花 蓮 壽 豐 台 南 保 安 及 屏 東 大 庄 等 6 處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加 強 魚 貨 初 級 處 理 設 備 協 助 彰 化 縣 漢 寶 台 南 縣 保 安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臺 北 魚 市 直 銷 量 販 中 心 等 3 處 魚 貨 處 理 流 程 符 合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HACCP) 強 化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聯 合 加 工 廠 生 產 線 設 備 一 式 輔 導 彰 化 縣 王 功 農 漁 牧 生 產 合 作 社 牡 蠣 殼 處 理 場 購 置 機 械 消 防 電 力 設 備 等 一 式 四 加 工 運 銷 漁 產 品 加 工 及 運 銷 的 意 義, 是 將 漁 產 品 商 品 化 並 從 產 地 或 生 產 者 手 中 轉 移 至 消 費 地 或 消 費 者 手 中 之 一 系 列 活 動 而 其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促 進 交 易 之 公 平 性 及 供 需 調 節, 提 高 運 銷 效 率, 以 保 障 供 銷 雙 方 面 的 權 益, 並 提 高 對 消 費 者 之 服 務 為 因 應 經 貿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及 消 費 習 慣 之 改 變 等 產 銷 環 境 變 遷, 透 過 加 工 及 運 銷 工 作 之 推 動, 維 持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為 當 前 重 要 工 作 90 年 各 項

48 加 工 及 運 銷 輔 導 工 作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加 強 食 用 水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1. 由 21 處 魚 市 場 檢 驗 人 員 不 定 期 至 魚 市 場 抽 驗 查 未 上 市 魚 貨 品 質 衛 生 等 檢 驗 工 作 共 計 35,690 品 項, 其 中 共 取 樣 3,569 次 樣 品, 主 要 進 行 人 工 官 能 檢 驗 以 目 測 樣 品 新 鮮 度 色 澤 氣 味 質 地 雜 夾 物 等 並 實 際 簡 易 抽 驗 ph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二 氧 化 硫 螢 光 漂 白 劑 等 10 項 檢 驗 項 目, 結 果 95% 均 符 合 衛 生 品 質 安 全, 不 符 合 衛 生 品 質 安 全 魚 貨 則 禁 止 其 在 魚 市 場 進 行 拍 賣 事 宜, 並 請 業 者 改 善 處 理 2. 辦 理 漁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監 測 計 畫, 由 台 灣 區 鰻 蝦 輸 出 業 同 業 公 會 水 產 檢 驗 中 心 辦 理 生 產 地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直 銷 中 心 魚 貨 品 質 抽 驗 75 件 樣 品 檢 驗 10 個 項 目, 有 關 漁 產 品 之 衛 生 菌 重 金 屬 藥 物 殘 留 及 添 加 物 等 檢 驗, 其 檢 驗 結 果 皆 符 合 判 定 基 準 3. 分 別 假 基 隆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及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各 舉 辦 乙 場 水 產 品 供 銷 衛 生 安 全 講 習 會 ( 二 ) 漁 產 運 銷 業 務 輔 導 方 面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漁 民 團 體 運 銷 業 務 之 輔 導 魚 市 場 遷 擴 建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之 充 實 改 善 漁 產 品 直 銷 中 心 之 興 設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等 1.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辦 理 供 銷 業 務 (1) 輔 導 漁 會 辦 理 國 軍 副 食 魚 貝 類 供 應 業 務, 國 防 部 自 80 年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薦 農 漁 民 團 體 以 共 同 運 銷 方 式 直 接 供 應, 有 關 國 軍 副 食 魚 貝 類 產 品 部 分, 供 應 業 務 之 輔 導 自 88 年 7 月 1 日 起 移 由 本 業 署 接 辦 目 前 有 頭 城 新 竹 雲 林 嘉 義 興 達 港 梓 官 東 港 新 港 花 蓮 等 9 個 區 漁 會 供 應 國 軍 32 個 副 供 站 90 年 1 月 至 12 月 之 供 應 量 為 4,780 公 噸,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436,000 千 元 本 項 工 作 不 僅 提 供 國 軍 衛 生 安 全 營 養 之 魚 貝 類 副 食 品, 對 改 善 漁 會 供 銷 經 濟 事 業 以 及 調 節 產 銷, 穩 定 魚 價, 發 揮 極 大 之 功 效 (2) 補 助 彰 化 漁 產 運 銷 合 作 社 執 行 建 立 牡 蠣 低 溫 物 流 系 統, 建 立 東 石 生 蚵 及 嘉 義 生 蚵 等 品 牌, 並 拓 銷 超 市 量 販 連 鎖 店, 提 高 經 營 積 效 (3) 透 過 量 販 店 連 鎖 系 統 及 農 會 超 市 等 現 代 化 賣 場 促 銷 虱 目 魚 肚 70 萬 片 (4) 輔 導 嘉 義 區 漁 會 中 華 民 國 養 殖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生 產 合 作 社 南 縣 漁 權 會 會 員 生 產 合 作 社 辦 理 九 十 年 度 虱 目 魚 產 銷 失 衡 緊 急 儲 購 計 畫, 平 穩 虱 目 魚 盛 產 期 出 縣 產 銷 失 衡 情 事, 共 購 儲 1,817 公 噸, 達 成 平 穩 魚 價 減 少 漁 民 損 失 之 目 標

49 2. 魚 市 場 遷 擴 建 及 設 施 充 實 改 善 (1) 輔 導 嘉 義 埔 心 新 竹 及 台 中 魚 市 場 建 立 電 腦 拍 賣 制 度, 並 著 手 整 合 電 腦 拍 賣 系 統, 朝 設 備 規 格 化 系 統 模 組 標 準 化, 以 降 低 電 腦 拍 賣 成 本, 進 一 步 推 廣,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之 交 易 環 境 與 制 度,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供 銷 雙 方 權 益 (2) 續 在 都 會 區 經 營 及 創 設 結 合 產 地 直 送 交 易 觀 賞 休 閒 多 功 能 之 台 北 ( 休 閒 ) 魚 市 嘉 義 文 化 觀 光 魚 市, 增 設 台 北 魚 市 中 庭 廣 場 多 功 能 會 議 廳, 及 新 增 理 貨 系 統 管 理 (3) 補 助 台 北 縣 政 府 設 置 漁 人 碼 頭 直 銷 中 心 ( 北 縣 魚 市 ), 及 枋 寮 區 漁 會 漁 貨 直 銷 中 心 整 建 ; 另 協 助 嘉 義 新 竹 桃 園 區 漁 會 直 銷 中 心, 彰 化 區 漁 會 埔 心 魚 市 場 設 置 改 善 污 水 處 理 場 及 保 麗 龍 熱 熔 機 等, 改 善 港 區 及 交 易 場 所 衛 生 環 境 (4) 補 助 南 縣 恆 春 花 蓮 梓 官 區 漁 會 改 善 及 興 建 漁 業 用 製 冰 儲 冰 設 施, 另 補 助 花 蓮 區 漁 會 改 善 冷 凍 及 拍 賣 場 大 樓 電 力 工 程, 以 提 升 魚 貨 品 質, 調 節 產 銷 並 增 加 漁 民 收 益 (5) 補 助 枋 寮 區 新 港 區 漁 會 漁 會 更 新 或 整 建 魚 貨 拍 賣 場 設 施, 及 輔 導 苗 栗 魚 市 場 辦 理 拍 賣 場 屋 頂 增 設 工 程 台 灣 省 漁 會 辦 理 魚 市 場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金 門 區 漁 會 辦 理 強 化 新 湖 漁 港 魚 市 場 功 能, 以 及 協 助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地 面 鋪 設 及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並 設 置 卸 魚 機

50 ( 三 ) 整 合 農 漁 民 團 體 直 銷 通 路 1. 設 立 漁 產 品 直 銷 中 心, 暢 通 地 區 銷 售 通 路 政 府 自 80 年 開 始 即 積 極 規 劃 輔 導 各 地 區 漁 會 結 合 當 地 觀 光 資 源, 籌 設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縮 短 魚 貨 運 銷 流 程, 並 藉 由 漁 民 的 直 接 銷 售, 讓 遊 客 在 旅 遊 活 動 中 增 加 漁 業 的 體 驗, 使 漁 業 為 主 體 延 伸 至 商 業 觀 光 休 閒, 創 新 漁 業 經 營, 繁 榮 漁 村 經 濟

51 政 府 輔 導 補 助 設 置 之 台 中 區 漁 會 梧 棲 漁 港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完 工 啟 用 後, 每 日 前 往 消 費 人 數 近 達 萬 人 次, 例 假 日 更 高 達 50,000 人 次 ; 而 後 陸 續 輔 導 設 置 新 竹 漁 港 金 山 富 基 漁 港, 桃 園 竹 圍 漁 港 基 隆 碧 砂 漁 港 恒 春 後 壁 湖 漁 港 花 蓮 壽 豐 養 殖 專 業 區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嘉 義 布 袋 漁 港 等 8 處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 目 前 施 工 中 之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尚 有 貢 寮 澳 底 漁 港 花 蓮 石 梯 漁 港 澎 湖 馬 公 第 二 漁 港 高 雄 前 鎮 漁 港 等 4 處 2. 漁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利 用 電 子 媒 體 宣 導 漁 業 知 識 及 吃 魚 好 處 多 外, 並 傳 授 水 產 品 烹 飪 知 識, 本 年 度 繼 續 在 中 國 電 視 公 司 於 每 週 日 上 午 8 點 至 8 點 30 分, 製 播 漁 鄉 風 情 畫 節 目 ( 每 日 上 午 6 點 至 6 點 30 分 ) 派 員 赴 各 農 漁 會 家 政 班 宣 導 並 現 場 示 範 魚 類 烹 飪 教 學 及 各 學 校 電 台 報 章 報 導 宣 導 吃 魚 的 好 處 合 計 21 場 次 ( 四 )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截 至 90 年 12 月 底 止, 該 基 金 計 有 4 億 元 左 右, 依 據 行 政 院 90 年 2 月 2 日 台 90 孝 授 三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農 委 會 自 行 公 告 或 漁 民 團 體 漁 業 團 體 向 農 委 會 申 請 指 定 公 告 之 漁 產 品, 其 在 個 別 魚 市 場 進 行 批 發 交 易 之 價 格, 連 續 五 日 達 平 準 價 格 之 130% 以 上 或 平 準 價 格 之 80% 以 下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實 施 平 準 :1. 價 差 平 準 : 漁 產 品 價 格 超 過 平 準 價 格 者, 提 撥 超 過 部 分 之 10%, 存 入 基 金 ; 漁 產 品 價 格 低 於 平 準 價 格 者, 由 本 基 金 補 貼 不 足 部 分 之 10% 漁 產 品 價 格, 以 提 撥 或 補 貼 當 日 之 價 格 為 準 2. 實 物 平 準 : 依 漁 產 品 價 格 高 於 或 低 於 平 準 價 格 之 事 實, 實 施 拋 售 收 購 或 倉 儲, 並 由 本 基 金 補 貼 貸 款 利 息 倉 租 依 上 開 規 定 農 委 會 按 年 公 告 平 準 魚 種 及 平 準 價 格,90 年 度 公 告 如 下 : 魷 類 ( 魷 魚 瑣 管 鹽 小 管 ) 秋 刀 魚 海 蝦 類 ( 大 蝦 劍 蝦 大 頭 蝦 紅 蝦 厚 殼 蝦 尖 仔 蝦 劍 小 蝦 紅 小 蝦 ) 白 帶 魚 吳 郭 魚 虱 目 魚 類 ( 臭 肉 丁 香 魚 ) 鯖 魚 魚 ( 四 破 除 外 ) 蟹 甲 魚 魚 署 養 殖 鰻 魚 等 14 種 90 年 度 辦 理 養 殖 鰻 實 物 平 準 1,377 公 噸, 動 支 1,416,281 元, 虱 目 魚 2,400 公 噸, 動 支 1,552,611 元, 海 蝦 計 1,782 箱, 動 支 271,028 元 五 漁 業 經 貿 ( 一 ) 加 入 WTO 歷 程 我 國 自 1990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台 澎 金 馬 關 稅 領 域 名 稱 向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 請,GATT 理 事 會 於 1992 年 9 月 受 理 我 國 入 會 案 之 申 請, 成 立 入 會 多 邊 工 作 小 組, 並 有 26 個 成 員 國 對 我 提 出 減 讓 之 要 求, 與 我 國 展 開 雙 邊 諮 商 1995 年 世

52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取 代 GATT, 加 入 WTO, 續 與 相 關 國 家 展 開 前 後 200 多 場 之 雙 邊 諮 商, 至 1998 年 始 全 部 完 成 至 2001 年 WTO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我 入 會 案, 入 會 文 件 並 經 立 法 院 批 准 後, 我 國 乃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成 為 WTO 會 員 我 國 申 請 入 會 有 關 漁 業 部 分 之 雙 邊 諮 商 歷 程 概 分 關 稅 與 非 關 稅 兩 部 分 在 關 稅 議 題 中, 美 國 先 對 所 有 漁 產 品 採 逐 項 檢 討 方 式 諮 商 調 降, 計 204 項 ; 歐 聯 則 提 出 86 項 降 稅 清 單 ; 其 餘 相 關 國 家 僅 就 其 關 切 之 零 星 項 目 要 求 降 稅 諮 商 之 始, 我 國 漁 產 品 名 目 關 稅 為 27.9% 其 稅 率 在 40~50% 間 之 項 目 有 93 項, 約 占 四 成 ; 在 30% 至 未 滿 40% 間 者 有 28 項, 約 占 12%; 餘 近 一 半 項 目 之 稅 率 在 30% 以 下 諮 商 全 部 達 成 協 議 後, 漁 產 品 名 目 關 稅 退 讓 在 20% 至 18% 之 間 另 在 非 關 稅 (NTM) 議 題 中, 申 請 入 會 時, 鯖 魚 參 魷 四 種 漁 產 品 係 管 制 進 口 品, 稅 率 在 37.5~50% 之 間, 大 部 分 國 家 對 我 方 所 提 入 會 後 鯖 魷 列 為 進 口 配 額, 鯖 魚 參 為 關 稅 配 額, 其 配 額 內 稅 率 減 半 配 額 外 稅 率 在 60% 至 106% 等 案 不 滿 意 經 諮 商 結 果, 入 會 後 魷 魚 開 放 進 口 ; 鯖 魚 參 採 關 稅 配 額, 六 年 調 適 期 過 後 開 放 進 口 ; 稅 率 在 25% 至 50% 間 調 適 期 間 配 額 在 4% 至 15% 間, 配 額 內 稅 率 約 20-25%, 配 額 外 稅 率 在 60% 至 106% 之 間 ( 二 ) 雙 邊 經 貿 會 議

53 有 關 我 國 與 日 本 之 雙 邊 經 貿 諮 商 部 分, 於 90 年 11 月 27 日 至 28 日 在 東 京 舉 行, 並 完 成 中 日 經 濟 貿 易 第 廿 六 屆 會 議 同 意 議 事 錄, 其 中 就 漁 業 有 關 之 台 灣 秋 刀 魚 漁 船 在 北 方 四 島 周 邊 水 域 作 業 有 關 台 灣 漁 業 的 違 法 作 業 國 際 鮪 魚 資 源 管 理 交 換 鰻 魚 生 產 資 訊 及 加 強 業 界 交 流 貴 國 魷 魚 產 品 進 口 配 額 之 分 配 方 式 及 是 否 符 合 WTO 透 明 化 與 不 歧 視 原 則, 以 利 雙 方 貿 易 為 改 善 台 日 間 貿 易 逆 差 問 題, 請 日 本 降 低 部 分 農 業 及 工 業 產 品 協 定 關 稅 率 等 六 議 題, 彼 此 意 見 獲 得 充 分 溝 通 第 八 屆 中 紐 經 貿 會 議, 於 90 年 5 月 11 日 在 紐 西 蘭 首 府 威 靈 頓 舉 行, 會 中 有 關 漁 業 部 分 針 對 我 國 加 入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類 保 育 暨 管 理 公 約 及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之 進 展 進 行 討 論 第 六 屆 中 澳 經 濟 諮 商 會 議, 於 90 年 5 月 8 日 至 9 日 在 溴 洲 坎 培 拉 舉 行, 會 中 有 關 漁 業 部 分 針 對 我 國 加 入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之 進 展 情 形 彼 此 交 換 意 見 六 漁 業 資 訊 配 合 國 際 海 洋 法 生 效 後 漁 業 管 理 趨 勢, 並 因 應 加 入 WTO 的 內 外 環 境 變 遷, 充 實 漁 業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並 導 入 電 子 商 務, 加 速 相 關 資 訊 及 市 場 情 報 的 傳 播 與 交 流, 提 供 快 速 及 時 及 完 整 有 效 的 漁 業 資 訊 環 境, 加 速 產 業 升 級 及 永 續 漁 業 經 營 為 建 立 漁 政 電 子 化 便 民 化 服 務 及 強 化 漁 業 發 展 科 技 化 資 訊 化,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及 推 動 漁 業 資 訊,90 年 漁 業 資 訊 之 重 點, 包 括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漁 業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內 部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發 行 國 際 漁 業 資 訊 月 刊 及 建 立 網 際 網 路 網 站 漁 船 用 油 及 衛 星 船 位 管 理 魚 市 場 電 子 化 拍 賣 魚 價 行 情 報 導 漁 業 調 查 統 計 漁 港 資 訊 養 殖 資 訊 等 工 作 項 目 之 推 展 ( 一 )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邁 入 網 際 網 路 新 里 程 近 年 網 際 網 路 發 展 迅 速, 為 簡 政 便 民,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以 目 前 最 熱 門 的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開 發 完 成 一 全 國 性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其 包 含 了 12 個 子 系 統,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發 展 及 管 理 上 之 需 求, 提 供 一 個 人 性 化 整 體 性 和 即 時 性 處 理 之 電 腦 化 作 業 目 前 有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漁 業 處 台 灣 省 18 個 縣 市 政 府 漁 業 課 ( 漁 港 管 理 所 ) 福 建 省 金 門 及 連 江 縣 政 府 漁 業 課 漁 港 管 理 站 漁 會 調 查 局 海 巡 署 及 國 軍 搜 救 中 心 等 單 位 全 天 候 使 用, 隨 時 掌 握 2 萬 8 仟 多 艘 漁 船 16 萬 多 人 次 本 國 外 國 船 員 及 大 陸 船 員 僱 用 的 基 本 資 料, 不 受 時 間 地 點 的 限 制, 即 時 辦 理 漁 船 ( 包 括 娛 樂 漁 業 ) 進 出 港 作 業 遠 洋 漁 船 作 業 及 海 上 作 業 等 管 理, 開 啟 一 全 新 的 應 用 方 式,24 小 時 不 受 限 制, 隨 時 隨 地 掌 握 最 新 漁 業 資 訊, 以 保 障 漁 民 海 上 作 業 安 全, 維 護 作 業 秩 序, 提 升 漁 政 管 理 工 作 效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使 漁 業 管 理 邁 入 網 際 網 路 新 里 程 ( 二 ) 發 行 國 際 漁 業 資 訊 月 刊 及 建 立 網 際 網 路 網 站 為 掌 握 報 導 重 要 國 際 漁 業 資 訊, 本 署 90 年 度 續 委 由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及

54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合 作 建 立 之 國 際 漁 業 資 訊 月 刊 編 輯 團 隊, 按 月 出 版 月 刊, 內 容 分 漁 業 論 壇 國 際 漁 業 資 訊 焦 點 資 訊 水 產 市 場 資 訊 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動 態 國 際 漁 業 法 規 世 界 各 國 漁 業 現 況 簡 介 國 際 重 要 漁 業 組 織 簡 介 專 題 報 導 等 單 元, 並 建 立 網 際 網 路 網 站, 提 供 該 資 訊 供 國 內 水 產 業 學 術 及 行 政 等 各 界 參 考, 在 推 動 遠 洋 漁 業 國 際 化 及 跟 上 世 界 漁 業 的 脈 動 上 頗 有 助 益 另 續 委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編 輯 發 行 國 際 漁 業 相 關 公 約 暨 外 國 漁 業 法 規 彙 編 及 負 責 任 漁 業 行 為 規 約 之 技 術 指 導 方 針 各 一 輯, 以 協 助 業 者 了 解 國 際 有 關 公 約 法 規 變 動 概 況 ( 三 ) 漁 業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為 推 動 漁 業 電 子 化 之 便 民 服 務, 本 署 資 訊 服 務 以 線 上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及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管 道 為 目 標, 積 極 落 實 資 訊 科 技 之 應 用 等 90 年 度 漁 業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延 續 既 有 PHP 網 頁 語 言 Postgresql 及 Mysql 之 資 料 庫 架 構 持 續 辦 理, 完 成 施 政 重 點 魚 類 圖 鑑 漁 業 文 化 史 署 務 導 覽 等 資 料 庫 化 及 內 容 改 善, 同 時 完 成 新 聞 漁 訊 氣 象 等 資 訊 之 WAP 資 訊 服 務 雛 型 WHL 網 頁 歷 年 魚 價 年 報 之 前 端 查 詢 功 能 及 後 端 管 理 介 面 及 網 路 影 音 播 放 系 統 ; 另 為 強 化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網 路 傳 訊 及 安 全 防 護, 本 年 亦 完 成 Fax2Mail/Mail2Fax 系 統 建 置 及 對 原 proxy 伺 服 器 增 設 虛 擬 IP 功 能, 同 時 針 對 防 火 牆 軟 體 進 行 環 境 測 試 評 估 本 年 上 網 總 人 數 159,795 人 次 平 均 每 月 上 網 為 13,316 人 次, 另 網 友 利 用 署 長 信 箱 及 意 見 交 流 之 服 務 件 數 計 439 件 次,

55 ( 四 ) 加 強 漁 業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庫 應 用 更 新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全 國 完 整 的 漁 船 船 員 動 靜 態 資 料, 包 括 發 證 查 詢 管 理 服 務 等, 提 供 良 好 的 為 民 服 務 及 漁 政 管 理 機 制 ; 另 以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辦 公 室 網 路 連 線 系 統, 提 供 本 署 內 部 各 單 網 路 連 線 系 統, 進 行 電 腦 公 文 製 作 及 公 文 流 程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情 報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內 部 網 路 傳 佈 及 管 理, 積 極 促 成 電 子 化 管 理 的 目 標 相 關 業 務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將 除 以 資 料 庫 化 及 網 際 網 路 化 為 目 標 外, 並 加 以 整 合 運 用, 以 健 全 整 體 資 訊 服 務 網 路 1. 漁 產 品 行 情 報 導 為 建 立 全 國 性 之 漁 產 品 市 場 資 訊 立 即 傳 遞 系 統, 以 建 立 運 銷 秩 序, 減 少 風 險 提 高 營 運 效 率, 確 保 產 銷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年 度 輔 導 全 國 23 處 主 要 魚 市 場 報 導 站, 辦 理 390 種 魚 價 行 情 報 導, 按 日 週 旬 月 年 提 供 產

56 銷 各 界 及 各 級 漁 政 單 位, 掌 握 適 時 有 效 之 市 場 行 情 訊 息 本 年 度 新 增 產 地 查 報 系 統, 包 括 產 地 行 情 疫 情 天 然 災 害 等 項 目 按 週 查 報, 掌 握 產 地 即 時 魚 價 資 料 及 產 銷 概 況 2. 未 來 四 年 漁 業 資 訊 發 展 及 規 劃 本 署 依 據 行 政 院 建 立 電 子 化 政 府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結 合 國 內 國 外 政 府 民 間 行 政 立 法 等 各 方 資 源, 共 同 研 商 將 我 國 漁 業 的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規 劃 地 更 加 完 善, 並 能 落 實 推 動 有 關 漁 業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主 要 是 經 由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學 者 專 家 及 外 國 顧 問 之 密 切 互 動, 並 結 合 產 官 學 力 量 進 行 計 畫 之 規 劃, 其 示 意 圖 如 下 : 七 漁 港 建 設 漁 港 建 設 係 整 體 長 期 性 之 工 作, 歷 經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及 第 三 期 台 灣 地 區

57 漁 港 建 設 方 案, 總 計 增 加 碼 頭 長 度 38,740 公 尺 泊 地 面 積 1,131,130 平 方 公 尺 填 築 漁 港 新 生 地 面 積 公 頃, 及 辦 理 其 他 港 內 泊 地 穩 靜 航 行 安 全 改 善 工 程 加 強 漁 業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等, 成 效 顯 著, 除 改 善 漁 船 作 業 效 率, 提 高 漁 民 收 益, 並 促 進 港 區 繁 榮, 提 高 漁 村 土 地 價 值, 奠 定 我 國 漁 業 發 展 之 基 礎 90 年 度 為 第 一 期 四 年 漁 港 建 設 計 畫 之 第 一 年 期 計 畫, 編 列 12 億 9,550 萬 元 辦 理 烏 石 等 59 處 漁 港 基 本 設 施 之 修 擴 建 港 區 環 境 改 善 等 工 程, 同 時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漁 民 活 動 中 心 漁 具 整 補 場 漁 業 資 材 倉 庫 曳 船 道 卸 魚 機 等 漁 業 相 關 之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對 漁 民 生 產 作 業 環 境 及 漁 村 生 活 品 質 改 善 有 實 質 助 益 另 為 配 合 發 展 娛 樂 漁 業, 本 (90) 年 編 列 9 億 元 經 費, 辦 理 完 成 淡 水 等 55 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規 劃 及 相 關 軟 硬 體 建 設, 使 漁 港 除 了 供 傳 統 漁 業 使 用 外, 亦 發 展 休 閒 遊 憩 觀 光 文 化 等 多 元 化 利 用, 成 為 海 濱 遊 憩 之 景 點 八 休 閒 漁 業 及 漁 村 建 設 為 配 合 推 動 國 內 旅 遊 發 展 方 案 及 農 業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項 目, 促 進 傳 統 漁 業 轉 型 發 展 休 閒 產 業, 改 善 漁 村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使 漁 業 得 以 多 元 化 發 展, 本 署 業 辦 理 休 閒 漁 業 輔 導 計 畫 充 實 休 閒 漁 業 設 施 計 畫 推 動 海 洋 牧 場 及 生 態 休 閒 走 廊 以 及 營 造 漁 村 新 風 貌 等 相 關 計 畫, 主 要 辦 理 全 台 各 地 重 點 漁 村 規 劃 建 設 休 閒 漁 業 重 點 發 展 地 區 整 體 規 劃 建 設 及 推 廣 工 作, 並 已 大 致 完 成, 獲 致 成 效 良 好, 其 主 要 項 目 成 果 如 次 : ( 一 ) 辦 理 基 隆 市 等 8 縣 市 政 府, 針 對 所 轄 娛 樂 漁 業 經 營 業 者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講 習 訓 練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講 授 有 關 遊 客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生 態 介 紹 服 務 態 度 宣 導 策 略 及 經 營 理 念 等 相 關 課 程, 並 有 座 談 會 供 業 者 彼 此 溝 通 交 流, 期 能 達 到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安 全 強 化 業 者 經 營 體 質 及 建 立 市 場 整 體 形 象 之 目 的, 上 述 講 習 訓 練 座 談 會 共 計 辦 理 10 場 次

58 ( 二 ) 補 助 宜 蘭 縣 政 府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製 播 娛 樂 漁 業 活 動 推 廣 及 安 全 宣 導 短 片 廣 告 片, 並 於 海 上 活 動 旺 季 期 間, 於 全 國 各 大 有 線 無 線 電 視 台 播 放, 以 推 廣 賞 鯨 活 動 並 宣 導 海 上 活 動 應 注 意 之 安 全 事 項, 相 關 影 片 未 來 並 將 供 業 者 於 候 船 室 及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上 播 放, 加 強 賞 鯨 活 動 之 宣 導, 另 外 並 針 對 賞 鯨 業 規 劃 設 計 有 形 象 標 章 制 服 等, 協 助 業 者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此 外 亦 補 助 花 蓮 縣 政 府 延 續 去 年 製 播 完 成 之 影 片 廣 告, 持 續 在 電 視 媒 體 上 播 放, 對 於 臺 灣 東 部 休 閒 漁 業 發 展 頗 有 幫 助 ( 三 ) 為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參 與 休 閒 漁 業, 提 供 國 人 便 利 舒 適 之 漁 業 休 憩 環 境, 主 要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針 對 全 國 各 地 休 閒 漁 業 活 動 較 興 盛 之 漁 港 養 殖 區 及 漁 村 周 邊, 設 置 導 引 標 示 牌, 以 利 民 眾 參 訪, 並 利 用 使 用 率 較 低 之 漁 業 生 產 設 施 場 地 改 建 設 置 涼 亭 停 車 場 公 廁 步 道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等 休 憩 及 服 務 設 施, 協 助 地 方 建 立 以 漁 港 漁 村 及 養 殖 區 為 海 陸 遊 憩 重 要 據 點, 使 漁 業 能 在 地 方 旅 遊 環 境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並 有

59 助 於 漁 特 產 品 之 銷 售, 本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32 件 ( 四 ) 在 宣 傳 推 廣 休 閒 漁 業 工 作 上, 本 年 度 配 合 各 縣 市 漁 業 特 色, 補 助 辦 理 相 關 漁 業 活 動 共 15 件, 如 苗 栗 鰹 魚 節 新 竹 魚 參 魚 節 宜 蘭 頭 城 魚 節 等, 藉 由 活 動 吸 引 民 眾 之 參 與, 擴 大 推 廣 休 閒 漁 業 市 場, 加 強 宣 傳 效 果, 建 立 漁 業 旅 遊 風 氣 ( 五 ) 為 提 供 網 路 資 訊, 本 年 度 特 委 託 專 業 單 位 及 專 業 攝 影 師, 首 先 針 對 全 國 39 處 相 關 景 點 拍 攝 活 動 影 片 及 圖 片, 並 提 供 解 說 地 圖 導 覽 等 功 能 設 製 休 閒 漁 業 網 頁, 塑 造 生 動 活 潑 特 色, 增 加 業 者 利 基 ( 六 ) 為 改 善 我 國 漁 村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展 現 漁 村 獨 有 特 色, 配 合 生 態 自 然 工 法, 建 設 宜 蘭 縣 嘉 義 縣 苗 栗 縣 連 江 縣 等 10 餘 縣 市 之 漁 村 建 設, 辦 理 漁 村 綠 化 美 化 景 觀 工 程, 休 閒 設 施 等, 種 植 適 宜 海 邊 樹 木 草 皮 灌 木 等 植 物, 改 善 漁 村 環 境 景 觀, 提 升 漁 民 生 活 品 質, 並 帶 動 漁 村 經 濟 活 動 ( 七 ) 為 促 進 漁 村 產 業 文 化 經 營, 強 化 漁 村 村 民 間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優 良 農 漁 村 的 經 驗 與 長 處, 補 助 屏 東 縣 等 6 縣 市 辦 理 富 麗 漁 村 觀 摩 研 習 活 動, 並 於 90 年 11 月 8 9 日 假 宜 蘭 縣 烏 石 漁 港 舉 辦 第 一 屆 富 麗 漁 村 觀 摩 研 習 展 覽 會, 共 有 15 處 漁 村 參 展, 產 官 學 界 共 250 多 人 參 與 研 討 會, 共 同 激 發 漁 村 村 民 學 習 力 及 榮 譽 心 ( 八 ) 為 發 展 漁 村 知 識 經 濟, 計 畫 邀 請 國 內 各 農 學 院 校 農 漁 業 經 濟 專 家 組 成 漁 村 發 展 諮 詢 輔 導 團 隊, 深 入 漁 村 基 層 與 村 民 互 動 訪 談, 進 而 提 出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之 建 言, 作 為 產 官 學 界 應 努 力 的 方 向 與 目 標 ( 九 ) 為 建 立 人 文 關 懷 漁 村 典 範, 計 畫 輔 導 台 灣 漁 業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全 國 漁 村 志 工 種 子 培 訓 營, 分 別 於 台 北 南 投 高 雄 花 蓮 及 屏 東 等 地, 舉 辦 漁 村 志 工 教 育 工 作, 並 多 次 參 與 漁 村 及 漁 業 活 動 服 務 性 工 作, 促 進 漁 村 關 懷 人 文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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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一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生 產 技 術 開 發 與 改 進 ( 一 ) 養 殖 魚 蝦 貝 類 之 疾 病 防 治 研 究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1. 九 孔 腸 炎 經 過 鑑 定 主 要 菌 相 以 弧 菌 屬 為 主, 蓄 養 在 水 溫 23 的 九 孔 血 清 對 腸 炎 弧 菌 具 有 較 佳 抑 制 能 力 2. 自 土 壤 分 離 菌 種 Arthrobacter, 可 分 泌 抗 生 物 質, 能 抑 制 大 腸 桿 菌 E. coli 桿 菌 屬 Bacillus 及 弧 菌 屬 Vibrio 等 細 菌 3. 使 用 活 性 多 醣 體 抑 菌 劑 益 生 菌 添 加 在 人 工 飼 料 中, 可 提 高 飼 料 的 利 用 率 及 對 疾 病 的 抵 抗 能 力, 可 有 效 抑 制 弧 菌 屬 細 菌 Vibrio sp., 有 效 提 高 室 內 超 高 密 度 養 殖 白 蝦 的 活 存 與 經 濟 效 益 4. 水 生 動 物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可 採 用 Amoxicillin 治 療 池 水 之 消 毒 則 可 採 用 5 %BKC 進 行 24 小 時 藥 浴 ( 二 ) 養 殖 魚 類 飼 料 開 發 及 營 養 需 求 研 究 1. 白 蝦 餵 食 含 40% 蛋 白 質 之 飼 料 的 成 長 較 其 他 處 理 組 高, 在 循 環 水 系 統 下 蓄 養 其 成 長 較 以 止 水 系 蓄 養 差 2. 甲 魚 飼 料 以 30% 白 魚 粉 40% 熟 化 黃 豆 粉 以 及 30% 肉 骨 粉 配 製 成 甲 魚 之 基 本 蛋 白 質 源 以 含 35%CP 飼 料 添 加 9% 熟 化 澱 粉 對 甲 魚 各 項 成 長 指 標 有 最 佳 效 果 飼 料 鈣 含 量 方 面 磷 含 量 為 3.0% 而 鈣 含 量 為 5.7% 時, 甲 魚 成 長 最 好 3. 石 斑 魚 對 維 生 素 B1 之 需 求 方 面, 瑪 拉 巴 石 斑 稚 魚 最 適 維 生 素 B1 需 求 量 為 0.99 mg B1/kg diet 4. 石 斑 魚 仔 魚 微 粒 飼 料 開 發 方 面, 開 口 苗 餵 食 液 態 飼 料 的 活 存 率 可 達 70% 以 上, 第 二 階 段 和 第 三 階 段 的 魚 苗 餵 以 人 工 飼 料 和 餌 料 生 物 的 混 合 食 物 比 單 一 食 物 有 較 好 的 活 存 率 ( 三 ) 養 殖 魚 蝦 貝 類 養 殖 技 術 開 發 研 究 1. 沙 蝦 在 無 砂 泥 底 質 室 內 養 殖, 對 成 長 與 活 存 沒 有 影 響 使 用 益 生 菌 如 光 合 細 菌 硝 化 細 菌 和 石 蓴, 對 提 高 白 蝦 養 殖 密 度 和 生 產 量 有 良 好 的 效 果 另

62 用 三 層 九 孔 籠 進 行 立 體 式 白 蝦 養 殖 試 驗 其 結 果 可 行 2. 健 康 種 苗 培 育 及 繁 殖 方 面, 室 內 採 氣 密 室 隧 道 式 輕 型 結 構 物 的 抗 風 安 全 設 計 來 生 產 健 康 種 苗, 可 使 室 內 均 溫 在 日 間 保 持 穩 定 3. 石 斑 魚 體 質 強 化 飼 料 之 開 發 方 面, 完 成 石 斑 魚 苗 抗 病 毒 性 神 經 壞 死 症 NNV 雞 蛋 抗 體 的 製 造, 餵 食 抗 NNV 抗 體 活 化 的 豐 年 蝦 可 顯 著 提 升 石 斑 魚 苗 的 存 活 率 至 10% 4. 室 內 大 量 生 產 老 鼠 斑 種 苗 方 面 : 人 工 培 育 之 4 齡 魚, 若 包 埋 以 睪 固 酮 及 鮭 魚 性 腺 素 (sgnrh), 經 40 日 後, 則 有 40% 之 雄 魚 可 經 由 擠 壓 腹 部 採 得 精 液 4 齡 老 鼠 斑, 包 埋 以 sgnrh 藥 粒 進 行 催 熟, 經 3 次 處 理 後, 卵 黃 堆 積 腹 部 膨 大 野 生 種 魚 經 由 sgnrh 藥 粒 (200 微 克 / 公 斤 ) 處 理 兩 次 之 後, 可 成 功 催 產 魚 花 投 以 牡 蠣 受 精 卵 小 型 輪 蟲 及 橈 腳 類 魚 苗 至 發 鰭 變 態 期 之 活 存 率 為 10% 魚 苗 收 鰭 之 後, 培 育 至 體 長 8 公 分, 活 成 率 為 80% 二 生 物 技 術 在 水 產 養 殖 上 之 應 用 研 究 ( 一 ) 在 耐 寒 基 因 於 魚 類 低 溫 適 應 能 力 改 進 之 研 究 方 面, 已 獲 得 pires2-egfp( 重 組 質 體 ) 中 肌 酸 激 酵 素 之 重 組 質 體, 以 斑 馬 魚 魚 作 為 操 作 材 料, 進 行 顯 微 注 射, 先 以 含 有 特 定 標 記 之 質 體 注 射, 測 定

63 轉 殖 成 功 率, 進 行 肌 酸 激 酵 素 轉 殖 實 驗 ( 二 ) 在 魚 類 生 長 激 素 基 因 促 進 生 長 之 研 究 方 面, 已 選 殖 出 石 斑 魚 與 香 魚 GH( 生 長 激 素 ) 基 因 石 斑 魚 組 織 專 一 性 pit-1 啟 動 子 香 魚 誘 導 性 MT( 金 屬 硫 蛋 白 ) 啟 動 子 斑 馬 魚 GH 基 因 及 其 啟 動 子 MT 基 因 及 其 啟 動 子 及 MT 之 上 游 調 控 基 因 MTF-1, 並 分 別 構 築 啟 動 子 在 具 有 香 魚 生 長 激 素 基 因 之 載 體 及 上 游 調 控 基 因 之 表 現 載 體, 以 精 子 電 破 法 來 進 行 香 魚 的 基 因 轉 殖, 轉 殖 率 平 均 約 達 六 成 以 上 ( 三 ) 在 生 長 激 素 基 因 在 餌 料 生 物 的 轉 殖 及 對 魚 類 生 長 的 影 響 方 面, 建 立 了 輪 蟲 單 株 培 養 及 電 穿 孔 法 將 外 源 性 基 因 導 入 海 水 輪 蟲 之 技 術, 經 由 PCR 方 法 的 檢 測 後, 在 6 組 實 驗 組 中 可 以 發 現 其 中 2 組 有 轉 殖 成 功, 由 此 推 測 其 轉 殖 率 在 0.7% 以 上 ( 四 ) 在 海 鱺 免 疫 檢 驗 試 劑 之 研 發 方 面, 自 海 鱺 血 清 中 分 離 到 其 血 清 球 蛋 白, 經 由 純 化 後 免 疫 於 兔 子 中, 產 生 兔 抗 海 鱺 血 清 球 蛋 白, 與 鹼 性 磷 酸 酵 素 相 結 合, 作 為 診 斷 試 劑 二 次 抗 體 用, 並 應 用 於 弧 菌 海 鱺 人 工 免 疫 模 式, 證 明 此 法 可 以 使 用 於 偵 測 海 鱺 血 清 中 特 異 抗 體 存 在, 有 相 當 理 想 之 重 複 性 特 異 性 及 敏 感 性 ( 五 ) 在 開 發 抗 傳 導 性 胰 臟 壞 死 病 毒 (IPNV) 核 醣 酵 素 轉 殖 魚 類 方 面,IPNV 感 染 宿 主 細 胞 後 最 適 生 長 溫 度 為 20-25, 溫 度 調 至 25 時 僅 RZ( 核 醣 核 酸 酵 素 ) 可 進 行 切 割 反 應, 且 切 割 作 用 比 例 較 37 及 50 為 差 將 溫 度 降 至 17 時, 僅 RZ-5 及 RZ-8 具 切 割 活 性, 切 割 比 例 遠 溫 度 較 高 時 為 低 三 漁 業 生 產 自 動 化 ( 一 ) 在 分 隔 式 養 殖 系 統 的 研 究 方 面, 本 年 度 繼 續 改 良 分 隔 式 養 殖 系 統, 增 加 水 下 噴 射 式 加 氧 機, 可 保 持 池 水 接 近 飽 和 溶 氧, 並 可 同 時 維 持 每 秒 10 公 分 之 循 環 水 流 增 加 水 底 之 集 淤 口 和 由 池 底 吸 淤 的 刷 網 機, 可 有 效 清 淤, 保 持 水 底 乾 淨 在 烏 山 頭 建 造 大 型 試 驗 池, 以 塑 膠 布 舖 底, 塑 膠 板 分 隔, 進 行 吳 郭 魚 養 殖 試 驗 ( 二 ) 在 自 動 化 超 集 約 循 環 水 養 蝦 系 統 之 研 發 方 面, 已 建 立 室 內 配 合 室 外 之 二 階 段 養 蝦 及 完 全 室 內 三 階 段 養 蝦 之 自 動 化 超 集 約 循 環 水 養 蝦 推 廣 模 式 本 年 度 以 推 廣 場 養 蝦 槽 進 行 1:2:3 的 三 階 段 白 蝦 養 殖 試 驗, 二 期 試 驗 結 果 發 現 產 能 已 接 近 10 公 斤 / 立 方 公 尺 的 經 濟 效 益 ( 三 ) 在 箱 網 養 殖 投 餌 機 之 研 發 方 面, 已 完 成 投 餌 機 之 製 作 與 配 管 作 業, 及 海 上 平 台 之 固 定 試 驗 餌 料 導 管 可 同 時 針 對 三 口 箱 網 投 餵 不 同 次 數 及 不 同 餌 料 量 的 餌 料, 每 分 鐘 可 投 餵 45 公 斤 餌 料, 針 對 三 口 箱 網 同 時 投 餌, 約 可 節 省 二 分 之 一 的 投 餌 時 間

64 ( 四 ) 在 水 產 電 腦 魚 計 機 之 研 發 方 面, 本 計 畫 研 製 之 電 腦 魚 苗 計 數 機 構 包 括 進 苗 等 待 處 理 進 行 影 像 處 理 及 出 苗 等 四 個 水 盤, 水 盤 下 方 轉 盤 裝 有 分 度 機 構, 能 準 確 定 位 水 盤 位 置 使 影 像 的 擷 取 範 圍 不 致 發 生 偏 差, 經 影 像 系 統 擷 取 影 像 後, 在 魚 苗 電 腦 計 數 的 同 時 透 過 電 腦 連 線 驅 動 水 盤 旋 轉 至 下 一 定 點, 將 出 苗 口 水 盤 往 下 方 90 度 傾 倒, 使 魚 苗 落 入 收 集 魚 桶 內, 完 成 電 腦 影 像 循 環 計 數 實 驗 結 果 發 現 單 批 最 佳 處 理 量 約 為 200 至 250 尾, 平 均 每 分 鐘 處 理 四 個 循 環, 以 每 次 250 尾 估 計 本 套 系 統 之 處 理 速 率 為 尾 / 小 時, 平 均 準 確 率 為 93% ( 五 ) 利 用 搖 桿 式 操 作 方 式, 開 發 並 整 合 國 內 漁 船 舵 機 側 推 器 主 機 等 三 個 控 制 船 舶 操 縱 與 推 進 出 力 系 統 的 自 動 化 操 船 設 備, 提 供 更 簡 單 的 操 縱 方 法, 使 漁 船 操 船 作 業 更 為 簡 便 ( 六 ) 研 究 改 善 將 我 美 式 圍 網 漁 船 與 魷 釣 漁 船 以 電 力 推 進 來 取 代 以 柴 油 主 機 為 推 進 動 力 的 傳 統 方 式, 將 可 以 改 善 機 艙 配 置 問 題 且 能 有 效 解 決 耗 電 量 問 題 而 鮪 釣 漁 船 方 面, 利 用 自 動 化 控 制 科 技 的 應 用 將 可 以 使 漁 船 作 業 上 更 便 利 安 全, 人 員 上 的 配 置 也 可 以 更 為 精 簡 ( 七 ) 完 成 建 立 國 內 漁 船 冷 凍 系 統 之 省 能 源 自 動 化 控 制 系 統 設 計 規 劃, 利 用 自 動 化 控 制 過 程 之 影 響 溫 降 快 慢, 變 更 冷 媒 電 磁 閥 之 開 閥 時 間 與 增 減 冰 庫 達 到 設 定 溫 度 之 快 慢, 明 顯 改 善 舊 式 冷 凍 設 備 為 保 持 漁 獲 鮮 度 而 急 速 冷 藏 在 漁 體 或 冷 藏 物 表 面 受 冷 凍 庫 空 氣 吹 襲 所 造 成 之 風 乾 脫 皮 現 象, 可 大 幅 提 高 漁 獲 品 質 及 價 格

65 四 海 洋 漁 業 資 源 調 查 評 估 及 管 理 與 開 發 之 研 究 ( 一 ) 遠 洋 漁 業 方 面 1. 參 與 共 同 評 估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研 究 計 畫 ( 二 ) 完 成 捐 助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大 目 鮪 研 究 計 畫 並 共 同 規 劃 參 與 配 額 分 配 會 議, 及 討 論 大 西 洋 大 目 鮪 資 源 標 識 放 流 與 生 物 學 等 研 究 計 畫 等 工 作 2. 以 生 物 指 標 研 究 全 球 海 域 大 目 鮪 族 群 之 分 布 依 計 畫 採 集 南 中 國 海 等 海 域 之 大 目 鮪 肌 肉 樣 品, 利 用 粒 線 體 基 因 標 記, 建 立 大 目 鮪 肌 肉 mtdna 序 列 定 序 方 法, 並 成 功 得 到 南 中 國 海 樣 品 35 隻 菲 律 賓 海 域 23 隻 太 平 洋 海 域 8 隻 大 西 洋 海 域 12 隻 的 定 序 結 果 經 比 對 後, 共 得 到 68 種 不 同 的 單 倍 基 因 型 初 步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南 中 國 海 菲 律 賓 海 域 以 及 太 平 洋 區 為 同 一 系 群 ; 大 西 洋 區 有 大 西 洋 及 太 平 洋 兩 系 群 3. 我 國 與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共 同 合 作 研 究 東 太 平 洋 大 目 鮪 資 源 計 畫 邀 請 IATTC 高 級 科 學 家 Dr. Mark Maunder 來 訪, 並 往 訪 IATT IATTC 資 源 評 估 新 模 式 -A-SCALA" 及 " 東 太 平 洋 鮪 類 資 源 現 況 " 兩 主 題 進 行 深 研 討 ; 並 共 同 撰 寫 文 章 一 篇, 發 表 於 SCTB14 會 議 4. 北 太 平 洋 赤 魷 資 源 的 族 群 動 態 與 海 洋 環 境 關 係 之 研 究 完 成 北 太 平 洋 赤 魷 空 間 分 布 圖 378 張, 建 立 北 太 平 洋 海 表 水 溫 與 其 變 異 溫 度 鹽 度 溶 氧 葉 綠 素 濃 度 等 海 洋 環 境 資 料 庫, 並 分 析 其 海 洋 環 境 因 子 與 赤 魷 分 布 情 形, 可 知 40 N 附 近 之 區 域 為 我 國 漁 船 的 高 漁 獲 區, 而 其 海 表 水 溫 (SST) 呈 現 異 常 的 變 化, 在 高 漁 獲 區 有 朝 低 SST 集 中 的 情 形 赤 魷 雌 雄 魷 其 東 北 群 (170 E 以 東 ) 個 體 皆 大 於 西 北 群 (170 E 以 西 ) 個 體 雌 魷 東 北 群 的 孵 化 期 (10 月 ), 與 西 北 群 (11 月 ) 約 差 1 個 月 使 用 逆 算 的 體 長 及 日 齡 資 料, 雌 雄 魷 東 北 群 與 西 北 群 的 最 佳 成 長 模 式 為 乘 冪 式 5. 印 度 洋 及 南 大 西 洋 區 長 鰭 鮪 資 源 之 系 群 結 構 研 究 ( 二 ) 用 分 子 生 物 技 術 的 方 法, 來 研 析 印 度 洋 及 南 大 西 洋 區 長 鰭 鮪 肌 肉 細 胞 中 粒 線 體 DNA 之 鹼 基 序 列 特 徵, 據 以 解 析 該 魚 種 資 源 之 系 群 結 構 長 鰭 鮪 肌 肉 樣 本 由 在 該 海 域 作 業 之 台 灣 鮪 釣 漁 船 採 集 計 36 尾 樣 本 完 成 定 序, 分 屬 於 EI( 東 印 度 洋 ) WI( 西 印 度 洋 ) EA( 東 大 西 洋 ) 及 WA( 西 大 西 洋 )4 個 區 域

66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以 UPGMA 建 構 之 個 體 樣 本 樹 狀 圖 顯 示 個 體 樣 本 間 並 無 明 顯 地 理 上 的 分 群 ; 另 區 域 樣 本 之 間 除 EI 與 EA EI 與 WA 外, 其 餘 各 區 域 間 均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交 流 6. 我 國 大 型 鰹 鮪 圍 網 漁 業 主 要 漁 獲 物 正 鰹 的 生 物 資 料 收 集 與 研 究 完 成 體 長 調 查 及 生 物 採 樣 記 錄 表 之 設 計 印 製 與 發 放, 在 高 雄 市 前 鎮 漁 港 總 計 測 量 得 968 尾 之 正 鰹 體 長 體 重 資 料, 並 取 得 109 尾 正 鰹 全 魚 標 本 運 回 實 驗 室, 嘗 試 進 行 生 物 採 樣 另 外, 配 合 本 署 遠 洋 漁 船 觀 察 員 採 樣 取 得 生 物 樣 本 包 括 正 鰹 頭 部 及 硬 棘 各 45 尾, 生 殖 腺 10 尾, 對 該 魚 種 之 資 源 評 估 及 漁 業 管 理 所 需 基 本 生 物 特 性 資 料 建 立 必 要 之 收 集 管 道, 將 有 利 該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與 合 理 開 發 ; 並 可 適 時 展 示 我 國 積 極 參 與 此 魚 種 研 究 之 意 願 與 能 力 7. 衛 星 遙 測 應 用 於 東 太 平 洋 漁 場 開 發 ( 二 ) 研 究 發 現 每 月 5 度 5 度 之 鮪 魚 漁 獲 資 料 與 SeaWiFS 葉 綠 素 甲 濃 度 表 水 溫 100 及 200 公 尺 深 度 的 水 溫 或 者 海 面 流 速 的 月 平 均 資 料 相 關 性 甚 低 ; 與 標 本 船 的 漁 獲 資 料 比 較, 高 漁 獲 量 海 域 多 出 現 在 表 水 溫 27~28, 最 佳 鮪 魚 漁 場 之 葉 綠 素 甲 濃 度 值 在 0.2~0.25 ppb 之 間, 海 面 流 速 0.1~0.2 m/s 圍 的 漁 獲 量 相 對 較 多, 並 確 認 商 用 漁 場 速 報 使 用 海 洋 遙 測 資 料 的 方 式 8. 衛 星 遙 測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在 遠 洋 漁 場 變 動 之 應 用 東 太 平 洋 大 目 鮪 漁 海 況 變 動 以 遙 測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東 太 平 洋 大 目 鮪 漁 場 之 水 文 資 料 庫 及 資 料 傳 送 系 統, 並 透 過 委 託 試 漁 船 蒐 集 之 資 料 及 派 研 究 人 員 親 赴 漁 場 進 行 現 場 試 驗, 以 了 解 大 目 鮪 漁 場 特 性 另 藉 由 NOAA 分 層 水 溫 資 料 與 太 平 洋 主 要 鮪 釣 國 家 之 漁 獲 資 料 整 合, 分 析 大 目 鮪 釣 獲 率 與 垂 直 水 溫 結 構 之 關 係, 獲 致 大 目 鮪 之 釣 獲 深 度 分 布 在 100m-350m, 適 溫 層 範 圍 分 布 在 10 ~18, 而 熱 帶 海 域 之 大 目 鮪 適 溫 水 層 平 均 深 度 (14 所 在 深 度 ) 與 大 目 鮪 之 釣 獲 率 呈 負 相 關 者 居 多, 且 主 要 釣 獲 水 層 (175m 附 近 ) 之 10~18 等 溫 線 分 佈 與 大 目 鮪 高 釣 獲 率 水 域 之 分 佈 十 分 一 致 ( 二 ) 近 海 漁 業 方 面 1. 臺 灣 東 北 部 海 域 船 釣 活 動 時 空 分 佈 及 對 象 魚 類 豐 度 評 估 之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船 釣 釣 獲 魚 種 共 有 45 種, 其 中 釣 獲 魚 種 以 白 帶 魚 每 人 次 15 公 斤 為 最 高 ; 另 利 用 聲 探 計 測 推 估 基 隆 嶼 海 域 之 白 帶 魚 平 均 群 集 密 度 為 尾 / 立 方 公 尺, 推 算 基 隆 嶼 周 邊 52 平 方 公 里 平 均 水 深 50 公 尺 之 海 域, 計 測 當 時 約 有 60 萬 尾 白 帶 魚 2. 臺 灣 海 域 珊 瑚 礁 現 況 之 定 量 分 析, 其 底 棲 群 聚 以 石 珊 瑚 為 主, 其 中 珊 瑚 覆 蓋 率 在 東 北 角 海 域 水 深 10 公 尺 處 較 高 ( 約 15.5~32.0%); 宜 蘭 海 域 則 以 豆

67 腐 岬 水 深 3 公 尺 處 最 高 (60.5%); 至 於 墾 丁 海 域 則 以 香 蕉 灣 最 高 ( 約 64%), 另 在 澎 湖 海 域 的 珊 瑚 覆 蓋 率 以 青 灣 內 灣 最 高 3. 鯨 鯊 的 永 續 利 用 及 保 育 工 作, 本 署 已 建 構 鯨 鯊 漁 獲 通 報 系 統,90 年 度 共 計 漁 獲 鯨 鯊 89 尾, 其 中 以 定 置 網 漁 獲 38 尾 鏢 刺 漁 業 漁 獲 36 尾 所 佔 之 比 例 較 高 ; 另 利 用 衛 星 標 識 籤 及 超 音 波 標 識 籤 等 衛 星 遙 測 接 收 技 術, 標 識 放 流 2 尾 重 量 各 1,000 公 斤 及 700 公 斤 之 鯨 鯊 活 體, 以 解 析 鯨 鯊 之 棲 息 環 境 特 性, 提 升 我 國 科 技 之 研 究 水 準 及 國 際 上 之 保 育 地 位 4. 臺 灣 西 南 沿 岸 海 域 二 枚 貝 類 資 源 評 估, 在 高 雄 左 營 至 墾 丁 後 壁 湖 沿 岸 海 域, 共 鑑 定 出 二 枚 貝 類 有 140 種, 其 中 左 營 出 現 57 種 大 林 浦 76 種 楓 港 22 種 車 城 5 種 貓 鼻 頭 有 3 種 及 後 壁 湖 44 種, 隸 屬 於 4 亞 綱 29 科 88 屬 另 依 其 貝 類 棲 息 方 式 可 分 為 潛 砂 性 足 絲 或 黏 質 附 著 於 礁 岩 或 隱 蔽 在 珊 瑚 礁 區 種 珊 瑚 礁 共 生 或 岩 石 礫 區 共 存 等 三 類 5. 臺 灣 沿 近 海 鯨 豚 混 獲 減 少 之 研 究, 每 年 鮪 釣 漁 獲 物 被 海 豚 掠 食 損 失, 每 艘 船 約 35~120 萬 元 為 避 免 鮪 釣 作 業 之 漁 獲 損 失, 在 漁 撈 作 業 的 同 時, 則 可 利 用 小 型 音 波 器 發 射 10KHz 之 音 頻, 在 音 頻 範 圍 70 及 80 公 尺 內, 可 完 全 驅 離 瓶 鼻 海 豚 及 長 吻 飛 旋 原 海 豚 五 水 產 生 物 種 原 保 存 及 利 用 ( 一 ) 在 開 發 微 核 甘 酸 指 紋 鑑 定 技 術 應 用 於 水 產 養 殖 魚 種 原 檢 定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台 灣 塘 蝨 魚 為 體 材, 利 用 HimdⅢ 及 EcoRⅠ 限 制 酵 素 在 核 甘 酸 上 不 規 則 分 佈, 形 成 大 小 不 一 之 DNA 片 段, 再 與 特 定 接 合 子 結 合, 產 生 特 定 之 DNA 片 段, 利 用 緊 臨 限 制 酵 素 切 點 的 2 個 任 意 核 甘 酸 所 設 計 之 引 子 作 為 篩 選 特 定 位 置 之 DNA, 而 產 生 特 定 之 基 因 圖 譜 結 果 獲 得 22 組 的 引 子 組, 可 作 為 台 灣 塘 蝨 魚 族 群 分 析 與 親 緣 關 係 之 指 標 ( 二 ) 在 水 產 生 物 種 原 庫 品 系 檢 定 之 研 究 - 水 產 無 脊 椎 動 物 方 面, 針 對 台 灣 常 見 養 殖 無 脊 椎 動 物, 分 析 其 粒 線 體 16S rrna 片 段 之 序 列, 以 鑑 識 其 種 類 並 可 做 為 未 來 比 對 之 依 據, 進 一 步 分 析 是 否 有 遺 傳 變 異 與 雜 交 情 形 發 生 16S rrna 片 段 在 甲 殼 綱 十 足 目 中 較 為 穩 定, 在 鑑 別 分 析 同 種 親 緣 關 係 可 利 用 同 一 引 子 即 可, 序 列 長 度 約 為 550 到 650 bp 左 右 ( 三 ) 在 利 用 固 定 化 技 術 作 為 微 細 藻 種 原 之 保 存 及 利 用 方 面, 兩 種 海 洋 微 藻 等 鞭 定 鞭 藻 及 海 洋 擬 綠 球 藻 被 包 埋 在 褐 藻 膠 珠 中 做 為 長 期 保 種 之 用 這 些 被 包 埋 在 褐 藻 膠 珠 的 海 洋 微 藻 被 保 存 在 黑 暗 中, 且 在 不 添 加 任 何 培 養 液 下 於 4 下, 長 達 三 個 月 之 後, 重 新 培 養 於 液 體 培 養 基 中 5 星 期, 它 們 的 數 目 增 加 了 約 倍, 顯 示 長 期 保 存 的 海 洋 微 藻 仍 然 存 活 固 定 化 的 等 鞭 定 鞭 藻 被 應 用 於 文 蛤 的 養 殖, 其 不 但 可 提 供 餌 料 供 文 蛤 食 用, 並 可 有 效 地 降 低 水 中 氨 的 濃 度 及 增 加 溶 氧 度, 控 制 養 殖 水 適 合 於 文 蛤 之 生 長

68 六 漁 業 公 害 防 治 調 查 及 研 究 ( 一 ) 台 灣 西 部 海 域 養 殖 牡 蠣 重 金 屬 含 量 之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沿 岸 海 域 養 殖 牡 蠣 之 重 金 屬 含 量 均 屬 正 常, 其 檢 測 資 料 可 提 供 環 保 單 位 作 為 污 染 防 治 及 漁 政 單 位 研 擬 政 策 之 參 考 ( 二 ) 蝦 殼 魷 軟 甲 加 工 廢 棄 物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研 究, 研 發 由 脫 灰 工 程 回 收 有 機 鈣 質 外, 又 完 成 脫 乙 醯 基 之 廢 鹼 液 的 再 循 環 使 用, 可 節 省 加 工 處 理 成 本, 並 製 成 幾 丁 聚 醣 純 度 高 達 95% 以 上 另 幾 丁 聚 醣 在 酸 性 條 件 下, 處 理 魷 魚 加 工 廢 水, 可 回 收 溶 於 水 中 之 蛋 白 質 達 80% 以 上, 有 效 提 升 水 產 品 之 附 加 價 值 七 氣 候 變 遷 對 漁 業 的 影 響 研 究 ( 一 ) 台 灣 動 力 漁 船 筏 全 年 廢 氣 排 放 量, 估 算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約 千 公 噸 一 氧 化 碳 約 18.9 千 公 噸 及 氮 氧 化 物 約 56.9 千 公 噸 另 依 照 不 同 溫 室 氣 體 全 球 增 溫 潛 勢 GWP 值 估 算, 全 年 臺 灣 地 區 之 CO2 排 放 當 量 為 3. 百 萬 公 噸, 換 算 成 碳 當 量 則 為 1.0 百 萬 公 噸

69 ( 二 ) 中 西 太 平 洋 鰹 鮪 圍 網 以 正 鰹 為 漁 獲 對 象, 而 氣 候 變 遷 造 成 海 流 及 表 溫 差 等 因 素 的 變 動, 導 致 族 群 的 東 西 向 遷 移 與 海 流 同 向, 但 在 時 間 上 有 1~3 個 月 的 延 遲, 主 漁 場 多 分 布 於 暖 池 內 且 集 中 於 高 葉 綠 素 之 週 邊 水 域 ; 此 外, 發 現 在 聖 嬰 現 象 期 間, 熱 帶 太 平 洋 海 流 輸 送 機 制 的 變 化, 導 致 高 基 礎 生 產 力 海 域 的 移 位, 亦 是 造 成 正 鰹 漁 場 的 大 規 模 遷 移 的 原 因 之 一 ( 三 ) 氣 候 變 遷 對 我 國 沿 近 海 漁 業 之 影 響, 結 果 顯 示 枋 寮 沿 海 鯷 科 稚 魚 資 源 ( 公 鯷 屬 ) 之 中 期 變 動 與 水 溫 呈 反 相 變 動, 而 梗 枋 沿 海 鯷 科 稚 魚 資 源 ( 日 本 鯷 ) 與 水 溫 則 呈 同 相 變 動, 推 測 日 本 鯷 可 能 是 大 陸 沿 岸 流 所 帶 來 之 冷 溫 性 魚 種, 反 之 公 鯷 屬 可 能 是 黑 潮 所 帶 來 之 暖 溫 性 魚 種, 故 兩 漁 場 資 源 量 指 數 與 溫 度 呈 現 不 同 相 位 之 變 動 關 係 八 漁 業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 一 ) 漁 港 設 置 浮 碼 頭 之 研 究 浮 碼 頭 為 浮 棧 橋 式 碼 頭, 由 高 分 子 聚 乙 烯 浮 筒 或 輕 質 混 凝 土 浮 箱 與 撓 性 結 構 組 合, 研 究 主 要 成 果 : 1. 工 程 浮 筒 之 浮 碼 頭 在 波 長 與 碼 頭 長 比 約 六 倍 時, 碼 頭 各 位 置 之 最 大 垂 直 運 動 位 移 量 大 致 相 同, 約 為 波 高 之 一 倍, 當 碼 頭 長 為 波 長 之 比 1/2 倍 時, 碼 頭 面 有 最 大 之 彎 角 發 生, 而 碼 頭 前 水 域 之 穩 靜 度 以 波 長 大 於 碼 頭 長 六 倍 時 為 最 佳 2. 浮 箱 所 組 合 之 浮 碼 頭 之 結 果 顯 示, 浮 箱 寬 為 波 長 之 一 半 時, 反 射 率 接 近 於 1, 碼 頭 前 水 域 極 不 穩 靜, 此 時 各 浮 箱 之 垂 直 運 動 位 移 與 旋 轉 角 度 達 最 小 3. 固 定 碼 頭 之 直 立 樁 在 波 長 為 碼 頭 長 之 0.75 倍 時, 所 受 之 水 平 力 為 最 大 ( 二 ) 離 岸 防 波 堤 設 計 準 則 研 析 所 設 離 岸 堤 與 海 岸 線 的 距 離 設 置 水 深 長 度 及 相 互 間 的 間 隔, 依 設 置 目 的 漂 砂 移 動 範 圍 分 佈 應 攔 阻 漂 砂 量 海 底 坡 度 底 質 粒 徑 離 岸 堤 高 度 入 射 波 浪 特 性 碎 波 位 置 等 而 定 研 析 在 固 定 之 波 浪 條 件 作 用 下 之 設 計 準 則 為 : 1. 離 岸 堤 以 養 灘 為 主, 其 離 岸 距 離 在 40 公 尺 -150 公 尺 則 形 成 寬 廣 之 繫 岸 砂 洲, 又 堤 長 在 50 公 尺 以 下 時, 不 會 形 成 砂 舌 或 繫 岸 沙 洲, 堤 長 介 於 50 公 尺 公 尺, 能 獲 較 佳 之 養 灘 效 果

70 2. 離 岸 堤 以 消 波 為 主, 則 港 池 縱 深 長 度 應 為 入 射 波 長 之 1/4, 如 港 池 縱 深 長 為 入 射 波 長 之 1/2, 既 使 增 加 離 岸 堤 長 度, 港 內 水 面 波 高 改 善 效 果 不 顯 著 ( 三 ) 漁 港 設 計 波 高 研 究 收 集 臺 灣 地 區 各 個 大 漁 港 附 近 測 站 的 波 高 及 週 期 資 料 等 波 浪 紀 錄, 整 理 並 統 計 有 關 波 浪 的 短 期 及 長 期 的 運 動 模 式, 並 根 據 統 計 推 估 結 果 概 略 推 估 出 北 部 及 100 年 之 設 計 波 高 約 為 及 18 米

7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一 漁 民 ( 業 ) 團 體 輔 導 ( 一 ) 現 況 漁 民 輔 導 目 前 國 內 重 要 的 漁 民 ( 業 ) 團 體 組 織, 以 各 級 漁 會 及 為 產 業 發 展 設 置 之 基 金 會 協 會 公 會 合 作 社 為 主, 漁 會 設 立 之 宗 旨 為 保 障 漁 民 權 益, 提 高 漁 民 知 識 技 能, 增 加 漁 民 生 產 收 益, 改 善 漁 民 生 活, 促 進 漁 業 現 代 化, 兼 具 有 經 濟 性 社 會 性 政 治 性 及 教 育 性 等 多 功 能 目 標 ; 漁 業 團 體 則 都 以 經 濟 性 目 標 為 主, 以 扶 植 會 ( 社 ) 員 產 業 發 展 為 目 的 長 期 以 來 漁 會 與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形 成 互 補, 漁 會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漁 業 施 政, 功 能 顯 著 近 年 來 政 經 環 境 改 變, 漁 會 組 織 功 能 將 朝 引 入 專 業 知 識 及 現 代 化 企 業 管 理 理 念, 調 整 組 織 機 制, 以 因 應 瞬 息 萬 變 之 市 場 要 求 邇 來 由 單 項 產 業 組 成 之 漁 業 團 體, 漁 政 部 門 為 其 目 的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係 就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給 予 積 極 協 助 漁 民 ( 業 ) 組 織 的 健 全 發 展 與 成 功 運 作, 直 接 帶 動 產 業 之 發 展 與 興 盛, 反 應 於 漁 村 經 濟 之 活 絡, 由 此 可 見 其 重 要 性 ( 二 ) 輔 導 情 形 1. 輔 導 各 區 漁 會 辦 理 老 漁 津 貼 核 發 : 凡 年 滿 65 歲,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之 漁 會 甲 類 會 員, 且 會 員 年 資 合 計 6 個 月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之, 落 實 照 顧 老 年 漁 民 生 活 2. 輔 助 漁 民 建 購 住 宅 :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漁 業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作 業, 凡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五 年, 無 自 有 住 宅 或 2 年 內 首 次 建 購 住 宅 者, 得 申 請 之, 協 助 漁 民 建 購 住 宅 3. 辦 理 漁 會 年 度 考 核 : 為 督 促 漁 會 辦 理 會 務 業 務 財 務 供 銷 等 工 作, 辦 理 各 級 漁 會 年 度 考 核, 以 激 勵 漁 會 各 項 業 務 之 發 展, 達 成 服 務 漁 民 之 功 能 4. 補 助 財 務 困 難 漁 會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對 於 少 數 漁 會 財 務 不 佳 者, 為 免 影 響 其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本 署 特 予 補 助, 計 有 日 月 潭 興 達 港 林 邊 枋 寮

72 恒 春 花 蓮 金 門 等 區 漁 會 5. 加 強 信 用 部 輔 導 : 對 於 雲 林 嘉 義 興 達 港 永 安 南 市 林 邊 高 雄 等 區 漁 會 逾 放 比 偏 高, 本 署 配 合 財 政 金 融 單 位 予 專 案 輔 導, 俾 健 全 地 方 金 融 秩 序 6. 配 合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處 理 經 營 不 善 之 梓 官 及 枋 寮 區 漁 會 信 用 部, 由 銀 行 承 受, 對 於 漁 會 信 用 部 以 外 其 他 部 門 業 務 之 接 續 推 展 及 員 工 安 置 問 題, 訂 定 經 營 不 善 漁 會 信 用 部 處 理 輔 導 措 施, 內 容 包 括 : 建 立 處 理 機 制 信 用 部 人 員 安 置 措 施 會 員 金 融 服 務 之 延 續 信 用 部 以 外 業 務 之 推 展 措 施 經 費 需 求 及 來 源 製 作 工 作 輔 導 手 冊 成 立 漁 會 業 務 輔 導 團 等 7. 修 訂 漁 會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精 省 後, 為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暨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本 署 配 合 內 政 部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以 健 全 漁 會 組 織 體 系, 提 升 漁 會 競 爭 力 8. 辦 理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依 據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準 則, 查 核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漁 業 及 海 洋 技 術 顧 問 社 等 團 體 之 營 運 狀 況 9. 辦 理 專 案 性 貸 款 及 專 案 計 畫 : 輔 助 漁 業 團 體 發 展 經 濟 性 產 業, 俾 各 會 ( 社 )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產 業 功 能 及 特 色 10. 未 來 輔 導 方 向 (1) 配 合 漁 村 社 會 需 求, 調 整 漁 會 內 部 組 織, 以 因 應 漁 會 事 業 之 發 展 (2) 新 進 人 員 實 施 考 用 合 一 制 度, 引 進 專 業 人 才 進 入 漁 會 服 務 漁 民, 並 加 強 延 攬 及 培 育 漁 會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引 進 現 代 化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3) 加 強 辦 理 漁 會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灌 輸 服 務 觀 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4) 開 發 創 新 漁 會 事 業, 整 合 全 體 組 織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策 略 聯 盟, 藉 多 角 化 經 營 以 增 加 收 益, 健 全 財 務 結 構

73 二 漁 業 推 廣 教 育 ( 一 ) 漁 事 推 廣 1. 輔 導 各 區 漁 會 依 各 地 區 漁 業 生 產 環 境 及 特 性 通 盤 規 劃, 整 合 組 織 漁 事 研 究 班 433 班 班 員 6,600 人, 並 聘 請 資 深 漁 民 擔 任 義 務 指 導 員, 協 助 各 地 區 漁 會 推 廣 人 員 定 期 或 利 用 漁 閒 期 輔 導 召 開 班 會 研 討 會 觀 摩 研 習 會 等 推 廣 活 動, 共 同 研 討 有 關 漁 業 推 廣 事 項 2. 為 提 供 漁 業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免 除 漁 民 的 職 業 傷 害, 除 提 供 每 年 度 600 個 名 額 作 健 康 檢 查 及 舉 辦 40 場 次 健 康 講 座 辦 理 外, 更 須 追 蹤 病 情 來 源, 以 杜 絕 病 源 以 培 育 有 活 力 的 漁 業 經 營 者, 創 造 零 傷 害 的 工 作 舒 適 環 境 3. 為 增 進 漁 事 推 廣 員 暨 義 務 指 導 員 現 代 化 漁 業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並 藉 觀 摩 研 習 增 廣 見 識 於 90 年 10 月 4 日 假 新 港 區 漁 會 辦 理 漁 事 推 廣 人 員 研 習 會 暨 漁 事 推 廣 教 育 出 席 人 數 共 計 40 人 4.90 年 12 月 19 日 假 彰 化 區 漁 會 會 議 廳, 舉 行 漁 事 推 廣 員 經 驗 發 表 會,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各 區 漁 會 推 廣 課 ( 股 長 ) 漁 事 推 廣 員 漁 事 義 務 指 導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漁 政 有 關 人 員 計 50 人 參 加 優 勝 名 單 如 下 : 第 一 名 花 蓮 區 漁 會 ; 第 二 名 永 安 區 漁 會 東 港 區 漁 會 ; 第 三 名 彰 化 區 漁 會 南 市 區 漁 會 琉 球 區 漁 會

74 5. 輔 導 各 區 漁 會 選 定 一 個 漁 事 研 究 班 各 選 五 個 班 員 示 範 辦 理 輔 導 工 作, 推 廣 記 帳 觀 念 及 方 法, 並 由 推 廣 員 輔 導 漁 事 班 利 用 班 會 時 間 互 相 交 流, 自 我 分 析 診 斷, 以 改 善 漁 業 經 營,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漁 業 競 爭 力 6. 定 期 召 開 漁 事 推 廣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有 效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協 助 解 決 工 作 上 所 遭 遇 之 難 題, 互 相 交 換 意 見 及 經 驗, 以 落 實 推 廣 教 育 執 行 成 效 7. 輔 導 環 境 條 件 合 適 之 地 區 並 配 合 漁 期, 辦 理 漁 業 體 驗 活 動, 將 產 業 與 服 務 業 結 合, 擴 展 漁 業 的 經 營 管 道, 永 安 東 港 新 港 等 區 漁 會 辦 理 漁 業 文 化 季 活 動 共 1 萬 人 參 加, 各 界 反 應 良 好 8. 為 讓 漁 事 推 廣 暨 義 務 指 導 員 體 驗 漁 民 海 上 捕 撈 生 活, 了 解 現 代 漁 船 漁 航 設 備 實 際 操 作 技 巧 及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安 全 系 統 GMDS 操 作, 搭 乘 本 署 訓 練 船 出 海, 採 用 講 述 實 際 漁 航 操 作 為 主, 並 參 酌 課 程 需 要, 藉 由 視 聽 器 材 補 助, 以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共 計 漁 事 推 廣 員 ( 含 課 股 長 ) 共 45 人 參 加 9. 評 鑑 漁 事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考 評 成 績 如 下 : 第 一 名 頭 城 區 漁 會 ; 第 二 名 新 港 區 漁 會 南 市 區 漁 會 ; 第 三 名 永 安 區 漁 會 彰 化 區 漁 會 澎 湖 區 漁 會 ( 二 ) 四 健 輔 導 1. 四 健 作 業 組 輔 導 及 工 作 評 鑑 : 計 輔 導 28 區 漁 會 定 期 召 開 四 健 會 員 作 業 會 議 共 同 思 考, 相 互 達 到 創 新 目 的, 並 培 育 會 員 自 主 自 治 的 功 能 2. 幹 部 培 訓 及 才 藝 交 流 : 培 訓 幹 部 計 50 人 充 實 其 專 業 領 導 能 力, 並 輔 導 通 苑 永 安 區 漁 會 辦 理 農 漁 體 驗 營 活 動, 參 與 活 動 會 員 計 350 人 3. 青 少 年 四 健 宣 傳 週 及 領 袖 營 活 動 : 配 合 四 健 協 會 於 宜 蘭 市 辦 理 為 期 2 天 活 動, 人 潮 眾 多, 深 獲 宜 蘭 市 民 認 同 及 讚 許 4. 四 健 年 會 : 配 合 四 健 協 會 於 台 中 縣 辦 理 為 期 2 天 活 動, 四 健 會 員 代 表 均 踴 躍 參 與, 俾 社 會 大 眾 多 了 解 四 健 的 宗 旨 5. 工 作 會 報 及 成 果 發 表 : 辦 理 工 作 會 報 2 次 互 相 觀 摩 提 升 指 導 員 輔 導 能 力

75 ( 三 ) 家 政 推 廣 1. 班 組 重 整 健 全 組 織 功 能 : 輔 導 全 省 39 區 漁 會 成 立 家 政 班 21 個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家 政 班 209 班 /5,492 人, 高 齡 班 85 班 /2,662 人 共 計 294 8,154 人, 以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2. 家 政 班 組 教 育 高 齡 班 組 健 康 生 活 輔 導 : 經 彙 整 90 年 度 各 區 漁 會 及 養 殖 生 產 區 漁 家 生 活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設 計 召 開 班 會 653 次 / 28,786 人, 召 開 講 習 會 683 次 /29,750 人, 訪 問 指 導 及 相 關 推 廣 活 動 次 /41,499 人, 共 辦 理 主 副 活 動 1,883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100,035 推 廣 教 育 學 習 活 動 促 進 行 為 改 善 目 標, 以 提 升 漁 民 生 活 品 質 3. 輔 導 漁 會 家 政 指 導 員 善 用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及 資 源 提 升 創 業 經 營 理 念, 假 嘉 義 阿 里 山 鄉 茶 山 村 及 山 美 村 辦 理 漁 山 社 區 家 庭 創 業 經 營 研 習 及 傑 出 婦 女 經 驗 發 表 會, 藉 觀 摩 學 習 及 行 銷 推 廣, 實 質 改 善 漁 村 經 濟 能 力 4. 提 高 漁 村 家 政 班 員 營 養 保 健 專 業 知 能, 於 綠 島 區 漁 會 及 遠 洋 開 發 中 心 辦 理 營 養 保 健 評 鑑, 藉 由 諮 商 座 談 了 解 當 地 需 求, 班 員 受 益 匪 淺 5. 充 實 家 政 班 組 副 業 簡 易 設 施 : 補 助 蘇 澳 雲 林 東 港 林 邊 枋 寮 花 蓮 新 港 等 區 漁 會 家 政 設 施, 以 輔 導 漁 會 家 政 班 組 成 員 副 業 技 能

76 6. 為 加 強 家 政 指 導 員 工 作 聯 繫 交 流 及 教 育 交 流, 假 台 灣 大 學 農 推 系 辦 理 各 區 漁 會 其 中 工 作 報 告, 經 驗 分 享, 意 見 交 換, 促 進 推 廣 工 作 績 效 7. 探 討 各 區 漁 會 依 地 方 特 色 輔 導 高 齡 者 成 果 展 現, 配 合 漁 村 高 齡 化 需 求, 假 高 雄 遠 洋 開 發 中 心 辦 理 家 政 指 導 員 年 度 工 作 成 果 及 高 齡 教 育 評 鑑, 肯 定 自 我 存 在 的 價 值 及 重 新 對 人 生 的 定 位 8. 輔 導 東 港 及 花 蓮 區 漁 會 具 民 俗 才 藝 之 家 政 班 員, 於 安 排 全 國 漁 民 節 慶 祝 大 會 表 演 9. 配 合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陳 列 館 辦 理 農 漁 家 政 成 果 展 - 歡 樂 甜 美 家 ( 手 工 藝 品 DIY 教 學 示 範 農 漁 特 產 品 展 及 品 嘗 等 ), 促 進 教 學 成 效 10. 配 合 2001 年 台 灣 漁 業 博 覽 會 舉 行, 本 會 邀 請 高 雄 小 港 永 安 興 達 港 彌 陀 梓 官 東 港 等 區 漁 會 辦 理 漁 家 生 活 改 善 成 果 11. 為 促 進 漁 產 品 行 銷 管 道, 宣 傳 消 費 大 眾 對 魚 種 的 認 識, 本 會 假 台 北 市 希 望 廣 場 辦 理 漁 村 文 化 - 漁 產 品 促 銷 展 售 會, 參 展 單 位 有 來 自 全 省 各 地 區 漁 會, 農 會 及 相 關 漁 業 團 體, 活 動 內 容 多 樣 化, 漁 鄉 禮 讚 DIY 教 學 示 範 魚 鮮 風 味 小 吃 等 一 系 列 活 動, 吸 引 眾 多 人 潮 12. 響 應 國 際 志 工 年, 於 今 年 聯 合 國 所 簽 訂 的 12 月 5 日 為 國 際 志 工 日, 藉 由 家 政 班 組 織 力 量, 結 合 社 區 人 力 資 源 應 用 及 全 省 志 工 3 百 多 人, 與 台 灣 漁 業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在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白 沙 國 小 活 動 中 心 共 同 舉 行, 漁 家 生 活 改 善 漁 村 志 工 大 會 淨 村 淨 沙 等 一 系 列 活 動 ( 四 ) 輔 建 漁 民 住 宅 漁 民 世 居 偏 遠 漁 村, 為 改 善 漁 民 居 住 環 境, 提 高 漁 民 生 活 品 質, 民 國 70 年 政 府 訂 定 輔 導 漁 業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計 畫, 提 供 漁 民 建 購 住 宅,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撥 經 費 辦 理 漁 業 勞 工 貸 款, 申 貸 年 限 30 年, 利 率 則 按 政 府 核 定 之 國 民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計 算, 其 中 銀 行 融 資 利 率 及 手 續 費 係 針 對 台 灣 省 籍 漁 民, 由 本 署 及 勞 委 會 各 負 擔 一 半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配 合 辦 理, 在 民 國 90 年 累 計 貸 放 戶 數 1,268 戶, 貸 放 金 額 177,576 萬 元 三 漁 民 安 全 本 年 度 依 加 強 漁 業 通 訊 救 護 及 漁 船 員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改 善 及 維 護 漁 業 電 台 通 訊 硬 体 設 備, 輔 導 健 全 漁 業 電 台 組 織 人 力, 召 開 漁 業 電 台 通 聯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檢 討 改 善 漁 業 通 訊 電 台 通 訊 及 服 務 品 質 ; 並 辦 理 漁 民 海 難 救 護 宣 導 及 求 生 技 能 訓 練 講 習 計 32 場 次, 參 訓 人 數 計 2,334 人 目 前 全 國 計 有 基 隆 漁 業 電 台 高 雄 漁 業 專 用 電 台 及 蘇 澳 新 竹 台 中

77 高 雄 東 港 綠 島 花 蓮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漁 業 通 訊 電 台 等 12 處, 每 天 從 事 海 事 海 難 救 助 海 上 漁 友 與 其 家 屬 間 之 傳 呼 服 務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政 令 宣 導 靶 訓 報 導 航 行 警 告 魚 市 行 情 報 導 外 來 漁 船 侵 漁 案 件 通 報 非 法 捕 魚 通 報 及 漁 船 遭 劫 遭 扣 等 海 上 糾 紛 案 件 通 報 等 ; 漁 業 通 訊 電 台 於 接 獲 漁 船 發 出 之 緊 急 危 難 訊 息 時, 立 即 通 報 國 軍 搜 救 協 調 中 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及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並 向 海 上 作 業 漁 船 廣 播, 促 其 加 入 支 援, 以 掌 握 救 難 時 效, 並 由 海 軍 作 戰 司 令 部 及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派 船 艦 前 往 救 援, 必 要 時 透 過 國 軍 搜 救 協 調 中 心 協 調 海 鷗 部 隊 以 直 昇 機 飛 往 遇 難 地 點 救 人, 確 保 遭 難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四 漁 民 福 利 政 府 為 照 顧 弱 勢 漁 民 團 體, 訂 定 多 項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每 年 均 編 列 有 預 算, 以 落 實 照 顧 弱 勢 漁 民 團 體 政 策 目 前 辦 理 漁 民 福 利 措 施 如 下 : ( 一 ) 漁 民 保 險 - 海 上 作 業 漁 民 保 險 90 年 度 死 亡 失 蹤 傷 殘 理 賠 人 數 為 54 人, 理 賠 金 額 33,195,917 元 其 中 臺 灣 省 部 分 理 賠 人 數 為 35 人, 理 賠 金 額 21,095,917 元 高 雄 市 部 分 理 賠 人 數 為 19 人, 理 賠 金 額 12,100,000 元 ( 二 ) 漁 民 海 難 救 助 1. 政 府 部 分 (1) 台 灣 地 區 90 年 度 計 救 助 漁 民 遭 難 死 亡 失 蹤 傷 殘 99 人, 救 助 金 額 15,175,000 元, 其 中 臺 灣 省 部 分 救 助 62 人, 救 助 金 額 9,975,0 雄 市 部 分 救 助 37 人, 救 助 金 額 5,520,000 元 (2) 台 灣 地 區 90 年 度 救 助 65 艘 漁 船, 救 助 金 額 5,010,000 元, 其 中 臺 灣 省 分 救 助 47 艘, 金 額 2,810,000 元, 高 雄 市 部 分 救 助 18 艘, 救 助 金 額 2,200,000 元 2. 漁 民 團 體 部 分 台 灣 省 漁 會 台 灣 地 區 漁 民 海 難 救 助 基 金 90 年 度 核 發 獎 助 學 金 計 561 人, 金 額 3,561,500 元 ( 三 ) 獎 勵 漁 船 ( 筏 ) 參 加 漁 船 保 險 臺 灣 地 區 90 年 度 輔 導 漁 船 參 加 保 險 計 1,557 艘 次, 其 中 臺 灣 省 部 分 救 助 補 助 982 艘, 高 雄 市 部 分 575 艘 次

78 五 漁 業 專 案 貸 款 ( 一 )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農 機 貸 款 為 使 農 漁 業 機 械 化, 對 於 實 際 從 事 農 漁 業 之 個 別 農 漁 民 或 農 漁 民 團 體 及 辦 理 農 機 代 耕 或 出 租 業 務 之 農 漁 民, 購 置 全 新 之 農 漁 機 械 及 100 噸 以 下 省 能 源 漁 船 或 自 動 化 設 備, 可 前 往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分 行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辦 理 申 貸,90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為 28 億, 貸 款 利 率 年 息 5.25%, 漁 業 部 分 計 貸 放 2 億 3,176 萬 餘 元, 貸 放 戶 數 71 戶 ( 二 ) 輔 導 修 建 農 ( 漁 ) 宅 貸 款 為 補 助 農 漁 民 修 建 農 漁 宅, 提 升 農 漁 民 居 住 品 質, 期 能 改 善 農 漁 民 生 活 環 境, 厚 植 農 業 生 產 潛 力, 對 於 直 接 從 事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事 業 之 農 漁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且 當 地 設 籍 滿 6 個 月 以 上 者, 擬 修 建 自 用 農 漁 宅 者, 可 前 往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分 行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辦 理 申 貸, 預 算 額 度 為 6 億 元, 貸 款 利 率 年 息 自 3.745% 調 降 為 3.575%, 漁 業 部 分 計 貸 放 240 萬 元, 貸 放 戶 數 為 4 戶 ( 三 ) 中 美 基 金 貸 款 為 輔 導 拖 網 漁 船 淘 汰 高 污 染 主 機 週 轉 金 貸 款, 因 漁 民 所 有 之 拖 網 漁 船 主 機 老 舊, 漁 業 不 景 氣, 經 營 困 難, 業 者 無 意 願 再 投 資 淘 汰 換 新 經 營, 且 貸 款 期 限 太 短, 業 者 無 力 償 還, 致 貸 款 意 願 缺 乏, 本 計 畫 無 人 申 貸 ( 四 ) 加 速 農 村 建 設 貸 款 1. 輔 導 養 殖 漁 戶 生 產 貸 款 為 協 助 養 殖 漁 民 改 善 生 產 設 備, 以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朝 技 術 及 資 本 密 集 之 產 業 邁 進, 並 兼 顧 水 土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以 達 國 土 保 安 之 目 的, 對 於 同 時 具 備 區 漁 會 之 甲 類 會 員 或 農 會 會 員 及 領 有 合 法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或 漁 業 權 執 照 者 可 前 往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分 行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依 養 殖 經 營 面 積 辦 理 申 貸, 其 預 算 額 度 為 1 億 元, 貸 款 利 率 年 息 5.25%, 計 貸 放 7,778 萬 餘 元, 貸 放 戶 數 94 戶 2. 漁 業 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為 協 助 受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寒 流 或 焚 風 所 造 成 損 失 地 區 農 漁 民 取 得 低 利 貸 款 資 金, 以 利 復 建, 可 前 往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分 行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辦 理 申 貸, 預 算 額 度 為 60 億 元, 貸 款 利 率 年 息 3%, 漁 業 部 分 計 貸 放 8,018 萬 餘 元, 貸 放 戶 數 50 戶

79 3. 輔 導 農 漁 村 青 年 創 業 與 改 進 農 業 經 營 貸 款 為 鼓 勵 優 秀 農 ( 漁 ) 村 青 年 留 農 ( 漁 ) 創 業 與 改 進 經 營, 提 高 農 民 所 得, 促 進 農 村 社 會 之 安 定 與 農 村 經 濟 之 繁 榮, 對 於 身 心 健 康 年 齡 在 18 歲 至 40 足 歲 之 有 志 從 事 農 漁 業 經 營 之 農 漁 村 青 年, 可 前 往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分 行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辦 理 申 貸, 預 算 額 度 為 6 億 元, 貸 款 利 率 年 息 5.25%, 漁 業 部 分 無 人 申 貸 4. 加 速 農 建 項 下 貸 款 計 畫 情 形 如 次 : (1) 娛 樂 漁 業 經 營 週 轉 金 貸 款 計 畫 : 預 算 額 度 30,000 千 元 (2) 漁 業 經 營 週 轉 金 貸 款 計 畫 : 預 算 額 度 70,000 千 元 (3) 娛 樂 漁 業 漁 船 建 造 貸 款 計 畫 : 預 算 額 度 50,000 千 元 (4) 輔 導 漁 民 團 體 供 銷 事 業 企 業 化 經 營 管 理 貸 款 計 畫 : 預 算 額 度 20,000 千 元 (5) 鰻 魚 養 殖 購 苗 週 轉 金 貸 款 計 畫 : 預 算 額 度 1 億 元 六 漁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90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雖 無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之 地 震 與 寒 害, 惟 自 5 月 份 至 10 月 份 仍 遭 受 西 馬 隆 奇 比 尤 特 潭 美 玉 兔 桃 芝 納 莉 利 奇 馬 及 海 燕 等 九 次 颱 風 之 威 脅 或 侵 襲, 其 中 造 成 漁 業 嚴 重 損 失 且 已 達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標 準 者 計 有 6 月 份 的 奇 比 颱 風 7 月 份 的 桃 芝 颱 風 及 9 月 份 的 納 莉 颱 風, 上 述 三 次 颱 風 計 造 成 台 灣 地 區 744,004 千 元 的 漁 業 損 失, 本 署 救 助 戶 數 總 計 355 戶, 核 發 救 助 金 額 18,710.7 千 元, 專 案 補 助 金 額 1,970 千 元 ( 一 ) 奇 比 颱 風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90 年 6 月 22 日 9 時 發 布 中 度 颱 風 奇 比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颱 風 形 成 後 向 西 北 方 向 移 動, 於 6 月 22 日 下 午 行 經 澎 湖 附 近 海 域, 造 成 該 縣 極 為 嚴 重 之 災 情, 本 次 颱 風 造 成 澎 湖 縣 漁 船 筏 受 損 沉 沒 200 艘, 箱 網 網 具 受 損 518 只 等 災 情, 漁 業 損 失 高 達 419,715 千 元, 另 本 次 颱 風 亦 造 成 屏 東 嘉 義 及 台 東 等 縣 部 分 漁 船 筏 箱 網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受 損, 台 灣 地 區 漁 業 總 損 失 達 478,425 千 元 本 次 颱 風 符 合 救 助 條 件 者 計 有 澎 湖 縣 47 戶, 核 發 救 助 金 額 4,557 千 元, 另 本 署 專 案 補 助 澎 湖 縣 政 府 漁 船 筏 沉 沒 損 毀 救 助 款 1,970 千 元 ( 二 ) 桃 芝 颱 風

80 桃 芝 颱 風 於 7 月 27 日 在 呂 宋 島 東 方 海 面 生 成 後 以 西 北 轉 北 北 西 的 方 向 移 動, 朝 台 灣 東 部 陸 地 接 近, 於 7 月 30 日 0 時 10 分 左 右 登 陸 花 蓮 秀 姑 巒 溪 口, 該 颱 風 因 受 地 形 影 響 風 力 減 弱, 惟 環 流 所 夾 帶 之 豪 雨 48 小 時 內 已 在 花 蓮 高 雄 嘉 義 南 投 等 縣 山 區 降 下 600 公 釐 以 上 的 雨 量, 並 在 南 投 花 蓮 二 縣 發 生 嚴 重 的 土 石 流 本 次 颱 風 共 造 成 花 蓮 苗 栗 嘉 義 台 中 南 投 及 台 東 等 縣 37,770 千 元 之 漁 業 損 失, 符 合 救 助 條 件 者 計 有 花 蓮 及 南 投 等 二 縣 3 戶, 核 發 救 助 金 額 千 元 ( 三 ) 納 莉 颱 風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9 月 15 日 14 時 發 布 輕 度 颱 風 納 莉 海 上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中 心 位 置 於 26.8 N,124.6 E, 以 每 小 時 12 公 里 速 度 緩 慢 向 西 南 直 撲 台 灣 而 來, 風 勢 一 度 增 強 為 中 度 颱 風,16 日 23 時 許 由 台 北 縣 和 宜 蘭 縣 交 接 的 三 貂 角 燈 塔 附 近 登 陸 因 受 地 形 影 響, 風 力 隨 即 減 弱, 惟 該 颱 風 結 構 完 整, 雲 層 密 實, 在 台 灣 北 部 東 北 部 山 區 降 下 豪 雨 造 成 北 部 嚴 重 災 害 18 日 凌 晨 該 颱 風 沿 台 灣 西 部 往 南 緩 慢 移 動,23 時 由 安 平 附 近 出 海, 所 到 之 處 均 降 下 豪 雨, 多 處 積 水 成 災 本 次 颱 風 伴 隨 之 豪 雨 造 成 本 省 台 南 彰 化 嘉 義 宜 蘭 高 雄 新 竹 台 北 雲 林 及 苗 栗 等 縣 1,773 公 頃 之 魚 塭 淹 沒, 使 本 省 養 殖 漁 業 嚴 重 受 創, 損 失 金 額 高 達 216,500 千 元, 另 台 北 新 竹 及 苗 栗 等 縣 亦 有 部 分 漁 船 筏 及 漁 港 公 共 設 施 受 損, 以 上 合 計 台 灣 地 區 漁 業 總 損 失 為 227,809 千 元 本 次 颱 風 符 合 救 助 條 件 者 計 有 雲 林 嘉 義 及 台 南 等 三 縣 305 戶, 核 發 救 助 金 額 13,965 千 元 七 漁 業 用 油 用 鹽 ( 一 ) 漁 業 用 油 核 配 標 準 優 惠 油 價 之 漁 業 用 油 為 專 供 漁 船 生 產 使 用, 其 申 購 必 須 依 據 經 濟 部 訂 定 之 台 灣 地 區 漁 船 油 核 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於 取 得 配 油 手 冊 後 憑 以 向 中 油 公 司 及 經 濟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民 營 加 油 站, 依 下 列 方 式 申 購 漁 船 油 : 1. 新 建 造 漁 船 初 次 得 申 購 加 滿 油 槽 之 週 轉 油 2. 漁 船 出 海 後, 按 主 副 機 馬 力 數 實 際 出 海 時 數 核 配 補 充 油 量, 最 高 以 加 滿 船 上 油 槽 為 限 3. 總 噸 數 未 滿 20 噸 之 小 型 拖 網 漁 船 每 月 累 計 補 充 油 量 不 得 超 過 672 小 時 之 油 量, 至 於 其 他 漁 業 種 類 未 滿 20 噸 之 漁 船 不 得 超 過 450 小 時 之 油 量 ( 二 ) 漁 業 用 油 實 施 現 況 依 據 中 油 公 司 91 年 6 月 5 日 發 布 之 甲 種 漁 船 油 乙 種 漁 船 油 ( 以 下 分 別 簡 稱 甲 油 乙 油 ) 每 公 秉 牌 價 分 別 為 7,611 元 與 4,877 元, 漁 民 實 際 負 擔 金

81 額 為 每 公 秉 甲 油 5,484 元, 每 公 秉 乙 油 3,316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補 貼 每 公 秉 甲 油 2,132 元, 每 公 秉 乙 油 1,561 元,88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計 補 助 1,611,306 公 秉, 新 台 幣 3,638,724 餘 千 元, 值 此 國 際 油 價 價 高 之 際, 持 漁 業 生 產 及 穩 定 國 內 動 物 性 蛋 白 質 來 源 甚 有 助 益 ( 三 ) 漁 業 用 油 流 用 查 緝 及 調 整 措 施 漁 業 用 油 經 免 稅 及 優 惠 油 價 補 貼 後, 其 價 格 約 為 市 售 同 級 油 品 之 四 至 五 成, 為 有 效 管 制 核 配 事 宜, 漁 業 用 油 之 申 購 必 須 依 據 經 濟 部 訂 定 之 台 灣 地 區 漁 船 油 核 配 辦 法 規 定, 按 出 海 時 數 及 主 ( 副 ) 機 馬 力 數 辦 理 核 配, 惟 因 差 價 之 經 濟 因 素, 致 有 流 用 之 情 事 針 對 漁 業 用 油 之 流 用, 本 署 除 成 立 加 強 防 杜 漁 船 油 流 用 行 動 小 組 經 常 赴 各 地 進 行 取 締 工 作 外 ( 已 查 獲 違 規 漁 船 206 餘 艘 ), 並 請 法 務 部 加 強 查 辦 收 購 源 頭 之 不 法 組 織, 目 前 法 務 部 檢 察 體 系 在 高 高 屏 地 區 之 查 緝 行 動 已 雷 厲 風 行 展 開, 並 獲 致 初 步 成 效 對 於 經 查 獲 擅 自 抽 取 販 賣 漁 業 用 油 牟 利 之 漁 船 ( 員 ), 並 依 漁 業 法 相 關 規 定 從 重 核 處 同 時 本 署 為 因 應 加 入 WTO 油 品 自 由 化 後 油 品 價 格 將 逐 漸 穩 定, 以 及 漁 業 用 油 補 貼 係 屬 生 產 性 補 貼 將 面 臨 國 際 控 訴 等 因 素, 將 大 幅 調 降 漁 船 用 油 優 惠 標 準, 並 將 節 餘 之 預 算 轉 為 支 應 保 育 資 源 與 照 顧 漁 民 等 相 關 措 施 ( 四 ) 補 助 購 置 漁 用 鹽 包 裝 運 雜 費 計 畫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漁 用 鹽 包 裝 運 雜 費 等 申 請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漁 會 購 置 漁 用 鹽 之 包 裝 運 雜 費, 再 配 售 給 漁 民 供 醃 漬 漁 獲 物 之 用, 以 減 輕 漁 民 負 擔 平 抑 魚 價 及 提 高 漁 民 收 益 90 年 度 計 補 助 基 隆 蘇 澳 頭 城 貢 寮 瑞 芳 萬 里 金 山 淡 水 新 竹 梓 官 台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13 個 漁 會 購 置 漁 用 鹽 3, 公 噸 之 包 裝 運 雜 費, 受 益 漁 民 計 2,64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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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船 員 培 訓 與 資 源 評 估 一 培 訓 方 向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職 司 我 國 漁 船 船 員 訓 練, 培 訓 漁 船 幹 部 及 普 通 船 員, 改 進 漁 業 技 術 為 提 升 船 員 素 質, 各 訓 練 班 次 課 程 均 採 技 術 重 於 理 論 方 式, 運 用 現 代 化 之 教 學 及 模 擬 實 習 設 備, 提 供 受 訓 學 員 實 際 操 作 演 練, 使 結 業 學 員 均 能 勝 任 現 代 化 漁 船 所 需 之 知 識 與 技 能 同 時 配 合 1995 年 漁 船 船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STCW-F) 之 規 範 及 我 國 漁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加 強 我 國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之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操 船 及 漁 撈 作 業 技 術 漁 航 及 輪 機 自 動 控 制 技 術 領 導 統 御 國 際 海 洋 法 規 漁 業 法 令 海 難 防 範 等 訓 練, 以 及 加 強 普 通 船 員 之 一 般 基 本 漁 撈 與 海 上 求 生 滅 火 技 術 之 訓 練, 以 提 升 我 漁 船 船 員 素 質, 補 充 漁 業 人 力, 有 效 提 高 漁 船 作 業 效 率, 防 止 漁 船 海 難 海 上 喋 血 及 違 規 被 扣 事 件 之 發 生, 維 護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84 二 培 訓 重 點 及 辦 理 情 形 ( 一 ) 提 升 漁 船 船 員 素 質 由 於 近 年 來,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快 速, 陸 上 就 業 容 易, 以 致 於 願 意 上 漁 船 工 作 人 員 日 漸 減 少, 漁 船 船 員 不 僅 在 數 量 上 供 不 應 求, 在 素 質 上 亦 不 能 配 合 漁 業 現 代 化 的 發 展 需 要, 從 業 人 口 亦 有 明 顯 老 化 現 象,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漁 業 界 需 要, 由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持 續 加 強 辦 理 各 項 漁 船 船 員 訓 練, 培 植 遠 洋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及 普 通 船 員, 以 提 升 漁 業 人 力 素 質 ( 二 ) 防 止 漁 船 違 規 被 扣 事 件 加 強 各 班 次 對 漁 業 法 令 有 關 規 定 之 講 述, 包 括 國 外 作 業 須 知 漁 業 現 況 涉 案 走 私 漁 船 及 船 員 處 分 規 定 及 國 際 海 洋 法 公 約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有 關 規 定 國 際 上 對 資 源 保 育 之 規 定 幹 部 船 員 之 領 導 統 御 等 課 程 講 述, 使 船 員 守 法 重 紀, 減 少 海 事 糾 紛 ( 三 ) 防 止 漁 船 海 難 事 件 之 發 生

85 配 合 聯 合 國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1977 年 漁 船 安 全 國 際 公 約 之 實 施, 加 強 漁 民 海 難 應 變 能 力, 實 施 船 員 海 上 求 生 船 舶 滅 火 急 救 及 救 生 筏 操 演 等 單 項 災 害 防 護 訓 練, 特 別 注 重 實 際 操 作 及 定 期 演 練, 以 維 護 漁 船 船 員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對 幹 部 船 員 訓 練 班 增 加 海 難 分 析 課 程, 編 印 漁 船 船 員 工 作 安 全 手 冊 漁 船 海 難 事 故 防 範 手 冊 及 緊 急 救 護 諮 詢 手 冊 等 訓 練 教 材 及 錄 製 國 際 海 上 避 碰 規 則, 以 電 腦 多 媒 體 製 成 動 畫 錄 影 帶 教 學, 以 加 強 幹 部 船 員 對 防 止 海 難 事 故 發 生 之 應 變 及 處 理 能 力 同 時 因 應 聯 合 國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自 1999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及 安 全 系 統 (GMDSS), 全 面 調 訓 在 職 幹 部 船 員, 接 受 專 業 模 擬 訓 練, 以 提 升 幹 部 船 員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能 力 三 培 訓 班 次 及 成 果 90 年 計 辦 理 各 種 訓 練 班 118 期, 結 訓 學 員 2,290 人 ( 訓 練 人 數 期 數 統 如 附 圖 ), 各 班 次 之 訓 練 內 容 謹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普 通 船 員 升 任 幹 部 船 員 訓 練 班

86 凡 普 通 船 員 符 合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檢 覈 辦 法 之 資 格 者, 均 可 參 加 為 期 1 個 月 之 專 業 訓 練 ( 含 海 訓 5 天 ), 漁 航 及 輪 機 分 科 教 學, 期 滿 結 訓 後 可 經 檢 覈 取 得 幹 部 船 員 執 業 證 書 ( 二 ) 國 中 船 員 訓 練 班 與 屏 東 縣 東 港 琉 球 國 中 2 校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成 立 漁 業 技 能 輔 導 班, 各 校 於 第 3 學 年 起, 甄 選 就 業 班 男 生, 每 週 授 予 2~6 小 時 漁 業 有 關 課 程, 並 於 下 學 期 安 排 至 中 心 參 加 陸 訓 1 週, 海 訓 2 週 之 漁 撈 及 航 海 基 礎 訓 練, 以 培 養 我 國 基 礎 漁 業 人 力 資 源 ( 三 ) 水 產 院 校 結 業 生 班 接 受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委 託, 由 各 校 選 送 漁 業 系 ( 科 )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至 訓 練 船 漁 訓 貳 號 接 受 30 天 遠 洋 海 上 實 習 訓 練, 以 培 育 中 高 級 漁 業 人 才, 提 高 漁 業 幹 部 船 員 素 質 ( 四 ) 遠 洋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訓 練 班 配 合 加 強 獎 勵 水 產 海 事 及 相 關 院 校 及 職 訓 中 心 畢 ( 結 ) 業 生 上 漁 船 服 務 要 點 之 實 施, 鼓 勵 水 產 海 事 或 其 他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生 或 職 訓 中 心 相 關 訓 練 結 業 人 員 上 漁 船 服 務, 以 補 充 漁 業 人 力, 提 升 漁 船 船 員 素 質, 確 保 漁 業 永 續 經 營 ( 五 ) 二 等 船 副 訓 練 班 二 等 船 副 為 我 國 漁 船 最 基 本 之 幹 部 船 員, 訓 練 重 點 為 加 強 基 礎 航 行 技 能 之 提 升, 航 海 儀 器 之 操 作 使 用, 以 及 作 業 安 全 遇 險 搜 救 等 技 能 與 國 內 法 規 知 識 之 加 強, 期 符 合 STCW-F 公 約 二 等 船 副 最 低 知 識 要 求 凡 符 合 申 請 審 議 二 等 船 副 資 格 ( 即 擔 任 漁 船 長 度 在 24 公 尺 以 上 航 行 於 有 限 水 域 作 業 之 漁 船 船 副 ) 人 員 可 參 加 為 期 一 個 月 (184 小 時 ) 之 訓 練 ( 六 ) 三 等 船 長 訓 練 班 本 班 次 訓 練 重 點 為 加 強 船 長 領 導 技 能 與 船 隻 近 岸 航 行 安 全 操 縱 之 能 力 凡 符 合 申 請 審 議 三 等 船 長 資 格 ( 即 擔 任 漁 船 長 度 在 12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24 公 尺 之 漁 船 船 長 ) 者, 可 參 加 為 期 6 天 (48 小 時 ) 之 訓 練 ( 七 ) 一 等 管 輪 訓 練 班 一 等 管 輪 為 我 國 漁 船 輪 機 部 門 最 基 本 之 幹 部 船 員, 訓 練 重 點 為 加 強 輪 機 基 本 專 業 技 能 之 提 升, 基 礎 輪 機 英 文 及 領 導 技 能, 使 其 具 備 遠 洋 輪 機 安 全 操 縱 之 能 力, 期 符 合 STCW-F 公 約 一 等 管 輪 最 低 知 識 要 求

87 凡 符 合 申 請 審 議 一 等 管 輪 資 格 ( 即 擔 任 漁 船 主 機 最 大 連 續 輸 出 功 率 在 750kw 以 上 之 漁 船 管 輪 ) 人 員 可 參 加 為 期 一 個 月 (184 小 時 ) 之 訓 練 ( 八 )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及 安 全 系 統 (GMDSS) 普 通 值 機 員 (GOC) 訓 練 班 依 據 1995 年 漁 船 員 訓 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STCW-F 之 規 定,300 總 噸 以 上 漁 船 之 電 信 人 員 需 持 有 GMDSS 普 通 值 機 員 (General Operator s Centificate) 證 書,, 招 訓 持 有 漁 船 報 務 員 或 一 級 話 務 員 執 業 證 書 人 員, 施 以 10 天 (80 小 時 ) 之 陸 上 訓 練 ( 九 ) 電 信 人 員 一 級 話 務 員 訓 練 班 招 訓 現 職 漁 船 幹 部 或 普 通 船 員, 施 以 8 天 (64 小 時 ) 之 話 務 通 信 訓 練, 結 訓 後 可 擔 任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話 務 員 之 工 作 ( 十 ) 電 信 人 員 二 級 話 務 員 訓 練 班 為 保 障 漁 船 作 業 安 全, 招 訓 沿 近 海 漁 船 幹 部 或 普 通 船 員, 施 以 3 天 (24 小 時 ) 之 話 務 通 信 訓 練, 結 訓 後 可 擔 任 沿 近 海 作 業 漁 船 話 務 員 之 工 作 ( 十 一 ) 電 信 人 員 二 級 話 務 員 能 力 測 驗 班 對 已 接 受 電 信 人 員 二 級 話 務 員 訓 練 持 有 電 信 人 員 二 級 話 務 員 臨 時 登 記 證, 因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失 效, 施 以 4 小 時 之 能 力 測 驗, 及 格 者 發 給 電 信 人 員 二 級 話 務 員 臨 時 登 記 證 ( 十 二 ) 漁 船 船 員 求 生 滅 火 班 為 配 合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1977 年 漁 船 安 全 國 際 公 約 之 實 施, 加 強 漁 民 海 難 應 變 能 力, 維 護 漁 船 船 員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全 面 調 訓 現 職 漁 船 幹 部 及 船 員, 施 以 求 生 滅 火 急 救 及 救 生 筏 操 練 等 之 專 業 訓 練, 結 訓 後 並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 十 三 ) 專 項 訓 練 班 為 提 昇 我 國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漁 業 經 營 人 員 及 漁 會 漁 業 推 廣 人 員 之 專 業 技 能, 防 止 海 上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有 效 提 升 漁 船 航 行 安 全, 以 期 達 到 最 少 人 力, 獲 得 最 大 漁 獲 效 率 之 目 的 同 時 為 提 高 資 源 評 估 之 準 確 度, 並 搜 集 一 般 漁 船 報 表 所 欠 缺 之 保 育 類 及 其 他 種 類 混 獲 生 物 資 料, 以 因 應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對 各 漁 捕 國 漁 獲 統 計 資 料 日 趨 嚴 格 之 要 求, 定 期 舉 辦 下 列 專 項 訓 練 班 :

88 1. 漁 船 航 行 安 全 及 鮪 延 繩 釣 作 業 自 動 化 專 項 訓 練 班 2.GPS 定 位 系 統 及 海 圖 作 業 專 項 訓 練 班 3. 雷 達 操 作 及 操 船 航 行 專 項 訓 練 班 4. 漁 港 災 變 講 習 班 5. 暑 期 青 少 年 求 生 滅 火 訓 練 班 6. 遠 洋 漁 船 觀 察 員 訓 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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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四 委 訓 業 務 接 受 漁 業 相 關 單 位 團 體 及 業 者 之 委 託, 不 定 期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 一 ) 高 雄 市 現 職 漁 船 幹 部 訓 練 班 接 受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漁 業 處 委 託, 辦 理 高 雄 市 現 職 漁 船 幹 部 訓 練 班, 全 面 調 訓 高 雄 市 籍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接 受 為 期 1 天 之 訓 練 ( 二 ) 海 事 推 廣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班 為 讓 海 事 推 廣 員 及 指 導 員 體 驗 漁 民 海 上 捕 撈 生 活, 以 及 瞭 解 現 代 化 漁 業 科 技 知 識, 漁 航 操 作 應 用, 使 能 因 應 社 會 脈 動, 達 到 提 升 指 導 漁 民 之 能 力, 以 發 揮 漁 業 推 廣 之 效 果, 接 受 台 灣 省 漁 會 委 託 共 同 辦 理 該 班 訓 練

91 五 訓 練 船 漁 訓 貳 號 因 應 漁 業 發 展 需 要, 加 強 漁 船 船 員 實 務 作 業 訓 練, 設 置 1200 噸 級 多 功 能 多 目 標 訓 練 船 1 艘, 具 備 各 種 新 式 漁 航 儀 器 自 動 化 輪 機 設 備 通 信 設 備 俱 全, 每 航 次 可 訓 練 學 員 57 人, 實 施 鮪 延 繩 釣 魷 釣 漁 撈 作 業 及 航 海 輪 機 通 信 等 海 上 實 務 實 習 訓 練, 以 提 升 漁 船 幹 部 及 普 通 船 員 之 專 業 技 能, 有 效 增 進 漁 船 船 員 訓 練 成 效, 並 兼 負 漁 場 調 查 漁 具 漁 法 改 進 及 海 洋 觀 測 等 試 驗 研 究 任 務 90 年 計 海 訓 21 航 次,125 天, 訓 練 學 員 916 人 六 資 源 評 估 為 提 升 我 國 對 遠 洋 漁 業 資 源 研 究 效 能, 擴 大 我 國 鮪 資 源 研 究 的 格 局,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資 源 評 估 科 本 年 正 式 設 立, 業 務 內 容 主 要 為 : 針 對 我 國 遠 洋 主 要 鮪 旗 魚 類, 進 行 資 源 概 況 之 評 估 以 及 資 源 動 態 之 研 究, 進 行 遠 洋 漁 獲 統 計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改 善, 並 協 助 科 學 觀 察 員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完 成 主 要 工 作 成 果 如 下 : ( 一 ) 南 方 黑 鮪 漁 業 分 析 南 方 黑 鮪 為 我 國 經 濟 價 值 相 當 高 之 產 業, 本 年 度 已 完 成 兩 篇 報 告, 分 別 研 析 我 國 南 方 黑 鮪 漁 業 特 性, 及 與 澳 洲 科 學 家 合 作, 從 基 地 港 之 採 樣 資 料 來 分 析 我 國 漁 業 及 與 官 方 資 料 作 比 對 ( 二 ) 參 加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科 學 評 估 會 議

92 為 加 強 與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共 同 保 育 南 方 黑 鮪 資 源 及 保 障 我 國 漁 業 權 益, 派 員 參 加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於 今 年 8 月 19 日 至 31 在 日 本 東 京 召 開 之 第 二 屆 資 源 評 估 小 組 會 議 暨 第 六 屆 科 學 委 員 會 議, 以 及 於 10 月 13 日 至 21 日 在 日 本 宮 古 召 開 之 第 八 屆 年 會 有 關 資 源 狀 況 之 結 論 為 : 雖 然 目 前 資 源 量 仍 處 於 低 水 準, 但 若 維 持 目 前 之 漁 獲 水 準, 則 未 來 幾 年 之 資 源 量 應 該 可 以 繼 續 維 持 穩 定 考 慮 資 源 量 再 度 下 降 的 風 險 應 不 是 很 大, 所 以 不 建 議 採 取 立 即 縮 減 總 漁 獲 量 的 管 理 方 式 而 在 年 會 中,1 確 認 韓 國 為 第 四 個 正 式 會 員 國 ;2 通 過 認 定 貝 里 斯 宏 都 拉 斯 赤 道 新 幾 內 亞 柬 埔 塞 及 印 尼 等 國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之 決 議 ;3 將 加 強 打 擊 IUU 漁 業 及 限 制 FOC 漁 業 活 動 ;4 非 正 式 之 總 可 捕 量 約 為 2000 年 漁 獲 量 之 15,579 公 噸, 原 三 會 員 國 將 維 持 去 年 自 我 限 量, 韓 國 維 持 入 會 配 額 1,140 公 噸 ( 三 ) 編 印 南 方 黑 鮪 與 北 方 黑 鮪 辨 識 指 南 北 方 黑 鮪, 俗 稱 黑 甕 串,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鮪 類 ; 而 南 方 黑 鮪, 俗 稱 油 串, 目 前 所 知 全 世 界 只 有 一 種, 體 型 比 北 方 黑 鮪 小 這 兩 種 魚 在 外 觀 上 相 當 近 似, 以 往 大 都 以 體 型 大 小 ( 南 方 黑 鮪 較 小 ) 和 尾 部 隆 起 稜 ( 尾 脊 骨 ) 的 顏 色 ( 南 方 黑 鮪 為 黃 色 ) 來 分 辨, 但 後 來 發 現 都 不 完 全 可 靠 而 在 洄 游 分 佈 上, 實 際 上 也 有 很 多 北 方 黑 鮪 出 現 在 南 半 球, 因 此 漁 民 常 會 混 淆 本 年 度 編 印 北 方 黑 鮪 ( 太 平 洋 ) 與 南 方 黑 鮪 辨 識 指 南 彩 色 摺 頁, 發 放 業 者 參 考 ( 四 ) 北 太 平 洋 秋 刀 魚 漁 場 調 查 為 解 決 我 國 秋 刀 魚 棒 受 網 漁 船 作 業 漁 場 過 度 集 中 於 西 北 太 平 洋 日 本 列 島 之 經 濟 海 域 內 及 鄰 近 公 海 內, 以 有 效 引 導 我 國 船 隊 移 往 努 力 量 較 低 的 日 本 列 島 外 偏 東 公 海 及 偏 東 北 俄 羅 斯 千 島 群 島 鄰 近 海 域 漁 場, 進 行 前 述 漁 場 之 漁 場 相 關 資 料 的 調 查 與 蒐 集, 委 託 標 本 船 利 用 衛 星 系 統 定 時 傳 回 作 業 船 位 及 漁 獲 資 料, 以 及 利 用 迷 你 溫 深 儀 測 量 作 業 現 場 之 固 定 水 層 水 溫 等 這 些 資 料 可 作 為 校 正 衛 星 水 溫 資 料 的 重 要 依 據, 供 日 後 對 該 漁 場 作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並 可 供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漁 獲 量 與 水 文 環 境 的 關 係, 以 為 業 者 開 發 替 代 漁 場 之 參 考 ( 五 ) 購 置 高 解 析 影 像 傳 送 (HRPT) 衛 星 遙 測 表 水 溫 接 收 系 統 為 因 應 探 勘 新 漁 場 先 期 進 行 遠 距 遙 測 海 況 調 查 需 要, 及 配 合 輔 導 民 間 漁 船 開 發 國 外 新 漁 場, 購 罝 NOAA HRPT 衛 星 遙 測 表 水 溫 接 收 系 統 及 GMS-5 衛 星 遙 測 廣 域 表 水 溫 接 收 系 統, 分 別 安 裝 於 訓 練 船 漁 訓 貳 號 及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為 全 球 少 數 幾 艘 有 安 裝 此 項 精 密 設 備 又 可 於 遠 洋 進 行 探 測 之 訓 練 船, 同 時 亦 可 進 行 岸 上 整 合 訓 練 船 HRPT 系 統 傳 送 之 衛 星 遙 測 表 水 溫 資 料 美 國 NASA 遙 測 中 心 之 表 水 溫 資 料, 俾 利 進 行

93 相 關 試 漁 計 畫 之 漁 海 況 調 查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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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漁 業 廣 播 與 宣 導 一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本 署 臺 灣 區 漁 業 廣 播 電 台, 為 全 國 唯 一 漁 業 專 業 電 台, 舉 凡 各 項 施 政 均 以 服 務 漁 民, 發 展 漁 業 為 宗 旨 對 於 漁 政 單 位 之 各 項 漁 業 開 發 漁 民 權 益 保 障 知 識 技 能 提 升 增 進 漁 民 收 益 改 善 漁 民 生 活 促 進 漁 業 現 代 化 等 措 施, 均 為 該 台 宣 導 與 服 務 之 內 涵 節 目 內 容 係 針 對 政 府 漁 業 政 策 及 中 長 程 施 政 方 針, 闡 釋 宣 導 政 策 政 令, 使 漁 民 樂 於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以 落 實 政 策 之 執 行, 同 時 擴 大 提 供 各 項 漁 業 資 訊, 藉 各 專 業 節 目 之 製 播, 使 漁 民 從 廣 播 中 隨 時 獲 知 氣 象 之 變 化 航 安 之 預 警 及 漁 業 整 體 之 發 展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為 該 台 工 作 重 點, 全 天 候 24 小 時 播 音, 漁 業 氣 象 每 小 時 正 點 播 出 1 次, 每 天 播 報 24 次, 內 容 含 漁 業 氣 象 沿 岸 天 氣 觀 測 特 殊 氣 象 等 資 料 均 由 中 央 氣 象 局 優 先 提 供 ( 一 ) 漁 業 氣 象 中 央 氣 象 局 每 天 04:30 10:30 16:30 22:30 發 布 漁 業 氣 象 資 料, 該 台 接 收 資 料 後 分 別 於 05:00 11:00 17:00 23:00 現 場 播 出 最 新 漁 業 氣 象 4 次, 為 便 於 漁 民 收 聽 抄 錄, 先 以 閩 南 語 播 報, 再 以 國 語 記 錄 速 度 播 報, 其 餘 20 次 於 正 點 時 間 以 閩 南 語 錄 音 播 出 漁 業 氣 象 內 容 含 天 氣 概 況 近 海 漁 業 氣 象 未 來 三 天 氣 象 預 報 一 週 天 氣 預 報 等, 內 含 風 向 浪 級 及 天 氣 陰 雨 情 形, 漁 民 收 聽 後 必 能 掌 握 天 氣 概 況, 以 維 護 海 上 作 業 安 全 ( 二 ) 沿 岸 天 氣 觀 測 資 料 中 央 氣 象 局 每 日 發 布 6 次 沿 岸 觀 測 資 料, 內 容 有 風 向 平 均 風 力 最 大 陣 風 能 見 度 及 天 氣 趨 勢 等,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隨 即 播 出, 並 予 重 播, 以 利 沿 岸 近 海 作 業 漁 友 收 聽 ( 三 ) 特 殊 天 氣 特 殊 天 氣 含 颱 風 大 雨 及 低 溫 特 報 台 灣 位 處 亞 熱 帶 區 域, 每 年 均 有 幾 次 颱 風 侵 襲 本 島, 造 成 慘 重 災 情, 為 減 少 颱 風 所 造 成 之 災 害 損 失, 唯 有 收 聽 廣 播, 注 意 颱 風 動 態, 預 先 加 強 防 範 該 台 接 獲 中 央 氣 象 局 海 上 警 報 發 佈 資 料 後, 除 每 正 點 時 間 之 漁 業 氣 象 插 播 外

98 , 每 隔 20 分 鐘 再 重 播 颱 風 動 態 1 次, 另 於 各 節 目 進 行 間 每 隔 10 分 鐘 插 播 颱 風 動 態, 籲 請 海 面 作 業 船 隻, 嚴 加 戒 備 與 隨 時 注 意 颱 風 動 態 ; 並 隨 時 接 受 上 級 機 關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 指 示 颱 風 警 報 應 配 合 注 意 之 相 關 事 宜, 並 立 即 廣 播 ; 為 期 能 維 護 在 沿 近 海 作 業 船 隻 之 安 全, 主 動 與 相 關 漁 業 通 訊 電 岸 台 連 繫, 以 期 雙 方 獲 得 更 多 資 訊, 產 生 互 補 功 能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佈 後 立 即 停 止 部 份 常 態 性 節 目, 原 有 每 正 點 氣 象 播 報 維 持 不 變, 另 每 10 分 鐘 重 播 颱 風 動 態 1 次, 並 於 各 節 目 進 行 間 每 5 分 鐘 插 播 颱 風 動 態, 及 各 種 防 颱 措 施, 加 強 陸 上 海 上 警 戒, 並 與 防 颱 中 心 保 持 連 線, 準 備 立 即 播 報 災 情 及 交 通 狀 況 協 尋 緊 急 救 難 等 相 關 事 宜 另 每 次 颱 風 過 後 均 有 豪 大 雨 發 生, 中 央 氣 象 局 亦 發 布 大 雨 特 報,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立 即 插 播, 並 請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大 雨 可 能 造 成 之 災 情, 尤 其 山 區 更 應 預 防 土 石 流, 以 維 護 家 園 安 全 每 年 冬 季 因 天 氣 之 變 化 不 同, 溫 差 極 大, 經 常 會 有 寒 流 產 生, 造 成 養 殖 漁 業 及 農 業 重 大 的 損 失, 中 央 氣 象 局 每 逢 寒 流 來 襲 均 會 發 布 低 溫 特 報,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亦 隨 時 插 播, 並 呼 籲 養 殖 業 及 農 民 注 意 寒 害 及 加 強 各 項 防 範 措 施 謹 就 一 年 來 工 作 成 效 提 報 如 下 : ( 一 ) 漁 業 氣 象 每 小 時 正 點 播 出 1 次, 每 次 20 分 鐘, 其 中 最 新 氣 象 每 日 時 4 次, 每 次 30 分 鐘, 全 年 度 共 播 出 182,500 分 鐘 ( 二 ) 沿 岸 天 氣 觀 測 資 料 中 央 氣 象 局 每 天 發 布 沿 岸 觀 測 資 料 6 次,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立 即 播 出 並 重 播 3 次, 全 天 播 出 24 次, 全 年 度 共 播 出 8,760 次 ( 三 ) 特 殊 天 氣 1. 中 央 氣 象 局 全 年 度 發 布 颱 風 警 報 9 次 (90 年 5 月 10 日 西 馬 隆 90 年 6 月 22 日 奇 比 颱 風 90 年 7 月 3 日 尤 特 颱 風 90 潭 美 颱 風 90 年 7 月 23 日 玉 兔 颱 風 90 年 7 月 28 日 桃 芝 年 9 月 15 日 納 莉 颱 風 90 年 9 月 23 日 利 奇 馬 颱 風 90 年 海 燕 颱 風 ),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立 即 播 出 並 密 集 重 播, 直 到 警 報 解 除 為 止, 全 年 度 共 播 出 颱 風 消 息 470 次 2. 中 央 氣 象 局 全 年 度 發 布 大 雨 特 報 36 次,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立 即 播 出 並 密 集 重 播, 直 到 警 報 解 除 為 止, 全 年 度 共 播 出 大 雨 特 報 560 次 3. 中 央 氣 象 局 全 年 度 發 布 低 溫 特 報 2 次 (90 年 1 月 5 日 12 月, 該 台 收 到 資 料 後 立 即 播 出 並 密 集 重 播, 直 到 警 報 解 除 為 止,

99 呼 籲 養 殖 業 及 農 民 特 別 注 意 防 範, 全 年 度 共 播 出 低 溫 消 息 130 另 為 加 強 服 務 漁 民, 讓 漁 民 有 更 多 管 道 可 收 聽 漁 業 氣 象 資 訊, 該 台 在 90 年 度 持 續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中 廣 警 廣 復 興 正 聲 台 東 台 燕 聲 電 台 等 5 家 公 民 營 廣 播 電 台 播 報 漁 業 氣 象, 由 於 委 託 電 台 涵 蓋 全 省 各 地, 漁 民 想 要 獲 知 漁 業 氣 象 收 聽 非 常 方 便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漁 業 資 源 極 為 豐 富, 從 事 漁 業 之 人 口 很 多, 而 漁 業 氣 象 攸 關 漁 民 海 上 作 業 之 安 危, 該 台 一 向 極 為 重 視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及 服 務, 每 年 均 做 收 聽 問 卷 調 查, 蒐 集 漁 民 對 本 台 節 目 製 播 及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之 意 見, 以 作 為 節 目 改 進 之 參 考, 今 後 該 台 除 持 續 加 強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外, 並 將 擴 充 硬 體 設 施 及 培 訓 播 音 人 才, 運 用 廣 播 科 技 智 慧,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以 維 護 漁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100 二 廣 播 服 務 該 台 節 目 內 容 豐 富 包 羅 萬 象, 其 中 與 漁 民 最 切 身 最 能 保 障 漁 民 及 家 屬 為 漁 民 解 決 難 題 的 當 屬 廣 播 服 務 為 服 務 漁 民 本 台 除 每 小 時 正 點 提 供 海 上 作 業 漁 民 迅 速 而 正 確 的 漁 業 氣 象 外, 同 時 為 維 謢 海 上 航 行 及 作 業 船 隻 安 全, 在 漁 業 氣 象 播 報 後, 立 即 播 報 廣 播 服 務 各 項 訊 息 ( 一 ) 國 軍 海 上 射 擊 預 警 國 防 單 位 為 加 強 我 國 軍 隊 訓 練, 平 時 的 海 空 射 擊 演 練 不 可 或 免 當 該 台 接 獲 軍 事 單 位 對 海 ( 空 ) 實 彈 射 擊 演 習 函 文 時, 立 即 將 射 擊 演 習 時 間 影 響 的 經 緯 度 海 域 射 擊 彈 道 高 度 等, 撰 稿 交 節 目 員 在 各 正 點 廣 播 服 務 節 目 插 播, 全 年 共 受 理 海 上 射 擊 預 警 廣 播 服 務 400 件 ( 二 ) 港 內 航 行 安 全 警 告 如 各 漁 商 港 區 指 引 船 隻 航 行 的 無 線 電 發 射 機 燈 桿 燈 器 故 障, 無 法 正 常 發 射 發 光 港 內 進 行 疏 浚 漂 砂 工 程 等 全 年 共 受 理 航 行 安 全 警 告 廣 播 服 務 15 件 ( 三 ) 海 上 工 程 預 告

101 各 工 程 單 位 海 底 管 線 佈 放 測 量 鑽 孔 工 程, 海 上 魚 礁 投 放 作 業, 均 會 影 響 船 隻 航 行 安 全 全 年 共 受 理 海 上 工 程 預 告 廣 播 服 務 6 件 其 中 成 功 大 學 水 工 所 於 海 中 設 置 平 台 進 行 海 象 觀 測, 該 校 致 贈 匾 額 乙 面, 以 表 感 謝 該 台 所 做 之 廣 播 服 務 ( 四 ) 漁 船 遇 難 失 蹤 或 人 員 落 海 協 尋 船 隻 失 去 動 力 在 海 上 漂 流 或 沉 沒 翻 覆 火 燒 船 船 隻 碰 撞 因 故 與 陸 上 失 去 聯 絡, 船 員 落 海 失 蹤 待 救 援, 該 台 均 以 最 迅 捷 的 方 式 插 播, 以 期 船 隻 船 員 儘 速 獲 得 救 助 全 年 共 受 理 船 難 協 尋 廣 播 服 務 9 件 ( 五 ) 漁 友 家 中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或 應 召 服 役 漁 船 員 出 海 作 業, 與 陸 上 聯 絡 困 難, 遇 家 中 發 生 急 難 事 故 或 接 獲 國 防 部 徵 召 服 役, 需 返 航 處 理 者 全 年 共 受 理 海 上 急 難 事 故 廣 播 服 務 18 件 ( 六 ) 漁 船 遭 扣 捕 劫 持 事 件 及 警 告 漁 民 勿 違 法 進 入 他 國 經 濟 海 域 區 捕 魚 我 國 漁 船 每 年 遭 大 陸 及 他 國 扣 捕 劫 持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也 相 當 重 視 此 一 問 題, 除 事 件 發 生 後 積 極 協 助 船 隻 及 人 員 脫 困 外, 也 常 透 過 各 傳 播 媒 體, 尤 其 是 該 台 加 強 宣 導 漁 民 注 意 安 全, 勿 冒 險 進 入 未 與 我 國 簽 署 漁 業 合 作 的 國 家 海 域 區 非 法 捕 魚 全 年 共 受 理 廣 播 服 務 5 件 ( 七 ) 海 底 電 纜 工 程 施 工 市 通 市 海 纜 系 統 公 司 於 台 灣 各 海 域 進 行 佈 纜 作 業, 為 維 護 海 上 作 業 船 隻 安 全, 該 台 配 合 做 廣 播 服 務, 即 時 報 導 佈 纜 位 置, 呼 籲 船 隻 避 讓, 該 公 司 並 致 贈 匾 額 乙 面, 以 表 感 謝 ( 八 ) 各 漁 政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向 民 眾 宣 示 施 政 措 施 公 告 民 眾 周 知 事 項 舉 凡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在 沿 近 海 建 置 水 文 網 基 本 站 或 設 置 海 氣 象 資 料 浮 標 觀 測 樁, 透 過 該 台 告 知 航 行 船 隻 注 意 安 全 衛 生 醫 療 機 關 公 告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的 醫 療 措 施 食 品 衛 生 事 故 的 防 治 賦 稅 單 位 提 醒 民 眾 勿 忘 應 繳 的 稅 捐, 避 免 受 罰 交 通 單 位 遇 雨 霧 季 來 臨 及 連 續 假 期 或 重 要 路 段 工 程 施 工, 為 調 節 車 流 量 而 疏 導 交 通, 勸 導 駕 駛 人 配 合 交 通 措 施 小 心 行 駛, 平 安 返 家 消 保 機 構 教 導 消 費 者 如 何 維 護 消 費 權 益 農 政 農 會 單 位 提 供 農 民 相 關 訊 息 例 如 : 休 閒 農 業 套 裝 旅 遊 活 動,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申 領 等 國 防 軍 事 各 級 學 校 聯 合 招 生, 請 有 志 青 年 踴 躍 投 考, 報 效 國 家 漁 政 單 位 呼 籲 漁 民 勿 從 事 走 私 炸 魚 毒 魚 等 戕 害 漁 民 生 計 及 漁 業 資 源 的 行 為 漁 船 員 招 募 訓 練 警 政 機 關

102 宣 導 青 少 年 反 毒 防 毒 拒 毒 為 維 護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而 努 力 或 為 大 陸 同 胞 協 尋 其 在 台 失 散 多 年 的 親 友 等, 全 年 共 受 理 廣 播 服 務 95 件 凡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訊 息, 均 可 透 過 該 台 大 功 率 電 波 強 力 放 送, 讓 民 眾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漁 友 及 其 家 屬 欲 向 該 台 申 請 廣 播 服 務, 可 撥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 向 值 班 人 員 略 述 欲 廣 播 的 人 時 地 事 物 登 錄 並 求 證 無 誤 後 即 於 節 目 中 插 播 報 導 三 漁 業 資 訊 報 導 該 台 向 來 以 服 務 漁 民, 發 展 漁 業 為 宗 旨, 藉 傳 播 媒 介 之 職 責, 肩 負 起 帶 動 漁 業 發 展 之 重 任 近 來, 漁 業 發 展 走 向 國 際 化, 強 化 漁 民 法 紀 觀 念, 加 強 漁 政 宣 導, 推 廣 漁 業 新 知, 在 漁 業 資 訊 傳 達 方 面, 該 台 更 可 說 是

103 不 遺 餘 力 謹 將 部 份 節 目 及 新 聞 採 訪 概 述 如 下 : ( 一 ) 漁 業 走 廊 本 節 目 已 連 續 播 出 12 年, 均 秉 持 一 貫 之 宗 旨 : 報 導 政 府 漁 業 政 策, 灌 輸 漁 民 守 法 觀 念 ; 報 導 漁 業 相 關 資 訊, 因 應 漁 業 未 來 發 展 節 目 內 容 之 單 元 計 有 : 一 週 重 要 漁 業 新 聞 回 顧 漁 業 推 廣 空 中 漁 訊 教 室 漁 政 法 律 常 識 養 殖 時 間 漁 業 訓 練 氣 象 分 析 等 其 中 漁 業 推 廣 更 是 針 對 漁 業 建 設 計 畫 及 展 現 之 成 果 加 以 宣 導, 讓 漁 民 朋 友 了 解 攻 府 的 德 政 良 策 ; 漁 業 訓 練 則 固 定 邀 請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訓 練 組 承 辦 人 員, 介 紹 下 週 漁 業 訓 練 班 課 程 內 容, 讓 漁 民 都 能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以 利 海 上 作 業, 氣 象 分 析 則 與 中 央 氣 象 局 預 報 中 心 電 話 連 線, 提 供 即 時 天 氣 資 訊 讓 漁 民 掌 握 第 一 手 氣 象 資 料, 該 節 目 曾 多 次 獲 頒 新 聞 局 廣 播 電 視 社 會 建 設 獎, 未 來 將 持 續 朝 宣 導 漁 政 報 導 漁 訊,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之 宗 旨 而 努 力, 共 創 漁 業 美 好 之 願 景 ( 二 ) 金 色 的 海 岸 本 節 目 之 宗 旨 乃 結 合 漁 政 單 位 及 學 術 專 業 人 才, 共 同 為 本 土 海 洋 文 化 奉 獻 心 力, 並 向 漁 民 及 社 會 大 眾 傳 遞 海 洋 文 化 與 漁 業 資 訊, 宣 導 資 源 保 育 觀 念, 確 保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之 源 源 不 絕, 生 生 不 息, 以 利 漁 業 之 永 續 發 展 其 內 容 包 括 : 海 洋 世 界 漁 業 廣 播 站 魚 樂 世 界 澎 湖 采 風 等 其 中 海 洋 世 界 邀 請 國 立 海 洋 大 學 教 授 介 紹 海 洋 及 漁 業 專 業 知 識, 提 升 漁 民 專 業 水 準 漁 業 廣 播 站 專 訪 漁 業 專 業 人 士, 宣 導 漁 業 相 關 政 策 魚 樂 世 界 介 紹 休 閒 漁 業, 讓 民 眾 親 近 海 洋, 認 識 海 洋 本 節 目 未 來 仍 將 秉 持 服 務 漁 民, 發 展 漁 業 之 理 念, 製 播 優 良 節 目, 繼 續 為 本 土 的 海 洋 文 化 奉 獻 心 力, 以 凝 聚 漁 業 資 源, 提 升 漁 民 專 業 素 養, 健 全 漁 業 發 展 環 境, 期 寫 下 漁 業 史 上 燦 爛 的 扉 頁! ( 三 ) 鄉 土 情 懷 愛 鄉 愛 土 愛 我 們 的 漁 業, 這 是 鄉 土 情 懷 節 目 製 作 一 向 堅 持 的 原 則, 本 節 目 內 容 係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節 目 製 作 朝 向 專 業 的 漁 業 領 域, 並 將 範 圍 擴 及 到 漁 業 大 事 宣 導, 漁 業 政 策 解 釋, 政 府 為 漁 業 及 漁 民 做 了 什 麼 及 台 灣 海 洋 生 態 的 維 護, 為 漁 業 資 訊 傳 達 竭 盡 心 力 90 年 度 為 配 合 政 府 開 放 小 三 通, 於 節 目 中 系 列 報 導 兩 岸 小 三 通 相 關 事 宜, 並 親 赴 金 馬 兩 地 作 實 地 採 訪, 製 作 節 目 單 元 播 出, 讓 漁 民 及 一 般 聽 眾 瞭 解 各 項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四 ) 新 聞 採 訪 報 導

104 該 台 90 年 共 計 採 訪 新 聞 約 5,200 則, 於 每 日 新 聞 節 目 中 播 出, 同 時 配 合 各 項 活 動 採 訪 報 導 並 在 節 目 中 播 出, 全 年 重 要 採 訪 績 效 如 下 : 1.90 年 慶 祝 漁 民 節 系 列 活 動 在 東 港 區 漁 會 舉 行, 表 揚 傑 出 漁 民, 該 台 作 實 況 轉 播 由 播 音 員 陳 英 傑 魏 玉 琪 李 素 真 等 共 同 主 持 2. 配 合 90 年 漁 民 節 活 動, 系 列 採 訪 報 導 全 國 傑 出 漁 民 事 蹟 3. 赴 金 門 馬 祖 採 訪 兩 岸 小 三 通 後 農 漁 業 交 易 情 況 4. 採 訪 報 導 高 雄 海 洋 美 食 節 於 8 月 17 日 至 21 日 展 出 資 訊 5. 採 訪 報 導 2001 漁 業 博 覽 會 實 況 6. 採 訪 報 導 本 署 辦 理 老 舊 漁 船 收 購 事 宜 7. 採 訪 報 導 納 莉 颱 風 造 成 農 漁 業 損 失 情 形 及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8. 採 訪 報 導 加 入 WTO 後 農 漁 民 因 應 之 道 相 關 訊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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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四 政 策 政 令 宣 導 該 台 係 隸 屬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之 專 業 廣 播 電 台, 除 提 供 相 關 農 漁 業 之 政 策 與 施 政 措 施 宣 導 外, 另 配 合 農 漁 民 生 活 所 需 之 服 務 及 資 訊, 亦 為 其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該 台 在 執 行 推 動 政 策 政 令 方 面 之 廣 播 宣 導 執 行 狀 況 如 下 : ( 一 ) 漁 業 政 策 政 令 宣 導 透 過 該 台 製 作 漁 業 相 關 節 目 單 元, 並 配 合 本 署 發 布 之 資 訊 所 播 出 的 重 要 內 容 包 括 : 我 參 加 ICCAT 年 會 代 表 團 奮 力 爭 取 到 大 西 洋 鮪 魚 業 重 大 利 益 跨 界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條 款 協 定 生 效 公 海 漁 類 資 源 保 護 管 理 國 際 化 漁 港 港 區 油 駁 船 加 油 安 全 及 污 染 防 治 宣 導 魚 貨 銷 歐 衛 生 證 明 採 用 新 表 格 本 署 呼 籲 養 殖 漁 民 注 意 寒 害 妥 為 預 防 降 低 災 損 本 署 公 告 我 漁 船 赴 三 大 洋 捕 撈 南 方 黑 鮪 作 業 規 範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核 發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90 年 我 國 在 大 西 洋 從 事 捕 撈 大 目 鮪 之 漁 船, 其 大 目 鮪 漁 獲 量 已 達 漁 獲 限 量, 作 業 漁 船 自 12 月 20 日 起 應 停 止 捕 撈, 倘 有 意 外 捕 獲, 應 全 部 拋 回 海 中, 並 將 丟 棄 量 填 報 於 漁 獲 量 速 報 表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保 護 管 束 之 當 事 人, 依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需 經 法 院 或 檢 察 官 同 意 始 得 核 發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等 重 要 宣 導 ( 二 ) 農 業 政 策 政 令 宣 導 透 過 該 台 製 作 農 業 相 關 節 目 單 元, 所 播 出 之 重 要 內 容 包 括 : 農 業 產 銷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管 理 獎 勵 辦 法 公 告 農 地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與 維 護 申 請 事 項 處 理 期 限 公 告 林 務 局 發 展 基 金 90 年 度 繼 續 辦 理 長 期 低 利 造 林 貸 款 計 畫 公 告 辦 理 90 年 度 獎 勵 優 秀 農 業 實 驗 研 究 教 育 及 推 廣 人 員 推 薦 事 宜 家 畜 保 險 業 務 競 賽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作 業 規 範 大 武 山 自 然 保 留 區 比 魯 溫 泉 申 請 進 入 作 業 管 理 要 點 土 石 流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加 入 WTO 後 農 業 因 應 之 道 等 宣 導 ( 三 ) 生 態 保 育 及 觀 光 休 閒 之 宣 導 為 倡 導 民 眾 提 升 對 海 洋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觀 念 之 重 視, 並 進 而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的 相 關 措 施, 該 台 特 別 與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合 作 製 作 寶 島 風 情 等 節 目 單 元, 宣 導 保 護 珍 惜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其 重 要 內 容 包 含 : 海 域 資 源 管 理 與 海 域 遊 憩 規 劃 與 國 家 公 園 有 約 系 列 報 導 珊 瑚 礁 保 育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報 導 外 來 植 物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功 能 龍 坑 生 態 保 護 區 台 灣 梅 花 鹿 環 境 教 育 國 家 公 園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及 功 能 等 宣 報 導, 其 他 如 配 合 政 府 週 休 二 日, 推 廣 休 閒 農 漁 業, 配 合 各 農 漁 政 單 位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規 劃 及 舉 辦 之 各 項 休 閒 活 動 派 員 至 現 場 採 訪 報 導

107 ( 四 ) 其 他 宣 導 如 兩 岸 小 三 通 後 漁 民 及 一 般 民 眾 應 配 合 及 注 意 事 項 凡 政 府 機 關 或 農 漁 政 單 位 向 民 眾 宣 示 施 政 措 施 或 公 告 週 知 事 項 ; 宣 導 內 容 有 : 衛 生 醫 療 單 位 發 布 之 日 常 生 活 相 關 醫 療 措 施 愛 滋 病 防 疫 宣 導 稅 賦 單 位 之 繳 稅 通 知 交 通 單 位 發 布 之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教 育 及 高 速 公 路 疏 導 措 施 各 項 勞 工 政 策 政 令 與 工 業 安 全 全 民 體 育 發 展 之 各 項 教 育 宣 導 等 五 廣 播 工 程 該 台 工 程 人 員 為 全 天 24 小 時 隨 時 掌 握 並 保 持 廣 播 電 機 設 備 的 最 佳 性 能, 除 了 對 各 項 電 機 與 成 音 設 備 進 行 定 期 保 養 與 即 時 故 障 維 修, 以 維 持 廣 播 機 與 相 關 電 機 設 備 正 常 運 轉 外, 更 完 成 以 下 重 大 工 程 : ( 一 ) 完 成 網 路 電 台, 更 新 網 頁, 採 用 互 動 資 料 庫 方 式 呈 現 服 務 全 世 界 各 地 人 群, 只 要 有 電 腦 可 用 之 地 區 及 國 家 均 可 透 過 Internet Explorer 即 時 收 聽 到 本 台 之 廣 播 服 務, 並 可 在 網 廣 播 服 務 申 請 點 歌 留 言 等 便 民 服 務

108 ( 二 ) 完 成 歌 曲 電 腦 化 為 使 播 音 人 員 能 立 即 為 聽 眾 服 務, 本 台 將 8 萬 多 首 歌 曲 均 編 號 後 輸 入 電 腦, 爾 後 無 論 點 歌 或 選 歌 均 能 透 過 電 腦, 節 省 尋 找 及 等 待 時 間 即 時 服 務 ( 三 ) 本 台 工 程 評 鑑 獲 金 技 獎 團 體 及 個 人 優 等 獎 得 獎 事 蹟 及 產 品 均 由 工 程 人 員 研 發 自 製 1. 設 計 多 工 遙 控 系 統 : 為 節 省 人 力 及 時 間, 即 設 計 利 用 原 有 之 STL 系 統 產 生 多 工 之 功 用, 發 展 出 利 用 電 話 遠 端 遙 控 系 統, 更 替 轉 播 機 之 輪 流 使 用 2. 設 計 自 動 播 出 系 統 : 因 該 台 節 目 為 24 小 時 播 出, 須 有 值 班 人 員 播 放 節 目 帶, 非 常 浪 費 人 力, 即 自 行 開 發 一 套 自 動 播 出 系 統, 控 制 的 時 間 可 視 需 要 延 長 3. 設 計 製 作 監 控 系 統 : 可 監 控 播 音 室 轉 播 機 發 射 機 之 音 源 訊 號 是 否 正 常, 一 旦 訊 號 中 斷 或 異 常 立 即 發 出 警 示 信 號, 通 知 工 程 人 員 4. 設 計 自 動 切 換 主 備 傳 輸 設 備 : 該 台 訊 號 傳 送 有 STL 系 統 及 經 由 中 華 電 信 傳 輸 系 統 兩 種, 為 隨 時 監 控 兩 種 傳 輸 方 式 是 否 中 斷, 並 自 動 切 換 至 正 常 系 統, 設 計 乙 套 自 動 切 換 主 備 傳 輸 設 備 5. 自 行 設 計 雙 工 器.. 該 台 之 宜 蘭 發 射 台 係 與 漢 聲 宜 蘭 台 共 同 使 一 機 房 及 天 線, 在 成 立 時 即 自 行 設 計 雙 工 器, 由 電 感 及 電 容 至 外 箱 均 是 自 行 設 計 調 整 與 安 裝 ( 四 ) 台 本 部 購 置 伺 服 器 主 機 系 統 四 部 購 置 伺 服 器 電 腦 主 機, 以 提 升 網 頁 及 有 聲 無 聲 資 料 管 理 之 速 度 及 方 便 性 ( 五 ) 現 場 立 即 轉 播 漁 民 節 慶 祝 大 會 實 況 政 府 為 推 廣 漁 業 使 國 人 瞭 解 海 洋 漁 業 的 重 要, 特 於 90 年 7 月 份 在 東 港 舉 辦 漁 民 節 慶 祝 大 會, 並 表 揚 優 良 漁 民, 該 台 為 達 時 效 性 即 架 設 機 器, 立 即 做 現 場 實 況 轉 播 服 務, 期 使 全 國 民 眾 均 能 感 受 到 漁 民 節 之 歡 樂 氣 氛, 並 瞭 解 政 府 對 漁 民 之 重 視 及 照 顧 ( 六 ) 委 託 中 央 廣 播 電 台 之 短 波 頻 率

109 11550KHZ 11745KHZ 及 15265KHZ 由 該 台 製 節 目, 透 過 轉 播 機, 傳 送 至 中 央 電 台 廣 播, 以 期 達 到 服 務 南 非 地 區 東 南 亞 地 區 帛 琉 地 區 印 度 洋 地 區 等 遠 洋 作 業 漁 船, 在 海 外 基 地 之 漁 民 收 聽 國 內 資 訊

110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一 南 部 地 區 服 務 概 況 擴 大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業 者 南 部 地 區 是 我 國 遠 洋 漁 業 最 重 要 之 基 地, 亦 是 沿 近 海 漁 業 及 養 殖 漁 業 的 主 要 生 產 地, 基 於 南 部 地 區 漁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及 在 高 雄 市 長 謝 長 廷 與 漁 業 界 代 表 力 促 下, 奉 陳 水 扁 總 統 指 示, 於 高 雄 市 成 立 漁 業 署 高 雄 分 署, 惟 在 法 令 尚 未 完 成 修 正 之 前, 先 行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漁 業 署 南 部 辦 公 室, 就 近 加 強 對 產 業 界 之 輔 導 溝 通 與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南 部 辦 公 室 目 前 係 屬 任 務 編 組, 地 點 設 於 高 雄 市 前 鎮 漁 港 區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一 樓, 由 副 署 長 沙 志 一 兼 任 辦 公 室 主 任,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主 任 孫 志 鵬 兼 任 副 主 任, 其 餘 人 力 由 本 署 漁 政 組 遠 洋 漁 業 組 養 殖 沿 近 海 漁 業 組 及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調 派 現 職 人 員 及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漁 業 處 借 調 或 支 援 部 分 人 員 辦 理 各 項 工 作, 受 理 南 部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目 前 漁 政 業 務 服 務 縣 市 包 括 高 雄 縣 市 台 南 縣 市 及 屏 東 縣 等 五 縣 市, 遠 洋 業 務 則 以 高 雄 市 為 服 務 重 點, 提 供 最 便 捷 最 有 效 率 之 服 務 南 部 辦 公 室 綜 理 本 署 各 業 務 部 門 之 業 務, 依 據 各 項 業 務 法 令 行 使 職 權, 當 受 理 之 申 請 案 件 倘 涉 及 本 署 各 業 務 組 權 責 者, 則 仍 循 本 署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並 逕 以 漁 業 署 名 義 對 外 行 文, 以 縮 短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承 辦 時 程, 提 高 服 務 效 率, 落 實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與 業 者 之 政 策,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之 品 質 盱 衡 當 前 漁 業 發 展 情 勢, 在 各 沿 岸 國 均 採 取 保 護 其 200 浬 經 濟 海 域 做 法 及 公 海 海 洋 資 源 漸 受 各 區 域 性 或 非 區 域 性 國 際 漁 業 管 理 組 織 保 育 管 理 下, 遠 洋 漁 業 遭 受 重 大 衝 擊, 沿 近 海 漁 業 則 受 工 業 污 染 及 過 漁 因 素 之 影 響, 漁 獲 量 與 漁 民 收 入 正 逐 年 下 降 ; 加 入 WTO 後, 隨 著 貿 易 更 自 由 化 趨 勢, 國 際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對 國 內 產 銷 之 影 響 也 越 來 越 大, 尤 其 漁 業 勞 動 力 之 短 絀, 更 嚴 重 影 響 漁 業 發 展 本 署 南 部 辦 公 室 將 緊 密 加 強 與 南 部 相 關 縣 市 政 府 及 產 業 界 進 行 溝 通 與 服 務, 期 能 為 南 台 灣 漁 業 發 展 帶 來 契 機, 且 更 能 就 近 掌 握 漁 業 脈 動 及 需 要, 消 除 政 府 與 民 眾 的 距 離, 確 實 造 福 南 部 地 區 漁 民 及 漁 業 界 朋 友, 為 台 灣 漁 業 寫 下 歷 史 的 新 頁 二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南 部 辦 公 室 依 組 織 架 構 業 務 性 質 分 工, 可 分 為 遠 洋 漁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漁 船 進 出 港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直 接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111 ( 一 ) 遠 洋 漁 業 服 務 中 心 : 由 漁 政 組 遠 洋 漁 業 組 養 殖 沿 近 海 漁 業 組 派 員 組 成,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漁 政 服 務 業 務 (1) 漁 業 證 照 業 務 : 漁 船 建 造 許 可 漁 船 主 副 機 換 裝 許 可 漁 船 改 造 許 可 漁 業 執 照 核 換 發 漁 業 執 照 變 更 登 記 (2) 漁 船 幹 部 船 員 執 業 證 書 換 發 (3) 漁 民 團 體 輔 導 業 務 及 海 難 慰 問 業 務 2. 遠 洋 漁 業 業 務 (1) 漁 撈 作 業 管 理 : 受 理 申 請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及 漁 業 合 作 漁 船 延 長 作 業 期 限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變 更 作 業 漁 區 漁 船 捕 獲 魚 貨 由 商 輪 或 飛 機 運 回 國 內 銷 售 之 同 意 運 搬 船 團 計 畫 之 核 准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漁 用 物 質 不 結 匯 出 口 證 明 之 核 發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售 魚 案 件 之 核 銷 等 業 務 (2) 魷 釣 漁 船 管 理 業 務 : 赴 北 太 平 洋 作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赴 西 南 大 西 洋 作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3) 魚 貨 產 證 核 發 業 務 : 南 方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遠 洋 漁 獲 物 輸 銷 歐 盟 魚 貨 來 源 證 明 書 核 發 輸 美 ( 日 ) 劍 旗 魚 合 格 證 明 核 發 黑 鮪 產 地 漁 業 證 明 書 核 發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魚 貨 自 行 運 往 日 本 銷 售 裝 載 證 明 之 核 發 3. 養 殖 漁 業 業 務 (1)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政 策 (2) 養 殖 漁 業 證 照 管 理 制 度 (3)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輔 導 (4) 養 殖 漁 業 病 害 防 治 與 衛 生 品 質 輔 導

112 (5) 養 殖 漁 業 災 害 勘 查 (6) 養 殖 漁 業 輔 導 事 項 ( 二 ) 漁 船 進 出 港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由 漁 政 組 遠 洋 漁 業 組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及 高 雄 區 漁 會 派 員 組 成,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漁 船 出 港 申 辦 業 務 2.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證 明 核 發 業 務 3. 漁 船 船 籍 異 動 登 記 業 務 4. 船 員 異 動 登 記 業 務 5. 漁 獲 資 料 報 表 繳 交 業 務 6. 減 免 稅 進 口 漁 用 器 材 申 辦 業 務

113 三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強 化 便 民 作 業 為 加 強 對 南 部 漁 業 界 之 服 務, 方 便 南 部 漁 民 及 業 者 申 辦 案 件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作 業 採 櫃 檯 式 電 腦 化 方 式 作 業 ( 一 )90 年 全 年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漁 政 業 務 計 4,455 件, 遠 洋 漁 業 業 務 計 4,557 件, 合 計 9,012 件 ; 平 均 每 月 處 理 751 件, 每 件 時 間 為 1.03 天, 受 理 項 目 辦 理 情 形 如 表 列 :

114 ( 二 ) 縮 短 承 辦 案 件 之 處 理 時 限, 積 極 推 動 直 接 送 件, 當 天 取 件 之 提 升 效 率 做 法 ; 對 於 各 項 漁 業 申 請 案 件, 包 括 漁 業 證 照 作 業 申 請 產 證 到 有 關 漁 民 福 利 等, 若 對 案 件 中 有 不 完 整 或 有 所 爭 議 處, 當 面 進 行 溝 通 說 明 與 指 導, 除 情 形 特 殊 外, 使 民 眾 均 能 在 當 天 取 件, 增 加 民 眾 便 利 性, 減 少 往 返 舟 車 之 苦, 並 且 更 了 解 南 部 辦 公 室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之 作 業 流 程 ( 三 ) 擴 大 漁 業 證 照 核 換 發 服 務 範 圍, 除 設 籍 於 高 雄 市 之 業 者 外, 台 南 縣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之 業 者, 自 90 年 10 月 15 日 起 均 可 於 本 南 部 辦 公 室 申 辦 各 項 漁 政 案 件 ( 四 ) 就 近 協 助 輔 導 國 人 經 營 之 外 籍 漁 船 辦 理 回 籍 事 宜, 以 納 入 我 國 漁 業 管 理 體 系, 並 促 使 回 籍 漁 船 在 配 合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共 同 保 護 海 洋 資 源 前 提 下, 順 利 輸 銷 其 所 捕 撈 之 漁 獲 物 ; 以 上 措 施 更 在 在 顯 示 我 國 配 合 國 際 間 對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與 管 理 之 決 心 ( 五 ) 透 過 沿 近 海 漁 船 海 難 救 護 通 報 系 統 及 遠 洋 漁 船 海 事 海 難 通 報 系 統

115 就 近 受 理 漁 船 遭 難 之 救 援 避 風 以 及 通 報 緊 急 進 入 他 國 領 域 之 聯 繫 與 協 調 計 100 船 次, 協 助 我 海 外 作 業 漁 船 獲 得 適 時 支 援 及 安 全 保 障 ( 六 ) 簡 化 申 請 案 件 及 表 格, 合 併 國 外 基 地 作 業 漁 船 國 外 售 魚 案 件 之 核 銷 及 產 地 證 明 書 漁 獲 量 之 核 銷 之 申 請 案, 減 少 業 者 申 請 之 次 數 與 程 序 ( 七 )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並 配 合 南 部 業 者 需 求, 對 業 者 申 辦 各 項 證 照 證 明 書 產 證 等 案 件, 製 作 漁 業 署 南 部 辦 公 室 電 子 網 頁, 即 時 且 有 效 宣 導 各 項 政 令 措 施, 並 方 便 漁 民 及 業 者 在 其 所 屬 之 公 司 處 所, 即 能 進 行 申 請 案 件 之 申 請, 目 前 已 著 手 規 劃 網 上 申 請 傳 真 申 請 及 郵 寄 申 請 相 關 申 請 案 件 方 式, 以 及 推 動 申 請 案 件 單 一 窗 口 化 措 施, 落 實 便 民 的 理 念 ( 八 ) 對 於 漁 船 海 難 案 件 罹 難 家 屬, 就 近 處 理 並 及 時 予 以 慰 問, 致 贈 慰 問 金 22 人 次 計 新 台 幣 106 萬 元 ( 九 ) 協 助 養 殖 漁 業 業 務 推 動 方 面 1. 配 合 推 動 促 進 養 殖 漁 業 與 環 境 和 諧 計 畫 (1) 辦 理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等 縣 及 台 南 市 養 殖 區 進 排 水 路 及 道 路 改 善 (2) 屏 東 縣 北 勢 寮 養 殖 生 產 區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工 程 (3) 屏 東 縣 沿 海 養 殖 生 產 區 整 體 休 閒 漁 業 規 劃, 籌 設 安 平 漁 港 活 魚 儲 運 中 心 (4) 設 置 高 雄 縣 永 安 養 殖 生 產 區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1 處, 增 加 設 置 嘉 義 縣 新 店 台 南 縣 保 安 屏 東 縣 大 庄 等 3 處 魚 貨 包 裝 處 理 場 之 魚 貨 初 級 處 理 設 備 (5)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設 置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網 具 倉 庫 及 整 理 場 1 處 2. 於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等 縣 及 高 雄 市 台 南 市 推 動 辦 理 養 殖 水 產 品 上 市 前 檢 驗, 完 成 養 殖 生 產 區 環 境 整 理 3. 輔 導 雲 林 縣 政 府 辦 理 規 劃 設 置 蚶 子 寮 台 子 等 2 處 新 設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4. 協 同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及 成 功 大 學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服 務 團 推 動 辦 理

116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執 行 方 案 相 關 工 作

117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一 辦 理 漁 業 法 規 法 制 作 業 漁 業 法 規 為 配 合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因 應 漁 業 施 政 需 要, 迄 9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署 主 管 法 規 計 172 種, 其 中 法 律 4 種, 法 規 命 令 24 種, 行 政 規 則 144 種 90 年 配 合 完 成 修 訂 漁 會 法 1 種 法 律, 及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漁 船 船 主 接 駁 受 僱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許 可 辦 法 漁 船 建 造 許 可 及 漁 業 證 照 核 發 準 則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等 5 種 法 規 命 令 另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法 案 有 漁 業 法 修 正 草 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組 織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擬 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高 雄 分 署 組 織 通 則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臺 灣 區 漁 業 廣 播 電 台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等 4 種 下 表 本 署 90 年 配 合 完 成 訂 定 行 政 規 則 計 46 種 ; 另 修 訂 行 政 規 則 計 10 種, 詳 如

118

119 二 辦 理 其 他 法 規 工 作 ( 一 ) 辦 理 行 政 法 規 研 習 自 本 (90) 年 11 月 至 12 月 期 間, 本 署 辦 理 漁 業 行 政 法 規 研 習, 並 邀 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院 代 理 院 長 黃 異 教 授 作 專 題 演 講, 授 課 內 容 主 要 以 漁 業 行 政 實 務 工 作 為 主, 分 漁 業 行 政 及 漁 業 執 法 兩 大 實 務 法 律 課 題, 共 舉 行 4 場 次, 每 場 次 各 2 小 時, 參 加 學 員 約 100 人 次

120 ( 二 ) 漁 業 法 規 編 纂 及 網 頁 更 新 配 合 本 署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委 請 學 者 專 家 蒐 集 編 印 漁 業 法 規 ( 內 含 漁 業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及 有 關 解 釋 ) 分 送 各 相 關 機 關 學 校 及 團 體 參 考, 以 加 強 漁 業 法 規 之 宣 導 ; 另 為 增 進 工 作 效 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之 品 質, 已 全 面 更 新 本 署 網 站 漁 業 法 規 網 頁 內 容 並 強 化 其 功 能, 歡 迎 各 界 瀏 覽 運 用

12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一 般 行 政 一 人 事 行 政 ( 一 ) 加 強 人 力 培 訓,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為 增 進 同 仁 工 作 知 能 提 升 素 質, 由 人 事 室 自 辦 或 薦 送 本 署 人 員 參 加 各 主 管 訓 練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之 各 種 訓 練 1. 本 署 辦 理 90 年 度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知 識 經 濟 研 習 營, 計 177 人 次 2. 農 委 會 : 辦 理 90 年 度 知 識 經 濟 中 階 公 務 人 員 研 習 營, 計 77 人 次 3. 公 教 人 員 外 語 進 修 : 計 英 語 進 修 班 5 人 次 日 語 進 修 班 1 人 次 4. 遠 距 教 學 資 訊 訓 練 : 計 網 際 網 路 入 門 3 人 次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實 務 2 人 次 多 媒 體 影 像 處 理 1 人 次 視 窗 簡 報 製 作 3 人 次 視 窗 資 料 庫 3 人 次 5.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電 子 處 理 資 料 中 心 : 計 Front Page 初 級 班 XML 初 階 應 用 班 2 人 次 Excel 初 級 班 3 人 次 SQL 次 Internet 設 計 人 員 養 成 班 1 人 次 Internet 級 班 5 人 次 Word 初 級 班 2 人 次 網 路 管 理 人 員 養 成 班 2 人 次 Power Point 簡 報 製 作 班 5 人 次 Windows 初 級 進 階 班 4 人 次 Word 進 階 班 5 人 次 Internet 簡 介 與 2 人 次 Excel 進 階 班 10 人 次 MS NT SERVER 次 物 件 導 向 基 本 概 念 班 1 人 次 資 訊 安 全 班 1 人 次 6.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 (1) 計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研 習 班 1 人 次 薦 任 非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班 ( 密 集 式 )2 人 次 組 織 學 習 推 廣 人 員 初 級 班 1 人 次 公 務 人 員 知 識 經 濟 與 服 務 理 念 訓 練 班 1 人 次 簡 報 技 巧 研 習 班 2 人 次 壓 力 調 適 研 習 班 4 人 次 危 機 管 理 研 習 班 2 人 次 開 會 技 巧 研 習 班 2 人 次 諮 商 與 輔 導 專 題 研 討 班 2 人 次 康 輔 活 動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班 1 人 次 公 關 與 媒 體 研 習 班 3 人 次 地 方 制 度 法 專 題 研 討 會 3 人 次 薦 任 非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班 ( 分 散 式 )1 人 次 90 年 度 初 任 薦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研 班 3 人 次 農 業 科 技 成 果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及 管 理 推 廣 研 訓

122 班 1 人 次 國 際 會 議 暨 談 判 研 習 班 1 人 次 (2) 委 託 大 亞 電 腦 公 司 之 訓 練 課 程 計 Windows 98 班 1 Word 初 級 班 1 人 次 Word 進 階 班 1 人 次 Acc 7.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主 計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班 計 1 人 次 8. 外 交 部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講 習 所 : 國 際 會 議 與 外 交 研 習 班 計 1 人 次 9.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 WTO 經 貿 人 才 訓 練 班 計 1 人 次 10.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中 部 辦 公 室 :90 年 主 辦 訓 練 業 務 人 員 實 務 研 習 會 計 班 計 1 人 次 11. 台 糖 公 司 訓 練 中 心 :90 年 度 農 漁 業 推 廣 人 員 計 在 職 訓 練 1 人 次 Excel 試 算 表 系 統 訓 練 班 (2)1 人 次 12. 資 策 會 :MS Word 2000( 中 文 版 ) 文 書 處 理 使 用 入 門 13. 中 華 民 國 農 訓 協 會 : 農 業 統 計 研 習 訓 練 班 計 1 人 次 ( 二 )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聯 繫 同 仁 情 誼 1. 慶 生 會 本 署 90 年 度 員 工 慶 生 會 暨 退 休 人 員 惜 別 會, 分 別 於 4 月 7 月 舉 辦 慶 生 會 以 茶 會 方 式 ; 備 有 大 型 蛋 糕 及 豐 盛 餐 點 水 果 等, 邀 請 全 署 同 仁 同 賀 會 中 除 請 新 進 人 員 自 我 介 紹 外, 對 榮 獲 服 務 獎 章 同 仁 亦 由 署 長 一 併 頒 發 表 揚 另 按 月 發 給 每 位 壽 星 生 日 賀 卡 及 生 日 禮 券, 以 表 祝 賀 之 意 2. 社 團 活 動 為 促 進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增 進 同 仁 情 誼 ; 本 署 成 立 羽 球 釣 魚 桌 球 舞 蹈 瑜 珈 書 畫 壘 球 等 社 利 用 午 休 及 公 餘, 提 供 同 仁 多 元 之 休 閒 活 動 ( 三 )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促 進 本 署 與 外 部 人 員 交 流 1. 本 署 桌 球 社 推 薦 同 仁 代 表 參 加 第 三 屆 總 統 盃 球 類 比 賽 2. 本 署 羽 球 社 同 仁 組 隊 參 加 台 北 市 內 湖 南 港 區 第 二 屆 康 寧 盃 羽 球 錦 標 賽

123 3. 90 年 度 第 三 屆 中 央 機 關 美 展 本 署 同 仁 提 供 西 畫 類 作 品 參 展 一 年 駐 華 使 節 涉 外 單 位 員 工 暨 眷 屬 體 育 聯 誼 活 動, 本 署 參 加 員 眷 計 17 人 二 90 年 為 民 服 務 ( 一 ) 服 務 標 準 及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依 據 院 頒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及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訂 頒 漁 業 署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計 畫 及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實 施 計 畫, 以 署 本 部 遠 洋 漁 業 開 發 中 心 南 部 辦 公 室 及 所 屬 單 位 台 灣 區 漁 業 廣 播 電 台 為 自 評 對 象 及 實 施 對 象 ( 二 ) 主 管 參 與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情 形 1. 依 據 行 政 院 89 年 10 月 26 日 函 頒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與 民 有

124 約 作 業 原 則, 訂 定 漁 業 署 執 行 首 長 與 民 有 約 作 業 要 點, 並 依 計 畫 排 定 與 民 有 約 時 間 及 設 置 首 長 信 箱, 另 本 署 亦 派 員 配 合 農 委 會 辦 理 與 民 有 約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本 署 90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辦 理 首 長 與 民 有 約 活 動, 第 一 次 ( ) 接 見 3 位 民 眾, 第 二 次 (90.10., 由 本 署 胡 署 長 率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與 民 眾 充 分 溝 通 說 明, 或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 如 海 巡 署 ) 列 席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民 眾 所 反 映 之 問 題 若 未 能 於 當 場 獲 得 解 決, 即 轉 請 有 關 單 位 ( 如 台 北 縣 政 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研 處, 均 能 妥 善 解 決 民 眾 所 反 映 之 問 題 (2)90 年 6 月 28 日 配 合 農 委 會 第 一 次 辦 理 之 首 長 與 民 有 約 本 署 由 謝 大 文 副 署 長 陪 同 陳 主 任 委 員 希 煌 接 見 盧 育 華 先 生 2. 本 署 設 有 服 務 台,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必 要 時 指 派 高 階 主 管 參 與 服 務 台 輪 值 3. 於 定 期 召 開 之 主 管 會 報 及 組 室 會 議, 傳 達 機 關 首 長 的 服 務 理 念 4. 本 署 漁 業 政 策 及 施 政 成 果 均 能 透 過 漁 業 電 台 漁 鄉 風 情 畫 電 視 節 目 記 者 會 媒 體 網 站 推 廣 月 刊 及 中 國 水 產 月 刊 等 廣 電 或 平 面 媒 體 宣 導,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三 ) 申 辦 案 件 作 業 時 程 1. 本 署 編 印 有 漁 政 手 冊 詳 列 各 項 申 辦 案 件 之 作 業 時 程 所 需 費 用 及 所 需 檢 附 書 證, 供 各 單 位 及 民 眾 參 閱 2. 申 辦 案 件 作 業 均 於 所 訂 時 限 前 完 成 3. 本 署 南 部 辦 公 室 採 窗 口 櫃 檯 式 作 業, 民 眾 可 隨 到 隨 辦, 並 推 動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及 線 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申 辦 服 務, 民 眾 可 於 短 時 間 等 完 成 申 辦 程 序 至 署 本 部 已 將 部 分 業 務 如 漁 產 品 產 地 證 明 漁 業 執 照 等 之 申 辦 建 立 制 度, 委 由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可 就 近 服 務 民 眾 ( 四 ) 民 眾 抱 怨 之 處 理 1. 本 署 對 於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交 下 地 方 新 聞 反 映 表 中 之 民 眾 反 映 意 見, 均 採 隨 到 隨 辦, 立 即 回 覆 2. 漁 民 以 電 話 報 紙 申 請 書 等 各 種 管 道, 或 透 過 民 意 代 表 所 表

125 ( 五 ) 機 關 間 合 作 服 務 達 申 訴 有 關 建 議 意 見 及 抱 怨 等, 本 署 均 依 情 況 立 刻 圓 滿 處 理, 或 簽 辦 函 覆, 並 記 錄 追 蹤 列 管 1. 與 業 務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合 作 及 資 源 共 享,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提 供 民 眾 必 要 之 協 助 (1) 不 定 期 期 舉 辦 漁 業 及 觀 光 會 報, 共 享 漁 業 及 觀 光 資 源, 聯 合 服 務, 共 同 發 展 休 閒 漁 業 及 觀 光 產 業 (2)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別 與 台 電 公 司 國 防 部 合 作, 有 效 利 用 所 提 供 報 廢 之 電 桿 軍 艦, 製 作 投 放 人 工 電 桿 魚 礁 及 軍 艦 礁, 改 善 環 境, 增 裕 漁 業 資 源, 增 加 漁 民 經 濟 及 觀 光 遊 憩 之 效 能 (3) 委 託 金 門 馬 祖 宜 蘭 澎 湖 等 縣 政 府 就 近 辦 理 20 噸 以 上 至 未 滿 100 噸 漁 船 特 定 漁 業 執 照 之 核 發 2. 與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中 國 農 業 經 營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農 民 團 體 幹 部 聯 合 訓 練 協 會 等 合 作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漁 民 縣 市 政 府 及 漁 會 漁 民 團 體 等 相 關 漁 業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漁 業 競 爭 力 3. 結 合 對 外 漁 協 鮪 魚 公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共 同 服 務 業 者, 並 製 發 相 關 手 冊 及 宣 導 會, 讓 民 眾 了 解 服 務 措 施 ( 六 ) 提 供 特 殊 服 務 ( 例 如 無 障 礙 空 間 規 劃 特 殊 輔 助 設 施 專 人 協 助 等 ) 1. 本 署 辦 公 室 已 規 劃 設 計 為 無 障 礙 空 間, 方 便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老 人 之 進 出 2. 在 一 樓 大 門 設 有 警 衛 人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可 提 供 民 眾 必 要 之 服 務 3. 對 於 外 籍 人 士 來 洽 公,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溝 通, 提 供 服 務 4. 為 服 務 民 眾, 訂 有 彈 性 上 下 班 時 間 ( 七 ) 機 關 網 頁 建 置 及 其 他 資 訊 化 服 務 措 施 1. 本 署 網 站 : 2. 本 署 網 頁 提 供 以 下 之 服 務 : (1) 提 供 組 織 電 話 : 含 漁 業 署 組 織 沿 革 漁 業 署 人 事 編 制 漁 業

126 ( 八 )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署 電 話 傳 真 歷 任 首 長 ( 含 漁 業 歷 任 局 長 ) 及 各 業 務 單 位 漁 政 資 訊, 如 漁 業 署 重 要 措 施 企 劃 資 訊 漁 業 行 政 遠 洋 漁 業 養 殖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訊 ( 漁 業 資 源 宣 導 : 魚 礁 區 保 護 礁 區 資 源 保 育 區 專 用 漁 業 權 公 告 漁 港 基 本 資 料 及 法 規 等 ) 休 閒 漁 業 魚 類 圖 鑑 魚 價 行 情 漁 業 圖 書 等 (2) 本 署 網 站 建 置 啥 麼 最 新 ( 網 上 登 錄 每 日 最 新 訊 息 ) 訊 息 公 告 ( 將 最 新 漁 業 新 聞 漁 業 署 招 標 公 告 與 活 動 訊 息 公 告 ) 活 動 布 告 欄 ( 供 民 眾 及 各 界 於 線 上 將 活 動 訊 息 登 錄 後 自 動 產 生 網 頁 公 告 ) (3) 本 署 建 置 意 見 交 流 園 地, 民 眾 如 有 問 題 或 任 何 意 見 可 透 過 此 園 地 留 言, 由 本 署 文 書 科 掛 號 後 交 由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回 覆 (4) 本 署 網 站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並 建 置 本 署 位 置 圖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可 由 組 織 電 話 單 元 查 詢 每 位 同 仁 之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聯 絡 電 話 (5) 建 置 漁 政 資 訊 及 與 漁 民 相 關 業 務 項 目 漁 業 資 訊 推 播 及 下 傳 服 務 系 統 等 為 民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民 眾 下 載 及 查 詢 各 業 務 單 位 服 務 項 目 (6) 設 有 web mail 署 長 信 箱 署 長 帳 號 及 意 見 可 利 用 這 三 個 管 道 提 出 問 題 及 建 議 (7) 民 眾 留 言 或 電 子 信 箱 案 件, 以 公 文 處 理 方 式 交 文 書 科 掛 號, 並 由 相 關 組 室 儘 速 回 覆 (8) 民 眾 透 由 漁 政 資 訊 及 與 漁 民 相 關 業 務 項 目, 可 下 載 文 件 申 辦 (9) 於 本 署 網 路 漁 政 資 訊 漁 業 法 規. 等 單 元 提 供 相 關 業 務 之 文 件 表 格 下 載 及 列 印 (10) 民 眾 留 言 或 電 子 信 箱 案 件, 經 文 書 科 掛 號 後 交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並 追 蹤 進 度 (11) 建 置 意 見 交 流 園 地, 供 民 眾 討 論 提 出 問 題 及 建 議 (12) 建 置 漁 政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網 頁 供 民 眾 參 閱, 並 可 利 用 漁 產 品 行 情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 操 作 手 冊, 指 引 查 詢 魚 貨 行 情 報 導, 方 便 迅 速

127 1. 為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及 推 行 電 話 禮 貌 運 動, 於 90 年 6 月 27 日 簽 奉 核 可 由 秘 書 室 組 成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小 組, 以 不 定 期 方 式 對 本 署 同 仁 進 行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並 不 定 期 依 研 考 會 規 定 函 知 本 署 各 單 位 加 強 電 話 禮 貌 2. 本 署 自 90 年 5 月 15 日 至 12 月 11 日 對 本 署 各 單 位 進 行 電 話 禮 貌, 計 測 試 101 人 次 測 試 結 果 顯 示, 本 署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已 依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所 訂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電 話 測 試 紀 錄 表 規 定, 回 覆 民 眾 電 話, 成 效 良 好

128 三 國 會 聯 繫 與 新 聞 聯 繫 ( 一 ) 國 會 聯 繫 1 月 9 日 立 法 院 簡 委 員 錫 偕 召 開 大 陸 漁 工 管 理 安 置 解 決 之 道 座 談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1 月 10 日 立 法 院 余 委 員 政 道 召 開 台 灣 牡 蠣 致 癌 風 險 偏 高 記 者 會,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 月 12 日 立 法 院 李 委 員 慶 雄 召 開 禁 止 拖 網 漁 船 於 三 浬 內 作 業 影 響 漁 民 生 計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室 派 員 參 加 1 月 15 日 立 法 院 蘇 委 員 煥 智 召 開 保 育 與 產 業 如 何 共 存 共 榮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1 月 15 日 立 法 院 何 委 員 嘉 榮 召 開 加 入 WTO 後 蚵 民 何 去 何 從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1 月 15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蔡 美 召 開 牡 蠣 致 癌?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2 月 14 日 立 法 院 賴 委 員 士 葆 召 開 同 成 加 油 站 加 油 問 題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129 2 月 15 日 農 委 會 15 日 至 16 日 召 開 國 會 聯 絡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2 月 16 日 立 法 院 唐 委 員 碧 娥 召 開 加 入 WTO 對 南 台 灣 產 業 之 衝 擊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2 月 22 日 立 法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召 開 政 府 如 何 解 決 海 釣 活 動 的 困 難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3 月 1 日 漁 會 法 修 正 草 案 三 讀 修 正 通 過 ( 第 五 會 期 第 二 次 會 議 ) 3 月 19 日 立 法 院 司 法 委 員 會 召 開 兩 岸 三 通 後 所 衍 生 之 司 法 相 關 問 題 及 其 配 套 措 施 專 案 會 議,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3 月 19 日 立 法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召 開 88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對 各 縣 市 及 直 轄 市 補 助 款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並 備 詢 專 案 會 議,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3 月 28 日 立 法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就 業 服 務 法 修 正 草 案 專 案 會 議,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3 日 立 法 院 梁 委 員 牧 養 召 開 健 全 海 事 工 程 管 理 問 題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4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我 國 加 入 WTO 及 參 加 六 月 上 海 APEC 部 長 會 議 與 台 商 在 大 陸 經 貿 投 資 保 障 問 題 專 案 會,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4 月 4 日 立 法 院 林 委 員 政 則 召 開 新 竹 漁 民 海 上 作 業 心 聲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9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農 委 會 主 管 農 業 綜 合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專 案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4 月 10 日 立 法 院 曹 委 員 爾 忠 召 開 離 島 建 設 週 年 試 辦 小 三 通 百 日 檢 討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10 日 立 法 院 周 委 員 雅 淑 召 開 如 何 解 決 大 陸 漁 工 船 停 泊 問 題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12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行 政 院 主 管 中 美 經 濟 社

130 會 發 展 基 金 專 案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4 月 16 日 立 法 院 林 委 員 炳 坤 召 開 中 西 漁 港 港 泊 區 湧 浪 問 題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23 日 立 法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9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4 月 23 日 立 法 院 許 委 員 榮 淑 召 開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防 潮 門 沼 岸 區 域 疏 浚 工 作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4 月 30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90 年 度 農 委 會 主 管 對 縣 市 政 府 計 劃 型 補 助 款 情 形 專 案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2 日 立 法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專 案 會 議,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3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漁 業 法 修 正 條 文 專 案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9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龍 水 召 開 開 放 船 員 替 代 役 第 二 次 會 議,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9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永 金 召 開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坑 子 口 射 擊 區 域 與 定 置 漁 場 重 疊 問 題 第 三 次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11 日 立 法 院 許 委 員 舒 博 召 開 麥 寮 六 輕 工 業 區 簡 易 碼 頭 設 施 及 其 相 關 漁 民 輔 導 情 事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15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就 業 服 務 法 修 正 草 案 會 議,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15 日 立 法 院 曾 委 員 永 權 召 開 本 國 吳 郭 魚 外 銷 滯 銷 及 內 銷 價 格 狂 跌 事 宜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16 日 立 法 院 全 院 各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審 查 中 美 基 金 農 業 綜 合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16 日 立 法 院 黃 委 員 昭 順 召 開 修 改 漁 業 署 高 雄 分 署 組 織 條 例 協 調 會,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17 日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131 案,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18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秀 珍 召 開 台 北 縣 和 美 漁 港 泥 沙 淤 積 問 題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21 日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21 日 立 法 院 陳 委 員 榮 盛 召 開 港 市 合 一 後 安 平 港 何 去 何 從 公 聽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25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審 查 漁 業 法 修 正 草 案,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28 日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30 日 立 法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環 境 保 護 基 本 法 草 案,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5 月 30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審 查 90 年 度 5 6 月 農 委 會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計 劃 型 補 助 款 情 形 及 農 委 會 所 屬 機 關 90 年 度 對 國 內 團 體 及 個 人 捐 助 情 形 專 案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5 月 31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暨 能 源 委 員 會 5 月 31 日 至 6 月 1 日 赴 屏 東 考 察 屏 東 地 區 農 漁 設 施,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6 月 8 日 立 法 院 劉 委 員 盛 良 召 開 貢 寮 漁 業 權 台 電 重 機 械 入 港 延 時 漁 民 要 求 補 償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6 月 11 日 立 法 院 侯 委 員 惠 仙 率 團 參 加 東 港 鮪 魚 文 化 季 活 動, 業 務 組 室 派 員 陪 同 參 加 6 月 18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18 日 至 20 日 赴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考 察 雲 嘉 南 農 漁 建 設,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6 月 21 日 立 法 院 蔡 委 員 豪 召 開 研 商 修 正 漁 業 法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6 月 29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永 金 召 開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坑 子 口 射 擊 區 域 與 定 置 漁 場 重 疊 問 題 第 四 次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3 日 行 政 院 3 日 至 5 日 召 開 國 會 聯 絡 人 員 講 習 會 報, 秘 書 室 派

132 員 參 加 7 月 4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赴 桃 園 地 區 考 察 農 漁 建 設 成 果,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7 月 4 日 立 法 院 劉 委 員 憲 同 召 開 漁 民 捕 撈 海 瓜 子 花 蛤 作 業 協 調 會,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7 月 9 日 立 法 院 劉 委 員 文 雄 召 開 我 國 漁 船 遭 大 陸 漁 船 挾 持 記 者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11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川 田 召 開 頭 城 鎮 海 岸 沙 灘 侵 蝕 會 勘,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12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朝 明 召 開 箱 網 養 殖 業 經 營 問 題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12 日 立 法 院 蘇 委 員 煥 智 召 開 漁 業 養 殖 登 記 證 核 發 問 題 公 聽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17 日 立 法 院 劉 委 員 政 鴻 召 開 苗 栗 苑 裡 遭 大 陸 及 外 地 漁 船 入 侵 作 業 保 護 本 地 漁 民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24 日 立 法 院 郭 委 員 素 春 召 開 台 北 港 闢 建 漁 業 影 響 補 償 金 課 稅 暨 暫 泊 漁 船 遷 移 問 題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7 月 25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川 田 邀 請 農 委 會 陳 副 主 委 赴 宜 蘭 會 勘, 郭 主 任 秘 書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7 月 27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秀 珍 召 開 台 北 縣 龍 洞 漁 港 至 和 美 漁 港 間 泥 沙 淤 積 問 題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8 月 7 日 立 法 院 楊 委 員 吉 雄 召 開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存 仁 里 環 境 現 況 會 勘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8 月 7 日 立 法 院 張 蔡 委 員 美 召 開 新 竹 市 大 陳 義 胞 新 村 現 住 戶 產 權 權 益 問 題 公 聽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8 月 20 日 立 法 院 賴 委 員 勁 麟 召 開 打 造 東 北 角 海 岸 觀 光 願 景 公 聽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9 月 11 日 立 法 院 蘇 委 員 煥 智 召 開 發 展 曾 文 溪 下 游 河 川 之 水 賞 觀 光 會 勘,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33 9 月 13 日 農 委 會 召 開 國 會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謝 副 署 長 率 本 署 國 會 聯 絡 組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9 月 14 日 立 法 院 賴 委 員 勁 麟 召 開 基 隆 港 務 局 與 貢 寮 區 漁 會 相 關 問 題 座 談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9 月 20 日 立 法 院 許 委 員 舒 博 召 開 漁 業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86 條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設 置 要 點 相 關 問 題 協 調 會,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9 月 20 日 立 法 院 李 委 員 俊 毅 召 開 將 軍 漁 港 漁 船 安 檢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9 月 21 日 立 法 院 曹 委 員 爾 忠 召 開 漁 船 改 裝 貨 船 載 運 大 陸 物 品 相 關 事 宜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9 月 24 日 立 法 院 郭 委 員 素 春 召 開 娛 樂 漁 船 僱 用 大 陸 地 區 船 員 問 題 協 調 會,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9 月 26 日 立 法 院 曾 蔡 委 員 美 佐 召 開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統 仙 洲 國 營 礦 區 續 租 開 採 輸 送 方 式 及 尾 砂 外 賣 事 宜 協 調 會, 業 務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4 日 立 法 院 新 黨 黨 團 召 開 德 發 38 號 漁 船 遭 日 本 保 安 艇 撞 沉 記 者 會,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 月 9 日 監 察 院 召 開 德 發 38 號 漁 船 遭 日 本 保 安 艇 撞 沉 案 約 談 會, 沙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 月 11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發 展 觀 光 發 展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12 日 立 法 院 劉 委 員 文 雄 召 開 中 華 電 信 應 保 留 類 比 式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以 利 漁 民 海 難 救 助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13 日 立 法 院 林 委 員 炳 坤 召 開 研 商 澎 湖 縣 七 美 鄉 成 立 鮑 魚 展 示 中 心 相 關 事 項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15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召 開 90 年 7 至 12 月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計 劃 補 助 情 形 專 案 報 告 會 議,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 月 17 日 立 法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召 開 中 央 政 府 對 苗 栗 地 區 921 震 災 及 桃 芝 納 莉 颱 風 災 後 復 建 補 助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專 案 報 告,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34 10 月 17 日 立 法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聯 席 召 開 勞 動 基 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23 日 立 法 院 楊 委 員 瓊 櫻 召 開 WTO,Where To Go? 座 談 會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25 日 立 法 院 林 委 員 國 華 召 開 建 立 外 銷 鰻 魚 衛 生 品 質 自 主 檢 查 制 度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0 月 26 日 立 法 院 李 委 員 顯 榮 召 開 與 首 長 有 約 地 方 建 設 座 談 會, 郭 主 任 秘 書 率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 月 30 日 監 察 院 經 濟 及 財 政 委 員 會 30 日 至 31 日 赴 宜 蘭 考 察 漁 業 建 設 成 果, 謝 副 署 長 率 相 關 人 員 陪 同 10 月 31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朝 明 召 開 北 勢 療 養 殖 生 產 區 海 水 統 籌 供 應 工 程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1 月 2 日 立 法 院 廖 委 員 風 德 召 開 宜 蘭 縣 大 溪 漁 港 大 陸 漁 工 問 題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1 月 14 日 立 法 院 林 委 員 宏 宗 召 開 漁 船 電 纜 用 途 公 聽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1 月 19 日 監 察 院 90 年 度 地 方 機 關 巡 察 台 南 縣 將 軍 漁 港 11 月 20 日 立 法 院 曾 蔡 委 員 美 佐 召 開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金 湖 台 子 漁 港 兩 港 合 一 開 發 推 動 座 談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1 月 23 日 立 法 院 趙 委 員 永 清 召 開 搶 救 四 億 年 活 化 石 台 灣 鱟 記 者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2 月 11 日 立 法 院 張 委 員 清 芳 召 開 協 調 兼 營 娛 樂 漁 船 違 規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遭 漁 政 處 分 案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2 月 14 日 立 法 院 許 委 員 舒 博 召 開 研 商 漁 業 法 第 86 條 修 正 案 有 關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部 分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2 月 14 日 立 法 院 鄭 委 員 永 金 召 開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射 擊 危 險 區 內 六 組 定 置 網 漁 業 權 撤 銷 補 償 事 宜 協 調 會, 相 關 組 派 員 參 加 12 月 24 日 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環 境 保 護 基 本 法 草 案 協 商, 相 關 組 派 員

135 參 加 12 月 28 日 立 法 院 在 野 聯 盟 協 商 9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二 ) 新 聞 聯 繫 1 月 9 日 漁 業 署 呼 籲 速 訂 水 產 食 品 安 全 標 準, 作 為 產 業 輔 導 依 據 1 月 10 日 牡 蠣 體 砷 未 過 量, 漁 業 署 籲 請 消 費 者 安 心 食 用 1 月 11 日 牡 蠣 風 險 疑 慮 獲 得 澄 清, 漁 業 署 全 力 促 銷, 好 康 逗 相 報, 蚵 仔 麵 吃 免 驚 1 月 12 日 漁 業 署 呼 籲 國 人 踴 躍 參 加 牡 蠣 品 嚐 活 動 1 月 20 日 體 驗 休 閒 漁 業, 年 假 自 在 遊 2 月 15 日 農 委 會 訂 定 我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赴 大 西 洋 海 域 作 業 規 範 3 月 1 日 漁 會 法 修 正 草 案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漁 會 發 展 將 步 入 新 的 里 程 碑 3 月 13 日 漁 業 署 與 台 電 公 司 為 台 中 縣 沿 海 打 造 海 洋 魚 類 公 寓 3 月 14 日 漁 業 署 持 續 辦 理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及 安 全 系 統 (GMDSS) 普 通 值 機 員 訓 練, 歡 迎 報 名 參 加 3 月 21 日 漁 業 署 與 台 電 公 司 為 彰 化 縣 沿 海 打 造 海 洋 魚 類 公 寓 3 月 21 日 我 國 鯊 魚 漁 業 依 國 際 規 範 經 營, 魚 體 全 魚 利 用, 產 量 佔 世 界 第 五 位 3 月 22 日 和 平 號 太 空 站 殘 骸 可 能 衝 擊 南 太 平 洋, 我 方 漁 船 注 意 遠 離 3 月 29 日 漁 廣 於 金 馬 地 區 派 駐 記 者, 實 地 報 導 金 馬 小 三 通, 兩 岸 漁 業 交 流 及 後 續 發 展 4 月 3 日 漁 業 署 與 台 電 公 司 為 桃 園 縣 沿 海 打 造 海 洋 魚 類 公 寓 4 月 18 日 漁 業 署 呼 籲 勿 隨 意 食 用 河 魨, 以 免 中 毒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4 月 19 日 不 要 將 放 生 變 殺 生, 不 當 的 放 生 對 自 然 生 態 造 成 更 大 的 傷 害 4 月 21 日 水 產 品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強 化 競 爭 力

136 5 月 4 日 鯨 鯊 通 報 系 統 啟 動, 漁 民 捕 獲 鯨 鯊 納 入 管 理 5 月 11 日 魚 塭 之 美 -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5 月 11 日 輕 颱 西 馬 隆 向 南 部 海 域 逼 進 - 漁 業 署 呼 籲 漁 民 嚴 加 防 範 5 月 17 日 漁 船 主 流 用 及 或 販 售 漁 業 用 油 將 嚴 處 5 月 22 日 漁 業 署 加 強 北 太 平 洋 護 漁 5 月 31 日 6 月 至 8 月 魚 勿 鱙 魚 禁 漁 期 禁 捕 魚 勿 鱙 魚 6 月 1 日 去 (89) 年 漁 業 產 業 依 然 醒 目 6 月 4 日 配 合 漁 船 船 員 考 試 規 則 修 正 實 施, 漁 業 署 積 極 研 修 漁 船 船 員 訓 練 課 程 6 月 22 日 輕 度 颱 風 奇 比 向 台 灣 逼 近, 漁 業 署 呼 籲 漁 民 嚴 加 防 範 7 月 5 日 輔 導 地 方 成 立 漁 業 資 源 保 護 守 望 相 助 隊 7 月 18 日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協 助 處 理 被 日 本 巡 邏 船 撞 翻 之 德 發 三 十 八 號 漁 船 事 件 7 月 20 日 推 廣 漁 船 裝 罝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示 標, 俾 迅 速 執 行 搜 求 任 務 7 月 25 日 慶 祝 漁 民 節, 傳 薪 在 東 港 7 月 25 日 亞 洲 水 族 聯 盟 成 立, 九 國 簽 署 台 北 宣 言 8 月 8 日 參 加 中 斐 漁 業 合 作 之 漁 船, 所 捕 獲 之 鯊 魚 不 得 將 鯊 魚 鰭 割 離 並 丟 棄 魚 體 8 月 16 日 收 購 漁 船 價 格 優 厚, 即 日 起 請 向 縣 市 政 府 登 記 9 月 7 日 漁 業 署 將 自 90 年 10 月 起 開 辦 三 等 船 長 及 船 副 訓 練 9 月 13 日 農 委 會 李 副 主 任 委 員 健 全 陪 同 90 年 傑 出 漁 民 ( 漁 家 婦 女 ) 晉 見 總 統 9 月 24 日 輕 颱 利 奇 馬 向 台 灣 逼 近 漁 業 署 呼 籲 漁 民 提 高 警 覺 嚴 加 防 範 9 月 25 日 漁 業 署 積 極 推 動 虱 目 魚 系 列 行 銷 工 作, 穩 定 產 銷

137 9 月 26 日 漁 廣 為 遠 洋 作 業 漁 船 提 供 專 屬 廣 播 節 目, 服 務 海 外 漁 民 9 月 28 日 首 屆 漁 業 博 覽 會 將 在 高 雄 登 場, 寓 教 漁 樂, 讓 你 看 個 夠 10 月 11 日 發 揚 岳 揚 艦 優 良 軍 風 - 建 構 多 元 化 人 工 漁 場 10 月 13 日 逆 勢 挺 進 之 漁 業 生 產, 前 半 年 表 現 力 道 不 足 10 月 15 日 中 颱 海 燕 向 台 灣 逼 近, 漁 業 署 呼 籲 民 眾 提 高 警 覺 嚴 加 防 範 10 月 24 日 有 關 權 宜 籍 漁 船 輸 入 之 相 關 條 文 業 修 正 通 過, 請 漁 船 主 配 合 辦 理 入 籍 11 月 6 日 我 國 南 方 黑 鮪 已 達 本 (90) 年 漁 獲 限 額, 作 業 漁 船 應 立 即 停 止 捕 撈 11 月 16 日 基 隆 籍 全 福 十 七 號 漁 船 遭 大 陸 船 員 挾 持 至 美 進 行 偷 渡 經 關 島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判 決 案 11 月 23 日 建 置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資 料 庫 開 放 船 主 免 費 查 詢 船 位 11 月 26 日 推 動 在 臺 灣 建 造 輸 出 我 國 人 經 營 之 非 本 國 籍 漁 船 回 籍 計 畫 展 現 初 步 成 效 11 月 28 日 我 參 加 ICCAT 年 會 代 表 團 奮 力 爭 取 到 大 西 洋 鮪 漁 業 重 大 利 益 11 月 30 日 魚 貨 銷 歐 衛 生 證 明 自 91 年 1 月 1 日 採 用 新 表 格, 須 標 示 生 產 方 式 及 漁 區 號 碼 12 月 5 日 漁 業 署 籲 請 養 殖 漁 民 注 意 寒 害, 妥 為 預 防 降 低 災 損 12 月 10 日 漁 業 署 公 告 我 漁 船 赴 三 大 洋 捕 撈 南 方 黑 鮪 作 業 規 範 12 月 20 日 臺 灣 地 區 20 日 起 氣 溫 劇 降 漁 業 署 呼 籲 漁 民 嚴 防 寒 害 12 月 24 日 跨 界 及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條 款 協 定 生 效, 公 海 魚 類 資 源 養 護 管 理 國 際 化 12 月 25 日 打 造 海 洋 台 灣 - 再 造 台 灣 沿 海 漁 產 業 與 環 境 四 文 書 與 管 考

138 ( 一 ) 出 國 報 告 之 管 考 ( 二 ) 公 文 催 辦 ( 三 ) 主 管 會 報 1. 為 促 進 漁 業 科 技 交 流, 推 動 國 際 漁 業 合 作, 開 拓 漁 產 品 外 銷 市 場, 提 升 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科 技 水 準, 改 進 生 產 品, 健 全 漁 產 運 銷 體 系, 促 進 漁 產 經 營 現 代 化, 先 後 遴 派 多 人 出 國 及 出 席 各 項 國 際 會 議 各 出 國 人 員 均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分 別 提 出 出 國 報 告 ;90 整 年 計 有 64 人 次 出 國 ; 考 察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類 別 之 出 國 報 告 全 文 傳 送 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所 建 置 之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並 函 送 農 委 會 審 核 ; 會 議 活 動 類 別 登 錄 出 國 人 員 資 料, 於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綜 合 處 理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之 出 國 報 告 出 國 報 告 書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送 有 關 單 位 參 處 2. 本 署 所 撰 之 出 國 報 告 書 中, 以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為 主 ; 當 我 國 積 極 走 入 國 際 社 會 時, 所 撰 出 國 報 告 書 具 有 非 常 高 之 參 考 價 值 同 時 也 栽 培 出 許 多 參 與 國 際 會 議 之 人 才 1. 為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本 署 研 考 人 員 均 嚴 格 控 管 公 文 之 流 程 ; 一 般 規 定 公 文 須 隨 到 隨 辦, 如 有 必 要 展 延 者,7 天 以 內 由 各 組 室 決 行 ; 第 2 次 以 上 申 請 時, 則 送 請 主 任 秘 書 或 以 上 決 行 ; 至 於 1 個 月 以 上 或 累 積 展 期 超 過 1 個 月 以 上 時 須 簽 報 首 長 同 意 另 每 週 主 動 追 蹤 催 辦 尚 未 辦 結 案 件 ; 每 月 並 由 秘 書 室 將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結 之 案 件 分 送 各 有 關 之 組 室 並 請 其 說 明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結 之 原 因, 再 由 秘 書 室 研 考 人 員 統 計 分 析 其 原 因, 分 析 出 公 文 延 宕 原 因 計 有 15 項, 並 針 對 延 遲 原 因 提 出 解 決 辦 法 後 簽 報 首 長 瞭 解 各 組 室 則 依 解 決 辦 法 力 求 改 進 對 於 實 施 公 文 稽 催 結 果, 於 每 月 月 初 統 計 上 月 公 文 數 量, 並 針 對 各 類 公 文 性 質 分 析 公 文 時 效, 定 期 於 每 月 擴 大 主 管 會 報 提 出 報 告, 提 供 各 組 室 作 為 公 文 處 理 品 質 與 績 效 之 參 考 2.90 年 全 年 總 收 文 計 有 48,487 件 ( 發 文 計 有 29,983 件 ) 有 6,408 件, 合 計 總 收 發 文 54,895 件, 其 中 一 般 公 文 3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11,809 件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案 件 113 件 訴 願 157 件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160 件 1. 每 週 二 上 午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並 於 週 五 將 本 次 主 管 會 報 紀 錄 函 送 各 單 位 知 照 以 期 各 單 位 就 本 次 會 議 決 議 之 相 關 事 項, 立 即 掌 握 訊 息 並 適 時 回 應, 以 符 時 效

139 2. 對 於 署 長 指 示 及 重 要 決 議 事 項, 則 簽 請 列 管 追 蹤 並 請 相 關 組 室 儘 速 辦 理 ; 按 月 提 報 本 署 主 管 會 報 列 管 案 件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使 長 官 了 解 各 項 重 要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並 請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處 理 完 竣 ( 四 ) 農 委 會 主 管 會 報 紀 錄 暨 決 議 事 項 之 列 管 追 蹤 1. 每 週 將 農 委 會 主 管 會 報 紀 錄 函 轉 本 署 各 組 室 知 照, 相 關 案 件 請 承 辦 單 位 錄 案 辦 理 2. 針 對 涉 及 本 署 業 務 之 主 任 委 員 指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則 配 合 農 委 會 進 行 列 管 追 蹤, 請 承 辦 單 位 依 限 填 報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以 期 儘 速 結 案 ( 五 ) 行 院 院 會 紀 錄 暨 決 議 事 項 之 列 管 追 蹤 1. 定 期 將 行 政 院 院 會 紀 錄 函 轉 本 署 各 組 室 知 照 ( 行 政 院 歷 次 院 會 決 議 均 已 登 載 予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爾 後 請 各 單 位 定 期 上 網 查 閱, 案 內 倘 涉 及 貴 屬 業 務, 請 自 行 錄 案 辦 理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hppt// 2. 針 對 涉 及 本 署 業 務 之 院 長 指 示 及 院 會 決 議 事 項, 則 配 合 農 委 會 進 行 列 管 追 蹤, 請 承 辦 單 位 依 限 填 報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以 期 儘 速 結 案 ( 六 ) 署 長 出 國 期 間 重 要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首 長 因 公 出 國 期 間, 即 由 管 考 人 員 通 知 各 單 位 填 報 署 長 出 國 期 間 重 要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由 管 考 人 員 彙 整 並 於 署 長 回 國 後 即 刻 陳 報 俾 讓 署 長 能 在 出 國 後 對 署 內 重 要 案 件 處 理 的 情 形 有 所 瞭 解 五 事 務 業 務 ( 一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業 務 1. 本 署 年 度 內 辦 理 之 勞 務 採 購 ( 含 委 辦 計 畫 ) 財 物 採 購 工 程 採 購 及 各 項 小 額 零 星 採 購, 均 由 請 購 單 位 簽 報 奉 核 或 填 具 請 購 單 後, 交 由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辦 理 招 標 簽 約 等 後 續 採 購 事 宜 2. 依 據 統 計,90 年 度 本 署 辦 理 1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件, 其 中 勞 務 採 購 294 件, 決 標 金 額 合 計 為 499,152,014 元, 財 物 採 決 標 金 額 合 計 為 17,054,199 元, 工 程 採 購 15 件, 決 標 金

140 為 531,226,330 元 3. 另 為 建 立 公 平 公 開 之 採 購 程 序,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陸 續 增 修 訂 各 種 採 購 規 定,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均 需 予 配 合 執 行, 例 如 該 會 在 年 度 內 修 訂 之 公 共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或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工 程 採 購, 應 於 公 告 招 標 前 辦 理 招 標 文 件 之 公 開 閱 覽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已 會 同 各 請 購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並 選 定 政 風 室 作 為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之 場 所 ( 二 ) 完 成 本 署 潮 州 街 辦 公 大 樓 國 有 持 分 之 撥 用 工 作, 並 繼 續 擴 充 改 善 各 項 辦 公 設 施 1. 本 署 潮 州 街 辦 公 大 樓 之 產 權 持 分, 除 其 中 百 分 之 66 為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所 有 外, 其 餘 百 分 之 34 則 登 記 國 有, 並 為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經 管 之 非 公 用 財 產, 本 署 進 駐 後 即 依 國 有 財 產 法 規 定 辦 理 無 償 撥 用, 並 奉 行 政 院 於 5 月 19 日 核 定 准 予 撥 用,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已 洽 請 地 政 機 關 完 成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登 記 等 事 宜 2. 本 署 進 駐 使 用 潮 州 街 辦 公 大 樓 後, 發 現 仍 有 部 分 辦 公 設 施 需 予 擴 充 改 善 經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評 估 需 要 性 及 急 迫 性, 並 簽 報 奉 核 後, 已 委 請 廠 商 辦 理 ( 三 ) 完 成 本 署 經 管 財 產 基 本 資 料 之 電 腦 建 檔 工 作, 建 立 財 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1. 本 署 及 前 省 漁 業 局 經 管 之 動 產 不 動 產, 過 去 均 採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管 理, 再 加 上 受 到 辦 公 廳 舍 搬 遷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致 財 產 管 理 資 料 不 全, 各 同 仁 保 管 使 用 之 財 產 項 目 紊 亂, 嚴 重 影 響 財 產 管 理 之 效 能 2. 經 檢 討 後, 應 採 用 資 訊 化 之 管 理 方 式, 始 能 健 全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因 此 選 用 國 有 財 產 局 委 託 開 發 之 國 有 財 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並 參 照 財 政 部 訂 定 之 國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將 本 署 經 管 之 財 產 基 本 資 料 逐 筆 建 檔, 同 時 遇 有 財 產 增 購 減 損 或 移 動 等 異 動 狀 況 時, 亦 將 基 本 資 料 予 以 鍵 入 電 腦, 達 成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化 之 目 標 ( 四 ) 提 升 出 納 管 理 效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1. 出 納 管 理 包 括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品 等 之 收 付 移 轉 存 管, 以 及 帳 表 之 登 記 編 製 等 工 作, 為 利 前 揭 各 項 工 作 之 推 動,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已 依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事 務 管 理 手 冊 出 納 管 理 篇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辦 理 出 納 事 務, 以 提 升 出 納 管 理 效 能

141 2. 另 為 加 速 公 款 之 支 付, 並 確 保 公 款 安 全,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已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等 規 定 加 強 辦 理, 俾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五 ) 規 劃 設 立 本 署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中 心 1. 為 增 進 本 署 退 休 人 員 彼 此 間 之 聯 誼, 本 署 選 定 金 山 南 路 展 示 中 心 一 樓 作 為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中 心, 並 由 秘 書 室 事 務 科 先 行 辦 理 發 包 整 修 及 採 購 所 需 之 各 項 設 施 2. 該 聯 誼 中 心 自 90 年 3 月 12 日 起, 每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 例 假 日 除 外 ) 開 放 使 用, 除 已 函 知 各 退 休 人 員, 歡 迎 於 開 放 時 間 前 來 使 用 該 中 心 各 項 設 施 外, 並 徵 得 部 分 退 休 同 仁 同 意 以 排 班 方 式 輪 值 六 會 計 業 務 ( 一 ) 籌 編 91 年 度 概 預 算 完 成 本 署 91 年 度 概 預 算 案 之 籌 編,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1. 本 署 單 位 概 預 算 之 籌 編 本 署 91 年 度 預 算 案 係 依 行 政 院 及 農 委 會 核 定 之 額 度, 經 各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通 盤 檢 討 後, 歲 入 預 算 編 列 39,690 千 元,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6,915,033 千 元 91 年 度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之 預 算 數 為 歲 入 39,1 元 ( 詳 附 圖 一 ), 包 括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1,000 千 元 規 費 收 入 934 千 元 財 產 收 入 7,098 千 元 及 其 他 收 入 30,158 千 元, 歲 出 6,854,7 ( 詳 附 圖 二 ), 包 括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161,716 千 元 一 般 行 政 343,785 千 元 漁 業 管 理 4,006,688 千 元 漁 業 發 展 2,341 第 一 預 備 金 1,200 千 元 2.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等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之 編 製 (1)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91 年 度 預 算 案 經 行 政 院 核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10,748 千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1,987 千 元, 預 計 91 11,239 千 元, 另 國 庫 撥 充 基 金 10,000 千 元 (2)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91 年 度 預 算 案 經 行 政 院 核 列, 業 務 總 收 入 9,600 千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8,650 千 元, 預 計 91 年 19,050 千 元

142 ( 二 ) 辦 理 90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為 減 緩 加 入 WTO 對 漁 業 產 業 所 產 生 之 衝 擊, 本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1,510,000 千 元, 辦 理 推 動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並 加 強 建 設 養 殖 及 休 閒 漁 業 設 施, 以 帶 動 娛 樂 漁 業 發 展, 提 高 漁 業 競 爭 力 與 漁 港 建 設 效 益, 並 改 善 漁 村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漁 村 美 麗 景 觀, 提 升 漁 民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漁 業 生 態 休 閒 保 護 及 環 境 維 護, 以 強 化 漁 業 體 質 ( 三 )90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署 預 算 之 執 行, 均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及 法 定 預 算 項 目 及 內 容 核 實 支 用, 除 遵 照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及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等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配 合 中 央 機 關 節 約 措 施, 有 效 撙 節 開 支, 以 達 節 約 目 標, 並 期 有 效 達 成 本 署 原 訂 施 政 目 標 1. 本 署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90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為 7,169 千 元, 實 收 數 為 111,0 預 算 數 超 收 103,884 千 元, 主 要 係 超 收 違 反 漁 業 法 罰 鍰 5,708 千 元 工 程 逾 期 罰 款 收 入 26,294 千 元 委 辦 專 戶 及 本 署 專 戶 存 款 之 利 息 收 入 727 千 元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補 償 金 收 入 7,236 千 元 經 管 國 有 土 地 之 租 金 收 入 2,08 第 一 二 類 漁 港 管 理 費 收 入 5,657 千 元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支 55,664 千 元 等 (2)90 年 度 原 核 列 歲 出 預 算 數 為 6,322,486 千 元, 追 加 1,510,000 千 元,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計 7,832,48, 支 出 實 現 數 為 7,183,073 千 元 保 留 以 後 年 度 繼 續 權 責 發 生 數 為 39,854 千 元 歲 出 保 留 數 為 100,63 算 數 計 7,323,560 千 元, 預 算 賸 餘 數 為 508,92 因 主 要 係 為 配 合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凍 結 經 費 29,658 千 元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少 致 人 事 費 節 減 29,235 千 元 配 合 政 府 節 施 撙 節 開 支 結 餘 款 委 辦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暨 工 程 發 包 賸 餘 款 等 計 450,033 千 元 (3)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88,122 千 元, 執 行 結 果, 支 出 實 現 數 為 88,015 千 元, 賸 餘 107 千 元 註 銷 繳 回 國 庫 2. 本 署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 業 務 總 收 入 為 130,664 千 元, 業 務 總 支 13,455 千 元, 本 年 度 賸 餘 117,209 千 元

143 (2)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 業 務 總 收 入 為 18,807 千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3,254 千 元, 本 年 度 賸 餘 15,553 千 元 ( 四 )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執 行 與 研 修 本 年 度 報 送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23 表, 除 天 然 災 害 人 事 會 計 等 表 由 漁 政 組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編 報 外, 其 餘 各 表 均 由 企 劃 組 透 過 漁 業 統 計 調 查 系 統 產 生 ; 另 因 農 業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查 報 將 於 91 年 納 入 公 務 統 計 辦 理, 因 此, 本 年 度 增 訂 漁 業 固 定 資 產 建 購 改 良 及 擴 充 支 出 - 按 購 買 主 體 分 按 資 金 來 源 分 及 漁 業 固 定 資 產 變 賣 收 入 - 按 資 產 所 有 權 分 等 3 種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144 七 政 風 業 務 ( 一 ) 政 風 法 令 之 訂 定 事 項 1.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之 端 正 政 風 行 動 方 案, 參 酌 本 署 環 境 業 務 特 性, 擬 定 本 署 91 年 端 正 政 風 防 制 貪 污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2. 為 使 本 署 同 仁 瞭 解 危 害 破 壞 偶 突 發 事 件 之 定 義 與 處 置 要 領, 訂 定 本 署 緊 急 狀 況 區 分 與 處 置 要 領 3. 為 配 合 政 府 現 階 段 積 極 推 動 肅 貪 掃 黑 及 查 賄 工 作 及 為 瞭 解 本 署 政 風 狀 況 施 政 得 失 興 革 意 見, 訂 定 本 署 辦 理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 二 ) 政 風 法 令 之 宣 導 事 項 為 提 升 本 署 同 仁 法 律 素 養, 本 年 函 發 相 關 案 例 計 24 篇 ( 三 ) 員 工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本 署 為 重 要 營 繕 工 程 機 關, 每 年 投 注 於 國 內 各 類 漁 港 興 建 規 劃

145 維 護 及 人 工 魚 礁 製 造 等 相 關 工 程 經 費, 高 達 數 拾 億 元,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後 已 訂 定 : 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採 購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本 室 職 司 監 辦 業 務, 針 對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之 程 序 瞭 解 是 否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 本 年 計 參 與 議 ( 比 ) 價 計 224 案 2. 漁 業 工 程 品 質 抽 驗 作 業 小 組 由 副 署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本 室 及 相 關 組 室 擔 任 委 員, 不 定 期 抽 驗 工 程 品 質, 並 對 不 符 標 準 者 加 以 督 責 改 進 3. 受 理 陳 情 檢 舉 案 計 14 件, 本 室 立 於 保 障 檢 舉 人 與 本 署 同 仁 權 益 下, 均 已 妥 為 處 理 ( 四 ) 政 風 興 革 意 見 建 議 事 項 1.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及 專 用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號 ) 並 加 設 免 付 費 檢 舉 專 線 ( ) 鼓 勵 民 眾 及 員 工 檢 舉 貪 瀆 不 2. 辦 理 90 年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 將 政 府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成 果 洽 辦 本 署 業 務 感 想 本 署 同 仁 品 德 操 守 納 入 調 查 內 容, 共 寄 發 319 份, 回 收 137 份, 回 收 率 百 分 之 43; 本 署 整 體 政 風 狀 況 及 品 德 操 守 頗 為 受 訪 民 眾 肯 定, 本 室 並 將 問 卷 中 民 眾 所 提 反 應 意 見 15 件, 簽 陳 署 長 後 移 與 業 務 單 位 參 照, 以 落 實 相 關 改 進 意 見, 使 民 眾 感 受 本 署 同 仁 為 民 服 務 之 熱 忱 ( 五 )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事 項 ( 六 ) 疏 處 陳 情 請 願 1. 兩 岸 開 放 學 術 交 流 以 來, 常 有 大 陸 人 士 來 訪, 藉 以 相 互 交 流 漁 業 技 術, 本 室 配 合 加 強 保 密 宣 導 措 施 計 13 案 2. 訂 定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作 業 要 點 3. 配 合 本 署 檔 案 由 三 重 舊 址 搬 遷 至 金 山 南 路 退 休 人 員 聯 誼 中 心, 協 助 並 監 督 檔 案 之 銷 毀 過 程 1. 由 於 本 署 地 理 位 置 與 業 務 性 質 相 當 重 要, 成 為 陳 情 請 願 與 抗 爭 頻 繁 地 區, 本 年 計 預 警 及 疏 處 陳 情 案 計 6 件, 由 於 業 務 單 位 配 合 得 宜, 均 能 於 接 獲 預 警 資 料 時 即 時 疏 處 因 應, 有 效 消 弭 2. 訂 定 本 署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46 ( 七 ) 安 全 維 護 1. 本 署 位 於 台 北 市 中 央 行 政 區 域 內, 於 89 年 11 月 初 遷 移 至 台 北 市 潮 州 街 2 號, 為 新 建 10 層 辦 公 廳 舍, 位 處 行 政 及 政 治 最 敏 感 地 帶, 是 全 國 民 眾 團 體 等 陳 情 請 願 與 抗 爭 最 頻 繁 的 地 區, 本 署 亦 為 安 全 防 護 之 重 點, 上 班 時 由 專 職 人 員 負 責 警 衛 工 作, 下 班 後 及 國 定 假 日 例 假 日 則 由 專 職 人 員 及 保 全 公 司 監 控, 機 關 防 護 較 安 全, 均 能 有 效 掌 握 防 護 狀 況, 全 年 未 發 生 重 大 危 安 事 件 2. 於 重 大 節 日 簽 陳 首 長 訂 定 相 關 防 護 計 畫 (90 年 春 安 10 月 慶 典 工 作 期 間 維 護 機 關 安 全 工 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計 2 案 3. 函 發 防 護 宣 導 計 11 案 4. 召 開 本 署 安 全 防 護 會 報 乙 次 ( 八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 九 ) 未 來 工 作 方 向 1. 本 年 受 理 本 署 財 產 申 報 共 7 案 2.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乙 案, 經 查 符 合 申 報 內 容 1. 結 合 政 風 問 卷 調 查 與 行 政 革 新 理 念 將 問 卷 調 查 中 民 眾 反 應 事 項, 移 與 業 務 單 位 參 酌, 並 適 時 檢 討 無 效 率 不 便 民 之 行 政 環 節, 協 調 業 務 單 位 迅 速 處 理 解 決, 以 建 立 便 民 服 務 形 象 ; 但 影 響 本 署 清 廉 形 象 且 有 實 據 者, 將 予 以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2. 落 實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結 論 針 對 本 署 重 要 業 務, 於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上 請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報 告 並 作 成 結 論 後 遵 照 施 行 3. 配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施 行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本 署 為 推 動 業 務, 與 民 眾 及 廠 商 不 免 有 接 觸 機 會, 為 落 實 便 民 服 務 及 保 障 公 務 員 自 身 權 益, 將 廣 蒐 相 關 案 例 以 提 昇 本 署 員 工 依 法 行 政 觀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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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重 要 紀 事 1 月 份 8 日 為 配 合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對 鮪 旗 魚 類 等 高 度 洄 游 魚 種 所 作 成 漁 獲 量 限 額 及 漁 船 規 模 等 管 理 決 議, 本 署 分 別 於 1 月 8 日 及 1 月 10 日 公 告 90 年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在 大 西 洋 海 域 作 業 規 定 事 項 及 90 年 赴 大 西 洋 作 業 之 鮪 延 繩 釣 漁 船 必 須 裝 設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之 規 定 事 項 等 二 項 規 定, 並 自 本 年 1 月 10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10 日 擴 大 辦 理 國 產 良 質 養 殖 牡 蠣 促 銷 計 畫 : 針 對 90 年 1 月 9 日 國 內 媒 體 引 用 英 國 期 刊 環 境 污 染 論 文, 報 導 台 灣 牡 蠣 致 癌 風 險 高 於 美 國 五 百 倍, 引 發 消 費 民 眾 產 生 虞 慮, 本 署 於 10 日, 除 邀 請 衛 生 署 環 保 署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研 商 並 發 布 新 聞 對 外 澄 清 疑 慮, 呼 籲 消 費 者 安 心 食 用 外, 另 為 提 振 消 費 者 買 氣, 降 低 產 業 衝 擊, 即 擬 訂 擴 大 辦 理 國 產 良 質 養 殖 牡 蠣 促 銷 計 畫 2 月 份 1 日 召 開 漁 業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研 討 會, 以 落 實 漁 業 調 查 統 計 工 作 9 日 成 立 阿 瑪 斯 貨 輪 漏 油 事 件 因 應 小 組, 由 謝 副 署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處 理 阿 瑪 斯 貨 輪 引 起 的 漁 業 問 題 及 辦 理 漁 業 損 害 及 資 源 復 育 工 作 15 日 為 強 化 漁 業 資 訊 之 加 值 功 能, 實 現 漁 業 知 識 經 濟 的 願 景, 本 署 召 開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更 新 專 案 第 二 次 監 督 小 組 暨 技 術 顧 問 會 議, 積 極 推 動 辦 公 室 網 路 化 16 日 為 使 產 官 學 界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吸 收 最 新 造 船 技 術 及 掌 握 國 際 公 約 之 動 向, 特 研 提 漁 船 之 經 營 管 理 及 自 動 化 省 力 化 漁 船 與 國 際 公 約 之 動 向 計 畫, 邀 請 日 籍 專 家 來 台 參 訪 22 日 召 開 研 商 參 加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及 管 理 委 員 會 籌 備 會 議 23 日 假 農 委 會 記 者 室 召 開 記 者 會, 由 謝 大 文 副 署 長 主 持, 報 告 箱 網 海 鱺 養 殖 及 其 加 工 發 展 及 阿 瑪 斯 輪 污 染 事 件 漁 業 部 分 辦 理 情

149 形 及 後 續 工 作 等 兩 項 3 月 份 7 日 邀 請 台 灣 大 學 海 洋 大 學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審 查 本 署 90 年 度 漁 村 新 風 貌 計 畫 8 日 8 9 日 及 日,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漁 業 調 查 統 計 資 訊 基 層 幹 部 講 習 會 9 日 漁 會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經 總 統 於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頒 布, 並 在 11 日 生 效 23 日 2001 年 中 斐 ( 南 非 ) 漁 業 諮 商 會 議 在 南 非 開 普 敦 舉 行, 雙 方 於 當 日 達 成 協 議, 惟 將 俟 協 議 內 容 報 經 雙 方 政 府 核 定 後, 雙 方 再 另 行 簽 訂 協 議 書, 此 次 諮 商 議 題 著 重 於 入 漁 船 數 入 漁 費 入 漁 期 限, 漁 船 監 控 系 統 之 實 施 漁 獲 物 混 獲 及 禁 漁 區 等, 其 中 入 漁 期 限 將 延 長 為 1 年 7 個 月, 即 由 2001 年 5 月 26 日 至 2002 年 日 辦 理 年 度 性 台 灣 地 區 沿 近 海 與 養 殖 漁 家 經 濟 調 查, 以 瞭 解 89 年 沿 近 海 與 養 殖 漁 業 經 營 概 況 產 業 收 支 勞 動 力 投 入 及 漁 家 經 濟 狀 況 4 月 份 16 日 郭 宗 海 科 長 率 我 國 代 表 團 出 席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 簡 稱 IATTC), 於 哥 斯 大 黎 加 首 都 聖 荷 西 市 舉 行 之 第 六 次 修 約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為 期 六 天 18 日 應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CCSBT) 邀 請, 本 署 組 團 以 觀 察 員 名 義 於 18 至 21 日 參 加 在 澳 洲 雪 梨 召 開 之 南 方 黑 鮪 保 育 委 員 會 第 七 屆 年 會 23 日 23 日 至 28 日 沙 志 一 副 署 長 率 我 國 代 表 團 出 席 中 西 太 平 洋 高 度 洄 游 魚 群 養 護 暨 管 理 委 員 會 預 備 會, 在 紐 西 蘭 基 督 城 舉 行 之 第 一 次 會 議 25 日 公 告 鯨 鯊 漁 獲 通 報 制 度 5 月 份 9 日 中 美 漁 業 諮 商 會 議 於 9 日 至 10 日 假 本 署 舉 行, 共 有 中 美 雙 方 代 表 約 50 人 與 會, 並 分 別 由 胡 署 長 興 華 與 美 國 國 務 院 主 管 海 洋 事 務

150 副 助 卿 Mary Beth West 大 使 擔 任 雙 方 主 談 人 會 議 主 要 美 漁 業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進 行 磋 商, 並 對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參 與 合 作 及 國 際 保 育 和 管 理 等 相 關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14 日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APEC) 漁 業 工 作 小 組 第 12 屆 年 會 會 議 於 14 日 至 5 18 日 假 香 港 舉 行, 我 國 報 告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相 關 之 行 動 方 案, 包 括 海 鳥 鯊 魚 管 理 漁 獲 能 力 管 理 及 IUU 防 制 及 海 龜 等 重 要 漁 業 管 理 議 題 會 中 並 討 論 漁 業 管 理 及 養 殖 等 問 題, 於 5 月 18 日 圓 滿 閉 幕 17 日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於 17 日 至 23 日, 假 比 利 時 魯 塞 爾 舉 行 整 合 監 控 措 施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及 配 額 分 配 特 別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由 陳 玉 琛 副 組 長 率 團 與 會 18 日 農 委 會 公 告 漁 業 動 力 用 油 優 惠 油 價 調 整 措 施 23 日 執 行 90 年 度 北 太 平 洋 漁 季 巡 護, 由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派 遣 所 屬 巡 護 一 號 巡 護 二 號 及 巡 護 三 號 巡 邏 船 分 三 航 次 執 行 任 務, 執 勤 期 間 自 本 年 5 月 23 日 至 10 月 28 日, 以 維 我 國 漁 船 在 該 海 域 作 業 安 全 6 月 份 21 日 鑑 於 推 動 責 任 制 漁 業 已 成 國 際 潮 流, 邀 集 國 內 各 遠 洋 漁 業 相 關 公 會 與 貿 易 商 舉 行 座 談 會, 以 逐 步 落 實 管 理 27 日 為 因 應 漁 港 發 生 船 舶 碰 撞 火 災 油 污 等 災 害 時 之 緊 急 救 護 處 理, 邀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代 表 共 同 研 擬 完 成 漁 港 區 域 內 災 害 處 理 應 變 計 畫 規 範 乙 種, 送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建 立 各 港 之 應 變 處 理 機 制, 另 本 署 並 於 29 日 同 時 舉 辦 漁 港 災 變 講 習 及 演 練, 調 集 各 地 漁 港 管 理 相 關 人 員 施 以 消 防 及 油 污 處 理 等 實 務 訓 練, 提 升 該 等 人 員 災 害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29 日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案 公 布 實 施 7 月 份 9 日 輔 導 台 灣 區 鮪 魚 公 會, 於 9 日 至 11 日 在 高 雄 舉 辦 之 世 界 圍 網 漁 業 組 織 (WTPO) 第 三 屆 期 中 評 估 國 際 會 議 25 日 為 促 進 台 灣 暨 亞 太 地 區 觀 賞 魚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台 灣 觀 賞 魚 邁 向 國 際 市 場, 台 灣 日 本 香 港 大 陸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菲 律 賓 越 南 及 泰 國 等 九 個 地 區 水 族 產 業 代 表 於 本 日 下 午 4 時

151 於 農 委 會 會 議 室 舉 行 簽 約 儀 式, 正 式 成 立 亞 太 水 族 聯 盟 (AOFU), 並 推 舉 我 漁 業 署 署 長 胡 興 華 出 任 首 屆 主 席 另 為 推 廣 觀 賞 魚 產 業,7 月 26 日 至 29 日 於 台 北 世 貿 一 館 展 場 展 出 2001 台 北 國 際 展 26 日 為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以 加 強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保 護, 有 關 漁 船 ( 筏 ) 非 法 電 毒 炸 魚, 除 請 各 縣 市 漁 政 主 管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加 強 執 行 取 締 工 作 外, 並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成 立 漁 業 資 源 保 護 守 望 相 助 隊, 及 時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取 締, 以 有 效 遏 止 嘉 義 縣 成 立 誓 師 大 會, 並 由 行 政 院 張 院 長 親 臨 授 旗, 以 激 勵 士 氣 及 收 宣 導 之 效 31 日 修 正 發 布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辦 法, 本 次 修 正 之 重 點 為 : 刪 除 娛 樂 漁 船 船 齡 15 年 之 限 制 開 放 舢 舨 漁 筏 得 於 地 方 政 府 劃 定 之 特 定 水 域 中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規 定 預 報 風 力 達 6 級 以 上 應 停 止 出 海 要 求 乘 客 應 穿 著 救 生 衣 明 訂 地 方 政 府 得 訂 定 賞 鯨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或 輔 導 業 者 訂 定 業 者 自 律 公 約 等 8 月 份 6 日 輔 導 成 立 彰 化 縣 王 功 地 區 沿 岸 漁 業 資 源 保 護 守 望 相 助 隊, 於 王 功 漁 港 舉 辦 成 立 誓 師 典 禮 該 隊 隊 員 士 氣 高 昂, 並 表 示 願 全 力 協 助 政 府 舉 發 海 上 非 法 捕 魚 情 事, 進 而 達 到 保 護 該 地 區 漁 業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的 6 日 6 日 至 8 日 郭 慶 老 主 任 秘 書 代 表 應 邀 至 韓 國 參 加 APEC 海 洋 相 關 部 長 會 議 指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該 會 議 係 因 韓 國 擬 於 明 年 4 月 於 漢 城 舉 辦 該 部 長 級 會 議, 經 由 指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其 議 程, 以 送 交 APEC 本 年 第 3 次 資 深 官 員 會 議 同 意 8 日 郭 慶 老 主 任 秘 書 率 團 出 席 8 月 9 日 至 16 日 在 法 屬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NOUMEA 舉 行 之 中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第 14 屆 鮪 旗 魚 常 設 委 員 會 (SCTB) 會 議, 本 屆 會 議 由 太 平 洋 社 區 秘 書 處 (SPC) 主 辦, 計 有 19 個 國 家 或 屬 地, 及 5 個 區 域 或 國 際 漁 業 組 織 參 加 9 日 公 告 90 年 度 漁 船 收 購 及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20 日 郭 慶 老 主 任 秘 書 隨 外 交 部 團 參 加 20 日 在 諾 魯 舉 行 之 太 平 洋 島 國 論 壇 (Pacific Islands Forum); PIF 會 後 與 論 壇 國 家 對 話 會 議, 與 索 羅 門 群 島 諾 魯 吐 瓦 魯 馬 紹 爾 群 島 帛 琉 及 其 他 論 壇 會 員 國 進 行 對 話, 郭 主 任 秘 書 報 告 該 區 域 多 邊 及 雙 邊 漁 業 合 作 情 形, 並 就 未 來 合 作 發 展 進 行 討 論, 獲 得 良 好 回 應

152 28 日 郭 慶 老 主 任 秘 書 率 團 於 28 日 至 29 日 參 加 在 日 本 東 京 舉 行 之 第 八 次 中 日 事 務 階 層 漁 業 會 談 9 月 份 1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漁 字 第 號 公 告 申 請 劍 旗 魚 進 口 意 書 核 發 注 意 事 項, 並 自 90 年 11 月 1 日 起 實 施 郭 宗 海 科 長 組 團 一 行 6 人 1 日 至 11 日 赴 美 國, 出 席 美 洲 熱 帶 鮪 魚 委 員 會 (IATTC 次 修 約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6 日 漁 政 管 理 邁 入 網 際 網 路 新 世 紀, 新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自 本 日 起 舉 辦 上 線 教 育 訓 練, 共 舉 辦 10 場 9 日 公 告 展 延 90 年 度 漁 船 收 購 申 請 登 記 期 限 : 90 年 度 漁 船 收 購 及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5 日 止 受 理 登 記, 計 有 30 艘 漁 船 辦 妥 登 記 為 配 合 實 際 需 要, 本 會 9 月 14 日 再 行 公 告 展 延 申 請 登 記 期 限 至 90 年 9 月 28 日 止 14 日 為 因 應 我 國 即 將 加 入 WTO, 本 署 分 別 於 14 日 於 台 南 市 政 府 27 日 於 新 竹 區 漁 會 及 28 日 於 淡 水 區 漁 會 辦 理 加 入 WTO 水 產 品 產 業 因 應 對 策 宣 導 說 明 會 10 月 份 3 日 3 日 至 4 日 假 高 雄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辦 理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更 新 專 案 上 線 教 育 訓 練 13 日 運 用 海 軍 撥 贈 之 除 役 軍 艦 -- 岳 陽 艦, 經 過 妥 善 的 設 計 及 整 裝 後, 製 作 成 人 工 魚 礁, 並 投 放 於 花 蓮 縣 奇 萊 鼻 人 工 魚 礁 區, 形 成 軍 艦 礁 人 工 漁 場 17 日 及 22 日, 假 本 署 第 一 會 議 室 舉 辦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更 新 專 案 說 明 會 18 日 權 宜 國 籍 漁 船 輸 入 相 關 條 文 業 修 正 通 過, 加 強 宣 導 相 關 漁 船 主 儘 速 辦 理 入 籍 25 日 台 南 縣 將 軍 漁 港 啟 用 11 月 份

153 7 日 7 日 至 19 日 漁 業 署 派 員 參 加 大 西 洋 鮪 類 資 源 保 育 委 員 會 (ICCAT 西 班 牙 召 開 之 第 十 七 屆 年 會 及 配 額 分 配 標 準 工 作 小 組 第 四 次 會 議, 極 力 爭 取 到 我 國 無 須 每 年 提 出 申 請 即 取 得 合 作 會 員 地 位 之 權 益, 並 確 定 我 國 以 非 會 員 國 身 分 與 會 員 國 一 起 列 入 漁 獲 配 額 分 配 資 格 之 重 大 權 利 下 (91) 年 度 我 國 在 大 西 洋 作 業 各 魚 種 漁 獲 配 額 維 持 本 年 度 額 度 23 日 本 署 召 開 漁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研 商 有 關 漁 業 產 業 不 景 氣 致 漁 船 滯 港 時 減 徵 漁 港 管 理 費 之 條 件 及 打 造 海 洋 台 灣 -- 台 灣 沿 近 海 產 業 與 環 境 再 造 方 案 ( 草 案 ) 24 日 本 署 為 維 護 所 主 管 12 處 漁 港 之 環 境 安 全, 自 28 日 起, 前 往 正 濱 八 斗 子 等 漁 港 進 行 港 區 環 境 安 全 實 地 考 查 12 月 份 4 日 4 日 至 14 日 印 度 洋 鮪 類 保 育 委 員 會 (IOTC), 假 塞 昔 爾 舉 行 第 四 屆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第 六 屆 年 會, 本 署 遠 洋 漁 業 組 黃 友 義 科 長 台 大 海 研 所 許 教 授 建 宗 及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何 執 行 長 勝 初 應 該 委 員 會 之 邀 參 加 會 議 13 日 本 署 為 期 降 低 漁 民 海 上 作 業 發 生 漁 船 海 難 事 件, 特 於 10 月 11 日 起, 至 90 年 12 月 13 日 止, 由 氣 象 局 及 本 署 指 派 專 業 講 師, 分 赴 20 區 漁 會, 就 漁 船 應 如 何 判 別 海 洋 氣 象 颱 風 之 路 徑 應 急 指 位 無 線 電 視 標 (EPIRB) 及 雷 達 詢 答 機 (SART) 等 救 生 器 材 之 使 用 交 通 部 所 公 告 船 舶 無 線 電 台 管 理 辦 法 與 漁 民 相 關 事 項 等 作 講 解

154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90 年 年 報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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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89 年 年 報 出 版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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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 說 明 目 次 一 概 況 1 ( 一 ) 設 立 依 據 1 ( 二 ) 設 立 目 的 1 ( 三 ) 組 織 概 況 2 二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8 ( 一 )10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9 ( 二 ) 預 期 效 益 12 三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16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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