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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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座 談 會 參 考 資 料 教 務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編 製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2 目 次 活 動 規 劃 3 九 十 六 年 新 進 教 師 名 錄 4 壹 教 務 處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5 二 教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6 三 教 室 資 源 14 貳 副 校 長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19 二 副 校 長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20 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30 二 教 師 資 源 31 肆 圖 書 館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37 二 圖 書 館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38 伍 人 事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45 二 人 事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45 三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64 陸 會 計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73 二 會 計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75 柒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88 二 總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90 2

3 活 動 規 劃 96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座 談 會 活 動 內 容 規 劃 -- 生 活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時 間 活 動 主 題 主 持 者 主 講 人 備 註 8:50~9:00 相 見 歡 蘇 宏 仁 教 務 長 報 到 歡 迎 活 動 流 程 說 明 9:00~9:10 認 識 學 校 曾 憲 政 校 長 校 史 沿 革 願 景 特 色 及 環 境 介 紹 9:10~9:30 認 識 同 儕 曾 憲 政 校 長 新 進 教 師 自 我 介 紹 ( 由 校 長 介 紹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人 資 處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圖 書 館 館 長 計 網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理 學 院 院 長 人 文 社 會 與 藝 術 學 院 院 長 ) 9:30~9:50 竹 塹 風 情 學 發 組 黎 俊 彥 竹 大 生 活 ( 小 吃 美 食 景 點 教 職 組 長 員 社 團 ) 9:50~10:00 喝 茶 輕 鬆 一 下 教 務 處 人 事 10:00~10:40 你 不 能 不 知 道 室 圖 書 館 計 相 關 法 規 資 源 介 紹 網 中 心 10:40~11:40 研 究 : 學 術 研 究 案 申 請 經 驗 交 流 王 文 秀 副 校 長 洪 文 良 所 長 分 領 域 介 紹 11:40~12:10 教 學 : 教 學 傑 出 獎 獲 獎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傑 出 獎 獲 獎 教 師 林 碧 珍 老 師 如 何 備 課 教 學 蒐 集 教 材 資 源 ; 如 何 結 合 教 學 與 研 究 12:10 午 餐 Q&A 3

4 九 十 六 年 新 進 教 師 名 錄 系 所 姓 名 學 歷 專 長 報 到 日 期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應 用 科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台 灣 語 言 與 語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系 黃 國 晏 助 理 教 授 謝 協 君 助 理 教 授 許 建 民 助 理 教 授 陳 復 琴 助 理 教 授 劉 樹 忠 助 理 教 授 葉 美 利 副 教 授 王 淳 民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專 長 : 視 障 教 育 融 合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領 導 與 政 策 分 析 學 歷 :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博 士 專 長 : 早 期 療 育 肢 體 障 礙 職 能 治 療 學 歷 :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專 長 : 休 閒 行 為 運 動 管 理 手 球 學 歷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博 士 專 長 : 植 物 切 片 學 大 型 真 菌 分 類 學 紅 菇 屬 真 菌 分 類 學 歷 :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數 學 系 博 士 專 長 : 代 數 組 合 組 合 計 算 圖 學 演 算 法 編 碼 學 對 局 理 論 ( 博 奕 論 ) 學 歷 :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英 語 所 博 士 專 長 : 南 島 語 言 語 意 學 句 法 學 田 野 調 查 英 語 教 學 學 歷 :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教 育 科 技 博 士 專 長 : 教 學 設 計 電 腦 融 入 教 學 遠 距 教 學 多 媒 體 教 材 評 估 學 習 理 論

5 壹 教 務 處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組 織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教 務 處 教 務 長 蘇 宏 仁 綜 理 教 務 處 業 務 2100 課 務 組 註 冊 組 學 術 發 展 組 組 長 王 淳 民 綜 理 課 務 組 業 務 2200 組 員 莊 雅 雯 選 課 學 程 輔 系 課 發 會 2201 管 理 員 翁 敏 鈺 課 表 調 課 競 賽 及 認 證 2202 行 政 助 理 徐 嘉 苓 教 室 ( 教 學 視 聽 媒 體 ) 管 理 教 學 助 理 2204 組 長 李 秀 玲 綜 理 註 冊 組 業 務 2300 組 員 王 明 月 學 籍 在 學 證 明 2301 組 員 賴 素 珍 成 績 學 分 證 明 2302 行 政 助 理 羅 文 玲 招 生 業 務 2303 組 長 黎 俊 彥 綜 理 學 術 發 展 組 業 務 2401 行 政 助 理 藍 于 翔 國 科 會 單 一 窗 口 研 究 案 申 請 升 等 補 助 2400 行 政 助 理 高 嘉 儷 系 所 評 鑑,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2111 行 政 助 理 鄭 佩 弦 竹 大 學 報 國 教 世 紀 等 刊 物 出 版 ; 教 師 評 鑑 2402 通 識 教 育 主 任 劉 秀 雪 綜 理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業 務 2110 中 心 專 員 林 卉 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運 作 相 關 事 宜 2112 欲 查 閱 各 項 業 務 職 掌 細 節, 請 進 入 教 務 處 首 頁 點 選 選 單 之 組 織 執 掌 項 目 亦 可 直 接 連 結 到 5

6 二 教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辦 法 網 址 : 95 年 8 月 1 日 第 9512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開 發 創 新 課 程, 並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減 輕 教 師 教 學 負 擔,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由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經 費 補 助 之 申 請 審 核 及 給 與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三 條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補 助 審 查, 由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小 組 掌 理 之 前 項 審 查 小 組, 由 教 務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組 成, 教 務 長 為 召 集 人, 於 每 學 期 初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依 當 學 期 經 費 狀 況 及 申 請 科 目 數 決 定 補 助 額 度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補 助 以 科 目 為 申 請 對 象,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之 授 課 教 師 均 得 檢 附 教 學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由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小 組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核, 符 合 二 項 標 準 以 上 者 得 優 先 配 置 : 1. 全 校 共 同 開 設 之 通 識 教 育 專 業 等 類 別 課 程 2. 開 發 創 新 具 特 色 之 課 程 3. 開 發 遠 距 課 程 或 網 路 教 學 4. 開 設 跨 領 域 整 合 性 課 程 5. 採 協 同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第 五 條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經 費 補 助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以 一 門 課 為 限, 授 課 教 師 得 依 據 所 教 授 課 程 之 性 質 及 需 求,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條 教 學 助 理 由 申 請 教 師 自 行 選 任 適 當 之 人 選, 凡 具 本 校 在 學 學 籍 之 學 士 班 ( 大 三 以 上 ) 或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參 加 由 本 校 舉 辦 之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並 獲 得 認 證 者 始 得 擔 任 之, 但 修 課 學 生 不 得 擔 任 該 科 教 學 助 理 第 七 條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及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由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小 組 依 其 工 作 性 質 核 給, 每 位 教 學 助 理 每 小 時 工 作 酬 勞 最 高 為 一 百 五 十 元,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最 高 以 四 十 小 時 為 限, 每 學 期 最 多 以 五 個 月 計 算 第 八 條 教 學 助 理 不 得 擔 任 教 學, 但 需 協 助 開 課 教 師 處 理 教 學 資 料 蒐 集 教 學 媒 體 製 作 帶 領 分 組 討 論 學 生 作 業 批 改 學 生 課 業 問 題 指 導 等 工 作, 有 關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每 學 期 由 授 課 教 師 辦 理 之 第 九 條 獲 配 教 學 助 理 之 教 師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提 出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學 計 畫 之 成 果, 以 利 經 驗 交 流, 並 作 為 次 學 期 持 續 補 助 之 重 要 參 考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發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

7 ( 二 )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1. 網 址 : 本 校 主 網 頁 校 園 入 口 網 登 入 2. 功 能 : 查 閱 選 課 學 生 名 單 輸 入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學 生 缺 曠 課 資 料 查 閱 輸 入 期 末 成 績 等 3. 操 作 簡 介 如 下 : (1) word 編 輯 大 綱 完 成 檔 案 另 存 成 web 網 頁 (.htm 檔 ) (2) 本 校 主 網 頁 校 園 入 口 網 登 入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3)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7

8 (4) 進 入 教 務 系 統 教 務 處 _ 教 師 系 統 (5) 輸 入 教 學 綱 要 : 點 選 課 程 上 傳 瀏 覽 上 傳 8

9 9

10 ( 三 ) 成 績 輸 入 由 本 校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輸 入 成 績 1. 緩 送 成 績 : 需 填 寫 緩 送 成 績 申 請 表 ; 補 送 成 績 最 後 期 限 為 下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2. 更 改 成 績 : 依 學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 四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發 表 申 請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第 940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網 址 : 1. 主 旨 : 本 辦 法 以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發 表 為 目 的 2. 本 辦 法 之 申 請 限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升 等 中 的 代 表 著 作, 每 位 教 師 每 級 升 等 申 請 限 補 助 一 次 3.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對 其 升 等 申 請 中 的 代 表 著 作, 得 舉 行 公 開 發 表 會 從 其 自 願 為 原 則 為 提 升 論 文 品 質 得 於 發 表 著 作 前 由 各 該 單 位 主 管 邀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一 人, 並 於 發 表 會 中 提 出 評 論 報 告, 以 供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改 善 其 研 究 著 作 4.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會 由 各 該 系 所 科 處 於 提 送 校 教 評 會 前 協 助 舉 行, 其 對 象 為 校 內 外 之 師 生 5. 教 師 著 作 發 表 會 得 申 請 下 列 補 助 : (1) 著 作 印 製 費 最 高 7000 元 (2) 外 聘 評 論 費 3000 元 6. 以 上 要 點 之 各 項 補 助 應 於 申 請 奉 准 後 檢 據 核 銷, 非 由 申 請 之 教 個 人 領 取 7. 獲 得 補 助 之 教 師 於 其 著 作 正 式 出 版 後, 應 贈 送 本 校 圖 書 館 一 本 以 供 師 生 參 閱 8. 本 要 點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其 修 正 時 亦 同 10

11 ( 五 ) 教 師 著 作 目 錄 更 新 1.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畫 面 左 方 的 快 速 連 結, 可 以 找 到 教 師 著 作 目 錄 進 入 後 即 可 看 到 各 系 所 列 表 點 選 系 所 後 便 可 看 到 系 ( 所 ) 內 所 有 教 師 的 著 作 清 單 為 使 校 外 人 士 更 有 機 會 了 解 本 校 老 師 的 研 究 成 果, 此 處 建 議 老 師 們 將 歷 年 學 術 著 作 完 整 列 出 格 式 請 依 APA 5 th 敘 寫 如 需 更 新 進 教 師, 請 將 您 的 著 作 目 錄 傳 至 下 列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或 與 學 術 發 展 組 鄭 佩 弦 助 理 聯 繫 ( 分 機 :2402) 11

12 ( 六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講 義 印 製 辦 法 網 址 : 1. 本 校 為 便 利 教 師 印 製 講 義 及 試 卷, 提 高 教 學 效 率,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2. 本 校 所 有 教 學 用 講 義 之 繕 印 分 發 及 管 理, 均 由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3.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教 學 用 講 義, 僅 限 於 本 校 所 開 課 程 各 科 目 之 教 學 大 綱 補 充 教 材 與 考 試 試 卷 4. 本 校 教 師 交 印 講 義 時, 均 應 詳 細 逐 項 填 寫 講 義 繕 印 通 知 單, 俾 便 作 業 通 知 單 請 逕 至 油 印 室 領 取 5. 交 付 印 製 之 講 義, 以 送 交 印 教 師 之 本 人 著 作 為 原 則, 若 因 特 殊 需 要 而 必 須 使 用 他 人 之 著 作 為 講 義 時, 應 遵 守 著 作 權 相 關 規 定 如 涉 及 刑 責, 概 由 交 印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6. 申 請 : (1) 行 政 單 位 : 依 個 別 行 政 單 位 一 學 期 實 際 所 需 印 製 紙 張 數 ( 以 業 務 所 需 之 大 量 印 刷 文 件 為 限 ), 給 予 設 定 張 數 之 磁 卡 一 張, 由 行 政 單 位 自 行 保 管 (2) 專 任 老 師 每 學 期 印 製 張 數 以 600 張 為 上 限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印 製 張 數 以 200 張 為 上 限 : 每 位 老 師 分 發 磁 卡 一 張, 自 行 保 管 不 必 繳 回 7. 程 序 與 說 明 : 請 將 講 義 連 同 磁 卡 於 使 用 日 前 兩 天 送 交 油 印 室 油 印, 油 印 室 於 兩 個 工 作 天 後 交 付 講 義 印 製 以 30 張 以 上 之 原 稿 為 宜 8.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13 ( 七 ) 表 單 下 載 : 通 識 課 程 概 述 1.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畫 面 右 上 方 的 快 速 連 結, 可 以 找 到 文 件 下 載 2. 點 選 網 頁 畫 面 下 方 的 快 速 連 結 通 識 課 程 概 述 13

14 三 教 室 資 源 ( 一 ) 普 通 教 室 設 備 資 源 一 覽 表 網 址 : 普 通 教 室 設 備 一 覽 表 綜 合 教 育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座 位 數 電 腦 長 條 桌 A 1413B 長 條 桌 10 - 長 條 桌 10 - 長 條 桌 長 條 桌 教 室 座 位 數 電 腦 長 條 桌 長 條 桌 長 條 桌 長 條 桌 電 腦 音 源 線 資 訊 講 桌 電 視 機 單 槍 ( 遙 控 器 ) 桌 上 型 投 影 機 錄 放 影 機 DVD 有 線 手 握 麥 克 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擴 音 設 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電 腦 音 源 線 資 訊 講 桌 電 視 機 單 槍 ( 遙 控 器 ) 桌 上 型 投 影 機 錄 放 影 機 DVD 有 線 手 握 麥 克 風 擴 音 設 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4

15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數 理 館 教 室 座 位 數 電 腦 電 腦 音 源 線 資 訊 講 桌 電 視 機 單 槍 ( 遙 控 器 ) 桌 上 型 投 影 機 錄 放 影 機 DVD 有 線 手 握 麥 克 風 擴 音 設 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進 修 推 廣 大 樓 教 室 座 位 數 電 腦 電 腦 音 源 線 資 訊 講 桌 電 視 單 槍 機 ( 遙 ( 遙 控 器 ) 控 器 ) 桌 上 型 投 影 機 錄 放 影 機 DVD 有 線 手 握 麥 克 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擴 音 設 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 請 依 照 教 室 視 聽 設 備 說 明 操 作, 如 有 需 人 員 協 助 請 洽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分 機 : 各 系 新 進 教 師 可 透 過 系 辦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領 取 一 支 有 線 手 握 麥 克 風. 15

16 3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於 952 學 期, 將 另 提 供 無 線 麥 克 風 於 各 系 辦 提 供 教 師 借 用. 4 配 合 建 置 資 訊 講 桌 之 教 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可 另 行 提 供 藍 芽 手 寫 板 進 行 互 動 式 教 學. 5 教 室 設 備 如 有 異 動, 請 依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二 ) e 化 設 備 資 源 網 址 : 項 目 1 2 圖 示 全 校 普 通 教 室 設 備 riculum/ta-classroom%20icon.doc e 化 教 室 資 訊 講 桌 ( 推 廣 大 樓 教 室 ) riculum/ta-desk.doc 說 明 放 置 電 腦 教 室 電 腦 麥 克 風 影 音 設 備 (DVD 錄 影 帶 電 視 ) 聲 音 皆 可 經 由 喇 叭 送 出, 故 請 同 時 開 啟 教 室 機 櫃 內 擴 大 機 電 源, 請 參 考 教 室 機 櫃 內 ( 講 桌 ) 操 作 說 明 有 線 麥 克 風 插 座 統 一 裝 置 於 黑 板 下 方 ; 另 提 供 手 握 無 線 麥 克 風 可 於 系 所 借 用, 使 用 前 請 開 啟 教 室 機 櫃 內 擴 大 機 電 源 無 放 置 電 腦 教 室 的 差 異 如 教 師 攜 帶 手 提 電 腦 播 放 影 音 時, 可 直 接 將 機 櫃 內 電 腦 音 源 線 插 入 手 提 電 腦 喇 叭 處, 即 可 播 放 NB 音 效 ; 另 提 供 單 槍 VGA 線 投 影 使 用 ( 單 槍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單 槍 遙 控 器 上 小 貼 紙 ) 擴 大 機 放 置 機 櫃 中 目 前 統 一 設 定 AUTO, 開 啟 擴 大 機 電 源 後 將 自 動 搜 尋 欲 播 放 之 影 音 訊 號 源, 如 片 頭 無 背 景 音 樂 時, 擴 大 機 會 有 無 法 判 別 訊 號 來 源 而 導 致 搜 尋 不 到 影 音 及 畫 面 的 情 形, 請 改 以 擴 大 機 面 板 上 INPUT 鍵, 以 手 動 切 換 至 播 放 的 來 源 資 訊 講 桌 桌 面 開 啟 電 源 開 關, 即 可 使 用 資 訊 講 桌, 桌 面 USB 僅 提 供 拇 指 碟 外 接 式 滑 鼠 等 使 用, 耗 電 量 較 大 之 隨 身 碟 或 硬 碟, 則 請 使 用 鍵 盤 抽 屜 內 藍 光 USB 電 腦 DVD 光 碟 機 已 外 接 於 講 桌 右 側 邊, 播 放 DVD 時 請 先 按 電 腦 開 機 資 訊 講 桌 右 側 邊 另 提 供 抽 取 式 桌 板 可 供 物 品 放 置 桌 面 手 寫 筆 可 取 代 電 腦 滑 鼠 功 能, 使 用 時 請 先 按 壓 筆 頭 即 可 於 電 腦 螢 幕 操 作, 使 用 完 畢 請 按 壓 筆 頭 關 閉 電 源 鍵 盤 抽 內 統 一 放 置 : 電 視 遙 控 器 1394 線 錄 音 切 換 盒 藍 光 USB 鍵 盤 滑 鼠 如 需 使 用 錄 放 影 機 ( 目 前 鎖 於 講 桌 下 方 機 櫃 中 ), 請 於 上 課 前 先 至 教 務 處 借 用 機 櫃 鑰 匙 單 槍 關 機 後 須 待 散 熱, 黃 燈 完 全 OFF( 約 3 分 鐘 ) 轉 為 紅 燈 才 能 按 電 源 開 關 OFF 16

17 3 簡 報 教 學 e 點 通 軟 體 ( 推 廣 大 樓 教 室 ) riculum/ta-ppt%20use.doc e 化 教 室 資 訊 講 桌 內 另 搭 配 簡 報 教 學 e 點 通 軟 體, 請 直 接 點 選 電 腦 桌 面 熱 帶 魚 的 圖 示 =>continue 即 可 進 入, 如 教 師 有 需 要 試 用 版 請 洽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分 機 :2204 聯 絡 教 務 處 另 提 供 藍 芽 手 寫 板, 以 虛 擬 白 板 功 能 取 代 教 室 黑 板 及 電 腦 滑 鼠, 提 供 互 動 教 學 使 用, 可 於 上 課 前 至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登 記 借 用 ( 三 ) 數 位 講 桌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網 址 : 壹 開 機 程 序 1. 電 源 開 機 按 下 電 源 開 關 ON 2. 單 槍 開 機 數 位 講 桌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即 可 開 機 ( 鵝 頸 麥 克 風 可 使 用 ) 可 調 音 量. 按 下 單 槍 開 即 可 開 機 ( 約 等 2 分 鐘 ), 黃 燈 OFF, 轉 綠 燈 亮 3. 螢 幕 下 按 下 螢 幕 下 電 動 螢 幕 下 降, 轉 綠 燈 亮 4. 電 腦 開 機 按 下 電 腦 開 機 ( 內 建 PC 即 可 使 用 ) ( 外 接 筆 記 型 電 腦 用 ) ( 放 影 機 放 於 機 櫃 內, 上 課 前 請 先 至 課 務 組 借 用 機 櫃 鑰 匙!!) ( 提 示 機 用 ) 備 註 : 1. 電 腦 DVD 光 碟 機 建 置 於 講 桌 側 邊, 播 放 DVD 時 請 先 按 電 腦 開 機 2. 電 視 遙 控 器 1394 線, 統 一 放 置 於 鍵 盤 抽 內 3. 紅 外 線 無 線 麥 克 風 系 辦 可 領 用 4. 電 腦 錄 音 時, 滑 鼠 前 AV 切 換 器 按 1- 錄 音 ; 錄 完 後 按 2- 錄 音 結 束 貳 關 機 程 序 17

18 1. 單 槍 關 機 按 下 單 槍 關 單 槍 即 可 關 機 ( 約 等 3 分 鐘 ) 黃 燈 off, 轉 紅 燈 亮 2. 螢 幕 上 按 下 螢 幕 上 電 動 螢 幕 上 升, 轉 紅 燈 亮. 3. 電 腦 關 機 依 電 腦 關 機 標 準 關 機 程 序 4. 電 源 關 機 必 需 等 待 單 槍 關 機 黃 燈 完 全 OFF( 約 3 分 鐘 ) 轉 為 紅 燈 才 能 按 電 源 開 關 OFF 如 操 作 上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課 務 組 聯 絡 人 : 徐 嘉 苓 分 機 :2204 ( 四 ) 教 室 視 聽 設 備 使 用 說 明 網 址 : DVD 錄 影 帶 1. 打 開 DVD 錄 放 影 機 電 源, 放 入 片 子 2. 打 開 單 槍 / 電 視 機 電 源 3. 將 單 槍 訊 號 源 切 換 至 VEIDO / 視 頻 ; 電 視 訊 號 源 切 換 至 AV1/VEIDO 1 / 影 音 1 4. 打 開 擴 大 機 電 源, 將 自 動 搜 尋 訊 號 源 電 腦 音 效 ( 影 像 ) 1. 請 先 開 啟 手 提 電 腦 並 接 上 單 槍 投 影 機 VGA 線 ; 機 櫃 內 另 提 供 電 腦 音 源 線 與 手 提 電 腦 音 源 輸 出 連 接, 即 可 撥 放 音 效 和 影 像 2. 打 開 單 槍 電 源, 單 槍 訊 號 源 切 換 至 COMPUTER / RGB 3. 打 開 擴 大 機 電 源, 將 自 動 搜 尋 訊 號 源 麥 克 風 1. 打 開 擴 大 機 電 源 2. 將 有 線 麥 克 風 挿 至 黑 板 下 方 的 麥 克 風 插 座, 將 有 線 麥 克 風 開 關 打 開, 即 可 使 用 3. 如 需 使 用 無 線 麥 克 風, 請 先 至 系 辦 借 用 4. 單 槍 簡 易 操 作 小 幫 手 1. 單 槍 遙 控 器 SEARCH 鍵, 可 協 助 您 自 動 搜 尋 訊 號 來 源 ( 五 ) 簡 報 教 學 e 點 通 軟 體 網 址 : 18

19 貳 副 校 長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副 校 長 王 文 秀 綜 理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及 國 際 化 業 務 1101/3812 辦 理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獎 助 及 藝 能 科 展 演 補 助 申 請 案 辦 理 學 術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業 務 秘 書 余 憶 如 辦 理 本 校 經 費 分 配 相 關 業 務 1102 辦 理 大 學 自 行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修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本 校 各 級 研 究 中 心 申 設 與 評 鑑 業 務 公 文 處 理 19

20 二 副 校 長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名 稱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獎 助 要 點 本 校 教 師 藝 術 科 展 演 活 動 補 助 辦 法 本 校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審 查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系 ( 所 ) 院 級 中 心 設 立 與 管 理 辦 法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術 機 構 簽 訂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網 址 書 處 理 要 點 本 校 補 助 邀 請 國 外 學 者 專 家 短 期 講 學 或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本 校 鼓 勵 學 生 赴 國 外 短 期 進 修 計 畫 補 助 要 點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本 校 學 術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本 校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及 申 請 程 序 可 連 結 至 副 校 長 室 網 頁 ( 後, 點 選 左 方 連 結 列 法 令 規 章 詳 閱 20

21 ( 二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獎 助 要 點 網 址 :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第 9517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 目 的 :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職 員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及 博 碩 士 班 在 學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增 進 與 國 際 學 術 界 之 合 作 交 流 以 提 高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並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以 提 昇 本 校 之 研 究 風 氣 與 學 術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2. 補 助 對 象 :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師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職 員 及 博 碩 士 班 在 學 研 究 生 3. 獎 助 類 別 : (1)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補 助 (2) 主 持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3)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4)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獎 勵 (5) 指 導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進 行 國 科 會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6) 研 究 論 文 外 文 編 輯 補 助 4. 獎 助 方 式 : (1)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補 助 A. 申 請 資 格 : 本 校 教 職 員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及 博 碩 士 班 在 學 研 究 生 經 海 外 學 術 團 體 正 式 邀 請 出 席 發 表 論 文 者 所 稱 發 表 論 文 係 指 所 研 究 之 專 題 經 該 學 術 團 體 接 受 並 邀 請, 且 以 本 校 名 義 與 會 發 表 者 ; 一 般 之 學 術 研 討 或 座 談 等 不 包 括 在 內 申 請 者 必 須 先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 該 單 位 需 有 訂 定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之 相 關 辦 法 ); 未 獲 通 過 者, 始 得 申 請 校 內 補 助, 惟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之 期 限 因 逾 其 規 定 得 受 理 期 限 或 因 文 件 不 符 等 可 歸 責 於 申 請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不 予 以 補 助 者, 不 在 本 校 受 理 範 圍 內 若 校 外 補 助 金 額 未 達 補 助 最 高 金 額 者, 則 仍 可 申 請 校 內 補 助, 但 同 一 申 請 案 以 校 內 校 外 補 助 合 計 達 補 助 最 高 金 額 為 限 B. 補 助 範 圍 : 同 一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多 補 助 三 名, 補 助 項 目 為 經 濟 艙 機 票 ( 限 由 本 國 至 國 外 發 表 論 文 地 區 ) 報 名 費 ( 不 含 學 會 的 年 費 或 入 會 費 ) 與 住 宿 費 ( 限 研 討 會 開 會 地 點 之 住 宿 ) 等 21

22 (A) 教 職 員 : 亞 洲 地 區 ( 不 含 日 本 )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其 餘 順 位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 含 日 本 ),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參 萬 元, 其 餘 順 位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伍 仟 元 每 人 每 會 計 年 度 以 申 請 一 案 為 限 (B) 研 究 生 : 亞 洲 地 區 ( 不 含 日 本 )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其 餘 順 位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 含 日 本 ), 第 一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其 餘 順 位 作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每 人 每 會 計 年 度 以 申 請 一 案 為 限 C. 申 請 程 序 :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職 員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及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補 助 申 請 書, 檢 附 邀 請 函 論 文 摘 要 影 印 本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結 果 通 知 及 校 外 單 位 訂 有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之 辦 法 等 資 料, 於 會 議 舉 行 三 週 前 送 交 副 校 長 室 受 理 審 查, 經 核 定 補 助 者 應 於 返 國 後 十 日 內 檢 附 單 據 申 請 補 助 請 款, 逾 期 以 自 願 放 棄 論 (2) 主 持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A. 申 請 資 格 : 教 師 於 本 校 專 任 期 間 通 過 國 科 會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研 究 計 畫, 並 於 本 校 執 行 該 研 究 計 畫 者, 可 申 請 此 獎 勵 申 請 之 研 究 計 畫, 以 當 年 度 執 行 中 之 案 件 為 限 B. 獎 勵 範 圍 : (A) 凡 擔 任 國 科 會 各 類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皆 得 申 請 減 授 授 課 鐘 點 (B) 每 擔 任 一 件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在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每 件 研 究 計 畫 案 得 申 請 於 執 行 期 間 的 學 期 減 授 課 一 小 時 之 獎 勵 (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費 延 期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 惟 該 學 期 超 支 鐘 點 時 數 需 配 合 申 請 減 授 課 的 時 數, 減 少 同 樣 的 時 數 如 因 授 課 之 需 求, 得 合 併 兩 個 學 期 之 課 於 一 學 期 (C) 本 項 (A) 之 研 究 案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若 有 未 達 一 學 期 的 部 分, 仍 得 申 請 減 授 課 一 小 時 之 獎 勵, 惟 超 支 鐘 點 時 數 的 計 算, 仍 須 符 合 本 項 (B) 的 規 定 (D) 申 請 程 序 : 請 於 每 年 度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案 核 定 後 二 星 期 內,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主 持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申 請 表 所 列 資 料 )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若 因 課 程 需 要, 需 變 更 減 授 方 式 者 ( 但 仍 需 符 合 第 二 目 之 (B) 之 規 定 ), 得 於 加 退 選 一 星 期 內 辦 理 變 更, 逾 期 提 出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22

23 (3)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A. 申 請 資 格 : 教 師 於 本 校 專 任 期 間, 當 年 度 向 國 科 會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未 獲 支 持 者, 該 計 畫 經 修 改 後, 可 提 出 申 請 同 一 計 畫 僅 能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提 出 申 請 B. 補 助 範 圍 : 申 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之 計 畫 經 校 外 專 家 實 質 審 查 後, 視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補 助 金 額, 每 計 畫 以 補 助 最 高 壹 拾 萬 元 之 研 究 經 費 為 限 補 助 內 容 為 與 教 學 研 究 有 關 之 教 學 服 務 費 及 教 學 材 料 用 品 費 為 限 該 計 畫 若 已 獲 得 校 外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則 本 校 不 再 予 以 補 助 核 准 之 計 畫 於 次 一 會 計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期 限 結 束 後 應 在 三 個 月 內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至 副 校 長 室 ; 研 究 成 果 並 應 撰 寫 成 論 文, 投 稿 於 國 內 外 具 外 審 制 度 之 學 術 專 業 期 刊 每 位 教 師 每 年 最 多 提 出 一 件 申 請 ; 每 位 教 師 總 共 以 補 助 兩 次 為 限 申 請 第 二 次 補 助 時, 需 提 出 前 一 次 接 受 此 補 助 所 進 行 研 究 之 成 果 證 明 ( 例 如 已 發 表 之 論 文 論 文 接 受 刊 登 證 明 投 稿 證 明 等 ), 以 作 為 審 查 之 依 據 C. 申 請 程 序 : 請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申 請 表 所 列 資 料 ), 計 畫 書 以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格 式 撰 寫 ( 管 理 費 與 國 外 差 旅 費 免 列 ), 於 每 年 10 月 15 日 前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若 原 案 因 申 覆 中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者, 待 申 覆 結 果 確 定 後, 於 收 到 申 覆 結 果 後 一 個 月 內, 得 檢 附 申 覆 結 果 證 明 及 前 列 文 件,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D. 副 校 長 室 受 理 本 申 請 案 後, 送 交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本 項 施 行 細 則 另 訂 之 (4)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獎 勵 A. 申 請 資 格 : 研 究 論 文 與 著 作 前 一 年 或 當 年 內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期 刊 發 表 者 B. 獎 勵 範 圍 : (A) 登 於 名 列 AHCI EI SCI SSCI IJSME 或 TSSCI 正 式 名 單 等 期 刊 之 研 究 論 著, 且 發 表 機 構 名 稱 署 有 本 校 校 名 者,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Corresponding Author 每 篇 獎 勵 貳 萬 元 ; 若 為 其 餘 排 名 順 位 作 者, 每 篇 獎 勵 壹 萬 元 (B) 獲 國 科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且 代 表 著 作 係 發 表 於 AHCI EI SCI SSCI IJSME 或 TSSCI 正 式 名 單 等 期 刊 者, 發 給 研 究 獎 勵 金 伍 萬 元 (C) 發 表 於 本 校 表 列 具 有 嚴 格 審 查 制 度, 但 未 收 錄 於 本 項 (1) 期 刊 之 研 究 論 著 (95 年 期 刊 列 表 ), 其 發 表 機 構 名 稱 署 有 本 校 校 名, 且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Corresponding Author 者, 每 篇 獎 勵 參 仟 元 23

24 C. 申 請 程 序 :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獎 勵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申 請 表 所 列 資 料 ),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5) 指 導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進 行 國 科 會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A. 申 請 資 格 : 於 本 校 專 任 期 間 指 導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通 過 國 科 會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並 於 本 校 執 行 之 計 畫, 於 國 科 會 審 查 結 果 公 佈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每 位 教 師 每 年 最 多 提 出 一 項 申 請 案 B. 獎 勵 範 圍 : 合 乎 資 格 之 教 師 獎 勵 伍 千 元 C. 申 請 程 序 :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指 導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進 行 國 科 會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獎 勵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6) 研 究 論 文 外 文 編 輯 補 助 A.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為 申 請 補 助 之 研 究 論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Corresponding Author), 且 該 研 究 論 文 機 構 名 稱 署 有 本 校 校 名 者 B. 編 輯 補 助 單 位 : 外 文 稿 編 輯 的 委 託 單 位, 為 經 政 府 立 案 的 翻 譯 單 位 或 該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 若 委 託 該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編 輯 者, 以 每 千 字 外 文 新 台 幣 伍 佰 捌 拾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但 以 不 超 過 前 項 款 補 助 金 額 之 上 限 C. 補 助 範 圍 : 凡 擬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有 嚴 謹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且 該 期 刊 係 以 外 文 形 式 出 刊 者, 均 得 予 以 補 助 每 篇 補 助 一 次, 最 高 補 助 參 仟 元, 不 足 參 仟 元 者 以 實 際 支 出 金 額 補 助 D.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人 應 於 投 稿 完 成 後 2 個 月 內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投 稿 證 明 及 研 究 論 文 外 文 編 輯 費 用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正 本 ( 發 票 或 收 據 中 須 有 修 改 論 文 之 篇 名 ),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年 度 的 計 算, 以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日 期 為 準 5.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校 推 動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經 費 及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點 所 列 五 項 收 益 支 應, 並 於 年 度 所 編 預 算 額 度 內 辦 理 前 款 經 費 由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點 所 列 五 項 收 益 支 應 者, 教 師 以 外 之 其 他 編 制 內 人 員 不 得 比 照 支 用 6. 本 要 點 各 項 獲 獎 之 著 作 如 涉 及 抄 襲, 應 於 抄 襲 案 成 立 後 追 回 所 發 之 獎 金 7.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25 ( 三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審 查 施 行 細 則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95 车 8 月 1 日 第 9512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 本 施 行 細 則 依 據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獎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2.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擔 任 之 3. 審 查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於 當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彙 整 後, 依 申 請 案 件 之 領 域, 邀 請 該 領 域 相 關 審 查 委 員 1~3 名, 共 同 推 薦 3 位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匿 名 之 實 質 審 查 4. 每 件 申 請 案 件, 經 3 位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實 質 審 查 後, 以 審 查 結 果 多 數 者 之 意 見,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補 助, 並 依 審 查 結 果 決 定 補 助 之 金 額 5. 審 查 結 果 應 於 審 查 結 果 確 定 後 兩 週 內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告 並 專 函 通 知 各 申 請 人 6. 每 位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每 件 審 查 案 件 審 查 費 為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7. 審 查 意 見 表 及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修 改 說 明 表 另 訂 之 8. 本 施 行 細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5

26 ( 四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系 ( 所 ) 院 級 中 心 設 立 與 管 理 辦 法 網 址 : 95 年 3 月 27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設 立 與 管 理 系 ( 所 ) 院 級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中 心 ),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各 系 ( 所 ) 為 研 究 建 教 合 作 與 推 廣 需 要, 得 申 請 設 立 與 其 系 ( 所 ) 發 展 目 標 相 符 之 系 ( 所 ) 級 中 心 各 學 院 為 研 究 建 教 合 作 與 推 廣 需 要, 得 整 合 所 轄 各 系 所 之 資 源, 申 請 設 立 與 其 學 院 發 展 目 標 相 符 之 院 級 中 心 第 三 條 各 系 ( 所 ) 學 院 為 試 驗 中 心 營 運 模 式, 先 期 擴 大 營 運 基 礎, 得 於 申 請 設 立 前,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成 立 中 心 試 行 運 作 中 心 試 行 運 作 每 期 兩 年, 得 連 續 申 請 試 行 運 作 之 中 心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至 第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第 四 條 每 一 學 系 至 多 設 立 二 個 系 級 中 心 每 一 獨 立 研 究 所 至 多 設 立 一 個 所 級 中 心 每 一 學 院 至 多 設 立 二 個 院 級 中 心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試 行 運 作 之 中 心, 併 入 計 算 總 額 第 五 條 中 心 申 設 單 位 應 提 交 中 心 設 立 與 營 運 計 畫 書, 供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系 ( 所 ) 院 級 中 心 經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設 立, 並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在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第 六 條 中 心 設 立 與 營 運 計 畫 書 內 容 除 應 包 括 中 心 名 稱 設 置 宗 旨 組 織 工 作 項 目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及 使 用 人 員 編 制, 設 置 場 所, 短 中 長 期 發 展 目 標 與 自 我 評 鑑 方 式 等 詳 細 計 畫 內 容 外, 並 須 就 設 置 之 需 求 與 效 益 進 行 SWOT 分 析 前 項 規 定 之 營 運 經 費 規 劃, 系 ( 所 ) 院 級 中 心 每 年 應 不 少 於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符 合 本 校 獎 勵 研 究 減 授 時 數 規 定, 且 已 申 請 或 計 畫 申 請 減 授 時 數 獎 勵 之 研 究 案, 其 研 究 經 費 不 得 計 入 中 心 設 置 與 營 運 計 畫 書 之 經 費 規 畫 26

27 第 七 條 中 心 營 運 須 自 給 自 足, 其 經 費 收 入 與 支 出 受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範 第 八 條 中 心 設 主 任 一 人, 由 隸 屬 單 位 推 薦 專 長 相 符 之 專 任 教 師 一 人,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聘 期 一 年, 得 連 續 聘 任 第 九 條 中 心 主 任 之 授 課 鐘 點 得 每 週 減 授 二 小 時 本 校 其 他 行 政 或 學 術 主 管 兼 任 中 心 主 任 者, 其 減 授 總 時 數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第 十 條 中 心 之 正 式 名 稱 為 學 系 ( 所 學 院 ) 中 心, 不 納 入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附 表 一 第 十 一 條 中 心 主 任 參 與 系 ( 所 ) 院 各 種 會 議 之 權 利 義 務, 由 隸 屬 之 系 ( 所 ) 院 議 定 第 十 二 條 中 心 於 正 式 設 立 後 每 兩 年 評 鑑 一 次, 並 得 視 需 要 增 加 評 鑑 次 數 評 鑑 計 畫 與 執 行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為 之 第 十 三 條 學 校 得 依 評 鑑 結 果, 對 績 效 優 異 之 中 心 給 予 辦 公 場 所 營 運 經 費 之 獎 勵 第 十 四 條 中 心 之 設 立 宗 旨, 非 經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不 得 變 更 第 十 五 條 中 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停 辦 : 一 中 心 之 隸 屬 單 位 申 請 停 辦 二 評 鑑 結 果 不 佳, 經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停 辦 三 連 續 兩 年 實 際 營 運 經 費 未 達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經 費 規 劃 標 準, 且 無 有 效 改 善 計 畫, 經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停 辦 中 心 停 辦 案 由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報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第 十 六 條 中 心 停 辦 時, 原 由 學 校 分 配 之 中 心 專 用 空 間 由 學 校 收 回, 中 心 之 隸 屬 單 位 不 得 異 議 第 十 七 條 中 心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前 設 立, 但 未 納 入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者, 須 於 本 辦 法 實 施 後 重 新 申 請 設 立 未 申 請 設 立, 或 申 請 設 立 但 設 立 與 營 運 計 畫 書 未 獲 通 過 者,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停 辦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28 ( 五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學 術 活 動 補 助 要 點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第 950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 為 鼓 勵 本 校 各 單 位 辦 理 提 昇 教 師 研 究 水 準 及 教 學 品 質 之 學 術 活 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2. 補 助 對 象 : 本 校 學 術 單 位 行 政 單 位 及 校 院 及 系 ( 所 ) 級 研 究 中 心 3. 經 費 來 源 :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點 所 列 五 項 收 入 支 應 4. 補 助 類 別 : 學 術 性 活 動 係 指 講 習 會 (seminar) 工 作 坊 (workshop) 學 術 會 議 (symposium) 學 術 研 討 會 (conference) 論 壇 (forum) 及 展 演 活 動 上 述 學 術 性 活 動 之 定 義, 採 用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補 助 辦 理 全 國 性 學 術 活 動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標 準 各 單 位 辦 理 前 款 學 術 性 活 動 若 有 對 參 加 人 員 收 費 者, 針 對 收 費 部 分 需 提 列 5% 至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由 學 校 統 籌 使 用 5. 補 助 經 費 標 準 及 原 則 : (1) 補 助 金 額 : A. 屬 國 際 或 全 國 性 學 術 活 動, 活 動 行 程 一 日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 活 動 行 程 二 日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三 日 以 上 者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貳 拾 萬 元 ; 惟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可 提 供 資 料 及 相 關 補 充 說 明, 經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將 專 案 進 行 補 助 所 謂 國 際 性 學 術 活 動, 係 指 與 會 外 國 主 講 者 佔 所 有 主 講 者 20% 以 上 ; 所 謂 全 國 性 學 術 活 動, 係 指 參 加 者 人 數 需 達 100 人 以 上, 且 參 與 對 象 為 全 國 相 關 領 域 人 員 B. 屬 區 域 性 學 術 活 動, 單 日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貳 萬 伍 仟 元, 二 日 以 上 者 依 其 規 模 補 助, 惟 該 項 活 動 補 助 最 高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2) 補 助 項 目 : A. 人 事 費 : 與 會 學 者 之 演 講 費 主 持 費 評 論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審 稿 費 等 ; 工 讀 生 會 議 期 間 之 工 讀 費 ; 本 校 人 員 ( 含 編 制 內 外 ) 不 得 報 支 工 作 費 B. 場 地 佈 置 費 C. 旅 運 費 : (A) 國 際 學 者 以 補 助 部 份 旅 運 費 和 生 活 費 為 原 則.. 28

29 國 外 講 員 來 回 機 票 : 補 助 人 數 最 多 三 人, 如 有 我 國 航 空 公 司 飛 經 之 地 區, 以 購 我 國 航 空 公 司 機 票 為 優 先 考 慮, 並 依 實 付 金 額 核 實 報 支 國 外 講 員 生 活 費 : 每 日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 依 照 國 科 會 規 定 ), 補 助 天 數 除 主 講 人 實 際 講 學 天 數 外, 另 前 後 各 酌 加 一 天 (B) 國 內 學 者 補 助 部 份 旅 運 費 和 生 活 費 為 原 則 國 內 教 授 專 題 演 講 費 : 每 小 時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D. 餐 點 費 : 盒 餐 每 天 每 人 次 新 台 幣 捌 拾 元 E. 紀 念 品 等 項 目 均 不 予 補 助, 參 加 人 員 之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自 行 向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報 請 領 (3) 補 助 原 則 : A. 各 單 位 舉 辦 學 術 性 活 動 前, 應 先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若 獲 得 校 外 單 位 部 分 補 助 者, 其 申 請 校 內 補 助 經 費 參 照 前 二 項 標 準 辦 理,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差 額 部 分 B. 參 觀 訪 問 時 間 內 之 花 費 不 在 本 校 補 助 範 圍 內 C. 補 助 經 費 如 有 餘 額, 不 得 留 用 D. 同 一 單 位 舉 辦 研 討 會, 一 年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E. 各 項 費 用 應 由 獲 校 外 補 助 之 經 費 先 行 支 用, 總 經 費 如 有 剩 餘, 校 補 助 款 優 先 收 回 (4) 申 請 方 式 :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學 術 性 活 動 舉 辦 前 二 個 月 向 副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請 檢 具 申 請 計 畫 書 ( 含 基 本 資 料 活 動 內 容 議 程 參 加 人 數 預 期 成 效 經 費 預 算 有 無 獲 校 外 單 位 補 助 文 件 及 主 講 人 學 經 歷 及 著 作 一 覽 表 ) 6. 作 業 : (1) 審 查 重 點 : 以 學 術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架 構 是 否 周 延 及 預 期 成 果 效 益 是 否 顯 著, 為 主 要 審 查 重 點 (2) 審 查 方 式 : 申 請 單 位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 含 申 請 表 ), 送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及 複 審 會 議 後,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簽 陳 核 定 補 助 結 果 7. 學 術 性 活 動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需 繳 交 一 份 成 果 報 告 摘 要 表 ( 含 電 子 檔 ) 至 副 校 長 室, 再 另 送 論 文 集 ( 或 光 碟 ) 各 二 份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及 國 家 圖 書 館 本 案 經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

30 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組 織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教 授 兼 中 心 主 任 洪 文 良 協 調 管 理 中 心 事 務 6400/5900 組 長 莊 舜 清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6401 校 務 行 政 組 技 士 范 秀 華 學 務 實 輔 心 輔 系 統 電 腦 軟 體 請 購 6407 開 辦 電 腦 研 習 班 及 教 育 訓 練 網 路 管 理 組 長 周 啟 文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人 事 會 計 文 書 系 統 6403 組 技 士 劉 見 來 校 園 網 路 6402 資 訊 工 程 師 游 文 豪 宿 舍 網 路 管 理 與 校 園 防 毒 系 統 6409 教 學 推 廣 組 組 長 林 秀 娟 校 務 系 統 6410 資 訊 工 程 師 顏 銘 樟 機 房 管 理 電 腦 教 室 管 理 維 護 6411 其 他 行 政 助 理 鄭 惠 文 遞 送 公 文 與 工 讀 生 管 理

31 二 教 師 資 源 ( 一 )e-learning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與 教 務 系 統 之 結 合 由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匯 入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成 為 開 課 資 料 1. 登 入 校 園 入 口 網 2. 點 選 教 師 資 訊 系 統 3. 點 選 學 習 平 台 即 列 出 本 學 期 開 課 課 程 4. 於 欲 加 入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之 科 目 列, 勾 選 加 入 學 習 平 台 選 項 5.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將 於 每 日 晚 上 對 勾 選 加 入 之 科 目 做 批 次 轉 檔 作 業, 該 科 目 於 次 日 即 可 於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上 使 用 注 意 : 使 用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之 注 意 事 項 : 勾 選 加 入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後,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將 於 每 日 晚 上 做 批 次 轉 檔 作 業, 故 勾 選 加 入 之 科 目 於 次 日 始 可 於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上 使 用 加 入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之 科 目, 如 勾 選 退 出 TopLearn 課 程,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將 於 每 日 晚 上 做 轉 檔 作 業, 將 該 科 目 之 所 有 資 料 ( 老 師 上 傳 教 材 及 參 考 資 料 討 論 區 資 料 學 生 上 傳 作 業 學 習 紀 錄 及 分 數 資 料 ) 於 當 日 晚 上 刪 除, 請 各 位 老 師 勿 隨 意 勾 選 退 出 TopLearn 課 程 目 前 所 有 課 程 之 課 程 大 綱, 須 以 網 頁 格 式 上 傳 方 式, 始 可 於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上 連 結 使 用 預 計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上 之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可 保 留 兩 年 左 右 31

32 ( 二 )WebOffice 網 路 視 訊 教 學 與 線 上 會 議 1 申 請 帳 號 (1) 首 先 到 計 中 首 頁, 到 文 件 下 載 處 點 選 weboffice 申 請 表 (2) 跳 出 文 件 視 窗 之 後, 填 寫 完 畢 請 寄 和 紙 本 給 ( 數 位 所 ) 林 秋 斌 老 師 [email protected] 2. 登 入 WebOffice 入 口 : 或 由 計 中 文 件 下 載 處, 點 選 weboffice 鏈 結 處 32

33 進 入 weboffice 主 畫 面 後 請 先 安 裝 下 載 免 費 joinnet 程 式 安 裝 過 程 需 注 意 事 項 :a. 語 言 的 部 分 一 定 要 選 繁 體 中 文 b. 請 一 定 要 執 行 測 試 精 靈 33

34 執 行 測 試 沒 有 問 題 後 請 點 選 個 人 教 室 範 例 : 登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即 可 使 用 34

35 ( 三 ) 登 入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的 入 口 : 1. 開 啟 首 頁 後, 請 由 校 園 入 口 網 登 入 : 2. 登 入 後 之 頁 面 介 紹 : 主 功 能 表 : 本 學 習 平 台 所 提 供 各 主 要 項 目 之 功 能 選 單 回 首 頁 : 於 執 行 某 些 功 能 或 作 業 後, 點 選 以 返 回 操 作 首 頁 ( 即 本 頁 面 ) MyMemo :(1). 由 我 管 理 的 科 目 進 入 您 所 教 授 之 科 目 管 理 畫 面, 包 括 各 科 目 之 討 論 區 作 業 測 驗 會 議 學 員 分 組 之 各 項 功 能 操 作 (2). 其 他 項 目 可 隨 時 提 醒 您 有 應 處 理 而 未 處 理 之 各 種 事 項 提 示 右 邊 區 塊 : 現 提 供 5 項 連 結 新 手 上 路 : 本 學 習 平 台 之 基 本 介 紹 老 師 使 用 說 明 : 點 選 後 可 開 啟 老 師 之 使 用 說 明 35

36 學 員 使 用 說 明 : 點 選 後 可 開 啟 學 員 之 使 用 說 明 全 民 英 檢 : 全 校 授 權 使 用 之 線 上 教 學 課 程, 有 以 下 三 種 等 級 : 初 級 閱 讀 初 級 聽 力 評 量 試 題 中 級 閱 讀 中 級 聽 力 評 量 試 題 中 高 級 閱 讀 中 高 級 聽 力 評 量 試 題 ( 總 題 數 1160 題 ) 多 媒 體 網 路 電 腦 學 苑 : 全 校 授 權 使 用 之 線 上 教 學 課 程, 有 以 下 十 門 電 腦 課 程 : Internet 網 際 網 路 入 門 Word 快 速 入 門 Excel 試 算 表 實 務 PowerPoint 快 速 入 門 Access 資 料 庫 實 務 FrontPage 網 頁 製 作 入 門 PhotoImpact7.0 Dreamweaver 互 動 式 網 頁 教 室 Flash 創 意 動 畫 教 室 Visual Basic 程 式 設 計 入 門 ( 四 ) TopLearn 線 上 教 學 平 台 功 能 操 作 說 明 ( 即 講 師 100 問 ) 請 點 選 講 師 100 問, 開 啟 講 師 100 問 之 內 容 36

37 肆 圖 書 館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組 織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圖 書 館 館 長 林 紀 慧 綜 理 館 務 6300 組 長 張 金 玲 規 劃 督 導 採 編 組 所 屬 業 務 6342 採 訪 編 目 組 組 員 楊 麗 玉 中 西 文 圖 書 資 料 及 各 項 設 備 採 購 6312 行 政 助 理 吳 育 美 中 西 文 圖 書 資 料 分 類 編 目 6344 工 讀 生 高 淑 瓊 協 助 中 西 文 圖 書 資 料 採 購 準 備 工 作 6313 工 讀 生 尤 玉 音 協 助 圖 書 資 料 分 類 編 目 6342 編 審 代 理 組 長 于 美 真 規 劃 督 導 典 藏 閱 覽 所 屬 業 務 流 通 櫃 台 書 庫 及 工 讀 生 管 理 6322 典 藏 閱 覽 組 組 員 林 婉 琪 期 刊 學 報 館 內 環 境 管 理 6332 行 政 助 理 鄭 志 遠 協 助 典 藏 組 業 務 及 值 晚 班 6323 工 讀 生 李 宗 玉 協 助 期 刊 學 報 業 務 6345 工 讀 生 陳 坤 湫 協 助 一 樓 流 通 櫃 台 借 還 書 業 務 6361 參 考 諮 詢 組 組 長 林 秋 斌 規 劃 督 導 參 考 諮 詢 所 屬 業 務 6321 組 員 李 欣 怡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資 料 庫 管 理 6355 工 讀 生 李 文 娟 協 助 參 考 櫃 台 及 館 合 業 務 6356 組 員 代 理 組 長 嚴 媚 玲 規 劃 監 督 系 統 資 訊 組 所 屬 業 務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非 書 資 料 區 管 理 6352 數 位 資 訊 組 行 政 助 理 林 宜 政 數 位 媒 體 業 務 6357 行 政 助 理 楊 荔 茹 數 位 課 程 業 務 6358 工 讀 生 邱 茹 敏 協 助 五 樓 非 書 資 料 區 管 理 6353 其 他 陳 文 鋒 總 務

38 二 圖 書 館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服 務 電 話 及 網 址 總 機 轉 下 列 分 機 服 務 區 域 分 機 一 樓 櫃 檯 6361 五 樓 非 書 資 料 區 6353 二 樓 參 考 服 務 區 6356 圖 書 館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 二 ) 圖 書 館 服 務 相 關 訊 息 服 務 項 目 借 還 書 閱 覽 內 容 業 務 洽 詢 人 員 及 電 話 一 新 進 老 師 請 先 填 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借 書 證 申 請 表 ( 見 典 藏 閱 覽 組 附 件 ), 以 便 圖 書 館 鍵 檔 一 樓 櫃 檯 二 老 師 借 用 資 料 時 請 親 自 使 用 本 校 服 務 證 辦 理, 若 需 委 託 他 人 代 分 機 6361 借 資 料 時, 需 填 寫 圖 書 / 視 聽 資 料 委 託 代 借 申 請 單 ( 申 請 單 于 美 真 組 長 可 連 至 本 館 網 站 下 點 取 ) 分 機 6322 鄭 致 遠 先 生 三 借 用 圖 書 以 三 十 冊 為 限, 借 期 六 週 分 機 6323 四 圖 書 續 借 及 預 約 : 1. 借 書 期 滿, 如 無 他 人 預 約, 可 於 到 期 前 三 天 內, 可 至 本 館 網 頁 辦 理 續 借 一 次 2. 借 書 人 欲 借 之 書, 如 已 被 外 借 出 時, 得 辦 理 預 約 預 約 者 需 於 書 到 館 後 五 天 內 至 館 內 辦 理 借 閱 手 續 五 圖 書 逾 期 : 每 逾 一 日, 每 冊 罰 款 新 台 幣 五 元, 最 高 罰 至 一 百 元, 凡 書 籍 未 還 者, 即 停 止 其 借 書 權 利 至 還 清 書 籍 及 繳 清 罰 款 日 止 六 還 書 除 於 開 放 借 還 書 內 辦 理 還 書, 閉 館 時 間 也 可 將 欲 歸 還 圖 書 投 入 正 門 還 書 箱 一 期 刊 原 則 不 外 借, 另 本 館 開 放 二 十 四 種 中 文 過 期 休 閒 性 期 刊 供 典 藏 閱 覽 組 本 校 師 生 外 借 使 用,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多 加 利 用 林 婉 琪 小 姐 分 機 6332 二 本 館 正 在 進 行 西 文 紙 本 期 刊 ( 含 現 刊 及 合 訂 本 ) 使 用 率 調 查 研 于 美 真 組 長 究, 瞭 解 期 刊 被 真 正 使 用 的 情 形, 以 作 為 續 訂 刪 訂 之 參 考 盼 分 機 6322 各 位 老 師 惠 予 配 合, 以 使 調 查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38

39 三 專 任 老 師 可 為 眷 屬 申 請 閱 覽 證 本 校 教 職 員 可 為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申 請 眷 屬 證, 惟 年 齡 需 滿 六 歲 以 上 申 請 人 請 先 繳 交 眷 屬 一 吋 近 照 二 張 及 工 本 費 每 一 眷 屬 20 元, 以 便 製 發 閱 覽 證 眷 屬 證 僅 限 出 入 館, 眷 屬 如 需 借 書, 請 另 再 攜 帶 教 職 員 之 借 書 證 辦 理 借 書 借 用 一 與 本 館 有 互 換 借 書 證 的 大 學 圖 書 館, 有 臺 師 大, 台 大 清 大 典 藏 閱 覽 組 或 申 交 大 玄 奘 明 新 元 培 中 華 空 大 新 竹 中 心 信 義 神 學 院 一 樓 櫃 檯 請 他 分 機 6361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實 驗 中 學, 共 計 11 所 學 校, 全 校 師 生 可 至 本 館 借 于 美 真 組 長 館 借 用 以 上 11 所 學 校 之 借 書 證 至 該 館 借 書 分 機 6322 書 證 二 至 於 本 館 與 其 他 八 所 師 範 院 校 之 互 借 方 式 為, 可 透 過 本 館 直 接 鄭 致 遠 先 生 申 請 辦 理 八 所 師 範 院 校 之 個 人 借 書 證, 非 常 便 利, 可 多 加 利 用 分 機 6323 教 師 原 則 上 圖 書 館 將 於 每 年 10 月 時 通 知 系 所 轉 知 教 師 於 12 月 底 前 採 訪 編 目 組 推 薦 推 薦 圖 書, 再 由 系 所 彙 整 書 單 核 章 後 送 圖 書 館 處 理 另 教 師 亦 可 透 張 金 玲 組 長 圖 書 過 圖 書 館 網 頁 的 申 請 表 格 中 讀 者 圖 書 薦 購 單 鍵 入 資 料, 不 過 因 全 校 分 機 6342 圖 書 經 費 有 限, 原 則 以 系 所 的 推 薦 書 單 優 先 購 置, 網 頁 讀 者 推 薦 部 份 楊 麗 玉 小 姐 將 視 經 費 餘 額 擇 買 分 機 6312 急 書 教 指 參 書 編 急 用 新 書, 如 於 本 館 網 頁 館 藏 查 詢 查 到 書 目 資 料, 且 圖 書 狀 況 採 訪 編 目 組 為 編 目 點 收, 可 至 二 樓 參 考 櫃 台 填 寫 急 編 圖 書 申 請 單, 將 於 一 至 三 張 金 玲 組 長 天 內 提 供 借 閱 分 機 6342 師 典 藏 閱 覽 組 為 配 合 教 學 與 研 究, 每 學 期 教 師 可 依 所 開 課 程 之 需 要, 將 與 教 定 林 婉 琪 小 姐 學 相 關 之 圖 書 館 資 料 列 為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作 為 該 課 程 學 生 必 讀 之 考 分 機 6332 基 本 資 料 教 師 可 於 每 學 期 前 或 學 期 中, 填 寫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申 于 美 真 組 長 請 表, 送 交 本 館 參 考 組 或 二 樓 參 考 櫃 台, 由 本 館 據 以 將 所 列 圖 書 專 分 機 6322 櫃 存 置 供 學 生 閱 覽, 陳 列 時 間 以 開 課 當 學 期 ( 年 ) 為 限 詳 見 網 頁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管 理 辦 法 參 考 一 參 考 服 務 參 考 諮 詢 組 諮 詢 林 秋 斌 組 長 圖 書 館 二 樓 設 有 參 考 服 務 櫃 檯, 提 供 圖 書 館 與 資 訊 諮 詢 服 務 服 務 分 機 6321 包 括 資 訊 檢 索 圖 書 館 利 用 電 子 資 源 使 用 查 詢 SCI, SSCI 等, 歡 迎 老 師 多 加 利 用. 業 務 承 辦 : 李 欣 怡 小 姐 分 機 6355 參 考 服 務 檯 李 欣 怡 館 員 : 分 機 6355 [email protected] 分 機 6356 參 考 櫃 檯 : 分 機 6356 [email protected] 39

40 二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提 供 向 全 國 圖 書 館 借 書 複 印 文 獻 與 國 外 文 獻 複 印 服 務 請 至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 連 結 路 徑 : 圖 書 館 首 頁 -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 館 合 系 統 ) 申 請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申 請 件 請 至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件 到 館 均 以 通 知, 至 圖 書 館 二 樓 參 考 櫃 檯 取 件 付 費 即 可 一 般 收 費 約 複 印 每 頁 3-6 元, 借 書 約 100 元, 另 有 服 務 費 與 郵 資 等 費 用, 實 際 收 費 均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三 電 子 資 源 本 校 訂 購 電 子 資 源, 包 括 資 料 庫 電 子 期 刊 電 子 書 數 位 論 文 等, 請 至 圖 書 館 網 頁 連 結 使 用, 如 欲 校 外 使 用 本 館 資 料 庫, 請 設 proxy ( 說 明 連 結 路 徑 : 圖 書 館 首 頁 - 資 料 庫 檢 索 - 使 用 注 意 - 設 定 本 館 認 證 伺 服 器 ), 設 定 方 式 如 下 : 1. ADSL 及 撥 接 用 戶 STEP:1 工 具 -- 工 具 --Internet 選 項 ( 網 際 網 路 選 項 )-- 連 線, 在 撥 號 設 定 值 區 選 定 連 線 的 撥 號 設 定 ( 如 :Hinet), 點 選 設 定 值 按 鈕, 如 下 圖 : 40

41 STEP:2 勾 選 proxy 伺 服 器 -- 填 入 網 址 及 連 接 埠 (proxy.lib.nhcue.edu.tw 及 3128)-- 按 確 定 即 完 成 設 定 連 線 使 用 設 定 完 成 後, 重 新 啟 動 IE 瀏 覽 器 會 出 現 下 列 畫 面 : 此 時, 請 輸 入 您 在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的 讀 者 証 號 及 密 碼 ( 同 下 圖 ), 認 證 通 過 後, 即 可 使 用 本 館 的 電 子 資 料 庫 41

42 2. 寬 頻, 區 域 網 路 用 戶 如 在 學 校 或 社 區 有 區 網 STEP:1 工 具 -- 工 具 --Internet 選 項 ( 網 際 網 路 選 項 )-- 連 線, 在 撥 號 設 定 值 區 選 定 連 線 的 撥 號 設 定 ( 如 :Hinet), 點 選 設 定 值 按 鈕, 如 下 圖 : 42

43 STEP:2 勾 選 proxy 伺 服 器 -- 填 入 網 址 及 連 接 埠 (proxy.lib.nhcue.edu.tw 及 3128)-- 按 確 定 即 完 成 設 定 連 線 使 用 設 定 完 成 後, 重 新 啟 動 IE 瀏 覽 器 會 出 現 下 列 畫 面 : 非 資 區 務 此 時, 請 輸 入 您 在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的 讀 者 証 號 及 密 碼, 認 證 通 過 後, 即 可 使 用 本 館 的 電 子 資 料 庫 書 一 典 藏 媒 體 與 借 閱 : 五 樓 非 書 資 料 料 本 區 位 於 圖 書 館 五 樓, 典 藏 之 資 料 及 器 材 類 型 包 括 視 聽 資 料 如 區 櫃 檯 服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VCD DVD. 等 ; 視 聽 器 材 : 數 位 攝 影 機 數 分 機 6353 位 相 機 單 眼 相 機. 等, 並 設 有 個 人 視 聽 座 音 樂 欣 賞 座 視 聽 小 數 位 資 訊 組 間 及 多 媒 體 教 室 等 教 師 可 憑 証 借 閱, 視 聽 資 料 借 期 一 週, 視 聽 器 嚴 媚 玲 組 長 材 借 期 一 天, 視 聽 座 等 現 場 登 記 使 用 分 機

44 二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 現 有 三 百 多 片 具 vod 版 權 的 影 片, 置 於 本 館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於 網 路 上 點 播 觀 賞, 教 師 若 有 指 定 教 學 媒 體 提 供 上 課 學 生 使 用, 可 與 本 區 接 洽, 將 為 您 保 留 教 學 影 片 或 提 供 至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供 學 生 點 播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之 播 放 方 式 與 限 制 一 限 制 為 校 園 網 路 內 的 IP 才 可 收 看 節 目, 如 您 欲 利 用 校 外 的 ADSL 連 線 觀 看, 請 設 定 圖 書 館 的 代 理 伺 服 器 二 本 系 統 各 節 目 預 設 以 RealPlayer 播 放, 必 須 安 裝 下 列 二 種 播 放 程 式 RealPlayer 8 Basic 及 bitcasting-rp7-win 安 裝 使 用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數 位 資 訊 組 TEL: 嚴 媚 玲 6357 林 宜 政 6358 楊 荔 茹 或 [email protected] 44

45 伍 人 事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組 織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主 任 童 嘉 慧 綜 理 人 事 室 業 務 1300 組 織 編 製 與 員 額 管 控 專 員 馮 玉 騏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案 1301 校 長 遴 選 人 事 室 組 員 邱 麗 諭 職 員 任 免 相 關 事 項 考 核 獎 懲 1304 進 修 訓 練 差 勤 管 理 辦 事 員 傅 嘉 麗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1302 教 職 員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二 人 事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教 師 升 等 項 目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時 限 辦 理 程 序 * 學 位 升 等 1. 在 本 校 任 職 講 師 期 取 得 博 士 學 1. 經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間,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位 申 請 於 次 過, 並 經 所 屬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者, 得 申 請 於 次 一 學 一 學 期 改 聘 會 審 議 後, 簽 會 人 事 室, 陳 請 期 升 等 為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長 提 交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2. 本 校 教 師 在 教 育 人 員 查 ( 含 著 作 外 審 ) 任 用 條 例 於 八 十 六 年 2. 其 審 查 程 序 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施 升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行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3. 參 考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辦 法 第 3 章 等 相 關 條 文 如 繼 續 任 教 而 未 中 斷, 得 依 原 升 等 辦 法 辦 理 申 請, 但 審 查 程 序 仍 依 專 科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理 辦 理 * 著 作 升 等 一 助 理 教 授 1.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與 博 士 學 1. 由 人 事 室 書 面 通 知 符 合 升 等 之 教 師, 並 副 知 系 45 一 自 評 :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應 填 妥 教 師 教 學 暨 服 務 成 績 評 定 申 請 表, 並 依 據 具 體 事 實 自 評, 連 同

46 項 目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時 限 辦 理 程 序 二 副 教 授 三 教 授 位 論 文 價 值 相 當 之 專 門 著 作 2.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 以 上 任 教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教 育 部 所 頒 現 職 證 書 之 起 算 年 資 為 準, 算 至 申 請 當 年 七 月 止, 至 少 應 在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 ( 所 ) 於 期 限 內 受 理 教 師 升 等 申 請 2. 各 系 ( 所 ) 召 開 教 評 會 審 查 並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資 格 著 作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審 查, 由 單 位 主 管 併 同 著 作 及 佐 證 資 料 簽 請 院 長 提 交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3. 各 學 院 召 開 教 評 會 審 查 並 完 成 著 作 外 審 後, 經 決 議 通 過 者 由 院 長 併 同 著 作 及 佐 證 資 料 簽 請 校 長 提 交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4. 學 校 教 評 會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著 作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複 評, 經 決 議 通 過, 應 即 通 知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表, 並 依 據 具 體 事 實 自 評, 連 同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及 與 任 教 科 目 相 關 且 符 合 規 定 之 著 作 資 料 等 送 請 系 ( 所 ) 主 管 辦 理 初 評 二 系 ( 所 ) 教 評 會 審 查 : 由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資 格 著 作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審 查 通 過, 且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併 同 著 作 及 佐 證 資 料 簽 請 院 長 提 交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院 教 評 會 審 查 : ( 一 ) 初 審 : 由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資 格 著 作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初 審, 經 決 議 通 過, 且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 二 ) 綜 合 審 查 : 由 院 教 評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著 作 成 績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審 查, 經 決 議 通 過 者 由 院 長 併 同 著 作 及 佐 證 資 料 簽 請 校 長 提 交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綜 合 審 查 之 計 分 方 式 為 :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研 究 成 績 ( 外 審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70 教 學 與 服 務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30 三 位 評 審 所 評 成 績 選 擇 較 高 之 二 位 分 別 與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依 比 例 加 權 計 算 後, 二 位 成 績 平 均 達 80 分 者 為 通 過 ( 三 ) 綜 合 審 查 : 由 院 教 評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著 作 成 績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審 查, 經 決 議 通 過 者 由 院 長 併 同 著 作 及 佐 證 資 料 簽 請 校 長 提 交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綜 合 審 查 之 計 分 方 式 為 :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研 究 成 績 ( 外 審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70 教 學 與 服 務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30 三 位 評 審 所 評 成 績 選 擇 較 高 之 二 位 分 別 與 教 學 服 務 46

47 項 目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時 限 辦 理 程 序 成 績 依 比 例 加 權 計 算 後, 二 位 成 績 平 均 達 80 分 者 為 通 過 四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 ( 一 ) 初 審 :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資 格 著 作 成 績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初 審, 經 決 議 通 過 者, 由 外 審 小 組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但 其 中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應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二 ) 著 作 外 審 :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舉 不 同 系 ( 所 ) 委 員 三 人 組 成 著 作 外 審 小 組 (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以 敦 聘 校 外 具 教 授 資 格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著 作 評 審, 若 教 授 人 數 不 足,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具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擔 任 升 等 助 理 教 授 及 副 教 授 之 審 查 外 審 教 授 由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著 作 外 審 小 組 各 推 薦 五 人, 再 由 召 集 人 自 其 中 抽 出 三 位 由 校 著 作 外 審 小 組 召 集 人 以 秘 密 方 式 具 函 並 附 審 查 標 準 送 交 審 查 其 外 審 結 果 三 人 成 績 平 均 應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且 其 中 二 人 應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三 ) 綜 合 複 評 : 由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就 升 等 教 師 之 著 作 及 教 學 服 務 等 進 行 綜 合 複 評, 經 決 議 通 過, 應 即 通 知 申 請 升 等 教 師 綜 合 審 查 之 計 分 方 式 為 : 總 成 績 為 100 分 研 究 成 績 ( 外 審 成 績 ) 佔 百 分 之 70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30 三 位 評 審 所 評 成 績 選 擇 較 高 之 二 位 分 別 與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依 比 例 加 權 計 算 後, 二 位 成 績 平 均 達 80 分 者 為 通 過 五 其 餘 請 參 考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及 教 師 教 學 暨 服 務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等 相 關 條 文 47

48 ( 二 ) 差 假 項 目 辦 理 繳 交 資 料 時 限 及 表 件 說 明 * 事 假 :7 日 事 前 辦 理 1. 任 職 不 滿 一 年 按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2. 因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 學 )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俸 ( 薪 ) 給 * 病 假 :28 日 病 假 2 日 以 上 須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1. 任 職 不 滿 一 年 按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2.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其 超 過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3.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 學 )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 課 )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假 : 事 前 辦 理 附 證 明 書 應 檢 附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產 前 假 :8 日 附 證 明 書 每 次 應 至 少 半 日, 亦 可 連 續 申 請, 惟 需 於 分 娩 前 請 畢 * 娩 假 : 四 十 二 日 * 流 產 假 : 一 懷 孕 五 個 月 以 上 者 42 日 二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者 21 日 附 證 明 書 1. 扣 除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2.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 教 師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 3. 應 檢 附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三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14 日 * 陪 產 假 :2 日 應 於 分 娩 日 之 前 後 三 日 ( 亦 即 含 分 娩 日 合 計 七 日 ) 內 請 畢 ( 逢 例 假 日 者 得 予 順 延 ), 並 得 分 次 核 給, 每 次 應 至 少 半 日 48

49 項 目 * 喪 假 : 1.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15 日 2.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10 日 3.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死 亡 者 5 日 * 婚 假 :14 日 辦 理 時 限 喪 假 可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原 則 上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及 表 件 訃 文 一 份 1. 除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以 公 務 人 員 或 其 配 偶 於 成 年 前 受 該 繼 父 母 扶 養 或 於 該 繼 父 母 死 亡 前 仍 與 共 居 者 為 限 外, 其 餘 喪 假 應 以 原 因 發 生 時 所 存 在 之 天 然 血 親 或 擬 制 血 親 為 限 2. 每 次 應 至 少 半 日 喜 帖 一 份 1. 得 因 實 際 需 要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提 前 申 請 2. 除 因 特 殊 原 因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外, 應 於 婚 後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每 次 應 至 少 半 日 * 休 假 :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 1. 服 務 滿 一 年, 第 二 年 起 7 日 2. 服 務 滿 三 年, 第 四 年 起 14 日 3. 服 務 滿 六 年, 第 七 年 起 21 日 4. 服 務 滿 九 年, 第 十 年 起 28 日 5. 服 務 滿 十 四 年, 第 十 五 年 起 30 日 * 公 假 :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事 前 辦 理 1. 每 次 休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2. 符 合 休 假 規 定 之 人 員, 每 年 至 少 應 休 假 14 日, 未 達 休 假 14 日 資 格 者, 應 全 部 休 畢 3. 專 案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需 在 同 一 機 關 繼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者, 開 始 計 算 休 假 年 資 事 前 辦 理 公 函 通 知 或 1. 奉 派 參 加 政 府 召 集 之 集 會 邀 請 函 等 2.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考 試,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3.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4.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5.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者 6. 奉 派 或 奉 准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7. 奉 派 考 察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49

50 項 目 辦 理 時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表 件 說 明 8.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邀 請,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或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9. 本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者 10.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者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11 依 考 試 院 訂 定 之 激 勵 法 規 規 定 給 假 者 12 教 師 寒 暑 假 期 間, 於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工 作 原 則 下, 事 先 擬 具 出 國 計 畫, 經 服 務 學 校 核 准 赴 國 外 學 校 或 機 構 自 費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研 究 * 公 出 事 前 辦 理 上 班 時 間 因 公 務 需 要 短 暫 外 出,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 出 差 事 前 辦 理 奉 長 官 指 派 離 開 辦 公 場 所, 執 行 與 本 職 有 關 之 公 務 ( 三 ) 訓 練 進 修 1. 教 師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研 究 期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之 推 薦 ( 一 ) 本 校 編 制 內 之 在 職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或 技 術 人 員 ( 二 ) 戶 籍 設 於 國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公 民 或 台 灣 地 區 有 固 定 住 所 之 外 籍 人 員 ( 三 )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已 在 本 校 連 續 任 職 2 年 以 上, 且 最 近 2 年 未 曾 出 國 從 事 6 個 月 以 上 進 修 或 研 究 者 ( 四 ) 曾 受 國 科 會 補 助 赴 國 內 外 研 究 進 修 者, 須 於 當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履 行 完 畢 應 盡 之 服 務 義 務 限 3 個 月 至 12 個 月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人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國 科 會 個 人 人 才 網 線 上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後,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擲 交 學 發 組 辦 理, 並 送 校 教 評 會 報 50

51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研 究 期 ( 五 ) 語 言 能 力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並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1. 曾 在 同 一 語 系 之 國 家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者 2. 曾 在 同 一 語 系 之 國 家 獲 得 學 位 者 3. 赴 英 語 系 國 家 研 究 者,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omputer Based Testing-CBT) 成 績 達 173 分 以 上 並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者 4. 助 理 教 授 級 以 上 人 員 如 精 通 英 語, 得 申 請 赴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研 究 但 需 檢 附 本 款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英 語 能 力 合 格 證 明 5. 由 台 北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考 試 (FLPT) 者,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測 驗 之 及 格 標 準, 平 均 須 達 50 分 以 上 ; 口 試 須 達 S 赴 日 本 研 究 者,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須 第 2 級 以 上 合 格 7. 檢 具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核 發 之 正 式 邀 請 同 意 函 者, 得 視 為 符 合 語 言 能 力 條 件 ( 六 ) 本 校 自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限 告 申 請 程 序 2.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及 國 內 外 進 修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及 國 內 外 進 修 要 點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赴 本 會 所 屬 研 究 中 心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研 究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 一 ) 本 校 在 職 專 任 教 1 個 月 至 6 個 月 學 研 究 或 技 術 人 員 ( 二 ) 曾 受 國 科 會 補 助 赴 國 外 研 究 進 修 者, 申 請 截 止 時, 應 已 履 行 完 畢 應 盡 之 服 務 義 務 為 原 則 ( 三 ) 符 合 本 校 自 訂 之 其 他 條 件 * 國 科 會 : 國 內 短 期 研 究 之 推 薦 申 請 人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後,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擲 交 學 發 組 辦 理, 並 送 校 教 評 會 報 告 * 相 關 辦 法 請 詳 閱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赴 本 會 所 屬 研 究 中 心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及 國 內 外 進 修 ( 一 )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二 年, 且 無 其 他 法 令 1. 本 校 選 派 或 推 派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者 年 限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必 51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及 國 內 外 進 修 前 三 個 月, 應 檢

52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研 究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規 定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 二 ) 出 國 講 學 之 教 師, 須 具 有 審 查 合 格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 國 外 研 究 或 國 內 外 進 修 教 師, 須 具 有 審 查 合 格 之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及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於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聘 任 且 仍 在 職 之 助 教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延 長 延 長 期 限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A 講 學 至 多 延 長 一 年 B 研 究 至 多 延 長 一 年 C 進 修 至 多 延 長 二 年 2. 自 行 申 請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者, 留 職 停 薪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延 長 一 年 具 申 請 表 及 有 關 文 件 ( 講 學 研 究 計 畫 書, 國 外 學 校 或 機 構 邀 請 函 或 同 意 函 或 國 內 外 學 校 入 學 許 可 通 知 等 )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級 教 評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相 關 辦 法 請 詳 閱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及 國 內 外 進 修 要 點 ( 四 ) 出 國 類 別 申 請 程 序 應 附 表 件 辦 理 單 位 國 科 會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1. 申 請 教 師 請 先 行 至 國 科 會 網 站 個 人 人 才 網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後,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後 擲 交 學 發 組 辦 理 ( 請 於 會 議 舉 行 6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預 留 3 至 5 日 行 政 作 業 時 間 ) 2. 經 核 定 補 助 後 請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國 申 請 書 報 核 3. 因 故 無 法 搭 乘 本 國 籍 班 機 者 請 另 填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報 核 4. 經 費 核 銷 應 於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辦 理, 並 檢 附 核 銷 表 件 ( 報 銷 前 請 先 至 國 科 會 個 人 人 才 網 線 52 * 申 請 表 件 : 1. 申 請 書 2. 大 會 正 式 邀 請 函 及 論 文 被 接 受 發 表 之 證 明 文 件 3.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 以 尚 未 在 期 刊 及 國 際 性 會 議 發 表 者 為 限 ) 4. 申 請 人 最 近 五 年 內 研 究 成 果 之 著 作 目 錄 * 核 銷 表 件 :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2. 粘 貼 憑 證 ( 請 貼 上 支 出 單 據 ) 3. 出 國 報 告 ( 前 請 先 至 國 科 會 個 人 人 才 網 線 上 繳 交 後, 印 出 繳 交 完 成 之 畫 面 ) 4.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教 務 處 學 發 組

53 類 別 申 請 程 序 應 附 表 件 辦 理 單 位 上 繳 交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報 告 )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5. 核 定 函 影 本 校 內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1. 經 海 外 學 術 團 體 正 式 邀 請 出 席 發 1. 填 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職 員 副 校 長 室 ( 並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表 論 文 者 ( 含 專 任 研 究 人 員 ) 術 研 究 發 展 獎 助 要 2. 申 請 者 必 須 先 向 及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點 相 關 規 定 )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未 獲 通 過 者,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始 能 申 請 校 內 該 補 助 若 校 外 補 助 金 額 未 達 補 助 最 補 助 申 請 書 2. 檢 附 邀 請 函 3. 論 文 摘 要 影 印 高 金 額 者, 則 仍 可 本 申 請 校 內 補 助, 但 4.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同 一 申 請 案 以 校 等 資 料, 於 會 議 內 校 外 補 助 合 計 達 補 助 最 高 金 額 舉 行 前 二 週 向 副 為 限 校 長 室 事 先 簽 准, 並 於 返 國 後 其 他 出 國 填 寫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國 申 請 表 如 為 公 費 者, 返 國 後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如 為 公 費 者,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繳 送 出 國 報 告 電 子 檔 及 紙 本 三 份 十 日 內 檢 附 單 據 申 請 補 助 請 款, 逾 期 以 自 願 放 棄 論 如 為 公 假 或 公 費 者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人 事 室 ( 五 )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項 目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期 限 辦 理 程 序 備 註 專 任 教 授 連 續 在 公 私 立 專 於 每 年 四 月 及 十 月 經 系 ( 所 ) 及 校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教 授 休 假 研 科 以 上 學 校 服 務 滿 七 學 年 底 前 提 出 下 學 年 教 評 會, 依 學 術 校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究 以 上, 並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三 ( 期 ) 之 休 假 研 究 研 究 需 要 進 行 評 辦 法 相 關 條 文 之 年, 得 申 請 休 假 從 事 學 術 研 計 畫 究 工 作 休 假 研 究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並 得 以 一 學 期 為 單 位 分 段 申 審 規 定 53

54 請 休 假 研 究, 於 核 准 之 日 起 二 學 年 完 成 ( 六 ) 兼 課 兼 職 項 目 適 用 對 象 時 數 申 請 程 序 備 註 校 外 兼 課 1.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最 多 四 填 寫 校 外 兼 1.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聘 約 小 時 課 申 請 書 2.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2. 職 員 3. 應 先 徵 得 學 校 同 意 4.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在 校 外 兼 課 時 間,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假 或 休 假 登 記 兼 職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最 多 八 專 案 簽 請 學 校 小 時 同 意 1. 為 因 應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專 任 教 師 產 學 合 作 之 兼 職,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不 得 影 響 其 本 職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並 應 受 學 校 規 範 及 契 約 之 限 制 2. 由 系 ( 所 ) 先 行 審 酌 其 授 課 情 形, 及 有 無 影 響 本 職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3. 但 月 支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合 計 數 ( 七 ) 福 利 項 目 辦 理 期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說 明 * 分 發 附 屬 實 驗 國 每 年 三 月 登 依 據 人 事 室 書 面 通 知 辦 理 民 小 學 就 讀 記 一 一 年 級 二 幼 稚 園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註 冊 完 成 之 日 1. 申 請 表 一 份 1.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限 由 一 方 一 國 小 ( 公 私 立 ) 起 三 個 月 內 申 2. 學 生 證 影 本 ( 國 申 領 二 國 中 ( 公 私 立 ) 請 中 小 免 附 ) 2. 申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應 以 在 職 三 高 中 ( 公 私 立 )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期 間, 其 子 女 已 完 成 當 學 期 註 冊 四 高 職 ( 公 私 立 件 手 續 為 要 件 自 給 自 足 班 實 3. 子 女 如 有 轉 學 ( 系 ) 或 重 考 就 讀 情 用 技 能 班 ) 形, 均 依 轉 ( 考 ) 入 之 年 級 起, 依 五 五 專 前 三 年 ( 公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發 給 子 女 教 育 私 立 ) 補 助 費 至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止, 但 留 六 二 專 三 專 及 五 級 或 重 修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54

55 項 目 辦 理 期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說 明 專 後 二 年 ( 公 私 4. 子 女 就 讀 夜 校 申 請 教 育 補 助 費, 立 夜 間 部 ) 應 由 員 工 具 結 其 子 女 未 有 職 業 七 大 學 暨 獨 立 學 院 方 式 辦 理 ( 公 私 立 夜 間 部 ) 5. 享 有 公 費 或 全 免 學 雜 費 者 (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清 寒 獎 學 金 及 民 間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獎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獲 部 分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其 實 際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如 低 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標 準, 僅 得 補 助 其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 結 婚 : 二 個 月 薪 俸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1. 結 婚 補 助 申 請 表 1. 雙 方 均 為 公 教 人 員 得 分 別 申 請 額 個 月 內 一 份 2. 離 婚 後 再 與 原 配 偶 結 婚 者, 不 得 2. 繳 驗 結 婚 證 書 及 申 請 結 婚 補 助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生 育 : 二 個 月 薪 俸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1. 生 育 補 助 申 請 表 1. 以 配 偶 或 本 人 分 娩 者 為 限 額 個 月 內 一 份 2.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2. 繳 驗 出 生 證 明 書 限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未 滿 六 個 月 流 產 者, 不 得 申 請 生 育 補 助 4. 配 偶 於 國 外 生 育, 如 在 國 內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生 育 補 助 * 住 院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1.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份 1. 夫 妻 或 親 屬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對 同 急 難 貸 款 : 個 月 內 2. 眷 屬 住 院 證 明 一 事 故 以 申 貸 一 次 為 限 眷 屬 重 病 住 院 貸 書, 本 人 住 院 自 2. 貸 款 人 於 貸 款 償 還 期 間, 如 再 發 款 : 最 高 伍 拾 萬 付 醫 療 費 用 證 生 同 項 急 難 事 故 時, 得 再 申 請 元 明 貸 款, 惟 其 金 額 連 同 尚 未 償 還 本 人 重 病 住 院 貸 之 貸 款 餘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項 款 : 最 高 伍 拾 萬 款 項 貸 款 最 高 限 元 3. 一 律 分 五 年 ( 六 十 期 ) 平 均 償 還 本 息 * 喪 葬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1. 喪 葬 補 助 申 請 表 1. 夫 妻 或 其 親 屬 均 為 公 教 人 員 以 報 一 父 母 配 偶 死 個 月 內 ( 如 係 一 份 領 一 份 為 限 亡 : 五 個 月 薪 俸 額 大 陸 地 區 眷 屬 2.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戶 2. 子 女 以 二 十 歲 以 下 未 婚 且 無 職 二 子 女 死 亡 : 三 個 六 個 月 內 ) 口 名 簿 影 本 業 者 為 限 但 未 婚 子 女 超 過 二 月 薪 俸 額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十 歲 以 上 在 校 肄 業 而 確 無 職 業 件 或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或 4. 大 陸 地 區 製 作 之 確 實 殘 廢 不 能 自 謀 生 活, 需 仰 55

56 項 目 辦 理 期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說 明 死 亡 及 眷 屬 身 分 賴 申 請 人 扶 養 並 經 機 關 學 校 查 證 明 文 件, 須 經 證 屬 實 者, 不 在 此 限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4. 申 請 祖 父 母 喪 葬 補 助, 以 祖 父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母 無 子 女 或 子 女 無 力 謀 生 而 須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仰 賴 申 請 人 扶 養 查 明 屬 實 者 為 証 限, 補 助 標 準 為 五 個 月 薪 俸 額 * 急 難 貸 款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A.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份 同 重 病 住 院 貸 款 方 式 償 還 眷 屬 喪 葬 貸 款 最 高 個 月 內 B.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伍 拾 萬 元 份 * 殮 葬 補 助 費 : 事 實 發 生 後 三 1.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份 按 公 教 人 員 本 人 個 月 內 2. 除 籍 謄 本 一 份 死 亡 當 月 薪 俸 3. 遺 族 代 表 具 領 切 結 額, 土 葬 發 給 五 書 一 份 個 月 火 葬 發 給 4. 火 葬 證 明 文 件 ( 土 葬 七 個 月 之 標 準 發 免 附 ) 給 5. 領 據 一 紙 * 公 保 死 亡 給 付 事 實 發 生 後 五 1. 現 金 給 付 請 領 書 1. 除 配 偶 為 當 然 受 益 人 外 並 得 另 因 公 死 亡 : 三 十 六 年 內 及 給 付 收 據 各 一 再 指 定 一 人 或 數 人 為 受 益 人, 個 月 保 俸 紙 指 定 受 益 人 之 順 序 依 民 法 繼 承 因 病 或 意 外 死 亡 : 2.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篇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個 月 保 俸 籍 謄 本 各 一 份 2. 配 偶 子 女 或 父 母 同 為 被 保 險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人 時, 以 一 人 報 領 為 限 件 3. 配 偶 子 女 或 父 母 同 為 被 保 險 人 時, 以 一 人 報 領 為 限 * 公 保 眷 屬 喪 葬 : 事 實 發 生 後 1. 現 金 給 付 請 領 書 及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 三 五 年 內 給 付 收 據 各 一 紙 個 月 保 俸 2.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籍 子 女 死 亡 : 謄 本 各 一 份 ( 檢 附 1. 十 二 歲 ~ 二 十 五 歲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 未 滿 ) : 二 個 月 保 或 載 明 何 日 死 亡 之 俸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者, 2. 一 個 月 ~ 十 二 歲 ( 未 免 附 死 亡 證 明 書 ) 滿 ): 一 個 月 保 俸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6

57 項 目 辦 理 期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說 明 4. 大 陸 地 區 製 作 之 死 亡 及 眷 屬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須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1. 現 金 給 付 申 請 書 *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 事 實 發 生 後 五 及 給 付 收 據 各 一 紙 殘 廢 程 度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一 全 殘 : 年 內 2. 殘 廢 證 明 書 標 準 認 定 因 公 三 十 六 個 月 1.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保 俸, 因 病 或 意 文 件 外 三 十 個 月 保 俸 二 半 殘 : 因 公 十 八 個 月 保 俸, 因 病 或 意 外 十 五 個 月 保 俸 三 部 分 殘 : 因 公 八 個 月 保 俸, 因 病 或 意 外 六 個 月 保 俸 * 公 保 退 休 養 老 給 公 保 處 依 退 休 1. 以 參 加 公 保 年 資 計 算 付 : 核 定 生 效 日 支 2. 已 領 殘 廢 給 付 後, 如 符 合 請 領 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付 老 給 付 之 規 定 者, 仍 可 請 領 養 老 給 施 行 前 後 合 計 給 付 付 月 數 最 高 以 三 十 六 個 月 為 限 1. 輔 購 住 宅 申 請 書 一 * 輔 購 住 宅 貸 款 依 人 事 室 通 知 份 1. 配 偶 雙 方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以 輔 助 簡 任 : 二 二 萬 元 期 限 辦 理 2.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一 戶 為 限 薦 任 : 一 八 萬 元 件 2. 任 職 滿 一 年 之 公 教 人 員 始 得 申 委 任 : 一 五 萬 元 請, 並 依 申 請 積 點 之 高 低, 決 定 其 分 配 先 後 順 序 3. 分 二 十 年 按 月 本 息 攤 還, 年 息 依 當 期 公 告 由 政 府 補 貼 * 儲 蓄 存 款 4. 經 核 定 自 行 購 置 住 宅 者, 應 於 規 57

58 項 目 辦 理 期 限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說 明 一 教 職 員 最 高 儲 蓄 額 每 月 一 萬 元, 最 高 限 額 為 七 十 萬 元 二 按 存 款 當 時 各 承 辦 儲 蓄 單 位 牌 告 二 年 期 之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利 率 機 動 計 息 隨 時 辦 理 ( 逕 向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辦 理 ) 定 之 貸 款 期 限, 向 指 定 貸 款 行 庫 辦 理 貸 款 事 宜, 逾 期 如 未 辦 妥 貸 款 手 續 者, 一 律 以 放 棄 貸 款 資 格 論 3. 經 核 定 輔 購 者 因 故 棄 權 者, 自 規 定 期 限 屆 滿 日 起 算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每 月 發 薪 時 由 出 納 組 代 扣 彙 總 送 存 款 郵 局 ( 八 ) 退 休 項 目 ( 期 限 ) 說 明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備 註 申 請 退 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簽 請 退 休 : 退 休 生 效 日 一 人 事 室 須 依 規 定 在 退 休 一 任 職 五 年 以 上, 年 滿 六 前 四 個 月 開 始 作 業, 簽 生 效 日 前 三 個 月 將 退 十 歲 者 內 含 退 休 日 期 及 退 休 原 休 案 送 達 主 管 機 關, 未 二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者 因, 陳 送 二 級 主 管 一 於 三 個 月 前 送 達 者 應 級 主 管 校 長 同 意, 並 加 會 人 事 室 二 退 休 表 件 資 料 : ( 一 ) 退 休 事 實 表 二 份 ( 有 私 校 年 資 者 三 份 ) ( 二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 三 ) 任 卸 職 證 明 文 件 ( 各 級 教 師 證 書 最 近 一 期 聘 書 曾 經 服 務 單 位 之 派 令 及 離 職 證 明 ) ( 四 ) 一 吋 照 片 三 張 ( 五 ) 退 撫 基 金 資 料 卡 一 份 ( 六 ) 銀 行 存 摺 影 本 一 份 ( 台 ( 三 ) 撥 入 交 銀 帳 戶 : 福 利 銀 農 銀 一 銀 合 庫 ) ( 七 ) 軍 職 年 資 (1. 義 務 役 年 資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退 伍 令 大 專 集 訓 結 業 證 明 預 官 分 58 由 申 請 退 休 者 另 填 具 切 結 書 二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或 銓 敘 部 ) 將 於 退 休 生 效 日 前 核 定, 應 收 到 之 表 件 資 料 : ( 一 ) 表 件 : 退 休 證 退 休 金 證 書 核 定 函 計 算 單 志 願 服 務 單 ( 二 ) 支 票 : 退 休 金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五 十 五 歲 加 發 退 休 金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互 助 金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59 項 目 ( 期 限 ) 說 明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備 註 科 教 育 證 明 解 召 令 等 2. 其 他 軍 職 年 資 : 含 志 願 役 軍 校 學 生 基 礎 教 育 時 間 折 算 役 期 軍 用 文 職. 等 需 先 行 檢 證 向 國 防 部 或 原 服 務 ( 役 ) 單 位 所 屬 之 各 軍 種 總 部 完 成 查 證 作 業 ) ( 八 ) 曾 任 私 校 年 資 者, 請 附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校 長 曾 任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校 長 年 資 應 退 休 資 遣 遺 族 撫 卹 給 與 正 副 領 據 乙 份 屆 齡 退 休 任 職 五 年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同 上 二 退 休 表 件 資 料 ( 應 即 退 休 ) 之 一 者 : 一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二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同 上 退 休 金 一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任 期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十 五 者, 檢 附 退 休 金 證 書 年 者,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次 退 休 金 支 票 ( 舊 制 二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者, 擇 年 資 部 份 ) 及 公 保 養 老 一 支 領 方 式 給 付 支 票 向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存 款 利 息 依 年 息 一 八 % 計 算 二 月 退 休 金 二 支 領 月 次 退 休 金 者, 檢 ( 一 ) 兼 領 二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附 月 退 休 金 證 書 公 保 退 休 金 與 二 分 之 一 之 月 退 養 老 給 付 支 票 向 臺 灣 銀 休 金 行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存 款 ( 二 ) 兼 領 三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利 息 依 年 息 一 八 % 計 退 休 金 與 三 分 之 一 之 月 退 算 ; 第 一 次 月 退 休 金 舊 休 金 制 年 資 部 份 由 學 校 於 退 ( 三 ) 兼 領 四 分 之 一 之 一 次 休 時 發 給 新 制 年 資 部 退 休 金 與 四 分 之 一 之 月 退 份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休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退 休 時 發 59

60 項 目 ( 期 限 ) 說 明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備 註 給 ; 第 二 期 以 後 之 月 退 * 教 師 具 有 私 校 教 師 年 資 並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審 定 者, 發 給 一 次 私 校 退 休 金 休 金 於 每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及 七 月 十 六 日 舊 制 年 資 部 份 由 學 校 發 給 新 制 年 資 部 份 由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給 三 節 照 護 慰 每 年 以 撥 入 金 融 帳 戶 方 式 致 配 合 查 證 作 業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問 金 贈 三 節 慰 問 金 ( 但 退 休 後 再 文 件 任 公 職 出 國 失 去 聯 絡 滯 留 大 陸 軍 職 退 伍 教 官 退 休 時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惟 未 滿 五 十 五 歲 者 不 予 照 護 ) 年 終 慰 問 金 擇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於 春 節 前 撥 入 個 人 帳 戶 服 務 獎 章 獎 ( 一 ) 特 等 核 給 一 四 四 00 填 寫 公 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以 最 高 之 等 勵 金 ( 退 休 離 職 前 辦 理 ) 元 二 ) 一 等 核 給 一 0 八 00 元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申 級 核 給 請 表 ( 三 ) 二 等 核 給 七 二 00 元 ( 四 ) 三 等 核 給 三 六 00 元 ( 九 ) 撫 恤 項 目 說 明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備 註 撫 卹 金 ( 五 年 教 職 員 因 病 或 意 外 死 一 撫 卹 事 實 表 三 份 一 教 職 員 ( 公 務 人 員 ) 遺 族 內 辦 理 ) 亡 者 或 因 公 死 亡 者, 給 二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份 領 受 撫 卹 金 之 順 序 如 下 : 予 遺 族 撫 卹 金 三 全 部 任 職 證 件 一 份 ( 一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一 一 次 撫 卹 金 : 任 職 四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五 遺 族 代 表 具 領 切 結 ( 二 ) 祖 父 母 孫 子 女 二 年 撫 卹 金 與 一 次 撫 書 卹 金 : 任 職 十 五 年 六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一 ( 三 ) 兄 弟 姊 妹, 以 未 成 年 或 已 成 年 而 不 能 謀 以 上 者 份 生 者 為 限 三 比 照 一 次 退 休 金 : ( 四 ) 配 偶 之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以 無 人 扶 養 任 職 二 十 年 以 上 者 為 限 二 遺 族 同 一 順 序 有 數 人 時, 其 撫 卹 金 應 平 均 領 受, 如 有 死 亡 或 拋 棄 或 因 法 定 事 由 喪 失 領 權 時, 由 其 餘 60

61 撫 慰 金 ( 五 年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一 撫 慰 金 申 請 書 內 辦 理 ) 亡, 由 遺 族 選 擇 具 領 二 月 退 休 金 證 書 1. 發 給 遺 族 一 次 撫 慰 三 同 意 書 金 四 死 亡 證 明 書 2. 遺 族 為 父 母 配 偶 或 五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得 改 六 遺 族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按 原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半 數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半 數, 改 領 月 撫 慰 金 遺 族 領 受 之 前 列 遺 族, 教 職 員 ( 公 務 人 員 )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領 受 撫 卹 金 者, 從 其 遺 囑 遺 族 的 範 圍 及 順 序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三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請 領 撫 慰 金 ( 十 ) 保 險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一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保 險 俸 ( 薪 ) 給, 係 依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俸 ( 薪 ) 給 法 規 所 定 本 俸 ( 薪 ) 或 年 功 俸 ( 薪 ) 為 準 二 加 保 日 期 原 則 上 以 到 職 日 起 算 ( 新 進 人 員 之 原 服 務 單 位 若 已 繳 畢 當 月 公 保 費, 則 以 下 個 月 初 為 投 保 日 ) 全 民 健 康 保 健 保 IC 卡 填 寫 請 領 健 保 IC 卡 申 請 表, 首 一 表 格 請 至 人 事 室 或 郵 局 索 險 申 請 次 領 卡 者 免 繳 費 用, 填 寫 本 表 第 一 取 聯, 並 將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二 重 新 補 辦 需 繳 交 費 用 者 請 至 申 請 表 背 面 ; 因 毀 損 身 分 資 料 變 郵 局 繳 交 更 更 換 照 片 遺 失 等 原 因 申 請 者, 需 繳 工 本 費 二 百 元 並 填 寫 申 請 表 第 一 二 三 聯 本 人 加 保 加 保 日 期 原 則 上 以 到 職 日 起 算 ( 新 一 填 寫 健 保 轉 入 申 請 單 進 人 員 之 原 服 務 單 位 若 已 繳 畢 當 月 健 保 費, 則 以 下 個 月 初 為 投 保 二 附 原 加 保 單 位 轉 出 申 報 表 以 上 資 料 繳 至 人 事 室 日 ) 61

62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眷 屬 加 保 投 保 資 格 為 下 列 之 一 者 : 一 無 職 業 之 配 偶 二 無 職 業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若 為 跨 親 等 加 保, 須 檢 附 切 結 書 一 原 加 保 單 位 轉 出 申 報 表 二 切 結 書 ( 投 保 資 格 為 二 者 應 附, 請 洽 承 辦 人 ) 三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投 保 資 格 為 四 者 應 附 ) 三 未 滿 二 十 歲 且 無 職 業 或 年 滿 二 四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退 伍 令 影 本 十 歲 且 無 謀 生 能 力 之 二 等 親 內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四 年 滿 二 十 歲 且 在 國 內 就 學 之 二 ( 投 保 資 格 為 五 者 應 附 五 外 籍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外 籍 人 士 加 保 時 應 附 ) 等 親 內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五 應 屆 畢 業 學 年 終 了 或 服 役 退 伍 日 起 一 年 內 且 無 職 業 者 本 人 或 眷 四 轉 換 投 保 單 位 或 改 變 填 寫 健 保 轉 出 申 請 單 屬 轉 出 投 保 身 分 時 辦 理, 如 : 本 人 離 職 退 休, 眷 屬 就 業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離 婚 年 滿 二 十 歲 未 具 或 喪 失 續 保 資 格 五 本 人 轉 出 時, 眷 屬 須 一 併 轉 出 本 人 或 眷 一 保 險 對 象 預 定 出 國 六 個 月 以 上 出 國 前 七 日 辦 理 屬 出 國 停 保 者, 得 選 擇 停 保, 停 保 期 間 無 須 繳 保 費 二 選 擇 辦 理 停 保 者, 在 國 外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復 保, 需 等 返 國 辦 理 復 保 後, 才 能 享 有 健 保 醫 療 權 益 三 停 留 國 外 期 間 才 申 請 停 保 者, 以 申 請 日 為 停 保 日, 不 能 追 溯 出 國 日 辦 理 停 保, 返 國 後 也 不 能 追 溯 補 辦 停 保 本 人 或 眷 保 險 對 象 出 國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自 返 返 國 後 辦 理 屬 返 國 復 國 之 日 辦 理 復 保, 並 繳 納 保 費 ; 出 填 寫 健 保 加 保 申 請 單 並 附 保 險 保 國 未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自 停 保 之 對 象 之 護 照 影 本 整 本 ( 含 空 白 日 起 復 保, 並 補 繳 保 費 頁 ) 62

63 ( 十 一 ) 離 職 ( 含 退 休 資 遣 調 職 辭 職 等 ) 辭 職 調 職 事 先 應 辦 妥 手 續 職 員 辭 職 或 請 求 調 職 須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辭 呈 或 經 調 職 單 位 來 函 商 調,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始 能 解 除 職 務 交 代 程 序 洽 辦 單 位 說 明 一 填 寫 離 職 人 員 通 知 單 人 事 室 二 業 務 移 交 離 職 單 位 按 表 列 程 序 至 各 有 關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手 續 離 職 人 員 應 於 離 職 前, 將 經 辦 業 務 及 經 管 財 產 交 代 清 楚 三 檔 案 歸 還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繳 回 預 領 薪 資 結 清 應 四 五 六 補 退 公 健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辦 妥 輔 購 住 宅 貸 款 歸 還 移 轉 手 續 繳 回 借 用 宿 舍 財 產 移 轉 手 續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七 歸 還 借 閱 圖 書 圖 書 館 八 帳 號 停 止 使 用 計 網 中 心 九 歸 還 運 動 器 材 體 育 室 十 確 認 應 收 回 款 項 均 已 收 回 會 計 室 十 一 繳 回 離 職 人 員 通 知 單 服 務 證 職 名 章 通 訊 錄 人 事 室 63

64 三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 一 ) 如 何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步 驟 一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 由 校 園 入 口 網 進 入 步 驟 二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 申 請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電 子 郵 件 之 帳 號 密 碼 64

65 步 驟 三 點 選 左 下 方 : 行 政 系 統 步 驟 四 點 選 左 下 方 :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65

66 步 驟 五 已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 二 ) 申 請 假 單 步 驟 一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後 點 選 差 勤 管 理 : 步 驟 二 點 選 差 假 申 請 單 : 1. 出 差 請 點 選 出 差 單 66

67 2. 公 假 婚 假 事 假 等 等 假 單 請 點 選 請 假 單 步 驟 三 點 選 出 差 單 請 直 接 填 資 料 後 至 步 驟 四 ; 若 請 公 假 婚 假 事 假 等 等 假 單 請 點 選 假 別, 選 擇 欲 申 請 之 假 別 67

68 步 驟 四 填 寫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步 驟 五 : 點 選 送 岀 簽 核 即 完 成 假 單, 俟 代 理 人 簽 核 後 流 程 自 動 送 下 一 關 68

69 ( 三 ) 申 請 出 差 旅 費 步 驟 一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後 點 選 差 勤 管 理 : 步 驟 二 點 選 差 假 申 請 表 1 69

70 步 驟 三 點 選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步 驟 四 點 選 欲 申 請 出 差 起 訖 日 期 後 點 選 送 岀 註 : 一 次 最 多 可 點 選 2 筆

71 步 驟 五 輸 入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步 驟 六 點 選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71

72 步 驟 七 產 生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點 選 列 印 後 請 申 請 人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至 會 計 室 請 購 系 統 辦 理 請 購, 將 書 面 資 料 依 照 公 文 流 程 辦 理 後, 出 納 會 將 出 差 旅 費 直 接 匯 入 帳 號 請 核 章 72

73 陸 會 計 室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執 掌 工 作 週 期 年 半 年 季 月 日 不 定 期 職 稱 姓 名 分 機 工 作 職 掌 主 任 朱 淑 蓮 1200 組 長 羅 比 琳 1201 專 員 林 美 芬 1208 組 員 陳 惠 芬 1202 綜 理 本 校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業 務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及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執 行 秘 書 財 務 運 作 小 組 委 員 資 本 支 出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及 監 辦 資 本 門 保 留 案 件 之 填 報 預 決 算 相 關 報 表 之 覆 核 資 本 支 出 傳 票 之 覆 核 1 萬 元 以 下 收 支 憑 證 之 代 行 傳 票 之 代 行 資 本 支 出 相 關 公 文 通 報 之 辦 理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控 管 財 務 預 測 相 關 報 表 編 製 辦 理 會 計 及 財 務 收 支 事 務 或 專 案 之 查 核 事 項 學 雜 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及 基 金 收 入 會 稿 報 表 覆 核 及 傳 票 編 製 資 本 支 出 保 證 金 收 支 傳 票 之 編 製 支 票 複 核 每 月 財 產 帳 增 加 報 廢 之 核 對 預 ( 概 ) 算 之 編 製 及 相 關 文 稿 之 處 理 招 生 考 試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監 辦 及 收 支 傳 票 編 製 人 事 費 之 會 稿 審 核 兼 辦 會 計 人 事 業 務 收 支 估 計 表 之 編 報 月 報 及 決 算 相 關 報 表 之 覆 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行 政 業 務 旅 運 費 學 生 公 費 之 會 稿 覆 核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之 會 稿 覆 核 業 務 費 維 護 費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監 辦 及 傳 票 覆 核 統 計 業 務 相 關 文 稿 之 處 理 報 表 之 編 製 及 覆 核 雜 項 收 支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及 傳 票 編 製 本 室 會 計 系 統 網 站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收 入 之 會 稿 審 核 及 監 辦 及 收 據 之 印 製 保 管 及 銷 號 等 事 項 各 類 記 帳 憑 證 之 複 核 會 計 報 表 之 編 製 及 相 關 公 文 之 處 理 年 度 決 算 之 編 製 及 相 關 文 稿 之 處 理 73

74 組 員 林 大 為 1203 行 政 助 理 史 倩 萍 1207 技 工 王 玉 真 1204 卓 越 計 畫 王 錦 鶯 1206 專 案 助 理 謝 劉 素 工 友 1205 琴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及 代 收 等 款 項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及 監 辦 委 辦 計 畫 結 餘 款 再 運 用 計 畫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及 監 辦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等 支 出 傳 票 之 覆 核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等 收 入 傳 票 及 代 收 款 收 支 傳 票 編 製 編 製 各 補 助 委 辦 案 件 收 支 結 算 表 完 成 收 付 款 手 續 傳 票 之 點 收 及 銷 號 憑 證 之 整 理 及 裝 訂 完 成 收 付 款 手 續 傳 票 之 點 收 及 銷 號 協 辦 月 報 決 算 之 編 製 國 內 旅 運 費 及 學 生 公 費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傳 票 編 製 帳 冊 列 印 核 對 及 裝 訂 憑 證 單 據 存 放 倉 庫 之 整 理 每 日 相 關 類 別 結 帳 及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編 製 (E.G.T 類 )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等 傳 票 之 編 製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傳 票 編 製 點 收 消 號 及 憑 證 整 理 等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及 代 收 等 憑 證 之 整 理 及 裝 訂 國 科 會 建 教 合 作 補 助 及 代 收 等 完 成 收 付 款 手 續 傳 票 之 點 收 及 銷 號 憑 證 單 據 存 放 倉 庫 之 整 理 每 日 相 關 類 別 結 帳 及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編 製 (A.B.C.D.L 類 ) 折 舊 簽 證 事 宜 卓 越 計 畫 請 購 案 件 之 會 稿 簽 證 審 核 卓 越 計 畫 傳 票 之 編 製 點 收 銷 號 整 理 卓 越 計 畫 憑 證 之 整 理 裝 訂 及 保 管 會 計 室 案 件 簽 收 及 分 發 通 報 之 分 案 管 理 會 計 室 相 關 請 購 案 件 協 助 憑 證 單 據 存 放 倉 庫 之 整 理 會 計 室 辦 公 室 清 潔 維 護 會 計 室 公 文 收 發 及 遞 送 協 助 憑 證 單 據 存 放 倉 庫 之 整 理 74

75 二 會 計 室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一 般 請 購 業 務 為 因 應 責 任 中 心 之 趨 勢 及 各 部 門 預 算 暨 委 辦 補 助 計 劃 管 理 之 方 便, 自 94 年 度 開 始 所 有 請 購 案 ( 包 括 財 物 請 購 勞 務 請 購 工 程 請 購 ) 均 由 網 路 請 購 並 列 印 出 有 條 碼 之 請 核 單 粘 存 單, 茲 將 實 施 成 果 及 尚 需 各 位 配 合 之 事 項 報 告 如 下 : 1. 在 做 網 路 請 購 的 電 腦 單 機 如 有 更 換 硬 碟 時 需 重 新 下 載 條 碼 : 請 至 會 計 室 網 頁 > 網 路 請 購 (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 輔 助 項 目 服 務 > 問 與 答, 按 個 人 電 腦 之 環 境 依 照 其 步 驟 設 定 並 重 新 開 機 即 可 (1)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請 以 計 劃 主 持 人 之 mail 帳 號 進 入 (2) 各 部 門 預 算 請 以 主 管 之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進 入 例 外 : 體 育 學 系 :1501, 應 用 數 學 系 :2700, 應 用 科 學 系 :2701 (3) 請 依 設 定 之 帳 號 密 碼 進 入 俾 便 計 算 成 本 及 上 級 或 立 法 院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時 統 計 用 2. 請 購 時 : 請 至 會 計 室 網 頁 > 網 路 請 購 >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 點 選 部 門 ( 或 計 劃 ) 請 購 查 詢 > 新 增 請 購 (1) 先 請 後 核 : 一 萬 元 以 上 ( 對 物 -- 請 核 單 印 出 核 准 後 再 報 銷 印 粘 存 單 ) 依 照 規 定 零 用 金 限 額 為 一 萬 元, 故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需 待 請 購 核 准 後 方 得 採 購, 請 同 仁 留 意 請 購 日 期 與 發 票 日 期 是 否 合 理 (2) 直 接 核 : 一 萬 元 以 下 ( 對 物 --- 請 核 單 與 粘 存 單 同 時 印 出 ) (3) 分 次 核 : 人 事 費 ( 對 人 --- 因 應 超 過 10 張 收 據 者 ; 需 分 次 核 銷 ) (4) 直 接 核 : 人 事 費 ( 對 人 --- 不 論 金 額 多 少 請 核 單 與 粘 存 單 同 時 印 出 ), 部 門 預 算 之 差 旅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專 家 諮 詢 費 專 家 出 席 費 專 家 審 查 費 等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屬 編 制 內 人 員 之 差 旅 請 由 差 勤 系 統 印 出 旅 費 報 告 表 後 點 選 此 項 作 網 路 請 購 印 出 請 核 單 即 可 (5)( 計 劃 ) 差 旅 / 工 作 / 薪 資 : 此 選 項 適 用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之 主 持 人 及 研 究 助 理 薪 資 及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劃 屬 編 制 內 人 員 之 差 旅, 但 編 制 內 人 員 之 差 旅 請 由 人 事 室 所 管 差 勤 系 統 印 出 旅 費 報 告 表 ( 如 D 項 ) 75

76 用 途 說 明 --- 所 輸 入 之 內 容 即 是 購 案 查 詢 之 摘 要, 為 方 便 您 往 後 之 查 詢 請 書 寫 適 當 之 文 字 編 輯 經 費 --- 點 選 計 劃 編 號. 經 費 用 途. 分 類 ( 系 所 適 用 ). 輸 入 總 金 額 編 輯 品 名 --- 請 輸 入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此 品 名 之 總 價 編 輯 受 款 人 --- 受 款 人 編 輯 視 情 況 而 定 ( 如 畫 面 之 提 示 ) 完 成 以 上 步 驟 按 存 入 即 可 產 生 表 單 並 列 印 送 出 核 章 * 若 為 非 經 常 性 業 務 或 重 大 事 項, 請 先 簽 准 後 再 網 路 請 購 ( 二 )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人 力 費 部 分 : 1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時, 上 簽 陳 報 助 理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 簽 案 格 式 有 文 字 型 及 表 格 型, 兩 者 均 可 請 自 行 選 用, 如 附 表 一 二 亦 可 至 本 室 網 頁 常 用 表 格 下 載 使 用 ), 並 依 聘 用 人 員 類 別 附 上 如 下 證 件 : 聘 用 類 別 聘 用 資 格 須 附 證 件 專 任 助 理 非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高 學 歷 影 本 帳 戶 影 本 ( 最 好 是 土 銀 或 郵 局 帳 戶 )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講 師 級 或 助 教 級 兼 任 助 理 博 士 生 碩 士 生 及 大 專 生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臨 時 工 資 須 為 申 請 機 構 或 申 請 機 構 以 外 之 機 構 編 制 內 人 員 須 現 職 為 學 生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不 得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資 在 職 證 明 書 帳 戶 影 本 ( 最 好 是 土 銀 或 郵 局 帳 戶 )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註 冊 章 須 蓋 至 聘 用 時 當 學 期 ) 帳 戶 影 本 ( 最 好 是 土 銀 或 郵 局 帳 戶 )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 博 士 生 已 獲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請 另 附 證 明 帳 戶 影 本 ( 最 好 是 土 銀 或 郵 局 帳 戶 )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76

77 2 第 一 次 請 領 主 持 費 及 研 究 助 理 費 時, 請 將 上 述 第 一 點 簽 案 核 准 正 本 及 所 有 附 加 證 件, 隨 同 印 領 清 冊 ( 一 式 兩 份 ) 送 出 核 銷 ( 第 二 次 以 後 僅 附 簽 陳 核 准 影 本 即 可 ) 印 領 清 冊 製 作 流 程 下 : (1)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點 選 網 路 請 購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選 擇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後, 新 增 - 請 購 單 畫 面 如 下 : (2) 請 勾 選 ( 計 劃 ) 差 旅 / 工 作 / 薪 資 後 畫 面 如 下 : 請 選 印 領 清 冊 請 輸 入 Ⅹ 年 Ⅹ 月 ⅩⅩⅩ 主 持 費 及 ⅩⅩⅩ 兼 任 助 理 費 請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1. 請 下 拉 選 擇 計 畫 77

78 2. 用 途 說 明 請 輸 入 請 輸 入 Ⅹ 年 Ⅹ 月 ⅩⅩⅩ 主 持 費 及 ⅩⅩⅩ 兼 任 助 理 費 3. 選 擇 計 畫 編 號 ; 經 費 用 途 請 選 業 務 費 4. 區 分 欄 位 請 選 印 領 清 冊 ( 專 任 助 理 薪 資 請 選 薪 資 清 冊 ) 並 於 印 領 清 冊 編 輯 類 別 : 選 取 計 畫 主 持 費 / 兼 任 助 理 費 5. 請 輸 入 領 取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帳 號 銀 行 碼 欄 戶 籍 地 址 單 位 數 量 及 單 價 常 用 銀 行 代 碼 請 參 考 下 表, 另 可 至 本 室 網 頁 匯 率 及 交 通 票 價 ㄒ 查 詢 項 下 銀 行 代 碼 查 詢 或 至 網 址 下 查 詢 常 用 銀 行 代 碼 銀 行 名 稱 銀 行 代 碼 銀 行 名 稱 銀 行 代 碼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郵 政 存 簿 儲 金 新 竹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中 正 分 行 台 灣 省 合 作 金 庫 新 竹 之 庫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交 通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臺 灣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彰 化 商 業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輸 入 完 畢 後 請 按 存 入, 印 出 橫 式 印 領 清 冊 一 式 二 份 ( 請 設 定 列 印 格 式 方 向 為 橫 向 ) 3 則 上 當 月 20 日 以 後 請 領 當 月 主 持 費 及 研 究 助 理 費 且 按 月 請 領, 最 好 不 要 於 最 後 一 個 月 才 簽 報 助 理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後, 再 一 次 請 領 主 持 費 及 研 究 助 理 費 4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若 需 改 變 原 助 理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則 須 再 上 簽 陳 簽 報 助 理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5 聘 用 臨 時 人 員, 以 每 小 時 66 元 或 每 日 500 元 計 酬, 若 超 過 此 項 標 準, 應 載 明 計 酬 標 準, 並 於 請 領 臨 時 工 資 時 附 上 工 時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三 可 至 本 室 網 頁 常 用 表 格 下 載 使 用 ), 註 明 實 際 工 作 日 期 起 訖 時 間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蓋 章 78

79 耗 材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用 部 分 ( 須 為 執 行 期 限 內 支 出 ): 1 購 買 下 列 物 品 (1) 事 務 設 備 : 影 印 機 影 印 機 耗 材 影 印 機 租 賃 影 印 紙 傳 真 機 傳 真 機 耗 材 (2) 電 腦 設 備 : 個 人 電 腦 主 機 顯 示 器 筆 記 型 電 腦 伺 服 器 電 腦 軟 體 (3) 電 腦 相 關 設 備 : 掃 瞄 器 燒 錄 器 印 表 機 印 表 機 耗 材 網 路 設 備 護 目 鏡 不 斷 電 系 統 數 位 相 機 數 位 攝 影 機 顯 示 卡 碳 粉 匣 墨 水 匣 儲 存 媒 體 (USB 隨 身 碟 光 碟 片 (DVD-R CD-R) 記 憶 卡 磁 片 磁 帶 ) (4) 辦 公 用 品 : 辦 公 桌 椅 OA 電 冰 箱 冷 氣 機 飲 水 機 液 晶 投 影 機 五 金 日 常 用 品 自 動 板 擦 機 (5) 其 他 : 團 體 保 險 期 刊 圖 書 雙 語 標 牌 除 所 需 之 規 格 功 能 特 殊,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無 適 合 之 產 品 及 能 以 更 低 價 格 購 得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產 品 外, 均 須 至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洽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2 請 購 買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列 與 研 究 有 關 相 關 物 品, 若 計 畫 申 請 書 未 列, 則 須 先 簽 報 核 准 後 再 行 採 購, 單 筆 或 數 筆 採 購 總 額 小 於 一 萬 元 以 下, 可 直 接 先 行 採 購 ( 請 特 別 注 意 若 於 14 天 以 內 向 同 一 家 廠 商 採 購 物 品, 請 先 估 計 總 金 額, 若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須 依 照 如 下 述 3 一 萬 元 以 上 程 序 辦 理 ) 請 購 單 製 作 流 程 如 下 :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點 選 網 路 請 購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選 擇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後, 新 增 - 請 購 單 畫 面 如 下 : 79

80 請 B. 勾 選 直 接 核 : 一 萬 元 以 下 後 畫 面 如 下 : 1. 輸 入 請 購 內 容 之 摘 要 6. 輸 入 欲 請 購 之 總 金 額 2.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計 畫 代 碼 3.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經 費 用 途 5. 輸 入 各 品 名 總 價 合 計 必 須 與 請 購 經 4. 輸 入 欲 請 購 之 品 名 請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輸 入 用 途 說 明 ( 請 註 明 ⅩⅩ 用 ⅩⅩ 品 名 再 下 拉 選 擇 經 費 經 費 用 途 別 ( 業 務 費 ) 及 輸 入 請 領 金 額 輸 入 各 項 物 品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總 價 按 編 輯 受 款 人 請 輸 入 發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代 碼 輸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若 已 先 行 墊 付 受 款 人 代 碼 請 輸 入 墊 付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特 別 注 意 購 買 金 額 小 於 一 萬 元 以 下 才 可 墊 付 ) 輸 入 含 稅 金 額 \ 存 入, 存 入 成 功 後 即 會 印 出 請 購 單 及 黏 貼 憑 證, 再 將 發 票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上 ( 若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收 執 聯 及 扣 抵 聯 同 時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 後 送 出 發 票 或 收 據 請 載 明 日 期 買 受 人 採 購 名 稱 及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價 蓋 有 店 家 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章 3 若 向 同 一 家 廠 商 14 天 以 內 採 購 單 筆 或 數 筆 總 額 合 計 大 於 一 萬 元 以 上, 則 請 先 提 出 請 購 單 及 廠 商 估 價 單 一 張 請 購 單 製 作 流 程 除 於 新 增 請 購 勾 選 直 接 核 : 一 萬 元 以 上, 編 輯 受 款 人 先 不 用 編 輯 外, 其 餘 同 上, 存 入 成 功 後 即 會 印 出 請 購 單, 請 購 單 附 上 估 價 單 經 校 內 審 核 同 意 後, 即 可 請 廠 商 送 貨 及 發 票 ( 發 票 日 期 在 審 核 日 期 之 後 ), 取 得 發 票 後, 請 進 會 計 室 網 頁 從 網 路 請 購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點 選 計 劃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購 案 管 理, 找 出 該 筆 請 購 單 資 料 編 號 點 選 該 筆 資 料 按 報 銷 後 按 下 一 步, 按 編 輯 受 款 人 請 輸 入 發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代 碼 輸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按 存 入, 80

81 存 入 成 功 後 即 會 印 出 黏 貼 憑 證, 再 將 發 票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上 ( 若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收 執 聯 及 扣 抵 聯 同 時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 4 學 會 之 年 費 或 入 會 費 不 能 報 支 5 隨 身 碟 及 錄 音 筆 非 消 耗 性 器 材, 若 原 申 請 書 未 列 該 項 目, 請 先 簽 報 核 准 後, 方 才 進 行 採 購 81

82 支 用 核 定 單 所 列 與 研 究 有 關 對 人 費 用 ( 如 專 家 諮 詢 費 專 家 出 席 費 國 內 差 旅 費 等 ) 時 1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本 校 協 同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出 差 時, 可 選 擇 上 網 至 進 入 本 校 人 事 室 差 勤 系 統, 填 列 出 差 申 請 單, 經 系 統 簽 核 完 成 後 出 差 出 差 返 回 後, 先 進 入 差 勤 系 統 印 出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 然 後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點 選 網 路 請 購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選 擇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後, 新 增 - 請 購 單 畫 面 如 下 : 勾 選 直 接 核 : 人 事 費 後 畫 面 如 下 : 1. 輸 入 用 途 之 摘 要 4. 輸 入 欲 請 購 之 金 額 2.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計 畫 代 碼 3.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經 費 用 途 82

83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輸 入 用 途 說 明 下 拉 選 擇 經 費 經 費 用 途 ( 業 務 費 ) 及 輸 入 金 額 編 輯 品 名 ( 按 詳 如 清 冊 ) 及 輸 入 請 領 總 價 按 編 輯 受 款 人 ( 按 詳 如 清 冊 ) 及 輸 入 含 稅 金 額 存 入, 存 入 成 功 後 即 會 印 出 人 事 請 購 單 並 附 上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後 送 出 2 若 支 用 申 請 書 所 列 與 研 究 有 關 其 他 對 人 費 用 如 專 家 諮 詢 費 專 家 出 席 費, 同 上 述 會 計 室 網 路 請 購 流 程, 於 請 購 完 成 後 印 出 人 事 請 購 單 及 黏 貼 單, 並 將 收 據 ( 如 附 件 四 ) 貼 於 黏 貼 單 上 與 請 購 單 及 提 供 出 納 組 扣 繳 歸 戶 清 冊 ( 如 附 件 五 ) 一 起 送 出 3 專 兼 任 助 理 如 欲 出 差 時, 請 於 出 差 前 先 填 列 教 職 員 出 差 申 請 單, 於 出 差 返 回 後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點 選 網 路 請 購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選 擇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後, 新 增 - 請 購 單 畫 面 如 下 : 請 勾 選 ( 計 劃 ) 差 旅 / 工 作 / 薪 資 後 畫 面 如 下 : 請 輸 入 Ⅹ 年 Ⅹ 月 Ⅹ 日 Ⅹ 人 Ⅹ 地 出 差 2.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3.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經 費 用 途 購 之 計 畫 代 碼 請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83

84 請 下 拉 選 擇 計 畫 用 途 說 明 請 輸 入 請 輸 入 Ⅹ 年 Ⅹ 月 Ⅹ 日 Ⅹ 人 Ⅹ 地 出 差 選 擇 計 畫 編 號 ; 經 費 用 途 請 選 業 務 費 區 分 欄 位 請 選 國 內 差 旅 費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銀 行 碼 欄 年 月 日 起 訖 地 點 工 作 紀 要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後 按 存 入, 存 入 成 功 後 即 會 印 出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並 附 上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申 請 書 後 送 出 研 究 設 備 費 部 分 : 1 請 盡 量 不 要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才 進 行 採 購, 因 會 影 響 設 備 採 購 對 研 究 效 益, 且 目 前 為 國 科 會 憑 證 審 核 重 點 2 請 購 前 請 先 查 看 欲 購 設 備 與 核 定 單 或 申 請 書 所 核 定 購 買 的 設 備 圖 書 品 名 是 否 相 同, 若 符 合 則 進 行 採 購 ( 並 請 注 意 可 集 中 採 購 事 項 請 勿 分 散 採 購 ); 若 不 符 且 金 額 小 於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且 為 研 究 所 必 須 購 置 設 備, 請 先 簽 報 核 准 後 再 進 行 採 購 請 先 進 中 信 局 網 頁 ( 查 閱 欲 購 買 設 備 項 目 是 否 放 在 內, 若 有 則 點 選 採 購 並 列 印 中 信 局 請 購 單, 若 無 則 請 欲 購 廠 商 提 供 估 價 單 一 張,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流 程 同 上 述 一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流 程, 但 須 注 意 經 費 用 途 別 選 擇 研 究 設 備 費 3 請 特 別 注 意 先 請 後 核 一 萬 元 以 上 案 件, 由 於 須 先 經 過 校 內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可 購 買, 因 此 發 票 日 期 必 須 在 請 核 單 審 核 同 意 日 期 之 後 ( 請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不 要 自 行 先 請 廠 商 送 貨 及 發 票 後 才 開 始 請 購 ), 尤 其 在 計 畫 執 行 最 後 一 個 月, 發 票 日 期 必 須 同 時 符 合 在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及 請 購 審 核 同 意 日 期 之 後, 若 太 晚 送 出 或 自 行 先 請 廠 商 送 貨 後 才 開 始 請 購, 便 會 造 成 不 符 內 部 程 序 規 定 另 外, 由 於 年 度 決 算 關 係,12 月 的 發 票 必 須 在 12 月 底 前 核 銷 完 畢, 不 能 跨 年 度, 即 使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橫 跨 兩 年 度 亦 同, 請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特 別 注 意 84

85 國 外 差 旅 費 部 分 1 計 畫 主 持 人 國 外 出 差, 請 先 簽 報 核 准 後 出 差 國 外 出 差 如 屬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須 報 支 出 差 行 政 費 ( 註 冊 費 ) 時,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支 之 行 政 費,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2 請 於 回 國 後 十 五 日 內 核 銷 經 費,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製 作 流 程 如 下 : A. 填 列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如 附 件 六 亦 可 至 人 事 室 網 頁 常 用 表 格 下 載 使 用 ), 各 項 金 額 填 列 如 表 列 項 目 填 列 金 額 交 通 費 依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社 開 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核 實 填 列 a. 國 外 出 差 ( 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15 日 以 內 每 日 金 額 請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日 支 數 額 表 所 列 美 元 金 額 ( 若 出 差 城 市 表 內 未 列, 則 依 最 靠 近 城 市 日 支 生 活 標 準 表 )* 匯 率 ( 依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美 元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或 依 結 匯 水 單 匯 率 ),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生 活 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報 支 b. 國 外 出 差 如 屬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15 日 以 上 並 在 2 個 月 已 內 者, 自 第 1 日 起, 每 日 按 中 央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美 元 金 額 五 折 ( 若 出 差 城 市 表 內 未 列, 則 依 最 靠 近 城 市 日 支 生 活 標 準 表 )* 匯 率 ( 依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美 元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或 依 結 匯 水 單 匯 率 ) 支 給 手 續 費 ( 包 括 護 照 依 旅 行 社 開 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核 實 填 列 費 簽 證 費 等 ) 行 政 費 ( 註 冊 費 ) 收 據 幣 別 * 匯 率 ( 依 收 據 日 期 或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或 依 結 匯 水 單 匯 率 ) 保 險 費 保 險 費 應 向 中 央 信 託 局 投 保 綜 合 保 險 保 額 400 萬 元, 其 保 險 項 目 包 括 意 外 死 亡 意 外 殘 廢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航 空 旅 行 疾 病 住 院 醫 療 及 兵 災 保 險, 並 於 報 支 經 費 時 檢 附 保 險 費 原 始 單 據 覈 實 報 支 領 款 收 據 總 金 額 請 用 大 寫 填 列 國 科 會 補 助 出 國 總 金 額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可 至 本 室 網 頁 法 令 規 章 向 下 查 詢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可 至 匯 率 及 交 通 票 價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85

86 B. 進 入 會 計 室 網 頁, 點 選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選 擇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後, 新 增 - 請 購 單 畫 面 如 下 : 勾 選 直 接 核 : 人 事 費 後 畫 面 如 下 : 請 輸 入 Ⅹ 年 Ⅹ 月 Ⅹ 日 Ⅹ 人 Ⅹ 地 國 外 出 差 2.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計 畫 代 碼 3. 以 滑 鼠 點 選 欲 請 購 之 經 費 用 途 4. 輸 入 欲 請 購 之 金 額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輸 入 用 途 說 明 下 拉 選 擇 經 費 經 費 用 途 ( 國 外 差 旅 費 ) 及 輸 入 金 額 編 輯 品 名 ( 按 詳 如 清 冊 ) 及 輸 入 請 領 總 價 按 編 輯 受 款 人 ( 按 詳 如 清 冊 ) 及 輸 入 含 稅 金 額 存 入, 存 入 成 功 86

87 後 即 會 印 出 人 事 請 購 單 及 黏 貼 單, 並 將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社 開 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機 票 票 根 或 登 機 證 存 根 註 冊 費 或 保 險 費 等 收 據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並 附 上 出 差 簽 陳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表 若 非 搭 本 國 飛 機 須 另 附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七 ) 後 送 出 ( 三 ) 會 計 室 網 頁 新 增 請 購 勾 選 項 目 簡 要 說 明 勾 選 項 目 適 用 說 明 適 用 項 目 送 出 單 據 先 請 後 核 : 一 萬 以 一 萬 元 以 上 物 品 設 計 畫 請 購 : 一 萬 元 上 備 圖 書 等 財 務 採 購 以 上 物 品 設 備 1. 公 務 購 置 修 繕 請 核 單 2.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直 接 核 : 一 萬 以 下 一 萬 元 以 下 物 品 財 務 採 購 圖 書 等 財 務 採 購 計 畫 請 購 : 一 萬 元 以 下 物 品 財 務 採 購 1. 公 務 購 置 修 繕 請 核 單 2.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直 接 核 : 人 事 費 ( 對 人 ) 對 人 之 支 出 一 次 核 銷 者 計 畫 請 購 : 專 家 諮 詢 費 專 家 出 席 1. 對 人 支 出 請 核 單 2.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3. 提 供 出 納 組 扣 繳 歸 戶 清 冊 費 專 家 審 查 費 計 畫 請 購 : 教 職 員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1. 對 人 支 出 請 核 單 2.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計 畫 請 購 : 教 職 員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 對 人 支 出 請 核 單 2.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3.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4. 出 差 簽 陳 5. 台 灣 銀 行 公 告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表 6. 若 非 搭 本 國 飛 機 須 另 附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 計 劃 ) 差 旅 / 工 作 / 薪 資 計 畫 請 購 對 人 之 支 出 一 次 核 銷 者 計 畫 請 購 : 主 持 費 專 兼 任 助 理 酬 1. 印 領 清 冊 一 式 兩 份 2. 原 聘 用 簽 及 證 明 文 件 ( 第 二 次 請 款 後 只 需 附 原 聘 用 簽 影 本 ) 金 臨 時 工 資 計 畫 請 購 : 助 理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2. 教 職 員 出 差 申 請 單 87

88 柒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編 制 與 業 務 職 掌 組 織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執 掌 概 述 分 機 總 務 處 總 務 長 陳 淑 文 綜 理 全 校 總 務 業 務 5100 組 長 鄒 惠 玲 1. 綜 理 出 納 組 業 務 之 督 導 與 執 行 2. 支 票 清 冊 收 據 之 用 印 及 複 核 5400 組 員 陳 怡 菁 1.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薪 水 發 放 補 登 2. 所 得 稅 扣 繳 業 務 3. 教 育 補 助 費 造 冊 教 師 鐘 點 費 造 冊 收 回 補 發 等 4. 代 扣 員 工 保 險 費 退 撫 基 金 所 得 稅 福 利 互 助 費 等 5403 出 納 組 組 員 曾 琴 玲 1. 各 類 收 支 登 帳 作 業 2. 製 作 現 金 結 存 月 報 表 銀 行 往 來 調 節 表 3. 公 款 收 入 與 繳 存 4. 代 收 退 休 人 員 健 保 費 收 入 及 本 校 教 職 員 加 退 保 作 業 5. 教 職 員 差 旅 加 班 費 發 放 及 退 休 人 員 年 節 慰 問 金 前 置 造 冊 作 業 6. 保 險 箱 鑰 匙 管 理 5402 職 務 代 理 人 廖 淑 華 1. 依 據 付 款 憑 單 開 立 支 票 匯 款 及 薪 資 等 的 發 放 2. 支 票 之 寄 發 及 退 件 支 票 之 處 理 5401 工 讀 生 劉 秀 燕 1. 零 用 金 借 用 與 發 放 2. 代 扣 款 ( 公 勞 健 保 福 利 金 等 ) 之 繳 納 5404 保 管 組 組 長 劉 宗 根 1. 綜 理 保 管 組 相 關 之 業 務 工 作 2. 學 校 不 動 產 ( 土 地 房 屋 ) 之 管 理 業 務 3. 學 校 宿 舍 借 用 及 管 理 業 務 4. 辦 理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業 務 5. 學 校 各 單 位 空 間 面 積 資 料 之 彙 整 6. 財 產 報 廢 之 處 理 業 務 7.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500 林 美 蓮 1. 負 責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之 帳 務 處 理 2. 負 責 動 產 設 備 及 物 品 之 管 理 業 務 3. 文 具 用 品 講 購 核 發 及 帳 務 管 理 4. 實 施 年 度 財 產 清 點 作 業 5. 各 項 報 表 製 作 6.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89 司 機 ( 兼 辦 ) 陳 憲 鎰 1. 處 理 點 收 報 廢 財 物 2. 聯 絡 核 定 廠 商, 處 理 廢 品 變 賣 事 宜 3. 廢 品 變 賣 資 料 之 整 理 4.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502 古 文 俐 1. 協 助 年 度 財 產 清 點 2. 協 助 場 地 外 借 收 費 業 務 3. 協 助 借 住 宿 舍 有 關 收 費 業 務 4. 負 責 各 講 堂 管 理 及 借 用 業 務 5. 負 責 學 校 攤 位 借 用 及 收 費 業 務 6. 協 助 文 具 用 品 領 用 5503 組 長 余 建 民 1. 綜 理 營 繕 組 業 務 2. 辦 理 消 防 業 務 5600 營 繕 組 技 士 彭 智 彥 1. 簽 辦 本 組 業 務 範 圍 內 之 公 文 2. 主 辦 一 百 萬 元 以 內 之 工 程 3. 協 辦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4. 負 責 本 校 各 建 築 之 修 繕 5602 技 工 楊 添 福 1. 辦 理 全 校 機 電 設 備 保 養 維 修 事 宜 2. 辦 理 機 電 工 程 招 標 事 宜 3.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603 專 案 工 程 師 利 志 緯 綜 理 全 校 事 務 有 關 事 宜 2. 督 導 各 承 辦 業 務 人 員 工 作 及 其 績 效 考 核 事 務 組 組 長 紀 懷 安 3.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採 購 業 務 辦 理 比 議 價 採 購 事 宜 5.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組 員 洪 振 能 1. 教 職 員 工 交 通 費 業 務 2. 防 護 團 業 務 3. 校 園 環 境 清 潔 及 環 保 4. 學 校 安 全 警 衛 門 禁 及 停 車 管 理 5. 工 友 勞 健 保 6. 工 友 加 班 費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旅 遊 補 助 等 業 務 7. 工 友 工 作 管 理 辦 理 工 友 座 談 會 8. 辦 理 工 友 新 進 退 休 撫 卹 考 績 年 資 併 計 職 務 輪 調 及 名 額 編 制 等 人 事 業 務 9. 制 訂 工 作 規 則 工 友 人 事 法 令 彙 編 10. 成 立 工 友 退 休 準 備 金 委 員 會 11.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90 組 員 江 鎂 蘭 1. 承 辦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業 務 2. 承 辦 各 項 設 備 維 修 業 務 3. 車 輛 保 養 及 檢 驗 4. 水 電 費 支 付 業 務 5. 共 通 性 文 具 採 購 業 務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302 書 記 黃 信 榮 1. 憑 證 登 錄 2. 零 用 金 支 付 3. 辦 理 行 政 單 位 之 中 信 局 採 購 業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304 技 工 徐 素 琴 1. 辦 理 ( 一 萬 元 以 下 ) 小 額 採 購 業 務 2. 零 用 金 採 購 案 件 憑 證 整 理 3. 承 辦 冷 氣 機 維 修 業 務 4. 租 用 車 輛 業 務 5. 公 務 車 輛 派 遣 登 記 6. 門 禁 刷 卡 申 請 登 記 7.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申 請 登 記 8. 技 工 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申 請 9.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303 二 總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與 作 業 要 點 ( 一 ) 本 校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帳 戶 : 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均 在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開 戶, 目 前 員 工 存 款 利 率 為 1.89% 2 可 向 出 納 組 提 出 申 請 郵 局 優 惠 存 款, 每 月 自 薪 資 扣 存 一 筆 金 額 ( 以 不 超 過 一 萬 元 為 限 ) 存 入 優 存 帳 戶, 目 前 利 率 為 2.08% 3 中 央 信 託 局 新 竹 分 行 亦 給 予 本 校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目 前 利 率 為 1.17%; 欲 利 用 該 行 開 戶 者, 可 持 印 鑑 卡 請 人 事 室 驗 章 後, 自 行 前 往 開 戶 90

91 ( 二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網 址 :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第 八 三 二 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九 四 0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第 九 五 0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四 日 第 九 六 0 八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茲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宿 舍 管 理 手 冊 及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特 訂 定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借 用 管 理 要 點 二 借 用 資 格 : 凡 本 校 教 職 員 無 眷 屬 隨 居 任 所, 住 家 距 本 校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每 週 至 少 住 校 三 天 以 上 者 三 借 用 程 序 : 借 住 人 應 先 填 具 借 用 宿 舍 申 請 表, 經 審 查 核 定 後 借 用 ; 如 宿 舍 暫 無 空 位 分 配 時, 應 依 核 准 日 期 予 以 登 記 存 查, 俟 有 空 位 時 依 序 辦 理 遞 補 ( 領 有 身 心 殘 障 手 冊 者 得 優 先 遞 補 ) 四 借 用 人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在 十 五 日 內 簽 訂 借 用 契 約 辦 理 公 證 等 借 用 手 續 並 遷 入,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經 簽 報 核 准 延 期 遷 入 者 外, 未 依 限 遷 入 者, 以 放 棄 論 前 項 借 用 契 約, 應 載 明 所 借 物 之 名 稱 借 用 期 間 借 用 人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及 違 約 之 責 任 等 所 需 公 證 費 用, 由 借 用 人 負 擔 五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得 保 留 三 間, 以 提 供 因 職 務 輪 調 或 職 務 特 殊 之 需 求 借 用, 但 須 經 首 長 簽 核 同 意 六 借 用 人 調 職 離 職 停 職 留 職 停 薪 退 休 在 職 死 亡 或 借 用 資 格 條 件 消 滅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在 三 個 月 內 遷 出 ; 受 撤 職 休 職 或 免 職 處 分 時, 應 在 一 個 月 內 遷 出 屆 期 不 遷 出 者, 應 即 依 約 辦 理 ; 其 為 現 職 人 員 者, 並 應 議 處 七 宿 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學 校 得 終 止 借 用 契 約, 借 用 人 應 配 合 搬 遷 : ( 一 ) 倒 塌 毀 損 致 不 堪 居 住 ( 二 ) 因 公 共 設 施 開 闢 或 為 應 學 校 發 展 需 要 而 拆 除 ( 三 ) 用 途 變 更 用 途 廢 止 學 校 機 關 變 更 等 ( 四 ) 其 他 無 法 繼 續 為 宿 舍 使 用 或 有 特 別 考 量, 學 校 須 收 回 時 八 管 理 : ( 一 ) 宿 舍 內 之 單 人 床 衣 櫃 書 桌 椅 子 及 熱 水 器 等 設 備 由 校 方 提 供, 借 用 人 不 得 指 定 添 置 ; 宿 舍 之 水 電 費 瓦 斯 費 等 費 用,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借 用 人 自 行 負 擔 91

92 ( 二 ) 借 用 人 搬 離 宿 舍 時, 應 辦 理 遷 出 手 續, 將 所 借 用 宿 舍 之 設 備 及 鎖 匙 等 點 交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 三 ) 宿 舍 使 用 情 形, 總 務 處 應 經 常 派 員 調 查, 宿 舍 借 用 人 不 得 規 避 防 礙 或 拒 絕 ( 四 ) 借 用 人 出 國 進 修 ( 留 職 ) 一 年 以 內 者, 可 留 住 原 宿 舍, 如 一 年 以 上 者, 應 予 遷 讓, 返 國 後 則 優 先 予 以 遞 補 ( 五 ) 借 用 人 如 願 自 費 修 繕 宿 舍, 應 簽 報 經 首 長 批 准 後 辦 理 自 費 修 繕 所 增 設 之 工 作 物, 於 遷 出 借 用 宿 舍 時 應 歸 管 理 機 關 所 有, 借 用 人 不 得 拆 除 ( 若 可 恢 復 原 貌 不 在 此 限 ),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學 校 補 償 ( 六 ) 借 用 人 應 實 際 居 住, 不 得 將 宿 舍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出 租 轉 借 調 換 轉 讓 增 建 改 建 經 營 商 業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如 經 查 明 借 用 人 有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或 占 用 他 戶 宿 舍 時, 應 即 終 止 借 用 契 約, 並 責 令 搬 遷, 該 借 用 人 在 本 校 不 得 再 請 借 宿 舍 ( 七 ) 借 用 人 對 宿 舍 設 備 及 公 有 家 具, 應 負 善 良 管 理 之 責, 如 有 短 缺 或 故 意 毀 損 者, 應 依 規 定 賠 償 ( 八 ) 有 關 宿 舍 公 約 宿 舍 管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等 事 宜, 借 用 人 得 組 織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有 關 建 議 事 項 ( 九 ) 宿 舍 內 嚴 禁 存 放 違 禁 或 危 險 物 品 ( 十 ) 宿 舍 內 嚴 禁 酗 酒 賭 博 吸 毒 及 其 他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 十 一 ) 借 用 人 發 現 房 舍 有 修 繕 之 必 要 時, 請 至 總 務 處 網 頁 之 修 繕 系 統 申 請 維 修 九 房 屋 津 貼 已 在 79 年 度 待 遇 調 整 數 額 之 外 另 行 併 入 專 業 加 給 或 學 術 研 究 費 或 公 費 內 支 給, 居 住 公 有 房 舍 之 教 職 員, 應 按 月 將 所 併 入 房 屋 津 貼 數 額 扣 繳 公 庫 十 借 用 宿 舍 之 人 員, 每 月 應 繳 宿 舍 維 護 費, 並 按 月 於 薪 資 中 扣 繳 ( 一 ) 借 用 飲 虹 樓 宿 舍, 面 積 為 25 平 方 公 尺 者, 每 月 應 繳 1200 元 ; 面 積 為 20 平 方 公 尺 者, 每 月 應 繳 900 元 ( 二 ) 借 用 攬 星 樓 宿 舍 者, 每 月 應 繳 600 元 ; 另 於 民 國 81 年 以 前 借 住 之 退 休 人 員 免 繳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2

93 ( 三 ) 財 產 增 加 作 業 參 考 流 程 否 一 財 產 採 購 驗 收 完 請 購 ( 撥 入 ) 提 供 閒 置 財 產 予 申 畢 後, 申 請 付 開 始 財 產 是 否 有 足 夠 預 算 支 應 是 審 核 是 否 有 與 請 購 之 項 目 相 同 之 閒 置 財 產 可 資 提 供 是 請 人 並 為 財 產 異 動 登 記 款 會 計 室 據 予 登 記 財 產 帳 採 購 人 員 將 財 產 增 加 資 料 影 送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登 錄 A 二 依 採 購 憑 証 印 製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保 管 組 財 產 增 加 單 否 簽 認 財 產 增 加 單 並 保 管 組 依 據 財 產 增 將 財 產 標 籤 及 財 產 按 期 函 送 財 政 部 國 送 陳 核 加 資 料, 將 該 筆 財 增 加 單 送 使 用 單 位 有 財 產 局 文 件 : 產 列 入 資 料 庫 張 貼 列 管 1 國 有 財 產 增 減 A 表 2 國 有 財 產 結 存 表 結 束 各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保 管 組 各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保 管 組 93

94 ( 四 ) 財 產 報 廢 作 業 參 考 流 程 開 始 填 報 廢 申 請 單 審 查 財 產 使 用 年 限 及 堪 用 情 形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核 示 同 意 報 廢 財 產 保 管 人 保 管 組 A 通 知 申 請 人 將 財 產 報 廢 品, 送 交 保 管 組 依 規 定 辦 理 變 賣 利 用 轉 移 及 銷 毀 等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及 保 管 組 1 印 製 財 產 減 損 單 2 辦 理 電 腦 資 料 庫 減 帳 保 管 組 簽 認 財 產 減 損 單 並 送 陳 核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人 1 依 財 產 減 損 單 辦 理 會 計 減 帳 2 依 財 產 減 損 單 製 作 財 產 月 報 表 會 計 室 及 保 管 組 94

95 ( 五 ) 請 修 流 程 : 1 簡 易 水 電 及 房 舍 修 護 : 請 上 總 務 處 修 繕 網 站 登 錄 : (1) 進 入 總 務 處 網 頁, 點 選 修 繕 系 統 (2) 點 選 修 繕 申 請 (3) 登 錄 帳 號 及 密 碼 ( 帳 號 及 密 碼 為 系 主 任 電 話 分 機 ) (4) 填 寫 營 繕 工 程 申 請 單 (5) 點 選 送 出 (6) 營 繕 組 將 於 翌 日 派 工, 請 水 電 木 工 技 工 前 往 處 理 2 工 程 採 購 : (1)10 萬 元 以 下 : A. 洽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至 現 場 了 解 B. 營 繕 組 洽 廠 商 至 現 場 估 價 C. 至 會 計 室 網 頁, 辦 理 網 路 請 購 D. 登 錄 帳 號 及 密 碼 ( 皆 為 5600) E. 列 印 公 務 購 置 修 繕 請 核 單, 送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審 查 廠 商 報 價 內 容 F. 工 程 完 成 後 上 網 列 印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送 營 繕 組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2)10 萬 元 以 上 : G. 先 陳 准 及 說 明 經 費 來 源 H. 將 需 求 及 規 格 資 料 送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I. 出 席 開 標 作 業 完 工 後 配 合 辦 理 驗 收 95

96 ( 六 ) 儀 器 設 備 採 購 作 業 程 序 壹 法 令 依 據 :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二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財 物 ( 勞 務 ) 採 購 內 部 審 核 程 序 表 貳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檢 具 文 件 : ( 一 ) 請 購 單 ( 二 ) 規 格 書 ( 辦 理 方 式 : 公 開 招 標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 ( 三 ) 限 制 性 招 標 申 請 書 ( 辦 理 方 式 : 限 制 性 招 標 ) ( 四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 辦 理 方 式 : 透 過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 * 各 單 位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利 用 中 央 信 託 局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者, 請 填 具 不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廠 商 報 價 單 影 本 乙 份, 送 本 組 承 辦 人 審 核, 審 核 後 發 文 通 知 中 信 局 ( 五 ) 底 價 表 ( 六 ) 廠 商 報 價 單 ( 七 ) 其 他 (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證 明 型 錄 或 說 明 書 等 ) 二 請 購 案 所 附 文 件 須 齊 全, 並 符 合 規 定, 所 需 填 列 資 料 請 務 必 填 具, 並 在 相 關 欄 位 簽 名 核 章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 萬 ) 採 購 案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應 備 文 件 萬 之 採 購 案, 除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可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外, 應 以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方 式 公 告 上 網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及 企 劃 書 應 準 備 文 件 1 請 購 單 2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 本 組 索 取 或 下 載 ), 並 註 明 交 貨 期 限 及 保 固 年 限 3 廠 商 的 報 價 單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準 齊 之 文 件 1 請 購 單 2 擬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簽 准 文 件 3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 本 組 索 取 或 下 載 ), 並 註 明 交 貨 期 限 及 保 固 年 限 4 請 廠 商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資 料 : (1) 估 價 單 (2)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無 合 適 之 替 代 標 的 者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 原 有 設 備 採 購 之 維 修... ( 請 附 財 產 資 料 維 護 合 約 等 資 料 ) (3) 型 錄 或 說 明 書 96

97 採 購 程 序 : 1 先 備 齊 上 述 文 件 資 料 辦 理 請 購 手 續 2 設 備 規 格 表 須 填 妥 請 購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電 話 及 簽 章 3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送 本 組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辦 理 時 間 ( 文 件 齊 備, 完 成 請 購 案 簽 准 程 序 後 ) : 1 限 制 性 招 標 : 約 7-9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2 公 開 招 標 : 約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請 購 單 位 應 自 行 計 算 時 間 提 早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100 萬 以 上 ) 採 購 案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應 備 文 件 100 萬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除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第 一 項, 可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外, 其 餘 須 採 公 告 上 網 方 式 公 開 招 標 公 開 招 標 應 備 齊 之 文 件 1. 請 購 單 2.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 本 組 索 取 或 下 載 ), 並 註 明 交 貨 期 限 及 保 固 年 限 3. 廠 商 的 報 價 單 限 制 性 招 標 應 備 齊 之 文 件 1. 請 購 單 2. 擬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簽 准 文 件 3. 設 備 規 格 明 細 表 ( 本 組 索 取 或 下 載 ), 並 註 明 交 貨 期 限 及 保 固 年 限 4. 請 廠 商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資 料 : 採 購 程 序 : (1) 估 價 單 (2)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無 合 適 之 替 代 標 的 者 (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 原 有 設 備 採 購 之 維 修... ( 請 附 財 產 資 料 維 護 合 約 等 資 料 ) (3) 型 錄 或 說 明 書 1. 先 備 齊 上 述 文 件 資 料 辦 理 請 購 手 續 2. 設 備 規 格 表 須 填 妥 請 購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電 話 及 簽 章 3.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送 本 組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辦 理 時 間 ( 文 件 齊 備, 完 成 請 購 案 簽 准 程 序 後 ) 1. 限 制 性 招 標 : 約 7-10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2. 公 開 招 標 : 約 21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請 購 單 位 應 自 行 計 算 時 間 提 早 辦 理 97

98 *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圖 請 購 單 位 提 出 請 購 事 務 組 審 核 ( 決 定 採 購 方 式 ) 總 務 長 核 章 會 計 室 審 核 並 登 記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決 行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公 開 招 標 限 制 性 招 標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訂 定 底 價 開 標 決 標 簽 約 交 貨 驗 收 請 款 結 案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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