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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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临 床 治 疗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大 品 种 和 医 药 中 间 体 创 新 与 重 大 工 艺 改 造 技 术 用 于 高 附 加 值 且 医 药 市 场 需 求 量 大 并 关 系 到 国 计 民 生 的 单 一 产 品 年 销 售 上 亿 元 的 重 要 医 药 活 性 化 学 成 分 重 要 或 关 键 中 间 产 物 的 生 产 新 技 术 和 降 低 药 物 生 产 成 本 的 创 新 技 术 或 重 大 工 艺 改 造 节 能 降 耗 明 显 或 能 大 幅 度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的 重 大 工 艺 改 进 技 术 市 场 急 需 且 有 较 大 出 口 创 汇 潜 力 的 药 物 及 医 药 中 间 体 品 种 的 创 新 或 重 大 工 艺 改 造 技 术 改 变 药 物 晶 型 的 制 备 工 艺 新 技 术 5 新 晶 型 药 物 原 料 及 制 剂 药 物 晶 型 制 备 技 术 检 测 方 法 及 设 备 ; 合 成 药 物 晶 型 筛 选 技 术 ; 天 然 产 物 晶 型 筛 选 技 术 ; 晶 型 原 料 生 产 设 备 及 技 术 等 * 本 子 领 域 排 除 简 单 的 改 变 制 备 工 艺 的 技 术 ( 四 ) 药 物 新 剂 型 及 制 剂 技 术 1 缓 控 释 制 剂 技 术 用 于 提 高 药 物 临 床 疗 效 减 少 给 药 次 数 降 低 不 良 反 应 的 各 种 给 药 途 径 的 缓 释 控 释 速 释 制 剂 新 技 术 2 靶 向 给 药 制 剂 技 术 用 于 口 服 结 肠 脑 靶 向 定 位 给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被 动 或 主 动 靶 向 释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3 难 溶 性 药 物 微 粒 增 溶 制 剂 技 术 用 于 将 难 溶 性 药 物 制 成 释 药 载 体, 提 高 药 物 溶 解 度 和 稳 定 性 的 新 型 微 乳 ( 脂 肪 乳 自 微 乳 等 ) 脂 质 体 纳 米 粒 聚 合 物 胶 束 的 制 剂 新 技 术 4 蛋 白 多 肽 类 药 物 制 剂 技 术 用 于 蛋 白 多 肽 类 药 物 的 特 定 释 药 载 体 与 口 服 给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经 皮 释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长 效 注 射 微 球 制 剂 新 技 术 粘 膜 给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吸 入 给 药 制 剂 新 技 术 5 其 他 新 制 剂 技 术 使 用 新 辅 料 或 新 处 方 开 发 的 促 吸 收 载 体 和 口 服 高 生 物 利 用 度 制 剂 新 技 术 口 腔 速 溶 制 剂 新 技 术 制 剂 掩 味 新 技 术 制 剂 稳 定 化 新 技 术 6 制 剂 新 辅 料 研 发 及 生 产 的 关 键 技 术 用 于 口 服 缓 控 释 制 剂 的 新 型 缓 释 材 料 及 包 衣 材 料 的 生 产 技 术 渗 透 泵 控 释 制 剂 半 透 膜 包 衣 材 料 的 生 产 新 技 术 经 皮 给 药 制 剂 的 新 型 骨 架 及 胶 粘 材 料 生 产 新 技 术 结 肠 靶 向 高 分 子 材 料 研 发 与 生 产 新 技 术 纳 米 粒 载 体 材 料 研 发 与 生 产 新 技 术 注 射 用 脂 质 材 料 研 发 与 生 产 新 技 术 生 物 可 降 解 聚 酯 类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产 新 技 术 聚 合 物 胶 束 材 料 的 研 发 新 技 术 增 溶 掩 味 及 促 吸 收 载 体 材 料 的 生 产 新 技 术 7 新 制 剂 制 备 生 产 设 备 及 技 术 新 药 制 剂 生 产 设 备 ; 新 剂 型 品 种 生 产 设 备 ; 提 高 药 物 制 剂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的 生 产 设 备 * 本 子 领 域 排 除 简 单 改 变 剂 型 和 给 药 途 径 的 制 剂 技 术 ( 五 ) 医 药 仪 器 技 术 设 备 与 医 学 专 用 软 件 1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技 术 用 于 临 床 诊 断 的 新 型 数 字 成 像 技 术 用 于 体 内 心 脏 乳 腺 眼 科 的 专 用 新 型 彩 色 超 声 诊 断 技 术 用 于 人 体 内 窥 镜 的 微 型 摄 像 技 术 新 型 病 理 图 像 识 别 与 分 析 技 术 2 新 型 治 疗 和 急 救 及 康 复 技 术 用 于 肿 瘤 治 疗 的 新 型 立 体 放 射 治 疗 技 术 用 于 肿 瘤 治 疗 定 位 植 入 介 入 及 计 算 机 辅 助 521

2 导 航 新 技 术 用 于 急 救 及 康 复 的 新 型 装 置 与 技 术 3 电 生 理 检 测 监 护 技 术 用 于 电 生 理 检 测 和 监 护 的 新 型 数 字 化 技 术 用 于 临 床 社 区 康 复 的 新 型 无 创 或 微 创 检 测 诊 断 监 护 和 康 复 新 技 术 用 于 远 程 监 护 的 高 灵 敏 高 精 度 传 感 新 技 术 4 医 学 检 验 技 术 用 于 生 化 分 析 的 新 型 自 动 化 集 成 化 技 术 便 携 式 现 场 应 急 生 化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具 有 明 确 的 临 床 诊 断 价 值 的 新 技 术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或 新 材 料 的 医 学 检 验 技 术 5 医 学 专 用 网 络 软 件 技 术 用 于 电 子 病 历 临 床 医 疗 信 息 管 理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专 科 临 床 信 息 管 理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的 新 型 软 件 系 统 开 发 技 术 6 医 用 探 测 器 专 用 电 源 及 射 线 计 量 检 测 关 键 部 件 技 术 用 于 CT 高 分 辨 探 测 器 DR 数 字 探 测 器 X 射 线 机 高 压 电 源 的 新 装 置 和 新 技 术 微 焦 斑 与 高 功 率 的 高 分 辨 X 射 线 管 新 型 装 置 技 术 医 用 高 性 能 超 声 探 头 新 技 术 适 用 于 放 射 治 疗 的 射 线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7 医 药 分 析 仪 器 和 制 药 装 备 技 术 用 于 临 床 医 学 生 理 生 化 病 理 检 验 的 专 用 多 功 能 快 速 检 测 新 装 置 与 技 术 国 产 化 新 型 色 谱 制 备 分 析 装 置 与 技 术 制 药 产 业 化 自 动 生 产 线 及 在 线 检 测 和 自 动 化 控 制 技 术 新 型 药 物 制 剂 工 业 化 专 用 生 产 装 备 与 技 术 ( 六 ) 轻 工 和 化 工 生 物 技 术 1 高 效 工 业 酶 制 备 与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用 于 高 效 工 业 酶 制 剂 的 新 型 制 备 技 术 酶 纯 化 酶 固 定 化 与 反 应 器 应 用 新 技 术 用 于 节 能 减 排 的 与 医 药 发 展 相 关 的 单 一 品 种 年 销 售 过 亿 元 的 精 细 化 学 品 生 物 催 化 生 物 手 性 合 成 生 物 活 性 物 质 的 酶 解 与 生 物 合 成 技 术 食 品 添 加 剂 重 要 品 种 的 绿 色 合 成 技 术 2 微 生 物 发 酵 新 技 术 用 于 新 功 能 微 生 物 选 育 与 发 酵 过 程 的 优 化 控 制 新 技 术 高 发 酵 率 的 代 谢 工 程 新 技 术 用 于 传 统 发 酵 产 品 的 重 要 关 键 技 术 改 造 与 生 产 新 工 艺 技 术 重 大 发 酵 产 品 中 可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节 能 减 排 降 低 成 本 的 新 工 艺 和 新 技 术 用 于 微 生 物 固 定 化 发 酵 与 新 型 反 应 器 的 装 置 与 技 术 3 生 物 反 应 及 分 离 技 术 用 于 高 密 度 表 达 系 统 大 规 模 高 效 分 离 的 新 设 备 与 技 术 高 效 生 物 反 应 过 程 在 线 测 控 系 统 及 反 应 器 新 技 术 4 功 能 性 食 品 及 农 产 品 精 深 加 工 技 术 用 于 具 有 食 品 形 态 及 经 严 格 功 能 评 价 的 功 能 食 品 新 制 造 技 术 功 能 食 品 中 有 效 成 份 的 最 大 保 留 与 稳 定 新 技 术 农 林 海 产 品 与 特 种 资 源 的 增 值 精 深 加 工 与 综 合 加 工 利 用 新 技 术 基 于 机 器 视 觉 光 谱 高 新 技 术 的 农 产 品 品 质 快 速 检 测 分 级 保 鲜 商 品 化 处 理 的 新 型 装 置 与 技 术 5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用 于 食 品 中 微 生 物 生 物 毒 素 农 药 兽 药 残 留 检 测 用 单 克 隆 抗 体 规 模 化 制 备 集 成 技 术 和 试 剂 盒 产 业 化 新 技 术 食 品 质 量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及 食 品 掺 假 快 速 识 别 检 测 新 技 术 6 资 源 再 利 用 技 术 用 于 从 天 然 产 物 和 农 林 海 产 品 加 工 副 产 品 中 提 取 分 离 有 效 成 分 的 新 装 置 与 新 技 术 用 于 522

3 提 高 产 品 纯 度 收 率 资 源 再 利 用 率 产 品 附 加 值 的 新 技 术 7 以 生 物 质 为 原 料 合 成 的 化 合 物 如 生 物 基 的 L- 乳 酸 与 聚 乳 酸 (PLA) 长 链 二 元 酸 丙 烯 酰 胺 与 聚 丙 烯 酰 胺 丙 烯 酸 羟 基 乙 酸 聚 羟 基 脂 肪 酸 酯 (PHA) 聚 羟 基 丁 酸 / 戊 酸 酯 (PHBV) 聚 -3- 羟 基 丁 酸 酯 (PHB) 丁 醇 丁 二 酸 和 丁 二 醇 及 聚 丁 二 酸 丁 二 醇 酯 (PBS) 1,3- 丙 二 醇 和 PTT 1,4- 丁 二 醇 聚 氨 基 酸 烟 酰 胺 壳 聚 糖 癸 二 酸 衣 康 酸 等 ( 七 ) 农 业 生 物 技 术 1 农 林 牧 优 良 品 种 繁 育 技 术 用 于 农 林 牧 产 品 的 可 达 到 优 质 高 产 资 源 节 约 抗 逆 环 保 速 生 丰 产 珍 稀 特 有 等 特 性 的 优 良 品 种 繁 育 新 技 术 2 畜 禽 水 产 优 良 品 种 繁 育 与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用 于 畜 禽 水 产 品 具 有 的 可 达 到 优 质 高 产 抗 逆 性 强 珍 稀 等 特 性 的 优 良 品 种 繁 育 新 技 术 畜 禽 水 产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健 康 养 殖 新 技 术 新 型 高 效 安 全 饲 料 及 添 加 剂 生 产 工 艺 关 键 新 技 术 3 优 质 高 效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用 于 新 型 高 效 肥 料 与 生 长 调 节 剂 生 产 工 艺 重 要 新 技 术 新 型 设 施 栽 培 重 要 新 技 术 新 型 高 效 节 水 关 键 新 技 术 4 重 大 灾 害 与 动 物 疫 病 监 控 技 术 用 于 重 大 病 虫 鼠 草 害 监 测 预 警 防 控 的 新 技 术 用 于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病 转 基 因 生 物 快 速 检 测 检 疫 与 诊 断 新 技 术 用 于 畜 禽 水 产 重 大 疾 病 监 测 预 警 与 快 速 诊 断 和 应 急 处 理 重 要 新 技 术 5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开 发 技 术 用 于 有 重 要 应 用 价 值 和 产 业 化 前 景 的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发 掘 与 筛 选 的 重 要 新 技 术 利 用 生 物 技 术, 改 良 具 有 重 要 经 济 价 值 的 海 水 养 殖 生 物 遗 传 特 性 海 洋 生 物 的 疾 病 诊 断 新 技 术 6 农 药 兽 药 开 发 技 术 用 于 新 型 高 效 安 全 无 公 害 的 生 物 环 保 农 药 研 发 和 生 产 的 重 要 新 技 术 与 生 产 工 艺 用 于 烈 性 动 物 传 染 病 动 物 源 性 人 畜 共 患 病 高 效 特 异 性 生 物 疫 苗 研 发 和 生 产 的 重 要 新 技 术 高 效 安 全 新 型 生 物 兽 药 研 发 和 生 产 的 重 要 新 技 术 三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 一 ) 航 空 技 术 1 飞 机 总 体 与 气 动 技 术 飞 机 优 化 布 局 ; 全 机 气 动 力 综 合 设 计 ; 动 力 装 置 与 飞 机 的 一 体 化 设 计 ; 先 进 气 动 设 计 与 试 验 ; 先 进 翼 型 与 机 翼, 高 效 增 升 装 置, 主 动 流 动 控 制 2 飞 机 结 构 与 材 料 技 术 长 寿 命 高 可 靠 性 结 构 ; 高 效 结 构 和 强 度 设 计 ; 噪 声 控 制 及 抗 声 疲 劳 设 计 和 试 验 ; 防 雷 设 计 和 抗 高 强 度 辐 射 ; 起 落 架 结 构 ; 低 成 本 先 进 复 合 材 料 3 飞 行 控 制 技 术 主 动 控 制 ; 非 相 似 多 余 度 数 字 电 传 飞 行 控 制 ; 多 操 纵 面 分 布 式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及 多 模 态 飞 行 控 制 ; 自 动 着 陆 控 制 4 飞 机 动 力 技 术 523

4 发 动 机 总 体 集 成 ; 宽 弦 风 扇 ; 高 压 比 高 性 能 高 压 压 气 机 ; 低 排 放 燃 烧 室 技 术 ; 高 效 高 负 荷 高 压 涡 轮 ; 高 效 多 级 低 压 涡 轮 ; 发 动 机 全 权 限 数 字 式 控 制 系 统 5 综 合 航 空 电 子 技 术 飞 行 管 理, 包 括 : 先 进 飞 行 管 理 系 统 设 计 与 验 证 技 术 多 传 感 器 综 合 导 航 和 管 理 精 确 性 能 计 算 和 四 维 引 导 ; 飞 机 座 舱 显 示 导 航 数 据 与 语 音 通 信 等 网 络 传 输 网 络 系 统 测 试 ; 监 视 与 告 警 6 航 空 机 电 系 统 技 术 供 配 电 系 统 ; 环 控 系 统 ; 燃 油 系 统 ; 液 压 系 统 ; 救 生 系 统 ; 辅 助 动 力 系 统 ; 机 轮 刹 车 系 统 ; 照 明 和 生 活 设 施 7 航 空 制 造 技 术 大 型 钣 金 件 精 密 切 割 大 型 蒙 皮 成 形 ; 大 尺 寸 构 件 无 余 量 锻 造 和 精 密 铸 造 ; 超 塑 成 形 / 扩 散 连 接 ; 自 动 钻 铆 ; 长 寿 命 连 接 制 造 ; 数 字 化 装 配 8 空 中 管 制 系 统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及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CNS/ATM) 管 制 工 作 站 系 统 ;CNS/ATM 网 关 系 统 ; 飞 行 流 量 管 理 系 统 和 自 动 化 管 制 系 统 等 ; 数 字 化 放 行 (PDC) 系 统 ; 自 动 终 端 信 息 服 务 (D-ATIS) 系 统 ; 空 中 交 通 进 离 港 排 序 辅 助 决 策 系 统 ; 空 管 监 视 数 据 融 合 处 理 系 统 ; 飞 行 计 划 集 成 系 统 ; 卫 星 导 航 地 面 增 强 系 统 9 新 一 代 民 用 航 空 运 行 保 障 系 统 新 型 民 用 航 空 综 合 性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天 气 观 测 和 预 报 系 统 适 航 审 定 系 统 ; 新 型 先 进 的 机 场 安 全 检 查 系 统 货 物 及 行 李 自 动 运 检 系 统 机 场 运 行 保 障 系 统 ( 二 ) 航 天 技 术 1 卫 星 总 体 技 术 卫 星 总 体 设 计, 大 型 试 验 设 计 和 实 施 ; 以 及 结 构 热 控 综 合 电 子 等 具 有 总 体 性 质 的 分 系 统 设 计 2 运 载 火 箭 技 术 运 载 火 箭 总 体 优 化 设 计 ; 运 载 火 箭 系 统 冗 余 技 术 高 空 风 双 向 补 偿 减 载 飞 行 振 动 抑 制 火 箭 起 飞 滚 转 定 向 一 箭 多 星 发 射 MEO 卫 星 发 射 轨 道 设 计 主 动 章 动 控 制 的 自 旋 稳 定 全 箭 振 动 试 验 动 特 性 获 取 空 射 火 箭 动 基 座 对 准 等 3 卫 星 平 台 技 术 大 型 高 姿 态 稳 定 度 大 轨 道 机 动 能 力 长 寿 命 和 高 可 靠 性 卫 星 平 台 ; 小 型 化 微 型 化 卫 星 ; 多 功 能 复 合 结 构 设 计 ; 卫 星 热 控 设 计 ; 卫 星 综 合 电 子 ; 编 队 飞 行 ; 空 间 碎 片 防 护 ; 空 间 环 境 安 全 保 障 等 4 卫 星 有 效 载 荷 技 术 通 信 有 效 载 荷, 包 括 : 大 容 量 转 发 器 频 率 复 用 毫 米 波 / 激 光 星 间 链 路 大 功 率 行 波 管 放 大 器 大 型 可 展 开 天 线 星 上 交 换 处 理 综 合 抗 干 扰 卫 星 自 主 生 存 等 导 航 有 效 载 荷, 包 括 : 高 稳 定 星 载 原 子 钟 星 间 链 路 自 主 导 航 先 进 的 导 航 信 号 调 制 导 航 信 号 自 主 完 好 性 监 测 时 空 域 抗 干 扰 区 域 增 强 天 线 高 精 度 测 距 上 行 注 入 抗 干 扰 高 精 度 时 间 同 步 和 传 递 等 遥 感 有 效 载 荷, 包 括 : 甚 高 分 辨 率 可 见 光 遥 感 载 荷, 大 焦 面 电 子 学 集 成 及 信 息 处 理 高 光 谱 / 超 光 谱 成 像 辐 射 定 标 与 光 谱 定 标 毫 米 波 / 亚 毫 米 波 辐 射 计 综 合 孔 径 微 波 辐 射 计 524

5 全 极 化 微 波 辐 射 计 合 成 孔 径 雷 达 测 云 / 降 雨 雷 达 空 间 科 学 有 效 载 荷, 包 括 : 低 功 耗 高 分 辨 率 探 测 器 技 术 小 型 化 及 载 荷 集 成 大 型 光 学 系 统 多 谱 段 数 据 融 合 温 湿 度 精 密 控 制 等 5 航 天 测 控 技 术 地 球 轨 道 卫 星 测 控, 包 括 : 测 控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及 测 控 网 自 动 化 航 天 任 务 规 划 和 航 天 测 控 资 源 调 度 测 控 系 统 可 靠 性 评 估 等 ; 航 天 器 轨 道 测 量 与 确 定 ; 航 天 信 息 传 输, 包 括 : 空 间 网 络 传 输 协 议 体 系 天 地 一 体 化 网 络 管 理 及 网 络 安 全 等 6 航 天 电 子 与 航 天 材 料 技 术 空 间 微 电 子 和 空 间 计 算 机, 空 间 传 感 器 及 机 电 组 件 ; 先 进 动 力 系 统 材 料 轻 质 化 结 构 材 料 热 防 护 材 料 以 及 特 殊 环 境 服 役 的 新 型 材 料 ( 三 ) 卫 星 应 用 系 统 1 卫 星 通 信 应 用 系 统 通 信 卫 星 地 面 用 户 终 端 便 携 式 多 媒 体 终 端 卫 星 地 面 上 行 系 统 卫 星 地 面 差 放 站, 宽 带 / 高 频 / 激 光 卫 星 通 信 系 统 等 ; 与 卫 星 固 定 通 信 业 务 卫 星 移 动 通 信 业 务 电 视 卫 星 直 播 业 务 和 互 联 网 宽 带 接 入 业 务 相 关 的 四 大 业 务 地 面 终 端 设 备 及 关 键 配 套 部 件 ; 高 精 度 地 面 终 端 综 合 检 测 仪 器 与 系 统 2 卫 星 导 航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卫 星 导 航 多 模 增 强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 与 无 线 通 信 网 络 结 合 的 全 球 导 航 卫 星 系 统 技 术 和 室 内 定 位 技 术 ; 具 有 导 航 通 信 视 听 等 多 种 功 能 的 车 载 船 载 等 移 动 信 息 系 统 ; 个 人 导 航 信 息 终 端 ; 兼 容 型 卫 星 导 航 接 收 机 ; 卫 星 导 航 专 用 芯 片 SOC 系 统 小 型 嵌 入 系 统 3. 卫 星 遥 感 应 用 系 统 卫 星 遥 感 应 用 系 统, 形 成 集 中 式 接 收 定 量 化 处 理 服 务 型 分 发 模 式 类 应 用 的 共 享 平 台, 在 国 土 测 绘 与 监 测 气 象 观 测 与 服 务 资 源 考 察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与 监 测 交 通 运 输 农 林 监 测 地 质 勘 探 环 保 监 测 及 防 灾 减 灾 等 领 域 的 应 用 四 新 材 料 技 术 ( 一 ) 金 属 材 料 1 铝 镁 钛 轻 合 金 材 料 深 加 工 技 术 高 纯 金 属 镁 高 洁 净 镁 合 金 高 强 韧 性 和 耐 腐 蚀 性 铝 镁 和 钛 合 金 等 轻 质 材 料 制 备 的 环 保 节 能 新 工 艺 及 技 术, 及 其 在 航 空 汽 车 信 息 高 速 列 车 等 行 业 应 用 的 大 断 面 中 空 大 型 铝 镁 钛 合 金 制 备 技 术, 铸 造 技 术, 型 材 系 列 化 产 品 的 加 工 与 焊 接 技 术, 后 加 工 成 形 技 术 和 着 色 防 腐 技 术 以 及 相 关 的 配 套 设 备 ; 低 成 本 生 产 技 术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钛 及 钛 合 金 焊 接 管 生 产 技 术 *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皮 江 法 生 产 金 属 镁 及 镁 合 金 常 规 铝 合 金 仿 不 锈 钢 铝 建 材 和 一 般 民 用 铝 制 品 除 外 2 高 性 能 金 属 材 料 及 特 殊 合 金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高 强 韧 性 和 耐 腐 蚀 性 超 细 晶 粒 钢 铁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 为 提 高 钢 铁 材 料 洁 净 度 均 匀 度 和 组 织 细 度 等 指 标 所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为 提 高 冶 金 行 业 资 源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实 现 节 能 环 保,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配 套 相 关 材 料 及 技 术 ; 特 殊 钢 材 料 高 温 合 金 材 料 和 工 模 具 材 料 及 其 制 品 的 生 产 技 术 ; 高 强 度 耐 热 合 金 钢 及 铸 锻 工 艺 和 焊 接 技 术, 高 性 能 碳 素 结 构 钢 高 强 度 低 合 金 钢 超 高 强 度 钢 高 牌 号 冷 轧 硅 钢 生 产 及 非 晶 带 材 制 备 技 术 525

6 *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的 地 条 钢 和 一 般 建 筑 用 钢 常 规 铸 造 常 规 机 加 工 项 目 除 外 3 超 细 纳 米 粉 体 及 粉 末 冶 金 新 材 料 工 艺 技 术 高 纯 低 氧 含 量 超 细 粉 纳 米 粉 体 和 多 功 能 复 合 粉 生 产 技 术, 铜 镍 钴 铝 镁 钛 等 有 色 金 属 和 特 殊 铁 基 合 金 粉 末 冶 金 材 料 粉 体 成 型 和 烧 结 致 密 化 技 术 ; 采 用 粉 末 预 处 理 烧 结 扩 散 制 成 高 性 能 铜 等 预 合 金 粉 制 造 技 术 ; 高 性 能 特 殊 用 途 钨 钼 深 加 工 及 应 用 技 术, 超 细 晶 粒 ( 纳 米 晶 ) 硬 质 合 金 材 料 及 高 端 硬 质 合 金 刀 具 等 制 造 技 术 * 超 细 钨 粉 及 碳 化 钨 粉 和 传 统 工 艺 生 产 常 规 粉 末 冶 金 材 料 及 制 品 除 外 4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耐 高 压 耐 磨 损 抗 腐 蚀 改 善 导 电 和 导 热 性 等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的 金 属 与 多 种 材 料 复 合 的 新 材 料 及 成 型 技 术 ; 低 密 度 高 强 度 高 弹 性 模 量 耐 疲 劳 的 颗 粒 增 强 纤 维 增 强 的 铝 基 复 合 材 料 产 业 化 的 成 型 加 工 技 术 以 及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的 增 强 剂 生 产 技 术 ; 高 导 热 低 膨 胀 热 沉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功 能 性 结 构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使 材 料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的 表 面 处 理 技 术 * 铝 塑 复 合 管 材 钢 ( 铝 ) 塑 门 窗 等 一 般 民 用 产 品 除 外 5 金 属 功 能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制 取 电 容 器 用 高 压 超 高 比 容 钽 粉 的 制 备 技 术 ; 制 成 超 细 径 电 容 器 用 钽 丝 的 成 型 技 术 ; 特 种 导 电 和 焊 接 用 集 成 电 路 引 线 及 引 线 框 架 材 料 电 子 级 无 铅 焊 料 及 相 关 焊 球 焊 粉 和 焊 膏 贱 金 属 专 用 电 子 浆 料 制 造 技 术 ; 异 形 接 触 点 材 料 和 大 功 率 无 银 触 头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高 磁 能 积 高 内 禀 矫 顽 力 高 性 能 铁 氧 体 永 磁 材 料 和 高 导 磁 低 功 耗 抗 电 磁 干 扰 的 软 磁 体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高 磁 导 率 和 低 温 烧 结 铁 氧 体 高 性 能 屏 蔽 材 料 锂 离 子 电 池 电 极 载 体 电 真 空 用 无 夹 杂 无 气 孔 不 锈 钢 及 无 氧 铜 材 料 规 模 化 生 产 技 术 * 常 规 电 力 电 工 用 金 属 电 线 电 缆 及 漆 包 线 材 料, 贵 金 属 浆 料 及 阴 极 阳 极 铝 箔 等 除 外 6 半 导 体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直 径 大 于 8 英 寸 超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用 硅 单 晶 及 抛 光 片 和 外 延 片 加 工 技 术 ; 太 阳 能 电 池 用 大 直 径 (8 英 寸 以 上 ) 硅 单 晶 片 拉 晶 技 术 ; 低 成 本 低 能 耗 多 晶 硅 材 料 及 产 品 生 产 技 术 ; 大 直 径 红 外 光 学 锗 单 晶 材 料 及 大 面 积 宽 带 隙 半 导 体 单 晶 和 外 延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相 关 的 高 纯 铜 高 纯 镍 高 纯 钴 高 纯 银 高 纯 铑 高 纯 铋 高 纯 锑 高 纯 铟 高 纯 镓 等 高 纯 及 超 纯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精 炼 提 纯 技 术 半 导 体 发 光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7 低 成 本 超 导 材 料 实 用 化 技 术 实 用 化 超 导 线 材 块 材 薄 膜 的 制 备 技 术 和 应 用 技 术 8 特 殊 功 能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及 应 用 技 术 高 性 能 铜 合 金 材 ( 高 强 高 导 无 铅 黄 铜 等 ) 生 产 技 术 采 用 金 属 横 向 强 迫 塑 性 变 形 和 冷 轧 一 次 成 型 工 艺 生 产 热 交 换 器 用 铜 及 铜 合 金 无 缝 高 翅 片 管 技 术 ; 通 过 连 铸 拉 拔 制 成 合 金 管 线 材 技 术 覆 铜 板 用 高 均 匀 性 超 薄 铜 箔 制 造 技 术 冠 脉 支 架 用 不 锈 钢 和 钴 铬 合 金 管 材 制 造 技 术 形 状 记 忆 钛 镍 合 金 铜 合 金 材 及 制 品 ; 高 阻 尼 铜 合 金 材 ; 高 电 位 高 电 容 量 牺 牲 阳 极 ; 高 性 能 新 型 吸 气 材 料 等 的 制 造 技 术 9 高 性 能 稀 土 功 能 材 料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高 纯 度 稀 土 氧 化 物 和 稀 土 单 质 分 离 提 取 的 无 污 染 生 产 过 程 废 弃 物 综 合 回 收 的 新 工 艺 技 术 ; 生 产 高 性 能 烧 结 钕 铁 硼 永 磁 材 料 和 各 向 异 性 粘 结 钕 铁 硼 永 磁 材 料 及 新 型 稀 土 永 磁 材 料 新 工 艺 技 术 ; 新 型 高 性 能 稀 土 发 光 显 示 材 料,LCD 显 示 器 和 LED 半 导 体 照 明 用 稀 土 荧 光 粉 526

7 PDP 显 示 器 用 低 压 ( 电 压 几 百 伏 ) 荧 光 粉 和 绿 色 节 能 电 光 源 材 料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高 亮 度 长 余 辉 红 色 稀 土 贮 光 荧 光 粉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 大 尺 寸 稀 土 超 磁 致 伸 缩 材 料 及 应 用 技 术 ; 稀 土 激 光 晶 体 玻 璃 稀 土 精 密 陶 瓷 材 料 稀 土 磁 光 存 储 材 料 稀 土 磁 致 冷 材 料 巨 磁 阻 材 料 和 稀 土 生 物 功 能 材 料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新 型 高 效 稀 土 催 化 剂 制 造 技 术 ; 高 性 能 稀 土 镁 铝 铜 等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熔 铸 加 工 技 术 ; 用 于 集 成 电 路 平 面 显 示 光 学 玻 璃 的 高 纯 超 细 稀 土 抛 光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性 能 为 N45 以 下 和 磁 能 积 加 内 禀 矫 顽 力 之 和 小 于 60 的 常 规 烧 结 NdFeB 永 磁 体, 灯 用 三 基 色 荧 光 粉 绿 黄 色 长 余 辉 稀 土 发 光 粉 和 普 通 CRT 荧 光 粉 除 外 10 金 属 及 非 金 属 材 料 先 进 制 备 加 工 和 成 型 技 术 用 来 制 造 高 性 能 多 功 能 的 高 精 超 宽 薄 壁 特 细 超 长 的 新 型 材 料 及 先 进 加 工 和 成 形 技 术 ; 超 细 和 纳 米 晶 粒 组 织 的 快 速 凝 固 制 造 技 术 及 超 大 形 变 加 工 技 术 ; 高 速 高 精 超 宽 薄 壁 连 铸 连 轧 和 高 度 自 动 化 生 产 板 带 箔 技 术 ; 金 属 半 固 态 成 型 和 近 终 成 型 技 术 ; 短 流 程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 先 进 制 粉 技 术, 以 及 实 现 致 密 化 组 织 均 匀 化 结 构 功 能 一 体 化 或 梯 度 化 的 粉 末 冶 金 成 型 与 烧 结 技 术 ; 摩 擦 焊 接 技 术 ; 物 理 和 化 学 表 面 改 性 技 术 ; 基 于 等 离 子 激 光 电 磁 感 应 和 爆 炸 等 方 法 的 厚 涂 层 制 备 技 术 * 常 规 铸 造 常 规 机 加 工 项 目, 电 弧 喷 涂 镀 锌 磷 化 电 镀 硬 铬 ( 铜 ) 火 焰 喷 涂 喷 焊 渗 氮 渗 碳 等 中 低 档 表 面 工 程 技 术 的 项 目 除 外 ( 二 )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1 高 性 能 结 构 陶 瓷 及 陶 瓷 基 复 合 材 料 强 化 增 韧 技 术 制 造 强 度 高 耐 高 温 耐 腐 蚀 抗 氧 化 耐 烧 蚀 等 优 越 性 能 结 构 陶 瓷 的 超 细 粉 末 制 备 技 术 成 型 及 控 制 烧 结 工 艺 和 晶 界 工 程 及 强 化 增 韧 技 术 ; 现 代 工 业 用 陶 瓷 结 构 件 制 备 技 术 ; 特 殊 用 途 的 高 性 能 陶 瓷 结 构 件 制 备 技 术 ; 有 重 要 应 用 前 景 的 高 性 能 陶 瓷 基 复 合 材 料 和 超 硬 复 合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陶 瓷 -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高 温 过 滤 及 净 化 用 多 孔 陶 瓷 材 料, 连 续 陶 瓷 纤 维 及 其 复 合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高 性 能 细 晶 氧 化 铝 产 品, 多 功 能 多 层 结 构 复 相 陶 瓷 碳 化 硅 陶 瓷 的 特 种 制 备 技 术 * 一 般 用 途 的 超 细 粉 体 除 外 2 高 性 能 功 能 陶 瓷 制 备 技 术 高 性 能 功 能 陶 瓷 的 粉 末 制 备 成 型 及 烧 结 工 艺 控 制 技 术, 无 铅 化 制 备 技 术, 包 括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封 装 贴 片 专 用 高 性 能 电 子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微 电 子 和 真 空 电 子 用 新 型 高 频 高 导 热 绝 缘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新 型 微 波 器 件 及 电 容 器 用 介 电 陶 瓷 和 铁 电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传 感 器 和 执 行 器 用 各 类 敏 感 功 能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激 光 元 件 ( 激 光 调 制 激 光 窗 口 等 ) 用 功 能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光 传 输 光 转 换 光 放 大 红 外 透 过 光 开 关 光 存 储 光 电 耦 合 等 用 途 的 光 功 能 陶 瓷 及 各 种 功 能 陶 瓷 用 薄 膜 制 备 技 术 3 人 工 晶 体 生 长 技 术 新 型 非 线 性 光 学 晶 体 激 光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高 机 电 耦 合 系 数 高 稳 定 性 铁 电 压 电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特 殊 应 用 的 光 学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新 型 超 硬 材 料 及 制 品 制 备 技 术 ; 衰 减 时 间 短 能 量 分 辨 率 高 光 产 额 高 的 新 型 闪 烁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钽 酸 锂 铌 酸 锂 钒 酸 钇 蓝 宝 石 和 石 英 晶 体 除 外 4 功 能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具 有 特 殊 性 能 和 功 能 的 玻 璃 或 无 机 非 晶 态 材 料 的 制 备 技 术 包 括 光 传 输 或 成 像 用 玻 璃 制 527

8 备 技 术 ; 光 电 压 电 激 光 电 磁 耐 辐 射 闪 烁 体 等 功 能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 屏 蔽 电 磁 波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 新 型 高 强 度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 生 物 体 和 固 定 酶 生 物 化 学 功 能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 新 型 玻 璃 滤 光 片 光 学 纤 维 面 板 光 学 纤 维 倒 像 器 X 射 线 像 增 强 器 用 微 通 道 板 制 备 技 术 5 节 能 与 环 保 用 新 型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替 代 传 统 材 料, 可 显 著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的 无 污 染 节 能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与 新 能 源 开 发 和 利 用 相 关 的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高 透 光 新 型 透 明 陶 瓷 制 备 技 术 ; 环 保 用 高 性 能 多 孔 陶 瓷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低 辐 射 镀 膜 玻 璃 及 多 层 膜 结 构 玻 璃 及 高 强 单 片 铯 钾 防 火 玻 璃 制 备 技 术 ( 三 ) 高 分 子 材 料 1 高 性 能 高 分 子 结 构 材 料 的 制 备 技 术 高 强 耐 高 温 耐 磨 超 韧 的 高 性 能 高 分 子 结 构 材 料 的 设 计 合 成 及 改 性 技 术 等, 包 括 特 种 工 程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特 殊 用 途 的 高 附 加 值 热 塑 性 树 脂 制 备 技 术 ; 关 键 的 聚 合 物 单 体 制 备 技 术 2 新 型 高 分 子 功 能 材 料 的 制 备 及 应 用 技 术 膜 组 件 光 电 信 息 高 分 子 材 料 液 晶 高 分 子 材 料 形 状 记 忆 高 分 子 材 料 高 分 子 阻 尼 材 料 高 分 子 相 变 材 料 高 分 子 转 光 材 料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高 附 加 值 的 特 种 高 分 子 材 料 及 以 上 材 料 的 应 用 技 术 3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化 技 术 高 刚 性 高 韧 性 高 电 性 高 耐 热 的 聚 合 物 合 金 或 改 性 材 料 技 术 ; 新 型 热 塑 性 弹 性 体 ; 具 有 特 殊 用 途 高 附 加 值 的 新 型 改 性 高 分 子 材 料 技 术 * 以 下 普 通 材 料 除 外 : 普 通 塑 料 的 一 般 改 性 专 用 料 ; 普 通 电 线 电 缆 专 用 料 ; 流 延 吹 塑 拉 伸 法 生 产 的 通 用 薄 膜 ; 普 通 管 材 管 件 异 型 材 ; 普 通 橡 胶 制 品 ; 以 聚 乙 烯 聚 丙 烯 为 基 材 的 降 解 材 料 ; 普 通 PS PU 发 泡 材 料 ; 普 通 塑 料 板 材 等 4 新 型 橡 胶 的 合 成 技 术 及 橡 胶 新 材 料 橡 胶 新 品 种 的 分 子 设 计 技 术 ; 接 枝 共 聚 技 术 ; 卤 化 技 术 ; 充 填 技 术 等 ; 特 种 合 成 橡 胶 材 料 ; 新 型 橡 胶 功 能 材 料 及 制 品 ; 重 大 的 橡 胶 基 复 合 新 材 料 技 术 5 新 型 纤 维 材 料 成 纤 聚 合 物 的 接 枝 共 聚 改 性 及 纺 丝 新 技 术 ; 成 纤 聚 合 物 制 备 的 具 有 特 殊 性 能 或 功 能 化 纤 维 高 性 能 纤 维 环 境 友 好 及 可 降 解 型 纤 维 的 制 备 技 术 * 服 装 面 料 衬 布 纱 线 常 规 或 性 能 仅 略 有 改 善 的 纤 维 及 服 装 ; 常 规 的 非 织 造 布 涂 层 布 或 压 层 纺 织 品 一 般 功 能 性 纤 维 产 品 等 除 外 6 环 境 友 好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制 备 技 术 及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循 环 再 利 用 技 术 以 可 再 生 的 生 物 质 为 原 料 制 备 新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及 关 键 单 体 生 产 技 术 全 生 物 降 解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安 全 环 保 高 分 子 材 料 发 泡 技 术 ; 高 效 无 卤 阻 燃 技 术 ; 子 午 线 轮 胎 翻 新 工 艺 技 术 ; 废 弃 橡 胶 循 环 再 利 用 技 术 * 淀 粉 填 充 的 不 完 全 降 解 塑 料 及 制 品 ; 单 纯 填 充 材 料 ; 废 旧 高 分 子 直 接 回 用 单 纯 降 解 塑 料 制 品 等 除 外 7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加 工 应 用 技 术 采 用 现 代 橡 胶 加 工 设 备 和 现 代 加 工 工 艺 的 共 混 改 性 和 高 性 能 产 品 设 计 等 制 造 技 术 ; 高 比 强 度 大 型 和 外 型 结 构 复 杂 的 热 塑 性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先 进 节 能 降 耗 的 橡 塑 加 工 设 备 及 高 精 密 检 测 仪 器 制 造 技 术 ; 先 进 的 模 具 设 计 和 制 造 技 术 等 528

9 ( 四 ) 生 物 医 用 材 料 1 介 入 治 疗 器 具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减 少 血 栓 形 成 或 再 狭 窄 的 表 面 涂 层 或 改 性 的 血 管 内 支 架 新 型 血 管 内 支 架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的 非 血 管 管 腔 支 架 介 入 导 管 介 入 封 堵 器 介 入 血 管 栓 塞 剂 和 介 入 心 脏 瓣 膜 及 制 备 技 术 * 一 般 性 能 的 支 架 和 导 管 ( 包 括 导 丝 ) 及 制 备 技 术 除 外 2 心 脑 血 管 外 科 用 新 型 生 物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新 型 材 料 编 织 的 人 工 血 管 生 物 复 合 型 人 工 血 管 新 型 人 工 心 脏 瓣 膜 或 瓣 膜 成 形 环 颅 骨 修 复 材 料 和 神 经 修 复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 性 能 一 般 的 单 叶 双 叶 金 属 人 工 心 脏 瓣 膜 及 传 统 生 化 改 性 技 术 处 理 的 生 物 瓣 膜 及 制 备 技 术 除 外 3 骨 科 内 置 物 及 制 备 技 术 可 降 解 固 定 材 料 新 型 骨 修 复 材 料 脊 柱 修 复 材 料 和 新 型 人 工 关 节 及 制 备 技 术 * 一 般 性 人 工 关 节 和 骨 科 内 固 定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除 外 4 口 腔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新 型 牙 种 植 体 耐 磨 复 合 树 脂 充 填 材 料 非 创 伤 性 牙 体 修 复 材 料 (ART) 金 属 烤 瓷 制 品 和 硅 橡 胶 类 印 模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 一 般 的 复 合 树 脂 充 填 材 料 种 植 体 银 汞 合 金 藻 酸 盐 印 模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除 外 5 组 织 工 程 用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组 织 器 官 缺 损 修 复 用 可 降 解 材 料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产 品 和 组 织 诱 导 性 支 架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6 新 型 敷 料 和 止 血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新 型 敷 料 人 工 皮 肤 和 新 型 止 血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7 专 用 手 术 器 械 和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微 创 外 科 器 械 手 术 各 科 的 专 用 或 精 细 手 术 器 械 和 外 科 手 术 灌 洗 液 及 制 备 技 术 8 新 型 医 用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高 档 次 医 用 缝 合 线 新 型 眼 科 用 材 料 新 型 整 形 用 材 料 新 型 手 术 后 防 粘 连 材 料 新 型 计 划 生 育 用 器 材 及 制 备 技 术 ( 五 ) 精 细 化 学 品 及 制 备 技 术 1 电 子 化 学 品 制 备 技 术 集 成 电 路 和 分 立 器 件 用 化 学 品 印 刷 线 路 板 生 产 及 组 装 用 化 学 品 和 显 示 器 件 用 化 学 品 及 制 备 技 术 ( 包 括 高 分 辨 率 光 刻 胶 及 配 套 化 学 品 ; 印 制 电 路 板 (PCB) 加 工 用 化 学 品 ; 超 净 高 纯 试 剂 及 特 种 ( 电 子 ) 气 体 ; 先 进 的 封 装 材 料 ;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用 化 学 品 ; 研 磨 抛 光 用 化 学 品 ) 2 新 型 催 化 剂 技 术 重 要 精 细 化 学 品 合 成 催 化 剂 新 型 石 油 加 工 催 化 剂 新 型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及 催 化 剂 有 机 合 成 新 型 催 化 剂 聚 烯 烃 用 新 型 高 效 催 化 剂 新 型 催 化 剂 载 体 和 助 催 化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3 新 型 橡 塑 助 剂 技 术 新 型 高 效 环 保 多 功 能 橡 塑 助 剂 及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4 超 细 功 能 材 料 技 术 具 有 电 子 转 移 特 性 的 有 机 材 料 ( 如 光 电 磁 致 变 色 导 电 材 料 等 ) 超 细 无 机 功 能 材 529

10 料 的 结 构 形 态 尺 寸 控 制 表 面 处 理 和 改 性 技 术 * 常 规 的 粉 体 材 料 除 外 5 功 能 精 细 化 学 品 及 制 备 技 术 环 境 友 好 的 新 型 水 处 理 剂 及 复 合 功 效 水 处 理 材 料 ; 新 型 造 纸 化 学 品 ; 适 用 于 保 护 性 开 采 和 提 高 石 油 采 收 率 的 新 型 油 田 化 学 品 ; 新 型 表 面 活 性 剂 及 偶 联 剂 ; 高 性 能 水 性 化 功 能 涂 料 及 助 剂 ; 新 型 纺 织 染 整 助 剂 ; 高 性 能 环 保 型 胶 粘 剂 ; 新 型 安 全 环 保 颜 料 和 染 料 ; 高 性 能 环 境 友 好 型 皮 革 化 学 品 ; 新 型 环 保 油 墨 及 墨 水 饲 料 添 加 剂 中 的 蛋 氨 酸 苏 氨 酸 色 氨 酸 甲 醇 蛋 白 等 ; 油 墨 ( 在 食 品 药 品 包 装 用 柔 印 与 凹 印 领 域 采 用 的 水 性 油 墨 ), 无 水 胶 印 技 术 无 醇 印 刷 工 艺 水 性 上 光 工 艺 等 * 以 下 产 品 除 外 : 生 物 降 解 功 能 差 或 毒 性 大 的 表 面 活 性 剂 ; 通 用 溶 剂 型 涂 料, 通 用 水 性 建 筑 涂 料 及 普 通 防 锈 涂 料, 低 档 涂 料 及 助 剂 ; 普 通 打 印 墨 水 ; 低 水 平 重 复 生 产 的 精 细 化 学 品 等 五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1 共 性 技 术 面 向 行 业 的 特 定 需 求 的 共 性 技 术, 包 括 : 行 业 共 性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与 推 广 业 务, 专 利 分 析 及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等 2 现 代 物 流 支 持 利 用 先 进 的 信 息 技 术, 面 向 不 同 领 域 和 行 业 为 物 流 企 业 提 供 物 流 运 营 管 理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 基 于 物 流 管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物 流 运 营 管 理 技 术 服 务 ; 基 于 供 应 链 管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供 应 链 管 理 技 术 服 务 具 备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现 代 物 流 管 理 系 统 供 应 链 管 理 系 统 ( 平 台 ) 技 术 及 应 用 技 术 等 3 集 成 电 路 基 于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专 有 设 计 技 术 ( 含 掩 模 版 制 作 专 有 技 术 ), 包 括 : 芯 片 设 计 软 件 IP 核 布 图 等,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设 计 与 掩 模 版 制 作 服 务 ; 基 于 先 进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测 试 软 硬 件 技 术, 为 客 户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 含 对 园 片 和 半 成 品 ) 研 发 和 生 产 提 供 测 试 ; 基 于 先 进 的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加 工 及 封 装 技 术 与 生 产 设 备, 为 客 户 提 供 园 片 加 工 和 封 装 加 工 4 信 息 技 术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依 托 行 业, 利 用 先 进 的 的 技 术 或 服 务 平 台, 为 第 三 方 提 供 业 务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或 提 供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高 度 知 识 和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服 务, 包 括 : 信 息 系 统 咨 询 设 计 开 发 建 设 测 试 运 行 维 护 及 具 有 国 家 相 关 机 构 认 证 资 质 的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等 * 本 方 向 排 除 没 有 自 主 核 心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的 设 备 安 装 类 集 成 企 业 5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基 于 先 进 的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包 括 : 终 端 播 放 技 术 后 台 服 务 和 运 营 管 理 平 台 支 撑 技 术 音 视 频 内 容 采 集 处 理 制 作 检 索 技 术 ( 虚 拟 现 实 三 维 重 构 等 ) 文 化 内 容 监 管 技 术 版 权 保 护 技 术 等 * 本 方 向 排 除 产 品 内 容 涉 及 色 情 暴 力 意 识 形 态 造 成 文 化 侵 蚀 有 害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的 产 品 6 工 业 产 品 设 计 及 精 密 复 杂 模 具 设 计 具 有 先 进 的 产 品 设 计 模 具 设 计 技 术 和 平 台, 为 企 业 提 供 新 产 品 设 计 及 先 进 精 密 复 杂 模 具 制 造 技 术 设 计 服 务 ( 包 括 汽 车 等 相 关 产 品 高 精 密 模 具 设 计 ) 等 530

11 7 生 物 医 药 技 术 具 备 国 际 或 国 内 相 关 权 威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或 认 可 的 为 新 药 研 究 提 供 在 国 内 占 领 先 地 位 技 术 支 撑 和 中 试 放 大 规 模 的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 制 备 技 术 ( 合 成 提 取 生 物 合 成 ) 药 物 筛 选 技 术 药 效 评 价 技 术 药 物 代 谢 技 术 药 物 安 评 技 术 药 物 制 剂 技 术 药 物 标 准 及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模 化 药 物 对 照 品 及 标 准 物 质 制 备 技 术 ; 面 向 社 区 健 康 诊 断 的 为 中 小 规 模 医 院 ( 包 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体 检 中 心 等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数 字 化 医 学 诊 断 的 新 技 术 服 务 ; 具 备 国 际 或 国 内 相 关 权 威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或 认 可 的 为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领 域 提 供 标 准 品 制 备 及 检 测 的 技 术 服 务 8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可 再 生 能 源 能 量 转 换 与 高 效 节 能 工 艺 技 术 产 品 检 测 及 系 统 管 理 服 务, 包 括 : 为 可 再 生 能 源 能 量 转 换 与 储 能 装 置 的 原 料 工 艺 技 术 产 品 设 备 提 供 检 测 维 护 及 系 统 管 理 资 源 与 效 益 的 评 估 咨 询, 以 提 高 效 率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 为 高 效 节 能 工 艺 技 术 产 品 设 备 提 供 检 测 维 护 及 系 统 管 理, 以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的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机 制, 包 括 : 为 用 户 提 供 能 源 诊 断 方 案 设 计 节 能 量 监 测 节 能 量 跟 踪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9 面 向 行 业 的 网 络 服 务 应 用 系 统 采 用 先 进 的 网 络 技 术,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核 心 技 术 和 网 络 应 用 系 统, 为 行 业 用 户 提 供 面 向 行 业 的 网 络 应 用 服 务 10 航 空 航 天 利 用 卫 星 遥 感 数 据 图 像, 形 成 集 中 式 接 收 定 量 化 处 理 服 务 型 分 发 模 式 类 应 用 的 共 享 平 台, 提 供 为 国 土 测 绘 与 监 测 气 象 预 报 资 源 考 察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与 监 测 交 通 运 输 农 林 监 测 地 质 勘 探 环 保 监 测 及 防 灾 减 灾 等 领 域 的 技 术 密 集 知 识 密 集 型 服 务 11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测 绘 咨 询 服 务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专 有 技 术,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创 意 新 能 源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规 划 编 制 测 绘 咨 询 服 务 及 施 工 技 术 六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 一 ) 可 再 生 清 洁 能 源 技 术 1 太 阳 能 (1) 太 阳 能 热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新 型 高 效 低 成 本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技 术 ; 太 阳 能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及 热 水 器 建 筑 模 块 技 术 ; 太 阳 能 采 暖 和 制 冷 技 术 ; 太 阳 能 中 高 温 利 用 技 术 等 * 简 单 重 复 生 产 的 产 品 除 外 (2)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技 术 包 括 高 效 低 成 本 晶 体 硅 太 阳 能 光 伏 电 池 技 术 ( 包 括 厚 度 250 微 米 以 下 的 薄 片 电 池 和 效 率.16% 的 高 效 电 池 ) 高 效 低 成 本 新 型 及 薄 膜 太 阳 能 电 池 技 术, 包 括 非 晶 硅 薄 膜 太 阳 能 电 池, 化 合 物 薄 膜 太 阳 能 电 池, 纳 米 染 料 敏 化 太 阳 能 电 池, 异 质 结 太 阳 能 电 池, 低 倍 和 高 倍 聚 光 太 阳 能 电 池 等 离 网 并 网 光 伏 发 电 技 术, 包 括 与 建 筑 结 合 的 光 伏 发 电 (BIPV) 技 术, 大 型 (MW 级 以 上 ) 荒 漠 光 伏 电 站 技 术 等 光 伏 发 电 应 用 技 术 等 光 伏 建 筑 专 用 模 块,500kW 并 网 逆 变 器, 并 网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监 测 系 统, 自 动 跟 踪 系 统 等 光 伏 发 电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太 阳 能 森 林 水 文 监 测 系 统 太 阳 能 照 明 产 品 ( 包 括 LED 光 源 ), 太 阳 能 制 氢, 太 阳 能 水 泵, 531

12 太 阳 能 杀 虫 灯 太 阳 能 空 调, 太 阳 能 动 力 车 船, 太 阳 能 工 业 和 通 信 离 网 型 电 站 10 千 瓦 级 以 上 的 太 阳 能 光 伏 村 落 和 无 电 地 区 应 用 的 交 直 流 户 用 电 源 等 * 简 单 太 阳 能 电 池 组 件 的 封 装 和 低 水 平 的 重 复 性 生 产 除 外 (3)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技 术 高 温 ( )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技 术, 包 括 塔 式 热 发 电, 槽 式 热 发 电, 碟 式 热 发 电 和 菲 涅 尔 透 镜 聚 光 式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等 2 风 能 (1)1.5MW 及 以 上 风 电 机 组 设 计 技 术 适 应 中 国 气 候 复 杂 地 形 条 件 的 1.5MW 及 以 上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的 总 体 设 计, 总 装 技 术, 叶 片 齿 轮 箱 发 电 机 控 制 系 统 及 变 流 器 等 关 键 部 件 的 设 计 制 造 技 术 等 (2) 风 电 场 配 套 技 术 风 资 源 评 估 分 析, 风 电 场 微 观 选 址, 风 电 场 优 化 设 计 和 优 化, 风 电 场 监 视 与 控 制, 风 电 接 入 系 统 设 计 及 电 网 稳 定 性 分 析, 耐 低 温 高 性 价 比 运 算 速 度 快 的 风 电 机 组 控 制 技 术, 大 规 模 储 能 技 术, 短 期 发 电 量 预 测 及 调 度 匹 配, 风 电 场 平 稳 过 渡 及 控 制, 直 流 输 电 等 技 术 3 生 物 质 能 (1) 生 物 质 发 电 关 键 技 术 及 发 电 原 料 预 处 理 技 术 生 物 质 直 燃 ( 混 燃 ) 发 电 系 统 耦 合 技 术, 蒸 汽 余 热 回 收 技 术, 具 有 广 泛 原 料 适 应 性 的 生 物 质 直 燃 ( 混 燃 ) 发 电 装 置 ; 能 有 效 分 离 生 物 质 中 的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预 处 理 技 术 等 (2)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致 密 加 工 技 术 及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加 工 过 程 能 耗 低 于 80Kwh/ t 的 生 物 质 致 密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及 装 备 ( 包 括 生 物 质 比 例 超 过 30% 以 上 的 型 煤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与 装 置 ) 燃 烧 效 率 85% 不 结 渣 废 气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的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与 装 置 等 (3) 生 物 质 气 化 和 液 化 技 术 高 转 化 率 热 解 气 化 技 术, 可 凝 性 有 机 物 ( 焦 油 ) 高 效 净 化 处 理, 生 物 质 气 化 过 程 液 体 固 体 产 品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与 装 置 ; 燃 气 热 值 5.0MJ/Nm3; 燃 气 中 可 凝 性 有 机 物 10mg/Nm3 生 物 质 热 裂 解 催 化 裂 解 提 升 液 化 产 品 热 值 技 术 与 装 置 ; 生 物 质 直 接 催 化 热 裂 解 生 产 生 物 柴 油 技 术 与 装 置 等 生 物 质 高 效 厌 氧 发 酵 有 机 肥 生 产 无 废 水 排 放 技 术 与 装 置, 有 机 废 弃 物 产 可 燃 气 200L/Kg (4) 非 粮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生 产 技 术 非 粮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生 产 技 术 包 括 非 粮 ( 糖 ) 的 甜 高 粱 薯 类 秸 秆 等 原 料 生 产 的 乙 醇 丁 醇 等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技 术, 以 及 用 非 食 用 油 原 料 生 产 的 生 物 柴 油 技 术 甜 高 粱 生 产 乙 醇 技 术 包 括 低 能 耗 的 高 粱 秆 榨 汁 保 存 与 发 酵 技 术 ; 甜 高 粱 燃 料 乙 醇 厂 生 产 能 力 5 万 吨 / 年 薯 类 淀 粉 原 料 生 产 乙 醇 技 术 包 括 无 蒸 煮 糖 化 浓 醪 发 酵 纤 维 素 利 用 废 水 处 理 等 技 术 ; 薯 类 燃 料 乙 醇 厂 生 产 能 力 10 万 吨 / 年 非 食 用 油 原 料 生 产 的 生 物 柴 油 技 术 包 括 超 临 界 亚 临 界 共 溶 剂 固 体 碱 ( 酸 ) 催 化 酶 催 化 技 术 与 装 置 ; 生 物 柴 油 厂 生 产 能 力 3 万 吨 / 年 (5)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小 于 50kw, 热 效 率 35% 的 民 用 炊 事 炉 具 热 效 率 60% 的 民 用 炊 事 采 暖 炉 具 热 效 率 65% 的 民 用 生 物 质 采 暖 炉 具 热 效 率 85% 不 结 渣 废 气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的 生 物 质 固 体 532

13 燃 料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与 装 置 等 4 地 热 能 高 效 地 热 能 发 电 技 术 ; 地 热 能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 地 热 采 暖, 地 热 工 业 加 工, 地 热 供 热 水 医 疗, 地 热 养 殖 种 植 等, 利 用 地 热 能 实 现 采 暖 空 调 的 技 术 ( 二 ) 核 能 及 氢 能 1 核 能 技 术 百 万 千 瓦 级 先 进 压 水 堆 核 电 站 关 键 技 术, 铀 浓 缩 技 术 及 关 键 设 备 高 性 能 燃 料 原 件 技 术 铀 钚 混 合 氧 化 物 燃 料 技 术, 先 进 乏 燃 料 后 处 理 技 术, 核 辐 射 安 全 与 监 测 技 术,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和 处 置 技 术, 快 中 子 堆 和 高 温 气 冷 堆 核 电 站 技 术, 超 临 界 水 堆 核 电 站 技 术, 核 技 术 应 用 ( 同 位 素 与 辐 照 应 用 技 术 核 探 测 技 术 等 ) 2 氢 能 技 术 天 然 气 制 氢 技 术, 化 工 冶 金 副 产 煤 气 制 氢 技 术, 低 成 本 电 解 水 制 氢 技 术, 生 物 质 制 氢 微 生 物 制 氢 技 术, 金 属 贮 氢 高 压 容 器 贮 氢 化 合 物 贮 氢 技 术, 氢 加 注 设 备 和 加 氢 站 技 术, 超 高 纯 度 氢 的 制 备 技 术, 以 氢 为 燃 料 的 发 动 机 与 发 电 系 统 ( 三 ) 新 型 高 效 能 量 转 换 与 储 存 技 术 1 高 性 能 绿 色 电 池 ( 组 ) 具 有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生 产 规 模 的 高 性 能 绿 色 电 池 ( 组 ) 技 术, 包 括 : 锂 离 子 电 池 ( 组 ) 技 术 ; 镍 氢 电 池 ( 组 ) 技 术 ; 锂 硫 电 池 ( 组 ) 技 术 ; 其 它 新 型 高 性 能 绿 色 电 池 技 术 ; 先 进 绿 色 电 池 材 料 制 造 工 艺 与 生 产 技 术 等 2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 组 ) 与 储 能 电 池 技 术 已 有 研 究 工 作 基 础 并 可 实 现 中 试 生 产 的 动 力 电 池 ( 组 ) 技 术, 包 括 : 镍 氢 动 力 电 池 ( 组 ) 技 术 ; 锂 离 子 动 力 电 池 ( 组 ) 技 术 ; 新 型 高 性 能 炭 铅 动 力 电 池 ( 组 ) 技 术 ; 液 流 储 能 电 池 技 术 ;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 动 力 与 储 能 电 池 高 性 价 比 关 键 材 料 技 术 等 3 燃 料 电 池 技 术 燃 料 电 池 催 化 剂 技 术 ; 质 子 交 换 膜 燃 料 电 池 技 术 ; 直 接 醇 燃 料 电 池 技 术 ; 微 型 燃 料 电 池 技 术 ; 中 低 温 固 体 氧 化 物 燃 料 电 池 技 术 4 超 级 电 容 器 与 热 电 转 换 技 术 新 型 高 比 能 高 功 率 超 级 电 容 器 技 术, 高 性 价 比 超 级 电 容 器 关 键 材 料 及 制 备 技 术 ; 热 电 材 料 及 热 电 转 换 技 术 等 ( 四 ) 高 效 节 能 技 术 1 钢 铁 企 业 高 效 节 能 关 键 技 术 与 装 备 钢 铁 生 产 全 流 程 密 切 相 关 的 节 能 关 键 技 术 与 装 备, 包 括 熔 融 还 原 技 术 高 炉 和 焦 炉 处 理 销 纳 城 市 垃 圾 废 塑 料 技 术 煤 调 湿 (CMC) 技 术 炼 铁 渣 和 炼 钢 渣 余 热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烧 结 机 余 热 高 效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冶 金 过 程 煤 气 高 效 发 电 和 低 热 值 蒸 汽 梯 级 利 用 技 术, 高 炉 煤 气 余 压 能 量 回 收 透 平 发 电 技 术 (TRT) 低 热 值 煤 气 燃 气 轮 机 联 合 循 环 发 电 技 术 (CCPP) 等 2 蓄 热 式 燃 烧 技 术 工 业 炉 窑 和 锅 炉 的 高 效 蓄 热 式 燃 烧 技 术 3 工 业 企 业 余 热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工 业 企 业 余 热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蒸 汽 余 热 余 压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沼 气 煤 层 气 以 及 其 他 工 业 废 弃 可 燃 气 体 的 能 量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高 温 固 体 物 余 量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等 533

14 4 输 配 电 系 统 优 化 技 术 电 能 质 量 优 化 ( 包 括 在 先 动 态 谐 波 治 理 先 进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等 ) 新 技 术, 新 型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技 术 智 能 电 网 相 关 关 键 技 术 电 网 优 化 运 行 分 析 设 计 管 理 ( 包 括 企 业 电 网 优 化 配 置 用 电 设 备 功 率 合 理 分 配 等 ) 软 件 及 硬 件 新 技 术 5 热 泵 技 术 地 源 淡 水 源 海 水 源 空 气 源 太 阳 能 复 合 式 等 热 泵 综 合 技 术 6 蓄 冷 蓄 热 技 术 用 于 剩 余 能 量 储 存 ( 包 括 与 之 相 关 转 化 移 送 利 用 ) 新 技 术 7 能 源 系 统 管 理 优 化 与 控 制 技 术 : 工 业 建 筑 领 域 的 能 量 系 统 优 化 设 计 能 源 测 量 与 评 价 能 源 审 计 与 优 化 控 制 管 理 软 件 技 术, 特 别 是 能 量 系 统 节 能 综 合 优 化 系 统 技 术 七 资 源 与 环 境 技 术 ( 一 ) 水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与 资 源 化 技 术 城 镇 及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高 效 低 耗 处 理 新 技 术 ;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处 理 集 成 工 艺 ; 膜 - 生 物 反 应 器 技 术 ; 城 市 景 观 水 深 度 脱 氮 除 磷 及 安 全 消 毒 处 理 集 成 技 术 ; 城 镇 垃 圾 渗 滤 液 高 效 处 理 集 成 技 术 ;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新 技 术 2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与 资 源 化 技 术 有 毒 有 害 与 放 射 性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关 键 技 术 ; 难 降 解 工 业 有 机 废 水 组 合 处 理 关 键 技 术 ;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与 资 源 化 技 术 ; 高 氨 氮 高 磷 高 色 度 废 水 处 理 关 键 技 术 ; 高 含 盐 废 水 与 反 渗 透 膜 浓 水 处 理 关 键 技 术 高 效 生 物 填 料 和 滤 料 ; 新 型 交 换 吸 附 材 料 催 化 氧 化 材 料 与 装 置 ; 新 型 特 种 膜 材 料 与 膜 组 件 ; 多 功 能 防 渗 漏 工 程 防 护 材 料 ; 高 效 无 磷 水 处 理 药 剂 ; 新 型 复 合 型 絮 凝 剂 3 农 业 水 污 染 的 控 制 技 术 农 业 施 肥 / 施 药 及 水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 水 产 养 殖 水 污 染 防 治 与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 畜 禽 养 殖 场 高 浓 度 废 水 处 理 及 资 源 化 利 用 技 术 4 流 域 水 污 染 治 理 与 富 营 养 化 综 合 控 制 技 术 流 域 水 污 染 治 理 与 富 营 养 化 综 合 控 制 技 术 5 雨 水 海 水 苦 咸 水 利 用 技 术 雨 水 高 效 收 集 与 利 用 技 术 与 装 置 ; 苦 咸 水 与 海 水 淡 化 膜 材 料 关 键 技 术 与 成 套 装 置 ; 规 模 化 低 能 耗 海 水 淡 化 的 低 温 多 效 蒸 发 及 快 速 闪 蒸 技 术 与 成 套 装 置 ; 海 水 淡 化 与 利 用 高 新 技 术 6 饮 用 水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城 镇 饮 用 水 源 微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 高 效 除 藻 及 藻 毒 素 处 理 技 术 ; 高 级 预 氧 化 安 全 处 理 技 术 ; 高 效 混 凝 剂 及 强 化 混 凝 技 术 ; 高 效 吸 附 过 滤 技 术 新 型 膜 材 料 技 术 ; 农 村 饮 用 水 小 型 安 全 消 毒 技 术 与 装 置 ( 二 )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1 煤 燃 烧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高 效 低 耗 烟 气 脱 硫 技 术 ; 烟 气 脱 硫 副 产 品 资 源 化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选 择 性 催 化 还 原 烟 气 脱 硝 技 术 ; 低 NOX 燃 烧 技 术 ; 高 温 高 湿 超 细 粉 尘 除 尘 技 术 ; 高 效 长 寿 命 除 尘 材 料 及 技 术 ; 534

15 煤 的 洁 净 燃 烧 技 术 2 机 动 车 排 放 控 制 技 术 高 性 能 蜂 窝 载 体 生 产 技 术 ; 颗 粒 物 捕 集 器 及 再 生 技 术 ; 催 化 氧 化 与 还 原 技 术 ; 满 足 国 Ⅳ 标 准 的 汽 车 排 放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 面 向 国 Ⅴ 的 汽 油 机 车 载 故 障 诊 断 (OBD) 技 术 ; 满 足 国 Ⅳ 标 准 的 柴 油 车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技 术 ; 满 足 国 Ⅲ 标 准 摩 托 车 净 化 技 术 3 工 业 有 害 废 气 控 制 技 术 有 害 废 气 高 效 吸 附 与 回 收 技 术 ; 有 害 废 气 高 效 低 耗 催 化 燃 烧 技 术 ; 恶 臭 废 气 的 捕 集 与 控 制 技 术 ;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Cs) 控 制 技 术 ; 二 噁 英 汞 的 减 排 与 控 制 技 术 4 碳 减 排 捕 集 与 转 化 利 用 技 术 经 济 高 效 的 二 氧 化 碳 源 消 减 技 术 二 氧 化 碳 捕 集 技 术 二 氧 化 碳 封 存 技 术 以 及 二 氧 化 碳 转 化 利 用 技 术 5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提 高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公 共 场 所 室 内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提 高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 公 共 设 施 异 味 源 防 治 技 术 ( 三 )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1 危 险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技 术 危 险 废 物 高 效 焚 烧 技 术 ; 焚 烧 渣 飞 灰 熔 融 烧 结 煅 烧 等 处 置 技 术 ;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填 埋 处 置 技 术 ; 危 险 废 物 固 化 技 术 设 备 和 固 化 药 剂 ;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高 温 消 毒 处 理 技 术 ; 有 毒 有 害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与 整 备 技 术 2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无 害 化 减 量 化 资 源 回 收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3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与 资 源 化 技 术 生 活 垃 圾 综 合 处 理 与 资 源 回 收 技 术 ; 大 型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处 置 热 能 回 收 利 用 及 尾 气 净 化 技 术 ; 填 埋 场 气 体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 填 埋 场 高 效 防 渗 技 术 4 有 机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农 作 物 秸 秆 等 有 机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 有 机 垃 圾 破 碎 分 选 等 预 处 理 技 术 ; 餐 厨 垃 圾 无 害 化 与 资 源 化 成 套 技 术 ; 污 ( 废 ) 水 处 理 的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5 社 会 源 有 害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废 电 池 电 子 设 备 等 社 会 源 有 害 固 体 废 物 无 害 化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 四 ) 物 理 性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1 噪 声 振 动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与 材 料 吸 声 隔 声 新 材 料 与 技 术 ; 隔 振 减 振 材 料 与 技 术 2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技 术 核 设 施 安 全 风 险 评 价 与 控 制 技 术 辐 射 环 境 与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安 全 技 术 辐 射 源 安 全 技 术 ( 五 ) 环 境 监 测 及 环 境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技 术 1 在 线 连 续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空 气 地 面 水 噪 声 环 境 质 量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2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便 携 式 现 场 快 速 测 定 技 术 ;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与 装 备 3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535

16 环 境 遥 感 监 测 系 统 ; 海 洋 农 业 草 原 森 林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与 装 备 ; 脆 弱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及 灾 害 预 警 技 术 ; 转 基 因 生 物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及 灾 害 预 警 技 术 ; 敏 感 指 示 生 物 监 测 技 术 ; 生 物 入 侵 监 测 技 术 ; 生 物 多 样 性 预 警 监 测 和 评 价 技 术 4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大 气 中 PM10 有 毒 有 害 有 机 污 染 物 采 样 分 析 技 术 ; 水 中 微 量 有 毒 有 害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富 集 分 析 技 术 ;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采 样 分 析 技 术 5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技 术 应 急 安 全 供 水 技 术 ; 污 染 事 故 及 生 物 入 侵 应 急 处 理 技 术 ( 六 )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与 保 护 技 术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技 术 ; 水 土 流 失 沙 漠 化 防 治 技 术 ; 天 然 林 保 护 植 被 恢 复 和 重 建 技 术 ; 湿 地 保 护 恢 复 与 利 用 及 其 监 测 技 术 ; 矿 山 生 态 恢 复 技 术 ;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POPs) 替 代 技 术 ; 国 家 生 物 多 样 性 预 警 监 测 和 评 价 技 术 ; 生 态 监 测 评 估 与 修 复 重 建 技 术 ; 生 态 功 能 区 恢 复 与 重 建 技 术 ( 七 ) 清 洁 生 产 与 循 环 经 济 技 术 1 重 点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节 水 减 排 及 资 源 化 关 键 技 术 产 业 规 模 大 资 源 能 耗 高 及 环 境 污 染 较 为 严 重 的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 以 及 上 述 生 产 过 程 中 节 水 减 排 及 资 源 化 回 收 利 用 关 键 技 术 2 清 洁 生 产 关 键 技 术 环 保 印 染 新 技 术 ; 清 洁 造 纸 技 术 ; 新 一 代 可 循 环 钢 铁 流 程 工 艺 技 术 ; 清 洁 能 源 汽 车 技 术 ; 有 机 废 水 循 环 利 用 技 术 ; 电 厂 海 水 循 环 冷 却 技 术 ; 煤 的 新 一 代 高 效 洁 净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煤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地 热 的 能 量 梯 级 利 用 技 术 ; 重 点 污 染 行 业 有 毒 有 害 原 材 料 溶 剂 和 催 化 剂 的 替 代 技 术 ; 臭 氧 层 损 耗 物 质 替 代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3 绿 色 制 造 关 键 技 术 绿 色 基 础 材 料 及 其 制 备 技 术 ; 绿 色 包 装 材 料 及 其 制 备 技 术 ;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和 可 循 环 利 用 的 新 型 制 造 工 艺 及 装 备 ; 绿 色 制 造 技 术 在 产 品 开 发 加 工 制 造 销 售 服 务 及 回 收 利 用 等 产 品 全 生 命 周 期 中 的 应 用 ( 八 ) 资 源 高 效 开 发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1 提 高 矿 产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率 的 采 矿 选 矿 技 术 深 层 和 复 杂 矿 体 规 模 化 开 采 技 术 ; 多 金 属 硫 化 矿 高 效 浮 选 分 离 综 合 回 收 选 矿 技 术 ; 细 菌 浸 出 技 术 ; 复 杂 难 处 理 氧 化 矿 中 有 价 金 属 的 低 成 本 低 能 耗 高 效 分 离 提 取 技 术 ; 新 型 高 效 浮 选 捕 收 剂 的 合 成 与 制 备 技 术 ; 大 型 高 效 自 动 化 采 矿 选 矿 成 套 装 备 的 研 究 与 制 造 ; 采 矿 选 矿 生 产 过 程 自 动 检 测 和 智 能 控 制 信 息 技 术 与 装 备 2 伴 生 有 价 元 素 的 分 选 提 取 技 术 伴 生 贵 金 属 稀 散 元 素 的 富 集 提 取 分 离 技 术 ; 伴 生 非 金 属 矿 物 的 回 收 提 纯 深 加 工 技 术 3 低 品 位 资 源 和 尾 矿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低 品 位 矿 中 有 价 元 素 的 综 合 回 收 与 分 离 提 取 技 术 ; 堆 浸 技 术 ; 尾 矿 中 有 价 元 素 二 次 富 集 综 合 回 收 技 术 ; 尾 矿 资 源 化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一 些 常 规 的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除 外 :1 常 规 工 艺 技 术 装 备 组 合 的 水 处 理 技 术 ;2 城 市 混 合 垃 圾 和 畜 禽 粪 便 制 肥 技 术 ;3 20 吨 以 下 的 锅 炉 脱 硫 除 尘 技 术 ;4 油 烟 净 化 技 术 ( 吸 附 536

17 静 电 喷 淋 );5 技 术 含 量 低 的 用 工 业 废 物 制 造 建 材 项 目 ;6 一 次 性 餐 具 及 相 关 材 料 技 术 ; 7 未 经 安 全 评 价 的 用 于 治 理 环 境 污 染 的 生 物 菌 剂 技 术 ;8 室 内 空 气 净 化 空 气 清 新 剂 及 常 规 消 毒 技 术 ;9 低 技 术 水 平 重 复 生 产 的 低 端 微 滤 / 超 滤 膜 材 料 ;10 简 单 复 配 的 水 处 理 药 剂 与 絮 凝 剂 产 品 八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 一 )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1 现 场 总 线 与 工 业 以 太 网 技 术 及 装 置 符 合 国 际 国 内 自 动 化 行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主 流 技 术 标 准 的 现 场 总 线 与 工 业 以 太 网 技 术 及 装 置, 包 括 : 控 制 器 远 程 I/O 协 议 转 换 网 关 网 桥 及 嵌 入 式 通 讯 接 口 网 络 设 备 等 2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PLC) 技 术 包 括 符 合 IEC61131 标 准 可 靠 性 高 的 PLC 技 术 和 装 置 ; 集 成 了 嵌 入 式 系 统 单 片 机 数 模 混 合 等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专 用 PLC 技 术 和 装 置 ; 集 成 了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功 能 的 网 络 型 PLC 技 术 ; 适 用 于 特 殊 恶 劣 环 境 的 PLC 技 术 * 以 OEM 方 式 集 成 的 PLC 产 品 除 外 3 基 于 PC 的 控 制 系 统 以 工 业 PC 机 + 软 逻 辑 (SoftPLC) 或 可 编 程 序 自 动 化 控 制 器 (PAC) 作 为 控 制 器 以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作 为 网 络, 连 接 远 程 I/O 及 其 它 现 场 设 备 组 成 的 分 布 式 控 制 系 统 4 新 一 代 的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采 用 具 有 地 址 数 据 多 路 复 用 的 高 性 能 32 位 和 64 位 总 线 技 术, 面 向 图 形 的 操 作 系 统 和 应 用 要 求, 具 有 即 插 即 用 功 能, 可 构 成 高 可 用 系 统 和 容 错 系 统 的 新 一 代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5 制 造 执 行 系 统 (MES) 包 括 面 向 机 械 制 造 汽 车 制 造 石 油 加 工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黑 色 和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等 行 业 的 制 造 执 行 系 统, 即 车 间 级 底 层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与 企 业 上 层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之 间 的 信 息 集 成 系 统 6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综 合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基 于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面 向 连 续 生 产 过 程 断 续 ( 离 散 ) 生 产 过 程 或 混 合 生 产 过 程 的 综 合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 二 ) 高 性 能 智 能 化 仪 器 仪 表 1 新 型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技 术 适 用 于 实 时 在 线 分 析 新 型 现 场 控 制 系 统 e 网 控 制 系 统 基 于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和 可 编 程 控 制 的 开 放 式 控 制 系 统 和 特 种 测 控 装 备, 能 满 足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在 智 能 化 高 精 度 高 可 靠 性 大 量 程 耐 腐 蚀 全 密 封 和 防 爆 等 特 殊 要 求 的 新 型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技 术 * 技 术 含 量 低 和 精 度 低 的 传 统 流 量 温 度 物 位 压 力 计 或 变 送 器 除 外 2 新 型 传 感 器 技 术 用 于 行 业 和 重 大 系 统 配 套, 采 用 新 原 理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结 构, 具 有 高 稳 定 性 高 可 靠 性 高 精 度 智 能 化 的 新 型 传 感 器, 包 括 阵 列 传 感 器 多 维 传 感 器 复 合 传 感 器 直 接 输 出 数 字 量 或 频 率 量 的 新 型 敏 感 器 件 或 传 感 器 * 采 用 传 统 工 艺 且 性 能 没 有 提 高 的 传 感 器, 如 热 电 偶 热 电 阻 电 位 器 电 感 差 动 变 压 器 应 变 压 电 磁 电 等 传 感 器 除 外 3 微 机 电 系 统 技 术 537

18 以 微 米 纳 米 加 工 技 术 为 基 础 制 造 的, 集 微 型 机 构 微 型 传 感 器 微 型 执 行 器 以 及 信 号 处 理 和 控 制 电 路 等 于 一 体 的 微 机 电 系 统 (MEMS), 如 MEMS 麦 克 风 MEMS 喷 墨 头 MEMS 光 开 关 数 字 微 镜 DMD MEMS 惯 性 导 航 系 统 MEMS 汽 车 碰 撞 及 胎 压 监 测 系 统 MEMS 无 人 值 守 监 测 系 统 等 4 科 学 分 析 仪 器 检 测 仪 器 技 术 用 于 安 全 监 控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的 科 学 分 析 仪 器 检 测 仪 器, 如 等 离 子 光 谱 仪 近 红 外 光 谱 仪 非 制 冷 红 外 热 像 仪 微 型 专 用 色 谱 仪 农 产 品 品 质 和 食 品 营 养 成 分 检 测 仪 农 药 及 残 留 量 检 测 仪 土 壤 速 测 仪 海 洋 仪 器 各 种 灾 害 监 测 仪 器 生 命 科 学 用 分 离 分 析 仪 器 以 及 大 气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安 全 监 测 和 预 警 系 统 等 * 传 统 的 气 相 色 谱 仪 除 外 5 精 确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技 术 包 括 精 密 成 形 超 精 密 加 工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亚 微 米 到 纳 米 级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激 光 加 工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中 的 无 损 检 测 仪 器 仪 表 以 及 网 络 化 协 同 化 开 放 型 的 测 控 系 统 等 ( 三 )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1 先 进 制 造 系 统 及 数 控 加 工 技 术 具 有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和 制 造 工 艺 的 单 元 设 备 制 造 系 统 生 产 线 等, 包 括 : 复 合 加 工 组 合 加 工 绿 色 制 造 快 速 制 造 微 米 / 纳 米 制 造 等 相 关 装 备 和 系 统 ; 具 有 CAD/CAPP/CAM/PDM 技 术 的 数 字 化 设 计 制 造 系 统, 现 代 集 成 制 造 系 统 应 用 软 件 平 台 及 工 具, 生 产 计 划 与 实 时 优 化 调 度 系 统 /ERP 管 理 软 件, 虚 拟 制 造 (VM) 技 术, 网 络 制 造 系 统 ; 智 能 型 开 放 式 数 控 系 统 伺 服 驱 动 数 控 装 备 数 控 编 程 软 件 和 应 用 软 件 数 控 加 工 数 控 工 艺 等 先 进 数 控 技 术 ; 用 于 中 高 档 数 控 设 备 的 关 键 功 能 部 件 及 关 键 配 套 零 部 件 技 术 等 * 低 附 加 值 的 和 低 技 术 含 量 的 零 部 件 加 工 技 术 除 外 2 机 器 人 技 术 基 于 机 器 人 的 自 动 加 工 生 产 线 成 套 技 术 ; 先 进 机 器 人, 包 括 : 水 切 割 机 器 人 激 光 切 割 机 器 人 服 务 机 器 人 医 疗 机 器 人 AGV 以 及 制 造 工 厂 的 自 动 仓 储 物 流 设 备 特 种 机 器 人 和 机 器 人 周 边 设 备 等 ; 开 放 式 机 器 人 控 制 技 术 虚 拟 现 实 (VR) 技 术 机 器 人 伺 服 驱 动 技 术 等 * 性 能 和 结 构 一 般 的 没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普 通 机 器 人 除 外 3 激 光 加 工 技 术 激 光 切 割 加 工 技 术 ; 激 光 焊 接 加 工 技 术 ; 材 料 激 光 表 面 改 性 处 理 技 术 ; 激 光 雕 刻 技 术 和 激 光 三 维 制 造 技 术 以 及 激 光 发 生 器 制 造 和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等 4 电 力 电 子 技 术 大 容 量 化 高 频 化 智 能 化 小 功 率 器 件 芯 片 方 片 化 的 电 力 半 导 体 器 件 ; 采 用 功 率 总 线 集 成 的 电 力 电 子 模 块 ; 具 有 节 能 高 效 和 特 种 传 动 技 术 的 应 用 系 统 ; 面 向 工 业 设 备 物 流 系 统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系 统 等 的 高 性 能 特 种 电 机 及 其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 高 压 大 功 率 变 频 调 速 装 置 等 * 性 能 一 般 的 电 源 变 换 产 品 除 外 5 纺 织 及 轻 工 行 业 专 用 设 备 技 术 与 纺 织 机 械 及 配 套 部 件 相 关 的 高 精 度 驱 动 智 能 化 控 制 高 可 靠 性 技 术 ; 在 线 检 测 控 制 538

19 系 统 高 性 能 产 品 检 测 仪 器 的 计 算 机 和 网 络 应 用 技 术 ; 各 类 纺 织 轻 工 设 备 的 控 制 / 计 量 / 检 测 / 调 整 的 一 体 化 集 成 技 术 ; 印 刷 设 备 注 塑 设 备 的 联 机 自 动 化 或 辅 助 操 作 技 术 * 性 能 一 般 的 普 通 纺 织 机 械 性 能 一 般 的 包 装 机 械 及 柔 性 版 印 刷 机 卷 筒 进 料 多 色 凹 版 印 刷 机 不 干 胶 商 标 印 刷 机 除 外 6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关 键 工 艺 与 装 备 技 术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关 键 设 备 专 用 部 件 及 控 制 技 术, 包 括 超 净 间 机 械 手 纳 米 级 超 精 密 工 作 台 精 密 喷 嘴 磁 浮 真 空 泵 以 及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过 程 中 节 能 降 耗 减 排 先 进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和 装 置 等 ( 四 ) 新 型 机 械 1 机 械 基 础 件 及 模 具 技 术 包 括 : 重 要 主 机 配 套 用 的 精 密 轴 承 ; 高 性 能 高 可 靠 性 长 寿 命 液 压 气 动 控 制 元 件 ; 高 性 能 高 可 靠 性 长 寿 命 密 封 传 动 紧 固 类 产 品 ; 精 密 复 杂 长 寿 命 塑 料 模 具 及 冲 压 模 具 ; 快 速 成 型 和 快 速 经 济 模 具 制 造 新 技 术 与 装 备 * 常 规 通 用 工 艺 技 术, 性 能 结 构 精 度 寿 命 一 般 的 普 通 机 械 基 础 件 普 通 塑 料 模 具 和 冷 冲 压 模 具 除 外 2 通 用 机 械 包 括 : 采 用 新 原 理, 在 功 能 结 构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的 新 型 阀 门 泵 类 压 缩 机 离 心 机 等 流 体 混 合 分 离 与 输 送 机 械 ; 利 用 先 进 的 起 重 运 输 自 动 化 控 制 和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等 技 术 装 备 的 现 代 物 料 搬 运 机 械 及 特 大 型 专 用 构 件 成 形 加 工 技 术 与 装 备 ; 为 环 保 产 业 配 套 的 各 种 机 械 设 备 和 专 用 部 件 ; 利 用 高 新 技 术 装 备 的 锅 炉 内 燃 机 汽 轮 机 水 轮 机 等 动 力 机 械 技 术 与 装 备 * 性 能 一 般 的 各 类 普 通 阀 门 泵 压 缩 机 离 心 机 流 体 混 合 分 离 与 输 送 机 械 起 重 运 输 设 备 锅 炉 及 内 燃 机 除 外 3 专 用 机 械 包 括 采 用 新 型 传 动 原 理 新 机 械 结 构 和 新 加 工 工 艺 开 发 的 机 械 产 品 ; 极 端 条 件 下 工 作 ( 超 高 温 超 低 温 超 高 压 极 端 腐 蚀 危 险 辐 射 等 ) 的 专 用 功 能 机 械 产 品 ; 具 有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力 和 人 民 生 产 与 生 活 质 量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机 械 产 品 4 现 代 农 林 装 备 包 括 新 型 农 作 物 牧 草 林 木 种 子 的 收 获 清 选 加 工 技 术 与 装 备 ; 新 型 农 田 作 业 技 术 和 装 备 ; 高 效 施 肥 施 药 技 术 和 机 械 ; 新 型 畜 禽 水 产 规 模 化 养 殖 技 术 与 装 备 ; 牧 草 饲 料 加 工 技 术 与 装 备 ; 林 产 机 械 ; 新 型 农 产 品 产 地 处 理 技 术 装 备 ( 五 ) 电 力 系 统 信 息 化 与 自 动 化 技 术 1 采 用 新 型 原 理 新 型 元 器 件 的 电 力 自 动 化 技 术 和 装 置 用 于 电 力 生 产 输 送 和 供 用 电 各 环 节, 可 明 显 提 高 系 统 可 靠 性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保 证 系 统 安 全 和 供 电 质 量 的 技 术 和 装 置, 包 括 : 发 电 机 组 新 型 励 磁 装 置 和 调 速 装 置, 新 型 安 全 监 控 装 置 和 新 型 的 电 网 监 测 控 制 装 置 等 2 采 用 数 字 化 信 息 化 技 术, 提 高 电 力 设 备 性 能 及 自 动 化 水 平 的 技 术 包 括 : 采 用 现 场 总 线 技 术 具 有 综 合 状 态 检 测 功 能 的 智 能 化 开 关 柜 ; 具 有 控 制 保 护 和 监 测 功 能 的 智 能 化 终 端 装 置 ; 电 力 设 备 在 线 数 字 化 状 态 检 测 与 监 控 装 置 ; 电 能 质 量 检 测 控 制 与 综 合 治 理 装 置 ; 基 于 IEC61850 通 信 协 议 的 变 电 站 综 合 自 动 化 系 统 ; 采 用 虚 拟 仪 器 技 术 539

20 的 电 力 系 统 用 仪 器 设 备 等 3 电 力 系 统 应 用 软 件 与 发 电 变 电 输 电 配 电 和 用 电 各 领 域 有 关 的 控 制 调 度 管 理 和 故 障 诊 断 等 方 面 的 高 级 应 用 软 件, 包 括 : 发 电 厂 变 / 配 电 站 及 电 力 系 统 优 化 控 制 软 件 ; 新 型 输 配 电 在 线 安 全 监 控 及 决 策 软 件 ;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自 动 化 软 件 ; 电 力 设 备 管 理 及 状 态 检 修 软 件 ; 继 电 保 护 信 息 管 理 及 故 障 诊 断 专 家 系 统 软 件 ; 节 能 运 行 管 理 专 家 系 统 软 件 ; 电 能 质 量 在 线 评 估 仿 真 分 析 软 件 等 4 用 于 输 配 电 系 统 和 企 业 的 新 型 节 电 技 术 补 偿 无 功 功 率 提 高 功 率 因 数 减 少 电 能 损 耗 改 善 电 能 质 量 的 新 型 节 电 技 术 和 装 置, 包 括 : 用 于 企 业 的 先 进 节 电 装 置 ; 新 型 节 能 节 电 控 制 装 置 及 其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 用 于 输 配 电 系 统 和 企 业 的 先 进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技 术 和 装 置 ; 区 域 的 在 线 动 态 谐 波 治 理 技 术 和 装 置 等 * 传 统 的 高 低 压 开 关 设 备, 常 规 的 发 供 配 电 设 备 除 外 ( 六 ) 汽 车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1 汽 车 / 摩 托 车 用 发 动 机 关 键 零 部 件 先 进 技 术 满 足 国 家 节 能 与 排 放 标 准 的 车 用 汽 油 机 柴 油 机 代 用 燃 料 发 动 机 上 应 用 的 关 键 零 部 件 先 进 技 术, 包 括 : 汽 油 机 电 控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可 变 进 气 技 术 增 压 技 术 排 气 净 化 技 术 等 ; 柴 油 机 电 控 高 压 喷 射 技 术 增 压 中 冷 技 术 排 气 净 化 技 术 等 ; 新 型 代 用 燃 料 发 动 机 技 术 等 2 汽 车 / 摩 托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先 进 技 术 新 型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先 进 技 术, 包 括 : 自 动 变 速 器 电 控 离 合 器 防 抱 死 制 动 系 统 / 牵 引 控 制 系 统 / 电 子 稳 定 装 置 (ABS/TCS/ESP) 电 动 助 力 转 向 装 置 悬 架 控 制 系 统 安 全 气 囊 自 动 避 障 系 统 自 动 停 车 系 统 车 载 故 障 诊 断 系 统 车 身 总 线 系 统 智 能 防 盗 系 统 等 ; 智 能 雨 刷 和 随 动 转 向 大 灯 等 车 身 附 件 3 节 能 减 排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技 术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整 车 设 计 集 成 和 制 造 先 进 技 术 ; 燃 料 电 池 等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系 统 技 术 氢 发 动 机 技 术 ;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关 键 零 部 件 先 进 技 术, 包 括 : 整 车 控 制 器 电 机 及 其 控 制 器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车 用 超 级 电 容 电 动 驱 动 系 统 技 术 动 力 耦 合 装 置 等 电 动 车 电 器 系 统 用 安 全 保 护 部 件 快 速 充 电 技 术 轮 毂 电 机 等 ; 先 进 的 汽 车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如 机 外 排 气 净 化 技 术 等 4 汽 车 / 摩 托 车 及 发 动 机 先 进 测 试 和 专 用 加 工 技 术 用 于 汽 车 及 发 动 机 的 先 进 测 试 技 术, 包 括 整 车 试 验 技 术 交 流 电 力 测 功 机 技 术 排 放 检 测 分 析 技 术 燃 油 计 量 技 术 维 修 检 测 技 术 等 ;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用 于 汽 车 及 发 动 机 的 专 用 加 工 技 术 540

21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2010 年 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2011 年 2 月 21 日 发 改 高 技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商 务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 国 发 号 ), 鼓 励 并 推 动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发 改 高 技 号 ), 经 研 究,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审 核 认 定 了 2010 年 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 名 单 附 后 ), 现 予 以 公 布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当 年 未 享 受 低 于 10% 的 税 率 优 惠 的,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请 税 务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 2010 年 度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名 单 序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所 ( 国 税 )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所 ( 地 税 ) 号 1 北 京 用 友 政 务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2 北 京 赛 迪 时 代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园 区 税 务 所 3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双 高 德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税 务 所 井 税 务 所 4 二 六 三 网 络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园 区 税 务 所 5 北 京 超 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酒 仙 桥 税 务 所 6 北 京 握 奇 数 据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六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7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酒 建 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税 务 所 仙 桥 税 务 所 8 北 京 富 士 通 系 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六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朝 阳 区 分 局 涉 外 所 9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北 京 索 浪 计 算 机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税 务 所 外 税 务 所 10 北 京 东 方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园 区 涉 外 税 务 所 541

22 11 北 京 视 博 数 字 电 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海 淀 分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海 淀 分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12 日 电 卓 越 软 件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直 属 税 务 分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13 北 京 四 维 图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四 季 青 税 务 所 14 北 京 中 科 大 洋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15 北 京 神 州 泰 岳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16 中 联 绿 盟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地 税 所 17 北 京 中 创 信 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18 中 铁 信 弘 远 ( 北 京 )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19 北 京 久 其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20 中 国 民 航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21 百 度 在 线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2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北 京 联 想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第 九 税 务 所 五 税 务 所 2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中 科 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 税 务 所 技 园 税 务 所 24 北 京 北 大 方 正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25 北 京 紫 光 华 宇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2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汉 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 税 务 所 技 园 税 务 所 27 北 京 启 明 星 辰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28 北 京 天 融 信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29 同 方 鼎 欣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30 北 京 数 码 视 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31 文 思 创 新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32 北 京 三 星 通 信 技 术 研 究 有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542

23 限 公 司 第 九 税 务 所 五 税 务 所 33 北 京 恩 梯 梯 数 据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34 佳 能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35 首 都 信 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六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试 验 区 税 务 所 36 中 讯 计 算 机 系 统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六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37 北 京 拓 尔 思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38 北 京 新 媒 传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39 网 之 易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40 北 京 中 软 国 际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4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京 北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税 务 所 技 园 税 务 所 42 大 唐 软 件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43 北 京 日 立 华 胜 信 息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44 北 京 慧 点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4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试 用 友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税 务 所 验 区 税 务 所 46 亚 信 联 创 科 技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47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太 极 计 算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税 务 所 技 园 税 务 所 48 中 国 软 件 与 技 术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49 北 京 利 达 智 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地 税 务 所 5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东 华 软 件 股 份 公 司 第 五 税 务 所 技 园 税 务 所 5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上 广 联 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税 务 所 地 税 务 所 52 北 京 瑞 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五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53 北 京 华 胜 天 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一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科 技 园 税 务 所 543

24 54 北 京 市 天 元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一 税 务 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海 淀 区 上 地 税 务 所 55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实 博 彦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实 验 区 涉 外 税 务 所 验 区 涉 外 税 务 所 56 天 津 南 开 创 元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滨 海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天 津 市 滨 海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57 天 津 南 大 通 用 数 据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滨 海 高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天 津 市 滨 海 高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58 大 宇 宙 信 息 创 造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高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天 津 市 高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59 上 海 宝 信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十 所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十 所 60 希 姆 通 信 息 技 术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分 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分 所 61 上 海 万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十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二 十 税 务 所 62 博 朗 软 件 开 发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浦 东 十 五 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浦 东 十 五 所 63 上 海 启 明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第 九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第 九 税 务 所 64 上 海 华 腾 软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分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分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65 上 海 博 科 资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国 税 局 静 安 分 局 第 一 所 上 海 市 地 税 局 静 安 分 局 第 六 所 66 上 海 市 国 税 局 徐 汇 分 局 第 上 海 市 国 税 局 徐 汇 分 局 第 九 万 达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税 务 所 税 务 所 67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税 务 局 第 七 税 务 所 68 群 硕 软 件 开 发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69 上 海 大 智 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第 九 税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第 九 税 所 70 盛 大 计 算 机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发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71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趋 势 科 技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局 第 三 分 局 第 三 分 局 72 上 海 普 华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十 九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十 九 所 73 上 海 普 元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74 上 海 海 勃 物 流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十 五 税 务 所 75 花 旗 软 件 技 术 服 务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一 分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一 分 局 涉 外 税 务 所 544

25 76 思 华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77 上 海 理 想 信 息 产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二 十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二 十 所 78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三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十 所 十 所 79 上 海 新 华 控 制 技 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十 六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十 六 所 80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税 务 局 第 十 银 联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十 五 税 务 所 五 税 务 所 81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青 浦 税 务 局 第 四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青 浦 税 务 局 第 四 税 务 所 82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闵 行 区 分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闵 行 区 分 局 十 上 海 微 创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十 所 所 83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闸 北 区 分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闸 北 区 分 局 第 环 达 电 脑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税 务 所 五 税 务 所 84 上 海 文 思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第 二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第 二 税 务 所 85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分 中 标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第 九 税 务 所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86 上 海 海 隆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税 务 分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税 务 分 局 第 九 税 务 所 87 上 海 维 塔 士 电 脑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88 上 海 征 途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徐 汇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上 海 市 徐 汇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所 89 上 海 中 和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外 税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外 税 90 长 春 吉 大 正 元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长 春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1 长 春 吉 联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长 春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司 局 长 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92 东 北 师 大 理 想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国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长 春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93 启 明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净 月 经 济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长 春 市 净 月 经 济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4 成 都 卫 士 通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5 成 都 金 山 数 字 娱 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6 成 都 索 贝 数 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7 迈 普 通 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98 音 泰 思 计 算 机 技 术 ( 成 都 )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成 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545

26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税 务 局 方 税 务 局 99 成 都 三 泰 电 子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00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01 福 建 邮 科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仓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102 福 建 榕 基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03 福 建 三 元 达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104 福 建 富 士 通 信 息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105 福 建 新 大 陆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06 厦 门 吉 比 特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7 厦 门 市 美 亚 柏 科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8 厦 门 三 五 互 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9 东 南 融 通 ( 中 国 ) 系 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10 福 建 南 威 软 件 工 程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11 广 东 高 新 兴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2 广 州 海 格 通 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3 广 州 数 控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14 新 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直 属 税 务 分 局 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外 税 分 局 福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福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厦 门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直 属 税 务 分 局 厦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征 局 厦 门 市 火 炬 高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厦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征 局 厦 门 市 火 炬 高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厦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征 局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厦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对 外 税 务 分 局 泉 州 市 丰 泽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泉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收 分 局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家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税 务 局 第 一 管 理 分 局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家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税 务 局 第 一 税 务 分 局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石 第 四 分 局 井 税 务 所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城 第 一 分 局 区 分 局 115 方 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16 广 东 省 电 信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17 蓝 盾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18 广 州 广 电 运 通 金 融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分 局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119 广 州 中 望 龙 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20 广 州 御 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546

27 司 121 广 州 华 南 资 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四 分 局 广 州 市 地 税 局 天 河 征 收 管 理 分 局 122 汇 丰 软 件 开 发 ( 广 东 ) 有 限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司 第 四 税 务 分 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23 广 州 市 品 高 软 件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五 分 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龙 洞 税 务 所 124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税 局 第 五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地 税 局 员 村 税 广 东 亿 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分 局 所 125 广 州 博 冠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国 税 四 分 局 广 州 市 天 河 地 税 局 二 科 126 友 邦 资 讯 科 技 ( 广 州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27 广 州 从 兴 电 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八 管 理 分 局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管 理 十 三 科 128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腾 讯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收 管 理 分 局 129 深 圳 市 怡 化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30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保 税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31 深 圳 联 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32 深 圳 市 银 之 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3 深 圳 市 迈 科 龙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4 深 圳 市 天 维 尔 通 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5 深 圳 市 茁 壮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6 金 蝶 软 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7 深 圳 市 深 信 服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38 酷 派 软 件 技 术 ( 深 圳 ) 有 限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田 分 公 司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田 分 局 139 深 圳 市 紫 金 支 点 技 术 股 份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山 分 有 限 公 司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南 山 分 局 140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山 分 深 圳 市 同 洲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南 山 分 局 141 深 圳 华 强 智 能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国 税 局 南 山 分 局 深 圳 市 地 税 局 南 山 分 局 142 深 圳 天 源 迪 科 信 息 技 术 股 深 圳 市 国 税 局 南 山 征 收 分 份 有 限 公 司 局 深 圳 市 地 税 局 南 山 征 收 分 局 143 深 圳 海 联 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国 家 税 务 公 司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547

28 144 深 圳 市 长 亮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45 深 圳 市 海 云 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46 深 圳 市 易 讯 天 空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47 深 圳 市 中 兴 软 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南 山 分 局 148 深 圳 迈 瑞 生 物 医 疗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税 征 收 分 局 149 宇 星 科 技 发 展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50 海 能 达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51 国 民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52 深 圳 市 创 维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53 深 圳 市 万 兴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54 深 圳 市 脉 山 龙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所 155 珠 海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珠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区 税 远 光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家 税 务 局 务 分 局 156 珠 海 共 创 电 力 安 全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市 高 新 区 国 税 分 局 珠 海 市 高 新 区 地 税 分 局 157 珠 海 世 纪 鼎 利 通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珠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58 珠 海 优 特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珠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直 属 征 限 公 司 收 分 局 珠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59 东 信 和 平 智 能 卡 股 份 有 限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国 税 局 南 湾 公 司 分 局 珠 海 市 地 税 局 保 税 区 分 局 160 重 庆 亚 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重 庆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61 重 庆 南 华 中 天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市 高 新 区 国 税 局 重 庆 市 高 新 区 地 税 局 162 贵 阳 朗 玛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贵 州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63 哈 尔 滨 新 中 新 电 子 股 份 有 哈 尔 滨 市 国 税 局 开 发 区 分 限 公 司 局 哈 尔 滨 市 地 税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164 亿 阳 信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市 开 发 区 分 局 哈 尔 滨 市 开 发 区 分 局 165 杭 州 华 三 通 信 技 术 有 限 公 杭 州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 滨 江 )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司 税 务 分 局 166 阿 里 巴 巴 (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滨 江 税 务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有 限 公 司 分 局 167 杭 州 海 康 威 视 数 字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548

29 168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高 新 滨 江 地 方 税 务 局 169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 滨 三 维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 税 务 分 局 170 聚 光 科 技 ( 杭 州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71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 滨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 税 务 分 局 172 杭 州 新 世 纪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73 杭 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快 威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区 国 税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74 杭 州 宏 华 数 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75 浙 江 大 华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76 浙 江 中 控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77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 滨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 税 务 分 局 178 杭 州 东 信 北 邮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79 税 友 软 件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80 浙 江 大 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81 虹 软 ( 杭 州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82 杭 州 和 利 时 自 动 化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183 宁 波 理 工 监 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保 税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宁 波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保 税 区 分 局 184 东 蓝 数 码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宁 波 市 鄞 州 地 方 税 务 局 185 金 华 利 诚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金 华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司 分 局 金 华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江 南 分 局 186 合 肥 美 亚 光 电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肥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合 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187 合 肥 工 大 高 科 信 息 技 术 有 合 肥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限 责 任 公 司 局 合 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188 安 徽 电 力 继 远 软 件 有 限 责 合 肥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区 分 合 肥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四 分 局 任 公 司 局 189 安 徽 科 大 讯 飞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国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合 肥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190 科 大 恒 星 电 子 商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国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合 肥 市 地 税 局 涉 外 分 局 549

30 191 安 徽 蓝 盾 光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铜 陵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铜 官 山 公 司 区 分 局 铜 陵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管 分 局 192 济 南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济 南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积 成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193 山 东 万 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税 局 济 南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开 发 区 分 局 194 山 东 中 创 软 件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济 南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95 浪 潮 集 团 山 东 通 用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分 局 济 南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开 发 区 分 局 196 NEC 软 件 ( 济 南 )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 国 税 局 高 新 区 分 局 济 南 市 地 税 局 高 新 区 分 局 197 软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保 税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青 岛 保 税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198 青 岛 东 软 载 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青 岛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199 青 岛 海 信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崂 山 国 家 税 务 局 青 岛 市 崂 山 地 方 税 务 局 200 山 东 新 北 洋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威 海 市 高 区 国 税 局 威 海 市 高 区 地 税 局 201 烟 台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烟 台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烟 台 创 迹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202 云 南 南 天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云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征 收 分 局 203 思 创 数 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204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泰 豪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205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南 昌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贝 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206 南 京 富 士 通 南 大 软 件 技 术 南 京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207 南 京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术 南 京 擎 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产 业 开 发 区 税 务 分 局 208 江 苏 爱 信 诺 航 天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税 务 分 局 209 联 迪 恒 星 ( 南 京 ) 信 息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建 邺 分 局 210 联 创 亚 信 科 技 ( 南 京 )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11 南 京 中 兴 软 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12 国 电 南 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收 局 浦 口 征 收 所 213 焦 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局 550

31 局 214 南 京 欣 网 视 讯 通 信 科 技 有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分 南 京 地 税 局 高 新 分 局 限 公 司 局 215 爱 可 信 ( 南 京 )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16 南 京 新 模 式 软 件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217 南 京 三 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8 南 京 南 瑞 继 保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219 南 京 国 电 南 自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20 江 苏 金 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1 南 京 智 达 康 无 线 通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2 江 苏 润 和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3 新 宇 软 件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 有 限 公 司 224 横 新 软 件 工 程 ( 无 锡 ) 有 限 公 司 225 软 通 动 力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26 冲 电 气 软 件 技 术 ( 江 苏 ) 有 限 公 司 227 东 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8 东 软 集 团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229 大 连 东 软 金 融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30 大 连 创 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1 辽 宁 聚 龙 金 融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2 荣 信 电 力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3 太 原 罗 克 佳 华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鼓 楼 分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鼓 楼 分 局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玄 武 分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玄 武 分 局 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征 收 管 理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征 收 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三 税 务 分 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二 分 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二 第 三 税 务 分 局 税 务 分 局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国 税 局 南 京 江 宁 区 地 税 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玄 武 分 局 南 京 市 雨 花 台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南 京 市 雨 花 台 区 地 税 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无 锡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无 锡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税 务 国 家 税 务 局 分 局 无 锡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第 二 税 务 分 局 无 锡 市 地 方 税 务 四 分 局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第 四 税 务 分 局 沈 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沈 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术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大 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国 大 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地 方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大 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国 大 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地 方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大 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国 大 连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地 家 税 务 局 方 税 务 局 鞍 山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鞍 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鞍 山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鞍 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开 发 区 分 分 局 局 太 原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太 原 市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方 家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234 武 汉 达 梦 数 据 库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35 武 汉 天 喻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武 汉 市 国 税 局 东 湖 开 发 区 武 汉 市 地 税 局 东 湖 开 发 区 分 551

32 限 公 司 分 局 局 236 西 安 未 来 国 际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西 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分 局 237 新 疆 公 众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地 税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国 税 局 限 公 司 局 238 许 昌 许 继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许 昌 市 东 城 区 国 税 局 许 昌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分 局 239 株 洲 时 代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株 洲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天 元 分 司 局 株 洲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四 分 局 240 衡 阳 镭 目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衡 阳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司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衡 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涉 外 分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期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公 告 2011 年 1 月 10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结 果 公 示 之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应 在 资 格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在 通 过 复 审 之 前, 在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其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按 15% 的 税 率 预 缴 本 公 告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技 术 转 让 的 范 围, 包 括 居 民 企 业 转 让 专 利 技 术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552

33 设 计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生 物 医 药 新 品 种,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其 中 : 专 利 技 术, 是 指 法 律 授 予 独 占 权 的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非 简 单 改 变 产 品 图 案 的 外 观 设 计 二 本 通 知 所 称 技 术 转 让,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转 让 其 拥 有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技 术 的 所 有 权 或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全 球 独 占 许 可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三 技 术 转 让 应 签 订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其 中, 境 内 的 技 术 转 让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登 记, 跨 境 的 技 术 转 让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商 务 部 门 认 定 登 记, 涉 及 财 政 经 费 支 持 产 生 技 术 的 转 让, 需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科 技 部 门 审 批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出 口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发 布 的 中 国 禁 止 出 口 限 制 出 口 技 术 目 录 (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令 2008 年 第 12 号 ) 进 行 审 查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禁 止 出 口 和 限 制 出 口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享 受 技 术 转 让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四 居 民 企 业 从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股 权 之 和 达 到 100% 的 关 联 方 取 得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享 受 技 术 转 让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五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12 月 3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鼓 励 企 业 运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机 制, 加 大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工 作 力 度,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精 神, 现 将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涉 及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政 策 问 题 ( 一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取 得 的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 二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符 合 条 件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将 项 目 中 的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转 让 给 用 能 企 业,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 三 ) 本 条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相 关 技 术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 )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2.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其 合 同 格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 ) 等 规 定 553

34 二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 一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以 及 与 其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的 用 能 企 业,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有 关 资 产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务 处 理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1. 用 能 企 业 按 照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实 际 支 付 给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合 理 支 出, 均 可 以 在 计 算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不 再 区 分 服 务 费 用 和 资 产 价 款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2.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期 满 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转 让 给 用 能 企 业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按 折 旧 或 摊 销 期 满 的 资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用 能 企 业 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接 受 有 关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也 应 按 折 旧 或 摊 销 期 满 的 资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3.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期 满 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办 理 有 关 资 产 的 权 属 转 移 时, 用 能 企 业 已 支 付 的 资 产 价 款, 不 再 另 行 计 入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收 入 ( 三 ) 本 条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能 够 单 独 提 供 用 能 状 况 诊 断 节 能 项 目 设 计 融 资 改 造 (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等 )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等 服 务 的 专 业 化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2.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相 关 技 术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 )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3.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签 订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其 合 同 格 式 和 内 容, 符 合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和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技 术 通 则 (GB/T ) 等 规 定 ; 4.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的 项 目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4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类 中 第 一 项 至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条 件 ; 5.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的 70%; 6.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拥 有 匹 配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人 才, 具 有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和 稳 定 运 行 的 能 力 ( 四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应 当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不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 五 ) 用 能 企 业 对 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取 得 的 与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有 关 的 资 产, 应 与 企 业 其 他 资 产 分 开 核 算, 并 建 立 辅 助 账 或 明 细 账 ( 六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同 时 从 事 适 用 不 同 税 收 政 策 待 遇 项 目 的, 其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项 目 应 当 单 独 计 算 收 入 扣 除, 并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 没 有 单 独 计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三 本 通 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554

35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12 月 29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 为 统 筹 引 导 各 方 面 力 量, 支 持 和 帮 助 遭 受 特 大 山 洪 泥 石 流 灾 害 的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使 灾 区 基 本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面 恢 复 并 超 过 灾 前 水 平,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支 持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减 轻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灾 区 损 失 严 重 的 企 业,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2.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 起, 对 灾 区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取 得 的 抢 险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款 项 和 物 资, 以 及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减 免 税 金 及 附 加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3.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对 灾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4.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对 灾 区 企 业 单 位 或 支 援 灾 区 重 建 的 企 业 单 位, 进 口 国 内 不 能 满 足 供 应 并 直 接 用 于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等, 给 予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将 所 在 地 企 业 或 归 口 管 理 的 单 位 提 交 的 直 接 用 于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进 口 国 内 不 能 满 足 供 应 的 物 资 减 免 税 申 请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请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二 关 于 减 轻 个 人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政 策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 起, 对 灾 区 个 人 接 受 捐 赠 的 款 项 取 得 的 各 级 政 府 发 放 的 救 灾 款 项, 以 及 参 与 抢 险 救 灾 的 一 线 人 员 按 照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与 抢 险 救 灾 有 关 的 补 贴 收 入,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三 关 于 支 持 灾 区 基 础 设 施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恢 复 重 建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政 府 为 受 灾 居 民 组 织 建 设 的 安 居 房 建 设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转 让 时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2. 对 灾 区 住 房 倒 塌 的 农 ( 牧 ) 民 重 建 住 房 占 用 耕 地 的, 在 规 定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3. 由 政 府 组 织 建 设 的 安 居 房, 所 签 订 的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4. 对 因 灾 损 毁 的 应 缴 而 未 缴 契 税 的 居 民 住 房, 不 再 征 收 契 税 ; 对 受 灾 居 民 购 买 安 居 房, 免 征 契 税 5. 经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对 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因 灾 损 毁 的 房 产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对 经 批 准 免 税 的 纳 税 人 已 缴 税 款 可 以 在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缴 税 款 中 抵 扣 555

36 本 通 知 所 称 安 居 房,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所 称 因 灾 毁 损 的 居 民 住 房,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在 灾 害 中 倒 塌 或 遭 受 严 重 破 坏 而 不 能 居 住 的 居 民 住 房 四 关 于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支 持 抢 险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税 收 政 策 1.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 起, 对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捐 赠 给 受 灾 地 区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2. 自 2010 年 8 月 8 日 起, 对 企 业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 灾 区 的 捐 赠, 允 许 在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和 当 年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3. 对 财 产 所 有 人 将 财 产 ( 物 品 ) 直 接 捐 赠 或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捐 赠 给 灾 区 或 受 灾 居 民 所 书 立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免 征 印 花 税 4. 对 专 项 用 于 抢 险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能 够 提 供 由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抢 险 救 灾 证 明 的 新 购 特 种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但 已 经 征 税 的 特 种 车 辆, 退 还 已 征 税 款 五 关 于 促 进 就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1. 灾 区 的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 除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典 当 桑 拿 按 摩 氧 吧 外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就 业 岗 位 中, 招 用 当 地 因 灾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经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和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可 上 下 浮 动 20%, 由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确 定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抵 扣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扣 减,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2. 灾 区 因 灾 失 去 工 作 后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建 筑 业 娱 乐 业 以 及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氧 吧 外 ) 的 人 员, 以 及 因 灾 损 失 严 重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六 关 于 税 收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总 体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规 定, 本 通 知 所 称 灾 区 包 括 甘 肃 省 舟 曲 县 城 关 镇 和 江 盘 乡 的 15 个 村 2 个 社 区, 灾 区 具 体 范 围 见 附 件 七 关 于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以 上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凡 未 注 明 具 体 期 限 的, 一 律 执 行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如 果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既 可 享 受 本 通 知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也 可 享 受 国 家 支 持 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可 由 纳 税 人 自 主 选 择 适 用 的 政 策, 但 两 项 政 策 不 得 叠 加 使 用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和 各 直 属 海 关 要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把 大 力 支 持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贯 彻 落 实 好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同 时, 要 密 切 关 注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556

37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逐 级 向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附 件 : 舟 曲 灾 区 范 围 灾 害 等 级 范 围 极 重 区 域 城 关 镇 的 三 眼 村 月 圆 村 南 街 村 瓦 厂 村 东 城 社 区 西 城 社 区 和 北 街 村 大 部 东 街 村 大 部 北 关 村 部 分 罗 家 峪 村 部 分 地 区 严 重 区 域 城 关 镇 的 西 关 村 西 街 村 大 部, 江 盘 乡 的 南 桥 村 河 南 村 部 分 地 区 等 一 般 区 域 城 关 镇 的 锁 儿 头 村 真 牙 头 村 沙 川 村 等 村 的 部 分 地 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美 国 船 级 社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遇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现 就 美 国 船 级 社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遇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美 国 船 级 社 继 续 享 受 免 税 待 遇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号 ) 文 件 中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规 定 部 分 效 力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终 止 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美 国 船 级 社 应 当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美 国 船 级 社 如 果 依 法 取 得 我 国 非 营 利 组 织 资 格, 可 享 受 非 营 利 组 织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10 年 10 月 22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扩 大 就 业, 鼓 励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建 筑 业 娱 乐 业 以 及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氧 吧 外 )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本 条 所 称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557

38 创 业 证 ) 人 员 是 指 :1.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2. 零 就 业 家 庭 享 受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3.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的 学 生 ; 毕 业 年 度 是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二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 除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典 当 桑 拿 按 摩 氧 吧 外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可 上 下 浮 动 20%,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扣 减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扣 减,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本 条 所 称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人 员 是 指 :1.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2. 国 有 企 业 关 闭 破 产 需 要 安 置 的 人 员 ;3. 国 有 企 业 所 办 集 体 企 业 ( 即 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 下 岗 职 工 ;4.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且 失 业 1 年 以 上 的 城 镇 其 他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以 上 所 称 的 国 有 企 业 所 办 集 体 企 业 ( 即 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 是 指 20 世 纪 年 代, 由 国 有 企 业 批 准 或 资 助 兴 办 的, 以 安 置 回 城 知 识 青 年 和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子 女 就 业 为 目 的, 主 要 向 主 办 国 有 企 业 提 供 配 套 产 品 或 劳 务 服 务, 在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为 集 体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厂 办 大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包 括 在 国 有 企 业 混 岗 工 作 的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本 条 所 称 服 务 型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现 行 营 业 税 服 务 业 税 目 规 定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三 享 受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按 以 下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等 凭 证 : ( 一 ) 按 照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其 中, 农 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稳 定 就 业 满 6 个 月 的, 失 业 后 可 以 在 常 住 地 登 记 ( 二 ) 零 就 业 家 庭 凭 社 区 出 具 的 证 明, 城 镇 低 保 家 庭 凭 低 保 证 明,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三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经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实 认 定, 取 得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仅 在 毕 业 年 度 适 用 ), 并 向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取 得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四 )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人 员,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五 )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不 再 发 放, 原 持 证 人 员 应 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换 发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正 在 享 受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原 持 证 人 员, 继 续 享 受 原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至 期 满 为 止 ;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原 持 证 人 员, 申 请 享 受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期 限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六 ) 上 述 人 员 申 领 相 关 凭 证 后, 由 就 业 和 创 业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人 员 范 围 558

39 就 业 失 业 状 态 已 享 受 政 策 情 况 审 核 认 定, 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字 样, 同 时 符 合 自 主 创 业 和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条 件 的, 可 同 时 加 注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上 加 盖 戳 记, 注 明 减 免 税 所 属 时 间 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审 批 期 限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以 纳 税 人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之 日 起 作 为 优 惠 政 策 起 始 时 间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执 行 到 期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未 执 行 到 期 的, 可 继 续 享 受 至 3 年 期 满 为 止 五 本 通 知 第 三 条 第 ( 五 ) 项 第 四 条 所 称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是 指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审 批 期 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所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本 通 知 所 述 人 员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以 前 年 度 已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果 企 业 的 就 业 人 员 既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又 适 用 其 他 扶 持 就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可 选 择 适 用 最 优 惠 的 政 策, 但 不 能 重 复 享 受 六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会 同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另 行 制 定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把 大 力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贯 彻 落 实 好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同 时, 要 密 切 关 注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逐 级 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海 峡 两 岸 空 中 直 航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2010 年 9 月 6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空 中 直 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对 海 峡 两 岸 空 中 直 航 业 务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09 年 6 月 25 日 起, 对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空 中 直 航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运 输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对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在 2009 年 6 月 25 日 起 至 文 到 之 日 已 缴 纳 应 予 免 征 的 营 业 税, 从 以 后 应 缴 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 抵 减, 在 2010 年 内 抵 减 不 完 的 予 以 退 还 二 自 2009 年 6 月 25 日 起, 对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空 中 直 航 业 务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大 陆 的 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在 2009 年 6 月 25 日 起 至 文 到 之 日 已 缴 纳 应 予 免 征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559

40 2010 年 内 予 以 退 还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政 策 的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核 算 其 从 事 上 述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收 入 和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三 本 通 知 所 称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或 依 据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协 议 和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补 充 协 议 规 定, 批 准 经 营 两 岸 旅 客 货 物 和 邮 件 不 定 期 ( 包 机 ) 运 输 业 务, 且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空 公 司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玉 树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7 月 2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署 海 关 : 为 支 持 和 帮 助 玉 树 地 震 灾 区 恢 复 重 建, 统 筹 和 引 导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又 好 又 快 重 建 家 园, 保 证 用 三 年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恢 复 重 建 主 要 任 务, 使 灾 区 基 本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面 恢 复 并 超 过 灾 前 水 平,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玉 树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政 策 措 施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支 持 玉 树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减 轻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受 灾 地 区 损 失 严 重 的 企 业,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2.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 受 灾 地 区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取 得 的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款 项 和 物 资, 以 及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减 免 税 金 及 附 加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3.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对 受 灾 地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继 续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4.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 对 受 灾 地 区 企 业 单 位 或 支 援 受 灾 地 区 重 建 的 企 业 单 位 进 口 国 内 不 能 满 足 供 应 并 直 接 用 于 灾 后 重 建 的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等, 在 三 年 内 给 予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将 所 在 地 企 业 或 归 口 管 理 的 单 位 提 交 的 直 接 用 于 灾 后 重 建 的 进 口 国 内 不 能 满 足 供 应 的 物 资 减 免 税 申 请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请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二 关 于 减 轻 个 人 税 收 负 担 的 税 收 政 策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 对 受 灾 地 区 个 人 接 受 捐 赠 的 款 项 取 得 的 各 级 政 府 发 放 的 救 灾 款 项, 以 及 参 与 抗 震 救 灾 一 线 人 员, 按 照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规 定 标 准 取 得 的 与 抗 震 救 灾 有 关 的 补 贴 收 入,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560

41 三 关 于 支 持 受 灾 地 区 基 础 设 施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恢 复 重 建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政 府 为 受 灾 居 民 组 织 建 设 的 安 居 房 建 设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转 让 时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2. 对 地 震 中 住 房 倒 塌 的 农 ( 牧 ) 民 重 建 住 房 占 用 耕 地 的, 在 规 定 标 准 内 的 部 分 免 征 耕 地 占 用 税 3. 由 政 府 组 织 建 设 的 安 居 房, 所 签 订 的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4. 对 受 灾 居 民 购 买 安 居 房, 免 征 契 税 ; 对 在 地 震 中 损 毁 的 应 缴 而 未 缴 契 税 的 居 民 住 房, 不 再 征 收 契 税 5.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对 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的 因 地 震 灾 害 损 毁 的 房 产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对 经 批 准 免 税 的 纳 税 人 已 缴 税 款 可 以 从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缴 税 款 中 抵 扣 本 通 知 所 称 安 居 房,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所 称 毁 损 的 居 民 住 房,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在 地 震 中 倒 塌 或 遭 受 严 重 破 坏 而 不 能 居 住 的 居 民 住 房 四 关 于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支 持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的 税 收 政 策 1.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 对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者 将 自 产 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捐 赠 给 受 灾 地 区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2. 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 起, 对 企 业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向 受 灾 地 区 的 捐 赠, 允 许 在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和 当 年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全 额 扣 除 3. 财 产 所 有 人 将 财 产 ( 物 品 ) 直 接 捐 赠 或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捐 赠 给 受 灾 地 区 或 受 灾 居 民 所 书 立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4. 对 专 项 用 于 抗 震 救 灾 和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能 够 提 供 由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抗 震 救 灾 证 明 的 新 购 特 种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但 已 经 征 税 的 特 种 车 辆, 退 还 已 征 税 款 五 关 于 促 进 就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1. 受 灾 地 区 的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 除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典 当 桑 拿 按 摩 氧 吧 外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就 业 岗 位 中, 招 用 当 地 因 地 震 灾 害 失 去 工 作 的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经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和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可 上 下 浮 动 20%, 由 灾 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抵 扣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 扣 减, 当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2. 受 灾 地 区 因 地 震 灾 害 失 去 工 作 后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除 建 筑 业 娱 乐 业 以 及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氧 吧 外 ) 的 人 员, 以 及 因 地 震 灾 害 损 失 严 重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大 于 上 述 扣 减 561

42 限 额 的, 应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为 限 六 关 于 税 收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玉 树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总 体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规 定, 本 通 知 所 称 受 灾 地 区 是 指 青 海 省 玉 树 藏 族 自 治 州 玉 树 称 多 治 多 杂 多 囊 谦 曲 麻 莱 县 和 四 川 省 甘 孜 藏 族 自 治 州 石 渠 县 等 7 个 县 的 27 个 乡 镇 具 体 受 灾 地 区 范 围 见 附 件 七 关 于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期 限 以 上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凡 未 注 明 具 体 期 限 的, 一 律 执 行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和 各 直 属 海 关 要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把 大 力 支 持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作 为 当 前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贯 彻 落 实 好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同 时, 要 密 切 关 注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逐 级 向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附 件 : 玉 树 地 震 受 灾 地 区 范 围 受 损 程 度 省 县 乡 镇 极 重 灾 区 玉 树 县 结 古 镇 重 灾 区 玉 树 县 隆 宝 镇 仲 达 乡 安 冲 乡 巴 塘 乡 玉 树 县 上 拉 秀 乡 下 拉 秀 镇 小 苏 莽 乡 青 海 称 多 县 治 多 县 秦 镇 称 文 镇 拉 布 乡 歇 武 镇 尕 朵 乡 珍 加 吉 博 洛 镇 立 新 乡 一 般 灾 区 杂 多 县 囊 谦 县 萨 呼 腾 镇 昂 赛 乡 毛 庄 乡 县 曲 麻 莱 巴 干 乡 四 川 石 渠 县 奔 达 乡 德 荣 马 乡 俄 多 马 乡 洛 须 镇 蒙 宜 乡 尼 呷 镇 真 达 乡 正 科 乡 合 计 7 个 县 27 个 乡 镇 562

4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司 + 农 户 经 营 模 式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7 月 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2 号 现 就 有 关 公 司 + 农 户 模 式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目 前, 一 些 企 业 采 取 公 司 + 农 户 经 营 模 式 从 事 牲 畜 家 禽 的 饲 养, 即 公 司 与 农 户 签 订 委 托 养 殖 合 同, 向 农 户 提 供 畜 禽 苗 饲 料 兽 药 及 疫 苗 等 ( 所 有 权 产 权 仍 属 于 公 司 ), 农 户 将 畜 禽 养 大 成 为 成 品 后 交 付 公 司 回 收 鉴 于 采 取 公 司 + 农 户 经 营 模 式 的 企 业, 虽 不 直 接 从 事 畜 禽 的 养 殖, 但 系 委 托 农 户 饲 养, 并 承 担 诸 如 市 场 管 理 采 购 销 售 等 经 营 职 责 及 绝 大 部 分 经 营 管 理 风 险, 公 司 和 农 户 是 劳 务 外 包 关 系 为 此, 对 此 类 以 公 司 + 农 户 经 营 模 式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生 产 的 企 业,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本 公 告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2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现 就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从 其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因 此,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纳 税 人 购 进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专 用 设 备 并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在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进 行 税 额 抵 免 时, 如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抵 扣, 其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不 再 包 括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如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不 允 许 抵 扣, 其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应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企 业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取 得 普 通 发 票 的, 其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为 普 通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金 额 563

4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期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4 月 21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期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进 一 步 明 确 如 下 : 一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适 用 税 率 及 减 半 征 税 的 具 体 界 定 问 题 ( 一 ) 居 民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同 时 又 处 于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第 一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过 渡 期 的, 该 居 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可 以 选 择 依 照 过 渡 期 适 用 税 率 并 适 用 减 半 征 税 至 期 满, 或 者 选 择 适 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15% 税 率, 但 不 能 享 受 15% 税 率 的 减 半 征 税 ( 二 ) 居 民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同 时 又 符 合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定 期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条 件 的, 该 居 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15% 税 率, 也 可 以 选 择 依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税, 但 不 能 享 受 15% 税 率 的 减 半 征 税 ( 三 )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六 条 第 八 十 七 条 第 八 十 八 条 和 第 九 十 条 规 定 可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所 得,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应 就 该 部 分 所 得 单 独 核 算 并 依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低 税 率 优 惠 属 于 变 更 适 用 条 件 的 延 续 政 策 而 未 列 入 过 渡 政 策, 因 此, 凡 居 民 企 业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2007 年 度 及 以 前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2008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未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自 2008 年 起 不 得 适 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15% 税 率, 也 不 适 用 国 务 院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税 率, 而 应 自 2008 年 度 起 适 用 25% 的 法 定 税 率 二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的 过 渡 期 税 率 执 行 问 题 居 民 企 业 经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2007 年 度 以 前 依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规 定, 其 处 于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单 独 享 受 所 得 税 减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仍 可 继 续 单 独 适 用 减 低 税 率 优 惠 过 渡 政 策 ; 优 惠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统 一 依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564

4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政 府 关 停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2010 年 2 月 12 日 国 税 函 号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政 府 关 停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处 理 问 题 的 请 示 ( 苏 国 税 发 号 ) 收 悉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因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调 整 ( 包 括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等 ) 被 实 施 关 停 并 清 算, 导 致 其 不 符 合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过 渡 性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税 收 优 惠 处 理 问 题,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一 根 据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应 当 补 缴 缴 回 按 该 条 规 定 已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款 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依 照 原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号 ) 有 关 规 定 将 已 经 享 受 投 资 抵 免 的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购 买 的 国 产 设 备, 在 购 置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出 租 转 让, 不 论 出 租 转 让 行 为 发 生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均 应 在 出 租 转 让 时 补 缴 就 该 购 买 设 备 已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将 从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润 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直 接 再 投 资 于 该 企 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开 办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如 经 营 期 不 少 于 五 年 并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已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40% 税 款, 再 投 资 不 满 五 年 撤 出 的, 应 当 缴 回 已 退 的 税 款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1 月 5 日 财 税 号 重 庆 四 川 云 南 陕 西 宁 夏 甘 肃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四 川 甘 肃 陕 西 重 庆 云 南 宁 夏 等 6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继 续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本 通 知 所 称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是 指 民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震 局 关 于 印 发 汶 川 地 震 灾 害 范 围 评 估 结 果 的 通 知 ( 民 发 号 ) 所 规 定 的 极 重 灾 区 10 个 县 ( 市 ) 重 灾 区 41 个 县 ( 市 区 ) 和 一 般 灾 区 186 个 县 ( 市 区 ) 565

4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黑 龙 江 垦 区 国 有 农 场 土 地 承 包 费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国 税 函 号 黑 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黑 龙 江 垦 区 国 有 农 场 土 地 承 包 费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请 示 ( 黑 国 税 发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黑 龙 江 垦 区 国 有 农 场 实 行 以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统 分 结 合 的 双 层 经 营 体 制 国 有 农 场 作 为 法 人 单 位, 将 所 拥 有 的 土 地 发 包 给 农 场 职 工 经 营, 农 场 职 工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成 为 家 庭 承 包 户, 属 于 农 场 内 部 非 法 人 组 织 农 场 对 家 庭 承 包 户 实 施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和 企 业 行 政 的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为 农 场 职 工 上 交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五 项 社 会 保 险 和 农 业 保 险 费 ; 家 庭 承 包 户 按 内 部 合 同 规 定 承 包, 就 其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土 地 承 包 费 名 义 向 农 场 上 缴 上 述 承 包 形 式 属 于 农 场 内 部 承 包 经 营 的 形 式, 黑 龙 江 垦 区 国 有 农 场 从 家 庭 农 场 承 包 户 以 土 地 承 包 费 形 式 取 得 的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的 收 入, 属 于 农 场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所 得, 可 以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布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贸 委 ( 经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试 行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试 行 )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试 行 )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条 件 566

47 1 根 据 全 国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等 全 国 性 规 划 设 立 ; 2 专 门 从 事 城 镇 污 水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以 及 污 泥 处 置 ( 含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 3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获 得 污 水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或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生 活 污 水 类 污 染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条 件 ; 4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5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 6 项 目 经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总 量 核 查 ; 公 7 排 放 水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规 定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共 准 和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1 污 水 8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根 据 全 国 重 点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等 全 国 性 规 处 划 设 立, 但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作 为 企 业 必 备 配 套 设 施 的 理 自 用 的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除 外 ; 2 专 门 从 事 工 业 污 水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以 及 污 泥 处 置 ( 含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 3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业 废 水 类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项 目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条 件 ; 4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5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 6 项 目 经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总 量 核 查 ; 7 排 放 水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规 定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8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根 据 全 国 城 镇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等 全 国 性 规 划 设 立 ; 2 专 门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 公 3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卫 生 填 埋 焚 烧 热 共 解 堆 肥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等 工 艺, 其 中 : 水 泥 窑 2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协 同 处 置 要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 4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获 得 垃 圾 处 理 特 许 经 营 权, 或 符 处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生 活 垃 圾 类 污 染 理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条 件 ; 5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6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 567

48 7 项 目 经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总 量 核 查 ; 8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根 据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等 全 国 性 规 划 设 立, 但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作 为 企 业 必 备 配 套 设 施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项 目 的 自 用 的 废 弃 物 处 理 项 目 除 外 ; 2 专 门 从 事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或 危 险 废 物 的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 3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卫 生 填 埋 焚 烧 热 解 堆 肥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等 工 艺, 其 中 :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要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 4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项 目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类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资 质 条 件,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项 目 取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项 目 证 ; 5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6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 7 项 目 经 设 区 的 市 或 者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总 量 核 查 ; 8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单 体 装 置 容 积 不 小 于 300 立 方 米, 年 平 均 日 产 沼 气 量 不 低 于 300 立 方 米 / 天, 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沼 沼 气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的 项 目 ; 气 2 废 水 排 放 废 渣 处 置 沼 气 利 用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综 方 有 关 标 准, 不 产 生 二 次 污 染 ; 3 合 开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养 殖 小 区 沼 气 工 程 项 目 3 项 目 包 括 完 整 的 发 酵 原 料 的 预 处 理 设 施 沼 渣 和 沼 液 的 综 合 利 用 或 进 一 步 处 理 系 统, 沼 气 净 化 发 储 存 输 配 和 利 用 系 统 ; 利 4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和 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 相 应 用 职 业 资 格 ; 5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通 过 相 关 验 收 ; 6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4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1 既 有 高 能 耗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2 既 有 建 筑 太 阳 能 光 热 光 电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或 浅 层 地 能 热 泵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3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4 工 业 锅 炉 工 业 窑 炉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质, 且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服 务 公 司 以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的 形 式, 通 过 以 节 省 能 源 费 用 或 节 能 量 来 支 付 项 目 成 本 的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2 项 目 应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并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和 环 境 标 准 ; 3 经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机 构 检 测, 既 有 高 能 耗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和 北 方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达 到 现 行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既 有 建 筑 太 阳 能 光 568

49 5 海 水 淡 化 5 电 机 系 统 节 能 能 量 系 统 优 化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6 煤 炭 工 业 复 合 式 干 法 选 煤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7 钢 铁 行 业 干 式 除 尘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8 有 色 金 属 行 业 干 式 除 尘 净 化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9 燃 煤 电 厂 烟 气 脱 硫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用 作 工 业 生 活 用 水 的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用 作 海 岛 军 民 饮 用 水 的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热 光 电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或 浅 层 地 能 热 泵 技 术 改 造 后 达 到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 4 经 省 级 节 能 节 水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工 业 锅 炉 工 业 窑 炉 技 术 改 造 和 电 机 系 统 节 能 能 量 系 统 优 化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年 节 能 量 折 算 后 不 小 于 1000 吨 标 准 煤, 煤 炭 工 业 复 合 式 干 法 选 煤 技 术 改 造 钢 铁 行 业 干 式 除 尘 技 术 改 造 和 有 色 金 属 行 业 干 式 除 尘 净 化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年 节 水 量 不 小 于 200 万 立 方 米 ; 5 项 目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6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质, 且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的 专 门 从 事 脱 硫 服 务 的 公 司 从 事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脱 硫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2 改 造 后, 采 用 干 法 或 半 干 法 脱 硫 的 项 目 脱 硫 效 率 应 高 于 85%, 采 用 湿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脱 硫 的 项 目 脱 硫 效 率 应 高 于 98%; 3 项 目 改 造 后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评 估, 综 合 效 益 良 好 ; 4 设 施 能 够 稳 定 运 行, 达 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二 氧 化 硫 的 排 放 总 量 及 浓 度 控 制 要 求 ; 5 项 目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 6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符 合 海 水 利 用 专 项 规 划 中 规 定 的 发 展 重 点 以 及 区 域 布 局 等 要 求 ; 2 规 模 不 小 于 淡 水 产 量 吨 / 日 ; 3 热 法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的 物 能 消 耗 指 标 为 吨 水 耗 电 量 小 于 1.8 千 瓦 时 / 吨 造 水 比 大 于 8, 膜 法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的 能 耗 指 标 为 吨 水 耗 电 量 小 于 4.0 千 瓦 时 / 吨 ; 4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符 合 海 水 利 用 专 项 规 划 中 规 定 的 发 展 重 点 以 及 区 域 布 局 等 要 求 ; 2 热 法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的 物 能 消 耗 指 标 为 吨 水 耗 电 量 小 于 1.8 千 瓦 时 / 吨 造 水 比 大 于 8, 膜 法 海 水 淡 化 项 目 的 能 耗 指 标 为 吨 水 耗 电 量 小 于 4.0 千 瓦 时 / 吨 ; 3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69

5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火 力 发 电 企 业 有 关 项 目 能 否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12 月 15 日 国 税 函 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企 业 能 否 继 续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请 示 ( 内 地 税 字 号 ) 收 悉 请 示 要 求 明 确 火 力 发 电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5 年 本 ) 限 制 类 项 目, 但 投 运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改 造 属 于 鼓 励 类 项 目, 能 否 继 续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一 内 蒙 古 蒙 达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 是 火 力 发 电, 其 发 电 煤 耗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5 年 本 ) 中 的 限 制 类 规 定 情 形,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目 录 变 更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企 业 应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二 内 蒙 古 蒙 达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运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改 造 项 目 是 为 其 自 身 发 电 业 务 进 行 的 技 术 改 造, 不 属 于 产 生 业 务 收 入 的 对 外 营 业 项 目,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目 录 变 更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企 业 不 能 依 据 其 投 运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改 造 项 目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11 月 1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第 八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现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范 围 明 确 如 下 :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一 )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捐 赠 的 收 入 ; ( 二 )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拨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但 不 包 括 因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 三 ) 按 照 省 级 以 上 民 政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收 取 的 会 费 ; ( 四 )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孳 生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 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收 入 二 本 通 知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570

5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10 月 10 日 国 税 函 号 江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请 示 ( 赣 地 税 发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江 西 泰 和 玉 华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旋 窑 余 热 利 用 电 厂 利 用 该 公 司 旋 窑 水 泥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余 热 发 电, 其 生 产 活 动 虽 符 合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的 规 定 范 围, 但 由 于 旋 窑 余 热 利 用 电 厂 属 于 江 西 泰 和 玉 华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的 内 设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不 构 成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且 其 余 热 发 电 产 品 直 接 供 给 所 属 公 司 使 用, 不 计 入 企 业 收 入, 因 此, 旋 窑 余 热 利 用 电 厂 利 用 该 公 司 旋 窑 水 泥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余 热 发 电 业 务 不 能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减 计 收 入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宣 部 关 于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单 及 认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8 月 12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党 委 宣 传 部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和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两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精 神, 以 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现 就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单 及 认 定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已 经 审 核 批 准 执 行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后 企 业 的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转 制 文 化 企 业,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按 照 财 税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所 称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包 括 : ( 一 ) 根 据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第 一 批 不 在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地 区 的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名 单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第 二 批 不 在 试 点 地 区 的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名 单 和 新 增 试 点 地 区 名 单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第 三 批 不 在 试 点 地 区 的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单 位 名 单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由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分 批 发 布 的 不 在 试 点 地 区 的 试 点 单 位 ( 二 ) 由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重 庆 市 浙 江 省 广 东 省 及 深 圳 市 沈 阳 市 西 安 市 丽 江 市 审 核 发 布 的 试 点 单 位, 包 括 由 中 央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供 名 单, 由 北 京 市 发 布 的 中 央 在 京 转 制 试 点 单 位 ( 三 ) 财 税 号 规 定 的 新 增 试 点 地 区 审 核 发 布 的 试 点 单 位 571

52 上 述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如 果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持 原 认 定 的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同 意 更 名 函,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履 行 更 名 手 续 ; 如 果 主 营 业 务 发 生 变 化, 依 照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重 新 认 定 二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需 认 定 享 受 财 税 号 规 定 的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复 进 行 转 制 中 央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出 版 社 转 制 方 案, 由 中 央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出 版 社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批 复 ; 中 央 部 委 所 属 的 高 校 出 版 社 和 非 时 政 类 报 刊 社 的 转 制 方 案, 由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批 复 ;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所 属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的 转 制 方 案, 由 上 述 三 个 部 门 批 复 ; 地 方 所 属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的 转 制 方 案, 按 照 登 记 管 理 权 限 由 各 级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批 复 ; ( 二 )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已 进 行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 ( 三 ) 整 体 转 制 前 已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的, 转 制 后 已 核 销 事 业 编 制 注 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 四 ) 已 同 在 职 职 工 全 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按 企 业 办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 五 ) 文 化 企 业 具 体 范 围 符 合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附 件 规 定 ; ( 六 )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引 入 非 公 有 资 本 和 境 外 资 本 的,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变 更 资 本 结 构 的, 需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有 文 化 资 产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三 中 央 所 属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的 认 定, 由 中 宣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并 发 布 名 单 ; 地 方 所 属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的 认 定, 按 照 登 记 管 理 权 限, 由 各 级 宣 传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确 定 和 发 布 名 单, 并 逐 级 备 案 四 经 认 定 的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转 制 方 案 批 复 函 ; ( 二 )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 三 ) 整 体 转 制 前 已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的, 需 提 供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核 销 事 业 编 制 注 销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的 证 明 ; ( 四 ) 同 在 职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按 企 业 办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证 明 ; ( 五 ) 引 入 非 公 有 资 本 和 境 外 资 本 变 更 资 本 结 构 的, 需 出 具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函 ; 五 未 经 认 定 的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或 转 制 文 化 企 业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不 得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已 享 受 优 惠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追 缴 其 已 减 免 的 税 款 六 本 通 知 适 用 于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整 体 转 制 和 剥 离 转 制 两 种 类 型 ( 一 ) 整 体 转 制 包 括 :( 图 书 音 像 电 子 ) 出 版 社 非 时 政 类 报 刊 社 新 华 书 店 艺 术 院 团 电 影 制 片 厂 电 影 ( 发 行 放 映 ) 公 司 影 剧 院 等 整 体 转 制 为 企 业 ( 二 ) 剥 离 转 制 包 括 : 新 闻 媒 体 中 的 广 告 印 刷 发 行 传 输 网 络 部 分, 以 及 影 视 剧 等 节 目 制 作 与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业 体 制 中 剥 离 出 来 转 制 为 企 业 572

53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16 届 亚 洲 运 动 会 等 三 项 国 际 综 合 运 动 会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8 月 1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2010 年 广 州 第 16 届 亚 洲 运 动 会 ( 以 下 简 称 亚 运 会 ) 2011 年 深 圳 第 26 届 世 界 大 学 生 夏 季 运 动 会 ( 以 下 简 称 大 运 会 ) 和 2009 年 哈 尔 滨 第 24 届 世 界 大 学 生 冬 季 运 动 会 ( 以 下 简 称 大 冬 会 ) 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亚 运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大 运 会 执 行 局 和 大 冬 会 组 织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组 委 会 )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电 视 转 播 权 销 售 分 成 收 入 赞 助 计 划 分 成 收 入 ( 包 括 实 物 和 资 金 ),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2. 对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国 内 外 赞 助 收 入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 如 标 志 ) 特 许 收 入 宣 传 推 广 费 收 入 销 售 门 票 收 入 及 所 发 收 费 卡 收 入,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3. 对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与 国 家 邮 政 局 合 作 发 行 纪 念 邮 票 收 入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合 作 发 行 纪 念 币 收 入,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4. 对 组 委 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广 播 因 特 网 电 视 等 媒 体 收 入,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5. 对 组 委 会 按 亚 奥 理 事 会 国 际 大 体 联 核 定 价 格 收 取 的 运 动 员 食 宿 费 及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6. 对 组 委 会 赛 后 出 让 资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和 土 地 增 值 税 7. 对 组 委 会 使 用 的 营 业 账 簿 和 签 订 的 各 类 合 同 等 应 税 凭 证, 免 征 组 委 会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8. 对 组 委 会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车 船 税 二 关 于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和 大 冬 会 参 与 者 的 税 收 政 策 1. 对 参 赛 运 动 员 因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和 大 冬 会 比 赛 获 得 的 奖 金 和 其 他 奖 赏 收 入, 按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征 免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2.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捐 赠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和 大 冬 会 的 资 金 物 资 支 出, 在 计 算 企 业 和 个 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税 前 扣 除 3. 对 财 产 所 有 人 将 财 产 ( 物 品 ) 捐 赠 给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和 大 冬 会 组 委 会 所 书 立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免 征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三 关 于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和 大 冬 会 的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大 冬 会 的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第 24 届 世 界 大 学 生 冬 季 运 动 会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号 ) 执 行, 对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实 行 以 下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1. 对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组 委 会 为 举 办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进 口 的 亚 奥 理 事 会 国 际 大 体 联 或 国 际 单 项 体 育 组 织 指 定 的,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或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直 接 用 于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比 赛 的 消 耗 品, 免 征 关 税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573

54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的 进 口 比 赛 用 消 耗 品 的 范 围 数 量 清 单, 由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组 委 会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商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确 定 2. 对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组 委 会 进 口 的 其 他 特 需 物 资, 包 括 : 亚 奥 理 事 会 国 际 大 体 联 或 国 际 单 项 体 育 组 织 指 定 的 我 国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或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体 育 竞 赛 器 材 医 疗 检 测 设 备 安 全 保 障 设 备 交 通 通 讯 设 备 技 术 设 备, 在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期 间 按 暂 准 进 口 货 物 规 定 办 理, 亚 运 会 大 运 会 结 束 后 复 运 出 境 的 予 以 核 销 ; 留 在 境 内 或 做 变 卖 处 理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正 式 进 口 手 续, 并 照 章 缴 纳 关 税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四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及 海 关 等 管 理 部 门 要 密 切 关 注 税 收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逐 级 向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反 映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7 月 31 日 国 税 函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执 行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请 示 ( 桂 国 税 发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新 办 交 通 企 业 是 指 投 资 新 办 从 事 公 路 铁 路 航 空 港 口 码 头 运 营 和 管 道 运 输 的 企 业 中 的 交 通 企 业, 是 指 投 资 于 上 述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并 运 营 该 项 目 取 得 经 营 收 入 的 企 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目 录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7 月 27 日 国 税 函 号 甘 肃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请 示 ( 甘 国 税 发 号 ) 收 悉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文 件 规 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的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继 续 执 行 到 期 经 研 究, 现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后,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目 录 问 题 批 复 如 下 : 一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国 家 鼓 励 类 产 业 内 资 企 业 适 用 目 录 及 衔 接 问 题, 继 续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目 录 变 更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574

55 二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国 家 鼓 励 类 产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适 用 目 录 及 衔 接 问 题, 按 以 下 原 则 执 行 : ( 一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财 税 号 文 件 中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按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修 订 ) 执 行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财 税 号 文 件 中 中 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 第 18 号 令 ) 按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与 商 务 部 发 布 的 中 西 部 地 区 优 势 产 业 目 录 (2008 年 修 订 ) 执 行 ( 二 ) 在 相 关 目 录 变 更 前, 已 按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目 录 标 准 审 核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除 属 于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修 订 ) 中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外, 可 继 续 执 行 到 期 满 为 止 ; 对 属 于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修 订 ) 中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的 企 业, 应 自 执 行 新 目 录 的 年 度 起, 停 止 执 行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对 符 合 新 目 录 鼓 励 类 标 准 但 不 符 合 原 目 录 标 准 的 企 业, 应 自 执 行 新 目 录 的 年 度 起, 就 其 按 照 西 部 大 开 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的 税 收 优 惠 期 的 剩 余 优 惠 年 限 享 受 优 惠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扶 持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7 月 17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的 精 神, 文 化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于 2008 年 12 月 下 发 了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文 市 发 号 ) 为 促 进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增 强 动 漫 产 业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现 就 扶 持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增 值 税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对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动 漫 企 业 销 售 其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软 件, 按 17% 的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退 税 数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退 税 额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动 漫 软 件 当 期 已 征 税 款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动 漫 软 件 当 期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3% 动 漫 软 件 出 口 免 征 增 值 税 上 述 动 漫 软 件 的 范 围, 按 照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文 市 发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动 漫 产 品, 可 申 请 享 受 国 家 现 行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发 展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三 关 于 营 业 税 对 动 漫 企 业 为 开 发 动 漫 产 品 提 供 的 动 漫 脚 本 编 撰 形 象 设 计 背 景 设 计 动 画 设 计 分 镜 动 画 制 作 摄 制 描 线 上 色 画 面 合 成 配 音 配 乐 音 效 合 成 剪 辑 字 幕 制 作 压 缩 转 码 ( 面 向 网 络 动 漫 手 机 动 漫 格 式 适 配 ) 劳 务,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暂 减 按 3% 575

56 税 率 征 收 营 业 税 四 关 于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动 漫 直 接 产 品, 确 需 进 口 的 商 品 可 享 受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具 体 免 税 商 品 范 围 及 管 理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五 本 通 知 所 称 动 漫 企 业 和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和 认 定 程 序, 按 照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文 市 发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六 本 通 知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资 产 及 债 务 豁 免 对 价 收 入 征 免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2009 年 7 月 13 日 国 税 函 号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上 市 公 司 取 得 资 产 及 债 务 豁 免 对 价 收 入 是 否 征 收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请 示 ( 川 地 税 发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试 点 改 革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继 续 执 行 到 股 权 分 置 试 点 改 革 结 束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上 市 公 司 因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而 接 受 的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作 为 对 价 注 入 资 产 和 被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豁 免 债 务, 上 市 公 司 应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或 资 本 公 积,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2009 年 5 月 15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下 发 后, 一 些 地 区 反 映 在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过 程 中, 有 些 问 题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经 研 究, 现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补 充 明 确 如 下 : 一 列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管 理 的 各 类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包 括 免 税 收 入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税 率 加 计 扣 除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加 速 折 旧 减 计 收 入 税 额 抵 免 和 其 他 专 项 优 惠 政 策 二 除 国 务 院 明 确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类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新 税 法 后 继 续 保 留 执 行 的 原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企 业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以 及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实 行 审 批 管 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外, 其 他 各 类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均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三 备 案 管 理 的 具 体 方 式 分 为 事 先 备 案 和 事 后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两 种 具 体 划 分 除 国 家 税 务 576

57 总 局 确 定 的 外,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列 入 事 先 备 案 的 税 收 优 惠, 纳 税 人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提 请 备 案, 经 税 务 机 关 登 记 备 案 后 执 行 对 需 要 事 先 向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而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纳 税 人 不 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不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书 面 通 知 纳 税 人 不 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列 入 事 后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的 税 收 优 惠,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其 他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在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附 报 相 关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如 发 现 其 不 符 合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条 件, 应 取 消 其 自 行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并 相 应 追 缴 税 款 四 今 后 国 家 制 定 的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凡 未 明 确 为 审 批 事 项 的, 均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五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的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扶 贫 基 金 会 小 额 信 贷 试 点 项 目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5 月 1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批 复 精 神, 现 就 中 国 扶 贫 基 金 会 小 额 信 贷 试 点 项 目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中 和 农 信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扶 贫 基 金 会 举 办 的 农 户 自 立 服 务 社 ( 中 心 ) 从 事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农 村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执 行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二 中 和 农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扶 贫 基 金 会 举 办 的 农 户 自 立 服 务 社 ( 中 心 ) 应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不 能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适 用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三 已 征 的 应 予 免 征 的 营 业 税 税 款, 在 以 后 的 应 纳 营 业 税 税 额 中 抵 减 或 者 予 以 退 税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农 村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5 月 1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解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农 村 金 融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577

58 免 征 营 业 税 二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金 融 机 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90%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三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对 农 村 信 用 社 村 镇 银 行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由 银 行 业 机 构 全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贷 款 公 司 法 人 机 构 所 在 地 在 县 ( 含 县 级 市 区 旗 ) 及 县 以 下 地 区 的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的 金 融 保 险 业 收 入 减 按 3% 的 税 率 征 收 营 业 税 四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 保 险 公 司 为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提 供 保 险 业 务 取 得 的 保 费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90% 比 例 减 计 收 入 五 本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是 指 长 期 ( 一 年 以 上 ) 居 住 在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还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国 有 农 场 的 职 工 和 农 村 个 体 工 商 户 位 于 乡 镇 ( 不 包 括 城 关 镇 ) 行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和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经 济 的 机 关 团 体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集 体 户 ; 有 本 地 户 口, 但 举 家 外 出 谋 生 一 年 以 上 的 住 户, 无 论 是 否 保 留 承 包 耕 地 均 不 属 于 农 户 农 户 以 户 为 统 计 单 位, 既 可 以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也 可 以 从 事 非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农 户 贷 款 的 判 定 应 以 贷 款 发 放 时 的 承 贷 主 体 是 否 属 于 农 户 为 准 本 通 知 所 称 小 额 贷 款, 是 指 单 笔 且 该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下 ( 含 5 万 元 ) 的 贷 款 本 通 知 所 称 村 镇 银 行, 是 指 经 中 国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批 准, 由 境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企 业 法 人 境 内 自 然 人 出 资, 在 农 村 地 区 设 立 的 主 要 为 当 地 农 民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本 通 知 所 称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 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由 乡 ( 镇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为 社 员 提 供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本 通 知 所 称 由 银 行 业 机 构 全 资 发 起 设 立 的 贷 款 公 司, 是 指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批 准, 由 境 内 商 业 银 行 或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在 农 村 地 区 设 立 的 专 门 为 县 域 农 民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的 非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本 通 知 所 称 县 ( 县 级 市 区 旗 ), 不 包 括 市 ( 含 直 辖 市 地 级 市 ) 所 辖 城 区 本 通 知 所 称 保 费 收 入, 是 指 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 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 保 费 后 的 余 额 六 金 融 机 构 应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不 能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适 用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七 适 用 暂 免 或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至 2009 年 底 的 农 村 信 用 社 执 行 现 有 政 策 到 期 后, 再 执 行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八 适 用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金 融 机 构,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发 文 之 日 应 予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的 营 业 税 税 款, 在 以 后 的 应 纳 营 业 税 税 额 中 抵 减 或 者 予 以 退 税 九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试 点 地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试 点 地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请 遵 照 执 行 578

59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30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落 实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10 部 委 令 2005 年 第 39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和 外 商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商 务 部 等 5 部 委 令 2003 年 第 2 号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创 业 投 资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 24 个 月 ) 以 上,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 一 ) 经 营 范 围 符 合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且 工 商 登 记 为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创 业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专 业 性 法 人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二 )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完 成 备 案, 经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年 度 检 查 核 实, 投 资 运 作 符 合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三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除 应 按 照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的 规 定,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以 外, 还 应 符 合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500 人, 年 销 售 ( 营 业 ) 额 不 超 过 2 亿 元,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2 亿 元 的 条 件 2007 年 底 前 按 原 有 规 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且 在 2008 年 继 续 符 合 新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标 准 的, 向 其 投 资 满 24 个 月 的 计 算, 可 自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向 其 投 资 的 时 间 起 计 算 ( 四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中 小 企 业 接 受 创 业 投 资 之 后, 经 认 定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标 准 的, 应 自 其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年 度 起, 计 算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期 限 该 期 限 内 中 小 企 业 接 受 创 业 投 资 后, 企 业 规 模 超 过 中 小 企 业 标 准, 但 仍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标 准 的, 不 影 响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申 请 享 受 投 资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在 其 报 送 申 请 投 资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以 下 资 料 备 案 : ( 一 ) 经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核 实 后 出 具 的 年 检 合 格 通 知 书 ( 副 本 ); ( 二 )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的 说 明 ; ( 三 )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投 资 合 同 或 章 程 的 复 印 件 实 际 所 投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等 相 关 材 料 ; ( 四 )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年 销 售 ( 营 业 ) 额 资 产 总 额 等 ) 说 明 ; 579

60 ( 五 )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五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就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3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就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的, 在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00% 加 计 扣 除 企 业 就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的 工 资, 在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允 许 据 实 计 算 扣 除 ; 在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再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二 残 疾 人 员 的 范 围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企 业 享 受 安 置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100% 加 计 扣 除 应 同 时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 一 ) 依 法 与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签 订 了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并 且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在 企 业 实 际 上 岗 工 作 ( 二 ) 为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在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 三 ) 定 期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实 际 支 付 了 不 低 于 企 业 所 在 区 县 适 用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 四 ) 具 备 安 置 残 疾 人 上 岗 工 作 的 基 本 设 施 四 企 业 应 在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和 汇 算 清 缴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本 通 知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已 安 置 残 疾 职 工 名 单 及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1 至 8 级 ) 复 印 件 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办 理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的 备 案 手 续 五 在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对 企 业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纳 税 评 估 和 纳 税 检 查 时, 应 对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企 业 所 得 税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六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580

6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24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中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执 行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规 定 的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及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定 期 减 免 税 的 减 半 期 内, 可 以 按 照 企 业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减 半 征 税 其 他 各 类 情 形 的 定 期 减 免 税, 均 应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25% 的 法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减 半 征 税 二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第 三 条 所 称 不 得 叠 加 享 受, 且 一 经 选 择, 不 得 改 变 的 税 收 优 惠 情 形, 限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定 期 减 免 税 和 减 低 税 率 类 的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凡 企 业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同 时 享 受 三 企 业 在 享 受 过 渡 税 收 优 惠 过 程 中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重 组 等 情 形 的,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四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分 配 属 于 2007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的 累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而 形 成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均 应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五 企 业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之 前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单 独 依 据 原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优 惠 规 定 已 享 受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的, 凡 符 合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所 列 政 策 条 件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可 以 单 独 享 受 国 发 号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六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包 括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世 界 银 行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国 际 开 发 协 会 国 际 农 业 发 展 基 金 欧 洲 投 资 银 行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 所 称 优 惠 贷 款, 是 指 低 于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的 贷 款 七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二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所 称 从 业 人 数, 是 指 与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人 数 和 企 业 接 受 的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人 数 之 和 ; 从 业 人 数 和 资 产 总 额 指 标, 按 企 业 全 年 月 平 均 值 确 定,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b> 注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文 件 规 定, 此 条 款 停 止 执 行 </b> 月 平 均 值 =( 月 初 值 + 月 末 值 ) 2 全 年 月 平 均 值 = 全 年 各 月 平 均 值 之 和 12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或 者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作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确 定 上 述 相 关 指 标 581

62 八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待 遇, 应 适 用 于 具 备 建 账 核 算 自 身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条 件 的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 国 税 发 号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在 不 具 备 准 确 核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条 件 前, 暂 不 适 用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适 用 税 率 九 2007 年 底 前 设 立 的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可 以 按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在 2007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已 获 利 并 开 始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可 自 2008 年 度 起 继 续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十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条 规 定 的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包 括 承 租 方 企 业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并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设 备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方 企 业, 且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上 述 专 用 设 备 凡 融 资 租 赁 期 届 满 后 租 赁 设 备 所 有 权 未 转 移 至 承 租 方 企 业 的, 承 租 方 企 业 应 停 止 享 受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十 一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七 条 所 称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包 括 发 生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满 2 年 的 投 资 ; 所 称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按 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号 )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国 科 发 火 号 )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且 年 销 售 额 和 资 产 总 额 均 不 超 过 2 亿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500 人 的 企 业, 其 中 2007 年 底 前 已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在 其 规 定 有 效 期 内 不 需 重 新 认 定 十 二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24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规 定, 现 就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享 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技 术 转 让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享 受 优 惠 的 技 术 转 让 主 体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 ( 二 ) 技 术 转 让 属 于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范 围 ; ( 三 ) 境 内 技 术 转 让 经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部 门 认 定 ; ( 四 ) 向 境 外 转 让 技 术 经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部 门 认 定 ; ( 五 )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二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应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技 术 转 让 成 本 - 相 关 税 费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是 指 当 事 人 履 行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后 获 得 的 价 款, 不 包 括 销 售 或 转 让 设 备 仪 器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等 非 技 术 性 收 入 不 属 于 与 技 术 转 让 项 目 密 不 可 分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等 收 入, 不 得 计 入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582

63 技 术 转 让 成 本 是 指 转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净 值, 即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减 除 在 资 产 使 用 期 间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的 摊 销 扣 除 额 后 的 余 额 相 关 税 费 是 指 技 术 转 让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有 关 税 费, 包 括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签 订 费 用 律 师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及 其 他 支 出 三 享 受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应 单 独 计 算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并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 没 有 单 独 计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四 企 业 发 生 技 术 转 让, 应 在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减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一 ) 企 业 发 生 境 内 技 术 转 让,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时 应 报 送 以 下 资 料 : 1.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副 本 ); 2.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证 明 ; 3.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归 集 分 摊 计 算 的 相 关 资 料 ; 4. 实 际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的 证 明 资 料 ; 5.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二 ) 企 业 向 境 外 转 让 技 术,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时 应 报 送 以 下 资 料 : 1.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 副 本 ); 2.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证 书 或 技 术 出 口 许 可 证 ; 3.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数 据 表 ; 4.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归 集 分 摊 计 算 的 相 关 资 料 ; 5. 实 际 缴 纳 相 关 税 费 的 证 明 资 料 ; 6.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五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22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及 其 过 渡 性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现 对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当 年 可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或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实 际 实 施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的 当 年, 减 免 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按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二 原 依 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尚 未 期 满 同 时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的 583

64 相 关 规 定, 在 按 照 新 标 准 取 得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之 后, 可 以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后, 享 受 对 尚 未 到 期 的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执 行 到 期 满 的 过 渡 政 策 三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3 月 16 日 期 间 成 立, 截 止 到 2007 年 底 仍 未 获 利 ( 弥 补 完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零 )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新 标 准 取 得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后, 可 依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免 税 期 限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算 四 认 定 ( 复 审 ) 合 格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认 定 ( 复 审 )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当 年 开 始, 可 申 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企 业 取 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后, 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按 15% 的 税 率 进 行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或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五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已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的 企 业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的 说 明 ; ( 二 )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 ( 三 ) 企 业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说 明 ; ( 四 ) 企 业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以 上 资 料 的 计 算 填 报 口 径 参 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未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或 虽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但 不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本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不 得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优 惠 ; 已 享 受 优 惠 的, 应 追 缴 其 已 减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七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584

65 附 件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研 发 项 目 编 号 科 目 累 计 发 生 额 RD01 RD02 RD03 RD 合 计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其 中 : 人 员 人 工 直 接 投 入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设 计 费 设 备 调 试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其 他 费 用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其 中 : 境 内 的 外 部 研 发 投 入 额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 内 外 部 ) 小 计 企 业 填 报 人 签 字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签 章 ): 日 期 : 日 期 : 企 业 公 章 : 585

6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16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促 进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现 将 实 施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从 事 符 合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规 定 范 围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投 资 经 营 所 得, 自 该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从 事 承 包 经 营 承 包 建 设 和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目 录 规 定 项 目 的 所 得, 不 得 享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二 本 通 知 所 称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是 指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成 并 投 入 运 营 ( 包 括 试 运 营 ) 后 所 取 得 的 第 一 笔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三 本 通 知 所 称 承 包 经 营, 是 指 与 从 事 该 项 目 经 营 的 法 人 主 体 相 独 立 的 另 一 法 人 经 营 主 体, 通 过 承 包 该 项 目 的 经 营 管 理 而 取 得 劳 务 性 收 益 的 经 营 活 动 四 本 通 知 所 称 承 包 建 设, 是 指 与 从 事 该 项 目 经 营 的 法 人 主 体 相 独 立 的 另 一 法 人 经 营 主 体, 通 过 承 包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建 设 而 取 得 建 筑 劳 务 收 益 的 经 营 活 动 五 本 通 知 所 称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是 指 项 目 的 建 设 仅 作 为 本 企 业 主 体 经 营 业 务 的 设 施, 满 足 本 企 业 自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而 不 属 于 向 他 人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业 务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六 企 业 同 时 从 事 不 在 目 录 范 围 的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取 得 的 所 得, 应 与 享 受 优 惠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经 营 所 得 分 开 核 算, 并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共 同 费 用 ; 没 有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期 间 共 同 费 用 的 合 理 分 摊 比 例 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销 售 收 入 资 产 额 人 员 工 资 等 参 数 确 定 上 述 比 例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凡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改 变 的, 需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七 从 事 目 录 范 围 项 目 投 资 的 居 民 企 业 应 于 从 该 项 目 取 得 的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后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并 报 送 如 下 材 料 后, 方 可 享 受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 ( 一 )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该 项 目 文 件 复 印 件 ; ( 二 ) 该 项 目 完 工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 ( 三 ) 该 项 目 投 资 额 验 资 报 告 复 印 件 ; ( 四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八 企 业 因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变 化 或 因 目 录 调 整, 不 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减 免 税 条 件 的, 企 业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化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停 止 享 受 优 惠,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九 企 业 在 减 免 税 期 限 内 转 让 所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项 目, 受 让 方 承 续 经 营 该 项 目 的, 可 586

67 自 受 让 之 日 起, 在 剩 余 优 惠 期 限 内 享 受 规 定 的 减 免 税 优 惠 ; 减 免 税 期 限 届 满 后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不 得 就 该 项 目 重 复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十 税 务 机 关 应 结 合 纳 税 检 查 执 法 检 查 或 其 他 专 项 检 查, 每 年 定 期 对 企 业 享 受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款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企 业 是 否 继 续 符 合 减 免 所 得 税 的 资 格 条 件,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 二 ) 企 业 享 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是 否 及 时 将 变 化 情 况 报 送 税 务 机 关,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适 用 优 惠 进 行 了 调 整 十 一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不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规 定 条 件 的 或 采 取 虚 假 申 报 等 手 段 获 取 减 免 税 的 享 受 减 免 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未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的, 以 及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备 案 资 料 而 自 行 减 免 税 的,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十 二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10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现 就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本 通 知 所 称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是 指 企 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规 定 的 资 源 作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非 禁 止 并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按 90% 计 入 企 业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二 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主 管 部 门 按 目 录 规 定 认 定 的 生 产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的 企 业 ( 不 包 括 仅 对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工 艺 和 技 术 进 行 认 定 的 企 业 ), 取 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可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申 请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三 企 业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的 认 定 程 序, 按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鼓 励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发 改 环 资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四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取 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的 企 业, 应 按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办 理 认 定 并 取 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方 可 申 请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五 企 业 从 事 非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取 得 的 收 入 与 生 产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没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六 税 务 机 关 对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备 案 管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七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因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不 符 合 目 录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应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并 停 止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八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不 符 合 目 录 规 定 条 件, 采 用 欺 骗 等 手 段 获 取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或 者 因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不 符 合 享 受 优 惠 条 件, 但 未 及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的, 按 照 税 587

68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九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企 业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有 误 的, 应 停 止 企 业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并 及 时 与 有 关 认 定 部 门 协 调 沟 通, 提 请 纠 正, 已 经 享 受 的 优 惠 税 额 应 予 追 缴 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根 据 本 通 知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十 一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向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所 持 H 股 派 发 股 息 不 予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2009 年 4 月 1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现 将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向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所 持 H 股 派 发 股 息 不 予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社 保 基 金 ) 从 证 券 市 场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征 税 收 入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派 发 股 息 时, 可 凭 香 港 中 央 结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确 定 的 社 保 基 金 所 持 H 股 证 明, 不 予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香 港 以 外 上 市 的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向 境 外 派 发 股 息 时, 可 凭 有 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确 定 的 社 保 基 金 所 持 股 证 明, 不 予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向 其 他 经 批 准 对 股 息 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机 构 派 发 股 息 时, 可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3 月 27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天 津 上 海 特 派 办, 各 直 属 海 关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和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两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有 关 精 神, 现 就 文 化 企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包 括 中 央 省 地 市 及 县 级 ) 按 照 各 自 职 能 权 限 批 准 从 事 电 影 制 片 发 行 放 映 的 电 影 集 团 公 司 ( 含 成 员 企 业 ) 电 影 制 片 厂 及 其 他 电 影 企 业 取 得 的 销 售 电 影 拷 贝 收 入 转 让 电 影 版 权 收 入 电 影 发 行 收 入 以 及 在 农 村 取 得 的 电 影 放 映 收 入 588

69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二 2010 年 底 前, 广 播 电 视 运 营 服 务 企 业 按 规 定 收 取 的 有 线 数 字 电 视 基 本 收 视 维 护 费,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并 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免 征 营 业 税, 期 限 不 超 过 3 年 三 出 口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电 影 和 电 视 完 成 片 按 规 定 享 受 增 值 税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四 文 化 企 业 在 境 外 演 出 从 境 外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五 在 文 化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等 领 域 内, 依 据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火 号 ) 的 规 定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文 化 企 业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允 许 按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文 化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等 领 域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中 宣 部 另 行 发 文 明 确 六 出 版 发 行 企 业 库 存 呆 滞 出 版 物, 纸 质 图 书 超 过 五 年 ( 包 括 出 版 当 年, 下 同 )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和 投 影 片 ( 含 缩 微 制 品 ) 超 过 两 年 纸 质 期 刊 和 挂 历 年 画 等 超 过 一 年 的, 可 以 作 为 财 产 损 失 在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已 作 为 财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的 呆 滞 出 版 物, 以 后 年 度 处 置 的, 其 处 置 收 入 应 纳 入 处 置 当 年 的 应 税 收 入 七 为 生 产 重 点 文 化 产 品 而 进 口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的 自 用 设 备 及 配 套 件 备 件 等, 按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八 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新 办 文 化 企 业,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可 以 按 照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到 期 九 本 通 知 适 用 于 所 有 文 化 企 业 文 化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和 文 化 艺 术 的 企 业 文 化 企 业 具 体 范 围 见 附 件 除 上 述 条 款 中 有 明 确 期 限 规 定 者 外,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附 件 : 文 化 企 业 的 具 体 范 围 1.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2. 文 化 艺 术 演 出 经 纪 企 业 ; 3. 从 事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和 文 化 艺 术 展 览 的 企 业 ; 4. 从 事 演 出 活 动 的 剧 场 ( 院 ) 音 乐 厅 等 专 业 演 出 场 所 ; 5. 经 国 家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文 物 商 店 ; 6. 从 事 动 画 漫 画 创 作 出 版 和 生 产 以 及 动 画 片 制 作 发 行 的 企 业 ; 7. 从 事 广 播 电 视 ( 含 付 费 和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 节 目 制 作 发 行 的 企 业, 从 事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及 电 影 出 口 贸 易 的 企 业 ; 8. 从 事 电 影 ( 含 数 字 电 影 ) 制 作 洗 印 发 行 放 映 的 企 业 ; 9. 从 事 付 费 广 播 电 视 频 道 经 营 节 目 集 成 播 出 推 广 以 及 接 入 服 务 推 广 的 企 业 ; 10. 从 事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有 线 无 线 卫 星 传 输 的 企 业 ; 11. 从 事 移 动 电 视 手 机 电 视 网 络 电 视 视 频 点 播 等 视 听 节 目 业 务 的 企 业 ; 12. 从 事 与 文 化 艺 术 广 播 影 视 出 版 物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自 主 开 发 和 转 让 的 企 业 ; 从 事 著 作 权 代 理 贸 易 的 企 业 ; 589

70 13. 经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从 事 网 络 图 书 网 络 报 纸 网 络 期 刊 网 络 音 像 制 品 网 络 电 子 出 版 物 网 络 游 戏 软 件 网 络 美 术 作 品 网 络 视 听 产 品 开 发 和 运 营 的 企 业 ; 以 互 联 网 为 手 段 的 出 版 物 销 售 企 业 ; 14. 从 事 出 版 物 影 视 剧 目 作 品 音 乐 美 术 作 品 及 其 他 文 化 资 源 数 字 化 加 工 的 企 业 ; 15.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企 业 ; 16. 出 版 物 物 流 配 送 企 业, 经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全 国 或 区 域 出 版 物 发 行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出 版 物 进 出 口 贸 易 企 业 建 立 在 县 及 县 以 下 以 零 售 为 主 的 出 版 物 发 行 企 业 ; 17. 经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只 读 类 光 盘 复 制 企 业 可 录 类 光 盘 生 产 企 业 ; 18. 采 用 数 字 化 印 刷 技 术 电 脑 直 接 制 版 技 术 (CTP) 高 速 全 自 动 多 色 印 刷 机 高 速 书 刊 装 订 联 动 线 等 高 新 技 术 和 装 备 的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若 干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3 月 26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和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两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进 一 步 推 动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促 进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现 就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自 转 制 注 册 之 日 起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由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文 化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 自 转 制 注 册 之 日 起 对 其 自 用 房 产 免 征 房 产 税 三 党 报 党 刊 将 其 发 行 印 刷 业 务 及 相 应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剥 离 组 建 的 文 化 企 业, 自 注 册 之 日 起 所 取 得 的 党 报 党 刊 发 行 收 入 和 印 刷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四 对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中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涉 及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以 及 资 产 划 转 或 转 让 涉 及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建 税 等 给 予 适 当 的 优 惠 政 策, 具 体 优 惠 政 策 由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转 制 方 案 确 定 五 本 通 知 所 称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是 指 从 事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和 文 化 艺 术 的 事 业 单 位 ; 转 制 包 括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整 体 转 为 企 业 和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中 经 营 部 分 剥 离 转 为 企 业 六 本 通 知 适 用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地 区 的 所 有 转 制 文 化 单 位 和 不 在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地 区 的 转 制 企 业 有 关 名 单 由 中 央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供,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90

7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基 金 及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9 年 3 月 2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清 洁 基 金 ) 和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CDM 项 目 ) 实 施 企 业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明 确 如 下 : 一 关 于 清 洁 基 金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对 清 洁 基 金 取 得 的 下 列 收 入,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一 )CDM 项 目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上 缴 国 家 的 部 分 ; ( 二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赠 款 收 入 ; ( 三 ) 基 金 资 金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购 买 国 债 的 利 息 收 入 ; ( 四 ) 国 内 外 机 构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收 入 二 关 于 CDM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 一 )CDM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按 照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发 展 改 革 委 科 技 部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令 第 37 号 ) 的 规 定, 将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的 转 让 收 入, 按 照 以 下 比 例 上 缴 给 国 家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1. 氢 氟 碳 化 物 (HFC) 和 全 氟 碳 化 物 (PFC) 类 项 目, 为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的 65%; 2. 氧 化 亚 氮 (N2O) 类 项 目, 为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的 30%; 3.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重 点 领 域 以 及 植 树 造 林 项 目 等 类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为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的 2% ( 二 ) 对 企 业 实 施 的 将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的 65% 上 缴 给 国 家 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 目, 以 及 将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的 30% 上 缴 给 国 家 的 N2O 类 CDM 项 目, 其 实 施 该 类 CDM 项 目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实 施 CDM 项 目 的 所 得, 是 指 企 业 实 施 CDM 项 目 取 得 的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转 让 收 入 扣 除 上 缴 国 家 的 部 分, 再 扣 除 企 业 实 施 CDM 项 目 发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后 的 净 所 得 企 业 应 单 独 核 算 其 享 受 优 惠 的 CDM 项 目 的 所 得, 并 合 理 分 摊 有 关 期 间 费 用, 没 有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三 本 通 知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591

7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3 月 3 日 财 税 号 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做 好 当 前 经 济 形 势 下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精 神, 现 就 延 长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持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二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可 上 下 浮 动 20%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三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审 批 期 限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继 续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2009 年 1 月 19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对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业 务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 对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运 输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对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在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至 文 到 之 日 已 缴 纳 应 予 免 征 的 营 业 税, 从 以 后 应 缴 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 抵 减, 年 度 内 抵 减 不 完 的 予 以 退 税 二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 对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业 务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大 陆 的 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592

73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政 策 的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单 独 核 算 其 从 事 上 述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收 入 和 发 生 的 成 本 费 用 ;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三 本 通 知 所 称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交 通 运 输 部 颁 发 的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且 上 述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运 公 司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文 市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文 化 厅 ( 局 )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现 将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扶 持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落 实 国 家 对 动 漫 企 业 的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6) 332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按 照 本 办 法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方 可 申 请 享 受 通 知 规 定 的 有 关 优 惠 和 扶 持 政 策 第 三 条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坚 持 为 动 漫 企 业 服 务 促 进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的 宗 旨,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动 漫 企 业 包 括 : ( 一 ) 漫 画 创 作 企 业 ; ( 二 ) 动 画 创 作 制 作 企 业 ; ( 三 ) 网 络 动 漫 ( 含 手 机 动 漫 ) 创 作 制 作 企 业 ; ( 四 ) 动 漫 舞 台 剧 ( 节 ) 目 制 作 演 出 企 业 ; ( 五 ) 动 漫 软 件 开 发 企 业 ; ( 六 ) 动 漫 衍 生 产 品 研 发 设 计 企 业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动 漫 产 品 包 括 : ( 一 ) 漫 画 : 单 幅 和 多 格 漫 画 插 画 漫 画 图 书 动 画 抓 帧 图 书 漫 画 报 刊 漫 画 原 画 等 ; ( 二 ) 动 画 : 动 画 电 影 动 画 电 视 剧 动 画 短 片 动 画 音 像 制 品, 影 视 特 效 中 的 动 画 片 段, 科 教 军 事 气 象 医 疗 等 影 视 节 目 中 的 动 画 片 段 等 ; ( 三 ) 网 络 动 漫 ( 含 手 机 动 漫 ): 以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和 移 动 通 信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为 主 要 传 播 平 台, 以 电 脑 手 机 及 各 种 手 持 电 子 设 备 为 接 受 终 端 的 动 画 漫 画 作 品, 包 括 FLASH 动 画 网 络 表 情 手 机 动 漫 等 ; 593

74 ( 四 ) 动 漫 舞 台 剧 ( 节 ) 目 : 改 编 自 动 漫 平 面 与 影 视 等 形 式 作 品 的 舞 台 演 出 剧 ( 节 ) 目 采 用 动 漫 造 型 或 含 有 动 漫 形 象 的 舞 台 演 出 剧 ( 节 ) 目 等 ; ( 五 ) 动 漫 软 件 : 漫 画 平 面 设 计 软 件 动 画 制 作 专 用 软 件 动 画 后 期 音 视 频 制 作 工 具 软 件 等 ; ( 六 ) 动 漫 衍 生 产 品 : 与 动 漫 形 象 有 关 的 服 装 玩 具 文 具 电 子 游 戏 等 第 二 章 认 定 管 理 第 六 条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共 同 确 定 全 国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方 向,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全 国 动 漫 企 业 及 其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工 作, 并 定 期 公 布 通 过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名 单 第 七 条 全 国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称 办 公 室 ) 设 在 文 化 部,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 ( 二 ) 协 调 解 决 认 定 及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三 ) 组 织 建 设 和 管 理 "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平 台 " ; ( 四 ) 负 责 对 已 认 定 的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审,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和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对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的 具 ' 体 认 定 标 准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五 ) 受 理 核 实 并 处 理 有 关 举 报 第 八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与 同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组 成 本 行 政 区 域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称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 根 据 本 办 法 开 展 下 列 工 作 : ( 一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动 漫 企 业 及 其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初 审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向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通 过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颁 发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 ( 三 )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已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审 ; ( 四 ) 受 理 核 实 并 处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关 举 报, 必 要 时 向 办 公 室 报 告 ; ( 五 ) 办 公 室 委 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九 条 各 级 认 定 机 构 应 制 订 本 辖 区 内 的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规 程, 定 期 召 开 认 定 工 作 会 议 推 进 认 定 工 作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建 立 高 效 便 捷 的 认 定 工 作 机 制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由 各 级 认 定 机 构 的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第 三 章 认 定 标 准 第 十 条 申 请 认 定 为 动 漫 企 业 的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 ( 一 ) 在 我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 ( 二 ) 动 漫 企 业 经 营 动 漫 产 品 的 主 营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 ( 三 )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收 入 占 主 营 收 入 的 50% 以 上 ; ( 四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或 通 过 国 家 动 漫 人 才 专 业 认 证 的 从 事 动 漫 产 品 开 发 或 技 术 服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l0% 以 上 ; ( 五 ) 具 有 从 事 动 漫 产 品 开 发 或 相 应 服 务 等 业 务 所 需 的 技 术 装 备 和 工 作 场 所 ; ( 六 ) 动 漫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占 企 业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8% 以 上 ; ( 七 ) 动 漫 产 品 内 容 积 极 健 康, 无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内 容 ; ( 八 ) 企 业 产 权 明 晰, 管 理 规 范, 守 法 经 营 第 十 一 条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是 指 动 漫 企 业 自 主 创 作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594

75 制 作 表 演 的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动 漫 产 品 ( 不 含 动 漫 衍 生 产 品 ); 仅 对 国 外 动 漫 创 意 进 行 简 单 外 包 简 单 模 仿 或 简 单 离 岸 制 造, 既 无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也 无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除 外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认 定 为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 ( 一 ) 漫 画 产 品 销 售 年 收 入 在 100 万 元 ( 报 刊 300 万 元 )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年 销 售 l0 万 册 ( 报 纸 1000 万 份 期 刊 100 万 册 ) 以 上 的, 动 画 产 品 销 售 年 收 入 在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网 络 动 漫 ( 含 手 机 动 漫 ) 产 品 销 售 年 收 入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动 漫 舞 台 剧 ( 节 ) 目 演 出 年 收 入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年 演 出 场 次 50 场 以 上 的 ; ( 二 ) 动 漫 产 品 版 权 出 口 年 收 入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 三 ) 获 得 国 际 国 家 级 专 业 奖 项 的 ; ( 四 ) 经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全 国 性 动 漫 行 业 协 会 国 家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等 推 荐 的 在 思 想 内 涵 艺 术 风 格 技 术 应 用 市 场 营 销 社 会 影 响 等 方 面 具 有 示 范 意 义 的 动 漫 产 品 第 十 三 条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标 准 的 动 漫 企 业 申 请 认 定 为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的, 应 在 申 报 前 开 发 生 产 出 1 部 以 上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并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 ( 一 ) 注 册 资 本 l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 二 ) 动 漫 企 业 年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且 连 续 2 年 不 亏 损 的 ; ( 三 ) 动 漫 企 业 的 动 漫 产 品 版 权 出 口 和 对 外 贸 易 年 收 入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且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动 漫 产 品 出 口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30% 以 上 的 ; ( 四 ) 经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全 国 性 动 漫 行 业 协 会 国 家 动 漫 产 业 基 地 等 推 荐 的 在 资 金 人 员 规 模 艺 术 创 意 技 术 应 用 市 场 营 销 品 牌 价 值 社 会 影 响 等 方 面 具 有 示 范 意 义 的 动 漫 企 业 第 四 章 认 定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的 程 序 如 下 : ( 一 ) 企 业 自 我 评 价 及 申 请 企 业 认 为 符 合 认 定 标 准 的, 可 向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 二 )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1.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4.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学 历 结 构 以 及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的 比 例 说 明 ; 5. 营 业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者 租 赁 意 向 书 ( 含 出 租 方 的 产 权 证 明 ); 6. 开 发 生 产 创 作 经 营 的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销 售 合 同 及 销 售 合 同 约 定 的 款 项 银 行 入 帐 证 明 ; 7.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和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动 漫 产 品 的 情 况 说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版 权 登 记 证 书 或 专 利 证 书 等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8. 由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的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复 印 件 ; 9.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财 务 年 度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等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以 及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情 况 表, 并 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说 明 材 料 ; 10. 认 定 机 构 要 求 出 具 的 其 他 材 料 ( 三 ) 材 料 审 查 认 定 与 公 布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根 据 本 办 法,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将 通 过 初 审 的 动 漫 企 595

76 业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办 公 室 文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的, 由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公 布 通 过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名 单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根 据 通 过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名 单, 向 企 业 颁 发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并 附 其 本 年 度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在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中, 对 动 漫 产 品 属 性 分 类 以 及 是 否 属 于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等 情 况 予 以 标 注 动 漫 企 业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在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地 进 行 申 报 第 十 五 条 已 取 得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的 动 漫 企 业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标 准 的, 可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认 定 为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认 定 申 请 书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 复 印 件 ; 3.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标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财 务 年 度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等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并 附 每 项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情 况 说 明 ; 获 奖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版 权 出 口 贸 易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版 权 出 口 收 入 证 明 ; 有 关 机 构 的 推 荐 证 明 ; 4. 认 定 机 构 要 求 出 具 的 其 他 材 料 办 公 室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后,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予 以 审 核 符 合 标 准 的, 由 办 公 室 颁 发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文 书 第 十 六 条 已 取 得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的 动 漫 企 业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标 准 的, 可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认 定 为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文 书 复 印 件 ; 3.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标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等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或 版 权 出 口 贸 易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版 权 出 口 收 入 证 明 ; 有 关 机 构 的 推 荐 证 明 ; 4. 认 定 机 构 要 求 出 具 的 其 他 材 料 办 公 室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后,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予 以 审 核 符 合 标 准 的, 由 文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公 布 通 过 认 定 的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名 单, 并 由 办 公 室 颁 发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各 级 认 定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已 认 定 并 发 证 的 动 漫 企 业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进 行 年 审 对 年 度 认 定 合 格 的 企 业 在 证 书 和 年 度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上 加 盖 年 审 专 用 章 不 提 出 年 审 申 请 或 年 度 认 定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其 动 漫 企 业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应 将 对 动 漫 企 业 的 年 审 情 况 年 度 认 定 合 格 及 不 合 格 企 业 名 单 报 办 公 室 备 案, 并 由 办 公 室 对 外 公 布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通 过 办 公 室 年 审 后, 不 再 由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进 行 年 审 第 十 八 条 动 漫 企 业 对 年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布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596

77 提 请 复 核 的 企 业 应 当 提 交 复 核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办 公 室 收 到 复 核 申 请 后, 对 复 核 申 请 调 查 核 实, 由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通 知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并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变 化 ( 如 更 名 调 整 分 立 合 并 重 组 等 ) 的,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发 证 单 位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变 化 后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应 报 办 公 室 审 核 同 意 后, 撤 销 其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终 止 其 资 格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由 办 公 室 直 接 撤 销 其 "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 终 止 其 资 格 动 漫 企 业 更 名 的, 原 认 定 机 构 为 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重 新 核 发 证 书, 编 号 不 变 第 二 十 条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凭 本 年 度 有 效 的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以 及 本 年 度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列 表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文 书,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享 受 通 知 规 定 的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 二 十 一 条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优 先 享 受 国 家 及 地 方 各 项 财 政 资 金 信 贷 等 方 面 的 扶 持 政 策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认 定 和 已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有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一 经 查 实, 认 定 机 构 停 止 受 理 其 认 定 申 请, 或 撤 销 其 证 ( 文 ) 书, 终 止 其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布 : ( 一 ) 在 申 请 认 定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 ( 二 ) 有 偷 税 骗 税 抗 税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的 ; ( 三 ) 从 事 制 作 生 产 销 售 传 播 存 在 违 法 内 容 或 盗 版 侵 权 动 漫 产 品 的, 或 者 使 用 未 经 授 权 许 可 的 动 漫 产 品 的 ; ( 四 ) 有 其 他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被 撤 销 证 书 的 企 业, 认 定 机 构 在 3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企 业 的 认 定 申 请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被 撤 销 证 书 和 年 度 认 定 不 合 格 的 动 漫 企 业, 同 时 停 止 其 享 受 通 知 规 定 的 各 项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与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对 所 承 担 的 认 定 工 作 负 有 诚 信 以 及 合 规 义 务, 并 对 申 报 认 定 企 业 的 有 关 资 料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违 反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相 关 要 求 和 纪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省 级 认 定 机 构, 由 办 公 室 责 令 整 改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重 点 动 漫 产 品 文 书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证 书 等 证 书 文 书,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监 制 第 二 十 七 条 按 照 本 办 法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及 其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享 受 的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具 体 范 围 具 体 内 容 由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发 布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中 涉 及 数 字 的 规 定, 表 述 为 以 上 的, 均 含 本 数 字 在 内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597

7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12 月 1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有 效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其 他 税 收 法 规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现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各 类 减 免 税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税 收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实 行 审 批 管 理 的, 必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明 确 规 定 需 要 审 批 的 内 容 对 列 入 备 案 管 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的 范 围 方 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部 门 ) 自 行 研 究 确 定, 但 同 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范 围 内 必 须 一 致 三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期 限 超 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一 次 性 确 认, 但 每 年 必 须 对 相 关 减 免 税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对 情 况 变 化 导 致 不 符 合 减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停 止 享 受 减 免 税 政 策 四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有 资 质 认 定 要 求 的, 纳 税 人 须 先 取 得 有 关 资 质 认 定, 税 务 部 门 在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时, 可 进 一 步 简 化 手 续, 具 体 认 定 方 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研 究 确 定 五 对 各 类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管 理, 税 务 机 关 应 本 着 精 简 高 效 便 利 的 原 则, 方 便 纳 税 人, 减 少 报 送 资 料, 简 化 手 续 六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11 月 2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对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 简 称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简 称 社 保 基 金 )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社 保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社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社 保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买 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红 利 收 入, 股 票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信 托 投 资 收 益 等 其 他 投 资 收 入,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征 税 收 入 598

79 二 对 社 保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事 社 保 基 金 管 理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依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本 通 知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8 年 11 月 2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为 贯 彻 落 实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现 将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各 地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对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反 馈,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将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适 时 对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内 的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附 件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2008 年 版 ) 一 种 植 业 类 ( 一 ) 粮 食 初 加 工 1. 小 麦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小 麦 进 行 清 理 配 麦 磨 粉 筛 理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小 麦 面 粉 及 各 种 专 用 粉 2. 稻 米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稻 谷 进 行 清 理 脱 壳 碾 米 ( 或 不 碾 米 ) 烘 干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成 品 粮 及 其 初 制 品, 具 体 包 括 大 米 蒸 谷 米 3. 玉 米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玉 米 籽 粒 进 行 清 理 浸 泡 粉 碎 分 离 脱 水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生 产 的 玉 米 粉 玉 米 碴 玉 米 片 等 ; 鲜 嫩 玉 米 经 筛 选 脱 皮 洗 涤 速 冻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生 产 的 鲜 食 玉 米 ( 速 冻 粘 玉 米 甜 玉 米 花 色 玉 米 玉 米 籽 粒 ) 4. 薯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马 铃 薯 甘 薯 等 薯 类 进 行 清 洗 去 皮 磋 磨 切 制 干 燥 冷 冻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薯 类 初 级 制 品 具 体 包 括 : 薯 粉 薯 片 薯 条 5. 食 用 豆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大 豆 绿 豆 红 小 豆 等 食 用 豆 类 进 行 清 理 去 杂 浸 洗 晾 晒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豆 面 粉 黄 豆 芽 绿 豆 芽 6. 其 他 类 粮 食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燕 麦 荞 麦 高 粱 谷 子 等 杂 粮 进 行 清 理 去 杂 脱 壳 烘 干 磨 粉 轧 片 冷 却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燕 麦 米 燕 麦 粉 燕 麦 麸 皮 燕 麦 片 荞 麦 米 荞 麦 面 小 米 小 米 面 高 粱 米 高 粱 面 ( 二 ) 林 木 产 品 初 加 工 通 过 将 伐 倒 的 乔 木 竹 ( 含 活 立 木 竹 ) 去 枝 去 梢 去 皮 去 叶 锯 段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599

80 理, 制 成 的 原 木 原 竹 锯 材 ( 三 ) 园 艺 植 物 初 加 工 1. 蔬 菜 初 加 工 (1) 将 新 鲜 蔬 菜 通 过 清 洗 挑 选 切 割 预 冷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净 菜 切 割 蔬 菜 (2) 利 用 冷 藏 设 施, 将 新 鲜 蔬 菜 通 过 低 温 贮 藏, 以 备 淡 季 供 应 的 速 冻 蔬 菜, 如 速 冻 茄 果 类 叶 类 豆 类 瓜 类 葱 蒜 类 柿 子 椒 蒜 苔 (3) 将 植 物 的 根 茎 叶 花 果 种 子 和 食 用 菌 通 过 干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初 制 干 菜, 如 黄 花 菜 玉 兰 片 萝 卜 干 冬 菜 梅 干 菜 木 耳 香 菇 平 菇 * 以 蔬 菜 为 原 料 制 作 的 各 类 蔬 菜 罐 头 ( 罐 头 是 指 以 金 属 罐 玻 璃 瓶 经 排 气 密 封 的 各 种 食 品 下 同 ) 及 碾 磨 后 的 园 艺 植 物 ( 胡 椒 粉 花 椒 粉 等 )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2. 水 果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新 鲜 水 果 ( 含 各 类 山 野 果 ) 清 洗 脱 壳 切 块 ( 片 ) 分 类 储 藏 保 鲜 速 冻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各 类 水 果 果 干 原 浆 果 汁 果 仁 坚 果 3. 花 卉 及 观 赏 植 物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观 赏 用 绿 化 及 其 它 各 种 用 途 的 花 卉 及 植 物 进 行 保 鲜 储 藏 烘 干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各 类 鲜 干 花 ( 四 ) 油 料 植 物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菜 籽 花 生 大 豆 葵 花 籽 蓖 麻 籽 芝 麻 胡 麻 籽 茶 子 桐 子 棉 籽 红 花 籽 及 米 糠 等 粮 食 的 副 产 品 等, 进 行 清 理 热 炒 磨 坯 榨 油 ( 搅 油 墩 油 ) 浸 出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植 物 毛 油 和 饼 粕 等 副 产 品 具 体 包 括 菜 籽 油 花 生 油 豆 油 葵 花 油 蓖 麻 籽 油 芝 麻 油 胡 麻 籽 油 茶 子 油 桐 子 油 棉 籽 油 红 花 油 米 糠 油 以 及 油 料 饼 粕 豆 饼 棉 籽 饼 * 精 炼 植 物 油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五 ) 糖 料 植 物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各 种 糖 料 植 物, 如 甘 蔗 甜 菜 甜 菊 等, 进 行 清 洗 切 割 压 榨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制 糖 初 级 原 料 产 品 ( 六 ) 茶 叶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茶 树 上 采 摘 下 来 的 鲜 叶 和 嫩 芽 进 行 杀 青 ( 萎 凋 摇 青 ) 揉 捻 发 酵 烘 干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初 制 毛 茶 * 精 制 茶 边 销 茶 紧 压 茶 和 掺 兑 各 种 药 物 的 茶 及 茶 饮 料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七 ) 药 用 植 物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各 种 药 用 植 物 的 根 茎 皮 叶 花 果 实 种 子 等, 进 行 挑 选 整 理 捆 扎 清 洗 凉 晒 切 碎 蒸 煮 炒 制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片 丝 块 段 等 中 药 材 * 加 工 的 各 类 中 成 药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八 ) 纤 维 植 物 初 加 工 1. 棉 花 初 加 工 通 过 轧 花 剥 绒 等 脱 绒 工 序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皮 棉 短 绒 棉 籽 2. 麻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各 种 麻 类 作 物 ( 大 麻 黄 麻 槿 麻 苎 麻 苘 麻 亚 麻 罗 布 麻 蕉 麻 剑 麻 等 ) 进 行 脱 胶 抽 丝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干 ( 洗 ) 麻 纱 条 丝 绳 3. 蚕 茧 初 加 工 通 过 烘 干 杀 蛹 缫 丝 煮 剥 拉 丝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蚕 蛹 生 丝 丝 棉 600

81 ( 九 ) 热 带 南 亚 热 带 作 物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热 带 南 亚 热 带 作 物 去 除 杂 质 脱 水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工 业 初 级 原 料 具 体 包 括 : 天 然 橡 胶 生 胶 和 天 然 浓 缩 胶 乳 生 咖 啡 豆 胡 椒 籽 肉 桂 油 桉 油 香 茅 油 木 薯 淀 粉 木 薯 干 片 坚 果 二 畜 牧 业 类 ( 一 ) 畜 禽 类 初 加 工 1. 肉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畜 禽 类 动 物 ( 包 括 各 类 牲 畜 家 禽 和 人 工 驯 养 繁 殖 的 野 生 动 物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动 物 ) 宰 杀 去 头 去 蹄 去 皮 去 内 脏 分 割 切 块 或 切 片 冷 藏 或 冷 冻 分 级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分 割 肉 保 鲜 肉 冷 藏 肉 冷 冻 肉 绞 肉 肉 块 肉 片 肉 丁 2. 蛋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鲜 蛋 进 行 清 洗 干 燥 分 级 包 装 冷 藏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各 种 分 级 包 装 的 鲜 蛋 冷 藏 蛋 3. 奶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鲜 奶 进 行 净 化 均 质 杀 菌 或 灭 菌 灌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巴 氏 杀 菌 奶 超 高 温 灭 菌 奶 4. 皮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畜 禽 类 动 物 皮 张 剥 取 浸 泡 刮 里 晾 干 或 熏 干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生 皮 生 皮 张 5. 毛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畜 禽 类 动 物 毛 绒 或 羽 绒 分 级 去 杂 清 洗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洗 净 毛 洗 净 绒 或 羽 绒 6. 蜂 产 品 初 加 工 通 过 去 杂 过 滤 浓 缩 熔 化 磨 碎 冷 冻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蜂 蜜 蜂 蜡 蜂 胶 蜂 花 粉 * 肉 类 罐 头 肉 类 熟 制 品 蛋 类 罐 头 各 类 酸 奶 奶 酪 奶 油 王 浆 粉 各 种 蜂 产 品 口 服 液 胶 囊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二 ) 饲 料 类 初 加 工 1. 植 物 类 饲 料 初 加 工 通 过 碾 磨 破 碎 压 榨 干 燥 酿 制 发 酵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糠 麸 饼 粕 糟 渣 树 叶 粉 2. 动 物 类 饲 料 初 加 工 通 过 破 碎 烘 干 制 粉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鱼 粉 虾 粉 骨 粉 肉 粉 血 粉 羽 毛 粉 乳 清 粉 3. 添 加 剂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粉 碎 发 酵 干 燥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矿 石 粉 饲 用 酵 母 ( 三 ) 牧 草 类 初 加 工 通 过 对 牧 草 牧 草 种 籽 农 作 物 秸 秆 等, 进 行 收 割 打 捆 粉 碎 压 块 成 粒 分 选 青 贮 氨 化 微 化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干 草 草 捆 草 粉 草 块 或 草 饼 草 颗 粒 牧 草 种 籽 以 及 草 皮 秸 秆 粉 ( 块 粒 ) 三 渔 业 类 ( 一 ) 水 生 动 物 初 加 工 将 水 产 动 物 ( 鱼 虾 蟹 鳖 贝 棘 皮 类 软 体 类 腔 肠 类 两 栖 类 海 兽 类 动 物 等 ) 整 体 或 去 头 去 鳞 ( 皮 壳 ) 去 内 脏 去 骨 ( 刺 ) 擂 溃 或 切 块 切 片, 经 冰 鲜 冷 冻 冷 藏 等 保 鲜 防 腐 处 理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制 成 的 水 产 动 物 初 制 品 * 熟 制 的 水 产 品 和 各 类 水 产 品 的 罐 头 以 及 调 味 烤 制 的 水 产 食 品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 二 ) 水 生 植 物 初 加 工 将 水 生 植 物 ( 海 带 裙 带 菜 紫 菜 龙 须 菜 麒 麟 菜 江 篱 浒 苔 羊 栖 菜 莼 菜 等 ) 601

82 整 体 或 去 根 去 边 梢 切 段, 经 热 烫 冷 冻 冷 藏 等 保 鲜 防 腐 处 理 包 装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的 初 制 品, 以 及 整 体 或 去 根 去 边 梢 切 段 经 晾 晒 干 燥 ( 脱 水 ) 包 装 粉 碎 等 简 单 加 工 处 理 的 初 制 品 * 罐 装 ( 包 括 软 罐 ) 产 品 不 属 于 初 加 工 范 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008 年 10 月 17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各 地 可 直 接 贯 彻 执 行 对 属 已 明 确 的 免 税 项 目, 如 有 征 税 的, 要 及 时 退 还 税 款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中 尚 需 进 一 步 细 化 规 定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等 少 数 项 目, 税 务 总 局 正 与 相 关 部 门 抓 紧 研 究, 拟 于 近 期 下 发 执 行 对 从 事 此 类 项 目 的 企 业, 因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可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二 各 地 可 暂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税 收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事 宜 三 各 级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要 密 切 配 合, 确 保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一 致 各 地 对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税 务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反 映, 确 保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9 月 2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了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602

83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安 监 总 局 公 布 了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统 称 目 录 ) 现 将 执 行 目 录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列 入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可 以 按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 抵 免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额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但 结 转 期 不 得 超 过 5 个 纳 税 年 度 二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是 指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价 格, 但 不 包 括 按 有 关 规 定 退 还 的 增 值 税 税 款 以 及 设 备 运 输 安 装 和 调 试 等 费 用 三 当 年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乘 以 适 用 税 率, 扣 除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以 及 税 收 过 渡 优 惠 规 定 减 征 免 征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四 企 业 利 用 自 筹 资 金 和 银 行 贷 款 购 置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可 以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抵 免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企 业 利 用 财 政 拨 款 购 置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不 得 抵 免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五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投 入 适 用 已 开 始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专 用 设 备, 如 从 购 置 之 日 起 5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转 让 出 租 的, 应 在 该 专 用 设 备 停 止 使 用 当 月 停 止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并 补 缴 已 经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转 让 的 受 让 方 可 以 按 照 该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0% 抵 免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当 年 应 纳 税 额 不 足 抵 免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5 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六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安 监 总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适 时 对 目 录 内 的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并 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对 目 录 进 行 更 新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9 月 2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现 将 执 行 目 录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以 目 录 中 所 列 资 源 为 主 要 原 材 料, 生 产 目 录 内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按 90% 计 入 当 年 收 入 总 额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时, 目 录 内 所 列 资 源 占 产 品 原 料 的 比 例 应 符 合 目 录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二 企 业 同 时 从 事 其 他 项 目 而 取 得 的 非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收 入, 应 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收 入 分 开 核 算, 没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三 企 业 从 事 不 符 合 实 施 条 例 和 目 录 规 定 范 围 条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603

84 四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适 时 对 目 录 内 的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并 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对 目 录 进 行 更 新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公 布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2008 年 9 月 8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贸 委 ( 经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见 下 一 文 件 目 录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9 月 2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了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现 将 执 行 目 录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从 事 目 录 内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和 技 术 标 准 及 国 家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后 经 批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其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自 该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是 指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运 营 后 所 取 得 的 第 一 笔 收 入 二 企 业 同 时 从 事 不 在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取 得 的 所 得, 应 与 享 受 优 惠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所 得 分 开 核 算, 并 合 理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没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三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承 包 建 设 和 内 部 自 建 自 用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604

85 四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实 施 情 况,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适 时 对 目 录 内 的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并 在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对 目 录 进 行 更 新 序 号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类 别 项 目 范 围 条 件 及 技 术 标 准 1 港 口 码 头 码 头 泊 位 通 航 建 筑 物 新 建 项 目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沿 海 港 口 万 吨 级 及 以 上 泊 位 内 河 千 吨 级 及 以 上 泊 位 滚 装 泊 位 内 河 航 运 枢 纽 新 建 项 目 2 机 场 民 用 机 场 新 建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民 用 机 场 新 建 项 目, 包 括 民 用 机 场 迁 建 军 航 机 场 军 民 合 用 改 造 项 目 3 铁 路 新 线 建 设 项 目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客 运 专 线 城 际 轨 道 交 通 和 Ⅲ 级 及 以 上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4 铁 路 既 有 线 路 改 造 项 目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铁 路 电 气 化 改 造 增 建 二 线 项 目 以 及 其 他 改 造 投 入 达 到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帐 面 原 值 7 5% 以 上 的 改 造 项 目 5 公 路 公 路 新 建 项 目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一 级 以 上 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6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新 建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城 市 地 铁 轻 轨 新 建 项 目 水 力 发 电 新 建 项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在 主 要 河 流 上 新 建 的 水 电 项 目, 总 装 机 容 7 目 ( 包 括 控 制 性 量 在 25 万 千 瓦 及 以 上 的 新 建 水 电 项 目, 以 及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项 目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 8 核 电 站 新 建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核 电 站 新 建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330KV 及 以 上 跨 省 及 长 度 超 过 200KM 的 9 电 网 ( 输 变 电 设 施 新 建 项 目 ) 交 流 输 变 电 新 建 项 目,500KV 及 以 上 直 流 输 变 电 新 建 项 目 ;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革 命 老 区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电 网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 10 电 力 风 力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农 网 输 变 电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风 力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11 海 洋 能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由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海 洋 能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12 太 阳 能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太 阳 能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13 地 热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地 热 发 电 新 建 项 目 605

86 灌 区 配 套 设 施 及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灌 区 水 源 工 程 灌 排 系 统 工 程 节 水 工 程 14 农 业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15 地 表 水 水 源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水 库 塘 堰 水 窖 及 配 套 工 程 16 水 利 调 水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取 水 输 水 配 水 工 程 17 农 村 人 畜 饮 水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农 村 人 畜 饮 水 工 程 中 取 水 输 配 水 净 化 水 配 水 工 程 18 牧 区 水 利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由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牧 区 水 利 工 程 中 的 取 水 输 配 水 节 水 灌 溉 及 配 套 工 程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公 布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2008 年 8 月 2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序 号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指 标 参 照 标 准 功 能 及 作 用 适 用 范 围 一 煤 矿 01 瓦 斯 含 量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随 时 监 测 煤 矿 瓦 斯 含 量 有 有 害 气 体 压 力 测 试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及 涌 出 量, 防 止 发 生 瓦 的 矿 井 设 备 准 斯 事 故 02 瓦 斯 突 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预 测 高 瓦 斯 矿 井 瓦 斯 变 有 有 害 气 体 预 测 预 报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化 情 况, 防 止 瓦 斯 突 出 的 矿 井 设 备 准 03 瓦 斯 抽 放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降 低 煤 矿 瓦 斯 含 量, 保 有 有 害 气 体 监 测 设 备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证 瓦 斯 不 超 标, 确 保 安 的 矿 井 准 全 生 产 04 煤 矿 井 下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抽 采 煤 矿 瓦 斯, 防 止 瓦 有 瓦 斯 灾 害 瓦 斯 抽 采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斯 事 故 的 矿 井 用 钻 机 准 606

87 05 瓦 斯 抽 放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降 低 煤 矿 瓦 斯 含 量, 保 有 瓦 斯 灾 害 泵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证 瓦 斯 不 超 标, 确 保 安 的 矿 井 准 全 生 产 06 瓦 斯 抽 放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降 低 煤 矿 瓦 斯 含 量, 保 有 瓦 斯 灾 害 封 孔 泵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证 瓦 斯 不 超 标, 确 保 安 的 矿 井 准 全 生 产 07 矿 井 井 下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探 测 断 层 含 水 层 等 地 有 瓦 斯 冲 击 超 前 探 测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质 构 造, 防 治 突 出 冲 地 压 和 水 害 设 备 准 击 地 压 透 水 事 故 的 矿 井 08 矿 井 井 下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监 测 煤 矿 井 下 动 态, 防 用 于 煤 矿 安 安 全 监 测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止 违 章 作 业 全 监 测 监 控 监 控 及 人 准 员 定 位 监 测 设 备 09 一 氧 化 碳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防 止 一 氧 化 碳 超 标 用 于 煤 矿 安 检 测 警 报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全 监 测 仪 器 准 10 粉 尘 监 测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监 测 煤 矿 地 下 煤 尘 变 化 有 粉 尘 灾 害 仪 表 及 降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情 况, 防 止 发 生 煤 尘 爆 的 矿 井 尘 设 备 准 炸 事 故 11 煤 层 火 灾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预 测 煤 矿 火 灾 事 故 有 火 灾 危 险 预 测 预 报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的 矿 井 设 备 准 12 采 煤 工 作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检 测 煤 矿 地 下 顶 板 压 易 发 生 顶 板 面 矿 压 监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力, 防 止 发 生 冒 顶 事 故 事 故 的 矿 井 测 装 备 准 13 矿 井 自 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监 测 煤 矿 地 下 涌 水 量, 有 水 患 威 胁 化 排 水 监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防 止 发 生 透 水 事 故 的 矿 井 控 设 备 准 14 煤 矿 井 下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确 保 井 下 通 讯 畅 通,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通 讯 设 备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止 因 通 讯 不 畅 发 生 事 故 产 调 度 准 15 隔 爆 型 低 GB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检 测 煤 矿 地 下 电 器 设 有 爆 炸 性 气 压 检 漏 设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备, 防 止 漏 电 产 生 电 火 体 环 境 的 矿 备 爆 炸 性 气 准 花 井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16 隔 爆 型 电 GB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检 测 煤 矿 地 下 电 器 设 有 爆 炸 性 气 气 综 合 保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备, 防 止 漏 电 产 生 电 火 体 环 境 的 矿 护 设 备 爆 炸 性 气 准 花 井 607

88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17 防 爆 型 功 GB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防 止 煤 矿 设 备 因 电 压 不 有 爆 炸 性 气 率 因 数 补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足, 影 响 通 风 排 水 体 环 境 的 矿 偿 设 备 爆 炸 性 气 准 井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18 矿 用 隔 爆 GB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防 止 煤 矿 爆 炸 性 气 体 发 有 爆 炸 性 气 移 动 变 电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生 爆 炸 体 环 境 的 矿 站 爆 炸 性 气 准 井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19 矿 井 供 电 GB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强 制 防 止 煤 矿 设 备 因 电 压 有 爆 炸 性 气 电 容 电 流 执 行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检 验 标 电 流 不 足, 影 响 设 备 正 体 环 境 的 矿 自 动 补 偿 爆 炸 性 气 准 常 运 行 井 设 备 体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二 非 煤 矿 山 20 无 轨 设 备 在 无 轨 设 备 作 业 过 程 中 适 用 露 天 矿 自 动 灭 火 发 生 火 灾 时, 自 动 灭 火 山 作 业 系 统 保 证 人 身 和 设 备 安 全 21 烟 雾 传 感 检 测 坑 内 烟 尘 的 浓 度, 适 用 于 产 生 器 并 报 警 烟 雾 的 矿 山 作 业 22 斜 井 提 升 当 斜 进 提 升 钢 丝 绳 断 绳 矿 山 斜 井 提 用 捞 车 器 时, 可 以 捞 住 人 车, 防 升 止 坠 入 井 底, 造 成 人 身 事 故 防 火 炸 药 库 通 风 管 路 调 节 矿 山 企 业 炸 调 节 阀 药 库 监 测 24 井 下 低 压 对 进 下 低 压 IT 系 统 进 行 矿 山 井 下 不 接 地 系 漏 电 监 视, 保 证 井 下 作 统 绝 缘 检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漏 装 置 25 带 张 力 自 提 升 过 程 中, 自 动 平 衡 矿 井 提 升 设 动 平 衡 悬 各 钢 丝 绳 张 力, 防 止 钢 备 保 护 挂 装 置 的 丝 绳 张 力 过 大 造 成 断 绳 多 绳 提 升 和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容 器 26 带 BF 型 钢 确 保 钢 丝 绳 断 绳 时 能 够 带 BF 型 钢 丝 608

89 丝 绳 罐 道 抓 住 钢 丝 绳, 避 免 人 身 绳 罐 道 罐 笼 罐 笼 防 坠 伤 亡 保 护 器 的 罐 笼 27 带 木 罐 道 确 保 钢 丝 绳 断 绳 时 能 够 带 木 罐 道 罐 罐 笼 防 坠 抓 住 钢 丝 绳, 避 免 人 身 笼 保 护 器 的 罐 笼 伤 亡 28 带 制 动 器 当 钢 丝 绳 断 绳 时, 人 车 矿 山 斜 井 提 的 斜 井 人 立 即 在 轨 道 上 制 动, 避 升 车 免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29 毒 性 缸 体 毒 性 气 体 作 业 环 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测 定 作 业 环 境 毒 气 含 含 有 毒 性 气 检 测 报 警 浓 度 超 限 仪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量, 防 止 发 生 中 毒 事 故 体 的 作 业 环 器 报 警 GB 境 30 地 下 管 道 埋 地 管 道 探 测 器 泄 漏 检 测 报 警 检 测 埋 地 管 道 泄 漏 情 况 探 测 埋 地 管 道 泄 漏 点 专 用 设 备 31 管 道 防 腐 检 测 管 道 检 测 管 道 腐 蚀 情 况 生 产 装 置 井 检 测 仪 防 腐 涂 层 场 长 输 管 线 厚 度 的 变 化 32 氧 气 检 测 氧 气 超 低 作 业 环 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检 测 密 闭 作 业 空 间 氧 气 密 闭 空 间 作 报 警 器 超 高 浓 度 仪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含 量, 防 止 含 量 过 低 或 业 报 警 GB 过 高 引 发 事 故 33 便 携 式 二 二 氧 化 碳 作 业 环 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检 查 密 闭 作 业 空 间 二 氧 密 闭 空 间 作 氧 化 碳 检 气 体 超 高 仪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化 碳 含 量 业 测 报 警 器 浓 度 报 警 GB 便 携 式 可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检 测 作 业 场 所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气 体 是 燃 气 体 检 浓 度 超 限 GB 含 量 指 列 入 危 险 测 报 警 器 报 警 化 学 品 名 录 (2002 年 版 本,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告 [2003] 第 1 号, 如 有 更 新 版 本 为 准 ) 中 的 可 燃 气 体 35 送 风 式 长 正 压 送 风, 长 管 面 具 GB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作 业 和 救 有 毒 有 害 物 管 呼 吸 器 防 止 作 业 援 场 所 作 业 人 员 防 护 质 作 业 和 救 环 境 气 体 援 场 所 609

90 被 劳 动 者 吸 入 四 烟 花 爆 竹 行 业 36 静 电 火 花 火 工 药 品 监 测 并 预 防 静 电 火 花 的 烟 花 爆 竹 生 感 度 仪 及 电 火 工 产 生 产 品 静 电 放 电 火 花 敏 感 度 五 公 路 行 业 37 路 况 快 速 以 车 流 速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用 于 道 路 缺 陷 及 安 全 隐 用 于 道 路 施 检 测 系 统 度 (0 - 准 患 检 测 工 (CiCS) 100Km/h) 快 速 检 测 路 况 指 标 : 路 面 损 坏 ( 裂 缝 ) 等 数 据 道 路 平 整 度 路 面 车 辙 路 面 纹 理 深 度 道 路 前 方 图 像 自 动 采 集 上 述 5 项 路 面 状 况 指 标 ; 对 检 测 数 据 自 动 处 理 识 别 ; 路 面 裂 缝 等 识 别 准 确 率 达 到 95% 以 上 六 铁 路 行 业 38 红 外 线 轴 适 应 列 车 运 运 装 管 验 [2003]276 号 车 辆 轴 温 监 测, 防 止 轴 车 辆 热 轴 温 探 测 智 行 速 度 5- 温 过 高 发 生 事 故 能 跟 踪 设 160 公 里 / 备 ( THDS) 小 时 ; 自 动 计 轴 计 辆 : 计 轴 误 差 <3 10-6, 计 610

91 辆 误 差 < ; 热 轴 故 障 预 报 兑 现 率 : 区 间 探 测 站 :>60% ; 系 统 可 维 护 性 : 机 械 部 分 <10 分 钟, 电 气 部 分 <3 分 钟 ; 适 应 温 湿 度 工 作 条 件 : 室 外 设 备 环 温 -40 ~ +60, 室 内 温 度 0~+ 40, 室 内 相 对 湿 度 < 95%, 室 外 相 对 湿 度 < 85% 39 货 车 运 行 适 应 车 速 运 装 管 验 [2004]141 号 货 车 运 行 故 障 动 态 监 货 车 故 障 动 态 ( 公 里 / 小 测,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检 测 成 套 时 ) 5 ~ 设 备 140Km/h, (TFDS) 自 动 计 轴 计 辆 误 差 < 计 辆 误 差 < ; 故 障 信 息 存 储 容 量 两 年 ( 一 个 段 修 期 ), 图 像 传 输 速 率 2 分 钟 / 百 辆, 摄 像 机 分 辨 率 , 抓 拍 速 率 611

92 50 帧 / 秒, 补 偿 光 源 开 启 关 闭 响 应 时 间 1 秒, 保 护 门 开 启 关 闭 反 应 时 间 2 秒, 室 外 设 备 适 应 温 度 -40~70 40 货 车 运 行 称 重 范 围 : 运 装 管 验 [2002]306 号 货 车 最 大 轴 重 转 向 动 货 车 运 行 状 状 态 地 面 最 大 轴 重 态 通 过 速 度 等 方 面 监 态 安 全 监 测 25t; 计 量 方 测 成 套 设 备 式 : 双 向 全 (TPDS) 自 动 轴 转 向 架 动 态 计 量 ; 通 过 速 度 不 限 ; 检 测 精 度 ; 列 车 以 45Km /h 及 以 下 速 度 通 过 时 超 载 检 测 精 度 优 于 5,45~ 60Km/h 速 度 通 过 时 超 载 检 测 精 度 优 于 1%, 60Km/h 以 上 重 车 超 载 检 测 准 确 度 优 于 3%; 识 别 车 轮 踏 面 擦 伤 : 监 测 速 度 范 围 20 ~ 90Km /h; 识 别 车 辆 蛇 行 运 动 失 稳 : 车 辆 612

93 运 行 速 度 不 限 ; 允 许 超 载 ; 为 额 定 载 荷 的 250%; 七 民 航 行 业 41 发 动 机 火 FAR23 设 备 校 准 灭 火 火 警 探 飞 机 发 动 机 警 探 测 器 - 97 / 测 / 防 冰 控 制 系 统 温 度 控 制 器 防 冰 控 制 系 统 温 度 控 制 面 板 防 冰 面 板 FAA TS0-C43,C16 防 冰 防 水 控 制 系 统 温 度 控 制 233w 同 上 233N A 系 列 233N 同 上 1019 利 用 发 动 机 引 气 给 飞 机 大 翼 和 发 动 机 整 流 包 皮 提 供 防 冰 防 止 这 些 部 位 结 冰 使 飞 机 失 去 制 度 防 冰 活 门 C / / / / 7612B000 / 7646B000 / / 38E93-5 同 上 防 冰 控 制 系 统 结 冰 探 测 器 0871HT3 / 0871DL6 同 上 613

94 防 冰 控 制 S283T007 - 同 上 系 统 窗 温 3/ 控 制 器 2/ / / / / 八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类 43 正 压 式 空 具 有 耐 高 GA 正 压 式 消 防 对 人 体 呼 吸 器 官 的 防 用 于 现 场 作 气 呼 吸 器 温 阻 燃 空 气 呼 吸 器 护 业 时, 对 人 体 绝 缘 防 呼 吸 器 官 的 腐 防 水 防 装 具, 供 作 重 量 轻 业 人 员 在 浓 气 密 性 好 烟 毒 气 性 气 等 性 能 气 体 或 严 重 缺 瓶 工 作 压 氧 的 环 境 中 力 使 用 30MPa, 背 架 应 为 高 强 度 的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成, 面 罩 防 结 雾, 一 级 减 压 阀 输 出 端 应 具 有 他 救 接 口, 使 用 时 间 不 得 低 于 45 分 钟 44 隔 绝 式 正 防 护 时 间 MT 隔 绝 式 正 压 煤 矿 井 下 危 险 场 所 救 煤 矿 井 下 压 氧 气 呼 Ih 以 上, 氧 氧 气 呼 吸 器 护 人 员 防 护 吸 器 浓 度 不 得 低 于 21% 45 全 防 型 滤 对 有 毒 气 GB/T 过 滤 对 危 险 作 业 人 员 呼 吸 用 于 危 险 场 毒 罐 体 和 蒸 气 式 防 毒 面 具 滤 毒 罐 性 能 试 保 护 所 呼 吸 保 护 614

95 有 毒 颗 粒 及 放 射 性 粒 子 细 菌 具 有 良 好 的 过 滤 性 能 NBC 防 护 标 准 储 存 期 限 不 低 于 5 年 验 方 法 与 防 毒 面 罩 配 套 46 消 防 报 警 机 GBJ 初 期 火 灾 报 警 用 于 机 库 器 材 库 及 厂 房 内 预 报 初 期 火 灾, 提 示 人 员 疏 散 47 核 放 射 探 可 自 动 声 GB 核 仪 器 与 快 速 寻 找 并 确 定 a 用 于 有 a r 测 仪 光 报 警 显 核 辐 射 探 测 器 质 量 检 验 规 r 射 线 污 染 源 的 位 置 射 线 污 染 源 示 所 检 测 则 的 作 业 环 境 射 线 的 强 度 持 续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70 小 时 48 可 燃 气 体 可 检 测 10 GB 可 燃 气 体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检 测 用 于 检 测 事 检 测 仪 种 以 上 易 探 测 器 故 现 场 易 燃 燃 易 爆 气 易 爆 气 体 体 的 体 积 浓 度 49 压 缩 氧 自 具 有 防 爆 MT 隔 绝 式 压 发 生 缺 氧 或 在 有 毒 有 用 于 煤 矿 井 救 器 合 格 证 和 缩 氧 自 救 器 害 气 体 环 境 中 工 作 人 下 发 生 缺 氧 MA 标 志 定 员 佩 用 自 救 逃 生 或 在 有 毒 有 量 供 氧 量 害 气 体 环 境 1.2 ~ 1.6L 中 矿 工 佩 用 /min 通 它 可 以 自 身 气 阻 力 逃 生 196Pa 吸 气 温 度 45 手 动 补 给 60L/ min 二 氧 化 碳 吸 收 615

96 剂 用 量 350g 氧 气 瓶 额 定 充 气 压 力 20MPa 排 气 阀 开 启 压 力 200~ 400Pa 50 矿 山 救 护 指 具 有 高 地 QC/T 救 护 车 矿 山 发 生 事 故 救 援 指 用 于 矿 山 事 挥 车 盘, 功 率 汽 车 标 准 GA14-91 用 挥 故 抢 险 的 救 大, 起 步 无 线 电 话 技 术 要 求 和 试 验 援 指 挥 快, 越 野 性 方 法 GB 城 能 好 汽 车 市 通 讯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性 能 应 达 范 到 : 爬 坡 度 在 30% 以 上 ; 最 小 离 地 间 隙 在 220mm 以 上 ; 行 车 速 度 在 120Km / h 以 上 配 有 无 线 通 讯 系 统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和 警 灯 警 报 装 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2008 年 8 月 2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贸 委 ( 经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4 年 1 月 12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616

97 布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目 录 (2003 年 修 订 ) 同 时 废 止 类 别 序 号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综 合 利 用 的 资 源 生 产 的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一 共 生 伴 生 矿 产 资 源 1 煤 系 共 生 伴 生 矿 产 资 源 瓦 斯 高 岭 岩 铝 钒 土 膨 润 土, 电 力 热 力 及 燃 气 1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看 所 列 资 源 2 煤 炭 开 发 中 的 废 弃 物 3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二 废 水 2 煤 矸 石 石 煤 粉 煤 灰 采 矿 和 砖 ( 瓦 ) 砌 块 墙 板 类 产 品 石 膏 产 品 原 料 70% ( 液 ) 废 选 矿 废 渣 冶 炼 废 渣 工 业 炉 渣 类 制 品 以 及 商 品 粉 煤 灰 以 上 来 自 所 列 气 废 渣 脱 硫 石 膏 磷 石 膏 江 河 ( 渠 ) 资 源 道 的 清 淤 ( 淤 沙 ) 风 积 沙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余 渣 化 工 废 渣 工 业 废 渣 3 转 炉 渣 电 炉 渣 铁 合 金 炉 渣 铁 铁 合 金 料 精 矿 粉 稀 土 产 品 原 料 氧 化 铝 赤 泥 化 工 废 渣 工 业 废 100% 来 自 所 渣 列 资 源 4 化 工 纺 织 造 纸 工 业 废 液 及 废 银 盐 锌 纤 维 碱 羊 毛 脂 产 品 原 料 70% 渣 聚 乙 烯 醇 硫 化 纳 亚 硫 酸 钠 硫 以 上 来 自 所 列 氰 酸 钠 硝 酸 铁 盐 铬 盐 木 素 资 源 磺 酸 盐 乙 酸 乙 二 酸 乙 酸 钠 盐 酸 粘 合 剂 酒 精 香 兰 素 饮 料 酵 母 肥 料 甘 油 乙 氰 5 制 盐 液 ( 苦 卤 ) 及 硼 酸 废 液 氯 化 钾 硝 酸 甲 溴 素 氯 化 镁 氢 氧 化 镁 无 水 硝 石 膏 硫 酸 镁 硫 酸 钾 肥 料 产 品 原 料 70% 以 上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6 工 矿 废 水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水 1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2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617

98 7 废 生 物 质 油, 废 弃 润 滑 油 生 物 柴 油 及 工 业 油 料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8 焦 炉 煤 气, 化 工 石 油 ( 炼 油 ) 化 工 废 气 发 酵 废 气 火 炬 气 炭 黑 尾 气 9 转 炉 煤 气 高 炉 煤 气 火 炬 气 以 及 除 焦 炉 煤 气 以 外 的 工 业 炉 气, 工 业 过 程 中 的 余 热 余 压 硫 磺 硫 酸 磷 铵 硫 铵 脱 硫 石 膏 可 燃 气 轻 烃 氢 气 硫 酸 亚 铁 有 色 金 属 二 氧 化 碳 干 冰 甲 醇 合 成 氨 电 力 热 力 三 再 生 资 源 10 废 旧 电 池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金 属 ( 包 括 稀 贵 金 属 ) 非 金 属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11 废 感 光 材 料 废 灯 泡 ( 管 ) 有 色 ( 稀 贵 ) 金 属 及 其 产 品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12 锯 末 树 皮 枝 丫 材 人 造 及 其 制 品 1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2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13 废 塑 料 塑 料 制 品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14 废 旧 轮 胎 翻 新 轮 胎 胶 粉 1 产 品 符 合 GB9037 和 GB14646 标 准 2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3 符 合 GB/ T19208 等 标 准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15 废 弃 天 然 纤 维 ; 化 学 纤 维 及 其 制 品 造 纸 原 料 纤 维 纱 及 织 物 无 纺 布 毡 粘 合 剂 再 生 聚 酯 产 品 原 料 100%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16 农 作 物 秸 杆 及 壳 皮 ( 包 括 粮 食 作 物 秸 杆 农 业 经 济 作 物 秸 杆 粮 食 壳 皮 玉 米 芯 ) 代 木 产 品, 电 力 热 力 及 燃 气 产 品 原 料 70% 以 上 来 自 所 列 资 源 618

99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的 通 知 2008 年 8 月 2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贸 委 ( 经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序 号 设 备 类 别 附 件 1: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设 备 名 称 性 能 参 数 应 用 领 域 能 效 标 准 一 节 能 设 备 1 中 小 型 节 能 中 小 电 压 660V 及 以 下, 额 定 功 率 工 业 生 产 电 力 拖 GB 三 相 电 型 三 相 异 步 0.55KW~315KW 范 围 内, 单 速 封 闭 动 2002 动 机 电 动 机 扇 冷 式 N 设 计 的 一 般 用 途 防 爆 电 动 机 效 率 指 标 不 小 于 节 能 评 价 值 2 空 气 调 能 效 等 级 1 名 义 制 冷 量 大 于 7000W, 能 效 比 达 到 工 业 制 冷 GB 节 设 备 级 的 单 元 能 效 等 级 1 级 要 求 2004 式 空 气 调 节 机 能 效 等 级 1 级 的 风 管 送 风 式 空 调 ( 热 泵 ) 机 组 能 效 比 达 到 能 效 等 级 1 级 要 求 工 业 制 冷 GB 能 效 等 级 1 级 的 屋 顶 式 空 调 ( 热 泵 ) 机 组 制 冷 量 为 28~420kW, 能 效 比 达 到 能 效 等 级 1 级 要 求 工 业 制 冷 GB 能 效 等 级 1 级 的 冷 水 机 组 能 效 比 达 到 能 效 等 级 1 级 要 求 工 业 制 冷 GB

100 能 效 等 级 1 级 的 房 间 空 气 调 节 器 名 义 制 冷 量 大 于 等 于 14000W, 能 效 比 达 到 能 效 等 级 1 级 要 求 工 业 制 冷 GB 通 风 机 节 能 型 离 心 通 风 机 节 能 型 轴 流 通 风 机 节 能 型 空 调 离 心 通 风 机 效 率 达 到 节 能 评 价 值 要 求 工 业 生 产 传 输 GB 效 率 达 到 节 能 评 价 值 要 求 工 业 生 产 传 输 GB 效 率 达 到 节 能 评 价 值 要 求 工 业 生 产 传 输 GB 水 泵 节 能 型 单 级 清 水 离 心 泵 节 能 型 多 级 清 水 离 心 泵 单 级 清 水 离 心 泵 ( 单 吸 和 双 吸 ), 效 率 达 到 节 能 评 价 值 要 求 多 级 清 水 离 心 泵, 效 率 达 到 节 能 评 价 值 要 求 工 业 生 产 传 输 GB 工 业 生 产 传 输 空 气 压 高 效 空 气 输 入 比 功 率 应 不 小 于 节 能 评 价 值 的 工 业 生 产 GB 缩 机 压 缩 机 103% 2003 变 频 器 高 压 大 容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10kV 额 定 容 量 高 压 大 功 率 电 动 6 量 变 频 器 500kVA 以 上 机 配 电 变 高 效 油 浸 三 相 10kV, 无 励 磁 调 压 额 定 容 量 电 力 输 配 电 GB 压 器 式 配 电 变 30kVA~1600kVA 的 油 浸 式, 空 载 损 2006 压 器 耗 和 负 载 损 耗 应 不 大 于 节 能 评 价 值 的 36% 高 效 干 式 三 相 10kV, 无 励 磁 调 压 额 定 容 量 电 力 输 配 电 配 电 变 压 30kVA~2500kVA 的 干 式 配 电 变 压 器 器, 空 载 损 耗 和 负 载 损 耗 应 不 大 于 节 能 证 价 值 的 36% 7 高 压 电 节 能 型 三 机 座 号 , 效 率 指 标 不 小 于 节 工 业 生 产 电 力 拖 动 机 相 异 步 高 能 评 价 值 动 压 电 动 机 8 节 电 器 电 机 轻 载 节 电 器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10kV 50/60Hz 额 定 容 量 500kVA~2500kVA, 节 电 率 达 到 30% 以 上 工 业 生 产 电 力 拖 动 9 交 流 接 永 磁 式 交 1000V 以 下 的 电 压 :500HZ 交 流 电 源 电 力 控 制 触 器 流 接 触 器 供 电 额 定 电 流 1000A 及 以 下 的 接 触 器 功 耗 小 于 0.5VA 10 用 电 过 配 电 系 统 额 定 电 压 不 超 过 10kV 50/60Hz 工 业 生 产 及 商 用 程 优 化 节 电 设 备 额 定 容 量 不 超 过 2500kVA 采 用 微 电 配 电 系 统 620

101 控 制 器 脑 实 时 控 制 具 有 电 压 自 动 检 测 控 制 时 间 + 电 压 控 制 电 压 梯 度 控 制 模 式,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输 入 电 压 不 同 时 间 及 工 艺 要 求 进 行 过 程 能 量 优 化 控 制 的 功 能 11 工 业 锅 热 水 锅 炉 热 效 率 在 GB/T 表 2 中 一 工 业 生 产 GB/T 炉 级 指 标 的 基 础 上 再 提 高 5% 2000 蒸 气 锅 炉 12 工 业 加 铜 锭 感 应 额 定 功 率 1600kW, 加 热 处 理 每 吨 铜 铜 加 工 业 GB 热 设 置 加 热 炉 锭, 单 耗 电 量 从 250kW h/t 降 到 kW h/t GB/ 高 阻 抗 电 容 量 40T, 熔 炼 每 吨 钢 节 能 20kW h 钢 铁 冶 炼 GB 弧 炉 /t, 电 极 消 耗 降 低 15%~20% 1998 GB/ 节 煤 汽 车 电 磁 不 少 于 3 级 变 速 ; 第 2 级 变 速 是 柔 性 汽 车 节 能 QC / T777 - 节 油 风 扇 离 合 联 接 2007 节 气 关 器 键 件 二 节 水 设 备 14 洗 衣 机 工 业 洗 衣 单 位 洗 涤 容 量 用 水 量 15L/kg, 洗 适 用 于 商 业 用 工 QB / T 机 净 率 >35% 业 洗 衣 机 ( 水 洗 2004 工 业 洗 机 ), 不 包 括 干 活 衣 机 中 机 和 隧 道 式 洗 涤 条, 机 组 6.3.8a 条 15 换 热 器 空 冷 式 换 强 度 和 密 封 性 能 : 经 管 束 压 力 试 验 符 适 用 于 设 计 压 力 GB/ T 热 器 合 GB/T 的 要 求 35MPa 的 空 冷 1994 中 8.3 条 式 换 热 器, 不 适 用 于 铝 或 其 他 有 色 金 属 制 受 压 元 件 的 空 冷 式 换 热 器 16 冷 却 塔 冷 却 塔 冷 却 能 力 : 实 测 冷 却 能 力 与 设 计 冷 却 适 用 于 用 水 冷 却 GB 能 力 的 百 分 比 95%; 飘 水 率 : 冷 却 的 冷 却 塔 1997 水 量 1000 /h 的 冷 却 不 得 有 明 显 GB 飘 水 现 象, 冷 却 水 量 >1000 /h 的 冷 1997 却 塔 飘 水 率 <0.01% 17 灌 溉 机 具 喷 灌 机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农 业 园 林 林 业 灌 溉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621

102 18 滴 灌 带 ( 管 ) 铺 设 长 度 80m 以 上, 滴 水 均 匀 度 >90%, 工 作 压 力 >0.1MPa, 滴 灌 带 能 够 承 受 130N( 滴 灌 管 能 够 承 受 180N) 的 拉 力 不 破 裂 不 渗 漏 适 用 于 棉 花 蔬 菜 果 树 等 经 济 作 物 的 滴 灌 序 号 附 件 2: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2008 年 版 ) 类 别 设 备 名 称 性 能 参 数 应 用 领 域 1 一 水 高 负 荷 厌 有 机 负 荷 20kg/m3 d;bod5 去 除 率 90% 工 业 废 水 污 染 治 氧 ECSB 处 理 和 垃 理 设 备 反 映 器 圾 渗 滤 液 处 理 2 膜 生 物 反 应 器 3 反 渗 透 过 滤 器 进 水 水 质 :COD<400mg/I;BOD5<200mg/I;PH 值 :6~9;NH4 -N 20 mg/i; 工 作 通 量 120I/m2 h; 水 回 收 率 95%; 出 水 达 到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GB/T18920) 使 用 寿 命 5 年 采 用 聚 酰 胺 复 合 反 渗 透 膜, 净 水 寿 命 ( 膜 材 料 的 更 换 周 期 ) 2 年 ; 对 规 定 分 子 量 物 质 的 截 留 率 应 达 到 设 计 的 额 定 制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和 中 水 回 用 处 理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4 重 金 属 离 对 重 金 属 离 子 ( 等 ) 去 除 率 99.9%, 废 渣 达 到 工 业 废 水 子 去 除 器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理 5 紫 外 消 毒 灯 6 污 泥 浓 缩 脱 水 一 体 机 7 污 泥 干 化 机 杀 菌 效 率 99.99%; 紫 外 剂 量 16mj/c m2; 灯 管 寿 命 9000h; 设 备 耐 压 : MPa/c m2; 使 用 寿 命 10 年 脱 水 后 泥 饼 含 固 率 25% 单 台 蒸 发 水 量 It/h~15t/h; 单 台 污 泥 日 处 理 能 力 100t; 干 化 后 污 泥 固 含 量 80%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和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和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8 二 大 湿 法 脱 硫 流 量 40m3/h; 雾 化 浆 滴 平 均 直 径 2100um; 流 速 : 额 定 值 ±10%; 燃 煤 发 电 气 污 染 专 用 喷 嘴 喷 雾 角 : 额 定 值 ±10%; 粒 径 分 布 均 匀 度 :0.8~1.2; 流 量 密 度 变 机 组 脱 硫 防 治 设 化 幅 度 :±10% 备 9 湿 法 脱 硫 专 用 雾 器 10 袋 式 除 尘 器 在 除 雾 器 出 口 雾 滴 夹 带 的 浓 度 75mg/Nm3, 除 雾 器 阻 力 150Pa; 临 界 分 离 粒 径 25~35um 除 尘 效 率 99.5%; 排 放 浓 度 40mg/m3; 出 口 温 度 120 ; 林 格 曼 一 级 ; 设 备 阻 力 低 <1200Pa; 漏 风 率 3%; 耐 压 强 度 >5kPa; 滤 袋 寿 命 3 年 ; 耐 高 温 高 湿, 耐 腐 蚀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发 电 机 组 工 业 锅 炉 工 业 窑 炉 除 622

103 尘 11 型 煤 锅 炉 热 效 率 >80%, 煤 渣 含 炭 量 2%; 低 热 负 荷 燃 烧 运 行 良 好 ; 各 项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均 低 于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3271) 用 于 采 暖 洗 浴 饮 用 水 制 冷 的 热 水 锅 炉 12 三 固 危 险 废 弃 处 理 量 >10t/d; 焚 烧 温 度 : 危 险 废 物 1100 多 氯 联 苯 1200 工 业 医 体 废 物 物 焚 烧 炉 医 院 临 床 废 物 850 ; 烟 气 停 留 时 间 >2s; 残 渣 热 灼 减 率 <5%; 焚 疗 垃 圾 和 处 置 设 烧 炉 燃 烧 效 率 >65%; 烟 气 排 放 达 到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危 险 废 弃 备 (GB18484) 特 焚 烧 处 理 13 医 疗 废 物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锅 灭 菌 温 度 1100, 压 力 200kPa, 灭 菌 时 间 25min, 干 燥 时 间 15min 灭 菌 效 率 99.99%, 气 体 中 的 微 生 物 被 截 流 的 效 率 99.99% 达 到 100% 灭 活, 排 水 排 气 均 达 到 国 家 相 应 的 排 放 标 准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14 四 环 在 线 固 定 含 尘 量 测 量 范 围 : mg/m3; 精 度 :±2%; 气 体 污 染 大 气 污 染 境 监 测 污 染 源 排 物 测 量 范 围 :SO2/NOX: mg/m3;co: 源 监 测 仪 器 仪 放 烟 气 连 mg/m3; 气 体 污 染 物 测 量 精 度 :±1% 满 量 程 ; 流 速 测 量 范 围 :0 表 续 监 测 仪 -35m/s; 流 速 测 量 精 度 :±0.2m/s; 压 力 ±3000Ps; 精 度 :± 1%; 温 度 :0-200 ; 精 度 :±1 ; 湿 度 :0-20%; 精 度 :±2% 满 量 程 15 化 学 需 氧 量 水 质 在 线 自 动 监 测 仪 16 五 日 生 物 需 氧 量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COD:0-2000mg/I; 具 有 数 据 远 程 传 输 功 能 ; 精 度 ±2%; 分 辨 率 :1mg/I; 误 差 :<5%; 最 短 测 量 周 期 :5min BOD5:0-500mg/I; 精 度 ±2%; 分 辨 率 :15PPm; 具 有 数 据 远 程 传 输 功 能 水 质 污 染 监 测 水 质 污 染 监 测 17 五 清 WSA 冷 用 低 浓 度 (1~4%) 二 氧 化 硫 烟 气 制 硫 酸, 产 出 硫 酸 浓 度 >96%, 有 色 金 属 洁 生 产 凝 器 ( 湿 二 氧 化 硫 转 化 率 >99%, 设 备 使 用 寿 命 10 至 15 年 冶 炼 和 化 设 备 式 催 化 转 工 生 产 化 冷 凝 器 ) 18 电 热 回 转 窑 19 少 空 气 干 燥 器 日 处 理 高 砷 烟 尘 物 料 4~9t, 电 功 率 189KW, 窑 内 温 度 456, 砷 直 接 回 收 率 92~96%, 生 产 白 砷 质 量 为 三 氧 化 二 砷 含 量 大 于 95% 工 业 用 干 燥 器 节 能 效 果 50% 以 上, 具 备 可 调 控 的 干 燥 曲 线 设 置 系 统, 启 动 程 序 和 干 燥 过 程 自 动 完 成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陶 瓷 电 瓷 耐 火 材 料 生 产 623

104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8 月 15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支 持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发 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明 确 如 下 : 一 对 承 担 地 方 粮 油 棉 糖 肉 等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的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对 承 担 地 方 粮 油 棉 糖 肉 等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的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资 金 账 簿 免 征 印 花 税, 对 其 经 营 上 述 地 方 储 备 商 品 业 务 过 程 中 书 立 的 购 销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对 合 同 其 他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照 章 征 收 三 对 承 担 地 方 粮 油 棉 糖 肉 等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的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经 营 上 述 地 方 储 备 商 品 业 务 自 用 的 房 产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本 通 知 所 称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是 指 承 担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财 政 拨 付 储 备 经 费 的 粮 油 棉 糖 肉 等 5 种 储 备 商 品 的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企 业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发 文 之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请 遵 照 执 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2008 年 7 月 8 日 国 科 发 火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厅 ( 局 )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号, 以 下 称 认 定 办 法 ) 及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已 经 印 发 给 你 们 为 确 保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高 效 规 范, 根 据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现 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以 下 称 工 作 指 引 ) 印 发 给 你 们,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科 技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应 充 分 认 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密 切 配 合, 及 时 成 立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共 同 做 好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落 实 工 作 二 2007 年 底 前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 包 括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 内 外 已 按 原 认 定 办 法 认 定 的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依 然 有 效, 但 在 按 认 定 办 法 和 工 作 指 引 重 新 认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企 业 可 提 前 按 认 定 办 法 和 工 作 指 引 申 请 重 新 认 定, 亦 可 在 资 格 到 期 后 申 请 重 新 认 定 三 对 原 依 法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未 期 满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24

105 四 对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新 设 立 并 按 认 定 办 法 和 工 作 指 引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专 业 要 求 高, 各 地 应 配 备 骨 干 人 员, 保 障 认 定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及 时 对 本 地 区 在 认 定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政 策 建 议 附 件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称 认 定 办 法 ) 和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以 下 称 重 点 领 域 ) 的 规 定, 为 明 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中 各 相 关 单 位 的 职 责, 确 定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及 费 用 归 集 标 准, 明 晰 各 指 标 内 涵 及 其 测 度 方 法, 确 保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高 效 地 开 展, 特 制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以 下 称 工 作 指 引 )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依 据 认 定 办 法 重 点 领 域, 结 合 本 工 作 指 引, 开 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依 照 认 定 办 法 重 点 领 域, 结 合 本 工 作 指 引 所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即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称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一 领 导 小 组 和 认 定 机 构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组 成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称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设 在 科 技 部 火 炬 高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中 心 ),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税 务 部 门 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称 认 定 机 构 ), 认 定 机 构 下 设 办 公 室 ( 设 在 省 级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由 科 技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及 认 定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见 认 定 办 法 二 认 定 与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政 策 的 有 关 程 序 ( 一 ) 认 定 1. 自 我 评 价 企 业 应 对 照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条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 网 址 :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2. 注 册 登 记 企 业 登 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按 要 求 填 写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表 ( 附 1), 并 通 过 网 络 系 统 上 传 至 认 定 机 构 认 定 机 构 应 及 时 完 成 企 业 身 份 确 认 并 将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告 知 企 业 3. 准 备 并 提 交 材 料 企 业 根 据 获 得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入 网 上 认 定 管 理 系 统, 按 要 求 将 下 列 材 料 提 交 认 定 机 构 : (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 附 2);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 复 印 件 ); (3) 经 具 有 资 质 并 符 合 本 工 作 指 引 相 关 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实 际 年 限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625

106 (4)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实 际 年 限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 (5)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独 占 许 可 协 议 生 产 批 文,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证 明 ( 查 新 ) 材 料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立 项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4. 组 织 审 查 与 认 定 (1) 认 定 机 构 收 到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后, 按 技 术 领 域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5 名 相 关 专 家, 并 将 电 子 材 料 ( 隐 去 企 业 身 份 信 息 ) 通 过 网 络 工 作 系 统 分 发 给 所 选 专 家 (2) 认 定 机 构 收 到 专 家 的 评 价 意 见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后, 对 申 请 企 业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并 确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名 单 上 述 工 作 应 在 收 到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后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5. 公 示 及 颁 发 证 书 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示 1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由 认 定 机 构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查 实 处 理, 属 实 的 应 取 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机 构 审 批 备 案 汇 总 表,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告 认 定 结 果, 并 由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科 技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公 章 ) 具 体 认 定 流 程 如 下 图 所 示 : 626

107 1 自 我 评 价 2 网 上 注 册 登 记 3 准 备 并 提 交 材 料 4 审 查 认 定 有 异 议 5 公 示 核 实 处 理 无 异 议 备 案 公 告 颁 发 证 书 6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6.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 颁 发 证 书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二 ) 复 审 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企 业 应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 复 审 申 请 书 同 附 2), 不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须 提 交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等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的 报 告, 经 具 有 资 质 并 符 合 本 工 作 指 引 相 关 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企 业 研 究 与 开 发 费 用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复 审 时 应 对 照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条 进 行 审 查, 重 点 审 查 第 ( 四 ) 款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按 照 第 十 一 条 ( 四 ) 款 进 行 公 示 与 备 案, 并 由 认 定 机 构 重 新 颁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科 技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公 章 ) 通 过 复 审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 颁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满 后, 企 业 再 次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的, 按 初 次 申 请 办 理 ( 三 )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政 策 1. 认 定 ( 复 审 ) 合 格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认 定 ( 复 审 ) 当 年 起 可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627

108 法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称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称 实 施 细 则 ) 和 认 定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 未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或 不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认 定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不 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四 ) 复 核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及 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落 实 产 生 争 议 的, 凡 属 于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情 况 的 企 业, 按 认 定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 属 于 对 是 否 符 合 第 十 条 ( 四 ) 款 产 生 争 议 的, 应 组 织 复 核, 即 采 用 企 业 自 认 定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不 满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时 间 ) 至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与 同 期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之 比 是 否 符 合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条 ( 四 ) 款 规 定, 判 别 企 业 是 否 应 继 续 保 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和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三 中 介 机 构 和 专 家 ( 一 ) 中 介 机 构 1. 中 介 机 构 的 条 件 (1) 具 备 独 立 执 业 资 格, 成 立 3 年 以 上, 近 3 年 内 无 不 良 记 录 ; (2) 承 担 认 定 工 作 当 年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人 数 占 职 工 全 年 月 平 均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全 年 月 平 均 职 工 人 数 在 20 人 以 上 ; (3) 熟 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相 关 政 策 2. 中 介 机 构 的 职 责 (1) 接 受 企 业 委 托, 依 据 认 定 办 法 和 工 作 指 引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2) 中 介 机 构 应 据 实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取 消 其 参 与 认 定 工 作 资 格, 并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告 ( 二 ) 专 家 1. 专 家 条 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资 格,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居 住 和 工 作 (2)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并 具 有 重 点 领 域 内 相 关 专 业 背 景 和 实 践 经 验, 对 该 技 术 领 域 的 发 展 及 市 场 状 况 有 较 全 面 的 了 解 (3)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原 则, 办 事 公 正 (4) 了 解 国 家 科 技 经 济 及 产 业 政 策, 熟 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有 关 要 求 2. 专 家 库 及 专 家 选 取 办 法 (1) 专 家 库 内 的 专 家 应 具 备 重 点 领 域 内 相 关 技 术 专 长 应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在 相 关 技 术 领 域 内 熟 悉 子 领 域 技 术 的 专 家 数 量 不 少 于 评 审 所 需 专 家 的 5 倍 (2) 建 立 专 家 聘 任 制 度, 专 家 库 内 的 专 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由 认 定 机 构 将 专 家 备 案 表 ( 附 3) 统 一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3) 认 定 机 构 根 据 企 业 主 营 产 品 ( 服 务 )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随 机 抽 取 该 领 域 专 家 开 展 认 定 工 作 3. 专 家 职 责 (1) 审 查 企 业 申 报 的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认 定 办 法 及 工 作 指 引 的 要 求 (2) 按 照 独 立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情 况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及 主 营 业 务 等 进 行 评 价, 并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评 价 表 ( 附 4), 按 要 求 上 传 给 认 定 机 构 (3)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组 综 合 评 价 表 ( 附 5), 按 要 求 上 传 给 认 定 机 构, 628

109 为 认 定 机 构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4. 专 家 纪 律 (1) 应 按 照 认 定 办 法 工 作 指 引 的 要 求,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企 业 进 行 评 价 (2) 不 得 压 制 不 同 观 点 和 其 他 专 家 意 见, 不 得 做 出 与 客 观 事 实 不 符 的 评 价 (3) 不 得 披 露 使 用 申 请 企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信 息 和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复 制 保 留 或 向 他 人 扩 散 评 审 材 料,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结 果 (4) 不 得 利 用 其 特 殊 身 份 和 影 响, 采 取 非 正 常 手 段 为 申 请 企 业 认 定 提 供 便 利 (5) 未 经 认 定 机 构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企 业 调 查 (6) 不 得 收 受 申 请 企 业 给 予 的 任 何 好 处 和 利 益 四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确 认 及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归 集 测 度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强 度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之 一 企 业 须 按 规 定 如 实 填 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项 目 ) 情 况 表 ; 同 时 企 业 应 正 确 归 集 研 发 经 费, 由 具 有 资 质 并 符 合 本 工 作 指 引 相 关 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 一 )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确 认 1.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定 义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进 行 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活 动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是 指 企 业 在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方 面 的 创 新 取 得 了 有 价 值 的 进 步, 对 本 地 区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计 划 单 列 市 ) 相 关 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具 有 推 动 作 用, 不 包 括 企 业 从 事 的 常 规 性 升 级 或 对 某 项 科 研 成 果 直 接 应 用 等 活 动 ( 如 直 接 采 用 新 的 工 艺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服 务 或 知 识 等 ) 企 业 按 照 上 述 定 义 判 断 是 否 进 行 了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项 目 ), 并 填 写 附 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中 的 二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情 况 表 2. 判 断 依 据 和 方 法 认 定 机 构 在 组 织 专 家 评 价 过 程 中, 可 参 考 如 下 方 法 对 企 业 申 报 的 研 发 活 动 ( 项 目 ) 进 行 判 断 : (1) 行 业 标 准 判 断 法 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全 国 ( 世 界 ) 性 行 业 协 会 等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提 供 了 测 定 科 技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等 技 术 参 数 ( 标 准 ), 则 优 先 按 此 参 数 ( 标 准 ) 来 判 断 企 业 所 进 行 项 目 是 否 为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2) 专 家 判 断 法 如 果 企 业 所 在 行 业 中 没 有 发 布 公 认 的 研 发 活 动 测 度 标 准, 则 通 过 本 行 业 专 家 进 行 判 断 判 断 的 原 则 是 : 获 得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新 知 识 以 及 技 术 的 实 质 改 进 应 当 是 企 业 所 在 技 术 ( 行 业 ) 领 域 内 可 被 同 行 业 专 家 公 认 的 有 价 值 的 进 步 (3) 目 标 或 结 果 判 定 法 ( 辅 助 标 准 ) 检 查 研 发 活 动 ( 项 目 ) 的 立 项 及 预 算 报 告, 重 点 了 解 进 行 研 发 活 动 的 目 的 ( 创 新 性 ) 计 划 投 入 资 源 ( 预 算 ); 研 发 活 动 是 否 形 成 了 最 终 成 果 或 中 间 性 成 果, 如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科 技 成 果 在 采 用 行 业 标 准 判 断 法 和 专 家 判 断 法 不 易 判 断 企 业 是 否 发 生 了 研 发 活 动 时, 以 本 方 法 作 为 辅 助 3.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企 业 为 支 持 其 在 高 新 技 术 服 务 业 领 域 内 开 发 新 产 品 ( 服 务 ) 采 用 新 工 艺 等, 而 在 自 然 科 学 和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取 得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活 动 ; 或 从 事 国 家 级 科 技 计 划 列 入 的 服 务 业 关 键 技 术 项 目 的 开 发 活 动 对 其 判 断 标 准 与 四 ( 一 ) 1 及 2 款 定 义 的 一 般 性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项 目 ) 标 准 相 同 629

110 4.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确 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是 指 不 重 复 的, 具 有 独 立 时 间 财 务 安 排 和 人 员 配 置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企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是 以 各 个 研 发 项 目 为 基 本 单 位 分 别 进 行 测 度 并 加 总 计 算 的 ( 二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归 集 企 业 应 对 包 括 直 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和 可 以 计 入 的 间 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进 行 归 集, 并 填 写 附 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中 的 五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1.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核 算 企 业 应 按 照 下 列 样 表 设 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辅 助 核 算 账 目, 提 供 相 关 凭 证 及 明 细 表, 并 按 本 工 作 指 引 要 求 进 行 核 算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归 集 ( 样 表 ) 注 :A B C D 等 代 表 企 业 所 申 报 的 不 同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2. 各 项 费 用 科 目 的 归 集 范 围 (1) 人 员 人 工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人 员 ( 也 称 研 发 人 员 ) 全 年 工 资 薪 金,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年 终 加 薪 加 班 工 资 以 及 与 其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2) 直 接 投 入 企 业 为 实 施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而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等 相 关 支 出 如 : 水 和 燃 料 ( 包 括 煤 气 和 电 ) 使 用 费 等 ;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模 具 样 品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试 制 产 品 的 检 验 费 等 ;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简 单 维 护 费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等 (3)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为 执 行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而 购 置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以 及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在 用 建 筑 物 的 折 旧 费 用, 包 括 研 发 设 施 改 建 改 装 装 修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4) 设 计 费 用 为 新 产 品 和 新 工 艺 的 构 思 开 发 和 制 造, 进 行 工 序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特 性 方 面 的 设 计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研 发 项 目 累 计 发 生 额 科 目 研 发 投 入 额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人 员 人 工 直 接 投 入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设 计 费 装 备 调 试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其 他 费 用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各 项 目 费 用 小 计 :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计 A B C D E F A1 B1 C1 D1 E1 F1 G1 n1 A1+ +n1 A2 B2 C2 D2 E2 F2 G2 n2 A1+ +n2 A3 B3 C3 D3 E3 F3 G3 n3 A1+ +n3 A4 B4 C4 D4 E4 F4 G4 n4 A1+ +n4 A5 B5 C5 D5 E5 F5 G5 n5 A1+ +n5 A6 B6 C6 D6 E6 F6 G6 n6 A1+ +n6 A7 B7 C7 D7 E7 F7 G7 n7 A1+ +n7 A8 B8 C8 D8 E8 F8 G8 n8 A1+ +n8 Σ A Σ B Σ C Σ D Σ E Σ F Σ G Σ n Σ A +Σ B +Σ C +Σ D + Σ E+Σ F+Σ G+ +Σ n G n 各 科 目 小 计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A B C D E F G n 合 计 :A+ +n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其 中, 境 内 的 外 部 研 发 投 入 额 630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合 计 =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计 +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111 (5) 装 备 调 试 费 主 要 包 括 工 装 准 备 过 程 中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研 制 生 产 机 器 模 具 和 工 具, 改 变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或 制 定 新 方 法 及 标 准 等 ) 为 大 规 模 批 量 化 和 商 业 化 生 产 所 进 行 的 常 规 性 工 装 准 备 和 工 业 工 程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能 计 入 (6)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因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需 要 购 入 的 专 有 技 术 ( 包 括 专 利 非 专 利 发 明 许 可 证 专 有 技 术 设 计 和 计 算 方 法 等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摊 销 (7)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委 托 境 内 其 他 企 业 大 学 研 究 机 构 转 制 院 所 技 术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境 外 机 构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项 目 成 果 为 企 业 拥 有, 且 与 企 业 的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紧 密 相 关 )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发 生 金 额 应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定 认 定 过 程 中, 按 照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发 生 额 的 80% 计 入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8) 其 他 费 用 为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办 公 费 通 讯 费 专 利 申 请 维 护 费 高 新 科 技 研 发 保 险 费 等 此 项 费 用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研 究 开 发 总 费 用 的 10%,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实 际 支 出 的 全 部 费 用 与 委 托 境 内 的 企 业 大 学 转 制 院 所 研 究 机 构 技 术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等 进 行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之 和, 不 包 括 委 托 境 外 机 构 完 成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五 其 他 重 要 指 标 ( 一 )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认 定 办 法 规 定 的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以 及 非 简 单 改 变 产 品 图 案 和 形 状 的 外 观 设 计 ( 主 要 是 指 : 运 用 科 学 和 工 程 技 术 的 方 法, 经 过 研 究 与 开 发 过 程 得 到 的 外 观 设 计 )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可 以 到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查 询 专 利 标 记 和 专 利 号 来 检 验 专 利 的 真 实 性 对 于 软 件 著 作 权, 可 以 到 国 家 版 权 局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的 网 站 ( 查 询 软 件 著 作 权 标 记 ( 亦 称 版 权 标 记 ), 表 明 作 品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记 号, 检 验 其 真 伪 本 工 作 指 引 所 称 的 独 占 许 可 是 指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技 术 接 受 方 对 协 议 约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等 ) 享 有 五 年 以 上 排 他 的 使 用 权, 在 此 期 间 内 技 术 供 应 方 和 任 何 第 三 方 都 不 得 使 用 该 项 技 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所 指 的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须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或 享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全 球 范 围 内 独 占 许 可 权 利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有 效 期 应 在 五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期 内 ), 并 在 中 国 法 律 的 有 效 保 护 期 内 ( 二 ) 企 业 科 技 人 员 和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1. 企 业 科 技 人 员 是 指 在 企 业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和 其 他 技 术 活 动 的, 累 计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在 183 天 以 上 的 人 员 包 括 : 直 接 科 技 人 员 及 科 技 辅 助 人 员 2.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研 究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辅 助 人 员 三 类 (1) 研 究 人 员 是 指 企 业 内 主 要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专 业 人 员 631

112 (2) 技 术 人 员 具 有 工 程 技 术 自 然 科 学 和 生 命 科 学 中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领 域 的 技 术 知 识 和 经 验, 在 研 究 人 员 指 导 下 参 与 下 述 工 作 的 人 员 : 关 键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 编 制 计 算 机 程 序 ; 进 行 实 验 测 试 和 分 析 ; 为 实 验 测 试 和 分 析 准 备 材 料 和 设 备 ; 记 录 测 量 数 据 进 行 计 算 和 编 制 图 表 ; 从 事 统 计 调 查 等 (3) 辅 助 人 员 是 指 参 与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熟 练 技 工 3. 研 究 开 发 人 数 的 统 计 主 要 统 计 企 业 的 全 时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企 业 是 否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来 鉴 别 对 于 兼 职 或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全 年 须 在 企 业 累 计 工 作 183 天 以 上 ( 三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企 业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形 成 符 合 重 点 领 域 要 求 的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与 技 术 性 收 入 的 总 和 技 术 性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1.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指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通 过 技 术 贸 易 技 术 转 让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2. 技 术 承 包 收 入 : 包 括 技 术 项 目 设 计 技 术 工 程 实 施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3.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 指 企 业 利 用 自 己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数 据 系 统 等 为 社 会 和 本 企 业 外 的 用 户 提 供 技 术 方 案 数 据 处 理 测 试 分 析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服 务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4. 接 受 委 托 科 研 收 入 : 指 企 业 承 担 社 会 各 方 面 委 托 研 究 开 发 中 间 试 验 及 新 产 品 开 发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六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以 及 资 产 与 销 售 额 成 长 性 的 具 体 评 价 方 法 知 识 产 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研 究 开 发 的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成 长 性 指 标 等 四 项 指 标, 用 于 评 价 企 业 利 用 科 技 资 源 进 行 创 新 经 营 创 新 和 取 得 创 新 成 果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该 四 项 指 标 采 取 加 权 记 分 方 式, 须 达 到 70 分 以 上 ( 不 含 70 分 ) 四 项 指 标 权 重 结 构 详 见 下 表 : 序 号 指 标 赋 值 1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30 2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30 3 研 究 开 发 的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20 4 成 长 性 指 标 20 合 计 100 ( 一 ) 指 标 计 算 与 赋 值 说 明 1. 四 项 指 标 赋 予 不 同 的 数 值 ( 简 称 赋 值 ); 企 业 不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赋 值 为 零 2. 每 项 指 标 分 数 比 例 分 为 六 个 档 次 (A,B,C,D,E,F), 分 别 是 : ; 632

113 3. 各 项 指 标 实 际 得 分 = 本 指 标 赋 值 分 数 比 例 ; 例 某 指 标 赋 值 20, 指 标 评 价 档 次 为 B, 分 数 比 例 评 为 0.7, 则 : 实 际 得 分 =20 分 0.7=14 分 4. 评 价 指 标 以 申 报 之 日 前 3 个 年 度 的 数 据 为 准 如 企 业 创 办 期 不 足 3 年, 以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为 准 5. 各 项 指 标 的 选 择 均 为 单 选 ( 二 ) 各 单 项 指 标 的 测 算 依 据 1.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30) 企 业 拥 有 的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数 量 ( 不 含 商 标 ) A. 6 项, 或 1 项 发 明 专 利 B. 5 项 C. 4 项, D. 3 项 E. 1~2 项 F. 0 项 说 明 1. 由 专 家 对 企 业 申 报 的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指 引 要 求 进 行 评 判 2. 同 一 知 识 产 权 在 国 内 外 的 申 请 登 记 只 记 为 一 项 3. 若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人 与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人 分 离, 在 计 算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时 可 分 别 计 算 4. 专 利 以 获 得 授 权 证 书 为 准 5. 企 业 不 具 备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不 能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30) 最 近 3 年 内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年 平 均 数 A. 4 项 以 上 B. 3~4 项 ( 不 含 3 项 ) C. 2~3 项 ( 不 含 2 项 ) D. 1~2 项 ( 不 含 1 项 ) E. 1 项 F. 0 项 说 明 1. 同 一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 专 利 版 权 技 术 使 用 许 可 证 注 册 的 软 件 版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在 国 内 外 的 申 请 只 记 为 一 项 2. 购 入 或 出 售 技 术 成 果 以 正 式 技 术 合 同 为 准 3. 此 项 评 价 可 计 入 技 术 诀 窍, 但 价 值 较 小 的 不 算 在 内 从 产 品 或 工 艺 的 改 进 表 现 来 评 价 技 术 诀 窍 等 的 价 值 大 小 ( 企 业 可 以 不 披 露 具 体 内 容 ) 4.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的 判 断 依 据 是 : 企 业 以 技 术 成 果 形 成 产 品 服 务 样 品 样 机 等 3. 研 究 开 发 的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20) (1) 制 定 了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立 项 报 告 ;(2) 建 立 了 研 发 投 入 核 算 体 系 ;(3) 开 展 了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研 发 活 动 ;(4) 设 有 研 发 机 构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5) 建 立 了 研 发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制 度 A. 5 项 都 符 合 要 求 B. 4 项 符 合 要 求 C. 3 项 符 合 要 求 D. 2 项 符 合 要 求 E.1 项 符 合 要 求 F. 均 不 符 合 要 求 4. 总 资 产 和 销 售 额 成 长 性 指 标 (20) 此 项 指 标 是 对 反 映 企 业 经 营 绩 效 的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和 销 售 增 长 率 的 评 价 ( 各 占 10 分 ),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633

114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1/2 ( 第 二 年 总 资 产 额 第 一 年 总 资 产 额 + 第 三 年 总 资 产 额 第 二 年 总 资 产 额 )-1 销 售 增 长 率 =1/2 ( 第 二 年 销 售 额 第 一 年 销 售 额 + 第 三 年 销 售 额 第 二 年 销 售 额 )-1; 用 计 算 所 得 的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和 销 售 增 长 率 分 别 对 照 下 表 指 标 评 价 档 次 (ABCDE) 评 出 分 数 比 例, 用 分 数 比 例 乘 以 赋 值 计 算 出 每 项 得 分, 两 项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出 总 资 产 和 销 售 额 成 长 性 指 标 实 际 得 分 成 长 性 指 标 (20 分 ) 得 分 指 标 赋 值 <0.05 A B C D E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赋 值 (10 分 ) 销 售 增 长 率 赋 值 (10 分 ) 说 明 : 1. 在 计 算 会 计 年 度 内 企 业 未 产 生 销 售 收 入 或 成 长 性 指 标 为 负 的 按 0 计 算 ; 第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为 0 的, 按 两 年 计 算 ; 第 二 年 销 售 收 入 为 0 的, 都 按 0 计 算 2. 此 项 指 标 计 算 所 依 据 的 数 据 应 以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为 准 634

115 附 1: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表 企 业 名 称 主 营 产 品 ( 服 务 )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法 人 代 码 通 信 地 址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注 册 时 间 注 册 类 型 税 务 登 记 号 邮 政 编 码 姓 名 手 机 身 份 证 号 电 话 传 真 姓 名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企 业 是 否 上 市 是 否 企 业 上 市 代 码 中 国 姓 名 身 份 证 ( 护 照 ) 号 投 资 额 ( 万 元 ) 公 民 股 权 结 构 ( 本 表 可 续 外 籍 公 民 加 ) 中 国 企 业 名 称 法 人 代 码 投 资 额 ( 万 元 ) 法 人 外 国 企 业 法 人 是 否 引 入 风 险 投 资 是 否 投 资 额 ( 万 元 ) 635

116 附 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 省 市 ( 区 ) 认 定 机 构 办 公 室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编 制 二 八 年 七 月 填 报 说 明 企 业 应 参 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国 科 发 火 号 )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国 科 发 火 号 ) 的 要 求 填 报 本 表 内 的 所 有 财 务 数 据 须 出 自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1. 企 业 应 如 实 填 报 所 附 各 表 要 求 文 字 简 洁, 数 据 准 确 详 实 2. 表 内 栏 目 不 得 空 缺, 无 内 容 时 填 写 0 ; 数 据 有 小 数 时,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填 写 3. 研 发 项 目 : 详 见 工 作 指 引 四 ( 一 ) 1 中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定 义 4. 技 术 领 域 是 指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其 他 领 域 是 指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以 外 的 内 容 5. 近 3 年 是 指 : 申 报 当 年 以 前 的 连 续 3 年 ( 不 含 申 报 当 年 ) 6. 企 业 近 1 年 财 务 状 况 是 指 : 企 业 申 报 当 年 前 1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财 务 数 据 销 售 收 入 是 指 : 产 品 收 入 和 技 术 服 务 收 入 之 和 总 资 产 是 指 : 流 动 资 金 长 期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递 延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等 的 总 和, 等 于 企 业 负 债 与 所 有 者 权 益 之 和 7. 技 术 来 源 是 指 : 企 业 自 有 技 术 其 他 企 业 技 术 中 央 属 科 研 院 所 地 方 属 科 研 院 所 大 专 院 校 引 进 技 术 本 企 业 消 化 创 新 国 外 技 术 8. 知 识 产 权 类 别 是 指 : 已 授 权 的 专 利 (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9. 知 识 产 权 获 得 方 式 是 指 : 自 主 研 发 受 让 受 赠 并 购, 或 拥 有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10.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是 指 : 企 业 符 合 重 点 领 域 要 求 的 产 品 ( 服 务 ) 的 销 售 收 入 与 技 术 性 收 入 的 总 和 11. RD 代 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编 号 ;PS 代 表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编 号 RD 和 PS 后 取 两 位 数 (01 02 ) 636

117 一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表 主 营 产 品 ( 服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与 新 医 药 技 术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务 ) 所 属 技 术 新 材 料 技 术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领 域 资 源 与 环 境 技 术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其 他 领 域 近 3 年 内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获 得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 件 ) 人 力 资 源 情 况 软 件 著 作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职 工 总 数 ( 人 )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数 ( 人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其 他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科 技 人 员 数 ( 人 )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数 ( 人 ) 近 3 年 每 年 第 1 年 近 3 年 每 年 第 1 年 销 售 收 入 第 2 年 总 资 产 第 2 年 ( 万 元 ) 第 3 年 ( 万 元 ) 第 3 年 近 1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 万 元 ) 近 3 年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 万 元 ) 其 中 : 在 中 国 境 内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 万 元 ) 管 理 与 研 究 开 发 人 员 情 况 ( 限 400 字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研 究 开 发 管 理 情 况 ( 限 400 字 ) 637

118 二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情 况 表 ( 近 3 年 执 行 的 项 目, 按 单 一 项 目 填 报 ) 项 目 编 号 :RD 项 目 名 称 技 术 领 域 本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研 发 人 员 数 技 术 来 源 研 发 经 费 研 发 经 费 其 中 : 第 1 年 总 预 算 近 3 年 总 支 出 第 2 年 ( 万 元 ) ( 万 元 ) 第 3 年 立 项 目 的 及 组 织 实 施 方 式 ( 限 400 字 ) 核 心 技 术 及 创 新 点 ( 限 400 字 ) 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限 400 字 ) 638

119 三 上 年 度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情 况 ( 按 单 一 产 品 ( 服 务 ) 填 报 ) 编 号 :PS 产 品 ( 服 务 ) 名 称 技 术 领 域 技 术 来 源 上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关 键 技 术 及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限 400 字 ) 与 同 类 产 品 ( 服 务 ) 的 竞 争 优 势 ( 限 400 字 ) 639

120 产 品 ( 服 务 ) 获 得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 限 400 字 ) 四 近 3 年 内 获 得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汇 总 表 序 号 授 权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授 权 日 期 授 权 号 获 得 方 式 所 属 项 目 编 号 PS (RD ) 640

121 五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按 近 3 年 每 年 分 别 填 报 )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研 发 项 目 编 号 科 目 累 计 发 生 额 RD01 RD02 RD03 RD 合 计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其 中 : 人 员 人 工 直 接 投 入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设 计 费 设 备 调 试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其 他 费 用 委 托 外 部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其 中 : 境 内 的 外 部 研 发 投 入 额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额 ( 内 外 部 ) 小 计 企 业 填 报 人 签 字 : 中 介 机 构 签 字 ( 公 章 ): 日 期 : 日 期 : 641

122 附 3: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库 专 家 备 案 表 工 作 单 位 ( 盖 章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认 定 机 构 办 公 室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编 制 二 八 年 七 月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基 职 务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工 作 单 位 处 ( 室 ) 本 单 位 类 别 科 研 院 所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大 专 院 校 企 业 其 他 情 通 讯 地 址 省 市 邮 编 况 办 公 电 话 ( ) 传 真 ( ) 家 庭 电 话 ( ) 手 机 技 术 专 长 最 终 学 历 参 考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选 择 所 熟 悉 的 技 术 领 域 ( 例 如 : 所 熟 悉 的 技 术 领 域 是 一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 一 ) 软 件 1. 系 统 软 件 中 的 内 容, 则 可 填 写 为 : 一 ( 一 ) 1. 系 统 软 件 学 位 起 止 时 间 学 校 及 院 系 专 业 ( 含 访 问 学 者 ) 国 内 国 外 642

123 专 业 研 究 及 获 奖 情 况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完 成 获 奖 情 况 注 : 项 目 来 源 指 下 达 或 委 托 任 务 单 位, 如 国 家 部 门 地 方 企 业 单 位 自 有 等 奖 励 情 况 以 获 国 家 省 ( 部 ) 级 为 主 起 止 时 间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身 份 注 : 如 学 会 协 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以 及 政 府 部 门 的 各 类 专 家 委 员 会 等 643

124 附 4: 申 请 企 业 受 理 号 职 工 总 数 ( 人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评 价 表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科 技 人 员 数 ( 人 ) 主 营 业 务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研 发 人 员 数 ( 人 ) 研 发 项 目 核 定 数 研 发 项 目 经 费 核 定 总 额 ( 万 元 ) 在 中 国 境 内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核 定 数 ( 万 元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核 定 数 对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及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的 评 价 近 一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销 售 收 入 核 定 额 ( 万 元 ) ( 依 照 工 作 指 引 的 要 求, 简 要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1.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30 分 ) 得 分 : A. 6 项, 或 1 发 明 专 利 B. 5 项 C. 4 项 D. 3 项 E. 1~2 项 F. 0 项 2.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30 分 ) 得 分 : A. 4 项 以 上 B. 3~4 项 C. 2~3 项 D. 1~2 项 E. 1 项 F. 0 项 3.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20 分 ) 得 分 : A. 5 项 均 符 合 要 求 B.4 项 符 合 要 求 C.3 项 符 合 要 求 D. 2 项 符 合 要 求 E.1 项 符 合 要 求 F. 均 不 符 合 要 求 4. 总 资 产 和 销 售 额 成 长 性 指 标 (20 分 ) 得 分 :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销 售 增 长 率 : 对 企 业 整 体 情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 依 照 认 定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认 定 指 标, 简 要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合 计 得 分 专 家 签 名 : 年 月 日 644

125 附 5: 企 业 名 称 职 工 总 数 ( 人 ) 研 发 项 目 核 定 数 研 发 项 目 经 费 核 定 总 额 ( 万 元 ) 在 中 国 境 内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核 定 数 ( 万 元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专 家 组 综 合 评 价 表 主 营 产 品 ( 服 务 )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科 技 研 发 人 员 数 人 员 数 ( 人 ) ( 人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核 定 数 近 一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销 售 收 入 核 定 额 ( 万 元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 近 3 年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总 销 售 收 入 比 例 (%) 近 3 年 在 中 国 境 内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比 例 (%) 近 1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当 年 总 收 入 比 例 (%) 其 中 : 知 识 产 权 得 分 综 合 得 分 转 化 能 力 得 分 管 理 水 平 得 分 成 长 指 标 得 分 对 企 业 整 体 情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 对 照 认 定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认 定 指 标, 简 要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专 家 组 长 签 字 : 日 期 : 645

12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停 止 执 行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5 月 16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现 就 实 施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后,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政 策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8 年 4 月 14 日 国 科 发 火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厅 ( 局 )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附 件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扶 持 和 鼓 励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称 实 施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 在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见 附 件 ) 内, 持 续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与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形 成 企 业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一 年 以 上 的 居 民 企 业 第 三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应 遵 循 突 出 企 业 主 体 鼓 励 技 术 创 新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依 据 本 办 法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称 实 施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 五 条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第 二 章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六 条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组 成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称 领 导 小 组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确 定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方 向, 审 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 ( 二 ) 协 调 解 决 认 定 及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646

127 ( 三 ) 裁 决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事 项 中 的 重 大 争 议,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区 认 定 工 作 ; ( 四 )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地 区,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第 七 条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科 技 部,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提 交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 ( 二 ) 组 织 实 施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检 查 ; ( 三 ) 负 责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专 家 资 格 的 备 案 管 理 ; ( 四 ) 建 立 并 管 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 ( 五 )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本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称 认 定 机 构 ), 根 据 本 办 法 开 展 下 列 工 作 : ( 一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 ( 二 ) 接 受 企 业 提 出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 ( 三 ) 负 责 对 已 认 定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核 实 并 处 理 有 关 举 报 ; ( 四 ) 选 择 参 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专 家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九 条 企 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后, 应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减 税 免 税 手 续 享 受 减 税 免 税 优 惠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税 免 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不 再 符 合 减 税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未 依 法 纳 税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追 缴 同 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执 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过 程 中, 发 现 企 业 不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应 提 请 认 定 机 构 复 核 复 核 期 间, 可 暂 停 企 业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第 三 章 条 件 与 程 序 第 十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通 过 自 主 研 发 受 让 受 赠 并 购 等 方 式, 或 通 过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方 式,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二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 三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 ( 四 )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进 行 了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6%; 2.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0,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4%; 3.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计 算 ; ( 五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 ( 六 )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销 售 与 总 资 产 成 长 性 等 指 标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另 行 制 定 ) 的 要 求 647

128 第 十 一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的 程 序 如 下 : ( 一 ) 企 业 自 我 评 价 及 申 请 企 业 登 录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对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认 为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向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 二 )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书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 3.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 独 占 许 可 合 同 ) 生 产 批 文,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证 明 ( 查 新 ) 材 料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立 项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4. 企 业 职 工 人 数 学 历 结 构 以 及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职 工 的 比 例 说 明 ; 5.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情 况 表 ( 实 际 年 限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 并 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说 明 材 料 ; 6.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实 际 年 限 不 足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 以 及 技 术 性 收 入 的 情 况 表 ( 三 ) 合 规 性 审 查 认 定 机 构 应 建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评 审 专 家 库 ; 依 据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抽 取 专 家 库 内 专 家 对 申 报 企 业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 四 ) 认 定 公 示 与 备 案 认 定 机 构 对 企 业 进 行 认 定 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示 15 个 工 作 日, 没 有 异 议 的, 报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告 认 定 结 果, 并 向 企 业 颁 发 统 一 印 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 颁 发 证 书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企 业 应 在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不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第 十 三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须 提 交 近 三 年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等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的 报 告 复 审 时 应 重 点 审 查 第 十 条 ( 四 ) 款,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照 第 十 一 条 ( 四 ) 款 进 行 公 示 与 备 案 通 过 复 审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期 满 后, 企 业 再 次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生 产 技 术 活 动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如 并 购 重 组 转 业 等 ) 的, 应 在 十 五 日 内 向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变 化 后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自 当 年 起 终 止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需 要 申 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更 名 的, 由 认 定 机 构 确 认 并 经 公 示 备 案 后 重 新 核 发 认 定 证 书, 编 号 与 有 效 期 不 变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十 五 条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取 消 其 资 格 : ( 一 ) 在 申 请 认 定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 ( 二 ) 有 偷 骗 税 等 行 为 的 ; ( 三 )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的 ; ( 四 ) 有 环 境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被 取 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 认 定 机 构 在 5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企 业 的 认 定 申 请 648

129 第 十 六 条 参 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的 各 类 机 构 和 人 员 对 所 承 担 认 定 工 作 负 有 诚 信 以 及 合 规 义 务, 并 对 申 报 认 定 企 业 的 有 关 资 料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违 反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相 关 要 求 和 纪 律 的,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原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外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条 件 和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字 号 ) 原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条 件 和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字 号 ), 自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一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二 生 物 与 新 医 药 技 术 三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四 新 材 料 技 术 五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六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七 资 源 与 环 境 技 术 八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一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 一 ) 软 件 1 系 统 软 件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技 术, 包 括 实 时 操 作 系 统 技 术 ; 小 型 专 用 操 作 系 统 技 术 ;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 基 于 EFI 的 通 用 或 专 用 BIOS 系 统 技 术 等 2 支 撑 软 件 测 试 支 撑 环 境 与 平 台 技 术 ; 软 件 管 理 工 具 套 件 技 术 ; 数 据 挖 掘 与 数 据 呈 现 分 析 工 具 技 术 ; 虚 拟 现 实 ( 包 括 游 戏 类 ) 的 软 件 开 发 环 境 与 工 具 技 术 ; 面 向 特 定 应 用 领 域 的 软 件 生 成 环 境 与 工 具 套 件 技 术 ; 模 块 封 装 企 业 服 务 总 线 (ESB) 服 务 绑 定 等 的 工 具 软 件 技 术 ; 面 向 行 业 应 用 及 基 于 相 关 封 装 技 术 的 软 件 构 件 库 技 术 等 3 中 间 件 软 件 中 间 件 软 件 包 括 : 行 业 应 用 的 关 键 业 务 控 制 ; 基 于 浏 览 器 / 服 务 器 (B/S) 和 面 向 Web 服 务 及 SOA 架 构 的 应 用 服 务 器 ; 面 向 业 务 流 程 再 造 ; 支 持 异 种 智 能 终 端 间 数 据 传 输 的 控 制 等 4 嵌 入 式 软 件 嵌 入 式 图 形 用 户 界 面 技 术 ; 嵌 入 式 数 据 库 管 理 技 术 ; 嵌 入 式 网 络 技 术 ; 嵌 入 式 Java 平 台 技 术 ; 嵌 入 式 软 件 开 发 环 境 构 建 技 术 ; 嵌 入 式 支 撑 软 件 层 中 的 其 他 关 键 软 件 模 块 研 发 及 生 成 技 术 ; 面 向 特 定 应 用 领 域 的 嵌 入 式 软 件 支 撑 平 台 ( 包 括 : 智 能 手 机 软 件 平 台 信 息 家 电 软 件 平 台 汽 车 电 子 软 件 平 台 等 ) 技 术 ; 嵌 入 式 系 统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的 技 术 研 发 等 5 计 算 机 辅 助 工 程 管 理 软 件 用 于 工 程 规 划 工 程 管 理 / 产 品 设 计 开 发 生 产 制 造 等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软 件 工 作 平 台 或 软 件 工 具 包 括 : 基 于 模 型 数 字 化 定 义 (MBD) 技 术 的 计 算 机 辅 助 产 品 设 计 制 造 及 工 艺 软 件 技 术 ; 面 向 行 业 的 产 品 数 据 分 析 和 管 理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计 算 机 协 同 工 作 的 辅 助 设 计 软 件 技 术 ; 快 速 成 型 的 产 品 设 计 和 制 造 软 件 技 术 ; 具 有 行 业 特 色 的 专 649

130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工 程 管 理 / 产 品 开 发 工 具 技 术 ; 产 品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PLM) 系 统 软 件 技 术 ; 计 算 机 辅 助 工 程 (CAE) 相 关 软 件 技 术 等 6 中 文 及 多 语 种 处 理 软 件 中 文 及 多 语 种 处 理 软 件 是 指 针 对 中 国 语 言 文 字 ( 包 括 汉 语 和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 和 外 国 语 言 文 字 开 发 的 识 别 编 辑 翻 译 印 刷 等 方 面 的 应 用 软 件 包 括 : 基 于 智 能 技 术 的 中 外 文 字 识 别 软 件 技 术 ; 字 处 理 类 ( 包 括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 文 字 处 理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先 进 语 言 学 理 论 的 中 文 翻 译 软 件 技 术 ; 语 音 识 别 软 件 和 语 音 合 成 软 件 技 术 ; 集 成 中 文 手 写 识 别 语 音 识 别 / 合 成 机 器 翻 译 等 多 项 智 能 中 文 处 理 技 术 的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 具 有 多 语 种 交 叉 的 软 件 应 用 开 发 环 境 和 平 台 构 建 技 术 等 7 图 形 和 图 像 软 件 支 持 多 通 道 输 入 / 输 出 的 用 户 界 面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内 容 的 图 形 图 像 检 索 及 管 理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海 量 图 像 数 据 的 服 务 软 件 技 术 ; 具 有 交 互 功 能 与 可 量 测 计 算 能 力 的 3D 软 件 技 术 ; 具 有 真 实 感 的 3D 模 型 与 3D 景 观 生 成 软 件 技 术 ; 遥 感 图 像 处 理 与 分 析 软 件 技 术 等 8 金 融 信 息 化 软 件 金 融 信 息 化 软 件 是 指 面 向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行 业 等 金 融 领 域 服 务 业 务 创 新 的 软 件 包 括 : 支 持 网 上 财 税 库 行 海 关 等 联 网 业 务 运 作 的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金 融 领 域 管 理 主 题 的 数 据 仓 库 或 数 据 集 市 及 其 应 用 等 技 术 ; 金 融 行 业 领 域 的 财 务 评 估 评 级 软 件 技 术 ; 金 融 领 域 新 型 服 务 模 式 的 软 件 技 术 等 9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环 境 下 多 系 统 运 行 的 GIS 软 件 平 台 构 建 技 术 ; 基 于 3D/4D( 即 带 有 时 间 标 识 ) 技 术 的 GIS 开 发 平 台 构 建 技 术 ; 组 件 式 和 可 移 动 应 用 的 GIS 软 件 包 技 术 等 10 电 子 商 务 软 件 基 于 Web 服 务 (Web Services) 及 面 向 服 务 体 系 架 构 (SOA) 的 电 子 商 务 应 用 集 成 环 境 及 其 生 成 工 具 软 件 或 套 件 的 技 术 ; 面 向 电 子 交 易 或 事 务 处 理 服 务 的 各 类 支 持 平 台 软 件 工 具 或 套 件 的 技 术 ; 支 持 电 子 商 务 协 同 应 用 的 软 件 环 境 平 台 或 工 具 套 件 的 技 术 ; 面 向 桌 面 和 移 动 终 端 设 备 应 用 的 信 息 搜 索 与 服 务 软 件 或 工 具 的 技 术 ; 面 向 行 业 的 电 子 商 务 评 估 软 件 或 工 具 的 技 术 ; 支 持 新 的 交 易 模 式 的 工 具 软 件 和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等 11 电 子 政 务 软 件 用 于 构 建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或 平 台 的 软 件 构 件 及 工 具 套 件 技 术 ; 跨 系 统 的 电 子 政 务 协 同 应 用 软 件 环 境 平 台 工 具 等 技 术 ; 应 急 事 件 联 动 系 统 的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 面 向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的 现 场 及 移 动 监 管 稽 核 软 件 和 工 具 技 术 ; 面 向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的 跨 业 务 系 统 工 作 流 软 件 技 术 ; 异 构 系 统 下 政 务 信 息 交 换 及 共 享 软 件 技 术 ; 面 向 电 子 政 务 应 用 的 决 策 支 持 软 件 和 工 具 技 术 等 12 企 业 管 理 软 件 数 据 分 析 与 决 策 支 持 的 商 业 智 能 (BI) 软 件 技 术 ; 基 于 RFID 和 GPS 应 用 的 现 代 物 流 管 理 软 件 技 术 ; 企 业 集 群 协 同 的 供 应 链 管 理 (SCM) 软 件 技 术 ; 面 向 客 户 个 性 化 服 务 的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CRM) 软 件 技 术 等 ( 二 ) 微 电 子 技 术 1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技 术 自 主 品 牌 ICCAD 工 具 版 本 优 化 和 技 术 提 升, 包 括 设 计 环 境 管 理 器 原 理 图 编 辑 版 图 编 辑 自 动 版 图 生 成 版 图 验 证 以 及 参 数 提 取 与 反 标 等 工 具 ; 器 件 模 型 参 数 提 取 以 及 仿 真 工 具 等 专 用 技 术 2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音 视 频 电 路 电 源 电 路 等 量 大 面 广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设 计 开 发 ; 专 用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开 发 ;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高 端 通 用 芯 片 CPU DSP 等 的 开 发 与 产 业 化 ;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重 点 整 机 配 套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3G 移 动 终 端 电 路 数 字 电 视 电 路 无 线 局 域 网 电 路 等 3 集 成 电 路 封 装 技 术 小 外 型 有 引 线 扁 平 封 装 (SOP) 四 边 有 引 线 塑 料 扁 平 封 装 (PQFP) 650

131 有 引 线 塑 封 芯 片 载 体 (PLCC) 等 高 密 度 塑 封 的 大 生 产 技 术 研 究, 成 品 率 达 到 99% 以 上 ; 新 型 的 封 装 形 式, 包 括 采 用 薄 型 载 带 封 装 塑 料 针 栅 阵 列 (PGA) 球 栅 阵 列 (PBGA) 多 芯 片 组 装 (MCM) 芯 片 倒 装 焊 (FlipChip) WLP(Wafer Level Package), CSMP(Chip Size Module Package), 3D(3 Dimension) 等 封 装 工 艺 技 术 4 集 成 电 路 测 试 技 术 集 成 电 路 品 种 的 测 试 软 件, 包 括 圆 片 (Wafer) 测 试 及 成 品 测 试 芯 片 设 计 分 析 验 证 测 试 软 件 ; 提 高 集 成 电 路 测 试 系 统 使 用 效 率 的 软 / 硬 件 工 具 设 计 测 试 自 动 连 接 工 具 等 5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制 造 技 术 CMOS 工 艺 技 术 CMOS 加 工 技 术 BiCMOS 技 术 以 及 各 种 与 CMOS 兼 容 工 艺 的 SoC 产 品 的 工 业 化 技 术 ; 双 极 型 工 艺 技 术,CMOS 加 工 技 术 与 BiCMOS 加 工 技 术 ; 宽 带 隙 半 导 体 基 集 成 电 路 工 艺 技 术 ; 电 力 电 子 集 成 器 件 工 艺 技 术 6 集 成 光 电 子 器 件 技 术 半 导 体 大 功 率 高 速 激 光 器 ; 大 功 率 泵 浦 激 光 器 ; 高 速 PIN-FET 模 块 ; 阵 列 探 测 器 ;10Gbit/s-40Gbit/s 光 发 射 及 接 收 模 块 ; 用 于 高 传 输 速 率 多 模 光 纤 技 术 的 光 发 射 与 接 收 器 件 ; 非 线 性 光 电 器 件 ; 平 面 波 导 器 件 (PLC)( 包 括 CWDM 复 用 / 解 复 用 OADM 分 插 复 用 光 开 关 可 调 光 衰 减 器 等 ) ( 三 )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技 术 1 计 算 机 及 终 端 技 术 手 持 和 移 动 计 算 机 (HPC PPC PDA); 具 有 特 定 功 能 的 行 业 应 用 终 端, 包 括 金 融 公 安 税 务 教 育 交 通 民 政 等 行 业 的 应 用 中, 集 信 息 采 集 ( 包 括 条 形 码 RFID 视 频 等 ) 认 证 支 付 和 无 线 连 接 等 功 能 的 便 携 式 智 能 终 端 等 ; 基 于 电 信 网 络 或 / 和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智 能 终 端 等 2 各 类 计 算 机 外 围 设 备 技 术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计 算 机 外 围 设 备, 包 括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等 ; 计 算 机 外 围 设 备 的 关 键 部 件, 包 括 打 印 机 硒 鼓 墨 盒 色 带 等 ; 计 算 机 使 用 的 安 全 存 储 设 备, 存 储 移 动 存 储 设 备 等 ; 基 于 USB 技 术 蓝 牙 技 术 闪 联 技 术 标 准 的 各 类 外 部 设 备 及 器 材 ; 基 于 标 识 管 理 和 强 认 证 技 术 ; 基 于 视 频 射 频 等 识 别 技 术 3 网 络 技 术 基 于 标 准 协 议 的 ( 如 SNMP 和 ITSM 等 ) 的 应 用 于 企 业 网 和 行 业 专 网 的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和 网 络 管 理 软 件, 包 括 监 控 软 件 IP 业 务 管 理 软 件 等 ; ISP ICP 的 增 值 业 务 软 件 和 应 用 平 台 等 ; 用 于 企 业 和 家 庭 的 中 低 端 无 线 网 络 设 备, 包 括 无 线 接 入 点 无 线 网 关 无 线 网 桥 无 线 路 由 器 无 线 网 卡 等 ; 以 及 符 合 蓝 牙 UWB 标 准 的 近 距 离 ( 几 米 到 十 几 米 ) 无 线 收 发 技 术 等 ; 向 IPv4 向 IPv6 过 渡 的 中 低 端 网 络 设 备 和 终 端 4 空 间 信 息 获 取 及 综 合 应 用 集 成 系 统 空 间 数 据 获 取 系 统, 包 括 低 空 遥 感 系 统 基 于 导 航 定 位 的 精 密 测 量 与 检 测 系 统 与 PDA 及 移 动 通 信 部 件 一 体 化 的 数 据 获 取 设 备 等 ; 导 航 定 位 综 合 应 用 集 成 系 统, 包 括 基 于 " 北 斗 一 号 "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应 用 的 主 动 / 被 动 的 导 航 定 位 设 备 及 公 众 服 务 系 统 ; 基 于 位 置 服 务 (LBS) 技 术 的 应 用 系 统 平 台 ; 时 空 数 据 库 的 构 建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等 5 面 向 行 业 及 企 业 信 息 化 的 应 用 系 统 融 合 多 种 通 信 手 段 的 企 业 信 息 通 信 集 成 技 术 ; 智 能 化 的 知 识 管 理 ; 工 作 流 多 媒 体 ; 基 于 SOA 架 构 建 立 的 企 业 信 息 化 集 成 应 用 6 传 感 器 网 络 节 点 软 件 和 系 统 面 向 特 定 行 业 的 传 感 器 网 络 节 点 软 件 或 应 用 系 统 ; 传 感 器 网 络 节 点 的 硬 件 平 台 和 模 块 嵌 入 式 软 件 平 台 及 协 议 软 件 等 ; 传 感 器 网 络 节 点 的 网 络 接 口 产 品 模 块 软 件 等 * 采 用 OEM 或 CKD 方 式 的 集 成 生 产 项 目 除 外 ( 四 ) 通 信 技 术 651

132 1 光 传 输 技 术 可 用 于 城 域 网 和 接 入 网 的 新 型 光 传 输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 中 / 低 端 新 型 多 业 务 光 传 输 设 备 和 系 统 ; 新 型 光 接 入 设 备 和 系 统 ; 新 型 低 成 本 小 型 化 波 分 复 用 传 输 设 备 和 系 统 ; 光 传 输 设 备 中 新 型 关 键 模 块 光 传 输 系 统 仿 真 计 算 等 专 用 软 件 2 小 型 接 入 设 备 技 术 适 合 国 内 的 网 络 状 况 和 用 户 特 殊 应 用 需 求 的 小 型 接 入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 各 类 综 合 接 入 设 备, 各 种 互 联 网 接 入 设 备 (IAD); 利 用 无 线 接 入 电 力 线 接 入 CATV 接 入 等 的 行 业 专 用 接 入 设 备 ( 包 括 远 程 监 控 等 ); 其 它 新 型 中 小 型 综 合 接 入 设 备 3 无 线 接 入 技 术 调 制 方 式 多 样 能 适 应 复 杂 使 用 环 境 的 移 动 通 信 接 入 技 术 的 无 线 接 入 设 备 及 其 关 键 部 件, 包 括 : 宽 带 无 线 接 入 设 备, 如 包 括 基 站 终 端 网 关 等 ; 基 于 IEEE 等 协 议 的 基 站 与 无 线 局 域 网 终 端 设 备 ; 基 于 IEEE 等 协 议 的 宽 带 无 线 城 域 网 终 端 设 备 系 统 和 技 术 ; 各 类 高 效 率 天 线 终 端 设 备 和 特 种 天 线 技 术 和 设 备 等 ; 固 定 无 线 接 入 设 备 ; 各 种 无 线 城 域 网 设 备 和 系 统, 包 括 增 强 型 WLAN 基 站 和 终 端 等 4 移 动 通 信 系 统 的 配 套 技 术 适 用 于 移 动 通 信 网 络 等 的 系 列 配 套 技 术, 包 括 :3G 系 统 的 直 放 站 ( 含 天 线 ) 配 套 设 备 ; 用 于 各 种 基 站 间 互 联 的 各 种 传 输 设 备 ; 移 动 通 信 网 络 规 划 优 化 软 件 与 工 具 ; 基 站 与 天 线 的 RF 信 号 光 纤 拉 远 传 输 设 备 ; 移 动 通 信 的 网 络 测 试 监 视 和 分 析 仪 表 等 ; 数 字 集 群 系 统 的 配 套 技 术 ; 其 它 基 于 移 动 通 信 网 络 的 行 业 应 用 的 配 套 技 术 5 软 交 换 和 VoIP 系 统 基 于 分 组 交 换 原 理 的 下 一 代 网 络 系 统 和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 中 小 型 IP 电 话 系 统 及 设 备 ; 面 向 特 定 行 业 和 企 业 应 用 集 成 VoIP 功 能 的 呼 叫 中 心 系 统 及 设 备 ;VoIP 系 统 的 监 测 和 监 控 技 术 等 6 业 务 运 营 支 撑 管 理 系 统 网 络 和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 结 算 和 计 费 系 统 ; 业 务 管 理 和 性 能 分 析 系 统 ; 经 营 分 析 与 决 策 支 持 系 统 ; 客 户 服 务 管 理 系 统 ;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系 统 ; 各 类 通 信 设 备 的 测 试 系 统 ; 适 用 于 上 述 系 统 的 组 件 产 品, 包 括 各 类 中 间 件 等 7 电 信 网 络 增 值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固 定 网 2.5G/3G 移 动 互 联 网 等 网 络 的 增 值 业 务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包 括 : 各 类 增 值 业 务 的 综 合 开 发 平 台 ; 流 媒 体 手 机 可 视 电 话 手 机 QQ IPTV 等 的 应 用 系 统 ; 基 于 电 信 网 互 联 网 等 的 增 值 业 务 和 应 用 系 统 ; 基 于 P2P 技 术 的 各 类 应 用 系 统, 包 括 即 时 通 信 系 统 等 ; 基 于 现 有 网 络 技 术 的 增 值 业 务 平 台 ; 支 持 网 络 融 合 和 业 务 融 合 的 增 值 业 务 应 用 平 台 及 系 统 ( 五 ) 广 播 电 视 技 术 1 演 播 室 设 备 技 术 与 数 字 电 视 系 统 相 适 应 的 各 类 数 字 化 电 子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 演 播 室 数 字 视 频 服 务 器 数 字 视 频 切 换 控 制 台 数 字 音 视 频 非 线 性 编 辑 服 务 器 ; 节 目 的 电 子 交 换 节 目 制 播 系 统 软 件 面 向 数 字 媒 体 版 权 保 护 的 加 解 密 和 密 钥 管 理 数 字 版 权 保 护 等 系 统 ; 适 合 我 国 地 面 电 视 标 准 的 地 面 数 字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 地 面 - 有 线 合 一 的 数 字 电 视 传 输 设 备 ; 符 合 我 国 标 准 的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数 字 电 视 发 射 与 转 发 设 备 ; 卫 星 数 字 电 视 调 制 器 有 线 数 字 电 视 调 制 器 地 面 数 字 电 视 调 制 器 ; 广 播 电 视 监 控 系 统 及 设 备 ; 用 于 IP 网 络 移 动 接 收 服 务 网 络 的 数 据 网 关, 数 据 协 议 转 发 服 务 器 ; 有 线 数 字 电 视 和 卫 星 数 字 电 视 运 营 商 的 运 营 支 撑 系 统 ; 以 电 子 节 目 指 南 综 合 信 息 发 布 数 据 广 播 以 及 交 互 电 视 等 构 成 的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2 交 互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交 互 式 控 制 的 服 务 端 系 统 技 术 3 信 息 保 护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各 种 信 息 媒 体 整 体 版 权 保 护 的 系 统 技 术 4 数 字 地 面 电 视 技 术 可 提 高 收 发 机 性 能 的 技 术, 与 单 频 组 网 覆 盖 补 点 专 用 测 试 等 应 用 相 关 的 技 术, 包 括 : 数 字 电 视 单 频 网 适 配 器 ; 广 播 信 号 覆 盖 补 点 器 ;GB 广 播 信 号 发 生 器 ;GB 广 播 信 号 分 析 仪 等 652

133 5 地 面 无 线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技 术 符 合 国 家 地 面 数 字 电 视 广 播 传 输 标 准 的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机 ;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复 用 器 ;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信 道 编 码 调 制 器 ; 无 线 地 面 数 字 广 播 技 术 6 专 业 音 视 频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场 所 等 各 类 专 业 级 网 络 化 的 音 视 频 处 理 系 统 技 术 7 光 发 射 接 收 技 术 具 备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光 发 射 和 光 接 收 设 备 的 技 术, 包 括 : 激 光 器 模 块 ; 光 电 转 换 模 块 ; 调 幅 返 送 光 发 射 机 ; 室 外 型 宽 带 光 接 收 机 等 8 电 台 电 视 台 自 动 化 技 术 适 合 电 台 电 视 台 开 展 音 频 及 视 像 节 目 编 采 播 业 务 的 技 术, 包 括 : 具 备 发 射 机 单 机 模 拟 量 开 关 量 的 选 择 与 采 集, 控 制 信 号 接 口 选 择 功 能 的 设 备 ; 能 对 发 射 机 工 作 状 态 实 现 控 制 监 测 记 录 分 析 诊 断 显 示 报 警 等 功 能 的 设 备 ; 能 对 全 系 统 实 现 数 据 处 理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 能 对 发 射 机 房 多 机 系 统 实 现 自 动 化 控 制 管 理 的 设 备 等 9 网 络 运 营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基 于 卫 星 有 线 无 线 电 视 传 输 的 能 实 现 分 级 网 络 运 营 管 理 能 实 现 全 网 传 输 设 备 的 维 护 设 置 及 业 务 管 理 一 体 化 的 软 件 系 统 的 技 术, 包 括 : 广 播 影 视 传 输 覆 盖 网 的 管 理 系 统 ; 有 线 电 视 分 配 网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等 10 IPTV 技 术 电 信 计 算 机 和 广 电 三 大 网 络 的 业 务 应 用 融 合 的 技 术, 包 括 :IPTV 路 由 器 和 交 换 器 ; IPTV 终 端 设 备 ; IPTV 监 管 系 统 和 设 备 ; IPTV 前 端 设 备 等 11 高 端 个 人 媒 体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移 动 办 公 软 件 技 术, 包 括 : 个 人 信 息 综 合 处 理 平 台 ; 便 携 式 个 人 信 息 综 合 处 理 终 端 等 * 采 用 OEM 或 CKD 方 式 的 集 成 生 产 项 目 除 外 ( 六 ) 新 型 电 子 元 器 件 1 半 导 体 发 光 技 术 半 导 体 发 光 二 极 管 用 外 延 片 制 造 技 术, 生 长 高 效 高 亮 度 低 光 衰 高 抗 静 电 的 外 延 片 技 术, 包 括 : 采 用 GaN 基 外 延 片 /Si 基 外 延 片 / 蓝 宝 石 衬 底 外 延 片 技 术 ; 半 导 体 发 光 二 极 管 制 作 技 术 ; 大 功 率 高 效 高 亮 度 低 光 衰 高 抗 静 电 的 发 光 二 极 管 技 术 ; 高 效 高 亮 度 低 光 衰 高 抗 静 电 的 发 光 二 极 管 技 术 ; 半 导 体 照 明 用 长 寿 命 高 效 荧 光 粉 热 匹 配 性 能 和 密 封 性 能 好 的 封 装 树 脂 材 料 和 热 沉 材 料 技 术 等 2 片 式 和 集 成 无 源 元 件 技 术 片 式 复 合 网 络 片 式 EMI/EMP 复 合 元 件 和 LTCC 集 成 无 源 元 件 ; 片 式 高 温 高 频 大 容 量 多 层 陶 瓷 电 容 器 (MLCC); 片 式 NTC PTC 热 敏 电 阻 和 片 式 多 层 压 敏 电 阻 ; 片 式 高 频 高 稳 定 高 精 度 频 率 器 件 等 3 片 式 半 导 体 器 件 技 术 小 型 超 小 型 有 引 线 及 无 引 线 产 品 ; 采 用 低 弧 度 键 合 超 薄 封 装 的 相 关 产 品 ; 功 率 型 有 引 线 及 无 引 线 产 品 等 4 中 高 档 机 电 组 件 技 术 符 合 工 业 标 准 的 超 小 型 高 密 度 高 传 输 速 度 的 连 接 器 ; 新 一 代 通 信 继 电 器, 小 体 积 大 电 流 组 合 式 继 电 器 和 固 体 光 MOS 继 电 器 ; 高 保 真 高 灵 敏 度 低 功 耗 电 声 器 件 ; 刚 挠 结 合 板 和 HDI 高 密 度 积 层 板 等 ( 七 )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1 安 全 测 评 类 网 络 与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能 进 行 测 试 与 评 估 技 术 ; 对 安 全 产 品 的 功 能 性 能 进 行 测 试 与 评 估, 能 满 足 行 业 或 用 户 对 安 全 产 品 自 测 评 需 求 的 技 术 等 2 安 全 管 理 类 具 备 安 全 集 中 管 理 控 制 与 审 计 分 析 等 功 能 的 综 合 安 全 管 理 类 技 术 ; 具 备 安 全 策 略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的 统 一 配 置 分 发 和 审 核 功 能 的 安 全 管 理 类 技 术 等 3 安 全 应 用 类 具 有 电 子 政 务 相 关 应 用 安 全 软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 具 有 电 子 商 务 相 关 应 用 安 全 软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 具 有 公 众 信 息 服 务 相 关 应 用 安 全 软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等 653

134 4 安 全 基 础 类 操 作 系 统 安 全 的 相 关 支 撑 技 术 ; 数 据 库 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支 撑 技 术 ; 安 全 路 由 和 交 换 设 备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技 术 ; 安 全 中 间 件 技 术 ; 可 信 计 算 和 标 识 认 证 相 关 支 撑 技 术 等 5 网 络 安 全 类 网 络 攻 击 防 护 技 术 ; 网 络 异 常 监 控 技 术 ; 无 线 与 移 动 安 全 接 入 技 术 ; 恶 意 代 码 防 护 技 术 ; 网 络 内 容 安 全 管 理 技 术 等 6 专 用 安 全 类 密 码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 安 全 隔 离 与 交 换 等 边 界 防 护 技 术 ; 屏 蔽 抑 制 及 干 扰 类 电 磁 泄 漏 发 射 防 护 和 检 测 技 术 ; 存 储 设 备 和 介 质 中 信 息 的 防 护 销 毁 及 存 储 介 质 的 使 用 管 理 技 术 ; 高 速 安 全 芯 片 技 术 ; 安 全 事 件 取 证 和 证 据 保 全 技 术 等 * 市 场 前 景 不 明 朗 低 水 平 重 复, 以 及 简 单 的 技 术 引 进 类 信 息 安 全 软 件 及 其 相 关 产 品 除 外 ( 八 )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1 先 进 的 交 通 管 理 和 控 制 技 术 具 备 可 扩 展 性 的 适 于 中 小 城 市 信 号 设 备 和 控 制 技 术 ; 可 支 持 多 种 下 端 协 议 的 上 端 控 制 系 统 的 软 件 技 术 研 发 ; 交 通 应 急 指 挥 管 理 相 关 设 备 的 技 术 研 发 和 生 产 ;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外 场 交 通 数 据 综 合 接 入 设 备 的 技 术 研 发 和 生 产 ; 交 通 事 件 自 动 检 测 和 事 件 管 理 的 软 件 技 术 研 发 等 2 交 通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处 理 设 备 及 相 关 软 件 技 术 采 用 微 波 主 被 动 红 外 激 光 超 声 波 技 术 ( 不 含 视 频 ) 设 备, 可 用 于 采 集 交 通 量 速 度 车 型 占 有 率 车 头 时 距 等 交 通 流 参 数 ; 车 辆 站 场 枢 纽 客 流 统 计 检 测 设 备 生 产 及 分 析 技 术 ; 用 于 公 众 服 务 的 动 态 交 通 信 息 融 合 处 理 软 件 技 术 研 发 ;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状 态 监 测 设 备 的 软 件 研 发 和 生 产 技 术 ; 内 河 船 舶 交 通 量 自 动 检 测 设 备 技 术 研 发 等 3 先 进 的 公 共 交 通 管 理 设 备 和 系 统 技 术 大 容 量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BRT) 运 营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 含 车 路 边 设 备 ) 技 术 研 发 ; 公 交 ( 含 大 容 量 公 交 ) 自 动 售 检 票 系 统 技 术 研 发, 要 能 够 支 持 现 金 信 用 卡 预 付 费 卡 等 多 种 支 付 方 式 ; 大 中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运 营 组 织 与 调 度 管 理 相 关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技 术 研 发 等 4 车 载 电 子 设 备 和 系 统 技 术 具 有 实 时 接 收 数 据 能 力, 并 可 进 行 本 地 路 径 动 态 规 划 功 能 的 车 载 导 航 设 备 的 研 发 及 生 产 ;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 技 术 研 发 ; 车 载 安 全 驾 驶 辅 助 产 品 生 产 技 术 等 二 生 物 与 新 医 药 技 术 ( 一 ) 医 药 生 物 技 术 1 新 型 疫 苗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且 未 曾 在 国 内 外 上 市 销 售 的 预 防 重 大 疾 病 的 新 型 高 效 基 因 工 程 疫 苗, 包 括 : 预 防 流 行 性 呼 吸 系 统 疾 病 艾 滋 病 肝 炎 出 血 热 大 流 行 感 冒 疟 疾 狂 犬 病 钩 虫 病 血 吸 虫 病 等 人 类 疾 病 和 肿 瘤 的 新 型 疫 苗 联 合 疫 苗 等, 疫 苗 生 产 用 合 格 实 验 动 物, 培 养 细 胞 及 菌 种 等 2 基 因 工 程 药 物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肿 瘤 艾 滋 病 血 友 病 等 重 大 疾 病 以 及 其 他 单 基 因 遗 传 病 治 疗 的 基 因 工 程 药 物 基 因 治 疗 药 物 靶 向 药 物, 重 组 人 血 白 蛋 白 制 品 等 3 重 大 疾 病 的 基 因 治 疗 用 于 恶 性 肿 瘤 心 血 管 疾 病 神 经 性 疾 病 的 基 因 治 疗 及 其 关 键 技 术 和 产 品,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大 疾 病 基 因 治 疗 类 产 品, 包 括 : 恶 性 肿 瘤 遗 传 性 疾 病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神 经 性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和 糖 尿 病 等 的 基 因 治 疗 产 品 ; 基 因 治 疗 药 物 输 送 系 统 等 4 单 克 隆 抗 体 系 列 产 品 与 检 测 试 剂 用 于 肝 炎 艾 滋 病 血 吸 虫 病 人 禽 流 感 性 病 等 654

135 传 染 性 疾 病 和 肿 瘤 出 生 缺 陷 及 吸 毒 等 早 期 检 测 诊 断 的 单 克 隆 抗 体 试 剂, 食 品 中 微 生 物 生 物 毒 素 农 药 兽 药 残 留 检 测 用 单 克 隆 抗 体 及 试 剂 盒 ;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病 转 基 因 生 物 检 测 用 单 克 隆 抗 体 及 试 剂 盒,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的 分 离 纯 化 和 检 测 所 需 的 单 克 隆 抗 体 系 列 产 品 ; 抗 肿 瘤 及 抗 表 皮 生 长 因 子 单 克 隆 抗 体 药 物 ; 单 克 隆 抗 体 药 物 研 究 关 键 技 术 和 系 统 ; 先 进 的 单 克 隆 抗 体 规 模 化 制 备 集 成 技 术 工 艺 和 成 套 设 备 ; 新 型 基 因 扩 增 (PCR) 诊 断 试 剂 及 检 测 试 剂 盒 和 人 源 化 / 性 基 因 工 程 抗 体 5 蛋 白 质 / 多 肽 / 核 酸 类 药 物 面 向 重 大 疾 病 抗 肿 瘤 蛋 白 药 物 ( 如 肿 瘤 坏 死 因 子 ), 心 脑 血 管 系 统 蛋 白 药 物 ( 如 纤 溶 酶 原, 重 组 溶 血 栓 ), 神 经 系 统 蛋 白 药 物 尤 其 是 抑 郁 药 物, 老 年 痴 呆 药 物, 肌 肉 关 节 疾 病 的 蛋 白 质 治 疗 药 物, 以 及 抗 病 毒 等 严 重 传 染 病 蛋 白 药 物 的 研 究 与 产 业 化 技 术 ; 各 类 细 胞 因 子 ( 如 促 红 细 胞 生 成 素, 促 人 血 小 板 生 长 因 子, 干 扰 素, 集 落 刺 激 因 子, 白 细 胞 介 素, 肿 瘤 坏 死 因 子, 趋 化 因 子, 转 化 生 长 因 子, 生 长 因 子 ) 等 多 肽 药 物 的 开 发 技 术 ; 抗 病 毒 抗 肿 瘤 及 治 疗 自 身 免 疫 病 的 核 酸 类 药 物 及 相 关 中 间 体 的 研 究 及 产 业 化 技 术 等 6 生 物 芯 片 重 大 疾 病 传 染 病 遗 传 病 地 方 病 等 诊 断 用 芯 片, 生 物 安 全 检 测 用 芯 片, 研 究 用 芯 片, 进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芯 片 生 物 芯 片 数 据 获 取 处 理 和 分 析 设 备 及 软 件 等 7 生 物 技 术 加 工 天 然 药 物 采 用 细 胞 大 规 模 培 养 生 物 转 化 技 术 开 发 生 物 资 源 和 中 药 资 源, 包 括 : 动 植 物 细 胞 大 规 模 培 养 技 术 发 酵 法 生 产 濒 危 名 贵 紧 缺 药 用 原 料 和 动 植 物 组 织 中 分 离 提 取 生 物 活 性 物 质 原 料 及 新 药 等 8 生 物 分 离 装 置 试 剂 及 相 关 检 测 试 剂 适 用 于 基 因 工 程 细 胞 工 程 发 酵 工 程 天 然 药 物 的 生 产 药 物 活 性 成 份 等 分 离 用 的 高 精 度 自 动 化 程 序 化 连 续 高 效 的 设 备 和 介 质, 以 及 适 用 于 生 物 制 品 厂 的 生 产 装 置 等, 包 括 : 生 物 医 药 用 新 型 高 效 分 离 介 质 及 装 置 ; 生 物 医 药 用 新 型 高 效 膜 分 离 组 件 及 装 置 ; 生 物 医 药 用 新 型 高 效 层 析 介 质 及 装 置 ; 生 物 医 药 用 新 型 发 酵 技 术 与 装 置 ; 生 物 反 应 和 生 物 分 离 的 过 程 集 成 技 术 ; 生 物 医 药 研 究 生 产 及 其 检 测 用 试 剂 试 剂 盒 等 9 新 生 物 技 术 具 有 明 确 应 用 前 景 的 新 生 物 技 术, 包 括 : 治 疗 疾 病 的 干 细 胞 技 术 及 用 于 基 因 治 疗 新 药 开 发 和 生 物 医 学 的 RNAi 技 术 ; 用 于 生 物 医 药 研 究 的 纳 米 技 术 ; 能 提 高 多 肽 药 物 的 稳 定 性 和 半 衰 期, 降 低 免 疫 原 性 的 多 肽 修 饰 技 术 ; 海 洋 生 物 技 术 ( 二 ) 中 药 天 然 药 物 1 创 新 药 物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符 合 现 代 新 药 开 发 技 术 要 求 的 中 药 天 然 药 物 新 药, 包 括 : 从 中 药 天 然 药 物 中 提 取 的 有 效 成 份 有 效 部 位, 以 及 新 发 现 的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材 新 的 药 用 部 位 及 制 剂 等 2 中 药 新 品 种 的 开 发 由 中 药 天 然 药 物 制 成 的 新 的 复 方 制 剂, 对 名 优 中 成 药 及 民 族 药 的 二 次 开 发, 以 及 新 型 中 药 给 药 系 统 品 种, 包 括 : 透 皮 制 剂 缓 控 速 释 制 剂 靶 向 制 剂 定 位 制 剂 等 ; 作 为 中 药 质 量 控 制 所 必 需 的 中 药 标 准 品 的 开 发 与 应 用 技 术 3 中 药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珍 贵 和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的 种 植 ( 养 殖 ) 良 种 选 育 技 术 ; 珍 贵 和 濒 危 野 生 药 材 代 用 品 及 人 工 制 品 ; 符 合 种 植 规 范 和 管 理 要 求 的 中 药 材 ; 中 药 材 去 除 重 金 属 和 农 药 残 留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研 究 等 ( 三 ) 化 学 药 1 创 新 药 物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新 药 物, 包 括 : 通 过 合 成 或 半 合 成 的 方 法 制 得 的 原 料 药 及 其 制 剂 ; 天 然 物 质 中 提 取 或 通 过 发 酵 提 取 的 新 的 有 效 单 体 及 其 制 剂 ; 用 拆 分 或 合 成 等 655

136 方 法 制 得 的 已 知 药 物 中 的 单 一 光 学 异 构 体 及 其 制 剂 ; 由 已 上 市 销 售 的 多 组 份 药 物 制 备 为 较 少 组 份 的 药 物 ; 新 的 复 方 制 剂 ; 已 有 药 物 新 的 适 应 症 等 2 心 脑 血 管 疾 病 治 疗 药 物 抗 高 血 压 药 物 ; 抗 冠 心 病 药 物 ; 抗 心 衰 药 物 ; 抗 血 栓 药 物 ; 治 疗 脑 卒 中 新 药 等 3 抗 肿 瘤 药 物 抗 恶 性 肿 瘤 细 胞 侵 袭 转 移 药 物 ; 放 化 疗 增 敏 药 物 ; 肿 瘤 化 学 预 防 及 用 于 癌 前 病 变 治 疗 的 药 物 ; 作 用 于 肿 瘤 细 胞 信 号 传 递 系 统 的 新 药 ; 其 他 新 型 抗 肿 瘤 药 物 ; 肿 瘤 辅 助 治 疗 ( 包 括 镇 痛 止 吐 增 强 免 疫 功 能 肿 瘤 引 起 的 高 钙 血 症 等 ) 药 物 等 4 抗 感 染 药 物 ( 包 括 抗 细 菌 抗 真 菌 抗 原 虫 药 等 ) 大 环 内 酯 类 抗 生 素 ; 头 孢 菌 素 抗 生 素 ; 非 典 型 β- 内 酰 胺 类 抗 生 素 ; 抗 真 菌 药 物 ; 喹 诺 酮 类 抗 菌 药 ; 四 环 素 类 抗 菌 药 ; 手 性 硝 基 咪 唑 类 抗 原 虫 抗 厌 氧 菌 药 物 ; 多 肽 类 抗 生 素 等 5 老 年 病 治 疗 药 物 防 治 骨 质 疏 松 新 药 ; 老 年 痴 呆 治 疗 新 药 ;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治 疗 新 药 ; 前 列 腺 炎 及 前 列 腺 肥 大 治 疗 药 物 ; 帕 金 森 氏 病 治 疗 药 物 ; 便 秘 治 疗 药 物 等 6 精 神 神 经 系 统 药 物 抗 郁 抑 药 ; 抗 焦 虑 药 ; 精 神 病 治 疗 药 ; 偏 头 痛 治 疗 药 ; 儿 童 注 意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治 疗 药 ; 癫 痫 治 疗 药 等 7 计 划 生 育 药 物 女 用 避 孕 药 ; 男 用 避 孕 药 ; 事 后 避 孕 药 ; 抗 早 孕 药 等 8 重 大 传 染 病 治 疗 药 物 艾 滋 病 治 疗 药 物 ; 传 染 性 肝 炎 治 疗 药 物 ; 结 核 病 防 治 药 物 ; 血 吸 虫 病 防 治 药 物 ; 流 感 禽 流 感 非 典 型 肺 炎 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的 防 治 药 物 等 9 治 疗 代 谢 综 合 症 的 药 物 糖 尿 病 及 其 并 发 症 治 疗 药 物 ; 血 脂 调 节 药 ; 脂 肪 肝 治 疗 药 物 ; 肥 胖 症 治 疗 药 物 等 10 罕 见 病 用 药 (Orphan Drugs) 及 诊 断 用 药 罕 见 病 用 药 ; 解 毒 药 ; 诊 断 用 药 等 ( 包 括 X- 射 线 超 声 CT NMR 对 比 增 强 剂 等 ) 11 手 性 药 物 和 重 大 工 艺 创 新 的 药 物 及 药 物 中 间 体 手 性 药 物 技 术 ( 包 括 : 外 消 旋 药 物 的 拆 分, 无 效 对 映 体 的 转 化 及 生 物 转 化 合 成 技 术 ; 包 结 拆 分 和 手 性 药 物 的 制 备 技 术 ; 手 性 药 物 的 生 物 催 化 合 成 技 术 ; 新 型 手 性 体 的 设 计 与 合 成 技 术 ; 工 业 化 不 对 称 催 化 技 术 ; 由 糖 合 成 手 性 纯 天 然 化 合 物 和 其 类 似 物 的 开 发 技 术 ; 拆 分 试 剂, 手 性 辅 助 剂, 手 性 分 析 用 试 剂, 手 性 源 化 合 物 的 开 发 与 应 用 技 术 等 ); 能 大 幅 度 降 低 现 有 药 物 生 产 成 本 的 重 大 工 艺 创 新 ; 节 能 降 耗 明 显 的 重 大 工 艺 改 进 ; 能 大 幅 度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的 重 大 工 艺 改 进 ; 市 场 急 需 的 有 较 大 出 口 创 汇 潜 力 的 药 物 及 药 物 中 间 体 ; 改 进 药 物 晶 型 的 重 大 工 艺 改 进 等 * 简 单 的 改 变 制 备 工 艺 的 品 种 除 外 ( 四 ) 新 剂 型 及 制 剂 技 术 1 缓 控 速 释 制 剂 技 术 固 体 液 体 及 复 方 具 有 控 制 药 物 释 放 速 度 的 缓 控 速 释 制 剂 技 术, 包 括 : 透 皮 吸 收 制 剂 技 术 ; 注 射 缓 控 释 制 剂 ( 长 效 储 库 型 注 射 剂 ) 技 术 ; 口 服 ( 含 舌 下 ) 缓 控 速 释 制 剂 技 术 ; 缓 释 微 丸 胶 囊 ( 直 径 为 5~250μm) 制 剂 技 术 ; 粘 膜 腔 道 眼 用 等 其 它 缓 控 释 制 剂 技 术 等 2 靶 向 给 药 系 统 采 用 脂 类 类 脂 蛋 白 质 及 生 物 降 解 高 分 子 成 分 作 为 载 体, 将 药 物 包 封 或 嵌 构 而 成 的 各 种 类 型 的 新 型 靶 向 给 药 系 统, 包 括 : 结 肠 靶 向 给 药 ( 口 服 ) 系 统 及 技 术 ; 心 脑 靶 向 给 药 ( 口 服 注 射 ) 系 统 及 技 术 ; 淋 巴 靶 向 给 药 ( 注 射 ) 系 统 及 技 术 ; 能 实 现 2 级 靶 向,3 级 靶 向 药 物 制 剂 的 系 统 及 技 术 等 3 给 药 新 技 术 及 药 物 新 剂 型 高 效 速 效 长 效 靶 向 给 药 新 型 药 物, 药 物 控 释 纳 米 材 料, 新 型 给 药 技 术 和 装 备, 缓 释 控 释 透 皮 吸 收 制 剂 技 术, 蛋 白 或 多 肽 类 药 物 的 口 服 制 剂 656

137 技 术 包 括 : 纳 米 技 术 脂 质 体 技 术 微 囊 释 放 新 技 术 等 4 制 剂 新 辅 料 β- 环 糊 精 衍 生 物 微 晶 纤 维 素 和 微 粉 硅 胶 等 固 体 制 剂 用 辅 料, 具 有 掩 盖 药 物 的 不 良 口 感 提 高 光 敏 药 物 的 稳 定 性 减 少 药 物 对 胃 肠 道 的 刺 激 性 使 药 物 在 指 定 部 位 释 放 等 作 用 的 包 衣 材 料, 包 括 : 纤 维 素 衍 生 物 和 丙 烯 酸 树 脂 类 衍 生 物 等 ; 注 射 用 辅 料, 包 括 : 注 射 用 β- 环 糊 精 衍 生 物 注 射 用 卵 磷 脂 和 注 射 用 豆 磷 脂 等 控 缓 释 口 服 制 剂, 粘 膜 给 药 和 靶 向 给 药 制 剂, 眼 用 药 物, 皮 肤 给 药 等 特 殊 药 用 辅 料 * 简 单 改 变 剂 型 和 给 药 途 径 的 技 术 除 外 ( 五 ) 医 疗 仪 器 技 术 设 备 与 医 学 专 用 软 件 1 医 学 影 像 技 术 X 射 线 摄 影 成 像 技 术 ( 高 频, 中 频 ) 新 型 高 性 能 超 声 诊 断 技 术 ( 彩 色 B 超 ) 功 能 影 像 和 分 子 影 像 成 像 技 术 新 型 图 像 识 别 和 分 析 系 统 以 及 其 它 新 型 医 学 成 像 技 术, 包 括 : 电 阻 抗 成 像 技 术, 光 CT 技 术 等 2 治 疗 急 救 及 康 复 技 术 新 型 微 创 外 科 手 术 器 具 及 其 配 套 装 置 ; 植 入 式 电 子 刺 激 装 置 ; 新 型 急 救 装 置 ; 各 类 介 入 式 治 疗 技 术 与 设 备 ; 以 治 疗 计 划 系 统 为 核 心 的 数 字 化 精 确 放 射 治 疗 技 术 以 及 医 用 激 光 设 备 等 3 电 生 理 检 测 监 护 技 术 数 字 化 新 型 电 生 理 检 测 和 监 护 设 备 技 术 ; 适 用 于 基 层 医 院 社 区 医 疗 生 殖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能 面 向 家 庭 的 各 类 新 型 无 创 和 微 创 检 测 诊 断 技 术 监 护 设 备 和 康 复 设 备 ; 高 灵 敏 度 高 可 靠 性 的 新 型 医 用 传 感 器 及 其 模 块 组 件 等 4 医 学 检 验 技 术 体 现 自 动 化 和 信 息 化 的 应 急 生 化 检 验 装 置 常 规 生 化 分 析 仪 器 常 规 临 床 检 验 仪 器 以 及 具 有 明 确 的 临 床 诊 断 价 值 的 新 技 术,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或 新 材 料 的 其 他 医 学 检 验 技 术 和 设 备 等 5 医 学 专 用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软 件 医 用 标 准 化 语 言 编 译 及 电 子 病 历 (EMR) 系 统 ;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系 统 ; 重 大 疾 病 专 科 临 床 信 息 系 统 ; 社 区 医 疗 健 康 信 息 系 统 以 及 实 用 三 维 数 字 医 学 影 像 后 处 理 系 统 等 * 机 理 不 清 治 疗 效 果 不 确 定 的 产 品 除 外 ( 六 ) 轻 工 和 化 工 生 物 技 术 1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具 有 重 要 市 场 前 景 及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包 括 : 用 于 合 成 精 细 化 学 品 的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 新 型 高 效 酶 催 化 剂 品 种 和 新 用 途 ; 新 型 酶 和 细 胞 固 定 化 方 法 及 反 应 器 ; 生 物 手 性 化 学 品 的 合 成 ; 生 物 法 合 成 多 肽 类 物 质 ; 有 生 物 活 性 的 新 型 糖 类 和 糖 醇 类 等 2 微 生 物 发 酵 新 技 术 高 效 菌 种 的 选 育 和 新 型 发 酵 工 程 和 代 谢 工 程 技 术, 包 括 : 微 生 物 发 酵 生 产 的 新 产 品 及 其 化 学 改 性 新 产 品 ; 微 生 物 发 酵 新 技 术 和 新 型 反 应 器 ; 新 功 能 微 生 物 的 选 育 方 法 和 发 酵 过 程 的 优 化 控 制 新 方 法 以 及 采 用 代 谢 工 程 手 段 提 高 发 酵 水 平 的 新 方 法 ; 传 统 发 酵 产 品 的 技 术 改 造 和 生 产 新 工 艺 等 ; 重 大 发 酵 产 品 中 可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度, 减 少 排 污 量 的 清 洁 生 产 新 技 术 和 新 工 艺 等 3 新 型 高 效 工 业 酶 制 剂 对 提 高 效 率 降 低 能 耗 和 减 少 排 污 有 显 著 效 果 的 绿 色 化 学 处 理 工 艺 及 新 型 高 效 工 业 酶 制 剂, 包 括 : 有 机 合 成 用 酶 制 剂 ; 纺 织 工 业 用 酶 洗 涤 剂 用 酶 食 品 用 酶 制 药 工 业 用 酶 饲 料 用 酶 环 保 用 酶 等 酶 制 剂, 酶 制 剂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及 标 准 ; 生 物 新 材 料 用 酶 ; 生 物 新 能 源 用 酶 等 4 天 然 产 物 有 效 成 份 的 分 离 提 取 技 术 可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率 的 从 天 然 动 植 物 中 提 取 有 效 成 份 制 备 高 附 加 值 精 细 化 学 品 的 分 离 提 取 技 术, 包 括 : 天 然 产 物 有 效 成 份 的 分 离 提 取 新 技 术 ; 657

138 天 然 产 物 有 效 成 份 的 全 合 成 化 学 改 性 及 深 加 工 新 技 术 ; 天 然 产 物 中 分 离 高 附 加 值 的 新 产 品 ; 高 效 分 离 纯 化 技 术 集 成 及 装 备 的 开 发 与 生 产 ; 从 动 植 物 原 料 加 工 废 弃 物 中 进 一 步 分 离 提 取 有 效 成 份 的 新 技 术 等 5 生 物 反 应 及 分 离 技 术 高 效 生 物 反 应 器, 高 密 度 表 达 系 统 技 术, 大 规 模 高 效 分 离 技 术 介 质 和 设 备, 大 型 分 离 系 统 及 在 线 检 测 控 制 装 置, 基 因 工 程 细 胞 工 程 和 蛋 白 质 工 程 产 品 专 用 分 离 设 备, 生 物 过 程 参 数 传 感 器 和 自 控 系 统 6 功 能 性 食 品 及 生 物 技 术 在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的 应 用 辅 助 降 血 脂 降 血 压 降 血 糖 功 能 食 品 ; 抗 氧 化 功 能 食 品 ; 减 肥 功 能 食 品 ; 辅 助 改 善 老 年 记 忆 功 能 食 品 ; 功 能 化 传 统 食 品 ; 以 及 功 能 性 食 品 有 效 成 份 检 测 技 术 和 功 能 因 子 生 物 活 性 稳 态 化 技 术 ; 食 品 安 全 的 生 物 检 测 技 术 等 ( 七 ) 现 代 农 业 技 术 1 农 林 植 物 优 良 新 品 种 与 优 质 高 效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优 质 高 效 高 产 优 良 新 品 种 技 术 ; 水 肥 资 源 高 效 利 用 型 新 品 种 技 术 ; 抗 病 虫 抗 寒 抗 旱 耐 盐 碱 等 抗 逆 新 品 种 技 术 ; 新 型 环 保 肥 料 与 植 物 生 长 调 节 剂 及 高 效 安 全 施 用 技 术 2 畜 禽 水 产 优 良 新 品 种 与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畜 禽 水 产 优 良 新 品 种 及 快 繁 技 术 ; 珍 稀 动 物 珍 稀 水 产 养 殖 技 术 ; 畜 牧 业 水 产 业 健 康 养 殖 技 术 和 模 式 ; 畜 牧 水 产 业 环 境 调 控 和 修 复 技 术 与 模 式 ; 安 全 优 质 专 用 新 型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和 高 效 利 用 技 术 ; 畜 牧 水 产 业 质 量 安 全 监 控 评 价 检 测 技 术 ; 优 质 奶 牛 新 品 种 及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饲 养 与 管 理 技 术 3 重 大 农 林 植 物 灾 害 与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技 术 重 大 农 林 植 物 病 虫 鼠 草 害 重 大 旱 涝 等 气 象 灾 害 以 及 森 林 火 灾 监 测 预 警 防 控 新 技 术 ; 主 要 植 物 病 虫 害 及 抗 药 性 检 测 诊 断 技 术 ; 环 保 型 农 药 创 制 高 效 安 全 施 用 与 区 域 性 农 林 重 大 生 物 灾 害 可 持 续 控 制 技 术 ; 畜 禽 水 产 重 大 疾 病 监 测 预 警 预 防 控 制 快 速 诊 断 应 急 处 理 技 术 ; 烈 性 动 物 传 染 病 动 物 源 性 人 畜 共 患 病 高 效 特 异 性 疫 苗 生 产 技 术 ; 高 效 安 全 新 型 兽 药 及 技 术 质 量 监 测 等 技 术 4 农 产 品 精 深 加 工 与 现 代 储 运 农 业 产 业 链 综 合 开 发 和 利 用 技 术 ; 农 产 品 加 工 资 源 节 约 和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农 产 品 分 级 包 装 和 品 牌 管 理 技 术 ; 农 业 产 业 链 标 准 化 管 理 技 术 ; 大 宗 粮 油 绿 色 储 运 鲜 活 农 产 品 保 鲜 及 物 流 配 送 农 林 产 品 及 特 种 资 源 增 值 加 工 农 林 副 产 品 资 源 化 利 用 ; 农 副 产 品 精 深 加 工 和 清 洁 生 态 型 加 工 技 术 与 设 备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评 价 快 速 检 测 全 程 质 量 控 制 等 技 术 5 现 代 农 业 装 备 与 信 息 化 技 术 新 型 农 作 物 牧 草 林 木 种 子 收 获 清 选 加 工 设 备 ; 新 型 农 田 作 业 机 械 设 施 农 业 技 术 装 备 与 高 效 施 肥 施 药 机 械 和 设 备 ; 新 型 畜 禽 水 产 规 模 化 养 殖 以 及 牧 草 饲 料 加 工 林 产 机 械 和 新 型 农 产 品 产 地 处 理 技 术 装 备 ; 农 业 生 产 过 程 监 测 控 制 及 决 策 系 统 与 技 术 ; 精 准 农 业 技 术 遥 感 技 术 与 估 产 及 农 村 信 息 化 服 务 系 统 与 技 术 6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与 节 水 农 业 水 源 保 护 水 环 境 修 复 节 水 灌 溉 非 常 规 水 源 灌 溉 利 用 旱 作 节 水 和 农 作 物 高 效 保 水 等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和 新 产 品 7 农 业 生 物 技 术 新 型 畜 禽 生 物 兽 药 和 生 物 疫 苗, 生 物 肥 料, 生 物 农 药 及 生 物 饲 料 等 三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1 民 用 飞 机 技 术 民 用 飞 机 综 合 航 空 电 子 飞 行 控 制 技 术 ; 安 全 及 救 生 技 术 ; 民 用 航 空 发 动 机 及 重 要 部 件 ; 小 型 超 小 型 飞 机 ( 含 无 人 驾 驶 飞 机 ) 专 用 发 动 机 及 重 要 部 件 * 无 动 力 运 动 滑 翔 机 教 练 机 等 除 外 2 空 中 管 制 系 统 民 用 航 空 卫 星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及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CNS/ATM) 管 658

139 制 工 作 站 系 统 CNS/ATM 网 关 系 统 飞 行 流 量 管 理 系 统 和 自 动 化 管 制 系 统 等 ; 先 进 的 空 中 管 制 空 域 设 计 与 评 估 系 统, 数 字 化 放 行 (PDC) 系 统, 自 动 终 端 信 息 服 务 (D-ATIS) 系 统, 空 中 交 通 进 离 港 排 序 辅 助 决 策 系 统, 空 管 监 视 数 据 融 合 处 理 系 统, 飞 行 计 划 集 成 系 统, 卫 星 导 航 地 面 增 强 系 统, 自 动 相 关 监 视 系 统 和 多 点 相 关 定 位 系 统 等 3 新 一 代 民 用 航 空 运 行 保 障 系 统 新 型 民 用 航 空 综 合 性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天 气 观 测 和 预 报 系 统 适 航 审 定 系 统 ; 新 型 先 进 的 机 场 安 全 检 查 系 统 货 物 及 行 李 自 动 运 检 系 统 机 场 运 行 保 障 系 统 * 通 用 独 立 的 机 场 运 行 保 障 信 息 显 示 控 制 设 备 及 仪 器 除 外 4 卫 星 通 信 应 用 系 统 通 信 卫 星 地 面 用 户 终 端 便 携 式 多 媒 体 终 端 卫 星 地 面 上 行 系 统 卫 星 地 面 差 放 站 以 及 采 用 卫 星 通 信 新 技 术 ( 新 协 议 ) 的 高 性 价 比 地 面 通 信 系 统, 宽 带 / 高 频 / 激 光 卫 星 通 信 系 统 等 ; 与 卫 星 固 定 通 信 业 务 卫 星 移 动 通 信 业 务 电 视 卫 星 直 播 业 务 ( 卫 星 数 字 音 频 广 播 ) 和 互 联 网 宽 带 接 入 业 务 相 关 的 四 大 业 务 地 面 终 端 设 备 及 关 键 配 套 部 件 ; 高 精 度 地 面 终 端 综 合 检 测 仪 器 与 系 统 * 3 位 半 以 下 便 携 式 通 用 测 试 仪 表 等 除 外 5 卫 星 导 航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卫 星 导 航 多 模 增 强 应 用 服 务 系 统 ( 含 连 续 观 测 网 络 实 时 通 信 网 络 数 据 处 理 中 心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基 于 位 置 信 息 的 综 合 服 务 系 统 及 其 应 用 服 务 终 端 ( 与 无 线 通 信 网 络 结 合 的 全 球 导 航 卫 星 系 统 技 术 和 室 内 定 位 技 术 ) 具 有 导 航 通 信 视 听 等 多 种 功 能 的 车 载 船 载 等 移 动 信 息 系 统 ; 个 人 导 航 信 息 终 端 ; 兼 容 型 卫 星 导 航 接 收 机 ; 卫 星 导 航 专 用 芯 片 SOC 系 统 小 型 嵌 入 系 统 ; 嵌 入 式 软 件 四 新 材 料 技 术 ( 一 ) 金 属 材 料 1 铝 镁 钛 轻 合 金 材 料 深 加 工 技 术 环 保 节 能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生 产 高 纯 金 属 镁 高 洁 净 镁 合 金 和 高 强 度 高 韧 性 耐 腐 蚀 铝 合 金 镁 合 金 钛 合 金 材 料, 及 其 在 航 空 汽 车 信 息 高 速 列 车 等 行 业 的 应 用 技 术 ; 大 断 面 中 空 大 型 钛 合 金 及 铝 合 金 板 材, 镁 及 镁 合 金 的 液 态 铸 轧 技 术, 镁 铝 钛 合 金 的 线 板 带 薄 板 ( 箔 ) 铸 件 锻 件 异 型 材 等 系 列 化 产 品 的 加 工 与 焊 接 技 术, 后 加 工 成 形 技 术 和 着 色 防 腐 技 术 以 及 相 关 的 配 套 设 备 ; 精 密 压 铸 技 术 生 产 高 性 能 铝 合 金 镁 合 金 材 及 铸 件 ; 钛 及 钛 合 金 低 成 本 生 产 技 术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钛 及 钛 合 金 焊 接 管 生 产 技 术 *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皮 江 法 生 产 金 属 镁 及 镁 合 金 常 规 铝 合 金 仿 不 锈 钢 铝 建 材 和 一 般 民 用 铝 制 品 除 外 2 高 性 能 金 属 材 料 及 特 殊 合 金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先 进 高 温 合 金 材 料 及 其 民 用 制 品 生 产 技 术 ; 超 细 晶 粒 的 高 强 度 高 韧 性 强 耐 蚀 钢 铁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 为 提 高 钢 铁 材 料 洁 净 度 均 匀 度 组 织 细 度 等 影 响 材 料 性 能, 提 高 冶 金 行 业 资 源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实 现 节 能 环 保, 促 进 钢 铁 行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配 套 相 关 材 料 部 件 制 造 技 术 ; 高 强 度 高 韧 性 高 导 性 耐 腐 蚀 高 抗 磨 耐 高 ( 低 ) 温 等 特 殊 钢 材 料 高 温 合 金 材 料 工 模 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超 细 组 织 钢 铁 材 料 的 轧 制 工 艺 先 进 微 合 金 化 高 均 质 连 铸 坯 高 洁 净 钢 的 冶 炼 工 艺, 高 强 度 耐 热 合 金 钢 及 铸 锻 工 艺 和 焊 接 技 术, 高 性 能 碳 素 结 构 钢 高 强 度 低 合 金 钢 超 高 强 度 钢 高 牌 号 冷 轧 硅 钢 生 产 工 艺 ; 高 性 能 铜 合 金 材 ( 高 强 高 导 无 铅 黄 铜 等 ) 生 产 技 术 采 用 金 属 横 向 强 迫 塑 性 变 形 和 冷 轧 一 次 成 型 工 艺 生 产 热 交 换 器 用 铜 及 铜 合 金 无 缝 高 翅 片 管 技 术 ; 通 过 连 铸 拉 拔 制 成 合 金 管 线 材 技 术 659

140 *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的 " 地 条 钢 " 和 一 般 建 筑 用 钢 常 规 铸 造 常 规 机 加 工 项 目 除 外 3 超 细 及 纳 米 粉 体 及 粉 末 冶 金 新 材 料 工 艺 技 术 高 纯 超 细 粉 纳 米 粉 体 和 多 功 能 金 属 复 合 粉 生 产 技 术, 包 括 铜 镍 钴 铝 镁 钛 等 有 色 金 属 和 特 殊 铁 基 合 金 粉 末 冶 金 材 料 粉 体 成 型 和 烧 结 致 密 化 技 术 ; 采 用 粉 末 预 处 理 烧 结 扩 散 制 成 高 性 能 铜 等 有 色 金 属 预 合 金 粉 制 造 技 术 ; 高 性 能 特 殊 用 途 钨 钼 深 加 工 材 料 及 应 用 技 术, 超 细 晶 粒 ( 纳 米 晶 ) 硬 质 合 金 材 料 及 高 端 硬 质 合 金 刀 具 等 制 造 技 术 * 超 细 钨 粉 及 碳 化 钨 粉 和 传 统 工 艺 生 产 常 规 粉 末 冶 金 材 料 及 制 品 除 外 4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耐 高 压 耐 磨 损 抗 腐 蚀 改 善 导 电 导 热 性 等 方 面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的 金 属 与 多 种 材 料 复 合 的 新 材 料 及 结 构 件 制 热 交 换 器 用 铜 铝 复 合 管 材 新 工 艺 ; 低 密 度 高 强 度 高 弹 性 模 量 耐 疲 劳 的 颗 粒 增 强 纤 维 增 强 的 铝 基 复 合 材 料 产 业 化 的 成 型 加 工 技 术 以 及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的 增 强 剂 生 产 技 术 * 铝 塑 复 合 管 材 钢 ( 铝 ) 塑 门 窗 等 一 般 民 用 产 品 除 外 5 电 子 元 器 件 用 金 属 功 能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制 取 电 容 器 用 高 压 超 高 比 容 钽 粉 的 金 属 热 还 原 球 团 化 造 粒 热 处 理 脱 氧 等 技 术 ; 制 成 超 细 径 电 容 器 用 钽 丝 的 粉 末 冶 金 方 法 成 型 烧 结 技 术 ; 特 种 导 电 和 焊 接 用 集 成 电 路 引 线 及 引 线 框 架 材 料 电 子 级 无 铅 焊 料 焊 球 焊 粉 焊 膏 贱 金 属 专 用 电 子 浆 料 制 造 技 术 ; 异 形 接 触 点 材 料 和 大 功 率 无 银 触 头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高 磁 能 积 高 内 禀 矫 顽 力 高 性 能 铁 氧 体 永 磁 材 料 和 高 导 磁 低 功 耗 抗 电 磁 干 扰 的 软 磁 体 材 料 ( 高 于 OP8F CL11F PW40 牌 号 性 能 ) 制 造 技 术, 片 式 电 感 器 用 高 磁 导 率 低 温 烧 结 铁 氧 体 (NiCuZn) 高 性 能 屏 蔽 材 料 锂 离 子 电 池 负 极 载 体 覆 铜 板 用 的 高 均 匀 性 超 薄 铜 薄 制 造 技 术 ; 电 真 空 用 无 夹 杂 无 气 孔 不 锈 钢 及 无 氧 铜 材 料 规 模 化 生 产 技 术 * 常 规 电 力 电 工 用 金 属 电 线 电 缆 及 漆 包 线 材 料, 贵 金 属 浆 料 及 阴 极 阳 极 铝 箔 等 除 外 6 半 导 体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经 拉 晶 切 割 研 磨 抛 光 清 洗 加 工 制 成 的 直 径 大 于 8 英 寸 超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用 硅 单 晶 及 抛 光 片 和 外 延 片 加 工 技 术 ; 太 阳 能 电 池 用 大 直 径 (8 英 寸 ) 硅 单 晶 片 拉 晶 技 术 ; 低 成 本 低 能 耗 多 晶 硅 材 料 及 产 品 产 业 化 技 术 ; 大 直 径 红 外 光 学 锗 单 晶 材 料 及 大 面 积 宽 带 隙 半 导 体 ( 氮 化 镓 碳 化 硅 氧 化 锌 等 ) 单 晶 和 外 延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高 纯 铜 高 纯 镍 高 纯 钴 高 纯 银 高 纯 铑 高 纯 铋 高 纯 锑 高 纯 铟 高 纯 镓 等 高 纯 及 超 纯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精 炼 提 纯 技 术 等 7 低 成 本 超 导 材 料 实 用 化 技 术 实 用 化 超 导 线 材 块 材 薄 膜 的 制 备 技 术 和 应 用 技 术 8 特 殊 功 能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及 应 用 技 术 形 状 记 忆 钛 镍 合 金 铜 合 金 材 及 制 品 ; 高 阻 尼 铜 合 金 材 ; 高 电 位 高 电 容 量 镁 牺 牲 阳 极 ; 高 性 能 新 型 释 汞 吸 汞 吸 气 材 料 等 9 高 性 能 稀 土 功 能 材 料 及 其 应 用 技 术 高 纯 度 稀 土 氧 化 物 和 稀 土 单 质 分 离 提 取 的 无 污 染 生 产 过 程 废 弃 物 综 合 回 收 的 新 工 艺 技 术 ; 生 产 高 性 能 烧 结 钕 铁 硼 永 磁 材 料 和 各 向 异 性 粘 结 钕 铁 硼 永 磁 材 料 及 新 型 稀 土 永 磁 材 料 新 工 艺 技 术 ; 新 型 高 性 能 稀 土 发 光 显 示 材 料,LCD 显 示 器 用 稀 土 荧 光 粉 PDP 显 示 器 用 低 压 ( 电 压 几 百 伏 ) 荧 光 粉 和 绿 色 节 能 电 光 源 材 料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高 亮 度 长 余 辉 红 色 稀 土 贮 光 荧 光 粉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 大 尺 寸 稀 土 超 磁 致 伸 缩 材 料 及 应 用 技 术 ; 稀 土 激 光 晶 体 和 玻 璃 660

141 稀 土 精 密 陶 瓷 材 料, 稀 土 磁 光 存 储 材 料, 稀 土 磁 致 冷 材 料 和 巨 磁 阻 材 料, 稀 土 生 物 功 能 材 料 制 备 和 应 用 技 术 应 用 于 燃 气 石 化 和 环 保 领 域 的 新 型 高 效 稀 土 催 化 剂 和 满 足 欧 Ⅳ 标 准 的 稀 土 汽 车 尾 气 催 化 剂 制 造 技 术 ; 高 性 能 稀 土 镁 铝 铜 等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熔 铸 加 工 技 术 ; 用 于 集 成 电 路 平 面 显 示 光 学 玻 璃 的 高 纯 超 细 稀 土 抛 光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性 能 为 N45 以 下 和 磁 能 积 加 内 禀 矫 顽 力 之 和 小 于 60 的 常 规 烧 结 NdFeB 永 磁 体, 灯 用 三 基 色 荧 光 粉 绿 黄 色 长 余 辉 稀 土 发 光 粉 和 普 通 CRT 荧 光 粉 除 外 10 金 属 及 非 金 属 材 料 先 进 制 备 加 工 和 成 型 技 术 用 来 制 造 高 性 能 多 功 能 的 高 精 超 宽 薄 壁 特 细 超 长 的 新 型 材 料 及 先 进 加 工 和 成 形 技 术 ; 超 细 和 纳 米 晶 粒 组 织 的 快 速 凝 固 制 造 技 术 及 超 大 形 变 加 工 技 术 ; 高 速 高 精 超 宽 薄 壁 连 铸 连 轧 和 高 度 自 动 化 生 产 板 带 箔 技 术 ; 金 属 半 固 态 成 型 和 近 终 成 型 技 术 ; 短 流 程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 超 细 高 纯 低 氧 含 量 无 ( 少 ) 夹 杂 合 金 粉 末 的 制 备 技 术, 以 及 实 现 致 密 化 组 织 均 匀 化 结 构 功 能 一 体 化 或 梯 度 化 的 粉 末 冶 金 成 型 与 烧 结 技 术 ( 包 括 机 械 合 金 化 粉 末, 快 速 凝 固 非 晶 纳 米 晶 粉 末, 高 压 水 及 限 制 式 惰 性 气 体 气 雾 化 粉 末 ; 温 压 成 型 注 射 成 型 喷 射 成 型 热 等 静 压 成 型 高 速 压 制 等 成 型 ; 压 力 烧 结 微 波 激 光 放 电 等 离 子 等 快 速 致 密 化 烧 结 技 术 及 低 温 烧 结 ); 摩 擦 焊 接 技 术 ; 物 理 和 化 学 表 面 改 性 技 术 * 常 规 铸 造 常 规 机 加 工 项 目, 电 弧 喷 涂 镀 锌 磷 化 电 镀 硬 铬 ( 铜 ) 火 焰 喷 涂 喷 焊 渗 氮 渗 碳 等 中 低 档 表 面 工 程 技 术 用 以 修 复 部 件 的 项 目 除 外 ( 二 )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1 高 性 能 结 构 陶 瓷 强 化 增 韧 技 术 制 造 强 度 高 耐 高 温 耐 磨 损 耐 腐 蚀 耐 冲 刷 抗 氧 化 耐 烧 蚀 等 优 越 性 能 结 构 陶 瓷 的 超 细 粉 末 制 备 技 术 控 制 烧 结 工 艺 和 晶 界 工 程 及 强 化 增 韧 技 术 ; 现 代 工 业 用 陶 瓷 结 构 件 制 备 技 术 ; 可 替 代 进 口 和 特 殊 用 途 的 高 性 能 陶 瓷 结 构 件 制 备 技 术 ; 有 重 要 应 用 前 景 的 高 性 能 陶 瓷 基 复 合 材 料 和 超 硬 复 合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陶 瓷 -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高 温 过 滤 及 净 化 用 多 孔 陶 瓷 材 料, 连 续 陶 瓷 纤 维 及 其 复 合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高 性 能 细 晶 氧 化 铝 产 品, 低 温 复 相 陶 瓷 产 品 碳 化 硅 陶 瓷 产 品 等 制 备 技 术 2 高 性 能 功 能 陶 瓷 制 造 技 术 通 过 成 份 优 化 调 节, 生 产 高 性 能 功 能 陶 瓷 的 粉 末 制 备 成 型 及 烧 结 工 艺 控 制 技 术, 包 括 大 规 模 集 成 电 路 封 装 贴 片 专 用 高 性 能 电 子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微 电 子 和 真 空 电 子 用 新 型 高 频 高 导 热 绝 缘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新 型 微 波 器 件 及 电 容 器 用 介 电 陶 瓷 和 铁 电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传 感 器 和 执 行 器 用 各 类 敏 感 功 能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激 光 元 件 ( 激 光 调 制 激 光 窗 口 等 ) 用 功 能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光 传 输 光 转 换 光 放 大 红 外 透 过 光 开 关 光 存 储 光 电 耦 合 等 用 途 的 光 功 能 陶 瓷 薄 膜 制 造 技 术 等 3 人 工 晶 体 生 长 技 术 新 型 非 线 性 光 学 晶 体 激 光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高 机 电 耦 合 系 数 高 稳 定 性 铁 电 压 电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特 殊 应 用 的 光 学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的 类 金 刚 石 膜 和 金 刚 石 膜 制 品 制 备 技 术 ; 衰 减 时 间 短 能 量 分 辨 率 高 光 产 额 高 的 新 型 闪 烁 晶 体 材 料 制 备 技 术 等 * 钽 酸 锂 铌 酸 锂 钒 酸 钇 六 面 顶 金 刚 石 蓝 宝 石 和 石 英 晶 体 除 外 4 功 能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具 有 特 殊 性 能 和 功 能 的 玻 璃 或 无 机 非 晶 态 材 料 的 制 造 技 术 包 括 光 传 输 或 成 像 用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 光 电 压 电 激 光 电 磁 耐 辐 射 闪 烁 体 等 功 能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 屏 蔽 电 磁 波 玻 璃 661

142 制 造 技 术 ; 新 型 高 强 度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 生 物 体 和 固 定 酶 生 物 化 学 功 能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 新 型 玻 璃 滤 光 片 光 学 纤 维 面 板 光 学 纤 维 倒 像 器 X 射 线 像 增 强 器 用 微 通 道 板 制 造 技 术 等 5 节 能 与 环 保 用 新 型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替 代 传 统 材 料, 可 显 著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的 无 污 染 节 能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与 新 能 源 开 发 和 利 用 相 关 的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高 透 光 新 型 透 明 陶 瓷 制 造 技 术 ; 环 保 用 高 性 能 多 孔 陶 瓷 材 料 制 造 技 术 ; 低 辐 射 镀 膜 玻 璃 及 多 层 膜 结 构 玻 璃 及 高 强 单 片 铯 钾 防 火 玻 璃 制 造 技 术 等 ( 三 ) 高 分 子 材 料 1 高 性 能 高 分 子 结 构 材 料 的 制 备 技 术 高 强 耐 高 温 耐 磨 超 韧 的 高 性 能 高 分 子 结 构 材 料 的 聚 合 物 合 成 技 术, 分 子 设 计 技 术, 先 进 的 改 性 技 术 等, 包 括 特 种 工 程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特 殊 用 途 的 高 附 加 值 热 塑 性 树 脂 制 备 技 术 ; 关 键 的 聚 合 物 单 体 制 备 技 术 等, 如 : 有 机 硅 有 机 氟 等 聚 合 物 的 单 体 制 造 技 术 2 新 型 高 分 子 功 能 材 料 的 制 备 及 应 用 技 术 新 化 合 物 的 合 成 物 理 及 化 学 改 性 等 先 进 的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膜 组 件 ; 光 电 信 息, 高 分 子 材 料 ; 液 晶 高 分 子 材 料 ; 形 状 记 忆 高 分 子 材 料 ; 高 分 子 相 变 材 料, 高 分 子 转 光 材 料 ;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高 附 加 值 的 特 种 高 分 子 材 料 及 以 上 材 料 的 应 用 技 术 3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低 成 本 高 性 能 化 技 术 高 分 子 化 合 物 或 新 的 复 合 材 料 的 改 性 技 术 共 混 技 术 等 ; 高 刚 性 高 韧 性 高 电 性 高 耐 热 的 聚 合 物 合 金 或 改 性 材 料 技 术 ; 新 型 热 塑 性 弹 性 体 ; 具 有 特 殊 用 途 高 附 加 值 的 新 型 改 性 高 分 子 材 料 技 术 * 以 下 普 通 材 料 除 外 : 普 通 塑 料 的 一 般 改 性 专 用 料 ; 普 通 电 线 电 缆 专 用 料 ; 流 延 吹 塑 拉 伸 法 生 产 的 通 用 薄 膜 ; 普 通 管 材 管 件 异 型 材 ; 普 通 橡 胶 制 品 ; 以 聚 乙 烯 聚 丙 烯 为 基 材 的 降 解 材 料 ; 普 通 PS PU 发 泡 材 料 ; 普 通 塑 料 板 材 等 4 新 型 橡 胶 的 合 成 技 术 及 橡 胶 新 材 料 橡 胶 新 品 种 的 分 子 设 计 技 术 ; 接 枝 共 聚 技 术 ; 卤 化 技 术 ; 充 油 充 碳 黑 技 术 等 ; 特 种 合 成 橡 胶 材 料 ; 新 型 橡 胶 功 能 材 料 及 制 品 ; 重 大 的 橡 胶 基 复 合 新 材 料 技 术 5 新 型 纤 维 材 料 成 纤 聚 合 物 的 接 枝 共 聚 改 性 及 纺 丝 新 技 术 ; 成 纤 聚 合 物 制 备 的 具 有 特 殊 性 能 或 功 能 化 纤 维 ; 高 性 能 纤 维 产 品 ; 环 境 友 好 及 可 降 解 型 纤 维 * 服 装 面 料 衬 布 纱 线 常 规 或 性 能 仅 略 有 改 善 的 纤 维 及 服 装 ; 常 规 的 非 织 造 布 涂 层 布 或 压 层 纺 织 品 一 般 功 能 性 纤 维 产 品 等 除 外 6 环 境 友 好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制 备 技 术 及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循 环 再 利 用 技 术 以 可 再 生 的 生 物 质 为 原 料 制 备 新 型 高 分 子 材 料 技 术 ; 全 降 解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子 午 线 轮 胎 翻 新 工 艺 ; 废 弃 橡 胶 循 环 再 利 用 技 术 * 淀 粉 填 充 的 不 完 全 降 解 塑 料 及 制 品 ; 单 纯 填 充 材 料 ; 废 旧 高 分 子 直 接 回 用 单 纯 降 解 塑 料 制 品 等 除 外 7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加 工 应 用 技 术 采 用 现 代 橡 胶 加 工 设 备 和 现 代 加 工 工 艺 的 共 混 改 性 配 方 技 术 ; 高 比 强 度 大 型 外 型 结 构 复 杂 的 热 塑 性 塑 料 制 备 技 术 ; 大 型 先 进 的 橡 塑 加 工 设 备 高 精 密 的 橡 塑 设 备 技 术 ; 先 进 的 模 具 设 计 和 制 造 技 术 等 ( 四 ) 生 物 医 用 材 料 1 介 入 治 疗 器 具 材 料 可 降 解 血 管 内 支 架 ; 减 少 血 栓 形 成 或 再 狭 窄 的 表 面 涂 层 或 改 性 的 血 管 内 支 架 ; 具 有 特 殊 功 能 的 非 血 管 管 腔 支 架 ; 介 入 导 管, 包 括 PTCA 导 管 ( 导 丝 ) 等 ; 介 入 栓 塞 式 封 堵 器 械 及 基 栓 塞 剂 等 662

143 * 一 般 性 能 的 支 架 和 导 管 ( 包 括 导 丝 ) 除 外 2 心 血 管 外 科 用 新 型 生 物 材 料 及 产 品 材 料 编 织 的 人 工 血 管 ; 生 物 复 合 型 人 工 血 管 ; 人 工 心 脏 瓣 膜 或 瓣 膜 成 形 环 等 * 性 能 一 般 的 单 叶 双 叶 金 属 人 工 心 脏 瓣 膜 及 传 统 生 化 改 性 技 术 处 理 的 生 物 瓣 膜 或 其 它 产 品 除 外 3 骨 科 内 置 物 可 降 解 固 定 材 料 ; 可 降 解 人 工 骨 移 植 材 料 ; 可 生 物 降 解 的 骨 神 经 修 复 生 物 活 性 材 料 等 * 一 般 性 人 工 关 节 和 骨 科 内 固 定 材 料 除 外 4 口 腔 材 料 牙 种 植 体 ; 高 耐 磨 复 合 树 脂 充 填 材 料 ; 非 创 伤 性 牙 体 修 复 材 料 (ART); 金 属 烤 瓷 制 品 ; 硅 橡 胶 类 印 模 材 料 等 * 一 般 的 复 合 树 脂 充 填 材 料 种 植 体 银 汞 合 金 藻 酸 盐 印 模 材 料 除 外 5 组 织 工 程 用 材 料 及 产 品 组 织 器 官 缺 损 修 复 用 可 降 解 材 料 ;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产 品, 包 括 组 织 工 程 骨 皮 肤 等 ; 组 织 诱 导 性 支 架 材 料 等 6 载 体 材 料 控 释 系 统 用 材 料 生 物 活 性 物 质 载 体 材 料 ; 药 物 控 释 系 统 用 材 料 等 7 专 用 手 术 器 械 及 材 料 微 创 外 科 器 械 ; 手 术 各 科 的 专 用 或 精 细 手 术 器 械 ; 外 科 手 术 灌 洗 液 等 ( 五 ) 精 细 化 学 品 1 电 子 化 学 品 集 成 电 路 和 分 立 器 件 用 化 学 品 ; 印 刷 线 路 板 生 产 和 组 装 用 化 学 品 ; 显 示 器 件 用 化 学 品 包 括 高 分 辨 率 光 刻 胶 及 配 套 化 学 品 ; 印 制 电 路 板 (PCB) 加 工 用 化 学 品 ; 超 净 高 纯 试 剂 及 特 种 ( 电 子 ) 气 体 ; 先 进 的 封 装 材 料 ;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器 用 化 学 品 ; 研 磨 抛 光 用 化 学 品 等 2 新 型 催 化 剂 技 术 重 要 精 细 化 学 品 合 成 催 化 剂 ; 新 型 石 油 加 工 催 化 剂 ; 新 型 生 物 催 化 技 术 及 催 化 剂 ; 环 保 用 新 型 高 效 催 化 剂 ; 有 机 合 成 新 型 催 化 剂 ; 聚 烯 烃 用 新 型 高 效 催 化 剂 ; 催 化 剂 载 体 用 新 材 料 及 各 种 新 型 助 催 化 材 料 等 3 新 型 橡 塑 助 剂 技 术 新 型 环 保 型 橡 胶 助 剂 ; 加 工 型 助 剂 新 品 种 ; 新 型 高 效 复 合 橡 塑 助 剂 新 产 品 4 超 细 功 能 材 料 技 术 采 用 最 新 粉 体 材 料 的 结 构 形 态 尺 寸 控 制 技 术 粒 子 表 面 处 理 和 改 性 技 术 高 分 散 均 匀 复 合 技 术 等 * 常 规 的 粉 体 材 料 除 外 5 功 能 精 细 化 学 品 环 境 友 好 的 新 型 水 处 理 剂 及 其 它 高 效 水 处 理 材 料 ; 新 型 造 纸 专 用 化 学 品 ; 适 用 于 保 护 性 开 采 和 提 高 石 油 采 收 率 的 新 型 油 田 化 学 品 ; 新 型 表 面 活 性 剂 ; 高 性 能 水 性 化 功 能 涂 料 及 助 剂 ; 新 型 纺 织 染 整 助 剂 ; 高 性 能 环 保 型 胶 粘 剂 ; 新 型 安 全 环 保 颜 料 和 染 料 ; 高 性 能 环 境 友 好 型 皮 革 化 学 品 * 以 下 产 品 除 外 : 生 物 降 解 功 能 差 或 毒 性 大 的 表 面 活 性 剂 ; 通 用 溶 剂 型 涂 料, 通 用 水 性 建 筑 涂 料 及 普 通 防 锈 涂 料, 低 档 涂 料 及 助 剂 ; 普 通 打 印 墨 水 ; 低 水 平 重 复 生 产 的 精 细 化 学 品 等 五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1 共 性 技 术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面 向 行 业 特 定 需 求 的 共 性 技 术, 包 括 : 行 业 共 性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与 推 广 业 务, 专 利 分 析 等 2 现 代 物 流 具 备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现 代 物 流 管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技 术 ; 具 备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663

144 供 应 链 管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技 术 等 3 集 成 电 路 基 于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专 有 设 计 技 术 ( 含 掩 模 版 制 作 专 有 技 术 ), 包 括 : 芯 片 设 计 软 件 IP 核 布 图 等,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设 计 与 掩 模 版 制 作 服 务 ; 基 于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测 试 软 硬 件 技 术, 为 客 户 的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 含 对 园 片 和 半 成 品 ) 研 发 和 生 产 提 供 测 试 ; 基 于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加 工 及 封 装 技 术 与 生 产 设 备, 为 客 户 提 供 园 片 加 工 和 封 装 加 工 * 双 列 直 插 (DIP) 金 属 封 装 陶 瓷 封 装 技 术 除 外 4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BPO) 依 托 行 业, 利 用 其 自 有 技 术, 为 行 业 内 企 业 提 供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高 度 知 识 和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服 务 ; 面 向 行 业 产 业 以 及 政 府 的 特 定 业 务, 基 于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服 务 平 台,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度 知 识 和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业 务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等 5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支 撑 技 术 包 括 : 终 端 播 放 技 术 后 台 服 务 和 运 营 管 理 平 台 支 撑 技 术 内 容 制 作 技 术 ( 虚 拟 现 实 三 维 重 构 等 ) 移 动 通 信 服 务 技 术 等 * 仅 仅 对 国 外 创 意 进 行 简 单 外 包 简 单 模 仿 或 简 单 离 岸 制 造, 既 无 知 识 产 权, 也 无 核 心 竞 争 力, 产 品 内 容 涉 及 色 情 暴 力 意 识 形 态 造 成 文 化 侵 蚀 有 害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的 除 外 6 公 共 服 务 有 明 显 行 业 特 色 和 广 泛 用 户 群 基 础 的 信 息 化 共 性 服 务, 包 括 : 客 户 信 息 化 规 划 咨 询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运 行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等 7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信 息 化 系 统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设 计 集 成 性 规 划 等 8 精 密 复 杂 模 具 设 计 具 备 一 定 的 信 息 化 数 字 化 高 端 技 术 条 件,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先 进 精 密 复 杂 模 具 制 造 技 术 设 计 服 务 ( 包 括 汽 车 等 相 关 产 品 高 精 密 模 具 设 计 等 ) 9 生 物 医 药 技 术 为 生 物 医 药 的 研 究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新 药 研 究 规 范 的 高 水 平 的 安 全 有 效 可 控 性 评 价 服 务 包 括 : 毒 理 药 理 药 代 毒 代 药 物 筛 选 与 评 价, 以 及 药 物 质 量 标 准 的 制 定 杂 质 对 照 品 的 制 备 及 标 化 ; 为 研 究 药 物 缓 控 释 等 新 型 制 剂 提 供 先 进 的 技 术 服 务, 中 试 放 大 的 技 术 服 务 等 10 工 业 设 计 能 够 创 造 和 发 展 产 品 或 系 统 的 概 念 和 规 格, 使 其 功 能 价 值 和 外 观 达 到 最 优 化, 同 时 满 足 用 户 与 生 产 商 的 要 求 六 新 能 源 及 节 能 技 术 ( 一 ) 可 再 生 清 洁 能 源 技 术 1 太 阳 能 (1) 太 阳 能 热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新 型 高 效 低 成 本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技 术 ; 太 阳 能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及 热 水 器 建 筑 模 块 技 术 ; 太 阳 能 采 暖 和 制 冷 技 术 ; 太 阳 能 中 高 温 ( ) 利 用 技 术 等 * 简 单 重 复 生 产 的 产 品 除 外 (2)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技 术 包 括 高 效 低 成 本 晶 体 硅 太 阳 光 伏 电 池 技 术 ( 包 括 厚 度 250 微 米 以 下 的 薄 片 电 池 和 效 率 16% 的 高 效 电 池 ) 新 型 高 效 低 成 本 新 型 及 薄 膜 太 阳 能 电 池 技 术, 包 括 非 晶 硅 薄 膜 电 池, 化 合 物 薄 膜 电 池, 纳 米 染 料 电 池, 异 质 结 太 阳 电 池, 有 机 太 阳 电 池, 低 倍 和 高 倍 聚 光 太 阳 电 池, 第 三 代 新 型 太 阳 电 池 等 并 网 光 伏 技 术, 包 括 与 建 筑 结 合 的 光 伏 发 电 (BIPV) 技 术, 大 型 (MW 级 以 上 ) 荒 漠 光 伏 电 站 技 术, 光 伏 建 筑 专 用 模 块, 664

145 并 网 逆 变 器, 专 用 控 制 监 测 系 统, 自 动 向 日 跟 踪 系 统 等 光 伏 发 电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太 阳 能 照 明 产 品 ( 包 括 LED 产 品 ), 太 阳 能 制 氢, 太 阳 能 水 泵, 太 阳 能 空 调, 太 阳 能 动 力 车 船, 太 阳 能 工 业 和 通 信 电 源 太 阳 能 光 伏 村 落 和 户 用 成 套 电 源 等 * 简 单 太 阳 电 池 组 件 的 封 装 和 低 水 平 的 重 复 性 生 产 除 外 (3)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技 术 高 温 ( )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技 术 产 品 和 工 程 开 发, 包 括 塔 式 热 发 电, 槽 式 热 发 电, 碟 式 热 发 电 和 菲 涅 尔 透 镜 聚 光 式 太 阳 能 热 发 电 等 2 风 能 (1)1.5MW 以 上 风 力 发 电 技 术 适 应 中 国 气 候 复 杂 地 形 条 件 的 1.5MW 以 上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的 总 体 设 计 总 装 技 术 及 关 键 部 件 的 设 计 制 造 技 术 等 (2) 风 电 场 配 套 技 术 风 资 源 评 估 分 析 风 电 场 设 计 和 优 化 风 电 场 监 视 与 控 制 风 电 接 入 系 统 设 计 及 电 网 稳 定 性 分 析 短 期 发 电 量 预 测 及 调 度 匹 配 风 电 场 平 稳 过 渡 及 控 制 等 技 术 3 生 物 质 能 (1) 生 物 质 发 电 关 键 技 术 及 发 电 原 料 预 处 理 技 术 包 括 直 燃 ( 混 燃 ) 发 电 系 统 耦 合 技 术, 蒸 汽 余 热 回 收 技 术, 热 效 率 85% 燃 烧 过 程 不 结 渣 不 产 生 新 污 染, 具 有 广 泛 原 料 适 应 性 的 生 物 质 直 燃 发 电 装 置 ; 能 保 证 生 物 质 在 燃 烧 设 备 中 充 分 燃 烧 的 原 料 装 卸 输 送 技 术, 能 有 效 分 离 生 物 质 中 的 Cl 等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预 处 理 技 术 等 (2)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致 密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吨 成 型 燃 料 的 加 工 过 程 能 耗 低 于 80Kwh/t, 成 型 燃 料 密 度 1~1.4g/cm3, 水 分 小 于 12%, 加 工 过 程 机 械 化 和 自 动 化 的 生 物 质 致 密 加 工 成 型 技 术 包 括 木 质 纤 维 碾 切 搭 接 技 术, 成 型 模 板 设 计 技 术, 一 体 化 可 移 动 颗 粒 燃 料 生 产 设 备 的 系 统 耦 合 技 术 等 (3)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热 效 率 85% 不 结 渣 废 气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的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高 效 燃 烧 技 术 与 装 置 等 (4) 生 物 质 气 化 和 液 化 技 术 高 转 化 率 热 解 气 化 热 解 过 程 工 艺 条 件 的 系 统 优 化 耦 合 及 控 制 可 凝 性 有 机 物 ( 焦 油 ) 高 效 净 化 处 理 生 物 质 气 化 过 程 液 体 固 体 产 品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与 装 置, 生 物 质 气 化 效 率 70%; 燃 气 热 值 5.0MJ/Nm3; 燃 气 中 可 凝 性 有 机 物 10mg/Nm3. 高 效 厌 氧 发 酵 有 机 肥 生 产 无 废 水 排 放 技 术 与 装 置, 有 机 废 弃 物 产 气 率 200L/Kg. 以 流 化 床 为 基 础 的 生 物 质 热 裂 解 催 化 裂 解 提 升 液 化 产 品 热 值 技 术 与 装 置 ; 生 物 质 直 接 催 化 热 裂 解 生 产 生 物 柴 油 技 术 与 装 置 等 (5) 非 粮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生 产 技 术 非 粮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包 括 非 粮 ( 糖 ) 的 甜 高 粱 薯 类 原 料 生 产 的 乙 醇, 以 及 用 非 食 用 油 原 料 生 产 的 生 物 柴 油 甜 高 粱 生 产 乙 醇 技 术 包 括 原 料 保 存 技 术, 高 效 产 乙 醇 菌 种 的 筛 选 与 构 建 技 术, 快 速 固 体 发 酵 技 术 与 机 械 化 生 产 和 自 动 化 控 制 装 置 ; 低 能 耗 的 高 粱 秆 榨 汁 保 存 与 发 酵 技 术 ; 发 酵 时 间 48 小 时, 糖 转 化 率 92%, 乙 醇 收 率 90%( 相 对 于 理 论 值 ), 吨 燃 料 乙 醇 能 耗 500Kg, 水 耗 5 吨, 无 废 水 排 放 薯 类 淀 粉 原 料 生 产 乙 醇 技 术 包 括 无 蒸 煮 糖 化 技 术 浓 醪 发 酵 技 术 纤 维 素 利 用 技 术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 发 酵 时 间 60 小 时, 糖 转 化 率 95%, 乙 醇 收 率 92%( 相 对 于 理 论 值 ), 吨 燃 料 乙 醇 能 耗 500Kg, 水 耗 8 吨, 废 水 COD 100ppm. 非 食 用 油 原 料 生 产 的 生 物 柴 油 技 术 包 括 超 临 界 亚 临 界 共 溶 剂 固 体 碱 ( 酸 ) 催 化 酶 催 化 技 术 与 装 置 ; 生 物 柴 油 收 率 99.6%( 相 对 于 理 论 转 化 率 ), 甘 油 纯 度 99%, 吨 生 物 柴 油 水 耗 0.35 吨, 能 耗 20Kg 标 665

146 煤 (6) 大 中 型 生 物 质 能 利 用 技 术 生 物 质 固 体 燃 料 致 密 加 工 成 型 设 备 能 力 500Kg/h, 沼 气 装 置 日 生 产 能 力 1000M3, 甜 高 粱 燃 料 乙 醇 厂 生 产 能 力 5 万 吨 / 年, 薯 类 燃 料 乙 醇 厂 生 产 能 力 10 万 吨 / 年, 生 物 柴 油 厂 生 产 能 力 3 万 吨 / 年 4 地 热 能 利 用 高 温 地 热 能 发 电 和 地 热 能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包 括 : 地 热 采 暖, 地 热 工 业 加 工, 地 热 供 热 水, 地 热 养 殖 种 植, 地 热 洗 浴 医 疗 等 ; 以 及 利 用 地 源 热 泵 实 现 采 暖 空 调 的 技 术 ( 二 ) 核 能 及 氢 能 1 核 能 技 术 百 万 千 瓦 级 先 进 压 水 堆 核 电 站 关 键 技 术, 铀 浓 缩 技 术 及 关 键 设 备 高 性 能 燃 料 零 件 技 术 铀 钚 混 合 氧 化 物 燃 料 技 术, 先 进 乏 燃 料 后 处 理 技 术, 核 辐 射 安 全 与 监 测 技 术,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和 处 置 技 术, 快 中 子 堆 和 高 温 气 冷 堆 核 电 站 技 术 2 氢 能 技 术 天 然 气 制 氢 技 术, 化 工 冶 金 副 产 煤 气 制 氢 技 术, 低 成 本 电 解 水 制 氢 技 术, 生 物 质 制 氢 微 生 物 制 氢 技 术, 金 属 贮 氢 高 压 容 器 贮 氢 化 合 物 贮 氢 技 术, 氢 加 注 设 备 和 加 氢 站 技 术, 超 高 纯 度 氢 的 制 备 技 术, 以 氢 为 燃 料 的 发 动 机 与 发 电 系 统 ( 三 ) 新 型 高 效 能 量 转 换 与 储 存 技 术 1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 组 ) 高 性 能 电 池 ( 组 ) 已 有 研 究 工 作 基 础 并 可 实 现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生 产 的 动 力 电 池 ( 组 ) 高 性 能 电 池 ( 组 ) 和 相 关 技 术 产 品 的 研 究, 包 括 : 镍 氢 电 池 ( 组 ) 与 相 关 产 品 ; 锂 离 子 动 力 电 池 ( 组 ) 与 相 关 产 品 ; 新 型 高 容 量 高 功 率 电 池 与 相 关 产 品 ;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 动 力 电 池 高 性 价 比 关 键 材 料 等 2 燃 料 电 池 热 电 转 换 技 术 小 型 燃 料 电 池 的 关 键 部 件 及 相 关 产 品 ; 直 接 醇 类 燃 料 电 池 的 关 键 部 件 ; 实 现 热 电 转 换 技 术 的 关 键 部 件 及 其 相 关 产 品 等 ( 四 ) 高 效 节 能 技 术 1 钢 铁 企 业 低 热 值 煤 气 发 电 技 术 钢 铁 企 业 余 压 余 热 余 能 回 收 利 用 关 键 技 术, 包 括 高 炉 煤 气 余 压 能 量 回 收 透 平 发 电 技 术 (TRT) 低 热 值 煤 气 燃 气 轮 机 联 合 循 环 发 电 技 术 (CCPP) 等 2 蓄 热 式 燃 烧 技 术 工 业 炉 窑 和 电 站 民 用 锅 炉 的 高 效 蓄 热 式 燃 烧 技 术 等 3 低 温 余 热 发 电 技 术 水 泥 冶 金 石 油 化 工 等 行 业 低 温 余 热 蒸 汽 发 电 关 键 技 术 4 废 弃 燃 气 发 电 技 术 沼 气 煤 层 气 高 炉 煤 气 焦 炉 尾 气 等 工 业 废 弃 燃 气 发 电 关 键 技 术 * 高 热 值 燃 气 发 电 技 术 及 产 品 除 外 5 蒸 汽 余 压 余 热 余 能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冷 凝 水 低 参 数 蒸 汽 等 回 收 利 用 新 技 术 6 输 配 电 系 统 优 化 技 术 电 能 质 量 优 化 ( 包 括 在 先 动 态 谐 波 治 理 先 进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等 ) 新 技 术, 电 网 优 化 运 行 分 析 设 计 管 理 ( 包 括 企 业 电 网 优 化 配 置 用 电 设 备 功 率 合 理 分 配 等 ) 软 件 及 硬 件 新 技 术 7 高 泵 热 泵 技 术 地 源 水 源 空 气 源 太 阳 能 复 合 式 等 高 温 热 泵 技 术 ; 空 调 冷 凝 热 回 收 利 用 等 技 术 8 蓄 冷 蓄 热 技 术 用 于 剩 余 能 量 储 存 ( 包 括 与 之 相 关 转 化 移 送 利 用 ) 新 技 术 9 能 源 系 统 管 理 优 化 与 控 制 技 术 工 业 建 筑 领 域 的 能 量 系 统 优 化 设 计 能 源 审 计 优 化 控 制 优 化 运 行 管 理 软 件 技 术, 特 别 是 能 量 系 统 节 能 综 合 优 化 技 术 10 节 能 监 测 技 术 自 动 化 智 能 化 网 络 化 功 能 全 测 量 范 围 广 适 应 性 强 的 能 源 测 666

147 量 记 录 和 节 能 检 测 新 技 术 11 节 能 量 检 测 与 节 能 效 果 确 认 技 术 工 业 建 筑 领 域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节 能 量 检 测 与 节 能 效 果 确 认 (M&V) 软 件 技 术 七 资 源 与 环 境 技 术 ( 一 ) 水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城 市 污 水 生 物 处 理 新 技 术 及 生 物 与 化 学 联 合 处 理 技 术 ; 中 小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低 能 耗 处 理 技 术 ; 村 镇 生 活 污 水 ; 村 镇 小 型 源 分 离 处 理 技 术, 低 能 耗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2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有 毒 难 降 解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有 毒 有 害 化 工 和 放 射 性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湿 式 催 化 氧 化 技 术 ; 重 金 属 废 水 集 成 化 处 理 和 回 收 技 术 与 成 套 装 置, 煤 化 工 等 行 业 高 氨 氮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与 装 置, 固 定 化 微 生 物 高 效 脱 氮 技 术 ; 采 油 废 水 处 理 及 回 注, 高 含 盐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与 技 术 ; 高 浓 度 工 业 有 机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与 技 术, 高 效 厌 氧 生 物 反 应 器 ; 高 效 生 物 填 料, 薄 膜 负 载 型 光 催 化 材 料, 膜 材 料 及 组 件, 高 效 水 处 理 药 剂 的 研 制, 新 型 复 合 型 絮 凝 剂 处 理 高 浓 度 高 色 度 印 染 废 水 技 术 3 城 市 和 工 业 节 水 和 废 水 资 源 化 技 术 生 产 过 程 工 业 冷 却 水 重 复 利 用 药 剂 技 术, 管 网 水 质 在 线 检 测 和 防 漏 技 术 ; 各 类 工 业 废 水 深 度 处 理 回 用 集 成 技 术 ;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再 生 水 生 产 的 集 成 技 术 ; 工 业 城 市 废 水 处 理 中 污 泥 的 处 理 处 置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4 面 源 水 污 染 的 控 制 技 术 规 模 化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及 生 态 处 理 技 术 ; 水 产 养 殖 水 循 环 利 用 和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 畜 禽 养 殖 场 废 水 厌 氧 处 理 沼 气 高 效 利 用 技 术 5 雨 水 海 水 苦 咸 水 利 用 技 术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与 回 渗 技 术 与 装 置, 苦 咸 水 淡 化 技 术 ; 海 水 膜 法 低 成 本 淡 化 技 术 及 关 键 材 料, 规 模 化 海 水 淡 化 技 术 ; 海 水 卤 水 直 接 利 用 及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6 饮 用 水 安 全 保 障 技 术 灵 敏 快 速 水 质 在 线 检 测 技 术 ; 饮 用 水 有 机 物 的 高 级 催 化 氧 化 技 术, 高 效 膜 过 滤 技 术, 安 全 消 毒 技 术, 高 效 控 藻 除 藻 和 藻 毒 素 去 除 技 术 ; 饮 用 水 有 机 物 高 效 吸 附 剂 高 效 混 凝 剂 及 强 化 混 凝 技 术 ; 农 村 饮 用 水 除 氟 除 砷 技 术 与 装 置, 边 远 地 区 和 农 村 饮 用 水 安 全 消 毒 小 型 设 备 和 技 术 ( 二 )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1 煤 燃 烧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高 效 低 耗 烟 气 脱 硫 脱 硝 技 术 : 燃 煤 电 厂 烟 气 脱 硫 技 术 及 副 产 品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烟 气 脱 硫 关 键 技 术, 烟 气 脱 硝 选 择 性 催 化 还 原 技 术 ; 煤 煤 化 工 转 化 过 程 中 的 废 气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 高 效 长 寿 命 除 尘 技 术 2 机 动 车 排 放 控 制 技 术 机 动 车 控 制 用 高 性 能 蜂 窝 载 体 满 足 欧 Ⅲ Ⅳ 标 准 汽 车 净 化 技 术 ; 满 足 欧 Ⅲ Ⅳ 标 准 的 柴 油 车 净 化 技 术 : 颗 粒 物 捕 集 器 及 再 生 技 术 ; 催 化 氧 化 与 还 原 技 术 ; 满 足 欧 Ⅱ Ⅲ 标 准 摩 托 车 净 化 技 术 3 工 业 可 挥 发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防 治 技 术 高 效 长 寿 命 的 吸 附 材 料 和 吸 附 回 收 装 置 ; 高 效 低 耗 催 化 材 料 与 燃 烧 装 置 ; 低 浓 度 污 染 物 的 高 效 吸 附 - 催 化 技 术 及 联 合 燃 烧 装 置 ; 恶 臭 废 气 的 捕 集 与 防 治 技 术 ; 油 气 回 收 分 离 技 术 : 针 对 油 库 加 油 站 油 气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Cs) 控 制 技 术 4 局 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提 高 与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空 气 环 境 的 消 毒 杀 菌 除 尘 净 化 和 提 高 空 气 氧 含 量 技 术 5 其 他 重 污 染 行 业 空 气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高 性 能 除 尘 滤 料 和 高 性 能 电 袋 组 合 式 除 尘 技 术 ; 667

148 特 殊 行 业 工 业 排 放 的 有 毒 有 害 废 气 二 噁 英 恶 臭 气 体 的 控 制 技 术 ; 工 业 排 放 温 室 气 体 的 减 排 技 术, 碳 减 排 及 碳 转 化 利 用 技 术 ( 三 )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1 危 险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技 术 危 险 废 物 高 效 焚 烧 技 术, 焚 烧 渣 飞 灰 熔 融 技 术 ;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填 埋 处 置 技 术, 危 险 废 物 固 化 技 术 设 备 和 固 化 药 剂 ;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高 温 消 毒 处 理 技 术 ; 有 害 化 学 品 处 理 技 术,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与 整 备 技 术 与 装 备 ; 电 子 废 物 处 置 回 收 和 再 利 用 技 术 2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利 用 工 业 固 体 废 弃 物 生 产 复 合 材 料 尾 矿 微 晶 玻 璃 轻 质 建 材 地 膜 水 泥 替 代 物 工 程 结 构 制 品 等 技 术 ; 电 厂 粉 煤 灰 及 煤 矿 矸 石 冶 金 废 渣 等 废 弃 物 的 资 源 回 收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处 理 技 术 3 有 机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技 术 利 用 农 作 物 秸 秆 等 废 弃 植 物 纤 维 生 产 复 合 板 材 及 其 他 建 材 制 品 的 技 术 ; 有 机 垃 圾 破 碎 分 选 等 预 处 理 技 术 ; 填 埋 物 气 体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 填 埋 场 高 效 防 渗 技 术 ; 小 城 镇 垃 圾 处 理 适 用 技 术 ( 四 )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1 在 线 连 续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粉 尘 细 颗 粒 物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酸 沉 降 沙 尘 天 气 机 动 车 排 气 等 ); 地 表 水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化 学 需 氧 量 余 氯 BOD 水 质 氨 氮 石 油 类 挥 发 酚 微 量 有 机 污 染 物 总 氮 总 磷 等 等 );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傅 立 叶 红 外 测 量 烟 气 污 染 物 烟 气 含 湿 量 ; 砷 总 铅 总 锌 ; 氰 化 物 氟 化 物 等 ); 大 气 中 超 细 颗 粒 物 有 机 污 染 物 等 采 样 分 析 技 术 2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便 携 式 现 场 快 速 测 定 技 术,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监 测 等 危 险 废 物 特 性 鉴 别 环 境 监 控 及 灾 害 预 警 技 术 ; 移 动 式 应 急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 便 携 式 快 速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监 测 仪 及 测 试 组 件 ; 便 携 式 水 质 监 测 仪 与 测 试 组 件 ; 便 携 式 工 业 危 险 物 重 金 属 有 毒 有 害 化 合 物 的 快 速 监 测 专 用 仪 器 及 系 统 ); 应 急 安 全 供 水 技 术 ; 应 急 处 理 火 灾 泄 漏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3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海 洋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环 境 遥 感 监 测 系 统 ; 脆 弱 生 态 资 源 环 境 监 控 及 灾 害 预 警 技 术 ; 多 物 种 生 物 在 线 检 测 技 术, 水 中 微 量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富 集 技 术,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采 样 分 析 技 术 ( 五 )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与 保 护 技 术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技 术, 沙 漠 化 防 治 技 术, 天 然 林 保 护 植 被 恢 复 和 重 建 技 术, 林 草 综 合 加 工 技 术 及 配 套 机 械 设 备 ; 湿 地 保 护 恢 复 与 利 用 及 其 监 测 技 术, 矿 山 生 态 恢 复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非 点 源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POPs) 替 代 技 术 ; 国 家 生 物 多 样 性 预 警 监 测 和 评 价 技 术, 系 统 生 态 功 能 区 恢 复 与 重 建 技 术 ( 六 ) 清 洁 生 产 与 循 环 经 济 技 术 1 重 点 行 业 污 染 减 排 和 " 零 排 放 " 关 键 技 术 电 镀 皮 革 酿 造 化 工 冶 金 造 纸 钢 铁 电 子 等 行 业 污 染 减 排 关 键 技 术 ; 上 述 行 业 工 艺 过 程 中 废 气 废 水 废 物 资 源 化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2 污 水 和 固 体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污 水 深 度 处 理 安 全 消 毒 和 高 值 利 用 技 术 ; 城 市 景 观 水 深 度 脱 氮 除 磷 处 理 技 术 ; 矿 产 废 渣 资 源 化 利 用 技 术 ; 工 业 无 机 有 机 固 体 废 物 资 源 化 处 理 技 术 3 清 洁 生 产 关 键 技 术 煤 洁 净 燃 烧 能 量 梯 级 利 用 技 术 ; 有 毒 有 害 原 材 料 破 坏 臭 氧 层 物 质 替 代 技 术 4 绿 色 制 造 关 键 技 术 绿 色 基 础 材 料 及 其 制 备 技 术,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和 可 循 环 的 新 型 668

149 制 造 工 艺 及 装 备, 机 电 产 品 表 面 修 复 和 再 制 造 技 术, 绿 色 制 造 技 术 在 产 品 开 发 加 工 制 造 销 售 服 务 及 回 收 利 用 等 产 品 全 生 命 周 期 中 的 应 用 ( 七 ) 资 源 高 效 开 发 与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1 提 高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率 的 采 矿 选 矿 技 术 复 杂 难 采 矿 床 规 模 化 开 采 及 开 发 利 用 产 业 化 技 术 ; 复 杂 多 金 属 矿 高 效 分 离 技 术 ; 难 处 理 氧 化 矿 高 效 分 离 与 提 取 技 术 ; 多 金 属 硫 化 矿 电 化 学 控 制 浮 选 技 术 ; 就 地 浸 矿 及 生 物 提 取 技 术 ; 采 选 过 程 智 能 控 制 及 信 息 化 技 术 2 共 伴 生 矿 产 的 分 选 提 取 技 术 综 合 回 收 共 伴 生 矿 物 的 联 合 选 矿 技 术 ; 共 伴 生 非 金 属 矿 物 的 回 收 深 加 工 技 术 ; 伴 生 稀 贵 金 属 元 素 富 集 提 取 分 离 技 术 3 极 低 品 位 资 源 和 尾 矿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极 低 品 位 难 选 冶 金 属 矿 有 价 金 属 综 合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 大 用 量 低 成 本 高 附 加 值 尾 矿 微 晶 玻 璃 技 术 ; 尾 矿 中 有 价 元 素 综 合 回 收 技 术 * 一 些 常 规 的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除 外 :1 常 规 工 艺 技 术 装 备 组 合 的 水 处 理 技 术 ;2 城 市 混 合 垃 圾 和 畜 禽 粪 便 制 肥 技 术 ;3 20 吨 以 下 的 锅 炉 脱 硫 除 尘 技 术 ;4 油 烟 净 化 技 术 ( 吸 附 静 电 喷 淋 );5 技 术 含 量 低 的 用 工 业 废 物 制 造 建 材 项 目 ;6 一 次 性 餐 具 及 相 关 材 料 技 术 ; 7 未 经 安 全 评 价 的 用 于 治 理 环 境 污 染 的 生 物 菌 剂 技 术 ;8 室 内 空 气 净 化 空 气 清 新 剂 及 常 规 消 毒 技 术 八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 一 )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1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技 术 符 合 国 际 国 内 自 动 化 行 业 普 遍 采 用 的 主 流 技 术 标 准 ( 包 括 :IEC61158 PROFIBUS FF DeviceNet PROFINET EtherNet/IP EPA MODBUS/TCP 等 ) 的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技 术 2 可 编 程 序 控 制 器 (PLC) 包 括 符 合 IEC61131 标 准 可 靠 性 高 具 有 新 技 术 特 点 的 PLC 技 术 ; 集 成 了 嵌 入 式 系 统 单 片 机 数 模 混 合 等 新 技 术 成 果 的 PLC 技 术 等 * 以 OEM 方 式 集 成 的 PLC 产 品 除 外 3 基 于 PC 的 控 制 系 统 以 " 工 业 PC 机 + 软 逻 辑 (SoftPLC)" 可 编 程 序 先 进 控 制 器 (PAC) 现 场 总 线 及 工 业 以 太 网 为 网 络 连 接 远 程 I/O 及 其 它 现 场 设 备 组 成 的 分 布 式 控 制 系 统 4 新 一 代 的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面 向 图 形 的 操 作 系 统 和 应 用 要 求, 能 够 解 决 处 理 器 和 显 示 设 备 瓶 颈 问 题, 采 用 地 址 数 据 多 路 复 用 的 高 性 能 32 位 和 64 位 总 线 技 术, 具 有 在 不 关 闭 系 统 的 情 况 下 " 即 插 即 用 " 功 能 的 高 可 用 系 统 和 容 错 系 统 ( 二 ) 高 性 能 智 能 化 仪 器 仪 表 1 新 型 自 动 化 仪 表 技 术 适 用 于 实 时 在 线 分 析 新 型 现 场 控 制 系 统 e 网 控 制 系 统 基 于 工 业 控 制 计 算 机 和 可 编 程 控 制 的 开 放 式 控 制 系 统 和 特 种 测 控 装 备, 能 满 足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在 智 能 化 高 精 度 高 可 靠 性 大 量 程 耐 腐 蚀 全 密 封 和 防 爆 等 特 殊 要 求 的 新 型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技 术 * 一 般 传 统 的 流 量 温 度 物 位 压 力 计 或 变 送 器 除 外 2 面 向 行 业 的 传 感 器 技 术 面 向 行 业 和 重 大 工 程 配 套,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结 构, 具 有 高 稳 定 性 高 可 靠 性 高 精 度 智 能 化 的 专 用 传 感 器 技 术 3 新 型 传 感 器 技 术 包 括 阵 列 传 感 器 多 维 传 感 器 复 合 型 传 感 器 直 接 输 出 数 字 量 或 频 率 量 的 新 型 敏 感 器 以 及 采 用 新 传 感 转 换 原 理 的 新 型 传 感 器 等 * 采 用 传 统 工 艺 且 性 能 没 有 显 著 提 高 的 传 感 器 ( 包 括 : 热 电 偶 热 电 阻 电 位 器 电 669

150 容 电 感 差 动 变 压 器 电 涡 流 应 变 压 电 磁 电 等 原 理 的 传 感 器 ) 除 外 4 科 学 分 析 仪 器 检 测 仪 器 技 术 等 离 子 光 谱 仪 近 红 外 光 谱 仪 非 制 冷 红 外 焦 平 面 热 像 仪 微 型 专 用 色 谱 仪 ; 特 定 领 域 的 专 用 仪 器, 包 括 : 农 业 技 术 品 质 和 食 品 营 养 成 分 检 测 农 药 及 残 留 量 检 测 土 壤 速 测 等 农 业 和 食 品 专 用 仪 器 ; 海 洋 仪 器 ; 大 气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安 全 监 测 和 预 警 等 核 心 专 用 仪 器, 各 种 灾 害 监 测 仪 器 ; 生 命 科 学 用 分 离 分 析 仪 器 等 * 传 统 的 气 相 色 谱 仪 除 外 5 精 确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技 术 包 括 网 络 化 协 同 化 开 放 型 的 测 控 系 统 ; 精 密 成 形 制 造 及 超 精 密 加 工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 亚 微 米 到 纳 米 级 制 造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无 损 检 测 仪 器 仪 表 ; 激 光 加 工 中 的 测 控 仪 器 仪 表 等 ( 三 )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1 先 进 制 造 系 统 及 数 控 加 工 技 术 具 有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和 制 造 工 艺 的 单 元 设 备 制 造 系 统 生 产 线 等, 包 括 : 复 合 加 工 组 合 加 工 绿 色 制 造 快 速 制 造 微 米 / 纳 米 制 造 等 相 关 装 备 和 系 统 ;CAD/CAPP/CAM/PDM 技 术 在 内 的 数 字 化 设 计 制 造 系 统, 现 代 集 成 制 造 系 统 应 用 软 件 平 台 及 工 具, 生 产 计 划 与 实 时 优 化 调 度 系 统 /ERP 管 理 软 件, 虚 拟 制 造 (VM) 技 术, 网 络 制 造 系 统 ; 智 能 型 开 放 式 数 控 系 统 伺 服 驱 动 数 控 装 备 数 控 编 程 软 件 和 应 用 软 件 数 控 加 工 数 控 工 艺 在 内 的 先 进 数 控 技 术 ; 中 高 档 数 控 设 备 和 关 键 功 能 部 件 及 关 键 配 套 零 部 件 技 术 等 * 低 附 加 值 的 和 低 技 术 含 量 的 零 部 件 加 工 技 术 除 外 2 机 器 人 技 术 新 一 代 工 业 机 器 人 ; 服 务 机 器 人 ; 医 疗 机 器 人 ; 水 切 割 机 器 人 ; 激 光 切 割 机 器 人 ;AGV 以 及 制 造 工 厂 的 仓 储 物 流 设 备 ; 机 器 人 周 边 设 备 ; 特 种 机 器 人 ; 开 放 式 机 器 人 控 制 技 术 ; 虚 拟 现 实 (VR) 技 术 ; 机 器 人 伺 服 驱 动 技 术 ; 基 于 机 器 人 的 自 动 加 工 成 套 技 术 ; 信 息 机 器 人 技 术 等 * 性 能 和 结 构 一 般 的 没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普 通 机 器 人 除 外 3 激 光 加 工 技 术 激 光 切 割 加 工 技 术 ; 激 光 焊 接 加 工 技 术 ; 材 料 激 光 表 面 改 性 处 理 技 术 ; 激 光 雕 刻 技 术 和 激 光 三 维 制 造 技 术 以 及 激 光 发 生 器 制 造 和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等 4 电 力 电 子 技 术 包 括 具 有 节 能 高 效 良 好 的 控 制 性 能 和 特 种 传 动 技 术 的 应 用 系 统 ; 大 容 量 化 高 频 化 智 能 化 小 功 率 器 件 芯 片 方 片 化 的 电 力 半 导 体 器 件 ; 多 功 能 化 智 能 控 制 化 绿 色 环 保 化 的 模 块 ; 面 向 工 业 设 备 物 流 系 统 城 市 交 通 系 统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系 统 等 的 高 性 能 特 种 电 机 及 其 控 制 和 驱 动 技 术 等 * 性 能 一 般 的 电 源 变 换 产 品 除 外 5 纺 织 及 轻 工 行 业 专 用 设 备 技 术 包 括 采 用 高 精 度 驱 动 智 能 化 控 制 高 可 靠 性 技 术 等 开 发 的 纺 织 机 械 专 用 配 套 部 件 ; 建 立 在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技 术 应 用 基 础 上 的 在 线 检 测 控 制 系 统 和 高 性 能 的 产 品 检 测 仪 器 ; 以 控 制 计 量 检 测 调 整 为 一 体 的 带 有 闭 环 控 制 的 环 保 型 包 装 机 械, 袋 成 型 充 填 封 口 设 备, 无 菌 包 装 设 备 ; 具 有 辅 助 操 作 自 动 化 和 联 机 自 动 化 的 柔 性 版 印 刷 防 伪 印 刷 条 形 码 印 刷 设 备 数 字 直 接 制 版 机 ; 精 密 型 注 塑 机 精 密 挤 出 成 型 及 复 合 挤 出 成 型 装 备 等 * 性 能 一 般 的 普 通 纺 织 机 械 性 能 一 般 的 包 装 机 械 及 柔 性 版 印 刷 机 卷 筒 进 料 多 色 凹 版 印 刷 机 不 干 胶 商 标 印 刷 机 除 外 ( 四 ) 新 型 机 械 1 机 械 基 础 件 及 模 具 技 术 包 括 数 控 机 床 等 重 点 主 机 配 套 用 精 密 轴 承 ; 高 性 能 高 可 靠 670

151 性 长 寿 命 液 压 气 动 控 制 元 件 ; 精 密 复 杂 长 寿 命 塑 料 模 具 及 冲 压 模 具 ; 快 速 原 型 和 快 速 经 济 模 具 制 造 新 技 术 等 * 常 规 通 用 工 艺 技 术, 性 能 结 构 精 度 寿 命 一 般 的 普 通 机 械 基 础 件 普 通 塑 料 模 具 和 冷 冲 压 模 具 除 外 2 通 用 机 械 和 新 型 机 械 包 括 采 用 新 原 理, 在 功 能 结 构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的 新 型 阀 门 技 术 和 新 型 泵 技 术 ; 有 核 心 专 利 技 术 或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利 用 新 传 动 原 理 新 机 械 结 构 和 新 加 工 工 艺 的 新 型 机 械 技 术 等 * 性 能 一 般 的 各 类 普 通 泵 和 阀 门 除 外 ( 五 ) 电 力 系 统 信 息 化 与 自 动 化 技 术 1 采 用 新 型 原 理 新 型 元 器 件 的 电 力 自 动 化 装 置 包 括 采 用 新 型 原 理 新 型 元 器 件 和 计 算 机 技 术 开 发 用 于 电 力 生 产 输 送 和 供 用 电 各 环 节 的 自 动 化 装 置 ; 可 明 显 提 高 系 统 可 靠 性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保 证 系 统 安 全 和 供 电 质 量 的 技 术 包 括 : 发 电 机 组 新 型 励 磁 装 置 和 调 速 装 置, 新 型 安 全 监 控 装 置 和 采 用 新 技 术 的 电 网 监 测 控 制 装 置 等 2 采 用 数 字 化 信 息 化 技 术, 提 高 设 备 性 能 及 自 动 化 水 平 的 技 术 采 用 数 字 化 和 信 息 化 技 术,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具 有 开 放 性 和 通 用 性 高 精 度 和 高 可 靠 的 新 型 装 置, 包 括 : 采 用 现 场 总 线 技 术 具 有 综 合 状 态 检 测 功 能 的 智 能 化 开 关 柜 ; 具 有 控 制 保 护 和 监 测 功 能 的 数 字 化 智 能 化 集 成 化 和 网 络 化 的 终 端 装 置 ; 电 力 设 备 在 线 数 字 化 状 态 检 测 与 监 控 装 置 ; 电 能 质 量 检 测 控 制 与 综 合 治 理 装 置 ; 基 于 IEC61850 通 信 协 议 的 变 电 站 综 合 自 动 化 系 统 ; 采 用 虚 拟 仪 器 技 术 的 电 力 系 统 用 仪 器 设 备 ; 用 于 新 型 电 能 ( 包 括 核 能 发 电 ) 系 统 的 连 续 高 效 安 全 可 靠 的 发 输 配 电 设 备 中 的 新 技 术 和 新 装 置 等 3 电 力 系 统 应 用 软 件 与 发 电 变 电 输 电 配 电 和 用 电 各 领 域 有 关 的 控 制 调 度 管 理 和 故 障 诊 断 等 方 面 的 高 级 应 用 软 件, 以 提 高 电 力 系 统 和 电 力 设 备 的 自 动 化 水 平 保 障 安 全 经 济 运 行 提 高 设 备 效 率 及 管 理 水 平, 包 括 : 电 力 系 统 优 化 控 制 软 件 ; 新 型 输 配 电 在 线 安 全 监 控 及 决 策 软 件 ;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自 动 化 软 件 ; 电 力 设 备 管 理 及 状 态 检 修 软 件, 继 电 保 护 信 息 管 理 及 故 障 诊 断 专 家 系 统 软 件 ;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软 件 ; 节 能 运 行 管 理 专 家 系 统 软 件 ; 用 电 管 理 软 件 以 及 电 能 质 量 在 线 评 估 仿 真 分 析 软 件 等 4 用 于 输 配 电 系 统 和 企 业 的 新 型 节 电 装 置 采 用 新 原 理 新 技 术 和 新 型 元 器 件, 能 够 补 偿 无 功 功 率 提 高 功 率 因 数 减 少 电 能 损 耗 改 善 电 能 质 量 的 新 型 节 电 装 置, 包 括 : 用 于 企 业 的 新 型 节 电 装 置 ; 用 于 企 业 的 节 能 节 电 控 制 装 置 及 其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用 于 输 配 电 系 统 的 先 进 无 功 功 率 控 制 装 置 以 及 区 域 的 在 线 动 态 谐 波 治 理 装 置 等 * 传 统 的 高 低 压 开 关 设 备, 常 规 的 发 供 配 电 设 备 除 外 ( 六 ) 汽 车 行 业 相 关 技 术 1 汽 车 发 动 机 零 部 件 技 术 用 于 乘 用 车 汽 油 机 乘 用 车 柴 油 机 商 用 车 柴 油 机 等,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先 进 汽 车 发 动 机 零 部 件 技 术, 包 括 : 汽 油 机 电 控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稀 薄 燃 烧 技 术 可 变 进 气 技 术 增 压 技 术 排 气 净 化 技 术 ; 柴 油 机 电 控 高 压 喷 射 技 术 增 压 中 冷 技 术 排 气 净 化 技 术, 新 型 代 用 燃 料 发 动 机 技 术 等 ; 新 型 混 合 动 力 驱 动 系 统 技 术 ; 新 型 电 动 驱 动 系 统 技 术 ; 氢 发 动 机 技 术 燃 料 电 池 动 力 系 统 技 术 ;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组 合 技 术 等 2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技 术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型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包 括 : 传 动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转 向 系 统 悬 挂 系 统 车 身 附 件 汽 车 电 器 进 排 气 系 统 新 型 混 合 动 力 传 动 系 统 新 型 纯 电 动 传 动 系 统 轮 毂 电 机 新 型 代 用 燃 料 发 动 机 转 换 器 新 型 动 力 电 池 等 671

152 3 汽 车 电 子 技 术 汽 车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包 括 : 车 身 稳 定 系 统 悬 架 控 制 系 统 驱 动 力 分 配 系 统 制 动 力 分 配 系 统 制 动 防 抱 死 系 统 安 全 气 囊 自 动 避 障 系 统 自 动 停 车 系 统 车 载 故 障 诊 断 系 统 车 身 总 线 系 统 智 能 雨 刷 智 能 防 盗 系 统 等 新 型 混 合 动 力 驱 动 管 理 系 统 车 用 动 力 电 池 组 管 理 系 统 新 型 电 动 车 用 传 感 器 电 动 车 用 大 功 率 电 子 器 件 电 动 车 用 新 型 集 成 芯 片 电 动 车 电 器 系 统 用 安 全 保 护 部 件 等 4 汽 车 零 部 件 前 端 技 术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配 套 零 部 件 技 术, 包 括 : 混 合 动 力 系 统 技 术 ; 燃 料 电 池 动 力 系 统 技 术 ; 氢 发 动 机 技 术 ; 合 成 燃 料 技 术 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原 有 若 干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取 消 后 有 关 事 项 处 理 的 通 知 2008 年 2 月 27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东 海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原 执 行 的 若 干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取 消 后 的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关 于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再 投 资 退 税 政 策 的 处 理 外 国 投 资 者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税 后 利 润 直 接 再 投 资 本 企 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或 者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开 办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凡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完 成 再 投 资 事 项, 并 在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变 更 或 注 册 登 记 的,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办 理 再 投 资 退 税 对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用 2007 年 度 预 分 配 利 润 进 行 再 投 资 的, 不 给 予 退 税 二 关 于 外 国 企 业 从 我 国 取 得 的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外 国 企 业 向 我 国 转 让 专 有 技 术 或 提 供 贷 款 等 取 得 所 得, 凡 上 述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合 同 是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签 订, 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免 税 条 件,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给 予 免 税 的,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继 续 给 予 免 税, 但 不 包 括 延 期 补 充 合 同 或 扩 大 的 条 款 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做 好 合 同 执 行 跟 踪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开 具 完 税 证 明 三 关 于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2008 年 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处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2008 年 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性 质 或 经 营 期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其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仍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补 缴 其 此 前 ( 包 括 在 优 惠 过 渡 期 内 ) 已 经 享 受 的 定 期 减 免 税 税 款 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每 年 对 这 类 企 业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时, 应 对 其 经 营 业 务 内 容 和 经 营 期 限 等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672

153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008 年 2 月 22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注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文 件 规 定, 本 文 件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九 ) 项 自 日 起 停 止 执 行 ( 一 )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实 行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 退 还 的 税 款, 由 企 业 用 于 研 究 开 发 软 件 产 品 和 扩 大 再 生 产,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收 入, 不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我 国 境 内 新 办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的 重 点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如 当 年 未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软 件 生 产 企 业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可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五 ) 企 事 业 单 位 购 进 软 件, 凡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其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最 短 可 为 2 年 ( 六 )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视 同 软 件 企 业, 享 受 上 述 软 件 企 业 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 七 )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性 设 备,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准, 其 折 旧 年 限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最 短 可 为 3 年 ( 八 ) 投 资 额 超 过 8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集 成 电 路 线 宽 小 于 0.25um 的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其 中, 经 营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九 ) 对 生 产 线 宽 小 于 0.8 微 米 ( 含 ) 集 成 电 路 产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已 经 享 受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政 策 的 企 业, 不 再 重 复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 十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底, 对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封 装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其 取 得 的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直 接 投 资 于 本 企 业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或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开 办 其 他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封 装 企 业, 经 营 期 不 少 于 5 年 的, 按 40% 的 比 例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再 投 资 不 满 5 年 撤 出 该 项 投 资 的, 追 缴 已 退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底,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投 资 者, 以 其 在 境 内 取 得 的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的 利 润, 作 为 资 本 投 资 于 西 部 地 区 开 办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封 装 企 业 或 软 件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期 不 少 于 5 年 的, 按 80% 的 比 例 退 还 其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再 投 资 不 满 5 年 撤 出 该 项 投 资 的, 追 缴 已 退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673

154 二 关 于 鼓 励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 一 )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股 权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对 投 资 者 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配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关 于 其 他 有 关 行 业 企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为 保 证 部 分 行 业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的 连 续 性, 对 原 有 关 就 业 再 就 业, 奥 运 会 和 世 博 会, 社 会 公 益, 债 转 股 清 产 核 资 重 组 改 制 转 制 等 企 业 改 革, 涉 农 和 国 家 储 备, 其 他 单 项 优 惠 政 策 共 6 类 定 期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见 附 件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继 续 按 原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的 办 法 和 时 间 执 行 到 期 四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利 润 的 优 惠 政 策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形 成 的 累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2008 年 以 后 分 配 给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2008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新 增 利 润 分 配 给 外 国 投 资 者 的,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五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及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以 外,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实 施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一 律 废 止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一 律 不 得 越 权 制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附 件 : 执 行 到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表 类 别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备 注 对 2005 年 底 之 前 一 就 业 再 就 业 政 策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核 准 享 受 再 就 业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享 受 至 期 满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政 策 审 批 时 间 截 止 到 2008 年 底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第 29 届 奥 运 会 税 收 政 策 问 奥 运 会 结 束 并 北 二, 奥 运 合 和 世 博 会 政 策 3 4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29 届 奥 运 会 补 充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京 奥 组 委 财 务 清 算 完 结 后 停 止 执 行 世 博 会 结 束 并 上 海 世 博 局 财 务 清 674

155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补 上 海 世 博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享 受 上 海 世 博 会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批 复 ( 财 税 号 ) 算 完 结 后 停 止 执 行 三, 杜 会 公 益 政 策 5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生 产 和 装 配 伤 残 人 员 专 门 用 品 企 业 免 征 所 得 税 执 行 期 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债 转 股 企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四, 债 转 股 清 产 核 资, 重 组 改 制, 转 制 等 企 业 改 革 政 策 五 涉 农 和 国 家 储 备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清 产 核 资 有 关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转 制 科 研 机 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丈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后 企 业 的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中 支 持 丈 化 产 业 发 展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农 产 品 连 锁 经 营 试 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广 播 电 视 村 村 通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国 家 储 备 商 品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13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试 点 改 革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执 行 到 股 权 分 置 试 点 改 革 结 束 六, 单 项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长 试 点 地 区 农 村 信 用 社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期 限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海 南 省 改 革 试 点 的 农 村 信 用 社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执 行 监 狱 劳 教 企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675

15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8 年 2 月 13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以 下 简 称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通 知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抓 紧 做 好 新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过 渡 衔 接 工 作 对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要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不 得 超 越 权 限 擅 自 扩 大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范 围 同 时, 要 及 时 跟 踪 了 解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新 问 题 及 时 反 映, 确 保 国 务 院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通 知 落 实 到 位 二 对 按 照 国 发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15%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半 优 惠 过 渡 的 企 业, 应 一 律 按 照 国 发 号 文 件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即 2008 年 按 18%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2009 年 按 20%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2010 年 按 22%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2011 年 按 24%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2012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按 25%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对 原 适 用 24% 或 33%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并 享 受 国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半 优 惠 过 渡 的 企 业,2008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一 律 按 25%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三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称 新 税 法 )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关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对 本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属 于 地 方 分 享 的 部 分, 可 以 决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的 规 定,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 后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批 准 享 受 减 免 税 的 企 业, 一 律 按 新 税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即 对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企 业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仅 限 于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属 于 地 方 分 享 的 部 分, 不 得 减 免 属 于 中 央 分 享 的 部 分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在 新 税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总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二 条 第 2 款 有 关 减 免 税 规 定 批 准 享 受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 包 括 减 免 中 央 分 享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部 分 ) 的,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算, 对 减 免 税 期 限 在 5 年 以 内 ( 含 5 年 ) 的, 继 续 执 行 至 期 满 后 停 止 ; 对 减 免 税 期 限 超 过 5 年 的, 从 第 六 年 起 按 新 税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执 行 附 件 :1.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676

157 国 务 院 关 于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新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的 通 知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法 律 设 置 的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和 技 术 交 流 的 特 定 地 区 内, 以 及 国 务 院 已 规 定 执 行 上 述 地 区 特 殊 政 策 的 地 区 内 新 设 立 的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实 行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法 律 设 置 的 发 展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和 技 术 交 流 的 特 定 地 区, 是 指 深 圳 珠 海 汕 头 厦 门 和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 国 务 院 已 规 定 执 行 上 述 地 区 特 殊 政 策 的 地 区, 是 指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二 对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 含 ) 之 后 完 成 登 记 注 册 的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新 设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在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自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同 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按 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三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新 设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同 时 在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以 外 的 地 区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应 当 单 独 计 算 其 在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并 合 理 分 摊 企 业 的 期 间 费 用 ; 没 有 单 独 计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四 经 济 特 区 和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内 新 设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期 间, 由 于 复 审 或 抽 查 不 合 格 而 不 再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从 其 不 再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年 度 起, 停 止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 以 后 再 次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不 得 继 续 享 受 或 者 重 新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五 本 通 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新 税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将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新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现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过 渡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新 税 法 公 布 前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过 渡 办 法 企 业 按 照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具 有 行 政 法 规 效 力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以 下 办 法 实 施 过 渡 : 677

158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5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其 中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15% 税 率 的 企 业,2008 年 按 18% 税 率 执 行,2009 年 按 20% 税 率 执 行,2010 年 按 22% 税 率 执 行,2011 年 按 24% 税 率 执 行,2012 年 按 25% 税 率 执 行 ; 原 执 行 24% 税 率 的 企 业,2008 年 起 按 25% 税 率 执 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按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优 惠 办 法 及 年 限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其 优 惠 期 限 从 2008 年 度 起 计 算 享 受 上 述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是 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 以 前 经 工 商 等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设 立 的 企 业 ; 实 施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按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表 ( 见 附 表 ) 执 行 二 继 续 执 行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和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下 发 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中 规 定 的 西 部 大 开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继 续 执 行 三 实 施 企 业 税 收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应 按 照 新 税 法 和 实 施 条 例 中 有 关 收 入 和 扣 除 的 规 定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按 本 通 知 第 一 部 分 规 定 计 算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与 新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优 惠 政 策 存 在 交 叉 的, 由 企 业 选 择 最 优 惠 的 政 策 执 行, 不 得 叠 加 享 受, 且 一 经 选 择, 不 得 改 变 附 表 :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表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相 关 政 策 内 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设 在 经 济 特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经 济 特 区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国 企 业 和 设 在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设 在 沿 海 经 济 开 放 区 和 经 济 特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所 在 城 市 的 老 市 区 或 者 设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地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属 于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码 头 或 者 国 家 鼓 励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沿 海 经 济 开 放 区 和 经 济 特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所 在 城 市 的 老 市 区 设 立 的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生 产 性 外 资 企 业,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技 术 密 集 知 识 密 集 型 的 项 目 ; 外 商 投 资 在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回 收 投 资 时 间 长 的 项 目 ;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建 设 的 项 目 从 事 港 口 码 头 建 设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678

159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项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设 立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以 及 从 事 机 场 港 口 铁 路 公 路 电 站 等 能 源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6 国 务 院 关 于 上 海 外 高 桥 天 津 港 深 圳 福 田 深 圳 沙 头 角 大 连 广 州 厦 门 象 屿 张 家 港 海 口 青 岛 宁 波 福 州 汕 头 珠 海 深 圳 盐 田 保 税 区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1992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43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等 ) 国 务 院 关 于 在 福 建 省 沿 海 地 区 设 立 台 商 投 资 区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南 宁 重 庆 黄 石 长 江 三 峡 经 济 开 放 区 北 京 等 城 市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发 建 设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厦 门 台 商 投 资 区 内 设 立 的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福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内 设 立 的 生 产 性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生 产 性 台 资 企 业, 减 按 24%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及 沿 江 开 放 城 市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生 产 性 外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技 术 密 集 知 识 密 集 型 的 项 目 ; 外 商 投 资 在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回 收 投 资 时 间 长 的 项 目 ;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建 设 的 项 目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设 立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0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外 资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关 于 扩 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事 能 源 交 通 基 础 设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第 3 目 关 于 从 施 项 目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适 用 范 围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9) 事 能 源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13 号 ) 资 企 业, 减 按 15%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扩 大 到 全 国 11 广 东 省 经 济 特 区 条 例 (1980 年 8 月 26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施 行 ) 广 东 省 深 圳 珠 海 汕 头 经 济 特 区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 15% 12 对 福 建 省 关 于 建 设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的 批 复 ( 80 国 函 字 88 号 )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所 得 税 率 按 15% 执 行 13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投 资 开 发 海 南 岛 的 规 定 ( 国 发 号 ) 在 海 南 岛 举 办 的 企 业 ( 国 家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除 外 ),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税 和 其 他 所 得, 均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设 在 沿 海 经 济 开 放 区 和 经 济 特 区 经 济 技 术 679

160 法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15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办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开 发 区 所 在 城 市 的 老 市 区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24%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24%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6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黑 河 伊 宁 凭 祥 二 连 浩 特 市 等 边 境 城 市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 沿 边 开 放 城 市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24%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7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南 宁 昆 明 市 及 凭 祥 等 五 个 边 境 城 镇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 允 许 凭 祥 东 兴 畹 町 瑞 丽 河 口 五 市 ( 县 镇 )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市 ( 县 镇 ) 兴 办 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对 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内 以 出 口 为 主 的 生 产 性 内 联 企 业, 减 按 24% 的 税 率 征 收 18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南 宁 重 庆 黄 石 长 江 三 峡 经 济 开 放 区 北 京 等 城 市 的 通 知 (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国 函 号 )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及 沿 江 开 放 城 市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24%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对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十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从 事 港 口 码 头 建 设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设 立 的 从 事 机 场 港 口 码 头 铁 路 公 路 电 站 煤 矿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从 事 农 业 开 发 经 营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海 南 省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设 立 的 从 事 机 场 港 口 铁 路 公 路 电 站 等 能 源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上 海 市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经 济 特 区 设 立 的 从 事 服 务 性 行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超 过 500 万 美 元, 经 营 期 680

161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项 2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项 在 十 年 以 上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经 济 特 区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设 立 的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十 年 以 上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暂 行 条 例 的 批 复 ( 国 函 号 ) 设 在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依 照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的 税 收 优 惠 规 定 执 行 对 试 验 区 的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开 办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免 征 所 得 税 经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批 准, 第 四 至 六 年 可 按 15% 或 10% 的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一 27 款 需 要 照 顾 和 鼓 励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企 业,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实 行 定 期 减 税 或 免 税 的, 过 渡 优 惠 执 行 期 限 不 超 过 5 年 在 海 南 岛 举 办 的 企 业 ( 国 家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除 外 ), 从 事 港 口 码 头 机 场 公 路 铁 路 电 站 煤 矿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从 事 农 业 开 发 经 营 的 企 业, 经 营 期 限 在 十 五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所 得 税,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投 资 开 发 海 南 岛 的 规 定 ( 国 发 号 ) 在 海 南 岛 举 办 的 企 业 ( 国 家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除 外 ), 从 事 工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等 生 产 性 行 业 的 企 业 经 营 期 限 在 十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在 海 南 岛 举 办 的 企 业 ( 国 家 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除 外 ), 从 事 服 务 性 行 业 的 企 业, 投 资 总 额 超 过 500 万 美 元 或 者 2000 万 人 民 币, 经 营 期 限 在 十 年 以 上 的, 从 开 始 获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免 征 所 得 税,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30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内 新 创 办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经 严 格 认 定 后,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两 年 内 免 征 所 得 税 681

162 第 五 部 分 征 收 管 理 一 综 合 征 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2015 年 6 月 24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8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按 照 重 组 类 型, 企 业 重 组 的 当 事 各 方 是 指 : ( 一 ) 债 务 重 组 中 当 事 各 方, 指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 二 ) 股 权 收 购 中 当 事 各 方, 指 收 购 方 转 让 方 及 被 收 购 企 业 ( 三 ) 资 产 收 购 中 当 事 各 方, 指 收 购 方 转 让 方 ( 四 ) 合 并 中 当 事 各 方, 指 合 并 企 业 被 合 并 企 业 及 被 合 并 企 业 股 东 ( 五 ) 分 立 中 当 事 各 方, 指 分 立 企 业 被 分 立 企 业 及 被 分 立 企 业 股 东 上 述 重 组 交 易 中, 股 权 收 购 中 转 让 方 合 并 中 被 合 并 企 业 股 东 和 分 立 中 被 分 立 企 业 股 东,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当 事 各 方 中 的 自 然 人 应 按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二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企 业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 指 重 组 业 务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和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并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下 同 ),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重 组 主 导 方 : ( 一 ) 债 务 重 组, 主 导 方 为 债 务 人 ( 二 ) 股 权 收 购, 主 导 方 为 股 权 转 让 方, 涉 及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股 权 转 让 方, 由 转 让 被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比 例 最 大 的 一 方 作 为 主 导 方 ( 转 让 股 权 比 例 相 同 的 可 协 商 确 定 主 导 方 ) ( 三 ) 资 产 收 购, 主 导 方 为 资 产 转 让 方 ( 四 ) 合 并, 主 导 方 为 被 合 并 企 业, 涉 及 同 一 控 制 下 多 家 被 合 并 企 业 的, 以 净 资 产 最 大 的 一 方 为 主 导 方 682

163 ( 五 ) 分 立, 主 导 方 为 被 分 立 企 业 三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十 一 条 所 称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当 年, 是 指 重 组 日 所 属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年 度 企 业 重 组 日 的 确 定,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债 务 重 组, 以 债 务 重 组 合 同 ( 协 议 ) 或 法 院 裁 定 书 生 效 日 为 重 组 日 2. 股 权 收 购, 以 转 让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且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日 为 重 组 日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股 权 收 购, 转 让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后 12 个 月 内 尚 未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的, 应 以 转 让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日 为 重 组 日 3. 资 产 收 购, 以 转 让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且 当 事 各 方 已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日 期 为 重 组 日 4. 合 并, 以 合 并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当 事 各 方 已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且 完 成 工 商 新 设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日 为 重 组 日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办 理 工 商 新 设 或 变 更 登 记 的 合 并, 以 合 并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且 当 事 各 方 已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日 期 为 重 组 日 5. 分 立, 以 分 立 合 同 ( 协 议 ) 生 效 当 事 各 方 已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且 完 成 工 商 新 设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日 为 重 组 日 四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除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企 业 发 生 其 他 法 律 形 式 简 单 改 变 情 形 外, 重 组 各 方 应 在 该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当 年,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及 附 表 ( 详 见 附 件 1) 和 申 报 资 料 ( 详 见 附 件 2) 合 并 分 立 中 重 组 一 方 涉 及 注 销 的, 应 在 尚 未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前 进 行 申 报 重 组 主 导 方 申 报 后, 其 他 当 事 方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送 重 组 主 导 方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及 附 表 ( 复 印 件 ) 五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申 报 时, 应 从 以 下 方 面 逐 条 说 明 企 业 重 组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的 : ( 一 ) 重 组 交 易 的 方 式 ; ( 二 ) 重 组 交 易 的 实 质 结 果 ; ( 三 ) 重 组 各 方 涉 及 的 税 务 状 况 变 化 ; ( 四 ) 重 组 各 方 涉 及 的 财 务 状 况 变 化 ; ( 五 ) 非 居 民 企 业 参 与 重 组 活 动 的 情 况 六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申 报 时, 当 事 各 方 还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情 况 的 说 明, 并 说 明 这 些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七 根 据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十 条 规 定, 若 同 一 项 重 组 业 务 涉 及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分 步 交 易, 且 跨 两 个 纳 税 年 度, 当 事 各 方 在 首 个 纳 税 年 度 交 易 完 成 时 预 计 整 个 交 易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经 协 商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可 以 暂 时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在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提 交 书 面 申 报 资 料 在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全 部 交 易 完 成 后, 企 业 应 判 断 是 否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如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当 事 各 方 应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申 报 相 关 资 料 ; 如 适 用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应 调 整 相 应 纳 税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八 企 业 发 生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债 务 重 组, 应 准 确 记 录 应 予 确 认 的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并 在 相 应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对 当 年 确 认 额 及 分 年 结 转 683

164 额 的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建 立 台 账, 对 企 业 每 年 申 报 的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与 台 账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九 企 业 发 生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重 组, 居 民 企 业 应 准 确 记 录 应 予 确 认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总 额, 并 在 相 应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对 当 年 确 认 额 及 分 年 结 转 额 的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建 立 台 账, 对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和 每 年 确 认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十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在 以 后 年 度 转 让 或 处 置 重 组 资 产 ( 股 权 ) 时, 应 在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对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包 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时 确 定 的 重 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转 让 或 处 置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的 比 对 情 况, 以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处 理 情 况 等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在 以 后 年 度 转 让 或 处 置 重 组 资 产 ( 股 权 ) 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评 估 和 检 查, 将 企 业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时 确 定 的 重 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转 让 或 处 置 时 的 计 税 基 础 及 相 关 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比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调 整 十 一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做 好 统 计 和 相 关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应 于 每 年 8 月 底 前 将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统 计 表 ( 详 见 附 件 3)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十 二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5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4 号 )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同 时 废 止 本 公 告 施 行 时 企 业 已 经 签 订 重 组 协 议, 但 尚 未 完 成 重 组 的, 按 本 公 告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及 附 表 2.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资 料 一 览 表 3.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统 计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6 月 24 日 附 件 1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纳 税 人 名 称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全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财 务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重 组 日 : 重 组 业 务 开 始 年 度 :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年 度 : 684

165 重 组 交 易 类 型 企 业 在 重 组 业 务 中 所 属 当 事 方 类 型 法 律 形 式 改 变 债 务 重 组 债 务 人 债 权 人 股 权 收 购 收 购 方 转 让 方 被 收 购 企 业 资 产 收 购 收 购 方 转 让 方 合 并 合 并 企 业 被 合 并 企 业 被 合 并 企 业 股 东 分 立 分 立 企 业 被 分 立 企 业 被 分 立 企 业 股 东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 一 ) 具 有 合 理 的 商 业 目 的, 且 不 以 减 少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 二 ) 被 收 购 合 并 或 分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或 股 权 比 例 符 合 规 定 的 比 例 ( 三 ) 企 业 重 组 后 的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 四 ) 重 组 交 易 对 价 中 涉 及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符 合 规 定 比 例 ( 五 ) 企 业 重 组 中 取 得 股 权 支 付 的 原 主 要 股 东, 在 重 组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所 取 得 的 股 权 比 例 % 比 例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意 见 ( 受 理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重 组 业 务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如 没 有 则 填 无 ): 纳 税 人 声 明 谨 声 明 : 本 人 知 悉 并 保 证 本 表 填 报 内 容 及 所 附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并 承 担 因 资 料 虚 假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为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时 填 报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重 组 交 易 类 型 的, 应 分 别 填 报 2.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债 务 重 组 中 重 组 所 得 超 50% 的, 只 需 填 写 条 件 ( 一 ), 债 转 股 的, 只 需 填 写 条 件 ( 一 ) 和 ( 五 ); 合 并 中 同 一 控 制 下 且 不 需 要 支 付 对 价 的 合 并, 只 需 填 写 条 件 ( 一 ) ( 二 ) ( 三 ) 和 ( 五 ) 3.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重 组 当 事 方 及 其 所 属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各 一 份 685

166 4. 除 法 律 形 式 简 单 改 变 外, 重 组 各 方 应 在 该 重 组 业 务 完 成 当 年,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及 附 表 和 申 报 资 料 合 并 分 立 中 重 组 一 方 涉 及 注 销 的, 应 在 尚 未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前 进 行 申 报 重 组 主 导 方 申 报 后, 其 他 当 事 方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送 重 组 主 导 方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报 告 表 及 附 表 ( 复 印 件 ) 附 件 2 重 组 类 型 债 务 重 组 股 权 收 购 资 料 提 供 方 当 事 各 方 当 事 各 方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资 料 一 览 表 申 报 资 料 1. 债 务 重 组 的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债 务 重 组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债 务 重 组 所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并 逐 条 说 明 债 务 重 组 的 商 业 目 的 ;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的, 还 应 包 括 企 业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情 况 ; 2. 清 偿 债 务 或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合 同 ( 协 议 ) 或 法 院 裁 定 书,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提 供 相 关 股 权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的, 提 供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4.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加 盖 当 事 各 方 公 章 的 证 明 资 料 ; 5. 债 权 转 股 权 的, 还 应 提 供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权 机 关 登 记 的 相 关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债 权 人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取 得 股 权 的 承 诺 书 ; 6.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 7.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当 期 应 确 认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损 益 的, 应 提 供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算 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核 算 的 相 关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价 值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专 项 说 明 1. 股 权 收 购 业 务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股 权 收 购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并 逐 条 说 明 股 权 收 购 的 商 业 目 的 ; 2. 股 权 收 购 资 产 收 购 业 务 合 同 ( 协 议 ),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相 关 股 权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4.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原 主 要 股 东 不 转 让 所 取 得 股 权 的 承 诺 书 ; 5.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权 机 关 登 记 的 相 关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 6.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加 盖 当 事 各 方 公 章 的 证 明 资 料 ; 7. 涉 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的, 应 提 供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8.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 686

167 重 组 类 型 资 产 收 购 合 并 资 料 提 供 方 当 事 各 方 当 事 各 方 9.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当 期 应 确 认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损 益 的, 应 提 供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算 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核 算 的 相 关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价 值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专 项 说 明 申 报 资 料 1. 资 产 收 购 业 务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资 产 收 购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并 逐 条 说 明 资 产 收 购 的 商 业 目 的 ; 2. 资 产 收 购 业 务 合 同 ( 协 议 ),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相 关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4. 被 收 购 资 产 原 计 税 基 础 的 证 明 ; 5.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原 主 要 股 东 不 转 让 所 取 得 股 权 的 承 诺 书 ; 6.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权 机 关 登 记 的 相 关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 7.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加 盖 当 事 各 方 公 章 的 证 明 资 料 ; 8. 涉 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的, 应 提 供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9.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 10.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当 期 应 确 认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损 益 的, 应 提 供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算 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核 算 的 相 关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价 值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专 项 说 明 1. 企 业 合 并 的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合 并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并 逐 条 说 明 企 业 合 并 的 商 业 目 的 ; 2. 企 业 合 并 协 议 或 决 议,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企 业 合 并 当 事 各 方 的 股 权 关 系 说 明, 若 属 同 一 控 制 下 且 不 需 支 付 对 价 的 合 并, 还 需 提 供 在 企 业 合 并 前, 参 与 合 并 各 方 受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在 12 个 月 以 上 的 证 明 材 料 ; 4. 被 合 并 企 业 净 资 产 各 单 项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计 税 基 础 等 相 关 资 料 ; 5.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原 主 要 股 东 不 转 让 所 取 得 股 权 的 承 诺 书 ; 6.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权 机 关 登 记 的 相 关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 7. 合 并 企 业 承 继 被 合 并 企 业 相 关 所 得 税 事 项 ( 包 括 尚 未 确 认 的 资 产 损 失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和 尚 未 享 受 期 满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 情 况 说 明 ; 8. 涉 及 可 由 合 并 企 业 弥 补 被 合 并 企 业 亏 损 的, 需 要 提 供 其 合 并 日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材 料 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亏 损 弥 补 情 况 说 明 ; 9.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加 盖 当 事 各 方 公 章 的 证 明 资 料 ; 10. 涉 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的, 应 提 供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687

168 重 组 类 型 分 立 资 料 提 供 方 当 事 各 方 11.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 12.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当 期 应 确 认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损 益 的, 应 提 供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算 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核 算 的 相 关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价 值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专 项 说 明 申 报 资 料 1. 企 业 分 立 的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分 立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并 逐 条 说 明 企 业 分 立 的 商 业 目 的 ; 2. 被 分 立 企 业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 关 于 企 业 分 立 的 决 议,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被 分 立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各 单 项 资 产 和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和 计 税 基 础 等 相 关 资 料 ; 4.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原 主 要 股 东 不 转 让 所 取 得 股 权 的 承 诺 书 ; 5.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的 分 立 和 被 分 立 企 业 股 东 股 权 比 例 证 明 材 料 ; 分 立 后, 分 立 和 被 分 立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6. 重 组 当 事 各 方 一 致 选 择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并 加 盖 当 事 各 方 公 章 的 证 明 资 料 ; 7. 涉 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支 付 的, 应 提 供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证 明 ; 8. 分 立 企 业 承 继 被 分 立 企 业 所 分 立 资 产 相 关 所 得 税 事 项 ( 包 括 尚 未 确 认 的 资 产 损 失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和 尚 未 享 受 期 满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等 ) 情 况 说 明 ; 9. 若 被 分 立 企 业 尚 有 未 超 过 法 定 弥 补 期 限 的 亏 损, 应 提 供 亏 损 弥 补 情 况 说 明 被 分 立 企 业 重 组 前 净 资 产 和 分 立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证 明 材 料 ; 10. 重 组 前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有 无 与 该 重 组 相 关 的 其 他 股 权 资 产 交 易, 与 该 重 组 是 否 构 成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作 为 一 项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的 说 明 ; 11.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当 期 应 确 认 资 产 ( 股 权 ) 转 让 损 益 的, 应 提 供 按 税 法 规 定 核 算 的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与 按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核 算 的 相 关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价 值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专 项 说 明 附 件 3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统 计 表 报 送 单 位 :*** 税 务 局 纳 税 年 度 : 金 额 : 万 元 重 组 按 特 重 重 组 是 重 组 按 一 般 殊 性 税 务 重 组 主 重 组 主 重 组 主 重 组 业 组 否 涉 及 性 税 务 处 理 处 理 确 认 导 方 企 导 方 所 导 方 经 务 交 易 类 上 市 公 应 确 认 的 应 的 应 纳 税 业 名 称 属 行 业 济 类 型 金 额 型 司 纳 税 所 得 额 所 得 额 (1) (2) 重 组 按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递 延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1) -(2) 688

169 合 计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只 统 计 重 组 主 导 方 在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管 辖 范 围 内, 且 汇 算 清 缴 当 年 完 成 的 重 组 业 务 2. 重 组 类 型 选 项 包 括 债 务 重 组 股 权 收 购 资 产 收 购 合 并 和 分 立 3. 重 组 主 导 方 所 属 行 业 按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 填 列, 填 至 行 业 明 细 分 类 的 大 类 和 中 类, 如 *** 花 卉 种 植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农 业 蔬 菜 园 艺 作 物 的 种 植 4. 重 组 主 导 方 经 济 类 型 按 征 管 信 息 系 统 口 径 填 报 5. 重 组 业 务 交 易 金 额, 是 指 重 组 业 务 的 交 易 支 付 总 额 同 一 控 制 下 且 不 需 要 支 付 对 价 的 企 业 合 并 中, 应 为 被 合 并 企 业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6. 重 组 按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应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的 重 组 业 务 若 按 财 税 [2009]59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按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应 确 认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同 一 控 制 下 且 不 需 要 支 付 对 价 的 企 业 合 并 中, 应 为 被 合 并 企 业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计 税 基 础 的 差 额 7. 每 行 填 列 一 项 重 组 业 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0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下 发 后, 各 地 陆 续 反 映 在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些 征 管 问 题 亟 需 明 确 经 研 究, 现 就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通 知 第 三 条 所 称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以 及 受 同 一 或 相 同 多 家 居 民 企 业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 ( 一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母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母 公 司 获 得 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支 付 母 公 司 按 增 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理, 子 公 司 按 接 受 投 资 ( 包 括 资 本 公 积, 下 同 ) 处 理 母 公 司 获 得 子 公 司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以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689

170 的 原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二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母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母 公 司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股 权 或 非 股 权 支 付 母 公 司 按 冲 减 实 收 资 本 ( 包 括 资 本 公 积, 下 同 ) 处 理, 子 公 司 按 接 受 投 资 处 理 ( 三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子 公 司 向 母 公 司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子 公 司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股 权 或 非 股 权 支 付 母 公 司 按 收 回 投 资 处 理, 或 按 接 受 投 资 处 理, 子 公 司 按 冲 减 实 收 资 本 处 理 母 公 司 应 按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原 计 税 基 础, 相 应 调 减 持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 四 ) 受 同 一 或 相 同 多 家 母 公 司 100% 直 接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之 间, 在 母 公 司 主 导 下, 一 家 子 公 司 向 另 一 家 子 公 司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其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出 方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股 权 或 非 股 权 支 付 划 出 方 按 冲 减 所 有 者 权 益 处 理, 划 入 方 按 接 受 投 资 处 理 二 通 知 第 三 条 所 称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是 指 自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日 起 连 续 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日, 是 指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合 同 ( 协 议 ) 或 批 复 生 效, 且 交 易 双 方 已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日 期 三 通 知 第 三 条 所 称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以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净 值 确 定, 是 指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以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原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通 知 第 三 条 所 称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的 被 划 转 资 产, 应 按 其 原 账 面 净 值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是 指 划 入 方 企 业 取 得 的 被 划 转 资 产, 应 按 被 划 转 资 产 的 原 计 税 基 础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或 摊 销 四 按 照 通 知 第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一 致 处 理 原 则 统 一 进 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五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分 别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 详 见 附 件 ) 和 相 关 资 料 ( 一 式 两 份 )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 1.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总 体 情 况 说 明,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划 转 方 案 等, 并 详 细 说 明 划 转 的 商 业 目 的 ; 2. 交 易 双 方 或 多 方 签 订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合 同 ( 协 议 ), 需 有 权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和 外 部 ) 批 准 的, 应 提 供 批 准 文 件 ; 3.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账 面 净 值 和 计 税 基 础 说 明 ; 4. 交 易 双 方 按 账 面 净 值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5. 交 易 双 方 均 未 在 会 计 上 确 认 损 益 的 说 明 ( 需 附 会 计 处 理 资 料 ); 6.12 个 月 内 不 改 变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原 来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的 承 诺 书 六 交 易 双 方 应 在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后 的 下 一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各 自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以 证 明 被 划 转 股 权 或 资 产 自 划 转 完 成 日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没 有 改 变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动 七 交 易 一 方 在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完 成 日 后 连 续 12 个 月 内 发 生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公 司 性 质 资 产 或 股 权 结 构 等 情 况 变 化, 致 使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不 再 符 合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的, 发 生 变 化 的 交 易 一 方 应 在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30 日 内 报 告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另 690

171 一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30 日 内 将 有 关 变 化 报 告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八 本 公 告 第 七 条 所 述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后 60 日 内, 原 交 易 双 方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 一 ) 属 于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母 公 司 应 按 原 划 转 完 成 时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并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 子 公 司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划 入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属 于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母 公 司 应 按 原 划 转 完 成 时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子 公 司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划 入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属 于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子 公 司 应 按 原 划 转 完 成 时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母 公 司 应 按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进 行 处 理 属 于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划 出 方 应 按 原 划 转 完 成 时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母 公 司 根 据 交 易 情 形 和 会 计 处 理 对 划 出 方 按 分 回 股 息 进 行 处 理, 或 者 按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进 行 处 理, 对 划 入 方 按 以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投 资 处 理 ; 划 入 方 按 接 受 母 公 司 投 资 处 理, 以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划 入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二 ) 交 易 双 方 应 调 整 划 转 完 成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相 应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向 各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调 整 划 转 完 成 纳 税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依 法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九 交 易 双 方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企 业 申 报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股 权 或 资 产 划 转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十 本 公 告 适 用 2014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此 前 尚 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股 权 资 产 划 转, 符 合 通 知 第 三 条 和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可 按 本 公 告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附 件 居 民 企 业 资 产 ( 股 权 ) 划 转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申 报 表 企 业 名 称 ( 章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基 本 情 况 划 出 方 企 业 名 称 划 出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划 入 方 企 业 名 称 划 入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划 转 双 方 关 系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关 系 1:100% 直 接 控 制 的 母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是 : 划 出 方 划 入 方 100% 控 股 起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关 系 2: 受 同 一 或 相 同 多 家 居 民 企 业 100% 直 接 控 制 股 东 名 称 ( 划 转 双 方 为 关 系 2 时 填 报 ) 划 出 方 划 入 方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起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 持 股 比 例 持 股 起 始 时 间 ( 年 月 日 ) 691

172 合 计 100% 100% 划 转 完 成 日 ( 年 月 日 ) 被 划 转 资 产 ( 股 权 ) 账 面 净 值 被 划 转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会 计 科 目 金 额 资 产 ( 股 权 ) 计 税 基 础 借 会 计 处 理 划 出 方 贷 借 划 入 方 贷 申 报 企 业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 谨 声 明 : 本 人 知 悉 并 保 证 本 表 填 报 内 容 及 所 附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并 承 担 因 资 料 虚 假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说 明 : 1. 持 股 起 始 时 间 是 指 填 报 的 持 股 比 例 起 始 时 间, 如 2013 年 1 月 1 日 持 股 80%,2015 年 1 月 1 日 持 股 100%, 持 股 比 例 填 100%, 持 股 起 始 时 间 填 报 2015 年 1 月 1 日 2. 会 计 处 理 栏 次 应 明 细 填 报 划 转 的 每 一 项 资 产, 且 划 出 方 与 划 入 方 资 产 应 一 一 对 应 填 报 3. 会 计 处 理 栏 次 划 出 方 划 入 方 的 会 计 科 目 涉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科 目 的, 不 填 报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 划 出 方 划 入 方 填 报 的 借 贷 应 平 衡 4.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受 理 税 务 机 关 划 出 方 划 入 方 各 一 份 相 关 行 次 不 够 的 可 自 行 添 加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2015 年 5 月 8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3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场 环 境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财 692

173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发 布 后, 各 地 陆 续 反 映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些 征 管 问 题 亟 需 明 确 经 研 究, 现 就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可 自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年 度 起 不 超 过 连 续 5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期 间 内,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行 为,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后 12 个 月 内 尚 未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于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时,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实 现 三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企 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行 为, 同 时 又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重 组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 的, 可 由 企 业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政 策 执 行, 且 一 经 选 择, 不 得 改 变 四 企 业 选 择 适 用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应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递 延 确 认 期 间 每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填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2014 年 版 ) 中 A 企 业 重 组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第 13 行 其 中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相 关 栏 目,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 详 见 附 件 ) 五 企 业 应 将 股 权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对 外 投 资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明 细 ) 公 允 价 值 评 估 确 认 报 告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明 细 ) 计 税 基 础 的 情 况 说 明 被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或 变 更 的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材 料 等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并 单 独 准 确 核 算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情 况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企 业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的 后 续 管 理 六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4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此 前 尚 未 处 理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和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可 按 本 公 告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5 月 8 日 693

174 附 件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递 延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所 属 年 度 : 纳 税 人 名 称 ( 盖 章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 列 至 角 分 ) 被 投 资 企 业 情 况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基 本 信 息 情 况 本 递 延 纳 税 差 异 调 整 额 行 次 主 与 投 企 管 资 方 纳 税 业 税 是 否 人 识 名 务 为 关 别 号 称 机 联 企 关 业 本 非 货 币 非 货 币 公 账 计 年 性 资 产 性 资 产 允 面 税 账 转 让 收 转 让 所 价 价 基 载 入 实 现 得 ( 税 收 值 值 础 金 年 度 金 额 ) 额 分 期 年 分 期 均 匀 税 前 前 前 确 认 确 认 收 四 三 二 税 收 税 收 金 年 年 年 所 得 所 得 额 度 度 度 年 限 额 前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确 认 一 所 得 税 收 金 额 本 年 年 度 19=[ 本 表 第 10 列 - 第 13 列 ( 第 1 年 该 项 目 填 报 = =13-9 时 )] 或 =[ 上 年 度 明 细 表 的 相 应 行 次 第 19 列 - 本 表 第 13 列 ( 以 后 递 延 期 间 该 项 目 填 报 时 )] 694

175 合 计 谨 声 明 : 本 人 知 悉 并 保 证 本 表 填 报 内 容 及 所 附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并 承 担 因 资 料 虚 假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适 用 于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纳 税 人 应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每 年 确 认 税 收 金 额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时, 一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本 表 2. 纳 税 人 应 以 被 投 资 企 业 为 单 位 逐 行 填 列 若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发 生 两 次 及 以 上 对 同 一 家 企 业 非 货 币 资 产 投 资 业 务, 则 应 作 为 一 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填 报 ; 若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对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资 产 投 资 业 务, 则 作 为 不 同 的 投 资 项 目 分 别 填 报 3. 第 8 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实 现 年 度 : 是 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并 办 理 股 权 登 记 手 续 的 年 度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后 12 个 月 内 尚 未 完 成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确 认 年 度 为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年 度 4. 第 9 列 本 年 账 载 金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根 据 会 计 规 定 在 所 属 年 度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5. 第 10 列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税 收 金 额 ) : 本 列 只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税 收 确 认 转 让 收 入 实 现 年 度 的 当 年 填 报, 以 后 递 延 期 间 不 再 填 报 6. 第 11 列 分 期 确 认 税 收 所 得 年 限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需 分 期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税 收 金 额 ) 的 年 度 数 7. 第 12 列 分 期 均 匀 确 认 税 收 所 得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应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金 额 ; 等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税 收 金 额 ) 除 以 分 期 确 认 税 收 所 得 年 限 8. 第 13 列 本 年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在 所 属 年 度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包 括 纳 税 人 在 对 外 投 资 5 年 内 转 让 股 权 投 资 收 回 或 注 销 时, 须 一 次 性 确 认 的 在 递 延 期 内 尚 未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9. 递 延 纳 税 差 异 调 整 额 : 纳 税 调 整 减 少 的, 以 负 数 表 示 ;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的, 以 正 数 表 示 ; 第 18 列 本 年 为 所 属 年 度, 第 17 至 14 列 为 依 次 从 所 属 年 度 往 前 倒 推 的 年 度 10. 第 19 列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确 认 所 得 税 收 金 额 : 填 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尚 未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695

17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强 化 部 分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共 性 税 收 风 险 问 题 整 改 工 作 的 通 知 2014 年 7 月 31 日 税 总 办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2012 年 以 来, 税 务 总 局 对 部 分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开 展 了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揭 示 了 企 业 存 在 的 部 分 税 务 风 险 为 切 实 加 强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现 将 部 分 行 业 共 性 税 收 风 险 问 题 下 发 给 你 们, 请 组 织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本 地 成 员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成 员 企 业 ) 做 好 对 照 整 改 一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等 与 取 得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的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八 条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不 直 接 相 关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费 等 支 出,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二 企 业 超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的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超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不 得 在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三 未 足 额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单 位 为 员 工 支 付 有 关 保 险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补 充 规 定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9 号 )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应 将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各 项 福 利 等 计 入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促 销 展 业 赠 送 礼 品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的 规 定, 对 外 赠 送 给 个 人 的 礼 品 促 销 品 应 按 照 其 他 所 得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四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工 资 薪 金 未 纳 入 国 资 委 核 定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核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因 雇 佣 季 节 工 临 时 工 实 习 生 返 聘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区 分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支 出, 并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其 中 属 于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的 准 予 计 696

177 入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的 基 数, 作 为 计 算 其 他 各 项 相 关 费 用 扣 除 的 依 据 五 烟 草 企 业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准 确 归 集 和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行 业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烟 草 企 业 的 烟 草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38 号 为 规 范 居 民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居 民 企 业 成 立 或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处 置 已 持 有 的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且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可 确 认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居 民 企 业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附 件 1): ( 一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达 到 10%( 含 ) 以 上 ; ( 二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后, 居 民 企 业 在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自 不 足 10% 的 状 态 改 变 为 达 到 或 超 过 10% 的 状 态 ; ( 三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后, 居 民 企 业 在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自 达 到 或 超 过 10% 的 状 态 改 变 为 不 足 10% 的 状 态 二 居 民 企 业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报 以 下 与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 ( 一 ) 有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情 形 或 者 需 要 适 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印 发 )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填 报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附 件 2); ( 二 ) 纳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抵 免 范 围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编 报 的 年 度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三 在 税 务 检 查 ( 包 括 纳 税 评 估 税 务 审 计 及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调 查 等 ) 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居 民 企 业 限 期 报 告 与 其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四 居 民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合 理 理 由,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期 限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限 制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的 境 外 法 律 规 定 商 业 合 同 或 协 议, 不 构 成 合 理 理 由 五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为 纳 税 人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及 时 受 理 纳 税 人 报 告 的 各 类 信 息, 并 依 法 保 密 697

178 六 居 民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仍 不 改 正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已 有 信 息 合 理 认 定 相 关 事 实, 并 据 以 计 算 或 调 整 应 纳 税 款 七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发 生 在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的, 参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八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在 施 行 之 日 以 前 发 生, 但 与 施 行 之 日 以 后 应 报 告 信 息 相 关 或 者 属 于 施 行 之 日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报 告 信 息, 仍 适 用 本 公 告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所 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表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居 民 企 业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一 报 告 人 信 息 企 业 名 称 : 纳 税 识 别 号 : 二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 所 在 国 纳 税 识 别 号 : 成 立 地 : 主 营 业 务 类 型 : 报 告 人 持 股 比 例 :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10% 以 上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情 况 持 股 股 东 名 称 居 住 地 或 成 立 地 持 股 类 型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10% 以 上 权 益 份 额 的 起 始 日 期 中 国 居 民 个 人 担 任 外 国 企 业 高 管 或 董 事 情 况 中 国 居 民 个 人 姓 名 中 国 境 内 常 住 地 身 份 识 别 号 职 务 任 职 起 止 日 期 三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变 动 信 息 报 告 人 收 购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情 况 被 收 购 股 份 类 型 交 易 日 期 收 购 方 式 收 购 前 报 告 人 在 外 国 企 业 持 股 份 额 收 购 后 报 告 人 在 外 国 企 业 持 股 份 额 报 告 人 处 置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情 况 被 处 置 股 份 类 型 处 置 日 期 处 置 方 式 处 置 前 报 告 人 在 外 国 企 业 持 股 份 额 处 置 后 报 告 人 在 外 国 企 业 持 股 份 额 698

179 四 报 告 人 声 明 我 谨 在 此 声 明 : 以 上 呈 报 事 项 准 确 无 误, 如 有 不 实,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报 告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以 下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受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税 务 机 关 ( 盖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1.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的 公 告 ( 以 下 称 公 告 ) 第 一 条 规 定 应 该 填 报 本 表 的 企 业 为 本 表 报 告 人 报 告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多 家 外 国 企 业, 并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该 分 别 按 每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填 报 本 表 2. 持 股 股 东 名 称 栏 仅 填 报 在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直 接 持 有 10% 以 上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所 有 股 东 3. 持 股 类 型 栏 被 收 购 股 份 类 型 栏 和 被 处 置 股 份 类 型 栏 按 照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和 无 表 决 权 股 份 填 报 4. 持 股 比 例 栏 按 照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计 算 填 报 5. 中 国 居 民 个 人 姓 名 栏 应 该 填 报 担 任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高 管 和 董 事, 且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构 成 在 中 国 有 住 所, 或 者 在 中 国 无 住 所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的 所 有 个 人 6. 身 份 识 别 号 栏 按 中 国 居 民 个 人 所 持 身 份 证 件 的 识 别 号 填 报 7. 交 易 日 期 栏 和 处 置 日 期 栏 按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确 认 的 相 关 交 易 或 处 置 行 为 完 成 的 日 期 填 报 8. 收 购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情 况 仅 填 报 导 致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一 次 或 多 次 收 购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情 况 9.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处 置 情 况 仅 填 报 导 致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一 次 或 多 次 股 份 处 置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情 况 10. 本 表 相 关 栏 目 应 填 报 的 名 称 为 外 文 的, 应 同 时 填 报 中 文 译 文 名 称 附 件 2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699

180 一 报 告 人 信 息 企 业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二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记 账 本 位 货 币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纳 税 年 度 起 止 折 合 人 民 币 汇 率 选 用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三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构 成 条 件 持 股 比 例 实 质 控 制 四 持 有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的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持 股 信 息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和 比 例 起 止 时 间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和 比 例 起 止 时 间 五 例 外 适 用 情 况 1.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是 否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指 定 的 非 低 税 率 国 家 ( 地 区 ) 是 否 实 际 税 负 : 2.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年 度 利 润 是 否 不 高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是 否 3.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主 要 取 得 积 极 经 营 活 动 所 得 是 否 六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可 分 配 利 润 总 额 以 前 年 度 已 视 同 分 配 额 本 年 度 分 配 额 超 出 以 前 年 度 已 视 同 分 配 额 的 数 额 未 分 配 利 润 额 视 同 分 配 给 报 告 人 股 息 视 同 分 配 给 其 他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的 股 息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700

181 备 注 七 报 告 人 声 明 我 谨 在 此 声 明 : 以 上 呈 报 事 项 准 确 无 误, 如 有 不 实,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报 告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 以 下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联 系 电 话 : 税 务 机 关 ( 盖 章 )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按 照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构 成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的 企 业 为 本 表 的 报 告 人 由 报 告 人 投 资 的 多 家 外 国 企 业 构 成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的, 报 告 人 应 分 别 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填 报 本 表 企 业 名 称 或 股 东 名 称 为 外 文 的, 应 同 时 填 报 中 文 译 文 名 称 股 东 名 称 栏 仅 填 报 符 合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所 有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折 合 人 民 币 汇 率 选 用 栏 按 本 表 所 用 汇 率 确 定 方 法 填 报, 如 按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年 度 平 均 汇 率 或 年 末 汇 率 确 定 未 分 配 利 润 栏 按 可 分 配 利 润 栏 减 以 前 年 度 已 视 同 分 配 额 以 及 本 年 度 分 配 额 超 出 以 前 年 度 已 视 同 分 配 额 的 数 额 之 差 填 报 视 同 分 配 给 报 告 人 股 息 栏 和 视 同 分 配 给 其 他 中 国 居 民 股 东 的 股 息 栏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栏 为 基 础, 按 照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八 十 条 规 定 计 算 填 写 本 表 视 同 分 配 给 报 告 人 股 息 栏 及 对 应 可 抵 免 外 国 税 额 栏 数 额 计 入 居 民 企 业 年 度 申 报 表 相 关 栏 目 本 表 中 货 币 金 额 一 律 使 用 人 民 币 填 写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布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二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的 通 知 2014 年 5 月 7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民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民 政 局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701

182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民 政 部 联 合 审 核 确 认 的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二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2014 年 5 月 7 日 附 件 :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二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1 瀛 公 益 基 金 会 2 陈 嘉 庚 科 学 奖 基 金 会 3 萨 马 兰 奇 体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4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5 中 南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6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7 思 利 及 人 公 益 基 金 会 8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9 张 学 良 教 育 基 金 会 10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11 宝 钢 教 育 基 金 会 12 中 国 下 一 代 教 育 基 金 会 13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1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15 纺 织 之 光 科 技 教 育 基 金 会 16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17 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18 河 南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19 中 国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20 传 媒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21 中 国 西 部 人 才 开 发 基 金 会 22 中 国 老 龄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23 中 华 社 会 文 化 发 展 基 金 会 24 中 国 华 夏 文 化 遗 产 基 金 会 25 中 国 交 响 乐 发 展 基 金 会 26 中 国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基 金 会 27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研 究 基 金 会 28 泛 海 公 益 基 金 会 29 中 国 留 学 人 才 发 展 基 金 会 30 中 国 残 疾 人 福 利 基 金 会 31 中 国 航 天 基 金 会 32 中 远 慈 善 基 金 会 33 阿 里 巴 巴 公 益 基 金 会 702

183 34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35 中 国 移 动 慈 善 基 金 会 36 民 福 社 会 福 利 研 究 基 金 会 37 中 国 和 平 发 展 基 金 会 38 中 社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基 金 会 39 中 国 海 油 海 洋 环 境 与 生 态 保 护 公 益 基 金 会 40 中 国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与 绿 色 发 展 基 金 会 41 开 明 慈 善 基 金 会 42 中 国 检 察 官 教 育 基 金 会 43 中 国 金 融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44 天 合 公 益 基 金 会 45 国 家 电 网 公 益 基 金 会 46 四 川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47 中 国 绿 化 基 金 会 48 孙 冶 方 经 济 科 学 基 金 会 49 凯 风 公 益 基 金 会 50 亨 通 慈 善 基 金 会 51 招 商 局 慈 善 基 金 会 52 华 民 慈 善 基 金 会 53 海 仓 慈 善 基 金 会 54 中 国 国 际 战 略 研 究 基 金 会 55 德 康 博 爱 基 金 会 56 中 国 友 好 和 平 发 展 基 金 会 57 中 国 民 航 科 普 基 金 会 58 南 航 十 分 关 爱 基 金 会 59 万 科 公 益 基 金 会 60 香 江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会 61 刘 彪 慈 善 基 金 会 62 中 国 志 愿 服 务 基 金 会 63 中 国 文 物 保 护 基 金 会 64 中 国 光 华 科 技 基 金 会 65 中 国 扶 贫 基 金 会 66 友 成 企 业 家 扶 贫 基 金 会 67 中 国 人 口 福 利 基 金 会 68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基 金 会 69 浙 江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70 中 国 青 年 创 业 就 业 基 金 会 71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72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研 究 基 金 会 73 援 助 西 藏 发 展 基 金 会 703

184 74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75 中 国 健 康 促 进 基 金 会 76 中 国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77 中 国 癌 症 基 金 会 78 中 华 国 际 医 学 交 流 基 金 会 79 中 国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基 金 会 80 中 国 牙 病 防 治 基 金 会 81 北 京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82 天 诺 慈 善 基 金 会 83 中 国 煤 矿 尘 肺 病 防 治 基 金 会 84 中 华 全 国 体 育 基 金 会 85 中 国 古 生 物 化 石 保 护 基 金 会 86 中 国 禁 毒 基 金 会 87 中 国 煤 矿 文 化 宣 传 基 金 会 88 中 华 见 义 勇 为 基 金 会 89 中 国 敦 煌 石 窟 保 护 研 究 基 金 会 90 中 国 华 文 教 育 基 金 会 91 中 华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会 92 中 国 绿 色 碳 汇 基 金 会 93 中 华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会 94 中 国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会 95 中 华 健 康 快 车 基 金 会 96 中 国 预 防 性 病 艾 滋 病 基 金 会 97 吴 阶 平 医 学 基 金 会 98 中 国 孔 子 基 金 会 99 中 国 光 彩 事 业 基 金 会 100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会 101 中 国 儿 童 少 年 基 金 会 102 中 国 企 业 管 理 科 学 基 金 会 103 中 国 华 侨 公 益 基 金 会 104 中 国 法 学 交 流 基 金 会 105 慈 济 慈 善 事 业 基 金 会 106 威 盛 信 望 爱 公 益 基 金 会 107 华 阳 慈 善 基 金 会 108 华 润 慈 善 基 金 会 109 黄 奕 聪 慈 善 基 金 会 110 顶 新 公 益 基 金 会 111 太 平 洋 国 际 交 流 基 金 会 112 清 华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113 中 国 公 安 民 警 英 烈 基 金 会 704

185 114 中 国 人 寿 慈 善 基 金 会 115 中 国 肝 炎 防 治 基 金 会 116 比 亚 迪 慈 善 基 金 会 117 济 仁 慈 善 基 金 会 118 纪 念 苏 天? 横 河 仪 器 仪 表 人 才 发 展 基 金 会 119 李 可 染 艺 术 基 金 会 120 韬 奋 基 金 会 121 马 海 德 基 金 会 122 中 国 关 心 下 一 代 健 康 体 育 基 金 会 123 中 国 科 技 馆 发 展 基 金 会 124 河 仁 慈 善 基 金 会 125 李 四 光 地 质 科 学 奖 基 金 会 126 顺 丰 公 益 基 金 会 127 金 龙 鱼 慈 善 公 益 基 金 会 128 润 慈 公 益 基 金 会 129 致 福 慈 善 基 金 会 130 韩 美 林 艺 术 基 金 会 131 中 华 艺 文 基 金 会 132 中 国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133 中 国 对 外 文 化 交 流 协 会 134 中 国 国 际 民 间 组 织 合 作 促 进 会 135 中 国 社 会 组 织 促 进 会 136 中 国 盲 人 协 会 137 中 国 滋 根 乡 村 教 育 与 发 展 促 进 会 138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139 中 华 少 年 儿 童 慈 善 救 助 基 金 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4 年 1 月 29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现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一 依 据 本 通 知 认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705

186 ( 一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认 定 的 其 他 组 织 ; ( 二 )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 三 )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该 组 织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 ( 四 )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但 不 包 括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 五 ) 按 照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该 组 织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目 的, 或 者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转 赠 给 与 该 组 织 性 质 宗 旨 相 同 的 组 织,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 六 ) 投 入 人 对 投 入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者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本 款 所 称 投 入 人 是 指 除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外 的 法 人 自 然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 七 )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不 变 相 分 配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其 中 :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度 税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工 作 人 员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八 ) 除 当 年 新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外,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申 请 前 年 度 的 检 查 结 论 为 合 格 ; ( 九 ) 对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损 失 应 与 免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损 失 分 别 核 算 二 经 省 级 ( 含 省 级 ) 以 上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凡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税 资 格 申 请, 并 提 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 经 市 ( 地 ) 级 或 县 级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凡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分 别 向 其 所 在 地 市 ( 地 ) 级 或 县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税 资 格 申 请, 并 提 供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定 期 予 以 公 布 三 申 请 享 受 免 税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需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报 告 ; ( 二 )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组 织 章 程 或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 ( 三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 四 ) 非 营 利 组 织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 五 ) 申 请 前 年 度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使 用 情 况 公 益 活 动 和 非 营 利 活 动 的 明 细 情 况 ; ( 六 )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的 申 请 前 会 计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审 计 报 告 ; ( 七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申 请 前 年 度 的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 ( 八 )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四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优 惠 资 格 的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非 营 利 组 织 应 在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不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其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复 审, 按 照 初 次 申 请 免 税 优 惠 资 格 的 规 定 办 理 五 非 营 利 组 织 必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706

187 税 务 登 记, 按 期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取 得 免 税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应 按 照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免 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不 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未 依 法 纳 税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追 缴 取 得 免 税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注 销 时, 剩 余 财 产 处 置 违 反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追 缴 其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非 营 利 组 织 报 送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当 年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免 税 条 件 的 收 入, 免 予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当 年 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收 入, 照 章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执 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过 程 中, 发 现 非 营 利 组 织 不 再 具 备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核 准 该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的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由 其 进 行 复 核 核 准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的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管 理 权 限,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免 税 优 惠 资 格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其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的 资 格 六 已 认 定 的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有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取 消 其 资 格 : ( 一 )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逾 期 未 参 加 年 检 或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 ( 二 ) 在 申 请 认 定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 ( 三 ) 有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或 帮 助 他 人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行 为 的 ; ( 四 )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或 非 关 联 交 易 和 服 务 活 动, 变 相 转 移 隐 匿 分 配 该 组 织 财 产 的 ; ( 五 ) 因 违 反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而 受 到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的 ; ( 六 ) 受 到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处 罚 的 因 上 述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被 取 消 免 税 优 惠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在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组 织 的 认 定 申 请 ;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除 第 ( 一 )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被 取 消 免 税 优 惠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在 五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组 织 的 认 定 申 请 七 本 通 知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实 施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4 年 1 月 2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9 号 为 完 善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居 民 企 业 的 认 定 工 作,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公 告 如 下 : 一 符 合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条 件 的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须 向 其 中 国 境 内 主 要 投 资 者 登 记 注 册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进 行 初 步 判 定 后, 层 报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经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后 抄 送 其 境 内 其 他 投 资 地 相 707

188 关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二 按 本 公 告 实 施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时, 经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后,30 日 内 抄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统 一 对 外 公 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适 时 开 展 检 查,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责 令 其 纠 正 三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自 其 被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的 年 度 起, 从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以 前 年 度 ( 限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四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的 其 他 事 项, 仍 按 照 通 知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本 公 告 适 用 于 2013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特 此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布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一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的 通 知 2013 年 11 月 1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民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民 政 局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民 政 部 联 合 审 核 确 认 的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一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附 件 : 获 得 2013 年 度 第 一 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名 单 1 神 华 公 益 基 金 会 2 爱 佑 慈 善 基 金 会 3 人 保 慈 善 基 金 会 4 心 平 公 益 基 金 会 5 智 善 公 益 基 金 会 6 桃 源 居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基 金 会 7 陈 香 梅 公 益 基 金 会 8 包 商 银 行 公 益 基 金 会 9 增 爱 公 益 基 金 会 10 紫 金 矿 业 慈 善 基 金 会 11 东 风 公 益 基 金 会 12 王 振 滔 慈 善 基 金 会 13 腾 讯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会 14 安 利 公 益 基 金 会 15 华 鼎 国 学 研 究 基 金 会 708

189 16 詹 天 佑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基 金 会 17 中 华 同 心 温 暖 工 程 基 金 会 18 亿 利 公 益 基 金 会 19 中 华 思 源 工 程 扶 贫 基 金 会 20 中 国 红 十 字 基 金 会 21 中 国 益 民 文 化 建 设 基 金 会 22 鲁 迅 文 化 基 金 会 23 中 国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会 24 周 培 源 基 金 会 25 吴 作 人 国 际 美 术 基 金 会 26 华 侨 茶 业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27 中 国 拥 军 优 属 基 金 会 28 中 兴 通 讯 公 益 基 金 会 29 重 庆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30 陶 行 知 教 育 基 金 会 31 兰 州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国 宋 庆 龄 基 金 会 和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基 金 会 2013 年 度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通 知 2013 年 10 月 30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示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通 过 公 益 性 群 众 团 体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经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审 核 确 认,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国 宋 庆 龄 基 金 会 和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基 金 会 具 有 2013 年 度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的 资 格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风 险 管 控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4 年 4 月 14 日 税 总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709

190 为 加 强 风 险 管 控, 提 高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质 量 和 效 率, 现 就 2013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积 极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汇 算 清 缴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纳 税 人 落 实 税 收 政 策,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法 定 程 序 2013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适 逢 税 务 总 局 全 面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按 照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要 求, 加 强 领 导 统 一 部 署,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寓 管 理 于 服 务 之 中, 通 过 服 务 加 强 管 理, 将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有 机 融 入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中,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 一 是 各 地 要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热 线 税 务 网 站 各 类 媒 介 等 宣 传 平 台, 广 泛 宣 传 税 收 政 策 及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尤 其 是 要 重 点 做 好 热 线 电 话 解 答 工 作 ; 二 是 要 专 题 介 绍 宣 传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范 围 时 限 报 送 资 料 工 作 流 程 注 意 事 项 提 醒 等 ; 三 是 对 重 大 税 务 事 项 涉 税 业 务 复 杂 事 项 的 政 策 适 用 问 题, 要 通 过 专 题 讲 解 一 对 一 服 务 等 方 式 做 好 解 释 辅 导 ; 四 是 要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认 真 做 好 报 表 接 收 税 款 缴 纳 税 款 退 库 受 理 备 案 事 项, 受 理 延 期 申 报 和 延 期 纳 税 等 事 项 ; 五 是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通 过 网 络 电 子 介 质 完 成 汇 算 清 缴 申 报 工 作, 积 极 协 调 软 件 服 务 商 做 好 软 件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二 贯 彻 落 实 新 规, 加 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管 理 2013 年 是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执 行 新 办 法 的 第 一 年, 各 地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57 号 ) 要 求, 督 促 纳 税 人 准 确 计 算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各 个 机 构 的 应 缴 税 款 和 补 退 税 款, 特 别 是 总 分 机 构 分 别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的 税 款 计 算 工 作, 严 禁 故 意 多 缴 或 少 缴 税 款 对 于 缴 库 差 错 的, 应 通 过 补 退 库 方 式 解 决, 保 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按 照 统 一 要 求, 平 稳 完 成 申 报 入 库 工 作 同 时, 要 及 时 收 集 梳 理 新 办 法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研 究 工 作 预 案, 积 极 解 决 问 题 并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情 况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进 行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时, 按 照 修 改 后 的 CTAIS 软 件 或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跨 地 区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号 ) 的 规 定, 完 成 纳 税 申 报 工 作 三 收 集 相 关 问 题, 做 好 总 结 报 告 工 作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是 税 务 机 关 一 项 常 规 工 作,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统 一 要 求, 认 真 谋 划, 周 密 部 署, 确 保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要 逐 级 汇 总 上 报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及 时 开 展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总 结 主 要 包 括 : 本 地 区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开 展 情 况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汇 算 清 缴 补 退 税 情 况 纳 税 人 对 税 收 政 策 和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合 理 诉 求 跨 地 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对 策 等 四 利 用 汇 缴 数 据, 全 方 位 开 展 风 险 管 理 2013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各 地 应 根 据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税 总 发 号 ) 要 求, 针 对 本 地 区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高 风 险 事 项 跨 地 区 经 营 企 业 等, 依 据 2013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开 展 风 险 管 理, 推 进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具 710

191 体 要 求 : ( 一 ) 将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集 中 到 省 级 税 务 局 统 一 管 理 切 实 解 决 数 据 分 散 在 基 层, 数 据 口 径 标 准 不 统 一, 不 利 于 整 合 等 问 题, 保 障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安 全, 有 效 减 少 清 除 垃 圾 数 据 ( 二 ) 加 强 数 据 审 核, 保 证 风 险 管 理 数 据 的 质 量 加 强 对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申 报 项 目 附 报 资 料 完 整 性 复 核, 扎 实 做 好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内 表 间 以 及 与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之 间 的 信 息 比 对, 结 合 纳 税 人 基 本 信 息 汇 算 清 缴 历 史 数 据, 对 申 报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保 证 数 据 的 真 实 完 整 ( 三 ) 积 极 利 用 第 三 方 信 息,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通 过 媒 体 网 络 政 府 共 享 信 息 等 渠 道, 结 合 管 户 情 况 收 集 第 三 方 信 息, 并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需 求 对 第 三 方 信 息 进 行 业 务 整 理, 注 意 对 同 一 事 项 不 同 渠 道 的 信 息 核 实 比 对, 挖 掘 确 认 处 理 涉 税 风 险 ( 四 ) 贯 彻 分 类 管 理 理 念, 分 类 别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对 达 到 一 定 标 准 的 跨 年 度 事 项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事 项, 要 进 行 跟 踪 核 实 ; 对 纳 税 人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的 免 税 收 入 资 产 损 失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清 算 汇 总 纳 税 总 分 机 构 管 理 等 事 项, 要 认 真 核 对 分 析, 要 将 企 业 上 报 的 备 案 资 料, 结 合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进 行 合 理 性 一 致 性 判 断 和 比 对 ( 五 ) 开 展 对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的 增 值 利 用 各 地 根 据 工 作 条 件, 兼 顾 需 求 与 可 能, 有 步 骤 有 重 点 地 探 索 建 立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应 用 分 析 工 作 机 制, 研 究 制 定 适 合 本 地 区 的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应 用 分 析 指 标 ; 研 究 建 立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分 析 模 型, 确 定 科 学 实 用 的 所 得 税 涉 税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涉 税 风 险 预 警 值 ( 六 ) 探 索 所 得 税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加 强 涉 税 风 险 应 对 处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 管 理 是 一 个 系 统 性 工 程, 各 地 要 积 极 探 索 风 险 管 理 模 式 所 得 税 税 政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专 业 优 势, 集 中 优 势 力 量, 组 建 专 业 性 强 业 务 能 力 高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团 队,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 管 理 纳 入 所 在 单 位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中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指 标 和 风 险 特 征 库, 形 成 风 险 分 析 识 别 等 级 排 序 和 应 对 处 理 的 有 效 机 制 加 强 对 风 险 事 项 后 续 应 对 处 理 的 延 伸 管 理, 跟 踪 了 解 风 险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避 免 出 现 风 险 隐 患 应 对 虎 头 蛇 尾 现 象 加 强 风 险 应 对 处 理 情 况 的 后 续 管 理, 修 正 涉 案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反 馈 到 税 源 征 管 稽 查 等 环 节, 形 成 涉 税 风 险 管 理 的 闭 环 系 统 五 配 合 绩 效 考 核, 明 确 汇 缴 考 核 指 标 2014 年 是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的 第 一 年, 各 地 应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税 务 系 统 2014 年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和 税 务 系 统 2014 年 绩 效 计 划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号 ) 要 求, 认 真 利 用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配 合 落 实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对 税 总 发 号 文 件 附 件 3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中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效 能 考 核 标 准 相 关 数 据, 具 体 口 径 如 下 : ( 一 ) 年 度 预 缴 率 年 度 预 缴 率 = 当 年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当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入 库 额 其 中, 当 年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指 税 收 统 计 口 径 的 2014 年 纳 税 年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款 当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入 库 额, 指 税 收 统 计 口 径 的 2014 年 纳 税 年 度 预 缴 所 得 税 款 以 及 税 收 统 计 口 径 的 本 年 汇 算 清 缴 入 库 数, 扣 除 非 居 民 缴 纳 税 款 及 以 前 年 度 清 欠 税 款 数 额 ( 二 ) 申 报 率 711

192 申 报 率 ( 汇 算 面 )= 实 际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据 应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据 其 中, 实 际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据, 指 税 务 征 管 系 统 中 显 示 进 行 年 度 (2013 年 ) 申 报 的 户 数 应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据, 是 指 税 务 征 管 系 统 中 显 示 已 做 税 务 登 记 显 示 正 常 的 户 数 (2013 年 底 ) ( 三 ) 数 据 差 错 率 数 据 差 错 率 = 实 际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的 数 据 差 错 户 实 际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其 中, 实 际 参 加 汇 算 清 缴 户 数 的 数 据 差 错 户, 指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数 据 采 集 接 口 规 范 中 显 示 的 差 错 户 数 差 错 数 据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基 本 信 息 数 据 差 错 ; 二 是 企 业 申 报 信 息 数 据 差 错 ( 四 ) 上 报 汇 总 数 据 的 时 限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规 定,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60 日 内 上 报 汇 总 数 据 的 最 后 时 限, 应 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跨 地 区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013 年 8 月 2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44 号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57 号 ) 的 规 定, 现 将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在 进 行 2013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暂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报 表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64 号 ) 中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A 类 ) 格 式 进 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分 支 机 构 在 办 理 年 度 所 得 税 应 补 ( 退 ) 税 时, 应 同 时 附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分 配 表 特 此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确 认 实 事 助 学 基 金 会 2013 年 度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通 知 2013 年 5 月 2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民 政 厅 ( 局 ), 712

193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民 政 局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经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民 政 部 联 合 审 核 确 认, 实 事 助 学 基 金 会 具 有 2013 年 度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的 资 格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2013 年 5 月 20 日 税 总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是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能 转 变 特 别 是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同 时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要 求 的 具 体 体 现, 是 新 形 势 下 全 面 推 进 企 业 所 得 税 科 学 化 专 业 化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落 实 税 源 专 业 化 管 理 和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部 署 的 工 作 措 施 为 深 入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能 转 变 的 各 项 要 求, 推 动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现 提 出 以 下 指 导 意 见 一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主 要 目 标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认 真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能 转 变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部 署, 按 照 该 放 的 权 坚 决 放 开 放 到 位 该 管 的 事 必 须 管 住 管 好 的 要 求, 围 绕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二 十 四 字 总 体 要 求, 以 加 强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为 导 向, 以 实 施 信 息 管 税 为 依 托, 突 出 跨 年 度 事 项 重 大 事 项 高 风 险 事 项 和 重 点 行 业 管 理, 着 力 构 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实 现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动 态 化 可 持 续 管 理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 通 过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保 持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连 续 性, 保 障 企 业 所 得 税 各 项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切 实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真 空, 进 一 步 提 升 税 法 遵 从 度,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管 质 量 和 效 率 二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是 在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着 力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主 要 利 用 台 账 管 理 和 专 家 团 队 管 理 等 方 法, 大 力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重 点 对 跨 年 度 事 项 重 大 事 项 高 风 险 事 项 和 重 点 行 业 加 强 跟 踪 管 理 和 动 态 监 控 的 一 种 税 源 管 理 方 式 ( 一 ) 明 确 后 续 管 理 对 象 后 续 管 理 的 对 象 涵 盖 影 响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重 点 行 业, 包 括 跨 年 度 事 项 重 大 事 项 高 风 险 事 项 和 若 干 重 点 行 业 跨 年 度 事 项 是 指 对 企 业 以 后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造 成 实 际 影 响 的 事 项 跨 年 度 事 项 主 要 包 括 : 债 务 重 组 递 延 所 得 跨 境 重 组 递 延 收 入 政 策 性 搬 迁 收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净 收 益 权 益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成 本 形 成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政 策 性 搬 迁 支 出 跨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不 征 税 收 入 后 续 支 出, 固 定 资 产 和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无 形 资 产 和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亏 损 弥 补, 创 业 投 资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专 用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应 纳 税 额, 等 等 鉴 于 跨 年 度 事 项 的 递 延 性 质, 需 要 通 过 台 账 管 理 等 方 法 准 确 记 录 该 类 事 项 对 以 后 年 度 的 税 收 影 响, 便 于 跟 踪 管 理 重 大 事 项 涵 盖 了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后 管 理 方 式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 事 项, 以 及 一 些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影 响 重 大 的 复 杂 的 交 易 事 项 前 者 主 要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和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事 项, 这 类 事 项 由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或 自 行 申 报 后, 必 须 加 强 对 其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的 后 续 管 713

194 理 后 者 包 括 企 业 重 组 清 算 股 权 转 让 居 民 企 业 间 关 联 交 易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集 团 企 业 合 并 纳 税 等 重 点 事 项, 这 些 事 项 交 易 过 程 复 杂 交 易 方 较 多 交 易 信 息 不 透 明, 有 的 还 涉 及 税 源 跨 地 区 转 移, 需 要 利 用 专 家 团 队 结 合 第 三 方 信 息 等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高 风 险 事 项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中 风 险 发 生 概 率 较 高 易 造 成 重 大 税 款 流 失 的 事 项, 如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 企 业 重 组 上 市 公 司 限 售 股 减 持 等 交 易 事 项 要 将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贯 穿 税 源 专 业 化 管 理 全 过 程, 选 取 体 现 税 种 特 征 的 关 键 风 险 指 标 值, 分 地 区 分 企 业 规 模 分 行 业 类 型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评 估 模 型 和 风 险 特 征 库, 通 过 分 析 识 别 和 等 级 排 序, 将 高 风 险 事 项 纳 入 后 续 管 理 范 围 重 点 行 业 是 指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种 特 征 明 显 税 源 较 大 生 产 经 营 流 程 较 复 杂 管 理 难 度 较 高 的 一 些 行 业, 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建 筑 企 业 石 油 石 化 企 业 等 要 结 合 应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行 业 管 理 操 作 指 南, 制 定 重 点 行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行 业 管 理 专 家 团 队, 加 大 对 重 点 行 业 的 后 续 管 理 力 度 ( 二 ) 抓 住 后 续 管 理 环 节 后 续 管 理 的 着 力 点 应 集 中 在 企 业 备 案 或 自 行 申 报 后 预 缴 申 报 后 以 及 汇 算 清 缴 后 的 管 理 上, 主 要 侧 重 汇 算 清 缴 后 的 管 理 在 备 案 或 自 行 申 报 后, 以 实 质 性 审 核 为 重 点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对 列 入 备 案 管 理 的 优 惠 项 目, 应 在 相 关 性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对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的 审 查, 对 跨 年 度 优 惠 项 目 建 立 管 理 台 账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通 过 纳 税 评 估 和 税 务 检 查 对 优 惠 项 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进 一 步 开 展 实 质 性 审 核 对 自 行 申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项 目, 应 区 分 项 目 损 失 类 型 和 申 报 形 式, 建 立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台 账 和 纳 税 档 案, 及 时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对 需 要 实 地 核 查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在 预 缴 申 报 后, 以 税 源 实 时 监 控 为 重 点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定 期 分 析 本 地 区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情 况, 动 态 掌 握 本 地 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源 重 要 变 化 和 趋 势 ; 对 预 缴 税 款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企 业, 及 时 了 解 分 析 收 入 变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 审 核 纳 税 人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的 预 缴 方 式 进 行 预 缴 申 报 ; 加 强 对 实 际 利 润 额 减 免 税 额 特 定 业 务 预 缴 税 款 和 总 分 机 构 纳 税 人 分 配 入 库 税 款 准 确 性 的 审 核 在 汇 算 清 缴 后, 以 风 险 识 别 应 对 为 重 点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结 合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管 理 台 账 中 介 机 构 鉴 证 报 告 以 及 获 取 的 各 类 内 外 部 信 息, 运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 特 征 库, 集 中 识 别 汇 算 清 缴 重 要 风 险 点, 并 区 分 风 险 性 质 风 险 程 度 和 纳 税 人 遵 从 行 为 特 征, 采 用 纳 税 提 醒 纳 税 评 估 税 务 检 查 等 差 异 化 和 递 进 式 的 策 略 实 施 风 险 应 对 ( 三 ) 掌 握 后 续 管 理 方 法 后 续 管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台 账 管 理 专 家 团 队 管 理 第 三 方 信 息 运 用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强 化 应 用 管 理 台 账 对 跨 年 度 事 项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台 账 的 数 据 来 源 应 主 要 来 自 于 企 业 申 报 信 息 和 税 收 征 管 系 统, 除 评 估 核 查 的 结 果 反 馈 外, 尽 量 减 少 税 务 机 关 主 观 数 据 的 录 入 根 据 跨 年 度 事 项 的 特 点 和 管 理 需 要 分 门 别 类 地 设 计 台 账, 不 断 完 善 台 账 结 构 通 过 应 用 台 账, 为 汇 缴 后 的 申 报 表 分 析 比 对 风 险 评 估 和 税 务 检 查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强 调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对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点 行 业 实 施 团 队 管 理 培 养 熟 悉 所 得 税 政 策 和 管 理 的 业 务 专 家, 必 要 时 邀 请 熟 悉 行 业 运 营 特 点 的 技 术 专 家, 组 建 专 家 团 队 充 分 依 托 专 家 团 队 加 强 专 业 化 审 核, 提 高 税 收 政 策 运 用 的 准 确 性 和 行 业 运 行 掌 握 的 权 威 性 突 出 运 用 第 三 方 信 息 对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点 行 业 进 行 后 续 管 理 借 助 与 第 三 方 部 门 建 立 的 常 态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和 有 效 的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提 取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重 点 涉 税 信 息, 在 税 收 优 惠 资 产 损 失 企 业 重 组 清 算 股 权 转 让 等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房 地 产 等 重 点 行 业 的 后 续 管 理 中, 重 点 采 集 来 自 工 商 统 计 科 技 质 检 法 院 文 化 证 监 发 改 房 产 建 委 等 部 门 的 相 关 信 息 加 强 对 中 介 机 构 涉 税 鉴 证 报 告 质 量 的 审 核, 逐 步 加 大 鉴 证 报 告 在 后 续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力 714

195 度 坚 持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全 过 程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针 对 项 目 特 点 行 业 特 征 和 区 域 差 别, 分 别 创 设 风 险 指 标 和 风 险 特 征 库, 形 成 风 险 分 析 识 别 等 级 排 序 和 应 对 处 理 的 闭 环 系 统 实 行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建 立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控 管 制 度 和 重 点 风 险 企 业 监 控 机 制, 提 高 风 险 应 对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 提 升 高 风 险 事 项 和 行 业 的 管 理 层 级, 加 大 优 势 资 源 配 置 力 度, 着 力 发 挥 专 家 团 队 的 管 理 抓 手 作 用 ( 四 ) 强 化 信 息 化 支 撑 积 极 践 行 信 息 管 税 便 利 税 收 业 务 执 行 的 理 念, 主 动 利 用 信 息 化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实 现 路 径 加 强 信 息 采 集, 确 保 后 续 管 理 信 息 来 源 的 充 分 性 规 范 信 息 采 集, 提 高 涉 税 数 据 质 量 ; 拓 宽 采 集 渠 道,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 全 面 推 行 电 子 申 报, 降 低 涉 税 信 息 获 取 成 本 ; 做 好 与 金 税 三 期 工 程 的 融 合, 实 现 数 据 整 合 与 功 能 互 补 完 善 所 得 税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便 捷 实 现 后 续 管 理 功 能 结 合 金 税 三 期 工 程, 进 一 步 优 化 业 务 需 求,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模 块 中 完 善 后 续 管 理 的 功 能 逐 步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适 用 于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的 电 子 台 账, 实 现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和 风 险 识 别 的 有 机 衔 接 推 进 针 对 重 点 事 项 重 点 行 业 等 单 项 后 续 管 理 功 能 的 实 现 三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制 度 建 设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导 各 地 结 合 实 际 开 展 具 体 管 理 ; 针 对 亟 需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若 干 跨 年 度 事 项 重 大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事 项, 研 究 出 台 一 系 列 单 项 的 后 续 管 理 办 法 ; 在 深 化 应 用 行 业 管 理 操 作 指 南 的 基 础 上, 将 行 业 特 征 明 显 实 践 证 明 确 实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经 验 进 一 步 提 炼 规 范, 制 定 若 干 重 点 行 业 的 后 续 管 理 办 法 力 争 在 三 年 内 建 立 一 个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框 架 省 及 省 以 下 税 务 机 关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所 得 税 征 管 实 际, 细 化 和 落 实 全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单 项 后 续 管 理 办 法 重 点 行 业 后 续 管 理 办 法 和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确 保 后 续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各 地 要 根 据 后 续 管 理 的 特 点,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纳 入 目 标 考 核, 明 确 考 核 标 准, 细 化 考 核 内 容, 突 出 考 核 重 点, 促 进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的 深 入 开 展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调 查 研 究, 对 发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反 馈,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四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其 列 入 税 源 专 业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议 程, 以 此 带 动 企 业 所 得 税 整 体 管 理 质 效 的 提 高 主 要 领 导 负 总 责, 统 筹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分 管 领 导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相 关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各 负 其 责, 确 保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的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二 ) 融 入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大 局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续 管 理, 必 须 适 应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融 入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和 税 源 专 业 化 管 理 的 大 局 之 中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重 点 探 索 如 何 将 后 续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匹 配 到 具 体 的 征 管 流 程 和 岗 位 职 责 中 去, 并 据 此 开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源 监 控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应 对 等 工 作 税 源 专 业 化 管 理 试 点 地 区, 应 结 合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设 定 后 续 管 理 主 要 风 险 点, 建 立 后 续 管 理 风 险 特 征 库, 将 后 续 管 理 具 体 事 项 合 理 整 合 嵌 入 具 体 的 风 险 管 理 节 点, 将 后 续 管 理 纳 入 风 险 应 对 的 总 体 框 架, 统 一 部 署, 统 一 实 施 ( 三 ) 加 强 协 同 管 理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明 确 后 续 管 理 的 岗 位 职 责,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指 导 有 力 管 理 到 位 上 下 协 作 奖 罚 分 明 的 后 续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要 建 立 各 税 ( 费 ) 种 联 动 国 税 局 和 地 税 局 协 同 部 门 间 配 合 的 协 同 机 制, 形 成 管 理 合 力 要 整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与 其 他 税 种 715

196 的 管 理 要 求, 统 一 落 实 到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中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57 号 <b> 注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取 消 6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文 件 规 定,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变 更 审 核 取 消 </b> <b> 注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变 更 审 核 自 日 起 取 消 </b> 为 加 强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2]40 号 )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现 予 发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征 收 管 理 法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2012]40 号 )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跨 地 区 ( 指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该 居 民 企 业 为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国 有 邮 政 企 业 ( 包 括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和 直 属 单 位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包 括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中 海 油 田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洋 石 油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长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企 业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包 括 滞 纳 金 罚 款 ) 为 中 央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实 行 统 一 计 算 分 级 管 理 就 地 预 缴 汇 总 清 算 财 政 调 库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 一 ) 统 一 计 算, 是 指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包 括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属 各 个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716

197 机 构 在 内 的 全 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税 额 ( 二 ) 分 级 管 理, 是 指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都 有 对 当 地 机 构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的 责 任,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别 接 受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管 理 ( 三 ) 就 地 预 缴, 是 指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分 月 或 分 季 分 别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汇 总 清 算, 是 指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抵 减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当 年 已 就 地 分 期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后, 多 退 少 补 ( 五 ) 财 政 调 库, 是 指 财 政 部 定 期 将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按 照 核 定 的 系 数 调 整 至 地 方 国 库 第 四 条 总 机 构 和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是 指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登 记 证 书 ), 且 总 机 构 对 其 财 务 业 务 人 员 等 直 接 进 行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的 分 支 机 构 第 五 条 以 下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一 ) 不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且 在 当 地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的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内 部 研 发 仓 储 等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内 部 辅 助 性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上 年 度 认 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其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 新 设 立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当 年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当 年 撤 销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自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之 日 所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期 间 起,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五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章 税 款 预 缴 和 汇 算 清 缴 第 六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汇 总 计 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包 括 预 缴 税 款 和 汇 算 清 缴 应 缴 应 退 税 款,50%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间 分 摊,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分 摊 税 款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或 退 库 ;50% 由 总 机 构 分 摊 缴 纳, 其 中 25%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或 退 库,25%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或 退 库 具 体 的 税 款 缴 库 或 退 库 程 序 按 照 财 预 [2012]40 号 文 件 第 五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预 缴, 由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核 定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应 根 据 当 期 实 际 利 润 额,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预 缴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额,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有 困 难 的, 也 可 以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12 或 1/4,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预 缴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额,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预 缴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当 年 度 不 得 变 更 第 八 条 总 机 构 应 将 本 期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50% 部 分,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终 了 后 15 日 内 就 地 申 报 预 缴 总 机 构 应 将 本 期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另 外 50% 部 分, 按 照 各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比 例,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进 行 分 摊, 并 及 时 通 知 到 各 分 支 机 构 ; 各 分 支 机 构 应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就 其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就 地 申 报 预 缴 分 支 机 构 未 按 税 款 分 配 数 额 预 缴 所 得 税 造 成 少 缴 税 款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处 罚, 并 将 处 罚 结 果 通 知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717

198 第 九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预 缴 申 报 时, 总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表 和 企 业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外, 还 应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分 支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表 ( 只 填 列 部 分 项 目 ) 外, 还 应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各 分 支 机 构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原 则 上 只 需 要 报 送 一 次 第 十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应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扣 除 总 机 构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已 预 缴 的 税 款, 计 算 出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税 款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税 款 缴 库 或 退 库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在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少 于 全 年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的, 应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由 总 分 机 构 分 别 结 清 应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预 缴 税 款 超 过 应 缴 税 款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办 理 退 税, 或 者 经 总 分 机 构 同 意 后 分 别 抵 缴 其 下 一 年 度 应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第 十 一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汇 算 清 缴 时, 总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外, 还 应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 分 支 机 构 除 报 送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只 填 列 部 分 项 目 ) 外, 还 应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和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可 参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表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项 目 进 行 说 明, 涉 及 需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调 整 的 项 目 不 进 行 说 明 第 十 二 条 分 支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责 成 该 分 支 机 构 在 申 报 期 内 报 送, 同 时 提 请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督 促 总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上 述 分 配 表 ; 分 支 机 构 在 申 报 期 内 不 提 供 的, 由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分 支 机 构 按 照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属 于 总 机 构 未 向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分 配 表 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还 应 提 请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总 机 构 按 照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三 章 总 分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的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总 机 构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 总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50% 第 十 四 条 分 支 机 构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 所 有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总 额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50% 某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 所 有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税 款 总 额 该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第 十 五 条 总 机 构 应 按 照 上 年 度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三 个 因 素 计 算 各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所 得 税 款 的 比 例 ; 三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其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统 一 计 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三 因 素 的 权 重 依 次 为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718

199 某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 该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之 和 ) 0.35+( 该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 各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之 和 ) 0.35+( 该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 各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之 和 ) 0.30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按 上 述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后, 除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 四 ) 项 和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三 款 情 形 外, 当 年 不 作 调 整 第 十 六 条 总 机 构 设 立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部 门 ( 非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且 该 部 门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与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分 开 核 算 的, 可 将 该 部 门 视 同 一 个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该 部 门 与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不 能 分 开 核 算 的, 该 部 门 不 得 视 同 一 个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当 年 由 于 重 组 等 原 因 从 其 他 企 业 取 得 重 组 当 年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并 作 为 本 企 业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视 同 当 年 新 设 立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内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总 机 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管 理 层 级 变 更 等 形 成 的 新 设 或 存 续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不 视 同 当 年 新 设 立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等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全 部 收 入 其 中,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等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息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全 部 收 入 保 险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保 险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取 得 的 保 费 等 全 部 收 入 本 办 法 所 称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本 办 法 所 称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实 际 使 用 的 应 归 属 于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资 产 合 计 额 本 办 法 所 称 上 年 度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上 年 度 全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数 据 和 上 年 度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总 额 数 据, 是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核 算 的 数 据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总 机 构 首 次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时 采 用 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数 据, 与 此 后 经 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确 认 的 数 据 不 一 致 的, 不 作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定,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处 于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的, 先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全 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然 后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和 按 第 十 五 条 计 算 的 分 摊 比 例, 计 算 划 分 不 同 税 率 地 区 机 构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再 分 别 按 各 自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后 加 总 计 算 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总 额, 最 后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和 按 第 十 五 条 计 算 的 分 摊 比 例, 向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就 地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第 十 九 条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等, 对 其 主 管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比 例 的 三 个 因 素 计 算 的 分 摊 税 款 比 例 和 应 分 摊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进 行 查 验 核 对 ; 对 查 验 项 目 有 异 议 的, 应 于 收 到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后 30 日 内 向 企 业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建 议, 并 附 送 相 关 719

200 数 据 资 料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于 收 到 复 核 建 议 后 30 日 内, 对 分 摊 税 款 的 比 例 进 行 复 核, 作 出 调 整 或 维 持 原 比 例 的 决 定,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函 复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执 行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复 核 决 定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复 核 并 函 复 复 核 结 果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复 核 期 间, 分 支 机 构 应 先 按 总 机 构 确 定 的 分 摊 比 例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第 二 十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准 确 计 算 分 摊 税 款, 造 成 总 机 构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同 时 存 在 一 方 ( 或 几 方 ) 多 缴 另 一 方 ( 或 几 方 ) 少 缴 税 款 的, 其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低 于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的 数 额 的, 应 在 下 一 税 款 缴 纳 期 内, 由 总 机 构 将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的 税 款 差 额 分 摊 到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补 缴 ; 其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高 于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的 数 额 的, 应 在 下 一 税 款 缴 纳 期 内, 由 总 机 构 将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计 算 分 摊 的 税 款 差 额 从 总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的 分 摊 税 款 中 扣 减 第 四 章 日 常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应 依 法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接 受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总 机 构 应 将 其 所 有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 包 括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信 息 报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内 容 包 括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层 级 地 址 邮 编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地 址 和 邮 编 分 支 机 构 ( 包 括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应 将 其 总 机 构 上 级 分 支 机 构 和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信 息 报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内 容 包 括 总 机 构 上 级 机 构 和 下 属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层 级 地 址 邮 编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及 企 业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名 称 地 址 和 邮 编 上 述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在 内 容 变 化 后 30 日 内 报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并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后 15 日 内, 总 机 构 应 将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并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第 二 十 三 条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无 法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应 在 预 缴 申 报 期 内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登 记 证 书 ) 的 复 印 件 由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的 有 效 证 明 和 支 持 有 效 证 明 的 相 关 材 料 ( 包 括 总 机 构 拨 款 证 明 总 分 机 构 协 议 或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等 ),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对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就 地 分 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应 督 促 其 及 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十 四 条 以 总 机 构 名 义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无 法 提 供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也 无 法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其 二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身 份 的, 应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计 算 并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上 款 规 定 视 同 独 立 纳 税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其 独 立 纳 税 人 身 份 一 个 年 度 内 不 得 变 更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以 后 年 度 改 变 组 织 结 构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报 送 相 关 证 据,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b> 注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720

201 关 于 3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事 项 取 消 审 批 后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 号 ) 文 件 规 定, 此 条 款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以 后 年 度 改 变 组 织 结 构 的, 该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报 送 相 关 证 据,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鉴 定 的 规 定 自 日 起 废 止 </b> 第 二 十 五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申 报 扣 除 : ( 一 ) 总 机 构 及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除 应 按 专 项 申 报 和 清 单 申 报 的 有 关 规 定 各 自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外,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还 应 同 时 上 报 总 机 构 ; 三 级 及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不 需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应 并 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由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统 一 申 报 ( 二 ) 总 机 构 对 各 分 支 机 构 上 报 的 资 产 损 失, 除 税 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以 清 单 申 报 的 形 式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 三 ) 总 机 构 将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资 产 捆 绑 打 包 转 让 所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由 总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专 项 申 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申 报 扣 除 的 资 产 损 失 强 化 后 续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于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规 定, 由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管 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审 批 ( 核 ) 备 案 管 理, 并 通 过 评 估 检 查 和 台 账 管 理 等 手 段,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管 理, 可 以 对 企 业 自 行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也 可 以 与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联 合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查 实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统 一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总 机 构 应 将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 包 括 滞 纳 金 罚 款, 下 同 ) 的 50%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计 算 的 分 摊 比 例, 分 摊 给 各 分 支 机 构 ( 不 包 括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缴 纳,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分 摊 查 补 税 款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50% 分 摊 给 总 机 构 缴 纳, 其 中 25%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25%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具 体 的 税 款 缴 库 程 序 按 照 财 预 [2012]40 号 文 件 第 五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缴 纳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时, 总 机 构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务 检 查 结 论, 各 分 支 机 构 也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经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税 务 检 查 结 论 第 二 十 八 条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配 合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主 管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也 可 以 自 行 对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对 其 主 管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可 对 查 实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查 增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减 除 允 许 弥 补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 对 于 需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的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不 得 由 分 支 机 构 自 行 计 算 调 整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应 将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的 50% 分 摊 给 总 机 构 缴 纳, 其 中 25%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25%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50% 分 摊 给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具 体 的 税 款 缴 库 程 721

202 序 按 照 财 预 [2012]40 号 文 件 第 五 条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缴 纳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时, 总 机 构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经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务 检 查 结 论,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也 应 向 其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和 税 务 检 查 结 论 第 二 十 九 条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的 税 务 登 记 信 息 备 案 信 息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效 证 明 情 况 及 分 支 机 构 审 核 鉴 定 情 况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分 配 表 财 务 报 表 ( 或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营 业 收 支 情 况 )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入 库 情 况 资 产 损 失 情 况 税 收 优 惠 情 况 各 分 支 机 构 参 与 企 业 年 度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的 说 明 税 务 检 查 及 查 补 税 款 分 摊 和 入 库 情 况 等 信 息, 定 期 分 省 汇 总 上 传 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交 换 平 台 第 三 十 条 2008 年 底 之 前 已 成 立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2009 年 起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管 部 门 应 与 总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部 门 一 致 ;2009 年 起 新 增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其 分 支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管 理 部 门 也 应 与 总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部 门 一 致 第 三 十 一 条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不 得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没 有 跨 地 区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仅 在 同 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 以 下 称 同 一 地 区 )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参 照 本 办 法 联 合 制 定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既 跨 地 区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又 在 同 一 地 区 内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实 行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8]28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747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汇 总 纳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8]958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33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221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2008 年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674 号 )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报 表 的 公 告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64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报 表 的 补 充 公 告 (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76 号 )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722

203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补 充 通 知 2012 年 12 月 25 日 财 预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各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中 心 支 行 : 为 更 好 落 实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预 号 ), 现 对 有 关 事 项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分 支 机 构 查 补 收 入 的 归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行 对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税 务 检 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应 将 查 补 所 得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的 50% 归 属 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 其 余 50% 分 摊 给 总 机 构 办 理 缴 库, 其 中,25% 归 属 总 机 构 所 在 地,25%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由 中 央 财 政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在 各 地 区 间 分 配 二 关 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的 归 属 除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实 行 跨 地 区 分 享 外,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缴 纳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不 实 行 跨 地 区 分 享, 按 照 规 定 的 缴 库 程 序 就 地 缴 库 三 关 于 预 算 科 目 的 调 整 将 财 预 号 文 件 和 2013 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中 项 名 称 修 改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项 下 01 目 名 称 修 改 为 内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02 目 名 称 修 改 为 港 澳 台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03 目 名 称 修 改 为 中 央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科 目 具 体 修 改 情 况 见 附 件 四 关 于 缴 库 程 序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查 补 税 款 入 库 的 预 算 科 目 为 项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级 次 为 中 央 60% 地 方 40% ; 滞 纳 金 罚 款 入 库 的 预 算 科 目 为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级 次 为 中 央 60% 地 方 40% 总 机 构 分 摊 的 查 补 税 款 入 库 的 预 算 科 目 为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级 次 为 中 央 60% 中 央 20%( 待 分 配 ) 地 方 20% ; 滞 纳 金 罚 款 入 库 的 预 算 科 目 为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级 次 为 中 央 60% 中 央 20%( 待 分 配 ) 地 方 20% 国 库 部 门 收 到 总 机 构 企 业 查 补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罚 款 后, 将 其 中 60% 列 入 中 央 级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20% 列 入 中 央 级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20% 列 入 地 方 级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加 收 利 息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五 其 他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缴 纳 和 退 还 2012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仍 按 原 办 法 执 行 财 预 号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文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文 规 定 执 行 附 件 :2013 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修 订 前 后 对 照 表 ( 略 ) 723

20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的 通 知 2012 年 9 月 24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发 现 并 纠 正 执 行 过 程 中 税 款 分 配 不 准 确 的 问 题, 保 障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顺 利 运 行, 全 面 掌 握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总 局 决 定 对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开 展 检 查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检 查 对 象 和 内 容 ( 一 ) 检 查 对 象 : 按 照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发 布 ) 执 行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 包 括 总 机 构 及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全 额 归 属 中 央 的 企 业 以 及 总 分 机 构 全 部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企 业 不 在 本 次 检 查 范 围 之 内 ( 二 ) 检 查 内 容 :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二 检 查 方 式 本 次 检 查 采 取 企 业 自 查 和 总 局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一 ) 自 查 时 间 :2012 年 9 月 20 日 至 11 月 20 日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接 此 通 知 后, 及 时 部 署 所 属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进 行 自 查, 企 业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分 别 就 自 查 情 况 填 写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总 机 构 ) 和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分 支 机 构 ) 检 查 所 属 期 间 为 2011 年 度 ( 二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自 查 后 上 报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总 机 构 ) 和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分 支 机 构 ) 进 行 汇 总 并 留 存 备 查, 填 写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汇 总 表, 对 企 业 自 查 中 发 现 的 未 分 配 或 未 准 确 分 配 税 款 情 况 附 文 字 材 料, 上 报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 三 ) 总 局 抽 查 时 间 及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应 高 度 重 视 此 次 检 查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及 时 布 置 所 属 企 业 进 行 自 查, 按 时 上 报 有 关 情 况 对 企 业 自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研 究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和 建 议, 切 实 保 障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缴 纳 的 落 实 ( 二 ) 税 务 机 关 上 报 总 局 的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汇 总 表 需 保 存 为 Excel 格 式, 通 过 总 局 FTP 上 报 至 所 得 税 司 / 三 处 / 总 分 机 构 检 查 工 作 报 送 截 止 日 期 为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附 件 :1.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总 机 构 ) 2.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自 查 表 ( 分 支 机 构 ) 724

205 3.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分 配 情 况 汇 总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2 年 6 月 1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7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若 干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专 门 从 事 股 权 ( 股 票 )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 不 得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依 法 按 核 定 应 税 所 得 率 方 式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取 得 的 转 让 股 权 ( 股 票 ) 收 入 等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应 全 额 计 入 应 税 收 入 额, 按 照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确 定 适 用 的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征 税 ; 若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发 生 变 化, 应 在 当 年 汇 算 清 缴 时, 按 照 变 化 后 的 主 营 项 目 ( 业 务 ) 重 新 确 定 适 用 的 应 税 所 得 率 计 算 征 税 三 本 公 告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处 理 的 上 述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处 理 ; 已 经 处 理 的, 不 再 调 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和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纳 税 情 况 核 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012 年 6 月 15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6 号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53 号,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和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适 用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规 定 ), 做 好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和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中 心 和 示 范 平 台 ) 的 认 定 和 复 审 工 作, 现 将 核 查 技 术 中 心 和 示 范 平 台 依 法 纳 税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技 术 中 心 核 查 ( 一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管 理 办 法, 对 于 申 请 技 术 中 心 资 格 的 企 业, 要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项 第 六 条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认 真 核 查, 如 存 在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项 所 列 情 况 的, 一 律 不 得 列 入 技 术 中 心 推 荐 名 单 同 时, 填 具 核 查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表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附 送 相 关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复 印 件 ) ( 二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已 经 认 定 为 技 术 中 心 的 企 业, 要 加 强 税 收 管 理, 对 其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每 两 年 复 审 一 次, 如 存 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六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所 列 情 况 的, 填 具 核 查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表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附 送 相 关 税 务 处 725

206 理 决 定 书 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复 印 件 ) ( 三 ) 对 新 申 请 技 术 中 心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的 核 查 时 间, 是 指 从 企 业 申 请 当 年 的 5 月 15 日 起, 向 前 推 算 两 年 二 示 范 平 台 核 查 ( 一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暂 行 规 定, 对 于 申 请 享 受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示 范 平 台,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上 一 年 度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如 存 在 因 偷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刑 事 处 理, 或 涉 嫌 涉 税 违 法 已 被 税 务 部 门 立 案 审 查 情 况 的, 不 得 列 入 示 范 平 台 推 荐 名 单 同 时, 填 具 核 查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表,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附 送 相 关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复 印 件 ) ( 二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对 经 认 定 可 享 受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示 范 平 台, 要 加 强 税 收 管 理, 对 其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每 两 年 复 审 一 次, 如 存 在 因 偷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刑 事 处 理 的, 填 具 核 查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表,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附 送 相 关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复 印 件 ) 三 各 地 进 出 口 税 收 管 理 处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处 ) 牵 头 负 责 本 地 技 术 中 心 和 示 范 平 台 的 认 定 和 复 审 工 作, 请 各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的 相 关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切 实 作 好 技 术 中 心 和 示 范 平 台 依 法 纳 税 的 核 查 情 况 四 技 术 中 心 和 示 范 平 台 依 法 纳 税 情 况 的 核 查, 以 税 务 系 统 现 有 稽 查 信 息 为 基 础, 以 税 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下 达 之 日 为 准 对 新 申 请 企 业 核 查 中 存 在 涉 嫌 涉 税 违 法, 正 在 接 受 税 务 部 门 立 案 审 查 情 况 的, 应 将 有 关 立 案 审 查 情 况 一 并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五 本 公 告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1.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核 查 表 2.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核 查 表 附 件 一 地 区 : 序 纳 税 人 识 号 别 号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核 查 表 单 位 : 万 元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案 卷 文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涉 税 金 术 中 心 号 时 间 额 违 法 定 性 涉 税 违 法 事 实 简 介 726

207 注 :1 违 法 定 性 分 为 四 个 档 次 注 明 : 第 一 档 是 涉 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第 二 档 是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 尚 不 够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但 已 受 到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 第 三 档 是 一 般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 只 涉 及 税 务 处 理 并 未 涉 及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 第 四 档 是 正 在 接 受 立 案 检 查 2 案 卷 文 号 是 指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文 号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文 号 立 案 审 批 表 案 卷 号 附 件 二 地 区 : 序 纳 税 人 号 识 别 号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共 公 技 术 服 务 示 范 平 台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核 查 表 单 位 : 万 元 示 范 平 台 案 卷 违 法 行 为 发 涉 税 违 法 涉 税 违 法 事 文 号 生 时 间 金 额 定 性 实 简 介 注 :1 违 法 定 性 分 为 四 个 档 次 注 明 : 第 一 档 是 涉 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第 二 档 是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 尚 不 够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但 已 受 到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 第 三 档 是 一 般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 只 涉 及 税 务 处 理 并 未 涉 及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的 ); 第 四 档 是 正 在 接 受 立 案 检 查 2 案 卷 文 号 是 指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文 号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文 号 立 案 审 批 表 案 卷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2 年 6 月 12 日 财 预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各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深 圳 大 连 青 岛 厦 门 宁 波 市 中 心 支 行 : 现 将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保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顺 利 实 施, 妥 善 处 理 地 区 间 利 益 分 配 关 系, 做 好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的 征 缴 和 分 配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727

208 一 主 要 内 容 ( 一 ) 基 本 方 法 属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 范 围 的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照 统 一 规 范 兼 顾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利 益 的 原 则, 实 行 统 一 计 算 分 级 管 理 就 地 预 缴 汇 总 清 算 财 政 调 库 的 处 理 办 法, 总 分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的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中,25% 由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分 享,50%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分 享,25% 按 一 定 比 例 在 各 地 间 进 行 分 配 统 一 计 算,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应 统 一 计 算 包 括 各 个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营 业 机 构 在 内 的 企 业 全 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税 额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适 用 税 率 不 一 致 的, 应 分 别 按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分 级 管 理,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分 别 由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属 地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就 地 预 缴,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分 别 就 地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清 算, 是 指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根 据 统 一 计 算 的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抵 减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当 年 已 就 地 分 期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后, 多 退 少 补 财 政 调 库, 是 指 财 政 部 定 期 将 缴 入 中 央 总 金 库 的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按 照 核 定 的 系 数 调 整 至 地 方 国 库 ( 二 ) 适 用 范 围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是 指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和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级 及 三 级 以 下 分 支 机 构, 其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等 统 一 并 入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计 算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体 制 的 规 定, 国 有 邮 政 企 业 ( 包 括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和 直 属 单 位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包 括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中 海 石 油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中 海 油 田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洋 石 油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长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包 括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 为 中 央 收 入, 全 额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不 实 行 本 办 法 不 具 有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职 能 且 在 当 地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的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内 部 研 发 仓 储 等 企 业 内 部 辅 助 性 的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以 及 上 年 度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不 实 行 本 办 法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分 支 机 构 的, 按 本 办 法 计 算 有 关 分 期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及 分 摊 因 素 数 额, 均 不 包 括 其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二 预 算 科 目 从 2013 年 起, 在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中 增 设 项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科 目, 其 下 设 01 目 国 有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02 目 股 份 制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03 目 港 澳 台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99 目 其 他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有 关 科 目 说 明 及 其 他 修 订 情 况 见 2013 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728

209 三 税 款 预 缴 由 总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并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按 月 或 按 季 就 地 预 缴 ( 一 )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预 缴 税 款 总 机 构 在 每 月 或 每 季 终 了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按 照 上 年 度 各 省 市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职 工 薪 酬 和 资 产 总 额 三 个 因 素, 将 统 一 计 算 的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的 50% 在 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进 行 分 摊 ( 总 机 构 所 在 省 市 同 时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同 样 按 三 个 因 素 分 摊 ),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分 摊 税 款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由 中 央 与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享 分 摊 时 三 个 因 素 权 重 依 次 为 和 0.3. 当 年 新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第 二 年 起 参 与 分 摊 ; 当 年 撤 销 的 分 支 机 构 自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之 日 起 不 参 与 分 摊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等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全 部 收 入 其 中,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等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金 融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息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全 部 收 入 ; 保 险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是 指 保 险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取 得 的 保 费 等 全 部 收 入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职 工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是 指 分 支 机 构 在 12 月 31 日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资 产 合 计 额 各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预 缴 额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各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预 缴 额 = 所 有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总 额 该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其 中 : 所 有 分 支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总 额 = 统 一 计 算 的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50% 该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比 例 =( 该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收 入 之 和 ) 0.35+( 该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 各 分 支 机 构 职 工 薪 酬 之 和 ) 0.35+( 该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 各 分 支 机 构 资 产 总 额 之 和 ) 0.30 以 上 公 式 中, 分 支 机 构 仅 指 需 要 参 与 就 地 预 缴 的 分 支 机 构 ( 二 ) 总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税 款 总 机 构 应 将 统 一 计 算 的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的 25%,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由 中 央 与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享 ( 三 ) 总 机 构 预 缴 中 央 国 库 税 款 总 机 构 应 将 统 一 计 算 的 企 业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的 剩 余 25%,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60% 为 中 央 收 入,40% 由 财 政 部 按 照 2004 年 至 2006 年 各 省 市 三 年 实 际 分 享 企 业 所 得 税 占 地 方 分 享 总 额 的 比 例 定 期 向 各 省 市 分 配 四 汇 总 清 算 企 业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扣 除 总 机 构 和 各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已 预 缴 的 税 款, 计 算 出 应 补 应 退 税 款, 分 别 由 总 机 构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不 包 括 当 年 已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分 支 机 构 ) 就 地 办 理 税 款 缴 库 或 退 库 ( 一 ) 补 缴 的 税 款 按 照 预 缴 的 分 配 比 例,50%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由 中 央 与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享 ;25% 由 总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缴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由 中 央 与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享 ; 其 余 25% 部 分 就 地 全 额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所 缴 纳 税 款 收 入 中 60% 为 中 央 收 入,40% 由 财 政 部 按 照 2004 年 至 2006 年 各 省 市 三 年 实 际 分 享 企 业 所 得 税 占 地 方 分 享 总 额 的 比 例 定 期 向 各 省 市 分 配 729

210 ( 二 ) 多 缴 的 税 款 按 照 预 缴 的 分 配 比 例,50%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退 库, 所 退 税 款 由 中 央 与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担 ;25% 由 总 机 构 就 地 办 理 退 库, 所 退 税 款 由 中 央 与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按 60:40 分 担 ; 其 余 25% 部 分 就 地 从 中 央 国 库 退 库, 其 中 60% 从 中 央 级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下 有 关 科 目 退 付,40% 从 中 央 级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下 有 关 科 目 退 付 五 税 款 缴 库 程 序 ( 一 )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税 款 汇 算 补 缴 税 款 查 补 税 款 (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由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就 地 缴 库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税 收 缴 款 书, 预 算 科 目 栏 按 企 业 所 有 制 性 质 对 应 填 写 项 分 支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项 分 支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级 次 栏 填 写 中 央 60% 地 方 40% ( 二 ) 总 机 构 就 地 预 缴 汇 算 补 缴 查 补 税 款 (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由 总 机 构 合 并 办 理 就 地 缴 库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配 方 式 为 中 央 60%,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 暂 列 中 央 收 入 )20%,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20%.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税 收 缴 款 书, 预 算 科 目 栏 按 企 业 所 有 制 性 质 对 应 填 写 项 总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下 的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级 次 栏 按 上 述 分 配 比 例 填 写 中 央 60% 中 央 20%( 待 分 配 ) 地 方 20% 国 库 部 门 收 到 税 款 ( 包 括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后, 将 其 中 60% 列 入 中 央 级 项 总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下 有 关 目 级 科 目,20% 列 入 中 央 级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下 有 关 目 级 科 目,20% 列 入 地 方 级 项 总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和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下 有 关 目 级 科 目 ( 三 ) 多 缴 的 税 款 由 分 支 机 构 和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收 入 退 还 书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库 收 入 退 还 书 预 算 科 目 按 企 业 所 有 制 性 质 对 应 填 写, 预 算 级 次 按 原 缴 款 时 的 级 次 填 写 六 财 政 调 库 财 政 部 根 据 2004 年 至 2006 年 各 省 市 三 年 实 际 分 享 企 业 所 得 税 占 地 方 分 享 总 额 的 比 例, 定 期 向 中 央 总 金 库 按 目 级 科 目 开 具 分 地 区 调 库 划 款 指 令,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全 额 划 转 至 地 方 国 库 地 方 国 库 收 款 后, 全 额 列 入 地 方 级 项 总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下 的 目 级 科 目 办 理 入 库, 并 通 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七 其 他 ( 一 )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入, 按 中 央 与 地 方 60:40 分 成 比 例 就 地 缴 库 需 要 退 还 的 所 得 税 查 补 税 款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收 入 仍 按 现 行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审 批 退 库 手 续 ( 二 ) 财 政 部 于 每 年 1 月 初 按 中 央 总 金 库 截 至 上 年 12 月 31 日 的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进 行 分 配, 并 在 库 款 报 解 整 理 期 (1 月 1 日 至 1 月 10 日 ) 内 划 转 至 地 方 国 库 ; 地 方 国 库 收 到 下 划 资 金 后, 金 额 纳 入 上 年 度 地 方 预 算 收 入 地 方 财 政 列 入 上 年 度 收 入 决 算 各 省 市 分 库 在 12 月 31 日 向 中 央 总 金 库 报 解 最 后 一 份 中 央 预 算 收 入 日 报 表 后, 整 理 期 内 再 收 纳 的 跨 省 市 分 机 构 企 业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统 一 作 为 新 年 度 的 缴 库 收 入 处 理 ( 三 ) 税 务 机 关 与 国 库 部 门 在 办 理 总 机 构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对 账 时, 需 要 将 项 总 730

211 机 构 预 缴 所 得 税 42 项 总 机 构 汇 算 清 缴 所 得 税 43 项 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下 设 的 目 级 科 目 按 级 次 核 对 一 致 ( 四 )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分 配 及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预 号 ) 同 时 废 止 ( 五 ) 分 配 给 地 方 的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以 及 省 区 域 内 跨 市 县 经 营 企 业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省 以 下 分 配 与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内 部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12 年 2 月 10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现 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内 部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内 部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为 明 确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中 的 相 应 职 责 和 操 作 流 程, 完 善 内 控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国 转 让 定 价 管 理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管 理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管 理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管 理 资 本 弱 化 管 理 以 及 一 般 反 避 税 管 理 等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实 践, 制 定 本 规 程 一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国 际 税 务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设 置 专 职 机 构 ( 或 岗 位 ),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对 本 地 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实 施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为 专 职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发 展 创 造 条 件, 稳 定 专 职 队 伍, 积 极 培 养 后 备 人 才, 满 足 长 期 开 展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的 需 要 二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辅 导 督 促 纳 税 人 依 法 履 行 关 联 申 报 的 法 定 义 务, 加 强 关 联 申 报 的 审 核, 定 期 实 施 检 查 三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同 期 资 料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管 理, 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抽 查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定 价 体 系 的 描 述 功 能 风 险 分 析 定 价 方 法 的 选 择 定 价 的 数 据 支 持 以 及 纳 税 人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四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通 过 关 联 申 报 审 核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遵 从 引 导 等 手 段, 鼓 励 纳 税 人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调 增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调 整 数 据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对 做 出 上 述 自 行 调 整 的 纳 税 人 仍 可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调 查 五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利 用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进 出 口 退 税 等 内 部 征 管 信 息, 海 关 银 行 工 商 统 计 证 券 商 务 外 汇 管 理 等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信 息 以 及 外 购 信 息 等 信 息 资 料, 建 立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信 息 资 料 库 六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与 其 他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相 结 合, 建 立 各 部 门 信 息 731

212 共 享 协 调 配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负 责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的 部 门 发 现 纳 税 人 存 在 其 他 税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其 他 部 门 发 现 需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的, 应 及 时 移 交 负 责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各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应 加 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的 协 调 配 合 同 时 涉 及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管 辖 税 种 的, 应 向 对 方 税 务 机 关 发 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信 息 交 换 ) ( 附 件 1), 并 可 联 合 开 展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 仅 涉 及 对 方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税 种 的, 应 向 对 方 发 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信 息 交 换 ) 税 务 总 局 组 织 的 全 国 行 业 或 集 团 联 查 案 件, 相 关 部 门 应 予 以 配 合 七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中 对 纳 税 人 信 息 资 料 和 调 查 调 整 情 况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八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利 用 多 种 渠 道 宣 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涉 及 具 体 案 件 宣 传 的, 应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九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反 避 税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行 号 ) 等 规 定, 使 用 反 避 税 经 费, 并 做 好 经 费 绩 效 考 评 等 工 作 十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结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评 估 售 付 汇 管 理 税 收 协 定 执 行 等 征 管 工 作, 开 展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源 筛 选, 建 立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源 筛 选 工 作 机 制 十 一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通 过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的 方 式 确 定 调 查 对 象 对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联 查 案 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联 查 范 围 内 的 纳 税 人 确 定 为 调 查 对 象 十 二 调 查 对 象 确 定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填 制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立 案 审 核 表 ( 附 件 2), 附 立 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省 税 务 机 关 复 核 省 税 务 机 关 复 核 后 同 意 上 报 税 务 总 局 立 案 的, 应 将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立 案 审 核 表 立 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呈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十 三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通 过 的 立 案 申 请, 省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将 批 准 后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立 案 审 核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转 发 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调 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不 同 意 立 案 的, 省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审 核 结 论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转 发 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十 四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异 地 的 关 联 方 或 可 比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应 填 写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协 查 ) ( 附 件 3), 层 报 省 税 务 机 关,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转 发 办 理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如 需 在 全 国 范 围 收 集 关 联 方 或 可 比 企 业 信 息 资 料 的, 应 填 写 拟 收 集 的 行 业 和 纳 税 人 名 称 地 点 及 资 料 等 具 体 内 容,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由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后 发 函 联 系 办 理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如 需 查 询 中 央 各 部 委 或 境 外 有 关 价 格 信 息 资 料 的, 应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由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或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税 收 协 定 的 情 报 交 换 程 序 进 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需 跨 省 实 地 调 查 取 证 的, 应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十 五 对 于 行 业 联 查 集 团 联 查 等 案 件, 税 务 总 局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成 案 件 调 查 小 组 实 施 调 查 十 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调 查 后, 应 形 成 案 件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或 不 予 调 整 的 意 见 和 理 由, 填 制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结 案 审 核 表 ( 附 件 4), 附 结 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省 税 务 机 关, 省 税 务 机 关 应 组 成 案 件 审 核 小 组, 集 中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核 732

213 省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呈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重 大 案 件 的 确 定 及 审 核 程 序, 由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十 七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税 务 总 局 对 案 件 调 整 方 案 的 决 定, 分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 一 ) 同 意 不 予 调 整 意 见 的, 向 被 调 查 纳 税 人 下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结 论 通 知 书 ; ( 二 ) 同 意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的, 向 被 调 查 纳 税 人 下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初 步 调 整 通 知 书 ; ( 三 ) 不 同 意 不 予 调 整 意 见 或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的,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的 修 改 意 见 完 善 后, 依 照 本 通 知 的 相 关 规 定 再 次 层 报 审 核 被 调 查 纳 税 人 在 接 到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初 步 调 整 通 知 书 后,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或 者 虽 提 出 异 议 但 经 审 议 后 不 予 采 纳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下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通 知 书 被 调 查 纳 税 人 在 接 到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初 步 调 整 通 知 书 后,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异 议,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经 审 议 后 认 为 确 需 对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将 修 改 后 的 调 整 方 案 依 照 本 通 知 的 相 关 规 定 再 次 层 报 审 核 十 八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跟 踪 税 款 利 息 滞 纳 金 入 库 情 况, 并 在 纳 税 人 实 际 缴 纳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补 征 税 款 利 息 滞 纳 金 情 况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填 制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情 况 统 计 表 ( 附 件 5)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十 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对 纳 税 人 实 施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结 束 后,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工 作 底 稿 证 据 等 材 料, 按 相 关 规 定 集 中 归 档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需 要 调 阅 的, 应 严 格 执 行 档 案 转 出 接 收 和 调 阅 手 续 二 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实 施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调 整 后, 应 重 点 关 注 纳 税 人 在 跟 踪 管 理 年 度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关 联 交 易 变 化 情 况, 引 导 纳 税 人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自 我 规 范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若 被 跟 踪 纳 税 人 存 在 与 调 整 前 相 同 或 类 似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问 题, 应 与 纳 税 人 协 商, 要 求 纳 税 人 自 行 调 整, 并 将 调 增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纳 税 人 拒 绝 自 行 调 整, 自 行 调 整 不 合 理, 或 者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且 需 要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重 新 立 案 实 施 调 查 二 十 一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组 织 谈 签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预 备 会 谈 和 企 业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在 向 企 业 送 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会 谈 通 知 书 前, 填 制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受 理 正 式 申 请 审 核 表 ( 附 件 6), 附 预 备 会 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向 企 业 送 达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正 式 会 谈 通 知 书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就 审 核 评 估 结 论 与 企 业 进 行 磋 商 并 达 成 一 致 的, 应 填 制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签 订 审 核 表 ( 附 件 7), 附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和 审 核 评 估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涉 及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省 税 务 机 关 的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由 税 务 总 局 统 一 受 理 正 式 申 请 并 签 订 安 排 后, 转 发 各 地 执 行 同 时 涉 及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的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由 税 务 总 局 协 调 有 关 税 务 机 关 开 展 谈 签 工 作, 并 监 控 执 行 情 况 二 十 二 省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管 理 和 监 控 执 行, 并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30 日 内 通 过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年 度 统 计 表 ( 附 件 8) 二 十 三 省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本 地 区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税 务 总 局 对 省 税 务 机 733

214 关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在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 一 )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及 培 训 ; ( 二 ) 基 础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关 联 申 报 同 期 资 料 等 税 源 监 控 管 理, 信 息 资 料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保 密 宣 传 等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等 ; ( 三 ) 案 件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案 源 筛 选, 调 查 调 整 程 序, 立 结 案 审 核 制 度 执 行, 案 卷 归 档, 税 款 入 库, 跟 踪 管 理 及 案 件 联 查 协 查 等 ; ( 四 )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的 组 织 谈 签 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执 行 等 二 十 四 税 务 总 局 对 省 税 务 机 关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税 务 机 关 或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或 记 功 建 议 二 十 五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由 税 务 总 局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司 负 责 审 核 和 组 织 开 展, 涉 及 双 边 磋 商 的 案 件 另 行 规 定 其 他 企 业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由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税 务 司 负 责 审 核 和 组 织 开 展 二 十 六 本 规 程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1.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信 息 交 换 ) 2.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立 案 审 核 表 3.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协 查 ) 4.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结 案 审 核 表 5.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情 况 统 计 表 6.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受 理 正 式 申 请 审 核 表 7.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签 订 审 核 表 8.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年 度 统 计 表 734

215 附 件 1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信 息 交 换 ) 国 家 ( 地 方 ) 税 务 局 : 我 局 在 对 企 业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调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如 下 避 税 疑 点, 现 告 知 你 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国 家 ( 地 方 ) 税 务 局 ( 印 章 ) 年 月 日 735

216 附 件 2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立 案 审 核 表 第 一 部 分 : 调 查 类 型 第 二 部 分 : 企 业 情 况 调 查 期 间 : 年 至 年 是 否 是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 是 否 企 业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经 营 地 址 : 注 册 资 本 : 币 种 金 额 元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开 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代 码 行 业 名 称 投 资 构 成 :( 投 资 方 名 称 投 资 方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投 资 比 例 )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及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代 理 人 员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第 三 部 分 : 案 件 情 况 调 查 简 要 情 况 : 主 要 避 税 嫌 疑 : 第 四 部 分 : 审 核 情 况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初 步 审 核 意 见 : 地 市 ( 州 区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自 治 州 计 划 单 列 市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五 部 分 : 附 件 736

217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适 用 于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的 立 案 审 核 2. 调 查 类 型 : 分 成 五 类 大 类, 分 别 为 转 让 定 价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资 本 弱 化 一 般 反 避 税 ; 各 大 类 又 分 若 干 小 类, 具 体 如 下 : 转 让 定 价 分 成 两 类, 分 别 为 新 户 调 查 和 跟 踪 调 查, 选 填 一 ;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分 成 两 类, 分 别 为 共 同 提 供 接 受 劳 务 和 共 同 开 发 受 让 无 形 资 产, 可 同 时 选 填 ; 资 本 弱 化 分 成 两 类, 分 别 为 金 融 企 业 和 非 金 融 企 业, 选 填 一 ; 一 般 反 避 税 分 成 五 类, 分 别 为 滥 用 税 收 优 惠 滥 用 税 收 协 定 滥 用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利 用 避 税 港 避 税 和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可 选 填 多 项 ; 3. 投 资 构 成 需 要 列 明 各 投 资 方 名 称 投 资 方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投 资 比 例 4. 调 查 简 要 情 况 中 若 为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的, 需 要 按 所 属 年 度 列 明 各 关 联 方 的 交 易 金 额 5. 是 否 是 总 局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是 指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6.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商 独 商 企 业 内 资 企 业 四 类 7. 所 属 行 业 按 照 国 民 经 济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码 (6 位 ) 及 名 称 填 报 8. 代 理 案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情 况, 如 果 没 有 则 不 填 9. 附 件 是 指 与 本 立 案 审 批 表 一 并 上 报 的 其 他 资 料, 如 立 案 报 告, 功 能 风 险 分 析 认 定 表 等 737

218 附 件 3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工 作 联 系 单 ( 适 用 于 协 查 ) 国 家 ( 地 方 ) 税 务 局 : 根 据 我 局 对 企 业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调 查 情 况, 请 你 局 协 助 调 查 如 下 事 项 : 请 你 局 在 日 内 ( 一 般 20 天 ) 签 复 为 盼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国 家 ( 地 方 ) 税 务 局 ( 印 章 ) 年 月 日 738

219 附 件 4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情 况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结 案 审 核 表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案 件 编 号 : 调 查 类 型 : 企 业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立 案 时 间 : 年 月 日 调 整 期 间 : 年 至 年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所 属 行 业 :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代 理 人 员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调 整 前 盈 亏 及 纳 税 情 况 : 调 整 后 盈 亏 及 纳 税 情 况 : 第 二 部 分 : 结 案 情 况 调 查 结 论 及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简 述 : 调 整 补 税 情 况 : 第 三 部 分 : 审 核 情 况 15.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地 16. 市 ( 州 区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17.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第 四 部 分 : 附 件 年 月 日 739

220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适 用 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完 成 调 查 并 形 成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后 向 税 务 总 局 申 请 结 案 2. 调 整 补 税 情 况 需 要 分 税 种 (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其 他 税 种 ) 列 明 调 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相 应 补 征 税 款 740

221 附 件 5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情 况 统 计 表 第 一 部 分 : 基 本 情 况 ( 系 统 内 可 通 过 案 件 编 号 自 动 带 出 ) 案 件 编 号 企 业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主 审 税 务 人 员 主 审 税 务 人 员 电 话 第 二 部 分 :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情 况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结 案 时 间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下 发 特 别 纳 税 调 查 调 整 通 知 书 时 间 税 款 实 际 入 库 时 间 补 征 税 款 金 额 加 收 利 息 金 额 加 收 滞 纳 金 金 额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金 额 合 计 741

222 附 件 6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受 理 正 式 申 请 审 核 表 第 一 部 分 : 企 业 情 况 安 排 拟 适 用 年 度 : 年 至 年 是 否 是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 是 否 签 订 类 型 : 新 签 修 订 续 签 企 业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经 营 地 址 : 注 册 资 本 : 币 种 金 额 元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开 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代 码 行 业 名 称 投 资 构 成 :( 投 资 方 名 称 投 资 方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投 资 比 例 ) 主 营 业 务 范 围 及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代 理 人 员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第 二 部 分 : 预 备 会 谈 情 况 企 业 谈 签 意 向 : 预 备 会 谈 初 步 一 致 意 见 : 第 三 部 分 : 审 核 情 况 地 市 ( 州 区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自 治 州 计 划 单 列 市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第 五 部 分 : 附 件 742

223 填 表 说 明 : 1. 本 表 适 用 于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受 理 正 式 申 请 事 项 的 审 核 2. 投 资 构 成 需 要 列 明 各 投 资 方 名 称 投 资 方 所 在 国 家 地 区 投 资 比 例 3. 是 否 是 税 务 总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是 指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的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4.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外 商 独 商 企 业 内 资 企 业 四 类 5. 所 属 行 业 按 照 国 民 经 济 标 准 行 业 分 类 码 (6 位 ) 及 名 称 填 报 6. 代 理 案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情 况, 如 果 没 有 则 填 无 7 预 备 会 谈 初 步 一 致 意 见, 是 指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就 其 谈 签 意 向 进 行 讨 论 后, 所 形 成 的 初 步 一 致 意 见 8. 附 件 是 指 与 本 审 核 表 一 并 上 报 的 其 他 资 料, 如 预 备 会 谈 报 告 等 743

224 附 件 7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签 订 审 核 表 第 一 部 分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系 统 内 可 通 过 案 件 编 号 自 动 带 出 ) 案 件 编 号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企 业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正 式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安 排 适 用 年 度 : 年 至 年 所 属 行 业 :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代 理 人 员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第 二 部 分 : 审 核 评 估 情 况 审 核 评 估 结 论 : 第 三 部 分 : 审 批 核 情 况 地 市 ( 州 区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年 月 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自 治 州 计 划 单 列 市 )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第 四 部 分 : 附 件 744

225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就 单 边 预 约 定 价 申 请 完 成 审 核 评 估 并 与 企 业 磋 商 初 步 达 成 一 致 后 向 税 务 总 局 申 请 正 式 签 订 安 排 时 使 用 2. 附 件 是 指 与 本 审 核 表 一 并 上 报 的 其 他 资 料, 如 预 约 约 定 价 安 排 草 案 审 核 评 估 报 告 等 745

226 附 件 8 安 排 类 型 谈 签 阶 段 交 易 类 型 完 成 时 间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年 度 统 计 表 项 目 数 量 比 重 单 边 APA 双 边 APA 多 边 APA 合 计 单 边 谈 签 意 向 双 边 受 理 前 期 合 计 单 边 预 备 会 谈 双 边 合 计 单 边 审 核 评 估 双 边 受 理 合 计 单 边 磋 商 双 边 合 计 单 边 达 成 但 尚 未 签 署 双 边 合 计 单 边 达 成 监 控 执 行 双 边 合 计 单 边 安 排 期 满 双 边 合 计 有 形 资 产 购 销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和 使 用 受 理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类 型 提 供 劳 务 融 通 资 金 合 计 有 形 资 产 购 销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和 使 用 达 成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类 型 提 供 劳 务 融 通 资 金 合 计 单 边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2 年 ( 含 2 年 ) 746

227 使 用 方 法 区 域 分 布 2~3 年 ( 含 3 年 ) 3 年 以 上 合 计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2 年 ( 含 2 年 ) 双 边 2~3 年 ( 含 3 年 ) 3 年 以 上 合 计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成 本 加 成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成 本 加 成 率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营 运 资 产 收 益 率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营 业 利 润 率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贝 里 比 率 利 润 分 割 法 其 他 方 法 亚 洲 欧 洲 北 美 洲 747

228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2011 年 12 月 24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011 年 第 12 号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已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 起 施 行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商 务 部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修 订 )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 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 : 陈 德 铭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1. 木 本 食 用 油 料 调 料 和 工 业 原 料 的 种 植 及 开 发 生 产 2. 绿 色 有 机 蔬 菜 ( 含 食 用 菌 西 甜 瓜 ) 干 鲜 果 品 茶 叶 栽 培 技 术 开 发 及 产 品 生 产 3. 糖 料 果 树 牧 草 等 农 作 物 栽 培 新 技 术 开 发 及 产 品 生 产 4. 花 卉 生 产 与 苗 圃 基 地 的 建 设 经 营 5. 橡 胶 油 棕 剑 麻 咖 啡 种 植 6. 中 药 材 种 植 养 殖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7. 农 作 物 秸 秆 还 田 及 综 合 利 用 有 机 肥 料 资 源 的 开 发 生 产 8. 林 木 ( 竹 ) 营 造 及 良 种 培 育 多 倍 体 树 木 新 品 种 培 育 9. 水 产 苗 种 繁 育 ( 不 含 我 国 特 有 的 珍 贵 优 良 品 种 ) 10. 防 治 荒 漠 化 及 水 土 流 失 的 植 树 种 草 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经 营 11. 水 产 品 养 殖 深 水 网 箱 养 殖 工 厂 化 水 产 养 殖 生 态 型 海 洋 增 养 殖 二 采 矿 业 1. 煤 层 气 勘 探 开 发 和 矿 井 瓦 斯 利 用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2. 石 油 天 然 气 的 风 险 勘 探 开 发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3. 低 渗 透 油 气 藏 ( 田 ) 的 开 发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4. 提 高 原 油 采 收 率 及 相 关 新 技 术 的 开 发 应 用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5. 物 探 钻 井 测 井 录 井 井 下 作 业 等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新 技 术 的 开 发 与 应 用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6. 油 页 岩 油 砂 重 油 超 重 油 等 非 常 规 石 油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7. 铁 矿 锰 矿 勘 探 开 采 及 选 矿 8. 提 高 矿 山 尾 矿 利 用 率 的 新 技 术 开 发 和 应 用 及 矿 山 生 态 恢 复 技 术 的 综 合 应 用 9. 页 岩 气 海 底 天 然 气 水 合 物 等 非 常 规 天 然 气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三 制 造 业 ( 一 )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1. 生 物 饲 料 秸 秆 饲 料 水 产 饲 料 的 开 发 生 产 2. 水 产 品 加 工 贝 类 净 化 及 加 工 海 藻 保 健 食 品 开 发 748

229 3. 蔬 菜 干 鲜 果 品 禽 畜 产 品 加 工 ( 二 ) 食 品 制 造 业 1. 婴 儿 老 年 食 品 及 保 健 食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2. 森 林 食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3. 天 然 食 品 添 加 剂 食 品 配 料 生 产 ( 三 ) 饮 料 制 造 业 1. 果 蔬 饮 料 蛋 白 饮 料 茶 饮 料 咖 啡 饮 料 植 物 饮 料 的 开 发 生 产 ( 四 ) 烟 草 制 品 业 1. 二 醋 酸 纤 维 素 及 丝 束 加 工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五 ) 纺 织 业 1. 采 用 非 织 造 机 织 针 织 及 其 复 合 工 艺 技 术 的 轻 质 高 强 耐 高 / 低 温 耐 化 学 物 质 耐 光 等 多 功 能 化 的 产 业 用 纺 织 品 生 产 2. 采 用 先 进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和 装 备 的 高 档 织 物 面 料 的 织 染 及 后 整 理 加 工 3. 符 合 生 态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与 环 保 要 求 的 特 种 天 然 纤 维 ( 包 括 山 羊 绒 等 特 种 动 物 纤 维 麻 纤 维 蚕 丝 彩 色 棉 花 等 ) 产 品 加 工 4. 采 用 计 算 机 集 成 制 造 系 统 的 服 装 生 产 5. 功 能 性 绿 色 环 保 及 特 种 服 装 生 产 6. 高 档 地 毯 刺 绣 抽 纱 产 品 生 产 ( 六 ) 皮 革 皮 毛 羽 毛 ( 绒 ) 及 其 制 品 业 1. 皮 革 和 毛 皮 清 洁 化 技 术 加 工 2. 皮 革 后 整 饰 新 技 术 加 工 3. 高 档 皮 革 加 工 4. 皮 革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 七 ) 木 材 加 工 及 木 竹 藤 棕 草 制 品 业 1. 林 业 三 剩 物, 次 小 薪 材 和 竹 材 的 综 合 利 用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开 发 与 生 产 ( 八 )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1. 主 要 利 用 境 外 木 材 资 源 的 单 条 生 产 线 年 产 30 万 吨 及 以 上 规 模 化 学 木 浆 和 单 条 生 产 线 年 产 10 万 吨 及 以 上 规 模 化 学 机 械 木 浆 以 及 同 步 建 设 的 高 档 纸 及 纸 板 生 产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九 ) 石 油 加 工 炼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业 1. 针 状 焦 煤 焦 油 深 加 工 ( 十 )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1. 钠 法 漂 粉 精 聚 氯 乙 烯 和 有 机 硅 新 型 下 游 产 品 开 发 与 生 产 2. 合 成 材 料 的 配 套 原 料 : 过 氧 化 氢 氧 化 丙 烯 法 环 氧 丙 烷 甘 油 法 环 氧 氯 丙 烷 萘 二 甲 酸 二 甲 酯 (NDC) 1,4- 环 乙 烷 二 甲 醇 酯 (CHDM) 生 产 3. 合 成 纤 维 原 料 : 己 内 酰 胺 尼 龙 66 盐 熔 纺 氨 纶 树 脂 1,3- 丙 二 醇 生 产 4. 合 成 橡 胶 : 溶 液 丁 苯 橡 胶 ( 不 包 括 热 塑 性 丁 苯 橡 胶 ) 高 顺 式 丁 二 烯 橡 胶 丁 基 橡 胶 异 戊 橡 胶 聚 氨 酯 橡 胶 丙 烯 酸 酯 橡 胶 氯 醇 橡 胶 乙 丙 橡 胶, 以 及 氟 橡 胶 硅 橡 胶 等 特 种 橡 胶 生 产 5. 工 程 塑 料 及 塑 料 合 金 :6 万 吨 / 年 及 以 上 非 光 气 法 聚 碳 酸 酯 (PC) 聚 甲 醛 (POM) 聚 酰 胺 ( 尼 龙 6 尼 龙 66 尼 龙 11 和 尼 龙 12) 聚 乙 烯 醋 酸 乙 烯 酯 (EVA) 聚 苯 硫 醚 聚 749

230 醚 醚 酮 聚 酰 亚 胺 聚 砜 聚 醚 砜 聚 芳 酯 (PAR) 液 晶 聚 合 物 等 产 品 生 产 6. 精 细 化 工 : 催 化 剂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染 ( 颜 ) 料 商 品 化 加 工 技 术, 电 子 化 学 品 和 造 纸 化 学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饲 料 添 加 剂, 皮 革 化 学 品 (N-N 二 甲 基 甲 酰 胺 除 外 ), 油 田 助 剂, 表 面 活 性 剂, 水 处 理 剂, 胶 粘 剂, 无 机 纤 维 无 机 纳 米 材 料 生 产, 颜 料 包 膜 处 理 深 加 工 7. 环 保 型 印 刷 油 墨 环 保 型 芳 烃 油 生 产 8. 天 然 香 料 合 成 香 料 单 离 香 料 生 产 9. 高 性 能 涂 料 水 性 汽 车 涂 料 及 配 套 水 性 树 脂 生 产 10. 氟 氯 烃 替 代 物 生 产 11. 高 性 能 氟 树 脂 氟 膜 材 料, 医 用 含 氟 中 间 体, 环 境 友 好 型 制 冷 剂 和 清 洁 剂 生 产 12. 从 磷 化 工 铝 冶 炼 中 回 收 氟 资 源 生 产 13. 林 业 化 学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开 发 与 生 产 14. 环 保 用 无 机 有 机 和 生 物 膜 开 发 与 生 产 15. 新 型 肥 料 开 发 与 生 产 : 生 物 肥 料 高 浓 度 钾 肥 复 合 肥 料 缓 释 可 控 肥 料 复 合 型 微 生 物 接 种 剂 复 合 微 生 物 肥 料 秸 杆 及 垃 圾 腐 熟 剂 特 殊 功 能 微 生 物 制 剂 16. 高 效 安 全 环 境 友 好 的 农 药 新 品 种 新 剂 型 专 用 中 间 体 助 剂 的 开 发 与 生 产, 以 及 相 关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的 开 发 和 应 用 ( 甲 叉 法 乙 草 胺 胺 氰 法 百 草 枯 水 相 法 毒 死 蜱 工 艺 草 甘 膦 回 收 氯 甲 烷 工 艺 定 向 合 成 法 手 性 和 立 体 结 构 农 药 生 产 乙 基 氯 化 物 合 成 技 术 ) 17. 生 物 农 药 及 生 物 防 治 产 品 开 发 与 生 产 : 微 生 物 杀 虫 剂 微 生 物 杀 菌 剂 农 用 抗 生 素 昆 虫 信 息 素 天 敌 昆 虫 微 生 物 除 草 剂 18. 废 气 废 液 废 渣 综 合 利 用 和 处 理 处 置 19. 有 机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产 : 飞 机 蒙 皮 涂 料 稀 土 硫 化 铈 红 色 染 料 无 铅 化 电 子 封 装 材 料 彩 色 等 离 子 体 显 示 屏 专 用 系 列 光 刻 浆 料 小 直 径 大 比 表 面 积 超 细 纤 维 高 精 度 燃 油 滤 纸 锂 离 子 电 池 隔 膜 ( 十 一 ) 医 药 制 造 业 1. 新 型 化 合 物 药 物 或 活 性 成 份 药 物 的 生 产 ( 包 括 原 料 药 和 制 剂 ) 2. 氨 基 酸 类 : 发 酵 法 生 产 色 氨 酸 组 氨 酸 饲 料 用 蛋 氨 酸 等 生 产 3. 新 型 抗 癌 药 物 新 型 心 脑 血 管 药 及 新 型 神 经 系 统 用 药 生 产 4. 采 用 生 物 工 程 技 术 的 新 型 药 物 生 产 5. 艾 滋 病 疫 苗 丙 肝 疫 苗 避 孕 疫 苗 及 宫 颈 癌 疟 疾 手 足 口 病 等 新 型 疫 苗 生 产 6. 生 物 疫 苗 生 产 7. 海 洋 药 物 开 发 与 生 产 8. 药 品 制 剂 : 采 用 缓 释 控 释 靶 向 透 皮 吸 收 等 新 技 术 的 新 剂 型 新 产 品 生 产 9. 新 型 药 用 辅 料 的 开 发 及 生 产 10. 动 物 专 用 抗 菌 原 料 药 生 产 ( 包 括 抗 生 素 化 学 合 成 类 ) 11. 兽 用 抗 菌 药 驱 虫 药 杀 虫 药 抗 球 虫 药 新 产 品 及 新 剂 型 生 产 12. 新 型 诊 断 试 剂 的 生 产 ( 十 二 ) 化 学 纤 维 制 造 业 1. 差 别 化 化 学 纤 维 及 芳 纶 碳 纤 维 高 强 高 模 聚 乙 烯 聚 苯 硫 醚 (PPS) 等 高 新 技 术 化 纤 ( 粘 胶 纤 维 除 外 ) 生 产 2. 纤 维 及 非 纤 维 用 新 型 聚 酯 生 产 : 聚 对 苯 二 甲 酸 丙 二 醇 酯 (PTT) 聚 葵 二 酸 乙 二 醇 酯 750

231 (PEN) 聚 对 苯 二 甲 酸 环 己 烷 二 甲 醇 酯 (PCT) 二 元 醇 改 性 聚 对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醇 酯 (PETG) 3. 利 用 新 型 可 再 生 资 源 和 绿 色 环 保 工 艺 生 产 生 物 质 纤 维, 包 括 新 溶 剂 法 纤 维 素 纤 维 (Lyocell) 以 竹 麻 等 为 原 料 的 再 生 纤 维 素 纤 维 聚 乳 酸 纤 维 (PLA) 甲 壳 素 纤 维 聚 羟 基 脂 肪 酸 酯 纤 维 (PHA) 动 植 物 蛋 白 纤 维 等 4. 单 线 生 产 能 力 日 产 150 吨 及 以 上 聚 酰 胺 生 产 5. 子 午 胎 用 芳 纶 纤 维 及 帘 线 生 产 ( 十 三 ) 塑 料 制 品 业 1. 新 型 光 生 态 多 功 能 宽 幅 农 用 薄 膜 开 发 与 生 产 2. 废 旧 塑 料 的 消 解 和 再 利 用 3. 塑 料 软 包 装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 高 阻 隔 多 功 能 膜 及 原 料 ) 开 发 与 生 产 ( 十 四 )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1. 节 能 环 保 利 废 轻 质 高 强 高 性 能 多 功 能 建 筑 材 料 开 发 生 产 2. 以 塑 代 钢 以 塑 代 木 节 能 高 效 的 化 学 建 材 品 生 产 3. 年 产 1000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弹 性 体 塑 性 体 改 性 沥 青 防 水 卷 材, 宽 幅 (2 米 以 上 ) 三 元 乙 丙 橡 胶 防 水 卷 材 及 配 套 材 料, 宽 幅 (2 米 以 上 ) 聚 氯 乙 烯 防 水 卷 材, 热 塑 性 聚 烯 烃 (TPO) 防 水 卷 材 生 产 4. 新 技 术 功 能 玻 璃 开 发 生 产 : 屏 蔽 电 磁 波 玻 璃 微 电 子 用 玻 璃 基 板 透 红 外 线 无 铅 玻 璃 电 子 级 大 规 格 石 英 玻 璃 制 品 ( 管 板 坩 埚 仪 器 器 皿 等 ) 光 学 性 能 优 异 多 功 能 风 挡 玻 璃 信 息 技 术 用 极 端 材 料 及 制 品 ( 包 括 波 导 级 高 精 密 光 纤 预 制 棒 石 英 玻 璃 套 管 和 陶 瓷 基 板 ) 高 纯 ( %) 超 纯 ( %) 水 晶 原 料 提 纯 加 工 5. 薄 膜 电 池 导 电 玻 璃 太 阳 能 集 光 镜 玻 璃 生 产 6. 玻 璃 纤 维 制 品 及 特 种 玻 璃 纤 维 生 产 : 低 介 电 玻 璃 纤 维 石 英 玻 璃 纤 维 高 硅 氧 玻 璃 纤 维 高 强 高 弹 玻 璃 纤 维 陶 瓷 纤 维 等 及 其 制 品 7. 光 学 纤 维 及 制 品 生 产 : 传 像 束 及 激 光 医 疗 光 纤 超 二 代 和 三 代 微 通 道 板 光 学 纤 维 面 板 倒 像 器 及 玻 璃 光 锥 8. 陶 瓷 原 料 的 标 准 化 精 制 陶 瓷 用 高 档 装 饰 材 料 生 产 9. 水 泥 电 子 玻 璃 陶 瓷 微 孔 炭 砖 等 窑 炉 用 环 保 ( 无 铬 化 ) 耐 火 材 料 生 产 10. 氮 化 铝 (AlN) 陶 瓷 基 片 多 孔 陶 瓷 生 产 11. 无 机 非 金 属 新 材 料 及 制 品 生 产 : 复 合 材 料 特 种 陶 瓷 特 种 密 封 材 料 ( 含 高 速 油 封 材 料 ) 特 种 摩 擦 材 料 ( 含 高 速 摩 擦 制 动 制 品 ) 特 种 胶 凝 材 料 特 种 乳 胶 材 料 水 声 橡 胶 制 品 纳 米 材 料 12. 有 机 - 无 机 复 合 泡 沫 保 温 材 料 生 产 13. 高 技 术 复 合 材 料 生 产 : 连 续 纤 维 增 强 热 塑 性 复 合 材 料 和 预 浸 料 耐 温 >300 树 脂 基 复 合 材 料 成 型 用 工 艺 辅 助 材 料 树 脂 基 复 合 材 料 ( 包 括 高 档 体 育 用 品 轻 质 高 强 交 通 工 具 部 件 ) 特 种 功 能 复 合 材 料 及 制 品 ( 包 括 深 水 及 潜 水 复 合 材 料 制 品 医 用 及 康 复 用 复 合 材 料 制 品 ) 碳 / 碳 复 合 材 料 高 性 能 陶 瓷 基 复 合 材 料 及 制 品 金 属 基 和 玻 璃 基 复 合 材 料 及 制 品 金 属 层 状 复 合 材 料 及 制 品 压 力 320MPa 超 高 压 复 合 胶 管 大 型 客 机 航 空 轮 胎 14. 精 密 高 性 能 陶 瓷 原 料 生 产 : 碳 化 硅 (SiC) 超 细 粉 体 ( 纯 度 >99%, 平 均 粒 径 <1μ m) 氮 化 硅 (Si3N4) 超 细 粉 体 ( 纯 度 >99%, 平 均 粒 径 <1μm) 高 纯 超 细 氧 化 铝 微 粉 ( 纯 度 >99.9%, 平 均 粒 径 <0.5μm) 低 温 烧 结 氧 化 锆 (ZrO2) 粉 体 ( 烧 结 温 度 <1350 ) 高 751

232 纯 氮 化 铝 (AlN) 粉 体 ( 纯 度 >99%, 平 均 粒 径 <1μm) 金 红 石 型 TiO2 粉 体 ( 纯 度 >98.5%) 白 炭 黑 ( 粒 径 <100nm) 钛 酸 钡 ( 纯 度 >99%, 粒 径 <1μm) 15. 高 品 质 人 工 晶 体 及 晶 体 薄 膜 制 品 开 发 生 产 : 高 品 质 人 工 合 成 水 晶 ( 压 电 晶 体 及 透 紫 外 光 晶 体 ) 超 硬 晶 体 ( 立 方 氮 化 硼 晶 体 ) 耐 高 温 高 绝 缘 人 工 合 成 绝 缘 晶 体 ( 人 工 合 成 云 母 ) 新 型 电 光 晶 体 大 功 率 激 光 晶 体 及 大 规 格 闪 烁 晶 体 金 刚 石 膜 工 具 厚 度 0.3mm 及 以 下 超 薄 人 造 金 刚 石 锯 片 16. 非 金 属 矿 精 细 加 工 ( 超 细 粉 碎 高 纯 精 制 改 性 ) 17. 超 高 功 率 石 墨 电 极 生 产 18. 珠 光 云 母 生 产 ( 粒 径 3-150μm) 19. 多 维 多 向 整 体 编 制 织 物 及 仿 形 织 物 生 产 20. 利 用 新 型 干 法 水 泥 窑 无 害 化 处 置 固 体 废 弃 物 21. 建 筑 垃 圾 再 生 利 用 22. 工 业 副 产 石 膏 综 合 利 用 23. 非 金 属 矿 山 尾 矿 综 合 利 用 的 新 技 术 开 发 和 应 用 及 矿 山 生 态 恢 复 ( 十 五 )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1. 直 径 200mm 以 上 硅 单 晶 及 抛 光 片 生 产 2. 高 新 技 术 有 色 金 属 材 料 生 产 : 化 合 物 半 导 体 材 料 ( 砷 化 镓 磷 化 镓 磷 化 锢 氮 化 镓 ), 高 温 超 导 材 料, 记 忆 合 金 材 料 ( 钛 镍 铜 基 及 铁 基 记 忆 合 金 材 料 ), 超 细 ( 纳 米 ) 碳 化 钙 及 超 细 ( 纳 米 ) 晶 硬 质 合 金, 超 硬 复 合 材 料, 贵 金 属 复 合 材 料, 散 热 器 用 铝 箔, 中 高 压 阴 极 电 容 铝 箔, 特 种 大 型 铝 合 金 型 材, 铝 合 金 精 密 模 锻 件, 电 气 化 铁 路 架 空 导 线, 超 薄 铜 带, 耐 蚀 热 交 换 器 铜 合 金 材, 高 性 能 铜 镍 铜 铁 合 金 带, 铍 铜 带 线 管 及 棒 加 工 材, 耐 高 温 抗 衰 钨 丝, 镁 合 金 铸 件, 无 铅 焊 料, 镁 合 金 及 其 应 用 产 品, 泡 沫 铝, 钛 合 金 带 材 及 钛 焊 接 管, 原 子 能 级 海 绵 锆, 钨 及 钼 深 加 工 产 品 ( 十 六 ) 金 属 制 品 业 1. 航 空 航 天 汽 车 摩 托 车 轻 量 化 及 环 保 型 新 材 料 研 发 与 制 造 ( 专 用 铝 板 铝 镁 合 金 材 料 摩 托 车 铝 合 金 车 架 等 ) 2. 建 筑 五 金 件 水 暖 器 材 及 其 五 金 件 开 发 生 产 3. 用 于 包 装 各 类 粮 油 食 品 果 蔬 饮 料 日 化 产 品 等 内 容 物 的 金 属 包 装 制 品 ( 厚 度 0.3 毫 米 以 下 ) 的 制 造 及 加 工 ( 包 括 制 品 的 内 外 壁 印 涂 加 工 ) 4. 节 镍 不 锈 钢 制 品 的 制 造 ( 十 七 ) 通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1. 高 档 数 控 机 床 及 关 键 零 部 件 制 造 : 五 轴 联 动 数 控 机 床 数 控 坐 标 镗 铣 加 工 中 心 数 控 坐 标 磨 床 五 轴 联 动 数 控 系 统 及 伺 服 装 置 精 密 数 控 加 工 用 高 速 超 硬 刀 具 吨 及 以 上 多 工 位 镦 锻 成 型 机 制 造 3. 报 废 汽 车 拆 解 破 碎 及 后 处 理 分 选 设 备 制 造 4.FTL 柔 性 生 产 线 制 造 5. 垂 直 多 关 节 工 业 机 器 人 焊 接 机 器 人 及 其 焊 接 装 置 设 备 制 造 6. 特 种 加 工 机 械 制 造 : 激 光 切 割 和 拼 焊 成 套 设 备 激 光 精 密 加 工 设 备 数 控 低 速 走 丝 电 火 花 线 切 割 机 亚 微 米 级 超 细 粉 碎 机 吨 及 以 上 轮 式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752

233 8. 工 作 压 力 35MPa 高 压 柱 塞 泵 及 马 达 工 作 压 力 35MPa 低 速 大 扭 矩 马 达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9. 工 作 压 力 25MPa 的 整 体 式 液 压 多 路 阀, 电 液 比 例 伺 服 元 件 制 造 10. 阀 岛 功 率 0.35W 以 下 气 动 电 磁 阀 200Hz 以 上 高 频 电 控 气 阀 设 计 与 制 造 11. 静 液 压 驱 动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12. 压 力 10MPa 以 上 非 接 触 式 气 膜 密 封 压 力 10MPa 以 上 干 气 密 封 ( 包 括 实 验 装 置 ) 的 开 发 与 制 造 13. 汽 车 用 高 分 子 材 料 ( 摩 擦 片 改 型 酚 醛 活 塞 非 金 属 液 压 总 分 泵 等 )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14. 第 三 四 代 轿 车 轮 毂 轴 承 ( 轴 承 内 外 圈 带 法 兰 盘 和 传 感 器 的 轮 毂 轴 承 功 能 部 件 ), 高 中 档 数 控 机 床 和 加 工 中 心 轴 承 ( 加 工 中 心 具 有 三 轴 以 上 联 动 功 能 定 位 重 复 精 度 为 3-4μ m), 高 速 线 材 板 材 轧 机 轴 承 ( 单 途 线 材 轧 机 轧 速 120m/s 及 以 上 薄 板 轧 机 加 工 板 厚 度 2mm 及 以 上 的 支 承 和 工 作 辊 轴 承 ), 高 速 铁 路 轴 承 ( 行 驶 速 度 大 于 200km/h), 振 动 值 Z4 以 下 低 噪 音 轴 承 (Z4 Z4P V4 V4P 噪 音 级 ), 各 类 轴 承 的 P4 P2 级 轴 承,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轴 承 (2 兆 瓦 以 上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主 轴 轴 承 增 速 器 轴 承 发 电 机 轴 承 等 ), 航 空 轴 承 ( 航 空 发 动 机 主 轴 轴 承 起 落 架 轴 承 传 动 系 统 轴 承 操 纵 系 统 轴 承 等 ) 制 造 15. 高 密 度 高 精 度 形 状 复 杂 的 粉 末 冶 金 零 件 及 汽 车 工 程 机 械 等 用 链 条 的 制 造 16. 风 电 高 速 列 车 用 齿 轮 变 速 器, 船 用 可 变 桨 齿 轮 传 动 系 统, 大 型 重 载 齿 轮 箱 的 制 造 17. 耐 高 温 绝 缘 材 料 ( 绝 缘 等 级 为 F H 级 ) 及 绝 缘 成 型 件 制 造 18. 蓄 能 器 胶 囊 液 压 气 动 用 橡 塑 密 封 件 开 发 与 制 造 19. 高 精 度 高 强 度 (12.9 级 以 上 ) 异 形 组 合 类 紧 固 件 制 造 20. 微 型 精 密 传 动 联 结 件 ( 离 合 器 ) 制 造 21. 大 型 轧 机 连 接 轴 制 造 22. 机 床 工 程 机 械 铁 路 机 车 装 备 等 机 械 设 备 再 制 造 及 汽 车 零 部 件 再 制 造 ( 十 八 )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1. 矿 山 无 轨 采 装 运 设 备 制 造 :200 吨 及 以 上 机 械 传 动 矿 用 自 卸 车, 移 动 式 破 碎 机, 5000 立 方 米 / 小 时 及 以 上 斗 轮 挖 掘 机,8 立 方 米 及 以 上 矿 用 装 载 机, 2500 千 瓦 以 上 电 牵 引 采 煤 机 设 备 等 2. 物 探 测 井 设 备 制 造 :MEME 地 震 检 波 器, 数 字 遥 测 地 震 仪, 数 字 成 像 数 控 测 井 系 统, 水 平 井 定 向 井 钻 机 装 置 及 器 具,MWD 随 钻 测 井 仪 3. 石 油 勘 探 钻 井 集 输 设 备 制 造 : 工 作 水 深 大 于 1500 米 的 浮 式 钻 井 系 统 和 浮 式 生 产 系 统 及 配 套 海 底 采 油 集 输 设 备 4. 口 径 2 米 以 上 深 度 30 米 以 上 大 口 径 旋 挖 钻 机 直 径 1.2 米 以 上 顶 管 机 回 拖 力 300 吨 以 上 大 型 非 开 挖 铺 设 地 下 管 线 成 套 设 备 地 下 连 续 墙 施 工 钻 机 制 造 马 力 及 以 上 大 型 推 土 机 设 计 与 制 造 立 方 米 / 小 时 及 以 上 规 格 的 清 淤 机 1000 吨 及 以 上 挖 泥 船 的 挖 泥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7. 防 汛 堤 坝 用 混 凝 土 防 渗 墙 施 工 装 备 设 计 与 制 造 8. 水 下 土 石 方 施 工 机 械 制 造 : 水 深 9 米 以 下 推 土 机 装 载 机 挖 掘 机 等 9. 公 路 桥 梁 养 护 自 动 检 测 设 备 制 造 753

234 10. 公 路 隧 道 营 运 监 控 通 风 防 灾 和 救 助 系 统 设 备 制 造 11. 铁 路 大 型 施 工 铁 路 线 路 桥 梁 隧 道 维 修 养 护 机 械 和 检 查 监 测 设 备 及 其 关 键 零 部 件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12.( 沥 青 ) 油 毡 瓦 设 备 镀 锌 钢 板 等 金 属 屋 顶 生 产 设 备 制 造 13. 环 保 节 能 型 现 场 喷 涂 聚 氨 酯 防 水 保 温 系 统 设 备 聚 氨 酯 密 封 膏 配 制 技 术 与 设 备 改 性 硅 酮 密 封 膏 配 制 技 术 和 生 产 设 备 制 造 14. 高 精 度 带 材 轧 机 ( 厚 度 精 度 10 微 米 ) 设 计 与 制 造 15. 多 元 素 细 颗 粒 难 选 冶 金 属 矿 产 的 选 矿 装 置 制 造 万 吨 / 年 及 以 上 乙 烯 成 套 设 备 中 的 关 键 设 备 制 造 : 年 处 理 能 力 40 万 吨 以 上 混 合 造 粒 机, 直 径 1000 毫 米 及 以 上 螺 旋 卸 料 离 心 机, 小 流 量 高 扬 程 离 心 泵 17. 大 型 煤 化 工 成 套 设 备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8. 金 属 制 品 模 具 ( 铜 铝 钛 锆 的 管 棒 型 材 挤 压 模 具 ) 设 计 制 造 19. 汽 车 车 身 外 覆 盖 件 冲 压 模 具, 汽 车 仪 表 板 保 险 杠 等 大 型 注 塑 模 具, 汽 车 及 摩 托 车 夹 具 检 具 设 计 与 制 造 20. 汽 车 动 力 电 池 专 用 生 产 设 备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21. 精 密 模 具 ( 冲 压 模 具 精 度 高 于 0.02 毫 米 型 腔 模 具 精 度 高 于 0.05 毫 米 ) 设 计 与 制 造 22. 非 金 属 制 品 模 具 设 计 与 制 造 23.6 万 瓶 / 小 时 及 以 上 啤 酒 灌 装 设 备 5 万 瓶 / 小 时 及 以 上 饮 料 中 温 及 热 灌 装 设 备 3.6 万 瓶 / 小 时 及 以 上 无 菌 灌 装 设 备 制 造 24. 氨 基 酸 酶 制 剂 食 品 添 加 剂 等 生 产 技 术 及 关 键 设 备 制 造 吨 / 小 时 及 以 上 的 饲 料 加 工 成 套 设 备 及 关 键 部 件 制 造 26. 楞 高 0.75 毫 米 及 以 下 的 轻 型 瓦 楞 纸 板 及 纸 箱 设 备 制 造 27. 单 张 纸 多 色 胶 印 机 ( 幅 宽 750 毫 米, 印 刷 速 度 : 单 面 多 色 张 / 小 时, 双 面 多 色 张 / 小 时 ) 制 造 28. 单 幅 单 纸 路 卷 筒 纸 平 版 印 刷 机 印 刷 速 度 大 于 对 开 张 / 小 时 ( 毫 米 ) 双 幅 单 纸 路 卷 筒 纸 平 版 印 刷 机 印 刷 速 度 大 于 对 开 张 / 小 时 ( 毫 米 ) 商 业 卷 筒 纸 平 版 印 刷 机 印 刷 速 度 大 于 对 开 张 / 小 时 ( 毫 米 ) 制 造 29. 多 色 宽 幅 柔 性 版 印 刷 机 ( 印 刷 宽 度 1300 毫 米, 印 刷 速 度 350 米 / 秒 ), 喷 墨 数 字 印 刷 机 ( 出 版 用 : 印 刷 速 度 150 米 / 分, 分 辨 率 600dpi; 包 装 用 : 印 刷 速 度 30 米 / 分, 分 辨 率 1000dpi; 可 变 数 据 用 : 印 刷 速 度 100 米 / 分, 分 辨 率 300dpi) 制 造 30. 计 算 机 墨 色 预 调 墨 色 遥 控 水 墨 速 度 跟 踪 印 品 质 量 自 动 检 测 和 跟 踪 系 统 无 轴 传 动 技 术 速 度 在 张 / 小 时 的 高 速 自 动 接 纸 机 给 纸 机 和 可 以 自 动 遥 控 调 节 的 高 速 折 页 机 自 动 套 印 系 统 冷 却 装 置 加 硅 系 统 调 偏 装 置 等 制 造 31. 电 子 枪 自 动 镀 膜 机 制 造 32. 平 板 玻 璃 深 加 工 技 术 及 设 备 制 造 33. 新 型 造 纸 机 械 ( 含 纸 浆 ) 等 成 套 设 备 制 造 34. 皮 革 后 整 饰 新 技 术 设 备 制 造 35. 农 产 品 加 工 及 储 藏 新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 粮 食 油 料 蔬 菜 干 鲜 果 品 肉 食 品 水 产 品 等 产 品 的 加 工 储 藏 保 鲜 分 级 包 装 干 燥 等 新 设 备, 农 产 品 品 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农 产 品 品 质 无 损 伤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流 变 仪, 粉 质 仪, 超 微 粉 碎 设 备, 高 效 脱 水 设 备, 五 效 以 上 754

235 高 效 果 汁 浓 缩 设 备, 粉 体 食 品 物 料 杀 菌 设 备, 固 态 及 半 固 态 食 品 无 菌 包 装 设 备, 碟 片 式 分 离 离 心 机 36. 农 业 机 械 制 造 : 农 业 设 施 设 备 ( 温 室 自 动 灌 溉 设 备 营 养 液 自 动 配 置 与 施 肥 设 备 高 效 蔬 菜 育 苗 设 备 土 壤 养 分 分 析 仪 器 ), 配 套 发 动 机 功 率 120 千 瓦 以 上 拖 拉 机 及 配 套 农 具, 低 油 耗 低 噪 音 低 排 放 柴 油 机, 大 型 拖 拉 机 配 套 的 带 有 残 余 雾 粒 回 收 装 置 的 喷 雾 机, 高 性 能 水 稻 插 秧 机, 棉 花 采 摘 机 及 棉 花 采 摘 台, 适 应 多 种 行 距 的 自 走 式 玉 米 联 合 收 割 机 ( 液 压 驱 动 或 机 械 驱 动 ), 油 菜 籽 收 获 机, 甘 蔗 收 割 机, 甜 菜 收 割 机 37. 林 业 机 具 新 技 术 设 备 制 造 38. 农 作 物 秸 秆 收 集 打 捆 及 综 合 利 用 设 备 制 造 39. 农 用 废 物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及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废 物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设 备 制 造 40. 节 肥 节 ( 农 ) 药 节 水 型 农 业 技 术 设 备 制 造 41. 机 电 井 清 洗 设 备 及 清 洗 药 物 生 产 设 备 制 造 42. 电 子 内 窥 镜 制 造 43. 眼 底 摄 影 机 制 造 44. 医 用 成 像 设 备 ( 高 场 强 超 导 型 磁 共 振 成 像 设 备 X 线 计 算 机 断 层 成 像 设 备 数 字 化 彩 色 超 声 诊 断 设 备 等 ) 关 键 部 件 的 制 造 45. 医 用 超 声 换 能 器 (3D) 制 造 46. 硼 中 子 俘 获 治 疗 设 备 制 造 47. 图 像 引 导 适 型 调 强 放 射 治 疗 系 统 制 造 48. 血 液 透 析 机 血 液 过 滤 机 制 造 49. 全 自 动 酶 免 系 统 ( 含 加 样 酶 标 洗 板 孵 育 数 据 后 处 理 等 部 分 功 能 ) 设 备 制 造 50. 药 品 质 量 控 制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制 造 51. 天 然 药 物 有 效 物 质 分 析 的 新 技 术 提 取 的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52. 非 PVC 医 用 输 液 袋 多 层 共 挤 水 冷 式 薄 膜 吹 塑 装 备 制 造 53. 新 型 纺 织 机 械 关 键 零 部 件 及 纺 织 检 测 实 验 仪 器 开 发 与 制 造 54. 电 脑 提 花 人 造 毛 皮 机 制 造 55. 太 阳 能 电 池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56.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制 造 : 耐 高 温 及 耐 腐 蚀 滤 料 低 NOx 燃 烧 装 置 烟 气 脱 氮 催 化 剂 及 脱 氮 成 套 装 置 工 业 有 机 废 气 净 化 设 备 柴 油 车 排 气 净 化 装 置 含 重 金 属 废 气 处 理 装 置 57.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备 制 造 : 卧 式 螺 旋 离 心 脱 水 机 膜 及 膜 材 料 50kg/h 以 上 的 臭 氧 发 生 器 10kg/h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氯 发 生 器 紫 外 消 毒 装 置 农 村 小 型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含 重 金 属 废 水 处 理 装 置 58.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设 备 制 造 :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及 资 源 利 用 设 备 日 处 理 量 500 吨 以 上 垃 圾 焚 烧 成 套 设 备 垃 圾 填 埋 渗 滤 液 处 理 技 术 装 备 垃 圾 填 埋 场 防 渗 土 工 膜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装 备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装 置 垃 圾 填 埋 场 沼 气 发 电 装 置 废 钢 铁 处 理 设 备 污 染 土 壤 修 复 设 备 59. 铝 工 业 赤 泥 综 合 利 用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60. 尾 矿 综 合 利 用 设 备 制 造 61. 废 旧 塑 料 电 器 橡 胶 电 池 回 收 处 理 再 生 利 用 设 备 制 造 62. 废 旧 纺 织 品 回 收 处 理 设 备 制 造 755

236 63. 废 旧 机 电 产 品 再 制 造 设 备 制 造 64. 废 旧 轮 胎 综 合 利 用 装 置 制 造 65. 水 生 生 态 系 统 的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设 备 制 造 66. 移 动 式 组 合 净 水 设 备 制 造 67. 非 常 规 水 处 理 重 复 利 用 设 备 与 水 质 监 测 仪 器 68. 工 业 水 管 网 和 设 备 ( 器 具 ) 的 检 漏 设 备 和 仪 器 69. 日 产 10 万 立 方 米 及 以 上 海 水 淡 化 及 循 环 冷 却 技 术 和 成 套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70. 特 种 气 象 观 测 及 分 析 设 备 制 造 71. 地 震 台 站 台 网 和 流 动 地 震 观 测 技 术 系 统 开 发 及 仪 器 设 备 制 造 72. 三 鼓 及 以 上 子 午 线 轮 胎 成 型 机 制 造 73. 滚 动 阻 力 试 验 机 轮 胎 噪 音 试 验 室 制 造 74. 供 热 计 量 温 控 装 置 新 技 术 设 备 制 造 75. 氢 能 制 备 与 储 运 设 备 及 检 查 系 统 制 造 76. 新 型 重 渣 油 气 化 雾 化 喷 嘴 漏 汽 率 0.5% 及 以 下 高 效 蒸 汽 疏 水 阀 1000 及 以 上 高 温 陶 瓷 换 热 器 制 造 77. 海 上 溢 油 回 收 装 置 制 造 78. 低 浓 度 煤 矿 瓦 斯 和 乏 风 利 用 设 备 制 造 ( 十 九 )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1. 汽 车 发 动 机 制 造 及 发 动 机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 升 功 率 不 低 于 70 千 瓦 的 汽 油 发 动 机 升 功 率 不 低 于 50 千 瓦 的 排 量 3 升 以 下 柴 油 发 动 机 升 功 率 不 低 于 40 千 瓦 的 排 量 3 升 以 上 柴 油 发 动 机 燃 料 电 池 和 混 合 燃 料 等 新 能 源 发 动 机 2.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制 造 及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 双 离 合 器 变 速 器 (DCT) 电 控 机 械 变 速 器 (AMT) 汽 油 发 动 机 涡 轮 增 压 器 粘 性 连 轴 器 ( 四 轮 驱 动 用 ) 自 动 变 速 器 执 行 器 ( 电 磁 阀 ) 液 力 缓 速 器 电 涡 流 缓 速 器 汽 车 安 全 气 囊 用 气 体 发 生 器 燃 油 共 轨 喷 射 技 术 ( 最 大 喷 射 压 力 大 于 2000 帕 ) 可 变 截 面 涡 轮 增 压 技 术 (VGT) 可 变 喷 嘴 涡 轮 增 压 技 术 (VNT) 达 到 中 国 Ⅴ 阶 段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发 动 机 排 放 控 制 装 置 智 能 扭 矩 管 理 系 统 (ITM) 及 耦 合 器 总 成 线 控 转 向 系 统 柴 油 机 颗 粒 捕 捉 器 低 地 板 大 型 客 车 专 用 车 桥 吸 能 式 转 向 系 统 大 中 型 客 车 变 频 空 调 系 统 汽 车 用 特 种 橡 胶 配 件, 以 及 上 述 零 部 件 的 关 键 零 件 部 件 3. 汽 车 电 子 装 置 制 造 与 研 发 : 发 动 机 和 底 盘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及 关 键 零 部 件, 车 载 电 子 技 术 ( 汽 车 信 息 系 统 和 导 航 系 统 ), 汽 车 电 子 总 线 网 络 技 术 ( 限 于 合 资 ),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的 输 入 ( 传 感 器 和 采 样 系 统 ) 输 出 ( 执 行 器 ) 部 件, 电 动 助 力 转 向 系 统 电 子 控 制 器 ( 限 于 合 资 ), 嵌 入 式 电 子 集 成 系 统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电 控 式 空 气 弹 簧, 电 子 控 制 式 悬 挂 系 统, 电 子 气 门 系 统 装 置, 电 子 组 合 仪 表,ABS/TCS/ESP 系 统, 电 路 制 动 系 统 (BBW), 变 速 器 电 控 单 元 (TCU), 轮 胎 气 压 监 测 系 统 (TPMS), 车 载 故 障 诊 断 仪 (OBD), 发 动 机 防 盗 系 统, 自 动 避 撞 系 统, 汽 车 摩 托 车 型 试 验 及 维 修 用 检 测 系 统 4. 新 能 源 汽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制 造 : 能 量 型 动 力 电 池 ( 能 量 密 度 110Wh/kg, 循 环 寿 命 2000 次,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50%), 电 池 正 极 材 料 ( 比 容 量 150mAh/g, 循 环 寿 命 2000 次 不 低 于 初 始 放 电 容 量 的 80%), 电 池 隔 膜 ( 厚 度 15-40μm, 孔 隙 率 40%-60%); 电 池 管 理 系 统, 电 机 管 理 系 统, 电 动 汽 车 电 控 集 成 ; 电 动 汽 车 驱 动 电 机 ( 峰 值 功 率 密 度 2.5kW/kg, 高 效 区 : 65% 工 作 区 效 率 80%), 车 用 DC/DC( 输 入 电 压 100V-400V), 大 功 率 电 子 器 件 (IGBT, 756

237 电 压 等 级 600V, 电 流 300A);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机 电 耦 合 驱 动 系 统 5. 大 排 量 ( 排 量 >250ml) 摩 托 车 关 键 零 部 件 制 造 : 摩 托 车 电 控 燃 油 喷 射 技 术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达 到 中 国 摩 托 车 Ⅲ 阶 段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发 动 机 排 放 控 制 装 置 6.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高 速 铁 路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城 际 铁 路 干 线 铁 路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的 整 车 和 关 键 零 部 件 ( 牵 引 传 动 系 统 控 制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 的 研 发 设 计 与 制 造 ; 高 速 铁 路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城 际 铁 路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服 务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研 发 设 计 与 制 造, 信 息 化 建 设 中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设 计 与 研 发 ; 高 速 铁 路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城 际 铁 路 的 轨 道 和 桥 梁 设 备 研 发 设 计 与 制 造,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通 信 信 号 系 统 的 研 发 设 计 与 制 造, 电 气 化 铁 路 设 备 和 器 材 制 造 铁 路 噪 声 和 振 动 控 制 技 术 与 研 发 铁 路 客 车 排 污 设 备 制 造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监 测 设 备 制 造 7. 民 用 飞 机 设 计 制 造 与 维 修 : 干 线 支 线 飞 机 ( 中 方 控 股 ), 通 用 飞 机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8. 民 用 飞 机 零 部 件 制 造 与 维 修 9. 民 用 直 升 机 设 计 与 制 造 :3 吨 级 及 以 上 ( 中 方 控 股 ),3 吨 级 以 下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0. 民 用 直 升 机 零 部 件 制 造 11. 地 面 水 面 效 应 飞 机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12. 无 人 机 浮 空 器 设 计 与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13. 航 空 发 动 机 及 零 部 件 航 空 辅 助 动 力 系 统 设 计 制 造 与 维 修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4. 民 用 航 空 机 载 设 备 设 计 与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5. 航 空 地 面 设 备 制 造 : 民 用 机 场 设 施 民 用 机 场 运 行 保 障 设 备 飞 行 试 验 地 面 设 备 飞 行 模 拟 与 训 练 设 备 航 空 测 试 与 计 量 设 备 航 空 地 面 试 验 设 备 机 载 设 备 综 合 测 试 设 备 航 空 制 造 专 用 设 备 航 空 材 料 试 制 专 用 设 备 民 用 航 空 器 地 面 接 收 及 应 用 设 备 运 载 火 箭 地 面 测 试 设 备 运 载 火 箭 力 学 及 环 境 实 验 设 备 16. 航 天 器 光 机 电 产 品 航 天 器 温 控 产 品 星 上 产 品 检 测 设 备 航 天 器 结 构 与 机 构 产 品 制 造 17. 轻 型 燃 气 轮 机 制 造 18. 豪 华 邮 轮 及 深 水 (3000 米 以 上 )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的 设 计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9.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 含 模 块 ) 的 制 造 与 修 理 ( 中 方 控 股 ) 20. 船 舶 低 中 速 柴 油 机 及 其 零 部 件 的 设 计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21. 船 舶 低 中 速 柴 油 机 及 曲 轴 的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22. 船 舶 舱 室 机 械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 中 方 相 对 控 股 ) 23. 船 舶 通 讯 导 航 设 备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 船 舶 通 信 系 统 设 备 船 舶 电 子 导 航 设 备 船 用 雷 达 电 罗 经 自 动 舵 船 舶 内 部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等 24. 游 艇 的 设 计 与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二 十 )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万 千 瓦 超 超 临 界 火 电 机 组 用 关 键 辅 机 设 备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安 全 阀 调 节 阀 2. 燃 煤 电 站 钢 铁 行 业 烧 结 机 脱 硝 技 术 装 备 制 造 3. 火 电 设 备 的 密 封 件 设 计 制 造 4. 燃 煤 电 站 水 电 站 设 备 用 大 型 铸 锻 件 制 造 757

238 5. 水 电 机 组 用 关 键 辅 机 设 备 制 造 6. 输 变 电 设 备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非 晶 态 合 金 变 压 器 500 千 伏 及 以 上 高 压 开 关 用 操 作 机 构 灭 弧 装 置 大 型 盆 式 绝 缘 子 (1000 千 伏 50 千 安 以 上 ),500 千 伏 及 以 上 变 压 器 用 出 线 装 置 套 管 ( 交 流 千 伏, 直 流 所 有 规 格 ) 调 压 开 关 ( 交 流 千 伏 有 载 无 载 调 压 开 关 ), 直 流 输 电 用 干 式 平 波 电 抗 器,±800 千 伏 直 流 输 电 用 换 流 阀 ( 水 冷 设 备 直 流 场 设 备 ), 符 合 欧 盟 RoHS 指 令 的 电 器 触 头 材 料 及 无 Pb Cd 的 焊 料 7. 新 能 源 发 电 成 套 设 备 或 关 键 设 备 制 造 : 光 伏 发 电 地 热 发 电 潮 汐 发 电 波 浪 发 电 垃 圾 发 电 沼 气 发 电 2.5 兆 瓦 及 以 上 风 力 发 电 设 备 8. 额 定 功 率 350MW 及 以 上 大 型 抽 水 蓄 能 机 组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水 泵 水 轮 机 及 调 速 器 大 型 变 速 可 逆 式 水 泵 水 轮 机 组 发 电 电 动 机 及 励 磁 启 动 装 置 等 附 属 设 备 9. 斯 特 林 发 电 机 组 制 造 10. 直 线 和 平 面 电 机 及 其 驱 动 系 统 开 发 与 制 造 11. 高 技 术 绿 色 电 池 制 造 : 动 力 镍 氢 电 池 锌 镍 蓄 电 池 锌 银 蓄 电 池 锂 离 子 电 池 太 阳 能 电 池 燃 料 电 池 等 ( 新 能 源 汽 车 能 量 型 动 力 电 池 除 外 ) 12. 电 动 机 采 用 直 流 调 速 技 术 的 制 冷 空 调 用 压 缩 机 采 用 CO2 自 然 工 质 制 冷 空 调 压 缩 机 应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 空 气 源 水 源 地 源 ) 制 冷 空 调 设 备 制 造 13. 太 阳 能 空 调 采 暖 系 统 太 阳 能 干 燥 装 置 制 造 14. 生 物 质 干 燥 热 解 系 统 生 物 质 气 化 装 置 制 造 15.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牵 引 装 置 制 造 ( 二 十 一 )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1. 高 清 数 字 摄 录 机 数 字 放 声 设 备 制 造 2.TFT-LCD PDP OLED 等 平 板 显 示 屏 显 示 屏 材 料 制 造 (6 代 及 6 代 以 下 TFT-LCD 玻 璃 基 板 除 外 ) 3. 大 屏 幕 彩 色 投 影 显 示 器 用 光 学 引 擎 光 源 投 影 屏 高 清 晰 度 投 影 管 和 微 显 投 影 设 备 模 块 等 关 键 件 制 造 4. 数 字 音 视 频 编 解 码 设 备,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演 播 室 设 备, 数 字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设 备, 数 字 音 频 广 播 发 射 设 备, 数 字 电 视 上 下 变 换 器, 数 字 电 视 地 面 广 播 单 频 网 (SFN) 设 备, 卫 星 数 字 电 视 上 行 站 设 备, 卫 星 公 共 接 收 电 视 (SMATV) 前 端 设 备 制 造 5.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线 宽 0.18 微 米 及 以 下 大 规 模 数 字 集 成 电 路 制 造,0.8 微 米 及 以 下 模 拟 数 模 集 成 电 路 制 造,MEMS 和 化 合 物 半 导 体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及 BGA PGA CSP MCM 等 先 进 封 装 与 测 试 6. 大 中 型 电 子 计 算 机 百 万 亿 次 高 性 能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微 型 计 算 机 每 秒 一 万 亿 次 及 以 上 高 档 服 务 器 大 型 模 拟 仿 真 系 统 大 型 工 业 控 制 机 及 控 制 器 制 造 7. 计 算 机 数 字 信 号 处 理 系 统 及 板 卡 制 造 8. 图 形 图 像 识 别 和 处 理 系 统 制 造 9. 大 容 量 光 磁 盘 驱 动 器 及 其 部 件 开 发 与 制 造 10. 高 速 容 量 100TB 及 以 上 存 储 系 统 及 智 能 化 存 储 设 备 制 造 11.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 三 维 CAD) 辅 助 测 试 (CAT) 辅 助 制 造 (CAM) 辅 助 工 程 (CAE) 系 统 及 其 他 计 算 机 应 用 系 统 制 造 758

239 12. 软 件 产 品 开 发 生 产 13. 电 子 专 用 材 料 开 发 与 制 造 ( 光 纤 预 制 棒 开 发 与 制 造 除 外 ) 14. 电 子 专 用 设 备 测 试 仪 器 工 模 具 制 造 15. 新 型 电 子 元 器 件 制 造 : 片 式 元 器 件 敏 感 元 器 件 及 传 感 器 频 率 控 制 与 选 择 元 件 混 合 集 成 电 路 电 力 电 子 器 件 光 电 子 器 件 新 型 机 电 元 件 高 分 子 固 体 电 容 器 超 级 电 容 器 无 源 集 成 元 件 高 密 度 互 连 积 层 板 多 层 挠 性 板 刚 挠 印 刷 电 路 板 及 封 装 载 板 16. 触 控 系 统 ( 触 控 屏 幕 触 控 组 件 等 ) 制 造 17. 发 光 效 率 100lm/W 以 上 高 亮 度 发 光 二 极 管 发 光 效 率 1001m/W 以 上 发 光 二 极 管 外 延 片 ( 蓝 光 ) 发 光 效 率 1001m/W 以 上 且 功 率 200mW 以 上 白 色 发 光 管 制 造 18. 高 密 度 数 字 光 盘 机 用 关 键 件 开 发 与 生 产 19. 只 读 类 光 盘 复 制 和 可 录 类 光 盘 生 产 20. 民 用 卫 星 设 计 与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21. 民 用 卫 星 有 效 载 荷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22. 民 用 卫 星 零 部 件 制 造 23. 卫 星 通 信 系 统 设 备 制 造 24.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接 收 设 备 及 关 键 部 件 制 造 25. 光 通 信 测 量 仪 表 速 率 10Gb/s 及 以 上 光 收 发 器 制 造 26. 超 宽 带 (UWB) 通 信 设 备 制 造 27. 无 线 局 域 网 ( 含 支 持 WAPI) 广 域 网 设 备 制 造 28.40Gbps 及 以 上 速 率 时 分 复 用 设 备 (TDM) 密 集 波 分 复 用 设 备 (DWDM) 宽 带 无 源 网 络 设 备 ( 包 括 EPON GPON WDM-PON 等 ) 下 一 代 DSL 芯 片 及 设 备 光 交 叉 连 接 设 备 (OXC) 自 动 光 交 换 网 络 设 备 (ASON) 40G/sSDH 以 上 光 纤 通 信 传 输 设 备 制 造 29. 基 于 IPv6 的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系 统 设 备 终 端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软 件 芯 片 开 发 与 制 造 30. 第 三 代 及 后 续 移 动 通 信 系 统 手 机 基 站 核 心 网 设 备 以 及 网 络 检 测 设 备 开 发 与 制 造 31. 高 端 路 由 器 千 兆 比 以 上 网 络 交 换 机 开 发 与 制 造 32.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系 统 设 备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二 十 二 ) 仪 器 仪 表 及 文 化 办 公 用 机 械 制 造 业 1. 工 业 过 程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与 装 置 制 造 : 现 场 总 线 控 制 系 统, 大 型 可 编 程 控 制 器 (PLC), 两 相 流 量 计, 固 体 流 量 计, 新 型 传 感 器 及 现 场 测 量 仪 表 2.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开 发 与 制 造 : 电 子 显 微 镜 激 光 扫 描 显 微 镜 扫 描 隧 道 显 微 镜 电 子 探 针 大 型 金 相 显 微 镜, 光 电 直 读 光 谱 仪 拉 曼 光 谱 仪, 质 谱 仪 色 谱 - 质 谱 联 用 仪 核 磁 共 振 波 谱 仪 能 谱 仪 X 射 线 荧 光 光 谱 仪 衍 射 仪, 工 业 CT 450KV 工 业 X 射 线 探 伤 机 大 型 动 平 衡 试 验 机 在 线 机 械 量 自 动 检 测 系 统 三 座 标 测 量 机 激 光 比 长 仪, 电 法 勘 探 仪 500m 以 上 航 空 电 法 及 伽 玛 能 谱 测 量 仪 器 井 中 重 力 及 三 分 量 磁 力 仪 高 精 度 微 伽 重 力 及 航 空 重 力 梯 度 测 量 仪 器, 光 栅 尺 编 码 器 3. 高 精 度 数 字 电 压 表 电 流 表 制 造 ( 显 示 量 程 七 位 半 以 上 ) 4. 无 功 功 率 自 动 补 偿 装 置 制 造 5. 安 全 生 产 新 仪 器 设 备 制 造 6.VXI 总 线 式 自 动 测 试 系 统 ( 符 合 IEEE1155 国 际 规 范 ) 制 造 759

240 7. 煤 矿 井 下 监 测 及 灾 害 预 报 系 统 煤 炭 安 全 检 测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开 发 与 制 造 8. 工 程 测 量 和 地 球 物 理 观 测 设 备 制 造 : 数 字 三 角 测 量 系 统 三 维 地 形 模 型 数 控 成 型 系 统 ( 面 积 > mm 水 平 误 差 <1mm 高 程 误 差 <0.5mm) 超 宽 频 带 地 震 计 (φ<5cm 频 带 Hz 等 效 地 动 速 度 噪 声 <10-9m/s) 地 震 数 据 集 合 处 理 系 统 综 合 井 下 地 震 和 前 兆 观 测 系 统 精 密 可 控 震 源 系 统 工 程 加 速 度 测 量 系 统 高 精 度 GPS 接 收 机 ( 精 度 1mm+1ppm) INSAR 图 像 接 收 及 处 理 系 统 INSAR 图 像 接 收 及 处 理 系 统 精 度 <1 微 伽 的 绝 对 重 力 仪 卫 星 重 力 仪 采 用 相 干 或 双 偏 振 技 术 的 多 普 勒 天 气 雷 达 能 见 度 测 量 仪 气 象 传 感 器 ( 温 压 湿 风 降 水 云 能 见 度 辐 射 冻 土 雪 深 ) 防 雷 击 系 统 多 级 飘 尘 采 样 计 3-D 超 声 风 速 仪 高 精 度 智 能 全 站 仪 三 维 激 光 扫 描 仪 钻 探 用 高 性 能 金 刚 石 钻 头 无 合 作 目 标 激 光 测 距 仪 风 廓 线 仪 ( 附 带 RASS) GPS 电 子 探 控 仪 系 统 CO2/H2O 通 量 观 测 系 统 边 界 层 多 普 勒 激 光 雷 达 颗 粒 物 颗 粒 经 谱 仪 器 (3nm-20μm) 高 性 能 数 据 采 集 器 水 下 滑 翔 器 9. 环 境 监 测 仪 器 制 造 :SO2 自 动 采 样 器 及 测 定 仪 NOX 及 NO2 自 动 采 样 器 及 测 定 仪 O3 自 动 监 测 仪 CO 自 动 监 测 仪 烟 气 及 Pm2.5 粉 尘 采 样 器 及 采 样 切 割 器 便 携 式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测 定 仪 空 气 中 有 机 污 染 物 自 动 分 析 仪 COD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BOD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浊 度 在 线 监 测 仪 DO 在 线 监 测 仪 TOC 在 线 监 测 仪 氨 氮 在 线 监 测 仪 辐 射 剂 量 检 测 仪 射 线 分 析 测 试 仪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设 备 在 线 生 物 毒 性 水 质 预 警 监 控 设 备 10. 水 文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与 传 输 和 防 洪 预 警 仪 器 及 设 备 制 造 11. 海 洋 勘 探 监 测 仪 器 和 设 备 制 造 : 中 深 海 水 下 摄 像 机 和 水 下 照 相 机 多 波 束 探 测 仪 中 浅 地 层 剖 面 探 测 仪 走 航 式 温 盐 深 探 测 仪 磁 通 门 罗 盘 液 压 绞 车 水 下 密 封 电 子 连 接 器 效 率 >90% 的 反 渗 透 海 水 淡 化 用 能 量 回 收 装 置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监 测 浮 标 剖 面 探 测 浮 标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电 导 率 温 度 和 深 度 测 量 仪 器 (XCTD) 现 场 水 质 测 量 仪 器 智 能 型 海 洋 水 质 监 测 用 化 学 传 感 器 ( 连 续 工 作 3~6 个 月 ) 电 磁 海 流 计 声 学 多 普 勒 海 流 剖 面 仪 ( 自 容 式 直 读 式 和 船 用 式 ) 电 导 率 温 度 深 度 剖 面 仪 声 学 应 答 释 放 器 远 洋 深 海 潮 汐 测 量 系 统 ( 布 设 海 底 ) 万 像 素 以 上 数 字 照 相 机 制 造 13. 办 公 机 械 制 造 : 多 功 能 一 体 化 办 公 设 备 ( 复 印 打 印 传 真 扫 描 ), 彩 色 打 印 设 备, 精 度 2400dpi 及 以 上 高 分 辨 率 彩 色 打 印 机 头, 感 光 鼓 14. 电 影 机 械 制 造 :2K 4K 数 字 电 影 放 映 机, 数 字 电 影 摄 像 机, 数 字 影 像 制 作 编 辑 设 备 ( 二 十 三 ) 工 艺 品 及 其 他 制 造 业 1. 洁 净 煤 技 术 产 品 的 开 发 利 用 及 设 备 制 造 ( 煤 炭 气 化 液 化 水 煤 浆 工 业 型 煤 ) 2. 煤 炭 洗 选 及 粉 煤 灰 ( 包 括 脱 硫 石 膏 ) 煤 矸 石 等 综 合 利 用 3. 全 生 物 降 解 材 料 的 生 产 4. 废 旧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汽 车 机 电 设 备 橡 胶 金 属 电 池 回 收 处 理 四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采 用 整 体 煤 气 化 联 合 循 环 (IGCC) 30 万 千 瓦 及 以 上 循 环 流 化 床 10 万 千 瓦 及 以 上 增 压 循 环 流 化 床 (PFBC) 洁 净 燃 烧 技 术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2. 背 压 型 热 电 联 产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3. 发 电 为 主 水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760

241 4. 核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5. 新 能 源 电 站 ( 包 括 太 阳 能 风 能 地 热 能 潮 汐 能 波 浪 能 生 物 质 能 等 ) 建 设 经 营 6. 海 水 利 用 ( 海 水 直 接 利 用 海 水 淡 化 ) 7. 供 水 厂 建 设 经 营 8. 再 生 水 厂 建 设 运 营 9. 机 动 车 充 电 站 电 池 更 换 站 建 设 经 营 五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铁 路 干 线 路 网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2. 支 线 铁 路 地 方 铁 路 及 其 桥 梁 隧 道 轮 渡 和 站 场 设 施 的 建 设 经 营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3. 高 速 铁 路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城 际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综 合 维 修 ( 中 方 控 股 ) 4. 公 路 独 立 桥 梁 和 隧 道 的 建 设 经 营 5.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司 6. 港 口 公 用 码 头 设 施 的 建 设 经 营 7. 民 用 机 场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相 对 控 股 ) 8. 航 空 运 输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9. 农 林 渔 业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10. 定 期 不 定 期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业 务 ( 中 方 控 股 ) 11. 国 际 集 装 箱 多 式 联 运 业 务 12. 输 油 ( 气 ) 管 道 油 ( 气 ) 库 的 建 设 经 营 13. 煤 炭 管 道 运 输 设 施 的 建 设 经 营 14. 自 动 化 高 架 立 体 仓 储 设 施 运 输 业 务 相 关 的 仓 储 设 施 建 设 经 营 六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一 般 商 品 的 共 同 配 送 鲜 活 农 产 品 低 温 配 送 等 现 代 物 流 及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2. 农 村 连 锁 配 送 3. 托 盘 及 集 装 单 元 共 用 系 统 建 设 经 营 七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会 计 审 计 ( 限 于 合 作 合 伙 ) 2. 国 际 经 济 科 技 环 保 物 流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3. 以 承 接 服 务 外 包 方 式 从 事 系 统 应 用 管 理 和 维 护 信 息 技 术 支 持 管 理 银 行 后 台 服 务 财 务 结 算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软 件 开 发 离 岸 呼 叫 中 心 数 据 处 理 等 信 息 技 术 和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4.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5.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6. 家 庭 服 务 业 八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1. 生 物 工 程 与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技 术 生 物 质 能 源 开 发 技 术 2. 同 位 素 辐 射 及 激 光 技 术 3. 海 洋 开 发 及 海 洋 能 开 发 技 术 海 洋 化 学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相 关 产 品 开 发 和 精 深 加 工 761

242 技 术 海 洋 医 药 与 生 化 制 品 开 发 技 术 4. 海 洋 监 测 技 术 ( 海 洋 浪 潮 气 象 环 境 监 测 ) 海 底 探 测 与 大 洋 资 源 勘 查 评 价 技 术 5. 综 合 利 用 海 水 淡 化 后 的 浓 海 水 制 盐 提 取 钾 溴 镁 锂 及 其 深 加 工 等 海 水 化 学 资 源 高 附 加 值 利 用 技 术 6. 海 上 石 油 污 染 清 理 与 生 态 修 复 技 术 及 相 关 产 品 开 发, 海 水 富 营 养 化 防 治 技 术, 海 洋 生 物 爆 发 性 生 长 灾 害 防 治 技 术, 海 岸 带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技 术 7. 节 能 技 术 开 发 与 服 务 8. 资 源 再 生 及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企 业 生 产 排 放 物 的 再 利 用 技 术 开 发 及 其 应 用 9.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及 监 测 技 术 10. 化 纤 生 产 及 印 染 加 工 的 节 能 降 耗 三 废 治 理 新 技 术 11. 防 沙 漠 化 及 沙 漠 治 理 技 术 12. 草 畜 平 衡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13. 民 用 卫 星 应 用 技 术 14.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15. 高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开 发 与 企 业 孵 化 中 心 九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 综 合 水 利 枢 纽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2. 城 市 封 闭 型 道 路 建 设 经 营 3. 城 市 地 铁 轻 轨 等 轨 道 交 通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4.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厂,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厂 ( 焚 烧 厂 填 埋 场 ) 及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建 设 经 营 十 教 育 1.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2.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十 一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业 1.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十 二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2. 体 育 场 馆 经 营 健 身 竞 赛 表 演 及 体 育 培 训 和 中 介 服 务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1.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和 种 子 生 产 ( 中 方 控 股 ) 2. 珍 贵 树 种 原 木 加 工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3. 棉 花 ( 籽 棉 ) 加 工 二 采 矿 业 1. 特 殊 和 稀 缺 煤 类 勘 查 开 采 ( 中 方 控 股 ) 2. 重 晶 石 勘 查 开 采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3. 贵 金 属 ( 金 银 铂 族 ) 勘 查 开 采 4. 金 刚 石 高 铝 耐 火 粘 土 硅 灰 石 石 墨 等 重 要 非 金 属 矿 的 勘 查 开 采 5. 磷 矿 锂 矿 和 硫 铁 矿 的 开 采 选 矿, 盐 湖 卤 水 资 源 的 提 炼 762

243 6. 硼 镁 石 及 硼 镁 铁 矿 石 开 采 7. 天 青 石 开 采 8. 大 洋 锰 结 核 海 砂 的 开 采 ( 中 方 控 股 ) 三 制 造 业 ( 一 )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1. 豆 油 菜 籽 油 花 生 油 棉 籽 油 茶 籽 油 葵 花 籽 油 棕 榈 油 等 食 用 油 脂 加 工 ( 中 方 控 股 ), 大 米 面 粉 加 工, 玉 米 深 加 工 2. 生 物 液 体 燃 料 ( 燃 料 乙 醇 生 物 柴 油 ) 生 产 ( 中 方 控 股 ) ( 二 ) 饮 料 制 造 业 1. 黄 酒 名 优 白 酒 生 产 ( 中 方 控 股 ) ( 三 ) 烟 草 制 品 业 1. 打 叶 复 烤 烟 叶 加 工 生 产 ( 四 ) 印 刷 业 和 记 录 媒 介 的 复 制 1. 出 版 物 印 刷 ( 中 方 控 股 ) ( 五 ) 石 油 加 工 炼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业 万 吨 / 年 以 下 常 减 压 炼 油 150 万 吨 / 年 以 下 催 化 裂 化 100 万 吨 / 年 以 下 连 续 重 整 ( 含 芳 烃 抽 提 ) 150 万 吨 / 年 以 下 加 氢 裂 化 生 产 ( 六 )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1. 纯 碱 烧 碱 以 及 规 模 以 下 或 采 用 落 后 工 艺 的 硫 酸 硝 酸 钾 碱 生 产 2. 感 光 材 料 生 产 3. 联 苯 胺 生 产 4.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 麻 黄 素 3,4- 亚 基 二 氧 苯 基 -2- 丙 酮 苯 乙 酸 1- 苯 基 -2- 丙 酮 胡 椒 醛 黄 樟 脑 异 黄 樟 脑 醋 酸 酐 ) 5. 氟 化 氢 等 低 端 氟 氯 烃 或 氟 氯 化 合 物 生 产 6. 丁 二 烯 橡 胶 ( 高 顺 式 丁 二 烯 橡 胶 除 外 ) 乳 液 聚 合 丁 苯 橡 胶 热 塑 性 丁 苯 橡 胶 生 产 7. 乙 炔 法 聚 氯 乙 烯 以 及 规 模 以 下 乙 烯 和 后 加 工 产 品 生 产 8. 采 用 落 后 工 艺 含 有 有 害 物 质 规 模 以 下 颜 料 和 涂 料 生 产 9. 硼 镁 铁 矿 石 加 工 10. 资 源 占 用 大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采 用 落 后 工 艺 的 无 机 盐 生 产 ( 七 ) 医 药 制 造 业 1. 氯 霉 素 青 霉 素 G 洁 霉 素 庆 大 霉 素 双 氢 链 霉 素 丁 胺 卡 那 霉 素 盐 酸 四 环 素 土 霉 素 麦 迪 霉 素 柱 晶 白 霉 素 环 丙 氟 哌 酸 氟 哌 酸 氟 嗪 酸 生 产 2. 安 乃 近 扑 热 息 痛 维 生 素 B1 维 生 素 B2 维 生 素 C 维 生 素 E 多 种 维 生 素 制 剂 和 口 服 钙 剂 生 产 3. 纳 入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的 疫 苗 品 种 生 产 4. 麻 醉 药 品 及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原 料 药 生 产 ( 中 方 控 股 ) 5. 血 液 制 品 的 生 产 ( 八 ) 化 学 纤 维 制 造 业 1. 常 规 切 片 纺 的 化 纤 抽 丝 生 产 2. 粘 胶 纤 维 生 产 763

244 ( 九 )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1. 钨 钼 锡 ( 锡 化 合 物 除 外 ) 锑 ( 含 氧 化 锑 和 硫 化 锑 ) 等 稀 有 金 属 冶 炼 2. 电 解 铝 铜 铅 锌 等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3. 稀 土 冶 炼 分 离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十 ) 通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1. 各 类 普 通 级 (P0) 轴 承 及 零 件 ( 钢 球 保 持 架 ) 毛 坯 制 造 吨 以 下 轮 式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 十 一 )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1. 一 般 涤 纶 长 丝 短 纤 维 设 备 制 造 马 力 及 以 下 推 土 机 30 吨 级 及 以 下 液 压 挖 掘 机 6 吨 级 及 以 下 轮 式 装 载 机 220 马 力 及 以 下 平 地 机 压 路 机 叉 车 135 吨 级 及 以 下 电 力 传 动 非 公 路 自 卸 翻 斗 车 60 吨 级 及 以 下 液 力 机 械 传 动 非 公 路 自 卸 翻 斗 车 沥 青 混 凝 土 搅 拌 与 摊 铺 设 备 和 高 空 作 业 机 械 园 林 机 械 和 机 具 商 品 混 凝 土 机 械 ( 托 泵 搅 拌 车 搅 拌 站 泵 车 ) 制 造 ( 十 二 )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1. 船 舶 ( 含 分 段 ) 的 修 理 设 计 与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 十 三 )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1.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及 关 键 件 生 产 四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小 电 网 范 围 内, 单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及 以 下 燃 煤 凝 汽 火 电 站 单 机 容 量 10 万 千 瓦 及 以 下 燃 煤 凝 汽 抽 汽 两 用 机 组 热 电 联 产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2. 电 网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3. 城 市 人 口 50 万 以 上 的 城 市 燃 气 热 力 和 供 排 水 管 网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五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司 2.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3.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公 司 4. 出 入 境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5. 水 上 运 输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6. 摄 影 探 矿 工 业 等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7. 电 信 公 司 :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50%),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49%) 六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直 销 邮 购 网 上 销 售 2. 粮 食 收 购, 粮 食 棉 花 植 物 油 食 糖 烟 草 原 油 农 药 农 膜 化 肥 的 批 发 零 售 配 送 ( 设 立 超 过 30 家 分 店 销 售 来 自 多 个 供 应 商 的 不 同 种 类 和 品 牌 商 品 的 连 锁 店 由 中 方 控 股 ) 3. 大 型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建 设 经 营 4. 音 像 制 品 ( 除 电 影 外 ) 的 分 销 ( 限 于 合 作 ) 5. 船 舶 代 理 ( 中 方 控 股 ) 外 轮 理 货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6. 成 品 油 批 发 及 加 油 站 ( 同 一 外 国 投 资 者 设 立 超 过 30 家 分 店 销 售 来 自 多 个 供 应 商 的 764

245 不 同 种 类 和 品 牌 成 品 油 的 连 锁 加 油 站, 由 中 方 控 股 ) 建 设 经 营 七 金 融 业 1.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2. 保 险 公 司 ( 寿 险 公 司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50%) 3. 证 券 公 司 ( 限 于 从 事 A 股 承 销 B 股 和 H 股 以 及 政 府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承 销 和 交 易,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1/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外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49%) 4.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5. 期 货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八 房 地 产 业 1. 土 地 成 片 开 发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2. 高 档 宾 馆 高 档 写 字 楼 和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的 建 设 经 营 3. 房 地 产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及 房 地 产 中 介 或 经 纪 公 司 九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法 律 咨 询 2. 市 场 调 查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3.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级 服 务 公 司 十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1. 测 绘 公 司 ( 中 方 控 股 ) 2.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认 证 公 司 3. 摄 影 服 务 ( 含 空 中 摄 影 等 特 技 摄 影 服 务, 但 不 包 括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限 于 合 资 ) 十 一 教 育 1.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机 构 ( 限 于 合 作 ) 十 二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电 影 的 制 作 业 务 ( 限 于 合 作 ) 2. 电 影 院 的 建 设 经 营 ( 中 方 控 股 ) 3. 大 型 主 题 公 园 的 建 设 经 营 4.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中 方 控 股 ) 5.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 限 于 合 资 合 作 ) 十 三 国 家 和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限 制 的 其 他 产 业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目 录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1. 我 国 稀 有 和 特 有 的 珍 贵 优 良 品 种 的 研 发 养 殖 种 植 以 及 相 关 繁 殖 材 料 的 生 产 ( 包 括 种 植 业 畜 牧 业 水 产 业 的 优 良 基 因 ) 2.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发 和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3. 我 国 管 辖 海 域 及 内 陆 水 域 水 产 品 捕 捞 二 采 矿 业 1. 钨 钼 锡 锑 萤 石 勘 查 开 采 2. 稀 土 勘 查 开 采 选 矿 3. 放 射 性 矿 产 的 勘 查 开 采 选 矿 三 制 造 业 765

246 ( 一 ) 饮 料 制 造 业 1. 我 国 传 统 工 艺 的 绿 茶 及 特 种 茶 加 工 ( 名 茶 黑 茶 等 ) ( 二 ) 医 药 制 造 业 1. 列 入 野 生 药 材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和 中 国 珍 稀 濒 危 保 护 植 物 名 录 的 中 药 材 加 工 2. 中 药 饮 片 的 蒸 炒 灸 煅 等 炮 制 技 术 的 应 用 及 中 成 药 保 密 处 方 产 品 的 生 产 ( 三 )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1. 放 射 性 矿 产 的 冶 炼 加 工 ( 四 )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1. 武 器 弹 药 制 造 ( 五 )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1. 开 口 式 ( 即 酸 雾 直 接 外 排 式 ) 铅 酸 电 池 含 汞 扣 式 氧 化 银 电 池 含 汞 扣 式 碱 性 锌 锰 电 池 糊 式 锌 锰 电 池 镉 镍 电 池 制 造 ( 六 ) 工 业 品 及 其 他 制 造 业 1. 象 牙 雕 刻 2. 虎 骨 加 工 3. 脱 胎 漆 器 生 产 4. 珐 琅 制 品 生 产 5. 宣 纸 墨 锭 生 产 6. 致 癌 致 畸 致 突 变 产 品 和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产 品 生 产 四 电 力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小 电 网 外, 单 机 容 量 30 万 千 瓦 及 以 下 燃 煤 凝 汽 火 电 站 单 机 容 量 10 万 千 瓦 及 以 下 燃 煤 凝 汽 抽 汽 两 用 热 电 联 产 电 站 的 建 设 经 营 五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公 司 2. 邮 政 公 司 信 件 的 国 内 快 递 业 务 六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社 会 调 查 七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服 务 和 地 质 勘 查 业 1. 人 体 干 细 胞 基 因 诊 断 与 治 疗 技 术 开 发 和 应 用 2. 大 地 测 量 海 洋 测 绘 测 绘 航 空 摄 影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测 绘 地 形 图 和 普 通 地 图 编 制 导 航 电 子 地 图 编 制 八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国 际 重 要 湿 地 的 建 设 经 营 2. 国 家 保 护 的 原 产 于 我 国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开 发 九 教 育 1. 义 务 教 育 机 构, 军 事 警 察 政 治 和 党 校 等 特 殊 领 域 教 育 机 构 十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新 闻 机 构 2. 图 书 报 纸 期 刊 的 出 版 业 务 3. 音 像 制 品 和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出 版 制 作 业 务 766

247 4. 各 级 广 播 电 台 ( 站 ) 电 视 台 ( 站 ) 广 播 电 视 频 道 ( 率 )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覆 盖 网 ( 发 射 台 转 播 台 广 播 电 视 卫 星 卫 星 上 行 站 卫 星 收 转 站 微 波 站 监 测 台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传 输 覆 盖 网 ) 5.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公 司 6. 电 影 制 作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院 线 公 司 7. 新 闻 网 站 网 络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 音 乐 除 外 ) 8. 高 尔 夫 球 场 别 墅 的 建 设 经 营 9. 博 彩 业 ( 含 赌 博 类 跑 马 场 ) 10. 色 情 业 十 一 其 他 行 业 1. 危 害 军 事 设 施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能 的 项 目 十 二 国 家 和 我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产 业 注 :1.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我 国 与 有 关 国 家 签 订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国 务 院 专 项 规 定 或 产 业 政 策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税 务 工 商 合 作 实 现 股 权 转 让 信 息 共 享 的 通 知 2011 年 12 月 22 日 国 税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推 进 税 务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强 化 股 权 转 让 税 收 征 管, 提 升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国 家 税 收 征 管 的 能 力, 发 挥 税 收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的 作 用, 现 就 加 强 税 务 工 商 股 权 转 让 信 息 共 享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信 息 共 享 的 内 容 ( 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向 税 务 部 门 提 供 的 信 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已 经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股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的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公 司 名 称 住 所 股 东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股 东 证 件 类 型 股 东 证 件 号 码 股 东 出 资 额 出 资 比 例 登 记 日 期 ( 二 ) 税 务 部 门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信 息 1. 企 业 因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在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的 涉 税 信 息,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企 业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股 东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股 东 证 件 类 型 股 东 证 件 号 码 2. 税 务 部 门 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获 取 公 司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后 征 收 税 款 的 有 关 信 息, 包 括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纳 税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税 种 税 款 所 属 期 税 款 数 额 767

248 二 信 息 共 享 的 方 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交 换 机 制, 开 展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省 及 省 以 下 各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分 别 与 同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下 同 ) 协 商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要 充 分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交 换 信 息, 逐 步 确 立 信 息 化 条 件 下 的 信 息 交 换 机 制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建 立 税 务 工 商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或 者 利 用 政 府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进 行 信 息 集 中 交 换 暂 不 能 通 过 网 络 交 换 信 息 的, 税 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采 用 光 盘 等 介 质 交 换 三 信 息 共 享 的 时 限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各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应 将 每 月 发 生 的 应 交 换 信 息, 在 当 月 终 了 15 日 内 完 成 交 换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交 换 信 息,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之 前 完 成 交 换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交 换 信 息, 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完 成 交 换 四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省 及 省 以 下 各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要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向 当 地 政 府 汇 报 有 关 工 作, 争 取 支 持 要 建 立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主 要 领 导 组 成 的 信 息 共 享 领 导 协 调 小 组,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及 时 协 调 和 解 决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要 严 格 落 实 相 关 保 密 制 度,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对 获 取 的 相 关 信 息, 不 得 向 税 务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擅 自 对 外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的,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要 巩 固 已 有 的 税 务 工 商 合 作 成 果, 继 续 利 用 已 有 的 政 府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探 索 税 务 工 商 协 调 配 合 新 模 式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 国 家 税 务 局 会 同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根 据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办 法, 于 2012 年 2 月 底 前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备 案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和 税 务 登 记 信 息 交 换 与 共 享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已 规 定 的 信 息 交 换 事 项, 继 续 执 行 本 通 知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2011 年 7 月 27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5 号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被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的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768

249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税 收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国 政 府 对 外 签 署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含 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签 署 的 税 收 安 排,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协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 是 指 由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或 者 企 业 集 团 作 为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内 地 以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 含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因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而 被 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第 四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履 行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并 在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款 项 时, 依 法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包 括 : ( 一 )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与 境 内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一 致 的, 为 境 内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二 )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与 境 内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不 一 致 的, 为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国 税 局 主 管 机 关 ; 经 共 同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企 业 也 可 以 选 择 境 内 主 要 控 股 投 资 者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为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三 )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存 在 多 个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由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报 共 同 的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后,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第 二 章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管 理 第 六 条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的 认 定, 采 用 企 业 自 行 判 定 提 请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和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发 现 予 以 认 定 两 种 形 式 第 七 条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判 定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设 立 在 中 国 境 内 如 其 判 定 符 合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条 件, 应 当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提 出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申 请,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企 业 法 律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 二 ) 企 业 集 团 组 织 结 构 说 明 及 生 产 经 营 概 况 ; ( 三 ) 企 业 上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公 证 会 计 师 审 计 报 告 ; ( 四 ) 负 责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等 事 项 的 高 层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场 所 的 地 址 证 明 ; ( 五 )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及 当 年 度 董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的 记 录 ; ( 六 )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及 当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 ( 七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八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符 合 通 知 第 二 条 规 定 但 未 申 请 成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可 以 对 该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的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要 求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调 查 过 程 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要 求 该 企 业 的 境 内 投 资 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769

250 第 九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对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初 步 认 定 意 见, 将 据 以 做 出 初 步 认 定 的 相 关 事 实 ( 资 料 ) 认 定 理 由 和 结 果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税 务 总 局 认 定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的, 应 当 将 相 关 认 定 结 果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境 内 投 资 者 境 内 被 投 资 者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第 十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的 认 定 结 果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向 该 企 业 下 达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 见 附 件 1), 通 知 其 从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确 认 年 度 开 始 按 照 我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规 定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税 收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发 生 下 列 重 大 变 化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变 化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是 否 取 消 其 居 民 身 份 ( 一 ) 企 业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变 更 为 中 国 境 外 的 ; ( 二 ) 中 方 控 股 投 资 者 转 让 企 业 股 权, 导 致 中 资 控 股 地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第 十 二 条 税 务 总 局 认 定 终 止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的, 应 当 将 相 关 认 定 结 果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境 内 投 资 者 境 内 被 投 资 者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企 业 应 当 自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告 知 之 日 起 停 止 履 行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与 扣 缴 义 务, 同 时 停 止 享 受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税 收 待 遇 上 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做 好 减 免 税 款 追 缴 等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自 收 到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副 本 : ( 一 )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 ( 二 ) 境 外 注 册 登 记 证 件 ; ( 三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经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终 止 居 民 身 份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扣 缴 义 务 的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自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第 四 章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并 在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企 业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或 者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存 放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会 计 账 簿 和 境 内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报 表 等 资 料,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扣 缴 义 务 的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账 簿 和 合 同 资 料 档 案, 准 确 记 录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与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交 易 的, 应 当 按 照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使 用 发 票, 发 票 存 根 应 当 保 存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备 税 务 机 关 查 验 第 五 章 申 报 征 收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按 照 分 季 预 缴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方 法 申 报 缴 纳 所 得 税 第 二 十 一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发 生 终 止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居 民 身 份 变 化 情 形 的, 应 当 自 770

251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之 日 或 者 税 务 总 局 取 消 其 居 民 企 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当 期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需 要 申 报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应 在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前, 就 其 清 算 所 得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十 二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所 得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计 算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并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未 依 法 履 行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依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缴 税 款 加 收 滞 纳 金, 并 处 罚 款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在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年 度 申 报 和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判 定 其 构 成 居 民 身 份 的 条 件 是 否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对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转 移 至 境 外 或 者 企 业 中 资 控 股 地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终 止 其 居 民 身 份 对 于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频 繁 转 换 企 业 身 份,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核 准 后 追 回 其 已 按 居 民 企 业 享 受 的 股 息 免 税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季 度 核 查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支 付 股 息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依 法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情 况, 发 现 该 企 业 未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扣 缴 义 务 的, 应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并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追 缴 税 款 第 六 章 特 定 事 项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及 其 他 所 得, 应 当 向 相 关 支 付 方 出 具 本 企 业 的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复 印 件 相 关 支 付 方 凭 上 述 复 印 件 不 予 履 行 该 所 得 的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并 在 对 外 支 付 上 述 外 汇 资 金 时 凭 该 复 印 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相 关 税 务 证 明 其 中 涉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等 其 他 税 种 纳 税 事 项 的, 仍 按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证 明 开 具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非 居 民 企 业 转 让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所 得,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被 转 让 的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自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并 提 供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及 相 关 资 料 第 二 十 七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关 联 申 报 及 同 期 资 料 准 备 等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同 时 被 我 国 与 其 注 册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税 务 当 局 确 认 为 税 收 居 民 的,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其 居 民 身 份 ; 如 经 确 认 为 我 国 税 收 居 民, 可 适 用 我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待 遇 手 续 ; 需 要 证 明 其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的, 可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第 二 十 九 条 境 外 税 务 当 局 拒 绝 给 予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或 者 将 其 认 定 为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税 收 居 民 的, 该 企 业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书 面 申 请 启 动 税 务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企 业 提 请 协 商 的 申 请 后, 应 当 及 时 将 申 请 及 有 关 资 料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由 税 务 总 局 与 有 关 国 家 ( 地 区 ) 税 务 当 局 进 行 协 商 771

252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做 好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情 况 汇 总 统 计 工 作, 于 每 年 8 月 15 日 前 向 税 务 总 局 层 报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情 况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2) 税 务 总 局 不 定 期 对 各 地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通 报 各 地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根 据 通 知 规 定 已 经 被 认 定 为 非 境 内 注 册 居 民 企 业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附 件 1: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附 件 2: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情 况 汇 总 表 附 件 1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书 XX 税 局 告 号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XX 公 司 为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的 函 ( 国 税 函 号 ), 你 公 司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从 年 度 开 始, 按 照 我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规 定 及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税 收 事 项 你 公 司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是 税 务 局 如 你 公 司 居 民 身 份 认 定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自 变 化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税 务 机 关 ( 签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认 定 书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送 达 纳 税 人, 一 份 由 税 务 机 关 留 存 附 件 2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管 理 情 况 汇 总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772

253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居 民 身 份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缴 纳 情 况 缴 纳 是 否 扣 缴 情 况 扣 缴 是 否 变 动 情 况 是 否 迁 是 否 报 变 化 情 况 已 终 止 已 告 相 金 额 足 额 金 额 足 额 至 境 外 告 总 局 关 税 局 合 计 填 表 人 : 审 核 人 : 审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是 否 足 额 是 否 迁 至 境 外 是 否 报 告 总 局 列 填 写 是 或 否 ; 缴 纳 金 额 扣 缴 金 额 填 写 人 民 币 金 额 ; 已 终 止 已 告 相 关 税 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入 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的 公 告 2011 年 6 月 17 日 财 税 号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企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规 定, 现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企 业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的 公 告 (2010 年 第 21 号 ) 公 布 的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作 废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所 属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序 号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1 北 京 市 分 行 北 京 市 2 天 津 市 分 行 天 津 市 3 河 北 省 分 行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773

254 4 山 西 省 分 行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分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6 辽 宁 省 分 行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7 大 连 市 分 行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8 吉 林 省 分 行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9 黑 龙 江 分 行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10 上 海 市 分 行 上 海 市 11 江 苏 省 分 行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12 浙 江 省 分 行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13 宁 波 市 分 行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14 山 东 省 分 行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15 青 岛 市 分 行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16 安 徽 省 分 行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17 江 西 省 分 行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18 福 建 省 分 行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19 河 南 省 分 行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20 湖 北 省 分 行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21 湖 南 省 分 行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22 广 东 省 分 行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23 深 圳 市 分 行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2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分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25 海 南 省 分 行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26 重 庆 市 分 行 重 庆 市 27 四 川 省 分 行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28 云 南 省 分 行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29 贵 州 省 分 行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30 陕 西 省 分 行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31 甘 肃 省 分 行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32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分 行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33 青 海 省 分 行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34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分 行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初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11 年 5 月 18 日 民 发 号 各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 774

255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认 定 的 初 审 工 作, 我 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规 定, 制 定 了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初 审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初 审 暂 行 办 法 一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号 ) 规 定, 为 做 好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认 定 的 资 格 初 审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本 办 法 中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按 照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经 民 政 部 批 准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三 申 请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有 确 定 的 公 益 目 的 社 会 团 体 设 立 的 宗 旨 目 的 业 务 范 围 等 应 当 符 合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相 关 规 定, 服 务 对 象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 二 ) 财 产 权 利 属 性 清 晰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由 捐 赠 资 金 设 立, 捐 赠 者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参 与 财 产 分 配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登 记 的 活 动 资 金 数 额 全 部 资 产 及 其 增 值 属 于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所 有,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应 当 交 由 其 它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 三 ) 公 益 活 动 特 点 突 出 公 益 活 动 以 捐 赠 资 助 志 愿 服 务 为 主 要 形 式 公 益 活 动 的 受 益 人 或 者 服 务 对 象 应 当 是 会 员 以 外 的 不 特 定 的 社 会 公 众 公 益 活 动 应 当 由 社 会 公 众 自 愿 参 与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前 连 续 3 年 每 年 用 于 公 益 活 动 的 支 出 不 低 于 上 年 总 收 入 的 70%, 同 时 需 达 到 当 年 总 支 出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四 )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设 立 银 行 账 号, 使 用 规 定 票 据, 实 行 独 立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五 ) 活 动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机 构 业 务 活 动 财 务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捐 赠 款 物 管 理 使 用 公 益 活 动 支 出 情 况 等 信 息 始 终 公 开 透 明, 并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六 )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良 好 在 民 政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3 年 以 上, 申 请 前 的 3 年 内 未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申 请 前 连 续 2 年 年 度 检 查 合 格 或 者 最 近 一 次 年 度 检 查 合 格 且 评 估 等 级 为 3A 以 上 ( 含 3A) 四 下 列 社 会 团 体 不 属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范 围 : ( 一 ) 以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为 会 员 主 体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行 业 性 社 会 团 体 ; ( 二 ) 以 从 事 同 一 职 业 或 者 具 有 相 同 职 务 称 谓 职 业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资 格 的 自 然 人 为 会 员 主 体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职 业 性 专 业 性 社 会 团 体 ; ( 三 ) 以 具 有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的 教 育 背 景 职 业 经 历 兴 趣 爱 好 的 自 然 人 为 会 员 主 体 和 服 务 对 象 的 联 谊 性 联 合 性 社 会 团 体 ( 四 ) 经 批 准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由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业 务 活 动 由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社 会 团 体 五 社 会 团 体 计 算 公 益 活 动 支 出 比 例 时, 不 得 将 会 议 访 问 评 比 表 彰 有 偿 服 务 等 活 动 的 支 出 计 入 公 益 活 动 支 出, 不 得 将 社 会 团 体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和 行 政 办 公 支 出 计 入 公 益 活 动 成 本 六 申 请 资 格 初 审 的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委 托 民 政 部 门 推 荐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按 照 财 税 字 775

256 号 文 件 及 本 通 知 规 定, 对 社 会 团 体 的 公 益 活 动 支 出 进 行 逐 项 审 计, 在 审 计 报 告 中 对 列 举 的 各 项 公 益 活 动 逐 项 书 面 说 明, 包 括 活 动 的 性 质 目 的 受 益 人 或 者 服 务 对 象 活 动 形 式 参 与 方 式 活 动 支 出 活 动 成 果 等 详 细 情 况 七 民 政 部 负 责 对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获 得 公 益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进 行 初 审, 必 要 时 可 以 通 过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事 前 审 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机 关 代 收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的 公 告 2011 年 5 月 11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0 号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管 理, 现 就 税 务 机 关 代 收 工 会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委 托 税 务 机 关 代 收 工 会 经 费 的 地 区,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也 可 凭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会 经 费 代 收 凭 据 依 法 在 税 前 扣 除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的 公 告 2010 年 11 月 9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24 号 根 据 工 会 法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和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工 会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全 国 总 工 会 决 定 从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启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印 制 并 套 印 财 政 部 票 据 监 制 章 的 工 会 经 费 收 入 专 用 收 据, 同 时 废 止 工 会 经 费 拨 缴 款 专 用 收 据 为 加 强 对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管 理, 现 就 工 会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企 业 拨 缴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的 部 分, 凭 工 会 组 织 开 具 的 工 会 经 费 收 入 专 用 收 据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工 会 经 费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776

257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2010 年 7 月 21 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民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民 政 局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问 题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或 个 人 通 过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 可 以 按 规 定 进 行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不 需 要 认 定 二 在 财 税 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慈 善 组 织 等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应 同 时 向 财 政 税 务 民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资 格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会 同 民 政 部 门 对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三 对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由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民 政 部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税 务 和 民 政 部 门 每 年 分 别 联 合 公 布 名 单 名 单 应 当 包 括 当 年 继 续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和 新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名 单 所 属 年 度 内 向 名 单 内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可 按 规 定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四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成 立 的 基 金 会, 在 首 次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后, 原 始 基 金 的 捐 赠 人 在 基 金 会 首 次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当 年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时, 可 按 规 定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五 对 于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企 业 或 个 人 应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并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收 据 联, 方 可 按 规 定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对 于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照 财 政 税 务 民 政 部 门 联 合 公 布 的 名 单 予 以 办 理, 即 接 受 捐 赠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位 于 名 单 内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名 单 所 属 年 度 向 名 单 内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进 行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可 按 规 定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 接 受 捐 赠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不 在 名 单 内, 或 虽 在 名 单 内 但 企 业 或 个 人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属 于 名 单 所 属 年 度 的, 不 得 扣 除 六 对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其 年 度 检 查 连 续 两 年 基 本 777

258 合 格 视 同 为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年 度 检 查 不 合 格, 应 取 消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七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发 现 其 不 再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之 一, 或 存 在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十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暂 时 明 确 其 获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内 企 业 或 个 人 向 该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同 时, 提 请 审 核 确 认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财 政 税 务 民 政 部 门 明 确 其 获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不 具 有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税 务 机 关 在 日 常 管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不 再 符 合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之 一, 或 存 在 财 税 号 文 件 第 十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也 按 上 述 规 定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预 缴 201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10 年 5 月 6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落 实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确 保 享 受 优 惠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现 就 2010 年 度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同 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资 产 和 从 业 人 数 标 准,2010 年 纳 税 年 度 按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所 得 税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以 下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在 预 缴 申 报 时, 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报 表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附 件 1 第 4 行 利 润 总 额 与 15% 的 乘 积, 暂 填 入 第 7 行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内 二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资 产 总 额 的 计 算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二 条 规 定 执 行 三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在 2010 年 纳 税 年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须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条 件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核 实 后, 认 定 企 业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不 得 按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填 报 纳 税 申 报 表 四 2010 年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核 实 企 业 2010 年 纳 税 年 度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规 定 条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已 按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计 算 减 免 所 得 税 预 缴 的,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要 按 照 规 定 补 缴 778

259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10 年 2 月 22 日 国 税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加 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信 息 化 管 理,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税 务 总 局 ( 所 得 税 司 ) 报 告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跨 地 区 经 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推 广 实 施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系 统 ) 的 应 用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管 理 系 统 是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信 息 交 换 的 平 台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可 通 过 该 系 统 录 入 查 询 统 计 分 析 监 控 与 本 级 相 关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信 息 第 三 条 管 理 系 统 由 信 息 管 理 信 息 传 输 信 息 协 查 三 个 子 系 统 和 信 息 采 集 信 息 传 输 信 息 查 询 信 息 协 查 信 息 维 护 五 个 模 块 组 成 第 四 条 建 立 管 理 系 统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现 有 税 收 征 管 系 统 数 据 的 挖 掘 和 应 用,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控 体 系, 实 现 数 据 共 享, 强 化 监 管, 提 高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质 量 和 效 率 第 二 章 应 用 流 程 第 五 条 应 用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信 息 采 集 信 息 传 输 信 息 分 析 委 托 核 查 受 托 核 查 等 环 节 第 六 条 信 息 采 集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税 收 征 管 系 统, 按 照 汇 总 纳 税 管 理 的 要 求, 做 好 相 应 的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信 息 采 集 依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下 发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传 输 管 理 系 统 地 税 数 据 报 文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税 办 函 号 ) 执 行 第 七 条 信 息 上 传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的 有 关 要 求, 设 置 服 务 平 台 子 系 统 的 传 输 日 期 基 点, 及 时 上 传 汇 总 纳 税 相 关 信 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传 数 据 不 完 整 的, 相 关 单 位 应 限 时 补 充 数 据, 并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上 传 数 据 信 息 上 传 时 间 正 常 申 报 的 汇 总 纳 税 信 息, 按 月 ( 季 ) 度 于 每 月 ( 季 )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传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的 总 分 机 构 延 迟 申 报 补 充 申 报 的 信 息, 于 延 期 申 报 补 充 申 报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传 第 八 条 信 息 分 析 月 ( 季 )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完 成 后, 各 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查 询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的 税 务 登 记 信 息 管 理 信 息 纳 税 申 报 信 息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及 分 配 缴 纳 税 款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及 时 分 析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上 传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预 缴 情 况 等 779

260 年 度 终 了,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进 行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后,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照 分 支 机 构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税 款 情 况 及 税 前 扣 除 审 批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照 企 业 总 机 构 申 报 的 税 前 扣 除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第 九 条 委 托 核 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存 在 疑 点 时, 应 通 过 管 理 系 统 的 信 息 协 查 子 系 统 向 被 核 查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出 核 查 请 求 文 书 ; 在 收 到 核 查 结 果 电 子 文 书 后, 业 务 经 办 岗 录 入 核 查 结 果, 报 业 务 审 核 岗 审 核 后,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条 受 托 核 查 被 核 查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收 到 委 托 核 查 请 求 文 书 后, 业 务 经 办 岗 登 记 核 查 请 求 文 书, 经 业 务 审 核 岗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业 务 经 办 岗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开 展 核 查 核 查 完 毕 后, 由 业 务 经 办 岗 录 入 核 查 结 果 文 书, 经 业 务 审 核 岗 审 核 同 意 后, 回 复 委 托 核 查 单 位 核 查 工 作 应 在 收 到 核 查 请 求 文 书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核 查 结 果 电 子 文 书 回 复 委 托 核 查 单 位 第 三 章 岗 位 设 置 及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级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管 理 系 统 应 用 流 程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并 划 分 职 责 省 级 市 ( 地 ) 级 县 ( 区 ) 级 设 置 系 统 管 理 岗 业 务 经 办 岗 和 业 务 审 核 岗 其 中, 系 统 管 理 岗 由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中 心 ( 信 息 中 心 ) 人 员 组 成, 业 务 经 办 岗 业 务 审 核 岗 由 从 事 所 得 税 工 作 的 人 员 组 成 第 十 二 条 省 ( 区 市 ) 级 系 统 管 理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管 理 系 统 的 省 级 服 务 平 台 子 系 统 安 装 部 署 包 括 系 统 环 境 准 备 系 统 数 据 库 应 用 服 务 器 和 客 户 端 的 安 装 及 配 置, 应 用 软 件 安 装 及 配 置 ( 二 ) 负 责 监 控 前 置 机 运 行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设 备 系 统 的 运 行 情 况, 分 析 处 理 发 生 的 故 障 ( 三 ) 对 省 级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包 括 信 息 传 输 信 息 维 护 及 角 色 权 限 技 术 维 护 等 第 十 三 条 省 ( 区 市 ) 级 业 务 经 办 岗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信 息 查 询 统 计 分 析 ( 二 ) 负 责 本 省 ( 区 市 )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考 核 ( 三 ) 对 省 ( 区 市 )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业 务 支 持 第 十 四 条 省 ( 区 市 ) 业 务 审 核 岗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省 ( 区 市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的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 二 ) 负 责 监 督 审 核 管 理 系 统 的 统 计 信 息 ( 三 ) 监 督 检 查 本 省 ( 区 市 ) 管 理 系 统 的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市 ( 地 ) 级 系 统 管 理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市 ( 地 ) 管 理 系 统 的 用 户 管 理 密 码 管 理 及 岗 位 设 置 等 工 作 ( 二 ) 负 责 检 查 上 传 数 据 第 十 六 条 市 ( 地 ) 级 业 务 经 办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管 理 本 市 ( 地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管 理 事 项 ( 二 ) 负 责 检 查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相 关 信 息, 检 查 出 现 异 常 的 结 果, 及 时 督 促 下 级 机 关 处 理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 三 ) 负 责 考 核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的 数 据 采 集 传 输 质 量 第 十 七 条 市 ( 地 ) 级 业 务 审 核 岗 的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本 市 ( 地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 分 支 ) 机 构 管 理 事 项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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