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侣 成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2
3
4
5 序 言 PREFACE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國 際 規 範 並 強 化 國 內 相 關 機 制, 其 目 的 除 為 遏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以 掩 飾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外, 亦 在 健 全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秩 序 維 持 其 正 常 運 作, 並 協 助 其 與 國 際 金 融 接 軌, 使 我 國 不 致 被 排 除 於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之 外, 民 眾 也 可 安 全 及 便 利 地 使 用 金 融 管 道 從 事 資 金 移 轉 之 交 易 此 係 身 為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我 國 當 然 不 能 置 身 於 外 為 此, 除 積 極 參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務 活 動, 引 入 最 新 國 際 標 準 準 則 與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莫 不 戮 力 於 改 善 尚 未 完 全 遵 循 國 際 標 準 之 缺 失, 以 提 升 我 國 聲 譽, 並 協 助 金 融 業 在 國 際 間 之 發 展 為 履 行 艾 格 蒙 聯 盟 (EG) 會 員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並 拓 展 實 質 外 交,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9 月 派 員 赴 越 南 河 內, 與 法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為 越 南 舉 辦 之 提 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課 程 擔 任 講 師, 進 行 相 關 經 驗 交 流, 協 助 提 升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 另 於 103 年 12 月 派 員 赴 柬 埔 寨 金 邊, 與 泰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評 鑑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運 作 情 形, 成 功 輔 導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於 104 年 成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會 員 國 家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需 要 公 私 等 相 關 部 門 的 共 同 參 與 及 配 合, 始 能 發 揮 其 最 大 效 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及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就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進 行 簡 報 及 意 見 交 流, 藉 此 凝 聚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為 協 助 各 國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各 項 國 際 標 準, 於 103 年 10 月 發 表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兩 篇 專 報,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特 翻 譯 成 中 文 收 錄 於 本 年 報, 俾 供 相 關 機 關 及 私 部 門 參 考, 並 與 實 務 運 作 充 分 結 合, 尚 請 不 吝 指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局 長 謹 識 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I
6 編 輯 說 明 Editorial Note 編 輯 說 明 一 編 輯 目 的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於 2012 年 2 月 修 正 之 40 項 建 議 中 第 33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維 護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之 效 能 與 效 率 的 綜 合 性 統 計 數 據, 包 括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受 理 及 分 送,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案 件 之 偵 查 起 訴 判 決, 財 產 之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及 司 法 互 助 或 其 他 國 際 請 求 合 作 案 件 之 統 計 因 此, 本 年 報 係 彙 整 一 年 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及 各 司 法 機 關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工 作 之 資 料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二 編 輯 內 容 ( 一 ) 本 年 報 分 下 列 五 個 部 分 : 1. 組 織 簡 介 2. 工 作 概 況 ( 含 統 計 圖 表 資 料 ) 3. 重 要 案 例 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5.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 二 ) 本 年 報 係 依 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有 關 資 料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偵 結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加 以 統 計 彙 整 三 凡 例 ( 一 ) 本 年 報 所 用 各 項 單 位, 年 度 以 國 曆 為 準, 惟 國 外 資 料 以 西 元 紀 年 為 準 可 疑 交 易 與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以 下 簡 稱 大 額 通 貨 交 II
7 易 ) 報 告, 以 及 海 關 攜 帶 現 金 入 出 境 之 通 報, 以 件 為 單 位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起 訴 與 各 級 法 院 審 判 之 洗 錢 案 件 以 案 為 單 位,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準 情 形 特 殊 者 分 別 於 各 該 表 ( 圖 ) 中 說 明 ( 二 ) 各 項 數 字 之 百 分 比,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總 數 與 小 數 點 間 或 略 有 差 異 四 本 年 報 倉 促 付 梓, 錯 誤 及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敬 請 不 吝 賜 教, 俾 以 訂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III
8 目錄 CONTENTS 序言... I 編輯說明... II 第一部分 組織簡介... 1 第二部分 工作概況... 7 壹 策略研究... 8 一 改進部分法制面缺失... 8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9 三 參與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法規 四 舉辦銀行業防制洗錢業務座談會 貳 受理金融機構可疑交易之申報 一 可疑交易報告申報情形 二 本局洗錢防制處處理情形 三 可疑交易地區分布 四 可疑交易月份分布 五 可疑交易對象年齡層分布 六 可疑交易金額分布 參 受理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 一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情形 二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金額分布 三 本局洗錢防制處受理查詢情形 肆 受理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 一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件數 二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通報資料月 IV
9 份 分 布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一 防 制 洗 錢 宣 導 二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柒 國 際 合 作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三 輔 導 越 南 與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加 入 艾 格 蒙 聯 盟 四 國 際 合 作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 中 譯 ) 貳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第 五 部 分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V
10 目 錄 CONTENTS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5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5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H:102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VI
11 第 一 部 分 組 織 簡 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
12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國 際 間 鑑 於 毒 品 犯 罪 所 獲 得 巨 額 利 潤 和 財 富, 使 得 犯 罪 集 團 能 夠 滲 透 腐 蝕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合 法 商 業 或 金 融 企 業, 以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因 此 於 1988 年 維 也 納 會 議 時, 訂 定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及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簡 稱 維 也 納 公 約 ) 即 要 求 締 約 國 立 法 處 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七 大 工 業 國 體 認 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故 於 1989 年 之 高 峰 會 議 中 決 議 設 置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 稱 :FATF), 並 於 1990 年 制 訂 四 十 項 反 洗 錢 建 議, 於 1996 年 FATF 修 正 四 十 項 建 議, 更 要 求 將 處 罰 洗 錢 的 前 置 犯 罪 擴 大 至 毒 品 犯 罪 以 外 其 他 的 重 大 犯 罪 行 為 我 國 政 府 洞 察 洗 錢 犯 罪 之 危 害 性,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草 案, 於 民 國 ( 下 同 )85 年 10 月 23 日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並 奉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自 86 年 4 月 23 日 施 行 歷 經 18 年 餘 的 實 務 運 作, 已 獲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高 度 肯 定, 惟 針 對 所 遭 遇 的 實 際 問 題, 先 後 於 92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及 98 年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以 符 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的 要 求 及 兼 顧 實 務 運 作 之 需 要 為 防 杜 重 大 犯 罪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等 管 道 遂 行 洗 錢, 並 於 交 易 之 際 發 現 前 置 犯 罪 與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法 律 均 課 以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之 義 務,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亦 同 而 負 責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機 構, 即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 本 局 ) 於 86 年 4 月 23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成 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業 務 另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經 總 統 於 同 年 12 月 19 日 命 令 公 布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組 織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明 定 本 局 掌 理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第 3 條 明 定 本 局 設 洗 錢 防 制 處, 而 98 年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第 7 條 第 8 條 與 第 10 條, 明 定 本 局 為 該 法 受 理 申 報 通 報 之 機 構 洗 錢 防 制 處 現 有 人 員 24 人 組 織 分 工 及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A 與 B 103 年 業 務 經 費 為 172 萬 餘 元 依 97 年 10 月 17 日 修 正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處 務 規 程 第 9 條, 洗 錢 防 制 處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策 略 之 研 究 及 法 規 之 協 商 訂 定 2.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2
13 3.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資 料 與 海 關 通 報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攜 帶 大 額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國 境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4. 國 內 其 他 機 關 洗 錢 案 件 之 協 查 及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5. 與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有 關 機 構 之 資 訊 交 換 跨 國 洗 錢 案 件 合 作 調 查 之 聯 繫 規 劃 及 執 行 6.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工 作 手 冊 之 編 修 與 資 料 之 建 檔 及 管 理 7.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 七 大 工 業 國 於 1989 年 巴 黎 舉 行 之 高 峰 會 議, 體 認 到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遂 決 議 設 置 FATF 而 FATF 負 有 了 解 洗 錢 技 術 與 趨 勢 的 責 任, 並 檢 查 各 國 對 於 洗 錢 行 為 是 否 業 已 採 取 國 際 標 準 及 制 定 措 施 加 以 防 制 為 建 立 一 般 性 適 用 之 防 制 洗 錢 基 本 架 構 並 致 力 於 防 止 犯 罪 行 為 人 利 用 金 融 體 系,FATF 乃 於 1990 年 制 定 四 十 項 建 議, 並 於 1996 年 及 2003 年 修 正, 以 掌 握 洗 錢 威 脅 的 發 展, 為 因 應 2001 年 美 國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於 2001 年 制 定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九 項 特 別 建 議,2012 年 2 月 FATF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打 擊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與 武 器 擴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將 原 四 十 項 防 制 洗 錢 建 議 及 九 項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特 別 建 議 整 併 及 修 正, 另 加 入 反 資 助 大 規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建 議 3
14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FATF 會 員 國 及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FATF-Style Regional Bodies, FSRBs) 會 員 間 均 利 用 自 我 評 鑑 (Self-assessment) 或 相 互 評 鑑 (Mutual Evaluation) 等 方 式, 以 確 保 上 開 建 議 得 以 有 效 遂 行 目 前 FATF 計 有 37 個 會 員 (35 個 司 法 管 轄 體 會 員 海 灣 合 作 組 織 及 歐 洲 議 會 等 2 個 組 織 性 會 員 ) 8 個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為 準 會 員 (Associate Member), 可 全 程 參 與 會 員 大 會 及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 金 融 機 構 有 合 理 依 據 懷 疑 資 金 係 犯 罪 收 益 或 與 提 供 恐 怖 活 動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直 接 依 法 令 所 定 之 義 務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提 出 申 報 第 二 十 九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設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為 全 國 性 統 一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相 關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之 資 訊, 並 分 送 分 析 結 果 而 依 據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所 組 成 的 國 際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定 義 為 : 負 責 受 理 ( 或 經 同 意 可 提 出 請 求 ) 分 析 下 列 揭 露 之 金 融 資 訊, 並 送 交 權 責 機 關 之 全 國 性 中 央 單 位 : (i) 可 疑 的 犯 罪 財 產, 或 (ii) 國 家 法 令 所 定 之 防 制 洗 錢 資 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金 融 機 構 對 疑 似 犯 第 11 條 之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同 法 第 7 條 與 第 10 條 並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 目 前 為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目 前 為 等 值 美 金 1 萬 元 ) 均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或 通 報, 故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係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4
15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
16
17 第 二 部 分 工 作 概 況 103 洗 錢 防 制 壹 策 略 研 究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之 申 報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柒 國 際 合 作 工 作 年 報 7
18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壹 策 略 研 究 一 改 進 部 分 法 制 面 缺 失 我 國 於 96 年 接 受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下 稱 :APG) 相 互 評 鑑 後,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均 致 力 於 改 善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缺 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 金 管 會 ) 陸 續 於 102 年 12 月 至 103 年 1 月 間 頒 布 銀 行 業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為 具 有 拘 束 力 之 強 制 性 遵 循 規 範, 經 APG 審 查 小 組 認 為 我 國 就 金 融 機 構 在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建 議 第 5 項 )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 建 議 第 10 項 ) 之 要 求 可 提 升 至 大 部 分 遵 循 (Large Compliance) 之 遵 循 等 級, 較 前 一 年 度 有 重 大 進 展, 因 此 將 我 國 提 升 至 一 般 後 續 追 蹤 層 級, 實 肯 定 我 國 在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努 力 之 成 果 APG(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APG 於 1997 年 設 立, 其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其 會 員 國 接 受 與 履 行 FATF 所 制 訂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及 反 武 器 擴 散 融 資 之 國 際 標 準 我 國 曾 於 2001 及 2007 年 兩 度 接 受 APG 相 互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經 APG 年 會 通 過, 對 我 國 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給 予 高 度 肯 度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為 我 國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獲 得 最 高 評 等, 顯 示 功 能 運 作 良 好 目 前 APG 計 有 41 個 會 員 國 觀 察 員 8 國 及 27 個 國 際 組 織 觀 察 員, 並 為 FATF 之 準 會 員, 我 國 係 APG 之 創 始 會 員 國, 名 稱 係 中 華 臺 北 (Chinese Taipei) 我 國 得 以 APG 會 員 之 身 分 參 與 FATF 之 會 務 活 動 8
19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艾格蒙聯盟 Egmont Group 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至 22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邀請來臺訪問 並拜會 洗錢防制相關主管機關 訪臺期間 Mr. Kevin Stephenson 除對我國多年 來積極參與艾格蒙聯盟會務活動 協助該聯盟訓練工作組對會員提供相 關訓練及積極輔導柬埔寨 尼泊爾及越南等國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 聯盟表達讚許及感謝外 並對如何深化我國參與艾格蒙聯盟之政策 進 行討論並交換意見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與本局汪局長進行意見交換 作 年 報 9
2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1995 年 6 月 9 日,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在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之 艾 格 蒙 宮 (Egmont-Arenberg Palace) 集 會 決 議 設 立 艾 格 蒙 聯 盟, 為 世 界 各 國 執 法 機 關 情 資 交 換 之 重 要 平 臺, 藉 以 共 同 協 商 合 作 方 式 防 制 洗 錢, 特 別 是 情 報 交 換 範 圍 訓 練 與 技 術 分 享 我 國 係 於 1998 年 6 月 第 六 屆 年 會 時 加 入, 現 行 名 稱 為 AMLD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即 洗 錢 防 制 處 ),Taiwan 該 組 織 迄 今 有 151 個 會 員 國, 會 員 間 透 過 安 全 網 路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定 期 參 加 該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並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且 推 動 與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防 制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以 符 合 FATF 建 議 與 艾 格 蒙 聯 盟 成 立 之 宗 旨, 截 至 103 年 止 已 與 34 國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三 參 與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健 全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之 營 運 與 發 展,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便 利 之 資 金 移 轉 服 務, 金 管 會 經 行 政 院 指 示 擔 任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主 管 機 關 後 即 密 集 召 開 會 議, 邀 集 法 務 部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經 濟 部 中 央 銀 行 等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銀 行 公 會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者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及 銀 行 業 者 等 研 商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之 專 法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防 制 新 興 支 付 工 具 遭 不 法 分 子 誤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目 的, 專 法 草 案 關 於 管 理 方 法 部 分 即 要 求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之 機 制, 包 括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留 存 交 易 憑 證 等 本 專 法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並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亦 於 同 日 施 行 為 使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順 利 運 作,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亦 著 手 進 行, 包 括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8 款 指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為 其 他 經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以 落 實 洗 錢 防 10
21 制 之 遵 循, 俾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金 流 支 付 行 為 及 提 供 安 全 且 便 利 之 支 付 環 境 四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我 國 將 於 107 年 下 半 年 接 受 APG 之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此 項 評 鑑 工 作 對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推 動 極 其 重 要, 對 國 家 整 體 金 融 發 展, 亦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評 鑑 工 作 係 依 據 FATF 於 101 年 所 頒 布 之 40 項 國 際 標 準 及 102 年 頒 布 之 評 鑑 方 法 論 執 行, 為 使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法 制 與 規 範 能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均 應 主 動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本 次 評 鑑 係 以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應 用 風 險 為 本 之 方 法 為 核 心, 要 求 各 國 應 評 估 國 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依 風 險 高 低 要 求 相 關 公 私 部 門 妥 為 分 配 資 源, 採 取 相 對 應 之 抵 減 風 險 措 施, 評 鑑 團 亦 將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作 為 技 術 遵 循 及 效 能 評 鑑 之 依 據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之 機 制 除 相 關 法 制 外, 仍 需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 考 量 金 融 機 構 在 相 互 評 鑑 中 占 極 大 部 分, 亦 需 金 融 機 構 大 力 配 合 方 能 盡 功 因 此, 實 有 必 要 凝 聚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之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俾 為 我 國 爭 取 最 佳 評 等, 對 我 國 經 貿 及 金 融 發 展 均 有 助 益, 且 有 助 於 實 質 外 交 之 開 展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主 題 為 :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成 功 案 例 及 APG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局 長 證 期 局 局 長 保 險 局 局 長 及 銀 行 公 會 一 般 業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等 與 會 針 對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成 功 案 例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進 行 簡 報, 隨 後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與 會 人 員 發 問 踴 躍 互 動 熱 烈, 咸 認 此 種 與 主 管 機 關 意 見 交 流 及 與 同 業 互 動 之 場 合 相 當 重 要, 私 部 門 表 達 亟 需 公 部 門 能 更 頻 繁 地 分 享 資 訊, 協 助 私 部 門 辨 識 風 險 及 瞭 解 最 新 國 際 趨 勢, 建 立 更 健 全 之 防 制 洗 錢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以 共 同 面 對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工 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1
22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業務負責人於座談會中與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換 12
23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申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規 定 : 若 金 融 機 構 懷 疑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相 關 資 金 係 屬 犯 罪 活 動 收 益 或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依 法 律 規 定,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申 報 該 可 疑 交 易 並 要 求 以 法 律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疑 似 犯 洗 錢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過 濾 及 分 析, 分 送 予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或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6,890 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依 申 報 機 構 處 理 情 形 發 生 地 區 申 報 月 份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及 申 報 之 交 易 金 額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占 92.7%, 可 疑 交 易 有 42.9% 發 生 於 臺 北 市, 交 易 對 象 之 年 齡 層 有 51.8% 分 佈 於 31 歲 至 60 歲 間, 交 易 金 額 則 有 28.5% 為 50 萬 元 以 下 之 交 易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01 至 表 07 及 圖 C 至 圖 E) 一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情 形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6,389 外 國 銀 行 22 信 用 合 作 社 34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15 證 券 商 6 期 貨 商 0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保 險 公 司 4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4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21 信 用 卡 公 司 3 合 計 :6,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3
2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4,536 7,514 6,137 6,266 6,890 二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處 理 情 形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處 理 情 形 件 數 移 送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643 函 移 送 警 政 及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254 結 案 存 參 5,934 分 析 中 55 國 際 合 作 3 其 他 1 合 計 :6,890 註 : 本 表 統 計 時 間 點 為 104 年 7 月 31 日 三 可 疑 交 易 地 區 分 布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2,959 雲 林 縣 47 新 北 市 1,045 嘉 義 市 91 基 隆 市 49 嘉 義 縣 17 宜 蘭 縣 40 臺 南 市 232 桃 園 市 575 高 雄 市 416 新 竹 市 218 屏 東 縣 35 新 竹 縣 119 花 蓮 縣 12 苗 栗 縣 70 臺 東 縣 6 臺 中 市 773 澎 湖 縣 0 彰 化 縣 144 金 門 縣 4 南 投 縣 38 連 江 縣 0 合 計 :6,890 14
25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四 可 疑 交 易 月 份 分 布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工 作 年 報 15
26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五 可 疑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布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年 齡 分 類 人 數 20 歲 以 下 ( 含 ) 歲 至 30 歲 歲 至 40 歲 1, 歲 至 50 歲 1, 歲 至 60 歲 1, 歲 至 70 歲 歲 以 上 其 他 1,817 合 計 :6,890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20 歲 以 下 ( 含 ) 1% 21 歲 至 30 歲 8% 31 歲 至 40 歲 17% 41 歲 至 50 歲 19% 51 歲 至 60 歲 16% 61 歲 至 70 歲 9% 71 歲 以 上 4% 其 他 26% 1 其 他 : 係 指 公 司 行 號 及 非 法 人 團 體 等 16
27 六 可 疑 交 易 金 額 分 布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50 萬 元 ) 1,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 萬 元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89 合 計 :6,890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 28.5%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14.3%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8%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10.7%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3.5%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7.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9%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2% 作 年 報 17
28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本 局 受 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即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 資 料, 而 依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另 依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要 點 ( 法 務 部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檢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規 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亦 受 理 本 局 各 處 站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警 察 機 關 等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報 4,107,745 件, 依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金 額 等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77.7%, 交 易 金 額 有 74.55% 為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間 之 交 易 ; 103 年 度 受 理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件 數 為 124,251 件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8 至 表 11 及 圖 F) 一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情 形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3,192,726 外 國 銀 行 28,721 信 用 合 作 社 178,987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340,85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300 保 險 公 司 11,160 銀 樓 業 0 合 計 :4,107,745 18
29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3,637,884 3,836,757 3,726,585 3,995,726 4,107,745 二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布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3,062,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893,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97,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39,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8,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434 合 計 :4,107,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9
3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74.55%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21.75%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2.36%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0.97%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0.2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11% 三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受 理 查 詢 情 形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筆 數 統 計 68,776 82, , , ,251 20
31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三 十 二 項 建 議 規 定 : 各 國 應 該 有 相 關 措 施 可 以 偵 測 現 金 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之 跨 國 運 送, 包 括 憑 藉 申 報 制 度 或 其 他 揭 露 制 度 ; 各 國 應 確 保 相 關 機 關 有 法 律 授 權, 可 以 對 被 疑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或 洗 錢 有 關 或 未 據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攔 截 或 扣 留 ; 各 國 應 確 保 對 於 不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當 事 人 予 以 有 效 適 當 與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若 該 筆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洗 錢 或 相 關 前 置 犯 罪 有 關 時, 各 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相 關 法 律, 俾 對 該 等 現 金 和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沒 收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下 列 之 物, 應 向 海 關 申 報 ;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通 報 : 一 總 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外 幣 現 鈔 二 總 面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有 價 證 券 依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1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103 年 度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再 向 本 局 通 報 共 18,781 件, 72.9% 為 100 萬 元 以 下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2 至 表 15 及 圖 G) 一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件 數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出 入 境 件 數 入 境 16,459 出 境 2,322 合 計 18,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1
32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7,655 8,378 8,726 14,273 18,781 二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月 份 分 布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1,228 1,164 1,427 1,635 1,652 1,453 1,620 1,412 1,564 1,921 1,993 1,712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0 萬 元 以 下 13,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31 合 計 :18,781 22
33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0 萬 元 以 下 72.9%( 含 100 萬 元 )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2%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3.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2.9%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2%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2%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3
3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本 局 透 過 法 務 部 檢 察 書 類 檢 索 系 統, 針 對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援 引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等 洗 錢 罪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之 前 置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洗 錢 金 額 洗 錢 管 道 洗 錢 方 法 及 被 告 資 料 等, 列 入 統 計 並 加 以 分 析, 俾 瞭 解 103 年 度 我 國 有 關 洗 錢 犯 罪 之 概 況 及 趨 勢 103 年 度 洗 錢 罪 起 訴 案 件 共 19 件, 洗 錢 金 額 總 計 為 7 億 5,690 萬 1,128 元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6 至 表 21 及 圖 H)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調 查 局 檢 察 署 警 政 署 總 計 一 般 刑 案 收 受 贓 物 罪 一 般 刑 案 合 計 詐 欺 罪 經 濟 犯 罪 非 銀 行 收 受 存 款 特 別 背 信 不 履 行 交 割 經 濟 犯 罪 合 計 收 取 回 扣 貪 污 犯 罪 藉 勢 藉 端 勒 索 財 物 收 受 賄 賂 貪 污 犯 罪 合 計 總 計
35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2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 合 計 :19 圖 H: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10.5%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5.0%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1.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6.0%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6.0%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作 年 報 25
36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類 型 件 數 銀 行 16 其 他 非 金 融 機 構 3 合 計 :19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洗 錢 方 法 件 數 人 頭 帳 戶 15 寄 藏 友 人 1 銀 行 保 管 箱 1 購 買 不 動 產 2 合 計 :19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5 新 北 市 1 臺 中 市 3 雲 林 縣 1 桃 園 市 3 基 隆 市 2 臺 東 縣 1 屏 東 縣 1 其 他 2 合 計 :19 26
37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罪 名 犯 罪 類 別 性 別 人 數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1 條 第 2 項 為 自 己 洗 錢 為 他 人 洗 錢 男 20 女 5 小 計 25 男 11 女 4 小 計 15 合 計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7
38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陸 訓練與宣導 一 防制洗錢宣導 本局各外勤處站平日對外須宣導保防 廉政及洗錢防制工作 係以 公益性活動場合為主 對象為機關團體 學校 民間團體等單位 以輕 鬆活潑等方式 介紹洗錢防制工作的範疇 讓民眾了解洗錢之危害性及 目前我國洗錢防制工作之重要性 本局臺北市調查處同仁於 103 年北投水稻節 辦理洗錢防制工作宣導 28
39 103 洗 本局高雄市調查處同仁於 2014 高雄內門宋江陣嘉年華會 辦理洗錢 防制工作宣導 錢 防 二 防制洗錢訓練 制 根據新修訂 FATF 第三十四項建議 權責機關 監理者及自律團體 應建立相關指引並提供回饋 以協助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專業人員遵 工 循全國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措施 特別是發掘及申報可疑交 易 為協助金融機構人員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所需資訊 提升金融機構 作 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品質及加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了解可疑交易之表 年 徵 並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本局洗錢防制處應金融機構之要求 派員前往各金融機構宣導防制洗錢工作 依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及專業經 報 驗與金融機構人員溝通討論 分享實際案例 闡明可疑交易之模式係屬 何種類型交易 如地下通匯 炒作股票 內線交易 企業掏空 詐欺及 29
4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網 路 賭 博 等 類 型 交 易, 此 種 分 享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在 經 驗 累 積 及 申 報 品 質 上 產 生 極 佳 的 效 果, 有 助 於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水 準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小 計 場 次 人 次 銀 行 本 國 銀 行 46 6,724 外 國 銀 行 大 陸 銀 行 2 60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0 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證 券 業 13 3,427 期 貨 業 0 0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保 險 業 24 1,748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0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2 85 合 計 ,560 30
41 柒 國 際 合 作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四 十 項 建 議,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夠 快 速 有 建 設 性 且 有 效 的 提 供 有 關 洗 錢 前 置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最 大 範 圍 之 國 際 合 作, 並 應 主 動 或 經 請 求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且 應 有 法 律 基 礎 提 供 此 種 合 作 若 有 關 機 關 需 要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安 排, 如 合 作 備 忘 錄, 應 適 時 與 最 大 範 圍 的 國 外 對 等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與 簽 署 ; 且 權 責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管 道 與 機 制, 以 有 效 傳 送 並 執 行 資 訊 或 其 他 類 型 協 助 之 請 求 有 關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與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程 序, 優 先 且 及 時 地 執 行 請 求, 並 保 護 所 接 收 之 資 訊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事 項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外 國 請 求 我 國 協 查 我 國 請 求 外 國 協 查 主 動 提 供 情 資 問 卷 及 其 他 事 項 小 計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洗 錢 防 制 工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洗 錢 犯 罪 常 為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為 有 效 打 擊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及 資 助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等, 有 賴 各 國 政 府 凝 聚 共 識 並 攜 手 合 作,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扮 演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角 色, 在 國 際 合 作 防 制 洗 錢 方 面 不 遺 餘 力 103 年 間, 我 國 與 馬 拉 威 共 和 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加 拿 大 作 年 報 31
42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布吉納法索 千里達及托巴哥 聖馬丁及尼加拉瓜共和國等 7 國簽訂 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報交換瞭解備忘錄 或協定 奠定日 後雙方情報交換之基礎 汪局長忠一先生與尼加拉瓜共和國金融分析局局長丹尼斯 孟布列紐 Denis Membreno Rivas 先生簽署關於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與大 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合作協定 三 輔導越南與柬埔寨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聯盟 我國為艾格蒙聯盟聯絡發展工作組成員 輔導其他國家建置功能完 整的金融情報中心成為艾格蒙聯盟會員為該工作組的工作重點 我國已 於 98 年協助蒙古金融情報中心成為正式會員 為履行工作組義務 並強 化國際組織之實質參與 103 年 9 月間 本局洗錢防制處與法國金融情報 中心共同派員赴越南河內 為該國舉辦之金融情報中心核心功能及國際 合作訓練課程擔任授課講師 以提升該國金融情報中心效能 為輔導柬 埔寨金融情報中心通過入會審查 本局洗錢防制處於 103 年 12 月間偕同 泰國反洗錢辦公室赴柬埔寨金邊進行入會資格現地考察 該國金融情報 32
43 中心之入會申請已於艾格蒙聯盟 104 年年會時認可 成為繼蒙古後 第 2 個接受我國輔導成功入會之金融情報中心 中 法 越等國金融情報中心人員於訓練課程結束後合影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與柬埔寨執法機關會談瞭解該國洗錢防制機制現況 33
4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四 國 際 合 作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洛 杉 磯 辦 公 室 於 100 年 11 月 間 調 查 拉 丁 美 洲 販 毒 集 團 時, 發 現 臺 籍 人 士 呂 在 美 國 境 內 以 進 出 口 及 販 賣 成 衣 為 掩 護, 收 取 毒 販 販 毒 所 得 協 助 洗 錢, 部 分 款 項 存 入 美 國 境 內 之 帳 戶, 另 約 有 2,700 餘 萬 美 元 匯 入 在 我 國 銀 行 帳 戶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2 年 間 接 受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及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之 請 求, 協 助 清 查 本 案 在 臺 資 金 流 向, 嗣 後 即 陸 續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美 國 司 法 部 在 103 年 9 月 初 於 案 件 成 熟 後, 依 臺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向 法 務 部 提 出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成 功 凍 結 販 毒 集 團 在 臺 洗 錢 帳 戶, 並 扣 押 帳 戶 內 不 法 所 得 達 1,500 餘 萬 美 元 34
45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作 年 報 35
46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36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0 年 1 月 間 受 理 A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該 行 客 戶 S 公 司 帳 戶 平 時 少 有 交 易,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入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99 年 12 月 28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隨 即 有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匯 入,99 年 12 月 29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又 匯 入 1 筆 5,000 萬 元 款 項, 並 於 99 年 12 月 30 日 全 數 匯 出 A 銀 行 認 為 S 公 司 帳 戶 於 4 日 內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進 出, 且 存 款 餘 額 並 無 增 加, 交 易 顯 有 異 常 ( 二 ) 涉 案 人 甲 公 司 負 責 人 陳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陳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甲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謝 係 戊 公 司 負 責 人, 郭 係 戊 公 司 財 務 協 理 戊 公 司 原 為 甲 公 司 之 曾 孫 公 司,97 年 間, 戊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出 售 大 部 分 戊 公 司 股 權 予 陳 在 香 港 成 立 之 投 資 公 司, 使 戊 公 司 形 式 上 脫 離 甲 公 司, 但 仍 受 陳 實 質 掌 控 99 年 間, 戊 公 司 因 連 年 經 營 不 善, 致 債 務 負 擔 沈 重, 雖 有 向 銀 行 申 請 貸 款 額 度, 但 銀 行 為 保 全 債 權, 要 求 戊 公 司 於 完 成 4 億 5,000 萬 元 增 資 並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後, 始 能 動 支 貸 款 陳 等 人 見 戊 公 司 之 財 務 困 境, 將 影 響 甲 公 司 及 集 團 之 財 務 運 作, 竟 意 圖 為 戊 公 司 不 法 所 有 及 免 除 陳 及 謝 連 帶 保 證 債 務 之 不 法 利 益, 以 虛 偽 增 資 方 式 達 成 動 支 貸 款 條 件, 致 聯 貸 銀 行 陷 於 錯 誤 而 連 續 撥 款 計 25 億 5,200 萬 元 嗣 後, 陳 以 虛 偽 交 易 等 手 法 以 戊 公 司 自 有 資 產 填 補 或 虛 偽 填 補 該 等 缺 口, 渠 等 所 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渠 等 不 法 情 事 臚 列 如 下 : 99 年 12 月 間, 陳 等 人 為 完 成 聯 貸 行 授 信 條 件, 由 郭 向 民 間 金 主 借 款 5,000 萬 元, 向 甲 公 司 集 團 調 度 5,000 萬 元 資 金,
47 並 洽 得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之 同 意 後 由 郭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款 1 億 元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S 公 司 即 以 該 筆 存 款 作 為 擔 保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B 銀 行 核 撥 後, 由 郭 先 轉 匯 至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帳 戶 後 隨 即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其 他 銀 行 之 帳 戶 99 年 12 月 28 日, 郭 將 前 日 貸 得 之 1 億 元 款 項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並 提 供 作 為 S 公 司 借 款 之 擔 保, 使 S 公 司 得 以 再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 郭 以 該 等 手 法 使 S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5,000 萬 元 P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元, 並 以 前 述 手 法 使 該 等 借 款 均 留 存 於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充 作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認 購 戊 公 司 股 權 之 增 資 款 戊 公 司 完 成 虛 偽 增 資 4 億 5,000 萬 元 後, 貸 款 行 即 陷 於 錯 誤 而 同 意 簽 署 契 約, 使 戊 公 司 取 得 18 億 元 之 貸 款 額 度 戊 公 司 陸 續 於 100 年 4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申 請 動 用, 貸 款 行 共 核 撥 約 25 億 5,200 萬 元 予 戊 公 司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無 力 償 付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卻 向 B 銀 行 借 款 各 2 億 5,000 萬 元 及 2 億 元, 戊 公 司 代 為 支 付 借 款 手 續 費 450 萬 元 及 利 息 337 萬 5,000 元 予 B 銀 行, 足 生 損 害 於 戊 公 司 100 年 4 月 間, 戊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於 查 核 戊 公 司 99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告 時, 發 現 前 述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之 4 億 5,000 萬 元 為 受 限 制 之 資 產, 要 求 戊 公 司 解 除 郭 以 戊 公 司 股 票 及 支 票 作 為 擔 保 向 民 間 金 主 黃 借 款 5,000 萬 元, 黃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入 S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S 公 司 5,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郭 即 將 該 筆 5,000 萬 元 匯 予 黃, 再 由 黃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至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B 銀 行 帳 戶 之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如 此 以 5,000 萬 元 循 環 轉 帳 9 次, 即 解 除 戊 公 司 4 億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為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郭 在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預 付 長 期 投 資 款 - 黃, 佯 稱 戊 公 司 將 4 億 5,000 萬 元 存 款 委 託 黃 投 資 為 完 成 前 述 解 除 質 押 之 流 程, 郭 自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提 現 420 萬 元 交 付 予 黃 等 人 作 為 報 酬, 此 等 不 必 要 之 支 出, 即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100 年 間, 為 填 補 前 述 不 實 增 資 之 資 金 缺 口, 甲 公 司 集 團 陳 等 高 層 商 議, 安 排 虛 偽 交 易 自 戊 公 司 取 得 資 金 後, 由 配 合 虛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7
48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偽 交 易 者, 以 黃 名 義 匯 回 戊 公 司, 並 由 郭 於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暫 收 款 - 黃 或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佯 稱 戊 公 司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2 億 6,000 萬 元 為 此, 戊 公 司 需 支 付 超 過 2 億 元 款 項 予 配 合 之 廠 商, 使 原 本 即 有 資 金 困 難 之 戊 公 司 遭 受 更 大 之 損 害 101 年 間, 所 剩 的 1 億 4,000 萬 元 之 缺 口, 由 甲 公 司 集 團 籌 集 2 億 元 資 產, 提 供 予 同 意 配 合 之 W 公 司 作 為 擔 保, 向 C 銀 行 借 款 1 億 9,000 萬 元, 匯 予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作 為 W 公 司 購 買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持 有 之 戊 公 司 股 票 股 款, 該 等 股 款 再 轉 至 戊 公 司 帳 戶 並 轉 作 1 億 9,000 萬 元 之 定 期 存 單 定 期 存 單 於 2 個 月 後 到 期 時 即 辦 理 解 約 並 匯 回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之 1 億 9,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甲 公 司 提 供 擔 保 資 產 之 質 押 戊 公 司 為 此 需 支 付 W 公 司 負 責 人 380 萬 元 酬 勞, 並 為 W 公 司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117 萬 餘 元 予 C 銀 行 陳 等 人 所 為 不 僅 違 背 甲 公 司 資 金 貸 予 他 人 之 相 關 規 定, 未 在 甲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中 詳 實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亦 使 戊 公 司 支 付 不 必 要 之 利 息,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久 未 往 來 之 帳 戶 突 然 有 大 額 現 金 出 入 ( 如 存 入 大 額 票 據 要 求 通 融 抵 用 ), 且 又 迅 速 移 轉 三 起 訴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4 月 間, 以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陳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之 帳 戶 開 立 於 99 年 初, 開 戶 後 幾 無 交 易 往 來,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間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移 轉, 且 帳 戶 餘 額 並 未 增 加, 顯 示 S 公 司 帳 戶 僅 作 為 資 金 中 轉 之 用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前 述 異 常 交 易 產 生 警 覺 而 向 本 局 申 報, 因 而 得 以 發 掘 本 案 並 予 以 偵 破, 該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監 控 機 制 值 得 借 鏡 分 析 人 員 於 分 析 資 金 流 向 期 間, 本 案 不 法 犯 行 亦 同 時 進 行, 且 牽 涉 層 面 極 廣, 分 析 人 員 不 侷 限 於 本 案 資 金 流 向, 同 時 蒐 集 相 關 證 據, 方 能 一 窺 本 案 全 貌, 瞭 解 全 案 涉 嫌 事 實 38
49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2 年 4 月 間 受 理 D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客 戶 廖 在 該 銀 行 設 有 證 券 股 款 交 割 帳 戶, 該 帳 戶 之 交 易 向 來 均 為 股 款 交 割, 近 日 卻 頻 繁 結 售 外 幣 領 現 結 購 外 幣 匯 往 國 外 開 立 支 票 或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提 領 大 額 現 金, 相 較 於 歷 史 交 易 模 式 顯 有 異 常,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廖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廖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乙 公 司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並 於 95 年 8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擔 任 該 公 司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Surface Mount Technology) 發 展 委 員 會 ( 下 稱 :SMT 委 員 會 ) 總 幹 事, 負 責 乙 公 司 集 團 共 通 之 SMT 所 需 設 備 耗 材 及 備 品 等 資 源 調 度 採 購 維 修 及 價 格 維 護 等 業 務, 對 於 採 購 之 供 應 商 設 備 品 牌 數 量 等 具 有 決 定 選 用 之 實 質 影 響 力 廖 與 鄧 陳 及 游 等 SMT 委 員 會 其 他 成 員, 明 知 渠 等 係 受 乙 公 司 委 任 或 僱 用 處 理 事 務, 應 本 於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依 循 公 司 相 關 流 程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為 公 司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卻 基 於 不 法 所 得 之 意 圖, 於 98 年 7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透 過 郝 向 臺 灣 及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遊 說, 如 依 實 際 交 易 金 額 或 實 際 採 購 設 備 數 量 之 一 定 比 例 給 付 佣 金 ( 或 稱 公 關 費 服 務 費 ), 即 可 保 證 取 得 採 購 資 格 保 證 減 少 砍 價 幅 度 保 證 避 免 被 抽 單 等 福 利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依 郝 指 示 將 佣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直 接 交 付 予 郝 或 匯 款 至 郝 設 立 之 境 外 人 頭 公 司 之 海 外 帳 戶 或 臺 灣 之 OBU 帳 戶 後, 由 郝 依 協 議 之 比 例 分 配 予 廖 鄧 陳 及 游 等 人 廖 等 人 即 發 揮 其 影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9
50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響 力, 協 助 有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取 得 訂 單 較 有 利 之 採 購 價 格 及 較 快 速 取 得 貨 款 等 總 計 廖 等 人 收 取 之 佣 金 達 新 臺 幣 1 億 6,000 餘 萬 元, 渠 等 所 為 使 乙 公 司 遭 廠 商 認 為 其 容 任 員 工 收 取 不 當 利 益 破 壞 公 平 誠 實 交 易 原 則 之 商 譽 損 失 喪 失 與 供 應 商 經 由 正 當 議 價 程 序 取 得 之 採 購 利 益, 並 因 而 承 受 該 等 供 應 商 為 求 維 持 利 潤 而 將 廖 等 人 所 收 取 之 佣 金 回 扣 成 本 包 含 於 報 價 金 額 中 或 減 少 議 價 空 間 之 損 害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 如 大 量 出 售 金 融 債 券 卻 要 求 支 付 現 金 之 交 易 或 頻 繁 利 用 旅 行 支 票 或 外 幣 支 票 之 大 額 交 易 而 無 正 當 原 因 或 大 額 開 發 信 用 狀 交 易 而 數 量 與 價 格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之 交 易 或 以 巨 額 ( 數 千 萬 ) 金 融 同 業 支 票 開 戶 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者 )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5 月 間, 以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廖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申 報 銀 行 落 實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瞭 解 客 戶 之 交 易 模 式, 對 於 客 戶 突 然 改 變 交 易 習 慣 產 生 警 覺, 即 時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因 而 得 以 深 入 查 得 廖 等 人 收 受 佣 金 案,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之 監 控 值 得 借 鏡 此 外,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透 由 艾 格 蒙 聯 盟 情 資 交 換 平 臺 自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得 知 案 關 人 員 海 外 異 常 金 融 活 動, 隨 即 將 相 關 資 訊 分 送 予 承 辦 檢 察 官 進 行 深 入 追 查 40
51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2 年 5 月 7 日 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碾 米 廠 負 責 人 李 因 經 營 失 利, 積 欠 銀 行 及 地 下 錢 莊 上 億 元 債 務, 為 填 補 資 金 缺 口 而 盜 賣 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保 管 之 公 糧,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偵 訊 後 認 為 有 逃 亡 串 證 之 虞 而 向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裁 定 收 押 禁 見 E 信 用 卡 公 司 於 102 年 5 月 間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林 係 李 配 偶, 林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在 高 雄 的 F 鐘 錶 公 司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多 筆 交 易, 並 於 消 費 時 通 知 發 卡 銀 行 提 高 授 信 額 度, 當 日 刷 卡 金 額 高 達 1,069 萬 元 E 信 用 卡 公 司 認 為 林 之 交 易 行 為 相 當 可 疑,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 三 ) 涉 案 情 形 林 係 李 配 偶, 亦 係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明 知 丙 公 司 於 102 年 4 5 月 間 已 陷 於 資 金 週 轉 不 靈, 渠 個 人 亦 已 無 支 付 能 力, 竟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14 時 至 17 時, 連 續 於 E 信 用 卡 公 司 之 特 約 商 店 F 鐘 錶 公 司, 持 多 張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計 57 次, 其 中 19 次 刷 卡 成 功, 消 費 金 額 共 計 1,069 萬 元, 並 在 信 用 卡 消 費 簽 帳 單 上 簽 名 交 回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致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及 多 家 發 卡 銀 行 人 員 均 陷 於 錯 誤, 而 分 別 交 付 名 錶 7 支 及 支 付 信 用 卡 款 項, 致 生 損 害 於 發 卡 銀 行 之 利 益 嗣 林 購 得 前 揭 名 錶 後, 旋 於 刷 卡 後 2 日 即 102 年 5 月 5 日 搭 機 出 境, 迄 今 未 返 國 亦 均 未 繳 款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1
52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1 月 間, 以 刑 法 詐 欺 罪 對 林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李 盜 賣 公 糧 案 為 社 會 矚 目 案 件,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後, 各 金 融 機 構 於 發 現 有 相 關 帳 戶 或 人 員 有 異 常 交 易 行 為 時, 即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E 信 用 卡 公 司 申 報 之 涉 嫌 人 配 偶 林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更 協 助 發 現 李 配 偶 林 於 案 發 前 大 量 刷 卡 後 逃 逸 之 情 事 42
53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3 年 9 月 4 日, 媒 體 報 導 郭 回 收 餿 水 油 製 成 劣 質 油 銷 售 予 丁 公 司 後 轉 賣 予 食 品 業 者,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原 諭 令 10 萬 元 交 保, 郭 稱 其 無 力 交 保, 該 署 以 涉 嫌 詐 欺 及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向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裁 定 以 5 萬 元 交 保 G 銀 行 申 報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表 示, 郭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 即 交 保 隔 日 ) 上 午 自 其 本 人 帳 戶 提 領 現 金 86 萬 元 ( 帳 戶 原 餘 額 86 萬 7,074 元 ),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郭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郭 等 人 明 知 供 人 體 食 用 油 脂 之 原 料 應 購 買 來 源 正 常 且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油 脂, 竟 基 於 不 法 所 有 之 犯 意, 自 103 年 2 月 起 購 買 不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動 物 飼 料 用 豬 油 牛 油 魚 油 ( 餿 水 油 ) 雞 油 ( 餿 水 油 ) 化 製 油 廢 食 用 油 ( 回 鍋 油 ), 以 不 詳 之 比 例 混 攙 成 劣 質 油 品 販 售 予 丁 公 司 丁 公 司 負 責 人 葉 明 知 郭 之 油 品 來 源 不 明 且 未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仍 基 於 牟 取 暴 利 之 意 圖, 向 其 購 買 後 加 工, 假 冒 為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並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油 品 販 售 予 廠 商 及 消 費 者, 侵 害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並 損 害 社 會 大 眾 之 健 康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電 視 報 章 雜 誌 或 網 際 網 路 等 媒 體 報 導 之 特 殊 重 大 案 件, 該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等 交 易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3
54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本 局 於 分 析 郭 相 關 資 訊 後, 隨 即 分 送 予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該 署 據 以 提 出 抗 告,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合 議 庭 認 為, 郭 對 油 品 流 向 交 代 不 清, 檢 方 提 供 證 據 顯 示 本 案 還 有 共 犯, 郭 領 罄 帳 戶 存 款 可 能 有 串 供 逃 亡 之 虞, 且 渠 另 涉 槍 砲 案 件 待 查, 裁 定 羈 押 禁 見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9 月 間, 以 違 反 刑 法 製 造 販 賣 陳 列 妨 害 衛 生 物 品 罪 詐 欺 及 食 品 安 全 生 管 理 法 等 罪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金 融 機 構 隨 時 注 意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遇 重 大 案 件 之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之 交 易 情 形 時, 均 即 時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該 等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除 有 助 於 偵 查 機 關 釐 清 案 情, 發 現 涉 案 人 隱 匿 資 產 或 逃 亡 之 意 圖 外, 亦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44
55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5
5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譯 按 : 本 譯 文 業 經 FATF 秘 書 處 授 權 刊 載 於 本 年 報, 但 限 於 篇 幅, 本 譯 文 並 未 包 含 附 件 部 分 原 文 請 參 閱 最 後 查 閱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1 日 Copyright FATF/OECD. All rights reserved. 第 一 章 簡 介 一 背 景 及 內 容 1.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RBA) 係 有 效 執 行 2012 年 FATF 大 會 通 過 修 正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及 武 器 擴 散 國 際 標 準 之 重 心,FATF 為 使 2007 年 金 融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更 符 合 FATF 新 標 準 4 並 反 應 公 私 部 門 在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經 驗, 故 重 新 檢 視 該 指 引 1 The FATF Report Guidance for a Risk Based Approach: The Banking Sector"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un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Investig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Justice with the authorisation of the FATF Secretariat. The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report is available on 2 本 文 係 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劉 專 門 委 員 燕 玲 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共 同 翻 譯 3 建 議 閱 讀 本 指 引 文 件 時 與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 FATF 40 項 建 議, 特 別 是 建 議 第 1 項 及 第 26 項, 及 其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其 他 相 關 FATF 文 件, 如 國 家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之 指 引 擔 任 重 要 政 治 職 務 人 士 之 指 引 或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及 金 融 普 及 性 之 指 引 4 FATF 標 準 包 括 FATF 建 議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之 解 釋 46
57 本 修 正 之 指 引 係 聚 焦 於 銀 行 業 5, 證 券 業 之 指 引 將 另 行 發 表 FATF 將 重 新 檢 視 其 他 依 FATF 於 2003 年 所 頒 建 議 撰 寫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6 2.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係 由 FATF 的 一 部 分 會 員 共 同 撰 寫, 由 英 國 及 7 墨 西 哥 共 同 主 持 該 項 計 畫, 部 分 私 部 門 亦 一 同 參 與 及 對 本 指 引 提 供 建 議 3. FATF 係 於 2014 年 10 月 會 員 大 會 中 認 可 這 份 更 新 的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二 本 指 引 之 目 的 4. 本 指 引 係 為 達 成 以 下 目 的 : (1) 簡 述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相 關 原 則 ; (2) 提 供 基 本 準 則 與 現 行 實 務 範 例, 俾 協 助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規 劃 與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領 域 ; (3) 經 由 聚 焦 於 風 險 與 風 險 抵 減 措 施, 協 助 有 效 執 行 與 監 理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 及 (4) 促 進 形 成 關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意 識 之 共 識 三 本 指 引 之 主 要 讀 者 重 要 性 及 內 容 5. 本 文 件 係 針 對 政 府 及 主 管 機 關 ( 包 括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 提 出 之 指 引, 亦 適 用 於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6. 本 指 引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第 二 章 ) 簡 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要 素, 需 與 第 二 部 分 ( 第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一 同 閱 讀, 第 二 部 分 ( 第 5 銀 行 活 動 係 指 在 FATF 詞 彙 表 裡 的 金 融 機 構 裡 從 事 的 活 動 及 交 易, 特 別 是 第 一 ( 接 受 一 般 民 眾 存 款 及 其 他 附 償 還 式 資 金 ) 第 二 ( 借 貸 ) 及 第 五 ( 發 行 並 管 理 支 付 工 具 諸 如 信 用 卡 現 金 卡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及 銀 行 本 票 電 子 貨 幣 等 ) 本 指 引 係 提 供 予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之 機 構 參 考 6 FATF 自 2007 年 6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陸 續 針 對 不 同 的 產 業 發 表 一 系 列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包 括 金 融 業 不 動 產 仲 介 業 會 計 師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貴 金 屬 及 珠 寶 經 銷 商 賭 場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金 錢 服 務 業 及 保 險 業 7 本 計 畫 係 由 FATF 會 員 ( 阿 根 廷 澳 洲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巴 西 中 國 法 國 德 國 香 港 印 度 義 大 利 日 本 墨 西 哥 西 班 牙 瑞 士 荷 蘭 英 國 ) 準 會 員 (APG 之 孟 加 拉 及 泰 國 MONEYVAL 之 波 蘭 ) 及 觀 察 員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OSC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Internationa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Supervisors GIFC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及 World Bank) 之 代 表 共 同 撰 寫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7
5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針 對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分 別 說 明 有 效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特 別 指 引 7. 本 指 引 認 為, 有 效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國 家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銀 行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及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本 指 引 說 明 了 國 家 在 設 計 及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應 考 量 之 處, 但 並 不 是 要 凌 駕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之 權 限 當 考 量 本 指 引 所 示 之 一 般 原 則 時,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可 同 時 將 國 家 脈 絡 監 理 方 法 及 法 律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8. 本 指 引 並 無 拘 束 力, 僅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及 私 部 門 之 經 驗, 以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有 效 執 行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第 二 章 FATF 架 構 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意 義 9.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8 應 辨 識 評 估 與 瞭 解 其 洗 錢 與 資 恐 之 曝 險, 並 採 取 與 風 險 相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以 有 效 抵 減 風 險 10. 於 評 估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時,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分 析 與 嘗 試 瞭 解 其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 因 此, 風 險 評 估 為 風 險 導 向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基 礎 惟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零 缺 失 之 方 法, 仍 有 可 能 在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以 辨 識 與 抵 減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風 險 時, 仍 然 發 生 不 當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於 洗 錢 / 資 恐 之 目 的 11. 經 辨 識 為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責 任 二 新 方 法 的 合 理 性 12. FATF 於 2012 年 修 正 其 40 項 建 議,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更 有 力 的 工 具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鞏 固 全 球 性 安 全 措 施 及 保 全 金 融 體 系 的 整 體 性, 以 對 抗 金 融 犯 罪 13. 其 中 重 大 修 正 之 一 為 強 化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運 8 包 括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參 見 FATF 詞 彙 表 中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義 48
59 用, 特 別 是 防 制 措 施 及 監 理 FATF 於 2003 年 之 建 議 規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得 適 用 於 部 分 領 域, 但 2012 年 之 建 議 則 將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視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架 構 之 必 要 基 礎, 此 為 適 用 於 所 有 FATF 相 關 建 議 之 上 位 概 念 要 件 14. 按 FATF 40 項 建 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允 許 各 國 於 FATF 規 範 之 架 構 內, 採 取 更 具 彈 性 之 措 施, 以 更 有 效 聚 焦 其 資 源 及 採 取 與 風 險 本 質 相 稱 之 防 制 措 施, 俾 以 更 有 效 之 方 式 專 注 其 心 力 15. 因 此,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選 項 而 已, 而 是 有 效 執 行 FATF 標 準 之 必 要 前 提 9 三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運 用 16.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明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適 用 於 以 下 相 關 事 項 : (1)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適 用 之 對 象 與 事 項 : 除 了 已 納 入 FATF 建 議 規 範 之 業 別 與 活 動, 各 國 應 延 伸 適 用 其 機 制 於 其 他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如 其 呈 現 高 度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如 其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例 如 : 該 等 業 別 或 活 動 經 評 估 後 為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者 ; (2) 如 何 監 理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之 遵 循 程 度 :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人 員 應 考 量 銀 行 本 身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抵 減, 並 認 可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裁 量 空 間, 而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進 一 步 要 求 監 理 人 員 本 身 應 運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理 ; 及 (3)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應 如 何 遵 循 : 當 機 構 所 附 隨 之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採 取 更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抵 減 該 高 風 險 亦 即 所 採 行 控 管 措 施 之 範 圍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更 強 化 相 對 地, 如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時, 標 準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可 予 以 調 降, 即 所 有 必 要 之 措 施 仍 須 適 用, 但 其 9 風 險 為 本 之 防 制 及 抵 減 措 施 的 效 能, 將 於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相 互 評 鑑 中 被 評 鑑 效 能 評 鑑 係 對 國 家 展 現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系 統 效 能 之 預 期 成 果, 評 估 其 達 成 程 度, 並 就 國 家 法 規 及 組 織 架 構 之 運 作 是 否 產 生 預 期 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鑑 員 於 判 定 該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制 度 之 缺 失 及 其 重 要 性 時, 需 要 考 量 風 險 及 基 於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容 許 的 彈 性 作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9
6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控 管 措 施 之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可 減 輕 四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面 臨 之 挑 戰 17.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可 能 面 臨 以 下 挑 戰 : ( 一 )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責 任 配 置 18. 有 效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機 制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各 國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金 融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與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銀 行 本 身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辨 識 與 評 估, 應 考 量 依 據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所 做 之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並 應 考 量 國 家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架 構, 包 括 : 任 何 規 定 之 重 大 風 險 領 域 及 任 何 法 令 規 定 之 抵 減 措 施 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銀 行 應 採 行 更 強 化 之 審 慎 審 查 措 施, 即 使 國 家 法 令 或 未 明 定 該 等 較 高 風 險 該 如 何 抵 減 ( 如 : 改 變 強 化 持 續 監 視 之 程 度 ) 19. 銀 行 得 被 賦 予 在 決 定 因 應 其 他 風 險 之 最 有 效 方 式 上 之 彈 性, 包 括 於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或 銀 行 本 身 風 險 評 估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銀 行 抵 減 此 等 風 險 之 策 略, 應 將 國 家 法 令 與 監 管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於 決 定 關 於 銀 行 得 決 定 如 何 抵 減 風 險 之 程 度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其 銀 行 業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以 及 其 監 理 人 員 之 專 業 與 資 源 ( 應 足 以 適 當 監 理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管 理, 並 對 銀 行 之 缺 失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供 關 於 銀 行 業 遵 循 程 度 及 該 業 別 因 應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方 法 等 證 據 就 新 興 金 融 服 務 業 或 法 令 與 監 理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之 國 家 而 言, 該 國 得 決 定 銀 行 未 具 備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並 得 限 縮 依 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彈 性 於 此 情 形, 以 法 令 明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定 之 執 行 方 式 或 許 較 為 妥 適, 直 到 該 業 別 之 理 解 與 經 驗 較 為 強 化 為 止 20. 在 金 融 機 構 能 力 與 遵 循 程 度 良 好 之 情 形, 亦 不 應 豁 免 對 該 金 融 機 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僅 得 允 許 主 管 機 關 更 專 注 其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風 險 之 機 構 而 已 ( 二 )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1. 取 得 正 確 及 時 與 客 觀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資 訊, 為 有 效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要 件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3 段 要 求 各 國 應 具 備 相 關 機 制, 俾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資 訊 予 所 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金 融 機 50
61 構 與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當 資 訊 無 法 提 供 時 ( 如 :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風 險 之 資 料 並 不 適 當, 或 主 管 機 關 因 資 訊 敏 感 性 致 無 法 分 享 資 訊, 或 取 得 資 訊 之 管 道 受 限 於 資 訊 審 查 或 資 料 保 護 規 定 ), 銀 行 將 無 法 正 確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致 無 法 適 當 評 估 與 抵 減 風 險 ( 三 )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2.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必 須 決 定 已 辨 識 之 洗 錢 / 資 恐 威 脅 將 造 成 何 種 影 響 應 對 於 已 取 得 之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風 險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以 及 如 風 險 發 生 時, 對 個 別 銀 行 銀 行 業 及 可 能 對 整 體 國 家 經 濟 系 統 性 金 融 機 構 將 造 成 之 影 響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通 常 可 分 類 為 低 中 與 高, 以 及 各 類 別 間 之 可 能 組 合 ( 如 : 中 - 高 ; 低 - 中 等 ) 此 分 類 係 為 協 助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並 協 助 區 分 風 險 之 優 先 順 序 因 此,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評 估 不 僅 是 量 化 與 質 化 資 訊 之 蒐 集 而 已, 而 係 有 效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之 基 礎, 並 應 隨 時 更 新 以 維 持 其 關 聯 性 23. 評 估 與 瞭 解 風 險 係 指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有 符 合 適 格 性 具 專 業 性 與 值 得 信 賴 之 人 員 其 人 員 亦 應 具 備 執 行 此 任 務 之 專 業 技 術, 並 足 以 因 應 銀 行 營 運 上 之 複 雜 度 ( 四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4.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銀 行 各 國 與 主 管 機 關 於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針 對 已 辨 識 出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決 定 最 適 當 與 有 效 之 抵 減 方 式 亦 即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情 形, 應 採 取 較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管 理 與 抵 減 風 險 ; 於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則 得 採 取 豁 免 或 簡 化 措 施 (1) 各 國 欲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應 評 估 此 等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能 夠 證 明 其 為 低 風 險 且 符 合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6 段 所 述 任 一 豁 免 情 況 之 特 定 要 件 風 險 評 估 之 複 雜 程 度 將 取 決 於 機 構 業 別 或 交 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型 態, 以 及 有 利 於 豁 免 條 件 之 交 易 地 域 (2) 各 國 與 銀 行 欲 適 用 簡 化 措 施, 應 對 該 類 別 客 戶 或 產 品 之 相 關 風 險 進 行 評 估, 且 應 證 明 其 涉 及 較 低 度 之 風 險, 並 應 定 義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程 度 與 強 度 特 定 FATF 建 議 對 於 此 一 般 性 原 則 如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1
6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52 何 適 用 於 特 定 要 件 有 更 詳 細 之 規 範 ( 五 ) 形 塑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共 識 25.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有 效 性 取 決 於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內 容 適 用 之 方 式 及 如 何 處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等 事 項 之 共 識 除 了 明 定 裁 量 程 度 之 法 令 規 定 外, 銀 行 需 處 理 其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此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就 特 定 議 題 提 供 銀 行 指 引 具 相 當 重 要 性, 此 將 有 利 於 銀 行 瞭 解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之 期 待, 並 以 風 險 導 向 之 方 式 履 行 其 法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間 持 續 有 效 之 溝 通, 為 順 利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26. 主 管 機 關 應 認 知 在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下, 並 非 所 有 銀 行 將 採 取 相 同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措 施, 且 單 一 不 具 重 要 性 之 具 體 風 險 事 件 不 必 然 使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完 整 性 無 效 相 反 的, 銀 行 應 瞭 解 彈 性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其 實 施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控 管 措 施 27. 各 國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量 對 所 有 納 入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範 之 組 織 予 以 有 效 監 理 之 需 求, 俾 有 助 於 所 有 銀 行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及 避 免 較 高 風 險 之 活 動 遁 入 未 有 充 分 或 適 當 監 理 之 機 構 ( 六 ) 金 融 包 容 性 (financial inclsion) 28. 金 融 排 除 (financial exclusion) 並 不 自 動 等 同 於 低 或 較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反 而 為 全 面 性 評 估 之 一 項 因 素 金 融 排 除 對 個 人 與 企 業 均 將 造 成 影 響, 且 有 相 當 多 成 因 就 個 人 而 言, 其 原 因 包 括 較 差 之 信 用 狀 況 或 客 戶 前 科 紀 錄,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不 應 僅 因 客 戶 為 金 融 排 除 對 象, 而 對 該 客 戶 適 用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或 豁 免 措 施 29.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將 有 助 於 金 融 包 容 性, 特 別 是 對 於 使 用 受 管 理 金 融 體 系 有 困 難 之 低 收 入 個 人 而 言 當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各 國 得 基 於 經 證 明 之 低 風 險, 對 特 定 案 件 豁 免 FATF 相 關 建 議 10 之 適 用 上, 或 允 許 金 10 如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形 之 一 般 原 則,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包 括 禁 止 金 融 機 構 保 有 匿 名 帳 戶 或 使 用 虛 構 化 名 之 帳 戶 但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2 段 及 第 6 段 指 出 : 各 國 亦 得 在 嚴 格 限 制 條 件, 且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情 形 下, 對 特 定 類 別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得 不 必 適 用 某 些 建 議 之 要 求 ", 及 各 國 得 決 定 不 執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要 求 採 取 特 定 措 施 之 部 分 建 議 :(a)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低 風 險, 且 有 嚴 格 限 制 及 證 明 為 合 法 情 形, 並 有 關 特 殊 類 型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人 員 已 有 部 分 國 家 在 其 金 融 包 容 性 政 策 中 採 取 該 等 豁 免 措 施
63 融 機 構 於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案 件 上, 採 取 較 彈 性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金 融 包 容 性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透 明 度 與 資 金 流 向 之 可 追 蹤 性 第 三 章 監 理 機 關 之 指 引 30.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旨 在 發 展 與 已 辨 別 風 險 相 稱 之 防 制 或 抵 減 措 施 就 監 理 而 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除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分 配 資 源 之 方 式 外, 亦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有 助 於 銀 行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監 理 模 式 一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監 理 31. 建 議 第 26 項 要 求 各 國 對 銀 行 實 施 適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法 規 與 監 理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並 要 求 各 國 監 理 機 關 依 據 其 對 該 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以 及 實 地 檢 查 與 場 外 監 控 所 取 得 與 銀 行 風 險 側 寫 相 關 之 所 有 資 訊, 配 置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領 域 表 1: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之 報 告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 包 括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銀 行 業 與 證 券 業 之 監 理 單 位 ) 於 2013 年 10 月 發 布 關 於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反 洗 錢 與 反 資 恐 監 理 之 初 步 報 告 (Preliminary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isk-based supervision) 本 報 告 係 以 FATF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礎, 說 明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內 涵, 並 列 舉 一 系 列 自 評 問 卷 供 監 理 人 員 自 評 與 檢 視 其 監 理 方 法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準 則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 於 2014 年 1 月 發 布 相 關 準 則 (Guidelines), 以 利 銀 行 將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納 入 其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該 等 準 則 旨 在 協 助 執 行 FATF 於 2012 年 頒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恐 及 大 規 模 武 器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並 非 使 其 對 FATF 標 準 作 另 外 的 解 釋, 不 論 是 強 化 或 減 弱 之 解 釋 FATF 發 表 的 指 引 提 供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一 般 性 架 構,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更 詳 細 指 引, 可 參 閱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文 件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3
6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32. 監 理 機 關 應 瞭 解 整 體 銀 行 業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曝 險 及 個 別 銀 行 或 銀 行 集 團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監 理 機 關 可 引 用 不 同 的 資 源 以 辨 識 及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3. 就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可 利 用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國 內 與 國 際 之 態 樣 報 告 與 監 理 專 業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回 饋 資 訊 等 資 源 34. 就 個 別 銀 行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監 理 機 關 應 衡 酌 固 有 風 險 (inherent riks) 之 程 度, 包 括 銀 行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性 質 與 複 雜 度 銀 行 規 模 商 業 模 式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與 會 計 資 訊 營 運 管 道 客 戶 類 型 營 運 所 在 地 等 監 理 機 關 亦 應 檢 視 銀 行 現 行 控 管 程 序,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之 品 質 內 部 監 理 功 能 之 運 作 狀 況 等 35. 部 分 資 訊 可 經 由 審 慎 監 理 程 序 取 得, 其 他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之 資 訊, 則 包 括 管 理 階 層 適 格 性 遵 循 功 能 等 資 訊 上 開 資 訊 之 取 得 涉 及 審 慎 監 理 機 關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機 關 間 之 資 訊 分 享 與 合 作, 特 別 是 上 開 監 理 功 能 分 屬 不 同 機 關 時 36. 此 外, 其 他 與 銀 行 相 關 之 監 理 機 關, 如 :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執 法 機 關 等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亦 有 助 於 決 定 銀 行 得 有 效 管 理 其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之 程 度 37. 監 理 機 關 應 定 期 於 個 別 銀 行 情 況 改 變 時 或 相 關 新 威 脅 產 生 時, 檢 視 其 對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側 寫 ( 二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8.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監 理 機 關 將 監 理 資 源 專 注 於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之 領 域 即 監 理 機 關 應 依 據 整 體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程 度, 決 定 其 定 期 評 估 之 頻 率 與 強 度 ; 亦 即 對 所 有 銀 行 實 施 詳 細 的 監 理 方 式 並 不 可 行, 監 理 機 關 應 將 洗 錢 / 資 恐 較 高 風 險 之 處 列 為 優 先, 不 論 是 就 個 別 銀 行 而 言, 或 銀 行 在 特 定 業 別 的 營 運 而 言 39. 監 理 機 關 調 整 其 監 理 方 式 之 案 例 : (1) 調 整 核 准 事 項 之 審 查 密 度 : 對 於 為 避 免 罪 犯 及 其 關 係 人 成 為 銀 行 具 控 制 權 之 大 股 東 適 格 性 審 查, 監 理 機 關 可 調 整 其 審 查 所 需 資 訊 程 度 如 : 該 業 別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即 某 商 業 活 動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機 會 較 低, 監 理 機 關 可 僅 依 文 件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 如 風 險 較 高 時, 則 可 進 一 步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54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落 實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項 第 十 一 項 建 議 及 其 註 釋,
More information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高教参考(2015年第1辑)
编 者 按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教 育 进 行 了 多 次 改 革 当 初, 教 育 面 临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文 革 期 间 所 破 坏 的 教 育 教 学 系 统 进 行 恢 复, 开 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教 育 改 革 是 1985 年 出 台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决 定 指 出 :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書冊C_ _2356.indb
38D 1933 2356 9.00 111,175,886 1.00 101 7 9 (i)(ii) (i)(ii) i 6D 6D 6D 6D 6D 708 707 6D 6D ii S S iii iv ... 1... 6... 7... 10... 12... 44... 53... 54... 58 v 32 1 2356 0440 2.00 1 2 45 6 155 2 82,416,917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13 15
2016 5 19 13 15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in English.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from the offices of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t 55 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中 国 环 境 现 状 与 政 策 评 论 第 一 章 水 污 染 中 国 当 前 的 总 体 水 污 染 状 况 是 相 当 严 重 的, 尽 管 城 市 工 业 水 污 染 的 发 展 势 头 得 到 了 一 定 的 控 制, 但 以 生 活 污 水 和 农 村 化 学 品 流 失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面 源 污 染 又 呈 现 迅 速 上 升 的 欠 势, 而 且 更 加 难 以 控 制
More information北 美 医 学 基 金 会 和 教 育 基 金 会 首 席 执 行 官 丁 文 京 来 我 院 访 问 交 流 韩 国 仁 丨 丨 医 疗 集 团 代 表 团 来 我 院 参 观 交 流 我 院 与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签 署 友 好 合 作 医 院 协 议 书 " 首 届 甘 肃 省 萃
探 究 百 年 历 史 彳 搭 建 交 流 平 台 丨 展 现 二 院 风 采 〇 兰 州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院 刊 扬 规 范 之 帆 起 年 度 新 航 规 范 管 理 创 新 机 制 科 学 发 展 明 天 的 承 诺 : 护 航 二 院 腾 飞 共 泛 梦 想 之 舟 母 亲 河 畔 的 微 笑 大 医 精 城 德 为 先 本 期 封 面 : 扬 帆 起 肮 0 时 讯 0 学 科 0
More information???????
全 球 反 腐 敗 規 定 I. 目 的 世 界 上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法 律 認 定 給 予 或 提 供 或 收 受 賄 賂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腐 敗 性 支 付 都 構 成 犯 罪, 同 時 也 會 使 伊 頓 公 司 和 員 工 本 人 被 處 以 罰 金 乃 至 鋃 鐺 入 獄 這 些 反 腐 敗 法 ( 包 括 美 國 反 海 外 腐 敗 法 FCPA) 認 定,
More information(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1...2...3...4...6...7...8...10... 11...14...16...17...23...25...26...28...30...30 I ...31 10...33...36...39...40...42...44...47...49...53...53 TOP10...55...58...61...64...65...66...68...69...72...73
More information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自 進 入 臺 灣 大 學 迄 今, 不 覺 已 過 五 個 年 頭, 趕 在 學 期 的 最 後 幾 天 終 於 將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並 順 利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常 想 自 己 是 否 天 資 愚 魯? 還 是 時 過 然 後 學, 則 勤 苦 而 難 成? 或 兩 者 皆 是?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當 接 到 臺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錄 取 通
More information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 1 - 1.1 1-2 - - 3-2 2.1 2.2 - 4-2.3 2.4 3 3.1 3.1.1 3.1.2 3.2 3.2.1 3.2.2-5 - 3.2.3 3.3-6 - 4 4.1 4.1.1 4.1.2-7 - 4.2 4.3 4.3.1 4.3.2-8 - - 9-4.3.3 4.4 4.4.1 4.4.2 4.5-10 - 4.6 4.7-11 - - 12 - 4.8 4.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創 世 紀 18:1-19:38; 所 多 瑪, 蛾 摩 拉 的 審 判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你 有 沒 有 吃 過 交 通 的 罰 單? 當 你 收 到 的 時 候, 你 的 感 覺 如 何? 你 覺 得 應 該 呢? 還 是 覺 得 不 公 平?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More information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I...1...7...10 3...15...16 :...20...24...25...26...27...32...37...39...45...47 " "...50...59...77...79...81...89...93... 100 ... 103... 106...111... 115... 119... 124... 125... 126... 130... 134... 138...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論 未 央 天 的 義 理 與 人 情 學 生 姓 名 : 陳 樂 汶 學 生 編 號 :1082756 指 導 老 師 : 司 徒 秀 英 博 士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2005 內 容 提 要 明 末 清 初 是 我 國 戲 曲 的 豐 盛 時 期, 無 論 是 曲 科 白 及 戲 曲 內 容 上 已 達 至 成 熟 的 階 段, 尤 其 在 戲 曲 題 材 方 面 極 為 多 元 化, 有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A. 引 言 審 計 署 曾 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編 配 及 運 用 進 行 審 查 背 景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 第 2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以 達 致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報 告 內 容 1. 引 言 2. 運 輸 科 的 主 要 職 責 3. 運 輸 科 的 環 保 目 標 4. 環 境 管 理 和 環 保 工 作 表 現 陸 路 及 水 上 交 通 優 先 發 展 高 效 率 和 環 保 的 運 輸 模 式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及 改 善 轉 乘 安 排 加
二 零 一 零 年 環 保 工 作 報 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報 告 內 容 1. 引 言 2. 運 輸 科 的 主 要 職 責 3. 運 輸 科 的 環 保 目 標 4. 環 境 管 理 和 環 保 工 作 表 現 陸 路 及 水 上 交 通 優 先 發 展 高 效 率 和 環 保 的 運 輸 模 式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及 改 善 轉 乘 安 排 加 強 改 善 行 人 設
More information(i) (4)0.10 (1) 0.40 (ii) (iii) (i) (ii) ,000,000125,000,000 1,250,000, (iv) 3,750,000, ,000,000 1,250,000,00
362 1 (i) (4)0.10 (1) 0.40 (ii) (iii) (i) 0.30 0.40 0.10 (ii) 0.40 0.10 500,000,000125,000,000 1,250,000,0000.10 (iv) 3,750,000,000 125,000,000 1,25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0 (v) (vi) 2 1,837,370,000
More information奥运档案(三).doc
I...1...2...2...3...5...9...10...10...12...14...15...16...16...17...18...20...21...24...25 II...25...27...28...29...31...32...33...33...34...34...36...37...38...39...40...41...42...43...44...45...45 2008...4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锦州港年度报告全文.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6,802 28,706 21,603 4,891 6,085 2002 9 30 5,000 4,287 97,374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More information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Cover for BFTB.PDF
Specifications for Principal Jobs Banking and Finance Industry Banking and Finance Industry Training Board Vocational Training Council i Mr R.G. Searle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原则
ALI/UNIDROIT * ALI 2004 5 UNIDROIT 2004 4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Key word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
2 年 第 9 周 2.2.2-2.2.27 26 年 第 7 周 : 受 春 节 影 响, 一 二 级 市 场 无 供 应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供 应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