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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 言 PREFACE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國 際 規 範 並 強 化 國 內 相 關 機 制, 其 目 的 除 為 遏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以 掩 飾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外, 亦 在 健 全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秩 序 維 持 其 正 常 運 作, 並 協 助 其 與 國 際 金 融 接 軌, 使 我 國 不 致 被 排 除 於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之 外, 民 眾 也 可 安 全 及 便 利 地 使 用 金 融 管 道 從 事 資 金 移 轉 之 交 易 此 係 身 為 國 際 社 會 成 員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我 國 當 然 不 能 置 身 於 外 為 此, 除 積 極 參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務 活 動, 引 入 最 新 國 際 標 準 準 則 與 指 引 作 為 參 考,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莫 不 戮 力 於 改 善 尚 未 完 全 遵 循 國 際 標 準 之 缺 失, 以 提 升 我 國 聲 譽, 並 協 助 金 融 業 在 國 際 間 之 發 展 為 履 行 艾 格 蒙 聯 盟 (EG) 會 員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並 拓 展 實 質 外 交,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9 月 派 員 赴 越 南 河 內, 與 法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為 越 南 舉 辦 之 提 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課 程 擔 任 講 師, 進 行 相 關 經 驗 交 流, 協 助 提 升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效 能 ; 另 於 103 年 12 月 派 員 赴 柬 埔 寨 金 邊, 與 泰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評 鑑 該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運 作 情 形, 成 功 輔 導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於 104 年 成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會 員 國 家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需 要 公 私 等 相 關 部 門 的 共 同 參 與 及 配 合, 始 能 發 揮 其 最 大 效 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及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就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進 行 簡 報 及 意 見 交 流, 藉 此 凝 聚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ATF) 為 協 助 各 國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各 項 國 際 標 準, 於 103 年 10 月 發 表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兩 篇 專 報,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特 翻 譯 成 中 文 收 錄 於 本 年 報, 俾 供 相 關 機 關 及 私 部 門 參 考, 並 與 實 務 運 作 充 分 結 合, 尚 請 不 吝 指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局 長 謹 識 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I

6 編 輯 說 明 Editorial Note 編 輯 說 明 一 編 輯 目 的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於 2012 年 2 月 修 正 之 40 項 建 議 中 第 33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維 護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之 效 能 與 效 率 的 綜 合 性 統 計 數 據, 包 括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受 理 及 分 送,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案 件 之 偵 查 起 訴 判 決, 財 產 之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及 司 法 互 助 或 其 他 國 際 請 求 合 作 案 件 之 統 計 因 此, 本 年 報 係 彙 整 一 年 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及 各 司 法 機 關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工 作 之 資 料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二 編 輯 內 容 ( 一 ) 本 年 報 分 下 列 五 個 部 分 : 1. 組 織 簡 介 2. 工 作 概 況 ( 含 統 計 圖 表 資 料 ) 3. 重 要 案 例 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及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5.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 二 ) 本 年 報 係 依 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有 關 資 料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偵 結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加 以 統 計 彙 整 三 凡 例 ( 一 ) 本 年 報 所 用 各 項 單 位, 年 度 以 國 曆 為 準, 惟 國 外 資 料 以 西 元 紀 年 為 準 可 疑 交 易 與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以 下 簡 稱 大 額 通 貨 交 II

7 易 ) 報 告, 以 及 海 關 攜 帶 現 金 入 出 境 之 通 報, 以 件 為 單 位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起 訴 與 各 級 法 院 審 判 之 洗 錢 案 件 以 案 為 單 位,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準 情 形 特 殊 者 分 別 於 各 該 表 ( 圖 ) 中 說 明 ( 二 ) 各 項 數 字 之 百 分 比,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總 數 與 小 數 點 間 或 略 有 差 異 四 本 年 報 倉 促 付 梓, 錯 誤 及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敬 請 不 吝 賜 教, 俾 以 訂 正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III

8 目錄 CONTENTS 序言... I 編輯說明... II 第一部分 組織簡介... 1 第二部分 工作概況... 7 壹 策略研究... 8 一 改進部分法制面缺失... 8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9 三 參與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法規 四 舉辦銀行業防制洗錢業務座談會 貳 受理金融機構可疑交易之申報 一 可疑交易報告申報情形 二 本局洗錢防制處處理情形 三 可疑交易地區分布 四 可疑交易月份分布 五 可疑交易對象年齡層分布 六 可疑交易金額分布 參 受理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之申報 一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情形 二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金額分布 三 本局洗錢防制處受理查詢情形 肆 受理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 一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申報資料之 通報件數 二 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與出境通報資料月 IV

9 份 分 布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一 防 制 洗 錢 宣 導 二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柒 國 際 合 作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三 輔 導 越 南 與 柬 埔 寨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加 入 艾 格 蒙 聯 盟 四 國 際 合 作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 中 譯 ) 貳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中 譯 ) 第 五 部 分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V

10 目 錄 CONTENTS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5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5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圖 H:102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VI

11 第 一 部 分 組 織 簡 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

12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國 際 間 鑑 於 毒 品 犯 罪 所 獲 得 巨 額 利 潤 和 財 富, 使 得 犯 罪 集 團 能 夠 滲 透 腐 蝕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合 法 商 業 或 金 融 企 業, 以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因 此 於 1988 年 維 也 納 會 議 時, 訂 定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及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簡 稱 維 也 納 公 約 ) 即 要 求 締 約 國 立 法 處 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七 大 工 業 國 體 認 到 毒 品 犯 罪 的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故 於 1989 年 之 高 峰 會 議 中 決 議 設 置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 稱 :FATF), 並 於 1990 年 制 訂 四 十 項 反 洗 錢 建 議, 於 1996 年 FATF 修 正 四 十 項 建 議, 更 要 求 將 處 罰 洗 錢 的 前 置 犯 罪 擴 大 至 毒 品 犯 罪 以 外 其 他 的 重 大 犯 罪 行 為 我 國 政 府 洞 察 洗 錢 犯 罪 之 危 害 性,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草 案, 於 民 國 ( 下 同 )85 年 10 月 23 日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並 奉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自 86 年 4 月 23 日 施 行 歷 經 18 年 餘 的 實 務 運 作, 已 獲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高 度 肯 定, 惟 針 對 所 遭 遇 的 實 際 問 題, 先 後 於 92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及 98 年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以 符 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的 要 求 及 兼 顧 實 務 運 作 之 需 要 為 防 杜 重 大 犯 罪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等 管 道 遂 行 洗 錢, 並 於 交 易 之 際 發 現 前 置 犯 罪 與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法 律 均 課 以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之 義 務,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亦 同 而 負 責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機 構, 即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 本 局 ) 於 86 年 4 月 23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成 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業 務 另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經 總 統 於 同 年 12 月 19 日 命 令 公 布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組 織 法 第 2 條 第 7 款 明 定 本 局 掌 理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第 3 條 明 定 本 局 設 洗 錢 防 制 處, 而 98 年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第 7 條 第 8 條 與 第 10 條, 明 定 本 局 為 該 法 受 理 申 報 通 報 之 機 構 洗 錢 防 制 處 現 有 人 員 24 人 組 織 分 工 及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A 與 B 103 年 業 務 經 費 為 172 萬 餘 元 依 97 年 10 月 17 日 修 正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處 務 規 程 第 9 條, 洗 錢 防 制 處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策 略 之 研 究 及 法 規 之 協 商 訂 定 2.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2

13 3.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資 料 與 海 關 通 報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攜 帶 大 額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國 境 資 料 之 受 理 分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4. 國 內 其 他 機 關 洗 錢 案 件 之 協 查 及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5. 與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有 關 機 構 之 資 訊 交 換 跨 國 洗 錢 案 件 合 作 調 查 之 聯 繫 規 劃 及 執 行 6.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工 作 手 冊 之 編 修 與 資 料 之 建 檔 及 管 理 7.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事 項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 七 大 工 業 國 於 1989 年 巴 黎 舉 行 之 高 峰 會 議, 體 認 到 洗 錢 行 為 對 於 銀 行 體 系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威 脅, 遂 決 議 設 置 FATF 而 FATF 負 有 了 解 洗 錢 技 術 與 趨 勢 的 責 任, 並 檢 查 各 國 對 於 洗 錢 行 為 是 否 業 已 採 取 國 際 標 準 及 制 定 措 施 加 以 防 制 為 建 立 一 般 性 適 用 之 防 制 洗 錢 基 本 架 構 並 致 力 於 防 止 犯 罪 行 為 人 利 用 金 融 體 系,FATF 乃 於 1990 年 制 定 四 十 項 建 議, 並 於 1996 年 及 2003 年 修 正, 以 掌 握 洗 錢 威 脅 的 發 展, 為 因 應 2001 年 美 國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於 2001 年 制 定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九 項 特 別 建 議,2012 年 2 月 FATF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打 擊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與 武 器 擴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將 原 四 十 項 防 制 洗 錢 建 議 及 九 項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特 別 建 議 整 併 及 修 正, 另 加 入 反 資 助 大 規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建 議 3

14 組 織 簡 介 Introduc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FATF 會 員 國 及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FATF-Style Regional Bodies, FSRBs) 會 員 間 均 利 用 自 我 評 鑑 (Self-assessment) 或 相 互 評 鑑 (Mutual Evaluation) 等 方 式, 以 確 保 上 開 建 議 得 以 有 效 遂 行 目 前 FATF 計 有 37 個 會 員 (35 個 司 法 管 轄 體 會 員 海 灣 合 作 組 織 及 歐 洲 議 會 等 2 個 組 織 性 會 員 ) 8 個 區 域 性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為 準 會 員 (Associate Member), 可 全 程 參 與 會 員 大 會 及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 金 融 機 構 有 合 理 依 據 懷 疑 資 金 係 犯 罪 收 益 或 與 提 供 恐 怖 活 動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直 接 依 法 令 所 定 之 義 務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提 出 申 報 第 二 十 九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設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為 全 國 性 統 一 受 理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其 他 有 關 洗 錢 相 關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之 資 訊, 並 分 送 分 析 結 果 而 依 據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所 組 成 的 國 際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定 義 為 : 負 責 受 理 ( 或 經 同 意 可 提 出 請 求 ) 分 析 下 列 揭 露 之 金 融 資 訊, 並 送 交 權 責 機 關 之 全 國 性 中 央 單 位 : (i) 可 疑 的 犯 罪 財 產, 或 (ii) 國 家 法 令 所 定 之 防 制 洗 錢 資 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金 融 機 構 對 疑 似 犯 第 11 條 之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同 法 第 7 條 與 第 10 條 並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 目 前 為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目 前 為 等 值 美 金 1 萬 元 ) 均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或 通 報, 故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係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4

15 圖 A: 洗 錢 防 制 處 組 織 圖 圖 B: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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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二 部 分 工 作 概 況 103 洗 錢 防 制 壹 策 略 研 究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之 申 報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陸 訓 練 與 宣 導 柒 國 際 合 作 工 作 年 報 7

18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壹 策 略 研 究 一 改 進 部 分 法 制 面 缺 失 我 國 於 96 年 接 受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下 稱 :APG) 相 互 評 鑑 後,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均 致 力 於 改 善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缺 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下 稱 : 金 管 會 ) 陸 續 於 102 年 12 月 至 103 年 1 月 間 頒 布 銀 行 業 證 券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為 具 有 拘 束 力 之 強 制 性 遵 循 規 範, 經 APG 審 查 小 組 認 為 我 國 就 金 融 機 構 在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建 議 第 5 項 )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 建 議 第 10 項 ) 之 要 求 可 提 升 至 大 部 分 遵 循 (Large Compliance) 之 遵 循 等 級, 較 前 一 年 度 有 重 大 進 展, 因 此 將 我 國 提 升 至 一 般 後 續 追 蹤 層 級, 實 肯 定 我 國 在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努 力 之 成 果 APG(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APG 於 1997 年 設 立, 其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其 會 員 國 接 受 與 履 行 FATF 所 制 訂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及 反 武 器 擴 散 融 資 之 國 際 標 準 我 國 曾 於 2001 及 2007 年 兩 度 接 受 APG 相 互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經 APG 年 會 通 過, 對 我 國 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給 予 高 度 肯 度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為 我 國 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獲 得 最 高 評 等, 顯 示 功 能 運 作 良 好 目 前 APG 計 有 41 個 會 員 國 觀 察 員 8 國 及 27 個 國 際 組 織 觀 察 員, 並 為 FATF 之 準 會 員, 我 國 係 APG 之 創 始 會 員 國, 名 稱 係 中 華 臺 北 (Chinese Taipei) 我 國 得 以 APG 會 員 之 身 分 參 與 FATF 之 會 務 活 動 8

19 二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來臺訪問 艾格蒙聯盟 Egmont Group 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至 22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邀請來臺訪問 並拜會 洗錢防制相關主管機關 訪臺期間 Mr. Kevin Stephenson 除對我國多年 來積極參與艾格蒙聯盟會務活動 協助該聯盟訓練工作組對會員提供相 關訓練及積極輔導柬埔寨 尼泊爾及越南等國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 聯盟表達讚許及感謝外 並對如何深化我國參與艾格蒙聯盟之政策 進 行討論並交換意見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艾格蒙聯盟秘書長 Mr. Kevin Stephenson 與本局汪局長進行意見交換 作 年 報 9

2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1995 年 6 月 9 日,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在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之 艾 格 蒙 宮 (Egmont-Arenberg Palace) 集 會 決 議 設 立 艾 格 蒙 聯 盟, 為 世 界 各 國 執 法 機 關 情 資 交 換 之 重 要 平 臺, 藉 以 共 同 協 商 合 作 方 式 防 制 洗 錢, 特 別 是 情 報 交 換 範 圍 訓 練 與 技 術 分 享 我 國 係 於 1998 年 6 月 第 六 屆 年 會 時 加 入, 現 行 名 稱 為 AMLD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即 洗 錢 防 制 處 ),Taiwan 該 組 織 迄 今 有 151 個 會 員 國, 會 員 間 透 過 安 全 網 路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定 期 參 加 該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並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且 推 動 與 各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防 制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以 符 合 FATF 建 議 與 艾 格 蒙 聯 盟 成 立 之 宗 旨, 截 至 103 年 止 已 與 34 國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或 備 忘 錄 三 參 與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健 全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之 營 運 與 發 展,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便 利 之 資 金 移 轉 服 務, 金 管 會 經 行 政 院 指 示 擔 任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主 管 機 關 後 即 密 集 召 開 會 議, 邀 集 法 務 部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經 濟 部 中 央 銀 行 等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銀 行 公 會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者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及 銀 行 業 者 等 研 商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之 專 法 及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為 防 制 新 興 支 付 工 具 遭 不 法 分 子 誤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目 的, 專 法 草 案 關 於 管 理 方 法 部 分 即 要 求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之 機 制, 包 括 制 定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留 存 交 易 憑 證 等 本 專 法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並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亦 於 同 日 施 行 為 使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順 利 運 作,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亦 著 手 進 行, 包 括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8 款 指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為 其 他 經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以 落 實 洗 錢 防 10

21 制 之 遵 循, 俾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金 流 支 付 行 為 及 提 供 安 全 且 便 利 之 支 付 環 境 四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我 國 將 於 107 年 下 半 年 接 受 APG 之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此 項 評 鑑 工 作 對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推 動 極 其 重 要, 對 國 家 整 體 金 融 發 展, 亦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評 鑑 工 作 係 依 據 FATF 於 101 年 所 頒 布 之 40 項 國 際 標 準 及 102 年 頒 布 之 評 鑑 方 法 論 執 行, 為 使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相 關 法 制 與 規 範 能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均 應 主 動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本 次 評 鑑 係 以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應 用 風 險 為 本 之 方 法 為 核 心, 要 求 各 國 應 評 估 國 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依 風 險 高 低 要 求 相 關 公 私 部 門 妥 為 分 配 資 源, 採 取 相 對 應 之 抵 減 風 險 措 施, 評 鑑 團 亦 將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作 為 技 術 遵 循 及 效 能 評 鑑 之 依 據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之 機 制 除 相 關 法 制 外, 仍 需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 考 量 金 融 機 構 在 相 互 評 鑑 中 占 極 大 部 分, 亦 需 金 融 機 構 大 力 配 合 方 能 盡 功 因 此, 實 有 必 要 凝 聚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之 共 識, 合 力 推 動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籌 備 工 作, 俾 為 我 國 爭 取 最 佳 評 等, 對 我 國 經 貿 及 金 融 發 展 均 有 助 益, 且 有 助 於 實 質 外 交 之 開 展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3 年 12 月 間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座 談 會, 主 題 為 :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成 功 案 例 及 APG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邀 請 本 國 及 外 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局 長 證 期 局 局 長 保 險 局 局 長 及 銀 行 公 會 一 般 業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等 與 會 針 對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成 功 案 例 及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概 況 進 行 簡 報, 隨 後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與 會 人 員 發 問 踴 躍 互 動 熱 烈, 咸 認 此 種 與 主 管 機 關 意 見 交 流 及 與 同 業 互 動 之 場 合 相 當 重 要, 私 部 門 表 達 亟 需 公 部 門 能 更 頻 繁 地 分 享 資 訊, 協 助 私 部 門 辨 識 風 險 及 瞭 解 最 新 國 際 趨 勢, 建 立 更 健 全 之 防 制 洗 錢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以 共 同 面 對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工 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1

22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業務負責人於座談會中與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換 12

23 貳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申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二 十 項 建 議 規 定 : 若 金 融 機 構 懷 疑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相 關 資 金 係 屬 犯 罪 活 動 收 益 或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有 關 時, 應 儘 速 依 法 律 規 定,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申 報 該 可 疑 交 易 並 要 求 以 法 律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疑 似 犯 洗 錢 罪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過 濾 及 分 析, 分 送 予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或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6,890 件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依 申 報 機 構 處 理 情 形 發 生 地 區 申 報 月 份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及 申 報 之 交 易 金 額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占 92.7%, 可 疑 交 易 有 42.9% 發 生 於 臺 北 市, 交 易 對 象 之 年 齡 層 有 51.8% 分 佈 於 31 歲 至 60 歲 間, 交 易 金 額 則 有 28.5% 為 50 萬 元 以 下 之 交 易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01 至 表 07 及 圖 C 至 圖 E) 一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情 形 表 01: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6,389 外 國 銀 行 22 信 用 合 作 社 34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15 證 券 商 6 期 貨 商 0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保 險 公 司 4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4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21 信 用 卡 公 司 3 合 計 :6,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3

2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02: 近 5 年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4,536 7,514 6,137 6,266 6,890 二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處 理 情 形 表 03:103 年 受 理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統 計 表 處 理 情 形 件 數 移 送 本 局 辦 案 單 位 643 函 移 送 警 政 及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254 結 案 存 參 5,934 分 析 中 55 國 際 合 作 3 其 他 1 合 計 :6,890 註 : 本 表 統 計 時 間 點 為 104 年 7 月 31 日 三 可 疑 交 易 地 區 分 布 表 04: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2,959 雲 林 縣 47 新 北 市 1,045 嘉 義 市 91 基 隆 市 49 嘉 義 縣 17 宜 蘭 縣 40 臺 南 市 232 桃 園 市 575 高 雄 市 416 新 竹 市 218 屏 東 縣 35 新 竹 縣 119 花 蓮 縣 12 苗 栗 縣 70 臺 東 縣 6 臺 中 市 773 澎 湖 縣 0 彰 化 縣 144 金 門 縣 4 南 投 縣 38 連 江 縣 0 合 計 :6,890 14

25 圖 C: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四 可 疑 交 易 月 份 分 布 表 05:103 年 各 月 份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工 作 年 報 15

26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五 可 疑 交 易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布 表 06: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統 計 表 年 齡 分 類 人 數 20 歲 以 下 ( 含 ) 歲 至 30 歲 歲 至 40 歲 1, 歲 至 50 歲 1, 歲 至 60 歲 1, 歲 至 70 歲 歲 以 上 其 他 1,817 合 計 :6,890 圖 D: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對 象 年 齡 層 分 析 圖 20 歲 以 下 ( 含 ) 1% 21 歲 至 30 歲 8% 31 歲 至 40 歲 17% 41 歲 至 50 歲 19% 51 歲 至 60 歲 16% 61 歲 至 70 歲 9% 71 歲 以 上 4% 其 他 26% 1 其 他 : 係 指 公 司 行 號 及 非 法 人 團 體 等 16

27 六 可 疑 交 易 金 額 分 布 表 07: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50 萬 元 ) 1,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 萬 元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89 合 計 :6,890 圖 E:103 年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50 萬 元 以 下 ( 含 ) 28.5%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50 萬 元 ) 14.3%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8%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10.7%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3.5%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7.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9%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2% 作 年 報 17

28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參 受 理 金 融 機 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申 報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本 局 受 理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 即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 資 料, 而 依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新 臺 幣 50 萬 元 ( 含 等 值 外 幣 ), 本 局 於 受 理 後 由 洗 錢 防 制 處 進 行 建 檔 另 依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作 業 要 點 ( 法 務 部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檢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規 定,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亦 受 理 本 局 各 處 站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警 察 機 關 等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103 年 度 共 受 理 申 報 4,107,745 件, 依 申 報 機 構 申 報 金 額 等 進 行 統 計 及 分 析,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申 報 件 數 約 77.7%, 交 易 金 額 有 74.55% 為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間 之 交 易 ; 103 年 度 受 理 查 詢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件 數 為 124,251 件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8 至 表 11 及 圖 F) 一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情 形 表 08:103 年 各 類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件 數 統 計 表 申 報 機 構 件 數 本 國 銀 行 3,192,726 外 國 銀 行 28,721 信 用 合 作 社 178,987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340,851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355,300 保 險 公 司 11,160 銀 樓 業 0 合 計 :4,107,745 18

29 表 09: 近 5 年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3,637,884 3,836,757 3,726,585 3,995,726 4,107,745 二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分 布 表 10: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3,062,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893,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97,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39,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8,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2,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4,434 合 計 :4,107,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9

3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圖 F:103 年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金 額 分 析 圖 5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含 50 萬 元 ) 74.55%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21.75%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2.36%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0.97%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0.2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11% 三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受 理 查 詢 情 形 表 11: 近 5 年 受 理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查 詢 筆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筆 數 統 計 68,776 82, , , ,251 20

31 肆 受 理 旅 客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三 十 二 項 建 議 規 定 : 各 國 應 該 有 相 關 措 施 可 以 偵 測 現 金 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之 跨 國 運 送, 包 括 憑 藉 申 報 制 度 或 其 他 揭 露 制 度 ; 各 國 應 確 保 相 關 機 關 有 法 律 授 權, 可 以 對 被 疑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或 洗 錢 有 關 或 未 據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攔 截 或 扣 留 ; 各 國 應 確 保 對 於 不 實 申 報 或 揭 露 之 當 事 人 予 以 有 效 適 當 與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若 該 筆 現 金 或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金 融 工 具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洗 錢 或 相 關 前 置 犯 罪 有 關 時, 各 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相 關 法 律, 俾 對 該 等 現 金 和 金 融 工 具 加 以 沒 收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下 列 之 物, 應 向 海 關 申 報 ;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通 報 : 一 總 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外 幣 現 鈔 二 總 面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有 價 證 券 依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所 謂 一 定 金 額 係 指 1 萬 美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103 年 度 海 關 受 理 申 報 後 再 向 本 局 通 報 共 18,781 件, 72.9% 為 100 萬 元 以 下 之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2 至 表 15 及 圖 G) 一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申 報 資 料 之 通 報 件 數 表 12: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出 入 境 件 數 入 境 16,459 出 境 2,322 合 計 18,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1

32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表 13: 近 5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件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件 數 統 計 7,655 8,378 8,726 14,273 18,781 二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月 份 分 布 表 14:103 年 各 月 份 通 報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統 計 表 月 份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件 數 1,228 1,164 1,427 1,635 1,652 1,453 1,620 1,412 1,564 1,921 1,993 1,712 三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資 料 金 額 分 布 表 15: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0 萬 元 以 下 13,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31 合 計 :18,781 22

33 圖 G:103 年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及 有 價 證 券 入 境 與 出 境 通 報 金 額 分 析 圖 100 萬 元 以 下 72.9%( 含 100 萬 元 )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19.2%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300 萬 元 ) 3.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2.9%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1%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2,000 萬 元 ) 0.2%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0.2%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3

3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伍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本 局 透 過 法 務 部 檢 察 書 類 檢 索 系 統, 針 對 全 國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援 引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等 洗 錢 罪 起 訴 ( 含 緩 起 訴 及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 案 件 之 前 置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洗 錢 金 額 洗 錢 管 道 洗 錢 方 法 及 被 告 資 料 等, 列 入 統 計 並 加 以 分 析, 俾 瞭 解 103 年 度 我 國 有 關 洗 錢 犯 罪 之 概 況 及 趨 勢 103 年 度 洗 錢 罪 起 訴 案 件 共 19 件, 洗 錢 金 額 總 計 為 7 億 5,690 萬 1,128 元 ( 詳 細 統 計 及 分 析 情 形 詳 表 16 至 表 21 及 圖 H) 一 洗 錢 案 件 類 型 表 16: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類 型 罪 名 及 移 送 ( 偵 查 ) 機 關 統 計 表 犯 罪 類 型 罪 名 調 查 局 檢 察 署 警 政 署 總 計 一 般 刑 案 收 受 贓 物 罪 一 般 刑 案 合 計 詐 欺 罪 經 濟 犯 罪 非 銀 行 收 受 存 款 特 別 背 信 不 履 行 交 割 經 濟 犯 罪 合 計 收 取 回 扣 貪 污 犯 罪 藉 勢 藉 端 勒 索 財 物 收 受 賄 賂 貪 污 犯 罪 合 計 總 計

35 二 洗 錢 案 件 金 額 分 布 表 17: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統 計 表 金 額 件 數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2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2 合 計 :19 圖 H: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金 額 分 析 圖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10 萬 元 以 下 ( 含 10 萬 元 ) 10.5% 10 萬 元 至 100 萬 元 ( 不 含 10 萬 元 ) 5.0%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 不 含 100 萬 元 ) 31.5% 5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 不 含 500 萬 元 ) 16.0% 1000 萬 元 至 2000 萬 元 ( 不 含 1000 萬 元 ) 16.0% 2000 萬 元 至 3000 萬 元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3000 萬 元 以 上 ( 不 含 3000 萬 元 ) 10.5% 作 年 報 25

36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三 洗 錢 案 件 使 用 之 管 道 與 方 法 表 18: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管 道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類 型 件 數 銀 行 16 其 他 非 金 融 機 構 3 合 計 :19 表 19: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洗 錢 方 法 統 計 表 洗 錢 方 法 件 數 人 頭 帳 戶 15 寄 藏 友 人 1 銀 行 保 管 箱 1 購 買 不 動 產 2 合 計 :19 四 洗 錢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之 統 計 表 20: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發 生 地 區 分 布 統 計 表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交 易 地 區 件 數 臺 北 市 5 新 北 市 1 臺 中 市 3 雲 林 縣 1 桃 園 市 3 基 隆 市 2 臺 東 縣 1 屏 東 縣 1 其 他 2 合 計 :19 26

37 五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21:103 年 洗 錢 罪 案 件 起 訴 被 告 性 別 統 計 表 罪 名 犯 罪 類 別 性 別 人 數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1 條 第 2 項 為 自 己 洗 錢 為 他 人 洗 錢 男 20 女 5 小 計 25 男 11 女 4 小 計 15 合 計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27

38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陸 訓練與宣導 一 防制洗錢宣導 本局各外勤處站平日對外須宣導保防 廉政及洗錢防制工作 係以 公益性活動場合為主 對象為機關團體 學校 民間團體等單位 以輕 鬆活潑等方式 介紹洗錢防制工作的範疇 讓民眾了解洗錢之危害性及 目前我國洗錢防制工作之重要性 本局臺北市調查處同仁於 103 年北投水稻節 辦理洗錢防制工作宣導 28

39 103 洗 本局高雄市調查處同仁於 2014 高雄內門宋江陣嘉年華會 辦理洗錢 防制工作宣導 錢 防 二 防制洗錢訓練 制 根據新修訂 FATF 第三十四項建議 權責機關 監理者及自律團體 應建立相關指引並提供回饋 以協助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專業人員遵 工 循全國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措施 特別是發掘及申報可疑交 易 為協助金融機構人員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所需資訊 提升金融機構 作 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品質及加強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了解可疑交易之表 年 徵 並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本局洗錢防制處應金融機構之要求 派員前往各金融機構宣導防制洗錢工作 依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及專業經 報 驗與金融機構人員溝通討論 分享實際案例 闡明可疑交易之模式係屬 何種類型交易 如地下通匯 炒作股票 內線交易 企業掏空 詐欺及 29

40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網 路 賭 博 等 類 型 交 易, 此 種 分 享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在 經 驗 累 積 及 申 報 品 質 上 產 生 極 佳 的 效 果, 有 助 於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水 準 表 22:103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辦 理 防 制 洗 錢 訓 練 統 計 表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小 計 場 次 人 次 銀 行 本 國 銀 行 46 6,724 外 國 銀 行 大 陸 銀 行 2 60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0 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證 券 業 13 3,427 期 貨 業 0 0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保 險 業 24 1,748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0 0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2 85 合 計 ,560 30

41 柒 國 際 合 作 一 國 際 情 資 交 換 依 新 修 訂 FATF 第 四 十 項 建 議,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夠 快 速 有 建 設 性 且 有 效 的 提 供 有 關 洗 錢 前 置 犯 罪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最 大 範 圍 之 國 際 合 作, 並 應 主 動 或 經 請 求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且 應 有 法 律 基 礎 提 供 此 種 合 作 若 有 關 機 關 需 要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安 排, 如 合 作 備 忘 錄, 應 適 時 與 最 大 範 圍 的 國 外 對 等 單 位 進 行 協 商 與 簽 署 ; 且 權 責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管 道 與 機 制, 以 有 效 傳 送 並 執 行 資 訊 或 其 他 類 型 協 助 之 請 求 有 關 機 關 應 有 明 確 與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程 序, 優 先 且 及 時 地 執 行 請 求, 並 保 護 所 接 收 之 資 訊 表 23: 近 5 年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表 事 項 年 度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外 國 請 求 我 國 協 查 我 國 請 求 外 國 協 查 主 動 提 供 情 資 問 卷 及 其 他 事 項 小 計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案 件 洗 錢 防 制 工 二 與 外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瞭 解 備 忘 錄 ( 或 協 定 ) 洗 錢 犯 罪 常 為 跨 國 性 的 犯 罪, 為 有 效 打 擊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及 資 助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等, 有 賴 各 國 政 府 凝 聚 共 識 並 攜 手 合 作,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扮 演 我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角 色, 在 國 際 合 作 防 制 洗 錢 方 面 不 遺 餘 力 103 年 間, 我 國 與 馬 拉 威 共 和 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加 拿 大 作 年 報 31

42 工 作概況 Work Overview 布吉納法索 千里達及托巴哥 聖馬丁及尼加拉瓜共和國等 7 國簽訂 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報交換瞭解備忘錄 或協定 奠定日 後雙方情報交換之基礎 汪局長忠一先生與尼加拉瓜共和國金融分析局局長丹尼斯 孟布列紐 Denis Membreno Rivas 先生簽署關於防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與大 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合作協定 三 輔導越南與柬埔寨金融情報中心加入艾格蒙聯盟 我國為艾格蒙聯盟聯絡發展工作組成員 輔導其他國家建置功能完 整的金融情報中心成為艾格蒙聯盟會員為該工作組的工作重點 我國已 於 98 年協助蒙古金融情報中心成為正式會員 為履行工作組義務 並強 化國際組織之實質參與 103 年 9 月間 本局洗錢防制處與法國金融情報 中心共同派員赴越南河內 為該國舉辦之金融情報中心核心功能及國際 合作訓練課程擔任授課講師 以提升該國金融情報中心效能 為輔導柬 埔寨金融情報中心通過入會審查 本局洗錢防制處於 103 年 12 月間偕同 泰國反洗錢辦公室赴柬埔寨金邊進行入會資格現地考察 該國金融情報 32

43 中心之入會申請已於艾格蒙聯盟 104 年年會時認可 成為繼蒙古後 第 2 個接受我國輔導成功入會之金融情報中心 中 法 越等國金融情報中心人員於訓練課程結束後合影 洗 103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與柬埔寨執法機關會談瞭解該國洗錢防制機制現況 33

44 工 作 概 況 Work Overview 四 國 際 合 作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洛 杉 磯 辦 公 室 於 100 年 11 月 間 調 查 拉 丁 美 洲 販 毒 集 團 時, 發 現 臺 籍 人 士 呂 在 美 國 境 內 以 進 出 口 及 販 賣 成 衣 為 掩 護, 收 取 毒 販 販 毒 所 得 協 助 洗 錢, 部 分 款 項 存 入 美 國 境 內 之 帳 戶, 另 約 有 2,700 餘 萬 美 元 匯 入 在 我 國 銀 行 帳 戶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於 102 年 間 接 受 美 國 國 土 安 全 部 及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之 請 求, 協 助 清 查 本 案 在 臺 資 金 流 向, 嗣 後 即 陸 續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美 國 司 法 部 在 103 年 9 月 初 於 案 件 成 熟 後, 依 臺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向 法 務 部 提 出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成 功 凍 結 販 毒 集 團 在 臺 洗 錢 帳 戶, 並 扣 押 帳 戶 內 不 法 所 得 達 1,500 餘 萬 美 元 34

45 第 三 部 分 重 要 案 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作 年 報 35

46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36 壹 甲 公 司 陳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0 年 1 月 間 受 理 A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該 行 客 戶 S 公 司 帳 戶 平 時 少 有 交 易,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入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99 年 12 月 28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隨 即 有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匯 入,99 年 12 月 29 日 匯 出 2 筆 各 5,000 萬 元 款 項 後, 又 匯 入 1 筆 5,000 萬 元 款 項, 並 於 99 年 12 月 30 日 全 數 匯 出 A 銀 行 認 為 S 公 司 帳 戶 於 4 日 內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進 出, 且 存 款 餘 額 並 無 增 加, 交 易 顯 有 異 常 ( 二 ) 涉 案 人 甲 公 司 負 責 人 陳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陳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甲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謝 係 戊 公 司 負 責 人, 郭 係 戊 公 司 財 務 協 理 戊 公 司 原 為 甲 公 司 之 曾 孫 公 司,97 年 間, 戊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出 售 大 部 分 戊 公 司 股 權 予 陳 在 香 港 成 立 之 投 資 公 司, 使 戊 公 司 形 式 上 脫 離 甲 公 司, 但 仍 受 陳 實 質 掌 控 99 年 間, 戊 公 司 因 連 年 經 營 不 善, 致 債 務 負 擔 沈 重, 雖 有 向 銀 行 申 請 貸 款 額 度, 但 銀 行 為 保 全 債 權, 要 求 戊 公 司 於 完 成 4 億 5,000 萬 元 增 資 並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後, 始 能 動 支 貸 款 陳 等 人 見 戊 公 司 之 財 務 困 境, 將 影 響 甲 公 司 及 集 團 之 財 務 運 作, 竟 意 圖 為 戊 公 司 不 法 所 有 及 免 除 陳 及 謝 連 帶 保 證 債 務 之 不 法 利 益, 以 虛 偽 增 資 方 式 達 成 動 支 貸 款 條 件, 致 聯 貸 銀 行 陷 於 錯 誤 而 連 續 撥 款 計 25 億 5,200 萬 元 嗣 後, 陳 以 虛 偽 交 易 等 手 法 以 戊 公 司 自 有 資 產 填 補 或 虛 偽 填 補 該 等 缺 口, 渠 等 所 為 涉 嫌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渠 等 不 法 情 事 臚 列 如 下 : 99 年 12 月 間, 陳 等 人 為 完 成 聯 貸 行 授 信 條 件, 由 郭 向 民 間 金 主 借 款 5,000 萬 元, 向 甲 公 司 集 團 調 度 5,000 萬 元 資 金,

47 並 洽 得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之 同 意 後 由 郭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 匯 款 1 億 元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S 公 司 即 以 該 筆 存 款 作 為 擔 保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B 銀 行 核 撥 後, 由 郭 先 轉 匯 至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帳 戶 後 隨 即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其 他 銀 行 之 帳 戶 99 年 12 月 28 日, 郭 將 前 日 貸 得 之 1 億 元 款 項 匯 至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並 提 供 作 為 S 公 司 借 款 之 擔 保, 使 S 公 司 得 以 再 向 B 銀 行 借 款 1 億 元, 郭 以 該 等 手 法 使 S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5,000 萬 元 P 公 司 向 B 銀 行 借 得 2 億 元, 並 以 前 述 手 法 使 該 等 借 款 均 留 存 於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充 作 S 公 司 與 P 公 司 認 購 戊 公 司 股 權 之 增 資 款 戊 公 司 完 成 虛 偽 增 資 4 億 5,000 萬 元 後, 貸 款 行 即 陷 於 錯 誤 而 同 意 簽 署 契 約, 使 戊 公 司 取 得 18 億 元 之 貸 款 額 度 戊 公 司 陸 續 於 100 年 4 月 至 102 年 1 月 間 申 請 動 用, 貸 款 行 共 核 撥 約 25 億 5,200 萬 元 予 戊 公 司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無 力 償 付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卻 向 B 銀 行 借 款 各 2 億 5,000 萬 元 及 2 億 元, 戊 公 司 代 為 支 付 借 款 手 續 費 450 萬 元 及 利 息 337 萬 5,000 元 予 B 銀 行, 足 生 損 害 於 戊 公 司 100 年 4 月 間, 戊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於 查 核 戊 公 司 99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告 時, 發 現 前 述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之 4 億 5,000 萬 元 為 受 限 制 之 資 產, 要 求 戊 公 司 解 除 郭 以 戊 公 司 股 票 及 支 票 作 為 擔 保 向 民 間 金 主 黃 借 款 5,000 萬 元, 黃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入 S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S 公 司 5,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在 B 銀 行 帳 戶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郭 即 將 該 筆 5,000 萬 元 匯 予 黃, 再 由 黃 以 S 公 司 名 義 匯 至 B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戊 公 司 B 銀 行 帳 戶 之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如 此 以 5,000 萬 元 循 環 轉 帳 9 次, 即 解 除 戊 公 司 4 億 5,000 萬 元 質 押 款 項 為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郭 在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預 付 長 期 投 資 款 - 黃, 佯 稱 戊 公 司 將 4 億 5,000 萬 元 存 款 委 託 黃 投 資 為 完 成 前 述 解 除 質 押 之 流 程, 郭 自 戊 公 司 帳 戶 中 提 現 420 萬 元 交 付 予 黃 等 人 作 為 報 酬, 此 等 不 必 要 之 支 出, 即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100 年 間, 為 填 補 前 述 不 實 增 資 之 資 金 缺 口, 甲 公 司 集 團 陳 等 高 層 商 議, 安 排 虛 偽 交 易 自 戊 公 司 取 得 資 金 後, 由 配 合 虛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7

48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偽 交 易 者, 以 黃 名 義 匯 回 戊 公 司, 並 由 郭 於 戊 公 司 會 計 科 目 帳 上 虛 偽 記 載 暫 收 款 - 黃 或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佯 稱 戊 公 司 回 收 黃 投 資 款 2 億 6,000 萬 元 為 此, 戊 公 司 需 支 付 超 過 2 億 元 款 項 予 配 合 之 廠 商, 使 原 本 即 有 資 金 困 難 之 戊 公 司 遭 受 更 大 之 損 害 101 年 間, 所 剩 的 1 億 4,000 萬 元 之 缺 口, 由 甲 公 司 集 團 籌 集 2 億 元 資 產, 提 供 予 同 意 配 合 之 W 公 司 作 為 擔 保, 向 C 銀 行 借 款 1 億 9,000 萬 元, 匯 予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作 為 W 公 司 購 買 S 公 司 及 P 公 司 持 有 之 戊 公 司 股 票 股 款, 該 等 股 款 再 轉 至 戊 公 司 帳 戶 並 轉 作 1 億 9,000 萬 元 之 定 期 存 單 定 期 存 單 於 2 個 月 後 到 期 時 即 辦 理 解 約 並 匯 回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帳 戶, 償 還 W 公 司 在 C 銀 行 之 1 億 9,000 萬 元 借 款, 同 時 解 除 甲 公 司 提 供 擔 保 資 產 之 質 押 戊 公 司 為 此 需 支 付 W 公 司 負 責 人 380 萬 元 酬 勞, 並 為 W 公 司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117 萬 餘 元 予 C 銀 行 陳 等 人 所 為 不 僅 違 背 甲 公 司 資 金 貸 予 他 人 之 相 關 規 定, 未 在 甲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中 詳 實 記 載 前 述 交 易, 亦 使 戊 公 司 支 付 不 必 要 之 利 息, 致 生 損 害 予 戊 公 司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久 未 往 來 之 帳 戶 突 然 有 大 額 現 金 出 入 ( 如 存 入 大 額 票 據 要 求 通 融 抵 用 ), 且 又 迅 速 移 轉 三 起 訴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4 月 間, 以 違 反 銀 行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陳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S 公 司 在 A 銀 行 之 帳 戶 開 立 於 99 年 初, 開 戶 後 幾 無 交 易 往 來, 卻 突 於 99 年 12 月 間 有 多 筆 大 額 資 金 移 轉, 且 帳 戶 餘 額 並 未 增 加, 顯 示 S 公 司 帳 戶 僅 作 為 資 金 中 轉 之 用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前 述 異 常 交 易 產 生 警 覺 而 向 本 局 申 報, 因 而 得 以 發 掘 本 案 並 予 以 偵 破, 該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監 控 機 制 值 得 借 鏡 分 析 人 員 於 分 析 資 金 流 向 期 間, 本 案 不 法 犯 行 亦 同 時 進 行, 且 牽 涉 層 面 極 廣, 分 析 人 員 不 侷 限 於 本 案 資 金 流 向, 同 時 蒐 集 相 關 證 據, 方 能 一 窺 本 案 全 貌, 瞭 解 全 案 涉 嫌 事 實 38

49 貳 乙 公 司 廖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本 局 於 102 年 4 月 間 受 理 D 銀 行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客 戶 廖 在 該 銀 行 設 有 證 券 股 款 交 割 帳 戶, 該 帳 戶 之 交 易 向 來 均 為 股 款 交 割, 近 日 卻 頻 繁 結 售 外 幣 領 現 結 購 外 幣 匯 往 國 外 開 立 支 票 或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提 領 大 額 現 金, 相 較 於 歷 史 交 易 模 式 顯 有 異 常,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廖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廖 係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乙 公 司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並 於 95 年 8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擔 任 該 公 司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Surface Mount Technology) 發 展 委 員 會 ( 下 稱 :SMT 委 員 會 ) 總 幹 事, 負 責 乙 公 司 集 團 共 通 之 SMT 所 需 設 備 耗 材 及 備 品 等 資 源 調 度 採 購 維 修 及 價 格 維 護 等 業 務, 對 於 採 購 之 供 應 商 設 備 品 牌 數 量 等 具 有 決 定 選 用 之 實 質 影 響 力 廖 與 鄧 陳 及 游 等 SMT 委 員 會 其 他 成 員, 明 知 渠 等 係 受 乙 公 司 委 任 或 僱 用 處 理 事 務, 應 本 於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依 循 公 司 相 關 流 程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為 公 司 爭 取 最 大 利 益, 卻 基 於 不 法 所 得 之 意 圖, 於 98 年 7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透 過 郝 向 臺 灣 及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遊 說, 如 依 實 際 交 易 金 額 或 實 際 採 購 設 備 數 量 之 一 定 比 例 給 付 佣 金 ( 或 稱 公 關 費 服 務 費 ), 即 可 保 證 取 得 採 購 資 格 保 證 減 少 砍 價 幅 度 保 證 避 免 被 抽 單 等 福 利 同 意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依 郝 指 示 將 佣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直 接 交 付 予 郝 或 匯 款 至 郝 設 立 之 境 外 人 頭 公 司 之 海 外 帳 戶 或 臺 灣 之 OBU 帳 戶 後, 由 郝 依 協 議 之 比 例 分 配 予 廖 鄧 陳 及 游 等 人 廖 等 人 即 發 揮 其 影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9

50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響 力, 協 助 有 支 付 佣 金 之 廠 商 取 得 訂 單 較 有 利 之 採 購 價 格 及 較 快 速 取 得 貨 款 等 總 計 廖 等 人 收 取 之 佣 金 達 新 臺 幣 1 億 6,000 餘 萬 元, 渠 等 所 為 使 乙 公 司 遭 廠 商 認 為 其 容 任 員 工 收 取 不 當 利 益 破 壞 公 平 誠 實 交 易 原 則 之 商 譽 損 失 喪 失 與 供 應 商 經 由 正 當 議 價 程 序 取 得 之 採 購 利 益, 並 因 而 承 受 該 等 供 應 商 為 求 維 持 利 潤 而 將 廖 等 人 所 收 取 之 佣 金 回 扣 成 本 包 含 於 報 價 金 額 中 或 減 少 議 價 空 間 之 損 害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 如 大 量 出 售 金 融 債 券 卻 要 求 支 付 現 金 之 交 易 或 頻 繁 利 用 旅 行 支 票 或 外 幣 支 票 之 大 額 交 易 而 無 正 當 原 因 或 大 額 開 發 信 用 狀 交 易 而 數 量 與 價 格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之 交 易 或 以 巨 額 ( 數 千 萬 ) 金 融 同 業 支 票 開 戶 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者 )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5 月 間, 以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罪 對 廖 等 人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申 報 銀 行 落 實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瞭 解 客 戶 之 交 易 模 式, 對 於 客 戶 突 然 改 變 交 易 習 慣 產 生 警 覺, 即 時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因 而 得 以 深 入 查 得 廖 等 人 收 受 佣 金 案, 申 報 銀 行 對 於 異 常 交 易 之 監 控 值 得 借 鏡 此 外,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透 由 艾 格 蒙 聯 盟 情 資 交 換 平 臺 自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得 知 案 關 人 員 海 外 異 常 金 融 活 動, 隨 即 將 相 關 資 訊 分 送 予 承 辦 檢 察 官 進 行 深 入 追 查 40

51 參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涉 嫌 詐 欺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2 年 5 月 7 日 之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碾 米 廠 負 責 人 李 因 經 營 失 利, 積 欠 銀 行 及 地 下 錢 莊 上 億 元 債 務, 為 填 補 資 金 缺 口 而 盜 賣 受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委 託 保 管 之 公 糧,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偵 訊 後 認 為 有 逃 亡 串 證 之 虞 而 向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裁 定 收 押 禁 見 E 信 用 卡 公 司 於 102 年 5 月 間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 信 用 卡 持 有 人 林 係 李 配 偶, 林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在 高 雄 的 F 鐘 錶 公 司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多 筆 交 易, 並 於 消 費 時 通 知 發 卡 銀 行 提 高 授 信 額 度, 當 日 刷 卡 金 額 高 達 1,069 萬 元 E 信 用 卡 公 司 認 為 林 之 交 易 行 為 相 當 可 疑,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林 ( 三 ) 涉 案 情 形 林 係 李 配 偶, 亦 係 丙 公 司 負 責 人, 明 知 丙 公 司 於 102 年 4 5 月 間 已 陷 於 資 金 週 轉 不 靈, 渠 個 人 亦 已 無 支 付 能 力, 竟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14 時 至 17 時, 連 續 於 E 信 用 卡 公 司 之 特 約 商 店 F 鐘 錶 公 司, 持 多 張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計 57 次, 其 中 19 次 刷 卡 成 功, 消 費 金 額 共 計 1,069 萬 元, 並 在 信 用 卡 消 費 簽 帳 單 上 簽 名 交 回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致 該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及 多 家 發 卡 銀 行 人 員 均 陷 於 錯 誤, 而 分 別 交 付 名 錶 7 支 及 支 付 信 用 卡 款 項, 致 生 損 害 於 發 卡 銀 行 之 利 益 嗣 林 購 得 前 揭 名 錶 後, 旋 於 刷 卡 後 2 日 即 102 年 5 月 5 日 搭 機 出 境, 迄 今 未 返 國 亦 均 未 繳 款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1

52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1 月 間, 以 刑 法 詐 欺 罪 對 林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李 盜 賣 公 糧 案 為 社 會 矚 目 案 件,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後, 各 金 融 機 構 於 發 現 有 相 關 帳 戶 或 人 員 有 異 常 交 易 行 為 時, 即 向 本 局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E 信 用 卡 公 司 申 報 之 涉 嫌 人 配 偶 林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更 協 助 發 現 李 配 偶 林 於 案 發 前 大 量 刷 卡 後 逃 逸 之 情 事 42

53 肆 郭 等 人 涉 嫌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一 案 情 概 述 ( 一 ) 案 件 來 源 103 年 9 月 4 日, 媒 體 報 導 郭 回 收 餿 水 油 製 成 劣 質 油 銷 售 予 丁 公 司 後 轉 賣 予 食 品 業 者,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原 諭 令 10 萬 元 交 保, 郭 稱 其 無 力 交 保, 該 署 以 涉 嫌 詐 欺 及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向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該 院 裁 定 以 5 萬 元 交 保 G 銀 行 申 報 之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表 示, 郭 於 103 年 9 月 3 日 ( 即 交 保 隔 日 ) 上 午 自 其 本 人 帳 戶 提 領 現 金 86 萬 元 ( 帳 戶 原 餘 額 86 萬 7,074 元 ), 疑 似 洗 錢 ( 二 ) 涉 案 人 郭 等 人 ( 三 ) 涉 案 情 形 郭 等 人 明 知 供 人 體 食 用 油 脂 之 原 料 應 購 買 來 源 正 常 且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之 油 脂, 竟 基 於 不 法 所 有 之 犯 意, 自 103 年 2 月 起 購 買 不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動 物 飼 料 用 豬 油 牛 油 魚 油 ( 餿 水 油 ) 雞 油 ( 餿 水 油 ) 化 製 油 廢 食 用 油 ( 回 鍋 油 ), 以 不 詳 之 比 例 混 攙 成 劣 質 油 品 販 售 予 丁 公 司 丁 公 司 負 責 人 葉 明 知 郭 之 油 品 來 源 不 明 且 未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仍 基 於 牟 取 暴 利 之 意 圖, 向 其 購 買 後 加 工, 假 冒 為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並 可 供 人 體 食 用 之 油 品 販 售 予 廠 商 及 消 費 者, 侵 害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並 損 害 社 會 大 眾 之 健 康 二 可 疑 洗 錢 表 徵 電 視 報 章 雜 誌 或 網 際 網 路 等 媒 體 報 導 之 特 殊 重 大 案 件, 該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等 交 易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3

54 重 要 案 例 Significant Case Studies 三 起 訴 判 決 情 形 本 局 於 分 析 郭 相 關 資 訊 後, 隨 即 分 送 予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該 署 據 以 提 出 抗 告,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合 議 庭 認 為, 郭 對 油 品 流 向 交 代 不 清, 檢 方 提 供 證 據 顯 示 本 案 還 有 共 犯, 郭 領 罄 帳 戶 存 款 可 能 有 串 供 逃 亡 之 虞, 且 渠 另 涉 槍 砲 案 件 待 查, 裁 定 羈 押 禁 見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於 103 年 9 月 間, 以 違 反 刑 法 製 造 販 賣 陳 列 妨 害 衛 生 物 品 罪 詐 欺 及 食 品 安 全 生 管 理 法 等 罪 起 訴 四 經 驗 參 考 金 融 機 構 隨 時 注 意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遇 重 大 案 件 之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之 交 易 情 形 時, 均 即 時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該 等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除 有 助 於 偵 查 機 關 釐 清 案 情, 發 現 涉 案 人 隱 匿 資 產 或 逃 亡 之 意 圖 外, 亦 協 助 即 時 查 扣 本 案 之 不 法 所 得 44

55 第 四 部 分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5

5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壹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譯 按 : 本 譯 文 業 經 FATF 秘 書 處 授 權 刊 載 於 本 年 報, 但 限 於 篇 幅, 本 譯 文 並 未 包 含 附 件 部 分 原 文 請 參 閱 最 後 查 閱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1 日 Copyright FATF/OECD. All rights reserved. 第 一 章 簡 介 一 背 景 及 內 容 1.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Risk-Based Approach,RBA) 係 有 效 執 行 2012 年 FATF 大 會 通 過 修 正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及 武 器 擴 散 國 際 標 準 之 重 心,FATF 為 使 2007 年 金 融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更 符 合 FATF 新 標 準 4 並 反 應 公 私 部 門 在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經 驗, 故 重 新 檢 視 該 指 引 1 The FATF Report Guidance for a Risk Based Approach: The Banking Sector"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un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Investig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Justice with the authorisation of the FATF Secretariat. The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report is available on 2 本 文 係 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劉 專 門 委 員 燕 玲 及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共 同 翻 譯 3 建 議 閱 讀 本 指 引 文 件 時 與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閱 讀 : FATF 40 項 建 議, 特 別 是 建 議 第 1 項 及 第 26 項, 及 其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其 他 相 關 FATF 文 件, 如 國 家 洗 錢 及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之 指 引 擔 任 重 要 政 治 職 務 人 士 之 指 引 或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及 金 融 普 及 性 之 指 引 4 FATF 標 準 包 括 FATF 建 議 註 釋 及 詞 彙 表 之 解 釋 46

57 本 修 正 之 指 引 係 聚 焦 於 銀 行 業 5, 證 券 業 之 指 引 將 另 行 發 表 FATF 將 重 新 檢 視 其 他 依 FATF 於 2003 年 所 頒 建 議 撰 寫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6 2.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係 由 FATF 的 一 部 分 會 員 共 同 撰 寫, 由 英 國 及 7 墨 西 哥 共 同 主 持 該 項 計 畫, 部 分 私 部 門 亦 一 同 參 與 及 對 本 指 引 提 供 建 議 3. FATF 係 於 2014 年 10 月 會 員 大 會 中 認 可 這 份 更 新 的 銀 行 業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二 本 指 引 之 目 的 4. 本 指 引 係 為 達 成 以 下 目 的 : (1) 簡 述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相 關 原 則 ; (2) 提 供 基 本 準 則 與 現 行 實 務 範 例, 俾 協 助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業 規 劃 與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領 域 ; (3) 經 由 聚 焦 於 風 險 與 風 險 抵 減 措 施, 協 助 有 效 執 行 與 監 理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 及 (4) 促 進 形 成 關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意 識 之 共 識 三 本 指 引 之 主 要 讀 者 重 要 性 及 內 容 5. 本 文 件 係 針 對 政 府 及 主 管 機 關 ( 包 括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 提 出 之 指 引, 亦 適 用 於 銀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6. 本 指 引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第 二 章 ) 簡 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要 素, 需 與 第 二 部 分 ( 第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一 同 閱 讀, 第 二 部 分 ( 第 5 銀 行 活 動 係 指 在 FATF 詞 彙 表 裡 的 金 融 機 構 裡 從 事 的 活 動 及 交 易, 特 別 是 第 一 ( 接 受 一 般 民 眾 存 款 及 其 他 附 償 還 式 資 金 ) 第 二 ( 借 貸 ) 及 第 五 ( 發 行 並 管 理 支 付 工 具 諸 如 信 用 卡 現 金 卡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及 銀 行 本 票 電 子 貨 幣 等 ) 本 指 引 係 提 供 予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之 機 構 參 考 6 FATF 自 2007 年 6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陸 續 針 對 不 同 的 產 業 發 表 一 系 列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指 引, 包 括 金 融 業 不 動 產 仲 介 業 會 計 師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貴 金 屬 及 珠 寶 經 銷 商 賭 場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金 錢 服 務 業 及 保 險 業 7 本 計 畫 係 由 FATF 會 員 ( 阿 根 廷 澳 洲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巴 西 中 國 法 國 德 國 香 港 印 度 義 大 利 日 本 墨 西 哥 西 班 牙 瑞 士 荷 蘭 英 國 ) 準 會 員 (APG 之 孟 加 拉 及 泰 國 MONEYVAL 之 波 蘭 ) 及 觀 察 員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OSCE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Internationa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 Group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Supervisors GIFC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及 World Bank) 之 代 表 共 同 撰 寫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7

5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三 章 ) 及 第 三 部 分 ( 第 四 章 ) 針 對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分 別 說 明 有 效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特 別 指 引 7. 本 指 引 認 為, 有 效 的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國 家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銀 行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及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本 指 引 說 明 了 國 家 在 設 計 及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應 考 量 之 處, 但 並 不 是 要 凌 駕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之 權 限 當 考 量 本 指 引 所 示 之 一 般 原 則 時, 國 家 主 權 機 關 可 同 時 將 國 家 脈 絡 監 理 方 法 及 法 律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8. 本 指 引 並 無 拘 束 力, 僅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及 私 部 門 之 經 驗, 以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及 金 融 機 構 有 效 執 行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第 二 章 FATF 架 構 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意 義 9.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8 應 辨 識 評 估 與 瞭 解 其 洗 錢 與 資 恐 之 曝 險, 並 採 取 與 風 險 相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以 有 效 抵 減 風 險 10. 於 評 估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時,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分 析 與 嘗 試 瞭 解 其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 因 此, 風 險 評 估 為 風 險 導 向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基 礎 惟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零 缺 失 之 方 法, 仍 有 可 能 在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以 辨 識 與 抵 減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風 險 時, 仍 然 發 生 不 當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於 洗 錢 / 資 恐 之 目 的 11. 經 辨 識 為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責 任 二 新 方 法 的 合 理 性 12. FATF 於 2012 年 修 正 其 40 項 建 議, 提 供 各 國 政 府 更 有 力 的 工 具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鞏 固 全 球 性 安 全 措 施 及 保 全 金 融 體 系 的 整 體 性, 以 對 抗 金 融 犯 罪 13. 其 中 重 大 修 正 之 一 為 強 化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運 8 包 括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參 見 FATF 詞 彙 表 中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義 48

59 用, 特 別 是 防 制 措 施 及 監 理 FATF 於 2003 年 之 建 議 規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得 適 用 於 部 分 領 域, 但 2012 年 之 建 議 則 將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視 為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架 構 之 必 要 基 礎, 此 為 適 用 於 所 有 FATF 相 關 建 議 之 上 位 概 念 要 件 14. 按 FATF 40 項 建 議,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允 許 各 國 於 FATF 規 範 之 架 構 內, 採 取 更 具 彈 性 之 措 施, 以 更 有 效 聚 焦 其 資 源 及 採 取 與 風 險 本 質 相 稱 之 防 制 措 施, 俾 以 更 有 效 之 方 式 專 注 其 心 力 15. 因 此,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非 選 項 而 已, 而 是 有 效 執 行 FATF 標 準 之 必 要 前 提 9 三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運 用 16.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明 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適 用 於 以 下 相 關 事 項 : (1)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適 用 之 對 象 與 事 項 : 除 了 已 納 入 FATF 建 議 規 範 之 業 別 與 活 動, 各 國 應 延 伸 適 用 其 機 制 於 其 他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如 其 呈 現 高 度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如 其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例 如 : 該 等 業 別 或 活 動 經 評 估 後 為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者 ; (2) 如 何 監 理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之 遵 循 程 度 :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人 員 應 考 量 銀 行 本 身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抵 減, 並 認 可 依 據 國 家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裁 量 空 間, 而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進 一 步 要 求 監 理 人 員 本 身 應 運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理 ; 及 (3) 受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規 範 者 應 如 何 遵 循 : 當 機 構 所 附 隨 之 洗 錢 與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採 取 更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抵 減 該 高 風 險 亦 即 所 採 行 控 管 措 施 之 範 圍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更 強 化 相 對 地, 如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時, 標 準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可 予 以 調 降, 即 所 有 必 要 之 措 施 仍 須 適 用, 但 其 9 風 險 為 本 之 防 制 及 抵 減 措 施 的 效 能, 將 於 國 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相 互 評 鑑 中 被 評 鑑 效 能 評 鑑 係 對 國 家 展 現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系 統 效 能 之 預 期 成 果, 評 估 其 達 成 程 度, 並 就 國 家 法 規 及 組 織 架 構 之 運 作 是 否 產 生 預 期 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鑑 員 於 判 定 該 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制 度 之 缺 失 及 其 重 要 性 時, 需 要 考 量 風 險 及 基 於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容 許 的 彈 性 作 為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49

6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控 管 措 施 之 程 度 頻 率 或 強 度 將 可 減 輕 四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面 臨 之 挑 戰 17.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可 能 面 臨 以 下 挑 戰 : ( 一 )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責 任 配 置 18. 有 效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機 制 需 奠 基 於 及 反 映 各 國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措 施 金 融 業 之 性 質 多 樣 性 與 成 熟 度 及 其 風 險 側 寫 銀 行 本 身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辨 識 與 評 估, 應 考 量 依 據 FATF 建 議 第 1 項 所 做 之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並 應 考 量 國 家 之 法 律 與 監 管 架 構, 包 括 : 任 何 規 定 之 重 大 風 險 領 域 及 任 何 法 令 規 定 之 抵 減 措 施 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時, 銀 行 應 採 行 更 強 化 之 審 慎 審 查 措 施, 即 使 國 家 法 令 或 未 明 定 該 等 較 高 風 險 該 如 何 抵 減 ( 如 : 改 變 強 化 持 續 監 視 之 程 度 ) 19. 銀 行 得 被 賦 予 在 決 定 因 應 其 他 風 險 之 最 有 效 方 式 上 之 彈 性, 包 括 於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或 銀 行 本 身 風 險 評 估 所 辨 識 之 風 險 銀 行 抵 減 此 等 風 險 之 策 略, 應 將 國 家 法 令 與 監 管 架 構 納 入 考 量 於 決 定 關 於 銀 行 得 決 定 如 何 抵 減 風 險 之 程 度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其 銀 行 業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以 及 其 監 理 人 員 之 專 業 與 資 源 ( 應 足 以 適 當 監 理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管 理, 並 對 銀 行 之 缺 失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 各 國 亦 得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供 關 於 銀 行 業 遵 循 程 度 及 該 業 別 因 應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方 法 等 證 據 就 新 興 金 融 服 務 業 或 法 令 與 監 理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之 國 家 而 言, 該 國 得 決 定 銀 行 未 具 備 有 效 辨 識 與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能 力, 並 得 限 縮 依 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所 允 許 之 彈 性 於 此 情 形, 以 法 令 明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定 之 執 行 方 式 或 許 較 為 妥 適, 直 到 該 業 別 之 理 解 與 經 驗 較 為 強 化 為 止 20. 在 金 融 機 構 能 力 與 遵 循 程 度 良 好 之 情 形, 亦 不 應 豁 免 對 該 金 融 機 構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僅 得 允 許 主 管 機 關 更 專 注 其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風 險 之 機 構 而 已 ( 二 )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1. 取 得 正 確 及 時 與 客 觀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資 訊, 為 有 效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要 件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3 段 要 求 各 國 應 具 備 相 關 機 制, 俾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提 供 適 當 資 訊 予 所 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金 融 機 50

61 構 與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當 資 訊 無 法 提 供 時 ( 如 :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風 險 之 資 料 並 不 適 當, 或 主 管 機 關 因 資 訊 敏 感 性 致 無 法 分 享 資 訊, 或 取 得 資 訊 之 管 道 受 限 於 資 訊 審 查 或 資 料 保 護 規 定 ), 銀 行 將 無 法 正 確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致 無 法 適 當 評 估 與 抵 減 風 險 ( 三 )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2.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係 指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必 須 決 定 已 辨 識 之 洗 錢 / 資 恐 威 脅 將 造 成 何 種 影 響 應 對 於 已 取 得 之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風 險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以 及 如 風 險 發 生 時, 對 個 別 銀 行 銀 行 業 及 可 能 對 整 體 國 家 經 濟 系 統 性 金 融 機 構 將 造 成 之 影 響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之 結 果,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通 常 可 分 類 為 低 中 與 高, 以 及 各 類 別 間 之 可 能 組 合 ( 如 : 中 - 高 ; 低 - 中 等 ) 此 分 類 係 為 協 助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並 協 助 區 分 風 險 之 優 先 順 序 因 此,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評 估 不 僅 是 量 化 與 質 化 資 訊 之 蒐 集 而 已, 而 係 有 效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抵 減 之 基 礎, 並 應 隨 時 更 新 以 維 持 其 關 聯 性 23. 評 估 與 瞭 解 風 險 係 指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應 有 符 合 適 格 性 具 專 業 性 與 值 得 信 賴 之 人 員 其 人 員 亦 應 具 備 執 行 此 任 務 之 專 業 技 術, 並 足 以 因 應 銀 行 營 運 上 之 複 雜 度 ( 四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4.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銀 行 各 國 與 主 管 機 關 於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針 對 已 辨 識 出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決 定 最 適 當 與 有 效 之 抵 減 方 式 亦 即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情 形, 應 採 取 較 強 化 之 措 施 以 管 理 與 抵 減 風 險 ; 於 低 風 險 之 情 形, 則 得 採 取 豁 免 或 簡 化 措 施 (1) 各 國 欲 豁 免 特 定 機 構 業 別 或 活 動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應 評 估 此 等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能 夠 證 明 其 為 低 風 險 且 符 合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6 段 所 述 任 一 豁 免 情 況 之 特 定 要 件 風 險 評 估 之 複 雜 程 度 將 取 決 於 機 構 業 別 或 交 易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型 態, 以 及 有 利 於 豁 免 條 件 之 交 易 地 域 (2) 各 國 與 銀 行 欲 適 用 簡 化 措 施, 應 對 該 類 別 客 戶 或 產 品 之 相 關 風 險 進 行 評 估, 且 應 證 明 其 涉 及 較 低 度 之 風 險, 並 應 定 義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之 程 度 與 強 度 特 定 FATF 建 議 對 於 此 一 般 性 原 則 如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1

6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52 何 適 用 於 特 定 要 件 有 更 詳 細 之 規 範 ( 五 ) 形 塑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共 識 25.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有 效 性 取 決 於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對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內 容 適 用 之 方 式 及 如 何 處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等 事 項 之 共 識 除 了 明 定 裁 量 程 度 之 法 令 規 定 外, 銀 行 需 處 理 其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此 時,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就 特 定 議 題 提 供 銀 行 指 引 具 相 當 重 要 性, 此 將 有 利 於 銀 行 瞭 解 主 管 機 關 與 監 理 機 關 之 期 待, 並 以 風 險 導 向 之 方 式 履 行 其 法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與 銀 行 間 持 續 有 效 之 溝 通, 為 順 利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必 要 前 提 26. 主 管 機 關 應 認 知 在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制 度 下, 並 非 所 有 銀 行 將 採 取 相 同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措 施, 且 單 一 不 具 重 要 性 之 具 體 風 險 事 件 不 必 然 使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完 整 性 無 效 相 反 的, 銀 行 應 瞭 解 彈 性 之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並 未 豁 免 其 實 施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控 管 措 施 27. 各 國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考 量 對 所 有 納 入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範 之 組 織 予 以 有 效 監 理 之 需 求, 俾 有 助 於 所 有 銀 行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及 避 免 較 高 風 險 之 活 動 遁 入 未 有 充 分 或 適 當 監 理 之 機 構 ( 六 ) 金 融 包 容 性 (financial inclsion) 28. 金 融 排 除 (financial exclusion) 並 不 自 動 等 同 於 低 或 較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反 而 為 全 面 性 評 估 之 一 項 因 素 金 融 排 除 對 個 人 與 企 業 均 將 造 成 影 響, 且 有 相 當 多 成 因 就 個 人 而 言, 其 原 因 包 括 較 差 之 信 用 狀 況 或 客 戶 前 科 紀 錄,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不 應 僅 因 客 戶 為 金 融 排 除 對 象, 而 對 該 客 戶 適 用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或 豁 免 措 施 29.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將 有 助 於 金 融 包 容 性, 特 別 是 對 於 使 用 受 管 理 金 融 體 系 有 困 難 之 低 收 入 個 人 而 言 當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時, 各 國 得 基 於 經 證 明 之 低 風 險, 對 特 定 案 件 豁 免 FATF 相 關 建 議 10 之 適 用 上, 或 允 許 金 10 如 適 用 於 所 有 情 形 之 一 般 原 則, 客 戶 審 查 制 度 包 括 禁 止 金 融 機 構 保 有 匿 名 帳 戶 或 使 用 虛 構 化 名 之 帳 戶 但 建 議 第 1 項 註 釋 第 2 段 及 第 6 段 指 出 : 各 國 亦 得 在 嚴 格 限 制 條 件, 且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 資 恐 低 風 險 情 形 下, 對 特 定 類 別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得 不 必 適 用 某 些 建 議 之 要 求 ", 及 各 國 得 決 定 不 執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要 求 採 取 特 定 措 施 之 部 分 建 議 :(a) 經 證 實 屬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低 風 險, 且 有 嚴 格 限 制 及 證 明 為 合 法 情 形, 並 有 關 特 殊 類 型 金 融 機 構 活 動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人 員 已 有 部 分 國 家 在 其 金 融 包 容 性 政 策 中 採 取 該 等 豁 免 措 施

63 融 機 構 於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案 件 上, 採 取 較 彈 性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金 融 包 容 性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透 明 度 與 資 金 流 向 之 可 追 蹤 性 第 三 章 監 理 機 關 之 指 引 30.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旨 在 發 展 與 已 辨 別 風 險 相 稱 之 防 制 或 抵 減 措 施 就 監 理 而 言,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除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分 配 資 源 之 方 式 外, 亦 適 用 於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有 助 於 銀 行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監 理 模 式 一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監 理 31. 建 議 第 26 項 要 求 各 國 對 銀 行 實 施 適 當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法 規 與 監 理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並 要 求 各 國 監 理 機 關 依 據 其 對 該 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瞭 解, 以 及 實 地 檢 查 與 場 外 監 控 所 取 得 與 銀 行 風 險 側 寫 相 關 之 所 有 資 訊, 配 置 監 理 資 源 於 較 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領 域 表 1: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之 報 告 歐 洲 監 理 機 關 ( 包 括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銀 行 業 與 證 券 業 之 監 理 單 位 ) 於 2013 年 10 月 發 布 關 於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反 洗 錢 與 反 資 恐 監 理 之 初 步 報 告 (Preliminary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isk-based supervision) 本 報 告 係 以 FATF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礎, 說 明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內 涵, 並 列 舉 一 系 列 自 評 問 卷 供 監 理 人 員 自 評 與 檢 視 其 監 理 方 法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準 則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 於 2014 年 1 月 發 布 相 關 準 則 (Guidelines), 以 利 銀 行 將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納 入 其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該 等 準 則 旨 在 協 助 執 行 FATF 於 2012 年 頒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恐 及 大 規 模 武 器 散 之 國 際 標 準 並 非 使 其 對 FATF 標 準 作 另 外 的 解 釋, 不 論 是 強 化 或 減 弱 之 解 釋 FATF 發 表 的 指 引 提 供 監 理 機 關 及 銀 行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一 般 性 架 構, 監 理 機 關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更 詳 細 指 引, 可 參 閱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文 件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3

6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32. 監 理 機 關 應 瞭 解 整 體 銀 行 業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曝 險 及 個 別 銀 行 或 銀 行 集 團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監 理 機 關 可 引 用 不 同 的 資 源 以 辨 識 及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3. 就 銀 行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可 利 用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國 內 與 國 際 之 態 樣 報 告 與 監 理 專 業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回 饋 資 訊 等 資 源 34. 就 個 別 銀 行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辨 識 而 言, 監 理 機 關 應 衡 酌 固 有 風 險 (inherent riks) 之 程 度, 包 括 銀 行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性 質 與 複 雜 度 銀 行 規 模 商 業 模 式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與 會 計 資 訊 營 運 管 道 客 戶 類 型 營 運 所 在 地 等 監 理 機 關 亦 應 檢 視 銀 行 現 行 控 管 程 序,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之 品 質 內 部 監 理 功 能 之 運 作 狀 況 等 35. 部 分 資 訊 可 經 由 審 慎 監 理 程 序 取 得, 其 他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之 資 訊, 則 包 括 管 理 階 層 適 格 性 遵 循 功 能 等 資 訊 上 開 資 訊 之 取 得 涉 及 審 慎 監 理 機 關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機 關 間 之 資 訊 分 享 與 合 作, 特 別 是 上 開 監 理 功 能 分 屬 不 同 機 關 時 36. 此 外, 其 他 與 銀 行 相 關 之 監 理 機 關, 如 :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執 法 機 關 等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亦 有 助 於 決 定 銀 行 得 有 效 管 理 其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之 程 度 37. 監 理 機 關 應 定 期 於 個 別 銀 行 情 況 改 變 時 或 相 關 新 威 脅 產 生 時, 檢 視 其 對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側 寫 ( 二 )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38. 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監 理 機 關 將 監 理 資 源 專 注 於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高 之 領 域 即 監 理 機 關 應 依 據 整 體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程 度, 決 定 其 定 期 評 估 之 頻 率 與 強 度 ; 亦 即 對 所 有 銀 行 實 施 詳 細 的 監 理 方 式 並 不 可 行, 監 理 機 關 應 將 洗 錢 / 資 恐 較 高 風 險 之 處 列 為 優 先, 不 論 是 就 個 別 銀 行 而 言, 或 銀 行 在 特 定 業 別 的 營 運 而 言 39. 監 理 機 關 調 整 其 監 理 方 式 之 案 例 : (1) 調 整 核 准 事 項 之 審 查 密 度 : 對 於 為 避 免 罪 犯 及 其 關 係 人 成 為 銀 行 具 控 制 權 之 大 股 東 適 格 性 審 查, 監 理 機 關 可 調 整 其 審 查 所 需 資 訊 程 度 如 : 該 業 別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較 低, 即 某 商 業 活 動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機 會 較 低, 監 理 機 關 可 僅 依 文 件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 如 風 險 較 高 時, 則 可 進 一 步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54

65 (2) 調 整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形 式 : 監 理 機 關 應 取 得 所 有 與 風 險 及 遵 循 相 關 之 實 地 與 場 外 資 訊 在 該 國 制 度 允 許 之 範 圍 內, 監 理 機 關 可 決 定 對 銀 行 合 適 之 現 地 與 場 外 監 理 方 式 之 組 合 惟 就 高 風 險 之 情 況 而 言, 僅 進 行 場 外 監 理 並 不 適 當 (3) 調 整 持 續 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頻 率 與 性 質 : 監 理 機 關 應 依 據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調 整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頻 率, 並 可 綜 合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或 專 案 檢 查 ( 於 爭 議 發 生 時, 如 :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之 檢 舉 資 訊 其 他 一 般 性 或 主 題 性 審 慎 監 理 發 現 之 結 果 ) (4) 調 整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之 強 度 : 為 妥 適 評 估 銀 行 之 政 策 與 程 序 以 避 免 被 濫 用, 監 理 機 關 應 依 據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決 定 適 當 之 評 估 範 圍 與 程 度 較 高 度 之 監 理 方 式 包 括 : 對 系 統 與 檔 案 之 詳 細 測 試 以 驗 證 銀 行 之 風 險 評 估 客 戶 審 查 申 報 與 交 易 紀 錄 保 存 政 策 與 流 程 等 事 項 之 執 行 與 適 當 性 ; 內 部 稽 核 ; 與 執 行 業 務 員 工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與 董 事 會 面 談 ; 及 就 特 定 產 品 線 進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評 估 等 40. 監 理 機 關 應 運 用 其 發 現 之 結 果, 檢 視 與 更 新 其 洗 錢 / 資 恐 之 風 險 評 估, 必 要 時 並 得 考 量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理 措 施 相 關 法 令 與 指 引 是 否 仍 具 妥 適 性 此 外, 監 理 機 關 於 符 合 相 關 資 訊 保 密 規 定 前 提 下, 應 適 時 將 其 發 現 結 果 與 銀 行 溝 通, 以 促 進 銀 行 強 化 其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41. 依 據 建 議 第 26 項 及 執 行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之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核 心 監 理 原 則, 銀 行 監 理 機 關 應 考 量 其 他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相 關 之 審 慎 或 金 融 監 理 結 果 同 時, 銀 行 監 理 機 關 應 確 認 涉 及 整 體 銀 行 監 理 策 略 之 通 案 性 審 慎 監 理 結 果, 已 涵 蓋 或 適 當 反 映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計 畫 發 現 之 事 實 二 對 於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監 理 ( 一 ) 一 般 性 方 法 42. 監 理 機 關 以 有 助 於 銀 行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方 式 執 行 監 理 職 能, 具 相 當 重 要 性 監 理 機 關 應 確 認 其 職 員 具 備 充 分 能 力, 以 評 估 銀 行 之 政 策 程 序 與 控 管 措 施 是 否 與 其 透 過 風 險 評 估 辨 識 之 風 險 及 風 險 胃 納 量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5

6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相 當, 且 係 依 據 正 確 的 判 斷 所 做 的 決 定 監 理 機 關 亦 應 就 其 期 待 銀 行 為 遵 循 法 令 規 範 所 需 採 取 之 措 施, 能 與 銀 行 進 行 充 分 與 清 楚 的 溝 通 一 般 而 言, 監 理 措 施 應 具 可 預 測 性 一 致 性 與 比 例 性 監 理 人 員 之 訓 練 及 對 銀 行 之 有 效 溝 通, 為 達 成 上 開 監 理 目 的 之 關 鍵 43. 為 促 進 監 理 人 員 對 銀 行 業 措 施 之 整 體 優 勢 之 瞭 解, 對 各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計 畫 進 行 比 較, 為 有 助 於 對 個 別 銀 行 控 管 品 質 判 斷 之 手 段 監 理 人 員 應 注 意, 依 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不 同 銀 行 得 有 不 同 之 控 管 措 施 監 理 人 員 應 有 充 分 能 力 以 評 估 這 些 差 異 之 利 益, 特 別 對 於 具 不 同 營 運 複 雜 度 之 銀 行 進 行 比 較 時 44. 監 理 人 員 應 瞭 解 銀 行 業 與 個 別 銀 行 面 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監 理 人 員 應 對 較 高 與 較 低 風 險 之 事 業 線 有 徹 底 瞭 解, 俾 對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比 例 性 與 適 當 性 作 成 正 確 判 斷 監 理 人 員 應 與 個 別 銀 行 溝 通, 以 瞭 解 銀 行 對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看 法 45. 以 上 關 於 國 內 銀 行 與 銀 行 集 團 之 基 本 原 則, 亦 適 用 於 跨 國 銀 行 集 團 惟 因 事 涉 多 國 法 律 架 構 風 險 與 多 國 監 理 機 關, 其 適 用 情 況 可 能 更 形 複 雜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發 布 之 與 洗 錢 及 資 恐 相 關 之 健 全 風 險 管 理 (Sound management of risks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可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訊 ( 二 ) 訓 練 46. 建 議 第 26 項 之 註 釋, 要 求 負 責 監 理 銀 行 執 行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監 理 人 員 應 瞭 解 銀 行 於 評 估 與 抵 減 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時 之 裁 量 空 間 特 別 是, 監 理 機 關 應 確 認 其 職 員 已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足 以 評 估 銀 行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之 品 質, 並 足 以 依 據 該 風 險 判 斷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政 策 程 序 與 內 部 控 制 之 妥 適 性 比 例 性 與 有 效 性 47. 相 關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除 有 助 於 正 確 判 斷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妥 適 性 與 比 例 性 外, 亦 有 助 於 國 家 監 理 作 為 之 一 致 性, 尤 其 是 涉 及 多 個 國 內 監 理 機 關 時 ( 三 ) 指 引 48. 經 過 與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諮 商 程 序 後, 監 理 機 關 應 向 銀 行 溝 通 對 其 法 令 遵 循 義 務 之 期 待 監 理 機 關 可 發 布 相 關 高 階 規 範 之 指 引, 以 說 明 預 期 之 結 果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規 定 監 理 機 關 對 法 令 之 釋 義 或 關 於 如 56

67 何 執 行 特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措 施 之 細 部 指 引 等 事 項 監 理 機 關 亦 應 考 慮 對 銀 行 發 布 相 關 指 引, 以 指 示 銀 行 如 何 以 金 融 包 容 性 之 方 式 遵 循 其 法 定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義 務 49. 監 理 機 關 發 布 之 指 引 係 高 位 階 與 原 則 性 規 範, 而 產 業 界 所 發 布 如 何 符 合 法 定 義 務 之 指 引 則 為 解 釋 性 與 實 用 性 然 而, 依 據 國 際 標 準 與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準 則, 銀 行 應 注 意 其 所 考 量 之 私 部 門 指 引, 應 與 國 家 法 律 具 一 致 性 50. 監 理 機 關 應 與 其 他 相 關 國 內 管 理 及 監 理 機 關 聯 繫 協 調, 以 確 保 法 定 義 務 解 釋 上 之 前 後 連 貫 性 及 降 低 不 一 致 性 當 負 責 審 慎 監 理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監 理 為 不 同 機 關 時, 上 開 聯 繫 協 調 特 別 具 重 要 性 多 重 指 引 不 應 創 造 監 理 套 利 之 機 會 漏 洞 或 銀 行 間 不 必 要 困 感 如 可 能 時, 相 關 監 理 機 關 應 考 量 共 同 發 布 指 引 第 四 章 銀 行 之 指 引 51.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旨 在 支 持 發 展 與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相 當 之 防 制 與 抵 減 措 施 就 銀 行 而 言, 此 適 用 在 其 遵 循 資 源 之 配 置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結 構 之 建 置 及 關 於 防 制 與 偵 測 洗 錢 / 資 恐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執 行 ( 包 括 集 團 層 次 之 情 形 ) 52. 銀 行 之 金 融 產 品 及 服 務 業 務 具 多 樣 性, 其 伴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亦 有 所 不 同 其 業 務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1)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 銀 行 直 接 向 個 人 或 企 業 客 戶 ( 包 括 法 律 協 議 ) 提 供 產 品 及 服 務, 如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貸 款 ( 包 括 房 屋 貸 款 ) 及 儲 蓄 性 產 品 ; (2) 企 業 金 融 業 務 : 銀 行 向 公 司 政 府 或 機 構 提 供 企 業 財 務 或 企 業 金 融 產 品 或 投 資 服 務 ; (3) 投 資 服 務 ( 或 財 富 管 理 ): 銀 行 提 供 關 於 客 戶 財 富 管 理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 有 時 稱 為 私 人 銀 行 ); 及 (4) 跨 國 通 匯 代 理 銀 行 業 務 : 一 家 銀 行 ( 匯 款 行 ) 向 另 一 家 銀 行 ( 收 款 行 ) 提 供 服 務 53. 銀 行 於 評 估 與 抵 減 其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時, 應 將 上 開 業 務 差 異 性 納 入 考 量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7

6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一 風 險 評 估 54. 風 險 評 估 係 銀 行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基 礎, 該 評 估 應 使 銀 行 能 夠 瞭 解 其 面 臨 何 種 程 度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並 將 風 險 分 級 化 以 協 助 銀 行 決 定 抵 減 風 險 所 需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資 源 該 評 估 應 適 當 紀 錄 保 存 且 應 與 銀 行 內 相 關 人 員 分 享 55. 銀 行 之 風 險 評 估 不 必 一 定 要 相 當 複 雜, 但 應 與 銀 行 業 務 性 質 與 規 模 相 當 對 較 小 型 或 業 務 較 單 純 之 銀 行 ( 如 客 戶 僅 限 於 某 幾 種 類 型 及 / 或 銀 行 提 供 之 產 品 及 服 務 範 圍 較 小 ), 簡 單 之 風 險 評 估 即 足 夠 惟 對 於 產 品 與 服 務 較 複 雜 之 銀 行 有 多 家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廣 泛 多 樣 之 產 品 及 / 或 其 客 戶 群 較 多 元 性, 則 需 進 行 較 高 度 的 風 險 評 估 程 序 56. 銀 行 於 辨 識 與 評 估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時, 應 考 量 以 下 相 關 因 素 : (1) 其 業 務 之 性 質 規 模 多 元 性 及 複 雜 度 ; (2) 其 目 標 市 場 ; (3) 經 辨 識 為 高 風 險 客 戶 之 數 目 ; (4) 銀 行 對 司 法 管 轄 權 之 曝 險, 不 論 是 經 由 其 本 身 之 交 易 活 動 或 客 戶 之 交 易 活 動, 特 別 是 對 於 有 相 對 高 度 之 貪 污 或 組 織 犯 罪 及 / 或 經 FATF 列 名 為 具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缺 失 之 司 法 管 轄 權 ; (5) 營 運 管 道, 包 括 銀 行 與 客 戶 直 接 交 易 之 程 度 或 銀 行 使 用 ( 或 經 允 許 使 用 ) 第 三 人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及 高 科 技 使 用 之 程 度 ; (6) 內 部 稽 核 與 監 理 發 現 結 果 ; (7) 銀 行 交 易 數 量 與 規 模, 需 考 量 銀 行 通 常 交 易 活 動 與 其 客 戶 側 寫 57. 銀 行 應 考 量 上 開 資 訊, 並 輔 以 其 他 相 關 內 部 與 外 部 來 源 取 得 之 資 訊, 如 : 業 務 主 管 客 戶 關 係 經 理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國 際 組 織 與 各 國 政 府 發 布 之 名 單 FATF 或 其 他 相 關 評 鑑 組 織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後 續 追 蹤 報 告 與 態 樣 報 告 銀 行 應 定 期 及 於 銀 行 情 況 改 變 時 或 有 相 關 新 威 脅 產 生 時 檢 視 其 風 險 評 估 58

69 表 2: 不 同 銀 行 業 務 所 附 隨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例 示 (1)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 提 供 服 務 予 密 集 使 用 現 金 之 企 業 ; 交 易 量 ; 大 額 交 易 ; 多 元 服 務 (2)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 保 密 文 化 ; 辨 識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困 難 ; 隱 匿 身 分 ( 使 用 境 外 信 託 ); 銀 行 保 密 ; 金 融 服 務 與 商 品 之 複 雜 性 ; 擔 任 重 要 政 治 職 務 人 士 (PEPs); 大 額 交 易 ; 多 重 司 法 管 轄 權 (3)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 多 層 化 與 整 合 化 ; 資 金 轉 移 以 換 取 現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 市 場 全 球 化 性 質 (4) 跨 國 通 匯 代 理 銀 行 業 務 : 大 額 交 易 ; 對 於 匯 款 人 與 資 金 來 源 之 資 訊 有 限, 特 別 是 當 交 易 係 由 位 於 未 遵 循 或 未 充 分 遵 循 FATF 建 議 之 司 法 管 轄 權 之 銀 行 所 執 行 時 ; 擔 任 重 要 政 治 職 務 人 士 (PEPs) 涉 及 銀 行 所 有 權 之 可 能 性 1 : 1 本 表 提 供 的 銀 行 活 動 分 類 僅 為 第 52 段 所 提 及 的, 且 所 附 隨 之 風 險 係 為 例 示 並 非 全 部 的 風 險 58. 風 險 評 估 應 經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核 准, 並 為 發 展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基 礎, 以 反 映 該 機 構 之 風 險 胃 納 量 及 明 定 可 接 受 之 風 險 程 度 風 險 評 估 應 定 期 檢 視 與 更 新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政 策 程 序 措 施 與 控 管 應 與 該 風 險 評 估 一 致 二 風 險 抵 減 ( 一 ) 業 務 關 係 之 辨 識 確 認 及 其 目 的 與 性 質 59. 銀 行 應 發 展 與 執 行 相 關 政 策 與 程 序, 以 抵 減 經 由 其 風 險 評 估 所 辨 識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經 由 蒐 集 關 於 客 戶 所 從 事 活 動 與 客 戶 需 求 銀 行 服 務 原 因 等 資 訊, 得 以 協 助 銀 行 瞭 解 其 客 戶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之 初 步 階 段 應 設 計 為 協 助 銀 行 評 估 潛 在 業 務 關 係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決 定 應 採 行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程 度 及 防 制 客 戶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以 從 事 非 法 活 動 60. 依 據 經 由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所 蒐 集 資 訊 之 整 體 性 觀 察, 銀 行 應 得 以 建 立 個 別 客 戶 之 風 險 側 寫 此 將 決 定 銀 行 持 續 監 控 之 程 度 與 型 態, 俾 支 持 銀 行 決 定 是 否 建 立 繼 續 或 終 止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風 險 側 寫 可 適 用 於 個 別 客 戶 之 層 次, 或 可 適 用 於 具 同 質 性 特 徵 之 客 戶 群 ( 如 : 類 似 收 入 範 圍 之 客 戶 或 進 行 類 似 交 易 型 態 之 客 戶 ) 此 方 法 與 消 費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59

7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金 融 業 務 特 別 相 關 61. 初 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應 包 括 ; (1) 辨 識 客 戶 及 客 戶 之 實 質 受 益 人 ( 如 適 用 時 ); (2) 使 用 可 信 賴 與 獨 立 之 資 訊 資 料 或 文 件 驗 證 客 戶 身 分, 至 少 達 到 法 令 所 要 求 之 程 度 ; 及 (3) 瞭 解 業 務 關 係 之 目 的 與 性 質, 並 於 較 高 風 險 情 況 時, 徵 提 進 一 步 資 訊 62. 銀 行 應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就 客 戶 與 其 實 質 受 益 人 姓 名, 比 對 聯 合 國 制 裁 名 單 或 其 他 相 關 制 裁 名 單, 以 遵 循 國 家 與 國 際 制 裁 法 令 63.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所 有 客 戶, 但 其 執 行 程 度 可 於 法 令 允 許 範 圍 內 酌 予 調 整, 俾 與 依 據 風 險 評 估 下 個 別 業 務 關 係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相 當 當 業 務 關 係 附 隨 之 風 險 越 高 時, 應 取 得 之 資 訊 數 量 與 種 類 資 訊 驗 證 程 度 亦 應 隨 之 提 升 當 風 險 較 低 時, 則 得 採 取 較 簡 化 之 措 施 因 此, 銀 行 應 建 立 並 定 期 更 新 客 戶 風 險 側 寫, 俾 利 銀 行 實 施 適 當 程 度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表 3: 強 化 審 查 措 施 與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之 例 示 ( 並 請 參 照 建 議 第 10 項 之 註 釋 ) 強 化 審 查 措 施 (Enhanced Due Diligence,EDD) (1) 自 較 廣 泛 或 較 健 全 之 來 源 取 得 額 外 辨 識 資 訊, 並 使 用 該 資 訊 完 備 個 別 客 戶 風 險 評 估 (2) 執 行 額 外 蒐 尋 ( 如 可 驗 證 之 負 面 媒 體 訊 息 搜 尋 ) 以 完 備 個 別 客 戶 風 險 評 估 (3) 對 該 客 戶 或 其 實 質 受 益 人 進 行 情 報 蒐 集, 俾 對 該 客 戶 或 實 質 受 益 人 可 能 涉 及 犯 罪 活 動 有 較 佳 之 瞭 解 (4) 驗 證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中 所 涉 之 資 金 或 財 富 來 源, 以 確 認 該 等 資 金 或 財 富 並 不 構 成 犯 罪 所 得 (5) 自 該 客 戶 徵 提 其 他 額 外 資 訊, 以 瞭 解 業 務 關 係 之 目 的 與 性 質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Simplified Due Diligence,SDD) (1) 徵 提 較 少 資 訊 ( 如 : 不 要 求 潛 在 客 戶 提 供 地 址 或 職 業 資 訊 ), 及 / 或 要 求 對 客 戶 身 分 及 業 務 關 係 目 的 與 性 質 之 驗 證 程 度 較 低 (2) 延 後 對 客 戶 身 分 之 驗 證 60

71 表 4: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與 金 融 包 容 性 (financial inclusion) 之 考 量 適 用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於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可 藉 由 對 特 定 金 融 商 品 或 可 能 有 困 難 符 合 銀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要 求 之 客 戶, 提 供 較 彈 性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適 用 方 式, 將 有 助 於 達 成 金 融 包 容 性 之 目 標 然 而, 金 融 包 容 性 本 身 並 非 為 低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指 標, 銀 行 仍 應 依 據 整 體 性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充 分 考 量 相 關 資 訊 後 作 成 決 定, 不 論 是 否 採 取 適 當 之 豁 免 或 簡 化 審 查 措 施 64. 當 銀 行 無 法 實 施 適 當 程 度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時, 建 議 第 10 項 要 求 銀 行 拒 絕 或 終 止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65.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發 布 之 與 洗 錢 及 資 恐 相 關 之 健 全 風 險 管 理 (Sound management of risks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文 件, 對 於 銀 行 就 跨 國 通 匯 代 理 銀 行 業 務 與 使 用 第 三 人 執 行 其 初 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有 更 詳 細 之 指 引 ( 二 ) 持 續 性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監 視 66. 持 續 性 監 視 係 指 對 交 易 進 行 審 查, 以 確 認 該 等 交 易 是 否 與 銀 行 對 客 戶 之 認 知 銀 行 商 品 及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之 性 質 與 目 的 相 符 監 視 亦 涉 及 對 客 戶 資 訊 變 更 之 辨 識 ( 如 客 戶 之 行 為 使 用 之 商 品 與 所 從 事 交 易 之 金 額 等 ), 並 得 採 取 新 的 或 額 外 的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交 易 之 監 視 是 辨 識 潛 在 可 疑 交 易 之 必 要 要 件 67. 交 易 監 視 應 持 續 進 行 或 於 特 定 交 易 情 況 下 啟 動, 亦 應 就 客 戶 活 動 與 相 同 客 戶 群 進 行 比 較 電 子 化 系 統 並 非 必 要, 但 對 部 分 銀 行 交 易 活 動, 如 定 期 發 生 之 大 額 交 易, 採 取 自 動 化 系 統 為 交 易 監 視 之 唯 一 實 際 可 行 方 式 然 當 使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時, 銀 行 應 瞭 解 其 操 作 規 則 定 期 驗 證 其 完 整 性 及 確 認 其 是 否 充 分 反 映 已 辨 識 之 風 險 68. 銀 行 應 依 據 其 機 構 風 險 評 估 與 個 別 客 戶 風 險 側 寫, 調 整 其 監 視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銀 行 對 較 高 風 險 之 情 況 應 採 取 強 化 監 視 措 施, 但 對 於 較 低 風 險 之 情 況, 則 得 降 低 監 視 之 頻 率 與 強 度 對 於 監 視 系 統 之 適 當 性 與 影 響 銀 行 調 整 其 監 視 程 度 之 因 素, 銀 行 應 進 行 定 期 檢 視, 以 確 保 該 系 統 與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風 險 計 畫 之 持 續 關 聯 性 69. 對 於 客 戶 分 類 與 指 定 客 戶 群 風 險 程 度 所 使 用 之 標 準 與 參 數, 銀 行 應 予 以 紀 錄 與 明 確 說 明, 對 於 決 定 不 同 客 戶 群 監 視 頻 率 與 強 度 之 標 準 亦 應 具 透 明 度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61

7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表 5: 高 / 低 風 險 情 況 監 視 措 施 之 例 示 高 風 險 情 況 之 監 視 : 每 日 交 易 監 視 手 動 交 易 監 視 經 常 性 分 析 資 訊 考 量 資 金 目 的 依 據 態 樣 報 告 建 立 警 示 指 標 向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申 報 監 視 結 果 等 低 風 險 情 況 之 監 視 : 門 檻 低 頻 率 自 動 化 系 統 按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發 布 之 與 洗 錢 及 資 恐 相 關 之 健 全 風 險 管 理 (Sound management of risks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第 II 1 (d) 節, 明 定 銀 行 評 估 其 監 視 系 統 適 當 性 所 應 考 量 之 因 素, 並 強 調 銀 行 應 建 立 與 其 規 模 交 易 活 動 與 複 雜 度 及 其 面 臨 之 風 險 相 當 之 監 視 系 統 就 大 部 分 銀 行 而 言, 特 別 是 國 際 性 銀 行, 自 動 化 監 視 系 統 似 為 有 效 監 視 之 方 式 70. 因 此, 對 於 銀 行 監 視 之 結 果 及 任 何 已 提 出 與 解 決 之 疑 義, 銀 行 均 應 適 當 紀 錄 保 存 及 與 相 關 人 員 溝 通 ( 三 ) 申 報 71. 建 議 第 20 項 要 求 各 國 應 命 令 銀 行 如 懷 疑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資 金 為 犯 罪 所 得 或 與 資 恐 相 關 時, 應 立 即 向 相 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進 行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銀 行 應 有 能 力 對 異 常 資 金 移 動 或 交 易 進 行 警 示 與 進 一 步 分 析 銀 行 並 應 有 適 當 之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以 利 及 時 對 該 資 金 或 交 易 進 行 審 查, 並 決 定 該 資 金 或 交 易 是 否 可 疑 72. 銀 行 對 於 可 疑 之 資 金 或 交 易, 應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之 方 式 及 時 向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申 報 因 此, 銀 行 對 此 有 相 應 程 序 銀 行 得 於 風 險 敏 感 之 基 礎 上 執 行 其 形 成 可 疑 交 易 之 政 策 與 程 序, 一 旦 有 疑 似 洗 錢 / 資 恐 之 情 形, 銀 行 即 應 申 報 三 內 部 控 制 治 理 與 監 視 ( 一 ) 內 部 控 制 73. 適 當 之 內 部 控 制 係 有 效 執 行 抵 減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前 提 要 件 內 部 控 制 包 括 : 明 確 分 配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責 任 之 適 當 治 理 安 排 監 視 員 工 廉 正 性 之 控 管 措 施 依 據 國 內 法 令 測 試 銀 行 辨 識 評 估 與 監 視 風 險 之 政 策 與 程 序 整 體 有 效 性 之 相 關 遵 循 與 控 管 措 施 ( 特 別 是 在 跨 國 之 情 形 與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時 ) 74. 對 大 型 銀 行 集 團 而 言, 應 有 確 保 集 團 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一 62

73 致 性 之 措 施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發 布 之 與 洗 錢 及 資 恐 相 關 之 健 全 風 險 管 理 (Sound management of risks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文 件, 提 供 銀 行 關 於 集 團 內 與 跨 國 情 形 下 有 效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管 理 之 全 面 性 指 引 ( 二 ) 治 理 75.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之 順 利 執 行 與 有 效 運 用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領 域, 取 決 於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之 強 力 領 導 與 銀 行 內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發 展 與 執 行 之 監 督 76.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應 考 慮 各 種 方 式 以 支 持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倡 議 : (1) 提 升 遵 循 為 銀 行 之 核 心 價 值 : 就 銀 行 不 會 成 立 或 維 持 具 過 度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且 無 法 有 效 抵 減 之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表 達 明 確 訊 息,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與 董 事 會 有 責 任 依 據 公 司 的 狀 況 及 風 險 承 擔 政 策 設 置 健 全 的 風 險 管 控 系 統 ; (2) 執 行 關 於 銀 行 實 際 面 臨 或 潛 在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之 適 當 內 部 溝 通 機 制 : 該 機 制 應 聯 結 董 事 會 成 員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主 管 人 員 任 何 銀 行 內 相 關 或 特 別 委 員 會 ( 如 : 風 險 或 倫 理 / 遵 循 委 員 會 ) 資 訊 部 門 與 任 一 事 業 群 ; (3) 決 定 抵 減 已 辨 識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所 需 採 取 之 措 施 及 銀 行 可 接 受 之 風 險 殘 值 程 度 ; 及 (4) 適 當 配 置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部 門 之 資 源 表 6: 銀 行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為 提 升 遵 循 得 採 取 措 施 之 例 示 嚴 格 遵 循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法 令, 執 行 商 品 研 發 與 商 業 活 動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對 員 工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訓 練 之 參 與 77.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不 僅 應 瞭 解 銀 行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亦 應 瞭 解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架 構 如 何 運 作 以 抵 減 該 等 風 險 因 此,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需 要 : (1) 取 得 充 分 定 期 與 客 觀 之 資 訊, 以 正 確 瞭 解 銀 行 因 其 交 易 活 動 與 個 別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 (2) 取 得 充 分 與 客 觀 之 資 訊, 以 瞭 解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是 否 有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63

7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效 ( 如 : 首 席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所 提 供 關 於 控 管 有 效 性 之 資 訊 或 稽 核 報 告 ); (3) 提 升 對 銀 行 處 理 與 控 管 風 險 有 直 接 影 響 重 大 決 策 之 程 序 78. 為 顯 示 銀 行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管 理 與 遵 循 之 重 視, 明 確 指 定 適 當 層 級 人 員 負 責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一 致 性 與 有 效 性, 具 相 當 重 要 性, 此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指 派 管 理 階 層 之 專 業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 三 ) 遵 循 之 確 認 與 監 視 79.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環 境 應 有 助 確 保 員 工 之 廉 正 適 格 性 及 遵 循 度 符 合 相 關 政 策 與 程 序 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相 關 之 措 施, 應 與 現 有 因 應 一 般 業 務 財 務 與 作 業 風 險 之 控 制 措 施 具 一 致 性 A. 審 查 招 募 與 薪 酬 80. 銀 行 應 檢 查 其 僱 用 員 工 具 備 廉 正 性 適 當 技 術 與 執 行 其 職 責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識, 特 別 是 負 責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員 工 81. 員 工 審 查 程 序 應 反 映 個 別 員 工 之 洗 錢 / 資 恐 曝 險, 不 應 僅 局 限 於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之 地 位 銀 行 應 管 理 員 工 與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職 責 間 之 潛 在 利 害 關 係 衝 突 員 工 之 薪 酬 應 符 合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有 關 遵 循 原 則 及 銀 行 遵 循 功 能 文 件 之 遵 循 功 能 獨 立 性 原 則 B. 訓 練 與 意 識 82.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有 效 實 施, 取 決 於 銀 行 內 部 員 工 對 其 應 遵 守 程 序 之 瞭 解 該 等 程 序 擬 抵 減 之 風 險 以 及 該 等 風 險 可 能 之 後 果 因 此, 對 銀 行 員 工 進 行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訓 練 相 當 重 要, 該 訓 練 應 : (1) 高 品 質 : 與 銀 行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業 務 活 動 及 最 新 法 令 義 務 及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 (2) 對 全 體 相 關 員 工 具 強 制 性 ; (3) 針 對 銀 行 內 特 定 事 業 線 設 計, 俾 促 進 員 工 對 其 可 能 面 臨 之 特 別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及 其 與 該 風 險 相 關 之 義 務 有 充 分 瞭 解 ; (4) 有 效 性 : 訓 練 應 有 預 期 效 果, 並 得 透 過 相 關 方 式 予 以 確 認 成 效, 如 : 要 求 員 工 通 過 相 關 考 試 或 監 視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遵 循 程 度 ; 如 員 工 無 法 證 明 其 達 到 預 期 之 瞭 解 程 度, 得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5) 持 續 性 : 依 據 建 議 第 18 項 之 註 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訓 練 應 為 64

75 定 期 性 相 關 性 且 非 僱 用 員 工 時 之 一 次 性 活 動 ; (6) 輔 以 適 時 將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資 訊 與 更 新 資 訊 分 送 予 相 關 員 工 83. 整 體 而 言, 相 關 訓 練 應 建 立 一 工 作 態 度, 將 遵 循 文 化 深 植 於 全 體 銀 行 員 工 之 活 動 與 決 策 C. 控 管 (control) 之 評 估 : 84. 銀 行 應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認 其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政 策 與 控 管 之 遵 循 及 有 效 性 因 此, 銀 行 遵 循 主 管 應 持 續 監 視 銀 行 之 控 管 此 外,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控 管 之 適 當 性 與 遵 循 情 形 應 由 稽 核 部 門 進 行 檢 視 85. 建 議 第 18 項 要 求 銀 行 指 定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擔 任 遵 循 主 管 除 了 建 議 相 關 員 工 如 何 履 行 其 義 務 外, 遵 循 主 管 應 監 視 與 評 估 銀 行 內 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銀 行 所 採 取 抵 減 風 險 措 施 之 適 當 性 與 有 效 性 因 此, 遵 循 主 管 須 具 備 必 要 之 獨 立 性 權 力 資 歷 及 有 效 執 行 其 權 責 之 資 源 與 專 業, 包 括 取 得 所 有 相 關 內 部 資 訊 ( 涵 蓋 所 有 事 業 線 及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之 資 訊 ) 之 能 力 表 7: 有 助 於 遵 循 內 部 控 制 之 例 示 促 進 疑 似 洗 錢 申 報 : (1) 設 立 訓 練 員 工 妥 適 偵 測 可 疑 交 易 之 機 制 (2) 建 立 允 許 員 工 向 遵 循 主 管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之 適 當 管 道 (3) 確 保 員 工 提 交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之 資 料 保 密 允 許 員 工 提 報 其 認 為 不 明 確 / 無 益 / 無 效 之 政 策 或 控 管 措 施 : (1) 建 立 與 員 工 就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議 題 之 持 續 諮 商 管 道 (2) 確 保 對 員 工 關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疑 義 之 回 應 具 一 致 性 (3) 以 全 體 員 工 認 為 有 助 於 提 升 銀 行 客 戶 服 務 品 質 與 銀 行 正 直 性 之 方 式,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措 施 86. 建 議 第 18 項 亦 要 求 各 國 規 定 銀 行 應 具 備 獨 立 稽 核 功 能, 以 測 試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計 畫, 俾 建 立 銀 行 整 體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有 效 性 以 及 銀 行 營 運 部 門 與 分 支 機 構 ( 含 國 內 外 ) 之 風 險 管 理 品 質 該 稽 核 發 現 結 果 應 提 供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其 形 成 對 於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架 構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之 意 見 稽 核 功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65

7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能 需 檢 驗 所 有 風 險 決 定 之 適 當 性, 因 此 不 應 單 獨 針 對 高 風 險 領 域 87. 遵 循 與 稽 核 功 能 之 評 估, 應 考 量 所 有 與 銀 行 風 險 相 關 之 資 訊, 包 括 自 相 關 內 部 機 制 或 檢 舉 熱 線 取 得 之 保 密 資 訊 其 他 資 訊 來 源 可 包 括 訓 練 合 格 率 遵 循 失 效 情 形 及 員 工 所 提 問 題 之 分 析 66

77 貳 透 明 度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1 2 譯 按 : 本 譯 文 業 經 FATF 秘 書 處 授 權 刊 載 於 本 年 報, 但 限 於 篇 幅, 本 譯 文 並 未 包 含 附 件 部 分 原 文 請 參 閱 最 後 查 閱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1 日 Copyright (c) FATF/OECD. All rights reserved. 第 一 章 簡 介 1. 公 司 信 託 基 金 會 合 夥 及 其 他 類 型 的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議 等 企 業 工 具 (corporate vehicle) 3 執 行 各 種 不 同 的 商 業 及 企 業 活 動 即 使 企 業 工 具 在 全 球 經 濟 扮 演 重 要 及 合 法 的 角 色, 企 業 工 具 在 某 特 定 場 合 仍 有 可 能 被 利 用 於 非 法 目 的, 包 括 洗 錢 賄 賂 貪 瀆 內 線 交 易 稅 務 詐 欺 資 恐 和 其 他 不 法 活 動 在 將 犯 罪 所 得 匯 入 金 融 體 系 前, 企 業 工 具 對 不 法 份 子 作 為 掩 飾 及 轉 換 不 法 所 得 以 規 避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具 有 相 當 的 吸 引 力 2. 若 主 管 機 關 有 能 力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或 可 減 少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法 使 用 的 情 形, 包 括 法 定 所 有 人 與 實 質 所 有 人 企 業 工 具 資 產 來 源 及 其 活 動 等 相 1 The FATF Report FATF Guidance: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Chinese und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Division, Investig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Justice with the authorisation of the FATF Secretariat. The official English version of the report is available on 2 本 文 係 由 本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處 長 李 宏 錦 及 洗 錢 防 制 處 共 同 翻 譯 3 於 本 文 係 指 法 人 (legal person) 及 法 律 協 議 (legal arrangements), 與 FATF 之 詞 彙 表 定 義 相 同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67

7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68 關 資 訊 法 定 所 有 權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協 助 執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辨 識 負 責 可 疑 資 金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或 據 所 得 資 料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該 等 資 訊 使 主 管 機 關 在 進 行 財 務 調 查 時 可 追 查 企 業 工 具 擁 有 的 可 疑 帳 戶 及 資 產 之 資 金 流 向 尤 其,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對 於 定 位 案 關 自 然 人 在 國 內 之 資 產 亦 有 助 益 然 而, 各 國 在 執 行 確 保 及 時 取 得 正 確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之 措 施 時, 面 臨 極 大 的 挑 戰, 尤 其 是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跨 越 不 同 的 國 家 時 3. FATF 已 建 立 透 明 度 標 準, 以 阻 止 及 防 制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法 使 用,FATF 之 建 議 要 求 各 國 4 確 保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企 業 工 具 完 整 正 確 且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取 得 該 等 相 關 資 訊 5, 可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對 企 業 工 具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的 要 求, 包 括 辨 識 實 質 所 有 人 辨 識 及 管 理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及 根 據 該 等 風 險 實 施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管 控 措 施, 包 括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及 相 關 制 裁 然 而, 可 以 取 得 該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非 豁 免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基 於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所 應 負 之 義 務 不 論 如 何,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不 應 完 全 依 賴 該 等 資 訊 為 避 免 企 業 工 具 遭 不 法 使 用,FATF 加 強 透 明 度 的 標 準, 並 使 其 更 明 確, 保 留 高 層 政 治 之 目 標, 但 更 詳 細 的 內 容 確 保 所 執 行 的 相 關 機 制 更 容 易 被 瞭 解 新 版 的 標 準 旨 在 為 各 國 如 何 達 到 有 效 執 行 提 供 明 確 之 資 訊 4.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也 採 取 具 體 的 行 動 以 提 升 企 業 工 具 之 透 明 度 例 如, 2013 年 之 G8 高 鋒 會 時, 各 國 認 可 實 質 受 益 權 的 核 心 原 則, 該 原 則 與 FATF 國 際 標 準 相 符, 也 發 布 加 強 透 明 度 相 關 步 驟 的 行 動 方 案 G20 領 袖 也 公 開 鼓 勵 各 國 處 理 因 企 業 工 具 不 透 明 而 引 起 之 風 險, 致 力 依 據 FATF 對 於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標 準 執 行 相 關 措 施, 亦 與 稅 務 目 的 相 關 此 外,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反 賄 賂 工 作 組 (Working Group on Bribery) 於 其 監 視 報 告 中 指 出, 若 缺 乏 取 得 法 人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之 能 力, 對 於 有 4 本 文 件 所 指 之 國 家 應 及 於 領 域 及 司 法 管 轄 區 5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註 釋 第 13 段 要 求 各 國 考 量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能 及 時 取 得 公 司 登 記 之 股 東 及 會 員 資 訊, 包 括 股 東 或 會 員 之 姓 名 及 每 一 位 股 東 持 股 數 及 種 類 ( 包 括 與 投 票 權 相 關 之 性 質 )

79 效 打 擊 賄 賂 外 國 公 務 員 之 犯 罪 是 個 阻 礙 5. FATF 有 關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標 準, 旨 在 防 止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或 資 恐, 該 等 標 準 亦 協 助 防 制 及 偵 測 其 他 特 定 類 型 的 犯 罪, 如 稅 務 犯 罪 或 貪 瀆 因 此, 各 國 依 據 FATF 建 議 而 採 取 之 加 強 透 明 度 之 措 施, 也 為 有 效 處 理 其 他 重 大 犯 罪 提 供 一 個 平 臺, 同 時 遵 循 其 他 國 際 標 準 6. 然 而 執 行 FATF 有 關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標 準 卻 面 臨 挑 戰, 因 此 FATF 發 布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指 引, 期 能 有 助 於 各 國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對 於 建 議 第 1 項 關 於 瞭 解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亦 有 幫 助 本 指 引 主 要 提 供 予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之 決 策 者 及 執 行 者, 協 助 他 們 據 FATF 標 準 辨 識 遭 不 法 使 用 之 企 業 工 具 及 設 計 與 執 行 適 合 的 防 止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當 利 用 之 措 施 本 指 引 亦 說 明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及 特 定 透 明 度 措 施 之 關 聯, 因 此 亦 可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措 施 本 指 引 內 容 包 括 : (1) 概 述 企 業 工 具 如 何 被 不 當 利 用, 及 各 國 防 止 其 不 當 利 用 所 遭 遇 的 挑 戰 (2) 受 益 人 的 定 義 (3) 有 效 打 擊 不 當 利 用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措 施 的 指 引 (4) 加 強 法 人 透 明 度 措 施 的 指 引 (5) 加 強 法 律 協 議 透 明 度 措 施 的 指 引 (6) 透 明 度 實 質 受 益 權 (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 及 其 他 建 議 (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關 於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之 要 求 及 建 議 第 16 項 關 於 電 匯 之 要 求 ) 之 間 的 關 係 (7) 權 責 機 關 獲 取 資 料 (8) 涉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的 國 際 合 作 指 引 7. 本 指 引 並 無 拘 束 力, 並 非 凌 駕 各 國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限, 僅 以 相 關 研 究 為 已 存 在 之 FATF 指 引 及 其 他 正 在 進 行 的 計 畫 做 補 充, 包 括 相 關 FATF 洗 錢 態 樣 報 告 及 各 國 之 經 驗, 亦 參 考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確 保 企 業 工 具 透 明 度 之 成 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69

8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不 當 利 用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8. FATF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及 聯 合 國 毒 品 及 犯 罪 辦 公 室 (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Drugs and Crime,UNODC) 之 資 產 返 還 倡 議 (Stolen Asset Recovery Initiative,StAR) 之 相 關 研 究 已 指 出 企 業 工 具 可 能 遭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一 般 來 說, 缺 乏 取 得 足 夠 正 確 及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人 資 料, 可 藉 由 掩 飾 以 下 資 訊 使 得 洗 錢 / 資 恐 更 容 易 : (1) 已 知 或 懷 疑 的 罪 犯 身 分 ; (2) 企 業 工 具 持 有 之 帳 戶 或 資 產 的 真 實 目 的, 及 / 或 (3) 企 業 工 具 資 產 ( 金 ) 的 來 源 或 使 用 狀 況 9. 受 益 所 有 權 能 經 由 下 列 方 式 加 以 隱 藏 : (1) 空 殼 公 司 6 ( 可 以 不 同 形 式 的 所 有 權 結 構 設 立 ), 尤 其 是 有 跨 越 數 個 國 家 的 外 國 所 有 權 (2) 複 雜 的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結 構, 如 以 不 同 法 人 名 義 登 記 的 多 階 層 股 權 (3) 無 記 名 股 票 及 無 記 名 認 股 權 證 (4) 法 人 擔 任 董 事 亳 無 限 制 (5) 正 式 匿 名 股 東 及 匿 名 董 事 之 提 名 人 身 分 未 揭 露 (6) 非 正 式 匿 名 股 東 及 匿 名 董 事, 如 親 密 的 同 事 家 人 等 (7) 信 託 及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使 資 產 的 法 律 所 有 權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分 離 (8) 利 用 中 介 人 士 設 立 法 人, 包 括 專 業 中 介 人 士 10. 當 企 業 工 具 涉 及 多 個 國 家 時, 前 述 問 題 更 加 嚴 重 不 法 分 子 常 於 不 同 國 家 設 立 管 理 控 制 擁 有 及 以 財 務 上 控 制 企 業 工 具, 以 防 止 任 一 國 家 之 權 責 機 關 獲 取 關 於 該 企 業 工 具 之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而 進 行 洗 錢 / 資 恐 或 其 他 相 關 前 置 犯 罪 ( 如 貪 污 或 稅 務 犯 罪 ) 之 調 查 通 常, 將 企 業 工 具 設 於 某 些 國 家 較 有 利, 如 該 等 國 家 已 建 置 較 容 易 進 入 的 國 際 金 融 系 統 具 有 提 供 實 質 所 有 人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或 在 企 業 工 具 所 設 之 國 家 外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提 供 者 的 國 家 多 國 型 態 的 結 構 ( 包 含 一 系 列 設 於 不 同 國 家 公 司 及 信 託 之 結 構 ) 使 追 查 更 為 困 難, 因 為 關 係 機 構 間 之 交 易 形 式 合 法 卻 實 際 從 事 洗 錢 於 此 情 形, 如 無 法 及 時 取 得 資 金 清 查 所 需 之 資 料, 將 阻 礙 或 破 壞 調 查 6 空 殼 公 司 在 本 文 件 係 指 無 重 要 營 運 事 項 及 相 關 資 產 之 公 司 70

81 11. 具 有 某 些 特 徵 之 公 司 可 能 顯 現 較 高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當 對 企 業 工 具 遭 不 法 使 用 進 行 調 查 時, 空 殼 公 司 或 無 記 名 股 票 的 公 司 結 構 將 增 加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正 確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的 複 雜 度 及 困 難 度 12. 信 託 也 可 用 於 掩 飾 資 產 的 控 制 權, 包 括 不 法 所 得 例 如, 在 一 國 設 立 信 託 後 於 他 國 持 有 資 產 以 掩 飾 不 法 所 得 之 來 源 信 託 可 完 全 切 斷 實 質 所 有 人 與 受 託 人 委 託 人 保 證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關 係, 以 加 強 實 質 所 有 人 之 匿 名 性 13. 若 執 法 機 關 及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無 法 取 得 企 業 工 具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例 如 該 等 資 訊 並 非 由 任 何 單 位 持 有, 將 是 極 大 的 阻 礙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協 助 權 責 機 關 辨 識 負 責 可 疑 資 金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或 據 所 得 資 料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因 而 使 罪 犯 較 不 願 利 用 企 業 工 具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在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上 亦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可 防 止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金 融 體 系 中 然 而, 各 國 在 執 行 確 保 取 得 正 確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相 關 措 施 時, 卻 面 臨 重 大 的 挑 戰 許 多 國 家 在 企 業 工 具 設 立 時 或 其 存 續 期 間 並 未 收 集 及 充 分 驗 證 實 質 受 益 人 資 料, 對 於 執 法 機 關 及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在 對 案 關 企 業 工 具 進 行 財 務 調 查 時, 將 減 損 其 追 查 金 流 之 努 力 14. 實 務 上, 以 複 雜 的 架 構 從 事 洗 錢 通 常 利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企 業 工 具, 而 非 僅 利 用 單 一 企 業 工 具 企 業 工 具 透 明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亦 適 用 於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議 然 而, 因 應 不 同 企 業 工 具 的 特 異 性, 所 實 施 之 措 施 亦 不 相 同, 因 此, 本 指 引 將 針 對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之 透 明 度 分 別 說 明 103 洗 錢 防 第 三 章 受 益 人 的 定 義 制 表 1:FATF 建 議 詞 彙 表 中 對 於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定 義 1 2 實 質 受 益 人 指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某 個 客 戶 的 自 然 人 及 / 或 代 表 進 行 某 筆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包 括 最 終 有 效 控 制 法 人 或 法 律 協 議 之 人 1 "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 及 " 最 終 有 效 控 制 " 係 指 透 過 一 連 串 所 有 權 結 構 而 運 作 的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或 間 接 控 制 而 非 直 接 控 制 2 本 定 義 應 同 時 適 用 於 實 質 所 有 人 或 人 身 保 險 或 投 資 型 保 單 之 受 益 人 工 作 年 報 71

8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72 一 法 人 15. FATF 對 於 法 人 之 實 質 所 有 人 之 定 義, 應 與 法 定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分 別 法 定 所 有 權 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依 個 別 國 家 的 法 律 規 定 擁 有 該 法 人, 控 制 權 指 對 法 人 進 行 相 關 決 策 及 採 取 該 等 決 策 行 動 的 能 力, 可 藉 由 不 同 方 式 取 得 權 力, 如 擁 有 較 多 數 股 權 然 而,FATA 對 實 質 受 益 人 的 定 義 超 越 法 定 所 有 權 和 控 制 權 的 範 疇, 進 而 考 量 最 終 ( 實 際 ) 所 有 權 和 控 制 權 換 言 之,FATF 的 定 義 聚 焦 於 實 際 擁 有 和 得 以 利 用 該 法 人 資 本 或 資 產 的 自 然 人 及 真 正 能 有 效 控 制 的 自 然 人, 而 非 法 律 名 義 上 擁 有 或 控 制 該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不 論 該 等 自 然 人 在 法 人 中 是 否 實 際 擔 任 職 位 如 某 公 司 依 法 被 第 二 家 公 司 擁 有, 其 實 質 受 益 人 實 際 上 為 擁 有 第 二 家 公 司 之 自 然 人 或 最 終 控 制 該 公 司 者 同 樣 地, 在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為 掌 握 控 制 地 位 之 人 而 實 際 上 係 代 表 他 人 者, 亦 不 能 視 為 實 質 受 益 人, 因 其 最 終 係 被 其 他 人 用 以 有 效 控 制 公 司 之 人 頭 16. 另 一 項 FATF 對 實 質 受 權 人 定 義 之 要 素 為 其 包 涵 代 表 進 行 某 筆 交 易 之 自 然 人, 即 使 該 自 然 人 對 該 客 戶 並 無 真 正 或 法 定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建 議 第 10 項 要 求 對 客 戶 關 係 及 臨 時 性 客 戶 實 施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即 反 應 出 差 別 性 FATF 對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定 義 聚 焦 於 從 事 交 易 之 人, 即 使 該 交 易 有 意 規 避 客 戶 之 控 制 權 或 所 有 權 關 係, 但 交 易 之 利 益 仍 被 保 留 17. 法 人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訊 應 被 收 集 及 保 存, 第 五 章 有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二 法 律 協 議 18. FATF 對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定 義 也 適 用 於 法 律 協 議 的 範 疇, 亦 即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法 律 協 議 的 自 然 人, 包 括 最 終 施 以 有 效 控 制 法 律 協 議, 及 / 或 代 為 進 行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然 而, 實 務 上, 由 於 法 律 協 議 的 特 性 使 得 辨 識 受 益 人 更 為 複 雜 如 信 託 情 況 下, 資 產 的 法 律 權 和 資 產 控 制 係 基 於 衡 平 利 益 而 加 以 分 離 換 言 之, 依 不 同 的 信 託 法 和 信 託 契 約, 不 同 的 人 可 擁 有 獲 益 及 控 制 該 信 託 資 產 某 些 國 家 甚 至 允 許 財 產 信 託 者 和 受 益 人 為 同 一 人 各 式 的 信 託 契 約 亦 可 分 別 訂 定 不 同 的 條 款 而 影 響 信 託 資 產 的 最 終 控 制 者, 包 括 資 產 信 託 者 可 保 留 某 些 權 力 ( 如 撤 銷 信 託

83 並 取 回 資 產 ) 這 可 協 助 決 定 信 託 及 其 相 關 人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第 六 章 對 於 實 務 上 如 何 管 理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19. 法 律 協 議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訊 應 被 收 集 及 保 存, 第 六 章 有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第 四 章 打 擊 利 用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議 的 有 效 機 制 20. 本 指 引 的 目 的 在 協 助 各 國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表 2: 建 議 第 24 項 : 法 人 的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各 國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制 濫 用 法 人 進 行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夠 及 時 取 得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權 及 控 制 之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之 資 訊, 特 別 是 法 人 得 發 行 無 記 名 股 票 或 無 記 名 認 股 權 證 或 允 許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之 國 家, 應 採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確 保 法 人 不 會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各 國 應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以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依 據 建 議 第 項 要 求 所 保 有 受 益 權 及 控 制 狀 況 之 資 訊 表 3: 建 議 第 25 項 : 法 律 協 議 的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各 國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制 濫 用 法 律 協 議 進 行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及 時 取 得 意 定 信 託 有 關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之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資 訊 各 國 應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以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依 據 建 議 第 項 要 求 所 保 有 受 益 權 及 控 制 狀 況 之 資 訊 年 2 月,FATF 大 會 認 可 評 鑑 方 法 論, 作 為 評 估 國 家 關 於 FATF 建 議 之 技 術 遵 循, 及 檢 視 國 家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之 效 能 之 方 法 效 能 評 鑑 係 防 止 金 融 體 系 及 經 濟 體 面 臨 洗 錢 及 資 恐 威 脅 的 程 度 FATF 之 效 能 評 鑑 主 要 根 據 11 項 直 接 成 果 (Immediate Outcome), 包 括 與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有 關 之 直 接 成 果 5 之 評 鑑 直 接 成 果 5 及 效 能 系 統 之 特 性 如 下 述 :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73

8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表 4: 直 接 成 果 5 避 免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被 濫 用 於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且 權 責 機 關 應 能 無 礙 取 得 其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效 能 系 統 之 特 性 應 具 備 之 措 施 : 防 制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被 利 用 為 犯 罪 目 的 ; 使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意 充 分 透 明 ; 及 確 保 有 精 確 和 更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且 及 時 提 供 基 本 資 訊 得 公 開, 權 責 機 關 可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違 反 者 要 受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及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這 將 減 少 犯 罪 者 不 當 利 用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議 於 洗 錢 及 資 恐 之 誘 因 22. 本 質 上, 遵 守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係 與 直 接 成 果 5 所 評 鑑 關 於 防 止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遭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措 施 之 效 能 相 互 連 結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要 求 各 國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有 關 實 質 益 權 及 控 制 之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之 資 訊 因 此,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之 措 施 為 實 質 有 效 系 統 之 基 石 考 量 FATF 建 議 與 效 能 的 關 係, 本 指 引 係 為 協 助 各 國 以 達 到 效 能 的 方 式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第 五 章 加 強 法 人 的 透 明 度 ( 建 議 第 24 項 ) 23. 各 國 應 依 據 建 議 第 24 項 及 其 註 釋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確 保 法 人 具 相 當 之 透 明 度, 以 防 制 法 人 遭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目 的 基 本 的 原 則 為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夠 及 時 取 得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權 及 控 制 之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之 資 訊 本 章 概 述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的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並 依 此 提 供 指 引 一 法 人 的 定 義 24. 建 議 第 24 項 大 致 說 明 法 人 為 可 以 與 金 融 機 構 建 立 長 久 客 戶 關 係 或 可 擁 有 資 產 的 自 然 人 以 外 的 任 何 機 構, 包 括 公 司 法 人 團 體 基 金 會 機 構 合 夥 或 協 會 及 其 他 具 有 法 人 性 質 的 類 似 實 體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sation,NPO) 於 不 同 國 家 具 有 不 同 的 形 式, 如 基 金 會 協 會 或 合 作 社 74

85 二 建 議 第 24 項 之 範 圍 25. 建 議 第 24 項 大 部 分 在 說 明 如 何 在 公 司 完 整 的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但 並 非 不 涵 蓋 其 他 類 型 的 法 人 建 議 第 24 項 特 別 要 求 各 國 考 量 基 金 會 機 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公 司 之 不 同 形 式 及 結 構 之 特 性, 執 行 類 似 的 措 施 26. 考 量 各 國 可 能 出 現 的 其 他 類 型 的 法 人, 實 施 特 定 的 措 施 應 依 據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決 定 部 分 國 家 應 檢 視 該 等 其 他 類 型 的 法 人 所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考 量 其 不 同 的 形 式 及 結 構, 並 根 據 風 險 層 度 而 決 定 實 施 的 措 施 以 達 到 適 合 的 透 明 度 至 少, 應 與 對 公 司 的 要 求 類 似, 該 等 其 他 類 型 的 法 人 應 記 錄 及 保 存 正 確 及 即 時 的 基 本 資 料, 權 責 機 關 可 及 時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此 外, 權 責 機 關 應 能 取 得 有 關 該 等 其 他 類 型 法 人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之 資 訊 三 了 解 附 隨 於 法 人 之 風 險 27. 首 先, 國 家 應 瞭 解 存 在 於 該 國 之 法 人 及 其 附 隨 之 風 險 尤 其 是, 各 國 應 有 機 制 以 : (1) 辨 識 描 述 該 國 法 人 的 各 種 類 型 形 式 和 基 本 特 性 ; (2) 辨 識 描 述 法 人 設 立 和 取 得 記 錄 法 人 基 本 資 料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程 序 ; (3) 使 前 述 資 料 能 公 開 取 得 ; 及 (4) 評 估 不 同 種 類 法 人 所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28. 國 家 應 對 法 人 執 行 全 面 性 的 風 險 評 估, 且 應 為 國 家 廣 泛 性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的 一 部 分, 該 評 估 應 考 量 各 國 相 關 的 法 規 脈 絡 作 為 風 險 評 估 的 一 部 分, 國 家 應 檢 視 企 業 工 具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不 法 目 的 案 件 以 歸 納 其 態 樣, 並 將 其 定 為 高 風 險 該 風 險 評 估 不 僅 應 考 量 依 該 國 法 律 設 立 之 法 人 在 該 國 境 內 附 隨 之 威 脅 及 弱 點, 亦 應 考 量 設 立 於 境 外 而 未 受 該 國 或 帳 戶 所 在 國 管 理 之 法 人 附 隨 之 威 脅 及 弱 點, 尤 其 是 牽 涉 到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管 控 較 弱 之 國 家 時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法 人 評 估 風 險 時, 應 同 時 考 量 評 估 特 定 國 家 之 風 險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類 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75

8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76 四 所 有 權 基 本 資 料 ( 一 )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29. 建 議 第 24 項 註 釋 要 求 各 國 確 保 其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能 取 得 及 紀 錄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且 為 必 須 的 前 提 要 件 公 司 資 料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登 記 證 明 法 律 形 式 及 狀 態 辦 公 室 登 記 地 址 基 本 管 理 權 力 來 源 ( 如 備 忘 錄 及 公 司 章 程 ) 及 董 事 名 冊 等 30.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之 資 訊 應 該 要 能 公 開 取 得 ( 二 ) 公 司 31. 應 要 求 公 司 取 得 及 保 存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 (1) 公 司 名 稱 登 記 證 明 法 律 形 式 及 狀 態 辦 公 室 登 記 地 址 基 本 管 理 權 力 來 源 ( 如 備 忘 錄 及 公 司 章 程 ) 及 董 事 名 冊 等 (2) 股 東 或 會 員 名 冊, 包 含 股 東 持 股 數 量 及 性 質 ( 包 括 相 關 投 票 權 性 質 ) 該 等 資 訊 可 由 公 司 本 身 或 由 公 司 負 責 的 第 三 人 留 存, 且 該 等 資 訊 應 保 存 於 公 司 設 立 國 之 登 記 機 關 然 而, 若 公 司 或 登 記 機 關 在 該 國 已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股 東 名 冊 則 不 一 定 需 要 放 在 該 國, 只 要 該 公 司 在 被 請 求 時 立 即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即 可 五 實 質 受 益 權 基 本 資 料 32. 建 議 第 24 項 之 基 本 要 求 為 各 國 應 確 保 主 管 機 關 能 夠 及 時 取 得 所 有 法 人 關 於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充 分 正 確 及 即 時 之 資 訊 法 人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以 下 述 步 驟 決 定 : (1) 步 驟 一 : A. 辨 識 最 終 擁 有 法 人 控 制 權 利 益 之 自 然 人 ( 若 有 的 話, 因 所 有 權 利 益 可 以 很 多 樣 化, 以 致 於 沒 有 自 然 人 單 獨 或 共 同 透 過 所 有 權 方 式 控 制 法 人 ) B. 若 對 於 具 有 控 制 權 利 益 之 人 是 否 為 實 質 所 有 人 產 生 懷 疑, 或 無 自 然 人 透 過 所 有 權 利 益 控 制 公 司 時, 應 以 其 他 方 式 辨 識 對 法 人 行 使 控 制 權 之 自 然 人 身 分 (2) 步 驟 二 : 若 依 上 述 步 驟 無 法 辨 識 自 然 人 時, 金 融 機 構 應 辨 識 並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認 擔 任 資 深 管 理 職 位 之 相 關 自 然 人 身 分

87 33. 以 下 舉 幾 個 例 子 說 明 該 等 自 然 人 可 被 認 為 為 實 質 受 益 人, 因 為 他 們 最 終 擁 有 或 控 制 法 人, 可 能 是 透 過 所 有 權 利 益 在 法 人 擔 任 的 職 位 或 其 他 方 式 : 透 過 所 有 權 利 益 控 制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1)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法 人 最 低 比 例 的 所 有 權 利 益 ( 門 檻 方 法 ), 建 議 第 24 項 允 許 設 定 法 人 控 制 權 股 東 的 持 股 門 檻, 如 任 何 人 持 有 法 人 超 過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權 ( 如 25%) FATF 建 議 並 未 指 定 某 個 比 例 為 適 合 比 例, 各 國 在 決 定 適 合 的 最 低 門 檻 時, 應 考 量 不 同 種 類 法 人 所 辨 識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層 級, 或 根 據 商 業 法 或 行 政 法 為 某 特 定 法 人 制 定 最 低 持 股 門 檻 以 所 有 權 利 益 方 法 決 定 實 質 受 益 權, 可 能 會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實 質 所 有 人 ( 如 以 持 股 超 過 25% 為 門 檻, 則 至 多 會 有 3 名 實 質 所 有 人 ) 不 論 如 何, 持 股 數 或 所 有 權 利 益 可 作 為 考 量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重 要 因 素 要 強 調 的 是, 本 方 法 涵 蓋 透 過 正 式 的 所 有 權 或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企 業 工 具 間 接 控 制 法 人 的 概 念 各 國 所 執 行 的 所 有 權 利 益 方 法 概 念 應 該 清 楚 實 際 及 可 行 的, 並 可 對 該 國 所 管 理 的 所 有 法 人 實 施 (2) 股 東 獨 自 或 透 過 契 約 瞭 解 備 忘 錄 關 係 仲 介 或 一 連 串 實 體 的 方 式 與 其 他 股 東 一 起 實 施 控 制 權 ( 較 大 利 益 方 法 ) 要 強 調 的 是, 本 方 法 涵 蓋 透 過 法 定 所 有 權 一 連 串 的 企 業 工 具 或 匿 名 股 東 的 方 式 間 接 控 制 法 人 的 概 念 間 接 控 制 權 可 以 透 過 很 多 的 方 式 ( 如 股 東 間 的 協 議 ) 實 施 其 具 支 配 權 之 影 響 力 或 任 命 資 深 管 理 人 員 因 此, 股 東 會 集 合 起 來 以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協 議 的 方 式 透 過 某 一 自 然 人 增 加 其 控 制 權, 或 採 用 匿 名 股 東 的 方 式 各 國 需 要 考 量 不 同 種 類 的 所 有 權 利 益 及 在 境 內 出 現 的 可 能 性, 包 括 投 票 權 或 財 務 權 其 他 值 得 考 量 的 因 素 包 括 公 司 是 否 發 行 可 轉 換 股 票, 或 可 轉 換 為 投 票 權 的 未 償 還 債 務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3)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實 施 法 人 控 制 權 之 自 然 人, 如 與 前 述 在 法 人 具 控 制 權 利 益 之 人 或 擁 有 所 有 權 之 人 有 私 人 關 係 (4) 非 透 過 所 有 權 實 施 控 制 權 之 自 然 人, 而 係 透 過 參 與 公 司 財 務 親 近 的 親 屬 關 係 過 去 同 事 或 契 約 同 事 關 係 或 公 司 未 支 付 某 些 貨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77

8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款 另 外, 即 使 從 未 實 際 行 使 控 制 權, 也 可 假 定 擁 有 控 制 權, 如 使 用 及 享 受 法 人 擁 有 之 資 產 或 自 該 資 產 得 利 透 過 在 法 人 中 擔 任 職 位 而 控 制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5) 負 責 決 定 重 大 影 響 法 人 營 運 習 慣 或 一 般 性 方 向 政 策 之 自 然 人 依 據 法 人 及 國 家 的 法 令, 董 事 可 能 或 可 能 沒 有 實 際 負 責 公 司 的 業 務, 但 對 於 董 事 身 分 的 辨 識 仍 然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訊 然 而, 若 國 家 允 許 匿 名 董 事 代 表 無 法 辨 識 的 利 益, 則 董 事 的 資 訊 僅 能 提 供 部 分 的 價 值 (6) 透 過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實 際 執 行 法 人 日 常 或 例 行 性 業 務 的 自 然 人, 如 執 行 長 (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 財 務 長 (Chief Financial Officer,CFO) 常 務 董 事 (Managing Director) 執 行 董 事 (Executive Director) 或 董 事 長 (President) 這 些 自 然 人 對 於 公 司 之 財 務 關 係 ( 包 括 與 公 司 開 戶 銀 行 之 關 係 ) 及 法 人 現 在 的 財 務 業 務 具 有 重 要 的 權 力 六 其 他 加 強 透 明 度 的 方 法 34. 建 議 第 24 項 同 時 要 求 各 國 實 施 以 下 的 基 本 方 法, 以 增 加 法 人 的 透 明 度 : (1) 保 持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及 即 時 性 : 所 有 法 人 的 基 本 資 料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 包 括 提 供 予 登 記 機 關 之 資 料 ) 必 須 是 正 確 且 適 時 更 新 法 人 設 立 時, 其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是 最 新 且 正 確 ; 嗣 後, 該 等 資 料 亦 應 隨 著 任 何 的 變 動 而 更 新 (2) 制 裁 未 能 遵 守 者 : 各 國 對 未 能 遵 守 建 議 第 24 項 相 關 要 求 之 法 人 和 自 然 人 應 課 以 責 任 並 予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且 具 勸 誡 性 制 裁 (3)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排 除 公 司 透 明 度 的 障 礙 : 各 國 應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防 止 利 用 其 他 機 制 來 掩 飾 公 司 所 有 權, 包 括 無 記 名 股 票 無 記 名 認 股 權 證 匿 名 股 東 及 匿 名 董 事 等 建 議 第 24 項 容 許 各 國 依 其 特 殊 情 況 彈 性 選 擇 適 用 方 式 35.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註 釋 要 求 各 國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防 止 無 記 名 股 票 或 無 記 名 認 股 權 證 的 不 當 利 用, 包 括 採 取 下 列 任 一 措 施 或 混 合 運 用 該 等 措 施 : (1) 禁 止 發 行 ; (2) 轉 換 成 記 名 股 票 或 記 名 認 股 權 證 ( 如 透 過 無 實 體 化 的 方 式 ); 78

89 (3) 要 求 存 放 於 受 到 規 範 的 金 融 機 構 或 專 業 中 介, 使 其 不 能 流 通 ; 及 / 或 (4) 要 求 具 有 控 制 權 利 益 之 股 東 告 知 公 司, 並 由 公 司 記 錄 其 身 分 36.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註 釋 要 求 各 國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防 止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的 不 當 利 用, 包 括 採 取 下 列 任 一 措 施 或 混 合 運 用 該 等 措 施 : (1) 要 求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向 公 司 或 任 何 相 關 註 冊 機 關 揭 露 其 提 名 人 之 身 分, 並 將 該 等 資 訊 納 為 註 冊 登 記 資 料 (2) 要 求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取 得 許 可, 並 將 匿 名 狀 態 記 錄 於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俾 能 辨 識 提 名 人, 且 於 權 責 機 關 提 出 請 求 時, 能 夠 提 供 37. 其 他 種 類 的 揭 露 措 施 也 可 防 止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的 不 當 利 用, 如 : (1) 若 提 名 人 為 法 人, 各 國 應 考 量 要 求 揭 露 持 有 或 控 制 該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身 分 (2) 若 董 事 為 法 人, 各 國 應 考 量 要 求 至 少 一 名 董 事 為 自 然 人, 或 提 供 控 制 該 董 事 之 自 然 人 相 關 資 訊 (3)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經 常 被 提 名 作 為 匿 名 股 東 或 匿 名 董 事, 以 確 保 公 司 實 質 所 有 人 身 分 不 被 紀 錄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被 要 求 要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義 務, 且 應 被 監 理 ( 建 議 第 22 項 及 第 28 項 ), 包 括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相 關 的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在 提 供 匿 名 服 務 為 常 態 的 國 家, 應 考 量 採 用 匿 名 股 東 及 匿 名 董 事 許 可 制 的 方 式, 此 方 式 將 要 求 取 得 許 可 的 匿 名 者 保 持 其 所 代 表 之 人 的 相 關 資 訊 (4) 犯 罪 者 經 常 使 用 與 友 人 家 族 成 員 或 同 事 間 的 非 正 式 匿 名 協 議, 使 其 成 為 企 業 工 具 的 實 質 所 有 人, 該 等 協 議 為 非 正 式 且 具 隱 密 性, 不 容 易 查 得 可 藉 由 賦 予 匿 名 者 向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揭 露 其 所 代 表 之 人 之 身 分 的 義 務, 不 實 揭 露 者 將 給 予 處 罰 的 方 式 加 以 改 善 (5) 補 充 揭 露 的 措 施, 如 增 加 義 務 或 對 義 務 的 認 知 以 抵 減 該 等 協 議 的 不 當 利 用 七 取 得 法 人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的 措 施 及 資 源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38.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法 人 79

9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本 身 及 其 他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 如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等 ) 等, 存 有 與 企 業 工 具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相 關 資 訊 FATF 建 議 指 出 該 等 不 同 的 資 訊 來 源, 及 依 據 各 國 的 法 規 經 濟 及 文 化 特 性, 採 彈 性 措 施 以 執 行 相 關 要 求 的 需 要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系 統, 是 防 止 法 人 遭 不 當 利 用 於 犯 罪 目 的 最 重 要 的 條 件 建 議 第 24 項 註 釋 說 明, 國 家 應 該 需 要 使 用 混 合 運 用 的 措 施 以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不 論 使 用 哪 種 方 式, 對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一 樣 的 各 國 應 確 保 : (1) 公 司 取 得 其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且 可 在 其 境 內 特 定 地 區 取 得 該 資 訊 ; (2) 已 有 相 關 措 施 使 權 責 機 關 可 及 時 確 認 公 司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39. 違 反 該 等 措 施 之 人 應 課 以 有 效 適 當 與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系 統 可 包 括 混 合 運 用 下 述 機 制, 該 機 制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所 有 機 關 收 集 或 持 有 之 所 有 權 資 訊,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及 / 或 法 人 本 身 各 國 在 依 據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相 關 指 引 發 展 及 施 行 相 關 機 制 時, 應 考 量 一 個 有 效 率 系 統 的 特 性 40. 就 公 司 來 說, 建 議 第 24 項 設 計 3 個 執 行 步 驟, 俾 確 保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獲 得 及 可 取 得 各 國 可 選 擇 其 仰 賴 之 機 制 以 確 保 可 取 得 公 司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尤 其, 各 國 可 採 取 下 列 任 一 措 施 或 混 合 運 用 該 等 措 施 : (1) 要 求 公 司 或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公 司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 (2) 要 求 公 司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公 司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 及 / 或 (3) 使 用 已 存 在 的 資 訊, 包 括 : A. 金 融 機 構 及 /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依 據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取 得 之 資 訊 ; B.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持 有 的 公 司 法 定 所 有 權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 C. 公 司 持 有 之 基 本 資 訊 ; 及 D.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依 揭 露 要 求 確 保 適 當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透 明 度 之 相 關 資 訊 41. 事 實 上, 採 取 任 何 一 項 機 制 均 足 以 符 合 相 關 標 準, 因 為 他 們 並 不 相 互 排 斥, 各 國 可 採 取 混 合 運 用 的 機 制 以 達 到 建 議 第 24 項 之 目 標 各 國 依 據 其 特 殊 情 形 及 風 險 評 估 考 量 採 取 機 制 的 可 行 性, 在 決 定 適 當 的 機 制 時, 各 國 應 在 使 企 業 工 具 合 法 營 運 及 打 擊 洗 錢 / 資 恐 間 尋 求 適 當 的 80

91 平 衡 本 指 引 並 不 是 想 自 所 提 供 的 機 制 中 指 出 偏 好 的 機 制, 而 是 為 決 定 及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提 供 指 引 ( 一 ) 機 制 1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42. 各 國 可 藉 由 要 求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以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要 求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是 法 人 所 有 權 相 關 資 訊 之 重 要 來 源 根 據 建 議 第 24 項, 所 有 在 該 國 成 立 之 公 司 應 向 當 地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至 少 可 紀 錄 及 保 存 公 司 基 本 資 訊,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登 記 證 明 法 律 形 式 及 狀 態 辦 公 室 登 記 地 址 基 本 管 理 權 力 來 源 及 董 事 名 冊 等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之 公 司 基 本 資 訊 應 可 公 開 取 得, 以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及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由 資 源 完 整 及 主 動 的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以 是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機 制, 因 為 它 允 許 執 法 機 關 由 單 一 資 源 取 得 該 等 資 訊 44.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在 不 同 的 國 家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取 得 的 公 司 資 訊 質 與 量 亦 不 同 各 國 應 瞭 解 任 何 可 能 對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所 持 有 資 訊 之 可 信 度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之 因 素, 例 如, 許 多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採 取 被 動 的 態 度, 只 是 作 為 存 放 資 料 及 文 件 的 倉 庫, 而 不 檢 查 或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確 保 收 到 的 資 料 是 正 確 的 此 外, 某 些 國 家 的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所 存 放 的 資 料 並 不 隨 時 更 新 當 這 些 因 素 出 現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加 強 其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資 料 的 可 靠 性 45. 的 確, 由 資 源 完 整 及 主 動 的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以 是 一 個 有 效 率 的 機 制, 因 為 它 允 許 權 責 機 關 由 單 一 資 源 取 得 該 等 資 訊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通 常 不 收 集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且 傳 統 上, 公 司 註 冊 機 關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協 助 公 司 設 立, 相 關 資 料 的 取 得 是 為 了 商 業 目 的 因 此, 許 多 國 家 以 現 存 的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執 行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要 求, 可 能 需 要 根 本 地 改 變 其 角 色 功 能 及 資 源 以 下 為 各 國 在 建 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庫 時, 應 考 量 因 素 之 例 示 : (1) 公 司 登 記 相 關 法 令 是 否 足 以 涵 蓋 其 收 集 確 認 及 保 存 實 資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訊 的 角 色?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是 否 被 要 求 要 確 認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7 依 建 議 第 24 項 註 釋,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意 指 要 在 該 國 成 立 公 司 或 取 得 執 照 應 向 其 登 錄 之 機 關, 通 常 由 公 司 成 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運 作 81

9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訊 及 負 有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義 務? (2)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及 資 金 以 擔 任 新 增 的 收 集 確 認 及 保 存 實 資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訊 的 角 色? 對 公 司 法 需 有 足 夠 的 瞭 解 與 知 識, 才 能 在 複 雜 的 法 制 架 構 下 決 定 實 質 所 有 人 (3) 是 否 有 相 關 機 制 確 保 提 供 予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之 資 料 是 正 確 的 及 最 新 的? 法 人 設 立 時, 是 否 要 求 法 人 中 的 個 人 申 請 者 提 供 正 確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予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是 否 使 用 可 信 的 獨 立 的 文 件 資 料 或 資 訊 確 認 受 理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例 如, 提 供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予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是 否 為 公 司 設 立 時 的 條 件? (4) 如 何 隨 時 對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的 變 動 進 行 監 視 及 紀 錄? 是 否 要 求 法 人 及 / 或 實 質 所 有 人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或 有 任 何 變 動 時 向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提 交 資 料? (5) 是 否 有 權 責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要 求? 是 否 對 於 違 反 相 關 要 求 者 課 予 有 效 的 合 乎 比 例 的 及 具 勸 誡 性 的 制 裁? 法 人 及 / 或 實 質 所 有 人 違 反 該 等 揭 露 及 資 料 更 新 之 要 求 ( 如 : 不 揭 露 或 提 交 不 正 確 或 不 完 整 之 資 料 ) 者, 是 否 負 有 相 關 資 料 及 制 裁? (6)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能 及 時 取 得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之 資 訊? 該 系 統 是 否 允 許 複 式 查 詢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是 否 允 許 主 管 機 關 自 遠 端 登 入 或 以 類 似 的 機 制 取 得 資 料? 或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向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提 出 請 求? (7)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之 資 訊 可 有 限 度 的 取 得 或 可 公 開 取 得? 根 據 FATF 標 準 的 要 求,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可 以 僅 供 部 分 權 責 機 關 ( 包 括 執 法 機 關 ) 取 得, 或 許 可 供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取 得 需 考 量 的 是 如 何 改 善 相 關 技 術 允 許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可 公 開 取 得 ( 雖 然 可 能 引 起 隱 私 權 的 爭 議 而 需 要 取 得 平 衡 ) 例 如, 雖 然 FATF 建 議 並 未 要 求, 但 有 些 國 家 提 供 公 開 的 管 道 線 上 搜 尋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該 等 資 料 因 為 經 過 較 多 的 檢 查 而 提 升 了 透 明 度, 也 使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及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8) 在 執 行 有 效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登 記 時, 是 否 有 司 法 或 憲 法 上 的 阻 礙? 例 如 在 某 些 國 家, 州 或 省 級 主 管 機 關 對 法 人 的 建 立 及 管 理 有 相 關 82

93 責 任, 憲 法 上 的 阻 礙 限 制 了 國 家 級 主 管 機 關 對 該 等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實 質 受 益 權 的 相 關 要 求 或 雖 然 不 存 在 憲 法 上 的 阻 礙, 但 對 省 立 或 州 立 系 統 的 登 記 機 關 執 行 實 質 受 益 權 的 要 求, 仍 然 很 難 達 到 一 致 性 各 國 在 面 對 這 樣 的 挑 戰 時 仍 需 要 確 認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基 本 資 料, 但 可 混 用 其 他 機 制 以 確 保 可 及 時 取 得 充 分 及 正 確 的 資 訊 某 些 國 家 遇 到 的 法 制 上 的 阻 礙 為 資 料 保 護 法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分 享 相 衝 突 表 5: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特 徵 例 示 要 求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的 機 制, 可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特 徵 : 公 司 被 要 求 在 向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登 記 時 提 供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公 司 被 要 求 於 每 年 及 有 任 何 變 動 時 提 供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以 確 保 資 料 是 最 新 的 公 司 被 要 求 揭 露 實 質 所 有 人 及 所 有 權 結 構 資 訊, 可 包 括 提 供 文 件 複 本 供 確 認 身 分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被 要 求 確 認 實 質 所 有 人 之 身 分 公 司 若 違 反 提 供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規 定, 應 課 予 具 勸 誡 性 的 行 政 制 裁, 如 限 制 公 司 設 立 公 司 若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應 課 予 合 乎 比 例 及 具 勸 誡 性 的 行 政 及 刑 事 制 裁, 公 司 負 責 人 應 負 其 個 人 責 任 當 違 反 相 關 義 務 時,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課 予 制 裁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主 動 的 態 度, 包 括 以 其 他 來 源 之 資 訊 ( 如 股 東 戶 籍 資 料 ) 驗 證 資 料, 以 辨 識 異 常 及 不 一 致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以 數 位 方 式 存 放 資 訊, 且 可 以 複 式 方 式 查 詢 權 責 機 關 具 有 完 整 的 權 限 可 線 上 查 詢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有 能 力 辨 識 資 料 庫 遭 不 當 利 用 或 異 常 活 動 之 指 標 (Red Flag)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可 公 開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也 可 公 開 取 得 或 供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取 得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除 了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外, 也 可 取 得 及 持 有 公 司 股 東 資 料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收 集 董 事 會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及 被 授 權 代 表 公 司 之 自 然 人 資 料 此 外, 董 事 被 要 求 由 自 然 人 擔 任 本 機 制 之 措 施 係 與 機 制 2( 如 下 述 ) 之 措 施 混 合 運 用, 假 設 公 司 已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予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83

9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 二 ) 機 制 2(a) 要 求 公 司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46. 各 國 可 藉 由 要 求 公 司 本 身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以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要 求 首 先, 各 國 應 要 求 公 司 持 有 其 股 東 或 會 員 名 冊 在 採 取 本 方 法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1) 權 責 機 關 應 可 取 得 公 司 保 存 的 股 東 資 料, 如 股 東 名 冊 股 東 資 料 雖 涵 蓋 法 定 所 有 權 資 料, 但 不 一 定 涵 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2) 是 否 已 存 在 相 關 機 制 以 確 保 公 司 收 集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是 正 確 且 最 新 的? 公 司 是 否 有 權 力 要 求 股 東 提 供 更 新 的 資 料, 包 括 任 何 時 候 要 求 提 供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的 權 力? 若 是, 對 於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者, 是 否 對 於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課 予 制 裁? 例 如, 公 司 是 否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限 制 其 股 權 之 命 令, 如 暫 停 股 利? (3) 股 東 是 否 被 要 求 揭 露 其 代 表 股 權 之 姓 名? 當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有 任 何 變 動 時, 股 東 是 否 被 要 求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通 知 公 司? (4) 若 決 定 採 用 此 機 制, 如 何 使 公 司 知 悉 其 義 務?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提 供 指 引 予 公 司 或 股 東, 說 明 其 義 務? 該 等 指 引 是 否 可 公 開 取 得? (5)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可 及 時 取 得 該 等 資 訊? 權 責 機 關 如 何 在 不 使 公 司 知 悉 可 能 有 案 件 調 查 的 情 形 下 取 得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公 司 設 立 國 是 否 要 求 可 取 得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國 家 如 何 處 理 在 其 境 內 設 立 之 公 司 並 無 實 體 存 在 的 問 題? (6) 法 人 是 否 有 義 務 維 持 最 新 的 代 表 人 名 單, 包 括 其 職 位 職 務 及 權 力? ( 三 ) 機 制 2(b) 要 求 公 司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47. 各 國 也 可 藉 由 要 求 公 司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以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要 求 於 此 情 形, 各 國 應 建 立 一 個 清 楚 及 可 行 的 架 構 闡 明 該 合 理 措 施 的 意 旨 公 司 採 取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之 措 施 強 度, 應 與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層 級 公 司 所 有 權 結 構 的 複 雜 度 及 控 制 權 股 東 的 性 質 相 當 除 了 前 述 機 制 2 提 及 應 考 量 因 素 外, 在 採 取 本 方 法 時, 各 國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1) 國 家 如 何 辨 識 及 評 估 法 人 所 附 隨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使 其 依 建 議 第 1 項 及 第 24 項 之 要 求 採 取 風 險 為 本 方 法? (2) 國 家 是 否 已 建 立 司 法 或 執 法 架 構, 作 為 公 司 應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84

95 以 取 得 及 保 存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之 管 控 機 制? 該 機 制 是 否 係 根 據 國 家 對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的 瞭 解? 對 不 同 種 類 的 公 司 是 否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3) 是 否 允 許 公 司 彈 性 地 決 定 哪 種 措 施 為 合 理 的 措 施? 若 是, 公 司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否 有 最 低 限 度?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期 望 公 司 在 某 特 定 情 形 應 採 取 什 麼 措 施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指 引? 公 司 在 依 據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執 行 相 關 措 施 時, 是 否 對 於 其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有 清 楚 的 瞭 解? 表 6: 公 司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之 特 徵 例 示 要 求 公 司 持 有 或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的 機 制, 可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特 徵 : 公 司 被 要 求 持 有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公 司 有 權 要 求 股 東 提 供 實 質 所 有 權 股 份 資 料 公 司 對 於 不 提 供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股 東 可 請 求 該 管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相 關 限 制 措 施, 如 與 股 東 投 票 權 或 股 票 買 賣 有 關 提 供 不 實 資 訊 之 股 東, 應 課 予 具 勸 誡 性 之 行 政 或 刑 事 制 裁 股 東 被 要 求 於 實 質 所 有 權 發 生 變 動 時, 毫 不 遲 延 地 提 供 資 訊 公 司 應 於 權 責 機 關 請 求 時, 及 時 提 供 股 東 及 實 質 所 有 人 名 冊 公 司 若 不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應 課 予 制 裁, 包 括 行 政 處 罰 或 限 制 公 司 設 立 股 東 及 實 質 所 有 人 名 冊 應 以 數 位 形 式 持 有 及 提 供 若 由 第 三 方 代 替 公 司 持 有 股 東 及 實 質 所 有 人 名 冊, 公 司 仍 負 有 相 關 義 務 公 司 應 膫 解 及 持 有 其 所 有 權 結 構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一 連 串 的 所 有 權 若 無 法 辨 識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公 司 應 公 告 此 事 實 國 家 應 依 低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而 豁 免 公 司 持 有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公 司 設 立 國 應 持 有 該 公 司 之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公 司 及 股 東 應 藉 由 指 引 或 認 知 提 升 活 動 而 知 悉 其 義 務, 如 透 過 公 司 設 立 時 應 提 交 之 資 料 ( 四 ) 機 制 3 仰 賴 已 存 在 之 資 訊 48. 各 國 也 可 藉 由 已 存 在 之 公 司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辨 識 實 質 所 有 人, 以 執 行 建 議 第 24 項 之 要 求 可 能 的 資 料 來 源 包 括 :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或 其 他 種 類 的 登 記 資 料 ( 如 地 籍 車 籍 及 動 產 登 記 資 料 )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 如 監 理 機 關 或 稅 務 主 管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85

9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機 關 ) 證 券 交 易 主 管 機 關 持 有 之 資 訊 及 商 業 資 料 庫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 如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 持 有 之 資 訊 對 於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是 很 有 價 值 的, 因 為 該 等 資 訊 有 助 於 促 進 公 司 的 合 作 及 改 善 決 定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機 制 採 取 此 方 法 應 考 量 之 因 素 如 下 : (1) 權 責 機 關 ( 尤 其 是 執 法 機 關 ) 是 否 知 悉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訊 存 放 之 處? 是 否 可 及 時 取 得 充 分 的 資 訊? 執 法 機 關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的 權 力? 是 否 已 有 相 關 機 制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取 得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 如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機 關 或 地 政 機 關 ) 持 有 之 有 助 於 調 查 之 資 訊? 是 否 有 相 關 之 機 制 使 資 訊 可 於 權 責 機 關 間 分 享? (2) 關 於 稅 務 資 料,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 尤 其 是 執 法 機 關 ) 是 否 知 悉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收 集 及 持 有 該 等 資 料?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所 收 集 的 法 人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資 料, 因 各 國 依 其 稅 務 政 策 不 同 而 不 同 (3) 是 否 可 取 得 商 業 資 料 庫 資 料 ( 或 許 包 含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 許 多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業 者 也 收 集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且 主 要 用 於 私 部 門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49. 當 仰 賴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因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而 取 得 及 持 有 之 資 訊 時, 有 一 些 需 要 特 別 考 量 之 因 素 : (1)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是 否 適 當 地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包 括 依 據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採 取 辨 識 及 確 認 實 質 所 有 人 身 分 之 措 施?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是 否 受 到 適 當 的 監 理 ( 建 議 第 26 項 及 第 28 項 )? (2) 對 於 如 何 適 當 地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建 議 第 34 項 ), 是 否 提 供 足 夠 的 指 引 予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該 等 指 引 將 協 助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的 要 求, 可 提 升 該 等 機 構 所 收 集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質 與 量 例 如, 指 引 可 指 出 哪 些 種 類 的 文 件 或 資 源 可 作 為 確 認 設 於 該 國 境 內 法 人 之 法 律 狀 態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之 用 (3)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可 及 時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持 有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資 料 ( 建 議 第 30 項 )?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步 驟 程 序 及 關 係, 以 避 免 延 遲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之 資 料, 並 確 保 可 及 時 取 86

97 得 該 等 資 料?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對 於 自 公 司 法 複 雜 的 法 律 架 構 中 決 定 實 質 所 有 人 是 否 瞭 解 及 認 識? (4)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知 悉 法 人 在 某 金 融 機 構 中 設 有 帳 戶 ( 建 議 第 31 項 )? 例 如, 國 家 是 否 設 有 相 關 機 制 協 助 確 認 銀 行 帳 戶 持 有 人, 或 類 似 的 機 制 協 助 權 責 機 關 在 適 當 的 權 力 授 權 下, 及 時 辨 識 案 關 的 金 融 機 構 (5)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知 悉 法 人 係 某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之 客 戶?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是 否 需 要 遵 守 登 記 或 取 得 執 照 之 要 求, 使 其 容 易 被 辨 別 及 聯 絡? 表 7: 其 他 資 源 及 混 合 措 施 之 特 徵 例 示 採 用 混 合 措 施 取 得 及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的 機 制, 可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特 徵 : 金 融 機 構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並 瞭 解 其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的 義 務 係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且 依 據 建 議 第 10 項 受 到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理 若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並 未 取 得 及 持 有 實 質 所 有 人 之 資 訊, 但 可 能 持 有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董 事 資 深 管 理 階 層 及 公 司 代 表 人 權 責 機 關 可 及 時 取 得 稅 務 機 關 持 有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執 法 機 關 知 悉 可 取 得 該 等 資 訊, 且 有 相 關 機 制 及 時 取 得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辨 識 可 能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金 融 機 構, 例 如 可 透 過 國 家 級 帳 戶 登 記 系 統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辨 識 可 能 持 有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例 如 可 透 過 中 央 證 券 交 易 登 記 機 關 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之 登 記 資 料 或 其 他 監 理 機 制 以 識 別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財 產 登 記 機 關 持 有 之 正 確 的 及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如 土 地 財 產 車 輛 股 票 及 其 他 資 產 八 加 強 公 司 透 明 度 的 其 他 措 施 50. 不 論 採 取 前 述 哪 一 項 機 制, 建 議 第 24 項 特 別 要 求 各 國 建 立 確 保 公 司 盡 其 所 能 和 權 責 機 關 合 作 以 確 認 實 質 所 有 人 各 國 可 以 採 取 以 下 任 一 措 施 或 混 合 運 用 該 等 措 施, 促 進 與 公 司 間 的 合 作 關 係 : (1) 要 求 公 司 至 少 授 權 一 位 自 然 人 居 住 於 公 司 所 在 國, 負 責 提 供 權 責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87

9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88 機 關 全 部 基 本 資 料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並 依 需 要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2) 要 求 公 司 授 權 公 司 服 務 提 供 者 ( 如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等 )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和 協 助 (3) 採 取 其 他 有 效 確 保 公 司 合 作 的 措 施 51. 另 外, 公 司 前 述 相 關 人 員 主 管 機 關 及 機 構, 若 公 司 已 被 解 散, 則 其 管 理 人 清 算 人 或 其 他 與 解 散 有 關 之 人 員, 應 自 公 司 解 散 日 或 案 件 發 生 日 起 保 持 及 紀 錄 相 關 資 訊 至 少 5 年, 或 自 該 公 司 成 為 專 業 仲 介 業 者 或 金 融 機 構 客 戶 之 日 起 至 少 5 年 52. 執 行 該 等 要 求 時 應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1) 公 司 是 否 知 悉 其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之 義 務?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提 供 指 引 說 明 公 司 之 義 務? 該 等 指 引 是 否 可 公 開 取 得? (2) 當 國 家 已 採 取 相 關 機 制 允 許 公 司 透 過 國 內 第 三 人 與 權 責 機 關 合 作,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識 別 該 第 三 人? 該 第 三 人 是 否 應 及 時 回 應 權 責 機 關 對 於 提 供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請 求? 該 第 三 人 是 否 知 悉 其 保 持 及 製 作 充 分 正 確 及 最 新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予 權 責 機 關 之 義 務? (3) 權 責 機 關 是 否 有 責 任 實 施 該 等 要 求? 若 違 反 該 等 要 求 是 否 有 有 效 的 合 乎 比 例 的 及 具 勸 誡 性 的 制 裁 規 定? 若 由 第 三 方 負 責 與 權 責 機 關 合 作, 該 第 三 方 是 否 負 有 相 關 義 務, 且 於 違 反 該 等 要 求 時 予 以 制 裁? 第 六 章 加 強 法 律 協 議 之 透 明 度 ( 建 議 第 25 項 ) 53. 各 國 應 依 據 建 議 第 25 項 及 其 註 釋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確 保 法 律 協 議 具 相 當 之 透 明 度, 以 防 制 法 人 遭 不 當 利 用 於 洗 錢 / 資 恐 目 的 尤 其, 各 國 應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可 及 時 取 得 有 關 意 定 信 託 (Express Trust) 之 充 分 正 確 及 即 時 之 資 訊 ( 包 括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相 關 資 訊 ) 本 章 概 述 執 行 建 議 第 25 項 的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並 依 此 提 供 指 引 以 加 強 法 律 協 議 之 透 明 度 一 建 議 第 25 項 之 範 圍 54. 建 議 第 25 項 大 致 說 明 法 律 協 議 係 指 意 定 信 託 8 (Express Trust) 8 FATF 建 議 之 詞 彙 表 對 於 意 定 信 託 之 定 義 為 信 託 之 成 立 係 由 委 託 人 明 確 之 意 思 表 示, 通 常 以 文 件 形 式 ( 如 書 面 信 託 契 約 ), 和 一 般 透 過 法 律 運 作, 非 依 據 委 託 人 之 意 思 或 決 定 而 成 立 之 信 託 或 類 似 法 律 協 議 ( 如 推 定 信 託 ) 並 不 相 同

99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協 議, 如 fiducie treuhand 及 fideicomiso 55. 建 議 第 25 項 著 重 於 如 何 針 對 信 託 全 面 性 地 建 置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機 制 信 託 可 以 讓 一 個 人 代 表 另 一 個 人 管 理 財 產, 且 為 習 慣 法 的 傳 統 特 徵 信 託 也 出 現 在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或 受 該 等 國 家 之 相 關 機 構 管 理, 且 有 相 當 多 的 合 法 使 用 情 形 ( 如 : 受 益 人 的 保 護 投 資 工 具 或 退 休 基 金 的 成 立 贈 與 的 管 理 及 遺 贈 或 慈 善 捐 贈 等 ) 當 某 些 種 類 的 信 託 較 容 易 建 立, 外 部 專 家 如 公 證 機 構 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就 不 必 然 只 建 立 一 個 針 對 信 託 的 特 殊 登 記 要 求 並 不 常 見, 因 為 若 信 託 的 管 理 產 生 所 得 時, 報 稅 時 可 能 需 要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另 一 方 面, 信 託 通 常 不 擁 有 獨 立 的 法 人 格, 因 此 不 能 自 己 從 事 交 易 及 擁 有 資 料, 需 要 透 過 受 託 人 56. 有 些 國 家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以 加 強 信 託 的 透 明 度, 包 括 建 立 慈 善 信 託 的 登 記 制 度 或 其 他 管 理 規 範 對 相 關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賦 予 責 任, 如 律 師 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對 特 定 受 管 理 的 機 構 在 建 立 信 託 時 賦 予 相 關 要 求 由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收 集 資 料 建 立 專 業 受 託 人 之 登 記 制 度 及 建 立 信 託 登 記 制 度 57. 對 於 其 他 具 有 類 似 結 構 及 功 能 的 法 律 協 議, 建 議 第 25 項 特 別 要 求 各 國 應 採 取 對 信 託 之 要 求 類 似 措 施, 以 達 到 類 似 程 度 的 透 明 度 至 少, 各 國 應 確 保 類 似 信 託 相 關 之 資 料 應 予 以 紀 錄, 並 保 持 正 確 與 即 時, 且 權 責 機 關 應 可 及 時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二 了 解 與 法 律 協 議 相 關 的 風 險 58. 首 先, 國 家 應 瞭 解 存 在 於 該 國 之 法 律 協 議 及 其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國 家 應 對 法 律 協 議 執 行 全 面 性 的 風 險 評 估, 且 應 為 國 家 廣 泛 性 的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評 估 的 一 部 分, 該 評 估 應 考 量 各 國 相 關 的 法 規 脈 絡 評 估 中 予 以 辨 識 威 脅 弱 點 和 風 險 高 低 的 類 型 作 為 風 險 評 估 的 一 部 分, 國 家 應 檢 視 信 託 及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不 法 目 的 之 案 件 以 歸 納 其 態 樣, 並 將 其 定 為 高 風 險 在 評 估 不 同 種 類 的 法 律 協 議 所 附 隨 之 風 險 時, 國 家 應 考 量 特 定 國 家 之 風 險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種 類 該 風 險 評 估 不 僅 應 考 量 可 在 該 國 設 立 之 法 律 協 議 附 隨 之 威 脅 及 弱 點, 亦 應 考 量 依 其 他 國 家 法 律 設 立 之 法 律 協 議 附 隨 之 威 脅 及 弱 點, 及 該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89

10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國 的 風 險 評 估 三 對 適 用 信 託 法 國 家 之 要 求 59. 適 用 信 託 法 國 家 9 應 要 求 任 何 在 該 國 法 規 範 下 之 意 定 信 託 受 託 人, 取 得 及 持 有 關 於 信 託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充 分 正 確 且 即 時 之 資 料, 並 於 有 任 何 變 動 時,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內 取 得 最 正 確 且 最 新 的 資 料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包 括 : (1)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保 護 人 ( 若 有 )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最 終 有 效 控 制 信 託 之 自 然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2) 其 他 管 理 人 及 信 託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投 資 顧 問 或 經 理 人 會 計 師 及 稅 務 顧 問 等 60. 該 等 要 求 之 目 的 為 確 保 受 託 人 隨 時 負 有 保 存 該 等 資 料 之 責 任 ( 不 論 受 託 人 在 哪 一 個 國 家 及 信 託 設 於 哪 個 國 家 ) 在 多 數 的 情 形, 受 託 人 通 常 持 有 該 等 資 訊, 因 為 持 有 該 等 資 訊 為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或 為 了 遵 循 關 於 信 託 之 義 務 所 需 應 確 保 受 託 人 辨 識 擁 有 或 控 制 信 託 之 自 然 人, 不 論 該 等 自 然 人 擔 任 什 麼 職 位 如 前 述, 法 律 協 議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包 括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保 護 人 ( 若 有 )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最 終 有 效 控 制 信 託 之 自 然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其 他 特 殊 關 係 人 或 因 信 託 的 特 性 不 同 而 不 同, 國 家 應 依 在 其 境 內 依 相 關 法 令 設 立 之 信 託 特 性 而 建 立 相 關 機 制 61. 若 受 託 人 已 負 相 當 的 義 務 ( 如 透 過 習 慣 法 或 判 例 法 ), 則 該 等 要 求 並 不 一 定 要 置 於 法 令 中 適 用 信 託 法 的 國 家 並 不 一 定 要 對 依 其 法 規 設 立 之 任 何 信 託 採 行 全 球 性 的 標 準, 但 權 責 機 關 對 於 受 託 人 則 需 賦 予 相 當 之 義 務 ( 包 括 適 合 的 制 裁 ) 四 對 各 國 的 共 同 要 求 62. 建 議 第 25 項 之 要 求 係 對 所 有 國 家, 不 論 該 國 是 否 適 用 信 託 法 FATF 建 議 發 現 許 多 國 家 並 無 信 託 法, 也 無 相 關 法 令 承 認 信 託, 相 關 要 求 對 該 等 國 家 並 無 適 用 之 處 然 而, 即 使 某 些 國 家 沒 有 信 託 法 也 不 承 認 信 託, 該 國 之 人 有 可 能 依 其 他 國 家 法 律 將 信 託 設 於 其 他 國 家, 以 管 理 其 資 產 若 信 託 係 依 一 國 法 律 設 於 該 國, 卻 在 另 一 國 ( 受 託 人 及 信 託 財 產 所 在 之 處 ) 實 際 管 理 運 作, 該 國 可 能 與 信 託 信 託 財 產 及 與 信 託 相 9 本 指 引 所 稱 適 用 信 託 法 國 家 係 指 已 有 法 律 允 許 建 立 信 託 及 承 認 信 託 之 國 家 90

101 關 之 人 及 機 構 有 較 多 的 連 結, 因 此 需 要 賦 予 該 國 相 關 義 務 及 課 予 相 當 的 制 裁 63. 因 此, 建 議 第 25 項 對 所 有 國 家 設 置 特 別 的 要 求, 不 論 該 國 是 否 適 用 信 託 法 尤 其, 各 國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要 求 受 託 人 與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或 進 行 特 定 門 檻 以 上 的 臨 時 性 交 易 時 揭 露 身 分 受 託 人 需 要 主 動 揭 露 其 身 分, 而 非 僅 基 於 權 責 機 關 之 請 求 即 使 信 託 契 約 記 載 應 隱 匿 身 分, 受 託 人 仍 應 踐 行 主 動 揭 露 的 要 求 受 託 人 資 訊 的 唯 一 來 源 通 常 來 自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與 受 託 人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時 (2) 要 求 專 業 受 託 人 於 受 理 信 託 案 後 至 少 應 保 存 相 關 資 料 5 年, 各 國 應 將 此 項 要 求 擴 及 非 專 業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和 機 構 64. 各 國 應 確 保 該 等 相 關 的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和 機 構 持 有 與 其 建 立 關 係 之 信 託 相 關 資 料 與 信 託 受 託 人 及 信 託 財 產 有 關 之 資 訊 來 源 可 能 有 : (1) 中 央 級 信 託 或 信 託 財 產 登 記 機 關 之 登 記 資 料, 或 土 地 財 產 車 輛 股 東 或 其 他 資 產 登 記 資 料 (2)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持 有 關 於 信 託 及 受 託 人 之 資 料 ( 如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收 集 之 信 託 資 產 及 收 入 相 關 資 料 ), 及 (3) 其 他 信 託 代 理 人 及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包 括 投 資 顧 問 或 管 理 者, 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65. 各 國 可 考 量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取 得 其 他 相 關 的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和 機 構 持 有 之 資 料 66. 雖 然 上 述 措 施 並 非 強 制 要 求, 各 國 可 考 量 採 取 協 助 符 合 建 議 第 25 項 之 相 關 措 施,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可 及 時 取 得 信 託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以 下 為 各 國 可 考 量 選 用 之 方 式 : (1) 登 記 機 關 : 雖 然 FATF 建 議 並 未 要 求, 但 設 置 中 央 級 信 託 登 記 機 關 要 求 所 有 信 託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 包 括 委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資 訊 ) 可 以 是 一 個 有 效 的 機 制, 因 其 可 及 時 提 供 信 託 相 關 資 料, 若 保 持 正 確, 也 可 協 助 權 責 機 關 取 得 需 要 之 資 訊, 做 為 揭 露 或 國 際 合 作 使 用 中 央 級 信 託 登 記 機 關 也 可 確 保 其 他 國 家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無 礙 地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例 如, 對 於 國 內 僅 有 有 限 數 量 信 託 的 國 家 來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91

10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說, 設 置 中 央 級 信 託 登 記 機 關 可 以 是 一 個 有 效 的 方 法 然 而, 某 些 國 家 要 求 信 託 登 記 則 需 要 修 改 信 託 相 關 法 令 如 某 些 習 慣 法 國 家, 信 託 與 公 司 不 同, 為 具 隱 私 之 協 議, 其 設 立 不 需 要 告 知 國 家 雖 然 大 部 分 國 家 不 要 求 信 託 登 記, 但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形 時 仍 要 求 登 記 信 託 相 關 資 料 ( 包 括 委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資 料 ) 例 如, 某 些 國 家 要 求 具 慈 善 性 質 之 信 託 登 記 為 慈 善 機 構, 向 特 定 的 慈 善 機 構 管 理 機 關 或 向 管 理 慈 善 機 構 稅 務 豁 免 之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均 可 該 等 協 議 經 常 用 於 慈 善 信 託 或 法 人 慈 善 機 構 (2)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 在 許 多 國 家, 信 託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資 料 最 大 來 源 為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雖 然 僅 有 要 求 信 託 負 有 報 稅 義 務 國 家 之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持 有 相 關 資 料 通 常, 若 信 託 收 入 大 於 一 定 金 額, 受 託 人 需 代 替 信 託 向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提 交 報 稅 資 料 報 稅 資 料 可 能 包 括 該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委 託 人 及 在 該 徵 稅 期 間 需 繳 稅 收 入 之 受 益 人 相 關 資 料, 但 並 不 是 所 有 國 家 都 要 求 提 供 受 益 人 資 料 各 國 應 檢 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所 收 集 之 資 料, 並 考 量 基 於 其 他 目 的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已 被 收 集 之 信 託 相 關 資 訊 有 些 國 家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協 議 可 主 動 分 享 稅 務 資 訊, 使 信 託 相 關 資 訊 可 跨 國 分 享 尤 其,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信 託 設 立 帳 戶 之 銀 行 會 定 期 基 於 稅 務 目 的 向 國 內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受 益 人 居 住 之 外 國 申 報 信 託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料, 該 國 內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將 主 動 分 送 該 資 料 予 國 外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受 分 送 之 他 國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能 否 分 送 予 權 責 機 關 將 依 該 國 關 於 稅 務 資 料 分 享 之 保 密 及 資 料 保 全 相 關 規 定 而 定 (3) 其 他 信 託 代 理 人 及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 建 議 第 22 項 要 求 律 師 公 證 人 及 其 他 獨 立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與 會 計 師 於 設 立 營 運 或 管 理 法 律 協 議 時 遵 守 紀 錄 保 存 之 要 求 建 議 第 22 項 亦 要 求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於 擔 任 (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 意 定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或 在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中 擔 任 同 樣 角 色 時 遵 守 紀 錄 保 存 之 要 求 各 國 可 考 量 設 立 職 業 受 託 人 中 央 登 記 機 關 ( 或 其 他 相 同 功 能 之 機 制 ), 以 確 保 管 理 者 可 識 別 在 其 國 內 設 立 之 所 有 受 託 人, 此 機 制 也 可 協 助 權 責 機 關 及 時 取 得 受 託 人 持 有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92

103 五 其 他 輔 助 措 施 67. 在 許 多 國 家, 使 用 不 同 來 源 資 訊 之 混 合 措 施, 對 於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及 時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有 效 的 方 法 可 以 防 止 法 律 協 議 被 不 當 利 用 於 犯 罪 目 的, 包 括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正 確 及 最 新 的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俾 使 法 律 協 議 足 夠 透 明 的 措 施 若 違 反 依 FATF 建 議 所 定 之 相 關 義 務, 應 課 予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且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該 機 制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能 及 時 取 得 相 關 人 員 收 集 及 持 有 之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不 論 選 用 何 種 機 制, 各 國 應 確 保 責 任 清 楚, 且 在 依 據 本 指 引 執 行 建 議 第 25 項 發 展 及 執 行 相 關 機 制 時, 考 量 該 有 效 系 統 之 特 性 68. 各 國 應 使 受 託 人 有 責 任 執 行 前 述 義 務, 若 違 反 應 課 予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且 具 勸 誡 性 之 刑 事 民 事 或 行 政 制 裁 各 國 亦 應 確 保 在 違 反 提 供 信 託 相 關 資 料 予 權 責 機 關 時, 有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且 具 勸 誡 性 之 刑 事 民 事 或 行 政 制 裁 表 8: 信 託 及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之 特 徵 例 示 確 保 取 得 信 託 及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之 機 制, 可 包 含 以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特 徵 : 要 求 受 託 人 取 得 及 持 有 受 託 人 委 託 人 保 證 人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控 制 信 託 之 人 相 關 資 料 要 求 受 託 人 以 電 子 方 式 持 有 相 關 資 訊, 並 於 權 責 機 關 請 求 時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提 供 該 資 訊 職 業 受 託 人 之 義 務 應 由 權 責 機 關 之 監 督 及 強 制 執 行, 若 違 反 持 有 相 關 資 訊 和 及 時 提 供 信 託 相 關 資 訊 予 權 責 機 關 之 義 務, 應 課 予 有 效 合 乎 比 例 且 具 勸 誡 性 之 制 裁 意 定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應 揭 露 其 狀 態 予 金 融 機 構, 若 提 供 不 實 資 訊, 應 受 有 制 裁, 如 行 政 制 裁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律 師 及 會 計 師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並 瞭 解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與 實 質 受 益 權 有 關 及 受 到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監 督 各 國 應 設 置 信 託 之 中 央 資 料 庫, 包 括 受 託 人 委 託 人 保 護 人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控 制 信 託 之 人 相 關 資 料 前 述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之 特 徵 例 示 亦 相 關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93

10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第 七 章 實 質 受 益 權 義 務 和 FATF 其 他 建 議 間 的 關 係 ( 客 戶 審 查 CDD 及 電 匯 ) 69. 銀 行 及 /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依 據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之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而 收 集 及 保 存 相 關 資 訊, 結 合 執 法 機 關 有 充 分 的 權 力 及 時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為 落 實 建 議 第 24 項 和 第 25 項 之 義 務 的 一 個 方 法 但 若 相 關 資 訊 並 未 被 取 得 及 保 存, 即 使 執 法 機 關 有 充 分 的 權 力 及 時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亦 不 完 全 符 合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之 要 求 因 此, 基 於 相 關 機 制, 依 與 實 質 所 有 人 相 關 之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有 效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直 接 與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之 義 務 相 關 70. 基 於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應 進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包 括 辨 識 及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1)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時 ; (2) 進 行 超 過 15,000 美 元 / 歐 元 之 臨 時 性 交 易, 或 第 16 項 建 議 註 釋 所 指 的 電 匯 交 易 ; (3) 有 洗 錢 / 資 恐 疑 慮 時 ; 或 (4)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對 先 前 取 得 客 戶 身 分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或 充 足 性 有 疑 慮 時 71. 基 於 建 議 第 10 項 及 第 22 項, 各 國 應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辨 識 並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確 認 受 益 人 身 分, 如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已 知 受 益 人 為 何 人 即 滿 足 此 項 要 求 就 法 人 而 言, 包 括 擁 有 最 終 控 權 利 益 之 自 然 人, 或 及 於 懷 疑 有 其 他 擁 有 控 制 所 有 權 利 益 之 實 質 所 有 人, 及 經 由 其 他 方 式 對 法 人 實 施 控 制 權 之 人 之 身 分 就 法 律 協 議 而 言, 應 包 括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保 護 人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控 制 信 託 之 人 之 身 分 72. 此 外, 各 國 應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瞭 解 客 戶 之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結 構,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94

105 (DNFBPs) 應 對 業 務 關 係 執 行 持 續 性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並 於 業 務 關 係 期 間 仔 細 檢 視 交 易, 以 確 保 該 交 易 之 執 行 符 合 金 融 機 構 對 客 戶 之 認 識 客 戶 之 商 業 及 風 險 側 寫 及 資 金 來 源 為 使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瞭 解 企 業 工 具 附 隨 之 洗 錢 / 資 恐 風 險, 各 國 應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使 該 等 機 構 能 辨 識 及 評 估 風 險 並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依 建 議 第 11 項,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應 紀 錄 所 執 行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及 保 存 相 關 紀 錄 至 少 5 年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於 接 受 第 三 方 介 紹 之 客 戶 時, 應 確 保 能 及 時 取 得 客 戶 之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依 據 建 議 第 17 項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應 能 取 得 相 關 文 件 以 確 認 客 戶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訊 73. 在 法 律 架 構 下 考 量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金 融 機 構 應 : (1) 辨 識 及 確 認 客 戶 ( 如 信 託 ) 身 分 ; 及 (2) 辨 識 及 確 認 任 何 代 表 客 戶 之 人 身 分, 如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並 確 認 任 何 自 稱 為 客 戶 代 理 人 之 人 其 授 權 之 真 實 性 74. 同 樣 地, 受 託 人 應 於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或 執 行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之 臨 時 性 交 易 時, 向 金 融 機 構 揭 露 其 狀 態 金 融 機 構 同 時 負 有 責 任 辨 識 信 託 之 實 質 所 有 人, 並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確 認 實 質 所 有 人 之 身 分 就 信 託 而 言, 該 措 施 包 括 確 認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保 護 人 受 益 人 或 一 組 受 益 人 及 任 何 最 終 有 效 控 制 信 託 之 自 然 人 之 身 分 ( 包 括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控 制 或 所 有 權 之 方 式 ) 如 前 述, 金 融 機 構 應 瞭 解 信 託 之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結 構 ( 可 能 陳 述 於 信 託 契 約 中 ) 75. 為 確 保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遵 循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之 要 求, 需 要 有 一 個 有 效 的 監 視 及 監 理 機 制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的 執 行 應 為 加 強 企 業 工 具 透 明 度 的 全 面 性 機 制 之 一 部 分, 並 延 伸 該 等 要 求 至 經 常 與 企 業 工 具 之 設 立 及 管 理 有 關 之 商 業 及 專 業 人 員, 如 律 師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95

106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一 電 匯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76. 關 於 電 匯, 係 包 括 建 議 第 16 項 註 釋 所 述 電 匯 金 額 高 於 美 金 / 歐 元 1,000 元 之 交 易 亦 即, 金 融 機 構 應 對 高 於 美 金 / 歐 元 1,000 元 之 跨 境 電 匯 交 易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包 括 前 述 辨 識 及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確 認 匯 款 人 及 受 款 人 之 實 質 受 益 人 身 分 另 外, 建 議 第 16 項 也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進 一 步 措 施 收 集 匯 款 人 資 料, 並 確 保 該 等 資 訊 與 匯 款 相 符 二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77. 在 許 多 國 家,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 如 設 立 及 管 理 公 司 ) 係 由 不 同 種 類 的 實 體 提 供, 包 括 受 規 範 的 專 業 人 士, 如 律 師 及 會 計 師 雖 然 律 師 及 會 計 師 已 遵 循 其 主 要 專 業 或 業 務 之 相 關 規 範, 但 他 們 並 不 完 全 遵 循 全 面 性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及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之 相 關 要 求 同 樣 地, 在 許 多 國 家,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亦 可 由 專 門 提 供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的 公 司 提 供, 該 等 公 司 可 能 不 需 遵 循 與 其 專 業 及 業 務 有 關 之 規 範 若 無 特 定 的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規 範 及 特 定 的 監 理 機 關, 該 等 專 業 人 士 將 不 受 任 何 規 範 78. 缺 乏 對 專 業 人 士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規 範, 將 限 制 國 家 依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確 保 企 業 工 具 透 明 度 之 能 力 即 使 專 業 人 士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已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要 求, 如 何 就 實 質 受 益 權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之 義 務 常 會 出 現 缺 失 對 於 遵 循 該 等 要 求 之 監 理 經 常 不 具 效 果 因 此, 有 可 能 無 法 取 得 法 律 協 議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資 料 為 改 善 該 等 缺 失, 各 國 應 要 求 所 有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依 建 議 第 22 項 執 行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CDD) 96 三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相 關 議 題 79. 因 律 師 經 常 擔 任 受 託 人 及 / 或 被 委 任 者, 律 師 所 負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107 資 恐 義 務, 常 因 其 法 律 專 業 之 保 密 義 務 而 引 起 相 關 議 題 的 確, 客 戶 尋 求 法 律 代 理 及 建 議 為 其 權 利, 客 戶 可 坦 誠 面 對 其 法 律 顧 問 而 不 需 擔 心 討 論 內 容 嗣 後 被 公 開 而 損 害 其 利 益, 此 為 法 律 專 業 的 一 項 重 要 特 徵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保 密 義 務 及 秘 密 之 範 圍 通 常 定 於 憲 法 或 普 通 法, 並 與 條 約 所 列 之 基 本 權 利 或 其 他 國 際 義 務 連 結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保 密 義 務 及 秘 密 之 範 圍 因 各 國 ( 或 聯 邦 體 系 中 州 或 省 ) 不 同 的 法 律 架 構 而 不 同 此 外,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保 密 義 務 及 秘 密 之 範 圍 及 相 關 義 務, 亦 因 國 內 不 同 種 類 法 律 協 議 或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不 同 而 不 同 80. 然 而, 調 查 人 員 發 現 在 取 得 企 業 工 具 相 關 資 料 時, 常 會 遇 到 以 客 戶 保 密 義 務 為 藉 口 而 拒 絕 揭 露 企 業 工 具 所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相 關 資 料 FATF 近 期 研 究 法 律 協 議 之 洗 錢 及 資 恐 弱 點 亦 認 為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保 密 義 務 會 阻 礙 及 延 遲 犯 罪 調 查 若 正 當 地 提 出 聲 明 且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是 合 理 的, 但 有 些 案 例 中 發 現 有 過 度 聲 稱 保 密 義 務 而 踰 越 對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一 般 瞭 解 之 情 形 為 改 善 這 個 狀 況, 權 責 機 關 及 專 業 人 士 應 合 作 以 對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保 密 義 務 及 秘 密 之 範 圍 均 有 清 楚 的 瞭 解 尤 其, 各 國 應 清 楚 瞭 解 其 範 圍, 以 確 保 對 可 疑 企 業 工 具 進 行 調 查 時 不 會 被 不 合 理 的 阻 擾 第 八 章 權 責 機 關 取 得 資 料 81. 權 責 機 關 ( 尤 其 是 執 法 機 關 ) 應 有 足 夠 的 權 力 機 制 及 專 業 以 及 時 取 得 : (1) 由 相 關 單 位 所 保 有 的 法 人 基 本 資 料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 及 (2) 受 託 人 和 其 他 人 士 所 擁 有 的 資 料 (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持 有 之 資 料 ), 包 括 :(a) 信 託 之 受 益 權 資 資 料 ; (b) 受 託 人 住 址 ; 及 (c) 由 受 託 人 與 其 有 業 務 往 來 或 執 行 臨 時 性 交 易 之 金 融 機 構 及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持 有 或 管 理 之 資 產 相 關 資 料 82. 持 有 該 等 資 料 之 政 府 機 關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是 很 重 要 的,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範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97

108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亦 需 訂 有 溝 通 之 機 制, 以 確 保 及 時 取 得 其 他 機 關 持 有 之 資 料 為 協 助 執 行 相 關 要 求, 權 責 機 關 ( 尤 其 是 執 法 機 關 ) 需 知 悉 國 內 可 取 得 哪 些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哪 些 機 關 持 有 該 等 資 料, 及 瞭 解 國 內 與 信 託 及 其 他 法 律 議 協 議 相 關 法 令 83. FATF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指 出, 許 多 國 家 執 法 機 關 和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確 係 擁 有 足 夠 權 力 和 專 業 獲 取 資 料, 惟 如 未 能 於 法 人 設 立 時 即 收 集 和 保 存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僅 有 此 項 權 力 不 足 以 符 合 第 24 及 25 項 建 議 要 求 因 此 各 國 應 確 保 企 業 工 具 的 正 確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被 適 當 收 集 和 保 存 第 九 章 國 際 合 作 84. 企 業 工 具 的 受 益 人 及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可 能 位 於 其 登 記 註 冊 國 以 外 的 地 區, 對 執 法 機 關 來 說 取 得 外 國 公 司 和 信 託 的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較 為 困 難, 且 與 部 分 國 家 的 合 作 較 為 不 易 因 此, 不 法 分 子 常 利 用 在 不 同 國 家 設 立 不 同 公 司 的 方 式 隱 匿 身 分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企 業 工 具 登 記 註 冊 國 應 能 取 得 其 基 本 及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 即 使 實 質 受 益 人 居 住 於 國 外 ), 並 保 存 該 項 資 料 俾 提 供 案 件 調 查 再 者, 實 質 受 益 人 及 / 或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TCSPs) 居 住 或 所 在 國 應 回 應 辨 識 法 人 或 法 律 協 議 實 質 受 益 權 之 請 求, 並 於 國 際 洗 錢 / 資 恐 案 件 調 查 中 全 力 協 助 他 國 主 管 機 關 追 緝 實 質 受 益 人 要 強 調 的 是, 國 外 相 關 機 關 獲 取 法 人 和 法 律 協 議 實 質 受 益 人 資 料 的 能 力 亦 為 加 強 稅 務 透 明 的 主 要 方 向 85. FATF 建 議 中 對 於 國 際 合 作 的 一 般 性 要 求 亦 適 用 於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然 而, 為 增 進 國 際 合 作 的 實 務 層 級,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規 定 有 關 辨 識 企 業 工 具 實 質 受 益 權 的 特 定 要 求, 包 括 : (1) 協 助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取 得 公 司 註 冊 登 記 機 關 所 擁 有 的 基 本 資 料 ( 例 如, 使 該 等 資 料 可 供 線 上 查 詢, 或 建 置 有 效 的 機 制 使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可 請 求 相 關 資 料 ); 98

109 (2) 協 助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取 得 公 司 註 冊 登 記 機 關 或 其 他 國 內 機 關 有 關 法 律 協 議 的 任 何 資 料 ; (3) 交 換 股 票 持 有 人 的 資 料 及 信 託 或 其 他 法 律 協 議 的 資 料, 俾 利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迅 速 追 查 連 鎖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 及 (4) 權 責 機 關 有 權 代 表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取 得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 例 如, 基 於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之 請 求 ) 86. 首 先, 權 責 機 關 可 考 量 告 知 外 國 權 責 機 關 如 何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各 國 應 有 相 關 機 制 以 辨 識 及 描 述 國 內 的 法 人 種 類 形 式 及 基 本 特 徵 此 外, 登 記 機 關 或 公 司 本 身 持 有 之 基 本 及 / 或 實 質 所 有 權 資 料, 可 使 之 公 開 取 得 或 透 過 網 路 取 得 權 責 機 關 可 考 量 提 供 如 何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之 指 引, 尤 其 是 經 常 提 出 請 求 的 國 家 該 機 制 可 使 執 法 機 關 或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在 提 出 如 司 法 互 助 等 正 式 請 求 前, 先 行 檢 視 哪 些 資 料 公 開 取 得 權 責 機 關 亦 應 考 量 建 置 相 關 步 驟 加 速 處 理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之 請 求, 如 快 速 取 得 國 內 其 他 機 關 或 公 司 持 有 之 資 料 87. 為 監 理 法 人 及 法 律 協 議 有 無 遵 循 相 關 義 務, 國 家 應 監 督 其 他 國 家 提 供 協 助 之 品 質 103 洗 第 十 章 結 論 錢 88. 由 於 金 融 機 構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專 業 人 員 (DNFBPs) 實 施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措 施, 企 業 工 具 對 於 不 法 分 子 用 來 掩 飾 其 身 分 及 與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逐 漸 增 加 其 吸 引 力 加 強 企 業 工 具 的 透 明 度 為 防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的 有 效 途 徑,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企 業 工 具 從 事 犯 罪, 包 括 洗 錢 資 恐 貪 瀆 稅 務 詐 欺 走 私 及 其 他 組 織 犯 罪 等 FATF 在 其 40 項 建 議 中 增 列 各 國 採 取 措 施 以 加 強 運 用 企 業 工 具 的 基 本 資 料 和 實 質 受 益 權 資 料, 將 有 助 於 權 責 機 關 調 查 企 業 工 具 涉 及 之 不 法 案 件 89. FATF 同 時 也 認 知 實 施 防 止 不 當 利 用 企 業 工 具 之 相 關 措 施 仍 存 在 重 大 挑 戰, 因 此 特 別 發 布 本 項 指 引 以 協 助 各 國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雖 然 本 指 引 係 以 建 議 第 24 項 及 第 25 項 為 範 疇, 其 他 的 建 議 如 客 戶 審 查 措 施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99

110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CDD) 等 亦 互 為 相 關, 各 國 應 整 體 考 量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企 業 工 具 的 透 明 度 90. 各 國 應 持 續 發 展 有 效 的 機 制 及 良 好 的 慣 例 以 確 保 透 明 度, 尤 其 需 以 FATF 在 2012 年 新 頒 的 建 議 中 對 實 質 受 益 權 相 關 建 議 為 基 準 FATF 仍 致 力 於 協 助 各 國 執 行 有 效 的 加 強 企 業 工 具 透 明 度 之 機 制, 為 此, FATF 仍 會 持 續 觀 察 這 個 部 分 的 發 展, 並 與 國 際 社 會 合 作 以 確 保 各 國 能 自 他 國 經 驗 中 學 習 並 獲 利 100

111 第 五 部 分 洗 錢 防 制 處 重 要 紀 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01

112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103/1/ /1/ /2/ /2/ /2/18 派 員 赴 紐 西 蘭 奧 克 蘭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舉 辦 之 評 鑑 員 訓 練 及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研 討 會 派 員 赴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參 加 第 6 屆 兩 岸 四 地 刑 事 法 論 壇 派 員 參 加 法 務 部 舉 辦 之 國 際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之 實 務 與 理 論 研 討 會 派 員 赴 匈 牙 利 布 達 佩 斯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工 作 組 會 議, 並 於 104 年 2 月 18 日 與 馬 拉 威 及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等 2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及 資 恐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派 員 參 加 公 認 反 洗 錢 師 協 會 (ACAMS) 舉 辦 之 2014 年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103/2/24 派 員 接 待 香 港 警 務 處 人 員 來 訪 並 出 席 工 作 會 談 103/3/19 103/3 103/4/30-5/1 103/5/22 103/5/27-31 派 員 接 待 美 國 移 民 與 海 關 執 法 局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 人 員 來 訪 並 洽 談 個 案 合 作 事 宜 協 助 本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偵 辦 曾 等 人 違 反 銀 行 法 等 案, 並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約 4 億 元 協 助 本 局 新 北 市 調 查 處 偵 辦 廖 等 人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案, 並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約 9,000 萬 元 派 員 參 加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法 規 影 響 評 估 國 際 研 討 會 派 員 接 待 德 國 聯 邦 刑 事 警 察 局 (BKA) 人 員 來 訪 並 出 席 業 務 座 談 會 派 員 赴 韓 國 首 爾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舉 辦 之 預 備 相 互 評 鑑 及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研 討 會 102

113 103/5/30-6/13 103/5 103/6/12 103/6/ /7/ /7/18 103/7/24 103/8/4 103/8/22 103/8/ /8/25-29 派 員 赴 秘 魯 利 馬 參 加 艾 格 蒙 年 會, 並 於 103 年 6 月 5 日 與 加 拿 大 布 吉 納 法 索 聖 馬 丁 及 千 里 達 與 托 巴 哥 等 4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簽 署 洗 錢 及 資 恐 情 資 交 換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 協 定 協 助 本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偵 辦 朗 公 司 違 反 銀 行 法 案, 並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約 2 億 元 派 員 接 待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人 員 來 訪, 並 出 席 業 務 會 談 派 員 赴 法 國 巴 黎 出 席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第 25 屆 第 3 次 會 員 大 會 派 員 赴 中 國 大 陸 澳 門 出 席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17 屆 年 會 派 員 接 待 大 陸 公 安 部 港 澳 臺 辦 公 室 人 員 來 臺 並 參 與 業 務 會 談 尼 加 拉 瓜 金 融 分 析 局 局 長 Mr. Denis Membreño Rivas 及 副 局 長 Mr. Aldo Martín Sáenz Ulloa 等 人 來 臺 與 本 局 簽 署 防 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犯 罪 與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擴 散 犯 罪 合 作 協 定 派 員 參 加 銀 行 公 會 舉 辦 之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暨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說 明 會 派 員 出 席 法 務 部 召 開 之 因 應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三 輪 相 互 評 鑑 專 責 小 組 組 成 會 議 派 員 赴 印 尼 日 惹 出 席 亞 太 區 追 討 犯 罪 所 得 機 構 網 路 第 1 屆 年 會 派 員 赴 法 國 史 特 拉 斯 堡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舉 辦 之 策 略 分 析 課 程 103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103

114 國 外 洗 錢 防 制 資 料 International AML / CFT Information 103/9 103/9/28-10/3 103/10/15 103/10/ /10/27 103/10 103/11/13 將 混 油 案 被 告 郭 帳 戶 異 常 提 領 情 形 提 供 予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參 考 與 法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共 同 派 員 赴 越 南 河 內, 於 越 南 舉 辦 之 執 法 人 員 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能 力 建 構 訓 練 課 程 中 擔 任 主 講 人 派 員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舉 辦 之 銀 行 洗 錢 防 制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實 務 論 壇 派 員 赴 法 國 巴 黎 參 加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第 26 屆 第 1 次 會 員 大 會 派 員 支 援 接 待 中 國 大 陸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人 員 來 訪, 並 出 席 工 作 會 談 將 頂 集 團 相 關 帳 戶 異 常 提 領 現 金 4 億 餘 元 情 形 提 供 予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參 考 派 員 接 待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經 濟 組 組 長 謝 元 文 (Mr. Edwin S. Saeger) 等 人 來 訪 103/11/17-22 艾 格 蒙 聯 盟 秘 書 長 Mr. Kevin Stephenson 訪 臺 103/11/ /12/2-5 派 員 赴 泰 國 曼 谷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與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舉 辦 之 洗 錢 資 恐 態 樣 聯 合 專 家 會 議, 及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舉 辦 之 技 術 研 討 會 派 員 赴 中 國 大 陸 澳 門 參 加 第 7 屆 兩 岸 四 地 刑 事 法 論 壇 103/12/8 舉 辦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業 務 負 責 人 座 談 會 103/12/9 派 員 支 援 接 待 越 南 公 安 部 人 員 來 訪 103/12/15-19 與 泰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共 同 派 員 赴 柬 埔 寨 執 行 現 地 考 察, 俾 協 助 柬 埔 寨 申 請 成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正 式 會 員 104

115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一 三 年 出 版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發 行 人 : 汪 忠 一 編 地 者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址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華 路 七 十 四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承 印 者 :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地 址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一 段 二 八 八 號 電 話 :(04) 出 版 年 月 :104 年 9 月 版 權 所 有, 如 有 引 用, 請 詳 載 出 處 GPN: ISBN: (PDF)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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