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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RD-SER 核 能 一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成 果 總 結 報 告 原 能 會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管 制 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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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摘 要 原 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鑒 於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將 山 腳 斷 層 與 恆 春 斷 層 列 為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與 96 年 日 本 柏 崎 刈 羽 核 電 廠 因 強 震 停 機 事 件 之 經 驗 回 饋,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規 劃 執 行 核 能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再 評 估 精 進 作 業, 其 內 容 包 括 : 海 域 陸 域 地 質 調 查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與 設 計 地 震 檢 討 核 電 廠 各 安 全 相 關 結 構 系 統 及 組 件 (SSCs) 耐 震 餘 裕 檢 討 及 適 當 補 強 作 為 等 其 中 核 電 廠 各 安 全 相 關 結 構 系 統 及 組 件 (SSCs) 耐 震 餘 裕 檢 討 及 適 當 補 強 作 為 乙 項, 台 電 公 司 於 102 年 12 月 底 正 式 向 本 會 提 報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總 成 果 報 告, 並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提 報 依 本 會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後 之 報 告 台 電 公 司 之 耐 震 餘 裕 檢 討 作 業 係 參 照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以 下 簡 稱 USNRC ) 於 1991 年 提 出 之 NUREG-1407 Procedural and Submittal Guidance for the Individual Plant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Events (IPEEE) for Severe Accident Vulnerabilities 及 美 國 電 力 研 究 院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以 下 簡 稱 EPRI) 於 1991 年 所 提 出 NP-6041-SLR1 A Methodology for Assess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eismic Margins (Revision 1) 之 作 法, 執 行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其 評 估 要 項 包 括 (1) 選 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eview Level Earthquake, 以 下 簡 稱 RLE);(2) 確 立 結 構 系 統 與 組 件 耐 震 需 求, 包 含 建 立 時 間 歷 時 結 構 模 型 建 立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及 樓 層 反 應 譜 建 立 ;(3) 選 擇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包 含 路 徑 選 擇 路 徑 介 紹 及 選 定 結 構 系 統 與 組 件 ;(4)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包 含 初 步 篩 選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及 耐 震 容 量 巡 查 ;(5)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針 對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各 結 構 系 統 與 組 件 進 行 高 信 心 水 準 與 低 損 I

4 壞 機 率 (High Confidence Low Probability Failure, 以 下 簡 稱 HCLPF) 分 析 ;(6)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7) 配 合 地 質 調 查 成 果 修 正 評 估 內 容 等 項 本 會 於 收 到 台 電 公 司 提 送 之 報 告 後, 隨 即 聘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與 本 會 同 仁 組 成 審 查 專 案 小 組, 其 中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就 (1) 選 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2) 結 構 系 統 與 組 件 耐 震 需 求 (5)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及 (6)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等 之 技 術 方 法 論 部 分 協 助 審 查 ; 本 會 同 仁 則 就 報 告 中 之 系 統 與 地 震 巡 查 相 關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本 會 審 查 主 要 以 前 述 NUREG-1407 及 NP-6041-SLR1 文 件 作 為 參 考 與 依 據 在 技 術 方 法 論 部 份 共 召 開 4 次 審 查 會 議, 提 出 27 項 意 見 ; 系 統 部 分 共 召 開 3 次 審 查 會 議, 核 一 二 三 廠 共 提 出 128 項 意 見 ( 含 共 通 意 見 15 項 ), 其 中 核 一 廠 部 分 提 出 40 項 意 見 ; 期 間 並 執 行 現 場 視 察, 針 對 所 提 文 件 與 現 場 設 備 組 件 狀 況 進 行 現 場 查 證, 查 證 結 果 並 反 應 於 審 查 意 見 中 經 彙 總 相 關 審 查 意 見 及 建 議, 最 後 作 成 審 查 結 論 並 提 出 本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根 據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核 一 廠 部 分 之 評 估 報 告 及 其 回 覆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所 提 審 查 意 見 之 補 充 說 明, 包 括 因 應 新 土 壤 參 數 重 新 評 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核 一 廠 每 部 機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共 有 1469 項 設 備 與 530 項 電 驛, 經 評 估 後 共 有 13 項 機 電 設 備 須 進 行 補 強 ( 含 磚 牆 和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電 驛 顫 振 部 分 經 評 估 共 有 14 項 需 進 行 補 強 改 善, 均 已 陸 續 於 103 年 4~6 月 期 間 完 成 補 強 或 更 換 耐 震 能 力 符 合 要 求 設 備 之 作 業, 本 會 亦 派 員 進 行 補 強 設 計 文 件 之 抽 查 與 現 場 作 業 視 察 綜 合 審 查 與 視 察 結 果, 本 案 台 電 公 司 所 採 用 EPRI 耐 震 評 估 方 法 為 美 國 大 多 數 核 能 電 廠 所 採 用, 目 前 因 山 腳 斷 層 尚 未 完 成 114 公 里 之 全 段 調 查, 台 電 公 司 先 以 可 涵 蓋 山 腳 斷 層 114 公 里 同 時 錯 動 之 定 值 法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與 1.67 倍 原 安 全 停 機 地 震 值 執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II

5 結 果 未 通 過 之 設 備 並 已 完 成 設 備 更 新 或 補 強 作 業, 於 發 生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0.51g 時, 仍 能 保 有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可 用, 使 電 廠 能 安 全 停 機 另 就 審 查 結 果 提 出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包 括 將 2 串 安 全 停 機 路 徑 納 入 電 廠 相 關 操 作 程 序 書 與 執 行 模 擬 器 訓 練 ; 將 強 震 期 間 因 電 驛 接 點 顫 動 (Chatter)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之 情 境 列 入 運 轉 人 員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 就 原 PRA 目 前 SMA 與 未 來 SPRA 之 HCLPF 三 者 數 值 大 小 關 係 進 一 步 比 較 ; 將 相 關 評 估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管 制 作 業, 以 及 後 續 文 件 修 訂 等 所 有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本 會 均 將 持 續 追 蹤 台 電 公 司 辦 理 情 形 III

6 章 節 目 錄 摘 要... I 章 節 目 錄... i 圖 目 錄... iv 表 目 錄... v 壹 簡 介... 1 貳 審 查 結 果... 4 第 1 章 工 作 簡 介 及 方 法 介 紹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2 章 核 能 電 廠 簡 介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3 章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i

7 第 4 章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5 章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和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6 章 未 通 過 篩 選 的 相 關 設 備 評 估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7 章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8 章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概 述 ii

8 8.2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9 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第 10 章 新 事 證 後 續 耐 震 餘 裕 結 果 更 新 情 形 概 述 審 查 情 形 審 查 結 論 參 審 查 總 結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審 查 作 業 重 要 歷 程 附 錄 二 後 續 追 蹤 與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iii

9 圖 目 錄 圖 一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度 控 制 系 統...19 圖 二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系 統...20 圖 三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補 水 控 制 系 統...22 圖 四 : 核 能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餘 熱 移 除 系 統...23 圖 五 : 核 能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完 整 系 統...24 圖 六 :NUREG/CR-0098 中 值 反 應 譜 (1g PGA)...36 圖 七 : 核 一 廠 水 平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比 較...89 圖 八 : 核 一 廠 垂 直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比 較...90 圖 九 :SMA/CR-0098 頻 譜 線 性 放 大 前 後 與 DSHA 地 震 頻 譜 比 較...92 iv

10 表 目 錄 表 一 : 第 一 線 系 統 與 支 援 系 統 關 係 矩 陣...25 表 二 : 小 應 變 土 壤 性 質...33 表 三 :NUREG/CR-0098 控 制 點 頻 率 與 反 應 譜 放 大 係 數 (1g PGA)...35 表 四 : 大 應 變 土 壤 性 質...37 表 五 : 大 應 變 上 限 土 壤 性 質...38 表 六 : 核 一 廠 土 建 結 構 HCLPF...54 表 七 : 土 建 結 構 HCLPF...81 表 八 : 被 動 組 件 HCLPF...82 表 九 : 初 步 清 查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清 單...83 表 十 : 初 步 清 查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電 驛 清 單...85 表 十 一 : 成 立 DCR 進 行 改 善 之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項 目 ( 含 磚 牆 和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92 表 十 二 : 電 驛 顫 振 須 進 行 更 換...93 v

11 壹 簡 介 因 應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於 民 國 96 年 7 月 及 98 年 12 月 分 別 將 山 腳 斷 層 及 恆 春 斷 層 改 列 為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原 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規 劃 執 行 核 能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再 評 估 精 進 作 業, 其 內 容 包 括 : 海 域 陸 域 地 質 調 查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與 設 計 地 震 檢 討 核 電 廠 各 安 全 相 關 結 構 系 統 及 組 件 (SSCs) 耐 震 餘 裕 檢 討 及 適 當 補 強 作 為 等 階 段 台 電 公 司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正 式 來 函 提 出 核 能 電 廠 耐 震 餘 裕 安 全 評 估 計 畫 總 成 果 報 告 [1], 並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提 出 依 本 會 審 查 意 見 重 新 修 訂 之 更 新 報 告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確 認 電 廠 擁 有 足 夠 之 餘 裕 以 承 受 大 於 原 設 計 基 準 之 安 全 停 機 地 震 (Safe Shutdown Earthquake, SSE) 之 地 震, 藉 以 辨 識 出 核 電 廠 耐 震 設 計 最 弱 之 環 節, 並 進 行 補 強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於 1991 年 發 行 NUREG-1407[2], 其 中 針 對 耐 震 部 分 列 出 兩 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Seismic Margin Assessment, 以 下 簡 稱 SMA) 方 法, 此 兩 個 方 法 分 別 為 由 USNRC 與 EPRI 所 資 助 的 兩 個 計 畫 所 提 出, 在 此 將 此 兩 方 法 稱 為 NRC-sponsored 法 與 EPRI-sponsored 法 兩 種 方 法 之 差 異 在 於 計 算 系 統 與 設 備 的 HCLPF 值 方 式 NRC-sponsored 法 是 採 用 耐 震 度 分 析 法 (Fragility Analysis, FA), 保 留 了 較 多 風 險 評 估 的 作 法,EPRI-sponsored 法 則 是 主 要 採 用 定 論 式 (Deterministic) 的 方 法, 其 作 法 詳 載 於 NP-6041-SLR1[3] 中 台 電 公 司 之 耐 震 餘 裕 檢 討 係 參 照 USNRC 於 1991 年 提 出 之 NUREG-1407 及 EPRI 於 1991 年 所 提 出 NP-6041-SLR1 之 作 法, 執 行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其 評 估 要 項 包 括 (1) 選 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2)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包 含 建 立 時 間 歷 時 結 構 模 型 建 立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及 樓 層 反 應 譜 建 立 ;(3) 選 擇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包 含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成 功 路 徑 介 紹 及 選 定 系 統 或 組 件 ;(4) 耐 震 餘 裕 篩 1

12 選, 包 含 初 步 篩 選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及 耐 震 容 量 巡 查 ;(5)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 各 SSCs 之 HCLPF 分 析 );(6)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7) 配 合 地 質 調 查 成 果 修 正 評 估 內 容 等 項 台 電 公 司 提 出 核 一 廠 之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各 章 節 : 第 1 章 工 作 簡 介 及 方 法 介 紹 : 說 明 執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參 考 文 件 作 法 與 廠 址 之 地 質 特 性 第 2 章 核 能 電 廠 簡 介 : 簡 述 電 廠 機 組 配 置 原 始 設 計 安 全 停 機 地 震 廠 房 土 建 結 構 機 電 管 線 系 統 等 第 3 章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 說 明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基 本 假 設 與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第 4 章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 說 明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之 訂 定 方 法, 包 含 建 立 時 間 歷 時 結 構 模 型 建 立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及 樓 層 反 應 譜 建 立 第 5 章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和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 說 明 就 土 建 廠 房 結 構 機 電 設 備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之 篩 選 過 程, 包 括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執 行 情 形 第 6 章 未 通 過 篩 選 的 相 關 設 備 評 估 : 說 明 針 對 未 通 過 1.67 倍 SSE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相 關 結 構 設 備 組 件 之 評 估 情 形 第 7 章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 說 明 以 1.67 倍 SSE 對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情 形 與 結 果 第 8 章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 說 明 與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相 關 組 件 以 1.67 倍 SSE 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作 法 與 結 果 第 9 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 說 明 經 1.67 倍 SSE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須 進 行 補 強 之 土 建 結 構 與 機 電 組 件 清 單 第 10 章 新 事 證 後 續 耐 震 餘 裕 結 果 更 新 情 形 : 說 明 依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所 進 行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與 原 1.67 倍 SSE 進 行 比 較, 2

13 取 其 大 值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重 新 檢 視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結 果 本 會 於 收 到 台 電 公 司 提 送 之 報 告 後, 隨 即 聘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就 (1) 選 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2)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5)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及 (7)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之 技 術 方 法 論 部 份 協 助 審 查 ; 本 會 同 仁 則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就 報 告 中 之 系 統 與 地 震 巡 查 相 關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本 會 審 查 主 要 以 前 述 NUREG-1407 及 NP-6041-SLR1 文 件 作 為 參 考 與 依 據 在 技 術 方 法 論 部 份 共 召 開 4 次 審 查 會 議, 共 提 出 27 項 意 見 ; 系 統 部 份 共 召 開 3 次 審 查 會 議, 共 提 出 128 項 意 見, 其 中 核 一 廠 部 份 共 提 出 39 項 意 見, 期 間 並 執 行 現 場 視 察, 針 對 所 提 文 件 與 現 場 設 備 組 件 狀 況 進 行 現 場 查 證, 查 證 結 果 並 反 應 於 審 查 意 見 中 經 彙 總 相 關 審 查 意 見 及 建 議, 最 後 作 成 審 查 結 論 並 提 出 本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審 查 重 要 歷 程 詳 參 附 錄 一 本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概 分 為 簡 介 審 查 結 果 與 審 查 總 結 等 三 章, 各 章 節 內 容 簡 述 於 下 : 壹 簡 介 : 說 明 本 案 之 緣 由 審 查 歷 程 台 電 公 司 提 送 報 告 內 容 與 本 會 審 查 作 業 歷 程 貳 審 查 結 果 : 說 明 對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報 告, 分 章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報 告 內 容 本 會 所 提 審 查 意 見 與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內 容, 以 及 審 查 結 果 參 審 查 總 結 : 說 明 對 台 電 公 司 提 送 報 告 內 容 之 最 終 審 查 結 論, 包 括 後 續 追 蹤 事 項 等 3

14 貳 審 查 結 果 第 1 章 工 作 簡 介 及 方 法 介 紹 1.1 概 述 台 電 公 司 報 告 說 明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於 民 國 96 年 7 月 及 98 年 12 月 分 別 將 山 腳 斷 層 及 恆 春 斷 層 改 列 為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由 於 核 一 二 及 三 廠 於 60 年 代 規 劃 建 造 時, 上 述 新 事 證 尚 未 發 生, 故 均 未 列 入 考 量, 本 會 於 民 國 98 年 7 月 成 立 原 能 會 列 管 - 核 能 電 廠 管 制 追 蹤 案 件 處 理 表 編 號 MS ,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就 山 腳 及 恆 春 斷 層 新 事 證, 評 估 對 台 灣 三 座 運 轉 中 核 能 電 廠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根 據 NRC GI-199 "Implications of Updated Probabilistic Seismic Hazard Estimate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U.S.(CEUS)for Existing Plants"[4] 長 期 追 蹤 記 錄 美 國 東 部 地 區 之 地 震 記 錄, 歸 納 後 發 現 該 地 區 部 分 電 廠 之 地 震 危 害 度 大 於 建 廠 時 之 設 計 基 準, 將 遭 遇 比 其 原 先 設 計 基 準 地 震 更 大 的 地 震 危 害,NRC 建 議 這 些 電 廠 應 重 新 進 行 運 轉 安 全 評 估, 例 如 可 依 循 Individual Plant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Events (IPEEE)[5] 規 範 進 行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台 電 公 司 為 瞭 解 核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度, 於 100 年 7 月 委 託 益 鼎 工 程 公 司 參 照 NRC NUREG-1407 Procedural and Submittal Guidance for the Individual Plant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Events(IPEEE)for Severe Accident Vulnerabilities 及 EPRI NP-6041 A Methodology for Assess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eismic Margins 對 核 一 廠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主 要 的 工 作 作 業 內 容 包 括 : 作 業 1: 地 震 危 害 檢 視 4

15 因 應 近 來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公 布 山 腳 斷 層 為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及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恆 春 西 南 外 海 發 生 2 起 規 模 7.0 之 地 震, 核 三 廠 測 量 到 0.165g 之 地 表 加 速 度, 為 核 能 電 廠 運 轉 30 年 來 最 大 值, 這 些 新 事 證 應 經 詳 細 調 查 後, 將 結 果 納 入 核 能 電 廠 的 地 震 危 害 度 的 評 估 內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已 另 案 委 託 核 能 研 究 所 辦 理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地 質 穩 定 性 及 地 震 危 害 度 再 評 估 計 畫 [6], 在 收 集 各 種 地 質 參 數 後, 進 行 地 震 危 害 度 評 估 時 已 盡 量 參 酌 多 數 專 家 的 意 見, 以 加 權 的 方 式 訂 出 危 害 度 曲 線 較 為 周 延 地 震 危 害 度 曲 線 亦 是 隨 後 在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eview Level Earthquake, RLE) 訂 定 的 參 考, 直 接 影 響 耐 震 評 估 的 結 果, 因 此 對 於 核 能 研 究 所 辦 理 之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地 質 穩 定 性 及 地 震 危 害 度 再 評 估 計 畫 有 關 地 震 危 害 度 同 步 進 行 成 果 審 查 作 業 2: 選 擇 必 要 系 統 與 組 件 並 列 出 清 單 為 求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均 需 檢 查 評 估 以 確 保 強 震 下 仍 能 維 持 應 有 功 能, 且 依 EPRI NP-6041-SLR1 要 求 能 維 持 72 小 時 所 有 需 要 進 行 評 估 的 項 目 將 由 顧 問 公 司 專 業 人 員 與 電 廠 現 場 運 轉 維 護 人 員 討 論 後 提 出 作 業 3: 耐 震 容 量 巡 查 核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工 作 主 要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進 行 主 要 的 目 的 為 幫 助 電 廠 驗 證 其 耐 震 餘 裕 並 找 出 整 體 結 構 系 統 組 件 中 之 最 弱 環 節 基 本 上 這 是 一 個 保 守 定 量 的 評 估 方 式 (Conservative Deterministic Failure Margin, CDFM), 基 本 原 則 為 : A. 採 用 較 保 守 的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地 震 B. 用 於 結 構 物 與 設 備 耐 震 餘 裕 的 評 估 將 採 用 中 位 法 5

16 C. 設 備 組 件 耐 震 容 量 的 評 估 必 須 是 保 守 的 綜 合 上 述 原 則, 可 使 用 一 種 高 信 賴 度 低 破 壞 率 (High Confidence Low-Failure Probability, HCLPF) 的 數 值 作 為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EPRI NP-6041-SLR1 所 定 之 CDFM 評 估 準 則 可 使 用 於 結 構 物 或 設 備 組 件, 評 估 準 則 之 詳 細 內 容 記 載 於 EPRI NP-6041-SLR1 第 6 章 評 估 挑 選 出 之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HCLPF, 評 估 時 接 受 準 則 應 遵 照 EPRI NP-6041SLR1 規 定 由 專 業 人 員 與 電 廠 現 場 運 轉 維 護 人 員 進 行 現 場 巡 查, 以 確 認 前 所 條 列 出 的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是 否 為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並 確 認 所 選 定 項 目 可 以 進 行 安 全 停 機 之 計 算 評 估 作 業 4: 選 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確 保 在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下 安 全 停 機 有 關 之 結 構 設 備 及 組 件 應 仍 保 有 高 度 的 可 信 度 可 持 續 安 全 運 轉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係 先 選 定 1.67 倍 SSE 為 RLE, 再 依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地 質 穩 定 性 及 地 震 危 害 度 再 評 估 計 畫 廠 址 地 表 反 應 譜 (Ground Motion Response Spectra, GMRS)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結 果 更 新 作 業 5: 樓 層 反 應 譜 製 作 樓 層 反 應 譜 是 為 供 設 備 耐 震 評 估 之 用, 以 RLE=0.5g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所 求 得 的 設 計 樓 層 反 應 譜 未 考 量 新 地 質 事 證, 因 此 以 新 的 RLE 重 新 進 行 動 力 分 析, 求 得 新 的 樓 層 反 應 譜, 其 過 程 與 結 果 詳 細 記 錄 於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10 章 作 業 6: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6

17 由 耐 震 評 估 小 組 (Seismic Review Team, SRT) 評 估 挑 選 出 之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HCLPF, 評 估 時 接 受 準 則 應 遵 照 EPRI NP-6041-SLR1 規 定 作 業 7: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因 地 震 引 起 之 電 驛 顫 振 (Relay Chatterring) 之 可 能 性, 及 其 對 安 全 停 機 的 影 響 台 電 公 司 並 於 報 告 中 說 明 本 案 經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同 行 審 查 之 歷 程, 並 針 對 同 行 審 查 結 果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與 更 新 1.2 審 查 情 形 經 審 查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一 章 簡 介 及 方 法 介 紹, 其 中 對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作 業 方 法,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 請 就 核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之 工 作 時 程 評 估 內 容 如 何 考 量 日 本 福 島 事 故 後 之 特 殊 要 求 ( 如 美 國 核 管 會 近 期 專 案 小 組 NTTF 建 議 事 項 2.1[7] )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更 新 過 程 及 結 果 未 來 補 強 詳 細 設 計 作 業 等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經 台 電 公 司 逐 項 提 出 說 明, 其 中 工 作 時 程 部 分, 除 說 明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自 100 年 7 8 月 至 102 年 底 之 工 作 細 節, 亦 包 括 列 表 說 明 至 103 年 5 月 同 行 審 查 之 時 程 與 提 出 核 二 三 廠 採 新 地 質 土 壤 參 數 進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SSI) 分 析 與 樓 層 反 應 譜 重 新 估 算 與 評 估 時 程 針 對 評 估 內 容 如 何 考 量 日 本 福 島 事 故 後 之 特 殊 要 求 與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更 新 過 程 及 結 果 部 分,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由 於 本 計 畫 在 美 國 NTTF 頒 布 前 即 已 發 包, 台 電 公 司 參 照 美 國 核 管 會 NUREG-1407 與 SECY [8] 文 件, 以 1.67 倍 SSE 與 定 值 法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採 計 保 守 度 (DSHA+1σ) 較 大 者 作 為 篩 選 基 準, 此 雖 未 完 整 符 合 NTTF 7

18 要 求, 但 台 電 公 司 將 再 進 行 地 震 風 險 評 估 (Seismic 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 簡 稱 SPRA), 此 方 可 符 合 NTTF 要 求 ( 註 :SPRA 為 核 能 安 全 總 體 檢 核 管 案 件 JLD 之 追 蹤 項 目 ),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內 容 經 審 查 可 接 受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第 1 次 審 查 會 議 簡 報 中 說 明, 根 據 USNRC 1991 年 的 IPEEE, 核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以 SMA 或 SPRA 方 式 來 進 行,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2,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USNRC 所 建 議 的 SMA 方 式, 與 本 案 所 用 EPRI 的 SMA 方 式,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另 外, 請 提 供 至 少 一 個 算 例, 分 別 以 SMA 與 SPRA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以 供 瞭 解 本 案 評 估 之 耐 震 餘 裕 度, 與 地 震 風 險 或 機 率 之 對 應 關 係 又, Fukushima 及 NTTF 之 可 能 影 響, 也 請 用 上 述 算 例 一 併 說 明 之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NRC 方 法 與 EPRI 方 法 的 差 異 最 主 要 在 於 停 機 設 備 的 篩 選, 設 備 巡 查 程 序 與 耐 震 評 估 方 法 兩 者 是 一 致 的 與 EPRI 方 法 考 慮 兩 串 停 機 路 徑 相 比,NRC 方 法 所 考 慮 的, 著 重 於 地 震 發 生 時 能 立 即 讓 機 組 停 機 並 爐 心 冷 卻 的 重 要 系 統, 其 包 含 所 有 安 全 停 機 系 統 NRC 方 法 一 開 始 需 建 立 類 似 SPRA 評 估 所 使 用 的 電 廠 故 障 樹 (fault tree) 路 徑 ( 實 際 應 為 考 慮 事 件 樹 與 故 障 樹 ), 並 以 評 估 地 震 估 算 故 障 路 徑 中 設 備 的 耐 震 度 (fragility) 因 為 以 故 障 路 徑 為 基 礎,NRC 方 法 較 容 易 找 出 整 個 電 廠 的 易 損 性 並 計 算 出 整 廠 的 耐 震 餘 裕 台 電 公 司 目 前 採 用 的 是 EPRI 的 方 法, 以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篩 選 停 機 設 備 並 評 估,EPRI 方 法 將 耐 震 力 最 弱 設 備 的 HCLPF 視 為 整 廠 的 HCLPF 值, 與 NRC 方 法 或 SPRA 相 比, 此 種 作 法 提 供 一 定 程 度 之 保 守 性 以 核 一 廠 聯 合 廠 房 為 例, 原 始 SPRA 耐 震 度 評 估 報 告 結 果 轉 換 後 之 HCLPF 約 1.1g, 略 高 於 本 SMA 評 估 所 推 得 知 HCLPF=0.79g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已 另 外 進 行 SPRA 評 估, 將 可 使 核 電 廠 耐 震 評 估 與 補 強 作 業 最 後 的 結 8

19 果 也 符 合 NTTF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第 1 次 審 查 會 議 簡 報 中, 說 明 RLE 選 擇 對 耐 震 餘 裕 結 果 只 有 間 接 影 響, 但 例 如 核 一 SMA 總 結 報 告 說 明, 地 震 危 害 度 是 RLE 訂 定 的 參 考, 直 接 影 響 耐 震 評 估 結 果, 這 兩 個 論 點 是 否 互 相 矛 盾 另 外 就 設 備 耐 震 餘 裕 低 於 RLE 是 否 即 需 補 強 部 分, 一 併 提 出 RAI-I-3,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RLE 之 定 義 不 會 影 響 HCLPF 或 僅 次 要 影 響, 惟 如 果 調 整 RLE, 則 HCLPF 值 是 否 大 於 RLE 則 是 另 一 個 需 檢 視 的 問 題 至 於 當 HCLPF 小 於 RLE 時, 構 件 是 否 需 補 強 則 依 管 控 需 求 而 定, 本 項 由 於 後 續 是 否 須 補 強 須 再 檢 視 其 故 障 是 否 影 響 安 全 功 能 而 定, 例 如 反 應 爐 保 護 系 統 電 源 故 障 將 造 成 反 應 爐 保 護 系 統 動 作, 故 可 排 除 在 補 強 範 圍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美 國 Diablo Canyon 電 廠 (DCPP) 於 建 廠 期 間 發 現 距 廠 區 3.5 英 哩 處 發 現 Hosgri 斷 層,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7,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參 考 該 電 廠 在 處 理 Hosgri Fault 之 作 法 經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Diablo Canyon 電 廠 之 相 關 經 驗,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對 於 台 電 公 司 採 用 CDFM(Conservative Deterministic Failure Margin) 方 法 計 算 構 材 設 備 等 之 HCLPF, 考 慮 容 許 應 力 提 高 至 極 限 強 度 等 之 FS 及 韌 性 提 高 其 耐 震 能 力 等 因 素, 得 到 HCLPF 值,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1,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如 何 證 明 其 具 有 95% confidence 而 破 壞 或 然 率 小 於 5% 之 耐 震 能 力, 並 請 提 供 相 關 論 文, 以 供 參 考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5 月 15 日 會 議 中 提 出 簡 要 說 明, 並 提 供 美 國 Robert P. Kennedy 於 1999 年 8 月 在 日 本 東 京 舉 行 之 OECD-NEA Workshop on Seismic Risk 研 討 會 所 發 表 以 Overview of Methods for Seismic PRA and Margin Analysis Including Recent 9

20 Innovations 為 題 之 論 文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內 容 經 委 員 審 查, 認 為 本 計 畫 使 用 CDFM 方 法 計 算 結 構 體 設 備 儀 器 等 之 HCLPF, 雖 然 較 為 簡 單, 但 只 要 其 評 估 程 序 及 接 受 準 則 根 據 EPRI NP-6041-SLR1 文 件, 其 準 確 度 應 可 接 受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報 告 中 對 於 均 以 新 事 證 描 述 台 灣 與 美 國 作 法 部 份, 並 未 完 整 陳 述 兩 者 狀 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提 出 RAI GA-I-001,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經 台 電 公 司 提 出 說 明 美 國 中 東 部 電 廠 (Central and Eastern U.S.,CEUS) 依 Generic Issue, GI-199 進 行 評 估 後, 美 國 核 管 會 建 議 電 廠 應 重 新 進 行 運 轉 安 全 評 估, 例 如 依 循 NUREG-1407 規 範 進 行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國 內 亦 參 照 NUREG-1407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台 電 公 司 並 刪 除 原 報 告 新 事 證 描 述 台 灣 與 美 國 均 遭 遇 相 同 問 題 之 內 容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估 算 耐 震 度 (fragilty) 的 方 法 一 般 有 所 謂 的 FA 法 及 CDFM 法, 台 電 之 前 各 廠 在 執 行 SPRA 時 亦 已 估 算 結 構 / 組 件 之 fragilty, 亦 即 在 本 案 執 行 之 前 各 廠 亦 已 存 在 各 廠 各 結 構 / 組 件 以 FA 法 估 算 之 耐 震 度 table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5,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就 本 計 畫 各 結 構 / 組 件 耐 震 度 是 否 均 以 CDFM 法 重 新 計 算 是 否 有 參 考 各 廠 已 存 在 之 結 構 / 組 件 耐 震 度, 以 及 估 算 及 估 算 耐 震 度 之 方 法 是 否 也 有 參 考 EPRI 較 新 的 1994 TR Methodology for Developing Seismic Fragilities " [9] 及 2009 年 的 EPRI " Seismic Fragility Application Guide Update"[10] 等 提 出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所 有 的 結 構 與 元 件 都 經 CDFM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設 備 之 HCLPF 值, 並 未 如 SPRA 計 畫 針 對 耐 震 度 進 行 計 算, 亦 未 就 各 廠 現 有 的 易 損 性 與 重 新 計 算 後 的 HCLPF 值 做 比 較 另 外, 台 電 公 司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工 作 只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規 範 計 算 SSEL 所 10

21 含 設 備 之 HCLPF 值,1994 TR 及 2009 EPRI 皆 為 耐 震 度 計 算 指 引, 並 不 適 用 於 SMA 之 CDFM HCLPF 計 算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SMA 評 估 HCLPF 時 包 括 結 構 體, 其 HCLPF 小 於 RLE 時, 必 需 補 強 到 RLE 的 水 準 譬 如 某 結 構 體 已 根 據 核 一 廠 耐 震 設 計 基 準 由 0.3g 強 化 為 0.4g 案 補 強 至 0.4g, 但 根 據 SMA 評 估 案 評 估 其 HCLPF 為 0.48g, 未 達 RLE=0.51g, 因 此 勢 必 再 提 高 補 強 標 準 讓 HCLPF 達 到 0.51g 此 兩 案 因 評 估 基 準 不 同, 不 能 保 證 符 合 一 案 的 補 強 結 果 也 會 符 合 他 案 的 標 準,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I-1, 請 台 電 公 司 就 這 兩 個 計 畫 的 標 準 是 否 有 點 衝 突, 此 結 構 體 到 底 要 補 強 到 多 少 才 合 適 進 行 澄 清, 同 時 兩 案 應 並 行 比 較 其 補 強 結 果, 調 整 至 兩 案 均 符 合 其 標 準 的 補 強 結 果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核 一 廠 SSE 由 0.3g 強 化 為 0.4g, 為 設 計 基 準 的 補 強, 而 SMA 計 畫 所 用 之 HCLPF, 為 95% 信 心 度 下 5% 失 效 機 率, 二 者 補 強 設 計 標 準 不 同, 其 實 並 無 衝 突 ; 核 一 廠 設 計 基 準 補 強 到 0.4g,SMA 補 強 到 RLE 以 上, 兩 者 皆 須 符 合, 另 台 電 公 司 將 依 審 查 意 見, 並 行 比 較 兩 案 補 強 結 果, 並 調 整 至 兩 案 均 符 合 其 標 準 的 補 強 結 果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同 行 審 查 (peer review) 作 業 情 形, 台 電 公 司 同 行 審 查 報 告 敘 及 係 依 據 NUREG-1407 及 EPRI NP-6041-SLR1 內 容 執 行, 唯 本 會 曾 於 101 年 函 要 求 同 行 審 查 應 採 用 state-of-the-art 的 標 準 ( 例 如, ASME/ANS RA-Sa-2009[11] ) 為 之, 因 此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提 出 RAI GA-I-010,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經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同 行 審 查 系 由 國 震 中 心 進 行 技 術 審 查, 至 於 系 統 部 份 則 由 電 廠 未 參 與 評 估 作 業 之 熟 悉 系 統 人 員 進 行 本 項 經 請 台 電 公 司 就 ASME/ANS RA-Sa-2009 Part Documentation 之 及 Resolution of Peer Review Team 11

22 comments shall be documented. Exceptions to the alternatives recommended by the Peer Review team shall be justified 內 容 提 出 澄 清, 經 審 查 答 覆 內 容, 所 提 供 ASME/ANS RA-Sa 要 求 與 同 行 審 查 國 震 中 心 審 查 報 告 之 比 較 表, 說 明 非 PRA 故 不 適 用 顯 為 誤 解 該 標 準 所 指, 應 再 比 對 Part 10 SMA 的 適 用 性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已 逐 一 比 對 ASME/ANS RA-Sa-2009 Section 10-3 要 求 項 目 的 適 用 性,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請 就 下 列 事 項 再 持 續 辦 理 (1) 有 關 peer review report 執 行 部 分 應 納 入 總 結 報 告 之 附 件, 同 時 各 Support Requirement 必 須 逐 項 各 別 處 理 ;(2) 在 本 項 第 4 次 答 覆 之 GA-I-010 附 件 二 有 關 Supporting Requirement 的 處 理, 執 行 peer review 項 目 不 應 採 本 會 審 查 意 見 之 答 覆 做 為 peer review 之 成 果 ;(3) GA-I-010 附 件 一 中 提 出 SM-D SM-F 由 國 震 中 心 於 SMA 報 告 進 版 之 同 行 審 查 評 估 報 告 中 說 明, 惟 在 GA-I-010 附 件 二 係 Scoping 審 查 報 告, 顯 示 HLR 及 SR 執 行 之 不 一 致, 請 改 正 由 於 前 述 意 見 為 文 件 內 容 完 整 之 議 題, 不 影 響 評 估 結 果, 因 此 將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1.3 審 查 結 論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報 告 內 容 與 對 審 查 意 見 之 答 覆, 已 就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工 作 方 法 提 出 適 當 說 明 ; 新 土 壤 參 數 部 分, 業 經 台 電 公 司 委 託 國 震 中 心 所 聘 請 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同 行 審 查 認 為 可 接 受 ;GA-I-010 同 行 審 查 部 分 之 後 續 報 告 修 訂 部 分 將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SPRA 為 日 本 福 島 事 故 後 續 強 化 作 為, 將 由 核 能 安 全 總 體 檢 核 管 案 件 JLD 之 追 蹤 管 制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應 可 接 受 12

23 第 2 章 核 能 電 廠 簡 介 2.1 概 述 廠 址 介 紹 核 一 廠 位 於 新 北 市 石 門 的 天 然 峽 谷, 離 台 北 市 直 線 距 離 約 28 公 里, 佔 地 約 為 245 公 頃, 廠 區 內 裝 置 兩 部 63 萬 6 千 瓩 汽 輪 發 電 機 組, 總 裝 置 容 量 為 127 萬 2 千 瓩 核 一 廠 兩 部 機 組 之 設 計 完 全 相 同, 設 備 亦 同 時 訂 購 主 要 之 蒸 汽 產 生 系 統 係 採 用 美 國 奇 異 公 司 所 承 造 之 沸 水 式 反 應 爐 第 4 型 (BWR/4), 每 小 時 可 產 生 每 平 方 吋 985 磅 壓 力 的 飽 和 蒸 汽 7,620,000 磅 1 2 號 機 分 別 於 民 國 67 年 和 68 年 併 聯 發 電 開 始 商 業 運 轉 地 表 反 應 譜 核 一 廠 原 始 設 計 安 全 停 機 地 震 (Safe-Shutdown Earthquake, SSE) 地 表 反 應 譜, 地 表 加 速 度 峰 值 為 0.3g 垂 直 方 向 之 地 表 反 應 譜 則 定 為 水 平 方 向 的 2/3 土 建 結 構 為 降 低 或 避 免 核 電 廠 在 遭 遇 非 正 常 運 轉 狀 況 或 意 外 事 件 下 所 可 能 的 後 果, 核 電 廠 部 分 結 構 系 統 和 設 備 被 歸 類 為 安 全 相 關 等 級 核 一 廠 主 要 的 土 建 結 構 為 : 1.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 主 要 提 供 具 有 結 構 整 體 性 及 阻 絕 性 的 包 覆 體, 主 要 容 納 主 要 圍 阻 體 輔 助 系 統 控 制 區 域 廢 料 處 理 系 統 柴 油 發 電 機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座 落 於 一 個 共 同 基 礎 墊, 依 據 Seismic Category I 設 計 13

24 2. 二 次 圍 阻 體 : 位 於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內, 主 要 用 於 包 覆 反 應 器 及 主 要 圍 阻 體 壓 力 抑 減 系 統, 並 包 含 燃 料 儲 存 區 及 其 他 輔 助 及 支 援 設 備 3. 汽 機 廠 房 : 為 Seismic Category II 結 構, 主 要 放 置 汽 輪 發 電 機 冷 凝 系 統 飼 水 系 統 通 風 設 備 及 相 關 輔 助 設 備 4. 開 關 場 5. 緊 急 海 水 泵 室 6. 生 水 儲 存 槽 7. 柴 油 發 電 機 用 油 儲 存 桶 槽 及 冷 凝 水 儲 存 桶 槽, 為 Seismic Category I 設 備 8. 行 政 大 樓 9. 第 五 柴 油 機 廠 房, 為 Seismic Category I 結 構 下 列 Seismic Category I 結 構 進 行 過 動 力 分 析 : 1.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2. 冷 凝 水 儲 存 槽 3. 柴 油 發 電 機 用 油 儲 存 桶 槽 4. 緊 急 海 水 泵 室 5. 第 五 柴 油 機 廠 房 及 儲 油 槽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為 根 據 ACI Standard Building Code Requirement for Reinforced Concrete, Part IV-A Working strength design 進 行 設 計, 部 分 牆 面 的 剪 力 及 扭 轉 則 根 據 ACI 鋼 結 構 則 根 據 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 (AISC)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Fabrication, and Erection of Structural Steel for Buildings," 1969 版 組 件 設 備 General Electric(GE) 所 提 供 的 設 備 若 必 須 維 持 下 列 條 件 則 根 據 14

25 SSE 設 計 確 保 其 完 整 性 及 功 用 性 : a.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邊 界 整 體 性 b. 確 保 反 應 器 得 以 安 全 停 機 或 避 免 或 降 低 和 10 CFR Part 100 定 義 的 廠 外 暴 露 Ebasco 所 提 供 的 設 備 系 統 和 元 件 則 依 下 列 準 則 分 類 : a. 核 一 廠 Seismic Category I: 結 構 設 備 和 系 統 的 破 壞 若 會 導 致 超 過 10 CFR 100 訂 定 之 暴 露 臨 界 值 或 導 致 立 即 或 長 期 冷 卻 系 統 失 效 則 歸 類 為 Seismic Category I, 所 有 Category I 物 件 則 根 據 Section of the FSAR[12] 進 行 動 力 分 析 b. 核 一 廠 Non-Seismic Category I: 結 構 設 備 和 系 統 的 破 壞 若 不 會 導 致 大 量 輻 射 外 洩 且 不 會 造 成 反 應 器 無 法 安 全 停 機 則 歸 為 Non-Seismic Category I 所 有 Non- Category I 物 件 則 根 據 Uniform Building Code, Zone 3 conditions 設 計 管 線 和 儀 器 管 路 系 統 GE 公 司 所 提 供 ASME Class 1 管 線 系 統 根 據 ASME B31.7, 1969 年 版 設 計 Ebasco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元 件 則 依 ANSI B31.1 supplemented by nuclear code case interpretations 設 計 管 線 系 統 之 外 的 配 送 系 統 根 據 FSAR Sec 配 送 系 統, 包 含 cable tray electrical conduits 和 bus duct supports 皆 為 剛 性 設 計 以 避 免 任 何 的 反 應 放 大 效 應 FSAR 同 時 指 出 樓 層 95' and 73.83' 之 間 cable trays 和 bus supports 設 計 至 2.5g, 同 時 指 出 樓 層 67.33' and 39.83' 之 間 的 cable trays 和 bus supports 設 計 至 1.5g 絕 大 多 數 的 配 送 系 統 均 落 在 此 兩 種 高 程 之 間 HVAC ductworks 則 置 於 相 當 剛 性 的 門 型 懸 吊 鋼 架 15

26 2.2 審 查 情 形 依 EPRI NP-6041-SLR1 第 8-1 頁, 廠 址 介 紹 應 有 地 理 環 境 地 質 條 件 之 描 述,FSAR 第 2 3 章 可 作 為 資 料 來 源 報 告 亦 需 有 圍 阻 體 型 式 建 廠 許 可 日 期 商 轉 日 期 等 資 訊,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乃 提 出 RAI GA-I-002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須 再 補 充 相 關 資 訊 於 報 告 內 容 ; 另 EPRI NP-6041-SLR1 第 8-2 頁, 應 有 電 廠 耐 震 設 計 基 礎 章 節, 描 述 電 廠 的 耐 震 設 計 基 礎, 如 分 析 方 法 應 用 的 法 規 或 標 準, 及 任 何 額 外 的 耐 震 設 計 要 求, 乃 提 出 RAI GA-I-003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參 考 EPRI NP-6041-SLR1 所 列 項 目 再 補 充 相 關 資 訊 經 台 電 公 司 補 充 澄 清 所 提 修 訂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之 廠 址 介 紹, 以 及 有 關 DBE 適 切 性 的 結 論, 並 增 述 山 腳 斷 層 海 域 調 查 結 果 之 論 述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台 電 公 司 並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來 函 提 出 之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將 前 述 內 容 修 訂 於 報 告 中 2.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台 電 公 司 將 修 訂 報 告 補 充 核 一 廠 圍 阻 體 型 式 建 廠 許 可 日 期 商 轉 日 期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電 廠 的 耐 震 設 計 基 礎, 如 分 析 方 法 應 用 的 法 規 或 標 準, 及 耐 震 設 計 要 求 審 查 小 組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有 關 廠 址 介 紹 及 核 能 一 廠 簡 介 之 敘 述, 應 能 符 合 美 國 電 力 研 究 院 EPRI NP-6041-SLR1 第 8 章 所 規 定 內 容 另 對 所 提 修 訂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內 容 述 及 DBE 的 特 性 及 適 切 性, 增 述 山 腳 斷 層 海 域 調 查 結 果 之 論 述, 應 能 符 合 目 前 新 事 證 地 質 調 查 進 度 與 現 況 綜 合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16

27 第 3 章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3.1 概 述 ( 一 )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基 本 假 設 核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Seismic Margin Assessment, SMA) 是 根 據 美 國 核 管 會 (NRC) Generic Letter 88-20, Supplement 4 及 NUREG-1407 所 提 及 之 方 法 論, 該 方 法 論 為 美 國 電 力 研 究 院 (EPRI) 技 術 報 告 NP-6041-SLR1, A Methodology for Assess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eismic Margin 根 據 EPRI NP-6041-SLR1,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須 保 證 強 震 發 生 時 電 廠 能 安 全 停 機 ( 熱 停 機 或 冷 停 機 ) 並 維 持 穩 定 狀 態 達 72 小 時,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系 統 設 備 需 涵 蓋 一 組 主 要 成 功 路 徑 (Success Path) 及 另 一 組 候 補 成 功 路 徑 建 立 成 功 路 徑 包 括 以 下 步 驟 : 建 立 成 功 路 徑 邏 輯 圖 SPLD(Success Path Logic Diagram, 以 下 簡 稱 SPLD) 功 能 模 型,SPLD 與 事 件 樹 (Event Tree) 故 障 樹 (Fault Tree) 相 似, 但 不 予 量 化 確 認 達 成 主 要 成 功 路 徑 所 需 系 統 基 於 運 轉 及 系 統 考 量, 確 認 達 成 候 補 成 功 路 徑 確 認 以 上 成 功 路 徑 之 主 要 組 件 NP-6041-SLR1 成 功 路 徑 之 建 立 係 基 於 以 下 條 件 與 假 設 : 廠 外 電 源 假 設 已 喪 失 而 且 72 小 時 之 內 不 會 恢 復, 但 分 析 仍 須 考 慮 萬 一 廠 外 電 源 未 喪 失 或 恢 復 時 可 能 造 成 之 不 利 影 響 發 生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地 震 (Review Level Earthquake, RLE) 後, 成 功 路 徑 必 須 能 達 成 並 維 持 穩 定 熱 停 機 或 冷 停 機 72 小 時 17

28 只 考 慮 地 震 肇 始 之 暫 態 事 件 及 地 震 肇 始 之 小 型 主 冷 卻 管 洩 漏 事 件, 小 斷 管 或 小 爐 水 流 失 事 故 事 件 (Loss of Coolant Accident, LOCA), 相 當 於 1 吋 管 斷 裂 安 全 功 能 成 功 定 義 在 系 統 層 級, 亦 即 假 如 Train A 相 對 耐 震 (Seismically Rugged) 則 Train B 亦 相 同 非 地 震 造 成 之 組 件 或 系 統 失 效, 僅 考 慮 單 Train 系 統, 多 重 或 系 統 Train 不 需 考 慮 地 震 可 能 造 成 電 驛 觸 點 震 顫 須 另 行 評 估 只 包 括 避 免 爐 心 損 毀 功 能 之 系 統 美 國 核 管 會 通 函 GL 88-20, Supplement 4 另 外 規 定 假 如 使 用 EPRI 方 法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兩 條 件 : 非 地 震 造 成 之 組 件 或 系 統 失 效 以 及 人 員 動 作 (Human Action) 必 須 符 合 NUREG-1407 規 定 圍 阻 體 隔 離 以 及 救 援 系 統 必 須 依 照 NUREG-1407 檢 查, 目 的 在 找 出 早 期 圍 阻 體 功 能 失 效 之 弱 點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除 符 合 NP-6041-SLR1 及 NUREG-1407 之 規 定 之 外, 並 參 照 新 版 ASME 2009 PRA 標 準, 第 10-2 節,High Level Requirements HLR-SM-B,Supporting Requirements SM-B1 to B8 ( 二 )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邏 輯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使 用 的 成 功 路 徑 邏 輯 基 本 上 定 義 於 NP-6041-SLR1 第 三 章 安 全 停 機 並 維 持 穩 定 狀 態 須 包 含 以 下 四 項 安 全 功 能 : 反 應 度 控 制 (Reactivity Control) 18

29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Reactor Coolant System Pressure Control)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水 量 控 制 (Reactor Coolant System Inventory Control) 餘 熱 移 除 (Residual Heat Removal) 反 應 度 控 制 電 廠 發 生 大 地 震 時, 安 全 停 機 第 一 個 挑 戰 就 是 控 制 核 子 反 應 度, 降 低 爐 心 功 率 並 衰 減 熱 能 正 常 時, 當 收 到 急 停 訊 號 後 反 應 爐 會 自 動 停 機, 但 也 可 經 由 人 員 操 作 由 主 控 室 執 行 急 停 此 系 統 有 足 夠 的 停 機 餘 裕, 即 使 本 領 最 高 之 控 制 棒 無 法 插 入 仍 足 以 控 制 反 應 率 備 用 硼 液 系 統 (Standby Liquid Control System, SBLC) 不 含 在 內, 因 為 SBLC 無 法 提 供 快 速 停 機 而 且 造 成 運 轉 人 員 壓 力 反 應 度 控 制 是 由 反 應 爐 保 護 系 統 (Reactor Protection System, RPS) 與 控 制 棒 液 壓 控 制 系 統 (Control Rod Drive Hydraulic Control Unit, CRD/HCU) 交 互 運 作 達 成 如 圖 一 RPS 包 括 急 停 所 需 啟 動 線 路 警 報 主 動 設 備 以 及 被 動 設 備, 還 有 確 認 與 監 視 急 停 狀 態 所 需 之 設 備 CRD 則 包 括 插 入 控 制 棒 所 需 之 被 動 機 械 設 備 圖 一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度 控 制 系 統 19

30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當 機 組 失 去 外 電 時 而 急 停 時, 主 蒸 汽 隔 離 閥 會 自 動 關 閉,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Reactor Coolant System, RCS) 壓 力 將 升 高, 需 要 釋 壓 及 控 制 壓 力 超 過 設 定 值 時 電 廠 會 開 啓 安 全 釋 壓 閥 (Safety Relief Valves, SRV) 控 制 RCS 壓 力 電 廠 另 有 自 動 降 壓 系 統 (Automatic Depressurization System, ADS) 如 圖 二, 但 因 其 需 運 轉 人 員 遵 循 緊 急 運 轉 程 序 (Emergency Operating Procedure, EOP) 操 作, 因 此 不 包 含 在 SSEL (Safe Shutdown Equipment List) 內 關 於 後 備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考 慮, 因 如 有 需 要 安 全 釋 壓 閥 可 以 人 為 操 作, 以 容 許 低 壓 注 水, 由 於 安 全 釋 壓 閥 數 量 多, 可 以 滿 足 後 備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要 求 Reactor Coolant Pressure Control Safety Relief Valves (actuation at setpoint) Safety Relief Valves (manual actuation of at least three valves) LE GEND Primary Path Alternate Path 圖 二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系 統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水 量 控 制 本 節 描 述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RCS) 水 量 控 制 所 需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RCS 補 水 控 制 系 統 包 含 注 水 控 制 及 減 少 水 量 損 失 兩 項 如 圖 三 20

31 a. RCS 補 水 RCS 補 水 可 經 由 以 下 路 徑 : 高 壓 爐 心 注 水 系 統 (High Pressure Core Injection System, HPCI) 正 常 補 水 功 能 是 HPCI 泵 從 冷 凝 水 貯 存 槽 (Condensate Storage Tank, CST) 抽 取 然 後 注 入 反 應 爐, 後 備 補 水 則 選 擇 抑 壓 池 (Suppression Pool), 因 為 抑 壓 池 為 耐 震,HPCI 能 力 足 夠 維 持 小 LOCA 所 需 正 常 補 水 也 可 以 選 擇 RCIC, 但 考 慮 小 LOCA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仍 然 選 擇 HPCI 為 宜 爐 心 噴 灑 系 統 (Core Spray System, CS) 爐 心 補 水 另 一 選 擇 是 爐 心 噴 灑 系 統 且 必 須 配 合 人 工 降 爐 壓 至 低 於 500 psig, 爐 心 噴 灑 系 統 只 需 一 個 Train 因 此 非 常 可 靠 CS 從 抑 壓 池 取 水 然 後 注 入 爐 心, 操 作 上 至 少 需 要 三 組 ADS 閥 來 降 壓 至 低 於 500 psig b. RCS 排 水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排 水 須 控 制 以 減 少 水 量 損 失, 以 下 為 兩 條 主 要 路 徑 : 安 全 釋 壓 閥 (Safety Relief Valves, SRV)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包 括 安 全 釋 壓 閥 安 全 釋 壓 閥 除 了 在 釋 壓 後 需 能 關 閉 之 外 並 在 安 全 停 機 時 能 提 供 人 工 釋 壓, 在 主 冷 凝 器 無 法 工 作 時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可 以 依 靠 安 全 釋 壓 閥 人 工 釋 壓, 而 且 可 以 配 合 爐 心 噴 灑 系 統 運 作 時 人 工 釋 壓 以 控 制 水 量 一 次 圍 阻 體 隔 離 系 統 (Primary Containment Isolation System, PCIS)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包 括 PCIS 以 確 保 小 LOCA 之 後 圍 阻 體 21

32 隔 離 這 部 分 耐 震 評 估 主 要 集 中 在 早 期 圍 阻 體 失 效 功 能, 設 備 包 括 PCIS 隔 離 閥 圖 三 : 核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反 應 爐 冷 卻 系 統 補 水 控 制 系 統 餘 熱 移 除 安 全 停 機 最 後 需 要 的 功 能 就 是 餘 熱 移 除, 餘 熱 移 除 可 以 在 熱 停 機 或 冷 停 機 狀 態 下 進 行 核 一 廠 緊 急 運 轉 程 序 要 求 運 轉 人 員 地 震 後 進 入 冷 停 機 狀 態 初 期 一 組 (Loop) 除 餘 熱 系 統 (Residual Heat Removal, RHR) 進 入 抑 壓 池 冷 卻 模 式 (Suppression Pool Cooling, SPC), 另 一 組 備 用 後 期 一 組 除 餘 熱 系 統 進 入 停 機 冷 卻 模 式 (Shutdown Cooling, SDC), 另 一 組 仍 備 用 如 圖 四 取 水 與 排 水 路 徑 與 運 轉 模 式 有 關, 在 SPC 模 式,RHR 經 由 RHR 熱 交 換 器 從 抑 壓 池 取 水 與 排 水 ; 在 SDC 模 式,RHR 取 水 與 排 水 均 為 反 應 爐 抑 壓 池 水 量 足 夠 72 小 時 任 務 22

33 Decay Heat Removal Initial SP C Mode RHR (train B) RHR (train A) LEGE ND Primary Path Long term SD C mode Alternate Path RHR (train B) RHR (train A) 圖 四 : 核 能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餘 熱 移 除 系 統 23

34 核 能 一 廠 完 整 安 全 停 機 路 徑 如 圖 五 圖 五 : 核 能 一 廠 安 全 停 機 完 整 系 統 支 援 系 統 除 了 上 述 安 全 停 機 第 一 線 系 統 之 外, 尚 有 支 援 系 統 必 須 確 認, 方 法 詳 見 NP-6041-SLR1 第 一 線 系 統 與 支 援 系 統 之 間 關 係 見 下 表 : 24

35 第 一 線 表 一 : 第 一 線 系 統 與 支 援 系 統 關 係 矩 陣 與 支 援 系 統 關 係 系 統 ACP DCP ESW CSCW HVAC ECCS N2 BACKUP RPS X CRD/HCU HPCI X X X X SRVs X X RHR X X X X X X CS X X X X SSMS X X PCIS X X 所 有 以 上 所 需 之 支 援 系 統 均 加 入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SSEL) 中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建 立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之 前 須 執 行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目 的 在 確 認 選 擇 之 設 備 中 是 否 含 耐 震 能 力 極 差 之 組 件,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在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至 14 日 進 行 了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現 場 巡 查 區 域 包 括 : Unit 1 and Unit 2 Combination Structure Switchgear Room RHR Pump Room HPCI Room Emergency Diesel Room Diesel generator Starting Air Room Unit 1 and Unit 2 Emergency Pump House Unit 1 and Unit 2 Fuel Storage Tank Area Unit 1 and Unit 2 Condensate Storage Tank Area 25

36 3.2 審 查 情 形 經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一 ) 節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基 本 假 設 說 明 時,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條 列 於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附 件 一, 但 經 查 證 附 件 一 Table A-1~8 及 Table B-1~8 相 關 之 SSEL 清 單, 發 現 各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系 統 之 管 路 均 未 列 於 附 件 一 SSEL 清 單 中 ; 同 時,Torus 溫 度 儀 器 亦 未 列 於 附 件 一 Table A-7 SSMS 相 關 之 SSEL 清 單 中, 乃 提 出 RAI CS-I-014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應 平 行 展 開 檢 視 SSEL 組 件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同 時, 就 如 何 取 得 相 關 SSEL 組 件 清 單, 以 及 確 保 SSEL 組 件 清 單 完 整 性 之 機 制, 請 台 電 公 司 進 行 澄 清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NP-6041-SLR1 並 無 管 線 巡 查 紀 錄 表 格 相 關 規 定, 核 一 廠 針 對 本 案 管 線 評 估 之 做 法 係 採 用 設 計 基 準 比 較 的 方 式 進 行, 而 非 詳 細 計 算 每 段 管 路 的 HCLPF 值, 依 循 NP-6041-SLR1 之 作 法, 並 無 建 置 清 單 之 相 關 規 定 另 針 對 Torus 溫 度 儀 器 則 說 明 該 等 儀 器 乃 歸 類 於 ATTS H21-P080 盤 及 ATTS H21-P081 盤 盤 內 組 件, 並 已 納 入 於 附 件 一 Table A-1 及 Table A-3 相 關 之 SSEL 清 單 中 核 一 廠 動 員 17 位 持 照 人 員, 從 Markup 的 P&ID 等 資 料 上 重 新 審 視 設 備 篩 選, 同 時 動 員 維 護 部 門 同 仁 重 新 檢 視 設 備 篩 選 清 單, 審 視 過 程 中 由 品 質 人 員 進 行 抽 樣 查 證, 針 對 差 異 部 分 則 另 送 顧 問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或 評 估 另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本 項 答 覆 內 容 有 引 用 韌 性 因 子 1.5 相 關 數 值,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採 用 韌 性 因 子 1.5 之 合 理 性, 並 說 明 核 一 廠 採 用 之 技 術 基 礎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韌 性 因 子 1.5 乃 依 據 ASCE/SEI 43-05[13] Table 8.1 設 備 系 統 之 非 彈 性 能 量 吸 收 係 數 Fμ, 另 依 Table1.4 Structural Deformation Limits for Limits State 再 評 估 管 路 Fμ 即 便 採 用 1.25 仍 可 符 合 耐 震 之 要 求, 而 核 一 廠 大 管 路 系 統 均 採 用 開 槽 對 邊 焊 接, 再 依 據 ASCE/SEI 43-05Table 8.1 對 照 表 中 管 路 此 焊 接 型 態 選 取 之 韌 性 因 子 26

37 1.5, 另 NP-6041-SLR1 第 A-60 頁 中 提 到 現 行 管 路 是 高 耐 震 力 ( 耐 震 餘 裕 可 達 4 倍 SSE) 無 須 再 評 估, 台 電 公 司 依 審 查 意 見, 核 一 廠 韌 性 因 子 改 採 用 1.25 仍 可 符 合 耐 震 要 求, 惟 相 關 設 備 管 路 HCLPF 值 計 算 結 果 仍 應 重 新 修 訂 至 SMA 總 結 報 告 內 容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二 ) 節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邏 輯 說 明 時, 針 對 EPRI NP-6041-SLR1 第 8-4 頁 及 第 8-5 頁 說 明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之 討 論 應 包 含 停 機 程 序 書, 乃 提 出 RAI GA-I-004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補 充 說 明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選 定 後, 是 否 有 任 何 因 選 定 停 機 路 徑 而 需 修 改 之 程 序 書 或 設 備 另 審 查 委 員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亦 提 出 RAI-II-2,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於 大 地 震 來 襲, 核 電 廠 之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為 何, 以 及 如 果 須 靠 人 為 操 作, 如 何 保 證 能 在 慌 亂 中 找 到 此 路 徑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除 須 於 程 序 書 520 喪 失 廠 外 電 源 (345kV 和 69kV 系 統 故 障 ) 程 序 書 1451 核 一 廠 斷 然 處 置 程 序 指 引 及 程 序 書 EOP 輔 助 程 序 書 加 註 說 明 於 發 生 SSE 事 件 時, 機 組 安 全 停 機 系 統 主 要 成 功 路 徑 及 後 備 成 功 路 徑 之 敘 述, 以 提 醒 運 轉 員 了 解 強 震 時 所 使 用 的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外, 核 一 廠 並 已 於 103 年 4 月 29 日 進 行 模 擬 器 情 境 驗 證, 證 實 若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選 定 後, 依 EOP 流 程 操 作, 可 以 達 成 安 全 停 機 功 能, 同 時, 相 關 模 擬 器 驗 證 劇 本, 將 列 入 運 轉 持 照 人 員 再 訓 練 定 期 訓 練 課 程 台 電 公 司 承 諾 預 定 於 6 月 底 前 完 成 程 序 書 修 訂, 並 於 7 月 底 前 完 成 模 擬 器 訓 練 併 同 RAI-GA-I-004 部 份,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其 辦 理 情 形 將 列 入 後 續 追 蹤 事 項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二 )2 節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安 全 功 能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說 明 及 第 三 ( 二 )3 節 反 應 器 27

38 冷 卻 系 統 水 量 控 制 安 全 功 能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說 明 時, 發 現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附 件 一 說 明 The five ADS valves are credited for the SMA.", 又 說 明 因 運 轉 人 員 遵 循 EOP 操 作 inhibit ADS, 故 no credit is taken for ADS in this analysis.", 同 時,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亦 說 明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排 水 須 控 制 以 減 少 水 量 損 失, 並 選 擇 安 全 釋 壓 閥 為 其 主 要 路 徑 之 一, 並 說 明 SRVs 釋 壓 後 需 能 關 閉, 乃 提 出 RAI CS-I-015~016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另 5 個 Non-ADS SRVs 除 不 具 備 ADS 功 能 外, 其 餘 功 能 與 此 時 5 個 ADS SRVs 有 何 不 同, 是 否 亦 具 備 credit; 以 5 個 ADS SRVs 之 自 動 功 能 作 為 主 要 路 徑, 而 以 其 手 動 功 能 作 為 後 備 路 徑, 但 SRVs 則 為 實 際 執 行 壓 力 控 制 之 機 械 本 體, 是 否 有 共 因 失 效 之 虞 ; 針 對 於 發 生 地 震 期 間,SRVs 均 應 同 時 避 免 發 生 stuck open 或 stuck close 現 象, 以 避 免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壓 力 控 制 及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排 水 功 能 控 制 失 效, 亦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5 個 Non-ADS SRVs 是 否 亦 列 入 SSEL 清 單 之 必 要 性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5 個 Non-ADS SRVs 除 不 具 備 ADS 功 能 外, 其 餘 功 能 均 與 ADS SRVs 相 同, 並 已 將 5 個 Non-ADS SRVs 列 入 附 件 一 Table A-4 相 關 之 SSEL 清 單 中, 以 確 保 成 功 路 徑 擁 有 足 夠 的 多 樣 性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二 )3 節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水 量 控 制 安 全 功 能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說 明 時,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PCIS 系 統 為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排 水 控 制 之 主 要 路 徑 之 一, 但 經 查 部 分 諸 如 B21-F016/F019 B31-F019/F020 等 PCIS 隔 離 閥 均 未 列 入 SSEL 清 單 中, 乃 提 出 RAI CS-I-017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PCIS 系 統 組 件 清 單 篩 選 之 完 整 性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SMA 評 估 案 對 於 圍 阻 體 的 評 估 包 括 結 構 體 與 PCIS 系 統 等, 評 估 概 念 是 假 定 圍 阻 體 因 地 震 造 28

39 成 小 破 管 (small LOCA) 時,PCIS 可 以 發 揮 隔 離 功 能,PCIS 設 備 評 估 清 單 由 系 統 工 程 師 依 據 核 一 廠 PRA 報 告 挑 選 重 要 設 備 建 立, 所 有 需 由 電 力 驅 動 的 閥 體 均 包 含 於 SMA 評 估 工 作, 但 不 是 所 有 設 備 都 納 入 評 估 依 據 NP-6041-SLR1 之 說 明,SMA 評 估 目 的 為 使 受 評 估 各 系 統 能 成 功 達 成 爐 心 冷 卻, 評 估 範 圍 為 防 止 爐 心 嚴 重 受 損 之 各 系 統 及 各 該 系 統 之 支 援 系 統, 並 不 包 含 降 低 事 故 嚴 重 性 之 各 系 統, 因 此, 圍 阻 體 隔 離 及 完 整 性 之 安 全 功 能 中 僅 論 及 其 可 防 止 爐 心 冷 卻 功 效 同 時, 電 廠 針 對 顧 問 公 司 提 交 PCIS 系 統 清 單 進 行 清 查 後, 已 提 出 可 疑 項 目 交 由 顧 問 公 司 再 核 對, 經 顧 問 公 司 確 認 PCIS 系 統 清 單 無 須 再 列 入 SSEL 清 單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二 )5 節 安 全 停 機 第 一 線 系 統 之 支 援 系 統 說 明 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相 關 支 援 系 統 乃 依 據 NP-6041-SLR1 加 以 確 認, 表 一 則 詳 列 第 一 線 系 統 與 支 援 系 統 關 係 矩 陣, 但 經 查 證 發 現 支 援 系 統 並 未 包 含 附 件 一 B.7 所 述 之 ECWS 系 統, 乃 提 出 RAI CS-I-018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同 時 提 出 RAI GA-I-005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是 否 與 其 他 類 似 SSEL 清 單 進 行 比 較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ECWS 系 統 係 參 考 NP-6041-SLR1 Table B-3 及 Table B-5 列 為 HVAC 系 統 的 支 援 設 備, 故 未 列 在 第 一 線 系 統 與 支 援 系 統 關 係 矩 陣 表 中 同 時, 針 對 類 似 問 題, 核 一 廠 除 已 進 行 火 警 後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清 單 及 核 一 廠 A-46 所 挑 選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之 差 異 進 行 比 較 外, 亦 已 由 運 轉 持 照 人 員 重 新 審 視 設 備 篩 選, 並 送 顧 問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或 評 估, 將 增 列 V A/B V A/B HV-S-6A/B 及 HV-E-43A/B 等 於 Table B-7 及 Table B-5 相 關 之 SSEL 清 單 中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三 ( 二 )6 節 初 步 現 場 29

40 巡 查 說 明 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目 的 在 確 認 選 擇 之 設 備 中 是 否 含 耐 震 能 力 極 差 之 組 件, 經 查 證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選 擇 CS 系 統 為 反 應 器 冷 卻 系 統 水 量 控 制 安 全 功 能 後 備 路 徑, 且 N 2 BACKUP 亦 為 第 一 線 系 統 之 支 援 系 統, 但 台 電 公 司 於 100 年 10 間 所 執 行 之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區 域, 並 未 涵 蓋 上 述 之 區 域, 乃 提 出 RAI CS-I-019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SSEL 清 單 的 正 確 性, 而 正 式 的 現 場 巡 查 則 已 涵 蓋 所 有 需 巡 查 的 區 域 與 設 備 同 時, 審 查 小 組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第 8-6 頁 說 明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或 正 式 巡 查 時 所 篩 除 的 設 備 ( 即 認 定 符 合 耐 震 要 求 ) 需 經 2 位 SRT 成 員 認 可, 故 亦 提 出 RAI GA-I-006 請 台 電 公 司 補 充 說 明 執 行 情 況 及 文 件,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後, 說 明 核 一 廠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時, 均 詳 細 記 錄 各 設 備 之 狀 況 並 依 SEWS 上 之 檢 核 項 目 一 一 比 對 確 認, 該 設 備 是 否 需 進 行 HCLPF 計 算, 或 依 據 NP-6041-SLR1 那 種 規 定 可 判 定 合 格, 或 SRT 成 員 如 何 依 經 驗 判 斷 該 設 備 合 格, 均 詳 載 於 SEWS 的 Comments",SEWS 上 也 記 載 巡 查 時 間 與 負 責 的 SRT 成 員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3.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核 一 廠 已 參 照 EPRI NP-6041-SLR1 執 行 成 功 路 徑 選 擇, 並 參 照 其 挑 選 設 備 原 則 執 行 SSEL 組 件 清 單 之 建 置, 配 合 核 一 廠 重 新 平 行 展 開 檢 視 SSEL 組 件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及 建 立 相 關 管 控 機 制, 除 了 安 全 停 機 系 統 主 要 成 功 路 徑 及 後 備 成 功 路 徑, 列 入 運 轉 持 照 人 員 訓 練 並 修 訂 相 關 程 序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將 納 入 後 續 管 制 追 蹤 項 目 之 外, 其 餘 部 分,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30

41 第 4 章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4.1 概 述 計 算 核 一 廠 結 構 樓 層 反 應 譜, 目 的 在 執 行 核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時 提 供 管 線 與 設 備 地 震 輸 入 計 算 包 括 以 下 結 構 物 :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主 要 圍 阻 體 生 物 屏 蔽 牆 反 應 器 壓 力 容 器 評 估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時 包 含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效 應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因 為 地 下 建 物 且 結 構 土 壤 互 制 效 果 不 明 顯, 建 物 內 可 以 保 守 使 用 土 層 反 應 譜 即 可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選 定 方 法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確 定 電 廠 擁 有 足 夠 之 餘 裕 以 承 受 大 於 原 設 計 之 地 震 (Safe Shutdown Earthquake, SSE), 並 辨 識 出 電 廠 耐 震 設 計 最 弱 之 環 節 根 據 美 國 NRC 文 件 NUREG-1407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eview Level Earthquake, RLE) 的 選 定 建 議,RLE 的 地 表 反 應 譜 可 採 用 NUREG/CR-0098[14] 中 值 岩 石 反 應 譜 (Median Rock Spectra), 核 一 廠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地 基 直 接 落 於 EL-0.83 呎 岩 盤 盤 上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PGA) 則 依 據 NRC SRM to SECY 定 為 1.67 倍 之 設 計 地 震 地 表 加 速 度,1.67 x 0.30g = 0.5 g 設 計 輸 入 地 震 反 應 譜 : NRC NUREG/CR-0098 中 值 (50%) 岩 石 反 應 譜,5% 阻 尼 比 31

42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 水 平 方 向 :1.67 x 0.30g = 0.5 g 垂 直 方 向 : 2/3 水 平 方 向 = 0.33g 結 構 模 型 : 本 報 告 結 構 動 力 模 型 為 核 一 廠 IEB 79-14[15] 設 計 基 準 模 型, 含 一 組 水 平 模 型 與 一 組 垂 直 模 型 此 電 腦 模 型 包 含 下 列 結 構 :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Combination Structure Building) 一 次 圍 阻 體 (Primary Containment Vessel) 生 物 屏 蔽 牆 (Biological Shield Wall) 反 應 器 壓 力 容 器 (Reactor Pressure Vessel) 土 壤 性 質 : 根 據 核 一 廠 FSAR Table 3.7-3,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建 廠 時 四 周 開 挖 至 大 埔 岩 層, 平 均 標 高 大 約 從 一 號 機 呎 至 二 號 機 -22 呎 一 號 機 基 礎 樓 版 坐 落 於 標 高 呎, 底 下 有 6 吋 厚 防 水 混 凝 土 二 號 機 基 礎 樓 版 亦 坐 落 於 標 高 呎, 但 底 下 是 平 均 9 呎 之 輕 質 混 凝 土 基 礎 四 側 回 填 礫 石 至 呎 本 報 告 假 設 大 埔 岩 層 深 約 200 呎, 下 方 岩 盤 剪 力 波 速 3,500 呎 / 秒, 地 下 水 位 標 高 呎, 詳 如 表 二 32

43 材 料 表 二 : 小 應 變 土 壤 性 質 剪 力 波 速 Poisson 比 剪 力 模 數 Vs ( 呎 / 秒 ) G (psi) 楊 氏 模 數 E (psi) 礫 石 ( 未 飽 和 ) ,600 36,000 礫 石 ( 飽 和 ) ,600 37,500 大 埔 岩 層 1, , ,000 分 析 方 法 核 一 廠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由 於 重 量 可 觀 且 基 礎 埋 入 土 層 中 達 47 呎, 又 加 上 大 埔 岩 層 並 非 硬 質 岩 盤, 因 此 執 行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時 必 須 考 慮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效 應 其 步 驟 如 下 : 1. 產 生 與 評 估 反 應 譜 相 符 合 之 加 速 度 歷 時 (SpectraSA 程 式 ) 2. 執 行 廠 址 土 層 動 力 分 析 以 決 定 強 震 時 土 壤 材 料 性 質 (SHAKE 程 式 ) 3. 計 算 土 壤 動 力 勁 度 或 阻 抗 函 數 (SUPELM 程 式 ) 4. 計 算 結 構 動 力 特 性, 包 含 各 模 態 頻 率 及 振 形 (GTSTRUDL 程 式 ) 5. 組 合 土 壤 與 結 構 聯 合 模 型, 執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EKSSI 程 式 [16] ) 6. 計 算 樓 層 反 應 譜 (SpectraSA 程 式 ) 得 出 地 震 反 應 譜 之 後, 使 用 SpectraSA 電 腦 程 式 建 立 地 震 歷 時 步 驟 如 下 : 1. 根 據 Random Vibration 理 論 估 算 Ensemble Power Spectral Density (PSD) Function 2. 建 立 Random Phase Angles 3. 利 用 反 向 傅 氏 轉 換 產 生 地 震 歷 時 4. 依 據 Random Vibration 理 論 反 推 的 地 震 歷 時 為 穩 態 反 應, 其 強 33

44 度 在 整 個 時 間 區 間 相 當, 但 實 際 地 震 的 強 度 為 逐 漸 增 大, 然 後 進 入 穩 態 時 段, 最 後 逐 漸 減 小 因 此 必 須 加 以 修 正, 修 正 方 法 為 將 地 震 歷 時 乘 上 時 間 窗, 包 含 揚 升 時 段 穩 態 時 段 與 下 降 時 段 本 報 告 時 間 窗 是 依 據 ASCE 4-98[17],TABLE 計 算 地 震 反 應 譜 6. 比 較 計 算 反 應 譜 與 目 標 反 應 譜 7. 修 正 PSD, 重 複 步 驟 3 至 6 直 到 收 斂 為 止 執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時, 需 要 輸 入 與 評 估 反 應 譜 相 符 合 之 加 速 度 歷 時 此 報 告 加 速 度 歷 時 符 合 NRC NUREG-0800, SRP Sec.3.7.1, R3, Option 1, Approach 2[18] ( 單 組 加 速 度 歷 時 ) 由 於 核 一 廠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相 當 對 稱, 本 報 告 採 用 原 設 計 基 準 動 力 模 型 假 設, 南 北 與 東 西 兩 個 水 平 方 向 互 相 獨 立, 且 兩 個 水 平 方 向 使 用 同 一 模 型 地 震 運 動 輸 入 於 大 埔 岩 層 之 上, 於 垂 直 振 動 時, 不 考 慮 土 壤 性 質 之 衰 減, 即 使 用 小 應 變 材 料 性 質 進 行 動 態 分 析 計 算 內 容 建 立 時 間 歷 程 :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根 據 NUREG/CR-0098 中 值 岩 盤 反 應 譜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控 制 點 頻 率 與 反 應 譜 放 大 係 數 見 表 三 34

45 表 三 :NUREG/CR-0098 控 制 點 頻 率 與 反 應 譜 放 大 係 數 (1g PGA) 地 表 中 值 5% 阻 尼 反 應 譜 最 大 值 放 大 係 數 最 大 值 加 速 度 (g) 速 度 (in/s) 位 移 (in) 頻 率 控 制 點 : 最 大 位 移 與 速 度 交 點 最 大 速 度 與 加 速 度 交 點 Hz 2.19 Hz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結 果 見 下 圖 (1g PGA) 應 用 時 水 平 地 震 乘 以 0.5, 垂 直 地 震 乘 以

46 圖 六 :NUREG/CR-0098 中 值 反 應 譜 (1g PGA) 由 以 上 定 義 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本 計 畫 使 用 S&A 電 腦 軟 體 SpectraSA 產 生 加 速 度 歷 時, 所 產 生 之 歷 時 符 合 SRP Sec , Rev 3 規 範 總 計 產 生 三 組 獨 立 之 加 速 度 歷 時, 可 同 時 使 用 於 三 個 地 震 方 向 強 震 下 土 壤 性 質 : 實 驗 顯 示 強 震 下 基 礎 土 壤 因 應 變 而 弱 化, 本 報 告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SHAKE91 計 算 強 震 對 土 壤 性 質 之 影 響 廠 址 土 層 包 含 大 埔 岩 盤 及 上 面 覆 蓋 的 礫 石 層 SHAKE 計 算 水 平 土 層 受 強 震 時 之 動 力 反 應, 由 應 變 值 求 出 弱 化 後 之 剪 力 模 數 及 阻 尼 比, 此 步 驟 需 重 覆 進 行 直 至 收 斂 為 止 土 壤 隨 動 力 變 形 而 弱 化 可 由 兩 條 曲 線 表 示, 一 條 代 表 剪 力 模 數 與 應 變 的 關 係, 一 條 代 表 阻 尼 比 與 應 變 的 關 係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時 需 考 慮 土 壤 性 質 之 不 準 度, 根 據 SRP Sec ,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考 慮 以 下 三 組 土 壤 性 質 : 最 佳 估 計 值 (Best Estimate), 見 表 五 上 限 值 (Upper Bound), 剪 力 模 數 乘 2 倍 下 限 值 (Lower Bound), 剪 力 模 數 除 2 倍 SHAKE 分 析 時,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控 制 點 皆 置 於 岩 盤 頂 上, 在 收 斂 後, 大 應 變 土 壤 性 質 見 表 四 36

47 一 號 機 表 四 : 大 應 變 土 壤 性 質 二 號 機 土 層 剪 力 模 數 阻 尼 比 剪 力 波 速 阻 尼 比 (ksf) β (ft/sec) β 1 1, , , , , , , , , , , , , , , , 由 於 上 列 之 土 壤 勁 度 明 顯 低 於 一 般 常 見 值, 尤 其 是 大 埔 岩 盤 之 剪 力 模 數, 本 報 告 另 加 入 考 慮 上 限 土 壤 性 質 根 據 SRP Sec 3.7.2, 上 限 土 壤 剪 力 模 數 使 用 原 始 估 計 之 兩 倍, 下 表 列 出 大 應 變 上 限 土 壤 性 質 37

48 表 五 : 大 應 變 上 限 土 壤 性 質 一 號 機 二 號 機 土 層 剪 力 模 數 阻 尼 比 剪 力 波 速 阻 尼 比 (ksf) β (ft/sec) β 1 2, , , , , , , , , , , , , , , , , , 土 壤 阻 抗 函 數 :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所 需 之 基 礎 動 力 勁 度 由 電 腦 程 式 SUPELM 計 算 SUPELM 是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程 式 EKSSI 之 一 部 分, 此 程 式 計 算 土 壤 阻 抗 函 時 將 基 礎 簡 化 為 剛 性 之 圓 盤, 此 簡 化 已 證 實 對 結 果 影 響 不 大 為 了 計 算 土 壤 阻 抗 函 數,SUPELM 針 對 一 號 機 二 號 機 在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各 執 行 一 次 KINIT 為 SUPELM 附 屬 程 式, 用 來 計 算 EKSSI 所 需 之 地 震 輸 入 結 構 動 力 模 型 : 本 案 發 展 出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一 組 水 平 模 型 與 一 組 垂 直 模 型, 模 型 包 38

49 含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主 要 圍 阻 體 生 物 屏 蔽 牆 以 及 反 應 器 壓 力 容 器 原 始 動 力 模 型 使 用 STARDYNE 程 式, 並 將 動 力 模 型 轉 換 為 GT STRUDL 並 用 之 來 計 算 模 態 所 有 設 計 基 準 結 構 動 力 模 型 均 重 新 輸 入 並 轉 換 為 GT STRUDL 模 型, 轉 換 之 模 型 在 使 用 前 需 經 過 驗 證, 所 有 水 平 模 型 與 垂 直 模 型 模 態 頻 率 皆 做 比 較, 結 果 證 實 轉 換 之 模 型 與 原 始 模 型 一 致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EKSSI EKSSI 是 由 MIT 教 授 Eduardo Kausel 於 1980 年 代 發 展 成 功, 在 美 國 核 能 界 已 使 用 多 年 EKSSI 需 要 之 輸 入 包 含 : 節 點 座 標 及 質 量 結 構 模 態 堅 硬 地 盤, 包 含 頻 率 及 振 態 結 構 阻 尼 比 (7%) 土 壤 阻 抗 函 數 加 速 度 歷 時 輸 入 樓 層 反 應 譜 :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軟 體 EKSSI 產 生 各 樓 層 反 應 加 速 度 歷 時 使 用 SpectraSA 計 算 並 包 絡 樓 層 反 應 譜, 包 括 了 土 層 性 質 變 化 計 算 包 含 所 有 耐 震 餘 裕 所 需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圖, 包 括 1% 2% 3% 5% 7% 及 10% 阻 尼 比, 水 平 及 垂 直 向, 所 有 水 平 反 應 譜 包 絡 1 2 號 機 結 果 並 可 以 應 用 在 東 西 向 或 南 北 向 4.2 審 查 情 形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審 查 會 議 簡 報 中 說 明 提 到, 建 立 地 震 歷 時 使 用 電 腦 軟 體 SpectraSA 產 生 三 個 方 向 一 39

50 組 之 加 速 度 歷 時, 以 包 絡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一 般 而 言, 使 用 同 一 方 向 很 多 組 加 速 度 歷 時 進 行 反 應 譜 分 析 後 才 需 要 取 包 絡 線 例 如, 核 一 評 估 總 結 報 告 說 明, 為 產 生 與 反 應 譜 相 符 之 加 速 度 歷 時 兩 者 說 法 顯 然 有 所 不 同,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4,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再 確 認 取 包 絡 線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說 明 是 否 有 誤 ; 若 經 確 認 需 要 取 包 絡 線, 也 請 說 明 包 絡 線 之 取 法, 與 提 供 相 關 規 範 之 內 容 以 供 進 一 步 判 斷 是 否 適 當 台 電 公 司 回 覆 澄 清 包 絡 有 不 同 方 法 產 生 人 工 合 成 地 震 歷 時, 採 包 絡 相 應 之 反 應 譜, 與 包 絡 不 同 地 震 歷 時 而 得 之 反 應 譜 是 不 同 的 而 反 應 譜 包 絡 準 則 定 義 於 美 國 核 管 會 Standard Review Plan 3.7.1, Rev. 3, II. ACEPTANCE CRITERIA, 1. Design Ground Motion, B. Design Time Histories, Option 1: Single Set of Time Histories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內 容,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認 為 目 前 房 屋 結 構 耐 震 評 估 所 用 地 震 紀 錄 數 最 少 要 求 三 組 甚 至 以 上 然 而, 本 次 核 電 廠 耐 震 評 估 僅 用 一 組, 就 目 前 一 般 結 構 工 程 師 認 知 似 顯 然 不 足 因 此,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1) 提 出 設 計 法 規 依 據 與 具 體 內 容, 以 供 進 一 步 討 論 與 確 認 相 關 分 析 之 適 正 性 (2) 請 繪 出 各 廠 各 方 向 人 造 歷 時 的 5% 阻 尼 反 應 譜, 與 評 估 和 補 強 反 應 譜 作 一 比 較 台 電 公 司 再 回 覆 澄 清 說 明 美 國 NRC 法 規 SRP 允 許 使 用 一 組 人 工 地 震 歷 時 來 分 析, 使 用 多 組 地 震 力 的 本 意 是 想 避 免 與 結 構 頻 率 相 近 時 地 震 強 度 會 降 低, 所 以 在 SRP 中 有 規 定 須 先 檢 核 PSD 來 釐 清 在 所 有 頻 率 帶 中 無 明 顯 強 度 降 低 的 現 象 發 生 才 可 使 用, 並 提 供 各 廠 比 較 圖 對 於 前 述 答 覆 內 容, 審 查 委 員 進 一 步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1) 提 供 PSD 檢 核 例 及 說 明 ;(2) Chinshan 反 應 譜 圖 旁 RLE RS 是 否 應 更 正 為 RLE NS, 另 外 對 應 之 PGA 值 建 議 不 要 標 示 在 圖 上 視 需 要 另 外 於 報 告 中 作 文 字 說 明 此 外, 就 Kuosheng 反 應 譜 圖 旁 KS-SSE, 與 其 他 圖 之 RG1.60[19] 是 否 相 同 提 出 說 明 與 統 一 標 40

51 示, 以 避 免 混 亂 (3) 繪 出 各 廠 兩 水 平 方 向 的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並 比 較 之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澄 清 :(1) 修 正 有 關 先 前 人 造 歷 時 的 回 復 敘 述 應 予 修 正, 根 據 NRC SRP Option 1 Approach 2 所 產 生 的 人 造 歷 時, 並 無 PSD 的 要 求 在 Approach2 中, 對 於 使 用 SPECTRASA 所 產 生 的 人 造 歷 時 有 4 個 檢 核 要 求 並 依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提 出 修 改 後 之 各 廠 反 應 譜 比 較 圖, 以 及 提 出 三 個 電 廠 之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圖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續 提 意 見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將 相 關 文 字 圖 表 說 明 及 核 一 水 平 兩 向 採 相 同 地 震 歷 時 之 原 因 整 理 後 一 併 反 應 於 審 查 報 告 最 終 版 ; 核 一 廠 兩 水 平 方 向 的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相 同, 其 原 因 為 兩 水 平 方 向 的 尺 寸 和 側 向 勁 度 配 置 完 全 相 同, 還 是 結 構 系 統 無 扭 轉 耦 合 效 應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由 於 建 築 物 是 正 方 形 且 兩 方 向 都 接 近 對 稱, 所 以 兩 方 向 都 採 相 同 地 震 歷 時 台 電 公 司 將 修 訂 報 告 內 容,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台 電 公 司 並 於 103 年 6 月 25 日 來 函 提 出 之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將 前 述 內 容, 包 括 增 加 核 一 水 平 兩 向 採 相 同 地 震 歷 時 之 原 因 與 所 使 用 人 造 歷 時 所 符 合 檢 核 要 求 之 說 明, 以 及 將 核 二 三 廠 所 產 生 三 組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圖 納 入 報 告 中 另 外, 委 員 建 議 台 電 公 司 於 報 告 中 將 水 平 向 與 垂 直 向 設 計 加 速 度 反 應 譜 與 目 標 反 應 譜 列 入, 台 電 公 司 於 7 月 9 日 來 函 中 依 委 員 意 見 提 出 核 一 二 廠 相 關 反 應 譜 與 核 一 廠 三 個 地 震 方 向 之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圖 ( 核 三 廠 原 已 列 入 報 告 ), 並 說 明 將 列 入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委 員 認 為 可 接 受, 本 項 將 列 入 後 續 文 件 修 訂 之 追 蹤 事 項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發 現 本 計 畫 SMA 進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時 所 採 用 的 程 式 為 EKSSI, 但 核 一 廠 耐 震 設 計 基 準 由 0.3g 強 化 為 0.4g 案 所 採 用 的 程 式 為 SASSI,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6,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兩 者 最 大 的 不 同 點 為 何, 及 那 一 種 做 法 較 為 精 準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 在 美 41

52 國 EKSSI 及 SASSI 廣 泛 應 用 於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主 要 差 異 在 EKSSI 假 設 剛 性 基 礎 因 而 簡 化 分 析 結 果 兩 者 之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相 近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認 為 本 計 畫 SMA 進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時 所 採 用 的 程 式 為 EKSSI,EKSSI 假 設 剛 性 基 礎 因 而 大 大 簡 化 分 析 結 果, 此 外 本 計 畫 上 構 採 用 於 Stick 結 構 模 型, 所 以 配 合 EKSSI 程 式 可 謂 適 當, 精 確 度 可 接 受 由 於 GMRS 已 完 成,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8,GMRS 完 成 後 是 否 要 配 合 SPRA 再 進 行 類 似 的 分 析, 依 據 GMRS 初 步 分 析, 核 三 廠 之 反 應 譜 明 顯 高 於 初 步 設 定 之 RLE, 即 g=0.67g 之 反 應 譜, 本 SMA 計 劃 是 否 仍 照 RLE=0.67g 之 反 應 譜 進 行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RLE 取 DSHA+1σ 與 1.67 SSE 較 大 者 來 進 行 Outliers 篩 選, 並 作 為 補 強 最 低 目 標, 即 核 一 廠 以 1.67 SSE 再 線 性 放 大 2% 之 頻 譜, 核 二 廠 採 用 1.67 SSE 之 頻 譜, 核 三 廠 則 取 1.67 SSE 再 線 性 放 大 7.5% (0.72g) 之 頻 譜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依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與 設 計 地 震 檢 討 報 告 第 五 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第 1 項, 提 出 RLE 與 其 訂 定 基 礎 並 就 所 提 現 階 段 補 強 採 用 頻 譜 再 補 充 說 明 其 訂 定 基 礎 與 合 理 性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澄 清 RLE 訂 定 基 礎 係 依 據 美 國 NRC 文 件 NUREG-1407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的 選 定 建 議,RLE 的 地 表 反 應 譜 可 採 用 NUREG/CR-0098 中 值 岩 石 反 應 譜, 及 USNRC SRM to SECY , Page 7, Item 17:"The Commission approves the use of 1.67 times the Design Basis SSE for margin-type assessment of seismic events." 故 新 事 證 之 危 害 度 評 估 完 成 前 先 採 用 1.67*SSE 做 為 SMA 之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LE) 現 階 段 RLE 則 採 用 1.67*SSE/ 新 事 證 定 值 法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加 一 保 守 度 之 大 值 進 行 評 估 篩 選, 故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RLE 分 別 為 0.51 g 0.67 g 0.72 g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設 計 補 強 分 別 採 用 1.6 SSE 1.6 SSE 及 1.9 倍 SSE 原 FSAR 設 計 反 應 42

53 譜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9,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GMRS 反 應 譜 其 對 應 的 回 歸 期 為 多 少 年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GMRS 乃 根 據 美 國 核 管 會 Regulatory Guide 1.208[20] 而 發 展, 回 歸 週 期 基 本 上 採 年, 視 危 害 度 曲 線 特 性 而 定, 也 可 能 提 高 至 年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GMRS, 台 電 公 司 將 於 經 SSHAC 會 議 確 認 後 再 另 案 提 出, 本 案 並 未 採 用 當 產 生 與 RLE 反 應 譜 相 符 之 人 工 地 表 加 速 度 時, 若 三 方 向 加 速 度 歷 時 獨 立 產 生, 並 不 符 合 三 方 向 地 震 紀 錄 的 真 實 現 象, 以 此 輸 入 進 行 三 維 動 力 分 析 和 計 算 樓 層 反 應 譜, 結 果 可 能 不 保 守,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1,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就 其 對 SMA 之 影 響 如 何 提 出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雖 然 三 方 向 加 速 度 歷 時 獨 立 產 生, 但 三 維 動 力 分 析 和 計 算 樓 層 反 應 譜 時 三 方 向 同 時 動 作 另 人 造 歷 時 根 據 SRP 產 生, 如 同 RAI-I-4 之 回 覆 說 明 關 於 兩 個 彼 此 正 交 運 動 之 潛 在 相 關 性 效 應 的 問 題 : 為 了 保 證 保 守, 當 組 合 不 同 地 震 方 向, 對 於 不 同 方 向 取 絕 對 值 相 加 作 法, 假 設 Z 為 垂 直 向, 最 大 地 震 分 別 用 於 X 向 及 Y 向, 針 對 兩 種 情 況 ( X + Z and Y + Z ) 之 大 值 進 行 設 計 較 現 代 之 分 析 已 採 用 同 時 三 方 向 之 輸 入, 各 向 之 反 應 可 採 SRSS 進 行 組 合 這 種 作 法 是 可 接 受 的, 因 為 最 大 地 震 已 同 時 作 用 於 兩 個 水 平 向 在 三 向 歷 時 分 析 時 三 方 向 歷 時 被 同 時 作 用 ( 詳 SRP Page ), 各 歷 時 各 為 獨 立 ( 互 不 相 關 ), 其 中 彼 此 垂 直 之 歷 時 的 相 關 性 需 小 於 0.16, 此 效 應 也 約 等 同 SRSS 對 於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審 查 委 員 續 提 意 見, 要 求 就 (1) 真 實 地 震 紀 錄 三 個 方 向 最 大 值 和 強 動 發 生 時 機 會 很 接 近, 獨 立 產 生 的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無 此 特 性, 所 得 土 層 特 性 參 數 和 樓 層 反 應 譜 會 不 保 守, 以 方 法 產 生 的 地 震 需 求 亦 然 ;(2) 回 歸 期 超 過 1 萬 年 43

54 反 應 譜 所 對 應 的 地 震 規 模 在 6 7 以 上, 真 實 地 震 紀 錄 的 總 延 時 可 長 達 70 秒, 為 何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的 總 延 時 只 取 25 秒 ;(3) 垂 直 向 和 水 平 向 反 應 譜 的 比 例 關 係 已 重 新 檢 討, 為 何 不 需 重 做 SSI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1) 相 同 的 地 震 在 兩 個 水 平 方 向 同 時 發 生 的 假 設 是 保 守 的, 美 國 NRC 接 受 因 為 兩 個 水 平 方 向 產 生 的 SRSS 反 應 (2)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的 總 延 時,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為 參 考 ASCE 4-98 表 建 議 的 強 動 延 時 (strong motion duration) (3) 在 SSI 分 析 中, 垂 直 地 震 假 設 為 垂 直 向 上 傳 遞 的 壓 力 波, 土 壤 性 質 的 弱 化 只 受 剪 力 波 影 響, 不 受 壓 力 波 影 響, 所 以 實 質 上 垂 直 的 反 應 可 假 設 為 線 性 審 查 委 員 續 提 意 見 :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的 強 動 延 時 若 取 20 秒, 原 先 耐 震 餘 裕 分 析 的 HCLPF 稍 高 於 RLE 的 設 備, 其 結 果 是 否 不 變? 台 電 公 司 以 核 一 廠 為 例 澄 清 強 動 延 時 13 秒 與 20 秒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比 較, 無 顯 著 差 異, 對 分 析 結 果 影 響 不 大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經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後 續 提 出 強 動 延 時 13 秒 與 20 秒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因 在 同 一 最 佳 評 估 地 層 參 數 (BE) 下, 執 行 擬 線 性 土 壤 與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SSI) 而 得, 故 無 顯 著 差 異 不 同 延 時 的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非 線 性 土 壤 與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所 得 的 地 層 參 數 應 有 差 異, 或 許 會 造 成 樓 層 反 應 譜 的 顯 著 差 異 爾 後 因 應 土 壤 參 數 的 更 新, 再 進 行 非 線 性 土 壤 與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時, 宜 考 慮 不 同 延 時 人 造 地 表 加 速 度 歷 時 對 擬 線 性 地 層 參 數 和 隨 後 樓 層 反 應 譜 之 影 響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重 新 計 算 樓 層 反 應 譜 (FRS) 來 比 較 時,SSI 已 經 考 慮 使 用 SHAKE 計 算 土 壤 弱 化 (soil degradation),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土 壤 弱 化 接 近 水 平 或 輸 入 地 表 反 應 譜 接 近 土 壤 結 構 點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對 於 若 土 層 動 力 特 性 已 進 入 非 線 性, 計 算 結 構 系 統 之 振 態 頻 率 和 振 形 的 意 義 為 何,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2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台 電 44

55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在 SSI 分 析 中, 地 震 作 用 下 之 土 壤 變 形 可 進 入 非 線 性 強 震 下 之 土 壤 性 質 乃 根 據 震 動 變 形 大 小 決 定 SSI 之 分 析 結 果 是 依 等 值 勁 度 及 調 整 阻 尼 值 計 算 之 等 值 線 性 結 果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SMA 計 畫 可 接 受 之 結 果 是 plant HCLPF 之 fragility 大 於 plant RLE, 由 於 核 一 二 三 廠 在 考 慮 新 事 證 的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中 引 用 之 若 干 斷 層 參 數 結 果 尚 有 疑 義, 本 案 所 用 之 RLE 保 守 性 仍 待 釐 清, 因 此,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3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現 行 SMA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full scope 的 要 求, 依 NUREG-1407 的 規 定 來 看, 所 做 的 SMA 符 合 full scope 的 要 求 對 於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審 查 委 員 續 提 意 見,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中 所 提 的 SMA full scope, 非 指 NUREG-1407 所 指 之 full scope, 詳 如 USNRC JLD-ISG section 4.2 SMA Scope Issues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澄 清 其 於 3 月 20 日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中 所 提 SMA full scope 非 屬 委 員 所 指 JLD-ISG section 4.2 之 full scope, 為 避 免 混 淆, 未 來 將 避 免 採 用 "SMA full scope" 用 詞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6,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各 核 電 廠 plant fragility( 應 包 含 :median value beta R beta U HCLFP) 如 何 決 定 與 其 採 用 之 methodology 依 據, 及 各 核 電 廠 最 終 進 入 篩 選 的 SSC(Structure System Component) 清 單 為 何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電 廠 整 廠 的 耐 震 度 無 法 由 現 階 段 的 SMA 求 得, 現 有 的 HCLPF 是 依 EPRI NP-6041-SLR1 的 方 法 計 算, 它 是 考 慮 一 定 破 壞 機 率 下 的 保 守 考 量 若 依 現 有 EPRI 的 SMA 方 式 考 量 電 廠 整 廠 的 耐 震 度, 則 在 所 有 未 通 過 篩 選 者 進 行 補 強 改 善 後, 三 座 電 廠 的 HCLPF 分 別 為 0.5g 0.67g 及 0.67g, 而 依 照 EPRI 報 告 TR , 耐 震 度 計 算 為 Median 45

56 Fragility = 2.1 CDFM HCLPF,βc = 0.4 對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審 查 委 員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於 3 月 20 日 審 查 會 議 簡 報 中 說 明 各 廠 之 補 強 反 應 譜, 其 中 核 一 / 核 三 的 補 強 反 應 譜 ZPA 值 是 0.5x1.02=0.51g 及 0.667x1.075=0.72g, 因 此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再 澄 清 所 回 答 之 0.5g 及 0.67g 是 否 正 確, 並 確 認 所 回 復 之 數 值 及 是 否 所 有 SSC 的 median fragility 都 假 設 等 於 2.1 乘 以 其 HCLPF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本 計 畫 之 RLE 須 更 新 為 1.67 SSE/ 定 值 法 之 大 值, 故 將 核 一 三 廠 之 RLE 再 提 增 2.3% 及 7.5% 至 0.51g 及 0.72g 至 於 HCLPF 該 假 設 僅 為 初 步 粗 略 的 估 計, 為 了 獲 得 更 準 確 的 測 試 值, 可 參 考 TR 第 4 節 所 提 方 法 : approximate second moment approach Monte Carlo Simulation 都 可 以 使 用 台 電 公 司 並 說 明 若 βc = 0.4, 則 Median Fragility = 2.1 CDFM HCLPF 之 公 式 正 確, 可 直 接 由 HCLPF 轉 換 得 到 Median Fragility 並 說 明 SMA 採 用 CDFM 之 HCLPF84 為 84% 非 超 越 機 率, 與 SPRA HCLPF 50 為 對 應 於 中 值 不 同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可 接 受 針 對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四 ( 二 ) 4. 節 土 壤 性 質 (Page 27)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提 出 RAI-I-18, 要 求 台 電 說 明 核 一 廠 耐 震 設 計 基 準 由 0.3g 強 化 為 0.4g 案,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地 震 歷 時 輸 入 控 制 點 係 位 於 基 礎 版 所 在 高 程 EL 呎,SMA 案 地 震 歷 時 輸 入 控 制 點 係 位 於 露 頭 (Outcrop), 或 地 質 改 良 後 混 凝 土 (lean concrete) 之 表 面 ; 兩 部 機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地 質 改 良 前 Outcrop 位 置 :1 號 機 EL 呎 ;2 號 機 EL 呎, 然 目 前 兩 部 機 組 所 建 立 demand 之 in-structure response spectrum 卻 假 設 一 樣 高 程 之 情 形, 是 否 合 理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核 一 廠 耐 震 設 計 基 準 由 0.3g 強 化 為 0.4g 案 與 SMA 案, 地 震 歷 時 輸 入 位 置 皆 為 EL 呎 ( 整 地 後 之 高 程 位 置 ) 1 號 機 及 2 號 機 整 地 後 之 高 程 均 為 EL 呎 基 礎 與 大 埔 層 間 填 充 以 較 大 埔 層 堅 硬 之 混 凝 土 作 為 人 造 岩 46

57 石 分 析 時 將 填 充 混 凝 土 假 設 為 大 埔 層 材 料, 此 假 設 與 原 始 設 計 一 致, 並 符 合 工 程 實 務, 且 反 應 將 偏 保 守, 故 應 屬 合 理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由 於 樓 層 反 應 譜 ISRS 之 產 生 為 SMA 工 作 之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6,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就 土 壤 及 結 構 model 及 所 採 damping 值 與 設 計 分 析 之 差 異 簡 要 說 明 之, 並 以 一 圖 例 說 明 本 案 所 產 生 的 ISRS 與 FSAR 所 載 之 floor response specrum 之 差 異 台 電 公 司 提 出 核 一 廠 聯 合 廠 房 核 二 廠 控 制 廠 房 與 核 三 廠 控 制 廠 房 之 反 應 譜 比 較 圖, 包 括 相 同 與 不 同 damping ratio 比 較 之 反 應 譜,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4.3 審 查 結 論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作 業 報 告 第 四 章 耐 震 餘 裕 地 震 需 求 說 明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LE) 選 定 方 法 設 計 輸 入 分 析 方 法 和 計 算 內 容 與 對 審 查 意 見 之 答 覆 說 明, 並 提 供 所 有 耐 震 餘 裕 所 需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圖, 經 審 查 內 容 皆 依 據 NRC 文 件 且 符 合 EPRI NP-6041-SLR1, 針 對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結 果 需 增 修 訂 於 總 結 報 告 部 分, 以 及 7 月 9 日 來 函 所 提 核 一 二 廠 水 平 向 與 垂 直 向 設 計 震 譜 與 人 造 加 速 度 歷 時 圖 列 入 總 結 報 告 乙 項, 將 列 入 文 件 修 訂 之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追 蹤 事 項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47

58 第 5 章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和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5.1 概 述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主 要 的 概 念 為 依 據 核 電 廠 結 構 和 設 備 在 過 往 強 烈 地 震 下 的 耐 震 表 現 以 及 工 程 經 驗, 先 行 過 濾 篩 選 其 中 耐 震 強 度 相 對 高 的 結 構 和 設 備 如 此 一 來, 將 可 針 對 耐 震 度 較 可 疑 的 結 構 或 設 備 元 件 進 行 餘 裕 分 析 進 而 找 出 整 體 弱 點 核 一 廠 SMA 案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主 要 的 依 據 準 則 為 : ( 一 ) 現 場 耐 震 巡 查 由 經 過 認 證 且 具 有 經 驗 的 工 程 師 進 行 現 場 巡 查, 藉 由 現 場 檢 視 對 於 可 能 因 地 震 而 喪 失 功 能 的 設 備 進 行 判 斷, 做 為 後 續 評 估 的 依 據 ( 二 ) 地 震 經 驗 資 料 庫 核 能 電 廠 使 用 之 設 備, 過 去 這 些 設 備 如 果 曾 有 發 生 大 地 震 時 仍 保 有 正 常 功 能, 就 可 視 為 具 有 相 當 之 耐 震 能 力 ; 或 者 核 能 電 廠 在 進 行 新 設 備 採 購 或 執 行 類 似 SPRA 研 究 時, 曾 對 設 備 進 行 耐 震 能 力 驗 證 蒐 集 上 述 資 料 組 成 資 料 庫, 做 為 推 斷 類 似 核 電 廠 設 備 之 地 震 負 載 ( 三 )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準 則 核 一 廠 篩 選 準 則 主 要 依 據 NP-6041-SLR1 表 2-3 及 2-4, 該 二 表 主 要 分 為 三 個 篩 選 欄 位, 篩 選 欄 位 之 適 用 性 則 依 照 選 定 之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水 平 方 向 5% 反 應 譜 峰 值 決 定 根 據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十 ( 一 ) 3 節, 新 訂 定 之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水 平 方 向 5% 反 應 譜 峰 值 為 1.02g, 因 此 核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的 篩 選 準 即 採 用 此 標 準, 亦 即 該 表 第 二 欄 位 此 外 核 一 廠 為 確 認 選 擇 之 設 備 中 是 否 含 耐 震 能 力 較 差 之 組 件, 因 此 組 成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在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至 14 日 進 48

59 行 了 初 步 現 場 巡 查 現 場 巡 查 區 域 包 括 : Unit 1 and Unit 2 Combination Structure Switchgear Room RHR Pump Room HPCI Room Emergency Diesel Room Diesel generator Starting Air Room Unit 1 and Unit 2 Emergency Pump House Unit 1 and Unit 2 Fuel Storage Tank Area(Diesel Day Tank & 850,000 gallons) Unit 1 and Unit 2 Condensate Storage Tank Area 核 一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再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第 二 章 步 驟 三 及 四, 列 出 了 所 需 巡 查 的 設 備 清 單, 該 清 單 詳 列 於 該 報 告 表 六 基 本 上 列 於 清 單 上 所 有 有 關 電 氣 和 機 械 設 備 的 巡 查 結 果, 皆 記 錄 於 GIP(Generic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21] 檢 查 清 單 因 為 相 較 於 NP-6041-SLR1 的 檢 查 清 單, 其 更 具 完 整 性 其 中 包 含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如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及 電 纜 托 架 系 統 亦 於 巡 查 時 一 併 檢 視 GIP 檢 查 清 單 主 要 包 含 四 部 分 : (1) 耐 震 容 量 與 耐 震 需 求 比 較 49

60 (2) 設 備 特 定 條 款 (3) 錨 定 特 定 條 款 (4) 地 震 交 互 影 響 特 定 條 款 第 一 部 分 主 要 為 評 估 電 氣 和 機 械 設 備 本 身 的 耐 震 容 量 第 二 部 分 為 評 估 設 備 與 地 震 經 驗 資 庫 涵 蓋 設 備 之 同 質 性 第 三 部 分 為 評 估 設 備 的 錨 定 強 度 過 去 地 震 經 驗 之 結 果 顯 示 設 備 本 身 在 強 震 下 多 數 均 能 正 常 運 作, 設 備 主 要 的 破 壞 模 式 多 為 其 錨 定 強 度 不 足 導 致 錨 定 強 度 之 判 定 主 要 依 據 現 場 巡 視 分 析 計 算 和 工 程 判 斷 第 四 部 分 為 評 估 設 備 受 鄰 近 其 他 設 備 或 物 件 的 影 響 性 此 部 分 主 要 為 考 量 即 使 設 備 本 身 錨 定 強 度 足 夠, 但 其 周 遭 設 備 或 物 件 可 能 因 無 足 夠 耐 震 容 量 而 變 形 或 崩 塌 進 而 影 響 該 設 備 土 建 結 構 一 次 圍 阻 體 : 一 次 圍 阻 體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倒 立 燈 泡 形 狀 的 剛 體 容 器, 其 下 半 部 約 10 埋 入 混 凝 土 基 座 上 方 處 則 有 shear lugs 連 接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因 此 根 據 NP-6041-SLR1, Table 2-3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主 要 圍 阻 體 可 承 受 0.5g PGA RLE, 不 需 再 進 一 步 評 估 抑 壓 池 : 核 一 廠 抑 壓 池 為 馬 克 I 號 甜 甜 圈 形 狀 的 鋼 造 體 (Torus), 位 於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基 礎 底 層 高 程 EL-0.83 並 由 32 個 圓 柱 型 鋼 體 支 撐, 依 FSAR 第 節 其 原 始 設 計 水 平 向 為 0.75g, 垂 直 向 為 0.27g, 而 當 乾 井 因 嚴 重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灌 滿 水 時 其 設 計 水 平 加 速 度 可 達 0.86g, 其 設 計 阻 尼 比 為 1% 經 比 對 檢 核 Torus 錨 定 螺 栓 位 於 基 礎 底 層 1% 阻 尼 比 50

61 SSE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與 5% 阻 尼 比 RLE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顯 示 SSE 反 應 譜 可 包 含 RLE 反 應 譜 FSAR Table 總 結 Torus 設 計 結 果, 所 有 失 效 模 式 中 重 要 的 安 全 係 數 皆 被 審 視, 其 地 震 力 所 造 成 應 力 非 常 有 限, 因 此 根 據 NP-6041-SLR1, Table 2-3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抑 壓 池 可 承 受 0.5g PGA RLE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為 Category I 混 凝 土 剪 力 牆 結 構, 混 凝 土 結 構 根 據 ACI 及 鋼 結 構 根 據 AISC 第 7 版, 並 以 0.3g 設 計 基 準 地 震 進 行 分 析 設 計 因 此 根 據 NP-6041-SLR1, Table 2-3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可 承 受 0.5g PGA RLE, 不 需 進 行 再 評 估 另 特 別 對 剪 力 牆 進 行 耐 震 容 量 的 估 計,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主 要 側 向 抵 抗 力 維 持 於 乾 井 四 周 反 應 器 屏 蔽 牆 與 廢 料 廠 房 外 牆 區 域, 原 始 設 計 分 析 與 計 算 重 新 被 電 廠 檢 視, 反 應 器 廠 房 與 廢 料 廠 房 剪 力 牆 對 應 FSAR Table 及 設 計 剪 力 與 設 計 容 量, 其 RLE HCLPF 值 由 下 列 公 式 定 義 出 來 : S SSE 為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自 然 頻 率 之 原 始 SSE 反 應 譜 加 速 度 值 (5% 阻 尼 比 ),S RLE 為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自 然 頻 率 之 RLE 反 應 譜 加 速 度 值 (7% 阻 尼 比 ),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基 礎 自 然 頻 率 位 於 反 應 譜 尖 峰 區 域,S SSE 為 0.75g S RLE 為 0.95g 觀 察 反 應 器 廠 房 外 剪 力 牆 位 於 高 程 EL 至 區 域 有 最 高 的 交 互 作 用 比 值 IR=0.96, 此 被 定 義 為 最 極 端 破 壞 模 式 並 用 於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剪 力 牆 之 RLE HCLPF 容 量 另 反 應 器 廠 房 剪 力 牆 位 於 高 程 EL+110 至 區 域 雖 交 互 作 用 比 值 IR=1.0, 但 經 評 估 真 實 剪 力 情 況 可 能 比 FSAR 所 述 較 為 低, 僅 管 如 此, 其 剪 力 牆 之 剪 力 容 量 保 守 度 51

62 仍 存 在 於 許 多 設 計 規 範 剪 力 強 度 在 EPRI NP6041--SLR1 報 告 Appendix L 中 定 義 如 下 : 且 進 一 步 考 量 韌 性 破 壞 模 式, 使 用 韌 性 安 全 係 數 1.25, 因 此 修 正 型 IR 值 為 : 最 後,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剪 力 牆 RLE HCLPF 值 為 :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為 Category I 四 層 樓 混 凝 土 剪 力 牆 結 構, 三 樓 以 下 均 有 回 填 土 支 撐 評 估 主 要 依 據 1986 年 更 新 過 之 RG1.60 反 應 譜 動 力 分 析 結 果, 並 比 較 當 時 所 採 用 的 反 應 譜 與 RLE, 對 結 構 反 應 進 行 比 例 調 整 (scaling), 再 與 結 構 容 量 進 行 比 較 評 估 結 果 指 出, 緊 急 泵 室 可 承 受 0.5g PGA RLE 詳 細 評 估 討 論 如 下 :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主 要 側 向 抵 抗 力 為 內 外 剪 力 牆 區 域, 支 撐 在 高 程 EL-8 的 4ft 寬 基 礎 底 版 上, 基 礎 底 版 又 支 撐 在 高 程 EL-12 的 開 放 式 混 凝 土 沉 箱, 並 座 落 於 高 程 EL-60 大 埔 岩 盤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在 南 側 與 東 側 回 填 至 EL39.33, 在 北 側 取 水 口 為 高 程 EL22, 在 西 側 乾 華 溪 為 高 程 EL-8, 混 凝 土 強 度 未 低 於 3000psi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RLE HCLPF 值 利 用 Ebasco & CTCI 於 1986 年 RG1.60 重 新 分 析 SSE 的 土 壤 互 制 效 應 (SSI) 之 計 算 結 果, 經 審 查 東 西 向 與 南 北 向 之 基 底 剪 力 需 求, 東 52

63 西 向 剪 力 牆 之 基 底 剪 力 被 定 義 為 控 制 破 壞 模 式 新 的 RLE 基 底 剪 力 需 求 依 照 前 述 RLE 比 較 SSE 反 應 譜 在 所 對 應 之 結 構 頻 率 及 阻 尼 值, 剪 力 牆 容 量 則 依 EPRI NP6041-SLR1 報 告 Appendix L 方 法 計 算 比 較 RG1.60 SSE 與 RLE 地 表 反 應 譜, 在 基 礎 頻 率 之 反 應 譜 加 速 度 值 各 為 0.8g 與 0.95g, 因 此 scaling ratio 為 剪 力 強 度 結 果 為 CDFM 容 量 與 需 求 比 為 728/185=3.93 最 後,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RLE HCLPF 值 為 : 結 構 體 交 互 影 響 : 汽 機 廠 房 與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大 約 相 離 2 inches, 汽 機 廠 房 與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均 為 相 當 剛 性 之 結 構, 其 頻 率 皆 高 於 6Hz 以 上,RLE 反 應 譜 尖 峰 加 速 度 值 在 6Hz 與 7% 阻 尼 比 下 為 0.95g, 兩 結 構 相 對 位 移 估 計 約 為 0.6 in, 因 此 依 據 基 本 動 力 學 計 算, 兩 者 之 間 不 會 發 生 碰 撞 擋 水 設 施 : 核 一 廠 上 游 並 無 水 壩 相 關 擋 水 設 施 下 表 詳 列 核 一 廠 土 建 結 構 HCLPF 計 算 值 53

64 表 六 : 核 一 廠 土 建 結 構 HCLPF 廠 房 HCLPF 破 壞 模 式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0.79 g 1.97 g 反 應 器 廠 房 位 於 高 程 EL 至 區 域 外 部 剪 力 牆 東 西 向 高 程 EL-8 至 剪 力 牆 之 基 底 剪 力 被 動 元 件 NSSS 主 要 冷 卻 系 統 : 核 一 廠 NSSS 系 統 為 GE 公 司 第 四 代 沸 水 式 系 統, 其 主 要 冷 卻 系 統 為 反 應 爐 再 循 環 管 路 再 循 環 泵 及 主 蒸 汽 管 路 至 第 一 個 蒸 汽 隔 離 閥 根 據 NP-6041-SLR1, Table 2-4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對 於 BWR 必 須 進 行 IGSCC 評 估, 評 估 結 果 發 現 該 現 象 不 會 發 生, 討 論 如 下 : IGSCC 較 容 易 發 生 於 不 銹 鋼 管 路, 在 本 案 核 一 廠 所 選 擇 成 功 路 徑 系 統 有 HPCI CS 及 RHR 系 統, 經 審 查 前 述 三 項 系 統 管 路, 除 CS 系 統 並 未 使 用 不 銹 鋼 管 路 外, 發 現 HPCI 取 水 進 口 管 路 有 使 用 不 銹 鋼 管, 以 及 3 段 不 銹 鋼 管 路 使 用 於 RHR 系 統, 全 部 曝 露 於 大 氣 中, 相 關 管 段 溫 度 較 低, 不 易 發 生 IGSCC 問 題 NSSS 支 撐 基 礎 : 根 據 NP-6041-SLR1, Table 2-4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必 須 進 行 反 應 器 支 撐 基 座 和 基 礎 墊 進 行 評 估, 討 論 如 下 : 反 應 器 支 撐 基 座 為 27ft 高 混 凝 土 圓 柱, 平 均 半 徑 為 10 7, 厚 度 為 4.5, 並 支 撐 RPV 與 生 物 屏 蔽 牆 原 始 反 應 器 支 撐 基 座 和 基 礎 墊 設 計 計 算 文 件, 其 設 計 應 力 與 對 應 允 許 應 力 總 結 於 FSAR Table , 以 包 含 OBE 之 載 重 組 合 最 為 重 要, 在 運 轉 中 其 設 計 靜 載 重 為 54

65 7435 kips 與 OBE 地 震 動 量 為 k-ft 相 關 OBE 之 交 互 作 用 比 率 IR 用 於 RLE HCLPF 計 算, 並 定 義 其 破 壞 模 式 如 下 : 反 應 器 支 撐 基 座 和 基 礎 墊 自 然 頻 率 之 S SSE 及 S RLE 皆 為 1g HCLPF 計 算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 Item Stress Unit Allowable Calculated IR S SSE /S RLE RLE HCLPF Component (g) RPV support pedestal Concrete compression psi Steel tension ksi Shear stress psi RPV support mat Moment top tensionmat inside of inner skirt) k ft/ft Moment top tensionmat outside of inner skirt) k ft/ft Moment bolt tension k ft/ft Outer wedge of mat Circumferential moment bolt tension k ft/ft 反 應 爐 內 部 元 件 和 控 制 棒 驅 動 組 件 支 架 : 反 應 器 內 部 元 件 和 控 制 棒 系 統 皆 座 落 於 反 應 器 基 座 上, 評 估 主 要 為 比 較 原 始 SSE 和 RLE 在 反 應 器 基 座 頂 部 之 地 震 需 求, 在 依 據 FSAR 中 所 列 原 始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比 例 調 整 (Scaling), 訂 定 新 的 耐 震 容 量, 評 估 討 論 結 果 如 下 表 所 示 : 55

66 Components Loading Allowable Calculated IR S SSE /S RLE RLE HCLPF Note (psi) (psi) (g) Shroud support legs Emergency [1] Stabilizer Bracket Emergency [1] Vessel support skirt Emergency [1] Top guide highest stressed beam Emergency [2] Top guide beam end connections Emergency [2] Core support Emergency [2] Control rod drive housing Emergency [2] Control rod drive screened [9] In core housing Emergency [2] Fuel channels Faulted [3] RPV stabilizer Emergency [4] RPV support (ring girder) Emergency [5] [6] [7] [8] CRD housing support screened [9] Note [1] FSAR Table 3.9A 7 [2] FSAR Table 3.9A 8 [3] FSAR Table 3.9A 9, loading unit is in lb. [4] FSAR Table 3.9A 12 [5] FSAR Table 3.9A 12 Top flange [6] FSAR Table 3.9A 12 Bot. flange [7] FSAR Table 3.9A 12 Vessel to girder bolt bending [8] FSAR Table 3.9A 12 Vessel to girder bolt shear [9] Seismic load is insignificant. Large seismic margin exists. 配 送 系 統 : 根 據 FSAR Sec , 配 送 系 統 包 含 cable tray electrical conduits 和 HVAC duct and supports 皆 為 剛 性 設 計 以 避 免 任 何 的 反 應 放 大 效 應 FSAR 同 時 指 出 樓 層 95' and 73.83' 之 間 的 cable trays and bus supports 設 計 至 2.5g, 同 時 指 出 樓 層 67.33' and 39.83' 之 間 的 cable trays and bus supports 設 計 至 1.5g 絕 大 多 數 的 配 送 系 統 均 落 在 此 兩 種 高 程 之 間 HVAC ductworks 則 置 於 相 當 剛 性 的 門 型 懸 吊 鋼 架 RLE HCLPF 值 計 算 結 果 如 下 : 56

67 基 礎 土 壤 評 估 根 據 FSAR, 核 一 廠 被 歸 類 為 岩 石 地 質 廠 址, 所 有 安 全 有 關 結 構 皆 開 挖 並 支 撐 在 岩 盤 上, 因 此 RLE 並 不 會 造 成 土 壤 液 化 5.2 審 查 情 形 對 於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的 Walkdown 作 業, 主 要 目 的 在 確 認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的 狀 況, 核 一 廠 SMA 案 管 線 巡 查 方 式 乃 依 據 NP-6041-SLR1 之 Sec. 5 進 行, 針 對 代 表 性 管 線 進 行 選 取 性 目 視 檢 查, 評 估 是 否 有 良 好 的 管 線 支 撐 或 有 潛 在 的 管 線 整 體 性 破 壞 與 掉 落 可 能 性, 結 構 物 及 其 他 被 動 元 件 之 評 估 係 採 用 目 視 檢 查 及 對 照 原 始 計 算 書 或 FSAR 來 判 定, 現 場 巡 查 中 發 現 有 不 尋 常 現 象 則 會 紀 錄 於 報 告 中 本 會 視 察 員 因 此 亦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及 8 日 針 對 電 廠 選 定 1 2 號 機 之 設 備 進 行 現 場 抽 查, 抽 查 結 果 有 13 項 發 現 待 電 廠 澄 清, 其 主 要 發 現 為 管 路 導 線 管 支 架 埋 板 缺 少 螺 栓 及 部 分 支 架 固 定 於 磚 牆 其 固 定 耐 震 能 力 存 有 疑 慮 等, 乃 提 出 RAI CS-I-022 及 CS-I-023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改 善,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於 100 年 執 行 現 場 巡 視, 對 現 場 需 篩 選 之 設 備 螺 栓 基 座 狀 況 均 有 完 整 紀 錄 且 評 估 其 耐 震 力, 應 能 確 實 反 應 當 時 的 設 備 狀 況, 審 視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巡 查 紀 錄, 發 現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小 組, 主 要 工 作 是 針 對 電 廠 設 計 與 安 裝 之 一 致 性 進 行 查 證 有 關 電 廠 現 況 管 路 支 架 完 整 性 之 確 認 則 較 無 相 關 敘 述, 針 對 此 項 問 題 電 廠 均 已 開 立 CAP 方 式 進 行 處 理 ; 電 廠 亦 承 諾 利 用 機 組 大 修 維 護 及 日 常 走 動 管 理 機 制, 將 針 對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管 路 加 強 有 關 SMA 耐 震 補 強 再 巡 視 工 作, 核 一 廠 自 103 年 4 月 9 日 起 陸 續 由 維 護 部 門 分 工 認 養 廠 區, 對 全 廠 一 二 號 機 各 系 統 廠 房 之 機 械 及 儀 電 設 備 結 構 支 吊 架 等 Material Condition 作 全 面 巡 視, 57

68 該 次 巡 視 共 提 出 290 件 缺 失, 所 有 缺 失 均 已 進 入 電 廠 CAP 系 統 追 蹤 處 理 之 後 本 會 視 察 員 於 103 年 5 月 26 日 核 一 廠 2 號 機 第 26 次 大 修 期 間, 再 次 進 行 現 場 巡 視 確 認 相 關 缺 失 均 已 改 善, 惟, 該 次 巡 視 新 發 現 核 一 廠 緊 要 海 水 泵 室 屬 1 號 機 電 氣 盤 基 座 與 電 纜 托 架 支 撐 有 部 分 鏽 蝕 情 形, 電 廠 已 於 103 年 6 月 份 1 號 機 停 機 執 行 SMA 案 改 善 時 一 併 改 善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EPRI NP-6041-SLR1 第 8-3 頁 指 出, 報 告 需 有 Seismic Spatial Systems Interaction 段 落 針 對 (1) 核 一 廠 如 何 確 認 沒 有 系 統 ( 或 設 備 ) 間 互 相 影 響 之 情 形 ;(2) 是 否 有 非 耐 震 1 級 設 備 鄰 近 耐 震 1 級 設 備 之 情 形 ;(3) 是 否 有 EPRI NP-6041-SLR1 第 2-26 頁 所 述 之 廠 務 管 理 不 良 未 固 定 之 氣 瓶 未 固 定 之 重 型 設 備 水 槽 耐 震 支 撐 不 足 管 路 有 弱 點 等, 乃 提 出 RAI GA-I-007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補 充 納 入 SMA 報 告 專 有 章 節 內 說 明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核 一 廠 SSEL 清 單 上 各 設 備 在 Walkdown 時 均 會 確 認 有 沒 有 系 統 ( 或 設 備 ) 間 互 相 影 響 之 情 形, 此 為 檢 核 表 (SEWS) 之 檢 核 項 目 之 一, 並 舉 核 一 廠 125V DC STATION BATTERY 1 設 備 為 例 作 說 明, 另 巡 查 中 若 發 現 廠 務 管 理 不 良 等 項 目, 由 電 廠 循 電 廠 管 理 程 序 開 立 相 關 表 單 交 權 責 單 位 處 置, 不 再 納 入 SMA 報 告 說 明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並 未 針 對 問 題 答 覆, 再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1) 就 執 行 細 節 與 完 整 性 提 出 說 明 ;(2) 說 明 巡 查 發 現 與 處 理 結 果, 並 補 充 納 入 SMA 報 告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再 澄 清 說 明 :(1) 依 EPRI NP-6041-SLR1 第 8-3 頁, SMA 報 告 須 針 對 電 廠 地 震 設 計 基 準 內 Seismic Spatial Systems Interaction 內 容 說 明, 本 次 SMA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Seismic Interaction 如 有 非 耐 震 1 級 設 備 鄰 近 耐 震 1 級 設 備 均 於 組 件 之 SEWS 內 交 代, 各 設 備 在 現 場 巡 查 時 均 會 確 認 有 沒 有 系 統 ( 或 設 備 ) 間 互 相 影 響 之 情 形, 此 為 SEWS 之 檢 核 項 目 ;(2) 廠 務 管 理 58

69 不 良 者 均 列 舉 於 SEWS 中, 如 項 目 1DBG BATTERY SET DIV III 現 場 留 有 清 潔 毛 刷 項 目 1T-81H ACCUMULATOR, ADS ADV HAV-F041C 廢 棄 物 等 立 即 移 除, 項 目 1GU04 1RU04 ECW PUMP 1P-4A/B AUXIILIARY CONTROL PANEL 項 核 二 廠 以 DCR 處 理,1RC3C52N EMER WATER CHILLER RLY PNL 項 隨 即 更 換 螺 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1)/(2) 所 述 並 不 合 理, 再 要 求 重 新 答 覆 台 電 公 司 再 澄 清 說 明 : 本 案 現 場 巡 查 時 已 依 SEWS 檢 核 表 逐 一 確 認 SSEL 清 單 上 各 系 統 ( 或 設 備 ) 間 是 否 有 互 相 影 響 之 情 形, 例 如 : 1EJ-HV-194 CORE INJECTION INLET MOV 之 SEWS 即 記 錄 了 Is valve free from influence by adjacent elements? No other interaction concerns? Is valve free from interaction effects? 等 項 目 ; 而 巡 查 結 果 並 未 發 現 系 統 設 備 或 管 路 有 交 互 影 響 之 情 形, 亦 無 非 耐 震 1 級 設 備 與 鄰 近 耐 震 1 級 設 備 相 互 影 響 之 情 形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內 容, 提 出 RAI GA-I-011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如 何 確 定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清 單 與 電 驛 顫 振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包 括 敘 明 資 料 庫 來 源 廠 家 建 立 方 式 電 廠 參 與 及 確 認 其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之 方 式 等 之 品 保 程 序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本 案 委 託 益 鼎 及 S&A 公 司 依 P&ID 圖 確 認 停 機 路 徑 與 相 關 系 統, 並 由 電 廠 提 供 各 系 統 之 設 備 清 單 建 立 SSEL, 條 列 安 全 停 機 相 關 之 設 備 組 件 及 系 統 於 第 二 次 報 告, 並 送 請 台 電 公 司 審 查 此 外, 電 廠 動 員 十 七 位 持 照 人 員, 從 P&ID 等 資 料 上 重 新 審 視 設 備 篩 選 ; 另 動 員 維 護 重 新 檢 視 設 備 篩 選 清 單, 審 視 過 程 中 有 品 質 人 員 抽 樣 查 證 審 視 結 果, 有 差 異 部 分 另 送 顧 問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或 評 估 惟 相 關 品 保 審 查 程 序 仍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並 重 新 檢 視 有 關 SSEL 內 有 些 以 CA(Chatter Acceptable) 評 估 方 式 解 決 59

70 outlier 之 relays 之 合 理 性, 台 電 公 司 針 對 SMA 需 提 出 評 估 結 果 與 後 續 處 置 措 施 及 品 保 作 為 再 提 出 澄 清 對 於 SMA SSEL 清 單, 電 廠 總 共 動 員 至 少 17 名 人 力, 維 護 單 位 13 名,QC/QA 3 名 於 103 年 4 月 13 日 由 運 轉 副 廠 長 召 集 上 述 人 員 同 步 進 行 審 查, 並 統 合 各 組 清 單 確 認 完 整 性, 從 Scoping 原 則 系 統 邊 界 界 定 支 持 系 統 選 定 及 組 件 選 定 清 列 及 QC/QA 之 全 程 參 與,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5 月 7 日 全 部 審 查 完 成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五 章 第 ( 六 ) 節 土 建 結 構, 乃 提 出 RAI GA-I-014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比 較 核 一 廠 土 建 結 構 在 本 次 評 估 之 HCLPF 值 與 過 去 電 廠 曾 經 進 行 過 PRA 分 析 之 HCLPF 值, 並 詳 細 補 充 說 明 造 成 這 些 差 異 的 具 體 原 因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地 震 PRA 係 採 用 的 耐 震 能 力 Am 及 對 應 的 隨 機 不 確 定 度 βr 與 知 識 不 確 定 度 βu 評 估 風 險, 故 在 評 估 廠 房 耐 震 力 時 主 要 計 算 上 述 參 數, 並 未 引 用 HCLPF 評 估 風 險, 須 另 外 轉 換 HCLPF 值, 轉 換 公 式 為 HCLPF = Am * exp(-1.65*(βr + βu)) 本 案 SMA 方 法 係 依 據 CDFM (Conservative Deterministic Failure Margin) 方 式 評 估 耐 震 力, 經 於 現 場 WALKDOWN 與 設 計 規 範 等 資 料 直 接 評 估 HCLPF 值, 並 非 計 算 Am 與 βr 與 βu, 故 在 方 法 與 目 標 上 不 同 於 SPRA, 且 黃 皮 書 PRA 係 引 用 過 去 英 文 版 PRA 完 成 報 告 ( 核 一 廠 1991 年 版 ), 僅 有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結 果, 故 SMA 與 黃 皮 書 之 SPRA 耐 震 力 之 差 異 難 以 比 較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問 題 答 覆,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進 一 步 從 評 估 方 法 上 或 學 理 上 論 述 採 用 不 同 評 估 方 法 計 算 同 一 棟 建 築 結 構 物 HCLPF 值, 有 所 差 異 的 詳 細 原 因 台 電 公 司 再 提 出 說 明, 估 算 Am βu βr 及 CDFM 數 值 時 均 含 有 誤 差, 因 此 由 PRA 及 SMA 方 法 分 別 計 算 之 HCLPF 不 會 相 同 台 電 公 司 現 正 進 行 SPRA 更 新 計 畫, 屆 時 將 可 依 據 現 行 最 新 技 術 要 求 評 估, 更 適 60

71 切 性 且 較 符 合 現 況 之 耐 震 力, 將 有 利 比 對 兩 項 耐 震 力 評 估 方 法 差 異 與 不 同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惟 未 來 SPRA 提 出 後, 台 電 公 司 應 對 原 PRA 目 前 SMA 與 未 來 SPRA 之 HCLPF 三 者 數 值 大 小 關 係 進 一 步 比 較, 並 研 擬 含 補 強 之 相 對 應 對 策, 本 項 將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本 會 執 行 文 件 審 查 與 現 場 視 察 時, 發 現 電 廠 人 員 對 設 備 篩 選 現 場 巡 視 及 計 算 分 析 等 並 不 熟 悉, 現 階 段 對 於 SMA 相 關 資 料 和 計 算 分 析 書 等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之 保 存 並 不 完 整, 乃 提 出 RAI GA-I-015 和 CS-I-006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1) 檢 討 並 儘 速 建 置 相 關 品 質 文 件 保 存 作 業 ;(2) 審 查 確 認 後 提 出 SMA 報 告 修 訂 版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1) 將 安 排 辦 理 SMA 設 備 篩 選 現 場 巡 視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計 算 分 析 部 分 係 由 駐 廠 顧 問 公 司 負 責 第 一 線 審 查, 電 廠 及 台 電 公 司 總 處 人 員 審 查 計 算 分 析 所 使 用 之 資 料 數 據 及 計 算 結 果 運 用 之 正 確 性 等, 並 安 排 有 第 三 獨 立 單 位 ( 國 震 中 心 ) 進 行 同 行 審 查, 以 確 保 本 案 計 算 部 分 之 正 確 性 台 電 公 司 亦 將 依 程 序 書 規 定,SMA 各 次 成 果 報 告 ( 定 稿 版 ) 和 計 算 分 析 書 等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電 廠 管 制, 並 於 103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台 電 公 司 對 本 案 以 強 化 品 保 作 為, 重 新 審 視 清 查 並 請 顧 問 公 司 評 估, 須 增 列 8 個 項 目, 並 於 2 號 機 EOC-26 大 修 期 間 完 成 現 場 巡 查, 經 評 估 確 認 並 無 增 加 未 通 過 項 目 (outlier)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惟 前 述 有 關 SMA 各 次 成 果 報 告 ( 定 稿 版 ) 和 計 算 分 析 書 等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電 廠 管 制, 並 於 103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將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追 蹤 事 項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一 次 圍 阻 體 和 抑 壓 池 依 據 NP-6041-SLR1 Table 2-3 第 二 欄 位 篩 選 準 則, 來 評 估 能 否 承 受 0.5g PGA RLE, 因 而 不 需 進 行 再 評 估 之 論 述, 提 出 RAI CS-I-001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上 述 結 構 符 合 61

72 NP-6041-SLR1 Table 2-3 哪 類 Type 型 式, 並 提 供 符 合 其 Note 要 求 之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核 一 廠 一 次 圍 阻 體 和 抑 壓 池 對 應 的 Type 型 式 為 Freestanding steel containment, 且 符 合 該 表 Note (c) 及 (d) 的 要 求 乾 井 圍 阻 體 及 抑 壓 池 由 二 次 混 凝 土 圍 阻 體 包 覆, 底 部 則 由 混 凝 土 支 撐 包 住 裙 帶 區 域 以 混 凝 土 充 填 並 設 計 來 抵 抗 圍 阻 體 側 傾 與 RPV 組 裝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差 異 位 移, 另 在 高 程 處, 乾 井 與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間 以 剪 力 栓 (shear lugs) 連 接, 亦 用 來 設 計 抵 抗 側 向 位 移, 因 此 能 符 合 Note (c) 的 要 求 另 抑 壓 池 座 落 在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基 礎 上 (EL -0.83'), 根 據 FSAR Section , 原 耐 震 設 計 可 承 受 水 平 向 0.75g 的 地 震 力, 比 較 該 位 置 之 樓 層 反 應 譜,SSE 可 完 全 包 絡 RLE, 因 此 水 平 向 也 能 符 合 Note (d) 的 要 求 ; 惟 針 對 垂 直 向 0.27g 地 震 力 能 否 符 合 並 包 絡 目 前 DSHA+1σ 之 RLE 需 求 仍 須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依 Nutech Report STP , Chin-Shan Nuclear Power Station Units 1 and 2 Design Report for Suppression Chamber Analysis, August 1985 [22] Table 內 容, 當 設 計 地 震 發 生 時,support columns 會 承 受 向 上 地 震 力 kips, 此 力 量 遠 低 於 自 重 kips, 就 原 設 計 地 震 力 為 0.3g 其 產 生 的 向 上 地 震 力 為 kips, 即 使 地 震 力 放 大 為 0.5g, 所 算 出 的 向 上 地 震 力 也 不 可 能 大 於 自 重 kips, 因 而 應 不 致 有 pull out 之 現 象 又 Torus 設 計 時 主 要 是 考 量 由 側 向 地 震 力 造 成 的 彎 矩 in-kips, 除 非 垂 直 地 震 力 高 於 自 重, 抵 消 自 重 後 之 剩 餘 力 量 可 產 生 高 於 in-kips 的 彎 矩, 否 則 該 物 件 之 設 計 地 震 力 仍 由 水 平 向 地 震 力 govern; 在 Table 中 列 出 的 new load 都 高 於 地 震 力 SSE, 例 如 : 因 Poolswell 產 生 的 彎 矩 為 in-kips; 因 Condensation Oscillation 產 生 的 彎 矩 為 in-kips ; 因 SRV Discharge 產 生 的 彎 矩 為 in-kips, 因 此 針 對 整 個 Torus 所 承 受 的 62

73 Load 而 言 所 考 慮 的 非 單 一 力 量, 而 是 多 種 載 重 組 合, 在 Table 中,SSE 顯 然 小 於 new load, 若 有 變 動, 在 載 重 組 合 中 的 影 響 也 不 大, 何 況 設 計 地 震 力 仍 由 水 平 向 地 震 力 govern, 設 計 結 果 不 會 因 為 以 0.5g 垂 直 地 震 力 重 算 而 有 變 動 就 整 體 而 言, 針 對 Torus 之 設 計 其 Seismic Load 並 非 主 要 的 貢 獻 值 (Major Contributor), 又 Seismic Load 主 要 是 由 水 平 向 地 震 力 govern 而 非 垂 直 向 地 震 力, 因 此 垂 直 向 之 Seismic Load 影 響 不 大, 經 分 析 Torus 之 相 關 Load 後, 核 一 廠 Torus 應 可 符 合 SMA 評 估 之 相 關 要 求 無 安 全 虞 慮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列 出 需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並 說 明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如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及 raceway 系 統 亦 於 巡 查 時 一 併 檢 視, 雖 檢 視 結 果 未 發 現 特 殊 不 尋 常 現 象 ; 惟 報 告 並 未 詳 列 相 關 組 件 清 單 及 巡 視 範 圍, 且 未 提 供 相 關 巡 查 紀 錄, 乃 提 出 RAI CS-II-001 和 GA-I-012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雖 EPRI NP-6041-SLR1 並 無 結 構 物 管 線 等 巡 查 紀 錄 表 格 相 關 規 定, 但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的 現 場 巡 查 作 業, 主 要 目 的 在 確 認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的 狀 況, 並 針 對 代 表 性 管 線 進 行 選 取 性 目 視 檢 查, 評 估 是 否 良 好 的 管 線 支 撐 或 有 潛 在 的 管 線 整 體 性 破 壞 掉 落 可 能 性, 在 檢 視 SSEL 清 單 上 閥 體 時, 同 時 目 視 檢 查 其 周 遭 之 相 連 管 線, 另 結 構 物 及 其 他 被 動 元 件 之 評 估 係 採 用 目 視 檢 查 及 對 照 原 始 計 算 書 或 FSAR 來 判 定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第 一 次 答 覆 說 明 對 於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等 清 單, 應 說 明 巡 視 範 圍 及 提 出 相 關 巡 視 紀 錄 及 EPRI-6041-SLR1 之 符 合 情 形, 包 括 查 證 重 點 如 何 選 擇 代 表 性 管 線 與 巡 視 區 域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說 明 :(1) 顧 問 公 司 依 NP-6041-SLR1 的 巡 查 準 備 步 驟, 成 立 耐 震 巡 查 團 (SRT), 與 電 廠 現 場 63

74 運 轉 維 護 人 員 等 進 行 系 統 元 件 選 擇 巡 查 與 耐 震 容 量 巡 查 工 作 對 系 統 元 件 選 擇 巡 查 (System and Element Selection Walkdown) 經 SRT 巡 查 後, 確 認 了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 主 要 與 後 備 ) 的 範 圍, 耐 震 容 量 巡 查 即 依 已 被 確 認 的 主 要 成 功 路 徑 與 後 備 成 功 路 徑 及 其 支 援 系 統 的 組 件 結 構 支 系 統 裝 置 與 管 閥 等 進 行 巡 查 (2) 有 關 管 閥 巡 查 依 NP-6041-SLR1 Section 5(Seismic Capability Preparatory Work and Walkdown) 中 Piping and Valves 章 節 所 述 的 巡 查 重 點 執 行 (3)NP-6041-SLR1 Appendix F 提 供 巡 查 各 組 件 設 備 的 核 對 清 單, 及 對 管 線 廠 房 穿 越 管 系 統 互 相 影 響 仍 有 相 關 的 巡 查 重 點 提 出 相 關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委 員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針 對 是 否 要 有 至 少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任 一 路 徑 是 否 要 由 不 相 同 的 設 備 儀 器 乃 至 系 統 所 組 成, 亦 即 這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是 完 全 相 互 獨 立 的, 提 出 RAI-I-10, 請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 通 常 主 要 及 次 要 成 功 路 徑 是 完 全 相 互 獨 立 的, 某 些 共 同 管 路 及 組 件 如 果 耐 震 度 夠, 是 允 許 被 納 入 成 功 路 徑 的 針 對 答 覆 內 容,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1) 列 表 統 計 各 廠 各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設 備 總 數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共 同 設 備 總 數 不 需 耐 震 餘 裕 分 析 的 設 備 總 數 和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總 數 ;(2) 提 供 各 廠 各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需 耐 震 餘 裕 分 析 的 設 備 其 HCLPF 的 分 佈 圖 核 一 廠 經 DSHA 及 新 土 壤 參 數 評 估 結 果 篩 選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總 數 為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部 份 計 13 項 ( 含 磚 牆 及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及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計 14 項 台 電 公 司 並 應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提 供 電 廠 各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經 耐 震 餘 裕 分 析 的 設 備, 其 HCLPF 稍 高 於 RLE 的 個 數, 並 提 供 最 接 近 RLE 的 設 備 計 算 例, 其 中 核 一 廠 HCLPF 位 於 0.5 ~ 0.55 g 之 組 件 有 42 組 ( 僅 涵 蓋 錨 定 容 量, 功 能 性 容 64

75 量 靠 經 驗 法 則 篩 選 ), 其 案 例 為 MAIN CONTROL ROOM AIR HANDLING UNIT 錨 定 之 HCLPF(=0.53g)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以 接 受, 惟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於 總 結 報 告 中 列 表 說 明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設 備 總 數 初 步 評 估 後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的 設 備 個 數 未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初 步 篩 選 但 經 再 檢 視 ( 如 收 集 資 料 ) 後 HCLPF 大 於 RLE 的 設 備 個 數 以 及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個 數,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將 列 入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本 項 將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審 查 委 員 另 認 為 並 非 直 接 以 耐 震 度 曲 線 估 算 HCLPF, 因 此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於 總 結 報 告 適 當 章 節 列 表 說 明 各 類 設 備 HCLPF 之 計 算 公 式, 台 電 公 司 就 HCLPF 之 計 算 方 式 提 出 說 明, 委 員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本 項 將 請 列 入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並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5.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核 一 廠 已 參 照 EPRI NP-6041-SLR1 之 相 關 準 則 針 對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之 設 備 進 行 篩 選, 符 合 美 國 核 管 會 GL 88-20, Supplement 4 及 NUREG-1407 規 定 之 方 法,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執 行 之 現 場 巡 查, 其 重 點 雖 著 重 在 現 場 設 備 與 設 計 圖 面 是 否 一 致, 但 電 廠 後 續 已 針 對 全 廠 設 備, 包 含 被 選 定 之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設 備 進 行 設 備 完 整 性 之 巡 視, 審 查 小 組 評 估 可 接 受 至 於 巡 查 相 關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等 組 件 清 單 部 分,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土 建 結 構 管 線 系 統 及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如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及 raceway 系 統 已 於 巡 查 時 一 併 檢 視, 本 會 執 行 現 場 查 證 時, 並 未 發 現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之 管 路 系 統 與 土 建 結 構 有 所 異 常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在 一 次 圍 阻 體 抑 壓 池 之 評 估 說 明, 以 及 管 路 支 撐 符 合 設 計 與 其 他 相 關 被 動 元 件 設 施 已 檢 查 完 整 狀 況 下, 應 已 能 確 保 被 篩 選 設 備 之 耐 震 餘 裕 對 於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與 台 電 公 司 後 續 承 諾 辦 65

76 理 事 項, 包 括 (1) 未 來 SPRA 提 出 後, 台 電 公 司 可 對 原 PRA 目 前 SMA 與 未 來 SPRA 之 HCLPF 三 者 數 值 大 小 關 係 進 一 步 比 較, 並 研 擬 含 補 強 之 相 對 應 對 策 ;(2) 於 總 結 報 告 中 列 表 說 明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設 備 總 數 初 步 評 估 後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的 設 備 個 數 未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初 步 篩 選 但 經 再 檢 視 ( 如 收 集 資 料 ) 後 HCLPF 大 於 RLE 的 設 備 個 數 以 及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個 數 ;(3) 於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適 當 章 節 列 表 說 明 各 類 設 備 HCLPF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及 (4) 耐 震 巡 查 訓 練 與 相 關 基 礎 文 件 納 入 核 一 廠 品 保 文 件 管 制 部 分, 包 括 相 關 評 估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管 制 於 103 年 9 月 底 完 成, 將 一 併 列 入 後 續 管 制 要 求 追 蹤 事 項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66

77 第 6 章 未 通 過 篩 選 的 相 關 設 備 評 估 6.1 概 述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報 告 顯 示 核 一 廠 無 法 立 即 篩 選 排 除 而 需 執 行 進 一 步 耐 震 評 估 的 機 電 設 備 共 計 402 項, 其 設 備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如 下 : 設 備 本 身 之 耐 震 容 量 (functionality check), 不 包 含 錨 定 或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設 備 錨 定 耐 震 容 量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耐 震 容 量 耐 震 容 量 主 要 以 RLE 的 PGA 值 表 示, 最 終 整 體 的 耐 震 容 量 則 為 上 述 各 容 量 的 最 小 者 設 備 本 身 耐 震 容 量 電 氣 和 機 械 設 備 的 耐 震 容 量 主 要 依 據 電 廠 耐 震 設 計 SQDP 評 估 因 為 SMA 現 場 巡 查 僅 考 慮 電 廠 設 計, 基 礎 錨 定 表 面 氧 化 並 不 會 影 響 耐 震 功 能 除 非 鏽 蝕 已 造 成 材 料 損 失, 否 則 SMA 現 場 巡 查 並 不 會 特 別 指 出 設 備 錨 定 耐 震 容 量 所 有 設 備 的 錨 定 均 已 進 行 評 估, 除 了 以 下 設 備 : 附 屬 於 管 線 系 統 上 之 設 備 閥 溫 度 計 和 阻 尼 器 設 備 具 有 顯 著 的 錨 定 容 量 67

78 6.2 審 查 情 形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設 備 本 身 耐 震 容 量 主 要 依 據 何 種 方 法 進 行 評 估, 設 備 本 身 耐 震 容 量 是 否 有 未 達 0.5g PGA RLE 之 設 備 或 組 件, 以 及 於 SEWS 何 處 提 到 各 設 備 本 身 的 耐 震 容 量 大 小, 乃 提 出 RAI CS-I-002 CS-I-004 CS-I-007 分 別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本 案 評 估 依 據 方 式 為 何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評 估 設 備 或 組 件 未 達 RLE 的 要 求, 被 判 定 為 outlier 並 列 於 報 告 設 備 清 單 內 容, 在 SEWS 清 單 內 容 Seismic Capacity vs. Demand 處 標 示 有 10 項 特 定 條 款 (Caveats), 若 全 數 符 合, 則 判 定 該 設 備 能 承 受 RLE, 若 無 法 全 部 符 合, 則 在 Notes 由 SRT(Seismic Review Team) 進 行 評 估 檢 討, 無 法 當 場 判 定 的 設 備, 則 須 進 行 HCLPF 值 計 算 評 估 設 備 耐 震 容 量 大 小, 本 案 電 氣 和 機 械 設 備 於 walkdown 時 雖 採 用 GIP 的 SEWS, 但 是 對 於 設 備 耐 震 容 量 的 評 估 主 要 依 據 NP-6041-SLR1 Table 2.4 的 規 則 判 定 設 備 耐 震 容 量, 台 電 公 司 將 判 定 方 法 修 訂 於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內 容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計 算 書 編 號 11C4018-CAL-015 之 Core Spray A Room Cooler AH-13 設 備 在 計 算 每 支 螺 栓 靜 載 重 時 假 設 受 到 壓 應 力, 但 依 現 場 安 裝 情 形, 設 備 的 自 重 係 由 角 鋼 傳 遞 至 金 屬 底 板, 而 金 屬 底 板 則 由 膨 脹 螺 栓 固 定 在 樓 板 上, 實 際 上 膨 脹 螺 栓 不 會 承 載 設 備 的 自 重, 對 此 螺 栓 應 受 到 拉 應 力 作 用 而 非 壓 應 力, 乃 提 出 RAI CS-I-005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螺 栓 在 垂 直 向 為 何 承 受 設 備 自 重 之 壓 應 力 作 用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設 備 在 地 震 發 生 時, 除 了 承 受 三 個 軸 向 的 地 震 力 之 外, 重 力 仍 為 永 遠 存 在 的 另 一 組 外 力, 設 備 受 到 水 平 方 向 地 震 力 而 發 生 傾 倒 彎 矩 進 而 可 能 拉 抬 一 側 之 螺 栓, 但 此 時 重 力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將 設 備 向 下 拉 持, 減 少 水 平 方 向 地 震 力 造 成 的 傾 倒 彎 矩, 進 而 減 少 螺 栓 拉 68

79 力, 此 螺 栓 拉 力 降 低 現 象 在 此 透 過 重 力 均 分 至 所 有 螺 栓 方 式 反 應 (PDL=-Wa/8= kip) 此 反 應 方 式 與 計 算 水 平 方 向 地 震 力 造 成 的 傾 倒 彎 矩 再 扣 除 重 力 所 提 供 的 回 復 彎 矩 得 到 淨 彎 矩, 再 以 此 淨 彎 矩 計 算 螺 栓 的 拉 抬 力 的 結 果 相 同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本 案 SEWS 所 列 設 備 清 單 僅 為 1 號 機 設 備, 乃 提 出 RAI CS-I-007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提 供 2 號 機 SEWS 設 備 清 單 內 容, 並 說 明 各 設 備 本 身 seismic capacity 和 demand 如 何 比 對 及 比 對 結 果 為 何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SEWS 適 用 於 1 號 機 與 2 號 機 設 備,SRT 依 據 巡 查 結 果, 並 未 發 現 兩 部 機 相 同 設 備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另 設 備 功 能 性 的 耐 震 能 力 大 多 是 以 資 料 庫 來 判 定, 少 數 可 依 電 廠 曾 經 執 行 的 EQ 報 告 決 定 各 設 備 本 身 Seismic Capacity 和 Demand 比 對 則 依 EPRI NP-6041-SLR1 Table 2-4 規 定 進 行, 在 SEWS 的 Seismic Capacity vs. Demand 明 列 10 項 比 對 的 過 程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表 二 十 四 中 列 出 AH-23SA/B 兩 項 功 能 性 篩 選 未 通 過 清 單 (Outliers), 在 SEWS 清 單 中, 並 未 說 明 seismic capacity 和 demand 比 對 結 果, 乃 提 出 RAI CS-I-008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該 設 備 之 耐 震 容 量 大 小 為 何, 以 及 1 號 機 相 同 設 備 AH-23A/B 為 何 可 符 合 耐 震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原 評 估 AH-23SA 和 AH-23SB 時, 因 資 料 不 足 無 法 判 定 其 功 能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而 列 為 outlier; 後 因 補 送 設 備 之 TRS 供 S&A 公 司 比 對, 確 認 設 備 功 能 可 符 合 需 求, 並 已 修 訂 原 計 算 書 內 容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在 IEB 與 Torus Attached Piping project 案 時, 依 據 NRC RG 1.60 重 新 建 立 水 平 與 垂 直 方 向 1:1 之 樓 層 反 應 譜, 並 於 FSAR Revised Disign Response Spectra 敘 明, 乃 提 出 RAI CS-I-009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目 前 本 案 HCLPF 檢 核 其 垂 直 69

80 方 向 依 原 始 設 計 訂 為 水 平 方 向 的 2/3 能 否 符 合 重 建 設 計 反 應 譜 之 要 求, 以 及 本 案 EPH 結 構 HCLPF 計 算 案 例 用 IEB 建 立 RG 1.60 反 應 譜 檢 核, 而 非 原 始 設 計 反 應 譜 等 待 澄 清 事 項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核 一 廠 之 DBE 自 建 廠 以 來 現 行 持 照 基 準 水 平 向 為 0.3g, 垂 直 向 為 0.3g x 2/3 = 0.2g, 從 未 改 變 現 行 持 照 基 準 因 此 FSAR 內 容 對 於 RG 及 RG 1.60 僅 適 用 於 IEB 79-14, 並 不 涉 及 Safety Related Equipment 及 CLB 之 DBE FSAR P (April 1988) 所 述 Design basis 水 平 與 垂 直 方 向 為 1:2/3, 因 IEB 案 已 採 用 依 RG 1.60[21] 建 立 Vertical/Horizontal 比 值 為 1:1 保 守 採 用 比 Design basis 較 大 值 去 進 行 IEB and Torus Attached Piping (TAP) 評 估, 仍 未 改 變 原 始 設 計 1:2/3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第 一 次 答 覆 說 明, 仍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針 對 EPH 案 例 之 scaling ratio 所 使 用 S SSE 利 用 Orignal 與 IEB 兩 案 不 同, 造 成 HCLPF 值 計 算 結 果 差 異 性 進 行 比 較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EPH HCLPF 評 估 方 式 為 主 要 為 估 算 在 RLE 7% 阻 尼 比 下 所 承 受 的 地 震 力, 再 將 此 估 算 的 地 震 力 與 結 構 斷 面 實 際 配 筋 情 形 所 提 供 的 耐 震 容 量 進 行 比 較 而 得 出 HCLPF 值 此 EPH 在 RLE 7% 反 應 譜 下 的 地 震 力 估 算 方 式 和 原 始 設 計 反 應 譜 和 阻 尼 比 並 無 關 連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本 案 計 算 書 11C4018-CAL-003R.0 之 第 節 NSSS supports 和 第 節 Reactor Internals 和 Control Rod Drive Housings 等 設 備 HCLPF 計 算 時, 使 用 原 始 SSE Floor Spectra(1% damping) 和 自 然 頻 率 9.5Hz 下 之 加 速 度 作 為 S SSE, 乃 提 出 RAI CS-II-002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採 用 該 頻 譜 之 理 由, 並 澄 清 未 何 不 採 用 IE Bulletin 所 建 制 之 Floor Spectra 以 進 行 分 析 計 算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IE Bulletin 案 並 不 包 括 NSSS Supports 及 Reactor 70

81 Internals 的 重 新 分 析, 依 據 FSAR Table 內 容,NSSS Supports 及 Reactor Internals 使 用 SSE Floor Spectra 且 評 估 係 依 據 GE 的 原 始 文 件, 比 較 RLE 下 新 的 負 載 與 原 始 報 告 負 載, 若 新 負 載 與 原 始 負 載 的 比 值 小 於 原 報 告 中 的 安 全 係 數, 則 可 判 定 設 備 耐 震 力 符 合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單 一 設 備 儀 器 或 乃 至 能 達 成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之 系 統,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7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如 何 計 算 其 具 有 0.5g 以 上 所 規 定 HCLPF 之 耐 震 地 表 加 速 度, 並 提 供 較 簡 捷 的 理 論 分 析 方 法 並 含 有 示 範 例 說 明 計 算 的 過 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其 評 估 程 序 及 接 受 準 則 於 EPRI NP-6041-SLR1 第 6 章 中 充 分 解 釋, 並 提 供 HCLPF 計 算 方 法 及 桶 槽 算 例 之 簡 短 摘 要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15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於 會 議 簡 報 時, 以 核 一 二 三 廠 具 代 表 性 之 某 一 結 構 系 統 組 件 (SSC) 為 例, 說 明 fragility 之 計 算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有 關 HCLPF 之 計 算 案 例 已 於 3 月 20 日 第 2 次 審 查 會 議 中 進 行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所 評 估 的 三 個 核 能 電 廠 安 全 停 機 的 兩 條 成 功 路 徑,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3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各 廠 的 兩 條 成 功 路 徑 HCLPF 值 及 其 主 要 的 控 制 因 素 為 何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本 計 畫 核 一 二 三 各 採 用 0.51g 0.67g 0.72g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LE), 所 篩 出 的 outliers 須 補 強 者 : 核 一 廠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13 項 ( 含 磚 牆 和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及 電 驛 顫 振 14 項 改 善 後, 將 再 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各 outliers 之 餘 裕 度 計 算, 以 確 保 電 廠 之 HCLPF 值 將 高 於 RLE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明 確 答 覆 RAI II-3, 以 了 解 此 二 路 徑 之 HCLPF 與 RLE 有 多 大 的 差 距 台 電 公 司 再 答 覆 澄 清 利 用 EPRI SMA 方 法 篩 出 補 強 前 主 要 及 次 要 路 徑 的 最 低 HCLPF 分 別 為 : 核 一 廠 主 要 71

82 路 徑 錨 定 容 量 HCLPF=0.3g, 次 要 路 徑 錨 定 容 量 HCLPF=0.3g; 核 二 廠 主 要 路 徑 錨 定 容 量 HCLPF 0.22g, 次 要 路 徑 功 能 容 量 HCLPF=0.46g; 核 三 廠 主 要 路 徑 功 能 容 量 HCLPF=0.47g, 次 要 路 徑 功 能 容 量 HCLPF=0.47g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針 對 整 廠 的 HCLPF,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RAI-II-4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其 定 義 為 何, 三 個 核 能 電 廠 其 整 廠 的 HCLPF 為 若 干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澄 清 因 SMA 不 具 fault tree logic", 故 並 未 具 全 廠 HCLPF 值 ", 然 可 保 守 地 將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上 最 低 HCLPF 值 視 為 全 廠 HCLPF 值 "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6.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核 一 廠 已 參 照 EPRI NP-6041-SLR1 之 相 關 準 則 對 於 無 法 立 即 篩 選 排 除 的 設 備 進 行 評 估, 以 確 認 能 符 合 耐 震 容 量, 若 全 數 符 合 SEWS 清 單 內 容 Seismic Capacity vs. Demand 特 定 條 款, 則 判 定 該 設 備 能 承 受 RLE, 若 無 法 全 部 符 合, 則 由 地 震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評 估 檢 討, 無 法 當 場 判 定 的 設 備, 則 須 進 行 HCLPF 值 計 算 評 估 設 備 耐 震 容 量 大 小, 評 估 設 備 或 組 件 未 達 RLE 的 要 求, 被 判 定 為 outlier 並 列 於 報 告 設 備 清 單 內 容 審 查 小 組 抽 查 AH-8 AH-13 NSSS support Reactor internals Control Rod Drive Housing Cable Tray 等 設 備 之 HCLPF 計 算 結 果, 確 認 台 電 公 司 已 針 對 設 備 錨 定 耐 震 容 量 進 行 應 力 分 析, 基 於 抽 樣 審 查 和 技 術 討 論 後, 審 查 小 組 評 估 可 接 受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72

83 第 7 章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7.1 概 述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所 選 定 之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所 包 含 的 設 備 和 元 件, 其 中 有 部 分 於 發 生 地 震 時, 其 功 能 性 會 受 電 驛 顫 振 影 響 而 評 估 組 件 之 影 響 所 及, 主 要 根 據 EPRI NP-6041-SLR1 第 三 章 及 ASME PRA Standard, Section 10-2 提 供 之 準 則 進 行 評 估 的 準 則 主 要 為 : 針 對 所 選 定 之 系 統 與 組 件 之 電 驛 顫 振 影 響 進 行 功 能 評 估 功 能 評 估 結 果 為 會 影 響 安 全 停 機 功 能 者, 進 行 耐 震 容 量 評 估 耐 震 容 量 與 功 能 性 評 估 之 順 序 可 是 何 者 能 更 有 效 率 進 行 而 定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詳 細 之 評 估 情 形 電 驛 清 單 耐 震 容 量 與 功 能 評 估 結 果, 載 於 台 電 公 司 提 送 報 告 之 附 件 八 : 確 認 會 造 成 系 統 出 現 突 發 或 非 預 期 動 作 的 電 驛 確 認 包 含 上 述 電 驛 的 設 備 (cabinets/switchgear/mccs) 決 定 電 驛 和 設 備 的 耐 震 容 量 依 據 耐 震 容 量 對 電 驛 和 設 備 進 行 篩 選 電 驛 清 單 建 立 主 要 根 據 SMA SSEL, 並 配 合 現 場 巡 查 電 路 圖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建 立, 現 場 巡 查 工 作 於 101 年 2 月 22 日 至 3 月 2 日 執 行, 巡 查 主 要 為 確 認 電 驛 形 式 及 型 號, 巡 查 區 域 包 括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電 池 室 RHR 泵 室 HPCI 泵 室 柴 油 機 室 緊 急 泵 室 燃 油 儲 存 槽 區 域 CST 區 域 而 電 驛 耐 震 容 量 篩 選 則 主 要 根 據 generic equipment ruggedness information in EPRI NP-7174-SL[23] and EPRI [24] 取 得 電 驛 的 震 度 需 求 則 依 據 Stevenson and Associates Calculation 11C4018-CAL-020 所 產 生 的 In-cabinet Response Spectra 73

84 對 無 法 通 過 耐 震 容 量 篩 選 的 的 電 驛 再 進 行 系 統 功 能 性 篩 選, 主 要 為 過 濾 那 些 即 使 發 生 電 驛 顫 動, 系 統 安 全 功 能 仍 不 會 被 影 響 的 電 驛 然 後 將 待 解 決 的 電 驛 列 出, 此 部 分 電 驛 為 無 法 確 定 電 驛 顫 動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而 大 部 分 皆 因 其 型 號 無 法 被 確 認 或 根 據 現 有 的 文 獻 耐 震 容 量 無 法 決 定, 最 後 即 為 無 足 夠 之 耐 震 容 量 且 無 法 通 過 功 能 性 篩 選 的 電 驛 7.2 審 查 情 形 針 對 電 驛 顫 振 評 估 結 果, 核 一 廠 原 提 報 告 共 有 20 項 電 驛 歸 類 於 篩 選 未 通 過 Outlier 本 會 於 第 1 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中 即 要 求 就 原 報 告 以 人 員 操 作 作 為 未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因 應 措 施 部 份, 須 審 慎 評 估, 並 提 出 RAI-I-14 要 求 澄 清 台 電 公 司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再 提 出 SMA 設 備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處 置 報 告, 說 明 已 針 對 前 述 20 項 電 驛 重 新 進 行 功 能 性 評 估 執 行 震 動 台 測 試 或 盤 面 自 然 頻 率 測 試 方 式 進 行 再 評 估, 經 評 估 發 現 32/DGA 32/DGB 51V/DGA 51V/DGB 四 只 電 驛 於 強 震 期 間, 因 接 點 顫 動 會 分 別 引 動 DGA 及 DGB 的 86 閉 鎖 電 驛 動 作, 此 86 閉 鎖 電 驛 動 作 後 需 由 運 轉 員 至 現 場 復 歸, 以 加 裝 隔 離 開 關 方 式 等 相 關 改 善 項 目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1] 表 二 十 六 之 備 註 說 明 1 提 及 32/DGA 32/DGB 51V/DGA 不 影 響 EDG 之 供 電, 經 審 查 小 組 比 對 台 電 公 司 核 一 廠 SMA 設 備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處 置 報 告 內 容,EDG 之 32/DGA 32/DGB 51V/DGA 為 會 影 響 緊 急 供 電 之 項 目, 兩 者 內 容 不 同, 乃 提 出 RAI CS-I-010 要 求 提 供 各 篩 選 未 通 過 (outlier) 電 驛 評 估 之 品 保 之 件,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的 說 明 是 基 於 EDG 在 LOCA 信 號 自 動 起 動 時 狀 態, 而 在 核 一 廠 SMA 設 備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處 置 報 告 的 說 明 是 基 於 EDG 在 備 用 狀 態, 在 SMA 總 74

85 結 報 告 改 版 時 會 將 內 容 修 正, 由 於 32/DGA 32/DGB 51V/DGA 51V/DGB 四 只 電 驛 於 強 震 期 間, 因 接 點 顫 動 會 分 別 引 動 DGA 及 DGB 的 86 閉 鎖 電 驛 動 作, 此 86 閉 鎖 電 驛 動 作 後 需 由 運 轉 員 至 現 場 復 歸, 會 影 響 DGA 及 DGB 緊 急 供 電, 故 仍 應 將 上 述 電 驛 列 為 outlier 待 改 善 項 目, 顧 問 公 司 在 執 行 本 案 評 估 作 業 時 均 依 據 該 公 司 的 品 質 程 序 進 行, 所 以 無 篩 選 未 通 過 電 驛 評 估 之 品 保 文 件 針 對 無 品 保 文 件 如 何 確 保 評 估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再 請 台 電 公 司 對 顧 問 公 司 之 評 估 結 果, 說 明 其 審 查 機 制 經 台 電 公 司 再 重 新 檢 視 審 查 原 報 告 後, 確 認 上 述 評 估 結 果, 以 增 列 隔 離 開 關 方 式 改 善, 認 為 對 顧 問 公 司 的 原 始 評 估 已 達 到 審 查 把 關 之 功 能, 可 確 保 評 估 結 果 與 改 善 項 目 之 正 確 性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審 查 小 組 對 於 電 廠 需 更 換 電 驛 之 規 格 大 小, 是 否 能 與 原 件 相 符, 如 果 有 大 小 不 符 原 件 之 情 形, 如 何 符 合 原 耐 震 設 計 要 求, 乃 提 出 RAI CS-I-011 要 求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指 出 規 格 不 符 為 42X-105-1F/1G, 由 既 有 之 GE Type CR2820B 改 為 AGASTAT Series 7000(E7022ABLL), 經 計 算 符 合 原 耐 震 設 計 要 求, 並 提 供 詳 細 評 估 計 算 由 於 案 內 未 對 固 定 板 上 螺 栓 應 鎖 緊 固 定 的 強 度, 審 查 小 組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再 澄 清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依 據 TOHNICHI 扭 矩 技 術 資 料,M4.5 Torque 為 21.9kgf-cm, 已 提 供 現 場 維 護 部 門 進 行 鎖 磅, 並 由 品 質 人 員 確 認 完 成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另 對 電 驛 B21C-K14A 之 更 換 為 何 以 DCR 方 式 執 行, 提 出 RAI CS-I-012 要 求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指 出 電 驛 B21C-K14A 原 型 號 為 GE HGA 電 驛, 因 應 耐 震 需 求 提 升, 更 改 型 號 為 廠 內 其 他 已 使 用 之 Class 1E 等 級 GE HFA 151 電 驛, 故 以 DCR 方 式 執 行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75

86 另 因 審 查 小 組 於 第 3 章 發 現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有 關 之 設 備 發 現 有 所 遺 漏, 故 審 查 小 組 已 要 求 重 新 平 行 展 開 檢 視 SSEL 組 件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同 時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重 新 審 視 原 建 立 之 電 驛 清 單 是 否 遺 漏, 乃 提 出 RAI CS-I-013 要 求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為 無 新 增 電 驛 outlier 清 單, 但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七 ( 一 )2 節 提 到 電 驛 清 單 主 要 根 據 PRA model 和 SMA SSEL 此 段 說 明 有 誤, 因 PRA 數 據 與 模 式 僅 供 SMA 參 考,SMA 主 要 係 依 據 EPRI 方 法 論 進 行 評 估, 故 本 案 與 PRA Model 改 變 而 新 增 設 備 清 單 並 無 關 係, 台 電 公 司 已 修 正 為 電 驛 清 單 主 要 根 據 SMA SSEL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另 提 共 通 意 見 RAI GA-I-011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安 全 停 機 設 備 清 單 與 電 驛 顫 振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包 括 敘 明 資 料 庫 來 源 廠 家 建 立 方 式 電 廠 參 與 及 確 認 其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之 方 式 等 之 品 保 程 序, 此 部 分 皆 已 於 前 述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並 於 103 年 4 月 13 日 到 103 年 5 月 7 日 再 次 確 認 清 單 之 完 整 性, 惟 台 電 公 司 於 回 覆 附 件 中 各 電 驛 之 輸 出 接 點 分 析, 提 及 電 驛 27X/3A 接 點 5-6 之 Chatter, 將 會 使 5 號 EDG 啓 動, 雖 未 對 機 組 安 全 停 機 無 影 響, 但 發 生 5 號 EDG 誤 啓 動, 將 影 響 運 轉 員 對 機 組 情 境 之 研 判, 認 為 該 電 驛 仍 不 應 予 以 排 除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接 點 5-6 之 Chatter,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雖 然 會 增 加 運 轉 員 對 機 組 情 境 之 研 判 負 荷, 但 強 震 時 間 不 會 維 持 很 久 且 5 號 EDG 又 是 獨 立 的 控 制 盤, 對 當 時 值 班 同 仁 之 機 組 狀 況 研 判 影 響, 相 較 於 5 號 EDG 若 能 適 時 自 動 提 供 必 要 之 電 力, 尚 可 接 受, 且 電 廠 將 編 定 程 序 書 及 運 轉 人 員 再 訓 練 課 程, 以 瞭 進 發 生 實 際 狀 況 時 的 因 應 能 力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惟 相 關 編 定 程 序 書 及 運 轉 人 員 再 訓 練 完 成 期 限, 將 納 入 後 續 管 制 追 蹤 項 目 76

87 7. 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核 一 廠 已 將 無 足 夠 之 耐 震 容 量 且 無 法 通 過 功 能 性 篩 選 的 電 驛 清 單 建 立, 並 分 別 於 2 號 機 EOC-26 大 修 及 1 號 機 103 年 6 月 計 畫 性 停 機, 完 成 相 關 電 驛 更 換 而 針 對 電 驛 27X/3A 接 點 5-6 之 Chatter, 將 會 使 5 號 EDG 啓 動 之 議 題, 電 廠 將 編 定 程 序 書 及 運 轉 人 員 再 訓 練 課 程, 以 瞭 進 發 生 實 際 狀 況 時 的 因 應 能 力, 本 項 納 入 後 續 管 制 追 蹤 項 目 審 查 小 組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已 參 照 EPRI 建 議, 在 本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下, 發 生 地 震 時, 應 已 無 會 受 顫 振 影 響 之 電 驛,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77

88 第 8 章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8.1 概 述 需 要 保 持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的 所 需 相 關 組 件 已 經 包 含 於 原 先 的 耐 震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中, 因 此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為 SMA 之 部 分 工 作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耐 震 巡 查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檢 視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能 因 地 震 造 成 的 早 期 破 壞 脆 弱 性, 這 個 包 含 圍 阻 體 本 身 隔 離 系 統 如 閥 體 機 械 電 氣 系 統 穿 越 及 電 廠 特 有 的 圍 阻 系 統 如 點 燃 器 和 主 動 式 密 閉 系 統 所 有 需 由 電 力 驅 動 的 閥 體 均 已 包 含 於 SMA 評 估 工 作 相 關 隔 離 閥 及 其 電 磁 閥 有 經 過 現 場 檢 視, 並 無 特 別 不 尋 常 發 現 所 有 人 員 和 設 備 進 出 通 道 也 予 以 檢 視, 並 無 任 何 地 震 脆 弱 現 象 發 現 電 氣 和 儀 器 設 施 穿 越 區 域 皆 為 焊 接 組 成 之 緊 密 防 漏 鋼 支 撐, 無 任 何 地 震 脆 弱 現 象 發 現 整 體 來 說, 經 過 圍 阻 體 現 場 巡 查, 並 無 發 現 可 能 因 地 震 造 成 的 早 期 破 壞 脆 弱 性 8.2 審 查 情 形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八 章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說 明 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需 要 保 持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的 所 需 相 關 組 件 已 經 包 含 於 原 先 的 耐 震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中, 經 查 證 發 現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表 六 所 列 耐 震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主 要 係 依 據 EPRI NP-6041-SLR1 第 二 章 步 驟 三 及 四 篩 選 自 SSEL 組 件 清 單 所 建 立 之 耐 震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與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所 需 相 關 組 件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 同 時,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圍 阻 78

89 體 完 整 性 耐 震 巡 查 為 檢 視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以 因 地 震 造 成 早 期 破 壞 脆 弱, 包 括 圍 阻 體 本 身 和 隔 離 系 統 如 閥 體 機 械 電 氣 系 統 穿 越 器 及 電 廠 特 有 的 圍 阻 系 統 等, 且 說 明 相 關 隔 離 閥 及 其 電 磁 閥 所 有 人 員 和 設 備 進 出 通 道 電 氣 和 儀 器 設 施 穿 越 區 域 等 經 過 現 場 檢 視, 並 無 特 別 不 尋 常 發 現, 且 無 任 何 地 震 脆 弱 現 象 發 現, 經 查 證 發 現 針 對 前 述 核 一 廠 維 持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之 圍 阻 體 本 身 和 隔 離 系 統, 台 電 公 司 並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SEWS 評 估 文 件 及 現 場 巡 查 紀 錄, 乃 提 出 RAI CS-I-003 CS-I-020 及 CS-I-021 分 別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是 否 已 完 整 建 立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所 需 相 關 組 件 清 單, 及 圍 阻 體 本 身 和 隔 離 系 統 等 現 場 巡 查 的 結 果, 並 提 供 相 關 SEWS 評 估 文 件 與 現 場 巡 查 紀 錄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有 關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所 需 相 關 組 件 已 經 包 含 於 原 先 的 耐 震 巡 查 設 備 清 單 中, 包 含 圍 阻 體 本 身 隔 離 系 統 如 閥 體 機 械 電 氣 系 統 穿 越 器 等 同 時, 電 廠 針 對 顧 問 公 司 提 交 PCIS 系 統 清 單 進 行 清 查 後, 已 提 出 可 疑 項 目 交 由 顧 問 公 司 再 核 對, 經 確 認 PCIS 系 統 清 單 無 須 再 列 入 SSEL 清 單 而 人 員 和 設 備 進 出 通 道 均 進 行 目 視 檢 測, 相 關 巡 視 紀 錄 已 反 應 於 紀 錄 中 ; 機 械 穿 越 器 評 估 則 列 於 管 路 分 析 中 ; 電 氣 系 統 穿 越 器 檢 視 結 果, 並 無 地 震 脆 弱 現 象, 整 體 而 言, 經 過 圍 阻 體 現 場 巡 查, 並 無 發 現 可 能 因 地 震 造 成 的 早 期 破 壞 脆 弱 性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由 於 針 對 前 述 人 員 和 設 備 進 出 通 道 等 之 機 械 穿 越 器 及 電 氣 穿 越 器, 並 未 能 檢 附 相 關 現 場 巡 查 紀 錄,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機 械 穿 越 器 評 估 時 視 為 管 路 的 一 部 份, 並 以 其 Bellow 所 受 之 位 移 量 為 判 定 依 據, 本 案 管 路 評 估 時 其 HCLPF 皆 符 合 SMA 要 求, 因 此 機 械 穿 越 器 亦 符 合 SMA 耐 震 力 要 求 電 氣 穿 越 器 質 量 輕, 受 地 震 慣 性 力 影 響 甚 微, 可 視 為 耐 震 構 件, 無 地 震 脆 弱 之 虞 ; 再 者 依 NP-6041-SLR1 S-11 章 節 所 述, 地 震 巡 察 團 隊 (SRT) 專 業 判 斷 能 力 旨 在 找 出 電 廠 耐 震 能 力 不 足 之 設 備, 且 評 估 哪 些 79

90 設 備 能 被 排 除 (Screen out); 穿 越 管 線 即 是 被 判 定 無 弱 化 之 設 備 無 須 巡 查 項 目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請 台 電 公 司 就 依 NUREG-1407 第 節 再 說 明 電 廠 巡 視 結 果 及 如 何 確 認 圍 阻 體 機 械 穿 越 器 及 電 氣 穿 越 器 之 完 整 性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針 對 SMA 案 雖 依 規 定 已 要 求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現 場 巡 視, 其 中 針 對 圍 組 體 穿 越 器 部 分 ( 含 機 械 與 電 氣 穿 越 器 ), 雖 未 將 其 納 入 巡 視 設 備 清 單 內, 但 於 確 實 曾 針 對 前 述 圍 組 體 穿 越 器 執 行 現 場 巡 視, 只 是 未 留 下 相 關 巡 視 紀 錄, 台 電 公 司 基 於 經 營 者 之 責 任 及 為 確 認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現 場 巡 視 之 落 實 程 度, 因 此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再 次 針 對 核 一 廠 圍 組 體 穿 越 器 執 行 現 場 巡 視, 巡 視 重 點 主 要 針 對 圍 組 體 穿 越 器 與 四 周 空 間 設 備 交 互 作 用 的 影 響 進 行 檢 查, 檢 查 過 程 除 有 相 關 檢 查 表 外, 負 責 檢 查 人 員 亦 有 目 視 檢 查 證 照 及 受 過 相 關 訓 練 由 相 關 檢 查 結 果 與 紀 錄 顯 示, 核 一 廠 圍 組 體 電 氣 和 儀 器 設 施 穿 越 區 域 皆 為 焊 接 組 成 之 緊 密 防 漏 鋼 支 撐, 未 發 現 任 何 地 震 脆 弱 現 象 發 現 及 四 周 空 間 設 備 交 互 作 用 的 影 響, 此 外, 核 一 廠 兩 部 機 組 之 圍 組 體 穿 越 器, 於 每 次 大 修 均 須 執 行 局 部 洩 漏 率 測 試 (LLRT), 相 關 設 備 完 整 性 應 能 獲 得 確 保 台 電 公 司 答 覆 說 明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8.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基 於 抽 樣 審 查 及 人 員 討 論 之 結 果, 台 電 公 司 已 依 NUREG-1407 第 節 再 說 明 電 廠 巡 視 結 果 及 確 認 圍 阻 體 機 械 穿 越 器 及 電 氣 穿 越 器 之 完 整 性, 審 查 小 組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有 關 圍 阻 體 完 整 性 評 估, 應 能 符 合 美 國 核 管 會 GL 88-20, Supplement 4 及 NUREG-1407 規 定 之 方 法,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80

91 第 9 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9.1 概 述 對 於 核 一 廠 以 地 表 加 速 度 訂 為 0.5g 之 NUREG/CR-0098 中 值 反 應 譜 為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的 耐 震 餘 裕 度 評 估 結 果, 包 括 : 土 建 結 構 和 被 動 組 件 的 HCLPF 值 詳 表 七 表 八, 依 初 步 清 查 與 HCLPF 評 估 結 果 所 得 到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清 單 詳 表 九, 以 及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電 驛 清 單 詳 表 十 表 七 : 土 建 結 構 HCLPF Civil Structures Item RLE HCLPF (g) Primary containment (drywell) Screened Suppression pool (torus) Screened Combination structure 0.79 emergency pump house

92 表 八 : 被 動 組 件 HCLPF Other components Item RLE HCLPF (g) Masonry walls 0.59 Control room ceiling 0.51 Impact between structures Screened Backup N 2 supple line Screened NSSS support Item RLE HCLPF (g) RPV support pedestal 0.60 RPV support mat 0.63 Outer wedge of mat 0.58 Reactor internals Item RLE HCLPF (g) Shroud support legs 0.72 Stabilizer Bracket 0.86 Vessel support skirt 1.03 Top guide -highest stressed beam 1.24 Top guide -beam end connections 1.18 Core support 0.88 Control rod drive housing 0.76 Control rod drive Screened In-core housing 0.65 Fuel channels 1.50 RPV stabilizer 0.72 RPV support (ring girder) 0.67 CRD housing support Screened Raceways Item RLE HCLPF (g) Cable trays and conduits

93 表 九 : 初 步 清 查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清 單 Control ID Description Anchorage Block Wall Room Ceiling Notes AH-8 CHILLER AREA AIR HANDLING open item - shear load transfer path unclear UNIT AH-9 CHILLER AREA AIR HANDLING open item - shear load transfer path unclear UNIT E-8-1A CSCW-A heat exchanger 0.30 The capacity is limited by the shear in the longitudinal direction all the shear must be taken by the two bolts in the unslotted saddle. E-8-1B CSCW-B heat exchanger 0.30 The capacity is limited by the shear in the longitudinal direction all the shear must be taken by the two bolts in the unslotted saddle. E-8-1C CSCW-C heat exchanger 0.30 The capacity is limited by the shear in the longitudinal direction all the shear must be taken by the two bolts in the unslotted saddle. E-8-1D CSCW-D heat exchanger 0.30 The capacity is limited by the shear in the longitudinal direction all the shear must be taken by the two bolts in the unslotted saddle. SST-3A STATION SERVICE TRANSFORMER 3A 0.48 The capacity is controlled by the shear loads on the anchors - the shear capacity is limited due to the small edge distance from shell anchors that resist the shear and the edge of the concrete base pad. SST-4A STATION 0.48 The capacity is controlled by the 83

94 Control ID Description Anchorage Block Wall Room Ceiling Notes SERVICE TRANSFORMER 4A shear loads on the anchors - the shear capacity is limited due to the small edge distance from shell anchors that resist the shear and the edge of the concrete base pad. TK-40-1A Diesel Generator Fuel Oil Tank 0.43 The capacity is controlled by the base shear (sliding). TK-7-1A CSCW SURGE TANK 0.49 Using the normal operation fluid height of 11 above the mid-center of the tank per communication with TPC. 84

95 表 十 : 初 步 清 查 需 進 一 步 評 估 之 電 驛 清 單 APPENDIX D - OPEN ISSUES COMPONENT ID U1 COMPONENT DESCRIPTION Seismic Capacity (g) Seismic Demand (g) Capacity Reference RLY TYPE RLY MODEL NOTES TEXT FUNCTIONAL DWG 32/DGA DIRECTIONAL POWER SQURTS GGP 12GGP53B1A 9891-G-345 RELAY 12GGP53C1A 32/DGB DIRECTIONAL POWER SQURTS GGP 12GGP53B1A 9891-G-345 RELAY 12GGP53C1A 42X-105-1F P-105-1F TIMING RELAY UNIDENTIFIED OPEN ITEM - NEED TO 9891-B-354 (317) 8 IDENTIFY RELAY MODEL 42X-105-1G P-105-1G TIMING UNIDENTIFIED OPEN ITEM B-354 RELAY NEED TO (318) 9 IDENTIFY RELAY MODEL 80X-111-7A RELAY P-92-1A UNIDENTIFIED OPEN ITEM - NEED TO 9891-G-354 (1250) 7 IDENTIFY RELAY MODEL 80X-111-7B RELAY P-92-1B UNIDENTIFIED OPEN ITEM - NEED TO 9891-G-354 (1270) 7 IDENTIFY RELAY MODEL B115F02501 sheets 1 & 2 VERY INVERSE TIME OPEN ITEM. OVERCURRENT-GEN NO INDUSTRY NO INDUSTRY B115F01501 EDG-1-51V/DGA CIRCUITS DATA IGC 12IGCV51A5A DATA. sheets 1 & 2 EDG-1-51/DGA OVERCURRENT SQURTS IAC 12IAC51A101A REQUESTED B115F02501 CIRCUITS 12IAC51A801A CLEARER SHEETS 1 & 2 PICTURES OF 85

96 APPENDIX D - OPEN ISSUES COMPONENT ID U1 COMPONENT DESCRIPTION Seismic Capacity (g) Seismic Demand (g) Capacity Reference RLY TYPE RLY MODEL NOTES TEXT FUNCTIONAL DWG DRAWINGS. B115F01501 SHEETS 1 & 2 EDG-1-81/DGA UNDER FREQUENCY NO INDUSTRY SFF 12SFF31A1A OPEN ITEM. B115F02501 RELAY DIESEL GEN. DATA NO INDUSTRY SHEETS 1 & 2 DATA. REQUESTED B115F01501 CLEARER SHEETS 1 & 2 PICTURES OF DRAWINGS. EDG1-87/DGA DIFFERENTIAL RELAY SQURTS SA-1 SA-1 REQUESTED B115F02501 DIESEL GEN. SA-1 CLEARER SHEETS 1 & 2 PICTURES OF DRAWINGS. B115F01501 SHEETS 1 & 2 EDG-2-51V/DGB VERY INVERSE TIME SQURTS IAC 12IAC52A101A REQUESTED B115F02501 OVERCURRENT-MOTOR 12IAC51A801A CLEARER SHEETS 1 & 2 CIRCUITS PICTURES OF DRAWINGS. B115F01501 SHEETS 1 & 2 EDG-2-51/DGB VERY INVERSE TIME SQURTS IAC 12IAC51A101A REQUESTED B115F02501 OVERCURRENT-MOTOR 12IAC51A801A CLEARER SHEETS 1 & 2 CIRCUITS PICTURES OF DRAWINGS. B115F01501 SHEETS 1 & 2 81/DGB UNDER FREQUENCY NO INDUSTRY SFF 12SFF31A1A OPEN ITEM. B115F02501 RELAY DIESEL GEN. DATA NO INDUSTRY SHEETS 1 & 2 DATA. REQUESTED B115F01501 CLEARER SHEETS 1 & 2 PICTURES OF DRAWINGS. 87/DGB DIFFERENTIAL RELAY SQURTS SA-1 SA-1 REQUESTED B115F02501 DIESEL GEN. SA-1 CLEARER SHEETS 1 & 2 PICTURES OF 86

97 APPENDIX D - OPEN ISSUES COMPONENT ID U1 COMPONENT DESCRIPTION Seismic Capacity (g) Seismic Demand (g) Capacity Reference RLY TYPE RLY MODEL NOTES TEXT FUNCTIONAL DWG DRAWINGS. B115F01501 SHEETS 1 & 2 MCC-3A-2-42 DG 1A FUEL OIL NO INDUSTRY A201K4CA 9891-B-354S TRANSFER PUMP DATA (1250) 7 CONTACTOR RELAY MCC-3A-4-42 CSCW OUTLET FROM NO INDUSTRY A201K4CA 9891-G-354S WC-3 RELAY DATA (394) 8 MCC-3A-6-42 ESSENTIAL CHILLED NO INDUSTRY A201K4CA 9891-B-354S WATER PUMP DATA (317) 8 CONTACTOR RELAY MCC-4A-6-42 ESSENTIAL CHILLED NO INDUSTRY A201K4CA 9891-B-354S WATER PUMP DATA (318) 9 CONTACTOR RELAYOR MCC-4A-2-42 DG 1B FUEL OIL NO INDUSTRY A201K4CA 9891-B-354S TRANSFER PUMP DATA (1270) 7 CONTACTOR RELAYOR 9.2 審 查 情 形 本 章 內 容 所 載 土 建 結 構 及 被 動 組 件 的 HCLPF 值 內 容 與 台 電 公 司 報 告 第 6 章 內 容 相 同 ; 至 於 機 械 與 電 氣 設 備 部 份, 僅 為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初 步 結 果, 其 最 終 結 果 則 載 於 第 10 章, 對 本 章 相 關 內 容 審 查 情 形 詳 參 本 報 告 第 6 10 章 9.3 審 查 結 論 經 審 查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本 章 內 容, 係 摘 述 其 他 章 節 或 將 於 後 續 章 節 載 明 進 一 步 評 估 結 果, 因 此 未 就 此 章 提 出 審 查 結 論, 相 關 審 查 意 見 與 結 論 詳 見 其 他 章 節 87

98 第 10 章 新 事 證 後 續 耐 震 餘 裕 結 果 更 新 情 形 10.1 概 述 在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作 業 之 初, 係 先 參 照 美 國 NUREG-1407, 採 用 NUREG/CR-0098 的 中 值 反 應 譜, 將 核 一 廠 SSE 之 1.67 倍 作 為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於 因 應 山 腳 斷 層 新 事 證 所 進 行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完 成 後, 需 就 兩 者 反 應 譜 進 行 比 較, 若 原 SSE 之 1.67 倍 之 反 應 譜 未 能 包 絡 新 事 證 之 反 應 譜, 則 需 依 較 大 之 反 應 譜 重 新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台 電 公 司 於 所 提 報 告 第 10 章 中, 說 明 其 假 設 山 腳 斷 層 長 度 為 114 公 里, 依 據 美 國 核 管 會 RG (2007) 規 定, 以 機 率 式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Probabilistic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簡 稱 PSHA) 地 盤 反 應 分 析 等 程 序, 依 性 能 基 準 法 (Performance-Based Approach) 產 生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的 地 震 動 反 應 譜 (Ground Motion Response Spectra, 簡 稱 GMRS) 以 及 地 震 危 害 度 曲 線 (Seismic Hazard Curve), 做 為 後 續 核 能 電 廠 進 行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Seismic Margin Assessment, SMA) 時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eview Level Earthquake, RLE) 台 電 公 司 於 報 告 中 所 載 水 平 及 垂 直 向 各 個 反 應 譜 比 較, 其 中 包 括 山 腳 斷 層 為 114 公 里 之 GMRS 核 一 廠 SSE 及 前 述 報 告 採 用 之 地 表 加 速 度 峰 值 定 於 1.67 x SSE 即 (0.5g) 的 NUREG/CR-0098 中 值 岩 石 反 應 譜 為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的 耐 震 餘 裕 度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更 新 另 核 一 廠 正 進 行 DBE 提 升 評 估 工 作, 並 將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之 DBE 由 0.3g 提 升 至 0.4g, 為 保 守 考 量, 本 次 重 新 評 估 時 也 將 SSE 定 義 於 0.4g 進 行 其 工 作 方 法 將 為 根 據 包 絡 GMRS 和 0.4g SSE 反 應 譜 所 得 的 水 平 及 垂 直 反 應 譜 (Referred as to new RLE hereafter), 進 行 土 壤 互 制 分 析 (Soil-Structure Interaction, SSI), 產 生 新 的 樓 層 反 應 88

99 譜 以 供 再 評 估 使 用 接 著 比 對 先 前 利 用 地 表 加 速 度 訂 為 0.5g 的 NUREG/CR-0098 中 值 反 應 譜 (Referred as to old RLE hereafter) 所 產 生 的 樓 層 反 應 譜 與 包 絡 後 的 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所 產 生 的 樓 層 反 應 譜 進 行 比 較, 然 後 依 據 比 較 結 果 進 行 原 始 HCLPF 比 例 縮 放 (Scaling) 評 估 雖 原 評 估 作 業 所 採 用 之 RLE(0.5g) 已 幾 乎 包 絡 GMRS(0.404g) 與 SSE(0.4g) 二 組 反 應 譜, 應 可 直 接 採 用 原 評 估 結 果 即 可, 但 是 在 peer review 時,peer review 審 查 委 員 要 求 應 考 慮 核 一 廠 最 新 地 質 調 查 資 料, 為 回 應 委 員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仍 採 用 新 的 RLE 重 新 進 行 評 估 作 業, 惟 重 新 評 估 時 將 應 用 核 一 廠 最 新 地 質 調 查 資 料 於 動 力 分 析 中 因 此 綜 合 上 述 考 量 台 電 公 司 說 明 保 守 採 用 兩 組 反 應 譜 包 絡 後 之 反 應 譜 及 核 一 廠 最 新 地 質 調 查 資 料 於 動 力 分 析 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結 果 作 為 最 終 成 果, 包 絡 後 之 水 平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與 垂 直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則 詳 圖 七 及 圖 八 圖 七 : 核 一 廠 水 平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比 較 89

100 圖 八 : 核 一 廠 垂 直 向 新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反 應 譜 比 較 10.2 審 查 情 形 台 電 公 司 原 欲 以 PSHA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GMRS 與 SSE(0.4g) 二 組 反 應 譜 作 為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之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比 較 基 礎, 惟 在 本 會 執 行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報 告 審 查 時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所 執 行 之 機 率 式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報 告, 其 仍 有 斷 層 參 數 等 參 數 選 用 不 確 定 性 因 素 同 時 其 尚 未 依 照 美 國 核 管 會 RG 經 資 深 地 震 危 害 分 析 委 員 會 議 (SSHAC) 討 論 確 認, 其 聘 請 之 同 行 審 查 專 家 於 審 查 報 告 中 亦 提 出 此 看 法 鑒 於 該 資 深 地 震 危 害 分 析 委 員 會 議 尚 需 費 時 數 年 方 可 完 成, 本 會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發 函 檢 送 本 會 第 三 次 審 查 意 見 時, 併 同 該 函 說 明 現 階 段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SMA) 之 審 查 級 地 震 (RLE), 宜 先 考 量 採 用 定 值 法 地 震 危 害 分 析 結 果 再 加 上 1 個 標 準 偏 差, 以 含 括 不 確 定 性 之 後, 本 會 再 於 103 年 3 月 4 日 發 函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應 綜 合 目 前 提 送 之 地 震 危 害 分 析 結 果 與 不 確 定 性 之 考 量, 提 出 各 種 反 應 譜 曲 線, 並 至 少 與 現 行 核 電 廠 FSAR 文 件 目 前 提 報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採 用 之 1.67 倍 SSE 之 反 應 頻 譜 等 進 行 綜 合 比 較, 以 作 為 論 證 RLE 保 守 性 之 客 觀 基 礎 復 於 103 年 3 90

101 月 21 日 函 送 核 能 電 廠 耐 震 安 全 再 評 估 精 進 作 業 之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與 設 計 地 震 檢 討 報 告 第 五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之 決 議 事 項 中, 說 明 現 階 段 核 能 電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RLE 之 考 量, 至 少 應 兼 採 1.67 倍 SSE 與 新 事 證 定 值 法 地 震 危 害 度 分 析 結 果 加 保 守 度 之 較 大 值 核 一 廠 原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RLE) 大 部 分 頻 率 可 包 絡 DSHA 反 應 譜, 因 DSHA 地 震 頻 譜 在 約 3~5 Hz 區 間 峰 值 1.084g 略 高 於 現 有 SMA 地 震 評 估 頻 譜 1.06g, 但 現 僅 有 SMA 地 震 評 估 頻 譜 可 供 篩 選, 故 以 現 有 SMA 地 震 評 估 頻 譜 線 性 放 大 倍, 即 可 包 絡 DSHA 地 震 頻 譜, 基 於 此, 核 一 廠 篩 選 項 目 之 準 則 由 0.50g 提 昇 至 0.51g, 重 新 以 0.51g 為 篩 選 基 準 詳 圖 九, 加 上 核 一 廠 於 102 年 12 月 提 出 之 核 能 一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成 果 SMA 總 結 報 告,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 岩 盤 處 ) 依 據 (1 ) NUREG/CR-0098 之 岩 盤 中 值 反 應 譜 錨 定 在 0.5g (=1.67*0.3g);(2) 山 腳 斷 層 長 度 114 Km 之 地 震 動 反 應 譜 (Ground Motion Response Spectrum, GMRS)(0.404g) 而 篩 選 出 未 通 過 項 目 (Outlier), 經 審 查 後 可 接 受 91

102 圖 九 :SMA/CR-0098 頻 譜 線 性 放 大 前 後 與 DSHA 地 震 頻 譜 比 較 另 新 土 壤 參 數 進 行 土 壤 結 構 互 制 分 析 與 樓 層 反 應 頻 譜 分 析 部 分, 台 電 公 司 已 於 前 述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新 增 第 十 一 ~ 十 三 章 提 出 分 析 結 果 與 新 增 未 通 過 項 目 與 補 強 措 施, 其 審 查 情 形 詳 參 本 報 告 對 應 各 章 節 內 容 因 此 經 DSHA 及 新 土 壤 參 數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審 視 後 核 一 廠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包 括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共 13 項 ( 含 磚 牆 和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及 電 驛 顫 振 有 14 項 等 須 進 行 補 強 改 善, 相 關 處 理 狀 況 彙 整 如 下 表 表 十 一 : 成 立 DCR 進 行 改 善 之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項 目 ( 含 磚 牆 和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項 目 設 備 ID 設 備 敘 述 1 E-8-1A CSCW-A heat exchanger 2 E-8-1B CSCW-B heat exchanger 3 E-8-1C CSCW-C heat exchanger 4 E-8-1D CSCW-D heat exchanger 5 TK-7-1A CSCW SURGE TANK 6 MCC-4A-3 480V MOTOR CONTROL CENTER 4A3 7 AH-8 CHILLER AREA AIR HANDLING UNIT 8 AH-9 CHILLER AREA AIR HANDLING UNIT 9 SST-3A STATION SERVICE TRANSFORMER 10 SST-4A STATION SERVICE TRANSFORMER DCR/EMR 編 號 DCR-C DCR-C DCR-C DCR-C DCR-C DCR-C TK-40-1A Diesel Generator Fuel Oil Tank DCR-C 磚 牆 DCR-C DCR-C 主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DCR-C DCR-C

103 表 十 二 : 電 驛 顫 振 須 進 行 更 換 項 目 設 備 ID 設 備 敘 述 1 32/DGA DIRECTIONAL POWER RELAY 2 32/DGB DIRECTIONAL POWER RELAY 3 EDG-1-51V/DGA VERY INVERSE TIME OVERCURRENT-GEN CIRCUITS 4 EDG-2-51V/DGB VERY INVERSE TIME OVERCURRENT-GEN CIRCUITS 5 42X-105-1F P-105-1F TIMING RELAY 6 42X-105-1G P-105-1G TIMING RELAY 7 80X-111-7A RELAY P-92-1A 8 80X-111-7B RELAY P-92-1B 9 B21C-k14A BUS POWER MONITOR RELAY 10 MCC-3A-2-42 DG 1A FUEL OIL TRANSFER PUMP CONTACTOR RELAY 11 MCC-3A-4-42 CSCW OUTLET FROM WC-3 RELAY 12 MCC-3A-6-42 ESSENTIAL CHILLED WATER PUMP CONTACTOR RELAY 13 MCC-4A-6-42 ESSENTIAL CHILLED WATER PUMP CONTACTOR RELAYOR 14 MCC-4A-2-42 DG 1B FUEL OIL TRANSFER PUMP CONTACTOR RELAYOR DCR/EMR 編 號 DCR-C DCR-C EMR-C EMR-C EMR-C EMR-C DCR-C DCR-C 依 程 序 書 ( 480V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維 護 程 序 ) 進 行 不 符 合 耐 震 需 求 電 驛 更 新 更 換 電 磁 開 關 (42 Ry 廠 牌 : Eaton / Cutler- Hammer), 更 新 後 耐 震 能 力 值 達 到 1.47g 以 上 台 電 公 司 針 對 SMA 案 之 評 估 與 分 析 後, 發 現 核 一 廠 須 補 強 項 目, 主 要 項 目 為 電 廠 槽 體 支 撐 例 如 冷 凝 水 槽 85 萬 加 侖 油 槽 等 與 磚 牆 補 強 及 部 分 保 護 電 驛 更 換 為 較 為 耐 震 之 電 驛 等, 其 中 並 包 含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全 部 進 行 更 換 與 補 強, 電 廠 針 對 這 些 補 強 項 目 係 以 設 計 修 改 案 (DCR) 方 式 進 行 93

104 核 一 廠 2 號 機 相 關 DCR 補 強 工 作 係 利 用 2 號 機 EOC-26 大 修 期 間 進 行 施 作,1 號 機 SMA 案 相 關 補 強 工 作, 則 是 電 廠 主 動 於 103 年 6 月 5 日 ~6 月 15 日 期 間 停 機 進 行, 本 會 為 確 認 電 廠 SMA 案 現 場 相 關 DCR 改 善 案 施 作, 是 否 符 合 設 計 要 求 與 安 全, 因 此 進 行 現 場 施 工 查 證 與 DCR 文 件 的 審 查, 經 現 場 查 證 確 認 SMA 案 相 關 DCR 施 工 現 況 與 設 計 圖 一 致 DCR 文 件 查 證 則 主 要 針 對 DCR 文 件 內 容 之 完 整 性, 評 估 程 序 與 流 程 檢 驗 等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書 要 求 等 進 行 查 證, 經 由 DCR 文 件 顯 示,SMA 案 相 關 DCR 施 工 所 使 用 之 扭 力 板 手 銲 接 作 業 均 有 校 正 表 與 檢 驗 表 確 認 合 格, 品 質 人 員 亦 訂 有 品 質 查 證 點 符 合 規 定, 惟, 查 證 2 號 機 DCR-C 文 件, 發 現 冷 凝 水 槽 (CST) 槽 體 電 廠 SMA 小 組 評 估 需 執 行 槽 體 固 定 螺 栓 加 勁 及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但 實 際 查 證 DCR 施 工 文 件, 卻 單 只 有 執 行 CST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項 目, 經 詢 問 電 廠 改 善 組, 表 示 後 續 曾 進 行 CST 槽 體 耐 震 再 評 估, 發 現 只 需 執 行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即 可, 但 DCR 文 件 內 並 無 相 關 資 料 補 充 說 明, 電 廠 立 即 補 開 立 FCR, 補 強 修 改 DCR 文 件 內 容, 其 餘 DCR 文 件 則 未 發 現 缺 失 103 年 4 月 28 日 ~6 月 1 日 針 對 2 號 機 EOC-26 大 修 期 間 執 行 SMA 補 強 作 業 進 行 現 場 視 察, 包 括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全 部 進 行 更 換 與 補 強 CST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85 萬 加 侖 油 槽, 以 及 聯 合 結 構 廠 房 等 磚 牆 補 強, 相 關 視 察 發 現 摘 述 如 下 :(1) 其 中 在 控 制 室 正 執 行 天 花 板 提 升 耐 震 工 程, 發 現 部 份 背 盤 無 門 且 塑 膠 布 未 完 全 包 覆, 無 法 有 效 防 止 施 工 時 灰 塵 進 入 設 備, 已 立 即 提 出 請 電 廠 改 善 ;(2) 進 入 CST 槽 體 內 部 查 看 確 認 電 廠 搭 架 作 業 規 定, 電 廠 將 底 部 鋪 設 橡 膠 墊 避 免 搭 架 傷 害 CST 槽 體, 未 來 完 成 工 作 後 將 進 行 清 理, 惟 RCIC HPCI 取 水 口 未 覆 蓋, 已 要 求 電 廠 改 善 ;(3) 85 萬 加 侖 油 槽 CSCW 熱 交 換 器 補 強 及 125VDC 94

105 磚 牆 補 強, 亦 進 行 現 場 查 證 並 未 發 現 缺 失 上 述 發 現 多 數 屬 廠 務 管 理 問 題, 均 不 影 響 DCR 補 強 改 善 工 程 品 質 103 年 6 月 5 日 ~14 日 針 對 1 號 機 自 主 停 機 期 間 執 行 SMA 補 強 作 業 進 行 現 場 視 察, 包 括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全 部 進 行 更 換 與 補 強 CST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以 及 EDG A 台 86 閉 鎖 電 驛 邏 輯 改 善 等 補 強, 現 場 視 察 發 現 摘 述 如 下 :(1)EDG A 台 SMA 改 善 後 執 行 功 能 驗 證 時, 發 現 86 電 驛 線 圈 已 過 激 磁 燒 焦, 經 重 新 查 證 發 現 跳 脫 機 構 有 稍 緊 情 形, 電 廠 待 更 換 機 構 零 件 後 完 成 功 能 驗 證 ;(2) 控 制 室 正 執 行 天 花 板 提 升 耐 震 工 程 及 CST 槽 頂 桁 架 補 強, 進 行 現 場 查 證 並 未 發 現 缺 失 上 述 發 現 屬 電 驛 維 護 測 試 問 題, 均 不 影 響 DCR 補 強 改 善 工 程 品 質 綜 合 核 一 廠 SMA 案 相 關 DCR 改 善 工 程 查 證 結 果, 未 發 現 明 顯 缺 失, 台 電 公 司 補 強 內 容 經 審 查 可 接 受 經 審 查 小 組 查 證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第 十 章 表 十 九 最 終 篩 選 未 通 過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內 容, 依 EPRI NP-6041-SLR1 第 8-6 頁, 當 設 備 不 符 合 SMA 強 度 準 則, 進 行 修 改 (modification) 來 符 合 要 求 應 詳 細 討 論, 另 依 EPRI NP-6041-SLR1 第 8-1 頁, 報 告 應 列 出 低 於 10% 耐 震 餘 裕 項 目 乃 提 出 RAI GA-I 分 別 請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說 明 核 一 廠 SMA 總 結 報 告 表 十 九 最 終 篩 選 未 通 過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之 處 理 情 形 經 台 電 公 司 澄 清 已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提 送 核 能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設 備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處 置 報 告 中, 針 對 最 終 篩 選 未 通 過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之 處 理 情 形 包 含 完 整 評 估 及 補 強 已 有 完 整 說 明 另 台 電 公 司 亦 澄 清 第 8-1 頁 該 段 文 字 之 原 意 係 指 文 件 準 備 所 需 人 力 工 時, 應 少 於 耐 震 評 估 花 費 總 人 力 工 時 之 10% ", 核 一 廠 已 於 103 年 5 月 29 日 完 成 2 號 機 及 6 月 15 日 完 成 1 號 機 補 強 作 業 95

106 10.3 審 查 結 論 綜 合 以 上 之 敘 述, 由 於 核 一 廠 已 依 103 年 3 月 11 日 在 本 會 召 開 地 震 危 度 分 析 與 設 計 地 震 檢 討 報 告 第 五 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核 一 廠 現 階 段 需 以 符 合 定 值 法 (DSHA,PGA=0.456g) 及 RLE=0.51g 作 為 耐 震 補 強 篩 選 準 則, 並 於 4 月 7 日 提 送 核 能 一 廠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SMA) 設 備 篩 選 未 通 過 項 目 處 置 報 告, 針 對 最 終 篩 選 未 通 過 機 械 和 電 氣 設 備 之 處 理 情 形 包 含 完 整 評 估 及 補 強 已 有 完 整 說 明 在 補 強 改 善 作 為 核 一 廠 已 於 2 號 機 EOC-26 大 修 及 1 號 機 103 年 6 月 計 畫 性 停 機 時, 完 成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改 善 經 審 查 小 組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已 對 須 耐 震 補 強 之 設 備 進 行 強 化, 提 高 設 備 耐 震 能 力, 可 符 合 NUREG-1407 和 NP-6041-SLR1 之 要 求, 綜 合 審 查 委 員 與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之 審 查 結 果, 合 理 認 為 台 電 公 司 本 章 報 告 內 容 可 接 受 96

107 參 審 查 總 結 綜 合 本 會 聘 請 之 審 查 委 員 與 審 查 小 組, 就 台 電 公 司 所 提 核 一 廠 之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總 成 果 報 告, 與 台 電 公 司 對 所 提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之 補 充 說 明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結 果, 本 案 台 電 公 司 所 採 用 EPRI 耐 震 評 估 方 法 為 美 國 大 多 數 電 廠 所 採 用 台 電 公 司 於 完 成 山 腳 恆 春 斷 層 第 一 階 段 調 查 工 作 後, 即 展 開 耐 震 餘 裕 評 估 並 完 成 設 備 更 新 或 補 強 改 善 作 業, 核 一 廠 每 部 機 各 有 13 項 機 電 設 備 ( 包 括 磚 牆 及 控 制 室 天 花 板 ) 以 及 14 項 電 驛 振 顫 等 須 進 行 補 強, 已 陸 續 於 103 年 4~6 月 期 間 完 成 補 強 作 業 經 改 善 後, 於 發 生 評 估 基 準 地 震 0.51g 時, 仍 能 保 有 兩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可 用, 使 電 廠 能 安 全 停 機 綜 合 目 前 審 查 結 果, 仍 有 後 續 要 求 與 管 制 追 蹤 事 項,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台 電 公 司 應 依 強 震 情 境, 檢 討 將 本 案 2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納 入 現 行 電 廠 相 關 異 常 或 緊 急 操 作 程 序 書, 並 依 承 諾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程 序 書 修 訂, 及 於 103 年 7 月 底 前 完 成 模 擬 器 訓 練 此 外, 並 應 列 入 運 轉 持 照 人 員 再 訓 練 定 期 訓 練 課 程, 以 熟 悉 大 地 震 來 襲 時 可 從 容 達 到 安 全 停 機 的 途 徑 2. 未 來 SPRA 提 出 後, 台 電 公 司 應 對 原 PRA 目 前 SMA 與 未 來 SPRA 之 HCLPF 三 者 數 值 大 小 關 係 進 一 步 比 較, 並 視 需 要 研 擬 含 補 強 之 相 對 應 對 策 3. 核 一 廠 應 於 103 年 9 月 底 完 成 相 關 評 估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管 制 作 業 4. 針 對 電 驛 27X/3A 接 點 5-6 之 振 顫,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經 審 查 評 估 結 果 尚 可 接 受 電 廠 承 諾 將 強 震 期 間 因 電 驛 接 點 顫 動 (Chatter)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之 情 境 列 入 運 轉 97

108 人 員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以 增 進 發 生 實 際 狀 況 時 的 因 應 能 力 5. 文 件 修 訂 : 台 電 公 司 應 就 下 列 本 會 所 提 審 查 意 見 及 其 答 覆 內 容, 修 訂 總 結 報 告 與 相 關 文 件 : (1) 於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列 表 說 明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設 備 總 數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的 設 備 個 數 未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但 HCLPF 大 於 RLE 的 設 備 個 數 以 及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個 數 (2) 於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適 當 章 節 說 明 各 類 設 備 HCLPF 之 計 算 方 式 (3) 本 會 RAI-GA-I-010 之 複 審 意 見, 就 同 行 審 查 部 分 修 訂 相 關 報 告 98

109 參 考 文 獻 [1] 益 鼎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成 果 總 結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NUREG-1407, Procedural and Submittal Guidance for the Individual Plant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Events (IPEEE) for Severe Accident Vulnerabilities, USNRC, [3] NP-6041-SLR1, A Methodology for Assess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eismic Margin (Revision 1), EPRI, August, [4] Generic Issue, GI-199 "Implications of Updated Probabilistic Seismic Hazard Estimate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U.S.(CEUS)for Existing Plants," USNRC, [5] Generic Letter No , Supplement 4, Individual Plant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Events (IPEEE) for Severe Accident Vulnerabilities - 10CFR50.54(f), USNRC, [6] 核 能 研 究 所,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地 質 穩 定 性 及 地 震 危 害 度 再 評 估 計 畫 山 腳 斷 層 為 114 公 里 之 核 一 二 廠 PSHA 敏 感 度 分 析 及 GMRS 分 析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USNRC,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Title 10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50.54(f) Regarding Recommendations 2.1, 2.3, and 9.3, of the Near-Term Task Force Review of Insights from the 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 March 12,

110 [8] SRM to SECY , Policy, Technical, and Licensing Issues Pertaining to Evolutionary and Advanced Light-Water Reactor (ALWR) Designs, USNRC, [9] TR Methodology for Developing Seismic Fragilities, EPRI, [10] EPRI Report Seismic Fragility Application Guide Update, EPRI, [11] RA-Sa-2009, Addenda to RA-S-2008, Standard for Level 1/Large Early Release Frequency 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Applications, ASME/ANS, [12] Chinshan Nuclear Power Station (CSNPS) 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 (FSAR). [13] ASCE/SEI 43-05, Seismic Design Criteria for Structur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in Nuclear Facilities, ASCE, [14] NUREG/CR-0098, Development of Criteria for Seismic Review of Selected Nuclear Power Plants, USNRC, May, [15] A Final Report of USNRC IE Bulletin 79-14, E026-F-711-1, Revision 0, Prepared for TPC by Ebasco-CTCI Corporation, September [16] EKSSI Version 3.1, A Program for the Dynamic Analysis of Structures Including Soil-Structure Interaction Effects. 100

111 [17] ASCE 4-98, Seismic Analysis of Safety-Related Nuclear Structures. [18] NUREG-0800, Standard Review Plan, Section Seismic Design Parameters, Revision 3, USNRC, March, [19] NRC Regulatory 1.60, Design Response Spectra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Revision 1, December [20] Regulatory Guide 1.208, A Performance-Based Approach to Define the Site-Specific Earthquake Ground Motion, USNRC, March [21] SQUG, Generic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GIP) for Seismic Verification of Nuclear Plant Equipment, Revision 3A, December 2001 [22] Nutech Report STP , Chin-Shan Nuclear Power Station Units 1 and 2 Design Report for Suppression Chamber Analysis, August 1985 [23] NP-7174-SL, "Seismic Ruggedness of Relays," EPRI, August, [24] EPRI Report , "Seismic Qualification Reporting and Testing Standardization (SQURTS) V2.0", EPRI, November,

112 附 錄 一 審 查 作 業 重 要 歷 程 日 期 作 業 內 容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核 一 二 三 廠 耐 震 安 全 餘 裕 評 估 計 畫 成 果 總 結 報 告 召 開 外 聘 委 員 第 一 次 審 查 會 議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一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一 次 審 查 意 見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外 聘 委 員 第 一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召 開 外 聘 委 員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外 聘 委 員 第 一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 修 訂 版 )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一 次 審 查 意 見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外 聘 委 員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召 開 外 聘 委 員 第 三 次 審 查 會 議 召 開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一 次 審 查 會 議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三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審 查 小 組 第 一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審 查 小 組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召 開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二 次 審 查 會 議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二 次 復 審 意 見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三 次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一 次 復 審 意 見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外 聘 委 員 第 三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召 開 外 聘 委 員 第 四 次 審 查 會 議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四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召 開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三 次 審 查 會 議 102

113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外 聘 委 員 第 三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 修 訂 版 ) 及 審 查 小 組 第 二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函 送 外 聘 委 員 第 四 次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三 次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四 次 審 查 意 見 召 開 電 驛 震 颤 自 然 頻 率 測 試 作 業 審 查 會 議 召 開 本 會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初 稿 審 查 討 論 會 議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SMA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同 行 審 查 報 告 修 訂 版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核 一 二 三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補 充 報 告 函 送 本 會 對 6 月 25 日 SMA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之 附 件 13 之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對 6 月 30 日 核 一 二 三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補 充 報 告 之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審 查 小 組 第 五 次 審 查 意 見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SMA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之 附 件 13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核 一 二 三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補 充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SMA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之 附 件 13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 修 正 版 )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核 一 二 三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補 充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Rev.1) 台 電 公 司 提 交 審 查 小 組 第 五 次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函 送 本 會 對 核 一 二 三 新 土 壤 參 數 分 析 補 充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Rev.1) 之 審 查 意 見 函 送 本 會 對 7 月 11 日 SMA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之 附 件 13 審 查 意 見 答 覆 說 明 ( 修 正 版 ) 之 審 查 意 見 103

114 附 錄 二 後 續 追 蹤 與 管 制 要 求 事 項 除 了 部 分 報 告 內 容 須 依 據 審 查 意 見 修 訂 外, 仍 有 以 下 後 續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辦 理 之 事 項, 列 入 後 續 追 蹤 與 管 制 要 求 如 下 : 1. 台 電 公 司 應 依 強 震 情 境, 檢 討 將 本 案 2 串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納 入 現 行 電 廠 相 關 異 常 或 緊 急 操 作 程 序 書, 並 依 承 諾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程 序 書 修 訂, 及 於 103 年 7 月 底 前 完 成 模 擬 器 訓 練 此 外, 並 應 列 入 運 轉 持 照 人 員 再 訓 練 定 期 訓 練 課 程, 以 熟 悉 大 地 震 來 襲 時 可 從 容 達 到 安 全 停 機 的 途 徑 2. 未 來 SPRA 提 出 後, 台 電 公 司 應 對 原 PRA 目 前 SMA 與 未 來 SPRA 之 HCLPF 三 者 數 值 大 小 關 係 進 一 步 比 較, 並 視 需 要 研 擬 含 補 強 之 相 對 應 對 策 3. 核 一 廠 應 於 103 年 9 月 底 完 成 相 關 評 估 基 礎 品 保 文 件 納 入 管 制 作 業 4. 針 對 電 驛 27X/3A 接 點 5-6 之 振 顫,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經 審 查 評 估 結 果 尚 可 接 受 電 廠 承 諾 將 強 震 期 間 因 電 驛 接 點 顫 動 (Chatter) 造 成 5 號 EDG 非 預 期 自 動 啓 動 之 情 境 列 入 運 轉 人 員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以 增 進 發 生 實 際 狀 況 時 的 因 應 能 力 5. 文 件 修 訂 : 台 電 公 司 應 就 下 列 對 所 提 審 查 意 見 之 答 覆 內 容, 修 訂 總 結 報 告 與 相 關 文 件 : (1) 於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中 列 表 說 明 兩 條 安 全 停 機 成 功 路 徑 的 設 備 總 數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的 設 備 個 數 未 通 過 耐 震 餘 裕 篩 選 但 HCLPF 大 於 RLE 的 設 備 個 數 以 及 需 補 強 的 設 備 個 數 (2) 於 總 結 報 告 修 訂 版 適 當 章 節 說 明 各 類 設 備 HCLPF 之 計 算 方 式 (3) 本 會 RAI-GA-I-010 之 複 審 意 見, 就 同 行 審 查 部 分 修 訂 相 關 報 告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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