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 而定 本基金辦理新臺幣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 將視匯率市場之變動狀況及基金本 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 遠期外匯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 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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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封面一 基金名稱 :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8 頁至第 10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 六 基金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核准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 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 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 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 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 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 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商品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商品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避險, 但仍無法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需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另本基 金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而作為信用保護之賣方, 其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交易達到 參與信用風險部位之投資效果, 惟從事此類交易可能存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流動性 風險及市場風險 ( 例如因為信用違約事件之發生而影響基金投資報酬 ), 敬請投資人留意 ( 三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 換匯後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 1

2 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 而定 本基金辦理新臺幣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 將視匯率市場之變動狀況及基金本 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 遠期外匯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 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 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避險之影響將反映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基金淨資產 價值中, 也將影響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績效表現 另本基金亦將針對人民幣計價幣 別之資產進行避險交易, 該類避險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將由人民幣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資 產承擔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 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此外, 本基金在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結算資產的 價值及非人民幣類別的價格時, 經理公司將會應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 ( CNH 匯率 ) CNH 匯率可以是相對於中國境內非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的一項溢價或折讓 及可能有重大買賣差價 因此, 基金資產價值將會有所波動 ( 四 )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五 ) 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信用 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基 金, 該類基金可能因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進而使本基金之淨值發生變動, 高收益債券 基金之投資標的涵蓋低於投資等級或無信評之債券, 故需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 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 有關本基金運用 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30 頁至第 31 頁及第 33 頁至第 40 頁, 基金風險預告 書請詳見第 148 頁 ( 六 ) 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 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 七 )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進行 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 額減損, 且每受益權單位配息率並非固定不變, 投資人應注意配息率並非等於基金報酬 率, 於獲配息時, 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 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有關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基金近 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 請至富達投資服務網 查詢 ( 八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 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九 )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可洽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索取, 或至下列網址查詢 : 1. 富達投資服務網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SITE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印製 2

3 封裏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 名稱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68 號 11 樓 電話 :(02) 網址 :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姓名 : 錢梅沁 職稱 :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filtw.csr@fil.com 3.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 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電話 :(02) 網址 : 4.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 ( 從事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 名稱 :FIL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地址 :Oakhill House, 130 Tonbridge Road, Hildenborough, Tonbridge, Kent TN11 9DZ 電話 :(44) 網址 : 名稱 :FIL Asia Services Pty Ltd. 地址 :Level 11, 167 Macquarie Stree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電話 :(612)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 名稱 : 摩根大通銀行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106 號 9 樓 海外 : 美國紐約州紐約市公園大道 270 號 電話 :(02) / 海外 : 網址 : 6. 本基金委託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 名稱 : 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地址 : 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二座 21 樓 電話 :(852) 網址 : 3

4 7.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名稱 : 無地址 : 無電話 : 無網址 : 無 8.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名稱 : 無地址 : 無電話 : 無網址 : 無 9.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名稱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68 號 11 樓電話 :(02) 網址 : 10.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會計師姓名 : 郭柏如事務所名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電話 :(02) 網址 : 1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及網址名稱 : 無地址 : 無電話 : 無網址 : 無 12.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索取方法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富達投信索取或連線至富達投信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下載分送方式向本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請注意 : 本公開說明書後續之更新將以增補之方式加附之, 增補亦構成本公開說明 書之一部份, 請併同閱讀 4

5 目錄 頁次 壹 基金概況... 7 一 基金簡介... 7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二 收益分配 十三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四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六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6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八 基金之清算 十九 受益人名簿 二十 受益人會議 二十一 通知及公告 二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四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 其他依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陸 附錄

7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下稱 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参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換算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方式如下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4.50 ( 註 ) 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各外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取得之募集成立前一營業日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本基金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無論其類型, 面額均為各計價幣別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發行次數不以一次為限 ( 五 ) 成立條件 :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募足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經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成立日 ( 六 ) 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 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7

8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1.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2. 投資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 ( 九 ) 方針及範圍簡述 :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得全部投資於經理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子基金 ) 及經理公司所屬富達集團暨旗下各基金管理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下簡稱富達集團子基金 ) 如基於專業判斷, 經理公司得適時調整投資於其他本國子基金或外國子基金 惟投資於經理公司子基金及富達集團子基金總金額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4.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 8

9 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7.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由債券 利率 股票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前述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 i.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得為避險之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ii. 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iii. 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9

10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者 (3) 前二款規定如遇相關法令修正或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 (4)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公開說明書之壹 一 ( 十 ) 3.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釋例及控管措施說明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1. 投資策略 : 本基金主要係以經理公司子基金及富達集團子基金為投資標的來建構投資組合, 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目標的總報酬策略 利用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表現架構全球景氣循環區間, 結合質化分析建構最適資產配置之投資策略, 基金所採用的總報酬投資策略將在廣泛的投資機會下, 於不同區域及資產類別間維持高度的調整彈性並做好風險的分散 投資操作策略為優先考量整體投資部位風險, 掌握各類資產於不同總體經濟環境之表現特性, 彈性配置投資組合 基金投資操作將因應市場變化, 動態調整相關基金及 ETF 之投資比例配置, 致力達成收益與資本成長的目標, 同時在市況不佳的情況下能有較低的下跌波幅風險 2. 基金特色 : (1) 基金投資範圍涵蓋全球不同區域及資產類別, 投資團隊藉由投資子基金 ETF 與封閉式基金 (Closed-End Fund), 可納入與多數資產低度相關的另類投資資產類別 ( 包括但不限於基礎建設 再生能源等類別 ), 以擁有較廣的投資機會範疇 另類投資資產類別主要是透過子基金 ETF( 含商品 ETF) 與透過封閉式基金 (Closed-End Fund) 來投資股權 債權 資產證券化等有價證券, 藉此達到多元分散投資策略, 亦藉此追求不同於傳統型資產的收益來源, 以及提供對抗通貨膨脹的投資效益 (2) 基金投資策略可透過區域 貨幣及資產類別, 藉由高度的調整彈性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3) 在廣度的投資機會下, 在不同的景氣循環階段維持一個較高及穩定的收益率水準 (4) 利用經濟成長及通貨膨脹表現架構全球景氣循環區間, 結合質化分析, 得出靈活與紀律兼具的戰略性資產配置, 長期能提供較佳之風險調整後報酬, 同時在市況不佳的情況下能有較低的下跌波幅風險 10

11 (5) 本基金提供投資人新臺幣計價及外幣計價 ( 包括美元及人民幣 ) 累積型及月 配息型之級別, 可依投資人需求靈活選擇和運用 3.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釋例及控管措施說明 : (1) 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的介紹與釋例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 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 主要是提供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的保護 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基金, 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 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 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 對 CDS 買方而言, 雖然規避了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但另一方面卻要面對 CDS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CDS 的買方 (Protection Buyer) 在合約期間內 ( 通常為 1~5 年 ) 付出權利金 Premium 給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發生時的賠償, 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 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 Premium, 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若是 CDS 合約期間, 約定之標的 ( 債券或是貸款等 ) 發生了信用違約事件, 則 CDS 買方可以把信用風險完全轉移給賣方, 由賣方承接此違約的債券並支付買方 CDS 合約的名目金額, 即 CDS 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險藉由 CDS 合約, 移轉給賣方 而賣方則是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金 其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 根據 國際交換及衍生性商品協會 (ISDA) 定義, 所謂的 違約事件 有幾 種可能 : 在寬限期或特定期間過後無法履行支付的義務 破產或暫停償還 拒絕付款 重大不利的債務重整 提早償還或違約償還 一旦發生違約事 11

12 件,CDS 的給付方式可以選擇 實物交割 或 現金結算 前者由賣方依面額收購標的資產 ; 後者計算標的資產剩餘價值, 再依計算結果結算金額 CDS 釋例 : 假設基金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後到期的 A 公司債, 為規避 A 公司債的信用風險, 因此與 B 投資銀行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 名目本金 100 萬元, 在此交易之下, 基金每年須支付 0.7% 費用 ( 即 1,000, % =7,000) 予 B 投資銀行, 若在 5 年的契約期間內,A 公司債無發生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基金將不會得到任何賠付金額 ; 反之, 若 A 公司債發生違約事件, 則 B 投資銀行須給付本基金因投資 A 公司債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金額, 其給付方式若採現金結算, 須先計算公 A 司債當時違的剩餘價值, 假設為 20%, 則 B 投資銀行需支付 80 萬予本基金 ( 即 1,000,000 (1-20%) =800,000) 作為 A 公司債違約的補償 (2)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的介紹與釋例國際指數編製公司自 2004 年 6 月起推出第一檔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 此指數即為將單一契約 CDS 之投資組合 ( 以 itraxx Europe 歐洲投資級為例即涵蓋 125 檔 ), 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編製成之指數, 並於每半年 ( 分別於 3 月及 9 月 ) 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 簡而言之, 即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 即 CDX 及 itraxx 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 旗下又分為高收益 投資級與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 而 itraxx 系列則涵蓋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 資料來源 :Jeffery, D. A. and Jacob, G. (2005). CDS index tranches and the pricing of credit risk correlation, BIS Quarterly, March 2005: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為一信用衍生商品, 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的 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 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 (CDS) 屬於 店頭交易的議價式契約,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 12

13 券, 因此擁有更好的流動性 透明度較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 所以用其來進行一籃子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避險時, 較分別購買各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為便宜 假設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是個別投資標的遭逢大幅調降信評可能時, 除了以降低整體投資部位因應此風險外, 也可透過 CDX index 避險操作方式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 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 因此, 當投資人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 ; 反之, 若投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3) 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之釋例 CDX Index 釋例 : 09 月 20 日有一檔面額 100 元, 交易加碼 (Deal Spread)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 至 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 (credit spread) 為 9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為 元, 有一 A 投資者為避險需求, 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 則 A 投資者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 承作時 : A 投資者 ( 避險者 ) 必須要預先付款以反應風險息差的變動, 金額為 : 10,000,000 *( )/100 =$133,000 元 (a), 同時 A 投資者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利息 :71/360 * 10,000,000 *0.60% =$11,833.3 元 (b), 因此淨支付款為 $133,000(a)-$11,833.3(b)= $121, 元 結束避險時 : 03 月 13 日 A 投資者結束此避險部位, 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元, 因此 A 投資者可以收到 $238, 元 即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 ( ) /100=256,000 (a), 同時 A 投資者需支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 :104/360 * 10,000,000 *0.60% = 13,833.3 (b), 因此淨收入款為 256,000(a)- 13,833.3 (b)= $238, 元 (4) 本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之釋例 : 本基金投資目標包含各類型資產, 基金投資操作因應市場變化, 動態調整相關基金及 ETF 之投資比例配置, 致力達成收益與資本成長的目標, 同時在市況不佳的情況下能有較低的下跌波幅風險 相較投資於基金及 ETF, 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可使基金免於持有過高的現金以應付贖回並有效降 13

14 低交易成本 在合乎法規的投資限制下, 適當地投資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可以增進基金投資效率, 同時靈活調整不同債券相關資產之配置 相較於基金及 ETF 二項投資工具,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流動性較佳且交易時間較長 若市場發生較大波動時, 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可即時調節投資部位, 更有效率的進行投資組合調整及風險管理 除此之外, 投資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所需之保證金低於投資部位名目本金, 因此基金可擁有較高的現金水位以因應贖回需求 當基金遇大額贖回時, 也可透過調節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投資部位迅速調整投資比重, 達到欲建構之投資組合配置的目標 因此, 運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操作能在維持整體投資組合較佳流動性的情況下兼顧信用市場投資報酬機會的並增加投資效率 以北美高收益債券 CDX 指數 (CDX.NA.HY) 為例, 該指數由 100 檔在 CDS 市場中最具流動性且具高收益信評的北美 CDS 組成, 其指數變化與美國高收益債券市場變化具高度相關性 將該指數報酬與 ICE 美林美國高收益債券指數報酬做比較, 統計 2013 年 5 月至 2018 年 4 月, 該二指數之總報酬表現相似, 且二項指數變動的相關係數達 0.78 若基金以北美高收益債券 CDX 指數做為信用保護的賣方, 可獲得約當於投資部位名目本金之高收益債券信用配置 相關風險 A. 市場風險 : 做為 CDS 或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買方, 相當於售出該相關之個別債券或一籃子指數成份信用債券之信用價值, 以達到降低信用風險部位之避險效果 主要的曝險為個別債券或一籃子指數所代表之信用債券市場上漲之風險, 而其所承作之 CDS 與 CDS 指數合約之名目金額的市場價值, 即為其對該信用債券市場上漲風險的曝險金額 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做為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賣方, 其本質相當於買進該相關之一籃子指數成份信用債券之信用價值, 達到參與信用風險部位之投資效果 其主要之曝險為該一籃子指數所代表之信用債券市場下跌之風險, 而其所承作之 CDS 指數合約之名目金額的市場價值, 即為其對該信用債券市場下跌風險的曝險金額 從事 CDS 與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買方, 主要目的為規避基金投資組合中相對應之信用部位之下檔風險, 而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做為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賣方, 主要目的在於建立相對應之信用市場部位以達成投資效果 對以避險為目的之參與者而言, 其所從事之 CDS 或 CDS 指數合約, 是否適切反應其實際上所欲規避之個別標的信用債券或信用債券市場之走勢變化, 或對於以增加投資效率為目的之參與者而言, 其所從事之 CDS 指數合約, 是否適切反應其實際上所欲參與之信用債券市場之走勢變化, 亦為市場風險管理的重點 B. 流動性風險 : 由於 CDS 與 CDS 指數之信用保護價格 ( 即交換利差 ), 市場報價為買賣雙 14

15 向報價, 買賣雙方報價之利差, 換算成價格後之買賣報價價差, 即為該 CDS 與 CDS 指數之交易成本, 反應其交易市場之流動性 交易成本越低, 其市場交易之流動性越佳 C. 交易對手風險 : 在從事非透過結算所結算之 CDS 與 CDS 指數交易時, 交易慣例為透過與個別交易對手進行雙邊議價交易 (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 該類交易具有較高之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對基金績效之影響為增加投資組合管理效率之目的運用 CDS 指數操作時, 該 CDS 指數之部位將為基金提供其所相對應市場之信用利差之收益貢獻, 基金也將受該 CDS 指數所相對應之信用市場本身市場價值變動所影響 當其市場價值走升, 基金中 CDS 指數之部位之評價隨之上升, 對基金淨值產生正向之貢獻 ; 反之當其市場價值下跌時, 所從事之 CDS 指數之部位其評價隨之下跌, 對基金淨值產生負向之影響 (5)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 移轉其風險給賣方, 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counterpartyrisk) 同時, 為增加投資效率而做為 CDS 指數信用保護之賣方時, 在從事非透過結算所結算之 CDS 與 CDS 指數交易時, 交易慣例為透過與個別交易對手進行雙邊議價交易 (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 該類交易具有較高之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因此, 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 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如下 : A. 交易對象的選擇由於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 為降低交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 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 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律風險,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 亦可藉 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另為避免風險集中, 本基金不得與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並僅得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交易對手應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 且交易對手需符合本集團核准交易商名單 B. 交易成立後之監控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交易對手之履約能力, 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 以控管相關風險 若合約簽定後發生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遭調降之情事, 將立刻評估相關風險承擔, 並作決策處理, 若有必要則應另行簽定新合約作為保護, 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15

16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穩健型 ( 願意承擔適量風險以追求有潛力的報酬 ) 之投資人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本基金屬於組合型, 主要投資於全球各類資產之子基金, 故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3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針對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民國 107 年 9 月 17 日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銷售機構 ( 詳細請見肆 受益憑證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共同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其適用比率或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而訂定之 16

17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申購價額如下 : (1)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時, 每次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超過伍仟元部分, 則以新臺幣壹仟元之整倍數為限 ); (2)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時, 每次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超過伍仟元部分, 則以新臺幣壹仟元之整倍數為限 ); (3)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4)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 (5)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6) 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 2. 如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不受前項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1) 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 (2) 申購人以其受分配之本基金收益金額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 (3) 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4) 透過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者 ; (5) 透過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 (6) 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3. 前述 1. 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申購價額同上述第 1 項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1. 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注意事項 : (1) 本公司職員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 17

18 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本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本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 (2) 本公司不接受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 2.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本公司職員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並報告專責督導主管 : (1) 為配合洗錢防制作業, 本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基金交易得要求客戶額外提供身分證明或其他文件以備審查 ; 若客戶未依約備齊相關文件, 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其申購或委託 (2)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3)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滿六十日後, 開始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之申請 ( 十八 )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將於受益人之買回價金中扣除, 並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非短線交易之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詳見後述 ( 二十 ) 但經理公司得隨時以其全權之決定, 依具體個案之認定對其認為適當之投資人調整或降低或減免上開買回費用, 或其給付之時間 經理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另若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 十九 ) 買回價格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本公開說明書所載處理買回申請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或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買回價格日 ( 下稱 買 18

19 回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除定期定額之投資外, 若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 ( 含 ) 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或轉換, 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貳 (0.2%)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該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經理公司將依以基金申購日 ( 含 ) 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或轉換之受益權單位數乘以買回日之單位淨值後之百分之零點貳 (0.2%)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經理公司保留拒絕短線交易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 惟經理公司得全權決定, 依具體個案認定, 並對其認為非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減免上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或其給付之時間 範例說明 : 投資人於 107 年 6 月 1 日申購基金新臺幣 3,000,000 元, 申購淨值為新臺幣 1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300,000 個單位 案例一 若該投資人於 6 月 15 日申請買回, 買回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 元 本案例從申購至申請買回期間等於十四個日曆日, 且買回金額新臺幣 3,003,000 元 (NTD10.01 元 X300,000 單位 ), 因此投資人的買回金額新臺幣 3,003,000 元 (NTD10.01 元 X300,000 單位 ) 須先扣除 0.2% 的短線交易費用, 即新臺幣 6,006 元 (NTD3,003,000 元 X0.2%), 投資人所收到的買回金額即需扣除該短線交易費用, 惟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而定 案例二 若該投資人於 6 月 16 日申請買回, 買回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 元 本案例從申購至申請買回為十五個日曆日, 投資人所收到的買回金額毋需扣除該短線交易費用, 惟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而定 ( 二十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單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 (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符合前開規定之非營業日, 並揭露相關資訊 如前開揭露資訊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二個營業日內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係指 : 1. 子基金掛牌交易之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國或地區 ; 2. 非掛牌交易之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 ( 二十二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 貳伍 (1.2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 另本基金投資富達集團子基金, 富達集團將不收取該子基金之管理費或將全額退還所收取之該子基金管理費予本基金 ( 二十三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陸 19

20 (0.1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二十四 )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 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 保證條件 範圍 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 ; 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 無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 1. 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幣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1)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為可分配收益 (2)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1)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為可分配收益 (2)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可專屬於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4. 前二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 並自起始日起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 5. 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且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故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5.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如該次 20

21 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6.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7.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8.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9.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若依其計價幣別未達下列各款所列最低分配金額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惟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 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 (1)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含 ); (2)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3) 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10. 每月配息之範例 :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計算表 釋例可分配金額計算期間 :106 年 12 月份幣別 : 新臺幣除息日帳列分配型可配息金額 12 月 1 日 1,344, 月份月配息型實際可供配息金額 1,344,000 除息基準日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30,000, 每受益權單位應可分配金額 實際分配金額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 21

22 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收益造成影響等 ) 可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幣別 : 美元除息日帳列分配型可配息金額 12 月 1 日 44, 月份月配息型實際可供配息金額 44, 除息基準日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1,000, 每受益權單位應可分配金額 實際分配金額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收益造成影響等 ) 可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幣別 : 人民幣除息日帳列分配型可配息金額 12 月 1 日 134, 月份月配息型實際可供配息金額 134, 除息基準日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3,000, 每受益權單位應可分配金額 實際分配金額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收益造成影響等 ) 可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二 基金性質 1.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下稱 本基金 ) 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下稱 基金管理辦法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 且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後,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22

23 滿 3.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本基金為首次 募集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B 款至第 D 款向同 23

24 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A.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B.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C. 申購手續費 D. 買回費用 E.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F.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0)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應予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 24

25 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20)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21)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2)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A.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B.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3)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2. 基金保管機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A.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B.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C.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3)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 25

26 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9)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A.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c)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B.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 26

27 其所應得之資產 C.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1)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時,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12)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3)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4)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5)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包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該顧問公司委任之交易事務處理代理機構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6)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7)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 27

28 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18)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19)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信託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3.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基金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九 ) 及 ( 十 ) 之 3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投資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a. 投資分析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將依據內部及 / 或外部投資分析報告, 其他資訊及基金經理人自身之知識作投資分析 b. 投資決定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市場與個別證券投資分析報告 國外公司訪談報告及國外券商研究報告 經理人之偏好, 投資組合之限制 ( 包括內部及法令限制 ) 及自身之專業研判, 作成投資決定 c. 投資執行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應註明差異原因 d. 投資檢討 : 28

29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a. 交易分析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b.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c.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d.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任期及主要經 ( 學 ) 歷基金經理人 : 李祐慈基金經理人任期 : 民國 107 年 8 月 20 日迄今學歷 : 英國艾克賽特大學財務與投資碩士經歷 : 富達投信投資部研究員 (2018/05~ 迄今 ) 野村投信海外投資部經理人 (2015/05~2018/05) 野村投信海外投資部研究員 (2011/05~2015/04) 柏瑞投信海外投資部研究員 (2010/04~2011/04) (4)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項研究分析報告及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及投資會議之結果 ( 經理公司於其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投資會議 ), 並考量投資人申購 贖回狀況, 進行基金投資之決定 (5)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無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該複委 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29

30 本基金之外匯兌換 匯率避險管理及增加投資效率之外匯交易業務係委任外匯受託管理機構 FIL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及 FIL Asia Services Pty Ltd. 處理, 該項業務依照各方同意之操作策略及相關程序辦理 FIL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 及 FIL Asia Services Pty Ltd. 為百慕達富達國際公司之子公司, 提供母公司旗下基金被動式策略的貨幣管理服務 外匯受託管理機構特色 : 嚴謹的風險控管 : 外匯受託管理機構的外匯交易皆在獨立公正的法遵部門監控下進行 強大的交易能力 : 外匯受託管理機構目前的交易對手遍及全球 15 大銀行, 並提供 24 種以上各式貨幣交易 明確的權責劃分 : 外匯受託管理機構的前台與中後台分設於不同地區 專業人員的配置 : 外匯受託管理公司配有基金外匯交易人員 財政分析人員及基金避險分析人員, 專責提供各項服務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本基金主要透過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提供國外證券諮詢及集中交易服務, 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 服務內容亦包含其他必要之服務支援, 但無論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代表經理公司就基金之證券交易為任何投資決定 本基金因委託國外顧問公司或集團企業提供服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由經理公司自行負擔 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於 1981 年在香港成立, 提供世界級的投資方案及退休專業服務, 其客戶遍及中央銀行 主權財富基金 退休基金 大型公司 金融機構及一般個人等 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在香港有龐大的研究團隊, 其多重資產團隊成員包括投資專業人員及後台作業團隊共 8 人, 目前管理超過 20 個基金 退休金帳戶及 / 或其他投資組合 又, 目前富達集團在各地之多重資產團隊管理之總資產達 510 億美元 ( 截至 2018 年 3 月底 ), 在倫敦 香港 巴黎 德國 愛爾蘭 印度及東京擁有逾 35 名以上的投資專業人員, 整體投資經驗超過 300 年 經理公司在地的投資經理團隊將透過汲取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多重資產團隊之經驗, 以及既有富達國際投資團隊的研究資源及定期的市場看法交流, 將國際專業的投資經驗在台灣與客戶分享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a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0

31 b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c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d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e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f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g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h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i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j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k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l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e g 及 j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不適用, 本基金 未投資股票 7. 基金參與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處理原則及方式 : 處理原則 : a.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b.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 31

32 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處理方法 : a. 經理公司於收到保管機構轉寄達之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得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外, 即指派適當人員代表本基金出席 若該次受益人會議之議題有關所投資子基金之重大決策時, 則召開管理階層會議討論, 以使代表出席人員依會議結論行使表決權及投票權, 並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b. 代表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人員, 於會後應摘錄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本基金行使表決權之結果與所支持議案, 並作成書面記錄, 呈管理階層批示 ; 上開文件並應順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之隨時修訂之相關規定隨時調整之 (2) 境外基金部份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家 ) 經濟環境及證券市場概要說明如陸 附錄 (2)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不適用, 本基金未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側重投資新興產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其避險方法 : a.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b. 經理公司為避免人民幣相對於美元的匯率所衍生之匯率風險, 經理公司將持續就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金額從事相對於美元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 (SWAP) 由於經理公司將為人民幣計價避險 32

33 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 (SWAP), 故倘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匯率上升, 此等避險可能為該等投資人提供獲利報酬 ; 反之, 則亦可能造成投資人之損失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如前述 7 (2) 五 投資風險揭露 1. 主要投資風險 : (1)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可能因其投資標的或產業之循環週期而產生一定之波動程度, 進而對本基金之投資績效產生影響 (2)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之子基金標的可能由於市場流動性因素, 無法於投資市場發生系統風險時, 適時的買進或賣出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使得影響本基金淨值或延緩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3)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A.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B.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計價 ( 基準貨幣 ), 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不同於本基金基準貨幣的一種或多種貨幣計價, 故相關投資的貨幣匯率變動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資產淨值 準此, 以某特定貨幣計價之之投資標的須承受該貨幣相對於其他一種或多種貨幣的價值可能產生變化的風險 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包括貿易平衡狀況 短期利率水平 以不同貨幣計價的類似資產之間的相對價值差別 長期投資及資本增值機會及政治事件等等 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C.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自 2005 年起, 人民幣為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 該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 人民幣兌其他貨幣, 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 目前, 人 33

34 民幣在兩個市場交易 : 一個是中國大陸, 另一個是中國大陸之外 ( 主要是香港 ) 投資人應注意, 由於受中國大陸政府外匯管制政策, 在中國大陸交易的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故不能排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 亦無法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 另一方面, 在中國大陸之外交易的人民幣可自由交易 雖然人民幣可以在中國大陸之外的市場自由交易, 但人民幣現匯 遠期外匯合約和相關工具, 也反映出了這個不斷發展的市場, 其結構的複雜性 相應地, 基金可能曝露於更大的外匯風險 人民幣為中國大陸唯一官方貨幣 在岸人民幣 ( CNY ) 及離岸人民幣 ( CNH ) 雖為相同貨幣, 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 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 兩者之間的人民幣流動受到高度限制, 在岸及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 而兩者的走向也不盡相同 基於離岸人民幣的需求強勁,CNH 以往相對在岸人民幣有溢價買賣, 但有時候亦會出現折價的情況 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 ( CNH 匯率 ) (4)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因本基金投資標的為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 因此投資標的幾乎包含全球主要市場, 而世界各國的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直接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的子基金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2. 次要投資風險 :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2) 商品交易對手 (counterparty) 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I. 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 本基金之下單交易均委託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提供國外證券諮詢及集中交易服務, 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 國外交易對象, 由經理公司授權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指定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應評估其財務 業務及信用狀況, 並注意適當之分散, 避免過度集中, 所有交易對手必須經過認可才能成為本基金的交易對手 認可的經紀商清單將被定期審查, 惟仍不排除基金可能面臨因交易對手未向基金履行其財務或其他義務而造成損失的風險 II.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由金融商品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契約, 金融機構依據擔保契約對於金融商品提供擔保, 可提高該商品之 34

35 信用品質, 本基金可能投資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3)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型商品 (4)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I.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子基金之風險 :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較低之國家或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但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來吸引投資人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低,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因此, 涉及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較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 易受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之影響 故涉及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 造成基金淨值之波動 II.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指數股票型基金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產品發行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A. 投資債券指數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ETF) 之風險 : a. 被動式投資風險 :ETF 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 該類基金之基金經理人不試圖挑選個別股票, 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故投資此類基金可能因為標的指數 /ETF 投資組合之波動而須承受損失 b. 流動性風險 :ETF 係透過證券經紀商負責提供 ETF 買賣報價, 方便投資人買賣 ETF 儘管 ETF 大部分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經紀商, 但若有證券經紀商失責或停止履行報價義務, 仍可能會有流動性風險風險 c. 市場風險 :ETF 的價格會因經濟 政治 貨幣 法律等各種影響市場因素而波動 d. 追蹤誤差風險 : 追蹤誤差係指 ETF 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報酬率 35

36 的差異程度, 產生追蹤誤差的原因很多, 包括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支出影響 基金資產與指數成分股之差異 基金的計價貨幣 交易貨幣及投資所用的貨幣間的匯率差價,ETF 投資組合的成分股配股配息 ETF 基金經理人所使用的追蹤工具及複製策略等, 皆會造成 ETF 的資產淨值與股價指數間存在落差 B.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除有前述風險外, 主要即是價格風險, 由於反向型 ETF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指數型基金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所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反向型 ETF 價格將下跌, 績效與其追蹤之指數完全相反, 甚至槓桿放空之反向型指數基金績效將倍數相反於其所追蹤之指數,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C.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許多槓桿型 ETF 尋求在一個交易日達到其既定的投資目標 ( 以連結資產的百分比報酬的倍數表達, 如三倍作多, 兩倍反向 等 ) 當持有期間超過一個交易日時, 槓桿型 ETF 的複利報酬 ( 實質報酬 ) 會和其連結資產乘上槓桿乘數得到的百分比報酬有很大差距 這會使得持有期問超過一天時, 槓桿型 ETF 的潛在報酬率與許多投資者的預期和目標不一致 D. 商品 ETF 之風險 : 大部分的商品 ETF 投資於商品期貨而不是實體商品 如此一來,ETF 的投資報酬率將決定於這些商品的期貨表現, 而不是即期商品價格, 商品期貨天期結構改變對於商品 ETF 淨值報酬的影響也扮演重要角色 III. 國內債券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IV. 國內貨幣基金 : 利率風險 V. 海外債券基金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匯兌風險 VI. 海外貨幣基金 : 利率風險 匯兌風險 VII. 保本型基金風險 : 約定期間未屆滿前買回喪失保本利益之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VIII. 可轉換公司債基金 :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金融商品, 其價格會受標的股價格波動之影響,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包含投資ㄧ般債券及標的股價格變動之風險 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投資風險包含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等, 說明如下 : A. 信用風險 : 因可轉換公司債為發行公司籌資所發行之金融商品, 所以其可轉換公司債若無擔保, 其信用等級為發行公司之信用等級, 若可轉換公司債為有擔保, 其信用等級為擔保機構之信用等 36

37 級 但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基金, 其風險已相對低於直接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 B. 流動性風險 :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市場, 因市場會有投資銀行進行造市, 一般市場流動性較國內之轉換公司債佳, 但若因市場承接意願不強, 可能產生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C. 市場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的價格仍會受標的證券波動的影響, 因此當標的價格有較大跌幅時, 可轉換公司債仍會有下跌的風險 IX.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因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 該等債券對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呈現較敏感的價格反應, 而使其淨值波動較大 由於新興國家地區可能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或限制金錢匯出境外或外國投資 而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此外, 新興市場國家之幣值穩定度和通貨膨脹控制情況等因素, 亦容易影響此類債券價格, 進而影響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淨值, 造成本基金淨值之波動 (5)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降低風險或成本 或者創造額外的資本利得或收入, 從而達到基金之投資目標 惟若發生判斷錯誤之情形, 縱使為避險操作, 仍可能使基金發生損失, 又, 適當地運用證券相關商品雖能有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之效果, 但證券相關商品同時也涉及與多數傳統投資不同之風險, 在某些情況之下, 其所發生之風險將更為嚴重 使用證券相關商品可能發生槓桿效果, 使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與未使用槓桿時相比波動度更大 以下是關於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時的重要風險因素及議題, 投資人在投資基金前應先瞭解相關風險因子及議題 市場風險 即投資標的物價值波動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所持有之標的資產價值若產生變動時 ( 標的證券或參考基準 (reference benchmark)), 亦將使證券相關商品之價值發生變化 對於選擇權以外的證券相關商品, 其價值之絕對變動程度將與標的證券基準或參考基準之價值十分相似 流動性風險 若交易部位大或者市場流動性較差時 ( 如店頭議價方式進行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極可能有此情況 ), 則可能發生無法以優勢價格建立部位或進行交割, 故而有流動性風險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係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對手 ( 以下稱為 交易對手 ) 未能履行證券相關商品合約之規定, 從而引發基金損失之風險 於交易所進行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其交易對手之信 37

38 用風險通常較店頭市場議價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低, 因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之發行人或交易相對人的清算所, 將保證證券相關商品的清算 至於與交易對手直接交易之店頭市場交易證券相關商品, 並無類似的清算所擔保, 故而可能發生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於進行交易時, 將委託富達基金 ( 香港 ) 有限公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提供國外證券諮詢及集中交易服務, 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 該公司已有事前評估及定期評核交易對手之控制機制, 以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基金管理風險 證券相關商品是高度專業化的工具, 需要有別於股票和債券相關投資的投資技術和風險分析 要使用證券相關商品, 不僅需要瞭解標的資產, 尚需要瞭解證券相關商品本身, 卻無法觀察證券相關商品在所有可能市場情況下的表現 此外, 在部分市場情況下,OTC 證券相關商品之價格變動不一定會與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 其他風險 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之其他風險, 包括錯誤定價或不當估價 某些證券相關商品, 特別是直接與交易對手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無法在交易所觀察其價格, 因此必須使用公式定價, 並從其他市場價格資料來源取得標的證券基準或參考基準之價格, 進而增加錯誤定價的風險 不當之估價可能導致交易對手要求增加給付權利金或使本基金蒙受價值損失 證券相關商品並非百分之百與標的資產 利率或指數之價格變動同步連動, 甚至不一定高度相關或具有高度的追蹤效力 因此, 基金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時, 不一定有效, 有時甚至會產生相反效果, 與基金投資目標背道而馳 在不利情況下, 基金對證券相關商品的使用可能無效, 造成基金遭受重大損失 (6)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暫不擬從事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3. 其他投資風險 : (1) 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利率 股票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以避險及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時, 可能因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 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 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 若該利率交換合約乃透過店頭市場執行, 當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 則產生信用風險 雖然本基金善用證券相關商品可能提升管理效率, 減輕某些風險, 並在不直接購買相關資產的情況下增 38

39 加某些市場的投資, 惟與較傳統投資工具相比, 證券相關商品涉及不同風險, 有時這些風險可能會更大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 應了解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所涉及的重要風險因素及事宜, 以下乃就相關風險提出一般性說明 : A. 市場風險 : 此為所有投資均會涉及的一般風險, 即某一特定投資的價值可能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B. 管理風險 : 證券相關商品係極度專業的投資工具, 需要不同於股票及債券的投資技巧及風險分析 本基金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是否成功, 有賴於是否有能力正確預測價格走勢 利率或匯率趨勢 倘價格 利率 或匯率的變動超出預期, 本基金可能不能達到預期交易利益或可能出現虧損, 從而處於比並無運用該等策略前更差之狀況 C. 信用風險 : 該風險係指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對手無法遵守證券相關商品合約條款而使本基金承受虧損的風險 由於結算所 ( 即各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證券相關商品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 ) 提供履約的保證, 因此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證券相關商品的信用風險一般低於私人議定證券相關商品 結算所使用的每日付款系統爲該保證提供保證 ( 即保證金要求 ), 以降低整體信用風險 對於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無類似的結算機構保證 因此, 於評估潛在信用風險時將考慮各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對手的信用 D. 流動性風險 : 當一個投資標的難於買賣時, 即存在流動性風險 倘該一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規模極大或倘相關市場缺乏流動性 ( 即存在許多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的情況下 ), 可能無法以有利價格進行交易或平倉 E. 槓桿風險 : 由於選擇權及許多證券相關商品 ( 視其利用的程度 ) 均具有槓桿成分, 相關資產 利率或指數的價值或評等的不利變動導致虧損會遠遠大於投資選擇權或證券相關商品本身的金額 倘進行交換交易, 即使雙方未進行過任何首次投資, 虧損風險通常與名目本金之金額相關 若干證券相關商品不論首次投資規模的大小都有可能會造成無限虧損 F. 其他風險 : 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涉及的其他風險包括對證券相關商品錯誤定價或不適當評價及無法將衍生性商品與基礎資產 利率及指數適當地產生正相關 許多證券相關商品, 尤其是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均為複雜且經常被主觀地估價 不適當估價可導致支付予交易對手的現金要求增加或本基金的價值虧損 證券相關商品的價值並非總是與其標的資產價值 利率或指數完全或甚 39

40 至大致上一致 因此, 本基金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不一定可有效達到投資目標 G. 選擇權交易風險 : 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策略, 包括賣出選擇權等操作, 於市場短期大幅上漲或下跌時, 可能導致本基金績效落後於市場之情形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人亦將承擔組合型基金一般所應承擔之風險, 不會因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而降低 此外投資人應留意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本基金不適合無承擔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風險或保守之投資人 (2)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雖進行每月受益分配, 但並不保證配息率, 每月配息金額在特殊情況下, 如換券操作 利息收入之變化, 配息金額可能因此而波動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六 收益分配 詳見 壹 基金概況 中一所列 ( 二十五 ) 之內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應向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本基金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 國定假日除外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上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其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2)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3)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 (4) 項至第 (6)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 40

41 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9) 惟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0) 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申購價金之計算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壹 一 ( 十四 ) 及 ( 十五 ) 之說明 (2) 申購價金給付時間及方式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 透過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並給付申購價金 ( 除來自特定金錢信託 公開發行公司 受主管機關特許之事業單位 或依洗錢防制法達一定金額以上已受較嚴格控管之資金, 以及其他另有約定之情形者外 )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申購人實際支付之金額較申購書上記載之金額低時, 經理公司得按實際支 41

42 付之較少之金額按比例降低申購價款及申購手續費之金額, 並因此而調整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 ; 惟申購人實際支付之金額超過申購書上記載之金額時, 經理公司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申購價金後之三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超過部分之金額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a.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應退還之申購價金如為外幣時, 前述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b.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5. 本基金係為配合長期投資而設計及管理, 不鼓勵經常進行買賣 於短期內或頻繁申購或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可能會擾亂投資組合管理策略, 及增加開支, 而對績效造成負面影響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得拒絕接受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特別是那些被視為擾亂性之交易, 或基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考量認為某些投資人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 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本基金之經理 就此而言,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得考慮投資人於某一基金或其他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之買賣記錄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其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 應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 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經理公司對基金銷售機構依前述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如有違反, 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42

43 八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開始接受買回後, 欲申請買回者可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全部或一部受益憑證買回之手續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萬個單位者, 或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参拾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或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所需文件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需親自簽名 ) (3)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 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 國定假日除外 )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經理公司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上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其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a.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以下稱 買回日 ) 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b.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本條第 5 項之情形, 買回價金之計算應依本基金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恢復計算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2)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上開 (1)a.b. 項規定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後, 方得知買回價金 (3) 除定期定額之投資人外, 若受益人於申購日 ( 含 ) 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或轉換受益憑證,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 每受益權單位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其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二 (0.2%), 該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並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但經理公司得隨時以其全權 43

44 之決定, 依具體個案之認定對其認為適當之投資人調整或降低或減免上開買回費用, 或其給付之時間 經理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公開說明書修正條文生效前申購者, 適用時不溯及既往 另若受益人向指定之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 a.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b. 依信託契約規定有本條第 5 項之情形而延緩給付買回價金者, 經理公司應在暫停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買回價格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給付方式 a.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b.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毋須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a.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b.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c.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4

45 d.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第 5 項所定暫停買回價格之核算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事時, 受益人得撤銷買回之申請,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 列權利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收益分配權 ( 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 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 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 貳伍 (1.2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 另本基金投資富達集團子基金, 富達集團將不收取該子基金之管理費或將全額退還所收取之該子基金管理費予本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之百分之零. 壹陸 (0.1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實際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其適用比率或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而訂定之 45

46 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除定期定額之投資人外, 若受益人於申購日 ( 含 ) 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受益憑證,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 每受益權單位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其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貳 (0.2%)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經理公司得隨時以其全權之決定, 依具體個案之認定對其認為適當之投資人調整或降低或減免上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或其給付之時間 經理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公開說明書修正條文生效前申購者, 適用時不溯及既往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依各銷售機構規定辦理 每次預估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交易手續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二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a.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b.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c.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a.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規定 b.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c.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d. 本基金解散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e.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46

47 (2) 證券交易稅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繳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召開之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a.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b. 更換經理公司者 c.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d. 終止信託契約者 e.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f.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g.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a.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b.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本項前段之受益人, 係指持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c.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47

48 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載明授權範圍,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依本項前段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 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 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 委託書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3) 決議方式 : a.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終止信託契約 ; 變更本基金種類 ; b. 受益人會議若有其他未盡之事項,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a.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b.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c.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48

49 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a. 前項規定之事項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b.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c.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d.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e.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f.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g.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h.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公告方式 : 登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4) 經理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 ( 包括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 ) 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情形 : a. 受託之專業機構名稱及背景資料 : 受託機構名稱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間 : 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地址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3 樓 14 樓聯絡電話 :(02) 背景資料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b. 委外業務情形 : 經理公司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與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委外服務契約 (Client Service Agreement), 委託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基金資產評價 淨值計算及相關申報 定期與基金保管機構核對受託保管之資產及配合基金定期查核作業 本委託自民國 49

50 1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5)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依下列方式為之 : a.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b.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c.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a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b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a b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2)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3) 前 1. 項第 (3) 款第 c 目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 無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1. 投資情形 ( 資料截至 :2018/09/30)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註 : 本基金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成立 50

51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 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 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2.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不適用, 截至 2018/9/30, 基金成立未滿六個月 ) 註 : 本基金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成立 51

52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尚未進行收益分配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不適用, 截至 2018/9/30, 基金成立未滿六個月 ) 註 : 本基金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成立 (4)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 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不適用, 截至 2018/9/30, 基金成立未滿六個月 ) 註 : 本基金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成立 3.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4.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 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不適用, 本基金目前尚無會計師查核報告 ) 5.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 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 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52

53 6.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7.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53

5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基金名稱 :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一 ) 及 ( 二 ), 信託契約第三條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1.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行, 即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a.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54

55 b.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c.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d.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e.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f.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g.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2.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請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信託契約第五條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1. 基金之成立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五 )) 2. 基金之不成立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 4.)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55

56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6.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56

57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3. 除本條第 1 2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付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八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之 1.,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十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之 2.,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十一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九 ) 及 ( 十 ) 之 3,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十二 收益分配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二十五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十三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十四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及二十一條 ) 57

58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計算之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按本條第 5. 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上午十一點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a.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Thomson Reuters) 等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58

59 (Thomson Reuters)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c. 遠期外匯合約 : 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外匯市場取得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d. 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利率交換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獨立專業機構 (Markit)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4.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5.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按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或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時,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6.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7.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8.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規定辦理 十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59

60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六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 60

61 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八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61

62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十九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 受益人會議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 4.,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二十一 通知及公告 ( 參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 1. 及 2.,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二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62

63 * 注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63

6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1. 設立日期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年月每股股本來源核定股本實收股本面額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資本額 3. 營業項目 : (1)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3)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基金類型 正式成立日期 富達亞洲總報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 債券型 105/11/25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達新興市場潛力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債券型 106/7/18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達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高收益債券型 106/10/30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基金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組合型基金 107/9/21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設立臺中分公司及 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 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更換代表人, 改派雷博恩 皮瑞 64

65 文及吳均龐擔任董事, 李靜擔任監察人, 並推選施羅柏為董事長 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更換代表人, 改派艾高瑞擔任董事 吳均龐辭任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董事暨本公司總經理之職務 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派任新任董監, 除李錦榮為新任董事外, 其餘董監均獲連任 新任董事並通過李錦榮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之任命案 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羅柏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 改派海賽門先生擔任董事並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法人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更換代表人, 改派苗麗心擔任監察人 董事會通過季崇慧擔任本公司代理總經理之任命案, 並自民國 ( 下同 )93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 董事會於 94 年 5 月 24 日指派季崇慧君擔任總經理一職, 並經金管會核准於 94 年 6 月 14 日起生效 本公司唯一股東英商富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00,000 股於 94 年 9 月 30 日全數移轉予同集團之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 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指派海賽門 雷博恩及艾高瑞為董事, 並指派苗麗心為監察人, 且於 94 年 9 月 30 日召開董事會, 選任海賽門擔任董事長, 經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11 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於 95 年 3 月 6 日指派石麥修為代表人並擔任董事, 經金管會於 95 年 4 月 13 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董事會於 96 年 2 月 26 日指派謝誠晃擔任總經理一職, 並經金管會核准於 96 年 5 月 2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於 97 年 2 月 11 日改派簡府瑞先生擔任董事並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陳能耀擔任本公司代理總經理之任命案, 自 9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於 97 年 3 月 14 日改派 Iain Johnson 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雷博恩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於 97 年 9 月 15 日派任新任董監, 原董事簡府瑞 Iain Johnson 艾高瑞 石麥修及監察人苗麗心均獲連任, 任期三年, 自 97 年 9 月 30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29 日止, 董事會並選任簡府瑞擔任董事長 簡府瑞於 97 年 10 月 7 日辭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職務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公司改派海賽門擔任董事, 任期 97 年 10 月 7 日起 65

66 至 100 年 9 月 29 日止, 並於 97 年 10 月 8 日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本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富達國際有限公司, 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30,000,000 股於 98 年 4 月 30 日全數移轉予同集團之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指派海賽門 石麥修 艾高瑞及 Iain Johnson 為董事, 並指派苗麗心為監察人, 且於 98 年 4 月 30 日召開董事會, 選任海賽門擔任董事長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98 年 6 月 24 日改派 Jared Siddle 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艾高瑞, 任期 98 年 6 月 29 日起至 101 年 4 月 29 日止 高慧莉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之任命案, 自 98 年 8 月 4 日起生效 高慧莉辭去本公司總經理職位, 並由黃馨璇擔任本公司代理總經理, 自 99 年 1 月 13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99 年 9 月 20 日改派黎克濤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海賽門, 且於同日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並經金管會於 99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董事會於 99 年 9 月 20 日通過黃馨璇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之任命案, 並經金管會於 99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高睿特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 Jared Siddle, 任期自 100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1 年 4 月 29 日止 黃馨璇辭去本公司總經理職位, 自 100 年 5 月 19 日生效 董事會選舉董事高睿特為新任董事長, 自 100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 Alan Corr Jamie Wakeman 及李少傑取代石麥修 黎克濤及 Iain Johnson 擔任公司董事, 改派 Moray Taylor-Smith 取代苗麗心擔任公司監察人, 任期皆自 100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4 月 29 日止 錢梅沁擔任本公司代理總經理之任命案, 自 100 年 9 月 20 日起生效 董事會於 101 年 2 月 29 日通過錢梅沁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之任命案, 並經金管會於 101 年 4 月 3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101 年 3 月 20 日派任新任董監, 原董事高睿特 Alan Corr Jamie Wakeman 李少傑及監察人 Moray Taylor-Smith 均獲連任, 任期三年, 自 101 年 4 月 30 至 104 年 4 月 29 日, 董事會並選任高睿特擔任董事長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102 年 4 月 24 日改派莫安 66

67 迪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高睿特, 且於同日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102 年 8 月 5 日改派林庭璿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莫安迪, 且於同日獲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 並經金管會於 102 年 11 月 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錢梅沁及曹成菩擔董事取代原董事莫安迪及 Alan Corr, 自 104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於 104 年 4 月 21 日派任新任董監, 原董事林庭璿 Jamie Wakeman 錢梅沁 曹成菩及監察人 Moray Taylor-Smith 均獲連任, 任期三年, 自 104 年 4 月 30 至 107 年 4 月 29 日, 董事會並推選林庭璿擔任董事長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 Joshua Gordon Pieterse 為公司監察人自 104 年 8 月 28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29 日止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劉姿吟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曹成菩, 自 105 年 2 月 15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王友華 Olivier Joel Emile Szwarcberg Wai Fun Ho 及薄榮萍取代林庭璿 錢梅沁 Jamie Wakeman 及劉姿吟擔任公司董事, 董事會並推選王友華擔任董事長, 任期均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 Jamie Andrew Wakeman 為公司監察人自 105 年 12 月 9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29 日止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改派 Christopher Paul Quinlan 擔任董事取代原董事 Olivier Joel Emile Szwarcberg, 改派 Yeuk-Man Edward Man 取代 Jamie Andrew Wakeman 擔任公司監察人, 任期皆自 107 年 3 月 16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29 日止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因原董監任期於 107 年 4 月 29 日屆期, 故於 107 年 4 月 30 日重新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原董事王友華 Christopher Paul Quinlan 薄榮萍及監察人 Yeuk-Man Edward Man 均獲連任, 原董事 Wai Fun Ho 辭任, 改派 Rajesh Misra 擔任董事, 任期三年, 自 107 年 4 月 30 至 110 年 4 月 29 日, 董事會並選任王友華擔任董事長 (4) 經營權之改變 :( 無 ) (5) 其他重要紀事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富達台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富達台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以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存續基金, 並決議 67

68 修訂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該項基金合併, 暨修訂存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業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依金管證四字 號函核准 該項基金合併基準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富達世界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依金管證四字 號函核准終止該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完成清算程序 富達動力領航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已於 104 年 3 月 5 日 ( 下稱 基金合併基準日 ) 併入 富達卓越領航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 富達卓越領航全球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存續基金, 以 富達動力領航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消滅基金 本合併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在案 二 事業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本國法人 本國 外國 股東結構 上市或上櫃 其他法人 自然人 自然人 外國機構 合計 公司 人數 持有股數 ( 股 ) 0 30,000,000 30,000,000 持股比例 0% 0% 0% 0% 10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30,000, % 2. 組織系統 :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68

69 董事會 總經理室 內部稽核 投資管理部 投資處 全委投資部 交易室 通路業務部 法人業務部 私人客戶業務部 產品暨行銷部 產品發展管理部 企業傳訊部 亞洲區域銷售支援部 客戶服務部 亞洲區域通路服務部 基金作業部 基金會計部 財務部 法務部 法令遵循部 人力資源部 系統部 總務部 部門人數 分工及職掌 本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部門 執掌及功能 人數 一 董事長室 核定重要規程細則 造具營業計畫書 審核預算及決算 公司總經理及重要幹部之任用 財務之監督 行使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之職權 2 人 二 內部稽核部 三 總經理室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部門內部作業流程並及編製內部稽核查核報告以臻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統籌公司經營策略之規劃 營運方針之擬定及執行 四 投資處 1. 投資管理部主要功能為基金之管理及投資分析, 決定投資策略, 市場之分析與研究, 以期發揮投資組合之功效, 即以最佳投資組合追求長期投資績效 2. 全委投資部全權委託客戶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與管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四大流程及法規規定相關報告之撰寫 配合拜訪客戶或支援廣告 公開說明會等業務促銷活動 3. 交易室 69 2 人 1 人 10 人

70 基金投資交易及相關開戶工作 五 通路業務部 六 法人業務部 七 私人客戶業務部八 產品暨行銷部 九 產品發展管理部十 企業傳訊部 十一 亞洲區域銷售支援部門 十二 客戶服務部 十三 亞洲區域通路服務部門 統籌業務招攬, 與通路及相關客戶之關係維繫並進行客戶之開發及推動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各項活動 接受國內法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法人客戶之開發與維繫 統籌私人客戶之業務招攬及關係維繫, 並進行客戶之開發及推動 行銷企劃 市場資訊研究及分析 負責制定各通路產品規劃 行銷策略等相關事項 統籌和支援各通路客戶的活動和推廣計劃及商品宣傳活動 公司網站的管理 更新和維護 品牌管理等企業形象等事務 產品策略研究 規劃及開發 產業競爭分析與產品線管理 負責企業媒體及外部關係, 規劃及執行媒體傳播策略, 維護及鞏固企業聲譽及品牌形象 在重大事故發生時負責對外之消息發佈及溝通 為區域內業務發展及資產管理所需, 完成客戶 RFPs/RFIs/DDQs 之相關需求, 須依客戶之需求格式及提問進行文件製作, 有時亦須擔任專案管理角色, 彙整區域內之各項需求以完成相關程序 回覆區域內臨時性的客戶需求 運用集團之資料庫, 產出基金之績效分析等相關報表 基金相關資訊之諮詢服務 櫃檯交易辦理 準備 / 提供銷售通路有關新產品之相關基本資訊或設定 處理有關基金資訊的相關詢問及準備客戶的相關報表 與區域內各個國家的基金作業及銷售通路部門針對基金作業相關問題進行廣泛溝通 負責其他有關基金行政作業之工作及參與相關專案 人 5 人 10 人 4 人 2 人 1 人 2 人 5 人 2 人

71 十四 基金作業部 十五 基金會計部 十六 財務部 十七 法務部 十八 法令遵循部 十九 人力資源部 二十 系統部 二十一 總務部 辦理基金申購作業 買回作業 轉申購作業及定期定額作業暨辦理全權委託投帳戶增加 減少委託投資資產及相關作業 依據基金會計制度及基金信託契約的規定計算基金淨值 依據全權委託會計制度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規定計算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資產淨值 年度預算編列, 財務規劃管理與風險控管 會計制度 稅務等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財務報表之彙編與申報 財務預算評估規劃, 與風險控管 掌理法令諮詢, 契約草擬及審核涉法事務之研議處理 負責公司之日常法律諮詢 合約審核及簽核的流程的訂定 評估法律修訂的影響範圍 設計並執行管理風險之內部控制系統 就業務營運提供台灣法規諮詢 監控本地洗錢防制計畫 台灣主管機關之聯絡窗口 就所有銷售與行銷文件進行審閱與核准 調查客戶申訴並維持適當之紀錄保存 負責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管理掌理公司人力資源之規劃 管理 招募公司營運與發展所需各種人才 規劃及執行員工薪資福利相關政策與辦法 建立員工訓練發展體系, 提供員工學習與成長環境 維繫良好員工關係, 協助塑造健全組織文化 滿足公司交易項目所有流程之資訊需求 網路管理 系統之維護 資料備份等, 建置並維護所有系統運作所需要之網路及系統環境 庶務 公司辦公及營業場所之營繕工程 職場評估規劃及設立 公司總務 採購及資產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作業規劃及推動實施 8 人 3 人 4 人 2 人 3 人 2 人 7 人 3 人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71

72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 / 持股比率 總經理錢梅沁 無 主要經 ( 學 ) 歷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美國紐約市立大學資訊工程碩士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投資處主管張翠玲 無 投資管理部主管 全委投資部主管 葉端如 無 洪翠霞 無 交易室主管吳惠茹 無 內部稽核主管 基金作業部主管 基金會計部主管 法令遵循主管 法人業務部主管 私人客戶業務部主管 李佳樺 無 曾秋美 無 林妍妮 無 紀力萱 無 郭秀鳳 無 林明德 無 財務部主管曾于玲 無 產品暨行銷部主管 產品發展管理部主管 客戶服務部主管 法務部副總經理 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陳怡慧 無 李姿瑩 無 陳紀瑩 無 薄榮萍 無 陳振誠 無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部副總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美國休士頓大學企管所碩士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協理加拿大亞伯達省列斯大學財務管理學士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督察部經理國立台北大學合作經濟系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系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部協理國立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系 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令遵循資深經理國立中興大學企管系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英國華威大學經濟與財金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客戶業務部資深副總經理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資深協理美國聖若望大學會計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暨行銷部副總經理美國波士頓大學大眾傳播碩士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發展部副總裁東吳大學國際貿易系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作業部國立政治大學財政所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副總經理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紐西蘭聯合理工學院行銷學士 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72

73 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李東明 無 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資深經理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財務資訊系 無 職稱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姓名 董王友華事長 董 Christopher 事 Paul Quinlan 董 Rajesh 事 Misra 董薄榮萍事 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 選任日期 任期 任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 任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 任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 107 年 9 月 30 日 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持股持股主要經 ( 學 ) 歷股數股數比率比率 30,000, % 30,000, % 學歷 :MB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經歷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0,000, % 30,000, % 學歷 :MBA, Boston University 經歷 :Head of Glob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Operations 30,000, % 30,000, % 學歷 :Bachelor of the University of Delhi, India 經歷 :Head of HR, Asia Pacific and Global Institutional 備註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指派 FIL Asia Holding Pte. Limited appointed.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指派 FIL Asia Holding Pte. Limited appointed.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指派 FIL Asia Holding Pte. Limited appointed 任至 110 年 4 30,000, % 30,000, % 學歷 : 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 月 29 日 經歷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亞洲控股有 止 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副總經理 限公司指派 FIL Asia Holding Pte. Limited appointed. 73

74 職稱 姓名 監 Yeuk-Man 察 Edward 人 Man 選任日期 任期 任至 110 年 4 月 29 日止 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持股持股主要經 ( 學 ) 歷股數股數比率比率 30,000, % 30,000, % 學歷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gree, 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經歷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Asia Pacific 備註 法人股東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指派 FIL Asia Holding Pte. Limited appointed.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107 年 9 月 30 日名稱關係說明百慕達商富達國際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 (FIL Limited)Bermuda 股之母公司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母公司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delity Investments (Singapore) Pte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Asset Management (Kore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Responsible Entity (Australi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Australia)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Asia Services Pty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Japan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Technology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 74

75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新加坡商富達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Shanghai) Company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Limited FIL Technology (Dalian) Limite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 FIL Investments (Japan) Limited FIL Japan Holdings K.K. FIL Securities (Japan) K.K. FIMHK Nominees Limited 協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核桃運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董事本公司總經理配偶為協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本公司總經理配偶為協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本公司總經理配偶為核桃運算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經理本公司全委投資部主管配偶為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說明 :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 : 1.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2.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3.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75

76 四 營運情形 1.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107 年 9 月 30 日 2.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 權益變動表 : 請詳見後附之本公司年報 五 受處罰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至 12 月 6 日對本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查有下列缺失, 經 107 年 6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糾正 : ( 一 ) 運用基金資產從事債券交易之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 核與本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不符 ( 二 ) 內控制度並未修正採用本會 106 年 8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之簡化委外交易作業流程, 惟基金經理人卻依上開簡化流程同時將投資決 76

77 定書傳送至交易室及受託執行交易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核有違反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三 ) 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說明會及贊助活動, 未建立適當之事前規劃 審核及事後費用核銷程序, 核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 ( 四 ) 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支付金額有超逾與銷售機構換文同意之費用上限 未於銷售機構辦理行銷活動前與銷售機構換文 ( 係於行銷活動後始換文 ) 且未事先約定贊助金額 無與銷售機構換文同意等情事, 核與本會 100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不符 ( 五 ) 贊助銷售機構辦理高爾夫球賽費用, 核與基金銷售業務無關, 應非屬通路報酬項目 ( 六 )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有兼任他公司職務者, 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 七 ) 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作業, 對符合篩選條件之交易, 未確實具體評估該交易與客戶之身分 收入是否相當, 及是否屬可疑交易, 未符公司所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本公司目前並無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 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其結果可能對受益 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77

78 肆 受益憑證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68 號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 號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樓 4 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樓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16 樓 40 樓及 41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銷售機構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買回機構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68 號 1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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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80

81 81

82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本公司有關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係根據法令 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1.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設置董事四人,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 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 如有股東會時 ) 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或指派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2.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 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 ( 如有股東會時 ) 賦予之職權 ;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綜理公司日常事務 3.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本公司設監察人一人,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4. 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之酬金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 由集團指派任命, 執行相關職務並未支薪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如下 : (1) 薪酬 : 包括基本薪資 伙食津貼等 基本薪資係以所負責工作範圍與內容參考市場同業水準與物價指數, 並定期檢討合理調整 (2) 獎金 : 依據公司營運之整體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各部門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與個別員工年終綜合績效考核結果等規劃與發放 本公司悉遵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結構與政策, 並每年審視, 以確保績效考核指標及執行符合公司長期績效目標以及風險胃納 5.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 82

83 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6.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網址為 7.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本公司公司治理相關資訊揭露於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83

84 四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前言 第一條 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言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且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後,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定義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文字相同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字相同 一 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 第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明訂本基金名稱 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達全球 二 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款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 經理公司 : 指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84

8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 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合作金庫商業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四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款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第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五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款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 : 指依其與經理公司間複委任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複委任, 管理本基金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之公司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第六款 第七款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款 第十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85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文字相同 ( 新增 ) 增訂為本基金辦理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之受託管理機構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8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二款 第十三款 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第十六款 第十七款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一款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第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十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二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款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第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十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三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款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係指 : ( 一 ) 子基金掛牌交易之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國或地區 ; ( 二 ) 非掛牌交易之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地區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第十四款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第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十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五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款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收益平準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淨投資收益金額 第十六款 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營業日 :( 由經理公司依募集計劃再予定義 )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 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文字相同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基金, 爰酌修文字 86

8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八款 第十九款 第二十款 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第十七款 第十八款 第十九款 第二十款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稱 基金管理辦法 ) 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 以基金買回當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爰酌修文字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證券交易所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得辦理類似業券, 爰酌作修正 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證券交易所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店頭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87

8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款第二十六款 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第二十九款第三十款 第三十一款第三十二款第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境外基金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子基金 : 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 第二十三款 第二十四款 第二十五款 第二十六款 第二十七款 第二十八款 第二十九款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境外基金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88 配合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公告, 開放組合型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爰修訂文字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增設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 新增 ) 明訂子基金之定義

8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十三款 第三十四款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六款 第三十七款第三十八款 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係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 : 係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定義 89

9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十九款 第四十款第四十一款第四十二款 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單位之總稱 避險級別 : 經理公司為避免人民幣相對於美元的匯率所衍生之匯率風險, 經理公司將持續就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金額從事相對於美元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 (SWAP) 由於經理公司將為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 (SWAP), 故倘若人民幣相對於美元匯率上升, 此等避險可能為該等投資人提供獲利報酬 ; 反之, 則亦可能造成投資人之損失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銷售日 : 指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對投資人銷售之日或本基金新增級別首次公開銷售之日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為組合型並分別以新臺幣第計價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之一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富達全球多項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 ( 新增 ) 明訂避險級別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首次銷售日定義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 90 明訂本基金名稱暨其計價類別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9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第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一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項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1.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係以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取得之募集成立前一營業日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 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 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 第二 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配合本基金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 爰修訂本基金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另就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三項, 爰刪除後段文字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方式 ( 新增 ) 原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 並修訂文字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 配合項次調整, 修正引用項次 另配合本基金 91

9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 第四條第一項 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 二 ) 本基金之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分配權 ( 僅限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受益憑證之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行, 即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 項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三項 第四條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受益憑證之發行 92 分為新臺幣及外幣計價, 酌修部分文字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各計價類別, 爰酌修訂文字, 並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月

9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 刪除 ) 第七項 ( 刪除 ) 第八 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及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憑證,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文字相同 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字 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行, 爰刪除後段文字 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受益憑證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93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依序挪前 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

9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八項 第九項 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第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十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項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第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一 項事項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序挪前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並配合調整項次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文字相同 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配合調整項次, 並依實務作業考量略作文字修改 94

9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第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一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項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第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二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項日 ),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計算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 第三項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95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包括新臺幣及外幣, 爰酌修文字, 並依金管會證期投字第 號令, 增訂後段規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下 : 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成立日前之發行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價格依其面額 ; 於本基臺幣壹拾元 金成立日後之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依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辦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理申購 但於募集期間未銷售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另明訂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銷售價格之計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9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第六項 第七項 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第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四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項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 第五項 第六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96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並明訂申購手續費費率上限 酌修文字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字 並將後段文字分別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移至第七項至第十項,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以利閱讀 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新增 ) 將第六項後段移至本項 並載明除外情形

9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八項 第九項 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八項至第十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新增 ) 載明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 ( 新增 ) 載明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方式 97

9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項 第十一項 第十二項 第十三項 第十四項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七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項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申購價額如下 ;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 第八項 ( 新增 )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修訂 ( 新增 ) 將第六項後段部分文字移至本項, 並增訂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98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9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五項 第十六項 益權單位, 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但申購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時, 每次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超過伍仟元部分, 則以新臺幣壹仟元之整倍數為限 ) ( 二 )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但申購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時, 每次最低申購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 超過伍仟元部分, 則以新臺幣壹仟元之整倍數為限 ); ( 三 ) 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 ( 四 )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萬元整 ; ( 五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 六 ) 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萬元整 如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不受前項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 一 ) 申購人以其原持有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 ( 二 ) 申購人以其受分配之本基金收益金額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 ( 三 ) 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 四 ) 透過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者 ; ( 五 ) 透過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 ( 六 ) 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銷售應予以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 ( 新增 ) 明訂最低發行價額之例外情事 ( 新增 ) 載明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之處理情形 99

10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六條 第七條第一項 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另配合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第二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第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三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項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應退還之申購價金如為外幣時, 前述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 第四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 100 文字相同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算方式 文字相同

10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 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受益憑證之轉讓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二項 ( 刪除 ) 第三項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 第四項 第九條 第一項 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受益憑證之轉讓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文字相同 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情形,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載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 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爰刪除本項文字, 其後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項次調整 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文字相同 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101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另因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後段文字

10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第六項第十條第一 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第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二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項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項財產互相獨立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四額 項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第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五項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第六項第十條 第一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 102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明訂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10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 項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爰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文字相同 配合信託契約第十三條項次調整, 酌修文字, 另本基金不從事短期借款爰修訂相關文字 103

10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第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二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項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付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三項 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文字相同 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文字相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104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均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 及配合引用款次調整酌修文字 文字相同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費用應分別計算之規定

10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第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一權行使下列權利 : 項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第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二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項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三項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第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四項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 第一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 105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故明訂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方得享有收益分配權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10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項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償責任 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第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三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項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項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06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暨有受託管理機構, 故增列受託管理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得受經理公司之委託, 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文字相同 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10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五項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第十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第十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107 文字相同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 2 款業已開放組合型基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金募集案件改採申報生傳輸 效制, 爰修訂文字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10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一項 第十二項 第十三項 第十四項第十五項 第十六項 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一項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第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十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二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項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本基金顧問服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該國外 第十三項 第十四項 第十五項 第十六項 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08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委任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爰增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保密義務之例外規定

10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七項 第十八項 第十九項 第二十項 投資顧問公司, 且該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應應予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 第十七項 第十八項 第十九項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109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選任受託管理機構時之相關責任範圍

11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 第二十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 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二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十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項序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 第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二項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110 文字相同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外幣計價類別, 爰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 新增 ) 依 台財際字第 號令之規定增訂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文字相同 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文字相同 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

11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 第四項 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 第三項 第四項 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 111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另配合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得分配收益, 爰修訂文字 文字相同

11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新增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之責任歸屬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酌修文字 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且基金保管機構僅擔任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並非扣繳義務人, 爰酌修文字 112

11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九項 第十項 第十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第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八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項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 第九項 第十項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 113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且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可分配收益, 爰修訂第 1 款第 3 目之文字, 並酌修第 2 款之文字 文字相同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11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二項 第十三項 第十四項 第十五項 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第十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第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十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二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項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包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該顧問公司委任之交易事務處理代理機構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 第十三項 第十四項 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14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負有保密義務, 並增列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得提供或接收相關資料予經理公司委任之專業機構

11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六項 第十七項 第十八項第十九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 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 第十五項 第十六項 第十四條 第一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15 文字相同 ( 新增 ) 本基金為跨國性投資,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文字相同 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新增 ) 為配合本基金擬將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爰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相關責任及義務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 投資於 ( 由經理公司明訂子基金之範圍 ) ( 以下簡稱子基金 ),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個月後, 投資於 ( 由經理公 明訂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方針及範圍

11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得全部投資於經理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子基金 ) 及經理公司所屬富達集團暨旗下各基金管理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以下簡稱富達集團子基金 ) 如基於專業判斷, 經理公司得適時調整投資於其他本國子基金或外國子基金 惟投資於經理公司子基金及富達集團子基金總金額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 第二項 第三項 司自訂投資策略 ), 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 由經理公司視其投資策略自訂適當之特殊情形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 116 文字相同 酌修文字

11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 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第換匯 遠期外匯 無本金交割遠四期外匯 ( 不含新臺幣與外幣間無項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 )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兩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 第五項 第六 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本基金如從事各種不同幣別間之匯率避險, 應訂定匯率避險方式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 117 明訂外匯避險方式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且將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

11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司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七項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 從事由債券 利率 股票 股價指數 債券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衍生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前述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得為避險之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2 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3 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 項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七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118 避險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爰修訂文字 明訂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規定 並依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公告, 增訂組合型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指數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11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八項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2) 經 Moody ' 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者 4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第八項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酌修文字, 另本基金未擬從事短期借款交易, 爰刪除後段 119

12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二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三 )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 四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五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六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 三 )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 四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五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六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新增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修訂本款 ( 九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 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新增 ) ( 新增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增訂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新增,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120

12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十一 )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依金管會 103 年 8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之規定新增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九項 第十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 ( 十二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前項第 ( 五 ) ( 七 ) 及 ( 十 )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收益分配 本基金累積型各計價幣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本基金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 一 )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為可分配收益 第九項 第十五條 第一項 ( 九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新增 ) 明訂第八項各款所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收益分配 121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 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本項文字,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來源

12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 ( 二 )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如下, 經理公司得依下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 分別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 一 )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為可分配收益 ( 二 ) 投資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可專屬於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122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 爰刪除本項文字 ( 新增 ) 明訂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來源

12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益 前二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 並自起始日起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五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且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故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做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 新增 )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計算可分配金額之方式及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 123 明訂本基金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時間 另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22 條業已刪除收益分配基準日前五日停止辦理轉讓登記之規定, 爰配合修正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視情況分別經會計師覆核或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明訂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名稱及其孳息應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配合本基金僅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及僅以匯款

12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九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 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若依其計價幣別未達下列各款所列最低分配金額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惟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 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 ( 一 ) 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含 ); ( 二 ) 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 三 ) 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第十六條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 貳伍 (1.2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 另本基金投資富達集團子基金, 富達集團將不收取該子基金之管 第一項 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124 方式辦理收益分配之支付, 爰酌修文字 ( 新增 )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未達特定門檻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 另並明訂例外不適用再轉申購之情形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 另依據 103 年 8 月 2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規定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及集團子基金時, 費用收取之相關規範

12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 理費或將全額退還所收取之該子基金管理費予本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 壹陸 (0.1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受益憑證之買回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累積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十七條 第一項 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投資於債券型基金或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達百分之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降為百分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受益憑證之買回 125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並明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相關費用及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明訂買回開始日 受理買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回申請時間及各類型受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益憑證部份買回受益權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單位數之限制, 酌修文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字 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12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萬個單位者, 或累積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拾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或累積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個單位者或月配息型人民幣計價避險級別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二項 第三項 ( 刪除 ) 第四項 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26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明訂買回費用最高上限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刪除之,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12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 ( 刪除 ) 第五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刪除之,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明訂本基金於買回日起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證之請求到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價金, 另明訂受益人之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別給付之 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 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之, 並酌修文字 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文字相同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 127

12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七項 第八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項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九項 第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28 文字相同 ( 新增 ) 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本基金未從事短期借款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交易, 爰酌修文字 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依據實務情況修正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12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 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文字相同 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券, 爰酌作修正 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 明訂本基金買回價金付款日並酌修文字 129

13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三項 第二十條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第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一價值 因時差問題, 本基金淨資項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計算之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五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 第二項 第三項 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文字相同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文字相同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明訂國內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資產換算之計算方式 130

13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1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 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於上午十一點以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對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2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等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 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131

13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 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Thomson Reuters)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遠期外匯合約 : 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外匯市場取得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4) 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利率交換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獨立專業機構 (Markit)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按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或路透社 (Thomson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時,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收盤匯 ( 新增 ) 明定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處理方式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故明訂匯率計算方式 132

13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第二十一條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第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項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第五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之更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幤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133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價值 字 ( 新增 ) 明訂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經理公司之更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文字相同 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

13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第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一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項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134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13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 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135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13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第三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 第二項 第三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 136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本基金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刪除部分文字 文字相同

137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項終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項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四項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 本基金之清算 第 本基金之清算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條 條 第 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 第 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 一 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 一 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 項 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 項 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效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第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二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項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137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文字相同 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文字相同 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文字相同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文字相同 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

138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第七項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時效 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項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第十項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第二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時效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 138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明訂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其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文字相同

139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項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項 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受益人名簿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受益人會議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項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項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受益人名簿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受益人會議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139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定義

140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本項前段之受益人, 係指持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第三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第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四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項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 第五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140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權單位之決議事項應僅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決權 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141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六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會計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六項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會計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141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142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幣制第三十條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第單位數據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一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項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 刪除 ) 第二項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 第一項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資產持有不同幣別之換算標準, 應明訂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及其計算方式 通知及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 142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元 ) 為記帳單位, 且因應本基金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匯率資訊已明訂於第二十條第五項 因應本基金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月配息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143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二項 第三項 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第之事項如下 : 二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四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六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八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之情事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第方式為之 : 三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項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四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六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八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143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正相關文字, 以資明確 酌修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明訂公告之方式

144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四項 第五項第六項 第三十二條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第定 : 四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第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五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項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144 文字相同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文字相同 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145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第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一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項之規定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第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二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項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第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三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項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145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文字相同 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海外市場操作實務需要增列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文字相同 文字相同

146 條次 富達全球多重資產收益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生效日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 生效日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爰修訂文字 文字相同 146

147 五 其他依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受益人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 受益人得先撥打客服專線 向本公司申訴 ; 另受益人亦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或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147

148 基金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投資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一 基金買賣係以投資人之判斷為之, 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 ( 一 )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 : 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法令 貨幣等風險 ( 二 )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四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五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六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投資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本公司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若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本公司基金公開說明書, 歡迎致電服務專線 : ,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148

149 陸 附錄 本基金投資國外地區 ( 國 ) 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 10% 以上者且合計達 50% 以上者為美國 英國 歐元區及日本 有關各國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證券交易市場說明如下 : 壹 本基金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市場簡要說明 一 美國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就業市場 :2018 年 9 月美國非農就業人口數單月增加 13.4 萬人, 低於市場預期的增加 18.5 萬人, 主要是受到氣候干擾所致 第三季平均新增非農就業人數約為 19 萬人, 增長仍偏強表現亮眼 9 月失業率持平於由前季的 4.0% 下滑至 3.7%, 優於預期, 處 49 年以來的低點, 勞工參與率位於 62.7% 整體而言, 美國勞動市場表現平穩, 目前已接近充分就業的狀態 8 月平均工時 34.5 小時, 平均每小時工資年增率由上季的 2.7% 上揚至 2.8%, 薪資溫和增長 美國勞工部公佈截至 9/29/2018 為止, 首次申請失業救濟金人數為 20.7 萬人, 續領失業金人數 萬人, 整體初領 續領失業金人數仍處於金融海嘯以來低檔, 勞動市場持續好轉 此外, 美國勞工統計局公佈 8 月工作職缺較 7 月增加 0.8% 至 萬, 高於市場預期的 萬人 分項中, 民間就業職缺由 萬上揚至 萬, 營建業職缺由前月的 26.7 萬人增加至 27.5 萬人, 製造業由 49.6 萬下滑至 48.8 萬, 貿易運輸職缺由前月的 萬人下滑至 萬人, 休閒業職缺由 99.3 萬人下滑至 98.4 萬, 教育及醫療業職缺由 萬增價至 萬 (2). 房屋供給報告 : 8 月成屋銷售為 萬棟,MoM 持平,YoY -3.0%, 低於市場預期的 萬棟, 然由於美國成屋庫存吃緊, 在供給不足的情形下拉升成屋中價,8 月成屋中價 YoY+ 4.6% 至 26.5 萬元, 在市場需求強勁下, 房價中位數保持在偏高水位 8 月新屋銷售戶數 MoM +3.5% 至 62.9 萬戶, 低於市場預期的 63.0 萬戶, 來到 3 個月高 8 月美國新屋開工 MoM +9.2% 到 萬戶, 高於市場預期 8 月營建許可由 萬棟下滑至 萬棟, 來到 15 個月低 NAHB 公布 10 月建商信心數上揚至 68, 仍處於相對高檔, 顯示建商對房市未來表現看好 整體而言, 美國就業市場穩健, 薪資所得持續成長, 民眾買房意願上升, 近期房貸利率持續上揚, 使得買氣較為觀望, 然在升息的背景下, 民眾提前購屋意願明顯提升, 雖成屋市場面臨供不應求狀況, 但預期在供需持續調整下, 美國房市仍將持續增溫, 美國房市持續成長 (3). 9 月份美國製造業 ISM 指數由前月的 61.3 下滑至 59.8, 小幅於市場預期的 60.0, 表現強勁並維持擴張態勢 分項中新訂單和生產持續處於超過 60 的偏高水準, 分別為 61.8(-3.3) 及 63.9(+0.6), 擴張態勢仍強 9 月份服務業 ISM 指數由前月的 58.5 上揚至 61.6, 高於預期的 58.0 整體而言, 製造業及服務業景氣雙雙持續增溫, 並接近 60 左右的水準, 美國景氣持續擴張 149

150 美國第二季 GDP 終值持平於前值的 4.2%, 符合市場預期, 分項中民間消費成長為 3.8%, 民間投資成長下修至 -0.5%, 出口成長由 9.1% 上修至 9.3% 整體而言, 美國民間消費表現平穩, 民間投資穩健, 美國經濟持續穩健成長 美國聯準會在 9 月會議中上調基準利率 1 碼至 2.0% 至 2.25% 區間, 符合市場預期 美聯儲強調未來仍將漸進升息 美聯儲公布最新經濟展望,2018 年至 2020 年 GDP 分別為 3.1%(+0.3%) 2.5%(+0.1%) 及 2.0%,2018 至 2020 年 PCE 分別為 2.1% 2.0%(-0.1%) 及 2.1%, 美聯儲認為美國經濟持續成長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充份公開是美國證券發行制度與法律之基礎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要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報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依 1933 年證券法註冊之公司於發行後,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書, 繼續公開規定之資訊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至於公開標購以取得公司控制權必須公開相關的資訊 由於必須公告的資訊較多,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合各項必須公告的項目, 建立了相關的申報書, 以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一致, 方便投資人閱讀, 並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店頭市場 (NASDAQ)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撮合方式 : (1) 紐約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傳統的人工撮合 (2) 店頭市場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撮合原則 :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為最先優先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二 歐洲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50

151 9 月份英國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由前月修正值的 53.0 回升至 53.8, 優於市場預期的 月工業生產年增率由前月的 1.0% 回升至 1.3%, 優於市場預期 英國 9 月份 Gfk 消費者信心指數由前月的 -10 回升至 -7,8 月包含汽車燃料的零售銷售年增率由前月的 3.8% 下滑至 3.3%, 優於市場預期 8 月失業率持平於前月的 4.0%, 位於金融海嘯後的低點 英國 8 月 CPI 物價指數年增率持平於前月的 2.4%, 核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持平由前月的 1.9% 上揚至 2.1%, 通膨小幅增溫 整體而言, 現行英國經濟數據相對穩定, 然在英脫歐不確定因素下, 消費支出動能下滑, 預期後續英國經濟動能趨緩 9 月份歐元區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由前月的 54.6 下滑至 53.2, 歐元區綜合採購經理人指數由前月的 54.4 持續回升至 54.7, 經濟動能持穩 9 月份德國 ZEW 投資人信心預期指數由前月 持續回升至 -10.6,9 月德國 IFO 指數由前月修正值的 小幅下滑至 103.7, 其中現況指數與預期指數表小幅回落但高於預期, 德國景氣展望正向 比利時 NBB Business Survey 之數值由前月的 -0.3 上揚至 1.2 整體而言, 歐洲景氣持續成長, 唯擴張幅度放緩 在物價方面, 歐元區 9 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由前月的 2.0% 回升至 2.1%,8 月核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由前月的 1.0% 回落至 0.9%, 仍低於歐洲央行 2% 的通膨目標 歐元區第二季 GDP 修正值持平於初值的 0.4%, 符合市場預期 ECB 央行 9 月利率會議中宣布維持三大利率不變, 而將於 2018 年底停止 QE, 且至少到 1H2019 皆將維持利率水準不變 整體利率及貨幣政策動向偏向鴿派 經濟數據方面, 德拉吉認為近期歐洲經濟數據稍有疲軟, 增速趨於溫和, 乃因基期較高及受外部貿易減弱和不確定性影響所致, 預估未來經濟增長將保持穩定, 並表示潛在通膨已溫和上行 ECB 同時公布最新歐元區經濟展望, 下修 年 GDP 至 2.0%(-0.1%) 及 1.8%(-0.1%),2020 年為 1.7%,2018 至 2020 年通膨預估值維持不變於 1.7% 整體而言, 歐元區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然幅度放緩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1)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2) 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3) 董事長的變動需揭露以提醒投資大眾 (4) 董監事及親屬交易證券須受 Crimi--l Justice Act (1993) 限制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 151

152 交易作業 : 為一連續競價市場 交割制度 : 原則上交割時間以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內 交易所 :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Xetra-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7:30;Floor trading-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20:00 交易作業 : 大部份使用人工交易, 部份利用電子傳輸系統, 直接委託交易 交割制度 : 在交易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三 日本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日本 8 月工業生產指數年增率由前月修正值的 2.2% 下滑至 0.6%, 工業生產月增率由前月修正值的 -0.2% 回升至 0.7%, 工業生產活動出現改善,8 月份日本出口年增率由前月的 3.9% 回升至 6.6%, 高於市場預期, 連續第 21 個月正成長 其中對中國出口年增 12.1%, 對美國出口增加 5.3%, 對歐盟增加 7.1%, 亞洲出口年增 6.8% 在就業市場方面,8 月日本失業率由前月的 2.5% 下滑至 2.4%, 而求才求職比持平於前月的 1.63, 勞動市場緊俏 在民間消費方面,8 月零售銷售年增率由前月修正值的 1.5% 上揚至 2.7%, 零售銷售動能升溫 在物價方面,8 月日本不含生鮮食品及能源的核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由前月的 0.3% 持續回升至 0.4% 貨幣政策部分, 日本央行 9 月利率會議維持利率政策與資產購買規模不變, 直到通膨超過 2% 以上水準, 符合市場預期 BOJ 維持日本經濟溫和擴張看法不變, 認為海外經濟體穩定增長有利日本出口維持上升趨勢, 內需則在企業投資持續增溫及就業市場穩健復甦下有所支撐 通膨方面, 認為通膨介於 0.5% 至 1.0%, 短期通膨預期無太大變化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 (1) 申報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其他特別報告 (2) 發生重大事件如退票 停止營運與其他導致公司本質及股票價值之變動時必須立即申報 (3) 公司對各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發放及股票分割等影響股東權益之事項應立即公佈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1:00;12:30~15:00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三個營業日內交割 152

153 表一 : 主要投資區域最近三年經濟成長率及物價變動情形 地區 項 目 美國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英國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歐元區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日本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澳洲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中國 經濟成長率 消費者物價指數 Source: Bloomberg 表二 : 主要投資區域最近三年貨幣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幣別 2015/12/ /12/ /12/ 新台幣 歐元 英鎊 日圓 澳幣 Source: Bloomberg

154 表三基金主要投資地區之最近兩年證券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及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交易所名稱 2016 期終指數上巿家數巿值成交值成交量 單位 : 十億美元, 百萬股 成交值週轉率 (%) 本益比 紐約 ,573 17, , 那斯達克 ,779 11, , 倫敦 ,496 2,286 1,070, Euronext ,493 1, 德 國 ,732 1, 日 本 ,062 5,618 66, 韓 國 ,282 1,930 92, 香 港 ,193 1,350 45,177, 新加坡 , 泰 國 ,670, 吉隆坡 , 上 海 ,104 7,492 4,571, 深 圳 ,217 11,606 4,980, 澳 洲 , , 多倫多 , , 孟 買 , , 巴 西 , 交易所名稱 2017 期終指數上巿家數巿值成交值成交量 154 單位 : 十億美元, 百萬股 成交值週轉率 (%) 本益比 紐約 那斯達克 倫敦 Euronext 德國 日本 韓國 香港 新加坡

155 泰 國 吉隆坡 上 海 深 圳 澳 洲 多倫多 孟 買 巴 西 一 資料來源為世界交易所聯合會 (WFE) 每月統計報表 台灣證券交易所及其他各交易所網站及各相關財經資訊公司 二 Euronext 證交所係由法國巴黎證交所 比利時布魯塞爾證交所及荷蘭阿姆斯特丹證交所合併成立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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