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总和 3 第二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标准与计分方法第四条德育测评 ( 一 ) 德育测评的内容 : 德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政治思想 道德品行 遵纪守法 集体观念 劳动表现 校园文明 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 二 ) 德育测评的评定 1. 德育总分 = 基础分 + 奖励分 - 应扣分 2. 测评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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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学生管理, 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努力, 奋发向上, 做好学生考核工作, 建立激励机制, 促进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结合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管理工作实际, 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考评, 并以考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等评优奖优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综合测评是对学生每学年德 智 体及能力进行全面的测量和评定, 具体分为德育测评 智育测评 体育测评和能力测评, 相应设立德育总分 智育总分 体育总分 能力总分, 单项总分满分为 100 分 ( 超过 100 分的按 100 分计算 ), 分别按 20% 40% 10% 30% 的比例折算成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 一 ) 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 = 德育总分 20%+ 智育总分 40%+ 体育总分 10%+ 综合能力总分 30% ( 二 ) 毕业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 =3 个学年素质综合测评

2 成绩总和 3 第二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标准与计分方法第四条德育测评 ( 一 ) 德育测评的内容 : 德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政治思想 道德品行 遵纪守法 集体观念 劳动表现 校园文明 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 二 ) 德育测评的评定 1. 德育总分 = 基础分 + 奖励分 - 应扣分 2. 测评的基础分为 70 分, 德育总分超过 100 分者按 100 分计 ( 三 ) 奖励分评定 1. 思想表现理论学习全勤者每人每学年奖励 10 分 ; 助人为乐 好人好事 见义勇为等奖励 5 分 ; 义务献血者, 每人次奖励 3 分 2. 劳动表现学年内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公益劳动 奉献日活动 青年志愿者活动 学雷锋等活动者每人次奖励 2 分 积极协助组织每人次奖励 3 分, 为活动出谋划策等表现突出者, 每人次奖励 4 分 3. 集体观念 (1) 一学年班级无任何违纪的班级成员视学生在班上

3 的表现奖励 1~2 分 (2) 以班级 团支部等集体为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所在集体成员每人视学生在班上的表现按一 二 三等奖分别奖励 1~4 分 1~3 分 1~2 分 (3) 获校级 先进班级 或 先进团支部 称号的班级成员视学生在班上的表现每人奖励 1~3 分, 获省级及以上 先进班级 或 先进团支部 称号的班级成员视学生在班上的表现每人奖励 1~5 分 4. 校园文明 (1) 模范遵守校园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年无任何违纪者, 每人次奖励 2 分 (2) 参加校园文明监督岗者, 每人次奖励 2 分 5. 荣誉表彰 (1) 获省级 优秀毕业生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生 等荣誉称号者, 每人奖励 8 分, 获校级荣誉称号者每人奖励 5 分 (2) 获国家级各种荣誉称号者, 每人次奖励 15 分 (3) 获校级其他各类典型荣誉称号者每人次奖励 3 分 获校级表彰的其他各类先进分子每人次奖励 1~3 分 (4) 受到其他各级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 视具体情况每人次奖励 l~4 分 (5) 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情况, 班主任酌情奖励 1~3 分

4 ( 四 ) 扣分评定 :( 可以重复扣分, 至扣到 0 分为止 ) 1. 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 德育测评不合格, 德育总分以 0 分计 ; 2. 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毛 邓 三 概论 心理健康 就业指导 形势与政策等课考试不合格者, 扣 3 分 ; 3. 参加各种政治理论 形势政策学习缺席一次扣 2 分 ; 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又未达到纪律处分, 每次酌情扣 1~5 分 ; 5. 各级团学干部品行恶劣或严重失职者 ; 酌情扣 5~10 分 ; 6. 在突发事件或恶性违纪违法案件不制止 不举报或不抢救的学生干部 党团员, 在事故中负有组织 领导责任者, 酌情扣 5~10 分 ; 7. 各级团学干部 党团员在各类恶性违纪事件中负有组织, 领导者, 酌情扣 5~10 分 8. 在一学年内受到警告处分者, 扣 5 分 ; 9. 在一学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扣 10 分 ; 10. 在一学年内受到记过处分者, 扣 15 分 ; 11. 在一学年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扣 20 分 ; 12. 受党 团纪律处分者参照上述处分等级扣分 第五条智育测评

5 ( 一 ) 智育测评的内容 : 智育测评是对学生一学年学习课程成绩的测评 ( 二 ) 智育测评的评定 : 智育总分 = 学生该学年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 三 ) 补考 免修 免考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体育测评 ( 一 ) 体育测评的内容 : 体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体育方面的表现 ( 二 ) 体育测评的评定 : 1. 体育总分 = 体育基础分 + 奖励分 - 应扣分 体育总分超过 100 分者按 100 分计 ; 2. 体育基础分, 即体育成绩 ( 无体育课的年级, 体育必须达标且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身体健康, 以 70 分为基础分 ) 补考 免修 免考 重修体育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 三 ) 奖励分的评定 1. 积极参加班级 学校各种体育活动者, 每人每学年奖励 3 分, 担任各种体育方面骨干, 并为体育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每人每学年奖励 5 分 ; 2. 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比赛, 获得名次者, 按照一 二 三名的顺序每人次分别奖励 6 分 4 分 3 分 ;

6 3. 凡参加省级 ( 含省级 ) 以上各类体育比赛者奖励 10 分 ; 获省级前三名者奖励 15 分, 获四名至六名者奖励 12 分 ; 获国家级前三名者奖励 20 分, 获四名至六名者奖励 14 分 ( 四 ) 体育测评扣分评定 1. 体能测试不合格的扣 5 分 ; 2. 无故不参加学校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的每人次扣 2 分 第七条能力测评 ( 一 ) 能力测评的内容 : 能力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表达 社会工作 文艺表演及其他方面的能力表现 ( 二 ) 能力测评的评定 1. 能力总分 = 能力基础分 + 奖励分 - 应扣分 ; 2. 能力基础分为 60 分 ( 三 ) 奖励分的评定 1. 表达能力 (1) 校级演讲 辩论等比赛获得名次者按一 二 三 等名次顺序每人次奖励 5-2 分 获得单项奖的, 每人奖励 3 分 参加比赛未获名次者鼓励 1 分 ; (2) 代表学校参加演讲赛 辩论赛等获得名次者按一 二 三等名次顺序每人次分别奖励 分 参加比赛未获名次者鼓励 3 分 ; (3) 主持校级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每人每学年奖励 5

7 分 一般的节目主持人每人每学年奖励 3 分 ( 但不能重复累加 ); (4) 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的同学奖励 3 分, 达到一级水平的同学奖励 6 分 ; (5) 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人每篇奖励 2 分 ; (6) 积极写宣传报道并被采用者每人每篇奖励 2 分 ; (7) 参加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按一 二 三等名人次奖励 4 分 3 分 2 分 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获得名次者加倍给分 ; (8) 毕业论文 ( 设计 ) 优良者, 优秀奖励 5 分, 良好奖励 2 分 ; (9) 其它能反映口头 文字表达能力的按实际情况奖励 1-2 分 2. 社会工作能力 (1) 一学年积极参加学校 学院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 各种讲座 报告 演出 文体比赛等 ) 者每人次奖励 2 分 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8 分 ; (2) 积极组织 策划各类社会活动, 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每人次奖励 3 分 ; (3) 团总支 学生会 学生社团 班级 ( 团支部 ) 为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按实际情况, 每次集体主要负责人每人奖励 3 分 ;

8 (4) 担任校团委团总支副书记, 校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 学生纪律督查组组长 副组长任职满一学年, 经考核优秀奖励 10 分 ; 学生会干部 团委干部 督查组小组长 班级干部任职满一学年, 经考核优秀奖励 6 分, 考核合格者分别奖励 5-3 分 ; 担任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 奖励分不得超过 15 分 ; (5) 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性社会工作者, 每人奖励 3 分, 此项加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 8 分 ; (6) 参加校内外各专业岗位技术培训获资格证 合格证 上岗证者奖励 6 分 3. 文艺表演能力 (1) 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文艺团体, 每人每学年奖励 2 分, 担任各种文艺团体骨干, 并为文艺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每人奖励 3 分 ; (2) 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比赛 ( 含校园文化艺术节 ) 获得名次者, 按一 二 三等名次顺序每人分别奖励 6 分 4 分 2 分 4. 其他能力 (1) 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F)5 级奖励 8 分 4 级奖励 6 分 3 级奖励 4 分 ;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的奖励 10 分, 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奖励 8 分 ; 通过英语 A 级奖励 6 分, 通过英语 B 级奖励 4 分 ( 此项不累计加分 );

9 (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三级考试者奖励 10 分, 通过全国二级考试者奖励 8 分, 通过全国一级考试者奖励 6 分, 通过省级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奖励 6 分, 通过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奖励 4 分 ( 不累计加分 ); (3) 辅导员 ( 班主任 ) 根据学生的表现, 视情况奖励 1-3 分 ; (4) 其他能反映能力素质的按实际情况由本人申请并举证, 学院核定后给予奖励 ( 四 ) 扣分评定一学年没有参加任何校园文化活动的扣 5 分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 一 ) 测评时间每学年测评一次, 各班级在下一学年的第三周完成测评工作 ; 毕业班级在学生推荐就业前安排完成测评工作, 同时计算出综合测评成绩 ( 二 ) 测评步骤 1. 辅导员 ( 班主任 ) 全面负责完成本班测评工作, 测评结果必须经班会决议通过并公示 2. 每学年结束, 下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学生主动向辅导员 ( 班主任 ) 提供本人参加活动及获奖证明 表彰证书等奖励分依据 过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学生, 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10 分 3. 如学生对自己或他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评优结果提出质疑, 辅导员 ( 班主任 ) 需做好核实工作, 测评结果有较大分歧的报学院审定 4.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由辅导员 ( 班主任 ) 记入 云南开放大学 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 综合测评结果报学院审核备案, 评分记录由辅导员 ( 班主任 ) 妥善保管 5. 以上各条款在实行的过程中如确需调整 增删, 经学生处审议批准后, 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在试行过程中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加以补充完善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1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促进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加强校风 班风 学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种类 方式和基本条件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 ( 一 )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二 )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 三 ) 各类社会奖学金 ( 四 ) 其他 第三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个人进行表彰主 要采用以下方式 : ( 一 ) 通报表扬 ( 二 ) 授予荣誉称号 ( 三 ) 颁发奖状 ( 四 ) 颁发奖品或奖金

12 ( 五 ) 其他方式 第四条基本条件可参加评奖的基本条件为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 ( 三 ) 思想品质好, 诚实守信,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 ( 四 ) 学习目的明确, 努力学习, 刻苦钻研, 成绩优秀 ; ( 五 ) 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且认真负责 ; ( 六 ) 参评学年无任何纪律处分, 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三章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第五条省级 校级 三好学生 ( 一 ) 评选条件 比例 1. 满足基本条件 2. 学习成绩优异 无课程补考或重修, 总评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 20%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课成绩及格 4. 评选比例 : 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 5% 参评学年拟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增加一个 三好学生 名额 ( 二 ) 评选办法校级 三好学生 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每年 9 月由各班评选,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提交学生处审核 公示, 公示结束报学校批准予以表彰 凡获得校级 三好学生 称号者,

13 授予 云南开放大学 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 荣誉证书 省级 三好学生 须从上一学年评出的校级 三好学生 中推荐产生, 每年度评选一次, 每年 4 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各班评选,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提交学生处审核 公示, 公示结束报省教育厅批准予以表彰 凡获得省级 三好学生 称号者, 授予省级 三好学生 荣誉证书 ( 三 ) 奖励金额校级 三好学生 奖励 600 元, 省级 三好学生 奖励 800 元 第六条省级 校级 优秀学生干部 ( 一 ) 评选条件 比例 1. 满足基本条件 2. 学习成绩优良 无课程补考或重修, 总评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 30%; 3. 连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工作认真负责, 成绩突出 ; 4. 评选比例 : 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每班 1 人 ; 学院学生会干部评选名额为 3 人, 学院总人数每超过 1000 人的增加一个学院学生会干部名额 本年度拟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增加一个 优秀学生干部 名额 校团委 校学生会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 6 人 学生纪律督查大队优秀学生

14 干部名额为 6 人 ( 二 ) 评选办法校级 优秀学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由各班评选, 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提交学生处审核 公示, 公示结束报学校批准予以表彰 凡获得 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者, 授予 云南开放大学 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证书 省级 优秀学生干部 须从上学年评出的校级 优秀学生干部 中推荐产生, 每年度评选一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各班评选,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提交学生处审核 公示, 公示结束报省教育厅批准予以表彰 凡获得省级 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者, 授予省级 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证书 ( 三 ) 奖励金额校级 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 600 元, 省级 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 800 元 第七条省级 校级 先进班集体 ( 一 ) 评选条件 比例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全班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 积极参加党校培训,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 2. 具有健康向上的优良班风 全班同学有良好的道德

15 文明素养, 具有较强的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的能力, 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无违法乱纪行为, 班级学生无处分人次, 无欠学费人次 3. 学习风气良好, 课堂出勤率 90% 4. 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宿舍卫生评比成绩在本学院名列前茅 6. 具有一支素质良好 充满朝气 联系群众 团结协作 积极肯干 认真负责的班干部队伍 7. 评选比例 : 以班级考核成绩为依据, 按本学院二 三年级参评班级总数的 10% 进行评选 ( 二 ) 评选办法校级 先进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由各学院评选, 经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生处审核, 经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拟获奖 先进班集体 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凡获得 先进班集体 称号者, 授予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 荣誉证书 省级 先进班集体 原则上从上学年评出的校级 先进班集体 中推荐产生 ( 三 ) 奖励金额校级 先进班集体 奖励 1000 元, 省级 先进班集体 奖励 1500 元

16 第四章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第八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 一 ) 评选条件 比例 1. 满足基本条件 ; 2.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两个等级 ; 一等奖学金,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 85 分以上, 全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 二等奖学金,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 80 分以上, 全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 3. 热爱所学专业, 勤奋学习, 成绩优秀, 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无纪律处分 ; 4. 诚实守信, 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5. 评选比例 : 一等奖学金推荐名额不等超过本班人数的 3%, 二等奖学金推荐名额不等超过本班人数的 5% ( 二 ) 评选办法校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 每学年评选一次, 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由各班评选, 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提交学生处审核 公示, 公示结束报学校批准予以表彰 凡获得 优秀学生奖学金 称号者, 授予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荣誉证书 ( 三 ) 奖励金额

17 校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的奖励 1000 元 二等奖学金的奖励 800 元 第五章各类社会奖学金第九条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各类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选, 根据出资方的意愿或要求, 按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六章经费及表彰第十条奖励经费的发放和表彰 ( 一 ) 奖励经费从学校预算安排中规定提留的奖励经费中支出, 由学生处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核发, 各学院负责发放 ; ( 二 ) 学校在每年 10 至 12 月对当年荣获各类 各级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和班集体统一进行表彰 第七章评选范围第十一条对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学生的奖励, 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成人教育学院 开放教育教学管理学院 云南省终身教育服务中心 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参照本办法, 由各学院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报学生处审批并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设定的评选人数比例按四舍五

18 入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9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试行 ) 为促进我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学风 校风建设, 激励广大学生勤于学习 勇于创新,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体现毕业生择优推荐 优生优选的原则, 鼓励全校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的对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的高职学生和五年制大专学生 二 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和省级两个级别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毕业生人数 10% 的比例推荐上报 ;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按当年省教育厅文件比例执行 由各学院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上报 三 评选条件 ( 一 ) 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 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践行者, 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 二 )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思想政治坚定, 诚实守信 ;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 三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助人为乐, 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身心健康

20 ( 四 ) 学习刻苦努力, 学风严谨 ; 三年中学习成绩居本班学生人数的前 20%; 坚持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 体育成绩达标 曾获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 五 ) 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成功创业 参加过有关职业生涯规划 创业大赛 技能大赛 ;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 获得表彰 ; 响应国家号召, 自愿到基层 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 毕业论文评为优秀的学生, 均可优先考虑 四 评选程序 ( 一 ) 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 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 做到有据可查, 确保公平 公正 公开 严格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在班级推荐, 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按规定比例确定候选人员 ( 二 ) 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 三 ) 各学院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推荐名单, 并填写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 一式二份 ) 和 云南省普通院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 一式二份 )( 需辅导员 / 班主任 学院主管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 与名单汇总表 ( 纸质 电子各一份 ) 报学生处 ( 四 )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 审核通过后进行

21 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 公示期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 评选时间每年 3 月 4 月评选校级 省级优秀毕业生 六 奖励办法 ( 一 ) 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云南省教育厅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并可享受当年优秀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 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 二 ) 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一式二份, 存本人档案并留存学院档案室备份 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

22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优化育人环境,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 遵循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法 违规或违纪的学生, 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 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23 ( 五 ) 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轻微, 并确实有悔改表现的, 给予通报批评, 加强教育, 督促改正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 如有明显进步者, 可按期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 有突出表现者, 可提前提出解除申请 ;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 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 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 ;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视同为自动离校 ; 逾期不离校者, 学校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者, 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 ( 一 ) 本学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和先进个人, 在进行上一年度评奖或发奖期间受处分者, 取消获奖资格 ( 二 ) 对享受助学金者, 从纪律处分下达之日起, 下月停发助学金, 并取消其下一学年资助的评审资格 ( 三 ) 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 应在同等条件下推后一个批次推荐就业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危害后果轻微, 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 ( 一 ) 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24 ( 二 )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认错态度好, 确有悔改表现的 ; ( 三 ) 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适当加重处分 : ( 一 ) 以各种形式隐瞒 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坚持错误行为的 ( 二 ) 违纪后态度恶劣,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 打击报复的 ( 三 ) 屡教不改, 曾受学校处分, 再次违纪的 ( 四 ) 不认真反省, 互相串通, 影响调查工作进行的 ( 五 )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 六 ) 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 ( 七 ) 酒后寻衅滋事的 ( 八 )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 九 )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学生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宪法 法律 法令或法规, 扰乱社会 学校秩序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5 ( 二 ) 组织 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组织 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学术 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等机构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 迷信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六 ) 凡张贴内容反动的 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散发传单 制造谣言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掷砸物品, 或者进行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行为不听劝阻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 八 ) 未经批准组织或参与探险性 危险性的旅游,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对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 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触犯国家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 寻衅闹事者, 给予下列处分 :

26 ( 一 ) 策划者 1. 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 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 策划打架后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打架者 1. 未伤他人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 致伤他人者,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 携带或使用管制刀具和其他器械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参与者 1. 在现场围观并怂恿斗殴者,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 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斗殴事态恶化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群发性斗殴事件的参与者, 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给予警告处分 2. 打架者作伪证, 加重一级处分 ( 五 ) 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六 ) 侮辱 殴打教职员工者 1. 对侮辱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对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 均须根据

27 责任划分, 赔偿经济损失 ( 八 ) 事后有报复行为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九 ) 屡次参与打架经教育无效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各种活动, 必须按规定请假 凡无故缺席, 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批准续假者, 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 上理论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 实践环节教学 公益劳动 军训以及集中进行的各种学习活动每天以 6 学时计算 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者 : ( 一 ) 旷课累计达 10 节以上, 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旷课累计达 20 节以上,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旷课累计达 30 节以上, 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旷课累计达 40 节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 旷课累计达 50 节以上, 给予退学处理 ( 六 )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 旷课时数应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学生离校及返校时严格按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办法 ( 试行 ) 执行 无正当理由, 擅自离校者, 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 ( 一 ) 擅自离校 2 至 3 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擅自离校 4 至 5 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擅自离校 6 至 7 天者, 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擅自离校 8 至 12 天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8 ( 五 ) 擅自离校 2 周以上者, 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破坏课堂纪律, 不尊重任课教师,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者, 认定为考试违纪,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一 ) 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 二 ) 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手势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者, 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资料

29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 ( 九 ) 考生交试卷后又擅自取回翻阅 修改答案 ( 十 ) 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 十一 )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答卷答案雷同 ( 十二 ) 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凡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 其答卷作 零 分处理, 取消下一次参加补考的资格 ; 累计两次以上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私藏 携带管制刀具者, 一经查出, 除没收刀具外, 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内外酗酒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首次参与酗酒, 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二次参与酗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二 ) 酒后闹事, 影响恶劣, 造成经济损失的,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30 第二十一条偷盗 诈骗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处分 ( 三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两次作案者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 盗用他人身份证 学生证 就餐卡 电话卡 借书证等有效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外参与赌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首次参与赌博, 情节轻微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二 ) 参与赌博二次 ( 含二次 ) 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赌博的组织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 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调戏 侮辱 猥亵妇女等行为的, 情节轻微者,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 影响较坏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恶劣 影响极坏, 尚未构成犯罪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留宿异性, 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参与色情服务活动,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从事卖淫 嫖宿或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 嫖宿的, 给予开除学

31 籍处分 ( 四 ) 其它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观看 收藏淫秽书刊和录像片或登录并浏览不健康 明令禁止的网站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制作 复制 传播 出租淫秽书刊和录像片的, 除收缴音像书刊 电器外,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准进行无组织 无证照的经商活动, 对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住宿管理制度, 对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对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 经劝说不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私拉电线 烧电炉 点明火等 ),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破坏安全设施 ( 灭火器 消防栓等 ),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篡改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的 ( 二 ) 制造 传播计算机病毒, 对计算机系统 网络造成损害的 ( 三 ) 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违纪行为, 造成一定影响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 ( 一 ) 在食堂 宿舍 课堂 计算机房 实验室 图书

32 馆 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者, 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殴打 辱骂 阻碍 影响学校教职员工 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 三 )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存放使用易燃 易爆 有毒危险品 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给予记过处分 ( 五 ) 吸食 注射毒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损坏公共财物者, 除照价赔偿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价值在 1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分 ; 元, 严重警告处分 ; 元, 记过处分 ;1000 元以上, 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 ( 一 ) 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 学校或对相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诽谤 侮辱他人 使用侮辱性词汇者, 给予警告处分 ( 三 ) 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发表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者, 给予警告处分

33 ( 四 ) 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站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 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者,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 但确要给予处分时, 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由学生处作出处理决定 ;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处审核后,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 一般情况下由班主任 ( 辅导员 ) 学院进行调查 核实, 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 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逾期未予处理的违纪事件, 学生所在学院必须书面向学生处陈述原因 第三十六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 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取证与查实 ( 一 )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 应当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 ( 二 )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 被调查人的姓名 年龄 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 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和补充,

34 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 三 )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 四 )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 年龄 性别 专业 学号 住址等基本情况, 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 五 ) 对于涉及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由学分银行与学习评价中心或组织考试的主办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认定, 并同时向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书 学生处根据认定书进行违纪处理 ( 六 )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 犯罪嫌疑行为时,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审查与决定 ( 一 ) 学院查清事实后, 对违法 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 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 )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 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三 )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

35 实 理由 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 四 ) 经过审查, 违法 违规 违纪 作弊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 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填写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审批表 第三十九条送达与备案 ( 一 ) 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并送交本人 ;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 二 ) 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致家长函, 由辅导员 ( 班主任 ) 或有关人员送达学生, 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名, 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 应将处分决定书寄给学生本人, 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 ; 或将处分决定书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 三 )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 四 )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 一 ) 解除处分的条件 1.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自下达处分文件之日起一年后, 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36 2. 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 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 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 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行为 3. 受处分后再次被处分的学生和已经毕业的学生, 其解除处分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 二 ) 解除处分的程序 1. 违纪学生处分期间必须每月写出思想汇报, 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存档 2. 受处分学生一般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交辅导员 ( 班主任 ) 3. 辅导员 ( 班主任 ) 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班级学生评议会进行评议, 填写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并写出详细的评议材料报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 上报学生处 4. 解除处分的批准权限 程序按同级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5.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 中止受理解除处分的资格 6. 学生毕业学年受到处分或前期处分未能解除, 作结业处理 在其工作一年后,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做出鉴定, 达到合格者可解除处分, 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 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之前的相

37 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成人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8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决定不服, 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 五年制大专学生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坚持严肃 认真 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 学校应坚持公开 公正 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 称申诉委员会 ), 具体组成人员为 :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1 人, 学校办公室 1 人, 纪检监察审计处 1 人, 学生处 1 人, 校团委 1 人, 教师代表 2 人, 学生代表 3 人和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 1 人等 11 人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

39 ( 一 )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 二 ) 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全面了解 ( 三 )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 不服, 可在收到决定或知道决定内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 一 )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 二 )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由本人或有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 ( 复印件 )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等本人基本情况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 四 ) 其他与申诉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

40 理 : ( 一 ) 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 ( 二 )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限期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补正 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 三 ) 不予受理, 提出的申诉内容或程序不符合本规定的, 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予以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并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负责处理该申诉,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事项, 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 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 申诉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进行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 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1 区别不同情况, 作出下列决定 : ( 一 ) 原决定正确的, 维持原决定 ( 二 ) 原决定依据不当或者结果明显不当的, 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直接做出决定 ; 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提出建议,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 以学校名义发布, 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 申诉人 送达方式依次如下 : ( 一 ) 本人签收 ( 二 ) 本人无法签收或不愿签收的, 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 三 ) 公告满三十天仍不能确认送达的, 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 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听证会程序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 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 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

42 行调查 对申诉人请求的听证, 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一名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和参加人员 ( 二 ) 决定听证的延期 中止或者终结 ( 三 ) 询问听证参加人 ( 四 )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五 ) 维护听证会场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予以训诫,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 六 ) 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会结论的报告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 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 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 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 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听证会开始前, 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宣布事由 ( 二 ) 作出被申诉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43 ( 三 ) 申诉人就事实 理由 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 四 )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 五 )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六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内容记 入听证笔录, 并由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员以及听证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44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学生安全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 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促进身心健康 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 是 : 宣传 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 依法妥善处 理各类安全事故, 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 : 坚持以人为 本, 教育先行, 预防为主, 保护学生 明确责任 管导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 做好教育 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 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高职 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 导下, 各有关部门 学院 学生组织分工协作, 互相配合, 共同构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网络,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 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制度, 完善学生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理

45 应急反应系统, 做到学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 事事有人管, 使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形成长效 机制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 育及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 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 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处 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学校党政领导下, 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 指导 检查 督促 协调等工作 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行为管理, 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 设施安全检查 安全自救自护演练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后勤集团要做好水电线路安全 食堂卫生安全 交通安全 学生保险办理等工作 其他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 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对本部门学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 作的单位, 对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 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九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且

46 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 或组织要相互配合,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 增 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 点,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 育周, 每学期放假前的第二周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检查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 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签订安全责任书, 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出发, 树立安全思想, 努力改善安全环境与条件, 加强用水 用电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 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各学院对本院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 要

47 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实到班级, 落实到每一个学生 班主任 辅导员对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 要深入学生宿舍, 了解学生情况, 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 饮食店 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 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八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 服从管理 ; 在公共场所, 要遵守社会公德,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各学院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 须经学校学生处批准, 各班级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所在学院批准 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开展活动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 实行 谁组织, 谁负责 的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 教室管理 实习管理等规定, 自觉维护安全与卫生,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 生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 有关学院和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 尽量缩小不良影响, 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不及时报告或 隐瞒不报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8 发现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 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学校有关部门和在场的师生员工应迅速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议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有关部门 和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 可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或被窃 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 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稳定情绪, 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须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 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教学 实习 生活过程中,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49 在教学 实习 生活过程中,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 ; 工作不负责任, 违章指挥 ;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 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产损害的, 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 当事人的责任, 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 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 在学生宿舍外租房居住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 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离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 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 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 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学生人身财产事故, 学校应该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家长负责领回 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 能坚持在学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 ; 不能坚持在校学

50 习者, 应予退学, 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 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的, 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伤残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受伤学生经济赔偿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凡事故责任应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 个人承担的, 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 见义勇为而至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 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应责令其改正 ;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应给予纪律处分 ; 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 应加重处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有过错责任者, 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 视其情节和后果, 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 由学校处理的,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 ; 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 对申诉答复不服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成人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假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 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 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假期间各学院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假期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假期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教育管理 领导小组领导下, 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 学院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 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假期间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凡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学生处 保卫处 后勤集团假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必须有领导在校值班, 并做好安全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 协助学院处理, 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五条学生处 后勤集团按各自职责, 负责督促 协

53 调 检查各学院 学生宿舍 ( 公寓 ) 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情况 保卫处要加强校园管理, 加强校园安全巡查,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 保证校园安全 第六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 ( 一 ) 门卫登记 对来访人员一律进行登记 学生和教职员工凭宿舍管理人员认定的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宿舍 ( 公寓 ) ( 二 ) 安全巡查 增加对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次数, 做好巡查记录 寒暑假期间, 宿舍管理人员每个值班班次巡查不得少于三次 ( 三 ) 值班制度 学生宿舍 ( 公寓 ) 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 四 ) 作息时间管理 严格假期开关门时间 ; 对已具备条件的宿舍 ( 公寓 ) 要严格开关灯时间 第三章假期间学院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每次假期前,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门的安排和布置, 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 学生科具体负责, 班主任 辅导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假期间, 学院应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 ( 一 ) 安全教育 放假前, 学院必须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要求学生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学生

54 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 二 ) 值班制度 学院必须做好值班安排, 必须有院领导在校值班或带班, 了解学生情况, 掌握学生去向, 确保信息渠道通畅 发生意外时, 学院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置, 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 三 ) 请销假制度 学院必须严格登记学生的请销假情况, 并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 四 ) 走访宿舍 国家法定节日期间, 辅导员至少要走访学生宿舍一次 寒暑假期间, 按第九条的规定管理 第九条寒暑假期间, 除按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外, 学院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 ( 一 ) 必须逐一登记留校学生情况 ; 审核 统计留校学生名单 ; 以年级为单位指定临时负责人 ( 二 ) 必须在放假前一周将留校学生和临时负责人的名单统一交学生处登记备案 并根据宿舍管理人员提供的住宿计划安排学生入住 ( 三 ) 必须安排人员 ( 可以分时段安排 ) 负责留校学生管理工作, 并报学生处备案 ( 四 ) 负责留校学生管理的人员要通过走访本学院学生宿舍 与临时负责人加强联系等方式掌握学生情况 第四章假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假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的管理制度

55 ( 一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 二 )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请销假制度, 与辅导员 班主任或学院保持联系 离校时, 必须向学院报告, 明确离校时间和前往地点 ; 返校后, 必须及时到学校销假 严禁学生擅自离校 ( 三 )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假期宿舍管理的规定和作息时间 听从安排, 服从管理 ( 四 ) 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出入校园时, 应主动出示学校保卫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 ( 五 ) 加强防火 防盗 防骗 防中毒 防突发事件的意识 外出就餐时, 要注意饮食安全, 防止食品中毒 ; 外出社会实践时, 谨防传销组织的欺骗 ( 六 ) 严禁酗酒 因酗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学生本人承担 ( 七 ) 学生不得到江 河 海 湖 水库等地游泳 凡学生自行外出或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 由学生本人负责 ( 八 ) 选择乘坐安全的交通工具离校或返校 离校或返校途中, 注意个人安全, 提高与他人交往的警惕性 ( 九 ) 妥善保管个人行李物品 第十一条寒暑假期间, 确需在学校滞留的学生 ( 以下

56 简称留校学生 ) 应按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申请程序为 : 个人申请, 班主任同意, 学院审核批准 留校学生除遵守第十条的规定以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必须遵守学校假期管理规定, 按学院 按楼栋集中居住, 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 二 ) 不得在校外住宿 确需在校外住宿的, 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家长同意, 签订安全责任书, 经学院批准, 报学生处备案 ( 三 ) 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凡发生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各学院 各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高职 五年制大 专, 专本衔接 成人脱产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 暑假及国家规定的 法定节假日

57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自公 布之日起实行

58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 试行 ) 为加强对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确保处置突发 紧急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保护师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预案 一 学生突发事件的范围 ( 一 ) 突发政治事件 : 包括 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策划的非法聚集 反动宣传 策反等活动 宣传国家分裂 民族对立等有悖国家法律 政策的活动 ; 在校园举行的传教 非法聚会 游行示威 未经批准的跨校区较大规模的学生群体性活动 ( 二 ) 突发群体性事件 : 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性上访 集体罢餐 罢课 群体起哄 聚众闹事等 ( 三 ) 突发治安事件 : 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 包括聚众斗殴 重大盗窃 投毒 吸毒贩毒 放火 传销活动以及学生意外死亡 自杀 走失等治安事件 ; 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 四 )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 包括地震 水灾 火灾等可能造成学生群死群伤, 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自然灾

59 害 ( 五 ) 传染病事件 : 校园内发生的群体流行性疾病, 在学生中存在的具有重大传染性的因素和病例 ( 六 ) 心理安全事件 : 包括学生中因疾病 贫困 成绩 感情等因素引发的各种心理异常情况 ( 七 ) 其他突发紧急事件 二 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 ( 一 ) 及时报告 上述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后, 在场的教职工 知情同学 ( 尤其是党员 学生干部 ) 要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 经过 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向保卫处和学生处报告 ( 二 ) 先期处理 在现场的教师 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事故现场的稳定和先期处理工作, 控制 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 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除抢险救灾人员外,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冒然闯入现场, 为现场勘察和事件调查提供良好的条件 ( 三 ) 领导小组宣布启动预案, 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 学生处负责组织相关老师做好学生稳定和思想教育工作 ; 保卫处负责疏导和维护秩序 ; 后勤管理处负责医疗救助 交通 饮食 场地和设施 ; 宣传部负责对外统一发布信息 ( 四 ) 学生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 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报送

60 ( 五 ) 调查取证 在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的同时, 应抓紧进行现场取证, 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为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 六 ) 善后工作 排查伤亡人员 ; 通知家属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 对突发事件迟报 漏报 瞒报 虚报的, 接到通知而不及时到位处理的, 以及临阵脱逃的相关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 三 组织及保障 ( 一 ) 成立学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分别由学生处处长 保卫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学校办公室 宣传部 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总支书记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 1. 宣布启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由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确需启动该预案时, 由组长宣布启动 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决定并宣布 2. 指挥 协调对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 二 ) 确保信息畅通 学生处 保卫处 后勤管理处及各学院要建立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并确保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随找随到 处理学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 24 小时开机, 保证信息畅通 ( 三 ) 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群体性突发意外伤害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个体突发性急 重病及其他突发性意外

61 伤害事件的救助确需经费, 经主要校领导批准, 可使用学校处理突发事件专项经费 ( 四 ) 提供交通保障 由于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不确定, 且经常在深夜发生 为保证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能迅速 安全地赶到现场, 后勤管理处应安排值班车辆, 给予必要的交通保障

62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日制高职学生证的发放 使用 补办等工作, 促使广大学生爱护和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学生证,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证是我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 由学生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发放 每学期开学注册时, 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 学院加盖注册章后, 学生证方为有效 二 学生证用于证明学生身份 注册 参加学校考试 购买火车票等 学生证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 因学生证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 学生应及时到学院学生科出具书面补办申请, 经班主任签署意见, 申请交学院审核, 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由学生科老师统一到学生处补办 四 学生证的补办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 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停止办理 凡补办学生证, 学生需缴纳工本费, 补办的学生证加注 补办 字样 补办学生证的学生还需提交一寸近期照片一张 五 学生证中 乘车区间 一栏的到达站名, 应填写距离父母居住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 因家庭住址变动要求更

63 改乘车区间者, 须持家长所在户籍部门的证明, 到学生处重新办理学生证, 不得擅自涂改 六 学生毕业 退学 休学或被开除学籍, 离校前必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将学生证原件交回学生处 办理前学生证遗失的, 需学院出具相关证明 七 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并负责办理印制 换发 收回等手续 八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64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协议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为明确学校与学生在管理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加强学生管理, 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 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 促进学生 健康成长, 经授权, 学院 ( 甲方 ) 与学生 ( 乙方 ) 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权利一 学生的权利第一条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学生的权利依法不受任何机关 单位和其他人的侵犯 第二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 权利 第三条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学校申 请组织有关科学 文学艺术 体育 兴趣爱好等校内社团 第五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 食堂 浴室 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通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参与管理, 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六条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学 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进行

65 民主评议 第七条 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 助学活动, 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普通全日制学生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有权获得奖学金 贫困助学金等资助 二 学校的权利 第八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 养目标, 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培养 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有权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对学生社团和学生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 用 第二章义务 一 学生的义务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66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崇尚科学, 勤奋学习, 夯实基础, 提高素质, 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尊敬师长, 讲文明, 讲礼貌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团结互助,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 用 第十九条学生若有特异体质, 学生家长或学生应告知学校,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学校的义务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 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 表现良好的学 生, 提供各种形式力所能及的资助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 设 备 图书资料等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 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67 和服务, 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有特异体质的学生不适应某 种教学场合或教学活动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三章事故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责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学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学校应依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

68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五 ) 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六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七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八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九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69 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

70 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三 ) 在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四 ) 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发生的 ( 五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教学实习 ( 含野外实习 ) 及经批准的集体活动, 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 否则造成本人 他人或集体人身 财产损害的, 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 若发生意外, 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实验, 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 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 他人或集体人身 财产损害的, 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 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 烈性传染病患者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学生

71 及家长 ( 监护人 ) 不得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协议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 五年制大专学生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至学生办清毕业离校 ( 或退学, 或开除学籍 ) 手续之日终止 自动退学者, 从学生自动离开学校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学院和学生本人各一 份 第四十条本协议甲方由学院主要领导及辅导员 ( 班主任 ) 共同签章, 乙方由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章 第四十一条在协议执行中, 若发生异议, 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处理 甲方 : 学院 院长 ( 书记 ): ( 签章 ) 辅导员 ( 班主任 ): ( 签章 ) 年月日乙方 : 年级专业班级 : 学生 : ( 签章 ) 监护人 ( 家长 ): ( 签章 ) 年月日

72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 营造良好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 充分发挥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育人作用, 根 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 ( 公寓 ) 是学校为本校在读学生提 供集体住宿的学习 生活场所 凡在我校学生宿舍 ( 公寓 ) 住宿的学生, 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所有 学生及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牵头负责对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各学 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 监督和考核 ; 负责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做好文明宿舍评审和表彰工作 ; 负责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 协助各学院做好学生宿舍 ( 公寓 ) 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73 第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做好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保洁 和服务工作 ; 负责对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 和检修, 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安全保卫工 作 ; 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 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 ; 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 ; 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内的火灾 盗窃 打架等突发事件 ; 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学生宿舍 ( 公寓 ) 内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教育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 进入学生宿舍 ( 公寓 ) 和辅导员要进住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要求, 安派专人负责做好学生宿舍 ( 公寓 ) 学生的思想教育 日常管理 学生入住安排 学生宿舍调整 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 各学院党团工作要向学生宿舍 ( 公寓 ) 延伸, 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 生活情况, 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八条 由学生处依据 按学院 班级集中居住 的 原则, 制定住宿计划, 组织各学院入住 第九条 学生不准在校外租房居住 凡因擅自在校外 租房住宿造成的一切后果, 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74 第十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走读, 若确有特殊困难者并 符合走读条件者, 应按 学生走读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走读手续 凡未办理走读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造成的一切后果, 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走读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转学 休学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应在三天内持相关证明到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人员处办理退宿手续, 并搬离学生宿舍 ( 公寓 ) 第十二条寒 暑假期间, 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 若确需在校留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 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 并按学校规定住宿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发放各种广告 宣传材料, 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遇到火灾, 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 灭火 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 发生治安 刑事等案件时, 应当及时报案, 保护现场, 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 增加个 人防范意识从学生宿舍 ( 公寓 ) 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 应当主动接受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人员的检查 学生借用 本寝室钥匙, 需凭有效证件到宿管值班室办理 第十六条 为营造文明 健康 舒适 安全的学习 生活环境, 在学生公寓 ( 宿舍 ) 内严禁下列行为 :

75 ( 一 ) 存放管制刀具 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 ; ( 二 ) 使用明火 ( 如点燃蜡烛等 ), 存放 使用违禁电器及私拉乱接电源线 网络线 ; ( 三 ) 酗酒 斗殴 砸瓶摔物 破坏卫生和公物 ; ( 四 ) 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 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 ; ( 五 ) 存放 观看 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 ( 六 ) 擅闯异性寝室 留宿异性及他人 过时滞留在他人宿舍 填报假名及晚归 ; ( 七 ) 以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 ; ( 八 ) 在住宿区高声喧哗 拍球 踢球及乱贴 乱画 乱刻 ; ( 九 ) 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 ; ( 十 ) 擅自拆除 损毁 搬用消防 水 电及其他设施 ( 十一 ) 向宿舍 ( 公寓 ) 窗外 公共洗漱间 公共卫生间及楼道内乱倒水 剩饭菜, 扔杂物, 吐痰 ; ( 十二 ) 在窗外晾晒衣物 鞋等物品, 在窗外摆放花盆等具有高空坠物危险的物品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 ( 公寓 ) 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 公用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 舍长具体负责 ; 个人使用部 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调整寝室住宿时, 家具及其它公共设

76 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 ( 公寓 ) 实行会客登记管理制度 来访人员需在宿管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 登记后到指定地点会客, 并于当日 22:00 前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 ( 公寓 ) 管理员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 负责学生宿舍 ( 公寓 ) 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府校区男 女生宿舍每班各安排 1 名宿舍管理员在岗, 呈贡校区男 女生公寓每班安排 2 名宿舍管理员在岗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寝室内务卫生实行自我管理, 由住宿学生 负责, 内务卫生必须符合 五个整齐 ( 被子叠放整齐 蚊帐挂整齐 鞋类摆整齐 餐漱用具放整齐 书籍物品摆整齐 ) 八面干净 ( 地面 桌面 床面 墙面 门面 窗面 柜面 灯具 )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 学院应对寝室内务卫 生实行例行检查, 宿舍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检查 ; 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 文明宿舍 先进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楼幢公共区域 ( 楼道 墙裙 楼梯 楼 幢公共卫生间 楼幢公共盥洗间 ) 保洁实行专业化管理, 由 楼幢保洁员负责, 住宿学生予以支持 配合和爱护, 保护楼 幢环境的干净和整洁

77 学生宿舍 ( 公寓 ) 环境要做到阳台 挡雨板 盥洗间 卫生间 走道和楼梯 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的干净和整洁 第五章作息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 ( 公寓 ) 实行阶段供电管理 学府校区 呈贡校区学生宿舍 ( 公寓 ) 早上 6:30 开灯, 周一 至周四 周日晚上 11:30 熄灯, 周五 周六晚上 12:00 熄灯 第六章电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的同学, 必须与学校签 订网络使用协议, 并严格遵守协议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 ( 公寓 ) 安装的电话机 线路 网络等设施属公共财物, 需自觉爱护 严禁在寝室内 外私自改动和私接乱拉通讯线路和通讯设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8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办法 ( 试行 )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 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 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 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 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 中职学生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和条件 ( 一 ) 认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班各专业在校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家庭经济困难, 人均月收入低于 100 元的 ; 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班各专业在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人均月收入低于 80 元的 ; 4. 父母双亡 双残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 5.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既无经济来源, 又无亲友资

79 助的 ; 6. 来自高寒山区 边远地区的 ( 二 ) 认定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思想进步, 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 ; 2. 学习刻苦努力, 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不超过 2 科次 ; 3. 遵守校纪校规, 无纪律处分 ; 4. 生活习惯良好, 无抽烟 喝酒等不良习气 ; 生活节俭, 无铺张浪费现象 ; 5.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校园文化活动, 主动协助辅导员 ( 班主任 ) 班委 团支委开展工作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核程序 ( 一 ) 申请 学生应书面向学校申请并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同时提交生源所在地乡 ( 镇 ) 及以上民政局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城市职工子女应提交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 ( 同时交验原件 ) 学生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二 ) 初审 各班辅导员 ( 班主任 )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 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各学院学生科 各学院应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0 档案数据库 原则上每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确认比例不超过 1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确认比例不超过 4% ( 三 ) 复审 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按认定条件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 经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列入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管理, 建立院 校二级家庭经济 ( 特别 ) 困难学生档案 ( 四 ) 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将在校内张榜公示, 接受学生的监督 经公示后, 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审批 原则上学校每学年审批一次, 时间为次年的 1 月 30 日以前完成审批 ( 五 ) 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 凡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 助 贷 勤 补等名单均从数据库中认定 三 工作要求 ( 一 ) 各辅导员 ( 班主任 ) 要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程序, 认真组织民主评议, 对全班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 二 ) 各学院应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辅导员 ( 班主任 ) 应于每年的 12 月 15 日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各学院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电子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81 ( 三 )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 四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82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和监督为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领导兼任 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 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监督和审计 二 资助原则 ( 一 ) 扶贫扶志, 资助 与 育人 有机结合 ; ( 二 ) 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 ( 三 ) 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 顺利完成学业 ; ( 四 ) 学校建立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 奖 助 贷 勤 补 和 绿色通道 的资助体系 ; ( 五 )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公布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名单, 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 公平 公正 ; ( 六 ) 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 学习等方面上应接受

83 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依照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认定的对象 四 资助方式资助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 特殊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 社会资助等方式 ( 一 )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 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由学生和家长 (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不需担保和抵押, 但需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 学生向户口所在地的资助管理中心 ( 教育局 ) 提出贷款申请 ; 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 学生到校办理合同回执, 盖章确认 ; 当地银行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 二 ) 国家 云南省政府 校级的奖助学金国家 省政府 校级奖助学金的申请及资助办法按照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执行 ( 三 ) 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及资助办法按照 云南开放大学云

84 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管理办法 执行 ( 四 ) 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按照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执行 ( 五 ) 社会资助社会团体及个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 奖学金资助者的意愿和要求, 并按照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执行 五 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和复查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对资助的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查 如有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取消资助 : ( 一 ) 有经济来源, 无需资助即能维持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的 ; ( 二 ) 有抽烟 喝酒等不良习惯的, 铺张浪费 不勤俭节约的 ; ( 三 ) 不诚实守信的 ; ( 四 ) 学习不刻苦, 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超过 2 科次的 ; ( 五 ) 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 六 ) 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受纪律处分的 六 资金来源 ( 一 ) 国家奖助学金, 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国家和省政府划拨 ; ( 二 )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 云

85 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云财教 号 ) 文件的规定, 学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的 10% 提取贫困生专项助学经费, 按学校规定的用款比例实行专款专用 ; ( 三 ) 社会各界捐赠的助学金 ; ( 四 ) 学校师生捐赠的助学金 ; ( 五 ) 其他 七 附则 ( 一 ) 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 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 ( 二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 三 )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86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号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业教育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成绩排名须位于专业 ( 或班级 ) 前三名 ( 含 ) 以内 ; ( 五 )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另外, 学生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但必须提交详细的证明

87 材料 具体如下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 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 须通过专家鉴定 )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8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相关证明材料和教务处出具的学生成绩单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各全日制学院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 上报学校审批,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89 第十条各全日制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0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 取 奋发成才,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 等职业教育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努力学习, 刻苦钻研, 学习成绩优秀, 无补考科目, 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年级人数的前 15%; ( 五 ) 积极进取, 奋发向上 ;

91 ( 六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向学校提出申请, 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递交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相关证明材料和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 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各全日制学院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后, 上报学校审批,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上报评 审结果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 学校将国家励

92 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全日制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 分账核 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 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3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有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又没有受到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形式资助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具体分为两档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3500 元, 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 学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又没有受到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形式资助的全日制高 中职学生 具体分为两档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1000 元, 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 800 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94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各门课程平均分不低于 65 分 ; ( 五 ) 生活俭朴, 本学期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获得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取消助学金 : 1. 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 2. 违反校纪校规, 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 3. 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一门不及格者 ; 4. 有吸烟 酗酒及特困生消费水平不符等行为者 第三章分配名额与预算下达第五条每年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 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六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 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

95 名额和预算, 根据我校各全日制学院在校生人数, 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全日制学院 第七条学校助学金名额分配 : 一等助学金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 3% 推荐, 二等助学金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 8% 推荐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由云南省教育厅专户拨付 学校助学金从学校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 10% 的经费来资助学生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全日制学院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 工作, 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 同时在 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 规定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 核后, 上报学校审批,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按相关要求, 将本校当年国 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96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作为对国家助学金的补充, 必要 时在没有受到任何形式资助的全日制高 中职学生中评定 评审发放办法 程序同上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生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 在本年度将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发放到各全日制学院, 学院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各全日制学院要高度重视, 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7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云财教 号 ) 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无补考科目, 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年级人数的前 15%; ( 五 ) 在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98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 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和全日制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第六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 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全日制学院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 作, 提出本院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在学院 范围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 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后, 上报学校审核,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 上报评审结 果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 学校将省政府

99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全日制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0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云财教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 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 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 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第四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无补考课程 ;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101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向学校提出申请, 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递交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相关证明材料和全日制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 第六条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 中二年级以上 ( 含二年级 ) 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各全日制学院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 作, 提出本院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在 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后, 上报学校审核,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 上报评审结 果

102 第四章励志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 学校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全日制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审核 发放工作, 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3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生活困难, 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遵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隶属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 室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 ) 制定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104 ( 二 ) 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及上岗学生安排 ( 三 ) 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津贴审核和发放 ( 四 ) 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档案的收集 考核和管理 ( 五 ) 全面监督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各全日制学院勤工助学由学生科具体负责管理本院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接受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 二 ) 安排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向学生处推荐勤工助学学生及有关情况 ( 三 )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 四 ) 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上报 第七条校内其他用工具体由用工单位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 ( 一 ) 负责本部门岗位设置及申报 ( 二 ) 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业绩考核 上报 ( 三 ) 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 进行安全 技术 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并指派思想素质好 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勤工助学 第八条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品德

105 良好, 身体健康 ( 二 ) 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良好 家庭经济困难 ( 三 ) 安排上岗后要服从管理, 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九条设岗原则 : 以工时定岗位 ( 一 )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以及学校每年专项经费情况而定, 大致为学生总数的 3% ( 二 )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 ( 三 )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条岗位类型 :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 一 )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 ( 二 )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 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程序 ( 一 ) 各全日制学院及校内其他用工单位将本部门固定岗位设置情况, 上报学生处

106 ( 二 ) 上报时间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 (9 月份 )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程序 ( 一 ) 用工单位申请临时岗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处申报 ( 二 ) 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性质 时间 地点 人数 条件, 具体联系人 ( 三 ) 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 核准后及时通知用工单位 ( 四 ) 用工结束后填写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 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学生处对各全日制学院 校内其他用工单位申报的岗位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审核, 核准后对所设岗位及人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全日制学院可自行安排本学院勤工助学 学生, 但必须是在公示名单内的学生 ; 校内其他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统一由学生处安排 第十五条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 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 所需经费自理, 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所有部门报酬上限为 300 元 / 月 ; 月工作量在 20 个小时以下按临时岗位计算报酬

107 第十七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一般劳动视工作完成情况每小时 10 元计算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酬金以每月 30 日为结算日 ( 寒暑假除外 ), 用工单位需将学生的考勤及考核于下月 1 日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学生资助办公室将在汇总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从计划财务处领取酬金发放于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8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 试行 ) 特殊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资助 为切实有效帮助困难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定对象和条件 ( 一 ) 特殊困难补助对象为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 中职在籍学生 ( 二 ) 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 ( 如残疾或得了不治之症或死亡等 ), 影响到学生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 三 ) 学生的家庭遭遇洪水 火灾 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且有乡镇以上证明 ( 四 ) 高职学生本人患病, 且家庭经济困难 ( 有乡镇以上困难证明 ),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并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 医药费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承担费用在 2000 元以上者 ( 含 2000 元 ) ( 五 ) 中职学生本人患病, 且家庭经济困难 ( 有乡镇以上困难证明 ),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并参加学生平安保险, 医药费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承担费用在 1800 元以上者 ( 含 1800 元 )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 可在发生事情三个月以内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 六 )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

109 女 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 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二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及资助名额比例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次 2000 元以下, 特殊困难补助按每年在校学生总数的 5 来进行资助, 特殊情况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 申请和审批时间遭遇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学生资助办公室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时间进行审批 四 申请及审批程序 ( 一 ) 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学生科领取 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 见附件 ) 并认真填写, 一式两份, 提交给辅导员, 并提供相关证明 ( 二 ) 辅导员根据学生所填写的申请表内容, 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 调查核实, 并签署意见后, 上报给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 三 ) 学院领导签署审核意见之后, 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将资料上报给学生资助办公室 ( 四 ) 经学生资助办公室认定 审核后, 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特殊困难补助方案, 上报给学校按相应财务审批手续办理报批相关事宜 ( 五 ) 审批复核后, 学生资助办公室统一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 受助学生需持居民身份证及学生证签字后领取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110 ( 一 ) 学习不刻苦, 经常旷课 迟到, 一学年有 3 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 ( 二 ) 平时有高消费行为, 抽烟 酗酒 铺张浪费者 ; ( 三 ) 受校 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 经费管理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从所收学费中提取, 按年度预算, 并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按预算额度掌握使用, 专款专用, 最大限度的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11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保证评审工作公平 公正 依法进行, 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暨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合并成立 ( 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 ) 由学生处 计划财务处 各全日制学院有关领导组成, 全面领导 负责评审工作, 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 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每届聘期三年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 各组设组长一人, 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坚持客观 公正 公平的原则, 对国家奖学金

112 评选材料进行审查, 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 ( 一 ) 在评审过程中, 认真审阅评审材料, 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 ( 二 ) 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 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 ( 三 ) 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 ( 四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 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召开预备会 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全体评审委员参加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 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 二 ) 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全日制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委员对各全日制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各全日制学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 ( 二 ) 各全日制学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

113 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 ( 三 ) 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评审小组发现各全日制学院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 ( 一 ) 第( 二 ) 条情形时, 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 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 ; 发现下列第 ( 三 ) 条情形时, 应不予通过审查, 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 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 ( 一 ) 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 ( 二 ) 所提供的评审材料 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 ( 三 ) 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 暂行办法 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 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 形成评审报告, 经评审委员会组长签字同意, 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 由学生处上报至云南省教育厅等待上级部门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待上级部门批复评审意见后,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4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的规范化 专业化和科学化,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 试行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根据学生的 心理特点, 通过运用心理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 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优化心理品质, 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 帮助在校学生处理好适应环境 自我管理 学习成才 人际交往 交友恋爱 求职择业 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 提高健康水平, 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要以 课堂教学 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 形成课内与课

115 外 教育与指导 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 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 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门机构, 隶属学生处, 负责规划 指导 协调 实施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 帮助学生排解 心理困扰 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开发学生心理潜能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 ( 一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制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计划 ( 二 ) 负责组织学校专 兼职学生管理教师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三 ) 负责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 四 ) 负责心理咨询员队伍建设以及心理咨询室的建设工作 ( 五 ) 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及建档工作 建立健全心理问题学生的动态信息档案 ( 六 ) 负责个别咨询 热线咨询 网络咨询等日常心理咨询工作, 做好心理咨询跟踪 回访工作 ( 七 ) 负责学生心理危机预防 干预和转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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