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Transcription

1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地址 :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 电话 :(+86)(571) 传真 :(+86)(571)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 : 二 O 一六年九月

2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 年修订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事宜,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释义 本所指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 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巨化股份 公司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 增持人指巨化集团公司 巨化投资 一致行动人指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股份 指 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 持公司股份事宜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修订 ) 行为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 年修订 ) 二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但对于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本次增持股 份所涉及标的股票价值,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而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巨化集团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本所律师经核查巨化集团的工商档案信息, 巨化集团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巨化集团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 公司名称 : 巨化集团公司 ( 从属名称 : 衢州化学工业公司 ) 住 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 849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仲明注册资本 :96,600 万元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范围 : 国内 外期刊出版 ( 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许可证 ) 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 ) 一般经营项目: 化肥, 化工原料及产品 ( 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 化学纤维, 医药原料 中间体及成品 ( 限下属企业 ), 食品 ( 限下属企业 ) 的生产 销售, 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 金属材料, 建筑材料, 矿产品, 包装材料, 针纺织品, 服装, 文体用品 工艺美术品 煤炭的销售, 发供电 按经贸部批准的商品目录经营本集团产品 技术和所需原材物料的进出口业务, 承办 三来一补 业务, 承接运输和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 安装, 广播电视的工程设计安装 维修, 实业投资, 经济信息咨询, 培训服务, 劳务服务, 自有厂房 土地及设备租赁, 汽车租赁, 国内广告的设计 制作, 装饰 装潢的设计 制作, 承办各类文体活动和礼仪服务, 城市供水及工业废水处理 ( 限分支机构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自 1980 年 7 月 1 日至长期 工商年度报告情况 : 已报送 2015 年度报告

5 2 本所律师经核查巨化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资料, 巨化投资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Y 的 营业执照, 巨化投资目前的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 公司名称 : 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 杭州市文一西路 1500 号 627 室 法定代表人 : 邵伟斌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 投资管理, 房地产开发, 物业管理, 煤炭的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自 2013 年 7 月 5 日至长期工商年度报告情况 : 已报送 2015 年度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 巨化投资的股东为巨化集团和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 其中巨化集团持股 90%, 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持股 10% 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巨化集团全资子公司, 因此巨化投资系巨化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巨化股份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巨化股份 巨化集团及巨化投资的确认, 本次增持股份前, 巨化集团直接并通过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巨化股份 1,039,548,743 股股份, 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巨化集团为巨化股份的控股股东 4 根据增持人巨化集团出具的书面声明并本所律师核查, 巨化集团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增持 ) 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均系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 ( 增持 )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情况 ( 一 )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巨化股份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巨化股份 巨化集团及巨化投资确认, 本次增持股份前, 增持人巨化集团直接并通过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巨化股份 1,039,548,743 股股份, 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 二 ) 本次增持计划经本所律师核查巨化集团关于本次增持计划的通知 巨化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3 日发布的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巨化股份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 巨化集团于 2015 年 9 月 1 日 2015 年 9 月 2 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巨化股份 13,803,870 股股份, 约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巨化集团计划于上述首次增持之日( 即 2015 年 9 月 1 日 ) 起 12 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比例不超过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5% ( 含上述已增持股份 ) ( 三 )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 巨化集团累计增持巨化股份 35,824,310 股股份, 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增持人巨化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未超过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5% 截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巨化股份 1,075,373,053 股股份, 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根据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期间不存在减持其持有的巨化股份股份的情况, 不存

7 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 年修订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巨化集团关于本次增持的相关通知及巨化股份就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发布的相关公告, 增持人巨化集团已委托巨化股份按规定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就增持人本次增持的目的 增持计划 增持方式 本次增持前后增持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比例等持续进行了披露 四 增持人免予提出豁免申请 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增持前, 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公司 1,039,548,74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增持后, 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巨化股份 1,075,373,053 股股份, 占巨化股份总股本的 %, 不影响巨化股份的上市地位 综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第 ( 三 ) 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8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1 增持人巨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巨化投资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 增持 )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均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行为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已通知巨化股份并由巨化股份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超过 50%, 本次增持股份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并通过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巨化股份的股份比例增加至 %, 不影响巨化股份的上市地位, 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予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9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 :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 :027-85780620 网址 :www.zxlaw.net 邮政编码 : 4300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201412302009810337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 17F20170032 号 致 : 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锦天城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侨实业集团 或 增持人 ) 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A 座 6 层电话 :(8610)61848201 传真 :(8610)61848009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 武汉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8 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 1 座 20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010-65906639 传真 :010-65107030 网址 :http://www.east-concord.com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More information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62620429 传真 :(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 天律证字 2016 第 00232 号 致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1202-1204 室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 (86-21) 5404-9930 传真 : (86-21) 5404-9931 关于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 上海 )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1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 :518017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More information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九州通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福建远大法意字第 C06 号 致 :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律师所 ) 接受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信达股份公司 ) 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 下称 国贸控股 或 增持人 ) 的委托, 指派刘娟 张永荣律师就国贸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信达股份公司股份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 :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西泵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2016 年 1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7) 大成榕律字第 476 号 北京大成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 (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证券代码 :600118 证券简称 : 中国卫星编号 : 临 2016-001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卫星或公司 )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More information

( 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 或 公司 ) 控股股东商业集团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世界贸易中心 ( 以下简称 世贸中心 ) 鲁商物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鲁商物产, 世贸中心 鲁商物产统称 增持人 )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 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 或 公司 ) 控股股东商业集团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世界贸易中心 ( 以下简称 世贸中心 ) 鲁商物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鲁商物产, 世贸中心 鲁商物产统称 增持人 )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国浩律师 ( 济南 ) 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 :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济南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商业集团 ) 之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HENANQIANWEN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 Larg 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0371-65953550 传真 (Fax): 0371-65953502 网址 :http://www.qianwen.org.cn 电子邮件 :E-mail:qwlss@126.com

More information

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金信安 兴宁金顺安 兴宁众益福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 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供广东明珠为本次增持目的使用,

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金信安 兴宁金顺安 兴宁众益福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 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供广东明珠为本次增持目的使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作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 金信安 ) 之一致行动人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地址 :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邮编 :310008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邮编 :100027 HAPPINESS VILLAGE 40 BUILDING, NO.40-3,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 /TEL:(8610)50867666 传真 /FAX:( 8610)50867998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公司非公开

More information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8 楼邮编 :210036 电话 :025-89660977 传真 :025-89660966 电子信箱 :grandallnj@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12 15 层 电话 :010-58137799 传真 :010-58137788 邮编 :100007 二 一二年一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More information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 beijing@tongshang.com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层, 17 层 (518036) 10/F,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 Branch Road, Futian District,

More information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 21 52341670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C 0093 号 致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More information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上市地点 : 股票简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 菲达 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 2 幢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上市地点 : 股票简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 菲达 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 2 幢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股票上市地点 : 股票简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 菲达 股票代码 : 60052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 2 幢 1801 1802 1901 1902 2001 2002 室 通讯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

More information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 1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先河环保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下称 本次发行 ) 并在创业板上市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 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电话 :(+86 431)89154888 传真 :(+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9 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7... 8... 9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Hangzhou Tianjin Kunming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More information

(name of the company)

(name of the company) 广东中元 ( 中山 ) 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 28 号电话 :86-760-88300883 传真 :86-760-23321133 邮编 :528403 网址 :http://www.zylawyer.com GUANGDONG ZHONGYUAN LAW FIRM Address:No.28 Zhongshan 3rd Road, Zhongshan City, Guangdong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成教2014招生计划.xls

成教2014招生计划.xls 层次 学习形式 专业名称 考试科类 已编计划数 门类 学制 专升本 业余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管理类 2 经济学 二年半 专升本 业余 法学 法学类 31 法学 二年半 专升本 业余 教育技术学 教育学类 3 教育学 二年半 专升本 业余 广播电视新闻学 文史 中医类 2 文学 二年半 专升本 业余 艺术设计 艺术类 3 文学 二年半 专升本 业余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理工类 17 工学 二年半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6-150 号 致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张敬前律师和董萌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More information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 :021-55989888 传真 :021-55989888 邮编 :200080 目 录 目录...1 正文...6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7 三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8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9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More information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F3D6DDC3A9CCA8B9D8D3DAD6D0B9FAB9F3D6DDC3A9CCA8BEC6B3A7D3D0CFDED4F0C8CEB9ABCBBED4F6B3D6B9F3D6DDC3A9CCA8B9C9B7DDD7A8CFEEBACBB2E9D2E2BCFBB5C4B7A8C2C9D2E2BCFBCAE9A1AAA1AA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3D6DDC3A9CCA8B9D8D3DAD6D0B9FAB9F3D6DDC3A9CCA8BEC6B3A7D3D0CFDED4F0C8CEB9ABCBBED4F6B3D6B9F3D6DDC3A9CCA8B9C9B7DDD7A8CFEEBACBB2E9D2E2BCFBB5C4B7A8C2C9D2E2BCFBCAE9A1AAA1AAB6A82E646F6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增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茅台有限公司 ) 作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州茅台 ) 持股数额超过 30% 以上的股东, 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方式增持贵州茅台的股份,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目录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 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3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3

More information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 D36A1A2B1B1BEA9CAD0BDF0B6C5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6AE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CEE5A3A92E646F63> 12 2014 6 18 2015 5 25 140697 2016 2 26 2016 3 15 140697 3-3-1-6-2 1 11 3-3-1-6-3 1 2011 9 15 41 2015 2015 12 3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深圳报业集团 64.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H 股上市公司 100%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5,100 万 间接持有 100%

More information

.........................................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 邓庆鸿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致 :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389 2005 2005... 1... 1... 3... 4... 4... 8... 13... 51 2005 1 2 3 4 1 Nantong Jiangshan Agrochemical&Chemicals Co.Ltd JiangShan Co.Ltd 2 A A A 600389 3 35 35 226006 www.jsac.com.cn jspc@public.nt.js.cn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月 致 :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九典制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达安基因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宝塔实业 ) 的委托, 就宝塔实业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 C0050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天元港中心 A 座 7 层邮编 :100027 电话 :(010)84417799 传真 :(010)84417711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20180627045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致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致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科创信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 (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关 于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澳股份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新澳股份非公开发行人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澳股份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新澳股份非公开发行人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