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食物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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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合食物店牌照 申請指南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16 年 9 月版 )

2 食物環境衞生署 處理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的服務承諾 下文載述食物環境衞生署 ( 食環署 ) 在處理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方面所訂的工作表現指標 處理程序 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 實地視察 申請獲接納作進一步處理後 7 個工作天 內 發出暫准及 或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 在牌照簽發辦事處發出正式牌照 * 接獲各有關部門確認處所適合發牌的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 接獲申請人提交可接納的符合發出正式牌照各項衞生規定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後 1 個工作天內 發出暫准牌照 a) 如申請人到牌照簽發辦事處提交證明書 b) 如申請人以郵遞方式提交證明書 接獲申請人提交可接納的符合有關發出暫准牌照各項發牌條件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後 1 個工作天內 接獲申請人提交可接納的符合有關發出暫准牌照各項發牌條件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後 7 個工作天內 * 申請人向牌照簽發辦事處提交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以發出正式綜合 食物店牌照前, 應已預先向食環署提交發牌條件所規定並獲食環署 接納的各項所需文件 ( 例如最終設計圖則 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電力裝置證明書 食物供應商證明書, 以及有關符合屋宇署規定 ( 如有規定 ) 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1 類規定 ) 和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2 類規定 ) 等 ) 為讓食環署能夠按照服務承諾提供優質服務, 請申請人注意下列事項 : 遞交申請書和 1 式 3 份的建議設計圖則 位於私人樓宇的處所須一併遞交述明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書 ; 遞交建議設計圖則後, 不要作不必要的修訂 ; 如需修訂圖則, 須用顏色筆在經修訂圖則上標示建議的更改, 並略加說明 不符合這項規定的經修訂圖則, 概不受理 ; - 1 -

3 通信地址 聯絡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如有更改, 請通知本署 ; 以及 在寄交食環署的來信中寫上檔案編號及聯絡電話號碼 所有有關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的信件請寄往食環署下列相關的牌照 辦事處 : 港島及離島區牌照辦事處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政大廈 8 樓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查詢熱線 : 傳真號碼 : 電郵地址 :hkis_lo@fehd.gov.hk 九龍區牌照辦事處九龍深水埗基隆街 333 號北河街市政大廈 4 樓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查詢熱線 : 傳真號碼 : 電郵地址 :kln_lo@fehd.gov.hk 新界區牌照辦事處新界大埔鄉事會街 8 號大埔綜合大樓 4 樓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查詢熱線 : 傳真號碼 : 電郵地址 :nt_lo@fehd.gov.hk 如有查詢, 亦可致電其他有關部門的下列辦事處 : 部門 辦事處 電話號碼 消防處 港島區防火辦事處 西九龍分區防火辦事處 東九龍分區防火辦事處 新界區防火辦事處 通風系統課 屋宇署 牌照小組 * 土地註冊處 綜合查冊中心 地政總署 鄉村改善及契約執行 土地管制組 ( 總部 ) 規劃署 規劃資料查詢處 * 由 1823 電話中心 代為接聽 - 2 -

4 目錄 第 I 部 概論 段 1 4 引言一般政策 : 5 採用第三者核證制度以核實申請是否符合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衞生規定 6 7 考慮申請的準則 8 處所是否合適 9 10 考慮處所是否合適的主要因素 11 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先決條件 第 II 部如何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 12 提交申請表格 聲明書和建議設計圖則 擬備建議設計圖則 17 食物室的位置 衞生設備 21 擬使用的燃料 22 洗手及碗碟洗滌設施 23 雪櫃 24 用具的貯存 25 個人物品 機動式通風系統 第 III 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職責 28 處理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的程序 29 遞交申請 初步評審設計圖則 32 申請轉介其他有關政府部門處理 33 實地視察 - 3 -

5 段 34 拒絕申請 35 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 根據第三者核證制度通知已履行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 40 履行發牌條件的期限 41 在牌照簽發辦事處發出牌照 經認證圖則 44 有效期 45 續期 46 轉讓 47 牌照費 審查和監管 51 因虛假核證取消牌照 第 IV 部消防處的職責 52 消防處處長的職責 53 怎樣申請 消防證明書 54 申請程序 55 消防規定 56 燃料的使用 57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 58 隨後的視察 發出 消防證明書 怎樣申請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 初步及隨後視察 68 發出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第 V 部屋宇署的職責 屋宇署署長的職責 71 樓宇結構安全 72 耐火結構 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違例建築工程 處理申請 - 4 -

6 段 核證是否已履行樓宇安全規定的三層核證制度 第 VI 部 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申請及發牌程序 發出牌照的準則 89 牌照簽發辦事處發出牌照 90 有效期 續期 93 轉讓 94 牌照費 95 監管 取消牌照 重要告示 根據 防止賄賂條例 (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 的規定, 任何人在與政府人員 履行公職有關的情況下向政府人員提供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 5 -

7 附錄 附錄 A B C D E F G 揀選店鋪處所作經營食物業之用應注意的重要事項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書符合政府租契條件聲明書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綜合食物店發牌程序流程圖發出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衞生規定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標準發牌條件 H 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衞生規定 ) I J K L M N 核證字句範例 - 申請人及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最終設計圖則和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真實反映綜合食物店的設計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履行發牌條件通知食物環境衞生署牌照簽發辦事處綜合食物店牌照及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牌照費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履行發牌條件通知符合規定證明書 A B C 和 D - 6 -

8 第 I 部 概論 引言本指南旨在提供一般資料, 以便市民就出售多種簡單或即食而不涉及複雜配製過程的指定類別食物和配製該等食物以供出售, 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及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2. 根據 食物業規例 ( 第 132X 章 )( 下稱 該規例 ), 任何人如擬在 香港經營食物業時出售該規例附表 2A 第 1 部指明的所有或任何食物或 食物種類, 以及配製所有或任何該等食物或食物種類以供出售 ; 出售 該附表第 2 部指明的所有或任何食物或食物種類 ; 翻熱預先煮熟的食物 以供出售 ; 或以售賣機出售食物, 而有關食物是供人在該食物業處所外 進食的話, 則須在開展有關業務前, 取得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下稱 發牌當局 ) 發出的綜合食物店牌照 3. 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申請人可選擇在持牌處所內出售下述所有或任何 組合的指明食物及 或配製下述所有或任何組合的指明食物以供出售, 並只准使用電力作為燃料 : (I) 可在綜合食物店配製以供出售並出售的食物或食物種類 1. 咖啡 2. 茶 3. 沙律 4. 三文治 5. 窩夫餅 6. 刺身 7. 壽司 8. 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 9. 軟雪糕 10. 冰凍含氣飲料 (II) 可在綜合食物店出售的食物或食物種類 1. 燒味或鹵味 2. 切開的水果 3. 涼粉 4. 非瓶裝飲料 5. 冰凍甜點 6. 涼茶 - 7 -

9 7. 奶業規例 ( 第 132 章, 附屬法例 AQ) 所指的奶類或任何奶類飲品, 但獲署長根據該規例第 5(2) 條批准的奶類或奶類飲品除外 8. 刺身 9. 壽司 10. 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 (III) 翻熱預先煮熟的食物以供出售 (IV) 以售賣機出售食物 4. 任何人在沒有領有有效的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情況下經營綜合食物店 業務, 可被檢控 一般政策 採用第三者核證制度以核實申請是否符合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衞 生規定 5. 當局採用第三者核證制度以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 發牌當局 接納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1 發出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以證明申請 已符合發出正式牌照的各項衞生規定, 但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已履行其他 政府部門施加的所有發牌規定 在這安排下, 食環署人員毋須事前到 現場實地視察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已履行各項衞生規定, 而申請人亦可 提早獲發正式牌照 不過, 在正式牌照發出後, 食物環境衞生署 ( 食環署 ) 人員會就處所是否已全部履行各項衞生規定進行實地審查 其後, 發牌 當局如發現證明書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或會取消有關牌照 考慮申請的準則 6. 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旨在確保處所適合作經營綜合食物店用途 保障公眾衞生及顧客安全 除非有關處所符合下列條件, 否則發牌當局不會考慮其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 : (a) 擬經營的綜合食物店業務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b) 擬經營的綜合食物店業務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 (c) 處所符合衞生方面的規定 ; (d) 處所有足夠的通風設施 ; (e) 處所符合消防規定 ; 1 認可人士 指名列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第 3 條備存的認可人士名冊的建築師 工程師或測量師 ; 註冊結構工程師 指當其時名列根據 建築物條例 第 3(3) 條備存的結構工程師名冊的人 - 8 -

10 (f) 處所符合樓宇安全規定 ; 以及 (g) 處所只使用電力作為燃料 7. 擬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如已領有有效的牌照 許可證, 但申請人卻無法提供顯示其擁有該處所的單獨控制權的證明文件, 食環署不會向申請人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 此外, 食環署在該有效的牌照 許可證取消前, 不會向申請人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 處所是否合適 8. 食環署在決定處所是否適合作綜合食物店用途時, 會徵詢規劃署及其他政府部門 ( 包括消防處和屋宇署 2 )( 如適用 ) 的意見 如這些部門反對申請, 發牌當局便不會進一步處理該申請, 並會通知申請人 通常只有在有關部門都認為處所安全及適合作綜合食物店用途, 食環署才會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考慮處所是否合適的主要因素 9. 並非所有處所都適合發給牌照經營綜合食物店, 主要的考慮因素包括 : (a) 衞生 ( 食環署 ) (i) (ii) 處所由公共總水管供水 處所裝有妥善的排水系統 (iii) 如不擬使用公用廁所, 處所須設有妥善的沖水廁所供職員 使用 (iv) 擬設的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內不應設有沙井 (v) 處所內的食物配製室和廁所應分別裝設獨立的通風系統 (b) 樓宇安全規定 ( 屋宇署 ) (i) 選址時應特別小心, 因為獲准作商店或商業以外用途的建 築物或建築物的某些部分, 可能並不適合 一般來說, 所 有位於地下而地基穩固的樓宇, 在結構上均屬適合 2 就房屋委員會物業及已拆售的房屋委會物業內的食物業處所而言, 屋宇署的職責由房屋署執行 ; 而現時由建築署保養的政府物業內的食物業處所, 屋宇署的職責則由建築署執行 至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食物業處所, 地政總署會審查提出申請的處所是否已符合 建築物條例 ( 新界適用 ) 條例 ( 第 121 章 ) 訂明的租契條件及規定, 例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在高度 面積和層數方面的規定 - 9 -

11 (ii) 如處所座落的樓層並非位於地面上, 或處所須進行大規模的更改或增建工程, 申請人務須盡早徵詢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註冊的認可人士 ( 建築師 結構工程師或測量師 ) 的意見 (iii) 處所應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 ( 指引 UBW-1) 第 6 段載列的建築工程類別除外 指引 UBW-1 可於食環署 網頁下載 ( 網址 : _c.pdf) (iv) 處所的最低設定荷載須不少於 5 千帕斯卡 ( 即每平方呎 100 磅 ) (v) 如進行涉及樓宇結構及 或逃生途徑的更改及增建工程, 須由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如有需要 ) 向屋宇署遞交 正式的建議工程圖則 申請人務須盡早徵詢認可人士或註 冊結構工程師的意見 (vi) 處所須以耐火結構設計和建造, 並須符合 建築物 ( 建造 ) 規例 ( 第 123B 章 ) 及屋宇署不時發出的 耐火結構守則 的規定 (vii) 一般來說, 位於地下而可直接通往街道的處所, 均屬適合 的處所, 或屬可改裝以符合逃生途徑規定的處所 (viii) 處所通常須設有兩個或以上通往街道的出口 (ix) 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 和 建築物 ( 規劃 ) 規例 第 部的規定適用於逃生途徑 V (x) 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 上層不准經營綜合食物店 (c) 消防安全 ( 消防處 ) 下述處所不適合獲發綜合食物店牌照 : (i) (ii) 位於指定作緊急用途地方 ( 例如 緩衝 " 層及避火層 ) 的處 所 位於地庫的第四層或以下層數的處所 (iii) 設計作其他用途的處所, 例如停車場

12 (iv) 位於地下以外的工業處所, 因為讓市民進入這些處所可能 會令他們面對自己沒有留意或沒有準備的危險 有關處所 的面積不得超過 230 平方米 10. 申請人應令食環署信納, 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 (i) 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ii) 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和 (iii) 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否則食環署不會進一步處理其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申請 為此, 申請人應參閱 食物業牌照申請人 持牌人的發牌申請和轉讓申請程序指南 :(i)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和 (i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 指南 ) 該指南可在第 2 頁所列食環署 3 個牌照辦事處索取, 亦可在本署網址 下載 另須留意下列事項 : (a) 核證沒有違例建築工程在發牌當局發出暫准牌照或正式牌照前, 申請人須按照由屋宇署署長 地政總署署長 房屋署獨立審查組發出的指引, 向食環署提交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以指定表格 3 [ 表格 UBW-1(FEHB 190) 適用於暫准牌照, 表格 UBW-2(FEHB 191) 適用於正式牌照 ] 核證有關的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不過, 位於政府物業和房屋委員會物業的處所則毋須提交核證有關的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食環署會把表格 UBW-1 和表格 UBW-2 轉交屋宇署 房屋署獨立審查組或地政總署按其職權審查 (b) 政府租契的條件 ( 地政總署 ) (i) 位於私人樓宇的處所 擬在有關處所作綜合食物店用途應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申請人向食環署牌照辦事處提出申請時, 須提交聲明書 4 (FEHB192), 聲明在有關處所擬經營的綜合食物店業務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規定 申請人向發牌當局遞交牌照申 5 請前, 應向土地註冊處查閱有關的政府租契文件, 確保該處所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申請人可預先聯絡土地註冊處, 索取有關食物業處所的土地契約及其他相關的土地文件的副本 如申請人發現不符 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見附錄 D 聲明書樣本見附錄 C 土地註冊處的綜合查冊中心的聯絡資料見附錄 A

13 合契約條件的規定和需更改契約, 可向地政總署有關的分區地政處, 要求協助 不過, 地政總署不能保證會批准有關申請 (ii) 位於政府物業 房屋委員會物業 已拆售的房屋委員會物業的處所 毋須就上述處所作出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 為自身利益, 申請人應確保擬經營的綜合食物店符合有關的政府部門 機構在租約內就指定行業訂明的規定 (c) 法定圖則的規限 ( 規劃署 ) 擬在有關處所作綜合食物店用途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申請 6 人向發牌當局遞交牌照申請前, 應向規劃署查詢有關的法定圖則是否准許作建議用途 如須就建議用途取得規劃許可, 申請人應根據 城市規劃條例 第 16 條另行向城市規劃委員會 ( 城規會 ) 遞交申請 城規會會在兩個月內處理有關規劃申請, 並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有關如何提出規劃申請, 可參閱載於城規會網頁的申請須知 ( 至於取得城規會規劃許可的處所, 申請人應履行夾附於規劃許可的批准條件 ( 如有 ), 並在履行全部批准條件後通知規劃署 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先決條件 11. 除非申請人已符合下列的先決條件, 否則發牌當局不會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 這些先決條件是 : (a) 履行發牌當局在衞生和通風設施方面所施加的發牌條件 ; (b) 履行消防處處長所施加的消防安全規定和機動式通風系統消防安全規定 ( 如適用 ); (c) 履行屋宇署署長所施加的樓宇安全規定 ( 如適用 ); (d) 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e) 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 以及 (f) 申請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6 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處的聯絡資料見附錄 A

14 第 II 部 如何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 提交申請表格 聲明書和建議設計圖則 12. 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 申請人須使用標 準表格 (FEHB 244) 7 向食環署有關的牌照辦事處 8 提出申請 申請書必須連 同擬開設的綜合食物店的建議設計圖則 1 式 3 份遞交 這類圖則必須以 十進制單位按比例 ( 不少於 1:100) 繪製 申請人必須在每份圖則上簽署, 以證明正確 如申請人擬於私人樓宇經營食物業處所, 申請人向食環署 提交申請書時, 應同時遞交聲明書 (FEHB 192) 9, 表明擬經營的綜合食物 店業務是符合政府租契條件 ( 不適用於位於政府物業 房屋委員會物 業 已拆售的房屋委員會物業的食物業處所 ) 有關表格可向食環署各牌 照辦事處索取, 或從食環署網站下載 ( 網址 : 擬備建議設計圖則 (I) 建議設計圖則須載有的一般資料 13. 建議設計圖則須載有下列資料 : (a) 劃定為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範圍 ; (b) 撥作出售食物 配製食物 貯存任何一種未加掩蓋的食物和碗碟洗滌室的空間 ; (c) 員工廁所 洗手盆 洗滌盆和排水設施 ; (d) 所有窗戶和機械通風設施, 包括空氣管道 冷卻水塔 抽氣扇等 ; (e) 所有出入口 門及內部通道 ; (f) 員工更衣室 通道和所有露天地方 ( 例如天井和光井 ); (g) 所有屬於常設性質的大型家具及設備的擺放位置, 包括食物配製枱 電熱設備 冷藏或冷卻設備等 ; (h) 貯存和處置垃圾的設施 ; (i) 註明使用的燃料類型 ( 即電力 ); (j) 應顯示加高地台 ( 如有 ) 的範圍 ; 申請表格樣本見附錄 B 食環署各牌照辦事處的聯絡資料見第 2 頁 聲明書樣本見附錄 C

15 (k) 位於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 須於發出暫准 或正式牌照前拆除的現有違建工程 ; 以及 (l) 相關違建工程指引 ( 見上文第 10 段 ) 所述毋須納入有否違建工程核證範圍內的建議違建工程 - 建議位於處所內部以及附建於處所或伸出處所範圍關乎食物業的違建工程 設計圖則上須標示這類違建工程的所在位置和主要尺寸 14. 申請人可選擇提交獨立圖則, 顯示須拆除的現有違建工程及毋須納入有否違建工程核證範圍內的建議違建工程 ( 見上文第 13 段 (k) 及 (l) 項 ) 否則, 違建工程須顯示於建議設計圖則及通風圖則上 如申請人只提交建議設計圖則, 則須顯示所有違建工程, 包括有關通風系統的違建工程 (II) 繪製建議設計圖則的指引 15. 根據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發牌制度, 申請人可選擇在持牌食物業處所 出售多種簡單或即食食物及 或配製多種簡單或即食食物以供出售 10 為 此, 申請人在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時, 亦應注意以下繪製建議設計圖則的指引 (A) 一般事項 (i) (ii) 申請人在提交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前, 應選擇有足夠實用樓面面積的處所, 以出售所選擇的食物及 或配製所選擇的食物以供出售 應在圖則上清楚顯示綜合食物店的確實界線 (iii) 處所應設最小闊度為 600 毫米, 並沿食物室的長度延伸的顧客站立空間 (iv) 如綜合食物店位於並非整個範圍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 ( 例如超級市場和便利店等 ), 應在設計圖則上清楚劃定綜合食物店的申請發牌範圍 為此, 在處所的申請發牌範圍以外範圍進行的業務應與綜合食物店的業務相配合 (v) 應在設計圖則上清楚顯示在每個食物室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的食物, 及 或在食物室以外地方出售的食物 (vi) 由於綜合食物店只准使用電力作為燃料, 因此應在設計圖則上妥為標示所有加熱 保溫設備 10 可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的食物一覽表見第 3 段

16 (B) 共用工作間 設施或設備綜合食物店牌照涵蓋的各種食物如在配製 出售時並非共用工作間 設施或設備 ( 如洗手盆或洗滌盆 ), 每種食物會按如獲批獨立牌照 准許般處理 不過, 如持牌人安排其持牌處所的某些食物共用工作間 設施或設備, 則違例分數和警告信以及暫時吊銷或取消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罰則會同時適用於所有共用該等工作間或設施的食物 經營者可自行決定同一綜合食物店牌照涵蓋的食物應否共用公用地方 設施或設備, 以及共用的程度 為避免日後執行法例時引起混亂, 經營者須在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或申請進行更改工程時提交的設計圖則上, 清楚劃定每種食物和相關設備或設施各自的界線 (C) 食物室 食物配製範圍 (i) (ii) 如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上文第 3 段列出的所有或任何指明的簡單或即食食物, 則撥作食物配製和碗碟洗滌用途的總面積不得小於 6 平方米 每個食物室應完全圍封或以高度不少於 750 毫米的磚砌物或其他堅固物料築成 食物室也應以高度至少為 750 毫米的間隔物或門與其他食物室或通道分隔 為此, 設計圖則上應妥為標示食物室 間隔物和門的高度 (iii) 一般而言, 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上文第 3 段列出的任何指明的食物應分配獨立的食物室或一個食物室的獨立部分, 並應各有本身的設備 設施 ( 例如洗手盆 洗滌盆和工作枱 ) 如同一個共用設備 設施的食物室有不同種類的食物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 則須在食物室內提供至少一套洗手盆和洗滌盆 ( 視乎需要可增加洗手盆和洗滌盆 ), 並須在同一個食物室內安裝一套獨立的洗手盆和洗滌盆, 以供出售燒味及 或鹵味 此外, 也要在食物室一個獨立或指定的部分設置一套獨立的設備 設施, 包括分配一套洗手盆和洗滌盆, 以供配製和出售壽司 刺身及 或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 (iv) 即使不打算共用洗滌盆及 或洗手盆以供出售有關食物, 也要提供以下各項 : 須安裝一個洗手盆以供出售以下任何食物 : 預先包裝壽司 ( 由持牌食物製造廠供應 ) 預先包裝刺身 ( 由持牌食物製造廠供應 )

17 預先包裝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 ( 由持牌食物製造廠供應 ) 須安裝一個洗滌盆以供出售以下任何食物 : 切開的水果 涼粉 非瓶裝飲料 ( 置於加壓容器內並以人手操作的調配分售機售賣 在處所內用開水稀釋飲品配料 果汁沖製而成 在處所內榨取的鮮果汁 ) 用杓出售的冰凍甜點 涼茶 毋須安裝洗手盆或洗滌盆以供出售以下任何食物 : 以售賣機出售食物 奶類 奶類飲品 以原廠盛杯及包裹物料盛載的冰凍甜點 (v) 存放供出售的奶類 奶類飲品 以原廠盛杯及包裹物料盛載的冰凍甜點的雪櫃, 以及自助式冰凍含氣飲料調配分售機, 可放置在食物室外的合適地點, 方便顧客易於到達 (vi) 食物室內撥作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上文第 3 段指明的每一種食物, 以及與其有關的設備或設施的相關範圍的界線, 應按適用情況在設計圖則上以虛線清楚劃定和標示 (vii) 食物室內撥作共用工作間 設備或設施以供出售及 或配製以供出售上文第 3 段指明的每個食物種類, 以及與各自有關的設備或設施的相關範圍的界線, 應按適用情況在設計圖則上以虛線清楚劃定和標示 (viii) 位於鋪前面向街道的食物室, 應在磚砌物或其他堅固物料之上安裝固定的玻璃間板, 高度不得少於 750 毫米, 直達樓頂, 將食物室與前面的街道及旁邊的通道隔開 在側面的玻璃間板, 應沿食物檯的最前部分安裝牢固, 長度最少為 1.2 米 (D) 用於配製食物以外用途的範圍 (i) (ii) 除出售食物及配製食物以供出售外, 申請發牌範圍的其他用途亦應在設計圖則上清楚顯示 有關範圍包括員工廁所 員工更衣室 顧客站立空間等 須按照 建築物 ( 衞生設備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 ) 規例 ( 第 123I 章 ) 為綜合食物店設置供員工使用的衞生

18 設備, 並應在設計圖則上清楚繪畫出來 如擬採用公 用廁所, 應在設計圖則上繪畫綜合食物店與公用厠所 的相對位置和公用厠所的內部設計 (III) 提交經修訂設計圖則 16. 申請人提交建議設計圖則後, 盡量不作不必要的修訂 如擬更改就有關申請遞交的圖則上的設計, 須提交經修訂設計圖則, 以供本署考慮和由本署轉交其他部門處理 ( 如有需要 ) 申請人須用顏色筆在經修訂圖則上標示建議的更改, 並略加說明 否則, 經修訂設計圖則概不受理 食物室的位置 17. 設計食物室的位置時, 宜審慎從事, 避免將這類房間置於設有沙井及 或糞管 廢水管 雨水管的地方 食物室內如有沙井, 有關沙井必須遷移至食物室外 遷移沙井屬更改渠道工程, 須獲屋宇署批准才可進行 食物室內的糞管 廢水管 雨水管須用套管密封, 套管須用不透水防銹物料製造, 以令食環署滿意為合 套管須有適當的檢驗孔口 衞生設備 18. 食物業處所內供員工使用的衞生設備, 須按照不低於 建築物 ( 衞生設備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 ) 規例 ( 第 123I 章 ) 規定的標準安裝 -17-

19 19. 設於食物業處所內的員工廁所不得與食物配製室 碗碟洗滌室和食 物貯存室直接相通 20. 如擬開設的綜合食物店本身沒有衞生設備, 但所在的商業大廈有公用廁所供員工使用, 則在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申請中, 食環署會接納這情況而加以考慮 就此而言, 牌照申請人應向食環署提交載有大廈內公用衞生設備的位置和數目的經批准建築圖則 ( 或食環署可以接納的位置圖 ), 以及由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簽署以證明綜合食物店可使用該等公用廁所和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確認書 擬使用的燃料 21. 綜合食物店只准使用電力作為燃料 為此, 所有固定電力裝置工程都應由註冊電業承辦商 工程人員進行 申請人應為固定電力裝置, 以及根據 電力 ( 線路 ) 規例 ( 第 406E 章 ) 第 19 條的規定, 為新的固定電力裝置領取完工證明書 ( 表格 WR1) ;或根據上述規例第 20 條的規定, 為固定電力裝置領取經加簽的定期測試證明書 ( 表格 WR2), 並把表格 WR1 及表格 WR2 副本送交食環署 食環署會把收到的表格 WR1 及表格 WR2 轉交機電工程署, 以供參考及採取所需行動 洗手及碗碟洗滌設施 22. 每個食物室內的每個洗手盆和洗滌盆的長度, 應分別不少於 350 毫 米和 450 毫米, 兩者均以盆頂的兩邊內緣計算 雪櫃 23. 綜合食物店須設置雪櫃, 以貯存易毀消食物 在任何情況下, 雪櫃 的溫度都不得超過攝氏 10 度 雪櫃內須設溫度計, 顯示存放食物的溫度 用具的貯存 24. 綜合食物店須設置足夠的櫥櫃, 以存放食物業所使用的用具 陶瓷器及刀叉 發牌當局建議食物室範圍內每 1 平方米應有 0.02 立方米的空間, 撥作放置櫥櫃之用 個人物品 25. 不得在任何食物室存放個人物品, 因為會污染食物 供員工存放個人物品的貯物櫃不應設在食物室內 此外, 員工前往更衣室或貯物櫃, 亦不應穿過食物室

20 機動式通風系統 26. 在獲批准安裝通風系統前, 申請人須將圖則 1 式 3 份提交食環署批准 ; 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 並顯示在有關處所內安裝的通風系統的最終規劃設計 27. 設計和安裝通風系統須符合食環署的準則 為此, 申請人應注意, 在處所內安裝的所有吹氣扇, 須於離地面或路面不少於 2.5 米高的地方從戶外抽取新鮮空氣, 而且不得造成滋擾 同樣地, 在處所內安裝的所有抽氣扇, 須於距離地面或路面至少 2.5 米高的地方將廢氣排出戶外, 而且不得造成滋擾 新鮮空氣入口與廢氣出口不得過於接近, 以防廢氣倒流

21 第 III 部 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職責 處理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的程序 28. 附錄 E 所載的流程圖, 顯示各有關部門處理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的程 序, 而本部和第 IV 至第 VI 部則詳細說明有關程序 遞交申請 29. 申請人應把填妥的申請表格 11, 連同符合政府租契條件聲明書 12 ( 適用於位於私人樓宇的處所 ) 和建議設計圖則 ( 詳情見第 II 部 )1 式 3 份, 交回食 環署有關的牌照辦事處 13 初步評審設計圖則 30. 食環署有關的牌照辦事處會委派一名個案經理, 初步評審設計圖 則, 確保有關申請及設計圖則符合規定, 才繼續處理申請 31. 個案經理會通知申請人其遞交的建議是否符合規定, 亦會建議如何糾正不妥當的地方 申請書如未能通過初步評審, 食環署不會進一步處理, 並會在 10 個工作天內把建議的圖則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須重新提交申請 申請轉介其他有關政府部門處理 32. 如有關申請通過初步評審, 食環署會把這宗申請轉介規劃署, 就有關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徵詢規劃署的意見 ( 位於政府物業和房屋委員會物業的處所除外 ) 如擬經營的綜合食物店業務違反政府租契的條件及 或法定圖則的規限, 食環署便不會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食環署也會把建議設計圖則轉介消防處, 就消防安全徵詢消防處的意見 ( 如處所符合以下各項準則便毋須轉介 :(i)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不大過 100 平方米 ; (ii) 只用電力作為燃料, 沒有明火煮食 ; 以及 (iii) 沒有涉及油炸食物 ), 並在有需要時轉介屋宇署就該署的監管範圍徵詢特別意見 申請表格樣本見附錄 B 聲明書樣本見附錄 C 食環署各牌照辦事處的聯絡資料見第 2 頁

22 實地視察 33. 食環署 消防處和屋宇署 ( 如適用 ) 的人員會到有關處所與申請人及 或其代表進行實地視察, 初步了解該處所是否適合開設綜合食物店, 並就其負責的範圍提供一般意見 拒絕申請 34. 如任何的有關部門認為處所有嚴重妨礙發牌的情況, 且沒有方法補救, 發牌當局便會考慮拒絕申請 被有關部門反對的申請將不會作進一步處理 申請人日後解決被反對的事項後, 須重新提交申請 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 35. 在接獲各有關政府部門通知認為申請可接納後, 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暫准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 14 ( 如適用 ) 和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 15, 以供履行發牌條件 消防規定 ( 如有 ) 則由消防處另行發出 根據第三者核證制度通知已履行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 36. 申請人須提交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16, 以確認其在符合有關政府部門的其他發牌規定後, 已履行發出正式牌照的各項衞生規定 換句話說, 如申請人沒有提交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發牌當局不會考慮其發出正式牌照的要求 37. 根據第三者核證制度, 申請人可透過提交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發出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向食環署表明已全部履行發出正式牌照的所有衞生規定 為此, 申請人須妥善完成下述事宜, 發牌當局才會接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承認申請人已全部履行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所有衞生規定 : (a) 申請人已事先履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 ( 例如屋宇署 消防處 規劃署 ) 施加的各項發牌規定 ( 如適用 ); 以及 (b) 申請人已預先向食環署提交發牌條件所規定的各項文件, 並獲食環署接納 這些文件包括 : (i) 最終設計圖則及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有關圖則須由申請人和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在背面妥為簽署和填寫 食環署發出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衞生規定見附錄 F 食環署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標準發牌條件見附錄 G 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樣本見附錄 H

23 日期 17, 以證明圖則所示的設計與處所的現有設計完全相 符 ; (ii) 電力裝置證明書 ( 即表格 WR1 表格 WR2); (iii) 食物供應商證明書 ( 如適用 ); (iv) 公用 獲分配廁所證明書 ( 如適用 ); (v) 有關符合屋宇署規定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1 類規定 ) 符 合規定證明書 ( 第 2 類規定 )( 如適用 ); 以及 (vi) 其他規定的文件 ( 如適用 ) 38. 發牌當局只會在下述情況下才向申請人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 : (a) 食環署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沒有反對正式牌照的申請 ; (b) 食環署已向申請人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 ; (c) 申請人已全部履行食環署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所施加的各項發 牌條件 ; (d) 申請人已提交上文第 37(b) 段所述的各項文件 ( 包括經核證的最 終設計圖則和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 並獲食環署接納 ; 以及 (e) 發牌當局接獲申請人提交的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履行發牌條件 通知 18, 以及隨附的下述證明書和文件, 並信納處所已符合所有 發牌條件 : (i) 綜合食物店牌照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衞生規定 ), 證實已符合所有衞生規定 ; (ii) 核證申請正式牌照的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違建工程 )( 即表格 UBW-2) 19, 證實有關處所沒有違建工程 ; (iii) 已填妥的衞生經理 衞生督導員委任書, 連同衞生經理及 或衞生督導員課程證書副本 [ 備註 : 應出示衞生經理及 或衞生督導員課程證書正本, 以供核實 ] 至於完成食環署舉辦的衞生督導員訓練課程並獲發證書的衞生督導員, 則毋須提交課程證書副本 ; 以及 申請人及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最終設計圖則和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真實反映綜合食物店的設計的核證字句範例, 見附錄 I 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履行發牌條件通知樣本見附錄 J 核證申請正式牌照的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違建工程 )( 表格 UBW-2) 樣本見附錄 D 附件 II

24 (iv) 消防處發出的消防證明書及 或消防處發出的符合規定通知書影印本 ( 如適用 )[ 備註 : 應出示消防證明書 符合規定通知書正本, 以供核實 ] 39. 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註冊的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獲食環署承認可就衞生規定 最終設計圖則 樓宇安全規定和食物業處所沒有違建工程作出核證, 以便申請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名單載於屋宇署的網站 : 履行發牌條件的期限 40. 申請人必須於暫准牌照屆滿後 6 個月或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發出後 12 個月 ( 如只是申請正式牌照或未獲發暫准牌照 ), 履行所有發牌條件 除非申請人能證明, 他 她未能履行所有發牌條件是基於其不能合理控制的因素, 否則在上述限期屆滿後, 食環署將會視作撤銷正式牌照申請論 在牌照簽發辦事處發出牌照 申請人 ( 或其獲授權代表 ) 向牌照簽發辦事處遞交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履行發牌條件通知, 連同可以接納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及其他規定的證明書 文件 ( 如第 38 段 (e) 項所述 ), 以及繳付牌照費後, 牌照簽發辦事處會於 1 個工作天內在工作櫃枱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 1 年的正式牌照 經認證圖則 42. 發牌當局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後, 會認證最終設計圖則及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 如適用 ) 各 1 式 3 份, 而該等圖則已由申請人及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證明圖則所示的設計與處所的現有設計完全相符 為此, 發牌當局會以掛號信件把經認證設計圖則及經認證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 如適用 ) 各 1 份交回持牌人 43. 未經發牌當局事先批准, 持牌人不應就經認證的設計圖則和經認證通風系統設計圖則所示處所的經批准設計作出任更改 牌照上獲批註售賣的食物不得更改, 獲發牌當局事先批准則除外 20 食環署各牌照簽發辦事處的聯絡資料見附錄 K

25 有效期 44. 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有效期為 1 年 續期 45. 發牌當局可為尚未到期的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續期 1 年 為正式牌 照續期, 應在現有的有效牌照到期前完成 轉讓 46. 除非獲發牌當局同意, 不得把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轉讓他人 如屬這種情況, 請同時參閱上文第 10 段所述 食物業牌照申請人 持牌人的發牌申請和轉讓申請程序指南 :(i)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 和 (i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牌照費 47. 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及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的各項牌照費載列於 附錄 L 審查和監管 48. 發牌當局會審查和監管獲發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 就提交用以確認已全部履行發出正式牌照的各項衞生規定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食環署人員會審查有關的持牌綜合食物店, 以確保 (i) 經認證設計圖則和經認證通風系統設計圖則所示處所的經批准設計與處所的實際設計完全相符 ; 以及 (ii) 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衞生規定 ) 證明已全部履行的各項衞生規定確實獲得履行 49. 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人須留意, 正式牌照發出後, 食環署人員會對有關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進行審查 此外, 食環署收到各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署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後, 均會向他們發出通知, 表示收到該證明書 50. 此外, 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發牌條件 持牌條件 按風險程度分類巡查制度及暫時吊銷 取消牌照的政策, 均適用於持牌綜合食物店

26 因虛假核證取消牌照 51. 如在以下文件證明屬實的任何資料 : (a) 由申請人聘用的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的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衞生規定 ); 或 (b) 由申請人或其聘用的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的其他符合規定證明書 ( 例如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1 類規定 ) 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2 類規定 ) 核證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即表格 UBW-2) 述明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書); 或 (c) 經申請人聘用的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審核和證明與食物業處所的設計相符並提交以供審批的最終設計圖則 最終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其後被發現不確 具虛假或誤導成分, 或所作的聲明失實,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即時取消已發出的牌照 即使申請人已就署長作出的 即時取消牌照 的決定提出上訴, 安排在相關的上訴審裁處聆訊,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也不會行使酌情權, 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 即時取消牌照 的決定

27 第 IV 部 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處長的職責 52. 所有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將會轉介消防處, 以徵詢該處的意見 ( 如處所符合以下各項準則便毋須轉介 :(i)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不大過 100 平方米 ;(ii) 只用電力作為燃料, 沒有明火煮食 ; 以及 (iii) 沒有涉及油炸食物 ) 除非申請人已履行各項規定, 包括消防處處長施加的所有規定, 否則不會獲發牌當局發出牌照 消防處發出的 消防證明書, 可證明申請人已履行消防規定 如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擬進行機動式通風系統安裝 更改工程, 申請人或須領取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才會獲發綜合食物店牌照 本部闡述消防處處理 消防證明書 及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申請的程序 ; 如有其他疑問, 可向消防處各區防火辦事處或通風系統課查詢 怎樣申請 消防證明書 53. 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人毋須直接向消防處申請處所的 消防證明書 消防處有關的分區防火辦事處接獲由食環署轉介的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書後, 便會當作消防證明書申請處理 消防處會直接與申請人聯絡, 並把所有相關信件副本送交相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 申請程序 54. 消防處會根據每宗申請的情況決定處所是否適合經營綜合食物店 如消防處認為處所及其建議設計均適合作綜合食物店用途, 便會制定詳細的消防規定, 直接發給申請人 如消防處認為處所及 或建議設計不適合作綜合食物店用途, 便會向申請人發出反對信, 述明反對理由 消防規定 55. 制定消防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安全 防止處所失火 制止火勢蔓延及即時向處所佔用人發出警告 消防處發出的一般消防規定載於該處網頁 ( 供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人參考 申請人須取得下列證明書, 以證明履行規定 : (a)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簽發的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 及 或 符合安全證明書 (FSI/314A FSI/314B 或 FSI/314C, 視情況而定 ) FS251 證書的目的是確保大廈的消防裝置在處所裝修後仍能有效地操作 申請人如需在處所內更改或加裝任何消防

28 裝置及設備, 應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有關工程 該承辦商應向消防處處長提交證明書 (FSI/314A FSI/314B 或 FSI/314C, 視情況而定 ) 的副本和有關的消防裝置圖則 ; 工程完成後, 承辦商應檢驗有關裝置, 如果證實合乎規格, 便向消防處處長提交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 的副本 各分區防火辦事處 所有消防局, 以及消防處的網頁 備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名單, 可供參考 (b) 所安裝的應急照明系統裝置的測試報告 說明書和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 應急照明系統裝置的測試報告或說明書讓消防處查核所安裝的獨立電池應急照明系統是否符合特定標準 燃料的使用 56. 食物業處所使用各類燃料的消防規定載於消防處網站 一般而言, 以電力作燃料並無限制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 57. 申請人或其獲授權代表在完成所有規定進行的工程後, 應致電或書面通知有關的分區防火辦事處, 以便安排人員隨後到場視察 為確保牌照申請相關的查核視察能順利進行, 申請人應先向相關的防火辦事處提交證明已符合各項消防規定的所有所需證明文件, 以便安排查核視察 常見的符合消防規定證明文件有 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 隨後的視察 58. 如在隨後視察中發現有任何消防規定尚未遵行, 有關的分區防火辦事處會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須進行的修正工程 消防處在接獲申請人通知已符合所有規定後, 會再派員視察 發出 消防證明書 59. 消防處人員如在隨後的視察中, 證實處所已符合所有消防規定, 而有關設計亦符合經批准圖則, 便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他們在繳付訂明費用後便可領取 消防證明書 消防處會把有關通知信副本送交相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

29 60. 除非綜合食物店符合 (i)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不大過 100 平方米 ;(ii) 只用電力作為燃料, 沒有明火煮食 ; 以及 (iii) 沒有涉及油炸食物的各項準則 ( 消防處已同意毋須轉介這類處所給該處徵詢意見 ), 否則申請人必須先取得 消防證明書, 才會獲發綜合食物店牌照 然而, 處所的實際設計須與消防處接納的最終圖則相符, 各項訂明的消防規定獲得遵行, 消防證明書 才繼續有效 如處所進行更改或增建工程, 以致影響消防安全, 便須重新申請 消防證明書 怎樣申請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61.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由消防處轄下的通風系統課發出, 用以證明綜合食物店安裝的機動式通風系統已由該課檢查, 並符合消防處發出的機動式通風系統消防規定 62. 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人毋須就處所的機動式通風系統直接向消防處申請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消防處接獲食環署有關牌照辦事處轉介的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後, 便會直接向申請人發出機動式通風系統消防規定 63. 在處所展開通風系統工程前, 申請人須直接向食環署牌照辦事處遞交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1 式 3 份 除非綜合食物店符合 (i) 處所的總樓面面積不大過 100 平方米 ;(ii) 只用電力作為燃料, 沒有明火煮食 ; 以及 (iii) 沒有涉及油炸食物的各項準則, 食環署會把通風系統設計圖則轉介消防處通風系統課處理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 64. 在完成所有通風系統安裝工程後, 申請人應填寫指定表格 (Vent/425), 並由承辦商在該表格上證明有關系統完全符合消防規定, 將正本交回通風系統課, 以便該課派員進行視察 65. 為確保視察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申請人要特別留意下列事項 : (a) 應事先向食環署牌照辦事處遞交通風系統圖則 圖則須清楚顯示申請牌照的處所內所有空氣管道的分布情況 防火閘 通風設備及具抗火時效的圍建物的位置, 不論這些裝置是現有或是新安裝的設施 (b) 如申請改裝通風系統, 須在通風系統圖則上標示改裝部分 (c) 申請人如不想親自處理視察通風系統的申請事宜, 必須以書面授權委派的代表代為遞交文件, 以及在有關人員視察通風系統

30 時, 由該代表在場聽取指示, 否則會延誤申請或不能進行視察的安排 初步及隨後視察 66. 如通風系統不符合消防規定, 視察人員會在初步視察過程中告知申請人或其委任的代表所須進行的修正工程, 並會將不符合規定項目的正式清單發給申請人 在修正通風裝置的缺點後, 申請人須再次向通風系統課遞交工程完竣通知書, 程序跟初步視察的一樣 67.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資料 ( 例如圖則 ) 及所需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或會延誤視察工作 發出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68. 通風系統課的視察人員證實有關處所已符合所有機動式通風系統消防安全規定後, 消防處會直接發出 通風系統符合規定通知書 給申請人, 並把通知書的副本送交食環署有關的牌照辦事處 消防處一般會將通知書寄往綜合食物店的地址, 如申請人希望親自領取通知書或將通知書寄往其他地址, 申請人須在通風系統課人員進行視察有關通風系統前, 以書面形式向該課提交申請 查詢 消防處各辦事處的聯絡資料, 載於本指南第 2 頁

31 第 V 部 屋宇署的職責 屋宇署署長的職責 69. 食環署會視乎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的個別設計和規劃設計, 在有需要時要求屋宇署署長就有關處所在下列各方面是否適合作綜合食物店用途, 向食環署提供特別意見 位於房屋委員會 ( 房委會 ) 物業或已拆售的房委會物業的食物業處所, 屋宇署的職責將由房屋署執行 位於政府物業而現時由建築署維修的食物業處所, 屋宇署的職責將由建築署執行 至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內的食物業處所, 地政總署將審查申請牌照處所是否已履行 建築物條例 ( 新界適用 ) 條例 ( 第 121 章 ) 訂明的租契條件及規定 ( 例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 面積和樓層數目 ) 因此, 申請人應明白這部分所載的屋宇署職責, 亦同樣適用於有關的政府部門 : (a) 樓宇結構的安全 ; (b) 耐火結構 ; (c) 逃生途徑, 以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 以及 (d) 違例建築工程 70. 一般規定 : (a) 當局會在充分考慮有關情況後, 再按個別實際環境考慮每宗個案 本文所載內容不會減損屋宇署署長所獲賦予的法定權力 (b) 由於有關事宜多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 或難以解決, 因此, 申請人應及早聘用認可人士 ( 即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註冊的建築師 工程師或測量師 ), 以免牌照申請被拒, 徒然浪費時間和精神 (c) 如進行涉及樓宇結構及 或逃生途徑的更改及增建工程, 須由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如有需要 ), 向屋宇署正式遞交擬議工程圖則 申請人務須盡早徵詢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意見 市民可到屋宇署查閱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註冊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單, 或在互聯網瀏覽有關資料 ( 網址 :

32 樓宇結構安全 71. 樓宇結構安全方面的主要考慮事項包括 : (a) 綜合食物店的設計荷載至少須為 5 千帕斯卡 ( 即每平方呎 100 磅 )( 辦公室處所一般的設計附加荷載為 3 千帕斯卡 ) (b) 如處所內有不屬於樓宇結構的加高地台 重型設備 裝置或磚牆 間隔牆,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須提出合理理據, 以證明原有支撐構件足以承受這些附加荷載 就這方面來說, 凍房 大型冷藏庫的大小應與該食物業處所相稱, 並且設有合理供內部往來的地方 該凍房 大型冷藏庫及貯物架的大小及淨高, 以及那些貯物架的擺放位置應在圖則上標明 輔證結構計算資料應按貯物高度每米可承受 5 千帕斯卡荷載, 以及供內部往來的地方每米可承受 2 千帕斯卡荷載計算, 並應計及貯物架 蒸發器及凍房 大型冷藏庫的外殼 ( 包括附加於頂部的任何附加荷載 ) 的重量 此外, 亦應提供商品介紹冊或相關文件, 以證明資料屬實 (c) 綜合食物店的任何部分, 不得設於未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而興建的構築物之內 之下或之上 耐火結構 72. 處所須以耐火結構設計和建造, 並須符合 建築物 ( 建造 ) 規例 ( 第 123B 章 ) 或該規例其後的任何修訂, 以及屋宇署不時發出的 耐火結構守則 的規定 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73. 根據 建築物 ( 規劃 ) 規例 ( 第 123F 章 ) 第 V 部或該規例其後的任何修訂, 以及屋宇署不時發出的 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 ( 逃生途徑守則 ) 及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 的規定, 所有綜合食物店均須設有足夠逃生途徑, 以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74. 大廈某樓層或整座大廈的逃生途徑設施在同一時間最多可容納的人數, 是有規限的 現行逃生途徑守則列明可容納的上限人數, 並說明上限人數須視乎每一樓層及整座大廈出口門和出口路線的闊度及數目而定 如因經營綜合食物店而導致某樓層或整座大廈所能容納的人數超過上限, 屋宇署會建議發牌當局拒絕申請 在評估可容納的人數時, 屋宇署會按剩餘疏散數值法, 處理同一座大廈內處所的牌照申請

33 違例建築工程 75. 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內如有違例建築工程 ( 違建工程 ) 或受到 違建工程影響, 可能危及綜合食物店的僱員和顧客的安全 規定食物業 處所沒有違建工程的政策已於 2006 年 4 月 18 日實施, 詳情可瀏覽食環 署網頁 : 所載的 食物業牌照申請人 持牌人的發牌申請和轉讓申請程序指南 : (i)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 的條件 ; 以及 (i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如發現申請牌 照的處所內有危及公眾安全的違建工程, 特別是違例閣樓 違例加建樓 板填塞原有的樓梯或閣樓的空間, 屋宇署 件通知書 21 不會建議發牌當局發出發牌條 76. 廣告招牌應根據屋宇署發出的 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 安裝 一般來說, 廣告招牌如伸出行人道, 應有至少 3.5 米豎向淨空及與行人道旁的距離至少有 1 米橫向淨空 伸出行車道的廣告招牌, 則應有至少 5.8 米豎向淨空 在新安裝招牌之前, 申請人必須聘用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遞交圖則及申請批准 申請人可向屋宇署索取有關指引參考 77. 申請人須注意 殘疾歧視條例 ( 第 487 章 ) 有關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及設施的規定 屋宇署不會接受未經許可而擅自拆除或更改供殘疾人士使用的現有核准通道及設施 ( 例如斜面行人道及廁所 ), 申請人須修復已拆除的設施 屋宇署也不會接受阻礙殘疾人士進入綜合食物店的建築工程, 除非有適當的設施提供 78. 申請人在通知已履行暫准及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時, 須一併提交由 22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核證處所已符合沒有違建工程規定的證明書 申請人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應留意以下各項, 按照指引擬備證明書 : (a) 附錄 D 的附件 III 及附件 IV 所載的流程圖 23, 顯示審查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為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核證的程序 ; (b) 如附錄 D 的附件 I 的表格 UBW-1 23 未能通過審查, 食環署會取消該暫准牌照 ; 以及 (c) 如附錄 D 的附件 II 的表格 UBW-2 23 未能通過審查, 食環署會取消其正式牌照 房屋署獨立審查組 建築署和地政總署將在管理範圍的處所擔當近似屋宇署的職責 須核證位於私人樓宇的處所 位於政府物業及房屋委員會物業的處所則無須核證 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 ( 包括流程圖 表格 UBW-1 和表格 UBW-2) 見附錄 D

34 處理申請 79. 屋宇署接獲食環署轉交的建議設計圖則後, 會派員自行實地視察, 以確定有關處所是否適合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 以及建議或指出必須進行的更改工程 80. 如處所適合發牌, 屋宇署會向食環署發出樓宇安全規定, 讓食環署 跟進 如有嚴重或重大妨礙發牌的情況, 屋宇署會通知食環署反對發出 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理由 核證是否已履行樓宇安全規定的三層核證制度 81. 為了在處理食物業處所牌照申請的程序中, 精簡核證申請人是否已履行樓宇安全規定的工作, 屋宇署由 1996 年 8 月 1 日起, 採用三層核證制度 這個制度把樓宇安全規定分為第 1 第 2 及第 3 類, 詳情如下 : (a) 第 1 類申請人須直接向有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證明已履行與實況有關的規定, 例如出口門循出口方向開啟 已清除出口路線可移動的障礙物, 以及持牌的經營範圍 (b) 第 2 類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須直接向有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證明已履行根據既定標準作專業評估的規定, 例如按訂明的標準改善逃生途徑 承擔額外荷載的結構支持理據 把作不同用途的地方分隔開, 以及拆除違建工程 (c) 第 3 類如涉及較重要的樓宇安全問題, 例如進行大規模更改及增建工程的圖則在牌照發出前已獲批准 綜合食物店與大廈其他部分的逃生途徑是否足夠, 以及就整座大廈的情況評估綜合食物店結構穩定性等, 則須由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通知屋宇署已履行有關規定 82. 根據這個三層核證制度, 有關的食環署牌照辦事處在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時, 會通知申請人在履行第 1 及第 2 類規定後, 應通知食環署 食環署收到核證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 表格 UBW-1 和 UBW-2) 和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 2 類規定 ) 後, 便會轉交屋宇署 ( 或房屋署獨立審查組 建築署 地政總署, 視情況而定 ) 審查 不過, 如有第 3 類規定須予遵行, 申請人委聘的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須糾正欠妥之處, 並在糾正工程辦妥後通知屋宇署 當收到屋宇署就第 3 類規定提出反對時, 有關的

35 食環署牌照辦事處不會進一步處理申請 為此, 申請人須向食環署重新 提交申請 要求查閱和複印經批准圖則及文件 市民可在繳付所需費用後, 在屋宇署查閱及索取經批准圖則及文件副本 申請人可向屋宇署索取標準申請表格, 或在網站 : 的 百樓圖網 提出要求 申請人或需預約時間, 以便檢索記錄 如有查詢, 請與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客戶服務小組聯絡 ( 電話 : ) 樓宇安全守則 申請人可瀏覽屋宇署網頁 ( 查閱上文第 72 和第 73 段提及的守則 查詢 屋宇署牌照小組的聯絡資料, 載於本指南第 2 頁

36 第 VI 部 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申請及發牌程序 83. 根據 食物業規例 ( 第 132X 章 ) 的規定, 如申請牌照的處所已符合各有關政府部門就發出暫准牌照施加的各項基本規定, 包括衞生 通風設施 樓宇安全及消防規定, 發牌當局可發出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此擧可讓申請人在證明符合各項基本規定, 但未獲正式牌照前暫時經營其綜合食物店 84. 申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暫准牌照 申請人可在申請正式牌照時, 同時申請暫准牌照, 或其後在獲發正式牌照前申請 如沒有申請正式牌照, 發牌當局不會考慮暫准牌照的申請 85. 暫准牌照和正式牌照的發牌程序差不多, 申請人均須提交由專業人士簽署的證明書, 證明已符合各項規定 附錄 E 的流程圖説明暫准牌照 ( 及正式牌照 ) 的發牌程序 發出牌照的準則 86. 發牌當局只會在下列情況下發出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 (a) 各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反對正式牌照的申請 ; (b) 已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暫准牌照必須履行的各項基本發牌規定, 列明有關部門在消防 樓宇安全 通風設施和衞生方面的規定 ; 以及 (c) 接獲申請人提交的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履行發牌條件通知 24, 並付上下列證明書和文件, 證明處所已符合暫准牌照的所有發牌規定, 而發牌當局對此表示滿意 : (i) 符合規定證明書 A( 衞生規定 ) 24 ; (ii) 符合規定證明書 B ( 樓宇安全規定 ) 24 ( 如適用 ); (iii) 符合規定證明書 C ( 消防規定 ) 24 ( 如適用 ); (iv) 符合規定證明書 D ( 通風設施規定 ) 24 ( 如適用 ); 24 符合規定證明書 A 符合規定證明書 B 符合規定證明書 C 和符合規定證明書 D 樣本見附錄 N -35-

37 (v) 核證申請暫准牌照的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違建工程 )( 即 表格 UBW-1) 25 ; 以及 (vi) 已填妥的衞生經理 衞生督導員委任書, 連同衞生經理及 或衞生督導員課程證書副本 [ 備註 : 應出示衞生經理及 或衞生督導員課程證書正本, 以供核實 ] 至於完成食環署舉辦的衞生督導員訓練課程並獲發證書的衞生督導員, 則毋須提交課程證書副本 87. 如申請人曾在同一處所獲發暫准食物業牌照, 該暫准牌照的食物業務性質與擬提出暫准牌照申請的相同, 而他的申請又在上個暫准牌照到期日起計 3 年內提出, 發牌當局會拒絕他的暫准牌照申請 至於申請人就有關處所提出的正式牌照申請, 除非他書面通知發牌當局停止處理這項申請, 否則發牌當局仍會按既定的發牌政策, 繼續處理 88. 發牌當局考慮發出暫准牌照時, 承認下列專業人士的核證 : (a) 在衞生 樓宇安全規定及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方面, 根據 建築物條例 註冊的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 (b) 在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 根據 消防條例 註冊的消防裝置承辦商 ; 以及 (c) 在通風系統方面, 根據 建築物條例 註冊的專門承建商 ( 通風系統工程 ) 有關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 ( 通風系統工程類別 ) 的名單, 可瀏覽屋宇署網站 ( 及消防處網站 ( 牌照簽發辦事處發出牌照 89. 所有申請人 ( 或其獲授權代表 ) 履行暫准牌照發牌條件通知書所載各項 發牌條件後, 可前往食環署有關的牌照辦事處轄下的牌照簽發辦事處 食環署會在櫃檯簽發暫准牌照 待接獲申請人遞交證明已全部履行暫准牌照所有發牌規定的可接納符合規定證明書後, 牌照簽發辦事處便會在 1 個工作天內發出暫准牌照 26, 表格 UBW-1 樣本見附錄 D 附件 I 食環署各牌照簽發辦事處的聯絡資料見附錄 K

38 有效期 90. 暫准牌照的有效期為 6 個月, 讓持牌人在已證明符合各項基本規定, 但未獲發正式牌照前暫時經營其綜合食物店 續期 91. 發牌當局只會在特殊情況下為尚未到期的暫准牌照續期 1 次, 有效期不超過 6 個月, 但申請人必須令發牌當局信納, 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仍未履行, 是由於持牌人 其承辦商及代理人無法合理控制的因素所致 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 (a) 處理申請正式牌照的工作受阻, 但並非由於持牌人 其承辦商或代理人的行為 過失或疏忽所致 ; 以及 (b) 發生罷工 宵禁或天災等事件 92. 有意申請暫准牌照續期的持牌人, 應於牌照到期前 3 個星期遞交申請, 並提出申請續期的原因 轉讓 93. 未經發牌當局同意, 不得把暫准牌照轉讓 此外, 準牌照承讓人與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申請人須為同一人 規管轉讓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的現行政策及指引, 同時適用於暫准牌照的轉讓申請 牌照費 94. 附錄 L 所列發出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和將牌照續期的費用, 是正式牌照的 50% 如申請人在暫准牌照有效期內獲發正式牌照, 可按比例取回部分已繳付的暫准牌照費用 監管 95. 現行發出綜合食物店牌照制度的持牌條件及發牌條件 按風險程度分類巡查制度執行的巡查, 以及暫時吊銷 取消牌照的政策, 同樣適用於獲發暫准牌照的處所 取消牌照 96. 申請人如未有履行任何一項關乎所持暫准牌照的衞生規定 樓宇安全規定 消防規定和通風規定, 牌照可能會被取消

39 97. 如申請人或其獲授權專業人士遞交的符合規定證明書 核證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 表格 UBW-1) 或述明符合政府租契條件的聲明書上任何確認屬實的資料其後被發現不確 具欺詐或誤導成分, 或所作的聲明失實,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即時取消已發出的暫准牌照 即使申請人已就署長作出的 即時取消牌照 決定提出上訴, 安排在相關的上訴審裁處聆訊,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也不會行使酌情權, 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 即時取消牌照 的決定

40 附錄 A 揀選店鋪處所作經營食物業之用應注意的重要事項 申請人在揀選店鋪處所時, 必須確保在該店鋪處所經營食物業, 是符合食環署和各政府部門以及有關的主管當局按其執行的法例所訂立的規定 因此, 申請人須預早留意及查閱下述文件 : 政府租契 ; 樓宇的入伙紙 ; 以及 有關的法定圖則及其註釋 申請人可以從土地註冊處 屋宇署及規劃署的下列辦事處獲取有關資料 : 土地註冊處 綜合查冊中心 地址 : 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9 樓 電話號碼 : 該處會收取提供政府租契及入伙紙 ( 如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 副本的服務費用 屋宇署 樓宇資訊中心 地址 : 九龍旺角彌敦道 750 號始創中心 13 樓 電話號碼 : 該署會收取處理申領入伙紙經核證真實副本的費用 規劃署 規劃資料查詢處 地址 :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7 樓或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14 樓 電話號碼 : 就處所作綜合食物店用途是否須按照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的規定申請規劃許可, 該署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市民可自行透過互聯網, 到 法定規劃綜合網站 瀏覽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 市民在下列地點繳付指定的費用後, 便可取得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 : 地政總署地圖銷售處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23 樓 ( 電話號碼 : ) 或九龍彌敦道 382 號地下 ( 電話號碼 : ) - 1 -

41 附錄 B 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注意 : Important : 填寫此表格前請先詳細閱讀 申請人須知 Please read NOTICE TO APPLICANT carefully before completing this form. 致 : 牌照組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To:Assistant Secretary (Other Licences), Licensing Office 本人欲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 茲證實本人在本申請書所述的各項詳情, 均屬真實正確 I intend to apply for a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I confirm that the particulars set out in this application form are true and accurate. 申請資料 Particulars of Application ( 倘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 你只須填寫本申請書第 1 項 第 3 項及第 8 項起的以後項目及附錄 ) (If application is made in the name of a corporation, you only need to complete items 1, 3 and 8 onwards and the Appendix.) (1) 申請人姓名 / 公司名稱 * ( 中文 ): ( 先生 / 女士 *) Name of applicant/ corporation* (Chinese) (Mr./Ms.*) ( 英文正楷 ): (English in BLOCK letters) (2) 香港身分證 / 護照 * 號碼 : Hong Kong Identity Card/Passport* No. (3) 通訊地址 : Correspondence address (4)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Tel. No. Fax No.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FEHB 244 (12/2011) 1

42 (5) 聯絡人姓名 ( 中文 ): ( 先生 / 女士 *) Name of contact person (Chinese) (Mr./Ms.*) ( 英文正楷 ): (English in BLOCK letters) (6)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Tel. No. Fax No. (7) 申請牌照的處所地址 : Address of premises under application 室 / 鋪 樓 座 Flat/Rm/Shop Floor Block 大廈 Building 屋邨 / 鄉村 Estate/Village 街道名稱及號碼 No. and Name of Road/Street 如涉及多於一條街道, 請詳述 (if more than one road/street is involved, please specify) 地區 地段號碼 ( 如適用 ) District Lot Number (if any) (8)a. 擬開設店鋪的名稱 ( 如適用 ): Shop sign of the proposed business (if any) 香港 / 九龍 / 新界 * HK/Kln/NT* ( 中文 ): (Chinese) ( 英文 ): (English) (8)b. 擬開設店鋪的面積約為 : Approximate size of the proposed shop 平方米 square metres (9) 擬使用的爐具類型及燃料種類 ( 註 : 在獲發綜合食物店牌照的處所內只可使用電力作為燃料 ): Type(s) of heating equipment and fuel intended to be used (Note: Only electricity shall be used as fuel in the premises issued with a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電力 Electricity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填上 號 Please ti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FEHB 244 (12/2011) 2

43 (10) 店鋪內裝設的空氣調節系統 : Air-conditioning system intended to be installed 類型 : Type 產地 : Country of manufacture (11) 擬另外申請暫准牌照 : Provisional licenc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是 Yes 否 No (12) 擬在處所獲簽發綜合食物店牌照前, 交還有關處所現有的 有效牌照及 / 或許可證, 以便本署註銷 The current licence(s) and/or permit(s) covered by the premises are intended to be surrendered for cancellation before the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is issued. 是 請列明有關牌照及 / 或許可證名稱及號碼 : Yes Please state the name and number of the relevant licence(s) and/or permit(s) 不適用 Not applicable (13) 現夾附 ( 見申請人須知 ) Enclosed (see Notice to Applicant) 擬議設計圖則一式三份 3 copies of identical proposed layout plans 擬議通風系統設計圖則一式三份 3 copies of identical proposed ventilating system layout plans 其他 ( 如有 ), 請列明 : Others (if any), please specify (14) 額外附加資料提供 :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擬售賣 製造 / 配製的食物清單 ( 見附件 ) List of food items intended to be sold, manufactured/prepared (see Annex)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填上 號 Please ti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3 FEHB 244 (12/2011)

44 (15) 水錶編號 / 用戶編號 : Water meter number/water account number (16) 本人明白本人有責任去確保申請食物業牌照的有關店鋪處所用作經營食物業的用途, 是符合食物環境 生署和各政府部門以及有關的主管當局按其執行的法例所訂立的規定, 包括政府租契和法定圖則 關於政府租契或法定圖則, 如有需要本人會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I understand that it is my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that operating food business at the shop premises under application for a food business licence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imposed under the legislation administered by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and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lease and the statutory plan. I will consult my professional adviser(s), if necessary, on the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lease or the statutory plan. 法定圖則 指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和公布的圖則 Statutory plan refers to plan prepared and published by the Town Planning Board under the Town Planning Ordinance. (17) 本人以中文 / 英文 * 為日後的通訊語言 I would use Chinese/English* for my future correspondence. / / 日期 ( 日 / 月 / 年 ) Date (dd/mm/yyyy) 申請人簽署 Signature of applicant 備註 : 請參閱夾附的申請人須知 Note: A copy of the Notice to Applicant is enclosed for your reference.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FEHB 244 (12/2011) 4

45 附錄 Appendix 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A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 簽發予以公司名義申請者 ) (TO BE ISSUED IN THE NAME OF A CORPORATION ) 致 : 牌照組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To:Assistant Secretary (Other Licences), Licensing Office 本人欲代表下述公司申請綜合食物店牌照 I intend to apply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mentioned below for a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申請牌照的處所地址 : Address of premises under application 室 / 鋪 樓 座 Flat/Rm/Shop Floor Block 大廈 Building 屋邨 / 鄉村 Estate/Village 街道名稱及號碼 No. and Name of Road/Street 如涉及多於一條街道, 請詳述 (if more than one road/street is involved, please specify) 地區 地段號碼 ( 如適用 ) District Lot Number (if any) 香港 / 九龍 / 新界 * HK/Kln/NT*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FEHB 244 (12/2011) 5

46 ( 甲 ) 公司資料 (A) Particulars of the Corporation (1) 公司名稱 ( 中文 ): Name of corporation (Chinese) ( 英文 ): (English) (2) 公司註冊號碼 : 電話號碼 : Company Registration No. Tel. No. (3) 公司註冊地址 : Address of registered office (4) 執行董事姓名 ( 中文 ): ( 先生 / 女士 *) Name of managing (Chinese) (Mr./Ms.*) director ( 英文正楷 ): (English in BLOCK letters) (5) 住址 : Residential address (6) 電話號碼 : Tel. No.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FEHB 244 (12/2011) 6

47 ( 乙 ) 獲授權人資料 (B) Particulars of the Authorized Person (1) 獲授權人姓名 ( 中文 ): ( 先生 / 女士 *) Name of authorized person (Chinese) (Mr./Ms.*) ( 英文正楷 ): (2) 香港身分證 / 護照 * 號碼 : Hong Kong Identity Card/Passport* No. (English in BLOCK letters) (3) 獲授權人在公司擔任的職位 : Position of the authorized person in the corporation (4) 住址 : Residential address (5)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Tel. No. Fax No. (6) 聯絡人姓名 : ( 中文 ): ( 先生 / 女士 *) Name of contact person (Chinese) (Mr./Ms.*) ( 英文正楷 ): (English in BLOCK letters) (7) 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Tel. No. Fax No. / / 日期 ( 日 / 月 / 年 ) Date (dd/mm/yyyy) 獲授權人簽署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 代表申請公司 )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applying corporation) 公司印章 Company chop * 請刪去不適用者 Please delete where appropriate. FEHB 244 (12/2011) 7

48 申請人須知 NOTICE TO APPLICANT (1) 以公司名義提出的申請書須連同下列文件遞交, 否則本署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For application in the name of a corporation,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is department, otherwise this department is unable to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a) 根據 公司條例 ( 第 622 章 ) 規定而取得公司註冊證書的副本, 並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證實其為認證副本 ; 或任何其他可證實該公司法人身分的文件 ; a copy of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under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certified as true copy by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or any other document to establish the legal entity of the corporation; (b)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的副本, 並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證實其為認證副本 ; a copy of Notice of Change of Address of Registered Office certified as true copy by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c) 公司最新近週年申報表的副本, 並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證實其為認證副本 ( 新公司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年度內, 請提交法團成立表格副本, 並由公司註冊處處長證實其為認證副本 ) ; a copy of the latest Annual Return certified as true copy by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For new company in the year of its incorporation, please submit a copy of Incorporation Form certified as true copy by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d) 由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書面決議, 授權一名人士代表該公司處理與發牌當局牌照申請事宜 ; a resolution in writing pass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authorize a person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to deal with licensing matters with the licensing authority; (e) 該名獲授權代表所簽署的接納授權通知書 ; Notice of Acceptance of the Authorization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f) (g) 該公司組織大綱及細則的副本 ; 及 a copy of the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and 該公司商業登記證的副本 a copy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orporation. (2) 申請書須連同有關處所的建議設計圖則一式三份一併遞交, 否則本署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The application must be accompanied by 3 identical hard copies of proposed layout plans of the premises, otherwise this department is unable to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及不少於 1:100 的常用比例繪製 The proposed layout plans must be drawn in metric unit and in scale commonly used of not less than 1:100. (3) 申請人凡擬更改已交來圖則上的設計, 須提交經修訂圖則, 以供本署考慮和由本署轉交其他部門處理 ; 申請人須用顏色筆在圖則上標示建議的設計更改, 並略加說明 不符合這項規定的經修訂圖則概不受理 Whenever there are changes to the submitted plans for the application,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highlight any proposed changes on the revised plans with colour pens and simple descriptions before making submission to this department for consideration and referral to other departments for processing. Revised plan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requirement will be rejected. (4) 假如其中一項發牌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提交符合規定證明書 D( 通風設施設定 ), 申請人須遵照履行才會獲發暫准牌照 申請人須安排把通風系統最終安裝在處所内的設計, 盡量按比例繪畫在通風系統設計圖則上, 然後把圖則一式三份夾附於符合規定證明書 D( 通風設施規定 ) 一併提交 If the submission of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D (Ventilation Requirements) is a requirement to be complied with before a Provisional Licence can be issued,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submit 3 copies of ventilating system layout plans, drawn as nearly as possible to scale, showing the final layout of the ventilating system installed in the premises together with the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D (Ventilation FEHB 244 (12/2011) 8

49 Requirements). (5) 除房屋委員會物業或政府物業內的食物業處所外, 申請人須向本署遞交由認可專業人士 ( 即根據 建築物條例 ( 第 123 章 ) 第 3 條的規定而註冊的認可人士 / 結構工程師 ) 證明有關的食物業處所內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證明書 而上述證明書須以特定表格 (FEHB 190 或 FEHB 191) 填寫, 並符合下列相關指引 ( 以適用者為準 ) 內的要求 Except for food premises in Housing Authority properties or Government properties, certification made by recognised professional(s) (i.e. authorized persons/structural engineers registered under Section 3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123)) certifying that the food business premises are free of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in prescribed form(s) (FEHB 190 or FEHB 191) 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responding guidelines, where appropriate, listed as follows : 由屋宇署署長發出的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 Certification of Food Business Premises Free of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 Guidelines for Authorized Persons and Registered Structural Engineers issued by the Director of Buildings 由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食物業處所並無違例建築工程證明書 - 供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參考的指引 Certification of Food Business Premises Free of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in respect of New Territories Exempted Houses - Guideline for Authorized Persons and Registered Structural Engineers issued by the Director of Lands 由房屋署獨立審查組發出的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 - 核證食物業處所並無違例建築工程的指引 ( 適用於房屋委員會物業和已拆售予領匯管理有限公司的物業 ) Certification of Food Business Premises Free of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 Guidelines for Authorized Persons and Registered Structural Engineers (applicable to Housing Authority s Properties and the properties divested to The Link Management Limited) issued by the Independent Checking Unit of Housing Department (6) 除房屋委員會物業 已拆售予領匯管理有限公司的物業或政府物業內的食物業處所外, 申請人須遞交聲明書 (FEHB 192), 聲明申請食物業牌照的處所經營的食物業, 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否則本署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Except for food business premises in Housing Authority s properties, the properties divested to The Link Management Limited or Government properties, a declaration (FEHB 192) declaring that the operation of the food business at the premises under application is in compliance with 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otherwise this department is unable to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7) 在揀選店鋪處所時, 申請人必須確保在該店鋪處所經營食物業, 是符合食物環境 生署和各政府部門以及有關的主管當局按其執行的法例所訂立的規定 申請人因此須預早留意及查閱下述文件 :( 一 ) 政府租契 ( 二 ) 樓宇的入伙紙以及 ( 三 ) 法定圖則 申請人可以從下列政府辦事處獲取有關資料 When choosing a shop premises, the applicant must ensure that operating food business at the subject shop premise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imposed under the legislation administered by the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and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Applicants are therefore strongly advised to check well in advanc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1) the Government Lease, (2) the Occupation Permit of the building, and (3) statutory plan.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may be obtained from the following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fices: FEHB 244 (12/2011) 9

50 土地註冊處 Land Registry 綜合查冊中心 Central Search Office 地址 : Address: 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9 樓 19/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查詢電話 : Enquiry No.: 該處會收取提供政府租契及入伙紙 ( 如已在土 A fee will be charged for providing copies 地註冊處登記 ) 複本的服務費用 of Government Lease and Occupation Permit (if registered in the Land Registry) of the building 屋宇署 Buildings Department 樓宇資訊中心 Building Information Centre 地址 : Address: 九龍旺角彌敦道 750 號始創中心 13 樓 13/F, Pioneer Centre, 750 Nathan Road, Mong Kok, Kowloon. 查詢電話 : Enquiry No.: 該署會收取處理申領入伙紙經核證真確副本 A fee will be charged on applying for 的費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Occupation Permit of the building 規劃署 Planning Department 規劃資料查詢處 Planning Enquiry Counters 地址 : Address: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7 樓或 17/F, North Point Government Offices,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14 樓 333 Java Road, North Point, Hong Kong or 14/F, Sha Tin Government Offices, 1, Sheung Wo Che Road, Sha Tin, New Territories 查詢電話 : Enquiry No.: 就處所作綜合食物店用途是否須按照根據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的規定申請規劃許可所准許的用途, 該署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市民可自行透過互聯網, 到 法定規劃綜合網站 瀏覽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 市民在下列地點繳付指定的費用後, 便可取得有關法定圖則及其註釋 : 地政總署地圖銷售處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23 樓 ( 電話號碼 : ) 或九龍彌敦道 382 號地下 ( 電話號碼 : ) Free enquiry service is provided on whether the use of premises as composite food shop requires planning permiss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statutory plan and the Notes attached to the plan The relevant statutory plan and the Notes attached to the plan can be browsed at Statutory Planning Portal A copy of the statutory plan and the Notes attached to the plan can be obtained, on payment of the prescribed fee, from the Map Publication Centre of Lands Department at : 23/F, North Point Government Offices, 333 Java Road, Hong Kong (Tel. No.: ) or G/F, 382 Nathan Road, Kowloon (Tel. No.: ) (8) 就上述第 (5) 至 (7) 段, 申請人應參閱 申請食物業牌照申請人 / 持牌人的發牌和轉讓程序指南 : (i) 核證食物業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 違建工程 ) (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 (iii) 食物業處所必須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 相關資料已上載於本署網址 : 此外, 申請人亦可到本署牌照組辦事處或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 ( 見下述第 (13) 段 ) 索取該指南 For paragraphs (5) to (7) above, applicant should read A Guide to Applicants/Licensees on Procedures of Applying for Issue and Transfer of Food Business Licences on (i) Certification of Free of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UBW) (ii) Compliance with 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s (iii) Compliance with Statutory Plan Restrictions. Relevant information is uploaded to the website of FEHB 244 (12/2011) 10

51 this Department at In addition, the Guide is also available at the Licensing Offices or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s of this department (see paragraph (13) below). (9) 假如申領暫准 / 正式牌照的處所已領有有效食物業牌照 / 許可證, 本署將不會發出有關牌照, 直至該現有牌照 / 許可證被取消 If the premises under application for Provisional/Full Licence are already covered by a valid food business licence/permit, the licence will not be issued until and unless the existing licence/permit has been cancelled. (10) 申請人必須於暫准牌照屆滿後 6 個月或正式牌照的發牌條件通知書發出後 12 個月 ( 如只是申請正式牌照或未獲發暫准牌照 ), 履行所有發牌條件 除基於申請人不能合理控制的因素外, 申請人如在上述限期屆滿後仍未能履行所有發牌條件, 本署將會視作撤銷有關申請論 The maximum period of time allowed for the applicant to comply with all licensing requirements is 6 months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Provisional Licence or 12 months after issue of the letter of requirements for a Full Licence in the case where application for a Full Licence only is made or a Provisional Licence is not issued, unless the delay in meeting th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is due to factors beyond the applicant s reasonable control. The application for food business licence will be deemed withdrawn if the applicant fails to comply with all licensing requirements after the above period of time. (11) 倘出現下列情況, 食物環境 生署署長可即時取消已簽發的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或暫准綜合食物店牌照 : The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may immediately cancel a full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or provisional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so issued if: (i) 若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明書在屋宇署 地政總署 房屋署或建築署 ( 視何者適用而定 ) 進一步審閱 審核和核實後, 發現有關處所內有違建工程, 又或發現證明書內的資料屬虛假 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 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 ); 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are subsequently detected when th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subject to further examinations, auditing and verification by the Buildings Department, Lands Department, Housing Department or Architec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as appropriate), and that the information in those certifications is found to be false, incorrect or misleading, whether willfully so or otherwise; (ii) 地政總署證實在有關處所經營食物業抵觸政府租契的條件, 或符合政府租契條款聲明書上的資料虛假不實 ( 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 ); Lands Department confirms that the operations of food business at the premises is in breach of 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s or the Declaration on Compliance with 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s is false, whether willfully so or otherwise; (iii) 發現符合規定證明書 AA( 衞生條件 ) 內的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 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 ); any information certified to be correct in the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AA for Composite Food Shop Licence (Health Requirements) is found to be false or misleading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whether willfully so or otherwise; (iv) 發現經核證為符合申請所關乎的食物業處所布局設計圖則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 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 ); 或 the plan submitted for approval which has been vetted and certified to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yout of the food premises to which the application relates is found to be false or misleading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whether willfully so or otherwise; or FEHB 244 (12/2011) 11

52 (v) 發現其他符合規定證明書 ( 例如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一類規定 ) 符合規定證明書 ( 第二類規定 )) 內的資料屬虛假 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 不論是故意提供與否 ) any information certified to be correct in other certificates of compliance (e.g.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Category 1 Requirements),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Category 2 Requirements) is found to be false, incorrect or misleading, whether willfully so or otherwise. 即使申請人向有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在等候上訴期間, 食物環境 生署署長將不會運用其酌情權暫停執行即時取消牌照的決定 The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will not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to suspend the immediate cancellation decision during the pending period of appeal even if the applicant appeals against the decision to be heard in the respective appeal tribunals. (12) 按照 公眾 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第 125(8) 條的規定, 食物環境 生署署長若決定拒絕你有關批出或續發牌照 許可證或登記的申請, 必須以書面給予通知 假如你對署長的決定感到不滿, 可根據該條例第 125(9) 條的規定, 在宣布有關決定的通知書送達給你後的 14 天內, 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Pursuant to Section 125(8) of the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Cap.132), the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shall inform you in writing of any decision made to reject your application for the grant or renewal of licence, permit or registration. If you are dissatisfied with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Director, you may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service on you of the notice declaring the decision appeal to the Licensing Appeals Boar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5(9) of the Ordinance. (13) 牌照組辦事處 Licensing Offices 港島及離島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政大廈 8 字樓港島及離島區牌照組牌照組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電話號碼 : Hong Kong & Islands Assistant Secretary(Other Licences), Licensing Hong Kong & Islands Licensing Office, 8/F, Lockhart Road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225 Hennessy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Tel. No.: 九龍區 Kowloon 九龍深水 基隆街 333 號 Assistant Secretary(Other Licences), Licensing 北河街市政大廈 4 字樓 Kowloon Licensing Office, 九龍區牌照組 4/F, Pei Ho Street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牌照組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333 Ki Lung Street, Sham Shui Po, Kowloon. 電話號碼 : Tel. No.: 新界區新界大埔鄉事會街 8 號大埔綜合大樓 4 字樓新界區牌照組牌照組助理秘書 ( 其他牌照 ) 電話號碼 : New Territories Assistant Secretary(Other Licences), Licensing New Territories Licensing Office, 4/F, Tai Po Complex, 8 Heung Sze Wui Street, Tai Po, New Territories. Tel. No.: FEHB 244 (12/2011) 12

53 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s 港島區及離島區 中西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香港皇后大道中 345 號上環市政大廈 10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東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香港 魚涌街 38 號 魚涌市政大廈 3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南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香港香港仔大道 203 號香港仔市政大廈 4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灣仔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政大廈 7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離島區環境衞生辦事處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 38 號海港政府大樓 6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Hong Kong & Islands Central/Western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10/F, Sheung Wan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345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No.: Fax No.: Eastern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3/F, Quarry Bay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38 Quarry Bay Street, Hong Kong Tel. No.: Fax No.: Southern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4/F, Aberdeen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203 Aberdeen Main Road, Hong Kong Tel. No.: Fax No.: Wanchai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7/F, Lockhart Road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225 Hennessy Road, Wanchai, Hong Kong Tel. No.: Fax No.: Islands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6/F, Harbour Building, 38 Pier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No.: Fax No.: 九龍區 九龍城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馬頭圍道 165 號土瓜灣政府合署 3 樓及 4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觀塘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觀塘瑞和街 9 號瑞和街市政大廈 7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Kowloon Kowloon City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3/F & 4/F, To Kwa Wan Market and Government Offices, 165 Ma Tau Wai Road, Kowloon Tel. No.: Fax No.: Kwun Tong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Level 7, Shui Wo Street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9 Shui Wo Street, Kwun Tong, Kowloon Tel. No.: Fax No.: FEHB 244 (12/2011) 13

54 旺角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旺角花園街 123 號 A 花園街市政大廈 6 樓及 7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深水埗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深水埗元州街 號元州街市政大廈 8 樓至 10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黃大仙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彩虹道 121 號大成街街市大樓 3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油尖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九龍油麻地寶靈街 17 號官涌市政大廈 3 樓及 4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Mong Kok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6/F & 7/F, Fa Yuen Street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123A Fa Yuen Street, Mong Kok, Kowloon Tel. No.: Fax No.: Sham Shui Po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8/F-10/F, Un Chau Street Muncipal Services Building, Un Chau Street, Sham Shui Po, Kowloon Tel. No.: Fax No.: Wong Tai Sin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3/F, Tai Shing Street Market Building, 121 Choi Hung Road, Wong Tai Sin, Kowloon Tel. No.: Fax No.: Yau Tsim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3/F & 4/F, Kwun Chung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17 Bowring Street, Yau Ma Tei, Kowloon Tel. No.: Fax No.: 新界區 沙田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新界沙田鄉事會路 138 號新城市中央廣場第 1 座 12 樓 室及 室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大埔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新界大埔鄉事會街 8 號大埔綜合大樓 3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北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新界上水智昌路 13 號石湖墟市政大廈 4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西貢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新界將軍澳培成路 38 號西貢將軍澳政府綜合大樓 8 樓電話號碼 : 傳真號碼 : New Territories Sha Tin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Unit , , 12/F, Tower 1, Grand Central Plaza, 138 Rural Committee Road, Sha Tin, New Territories Tel. No.: Fax No.: Tai Po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3/F, Tai Po Complex, 8 Heung Sze Wui Street, Tai Po, New Territories Tel. No.: Fax No.: North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4/F, Shek Wu Hui Municipal Services Building, 13 Chi Cheong Road, Sheung Shui, New Territories Tel. No.: Fax No.: Sai Kung District Environmental Hygiene Office 8/F, Sai Kung Tseung Kwan O Government Complex, 38 Pui Shing Road, Tseung Kwan O, New Territories Tel. No.: Fax No.: FEHB 244 (12/20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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