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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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 草案 ) ( 二次审议稿 )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 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 保障其合法权益, 促进交往与合作, 制定本法 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 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营利 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 教育 科技 卫生 文化 体育 环保 慈善等领域依法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 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 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 安全和民族团结, 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 政治活动, 不得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 ; 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 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 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 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不得委托 资助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负责研究 协调 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统计制度 第九条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则 第二章代表机构 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 ( 一 ) 在境外依法成立 ; 1

2 ( 二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三 ) 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 ( 四 ) 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开展实质性活动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符合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材料 ; ( 三 )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 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 四 ) 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 ( 五 )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 ( 六 )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 并予以公告 登记事项包括 : ( 一 ) 名称 ; ( 二 ) 住所 ; ( 三 ) 业务范围 ; ( 四 ) 活动地域 ; ( 五 ) 首席代表 ; ( 六 ) 业务主管单位 ; ( 七 ) 驻在期限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 刻制印章, 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并将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 一 ) 不符合本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规定的 ; ( 二 ) 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三 )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有犯罪记录的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 期满需要继续开展活动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3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并予以公告 : ( 一 ) 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 ( 二 ) 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 ( 三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办理重新登记的 ; ( 四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 ( 五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 未尽事宜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 由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第三章临时活动 第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 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与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 ) 合作进行 第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 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但是, 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 申请临时活动许可,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符合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材料 ; ( 三 )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 ( 四 ) 资金来源证明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 ( 五 ) 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申请,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 发给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临时活动的许可事项包括 :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文名称 中方合作单位 活动项目 活动地域 活动期限 活动资金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应当由其代表机构办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3

4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 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前应当将登记证书 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和活动内容等事项报项目实施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 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 ( 一 ) 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 ( 二 ) 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 ( 三 ) 依法取得的其他中国境内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资金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国境内捐赠 第二十七条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实行单独记账, 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资金收付 第二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会计制度, 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第三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请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 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不得直接招募志愿者, 确需志愿者的, 应当由中方合作单位招募 第三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 第三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代表 : (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有犯罪记录的 ; 4

5 ( 三 ) 依法被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代表, 自被撤销 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的境外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任职 第三十六条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应当以经许可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 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 于 3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 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 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 资助, 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便利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 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 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 活动指导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 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第四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三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 可以凭登记证书 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工作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事项 开展临时活动 实施新项目提出意见 ; ( 二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检查提出意见 ; 5

6 ( 三 ) 指导 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和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 (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 ; ( 二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的许可 ; ( 三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 ( 四 ) 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家安全 外交外事 财政 金融监督管理 海关 税务 外国专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办公场所 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 二 )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销毁 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 ( 四 ) 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 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及其交易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测 外汇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查询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外汇收支情况予以配合, 并提供资金监测信息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 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登记办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 )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活动 ; ( 二 ) 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 ( 三 ) 未经批准, 以中方合作单位名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 ( 四 ) 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6

7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登记的, 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在申请临时活动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许可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 ( 一 ) 未按照本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备案的 ; ( 二 )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登记证书 印章 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的 ; ( 三 ) 超出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 活动地域以及临时活动的许可事项开展活动的 ; ( 四 ) 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的 ; ( 五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名称的 ; ( 六 ) 违反规定取得 使用资金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开立 使用银行账户的 ; ( 八 ) 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 ( 九 ) 未按照规定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提交或者公开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 ; ( 十 ) 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接受中国境内捐赠的 ; ( 十一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十二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十三 ) 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的 ; ( 十四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 十五 ) 违反规定聘请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的 ; ( 十六 ) 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经登记或者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以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 二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重新登记, 仍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 三 ) 被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以及注销登记后继续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 四 )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许可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被吊销后仍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 ( 五 ) 违反规定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7

8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 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委托 资助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 ( 二 )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 ; ( 三 )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的 ; ( 四 ) 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 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与其合作的 ; ( 五 ) 中国境内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 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 资助, 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 或者代为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资金收付的 第五十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 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予以取缔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 颠覆国家政权的 ; ( 二 ) 破坏民族团结 分裂国家的 ; ( 三 ) 煽动抗拒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 ; ( 四 ) 搜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 ( 五 ) 造谣 诽谤或者发表 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 ( 六 ) 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 非法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非法资助宗教活动的 ; ( 七 )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六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自被撤销 吊销之日起五年内, 该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未经登记或者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有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的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再申请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基金会 民办社会机构 第六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的, 应当上缴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对被撤销登记 吊销登记证书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其登记证书 印章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境外人员,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 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六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8

9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民办社会机构, 是指依法登记, 由社会力量举办, 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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