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聖母新進教師手冊 修訂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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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手冊 1

2 聖母醫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手冊目錄 壹 認識聖母一 聖母校史 P5 二 組織編制 P7 三 交通與地理位置 P8 貳 教師基本權利與義務一 教師職責 P10 ( 一 ) 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P10 ( 二 ) 教師服務規則 P11 ( 三 ) 專任教師聘約 P12 ( 四 ) 專任實習指導教師聘約 P14 ( 五 ) 兼任教師聘約 P15 ( 六 ) 專案教師聘用實施要點 P16 ( 七 ) 教師合聘辦法 P16 二 教師授課 P18 ( 一 )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鐘點規定 P18 三 教師薪資及保險 P18 ( 一 )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P18 ( 二 ) 教職員工敘薪補充要點 P19 ( 三 ) 保險規定 P19 四 教師差勤及請假規定 P20 ( 一 ) 教職員工出勤暨請假辦法 P20 ( 二 ) 寒暑假辦公時間調整辦法 P21 ( 三 ) 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要點 P22 五 升等送審 P23 ( 一 ) 教師升等辦法 P23 六 獎懲與考核 P25 ( 一 ) 教職員工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P25 ( 二 )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P26 ( 三 ) 教師評鑑辦法 P31 ( 四 ) 教師評鑑後續追蹤補導要點 P32 ( 五 ) 教學評量實施辦法 P33 七 退休 撫卹 P34 ( 一 ) 退休 P34 ( 二 ) 撫卹 P34 八 導師制度 P36 2

3 ( 一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P36 九 教師申訴 P39 ( 一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P39 參 教學相關資源 P40 一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P40 二 考試規則 P40 三 教科書採用審查辦法 P40 四 專業學程設置辦法 P40 五 延修生重 ( 補 ) 修學分實施辦法 P41 六 巡堂實施辦法 P41 七 學生出缺席管理 P42 ( 一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P42 八 教師申請更改各項成績辦法 P45 肆 研究 進修 研習相關資源一 研究進修獎勵 P46 ( 一 ) 教師進修學位及短期專案進修獎助辦法 P46 ( 二 ) 獎助教師研習辦法 P47 ( 三 ) 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P49 ( 四 ) 獎勵學術著作發表 專利辦法 P49 ( 五 ) 獎助教師專題研究辦法 P49 ( 六 ) 教師研究公出辦法 P49 ( 七 ) 獎勵教師改進教學辦法 P49 ( 八 ) 教師證照獎勵辦法 P50 二 差旅及經費核銷 P50 ( 一 ) 差旅費報支辦法 P50 ( 二 ) 經費核銷 P52 伍 教職員工福利 P55 ( 一 ) 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 P55 ( 二 ) 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補助辦法 P57 陸 校園生活工具一 校園電話分機一覽表 P58 二 資訊服務與圖書資源 P59 ( 一 ) 資訊組資源 P59 ( 二 ) 圖書館資源 P66 三 校園場地借用資訊 P66 四 車輛通行證申請 P67 五 設備修繕服務 P67 六 校園安全通報及處理流程 P67 七 總務處宣導事項 P70 柒 性別平等教育 P72 3

4 捌 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教職員須知 P73 玖 附錄 P76 一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P76 二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P83 三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輔導課程執行要點 P85 四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輔導課程表 P86 五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流程 P88 六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 P89 七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P90 4

5 壹 認識聖母一 聖母校史本校前身為私立聖母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 係天主教靈醫會為紀念會祖聖嘉民神父 視病猶親 之精神, 於民國 53 年出資創辦, 以培養護理基層人才, 從事醫療保健工作, 促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期以天主教會基督博愛精神 全人醫療護理及精湛之醫護科技為臺灣同胞服務 創建之初, 校舍設於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內, 僅招收護理科一班 50 名學生, 且都在聖母醫院實習 隨著學生人數逐年增加, 原有校舍不敷使用 民國 63 年董事會決定另覓他址, 但羅東市區狹小, 土地取得不易, 而是時學生實習僅聖母醫院一處, 董事會以女生實習醫院應在學校附近較為安全為優先考量, 乃就近在聖母醫院旁購得校地, 及本校羅東校區, 佔地 2,184 m2 民國 64 年校舍完成, 遷入上課, 後來逐年興建 若懷樓 及 示教大樓 校舍完成之初, 因外縣市學生為數不少, 乃設有宿舍供遠地學生住宿 直至 79 學年度奉令設三年制護理科, 學生班級數達 15 班 民國 89 年教育部進行評鑑結果, 本校 行政支援組 及 教學與實習組 榮獲一等, 此外, 護理科 更榮獲優等, 顯示本校辦學績優, 是一優良純樸之學府 為配合政府技職教育提昇, 及改善整體醫療制度與國民醫療照護水準, 茲承董事會及創校之天主教靈醫會支持, 購買座落於宜蘭縣三星鄉阿里史段大埔小段土地共 39,588 m2無償捐贈學校作為改制新校地用, 民國 92 年教育部同意籌備改制專科學校, 民國 93 年完成第一期工程 ( 行政大樓 教學大樓 ) 及第二期工程 ( 周邊設施 警衛室 停車場 活動場所及圍牆 ) 民國 99 年董事會通過同意本校無償使用 47,900 m2農地 ( 三星南校區 ) 植栽 綠化, 做為產學合作及六科之科技整合之用 ; 校地總面積為 89,672 m2` 93 學年度開始, 師生皆遷移至新校區上課, 校舍新穎, 環境優美, 並於 94 學年度就地改制為專科學校, 評鑑結果亦榮獲一等 有關本校發展沿革詳見下表 本校發展沿革時間重要事記民國 53 年成立宜蘭縣私立聖母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 設護理科 1 班 民國 56 年增設一年制助產特科 1 班 民國 58 年增設護理科 1 班 民國 63 年於聖母醫院後右側, 購地新建校舍 民國 64 年新校舍完成, 遷入羅東校區上課 民國 70 年停辦護理科及助產特科, 改設四年制護理助產合訓科 2 班 民國 71 年增設護理助產合訓科 1 班 民國 79 年改設三年制護理科 4 班 民國 80 年增設護理科 1 班 民國 92 年教育部同意籌設改制專科學校 5

6 民國 93 年 1. 申請升格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 三星校區行政 ( 崇德 ) 大樓 第一教學 ( 德信 ) 大樓啟用 民國 94 年改制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招收護理科五專 二專 在職專班 民國 95 年 1. 增設五專資訊管理科 二專幼兒保育科 在職專班幼兒保育科 2. 圖資中心暨第一學生宿舍 ( 達神家 ) 大樓啟用 民國 96 年增設五專餐旅管理科 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科 民國 97 年 1. 增設五專健康與休閒管理科 ; 停招幼兒保育科 ( 日二專 在職專班 ) 護理科 ( 日二專 ) 2. 第二教學 ( 惠民 ) 大樓啟用 民國 98 年增設五專幼兒保育科 民國 99 年 1. 增設二年制在職專班餐旅管理科 2. 停招二年制在職專班護理科 民國 100 年第三教學 ( 聖嘉民 ) 大樓啟用 民國 101 年第二學生宿舍 ( 呂道南 ) 大樓及多功能運動場啟用 6

7 二 組織編制 7

8 三 交通與地理位置 1. 自行開車 : 由台北往宜蘭國道 5 號經雪山隧道, 於羅東五結交流道下, 往三星方向行駛至本校約七公里 ; 台北至本校車程約 1 小時 30 分鐘 2.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台鐵 : 搭乘火車至羅東站下車 ; 再於羅東火車站前站右前方約 50 公尺處轉乘國光客運羅東往天送埤班車約 15 分鐘在大埔站下車即達本校 ( 時刻表查詢網址 : 首都客運 : 台北市政府捷運站 2 號出口至市政府轉運站搭乘往羅東方向直達車, 於羅東站下車 ( 近羅東火車站後站 ), 車程約 50 分鐘 ( 時刻表查詢網址 : 葛瑪蘭客運 : 台北轉運站 4 樓搭乘往羅東方向直達車, 於羅東站下車 ( 近羅東火車站後站 ), 車程約 1 小時 30 分鐘 ( 時刻表查詢網址 : 8

9 3. 校園平面圖 9

10 貳 教師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 教師職責 ( 一 ) 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 為協助本校教師達成培育人才 研究學術 提昇文化 及服務社會之目標, 特依專科學校法及教師法之精神訂定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 以下簡稱本守則 ) 第 二 條 凡一般法令無法涵蓋且涉及教師專業自律之倫理道德規範, 悉依本守則之規定處理 第 三 條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守則, 兼任教師除另有規定者外, 亦同 第 二 章教學倫理 第 四 條 教師應持續進修相關領域新知, 以充實教學內容 第 五 條 教師應持續提昇教學技巧, 以激發學生潛能 第 六 條 教師授課前應該有充分準備 第 七 條 教師應避免遲到與缺課, 因無法抗拒之事故而缺課時, 應設法補課 第 八 條 教師授課內容應該與課程目標相符合 第 九 條 教師於每學期初, 應給予學生課程綱要, 讓學生清楚地了解課程要求與評量標準 第 十 條 教師於課堂中應多鼓勵學生提問, 以促進雙向互動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 第十一條 教師應公正確實地批閱學生作業 第十二條 教師應以多樣化方式以及公正態度評量學生學習表現 第十三條 教師應輔導並給予學生補救學習之機會 第十四條 教師應尊重學生學術自由, 並予其有發表不同學術立場言論之機會 第 三 章師生倫理 第十五條 教師應公平地對待每位學生, 不得因種族 性別 宗教 地區 社經地位 或身心障礙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第十六條 教師應尊重學生之個別差異, 盡力促進學生福祉與全面發展 第十七條 教師應提供學生適當之課外諮詢時間 第十八條 教師應嚴守對於學生個人資料之保密 第十九條 教師應避免對學生有諷刺 辱罵 或惡意批評等不當行為 第二十條 教師應避免對學生有性騷擾之言行舉止 第二十一條 教師應避免與學生有不當之親密關係 第二十二條 教師應避免接受學生不當之饋贈或請宴 第 四 章學術倫理 第二十三條 教師應致力研究工作, 以提昇學術水準 第二十四條 教師應秉持誠信與良知從事研究工作, 研究歷程與結論皆不應受政治壓 力與利益誘惑之影響 第二十五條 教師不得捏造 竄改研究資料, 或不當引用他人資料 10

11 第二十六條 教師不得抄襲 剽竊他人作品 ( 含學生之作業 報告 電腦程式 藝術 成品 或其它作品 ) 第二十七條 教師引用他人著作或資料時, 必須確實註明來源 第二十八條 教師應為所發表之著作負責, 妥善記錄並保存相關資料, 以供關心人士 查考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於作者之列名及排序應以實際參與研究之份量為考量原則 第三十條 教師擔任著作審查人時, 不得因主觀立場獨斷 學術派別偏見 或私人 關係而影響評審結果 第 五 章服務倫理 第三十一條 教師與同仁間應維持交流 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以促進學校發展 第三十二條 教師應適度參與校園活動, 並與學生 職員工維持適當之互動與交流 第三十三條 教師應適度支援或參與行政工作 第三十四條 教師應盡力協助學校排除政治 經濟 宗教 或其他不當因素干預, 以 維護學術自由 專業自主 及教育品質 第三十五條 教師應避免利用學生 行政人員及公有資源不當圖利私人 第三十六條 教師參與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 應避免經營不當之私人利益 第三十七條 教師應避免接受外界不當之饋贈或邀宴 第三十八條 教師於教學與研究之餘, 應積極關懷並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第三十九條 教師參與校外活動時, 應符社會公益為目的 第四十條 教師參與外界活動時, 應致力促進本校與社會之溝通與交流 第四十一條 教師對外界發表言論時, 應避免濫用本校名義或讓他人誤解為本校代言 人 第四十二條 教師應避免因為參與外界活動而怠忽對本校應盡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於校外兼任有給職時, 應先經學校核備 第 六 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教師服務規則 第 一 條 本校教師在校服務, 除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專任教師於學校上班時間內須按時到校授課或研究, 並負有評改學生作業 練習報告及試卷 擔任導師考核學生操行 輔導學生生活言行 指導學生課外活動與研究工作 出席有關會議及授受本校委託事項之責 兼任教師須按時到校授課 第 三 條 教師須出席本校各項有關會議, 履行本校各種規章及各項有關會議決議案 第 四 條 兼任校內職務之教師對所兼職務必須切實負責任事 第 五 條 新聘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應協助行政工作三年 第 六 條 專任教師不得專 兼任校外任何職務, 但為適應特殊情況需在校外兼職 兼課時應依專案簽請學校核准 11

12 第 七 條 凡受政府單位或公民營機構委託為某種調查 研究 設計等工作, 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應允之 第 八 條 教師因故不能授課時, 其必須請假 補課 代課者,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非有正當事由, 不得中途辭職 如有特殊情況者, 應於一個月前提辭, 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准離職 第 十 條 學校在聘約期間, 教師除因不履行聘約 或有違背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者, 應由有關單位詳述理由, 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准後解聘外, 不得解除聘約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項, 依照現有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提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准後並經董事會核 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三 ) 專任教師聘約 第 一 條 專任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 之聘任 權利義務 待遇 進修研究 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 保險 參加教師組織 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為學生表率 第 三 條 本校為天主教會學校,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 不得為其他宗教及特定政黨做宣傳, 並遵守天主教教義, 教導學生奉行 第 四 條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 ( 辦 ) 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 五 條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 輔導責任, 並以身作則 第 六 條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第 七 條 教師出勤差假悉依本校教師及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規定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 九 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 其因差假所遺課程,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第 十 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 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得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 仍應接受 第十一條 教師對於教學, 應事先充分準備 熟諳教材教法 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 批改作業 加強平時考查 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12

13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 研究 研習或準備教材 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之認定, 如有爭議, 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評議, 並接受其決議 教師不得兼任校外之職務及校外兼課, 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 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 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 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 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 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 用品 教師擬於聘期屆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賠償三個月薪俸 ( 含本俸 年功俸 ) 及學術研究費 學校並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教師擬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 應在離職二個月前以書面簽請學校同意 ; 未依規定辦理者, 學校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新聘教師經學校送審教師資格或教師升等通過後, 未服務滿一學年以上離職者, 除特殊情形外, 視為學校不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 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 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以下情形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一 連續曠課 曠職達四日或一學期內曠課 曠職合計達五日 二 無故缺課, 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或請假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 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 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 不依學校規定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 五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情節重大 未取得合格證書之教師除本聘約外尚須遵守本校他項規定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 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教師之聘期依教師法辦理 為符合本校發展需要, 並確保師資卓越, 一 一學年度後新進專任講師任滿四年內未提升等案或八年內未通過升等案者, 聘期屆滿後應改為兼任或不續聘 女性專任講師分娩者, 前項升等年限得延長二年 ; 流產者升等年限得延長一年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講師, 其升等期限除原規定年限外, 可另加計二倍其擔任行政職務之年資 一 二學年度後新聘及續聘之專任助理教授 ( 含同級專技教師 ), 準用前三項規定 本聘約要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13

14 第二十三條 本聘約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 修正時亦同 ( 四 ) 專任實習指導教師聘約 第 一 條 專任實習指導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 之聘任 權利義務 待遇 進修研究 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 保險 參加教師組織 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為學生表率 第 三 條 本校為天主教會學校,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 不得為其他宗教及特定政黨做宣傳, 並遵守天主教教義, 教導學生奉行 第 四 條 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 ( 辦 ) 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 五 條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 輔導責任, 並以身作則 第 六 條 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第 七 條 教師出勤差假悉依本校出勤差假管理規定及有關實習指導教師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 九 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 其因差假所遺課程,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第 十 條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 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得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 仍應接受 第十一條 教師對於教學, 應事先充分準備 熟諳教材教法 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 批改作業 加強平時考查 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 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 學校處理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十二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 研究 研習或準備教材 學校因教學或 業務需要, 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之認 定, 如有爭議, 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評議, 並接受 其決議 第十四條 教師不得兼任校外之職務及校外兼課, 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 應事先 簽請校長同意, 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 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 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 巧立名目向學 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 用品 第十六條 教師擬於聘期屆滿後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 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賠償三個月薪俸 ( 含 14

15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本俸 年功俸 ) 及學術研究費 學校並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教師擬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 應在離職二個月前以書面簽請學校同意 ; 未依規定辦理者, 學校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新聘教師經學校送審教師資格或教師升等通過後, 未服務滿一學年以上離職者, 除特殊情形外, 視為學校不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 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 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 經教評會審查通過,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以下情形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一 連續曠課 曠職達四日或一學期內曠課 曠職合計達五日 二 無故缺課, 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或請假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 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三 經核准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 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 不依學校規定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 五 違反有關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規定, 情節重大 未取得合格證書之教師除本聘約外尚須遵守本校他項規定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 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教師之聘期依教師法辦理 本聘約要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法及本校有關實習指導教師聘用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本聘約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五 ) 兼任教師聘約 第 一 條 本校兼任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 應恪遵教育法令及本校教師專業倫理守則, 為學生表率 第 二 條 本校為天主教會學校,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 不得為其他宗教及特定政黨做宣傳, 並遵守天主教教義, 教導學生奉行 第 三 條 教師於接到聘書後, 須向人事室繳交相關資料應聘, 否則應退回聘書, 視為不應聘 第 四 條 教師之聘任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 待遇及授課時數依照學校規定標準實施 如於學期中途到職者, 應自到職日起計算 第 五 條 教師對於學生心理 品德 生活 言行, 隨時隨地均應擔負輔導之責任 並應尊重性別平等, 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15

16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 六 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 必要時, 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與調代課 其因請假所遺課程,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進行監考, 並配合按時繳交成績等校務作業規定, 未依規定者, 本校得予停聘 解聘 不續聘 第 七 條 教師對於教學, 應事先充分準備 熟諳教材教法 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 加強平時考查 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第 八 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 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 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第 九 條 教師中途解約, 應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未經學校同意者, 應賠償該學期應領之鐘點費總數 第 十 條 教師如不履行聘約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 予以停聘 第十一條 本聘約要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法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聘約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 同 ( 六 ) 專案教師聘用實施要點一 為因應教育發展趨勢, 配合教學需要進用專案教師, 特訂定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專案教師聘用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專案教師, 係指以約聘方式聘用之教師, 其聘任職級包含講師級以上教師及講師級以上專業及技術教師 三 各科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因教學需要聘用專案教師, 應提出 新聘教師需求申請表, 並陳校長核准後, 辦理聘任事宜 四 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 依本校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並發予專案教師聘書 專案教師聘任後之人事管理, 由人事室綜理 五 專案教師之聘期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 得經考核後擇優續聘之 六 專案教師之職責與編制內專任教師相同, 均有擔任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之責任, 並有兼任行政事務 導師 實驗室及專業教室管理 校刊編輯 推廣教育 建教合作等義務 非經本校書面同意, 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七 專案教師出勤, 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外, 另增四學時 八 專案教師之差假 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 以契約明定, 契約書由人事室另訂之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教育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七 ) 教師合聘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學術合作與師資交流, 並確定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關係, 特訂定 教師合聘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16

17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教師包含校內單位間之合聘及與校外機構間之合聘 第 三 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 學術研究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第 四 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包括 : 一 各科 : 原聘單位為主聘, 餘為從聘 ; 合聘教師之聘任 升等 教學 研究 考核 進修 休假等均由主聘單位評定辦理 二 科與行政單位 : 行政單位為主聘, 科為從聘 ; 合聘教師之聘任 升等 教學 研究 考核等由從聘單位辦理 ; 進修 休假由主聘單位評核後再依規定送請本校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與校外機構間之合聘 : 一 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 以本校為主聘機構, 否則, 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二 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 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但得依需要減授基本鐘點 三 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 在其提聘單位內之權利及義務, 由該單位與合聘之校外機構協商明訂之 凡對涉及校 科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 應經校 科同意, 否則不生效力 未另有規定前, 比照兼任教師 四 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 應註明其為兩機構之合聘教師 第 六 條 合聘教師均須經由本校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聘任之 第 七 條 合聘教師一年一聘, 得續聘之 ; 合聘教師於原單位離職後, 其教師聘任資格自動消失 第 八 條 教師除主聘單位外, 從聘單位以一科 ( 中心 ) 為上限 各科合聘教師於各科生師比師資計算時, 原則列入主聘科 ( 中心 ), 但情況特殊, 得由主 從聘科 ( 中心 ) 協商後, 由合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各以佔約定的比例方式辦理 通識教育中心教師於生師比計算時, 一律列入合聘科內 校內合聘教師從事全校性選舉及與員額有關之活動時, 均以主聘單位員額處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 悉依本校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 時亦同 17

18 二 教師授課 ( 一 )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鐘點規定 ( 教師授課時數及超鐘點辦法 ) 1.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及計算方式 : (1) 專任教師 : 教授 10 小時 副教授 11 小時 助理教授與講師 12 小時 (2) 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依下列情形酌減授課時數, 兼兩種職務者, 得採取減授最高者 : A. 一級行政主管得酌減基本時數 4-6 小時 B. 二級行政主管酌減基本時數 3 小時 C. 科主任酌減基本時數 4 小時 D. 科副主任酌減基本時數 3 小時 (3) 因業務需求兼任行政或助理工作者, 可專案簽請校長核定酌減時數 2. 超鐘點規定 : 教師超鐘點各學制合計以平均每學期每週 4 小時為限, 超過 4 小時須以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三 教師薪資及保險 ( 一 )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一條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 依本辦法之審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之薪級分為三十六級 ( 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 ), 其薪級表如附表 ( 一 ) 校長 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附表 ( 二 ) 職員薪級表 第三條本校初任教師, 以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 惟在本校服務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優良者, 得按年採計提敘到本職最高年功薪 第四條本校職員, 以依學歷起敘為原則, 其敘薪標準如附表 ( 三 ); 於行政機關 公私立學校服務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 惟在本校服務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採計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第五條教職員於實施本敘薪辦法之前, 在本校教職員年資得按年採計,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第六條本校工友及技術工友餉級及核支標準如附表 ( 四 ), 均以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第七條新進教職員工應於到職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事宜 第八條教職員之起薪改支,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起薪 : 教職員工均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參照公立學校敘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提請校長核定, 並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 並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8

19 ( 二 ) 教職員工敘薪補充要點一 本校教職員工敘薪 ( 含提敘薪級 ), 除依本校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辦理外, 特訂補充具體要點 二 教師敘薪 ( 含提敘薪級 ) 除曾任其他學校相當等級之專任教師且成績優良 年資, 每年提敘一級 ; 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職 ; 如具有他校專任講師年資依上述規定於來校任專任講師時按年提敘, 零星月份不計 但高階可低採, 低階不可高採, 如他校專任助理教授來校任講師之年資可採計, 反之在他校專任講師來校任助理教授則不可採, 餘類推 三 本校於高職升格時, 直接轉任講師以上教師未重新敘薪時, 其原敘薪級准予照敘, 原高職教師年資中斷, 重新回校者, 比照前述第二點辦理 四 職員新進者完全以學歷或取得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敘薪, 其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年資均不予採計提敘薪級 五 本校職員工於高職升格時, 直接轉任未重新敘薪者, 其原薪級准予維持, 倘年資中斷再回任者, 依第四條辦理 六 教職員工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時, 教師經教師評議委員會 職員工經人事評議委員會審通過後改敘 七 本校教職員工薪資結構支給標準表另訂之 八 本補充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三 ) 保險規定每位編制內專任教師皆必須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 及 全民健康保險 1. 公教人員保險 (1) 可請領之給付 : 殘廢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2) 保費 :(A) 投保金額 : 即為本薪 ;(B) 費率 :7.15%;(C) 負攤比例 : 本人 :35% 學校 :32.5% 政府:32.5%每人每月保費自付部分 : 投保金額 7.15 % 35 % 2. 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是被保險人在發生生育 疾病 傷害事故, 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療保健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 給付範圍 : 門診 住院 分娩 復健服務 預防保健服務 居家照護服務 慢性精神復健, 為使被保險人能合理享用保險權利, 適當利用醫療資源及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因此雖有上述給付, 但仍須負擔掛號費及部分醫療費用 (2) 保費 :(A) 投保金額 : 約等於全薪 %;(B) 費率 :4.55%;(C) 負攤比例 : 本人 :30% 學校:35% 政府:35%每人每月保費自付部分為投保金額 4.55 % 30 % ( 本人 + 眷屬投保人數 ) 附註 : 付費眷口數以三口為上限 * 投保金額 費率及給付範圍如有變更, 以公保處及健保局公告為準 19

20 四 教師差勤及請假規定 ( 一 ) 教職員工出勤暨請假辦法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 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外, 均須每日到校上班, 不能上班者, 應依照本辦法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之出勤,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上 下班均須依規定到校離校 二 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日間部 : 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5 時 夜間部 : 下午 2 時至 5 時, 晚上 6 時至 10 時 三 寒 暑假上班時間另依 寒暑假辦公時間調整辦法 辦理 四 凡超過規定時間 5 分鐘未滿 10 分鐘者, 以遲到論 ; 遲到累計每學年不得超過 10 次, 超過者得改請事假 ; 超過規定時間 10 分鐘以上者應自動辦理請假手續, 否則以曠職論 未經請假即行離校者, 無論時間長短均以曠職 1 日計 五 請假未滿 1 小時者, 以 1 小時計 未滿 1 日者, 日間部累計積滿 8 小時為 1 日, 夜間部累計積滿 7 小時為 1 日 ( 寒 暑假 1 日依每日上班時數計算 ) 六 本校為查察教職員工出勤情形, 人事室得不定時至各單位查勤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工之請假手續,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本校教職員工請假未超過 1 日 ( 含 ) 者, 由單位主管 ( 主管不在時, 應有代理人 ) 簽章後, 至遲於當日下班前 2 小時將假單送至人事室轉呈校長核可, 逾時以曠職論 二 請假超過 1 日者, 須事前經校長批准, 於請假日之前將假單送至人事室, 始完成請假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者, 以曠職論 三 請病假者, 病假證明須於 3 日內補送人事室, 未補證明以事假論 四 公假務須事前呈請校長核准, 並檢附公假依據 ( 含核准公文及行程表 ), 不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五 公假如遇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事後不得申請補假 但如係學校因公派遣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之請假規定如下 : 一 事假 : 每學年以 7 日為限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 7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病假 : 每學年以 14 日為限, 超過期限之病假可以剩餘之事假 休假抵銷 ; 但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得簽報專案辦理延長或留職停薪, 經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超過核准時間, 其合於退休辦法之規定者, 應辦理退休 ; 不合退休規定者, 得依本校相關規定, 辦理離職 凡請病假達 2 日者需檢附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之醫師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 三 婚假 : 給婚假 14 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 5 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娩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42 日 ( 自生產日起連續計算, 不含星期例假日, 懷孕 25 週以上流產者可請娩假 ) 五 流產假 : 流產給假 2 週 ( 懷孕 13 週至 24 週流產者可請流產假, 含星期例假日 ) 小產者給七日 ( 懷孕不足 3 個月 ) 六 喪假 : 喪假可彈性請假, 但自親人逝世日起 100 日內為限 20

21 ( 一 )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或配偶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 : 給假 3 日 ( 二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或配偶死亡 : 給假 7 日 ( 三 )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 : 給假 7 日 ( 四 ) 兄弟姊妹死亡 : 給假 3 日 ( 五 ) 子女死亡 : 給假 7 日 七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男性給假 3 日, 但自配偶分娩日起一週內為限 八 生理假 : 女性每月得請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九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五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日數依實際情形定之 一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或政府依法主辦之選舉投票 二 奉派參加與本身業務有關之會議 座談 訓練者 三 因執行公務必須請假者 第六條延長病假或因公受傷之公傷假 :24 個月內合計不得超 1 年, 並依下列辦理 : 一 服務 5 年以上員工 : 請假 2 個月支全薪, 第 3 個月到第 4 個月半薪, 第 5 個月起不支薪 二 服務 1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請假第 1 個月支全薪, 第 2 個月支半薪, 第 3 個月以後不支薪 三 病假逾 6 個月 公傷假逾 1 年應即離職 第七條休假, 凡教職員工自到校滿 1 年給予下列休假 : 一 第二年起給假 7 日 二 第四年起給假 14 日 三 第六年起給假 21 日 四 第十年起給假 28 日 五 第十五年起給假 30 日 六 休假以在寒 暑假中請給為原則, 並應扣除寒 暑假休息日 第八條請假除事假或二日內病假外均需提出相關證明, 否則以事假論 第九條全學年請假時日之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 服務未滿一年者, 其事假及病假日數, 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第十條事假 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按日扣薪 曠職者按實際曠職日數扣薪 ( 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第十一條離職者, 自辭呈提出後, 凡請假均按實際請假日數扣薪 第十二條請假者之職務應於事前洽妥適當人員代理, 且代理人不得重複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准呈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寒暑假辦公時間調整辦法 第一條 本校寒 暑假辦公時間依本辦法調整之 第二條 寒 暑假期間由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三條 寒 暑假上班日為每週一至週四, 辦公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下午 一時至四時三十分 每週五各單位應安排人員輪值, 輪值人員並於寒 暑假中 輪休 第四條 寒 暑假中請假累計滿七小時, 以一日計算 第五條 無法依本辦法調整辦公時間之單位, 應依實際狀況另簽請校長核定辦公時間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22 ( 三 ) 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要點 1. 每學期課程表經教務處排定後, 若因故必須長期調課時, 應於學期初開始上課一週內商請教務處及有關單位同意後為之 2. 如因偶發事件需要臨時調課時, 應先向課務組及各科報備, 以免耽誤學生課業 3. 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 必須召集教師開會或辦理活動時, 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 以免徒增調課 補課之困擾 如需課務組協助調課請於開會 ( 活動 ) 一週前, 檢送開會通知單或需調課之教師名單, 依出席人員進行調課 4. 教師請假, 應由請假當事人先會同科主任覓定課程代理人 5. 教師請假應事先安排調課 補課或代課者, 將此教師調補課或代課申請單連同請假單會課務組 6. 教師經銷假並商定補課時間後, 應如期補課, 如未能按時補課者, 由課務組通知教師另定時間補課並登錄之 7. 教師補課以正常上課時間為原則 教師於補課後, 應責成學藝股長將補課情形 補課內容填寫於教師調補課申請單, 據以註銷缺課登記 22

23 五 升等送審 ( 一 ) 教師升等辦法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 特依專科學校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升等應由科 (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科 ( 中心 ) 教評會 ) 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評審 第三條本校專任教師, 擔任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 ( 服務年資以教育部審查通過之起算日期為準 ),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於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之聘任資格者, 成績優良並具有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其任教科目有關之專門著作, 或於國內外學術刊物及學報發表者, 得提請升等 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教師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本校任教授課, 其教學 服務與研究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始得提出申請 ; 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期間仍應在校授課, 若因故或請假離校, 則該升等案應予保留至其回校後再予提會討論 停止審查超過一年者視同結案 凡在國內 外進修期間未在本校授課之年資, 不予列計 為因應校務發展, 合聘於校外實習機構之專任教師, 第一項本校服務年資之規定, 得經校長核定酌減其年限 第四條本校教師升等以著作送審為原則, 但經進修取得博士之講師得以文憑送審 ( 升等職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 第五條申請升等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一 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長期病假實際任課未滿三年規定者 二 在國內外大學院所全時進修中者 第六條教師升等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申請當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提出 二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填妥 教師升等評量及申請表 連同證件及著作, 分別送由所屬之科主任簽註意見, 簽會教務處 人事室, 陳請校長核交本會審查 三 本會評審委員於評量表中就下列各項評審之 : ( 一 ) 學歷及年資 : 佔 25 點 ( 二 ) 教學 : 佔 25 點 ( 三 ) 學術研究及著作 : 佔 20 點 ( 四 ) 服務 : 佔 35 點 ( 五 ) 需求度 : 佔 20 點 ( 六 ) 獎懲 : 佔 10 點 上列項目得由本會委員有關學科副教授以上若干人組成小組評審之 四 講師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須 70 點始得申請升等 五 本校教師提出之升等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由校教評會初審通過後, 由送審教師所屬之科 ( 中心 ) 主任提供外審參考名單 ( 至少六名 ) 供校長參考, 請校長核聘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 文憑送審 : 三名, 專門著作 : 三名 ), 外審時間為一個月, 文憑送審通過門檻須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專門著作則須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 達於標準時再予提會複審, 通過後報部 六 著作曾送審不合格者得於一年內以其他著作或修正原文送審, 惟如係修正原文則幅度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 倘再未獲通過, 應在一年以後方得再送審 23

24 第七條外審委員應排除下列人選 : 一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 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或機關服務者 四 與送審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第八條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 ; 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 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 手寫者應重新打字及校對 第九條本校申請升等教師, 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供參考, 人數至多三人 第十條本校教師之升等, 以學位送審者採先聘後審制 ; 以著作送審者採先審後聘制, 經複審通過後, 即呈報教育部審查, 審定函復通過後, 即依教育部頒部證書日期升等改聘 第十一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送審, 其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之外審費用 ( 相關費用限每一專家委員審查費四千元內 ) 先由送審教師墊付, 再自行申請由年度教育部獎補助款中支付, 若獎補助款不足, 則由本校經費支應, 申請外審費用之獎補助, 每一職級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件, 必要時, 得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教師之著作評審結果若不及格, 校教評會得於升等案件審查完畢後, 將著作審查人之評語彙送升等教師參考 第十三條各級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升等案, 應敘明審查未通過之具體理由, 於二十日內函知升等教師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科 ( 中心 ) 教評會之決定, 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科 ( 中心 ) 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科 ( 中心 ) 教評會申覆之決定者,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接獲申覆案應即召開會議進行審理, 審理結果並以書面函復申覆人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校教評會之決定, 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各級教評會申覆以一次為限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 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提出申覆或申訴, 但尚未評議完畢者, 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25 六 獎懲與考核 ( 一 ) 教職員工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一 本校教職員工獎懲案件, 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校各單位對所屬人員特殊優劣事蹟, 應本綜覈名實, 獎優懲劣之旨, 作客觀公平之考核, 而予適當之獎懲, 以激發團隊士氣, 提高工作效率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四 獎懲種類如左 : ( 一 ) 獎勵 : 分記大功 記功 嘉獎三種 同一考績年度內, 嘉獎三次累計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累計為記一大功 ( 二 ) 懲處 : 分記大過 記過 申誡三種 同一考績年度內, 申誡三次累計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累計為記一大過 五 獎懲原則 : ( 一 ) 本職職掌範圍內所司經常性工作或職務以外之工作另領報酬者, 除成績特優或突破業務瓶頸或有特殊貢獻者外, 不予敘獎 ( 二 ) 協辦校內外之工作, 除具特殊功績外, 不予敘獎 ( 三 ) 獎懲之額度, 依其所著之績效暨其所犯情節輕重為準 ; 任職不同單位而事蹟相當者, 其獎懲額度應力求一致 ( 四 ) 受獎人員以實際參與者為限 ; 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獎勵, 已發獎金 津貼 加班費, 即不再獎勵 ( 五 ) 參加地方性各項比賽成績優良者, 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不另予敘獎 ( 六 ) 同一事由請獎人數過多時, 根據參與者對該案貢獻之多寡及其影響等因素, 以比較方式篩選人員敘獎 六 獎懲標準 :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嘉獎 : 1. 從事研究發展, 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2. 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劃, 經採納實施, 著有績效者 3. 對主辦 ( 管 ) 業務之推廣, 主動積極, 負責盡職, 並具有特殊事實貢獻者 4. 參加全國性以上各項比賽 ( 至少六隊以上 ) 獲得季軍以上者 5.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 ( 四週 ) 以上, 未滿六個月, 負責盡職, 成績優異者 6. 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 符合獎懲原則, 足資獎勵者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功 : 1. 研擬專案業務, 提出改革具體方案, 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2. 從事研究發展, 對促進業務改革, 節省公帑達十萬元以上者 3. 對主辦 ( 管 ) 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4. 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 策劃周詳, 圓滿達成任務, 著有績效者 5. 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負責盡職, 成績優良者 6. 其他重大功蹟, 符合獎懲原則, 足資表率者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誡 : 1. 怠忽職守, 敷衍塞責, 情節輕微者 2. 對主辦 ( 管 ) 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 情節輕微者 3. 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 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 發生不良影響者 4.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 致影響業務推展, 情節輕微者 5. 言行不檢, 有損本校聲譽, 情節輕微者 6.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不良事蹟或違反法令之規定事項, 情節輕微者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過 : 25

26 1.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 貽誤公務者 2. 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 品行不端, 有損本校聲譽者 3. 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 影響公務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4. 對主辦 ( 管 ) 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 致造成不良後果, 情節較重者 5. 對屬員督導考核不周, 致造成不良後果, 情節較重者 6.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不良事蹟或違反法令之規定事項, 情節較重者 前述所列嘉獎 記功 申誡 記過之標準, 應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記大功 記大過以上案件,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列標準辦理 七 對本校教職員工擬予懲處時, 應由人事室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核議 前項限期, 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 最多以十日為限 八 作業程序 : 由各單位主管填具 教職員工獎懲建議表 ( 附件 ) 簽會人事室, 於陳核後正本送人事室彙整, 職員工提交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 ; 教師提交科 ( 中心 ) 教師評議委員會及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 經校長核定後發布獎懲令 嘉獎或申誡者得由校長逕行核定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由成績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 稱考核會 ) 依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係指本校編制內正式之專任教師 職員 技工及工友及約聘人 員 第 二 條 考核期間以學年度計, 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 條 本校教職員工不予辦理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之情形如下 : 一 本校教職員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 應予成績考核, 其因事 因病留職停薪 因案停離職或到職未滿六個月者, 均不予考核 二 已達六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學年者, 應另予成績考核, 但不予晉級 ; 其在 考核年度內, 有下列各情形者, 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 一 ) 在本校職務異動, 年資未中斷者, 但如身份轉換 ( 如勞保身份轉換為公 保身份 ), 則年資視為中斷 ( 二 ) 試用期間之年資 第 四 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等第及限制如下 : 一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等第如下 : ( 一 )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 二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未滿九十分 ( 三 )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 ( 四 )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 ( 五 ) 丁等 : 未滿六十分 二 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結果, 其考列為優等者, 應以不超過受考核人數 百分之十為原則 ; 其考列為甲等以上者, 應以不超過受考核人數百分之 六十為原則 26

27 三 前款考核比例限制, 校長得依學校發展狀況, 適時調整 教師之考核比例, 亦同 第 五 條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等第及有關獎懲如下 : 一 優等 :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並得給予一個基數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甲等 :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 職員工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並得給予半個基數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乙等 :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不給予獎金 四 丙等 : 留支原薪級並不給予獎金 連續兩年丙等者應予免職或解聘 五 丁等 : 免職或解聘 兼任行政職務屆滿六個月以上及另予成績考核人員之獎金按在職月數比例換算 本辦法所稱 兼任行政職務 係指支領主管加給之專任教師及行政教師 第 二 章教師成績考核 第 六 條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依教師評鑑分數, 並衡量學年度獎懲 差勤加減分及本辦法其他考核條件評定之 第 七 條 人事室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 應先將各教師全學年之教師評鑑分數 出勤紀錄及獎懲情形送考核會審議 第 八 條 ( 刪除 ) 第 九 條 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完全符合甲等之考核標準, 表現特別優異且有具體成效者為優等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 ( 一 ) 教學認真 富有熱忱 方法具有創意, 成績卓著, 且教學評量成績優異者 ( 二 ) 訓輔得法, 訓導及輔導工作有顯著績效者 ( 三 ) 服務熱誠, 對校務能積極主動配合推展者 ( 四 )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七日, 並依照規定補課者或請人代課者 ( 五 ) 未曾遲到早退, 且無曠課 曠職情事者 ( 六 ) 品德良好能為學生典範者 ( 七 ) 未曾遭受處分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 ( 一 ) 教學認真, 進度適宜者 ( 二 ) 對訓輔工作, 能負責盡職者 ( 三 ) 對校務之配合能符合要求者 ( 四 )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十四日, 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五 ) 無曠課 曠職情事者 ( 六 ) 未曾受記過乙次以上之處分者 ( 七 ) 品德 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之一者為丙等 : ( 一 ) 教學成績勉強能符合要求者 27

28 ( 二 ) 連續曠課 曠職達三日以下或一學期內累計達四日以下者 ( 三 ) 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 四 ) 事病假期間, 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五 ) 未經核准, 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進修者 ( 六 ) 品德 生活較差, 情節尚非重大者 五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之一者為丁等,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 一 ) 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情事者 ( 二 ) 對教學 研究 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 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 三 )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 有具體事實者 ( 四 ) 言行不檢 品德生活不足為學生表率者 ( 五 ) 連續曠課 曠職達四日以上或一學期累計達五日以上者 ( 六 ) 品德不良, 誣控濫告,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 據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 七 ) 一次記二大過或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者 六 連續兩年考核得丙等者, 依前款規定處置 第三章職員工成績考核第十條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 一 橫向主管評核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 工作表現佔百分之五十五 三 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五 四 校長綜合評分百分之五 前項評核項目如附表 職員工考核表 第十一條人事室應先辦理橫向主管評核, 計算受考核人該項得分並記錄於成績考核表後, 送各單位主管辦理初考 前項橫向主管評核依 正式編制職員工 及 約聘僱人員 分別進行比序給分 第十二條本校職員工之成績考核,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完全符合甲等之考核標準, 表現特別優異且有具體成效者為優等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 ( 一 ) 主動 積極 創新, 能圓滿達成任務並有績效者 ( 二 )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七日者 ( 三 ) 未曾遲到早退, 且無曠職情事者 ( 四 ) 未曾受處分者 ( 五 ) 品德良好, 能為同仁表率者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 ( 一 ) 工作努力盡職, 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 二 ) 事病假併計未超過十四日者 ( 三 ) 無曠職情事者 ( 四 ) 未曾受記過乙次以上之處分者 28

29 四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之一者為丙等 : ( 一 ) 平時工作, 勉能符合要求者 ( 二 ) 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 三 ) 連續曠職達三日以下或一學期內累計達四日以下者 ( 四 ) 品德 生活考核有不良事蹟, 尚不足影響校譽或個人人格者 ( 五 ) 未經核准在其他單位兼職兼課 進修者 五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事實之一者為丁等, 應予免職 ( 一 ) 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致嚴重影響業務, 有具體事實者 ( 二 ) 連續曠職達四日以上或一學期內曠職合計達五日以上者 ( 三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嚴重,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 四 ) 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 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 ( 五 ) 不配合政策或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有確實證據者 ( 六 ) 一次記二大過或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者 ( 七 ) 在其他單位任專職者 六 連續兩年考核得丙等者, 依前款規定處置 第四章列等及晉薪之限制第十三條教職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 大過之考核列等, 除辦法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曾記二大功者, 考績不得考列乙等以下 二 曾記一大功者, 考績不得考列丙等以下 三 曾記一大過者, 考績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五章平時考核第十四條本校對教職員工之平時考核, 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 詳加記錄, 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 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所稱 獎懲抵銷 係指同等級後功抵前過 第十六條前條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 依本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校教職員工功過獎懲加扣分標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嘉獎每次加一分 二 記功每次加三分 三 記大功每次加九分 四 申誡每次扣一分 五 記過每次扣三分 六 記大過每次扣九分 本校教職員工差勤扣分標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假合計不超過三日, 超過時每滿一日扣. 五分 二 病假合計不超過六日, 超過時每滿一日扣. 二分 三 曠職一次扣十分, 遲到或早退一次扣三分 四 全校性活動參與情形 ( 非因公缺席者, 每次扣二分, 遲到或早退每次扣. 29

30 五分 ) 人事室應於考核會審議年度考績前, 依前列各項加減分標準與主管初考後之成績合併計算每人實得初考成績, 經加減分後之實得初考成績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前項加分之結果, 不受第四條考核比例之限制 第六章考核程序第十八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 初考程序如下 : 一 教師 : 依教師評鑑成績為初考成績 二 職員工 : ( 一 ) 二級主管以下 : 由非所屬一級單位主管初考 橫向主管評核, 單位主管初考 工作表現 及 品德操守 ( 二 ) 一級主管 : 由校長初考 各初考人員應依第四條規定及甲等以上比例限制進行考核, 再交考核會初核, 校長複核 由董事會任免之人員應提交董事會複核 因受考人數低於二名者, 甲等以上比例不受第四條之限制 第十九條考核會由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 除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及人事室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 另遴選委員二至六人, 由校長在本校教職員工中遴選聘任之,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校長為主席, 人事室主任為執行秘書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考核會組成後, 委員名單應送董事會備查 第二十條考核會之職掌如下 : 一 審核個人考核表, 若有疑義, 得請初考人或當事人列席說明 二 審核教職員工各項獎懲 三 受理教職員工有關考核之復審與建議 四 其他教職員工考核相關事宜之研擬 評核與修訂 第二十一條考核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必要時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審議教職員工之重大獎懲 復審等評議案件 第二十二條辦理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前, 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 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委員會初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會會議時, 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遇正 反意見同票時, 取決於主席 但年終考核評列為丁等者, 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第二十四條考核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 一 審查受考核人數 二 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 : ( 一 ) 審查受考者工作成績 ( 二 ) 審查受考者勤惰 30

31 ( 三 ) 審查受考者品德生活紀錄 ( 四 ) 審查受考者之獎懲 三 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二十五條考核會初核時, 應紀錄下列事項 : 一 考核委員名單 二 出席委員姓名 三 受考核人數 四 決議事項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成績考核結果, 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第二十七條校長對考核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二十八條本校教職員工年終之成績考核經核定後, 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 考核結果應予解聘或免職者, 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受考核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得向學校申請復審, 考核會認為申請有理由者, 得撤銷原考核等次, 另為適法處置 ; 認為申請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但考核結果為解聘或免職者,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核定前, 應嚴守秘密 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 對於本身之考核, 應行迴避 第三十一條對於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 應根據確切資料, 慎重辦理, 如有不實之考核者, 一經查覺除考核結果予以撤銷重核外, 其有關失職人員應予議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需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送董事會審議, 校長核定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三 ) 教師評鑑辦法 第 一 條 為提升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水準, 特訂定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教師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教師之評鑑分教師自評 科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科教評會 ) 初評及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複評後, 陳請校長核可 第 三 條 教師之評鑑項目包含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三項 第 四 條 教師評鑑每學年辦理一次, 評鑑期間為學年結束前, 評鑑對象為本校專 任教師 第 五 條 評鑑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自評成績 : 教師依本身參與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具體成果, 於 時程內選擇其中一型完成自評, 並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 初評成績 : 各科教評會彙集教師自評及相關佐證資料, 並請相關處 31

32 室提供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之成果資料進行審議 三 複評成績 : 由校教評會依初評結果進行審議 四 教師年度評鑑成績經初評 複評及校長核可後, 即為教師評鑑之最後成績, 由人事室發文各科轉知 第 六 條 教師評鑑權重配分及評定原則 : 一 本評鑑給分標準如評鑑表 ( 附件一 ) 二 辦理年度教師評鑑時, 其權重配分原則, 依教師選擇類型如下表 : 教師類型 教學成績 研究成績 輔導與服務成績 及格分數 教學型 50% 10% 40% 70 研究型 30% 30% 40% 70 輔導與服務型 30% 10% 60% 70 三 初評及複評得依具體事實, 對成績各有百分之二十增減權, 複評具總成績之核定權 第 七 條 教師對於年度教師評鑑成績有異議者, 得於成績發布後 30 日 ( 含 ) 內向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 第 八 條 教師評鑑實施要領 : 一 實施時間 : 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評鑑當學年績效 二 各單位辦理事項 : ( 一 ) 由自評人提供資料 學務處提供導師成績 研究單位提供研究成績及教師發展中心提供教學評量, 送各科辦理 ( 二 ) 各科於 6 月 1 日前對該所屬教師發出評鑑評分表, 該科教師則依教學 研究 輔導與服務等項目, 完成自評 ( 三 ) 各科於教師自評及科教評會完成初評成績, 並於 6 月底前將所有教師初評成績及所有參考資料送校教評會辦理複評 ( 四 ) 校教評會於 7 月底前實施複評, 完成 ( 複評 ) 後, 由人事室簽請校長核定作為相關作業之依據 第 九 條 凡評鑑成績未達 60 分者, 學校得解聘 不續聘 凡評鑑成績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者, 應列入輔導, 連續二年輔導仍未達 70 分, 學校得解聘 不續聘 到校未滿半年, 不受本條之規範 教師因分娩或育嬰留職停薪之學年度, 不受本條之規範 第 十 條 本辦法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四 ) 教師評鑑後續追蹤補導要點一 針對未通過學年評鑑之教師, 建立後續追蹤與輔導機制, 協助順利通過評鑑 二 輔導機制之執行, 分為二個階段 : ( 一 ) 由人事室彙編評鑑未通過教師名單 ( 以下簡稱個案教師 ) 通知個案教 32

33 師本人及所屬科主任, 由科主任組成科輔導小組並擔任召集人, 洽詢相關領域評鑑績優之教師為輔導教師, 與個案教師共同研討 分析問題所在, 填具 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 ( 以下簡稱報告書 ), 協助進行個別輔導 ( 二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派代表成立 教師評鑑輔導小組 ( 以下簡稱小 ), 並推派本校一級主管擔任小組召集人, 必要時得視個案教師之需求, 簽請增聘校內外學者專家及校內教師評鑑績優之教師為輔導委員, 但至多不可逾十三人 依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之分析, 責請相關輔導單位訂定輔導計畫及後續追蹤, 輔導以一學年為期限, 按學期檢視個案教師弱項之改善情形, 並提供改善方針與後續輔助 三 輔導計畫及後續追蹤 : ( 一 ) 教師評鑑輔導小組召集人應召集並責請教務處 技術合作處 學務處 人事室等相關輔導單位, 分析教師評鑑未通過之原因及弱項後, 針對弱項訂定輔導計畫, 提出具體輔導建議, 分別交相關輔導單位進行輔導執行 ( 二 ) 教師評鑑輔導小組會議召開時, 得邀請個案教師之輔導教師列席報告 ( 三 ) 各執行輔導單位於輔導期間結束後, 應將輔導成效報告教師評鑑輔導小組召集人, 由教師評鑑輔導小組彙整評估輔導成效後, 轉知人事室, 作為停聘 解聘 或續聘或不續聘之依據 ( 四 ) 擔任是項輔導工作之教師及委員,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 核給服務與輔導績效成績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五 ) 教學評量實施辦法教學評量由教務處負責推動實施, 於每學期結束前二週, 利用網路填答方式完成教學評量, 評量結果由教務處保管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原則 : 1. 教學評量之統計資料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並不得公佈或公開 2. 教學評量之統計資料應於教師繳交學期成績完畢後, 始可提供每位教師的評量資料, 作為改進教學之參考 3. 各開課單位教師之教學評量資料提供開課單位主管參考 33

34 七 退休 撫卹 ( 一 ) 退休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四條教職員之退休, 分為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十五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一 年滿六十歲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 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 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准其自願退休 : 一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 任職滿十年以上, 年滿五十歲 三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十六條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 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予以延長服務 : 一 校長聘期未屆滿者, 得任職至聘期屆滿 ; 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 亦同 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 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 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 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 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第十八條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 應命令其就醫治療 ; 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 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 二 ) 撫卹第二十六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其遺族撫卹金 :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死亡 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 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 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 : 一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 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 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 盡力職務, 積勞過度 34

35 第二十七條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 : 一 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 給與一次撫卹金 二 任職十五年以上, 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 擇一支領之 : ( 一 ) 一次撫卹金 ( 二 ) 年撫卹金 一次撫卹金, 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年撫卹金, 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 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 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第二十八條因公死亡之教職員, 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 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增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因公死亡人員, 在職未滿十五年者, 以十五年計 ;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 以三十年計 依前二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標準支給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遺族撫卹金, 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 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 一 子女 教職員為獨生子女之父母 二 父母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 如有死亡 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 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餘有領受權之遺族 ; 無第一順序遺族領受人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第一項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經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者, 從其遺囑 無第一項遺族或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 教職員之繼承人得向儲金管理會申請發還教職員個人帳戶之退撫儲金本息 ; 無繼承人者, 得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 餘額專供原 35

36 八 導師制度 ( 一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部 96 年 6 月 22 日台訓 ( 一 ) 字第 號函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五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 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 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七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 學習 生涯 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 得請輔導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違反校規 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 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教師管教學生, 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 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因學生之性別 能力或成績 宗教 種族 黨派 地域 家庭背景 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 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教師應秉客觀 平和 懇切之態度, 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 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 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教師為勵勵學生優良表現, 得給予嘉勉 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 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36

37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左列措施 : 一 勸導改過 口頭糾正 二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三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四 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五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六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 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得請學生事務處 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助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 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 一 申誡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心理輔導 五 留校察看 六 改變學習環境 七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八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九 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六條依第十四條第六款與第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 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 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 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 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槍砲 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 毒藥 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 圖片 影片 磁碟片或卡帶 四 菸 酒 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其組織 獎懲標準 運作方式等規定, 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一條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宜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 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 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二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教師應追縱輔導, 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 37

38 助學生改過遷善 對於申訴得由學生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學生受開除學籍 退學 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 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 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本校得訂定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39 九 教師申訴 ( 一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一條本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第二條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出申訴 第三條本校申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均為無給職, 任期二年 由校長遴聘教師 教育學者 本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 學校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 ( 或校友會 ) 擔任,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因故缺席時, 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本校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並主持會議,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但校長不得為主席 又本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不得任申評會委員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五條本校申評會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如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 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第六條教師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 一 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 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 如不服其決定者, 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 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第七條學校不服申訴決定, 提起再申訴者, 應比照前點管轄等級為之 第八條申評會開會時,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 評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評議決定,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九條本校申評會委員遇有下列情形者應行迴避 : 一 與提起該申訴案之教師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關係者 二 曾參與該申訴案件之處分者 三 與該申訴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得列舉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第十條本校辦理申訴案件除本要點已規定外, 依照教育部頒訂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校申評會所需經費, 由本校預算相關項目下支應 工作人員調配亦同 第十二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9

40 參 教學相關資源 一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 一 ) 依本辦法得以暑期開班授課 ( 以下簡稱暑期班 ) 應按規定每一學分授課時數, 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 實習 實驗課程或實務研習課程則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 二 ) 本校在學生皆可參加暑期班 ( 休學期間者除外 ), 按下列之優先順序受理申請, 額滿為止 1. 應屆畢業生選修及格後始可畢業者 2. 學業成績不及格需重修者 3. 轉學 轉科生 ( 三 ) 暑期開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 人數達五人 ( 含 ) 以上, 學生願分攤補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 可填具 分攤費用意願書, 經申請核准後, 該科目始得開班, 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 四 ) 學生參加暑期班, 應填寫暑修選課單並 ( 依規定繳納學分費 ) 各科開課後, 已登記繳費者, 除上課時間衝堂, 事先提出申請者外, 一律不得申請退費 二 考試規則 ( 一 ) 考試鐘響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鐘響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將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二 ) 考試時須攜帶學生證, 並放置桌面左上角, 以便查驗, 未帶學生證者, 監試人員予以登記, 並酌扣該生操行分數, 並以其他附照片之證照 ( 如 : 身份證 駕照 健保 IC 卡等 ) 替代查驗或經本校教師證明後, 方得應考 ( 三 ) 考試時不得有傳遞小抄 任意調位 代考 抄襲 圖利他人作弊或交換試題 試卷等舞弊行為, 另外, 參加衝堂考學生須至指定之考試地點應試 ;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三 教科書採用審查辦法 ( 一 ) 教科書之採用, 其審查原則依次為 : 1. 符合部訂標準, 由本校教師自編者優先採用 2. 資料內容及版本較新穎, 印刷和封面設計精良者 3. 其他享譽坊間之書籍, 足供作教材者 4 原先評鑑不良, 經作者重新修訂, 提會複審通過者 5. 有下列情況之教科書, 不得採用 (1) 有版權糾紛者 (2) 經上級有關單位評鑑認為不宜採用者 (3) 經教務會議評議認為不宜採用者 ( 二 ) 教科書之採購由學生自行購買為原則 四 專業學程設置辦法 ( 一 ) 學程應以跨科之整合性系列課程為原則 各學程規劃之應修總學分數以二十學分 40

41 為下限 應修學分數如有其他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二 ) 學程得訂定申請選讀學程學生之資格 條件及人數限制 ( 三 ) 本校學生得於規定選課期間填寫修習學程課程申請表向設置學程之科別申請修習學程課程, 並於規定時間內辦妥加退選事宜 五 延修生重 ( 補 ) 修學分實施辦法 ( 一 ) 延修生其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辦註冊 ; 其辦理註冊者, 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 二 ) 延修生每一學期註冊學分數九學分以內者, 每學分應繳學分費 註冊學分達十學分者, 則應繳納學雜費 ( 三 ) 五專延修生每一學期繳納學雜費標準如下 : 1. 前三年重 ( 補 ) 修學分佔多數者, 照前三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2. 後二年重 ( 補 ) 修學分佔多數者, 照後二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3. 前三年 後二年重 ( 補 ) 修學分數相同者, 照前三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 四 ) 延修生在延長修業年限內, 除繳納學雜費 ( 或學分費 ) 外, 註冊時應繳有關科目實習 ( 驗 ) 材料費 學生平安保險等 其他各項費用可酌情免繳 ( 五 ) 重 ( 補 ) 修科目上課總時數, 若達三分之一缺曠課 ( 含事 病 公假 ) 時, 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應予重讀 ( 六 ) 重 ( 補 ) 修學分數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第五 第六款 (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連續兩學期者, 或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應予退學 ) 之限制 六 巡堂實施辦法 ( 一 ) 校長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各科主任 課務組及教務處同仁不定時巡視上課情形, 並記錄相關之教學缺失項目, 通知任課教師知悉與改進 請老師配合落實要求學生有關之上課規定 : 1. 請老師於每節上課鈴響後即刻確實點名 2. 請老師嚴格執行學生於上課時間中途擅自離開教室者以曠課論處 3. 若學生上課遲到超過十分鐘, 該節課即以曠課論處 4. 請老師確實記錄學生上課遲到之情形, 遲到在十分鐘之內達兩次, 即以相當於缺課一次處理 5. 請老師舉行不定期小考, 並將小考成績 出缺勤狀況及上課態度列入學期成績考核 6. 請老師確實維持上課秩序及教室整潔, 學生若上課睡覺或吃零食情形請予以糾正制止 7 請老師確實要求學生依座位表入座 8. 實習課及大班課老師教學, 得於下課前五分鐘務必請同學整理上課教室, 注意勿影響他班之正常上課 9. 電腦及專業教室嚴禁學生攜帶食物進入 41

42 ( 二 ) 若巡堂時發現教師未依照規定實際上課者, 需填寫巡堂記錄後呈校長核示, 並會請人事室依曠課 ( 曠職 ) 處分, 並列入教師教學考核之依據 七 學生出缺席管理 ( 一 ) 教室課堂點名採線上點名 ( 由授課教師及導師登錄系統 ), 期中 期末考一至三年級各班紙本點名單亦須繳回生輔組存查 ( 由各班副班代登記並請導師簽核 ), 紙本點名單可至生輔組領取 ( 二 ) 學生請假採線上申請, 可透過校務行政系統進行請假, 經導師於系統核准後即完成線上請假 學生請假規則 第一條為養成學生勤學習慣, 加強導師輔導功能, 特訂定本校請假規則 第二條凡本校學生請假均依本規則辦理 ( 實習請假規則另行規定 ) 第三條學生因事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規定集會, 應事先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辦理請假手續 ; 未經請假或未經核准者均為以曠課論 ; 因病補辦請假者需於三日內持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逾期以曠課論 第四條上課時間內非經老師或教官請假核准不得中途離校, 否則依曠課論並記小過乙次, 並不得向班級幹部或同學請假或代辦請假手續 第五條本校學生申請給假之種類規定如下 :( 公假 集會假 外宿假 註冊假 考試假 課假 ) 一 公假 : 以本校指派擔任公務或參加校外活動者為限 二 集會假 : 校慶運動會 慶典活動 升旗典禮 週班會及由學生事務處公佈之重要社團活動, 不能出席時須請集會假 三 外宿假 : 住宿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離校, 不能當日返校, 必須外宿者, 須家長來電請假, 經導師 教官或宿舍管理老師同意後, 得申請外宿假 四 註冊假 : 學生須依規定日期, 應親自來校報到註冊 申請註冊假, 以直系親屬死亡或因本人重病而有證明者為限, 但其時間不得超過註冊截止後一個星期 五 考試假 : 學生於考試期間, 因病或重大事故未能參加考試時, 須檢具醫院證明不得為診所證明, 申請考試假 六 課假 : 一般上課期間, 學生請假分為事假 病假 住院假 公假 喪假 分娩假 流產假 產前假 育嬰假 生理假等十種, 均須檢具請假證明 第六條各項請假規定如左 : 一 公假 : 本校各處室師長指派學生辦理公務時, 應由各處室組長以上人員簽章及出具證明, 交由學生持向學生事務處請假, 經核准登記後方為有效 二 事假 : ( 一 ) 須檢附家長請假書於前一日, 由本人親自請假, 經核准後方為生效 ( 二 ) 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 必須由家長來函或電話向生輔組請假 ( 以當日郵戳為憑 ), 否則以曠課論 42

43 三 病假 : ( 一 ) 一天之內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請假書或就醫證明 ( 收據 ), 一天逢連續假期前後及兩天 ( 含 ) 以上均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 ( 二 ) 家長或監護人請假書, 如因路途遙遠不能送達時, 須當日郵寄來校, 或以電話向生輔組口頭說明, 逾期者概不受理 ( 三 ) 經校護認定在健康中心休息者, 則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請假 ( 四 ) 產前假 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 : 檢附醫師診療証明書 ( 特殊情況不便取得醫師證明, 但經導師認可或家長或監護人說明原因者可免 ) 四 住院假 : 須檢附醫院住院證明, 住院期間操行成績不予扣分 五 喪假 : ( 一 ) 父母 ( 含配偶之父母 ) 配偶或子女: 七日 ( 二 ) 兄弟姐妹 : 三日 ( 三 ) 祖父母 配偶祖父母 ( 外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 三日 ( 四 ) 高曾祖父母 : 一日 前項假期中, 須檢具戶政機關證明或死亡證明書或訃聞 六 分娩假 : 分娩給假六週 ( 自生產日起連續計算, 含星期例假日, 懷孕二十五週以上早產者可請分娩假 ) 七 流產假 : 懷孕十三週至二十四週流產者給假二週, 十二週以內小產者給假 1 週 ( 含星期例假日 ) 八 產前假 : 八日 ( 得於分娩前分次請畢 ) 九 生理假 : 每月限一日 第七條學生請假依左列規定手續辦理 : 一 填寫請假單 : 學生請假先填妥請假單, 請家長及導師蓋章, 依權責核准之 二 請假核准後三日內 ( 不含當日及例假日 ), 學生將假單送至生輔組登記 三 考試假持規定證明, 會請教務主任核准後, 轉學生事務處生輔組登記 四 註冊假於寒 暑假期間得附規定證明, 以書面呈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核准後轉學生事務處生輔組登記 五 請假證件如有偽造或向本校師長強索公假證明者, 從嚴處分 六 請假必須親自辦理, 如因急病或意外事故無法事先請假時, 須由家長於當日來校補辦手續, 或以通信 ( 郵戳為憑 ), 電話方式辦理之 七 請假未經核准即不參加上課 集會或擅自外宿者, 概以曠課或不假外出論 八 准假後如不能如期銷假者, 應先取具證明申請續假 九 以書面請假或續假者, 其日期以郵戳為憑 十 書面請假或續假者, 應於假滿回校之當日親至生輔組查詢有無核准, 並須補填請假單, 以便查考 第八條准假權責 : 一 三天以內 : 由導師核准及科輔導教官核准 ( 送生活輔導組核備登錄資料 ) 二 三日 - 五日 : 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三 超過五日 : 由學生事務主任核准 四 考試假 註冊假 : 由教務主任核准 43

44 第九條 五 公假 集會假 : 由學生事務主任核准 學生缺曠課, 或註冊假及考試假補考成績之處置, 悉依本校學籍管理規則各條文和本校請假規則辦理 相關規則簡述如下 : 一 某一學科之缺課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准參加該科之學期考試,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缺課日數計達全學期上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無論因事 因病 因公, 應勒令其休學 三 申請註冊假以一週為限, 逾期未經核准或超過請假日期仍未到註冊者 ; 如係新生 轉學生即取消入學資格, 其他各年級生應令休學 四 申請考試假經核准者, 成績計算依本校學籍管理規則辦理 五 公假免扣學業及操行分數 ; 但視同公假之喪假其超過部分仍依規定扣分 六 除公假外, 申請各項假別均不得列為全勤 第一〇條學生之課堂勤惰律訂 : ( 一 ) 遲到 : 上課鐘響後十分鐘以內未進教室者視為遲到 ( 二 ) 曠課 : 上課鐘響後逾十分鐘以上進入教室者視同曠課 第一一條各項請假手續辦妥後, 送至生活輔導組登錄方始生效, 並由生活輔導組公佈, 按月通知其導師及家長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訂定,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4

45 八 教師申請更改各項成績辦法 ( 一 ) 本辦法所稱成績, 為學業成績, 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 補考後之學期成績及暑期成績 前項所稱補考, 係指學生依學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向學務處申請期末考試請假經核准後所舉行之補考 ( 二 ) 授課教師填妥成績報告單後, 應於簽章欄簽名或蓋章並複印一份自行存查 為符權責, 成績如有塗改者, 應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三 ) 各項成績應於下列期限內送交教務處 : 1. 學期成績 : 本校行事曆 期中 末考試結束 之翌日起七日內 2. 補考後之學期成績 : 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七日內 3. 暑期成績 : 各課程期末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 4. 上述繳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一天 ( 四 )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 升學 申請獎學金 轉科或跨科學程等各項權益, 未依本辦法規定之期限繳交成績者, 應由教務處通知授課教師, 並轉知開課單位主管協助催繳 其情況嚴重者, 提行政會議報告 ( 五 ) 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註冊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學科試卷評分錯誤 成績計算錯誤 成績登載錯誤或遺漏者, 應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更改 ; 操行得由班級導師提出申請更改 ; 實習成績由實習教師提出申請更改 ( 六 ) 教師申請更改各項成績, 依下列不同情況, 應檢附相關成績表件, 並說明錯誤原因, 以備查核 1. 試卷評分錯誤者 : 檢附試卷 成績登記表 2. 成績計算錯誤者 : 檢附成績登記表 計分標準 3. 成績登載錯誤者 : 檢附試卷 成績登記表 4. 遺漏學生成績者 : 檢附該生平時 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成績等原始成績憑據及計分標準 5. 其他檢附所須證明文件 ( 七 ) 錯誤成績更改程序如下 : 由教師填寫 成績更改申請表, 先經所屬教學小組 ( 所有任教該科之老師 ) 初審, 轉請科主任核簽 ( 操行 實習成績, 則先經處 室主任核簽之 ) 再會註冊組查證屬實後, 送請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予以更正 ( 八 ) 教師若將試卷 作業 報告等交還學生, 應於課堂提醒學生妥為保存, 以備查考 未檢附與計算成績有關之各種試卷 作業 報告及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者, 其成績不得更正 45

46 肆 研究 進修 研習相關資源 一 研究進修獎勵 ( 一 ) 教師進修學位及短期專案進修獎助辦法第一條為獎助本校教師進修, 提高師資素質, 特訂定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進修學位及短期專案進修獎助辦法 (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得申請進修博士學位 : 一 來校任教滿三年 並擔任兼任行政職務一年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 來校任教並兼任行政職務滿二年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 來校任教前即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 ( 限已完成學分, 而僅待撰寫博士論文, 每週限給公假一日以內者 ) 四 為教學課程需要經公開評選, 再推薦進修博士學位者 五 來校任教滿二年者, 得申請二年留職停薪, 完成博士學位學分後, 再申請每週至多給一日公假進修 六 來校任教滿六年, 服務成績優良者 七 因應校務發展, 得由科 ( 中心 ) 主任推薦教師進修博士學位, 經校長核定者 前項進修人員以不影響教學及業務正常發展為原則, 且其進修內容須與本職相關, 並有助於校務發展及教學研究需要者為限 本校各科 ( 中心 ) 教師申請進修, 以不超過申請時各科 ( 中心 ) 專任教師總額五分之一者為限 第三條核准進修博士學位者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 一 權利 : ( 一 ) 進修者申請每週至多二日公假為限 ( 二 ) 進修者於進修期間得申請優先排課 ( 三 ) 依本校當年度獎補助經費酌予補助 ( 四 ) 獲博士學位後得優先升等 二 義務 : ( 一 ) 進修於取得學位後應返校服務, 其服務期間與進修期間相同 ( 即進修二年, 返校服務亦至少二年, 餘類推 ), 未完成學位中止進修者亦同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進修者, 服務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 即進修二年, 返校服務亦至少四年, 餘類推 ) ( 二 ) 進修者如未能按規定返校服務, 應賠償學校所支付其公假期間之薪資二倍 ( 如每週公假二日, 則賠償五分之二之二倍, 餘類推, 服務未滿者, 照比例計算 ) ( 三 ) 進修者應於每學期將進修情形 ( 如取得學位 休學等 ), 以簽會知所屬科 ( 中心 ) 及人事室 第四條進修申請程序 : 一 申請國內外進修之教師, 應於事先檢附進修計畫, 填妥申請表格, 向所屬科申請 事後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各科依教師所送資料召開科教評會進行審查後, 送人事室彙整, 提請校 46

47 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同意, 再陳校長核定 三 教師經核定進修且獲錄取後, 須繳交入學許可影本, 簽訂進修契約及切結書 第五條進修博士學位期限以三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二年為限 ( 至多五年 ), 屆滿時如未取得學位者, 本校將不再核給公假進修 ( 但得利用星期假日繼續完成學位 ), 且不得申請進修相關補助 並依規定履行義務 核准進修期間因故中止進修者, 應將前次服務期間履行後, 始得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第六條短期專案進修者為教學需要利用寒暑假赴國內外學術單位進行為期二至三個月之進修 ( 填具申請書 ), 進修期間以公假登記, 並酌予補助 第七條為因應本校增減科 ( 班 ), 而進修第二個碩 博士學位者 ( 限與醫護領域相關 ), 進修碩士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進修博士者, 期間比照第五條規定 其權利與義務及申請程序, 比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 本校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進修第一個碩士學位者, 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之補助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年度獎勵補助款或改善師資專案, 依年度預算及申請者多寡, 決定實際獎勵補助金額及名額, 經費中斷或刪減時, 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助金額 且需依教育部改善師資經費案之規定辦理核銷 第九條本辦法各項補助經費由校教評會審議決議分配之 本辦法補助教師進修以學費 雜費 學分費 學生保險費 實習費 電腦網路使用費為限, 每年並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十條本辦法由校教評會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獎助教師研習辦法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教師參加本職有關知能研習, 提昇教學技能與學術研究風氣, 以充實職能, 特訂定 獎助教師研習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獎助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第三條獎助範圍如下 : 一 國內外各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研習會 二 國內外各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三 本校舉辦全校性或校際性之學術活動研討會 四 其他與提高教師本職學術觀摩 競賽等活動 五 參與國內教師實務成長計畫之活動, 並經科務會議同意者 六 其他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之相關活動 第四條給假原則如下 : 一 教師參加國內外之公私立學校或團體舉辦之學術研討 ( 習 ) 會或本校自行舉辦研習會, 須與其教學 研究有關, 由人事室酌情核予公假 二 參加前須先申請, 並經核准, 給假期間如非假日所遺課務 職務, 依照本校補課及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參加研習期間若遇假日, 不另行補假 47

48 四 因路程往返之需要, 得視路程所需給予公假, 國外依檢附文件憑核 第五條補助公費原則如下 : 一 教師參加本辦法獎助範圍之各項活動, 須與其教學 研究有關, 得申請公費補助 二 公費包括報名費 註冊費 機構實務成長代訓費或輔導費 及依本校教職員工生差旅費報支相關辦法支給差旅費, 報名費中若已包含交通工具時, 不可重複申請 三 公費先由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獎勵補助本校款之經常門相關項目與款額支付 前項參加研習公費補助, 每人每年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公費經費若中斷或不足時, 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停止實施或刪減補助 教師參加國外之公私立學校或團體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限以其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發表論文者, 始得申請公費補助 若為海報發表並應繳交海報 第六條接受獎助之教師, 應將研討會內容 ( 或心得 ) 於活動結束後, 於本校教職員工生差旅費報支相關辦法規定期限內, 以書面連同經核准獎助各項費用一併報支 接受獎助之教師有參加研習心得發表會公開發表心得之義務 第七條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獎助本校改善教學與師資結構經費項下支給, 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8

49 ( 五 ) 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本校為配合國家教育與經濟發展, 提昇本校教育 訓練 研究 服務之功能, 依教育部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訂定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 指本校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關 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 :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 : 包括專題研究 物質交換 檢測檢驗 技術服務 諮詢顧問 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創新育成等 與各類教育 培訓 研習 研討 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及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本辦法之詳細內容 申請流程與申請表單則可於技術合作處網頁中 / 研究發展組 / 相關法規中下載 ( 六 ) 獎勵學術著作發表 專利辦法 1. 本校積極獎勵教師從事著作發表, 進而提高學校學術地位, 鼓勵同仁進行技術研發與在具水準之學術期刊和國際性學術會議中發表論文, 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 須以本校名義發表,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計算可得之獎勵金額, 第二作者獎勵金額折半計算, 獎勵金額依期刊發表等級每案補助一千至六萬元, 每人每年最高申請獎助金額為新台幣十六萬元, 於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申請 2. 為提升本校之研究創新性及技術開發水準, 特訂定本辦法 專任教師任職本校期間獲得專利者, 於獲得專利之日期起一年內, 專利獎勵金二萬至六萬元 申請本獎勵之教師, 應將所申請專利讓與本校, 補助專利案之研發成果衍生利益, 依收益比例分配予發明人 80 % 學校 20 %, 於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申請 本辦法之詳細內容 申請流程與申請表單則可於研究發展組 / 相關法規中下載 ( 七 ) 獎助教師專題研究辦法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從事研究, 以提昇學術研究風氣, 進而提高學校學術地位, 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 一般型學術研究補助每人每案新台幣五萬元以內, 每位教師以一案為限, 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技術合作處提出下年度計畫申請, 二月底前公佈之, 當年十月底前提出期末研究成果, 成果需於二年內公開發表 本辦法之詳細內容 申請流程與申請表單可於研究發展組網頁中下載 ( 八 ) 教師研究公出辦法適用於經已通過核准以本校名義進行政府機關部門計畫 ( 如國科會 教育部 經濟部 等 ) 羅東聖母醫院產學合作計畫 研究機構或產業界合作計畫 ( 十萬元以上及 10%( 含 ) 以上的管理費 ), 並擔任主持人 ( 不含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 ) 之教師, 得依學校請假流程申請研究公出, 研究公出每周至多以二個半日 ( 九 ) 教師改進教學獎勵辦法 1. 申請方式 : (1) 申請期限 : 每年辦理一次, 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受理申請 (2) 申請資料 : 於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 改進教學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連同相關佐證資料送教師發展中心彙辦 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 恕不予受理 (3) 申請限制 : A 每位教師每年度限申請一案 ( 個人及團體申請合併計算 ) 49

50 B 申請改進教學獎勵者, 以申請當年度取得之改進教學成果為限 C 多人共同完成之成果, 以案為單位, 由參與者共同提出申請 D 已獲校內其他獎助之改進教學成果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獎勵 2. 獎勵方式 : (1)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年度獎補助款或改進教學專款, 據以決定該年度預算及申請計畫規模, 決定實際獎助金額及獎助名額 經費中斷或刪減時, 本辦法得停止實施或酌減獎助金 且需依教育部改進教學經費案之規定辦理核銷 (2) 依審查結果以案為單位頒予獎勵, 獎助金額依據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改進教學獎勵核發獎金對照表 核發獎金 (3) 辦法之獎勵金一律不得與校內其他獎助金重複申請 ( 十 ) 教師證照獎勵辦法為鼓勵本校教師取得證照, 凡本校專任教師取得教育部認可, 或通過各科 ( 或中心 ) 認可之證照者, 得申請獎勵金 獎勵金額可參照 教師取得證照等級暨獎勵標準表, 申請期限為每年十一月底前, 填妥 教師證照獎勵申請表, 提出申請 本辦法之詳細內容 申請流程與申請表單可於技術合作處網頁中下載 二 差旅及經費核銷 ( 一 ) 差旅費報支辦法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 約聘人員及學生因公出差 講習 研習 觀摩 研究等, 經單位主管指派並經校長核定者, 依本辦法報支差旅費 第二條凡出差人員因公必須出差, 應於出差前填具 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提出申請, 敘明出差事由 日期 地點及目的地, 附相關證明後, 經校長核准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各級主管應視事實需要審核決定 第三條出差人員出差區分國內出差及國外 ( 含大陸地區 ) 出差 各單位對國內出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 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各單位對國外出差之派遣, 亦應比照前項簡約原則辦理 第四條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後十五日內, 依各項費用標準填具 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差心得報告書 及有關證明單據, 連同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依核銷流程辦理 第五條國內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等三項, 依下列標準報支 一 交通費 : 按實報支, 並依下列規定報支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奉派出差, 自工作地點往返出差地點, 應以搭乘台鐵自強號或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 如需以自行開車或搭乘計程車時, 須於 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上註明, 事先經權限主管核准 ( 二 ) 因緊急公務或事實需要 ( 不含離島 ), 須乘坐飛機 高鐵時, 應事前敘明原因經校長核准, 並檢據按實報支 ( 三 ) 因業務需要需駕駛自行開車者, 以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之最高等級票價報支,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 保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 自用汽 ( 機 ) 車之財損亦不得報公款修理 ( 四 ) 以本校專備交通工具 主辦單位提供交通專車 領有免費搭乘或搭乘他人便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 50

51 第六條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附表 : 國內 二 住宿費 : ( 一 ) 出差地點在桃園 ( 含 ) 以南或花蓮 ( 含 ) 以南, 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得依附表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核報住宿費 ( 二 ) 出差期間及行程中, 主辦單位若已提供住宿者, 不得再報支住宿費 三 膳雜費 : ( 一 ) 出差地點在桃園 ( 含 ) 以南或花蓮 ( 含 ) 以南, 得依附表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 二 ) 如主辦單位或住宿場所已提供膳食者, 不得再報支膳雜費 國內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雜費等三項, 依下列標準報支 四 已申請搭乘高鐵者, 前一日不得再申請路途假 住宿費及膳雜費 以個人身分應邀出席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學校之會議或活動, 不得報支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分為生活費 交通費及雜費三項, 依下列標準報支 一 生活費 : 生活費支給標準, 按行政院所訂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日支數額表 報支 但他方已提供膳宿者, 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 一 ) 供膳宿,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日支生活費之百分之十 ( 二 ) 供膳不供宿,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日支生活費之百分之六十 ( 三 ) 供宿不供膳, 得按日報支該地區日支生活費之百分之三十 出差返國當日,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二 交通費 : ( 一 ) 交通費係指出差行程所乘坐飛機 船舶及長途大眾運輸工具所需費用 機票部分, 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其餘交通費,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二 )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之等次, 除校長得搭乘商務艙外, 其餘人員以乘坐經濟艙為原則, 特殊情況需乘坐商務艙者, 須簽請校長核准 三 雜費 : ( 一 ) 雜費係指因公赴國外出差之簽證費 會議註冊費 機場稅及保險等費用, 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實報支 ( 二 ) 保險費係為保障出差人之出國安全及權益, 保險期間應按預訂出差日數要保, 保額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 若係由學校指派參加或代表學校參賽者, 得報支差旅費 教職員工協助校外招生宣傳之差旅費, 依招生宣導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核銷單據須依據本校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 國科會或其他公 民營機構委託研究案之差旅費, 依委託單位規定標準辦理, 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單位 : 元 校長 一級主管及教授 二級主管及副教授以下 技工工友約聘人員 學生 交通費 1 實報實銷為原則 2 除學生以莒光號為核銷之上限外, 餘以搭乘台鐵自強號或大眾運輸工具為原 則 3 因緊急公務或事實需要 ( 不含離島 ), 須乘坐飛機 高鐵時, 應事前敘明原因 經校長核准, 並檢據按實報支 住宿費 1,600 1,600 1,400 1,200 1,000 51

52 國外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支 膳雜費 交通費 1 機票部分 : 除校長得搭乘商務艙外, 其餘人員以乘坐經濟艙為原則, 特殊情 況需乘坐商務艙者, 須簽請校長核准 2 其他交通費部分 : 核實認列 生活費 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辦理, 保險費 保額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 ( 二 ) 經費核銷一 本校各項經費支出之核銷認定,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一 ) 接受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經費補助, 及研究計畫者, 依其經費支出核銷規定辦理, 未規定者適用本注意事項 ( 二 ) 各項補助經費或研究計畫, 有編列配合款辦理者, 其核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項經費支出預算動用注意事項 : ( 一 ) 各單位申請動支經費時應查明有無預算, 並於事前依規定填寫請購單或簽呈, 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 二 ) 各項採購案件, 凡能一次辦理者, 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 ( 三 ) 使用其他單位預算, 動支前必須先會預算所屬單位, 以免爭議 三 各項經費支出核銷應依下列規定時效, 辦理核銷 : ( 一 ) 一般經常門或採購 修繕經費支出, 請於採購驗收完畢後隨時辦理核銷 ( 二 ) 各項專案或活動經費支出, 應於專案或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完成核銷 ( 三 ) 每學年度七月份以前發生之經費支出憑證, 必須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報支 ; 七月份發生之經費支出憑證, 必須於每年八月五日以前報支, 逾期或跨學年度不得報支 四 本校核銷經費, 應取得下列各項合法憑證, 以為證明 : ( 一 ) 統一發票 : 1 買受人抬頭務必由廠商書有本校全名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不可冠上系或單位名稱 ) 若為三聯式發票, 除買受人外並應書有學校統一編號 ( ), 且核銷時需同時檢附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 2 發票上需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3 發票內容需載明貨物名稱 數量 單價 總額 日期 小寫合計數及大寫金額等 內容如記載不明,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 如有其他相關清單證明者, 得免逐項填記 4 發票或收據上之品名若為代號或外文者, 應寫明詳細之中文品名 ( 請勿使用鉛筆 ) 5 小寫合計數與大寫金額不符時, 以大寫金額為準 6 內容及小寫金額有修改時, 請加蓋廠商負責人私章 大寫金額不得修改, 需重新開立發票 7 至大型量販店購物須附明細表 8 若發票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請向廠商影印發票第一聯存根聯, 並加蓋廠商負責人私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 與正本相符 章, 由經辦人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 二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1 發票上應鍵有本校統一編號 若遺漏未輸入時, 應由店家補蓋 統一發票專用章, 再以原子筆或鋼筆補填上學校統一編號 ( 請勿使用鉛筆 ) 2 發票上之品名為英文或編號時, 請以原子筆或鋼筆 ( 請勿使用鉛筆 ) 逐項註明中文品名 數量或附明細單, 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52

53 3 若發票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請向廠商影印發票第一聯存根聯, 並加蓋廠商負責人私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 與正本相符 章, 由經辦人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 三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1 購物憑證應儘量取得統一發票核銷, 若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 ( 即免用統一發票 ) 之收據, 務必加蓋 免用發票專用章 及負責人私章, 並載明貨物名稱 數量 單價及總價 日期, 並應書有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之抬頭 2 該行號印章若有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 即表示該行號為統一發票之使用人, 不得開立收據 3 內容如有修改, 請加蓋負責人私章, 小寫合計數與大寫金額不符時, 以大寫金額為主 ( 四 ) 國外憑證 : 1 應為書有本校英文抬頭 St. Mary's Junior College of Medicine,Nursing and Management 之 Invoice 或 Receipt 2 國外憑證, 經手人應擇要註其中文名稱, 並於貨物名稱 規格等加註其中文名稱 ( 五 ) 個人所得 : 1 如有支付個人款項或各類所得時, 應取得具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領據, 並載明受理事由 實收數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及簽收年月日 如有支付外籍人士, 應注意其扣繳規定 2 支付款項時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稅, 稅額經計算不足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 六 ) 其他憑證 : 1 若所支出之款項確實無法取得上列之合法憑證, 例 : 計程車資 餐飲小吃店 水果攤 等, 請填寫 支出證明單 由經手人及證明人簽章 ; 並經主管核章後始可報支, 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千元, 並將原始憑證附上 ( 辦公費不在此限 ) 2 經費支出不得以匯款單據 估價單 報價單或任何私人證明作為核銷憑證 五 各項經費支出科目應附核銷憑證規定 : ( 一 ) 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財務之核銷憑證, 應包括估價單 申 ( 請 ) 購單 經核准之簽呈 開標記錄 議價記錄 合約書 驗收單 發票或收據正本 ( 二 ) 申請差旅費應檢附已經核准之開會文件 出差預訂表及 差旅費支出單暨出差旅費報告單 ( 膳雜費及公車 火車之交通單, 不須另填支出證明單 ), 高速公路過路費之收據應粘貼於 差旅費支出單暨出差旅費報告單, 並註明事由及起迄地點 出差旅費標準依本校所訂 教職員工差旅費支給辦法 辦理 ( 三 ) 機票應取具旅行社開具之 代收轉付收據 及機票票根 ( 可以登機證代替 ) ( 四 ) 報支刻印章, 請加蓋樣章於收據背面或其他紙張 ( 五 ) 廣告費除取得發票或收據外, 應另行檢附整版報紙樣張 ( 六 ) 印刷費除取得發票或收據外, 應檢附印刷樣章, 如印刷書冊量大者, 得檢附封面 目錄 第一頁及末頁 具機密性之文件得免附樣本或樣張, 由該事項之主管證明負責 ( 七 ) 致贈花籃 花圈 喜幛及輓聯等, 請附紅 白帖或邀請卡 ( 函 ), 除校長事及董事會外, 不得致贈禮金或奠儀 ( 八 ) 聘雇人員薪津, 應檢附奉准之案據 ( 九 ) 臨時工資 ( 含工讀生薪資 ) 除應檢附所得人領據外, 並應檢附 計時工讀生考核表, 內容包括姓名 工作起迄時間 工作時數 工作內容 備註等項 53

54 ( 十 ) 支付個人或執行業務之各項酬勞應檢附所得人收據正本 若為演講費及交通費應註明演講題目 時間及地點 若所得人為外籍人士應另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並依規定辦理代扣稅款 ( 十一 ) 鐘點費應註明授課科目 時數及支付標準 ( 十二 ) 稿費 審查費 等應註明字數及支付標準 ( 十三 ) 出席費應檢附會議紀錄或簽到資料,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 ( 十四 ) 訂定契約之設備租金及維護費用, 應檢附合約影本 ( 十五 ) 數個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 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 應加具費用分攤表 ( 十六 ) 郵資除取得購票證明外並應註明寄件用途 ( 十七 ) 餐費 便當每人每餐以不逾 80 元為原則並附與餐人員名單, 點心每人每次 40 元為限 ( 十八 ) 分批 ( 期 ) 申請付款者, 應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 其訂有合約者, 應於第一次請款時檢附合約影本 ( 十九 ) 各項活動經費請合併報銷, 除憑證外, 須另附簽呈 請購單及經費支出預算表 ( 二十 ) 估價單 申 ( 請 ) 購單一律以含稅報價, 申 ( 請 ) 購單 估價單 驗收單 發票有關之品名 規格 數量應一致, 驗收單與發票金額須相符 ( 二十一 ) 因開會需要之經費支出, 請附開會通知單 簽到表或會議記錄 ( 二十二 )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 應註明折合率, 並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六 支出憑證黏存單報支規定 : ( 一 ) 各項申請核銷之憑證, 應將其依分門別類 時間順序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 上, 將表單上各項欄位載明清楚, 如有塗改應加蓋承辦人印章 ( 二 ) 單據黏貼時, 請依序按階梯式排法黏貼整齊, 單據請正貼勿倒立或側貼以不超出黏存單大小為原則, 不足貼者, 請另貼紙張, 並加蓋騎縫章黏貼於後 ( 三 ) 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騎縫處並加蓋職章 ( 四 ) 支出憑證正本須送回原經費補助單位核銷者, 於憑證正本核銷後, 請影印送會計室, 以影本留存備查, 並於影本處加註 正本送 XXX 核銷 及加蓋承辦人職章 ( 五 )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 六 ) 核銷時所填寫之相關表格請勿以回收紙送出 ( 七 ) 若有預支, 請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說明預支金額 ( 八 ) 若所附發票 收據之合計數大於申請數, 請於黏存單空白處註明 " 合計 $XXX, 實付 $XXX", 或註明僅核銷其中某些項目 七 本注意事項所稱支出憑證, 係指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統一發票 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 經費支出未依本校採購作業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者, 不予核銷 九 未依照以上各項規定申請核銷, 經通知補正而未能補正者, 不予核銷 十 本注意事項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4

55 伍 教職員工福利 ( 一 ) 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條本校為促進員工之福利, 特訂定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員工福利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員工福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之任務與職權如下 : 一 負責擬定本校員工福利事項 ( 項目如附表 ) 及執行工作 二 督導本校外包廠商服務品質及員工應享受之福利折扣 三 負責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計畫推行事項 四 負責福利金動支之審核及運用 第三條本會福利金預算由校長於每學年度前核定 第四條本會置委員九人, 由校長指定當然委員一人, 其它委員由校內員工代表共同組成 ( 其代表為各科及通識中心各推派一人計七人 職員工推派一人 ) 前項委員, 除當然委員外, 其他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遇因退休 離職等情形時, 由各該單位另行推派遞補之 第五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之, 綜理本會之會務, 並置執行秘書一人, 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第六條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執行秘書得酌發工作津貼 第七條本會得設工作小組, 分組辦理各項活動及工作 第八條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聯署提請主任委員召集之 本會會議得邀請總務處 會計室 人事室代表列席, 並視議程內容需要邀請校內其他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第九條本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之 第十條本會之決議案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如有必要, 校長得發回覆議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做成修訂建議, 送行政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55

5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福利項目 項目對象服務內容說明 生日禮金生日餐會教師節禮品健康檢查就醫優惠購物優惠結婚補助生產補助子女教育補助重病補助喪葬補助退休禮品歲末餐會其他慶典活動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及眷屬 ( 約僱職員工限本人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僱職員工 ) 生日同仁發放 1,000 元 每二 三月辦理教職員工慶生會 全體教職員工, 發放約 500 元禮品 補助每人基本健康檢查費 本校同仁及眷屬至聖母醫院就醫, 依聖母醫院優待標準補助本校教職員工 眷屬定義 : 教職員工父母 配偶 未婚子女且無工作能力者 眷屬身分需先登錄於教職員工資料內, 故需先行提出 : 教職員工及職眷就醫優待申請表及附戶口名簿影本 本校同仁至聖母超商購物打 9.5 折 本校同仁至餐廳用餐優惠 結婚補助 3,600 元 結婚前後一個月內申請 一人限申請一次 每胎補助 2,000 元 生產後三個月內申請 ( 懷孕 25 週後流產者, 比照補助, 雙胞胎可申請金額加倍, 以此類推 ) 子女就讀本校 金額每人每學期申請 10,000 元 延修生不在補助範圍 教職員工本人因重病醫療時, 請假日期超過 6 個月者, 每人補助以 5,000 元為限 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 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 教職員工本人死亡補助 10,000 元 花藍一對 教職員工父母 配偶 子女死亡補助 2,000 元 花藍一對 教職員工退休禮品 全體教職員工 全體教職員工 學校可依當學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逕行調整或終止各項補助項目 56

57 ( 二 ) 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校同仁子女就讀本校, 落實以聖母為榮之觀念, 特定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補助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在職時, 其子女就讀本校並設有學籍者 第 三 條 本補助之申請, 以一學期為單位 每學期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 四 條 申請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單 關係證明 學生證影本等文件向人事室申請 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 於申請該學期結束前, 將補助發給申請人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7

58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內電話代碼 102/08 版總機電話 :(03) 地址 :26644 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二段 265 巷 100 號 單位 / 處室職稱姓名分機 董事會 駐校董事呂若瑟 100 ( 董事會 ) 秘書林明佳 101 ( 董事會 ) 102 校長室校長陳友倫 110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宗輔室 教務處課務組綜合組註冊組教學資源組教師發展中心 秘書室主任黃麗珠 111 教學行政助理潘儀芳 112 書記羅唯心 113 人事室主任吳芳德 120 教學行政助理江秋儀 121 書記簡湘芸 122 會計主任蕭惠瓊 130 書記李蕙君 131 教學行政助理張君儀 132 宗輔室主任潘鳳蘭 140 教學行政助理林蔚君 141 教務處主任陳華偉 200 課務組組長杜晶瑩 210 教學行政助理林玉芹 211 專案研究助理王上尹 212 綜合組組長林美蓮 書記林昌達 222 註冊組組長翁瑜璘 230 組員林佳燕 221 教學行政助理邱鈺穎 231 教學資源組組長張忠義 280 教學行政助理魏詩云 281 教師發展中心主任許麗敏 250 組員陳苾婷 251 教師發展中心會議室 282 學務處學務處主任陳柏文 300 軍訓室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體育運動組生活輔導組學輔中心 健康中心衛生保健組 軍訓室主任朱茜 320 教 教 教 教 官南起雲 官林宗仁 官陳秉寬 官葉淑貞 課外活動組組長高筱婷 310 書記吳佳真 311 教學行政助理賴亮彤 333 軍訓室教官兼王志民生輔組組長 332 輔 導 員黃振意 332 體育運動組組長高志強 340 書記莊琇雯 341 衛生保健組組長蔡坤達 361 書記陳宣予護理師黃懷葶 360 體適能中心負責單位 : 學務處 - 學生宿舍 工友 : 黃謝明美 宿舍輔導員 : 李阿寶 何玉芬 游秀玲 學輔中心 362 學輔中心主任李美華 350 諮商心理師嚴怡凡 370 資源教室輔導員謝玉芬資源教室輔導員吳健義 371 單位 / 處室職稱姓名分機 總務處主任蘇德利 400 保管組組長廖文貴總務處 410 ( 行政三樓 ) 411 書記陳威宇保管組 ( 總機 1) 文書組 文書組組長林麗玲 440 組 441 員藍雅馨 ( 總機 2) 事務組組長郭怡君 420 書 421 記朱思薇 ( 總機 4) 技工鍾子武總務處教學行政助理黃嘉敏 470 ( 三教一樓 ) 出納組組長陳曼華事務組書記楊琇雯 430 出納組營繕組組長兼環張文功營繕組安組組長 450 環安組 組 員李建政 451 技 工藍國榮 471 環安組組長張文功 450 司 機王明正 471 約 聘 工 友徐秋香 451 約 聘 園 藝 工 友黃文欽 451 約 聘 水 電 技 工李志中 451 第一會議室行 政 大 樓 三 樓 422 國 際負責單位 : 1( 舞台旁 ) 424 會 議 廳總 務 處 2( 音控室 ) 425 研 討 室第二教學大樓四樓 426 聖 嘉 民 會 議 廳 427 守 ( 警 ) 衛 460 室 ( 總機 3) 圖資中心主任胡王杰兼資訊組組長 520 組 員吳文達 530 圖資中心 書 記丁于淵 531 圖書組組長王淑玟 521 約 聘 技 工林克塵 522 教學行政助理莊嘉宜 523 多語言教室負責單位 : 電算中心 - 主機房負責單位 : 電算中心 ( 電機房 ) 533 技合處研究發展組就業實習組國際交流組 通識中心 護理科 (301 室 ) 技合處主任沈孟祥 500 就業實習組組長張凱喬 501 教學行政助理林紜平 503 研究發展組組長鄭秀月 502 教學行政助理吳禮竹 504 國際交流組組長陳素華 505 教學行政助理吳宜芬 506 通識中心主任唐經欽 550 教學行政助理李靜怡 551 林旺德 林美好 蔡坤達 552 呂美玉 楊錫圳 鍾佳伶 高國卿 楊家門 553 吳芳德 林美聲 劉怡伶 554 江瑞菁 陳素華 蔡癸欗 555 李雪嘉 唐經欽 556 吳麗雯 李美華 林麗玲 557 護理科主任薛曼娜 600 行政副主任游雅清 601 實習副主任林雅婷 602 教研副主任林雪貴 專案教學助理吳永愛 615 教學行政助理林思妤 技 佐黃淑華 606 教學行政助理 周澔雯 單位 / 處室職稱姓名分機 護理科 合聘講師 : 601 陳文獻 溫金成 楊廷芬專任實習指導講師 : 林詩晴 陳文香 邱郁耘 黃雅如 張淑琴 蕭季英 黃友靖 張素惠 柯雅妍 陳淑華 謝佩芬 602 葉曉萍專任實習指導教師 : 陳秀玉 陳美詩 李淑君 陳姿踰 張雅明 林怡筠 何佩紋 教師研究室 (101 室 ) 黃麗珠 黃惠滿 廖文貴 杜晶瑩 黃碧華 教師研究室 (101-1 室 ) 何昭中 教師研究室 (201 室 ) 薛曼娜 曾惠盈 林雅婷 林雪貴 鍾佳真 教師研究室 (202 室 ) 李菊芬 羅惠敏 邱亦涵 林錫卿 蔡玉純 教師研究室 (401 室 ) 陳文菁 黃惠芬 陳柏文 鄭秀月 游雅清 教室研究室 (402 室 ) 曾麗姏 張凱喬 許麗敏 黃安正 高琇珠 聖母醫院 : 博愛醫院 : 陽大附醫 : 員榮醫院 : 蘇榮醫院 : 資管科主任劉建緯 620 辦事員林中聖蔡癸欗 624 資管科沈孟祥 張忠義 許家銘 胡王杰 622 徐鈴淵 翁瑜璘 劉建緯 湯士弘 623 幼保科主任謝妃涵 630 幼保科 教學行政助理丁文宣 631 研究助理 : 陳盈璇 廖榆柔 江筱穎 齊君蕙 蕭彩琴 鍾佳伶 632 健管科主任謝文凱 640 健管科 教學行政助理 吳慧真 641 高素貞 高筱婷 王淑玟 趙柏全 高志強 黃駿豐 641 妝管科主任 洪桂彬 650 教學行政助理 陳軼芸 654 妝管科 馬志明 陳華偉 蘇德利 林 慧宜 楊螢蓁 李美英 蕭志 651 忠 廖滿麗 陳俊甫 曾麗雯 負責單位 : 妝管實習教室妝管科 餐旅科主任 吳青華 660 教學行政助理楊家茵 664 餐旅科 沈貞伶 陳彥佑 鄭育雄 邱 意媜 王志榮 潘怡君 鄭心 661 恬 陳楷曄 負責單位 : 餐旅實習教室 餐旅科 代接電話 :* 分機號碼 轉接 : 保留 分機號碼 轉接 擴音 :#0( 請勿濫用 ) 為排版一頁, 部份字較小, 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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