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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8 教 育 部... 9 外 交 部...13 法 務 部...19 交 通 部...21 勞 動 部...25 衛 生 福 利 部...3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37 僑 務 委 員 會...43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45 肆 常 見 Q&A...99 伍 案 例 分 享 附 件 一 青 年 學 生 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行 前 自 我 檢 核 表 141 附 件 二 青 年 學 生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2 2

3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4 4

5 簡 介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旨 在 增 進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青 年 的 互 動 交 流 與 瞭 解,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或 35) 歲 青 年 有 機 會 赴 世 界 各 國 深 度 體 驗 不 同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及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並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充 實 海 外 生 活 經 驗 與 成 果 中 華 民 國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與 主 要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協 定, 目 前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國 簽 訂 該 項 協 議, 本 計 畫 每 年 皆 吸 引 逾 萬 名 青 年 申 請, 有 效 增 進 我 與 各 國 的 瞭 解 及 友 好 關 係 鑒 於 目 前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人 數 逐 年 攀 升, 為 提 供 青 年 完 整 的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並 保 障 青 年 的 權 益 與 安 全, 教 育 部 與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交 通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共 同 編 製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宣 導 手 冊, 提 供 完 整 的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讓 青 年 朋 友 能 一 冊 在 手, 遍 遊 全 球, 為 自 己 增 添 年 輕 的 美 麗 色 彩 5

6 MEMO 6

7 MEMO 7

8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8

9 教 育 部 9

10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教 育 部 為 鼓 勵 有 志 增 進 生 活 體 驗 之 青 年 完 成 心 願,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持 續 辦 理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鼓 勵 青 年 擴 展 海 外 生 涯 體 驗, 協 助 青 年 透 過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遊 學 及 打 工 度 假 等 方 式, 實 現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夢 想, 提 升 生 涯 競 爭 能 力, 建 立 宏 觀 國 際 視 野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與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合 作 辦 理 的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只 要 你 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以 申 請 人 31 歲 實 歲 生 日 前 ( 不 含 生 日 當 日 ) 提 出 申 請 為 準 之 青 年, 均 可 輕 鬆 向 該 行 提 出 申 請! 幫 助 你 提 早 實 現 出 國 的 夢 想! 貸 款 限 制 自 助 旅 行 至 少 二 星 期 遊 學 至 少 一 個 月 度 假 打 工 至 少 一 個 月 貸 款 對 象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之 青 年 2.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10

11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利 率 貸 款 期 間 還 款 方 式 度 假 打 工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或 遊 學 依 所 需 資 金 之 7 成 貸 放, 惟 每 一 借 戶 申 請 貸 放 金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2 萬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提 30% 自 備 款 ) 依 臺 灣 企 銀 基 準 利 率 ( 月 調 整 ) 機 動 計 息 最 長 為 五 年 ( 已 含 本 金 寬 限 期 一 年 ) 第 一 年 每 月 只 需 付 利 息, 第 2~5 年 按 月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1.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計 畫 申 請 書 一 式 二 份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檢 附 文 件 3.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114 萬 元 以 下 者, 檢 具 由 國 稅 局 發 給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政 府 發 給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4. 出 國 簽 證 證 明 及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11

12 5. 提 供 保 證 人 一 人 ( 檢 附 保 證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6. 學 生 身 份 加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一 份 遊 學 : 另 附 入 學 證 明 度 假 打 工 : 另 附 與 我 國 簽 定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之 外 國 政 府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青 年 署 網 站 ( 或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 請 逕 洽 臺 灣 企 銀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詳 細 資 訊 請 撥 打 : 貸 款 資 金 來 源 : 由 承 辦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有 資 金 辦 理, 若 有 貸 款 需 求, 請 親 自 與 臺 灣 企 銀 聯 絡 辦 理 12

13 外 交 部 13

14 部 會 名 稱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是 外 交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協 助 我 國 青 年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旨 在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 或 35) 歲 青 年 深 度 體 驗 各 國 歷 史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及 風 險 管 理 的 能 力, 同 時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使 遊 歷 的 成 果 更 加 充 實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此 計 畫 自 民 國 93 年 推 動 迄 今, 我 國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個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甚 受 國 內 青 年 朋 友 歡 迎, 迄 已 吸 引 超 過 19 萬 名 我 國 青 年 參 與 為 建 立 青 年 朋 友 正 確 的 度 假 打 工 觀 念, 以 充 分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與 權 益, 青 年 朋 友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前, 除 應 確 認 是 否 購 妥 ( 足 ) 醫 療 及 意 外 保 險 外, 請 先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 註 : 登 錄 完 成 者 即 可 參 加 該 局 主 辦 的 抽 獎 活 動 ), 出 國 後 除 定 期 與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及 告 知 動 向 外, 建 議 主 動 與 我 駐 各 國 代 表 處 14

15 或 辦 事 處 聯 繫, 並 請 慎 選 打 工 仲 介 公 司 慎 簽 勞 雇 及 租 屋 契 約 ; 另 務 必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防 範 犯 罪 及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等 問 題, 倘 遇 任 何 急 難 事 件, 我 相 關 駐 外 單 位 同 仁 將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上 述 各 國 雖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與 我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惟 各 國 對 我 國 青 年 申 請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所 設 定 的 條 件 ( 如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停 留 期 限 須 否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等 ) 不 盡 相 同,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列 一 覽 表 外 交 部 印 製 的 國 人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及 外 交 部 網 站 : 國 家 我 國 與 各 國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協 定 生 效 日 期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 歲 ) 外 交 部 製 作 停 留 期 限 紐 西 蘭 至 30 1 年 澳 大 利 亞 無 限 制 18 至 年 15

16 日 本 , 至 30 1 年 加 拿 大 ,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德 國 至 30 1 年 韓 國 至 30 1 年 英 國 , 至 30 2 年 愛 爾 蘭 至 30 1 年 16

17 比 利 時 至 30 1 年 斯 洛 伐 克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波 蘭 至 30 1 年 匈 牙 利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奧 地 利 至 30 6 個 月 捷 克 至 26 1 年 法 國 至 30 1 年 檢 附 文 件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 另 送 ) 17

18 網 站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 網 址 :youthtaiwan.net)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頁 : 提 供 度 假 打 工 之 計 畫 簡 介 國 家 資 訊 最 新 消 息 安 全 與 權 益 保 障 及 常 見 問 題, 並 隨 時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聯 絡 窗 口 備 註 外 交 部 公 眾 外 交 協 調 會 王 薦 任 科 員 佩 珍 ( Tel : ; pcwang@mofa.gov.tw) 18

19 法 務 部 19

20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法 務 部 提 供 犯 罪 防 制 觀 念 及 認 識 各 種 毒 品, 增 加 青 年 自 我 保 護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提 供 各 類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手 法 及 各 種 毒 品 介 紹, 與 拒 絕 毒 害 技 巧 無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網 二 法 務 部 無 毒 家 園 網 一 謝 宜 靜 科 員 ( #7321) 二 蘇 郁 智 科 員 ( #7341) 20

21 交 通 部 21

22 部 會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一 把 罩 度 假 打 工 沒 煩 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為 促 進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提 升 我 國 青 年 國 際 視 野,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配 合 外 交 部 及 教 育 部 辦 理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計 畫, 提 供 目 前 我 國 簽 署 協 定 之 澳 洲 紐 西 蘭 日 本 韓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愛 爾 蘭 德 國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奧 地 利 捷 克 及 法 國 等 15 國 當 地 交 通 標 誌 及 重 要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等 資 訊, 以 及 各 國 駕 照 考 領 須 知 申 辦 流 程 免 試 換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在 當 地 適 用 情 形 等, 有 興 趣 前 往 上 述 國 家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朋 友 可 先 閱 覽 欲 前 往 國 家 的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讓 旅 程 更 加 順 利! 交 通 標 誌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及 駕 照 相 關 資 訊 可 前 往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監 理 服 務 國 外 駕 照 子 目 錄 下, 進 入 青 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專 區, 或 直 接 由 首 頁 動 態 連 結 點 選, 查 詢 欲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並 閱 覽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無 22

23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二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02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交 通 安 全 科 駕 駛 人 管 理 科 詳 細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辦 理 駕 照 須 知 及 互 惠 情 形 等 資 訊 請 上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查 詢 23

24 MEMO 24

25 勞 動 部 25

26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勞 動 部 為 協 助 青 年 朋 友 至 海 外 工 作 及 作 好 出 國 前 準 備,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提 供 合 法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及 海 外 工 作 檢 核 表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常 見 問 題 海 外 緊 急 聯 絡 管 道 資 訊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等, 並 提 供 青 年 返 國 後 之 就 業 服 務, 協 助 青 年 返 國 就 業 一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青 年 朋 友 如 規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應 選 擇 經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以 維 求 職 安 全 另 外, 國 人 應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之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詳 細 詢 問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工 時 福 利 及 其 他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避 免 赴 海 外 工 作 之 實 際 情 形 與 自 身 期 望 有 所 落 差 有 關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台 灣 就 業 通 及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26

27 二 做 好 出 國 準 備 在 勞 動 部 網 站 上 可 連 結 查 詢 與 我 國 簽 訂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國 家 之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還 有 海 外 工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三 返 國 就 業 服 務 青 年 朋 友 如 欲 返 國 就 業, 可 至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就 業 服 務 專 區 或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及 搜 尋 合 適 的 工 作 機 會 檢 附 文 件 無 1. 合 法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 nt.jsp 網 站 2.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建 議 : 8/File_530.docx 3. 擇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自 我 檢 核 表 : 6/File_348.docx 27

28 4.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5.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返 國 後 就 業 服 務 專 區 : e.aspx?site=45ddf4ef-ebaf-476d-a1fe-d86d4d9f ca00 6. 台 灣 就 業 通 : 7. 青 年 圓 夢 網 : 承 辦 窗 口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話 :(02) 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中 心 : 備 註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28

29 29

30 30

31 衛 生 福 利 部 31

32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具 健 保 身 分 且 未 停 保 之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對 象, 在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如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或 緊 急 分 娩, 須 在 當 地 醫 療 院 所 立 即 就 醫 者, 可 於 門 急 診 當 日 及 出 院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辦 法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臺 灣 地 區 外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須 在 當 地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立 即 就 醫 者, 得 於 門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1. 申 請 對 象 : 全 民 健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且 未 停 保 2. 申 請 期 限 : 自 門 診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計 算 6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3. 申 請 方 式 : 可 由 保 險 對 象 或 受 託 人 向 本 部 健 保 署 轄 區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申 請 方 式 可 親 洽 本 部 健 保 署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或 掛 號 郵 寄 或 利 用 線 上 登 打 作 業 系 統 提 32

33 出 申 請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申 請 書 2.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費 用 明 細,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3.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檢 附 文 件 4. 住 院 案 件 者 :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5. 當 次 出 入 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6. 其 他 : 公 證 驗 證 書 ( 大 陸 地 區 住 院 天 數 5 日, 另 出 院 日 不 計,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診 斷 書 需 經 公 證 驗 證 ) 7. 委 託 書 : 如 尚 未 返 國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請 出 具 委 託 書 ( 格 式 不 拘 ) 網 站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 menu=18&menu_id=702&webdata_id=2274& WD_ID=702 33

34 投 保 單 位 縣 市 所 屬 之 本 部 健 保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各 業 地 址 務 組 轄 區 範 圍 聯 絡 電 話 承 辦 窗 口 臺 北 市 新 北 臺 北 臺 北 市 公 園 市 基 隆 市 業 務 (02) 路 15 之 1 號 1 樓 宜 蘭 縣 金 門 組 縣 連 江 縣 北 區 桃 園 市 中 壢 桃 園 縣 新 竹 業 務 區 中 山 東 路 3 段 市 新 竹 縣 (03) 組 525 號 苗 栗 縣 中 區 臺 中 巿 市 政 臺 中 市 彰 化 業 務 (04) 北 一 路 66 號 縣 南 投 縣 組 南 區 雲 林 縣 嘉 義 臺 南 巿 公 園 業 務 市 嘉 義 縣 (06) 路 96 號 組 臺 南 市 34

35 高 屏 高 雄 巿 三 民 高 雄 市 屏 東 業 務 (07) 區 九 如 二 路 157 號 縣 澎 湖 縣 組 東 區 花 蓮 市 軒 轅 花 蓮 縣 臺 東 業 務 (03) 路 36 號 縣 組 備 註 1. 境 外 全 民 健 保 核 退 標 準, 依 全 民 健 保 支 付 及 給 付 規 定 核 實 給 付, 並 以 支 付 國 內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門 診 每 次, 住 院 每 日 平 均 費 用 為 上 限, 由 本 部 健 保 署 每 季 公 告 於 全 球 資 訊 網,105 年 4 月 至 6 月 之 上 限 門 診 每 次 為 2,055 元 急 診 每 次 為 3,533 元 住 院 每 日 為 8,245 元 2. 如 仍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部 健 保 署 免 費 專 線

36 MEMO 36

37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37

38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鼓 勵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評 估 自 身 保 險 需 求,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投 ( 續 ) 保 程 序, 及 相 關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如 為 初 次 投 保 或 於 國 內 續 保 者 : 一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二 洽 詢 合 格 保 險 業 務 員 辦 理 :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於 國 外 申 請 投 ( 續 ) 保 者, 依 打 工 者 身 分 可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 一 已 成 年 人 ( 採 網 路 投 保 ):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會 員 進 入 網 路 投 保 頁 面 進 行 線 上 投 保 操 作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38

39 二 已 成 年 人 ( 採 書 面 續 保 )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三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四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外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並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五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聲 明 書 並 攜 至 大 39

40 陸 地 區 縣 ( 市 ) 公 證 處 辦 理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交 海 基 會 驗 證 並 取 得 核 驗 證 明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及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1. 保 險 公 司 續 保 文 件 檢 附 文 件 2.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保 戶 續 保 適 合 性 暨 投 保 權 益 確 認 聲 明 書 3.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4.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聲 明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 一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0w.htm 網 站 ( 二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index.php?nsn=112 ( 三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 40

41 29&parentpath=0,8 承 辦 窗 口 欲 進 一 步 瞭 解 相 關 保 險 商 品 資 訊 及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備 註 41

42 MEMO 42

43 僑 務 委 員 會 43

44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僑 務 委 員 會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倘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遇 有 急 難 事 件, 請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委 會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聯 繫, 僑 務 人 員 將 配 合 駐 外 館 處 運 用 當 地 僑 民 緊 急 通 聯 網 絡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與 照 護 無 僑 委 會 駐 外 服 務 據 點 資 訊 px?nodeid=130 僑 委 會 各 地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44

45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 45

46 一 澳 大 利 亞 受 理 單 位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國 境 保 護 部 單 位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歲 2. 持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未 曾 持 用 本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入 境 澳 洲 4. 已 購 買 回 程 或 離 開 澳 洲 之 續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或 續 程 機 票 5. 持 有 在 澳 洲 停 留 初 期 之 合 理 生 活 費 用 ( 至 少 5,000 澳 幣 )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 簽 證 類 別 417 號 ) 費 用 2. 填 妥 簽 證 申 請 表 (Form1150) 3. 經 認 證 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certified copy) 4. 經 認 證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certified copy) 5.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5,000 澳 幣 ) 46

47 6. 正 面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照 片 2 張 (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自 簽 證 核 發 之 日 期 起 12 個 月 內 得 進 入 澳 洲, 在 澳 洲 得 停 留 12 個 月, 簽 證 效 期 內 得 多 次 入 出 境 澳 洲 2. 受 僱 於 同 一 雇 主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不 得 從 事 4 個 月 以 上 之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4.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5. 第 一 年 在 澳 洲 偏 遠 地 區 之 指 定 地 點 從 事 特 定 產 業 之 工 作 累 積 達 3 個 月 (88 天 ), 得 申 請 第 二 次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47

48 資 料 來 源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國 境 保 護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機 關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48

49 二 紐 西 蘭 受 理 單 位 :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地 址 :11047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一 號 9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nzcio.tpe@msa.hinet.net 申 請 資 格 歲 2.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須 自 紐 西 蘭 預 定 返 臺 日 期 起 仍 超 過 3 個 月 以 上 3. 未 曾 參 加 過 本 打 工 計 畫 4. 持 有 效 護 照 與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5. 準 備 至 少 4,200 紐 幣 以 支 應 在 紐 生 活 所 需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8. 停 留 紐 西 蘭 期 間 持 有 醫 療 及 全 額 住 院 保 險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網 站 打 工 度 假 簽 證 專 頁 49

50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6 月 份 ( 確 切 申 請 日 期 以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紐 西 蘭 簽 證 申 請 種 類 及 費 用 2. 貼 有 1 張 6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之 簽 證 申 請 表 3.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護 照 正 本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5. 已 付 費 並 完 成 開 票 之 有 效 機 票 6. 最 近 3 個 月 ( 至 少 4,200 紐 幣 ) 之 財 力 證 明 7. 彩 色 照 片 1 張 ( 公 分 ) 8.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9.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書 10. 在 學 證 明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 正 影 本 ) 11. 健 康 診 斷 書 ( 胸 腔 x 光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50

51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入 境 時 持 有 效 期 限 12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不 得 於 停 留 之 12 個 月 期 間 連 續 打 工 ; 為 同 一 雇 主 工 作 以 3 個 月 為 限 4. 依 規 定 繳 納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費 5. 在 紐 期 間 可 參 加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合 計 至 多 6 個 月 6. 更 多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紐 西 蘭 移 民 局 網 站 紐 西 蘭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紐 西 蘭 工 商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1

52 三 日 本 ( 一 ) 受 理 單 位 :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慶 城 街 28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 二 ) 受 理 單 位 : 交 流 協 會 高 雄 事 務 所 地 址 : 高 雄 市 芬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87 號 10 樓 南 和 和 平 大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歲 2.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居 住 在 中 華 民 國 3. 申 請 時 須 持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申 請 人 過 去 未 曾 取 得 此 種 日 本 簽 證 5. 持 有 返 臺 之 機 票, 或 有 購 買 回 臺 機 票 之 足 夠 經 費 6. 持 有 停 留 日 本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7. 身 體 健 康 且 無 不 良 或 犯 罪 紀 錄 8. 無 受 撫 養 者 同 行 ( 受 撫 養 者 持 同 簽 證 或 其 他 簽 證 者 除 外 ) 52

53 9. 已 投 保 在 日 停 留 期 間 死 亡 傷 病 之 相 關 保 險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5 月 及 11 月 分 二 梯 次 受 理, 初 步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同 年 6 月 及 12 月 憑 護 照 及 相 關 證 件 申 領 簽 證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書 2.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證 件 照 1 張 ( 正 面 脫 帽 無 背 景 ) 請 貼 於 申 請 書 上 3.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請 用 A4 白 紙, 單 面 印 刷 4. 履 歷 書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5. 調 查 表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6. 理 由 書 ( 說 明 參 與 本 計 畫 的 理 由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7. 計 畫 書 ( 希 望 從 事 的 活 動 內 容 ): 此 次 赴 日 後, 您 想 要 做 什 麼,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8. 最 終 學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在 學 ( 休 學 ) 證 明 (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等 9. 足 以 購 買 回 臺 機 票, 及 在 日 停 留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 新 臺 幣 8 萬 元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書 ( 正 本, 最 近 1 個 月 內 所 申 請 的 存 款 證 明 )( 若 所 提 出 之 存 款 證 明 為 親 屬 所 有, 則 請 另 附 可 證 明 雙 方 關 53

54 係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3 個 月 內 ) 10. 其 他 自 我 推 薦 之 文 件 影 本 ( 並 非 絕 對 必 要 ), 例 :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日 本 語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日 本 文 化 或 技 藝 方 面 相 關 證 書 等 自 我 推 薦 之 相 關 文 件 11. 護 照 影 本 ( 亦 請 攜 帶 護 照 正 本 ): 相 片 資 料 頁 含 簽 名 欄 頁 要 影 印 若 曾 取 得 日 本 簽 證 曾 入 出 境 日 本 等, 亦 須 提 交 蓋 有 入 出 境 章 戳 之 頁 面 關 於 護 照 1. 入 出 境 日 本 時, 須 持 有 效 護 照, 護 照 效 期 雖 無 特 別 規 定, 對 於 入 境 日 本 後, 護 照 剩 餘 效 期 較 短 的 申 請 者, 建 議 先 換 新 護 照 2. 申 請 時 所 提 出 的 護 照 資 料 影 本 是 簽 證 審 查 核 發 的 依 據, 領 證 時 必 須 備 妥 同 一 本 護 照 憑 驗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54

55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倘 未 於 領 證 後 1 年 內 赴 日, 該 簽 證 將 失 效 2. 在 日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在 風 化 場 所 打 工, 若 有 違 反 情 事, 將 遭 警 方 逮 捕 或 強 制 遣 返, 甚 至 限 制 日 後 入 境 日 本 之 資 格 3. 請 定 期 主 動 與 親 友 聯 繫, 告 知 目 前 工 作 地 點 及 住 址, 並 請 至 本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專 區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4. 與 雇 主 簽 訂 工 作 契 約 前, 請 事 先 瞭 解 工 作 性 質 及 待 遇, 考 量 本 身 能 力 及 體 力 能 否 勝 任 簽 約 後, 宜 履 約 工 作, 避 免 中 途 違 約,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5. 在 日 本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後,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密 碼 卡 片 及 存 摺 等,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以 免 遭 盜 領 或 冒 用, 甚 至 淪 為 詐 騙 集 團 之 犯 罪 工 具 6. 日 本 治 安 雖 屬 良 好, 惟 為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請 避 免 在 郊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單 獨 旅 行, 並 避 免 落 單 夜 行 7.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55

56 網 站 ( taipei-tw/ez3_contents.nsf/06/c4db33f31 2A1F EAD002A418E?OpenDocu ment) 資 料 來 源 : 交 流 協 會 臺 北 事 務 所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6

57 四 韓 國 受 理 單 位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1506 室 電 話 : ~5 傳 真 : 網 址 : taipei@mofa.go.kr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定 居 我 國 戶 籍 證 明 之 我 國 國 民 2. 持 有 12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歲 4. 持 有 返 臺 之 來 回 機 票 5. 持 有 停 留 韓 國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6. 不 得 與 受 撫 養 子 女 同 行 7. 未 曾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8.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必 須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9. 持 有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10. 身 體 健 康 無 重 大 疾 病 者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護 照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正 影 本 各 1 份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3. 簽 證 申 請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57

58 寫 ) 4. 6 個 月 內 彩 色 照 片 1 張 ( 公 分 ) 5. 來 回 機 票 6. 停 留 一 定 期 間 (3 個 月 ) 之 生 活 費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3,000 美 元 以 上 之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 7. 度 假 打 工 行 程 及 計 畫 書 8.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書 9.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10. 健 康 診 斷 書 ( 驗 尿 驗 血 等 健 康 及 胸 肺 X 光 檢 查 ) 11.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之 證 明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寫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58

59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外 國 人 居 留 登 記 : 取 得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入 境 韓 國, 且 停 留 超 過 90 日 者, 必 須 自 入 境 日 起 90 日 內, 至 居 留 地 所 在 之 入 出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或 出 張 所 ( 各 地 服 務 站 ), 辦 理 外 國 人 居 留 登 記 3. 停 留 地 變 更 : 如 須 變 更 停 留 地 時, 必 須 在 14 日 以 內 至 出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出 張 所 或 市 郡 區, 辦 理 轉 入 申 請 登 記 4. 資 格 變 更 :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如 擬 從 事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專 門 職 業 ( 如 醫 師 律 師 教 授 飛 機 駕 駛 員 補 習 班 教 師 等 ) 時, 須 辦 理 專 業 資 格 變 更 手 續 5. 更 多 詳 細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發 給 辦 法 等 規 定, 請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59

60 五 加 拿 大 ( 一 ) 受 理 單 位 :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Immigration, Refugee and Citizenship Canada) ( 二 ) 詢 問 單 位 :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1 號 6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tapei@international.gc.ca 申 請 限 制 一 度 假 打 工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250 加 幣 ( 第 一 階 段 150 加 幣, 獲 通 過 後, 第 二 階 段 另 繳 100 加 幣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均 於 網 上 填 寫, 並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過 體 驗 加 拿 大 計 畫 (IEC, 即 臺 加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 60

61 二 專 業 青 年 類 別 簽 證 申 請 資 格 專 業 青 年 簽 證 專 為 我 國 青 年 設 計, 尤 其 針 對 我 國 大 專 以 上, 欲 前 往 加 拿 大 取 得 相 關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 最 長 12 個 月 ) 之 青 年, 參 加 者 可 先 和 加 拿 大 雇 主 訂 定 聘 書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或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且 工 作 內 容 符 合 您 的 專 長 ( 本 科 系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有 利 於 您 未 來 事 業 發 展 ( 升 遷 或 調 職 ) 6. 雇 主 須 填 報 僱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納 230 加 幣 7.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過 IEC 三 建 教 合 作 類 別 簽 證 申 請 資 格 國 際 建 教 合 作 ( 實 習 ) 類 別 簽 證 專 為 我 國 大 專 以 上 在 校 生 設 計, 可 以 前 往 加 拿 大 完 成 必 修 學 分 的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 最 長 12 個 月 ) 1.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61

62 ( 含 ) 歲 3. 須 出 示 在 加 拿 大 停 留 期 間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2,500 加 幣 ) 4. 同 意 在 停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150 加 幣 ( 於 網 上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在 校 學 生 身 分 7.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工 作 和 您 在 我 國 就 讀 的 本 科 系 相 關, 雇 主 須 填 報 僱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納 230 加 幣 8. 過 去 不 曾 參 加 過 IEC 接 受 資 格 ( 工 作 許 可 證 ) 以 短 期 停 留 身 分 入 境 加 拿 大 的 民 眾 ( 觀 光 客 勞 工 或 學 生 ) 皆 須 符 合 加 拿 大 移 民 與 難 民 保 護 法 及 法 規 對 短 期 停 留 的 一 般 規 定 您 的 申 請 資 料 在 審 核 程 序 中,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可 能 會 請 您 提 供 其 他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以 判 定 您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方 式 1. 僅 接 受 上 網 申 請, 包 含 2 階 段 : 第 1 階 段, 有 意 參 與 的 青 年 先 上 網 登 記 參 加 抽 籤 ( 網 址 : submit-profile.asp); 第 2 階 段, 抽 中 者 將 62

63 收 到 加 國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的 邀 請 通 知 (Invitation to Apply), 之 後 再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申 請 赴 加 工 作 許 可 (work permit) 並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2. 詳 細 申 請 步 驟 資 訊 請 參 考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網 站 IEC 申 請 流 程, 或 聯 繫 加 拿 大 駐 臺 灣 貿 易 辦 事 處 ( 電 話 :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事 務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63

64 六 英 國 遞 件 單 位 :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 臺 灣 威 孚 公 司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97 號 ( 第 2 交 易 廣 場 )7 樓 A 室 網 址 : 自 2009 年 10 月 5 日 起, 英 國 在 台 辦 事 處 (British Office) 停 止 受 理 簽 證 服 務, 所 有 在 臺 簽 證 核 發 業 務 移 往 英 國 駐 馬 尼 拉 大 使 館, 在 臺 英 國 簽 證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與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預 約 時 間, 至 該 中 心 按 奈 指 紋 及 繳 交 文 件 等 ; 申 請 者 的 申 請 資 料 及 護 照 將 被 轉 寄 至 英 國 駐 馬 尼 拉 大 使 館 簽 證 部 門 審 核, 待 該 部 門 將 審 核 結 果 回 復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後, 再 由 該 中 心 轉 知 申 請 人 英 國 簽 證 中 心 僅 提 供 申 請 者 申 請 資 料 遞 件 及 護 照 取 件 的 服 務, 而 不 接 受 民 眾 詢 問 簽 證 相 關 問 題 ( 因 英 國 政 府 未 授 權 該 中 心 辦 理 諮 詢 ), 故 建 議 民 眾 申 請 英 國 簽 證 前, 事 先 至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 瞭 解 各 類 簽 證 申 請 資 訊 倘 有 進 一 步 問 題, 也 可 透 過 英 國 政 府 網 站 ( contact-ukvi-outside-uk), 透 過 該 網 站 提 供 之 電 話 及 電 郵 詢 問 64

65 申 請 資 格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並 領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歲 3. 持 有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役 5. 有 意 申 請 英 國 青 年 交 流 計 畫 (Youth Mobility Scheme,YMS) 簽 證 者, 須 先 取 得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核 發 之 贊 助 證 明 (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COS), 才 能 進 行 YMS 簽 證 之 申 請 根 據 英 國 移 民 法 規 定, 申 請 各 類 居 留 簽 證 時, 需 有 贊 助 機 構 核 發 之 贊 助 證 明, 作 為 申 請 簽 證 要 件 之 一 因 此,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基 於 鼓 勵 青 年 透 過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與 國 際 參 與 之 目 的, 將 協 助 核 發 該 贊 助 證 明 ( 每 年 1,000 位 ) 申 請 期 限 前 一 年 12 月 及 當 年 5 月 兩 階 段 ( 各 500 名 ) ( 請 以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期 間, 至 青 年 發 展 署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 臺 英 青 年 交 流 65

66 計 畫 贊 助 證 明 專 區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 含 切 結 書 ) 並 列 印, 併 同 應 備 文 件 於 申 請 期 限 前 送 達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際 及 學 習 體 驗 組 國 際 參 與 及 交 流 科 2. 核 發 方 式 : 申 請 文 件 受 理 後, 由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人 數 倘 未 達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則 全 數 核 發 ; 超 過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時, 則 公 開 以 電 腦 亂 數 隨 機 抽 出, 並 於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官 方 網 站 iyouth 青 年 國 際 圓 夢 平 臺 公 告 3. 各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均 為 3 個 月, 建 議 於 贊 助 證 明 到 期 至 少 1 週 前, 上 網 預 約 面 談 日 期 請 避 免 於 贊 助 證 明 即 將 到 期 數 日 前, 始 上 網 向 英 簽 中 心 預 約 面 談 日 期 ( 過 去 曾 發 生 預 約 面 談 時 間 已 逾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日 期 的 情 形, 造 成 困 擾 )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66

67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申 請 人 應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及 未 滿 31 歲 前, 向 英 國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申 請 YMS 簽 證 2. 贊 助 證 明 專 為 申 請 YMS 簽 證 之 用, 並 不 提 供 任 何 財 物 贊 助 3.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不 保 證 必 然 取 得 YMS 簽 證, 申 請 人 應 依 英 國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簽 證 ( 例 如 提 供 財 力 證 明 繳 交 簽 證 費 用 等 ) 4. 赴 英 國 期 間 應 注 意 安 全, 並 自 行 辦 妥 所 需 保 險 5.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YMS 簽 證 申 請 者,2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贊 助 證 明 ( 例 如 獲 得 102 年 第 一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者,104 年 第 一 階 段 方 可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惟 若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限 1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主 動 提 出 放 棄 者, 則 不 受 此 規 定 限 制 自 2015 年 4 月 6 日 起, 國 人 赴 英 如 擬 停 留 超 67

68 過 6 個 月 以 上, 申 請 英 簽 時 另 須 繳 交 每 年 200 英 鎊 的 移 民 健 康 稅 (health surcharge)( 學 生 繳 交 150 英 鎊 ), 此 項 費 用 須 在 申 請 者 遞 件 前 於 線 上 付 清 倘 申 請 者 遭 拒 簽, 則 無 須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即 可 直 接 獲 得 退 費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在 台 辦 事 處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各 主 管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68

69 七 愛 爾 蘭 受 理 單 位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地 址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Republic of Ireland 網 址 : iniswhp@justice.ie corina.mc.tsai@gmail.com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歲 ( 含 ) 3. 申 請 主 要 目 的 是 前 往 愛 爾 蘭 度 假, 打 工 只 是 附 帶 的 次 要 目 的, 且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 年 4. 眷 屬 不 得 申 請 依 親 隨 行, 除 非 其 眷 屬 亦 申 請 並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5. 持 有 效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機 票, 以 及 至 少 2,500 歐 元 生 活 費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持 有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及 購 買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機 票 至 少 4,000 歐 元 之 財 力 證 明 6. 投 保 海 外 醫 療 保 險, 保 險 範 圍 須 包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臺 灣 或 經 常 居 住 地 等 任 何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7. 未 曾 以 度 假 打 工 身 分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8. 沒 有 任 何 犯 罪 紀 錄 69

70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時 須 備 文 件 : 1. 申 請 人 全 份 護 照 影 本 ( 包 括 所 有 頁 次 及 空 白 頁 ; 請 勿 寄 送 護 照 正 本 ), 且 護 照 效 期 須 於 離 開 愛 爾 蘭 預 定 日 期 起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2. 符 合 護 照 規 格 彩 色 照 片 2 張 ( 請 於 背 面 註 明 英 文 姓 名 ) 3. 至 少 4,0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或 至 少 2,5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及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有 效 機 票 影 本 4. 建 議 申 請 人 在 未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通 知 前, 最 好 不 要 購 買 機 票, 或 購 買 前 確 認 機 票 可 改 期 或 退 票, 避 免 出 現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未 獲 通 過, 所 購 機 票 無 法 改 期 或 退 費 的 情 形 欲 申 請 者 請 先 至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網 站 ( 點 選 Immigration, 再 點 選 Working Holiday Programme between Ireland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後, 下 載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申 請 表 ( Application for a Working Holiday Authorisation) 70

71 請 以 英 文 大 寫 印 刷 字 體 填 寫 申 請 表,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DETAILS) 赴 愛 爾 蘭 目 的 (YOUR TRIP TO IRELAND) 及 聲 明 (DECLARATION) 等 3 頁 資 料, 並 於 聲 明 頁 簽 名 及 註 記 填 寫 日 期 審 核 通 過 須 備 文 件 1.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受 理 申 請 文 件 後 將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如 經 核 可, 該 署 在 臺 代 理 人 (handling agent) 蔡 沁 珠 女 士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至 臺 北 市 博 愛 路 36 號 7 樓 領 取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領 取 時 應 出 具 以 下 證 件 : (1) 申 請 人 護 照 正 本 (2) 機 票 正 本 (3) 機 票 所 載 抵 達 愛 爾 蘭 之 日 起 12 個 月 有 效 之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4) 繳 交 行 政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詢 問 及 協 助 專 線 : 如 有 任 何 申 辦 疑 義, 或 需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洽 詢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電 子 信 箱 iniswhp@justice.ie) 或 蔡 女 士 ( 電 子 信 箱 :corina.mc.tsai@gmail.com)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71

72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者 必 須 於 該 授 權 書 核 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入 境 愛 爾 蘭 2.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最 長 可 自 初 次 入 境 起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不 超 過 12 個 月, 且 不 得 延 長 停 留 期 限 3. 獲 核 發 者 持 憑 授 權 書 以 免 簽 證 方 式 入 境, 停 留 90 天 ( 含 ) 以 下 者, 毋 需 申 辦 居 留 證 ; 如 擬 停 留 超 過 90 天 則 須 於 入 境 後 向 當 地 移 民 警 察 局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 辦 理 登 記 並 繳 交 註 冊 費, 年 收 費 標 準 為 300 歐 元 4. 獲 核 發 者 須 投 保 海 外 醫 療 保 險, 其 保 險 範 圍 必 須 包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等 之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72

73 5.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必 須 遵 守 愛 爾 蘭 法 律 及 相 關 規 定 6.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拒 絕 申 請 之 權 利 7. 申 請 人 即 使 獲 核 發 授 權 書, 於 入 境 時 仍 須 遵 守 相 關 移 民 法 規 8.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法 拒 絕 度 假 打 工 參 與 者 入 境 並 予 遣 返 9.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依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公 共 衛 生 或 移 民 等 因 素 臨 時 暫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計 畫 的 權 利 資 料 來 源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73

74 八 德 國 受 理 單 位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7 號 33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1. 必 須 為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歲 ( 含 ) 3. 前 往 德 國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度 假, 且 未 曾 持 有 德 國 核 發 的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前 往 德 國 4.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10 月 份 開 始 申 請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僅 得 向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 須 線 上 預 約 送 件 時 間 ) 簽 證 申 請 須 親 自 辦 理, 請 於 約 定 時 間 至 櫃 臺 辦 理 並 出 示 下 列 文 件 : 1. 詳 細 填 妥 的 德 國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及 親 自 署 名 的 聲 明 書 2. 2 張 3 個 月 內 ( 公 分 ) 正 面 照 片 74

75 3.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4. 有 效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須 有 至 少 2 頁 空 白 頁, 護 照 有 效 期 須 比 預 計 於 德 國 停 留 之 期 間 多 3 個 月 以 上 5. 來 回 機 票 英 文 訂 位 證 明 領 取 簽 證 時 須 出 示 機 票 正 本 6. 財 力 證 明 ( 如 : 銀 行 存 簿 或 是 財 力 擔 保 聲 明 書 ) 正 本 及 1 份 影 本 於 德 國 停 留 1 年 須 出 示 至 少 2,000 歐 元 ( 約 9 萬 臺 幣 ) 之 財 力 證 明, 該 筆 款 項 必 須 存 於 帳 戶 內 3 個 月 以 上 若 您 僅 持 有 單 程 機 票, 則 須 出 示 雙 倍 之 財 力 證 明 7. 英 文 或 德 文 履 歷 表 1 份 8. 英 文 良 民 證 1 份 ( 請 洽 各 地 外 事 警 察 局 辦 理 ) 9. 英 文 或 德 文 書 面 說 明 停 留 之 理 由 及 於 停 留 期 間 內 之 活 動 列 表 1 份 10. 語 言 學 校 / 實 習 / 進 修 課 程 參 加 證 明 或 雇 主 之 同 意 函 ( 亦 得 附 上 其 他 證 明 或 同 意 函 ) 11.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保 險 期 須 涵 蓋 在 德 國 停 留 期 間 最 遲 得 於 領 取 簽 證 時 提 出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75

76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簽 證 費 用 為 60 歐 元, 依 據 申 請 當 天 匯 率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2. 在 德 國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受 僱 於 同 一 雇 主 超 過 3 個 月 ; 但 可 參 加 為 期 最 長 6 個 月 之 單 一 或 多 個 進 修 課 程 3. 申 請 者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出 發 日 期 申 請 者 必 須 自 簽 證 申 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前 往 德 國 4. 德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考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網 站 資 料 來 源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76

77 九 比 利 時 受 理 單 位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31 號 6 樓 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Taipei@diplobel.fed.be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3.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4. 必 須 居 住 在 我 國 境 內 5. 為 利 在 比 利 時 覓 職, 建 議 申 請 人 具 備 比 利 時 官 方 語 言 ( 法 文 荷 蘭 文 或 德 文 ) 其 中 一 種 語 文 能 力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請 至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 下 載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持 有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 護 照 效 期 自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之 日 起 至 少 15 個 月 以 上 3. 持 有 效 之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足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的 經 費 4. 持 2,500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77

78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 足 以 證 明 該 信 用 卡 額 度 可 達 2,500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數 額 ) 5. 購 買 涵 蓋 其 核 准 停 留 期 間 之 綜 合 全 險 ( 請 參 考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公 布 保 險 公 司 資 料 ) 6. 良 民 證 ( 請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警 政 機 關 申 請 ) 7.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 請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所 公 布 的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體 檢, 倘 非 前 往 該 等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體 檢, 其 體 檢 報 告 須 先 公 證, 繼 送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辦 理 文 件 證 明, 再 送 交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申 請 程 序 1. 完 整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並 檢 附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良 民 證 及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另 繳 付 簽 證 申 請 費 180 歐 元 (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3.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測 試 ( 英 文 法 文 荷 蘭 文 德 文 等 4 種 語 言 任 一 種 ) 4. 在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取 件, 並 繳 交 保 險 證 明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78

79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抵 達 比 利 時 後, 請 與 我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保 持 聯 繫, 並 在 8 日 內 向 居 住 所 在 地 市 政 廳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隨 後 將 獲 發 居 留 證 ( 效 期 最 長 不 超 過 12 個 月 ) 持 有 居 留 證 者, 可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持 護 照 在 申 根 區 34 國 及 2 地 區 旅 行, 並 可 多 次 進 出 申 根 區 2.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青 年 不 須 申 請 工 作 證, 即 可 從 事 支 薪 工 作 及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或 訓 練 課 程, 惟 工 作 及 進 修 均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倘 遇 急 難 事 件, 可 聯 絡 我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 聯 絡 方 式 請 至 外 交 部 網 站 查 詢 ), 亦 可 撥 打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設 置 之 全 年 無 休 24 小 時 國 內 免 付 費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 海 外 撥 打 請 加 當 地 國 國 際 電 話 冠 碼 ), 以 獲 得 及 時 協 助 資 料 來 源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79

80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0

81 十 匈 牙 利 受 理 單 位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直 敬 業 一 路 97 號 3 樓 電 話 : 分 機 或 111 傳 真 : 網 址 : mission.tpe@kum.hu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未 曾 參 與 本 計 畫 3.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4.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請 至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簽 證 申 請 表 ( g/index.htm)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本, 且 有 效 期 在 預 計 抵 達 匈 牙 利 日 期 起 12 個 月 以 上 3. 6 個 月 內 證 件 照 片 ( 公 分 ) 4. 機 票 ( 包 含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 5. 3,000 美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81

82 明 6. 涵 蓋 停 留 匈 牙 利 期 間 之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及 影 本 7. 住 宿 證 明 8.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先 向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電 話 預 約 辦 理 時 間, 並 親 赴 該 辦 事 處 辦 理, 繳 交 護 照 正 本 及 申 請 表 格, 另 須 檢 附 機 票 財 力 證 明 醫 療 保 險 及 住 宿 證 明 等 申 請 文 件 若 申 請 者 資 格 符 合 且 所 備 資 料 齊 全, 申 請 程 序 將 於 21 日 內 完 成 2.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60 歐 元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繳 費 方 式 請 向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洽 詢 3. 申 請 者 必 須 具 備 基 礎 英 語 或 匈 牙 利 語 溝 通 能 力,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面 談 4. 申 請 者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須 親 赴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5.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6. 其 他 規 定 : 目 前 匈 牙 利 移 民 局 是 以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核 發 日 期 做 為 居 留 證 起 算 日 期 7.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相 關 規 定 82

83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3

84 十 一 斯 洛 伐 克 受 理 單 位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12 樓 1203 室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seco.taipei@mzv.sk 申 請 資 格 ( 含 ) 歲 2.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3. 不 得 攜 眷 同 行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至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 iseku/main.nsf/vw_byid/id_77c44d DC1257CA E4_EN/$File/ _application_for_national_visa.pdf) 2.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且 護 照 效 期 須 自 預 計 入 境 斯 洛 伐 克 之 日 起 18 個 月 以 上 3. 4,0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或 2,5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及 回 程 機 票 4. 英 文 版 之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5. 購 買 涵 蓋 停 留 斯 洛 伐 克 期 間 所 有 醫 療 支 84

85 出 全 額 之 國 際 旅 遊 健 康 保 險 6. 請 聯 繫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辦 理,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正 本, 並 檢 附 機 票 及 班 機 期 程 財 力 證 明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及 保 險 證 明 2. 繳 納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33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須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85

86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86

87 十 二 波 蘭 受 理 單 位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16 樓 1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網 址 : taipei.warsaw.office@msz.gov.pl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3. 未 曾 參 加 本 計 畫 4. 良 好 英 語 能 力 5.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6. 參 與 此 計 畫 者 不 須 持 有 工 作 證, 但 不 可 工 作 進 修 或 從 事 超 過 6 個 月 的 訓 練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表 ( 至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px) 2. 載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正 影 本 ( 僅 須 影 印 護 照 的 照 片 頁 及 簽 名 頁 ) 護 照 效 期 自 預 計 離 開 申 根 區 之 日 起,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半 年 內 新 換 護 照 87

88 者 須 檢 附 舊 護 照 3. 6 個 月 內 光 面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1)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晶 片 護 照 相 片 規 格 2) 大 小 應 為 4.5x3.5 公 分, 且 不 含 邊 框 3) 臉 部 大 小 ( 下 巴 至 頭 頂 ) 應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之 間 4) 照 片 背 面 應 註 明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5) 一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另 一 張 背 面 朝 上 夾 於 表 格 4. 涵 蓋 停 留 波 蘭 期 間 之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及 影 本 5. 財 力 證 明 6. 有 效 來 回 機 票 訂 位 紀 錄 7. 停 留 波 蘭 期 間 詳 細 活 動 企 劃 書 8.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辦 理, 繳 交 簽 證 申 請 表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並 檢 附 保 險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機 票 及 班 機 期 程 簽 證 申 請 得 於 出 發 日 前 3 個 月 內 提 出 2. 繳 納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 一 般 收 費 新 臺 幣 2,312 元 整, 實 際 收 費 金 額 依 該 處 採 行 之 匯 率 兌 換 新 臺 幣 收 取 之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取 件 88

89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200 名 5. 申 根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 1) 內 容 應 包 括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 ) 緊 急 醫 院 治 療 (Sudden illness) 醫 療 遣 送 或 遺 體 運 送 (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 最 低 總 保 額 須 為 30,000 歐 元 ; 若 上 述 保 險 內 容 有 註 明 獨 立 保 額, 則 各 項 目 的 最 低 保 額 須 為 30,000 歐 元 3)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直 接 給 付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Direct settlement) 4) 保 險 證 明 上 須 註 明 : 被 保 險 人 之 英 文 姓 名 ( 須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 出 生 日 期 及 護 照 號 碼 保 險 期 間 ( 須 涵 蓋 被 保 險 人 於 申 根 區 內 停 留 期 間 ) 保 險 內 容 保 額 保 險 地 區 ( 須 涵 蓋 整 個 申 根 地 區 ) 5) 保 單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之 在 臺 據 點 開 立, 並 使 用 該 保 險 公 司 之 正 式 信 紙 印 製 及 經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6.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89

90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0

91 十 三 奧 地 利 受 理 單 位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67 號 10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taipeh-ot@bmeia.gv.at 申 請 資 格 歲 2.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3. 不 得 攜 眷 前 往 4. 未 曾 在 奧 地 利 度 假 打 工 5.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6. 持 回 程 機 票 或 備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7. 持 有 停 留 奧 地 利 初 期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8. 適 ( 足 ) 額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9. 遵 守 奧 地 利 關 於 健 康 和 品 行 之 要 求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護 照 效 期 在 簽 證 到 期 後 至 少 還 有 3 個 月 另 護 照 之 空 白 頁 須 至 少 2 頁 以 上 2.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並 簽 名 3. 申 請 護 照 用 的 彩 色 照 片 1 張 4. 在 奧 地 利 工 作 之 合 約 證 明 ( 若 有 ) 91

92 5. 當 地 住 宿 證 明 6. 財 力 證 明 7.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8. 簽 證 費 :100 歐 元 ( 申 請 時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 9. 來 回 機 票 訂 位 證 明 10. 其 他 文 件 視 需 要 提 供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2

93 十 四 捷 克 受 理 單 位 :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Czech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地 址 :11071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200 號 7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Taipei_Ceco@mzv.cz( 一 般 事 務 查 詢 ) taipei_consul@mzv.cz( 領 事 事 務 查 詢 ) commerce_taipei@mzv.cz( 商 業 事 務 查 詢 ) 申 請 資 格 歲 ( 含 )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且 在 我 國 永 久 居 留 者 3.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4.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5. 持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且 效 期 須 超 過 預 計 在 捷 克 停 留 期 限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中 華 民 國 有 效 護 照, 且 效 期 須 超 過 預 計 在 捷 克 停 留 期 限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2. 捷 克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至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須 經 申 請 人 親 簽, 並 附 6 個 月 內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 公 分, 1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另 1 張 背 面 請 註 明 姓 93

94 氏 並 夾 於 表 格 ) 3. 回 程 機 票 或 訂 位 紀 錄, 或 足 以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之 證 明 ( 銀 行 對 帳 單 金 融 機 構 證 明 函 及 可 於 捷 克 提 領 存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如 國 際 通 用 之 信 用 卡 或 金 融 卡 影 本 等 ) 4. 財 力 證 明 : 視 預 計 停 留 期 間 長 短 決 定 最 低 存 款 額 度, 如 倘 於 2016 年 成 行 且 計 畫 停 留 1 年, 至 少 須 有 81,400 捷 克 克 朗, 約 折 合 新 臺 幣 108,500 元 之 財 力 證 明 ( 銀 行 對 帳 單 金 融 機 構 證 明 函 及 可 於 捷 克 提 領 存 款 之 相 關 證 明, 如 國 際 通 用 之 信 用 卡 或 金 融 卡 影 本 等 ), 惟 上 揭 額 度 將 依 實 際 停 留 時 間 及 生 活 所 需 之 所 得 調 整 5.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或 前 往 捷 克 前 承 諾 投 保 之 具 結 書 : (1) 健 康 保 險 最 遲 須 於 簽 證 核 發 時 提 交 (2) 保 險 須 涵 蓋 在 捷 克 停 留 之 全 部 期 間 (3) 保 險 內 容 須 包 括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醫 療 後 送 及 遺 體 運 送, 以 及 意 外 過 失 與 受 酒 精 用 藥 及 精 神 疾 病 影 響 所 造 成 之 傷 害 及 損 失 (4) 可 向 捷 克 國 家 銀 行 所 列, 或 歐 盟 會 員 國 歐 洲 經 濟 區 協 定 之 簽 約 國 及 我 國 許 可 之 相 關 保 險 公 司 購 買 上 述 保 險 倘 係 向 捷 克 或 其 他 歐 盟 會 員 國 許 可 之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則 須 檢 附 捷 文 版 保 險 單 說 明, 內 容 包 括 投 保 項 目 及 金 額 ( 至 少 60,000 歐 元, 約 折 合 新 臺 幣 2,165,000 元 ), 並 94

95 確 認 已 免 除 自 付 額 (coinsurance and copayment) 6. 在 遞 件 時 親 簽 無 犯 罪 具 結 書 7. 支 付 簽 證 費 用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親 自 前 往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繳 交 護 照 照 片 申 請 表 及 其 他 文 件 所 有 文 件 均 須 為 正 本, 相 關 具 結 書 及 說 明 應 附 捷 文 翻 譯 2. 繳 交 簽 證 費 用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當 事 人 親 赴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為 100 名 5. 請 聯 繫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購 買 適 足 保 險 保 障 建 議 檢 視 已 投 保 之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尚 無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建 議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請 考 95

96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捷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的 資 訊 為 主 ) 96

97 十 五 法 國 我 與 法 國 於 本 (105) 年 7 月 13 日 完 成 異 地 簽 署 駐 法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與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共 同 聲 明, 預 計 於 本 年 8 月 8 日 開 始 實 施 相 關 申 請 資 訊 將 於 實 施 前 公 布 於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及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網 站 ( 敬 請 隨 時 上 網 查 詢 97

98 MEMO 98

99 肆 常 見 Q&A 99

100 一 一 般 問 題 Q1: 請 問 如 果 剛 從 高 中 畢 業,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是 否 會 有 兵 役 問 題? A1: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按 兵 役 法 規 定,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在 臺 曾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皆 有 依 法 服 兵 役 之 義 務, 因 此 凡 年 齡 屆 19 歲 之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36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役 齡 男 子, 皆 應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且 其 出 境 離 開 臺 灣 地 區 應 經 申 請 核 准 上 述 年 齡 屆 19 歲 之 計 算, 以 今 (105) 年 來 說, 係 指 民 國 86 年 次 出 生 者 ; 而 如 年 齡 係 18 歲 ( 民 國 87 年 次 以 後 出 生 ) 者, 非 屬 役 齡 男 子, 役 政 機 關 對 這 些 男 子 尚 無 兵 役 上 之 出 境 管 制 問 題 依 現 行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我 國 男 子 欲 出 國,18 歲 之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男 子 出 境 不 受 管 制, 不 需 申 請 核 准 即 可 出 國 ;19 歲 之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得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短 期 觀 光 名 義 出 境,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4 個 月 Q2: 在 國 外 期 間, 臺 灣 的 駕 照 是 否 可 等 同 當 地 駕 照, 否 則 在 當 地 國 家 發 生 意 外 只 能 透 過 保 險 機 制 解 決? A2: 交 通 部 有 關 本 國 駕 照 可 否 視 同 國 外 當 地 駕 照 使 用, 或 國 際 駕 照 搭 配 個 人 駕 照 使 用, 請 於 出 國 前 查 明 各 國 不 同 的 規 定 交 通 部 將 持 續 配 合 外 交 部, 100

101 於 未 來 提 供 各 國 駕 照 相 互 承 認 機 制 相 關 資 訊 若 您 在 國 內 已 取 得 高 等 級 駕 照, 如 卡 車 或 巴 士, 可 在 您 的 國 際 駕 照 上 註 記 另 建 議 除 申 辦 國 際 駕 照 外, 同 時 申 請 駕 照 審 查 證 書 ( 無 肇 事 證 明 ), 以 備 於 國 外 辦 理 車 輛 保 險 時 使 用 Q3: 有 關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時, 保 險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3: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部 分 與 您 自 身 的 需 求 和 預 算 相 關, 其 中 將 分 兩 層 面 敘 述, 若 您 本 身 已 有 壽 險 醫 療 險 及 傷 害 險 等, 建 議 您 檢 視 本 身 的 保 單, 並 評 估 保 單 額 度 是 否 足 夠, 若 不 足 夠 則 建 議 加 保 若 您 本 身 無 商 業 保 險, 但 要 度 假 打 工, 建 議 您 優 先 購 買 傷 害 險 傷 害 醫 療 險 及 醫 療 險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之 保 險 期 間 有 180 天 的 限 制, 請 留 意 保 險 之 保 障 天 數 須 涵 蓋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另 建 議 您 事 先 瞭 解 所 購 買 之 保 險 是 否 附 帶 提 供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 包 含 緊 急 醫 療 諮 詢 安 排 就 醫 轉 送 回 國 醫 療 等 項 目 ) 再 次 提 醒, 考 量 您 的 需 求 及 預 算, 選 擇 適 合 的 保 險 商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Q4: 黑 工 與 白 工 應 如 何 區 分? 於 合 約 上,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什 麼? A4: 勞 動 部 白 工 係 指 從 事 的 工 作 薪 資 所 得 與 工 時 101

102 等 勞 動 條 件 與 權 益 符 合 當 地 國 勞 動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並 按 法 訂 標 準 簽 訂 聘 僱 契 約 黑 工 則 指 雇 主 未 依 當 地 勞 動 法 令 簽 訂 契 約, 薪 資 與 工 時 等 不 符 法 定 標 準, 或 僅 以 口 頭 ( 非 書 面 ) 約 定 的 方 式 聘 雇, 不 僅 法 律 上 缺 乏 保 障, 也 影 響 其 他 人 的 勞 動 條 件 提 醒 青 年 若 因 打 黑 工 觸 犯 當 地 法 令, 將 得 不 償 失 外 交 部 大 部 分 的 先 進 國 家 皆 有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以 澳 洲 為 例, 最 近 公 告 的 一 個 小 時 工 資 是 澳 幣, 一 週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為 38 小 時, 工 資 為 澳 幣, 若 您 的 打 工 所 得 低 於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即 違 反 法 定 勞 動 條 件,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黑 工 而 打 黑 工 者 沒 有 薪 資 單, 且 與 雇 主 無 簽 訂 契 約 或 契 約 形 式 與 內 容 違 反 當 地 國 勞 動 法 令, 若 因 工 作 受 傷, 恐 無 勞 工 保 險 保 障, 須 自 行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亦 無 類 似 我 國 勞 退 機 制 的 退 撫 基 金 因 此 青 年 朋 友 在 出 國 前 務 必 蒐 集 瞭 解 當 地 勞 動 環 境 與 法 規 等 相 關 資 訊 ( 相 關 資 訊 可 參 考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站 : 以 確 保 個 人 打 工 權 益 Q5: 青 年 海 外 貸 款 的 還 款 期 限 是 5 年, 還 款 期 限 是 由 出 國 當 年 或 是 回 國 當 年 起 計 算? A5: 教 育 部 還 款 期 限 為 5 年 ( 含 本 金 寬 限 期 1 年 ), 意 即 若 您 不 需 要 使 用 本 金 寬 限 期, 您 僅 須 還 款 4 年, 若 您 使 用 本 金 寬 限 期 ( 即 還 利 息 不 還 本 金, 102

103 期 限 1 年 ), 故 1 年 加 還 款 期 4 年 共 計 5 年 而 還 款 期 限 為 貸 款 撥 付 後 的 次 月 即 開 始 計 算 Q6: 目 前 打 工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中, 只 有 澳 洲 是 沒 有 人 數 限 制 的, 其 餘 各 國 家 皆 有 名 額 限 制, 申 請 人 數 過 多 時, 這 是 他 們 如 何 進 行 擇 篩 選 的? A6: 外 交 部 每 個 駐 臺 機 構 的 作 法 皆 不 相 同 有 名 額 限 制 的 國 家 通 常 須 要 上 網 登 記, 通 常 有 兩 種 擇 選 作 法 : 第 一 種 是 先 到 先 辦, 即 符 合 資 格 的 登 記 人 數 已 滿, 將 無 法 再 受 理 登 記, 除 非 倘 已 完 成 登 記 的 申 請 人 資 格 不 符, 將 再 進 行 遞 補 ; 第 二 種 是 電 腦 抽 籤, 即 於 申 請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後, 將 所 有 合 格 申 請 名 單 以 公 開 方 式 抽 籤 決 定 Q7: 請 問 民 間 是 否 有 與 政 府 單 位 合 作 的 仲 介 公 司 呢? A7: 勞 動 部 目 前 勞 動 部 並 無 和 民 間 仲 介 機 構 (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合 作, 如 國 人 有 赴 海 外 工 作 需 求, 應 擇 選 經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以 保 障 求 職 安 全 有 關 合 法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資 訊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建 置 的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並 參 考 機 構 每 年 度 評 鑑 成 績 Q8: 正 式 申 請 在 國 外 工 作 的 簽 證 手 續 與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手 續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103

104 A8: 外 交 部 每 個 國 家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的 程 序 不 同, 請 大 家 參 考 宣 導 手 冊 中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申 請 規 定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與 一 般 工 作 簽 證 不 同, 申 請 方 式 請 向 各 該 國 駐 華 機 構 洽 詢 Q9: 請 問 目 前 與 我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的 國 家 中, 哪 些 國 家 認 可 臺 灣 所 發 之 專 業 證 照? A9: 外 交 部 我 與 各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係 以 度 假 為 主, 打 工 為 輔,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以 及 需 專 業 證 照 的 工 作 不 符 本 計 畫 宗 旨 與 目 的, 不 建 議 青 年 朋 友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Q10: 若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逾 期 停 留, 其 法 律 後 果 為 何? 倘 持 其 他 簽 證 是 否 也 能 打 工? A10: 外 交 部 逾 期 停 留 的 法 律 後 果 依 各 該 國 相 關 法 規 定 有 異, 在 此 呼 籲 青 年 朋 友 到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請 遵 守 當 地 國 法 律, 勿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的 行 為, 例 如 : 持 觀 光 簽 證 就 不 可 以 打 工 請 青 年 朋 友 出 國 前, 先 查 明 各 國 相 關 簽 證 規 定, 以 免 觸 法 Q11: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灣 也 可 以 申 請 參 加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嗎? A11: 外 交 部 我 國 與 15 國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賦 予 雙 邊 104

105 青 年 得 透 過 透 過 度 假 為 主, 打 工 為 輔 的 方 式,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經 歷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並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與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本 計 畫 只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的 青 年 申 請 Q12: 目 前 與 臺 灣 協 定 度 假 打 工 的 國 家 中, 那 些 國 家 的 名 額 競 爭 較 激 烈, 那 些 國 家 申 請 比 較 容 易 通 過 呢? A12: 外 交 部 赴 英 國 度 假 打 工 的 申 請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每 年 均 滿 額 韓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名 額 為 每 年 600 名, 於 每 年 1 月 第 一 個 工 作 天 開 放 申 請, 通 常 在 1 月 間 即 額 滿 停 止 收 件 另 紐 西 蘭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名 額 每 年 600 名, 開 放 申 請 後 也 往 往 很 快 額 滿 擬 申 請 赴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可 進 入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CTOT) 網 址 ( 再 點 選 中 文 體 驗 加 拿 大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Canada) 的 Foreign Youth, 可 直 接 前 往 專 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之 加 拿 大 移 民 難 民 暨 公 民 部 (IEC) 網 頁 ( 網 址 : 進 行 網 上 申 請 由 於 報 名 申 請 赴 加 拿 大 度 假 打 工 競 爭 激 烈, 目 前 加 方 做 法 是 自 所 有 申 請 者 中 以 抽 籤 方 式 錄 取 人 選 Q13: 請 問 目 前 政 府 單 位 有 沒 有 提 供 前 往 海 外 企 業 或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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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7 教 育 部... 8 外 交 部... 12 法 務 部... 18 交 通 部... 20 勞 動 部... 24 衛 生 福 利 部... 3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36 僑 務 委 員 會... 42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 44 1 2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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