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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7 教 育 部... 8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交 通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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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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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簡 介 度 假 打 工 旨 在 促 進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間 青 年 的 互 動 交 流 與 瞭 解,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或 35) 歲 青 年 有 機 會 赴 世 界 各 國 深 度 體 驗 不 同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並 可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能 力 及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充 實 遊 歷 經 驗 與 成 果 臺 灣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與 主 要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協 議, 目 前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及 奧 紐 西 蘭 地 利 等 13 國 簽 訂 該 項 協 議, 寄 望 可 藉 此 提 升 我 國 青 年 國 際 觀, 並 促 進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活 動, 而 根 據 統 計, 每 年 皆 吸 引 逾 萬 名 青 年 進 行 申 請, 有 效 增 進 我 與 各 國 的 瞭 解 及 友 好 關 係 鑒 於 目 前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人 數 逐 年 攀 升, 為 了 提 供 青 年 完 整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並 保 障 青 年 的 權 益 與 安 全, 教 育 部 集 結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交 通 部 勞 動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共 同 編 製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宣 導 手 冊, 提 供 完 整 的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相 關 資 訊, 讓 青 年 朋 友 能 一 冊 在 手, 遍 遊 全 球, 為 自 己 增 添 年 輕 的 美 麗 色 彩 5

6 MEMO 6

7 貳 相 關 部 會 業 務 介 紹 7

8 教 育 部 8

9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教 育 部 為 鼓 勵 有 志 增 進 生 活 體 驗 之 青 年 完 成 心 願,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持 續 辦 理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鼓 勵 青 年 擴 展 海 外 生 涯 體 驗, 協 助 青 年 透 過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遊 學 及 打 工 度 假 等 方 式, 實 現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夢 想, 提 升 生 涯 競 爭 能 力, 建 立 宏 觀 國 際 視 野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與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合 作 辦 理 的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只 要 你 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以 申 請 人 31 歲 實 歲 生 日 前 ( 不 含 生 日 當 日 ) 提 出 申 請 為 準 之 青 年, 均 可 輕 鬆 向 該 行 提 出 申 請! 幫 助 你 提 早 實 現 出 國 的 夢 想! 貸 款 限 制 自 助 旅 行 至 少 二 星 期 遊 學 至 少 一 個 月 度 假 打 工 至 少 一 個 月 貸 款 對 象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以 上 30 歲 以 下 之 青 年 2.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9

10 貸 款 用 途 貸 款 額 度 貸 款 利 率 貸 款 期 間 還 款 方 式 度 假 打 工 國 外 自 助 旅 行 或 遊 學 依 所 需 資 金 之 7 成 貸 放, 惟 每 一 借 戶 申 請 貸 放 金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2 萬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提 30% 自 備 款 ) 依 臺 灣 企 銀 基 準 利 率 ( 月 調 整 ) 機 動 計 息 最 長 為 五 年 ( 已 含 本 金 寬 限 期 一 年 ) 第 一 年 每 月 只 需 付 利 息, 第 2~5 年 按 月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1. 青 年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專 案 貸 款 計 劃 申 請 書 一 式 二 份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檢 附 文 件 3. 家 庭 年 所 得 在 114 萬 元 以 下 者, 檢 具 由 國 稅 局 發 給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政 府 發 給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4. 出 國 簽 證 證 明 及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10

11 5. 提 供 保 證 人 一 人 ( 檢 附 保 證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6. 學 生 身 份 加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一 份 遊 學 : 另 附 入 學 證 明 度 假 打 工 : 另 附 與 我 國 簽 定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之 外 國 政 府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青 年 署 網 站 ( 或 iyouth 網 站 ( 請 逕 洽 臺 灣 企 銀 各 營 業 單 位 辦 理 詳 細 資 訊 請 撥 打 : 貸 款 資 金 來 源 : 由 承 辦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有 資 金 辦 理, 若 有 貸 款 需 求, 請 親 自 與 臺 灣 企 銀 聯 絡 辦 理 11

12 外 交 部 12

13 部 會 名 稱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是 外 交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協 助 我 國 青 年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旨 在 使 國 內 18 歲 至 30( 或 35) 歲 青 年 深 度 體 驗 各 國 歷 史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並 可 同 時 進 行 遊 學 短 期 進 修 以 及 合 法 打 工, 累 積 人 生 閱 歷, 培 養 獨 立 自 主 的 能 力 及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自 我 競 爭 力, 藉 由 在 當 地 度 假 打 工 資 助 旅 費, 使 遊 歷 的 成 果 更 加 充 實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此 計 畫 自 民 國 93 年 推 動 迄 今, 我 國 已 與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加 拿 大 德 國 韓 國 英 國 愛 爾 蘭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蘭 及 奧 地 利 等 13 個 國 家 簽 署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甚 受 國 內 青 年 朋 友 歡 迎, 迄 至 103 年 12 月 底 已 吸 引 約 16 萬 名 我 國 青 年 參 與 ( 註 : 依 各 國 主 管 部 門 公 布 資 訊 及 駐 華 機 構 核 發 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數 量 統 計 ) 青 年 朋 友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前, 除 應 確 認 是 否 購 妥 醫 療 及 意 外 保 險 外, 請 先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進 行 度 假 打 工 出 國 登 錄 ( 註 :104 年 年 底 前 登 錄 者 均 可 參 加 外 交 部 主 辦 的 摸 彩 活 動 ), 出 國 後 除 定 期 與 在 臺 家 人 保 持 聯 繫 及 告 知 動 向 外, 建 13

14 議 主 動 與 我 國 駐 各 國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聯 繫, 並 請 慎 選 打 工 仲 介 公 司 慎 簽 勞 僱 及 租 屋 契 約, 另 務 必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防 範 犯 罪 及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等 問 題, 倘 遇 任 何 急 難 事 件, 我 相 關 駐 外 單 位 同 仁 將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紐 西 蘭 等 13 個 國 家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與 我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或 瞭 解 備 忘 錄, 惟 各 國 對 我 國 青 年 申 請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所 設 定 條 件 ( 如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停 留 期 限 需 否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等 ) 不 盡 相 同,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列 一 覽 表 及 外 交 部 印 製 的 國 人 赴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我 國 與 各 國 簽 訂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定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外 交 部 製 表 國 家 協 議 生 效 每 年 名 額 年 齡 限 制 停 留 期 限 日 期 ( 歲 ) 紐 西 蘭 至 30 1 年 澳 大 利 亞 無 限 制 18 至 年 14

15 日 本 , 至 30 1 年 加 拿 大 每 年 春 季 公 18 至 35 1 年 告 (103 年 1,000 名 ) 德 國 至 30 1 年 韓 國 至 30 1 年 英 國 , 至 30 2 年 愛 爾 蘭 至 30 1 年 15

16 比 利 時 至 30 1 年 斯 洛 伐 克 至 35 1 年 波 蘭 至 30 1 年 匈 牙 利 至 35 (36 歲 生 日 前 ) 1 年 奧 地 利 至 30 6 個 月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各 國 度 假 打 工 注 意 事 項 宣 傳 摺 頁 ( 另 送 ) 外 交 部 臺 灣 青 年 FUN 眼 世 界 網 站 ( 網 址 :youthtaiwan.net) 度 假 打 工 專 屬 網 頁 16

17 ( 註 : 提 供 度 假 打 工 之 最 新 消 息 度 假 打 工 資 訊 出 國 登 錄 電 子 書 小 品 文 答 客 問 照 片 及 影 片 相 關 連 結 及 留 言 板, 並 隨 時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出 國 登 錄 網 頁 承 辦 窗 口 外 交 部 公 眾 外 交 協 調 會 副 參 事 林 晨 富 備 註 17

18 法 務 部 18

19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法 務 部 提 供 犯 罪 防 制 觀 念 及 認 識 各 種 毒 品, 增 加 青 年 自 我 保 護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提 供 各 類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手 法 及 各 種 毒 品 介 紹, 與 拒 絕 毒 害 技 巧 無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網 二 法 務 部 無 毒 家 園 網 一 謝 宜 靜 科 員 ( #7321) 二 張 哲 銘 科 員 ( #7341) 19

20 交 通 部 20

21 部 會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安 全 一 把 罩 度 假 打 工 沒 煩 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為 促 進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提 升 我 國 青 年 國 際 視 野,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配 合 外 交 部 辦 理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計 畫, 提 供 目 前 我 國 簽 署 協 定 之 澳 洲 紐 西 蘭 日 本 韓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愛 爾 蘭 德 國 比 利 時 匈 牙 利 斯 洛 伐 克 波 瀾 及 奧 地 利 等 13 國 當 地 交 通 標 誌 及 重 要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等 資 訊, 以 及 各 國 駕 照 考 領 須 知 申 辦 流 程 免 試 換 照 及 我 國 駕 照 在 當 地 適 用 情 形 等, 有 興 趣 前 往 上 述 國 家 度 假 打 工 的 青 年 朋 友 可 先 閱 覽 欲 前 往 國 家 的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讓 旅 程 更 加 順 利! 相 關 交 通 標 誌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及 駕 照 資 訊 可 前 往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監 理 服 務 國 外 駕 照 子 目 錄 下, 進 入 青 年 國 外 度 假 打 工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專 區, 點 選 欲 前 往 度 假 打 工 國 家, 閱 覽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資 訊 附 件 -- 各 國 簡 要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及 駕 照 宣 導 資 料 21

22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備 註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外 交 部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宣 導 專 區 ( 交 通 部 路 政 司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交 通 安 全 科 各 國 交 通 安 全 及 駕 照 資 訊 請 參 考 附 件, 詳 細 交 通 標 誌 等 介 紹 請 上 公 路 總 局 網 站 查 詢 22

23 MEMO 23

24 勞 動 部 24

25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勞 動 部 為 協 助 青 年 朋 友 至 海 外 工 作 及 作 好 出 國 前 準 備, 勞 動 部 所 屬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提 供 合 法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及 海 外 工 作 檢 核 表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常 見 問 題 海 外 緊 急 聯 絡 管 道 資 訊 相 關 網 站 連 結 等, 並 提 供 青 年 返 國 後 之 就 業 服 務, 協 助 青 年 返 國 就 業 一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青 年 朋 友 如 想 透 過 查 詢 海 外 工 作 的 相 關 職 缺, 應 選 擇 經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以 維 求 職 安 全 另 外, 國 人 應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雙 方 之 權 益, 求 職 者 應 詳 細 詢 問 工 作 內 容 薪 資 工 時 福 利 及 其 他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避 免 赴 海 外 工 作 之 實 際 情 形 與 自 身 期 望 有 所 落 差 有 關 勞 動 部 許 可 設 立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可 透 過 勞 動 部 台 灣 就 業 通 及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二 做 好 出 國 準 備 在 勞 動 部 網 站 上 可 連 結 查 詢 與 我 國 簽 訂 度 假 打 工 協 議 國 家 之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還 有 海 25

26 外 工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三 返 國 就 業 服 務 青 年 朋 友 如 欲 返 國 就 業, 可 至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或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及 搜 尋 合 適 的 工 作 機 會 檢 附 文 件 無 1. 合 法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查 詢 : jsp 2. 慎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建 議 : 網 站 3. 擇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自 我 檢 核 表 : 4.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5.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e.aspx?site=45ddf4ef-ebaf-476d-a1fe-d86d4d9f 26

27 ca00&rand= 台 灣 就 業 通 : 7. 青 年 圓 夢 網 8. 青 年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 勞 動 法 令 篇 &flag=detail&ids=109&article_id=1641 承 辦 窗 口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話 :(02) 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中 心 : 備 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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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衛 生 福 利 部 30

31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具 健 保 身 分 且 未 停 保 之 全 民 健 保 保 險 對 象, 在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期 間 如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或 緊 急 分 娩, 須 在 當 地 醫 療 院 所 立 即 就 醫 者, 可 於 門 急 診 當 日 及 出 院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辦 法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於 臺 灣 地 區 外 發 生 不 可 預 期 之 緊 急 傷 病, 須 在 當 地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立 即 就 醫 者, 得 於 門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向 投 保 單 位 所 屬 之 本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1. 申 請 對 象 : 全 民 健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且 未 停 保 2. 申 請 期 限 : 自 門 診 急 診 治 療 當 日 或 出 院 之 日 起 計 算 6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3. 申 請 方 式 : 可 由 保 險 對 象 或 受 託 人 向 本 署 轄 區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退, 申 請 方 式 可 親 洽 本 署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或 掛 號 郵 寄 或 利 用 線 上 登 打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申 請 31

32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申 請 書 2.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費 用 明 細,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3. 診 斷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檢 附 文 件 4. 住 院 案 件 者 :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如 為 中 英 文 以 外 文 件 時, 應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5. 當 次 出 入 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6. 其 他 : 公 證 驗 證 書 ( 大 陸 地 區 住 院 天 數 5 日, 另 出 院 日 不 計,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診 斷 書 需 經 公 證 驗 證 ) 7. 委 託 書 : 如 尚 未 返 國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申 請, 請 出 具 委 託 書 ( 格 式 不 拘 ) 網 站 本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 一 般 民 眾 /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的 網 頁 承 辦 窗 口 投 保 單 位 縣 市 所 屬 之 本 署 分 區 業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32

33 各 業 地 址 務 組 轄 區 範 圍 聯 絡 電 話 臺 北 市 新 北 臺 北 臺 北 市 公 園 市 基 隆 市 業 務 (02) 路 15 之 1 號 1 樓 宜 蘭 縣 金 門 組 縣 連 江 縣 北 區 桃 園 市 中 壢 桃 園 縣 新 竹 業 務 區 中 山 東 路 3 段 市 新 竹 縣 (03) 組 525 號 苗 栗 縣 中 區 臺 中 巿 市 政 臺 中 市 彰 化 業 務 (04) 北 一 路 66 號 縣 南 投 縣 組 南 區 雲 林 縣 嘉 義 臺 南 巿 公 園 業 務 市 嘉 義 縣 (06) 路 96 號 組 臺 南 市 高 屏 高 雄 巿 三 民 高 雄 市 屏 東 業 務 (07) 區 九 如 二 路 157 號 縣 澎 湖 縣 組 東 區 花 蓮 市 軒 轅 花 蓮 縣 臺 東 業 務 (03) 路 36 號 縣 組 33

34 備 註 1. 境 外 全 民 健 保 核 退 標 準, 依 全 民 健 保 支 付 及 給 付 規 定 核 實 給 付, 並 以 支 付 國 內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門 診 每 次, 住 院 每 日 平 均 費 用 為 上 限, 由 健 保 署 每 季 公 告 於 全 球 資 訊 網, 最 近 ㄧ 季 (104 年 4 月 至 6 月 ) 之 上 限 門 診 每 次 為 2,043 元 急 診 每 次 為 3,543 元 住 院 每 日 為 7,928 元 2. 如 仍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署 免 費 專 線

35 MEMO 35

3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36

37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鼓 勵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評 估 自 身 保 險 需 求,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投 ( 續 ) 保 程 序, 及 相 關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如 為 初 次 投 保 或 於 國 內 續 保 者 : 一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臨 櫃 辦 理 :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二 洽 詢 合 格 保 險 業 務 員 辦 理 : 填 寫 投 ( 續 ) 保 書 面 文 件 並 簽 名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於 國 外 申 請 投 ( 續 ) 保 者, 依 打 工 者 身 分 可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 一 已 成 年 人 ( 採 網 路 投 保 ):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會 員 進 入 網 路 投 保 頁 面 進 行 線 上 投 保 操 作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37

38 二 已 成 年 人 ( 採 書 面 續 保 )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三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四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外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並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五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採 書 面 續 保 ) 保 險 公 司 官 網 下 載 續 保 文 件 填 寫 續 保 文 件 並 簽 名 攜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38

39 書 驗 證 家 長 另 填 寫 聲 明 書 並 攜 至 大 陸 地 區 縣 ( 市 ) 公 證 處 辦 理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交 海 基 會 驗 證 並 取 得 核 驗 證 明 提 供 續 保 文 件 聲 明 書 公 證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及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予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繳 交 保 費 並 完 成 投 保 1. 保 險 公 司 續 保 文 件 檢 附 文 件 2. 海 外 度 假 打 工 保 戶 續 保 適 合 性 暨 投 保 權 益 確 認 聲 明 書 3.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4. 未 成 年 且 家 長 在 大 陸 地 區 : 另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聲 明 書 海 基 會 核 驗 證 明 家 長 身 份 證 件 影 本 ( 一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0w.htm 網 站 ( 二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index.php?nsn=112 ( 三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 39

40 29&parentpath=0,8 承 辦 窗 口 欲 進 一 步 瞭 解 相 關 保 險 商 品 資 訊 及 投 ( 續 ) 保 流 程 說 明, 請 逕 洽 保 險 公 司 備 註 40

41 MEMO 41

42 僑 務 委 員 會 42

43 部 會 名 稱 可 提 供 服 務 名 稱 相 關 業 務 說 明 / 申 請 流 程 / 注 意 事 項 檢 附 文 件 網 站 承 辦 窗 口 僑 務 委 員 會 急 難 救 助 服 務 倘 度 假 打 工 青 年 遇 有 急 難 事 件, 請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委 會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聯 繫, 僑 務 人 員 將 配 合 駐 外 館 處 運 用 當 地 僑 民 緊 急 通 聯 網 絡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與 照 護 無 僑 委 會 駐 外 服 務 據 點 資 訊 px?nodeid=130 僑 委 會 各 地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華 僑 服 務 站 43

44 參 各 國 簽 證 資 訊 44

45 一 澳 大 利 亞 受 理 單 位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公 民 部 單 位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歲 2.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護 照 之 合 格 持 有 人 3. 未 曾 參 加 過 本 打 工 計 畫 4. 有 效 護 照 與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5. 持 有 停 留 在 澳 大 利 亞 初 期 合 理 之 生 活 費 用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設 有 戶 籍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 簽 證 類 別 417 號 ) 費 用 2. 填 妥 簽 證 申 請 表 3.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護 照 正 本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5.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5,000 澳 幣 ) 6. 彩 色 照 片 二 張 ( ) 旅 行 保 險 45

46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將 在 澳 大 利 亞 停 留 12 個 月 2. 同 一 雇 主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不 得 從 事 4 個 月 以 上 之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4.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5. 更 多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澳 大 利 亞 移 民 暨 公 民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46

47 二 紐 西 蘭 受 理 單 位 : 紐 西 蘭 商 工 辦 事 處 地 址 :11047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一 號 9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nzcio.tpe@msa.hinet.net 申 請 資 格 歲 2.18 個 月 以 上 護 照 之 合 格 持 有 人 3. 未 曾 參 加 過 本 打 工 計 畫 4. 有 效 護 照 與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5. 持 有 停 留 在 紐 西 蘭 生 活 足 夠 之 生 活 費 用 ( 以 相 關 機 關 認 定 為 準 ) 6. 身 體 健 康 與 身 家 清 白 7. 在 臺 灣 設 有 戶 籍 8. 停 留 紐 西 蘭 期 間 持 有 醫 療 及 全 額 住 院 保 險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6 月 份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紐 西 蘭 簽 證 種 類 及 費 用 查 詢 47

48 2. 貼 有 1 張 6 個 月 內 二 吋 照 片 簽 證 申 請 表 3.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護 照 正 本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頁 影 本 5. 已 付 費 並 完 成 開 票 之 有 效 機 票 6. 3 個 月 ( 至 少 4,200 紐 幣 ) 財 力 證 明 7.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 ) 8.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9. 打 工 計 畫 書 10. 在 學 證 明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 正 影 本 ) 11. 健 康 診 斷 書 ( 胸 腔 x 光 )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入 境 時 持 有 有 效 期 限 12 個 月 以 上 之 臺 灣 護 照 3. 不 得 於 停 留 之 12 個 月 期 間 連 續 打 工 48

49 4. 依 規 定 繳 納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費 5. 不 得 從 事 3 個 月 以 上 之 學 習 或 訓 練 課 程 6. 更 多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紐 西 蘭 移 民 局 網 站 紐 西 蘭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紐 西 蘭 工 商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49

50 三 日 本 受 理 單 位 :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地 址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慶 城 街 28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1. 對 象 為 歲 青 年 2.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居 住 在 臺 灣 3. 申 請 時 須 持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4. 申 請 人 過 去 未 曾 取 得 此 種 日 本 簽 證 5. 持 有 返 臺 之 交 通 票 券, 或 有 足 夠 經 費 購 買 該 票 券 6. 持 有 足 以 維 持 停 留 日 本 最 初 期 間 之 生 活 所 需 費 用 7. 身 體 健 康 且 無 不 良 或 犯 罪 紀 錄 8. 無 被 扶 養 者 同 行 ( 被 扶 養 者 持 同 簽 證 或 其 他 簽 證 者 除 外 ) 9. 已 投 保 在 日 停 留 期 間 死 亡 傷 病 之 相 關 保 險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5 月 及 11 月 二 梯 次 受 理 初 步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同 年 6 月 及 12 月 憑 護 照 及 相 關 證 件 申 領 50

51 簽 證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書 2. 2 吋 白 底 證 件 照 1 張 (6 個 月 內 拍 攝, 正 面 脫 帽 無 背 景 ) 請 貼 於 申 請 書 上 3. 臺 灣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請 用 A4 白 紙, 單 面 印 刷 4. 履 歷 書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5. 調 查 表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6. 理 由 書 ( 希 望 利 用 度 假 打 工 制 度 的 理 由 ):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7. 計 畫 書 ( 希 望 從 事 的 活 動 內 容 ): 此 次 赴 日 後, 您 想 要 做 什 麼, 請 申 請 者 本 人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8. 最 終 學 歷 等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在 學 ( 休 學 ) 證 明 (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等 9. 足 以 購 買 回 臺 之 交 通 票 券, 及 在 日 停 留 初 期 維 持 生 活 之 必 要 費 用 的 證 明 文 件 :8 萬 臺 幣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書 ( 正 本,1 個 月 內 所 申 請 的 存 款 證 明 )( 若 所 提 出 之 存 款 證 明 為 親 屬 所 有, 則 請 另 加 附 可 證 明 雙 方 關 係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3 個 月 內 ) 10. 其 他 自 我 推 薦 之 文 件 影 本 ( 並 非 絕 對 必 要 ) 例 :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日 本 語 學 校 修 了 證 明 書 日 本 文 化 或 技 藝 方 面 相 關 證 書 等, 可 自 我 推 薦 之 相 關 文 件 51

52 11. 護 照 影 本 ( 護 照 正 本 也 請 同 時 帶 過 來 ): 相 片 資 料 頁 含 簽 名 欄 頁 要 影 印 若 曾 取 得 日 本 簽 證 曾 入 出 境 日 本 等, 其 相 關 之 各 頁 也 請 全 部 影 印 提 出 關 於 護 照 1. 進 出 日 本 時, 護 照 必 須 有 效 護 照 知 效 期 雖 無 特 別 規 定, 對 於 入 境 日 本 後, 護 照 剩 餘 效 期 較 短 之 申 請 者, 建 議 先 換 新 護 照 2. 又 應 是 依 據 申 請 時 所 提 出 之 護 照 資 料 影 本 來 審 查 的, 領 證 實 必 須 是 同 一 本 護 照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倘 未 於 領 證 後 一 年 內 赴 日, 該 簽 證 將 失 效 52

53 2. 滯 日 期 間 不 得 在 風 化 場 所 打 工, 若 有 違 反 情 事, 將 可 能 遭 警 方 逮 捕 或 強 制 遣 返, 甚 至 限 制 其 後 入 境 日 本 3. 請 定 期 主 動 與 親 友 聯 繫, 告 知 目 前 工 作 地 點 及 住 址, 並 請 至 本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進 行 旅 外 國 人 動 態 登 錄 4. 與 雇 主 簽 訂 工 作 契 約 前, 請 事 先 充 分 了 解 工 作 之 性 質 及 待 遇, 考 量 本 身 能 力 及 體 力 能 否 勝 任 簽 約 後, 宜 履 約 工 作, 避 免 中 途 違 約,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5. 在 日 本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或 申 辦 信 用 卡 後,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密 碼 卡 片 及 存 摺 等,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以 免 遭 盜 領 或 冒 用, 甚 至 淪 為 詐 騙 集 團 之 犯 罪 工 具 6. 日 本 治 安 雖 屬 良 好, 惟 為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請 避 免 在 郊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單 獨 旅 行, 並 避 免 落 單 夜 行 7.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53

54 四 韓 國 受 理 單 位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1506 室 電 話 : ~5 傳 真 : 網 址 : taipei@mofa.go.kr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定 居 臺 灣 戶 籍 證 明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同 時 持 有 至 少 剩 餘 12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臺 灣 護 照 歲 3. 申 請 簽 證 者 必 須 持 有 入 境 韓 國 之 來 回 機 票 及 初 期 停 留 期 間 生 活 費 之 財 力 證 明 4. 不 得 與 扶 養 子 女 同 行 5. 未 曾 申 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6.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必 須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7. 無 犯 罪 證 明 者 8. 身 體 健 康 無 重 大 疾 病 者 應 具 備 簽 證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必 備 相 關 證 件 有 : 1. 效 期 12 個 月 以 上 護 照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正 影 54

55 本 各 一 份 2.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3. 簽 證 申 請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寫 ) 4. 彩 色 照 片 1 張 ( 公 分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拍 攝 ) 5. 來 回 機 票 6. 停 留 一 定 期 間 (3 個 月 ) 之 生 活 費 財 力 證 明 ( 至 少 3,000 美 元 以 上 之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 7. 度 假 打 工 行 程 及 其 計 畫 書 8.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書 9.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10. 健 康 診 斷 書 ( 驗 尿 驗 血 等 健 康 及 胸 肺 X 光 檢 查 ) 11. 在 韓 國 停 留 期 間 加 入 醫 療 保 險 之 同 意 書 ( 向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索 取 填 寫 )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55

56 其 他 規 定 1. 不 可 攜 帶 孩 童 2. 取 得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入 境 韓 國, 同 時 停 留 超 過 90 日 者, 必 須 自 入 境 日 起 90 日 以 內, 至 居 留 地 所 在 之 出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或 出 張 所 ( 各 地 服 務 站 ), 辦 理 外 國 人 居 留 登 記 3. 停 留 地 變 更 : 如 需 變 更 停 留 地 時, 必 須 在 14 日 以 內 至 出 入 國 管 理 事 務 所 出 張 所 或 市 郡 區, 辦 理 轉 入 申 請 登 記 4. 資 格 變 更 : 持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者 如 需 從 事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專 門 職 業 ( 如 醫 師 律 師 教 授 飛 機 駕 駛 員 補 習 班 教 師 等 ) 時, 須 辦 理 專 業 資 格 變 更 手 續 5. 更 多 詳 細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發 給 辦 法, 請 至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查 詢 資 料 來 源 : 駐 臺 北 韓 國 代 表 部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56

57 五 加 拿 大 受 理 單 位 :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智 路 1 號 6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tapei@international.gc.ca 申 請 限 制 一 度 假 打 工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護 照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2. 年 齡 18 到 35( 含 ) 歲 3. 必 須 出 示 財 力 證 明 ( 加 幣 $ 2,500), 證 明 能 在 加 拿 大 居 留 期 間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4. 同 意 在 居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共 250 加 元 ( 第 一 階 段 150 加 元, 獲 通 過 後, 第 二 階 段 另 繳 100 加 元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均 於 上 網 填 寫, 申 請 時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過 去 不 曾 參 加 過 IEC 二 專 業 青 年 申 請 資 格 專 業 青 年 專 為 臺 灣 青 年 設 計, 尤 其 針 57

58 對 臺 灣 大 專 以 上 的 學 生 所 設 計, 參 加 者 可 先 和 加 拿 大 雇 主 訂 定 聘 書, 前 往 加 拿 大 取 得 進 一 步 工 作 經 驗 ( 最 長 12 個 月 ) 1.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護 照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2. 年 齡 18 到 35( 含 ) 歲 3. 必 須 出 示 財 力 證 明 ( 加 幣 $ 2,500), 證 明 能 在 加 拿 大 居 留 期 間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4. 同 意 在 居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150 加 元 ( 於 上 網 填 寫, 申 請 時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工 作 符 合 您 的 專 長 ( 本 科 系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可 以 支 持 您 的 事 業 發 展 ( 升 遷 或 調 職 ), 雇 主 須 填 報 雇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230 加 元 7. 過 去 不 曾 參 加 過 IEC 三 建 教 合 作 申 請 資 格 國 際 建 教 合 作 ( 實 習 ) 類 別 專 為 臺 灣 大 專 以 上 在 校 生 設 計, 您 可 以 前 往 加 拿 大 完 成 必 修 學 分 的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 最 長 12 個 月 ) 1.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護 照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2. 年 齡 18 到 35( 含 ) 歲 3. 必 須 出 示 財 力 證 明 ( 加 幣 $ 2,500), 證 明 能 在 加 拿 大 居 留 期 間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58

59 4. 同 意 在 居 留 期 間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入 境 加 拿 大 時 可 能 必 須 出 示 保 險 證 明 5.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150 加 元 ( 於 上 網 填 寫, 申 請 時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6. 擁 有 臺 灣 在 校 學 生 身 分 7. 已 取 得 加 拿 大 職 前 訓 練 或 工 作 實 習 雇 主 簽 發 的 雇 用 信 或 聘 書, 工 作 和 您 在 臺 灣 的 本 科 系 相 關, 雇 主 須 填 報 雇 用 意 願 表 格 (LMIA), 並 繳 230 加 元 8. 過 去 不 曾 參 加 過 IEC 接 受 資 格 ( 工 作 許 可 證 ) 每 位 以 短 期 居 留 身 分 入 境 加 拿 大 的 民 眾 ( 觀 光 客 勞 工 或 學 生 ) 都 必 須 符 合 加 拿 大 移 民 與 難 民 保 護 法 及 法 規 對 短 期 居 留 的 一 般 規 定 您 的 申 請 資 料 在 審 核 程 序 中, 加 拿 大 移 民 局 可 能 會 請 您 提 供 其 他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以 判 定 您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方 式 1. 僅 接 受 上 網 申 請, 包 含 兩 階 段 第 1 階 段, 評 估 您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IEC 資 格 ( 約 需 兩 週 ), 第 2 階 段, 評 估 您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證 的 資 格 ( 約 需 6 週 ) 2. 詳 細 申 請 步 驟 資 訊 請 參 考 加 拿 大 移 民 部 網 站 IEC 申 請 流 程, 或 聯 繫 加 拿 大 駐 臺 灣 貿 易 59

60 辦 事 處 ( 電 話 : (02) )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t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加 拿 大 駐 臺 北 貿 易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60

61 六 英 國 受 理 單 位 : 英 國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高 路 9 號 26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info.taipei@fco.gov.uk 申 請 資 格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並 領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年 滿 18 歲 至 30 歲 2.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役 3. 有 意 申 請 英 國 青 年 交 流 計 畫 (Youth Mobility Scheme,YMS) 簽 證 者, 需 先 取 得 青 年 發 展 署 核 發 之 贊 助 證 明, 才 能 進 行 YMS 簽 證 之 申 請 根 據 英 國 移 民 法 規 定, 申 請 各 類 居 留 簽 證 時, 需 有 贊 助 機 構 核 發 贊 助 證 明 (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 作 為 申 請 簽 證 要 件 之 一 ; 因 此,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基 於 鼓 勵 青 年 透 過 海 外 生 活 體 驗,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與 國 際 參 與 之 目 的, 將 協 助 核 發 1,000 名 贊 助 證 明 61

62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2 月 及 5 月 兩 階 段 ( 各 500 名 ) ( 請 以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人 需 於 申 請 期 間, 至 青 年 發 展 署 iyouth 青 少 年 國 際 交 流 資 訊 網 ( 臺 英 青 年 交 流 計 畫 贊 助 證 明 專 區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 含 切 結 書 ) 並 列 印, 併 同 應 備 文 件 於 申 請 期 限 前 送 達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際 及 學 習 體 驗 組 國 際 參 與 科 2. 核 發 方 式 : 申 請 文 件 受 理 後, 由 青 年 發 展 署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未 達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全 數 核 發 ; 超 過 年 度 各 階 段 核 發 名 額, 公 開 以 電 腦 亂 數 隨 機 抽 出, 並 於 青 年 發 展 署 官 方 網 站 iyouth 青 少 年 國 際 交 流 資 訊 網 公 告 3. 各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均 為 3 個 月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62

63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申 請 人 應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間 及 未 滿 31 歲 前, 向 英 國 簽 證 申 請 中 心 申 請 YMS 簽 證 2. 贊 助 證 明 專 為 申 請 YMS 簽 證 之 用, 並 不 提 供 任 何 財 物 贊 助 3.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不 保 證 必 然 取 得 YMS 簽 證, 申 請 人 應 依 英 國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簽 證 ( 例 如 提 供 財 力 證 明 繳 交 簽 證 費 用 等 ) 4. 赴 英 國 期 間 應 注 意 安 全, 並 自 行 辦 妥 所 需 保 險 5. 獲 得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YMS 簽 證 申 請 者,12 個 月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此 項 贊 助 證 明 ( 例 如 獲 得 102 年 第 一 階 段 贊 助 證 明 卻 未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者,103 年 第 一 階 段 方 可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惟 若 於 贊 助 證 明 有 效 期 限 一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或 通 知 青 年 發 展 署 主 動 提 出 放 棄 者, 則 不 受 此 規 定 63

64 限 制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64

65 七 愛 爾 蘭 受 理 單 位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地 址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Republic of Ireland 網 址 : iniswhp@justice.ie corina.mc.tsai@gmail.com 申 請 資 格 1. 持 有 有 效 之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護 照 2. 申 請 時 年 齡 介 於 18 歲 ( 含 ) 至 30 歲 ( 含 ) 3. 申 請 主 要 目 的 是 前 往 愛 爾 蘭 度 假, 打 工 只 是 附 帶 的 次 要 目 的, 且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4. 眷 屬 不 得 申 請 依 親 隨 行, 除 非 其 眷 屬 亦 申 請 並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5. 持 有 有 效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機 票, 以 及 至 少 2,500 歐 元 生 活 費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持 有 足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及 購 買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機 票 至 少 4,000 歐 元 之 財 力 證 明 6. 投 保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保 險 範 圍 必 須 含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等 之 任 何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7. 未 曾 以 度 假 打 工 身 分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8. 沒 有 任 何 犯 罪 紀 錄 65

66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時 須 具 備 文 件 : 1. 申 請 人 超 過 預 定 離 開 愛 爾 蘭 日 期 6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全 份 護 照 影 本 ( 包 括 所 有 頁 次, 空 白 頁 亦 須 含 括 ; 請 勿 寄 送 護 照 正 本 ) 2. 符 合 護 照 規 格 彩 色 照 片 2 張 ( 請 於 背 面 註 明 英 文 姓 名 ) 3. 至 少 4,0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或 至 少 2,500 歐 元 以 上 且 載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之 最 近 銀 行 財 力 證 明 正 本 ( 建 議 提 供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以 減 少 審 核 時 間 ), 及 有 效 之 返 程 或 離 開 愛 爾 蘭 國 境 之 機 票 影 本 4. 申 請 人 在 未 獲 可 核 發 授 權 書 通 知 前, 請 勿 購 買 機 票 欲 申 請 者 請 先 至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網 站 ( 點 選 Immigration, 再 點 選 Working Holiday Programme Between Ireland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後, 下 載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申 請 表 (Application for a Working Holiday Authorisation) 以 英 文 大 寫 印 刷 字 體 填 寫 申 請 表,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DETAILS) 赴 愛 爾 蘭 目 66

67 的 (YOUR TRIP TO IRELAND) 及 聲 明 (DECLARATION) 等 3 頁 資 料, 並 於 聲 明 頁 簽 名 及 註 記 填 寫 日 期 審 核 通 過 須 具 備 文 件 1.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在 收 到 申 請 文 件 後 將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如 經 核 可, 該 署 在 臺 代 理 人 (handling agent) 蔡 沁 珠 女 士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至 臺 北 市 博 愛 路 36 號 7 樓 領 取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領 取 時 應 出 具 如 下 證 件 : a. 申 請 人 護 照 正 本 b. 機 票 正 本 c. 機 票 所 載 抵 達 愛 爾 蘭 之 日 起 12 個 月 有 效 之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d. 繳 交 行 政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詢 問 及 協 助 專 線 : 如 有 任 何 申 辦 疑 義, 或 需 進 一 步 資 訊,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向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電 子 信 箱 iniswhp@justice.ie) 或 蔡 女 士 ( 電 子 信 箱 :corina.mc.tsai@gmail.com) 詢 問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67

68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獲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授 權 書 者 必 須 於 該 授 權 書 核 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入 境 愛 爾 蘭 2.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最 長 可 自 初 次 入 境 起 在 愛 爾 蘭 停 留 不 超 過 12 個 月, 且 不 得 延 長 停 留 期 限 3. 獲 核 發 者 持 憑 授 權 書 以 免 簽 證 方 式 入 境, 停 留 90 天 ( 含 ) 以 下 者, 毋 需 申 辦 居 留 證 ; 如 擬 停 留 超 過 90 天 則 必 須 於 入 境 後 向 移 民 警 察 局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 辦 理 登 記 並 繳 交 註 冊 費 年 收 費 標 準 為 300 歐 元 ) 4. 獲 核 發 者 必 須 取 得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其 保 險 範 圍 必 須 含 括 停 留 愛 爾 蘭 期 間 生 病 住 院 及 送 返 等 之 醫 療 照 護 費 用 5. 依 本 計 畫 入 境 者 必 須 遵 守 愛 爾 蘭 法 律 及 規 定 6.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拒 絕 申 請 之 權 利 7. 申 請 人 即 使 獲 核 發 授 權 書, 於 入 境 時 仍 須 遵 守 相 關 移 民 法 規 68

69 8.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法 拒 絕 度 假 打 工 參 與 者 入 境 並 予 遣 返 9. 愛 爾 蘭 主 管 機 關 保 留 依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公 共 衛 生 或 移 民 等 因 素 臨 時 暫 停 全 部 或 部 分 計 畫 之 權 利 資 料 來 源 : 愛 爾 蘭 移 民 暨 歸 化 署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69

70 八 德 國 受 理 單 位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7 號 33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申 請 資 格 1. 必 須 為 臺 灣 護 照 持 有 人 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2. 年 齡 介 於 18 歲 至 30 歲 ( 即 年 滿 18 歲 且 未 屆 31 歲 ) 3. 前 往 德 國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度 假, 且 未 曾 持 由 德 國 核 發 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前 往 德 國 4.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申 請 期 限 每 年 10 月 份 開 始 申 請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僅 得 向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須 線 上 預 約 送 件 時 間 簽 證 申 請 須 親 自 辦 理 請 您 於 約 定 時 間 至 櫃 臺 辦 理 並 出 示 下 列 文 件 : 1. 一 份 完 整 詳 細 填 妥 之 單 國 德 國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及 親 自 署 名 之 聲 明 書 70

71 2. 二 張 三 個 月 內 (3.5*4.5 公 分 ) 正 面 照 片 3. 身 份 證 正 本 及 一 份 影 本 4. 有 效 之 臺 灣 護 照 正 本 及 一 份 影 本, 須 有 至 少 二 頁 空 白 頁, 護 照 有 效 期 須 比 預 計 於 德 國 停 留 之 期 間 多 三 個 月 以 上 5. 來 回 機 票 英 文 訂 位 證 明 領 取 簽 證 時 須 出 示 機 票 正 本 6. 財 力 證 明 ( 如 : 銀 行 存 簿 或 是 財 力 擔 保 聲 明 書 ) 正 本 及 一 份 影 本 於 德 國 一 年 之 停 留 須 至 少 出 示 2000 歐 元 ( 約 九 萬 臺 幣 ) 之 財 力 證 明, 該 筆 款 項 必 須 存 於 帳 戶 內 超 過 三 個 月 以 上 若 您 僅 持 有 單 程 機 票, 則 須 出 示 雙 倍 之 財 力 證 明 7. 英 文 或 德 文 履 歷 表 一 份 8. 英 文 良 民 證 一 份 ( 請 洽 各 地 外 事 警 局 辦 理 ) 9. 英 文 或 德 文 書 面 闡 述 停 留 之 理 由 及 於 停 留 期 間 內 之 活 動 列 表 一 份 10. 語 言 學 校 / 實 習 / 進 修 課 程 參 加 證 明 或 雇 主 之 同 意 函 ( 亦 得 附 上 其 他 證 明 或 同 意 函 ) 11.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保 險 期 須 涵 蓋 於 德 國 停 留 之 期 間 最 遲 得 於 領 取 簽 證 時 提 出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71

72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簽 證 費 用 為 60 歐 元, 依 據 申 請 當 天 匯 率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2. 德 國 的 停 留 期 間 內, 不 得 受 僱 於 同 一 之 雇 主 超 過 三 個 月 您 亦 可 以 參 加 為 期 最 長 六 個 月 之 單 一 或 多 個 進 修 課 程 3. 申 請 者 提 出 簽 證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出 發 日 期 申 請 者 必 須 自 簽 證 申 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出 發 前 往 德 國 4. 德 國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考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網 站 資 料 來 源 :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72

73 九 比 利 時 受 理 單 位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31 號 6 樓 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Taipei@diplobel.fed.be 申 請 資 格 1. 我 國 青 年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年 齡 需 介 於 18 至 30 歲 ( 含 ) 2. 不 得 攜 帶 眷 屬 隨 行 3.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4. 必 須 居 住 在 我 國 境 內 5. 為 利 在 比 國 覓 職, 建 議 申 請 人 具 備 比 利 時 官 方 語 言 ( 法 文 荷 蘭 文 或 德 文 ) 能 力 其 中 一 種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至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 下 載 長 期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載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之 有 效 護 照 ; 護 照 自 核 發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之 日 算 起, 須 至 少 還 有 15 個 月 之 效 期 3. 具 備 有 效 之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的 財 源 購 置 機 73

74 票 4. 具 備 2,500 歐 元 等 值 新 臺 幣 的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 足 以 證 明 該 信 用 卡 額 度 可 達 2,500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數 額 ) 5. 購 買 涵 蓋 其 核 准 停 留 期 間 之 綜 合 全 險 ( 請 參 考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網 站 公 布 保 險 公 司 資 料 ) 6. 提 出 良 民 證 ( 請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警 政 機 關 申 請 ) 7. 提 出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 請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所 公 布 的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體 檢, 如 果 不 是 赴 該 等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體 檢, 其 體 檢 報 告 需 先 公 證, 後 送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文 件 證 明, 再 送 交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申 請 程 序 1. 完 整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並 檢 附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或 信 用 卡 最 近 一 期 帳 單 良 民 證 健 康 檢 驗 證 明, 另 繳 付 簽 證 申 請 費 180 歐 元 ( 以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 3.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測 試 ( 英 文 法 文 荷 蘭 文 德 文 等 四 種 語 言 任 一 種 ) 4. 在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取 件, 並 繳 交 保 險 證 明 旅 行 保 險 74

75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其 他 規 定 1. 與 我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保 持 聯 繫, 並 在 8 日 內 向 住 宿 地 點 所 在 地 市 政 廳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隨 後 將 獲 發 居 留 證 ( 效 期 最 長 不 超 過 12 個 月 ) 持 有 居 留 證 者, 可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併 持 護 照 在 申 根 區 34 國 及 2 地 區 旅 行, 並 可 多 次 進 出 申 根 區 2. 參 與 計 畫 之 青 年 不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證, 即 可 從 事 支 薪 工 作 及 參 與 學 校 教 育 或 訓 練 課 程, 惟 工 作 及 進 修 均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3. 遇 有 急 難 事 件, 請 聯 絡 駐 歐 盟 兼 駐 比 利 時 代 表 處 (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後 ), 此 外 亦 可 利 用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頁 所 提 供 之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資 訊 與 專 線, 以 便 必 要 時 在 國 外 能 及 時 獲 得 協 助 75

76 資 料 來 源 : 比 利 時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76

77 十 匈 牙 利 受 理 單 位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直 敬 業 一 路 97 號 3 樓 電 話 : 分 機 或 111 傳 真 : 網 址 : mission.tpe@kum.hu 申 請 資 格 1. 提 出 申 請 時, 年 齡 須 介 於 18 歲 ( 含 ) 至 35( 含 ) 歲 之 間 2. 未 曾 參 與 本 計 畫 3. 不 得 攜 帶 眷 屬 同 行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請 至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簽 證 申 請 表 並 填 寫 ( /index.htm)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本 3. 最 近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證 件 照 片 4. 機 票 ( 包 含 回 程 機 票 或 足 夠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 5. 3,000 美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之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77

78 6. 涵 蓋 停 留 匈 國 全 程 時 間 之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及 影 本 7. 住 宿 證 明 8.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須 先 向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電 話 預 約 辦 理 時 間, 並 親 赴 該 辦 事 處 辦 理 簽 證, 繳 交 護 照 正 本 申 請 表 格, 另 需 檢 附 機 票 財 力 證 明 醫 療 保 險 及 住 宿 證 明 等 申 請 文 件 若 申 請 者 資 格 符 合 且 所 備 資 料 齊 全, 申 請 程 序 將 於 21 日 內 完 成 2. 申 請 者 請 至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以 無 摺 存 款 方 式 繳 交 60 歐 元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之 帳 戶 資 訊 業 刊 載 於 該 處 網 站 : %20fee.htm 3.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申 請 者 必 須 具 備 基 礎 英 語 或 匈 牙 利 語 溝 通 能 力, 簽 證 官 將 進 行 簡 易 語 言 能 力 面 談 4. 申 請 者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5.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限 制 為 100 名 6. 請 聯 繫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確 認 最 新 78

79 訊 息 及 規 定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匈 牙 利 貿 易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79

80 十 一 斯 洛 伐 克 受 理 單 位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seco.taipei@mzv.sk 申 請 資 格 1. 提 出 申 請 時, 年 齡 須 介 於 18 歲 ( 含 ) 至 35( 含 ) 歲 之 間 2. 未 曾 參 與 本 度 假 打 工 計 畫 3. 不 得 攜 帶 眷 屬 同 行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至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2. 自 核 發 簽 證 之 日 起 算, 其 效 期 為 18 個 月 以 上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3. 4,0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的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或 2500 歐 元 ( 或 等 值 新 臺 幣 ) 的 適 當 財 力 證 明 及 回 程 機 票 4. 提 供 英 文 版 之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5. 購 買 涵 蓋 停 留 斯 洛 伐 克 期 間 所 有 醫 療 支 出 全 額 之 國 際 旅 遊 健 康 保 險 6. 請 聯 繫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80

81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辦 理, 繳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護 照 正 本, 並 檢 附 機 票 及 班 機 程 期 財 力 證 明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及 保 險 證 明 2. 繳 付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33 歐 元 等 值 之 新 臺 幣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限 制 為 100 名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斯 洛 伐 克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臺 北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81

82 十 二 波 蘭 受 理 單 位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16 樓 1601 室 電 話 : 傳 真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網 址 : aipei.warsaw.office@msz.gov.pl 申 請 資 格 1. 年 齡 介 於 歲 ( 含 ) 2. 受 撫 養 之 親 屬 ( 如 : 子 女 ) 不 得 同 行 3. 前 往 波 蘭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度 假, 且 之 前 未 曾 至 波 蘭 參 加 該 計 畫 4. 良 好 的 英 語 能 力 5.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打 工 為 次 6. 參 與 此 計 畫 者 不 需 持 有 工 作 證, 但 不 可 工 作 進 修 或 從 事 訓 練 超 過 六 個 月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1. 簽 證 申 請 表 ( 至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簽 證 申 請 表 格 ( spx) 2. 有 效 期 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正 影 本 ( 僅 須 影 印 護 照 的 照 片 頁 及 簽 名 頁 ) 82

83 護 照 效 期 自 預 計 離 開 申 根 區 日 起, 至 少 須 有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效 期, 半 年 內 新 換 護 照 者 須 檢 附 舊 護 照 3. 最 近 6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光 面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1) 合 臺 灣 晶 片 護 照 相 片 規 格 2) 大 小 應 為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且 不 含 邊 框 3) 臉 部 大 小 ( 下 巴 至 頭 頂 ) 應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之 間 4) 照 片 背 面 應 註 明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5) 一 張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另 一 張 背 面 朝 上 夾 於 表 格 4. 涵 蓋 停 留 波 蘭 全 程 時 間 的 申 根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證 明 英 文 正 本 影 本 5. 財 力 證 明 6. 有 效 來 回 機 票 訂 位 紀 錄 7. 詳 細 停 留 波 蘭 活 動 企 劃 書 8.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申 請 程 序 1. 申 請 者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辦 理, 繳 交 簽 證 申 請 表 及 護 照 正 本 影 本, 並 檢 附 保 險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及 機 票 班 機 程 期 簽 證 申 請 得 於 出 發 日 前 3 個 月 內 提 出 2. 繳 付 簽 證 申 請 費 用 ( 一 般 收 費 新 臺 幣 2,312 83

84 元 整, 實 際 收 費 金 額 依 該 處 採 行 之 匯 率, 轉 換 為 新 臺 幣 收 取 之 ) 3. 接 獲 簽 證 核 准 通 知 後, 親 赴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取 件 4. 每 年 申 請 名 額 限 制 為 200 名 5. 申 根 保 險 注 意 事 項 : 1) 內 容 應 包 括 :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 緊 急 醫 院 治 療 (Sudden illness) 醫 療 遣 送 或 遺 體 運 送 (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 最 低 總 保 額 須 為 歐 元 ; 若 上 述 保 險 內 容 據 有 註 明 獨 立 保 額, 則 各 項 目 之 最 低 保 額 須 為 歐 元 3)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直 接 給 付 當 地 醫 療 機 構 (Direct settlement) 4) 保 險 證 明 上 須 註 明 : 被 保 險 人 之 英 文 姓 名 ( 須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 出 生 日 期 及 護 照 號 碼 保 險 期 間 ( 須 涵 蓋 被 保 險 人 於 申 根 區 內 停 留 之 時 間 ) 保 險 內 容 保 額 保 險 地 區 ( 須 涵 蓋 整 個 申 根 地 區 ) 5) 保 單 須 由 保 險 公 司 之 在 臺 據 點 開 立, 並 使 用 該 保 險 公 司 之 正 式 信 紙 印 製 及 經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6. 請 聯 繫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確 認 最 新 訊 息 及 規 定 84

85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華 沙 ( 波 蘭 ) 貿 易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85

86 十 三 奧 地 利 受 理 單 位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地 址 : 臺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67 號 10 樓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taipeh-ot@bmeia.gv.at 申 請 資 格 1. 申 請 時 年 齡 介 於 18 歲 至 30 歲 之 間 2. 以 附 帶 打 工 及 學 習 之 度 假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非 以 打 工 及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3. 不 攜 眷 前 往 4. 之 前 未 曾 在 奧 地 利 度 假 打 工 5. 持 有 臺 北 或 奧 地 利 核 發 之 有 效 護 照 及 回 程 機 票 或 擁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購 買 回 程 機 票 6. 擁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維 持 度 假 打 工 初 期 的 生 活 支 出 7. 證 明 擁 有 完 善 的 醫 療 保 險 8. 支 付 度 假 打 工 簽 證 申 請 費 9. 遵 守 奧 地 利 關 於 健 康 和 品 行 之 要 求 應 具 備 證 明 文 件 請 洽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86

87 旅 行 保 險 目 前 市 面 上 一 般 旅 行 平 安 險 的 保 障 天 數 最 多 為 180 天, 而 大 多 數 出 國 度 假 打 工 朋 友, 停 留 的 時 間 往 往 會 超 過 半 年, 所 以 您 一 定 要 選 擇 保 障 足 夠 天 數 ( 預 定 在 國 外 停 留 時 間 ) 的 保 險 產 品 有 關 保 險 資 訊, 可 參 閱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網 站 青 年 度 假 打 工 專 區 ( 網 址 : path=0,8) 資 料 來 源 : 奧 地 利 臺 北 辦 事 處 ( 資 料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請 以 受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資 訊 為 主 ) 87

88 MEMO 88

89 MEMO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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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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