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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修 訂 日 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修 訂 日 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修 訂 日 期 :99 年 11 月 13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8 月 15 日

2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分 ) 壹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1 貳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人 須 知... 2 叁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第 一 站 ( ) 一 試 題 使 用 說 明...3 二 第 一 題 :301-1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7 三 第 二 題 :301-2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四 第 三 題 :301-3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五 第 四 題 :301-4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19

3 第 二 站 ( ) 一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二 第 一 題 :302-1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三 第 二 題 :302-2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四 第 三 題 :302-3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五 第 四 題 :302-4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器 具 及 材 料 結 果 報 告 表 評 分 表 肆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及 應 變 常 識 伍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43

4 壹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套 試 題 係 以 試 題 公 開 方 式 命 製, 分 二 站 舉 行 測 試, 每 站 各 有 四 題, 測 試 時 每 位 應 檢 人 均 須 操 作 第 一 二 站 之 其 中 一 題, 檢 定 時 間 每 站 各 2 小 時, 共 計 4 小 時 二 每 一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均 應 包 含 第 一 站 兩 題 及 第 二 站 兩 題, 共 四 題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及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等 三 類 檢 定, 由 主 辦 單 位 於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各 抽 兩 題 作 為 當 年 測 試 試 題, 三 類 檢 定 同 一 年 度 使 用 相 同 試 題,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應 依 試 題 準 備 器 具 及 材 料, 且 必 須 平 均 分 配 並 事 先 排 定 於 各 工 作 崗 位 三 本 試 題 內 容 包 含 :1.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2. 應 檢 人 須 知 3. 辦 理 單 位 須 知 4. 監 評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5.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6. 評 分 驗 算 紀 錄 表 7. 總 評 分 表 8. 試 劑 配 製 及 儀 器 校 正 紀 錄 表 9.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及 應 變 常 識 及 10. 時 間 配 當 表 等 十 部 分 四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檢 定 二 星 期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給 各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1.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2. 應 檢 人 須 知 3.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4. 評 分 驗 算 紀 錄 表 5. 總 評 分 表 6.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及 應 變 常 識 7. 時 間 配 當 表 等 七 部 分 五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應 於 聘 請 監 評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工 作 時, 將 使 用 之 試 題 寄 發 各 監 評 人 員 參 考 六 檢 定 當 日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承 辦 單 位 負 責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 無 監 評 長 親 自 在 場 主 持 抽 籤 時, 該 場 次 之 測 試 無 效 ), 每 一 位 應 檢 人 應 由 兩 站 試 題 籤 盒 中 自 行 抽 定 每 站 之 工 作 崗 位, 並 依 該 工 作 崗 位 排 定 之 試 題 實 施 檢 定 -1-

5 貳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本 套 試 題 分 二 站 舉 行 測 試, 每 站 各 有 四 題, 測 試 時 每 位 應 檢 人 均 須 操 作 第 一 二 站 之 其 中 一 題, 檢 定 時 間 每 站 各 2 小 時, 共 計 4 小 時 二 每 一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均 應 包 含 第 一 站 兩 題 及 第 二 站 兩 題, 共 四 題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及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等 三 類 檢 定, 由 主 辦 單 位 於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各 抽 兩 題 作 為 當 年 測 試 試 題, 三 類 檢 定 同 一 年 度 使 用 相 同 試 題,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應 依 試 題 準 備 器 具 及 材 料, 且 必 須 平 均 分 配 並 事 先 排 定 於 各 工 作 崗 位 三 應 檢 人 應 於 考 前 15 分 鐘 報 到, 由 監 評 長 主 持, 場 地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每 位 應 檢 人 應 由 二 站 試 題 籤 盒 中 自 行 抽 定 每 站 工 作 崗 位, 並 依 該 工 作 崗 位 排 定 之 試 題 實 施 檢 定 應 檢 人 應 於 5 分 鐘 前 就 位 等 待 測 試,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該 站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測 試 試 題 每 題 每 站 檢 定 時 間, 以 規 定 操 作 時 間 為 限, 無 論 完 成 與 否, 均 需 結 束 離 場, 如 無 樣 品 分 析 結 果 視 同 未 完 成, 該 站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應 檢 人 填 寫 結 果 報 告 表 時, 應 依 表 內 所 規 定 之 單 位 作 答 六 應 檢 人 應 將 身 分 證 准 考 証 及 術 科 技 檢 通 知 單 置 於 實 驗 台 上 以 供 監 評 人 員 核 對 七 應 檢 人 應 自 備 實 驗 衣 安 全 用 具 ( 安 全 眼 鏡 手 套 ) 計 算 機 及 筆 等 文 具, 未 穿 著 實 驗 衣 及 配 戴 安 全 用 具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 除 試 題 外, 相 關 書 籍 資 料 不 得 帶 至 實 驗 台, 且 試 題 上 不 得 有 任 何 資 料 八 應 試 所 需 器 具 及 材 料 均 由 承 辦 單 位 供 應, 應 檢 人 如 發 現 器 皿 無 法 清 洗 乾 淨 有 破 裂 情 況, 樣 品 試 藥 或 試 劑 受 到 污 染 時, 得 要 求 承 辦 單 位 更 換 ; 如 不 當 使 用, 以 致 損 壞 器 具 時, 應 照 價 賠 償 九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過 程 應 依 監 評 人 員 之 要 求, 於 登 錄 重 要 數 據 時 先 請 監 評 人 員 檢 視 其 是 否 據 實 登 錄 並 於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簽 名 確 認, 如 未 依 要 求 辦 理 時, 視 為 無 分 析 結 果, 該 站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應 檢 人 若 有 偽 造 數 據 或 作 弊 行 為, 承 辦 單 位 應 立 即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並 要 求 離 場 十 一 應 檢 人 應 注 意 本 身 之 安 全 並 遵 守 實 驗 室 安 全 規 則 若 有 造 成 他 人 或 自 己 傷 害 火 警 爆 炸 及 不 依 規 定 處 理 實 驗 之 廢 棄 物 或 其 他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得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並 要 求 離 場 十 二 術 科 成 績 評 定 以 兩 站 測 試 分 數 平 均 為 準,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惟 各 站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50 分 十 三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及 應 變 常 識 請 參 閱 玖 -2-

6 叁 化 學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第 一 站 一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 一 ) 試 題 編 號 :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第 一 題 :301-1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第 二 題 :301-2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第 三 題 :301-3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第 四 題 :301-4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 三 ) 檢 定 時 間 : 每 題 2 小 時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每 題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準 備 不 同 濃 度 樣 品, 以 亂 碼 編 號, 由 承 辦 單 位 事 先 分 析 提 供 合 於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一 般 說 明 中 所 規 定 之 分 析 數 據, 供 監 評 人 員 做 為 評 分 標 準 ( 分 析 數 據 務 必 列 為 機 密, 承 辦 單 位 應 妥 為 保 管 ) 2. 試 題 中 之 試 劑 配 製 及 各 步 驟 操 作 原 理 亦 為 測 試 範 圍, 將 以 簡 答 題 方 式 隨 機 列 印 於 結 果 報 告 表 中, 應 檢 人 作 答 時 每 題 字 數 以 不 超 過 15 字 為 原 則 -3-

7 二 第 一 站 第 一 題 :301-1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醋 酸 樣 品 以 酚 酞 作 指 示 劑, 以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可 求 出 醋 酸 之 濃 度 M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 (1) 精 秤 0.80±0.05 g 標 準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以 試 劑 水 稀 釋 至 約 100 ml (2) 加 入 酚 酞 指 示 劑 5 滴, 以 約 0.2 M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滴 定 至 粉 紅 色 1.2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 (1) 精 秤 1.00±0.05 g 醋 酸 樣 品, 溶 於 100 ml 試 劑 水 中 (2) 加 入 酚 酞 指 示 劑 5 滴, 以 0.2 M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滴 定 至 粉 紅 色 (3) 重 複 滴 定, 計 算 樣 品 醋 酸 濃 度 之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8 2 器 具 及 材 料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安 全 吸 球 1 個 3 吸 量 管 架 1 個 4 洗 瓶 500 ml 1 個 5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2 支 6 秤 量 瓶 10 ml 2 個 7 球 形 吸 量 管 25 ml, A 級 1 支 8 量 瓶 100 ml, A 級 2 個 9 量 筒 100 ml, A 級 1 個 10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 A 級 1 支 11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2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3 滴 管 3 支 14 漏 斗 直 徑 5 cm 1 個 15 燒 杯 250 ml 3 個 16 燒 杯 刷 1 支 17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18 藥 匙 2 支 19 面 紙 適 量 20 試 劑 水 去 二 氧 化 碳 2000 ml 21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3 g M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溶 100 g 氫 氧 化 鈉 於 100 ml 試 劑 水 中, 混 合 均 勻 放 置 於 PE 瓶 至 溶 液 澄 清, 以 塑 膠 吸 量 管 量 取 11 ml 上 層 液 稀 釋 至 1000 ml 150 ml 23 酚 酞 溶 液 溶 0.1 g 酚 酞 於 100 ml95% 藥 用 酒 精 中 10 ml 24 醋 酸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5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醋 酸 配 製 不 同 醋 酸 的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市 售 商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5 g -5-

9 3 結 果 報 告 表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之 標 定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濃 度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樣 品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樣 品 重 量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之 醋 酸 濃 度 %, %, 平 均 濃 度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為 何 不 用 甲 基 橙 作 為 指 示 劑? 配 製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時 為 何 先 配 成 飽 和 溶 液 再 行 稀 釋?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6-

10 4 評 分 表 醋 酸 濃 度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7-

11 二 第 一 站 第 二 題 :301-2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硼 酸 加 入 甘 露 醇 使 其 生 成 醇 硼 酸, 用 標 準 鹼 溶 液 滴 定, 可 測 定 樣 品 中 之 硼 酸 含 量 M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 (1) 精 秤 0.80±0.05 g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C8H5KO4), 溶 解 於 100 ml 試 劑 水 (2) 加 入 酚 酞 指 示 劑 5 滴, 以 約 0.2 M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粉 紅 色 1.2 樣 品 中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1) 精 秤 1.00 ± 0.05g 樣 品, 溶 解 於 100 ml 試 劑 水 中 (2) 取 25 ml 樣 品 溶 液, 稀 釋 至 100 ml, 加 入 5 g 甘 露 醇, 搖 均, 加 入 5 滴 酚 酞 指 示 劑, 以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呈 現 粉 紅 色 (3) 重 複 滴 定 (4) 取 5 g 甘 露 醇, 加 入 100 ml 試 劑 水 中, 進 行 空 白 試 驗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12 2. 器 具 及 材 料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安 全 吸 球 1 個 3 吸 量 管 架 1 個 4 洗 瓶 500 ml 1 個 5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2 支 6 秤 量 瓶 2 個 7 球 形 吸 量 管 25 ml,a 級 1 支 8 量 瓶 100 ml,a 級 2 個 9 量 筒 100 ml,a 級 1 個 10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2 支 11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2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3 滴 管 3 支 14 漏 斗 直 徑 5 cm 2 個 15 燒 杯 刷 1 支 16 錐 形 瓶 250 ml 5 個 17 藥 匙 2 支 18 面 紙 適 量 19 試 劑 水 去 二 氧 化 碳 2000 ml 20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3 g M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溶 100 g 氫 氧 化 鈉 於 100 ml 試 劑 水 中, 混 合 均 勻 放 置 於 PE 瓶 至 溶 液 澄 清, 以 塑 膠 吸 量 管 量 取 11 ml 上 層 液 稀 釋 至 ml ml 22 酚 酞 溶 液 溶 0.1 g 酚 酞 於 100 ml95% 藥 用 酒 精 中 10 ml 23 甘 露 醇 20 g 24 硼 酸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 g 25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硼 酸 配 製 不 同 濃 度 的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9-

13 3. 結 果 報 告 表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鄰 苯 二 甲 酸 氫 鉀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氫 氧 化 鈉 標 準 溶 液 濃 度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2. 樣 品 中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樣 品 取 量 總 重 g, 空 重 g, 淨 重 g 配 製 體 積 ml, 取 樣 體 積 ml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空 白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原 樣 中 硼 酸 含 量 : g, 含 量 % g, 含 量 % 平 均 含 量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樣 品 為 何 先 加 入 甘 露 醇? 本 實 驗 使 用 之 試 劑 水 為 何 應 去 除 二 氧 化 碳?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0-

14 4. 評 分 表 硼 酸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11-

15 二 第 一 站 第 三 題 :301-3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液 鹼 樣 品 以 甲 基 橙 為 指 示 劑, 以 標 準 酸 溶 液 滴 定, 可 測 得 樣 品 之 總 鹼 量 M 硫 酸 標 準 溶 液 標 定 : (1) 精 秤 0.50±0.05 g 碳 酸 鈉, 以 試 劑 水 溶 解, 稀 釋 至 100 ml (2) 加 入 2 滴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以 標 準 硫 酸 溶 液 滴 定 1.2 樣 品 之 測 定 : (1) 秤 取 5.0±0.2 g 液 鹼, 以 不 含 二 氧 化 碳 之 試 劑 水 定 量 至 200 ml (2) 取 樣 品 50 ml, 稀 釋 至 100 ml (3) 加 入 2 滴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以 0.25 M 硫 酸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稍 過 量, 置 一 小 漏 斗 於 瓶 口, 微 火 煮 沸 5 分 鐘, 冷 卻 後 再 加 入 2 滴 甲 基 橙, 再 以 約 0.1 M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滴 定 過 量 之 硫 酸 (4) 重 複 滴 定, 計 算 液 鹼 中 % 總 鹼 量 ( 以 Na 2 O 計 ) 之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16 2. 器 具 及 材 料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加 熱 設 備 1 組 3 安 全 吸 球 1 個 4 吸 量 管 架 1 個 5 洗 瓶 500 ml 1 個 6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1 支 7 秤 量 瓶 10 ml 2 個 8 球 形 吸 量 管 50 ml,a 級 1 支 9 量 瓶 100 ml,a 級 1 個 10 量 瓶 200 ml,a 級 1 個 11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2 支 12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3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4 滴 管 4 支 15 漏 斗 直 徑 5 cm 2 個 16 燒 杯 150 ml 2 個 17 燒 杯 刷 1 支 18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19 藥 匙 1 支 20 面 紙 適 量 21 試 劑 水 去 二 氧 化 碳 2000 ml 22 碳 酸 鈉 270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3 g M 硫 酸 溶 液 M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溶 14 ml 濃 硫 酸 於 試 劑 水 中, 定 量 至 1000 ml 溶 100 g 氫 氧 化 鈉 於 100 ml 試 劑 水 中, 混 合 均 勻 放 置 於 PE 瓶 至 溶 液 澄 清, 以 塑 膠 吸 量 管 量 取 5.2 ml 上 層 液 定 量 至 1000 ml 由 承 辦 單 位 配 製 並 標 定, 標 示 精 確 濃 度 100 ml 100 ml 25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溶 0.1 g 甲 基 橙 於 100 ml 熱 水 中 10 ml 26 液 鹼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硫 酸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0 ml 27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氫 氧 化 鈉 配 製 不 同 濃 度 之 液 鹼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13-

17 3. 結 果 報 告 表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硫 酸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碳 酸 鈉 總 重 :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硫 酸 標 準 溶 液 濃 度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2. 樣 品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樣 品 總 重 g, 空 重 g, 淨 重 g, 配 製 體 積 ml, 樣 品 溶 液 取 量 ml 硫 酸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NaOH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中 總 鹼 量 ( 以 Na2O 表 示 ) %, % 樣 品 中 之 總 鹼 量 平 均 值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標 定 硫 酸 時, 為 何 不 使 用 酚 酞 指 示 劑? 本 實 驗 滴 定 時 為 何 硫 酸 要 過 量, 且 需 加 熱 冷 卻 後 以 氫 氧 化 鈉 回 滴?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4-

18 4. 評 分 表 液 鹼 中 總 鹼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15-

19 二 第 一 站 第 四 題 :301-4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磷 酸 三 鈉 可 以 甲 基 紅 為 指 示 劑, 以 標 準 酸 滴 定, 進 而 計 算 樣 品 中 磷 酸 三 鈉 之 含 量 M 鹽 酸 標 準 溶 液 標 定 : (1) 精 秤 0.50±0.05 g 碳 酸 鈉, 以 試 劑 水 溶 解, 稀 釋 至 100 ml (2) 加 入 2 滴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以 鹽 酸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1.2 樣 品 之 滴 定 : (1) 精 秤 1.00±0.05 g 磷 酸 三 鈉 樣 品, 稀 釋 至 100 ml, 加 入 5 g 氯 化 鈉 及 2 滴 甲 基 紅 指 示 劑, 以 0.5 M 鹽 酸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終 點 (3) 重 複 滴 定, 計 算 樣 品 磷 酸 三 鈉 % 含 量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P 原 子 量

20 2. 器 具 及 材 料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加 熱 設 備 1 組 3 安 全 吸 球 1 個 4 吸 量 管 架 1 個 5 洗 瓶 500 ml 1 個 6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1 支 7 秤 量 瓶 10mL 2 個 8 球 形 吸 量 管 50 ml,a 級 1 支 9 量 瓶 100 ml,a 級 1 個 10 量 瓶 200 ml,a 級 1 個 11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1 支 12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3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4 滴 管 4 支 15 漏 斗 直 徑 5 cm 2 個 16 燒 杯 150 ml 2 個 17 燒 杯 刷 1 支 18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19 藥 匙 1 支 20 面 紙 適 量 21 試 劑 水 去 二 氧 化 碳 2000 ml 22 碳 酸 鈉 270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3 g M 鹽 酸 溶 液 溶 42 ml 濃 鹽 酸 於 試 劑 水 中, 定 量 至 1000 ml 100 ml 24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溶 0.1 g 甲 基 橙 於 100 ml 熱 水 中 10 ml 25 甲 基 紅 指 示 劑 溶 0.1 g 甲 基 紅 於 100 ml 酒 精 中 10 ml 26 磷 酸 三 鈉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鹽 酸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0 ml 27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磷 酸 三 鈉 配 製 不 同 濃 度 之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17-

21 3. 結 果 報 告 表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鹽 酸 溶 液 之 標 定 碳 酸 鈉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碳 酸 鈉 溶 液 取 樣 體 積 ml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鹽 酸 溶 液 濃 度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樣 品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樣 品 重 量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之 磷 酸 三 鈉 濃 度 %, %, 平 均 濃 度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為 何 不 用 酚 酞 作 為 指 示 劑? 碳 酸 鈉 為 何 先 於 270 烘 乾?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18-

22 4. 評 分 表 磷 酸 三 鈉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19-

23 第 二 站 一 試 題 使 用 說 明 ( 一 ) 試 題 編 號 : ( 二 ) 試 題 名 稱 : 第 一 題 :302-1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第 二 題 :302-2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第 三 題 :302-3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第 四 題 :302-4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 三 ) 檢 定 時 間 : 每 題 2 小 時 ( 四 ) 檢 定 說 明 : 1. 每 題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準 備 不 同 濃 度 樣 品, 以 亂 碼 編 號, 由 承 辦 單 位 事 先 分 析 提 供 合 於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一 般 說 明 中 所 規 定 之 分 析 數 據, 供 監 評 人 員 做 為 評 分 標 準 ( 分 析 數 據 務 必 列 為 機 密, 承 辦 單 位 應 妥 為 保 管 ) 2. 試 題 中 之 試 劑 配 製 及 各 步 驟 操 作 原 理 亦 為 測 試 範 圍, 將 以 簡 答 題 方 式 隨 機 列 印 於 結 果 報 告 表 中, 應 檢 人 作 答 時 每 題 字 數 以 不 超 過 15 字 為 原 則 -20-

24 二 第 二 站 第 一 題 :302-1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在 ph10 下, 以 EDTA 標 準 溶 液 和 Eriochrome Black T(EBT) 指 示 劑 滴 定 水 中 Ca 2+ 和 Mg 2+ 總 量, 算 出 水 的 硬 度 1.1 硬 度 標 準 溶 液 之 配 製 : 精 秤 0.25±0.01 g 碳 酸 鈣, 加 入 少 量 稀 鹽 酸 溶 解, 加 適 量 試 劑 水, 加 熱 至 沸 騰, 冷 卻, 加 入 數 滴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以 NH 4 OH 或 HCl 調 整 至 甲 基 橙 的 顏 色 呈 現 中 間 色 調 後, 稀 釋 至 250 ml 1.2 EDTA 滴 定 溶 液 之 標 定 (1) 取 鈣 標 準 溶 液 20.0mL, 加 入 試 劑 水 至 50mL (2) 加 入 1 ml 緩 衝 液 和 2 滴 EBT 指 示 劑, 以 EDTA 溶 液 緩 慢 滴 定 至 終 點 (3) 重 複 標 定, 求 EDTA 溶 液 濃 度 平 均 值 1.3 樣 品 硬 度 之 測 定 註 : 原 子 量 : (1) 取 50 ml 樣 品 (2) 加 入 1 ml 緩 衝 液 和 2 滴 EBT 指 示 劑, 以 EDTA 溶 液 緩 慢 滴 定 至 終 點 (3) 重 複 滴 定, 求 樣 品 硬 度 平 均 值 ( 以 CaCO 3 mg/l 計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25 2. 器 具 及 材 料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加 熱 設 備 1 套 3 安 全 吸 球 1 個 4 吸 量 管 架 1 個 5 刻 度 吸 量 管 2 ml,a 級 2 支 6 洗 瓶 500 ml 1 個 7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2 支 8 秤 量 瓶 10 ml 1 個 9 球 形 吸 量 管 20 ml,a 級 1 支 10 球 形 吸 量 管 50 ml,a 級 1 支 11 量 瓶 250 ml,a 級 1 個 12 量 筒 50 ml,a 級 1 個 13 滴 管 3 支 14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1 支 15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6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7 漏 斗 直 徑 5 cm 1 個 18 燒 杯 250 ml 3 個 19 燒 杯 刷 1 支 20 錶 玻 璃 直 徑 10 cm 1 個 21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22 藥 匙 2 支 23 面 紙 適 量 24 試 劑 水 2000 ml 25 碳 酸 鈣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1 g 26 EDTA-2Na 溶 液 溶 解 4.00±0.02 g EDTA 二 鈉 鹽 於 水, 加 入 10 ml 1%MgCl 2 6H 2 O 後, 稀 釋 至 1000 ml 27 稀 鹽 酸 濃 鹽 酸 1 比 試 劑 水 ml 28 稀 氫 氧 化 銨 濃 氨 水 1 比 試 劑 水 ml 29 甲 基 橙 指 示 劑 溶 0.1g 於 100mL 加 熱 之 試 劑 水 中 10 ml 30 緩 衝 液 67.5 g NH 4 C1+570 ml 濃 氨 水, 稀 釋 至 1000 ml 8 ml 31 EBT 指 示 劑 0.5 g 的 Eriochrome Black T 溶 解 於 70% 乙 醇 100 ml 10 ml 32 硬 度 樣 品 水 EDTA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00 ml 33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碳 酸 鈣 配 製 不 同 硬 度 的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22-

26 3. 結 果 報 告 表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硬 度 標 準 溶 液 之 配 製 CaCO 3 秤 取 量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鈣 標 準 液 每 ml 相 當 於 mg CaCO 3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EDTA 滴 定 溶 液 之 標 定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平 均 值 ml,edta 溶 液 每 ml 之 滴 定 濃 度 CaCO 3 mg/ ml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3. 樣 品 硬 度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樣 品 體 積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之 硬 度,, 平 均 (mg CaCO 3 /L)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4.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5.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中 加 入 緩 衝 液 之 目 的 為 何? EDTA 標 準 溶 液 中 加 入 氯 化 鎂 之 目 的 為 何?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23-

27 4. 評 分 表 水 硬 度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24-

28 二 第 二 站 第 二 題 :302-2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碘 酸 根 離 子 和 過 量 之 碘 離 子 於 酸 性 下 反 應 可 生 成 碘, 利 用 其 與 維 他 命 C (C 6 H 8 O 6 ) 之 氧 化 還 原 反 應, 可 用 以 定 量 維 他 命 C 1.1 碘 標 準 溶 液 之 配 製 : 精 秤 0.10±0.01 g 乾 燥 之 KIO3, 加 入 約 1g KI, 以 50 ml 試 劑 水 及 1 ml 濃 鹽 酸 溶 解, 稀 釋 至 100 ml 1.2 維 他 命 C 之 定 量 : (1) 精 秤 維 他 命 C 0.60±0.02 g, 以 試 劑 水 溶 解, 稀 釋 至 100 ml (2) 取 上 述 溶 液 25 ml, 稀 釋 至 50 ml, 加 入 1 ml 3% 偏 磷 酸 溶 液, 再 加 入 1 ml 0.5 % 澱 粉 溶 液, 以 碘 溶 液 滴 定 至 終 點 (3) 重 複 滴 定, 求 維 他 命 C 之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29 2. 器 具 及 材 料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安 全 吸 球 1 個 3 吸 量 管 架 1 個 4 刻 度 吸 量 管 2 ml,a 級 2 支 5 洗 瓶 500 ml 1 個 6 玻 棒 5 mm x 15 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2 支 7 秤 量 瓶 10 ml 2 個 8 球 形 吸 量 管 25 ml,a 級 1 支 9 量 瓶 100 ml,a 級 2 個 10 量 筒 50 ml,a 級 1 個 11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1 支 12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3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4 滴 管 2 支 15 漏 斗 直 徑 5 cm 1 個 16 燒 杯 150 ml 2 個 17 燒 杯 刷 1 支 18 錐 形 瓶 250 ml 3 個 19 藥 匙 3 支 20 面 紙 適 量 21 試 劑 水 2000 ml 22 碘 酸 鉀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0.3 g 23 碘 化 鉀 試 藥 級 3 g 24 濃 鹽 酸 試 藥 級 5 ml 25 澱 粉 溶 液 0.5% 5 ml 26 偏 磷 酸 溶 液 3% 5 ml 27 維 他 命 C 樣 品 使 用 市 售 維 他 命 C 錠, 由 承 辦 單 位 粉 碎 ;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碘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8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不 同 來 源 之 維 他 命 C 錠 劑 作 為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1 g -26-

30 3. 結 果 報 告 表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碘 標 準 溶 液 之 配 製 及 濃 度 計 算 碘 酸 鉀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配 製 體 積 ml, 濃 度 M, 碘 濃 度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樣 品 之 測 定 ( 編 號 : ) 樣 品 重 量 總 重 g, 空 瓶 重 g, 淨 重 g 配 製 溶 液 ml 滴 定 數 據 : 溶 液 取 量 ml 滴 定 用 量 ml 固 體 樣 品 中 維 他 命 C 量 g 含 % 量 平 均 值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並 計 算 兩 次 結 果 之 標 準 偏 差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昇 華 碘 具 有 非 常 高 之 純 度, 為 何 不 直 接 用 來 配 製 標 準 溶 液? 本 實 驗 澱 粉 指 示 劑 為 何 於 滴 定 前 加 入?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27-

31 4. 評 分 表 錠 劑 中 維 他 命 C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相 對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分 析 之 相 對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Σ( 平 均 值 - 各 測 值 ) 2 /(3-1)] 0.5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平 均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28-

32 二 第 二 站 第 三 題 :302-3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在 酸 性 水 溶 液 中, 次 氯 酸 可 將 碘 離 子 氧 化 成 碘, 以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產 生 之 碘 量, 可 測 定 漂 白 水 之 % 有 效 氯 1.1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 (1) 精 秤 0.15±0.05 g 乾 燥 之 KIO3, 稀 釋 至 100 ml (2) 加 入 5 ml 1 M 碘 化 鉀 溶 液 及 5 ml 1 M 硫 酸 溶 液, 以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淡 黃 色, 加 入 澱 粉 指 示 劑 2 ml, 繼 續 滴 定 至 藍 色 消 失 1.2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滴 定 : (1) 取 2 ml 漂 白 水 並 秤 其 重 量, 稀 釋 至 50 ml (2) 加 入 5 ml 1 M 碘 化 鉀 溶 液 及 10 ml 1 M 硫 酸 溶 液, 以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滴 定 至 淡 黃 色, 加 入 澱 粉 指 示 劑 2 ml, 繼 續 滴 定 至 藍 色 消 失 (3) 重 複 滴 定, 計 算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含 量 (%)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33 2. 器 具 及 材 料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安 全 吸 球 1 個 3 吸 量 管 架 1 個 4 刻 度 吸 量 管 2 ml,a 級 1 支 5 刻 度 吸 量 管 5 ml,a 級 1 支 6 刻 度 吸 量 管 10 ml,a 級 1 支 7 刻 度 吸 量 管 20 ml,a 級 1 支 8 洗 瓶 500 ml 1 個 9 玻 棒 5mm x 15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1 支 10 秤 量 瓶 10 ml 1 個 11 球 形 吸 量 管 5 ml,a 級 1 支 12 球 形 吸 量 管 20 ml,a 級 1 支 13 量 瓶 100 ml,a 級 2 個 14 量 筒 100 ml,a 級 1 個 15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1 支 16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7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8 滴 管 2 支 19 漏 斗 直 徑 5 cm 1 個 20 燒 杯 250 ml 2 個 21 燒 杯 刷 1 支 22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23 藥 匙 1 支 24 面 紙 適 量 25 試 劑 水 2000 ml 26 碘 酸 鉀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1 g 27 1 M KI 溶 液 溶 166 g KI 於 試 劑 水 中, 稀 釋 至 1 L 100 ml 28 1 M 硫 酸 溶 液 取 56 ml 濃 硫 酸, 稀 釋 至 1 L 100 ml M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溶 g Na 2 S 2 O 3.5H 2 O 及 0.4 g NaOH 於 試 劑 水 中, 定 量 至 1000 ml 150 ml 30 澱 粉 指 示 劑 取 2 g 於 少 量 試 劑 水 中, 攪 拌 成 乳 狀, 倒 入 100 ml 沸 水, 煮 沸 靜 置 一 夜, 加 入 10 ml 0.2 g 水 楊 酸 31 漂 白 水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碘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10mL 32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需 用 次 氯 酸 配 製 不 同 漂 白 水 的 樣 品 或 使 用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30-

34 3. 結 果 報 告 表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1.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碘 酸 鉀 重 量 總 重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滴 定 體 積 :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硫 代 硫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濃 度 :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樣 品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重 量 : 總 重 :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總 重 :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滴 定 體 積 :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之 有 效 氯 含 量 : %, % 樣 品 之 平 均 有 效 氯 含 量 :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3.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4.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澱 粉 指 示 劑 為 何 於 滴 至 溶 液 呈 淡 黃 色 時 再 行 加 入? 本 實 驗 為 何 使 用 新 鮮 煮 沸 之 試 劑 水 配 製 硫 代 硫 酸 鈉 溶 液?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1-

35 4. 評 分 表 漂 白 水 中 有 效 氯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32-

36 二 第 二 站 第 四 題 :302-4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1. 操 作 說 明 : 在 酸 性 水 溶 液 中, 以 過 錳 酸 根 將 亞 鐵 離 子 氧 化 成 鐵 離 子, 可 測 定 樣 品 之 亞 鐵 含 量 M 草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配 製 : 精 秤 0.67±0.05 g 草 酸 鈉, 稀 釋 至 100 ml M 過 錳 酸 鉀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 (1) 取 20 ml 草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以 1 M 硫 酸 溶 液 稀 釋 至 50 ml (2) 加 熱 至 70 左 右, 以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滴 定 至 呈 淺 紅 色 且 維 持 30 秒 不 褪 色 (3) 重 複 標 定, 計 算 過 錳 酸 鉀 標 準 溶 液 之 濃 度 1.3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 (1) 精 秤 0.60±0.05 g 樣 品, 以 1 M 硫 酸 溶 液 稀 釋 至 50 ml (2) 以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滴 定 至 呈 淺 紅 色 且 維 持 30 秒 不 褪 色 (3) 重 複 滴 定, 計 算 樣 品 之 亞 鐵 含 量 平 均 值 註 : 原 子 量 : 元 素 B Ca Cl Fe K I Mn Na 原 子 量

37 2. 器 具 及 材 料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1 天 平 靈 敏 度 g 1 台 2 安 全 吸 球 1 個 3 吸 量 管 架 1 個 4 洗 瓶 500 ml 1 個 5 玻 棒 5mm x 15cm, 可 使 用 磁 攪 拌 器 及 攪 磁 子 1 支 6 秤 量 瓶 10 ml 2 個 7 球 形 吸 量 管 20 ml,a 級 1 支 8 量 瓶 100 ml,a 級 2 個 9 量 筒 100 ml,a 級 1 個 10 滴 定 管 50 ml, 鐵 氟 龍 活 栓,A 級 1 支 11 滴 定 管 架 附 磁 盤 1 組 12 滴 定 管 觀 察 板 1 個 13 滴 管 2 支 14 漏 斗 直 徑 5 cm 1 個 15 燒 杯 250 ml 2 個 16 燒 杯 刷 1 支 17 錐 形 瓶 250 ml 4 個 18 藥 匙 1 支 19 面 紙 適 量 20 試 劑 水 2000 ml 21 草 酸 鈉 105 烘 乾 後, 置 放 於 乾 燥 器 中 備 用 2 g 22 1 M 硫 酸 溶 液 取 56 ml 濃 硫 酸, 稀 釋 至 1 L 500 ml M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取 過 錳 酸 鉀 3.3 g,, 溶 於 1050 ml 水 中, 緩 緩 煮 沸 15 分 鐘, 冷 卻, 於 暗 處 放 置 14 天 採 用 經 過 0.02 M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煮 沸 120 ml 5 分 鐘 之 玻 璃 過 濾 器 過 濾, 儲 存 於 棕 色 瓶 中 24 亞 鐵 樣 品 配 製 成 樣 品 溶 液 後,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滴 定 體 積 15 ml 以 上 2 g 25 玻 璃 器 皿 洗 滌 用 清 潔 劑 20 ml 註 : 使 用 不 同 亞 鐵 鹽 或 經 確 認 濃 度 之 實 際 樣 品, 並 以 亂 碼 編 號 供 試 -34-

38 3. 結 果 報 告 表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注 意 事 項 : 如 使 用 毛 重 扣 除 功 能, 僅 須 記 錄 淨 重 請 於 每 次 滴 定 前 充 滿 滴 定 管 並 使 讀 數 < 0.5 ml M 草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配 製 : 草 酸 鈉 總 重 : 總 重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配 製 體 積 : ml, 濃 度 :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2. 過 錳 酸 鉀 標 準 溶 液 之 標 定 草 酸 鈉 標 準 溶 液 取 量 : ml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過 錳 酸 鉀 標 準 溶 液 濃 度 : M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3. 樣 品 之 測 定 ( 樣 品 編 號 : ) 重 量 : 總 重 :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總 重 : g, 空 瓶 重 : g, 淨 重 : g 滴 定 體 積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初 讀 數 ml, 終 讀 數 ml, 滴 定 體 積 ml 樣 品 亞 鐵 含 量 : %, %, 樣 品 之 平 均 亞 鐵 含 量 : % 請 列 出 計 算 式 並 寫 出 各 量 測 值 及 計 算 結 果 之 單 位 ( 以 第 一 次 結 果 為 例 ): 4. 請 寫 出 本 實 驗 之 化 學 反 應 式 : 5.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本 實 驗 為 何 草 酸 鈉 溶 液 先 行 加 熱, 再 以 過 錳 酸 鉀 溶 液 滴 定? 本 實 驗 配 製 過 錳 酸 鉀 時, 先 靜 置 再 過 濾 之 目 的 為 何? 重 要 數 據 經 確 認 無 誤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操 作 時 間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5-

39 4. 評 分 表 亞 鐵 含 量 之 測 定 姓 名 應 考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場 第 考 場 第 崗 位 配 分 操 作 項 目 及 配 分 錯 誤 項 目 及 扣 分 操 作 1. 使 用 前 未 注 意 或 調 整 水 平 5 2. 未 使 用 稱 量 瓶 稱 重 5 3. 未 關 門 即 稱 重 ( 精 秤 ) 稱 重 時 物 品 濺 出 5 天 平 之 使 用 稱 重 時 先 過 量 再 取 回 5 6. 使 用 後 未 歸 零 3 7. 使 用 前 後 未 保 持 整 潔 4 8. 稱 重 不 在 規 定 範 圍 6 定 量 器 皿 操 作 及 溶 液 配 製 40% 滴 定 操 作 結 果 報 告 60%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總 分 : 1. 未 使 用 適 當 之 定 量 器 皿 量 瓶 操 作 不 正 確 未 依 實 際 狀 況 清 洗 或 潤 洗 5 4. 吸 量 管 操 作 不 正 確 滴 定 管 傾 斜 3 2. 裝 液 時 溶 液 洩 出 5 3. 裝 液 完 尖 端 未 充 滿 8 4. 裝 液 漏 斗 未 取 下 5 5. 滴 定 時 未 適 當 攪 拌 8 6. 指 示 劑 未 適 時 加 入 8 7. 滴 定 動 作 可 能 使 溶 液 洩 出 8 8. 指 示 劑 加 量 不 適 當 8 9. 滴 定 完 未 靜 置 數 秒 即 讀 值 終 點 判 斷 不 正 確 未 使 用 適 當 工 具 讀 值 滴 定 前 未 充 滿 滴 定 管 5 扣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最 高 扣 分 % 差 值 分 1.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精 密 度 S% S%>5%, 扣 分 =(S% 5%) 樣 品 兩 次 分 析 之 誤 差 E% E%>5%, 扣 分 =(E% 5%) 分 析 結 果 有 效 數 字 不 適 當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各 量 測 值 或 計 算 值 之 單 位 未 依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要 求 列 出 化 學 式 未 回 答 結 果 報 告 表 上 之 問 題 或 答 案 錯 誤 ( 每 題 5 分 ) 10 檢 測 報 告 等 同 於 生 產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算 式 不 正 確 或 計 算 錯 誤 則 視 為 產 品 不 合 品 質 要 求, 結 果 報 告 以 零 分 計 算 得 分 監 評 長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註 : 精 密 度 S%=( 測 值 1- 測 值 2 / 平 均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誤 差 E%= ( 測 定 值 - 參 考 值 / 參 考 值 )x100%, 扣 分 四 捨 五 入 至 個 位 監 評 長 簽 名 :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 -36-

40 肆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及 應 變 常 識 一 實 驗 室 安 全 守 則 ( 一 ) 在 實 驗 室 內 嚴 禁 吸 煙 及 高 聲 喧 嘩 ( 二 ) 打 開 盛 有 乾 燥 劑 的 乾 燥 器 時, 請 勿 將 蓋 子 覆 在 桌 面, 用 完 請 即 蓋 上 ( 三 ) 公 用 儀 器 藥 品 用 畢 應 即 放 回 原 處 ( 四 ) 一 切 儀 器 應 按 正 確 方 法 使 用, 對 於 用 法 不 明 的 電 氣 儀 器 切 勿 任 意 開 動 以 免 損 壞 或 發 生 危 險 ( 五 ) 儀 器 零 件 及 附 件, 請 勿 任 意 拆 卸 以 免 丟 失 ( 六 ) 請 勿 將 光 度 計 的 吸 光 槽 當 做 普 通 試 管 使 用 ( 七 ) 請 勿 為 了 一 時 之 便, 任 意 拆 卸 成 套 儀 器 零 件, 作 為 他 用 ( 八 ) 請 勿 使 用 不 乾 淨 的 藥 匙 挖 取 藥 品, 也 不 要 使 用 不 乾 淨 的 吸 管 或 滴 管 吸 取 藥 液,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 九 ) 打 洞 橡 皮 塞 或 軟 木 塞 ( 須 先 用 木 砧 滾 壓 ) 時, 應 以 水 潤 滑 由 小 端 向 大 端 打, 切 勿 使 打 洞 器 刃 口 與 桌 面 磨 擦, 以 免 損 壞 打 洞 器 及 桌 面 ( 十 ) 使 用 安 全 吸 球 時, 請 勿 讓 藥 液 吸 入 球 內 ( 十 一 ) 盛 過 鹼 液 的 滴 定 管 或 分 液 漏 斗, 用 畢 應 即 洗 淨, 否 則 其 活 栓 會 被 黏 住 ( 十 二 ) 抽 氣 過 濾 時, 布 氏 漏 斗 中 濾 紙 的 大 小 以 能 蓋 住 全 部 孔 洞 為 宜, 不 可 過 大 翹 起, 所 用 橡 皮 管 宜 使 用 硬 質 者, 若 要 保 留 濾 液, 則 使 用 水 流 抽 氣 器 (Aspirator) 時, 應 加 裝 緩 衝 瓶, 以 防 自 來 水 倒 流 入 濾 液 中 ( 十 三 ) 滴 定 前 請 先 檢 查 滴 定 管 活 栓 是 否 靈 活, 以 及 會 不 會 漏 ( 十 四 ) 滴 定 時, 請 將 注 加 藥 液 的 漏 斗 取 下, 被 滴 定 的 溶 液 請 以 錐 形 瓶 盛 之, 不 宜 使 用 燒 杯 盛 之 ( 十 五 ) 請 勿 任 意 拆 散 量 瓶 有 塞 燒 瓶 等 蓋 子 或 滴 定 管, 分 液 漏 斗 等 活 栓 ( 十 六 ) 電 爐 下 面 要 加 爐 墊 ( 可 用 磚 塊, 但 千 萬 不 可 用 報 紙 或 其 他 易 燃 物 ) 不 可 直 接 置 於 桌 面 使 用, 否 則 會 燒 壞 桌 面 ( 十 七 ) 稱 量 易 潮 解 的 藥 品 時, 請 使 用 稱 量 瓶, 不 宜 使 用 稱 藥 紙 盛 之 ( 十 八 ) 稱 量 自 烘 箱 中 取 出 的 物 品 時, 應 先 用 坩 堝 夾 夾 至 乾 燥 器 中, 待 冷 後 始 行 稱 量 -37-

41 ( 十 九 ) 使 用 量 瓶 配 製 難 溶 藥 品 的 溶 液 時, 宜 先 讓 藥 品 在 燒 杯 內 溶 解 後, 才 倒 入 量 瓶, 然 後 用 試 劑 水 洗 滌 燒 杯 多 次, 並 將 各 次 洗 液 均 倒 入 量 瓶 中 ( 二 十 ) 添 加 溶 劑 至 量 瓶 之 刻 度 時, 其 最 後 1~2mL, 宜 使 用 吸 管 添 加, 較 能 避 免 過 量, 若 量 瓶 內 液 體 的 溫 度 高 於 或 低 於 常 溫, 宜 待 其 達 到 常 溫 時, 始 行 加 滿 至 刻 度 加 至 刻 度 後, 更 應 蓋 上 蓋 子 上 下 倒 置, 使 其 充 分 混 合 ( 廿 一 ) 洗 完 玻 璃 儀 器 後, 應 用 試 劑 水 沖 洗, 沖 試 劑 水 時, 不 可 用 手 指 按 住 瓶 口 或 管 口 振 盪, 沖 試 劑 水 後 更 不 可 用 衛 生 紙 或 抹 布 擦 乾 若 要 乾 燥, 須 任 其 自 然 滴 乾 或 烘 乾 ( 廿 二 ) 不 可 將 塑 膠 製 品, 橡 皮 製 品 或 有 精 確 刻 度 的 玻 璃 儀 器 放 入 烘 箱 烘 乾 ( 廿 三 ) 烘 箱 內 棉 花 或 紙 片 著 火 時, 請 即 切 斷 電 源, 並 關 閉 氣 門, 切 勿 打 開 烘 箱 之 門, 以 免 空 氣 進 入, 火 勢 更 旺 ( 廿 四 ) 在 定 量 實 驗 時 不 可 使 用 量 筒 或 滴 管 量 取 試 料 或 藥 液, 更 不 可 使 用 量 筒 配 製 標 準 溶 液 ( 廿 五 ) 玻 璃 紙 張 垃 圾 等 固 體, 切 勿 投 入 水 槽 ( 廿 六 ) 稀 釋 濃 硫 酸 時, 要 將 濃 硫 酸 徐 徐 倒 入 試 劑 水 中, 並 不 斷 攪 拌 之 ( 最 好 再 於 容 器 之 外 用 水 冷 卻 ), 千 萬 不 可 將 試 劑 水 注 入 濃 硫 酸 中 ( 廿 七 ) 不 可 將 有 刻 度 的 玻 璃 儀 器 或 厚 薄 不 均 勻 的 玻 璃 儀 器 置 於 電 爐 上 加 熱, 否 則 則 會 炸 裂 ( 廿 八 ) 揮 發 性 的 溶 劑 極 易 燃 燒, 切 勿 靠 近 火 焰, 不 溶 於 水 的 有 機 溶 煤 著 火 時, 切 勿 用 水 滅 火, 以 免 更 助 長 火 勢 蔓 延 酒 精 丙 酮 及 冰 醋 酸 均 可 溶 於 水, 故 可 用 水 滅 火 ( 廿 九 ) 添 加 酒 精 燈 中 酒 精 時, 必 須 將 酒 精 燈 完 全 熄 滅 後, 方 可 添 加 ( 三 十 ) 燒 玻 璃 時, 必 須 注 意 玻 璃 冷 卻 很 慢, 非 放 置 一 段 時 間 不 可 用 手 去 摸, 以 防 火 灼 傷 ( 卅 一 ) 切 勿 將 燒 熱 的 玻 璃 容 器 投 入 水 中 急 速 冷 卻 ( 卅 二 ) 振 盪 分 液 漏 斗 時, 應 將 其 尖 端 朝 下, 以 免 戳 傷 鄰 近 之 人, 且 由 於 所 用 的 溶 媒 多 易 揮 發, 因 此 振 盪 數 下, 即 應 排 氣 一 次 ( 卅 三 ) 當 直 接 加 熱 試 管 內 物 質 時 切 勿 將 試 管 口 對 著 自 己 或 他 人, 為 了 避 免 試 管 內 溶 -38-

42 液 濺 出, 宜 常 旋 轉 振 盪 試 管, 以 免 局 部 過 熱 ( 卅 四 ) 切 勿 用 口 吸 取 強 酸 強 鹼 或 有 毒 物 質 ( 卅 五 ) 凡 為 有 毒 物 質 或 致 癌 物 質 污 染 之 儀 器, 桌 面 及 其 他 處 所, 務 請 清 除 乾 淨, 以 免 危 害 他 人 健 康 ( 卅 六 ) 切 勿 把 臉 覆 在 容 器 上 去 嗅 任 何 氣 體 或 液 體 氣 味, 以 免 中 毒 ( 卅 七 ) 將 玻 璃 管 溫 度 計 或 漏 斗 插 入 軟 木 塞 或 橡 皮 塞 時, 宜 先 用 水 濕 潤 塞 子 及 玻 璃 管, 然 後 用 手 巾 包 裹 玻 璃 管, 握 住 其 近 塞 子 的 末 端, 徐 徐 旋 入, 以 免 玻 璃 管 中 途 折 斷 傷 手 ( 卅 八 ) 在 實 驗 進 行 中, 遇 有 疑 問, 應 即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告, 切 勿 自 作 聰 明, 任 意 變 更 實 驗 程 序,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 卅 九 ) 實 驗 完 畢, 務 請 將 所 用 儀 器 洗 淨, 並 排 列 整 齊 桌 面 藥 品 請 加 蓋, 有 罩 儀 器 亦 請 將 罩 子 罩 上 ( 四 十 ) 應 遵 守 監 評 員 所 指 定 之 一 切 注 意 事 項 -39-

43 二 應 變 常 識 ( 一 ) 電 器 著 火, 應 先 切 斷 電 源 比 水 輕 且 與 水 不 互 溶 的 液 體 著 火 時, 切 勿 以 水 滅 火, 以 免 助 長 其 蔓 延, 宜 用 砂 濕 布 或 實 驗 衣 隔 絕 其 空 氣 衣 服 著 火, 可 用 水 澆 之 ( 二 ) 酸 或 鹼 濺 到 衣 服 時, 須 分 別 用 NH4OH 或 CH3COOH 中 和 ( 三 ) 酸 濺 到 皮 膚 時, 先 用 水 沖 洗 ( 若 濺 到 濃 硫 酸, 須 先 擦 去, 始 沖 水, 以 免 濃 硫 酸 遇 水 生 熱 反 被 燙 傷 ), 然 後 用 飽 和 NaHCO3 溶 液 沖 洗, 再 以 固 體 NaHCO3 敷 於 傷 處 10 分 鐘 後 洗 去 NaHCO3, 並 以 乾 淨 毛 巾 拭 乾, 然 後 塗 以 卡 隆 油 (Carron oil), 即 石 灰 與 等 量 亞 麻 仁 油 之 混 合 物 ( 四 ) 鹼 濺 到 皮 膚 時, 先 用 水 沖 洗, 然 後 用 飽 和 硼 酸 溶 液 沖 洗, 再 以 固 體 硼 酸 敷 於 傷 處 10 分 鐘 後 洗 去 硼 酸, 並 用 乾 淨 毛 巾 拭 乾, 然 後 塗 以 充 有 碳 酸 的 凡 士 林 ( 五 ) 溴 濺 到 皮 膚 時, 先 用 水 沖 洗, 然 後 用 濃 硫 代 硫 酸 鈉 沖 洗, 然 後 洗 去 硫 代 硫 酸 鈉, 並 用 乾 淨 毛 巾 擦 乾 然 後 塗 以 卡 隆 油 或 凡 士 林 ( 六 ) 酚 酉 太 濺 到 皮 膚 時, 先 用 50% 酒 精 充 分 洗 滌, 拭 乾 後 塗 以 卡 隆 油 或 凡 士 林 ( 七 ) 灼 傷 ( 燙 傷 及 燒 傷 ) 時 宜 迅 速 除 去 受 傷 部 位 束 縛 性 衣 物, 如 指 環 手 鐲 腰 帶 鞋 襪 等, 切 勿 弄 破 水 泡 以 免 阻 礙 局 部 血 液 的 供 給, 宜 儘 可 能 將 受 傷 部 位 浸 於 冷 水 中, 以 減 少 熱 量 在 燒 傷 組 織 內 擴 張, 並 減 輕 痛 楚 然 後 保 持 受 傷 部 位 清 楚 乾 爽, 切 勿 使 用 油 膏 或 油 質 敷 料 敷 於 傷 處 如 傷 處 易 受 感 染 時, 如 傷 手 或 傷 足, 可 用 消 毒 或 清 潔 敷 料 輕 輕 敷 紮 嚴 重 灼 傷 時 應 保 護 傷 者 免 受 風 寒 並 常 常 給 予 傷 者 特 殊 飲 料 ( 即 每 杯 開 水 加 鹽 及 小 蘇 打 各 半 茶 匙 ) 以 補 充 傷 者 體 液 的 損 失, 十 五 分 鐘 喝 半 杯, 直 到 送 達 醫 院 為 止 ( 八 ) 為 化 學 藥 品 灼 傷 時, 宜 先 用 大 量 流 水 沖 去 化 學 藥 品, 並 確 保 水 流 暢 通 以 免 有 腐 蝕 性 的 液 體 在 受 傷 部 位 下 面 積 聚, 然 後 依 前 項 所 述 法 則 處 理 之 ( 九 ) 刺 激 性 化 學 藥 品 濺 到 眼 睛 時, 應 立 刻 用 清 水 洗 滌 眼 睛, 其 法 如 下 : 將 患 者 的 頭 側 向 受 傷 的 一 邊, 用 手 指 撐 開 眼 皮, 使 水 慢 慢 灌 入 眼 內, 水 應 灌 入 眼 睛 內 角, 使 其 在 眼 皮 下 眼 球 上 流 過, 至 少 要 沖 洗 一 公 升 以 上 的 水 將 藥 品 充 分 沖 去 若 所 濺 到 的 化 學 藥 品 為 酸 或 鹼 時, 則 用 水 沖 洗 後, 再 用 2%NaHCO3( 濺 到 酸 時 ) 或 飽 和 硼 酸 溶 液 ( 濺 到 鹼 時 ) 沖 洗, 然 後 用 乾 淨 毛 巾 拭 乾, 並 點 入 數 滴 橄 欖 油 ( 十 ) 當 有 外 物 侵 入 眼 睛 時, 必 須 遵 守 下 列 禁 忌 事 項 : -40-

44 1. 在 雙 手 未 徹 底 洗 淨 前 不 要 檢 查 眼 睛 2. 不 要 揉 擦 眼 睛, 因 為 揉 擦 將 驅 使 外 物 深 入 組 織, 增 加 取 出 困 難, 且 易 引 起 發 炎 3. 不 可 用 火 柴 牙 籤 等 來 剔 除 眼 中 外 物 4. 若 外 物 深 入 眼 球, 不 要 企 圖 將 外 物 取 出, 應 即 將 受 傷 部 位 蓋 一 塊 消 毒 紗 布 或 乾 淨 的 布 立 刻 送 醫, 動 作 愈 快, 挽 回 患 者 視 力 的 機 會 愈 大 ( 十 一 ) 若 外 物 沒 有 埋 入 眼 球 可 依 下 述 方 法 將 外 物 取 出 : 1. 翻 開 眼 瞼, 看 看 外 物 有 無 在 眼 裡 層 的 表 面, 若 有 則 用 乾 淨 手 帕 的 一 角 或 一 支 濕 的 棉 籤, 輕 輕 地 將 其 沾 出 2. 令 患 者 向 下 看, 用 姆 指 和 食 指 抓 緊 上 眼 瞼 的 睫 毛 部 分, 將 上 眼 瞼 向 前 拉 並 向 下 壓 到 下 眼 瞼 上 面, 於 是 存 於 上 眼 瞼 裡 面 的 外 物 可 隨 眼 淚 流 出 3. 用 硼 酸 溶 液 (1/2 茶 匙 泡 一 杯 冷 開 水 即 得 ) 洗 眼 ( 十 二 ) 誤 食 酸 類 ( 如 HCl H2SO4), 可 服 碳 酸 氫 鈉 ( 小 蘇 打 ) 溶 液 以 中 和 之, 然 後 再 多 食 牛 乳 和 蛋 白 或 橄 欖 油 以 保 護 消 化 系 統 的 內 壁 ( 十 三 ) 誤 食 鹼 類 ( 如 NaOH KOH NH4OH 等 ) 時, 宜 服 用 醋 酸 溶 液 或 檸 檬 汁 以 中 和 之, 然 後 再 多 食 牛 乳 和 蛋 白 或 橄 欖 油 千 萬 不 可 讓 患 者 嘔 吐 ( 十 四 ) 誤 食 硫 酸 銅 時, 宜 先 服 吐 劑, 次 服 牛 乳 與 雞 蛋, 再 服 興 奮 劑 [ 註 1] 每 半 杯 水 加 幾 茶 匙 小 蘇 打 不 斷 讓 病 人 喝 即 可 引 起 嘔 吐, 乳 鎂 劑 產 生 氣 體 較 少, 以 之 作 為 催 吐 劑 比 小 蘇 打 好, 如 果 不 能 用 流 質 吐 劑 時, 可 將 手 指 或 湯 匙 柄 或 羽 毛 放 在 患 者 喉 部 使 其 嘔 吐 [ 註 2] 濃 咖 啡 濃 茶 白 蘭 地 酒 均 可 作 為 興 奮 劑 ( 十 五 ) 誤 食 碘 時, 可 服 澱 粉 糊 及 牛 乳, 必 要 時 並 須 服 興 奮 劑 ( 十 六 ) 誤 AgNO3 時, 宜 服 食 鹽 水, 使 Ag + 生 成 AgCl 沉 澱 以 解 毒 ( 十 七 ) 誤 食 鉛 質 時, 可 服 EDTA 溶 液 以 解 毒 [ 註 1]EDTA 全 名 Ethylenediamine tetraacetic acid, 又 名 Versene 或 Seguestrol ( 十 八 ) 誤 食 汞 或 汞 鹽 時, 須 即 服 吐 劑 或 即 洗 胃 ( 使 用 單 寧 酸, 牛 乳 或 蛋 白 洗 胃 較 佳, 因 其 可 與 汞 形 成 沉 澱 ) 並 以 BAL 治 療 之 ( 十 九 ) 氰 化 物 中 毒 時, 宜 速 服 Amylnitrile 並 注 射 10mL 3% Sodium nitrile (nitrile 可 使 -41-

45 hemoglobin 轉 變 成 methemoglobin, 這 種 變 性 血 紅 素 可 和 CN - 結 合 成 無 害 的 cyanmethemoglobin 中 分 出, 生 成 thiocyanate 排 出 如 無 上 述 藥 物, 應 速 給 患 者 吐 劑, 並 移 至 有 新 鮮 空 氣 處 所 呼 吸 困 難 時, 宜 輪 流 用 冷 熱 水 沖 洗 頭 及 脊 柱, 並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及 嗅 以 氨 氣 ( 二 十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時, 須 供 給 充 分 氧 氣, 並 嗅 以 醋 酸 為 了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為 了 保 持 公 共 秩 序, 敬 請 將 上 述 各 點 牢 記 在 心! -42-

46 伍 化 學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可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1 場 或 2 場 ; 如 辦 理 1 場 ( 上 午 或 下 午 ), 仍 請 依 本 配 當 表 時 間 程 序 辦 理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20-08:0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3. 應 檢 人 抽 工 作 崗 位 4.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5.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6.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7.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8. 其 他 事 項 08:00-12:10 12:10-13:00 13:00-17:10 17:10- 第 一 場 測 試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3. 應 檢 人 抽 工 作 崗 位 4. 場 地 設 備 及 供 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作 業 說 明 5.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6.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7. 應 檢 人 檢 查 設 備 及 材 料 8.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場 測 試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測 試 時 間 依 試 題 規 定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測 試 時 間 依 試 題 規 定 ( 含 換 場 評 審 時 間 ) -43-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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