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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第 一 套 )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93 年 8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95 年 1 月 6 日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2 ( 第 二 部 分 )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須 知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柒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13

3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須 知 ( 發 應 檢 人 監 評 人 員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 一 應 檢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及 應 檢 時 間 :( 本 級 檢 定 共 分 五 站 )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應 檢 時 間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24 分 30 分 鐘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14 分 30 分 鐘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24 分 30 分 鐘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14 分 30 分 鐘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24 分 30 分 鐘 合 計 100 分 150 分 鐘 註 記 : 本 試 題 應 檢 時 間 未 含 應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試 題 閱 讀 應 檢 設 備 恢 復 及 應 檢 人 各 站 輪 動 時 間 約 計 60 分 鐘 二 及 格 標 準 : ( 一 ) 各 站 之 工 作 技 能 每 一 單 項 配 分 以 二 分 法 評 分 ( 即 得 滿 分 或 零 分 ) ( 二 ) 各 站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應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規 定 評 分 如 有 扣 分, 則 應 將 其 事 實 記 錄 於 該 項 備 註 欄 內, 以 備 事 後 查 閱 ( 三 ) 檢 定 結 果 總 分 在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評 為 及 格, 未 達 60 分 者 評 不 及 格, 但 各 站 評 分 表 內 有 缺 考 棄 考 或 零 分 之 任 一 記 錄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60 分 亦 評 為 不 及 格 三 應 檢 人 除 應 攜 帶 所 規 定 自 備 之 物 品 外, 其 他 檢 定 用 之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均 由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 三 用 電 錶 可 自 備 ) 四 應 檢 人 對 工 具 儀 器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視 情 節 輕 重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評 審 長 評 估 照 價 賠 償 或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五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工 廠 安 全 規 則, 並 隨 時 注 意 本 身 工 作 安 全, 如 違 反 重 大 安 全 規 定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具 體 事 實, 得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1

4 六 應 檢 人 應 保 持 工 作 區 及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性,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事 實, 該 站 得 不 予 評 分 七 本 檢 定 試 題 參 照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命 製 2

5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拆 裝 活 塞 連 桿 總 成 及 測 量 活 塞 外 徑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拆 裝 指 定 一 缸 之 活 塞 及 連 桿 總 成 二 測 量 拆 卸 活 塞 指 定 點 之 直 徑,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檢 查 節 氣 門 位 置 感 知 器 及 調 整 引 擎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指 定 車 輛 之 節 氣 門 位 置 感 知 器 (TPS) 之 訊 號 電 壓, 並 調 整 使 其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及 基 本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拆 裝 氣 門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拆 裝 汽 缸 蓋 上 的 指 定 四 只 氣 門 二 安 裝 氣 門 後, 確 認 固 定 鍵 是 否 定 位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3

6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4

7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柴 油 濾 清 器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柴 油 引 擎 之 柴 油 濾 清 器 二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內 空 氣 三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噴 油 嘴 總 成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指 定 一 缸 之 噴 油 嘴 總 成 二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內 空 氣 三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檢 查 P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P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之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二 拆 卸 第 一 缸 高 壓 油 管, 換 裝 工 作 檯 上 指 定 之 彎 管 以 利 觀 察 斷 油 三 當 第 一 缸 斷 油 時, 須 請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5

8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3.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4.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6

9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離 合 器 分 泵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離 合 器 分 泵,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使 用 鋼 尺 (30cm) 測 量 離 合 器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並 將 結 果 紀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發 動 引 擎 並 測 試 排 檔 功 能 正 常 且 無 異 音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輪 軸 承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之 輪 軸 承 ( 外 軸 承 ),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並 檢 查 軸 承 預 負 荷 (Preload)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螺 帽 鎖 緊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新 軸 承 必 須 重 新 加 黃 油 ( 軸 承 黃 油 ) 潤 滑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後 輪 煞 車 蹄 片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後 輪 煞 車 蹄 片,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時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使 用 游 標 尺 測 量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之 煞 車 來 令 片 厚 度, 並 將 結 果 紀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安 裝 後 發 動 引 擎, 試 踩 煞 車 踏 板 測 試 煞 車 作 用 7

10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8

11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起 動 馬 達 及 測 量 電 瓶 電 壓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之 起 動 馬 達 二 使 用 電 壓 錶 測 量 電 瓶 開 路 電 壓 及 搖 轉 引 擎 時 之 搖 轉 電 壓 (Cranking Voltage), 並 將 其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測 量 引 擎 電 路 一 使 用 三 用 電 錶,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測 量 答 案 紙 所 指 定 電 路 之 電 阻 值 或 電 壓 值,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之 二 使 用 歐 姆 錶 測 量 時, 應 注 意 電 路 上 不 能 有 電 源 及 電 路 上 相 互 導 通 相 互 影 響 等 情 形, 以 免 錯 誤 三 使 用 電 壓 錶 時, 應 在 電 路 完 整 狀 態 下 測 量, 如 有 拆 開 的 電 路 應 事 先 裝 回 後 再 測 量, 以 免 錯 誤 四 附 發 電 機 接 頭 位 置 說 明, 依 答 案 紙 項 目, 測 量 發 電 機 接 頭 端 子 電 壓 值 五 請 注 意 電 錶 的 使 用 安 全 六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檢 測 更 換 車 身 電 系 元 件 一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汽 車 之 方 向 燈 及 小 燈 之 燈 泡 二 使 用 數 位 電 錶 測 量 拆 卸 燈 泡 之 電 阻 值 三 正 確 選 用 相 同 規 格 之 燈 泡 安 裝 四 確 認 燈 泡 安 裝 後 作 用 正 常 五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使 用 三 用 電 錶 測 量 答 案 紙 所 指 定 汽 車 電 路 之 電 壓 值, 9

12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之 六 以 上 各 項 測 量 值 均 應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七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評 審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0

13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二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更 換 水 箱 上 水 管 2. 更 換 空 氣 濾 芯 3. 檢 查 點 火 正 時 怠 速 CO 及 HC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檢 查 調 整 手 煞 車 2. 更 換 指 定 之 尾 燈 總 成 3. 檢 查 輪 胎 胎 壓 各 部 燈 光 煞 車 油 4.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11

14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2

15 柒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30 08:30-12:00 12:00-12:30 12:30-13:00 13:00-13:30 13:30-17:00 17:00-17:30 17:30-17:4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完 成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一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視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二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13

16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套 )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93 年 8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95 年 1 月 6 日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17 ( 第 二 部 分 )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須 知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柒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13

18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須 知 ( 發 應 檢 人 監 評 人 員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 一 應 檢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及 應 檢 時 間 :( 本 級 檢 定 共 分 五 站 )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應 檢 時 間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24 分 30 分 鐘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14 分 30 分 鐘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24 分 30 分 鐘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14 分 30 分 鐘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24 分 30 分 鐘 合 計 100 分 150 分 鐘 註 記 : 本 試 題 應 檢 時 間 未 含 應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試 題 閱 讀 應 檢 設 備 恢 復 及 應 檢 人 各 站 輪 動 時 間 約 計 60 分 鐘 二 及 格 標 準 : ( 一 ) 各 站 之 工 作 技 能 每 一 單 項 配 分 以 二 分 法 評 分 ( 即 得 滿 分 或 零 分 ) ( 二 ) 各 站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應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規 定 評 分 如 有 扣 分, 則 應 將 其 事 實 記 錄 於 該 項 備 註 欄 內, 以 備 事 後 查 閱 ( 三 ) 檢 定 結 果 總 分 在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評 為 及 格, 未 達 60 分 者 評 不 及 格, 但 各 站 評 分 表 內 有 缺 考 棄 考 或 零 分 之 任 一 記 錄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60 分 亦 評 為 不 及 格 三 應 檢 人 除 應 攜 帶 所 規 定 自 備 之 物 品 外, 其 他 檢 定 用 之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均 由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 三 用 電 錶 可 自 備 ) 四 應 檢 人 對 工 具 儀 器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視 情 節 輕 重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評 審 長 評 估 照 價 賠 償 或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五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工 廠 安 全 規 則, 並 隨 時 注 意 本 身 工 作 安 全, 如 違 反 重 大 安 全 規 定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具 體 事 實, 得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1

19 六 應 檢 人 應 保 持 工 作 區 及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性,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事 實, 該 站 得 不 予 評 分 七 本 檢 定 試 題 參 照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命 製 2

20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OHC 引 擎 正 時 皮 帶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正 時 皮 帶 二 不 必 安 裝 發 電 機 皮 帶 三 正 時 皮 帶 安 裝 完 成 後, 須 請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四 發 動 引 擎 短 暫 運 轉, 但 不 須 調 整 引 擎 怠 速 五 拆 卸 皮 帶 盤 螺 絲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六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檢 查 進 氣 歧 管 絕 對 壓 力 感 知 器 及 調 整 引 擎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指 定 汽 車 之 進 氣 歧 管 絕 對 壓 力 感 知 器 (MAP) 訊 號 電 壓,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及 基 本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電 子 式 分 電 盤 及 調 整 引 擎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汽 車 之 電 子 式 分 電 盤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及 基 本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使 用 馬 達 起 動 引 擎 次 數 不 計, 起 動 引 擎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10 秒, 再 次 起 動 時, 必 須 間 隔 5 秒 以 上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3

21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4

22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高 壓 油 管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之 四 缸 高 壓 油 管, 且 鎖 緊 扭 力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二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管 路 內 空 氣 三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分 解 組 合 及 測 試 噴 油 嘴 總 成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分 解 清 潔 組 合 噴 油 嘴 總 成, 且 鎖 緊 扭 力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二 將 組 合 完 成 的 噴 油 嘴 總 成 安 裝 於 噴 油 嘴 試 驗 器 上, 測 試 其 噴 射 開 始 壓 力, 調 整 至 廠 家 規 範 之 壓 力,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測 試 完 畢, 將 噴 油 嘴 總 成 從 噴 油 嘴 測 試 器 上 拆 下, 置 於 油 盆 內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檢 查 柴 油 引 擎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 聯 結 器 型 式 )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柴 油 引 擎 之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 聯 結 器 型 式 ) 二 拆 卸 第 一 缸 高 壓 油 管, 換 裝 工 作 檯 上 之 彎 管 以 利 觀 察 斷 油 三 當 第 一 缸 斷 油 時, 須 請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5

23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3.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4.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6

24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離 合 器 拉 索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離 合 器 拉 索,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二 檢 查 調 整 離 合 器 踩 板 自 由 行 程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三 使 用 鋼 尺 (30 cm) 測 量 離 合 器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四 發 動 引 擎 並 測 試 離 合 器 功 能 正 常 且 無 異 音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橫 拉 桿 球 接 頭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一 組 橫 拉 桿 球 接 頭,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檢 查 調 整 橫 拉 桿 球 接 頭 連 桿 長 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碟 式 煞 車 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工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碟 式 煞 車 塊,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使 用 游 標 尺 測 量 拆 下 煞 車 塊 的 來 令 片 厚 度 ( 由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安 裝 後 發 動 引 擎 踩 煞 車 踏 板 測 試 煞 車 作 用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7

25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8

26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發 電 機 及 測 量 充 電 電 流 電 壓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之 發 電 機 二 依 工 作 要 領 正 確 調 整 發 電 機 皮 帶 緊 度 三 發 動 引 擎, 使 用 電 流 電 壓 錶 測 量 引 擎 怠 速 時 之 充 電 電 流 及 充 電 電 壓, 並 將 其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電 水 比 重 測 量 快 速 充 電 及 錫 銲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比 重 計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測 量 車 上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之 一 個 分 電 池 電 水 比 重 ( 注 意 : 比 重 計 只 能 在 分 電 池 上 方 讀 出 比 重 ) 二 讀 出 電 水 比 重, 並 將 其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使 用 快 速 充 電 機 修 護 手 冊,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對 電 瓶 快 速 充 電 ( 充 電 電 流 約 調 整 至 10A 充 電 時 間 為 30 分 鐘 ) 四 將 指 定 電 線 兩 端 剝 掉 約 3 公 分 的 絕 緣 層 然 後 對 接 ( 鉸 接 ) 五 用 電 鉻 鐵 將 對 接 的 部 分 加 銲 錫 銲 接 ( 只 需 薄 薄 的 一 層 即 可 ) 六 焊 接 作 業 時, 應 戴 口 罩 七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測 量 開 關 導 通 情 形 及 車 身 電 系 電 路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三 用 電 錶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測 量 監 評 人 員 所 指 定 之 開 關 的 導 通 情 形, 並 完 成 開 關 導 通 答 案 紙 的 填 寫 ( 如 有 必 要 可 將 開 關 拆 下 測 量 ) 9

27 二 使 用 三 用 電 錶 測 量 監 評 人 員 所 指 定 汽 車 燈 泡 之 電 阻 ( 如 有 必 要 可 將 燈 泡 拆 下 測 量 ) 三 以 上 兩 種 測 試 如 有 拆 下 的 東 西 應 再 行 裝 回 四 使 用 三 用 電 錶 測 量 監 評 人 員 所 指 定 汽 車 上 二 個 測 量 點 之 電 壓 值, 並 將 其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 一 完 成 時 限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評 審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0

28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二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更 換 機 油 2. 更 換 機 油 濾 清 器 3. 檢 查 點 火 正 時 怠 速 CO HC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前 後 兩 車 輪 換 位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板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2.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自 動 變 速 箱 油 3. 檢 查 輪 胎 胎 壓 各 部 燈 光 煞 車 油 4.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11

29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2

30 柒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30 08:30-12:00 12:00-12:30 12:30-13:00 13:00-13:30 13:30-17:00 17:00-17:30 17:30-17:4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完 成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一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視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二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13

31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第 三 套 )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93 年 8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95 年 1 月 6 日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32 ( 第 二 部 分 )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須 知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柒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13

33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須 知 ( 發 應 檢 人 監 評 人 員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 一 應 檢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及 應 檢 時 間 :( 本 級 檢 定 共 分 五 站 )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應 檢 時 間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24 分 30 分 鐘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14 分 30 分 鐘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24 分 30 分 鐘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14 分 30 分 鐘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24 分 30 分 鐘 合 計 100 分 150 分 鐘 註 記 : 本 試 題 應 檢 時 間 未 含 應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試 題 閱 讀 應 檢 設 備 恢 復 及 應 檢 人 各 站 輪 動 時 間 約 計 60 分 鐘 二 及 格 標 準 : ( 一 ) 各 站 之 工 作 技 能 每 一 單 項 配 分 以 二 分 法 評 分 ( 即 得 滿 分 或 零 分 ) ( 二 ) 各 站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應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規 定 評 分 如 有 扣 分, 則 應 將 其 事 實 記 錄 於 該 項 備 註 欄 內, 以 備 事 後 查 閱 ( 三 ) 檢 定 結 果 總 分 在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評 為 及 格, 未 達 60 分 者 評 不 及 格, 但 各 站 評 分 表 內 有 缺 考 棄 考 或 零 分 之 任 一 記 錄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60 分 亦 評 為 不 及 格 三 應 檢 人 除 應 攜 帶 所 規 定 自 備 之 物 品 外, 其 他 檢 定 用 之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均 由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 三 用 電 錶 可 自 備 ) 四 應 檢 人 對 工 具 儀 器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視 情 節 輕 重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評 審 長 評 估 照 價 賠 償 或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五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工 廠 安 全 規 則, 並 隨 時 注 意 本 身 工 作 安 全, 如 違 反 重 大 安 全 規 定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具 體 事 實, 得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1

34 六 應 檢 人 應 保 持 工 作 區 及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性,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事 實, 該 站 得 不 予 評 分 七 本 檢 定 試 題 參 照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命 製 2

35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引 擎 汽 缸 床 墊 及 測 量 汽 缸 蓋 不 平 度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汽 缸 床 墊 ( 汽 缸 蓋 墊 片 ) 二 測 量 汽 缸 蓋 不 平 度,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OHC 引 擎 正 時 皮 帶 張 力 器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正 時 皮 帶 張 力 器 二 不 必 安 裝 發 電 機 皮 帶 三 正 時 皮 帶 安 裝 完 成 後, 須 請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四 發 動 引 擎 短 暫 運 轉, 但 不 須 調 整 引 擎 怠 速 五 拆 卸 皮 帶 盤 螺 栓 時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六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認 識 汽 油 噴 射 引 擎 元 件 及 調 整 引 擎 一 將 指 定 汽 車 引 擎 上 貼 有 標 籤 號 碼 之 各 元 件 名 稱 ( 共 7 項 ), 於 答 案 紙 上 填 入 元 件 名 稱 代 號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及 基 本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3

36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4

37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柴 油 引 擎 柴 油 濾 清 器 油 水 分 離 器 開 關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柴 油 引 擎 柴 油 濾 清 器 油 水 分 離 器 開 關 二 正 確 檢 查 油 水 分 離 器 開 關 之 導 通 情 形 三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管 路 內 空 氣 四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檢 查 及 調 整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及 調 整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之 靜 態 噴 射 正 時 二 拆 卸 分 配 頭 螺 絲 帽, 安 裝 檢 查 柱 塞 升 高 度 之 特 殊 量 錶 ( 安 裝 分 配 頭 螺 絲 帽 時 使 用 新 墊 片 ) 三 確 認 第 一 缸 噴 射 正 時 記 號 及 第 一 缸 柱 塞 升 高 度 之 靜 態 正 時 量 錶 指 針 讀 數,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四 放 鬆 噴 射 泵 固 定 螺 絲 並 轉 動 噴 射 泵 外 殼, 檢 查 調 整 至 柱 塞 升 高 度 讀 數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調 整 柴 油 引 擎 氣 門 腳 間 隙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檢 查 及 調 整 柴 油 引 擎 指 定 一 缸 之 氣 門 腳 間 隙,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5

38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3.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4.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6

39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離 合 器 總 泵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離 合 器 總 泵,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檢 查 調 整 離 合 器 踏 板 空 檔 間 隙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三 使 用 鋼 尺 (30cm) 測 量 離 合 器 踏 板 自 由 行 程,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四 發 動 引 擎 並 測 試 離 合 器 功 能 正 常 且 無 異 音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分 解 組 合 前 避 震 器 總 成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分 解 工 作 檯 上 之 麥 花 臣 式 獨 立 懸 吊 前 避 震 器 總 成 二 依 工 作 要 領 將 所 分 解 之 前 避 震 器 總 成 組 合 完 畢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煞 車 碟 盤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煞 車 碟 盤,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使 用 測 微 器 測 量 拆 卸 的 煞 車 碟 盤 厚 度 ( 由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位 置 ), 並 將 結 果 紀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安 裝 後 試 踩 煞 車 踏 板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 須 發 動 引 擎 )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7

40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8

41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驗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雨 刷 片 及 雨 刷 馬 達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之 雨 刷 片 及 雨 刷 馬 達 二 依 廠 家 規 範 正 確 調 整 雨 刷 片 作 動 至 正 確 位 置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水 箱 電 動 輔 助 風 扇 及 測 試 馬 達 消 耗 電 流 一 操 作 前 需 先 確 認 水 箱 冷 卻 水 溫 度 二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之 水 箱 電 動 輔 助 風 扇 三 發 動 引 擎, 確 認 作 動 情 形, 並 在 電 動 輔 助 風 扇 運 轉 時 測 量 馬 達 消 耗 電 流 ( 如 冷 卻 水 溫 度 過 低 時 可 以 使 用 跨 接 或 直 接 搭 鐵 讓 馬 達 運 轉 測 試 )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測 量 電 系 組 件 及 車 身 電 系 電 路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三 用 電 錶 測 量 指 定 工 作 檯 上 之 零 件 ( 共 5 項 ), 並 將 測 量 結 果 填 入 答 案 紙 二 使 用 電 壓 錶 測 量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之 汽 車 車 身 電 系 電 路 上 標 示 有 號 三 個 測 量 點 之 電 壓, 並 將 測 量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9

42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評 審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0

43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二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更 換 電 瓶 2. 更 換 搖 臂 室 蓋 墊 片 ( 或 橡 皮 ) 3. 檢 查 點 火 正 時 怠 速 CO HC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更 換 指 定 任 一 輪 之 車 輪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板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2. 更 換 指 定 之 頭 燈 3. 檢 查 輪 胎 胎 壓 各 部 燈 光 煞 車 油 4.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11

44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2

45 柒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30 08:30-12:00 12:00-12:30 12:30-13:00 13:00-13:30 13:30-17:00 17:00-17:30 17:30-17:4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完 成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一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視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二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13

46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 第 四 套 ) 試 題 編 號 : 審 定 日 期 :93 年 8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95 年 1 月 6 日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47 ( 第 二 部 分 )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應 檢 須 知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柒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13

48 壹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須 知 ( 發 應 檢 人 監 評 人 員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 一 應 檢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及 應 檢 時 間 :( 本 級 檢 定 共 分 五 站 ) 站 別 檢 定 項 目 配 分 應 檢 時 間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24 分 30 分 鐘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14 分 30 分 鐘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24 分 30 分 鐘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14 分 30 分 鐘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24 分 30 分 鐘 合 計 100 分 150 分 鐘 註 記 : 本 試 題 應 檢 時 間 未 含 應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試 題 閱 讀 應 檢 設 備 恢 復 及 應 檢 人 各 站 輪 動 時 間 約 計 60 分 鐘 二 及 格 標 準 : ( 一 ) 各 站 之 工 作 技 能 每 一 單 項 配 分 以 二 分 法 評 分 ( 即 得 滿 分 或 零 分 ) ( 二 ) 各 站 之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應 依 評 分 表 項 目 規 定 評 分 如 有 扣 分, 則 應 將 其 事 實 記 錄 於 該 項 備 註 欄 內, 以 備 事 後 查 閱 ( 三 ) 檢 定 結 果 總 分 在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評 為 及 格, 未 達 60 分 者 評 不 及 格, 但 各 站 評 分 表 內 有 缺 考 棄 考 或 零 分 之 任 一 記 錄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60 分 亦 評 為 不 及 格 三 應 檢 人 除 應 攜 帶 所 規 定 自 備 之 物 品 外, 其 他 檢 定 用 之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均 由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 三 用 電 錶 可 自 備 ) 四 應 檢 人 對 工 具 儀 器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視 情 節 輕 重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評 審 長 評 估 照 價 賠 償 或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五 應 檢 人 應 遵 守 工 廠 安 全 規 則, 並 隨 時 注 意 本 身 工 作 安 全, 如 違 反 重 大 安 全 規 定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具 體 事 實, 得 取 消 其 檢 定 資 格 1

49 六 應 檢 人 應 保 持 工 作 區 及 工 具 設 備 器 材 等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性,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經 監 評 人 員 記 錄 事 實, 該 站 得 不 予 評 分 七 本 檢 定 試 題 參 照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命 製 2

50 貳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一 站 汽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拆 裝 曲 軸 及 測 量 曲 軸 軸 頸 外 徑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拆 裝 曲 軸 二 使 用 測 微 器 測 量 曲 軸 軸 頸 指 定 點 之 直 徑,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火 星 塞 及 搖 臂 室 蓋 墊 圈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引 擎 之 一 缸 火 星 塞 及 搖 臂 室 蓋 墊 圈 二 測 量 指 定 之 火 星 塞 間 隙,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 不 須 調 整 火 星 塞 間 隙 ) 三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 不 須 調 整 基 本 怠 速 )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汽 油 引 擎 怠 速 控 制 閥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怠 速 控 制 閥 二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調 整 基 本 點 火 正 時 及 基 本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使 用 馬 達 起 動 引 擎 次 數 不 計, 起 動 引 擎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10 秒, 再 次 起 動 時, 必 須 間 隔 5 秒 以 上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3

51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4

52 參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二 站 柴 油 引 擎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噴 油 嘴 總 成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柴 油 引 擎 指 定 一 缸 之 噴 油 嘴 總 成 二 測 試 噴 油 嘴 噴 射 開 始 壓 力 ( 不 必 調 整 ),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管 路 內 空 氣 四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五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快 速 起 動 系 統 (QSS) 預 熱 塞 及 檢 查 預 熱 功 能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VE 型 噴 射 泵 柴 油 引 擎 指 定 一 缸 之 預 熱 塞 二 正 確 檢 查 預 熱 塞 電 阻 預 熱 功 能 預 熱 塞 繼 電 器, 並 記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柴 油 引 擎 供 油 泵 及 調 整 怠 速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拆 裝 分 解 檢 查 清 潔 柴 油 引 擎 之 供 油 泵 二 將 拆 下 之 供 油 泵 分 解, 分 解 後 請 監 評 人 員 認 可 ( 注 意 : 挺 桿 部 分 不 必 分 解 ) 三 供 油 泵 之 各 零 件 組 合 後, 並 測 試 供 油 泵 功 能 四 正 確 排 除 燃 料 系 統 管 路 內 空 氣 五 正 確 檢 查 噴 射 泵 凸 輪 軸 室 潤 滑 油 量, 不 足 時 應 補 充 機 油 六 正 確 發 動 引 擎, 並 調 整 怠 速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七 檢 查 無 漏 油 後 將 引 擎 熄 火 5

53 八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2.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3.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4.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6

54 肆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三 站 汽 車 底 盤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離 合 器 片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離 合 器 片,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二 使 用 游 標 尺 測 量 指 定 位 置 之 離 合 器 片 厚 度 並 紀 錄 於 答 案 紙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麥 花 臣 式 獨 立 懸 吊 避 震 器 總 成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麥 花 臣 式 避 震 器 總 成,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更 換 碟 式 煞 車 軟 管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指 定 車 輛 之 碟 式 煞 車 軟 管, 並 調 整 至 作 用 正 常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扳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二 排 放 煞 車 系 統 空 氣 三 發 動 引 擎 試 踩 煞 車 踏 板 測 試 煞 車 作 用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7

55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量 具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8

56 伍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四 站 汽 車 電 系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三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更 換 收 音 機 電 動 天 線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收 音 機 電 動 天 線 二 檢 查 測 試 收 音 機 電 動 天 線 功 能 三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更 換 汽 車 冷 氣 系 統 貯 液 瓶 (Receiver) 及 系 統 抽 真 空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更 換 車 上 冷 氣 系 統 ( 已 無 冷 媒 ) 之 貯 液 瓶 二 安 裝 冷 氣 複 合 錶 組 及 真 空 泵, 操 作 真 空 泵 抽 真 空 5~15 分 鐘 ( 為 配 合 檢 定 時 間, 抽 真 空 以 5 分 鐘 為 原 則 ) 三 關 閉 複 合 錶 組 控 制 閥 及 真 空 泵, 測 試 系 統 沒 有 洩 漏 後, 記 錄 複 合 錶 真 空 讀 數 於 答 案 紙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三 題 ]: 測 量 電 系 組 件 一 依 監 評 人 員 指 定 之 相 關 零 件 ( 共 六 項 ) 及 答 案 紙 內 容 項 目, 正 確 使 用 三 用 電 錶 依 修 護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測 量 二 應 檢 人 先 選 擇 好 需 測 量 零 件, 經 監 評 人 員 認 可 後 開 始 測 量 三 應 檢 人 測 量 完 畢, 依 答 案 紙 內 容 項 目 完 成 測 量 值 填 寫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9

57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評 審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未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0

58 陸 汽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第 五 站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試 題 ( 發 應 檢 人 ) ( 本 站 在 應 試 現 場 由 監 評 人 員 會 同 應 檢 人, 從 下 列 二 題 中 任 抽 一 題 應 考 ) 壹 題 目 [ 第 一 題 ]: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更 換 發 電 機 皮 帶 2. 更 換 電 瓶 3. 檢 查 點 火 正 時 怠 速 CO HC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工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 第 二 題 ]: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一 使 用 提 供 之 工 具 儀 器 修 護 手 冊, 依 手 冊 之 操 作 程 序 實 施 汽 車 引 擎 定 期 保 養 二 汽 車 底 盤 定 期 保 養 項 目 : 1. 將 指 定 輪 胎 與 備 用 輪 胎 更 換 ( 拆 卸 輪 胎 螺 帽 可 選 擇 使 用 氣 動 板 手, 唯 鎖 緊 時 不 得 使 用 ) 2. 更 換 指 定 之 尾 燈 總 成 3. 檢 查 車 輪 胎 壓 各 部 燈 光 煞 車 油 4. 發 動 引 擎, 檢 查 煞 車 作 用 三 正 確 更 換 零 件 後, 應 檢 人 須 依 答 案 紙 之 工 作 項 目 逐 項 檢 查 並 記 錄, 必 要 時 檢 查 調 整 至 正 常 狀 態 並 合 於 廠 家 規 範 四 作 完 畢, 整 理 現 場 11

59 貳 評 審 要 點 一 操 作 測 試 時 間 :30 分 鐘 測 試 時 間 終 了, 經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仍 繼 續 操 作 者, 則 該 項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二 技 能 標 準 : 如 評 審 表 工 作 技 能 項 目 三 工 作 安 全 與 態 度 :( 本 部 分 採 扣 分 方 式 ) 1. 未 使 用 葉 子 板 護 罩 2. 未 使 用 座 椅 護 罩 方 向 盤 護 罩 腳 踏 墊 ( 每 一 項 扣 1 分 ) 3. 工 作 區 未 維 持 整 潔 4. 工 具 儀 器 使 用 後 歸 定 位 5. 有 不 安 全 動 作 或 損 壞 工 作 物 6. 服 裝 儀 容 及 工 作 態 度 須 合 乎 常 規, 不 得 穿 涼 鞋 拖 鞋 12

60 柒 汽 車 修 護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測 試 場 次 為 上 下 午 各 1 場 ; 程 序 表 如 下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30 08:30-12:00 12:00-12:30 12:30-13:00 13:00-13:30 13:30-17:00 17:00-17:30 17:30-17:4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 含 監 評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 2. 應 檢 人 報 到 完 成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查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一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1.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2. 第 二 場 應 檢 人 報 到 1. 應 檢 人 應 檢 站 別 輪 動 分 配 及 位 置 說 明 2. 應 檢 場 地 設 備 自 備 機 具 及 材 料 供 應 等 作 業 說 明 3. 測 試 應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4. 應 檢 人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5. 引 導 應 檢 人 檢 視 機 具 設 備 6. 其 他 事 項 1. 第 二 場 測 試 2. 應 檢 人 至 各 站 由 監 評 人 員 陪 同 抽 題 應 試 1. 各 站 監 評 人 員 成 績 彙 整 統 計 登 錄 檢 核 及 彌 封 2. 監 評 人 員 相 關 表 件 檢 核 及 簽 名 檢 討 會 ( 監 評 人 員 及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視 需 要 召 開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共 5 站 ( 含 換 站 時 間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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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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