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大陸財稅資訊2008年4月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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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 陸 財 稅 資 訊 2008 年 4 月 刊 总 第 42 期 主 辦 單 位 : 深 圳 市 思 邁 特 企 業 管 理 咨 詢 有 限 公 司 /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主 編 : 張 學 斌 博 士 編 委 : 張 立 民 ; 歐 陽 富 生 ; 謝 維 潮 ; 周 勁 松 ; 趙 志 明 ; 蘇 源 昌 網 絡 支 持 : 中 國 轉 讓 定 價 網 台 灣 移 轉 訂 價 研 究 中 心 聯 繫 電 話 : / E---mail:train@szsmart.com/ tp101@tp100.com.tw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 目 錄 思 邁 特 財 稅 管 理 咨 詢 機 構 簡 介... 4 一 機 構 簡 介... 4 二 服 務 內 容... 5 三 移 轉 訂 價 服 務... 6 四 年 度 財 稅 顧 問 服 務... 9 公 開 課 程 動 態 一 4 月 23 日 出 口 企 業 增 值 稅 免 抵 退 稅 實 務 與 籌 劃 二 4 月 日 全 面 成 本 分 析 與 控 制 三 5 月 16 日 如 何 有 效 地 做 好 公 司 財 務 分 析 四 5 月 20 日 製 造 企 業 的 納 稅 難 點 問 題 與 納 稅 籌 劃 稅 法 速 遞 一 稅 收 優 惠 措 施 扶 持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房 和 住 房 租 賃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二 稅 總 明 確 外 資 企 業 取 消 若 干 稅 收 優 惠 後 有 關 事 項 的 處 理 問 題 三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發 生 實 物 交 割, 可 比 照 黃 金 現 貨 交 易 稅 收 政 策 四 稅 總 修 改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五 稅 總 明 確 林 木 銷 售 和 管 護 徵 收 流 轉 稅 問 題 六 江 蘇 四 川 山 東 省 試 行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七 三 部 門 發 布 第 三 批 不 在 試 點 地 區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單 位 名 單 八 深 國 稅 規 範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管 理 九 國 家 增 補 海 洋 工 程 結 構 物 增 值 稅 退 稅 企 業 名 單 十 稅 總 推 廣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子 系 統 十 一 國 家 調 整 成 品 油 進 口 環 節 消 費 稅 十 二 第 二 批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企 業 名 單 下 發 十 三 企 業 所 得 稅 若 干 優 惠 政 策 出 臺 十 四 稅 總 明 確 總 分 支 機 構 匯 總 納 稅 徵 收 管 理 十 五 稅 總 明 確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的 審 批 時 限 的 銜 接 處 理 十 六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核 定 徵 收 辦 法 ( 試 行 ) 出 臺 十 七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所 得 稅 預 繳 問 題 明 確 十 八 內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五 大 問 題 明 確 十 九 深 國 稅 明 確 2007 年 度 外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問 題 二 十 生 育 津 貼 和 生 育 醫 療 費 補 貼 免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二 十 一 稅 總 細 化 騙 取 出 口 退 稅 企 業 處 罰 政 策 口 徑 二 十 二 服 務 貿 易 對 外 支 付 先 行 稅 務 備 案 試 點 二 十 三 稅 總 補 充 通 知 明 確 07 年 度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中 的 有 關 問 題 二 十 四 稅 總 開 發 個 人 所 得 稅 代 扣 代 繳 軟 件 免 費 供 納 稅 人 使 用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3 稅 改 動 態 一 中 國 醞 釀 將 增 值 稅 轉 型 改 革 推 向 全 國 二 財 政 部 長 詳 解 未 來 完 善 稅 制 十 大 重 點 三 謝 旭 人 : 擬 實 行 綜 合 與 分 類 結 合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四 所 得 稅 法 反 避 稅 細 則 欲 出, 紅 籌 面 臨 考 驗 五 深 圳 房 租 收 入 營 業 稅 起 征 點 調 高 至 5000 元 稅 負 降 低 財 稅 答 疑 一 廣 告 代 理 業 如 何 繳 納 營 業 稅? 二 不 同 用 途 的 模 具 應 分 開 核 算 三 員 工 的 誤 餐 補 助 和 聚 餐 等 支 出 該 如 何 處 理?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解 讀 一 新 準 則 新 稅 法 下 工 資 與 福 利 費 的 列 支 範 圍 二 三 項 經 費 扣 除 細 節 有 變 化 三 外 企 所 得 稅 預 繳 注 意 12 項 費 用 扣 除 政 策 變 化 四 軟 件 確 認 方 法 的 納 稅 籌 劃 歡 迎 訂 閱 中 國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解 析 及 實 務 操 作 指 南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3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4 思 邁 特 財 稅 管 理 咨 詢 機 構 簡 介 一 機 構 簡 介 深 圳 市 思 邁 特 企 業 管 理 咨 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SMT) 是 一 家 致 力 于 財 務 會 計 稅 務 投 資 商 務 等 咨 詢 服 務 培 訓 服 務 及 資 訊 服 務 爲 主 導 業 務 的 專 業 化 財 稅 咨 詢 公 司 通 過 旗 下 兩 大 業 務 主 綫 : 專 業 化 財 稅 咨 詢 服 務 及 財 稅 培 訓 服 務, 從 真 正 意 義 上 幫 助 企 業 建 立 以 人 爲 本 的 持 續 穩 健 發 展 的 財 稅 管 理 體 系 SMT 應 新 經 濟 而 生, 憑 知 識 創 造 財 富, 智 力 就 是 資 本 的 信 念, 由 一 群 學 識 深 厚 經 驗 豐 富 創 新 求 實 的 博 士 和 碩 士 等 專 業 技 術 人 士 組 成 SMT 創 新 的 管 理 方 法 完 善 的 資 訊 系 統 專 業 的 咨 詢 專 家 成 功 的 典 型 案 例 多 年 的 實 踐 經 驗 是 我 們 有 能 力 爲 客 戶 提 供 高 質 量 全 方 位 服 務 的 基 礎 SMT 規 範 的 業 務 流 程 嚴 格 的 業 務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的 服 務 質 量 體 系, 以 及 咨 詢 專 家 優 秀 的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和 行 爲 準 則, 使 我 們 能 够 爲 客 戶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幷 使 我 們 的 服 務 質 量 能 保 持 連 貫 性 和 一 致 性 SMT 與 500 多 家 企 業 深 入 溝 通, 爲 120 多 家 企 業 提 供 專 業 的 財 稅 管 理 咨 詢 服 務,SMT 已 成 長 爲 中 國 知 名 的 財 稅 管 理 咨 詢 機 構 SMT 通 過 向 300 多 家 企 業 提 供 內 訓 服 務, 爲 2000 多 家 企 業 提 供 公 開 課 培 訓,SMT 優 質 的 課 程 體 系 課 後 的 服 務 體 系 及 SMT 的 專 業 充 分 贏 得 了 客 戶 信 任 和 肯 定 顧 問 式 公 開 課 參 加 培 訓 的 客 戶 將 被 納 入 重 點 客 戶 檔 案 統 一 管 理, 可 免 費 獲 贈 由 我 公 司 財 稅 專 業 人 士 精 心 編 撰 的 內 部 刊 物 財 稅 資 訊 電 子 版, 幷 可 隨 時 通 過 電 話 等 形 式 獲 得 我 公 司 資 深 顧 問 的 服 務 支 持! 主 要 培 訓 形 式 : 分 組 研 討 互 動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建 議 顧 問 式 企 業 內 訓 客 戶 提 出 培 訓 意 向, 我 公 司 培 訓 講 師 到 客 戶 處 進 行 實 地 調 研, 明 確 企 業 具 體 培 訓 需 求, 有 針 對 性 地 設 計 培 訓 課 程 幷 在 講 授 過 程 中 穿 插 實 際 問 題 進 行 解 剖 分 析, 將 培 訓 與 解 决 問 題 融 爲 一 體 課 程 設 置 財 務 管 理 系 列 納 稅 管 理 系 列 成 本 管 理 系 列 信 用 管 理 系 列 內 部 控 制 系 列 預 算 管 理 系 列 會 計 準 則 系 列 投 資 管 理 系 列 專 題 講 座 系 列 非 財 管 理 系 列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4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5 財 務 信 息 系 列 二 服 務 內 容 審 計 服 務 年 报 审 计 服 务 改 制 审 计 服 务 清 算 审 计 服 务 注 册 验 资 服 务 其 他 审 计 服 务 稅 務 服 務 涉 税 鉴 证 服 务 转 让 定 价 服 务 预 约 定 价 服 务 纳 税 筹 划 服 务 税 务 顾 问 服 务 咨 詢 服 務 税 务 服 务 外 资 企 业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服 务 外 资 企 业 预 约 定 价 税 务 服 务 公 司 设 立 的 纳 税 筹 划 公 司 日 常 运 营 的 纳 税 筹 划 企 业 员 工 薪 资 福 利 纳 税 筹 划 公 司 资 产 重 组 的 纳 税 筹 划 公 司 纳 税 风 险 防 范 及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审 阅 服 务 企 业 纳 税 复 核 服 务 企 业 税 务 稽 查 应 对 辅 导 服 务 财 务 服 务 企 业 财 务 组 织 结 构 及 管 理 流 程 优 化 设 计 企 业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企 业 成 本 管 理 与 控 制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企 业 财 务 诊 断 与 分 析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化 设 计 投 资 服 务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及 流 程 的 优 化 设 计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服 务 投 资 项 目 尽 职 调 查 服 务 商 业 计 划 书 制 作 服 务 产 业 研 究 报 告 服 务 公 司 收 购 兼 并 顾 问 服 务 商 务 服 务 外 资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服 务 分 支 机 构 注 册 成 立 服 务 企 业 集 团 组 建 成 立 服 务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变 更 服 务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注 销 服 务 会 计 服 务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流 程 优 化 设 计 公 司 反 倾 销 过 程 中 的 会 计 服 务 企 业 会 计 外 包 服 务 资 讯 服 务 分 行 业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信 息 服 务 最 新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信 息 服 务 专 业 刊 物 财 税 资 讯 专 业 网 站 财 税 资 讯 网 ( 专 业 网 站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 热 点 问 题 讲 座 专 业 问 题 探 讨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5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6 三 移 轉 訂 價 服 務 過 去,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較 注 重 提 供 有 利 的 投 資 環 境 以 吸 引 外 資 來 華, 對 徵 稅 的 關 注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但 是, 時 過 境 遷, 由 于 衆 多 外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享 有 的 稅 收 優 惠 期 届 滿 後, 申 報 的 利 潤 偏 低, 移 轉 訂 價 便 成 爲 了 焦 點 問 題 目 前, 稅 務 機 關 正 積 極 利 用 移 轉 訂 價 規 則 來 保 護 和 提 高 稅 收 收 入 爲 了 爭 取 更 多 的 稅 收 收 入, 在 執 行 移 轉 訂 價 規 則 時 的 態 度 也 漸 趨 嚴 謹 充 分 準 備 是 各 個 企 業 的 關 鍵 所 在, 貴 公 司 做 好 準 備 迎 接 挑 戰 了 嗎? ( 一 ) 中 國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規 定 概 要 中 國 的 稅 務 規 定 十 分 複 雜 而 且 在 不 斷 修 訂, 因 此 很 難 預 料 跨 國 公 司 如 果 要 有 效 處 理 移 轉 訂 價 問 題, 最 關 鍵 的 是 瞭 解 這 些 規 定 的 重 點 及 其 影 響 這 些 規 定 中 最 重 要 的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是 于 一 九 九 一 年 首 次 提 出 的 根 據 這 項 原 則, 關 聯 企 業 的 業 務 往 來 應 按 照 獨 立 企 業 之 間 的 業 務 往 來 價 格 的 同 等 水 平 定 價 自 稅 總 (SAT) 一 九 九 八 年 頒 發 國 稅 發 [1998] 第 59 號 通 知 ( 後 修 訂 爲 國 稅 發 [2004] 第 143 號 通 知 ) 以 來, 中 國 移 轉 訂 價 的 規 定 便 迅 速 發 展 幷 經 常 修 訂,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過 的 幷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合 幷 後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實 施 條 例 中 專 列 第 六 章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將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問 題 提 高 到 了 法 律 的 層 次 目 前, 中 國 移 轉 訂 價 規 則 涵 蓋 範 圍 已 遍 及 境 內 外 交 易 及 直 接 稅 和 流 轉 稅 ( 二 )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的 審 查 將 更 爲 嚴 格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今 年 公 布 了 幾 項 重 要 的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法 規, 如 :2007 年 2 月 28 日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調 查 承 擔 單 一 生 産 功 能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納 稅 情 况 的 通 知 ( 國 稅 函 [2007]236 號 ) 2007 年 3 月 27 日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加 强 移 轉 訂 價 調 查 分 析 的 通 知 ( 國 稅 函 [2007] 第 363 號 ) 及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過 的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12 月 6 日 發 布 的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中 的 第 六 章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其 目 的 是 保 護 國 家 稅 收 基 礎, 防 止 企 業 濫 用 移 轉 訂 價 機 制 避 稅 稅 總 (SAT) 還 要 求 國 稅 和 地 稅 機 關 加 强 移 轉 訂 價 審 查 工 作, 確 保 企 業 遵 守 有 關 法 規 ( 三 ) 移 轉 訂 價 對 貴 公 司 供 應 鏈 和 稅 負 影 響 重 大 移 轉 訂 價 對 貴 公 司 供 應 鏈 絕 大 部 分 環 節 均 有 重 大 影 響, 這 些 環 節 包 括 : 研 發 采 購 製 造 營 銷 分 銷 和 售 後 服 務 此 外, 企 業 通 過 移 轉 訂 價 來 管 理 集 團 內 部 交 易 的 策 略, 將 直 接 影 響 到 集 團 的 全 球 稅 負 ( 三 ) 思 邁 特 的 服 務 近 年 來, 思 邁 特 已 爲 深 圳 廣 州 東 莞 江 蘇 及 上 海 等 地 的 幾 十 家 外 資 企 業 及 集 團 公 司 提 供 過 移 轉 訂 價 / 預 約 定 價 稅 務 專 業 服 務 ; 同 時 也 爲 幾 百 家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集 團 公 司 及 深 圳 稅 務 機 關 的 移 轉 訂 價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過 移 轉 訂 價 / 預 約 定 價 稅 務 管 理 操 作 實 務 培 訓 服 務 幾 十 場, 在 移 轉 訂 價 / 預 約 定 價 專 業 服 務 方 面 積 累 了 豐 富 的 理 論 和 實 踐 經 驗, 同 時 我 們 的 移 轉 訂 價 專 業 人 員 密 切 關 注 中 國 移 轉 訂 價 規 則 的 發 展 動 態, 我 們 曾 服 務 過 的 企 業 涉 及 計 算 機 及 其 外 圍 設 備 打 印 機 複 印 機 電 子 塑 膠 化 妝 品 研 究 開 發 技 術 服 務 貿 易 服 裝 醫 療 設 備 五 金 製 品 保 健 品 箱 包 機 械 配 件 等 行 業, 思 邁 特 能 够 在 移 轉 訂 價 策 略 的 各 個 環 節 爲 貴 公 司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6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7 提 供 協 助 我 們 的 專 業 服 務 概 述 如 下 : 1. 風 險 評 估 問 題 要 點 : 根 據 國 稅 發 [2004] 第 143 號 通 知 的 規 定, 納 稅 人 有 責 任 證 明 其 關 聯 交 易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可 以 協 助 企 業 監 控 和 修 正 企 業 內 部 的 交 易, 幷 對 定 價 提 出 修 改 和 調 整 建 議 我 們 的 資 深 專 業 人 員 會 將 貴 公 司 的 業 務 與 同 業 比 較, 以 評 估 貴 公 司 面 臨 的 風 險 通 過 BVD 之 OSIRIS( 全 球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分 析 數 據 庫 ) 等 數 據 庫 的 數 據 分 析 和 我 們 對 中 國 稅 收 環 境 的 認 識, 我 們 能 够 爲 貴 公 司 評 估 交 易 的 移 轉 訂 價 代 理 費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或 利 率 是 否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的 原 則 2. 文 檔 準 備 問 題 要 點 : 許 多 國 家 都 要 求 企 業 備 存 移 轉 訂 價 文 檔, 即 企 業 必 須 保 存 移 轉 訂 價 的 記 錄 和 文 件 中 國 已 經 在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即 將 公 布 的 實 施 條 例 中 對 移 轉 訂 價 文 檔 準 備 作 出 了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而 在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後 不 久 就 會 公 布 的 關 聯 企 業 間 業 務 往 來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將 會 進 一 步 明 確 納 稅 人 保 存 提 供 關 聯 交 易 資 料 的 義 務 責 任 時 限 及 有 關 處 罰 規 定, 以 及 稅 務 機 關 和 納 稅 人 使 用 相 關 資 料 的 保 密 義 務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可 協 助 貴 公 司 瞭 解 稅 務 機 關 對 備 存 移 轉 訂 價 文 檔 的 規 定, 建 立 適 當 文 檔 以 通 過 稅 務 機 關 的 調 查 我 們 協 助 客 戶 備 存 移 轉 訂 價 文 檔 的 服 務 能 够 减 輕 跨 國 公 司 在 合 規 工 作 方 面 的 負 擔, 幷 减 低 企 業 因 違 規 而 遭 受 罰 款 (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規 定 : 稅 務 機 關 對 移 轉 訂 價 作 出 納 稅 調 整, 需 要 補 徵 稅 款 的, 應 當 補 徵 稅 款, 幷 加 收 利 息 其 利 息 應 按 照 稅 款 所 屬 年 度 次 年 6 月 1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布 的 與 補 稅 期 間 同 期 的 人 民 幣 貸 款 一 年 期 人 民 幣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加 5 個 百 分 點 計 算, 而 企 業 如 果 能 够 有 效 地 按 照 新 稅 法 及 其 條 例 的 相 關 規 定 按 時 提 供 相 關 文 檔 資 料 的, 利 息 可 减 按 基 準 利 率 計 算 ) 和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金 錢 處 理 移 轉 訂 價 調 查 的 風 險 3. 爭 議 解 决 問 題 要 點 : 如 果 跨 國 公 司 沒 有 適 當 的 備 存 文 檔 資 料 而 受 到 稅 務 機 關 調 查,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會 作 出 嚴 厲 甚 至 隨 意 的 調 整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擁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協 助 貴 公 司 處 理 法 規 方 面 的 調 查 我 們 的 團 隊 擁 有 經 驗 豐 富 和 熟 諳 地 方 法 規 的 稅 務 專 業 人 員 和 擅 長 分 析 移 轉 訂 價 獨 立 交 易 性 質 的 經 濟 學 專 業 人 員 我 們 時 刻 掌 握 最 新 的 稅 務 法 規 發 展 動 態, 幷 能 協 助 貴 公 司 評 估 這 些 動 態 對 其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和 未 來 稅 負 的 影 響 不 少 思 邁 特 專 業 人 員 曾 任 職 稅 務 機 關, 他 們 可 以 協 助 處 理 由 移 轉 訂 價 調 查 所 産 生 的 爭 議 我 們 的 服 務 包 括 : 適 當 處 理 稅 務 機 關 的 調 查 ; 制 定 適 當 的 應 對 策 略 ; 做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7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8 出 有 說 服 力 的 經 濟 分 析 支 持 現 有 定 價 ; 與 稅 務 機 關 協 商 和 溝 通 我 們 的 專 業 人 員 還 可 協 助 貴 公 司 準 備 向 稅 務 機 關 提 出 的 申 訴, 協 助 與 有 關 稅 務 機 關 溝 通 幷 協 商 處 理 爭 議 4. 定 價 籌 劃 問 題 要 點 : 在 華 跨 國 公 司 需 要 隨 時 準 備 接 受 稅 務 機 關 的 調 查 在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方 面, 跨 國 公 司 應 在 合 規 經 營 和 稅 務 效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在 修 訂 現 行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的 同 時 合 理 維 護 過 去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 减 低 其 他 稅 賦 的 影 響 ( 如 : 關 稅 增 值 稅 及 營 業 稅 等 )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可 通 過 全 面 的 經 濟 分 析, 幷 考 慮 實 際 操 作 性 來 協 助 企 業 制 定 靈 活 變 通 技 術 完 善 的 移 轉 訂 價 策 略 這 類 籌 劃 包 括 在 爲 改 變 現 行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提 供 經 濟 分 析 的 同 時, 减 低 對 其 他 稅 賦 的 影 響 5. 審 慎 調 查 問 題 要 點 : 跨 國 公 司 在 進 行 幷 購 時, 移 轉 訂 價 問 題 可 能 會 影 響 幷 購 目 標 的 公 允 價 值 或 幷 購 後 的 預 期 協 同 效 益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會 分 析 目 標 收 購 企 業 過 往 的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幷 從 結 構 或 籌 劃 方 面 研 究 提 升 幷 購 後 的 協 同 效 益 6. 預 約 定 價 問 題 要 點 : 在 華 跨 國 公 司 可 以 通 過 與 稅 務 機 關 在 充 分 合 作 的 前 提 下, 就 企 業 日 後 應 用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達 成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來 降 低 或 控 制 日 後 受 到 稅 務 機 關 調 查 的 風 險 通 過 這 種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企 業 可 與 稅 務 機 關 就 日 後 的 移 轉 訂 價 達 成 協 議, 從 而 减 低 企 業 在 中 國 的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可 協 助 貴 公 司 籌 備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方 面 的 工 作, 幷 向 稅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在 貴 公 司 與 稅 務 機 關 磋 商 前 和 磋 商 過 程 中 爲 貴 公 司 提 供 建 議 我 們 可 以 在 整 個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過 程 中 協 助 貴 公 司 : 在 正 式 提 出 申 請 前 與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會 談 ; 建 議 合 適 的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和 關 鍵 假 設 ; 與 稅 務 機 關 磋 商 ; 協 助 準 備 申 請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的 文 件 ; 協 助 準 備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文 本 ; 落 實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 協 助 辦 理 向 稅 務 機 關 的 預 約 定 價 年 度 申 報 工 作 ; 協 助 做 好 稅 務 機 關 的 年 度 審 查 工 作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8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9 7. 供 應 鏈 管 理 問 題 要 點 : 跨 國 公 司 需 要 經 常 重 組 供 應 鏈 重 組 的 範 圍 和 過 程 如 果 處 理 恰 當, 是 實 現 競 爭 優 勢 的 先 决 條 件 由 于 移 轉 訂 價 會 影 響 整 個 供 應 鏈 所 涉 及 的 直 接 稅 和 流 轉 稅, 企 業 必 須 在 籌 劃 制 定 以 至 落 實 重 組 方 案 時 一 幷 考 慮 其 中 的 稅 務 影 響 和 重 組 供 應 鏈 的 機 遇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明 白 移 轉 訂 價 和 供 應 鏈 的 經 營 策 略 必 須 配 合, 以 提 升 整 體 的 效 益 思 邁 特 專 責 移 轉 訂 價 服 務 的 專 業 人 員 會 與 其 他 稅 務 專 業 人 員 一 起 評 估 制 定 和 實 施 具 商 業 效 益 和 靈 活 變 通 的 移 轉 訂 價 策 略, 配 合 客 戶 的 全 球 業 務 及 營 運 目 標 8. 輔 導 服 務 問 題 要 點 : 移 轉 訂 價 問 題 是 企 業 納 稅 管 理 中 的 難 點 問 題, 企 業 財 務 及 業 務 人 員 應 該 瞭 解 中 國 及 國 際 上 關 于 移 轉 訂 價 的 一 些 基 本 法 律 法 規, 以 便 在 日 常 管 理 活 動 中 做 好 移 轉 訂 價 管 理 工 作 我 們 的 服 務 : 我 們 的 移 轉 訂 價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通 曉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法 律 法 規, 具 有 豐 富 的 與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溝 通 協 調 的 實 戰 經 驗 我 們 可 以 爲 貴 公 司 的 財 務 及 業 務 人 員 提 供 面 對 面 的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問 題 輔 導 服 務, 貴 公 司 的 財 務 及 業 務 人 員 也 可 以 參 加 我 們 不 定 期 舉 辦 的 移 轉 訂 價 稅 務 管 理 操 作 實 務 公 開 課 程, 通 過 輔 導 使 大 家 掌 握 移 轉 訂 價 知 識 和 法 律 法 規, 瞭 解 在 移 轉 訂 價 問 題 上 與 稅 務 機 關 打 交 道 的 一 些 基 本 方 法 與 技 巧, 學 會 保 護 自 己 在 移 轉 訂 價 方 面 的 合 法 權 益 四 年 度 財 稅 顧 問 服 務 ( 一 ) 服 務 特 色 全 年 五 次 上 門 服 務, 包 括 季 度 財 稅 賬 務 審 閱 與 輔 導,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輔 導 ; 每 次 提 供 書 面 的 咨 詢 顧 問 報 告, 包 括 存 在 的 主 要 財 稅 問 題 和 風 險, 專 業 的 解 决 建 議 ( 二 ) 服 務 內 容 企 業 納 稅 風 險 診 斷 : 分 析 企 業 整 體 納 稅 風 險 ; 解 答 日 常 稅 務 疑 難 : 日 常 納 稅 過 程 中 的 疑 難 解 答 ; 日 常 經 營 稅 務 分 析 : 經 營 活 動 稅 務 决 策 分 析 ; 最 新 政 策 分 析 輔 導 : 提 供 最 新 稅 收 政 策 分 析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 季 度 上 門 納 稅 輔 導 : 每 季 度 一 次 ; 彙 算 清 繳 納 稅 輔 導 : 年 度 所 得 稅 彙 算 的 清 繳 輔 導 總 結 及 賬 務 處 理 ; 協 調 處 理 稅 企 關 係 : 提 供 與 稅 務 機 關 交 往 的 建 議 ( 三 ) 增 值 服 務 贈 送 思 邁 特 財 稅 專 業 人 員 精 心 編 撰 的 財 稅 資 訊 ; 贈 送 半 年 度 最 新 財 稅 法 規 專 題 講 座 2 次 ( 每 半 年 一 次, 半 天 到 一 天 ) ( 四 ) 服 務 方 式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9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0 上 門 面 對 面 輔 導 ; 企 業 內 部 小 範 圍 研 討 ; 參 加 企 業 經 營 會 議 ; 書 面 專 題 分 析 報 告 ; 納 稅 風 險 診 斷 分 析 ; 年 度 服 務 總 結 報 告 ; 電 話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 網 上 咨 詢 服 務 公 開 課 程 動 態 一 4 月 23 日 出 口 企 業 增 值 稅 免 抵 退 稅 實 務 與 籌 劃 培 訓 對 象 企 業 財 務 總 監 財 務 經 理 主 管 及 部 門 員 工 稅 務 經 理 主 管 等 課 程 目 標 出 口 退 稅 政 策 和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一 直 在 變 本 課 程 輔 導 大 家 瞭 解 自 2005 年 以 來, 特 別 是 2007 年 7 月 1 日 的 最 新 出 口 退 稅 政 策 和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新 政 策 對 企 業 稅 務 運 作 和 稅 務 成 本 的 影 響, 輔 導 企 業 在 新 政 策 下 如 何 進 行 稅 務 規 劃, 如 何 實 施 出 口 退 稅, 使 學 員 全 面 掌 握 和 理 解 新 政 策 背 景 下 的 免 抵 退 稅 的 各 項 政 策 法 規 計 算 和 操 作 實 務, 以 及 我 國 出 口 退 稅 政 策 的 調 整 變 化 和 納 稅 籌 劃 方 法 與 技 巧 等 等, 使 企 業 按 照 相 關 政 策 的 規 定 合 理 合 法 納 稅 和 退 稅, 避 免 出 口 退 稅 中 的 納 稅 風 險 和 納 稅 損 失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0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1 課 程 大 綱 第 一 部 分 来 料 加 工 与 进 料 加 工 的 联 系 与 区 别 1 什 么 是 来 料 加 工 (1) 来 料 加 工 的 定 义 (2)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3) 开 展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2 什 么 是 进 料 加 工 (1) 进 料 加 工 的 定 义 (2) 开 展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3 来 料 加 工 与 进 料 加 工 的 联 系 及 区 别 第 二 部 分 免 抵 退 的 含 义 解 析 1 案 例 分 析 2 免 税 的 含 义 解 析 3 抵 税 的 含 义 解 析 4 退 稅 的 含 义 解 析 第 三 部 分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企 业 的 基 本 规 定 1 出 口 企 业 退 ( 免 ) 税 登 記 2 出 口 企 业 办 理 退 ( 免 ) 税 登 记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3 出 口 退 税 登 记 变 更 的 办 理 4 出 口 退 税 的 基 本 条 件 5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的 出 口 货 物 范 围 第 四 部 分 免 抵 退 税 的 计 算 1 为 什 么 要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2 免 抵 退 税 额 免 抵 退 税 额 抵 减 额 及 免 抵 税 额 的 计 算 3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免 抵 退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当 期 免 抵 退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抵 减 额 的 计 算 4 当 期 应 退 税 额 当 期 应 免 抵 税 额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的 税 额 的 计 算 5 免 抵 退 税 的 计 算 公 式 解 读 6 案 例 分 析 与 解 答 第 五 部 分 免 抵 退 税 的 申 报 1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时 限 2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的 流 程 3 生 产 企 业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流 程 4 免 抵 退 所 需 申 报 的 资 料 5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的 要 求 6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要 求 7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的 要 求 8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表 的 要 求 9 申 报 错 误 资 料 的 调 整 10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第 六 部 分 免 抵 退 税 账 务 处 理 1 科 目 及 账 簿 设 置 (1)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的 科 目 设 置 及 核 算 内 容 (2) 其 他 应 收 款 出 口 退 税 的 科 目 设 置 及 核 算 内 容 2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明 细 账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1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2 3 免 抵 退 税 的 账 务 处 理 (1) 免 抵 退 税 的 基 本 账 务 处 理 (2) 对 本 年 度 出 口 销 售 收 入 调 整 账 务 处 理 (3) 对 上 年 度 出 口 销 售 收 入 调 整 账 务 处 理 (4) 本 年 度 出 口 货 物 发 生 退 关 退 运 的 账 务 处 理 (5) 以 前 年 度 出 口 货 物 发 生 退 关 退 运 的 账 务 处 理 (6) 本 年 出 口 货 物 单 证 不 齐, 在 本 年 视 同 内 销 征 税 的 账 务 处 理 (7) 上 年 出 口 货 物 单 证 不 齐, 在 本 年 视 同 内 销 征 税 的 账 务 处 理 4 免 抵 退 税 案 例 分 析 第 七 部 分 免 抵 退 税 有 关 业 务 证 明 的 办 理 1 开 展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办 理 2 遗 失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的 补 办 3 遗 失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的 补 办 4 遗 失 代 理 出 口 未 退 税 证 明 的 办 理 5 退 运 已 办 结 税 务 证 明 的 办 理 第 八 部 分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相 关 问 题 1 销 售 收 入 的 确 认 问 题 2 实 际 价 格 与 报 关 价 格 差 异 的 处 理 问 题 4 出 口 发 票 问 题 5 转 厂 问 题 6 汇 率 问 题 第 九 部 分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中 的 纳 税 筹 划 1 企 业 出 口 与 内 销 税 负 的 比 较 分 析 2 免 抵 退 政 策 的 缺 陷 及 纳 税 筹 划 空 间 3 加 工 方 式 选 择 的 筹 划 4 自 营 和 委 托 出 口 方 式 选 择 的 筹 划 5 自 产 货 物 与 非 自 产 货 物 的 选 择 的 筹 划 6 转 让 定 价 的 筹 划 第 十 部 分 最 新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解 析 及 增 值 税 反 避 税 1 最 新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解 析 年 7 月 1 日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调 整 解 析 (1) 为 何 调 整 (2) 调 整 内 容 (3) 受 影 响 较 大 的 几 类 产 品 (4) 调 整 的 影 响 (5) 应 对 策 略 3 出 口 退 税 的 最 新 动 向 4 增 值 税 反 避 税 3 关 于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申 报 问 题 培 訓 講 師 : 張 學 斌 博 士 培 訓 形 式 : 分 組 授 課 互 動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建 議 學 員 人 數 :30 人 以 內 培 訓 時 間 :2008 年 4 月 23 日 ( 周 三 )7 課 時 授 課 地 點 : 深 圳 迪 富 賓 館 ( 福 田 區 振 華 路 111 號 ) 課 程 費 用 : 1200 元 / 人 ( 含 講 義 午 餐 水 果 茶 點 證 書 ) 二 4 月 日 全 面 成 本 分 析 與 控 制 培 訓 對 象 企 業 非 財 務 管 理 人 員 成 本 會 計 主 管 人 員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2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3 課 程 目 標 如 何 準 確 地 核 算 分 析 和 控 制 産 品 製 造 成 本 質 量 成 本 效 率 成 本 資 金 占 用 成 本 銷 售 地 區 客 戶 成 本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安 全 成 本 環 境 保 護 成 本 和 風 險 成 本 等 九 大 成 本? 如 何 不 斷 削 减 企 業 管 理 不 善 成 本, 包 括 豐 田 汽 車 所 定 義 的 七 大 浪 費? 如 何 進 行 采 購 成 本 管 理, 包 括 分 析 不 良 采 購 所 造 成 的 質 量 成 本 效 率 成 本 資 金 占 用 成 本? 如 何 建 立 企 業 全 面 的 成 本 績 效 指 標 (KPI)? 如 何 建 立 幷 完 善 的 成 本 控 制 體 系? 如 何 進 行 全 面 的 成 本 預 算? 課 程 大 綱 一 成 本 管 理 的 基 础 1 什 么 是 成 本 和 费 用 2 为 什 么 财 务 人 员 与 非 财 务 人 员 对 成 本 费 用 有 不 同 理 解 3 成 本 各 种 性 质 : 可 变 固 定 管 理 不 善 硬 成 本 和 软 成 本 等 二 传 统 成 本 管 理 的 局 限 性 1 财 务 管 理 的 目 的 2 财 务 报 表 的 作 用 3 传 统 成 本 管 理 的 局 限 性 : 多 因 一 果 的 成 本 核 算 4 传 统 成 本 分 析 和 控 制 方 法 的 局 限 性 : 没 有 包 括 管 理 不 善 成 本 的 控 制, 如 丰 田 汽 车 提 出 的 七 大 浪 费 三 先 进 成 本 管 理 :CSS 成 本 体 系 的 基 本 原 理 1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定 义 和 分 类 2 客 观 的 多 因 多 果 投 入 产 出 过 程 3 多 因 多 果 的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4 全 面 成 本 控 制 的 对 象 1) 产 品 制 造 成 本 : 涉 及 新 产 品 开 发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等 2) 质 量 成 本 : 涉 及 质 量 不 足 或 质 量 过 剩 问 题 的 防 范 质 量 过 程 改 善 等 3) 效 率 成 本 : 涉 及 流 程 管 理 5S 现 场 管 理 产 能 过 剩 控 制 等 4) 销 售 地 区 成 本 或 客 户 成 本 : 涉 及 到 销 售 费 用 是 否 投 入 到 高 回 报 的 地 区 或 客 户 5) 资 金 占 用 成 本 : 涉 及 库 存 积 压 应 收 帐 款 管 理 6)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 涉 及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7) 风 险 成 本 : 涉 及 风 险 控 制 水 平 8) 安 全 成 本 :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9) 环 保 成 本 : 涉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ISO14000 的 实 施 10) 采 购 成 本 : 涉 及 不 良 采 购 所 造 成 的 管 理 不 善 成 本 四 如 何 进 行 有 效 的 成 本 分 析 1 成 本 分 析 的 基 本 方 法 1) 多 元 成 本 习 性 分 析 法 从 整 体 判 断 成 本 趋 势 2) 弹 性 成 本 分 析 法 择 优 选 择 适 当 的 成 本 投 入 量 2 一 些 关 键 的 成 本 绩 效 指 标 1) 单 位 人 工 小 时 的 质 量 内 部 故 障 损 失 成 本 : 反 映 综 合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2) 单 位 人 工 小 时 的 非 正 常 效 率 损 失 成 本 : 反 映 综 合 效 率 管 理 水 平 3) 销 售 地 区 成 本 或 客 户 成 本 的 弹 性 系 数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追 加 销 售 费 用 五 如 何 进 行 成 本 预 算 来 进 行 成 本 控 制 1 标 准 成 本 制 定 的 原 则 : 是 追 求 最 优 的 心 态 还 是 追 求 次 优 的 心 态 来 定 标 准 成 本 2 全 面 成 本 预 算 的 方 法 : 合 理 安 排 公 司 资 源 在 不 同 方 面 的 投 入 3 质 量 成 本 的 预 算 : 如 何 把 效 率 改 善 与 质 量 改 善 结 合 一 起 进 行 预 算 4 销 售 地 区 成 本 的 预 算 : 如 何 根 据 销 售 地 区 成 本 或 客 户 的 赢 利 率 进 行 预 算 5 以 利 润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的 最 优 化 产 品 营 销 组 合 设 计 : 如 何 利 用 数 学 模 型 在 资 源 约 束 市 场 约 束 管 理 约 束 的 前 提 下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地 预 测 各 种 产 品 的 市 场 销 售 量 六 如 何 建 立 规 范 的 成 本 控 制 体 系 1 如 何 建 立 成 本 控 制 的 环 境 : 目 标 职 责 流 程 数 据 采 集 规 范 等 2 如 何 使 用 EXCEL 来 帮 助 成 本 核 算 和 分 析 七 现 代 成 本 控 制 技 术 的 发 展 介 绍 1 美 国 的 作 业 成 本 法 (ABC/ABM): 美 国 人 也 讨 厌 的 成 本 控 制 方 法 2 德 国 的 弹 性 边 际 成 本 法 (GPK): 有 钱 才 能 用 得 起 的 成 本 控 制 方 法 3 日 本 的 CCC21: 控 制 产 品 原 材 料 成 本 的 好 方 法 4 中 国 的 CSS 成 本 体 系 : 全 面 成 本 控 制 的 好 方 法 本 课 程 共 计 14 课 时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3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4 講 師 介 紹 : 林 先 生, 澳 大 利 亞 新 南 威 爾 士 大 學 國 際 會 計 碩 士 ; 思 邁 特 管 理 咨 詢 公 司 授 權 講 師 ; 暨 南 大 學 數 學 專 業 學 士 ; 微 軟 MCSD 軟 件 專 家 ; 復 旦 大 學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中 山 大 學 華 南 師 範 學 院 EMBA 講 師 ; 泛 系 成 本 運 籌 學 的 創 始 人 ; CSS 成 本 體 系 標 準 的 創 始 人 ; 多 因 多 果 成 本 管 理 軟 件 的 著 作 權 人 ; 澳 大 利 亞 注 册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林 先 生 是 國 際 成 本 控 制 技 術 領 域 的 領 先 者, 在 成 本 控 制 體 系 構 建 質 量 成 本 效 率 成 本 風 險 成 本 采 購 成 本 客 戶 關 係 成 本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環 保 成 本 作 業 成 本 等 方 面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和 獨 特 的 實 踐 經 驗 特 別 是 在 成 本 控 制 體 系 構 建 方 面, 提 出 了 符 合 實 際 的 多 因 多 果 + 面 向 對 象 + 體 系 化 管 理 理 論 和 手 段, 否 定 了 以 美 國 哈 佛 商 學 院 教 授 會 計 學 權 威 羅 賓 ; 庫 珀 (Robin Cooper) 和 羅 伯 特 ; 卡 普 蘭 (Robert Kaplan) 爲 代 表 所 建 立 的 基 于 多 因 一 果 成 本 核 算 的 作 業 成 本 法 (Activity-Based Costing/Management, ABC/M) 和 改 進 了 德 國 彈 性 邊 際 成 本 法 (GPK), 徹 底 改 變 了 目 前 我 國 企 業 管 理 理 論 西 化 問 題, 以 東 方 合 的 思 想 統 一 了 西 方 分 散 在 各 個 管 理 方 面 的 理 論 方 法 和 工 具 學 員 評 價 : 1. 林 老 師 從 管 理 的 角 度 出 發 來 談 成 本 管 理, 把 我 們 日 常 的 管 理 實 際 與 成 本 控 制 有 機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跳 出 傳 統 從 財 務 角 度 談 成 本 管 理, 很 容 易 懂 ; 2. 林 老 師 提 出 的 多 因 多 果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符 合 企 業 實 際 成 本 管 理 要 求, 不 僅 對 非 財 務 人 員 是 新 的, 而 且 對 財 務 人 員 也 是 新 的 ; 3. 林 老 師 的 成 本 控 制 是 從 成 本 體 系 的 角 度 出 發, 結 合 企 業 生 産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既 全 面 的 具 體 情 况, 既 全 面 又 深 入 有 效, 幷 且 有 實 際 數 據 和 案 例 支 持, 可 操 作 性 强 ; 培 訓 形 式 : 分 組 授 課 互 動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建 議 學 員 人 數 :30 人 以 內 培 訓 時 間 :2008 年 4 月 日 ( 周 四 五 )14 課 時 授 課 地 點 : 深 圳 迪 富 賓 館 ( 福 田 區 振 華 路 111 號 ) 課 程 費 用 : 2380 元 / 人 ( 含 講 義 午 餐 水 果 茶 點 證 書 ) 三 5 月 16 日 如 何 有 效 地 做 好 公 司 財 務 分 析 培 訓 目 標 掌 握 損 益 資 産 負 債 和 現 金 流 量 相 關 項 目 的 財 務 分 析 思 路 和 技 巧 ; 在 詮 釋 財 務 數 據 的 基 礎 上, 準 確 發 現 財 務 數 據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問 題 及 原 因 所 在 ; 通 過 財 務 分 析, 提 高 企 業 的 經 營 效 率 培 訓 對 象 公 司 財 務 分 析 人 員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投 資 管 理 人 員 銀 行 信 貸 人 員 財 務 經 理 部 門 經 理 副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等 培 訓 形 式 : 分 組 授 課 互 動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建 議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4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5 學 員 人 數 :30 人 以 內 培 訓 時 間 :2008 年 5 月 16 日 ( 周 五 )7 課 時 授 課 地 點 : 深 圳 迪 富 賓 館 ( 福 田 區 振 華 路 111 號 ) 課 程 費 用 : 1200 元 / 人 ( 含 講 義 午 餐 水 果 茶 點 證 書 ) 培 訓 講 師 : 張 學 斌 課 程 大 綱 : 1 理 解 财 务 分 析 的 逻 辑 企 业 会 计 = 企 业 的 信 息 系 统 财 务 分 析 的 三 个 主 要 方 面 偿 债 能 力 获 利 能 力 风 险 控 制 2 财 务 分 析 的 基 本 技 术 流 动 性 比 率 结 构 性 比 率 获 利 能 力 比 率 趋 势 分 析 法 综 合 比 率 分 析 法 财 务 杠 杆 的 作 用 3 财 务 报 表 可 信 度 分 析 粉 饰 财 务 报 表 的 动 机 财 务 报 表 粉 饰 的 类 型 和 方 法 被 粉 饰 财 务 报 表 的 识 别 和 粉 饰 金 额 的 估 计 和 剔 除 财 务 报 表 的 调 整 4 资 产 负 债 表 分 析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结 构 流 动 资 产 与 流 动 负 债 长 期 资 产 和 长 期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综 合 分 析 美 英 欧 洲 营 运 资 本 分 析 法 5 利 润 表 的 分 析 毛 利 的 形 成 成 本 的 分 析 (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固 定 费 用 与 变 动 费 用 ( 盈 亏 点 ) 直 接 成 本 分 析 法 等 ) 销 售 费 用 和 行 政 费 用 税 前 利 息 前 利 润 净 利 润 6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分 析 现 金 的 重 要 性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比 率 分 析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综 合 分 析 7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的 撰 写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的 内 容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的 撰 写 方 法 8 财 务 报 表 综 合 分 析 9 上 市 公 司 与 权 益 证 券 财 务 分 析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分 析 10 财 务 分 析 案 例 分 享 11 总 结 :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制 度 的 建 设 财 务 分 析 的 要 点 及 程 序 等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5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6 四 5 月 20 日 製 造 企 業 的 納 稅 難 點 問 題 與 納 稅 籌 劃 課 程 背 景 : 爲 製 造 企 業 的 稅 務 處 理 指 點 迷 津, 降 低 企 業 稅 負, 控 制 企 業 稅 務 風 險, 提 供 企 業 稅 務 運 作 能 力 課 程 對 象 : 財 務 總 監 / 經 理 會 計 / 財 務 人 員 稅 務 經 理 會 計 主 管 辦 稅 人 員 等 培 訓 形 式 : 分 組 授 課 互 動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專 業 建 議 學 員 人 數 :30 人 以 內 培 訓 時 間 :2008 年 5 月 20 日 ( 周 二 )7 課 時 授 課 地 點 : 深 圳 迪 富 賓 館 ( 福 田 區 振 華 路 111 號 ) 課 程 費 用 : 1200 元 / 人 ( 含 講 義 午 餐 水 果 茶 點 證 書 ) 培 訓 講 師 : 張 學 斌 課 程 大 綱 : 第 一 讲 : 企 业 存 货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存 货 采 购 的 纳 税 难 点 及 筹 划 ; 2. 存 货 核 算 中 的 纳 税 难 点 及 筹 划 ; 3. 存 货 损 失 的 纳 税 难 点 及 筹 划 ; 4. 视 同 销 售 的 纳 税 难 点 及 筹 划 等 第 二 讲 : 企 业 应 收 款 / 应 付 款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往 来 款 与 税 务 的 关 系 ; 2. 往 来 款 核 算 方 法 ; 3. 坏 帐 损 失 的 纳 税 难 点 与 筹 划 ; 4. 应 付 款 的 纳 税 难 点 与 筹 划 等 第 三 讲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3.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等 第 四 讲 :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无 形 资 产 范 围 确 认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2.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等 第 五 讲 :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资 本 公 积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2. 盈 余 公 积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等 3. 第 六 讲 : 企 业 销 售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销 售 折 扣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2. 销 售 退 回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3. 销 售 换 货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4. 销 售 方 式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等 第 七 讲 : 制 造 企 业 成 本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处 理 1. 制 造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2. 管 理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3. 营 业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 4. 财 务 费 用 的 纳 税 难 点 问 题 与 筹 划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6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7 稅 法 速 遞 一 稅 收 優 惠 措 施 扶 持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房 和 住 房 租 賃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和 住 房 租 賃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24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3 月 3 日 核 心 內 容 : 爲 貫 徹 落 實 國 務 院 關 于 解 决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困 難 的 若 干 意 見 ( 國 發 [2007]24 號 ) 精 神, 促 進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制 度 建 設 和 住 房 租 賃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現 將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1. 支 持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建 設 的 稅 收 政 策 (1) 對 廉 租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按 照 政 府 規 定 價 格 向 規 定 保 障 對 象 出 租 廉 租 住 房 的 租 金 收 入, 免 征 營 業 稅 房 産 稅 (2) 對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建 設 用 地 以 及 廉 租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按 照 政 府 規 定 價 格 向 規 定 保 障 對 象 出 租 的 廉 租 住 房 用 地, 免 征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開 發 商 在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商 品 住 房 項 目 中 配 套 建 造 廉 租 住 房, 在 商 品 住 房 項 目 中 配 套 建 造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如 能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出 具 的 相 關 材 料, 可 按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建 築 面 積 占 總 建 築 面 積 的 比 例 免 征 開 發 商 應 繳 納 的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3) 企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以 及 其 他 組 織 轉 讓 舊 房 作 爲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房 源 且 增 值 額 未 超 過 扣 除 項 目 金 額 20% 的,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稅 (4) 對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與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相 關 的 印 花 稅 以 及 廉 租 住 房 承 租 人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購 買 人 涉 及 的 印 花 稅 予 以 免 征 開 發 商 在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商 品 住 房 項 目 中 配 套 建 造 廉 租 住 房, 在 商 品 住 房 項 目 中 配 套 建 造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如 能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出 具 的 相 關 材 料, 可 按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建 築 面 積 占 總 建 築 面 積 的 比 例 免 征 開 發 商 應 繳 納 的 印 花 稅 (5) 對 廉 租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購 買 住 房 作 爲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回 購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繼 續 作 爲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房 源 的, 免 征 契 稅 (6) 對 個 人 購 買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在 法 定 稅 率 基 礎 上 减 半 徵 收 契 稅 (7) 對 個 人 按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辦 法 ( 建 設 部 等 9 部 委 令 第 162 號 ) 規 定 取 得 的 廉 租 住 房 貨 幣 補 貼, 免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 對 于 所 在 單 位 以 廉 租 住 房 名 義 發 放 的 不 符 合 規 定 的 補 貼, 應 徵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8) 企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以 及 其 他 組 織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 捐 贈 住 房 作 爲 廉 租 住 房 的,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暫 行 條 例 ( 國 務 院 令 第 137 號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公 益 性 捐 贈 政 策 執 行 ;2008 年 1 月 1 日 後 捐 贈 的,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公 益 性 捐 贈 政 策 執 行 個 人 捐 贈 住 房 作 爲 廉 租 住 房 的, 捐 贈 額 未 超 過 其 申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7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8 報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30% 的 部 分, 准 予 從 其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中 扣 除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廉 租 住 房 承 租 人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購 買 人 以 及 廉 租 住 房 租 金 貨 幣 補 貼 標 準 等 須 符 合 國 發 [2007]24 號 文 件 及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辦 法 ( 建 設 部 等 9 部 委 令 第 162 號 )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管 理 辦 法 ( 建 住 房 [2007]258 號 ) 的 規 定 ;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爲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主 辦 或 確 定 的 單 位 2. 支 持 住 房 租 賃 市 場 發 展 的 稅 收 政 策 (1) 對 個 人 出 租 住 房 取 得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稅 率 徵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2) 對 個 人 出 租 承 租 住 房 簽 訂 的 租 賃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稅 (3) 對 個 人 出 租 住 房, 不 區 分 用 途, 在 3% 稅 率 的 基 礎 上 减 半 徵 收 營 業 稅, 按 4% 的 稅 率 徵 收 房 産 稅, 免 征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4) 對 企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以 及 其 他 組 織 按 市 場 價 格 向 個 人 出 租 用 于 居 住 的 住 房, 减 按 4 % 的 稅 率 徵 收 房 産 稅 上 述 與 廉 租 住 房 經 濟 適 用 住 房 相 關 的 新 的 優 惠 政 策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執 行, 文 到 之 日 前 已 徵 稅 款 在 以 後 應 繳 稅 款 中 抵 减 與 住 房 租 賃 相 關 的 新 的 優 惠 政 策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執 行 其 他 政 策 仍 按 現 行 規 定 繼 續 執 行 各 地 要 嚴 格 執 行 稅 收 政 策, 加 强 管 理, 對 執 行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問 題, 及 時 上 報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二 稅 總 明 確 外 資 企 業 取 消 若 干 稅 收 優 惠 後 有 關 事 項 的 處 理 問 題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原 有 若 干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取 消 後 有 關 事 項 處 理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發 [2008]23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7 日 核 心 內 容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和 國 務 院 關 于 實 施 企 業 所 得 稅 過 渡 優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國 發 [2007]39 號 ) 的 有 關 規 定, 現 就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原 執 行 的 若 干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取 消 後 的 稅 務 處 理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1. 關 于 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再 投 資 退 稅 政 策 的 處 理 外 國 投 資 者 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取 得 的 稅 後 利 潤 直 接 再 投 資 本 企 業 增 加 注 册 資 本, 或 者 作 爲 資 本 投 資 開 辦 其 他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凡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完 成 再 投 資 事 項, 幷 在 國 家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完 成 變 更 或 注 册 登 記 的, 可 以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辦 理 再 投 資 退 稅 對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用 2007 年 度 預 分 配 利 潤 進 行 再 投 資 的, 不 給 予 退 稅 2. 關 于 外 國 企 業 從 我 國 取 得 的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等 所 得 免 征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處 理 外 國 企 業 向 我 國 轉 讓 專 有 技 術 或 提 供 貸 款 等 取 得 所 得, 凡 上 述 事 項 所 涉 及 的 合 同 是 在 2007 年 底 以 前 簽 訂, 且 符 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免 稅 條 件, 經 稅 務 機 關 批 准 給 予 免 稅 的,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內 可 繼 續 給 予 免 稅, 但 不 包 括 延 期 補 充 合 同 或 擴 大 的 條 款 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應 做 好 合 同 執 行 跟 踪 管 理 工 作, 及 時 開 具 完 稅 證 明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8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19 3. 關 于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稅 優 惠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在 2008 年 後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的 處 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稅 優 惠,2008 年 後, 企 業 生 産 經 營 業 務 性 質 或 經 營 期 發 生 變 化, 導 致 其 不 符 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條 件 的, 仍 應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補 繳 其 此 前 ( 包 括 在 優 惠 過 渡 期 內 ) 已 經 享 受 的 定 期 减 免 稅 稅 款 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在 每 年 對 這 類 企 業 進 行 彙 算 清 繳 時, 應 對 其 經 營 業 務 內 容 和 經 營 期 限 等 變 化 情 况 進 行 審 核 三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發 生 實 物 交 割, 可 比 照 黃 金 現 貨 交 易 稅 收 政 策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有 關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5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 日 核 心 內 容 :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發 生 實 物 交 割 時, 比 照 現 行 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黃 金 交 易 的 稅 收 政 策 執 行 現 將 有 關 政 策 明 確 如 下 : 1.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會 員 和 客 戶 通 過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銷 售 標 準 黃 金 ( 持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開 具 的 黃 金 結 算 專 用 發 票 ), 發 生 實 物 交 割 但 未 出 庫 的, 免 征 增 值 稅 ; 發 生 實 物 交 割 幷 已 出 庫 的, 由 稅 務 機 關 按 照 實 際 交 割 價 格 代 開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幷 實 行 增 值 稅 即 征 即 退 的 政 策, 同 時 免 征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和 教 育 費 附 加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中 的 單 價 金 額 和 稅 額 的 計 算 公 式 分 別 如 下 : 單 價 = 實 際 交 割 單 價 (1+ 增 值 稅 稅 率 ) 金 額 = 數 量 單 價 稅 額 = 金 額 稅 率 實 際 交 割 單 價 是 指 不 含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的 單 位 價 格 其 中, 標 準 黃 金 是 指 : 成 色 爲 AU9999 AU9995 AU999 AU995; 規 格 爲 50 克 100 克 1 公 斤 3 公 斤 12.5 公 斤 的 黃 金 2.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黃 金 期 貨 交 易 的 增 值 稅 徵 收 管 理 辦 法 及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另 行 制 訂 四 稅 總 修 改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修 訂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式 樣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函 [2008]215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9 日 核 心 內 容 : 最 近 一 些 地 方 反 映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印 發 全 國 統 一 稅 收 執 法 文 書 式 樣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5]179 號 ) 中 的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式 樣 規 定 的 行 政 復 議 時 限 不 够 明 確 現 將 修 訂 的 稅 務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19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0 處 理 决 定 書 式 樣 及 使 用 說 明 印 發 給 你 們, 請 遵 照 執 行 執 行 中 遇 到 的 問 題, 請 及 時 上 報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 徵 收 管 理 司 稽 查 局 ) 附 件 :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及 使 用 說 明 稅 務 處 理 决 定 書 稅 處 [ ] 號 : 我 局 ( 所 )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對 你 ( 單 位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情 况 進 行 了 檢 查, 違 法 事 實 及 處 理 决 定 如 下 : 一 違 法 事 實 ( 一 ) ( 二 ) 二 處 理 决 定 ( 一 ) ( 二 ) 限 你 ( 單 位 )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書 之 日 起 日 內 到 將 上 述 稅 款 及 滯 納 金 繳 納 入 庫, 幷 按 照 規 定 進 行 相 關 賬 務 調 整 逾 期 未 繳 清 的, 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條 規 定 强 制 執 行 你 ( 單 位 ) 若 同 我 局 ( 所 ) 在 納 稅 上 有 爭 議, 必 須 先 依 照 本 决 定 的 期 限 繳 納 稅 款 及 滯 納 金 或 者 提 供 相 應 的 擔 保, 然 後 可 自 上 述 款 項 繳 清 或 者 提 供 相 應 擔 保 被 稅 務 機 關 確 認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依 法 向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稅 務 機 關 ( 印 章 )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1. 本 决 定 書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實 施 細 則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復 議 法 第 九 條 設 置 2. 適 用 範 圍 : 稅 務 機 關 對 各 類 稅 收 違 法 行 爲 依 據 有 關 稅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章 作 出 處 理 决 定 時 使 用 3. 本 决 定 書 應 當 包 括 如 下 內 容 : 被 處 理 對 象 名 稱 查 證 的 違 法 事 實 及 違 法 所 屬 期 間 處 理 依 據 處 理 决 定 作 出 處 理 决 定 的 稅 務 機 關 名 稱 及 印 章 作 出 處 理 决 定 日 期 處 理 决 定 文 號 告 知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的 時 限 途 徑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0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1 4. 本 决 定 書 的 主 體 部 分, 必 須 抓 住 稅 收 違 法 行 爲 的 主 要 事 實, 簡 明 扼 要 地 加 以 叙 述, 然 後 列 舉 處 理 的 依 據, 寫 明 處 理 結 論 若 違 法 事 實 複 雜, 應 當 分 類 分 項 叙 述 5. 本 决 定 書 所 援 引 的 處 理 依 據, 必 須 是 稅 收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或 者 規 章, 幷 應 當 注 明 文 件 名 稱 文 號 和 有 關 條 款 6. 限 你 ( 單 位 ) 自 本 决 定 書 送 達 之 日 起 日 內 到 將 上 述 稅 款 及 滯 納 金 繳 納 入 庫, 幷 按 照 規 定 進 行 相 關 賬 務 調 整 逾 期 未 繳 清 的, 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條 規 定 强 制 執 行 其 中 强 制 執 行 措 施 僅 限 于 對 從 事 生 産 經 營 的 納 稅 人 扣 繳 義 務 人 適 用, 對 非 從 事 生 産 經 營 的 納 稅 人 扣 繳 義 務 人 可 以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執 行 7. 本 决 定 書 與 稅 務 文 書 送 達 回 證 一 幷 使 用 8. 本 决 定 書 文 號 字 軌 設 爲 稅 處, 稽 查 局 使 用 設 爲 稅 稽 處 9. 本 决 定 書 爲 A4 竪 式,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送 達 納 稅 人 扣 繳 義 務 人, 一 份 交 給 納 稅 人 扣 繳 義 務 人 的 征 管 部 門, 一 份 裝 入 卷 宗 五 稅 總 明 確 林 木 銷 售 和 管 護 徵 收 流 轉 稅 問 題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林 木 銷 售 和 管 護 徵 收 流 轉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函 [2008]212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7 日 核 心 內 容 : 近 接 部 分 地 區 反 映 銷 售 林 木 和 提 供 林 木 管 護 行 爲 如 何 徵 收 流 轉 稅 問 題, 經 研 究, 現 將 有 關 問 題 明 確 如 下 : 納 稅 人 銷 售 林 木 以 及 銷 售 林 木 的 同 時 提 供 林 木 管 護 勞 務 的 行 爲, 屬 于 增 值 稅 徵 收 範 圍, 應 徵 收 增 值 稅 納 稅 人 單 獨 提 供 林 木 管 護 勞 務 行 爲 屬 于 營 業 稅 徵 收 範 圍, 其 取 得 的 收 入 中, 屬 于 提 供 農 業 機 耕 排 灌 病 蟲 害 防 治 植 保 勞 務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營 業 稅 ; 屬 于 其 他 收 入 的, 應 照 章 徵 收 營 業 稅 六 江 蘇 四 川 山 東 省 試 行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江 蘇 四 川 山 東 省 試 行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發 [2008]26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3 月 4 日 核 心 內 容 : 根 據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于 試 行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于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的 通 知 ( 國 稅 函 [2005]1051 號 ) 等 有 關 文 件 規 定, 經 研 究,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决 定 在 江 蘇 四 川 山 東 省 試 行 出 口 企 業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 出 口 退 稅 專 用 聯 ), 稅 務 機 關 使 用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電 子 數 據 審 核 出 口 退 稅 現 將 有 關 事 項 通 知 如 下 : 1. 試 點 出 口 企 業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 以 出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出 口 退 稅 專 用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1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2 期 爲 准 ) 後 報 關 出 口 貨 物,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出 口 貨 物 退 ( 免 ) 稅 時, 可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 出 口 退 稅 專 用 ),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應 按 國 稅 函 [2005]1051 號 等 文 件 有 關 規 定, 使 用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電 子 數 據 審 核 相 關 出 口 貨 物 退 ( 免 ) 稅 具 體 試 點 出 口 企 業 範 圍 是 江 蘇 四 川 山 東 省 所 有 實 行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網 上 報 審 系 統 的 出 口 企 業 2. 鑒 于 試 點 地 區 國 稅 局 與 外 匯 局 之 間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電 子 數 據 傳 輸 系 統 已 采 用 CA 認 證 等 技 術 手 段, 可 以 保 證 數 據 安 全 及 時 傳 輸, 外 匯 局 可 不 用 定 期 向 稅 務 機 關 傳 遞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已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清 單 ( 以 下 簡 稱 核 銷 數 據 清 單 ) 遇 特 殊 情 况, 外 匯 局 無 法 傳 輸 經 電 子 簽 名 數 據 加 密 的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而 以 其 他 方 式 向 國 稅 局 提 供 收 彙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時, 應 附 送 加 蓋 已 核 銷 章 的 核 銷 數 據 清 單, 國 稅 局 據 此 審 核 出 口 退 稅 3. 各 試 點 地 區 要 嚴 格 執 行 國 稅 函 [2005]1051 號 文 件 附 件 第 四 條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于 山 東 省 等 五 地 試 行 申 報 出 口 退 稅 免 予 提 供 紙 質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單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6]188 號 ) 文 件 第 四 條 等 有 關 審 核 退 稅 的 規 定, 辦 理 出 口 退 稅 審 核 審 批 業 務 4. 各 試 點 地 區 國 稅 局 外 匯 局 應 密 切 協 作, 嚴 格 按 照 有 關 制 度 流 程, 設 立 專 人 專 崗, 認 真 組 織 實 施 數 據 加 密 傳 輸 工 作, 確 保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傳 輸 的 安 全 準 確 對 于 試 點 企 業 申 報 出 口 貨 物 退 ( 免 ) 稅 後, 無 收 彙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的 情 况, 各 試 點 地 區 國 稅 局 外 匯 局 間 應 嚴 格 按 照 國 稅 函 [2005]1051 號 文 件 規 定, 建 立 函 調 或 電 子 查 詢 機 制 方 式, 及 時 核 查 企 業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情 况 5.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下 發 的 出 口 退 稅 管 理 系 統 已 完 善 了 出 口 收 彙 核 銷 電 子 數 據 核 查 功 能, 各 試 點 地 區 稅 務 機 關 應 認 真 使 用 出 口 退 稅 管 理 系 統 審 核 審 批 出 口 退 稅 七 三 部 門 發 布 第 三 批 不 在 試 點 地 區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單 位 名 單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發 布 第 三 批 不 在 試 點 地 區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單 位 名 單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25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4 日 核 心 內 容 : 按 照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中 經 營 性 文 化 事 業 單 位 轉 制 爲 企 業 的 若 干 稅 收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5]1 號 ) 和 關 于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中 支 持 文 化 産 業 發 展 若 干 稅 收 政 策 問 題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5]2 號 ) 的 規 定, 中 央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提 供 了 第 三 批 不 在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地 區 的 文 化 體 制 改 革 試 點 單 位 名 單 現 將 名 單 發 給 你 們 考 慮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車 船 使 用 稅 暫 行 條 例 ( 國 發 [1986]90 號 ) 已 于 2006 年 年 底 廢 止, 名 單 所 列 試 點 單 位 的 自 用 車 船, 應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車 船 稅 暫 行 條 例 ( 國 務 院 令 第 482 號 ) 的 有 關 規 定 繳 納 車 船 稅 從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名 單 所 列 試 點 單 位 按 上 述 兩 個 通 知 的 規 定 享 受 除 免 征 車 船 使 用 稅 以 外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2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3 八 深 國 稅 規 範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管 理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規 範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管 理 的 通 告 發 文 機 關 :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發 文 文 號 : 深 國 稅 告 [2008]3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3 月 7 日 核 心 內 容 : 爲 規 範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範 圍, 統 一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方 式, 切 實 减 輕 納 稅 人 負 擔,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征 管 法 )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自 2008 年 3 月 ( 稅 款 所 屬 期 ) 起,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管 轄 的 查 賬 徵 收 的 納 稅 人 均 需 按 我 局 規 定 的 報 送 範 圍 和 方 式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現 通 告 如 下 : 1.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範 圍 根 據 征 管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印 發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 國 稅 發 [2005]20 號 ) 第 七 條 規 定, 納 稅 人 無 論 有 無 應 稅 收 入 所 得 和 其 他 應 稅 項 目, 或 者 在 减 免 稅 期 間, 均 需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具 體 規 定 如 下 : (1)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和 年 報 (2) 在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納 稅 人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年 報, 不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3) 上 述 第 (1)(2) 項 規 定 交 叉 的 納 稅 人 的 報 送 範 圍 : 在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 在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查 賬 徵 收 增 值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只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年 報 (4) 實 行 定 期 定 額 徵 收 增 值 稅 的 個 體 工 商 戶 和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不 需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2.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種 類 (1)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報 送 種 類 : 資 産 負 債 表 利 潤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權 益 ( 股 東 權 益 ) 變 動 情 况 表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的 具 體 種 類 按 照 其 所 適 用 的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執 行 (2) 納 稅 人 其 所 適 用 的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需 要 編 報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相 關 附 表 以 及 會 計 報 表 附 注 財 務 情 况 說 明 書 審 計 報 告 的, 應 當 隨 同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于 下 年 度 規 定 時 間 內 一 幷 報 送 ( 具 體 規 定 見 下 文 ) (3)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要 求 報 送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格 式 爲 財 政 部 新 會 計 準 則 下 的 通 用 報 表 式 樣 ( 即 2007 式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 3.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方 式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全 部 實 行 網 上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和 除 月 報 年 報 外 的 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紙 質 資 料, 應 按 年 統 一 整 體 裝 訂 後, 在 下 一 年 度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統 一 報 送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存 檔 具 體 規 定 如 下 : (1) 月 報 年 報 報 送 方 式 按 規 定 需 要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的 納 稅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通 過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門 戶 網 站 ( ) 辦 稅 服 務 廳 中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申 報 欄 目, 報 送 財 務 報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3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4 表 月 報 年 報 規 定 報 表 的 電 子 數 據 凡 報 送 數 據 符 合 要 求 的, 系 統 提 示 納 稅 人 報 送 成 功, 幷 提 供 電 子 回 執 憑 證 打 印 功 能, 由 納 稅 人 進 行 打 印, 作 爲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稅 務 機 關 的 憑 證 ;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系 統 提 示 報 送 不 成 功, 納 稅 人 應 當 及 時 檢 查 糾 正, 重 新 報 送 凡 系 統 提 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成 功 的, 納 稅 人 如 需 要 進 一 步 修 改 作 廢 和 更 正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數 據 的, 應 向 國 稅 機 關 辦 稅 服 務 廳 前 臺 提 交 數 據 正 確 幷 加 蓋 公 章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紙 質 資 料, 由 辦 稅 服 務 廳 前 臺 負 責 受 理 審 核 錄 入 系 統 和 對 應 修 改 資 料 的 歸 檔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的 修 改 作 廢 和 更 正 實 行 全 市 通, 即 : 納 稅 人 可 在 全 市 範 圍 內 任 一 國 稅 辦 稅 服 務 廳 辦 理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的 修 改 作 廢 和 更 正 業 務 (1)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和 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方 式 1)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納 稅 人 應 按 年 統 一 裝 訂 後, 在 下 一 年 度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報 送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存 檔 2) 納 稅 人 其 所 適 用 的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需 要 編 報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相 關 附 表 以 及 會 計 報 表 附 注 財 務 情 况 說 明 書 審 計 報 告 的, 不 實 行 網 上 報 送 納 稅 人 應 當 隨 同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按 年 統 一 裝 訂, 在 下 一 年 度 規 定 時 間 內 一 幷 報 送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4.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的 報 送 期 限 (1)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需 按 月 報 送, 報 送 時 間 爲 月 度 終 了 後 15 日 內 ; (2)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年 報 需 按 年 報 送, 報 送 時 間 爲 年 度 終 了 後 5 個 月 內 ; (3)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月 報 年 報 紙 質 資 料 和 其 他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需 按 年 報 送, 報 送 時 間 爲 年 度 終 了 後 5 個 月 內 ; 上 述 期 限 規 定 的 具 體 申 報 日 期 如 遇 有 法 定 公 休 日 節 假 日, 按 照 稅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的 規 定 順 延 5. 納 稅 人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報 送 的 法 律 責 任 納 稅 人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屬 于 征 管 法 規 定 納 稅 人 報 送 的 納 稅 資 料, 納 稅 人 未 按 照 規 定 期 限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或 者 報 送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不 符 合 規 定 且 未 在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補 正 的, 由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依 照 征 管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納 稅 人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編 制 和 報 送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不 得 編 制 提 供 虛 假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納 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對 報 送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的 真 實 性 和 完 整 性 負 責 納 稅 人 提 供 虛 假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或 者 拒 絕 提 供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的, 由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依 照 征 管 法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處 罰 6. 其 他 (1) 鑒 于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要 求 提 供 的 附 表 5 資 産 負 債 表 附 表 6 損 益 表 與 納 稅 人 報 送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內 容 基 本 一 致, 爲 减 輕 納 稅 人 負 擔, 其 報 送 的 財 務 會 計 報 表 可 視 爲 報 送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表 附 表 5 附 表 6 從 2008 年 3 月 份 稅 款 所 屬 期 開 始, 全 市 增 值 稅 一 般 納 稅 人 不 再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附 表 5 附 表 6 (2) 從 2008 年 開 始,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工 作, 將 不 再 要 求 納 稅 人 報 送 資 産 負 債 表 利 潤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年 報 2007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和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工 作, 其 財 務 會 計 報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4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5 表 報 送 仍 按 原 規 定 執 行 (3) 本 通 告 從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九 國 家 增 補 海 洋 工 程 結 構 物 增 值 稅 退 稅 企 業 名 單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增 補 海 洋 工 程 結 構 物 增 值 稅 退 稅 企 業 名 單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11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1 日 核 心 內 容 : 根 據 中 國 石 油 天 然 氣 集 團 公 司 要 求, 經 研 究, 現 對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海 洋 工 程 結 構 物 增 值 稅 實 行 退 稅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3]46 號 ) 文 件 附 件 2 的 海 上 石 油 開 采 企 業 名 單 進 行 增 補, 即 在 中 國 石 油 天 然 氣 集 團 公 司 項 下 增 補 中 國 石 油 海 洋 工 程 ( 青 島 ) 有 限 公 司 十 稅 總 推 廣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子 系 統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推 廣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子 系 統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函 [2008]229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3 月 12 日 核 心 內 容 : 爲 進 一 步 規 範 和 加 强 稽 核 异 常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工 作, 稅 務 總 局 組 織 開 發 了 通 用 稅 務 异 地 信 息 協 作 平 臺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子 系 統 (1.0 版, 以 下 簡 稱 核 查 子 系 統 ),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投 入 運 行 現 就 有 關 事 項 通 知 如 下 : 1. 系 統 培 訓 稅 務 總 局 負 責 組 織 省 局 師 資 班 培 訓 各 省 負 責 省 內 從 事 審 核 檢 查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核 查 子 系 統 操 作 人 員 和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的 培 訓, 培 訓 工 作 應 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 前 完 成 2. 系 統 上 綫 安 裝 調 試 各 地 稅 務 機 關 要 認 真 組 織 系 統 推 行 的 各 項 工 作 由 局 領 導 牽 頭 組 織 協 調, 成 立 由 業 務 部 門 和 信 息 中 心 人 員 共 同 組 成 的 核 查 子 系 統 上 綫 工 作 組, 具 體 負 責 系 統 上 綫 工 作 爲 了 順 利 安 裝 和 運 行 核 查 子 系 統, 稅 務 總 局 制 定 了 增 值 稅 專 用 發 票 審 核 檢 查 子 系 統 運 行 實 施 方 案, 在 稅 務 總 局 技 術 支 持 網 站 ( ) 公 布 稅 務 總 局 將 統 一 安 排 軟 件 開 發 商 技 術 人 員 遠 程 操 作 完 成 具 體 的 系 統 安 裝 調 試 工 作 各 地 技 術 部 門 業 務 部 門 要 密 切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口 令, 幷 在 安 裝 後 及 時 更 改 口 令 同 時, 要 做 好 征 管 軟 件 有 關 數 據 導 入 工 作 各 地 要 按 照 方 案 規 定 的 實 施 內 容 和 要 求, 在 2008 年 3 月 底 前 做 好 系 統 安 裝 和 調 試 工 作 稅 務 總 局 將 于 4 月 15 日 前 對 各 地 系 統 上 綫 安 裝 情 况 進 行 抽 查 3. 系 統 運 行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稽 核 系 統 産 生 的 稽 核 异 常 專 用 發 票 數 據 統 一 導 入 核 查 子 系 統, 各 地 要 利 用 核 查 子 系 統 進 行 數 據 傳 遞 异 地 協 查 和 報 表 統 計 上 報 等 審 核 檢 查 工 作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5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6 4. 新 舊 系 統 間 銜 接 問 題 各 地 必 須 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通 過 協 查 系 統 (2.0 版 ) 完 成 2008 年 4 月 1 日 前 稽 核 系 統 産 生 的 稽 核 异 常 專 用 發 票 的 協 查 工 作, 幷 按 月 通 過 FTP 上 報 稽 核 异 常 專 用 發 票 的 核 查 情 况 自 2008 年 6 月 起, 協 查 系 統 (2.0 版 ) 停 止 運 行 各 地 要 做 好 協 查 系 統 (2.0 版 ) 數 據 備 份 工 作, 有 關 數 據 升 遷 工 作 稅 務 總 局 將 另 行 通 知 各 地 實 施 中 如 有 問 題 請 與 總 局 呼 叫 中 心 聯 繫 ( ) 十 一 國 家 調 整 成 品 油 進 口 環 節 消 費 稅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調 整 成 品 油 進 口 環 節 消 費 稅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海 關 總 署 發 文 文 號 : 財 關 稅 [2008]12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5 日 核 心 內 容 : 爲 進 一 步 完 善 消 費 稅 政 策, 促 進 稅 收 統 一 公 平,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對 部 分 成 品 油 消 費 稅 政 策 進 行 調 整 現 就 進 口 環 節 消 費 稅 調 整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 1.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對 進 口 溶 劑 油 石 腦 油 潤 滑 油 燃 料 油 恢 復 按 法 定 稅 率 徵 收 消 費 稅, 具 體 稅 目 稅 率 見 附 件 2.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對 進 口 石 腦 油 暫 免 徵 收 消 費 稅 十 二 第 二 批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企 業 名 單 下 發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下 發 第 二 批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企 業 名 單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18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4 日 核 心 內 容 : 現 將 第 二 批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的 企 業 名 單 以 及 需 要 修 改 單 位 名 稱 的 第 一 批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的 企 業 名 單 發 給 你 們, 請 按 照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于 改 革 後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暫 免 徵 收 營 業 稅 的 通 知 ( 財 稅 [2007]99 號 ) 的 規 定 執 行 相 關 營 業 稅 政 策 思 邁 特 提 醒 : 財 稅 [2007]99 號 的 核 心 內 容 是 : 1. 對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改 制 後 的 企 業 爲 鐵 道 部 所 屬 鐵 路 局 ( 含 廣 州 鐵 路 ( 集 團 ) 公 司 青 藏 鐵 路 公 司, 下 同 ) 及 國 有 鐵 路 運 輸 控 股 公 司 提 供 的 維 修 修 理 物 業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等 營 業 稅 應 稅 勞 務 取 得 的 應 稅 收 入,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免 征 營 業 稅 對 上 述 單 位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至 發 文 之 日 已 繳 納 的 應 予 免 征 的 營 業 稅, 可 以 從 以 後 應 繳 的 營 業 稅 稅 款 中 抵 扣 2. 目 前 尚 未 改 制 的 鐵 路 房 建 生 活 單 位, 經 鐵 道 部 或 各 鐵 路 局 批 准 進 行 改 制 後, 對 其 爲 鐵 道 部 所 屬 鐵 路 局 及 國 有 鐵 路 運 輸 控 股 公 司 提 供 上 述 服 務 取 得 的 營 業 稅 應 稅 收 入, 自 其 改 制 之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免 征 營 業 稅 免 稅 企 業 名 單 另 行 公 布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6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7 3. 享 受 免 稅 政 策 的 納 稅 人 應 按 照 現 行 營 業 稅 的 有 關 規 定, 單 獨 核 算 其 免 稅 收 入, 未 單 獨 核 算 免 稅 收 入 或 核 算 不 準 確 的,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營 業 稅 政 策 十 三 企 業 所 得 稅 若 干 優 惠 政 策 出 臺 文 件 名 稱 : 關 于 企 業 所 得 稅 若 干 優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發 文 機 關 :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財 稅 [2008]1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2 日 核 心 內 容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現 將 有 關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 1. 關 于 鼓 勵 軟 件 産 業 和 集 成 電 路 産 業 發 展 的 優 惠 政 策 (1) 軟 件 生 産 企 業 實 行 增 值 稅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所 退 還 的 稅 款, 由 企 業 用 于 研 究 開 發 軟 件 産 品 和 擴 大 再 生 産, 不 作 爲 企 業 所 得 稅 應 稅 收 入, 不 予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2) 我 國 境 內 新 辦 軟 件 生 産 企 業 經 認 定 後,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3) 國 家 規 劃 布 局 內 的 重 點 軟 件 生 産 企 業, 如 當 年 未 享 受 免 稅 優 惠 的, 减 按 10% 的 稅 率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4) 軟 件 生 産 企 業 的 職 工 培 訓 費 用, 可 按 實 際 發 生 額 在 計 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時 扣 除 (5) 企 事 業 單 位 購 進 軟 件, 凡 符 合 固 定 資 産 或 無 形 資 産 確 認 條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固 定 資 産 或 無 形 資 産 進 行 核 算, 經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核 准, 其 折 舊 或 攤 銷 年 限 可 以 適 當 縮 短, 最 短 可 爲 2 年 (6) 集 成 電 路 設 計 企 業 視 同 軟 件 企 業, 享 受 上 述 軟 件 企 業 的 有 關 企 業 所 得 稅 政 策 (7) 集 成 電 路 生 産 企 業 的 生 産 性 設 備, 經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核 准, 其 折 舊 年 限 可 以 適 當 縮 短, 最 短 可 爲 3 年 (8) 投 資 額 超 過 80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集 成 電 路 綫 寬 小 于 0.25um 的 集 成 電 路 生 産 企 業,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稅 率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其 中, 經 營 期 在 15 年 以 上 的, 從 開 始 獲 利 的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五 年 免 征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六 年 至 第 十 年 减 半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9) 對 生 産 綫 寬 小 于 0.8 微 米 ( 含 ) 集 成 電 路 産 品 的 生 産 企 業, 經 認 定 後,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已 經 享 受 自 獲 利 年 度 起 企 業 所 得 稅 兩 免 三 减 半 政 策 的 企 業, 不 再 重 複 執 行 本 條 規 定 (10)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底, 對 集 成 電 路 生 産 企 業 封 裝 企 業 的 投 資 者, 以 其 取 得 的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後 的 利 潤, 直 接 投 資 于 本 企 業 增 加 注 册 資 本, 或 作 爲 資 本 投 資 開 辦 其 他 集 成 電 路 生 産 企 業 封 裝 企 業, 經 營 期 不 少 于 5 年 的, 按 40% 的 比 例 退 還 其 再 投 資 部 分 已 繳 納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款 再 投 資 不 滿 5 年 撤 出 該 項 投 資 的, 追 繳 已 退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款,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底, 對 國 內 外 經 濟 組 織 作 爲 投 資 者, 以 其 在 境 內 取 得 的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後 的 利 潤, 作 爲 資 本 投 資 于 西 部 地 區 開 辦 集 成 電 路 生 産 企 業 封 裝 企 業 或 軟 件 産 品 生 産 企 業, 經 營 期 不 少 于 5 年 的, 按 80% 的 比 例 退 還 其 再 投 資 部 分 已 繳 納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款 再 投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7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8 資 不 滿 5 年 撤 出 該 項 投 資 的, 追 繳 已 退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款 2. 關 于 鼓 勵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發 展 的 優 惠 政 策 (1) 對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從 證 券 市 場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買 賣 股 票 債 券 的 差 價 收 入, 股 權 的 股 息 紅 利 收 入, 債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暫 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2) 對 投 資 者 從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分 配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暫 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3) 對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人 運 用 基 金 買 賣 股 票 債 券 的 差 價 收 入, 暫 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3. 關 于 其 他 有 關 行 業 企 業 的 優 惠 政 策 爲 保 證 部 分 行 業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執 行 的 連 續 性, 對 原 有 關 就 業 再 就 業, 奧 運 會 和 世 博 會, 社 會 公 益, 債 轉 股 清 産 核 資 重 組 改 制 轉 制 等 企 業 改 革, 涉 農 和 國 家 儲 備, 其 他 單 項 優 惠 政 策 共 6 類 定 期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繼 續 按 原 優 惠 政 策 規 定 的 辦 法 和 時 間 執 行 到 期 4. 關 于 外 國 投 資 者 從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取 得 利 潤 的 優 惠 政 策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形 成 的 累 積 未 分 配 利 潤, 在 2008 年 以 後 分 配 給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免 征 企 業 所 得 稅 ;2008 年 及 以 後 年 度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新 增 利 潤 分 配 給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依 法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5. 除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國 務 院 關 于 實 施 企 業 所 得 稅 過 渡 優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國 發 [2007]39 號 ), 國 務 院 關 于 經 濟 特 區 和 上 海 浦 東 新 區 新 設 立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實 行 過 渡 性 稅 收 優 惠 的 通 知 ( 國 發 [2007]40 號 ) 及 本 通 知 規 定 的 優 惠 政 策 以 外,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實 施 的 其 他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一 律 廢 止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一 律 不 得 越 權 制 定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優 惠 政 策 十 四 稅 總 明 確 總 分 支 機 構 匯 總 納 稅 徵 收 管 理 文 件 名 稱 : 跨 地 區 經 營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發 文 機 關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發 文 文 號 : 國 稅 發 [2008]28 號 發 文 日 期 :2008 年 3 月 10 日 核 心 內 容 : 爲 加 强 跨 地 區 經 營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徵 收 管 理, 根 據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關 于 印 發 跨 省 市 總 分 機 構 企 業 所 得 稅 分 配 及 預 算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的 通 知 ( 財 預 [2008]10 號 ) 的 精 神,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制 定 了 跨 地 區 經 營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現 印 發 給 你 們, 請 遵 照 執 行 1. 統 一 思 想, 牢 固 樹 立 大 局 意 識 實 行 法 人 所 得 稅 制 度 是 新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的 重 要 內 容, 也 是 促 進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進 一 發 展 和 完 善 的 客 觀 要 求 爲 了 有 效 解 决 法 人 所 得 稅 制 度 下 稅 源 跨 省 市 轉 移 問 題,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制 定 了 跨 省 市 總 分 機 構 企 業 所 得 稅 分 配 及 預 算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幷 報 國 務 院 批 准 後 實 施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在 此 基 礎 上 反 復 研 究, 制 定 了 具 體 的 征 管 辦 法 各 地 務 必 統 一 思 想, 牢 固 樹 立 大 局 意 識, 認 真 學 習 領 會, 深 入 貫 徹 執 行 2. 加 强 合 作 密 切 配 合, 切 實 做 好 基 礎 工 作 通 過 稅 款 分 配 的 辦 法 對 跨 省 區 的 總 分 機 構 所 得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8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29 稅 實 施 管 理, 是 一 項 新 生 事 物, 面 臨 很 多 新 情 况 總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和 分 支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要 相 互 支 持, 密 切 配 合, 堅 决 防 止 爲 了 局 部 利 益 相 互 扯 皮, 甚 至 干 預 企 業 經 營 等 問 題 的 出 現, 要 牢 固 樹 立 全 國 一 盤 棋 的 觀 念, 扎 扎 實 實 按 照 各 自 的 職 責 做 好 各 項 基 礎 工 作, 確 保 新 辦 法 的 平 穩 運 行 附 件 : 跨 地 區 經 營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爲 加 强 跨 地 區 經 營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稅 收 徵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和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關 于 印 發 跨 省 市 總 分 機 構 企 業 所 得 稅 分 配 及 預 算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的 通 知 ( 財 預 [2008]10 號 ) 的 有 關 規 定,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跨 地 區 ( 指 跨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和 計 劃 單 列 市, 下 同 ) 設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營 業 機 構 場 所 ( 以 下 稱 分 支 機 構 ) 的, 該 居 民 企 業 爲 匯 總 納 稅 企 業 ( 以 下 稱 企 業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本 辦 法 鐵 路 運 輸 企 業 ( 包 括 廣 鐵 集 團 和 大 秦 鐵 路 公 司 ) 國 有 郵 政 企 業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發 展 銀 行 中 國 進 出 口 銀 行 中 央 彙 金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建 銀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石 油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氣 企 業 ( 包 括 港 澳 臺 和 外 商 投 資 外 國 海 上 石 油 天 然 氣 企 業 ) 等 繳 納 所 得 稅 未 納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享 範 圍 的 企 業,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企 業 實 行 統 一 計 算 分 級 管 理 就 地 預 繳 匯 總 清 算 財 政 調 庫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統 一 計 算, 是 指 企 業 總 機 構 統 一 計 算 包 括 企 業 所 屬 各 個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營 業 機 構 場 所 在 內 的 全 部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應 納 稅 額 第 五 條 分 級 管 理, 是 指 總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都 有 對 當 地 機 構 進 行 企 業 所 得 稅 管 理 的 責 任,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應 分 別 接 受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的 管 理 第 六 條 就 地 預 繳, 是 指 總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應 按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分 月 或 分 季 分 別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七 條 匯 總 清 算, 是 指 在 年 度 終 了 後, 總 機 構 負 責 進 行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年 度 彙 算 清 繳, 統 一 計 算 企 業 的 年 度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抵 减 總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當 年 已 就 地 分 期 預 繳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款 後, 多 退 少 補 稅 款 第 八 條 財 政 調 庫, 是 指 財 政 部 定 期 將 繳 入 中 央 國 庫 的 跨 地 區 總 分 機 構 企 業 所 得 稅 待 分 配 收 入, 按 照 核 定 的 係 數 調 整 至 地 方 金 庫 第 九 條 總 機 構 和 具 有 主 體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的 二 級 分 支 機 構, 就 地 分 期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二 級 分 支 機 構 及 其 下 屬 機 構 均 由 二 級 分 支 機 構 集 中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 三 級 及 以 下 分 支 機 構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其 經 營 收 入 職 工 工 資 和 資 産 總 額 統 一 計 入 二 級 分 支 機 構 第 十 條 總 機 構 設 立 具 有 獨 立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部 門, 且 具 有 獨 立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部 門 的 經 營 收 入 職 工 工 資 和 資 産 總 額 與 管 理 職 能 部 門 分 開 核 算 的, 可 將 具 有 獨 立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的 部 門 視 同 一 個 分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29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30 支 機 構,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具 有 獨 立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部 門 與 管 理 職 能 部 門 的 經 營 收 入 職 工 工 資 和 資 産 總 額 不 能 分 開 核 算 的, 具 有 獨 立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的 部 門 不 得 視 同 一 個 分 支 機 構,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十 一 條 不 具 有 主 體 生 産 經 營 職 能, 且 在 當 地 不 繳 納 增 值 稅 營 業 稅 的 産 品 售 後 服 務 內 部 研 發 倉 儲 等 企 業 內 部 輔 助 性 的 二 級 及 以 下 分 支 機 構,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十 二 條 上 年 度 認 定 爲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的, 其 分 支 機 構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十 三 條 新 設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設 立 當 年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第 十 四 條 撤 銷 的 分 支 機 構, 撤 銷 當 年 剩 餘 期 限 內 應 分 攤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款 由 總 機 構 繳 入 中 央 國 庫 第 十 五 條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外 設 立 的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營 業 機 構, 不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企 業 計 算 分 期 預 繳 的 所 得 稅 時, 其 實 際 利 潤 額 應 納 稅 額 及 分 攤 因 素 數 額, 均 不 包 括 其 在 中 國 境 外 設 立 的 營 業 機 構 第 十 六 條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處 于 不 同 稅 率 地 區 的, 先 由 總 機 構 統 一 計 算 全 部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然 後 依 照 本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的 比 例 和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的 三 因 素 及 其 權 重, 計 算 劃 分 不 同 稅 率 地 區 機 構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後, 再 分 別 按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第 十 七 條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2007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按 獨 立 納 稅 人 計 繳 所 得 稅 尚 未 彌 補 完 的 虧 損, 允 許 在 法 定 剩 餘 年 限 內 繼 續 彌 補 第 二 章 稅 款 預 繳 和 彙 算 清 繳 第 十 八 條 企 業 應 根 據 當 期 實 際 利 潤 額, 按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的 預 繳 分 攤 方 法 計 算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預 繳 額, 分 別 由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就 地 預 繳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按 實 際 利 潤 額 預 繳 有 困 難 的, 經 總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認 可, 可 以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的 1/12 或 1/4, 由 總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就 地 預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預 繳 方 式 一 經 確 定, 當 年 度 不 得 變 更 第 十 九 條 總 機 構 和 分 支 機 構 應 分 期 預 繳 的 企 業 所 得 稅,50% 在 各 分 支 機 構 間 分 攤 預 繳,50% 由 總 機 構 預 繳 總 機 構 預 繳 的 部 分, 其 中 25% 就 地 入 庫,25% 預 繳 入 中 央 國 庫, 按 照 財 預 [2008]10 號 文 件 的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分 配 第 二 十 條 按 照 當 期 實 際 利 潤 額 預 繳 的 稅 款 分 攤 方 法 ( 一 ) 分 支 機 構 應 分 攤 的 預 繳 數 總 機 構 根 據 統 一 計 算 的 企 業 當 期 實 際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終 了 後 10 日 內, 按 照 各 分 支 機 構 應 分 攤 的 比 例, 將 本 期 企 業 全 部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的 50% 在 各 分 支 機 構 之 間 進 行 分 攤 幷 通 知 到 各 分 支 機 構 ; 各 分 支 機 構 應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終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就 其 分 攤 的 所 得 稅 額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預 繳 ( 二 ) 總 機 構 應 分 攤 的 預 繳 數 總 機 構 根 據 統 一 計 算 的 企 業 當 期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的 25%,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終 了 後 15 日 內 自 行 就 地 申 報 預 繳 ( 三 ) 總 機 構 繳 入 中 央 國 庫 分 配 稅 款 的 預 繳 數 總 機 構 根 據 統 一 計 算 的 企 業 當 期 應 納 所 得 稅 額 的 25%, 在 每 月 或 季 度 終 了 後 15 日 內 自 行 就 地 台 灣 福 田 稅 務 諮 詢 顧 問 公 司 地 址 : 30 台 灣 省 板 橋 市 民 生 路 3 段 10 號 12 樓 -3

Microsoft Word - chinesequestionnaire_wave2_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chinesequestionnaire_wave2_final.doc 问 卷 编 号 : 企 业 调 查 问 卷 ( 总 经 理 /CEO 问 卷 ) A8 请 问 您 是 在 哪 一 年 开 始 担 任 贵 企 业 总 经 理 /CEO 的? A11.1 请 问 您 是 否 做 过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理? 1. 是 0. 否 [ 再 访 企 业 使 用 原 来 的 问 卷 号 ; 新 企 业 问 卷 号 从 200 开 始 比 如 上 海 新 企 业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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