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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行 政 品 質 表 98 年 度 受 單 位 : 總 務 處 單 位 承 辦 人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chuen@ntu.edu.tw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97.12

2 壹 前 次 結 果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貳 共 同 項 目 一 公 務 環 境 二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態 度 三 行 政 流 程 管 理 四 業 務 電 腦 化 五 公 文 品 質 與 時 效 六 工 作 簡 化 及 業 務 創 新 七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情 形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伍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陸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2

3 壹 前 次 結 果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94C01 94C02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公 文 文 件 掃 瞄 目 前 使 用 TIFF 檔 案 格 式 存 檔, 建 議 使 用 較 為 普 及 的 pdf 檔 ( 文 書 組 ) 信 件 室 濕 霉 味 重, 請 強 化 通 風 或 捉 漏 ( 文 書 組 ) 公 文 公 告 上 網 案 件, 因 應 公 文 公 告 之 系 統 改 版, 自 97 年 5 月 起 推 出 新 系 統 並 由 TIFF 檔 案 改 成 PDF 檔 (97 年 5 月 完 成 ) 信 件 室 所 在 建 物 因 較 老 舊 致 屋 上 牆 角 有 漏 水 痕 跡, 已 請 營 繕 組 會 勘 修 繕 目 前 已 採 購 空 氣 過 濾 機 淨 化 空 氣 並 增 設 2 個 抽 風 扇, 情 況 已 獲 改 善 (95 年 12 月 完 成 ) 94C03 94C04 信 件 數 量 龐 大, 可 與 郵 政 單 位 商 洽, 請 其 先 行 分 類, 信 件 的 分 發 應 該 研 擬 適 當 方 法 ( 如 要 求 各 單 位 採 用 PO Box 或 郵 遞 區 號 細 分 ), 以 收 效 率 ( 文 書 組 ) 掛 號 信 之 登 錄 建 議 電 腦 化 ( 文 書 組 ) 本 案 經 努 力 與 郵 局 協 商 結 果, 於 96~97 年 先 後 與 該 局 就 普 通 及 掛 號 信 協 商 成 功, 由 本 校 信 件 室 分 類 裝 袋 後, 再 由 郵 差 直 送 單 位 系 所, 創 下 各 大 學 校 內 郵 件 服 務 首 例 (97 年 10 月 完 成 ) 96 年 6 月 推 出 網 路 信 件 查 詢 系 統, 大 宗 掛 號 信 件 單 位 及 個 人 之 掛 號 郵 件 等, 均 以 讀 取 條 碼 方 式 分 別 歸 類, 提 供 掛 號 信 件 收 件 人 或 單 位 即 時 上 網 查 詢 信 件 是 否 寄 達 本 校 之 服 務 (96 年 6 月 完 成 ) 94C05 行 政 流 程 中,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為 整 合 各 個 公 文 子 系 統,95 年 10 月 建 置 本 校 公 之 公 文 調 閱 查 詢 相 關 系 統 應 文 管 理 系 統 ( 整 合 配 合 全 校 行 政 e 化 加 以 整 合 各 個 公 文 子 系 統 ( 公 告 上 傳...), 其 中 公 文 ( 文 書 組 ) 追 蹤 系 統, 可 提 供 公 文 在 不 同 單 位 流 程 中 之 落 點 追 蹤 查 詢 (95 年 10 月 完 成 ) 94C06 過 期 檔 案 之 篩 檢 與 保 存 應 採 最 高 規 格 之 標 準, 尤 以 歷 史 檔 案 保 存 方 法 應 予 強 化 ( 文 書 組 ) 本 校 歷 史 檔 案 自 97 年 開 始 已 搬 遷 至 水 源 校 區 新 庫 房, 採 最 高 規 格 之 標 準 保 存, 且 屢 受 教 育 部 檔 案 局 及 學 術 界 重 視, 成 為 標 竿 學 習 單 位 (97 年 1 月 完 成 ) 94C07 學 生 腳 踏 車 停 放 問 題, 可 加 強 管 理 ( 如 委 託 義 工 或 納 入 服 務 課 程 ) ( 事 務 組 ) 由 於 94 學 年 度 係 由 本 校 研 究 生 協 會 執 行 校 總 區 自 行 車 之 管 理 事 項, 自 95 學 年 度 起 改 交 由 本 組 執 行 後 迄 98 年 5 月 底 止, 已 指 派 專 人 管 理 並 增 派 工 讀 生 加 強 拖 吊 違 規 停 放 及 廢 棄 車 輛, 計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41,591 輛 領 回 總 數 35,452 輛 ;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數 為 9,609 輛, 對 校 內 學 生 自 行 車 停 放 秩 序 與 廢 棄 車 回 收 之 管 理, 已 收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至 於 委 3

4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託 義 工 或 服 務 課 程 之 建 議, 已 錄 案 參 考, 將 俟 適 當 時 機 再 行 推 動 94C08 校 園 內 人 行 道, 宜 禁 止 腳 踏 車 進 入 ( 事 務 組 ) 關 於 此 建 言, 已 於 95 年 12 月 與 校 規 小 組 討 論, 因 腳 踏 車 與 行 人 分 道, 勢 必 須 將 車 道 再 劃 分 腳 踏 車 區,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目 前 校 內 有 幾 項 新 建 案 正 在 推 動, 為 使 交 通 順 暢, 短 期 內 暫 不 實 施 腳 踏 車 與 行 人 分 道 之 措 施 俟 社 科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新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啟 用 及 取 消 校 內 車 道 停 車 格 降 低 校 內 車 流 量 後 ; 重 新 規 劃 車 流 動 線 及 車 道 分 配 94C09 鹿 鳴 雅 舍 為 招 待 外 賓 地 方, 硬 體 設 備 及 服 務 品 質 宜 提 升, 以 提 高 住 宿 率 ( 事 務 組 ) 對 鹿 鳴 雅 舍 採 下 列 方 案 進 行 改 善 : 一 雅 舍 內 部 硬 體 設 備 改 善 : 於 95 年 10 月 下 旬 整 修 內 部 裝 潢 照 明 粉 刷 牆 壁 及 更 新 設 備, 如 : 氣 密 窗 熱 水 器 等, 並 已 於 96 年 1 月 中 旬 完 工 另 針 對 雅 舍 門 面 及 候 客 大 廳 之 空 間 規 劃 予 以 改 善, 增 加 各 樓 層 設 備 標 示 牌 之 設 置 大 廳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之 更 新 櫃 台 增 設 房 型 價 格 及 世 界 鐘 之 LED 看 板 寢 具 床 墊 之 汰 換 及 其 他 設 備 之 改 進 等 逐 步 辦 理 改 善 二 雅 舍 外 圍 環 境 之 改 善 : 協 調 經 營 管 理 組 加 強 督 導 雅 舍 外 圍 鄰 近 餐 廳 環 境 衛 生 抽 油 煙 機 送 貨 車 之 管 理 及 交 誼 廳 卡 拉 OK 夜 間 管 制, 以 避 免 噪 音 及 蚊 蟲 老 鼠 之 肆 虐 三 櫃 台 及 清 潔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之 提 昇 : (1) 為 提 振 櫃 台 人 員 責 任 感 與 榮 譽 心, 建 立 經 理 人 制 度, 規 定 員 工 穿 著 工 作 制 服, 並 對 從 業 員 工 發 布 員 工 工 作 守 則, 藉 制 度 變 革 改 善 組 織 氣 候,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同 時 加 強 員 工 應 答 態 度 之 教 育, 要 求 貫 徹 主 動 積 極 禮 貌 關 懷 之 服 務 態 度, 達 到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之 優 質 服 務 (2)96 年 度 之 外 包 清 掃 人 員 之 服 務 品 質 不 佳, 履 遭 詬 病, 自 97 年 度 起 除 將 原 承 商 予 以 排 除 得 標 資 格 外, 並 針 對 新 承 商 訂 定 更 為 嚴 格 之 品 質 要 求 並 落 實 稽 查 制 度, 以 有 效 提 振 清 潔 品 質 以 上 改 善 措 施 逐 年 落 實 後, 不 僅 近 2 年 顧 客 滿 意 度 提 昇 至 90% 以 上, 同 時 住 宿 率 亦 大 幅 提 升, 營 收 也 有 進 步 4

5 94C10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校 園 停 車 方 面, 除 了 違 規 稽 查 外, 宜 加 強 停 車 區 位 之 指 示 及 說 明 ( 事 務 組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校 園 停 車 規 則 的 說 明 或 資 訊, 似 仍 有 待 加 強 舉 例 而 言 : 1 領 有 公 館 或 水 源 校 區 停 車 證 者, 於 每 日 夜 間 幾 點 以 後 可 免 抽 卡 駛 入 校 總 區? 星 期 六 日 或 例 假 日, 是 否 亦 可 免 抽 卡 駛 入 校 總 區? 幾 年 來, 多 次 詢 問 車 輛 出 入 崗 哨 人 員, 不 是 不 清 楚, 即 是 答 案 不 一 2 每 年 10 月 更 換 停 車 證 時, 並 未 提 供 資 訊 或 特 別 提 請 注 意 悠 遊 卡 ( 例 如 公 館 停 車 場 ) 必 須 至 何 單 位 辦 理 重 新 設 定, 對 於 有 些 使 用 者 ( 尤 其 是 醫 學 院 社 科 院 教 職 員 ), 有 時 必 須 被 拒 絕 入 場 經 詢 問 後, 才 知 要 辦 理 重 新 設 定, 可 能 因 而 耽 誤 開 會 上 課 或 要 事 其 實, 事 先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才 是 最 經 濟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一 有 關 本 校 總 區 內 教 職 員 停 放 區 與 訪 客 停 車 區 之 區 別, 已 定 期 巡 視 標 線 是 否 有 脫 落 之 情 形, 並 進 行 標 線 維 護 工 程 另 已 於 訪 客 臨 時 票 卡 說 明 應 停 放 區 域 之 所 屬 顏 色 車 位 二 關 於 外 圍 車 證 車 輛 ( 公 館 水 源 校 區 停 車 證 ), 並 無 夜 間 免 費 停 放 校 總 區 之 優 待, 故 無 相 關 之 規 定 說 明 ; 假 日 例 假 日 外 圍 車 證 車 輛 可 停 放 於 校 總 區 內, 已 於 本 校 校 園 交 通 管 理 要 點 明 文 規 定, 本 組 已 96 年 3 月 起 於 要 求 各 崗 哨 加 強 告 知 此 訊 息, 並 發 電 子 郵 件 公 告 及 網 頁 宣 導 此 訊 息 至 各 單 位 三 關 於 悠 遊 卡 設 定 宣 導 方 面, 於 96 年 2 月 辦 證 時 期, 在 現 場 出 入 口 系 統 申 請 之 網 頁 中 張 貼 公 告, 公 館 崗 亭 收 費 人 員 並 予 口 頭 提 醒 人 員 至 事 務 組 辦 理 設 定 事 宜, 另 再 於 98 年 10 月 以 電 子 郵 件 提 醒 悠 遊 卡 需 重 新 設 定 事 宜, 日 後 當 會 加 強 宣 導 94C11 校 地 校 產 應 做 更 有 效 之 使 用 與 管 理 並 強 化 保 管 組 組 織 與 業 務 機 能, 及 加 強 開 發 經 營 與 財 務 方 面 之 業 務 ( 保 管 組 ) 一 本 校 幅 員 廣 大, 行 政 單 位 院 系 所 附 設 單 位 眾 多, 組 織 上 亦 複 雜, 本 組 除 管 理 校 產 帳 務, 實 際 可 規 劃 使 用 空 間 亦 有 限, 但 仍 戮 力 於 校 產 權 益 之 維 護 如 校 產 外 借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申 借 宿 舍 分 配 及 興 建 宿 舍 基 地 暫 闢 臨 時 停 車 場 使 用 收 益, 對 於 本 校 分 散 畸 零 及 窳 陋 老 舊 宿 舍 難 以 有 效 開 發 使 用 之 宿 舍 土 地, 本 組 更 推 動 以 創 新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並 免 去 本 校 自 行 開 發 籌 措 資 金 之 困 擾, 以 減 輕 校 務 基 金 壓 力 二 另 有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困 難, 對 捐 贈 財 產 正 積 極 函 請 教 育 部 協 調 財 政 部 修 正 現 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之 規 定, 放 寬 本 校 對 受 贈 財 產 作 有 效 率 處 分 及 運 5

6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用, 以 挹 注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本 案 於 95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研 商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會 議 中 決 議, 除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外, 配 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55 條 修 正 草 案 公 用 財 產 類 之 動 產 用 途 廢 止 者,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擬 定 底 價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標 售 規 定, 受 贈 財 產 如 為 動 產, 允 准 由 各 管 理 機 關 擬 定 底 價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標 售, 無 須 變 更 非 公 用 財 產 移 交 國 有 財 產 局 三 校 地 校 產 活 化 開 發 經 營 涉 及 校 務 長 期 發 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本 處 為 有 效 經 營 校 產, 已 要 求 各 組 共 同 分 工, 發 揮 開 發 經 營 與 財 務 之 效 益 (95 年 6 月 完 成 ) 94C12 保 管 組 天 花 板 管 線 凌 亂, 倉 庫 牆 面 灰 塵 太 多, 宜 整 修 ( 保 管 組 ) 業 於 95 年 11 月 底 完 成 拆 除 行 政 大 樓 中 央 空 調 風 管 並 整 修 完 竣 及 動 產 股 倉 庫 牆 面 業 已 重 油 漆 (95 年 11 月 完 成 ) 94C13 請 重 新 思 考 維 護 畢 業 服 所 學 位 服 採 購 及 清 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上 網 招 花 置 之 成 本, 有 無 降 低 之 道 商 比 價, 由 合 格 廠 商 以 最 低 價 格 承 做, 目 前 維 護 ( 保 管 組 ) 方 式 實 為 成 本 最 低 模 式 (95 年 1 月 完 成 ) 94C14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之 資 訊 流 通, 宜 再 強 化 ( 保 管 組 ) 業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時, 將 相 關 訊 息 發 函 全 校 各 單 位 告 知,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刊 登 校 訊 及 網 路 公 告 方 式 將 訊 息 公 告 予 本 校 師 生, 強 化 資 訊 流 通 (95 年 1 月 完 成 ) 94C15 對 於 報 廢 或 淘 汰 器 材 ( 如 家 一 有 關 公 用 動 產 如 確 因 情 事 變 更 無 需 使 用, 其 具 電 腦 設 備 ), 應 有 更 彈 性 積 仍 屬 堪 用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依 財 政 部 92 年 3 月 極 的 作 為, 如 以 二 手 價 格 拍 4 日 台 財 產 管 字 第 號 函 示, 仍 屬 賣 或 ( 租 ) 借 給 在 學 學 生 使 堪 用 者, 業 已 轉 與 有 需 求 單 位 繼 續 公 用 用, 朝 嘉 惠 臺 大 師 生 及 公 益 二 本 校 業 於 93 年 2 月 16 日 由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方 向 進 行 路 中 心 協 助 設 置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 保 管 組 ) 以 提 供 有 需 求 單 位 交 流 使 用 (93 年 2 月 完 成 ) 94C16 新 辦 公 室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除 符 合 出 納 組 業 務 功 能 外, 宜 展 現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及 特 色 ( 出 納 組 ) 出 納 組 新 辦 公 室 以 顧 客 導 向 及 兼 具 出 納 實 用 設 計, 已 於 96 年 11 月 26 日 完 成 遷 入 (96 年 11 月 已 完 成 ) 6

7 94C17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先 墊 付 的 經 費 可 直 接 撥 付 至 墊 付 人 帳 戶, 此 項 便 民 的 措 施, 建 請 廣 為 通 知 ( 出 納 組 ) 出 納 組 已 於 95 年 12 月 行 文 各 單 位, 並 請 文 書 組 上 網 公 告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18 辦 公 處 所 分 散, 建 議 設 法 改 善 ( 營 繕 組 ) 94C19 建 議 營 繕 人 員 能 有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約 聘 人 員 待 遇 應 予 提 高, 以 留 住 人 才 ( 營 繕 組 ) 94C20 椰 風 專 案 失 敗 經 驗, 建 議 建 立 一 套 防 止 重 演 的 SOP 或 教 戰 手 冊, 並 強 化 法 律 及 財 務 擔 保 之 設 計 ( 營 繕 組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對 椰 風 專 案 失 敗 原 因 的 檢 討, 侷 限 於 統 包 商 財 務 不 健 全 及 物 價 波 動 因 素, 說 明 似 乎 過 於 簡 略 該 案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關 單 位 有 無 可 供 反 省 檢 討 之 處? 何 以 在 財 務 擔 保 工 程 執 行 工 程 品 質 確 保 等 方 面, 沒 有 透 過 精 細 周 延 的 契 約 擬 定 與 法 律 設 計, 以 朝 向 有 利 於 本 校 方 向 規 劃, 確 保 受 配 住 戶 權 益 的 目 標 著 手, 以 致 單 純 包 商 財 務 困 難 及 物 價 波 動 ( 這 是 工 程 界 常 見 的 風 險 ), 竟 使 校 方 坐 困 愁 城 毫 無 解 套 之 方, 最 後 導 致 工 程 嚴 重 延 宕 品 質 堪 慮? 該 案 的 徹 底 檢 討, 絕 對 有 助 於 本 校 日 後 其 他 類 由 於 受 限 於 環 境 空 間, 目 前 部 份 人 員 分 三 處 辦 公, 造 成 洽 公 或 組 內 聯 繫 較 為 不 便, 由 於 現 階 段 均 為 現 有 空 間 之 調 整, 無 法 解 決 辦 公 室 分 散 問 題, 希 望 未 來 興 建 行 政 大 樓 二 期 時, 可 以 徹 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98 年 11 月 說 明 : 營 繕 約 聘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已 獲 校 長 及 人 事 室 支 持 通 過, 營 繕 組 工 作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業 於 奉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並 核 撥 年 度 之 工 作 獎 金 ( 含 效 率 獎 金 ),98 年 經 費 尚 未 核 准, 簽 辦 中 為 免 廠 商 無 法 承 受 椰 風 專 案 一 期 分 散 各 處 基 地 (10 處 ) 及 設 計 兼 施 工 之 統 包 責 任 風 險, 椰 風 專 案 二 期 之 推 動, 將 朝 傳 統 方 式 及 少 基 地 合 併 招 標 方 式 之 策 略 辦 理, 避 免 一 期 之 缺 失 發 生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7

8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似 工 程 的 借 鏡 如 果 不 予 特 別 重 視, 日 後 一 樣 的 問 題, 一 樣 的 發 生 4C21 94C22 94C23 營 繕 工 作 及 計 畫 內 容 應 有 完 善 之 建 置 與 檔 案, 以 免 單 一 計 畫 結 束 或 人 員 流 動 後, 資 料 與 經 驗 無 法 傳 承 ( 營 繕 組 ) 宜 強 化 辦 公 室 之 空 間 整 合 及 基 礎 設 施 和 配 備 ( 營 繕 組 辦 公 室 空 間 分 散, 建 議 予 以 整 合, 辦 公 室 基 本 設 備 應 予 強 化 ) ( 營 繕 組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及 二 樓 轉 角 處, 有 盥 洗 設 施, 與 周 遭 環 境 甚 不 相 稱, 宜 考 慮 移 除 ( 營 繕 組 ) 已 陸 續 建 置 新 建 及 修 繕 ISO 作 業 之 標 準 化, 可 供 新 進 人 員 學 習, 將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隨 時 更 新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達 成 完 善 之 作 業 標 準, 並 利 用 各 股 股 務 會 議 作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離 職 人 員 均 有 業 務 交 接 清 單, 可 避 免 資 料 與 經 驗 無 法 傳 承 98 年 10 月 並 推 動 檔 案 中 心 供 同 仁 存 檔 備 份 用, 以 利 人 員 交 接 (98 年 10 月 已 完 成 ) 辦 公 室 處 所 分 散, 對 空 間 整 合 需 待 空 間 調 整 時, 優 先 考 慮 本 組 需 要, 至 於 現 階 段 設 施 強 化, 先 配 合 報 帳 e 化 資 訊 整 合 優 先 辦 理, 以 免 設 施 重 複 投 資 過 多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行 政 大 樓 2F 各 單 位 內 並 未 設 供 水 設 施,2F 樓 梯 口 處 設 置 洗 手 清 潔 等 共 用 供 水 設 備 有 其 一 定 必 要 性 但 求 環 境 美 觀 西 側 已 拆 除, 東 側 則 更 新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4 建 議 規 劃 平 價 之 餐 飲 住 宿 的 計 畫 ( 餐 飲 介 於 學 生 自 助 餐 與 鹿 鳴 宴 之 間, 住 宿 介 於 鹿 鳴 雅 舍 與 立 德 尊 賢 館 之 間 ) ( 經 營 管 理 組 ) 餐 飲 部 分, 總 務 處 及 學 務 處 所 轄 場 地 皆 提 供 各 種 中 西 式 飲 食 需 求 之 消 費 選 擇, 其 中 如 一 活 餐 廳 即 有 提 供 平 價 中 式 餐 廳 ( 已 完 成 ) 住 宿 部 分, 本 校 多 年 來 皆 與 鄰 近 之 福 華 文 教 會 館 簽 訂 優 惠 住 房 合 約, 另 水 源 校 區 BOT 宿 舍 之 修 齊 會 館 將 提 供 價 格 介 於 鹿 鳴 雅 舍 與 尊 賢 館 間 之 住 宿 服 務, 本 校 已 於 98 年 10 月 與 太 子 建 設 公 司 完 成 契 約 增 補 條 款, 太 子 建 設 目 前 正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預 計 於 99 年 1 月 開 始 提 供 服 務 ( 已 完 成 ) 94C25 辦 公 室 滅 火 器 過 期, 且 置 於 板 架 後, 另 電 氣 箱 開 關 均 未 標 示 電 壓 及 所 管 制 之 處 所 ( 其 他 處 室 亦 同 ), 宜 改 進 ( 經 營 管 理 組 ) 已 於 完 成 滅 火 器 之 藥 劑 更 新, 電 氣 箱 開 關 電 壓 已 於 95 年 5 月 完 成 標 示 (95 年 7 月 已 完 成 ) 8

9 94C26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及 強 化 目 前 成 目 前 已 聘 有 財 務 及 法 律 方 面 之 人 才, 都 市 發 展 員 之 各 專 業 領 域, 並 請 朝 聘 景 觀 設 計 之 業 務 專 責 單 位 分 屬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及 僱 具 有 都 市 發 展 景 觀 設 校 規 小 組, 為 使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除 尋 求 其 他 單 位 計 財 務 及 法 律 方 面 之 人 才 協 助 外, 亦 鼓 勵 同 仁 做 中 學, 以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 經 營 管 理 組 ) 並 提 升 承 辦 之 能 力 及 效 率 (96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7 94C28 辦 公 室 之 佈 置 及 氣 氛 過 於 傳 統, 缺 乏 朝 氣 與 創 意 建 議 增 闢 相 關 業 務 專 業 參 考 書 籍 及 資 料 專 區 ( 經 營 管 理 組 ) 中 央 信 託 局 採 購 項 目 及 規 格 限 制 過 多, 建 議 購 運 組 向 中 央 信 託 局 反 應 ( 購 運 組 ) 已 增 闢 相 關 業 務 專 業 參 考 書 籍 及 資 料 專 區, 供 同 仁 參 考 使 用 (95 年 1 月 已 完 成 ) 1. 對 於 小 額 採 購 及 急 需 使 用 者 造 成 不 便 之 項 目, 通 案 申 請 本 校 自 行 採 購 2. 簡 化 自 行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財 物 申 請 書, 便 利 各 單 位 因 採 購 項 目 不 符 等 情 形, 能 迅 速 辦 理 採 購 3. 相 關 會 議 反 應 中 信 局 採 購 項 目 之 限 制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9 駐 警 人 員 出 缺 不 補, 影 響 校 茲 因 駐 警 人 員 出 缺 不 補 ( 行 政 院 已 於 通 園 安 全, 委 外 保 全 公 司 並 非 函 中 央 機 關 現 有 駐 衛 警 即 予 凍 結 出 缺 不 補 ) 及 部 最 理 想 方 法 ( 如 欠 缺 相 關 之 份 員 額 近 期 將 移 撥 法 務 部 後 造 成 警 力 不 足, 影 響 可 用 警 察 權, 缺 乏 歸 屬 及 認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穩 定 運 作, 本 處 已 奉 校 長 指 示 成 立 同 感 ), 建 議 請 總 務 處 提 出 具 專 案 小 組 因 應 對 策, 經 於 召 開 第 1 次 會 體 可 行 方 案 議 初 步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 駐 衛 警 察 隊 ) 一 編 制 內 員 警 移 撥 法 務 部 服 務 後 所 遺 缺 額, 先 以 聘 僱 契 約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二 請 駐 警 隊 ( 含 社 醫 學 院 小 隊 ) 檢 討 校 園 ( 幅 員 校 舍 師 生 人 數 等 ) 及 警 力 現 況, 就 其 合 理 需 求 配 置 ( 含 適 於 保 全 員 執 勤 部 份 ) 未 來 聘 用 警 衛 與 保 全 員 之 優 劣 分 析 ( 含 薪 資 津 貼 管 理 勤 務 等 ), 提 交 專 案 小 組 供 參 ( 已 於 提 報 ) 三 目 前 依 專 案 小 組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一, 以 後 移 撥 及 退 職 人 員 所 遺 缺 額, 先 以 聘 僱 契 約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96 年 3 月 完 成 ) 94C30 校 園 安 全 及 監 控 宜 再 多 投 入 資 源, 加 設 監 視 器, 並 延 長 影 像 備 份 時 間 從 二 星 期 到 一 個 月 ( 駐 衛 警 察 隊 ) 目 前 已 依 各 地 點 所 裝 置 之 攝 影 機 數 量 多 寡, 更 新 硬 碟 容 量, 影 像 紀 錄 存 檔 設 為 2 星 期 到 1 個 月 (96 年 3 月 完 成 ) 9

10 94C31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復 興 南 路 側 門, 機 車 由 車 棚 出 來 直 接 騎 往 復 興 南 路, 與 由 門 口 左 轉 至 辛 亥 路 的 汽 車 形 成 交 叉 的 動 線, 極 易 發 生 事 故, 建 請 改 善 ( 駐 衛 警 察 隊 ) 一 已 要 求 辛 亥 門 員 警 於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 上 午 07:30~08:30 下 午 17:00~18:00), 站 於 汽 車 入 口 處 ( 即 機 車 停 車 場 入 口 前 ) 執 勤, 任 務 為 禁 止 機 車 逆 向 駛 出 及 疏 導 順 向 汽 機 車 正 常 行 駛, 以 加 強 維 持 該 處 交 通 秩 序 及 安 全 二 非 尖 峰 時 段 之 管 理, 駐 警 隊 經 於 另 簽 會 事 務 組 營 繕 組 校 規 小 組, 建 請 校 方 於 該 機 車 停 車 場 入 口 處 安 裝 升 降 桿 及 感 應 線 圈, 俾 正 常 行 駛 之 機 車 經 由 感 應 線 圈 得 以 順 利 進 入 停 放 及 有 效 阻 擋 違 規 者 逆 向 駛 出, 經 奉 校 方 核 示 該 機 車 停 車 場 為 社 科 學 院 新 建 工 程 之 基 地, 預 計 95 年 底 將 撤 除, 其 相 關 設 置 宜 暫 緩, 仍 由 員 警 加 強 取 締 勸 導 ( 本 隊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單, 確 認 自 5 月 中 旬 迄 7.26 連 續 執 行 成 果, 已 獲 有 效 改 善 )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三 目 前 辛 亥 門 禁 工 作 已 於 96 年 7 月 1 日 移 交 事 務 組 管 理 94C32 94C33 94C34 紅 色 緊 急 報 警 電 話, 爭 取 時 效, 建 請 改 善 現 有 設 備 為 一 拿 起 電 話 即 顯 示 所 在 地 點 ( 駐 衛 警 察 隊 ) 應 重 新 檢 討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避 免 重 演 95 年 5 月 18 日, 生 科 院 學 生 發 生 車 禍 卻 無 人 通 報 事 件 ( 駐 衛 警 察 隊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重 點 在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或 應 變 程 序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不 單 純 只 是 現 場 員 警 確 認 是 否 傷 亡 應 否 先 行 就 醫 的 問 題 ) 對 於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率, 應 有 更 積 極 主 動 之 作 為 ( 駐 衛 警 察 隊 ) 本 隊 已 於 隊 部 值 班 台 加 裝 一 具 與 各 報 案 專 線 連 線 之 來 電 顯 示 電 話 機, 各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來 電, 皆 能 顯 示 發 話 方 電 話 號 碼, 再 行 對 照 以 辨 識 報 案 人 位 置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一 已 加 強 要 求 員 警 至 現 場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時, 應 細 心 確 認 是 否 已 有 傷 亡 者 先 行 送 醫 救 治, 力 求 周 延 二 已 於 製 訂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作 業 規 範, 員 警 受 理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報 案 時, 應 向 值 日 幹 部 報 告 請 示, 由 值 日 幹 部 立 即 派 員 迅 速 抵 達 現 場 了 解, 並 回 報 實 況 及 作 即 時 處 理, 處 理 完 畢 後, 填 寫 相 關 記 錄 存 查 ; 如 涉 人 員 重 大 傷 亡 或 校 產 重 大 損 失 時, 另 簽 陳 報 校 方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一 本 隊 將 品 質 目 標 執 行 表 項 次 1 品 質 目 標 訂 定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件 數, 逐 年 以 降 低 5 % 目 標 值, 積 極 努 力 二 本 隊 除 於 網 頁 常 態 性 宣 導 各 類 防 竊 要 領 案 例 應 變 作 為 外, 並 持 續 以 上 網 ( 計 資 中 心 10

11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校 園 公 布 欄 BBS 總 務 版 及 學 務 版 ) 刊 登 校 訊 執 行 日 夜 間 校 園 各 公 共 區 域 系 所 館 舍 巡 護 防 竊 勤 務 等 另 邀 請 轄 區 警 方 蒞 校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指 導 員 警 加 強 肅 ( 防 ) 竊 逮 捕 蒐 證 技 巧 及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以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策 進 肅 ( 防 ) 竊 作 為, 俾 有 效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率, 另 本 隊 作 為 如 下 : ( 一 ) 駐 警 隊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期 間, 例 行 宣 導 防 竊 措 施 ( 含 校 園 緊 急 報 案 電 話 亭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式 將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鍵 入 手 機 可 設 定 於 簡 縮 撥 號 110 代 碼 位 置 備 用 等 ) ( 二 ) 對 於 系 所 館 舍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內 ( 下 班 後 及 例 假 日 ), 其 1 樓 經 常 有 門 禁 疏 漏 者, 駐 警 隊 除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記 錄 外, 應 加 強 督 促 宣 導 其 善 盡 基 本 管 理 維 護 之 責, 以 共 同 防 制 校 園 竊 盜, 維 護 保 障 個 人 財 物 及 校 產 之 安 全 ( 三 ) 依 本 校 與 轄 區 大 安 分 局 簽 訂 之 巡 邏 協 定 書, 駐 警 隊 可 考 量 配 合 同 步 或 交 叉 聯 巡, 發 揮 勤 務 及 維 安 效 果 ; 另, 請 駐 警 隊 加 強 注 意 計 程 車 經 常 進 入 校 園 及 行 跡 可 疑 者, 必 要 時 通 報 轄 區 警 方 予 以 告 知 約 制 ( 四 ) 大 安 分 局 偵 查 隊 另 提 供 轄 區 慣 竊 ( 或 監 視 器 所 攝 錄 之 竊 嫌 ) 照 片 供 參 三 自 95 年 7 月 中 旬 起 針 對 公 館 二 活 汽 車 停 車 場, 實 施 便 衣 埋 伏 守 望 勤 務, 以 加 強 預 警 防 範 破 壞 事 件 另 於 96 年 2 月 初, 裝 設 4 具 監 視 攝 影 機, 目 前 該 區 域 未 再 發 生 車 輛 遭 破 壞 竊 取 財 物 案 件 四 本 隊 持 續 加 強 日 夜 間 加 強 巡 邏 防 護 工 作 並 隨 時 檢 討 巡 邏 路 線 及 巡 邏 之 設 置 位 置, 以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另 夜 間 針 對 各 系 館 舍 門 窗 未 關 閉, 除 拍 照 存 證 外 並 函 請 主 管 單 位 改 善, 以 做 好 門 禁 管 制 工 作, 防 範 竊 案 發 生 (96 年 6 月 完 成 ) 94C35 蜘 蛛 網 清 掃 用 具 用 完 未 及 時 收 藏, 有 礙 行 政 主 管 辦 公 室 走 廊 之 觀 瞻, 建 議 各 單 位 宜 強 化 清 掃 流 程 SOP 之 執 行 應 為 公 用 用 具, 因 行 政 大 樓 為 日 式 挑 高 建 築, 高 處 常 有 蜘 蛛 結 網, 不 易 清 理, 放 置 走 廊 係 為 方 便 各 單 位 自 行 取 用, 現 已 暫 收 於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由 各 單 位 入 內 借 用 11

12 94C36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 指 對 清 潔 工 具 之 管 理, 應 (95 年 12 月 完 成 ) 建 立 SOP, 以 供 各 單 位 清 潔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人 員 應 具 有 環 負 責 環 安 衛 工 作 同 仁 均 具 有 環 安 衛 及 醫 學 基 本 安 安 衛 及 醫 學 基 本 安 全 知 識, 宜 加 全 知 識, 亦 積 極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95 年 12 月 強 專 業 培 訓 已 完 成 )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 94C37 94C38 94C39 環 安 衛 業 務, 建 請 改 設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 入 口 路 面 已 相 當 破 損, 宜 儘 速 改 善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對 技 工 工 友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將 來 遇 缺 不 補 之 情 況, 宜 妥 善 規 劃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98 年 4 月 經 院 同 意, 暫 置 約 用 人 員 一 名, 處 理 環 安 衛 業 務 ( 惟 日 後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出 缺 時 應 以 進 用 環 安 衛 人 力 為 原 則, 且 由 院 收 回 員 額 ) 98 年 8 月 1 日 約 用 人 員 已 到 院 任 職 (98 年 8 月 已 完 成 ) 徐 州 路 校 園 混 石 子 水 泥 路 已 使 用 近 20 年, 校 總 區 與 法 醫 學 院 交 通 車 重 車 壓 輾 致 使 路 面 破 損, 雖 於 94 年 間 曾 就 塌 陷 區 域 ( 校 門 口 ) 整 理 以 及 破 損 表 面 粉 平, 惟 表 面 整 修 不 耐 重 車 又 告 破 損 凹 凸, 已 於 暑 假 (95 年 7 月 ) 期 間 針 對 校 園 前 院 全 面 估, 嚴 重 破 損 水 泥 區 塊 挖 除, 重 新 佈 放 鋼 筋 水 泥 灌 漿 整 修 完 成 (95 年 9 月 已 完 成 ) 技 工 工 友 遇 缺 不 補 之 情 況, 為 本 校 未 來 必 定 面 臨 之 情 形, 本 院 本 (95) 年 底 將 有 1 名 技 工 退 休, 預 計 至 民 國 101 年 將 再 有 工 友 退 休 目 前 除 加 強 技 工 工 友 在 職 訓 練, 並 視 情 形 運 用 同 學 服 務 課 程 學 務 處 40 小 時 工 讀 生 聘 請 專 任 工 讀 生 等 方 式 填 補 出 缺 工 友 所 遺 工 作 ; 法 律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計 於 99 年 前 遷 回 校 總 區, 屆 時 歸 建 校 方, 由 管 理 單 位 全 面 檢 討 全 校 工 友 人 力 及 工 作 ( 已 完 成 ) 94C40 大 門 口 之 弧 形 嵌 地 鐵 軌 條 ( 開 關 門 軌 道 ), 浮 出 地 面 頗 為 危 險, 應 儘 速 修 復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已 固 定 整 修 完 成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41 總 機 系 統 不 及 格 電 子 轉 接 方 式 時 常 出 錯, 人 工 也 不 理 想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已 請 總 機 廠 商 針 對 答 覆 系 統 進 行 徹 底 檢 查, 電 子 轉 接 無 法 完 成 時, 轉 由 總 機 人 員 處 理, 並 訓 練 庶 務 組 組 員 (6 人 ) 遞 補 隨 時 代 接, 以 免 總 機 ( 僅 一 人 ) 忙 線 時 無 人 應 答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12

13 94C42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廁 所 環 境 衛 生 欠 佳, 教 師 專 用 廁 所, 常 被 非 教 師 使 用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室 兩 側 男 女 生 廁 所 自 起 動 工 整 修, 於 開 學 前 完 工 使 用 (96 年 8 月 已 完 成 ) 94C43 總 務 處 應 考 慮 每 年 實 施 至 少 一 次 消 防 演 習 疏 散 所 有 人 員 及 檢 測 消 安 設 施 ( 營 繕 組 ) 依 民 防 法 規 定 本 校 每 年 皆 配 合 市 政 府 派 員 參 與 民 防 演 訓, 由 於 校 區 遼 闊, 校 區 消 防 演 習 部 分 依 防 護 計 畫 由 各 院 或 系 所 共 同 辦 理, 學 生 宿 舍 部 分 可 與 鄰 近 宿 舍 聯 合 舉 辦, 本 組 對 於 消 防 設 施 維 護 執 行 檢 測 業 務 目 前 已 有 56 棟 建 物 符 合 消 防 申 報, 並 每 年 招 商 辦 理 檢 測 業 務 (96 年 3 月 完 成 ) 94C44 各 組 室 人 員 標 示 格 式 不 一, 因 本 處 各 單 位 辦 公 環 境 人 員 業 務 及 設 備 配 置 有 的 標 示 雙 語, 有 的 則 無, 建 差 異 甚 大, 標 示 格 式 係 由 各 單 位 依 需 求 自 行 設 議 能 統 一 格 式 計, 較 難 統 一, 惟 內 容 將 儘 量 要 求 各 單 位 改 以 雙 ( 其 他 ) 語 呈 現 (95 年 12 月 完 成 ) 94C45 全 面 性 : 再 強 化 服 務 態 度 ( 其 他 ) 已 轉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注 意 並 於 組 務 會 議 中 加 強 宣 導, 並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 本 處 每 年 年 底 辦 理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目 的 即 在 藉 由 顧 客 的 需 求 與 期 望, 作 為 本 處 改 進 之 依 據, 能 以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回 饋 客 戶 ( 已 完 成 ) 委 員 意 見 13

14 貳 共 同 項 目 ( 各 項 指 標 括 弧 內 文 字 係 基 本 要 項, 受 單 位 可 另 提 列 其 他 項 目 ; 如 有 必 要 之 數 據, 請 檢 附 並 標 明 附 件 ) 一 公 務 環 境 指 ( 一 ) 整 體 及 一 般 環 境 : 整 潔 安 全 效 率 特 色 標 ( 辦 公 區 域 整 潔 明 亮 ; 雙 語 環 境 ; 美 化 創 意 ; 安 全 設 施 標 示 清 楚 ; 逃 生 通 道 暢 通 )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辦 公 區 域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每 日 固 定 打 掃 擦 拭 外, 每 週 加 強 拖 地 及 門 窗 擦 拭, 以 維 持 辦 公 室 衛 生, 營 造 辦 公 室 處 所 整 潔 明 亮 之 舒 適 感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以 達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標 2 加 強 環 境 綠 化 美 化, 使 同 仁 及 洽 公 人 員 有 更 舒 適 清 爽 之 感 受 3 辦 公 室 內 安 全 設 施 標 示 清 楚, 例 如 緊 急 疏 散 方 向 安 全 門, 逃 生 通 道 及 走 道 未 堆 置 障 礙 物 暢 通 無 礙 4 同 仁 座 位 設 置 中 英 文 姓 名 牌, 詳 列 業 務 執 掌 及 代 理 人, 供 顧 客 洽 公 之 參 考, 營 造 友 善 便 利 之 雙 語 洽 公 環 境 社 科 院 區 校 銜 院 區 分 佈 圖 辦 公 區 教 室 區 及 重 要 地 點 設 有 雙 語 路 標 醫 學 院 院 區 電 梯 內 各 樓 層 及 辦 公 室 標 示 牌 均 採 雙 語 說 明 5 文 書 組 檔 案 庫 房 除 配 置 有 低 紫 外 線 燈 源 空 調 溫 溼 度 紀 錄 儀 表 定 期 記 錄, 並 設 有 消 防 保 全 監 視 設 備 管 控 系 統 6 經 營 管 理 組 辦 公 室 廳 舍 雖 較 老 舊, 惟 設 置 洗 手 台 1 座, 供 同 仁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之 用 ; 遇 有 照 明 燈 管 損 壞, 即 刻 更 換 維 持 廳 舍 明 亮 ; 另 設 置 屋 頂 風 扇, 協 助 散 熱 並 加 強 冷 氣 效 能, 對 環 保 節 能 略 盡 心 力 二 活 商 場 辦 理 消 防 講 習 活 動, 均 有 派 員 參 加 作 為 種 子 教 官, 並 負 責 教 導 其 他 同 仁 相 關 之 消 防 常 識 及 訓 練 指 標 ( 二 ) 標 示 : 人 員 與 指 標 系 統 ( 業 務 及 其 承 辦 人 員 告 示 牌 標 示 ; 各 項 服 務 說 明 簡 介 ; 辦 公 室 人 員 位 置 及 設 施 配 置 恰 當 ; 動 線 安 排 適 宜 ) 單 位 自 我 委 員 意 見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辦 公 室 入 口 處 裝 置 有 辦 公 室 人 員 位 置 平 面 圖, 座 位 前 方 設 置 中 英 文 名 牌, 標 示 承 辦 人 姓 名 服 務 項 目 及 代 理 人, 動 線 安 排 符 合 無 障 礙 設 施 與 方 便 性 2 各 單 位 辦 公 櫃 台 高 度 適 中, 予 洽 公 人 員 親 切 感, 減 少 溝 通 之 障 礙 部 分 辦 公 室 並 備 有 小 型 及 中 型 會 議 桌 椅, 提 供 顧 客 洽 公 使 用, 並 提 供 雜 誌 書 報 3 出 納 組 比 照 銀 行 櫃 檯, 洽 公 人 員 抽 取 號 碼 版 並 設 有 等 待 區 及 洽 辦 區, 兩 區 皆 提 供 舒 適 之 座 椅, 等 待 空 間 適 當 4 文 書 組 受 理 櫃 臺 如 發 文 蓋 校 印, 均 採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窗 口 外 設 置 有 等 候 休 息 區 座 椅 並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辦 公 空 間 動 線 調 整 規 劃 以 增 加 空 間 利 用 率 及 洽 公 人 員 便 利 性 且 兼 顧 業 務 安 全 性 為 最 高 考 量, 規 劃 有 利 於 業 務 效 率 之 提 升 14

15 二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態 度 指 ( 一 ) 專 業 能 力 :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創 新 及 學 習 能 力 標 ( 對 於 本 身 的 業 務 內 容 流 程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熟 悉 度 ; 單 位 內 外 相 關 業 務 熟 悉 度 及 轉 介 能 力 ; 良 好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對 於 本 身 業 務 內 容 流 程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相 當 熟 悉, 要 求 承 辦 人 平 日 研 修 及 熟 稔 所 負 責 業 務 法 規, 本 處 並 鼓 勵 各 單 位 同 仁 參 與 各 項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與 講 習, 如 都 市 更 新 創 新 開 發 全 國 宿 舍 管 理 系 統 操 作 強 化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及 運 用 效 益 方 案 等 課 程, 以 增 益 承 辦 人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同 仁 也 充 份 於 公 餘 時 間 充 實 自 我 之 本 職 學 能 以 增 加 專 業 之 熟 稔 對 於 業 務 相 關 法 令 之 更 新 及 修 正 以 傳 閱 及 張 貼 方 式 宣 導 及 供 同 仁 研 習 以 增 加 法 令 規 章 熟 悉 度 2 各 單 位 同 仁 對 洽 公 人 員 皆 能 本 於 和 善 熱 忱 態 度 詳 盡 解 說, 倘 遇 有 涉 及 其 他 機 關 之 疑 義, 也 會 先 留 下 當 事 人 連 絡 方 式, 俟 連 繫 辦 妥 後 隨 即 連 絡 答 覆 若 屬 其 他 單 位 業 務, 亦 會 親 切 詳 盡 告 知 別 單 位 所 在 辦 公 室 地 點 負 責 承 辦 人 或 聯 絡 電 話, 若 仍 不 清 楚 會 親 自 引 領 3 文 書 組 辦 理 檔 案 專 業 修 補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請 檔 案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修 補 專 業 人 才 4 經 營 管 理 組 聘 有 財 務 方 面 之 人 才, 辦 理 業 務 如 遇 都 市 發 展 景 觀 設 計 或 法 律 層 面 時, 除 尋 求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及 法 律 事 務 所 人 員 協 助 外, 並 要 求 承 辦 人 員 積 極 參 與 講 習 或 線 上 學 習 等 各 種 管 道 進 修 學 習, 以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5 駐 衛 警 察 隊 每 年 參 加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駐 衛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以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單 俾 善 盡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職 責 位 6 總 區 採 購 組 全 數 承 辦 人 員 均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取 得 採 購 自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亦 達 10 人 承 辦 人 員 皆 積 極 參 加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如 電 子 化 政 府 我 採 購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廠 產 品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等, 熟 稔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15

16 ( 二 ) 服 務 態 度 : 面 晤 及 電 話 服 務 指 ( 擁 有 高 度 服 務 熱 忱 用 語 溫 和 親 切 有 禮 願 意 傾 聽 會 耐 心 答 覆 問 題 ; 對 於 標 顧 客 的 不 滿, 設 有 適 當 投 訴 管 道 並 主 動 追 踪 及 回 覆 ; 電 話 鈴 響 幾 聲 接 電 話 及 答 詢 ; 網 路 答 詢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建 立 以 顧 客 導 向 為 主 之 服 務 態 度, 提 倡 電 話 禮 貌 並 要 求 同 仁 電 話 鈴 響 及 時 接 聽, 承 辦 人 員 無 法 接 聽 則 由 其 它 同 仁 代 為 詢 答, 涉 及 跨 組 業 務 或 較 為 複 雜 事 務 時, 皆 會 要 求 留 下 電 話, 了 解 情 況 後 儘 速 答 覆 2 對 於 面 晤 查 詢 人 士, 皆 能 主 動 親 切 詢 問, 耐 心 傾 聽, 條 理 答 覆 3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於 網 頁 均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人 公 務 信 箱 及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之 電 話 及 , 提 供 顧 客 投 訴 最 直 接 管 道 4 訂 定 總 務 處 顧 客 意 見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 對 於 校 務 建 言 總 務 長 公 務 信 箱 網 路 BBS(PTT) 所 反 映 之 顧 客 意 見, 迅 速 有 效 正 面 解 決 問 題 各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每 日 上 網, 由 專 人 先 予 初 步 回 應, 一 定 時 間 內 ( 小 事 3 天, 大 事 一 週 ) 完 成 回 覆 各 單 位 每 週 將 前 一 週 各 方 面 顧 客 意 見 加 以 摘 要 記 錄 處 理 情 形, 標 示 已 結 案 單 或 處 理 中, 以 電 子 檔 呈 閱 總 務 長 各 案 件 應 再 以 類 別 統 計 分 析, 於 ISO 管 位 理 審 查 會 議 中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對 於 異 常 情 形, 則 應 另 填 製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單, 自 確 認 改 善 效 果 送 陳 核 備 我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窗 口 負 責 人 委 員 意 見 16

17 三 行 政 流 程 管 理 指 ( 一 ) 效 率 標 ( 製 作 作 業 流 程 並 宣 導 ; 多 元 申 辦 管 道 ; 電 話 面 晤 書 面 及 網 站 查 詢 處 理 速 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處 獲 ISO9001 國 際 標 準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通 過, 已 建 立 各 項 業 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業 務 流 程 及 使 用 表 單 均 詳 列 於 ISO 相 關 文 件 中, 各 單 位 網 頁 上 均 可 點 選 查 詢 及 下 載 使 用 2 建 置 e 化 作 業 系 統 如 公 文 上 傳 追 蹤 系 統 會 議 室 借 用 系 統 停 車 證 帳 務 查 詢 系 統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報 上 系 統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系 統 有 眷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等 多 元 申 辦 管 道, 且 各 項 業 務 在 網 上 直 接 申 辦, 作 業 流 程 操 作 說 明 及 相 關 法 規 案 件 辦 理 進 度 皆 可 自 網 頁 快 速 搜 尋, 節 省 紙 張,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3 配 住 宿 舍 或 繳 納 管 理 費 之 證 明 書, 可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申 請, 隨 即 公 文 傳 送, 以 避 免 申 請 人 往 返 不 便, 既 便 利 又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4 計 畫 研 究 辦 公 室 若 有 空 置 隨 即 透 過 網 頁 ( 公 告 周 知, 以 利 教 師 即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節 省 行 政 流 程 並 善 用 學 校 資 源 5 設 置 網 頁 採 購 進 度 查 詢 專 區, 可 透 過 網 路 即 時 獲 悉 採 購 案 辦 理 進 度 網 頁 公 告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流 程, 分 門 別 類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下 載 開 標 驗 收 以 電 子 郵 件 同 知 ; 於 網 頁 提 供 免 稅 申 請 各 項 申 請 表 件 及 填 寫 範 例 6 同 仁 電 話 面 晤 查 詢 事 項, 提 供 即 時 詳 盡 之 答 覆 書 面 查 詢 事 項, 除 要 求 在 單 公 文 處 理 期 限 內 處 理 完 畢 外, 各 單 位 並 對 逾 期 之 案 件 進 行 列 管 稽 催 位 自 我 17

18 指 ( 二 ) 資 源 及 分 工 標 ( 辦 公 室 經 費 之 控 管 及 節 流 機 制 ;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與 多 餘 之 調 節 機 制 ; 業 務 分 工 明 確 ; 有 代 理 制 度 ; 團 隊 精 神 之 培 養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內 部 書 面 資 料 之 影 印 除 必 要 外 均 採 回 收 紙 或 雙 面 列 印 以 節 流 採 購 物 品 皆 經 審 慎 估 始 提 申 請, 一 切 以 簡 約 為 原 則 辦 公 室 之 文 具 紙 張 使 用 有 專 人 管 控, 以 達 到 節 流 之 目 的 2 各 項 設 備 以 逾 使 用 年 限 且 不 堪 使 用 汰 換 原 則, 無 法 維 修 或 功 能 不 敷 使 用 時, 方 更 新 設 備 單 3 影 印 機 多 採 計 張 維 護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節 省 後 續 維 修 成 本 位 4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實 施 工 作 輪 調, 人 員 對 組 內 工 作 熟 稔, 遇 有 人 員 請 假 皆 能 提 供 自 同 樣 的 服 務, 類 似 業 務 可 互 為 代 理 人, 落 實 代 理 制 度 其 他 單 位 亦 有 代 理 制 度, 我 業 務 分 工 明 確, 主 管 於 人 力 不 足 時, 可 調 整 代 理 人 業 務 內 容, 俾 使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5 各 單 位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開 組 務 會 議 橫 向 聯 繫, 除 解 決 公 務 問 題, 增 加 彼 此 之 瞭 解 外, 並 刺 激 同 仁 腦 力 激 盪 不 斷 學 習, 具 有 多 元 之 思 維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因 此 每 於 校 方 交 付 任 務, 均 能 發 揮 團 隊 默 契 協 同 一 致,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6 駐 衛 警 察 隊 警 力 不 足 ( 行 政 院 已 於 通 函 中 央 機 關 現 有 駐 衛 警 即 予 凍 結 出 缺 不 補 ), 遇 編 制 員 警 退 職, 另 以 聘 僱 臨 時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以 善 盡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各 項 工 作 委 員 意 見 18

19 四 業 務 電 腦 化 指 ( 一 ) e 化 實 施 情 形 標 ( 業 務 上 網 公 告 表 格 提 供 及 辦 理 項 目 ; 人 員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 網 管 人 員 及 制 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總 務 處 網 站 公 告 各 項 業 務, 提 供 單 位 簡 介 相 關 文 件 下 載 相 關 法 規 等, 並 設 單 有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欄, 即 時 公 布 最 新 政 策 及 生 活 優 惠 訊 息 位 自 2 承 辦 人 員 皆 以 電 腦 處 理 業 務, 熟 悉 上 網 文 書 系 統 操 作 我 3 各 單 位 設 有 專 人 維 護 網 頁 及 更 新 資 料, 俾 提 供 即 時 及 最 新 資 訊 4 文 書 組 電 腦 系 統 設 置 具 備 防 火 牆 之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及 密 碼 查 核 功 能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具 備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轉 換 功 能,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量 年 年 位 居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之 冠 5 鼔 勵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計 中 舉 辦 之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課 程, 提 升 電 腦 知 能 ( 二 ) 網 路 運 作 情 形 指 ( 網 頁 資 訊 豐 富 且 完 整 之 程 度, 並 能 及 時 更 新, 應 顯 示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 單 位 設 有 標 電 子 服 務 信 箱 或 問 答 區,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答 覆 ; 網 路 流 程 設 計 簡 便, 並 有 詳 盡 解 說 ; 相 關 資 料 與 文 件 能 在 網 站 下 載 及 便 捷 線 上 申 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處 各 單 位 負 責 業 務 內 容 皆 有 在 網 頁 上 作 詳 盡 公 告,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亦 提 供 完 整 檔 案, 可 供 下 載 參 考 及 使 用 ; 網 頁 皆 由 專 人 負 責 隨 時 更 新 及 管 理 各 單 位 皆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信 箱,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回 覆 2 本 處 各 單 位 逐 步 充 實 網 頁 並 完 備 各 類 申 辦 系 統, 如 : (1) 公 文 公 告 系 統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 內 含 公 文 追 蹤 公 文 上 傳 檔 號 查 詢 線 上 調 案 申 請 檔 案 管 理 公 文 稽 催 校 內 常 用 表 格 等 功 能 ) 公 文 教 室 信 件 查 詢 系 統 等, 隨 時 更 新, 增 加 新 功 能 (2) 提 供 電 腦 網 路 登 錄 會 議 室 停 車 證, 使 申 請 管 道 達 到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3)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 於 每 年 月 1~10 單 日 上 班 時 間 上 網 選 配 有 眷 宿 舍, 以 減 少 宿 舍 分 配 之 流 程, 提 高 增 進 宿 舍 使 位 用 率, 藉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自 (4) 建 置 校 總 區 財 物 資 訊 系 統 _ 網 路 版, 財 產 物 品 使 用 人 管 理 人 可 上 網 查 詢 財 我 物 現 況, 下 載 財 物 資 料, 便 利 盤 點 移 交 管 理 財 產 使 用 網 址 : (5) 建 置 學 位 服 借 還 控 管 系 統, 取 代 原 紙 本 借 還 學 位 服 方 式, 快 速 辦 理 借 還, 並 與 離 校 手 續 系 統 連 結 網 址 : (6) 同 仁 可 透 過 本 組 設 置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mis.cc.ntu.edu.tw/eqp_sec_login_sec.asp) 所 提 供 資 訊, 依 其 需 求 辦 理 堪 用 財 物 移 轉 使 用, 以 促 進 學 校 財 物 有 效 利 用 (7) 出 納 組 業 務 自 收 入 支 出 學 雜 費 傳 票 收 送 件 收 支 銷 帳 編 制 薪 資 臨 時 薪 資 收 件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收 件 都 以 e 化 處 理 ; 其 中 臨 時 薪 資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皆 提 供 線 上 申 報 作 業 ; 學 雜 費 提 供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進 行 e 化 匯 入 功 能 (8) 架 設 生 活 便 利 通 網 站, 彙 整 轄 下 廠 商 資 訊,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聲 生 活 及 優 惠 資 訊, 內 容 包 括 美 食 住 宿 購 物 金 融 等 服 務 資 訊 ( 接 下 頁 ) 19

20 ( 承 上 頁 ) (9) 不 定 期 發 送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提 供 即 時 校 園 優 惠 訊 息, 目 前 訂 閱 人 數 約 6,020 人 (10) 請 購 系 統 首 頁 提 供 操 作 說 明 範 例 及 常 見 問 題, 並 登 載 各 項 相 關 業 務 之 承 辦 單 位 及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另 有 臺 灣 銀 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結 匯 免 稅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11)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網 頁 設 置 Q&A 專 區, 詳 列 使 用 者 經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答 覆, 並 依 業 務 種 類 分 為 庶 務 文 書 出 納 駐 警 四 區 塊, 使 用 者 可 自 行 參 酌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二 手 財 產 交 流 網 單 位 自 我 生 活 便 利 通 出 納 組 薪 資 入 帳 通 知 委 員 意 見 20

21 五 公 文 品 質 與 時 效 指 ( 一 ) 公 文 品 質 標 ( 主 旨 目 的 明 確 度, 用 詞 簡 淺 明 確, 格 式 正 確 性 ) 單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位 1 文 書 組 製 作 各 式 公 文 範 本 及 空 白 函 稿 標 準 格 式, 供 全 校 同 仁 下 載 使 用 自 2 本 校 舉 辦 多 次 公 文 寫 作 講 座 研 習 會, 皆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以 期 同 仁 學 習 正 確 的 公 我 文 寫 作 格 式 及 精 確 的 公 文 用 語, 確 保 公 文 品 質 3 訓 練 同 仁 文 字 用 語 清 楚 簡 要 切 題 明 確 之 規 定, 依 重 點 順 序 分 項 表 述 4 遇 有 複 雜 的 案 情, 先 行 研 討, 以 減 少 案 情 重 覆 說 明 或 誤 解 情 形 指 ( 二 ) 公 文 時 效 標 ( 公 文 減 量 ; 公 文 稽 催 成 果 ; 公 文 控 管 系 統 機 制 : 公 文 登 錄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公 文 控 管 控 管 機 制 電 腦 化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對 於 進 出 公 文 皆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登 錄 控 管, 以 方 便 日 後 公 文 之 查 詢 追 蹤, 並 利 用 臺 灣 大 學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掌 握 公 文 作 業 流 向, 並 要 求 承 辦 人 來 函 公 文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處 理 完 畢 2 文 書 組 公 文 收 發 暨 歸 檔 登 錄, 皆 有 專 人 以 電 腦 管 控, 並 定 期 製 作 統 計 表 陳 報 長 官 3 公 告 公 文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每 日 上 網 查 看, 傳 閱 及 業 務 相 關 公 文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及 同 仁, 努 力 達 成 無 紙 化 作 業 之 要 求 單 位 自 我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委 員 意 見 21

22 六 工 作 簡 化 及 業 務 創 新 指 ( 一 ) 工 作 簡 化 標 ( 是 否 定 期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與 團 隊 參 與 機 制 ; 實 際 績 效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配 合 ISO 作 業, 隨 時 檢 討 及 更 新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流 程, 使 作 業 更 簡 化 2 員 工 離 職 手 續 簡 化 : 配 合 總 務 處 空 間 整 合 規 劃, 檔 案 股 搬 遷 至 水 源 校 區, 為 免 離 職 同 仁 奔 波 兩 地, 節 省 確 認 檔 案 借 調 歸 還 時 間, 簡 化 流 程 3 採 品 管 圈 團 隊 合 作 之 精 神, 各 單 位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行 組 務 會 議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及 解 決 業 務 推 行 所 遭 遇 窒 礙, 並 集 眾 人 之 智 慧 與 經 驗 以 解 決 同 仁 作 業 中 所 面 對 困 境 對 於 專 案, 則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以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型 態 分 工 合 作 完 成 業 務, 如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活 動 等, 皆 以 團 隊 分 工 順 利 達 成 任 務 之 實 例 4 實 施 公 文 集 中 交 換 制 度, 節 省 各 單 位 人 員 往 返 各 處 室 之 送 文 時 間,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對 於 人 力 的 調 配 更 具 彈 性 5 調 卷 紀 錄 改 以 電 子 檔 儲 存 登 錄, 更 便 於 統 計 與 分 析 並 更 簡 化 精 確 掌 握 外 借 案 卷 之 行 蹤 與 時 效 管 制 6 同 仁 在 業 務 上 隨 時 檢 討 工 作 流 程, 以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如 配 住 宿 舍 或 繳 納 宿 舍 管 理 費 之 證 明 宿 舍 查 訪 回 報 單 宿 舍 修 繕 單 可 透 過 電 話 傳 真 或 申 辦, 既 便 利 又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7 保 管 組 建 置 宿 舍 修 繕 單 查 詢 系 統, 配 住 人 透 過 網 頁 即 可 查 詢 送 達 營 繕 組 辦 單 理 情 形, 簡 化 流 程 並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位 8 建 置 校 舍 空 間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以 資 訊 化 管 理 運 用 校 舍 資 料, 使 校 舍 資 料 搜 尋 自 調 閱 統 計 列 印 皆 可 快 速 正 確 在 此 平 台 作 業,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我 9 簡 化 本 校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流 程,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以 單 價 6000 元 為 區 分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及 管 理 方 式 之 標 準, 各 項 單 價 在 6001 元 至 元 之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比 照 財 產 之 報 帳 流 程 先 至 保 管 組 動 產 股 編 號 貼 牌 登 帳 列 管, 再 送 會 計 室 入 帳, 單 價 在 6000 元 以 下 之 物 品, 由 各 單 位 檢 具 相 關 單 據 逕 送 會 計 室 入 帳, 保 管 組 不 再 登 帳 列 管 10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收 件, 以 系 統 設 計 報 帳 步 驟, 以 點 選 方 式 輸 入 資 料, 減 少 承 辦 人 員 輸 入 時 間, 降 低 錯 誤 率, 大 幅 縮 減 系 所 單 位 與 出 納 組 承 辦 人 員 之 核 辦 時 間 直 接 擷 取 人 事 室 勞 健 保 資 料, 連 結 帳 務 e 化 系 統, 擷 取 會 計 計 畫 資 料 線 上 收 退 件, 利 於 報 帳 單 位 迅 速 續 辦 與 更 正, 並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送 件 人 力 支 出, 線 上 查 閱 出 納 組 收 件 結 果 與 退 件 理 由, 達 到 即 時 收 件 迅 速 更 新, 報 帳 作 業 變 得 簡 單 方 便 11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線 上 收 件, 免 再 影 印 相 關 單 據 留 存, 落 實 無 紙 化, 可 加 快 出 納 組 審 核 處 理 速 度 12 整 合 廠 商 匯 款 程 式 系 統, 增 設 廠 商 匯 款 通 知 與 貨 款 網 頁 查 詢 系 統, 節 省 各 單 位 系 所 需 輸 入 報 帳 廠 商 資 料 時 間, 減 少 廠 商 請 購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與 出 納 組 間 電 話 人 工 查 詢 作 業, 取 消 原 人 工 列 印 付 款 通 知 與 郵 寄, 大 量 減 少 紙 張 列 印 與 器 材 之 耗 損 暨 郵 資 支 出 13 建 置 帳 務 e 化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迅 速 即 時 掌 握 經 費 支 出 流 程, 減 少 各 單 位 人 工 電 話 查 詢 時 間 支 出 22

23 14 於 本 校 myntu 網 頁 新 增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受 款 人 查 詢 編 制 內 薪 資 生 活 津 貼 約 聘 薪 資 雜 支 等 各 種 款 項 明 細, 全 面 提 供 個 人 付 款 網 頁 e 化 查 詢 服 務 15 建 立 資 料 平 台 匯 入 生 活 津 貼 交 通 費 宿 舍 管 理 費 系 統 取 代 以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為 之, 在 跨 單 位 資 料 整 合 與 核 對 展 現 高 效 率 16 提 供 全 年 線 上 列 印 學 雜 費 繳 費 證 明 服 務, 簡 化 學 生 親 至 出 納 組 現 場 辦 理 17 結 合 休 學 離 校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學 生 線 上 申 請 學 雜 費 退 費, 統 一 作 業, 學 生 可 免 於 奔 波 各 有 關 單 位 間,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18 運 用 開 口 契 約 辦 理 小 額 修 繕, 提 高 時 效, 節 省 公 帑 19 製 作 採 購 辦 理 狀 況 通 知 單,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採 購 案 分 內 購 外 購, 提 供 完 整 作 業 流 程 相 關 表 單 一 併 檢 附, 減 少 錯 誤 20 設 置 公 佈 欄 於 小 福 鹿 鳴 及 小 小 福 生 活 區 域 供 廠 商 張 貼 海 報, 並 制 訂 申 請 規 範 21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檢 討 因 採 購 設 備 造 成 用 電 安 全 之 疑 慮, 將 採 購 請 購 單 及 營 繕 之 營 繕 工 程 會 簽 單 重 新 檢 討 配 合, 再 由 保 管 股 進 行 驗 收 報 帳 作 業 時 稽 核, 互 相 輔 佐 採 購 及 用 電 安 全 之 業 務 並 將 採 購 冷 氣 及 冰 箱 ( 櫃 ) 之 申 請 單, 併 入 營 繕 工 程 會 簽 單 內, 簡 化 表 單 使 用, 減 少 使 用 者 用 錯 表 單 之 困 擾 指 ( 二 ) 業 務 創 新 標 ( 業 務 內 容 改 進 之 績 效 ; 主 動 開 發 業 務 之 類 型 數 量 及 估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郵 件 全 面 直 送 各 單 位 系 所 :96 年 11 月 達 成 普 通 郵 件 直 送 系 所,97 年 2 月 起 包 裹 直 送 各 單 位 系 所,97 年 4 月 起 掛 號 郵 件 直 送 系 所 方, 至 此 本 校 已 全 面 達 成 校 園 郵 件 直 送 系 所 之 目 標 2 公 文 題 庫 線 上 測 驗 系 統 : 為 強 化 公 文 品 質, 減 輕 各 級 長 官 核 稿 之 時 間 成 本 於 97 年 8 月 以 創 新 之 模 式 規 劃 並 委 外 完 成 建 置 網 路 版 動 態 公 文 寫 作 題 庫 及 公 文 常 識 測 驗 網 站 方 便 各 單 位 公 文 承 辦 人 員 不 受 時 間 地 點 之 限 制, 隨 時 皆 可 線 上 學 習 公 文 寫 作 之 相 關 知 識 單 3 創 新 檔 案 管 理 應 用 :(1) 擴 大 檔 案 展 示 成 效 (2) 豐 富 檔 案 活 動 層 次 (3) 開 創 檔 位 案 結 合 創 意 自 我 4 建 置 自 行 車 管 理 系 統 : 將 自 行 車 證 條 碼 化,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將 拖 吊 資 訊 主 動 通 知 被 拖 吊 者 同 時 車 主 可 透 過 網 頁 提 供 線 上 查 詢, 採 輸 入 學 號 或 身 份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違 規 拖 吊 記 錄 5 推 動 具 有 效 期 限 之 自 行 車 證 : 在 車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不 需 每 年 再 重 新 申 請, 以 節 省 車 證 印 製 成 本, 預 估 每 年 可 少 印 3/4 的 車 證 量, 將 可 節 省 約 8 萬 元, 亦 可 簡 化 每 年 的 車 證 發 放 作 業 6 自 行 車 證 上 網 申 請 : 透 過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檢 測 申 請 資 格, 防 阻 申 請 人 以 多 重 身 分 重 覆 辦 證, 規 避 一 人 一 車 一 證 政 策 之 執 行, 並 可 掌 握 自 行 車 之 確 實 數 量, 提 供 校 園 內 自 行 車 管 理 政 策 之 參 考 7 畢 業 生 廢 棄 車 預 約 回 收 服 務 :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落 實 永 續 校 園 之 資 源 回 收 理 念 ( 接 下 頁 ) 23

24 單 位 自 我 ( 承 上 頁 ) 8 會 議 室 設 備 更 新 : 第 一 會 議 室 原 僅 設 置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1 具, 考 量 其 內 部 縱 深 頗 長, 兩 側 之 與 會 者 因 角 度 偏 斜 無 法 清 晰 觀 看 簡 報 內 容, 於 暑 期 在 其 兩 側 加 裝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2 具, 以 有 效 改 善 議 事 效 果 於 第 一 會 議 室 內 室 設 置 會 議 麥 克 風 定 位 及 影 像 追 蹤 系 統, 以 配 合 遠 距 視 訊 會 議, 提 高 議 事 效 率 將 行 政 大 樓 原 採 用 之 錄 音 帶 記 錄 方 式, 全 面 改 採 數 位 式 錄 音 方 式, 由 借 用 單 位 自 備 記 憶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轉 檔 使 用, 不 僅 使 會 議 錄 音 易 於 重 現 及 保 存, 且 亦 可 省 下 每 年 購 買 錄 音 帶 之 可 觀 費 用 9 建 置 虛 擬 會 議 室 系 統 : 因 應 遠 距 會 議 需 求, 舒 緩 會 議 室 使 用 率, 節 省 電 力 開 支 10 建 置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e 化 設 備 : (1) 成 立 中 控 室, 各 項 設 備 均 設 計 採 數 位 式 控 制, 並 連 結 至 中 央 控 制 室 主 導, 以 利 管 制 各 教 室 設 備 用 電 (2) 設 置 e 化 講 桌, 整 合 網 路 數 位 白 板 及 超 廣 角 短 距 投 影 系 統, 可 隨 時 進 行 互 動 化 的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部 分 教 室 甚 至 具 備 錄 影 遠 距 教 學 等 功 能 (3) 監 視 錄 影 及 防 盜 安 全 系 統, 包 括 門 禁 管 制 門 窗 感 應 器 並 於 走 廊 樓 梯 等 重 要 空 間, 設 置 攝 影 監 控 設 備, 以 提 供 安 全 防 護 之 採 證 (4) 大 樓 環 境 監 控 系 統, 整 合 監 控 空 調 消 防 及 電 源 供 應 等 設 施 迴 路, 達 成 自 動 化 的 中 心 機 電 骨 幹 (5) 利 用 教 學 管 理 申 請, 自 動 啟 動 空 間 供 電 及 教 學 設 備,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用 電 浪 費 (6) 設 置 無 線 上 網, 架 設 中 控 中 心 11 鹿 鳴 雅 舍 招 待 所 軟 硬 體 設 備 更 新, 製 作 員 工 制 服, 加 強 人 員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素 質 12 推 動 堆 肥 製 作 : 配 合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以 校 園 修 剪 下 之 樹 枝 落 葉 再 利 用 製 作 堆 肥, 可 達 到 垃 圾 減 量 減 少 垃 圾 處 理 規 費 及 土 方 改 良 之 多 重 效 益 13 黑 森 林 木 屑 步 道 : 利 用 與 生 農 學 院 農 場 合 作 之 樹 枝 落 葉 粉 碎 產 出 之 木 屑 及 廢 棄 杉 木 支 柱, 於 黑 森 林 建 置 富 自 然 生 態 野 趣 之 木 屑 步 道 14 機 車 線 上 辦 證 繳 費 : 方 便 申 請 及 有 利 於 校 方 管 理, 避 免 校 外 車 輛 之 進 入 15 電 腦 化 分 配 宿 舍 : 截 至 98 年 9 月 底 前 計 分 配 22 戶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透 過 網 路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線 上 提 供 相 宿 舍 相 關 資 料 以 錄 影 串 流 動 態 顯 現, 方 便 申 配 教 職 員 掌 握 靜 動 態 完 整 資 訊 以 參 考 選 配, 另 透 過 與 計 中 人 事 室 資 料 庫 連 結 可 縮 短 分 配 時 程, 使 待 配 教 職 員 迅 速 分 配 到 宿 舍 居 住 16 短 期 歸 國 學 人 宿 舍 : 囿 於 新 進 教 師 回 國 亟 待 宿 舍 居 住, 該 類 宿 舍 原 為 10 戶 不 敷 分 配, 已 將 生 技 中 心 收 回 宿 舍 中 提 撥 9 戶 及 其 他 小 坪 數 有 眷 宿 舍 11 戶 以 供 分 配, 得 以 適 時 解 決 其 回 國 任 教 居 住 問 題 17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 校 外 多 處 破 舊 宿 舍 亟 待 改 建 開 發, 惟 礙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困 難, 自 行 籌 資 興 建 不 易, 故 以 創 新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改 建, 現 羅 斯 福 路 都 更 案 業 已 完 工 點 交 予 本 校 外, 尚 有 17 案 刻 正 執 行 中, 因 透 過 都 更 有 獎 勵 容 積, 得 使 本 校 除 加 速 校 外 老 舊 宿 舍 重 建 外, 且 在 不 須 支 付 興 建 工 程 經 費 下, 又 可 分 回 由 本 校 自 行 興 建 較 高 容 積 空 間 及 獲 得 較 優 建 物 補 償 費, 以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24

25 18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 上 網 公 告 申 請, 以 利 於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計 畫 之 使 用, 有 助 於 教 學 品 質 提 升,98 年 預 計 可 收 取 約 1 仟 多 萬 元 場 地 使 用 費,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19 以 單 價 6000 元 作 為 區 分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及 管 理 方 式 之 標 準, 可 有 效 簡 化 近 八 成 物 品 之 報 帳 流 程 20 設 立 營 繕 組 檔 案 中 心, 建 立 資 料 庫, 避 免 資 料 流 失, 方 便 日 後 存 取 及 建 立 承 辦 人 交 接 制 度 21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收 件 : 創 新 以 系 統 設 計 報 帳 步 驟, 接 擷 取 人 事 室 勞 健 保 資 料, 連 結 帳 務 e 化 系 統, 擷 取 會 計 計 畫 資 料 線 上 收 退 件, 利 於 報 帳 單 位 迅 速 續 辦 與 更 正, 並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送 件 人 力 支 出, 每 天 約 節 省 全 校 送 件 人 員 55 小 時 之 行 政 時 間 付 出 22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線 上 收 件 : 採 web 作 業 方 式, 提 供 報 帳 人 員 以 簡 易 點 選 方 式 輸 入 資 料, 並 可 連 結 出 納 系 統 帶 入 出 納 組 管 理 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免 再 重 複 建 檔, 完 成 後 可 一 次 列 印 3 種 表 格, 縮 短 審 核 時 間, 提 高 資 料 被 利 用 率 及 正 確 性, 報 帳 人 員 線 上 即 時 查 詢 23 建 置 帳 務 e 化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 各 報 帳 人 員 送 出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至 會 計 室 後, 即 可 查 詢 審 核 組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傳 票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支 票 後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核 章 會 計 室 核 章 出 納 組 核 章 及 支 付 時 間 等 六 項 流 程 時 間, 迅 速 即 時 掌 握 經 費 支 出 流 程, 減 少 各 單 位 人 工 電 話 查 詢 時 間 支 出 24 提 供 網 頁 查 詢 系 統 : 提 供 網 頁 供 受 款 人 查 詢 編 制 內 薪 資 生 活 津 貼 約 聘 薪 資 雜 支 等 各 種 款 項 也 提 供 廠 商 查 詢 每 筆 貨 款 之 明 細 與 發 票 號 碼 供 銷 帳, 創 新 付 款 資 料 資 訊 化 與 透 明 化 25 彙 編 採 購 手 冊, 增 進 採 購 效 率 : 彙 編 採 購 作 業 實 務 及 彙 整 採 購 注 意 項 ; 降 低 採 購 錯 誤, 減 少 行 政 成 本 26 申 辦 免 稅 SOP:1. 免 稅 SOP:(1) 新 購 或 國 外 捐 贈 用 品 (2) 向 國 外 借 用 或 租 用 用 品 (3) 用 品 復 運 出 口 後 再 進 口 2. 降 低 押 款 案 件 及 節 省 倉 租 關 稅 費 用 27 採 購 進 度 網 路 查 詢 : 結 合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之 功 能, 進 行 資 料 整 合 及 檢 核 並 開 放 採 購 案 之 進 度 執 行 情 形 及 相 關 資 料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各 單 位 人 員 可 經 由 校 園 內 部 網 路, 完 成 網 路 即 時 查 詢 採 購 案 作 業 28 配 合 行 政 e 化, 建 置 採 購 資 訊 系 統 : 請 購 / 借 款 線 上 申 辦, 流 程 e 化 管 理, 利 於 對 帳 及 追 踪 進 度 ; 強 化 內 控, 降 低 人 為 失 誤 29 發 行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提 供 即 時 生 活 資 訊, 截 至 98 年 11 月 以 前, 已 發 刊 19 期, 目 前 訂 閱 人 數 達 6000 人 以 上, 另 於 98 年 5 月 進 行 電 子 報 滿 意 度 調 查, 因 此 調 整 部 分 單 元 內 容, 以 校 園 賞 花 賞 樹 情 報 單 元 取 代 心 情 調 色 盤 單 元 30 統 籌 本 校 紀 念 品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另 為 有 效 管 理 紀 念 品 開 發 廠 商, 主 動 與 其 他 單 位 合 作 之 廠 商 簽 約, 並 協 同 廠 商 與 圖 書 館 合 作 開 發 客 製 化 紀 念 商 品 31 積 極 推 動 商 標 管 理 辦 法 建 置, 讓 本 校 商 標 如 校 徽 得 以 有 效 管 理 及 利 用 32 制 訂 自 償 性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估 作 業 程 序 書 : 為 推 動 校 務 各 項 建 設 健 全 本 校 自 償 性 計 畫, 本 校 以 貸 款 方 式 辦 理 之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應 估 整 體 效 益 33 結 合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證 件 與 悠 遊 卡 小 額 付 款 功 能, 鼓 勵 校 園 內 廠 商 提 供 悠 遊 卡 消 費 服 務, 主 動 召 集 廠 商 與 台 北 悠 遊 卡 公 司 協 商 機 器 架 設 及 手 續 費 等 事 宜 ( 接 下 頁 ) 25

26 ( 承 上 頁 ) 34 加 強 本 校 第 二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委 外 場 地 維 護 及 履 約 管 理, 落 實 各 項 設 備 保 養 維 護, 提 振 商 場 商 機 並 有 效 處 理 各 項 突 發 狀 況, 訂 定 第 二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委 外 場 地 管 理 程 序 書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35 生 活 便 利 通 網 站 全 新 改 版, 讓 校 園 生 活 資 訊 更 清 楚 呈 現 36 集 體 構 思 校 園 行 銷 活 動 並 據 以 實 行, 如 聖 誕 老 公 公 歡 樂 頌 二 活 商 圈 天 天 送 小 折 折 價 券 活 動 及 畢 業 季 等 活 動 37 提 供 校 園 更 完 善 的 生 活 服 務 : 運 用 網 路 免 費 工 具, 製 作 全 校 生 活 地 圖 廠 商 進 駐 登 記 表 專 案 管 考 工 作 表 電 子 報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等, 另 將 場 地 招 商 資 訊 張 貼 於 租 屋 網, 積 極 對 外 招 商 38 處 理 開 鎖 事 宜 並 拍 照 存 證 : 由 駐 衛 警 察 隊 處 理 學 生 腳 踏 車 被 他 人 上 鎖 或 鎖 匙 遺 失 開 鎖 事 宜 針 對 為 由, 可 遏 阻 以 往 向 駐 衛 警 察 隊 申 請 開 鎖 證 明, 再 請 校 內 腳 踏 車 店 破 壞 鎖 具 領 回, 將 該 車 占 為 己 用, 所 衍 生 腳 踏 車 失 竊 案 件 39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建 置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 使 用 單 位 只 需 上 網 登 入 填 報, 即 可 完 成 申 請 流 程, 不 用 再 派 人 送 件 系 統 功 能 具 線 上 申 請 派 工 追 蹤 查 詢 及 資 料 統 計 之 功 能 委 員 意 見 26

27 七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情 形 指 ( 一 ) 教 育 推 廣 標 ( 辦 理 或 參 與 相 關 研 習 推 廣 活 動 ; 將 智 財 權 觀 念 彙 入 各 類 手 冊, 廣 為 宣 導 ; 是 否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之 課 程 或 活 動, 指 派 承 辦 人 參 與 智 慧 財 產 培 訓 學 院 舉 辦 之 培 訓 課 程, 除 可 增 進 個 人 如 何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外, 亦 對 同 仁 在 業 務 執 行 上 進 一 步 了 解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性 及 熟 稔 相 關 法 令, 以 免 有 觸 法 之 行 為 ( 例 : 檔 案 紀 念 品 ) 檔 案 網 站 已 運 用 創 用 cc ( 2 建 置 商 標 使 用 管 理 之 網 頁, 內 容 包 括 商 標 之 定 義 如 何 保 護 商 標 權 本 校 註 冊 商 標 校 內 及 校 外 使 用 之 規 範 等 基 本 概 念 及 Q&A, 以 協 助 本 校 師 生 同 仁 對 校 徽 及 校 名 等 商 標 之 使 用 認 知 3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訊 息 以 公 文 傳 會 或 公 告 張 貼 方 式 俾 使 周 知 指 ( 二 ) 影 印 及 網 路 管 理 標 ( 是 否 於 適 當 且 明 顯 處 張 貼 尊 重 智 財 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下 載 軟 體 等 文 字 ; 是 否 定 期 檢 視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有 無 安 裝 非 法 軟 體 ; 訂 定 相 關 使 用 管 理 獎 懲 辦 法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禁 止 同 仁 非 法 影 印 使 用 具 智 財 權 之 資 料 單 2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禁 止 安 裝 非 法 軟 體 位 3 影 印 機 旁 張 貼 與 尊 重 智 財 權 相 關 之 說 明, 以 提 醒 列 印 者, 包 括 本 單 位 及 他 單 位 自 同 仁 我 4 與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廠 商 已 將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納 入 契 約 規 範, 並 要 求 廠 商 於 影 印 服 務 區 域 之 明 顯 處 張 貼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警 語, 每 學 期 配 合 辦 理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估 表 5 為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同 仁 電 腦 所 使 用 之 軟 體 來 源, 除 由 計 算 機 中 心 下 載 校 園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安 裝 外 ; 或 以 採 購 方 式 購 買 軟 體 使 用 委 員 意 見 27

28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文 書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一 公 文 業 務 革 新 1 大 宗 公 文 無 紙 化 : 目 標 值 30% 2 提 昇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之 使 用 人 次 : 目 標 值 70,000 人 次 3 提 昇 檔 案 調 閱 服 務 滿 意 度 : 目 標 值 90 分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經 加 強 對 各 公 文 承 辦 人 宣 導 無 紙 化 及 自 本 年 6 月 1 日 起 推 行 周 知 類 公 文 上 網 公 告, 迄 98 年 9 月 30 日 大 宗 發 文 案 共 379 件, 簡 化 274 件, 成 功 率 達 72.3 % 單 2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之 使 用 人 次 98 年 1 月 1 日 98 年 9 月 30 日 為 人 次 達 位 自 成 率 為 77.59% 我 3 調 案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3-9 月 之 平 均 數 為 分 委 員 意 見 28

29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1) 項 目 及 指 標 二 鹿 鳴 雅 舍 顧 客 滿 意 度 達 90% 以 上 滿 意 度 計 算 公 式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問 卷 數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還 算 滿 意 + 不 滿 意 + 非 常 不 滿 意 ) 問 卷 數 ] 100%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為 提 高 鹿 鳴 雅 舍 住 宿 服 務 之 顧 客 滿 意 度, 採 取 措 施 主 要 為 : 1 規 定 員 工 穿 著 工 作 制 服, 訂 定 從 業 員 工 工 作 守 則, 加 強 服 務 禮 節, 並 隨 時 稽 查,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單 2 要 求 外 包 清 潔 人 員 加 強 打 掃, 並 隨 時 抽 檢, 嚴 格 要 求 清 潔 品 質 位 自 3 持 續 加 強 客 房 部 硬 體 設 施 我 4 設 計 印 製 標 註 中 英 文 之 問 卷 用 為 施 測, 以 提 高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實 施 結 果,98 年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平 均 顧 客 滿 意 度 已 達 90.6% 98 年 1-9 月 各 月 份 顧 客 滿 意 度 百 分 比 98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各 月 份 滿 意 度 % 87% 90% 89% 92% 95% 93% 88% 91% 90% 委 員 意 見 29

30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2) 項 目 及 指 標 三 樹 木 移 植 各 式 各 樣 的 工 程 都 有 可 能 遇 到 樹 木 移 植 的 問 題, 宜 在 執 行 發 包 的 營 繕 組 合 約 規 範 中, 將 樹 木 移 植 規 範 加 入 其 中, 以 免 大 小 工 程 的 施 作 方 式 差 異 太 大 無 法 約 束, 工 程 完 工 後 亦 能 確 保 校 園 景 觀 品 質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自 98 年 3 月 11 日 經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及 綠 美 化 小 組 聯 席 會 討 論 通 本 校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案 後, 所 有 新 建 工 程 之 樹 木 移 植 作 業 必 須 依 其 規 範 進 行, 並 且 每 案 移 植 承 商 都 必 須 先 行 試 剪, 經 綠 美 化 小 組 委 員 現 場 審 查 同 意 後 才 可 進 行 後 續 作 單 業, 以 提 高 移 植 樹 木 之 生 長 品 質 目 前 遵 循 此 規 範 進 行 樹 木 移 植 之 案 件 包 括 位 自 基 隆 路 3 段 155 巷 號 及 芳 蘭 路 51 號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我 122 號 基 地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卓 越 研 究 大 樓 基 地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等 案 2 本 校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樹 木 移 植 規 範 工 程 進 行 時 需 要 注 意 的 周 邊 植 栽 保 護 措 施 等 資 訊, 公 開 於 事 務 組 網 頁, 網 址 委 員 意 見 30

31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3) 項 目 及 指 標 四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1 校 總 區 間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資 料 來 源 : 校 總 區 間 交 通 車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以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2 台 大 與 中 研 院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資 料 來 源 : 台 大 與 中 研 院 間 交 通 車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以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加 強 司 機 服 務 訓 練, 提 昇 平 時 之 服 務 態 度 2 確 實 執 行 各 班 次 發 車 抵 達 時 間 與 乘 車 地 點 3 進 行 公 平 客 觀 的 意 見 調 查 單 4 加 強 乘 客 舒 適 度, 請 司 機 注 意 行 車 狀 況 空 調 燈 光 之 相 關 控 制 位 自 5 實 施 結 果,98 年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平 均 校 區 間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達 89.47%; 我 中 研 院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達 90.74% 各 月 份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數 據 98 年 各 月 份 1-3 月 4-6 月 9-10 月 校 區 間 滿 意 度 % 89.21% 88.57% 90.63% 中 研 院 滿 意 度 % 94.17% 87.14% 90.91% 委 員 意 見 31

32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保 管 組 (1) 五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增 加 都 更 件 數 及 分 回 之 權 益 項 目 及 指 標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為 加 速 校 產 有 效 利 用 並 避 免 校 務 基 金 之 負 擔,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以 加 速 本 校 窳 陋 老 舊 宿 舍 更 新 重 建 2 現 羅 斯 福 路 都 更 案 業 已 完 工 點 交 予 本 校 外, 尚 有 17 案 刻 正 執 行 中, 其 中 永 單 吉 路 都 更 案 業 於 98 年 7 月 6 日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第 21 次 會 位 自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本 組 極 力 爭 取, 本 校 預 計 可 分 回 建 物 平 方 公 尺, 地 我 下 停 車 位 43 個, 並 可 取 得 現 金 補 償 委 員 意 見 32

33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保 管 組 (2) 項 六 多 元 化 使 用 校 產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目 及 指 標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規 劃 空 間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 為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空 間 之 需 求, 提 供 校 總 區 展 書 樓 前 棟 2 3 樓 (29 間 ) 及 明 達 館 2 樓 (12 間 ) 及 羅 斯 福 路 都 市 更 新 史 坦 威 大 樓 9-15 樓 供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使 用,98 年 度 預 計 可 收 取 約 壹 仟 壹 佰 萬 元 使 用 費, 另 規 劃 法 律 學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騰 還 法 社 科 學 院 部 分 空 間 亦 將 提 供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使 用, 以 促 進 校 舍 空 間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並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2 推 動 宿 舍 收 費 : 單 位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規 定 並 兼 顧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運 用, 推 動 宿 舍 收 費 制 自 度,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我 3 校 產 外 借 : 計 25 件, 其 中 收 費 17 件 4 校 外 待 改 建 宿 舍 基 地 暫 闢 校 外 臨 時 停 車 場 : 校 外 青 田 街 12 巷 3 號 等 四 處 空 地 已 規 畫 為 新 進 教 師 及 椰 風 二 期 學 人 宿 舍 興 建 之 基 地, 其 興 建 動 工 前 暫 闢 為 臨 時 停 車 場, 不 僅 提 供 鄰 近 住 戶 同 仁 校 外 便 於 停 車 空 間, 且 可 充 裕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而 提 升 本 校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之 效 益 4 外 借 拍 片 : 本 校 管 有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71 巷 18 號 宿 舍 ( 建 物 面 積 約 50 坪, 基 地 約 125 坪 ), 因 其 屋 況 破 舊 急 待 改 建, 現 已 納 入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而 在 開 發 前 因 其 外 觀 仍 保 存 日 式 宿 舍 風 貌, 適 宜 電 視 或 電 影 公 司 拍 設 紀 錄 片 或 民 俗 戲 劇, 本 校 收 取 適 當 之 使 用 費, 以 善 用 學 校 資 源 並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委 員 意 見 33

34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營 繕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七 98 年 度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新 建 工 程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本 校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查 核 作 業 規 範, 查 核 施 工 項 目 及 品 管 作 業 文 件, 並 製 作 成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之 查 核 紀 錄 表 計 算 公 式 : 各 工 程 歷 次 查 核 分 數 加 總 / 各 工 程 查 核 次 數 目 標 值 : 查 核 分 數 平 均 80 分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為 提 升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控 進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各 新 建 工 程 均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依 查 核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改 善, 並 作 為 預 防 矯 正 之 參 考 單 2 98 度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查 核 成 果 為 86 分, 已 達 成 目 標 值,99 年 度 各 新 位 自 建 工 程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以 確 保 新 建 工 程 品 質 我 委 員 意 見 34

35 項 目 及 指 標 單 位 自 我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出 納 組 (1) 八 出 納 支 付 作 業 e 化 資 料 來 源 : 以 出 納 組 97 年 12 月 收 受 辦 理 之 件 傳 票 分 析 計 算 公 式 : 以 帳 務 e 化 系 統 之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項 目 作 為 分 析 基 準, 且 係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整 理 之 記 錄 計 算 使 用 Excel 函 數 : DAYS360(start_date, end_date, method), 計 算 停 留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作 業 日 數, 即 收 件 至 處 理 完 畢 在 同 一 日 完 成, 其 平 均 值 為 0, 超 過 1 日 列 入 總 數 計 算 目 標 值 :0.1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校 各 報 帳 人 員 最 急 迫 需 要 的 資 訊 為 掌 握 申 請 案 件 的 落 點 與 何 時 入 賬, 每 年 全 校 相 關 人 員 ( 受 款 人 報 帳 人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會 計 室 出 納 組 ) 花 費 浩 大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在 查 詢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基 於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與 提 供 深 層 服 務, 出 納 組 規 劃 帳 務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並 於 97 年 11 月 啟 用, 節 省 行 政 時 間 支 出 難 以 計 數 2 利 用 帳 務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可 精 確 掌 握 每 個 報 帳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也 能 進 而 統 計 分 析 每 一 辦 理 時 點 可 再 改 善 之 處, 並 據 以 作 為 分 析 績 效 基 點 以 97 年 12 月 單 月 所 作 之 統 計 分 析, 其 中 9056 件 屬 薪 資 ( 需 扣 繳 所 得 稅, 不 含 編 制 內 薪 資 ), 件 屬 一 般 付 款 ( 廠 商 貨 款 代 墊 款 出 差 旅 費 等 ), 其 比 率 各 為 % 與 73.99%, 出 納 之 支 付 作 業 可 謂 完 美 呈 現, 一 般 付 款 各 單 位 辦 理 時 間 平 均 值 謹 檢 附 分 析 如 下 : 委 員 意 見 35

36 項 目 及 指 標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出 納 組 (2) 九 臨 時 薪 資 收 件 資 料 來 源 : 以 出 納 組 97 年 12 月 收 受 辦 理 之 9056 件 傳 票 分 析 計 算 公 式 : 以 帳 務 e 化 系 統 之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項 目 作 為 分 析 基 準, 且 係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整 理 之 記 錄 計 算 使 用 Excel 函 數 : DAYS360(start_date, end_date, method), 計 算 停 留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作 業 日 數, 即 收 件 至 處 理 完 畢 在 同 一 日 完 成, 其 平 均 值 為 0, 超 過 1 日 列 入 總 數 計 算 目 標 值 :0.1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校 臨 時 薪 資 包 含 非 編 制 員 工 薪 資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費 勞 健 保 月 薪 - 離 職 儲 金 大 批 名 冊 報 帳 勞 健 保 月 薪 - 勞 退 新 制 等 報 帳 案 件, 以 前 係 以 人 工 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報 帳 人 員 需 親 自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遇 有 錯 誤 又 須 回 辦 公 室 更 新 再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2 以 96 年 與 97 年 統 計,96 年 最 高 約 160 人 次 / 天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收 件 業 務, 而 97 年 維 持 約 20 人 次 / 天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會 計 科 目 與 金 額 等 書 面 資 料 修 正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人 工 送 件 流 程 與 時 間, 減 少 送 件 人 員 等 候 時 間, 每 月 節 省 各 報 帳 人 員 總 計 約 1375 小 時 之 行 政 時 間 支 出, 提 昇 人 力 使 用 及 行 政 效 率 甚 鉅 茲 謹 附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如 附 : 委 員 意 見 36

37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採 購 組 (1) 十 請 購 單 上 網 填 寫 項 目 及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計 算 公 式 : 有 請 購 條 碼 之 請 購 單 / 全 部 請 購 單 目 標 值 :80%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採 購 案, 於 帳 務 系 統 點 選 請 購 管 理 輸 入 資 料 後, 系 統 即 可 列 印 採 購 表 單 2 依 採 購 類 型 及 辦 理 方 式, 相 關 採 購 表 單 一 次 產 出, 減 少 錯 誤 ( 如 : 公 開 招 標 請 購 單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規 格 書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底 價 單 ) ( 如 : 限 制 性 招 標 請 購 單 限 制 性 招 標 申 請 書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底 價 單 ) 作 業 說 明 及 範 例 公 告 於 網 頁 年 度 達 成 率 有 請 購 條 碼 請 購 單 ( 件 ) 全 部 請 購 單 ( 件 ) 96 年 年 年 (1-10 月 ) 達 成 率 (%) 委 員 意 見 37

38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採 購 組 (2) 十 一 採 購 案 件 上 網 公 告 項 目 及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計 算 公 式 :3 天 內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 所 有 需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目 標 值 :60%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需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本 組 於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人 決 行 後, 公 告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2 98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 0-3 天 4~7 天 7 天 以 上 公 開 招 標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限 制 性 合 計 ( 件 ) 達 成 率 (%) 未 於 決 行 後 3 天 內 上 網 公 告, 主 要 係 因 請 購 單 位 於 決 行 後 變 更 招 標 文 件 經 費 來 源 等 因 素, 本 組 同 仁 需 等 請 購 單 位 確 定 後, 再 辦 理 公 告 程 序 委 員 意 見 38

39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經 營 管 理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二 改 善 本 組 委 外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每 年 對 各 場 地 抽 樣 調 查 之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不 滿 意 份 數 + 非 常 不 滿 意 份 數 ) ( 有 效 份 數 問 題 項 數 ) 100% 目 標 值 : 依 不 同 場 地 訂 定 主 動 提 供 本 處 生 活 及 活 動 等 相 關 資 訊 提 高 98 年 度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的 訂 閱 人 數 為 6000 人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95 至 98 年 度 針 對 不 同 場 地 進 行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皆 達 成 目 標 值 (1)95 年 腳 踏 車 部 不 滿 度 為 46.31%, 經 承 辦 同 仁 不 斷 要 求,96 年 改 善 為 26.7%, 但 97 年 約 期 屆 滿 前 之 不 滿 意 度 又 增 高 為 33.08%, 故 重 新 招 單 商, 並 於 當 年 年 底 再 進 行 一 次 調 查 結 果 為 10.95, 目 前 正 進 行 98 年 度 位 自 調 查 我 (2)95 年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不 滿 意 度 為 4.63%,96 年 改 善 為 2.5% (3)95 年 鹿 鳴 堂 之 不 滿 意 度 為 5.02%,98 年 改 進 為 3.2% 2 計 至 98/10/30 止,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之 訂 閱 人 數 為 6,009 人, 已 達 目 標 值 委 員 意 見 39

40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駐 衛 警 察 隊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三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降 低 校 園 竊 案 1 每 月 依 員 警 處 理 工 作 紀 錄 受 理 報 案 取 締 違 規 車 輛 統 計 肅 竊 巡 邏 記 錄 表,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以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防 竊 巡 邏 勤 務 及 發 函 或 通 報 師 生 作 好 交 通 安 全 防 竊 宣 導 加 強 教 育 員 警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2 保 持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監 視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以 確 保 校 園 安 全 3 實 施 服 務 事 項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依 本 隊 98 年 度 品 質 目 標 執 行 表 所 訂 項 目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件 數 提 昇 行 政 服 務 顧 客 滿 意 度, 其 執 行 方 法 部 份 仍 應 加 強 持 續 辦 理, 以 期 努 力 達 成 目 標 值 2 依 處 理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統 計 表 統 計 分 析, 以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防 竊 巡 邏 勤 務 及 發 單 函 或 通 報 師 生 作 好 交 通 安 全 防 竊 宣 導 加 強 教 育 員 警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位 3 實 施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實 際 了 解 員 警 處 理 事 項 時, 服 務 品 質 及 應 改 進 事 項 自 我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1-10 月 ) 行 政 服 務 顧 客 滿 意 度 竊 案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取 締 超 速 行 駛 腳 踏 車 剪 鎖 委 員 意 見 40

41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四 e 化 體 系 建 立 指 標 ( 系 統 管 理 明 瞭 易 懂 操 作 簡 易 內 容 充 實 完 整 提 供 即 時 訊 息 ) 1 總 務 分 處 專 屬 網 頁 已 建 立, 單 位 業 務 均 已 詳 備 呈 現 並 提 供 即 時 而 完 整 之 訊 息, 以 利 瀏 覽 者 或 洽 公 者 參 閱 2 場 地 租 借 系 統 已 建 立, 提 供 檢 視 與 預 借 功 能, 申 辦 表 單 亦 可 於 單 位 網 頁 下 載 3 停 車 證 申 領 系 統, 係 屬 新 建 立 之 系 統, 現 已 規 畫 建 立 並 測 試 中, 預 計 寒 假 期 間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目 前 辦 理 社 科 院 之 場 地 租 借 用, 可 先 由 總 務 分 處 網 頁 場 地 租 借 做 預 借, 再 配 合 填 寫 紙 本 表 單 資 料 進 行 身 份 活 動 性 質 等 確 認 動 作 未 來 將 推 動 場 地 租 借 全 面 e 化, 以 節 省 人 力 物 力 單 2 目 前 已 與 計 資 中 心 配 合, 將 於 98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學 進 行 停 車 證 上 網 登 記 辦 位 理 系 統 之 測 試 自 我 委 員 意 見 41

42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五 業 務 電 腦 化 - 建 置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1 98 年 使 用 率 已 達 100% 2 系 統 使 用 效 益 3 提 昇 修 繕 效 率 -4 日 內 完 工 天 數 占 總 申 請 件 數 80% 以 上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96 啟 用 至 今, 使 用 率 已 達 100% 2 系 統 功 能 舊 有 修 繕 申 請 流 程 :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修 繕 單, 派 人 送 至 總 務 分 處 營 繕 股, 營 繕 人 員 收 件 後 逕 行 派 工 修 繕 後, 修 繕 單 存 查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申 請 流 程 及 其 功 能 : (1) 簡 化 流 程 : 使 用 單 位 ( 科 系 所 及 行 政 單 位 ) 可 直 接 線 上 申 請 修 繕, 免 專 人 送 單 單 (2) 節 約 用 紙 : 不 再 印 製 修 繕 單, 推 動 學 校 電 子 化 作 業, 減 少 用 紙 位 (3) 過 程 透 明 : 使 用 單 位 可 於 系 統 中 查 詢 目 前 修 繕 狀 況 自 我 (4) 查 核 追 蹤 : 承 辦 人 員 可 隨 時 掌 握 未 完 工 案 件, 追 蹤 案 件 進 度, 並 檢 討 改 善 處 理 流 程 (5) 統 計 分 析 : 系 統 可 產 生 某 一 期 間 內 之 完 工 天 數 件 數 及 修 繕 類 別 之 統 計, 修 繕 資 料 可 隨 時 下 載 運 用 3 提 昇 修 繕 效 率 (1)98 年 品 質 目 標 : 零 星 修 繕 案 件 完 工 工 天 數 小 於 4 日 件 數 / 申 請 修 繕 總 件 數 *100% > 80% (2) 依 據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修 繕 報 表 功 能 統 計,98 年 1~9 月 修 繕 申 請 共 1,567 件, 已 完 工 1,544 件, 尚 未 完 工 23 件 ; 另 已 完 工 件 數 中, 於 4 日 內 修 繕 完 工 件 數 計 1,329 件, 占 申 請 件 數 84.8%, 已 達 成 品 質 目 標 之 達 成 率 委 員 意 見 42

43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一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政 策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及 節 能 減 碳 效 益,98 年 6 月 1 日 起, 開 始 推 行 校 內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改 採 上 網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將 可 有 效 改 善 以 往 紙 本 層 轉 各 單 位 所 造 成 之 時 效 及 人 物 力 成 本 ( 二 ) 執 行 情 形 : 實 施 初 期 依 使 用 者 意 見, 於 98 年 8 月 完 成 系 統 新 增 分 類 功 能 之 改 善, 並 先 後 舉 辦 3 場 次 之 宣 導 說 明 會, 期 能 漸 進 推 動 校 內 公 文 傳 送 之 無 紙 化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漸 進 降 低 同 仁 依 賴 紙 本 之 習 慣, 先 行 習 慣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實 可 預 為 本 校 下 一 步 即 將 推 行 之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做 好 心 理 準 備 二 推 動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專 案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致 力 於 界 定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範 圍 確 定 各 子 系 統 功 能, 以 利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委 外 招 標 規 範 之 製 作 廠 商 估 系 統 測 試 及 未 來 正 式 上 線 的 推 廣 應 用 等 等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開 發 專 案 歷 經 2 年 之 籌 劃, 歷 經 多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機 關 學 校 訪 查 廠 商 說 明 會 後, 已 完 成 委 外 作 業 文 件 ( 專 案 目 標 及 範 圍 共 8 大 項 ), 並 於 98 年 7 月 13 日 至 23 日, 於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開 閱 覽, 後 續 將 進 行 選 委 員 之 遴 聘 及 公 開 招 標 等 事 宜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本 系 統 正 式 上 線 後 之 應 用 包 含 紙 本 與 線 上 簽 核 二 擇 一, 彈 性 多 元 應 用 更 方 便 公 文 影 像 化, 線 上 調 閱 無 障 礙 公 文 與 表 單 共 用 簽 核 平 台, 簡 化 簽 核 作 業 流 程 並 具 主 動 稽 催 精 確 統 計 全 面 品 管 防 止 積 壓 等 效 益 三 增 進 檔 案 保 存 專 業 技 術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增 進 檔 案 裱 褙 修 護 知 識 與 技 能, 研 習 進 階 檔 案 修 護 技 法, 將 持 續 引 進 高 階 專 業 技 術, 促 進 珍 貴 臺 大 檔 案 的 保 存 工 作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6 月 舉 辦 檔 案 磚 專 業 修 護 研 習, 除 校 內 單 位, 並 吸 引 檔 案 管 理 局 教 育 部 國 稅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共 計 30 人 參 加 研 習, 首 開 國 內 檔 案 磚 修 護 議 題 之 探 討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擴 大 研 習 議 題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並 邀 請 國 內 檔 案 修 護 專 責 單 位 共 同 進 行 修 護 技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探 討 與 交 流 四 開 創 檔 案 社 區 創 意 聯 展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升 臺 大 檔 案 人 文 精 神 理 念, 形 塑 檔 案 文 化 教 育 影 響, 開 拓 檔 案 應 用 價 值, 將 逐 步 結 合 社 區 檔 案 史 料 單 位, 以 創 意 聯 展 的 方 式, 共 同 開 創 並 營 造 有 特 色 的 人 文 社 區 環 境 43

層負責明細表

層負責明細表 行 政 科 103 年 6 月 19 日 府 授 人 企 字 第 1030112693 號 函 查 項 目 內 容 承 人 股 長 一 警 察 制 度 一 警 察 制 度 之 釐 訂 及 解 釋 事 項 二 警 察 職 權 之 調 整 及 解 釋 事 項 副 會 機 關 二 警 察 服 制 一 有 關 警 察 服 制 事 項 擬 審 核 審 核 核 定 二 有 關 駐 衛 警 察 服 式 管 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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