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三 管 理 學 院 十 四 科 技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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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44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 楊 洲 松 副 教 務 長 代 )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楊 德 芳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俞 旭 昇 中 心 主 任 劉 一 中 中 心 主 任 吳 顯 政 主 任 周 儀 芳 主 任 ( 謝 淑 霜 專 員 代 ) 黃 源 協 院 長 林 霖 院 長 張 振 豪 院 長 楊 振 昇 院 長 陳 彥 錚 中 心 主 任 李 美 賢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林 為 正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張 玉 茹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謝 淑 敏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張 振 豪 中 心 主 任 張 正 彥 校 長 ( 沈 坤 德 秘 書 代 ) 列 席 : 鄧 克 銘 主 任 林 為 正 主 任 ( 請 假 ) 黃 志 忠 主 任 吳 若 予 主 任 ( 請 假 ) 李 今 芸 主 任 李 美 賢 主 任 ( 請 假 ) 邱 韻 芳 主 任 陳 珮 芬 主 任 賴 法 才 主 任 余 菁 蓉 主 任 王 健 安 主 任 鄭 健 雄 主 任 ( 戴 有 德 副 教 授 代 ) 楊 峻 權 主 任 蔡 勇 斌 主 任 林 佑 昇 主 任 林 敬 堯 主 任 林 素 霞 主 任 余 曉 雯 主 任 ( 請 假 ) 蔡 金 田 主 任 ( 吳 京 玲 教 授 代 ) 張 玉 茹 主 任 ( 請 假 ) 謝 淑 敏 所 長 ( 請 假 ) 李 信 副 總 幹 事 ( 請 假 ) 徐 朝 堂 專 門 委 員 陳 琪 瑜 小 姐 主 席 : 蘇 玉 龍 校 長 記 錄 : 蕭 如 杏 小 姐 壹 確 認 第 4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貳 專 案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參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三 總 務 處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五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六 秘 書 室 七 圖 書 館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九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十 人 事 室 十 一 主 計 室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2 十 三 管 理 學 院 十 四 科 技 學 院 十 五 教 育 學 院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十 七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十 八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十 九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二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二 十 二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三 暨 大 附 中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二 擬 具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e of India, EDI)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三 擬 具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柒 散 會 2

3 壹 確 認 第 4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 確 認 貳 專 案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 簡 報 人 :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童 淑 寬 約 用 輔 導 員, 簡 報 內 容 詳 附 錄 一 ) 參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特 殊 選 才 ( 音 樂 專 長 )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5 名, 計 資 工 系 國 比 系 諮 人 系 外 文 系 公 行 系 各 招 收 1 名, 預 定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 告 簡 章 二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邀 請 本 校 於 10 月 16 日 參 加 該 校 舉 辦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由 本 校 親 善 大 使 同 學 代 表 前 往 三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科 技 學 院 教 師 業 於 10 年 16 日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中 進 行 學 校 及 系 所 特 色 介 紹 之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四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一 至 三 年 級 師 生 約 8 人 於 11 月 3 日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五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校 長 及 一 年 級 全 體 師 生 等 約 600 人 於 11 月 4 至 5 日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六 臺 中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邀 請 本 校 於 11 月 6 日 參 加 該 校 舉 辦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前 往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計 有 63 名, 已 依 學 則 規 定, 簽 辦 退 學 中 八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即 將 屆 滿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名 冊 已 於 10 月 15 日 發 函 通 知 各 系 所, 請 各 系 所 輔 導 冊 列 各 生 積 極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或 學 士 班 課 程, 以 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九 日 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透 過 暨 大 公 務 訊 息 函 知 各 任 課 教 師, 舉 凡 課 綱 輸 入 簽 到 單 列 印 學 習 記 錄 單 列 印 寄 送 郵 件 給 學 生 以 及 期 末 學 期 成 績 致 送 等 事 項 均 可 透 過 教 務 系 統 課 程 管 理 功 能 完 成, 敬 請 多 加 利 用 各 任 課 教 師 可 透 過 教 務 系 統 課 程 管 理 再 確 認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如 所 列 名 單 與 實 際 上 課 學 生 有 異, 請 逕 洽 本 處 課 務 組 更 正 處 理 十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 詳 附 件 教 1-1 至 1-2 見 第 頁 ) 業 經 第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如 下 列 : 3

4 ( 一 ) 為 使 學 分 學 程 的 成 立 規 劃 更 具 彈 性, 修 訂 第 四 條, 學 程 由 參 與 之 教 學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分 學 程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之 系 級 委 員 會 ( 二 ) 修 訂 第 五 條, 增 訂 通 過 後 之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書 修 訂 程 序 及 學 程 之 課 程 內 容 得 包 含 數 位 課 程 ( 三 ) 為 鼓 勵 跨 校 學 程 之 開 授 及 具 法 源 依 據, 增 訂 第 六 條, 擬 訂 校 際 合 作 學 程 成 立 程 序 及 學 生 選 課 程 序 十 一 為 執 行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子 計 畫 A-1 建 構 職 涯 導 向 課 程 創 新 機 制, 及 A-3 推 動 實 務 統 合 專 業 課 程, 業 於 10 月 13 日 邀 請 各 系 所 助 理 召 開 工 作 說 明 會, 請 各 系 所 配 合 工 作 項 目 摘 錄 如 下 列 : ( 一 ) 請 各 學 系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前 透 過 系 課 委 會 或 系 務 會 議 完 成 學 士 班 職 涯 發 展 與 課 程 地 圖 對 應 ( 二 ) 請 各 學 系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前 就 職 涯 方 向 製 作 數 位 職 涯 課 程 地 圖 影 片 1 份 畢 業 校 友 職 涯 發 展 個 案 故 事 及 數 位 影 片 等 ( 三 ) 辦 理 學 生 參 加 專 題 競 賽 補 助 計 畫,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宣 傳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十 二 為 展 現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成 果 與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分 學 程 認 識,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教 務 處 擬 於 11 月 25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學 分 學 程 成 果 發 表 暨 招 生 說 明 會, 透 過 各 學 分 學 程 的 成 果 擺 攤 展 現 現 場 成 果 發 表 分 享 與 搭 配 各 項 活 動 展 出,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分 學 程 的 認 識, 激 發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學 習 動 機 十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獲 補 助 全 英 語 課 程 共 計 18 門, 其 中 博 士 班 10 門 碩 士 班 4 門 學 士 班 4 門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學 院 ( 中 心 ) 獲 補 助 全 英 語 課 程 之 統 計 表 如 下 : 學 期 人 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科 學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通 識 及 師 培 中 心 合 計 十 四 本 處 業 於 10 月 21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人 文 咖 啡 廳 辦 理 教 學 知 能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長 林 志 敏 教 授 蒞 校 分 享 逢 甲 大 學 雲 端 學 院 推 4

5 動 磨 課 師 經 驗 談,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十 五 本 校 預 定 於 11 月 13 日 由 校 長 帶 領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參 訪, 討 論 後 續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未 來 規 畫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配 合 教 育 部 提 供 之 調 查 網 頁, 本 校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資 料 截 至 10 月 15 日 止 畢 業 滿 一 年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 總 填 答 率 為 5.61%, 畢 業 滿 三 年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 總 填 答 率 3.38%; 追 蹤 情 形 詳 如 附 件 學 1-1 至 1-4 見 第 頁 本 調 查 資 料 凡 畢 業 滿 一 年 須 於 10 月 30 日 調 查 完 畢, 畢 業 滿 三 年 須 於 11 月 16 日 調 查 完 畢, 煩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加 強 辦 理 二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10 月 1 日 ( 四 )13:10~15:00 於 科 一 235 演 講 廳 辦 理 職 涯 講 座 工 讀 停 看 聼 之 工 讀 權 益, 共 有 96 人 參 與, 滿 意 度 82.33% 三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學 期 將 補 助 各 院 辦 理 企 業 參 訪 與 職 涯 講 座, 合 計 補 助 企 業 參 訪 8 場 次 及 職 涯 講 座 8 場 次, 請 鼓 勵 所 屬 系 所 踴 躍 申 請 四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為 配 合 本 校 20 週 年 校 慶 活 絡 校 友 間 聯 繫,104-1 學 期 將 補 助 各 系 辦 理 系 友 會 活 動 10 場 次 ( 每 場 次 1 萬 元, 須 於 12 月 15 日 前 辦 理 並 核 銷 完 成 ) 五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測 驗 / 諮 商 服 務 如 下 : 自 10 月 1~15 日 共 計 提 供 60 人 次 之 諮 商 與 諮 詢 服 務, 另 於 10 月 6~29 日 辦 理 我 心 中 尚 未 崩 壞 的 地 方 - 自 我 探 索 測 驗 月 目 前 已 有 15 人 次 進 行 施 測 六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近 期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服 務 如 下 : ( 一 ) 於 10 月 6 日 晚 間 6 點 舉 辦 資 源 教 室 期 初 迎 新 活 動, 共 有 師 生 33 位 參 與 ( 二 ) 為 了 解 本 學 視 障 學 生 視 力 狀 況 及 需 求, 於 10 月 7 日 舉 辦 資 源 教 室 視 覺 障 礙 輔 具 評 估 及 追 蹤 會 議, 邀 請 視 障 輔 具 中 心 老 師 協 助 進 行 視 障 生 視 力 評 估, 共 有 師 生 10 位 參 與 ( 三 ) 於 10 月 12 日 大 學 部 女 生 宿 舍 辦 理 特 教 宣 導 電 影 欣 賞 -7 號 房 的 禮 物 ( 智 能 障 礙 類 ), 共 計 27 人 參 與, 整 體 活 動 滿 度 度 為 88% ( 四 ) 於 10 月 14 日 與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本 校 圖 書 館 合 作 舉 辦 障 礙 密 碼, 真 人 圖 書 講 座, 邀 請 視 障 房 仲 - 高 豪 聰 主 任 蒞 校 分 享, 共 計 24 人 參 與, 整 體 活 動 滿 度 度 為 94% 七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如 下 : 5

6 ( 一 ) 於 10 月 2 日 辦 理 樂 心 志 工 期 初 大 會, 主 題 為 讓 同 學 了 解 樂 心 志 工 團 的 核 心 價 值 與 運 作 方 式, 計 35 人 參 加 ( 二 ) 結 合 宿 舍 幹 部 及 樂 心 志 工 於 10 月 3 日 及 10 月 4 日 假 活 動 中 心 5 樓 團 體 諮 商 室 進 行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員 (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 培 訓, 兩 天 活 動 共 有 70 人 參 與, 學 生 反 應 收 穫 良 多, 並 承 諾 願 意 協 助 情 緒 困 擾 的 同 學 八 本 處 生 輔 組 8~9 月 份 統 計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如 下 : ( 一 ) 意 外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8 件, 法 定 通 報 0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 二 ) 安 全 維 護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0 件, 法 定 通 報 1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 三 ) 其 他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5 件, 法 定 通 報 0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敬 請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與 導 師 予 以 宣 導 與 關 心, 並 叮 嚀 同 學 多 加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若 有 問 題 要 能 主 動 尋 求 支 持 與 協 助 九 本 處 生 輔 組 於 9 月 30 日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國 家 防 災 日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參 與 演 練 師 長 及 同 學, 均 能 配 合 防 災 防 震 要 領 實 施 防 災 避 難, 成 效 良 好 十 2015 年 秋 季 燃 燈 基 會 助 學 金, 已 於 10 月 5 日 完 成 發 放 作 業, 本 次 由 燃 燈 基 金 會 張 執 行 長 及 4 位 志 工 蒞 校 頒 發, 本 校 計 有 23 人 獲 得 每 人 1 萬 元 之 助 學 金 另 本 次 尚 有 4 位 同 學 於 期 限 外 提 出 申 請, 張 執 行 長 表 示 如 尚 有 需 求, 可 請 學 生 於 10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基 金 會 將 盡 量 安 排 時 間 進 行 面 試 及 審 查 作 業, 以 協 助 同 學 順 利 就 學 十 一 本 校 建 校 20 週 年 慶 園 遊 會 暨 社 團 展 演 活 動 業 於 10 月 7 日 在 體 健 中 心 前 汽 車 停 車 場 辦 理 完 竣, 承 蒙 各 單 位 及 各 社 團 支 持 與 蒞 臨 指 導,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活 動 現 場 除 邀 集 各 式 美 食 遊 樂 及 藝 文 等 攤 位 外, 各 學 生 社 團 也 帶 來 精 采 表 演, 吸 引 眾 多 教 職 員 生 及 遊 客 來 校 欣 賞 十 二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1 日 召 開 組 內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line 群 組 使 用 問 題 減 免 志 工 分 配 及 宿 舍 共 同 物 品 採 購 事, 各 棟 宿 舍 管 理 員 分 享 志 工 召 募 工 作 經 驗 十 三 本 處 住 服 組 開 學 二 週 後 每 週 抽 查 宿 舍 幹 部 工 作 日 誌, 以 適 時 回 應 新 任 幹 部 問 題, 提 升 宿 舍 幹 部 管 理 品 質 及 有 效 進 行 宿 舍 管 理 十 四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7 日 辦 理 研 究 生 宿 舍 迎 新 活 動, 活 動 主 要 內 容 為 介 紹 宿 舍 公 約 規 定 宿 舍 環 境 及 相 關 設 備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十 五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14 日 進 行 104 學 年 度 宿 舍 手 作 教 室 第 一 梯 次 開 課, 由 住 宿 生 擔 任 課 程 講 師, 促 進 住 宿 同 學 情 感 交 流, 此 次 召 募 講 師 之 專 長 為 羊 毛 氈 編 髮 及 化 妝 十 六 各 系 所 學 生 校 外 租 屋 狀 況 調 查, 截 至 10 月 14 日 止 各 系 所 尚 有 2148 位 同 6

7 學 未 填 報 為 維 護 校 外 學 生 居 住 安 全, 煩 請 各 系 所 通 知 導 師 及 班 代 協 助, 要 求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具 實 填 報 十 七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接 獲 桃 米 學 園 房 東 來 校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租 屋 糾 紛 1 件, 該 房 東 亦 允 諾 提 供 愛 心 租 屋, 讓 本 校 經 濟 困 難 同 學 免 費 居 住 總 務 處 一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建 築 耐 候 節 能 改 善 ( 外 牆 整 修 ) 工 程 乙 案, 基 於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考 量 等 因 素, 女 生 宿 舍 外 牆 整 修 完 成 後, 已 於 10 月 6 日 工 程 契 約 第 15 條 第 8 項 規 定, 辦 理 該 部 份 驗 收,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於 10 月 8 9 日 拆 除 鷹 架, 環 境 復 原 ; 女 生 宿 舍 外 牆 整 修 持 續 施 工 中, 預 計 10 月 30 日 前 完 成 二 104 年 9 月 份 本 處 事 務 組 提 供 服 務 工 作 : ( 一 ) 公 務 車 派 遣 部 份 : 公 務 車 6 次 九 人 座 車 4 次 小 貨 車 12 次 40 人 座 大 巴 20 次 18 人 座 中 巴 12 次 ( 二 )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借 用 : 第 一 會 議 室 21 次 第 二 會 議 室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全 月 借 用 ( 三 ) 教 學 大 樓 場 地 借 用 : 方 形 劇 5 次 圓 形 劇 場 5 次 小 型 劇 場 15 次 階 梯 教 室 9 次 大 友 善 教 室 13 次 ( 四 )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借 用 : 演 議 廳 8 次 階 梯 教 室 8 次 三 104 年 9 月 份 駐 警 隊 執 行 對 外 收 取 入 校 臨 時 停 車 費 用 計 $69,500 元 1~9 月 累 計 總 收 入 金 額 $1,569,900 元 四 本 校 園 藝 事 務 近 期 執 行 工 作 如 下 : ( 一 ) 10 月 12 日 園 藝 工 友 完 成 第 13 次 割 草 工 作 ( 二 ) 10 月 8 日 外 包 廠 商 完 成 第 7 次 維 護 工 作, 本 年 度 僅 剩 1 次 ( 三 ) 10 月 6 日 起 園 藝 工 友 執 行 修 剪 校 園 較 低 矮 之 樹 枝 研 究 發 展 處 一 近 期 計 畫 徵 求 : ( 一 ) 科 技 部 自 然 科 學 與 永 續 研 究 發 展 司 徵 求 105 年 度 永 續 發 展 整 合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以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所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為 依 據 除 新 進 人 員 可 以 個 別 型 計 畫 申 請 議 題 M- 永 續 發 展 前 瞻 研 究 計 畫 外, 7

8 其 餘 研 究 議 題 皆 以 整 合 型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 二 )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資 通 訊 軟 體 創 新 人 才 推 升 推 廣 計 畫 徵 件 即 日 起 至 10 月 3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申 請 系 所, 請 限 期 前 至 該 計 畫 網 站 (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及 將 用 印 後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上 傳 本 計 畫 聯 絡 人 為 資 通 訊 軟 體 創 新 人 才 推 升 計 畫 推 廣 中 心 劉 育 均 小 姐,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本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件 可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 首 頁 / 各 單 位 /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 電 子 布 告 欄 下 載 ( 三 )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智 慧 生 活 整 合 性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即 日 起 至 10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第 2 期 徵 件 為 3 年 期 計 畫, 全 程 計 畫 自 105 年 2 月 至 108 年 1 月,1 校 申 請 1 案 為 原 則, 計 畫 主 持 人 為 校 長, 每 年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900 萬 元 整, 有 意 申 請 單 位, 請 先 副 知 本 處 知 悉, 並 請 限 期 前 備 計 畫 書 一 式 6 份 及 電 子 檔 (pdf 格 式 )1 份 逕 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406 室 計 畫 辦 公 室 (10617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楊 于 慧 小 姐 收, 該 計 畫 連 絡 電 話 為 (02) 轉 10 本 計 畫 徵 件 須 知 及 相 關 附 件 ( 含 計 畫 申 請 書 格 式 ) 可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 首 頁 / 教 育 部 各 單 位 /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 電 子 布 告 欄 下 載 參 用 ( 四 )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學 術 倫 理 課 程 發 展 計 畫 徵 件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申 請 系 所, 請 副 知 本 處 知 悉, 並 請 限 期 前 備 計 畫 書 一 式 5 份 逕 寄 校 園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與 機 制 發 展 計 畫 辦 公 室 ( 地 址 :30010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313B 室 ), 電 話 : 分 機 58053, 聯 絡 人 高 君 琳 小 姐 本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件 可 至 網 址 下 載 二 蒙 藏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補 助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或 學 術 機 構 學 者 專 家 從 事 蒙 藏 研 究 及 講 學 案,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1 月 6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研 究 及 講 學 執 行 期 間 開 始 日 期 為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且 在 105 年 底 前 完 成 有 意 申 請 者, 請 於 10 月 30 日 前 將 申 請 書 送 本 處 學 術 及 推 廣 服 務 組 彙 整 函 送, 有 關 相 關 申 請 資 訊 請 至 該 會 網 站 檔 案 下 載 項 下 參 閱 蒙 藏 委 員 會 補 助 學 者 專 家 從 事 蒙 藏 研 究 及 講 學 申 請 書 辦 理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獲 得 教 育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之 新 生 共 3 位 : 來 自 汶 萊 的 電 機 系 學 士 班 孫 偉 唐 同 學 來 自 越 南 的 國 比 系 博 士 班 麥 美 雲 同 學 及 來 自 馬 來 西 亞 8

9 的 諮 人 系 博 士 班 蔡 詩 敏 同 學 ; 本 校 續 領 台 灣 獎 學 金 之 舊 生 共 2 位 : 來 自 越 南 的 教 政 系 博 士 班 王 昌 傑 同 學 及 來 自 蒙 古 的 東 南 亞 系 博 士 班 達 瓦 良 同 學 二 本 處 黃 如 萱 專 任 助 理 帶 領 臺 獎 新 生 孫 偉 唐 同 學 及 麥 美 雲 同 學 一 同 出 席 世 新 大 學 於 10 月 12 日 ( 一 )13:00~17:30 於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舉 辦 臺 灣 獎 學 金 及 華 語 文 獎 學 金 新 生 說 明 暨 歡 迎 會 本 歡 迎 會 安 排 一 系 列 精 彩 活 動, 包 括 各 部 會 長 官 致 歡 迎 詞 外 國 人 歌 唱 表 演 各 國 駐 華 代 表 與 會 交 流 及 舊 生 在 台 經 驗 分 享 等, 另 亦 提 供 受 獎 新 生 生 活 學 業 及 該 獎 學 金 受 領 相 關 規 定, 最 後 與 會 者 品 嚐 臺 灣 特 色 小 吃 三 配 合 本 校 20 年 校 慶 活 動, 本 處 鄭 幸 玟 助 理 及 唐 圓 媛 助 理 於 10 月 14 日 ( 三 )14:00~16:00 舉 辦 海 外 研 修 分 享 會, 邀 請 至 加 拿 大 日 本 德 國 及 香 港 研 修 的 同 學 返 校 分 享, 當 天 近 百 位 同 學 熱 情 參 與 本 處 更 準 備 許 多 精 美 禮 物 做 為 摸 彩 活 動 獎 品, 由 講 者 親 自 送 出 禮 物, 增 加 講 者 與 同 學 的 互 動, 亦 傳 達 我 們 對 同 學 的 祝 福 四 本 處 於 10 月 15 日 ( 三 ) 邀 請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柏 克 萊 分 校 國 際 處 Leslie 女 士 到 校, 為 本 校 學 生 說 明 其 暑 期 短 期 課 程, 雖 然 說 明 會 全 場 使 用 英 文 講 解, 仍 吸 引 相 當 多 位 同 學 到 場 聽 講 本 處 於 會 後 由 國 務 組 洪 聖 豪 組 長 及 李 鈺 鳳 專 任 助 理 安 排 校 園 導 覽 及 日 月 潭 半 日 遊, 讓 Leslie 女 士 體 驗 南 投 之 美 五 本 處 擬 於 11 月 4 日 ( 三 ) 11 月 11 日 ( 三 ) 11 月 18 日 ( 三 )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合 辦 本 學 期 三 梯 次 的 特 色 運 動 船 艇 一 日 體 驗 營 活 動, 開 放 全 校 未 曾 參 與 過 船 艇 課 程 的 同 學 踴 躍 報 名 本 次 預 計 共 有 66 名 同 學 受 惠, 其 中 包 含 45 位 大 陸 學 生 及 21 位 本 地 學 生, 不 僅 讓 學 生 近 距 離 體 驗 日 月 潭 之 美, 更 是 本 地 學 生 與 境 外 學 生 交 流 互 動 的 良 好 機 會 六 本 處 於 10 月 14 日 ( 三 ) 接 待 青 海 電 視 廣 播 大 學 段 宏 偉 副 校 長 等 6 人 蒞 臨 參 訪, 由 諮 人 系 賴 弘 基 副 教 授 徐 敏 雄 副 教 授 蕭 婉 鎔 副 教 授 鄭 雅 倫 組 員 與 本 處 林 玉 枝 助 理 員 共 同 接 待 針 對 兩 岸 遠 距 教 學 成 人 教 育 現 況 與 發 展 進 行 交 流, 並 討 論 學 術 交 流 與 未 來 合 作 之 可 能 七 蘇 玉 龍 校 長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 赴 天 津 參 訪, 拜 訪 本 校 姊 妹 校 天 津 南 開 大 學 ; 當 日 由 該 校 港 澳 臺 辦 公 室 接 待, 並 訪 視 本 校 兩 位 赴 該 校 交 換 生, 校 園 導 覽 及 分 享 交 換 心 得, 午 間 由 該 校 龔 克 校 長 於 專 家 樓 主 持 會 面 座 談, 介 紹 南 開 大 學 歷 史 學 科 發 展 研 究 特 色 等, 並 期 許 日 後 兩 校 能 有 更 多 交 流 機 會 參 訪 活 動 於 是 日 下 午 14 點 30 分 結 束 八 本 校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 四 ) 至 17 日 赴 澳 門 參 加 2015 年 澳 門 台 灣 教 育 展 活 動, 由 觀 餐 系 龎 鳳 嫺 助 理 教 授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洪 鎂 雯 及 本 處 石 宇 廷 助 理 員 9

10 共 同 參 展, 本 次 觀 展 人 數 逾 4,500 人 次, 本 校 觀 餐 系 歷 史 系 社 工 系 諮 人 系 等 為 學 生 熱 門 詢 問 的 系 所, 澳 門 教 育 展 活 動 於 10 月 17 日 ( 六 ) 晚 上 18 時 閉 展 秘 書 室 一 於 本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及 10 月 27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3 4 次 學 術 座 談 會 議 二 將 本 (104) 年 度 有 關 本 室 解 密 條 件 已 成 就 之 密 件 公 文, 依 照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處 理 意 見 表 紀 錄 表 建 議 單 或 通 知 單 等 依 法 處 理 完 竣 圖 書 館 一 本 館 自 10 月 1 日 起 開 放 時 間 延 長 半 小 時, 延 至 晚 上 9 時 30 分 閉 館, 不 但 讓 師 生 有 充 裕 時 間 舉 辦 活 動, 同 時 學 習 的 時 間 也 延 長 二 望 見 東 南 亞 特 展 系 列 活 動 10 月 14 日 於 圖 書 館 2 樓 大 團 體 室 舉 辦 新 移 民 的 閱 讀, 與 閱 讀 新 移 民 講 座, 邀 請 到 燦 爛 時 光 :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負 責 人 張 正 先 生 分 享 新 移 民 的 閱 讀 也 更 進 一 步 的 閱 讀 新 移 民, 約 有 40 名 師 生 到 場 聆 聽 演 講 ;10 月 21 日 將 有 香 木 粉 面 具 DIY 活 動, 歡 迎 參 與 ; 10 月 29 日 則 邀 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石 光 生 教 授 演 講 東 南 亞 皮 影 戲, 歡 迎 到 場 聆 聽 三 望 見 東 南 亞 特 展 開 幕 儀 式 展 示 海 外 聯 招 會 提 供 台 灣 求 學 故 事 8 部 得 獎 作 品 影 片 四 本 館 於 10 月 6 日 13 日 16 日 20 日 及 23 日 分 別 為 諮 人 所 碩 士 班 社 工 所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上 資 訊 檢 索 與 EndNote 個 人 書 目 管 理 資 料 庫 課 程, 介 紹 資 訊 的 種 類 及 檢 索 資 訊 的 工 具, 並 說 明 如 何 取 得 想 要 的 資 訊 五 本 館 在 杜 鵑 颱 風 來 襲 時, 強 雨 灌 入, 導 致 客 梯 故 障, 已 於 10 月 6 日 修 繕 完 畢, 確 保 讀 者 可 安 心 搭 乘 六 本 館 在 環 安 衛 中 心 的 協 助 下, 於 10 月 15 日 前 更 換 全 新 的 飲 水 機, 讓 讀 者 有 安 全 衛 生 的 飲 水 品 質 七 本 館 於 9 月 10 日 整 理 2014 年 過 刊 送 裝 訂, 計 有 : 西 文 期 刊 136 冊 中 文 期 刊 497 冊 日 文 期 刊 105 冊, 已 於 10 月 19 日 回 館, 待 整 理 後 上 架 提 供 10

11 服 務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配 合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及 系 所 業 務 需 求, 開 發 教 師 開 課 鐘 點 費 試 算 系 統, 目 前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用, 如 果 順 利 本 學 期 中 可 上 線 全 面 推 廣 使 用 二 本 中 心 於 10 月 21 日 ~10 月 23 日 在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及 圖 資 大 樓 舉 辦 2015 TANET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研 討 會, 本 次 研 討 會 分 為 41 個 場 次, 共 發 表 201 篇 論 文, 預 計 有 400 位 貴 賓 蒞 臨 與 會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一 本 校 實 驗 場 所 外 籍 學 生 業 於 本 (104) 年 9 月 18 日 共 計 9 位 學 員 至 中 原 大 學 參 加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課 程 並 取 得 參 訓 證 書 二 為 落 實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手 牽 小 手 方 案, 本 中 心 配 合 人 文 創 新 與 社 會 實 踐 研 究 中 心 於 10 月 14 日 協 助 桃 源 國 小, 辦 理 完 成 複 合 式 災 害 防 災 演 練, 藉 此 強 化 校 園 安 全 文 化 及 建 立 校 際 交 流 三 為 因 應 校 慶 活 動 用 電 需 求, 避 免 因 短 期 間 用 電 激 增 致 使 超 越 契 約 容 量 而 增 加 電 費 支 出, 本 中 心 總 體 考 量 校 內 用 電 配 置, 於 10 月 7 日 上 午 採 取 延 後 供 應 行 政 大 樓 中 央 空 調 策 略, 經 實 施 後 順 利 度 過 用 電 高 峰 期 四 本 中 心 於 10 月 15 日 協 同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管 科 於 學 生 餐 廳 區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問 卷 填 寫 及 分 類 遊 戲 活 動, 以 增 進 校 內 教 職 員 生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知 識 人 事 室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於 本 (10) 月 27 日 下 午 2 時 召 開, 各 單 位 提 案 資 料 請 於 本 (10) 月 21 日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並 請 委 員 務 必 出 席 會 議 二 邇 來 發 現 部 分 系 所 未 依 規 向 本 室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致 生 兼 任 教 師 未 於 事 先 徵 詢 本 職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即 至 本 校 兼 課 之 情 形, 為 免 違 失, 仍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再 次 檢 視 所 屬 外 聘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均 業 依 規 定 完 成 校 外 兼 課 作 業 之 辦 理 三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業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發 布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相 關 資 訊, 為 貫 徹 各 機 關 人 員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請 依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 銓 敘 部 104 年 9 月 4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 11

12 四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16 日 及 11 月 13 日 分 別 發 布 旨 揭 選 舉 公 告, 並 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至 27 日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之 申 請, 各 機 關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確 實 依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相 關 規 定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復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銓 敘 部 相 關 函 釋 規 定, 公 務 員 於 上 班 時 間 應 專 心 致 力 於 業 務 之 執 行, 不 宜 於 上 班 時 間 或 以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臉 書 等 社 交 網 站, 從 事 與 執 行 職 務 無 關 之 網 路 行 為 ( 如 上 網 聊 天 玩 遊 戲 看 電 影 看 小 說 等 ); 縱 於 下 班 時 間, 公 務 員 之 身 分 不 因 此 而 更 易, 是 雖 得 以 非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臉 書 等 社 交 網 站 加 入 公 職 候 選 人 粉 絲 團 支 持 特 定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惟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為 上 開 情 事, 亦 不 得 具 銜 或 具 銜 且 具 名 針 對 討 論 主 題 發 表 言 論 ; 又 無 論 著 作 書 籍 於 社 交 網 站 發 言 或 於 報 紙 投 書, 均 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未 經 長 官 許 可, 不 得 以 私 人 或 代 表 機 關 名 義 任 意 發 表 有 關 職 務 之 談 話 五 教 育 部 轉 知 有 關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及 教 師 請 生 理 假 相 關 規 定, 因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及 教 師 均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依 該 法 第 14 條 規 定 略 以, 受 僱 者 於 請 畢 該 年 度 併 入 病 假 之 生 理 假 連 同 病 假 之 日 數, 如 年 度 內 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仍 可 請 生 理 假, 但 雇 主 得 不 給 付 薪 資, 爰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或 教 師 依 各 該 請 假 規 定 請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事 假 合 計 滿 33 日 或 35 日 時, 倘 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於 每 月 1 日 額 度 內, 得 再 請 扣 除 俸 ( 薪 ) 給 之 生 理 假, 且 該 等 生 理 假 不 作 為 其 考 績 ( 核 ) 之 考 量 因 素 (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及 銓 敘 部 104 年 9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 六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方 案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需 達 70 小 時, 與 業 務 相 關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65 小 時, 平 均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達 10 小 時, 本 室 已 另 以 通 知 檢 送 各 單 位 人 員 104 年 學 習 統 計 表, 請 轉 知 所 屬 人 員 務 必 於 104 年 11 月 31 日 前 達 成 70 小 時 ( 含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達 10 小 時 ) 之 規 定 主 計 室 一 本 校 104 年 度 9 月 份 經 常 收 支 及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經 常 收 入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916,547 千 元, 執 行 數 920,903 千 元, 執 行 率 %, 詳 如 附 件 計 1-1 見 第 30 頁 12

13 ( 二 ) 經 常 支 出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962,328 千 元, 執 行 數 913,558 千 元, 執 行 率 94.93%, 詳 如 附 件 計 1-2 見 第 31 頁 ( 三 ) 資 本 支 出 部 分, 房 屋 及 建 築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0 元, 執 行 數 1,133 千 元 ; 各 項 設 備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48,668 千 元, 執 行 數 28,485 千 元, 執 行 率 58.53%; 總 計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48,668 千 元, 執 行 數 26,918 千 元, 執 行 率 60.86%, 詳 如 附 件 計 1-3 見 第 32 頁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並 提 請 注 意 全 年 之 執 行 率 不 得 低 於 90% 二 本 校 104 年 度 9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表 已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陳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及 財 政 部 三 教 育 部 訂 定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管 考 規 定,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生 效 本 案 已 公 告 於 主 計 室 網 站 四 依 教 育 部 本 (104) 年 10 月 日 臺 教 會 通 字 第 號 函, 教 育 部 撥 款 補 助 本 校 104 年 度 因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消 優 惠 電 價 之 差 額 125 萬 8,000 元, 已 檢 據 報 部 請 領 五 本 校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書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書 103 年 度 決 算 書 及 104 年 度 1 月 至 9 月 月 會 計 報 告 除 按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公 布 ( 告 ) 預 ( 決 ) 算 書 電 子 檔 案 格 式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以 PDF 及 XML 檔 案 格 式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供 各 界 參 閱 外, 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將 上 述 資 料 以 XML 檔 案 格 式 寄 送 至 教 育 部 六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內 容,10 月 7 日 下 午 6 時, 請 各 基 金 留 守 待 命 本 室 同 仁 配 合 留 守 至 待 命 解 除 七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鄭 麗 君 委 員 對 本 校 105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提 案 並 列 入 主 決 議, 說 明 略 以 : 為 使 教 育 發 揮 促 進 階 級 流 動 之 功 能, 避 免 貧 窮 世 襲, 弱 勢 越 趨 弱 勢,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應 積 極 考 量 擴 大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比 率 之 行 政 措 施, 並 妥 善 建 立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輔 導 機 制 本 案 已 請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及 本 室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後, 並 將 回 應 說 明 表 依 限 回 覆 教 育 部 人 文 學 院 一 本 院 中 文 系 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 三 ) 下 午 1 時 10 分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A100 舉 辦 好 讀 悅 寫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中 文 閱 讀 書 寫 課 程 革 新 計 畫 在 地 文 學 作 家 講 座, 講 者 為 中 文 系 黃 錦 樹 教 授, 講 題 : 寫 作 : 風 土 與 在 地 經 驗 二 本 院 社 工 系 103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與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13

14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社 會 工 作 考 試,38 人 應 考,23 人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率 61%( 全 國 及 格 率 約 20%), 成 績 斐 然 三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在 社 工 系 系 圖 書 室 舉 辦 教 學 練 功 坊, 講 者 為 社 工 系 吳 書 昀 副 教 授 蔡 佩 真 副 教 授 四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13 日 (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在 社 工 系 系 圖 書 室 舉 辦 生 活 品 質 ( 幸 福 感 ) 在 台 灣 研 究 現 況 與 前 瞻 討 論 會, 講 者 為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葉 秀 珍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謝 鎮 群 副 教 授 社 工 系 博 士 生 徐 宜 瑩 同 學 五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 四 ) 與 中 國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台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北 京 市 志 願 服 務 指 導 中 心 等 單 位, 共 計 8 人, 進 行 志 願 服 務 議 題 交 流 六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1 月 4 日 ( 三 ) 下 午 2 時 到 4 時 假 國 際 會 議 廳, 與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合 辦 職 場 準 備 與 職 場 倫 理 講 座 七 本 院 歷 史 系 於 10 月 23 日 (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在 綜 合 大 樓 A 棟 001 室, 與 早 期 中 國 史 研 究 會 (EMCH) 合 辦 學 術 講 座 : 蕃 心 與 唐 末 的 華 心 : 唐 宋 變 革 期 的 族 群 互 動, 講 者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張 廣 達 教 授 管 理 學 院 一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4 年 10 月 7 日 ( 三 ) 邀 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管 系 吳 至 倫 助 理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為 : 找 工 作 及 寫 論 文 - 與 碩 班 學 弟 妹 經 驗 交 流, 地 點 : 管 院 226 教 室 二 本 院 國 企 系 大 一 新 生 於 10 月 7 日 ( 三 ) 參 加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校 慶 運 動 會 陸 上 划 船 機 男 女 組 八 人 接 力 賽, 獲 得 冠 軍 三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 月 14 日 ( 三 ) 邀 請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明 曜 吳 庭 宇 店 長 演 講, 講 題 為 : 職 場 生 活 分 享 - 離 開 暨 大 後 的 日 子, 地 點 : 管 院 226 教 室 四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 月 20 日 ( 二 ) 邀 請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瓊 瀛 人 資 長 演 講, 講 題 為 : 職 涯 發 展 講 座, 地 點 : 管 院 215 教 室 五 本 院 財 金 系 於 10 月 21 日 邀 請 財 金 系 系 友 楊 文 曄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主 題 為 文 曄 學 長 來 講 古 - 暢 談 職 場 甘 與 苦, 地 點 在 管 理 學 院 331 教 室 六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於 10 月 29 日, 邀 請 松 下 產 業 科 技 徐 鋕 彥 董 事 長 至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演 講, 主 題 為 外 商 產 業 的 經 營 與 策 略 ; 地 點 : 管 院 260 教 室 七 本 院 經 濟 系 10 月 21 日 邀 請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的 陳 怡 君 老 師, 於 管 215 教 室 為 學 士 班 同 學 講 述 兩 性 情 感 之 間 的 議 題 14

15 八 本 院 經 濟 系 邀 請 嘉 義 大 學 林 億 明 教 授 於 10 月 21 日 為 碩 士 班 同 學 演 講 再 探 臺 灣 家 庭 所 得 不 均 度 的 分 解 與 變 化, 地 點 : 管 院 228 教 室 九 本 院 經 濟 系 曾 景 睦 老 師 於 10 月 21 日 為 管 理 學 院 選 修 企 業 實 習 同 學 舉 辦 說 明 會 並 介 紹 企 業 公 司, 地 點 : 管 院 210 教 室 十 本 院 經 濟 系 10 月 22 日 邀 請 中 央 大 學 鄭 保 志 教 授 對 管 院 師 生 講 述 經 濟 創 新 教 學, 地 點 : 管 院 268 教 室 十 一 本 院 觀 餐 系 曾 永 平 老 師 於 9 月 25 日 至 29 日 赴 日 本 洽 談 專 業 實 習 事 宜, 與 東 京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語 言 學 校 日 本 長 野 縣 奧 志 賀 飯 店 簽 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日 本 海 外 語 言 學 校 + 海 外 實 習 契 約 十 二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7 日 在 管 院 371 教 室 舉 辦 日 本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說 明 會, 由 曾 永 平 老 師 說 明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及 評 分 標 準, 介 紹 日 本 及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企 業, 並 連 線 至 日 本 長 野 縣 奧 志 賀 飯 店, 共 計 有 31 名 學 生 參 加 此 說 明 會 日 本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獲 得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補 助, 希 望 透 過 此 說 明 會 能 讓 參 與 計 畫 的 同 學 都 能 學 以 致 用, 直 接 與 未 來 職 場 接 軌, 並 透 過 本 校 與 日 本 新 加 坡 專 業 實 習 的 雙 軌 栽 培, 讓 學 生 成 為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的 優 秀 人 才 十 三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 日 鄭 健 雄 老 師 曾 喜 鵬 老 師 休 閒 與 遊 憩 概 論 課 程, 邀 請 台 中 市 美 藝 三 重 奏 團 鄭 冬 佶 團 長 小 提 琴 家 王 美 方 老 師 長 笛 家 洪 杏 林 老 師 演 講, 講 題 : 休 閒 人 生 - 做 個 幸 福 的 愛 樂 人, 共 計 117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四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5 日 曾 永 平 老 師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習 課 程, 邀 請 廷 岳 留 遊 學 國 際 教 育 鄭 兆 陞 首 席 顧 問 演 講, 講 題 : 新 時 代 的 留 學 觀 與 雅 思 高 分 密 技, 共 計 64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五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5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服 務 業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就 醬 子 烤 吧 楊 家 勳 創 辦 人 演 講, 講 題 : 學 校 沒 教 我 的 幾 堂 課, 共 計 86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六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2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服 務 業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張 修 維 自 由 作 家 演 講, 講 題 : 人 生 就 是 不 停 的 選 擇, 共 計 86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七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3 日 由 丁 冰 和 老 師 對 雲 林 縣 文 生 高 中 蒞 校 參 訪 進 行 系 所 招 生 說 明, 該 校 高 三 學 生 共 計 77 人 參 與 科 技 學 院 一 10 月 13 日 召 開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主 管 會 談, 主 要 議 程 為 105 學 年 度 陸 生 招 生 名 額 案 二 本 院 資 工 系 楊 峻 權 主 任 於 10 月 21 日 邀 請 大 中 華 區 社 會 企 業 練 沛 強 責 任 總 15

16 監 郭 智 冠 技 術 經 理, 以 及 台 灣 社 會 企 業 張 長 青 責 任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互 聯 網 時 代 對 未 來 資 訊 IT 人 才 的 要 求 與 期 許 暨 思 科 網 路 學 會 介 紹 三 本 院 資 工 系 黃 育 銘 副 教 授 於 10 月 23 日 邀 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韓 永 祥 講 座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From Finite Fields to Reed-Solomon Codes 四 本 院 資 工 系 楊 峻 權 主 任 陳 依 蓉 助 理 教 授 申 請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智 慧 電 子 前 瞻 技 術 精 進 課 程 及 模 組 推 廣 計 畫, 核 定 通 過 金 額 為 230,045 元 五 本 院 土 木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聘 式 新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鄭 義 雄 總 經 理 為 本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並 協 助 開 設 設 計 課 程 -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設 計 實 務 六 本 院 土 木 系 研 學 會 於 科 技 二 館 514 教 室 舉 辦 迎 新 茶 會, 活 動 中 除 了 聯 繫 各 組 間 之 感 情 外, 更 由 個 別 領 域 五 個 組 分 別 推 派 代 表 競 選 104 年 度 研 學 會 會 長, 選 舉 結 果 由 環 工 組 碩 一 生 張 祐 豪 獲 選 七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9 月 24 日 邀 請 本 校 呂 孟 珊 博 士 候 選 人 演 講, 講 題 : 廢 棄 污 泥 回 收 再 利 用 八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10 月 1 日 邀 請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張 慰 慈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連 續 離 散 力 學 耦 合 模 擬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開 發 九 10 月 13 日 雲 林 縣 文 生 高 中 三 年 級 師 生 約 100 人 蒞 校 參 訪, 洪 志 偉 副 教 授 為 該 校 師 生 簡 介 電 機 系 教 學 研 究 特 色 十 本 院 電 機 系 於 10 月 15 日 邀 請 微 客 公 益 行 動 協 會 朱 永 祥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One Challenge, One Change 十 一 本 院 應 化 系 於 10 月 6 日 舉 辦 美 國 化 學 會 台 灣 分 會 成 立 研 討 會, 席 間 安 排 二 場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一 : 邀 請 美 國 化 學 會 國 際 活 動 委 員 會 主 席 鄭 淮 南 博 士 演 講, 講 題 :New biobasedproducts from old raw materials 講 題 二 : 邀 請 本 校 應 化 系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林 敬 堯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Using Porphyrinsin Solar Cells, 與 會 人 數 約 計 90 人 十 二 本 院 應 化 系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物 理 系 暨 奈 米 科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奈 米 所 黃 家 健 所 長 蒞 臨, 講 題 : 奈 米 混 合 型 電 漿 子 波 導 (Nano hybrid-plasmonic waveguides) 十 三 本 院 應 光 系 系 學 會 於 10 月 日 至 台 中 東 勢 林 場 舉 辦 迎 新 宿 營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為 大 一 及 大 二 同 學, 藉 此 機 會 增 加 彼 此 間 的 情 感 交 流 十 四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10 月 7 日 邀 請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化 學 系 羅 順 原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Concise synthesis of alpha-galactosylceramide and ganglioside Hp-s1 16

17 十 五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10 月 16 日 邀 請 基 律 科 技 智 財 有 限 公 司 陳 憲 章 專 案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機 電 領 域 智 慧 財 產 權 演 變 與 近 況 教 育 學 院 一 本 院 教 政 系 訂 於 10 月 16 日 至 10 月 18 日 辦 理 108 級 迎 新 宿 營 活 動, 透 過 活 動 增 進 新 生 對 學 校 與 系 所 的 認 識, 並 與 學 長 姐 互 相 交 流, 協 助 新 生 融 入 暨 大 大 家 庭 二 本 院 教 政 系 教 育 領 導 培 育 中 心 訂 於 10 月 17 日 辦 理 第 六 期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甄 選 班 結 業 典 禮 學 員 們 感 謝 授 課 教 師 的 教 導, 授 課 教 師 也 頒 予 學 員 全 勤 獎 服 務 獎 等 獎 勵 三 本 院 國 比 系 獲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104 年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境 外 學 生 志 工 隊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越 洋 解 馬 -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異 國 文 化 體 驗 之 旅 四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10 月 15 日 至 10 月 25 日 辦 理 2015 年 溫 州 市 中 小 學 校 長 來 臺 培 訓 活 動, 期 間 參 訪 南 投 臺 中 及 臺 北 6 所 中 小 學, 並 參 與 5 場 專 題 講 座 五 本 院 國 比 系 將 於 10 月 29 日 邀 請 中 國 時 報 謝 錦 芳 記 者 演 講 : 國 際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狀 況 六 本 院 諮 人 系 諮 人 系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班 於 10 月 6 日,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南 區 辦 公 室 賴 俊 傑 主 任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為 數 位 自 造 與 青 年 創 業 : 台 南 胖 地 的 經 驗 分 享 七 本 院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10 月 3 日, 由 吳 明 烈 特 聘 教 授 帶 領 研 究 生 至 霹 靂 國 際 多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參 訪 交 流 八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0 月 12 日 14 時 至 15 時, 辦 理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約 用 助 理 員 甄 選, 地 點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 棟 205 室 九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1 月 10 日 13 時 至 15 時 邀 請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林 清 文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主 題 為 學 習 診 斷 與 輔 導, 地 點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 棟 205 室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舉 辦 通 識 菁 英 講 座, 邀 請 盧 超 群 董 事 長 演 講 從 微 觀 造 樓 至 巨 觀 應 用 : 半 導 體 予 我 之 三 創 力 二 本 學 期 (104-1)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10 月 團 體 督 導 於 10 月 16 日 ( 五 ) 中 午 12 點 於 管 17

18 理 學 院 427 會 議 室 辦 理, 藉 由 個 別 督 導 掌 握 各 系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進 度, 並 共 同 討 論 期 末 成 果 發 表 事 宜, 使 成 果 展 能 順 利 進 行 三 本 中 心 預 計 於 10 月 21 日 ( 三 ) 舉 辦 第 一 場 次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邀 請 劉 明 浩 講 師 講 課, 以 了 解 社 會 服 務 內 涵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執 行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整 合 中 心 東 南 亞 語 言 人 才 培 育 專 案 計 畫, 目 前 規 畫 開 辦 語 言 角 及 夏 日 學 院 活 動 二 10 月 6 日 本 中 心 舉 辦 第 一 場 越 南 語 角 (Lớp Tiếng Việt Hoạt đồng ngoài khoa) 活 動 -Xin Chào Việt Nam, 鼓 勵 本 校 越 南 語 學 習 同 學 自 組 交 流 學 習 團 體, 營 造 越 南 語 環 境, 提 供 同 學 於 課 餘 時 間 沉 浸 於 越 南 語 氛 圍 情 境 活 動 照 片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三 10 月 7 日 本 中 心 經 貿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學 系 合 作, 邀 請 蔡 家 煌 董 事 長 以 新 南 向 政 策 與 東 南 亞 台 商 投 資 經 驗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座 影 像 紀 錄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四 10 月 7 日 本 中 心 社 會 與 民 族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學 系 合 作, 邀 請 劉 吉 雄 導 演 以 邊 緣 之 地 : 台 灣 海 峽 之 澎 湖 越 南 難 民 營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座 影 像 紀 錄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五 由 本 中 心 主 導 之 構 築 希 望 的 空 間 : 實 踐 跨 文 台 中 第 一 廣 場 計 畫 團 隊, 於 10 月 8 日 台 中 市 政 府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提 案 構 築 希 望 的 空 間 : 實 踐 跨 文 台 中 第 一 廣 場 融 入 文 化 城 中 城 方 案 規 劃 研 討 會 議 中 報 告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本 校 國 企 系 陳 珮 芬 主 任 諮 人 系 張 玉 茹 主 任 國 比 系 陳 怡 如 教 授 東 南 亞 學 系 林 開 忠 教 授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陳 嫈 郁 嚴 智 宏 趙 中 麒 等 組 長, 以 及 哲 學 星 期 台 中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望 見 書 間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燦 爛 時 光 等 校 外 合 作 單 位 負 責 人 感 謝 校 長 及 研 發 長 率 本 團 隊 出 席 六 本 中 心 李 美 賢 中 心 主 任 受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邀 請, 於 10 月 16 日 出 席 推 廣 移 工 及 新 住 民 閱 讀 風 氣 會 議 七 本 中 心 陳 嫈 郁 組 長 積 極 整 合 外 圍 青 創 文 創 團 隊, 建 構 橋 接 平 台 八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協 助 東 南 亞 學 系 組 成 師 生 共 筆 小 組, 和 udn global 合 作, 成 為 其 作 者 群, 固 定 提 供 稿 件 討 論 東 南 亞 議 題 目 前 等 待 正 式 簽 約 九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10 月 17 日 於 台 北 燦 爛 時 光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舉 辦 之 泰 王 的 新 衣 導 讀 人, 擔 任 導 讀 人 ; 該 書 店 為 本 中 心 構 築 希 望 空 間 18

19 計 畫 合 作 夥 伴 十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10 月 18 日 於 台 中 青 創 世 代 與 好 伴 工 作 室 在 第 一 廣 場 舉 辦 之 文 化 策 展 X 東 南 亞 移 民 工 生 活 圈 活 動 擔 任 評 審 ; 好 伴 工 作 室 為 本 中 心 構 築 希 望 空 間 計 畫 合 作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一 為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英 檢 測 驗, 以 期 早 日 通 過 畢 業 英 文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本 中 心 於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辦 理 多 益 測 驗 說 明 會, 本 次 特 別 邀 請 到 ETS 曾 雨 柔 經 理 前 來 分 享 多 益 測 驗 相 關 內 容, 活 動 也 已 順 利 結 束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主 任 張 玉 茹 老 師 組 長 蕭 富 聰 老 師 於 10 月 16 日 與 仁 愛 高 農 訓 導 主 任 教 官 以 及 法 治 國 小 輔 導 主 任 開 會 討 論 原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與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會 中 確 認 合 作 與 分 工 方 式, 並 規 劃 時 程 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辦 理 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甄 選 二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19 欲 帶 領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至 暨 大 附 中 教 師 專 業 展 見 習 說 明 會 三 本 中 心 於 10 月 26 日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學 生 第 2 次 返 校 座 談, 共 計 33 人 參 加, 當 天 邀 請 國 立 台 中 二 中 劉 洲 溶 主 任 蒞 校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處 理 學 生 事 件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於 10 月 10~11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北 區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參 加 桃 園 復 興 區 嘎 色 鬧 部 落 樂 活 農 事 與 文 化 產 業 體 驗 生 活 營 二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於 10 月 12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南 區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參 加 南 區 的 十 月 交 流 會 議 三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將 於 10 月 20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北 區 19

20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到 桃 園 復 興 區 基 國 派 部 落 作 每 月 例 行 訪 視 四 本 中 心 文 化 組 施 聖 文 組 長 於 10 月 13 日 與 職 涯 中 心 商 討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生 涯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有 關 本 校 原 住 民 學 校 未 來 職 涯 輔 導 的 作 法, 與 未 來 合 作 的 可 能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一 10 月 22 日 本 中 心 與 科 院 電 機 系 及 奈 米 壓 印 及 生 物 感 測 技 術 應 用 產 學 聯 盟 共 同 辦 理 WNBT 2015 奈 米 壓 印 及 生 物 感 測 技 術 研 討 會, 約 計 120 人 參 與 暨 大 附 中 一 南 投 縣 巴 宰 族 群 文 化 協 會 預 定 於 11 月 7 日 ( 六 ) 在 本 校 辦 理 2015 年 ( 平 埔 ) 巴 宰 族 牽 田 走 鏢 傳 統 過 新 年 - 走 鏢 活 動, 歡 迎 暨 大 有 興 趣 的 師 長 及 同 學 一 起 共 襄 盛 舉, 詳 細 內 容 如 附 件 中 1-1 見 第 33 頁 肆 討 論 事 項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經 過 五 次 跨 處 室 研 商 會 議, 討 論 章 則 訂 定 及 因 應 配 套 措 施, 業 於 104 年 8 月 12 日 第 43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暫 行 要 點, 試 行 期 間 至 10 月 31 日, 主 要 目 的 在 讓 師 生 瞭 解 變 革 並 適 應, 以 及 行 政 單 位 蒐 集 相 關 修 正 意 見 二 為 廣 泛 徵 詢 全 校 師 生 意 見 以 周 延 本 案 法 規 之 訂 定, 業 於 9 月 23 日 在 方 型 劇 場 召 開 全 校 公 共 聽 證 會, 凝 聚 共 識 經 蒐 集 彙 編 相 關 問 題 或 建 議, 主 要 焦 聚 在 本 校 因 應 配 套 措 施 等 操 作 面, 對 於 法 規 面 並 無 疑 義 或 修 正 建 議 三 本 案 如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擬 公 布 實 施 四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20

21 點 ( 草 案 ) 總 說 明 逐 點 說 明 要 點 全 文 及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Q&A, 詳 如 附 件 案 1-1 至 1-17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e of India, EDI)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為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所 締 結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旨 揭 合 約 為 該 校 提 供 之 版 本, 提 供 雙 方 學 校 學 生 及 研 究 計 畫 交 流 項 目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4 年 10 月 20 日 第 3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簡 介, 詳 如 附 件 案 2-1 至 2-6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為 確 保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協 助 大 專 校 院 轉 型 發 展,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發 布 高 等 教 育 創 新 轉 型 方 案, 其 執 行 策 略 之 一 : 學 校 典 範 重 塑, 即 希 望 將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協 助 學 校 找 到 自 身 定 位 及 利 基, 並 以 法 令 鬆 綁 為 主, 經 費 獎 勵 為 輔, 鼓 勵 學 校 依 其 優 勢 及 特 色 發 展 試 辦 創 新 計 畫 二 依 教 育 部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規 定, 本 案 計 畫 應 視 內 容 依 各 該 法 令 規 定, 提 經 校 內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始 得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三 為 建 立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整 合 行 銷 的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機 制, 期 待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進 行 聯 合 招 生,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同 時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藉 以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提 升 ; 另 一 方 面 探 索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協 助 各 校 研 擬 掌 握 最 有 利 的 宣 導 作 法 與 招 生 策 略 ; 為 協 助 越 南 學 生 來 臺 的 學 習 適 應, 提 21

22 供 適 用 越 南 來 臺 留 學 生 的 各 式 華 語 課 程, 打 造 各 校 越 南 留 學 生 適 性 化 課 程, 故 提 出 本 案 四 本 案 計 畫 名 稱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試 辦 期 間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五 檢 附 本 案 計 畫 書, 詳 如 附 錄 二,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一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是 教 育 部 非 常 重 視 的 評 鑑 項 目, 為 考 核 學 校 及 各 系 所 重 要 指 標, 請 各 位 主 管 一 起 努 力 二 臺 灣 綠 色 大 學 聯 盟 會 員 大 會 日 前 於 成 大 召 開, 共 有 48 所 學 校 參 與 本 次 會 議, 此 聯 盟 第 一 屆 理 事 長 為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張 國 恩 本 次 大 會 改 選 理 監 事, 由 成 大 校 長 蘇 慧 貞 獲 選 新 任 理 事 長, 本 校 則 再 度 蟬 聯 理 事, 另 經 理 事 會 票 選 由 本 人 為 新 任 常 務 理 事 目 前 各 類 大 學 聯 盟 或 協 會 理 事 長 大 多 順 理 成 章 由 頂 尖 大 學 校 長 擔 任, 如 大 考 中 心 的 董 事 會 招 聯 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等, 顯 見 各 校 對 本 校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三 本 校 附 中 張 校 長 原 任 中 興 高 中 教 務 主 任, 歷 年 來 本 校 皆 在 中 興 高 中 舉 辦 大 考 中 心 考 試, 張 校 長 當 時 即 與 本 校 建 立 密 切 友 好 關 係 張 校 長 到 附 中 服 務 近 3 個 月 來, 積 極 透 過 各 個 場 合 協 助 本 校 與 地 方 及 高 中 職 建 立 關 係, 具 高 度 熱 忱 且 表 現 傑 出 如 日 前 於 日 月 潭 舉 辦 四 天 三 夜 的 連 任 轉 任 新 任 校 長 研 習 營, 教 育 部 政 務 次 長 常 務 次 長 及 司 長 等 高 階 主 管 皆 出 席 此 活 動, 張 校 長 亦 熱 心 邀 請 本 校 同 仁 一 起 參 加 四 本 校 海 外 聯 招 績 效 獲 教 育 部 支 持 及 各 大 學 信 任, 今 年 度 高 等 教 育 展 繼 馬 來 西 亞 澳 門 後, 本 週 將 在 香 港 舉 辦 香 港 招 生 報 名 數 從 13 年 前 的 300 多 人 持 續 增 加, 去 年 已 達 6,000 多 人 香 港 教 育 展 初 期 僅 設 63 個 攤 位,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本 次 另 覓 較 大 場 地 以 擴 大 辦 理 規 模, 讓 報 名 學 校 皆 可 參 加 教 育 部 對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相 當 重 視, 目 前 境 外 生 總 數 約 9 萬 多 人, 其 中 最 大 群 體 為 本 校 辦 理 海 外 聯 招 所 招 收 學 生, 約 2 萬 人 五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學 校 提 升 校 務 治 理 能 力, 善 用 教 育 資 源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104 年 5 月 訂 定 補 助 大 學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22

23 希 冀 透 過 計 畫 引 領 和 部 分 經 費 支 持, 讓 各 大 學 重 視 此 事, 逐 步 推 動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進 入 校 務 研 究 (Institutional Research, IR) 的 專 業 發 展 就 本 人 了 解,IR 於 10 餘 年 前 黃 榮 村 任 教 育 部 長 時 即 已 推 動, 渠 卸 任 後 中 斷 一 段 時 間, 現 在 再 度 被 提 出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對 學 校 發 展 具 關 鍵 性, 提 供 學 校 決 策 依 據 本 次 獲 補 助 學 校 中, 一 般 大 學 26 所 技 職 校 院 24 所, 核 定 計 畫 分 三 級, 最 高 補 助 經 費 為 250 萬 元 其 次 200 萬 元 第 3 為 150 萬 元 ; 本 校 很 榮 幸 列 於 一 般 大 學 入 榜 名 單, 和 台 大 一 樣 獲 150 萬 補 助 經 費 本 計 畫 原 則 一 次 核 定 補 助 三 年, 逐 年 考 評 成 效 以 決 定 次 年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學 校 則 需 成 立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以 協 助 學 校 決 策, 此 辦 公 室 需 具 高 度 獨 立 性 與 客 觀 性 本 計 畫 乃 教 育 學 院 統 籌, 林 松 柏 老 師 負 責 撰 寫, 感 謝 林 老 師 及 所 有 參 與 教 師 的 努 力 柒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 23

2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92 年 9 月 10 日 9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2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5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6 月 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9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統 整 本 校 現 有 資 源, 結 合 相 關 師 資 設 備 與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多 元 與 跨 領 域 的 學 習 環 境,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學 分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學 程 )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 一 專 業 學 程 : 各 系 ( 所 ) 得 依 其 次 領 域 專 業 需 求, 規 劃 成 若 干 代 表 不 同 學 習 主 題 的 專 業 學 程 二 就 業 學 程 : 各 系 ( 所 ) 為 提 升 學 生 之 就 業 知 識 技 能 與 態 度, 得 開 設 實 務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成 若 干 代 表 不 同 職 涯 能 力 的 就 業 學 程 三 跨 領 域 學 程 :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視 發 展 需 求, 開 設 跨 學 院 系 ( 所 ) 學 分 學 程, 規 劃 跨 領 域 學 程 第 三 條 專 業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以 具 課 程 系 統 性 為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協 調 教 學 單 位 採 共 同 或 單 獨 設 置 ; 跨 領 域 學 程 應 以 具 課 程 整 合 性 為 原 則, 至 少 有 二 個 以 上 教 學 單 位 參 與 ; 上 述 三 種 學 程 並 得 指 定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負 責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第 四 條 學 程 由 參 與 之 教 學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分 學 程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之 系 級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學 程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至 少 三 人, 並 由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或 學 程 委 員 會 推 舉 委 員 1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如 為 跨 學 院 學 程 則 由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負 責 協 調 推 動 及 檢 討 各 項 業 務, 並 適 時 修 訂 及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第 五 條 學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以 二 十 學 分 至 三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規 劃 單 位 應 將 學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學 程 規 劃 書 ( 如 附 表 ), 送 相 關 學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提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通 過 後 之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如 有 修 訂 者, 請 經 系 級 學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核 備 各 類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規 劃 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以 九 至 十 五 學 分 為 原 則, 規 劃 單 位 應 經 學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微 學 程 規 劃 書 微 學 程 得 經 擴 大 補 修 而 轉 變 為 專 業 學 程 就 業 學 程 或 跨 領 域 學 程 學 程 之 課 程 內 容 得 包 含 數 位 課 程 第 六 條 校 際 合 作 之 學 程 得 以 合 約 議 定 書 方 式 訂 定 學 程 之 名 稱 內 容 與 實 施 方 式, 並 由 跨 校 之 開 課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程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成 員 至 少 三 人, 推 舉 委 員 1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負 責 協 調 推 動 及 檢 討 各 項 業 務, 並 適 時 修 訂 及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單 位 應 將 學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學 程 規 劃 書, 送 相 關 學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提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惟 學 程 課 程 中 應 至 少 有 1 門 課 於 本 校 開 授, 各 校 學 生 選 課 可 循 校 際 選 課 程 序 進 行 第 七 條 學 生 修 習 跨 領 域 學 程 課 程 至 少 應 有 九 學 分 不 屬 於 學 生 原 學 系 之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第 八 條 學 程 得 依 需 要 規 定 修 習 者 繳 交 學 分 費 實 驗 實 習 材 料 費 第 九 條 修 滿 各 學 程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向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申 請 核 發 學 分 學 程 結 業 證 明 書 ;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分 學 程 結 業 證 明 書 24 教 1-1

25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課 程, 各 院 系 所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惟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碩 學 士 班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班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列 入 學 期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條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實 施, 應 經 參 與 單 位 及 所 屬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終 止 實 施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25 教 1-2

26 本 校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資 料 ( 截 至 104 年 10 月 15 日 追 蹤 情 形 ) 畢 業 滿 一 年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 須 於 10 月 30 日 調 查 完 畢 : 總 填 答 率 5.61% 學 生 尚 未 含 拒 答 科 系 別 學 制 已 追 蹤 總 數 追 蹤 追 蹤 比 率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東 南 亞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人 類 學 系 碩 士 班 %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EMBA) 碩 士 班 % 26 學 1-1

27 科 系 別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學 制 學 生 總 數 已 追 蹤 尚 未 追 蹤 含 拒 答 追 蹤 比 率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應 用 化 學 生 醫 所 碩 士 班 %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成 人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27 學 1-2

28 畢 業 滿 三 年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 須 於 11 月 16 日 調 查 完 畢 : 總 填 答 率 3.38% 學 生 尚 未 含 拒 答 科 系 別 學 制 已 追 蹤 總 數 追 蹤 追 蹤 比 率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東 南 亞 學 系 碩 士 班 % 人 類 學 系 碩 士 班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應 用 化 學 生 醫 所 碩 士 班 % 28 學 1-3

29 科 系 別 學 制 學 生 總 數 已 追 蹤 尚 未 追 蹤 含 拒 答 追 蹤 比 率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研 究 碩 士 班 % 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EMBA) 碩 士 班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學 士 班 %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 成 人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碩 士 班 %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29 學 1-4

30 經 常 收 入 執 行 情 形 表 項 目 預 算 數 A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單 位 : 千 元 ;% 備 註 一 學 雜 費 收 入 284, , , 二 學 雜 費 減 免 (-) (27,149) (15,149) (13,500) 主 要 係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生 數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三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175, , , 四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4,880 3,500 4, 主 要 係 樂 活 體 適 能 運 動 推 廣 教 育 班 及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推 廣 班 收 入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五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576, , , 六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56,300 42,224 33, 主 要 係 本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尚 在 申 請 核 撥 中, 另 所 爭 取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計 畫, 多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補 助,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七 權 利 金 收 入 八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4,867 4,262 3, 主 要 係 權 利 金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考 試 報 名 費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九 利 息 收 入 3,500 2,610 3, 十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68,473 62,473 44, 主 要 係 定 存 利 息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費 收 入 尚 在 收 取 中,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十 一 受 贈 收 入 2,512 1,881 2, 十 二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十 三 雜 項 收 入 , 主 要 係 本 月 份 逾 期 交 貨 罰 款 及 其 他 罰 款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主 要 係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合 計 1,151, , , 計 1-1

31 經 常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單 位 : 千 元 ;% 項 目 預 算 數 A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備 註 一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789, , , 二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95, , , 主 要 係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與 租 金 等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三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56,000 37,100 39, 四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4,867 4,178 2, 五 業 務 外 費 用 64,652 48,288 40, 六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159, , , 七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4,834 3,605 4, 主 要 係 104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收 入 減 少, 相 對 減 少 支 出,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主 要 係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與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等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主 要 係 服 務 費 用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與 折 舊 費 用 等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服 務 費 用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等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合 計 1,275, , , 計 1-2

32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項 目 可 用 預 算 數 A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 含 應 付 數 ) C 全 年 逹 成 率 % D=C/A 單 位 : 千 元 ;% 累 計 分 配 執 行 率 % E=C/B 一 房 屋 及 建 築 二 各 項 設 備 費 1. 機 械 設 備 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3. 什 項 設 備 0 0 1, ,668 48,668 28, ,168 24,368 17, ,500 3,850 1, ,000 20,450 10, 合 計 70,668 48,668 29, 註 : 惠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加 速 積 極 辦 理, 並 提 請 注 意 全 年 之 執 行 率 不 得 低 於 90% 32 計 1-3

33 2015 年 ( 平 埔 ) 巴 宰 族 牽 田 走 鏢 傳 統 過 新 年 - 走 鏢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104 平 埔 族 群 活 力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承 襲 & 發 揚 巴 宰 傳 統 文 化 精 神 三 實 施 日 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六 ) 四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五 主 辦 單 位 : 南 投 縣 巴 宰 族 群 文 化 協 會 六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愛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七 實 施 辦 法 : 序 區 分 說 明 備 註 1 男 生 組 2 女 生 組 1. 青 少 年 (20 歲 以 下 ) 組 :5000 公 尺 2. 壯 年 ( 歲 ) 組 :5000 公 尺 3. 老 年 (41 歲 以 上 ) 組 :5000 公 尺 1. 青 少 女 (20 歲 以 下 ) 組 :5000 公 尺 2. 熟 女 (21 歲 以 上 ) 組 :5000 公 尺 3 起 終 點 4 集 合 檢 錄 做 暖 身 操 時 間 5 出 發 時 間 聽 候 廣 播 6 注 意 事 項 7 獎 勵 方 式 起 點 :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活 動 中 心 旁 終 點 :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活 動 中 心 旁 活 動 中 心 側 邊 (09:30) 1. 充 分 暖 身 運 動 2. 途 中 勿 大 量 喝 水, 適 量 補 充 水 分 解 渴 即 可 3. 量 力 而 為 勿 過 度 逞 強, 如 身 體 不 適, 請 勿 參 加 男 女 各 組 錄 取 前 三 名 頒 獎 ; 第 一 名 : 獎 金 20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第 二 名 : 獎 金 15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第 三 名 : 獎 金 10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8 報 名 方 式 暨 大 附 中 學 務 處 儀 隊 老 師 或 繞 校 區 內 路 線 33 中 1-1

3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總 說 明 近 年 來 部 份 大 學 校 院 因 調 整 兼 任 助 理 薪 資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等 措 施, 學 生 主 張 其 勞 動 權 益 受 影 響, 衍 生 相 關 爭 議, 凸 顯 兼 任 助 理 身 分 定 位 問 題 教 育 部 經 研 議 後, 函 訂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亦 配 合 函 訂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依 據 兩 原 則,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將 按 學 習 型 與 勞 僱 型 分 流 管 理 本 校 為 兼 顧 培 育 人 才 之 目 的, 並 保 障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權 益 及 健 全 其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部 所 訂 之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本 要 點 共 計 十 八 點, 如 次 : 一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目 的 及 法 源 依 據 ( 第 一 點 ) 二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樣 態 ( 第 二 點 ) 三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與 本 校 關 係 之 認 定 ( 第 三 點 ) 四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 第 四 點 ) 五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之 原 則 及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 第 五 點 ) 六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第 六 點 ) 七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管 理 及 保 障 ( 第 七 點 第 八 點 第 九 點 第 十 點 第 十 二 點 第 十 三 點 第 十 四 點 ) 八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 第 十 一 點 ) 九 明 訂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間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 第 十 五 點 ) 十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權 利 義 務 之 法 令 依 據 ( 第 十 六 點 ) 十 一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發 生 爭 議 之 處 理 機 制 ( 第 十 七 點 ) 十 二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行 政 程 序 ( 第 十 八 點 ) 34 案 1-1

3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逐 點 說 明 規 定 說 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兼 顧 培 育 人 才 之 目 的, 並 保 障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權 益 及 健 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 及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定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包 含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教 學 助 理 ( 含 課 輔 小 老 師 ) 兼 任 研 究 計 畫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及 其 他 不 限 名 稱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保 障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分 為 學 習 型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二 類, 如 下 : ( 一 )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擔 任 屬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及 範 疇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教 學 助 理 ( 二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六 點, 與 本 校 存 有 提 供 勞 務 獲 取 報 酬 之 工 作 事 實, 且 具 從 屬 關 係,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 其 認 定 原 則, 依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辦 理 如 屬 承 攬 或 其 他 非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進 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時, 應 以 書 面 確 認 雙 方 關 係 ( 學 習 型 或 勞 僱 型 ), 並 充 分 告 知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四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為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如 下 : ( 一 ) 課 程 學 習 : 1. 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2. 該 課 程 或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係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專 科 學 校 法 授 權 主 規 範,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田 野 調 查 課 程 實 驗 研 究 或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目 的 及 法 源 依 據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兼 任 樣 態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部 認 定 原 則, 區 分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與 本 校 之 關 係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35 案 1-2

36 規 定 說 明 3. 該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本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4. 符 合 前 三 目 條 件,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者 ( 二 ) 服 務 學 習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為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其 備 查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或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五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從 事 之 學 習 活 動,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該 學 習 活 動 之 主 要 目 的, 應 與 前 點 所 定 範 疇 有 直 接 相 關 性, 並 於 授 課 或 指 導 教 師 之 指 導 下, 經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為 之 ( 二 ) 應 有 明 確 對 應 之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活 動 論 文 研 究 指 導 研 究 或 相 關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並 就 其 相 關 學 習 準 則 評 量 方 式 學 分 或 畢 業 條 件 採 計 及 獎 助 方 式 等 予 以 明 定 且 公 告 之 ( 三 ) 教 師 應 有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之 行 為 ( 四 ) 學 生 參 與 前 開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得 支 領 獎 ( 助 ) 學 金 或 必 要 之 研 究 或 實 習 津 貼 或 補 助 ( 五 )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之 權 益, 本 校 應 予 規 範 保 障 學 生 如 參 與 具 危 險 性 學 習 活 動 時, 教 師 應 落 實 安 全 保 障 學 生 於 學 習 活 動 之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之 歸 屬, 除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1.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僅 為 觀 念 指 導, 並 未 參 與 內 容 表 達 之 撰 寫, 而 係 由 學 生 自 己 撰 寫 報 告 或 論 文 內 容,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學 生 為 該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著 作 人, 並 於 論 文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1.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之 原 則 2.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之 歸 屬 36 案 1-3

37 規 定 說 明 2.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不 僅 為 觀 念 之 指 導, 且 參 與 內 容 之 表 達 而 與 學 生 共 同 完 成 報 告 或 論 文, 且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利 用 者, 為 共 同 著 作,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為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共 同 著 作 人, 共 同 享 有 著 作 權, 其 共 同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之 行 使, 應 經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共 同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除 專 利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學 生 自 身 為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之 情 形, 對 其 所 得 之 研 究 成 果 享 有 專 利 申 請 權, 得 依 同 條 第 一 項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專 利 但 他 人 ( 如 指 導 教 師 ) 如 對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出 有 實 質 貢 獻, 該 他 人 亦 得 列 為 共 同 發 明 人 共 同 新 型 創 作 人 共 同 設 計 人 六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對 於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活 動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於 該 措 施 或 處 置 作 成 或 發 布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學 生 提 出 申 訴 前, 應 由 所 屬 院 系 所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其 他 學 習 主 管 單 位 先 行 協 調 處 理, 並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前 項 學 生 申 訴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處 理 七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應 完 成 校 內 聘 僱 程 序 始 得 進 用, 並 至 遲 於 到 職 日 完 成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事 宜 前 項 契 約 內 容 應 包 含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地 點 工 作 時 間 工 作 酬 勞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工 作 條 件 等 事 項 八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由 勞 資 雙 方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得 低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之 給 付, 依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時 間 核 發 但 因 補 助 機 關 尚 未 核 撥 經 費 等 特 殊 原 因 者, 從 其 約 定 惟 不 得 預 扣 工 作 酬 勞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九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指 定 加 班 者, 應 事 先 申 請 並 經 同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進 用 及 勞 動 契 約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保 障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加 班 37 案 1-4

38 規 定 說 明 意 後, 始 得 加 班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核 定 程 序 者, 不 得 視 為 加 班 前 項 加 班 得 選 擇 補 休 或 支 領 加 班 費 十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給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基 法 )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人 員 如 須 請 假 或 調 移 工 作 時 間 者, 應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或 調 班 手 續 如 因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應 先 口 頭 報 告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經 其 同 意, 或 委 請 同 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請 假 及 差 勤,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依 本 校 各 計 畫 助 理 差 勤 管 理 辦 法 及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出 勤 紀 錄 應 保 存 至 勞 工 離 職 之 日 起 五 年 止 十 一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協 助 或 參 與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產 出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除 雙 方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學 生 為 著 作 人, 本 校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研 究 成 果 之 專 利 權 歸 屬 於 本 校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給 假 及 差 勤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之 歸 屬 十 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到 職 時,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保 任 助 理 之 保 險 退 險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休 金 等 規 定, 主 動 申 辦 加 保 ( 轉 入 )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契 約 期 滿 或 中 途 離 職 時, 亦 應 主 動 申 辦 退 保 ( 轉 出 ) 及 停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前 項 人 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費 及 自 提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原 則 由 本 校 按 月 自 薪 資 中 代 為 扣 繳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或 違 反 規 定 而 受 罰, 應 由 當 事 人 或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負 責 十 三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如 擬 於 契 約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應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預 告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用 人 單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離 職 38 案 1-5

39 規 定 說 明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核 准 後, 應 於 離 職 生 效 日 前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並 得 申 請 核 發 服 務 證 明 書 未 依 預 告 期 間 提 出 辭 呈 逕 行 離 職, 致 本 校 受 有 損 害 者, 本 校 得 依 法 請 求 賠 償 十 四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或 本 校 之 一 方, 於 聘 僱 期 間, 如 有 勞 基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所 訂 終 止 契 約 情 事 者, 依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於 聘 僱 期 間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之 配 偶 或 四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三 親 等 以 內 姻 親 不 得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任 職 ( 二 ) 兼 任 助 理 應 依 工 作 時 間 出 勤, 並 親 自 簽 到 退 ( 三 ) 雙 方 應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四 ) 兼 任 助 理 應 接 受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之 指 揮 監 督 ( 五 ) 兼 任 助 理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 六 ) 本 校 因 業 務 需 要, 在 不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得 為 工 作 之 調 整 ( 七 ) 兼 任 助 理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自 主 身 體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 八 ) 僱 用 兼 任 助 理, 應 遵 守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不 得 有 就 業 歧 視 十 六 本 校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除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及 本 要 點 外, 應 依 勞 基 法 及 其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辦 理 十 七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對 於 勞 動 權 益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向 本 校 各 權 責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權 責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結 果 作 成 書 面 報 告 陳 核 校 長 並 告 知 申 訴 者 對 於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解 仲 裁 或 裁 決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終 止 契 約 之 處 理 明 訂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間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權 利 義 務 之 法 令 依 據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39 案 1-6

40 規 定 說 明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行 政 程 序 40 案 1-7

4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104 年 10 月 28 日 第 442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兼 顧 培 育 人 才 之 目 的, 並 保 障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權 益 及 健 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 及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定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包 含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教 學 助 理 ( 含 課 輔 小 老 師 ) 兼 任 研 究 計 畫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及 其 他 不 限 名 稱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保 障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分 為 學 習 型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二 類, 如 下 : ( 一 )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擔 任 屬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及 範 疇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教 學 助 理 ( 二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六 點, 與 本 校 存 有 提 供 勞 務 獲 取 報 酬 之 工 作 事 實, 且 具 從 屬 關 係,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 其 認 定 原 則, 依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辦 理 如 屬 承 攬 或 其 他 非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進 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時, 應 以 書 面 確 認 雙 方 關 係 ( 學 習 型 或 勞 僱 型 ), 並 充 分 告 知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四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為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如 下 : ( 一 ) 課 程 學 習 : 1. 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2. 該 課 程 或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係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授 權 自 主 規 範,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田 野 調 查 課 程 實 驗 研 究 或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3. 該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本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4. 符 合 前 三 目 條 件,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者 ( 二 ) 服 務 學 習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為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其 備 查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或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41 案 1-8

42 五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從 事 之 學 習 活 動,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該 學 習 活 動 之 主 要 目 的, 應 與 前 點 所 定 範 疇 有 直 接 相 關 性, 並 於 授 課 或 指 導 教 師 之 指 導 下, 經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為 之 ( 二 ) 應 有 明 確 對 應 之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活 動 論 文 研 究 指 導 研 究 或 相 關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並 就 其 相 關 學 習 準 則 評 量 方 式 學 分 或 畢 業 條 件 採 計 及 獎 助 方 式 等 予 以 明 定 且 公 告 之 ( 三 ) 教 師 應 有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之 行 為 ( 四 ) 學 生 參 與 前 開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得 支 領 獎 ( 助 ) 學 金 或 必 要 之 研 究 或 實 習 津 貼 或 補 助 ( 五 )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之 權 益, 本 校 應 予 規 範 保 障 學 生 如 參 與 具 危 險 性 學 習 活 動 時, 教 師 應 落 實 安 全 保 障 學 生 於 學 習 活 動 之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之 歸 屬, 除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1.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僅 為 觀 念 指 導, 並 未 參 與 內 容 表 達 之 撰 寫, 而 係 由 學 生 自 己 撰 寫 報 告 或 論 文 內 容,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學 生 為 該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著 作 人, 並 於 論 文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2.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不 僅 為 觀 念 之 指 導, 且 參 與 內 容 之 表 達 而 與 學 生 共 同 完 成 報 告 或 論 文, 且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利 用 者, 為 共 同 著 作,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為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共 同 著 作 人, 共 同 享 有 著 作 權, 其 共 同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之 行 使, 應 經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共 同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除 專 利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學 生 自 身 為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之 情 形, 對 其 所 得 之 研 究 成 果 享 有 專 利 申 請 權, 得 依 同 條 第 一 項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專 利 但 他 人 ( 如 指 導 教 師 ) 如 對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出 有 實 質 貢 獻, 該 他 人 亦 得 列 為 共 同 發 明 人 共 同 新 型 創 作 人 共 同 設 計 人 六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對 於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活 動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於 該 措 施 或 處 置 作 成 或 發 布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學 生 提 出 申 訴 前, 應 由 所 屬 院 系 所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其 他 學 習 主 管 單 位 先 行 協 調 處 理, 並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42 案 1-9

43 前 項 學 生 申 訴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處 理 七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應 完 成 校 內 聘 僱 程 序 始 得 進 用, 並 至 遲 於 到 職 日 完 成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事 宜 前 項 契 約 內 容 應 包 含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地 點 工 作 時 間 工 作 酬 勞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工 作 條 件 等 事 項 八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由 勞 資 雙 方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得 低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之 給 付, 依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時 間 核 發 但 因 補 助 機 關 尚 未 核 撥 經 費 等 特 殊 原 因 者, 從 其 約 定 惟 不 得 預 扣 工 作 酬 勞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九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指 定 加 班 者, 應 事 先 申 請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加 班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核 定 程 序 者, 不 得 視 為 加 班 前 項 加 班 得 選 擇 補 休 或 支 領 加 班 費 十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給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基 法 )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人 員 如 須 請 假 或 調 移 工 作 時 間 者, 應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或 調 班 手 續 如 因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應 先 口 頭 報 告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經 其 同 意, 或 委 請 同 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請 假 及 差 勤,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依 本 校 各 計 畫 助 理 差 勤 管 理 辦 法 及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出 勤 紀 錄 應 保 存 至 勞 工 離 職 之 日 起 五 年 止 十 一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協 助 或 參 與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產 出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除 雙 方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學 生 為 著 作 人, 本 校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研 究 成 果 之 專 利 權 歸 屬 於 本 校 十 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到 職 時,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保 險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等 規 定, 主 動 申 辦 加 保 ( 轉 入 )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契 約 期 滿 或 中 途 離 職 時, 亦 應 主 動 申 辦 退 保 ( 轉 出 ) 及 停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前 項 人 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費 及 自 提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原 則 由 本 校 按 月 自 薪 資 中 代 為 扣 繳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或 違 反 規 定 而 受 罰, 應 由 當 事 人 43 案 1-10

44 或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負 責 十 三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如 擬 於 契 約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應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預 告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核 准 後, 應 於 離 職 生 效 日 前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並 得 申 請 核 發 服 務 證 明 書 未 依 預 告 期 間 提 出 辭 呈 逕 行 離 職, 致 本 校 受 有 損 害 者, 本 校 得 依 法 請 求 賠 償 十 四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或 本 校 之 一 方, 於 聘 僱 期 間, 如 有 勞 基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所 訂 終 止 契 約 情 事 者, 依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於 聘 僱 期 間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之 配 偶 或 四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三 親 等 以 內 姻 親 不 得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任 職 ( 二 ) 兼 任 助 理 應 依 工 作 時 間 出 勤, 並 親 自 簽 到 退 ( 三 ) 雙 方 應 遵 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四 ) 兼 任 助 理 應 接 受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之 指 揮 監 督 ( 五 ) 兼 任 助 理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 六 ) 本 校 因 業 務 需 要, 在 不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得 為 工 作 之 調 整 ( 七 ) 兼 任 助 理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自 主 身 體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 八 ) 僱 用 兼 任 助 理, 應 遵 守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不 得 有 就 業 歧 視 十 六 本 校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除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及 本 要 點 外, 應 依 勞 基 法 及 其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辦 理 十 七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對 於 勞 動 權 益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向 本 校 各 權 責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權 責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結 果 作 成 書 面 報 告 陳 核 校 長 並 告 知 申 訴 者 對 於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調 解 仲 裁 或 裁 決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44 案 1-11

4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Q&A 一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相 關 提 問 序 號 問 題 內 容 回 復 研 究 生 擔 任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是 否 為 畢 業 條 件 如 何 認 定? 如 何 證 明 在 這 個 系 統 下 成 為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該 如 何 成 為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4 大 學 部 學 生 跟 著 教 授 做 專 題 研 究, 並 未 修 課, 該 如 何 認 定 為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有 關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認 定 應 參 照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節 錄 如 下 :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擔 任 屬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及 範 疇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教 學 助 理 等, 非 屬 於 有 對 價 之 僱 傭 關 係 之 活 動 者, 其 範 疇 如 下 : 一 課 程 學 習 ( 參 照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二 日 勞 職 管 字 第 一 0 二 00 七 四 一 一 八 號 函 規 定 ): 1. 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2. 前 課 程 或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係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專 科 學 校 法 授 權 自 主 規 範,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田 野 調 查 課 程 實 驗 研 究 或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3. 該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本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4. 符 合 前 三 目 條 件,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者 二 服 務 學 習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為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其 備 查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或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45 案 1-12

46 5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是 否 屬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現 行 實 務 上 是 由 學 生 服 務 的 單 位 提 交 學 生 出 勤 表, 由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申 報 生 活 助 學 金, 日 後 此 模 式 是 否 有 更 動? 6 學 校 是 否 能 夠 以 通 識 名 義 開 設 一 課 程, 將 過 去 的 TA 培 訓 予 以 課 程 化, 提 供 給 全 校 TA 選 修, 如 此 是 不 是 可 以 以 學 習 型 的 方 式 聘 僱 TA? 一 依 據 本 校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作 業 要 點 為 鼓 勵 本 校 清 寒 學 生 努 力 上 進 敦 品 勵 學, 協 助 其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為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依 志 願 服 務 性 公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或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二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為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及 範 疇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教 學 助 理, 非 屬 對 價 之 僱 傭 關 係 之 活 動 者 三 有 關 學 生 生 活 助 學 金 之 作 業 程 序 將 配 合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修 正 現 行 作 法 一 依 據 本 校 現 行 教 學 助 理 相 關 辦 法, 教 學 助 理 主 要 任 務 為 協 助 教 師 發 展 與 管 理 課 程, 包 含 課 程 準 備 課 堂 協 助 課 後 輔 導, 並 配 合 課 程 分 組 討 論 ( 或 分 組 練 習 分 組 作 業 ) 之 需 要, 在 任 課 教 師 指 導 下, 帶 領 同 學 進 行 小 組 討 論 或 作 業 演 練, 以 及 參 加 本 校 規 劃 之 教 學 助 理 相 關 活 動 爰 此, 依 據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本 校 現 行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屬 於 勞 僱 關 係, 應 依 勞 基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合 先 敘 明 二 103 年 度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約 1000 餘 人, 學 校 總 人 數 約 6000 餘 人, 若 以 全 校 名 義 開 設 課 程 並 納 入 課 程 或 畢 業 條 件 之 一 部 分, 恐 影 響 無 意 願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之 其 他 同 學, 爰 此, 是 否 以 課 程 學 習 之 方 式 設 置 課 程 學 習 助 理, 基 46 案 1-13

47 於 尊 重 各 系 所 課 程 開 設 自 主 原 則, 宜 回 歸 由 各 系 所 依 課 程 屬 性 及 其 多 元 化 進 行 設 定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所 訂 課 程 學 習 定 義 為 宜 三 又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所 訂 課 程 學 習, 學 校 規 劃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時, 學 習 關 係 應 呈 現 之 依 據 目 的 範 疇 與 要 件 皆 有 所 規 範 屬 課 程 學 習 則 訂 定 學 習 準 則 或 評 量 方 式 或 學 分 ; 如 屬 畢 業 條 件 則 納 入 畢 業 條 件 規 範 之, 任 何 學 習 活 動 均 屬 明 定 公 告 據 以 實 施 若 為 課 程 學 習 : (1) 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2) 前 課 程 或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係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專 科 學 校 法 授 權 自 主 規 範,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田 野 調 查 課 程 實 驗 研 究 或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3) 該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本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4) 符 合 前 三 目 條 件,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者 四 惟 勞 動 關 係 之 有 無, 勞 動 部 於 相 關 公 聽 會 解 釋 略 以 : 應 就 其 情 形 以 人 格 從 屬 性 經 濟 從 屬 性 及 組 織 從 屬 性 等 原 則, 作 綜 合 判 斷 而 所 稱 從 屬 性, 即 在 雇 主 指 揮 監 督 下, 提 供 勞 務 ( 指 揮 監 督 關 係 ), 同 時 從 雇 主 處 獲 有 從 事 上 述 勞 動 對 價 之 工 資 ( 對 價 關 係 )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與 學 校 間, 係 依 從 屬 性 之 多 寡 或 程 度 綜 合 判 斷 勞 動 關 係 之 有 無, 並 非 全 有 或 全 無 47 案 1-14

48 五 若 需 申 請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不 宜 有 聘 僱 之 概 念 與 勞 僱 之 事 實 六 另 提 供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對 於 兼 任 助 理 相 關 問 答 供 參 酌 : ( 參 考 網 址 : 某 校 方 提 問 :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TA 是 否 符 合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份,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教 育 部 回 應 : 由 學 校 依 照 教 學 助 理 之 實 施 目 的 分 流 後, 屬 教 育 實 習 性 質 者 可 歸 為 課 程 學 習 的 一 部 分 ; 如 屬 系 所 人 才 培 育 之 目 標 而 列 入 畢 業 條 件 者, 本 部 亦 尊 重 某 校 方 提 問 : 從 屬 關 係 和 對 價 關 係 之 認 定, 在 學 習 型 和 勞 動 型 有 何 差 異?1. 在 學 習 型 中 也 有 指 導 考 核 給 評 和 核 定 獎 助 金 之 指 導 人 員 或 老 師, 和 勞 動 型 的 從 屬 如 何 區 分?2. 核 定 獎 助 金 如 果 以 分 表 為 級 距, 可 視 為 對 價 關 係 嗎? 例 如 以 60 分 以 上 核 定 1, 分 以 上 2,000 元 諸 如 此 類 核 發 狀 況 勞 動 部 回 應 :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中, 指 導 考 核 給 評 和 核 定 獎 助 金, 須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定 原 則, 明 確 將 相 關 學 習 準 則 評 量 方 式 學 分 或 畢 業 條 件 採 計 及 獎 助 方 式 等 予 以 明 定 且 公 告 若 是 學 校 或 其 代 理 人 對 兼 任 助 理 之 進 用 工 作 內 容 報 酬 支 給 出 勤 管 理 及 終 止 契 約 等 事 項, 具 有 一 定 之 權 限 或 最 終 決 定 權, 則 屬 於 指 揮 監 督, 為 人 格 從 屬 性 之 參 酌 因 素 之 一 ; 若 兼 任 助 理 領 取 之 報 酬 與 協 助 學 校 研 究 或 教 學 等 工 作 有 勞 務 對 價 性, 例 如 以 工 作 時 數 作 為 支 付 報 酬 之 基 準, 或 兼 任 助 理 提 供 勞 務 所 生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成 果, 非 為 自 己 之 營 業 勞 動, 而 係 歸 屬 於 學 校, 即 屬 於 經 濟 從 屬 性 參 酌 因 素 是 否 為 勞 動 型 兼 任 助 理, 應 參 酌 上 開 從 屬 性 因 素 作 綜 合 48 案 1-15

49 判 斷 二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相 關 提 問 序 號 問 題 內 容 回 復 1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該 如 何 支 付? 一 勞 健 保 費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分 為 個 人 自 付 額 (20%) 機 關 補 助 (70%) 及 政 府 補 助 (10%) 二 個 人 自 付 額 部 份 將 於 學 生 所 支 領 費 用 中 由 學 校 代 扣, 機 關 補 助 部 份 將 依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型 態 (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教 學 助 理 工 讀 生 等 ) 由 不 同 經 費 中 支 應 2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如 中 途 欲 解 聘, 其 程 序 為 何? 有 無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解 聘, 本 校 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訂 入 勞 動 契 約 中, 以 明 確 之 三 其 他 序 號 問 題 內 容 回 復 1 有 關 著 作 權 歸 屬 問 題 有 關 著 作 權 歸 屬, 應 參 照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節 錄 如 下 : 一 學 習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 1. 指 導 教 師 僅 為 觀 念 指 導, 學 生 享 有 著 作 權 ; 指 導 教 師 參 與 內 容 之 表 達 與 學 生 共 同 完 成 報 告 或 論 文, 為 共 同 享 有 著 作 權 2. 依 專 利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除 專 利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學 生 自 身 為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之 情 形, 對 其 所 得 之 研 究 成 果 享 有 專 利 申 請 權, 得 依 同 條 第 一 項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專 利 但 他 人 ( 如 指 導 教 師 ) 如 對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出 有 實 質 貢 獻, 該 他 人 亦 得 列 為 共 同 發 明 人 共 同 新 型 創 作 人 共 同 設 計 人 二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 49 案 1-16

50 2 本 校 在 無 額 外 經 費 下, 影 響 人 數 有 多 少? 3 學 生 於 不 同 單 位 擔 任 各 型 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該 如 何 知 道 其 擔 任 情 形? 4 配 合 此 政 策, 科 技 部 來 文, 因 聘 僱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所 支 付 之 保 險 費 若 不 足 可 於 結 案 時 ( 結 餘 款 需 為 零 ) 追 加 經 費, 學 校 行 政 管 理 費 可 否 配 套 分 擔? 1.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本 校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2. 依 專 利 法 第 7 條 規 定, 研 究 成 果 之 專 利 權 歸 屬 本 校 一 研 究 計 畫 類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 科 技 部 來 文, 因 聘 僱 勞 僱 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所 支 付 之 保 險 費 若 不 足 可 於 結 案 時 ( 結 餘 款 需 為 零 ) 追 加 經 費, 其 他 非 技 部 計 畫 於 經 費 中 編 列 支 應, 故 此 類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無 太 大 人 數 影 響 二 教 學 助 理 預 計 將 減 少 1/2 人 數, 預 計 減 少 500 位 課 業 輔 導 小 老 師 仍 維 持 原 數 額 三 工 讀 生 預 計 減 少 1,000 人 針 對 教 育 部 此 政 策, 本 校 計 算 機 中 心 刻 正 設 計 製 作 系 統 中, 此 問 題 將 於 系 統 完 成 後 可 解 決 依 科 技 部 規 定, 行 政 管 理 費 僅 能 列 支 非 屬 經 常 性 之 人 事 支 出 ; 故 不 可 用 於 保 險 費 經 常 性 支 出 50 案 1-17

51 51 案 2-1

52 52 案 2-2

5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推 薦 締 結 國 際 合 作 校 申 請 表 本 表 在 於 提 供 本 校 於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之 資 料 提 供 與 落 實 根 據, 為 求 後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之 實 質 效 益, 請 申 請 人 詳 細 填 寫 資 料 並 連 同 受 薦 學 校 提 供 之 簽 約 範 本 及 相 關 資 訊 至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事 務 組 申 請 A. 基 本 資 料 中 文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受 薦 學 校 名 稱 英 文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India (EDI) 原 文 एन टरप र न डवलपम ट इ स ट ट य ऑफ इ डय 地 理 資 訊 國 家 India 印 度 行 政 區 Ahmedabad, Gujarat( 亞 美 達 巴 德, 古 吉 拉 特 邦 ) 姓 名 Sunil Shukla 先 生 職 稱 Director 受 薦 學 校 聯 絡 人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India (EDI) 校 長 室 單 位 [email protected] 受 薦 學 校 網 址 國 際 事 務 單 位 網 址 無 1 合 作 備 忘 錄 /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締 約 類 型 2 選 擇 合 約 類 型 3 請 輸 入 合 約 名 稱 推 薦 原 因 重 點 特 色 學 校 ( 請 於 背 景 資 料 中 敘 原 為 院 層 級 系 所 層 級 明 ) EDI 是 西 印 度 一 所 著 名 的 高 等 院 校, 有 高 質 量 的 教 學 和 研 究, 以 培 育 國 內 外 創 新 創 業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和 社 會 企 業 人 才, 以 及 國 際 發 展 人 才 而 著 稱 ; 並 以 研 發 企 業 發 展 相 關 課 程 課 綱 而 聞 名 學 校 麻 雀 雖 小, 但 五 臟 俱 全, 國 際 化 進 行 積 極, 已 和 亞 非 歐 洲 計 超 過 70 個 國 家 的 高 等 院 校 建 立 合 作 網 絡 ( 請 見 附 件 EDI at a Glance) EDI 長 期 受 印 度 外 交 部 委 託, 負 責 於 東 南 亞 諸 國 成 立 創 業 發 展 訓 練 中 心, 並 為 聯 合 國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ESCAP) Network of Centres of Excellence for HRD Research and Training 成 員 之 一 ( 此 外,EDI 學 校 環 境 和 硬 體 設 備 良 53 案 2-3

54 善 優 美, 該 校 園 於 1992 年 榮 獲 Aga Khan Award for Architecture 建 築 獎 ( stitute_of_india) 姓 名 鄭 以 萱 職 稱 副 教 授 推 薦 人 資 料 教 育 學 院 單 位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2705/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推 薦 人 簽 章 系 所 主 管 所 屬 學 院 國 際 事 務 處 B. 背 景 資 料 學 校 成 立 時 間 1983 學 校 類 型 提 供 交 換 生 部 別 私 立 教 學 型 說 明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College of Humanities College of Education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Ex: 博 士 生 交 流 根 據 申 請 經 雙 方 協 商 另 作 處 理 學 科 領 域 College of Management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thers ( 若 簽 約 校 學 院 領 域 與 本 校 不 完 全 相 符, 請 於 下 方 補 充 說 明 ) 學 校 聲 望 年 份 資 料 庫 名 稱 排 名 magazine 'Entrepreneur' 1. Ranked one of the top four B-Schools for Entrepreneurship in India (as per magazine 'Entrepreneur') (2011) 2. Winner of ADFIAP International Award for 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2012) 3. Honoured with the Dewang Mehta B-School Leadership Award(National) (2011)(2012) ( 按 :B = Business) 54 案 2-4

55 學 生 人 數 締 約 方 式 unknown 通 訊 簽 約 姓 名 Sunil Shukla 職 稱 校 長 (Director) 代 表 簽 約 人 單 位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India (EDI) 校 長 室 1. 拓 植 本 校 海 外 服 務 學 習 據 點 : 透 過 姐 妹 校 建 置, 本 校 師 生 與 EDI 師 生 共 同 籌 研 和 執 行 國 際 發 展 與 社 會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預 期 效 益 2. 提 供 海 外 實 習 工 作 機 會 : 透 過 EDI 的 企 業 實 習 課 程,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跨 國 和 跨 文 化 的 實 習 工 作 機 會 3. 加 強 本 校 研 究 和 教 學 之 國 際 化, 尤 其 增 進 台 印 雙 邊 教 研 人 員 的 教 學 研 究 與 出 版 之 實 質 合 作 交 流 C. 檢 附 資 料 學 校 正 式 簡 介 合 約 書 範 本 * 若 有 簽 署 交 換 生 合 約, 請 接 續 填 寫 第 3 頁 D 項 學 生 交 換 資 訊 ; 若 無, 則 填 寫 ( 及 雙 面 列 印 ) 至 此 頁 即 可 D. 學 生 交 換 資 訊 國 際 學 生 交 換 專 責 人 員 有, 請 續 填 下 方 聯 絡 資 訊 無 專 責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學 期 制 度 姓 名 請 輸 入 專 責 人 員 姓 名 職 稱 請 輸 入 專 責 人 員 職 稱 單 位 請 輸 入 專 責 人 員 所 屬 之 單 位 名 稱 請 輸 入 專 責 人 員 聯 絡 分 機 一 年 有 2 學 期 第 1 學 期 July - December 第 2 學 期 January - May 第 3 學 期 請 選 擇 起 始 月 份 - 請 選 擇 結 束 月 份 第 4 學 期 請 選 擇 起 始 月 份 - 請 選 擇 結 束 月 份 學 分 轉 換 機 制 ECTS UCTS Others 請 描 述 學 雜 費 互 惠 否 保 障 住 宿 是 55 案 2-5

56 交 換 學 生 名 額 請 填 入 人 數 / 學 期 ;2/ 學 年 語 言 能 力 要 求 是 ( 請 於 後 詳 述 ) 否 1. 英 文 IELTS 6.0 ( 或 同 等 能 力 標 準, 如 : 多 益 750 TOEFL ITP 550 TOEFL CBT 213 TOEFL ibt 80) 2. 請 選 擇 語 言 請 輸 入 檢 定 考 名 稱 / 要 求 分 數 合 約 有 效 期 限 案 2-6

57 附 錄 附 錄 一 : 專 案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 簡 報 人 :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童 淑 寬 約 用 輔 導 員, 簡 報 內 容 見 第 頁 ) 附 錄 二 : 討 論 事 項 第 3 案 附 件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 計 畫 內 容 見 第 頁 ) 57

58 附 錄 一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 專 案 報 告 報 告 人 : 諮 商 中 心 童 淑 寬 約 用 輔 導 員 1 1 緣 起 1. 執 行 教 育 部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2. 了 解 大 一 新 生 生 活 適 應 狀 況 並 篩 選 高 關 懷 學 生, 提 供 後 續 關 懷 / 輔 導

59 附 錄 一 作 法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線 上 施 測 1. 主 題 :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2. 對 象 :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學 生 3. 線 上 施 測 時 間 :11/16 至 11/25 晚 上 10 點 截 止 3 獎 勵 方 式 說 明 1. 團 體 速 度 獎 (1 名 ) 禮 卷 6 千 元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於 期 限 內 最 快 完 成 95% 填 答 率 2. 團 體 達 成 獎 ( 通 通 有 獎 ) 於 期 限 內 可 完 成 95% 填 答 率 3. 個 人 參 加 獎 隨 機 抽 出 20 名, 獲 禮 卷 100 元

60 附 錄 一 施 測 方 式 說 明 請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共 13 題 5 施 測 方 式 說 明 生 活 滿 意 度 評 量 表 請 您 用 1-7 的 量 尺, 表 示 你 對 每 一 個 句 子 的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程 度 題 目 1. 大 致 來 說, 我 的 生 活 符 合 我 的 理 想 2. 我 的 生 活 現 況 真 是 完 美 3. 我 對 我 的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4. 我 已 得 到 我 所 想 要 生 命 中 的 重 要 東 西 5. 假 如 可 以 重 新 來 過 再 活 一 次, 我 幾 乎 不 會 做 任 何 修 改 6. 大 致 來 說, 我 的 生 活 符 合 我 的 理 想 7. 我 的 生 活 現 況 真 是 完 美 30 分 以 上 : 非 常 滿 意 現 在 生 活 ; 25~29 分 : 滿 意 現 在 生 活 ; 20~24 :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一 般 ; 15~19 : 有 點 不 滿 意 現 在 生 活 ; 10~14 : 滿 意 現 在 生 活 ; 9 分 以 下 表 示 非 常 不 滿 意 現 在 生 活

61 附 錄 一 施 測 方 式 說 明 簡 式 健 康 量 表 仔 細 回 想 在 最 近 一 星 期 中 ( 包 括 今 天 ), 這 些 問 題 使 您 感 到 困 擾 或 苦 惱 的 程 度 題 目 1. 感 覺 緊 張 不 安 2. 覺 得 容 易 苦 惱 或 動 怒 3. 感 覺 憂 鬱 心 情 低 落 4. 覺 得 比 不 上 別 人 5. 睡 眠 困 難, 譬 如 難 以 入 睡 易 醒 或 早 醒 6. 有 自 殺 的 想 法 程 度 完 全 沒 有 (0) 微 輕 (1) 中 等 程 度 (2) 厲 害 (3) 非 常 厲 害 (4) 前 五 題 的 總 分 0~5 分 : 身 心 適 應 狀 況 良 好 ; 6~9 分 : 輕 度 情 緒 困 擾 ; 10~14 分 : 中 度 情 緒 困 擾 ; 15 分 以 上 : 重 度 情 緒 困 擾 7 Q&A Q1: 老 師 可 以 知 道 學 生 的 檢 測 結 果 嗎? A1: 考 量 測 驗 倫 理, 若 學 生 勾 選 我 願 意 讓 我 的 導 師 知 道 測 驗 結 果, 好 讓 他 主 動 關 心 我 將 由 院 輔 導 員 於 測 驗 結 束 後 1 週 內 主 動 告 知 學 生 名 單

62 附 錄 一 Q&A Q2: 如 果 該 班 有 雙 導 師, 可 以 怎 麼 領 禮 卷? A2: 只 需 協 調 出 一 位 代 表 領 取 即 可 Q3: 禮 卷 可 到 哪 裡 簽 收 領 取? A3: 親 洽 諮 商 中 心, 或 聯 絡 您 的 院 輔 導 員 9 Q&A Q4: 各 院 輔 導 員 是 聯 絡 方 式 為 何? Q4: 人 文 學 院 : 陳 珮 青 社 工 師 ( 分 機 2393) 科 技 學 院 : 陳 珮 青 社 工 師 ( 代 理 ) 管 理 學 院 : 童 淑 寬 約 用 輔 導 員 (2331) 教 育 學 院 : 柯 文 惠 諮 商 心 理 師 (2390)

63 附 錄 一 協 助 配 合 事 項 11 報 告 完 畢 感 謝 聆 聽

64 附 錄 二 : 討 論 事 項 第 3 案 附 件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計 畫 書 ( 含 申 請 經 費 獎 勵 )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計 畫 名 稱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5 日 64

65 目 次 壹 基 本 資 料 66 貳 計 畫 目 標 68 参 創 新 作 法 74 肆 執 行 進 度 74 伍 申 請 需 求 84 陸 人 力 配 置 84 柒 財 務 規 劃 90 捌 空 間 圖 儀 91 玖 風 險 評 估 93 附 件 一 校 外 相 關 協 議 65

66 壹 基 本 資 料 一 摘 要 表 學 校 名 稱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團 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校 內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資 訊 工 程 系 校 外 : 臺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系,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越 南 孫 德 勝 大 學 試 辦 期 間 新 增 組 織 單 位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聯 盟 駐 越 南 辦 公 室 ( 設 置 於 越 南 孫 德 勝 大 學 ) 計 畫 總 經 費 10,000,000 申 請 經 費 6,000,000 自 籌 經 費 4,000,000 計 畫 摘 要 ( 每 項 150 字 以 內 ) 計 畫 目 標 : 本 計 畫 的 長 遠 目 標, 為 建 立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整 合 行 銷 的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機 制, 期 待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進 行 聯 合 招 生,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在 各 校 在 彼 此 合 作 的 情 形 下, 營 造 統 一 形 象 發 揮 整 合 行 銷 及 單 一 窗 口 功 能 的 加 乘 效 果, 同 時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藉 以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提 升 另 一 方 面 計 畫 也 將 也 探 索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以 協 助 各 校 研 擬 掌 握 最 有 利 的 宣 導 作 法 與 招 生 策 略 為 協 助 越 南 學 生 來 臺 的 學 習 適 應, 計 畫 也 將 逐 年 規 劃 提 供 適 用 越 南 來 臺 留 學 生 的 各 式 華 語 課 程, 搭 配 數 位 紙 本 教 材, 加 上 大 學 預 備 教 育 基 礎 學 科, 量 身 打 造 各 校 越 南 留 學 生 適 性 化 課 程 66

67 創 新 作 法 : 1. 建 立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 摒 棄 各 校 單 打 獨 鬥 的 窘 況, 整 合 資 源 加 大 行 銷 力 道, 透 過 海 外 僑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典 範 轉 移, 建 立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的 創 新 機 制 2. 招 生 業 務 大 數 據 科 學 化 : 探 索 以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的 技 術 來 進 行 招 生 行 銷, 有 效 運 用 社 群 網 路 媒 體 服 務, 改 善 宣 導 成 效, 讓 招 生 業 務 推 動 事 半 功 倍 3. 擴 展 僑 生 先 修 部 服 務 對 象, 跨 校 整 合 華 語 教 學 資 源, 提 供 外 籍 生 更 佳 的 華 語 教 學 服 務 產 出 效 益 : 一 量 化 指 標 及 效 益 聯 盟 學 校 第 一 年 有 30 家 以 上, 第 二 年 50 家 以 上 希 望 第 一 年 草 創 之 初,2016 年 秋 季 班 有 500 人 以 上 次 透 過 本 聯 合 招 生 服 務 平 臺 進 行 報 名 各 校 系, 第 二 年 1500 人 次 以 上 希 望 越 南 留 學 臺 灣 的 人 數 每 年 成 長 20% 以 上 希 望 越 南 來 臺 留 學 生 華 語 能 力 能 夠 透 過 一 年 的 密 集 課 程 學 習, 由 A0 或 A1 程 度, 迅 速 提 升 至 B1-B2 程 度, 以 應 付 日 後 高 教 課 業 之 所 需 二 質 化 指 標 及 效 益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 捨 棄 單 打 獨 鬥, 結 合 我 國 學 術 領 域 或 產 業 發 展 的 優 勢, 拓 展 招 生 來 源, 簡 化 招 生 作 業, 強 調 資 訊 透 明, 杜 絕 惡 性 競 爭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 單 一 窗 口 索 取 招 生 資 訊, 一 次 報 名, 多 元 選 擇, 簡 化 表 件 驗 證 程 序, 降 低 報 名 成 本, 並 享 有 報 名 前 後 錄 取 前 後 之 升 學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招 生 業 務 科 學 化 : 培 養 大 數 據 人 才,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開 發 完 善 的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系 統 化 科 學 化 分 析, 以 調 整 招 生 策 略 華 語 課 程 適 性 化 : 透 過 密 集 華 語 課 程, 結 合 數 位 科 技, 短 時 間 提 升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並 且 提 供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科 先 修 教 育, 無 縫 接 軌 臺 灣 高 教 環 境 姓 名 洪 政 欣 單 位 職 稱 國 際 長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email protected] 67

68 貳 計 畫 目 標 一 理 念 及 目 標 在 全 球 化 區 域 整 合 以 及 少 子 化 的 多 重 效 應, 造 成 臺 灣 高 等 院 校 前 所 未 有 的 危 機, 擴 大 境 外 生 生 源 是 短 期 內 解 決 大 學 危 機 的 最 好 方 法, 其 中, 在 僑 生 招 生 部 分 近 年 有 相 當 的 成 長, 陸 生 部 分 則 受 限 於 兩 岸 的 政 治 氛 圍, 短 期 無 法 大 幅 開 展 在 外 籍 生 部 分, 目 前 成 效 則 相 當 有 限, 其 主 要 困 難 點 包 括 諸 如 台 灣 各 大 學 的 國 際 度 知 名 度 普 遍 不 足 外 籍 生 畢 業 後 留 台 就 業 的 限 制 多 且 薪 資 不 佳 英 文 授 課 環 境 不 盡 完 善 等 等 因 素 欲 擴 大 外 籍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的 規 模, 需 要 透 過 政 府 帶 動, 包 括 教 育 部 門 勞 動 部 門 經 濟 部 門 的 整 個 配 套 措 施 之 改 善, 各 大 學 院 校 國 際 化 的 拓 展 也 勢 在 必 行, 必 須 廣 開 英 語 化 與 國 際 化 課 程, 否 則 前 途 堪 慮 更 甚 的 是, 少 子 化 不 僅 帶 來 了 各 校 生 源 的 縮 減, 更 帶 來 了 整 個 高 等 教 育 研 發 能 量 的 匱 乏, 未 來 在 學 術 表 現 萎 縮 的 情 況 之 下, 臺 灣 整 體 高 教 品 質 在 國 際 學 術 舞 台 上 無 法 與 科 研 大 國 競 爭, 恐 怕 更 無 機 會 在 競 爭 白 熱 化 的 國 際 高 教 市 場 分 得 一 杯 羹! 圖 : 少 子 化 帶 來 生 源 的 匱 乏, 也 深 切 影 響 未 來 學 術 界 的 研 發 能 量 現 階 段 各 校 外 籍 生 招 生 單 打 獨 鬥 的 窘 境 : 在 僑 生 招 生 方 面, 近 年 來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整 合 資 源, 充 分 發 揮 整 合 行 銷 與 聯 合 作 戰 的 成 效 就 外 籍 生 部 分, 無 奈, 現 在 卻 都 是 各 校 自 己 在 外 面 衝 鋒 陷 陣 單 打 獨 鬥, 力 量 太 小, 甚 而 各 自 拉 扯, 惡 性 競 爭 可 以 想 見, 外 籍 生 招 生 其 難 度 遠 高 過 僑 生, 卻 只 能 任 由 各 校 掙 扎, 實 非 上 策 同 時, 許 多 學 校 華 語 教 學 的 資 源 缺 乏, 無 法 提 供 外 籍 生 最 佳 的 教 學 輔 導, 也 影 響 到 外 籍 生 就 讀 這 些 學 校 的 意 願 與 機 會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需 要 新 招 生 策 略 : 特 別 的 是, 在 現 今 Web 社 群 服 務 與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的 年 代, 網 路 具 有 相 當 高 且 不 斷 提 升 的 社 會 穿 透 率 ; 而 資 68

69 訊 的 傳 播 門 檻 遠 較 以 往 降 低 許 多, 意 見 領 袖 的 想 法 和 論 述, 也 更 容 易 透 過 網 路 部 落 格, 結 合 網 路 社 群 服 務 迅 速 蔓 延 面 對 網 路 新 世 代 的 族 群, 除 傳 統 與 各 國 師 長 官 方 的 關 係 建 立 外, 更 應 思 考 到 網 路 社 群 的 年 輕 族 群 意 向, 積 極 利 用 大 數 據 行 銷 技 巧, 探 勘 與 分 析 Facebook 等 網 路 社 群 上 外 籍 學 生 的 發 燒 話 題 與 最 夯 的 時 事, 趁 勢 建 立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專 業 優 質 時 尚 的 形 象, 幫 助 各 校 找 出 最 佳 的 招 生 機 會 這 類 的 大 數 據 技 術 有 相 當 的 門 檻, 其 投 資 行 銷 金 額 較 大, 單 一 學 校 不 盡 然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來 執 行, 亟 需 整 合 公 部 門 及 各 校 的 資 源 來 進 行, 才 符 合 其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計 畫 願 景 : 有 鑑 於 此, 本 計 畫 的 願 景 就 在 探 索 適 合 在 網 路 社 群 的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海 外 招 生 策 略, 期 待 整 合 主 管 單 位 及 各 校 資 源, 進 行 台 灣 高 教 的 整 體 行 銷 與 聯 合 招 生,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計 畫 目 標 說 明 如 下 ( 二 ) 計 畫 目 標 : 本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由 國 立 暨 南 大 學 國 際 大 學 臺 師 大 華 語 教 學 系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越 南 孫 德 勝 大 學 等 單 位, 主 要 目 標 在 整 合 各 校 資 源, 建 立 一 個 聯 合 招 生 的 平 台, 開 發 應 用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技 術, 探 索 針 對 網 路 社 群 的 大 數 據 時 代 實 施 的 海 外 招 生 策 略, 協 助 各 校 擴 大 越 南 外 籍 生 生 源, 期 待 兩 年 試 辦 計 畫 的 目 標 如 下 : 1.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進 行 聯 合 招 生,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 捨 棄 單 打 獨 鬥, 有 效 整 合 各 類 招 生 宣 導 作 法, 統 一 資 源 運 用 以 擴 大 宣 導 效 果 ; 集 中 人 力 物 力, 拓 展 招 生 來 源, 杜 絕 惡 性 競 爭, 避 免 各 校 一 窩 鋒 搶 攻 現 象, 造 成 越 南 學 生 比 價 心 理, 協 助 各 校 在 彼 此 合 作 的 情 形 下, 有 著 統 一 形 象 及 行 銷 窗 口 的 加 乘 效 果, 期 待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提 升 2.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 單 一 窗 口 索 取 招 生 資 訊, 一 次 報 名, 多 元 選 擇, 簡 化 表 件 驗 證 程 序, 降 低 報 名 成 本, 並 享 有 報 名 前 後 錄 取 前 後 之 升 學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3. 招 生 業 務 大 數 據 科 學 化 : 培 養 大 數 據 人 才,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開 發 完 善 的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系 統 化 科 學 化 的 分 析, 配 合 越 南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需 求 及 學 生 特 質 分 析, 規 劃 適 宜 宣 導 場 域 與 主 軸 ; 以 協 助 各 校 研 擬 掌 握 最 有 利 的 宣 導 作 法 與 招 生 策 略 4. 期 待 第 一 年 號 召 聯 盟 學 校 30 家 以 上, 第 二 年 50 家 以 上 預 計 第 一 年 有 1000 人 以 上 次 透 過 本 聯 合 招 生 服 務 平 臺 進 行 報 名 各 校 系, 第 二 年 1500 人 次 以 上 69

70 5. 銜 接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無 縫 接 軌 : 以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作 為 大 學 先 修 教 育 的 搖 籃, 兼 具 提 升 華 語 能 力 相 關 課 程 修 習 住 宿 生 活 照 料 三 大 優 點 藉 由 各 階 段 分 期 語 文 課 程 訓 練, 使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在 閱 讀 寫 作 口 說 及 聽 力 各 項 能 力 皆 能 獲 得 完 整 提 升, 以 具 備 後 續 銜 接 國 內 大 學 之 基 礎 語 文 能 力 各 校 錄 取 的 新 生 在 入 學 前, 除 了 可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外, 亦 可 選 修 有 興 趣 之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奠 定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並 且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住 在 校 內 即 可 獲 得 食 宿 與 生 活 照 顧 全 方 面 之 關 照, 學 習 無 後 顧 之 憂 ; 同 時 也 鼓 勵 學 生 多 參 與 校 內 規 劃 之 各 種 活 動 及 社 團, 協 助 學 生 更 融 入 適 應 在 臺 生 活 升 讀 大 學 數 理 人 文 相 關 基 礎 學 科 華 語 能 力 ( 從 A0->B2 只 需 一 年 ) 本 計 畫 將 以 兩 年 的 時 間 來 試 辦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系 統, 而 長 遠 看 來, 也 寄 望 未 來 能 藉 由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的 經 驗, 與 各 地 的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合 作, 將 大 數 據 聯 合 招 生 的 機 制 應 用 到 包 括 菲 律 賓 印 尼 泰 國 等 東 南 亞 國 家, 期 待 為 各 校 在 東 南 亞 區 域 持 續 擴 展 現 有 的 外 籍 生 招 生 規 模 二 與 學 校 中 長 程 發 展 之 關 聯 性 本 校 創 校 以 來 校 務 發 展 築 基 於 增 進 僑 教 功 能 推 展 國 際 交 流 的 設 校 宗 旨, 主 辦 全 國 海 外 僑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協 助 各 校 辦 理 海 外 招 生 活 動 近 年 積 極 配 合 國 家 新 南 向 政 策 之 發 展, 經 營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教 育 中 心,2014 年 並 增 設 東 南 亞 學 系, 致 力 於 東 南 亞 人 才 培 育, 以 做 為 本 校 中 長 期 策 略 發 展 之 重 點 項 目 之 一 本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係 基 於 多 年 來 主 辦 僑 生 聯 招 及 深 耕 東 南 亞 的 經 驗, 將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模 式 向 前 推 動, 以 回 應 台 灣 因 少 子 化 所 帶 來 的 內 需 短 缺 問 題 ( 一 ) 全 國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事 務 的 主 辦 學 校 本 校 設 校 宗 旨 之 一 即 為 發 揮 僑 教 功 能, 吸 引 海 外 優 秀 華 僑 子 弟 返 國 就 讀 也 就 成 為 重 要 的 使 命 暨 大 負 責 主 辦 全 國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業 務 已 近 20 年, 組 織 及 協 助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前 往 港 澳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招 生, 規 模 與 成 效 同 步 擴 大 70

71 報 名 人 數 已 從 10 年 前 的 3000 人, 成 長 到 人 ( 包 含 學 士 碩 博 士 班 及 僑 生 先 修 部 ) 繼 2012 年 香 港 中 學 學 制 變 革 後, 港 生 來 臺 就 讀 人 數 大 幅 增 加, 加 上 海 外 聯 招 制 度 及 活 動, 屢 受 各 大 學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 特 別 是 馬 來 西 亞 ) 的 信 賴 好 評 與 獲 致 之 佳 績, 帶 動 近 年 暨 大 與 全 國 各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海 外 學 生 的 高 潮 ( 二 ) 全 國 唯 一 的 東 南 亞 教 學 與 研 究 體 系 政 府 在 1993 年 啟 動 南 向 政 策, 本 校 在 1995 年 設 校 伊 始 即 成 立 全 國 第 一 個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其 後 陸 續 成 立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997) 在 台 北 市 上 課 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006) 以 及 博 士 班 (2008) 本 校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的 課 程 特 別 著 重 東 南 亞 在 台 灣 的 再 現, 這 主 要 是 以 互 為 主 體 的 觀 念 去 理 解 與 研 究 在 台 灣 的 東 南 亞 移 民 移 工 與 新 台 灣 之 子, 是 一 種 在 地 視 野 的 開 拓 與 多 元 文 化 的 紮 根 此 外, 本 校 特 別 開 設 東 南 亞 語 言 課 程, 包 括 越 南 語 馬 來 語 印 尼 語 以 及 泰 語, 培 養 學 生 東 南 亞 語 言 的 能 力, 使 得 國 際 移 動 力 成 為 可 能 2014 年 成 立 東 南 亞 學 系, 開 始 招 收 大 學 部 學 生 ; 這 是 國 內 的 創 舉, 同 時 也 建 構 了 國 內 唯 一 完 整 的 東 南 亞 教 學 與 研 究 體 系 在 既 有 的 東 南 亞 研 究 與 教 學 基 礎 相 向 下 紮 根, 同 時 擴 及 教 育 社 工 管 理 與 科 技 等 領 域, 能 培 育 更 具 語 言 能 力 與 專 業 知 能 的 東 南 亞 事 務 專 才 ( 三 ) 經 營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多 年 東 南 亞 與 台 灣 之 間 的 貿 易 投 資 勞 動 力 輸 入 婚 姻 移 民 以 及 文 教 交 流 關 係 日 益 密 切 且 深 化, 不 僅 台 灣 政 府 部 門 產 業 界 教 研 機 構 以 及 海 外 台 資 企 業 對 於 東 南 亞 人 才 需 求 殷 切, 東 南 亞 國 家 也 對 台 灣 企 業 經 營 與 發 展 經 驗 深 感 興 趣 ; 本 校 負 責 的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台 灣 教 育 中 心 歷 經 多 年 努 力, 透 過 舉 辦 台 灣 高 等 與 技 職 教 育 展 留 學 台 灣 講 座 開 設 華 語 班 職 業 媒 合 與 志 工 服 務 等, 累 積 與 越 南 深 厚 友 好 的 關 係 ; 近 年 來 越 南 籍 學 生 已 成 為 台 灣 外 籍 正 式 學 生 首 位, 顯 見 深 耕 越 南 的 成 績 ( 四 ) 本 校 資 工 系 重 點 發 展 領 域 重 點 是 大 數 據 資 料 中 心 建 置 及 營 運 本 校 資 工 系 2015 年 受 科 技 部 補 助 925 萬, 開 發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技 術 以 建 置 綠 能 低 碳 社 會 溝 通 之 議 題 分 析 與 知 識 發 掘 平 台, 是 國 內 少 有 的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分 析 的 專 業 團 隊 另, 資 工 系 近 五 年 也 受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及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委 託 建 置 包 括 全 國 高 中 職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資 料 庫 等 各 式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五 年 來 總 經 費 近 5000 萬 元, 對 大 數 據 系 統 的 建 置 與 資 料 探 勘 及 分 析 有 相 當 的 基 礎 本 計 畫 將 以 資 工 系 的 技 術 團 隊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將 相 關 大 數 據 技 術 及 經 驗 71

72 應 用 到 海 外 招 生 的 面 向, 期 望 可 以 利 用 資 訊 技 術 協 助 各 校 開 拓 外 籍 生 的 生 源 資 工 系 2015 年 主 要 之 大 數 據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如 下 : 綠 能 低 碳 社 會 溝 通 之 議 題 分 析 與 知 識 發 掘 平 台 國 教 署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助 學 補 助 系 統 營 運 計 畫 國 教 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計 畫 國 教 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及 104 年 度 學 籍 申 報 作 業 營 運 計 畫 2015/03/ /12/ 萬 2015/01/ /12/ 萬 2015/01/ /12/ 萬 2015/01/ /12/ 萬 國 教 署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歷 2015/01/ /12/ 萬 72

73 程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國 教 署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計 畫 2015/01/ /12/ 萬 教 育 部 擴 大 建 置 海 外 人 才 庫 協 辦 計 劃 案 2015/01/ /12/ 萬 表 : 本 校 資 工 系 2015 年 主 要 之 大 數 據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73

74 参 創 新 作 法 一 創 新 原 型 或 圖 像 本 計 畫 主 要 創 新 作 法 包 含 以 下 兩 個 面 向 : 1.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整 合 資 源 加 大 行 銷 力 道 : 本 校 透 過 多 年 來 海 外 僑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典 範 轉 移, 透 過 聯 合 招 生 的 策 略, 捨 棄 單 打 獨 鬥, 有 效 整 合 各 類 招 生 宣 導 作 法, 統 一 資 源 運 用 以 擴 大 宣 導 效 果, 協 助 各 校 在 彼 此 合 作 的 情 形 下, 有 著 統 一 形 象 及 行 銷 窗 口 的 加 乘 效 果, 期 待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提 升 2. 開 發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技 術, 研 擬 針 對 網 路 世 代 的 招 生 行 銷 策 略 : 網 路 社 群 具 不 斷 提 升 的 社 會 穿 透 率, 各 種 意 見 透 過 網 路 部 落 格, 結 合 網 路 社 群 服 務 迅 速 蔓 延 因 此, 本 計 畫 擬 探 索 以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的 技 術 來 進 行 招 生 行 銷, 補 足 傳 統 仰 賴 教 育 展 網 站 宣 導 學 校 人 脈 關 係 的 招 生 方 式, 以 期 有 效 運 用 社 群 網 路 媒 體 服 務, 迎 合 網 路 新 世 代 的 文 化, 改 善 宣 導 成 效, 讓 招 生 業 務 推 動 事 半 功 倍 3. 擴 展 僑 生 先 修 部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外 籍 生 更 佳 的 華 語 教 學 及 先 修 服 務 : 目 前 許 多 學 校 華 語 教 學 的 資 源 缺 乏, 無 法 提 供 外 籍 生 相 關 的 教 學 輔 導, 影 響 到 外 籍 生 就 讀 這 些 學 校 的 意 願 與 機 會 本 計 畫 擬 結 合 臺 師 大 華 語 系 及 僑 生 先 修 部 資 源, 提 供 各 校 錄 取 新 生 適 性 化 華 語 課 程, 透 過 密 集 華 語 課 程, 結 合 數 位 科 技, 短 時 間 提 升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並 且 提 供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科 先 修 教 育, 無 縫 接 軌 臺 灣 高 教 環 境 二 具 體 內 容 為 實 施 上 述 創 新 原 型 與 方 案, 本 計 畫 營 運 規 劃 包 含 幾 個 向 度 : ( 一 ) 召 集 越 南 聯 招 聯 盟 學 校, 協 調 制 訂 聯 合 招 生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本 計 畫 擬 提 供 各 校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及 整 合 行 銷 的 服 務, 並 於 本 2015 年 8 月 10 日 已 舉 辦 了 第 一 次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服 務 平 台 說 明 會, 有 近 40 家 大 學 校 院 參 加, 對 聯 合 招 生 的 方 式 有 相 當 的 討 論, 並 有 了 初 步 的 共 識 相 信 在 本 創 新 轉 型 計 74

75 畫 更 多 的 資 源 挹 注 支 援 之 下, 會 有 相 當 多 的 學 校 加 入 聯 盟, 預 計 試 辦 計 畫 第 一 年 有 30 家 大 學 參 與 聯 盟, 第 二 年 可 望 增 加 至 50 家 大 學 參 與 聯 盟 聯 合 招 生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邀 集 有 意 招 收 越 南 學 生 之 大 學 組 成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聯 盟 調 查 彙 整 聯 盟 學 校 招 生 名 額 及 其 系 所 分 則, 登 錄 於 聯 合 招 生 入 口 網 站 共 同 辦 理 宣 導 講 座 教 育 展 刊 登 廣 告 等 建 置 越 南 學 生 雲 端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網 站 受 理 提 供 線 上 及 現 場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 接 案 ( 轉 介 ) 處 遇 匯 集 Q&A) 協 助 各 生 辦 理 學 歷 證 件 驗 證 : 與 外 館 協 商 身 分 及 學 歷 證 件 之 驗 證 程 序 ( 與 報 名 同 步 進 行 ) 提 供 證 件 翻 譯 協 助 服 務 ( 統 一 由 本 校 越 南 學 生 協 助 處 理, 且 價 格 應 低 於 目 前 越 南 市 場 價 格 ) 協 調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華 語 文 或 英 文 測 驗 線 上 分 送 申 請 表 件 至 各 生 志 願 之 各 大 學 審 查 各 大 學 審 查 完 成 之 後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並 製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供 錄 取 學 生 持 向 外 館 申 請 來 台 簽 證 辦 理 赴 臺 行 前 說 明 會 開 設 華 語 課 程 加 強 班 單 一 窗 口 協 助 學 生 辦 理 來 臺 各 項 文 件 : 含 護 照 與 簽 證 財 力 證 明 留 學 或 研 究 計 畫 書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等 75

76 圖 :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的 任 務 分 工 ( 二 ) 建 置 聯 招 服 務 之 入 口 網 站 強 化 越 南 語 文 招 生 資 料 製 作 目 前 在 越 南, 相 關 的 留 學 資 訊 泰 半 由 當 地 留 學 仲 介 所 提 供, 錯 誤 及 誤 導 偏 頗 資 訊 充 斥, 相 當 程 度 影 響 越 南 學 生 對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的 認 識 而 臺 灣 各 校 的 招 生 網 站 分 散 在 各 校 網 站, 其 資 訊 的 提 供 以 及 線 上 申 請 的 流 程, 非 針 對 越 南 學 生 設 計, 造 成 行 銷 的 困 難 以 及 越 南 學 生 的 使 用 上 的 不 便 本 計 畫 將 建 置 一 個 聯 盟 學 校 共 用 的 入 口 網 站, 提 供 各 校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及 外 籍 生 線 上 申 請 使 用 計 畫 將 協 助 各 校 進 行 相 關 文 宣 的 越 南 文 翻 譯, 目 標 在 建 立 一 個 越 南 文 的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權 威 網 站, 提 供 正 確 的 留 學 臺 灣 資 訊,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的 作 業, 另 一 方 面, 也 增 加 在 搜 尋 引 擎 的 排 行, 以 利 後 續 的 行 銷 本 系 統 將 運 用 雲 端 服 務 來 進 行 系 統 設 計, 以 承 受 可 能 的 跨 國 網 路 頻 寬 及 系 統 效 能 壓 力, 務 求 越 南 學 生 能 夠 順 暢 便 利 的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 三 ) 彙 整 各 校 研 究 獎 助 金 營 造 亮 點 行 銷 結 盟 越 南 留 學 業 者 辦 理 說 明 會 短 期 而 言, 目 前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越 南 招 生 恐 怕 還 只 能 推 出 大 堆 頭 的 獎 助 學 金 作 為 行 銷 亮 點, 也 是 唯 一 可 使 越 南 留 學 業 者 申 請 進 入 越 南 各 單 位 宣 導 的 主 要 籌 碼 這 幾 年 政 府 各 部 會 推 出 的 臺 灣 獎 學 金 名 額 稀 少, 難 吸 引 群 眾 目 光, 而 臺 灣 各 校 受 到 經 費 緊 縮 的 影 響, 要 提 出 大 規 模 的 外 生 獎 學 金 恐 也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唯 現 階 段 因 為 少 子 化 的 影 響, 少 數 明 星 校 系 以 外 的 研 究 所 招 生 質 量 大 幅 下 降, 造 成 許 多 研 究 計 畫 無 人 可 擔 綱 執 行 的 窘 境, 有 鑑 於 此, 本 計 畫 將 號 召 聯 盟 學 校 彙 整 校 內 教 授 們 的 研 究 助 理 (RA) 職 缺, 期 待 統 合 成 類 似 臺 灣 科 研 500 獎 學 金 之 類 的 行 銷 亮 點 與 話 題, 型 塑 臺 灣 高 教 優 質 形 象, 並 供 傳 媒 整 合 行 銷, 並 有 利 於 合 作 的 越 南 留 學 服 務 業 者 進 行 行 銷 宣 導 計 畫 協 助 各 校 建 立 合 宜 與 各 類 型 的 學 費 獎 助 標 準, 給 予 合 適 的 獎 助 對 象, 避 免 國 內 各 校 紛 歧 的 獎 助, 一 方 面 產 生 學 生 比 價 心 態, 另 一 方 面 也 造 成 學 生 無 所 適 從 的 現 象 計 畫 將 委 託 各 城 市 留 學 服 務 業 者 巡 迴 各 地 舉 辦 台 灣 聯 盟 學 校 獎 學 金 說 明 會, 並 於 每 年 三 月 擇 定 幾 個 城 市 舉 辦 教 育 展, 除 胡 志 明 及 河 內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外, 更 多 著 重 在 諸 如 峴 港 大 叻 等 二 線 城 市, 期 待 在 二 線 城 市 尚 未 成 為 高 教 競 爭 紅 海 之 前, 將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以 物 超 所 值 的 優 勢, 深 植 在 當 地 學 生 的 心 中 76

77 ( 四 ) 利 用 Big Data 大 數 據 技 術, 強 化 網 路 社 群 上 之 留 學 臺 灣 宣 導 進 行 高 等 教 育 行 銷 時, 如 果 未 能 掌 握 民 意 動 向 往 往 難 以 收 效, 甚 至 於 損 及 臺 灣 高 教 信 譽 在 現 今 Web 社 群 服 務 與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的 年 代, 網 路 具 有 相 當 高 且 不 斷 提 升 的 社 會 穿 透 率 ; 而 資 訊 的 傳 播 門 檻 遠 較 以 往 降 低 許 多, 意 見 領 袖 的 想 法 和 論 述, 也 更 容 易 透 過 網 路 部 落 格, 結 合 網 路 社 群 服 務 迅 速 蔓 延 因 此, 以 公 開 說 明 會 或 教 育 展 的 宣 導, 固 然 是 基 本 的 方 式, 但 有 效 運 用 社 群 網 路 媒 體 服 務, 與 越 南 學 子 能 進 行 多 元 溝 通, 更 有 助 於 改 善 彼 此 的 溝 通 瞭 解, 讓 宣 傳 的 效 果 推 動 事 半 功 倍 為 順 利 達 成 此 目 標, 本 計 畫 整 合 的 資 訊 服 務 團 隊, 將 開 發 Web 社 群 資 訊 平 台 服 務, 建 立 新 的 社 群 招 生 行 銷 模 式 基 於 搜 尋 引 擎 和 Web 技 術, 本 計 畫 將 由 越 南 學 生 族 群 社 群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並 蒐 集 與 分 析 年 輕 學 子 的 意 見, 以 供 聯 盟 學 校 擬 定 及 機 動 調 整 招 生 策 略 計 畫 整 合 搜 尋 引 擎 和 Web 技 術, 蒐 集 與 各 校 辦 學 資 料 Web 內 容 社 群 意 見 和 社 團 活 動 等 資 訊, 建 立 越 南 生 留 學 臺 灣 的 巨 量 資 料 庫 系 統, 也 做 為 留 學 臺 灣 的 Q&A 說 明 再 運 用 資 料 探 勘 文 字 探 勘 資 訊 擷 取 技 術, 分 析 Big Data 進 而 擷 取 留 學 的 相 關 人 事 時 地 物, 分 析 彼 此 間 關 連, 建 立 留 學 臺 灣 知 識 庫, 建 立 問 題 導 向 社 群 意 向 分 析 與 研 究 支 援 平 台, 以 探 討 如 何 運 用 網 路 科 技 掌 握 社 群 的 意 見 動 向, 作 為 招 生 政 策 及 聯 盟 學 校 辦 學 國 際 化 的 重 要 參 考 計 畫 將 建 立 群 眾 議 題 資 訊 彙 整 平 台, 隨 時 間 分 析 重 要 趨 勢, 在 發 掘 趨 勢 議 題 時, 就 可 以 先 發 佈 相 關 議 題 到 社 群, 在 持 續 蒐 集 資 訊 分 析 趨 勢 變 化, 累 積 重 要 議 題 概 念 與 意 見 領 袖 論 點 同 時 也 持 續 蒐 集 社 群 回 饋, 做 為 各 校 文 宣 及 辦 學 政 策 參 考 ( 五 ) 建 置 數 位 APP 華 語 教 材, 推 廣 華 語 課 程 華 語 班 之 課 程, 課 程 設 計, 包 含, 閱 讀 寫 作 口 說 及 聽 力 各 項 能 力 一 般 共 分 為 六 種 課 型, 分 述 如 下 : 1. 科 普 華 語 : 本 課 程 以 科 普 雜 誌 書 報 文 章 為 教 材, 藉 由 多 元 化 活 動 強 化 華 語 語 法 語 句 語 用 能 力 設 計 適 性 閱 讀 課 程, 結 合 CRIE DACC CASTLE 幾 項 技 術, 提 升 閱 讀 與 學 習 效 率 期 待 夠 過 此 課 程, 能 讓 學 生 擴 充 詞 彙 熟 悉 書 面 用 語 提 高 對 科 學 的 認 識, 並 在 參 與 過 程 中 樂 於 使 用 華 語 表 達 2. 國 際 新 聞 : 本 課 程 由 教 師 自 編 教 材, 旨 在 透 過 國 際 新 聞 的 講 授 分 析 討 論, 培 養 學 生 的 國 際 觀 宏 觀 方 面, 從 科 技 與 交 通 工 具 的 進 步 促 使 地 77

78 球 村 概 念 的 成 真 入 門, 介 紹 全 球 化 在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醫 療 生 態 等 層 面 對 各 國 造 成 的 巨 大 變 動, 以 及 對 每 個 個 體 的 影 響 為 何 微 觀 部 分, 以 世 界 各 國 發 生 的 重 要 新 聞 為 例, 要 求 學 生 根 據 這 些 事 件 進 行 批 判 性 思 考, 並 以 流 暢 的 口 語 表 達 自 己 的 見 解, 與 其 他 來 自 不 同 國 家 的 同 學 彼 此 討 論 交 流, 學 會 全 面 性 探 討 事 件 的 優 劣 損 益 之 處 期 使 僑 生 與 國 際 學 生 在 此 全 球 化 時 代 找 到 自 己 的 定 位,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可 能 方 向 3. 口 語 簡 報 表 達 : 本 課 程 由 教 師 自 編 教 材, 搭 配 SmartPinyin 平 臺 授 課 內 容 分 兩 大 部 分, 一 為 口 語 表 達, 二 為 簡 報 表 達 前 者 從 肢 體 語 言 說 話 方 式 敘 述 內 容 等 角 度 深 入, 並 且 利 用 SmartPinyin 平 臺, 矯 正 學 生 發 音 ; 後 者 則 根 據 學 生 之 簡 報 製 作, 在 版 面 設 計 圖 文 比 例 視 覺 感 受 等 方 面 給 予 指 導, 是 一 門 理 論 搭 配 實 務 之 課 程, 訓 練 學 生 每 次 開 口 說 話 時, 皆 能 以 自 信 的 態 度 從 容 的 舉 止 清 晰 的 口 條 進 行 表 達 期 使 學 生 不 但 在 課 堂 上 具 有 上 台 報 告 之 基 礎 能 力, 精 通 說 服 他 人 之 技 巧, 在 日 常 生 活 乃 至 往 後 的 工 作 職 場 中, 亦 能 與 人 溝 通 無 礙, 同 時 受 人 歡 迎 4. 進 階 專 業 華 語 : 進 階 專 業 華 語 使 用 的 教 材 為 實 用 視 聽 華 語 第 二 冊, 內 容 包 含 生 活 詞 彙 外, 同 時 延 伸 相 關 文 化 等 專 業 詞 彙, 搭 配 語 用 教 學 及 文 章 訓 練,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以 完 整 篇 章 表 達 自 我 想 法 5. 華 文 寫 作 指 導 : 本 課 程 以 漢 字 積 木 教 材 為 基 礎, 以 集 中 識 字 的 方 法, 帶 領 學 生 在 短 時 間 之 內, 迅 速 學 會 日 常 生 活 用 字, 強 化 字 彙 量 並 且 實 地 引 導 學 生 將 自 我 介 紹 改 寫 成 自 傳, 將 華 文 寫 作 能 力 由 口 語 轉 化 為 書 面 語 結 合 AES-HAN 寫 作 教 學 平 臺, 帶 領 學 生 實 地 撰 寫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等 文 件, 以 因 應 日 後 升 學 之 所 需 78

79 6. 多 元 文 化 與 社 會 : 本 課 程 選 擇 以 臺 灣 中 華 民 俗 文 化 為 基 礎 教 材, 探 討 各 國 文 化 差 異, 並 運 用 翻 轉 教 室 概 念, 引 導 學 生 上 台 進 行 中 文 聽 說 讀 寫 之 演 練 經 課 程 訓 練, 預 期 學 生 能 增 進 對 各 國 文 化 之 認 識, 並 加 強 思 辨 邏 輯 與 中 文 表 達 能 力 除 正 規 華 語 課 外, 同 時 也 會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讀 學 生 可 就 個 人 學 習 狀 況,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繳 交 學 分 費 後 上 課, 增 加 課 程 彈 性 如 此 一 來, 華 語 班 除 可 協 助 學 生 提 升 華 語 能 力 外, 學 生 也 能 就 個 人 未 來 志 趣 選 擇 適 當 之 課 程 華 語 文 課 程 將 結 合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及 語 文 中 心 之 師 資, 搭 配 現 有 適 合 僑 外 生 同 學 之 教 材, 以 提 供 全 方 位 配 套 課 程 同 時 併 行, 循 序 漸 進 教 導 同 學 學 習 華 語 文 內 容 在 經 過 密 集 華 語 課 程 及 大 學 先 修 選 修 課 程 的 訓 練 之 後, 將 提 供 學 生 數 位 化 科 技 的 檢 測 平 臺, 量 化 分 析 學 生 語 言 能 力, 讓 學 生 清 楚 認 知, 自 己 語 言 能 力 的 不 足 處, 有 效 強 化 弱 項 由 於 目 前 越 南 學 習 華 語 者, 大 多 為 中 文 系 所 學 生, 當 非 中 文 系 越 南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後, 因 華 語 程 度 高 低 不 一, 針 對 本 計 畫 短 期 標 的 族 群 - 科 技 領 域 的 研 究 生, 必 須 開 設 合 適 的 短 期 華 語 課 程, 運 用 適 當 的 華 語 教 材 與 華 語 APP 網 路 學 習 教 材 等, 補 強 越 南 學 生 的 華 語 能 力, 增 強 來 臺 就 讀 研 究 所 的 意 願 與 信 心 本 計 畫 與 臺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合 作, 採 用 由 臺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與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學 系 共 同 編 撰 的 我 也 繪 漢 字 漢 字 積 木 字 本 位 學 習 法 華 語 教 材 以 及 網 路 APP 與 教 學 平 臺 等 輔 助 教 材, 解 決 華 語 文 學 習 上 漢 字 的 辨 認 與 書 寫 之 難 題, 並 提 昇 越 南 留 學 生 的 華 語 文 能 力 1. 我 也 繪 漢 字 利 用 鍵 接 圖 記 憶 法 (Key-image Picture Mnemonic), 採 取 圖 像 本 身 直 接 象 形 法, 提 供 漢 字 學 習 者 一 個 圖 像, 此 圖 像 的 某 些 部 分 與 漢 字 的 字 形 相 近, 同 時 又 能 讓 觀 看 者 聯 想 到 漢 字 的 字 義 ( 英 文 翻 譯 ) 學 習 者 可 以 透 過 此 圖 像, 同 時 連 結 漢 字 的 字 形 與 字 義 針 對 常 用 部 首 及 常 見 漢 字, 採 取 以 圖 領 字, 以 字 擴 詞, 以 詞 帶 句 的 教 學 模 式, 鞏 固 培 養 學 生 識 字 及 書 寫 能 力, 激 發 學 習 者 興 趣 我 也 繪 漢 字 一 套 二 冊 共 12 個 主 題, 包 含 216 則 漢 字 鍵 接 圖, 幫 助 CFL/CSL 初 學 者 學 習 基 礎 漢 字 每 冊 內 容 分 漢 字 知 識 漢 字 鍵 接 圖 總 複 習 三 大 單 元 適 用 對 象 為 零 起 點 至 A1 級 的 學 習 者 我 也 繪 漢 字 另 外 開 發 的 網 路 APP 輔 助 工 具 漢 字 APP, 包 括 了 紙 本 教 材 內 容, 增 加 字 詞 發 音 功 能 與 漢 字 鍵 接 圖 像 動 畫 版, 讓 學 習 者 有 效 學 習 除 了 採 用 符 合 心 理 學 與 語 言 教 學 理 論 的 學 習 模 式, 包 含 本 研 究 所 創 發 的 漢 字 鍵 接 圖 記 憶 術 與 閱 讀 結 合 的 訓 練, 同 時 具 有 學 習 追 蹤 的 功 能, 亦 提 79

80 供 學 習 與 測 驗 等 功 能 在 學 習 與 測 驗 的 介 面 下, 亦 可 針 對 學 習 者 自 己 本 身 欲 加 強 練 習 或 學 習 者 易 犯 錯 的 單 字 加 以 註 記, 並 於 系 統 中 收 藏, 以 利 學 習 者 在 學 習 上 能 夠 對 該 字 提 高 學 習 頻 率 2. 漢 字 積 木 字 本 位 學 習 法 以 字 本 位 教 學 為 編 寫 概 念, 將 國 內 外 數 個 語 料 庫 交 互 統 計 後, 歸 納 出 字 頻 高 且 構 字 能 力 強 的 漢 字 作 為 編 寫 基 礎, 以 部 件 分 類 衍 生 部 件 字, 透 過 集 中 識 字 模 式, 強 化 華 語 學 習 者 對 漢 字 形 音 義 的 理 解 以 部 件 帶 字 為 選 字 原 則, 由 部 件 識 字 以 字 構 詞 以 詞 組 句 建 構 課 文 篇 章 課 文 內 容 以 學 生 溝 通 需 求 為 主, 結 合 各 種 生 活 情 境 對 話, 增 進 學 習 效 益 漢 字 積 木 字 本 位 學 習 法 一 套 二 冊 共 20 課, 包 含 33 個 漢 字 部 件, 469 個 部 件 字 每 冊 內 容 分 部 件 字 課 文 課 文 字 句 型 練 習 漢 字 積 木 漢 字 記 憶 術 漢 字 小 知 識 總 複 習 等 八 大 單 元 適 用 對 象 為 CEFR A2-B1 級 學 習 者 除 紙 本 教 材 外, 臺 師 大 華 語 文 與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共 同 建 置 了 華 語 文 全 字 詞 教 學 平 臺 (empower), 以 漢 字 積 木 字 本 位 學 習 法 為 基 礎 結 合 科 學 研 究 獨 創 教 學 模 式 語 音 辨 識 與 手 寫 診 斷 系 統, 學 習 者 透 過 此 一 教 學 平 臺 循 序 漸 進 的 學 習 漢 字 三 發 展 優 勢 本 團 隊 執 行 本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計 畫 的 基 本 SWOT 分 析 如 下 : 80

81 1. 優 勢 本 校 海 外 聯 招 會 工 作 團 隊 具 有 經 營 全 國 僑 生 海 外 聯 招 多 年 的 經 驗, 與 各 校 及 僑 居 地 關 係 緊 密 本 校 經 營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多 年, 課 科 所 及 東 南 亞 系 教 師 群 對 越 南 的 政 經 情 勢 及 教 育 現 況 有 深 入 了 解 本 校 資 工 系 團 隊 多 年 來 負 責 建 置 綠 能 低 碳 社 會 溝 通 之 議 題 分 析 與 知 識 發 掘 平 台 全 國 高 中 職 大 數 據 資 料 庫 海 外 人 才 庫 等 等 系 統, 大 數 據 系 統 之 研 發 經 驗 豐 富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以 六 十 年 辦 理 大 學 先 修 教 育 之 經 驗, 過 去 共 有 1,179 位 越 南 僑 生 在 此 結 業, 順 利 升 讀 國 內 各 大 學 對 於 來 臺 升 學 之 越 南 外 籍 學 生, 除 了 能 提 供 密 集 華 語 加 強 課 程 外, 還 有 英 文 數 學 歷 史 地 理 公 憲 計 概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各 基 礎 學 科, 提 供 選 修 師 資 皆 為 台 灣 師 大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約 150 人, 並 有 近 80 位 博 士 超 過 54 位 碩 士, 教 師 陣 堅 強 能 夠 有 效 幫 助 外 籍 學 生 順 利 銜 接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課 程 臺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具 有 豐 富 的 華 語 師 資 培 育 及 華 語 教 經 驗, 近 年 來 則 致 力 於 華 語 文 數 位 平 臺 教 學 發 展, 對 以 科 技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生 運 用 數 位 教 學 可 以 提 昇 其 學 習 興 趣 並 提 昇 學 習 成 效 越 南 孫 德 勝 大 學 是 近 年 在 越 南 發 展 最 迅 速 的 大 學, 學 校 具 有 高 度 的 自 主 權, 其 國 際 化 的 程 度 實 超 過 國 內 各 大 學 在 深 耕 越 南 教 育 多 年 的 林 蘋 教 授 今 年 受 邀 任 教 於 孫 德 勝 大 學, 實 際 負 責 國 際 教 育 業 務 的 拓 展 本 計 畫 將 與 林 蘋 教 授 密 切 配 合, 進 行 越 南 當 地 的 行 銷 宣 導 服 務, 相 信 以 孫 德 勝 大 學 高 效 率 的 行 政, 再 加 上 林 蘋 教 授 在 越 南 多 年 的 經 驗, 本 計 畫 得 以 突 破 臺 灣 既 有 的 招 生 規 模 2. 劣 勢 目 前 各 國 都 在 越 南 主 要 大 城 市 投 注 相 當 資 源, 高 教 競 爭 激 烈, 臺 灣 的 高 教 吸 引 力 尚 無 法 與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抗 衡 目 前 臺 灣 的 英 語 化 教 學 環 境 不 佳, 各 校 教 師 對 英 語 化 教 學 抗 拒 性 強, 恐 怕 會 影 響 到 招 生 成 效 海 外 行 銷 的 運 作 方 式 不 比 臺 灣, 在 國 立 大 學 相 關 人 事 制 度 及 經 費 核 銷 規 定 嚴 格, 恐 怕 無 法 執 行 較 佳 的 行 銷 策 略 3. 機 會 81

82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大 挑 戰, 各 校 若 不 摒 棄 單 打 獨 鬥 的 風 格, 恐 怕 只 能 面 對 大 退 場 明 星 校 系 之 外 研 究 生 人 力 逐 步 匱 乏, 教 師 開 設 英 文 授 課 以 吸 引 優 質 外 籍 研 究 生 的 誘 因 逐 步 擴 大 臺 灣 資 訊 產 業 轉 型 在 即, 政 府 挹 助 相 當 資 金 發 展 大 數 據 產 業, 相 關 大 數 據 技 術 逐 步 成 熟 穩 定 越 南 近 年 經 濟 穩 步 趨 堅, 未 來 幾 年 有 經 濟 實 力 留 學 的 學 生 數 將 往 上 攀 升 4. 風 險 英 文 課 程 的 不 足 的 風 險 : 各 校 的 英 文 課 程 多 數 未 成 氣 候, 影 響 越 南 來 臺 就 學 的 人 數 行 銷 亮 點 不 足 的 風 險 :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市 場 競 爭 日 趨 白 熱 化, 臺 灣 各 校 吸 引 留 學 生 的 誘 因 薄 弱, 而 整 合 行 銷 的 效 果 往 往 需 要 時 間 累 積, 本 方 案 不 易 在 短 期 內 展 現 大 幅 的 成 效 針 對 上 述 各 個 潛 在 風 險, 計 畫 提 出 以 下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 各 校 英 文 課 程 的 不 足 的 因 應 措 施 : 各 校 研 究 所 這 幾 年 因 少 子 化 危 機 招 生 困 難, 以 至 於 越 來 越 多 研 究 計 畫 無 人 擔 綱, 明 星 校 系 以 外 的 教 授 們 逐 漸 別 無 選 擇, 只 能 仰 仗 外 籍 學 生 填 補 人 力, 預 計 各 校 的 英 文 課 程 應 該 可 以 趁 此 機 會 相 當 程 度 的 擴 張 行 銷 亮 點 不 足 的 因 應 措 施 : 本 計 畫 規 劃 號 召 科 技 類 的 研 究 所 教 師 們, 提 出 各 研 究 計 畫 的 研 究 助 理 職 缺, 整 合 成 臺 灣 科 研 500 獎 學 金, 由 計 畫 與 越 南 在 地 留 學 服 務 業 者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提 供 獎 學 金 說 明 會 及 留 學 專 業 諮 詢, 在 搭 配 大 數 據 網 路 行 銷 策 略, 提 高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越 南 的 能 見 度 82

83 肆 執 行 進 度 一 進 度 規 劃 本 越 南 聯 招 試 辦 計 畫 為 期 兩 年, 在 第 一 年 側 重 在 聯 合 招 生 及 大 數 據 輿 情 系 統 的 規 劃 建 置, 預 計 將 結 合 30 家 的 大 學 聯 盟 強 攻 越 南 市 場, 第 二 年 之 後 則 期 待 結 合 50 家 的 大 學 聯 盟 計 畫 期 程 內 預 計 之 執 行 進 度 如 以 下 甘 特 圖 所 示 工 作 項 目 2016 年 主 要 業 務 項 目 號 召 聯 盟 學 校 30 家 以 上, 制 訂 聯 招 生 規 範 建 置 聯 合 招 生 資 訊 及 大 數 據 分 析 平 臺 協 助 各 校 製 作 越 南 語 數 位 文 宣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宣 導 臺 灣 留 學 越 南 教 育 展 及 獎 助 學 金 說 明 會 留 學 前 說 明 會 聯 盟 學 校 檢 討 會 議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季 2017 年 主 要 業 務 項 目 號 召 聯 盟 學 校 50 家 以 上, 制 訂 聯 招 生 規 範 協 助 各 校 更 新 製 作 越 南 語 數 位 文 宣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宣 導 臺 灣 留 學 越 南 教 育 展 及 獎 助 學 金 說 明 會 留 學 前 說 明 會 聯 盟 學 校 檢 討 會 議 2018 年 主 要 業 務 項 目 號 召 聯 盟 學 校 50 家 以 上, 制 訂 聯 招 生 規 範 協 助 各 校 更 新 製 作 越 南 語 數 位 文 宣 網 路 社 群 經 營 宣 導 臺 灣 留 學 越 南 教 育 展 及 獎 助 學 金 說 明 會 留 學 前 說 明 會 聯 盟 學 校 檢 討 會 議 83

84 二 進 度 查 核 ( 一 ) 自 我 評 估 機 制 由 於 所 有 團 隊 成 員 皆 參 與 本 方 案, 因 此 收 集 所 有 團 隊 成 員 的 執 行 意 見, 就 成 為 評 估 資 料 的 來 源, 包 括 顧 問 行 政 資 訊 各 組 成 員, 以 及 各 聯 盟 學 校 及 越 南 網 路 社 群 意 見 都 是 重 要 的 評 估 資 料 ; 而 會 議 紀 錄 相 關 指 標 之 數 據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以 及 觀 察 紀 錄 等, 亦 都 是 評 估 的 重 要 證 據 評 估 會 議 大 概 可 以 分 為 以 下 各 類 : 1. 每 月 召 開 工 作 進 度 檢 視 會 議, 留 存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和 參 考 資 料 2. 每 季 與 臺 師 大 及 孫 德 勝 大 學 召 開 視 訊 會 議, 針 對 合 作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3. 每 半 年 召 開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檢 視 續 效 指 標 和 半 年 工 作 成 效, 並 撰 寫 報 告 4.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全 年 度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檢 視 績 效 指 標 和 全 年 工 作 成 效, 調 整 運 作 策 略 ( 二 ) 外 部 評 估 機 制 1. 每 半 年 繳 交 運 作 和 成 效 報 告 至 教 育 部 2. 教 育 部 派 員 至 本 校 進 行 方 案 評 鑑 3. 定 期 與 聯 盟 學 校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4. 定 期 與 教 育 部 駐 外 單 位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伍 申 請 需 求 一 適 用 法 令 彈 性 請 參 照 前 述 第 一 階 段 法 令 鬆 綁 所 列 項 目, 逐 一 說 明 學 校 規 劃 創 新 計 畫 擬 向 本 部 申 請 適 用 的 法 令 彈 性 鬆 綁 項 目 申 請 適 用 彈 性 的 理 由 突 破 現 行 規 定 後 的 作 法 無 無 無 84

85 二 獎 勵 經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10,000,000 元, 向 本 部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6,000,000 元, 自 籌 款 : 4,000,000 元 擬 向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 無 有 ( 請 註 明 其 他 機 關 與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 教 育 部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XXXX 部 : 元,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 經 費 項 目 計 畫 經 費 明 細 教 育 部 核 定 情 形 ( 申 請 單 位 請 勿 填 寫 ) 單 價 ( 元 ) 數 量 總 價 ( 元 ) 說 明 計 畫 金 額 ( 元 ) 補 助 金 額 ( 元 ) 碩 士 級 專 任 助 理 ( 暨 大 ) 42,630 24( 一 位 專 任 助 理 ) 1,131,270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新 制 單 價 42,630 元 +1.5 個 月 年 終 獎 金 人 事 費 博 士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大 資 料 系 統 分 析 師 68, ,061,019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新 制 單 價 42,630 元 +1.5 個 月 年 終 獎 金 碩 士 級 專 任 助 理 ( 臺 師 大 ) 42,630 24( 二 1,131,270 位 專 元 任 助 理 ) 含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新 制 單 價 42,630 元 +1.5 個 月 年 終 獎 金 人 事 費 小 計 3,323,559 文 宣 媒 體 製 作 30, ,000 及 宣 傳 費 用 華 文 閱 讀 教 材 1, ,000 多 本 華 語 文 閱 讀 教 材 業 務 費 越 南 外 籍 生 教 材 補 助 費 語 文 能 力 數 位 施 測 費 5, , ,000 85

86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10,000,000 元, 向 本 部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6,000,000 元, 自 籌 款 : 4,000,000 元 國 內 外 差 旅 費 60, ,000 含 機 票 費 及 海 外 日 支 生 活 費 等 越 南 辦 公 室 租 金 20, ,000 工 作 費 50, ,000 越 南 辦 公 室 營 運 人 力 費 用 雜 支 10, ,000 業 務 費 小 計 2,600,000 管 理 費 管 理 費 小 計 76,441 設 備 費 業 務 費 申 請 經 費 總 計 : 6,000,000 計 畫 配 合 款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1,500,000 計 畫 配 合 款 伺 服 器 資 料 庫 500,000 計 畫 配 合 款 教 育 展 2,000,000 會 員 學 校 分 攤 合 計 10,000,000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元 承 辦 主 ( 會 ) 計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單 位 單 位 或 團 體 負 責 人 備 註 : 1 同 一 計 畫 向 本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時, 應 於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申 請 表 內, 詳 列 向 本 部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本 部 應 撤 銷 該 補 助 案 件, 並 收 回 已 撥 付 款 項 2 補 助 計 畫 除 依 本 要 點 第 4 點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以 不 補 助 人 事 費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教 育 部 單 位 主 管 補 助 方 式 : 全 額 補 助 部 分 補 助 ( 指 定 項 目 補 助 是 否 ) 補 助 比 率 % 86

87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 10,000,000 元, 向 本 部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6,000,000 元, 自 籌 款 : 4,000,000 元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為 原 則 餘 款 繳 回 方 式 : 3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其 計 畫 執 行 涉 及 需 依 政 府 機 關 政 策 文 宣 規 劃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及 其 執 行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贊 助 機 關 ( 教 育 不 繳 回 ( 請 敘 明 依 據 ) 部 )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87

88 陸 人 力 配 置 一 執 行 團 隊 序 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學 經 歷 專 長 或 實 蹟 暨 大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國 際 長 洪 政 欣 加 州 大 學 柏 克 萊 務 處 分 校 博 士 臺 師 大 應 用 華 語 系 系 主 任 林 振 興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文 學 博 士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部 主 任 蔡 雅 薰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文 學 博 士 越 南 孫 德 勝 大 學 國 際 中 心 林 蘋 美 國 諾 瓦 東 南 大 學 資 訊 系 統 博 士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胡 志 明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國 教 署 全 國 高 中 職 大 數 據 資 料 中 心 負 責 人 華 人 社 會 文 化 華 語 教 材 編 寫 字 本 位 教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華 語 師 資 培 育 華 語 語 音 學 華 語 教 材 教 法 知 識 管 理 國 際 教 育, 越 南 教 育 暨 大 課 程 科 技 研 究 教 授 林 志 忠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5 所 學 教 育 學 博 士 成 功 大 學 工 程 博 6 暨 大 資 訊 工 程 系 教 授 林 宣 華 士 7 海 外 聯 招 委 員 會 副 總 幹 事 李 信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碩 士 8 暨 大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組 長 洪 聖 豪 暨 南 大 學 資 工 博 務 處 士 科 技 教 育 教 育 統 計 越 南 教 育 Web mining, big data, 僑 生 聯 合 招 生 招 生 Web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二 團 隊 分 工 本 計 畫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主 導, 成 立 專 案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協 調 方 案 所 需 之 資 源 經 費 行 政 法 規 人 事 等 相 關 事 宜 ; 並 檢 核 進 度 評 估 效 果 以 及 成 果 回 報 工 作 小 組 共 分 三 組 : 顧 問 組 行 政 組 華 語 組 資 訊 組 1. 顧 問 組 : 負 責 提 供 國 際 合 作 經 驗, 並 接 受 方 案 成 員 諮 詢 邀 請 本 校 具 有 國 際 合 作 和 招 生 經 驗 者, 擔 任 顧 問 組 成 員, 以 傳 承 工 作 經 驗 及 提 供 建 議 ; 預 估 成 員 包 括 長 期 參 與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本 校 校 長 和 教 務 長 等 有 海 外 招 生 經 驗 之 四 院 院 長 東 南 亞 專 系 所 相 關 師 長 等 88

89 2. 行 政 組 : 負 責 本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之 設 計 構 想 方 案 內 容 資 源 募 集 工 作 程 序 進 度 擬 定 工 作 執 行, 以 及 評 估 考 核 等, 即 本 方 案 之 實 際 運 作 單 位 目 前 成 員 主 要 為 國 際 處 專 案 團 隊, 及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成 員 等 3. 華 語 組 :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教 材 研 發 華 語 教 學, 定 期 召 開 教 學 工 作 坊, 並 且 負 責 學 生 各 項 華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事 宜 4. 資 訊 組 : 負 責 招 生 入 口 網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及 大 數 據 蒐 集 及 分 析 系 統 的 建 置, 以 本 校 資 訊 工 程 系 及 國 際 處 專 業 人 力 為 主 5. 越 南 辦 公 室 : 設 置 於 胡 志 明 市 孫 德 勝 大 學, 負 責 越 南 學 生 留 台 諮 詢 網 路 行 銷 教 育 展 說 明 會 等 業 務 89

90 柒 財 務 規 劃 一 經 費 籌 措 本 大 數 據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聯 盟 試 辦 計 畫 以 兩 年 為 計 畫 期 程, 其 資 金 規 劃 初 期 以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經 費 為 主 要 經 費 來 源, 另 將 包 括 聯 盟 學 校 的 會 員 收 入 以 支 付 教 育 展 及 文 宣 相 關 費 用, 日 後 若 招 生 規 模 能 有 效 擴 展, 也 預 期 有 學 生 報 名 費 華 語 課 程 教 學 等 項 目 收 入 本 大 數 據 聯 盟 招 生 方 式 若 得 以 達 預 期 的 成 效, 第 三 年 的 聯 招 營 運 將 建 請 由 教 育 部 依 循 僑 生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機 制, 設 立 常 態 性 的 委 員 會 執 行 業 務 亦 考 慮 由 聯 盟 學 校 依 照 外 生 招 生 的 名 額 多 寡 及 聯 招 相 關 資 源 的 使 用 情 況, 繳 交 會 員 年 費 來 支 撐 聯 招 相 關 成 本 二 財 務 預 測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兩 年 期 間 的 財 務 預 測 如 下 表 : 年 度 收 入 經 費 來 源 金 額 支 出 項 目 2016 本 計 畫 補 助 款 600 萬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行 銷 費 教 育 展 各 校 分 攤 費 用 200 萬 越 南 教 育 展 費 用, 行 銷 費 用 暨 大 配 合 款 200 萬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營 運 費 年 度 營 運 經 費 總 計 1000 萬 2017 本 計 畫 補 助 款 600 萬 人 事 費, 行 銷 費 用 教 育 展 各 校 分 攤 費 用 300 萬 越 南 教 育 展 費 用, 行 銷 費 用 暨 大 配 合 款 100 萬 資 訊 系 統 營 運 費 年 度 營 運 經 費 總 計 1000 萬 三 監 督 及 回 饋 機 制 本 計 畫 的 主 要 精 神 是 由 本 校 提 供 各 校 聯 合 招 生 服 務 給 各 校, 目 的 在 擴 大 各 校 的 外 籍 生 生 源,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學 校 內 部 將 由 財 務 稽 核 委 員 會 並 同 主 計 室 考 核 監 督 執 行 本 計 畫 經 費 創 新 計 畫 若 有 相 關 衍 生 之 收 益 亦 將 以 行 政 管 理 費 回 饋 學 校 90

91 捌 空 間 圖 儀 一 空 間 規 劃 本 計 畫 專 案 辦 公 室 將 設 立 於 本 校 國 際 處 既 有 空 間 相 關 資 訊 設 備 將 設 立 與 本 校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機 房 胡 志 明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目 前 設 立 於 越 南 國 家 大 學 胡 志 明 人 文 社 會 大 學 校 本 部 二 專 業 圖 書 : 無 三 設 備 增 購 ( 無 則 免 填 ) 要 設 備 名 稱 所 需 設 備 名 稱 ) 有 或 擬 購 年 度 購 經 費 網 站 資 料 庫 系 統 伺 服 器 擬 105 學 年 度 增 購 500,000 元, 預 定 編 列 於 105 年 度 預 算 中 執 行 91

92 玖 風 險 評 估 一 風 險 評 估 本 方 案 的 潛 在 風 險 包 括 : 1. 整 合 不 易 的 風 險 : 國 內 各 高 等 院 校 慣 於 在 外 生 領 域 單 打 獨 鬥, 各 校 自 有 招 生 門 路, 整 合 不 易 2. 英 文 課 程 的 不 足 的 風 險 : 各 校 的 英 文 課 程 多 數 未 成 氣 候, 影 響 越 南 來 臺 就 學 的 人 數 3. 行 銷 亮 點 不 足 的 風 險 :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市 場 競 爭 日 趨 白 熱 化, 臺 灣 各 校 吸 引 留 學 生 的 誘 因 薄 弱, 而 整 合 行 銷 的 效 果 往 往 需 要 時 間 累 積, 本 方 案 不 易 在 短 期 內 展 現 大 幅 的 成 效 4. 經 費 支 用 僵 化 的 風 險 : 公 務 預 算 的 法 規 繁 瑣, 要 於 國 際 市 場 與 他 國 較 勁 並 非 易 事, 部 分 經 費 的 運 用 方 式 僵 化, 可 能 是 一 大 風 險 二 因 應 方 案 針 對 上 述 各 個 潛 在 風 險, 計 畫 提 出 以 下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 1. 整 合 不 易 的 的 因 應 措 施 : 本 聯 盟 目 的 在 擴 大 招 生 生 源, 未 進 行 分 發, 並 未 取 代 各 校 既 有 的 招 生 管 道, 再 加 上 教 育 部 經 費 的 挹 助, 為 聯 盟 學 校 執 行 整 合 行 銷, 應 該 吸 引 相 當 的 聯 盟 學 校 共 襄 盛 舉 另 一 方 面, 計 畫 建 置 的 外 生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未 來 更 將 開 放 其 他 各 國 的 招 生, 此 雲 端 共 用 服 務 將 可 節 省 聯 盟 學 校 外 生 申 請 系 統 的 建 置 營 運 費 用, 2. 各 校 英 文 課 程 的 不 足 的 因 應 措 施 : 各 校 研 究 所 這 幾 年 因 少 子 化 危 機 招 生 困 難, 以 至 於 越 來 越 多 研 究 計 畫 無 人 擔 綱, 明 星 校 系 以 外 的 教 授 們 逐 漸 別 無 選 擇, 只 能 仰 仗 外 籍 學 生 填 補 人 力, 預 計 各 校 的 英 文 課 程 應 該 可 以 趁 此 機 會 相 當 程 度 的 擴 張 3. 行 銷 亮 點 不 足 的 因 應 措 施 : 本 計 畫 規 劃 號 召 科 技 類 的 研 究 所 教 師 們, 提 出 各 研 究 計 畫 的 研 究 助 理 職 缺, 整 合 成 臺 灣 科 研 500 獎 學 金, 由 計 畫 與 越 南 在 地 留 學 服 務 業 者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提 供 獎 學 金 說 明 會 及 留 學 專 業 諮 詢, 在 搭 配 大 數 據 網 路 行 銷 策 略, 提 高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越 南 的 能 見 度 4. 經 費 支 用 僵 化 的 因 應 措 施 : 本 計 畫 未 來 的 報 名 費 收 入, 可 委 由 境 外 合 作 單 為 收 取, 境 外 的 部 分 開 支 由 該 收 入 經 費 支 應 法 令 鬆 綁 的 因 應 方 案 : 積 極 向 教 育 部 民 意 代 表 倡 導 相 關 經 費 海 外 支 用 法 令 修 改 之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92

93 拾 產 出 效 益 一 量 化 指 標 及 效 益 本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主 要 目 標 在 協 助 各 校 擴 大 招 收 越 南 外 籍 生, 同 時 也 協 助 培 養 相 關 人 才 轉 進 大 數 據 專 業 服 務 場 域, 期 待 兩 年 的 成 果 如 下 : 1. 聯 盟 學 校 第 一 年 有 30 家 以 上, 第 二 年 50 家 以 上 2. 希 望 第 一 年 草 創 之 出 能 有 2016 秋 季 班 500 人 以 上 次 透 過 本 聯 合 招 生 服 務 平 臺 進 行 報 名 各 校 系, 第 二 年 1500 人 次 以 上 3. 希 望 越 南 留 學 臺 灣 的 人 數 每 年 成 長 20% 以 上 4. 希 望 學 生 透 過 一 年 的 華 語 文 密 集 課 程 學 習, 能 夠 迅 速 將 華 語 原 本 A0 A1 的 入 門 能 力, 提 升 至 B1 進 階 能 力, 甚 至 於 B2 高 階 能 力, 以 因 應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課 程 需 求 二 質 化 指 標 及 效 益 本 計 畫 期 待 透 過 以 下 的 機 制 來 創 造 來 臺 留 學 磁 吸 效 應, 提 供 穩 定 國 際 生 源, 相 關 效 益 如 下 : 1.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 捨 棄 單 打 獨 鬥, 結 合 我 國 學 術 領 域 或 產 業 發 展 的 優 勢, 拓 展 招 生 來 源, 簡 化 招 生 作 業, 杜 絕 惡 性 競 爭 2.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 單 一 窗 口 索 取 招 生 資 訊, 一 次 報 名, 多 元 選 擇, 簡 化 表 件 驗 證 程 序, 降 低 報 名 成 本, 並 享 有 報 名 前 後 錄 取 前 後 之 升 學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3. 招 生 業 務 科 學 化 : 培 養 大 數 據 人 才,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開 發 完 善 的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系 統 化 科 學 化 的 分 析, 以 調 整 招 生 策 略 4. 華 語 課 程 適 性 化 : 透 過 密 集 華 語 課 程, 結 合 數 位 科 技, 短 時 間 提 升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並 且 提 供 大 學 各 基 礎 學 科 先 修 教 育, 無 縫 接 軌 臺 灣 高 教 環 境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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