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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 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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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號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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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目 次 頁 碼 壹 審 查 緣 起 1 貳 預 算 編 製 政 策 方 向 及 原 則 1 參 重 要 內 容 4 肆 審 查 經 過 10 伍 審 議 總 結 果 11 陸 審 議 結 果 28 內 政 委 員 會 28 一 歲 入 部 分 28 二 歲 出 部 分 32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大 陸 委 員 會 72 第 7 款 內 政 部 主 管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13 1
4 8.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26 第 16 款 蒙 藏 委 員 會 主 管 蒙 藏 委 員 會 128 第 23 款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38 第 27 款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140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141 一 歲 入 部 分 141 二 歲 出 部 分 143 第 8 款 外 交 部 主 管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及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168 第 9 款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所 屬 ( 含 國 家 安 全 局 ) 184 第 17 款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僑 務 委 員 會 214 第 26 款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229 2
5 經 濟 委 員 會 241 一 歲 入 部 分 241 二 歲 出 部 分 249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256 第 13 款 經 濟 部 主 管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小 企 業 處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能 源 局 312 第 19 款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344 3
6 8.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353 財 政 委 員 會 356 一 歲 入 部 分 356 二 歲 出 部 分 360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主 計 總 處 360 第 6 款 監 察 院 主 管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364 4
7 5.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365 第 10 款 財 政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376 第 25 款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保 險 局 檢 查 局 384 第 27 款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386 第 28 款 災 害 準 備 金 386 第 29 款 第 二 預 備 金 386 三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部 分 386 5
8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387 一 歲 入 部 分 387 二 歲 出 部 分 391 第 1 款 總 統 府 主 管 中 央 研 究 院 391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399 第 11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體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463 第 18 款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479 第 22 款 文 化 部 主 管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影 視 及 流 行 音 樂 產 業 局 529 6
9 4.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美 術 館 及 所 屬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國 立 臺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533 第 24 款 科 技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560 交 通 委 員 會 561 一 歲 入 部 分 561 二 歲 出 部 分 563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575 第 14 款 交 通 部 主 管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642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660 一 歲 入 部 分 660 7
10 二 歲 出 部 分 678 第 1 款 總 統 府 主 管 總 統 府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685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690 第 3 款 立 法 院 主 管 立 法 院 690 第 4 款 司 法 院 主 管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4 個 分 院 個 臺 灣 地 區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709 8
11 14.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709 第 5 款 考 試 院 主 管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721 第 6 款 監 察 院 主 管 監 察 院 721 第 12 款 法 務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司 法 官 學 院 法 醫 研 究 所 廉 政 署 矯 正 署 及 所 屬 行 政 執 行 署 及 所 屬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4 個 分 院 檢 察 署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智 慧 財 產 分 署 個 臺 灣 地 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736 9
12 14. 調 查 局 736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737 一 歲 入 部 分 737 二 歲 出 部 分 741 第 15 款 勞 動 部 主 管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793 第 20 款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國 民 健 康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國 家 中 醫 藥 研 究 所 886 第 21 款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1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 修 正 本 ) 壹 審 查 緣 起 行 政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以 院 授 主 預 彙 字 第 A 號 函 略 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業 已 依 法 編 製 竣 事, 並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3412 次 會 議 通 過, 附 同 施 政 計 畫 送 請 本 院 審 議, 關 於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請 作 機 密 件 處 理 另 本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研 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審 查 日 程 暨 審 查 分 配 表 草 案, 經 提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會 第 2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 ) 決 議 照 草 案 通 過, 提 報 院 會 復 經 提 本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第 3 次 會 議 ( ) 報 告 後 決 定 : 併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處 理 另 同 次 會 議 亦 邀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主 計 長 及 財 政 部 部 長 列 席 報 告 該 預 算 案 編 製 經 過, 並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後 決 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依 分 配 表 及 日 程 分 送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行 政 院 提 出 本 案 核 與 憲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相 符, 依 憲 法 第 63 條 之 規 定, 本 院 自 應 予 以 審 議, 並 依 照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程 序 規 定 進 行 審 查, 除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部 分 舉 行 秘 密 會 議 外, 其 餘 均 舉 行 公 開 會 議 貳 預 算 編 製 政 策 方 向 及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編 製, 依 法 係 以 施 政 方 針 及 施 政 計 畫 為 依 據, 又 政 府 部 門 是 總 體 經 濟 活 動 的 一 環, 政 府 預 算 攸 關 公 共 資 源 的 配 置, 與 總 體 經 濟 的 運 行 密 不 可 分, 因 此 政 府 所 有 收 支 的 安 排, 必 須 能 夠 與 經 濟 發 展 相 適 應 根 據 行 政 院 所 送 有 關 文 書 說 明, 我 國 經 濟 除 受 國 際 景 氣 影 響 外, 各 產 業 在 國 際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更 是 關 鍵 而 受 惠 於 行 動 裝 置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4G) 布 建 與 物 聯 網 需 求 大 增, 生 產 基 地 以 國 內 為 主 的 半 導 體 出 口 暢 旺 ; 動 態 隨 機 存 取 記 憶 體 (DRAM) 發 光 二 極 體 (LED) 及 機 械 出 口 亦 逐 漸 回 溫, 但 面 板 及 資 訊 通 信 產 品 受 國 際 競 爭 激 烈 影 響, 表 現 相 對 疲 弱, 各 產 業 競 爭 力 存 有 落 差 1
14 根 據 環 球 透 視 (Global Insight)7 月 最 新 資 料, 預 測 104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103 年 2.8% 升 至 3.5%, 仍 可 為 我 國 明 年 出 口 增 添 動 能 國 內 需 求 方 面, 半 導 體 業 者 將 持 續 擴 充 高 階 產 能 以 維 持 競 爭 力 ; 加 以 海 外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企 業 減 緩 海 外 投 資, 或 將 產 能 移 回 國 內, 可 望 激 勵 民 間 投 資 及 未 來 出 口 等 整 體 而 言,104 年 國 內 經 濟 可 望 優 於 103 年 經 濟 是 我 國 生 存 發 展 的 命 脈, 經 濟 穩 定 成 長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及 薪 資 水 準 提 升, 人 民 才 能 安 居 樂 業, 逐 步 邁 向 富 而 好 禮 的 社 會 展 望 未 來, 行 政 團 隊 將 以 經 濟 領 航, 並 依 政 府 六 大 施 政 方 向, 展 開 全 方 位 的 福 國 利 民 施 政, 發 揮 優 質 的 規 劃 力 執 行 力 溝 通 力 及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為 民 興 利 除 弊, 期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等 各 領 域 再 創 臺 灣 奇 蹟 依 據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政 府 施 政 將 以 下 列 6 大 事 項 為 施 政 重 點 : 一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健 全 國 家 財 政 二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三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四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五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厚 植 文 教 科 技 六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籌 編, 在 中 程 預 算 收 支 推 估 之 基 礎 下, 配 合 上 述 施 政 方 針, 參 據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各 項 指 標, 與 公 共 債 務 法 對 舉 債 額 度 限 制, 妥 慎 檢 討 編 製 惟 因 歲 入 財 源 籌 措 不 易,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比 重 仍 高, 致 歲 出 結 構 僵 化, 各 機 關 必 須 秉 持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配 合 當 前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檢 討 各 項 計 畫 之 急 迫 性 與 優 先 順 序, 並 整 合 運 用 各 類 預 算 資 源, 將 有 限 資 源 作 妥 適 配 置 為 妥 善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並 使 各 級 政 府 處 理 預 算 收 支 有 所 準 據, 依 照 預 算 法 規 定 及 上 述 預 算 政 策, 訂 定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其 主 要 規 定 如 下 : 一 政 府 預 算 收 支, 應 本 中 央 地 方 統 籌 規 劃 及 遵 守 總 體 經 濟 均 衡 之 原 則, 審 度 總 資 源 供 需 估 測 顯 示 之 趨 勢, 並 依 財 政 健 全 方 案, 加 強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落 實 控 管 債 務 支 出 結 構 調 整 及 財 源 多 元 化 籌 措 等 二 政 府 預 算 收 支 應 先 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 各 機 關 須 確 立 施 政 目 標, 衡 量 可 用 資 2
15 源 訂 定 具 體 計 畫, 體 現 黃 金 十 年 之 國 家 願 景, 並 依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實 施 方 案, 本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檢 討 及 建 立 資 源 分 配 之 競 爭 評 比 機 制, 提 升 整 體 資 源 使 用 效 益 三 重 要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應 先 行 製 作 選 擇 方 案 及 替 代 方 案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並 開 發 自 償 性 財 源, 凡 經 評 估 適 宜 由 民 間 辦 理 之 業 務, 應 優 先 由 民 間 興 辦 或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四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於 籌 編 預 算 收 支 時, 應 考 量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對 教 育 國 防 及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影 響, 審 慎 規 劃 支 出 額 度 五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出, 應 衡 量 歲 入 負 擔 能 力 與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民 間 可 用 資 源, 務 實 籌 劃, 並 適 切 訂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作 為 編 列 歲 出 概 算 之 範 圍 六 政 府 支 出 以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厚 植 文 教 科 技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及 推 動 募 兵 制 度 為 主 軸, 並 以 健 全 國 家 財 政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及 塑 建 精 銳 國 軍 為 優 先 重 點 七 政 府 公 共 投 資 應 配 合 國 家 總 體 建 設 計 畫 及 施 政 重 點, 並 兼 顧 地 區 均 衡 發 展, 加 速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落 實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八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退 休 年 金 及 社 會 保 險, 應 以 建 構 永 續 穩 定 之 年 金 制 度 為 目 標 ; 其 他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之 推 動, 並 應 本 兼 顧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等 原 則, 及 考 量 社 會 救 助 給 付 條 件 對 象 及 額 度 之 差 異 化, 審 慎 規 劃 辦 理 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應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完 善 各 項 籌 備 作 業, 及 就 調 整 移 撥 業 務 與 經 費 明 確 劃 分, 並 可 促 進 跨 域 合 作, 避 免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之 規 劃,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本 撙 節 用 人 精 神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十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共 同 性 質 之 支 出 項 目 及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應 依 法 律 規 定 行 政 3
16 院 核 定 之 一 致 標 準 及 政 事 別 科 目 歸 類 原 則 與 範 圍 編 列 預 算 直 轄 市 與 各 縣 ( 市 ) 預 算 之 編 製 及 執 行, 由 行 政 院 統 籌 訂 定 一 致 規 範 或 準 用 中 央 法 規 十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預 算 項 下 所 編 列 之 對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款, 其 資 源 配 置 應 兼 顧 區 域 均 衡 與 公 平 性, 並 配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事 權 之 調 整,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與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檢 討 辦 理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之 建 設 補 助 不 得 排 除 離 島 地 區, 且 應 優 予 考 量 十 二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機 關 應 積 極 檢 討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團 體 及 增 撥 ( 補 ) 特 種 基 金 之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參 重 要 內 容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籌 編, 持 續 採 行 84 年 度 起 推 行 之 資 源 總 額 分 配 作 業 制 度 ( 即 歲 出 額 度 制 ) 及 91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之 中 程 計 畫 預 算 作 業 制 度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經 審 慎 編 製 結 果, 歲 入 編 列 l 兆 7,993 億 元, 歲 出 編 列 l 兆 9,597 億 元,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為 1,604 億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0 億 元, 合 共 須 融 資 調 度 財 源 2,264 億 元,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有 關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的 編 製 重 點 扼 要 說 明 如 下 : 一 強 化 總 體 建 設, 活 絡 投 資 促 升 經 濟 為 建 構 完 善 基 礎 建 設,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並 強 化 偏 鄉 及 離 島 相 關 建 設,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愛 臺 12 建 設 等 重 要 施 政,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編 列 1,907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1,779 億 元 增 加 128 億 元, 約 增 7.2%, 加 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部 分 所 編 計 畫 型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1,330 億 元, 及 連 同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1 期 特 別 預 算 104 年 度 編 列 數 93 億 元, 合 共 整 體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規 模 為 3,330 億 元 又 因 應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及 區 域 整 合 競 爭 態 勢, 政 府 規 劃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先 以 六 海 一 空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及 屏 東 農 業 生 技 園 區 為 核 心, 透 過 大 幅 鬆 綁 人 流 物 流 金 流 等 相 關 限 制, 發 展 具 前 瞻 性 之 高 端 產 業 活 動, 以 提 升 企 業 營 運 效 能 吸 引 國 內 外 投 資, 成 為 推 動 我 國 下 一 階 段 經 濟 成 長 之 重 要 引 擎,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合 共 編 列 76 億 元, 包 括 智 慧 物 流 行 動 方 案 70.3 億 元 農 業 加 值 行 動 方 案 3.9 億 元 等 4
17 二 落 實 國 土 保 育, 打 造 永 續 環 境 隨 著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極 端 氣 候 現 象 發 生 頻 繁 及 傳 統 能 源 加 速 耗 竭, 已 對 人 類 健 康 生 存 環 境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威 脅 及 挑 戰, 環 保 生 態 及 永 續 的 概 念 深 受 世 界 各 國 所 重 視, 政 府 將 持 續 推 動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總 行 動 方 案, 並 以 尊 重 自 然 與 環 境 共 存 共 榮 的 思 維, 兼 顧 開 發 保 育 及 防 災 需 求, 推 動 治 山 防 洪 國 土 復 育 與 綠 色 造 林, 建 構 整 合 流 域 及 水 資 源 管 理, 俾 提 升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的 調 適 能 力, 確 保 國 土 保 安 保 育 及 生 態 平 衡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第 1 期 特 別 預 算 均 持 續 投 入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及 國 土 保 安 等 相 關 經 費, 合 共 編 列 675 億 元, 主 要 為 經 濟 部 辦 理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維 護 湖 山 水 庫 下 游 自 來 水 工 程 計 畫 等 338 億 元 ; 內 政 部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等 152 億 元 ;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計 畫 及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等 133 億 元 ;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應 變 及 整 治 水 體 環 境 水 質 改 善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45 億 元 三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全 面 拓 展 外 交 兩 岸 長 期 和 平 穩 定 是 維 護 國 家 生 存 安 全 與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為 營 造 兩 岸 良 性 互 動 與 互 利 共 榮 的 和 平 環 境, 將 秉 持 對 等 尊 嚴 及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原 則, 擴 大 並 深 化 兩 岸 交 流 與 協 商, 並 在 務 實 靈 活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活 路 外 交, 爭 取 國 際 社 會 支 持, 拓 展 國 際 空 間 及 國 際 參 與 104 年 度 兩 岸 交 流 經 費 共 編 列 27.8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9.2 億 元, 約 增 49%;104 年 度 外 交 部 主 管 預 算 共 編 列 億 元, 與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相 同 而 截 至 103 年 8 月, 給 予 我 國 人 享 有 免 簽 證 或 落 地 簽 證 待 遇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已 達 140 個,6 年 多 來 增 加 86 個 ; 另 103 年 4 月 19 日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生 效, 為 東 協 國 家 中 首 度 與 我 簽 署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象 徵 我 國 朝 向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連 結 亞 太 布 局 全 球 的 政 策 目 標 更 邁 進 在 兩 岸 維 持 制 度 化 協 商 及 和 平 關 係 之 際, 仍 要 展 現 自 我 防 衛 的 決 心, 以 堅 實 的 國 防 力 量 嚇 阻 外 來 威 脅, 並 成 為 保 衛 臺 海 安 全 的 強 力 後 盾 104 年 度 國 防 部 主 管 預 算 共 編 列 3,193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82 億 元, 約 增 2.6%, 主 要 係 減 列 募 兵 5
18 制 執 行 驗 證 階 段 展 延 至 105 年 底 完 成 可 酌 予 撙 節 人 員 維 持 費 等 92 億 元 增 列 不 適 用 營 區 房 地 作 價 撥 充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對 美 軍 事 採 購 案 之 付 款 時 程 所 需 軍 事 投 資 及 作 業 維 持 經 費 174 億 元 四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加 速 科 技 創 新 面 對 知 識 經 濟 及 全 球 產 業 劇 烈 競 爭 的 科 技 時 代, 為 持 續 國 家 發 展 力, 培 植 具 備 因 應 未 來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人 才, 尤 顯 重 要 104 年 度 全 國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數 為 5,431 億 元, 如 扣 除 國 中 小 與 幼 稚 園 教 職 員 薪 資 所 得 課 稅 配 套 措 施 及 內 政 部 原 青 輔 會 相 關 業 務 移 入 經 費 等 110 億 元, 淨 計 5,321 億 元, 占 前 三 年 度 決 算 歲 入 淨 額 平 均 值 之 22.53%, 高 於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規 定 22.5% 的 法 定 下 限 其 中 中 央 政 府 教 育 部 主 管 項 下 之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2,094 億 元, 連 同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編 列 510 億 元, 合 共 2,604 億 元 技 術 進 步 有 助 於 提 升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政 府 將 持 續 強 化 科 技 政 策 之 規 劃 並 加 強 執 行, 有 效 運 用 科 技 研 發 資 源,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創 新 國 家 104 年 度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999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61 億 元, 如 連 同 國 防 科 技 經 費 編 列 30 億 元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研 發 支 出 201 億 元, 合 共 1,230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增 加 71 億 元, 約 增 6.1% 另 101 年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4,313 億 元, 占 GDP 比 率 為 3.06%, 自 100 年 起 已 連 續 2 年 達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占 GDP3% 之 政 策 目 標 五 提 升 文 化 國 力, 推 展 族 群 多 元 文 化 為 展 現 國 家 獨 具 之 文 化 特 色, 文 化 部 施 政 重 點 將 著 重 於 提 升 偏 鄉 及 資 源 弱 勢 地 區 之 文 化 參 與 促 成 藝 術 加 值 應 用 及 跨 業 合 作 賡 續 執 行 國 家 級 藝 文 展 演 設 施 之 興 建 建 構 全 球 文 化 交 流 網 絡, 以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的 軟 實 力,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文 化 支 出 編 列 322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44 億 元, 約 增 15.6%, 如 連 同 國 立 文 化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等 編 列 36 億 元, 合 共 358 億 元, 有 助 於 促 進 整 體 文 化 發 展 此 外, 為 傳 承 與 發 揚 客 家 文 化, 建 立 族 群 和 諧 關 係, 客 家 委 員 會 賡 續 推 動 政 府 客 家 政 策,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27.1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1.6 億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6
19 南 北 園 區 設 施 管 理 及 擴 充 計 畫 經 費 4.2 億 元, 增 列 客 家 生 活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2.3 億 元 另 為 改 善 原 住 民 社 經 發 展 條 件, 增 進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及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等,104 年 度 總 預 算 編 列 原 住 民 相 關 經 費 共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43.1 億 元, 約 增 24.3%, 如 連 同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等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35.5 億 元, 合 共 244 億 元 ( 已 扣 減 屬 重 複 計 列 之 公 務 預 算 增 撥 基 金 12.3 億 元 ) 六 完 備 弱 勢 照 顧, 建 立 安 心 社 會 面 對 社 會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趨 勢, 政 府 為 建 構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保 障 民 眾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需 求,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救 助 新 制, 並 賡 續 辦 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等, 以 建 構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網,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共 編 列 4,416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179 億 元, 約 增 4.2%, 如 連 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編 列 之 相 關 支 出 1,016 億 元, 合 共 5,432 億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政 府 應 負 擔 健 保 費 法 定 下 限 差 額 215 億 元 漁 民 水 利 會 會 員 及 其 他 團 體 健 保 費 補 助 13 億 元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7 億 元 父 母 未 就 業 育 兒 津 貼 6 億 元 撥 充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支 應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中 央 應 負 擔 款 項 不 足 數 167 億 元 減 列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補 助 75 億 元 直 轄 市 非 設 籍 勞 健 保 欠 費 繳 款 專 案 補 助 59 億 元 老 年 基 本 保 證 年 金 28 億 元 勞 工 勞 保 費 及 就 保 費 補 助 20 億 元 彌 補 農 保 虧 損 17 億 元 又 為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政 府 積 極 整 合 國 家 廉 政 網 絡, 健 全 防 貪 肅 貪 機 制, 強 化 跨 部 會 整 合 加 強 跨 境 合 作, 全 面 打 擊 不 法 及 掃 蕩 毒 品 危 害, 全 力 防 制 經 濟 金 融 及 詐 騙 犯 罪, 以 打 造 安 心 的 生 活 環 境 104 年 度 相 關 維 護 治 安 經 費 編 列 940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6.5 億 元, 約 增 0.7% 七 保 障 地 方 財 源, 強 化 離 島 與 花 東 地 區 建 設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正 前, 為 達 成 保 障 地 方 財 源 之 目 標,104 年 度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財 源 協 助 仍 循 103 年 度 方 式 辦 理, 由 中 央 透 過 一 般 性 與 專 案 補 助 款 予 以 挹 注 104 年 度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合 共 編 列 1,742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100 億 元, 如 連 同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與 中 央 納 編 地 方 政 府 原 應 負 7
20 擔 之 勞 健 保 保 費 及 改 制 直 轄 市 土 地 增 值 稅 分 成 增 加 數 等 3,062 億 元, 則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整 體 協 助 財 源 合 共 4,8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相 同 基 礎 之 4,720 億 元, 增 加 84 億 元, 約 增 1.8% 為 落 實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並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品 質,101 年 度 依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並 編 列 經 費 40 億 元,102 至 104 年 度 賡 續 分 別 編 列 撥 充 基 金 25 億 元 23 億 元 及 3 億 元 主 要 用 於 辦 理 補 助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之 相 關 建 設 事 項 與 產 業 輔 導 等 政 府 對 於 金 門 馬 祖 及 澎 湖 等 離 島 地 區 之 建 設 亦 極 為 重 視,104 年 度 行 政 院 直 撥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與 澎 湖 縣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63.4 億 元, 連 同 編 列 在 各 部 會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180 億 元, 以 及 所 獲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31.6 億 元 與 菸 酒 稅 9.1 億 元, 合 共 億 元, 應 有 助 於 離 島 地 區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綜 上,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因 稅 制 調 整 及 經 濟 自 然 成 長 微 幅 增 加, 惟 為 穩 健 財 政 並 降 低 赤 字, 歲 出 僅 適 度 擴 增 2.3%, 增 加 435 億 元 其 中,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較 103 年 度 成 長 7.2%, 增 加 128 億 元, 以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亦 增 加, 用 以 完 善 弱 勢 照 顧, 整 合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人 文 國 力 預 估 在 此 預 算 施 政 下, 國 內 物 價 維 持 穩 定,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1.5%, 經 濟 成 長 率 3.5%, 平 均 每 人 GNP 為 2 萬 2,972 美 元, 期 在 穩 健 財 政 下, 同 時 謀 求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編 列 1 兆 7,993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l 兆 7,069 億 元, 增 加 924 億 元, 約 增 5.4%; 歲 出 編 列 l 兆 9,597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 兆 9,162 億 元, 增 加 435 億 元, 約 增 2.3% 以 上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為 1,6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093 億 元, 減 少 489 億 元, 約 減 23.4% 以 下 分 別 就 歲 入 來 源 別 歲 出 政 事 別 及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編 列 情 形 加 以 說 明 :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編 列 情 形 : ( 一 ) 稅 課 收 入 編 列 1 兆 3,19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73.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 兆 2,713 億 元, 增 加 481 億 元, 約 增 3.8%, 主 要 係 增 列 營 業 稅 265 億 元 關 稅 121 億 元 證 券 交 易 稅 69 億 元 及 所 得 稅 45 億 元 等 8
21 ( 二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編 列 2,56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14.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586 億 元, 減 少 22 億 元, 約 減 0.9%, 主 要 係 減 列 投 資 收 益 18 億 元 國 營 事 業 繳 庫 數 11 億 元, 增 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繳 庫 數 7 億 元 ( 含 國 發 基 金 出 售 台 積 電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繳 庫 數 增 列 33 億 元 ) ( 三 )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入 編 列 953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5.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10 億 元, 增 加 143 億 元, 約 增 17.5%, 主 要 係 新 增 再 次 辦 理 行 動 寬 頻 業 務 (4G) 釋 照 收 入 150 億 元 等 ( 四 ) 財 產 收 入 編 列 1,184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6.6%,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59 億 元, 增 加 325 億 元, 約 增 37.8%, 主 要 係 增 列 出 售 中 央 政 府 持 有 中 華 電 信 兆 豐 金 控 合 庫 金 控 中 鋼 及 台 肥 等 公 司 股 票 收 入 233 億 元 國 防 部 不 適 用 營 區 房 地 作 價 撥 充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等 收 支 併 列 133 億 元, 以 及 減 列 財 金 公 司 股 權 移 轉 收 入 28 億 元 等 ( 五 ) 其 他 收 入 編 列 98 億 元, 占 歲 入 總 額 0.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01 億 元, 減 少 3 億 元, 約 減 1.9%, 主 要 係 減 列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等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編 列 情 形, 主 要 部 分 陳 述 如 下 : ( 一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編 列 4,41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22.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4,237 億 元, 增 加 179 億 元, 約 增 4.2%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府 應 負 擔 款 項 等 經 費 ( 二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編 列 3,85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9.7%,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3,690 億 元, 增 加 166 億 元, 約 增 4.5%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補 助 私 立 學 校 學 生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協 助 籌 辦 2017 臺 北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以 及 增 撥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等 經 費 ( 三 ) 國 防 支 出 編 列 3,123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5.9%,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3,043 億 元, 增 加 80 億 元, 約 增 2.7% 主 要 係 增 列 軍 事 投 資 及 作 業 維 持 等 經 費 ( 四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編 列 2,709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13.8%,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705 億 元, 增 加 4 億 元, 約 增 0.2% 主 要 係 增 列 公 路 鐵 路 捷 運 建 設 計 畫 及 補 9
22 助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以 及 新 增 興 建 國 家 會 展 中 心 ( 擴 建 南 港 展 覽 館 ) 計 畫 等 經 費 ( 五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編 列 1,82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9.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778 億 元, 增 加 48 億 元, 約 增 2.7% 主 要 係 增 列 統 一 發 票 給 獎 及 推 行 南 沙 太 平 島 交 通 基 礎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新 增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經 費 及 撥 充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等 經 費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編 列 173 億, 占 歲 出 總 額 0.9%,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68 億 元, 增 加 5 億 元, 約 增 2.8% 主 要 係 增 列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6.2 億 元 及 減 列 營 造 永 續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計 畫 4.9 億 元 等 經 費 ( 七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編 列 1,418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7.3%,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1,380 億 元, 增 加 38 億 元, 約 增 2.8% 主 要 係 增 列 國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暨 社 教 機 構 聘 任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等 經 費 ( 八 ) 債 務 支 出 ( 不 含 債 務 之 還 本 ) 編 列 1,270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6.5%,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5 億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國 債 付 息 經 費 ( 九 ) 一 般 補 助 及 其 他 支 出 編 列 806 億 元, 占 歲 出 總 額 4.1%,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886 億 元, 減 少 80 億 元, 約 減 9.1% 主 要 係 減 列 對 直 轄 市 與 縣 市 政 府 一 般 性 及 專 案 補 助 款 82.6 億 元 等 經 費 三 融 資 財 源 調 度 情 形 :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1,604 億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2,093 億 元, 減 少 489 億 元, 約 減 23.4%,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660 億 元, 合 共 須 融 資 調 度 財 源 2,264 億 元, 全 數 以 舉 借 債 務 予 以 彌 平 肆 審 查 經 過 本 案 經 本 院 議 事 處 103 年 9 月 30 日 以 台 立 議 字 第 號 函 請 財 政 委 員 會 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依 分 配 表 及 日 程 分 送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復 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司 法 院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屬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等 機 關 陸 續 函 送 之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及 附 屬 10
23 單 位 預 算 勘 誤 表, 函 請 各 相 關 委 員 會 併 案 處 理, 並 由 各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函 請 各 有 關 機 關 首 長 列 席 說 明 答 復 委 員 質 詢 及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本 案 經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濟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迄 103 年 11 月 13 日 尚 未 將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報 告 送 財 政 委 員 會, 致 未 及 列 入 審 查 總 報 告 外, 其 餘 各 委 員 會 均 已 分 別 提 出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綜 合 整 理, 並 於 103 年 11 月 17 日 舉 行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完 成 公 務 預 算 部 分 審 查 總 報 告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經 濟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及 12 月 30 日 31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 內 政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由 財 政 委 員 會 另 行 整 理 後,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函 請 議 事 處 提 報 院 會 併 案 討 論 嗣 經 104 年 1 月 13 日 15 日 16 日 19 日 20 日 及 21 日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後, 提 報 本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第 19 次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照 審 查 總 報 告 修 正 通 過 茲 將 審 議 總 結 果 詳 列 如 下 伍 審 議 總 結 果 一 歲 入 部 分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原 列 歲 入 總 額 為 1 兆 7,992 億 6,768 萬 3,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增 列 147 億 9,917 萬 6,000 元, 減 列 374 億 2,653 萬 1,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淨 減 列 226 億 2,735 萬 5,000 元, 茲 因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均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歲 入 總 額 暫 改 列 為 1 兆 7,766 億 4,032 萬 8,000 元 (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依 照 各 款 項 目 分 別 調 整 計 列 ) 二 歲 出 部 分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原 列 歲 出 總 額 為 1 兆 9,596 億 5,816 萬 5,000 元, 審 議 結 果, 共 計 減 列 250 億 2,213 萬 元, 茲 因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先 行 審 議 單 位 預 算, 其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國 庫 增 撥 額 等 均 暫 照 列, 11
24 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 再行調整 歲出總額暫改列為 1 兆 9,346 億 3,603 萬 5,000 元 審議通過後 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 項 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債務之償還 660 億元 歲入歲 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 以舉借債務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予以支應 審議結果 茲以歲入歲出差短減少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爰除債務之償還照列外 債務之舉借隨同減列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四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含機密部分 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 除 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 依協商結論通過外 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 至送院會處理項目 協商有結論者 依協商結論通過 協商未獲結論者 交付表 決 並依表決結果通過 五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 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均暫照列 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六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 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七 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含機密部分 協商結論 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 不再逐一於各 機關協商結果敘明 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覈實分別刪減 惟各委員會審查刪 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 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 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八 通案決議 18 項 (一)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不予保留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如下表 倘財政狀況良好 原則不予出售 釋股對象以 政府四大基金為限 釋股費用併同調整 預算編列機關 釋股標的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 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 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255 億元 合 釋股金額 380 億元 計 12
25 (二)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油料 統刪 30% 另隨同減列交通部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 0.07 億元 公路總局辦理公共運輸油價補貼 1.05 億元 2.大陸地區旅費 統刪 10% 3.委辦費 除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 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 犬業務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相關預算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 育與訓練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 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 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 升級輔導計畫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與 發展及民生化學計量標準計畫統刪 1%外 其餘統刪 10% 其中大陸委員會 考試院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 茶業改良場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 保險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4.一般事務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 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 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 管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 勞工保險局 衛生福利 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健 13
26 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推動身 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 專業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 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用照顧服務員及護 理人員相關預算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總統府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 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 務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中小企業處 交通部 民用 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 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 種 苗改良繁殖場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衛生福利部 社 會及家庭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 行調整 5.軍事裝備設施 房屋建築 車輛及辦公器具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除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 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 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 畫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 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 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歲修及 機械儀器養護費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國家安全會議 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 中央研究院 行政院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考試院 公務 14
27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 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 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 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林業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 育中心 漁業署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環 境保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新竹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國內旅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主管 警政署及所屬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 輔導計畫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 網業務相關預算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 培育與訓練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 預算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 委員會 考試院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 國及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 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關務 署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 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社會及家庭署 環境保 15
28 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 檢查局 臺灣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7.國外旅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委員國會交流事務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 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 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 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行政院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考試院 銓敘 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 審計部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國及 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國庫署 賦 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年 發展署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家教 育研究院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工業局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智慧財產 局 水利署及所屬 中央地質調查所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勞工保險局 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 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僑務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 農業 委員會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種苗改良繁殖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農糧署 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 環 16
29 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檢查局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 行調整 8.出國教育訓練費 除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中央選舉委員會 及所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 屬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 法務部主管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 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 主計總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消 防署及所屬 空中勤務總隊 國防部所屬 財政部 關務署及所屬 交通 部 中央氣象局 原子能委員會 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 農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種苗改良繁殖場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高雄區農業改 良場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環境保護署 檢查 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9.設備及投資 除資產作價投資 中央研究院 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本行政維 持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察院 審計部 警政署及所屬 中央警察大 學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 購置駐外機構館舍計畫 與汰換駐外機構公務車預算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高雄分局檢疫行政大樓興建工程 衛生福利部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相關預算 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 海岸巡防署臺北港海巡基地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大修經費及強化海巡編裝 發展方案不刪 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統刪 1% 文化部主管統 17
30 刪 3%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統刪 4% 教育部主管統刪 7%外 其餘統刪 8% 其中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考試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役政署 國防部 財政部 賦稅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教育部 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 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 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 及所屬 蒙藏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 環境保護署 環境 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洋巡防總局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除法律義務支出 中央研究院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 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 勞工保險局 漁業署 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地區各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 衛生福利部捐助財 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 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 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救助業務 保護服務業務 健全緊急醫 療照護網絡 健全醫療衛生體系 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 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 18
31 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 科技部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財團法 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 經濟部科技預算 智慧財產局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統刪 1%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 國防部所屬 交通部 觀光局及所屬 公路總局及所屬 核能研究所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環境保護署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除法律義務支出 一般性補助款 教育部主管 法務 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 業務相關預算 社會救助業務 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食品藥物管理署 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 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 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相關預算 文化部主管不刪外 其餘統刪 5% 其中役政署 觀光 局及所屬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2.人事費 除退休退職給付 人事行政總處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 備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 不含委員問 政油料補助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監 察院主管 警政署及所屬 外交部主管 體育署 法務部主管不刪 立法 院主管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統刪 30%外 其餘統刪 1% 其中中央研究院 主計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檔案管理局 飛航 安全調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 法官學院 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19
32 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考試院 考選部 消 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 入出國及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 空中勤務總隊 國 防部所屬 國庫署 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 國稅局及所屬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國家圖書館 國 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水利署及 所屬 中央地質調查所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 屬 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畜產試驗所 家畜衛生試驗所 茶業改良場 種苗改良繁 殖場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環境保護署 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海岸巡防署主管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3.國庫署 國債付息 減列 2 億元 (三)近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重挫 國內汽 柴油價格亦不斷下跌 日前中油再度 宣布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調降各式汽 柴油價格 其中 95 無鉛調降為每公 升 24.6 元 較編製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按每公升 35.1 元編列 已有 大幅差距 爰予減列 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油料費 30% 另年度預算執行 中 若遇油價大幅波動 則在油料用量之共同標準範圍內 各機關應依以下 原則辦理 主計總處並應追蹤控管執行情形 1.油價下跌時 按實際油價覈實列支 結餘部分並不得移為他用 2.油價大幅上漲 致所須經費不足時 得以各機關第一預備金支應 若嚴重 20
33 不敷 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四)針對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 自由經濟示範區 相關預算共計編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包括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 1,670 萬元 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編列 20 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 3 億 8,573 萬元 衛生福利部編 列 1 億 4,600 萬元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1,000 萬元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 司 6,400 萬元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 航港建設基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490 萬元 經查 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於 102 年 8 月啟動第 1 階段推動計 畫 自貿港區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 1 階段之核心 惟推動效益卻未如預期 無法彌補我國港埠整體進出口貨物流失量 且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 數未見成長 此外 再以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及進用 員工人數觀之 推行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後 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 數亦未見明顯成長 另示範區 104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 且跨機 關間衡量標準不一 有欠妥適 另 有鑑於 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 尚未三讀通過 各部會即逕自 編列該預算執行計畫 實有未當 事實上 就政府不斷宣傳國際的案例 韓 國仁川自經區言之 現已證明也將面臨推動困難之困境 事實上 由於外國 人移住率過低 招商不易 無法吸引國外資金流入 以及對本國企業限制過 多等因素 近年來韓國各界對仁川自經區的發展狀況 出現了諸多的批判 而面對中國上海自貿區實施一年來發現 其光環不但嚴重消退 實施成效更 是完全不如預期 但台灣卻為了企圖與中國對接 不斷以此推銷台灣自經區 的設立優勢 用錯誤的觀念及手段 實難以帶動台灣經濟升級 更無法為台 灣悶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力 且因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審議通過 準此 除 交通部自由港區等海空港建設 國家發展委員會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及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既有不涉及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預算得編列 執行外 其餘不得編列 21
34 (五)鑑於多數財團法人收入來源主要依賴政府之補助與委辦收入 或以行使公權 力特定政策任務為設置目的 且各該薪資待遇均已相當優渥 因此 相關福 利經費之支用更應撙節 避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 或有浪費政府資源之嫌 爰自 104 年度起 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 亦不得 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 (六)根據審計部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 計 152 個 基金總額高達 2,423 億 8,298 萬餘元 然諸多財團法人財源自籌能 力不足 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 依決算審核結果 152 個財團法人 102 年度 營收來自政府捐補助 不含捐助基金 或委辦之金額高達近 470 億元 超過 年度整體收入之 50% 其中有 60 家政府捐補助及委辦經費占其年度收入比例 逾 50% 當中有 42 家超過 70% 逾 90%者亦不在少數 事實上 許多財團法人或已達成設置任務 或因時空環境變遷致設立目 的已不復存在 或功能重疊 或已不具實質效益 本院審查 102 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 6 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 團法人之設置目的 工作計畫 經費運用 財務狀況 營運績效等 以及任 務已達成 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 應向立法院 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惟迄今僅見公設財團法人不斷設置 卻未見 有退場或整併者 長此以往 不僅浪費行政資源 更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 爰此 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 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應就所主管財團 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 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或已無營運實益 或績效不 彰 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 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 並向立法院 各該委員會報告 (七)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訂有 眷屬喪葬津貼 最高 3 個月薪俸額 而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 亦列有眷屬死亡之 喪葬補助 最高 5 個月薪俸 額 之生活津貼 惟該 生活津貼 之規定 並未有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既已有眷屬喪葬給付 實已不須再另行由政府預算編列所 22
35 謂 喪葬補助 且補助標準還過於保險給付 其他社會保險 如 勞工保 險 亦係將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列入保險給付項目 而未有其他政府補助 基於該 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係無償性之補助 與保險給付係立基於 保 費 之交付而生之補償不同 不應以 月俸 作為補助標準 況月俸愈高者 反而獲得政府愈多之補助 亦有違常理 現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以事實 發生當月之薪俸額做為補助基準尚有斟酌空間 建請行政院於 6 個月內檢討 研議其合理性 (八)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 第一 點規定 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 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 確 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惟查部分機關或對定義範圍未盡清楚 或有明 知卻仍未照規定歸類之蓄意 例如 明知須列為委辦費 卻以委辦費每年均 會被立法院統刪為由 將相關經費改列為 一般事務費 或明知實際用途 為補助 須於預算書中表列 並於機關網站上揭露 卻以 分攤 經費為由 改列為 一般事務費 逃避監督 爰要求行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 照所訂標準編製預算 主計單位並應盡預算編審之責 確實審核 日後經查 出有未依規定編製預算者 機關單位首長 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九)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 行政院於 99 年即鼓勵行 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 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 但從行政院各部 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 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 指揮監督權 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 特意忽略 派遣與承攬之差別 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 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 怪象 經查 依民法規定 承攬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 擔任履行輔助人 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 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 動派遣相近 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 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 23
36 人 而勞動派遣部分 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 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 已屬失職 而行政院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 非但視而不見 且昧於 事實 放任各部會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 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 尤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應 1.責成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 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 畫與具體實施期程 2.責成勞動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 訂定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 應行注意事項 3.於 104 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 力運用之需求 4.依勞動部之定義 於 105 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 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 (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4 款明文規定 雇主應針對防止為採取 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 生設備及措施 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 承攬時 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既本法及有關 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卻只提供員工短袖制服 即便寒流低溫特報 員工在戶外低氣溫環境工作只能自行添加薄長袖衣物 於短袖衣服內 與其他在院區內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保暖性不足 顯然 立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戶外工作 基金會未提供任何禦 寒保護措施 立法院也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 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亦承攬多家公家機關清 潔勞務採購案 包含監察院 科技部 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衛生福利部 24
37 國民健康署等等中央政府機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 政府機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善盡事業單位督促承攬商符合相關法令之責任 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優先督 促清潔勞務承攬商針對戶外工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十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 101 年被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降級為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處後 功能不彰 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 在歷次食安風暴中 也未 能發揮領頭羊角色保護消費者權益 提出團體訴訟 顯見當初行政院組改 決策之不當 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 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 消 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 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 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 遠不如媒體的爆料專線 爰要求行 政院應強化消費者保護處職能 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 定期就特 定產品稽查 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十二)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 補助費 有的部會之捐 補助費 幾乎占其整體預算九成 其中有為數不少的捐 補助費 係對團體及私人 補助 惟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 許多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 致民眾及團體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 補助費規定 而經常錯失 申請時機 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 補助費 致使本身權益受損 為便利人 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應 要求各部會應將 申請捐 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 列入網頁 政府資訊公 開 專區內 以利民眾查閱 (十三)行政院於 93 年為建立公報制度 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 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 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特 發行 行政院公報 並建置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惟查該網站部分法 規命令 行政規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 並未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人 民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正之理由與必要性 爰要求行政院公報未來刊載法 規 應一併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 25
38 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 信賴及監督 並促 進民主參與 (十四)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並影響選舉公平 總 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內 政府政令宣導廣告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 交 通秩序疏導 災害防救 傳染病防治 環境保護 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 策實施等之宣導廣告 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告 (十五)鑑於原住民族及離島等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 受限於交通不便 醫療資源 及健康照護服務相較台灣本島 普遍有不充足與不完善之情形 為使該等 地區民眾獲得平等之完善醫療與照顧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 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 照護 保健相關服務所需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 算 請行政院責成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覈實配賦額度 (十六)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 103 年 8 月 1 日正式開幕 肩負國家社會大 眾之深刻期望 基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重要棟樑 其健康代表著國家未來 的競爭力 惟面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台灣 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到 政府高度重視 基此 為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 研究及教學之任務 特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自 104 年度起 應於業 務計畫中 匡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究主題 例如 一般兒科教學研 究 兒童急診教學研究 兒童不當對待 虐待 教學研究 兒童健康褔祉 指標教學研究 兒童社區醫學教學研究 青少年醫學教學研究 等等相 關研究 並提撥一定比例預算 專款專用做為兒童醫院之臨床教學研究 用途 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人才 照顧轉診難症兒童 及增進我國 兒童健康及福祉 並提高我國兒童醫療照顧水準 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 捍衛國家兒童健康之使命 (十七)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有關公務部分各單位預算之審查 歲入 歲出之各款 項 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如營業 盈餘或作業賸餘繳庫等項目 審查報告本應予 暫照列 俟附屬單位預 26
39 算審議確定 再行調整 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 已就該部分預算作成實 質上之增刪調整或相關決議 審查總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並予 照列 (十八)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100 年度經營績效獎金適用 96 年修正 之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辦理 27
40 內 政 委 員 會 一 歲 入 部 分 陸 審 議 結 果 第 2 款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第 5 項 行 政 院, 無 列 數 第 13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4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無 列 數 第 15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16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424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250 萬 元 第 2 目 沒 入 及 沒 收 財 務 第 1 節 沒 入 金 25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24 萬 元 第 19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62 項 內 政 部 123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63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3,300 萬 5,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4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304 萬 5,000 元 第 64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7,22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65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637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66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67 項 役 政 署 120 萬 元, 照 列 第 68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原 列 2 億 5,606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500 萬 元 ( 含 在 臺 灣 地 區 非 法 刊 登 ( 播 )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婚 姻 媒 合 之 廣 告 及 違 反 跨 國 婚 姻 媒 合 廣 告 等 250 萬 元 簡 任 11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未 經 許 可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等 5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6,106 萬 元 第 69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無 列 數 第 70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339 萬 4,000 元, 照 列 28
41 第 152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97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81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98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原 列 3,500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2,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500 萬 元 第 199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444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207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無 列 數 第 208 項 福 建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3 款 規 費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無 列 數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2,73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1,511 萬 8,000 元, 增 列 第 2 目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第 2 節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11 萬 8,000 元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3,000 元, 照 列 第 74 項 內 政 部 原 列 4,415 萬 1,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2 節 證 照 費 163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252 萬 1,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經 查,103 年 度 內 政 部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證 照 費 歲 入 應 減 列 25%, 且 決 議 請 內 政 部 通 盤 檢 討 證 照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價 格 訂 定 事 宜, 然 104 年 度 內 政 部 預 算, 證 照 費 下 編 列 之 禮 儀 師 證 書, 自 500 元 調 漲 至 1,500 元, 顯 然 內 政 部 無 視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爰 此, 要 求 內 政 部 104 年 起, 須 將 禮 儀 師 證 書, 自 1,500 元 調 降 至 1,000 元, 其 他 證 照 費 請 內 政 部 依 規 費 法 檢 討 調 降 方 案 送 財 政 部 研 議 第 75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8,830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76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628 萬 5,000 元, 照 列 29
42 第 77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21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78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 億 1,24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役 政 署, 無 列 數 第 80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原 列 27 億 7,904 萬 2,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1 節 證 照 費 5,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8 億 2,904 萬 2,000 元 第 81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3,227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82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無 列 數 第 163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209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無 列 數 第 210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無 列 數 第 211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219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220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無 列 數 第 4 款 財 產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 不 含 第 1 目 投 資 收 回 )35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647 萬 元, 照 列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44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674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財 產 孳 息 第 2 節 租 金 收 入 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74 萬 元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3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55 萬 元, 照 列 第 74 項 內 政 部 755 萬 元, 照 列 第 75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0 億 5,11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6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554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77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69 萬 元, 照 列 30
43 第 78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64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役 政 署, 無 列 數 第 80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32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81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無 列 數 第 82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10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28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211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951 萬 元, 照 列 第 212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247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223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無 列 數 第 224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10 萬 元, 照 列 第 5 款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第 3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7 款 其 他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307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4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8,692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5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1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7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31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20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5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1 項 內 政 部 165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72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6 億 1,488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3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3,985 萬 元, 減 列 第 1 目 雜 項 收 入 第 2 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中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接 受 各 公 益 團 體 委 製 或 插 播 節 目 等 收 入 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785 萬 元 第 74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506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75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 萬 5,000 元, 照 列 31
44 第 76 項 役 政 署 26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77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67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78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13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79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6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61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23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06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5 萬 元, 照 列 第 207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08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59 萬 元, 照 列 第 219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2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220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19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221 項 福 建 省 政 府 1,000 元, 照 列 二 歲 出 部 分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第 1 項 行 政 院 原 列 12 億 4,123 萬 6,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66 萬 1,000 元 第 3 目 施 政 推 展 聯 繫 50 萬 元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150 萬 元 第 5 目 聯 合 服 務 業 務 500 萬 元 第 8 目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50 萬 元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200 萬 元 第 10 目 資 訊 管 理 200 萬 元 第 11 目 新 聞 傳 播 業 務 400 萬 元, 科 目 均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1,616 萬 1,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2 億 2,507 萬 5,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6 項 : ( 一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凍 結 3,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有 鑑 於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赤 字 不 斷 攀 升, 相 關 支 出 應 加 以 撙 節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共 1,256 萬 9,000 元, 相 關 委 辦 計 畫, 如 消 費 者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業 務 與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必 要 性 有 待 探 討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針 對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之 優 先 順 32
45 序 必 要 性 及 預 期 效 果,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2. 行 政 院 身 為 我 國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全 體 國 人 遭 受 黑 心 油 品 等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卻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103 年 爆 發 之 黑 心 油 品 風 波, 除 影 響 個 人 健 康 外, 亦 使 全 國 各 地 攤 商 小 吃 店 餐 廳 遭 受 嚴 重 之 營 業 損 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迄 今 未 能 協 調 油 品 大 廠 如 頂 新 味 全 等 提 出 退 貨 準 備 金, 亦 未 能 就 全 國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風 險 危 害 等 損 失 向 黑 心 廠 商 提 出 訴 訟 求 償, 爰 予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就 廠 商 之 退 貨 準 備 金 代 位 求 償 或 集 體 訴 訟 等 提 出 具 體 明 確 之 作 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答 詢 立 法 院 委 員 鄭 天 財 所 提 有 關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37 條 修 法 方 向 : 對 於 原 有 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尚 未 分 配 者, 維 持 其 5 年 的 限 制, 對 於 已 符 合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即 從 77 年 2 月 1 日 前 使 用 迄 今 者, 刪 除 其 5 年 的 限 制 乙 事, 允 諾 由 政 務 委 員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以 獲 致 結 論, 作 為 修 法 意 見 (2) 惟 行 政 院 迄 今 並 未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顯 係 相 關 單 位 未 積 極 辦 理 行 政 院 院 長 在 國 會 殿 堂 允 諾 事 項, 爰 凍 結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針 對 前 揭 修 法 方 向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並 據 以 提 出 修 法 意 見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由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自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受 理 起, 到 真 正 實 際 分 配 止, 所 有 作 業 流 程 重 重 複 複, 且 過 於 繁 複 冗 長, 於 立 法 院 審 查 103 年 度 行 政 院 預 算 時, 特 決 議 必 須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流 程 (2)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5 月 雖 同 意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惟 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3 年 7 月 25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103 年 上 半 年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清 冊 及 103 年 10 月 21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103 年 上 半 年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清 冊 ( 33
46 榮 光 段 40 地 號 等 39 筆 及 恆 春 事 業 區 第 24 林 班 1 筆, 共 計 40 筆 ) 兩 案 為 例 ( 兩 案 都 是 103 年 5 月 簡 化 程 序 之 後 ),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受 理 案 件 後, 辦 理 會 勘 時, 公 產 機 關 已 參 與 會 勘 ;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初 審 同 意 清 冊 時, 也 報 請 公 產 機 關 審 查 ( 公 產 機 關 須 函 復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結 果 ); 行 政 院 交 議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又 行 文 給 公 產 機 關 表 示 意 見 ; 仍 舊 重 複 著 公 產 機 關 表 示 意 見 的 流 程 加 上 行 政 院 維 持 慣 例, 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交 議 內 政 部 之 作 法, 也 都 是 導 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緩 慢 辦 理 進 度 延 宕 的 主 因, 顯 有 再 檢 討 及 再 簡 化 之 處 (3) 查 內 政 部 職 掌 項 目 無 一 項 係 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有 關, 內 政 部 亦 以 103 年 10 月 14 日 報 行 政 院 免 交 議 內 政 部 復 查 行 政 院 於 94 年 已 核 定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據 103 年 1 月 29 日 公 布 施 行 的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1 條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統 合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特 設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明 定 其 職 掌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在 內 的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均 顯 示 行 政 院 將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交 議 內 政 部 之 作 法, 實 無 法 律 依 據, 行 政 院 卻 仍 交 議 內 政 部 審 查 (4) 為 使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政 策 及 業 務 均 依 法 回 歸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統 合 及 辦 理, 並 真 正 簡 化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作 業 流 程,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編 列 1,220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同 意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免 交 議 內 政 部 並 答 復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有 鑑 於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過 去 曾 於 2010 年 數 度 否 決 封 殺 ECFA 公 投, 事 後 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認 定 駁 回 公 投 案 的 處 分 有 所 疏 漏 ; 於 103 年 8 月, 也 駁 回 核 四 公 投 案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顯 然 遭 政 府 利 用 來 杯 葛 反 對 的 民 意, 淪 為 政 治 鬥 爭 工 具, 導 致 憲 法 保 障 的 直 接 民 權 無 法 行 使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施 政 及 法 制 業 務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業 務 編 列 150 萬 7,000 元, 凍 結 75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重 新 檢 討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命 之 獨 立 性, 及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提 案 內 容 相 互 矛 盾 或 顯 有 錯 誤, 致 不 能 瞭 解 其 提 案 真 意 者 認 定 之 缺 失, 並 將 過 去 駁 回 案 件 類 型 化 公 布 於 網 頁, 向 立 34
47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 四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經 費 4,066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提 出 完 備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具 體 政 策 業 務 及 推 動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查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4,066 萬 1,000 元, 當 中 人 事 費 就 編 列 2,565 萬 2,000 元, 占 第 4 目 預 算 63%; 加 上 未 明 確 提 出 國 內 相 關 科 技 政 策 方 針, 以 及 新 興 科 技 政 策 推 動 之 實 質 效 益 依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提 出 行 政 院 101 年 度 起 執 行 率 彙 整 表, 顯 示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率 均 未 達 8 成 基 於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避 免 持 續 發 生 經 費 賸 餘 或 保 留 情 形, 致 影 響 政 府 預 算 資 源 配 置 效 益, 應 要 撙 節 支 出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提 出 完 備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具 體 政 策 業 務 及 推 動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編 列 4,066 萬 1,000 元, 負 責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之 審 議 國 家 科 技 資 源 之 分 配 重 大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跨 部 會 科 技 發 展 事 務 之 協 調 整 合 及 推 動 重 大 科 技 策 略 會 議 之 籌 辦 等 業 務, 惟 查 以 上 業 務 均 與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後 之 科 技 部 職 掌 重 疊 此 外 行 政 院 科 技 會 報 大 部 分 為 借 調 人 員,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共 借 調 38 人 ( 包 括 經 濟 部 1 人 資 策 會 26 人 工 研 院 6 人 生 技 中 心 2 人 成 大 醫 院 1 人 藥 技 中 心 1 人 及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1 人 ), 遠 高 於 正 式 職 員 現 有 員 額 6 人, 顯 以 體 制 外 人 員 辦 理 政 府 科 技 政 策 制 定 之 業 務, 有 違 體 制, 且 財 團 法 人 多 向 政 府 申 請 科 技 預 算 補 助 之 執 行 單 位, 有 利 益 相 通 之 疑 慮,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與 科 技 部 之 業 務 職 掌 分 工 釐 清 劃 分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負 責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之 審 議 國 家 科 技 資 源 之 分 配 重 大 科 35
48 技 發 展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跨 部 會 科 技 發 展 事 務 之 協 調 整 合 及 推 動 等, 其 執 掌 應 屬 長 期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然 其 職 員 僅 9 人, 而 聘 用 人 員 竟 有 17 人, 幾 乎 為 正 職 職 員 之 兩 倍 以 約 聘 人 員 來 辦 理 科 技 政 策 制 定 之 任 務, 不 利 於 國 家 政 策 有 效 執 行, 有 待 檢 討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諮 詢 科 技 發 展 企 劃 及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編 列 3,570 萬 1,000 元,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檢 討 科 技 會 報 辦 公 室 人 力 配 置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六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8 目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編 列 1,643 萬 7,000 元, 主 要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法 案 計 畫 及 方 案 之 研 擬 及 審 議 督 導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等 事 項 經 查 行 政 院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依 該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自 行 訂 定 適 合 機 關 特 性 之 執 行 計 畫 ( 期 程 為 103 至 106 年 ), 提 報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並 應 於 103 年 1 月 底 前 將 執 行 計 畫 函 送 行 政 院 核 定 ; 然 截 至 9 月 底 竟 仍 未 核 定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執 行 計 畫, 嚴 重 影 響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執 行, 嚴 重 怠 惰 失 職, 爰 凍 結 200 萬 元, 待 行 政 院 對 此 提 出 究 責 檢 討 以 及 各 部 會 之 核 定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頻 傳, 包 括 塑 化 劑 假 油 及 餿 水 油 事 件 等 等, 令 民 眾 人 心 惶 惶, 食 品 GMP 標 章 失 去 公 信 力, 但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卻 以 標 章 認 證 非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的 設 置, 且 GMP 認 證 是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根 據 台 北 地 院 100 年 度 第 70 號 民 事 判 決,GMP 非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法 定 職 權 審 核, 不 符 國 家 賠 償 法 要 件 為 由, 駁 回 民 眾 因 餿 水 油 受 害 申 請 國 賠 又 查 行 政 院 已 於 102 年 11 月 辦 理 2013 年 全 國 食 品 安 全 會 議, 責 成 12 部 會 成 立 跨 部 會 小 組, 將 各 類 民 生 物 資 列 為 重 點 稽 核, 但 迄 今 仍 未 見 改 善 成 效, 顯 見 未 能 善 盡 督 導 考 核 之 責, 36
49 也 未 能 對 後 續 消 費 團 體 訴 訟 及 糾 紛 建 立 完 善 處 理 機 制 政 府 有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責 任, 面 對 如 此 重 大 的 消 保 風 暴,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明 顯 怠 忽 職 守,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出 完 備 獎 勵 申 請 及 審 查 之 規 定,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自 2008 年 的 毒 奶 粉 2011 年 的 塑 化 劑 2013 年 3 月 毒 澱 粉 到 近 來 的 黑 心 食 油 事 件,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連 環 爆, 政 府 只 會 提 高 罰 則, 無 提 出 讓 人 民 安 心 食 用 之 具 體 方 案, 且 面 對 本 次 劣 質 油 事 件, 各 家 業 者 所 提 出 退 貨 及 退 費 方 案, 與 社 會 期 待 有 相 當 之 落 差, 然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僅 以 口 頭 呼 籲 方 式, 未 積 極 提 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作 為, 顯 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行 政 怠 惰 嚴 重, 消 極 處 理 商 品 退 貨 及 民 眾 求 償 等 問 題, 嚴 重 漠 視 人 民 消 費 權 益,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甚 鉅 (2) 查 101 年 至 103 年 8 月 止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資 料, 顯 示 獎 勵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每 年 幾 乎 相 同, 且 有 部 分 獎 勵 申 請 案 事 由, 竟 是 獲 得 某 縣 市 政 府 感 謝 狀 1 紙, 對 此, 顯 示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嚴 重 浮 濫 發 放 獎 勵 經 費, 未 明 確 訂 定 及 檢 討 獎 勵 申 請 案 及 審 查 規 定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出 完 備 獎 勵 申 請 及 審 查 之 規 定,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不 斷, 從 塑 化 劑, 到 毒 澱 粉 山 水 米 混 雜 劣 質 米 大 統 黑 心 油, 再 到 強 冠 餿 水 油 頂 新 黑 心 豬 油 等, 各 種 黑 心 商 品 造 成 消 費 者 重 大 損 失, 然 而 食 品 安 全 消 費 爭 議 卻 仍 未 有 完 善 之 處 理 程 序 爰 此, 將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重 新 檢 討 消 費 者 食 品 安 全 事 前 與 事 後 之 保 護 政 策 與 訴 訟 之 輔 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4.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編 列 1,409 萬 5,000 元, 37
50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風 暴 不 斷, 不 僅 損 害 民 眾 健 康,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商 品 國 際 聲 譽 然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項 下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業 務, 委 託 辦 理 市 售 商 品 檢 驗 經 費 僅 編 列 72 萬 5,000 元, 近 4 年 預 算 總 額 亦 僅 175 萬 5,000 元 顯 見 政 府 對 於 食 品 商 品 安 全 等 消 費 者 權 益 維 護, 消 極 被 動, 毫 不 重 視 頂 新 黑 心 油 品 爆 發 後,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卻 仍 全 國 走 透 透 為 黨 籍 候 選 人 站 台, 顯 見 行 政 院 對 於 食 品 安 全 完 全 不 當 一 回 事, 綜 上, 凍 結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就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與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查 行 政 院 100 年 函 頒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乃 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主 政, 規 劃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施 政 藍 圖 然 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內 容 偏 重 婦 女 政 策, 多 元 性 別 同 志 權 益 等 政 策 尚 不 完 備, 實 有 不 盡 完 善 之 處 且 查 103 年 6 月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國 外 專 家 審 查 暨 發 表 會 議 中, 國 外 專 家 建 議 政 府 應 將 多 元 性 別 內 涵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 中, 並 建 議 政 府 就 國 內 社 會 關 注 的 多 元 家 庭 法 制 保 障 及 福 利 取 得 議 題 評 估 與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又 查 近 年 台 灣 同 志 及 多 元 性 別 權 益 諸 多 倡 議 活 動 皆 將 多 元 性 別 婚 姻 平 權 平 等 成 家 擁 抱 性 別 認 同 差 異 主 題 納 入, 國 際 知 名 之 紐 約 時 報 亦 於 103 年 10 月 報 導 台 灣 社 會 追 求 同 志 平 權 運 動, 形 容 台 灣 已 具 有 亞 洲 同 性 戀 者 的 燈 塔 地 位 爰 此, 為 求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致 落 後 社 會 脈 動 及 趨 勢 之 外,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身 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主 政 機 關, 應 就 同 志 權 益 多 元 性 別 婚 姻 平 權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擬, 將 上 述 層 面 之 議 題 修 正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政 策 內 容 ( 九 )104 至 107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已 獲 核 定, 惟 行 政 院 決 議 未 來 生 活 圈 道 路 計 畫 擬 逐 年 調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將 加 重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爰 考 量 地 方 發 展 及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要 求 在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法 通 過 前, 不 得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至 107 年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中 央 改 採 滾 動 式 按 38
51 執 行 率 核 撥 補 助 款, 用 地 費 補 助 比 率 由 45% 逐 年 調 降 5% 工 程 費 由 88% 逐 年 調 降 1%, 提 高 地 方 配 合 款 政 策, 將 使 真 正 需 要 建 設 的 貧 窮 縣 分, 因 無 力 籌 措 經 費 導 致 計 畫 空 轉 2. 現 行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已 不 合 時 宜, 尤 其 五 都 升 格 後 更 待 修 法 尋 求 地 方 財 源 改 善 之 道 爰 要 求, 在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通 過 前, 不 得 提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例 ( 十 ) 近 年 來 中 國 為 達 成 併 吞 我 國 之 政 治 目 的, 透 過 各 種 方 法 意 圖 介 入 我 國 選 舉 並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包 括 提 供 台 商 優 惠 返 台 機 票 契 作 採 購 農 產 品 等 方 式 外,2014 年 更 於 香 港 佔 中 公 投 前 夕 及 我 國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活 動 期 間 發 動 國 家 級 網 軍 入 侵 蘋 果 日 報 網 站, 意 圖 癱 瘓 特 定 媒 體 以 影 響 並 箝 制 我 國 言 論 方 向, 已 嚴 重 侵 害 我 國 新 聞 與 言 論 自 由, 中 國 種 種 作 為 已 成 為 我 國 自 由 民 主 制 度 運 作 之 最 大 威 脅 對 於 中 國 疑 似 發 動 網 軍 攻 擊 蘋 果 日 報 網 站, 行 政 院 資 通 安 全 辦 公 室 應 於 1 個 月 內 介 入 調 查,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如 確 認 攻 擊 來 自 中 國, 行 政 院 應 發 表 聲 明 譴 責, 並 於 雙 方 會 談 場 合 正 式 向 中 國 提 出 抗 議 ( 十 一 ) 針 對 行 政 院 前 政 務 委 員 楊 秋 興 帶 職 參 選 卻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利 用 公 務 資 源 發 布 個 人 新 聞 稿 採 訪 通 知 選 舉 文 宣, 甚 至 未 請 假 以 請 公 差 名 義 跑 選 舉 行 程, 有 害 官 箴, 爰 予 行 政 院 逕 行 調 查 ( 十 二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書 中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並 未 列 出 所 有 立 法 院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辦 理 事 項, 通 案 決 議 六 七 十 四 十 五 十 七 至 三 十 等 決 議 事 項 ( 包 含 立 法 院 對 於 跨 部 會 食 品 安 全 措 施 國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更 分 回 住 宅 優 先 作 為 公 營 出 租 住 宅 或 社 會 住 宅 財 團 法 人 人 事 利 益 迴 避 等 ), 均 自 行 刪 除 未 列 管,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修 正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書 ( 十 三 )1. 針 對 103 年 爆 發 之 強 冠 頂 新 北 海 等 黑 心 油 品 事 件 造 成 消 費 者 之 損 害, 行 政 院 應 於 103 年 11 月 底 前, 協 助 消 費 者 提 起 團 體 或 集 體 訴 訟, 向 黑 心 廠 商 求 償 2.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應 加 強 市 售 商 品 檢 驗, 經 費 如 有 不 足, 行 政 院 應 動 支 預 備 金 加 強 辦 理 39
52 ( 十 四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項 下 全 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推 展 編 列 637 萬 2,000 元 雖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設 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並 設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及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處 理 相 關 業 務, 政 府 近 幾 年 持 續 投 入 鉅 額 災 害 防 救 預 算, 惟 對 於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尤 其 如 高 雄 氣 爆 之 重 大 災 害, 第 1 線 緊 急 救 援 卻 相 對 陌 生, 但 因 目 前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仍 按 災 害 性 質 分 散 於 各 業 務 機 關, 其 中 有 關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災 害 歸 屬 經 濟 部 主 管, 而 多 年 來 對 於 地 下 管 線 竟 無 專 責 安 全 監 督 單 位, 且 亦 無 專 責 檢 測 毒 物 氣 體 之 單 位,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已 然 流 於 形 式, 對 於 複 合 型 災 害 之 預 防 規 劃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橫 向 資 源 整 合 等 問 題 仍 顯 不 足,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對 此 提 出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我 國 整 體 災 防 效 能, 並 對 於 地 下 管 線 之 管 理 機 制 進 行 總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五 ) 查 2014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至 3 月 24 日 清 晨 行 政 院 所 發 生 國 家 暴 力 血 腥 鎮 壓 反 服 貿 民 眾 事 件, 警 方 驅 離 民 眾 造 成 流 血 之 國 家 暴 力 形 象 深 植 人 心, 鎮 壓 當 夜 最 高 更 有 上 萬 民 眾 於 網 路 線 上 及 電 視 目 擊 全 程 驅 離 畫 面, 眾 多 媒 體 報 導 及 照 片 更 鐵 證 如 山, 然 查 行 政 院 於 3 月 26 日 提 交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3 月 24 日 清 晨 警 方 於 行 政 院 強 勢 驅 離 學 生 導 致 流 血 衝 突 事 件 報 告 內 容 對 於 國 家 暴 力 輕 描 淡 寫, 並 稱 相 關 刊 出 各 種 流 血 照 片 之 媒 體 報 導 乃 扭 曲 事 實,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更 召 開 記 者 會 發 表 警 方 拍 肩 請 他 們 起 身 等 言 論, 否 認 眾 人 目 睹 之 流 血 鎮 壓 等 國 家 暴 力 曾 發 生 又 查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第 8 屆 第 5 會 期 行 政 院 鎮 壓 反 服 貿 學 運 真 相 調 閱 專 案 小 組 為 查 明 事 件 真 相, 要 求 行 政 院 提 供 之 通 聯 紀 錄 監 視 器 影 像 等 資 料, 行 政 院 至 調 閱 期 限 截 止 仍 拒 絕 提 供, 致 使 事 件 真 相 難 以 清 楚 查 明 綜 上 所 述, 此 事 件 中 行 政 院 不 但 有 替 警 方 掩 飾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之 國 家 暴 力 之 嫌, 亦 企 圖 使 真 相 難 以 釐 清 致 使 政 府 機 關 蒙 上 國 家 暴 力 陰 影 情 形 國 際 皆 知, 更 藐 視 立 法 院 具 憲 法 基 礎 之 國 會 司 法 調 查 權, 實 有 未 當 行 政 院 應 督 促 警 政 署 查 明 毆 打 國 會 議 員 及 民 眾 之 員 警 作 出 懲 處 ( 十 六 )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1 目 新 聞 傳 播 業 務 項 下 法 令 政 策 溝 通 編 40
53 列 3,365 萬 4,000 元, 其 中 政 策 宣 導 經 費 3,183 萬 1,000 元, 另 於 分 支 計 畫 辦 理 縣 市 政 府 新 聞 聯 繫 及 輿 情 蒐 報 中 運 用 地 方 廣 播 宣 導 政 府 重 大 施 政 議 題 ( 宣 導 經 費 )644 萬 3,000 元, 本 目 宣 導 經 費 高 達 3,827 萬 4,000 元 行 政 院 過 去 執 行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多 所 爭 議, 有 鑑 於 104 年 底 至 105 年 初 將 辦 理 全 國 性 選 舉, 為 避 免 行 政 院 濫 用 宣 導 經 費 進 行 政 治 性 宣 導,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又 當 前 國 家 財 政 嚴 重 困 難, 人 民 對 政 府 購 買 大 量 平 面 或 電 子 媒 體 廣 告 之 單 向 政 令 宣 導 極 為 厭 惡, 行 政 院 應 撙 節 不 必 要 之 宣 導 支 出, 故 予 凍 結 新 聞 傳 播 業 務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就 104 年 度 上 半 年 使 用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妥 善 運 用 預 算 法 第 4 條 所 列 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助 於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提 供 特 定 政 事 穩 固 的 財 務 規 模 與 衡 平 不 同 社 會 價 值 惟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數 目 繁 多, 非 但 未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予 以 檢 討, 其 收 支 更 時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或 替 代 普 通 基 金 而 形 成 所 屬 機 關 小 金 庫 等 情 事 矧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舉 借, 近 年 對 我 國 財 政 紀 律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於 1 個 月 內, 要 求 各 部 會 檢 討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必 要 性, 並 於 提 送 105 年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時, 說 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整 併 成 果 及 規 劃 ( 十 八 ) 近 年 來 我 國 面 臨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之 瓶 頸, 而 文 化 創 意 相 關 產 業 因 被 視 為 國 家 未 來 重 要 經 濟 發 展 方 向,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就 其 業 管, 已 連 續 多 年 匡 列 鉅 資 挹 注 文 創, 並 試 圖 用 出 口 量 拉 動 產 業 整 體 發 展 惟 文 創 產 業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所 倚 賴 者 係 國 家 軟 實 力 (soft power), 然 而 我 國 政 府 對 國 家 品 牌 形 象 ( nation branding) 既 未 能 提 出 整 合 性 策 略, 文 創 產 業 自 然 只 停 留 在 內 需 市 場 消 費 替 代 層 次 觀 乎 國 際 經 驗, 英 國 能 率 先 成 為 文 創 大 國, 所 憑 藉 者 即 其 在 九 零 年 代 中 期 所 提 出 協 調 公 私 資 源 之 酷 不 列 顛 (Cool Britannia) 政 策, 而 與 我 國 相 近 之 中 型 或 後 進 國 家 ( 前 者 如 芬 蘭, 後 者 如 泰 國 ), 更 是 透 過 縝 密 的 國 家 品 牌 策 略, 成 為 設 計 廣 告 或 其 他 文 化 關 連 產 業 重 鎮 矧 如 德 國 等 傳 統 製 造 業 大 國, 亦 大 量 透 過 終 端 產 品 行 銷 所 營 造 之 形 象, 推 展 其 精 密 可 靠 41
54 之 國 家 品 牌 整 體 性 國 家 品 牌 形 象 之 打 造, 在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中 橫 跨 文 化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外 交 部 與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之 業 管,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於 3 個 月 內, 指 定 部 會 擔 任 秘 書 處 組 成 跨 部 會 之 國 家 品 牌 形 象 工 作 小 組, 並 每 年 對 外 公 布 工 作 成 果 ( 十 九 ) 政 府 為 輔 導 原 住 民 取 得 祖 先 原 使 用 之 土 地 權 利, 安 定 原 住 民 生 計, 就 原 住 民 於 77 年 2 月 1 日 前 即 已 使 用 其 祖 先 遺 留 且 迄 今 仍 繼 續 使 用 之 公 有 土 地 者, 實 施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措 施 惟 原 住 民 申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時, 多 係 將 申 請 案 直 接 交 給 承 辦 人 員, 申 請 者 無 法 得 知 案 件 是 否 已 完 成 受 理, 且 地 方 政 府 的 人 事 調 動 率 過 高, 承 辦 人 員 經 常 異 動, 資 料 多 未 能 移 交, 經 常 發 生 原 住 民 申 請 案 不 見 了 或 案 件 壓 在 新 任 承 辦 人 抽 屜 之 情 事, 種 種 原 因 影 響 之 下, 使 得 原 住 民 符 合 申 辦 要 件 並 已 提 出 申 請, 卻 變 成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影 響 原 住 民 土 地 權 益 甚 鉅 鑑 於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103 年 底 截 止 受 理, 將 影 響 原 住 民 所 使 用 之 公 有 土 地 符 合 增 劃 編 相 關 要 件 而 尚 未 申 請 者 的 土 地 權 益, 行 政 院 應 修 正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同 意 繼 續 受 理 申 請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業 務 ( 二 十 ) 原 住 民 使 用 之 台 糖 公 司 土 地, 係 原 屬 於 原 住 民 祖 先 遺 留 而 使 用 迄 今, 但 因 該 土 地 為 台 糖 公 司 所 有, 非 公 有 土 地, 致 使 用 人 無 法 申 請 增 劃 編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行 政 院 特 於 95 年 9 月 1 日 核 定 原 住 民 現 使 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價 購 實 施 計 畫, 並 已 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編 列 預 算 及 價 購 完 成, 且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已 變 更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爰 請 行 政 院 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前 述 計 畫 完 成 價 購 之 土 地, 儘 速 同 意 註 記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俾 利 後 續 辦 理 權 利 賦 予 給 原 住 民 現 使 用 人, 以 落 實 價 購 計 畫 之 目 的,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權 益 ( 二 十 一 ) 依 據 馬 總 統 102 年 2 月 20 日 裁 示, 從 歷 史 文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都 具 有 設 立 南 島 文 化 博 物 館 的 資 格, 成 立 原 住 民 族 國 家 級 博 物 館, 對 觀 光 發 展 也 有 很 多 助 益, 及 依 據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江 宜 樺 於 立 法 院 答 詢 表 示, 責 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籌 設 國 家 級 原 住 民 族 博 物 館 並 辦 理 中 長 程 計 畫, 刻 正 進 行 初 步 規 劃 作 42
55 業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初 步 選 址 地 點 涉 及 財 政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之 土 地, 為 推 動 國 家 級 原 住 民 族 博 物 館 之 設 置, 爰 請 行 政 院 指 派 政 務 委 員 負 責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土 地, 以 利 國 家 級 原 住 民 族 博 物 館 進 行 選 址 作 業 ( 二 十 二 ) 有 關 環 境 資 源 部 水 保 及 地 礦 署 組 織 法 修 正 後, 為 因 應 轄 區 需 要, 避 免 管 理 轄 區 過 大, 落 實 防 災 工 作 在 地 化, 及 時 處 理 急 迫 性 災 害, 以 維 持 台 灣 各 地 區 土 石 流 災 害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建 效 率, 行 政 院 應 督 責 環 境 資 源 部 水 保 及 地 礦 署 維 持 現 行 水 保 組 織 配 置, 應 設 台 北 台 中 南 投 台 南 台 東 及 花 蓮 六 個 分 署 ( 二 十 三 ) 鑑 於 行 政 院 100 年 1 月 4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號 函 附 內 政 部 99 年 12 月 17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有 關 行 政 院 核 定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前, 對 於 部 分 使 用 之 土 地, 需 先 辦 理 土 地 分 割 或 位 置 測 量 以 確 定 實 際 使 用 範 圍 面 積 惟 囿 於 現 行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業 務 量 龐 大 人 力 不 足 等 因 素, 致 造 成 為 辦 理 分 割 或 位 置 測 量 作 業 而 延 宕 進 度, 不 僅 讓 民 眾 認 為 行 政 院 效 率 不 彰, 亦 影 響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權 益 為 避 免 影 響 補 辦 增 劃 編 之 進 度, 對 於 部 分 使 用 土 地, 如 符 合 申 請 增 劃 編 之 要 件, 爰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先 核 定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後, 再 行 辦 理 土 地 分 割 事 宜 ( 二 十 四 ) 鑑 於 台 灣 市 場 資 訊 規 模 遠 遜 於 國 外, 而 國 外 軟 體 經 常 以 適 合 其 國 內 發 展 之 軟 體 直 接 套 用 於 國 外 購 買 者, 並 未 能 實 際 符 合 我 國 實 際 需 求, 殷 鑑 於 此, 政 府 應 積 極 獎 勵 國 內 軟 體 業 的 發 展, 制 定 相 關 方 案 ; 目 前 僅 有 經 濟 部 為 了 扶 植 協 助 國 內 軟 體 產 業 免 於 國 際 大 廠 的 扼 殺, 已 於 2014 年 8 月 成 立 軟 體 採 購 平 台, 目 的 是 要 讓 國 內 軟 體 業 能 在 面 對 國 際 廠 商 時 有 更 多 的 條 件 可 以 有 平 等 交 流 的 空 間 與 機 會 ; 鑑 於 國 內 軟 體 產 業 面 臨 的 環 境 較 為 惡 劣, 以 及 資 安 軟 體 產 品 事 涉 防 護 國 家 安 全 性 質, 行 政 機 關 在 購 買 資 安 通 訊 產 品 時, 應 優 先 採 購 國 內 產 品, 以 扶 植 國 內 軟 體 產 業 之 發 展, 利 於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也 能 鼓 勵 優 秀 人 才 留 在 國 內 43
56 ( 二 十 五 ) 鑑 於 行 動 裝 置 使 用 日 益 普 及,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公 務 機 構 亦 陸 續 開 發 行 動 應 用 程 式 ( 以 下 簡 稱 APP), 作 為 服 務 民 眾 使 用 或 為 自 用 兼 之, 行 政 部 門 在 開 發 或 使 用 此 類 APP 時, 應 制 定 或 採 用 來 滿 足 要 求 所 需 的 平 台 及 相 關 任 務 需 求, 這 些 要 求 應 反 映 公 務 或 服 務 民 眾 使 命 的 目 的, 以 及 其 所 操 作 之 IT 基 礎 架 構 的 佈 建, 整 合 行 動 設 備 和 配 置 政 策 等 等 資 訊 安 全 考 量, 以 及 可 接 受 的 風 險 水 準 或 稱 為 曝 險 程 度 必 須 加 以 要 求 查 APP 開 發 及 使 用 如 果 未 加 安 全 審 驗, 其 所 造 成 的 資 訊 外 洩 風 險 不 亞 於 一 般 網 路 資 安 風 險, 是 以,APP 認 證 審 核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以 視 為 定 義 APP 軟 體 漏 洞 風 險 的 軟 體 保 證 層 次 及 其 度 量, 這 些 度 量 或 者 可 以 在 設 計 成 軟 體 時 做 檢 測, 亦 或 者 在 其 APP 部 署 時 在 無 原 始 碼 的 情 況 下 也 必 須 進 行 檢 測, 因 此 APP 認 證 審 核 這 樣 的 需 求 必 須 定 義 為 在 預 定 使 用 的 APP 軟 體 以 防 止 更 大 的 資 安 風 險 無 可 收 拾 鑑 於 行 政 部 門 已 經 進 行 規 範 要 求 及 驗 證 之 考 量, 並 且 著 手 規 劃 相 關 方 案, 爰 此 要 求, 相 關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應 儘 速 進 行 前 述 工 作 除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推 展 實 施 確 實 APP 審 驗 日 期 外, 並 請 定 期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實 施 進 度 及 實 施 成 效 ( 二 十 六 ) 查 2014 年 3 月 23 日 晚 間 至 3 月 24 日 清 晨 行 政 院 以 國 家 暴 力 血 腥 鎮 壓 反 服 貿 民 眾, 眾 多 媒 體 報 導 照 片 及 受 害 者 指 證 歷 歷, 然 行 政 院 於 3 月 26 日 提 交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3 月 24 日 清 晨 警 方 於 行 政 院 強 勢 驅 離 學 生 導 致 流 血 衝 突 事 件 報 告 內 容 對 於 國 家 暴 力 輕 描 淡 寫, 並 稱 相 關 刊 出 各 種 流 血 照 片 之 媒 體 報 導 乃 扭 曲 事 實, 行 政 院 江 宜 樺 前 院 長 更 召 開 記 者 會 發 表 警 方 拍 肩 請 他 們 起 身 等 言 論, 否 認 眾 人 目 睹 之 流 血 鎮 壓 等 國 家 暴 力 曾 發 生 又 查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為 查 明 事 件 真 相 成 立 行 政 院 鎮 壓 反 服 貿 學 運 真 相 調 閱 專 案 小 組, 要 求 行 政 院 提 供 監 視 器 影 像 通 聯 紀 錄 進 出 官 署 ( 舍 ) 紀 錄 等 資 料, 至 調 閱 期 限 截 止 該 院 仍 拒 絕 提 供 事 發 迄 今 已 近 1 年, 行 政 院 不 但 縱 容 國 家 暴 力 發 生, 遲 未 懲 處 失 職 人 員, 更 藐 視 立 法 院 之 國 會 調 閱 權, 實 有 未 當 爰 此,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預 算 除 人 事 費 外, 其 餘 凍 結 五 44
57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就 鎮 壓 反 服 貿 學 運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9 項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列 71 億 3,427 萬 5,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460 萬 元 ( 含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交 流 經 費 中 推 動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與 大 陸 地 區 少 數 民 族 交 流 40 萬 元 )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1,000 萬 元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200 萬 元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2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1,86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1 億 1,567 萬 5,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8 項 : ( 一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一 般 事 務 費 凍 結 4,000 萬 元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於 2005 年 2 月 5 日 公 布 施 行,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34 條 明 定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依 本 法 之 原 則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相 關 法 令 準 此,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於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施 行 後 3 年 內, 依 該 法 之 原 則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相 關 法 令 然 截 至 2014 年 9 月 底 止, 根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屬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管, 所 應 制 ( 訂 ) 定 之 法 規 者, 尚 有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暫 行 條 例 草 案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發 展 法 草 案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生 物 多 樣 性 知 識 保 護 條 例 草 案 及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及 海 域 法 草 案 皆 仍 在 研 擬 或 研 商 階 段 自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至 今, 以 迄 9 年, 法 制 作 業 進 度 延 宕 多 年,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顯 有 失 職, 故 將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所 編 列 一 般 事 務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針 對 上 述 子 法 訂 定 制 定 相 關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自 94 年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施 行 後 迄 今 已 逾 9 年, 仍 有 部 分 子 法 之 制 定 尚 未 完 成, 進 度 延 宕, 顯 然 未 盡 力 積 極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編 列 6,342 萬 4,000 元, 其 中 綜 合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政 45
58 策 與 制 度 經 費 原 列 1,859 萬 4,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自 94 年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施 行 後 迄 今 已 逾 9 年, 仍 有 部 分 子 法 之 制 定 尚 未 完 成, 進 度 延 宕, 顯 然 未 盡 力 積 極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編 列 6,342 萬 4,000 元, 其 中 健 全 原 住 民 族 法 制 原 列 1,181 萬 4,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項 下 健 全 原 住 民 族 法 制 編 列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法 制 606 萬 4,000 元 與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80 萬 元, 計 686 萬 4,000 元, 然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自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於 2005 年 通 過 後, 應 於 3 年 內,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相 關 法 令, 其 中 更 明 定 政 府 應 依 原 住 民 族 意 願, 回 復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及 山 川 傳 統 名 稱, 然 而 應 修 訂 之 相 關 配 套 法 案 卻 仍 是 原 地 踏 步 毫 無 進 展, 原 住 民 團 體 更 為 此 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 站 上 凱 道 怒 吼, 顯 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失 職, 爰 凍 結 此 經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凍 結 600 萬 元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開 發 經 費 項 下, 編 列 規 劃 辦 理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程 序 費 用 200 萬 元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及 產 業 推 展 中 心 整 修 環 境 改 善 等 費 用 327 萬 元, 以 上 合 計 共 527 萬 元, 自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接 管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後, 僅 作 為 一 般 旅 宿 或 會 議 場 所 租 用, 偏 離 原 興 設 目 的, 不 僅 遲 未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營 運 計 畫, 自 行 經 營 結 果 又 連 年 虧 損, 營 運 效 能 過 低 ; 後 又 為 提 高 民 眾 使 用 效 能,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整 建, 然 不 僅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外, 更 無 法 與 周 遭 飯 店 競 爭 此 外, 未 依 實 際 改 建 房 型, 修 正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收 費 標 準, 收 入 報 表 屢 有 收 費 金 額 與 收 46
59 費 標 準 欠 合 情 事, 收 入 及 管 理 作 業 欠 缺 內 控 機 制, 以 上 均 顯 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未 本 於 職 權 督 導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業 務 發 展, 爰 凍 結 以 上 各 項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開 發 經 費 編 列 加 強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營 運 相 關 計 畫 527 萬 元 經 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連 年 編 列 該 項 預 算 以 改 善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設 備, 並 提 高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營 運 績 效, 惟 依 據 監 察 院 於 103 年 3 月 6 日 提 出 之 糾 正 案 指 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自 接 管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後, 偏 離 原 興 設 目 的, 僅 消 極 作 為 一 般 旅 宿 或 會 議 場 所 租 用, 且 遲 未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營 運 計 畫, 導 致 連 年 虧 損 營 運 效 能 過 低, 更 未 依 實 際 改 建 之 房 型, 修 正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收 費 標 準, 經 監 察 院 抽 查 收 入 報 表 發 現, 屢 有 收 費 金 額 與 收 費 標 準 欠 合 情 事, 收 入 及 管 理 作 業 欠 缺 內 控 機 制,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經 濟 開 發 經 費 編 列 2,405 萬 8,000 元, 包 含 辦 理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其 業 務 內 容 涵 蓋 興 建 規 劃 營 運 規 劃 土 地 取 得 規 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財 務 規 劃 等 經 查 監 察 院 103 年 內 正 0010 號 糾 正 文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接 管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後, 僅 消 極 作 為 一 般 旅 宿 或 會 議 場 所 租 用, 偏 離 原 興 設 目 的, 遲 未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營 運 計 畫, 自 行 經 營 結 果 連 年 虧 損, 營 運 效 能 過 低 ; 復 未 依 實 際 改 建 房 型, 修 正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收 費 標 準, 另 抽 查 收 入 報 表 發 現, 屢 有 收 費 金 額 與 收 費 標 準 欠 合 情 事, 收 入 及 管 理 作 業 欠 缺 內 控 機 制, 均 有 違 失 顯 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有 內 控 不 彰 等 情 事, 爰 此 凍 結 是 項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辦 理 東 埔 活 動 中 心 業 務 之 檢 討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展 經 費 及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及 47
60 文 化 創 意 經 費 分 別 編 列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102 至 105 年 度 ) 計 畫 1 億 5,927 萬 元 及 3,473 萬 元, 然 經 查 此 計 畫 截 至 103 年 9 月 底, 行 政 院 仍 未 核 定 該 計 畫 草 案, 顯 未 符 計 畫 預 算 之 精 神, 更 導 致 102 及 103 年 度 編 列 之 相 關 預 算 無 法 執 行, 除 損 及 預 算 資 源 配 置 合 理 性 與 運 用 效 率 性 外, 亦 有 延 宕 執 行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發 展 業 務 之 虞,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102 至 105 年 計 畫 )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提 出 103 年 度 執 行 先 期 規 劃 之 檢 討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5.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計 畫 (102 至 105 年 度 ) 經 費 1 億 9,400 萬 元, 惟 查 截 至 103 年 9 月 底 止, 行 政 院 尚 未 核 定 該 計 畫 草 案, 違 反 預 算 法 應 先 擬 訂 計 畫, 再 據 以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之 原 則, 且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評 估 報 告 統 計,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計 畫 102 年 度 及 103 年 度 截 至 9 月 底 止, 執 行 數 分 別 為 0 元 及 3,046 萬 5,000 元, 執 行 率 僅 0% 及 12.37%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計 1 億 9,4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後, 始 得 動 支 6.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102 至 105 年 度 ) 計 畫 ( 草 案 ) 未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惟 已 先 行 編 列 第 3 年 預 算 ; 復 因 計 畫 未 經 核 定, 至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核 有 欠 當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編 列 4 億 6,514 萬 8,000 元, 凍 結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展 經 費 中 該 計 畫 之 相 關 經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102 至 105 年 度 ) 計 畫 ( 草 案 ) 未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惟 已 先 行 編 列 第 3 年 預 算 ; 復 因 計 畫 未 經 核 定, 至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核 有 欠 當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編 列 4 億 6,514 萬 8,000 元, 其 中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及 文 化 創 意 經 費 原 列 4,122 萬 5,000 元, 凍 結 該 計 畫 之 48
61 相 關 經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8. 查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原 住 民 技 藝 研 習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編 列 原 住 民 技 藝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所 需 各 項 業 務 經 費 128 萬 7,000 元, 然 業 務 範 圍 及 內 容 均 未 具 體 說 明,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編 列 9,952 萬 2,000 元, 係 為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開 發 與 管 理 經 營 實 施 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建 地 統 一 規 劃 開 發 等 諸 多 計 畫, 惟 依 據 監 察 院 於 103 年 提 出 之 糾 正 案 指 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有 管 理 綜 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法 令 及 釋 疑 之 責, 然 卻 因 沒 有 督 考 機 制, 致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租 ( 使 ) 用 引 據 法 令 及 租 金 核 算 方 式 莫 衷 一 是,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迄 今 仍 未 能 釐 清 經 管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收 益 實 情, 甚 至 發 生 ( 租 ) 使 用 土 地 非 屬 得 為 建 築 使 用 土 地 及 租 約 期 限 逾 期 案 件 數 量 眾 多 等 情 事, 業 損 及 國 庫 權 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顯 未 善 盡 主 管 機 關 之 責,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供 檢 討 與 改 進 分 析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係 原 住 民 祖 先 留 下 給 原 住 民 子 孫 之 土 地, 因 國 家 政 策 被 登 記 為 國 有 而 須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37 條 規 定 設 定 5 年 他 項 權 利 期 滿 後, 始 能 登 記 所 有 權, 性 質 上 與 一 般 民 法 之 耕 作 權 地 上 權 係 屬 不 同 概 念, 二 者 不 能 等 同 看 待 (2) 依 據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37 條 所 訂 定 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 原 住 民 取 得 耕 作 權 地 上 權 承 租 權 或 無 償 使 用 權 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因 49
62 死 亡 無 人 繼 承 無 力 自 任 耕 作 遷 徙 或 轉 業 致 不 能 繼 續 使 用 者, 經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權 利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收 回 之 此 項 規 定, 如 原 住 民 因 擔 任 勞 工 公 職 軍 職, 或 因 故 休 耕, 或 因 就 業 就 學 而 遷 移 等 原 因, 就 會 被 認 定 為 無 力 自 任 耕 作 遷 徙 或 轉 業 致 不 能 繼 續 使 用, 祖 先 留 下 來 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就 被 強 制 收 回, 此 項 限 制 不 僅 係 剝 奪 原 住 民 土 地 權 利, 更 是 增 加 法 律 所 無 之 限 制, 逾 越 法 律 之 授 權 (3) 立 法 委 員 鄭 天 財 102 年 11 月 15 日 召 開 會 議, 要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有 關 耕 作 權 地 上 權, 其 不 能 繼 續 使 用 需 收 回 之 情 形, 應 明 定 只 限 因 死 亡 無 人 繼 承, 現 行 條 文 中 的 無 力 自 任 耕 作 遷 徙 或 轉 業 已 逾 越 法 律 之 授 權, 應 予 刪 除,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法 規 修 正 草 案 提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4) 爰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法 規 修 正 草 案 報 院,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鑑 於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明 定 原 住 民 於 中 華 民 國 77 年 2 月 1 日 前 即 使 用 其 祖 先 遺 留 且 目 前 仍 繼 續 使 用 之 公 有 土 地, 得 申 請 增 編 或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倘 土 地 的 使 用 期 間 符 合 上 開 規 定, 且 非 屬 不 得 增 劃 編 之 情 形 ( 非 屬 土 地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之 土 地 水 利 法 第 83 條 規 定 公 告 屬 於 尋 常 洪 水 位 行 水 區 域 之 土 地 ), 即 應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申 辦 案 件 (2) 為 避 免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申 辦 案 件 因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不 同 意 而 導 致 申 請 案 被 地 方 政 府 駁 回 或 擱 置 未 辦, 嚴 重 影 響 申 請 人 的 土 地 權 益, 爰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不 同 意 之 案 件, 應 彙 整 報 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定 之,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0
63 4.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原 住 民 使 用 之 台 糖 公 司 土 地, 係 原 屬 於 原 住 民 祖 先 遺 留 而 使 用 迄 今, 但 因 該 土 地 為 台 糖 公 司 所 有, 非 公 有 土 地, 致 使 用 人 無 法 申 請 增 劃 編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行 政 院 特 於 95 年 9 月 1 日 核 定 原 住 民 現 使 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價 購 實 施 計 畫, 並 已 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編 列 預 算 及 價 購 完 成, 且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已 變 更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2) 雖 行 政 院 核 定 函 復 當 時, 係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意 見 辦 理 ( 建 議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通 過 後, 再 依 該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增 劃 編 作 業 ); 惟 查, 該 計 畫 之 辦 理, 係 針 對 符 合 增 劃 編 保 留 地 條 件 之 土 地, 且 係 經 縣 政 府 邀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地 政 事 務 所 台 糖 公 司 組 成 會 勘 小 組 實 地 會 勘 及 複 丈, 確 認 每 筆 土 地 現 使 用 人 身 分 使 用 面 積 使 用 起 始 及 時 間 後, 始 由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完 成 價 購 作 業 ; 換 言 之,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之 作 業 流 程 已 完 成, 因 此, 所 價 購 之 土 地 應 直 接 註 記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3) 為 積 極 辦 理 及 落 實 計 畫 目 的, 維 護 現 使 用 台 糖 土 地 之 原 住 民 土 地 權 益, 立 法 委 員 鄭 天 財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召 開 協 調 會 並 建 議 該 計 畫 土 地 分 為 二 案 報 院 處 理, 即 依 原 住 民 現 使 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價 購 實 施 計 畫 已 完 成 價 購 之 土 地, 如 屬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繕 造 清 冊 報 院 核 定 直 接 註 記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以 利 後 續 依 規 定 辦 理 權 利 賦 予 給 原 住 民 ; 如 非 屬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詳 述 緣 由, 另 以 專 案 方 式 報 院 核 定 (4) 由 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年 完 成 價 購 迄 今, 已 歷 經 7 年, 均 未 依 原 住 民 現 使 用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價 購 實 施 計 畫 儘 速 還 地 於 原 住 民, 實 有 違 計 畫 目 的, 爰 針 對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列 9,952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協 調 會 議 結 論 將 前 述 二 案 報 行 政 院,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1
64 5.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規 劃 經 費 編 列 業 務 費 477 萬 5,000 元 經 查 監 察 院 103 年 內 正 0029 號 糾 正 文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有 管 理 綜 整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法 令 及 釋 疑 之 責, 詎 督 考 機 制 闕 如, 致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租 用 引 據 法 令 及 租 金 核 算 方 式 莫 衷 一 是, 該 會 迄 今 仍 未 能 釐 清 經 管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收 益 實 情, 甚 至 發 生 使 用 土 地 非 屬 得 為 建 築 使 用 土 地 及 租 約 期 限 逾 期 案 件 數 量 眾 多 等 情 事, 業 損 及 國 庫 權 益, 該 會 顯 未 善 盡 主 管 機 關 之 責, 核 有 嚴 重 違 失 鑑 此 糾 正 案 茲 事 體 大,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顯 有 未 當,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討 改 善,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6. 自 94 年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施 行 後 迄 今 已 逾 9 年, 仍 有 部 分 子 法 之 制 定 尚 未 完 成, 進 度 延 宕, 顯 然 未 盡 力 積 極 辦 理 爰 此, 凍 結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項 下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規 劃 經 費 其 中 業 務 費 原 列 477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規 劃 經 費, 編 列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及 海 域 法 草 案 及 相 關 子 法 推 動 所 需 人 力 及 業 務 300 萬 元,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34 條 明 定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依 本 法 之 原 則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相 關 法 令, 然 截 至 103 年 9 月 底 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仍 有 部 份 子 法 尚 未 依 法 制 定, 惟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自 2005 年 公 布 至 今 已 逾 9 年, 法 制 作 業 未 能 完 備, 且 未 積 極 採 行 因 應 措 施, 可 謂 重 大 違 失,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及 海 域 法 草 案 及 相 關 子 法 公 布 後, 始 得 動 支 8. 自 94 年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施 行 後 迄 今 已 逾 9 年, 仍 有 部 分 子 法 之 制 定 尚 未 完 成, 進 度 延 宕, 顯 然 未 盡 力 積 極 辦 理 爰 此,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經 費 原 52
65 列 1,075 萬 3,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9.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土 地 規 劃 管 理 利 用 業 務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經 費 編 列 1,075 萬 3,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民 間 團 體 於 10 月 25 日 在 各 地 發 起 原 鄉 正 名 運 動, 訴 求 原 鄉 應 依 照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11 條 政 府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應 依 原 住 民 族 意 願, 回 復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及 山 川 傳 統 名 稱 恢 復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地 名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基 於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儘 速 推 動 恢 復 傳 統 名 稱, 並 應 公 布 較 無 爭 議 或 取 得 當 地 原 住 民 共 識 之 傳 統 地 名, 並 規 劃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推 動 正 名 之 時 程, 包 括 舉 辦 分 區 徵 詢 會 議 等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推 動 原 鄉 正 名 之 相 關 時 程 規 劃 之 報 告 後,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予 以 動 支 ( 四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凍 結 1,900 萬 元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項 下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原 列 1 億 3,442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為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訂 定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要 點, 申 請 條 件 其 中 1 項 係 規 定 申 請 人 家 庭 所 有 之 不 動 產 合 計 金 額 不 能 超 過 650 萬 元 惟 此 項 標 準 係 95 年 訂 定 沿 用 迄 今, 已 難 以 因 應 房 價 及 物 價 皆 快 速 上 漲 的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需 求 (2)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103 年 5 月 7 日 決 議 :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參 照 各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房 價 物 價 情 況, 檢 討 及 合 理 放 寬 上 述 不 動 產 金 額 限 制, 另 因 建 購 及 修 繕 係 屬 不 同 需 求, 應 檢 討 現 行 採 同 一 標 準 認 定 之 做 法, 應 依 其 不 同 需 求 予 以 訂 定 不 同 申 請 條 件 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迄 今 僅 函 復 將 通 盤 研 議, 並 未 有 具 體 檢 討 及 方 案 (3) 查 全 國 原 住 民 族 自 有 住 宅 率 72.6% 都 市 原 住 民 自 有 住 宅 率 53
66 僅 57.8%, 都 較 全 體 國 民 87.9% 低 了 很 多, 且 95 與 103 年 的 社 會 及 民 生 經 濟 狀 況 完 全 不 同, 尤 其 現 今 的 房 價 及 物 價 早 超 出 95 年 水 平 太 多, 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9 年 來 均 未 調 整 申 請 人 家 庭 所 有 之 不 動 產 合 計 金 額 不 能 超 過 650 萬 元 之 規 定, 實 有 檢 討 之 處 (4) 爰 就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之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原 列 1 億 3,442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依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103 年 5 月 7 日 決 議 內 容 提 出 具 體 檢 討 及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編 列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1 億 3,442 萬 5,000 元, 然 查 99 至 102 年 預 算 執 行 率 分 別 為 48% 56% 64% 70%, 顯 見 該 計 畫 運 作 不 確 實, 恐 有 浮 編 預 算 之 虞, 惟 推 動 部 落 建 設, 營 造 安 全 家 園 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歷 年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然 該 計 畫 未 確 實 執 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難 辭 其 咎, 爰 此 凍 結 104 年 度 是 項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項 下 特 色 道 路 及 飲 用 水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之 業 務 費 編 列 962 萬 9,000 元, 經 查 103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率 僅 32.25%, 詢 問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針 對 此 計 畫 是 否 已 提 出 期 中 或 期 末 報 告 以 茲 檢 討 該 計 畫 問 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函 覆 表 示 僅 辦 理 各 年 度 查 核 作 業 未 製 作 相 關 報 告, 顯 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督 導 考 核 不 周,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有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連 年 編 列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水 資 源 規 劃 及 供 水 計 畫 預 算, 查 該 計 畫 之 第 3 期 計 畫 應 於 102 年 底 執 行 完 畢, 然 102 年 3 月 行 政 院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要 求 該 計 畫 延 長, 惟 102 年 監 察 院 針 對 該 計 畫 未 遵 照 行 政 院 核 復 意 見 與 指 示 事 項, 積 極 研 謀 提 升 原 住 民 用 戶 接 管 率 之 宣 導 計 畫 及 鼓 勵 措 施, 復 未 審 慎 評 估 用 戶 付 費 接 管 意 願, 即 率 予 同 意 補 助 自 來 水 延 管 工 程, 致 部 分 工 程 完 工 後 無 居 民 申 請 接 水, 或 接 水 後 未 使 用 停 用 低 度 使 用 等 未 54
67 發 揮 預 期 投 資 效 益 等 緣 由 提 出 糾 正 案, 經 發 函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每 年 預 算 執 行 率 未 果, 並 連 續 兩 年 詢 問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針 對 此 計 畫 是 否 已 提 出 期 中 或 期 末 報 告 以 茲 檢 討 該 計 畫 問 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函 覆 表 示 僅 辦 理 各 年 度 查 核 作 業 未 製 作 相 關 報 告 爰 此, 為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有 效 辦 理 業 務, 針 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編 列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水 資 源 規 劃 及 供 水 計 畫 第 三 期 1 億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水 資 源 規 劃 及 供 水 計 畫 第 三 期 計 畫 檢 討 報 告, 並 每 年 提 供 檢 討 與 改 進 分 析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原 住 民 教 育 推 展 凍 結 2,125 萬 元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原 住 民 教 育 推 展 編 列 14 億 0,340 萬 元,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協 調 與 發 展 經 費 原 列 12 億 6,573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依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2 年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原 住 民 受 經 濟 大 環 境 之 衝 擊 高 於 一 般 民 眾, 且 原 住 民 收 入 與 施 ( 就 ) 業 情 形 和 其 教 育 程 度 呈 顯 著 相 關 並 經 統 計 發 現, 原 住 民 平 均 薪 資 亦 遠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薪 資 且 查 原 住 民 學 生 各 教 育 階 段, 發 現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粗 在 學 率 僅 有 50.96%, 明 顯 低 於 一 般 學 生 84.96%,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允 應 深 入 調 查 關 鍵 性 因 素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與 教 育 部 皆 為 普 及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維 護 原 住 民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之 主 管 機 關,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提 出 更 積 極 作 為 之 政 策,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原 住 民 教 育 推 展 編 列 14 億 0,340 萬 元, 其 中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協 調 與 發 展 經 費 之 推 展 族 語 教 育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振 興 原 列 1 億 0,860 萬 8,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及 全 55
68 球 化 發 展, 許 多 新 詞 或 外 來 詞, 例 如 手 機 電 腦 等 詞 彙 並 未 有 統 一 的 轉 譯 名 詞, 造 成 族 人 或 族 語 工 作 者 相 當 大 的 困 擾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負 起 主 管 協 調 之 責, 訂 定 翻 譯 用 語 並 每 年 上 網 公 布 新 族 語 詞 彙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規 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鑑 於 部 落 學 校 之 計 畫 未 妥 善 評 估,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提 出 完 整 之 規 劃, 並 與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諮 詢 規 劃 後 提 出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予 以 動 支 ( 六 )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 係 指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土 地 及 既 有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自 91 年 起 辦 理 傳 統 領 域 調 查 報 告 至 今 12 年,100 年 雖 將 調 查 資 料 公 開, 然 其 調 查 結 果 卻 因 部 分 範 圍 尚 未 調 查, 造 成 部 分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範 圍 有 缺 漏, 成 果 公 信 力 備 受 質 疑, 為 保 護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如 縣 鄉 或 族 人 提 出 調 查 需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支 持, 俾 利 補 足 闕 漏 的 地 方 ( 七 ) 鑑 於 迄 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尚 未 公 告 原 住 民 傳 統 領 域, 致 使 營 建 署 水 利 署 林 務 局 等 相 關 機 關 無 法 依 法 或 配 合 修 正 其 法 規 命 令,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權 益 備 受 侵 害 考 量 現 今 原 住 民 傳 統 領 域 調 查 資 料 仍 有 不 足 之 處 暫 不 宜 全 面 公 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研 議 無 重 疊 無 爭 議 部 分, 與 相 關 部 會 協 商 後, 研 議 予 以 公 告, 以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土 地 權 益 ( 八 )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調 查 研 究 3 年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發 現 國 語 閩 南 語 取 代 各 族 族 語 的 溝 通 功 能, 語 言 活 力 面 臨 流 失 ; 族 語 傳 承 也 出 現 區 域 化 語 別 化 與 年 齡 化 的 差 異 現 象, 一 般 區 ( 都 市 ) 的 語 言 流 失 的 嚴 重 性 遠 高 於 傳 統 ( 原 鄉 ) 區 雖 然 語 言 逐 漸 流 失, 然 族 人 對 於 族 語 的 態 度 還 是 抱 持 著 正 向 積 極 的 態 度, 可 見 族 語 推 動 仍 為 可 行 而 調 查 又 發 現 族 人 族 語 使 用 場 域 以 家 庭 傳 統 祭 儀 活 動 原 住 民 聚 會 為 最 高 因 此 該 報 告 建 議 未 來 推 行 族 語 活 動 可 將 這 些 地 點 作 為 重 點 發 展 區 塊, 進 而 擴 散 至 其 他 場 域, 以 家 庭 為 根 基 奠 基, 並 以 不 同 區 域 別 年 齡 層 推 展 適 性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貼 近 不 同 族 人 的 需 求, 再 56
69 配 合 學 校 教 育 以 及 族 語 進 修 機 制,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的 復 振, 絕 對 不 再 是 遙 遙 無 期 的 艱 辛 路 程 目 前 原 住 民 有 近 半 數 居 住 在 都 會 區, 為 避 免 都 市 原 住 民 喪 失 族 語 能 力,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就 都 市 原 住 民 語 言 政 策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九 ) 行 政 院 規 劃 之 加 速 行 動 寬 頻 服 務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至 106 年 辦 理 建 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4G 及 無 線 寬 頻 環 總 經 費 共 2 億 元, 而 依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初 步 規 劃, 預 計 106 年 底 達 成 200 個 部 落 設 置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熱 點 然 原 住 民 地 區 占 國 土 5 成 以 上, 人 口 數 則 占 2.28%, 而 該 方 案 是 利 用 4G 執 照 回 饋 標 金 150 億 元 建 置, 然 原 住 民 地 區 僅 分 配 2 億 元, 加 上 要 在 200 個 部 落 建 置 相 關 設 施, 光 建 置 設 施 就 已 不 足, 遑 論 拉 近 原 住 民 與 都 會 區 數 位 落 差, 也 不 利 原 住 民 鄉 鎮 遠 距 醫 療 施 行, 更 無 法 縮 短 原 住 民 鄉 鎮 與 都 會 區 學 生 在 數 位 教 育 上 的 差 距 爰 要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充 足 經 費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以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醫 療 及 教 育 上 的 權 利 ( 十 ) 鑑 於 政 府 於 73 年 辦 理 台 灣 沿 海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劃 設 保 護 區 時 並 未 徵 詢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當 地 居 民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劃 進 保 護 區, 導 致 其 房 屋 受 限 法 令 規 定 無 法 改 建 而 殘 破 不 堪 今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既 已 通 過, 相 關 部 會 應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政 府 或 法 令 限 制 原 住 民 族 利 用 原 住 民 族 之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時, 應 與 原 住 民 族 或 原 住 民 諮 商, 並 取 得 其 同 意 之 精 神, 檢 討 原 住 民 地 區 所 劃 設 之 自 然 環 境 保 育 計 畫 為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權 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主 動 與 內 政 部 協 調, 重 新 檢 討 早 期 原 住 民 地 區 劃 設 保 護 區 範 圍 之 時 空 改 變 如 可 劃 出 保 護 區 範 圍, 應 立 刻 解 編, 使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人 建 築 物 可 以 更 新, 維 護 族 人 土 地 與 生 存 的 權 益 ( 十 一 ) 經 查 監 察 院 103 年 內 正 0014 號 糾 正 文 :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開 發 基 金 信 用 保 證 業 務 處 理 要 點 內 容, 極 易 造 成 售 屋 者 提 高 售 價, 及 承 辦 之 金 融 機 構 未 確 實 徵 信, 並 刻 意 壓 低 擔 保 放 款 值 等 道 德 風 險, 再 轉 移 由 政 府 負 擔 之 不 合 理 現 象 ; 又, 該 會 審 查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新 寶 村 原 住 民 安 家 新 村 信 用 保 證 案, 流 於 形 式 57
70 , 欠 缺 專 業 能 力, 徒 增 政 府 不 合 理 鉅 額 保 證 責 任 等 情, 均 核 有 違 失, 爰 此 要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就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開 發 基 金 信 用 保 證 業 務 處 理 要 點 內 容 提 出 修 正,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二 )103 年 8 月 發 生 中 國 廣 西 團 在 未 經 部 落 同 意 下, 由 地 方 縣 政 府 安 排 至 阿 美 族 馬 太 鞍 部 落 及 太 巴 塱 部 落 參 與 祭 典 及 表 演, 然 而 在 部 落 青 年 抗 議 及 訴 諸 媒 體 下, 最 後 才 成 功 阻 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作 為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之 主 管 單 位, 卻 見 原 住 民 族 之 傳 統 文 化 遭 政 治 操 作 下 而 陷 娛 樂 化 庸 俗 化, 失 去 祭 典 的 莊 嚴 性, 卻 未 有 任 何 聲 明 或 指 責, 顯 然 失 職 其 次, 此 次 事 件 更 是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介 入 傳 統 組 織 最 直 接 的 暴 力 爰 此,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尊 重 部 落 祭 儀, 勿 將 祭 儀 觀 光 化, 或 淪 為 政 治 統 戰 之 工 具 ( 十 三 ) 根 據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8 月 29 日 公 告 之 103 年 第 2 次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原 住 民 就 業 者 從 事 的 職 業 與 其 教 育 程 度 有 高 度 相 關, 由 於 目 前 原 住 民 學 生 於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之 比 例 相 對 較 低, 為 確 實 改 善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與 經 濟 狀 況, 要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會 同 教 育 部, 積 極 研 議 提 升 原 住 民 學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機 會 之 政 策, 並 落 實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國 家 應 依 民 族 意 願,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地 位 及 政 治 參 與, 並 對 其 教 育 文 化 交 通 水 利 衛 生 醫 療 經 濟 土 地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予 以 保 障 扶 助 並 促 其 發 展 之 規 定 ( 十 四 )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董 事 之 遴 選, 依 照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設 置 條 例 第 9 條 董 事 監 察 人 人 選 之 遴 聘, 依 下 列 程 序 產 生 之 :1. 由 立 法 院 推 舉 十 一 至 十 三 名 原 住 民 族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組 成 董 事 監 察 人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審 查 委 員 會 ) 2. 由 行 政 院 提 名 董 事 監 察 人 候 選 人, 提 交 審 查 委 員 會 以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多 數 同 意 後, 送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聘 任 之 前 項 原 住 民 族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審 查 會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不 得 為 政 黨 黨 務 工 作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及 選 任 公 職 人 員 審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之 選 任, 除 顧 及 原 住 民 族 之 代 表 性, 並 應 考 量 教 育 藝 文 傳 播 民 族 之 專 業 性 然 而 在 遴 選 董 事 過 程 中, 並 未 公 開 過 程, 58
71 易 流 於 黑 箱 作 業 甚 至 政 治 介 入 爰 此, 要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未 來 遴 選 董 監 事 過 程 中, 應 公 開 投 票 過 程 及 結 果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12 條 政 府 應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傳 播 與 媒 體 近 用 權,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然 而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應 保 持 媒 體 之 獨 立 性, 不 應 隸 屬 於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爰 此,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會 同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研 議 :1. 是 否 除 文 化 業 務, 專 營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2. 另 成 立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之 基 金 會 3. 原 住 民 族 電 視 台 回 歸 公 廣 集 團 等 提 出 研 議 報 告 ( 十 六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發 展 業 務 項 下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展 經 費 與 規 劃 輔 導 原 住 民 傳 統 智 慧 創 作 保 護 及 文 化 創 意 經 費, 其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102 至 105 年 ) 計 畫 合 計 1 億 9,400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4 年 ( 102 至 105 年 ) 計 畫 核 定,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項 下 特 色 道 路 及 飲 用 水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特 色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103 至 106 年 ) 7 億 7,470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核 定 相 關 計 畫 後, 並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就 計 畫 內 容 財 源 籌 措 經 費 編 列 及 已 受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等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始 得 動 支 ( 十 八 )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主 要 辦 理 原 住 民 經 濟 產 業 貸 款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及 原 住 民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貸 款 3 項 業 務, 其 中, 原 住 民 經 濟 產 業 貸 款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因 為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及 須 提 計 劃 書, 且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繁 複, 造 成 很 多 原 住 民 望 之 卻 步, 並 因 此 轉 向 申 辦 手 續 簡 易 的 微 型 貸 款 惟 微 型 貸 款 預 算 有 限, 經 常 供 不 應 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應 檢 視 原 住 民 貸 款 需 求, 予 以 調 整 微 型 貸 款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並 應 針 對 20 歲 至 40 歲 原 住 民 青 年, 新 增 原 住 民 青 年 微 型 貸 款 業 務, 以 鼓 勵 原 住 民 青 年 經 濟 事 業 之 發 展, 協 助 原 住 民 青 年 獲 得 週 轉 59
72 資 金 第 10 項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1 億 3,272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1 項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27 億 0,744 萬 1,000 元, 減 列 550 萬 元 ( 含 勞 務 承 攬 5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項 下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之 推 動 與 補 助 之 獎 補 助 費 100 萬 元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49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14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6 億 9,604 萬 1,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8 項 : ( 一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項 下 推 動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劃 發 展 項 下 推 動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編 列 海 外 客 家 事 務 推 展 計 畫 ( 計 畫 期 程 103 至 108 年 度 ) 總 經 費 3 億 7,482 萬 6,000 元 其 中 104 年 度 推 動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編 列 6,247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改 善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落 實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畫 發 展 項 下 推 動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中 補 捐 助 政 府 機 關 及 社 團 辦 理 海 內 外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及 全 球 客 家 日 推 廣 計 畫 之 獎 補 助 費 2,001 萬 5,000 元, 較 前 期 102 年 度 增 加 37%, 然 該 會 所 訂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之 衡 量 標 準, 僅 以 參 與 人 次 作 為 達 成 提 升 客 家 及 臺 灣 整 體 能 見 度 之 唯 一 目 標 值,103 及 104 年 度 之 目 標 分 別 為 9,000 人 次 9,500 人 次, 然 102 年 度 實 際 為 9,600 人 次, 經 費 之 增 加 卻 不 見 目 標 值 提 高, 況 且 捐 補 助 經 費 之 增 加, 自 將 提 高 交 流 活 動 之 參 與 人 次, 顯 見 績 效 指 標 之 衡 量 標 準 未 具 實 質 意 義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績 效 目 標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客 家 委 員 會 之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近 5 年 來 每 年 補 助 均 高 逾 1,000 萬 元, 補 助 國 內 60
73 外 社 團 學 校 辦 理 與 客 家 事 務 有 關 之 學 術 藝 文 教 學 展 演 等 合 作 交 流 活 動, 然 績 效 指 標 之 衡 量 標 準 僅 有 參 與 人 次, 無 法 有 效 檢 驗 推 廣 成 果 爰 此, 將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綜 合 規 畫 發 展 項 下 推 動 海 外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中 補 捐 助 政 府 機 關 及 社 團 辦 理 海 內 外 客 家 文 化 交 流 及 全 球 客 家 日 推 廣 計 畫 之 獎 補 助 費 2,001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研 議 績 效 指 標, 增 訂 可 具 體 衡 量 客 家 文 化 能 見 度 之 評 量 標 準, 再 重 新 檢 討 補 助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二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產 業 輔 導 創 新 育 成 編 列 1 億 1,079 萬 7,000 元, 查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輔 導 具 特 色 文 化 加 值 經 濟 產 業 通 過 Hakka TAIWAN 台 灣 客 家 商 標 授 權 之 商 品 數, 由 103 年 度 250 件 下 降 為 150 件, 然 為 帶 動 客 庄 產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提 升 客 家 文 化 振 興, 並 促 進 文 化 與 產 業 結 合, Hakka TAIWAN 台 灣 客 家 商 標 授 權 具 有 重 大 意 義, 爰 此 凍 結 5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針 對 輔 導 具 特 色 文 化 加 值 經 濟 產 業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始 得 動 支 ( 三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項 下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之 推 動 與 輔 助 凍 結 5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1.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編 列 13 億 3,515 萬 7,000 元, 其 中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之 推 動 與 輔 助 之 獎 補 助 費 原 列 2 億 0,379 萬 9,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獎 補 助 對 象 資 格 審 核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之 推 動 與 輔 助 編 列 2 億 9,584 萬 3,000 元, 其 中 客 家 文 化 躍 升 計 畫 文 藝 發 展 計 畫, 包 含 辦 理 客 家 桐 花 季 六 堆 嘉 年 華 等 藝 文 下 鄉 活 動, 然 2010 年 至 2014 年, 針 對 客 家 桐 花 季 之 產 值 預 估, 僅 辦 理 1 次, 查 2014 年 預 估 活 動 遊 客 高 達 828 萬 人, 可 創 造 客 庄 觀 光 及 產 業 之 提 升 契 機, 竟 已 長 達 4 61
74 年 未 做 預 估, 顯 有 未 當,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針 對 客 家 桐 花 季 之 產 值 預 估 提 出 逐 年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始 得 動 支 ( 四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項 下 推 展 客 家 語 言 教 育 業 務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1.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推 展 客 家 語 言 教 育 業 務 中 客 家 語 言 深 耕 計 畫 第 2 年 計 畫 編 列 獎 補 助 費 1,100 萬 元, 作 為 學 生 通 過 客 語 認 證 考 試 之 獎 學 金 然 客 語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計 畫 採 全 面 性 之 核 發, 未 能 促 成 學 生 更 精 進 求 取 優 秀 成 績 之 功 效, 查 初 級 中 級 暨 中 高 級 考 試 結 果,15 歲 以 下 通 過 率 均 低 於 平 均 值, 顯 見 客 家 委 員 會 對 客 語 績 優 學 生 計 畫 採 全 面 性 的 核 發, 未 能 有 效 的 提 升 通 過 率 爰 此 凍 結 業 務 費 1 億 3,321 萬 元 之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並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推 展 客 家 語 言 教 育 業 務 編 列 客 家 語 言 深 耕 計 畫 第 2 年 計 畫 經 費 2 億 4,966 萬 元, 然 近 年 來 辦 理 客 家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之 結 果 顯 示, 通 過 率 有 下 滑 趨 勢, 此 狀 況 自 98 年 起 持 續 至 今 未 見 改 善, 預 算 金 額 並 無 法 反 映 在 成 效 上, 爰 此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客 家 語 言 深 耕 計 畫 第 2 年 計 畫 經 費 2 億 4,966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客 語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率 降 低 之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並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近 年 來 辦 理 客 家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率 有 下 滑 趨 勢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初 級 考 試 通 過 率, 自 2006 年 通 過 率 高 達 94%, 至 2013 年 通 過 率 甚 至 不 及 半 數 另,18 歲 以 下, 能 聽 懂 客 家 話 約 30 到 40%, 會 說 客 家 話 比 例 不 到 20%, 較 低 年 齡 層 通 過 認 證 率 低 於 平 均 通 過 率, 以 2013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中 級 暨 中 高 級 考 試 結 果 觀 之,11 至 15 歲 通 過 率 僅 50%,16 至 20 歲 為 69%,21 至 25 歲 則 為 76%, 相 較 於 41 至 50 歲 通 過 率 之 90% 為 低, 語 言 傳 承 有 斷 層 之 危 機 62
75 爰 此, 將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中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教 育 業 務 之 獎 補 助 費 1 億 1,645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客 家 語 言 教 育 推 展 之 檢 討 及 強 化 較 低 年 齡 層 語 言 推 廣 實 施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五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之 規 劃 與 協 調 編 列 2,581 萬 4,000 元, 然 103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未 執 行 率 高 達 27%, 執 行 狀 況 不 佳, 且 預 算 分 配 不 當, 爰 此 凍 結 1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傳 播 行 銷 推 展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1.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傳 播 行 銷 推 展 編 列 5 億 9,972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予 以 解 凍 2014 年 金 鐘 獎 客 家 戲 劇 入 圍 並 得 到 多 項 獎 項, 但 客 家 戲 劇 卻 多 只 能 在 客 家 電 視 台 或 公 共 電 視 台 收 看, 在 其 他 電 視 台 或 海 外 客 家, 卻 較 少 能 看 到, 無 法 擴 大 推 廣, 或 與 其 他 族 群 交 流 且 客 家 委 員 會 委 辦 或 補 助 客 家 節 目 多 僅 限 於 綜 藝 或 卡 通 節 目, 其 效 果 受 限 補 助 浮 濫, 甚 至 去 年 亦 發 生 補 助 之 綜 藝 節 目 刻 板 化 客 家 族 群 之 形 象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如 何 行 銷 客 家 戲 劇, 研 擬 客 家 戲 劇 在 其 他 電 視 及 媒 體 播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傳 播 行 銷 推 展, 編 列 推 展 及 輔 導 客 家 傳 播 媒 體 業 務, 爰 對 其 中 委 託 設 立 客 家 電 視 頻 道, 辦 理 相 關 頻 道 提 供 節 目 傳 輸 攝 影 棚 租 用 後 製 剪 接 配 音 及 各 類 節 目 製 播 採 購 等,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事 業 基 金 會 談 判 公 平 租 用 製 作 資 源 租 金, 並 將 結 果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63
76 1.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編 列 3 億 1,448 萬 2,000 元, 其 中 人 員 維 持 人 事 費 原 列 6,366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依 照 行 政 院 聘 用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聘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主 要 為 因 應 機 關 業 務 之 特 殊 性 專 業 臨 時 性 質, 並 應 以 科 技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為 主, 如 屬 長 期 經 常 性 業 務, 應 檢 討 由 編 制 內 之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始 符 體 制, 並 為 政 策 之 有 效 執 行 聘 用 人 員 員 額 則 以 不 超 過 該 機 關 預 算 總 人 數 5% 為 原 則 (2)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項 下 編 列 預 算 員 額 計 69 人, 其 中 聘 用 人 員 有 33 人, 占 該 中 心 預 算 員 額 比 率 高 達 47.83% (3) 綜 上,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聘 用 人 員 占 預 算 員 額 比 例 過 高, 未 依 照 其 組 織 編 制 規 劃 進 用 人 員, 卻 於 編 制 表 外 大 量 進 用 聘 用 人 員, 不 當 增 加 用 人 彈 性, 允 應 研 謀 改 進, 爰 凍 結 人 事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之 執 掌 為 長 期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其 職 員 34 人 駕 駛 1 人 工 友 1 人, 然 聘 用 人 員 竟 有 33 人, 佔 其 預 算 總 額 比 率 高 達 47.38%, 遠 超 過 行 政 院 5% 之 標 準, 其 不 當 增 加 用 人 彈 性, 不 利 於 國 家 政 策 有 效 執 行, 有 待 檢 討 爰 此, 將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937 萬 9,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檢 討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人 力 配 置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3.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編 列 南 北 園 區 營 運 及 設 施 管 理 2 億 4,143 萬 8,000 元, 其 中 減 列 104 年 度 兩 園 區 設 施 管 理 及 擴 充 計 畫 第 4 年 經 費, 係 因 聲 稱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向 行 政 院 提 報 廢 止, 查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於 計 畫 擬 訂 之 初 即 已 存 在, 均 凸 顯 64
77 計 畫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有 欠 周 延, 惟 客 家 委 員 會 依 目 前 兩 園 區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估 算, 未 來 30 年 均 呈 短 絀 狀 態, 長 此 以 往, 除 將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外, 亦 不 利 南 北 兩 園 區 之 永 續 經 營 爰 此 凍 結 104 年 度 南 北 園 區 營 運 及 設 施 管 理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兩 園 區 之 永 續 經 營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並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為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與 推 廣, 客 家 委 員 會 建 置 六 堆 與 苗 栗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以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及 產 業 交 流 然 依 目 前 實 際 營 運 情 況 推 估, 未 來 30 年 將 呈 短 絀 狀 態, 不 僅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亦 不 利 南 北 兩 園 區 之 永 續 經 營 爰 此, 將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規 劃 與 營 運 項 下 南 北 園 區 營 運 及 設 施 管 理 之 業 務 費 2 億 0,956 萬 8,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檢 討 現 行 營 運 機 制,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經 營 方 案 以 利 永 續 經 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八 ) 鑑 於 各 機 關 每 年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建 置 營 運 維 護 機 關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卻 經 常 被 發 現 維 護 不 佳, 最 常 發 生 的 是 網 站 更 新 速 度 太 慢, 有 的 竟 然 間 隔 數 個 月 到 數 年 都 有, 有 的 幾 乎 處 在 一 個 停 機 狀 態, 有 的 機 關 甚 至 有 新 舊 網 站, 至 發 生 資 訊 不 統 一 情 事, 不 僅 造 成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花 錢 沒 辦 事 或 辦 不 好 事 的 不 良 觀 感, 也 造 成 民 眾 在 了 解 政 策 適 用 法 規 的 困 擾 爰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應 對 所 建 置 之 官 方 網 站 嚴 予 考 核 督 促, 並 將 結 果 說 明 併 同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 九 ) 為 客 家 電 視 台 已 成 立 11 年, 卻 仍 妾 身 未 明 定 位 不 清 由 於 客 家 電 視 台 目 前 並 未 被 納 入 公 共 電 視 法, 因 此 仍 是 由 客 家 委 員 會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當 成 標 案, 從 過 去 被 發 包 給 台 視 東 森 後,2007 年 依 照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公 股 處 理 條 例 又 被 指 定 發 包 給 公 共 電 視 長 期 被 質 疑, 到 底 是 出 錢 的 要 管 還 是 BOT 的 包 商 來 管? 還 是 通 通 不 管? 再 者, 根 據 關 心 客 家 電 視 台 發 展 的 學 者 專 家 之 觀 察, 外 界 一 直 認 為 客 家 電 視 台 是 台 灣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集 團 成 員, 實 際 上 客 家 電 視 台 未 被 納 入 公 共 電 視 法, 客 家 電 視 台 只 是 以 指 定 標 案 方 式 由 客 家 委 員 會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公 視 基 金 會 辦 理, 公 視 基 金 會 董 事 會 中 有 客 家 電 視 諮 議 委 員 會 65
78 管 理 客 家 電 視 台, 客 家 電 視 台 整 體 制 度 面 不 完 備 沒 有 開 創 性 更 無 從 談 及 未 來 展 望 ; 由 於 客 家 電 視 台 肩 負 著 政 府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的 公 共 服 務 性 質, 因 此 自 2010 年 之 後 排 除 了 具 商 業 性 質 的 收 視 率 調 查, 而 採 以 觸 達 率 作 為 績 效 指 標 然 而 這 項 指 標 卻 未 有 穩 定 成 長, 甚 至 不 論 在 一 般 收 視 戶 及 客 庄 觀 眾 的 觸 達 率, 都 有 下 降 的 現 象, 顯 示 客 家 電 視 台 在 難 以 突 破 現 狀 運 作 下, 未 來 將 有 可 能 走 向 愈 來 愈 沒 有 人 看 的 窘 境 客 家 委 員 會 做 為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的 推 動 與 守 護 者, 應 積 極 明 確 為 客 家 電 視 台 做 出 定 位, 以 利 經 營, 而 非 每 年 給 錢 了 事 卻 不 管 有 沒 有 發 揮 預 期 功 效 許 多 關 心 客 家 人 士 已 經 疾 呼, 客 家 委 員 會 應 有 所 作 為 爰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與 文 化 部 研 商, 在 1 年 內 提 出 明 確 的 定 位 對 策 ( 十 )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客 家 傳 播 行 銷 計 畫 為 推 動 整 體 國 內 及 國 際 客 家 整 合 行 銷 傳 播 之 工 作, 使 客 家 文 化 傳 播 更 加 豐 富 優 質 查 客 家 委 員 會 103 年 度 針 對 2014 客 家 桐 花 季 一 項 宣 導 及 廣 告 費 用 達 944 萬 2,224 元, 目 前 客 家 桐 花 季 活 動 已 為 人 知 曉, 卻 花 費 高 達 1,000 萬 元 的 宣 導 廣 告 費, 顯 有 宣 導 偏 頗 之 情 況, 有 欠 妥 適 考 量 客 家 傳 播 行 銷 計 畫 乃 以 推 動 整 體 客 家 行 銷 傳 播 工 作, 允 應 審 慎 編 列 宣 導 及 廣 告 費 用, 並 均 衡 南 北 資 源, 例 如 屏 東 六 堆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活 動 之 宣 導 ( 十 一 ) 針 對 教 育 部 出 爾 反 爾, 先 公 開 承 諾 將 母 語 列 為 義 務 教 育 之 必 修 課 程, 後 又 推 翻 承 諾, 爰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應 發 表 正 式 聲 明, 除 對 保 存 母 語 應 有 態 度 堅 定 之 立 場 外, 並 應 在 聲 明 內 公 開 承 諾, 將 妥 善 運 用 預 算 資 源, 保 障 所 有 學 生 學 習 客 家 語 言 之 權 利 ( 十 二 )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聘 用 人 員 占 其 預 算 員 額 比 率 高 達 47.83%, 遠 逾 行 政 院 所 定 之 5% 上 限 標 準, 該 中 心 未 依 其 組 織 編 制 規 劃 進 用 人 員, 卻 大 量 進 用 聘 用 人 員, 顯 有 未 當 客 家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所 職 掌 事 項 核 屬 長 期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允 應 由 專 職 編 制 內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爰 此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應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討 與 改 進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 十 三 ) 為 符 合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公 股 處 理 條 例 黨 政 軍 退 出 媒 體 之 立 法 精 神, 爰 請 客 66
79 家 委 員 會 研 擬 對 客 家 電 視 之 經 費 挹 注 由 公 務 預 算 改 列 捐 助 ( 十 四 ) 依 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規 定, 支 付 或 接 受 之 補 助 應 主 動 公 開, 惟 各 政 府 機 關 為 迴 避 監 督, 屢 有 假 協 辦, 真 補 助 以 業 務 費 分 攤 方 式 行 補 助 之 實, 迴 避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法 律 義 務 爰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以 業 務 費 分 攤 方 式 支 付 予 其 他 機 關, 亦 應 按 季 公 開 於 政 府 網 站 ( 十 五 ) 就 如 何 成 就 全 球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中 心 在 台 灣, 提 出 長 遠 計 畫, 使 得 客 家 文 化 得 以 更 加 發 展 ( 十 六 ) 鑑 於 政 府 資 源 有 限, 客 家 委 員 會 辦 理 客 家 文 化 產 導 創 新 育 成 計 畫, 就 客 家 特 色 產 業 輔 導 與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培 育 之 優 先 順 序 應 有 一 套 明 確 標 準, 要 求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客 家 特 色 產 業 輔 導 與 創 新 研 發 人 才 培 育 之 優 先 順 序,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七 )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5 目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項 下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之 推 動 與 輔 助 編 列 2 億 9,584 萬 3,000 元 協 助 營 造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編 列 7 億 6,384 萬 元, 共 計 10 億 5,968 萬 3,000 元, 凍 結 500 萬 元, 俟 客 家 委 員 會 就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及 客 家 學 術 文 藝 發 展 推 展 之 方 向 與 成 果,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八 ) 客 家 委 員 會 推 動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產 業 及 海 外 合 作 等 業 務 多 年, 爾 後 應 更 注 重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應 全 盤 考 量 南 北 及 東 部 地 區 資 源 分 配 第 12 項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原 列 24 億 7,662 萬 3,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6 萬 元 ( 含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中 公 務 車 4 輛, 牌 照 稅 及 燃 料 使 用 費 等 4 萬 元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2 萬 元 )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6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606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4 億 7,056 萬 3,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9 項 : ( 一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凍 結 1 億 元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67
80 支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編 列 14 億 3,558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將 72 年 10 月 11 日 中 選 一 字 第 8006 號 81 年 10 月 17 日 中 選 一 字 第 號 及 98 年 8 月 21 日 中 選 一 字 第 號 等 三 號 違 法 行 政 函 釋 撤 銷 後, 始 得 動 支 2.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項 下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編 列 業 務 費 辦 理 選 舉 講 習 費 4,210 萬 元 選 舉 係 我 國 人 民 實 踐 民 主 之 重 要 程 序, 承 辦 此 一 業 務 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其 所 屬 單 位 對 於 各 投 開 票 所 之 各 項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應 當 不 厭 其 詳, 惟 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針 對 開 票 過 程 並 未 有 清 楚 明 確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如 取 票 時 取 票 員 應 面 向 何 方 向 亮 票 時 間 應 有 多 長 等 可 能 引 起 爭 議 之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付 之 闕 如, 過 去 亦 發 生 有 開 票 員 未 按 規 定 進 行 開 票 程 序, 將 選 票 自 票 匭 倒 出 後 先 行 整 理 再 進 行 唱 票 之 事 例, 顯 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對 於 投 開 票 所 工 作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相 關 標 準 之 訂 定 皆 有 待 加 強, 故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改 進 前 述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就 如 何 強 化 及 落 實 投 開 票 所 工 作 人 員 之 開 票 作 業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項 下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之 業 務 費 編 列 辦 理 選 舉 期 間 所 需 物 品 經 費 6,273 萬 8,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完 備 提 供 下 屆 立 法 委 員 及 總 統 副 總 統 採 合 併 或 分 開 選 舉 之 辦 理 方 式 工 作 期 程 精 簡 選 務 行 政 經 費 方 案 選 務 規 劃 及 103 年 度 九 合 一 投 票 所 設 置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項 下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編 列 辦 理 選 舉 期 間 遴 聘 61 名 顧 問 之 兼 職 費 69 萬 元 ( 中 選 會 顧 問 7 人 直 轄 市 選 委 會 顧 問 26 人 及 縣 市 選 委 會 顧 問 28 人 ), 惟 查 各 地 方 選 委 會 之 遴 聘 人 數 不 一, 顯 示 預 算 編 列 並 未 覈 實 另 參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68
81 屬 機 關 進 用 顧 問 管 理 原 則 第 2 點 有 關 無 給 職 顧 問 之 規 定 : ( 一 )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以 不 遴 聘 顧 問 為 原 則 如 業 務 需 要 擬 遴 聘 顧 問 時, 宜 先 檢 討 其 他 替 代 方 式, 如 確 無 替 代 方 式, 始 可 遴 聘 ( 四 ) 各 機 關 對 於 延 聘 之 顧 問, 應 隨 時 檢 討 其 適 任 性 並 定 期 檢 討 是 否 續 聘, 不 可 有 酬 庸 或 依 慣 例 遴 聘 之 情 形 而 我 國 選 舉 制 度 運 作 已 盡 完 善 成 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各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於 選 舉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業 務 諮 詢 之 需 要, 允 宜 循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主 要 議 題 有 關 之 其 他 機 關 派 員 列 席, 提 供 諮 詢 陳 述 事 實 或 報 告 遴 聘 短 期 顧 問 之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有 待 評 估 並 查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計 畫 編 列 69 萬 元 顧 問 兼 職 費, 較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及 第 13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合 併 選 舉,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各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遴 聘 顧 問 兼 職 費 實 支 數 約 42 萬 元, 增 加 17 萬 元, 顯 見 其 經 費 尚 有 核 刪 空 間 綜 上,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提 出 選 舉 期 間 遴 聘 短 期 顧 問 之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之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5. 我 國 於 101 年 合 併 辦 理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及 第 13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選 務 經 費 共 支 出 10 億 5,808 萬 2,000 元, 較 97 年 分 開 辦 理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及 第 12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之 15 億 7,300 萬 2,000 元, 節 省 了 5 億 1,492 萬 元 合 併 選 舉 除 了 節 省 經 費 外, 也 能 有 效 提 高 投 票 率 97 年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投 票 率 為 58.5% 第 12 任 總 統 投 票 率 為 76.33%;101 年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投 票 率 為 74.47% 第 13 屆 總 統 為 74.38% 比 較 前 兩 屆 投 票 率, 總 統 皆 大 約 為 75% 左 右, 但 立 法 委 員 投 票 率 就 大 幅 提 升 了 16%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雖 尚 未 決 定 下 一 屆 總 統 及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時 間, 卻 將 相 關 預 算 分 開 編 列, 有 違 我 國 近 年 簡 併 選 舉 之 重 要 改 革 方 向,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屆 立 法 委 員 及 總 統 副 總 統 採 合 併 或 分 開 選 舉 之 辦 理 方 式 及 相 關 評 估 報 告 後 並 經 同 意, 始 得 動 支 ( 二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行 政 業 務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評 估 改 進 各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監 察 小 組 每 月 召 開 69
82 會 議 之 必 要 性 及 現 行 發 給 委 員 兼 職 費 之 制 度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各 級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各 工 作 人 員 之 研 習 講 習 訓 練, 名 目 眾 多, 不 一 而 足, 各 行 其 是, 相 類 似 預 算 分 散 各 處, 資 源 重 置 浪 費 情 形 不 易 監 督 評 估, 爰 要 求 應 由 該 會 單 一 業 務 單 位 綜 合 規 劃 實 施, 可 以 把 性 質 同 質 類 似, 可 集 中 研 習 講 習 訓 練 者, 統 一 辦 理 爰 要 求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把 104 年 度 各 類 講 習 研 習 訓 練 統 整, 重 擬 需 求,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四 ) 鑑 於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事 務 勞 力 代 替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第 6 點 第 1 項 規 定, 其 工 友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僅 得 設 置 工 友 3 人, 其 餘 各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均 不 得 逾 2 人 查 104 年 度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預 算 書 所 列, 臺 南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職 員 僅 有 16 人, 工 友 人 數 卻 高 達 5 人, 而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等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職 員 僅 7 人, 亦 設 有 工 友 2 人, 顯 可 見 人 力 配 置 有 不 妥 之 處 又 查 各 地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均 僅 有 1 部 公 務 轎 車, 卻 有 駕 駛 2 人, 實 不 合 理 爰 此 要 求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之 編 制 回 歸 設 置 基 準, 超 額 部 分 予 以 移 撥 至 其 他 機 關 或 鼓 勵 辦 理 優 退 ( 五 ) 有 鑑 於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日 前 引 用 中 選 務 字 第 號 文 回 復 民 眾 陳 情 表 示, 不 允 許 民 眾 於 開 票 所 從 事 攝 錄 影 行 為, 經 查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並 無 相 關 規 定,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相 關 函 釋 顯 有 爭 議, 為 確 保 開 票 程 序 符 合 公 開 透 明 原 則, 爰 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於 3 個 月 內 規 劃 公 設 開 票 錄 影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於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或 第 14 任 總 統 ( 副 總 統 ) 選 舉 開 辦 ( 六 )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第 1 條 開 宗 明 義 : 本 公 約 的 宗 旨 是 促 進 保 護 和 確 保 實 現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有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充 分 平 等 享 有, 並 促 進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固 有 尊 嚴 的 尊 重 立 法 院 亦 已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三 讀 通 過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第 2 條 : 公 約 第 一 條 至 第 三 十 70
83 條 之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進 而 確 定 該 聯 合 國 公 約 之 內 國 法 化 已 經 落 實 103 年 年 底 9 合 1 大 選 方 才 落 幕, 然 而 檢 視 我 國 選 務 系 統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之 服 務 卻 始 終 未 臻 積 極 完 備 根 據 前 述 聯 合 國 公 約 之 宗 旨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規 定,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就 全 台 灣 各 障 別 人 士 參 與 選 舉 事 務 進 行 全 面 的 制 度 性 檢 討 與 改 革 具 體 要 求 如 下 : 1. 針 對 各 障 別 需 求, 製 作 選 舉 公 報 與 投 票 規 則 ( 例 如 : 供 視 障 人 士 所 用 之 點 字 版 聲 音 檔 ; 供 智 障 朋 友 方 便 閱 讀 的 簡 易 圖 示 版 等 ) 2.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制 定 一 套 檢 驗 投 開 票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與 動 線 的 標 準 流 程 3. 全 國 各 級 選 舉 委 員 會 對 於 選 務 人 員 從 事 教 育 訓 練, 模 擬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投 票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與 應 對 方 式 ( 七 ) 立 法 院 已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三 讀 通 過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根 據 本 法 第 2 條 : 公 約 第 一 條 至 第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進 而 確 認 該 聯 合 國 公 約 業 已 具 有 內 國 法 之 法 效 力 然 而 僅 有 公 約 施 行 法 猶 嫌 不 足,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使 權 利 仍 需 更 具 體 之 規 劃 與 制 度 設 計, 不 能 僅 僅 依 靠 上 位 之 公 約 施 行 法, 更 需 責 成 各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加 速 制 定 相 關 子 法, 以 釐 清 權 責 劃 分, 俾 其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之 要 旨 爰 要 求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使 公 民 權 應 獲 得 完 整 保 障 一 事 儘 速 進 行 相 關 子 法 之 修 訂, 子 法 內 容 尤 須 規 範 明 確 劃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選 舉 委 員 會 各 自 之 權 責, 以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使 公 民 權 之 權 益 保 障 ( 八 ) 有 鑑 於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3 條 之 1 修 正 調 整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任 期 後, 未 來 各 項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均 將 同 日 舉 行, 每 一 投 開 票 所 處 理 之 選 舉 票 數 倍 於 以 往 各 類 選 舉 分 開 舉 行, 投 開 票 所 管 理 人 員 工 作 負 擔 亦 隨 之 加 重 為 避 免 投 開 票 所 管 理 人 員 工 時 過 長, 而 增 加 選 務 錯 誤 發 生, 爰 建 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研 議 增 加 投 開 票 所 管 理 人 員 人 數 給 予 適 當 休 息 時 間 或 採 二 班 制 等 之 可 行 性, 並 於 1 個 月 內 將 研 議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71
84 ( 九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編 列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所 需 費 用, 較 辦 理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所 需 預 算 增 加 2 億 7,242 萬 元 計 約 23.62%, 所 持 理 由 係 因 選 民 增 加 而 須 增 加 投 開 票 所 及 工 作 人 員 印 製 選 舉 公 報 與 名 冊 所 致 但 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的 預 算 書 指 出, 第 9 屆 選 舉 人 數 為 1,896 萬 477 人, 比 第 8 屆 增 加 104 萬 7,582 人, 僅 增 加 計 約 5.84%, 顯 見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對 於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所 需 經 費 並 未 核 實 編 列 爰 此,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選 舉 業 務 項 下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項 下 編 列 14 億 2,561 萬 8,000 元, 凍 結 5,000 萬 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5 項 大 陸 委 員 會 原 列 9 億 8,175 萬 4,000 元, 減 列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8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獎 補 助 費 400 萬 元 ( 不 含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項 下 捐 助 海 基 會 辦 理 兩 岸 中 介 事 務 30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65 萬 元 含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之 諮 詢 委 員 出 席 費 遠 程 及 海 外 之 交 通 住 宿 及 雜 費 等 經 費 30 萬 元 及 設 備 及 投 資 35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經 濟 業 務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400 萬 元 ( 含 捐 助 海 基 會 辦 理 兩 岸 中 介 事 務 3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第 5 目 港 澳 業 務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6 目 聯 絡 業 務 2,000 萬 元 ( 不 含 海 外 聯 繫 與 政 策 說 明 828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3,14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 億 5,030 萬 4,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1 項 : ( 一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委 辦 費 共 計 4,184 萬 元, 查 大 陸 委 員 會 自 99 年 度 至 今 提 供 之 密 不 錄 由 委 辦 計 畫 共 計 211 件, 並 未 提 供 委 辦 計 畫 內 容, 實 不 利 本 會 審 查, 例 如 :102 年 度 以 密 不 錄 由 的 方 式, 刻 意 隱 藏 委 託 國 民 黨 下 的 智 庫 國 政 基 金 會 接 待 大 陸 人 士 來 台 之 金 額, 又 102 年 度 內 政 委 員 會 曾 作 出 決 議, 在 國 內 民 意 對 兩 岸 政 治 協 商 未 獲 支 持 前, 大 陸 委 員 會 不 得 動 支 涉 及 兩 岸 協 議 之 研 究 經 費 因 此, 以 密 不 錄 由 的 方 式, 難 以 讓 國 會 實 質 審 查, 更 72
85 不 知 是 否 有 違 反 該 項 決 議 爰 此, 凍 結 104 年 度 委 辦 費 四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說 明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業 務 編 列 3,361 萬 3,000 元, 凍 結 200 萬 元 有 鑑 於 中 國 以 經 促 統 之 意 圖 相 當 明 顯, 而 馬 政 府 卻 不 斷 鬆 綁 擴 大 推 動 兩 岸 經 貿 政 策, 且 對 中 投 資 占 對 外 總 投 資 比 重 仍 持 續 升 高, 競 爭 優 勢 亦 逐 漸 下 降, 台 灣 經 濟 過 度 依 附 中 國 將 使 主 權 遭 受 蠶 食 ; 而 台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時 常 遭 遇 沒 收 財 產, 甚 至 拘 捕 入 獄 之 待 遇, 不 只 財 產 權 不 受 保 障, 連 人 身 自 由 權 也 受 侵 犯, 大 陸 委 員 會 顯 然 無 法 解 決 此 問 題 爰 此, 將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經 濟 業 務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與 相 關 部 會 重 新 檢 討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與 貿 易 結 構 如 何 調 整 對 中 國 投 資 占 對 外 總 投 資 比 例 如 何 調 降 我 國 產 業 優 勢 如 何 保 持 企 業 因 應 能 力 如 何 提 升 台 商 財 產 權 與 人 身 自 由 權 如 何 確 保,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項 下 兩 岸 法 政 交 流 政 策 規 劃 及 研 擬 推 動 及 兩 岸 事 務 法 規 之 研 擬 協 調 及 審 議 凍 結 300 萬 元,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項 下 兩 岸 法 政 交 流 政 策 規 劃 及 研 擬 推 動 共 編 列 1,121 萬 元 查 簽 署 兩 岸 投 資 保 險 協 議 時,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受 害 者 協 會 在 向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提 出 13 名 台 商 受 害 者 名 單, 期 望 能 獲 得 追 蹤 解 決 然 自 101 年 8 月 9 日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簽 訂 至 今,13 名 受 害 台 商 問 題 仍 未 獲 得 解 決, 顯 見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成 效 不 佳, 無 法 實 質 給 予 台 灣 人 民 幫 助 且 查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截 至 103 年 7 月 為 止, 共 處 理 2,000 多 件 台 商 陳 情 案, 其 中 只 有 47% 台 商 可 接 受 處 理 結 果 爰 此, 鑑 於 大 陸 委 員 會 對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督 導 不 周, 且 無 法 提 升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之 績 效, 凍 結 本 項 部 分 預 算,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就 如 何 落 實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之 績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3
86 2.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兩 岸 法 政 交 流 政 策 規 劃 及 研 擬 推 動 編 列 之 1,121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有 鑑 於 兩 岸 簽 署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台 灣 重 大 經 濟 要 犯, 如 朱 安 雄 陳 由 豪 曾 正 仁 等 人 仍 可 能 滯 留 於 中 國, 顯 見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之 簽 訂 並 無 法 達 到 共 同 打 擊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之 效 果 爰 此, 將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兩 岸 法 政 交 流 政 策 規 劃 及 研 擬 推 動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 四 ) 鑑 於 兩 岸 服 貿 貨 貿 及 相 關 協 議 之 談 判, 並 未 向 人 民 及 國 會 說 明 決 策 過 程 協 商 進 度 及 影 響 評 估, 人 民 無 法 掌 握 簽 訂 兩 岸 協 議 之 利 弊, 政 府 簽 署 後 即 要 人 民 照 單 全 收, 有 違 民 主 政 治 爰 此, 大 陸 委 員 會 於 所 有 兩 岸 協 議 簽 訂 之 過 程, 在 適 當 時 機 每 會 期 至 少 兩 次 ( 含 書 面 報 告 ),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協 議 之 內 容 決 策 過 程 及 協 商 進 度 ( 五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第 9 目 文 教 業 務 預 算 編 列 兩 岸 資 訊 對 等 交 流 之 推 動, 該 項 下 擬 訂 辦 理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獎 過 去 因 政 治 及 歷 史 因 素, 鼓 勵 台 灣 針 對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然 而,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獎 迄 今 已 辦 理 18 屆, 政 府 不 應 再 介 入, 兩 岸 新 聞 之 報 導 宜 應 回 歸 新 聞 自 主 媒 體 自 律 及 市 場 機 制, 扮 演 媒 體 監 督 政 府 之 角 色, 相 關 獎 項 應 回 歸 到 民 間 辦 理 之 新 聞 獎 爰 要 求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辦 理 第 19 屆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獎 後, 自 105 年 度 起 不 得 再 由 政 府 辦 理 ( 六 ) 自 1990 年 代 台 灣 人 前 往 中 國 投 資 以 來, 受 害 甚 深 根 據 中 方 資 料,2000 至 2010 年 超 過 28,000 件 台 商 受 害, 但 是 沒 有 任 何 一 件 得 到 真 正 解 決 要 求 大 陸 委 員 會 會 同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定 期 將 投 資 中 國 受 害 台 商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報 告, 並 於 下 會 期 前 統 合 經 濟 部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等 部 會 之 受 害 台 商 資 料 彙 整 公 布, 並 定 期 召 開 座 談 會 ( 七 ) 根 據 大 陸 委 員 會 官 員 向 媒 體 表 示, 兩 岸 辦 事 處 首 年 預 算 約 需 5 至 10 億 元, 來 源 將 動 用 第 二 預 備 金 支 應 鑑 於 馬 英 九 總 統 多 次 宣 示 希 望 卸 任 前 完 成 兩 岸 兩 會 互 設 辦 事 處, 大 陸 委 員 會 亦 將 此 列 為 施 政 重 點, 並 已 編 列 預 算 草 案 提 報 行 政 院 基 於 國 會 監 督, 為 民 把 關 立 場, 爰 要 求 大 陸 委 員 會 於 相 關 條 例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74
87 前, 不 得 編 列 任 何 預 算 及 動 用 任 何 經 費 ( 含 申 請 行 政 院 第 二 預 備 金 ) 設 置 辦 事 處 ( 八 )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企 業 業 務 編 列 3,387 萬 4,000 元, 其 中 新 增 推 動 兩 岸 官 方 互 動 正 常 化, 辦 理 兩 岸 事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互 訪 與 常 態 化 聯 繫 溝 通 機 制 規 劃 兩 岸 事 務 首 長 互 訪 與 溝 通 聯 繫 之 差 旅 費 及 相 關 行 政 經 費 180 萬 元 及 辦 理 APEC 峰 會 及 相 關 幕 僚 事 宜 研 析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及 行 政 作 業 差 旅 等 經 費 132 萬 元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參 加 APEC 峰 會 發 生 如 後 門 下 機 等 疑 似 自 我 矮 化 事 件, 兩 岸 事 務 首 長 互 訪 過 程 黑 箱, 更 發 生 過 度 維 安 侵 害 人 權 事 件, 爰 予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法 政 業 務 項 下 兩 岸 法 政 交 流 政 策 規 劃 及 研 擬 推 動 兩 岸 事 務 法 規 之 研 擬 協 調 及 審 議 兩 岸 法 政 議 題 之 協 商 規 劃 及 推 動 共 計 編 列 2,780 萬 2,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應 會 同 相 關 政 府 部 會 就 開 放 中 國 人 士 來 台 政 策, 及 其 核 准 與 管 理 法 令 與 制 度 重 新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有 鑑 於 現 今 網 路 及 各 類 傳 播 媒 體 之 發 達, 兩 岸 交 流 亦 相 當 頻 繁, 中 國 人 民 若 想 理 解 台 灣 新 聞 自 由 媒 體 多 元 社 會 民 主 之 軟 實 力, 有 許 多 管 道 ; 且 讓 中 國 認 識 台 灣 新 聞 自 由 社 會 民 主, 並 非 台 灣 應 盡 之 國 際 義 務 爰 此,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文 教 業 務 兩 岸 資 訊 對 等 交 流 之 推 動 編 列 2,220 萬 3,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一 ) 我 國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與 中 國 國 務 院 臺 灣 辦 公 室 主 任 於 2014 年 11 月 12 日 於 中 國 北 京 會 晤 後, 發 布 六 點 共 識, 其 中 包 括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及 雙 方 共 同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方 面, 近 期 大 陸 委 員 會 及 國 台 辦 將 就 啟 動 共 同 研 究 的 準 備 工 作, 儘 快 進 行 具 體 溝 通, 而 近 日 亦 傳 出 就 兩 岸 共 同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共 同 研 究, 大 陸 委 員 會 即 將 與 中 國 國 務 院 臺 灣 辦 公 室 展 開 磋 商 75
88 惟 依 各 國 進 行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談 判 之 通 常 程 序, 通 常 為 參 與 國 進 行 個 別 研 究 ( 可 行 性 研 究 ) 後, 雙 方 再 進 行 共 同 研 究, 之 後 再 進 行 實 質 談 判, 且 其 中 每 一 階 段 都 必 須 有 充 足 的 社 會 參 與, 然 大 陸 委 員 會 與 中 國 國 務 院 臺 灣 辦 公 室 目 前 所 推 動 之 共 同 研 究, 先 前 從 無 充 足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而 其 於 國 際 經 貿 法 制 上 之 定 位, 大 陸 委 員 會 亦 無 說 明 矧 以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之 編 制, 大 陸 委 員 會 顯 無 進 行 大 型 經 貿 談 判 之 專 業 爰 要 求 大 陸 委 員 會 就 兩 岸 共 同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共 同 研 究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第 7 款 內 政 部 主 管 第 1 項 內 政 部 原 列 273 億 8,408 萬 1,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272 萬 5,000 元 ( 含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200 萬 元 統 計 業 務 專 案 計 畫 50 萬 元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專 案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22 萬 5,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1,009 萬 8,000 元 ( 含 殯 葬 管 理 項 下 之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9 萬 8,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戶 政 業 務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5 目 土 地 測 量 65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7 目 內 政 資 訊 業 務 400 萬 元 ( 含 自 然 人 憑 證 創 新 應 用 服 務 推 廣 計 畫 1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1 目 社 會 行 政 業 務 項 下 健 全 職 業 團 體 組 織 中 補 助 職 業 團 體 及 相 關 團 體 辦 理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表 揚 活 動 等 146 萬 1,000 元, 共 計 減 列 3,078 萬 4,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73 億 5,329 萬 7,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1 項 : ( 一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編 列 8 億 3,398 萬 5,000 元, 其 中 公 民 參 政 暨 政 黨 政 治 之 辦 理 政 治 獻 金 法 宣 導 工 作 80 萬 元, 以 及 選 舉 制 度 公 民 投 票 政 治 獻 金 遊 說 規 範 政 黨 有 關 法 制 之 規 劃 等 3 萬 元, 全 數 凍 結,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如 何 促 進 公 民 參 與 及 檢 討 現 行 相 關 法 令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宗 教 事 務 推 動 與 發 展 編 76
89 列 1,629 萬 2,000 元,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編 列 8 億 3,398 萬 5,000 元, 其 中 宗 教 事 務 推 動 與 發 展 編 列 1,629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獎 勵 或 推 廣 宗 教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宗 教 事 務 推 動 與 發 展 編 列 業 務 費 1,029 萬 2,000 元, 其 中 雖 有 相 關 經 費 用 於 辦 理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承 辦 祭 祀 公 業 及 神 明 會 業 務 人 員 講 習 會 及 檢 討 會, 以 加 強 熟 稔 法 令 及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清 理 績 效 業 務, 但 經 查 民 眾 依 法 申 報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清 查 公 告 之 資 料, 即 便 已 屬 法 律 明 定 應 公 開 之 事 項, 且 已 有 內 政 部 通 令 行 文 在 案, 仍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曲 解 法 令 拒 不 提 供, 顯 見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之 業 務 人 員 熟 稔 法 令 及 專 業 知 能 之 業 務 未 見 成 效, 爰 凍 結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待 內 政 部 對 此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殯 葬 管 理 凍 結 2,5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殯 葬 管 理 延 續 性 殯 葬 設 施 示 範 計 畫 第 3 期 計 畫 續 編 列 第 3 年 經 費 1 億 元, 然 內 政 部 所 提 供 該 計 畫 資 料 僅 為 102 年 通 過 之 計 畫 案, 並 未 有 102 至 103 年 度 該 計 畫 之 最 新 進 程 與 控 管, 經 查 對 於 該 計 畫 欲 致 力 推 動 環 保 自 然 葬 法 之 辦 理, 但 截 至 101 年 底 已 辦 理 環 保 自 然 葬 之 國 人 僅 5,435 位, 累 積 近 10 年 服 務 量, 佔 同 期 死 亡 人 口 比 率 極 低, 故 第 3 期 計 畫 中, 對 於 環 保 自 然 葬 法 之 補 助, 是 否 達 到 102 年 度 2 處 及 103 年 度 3 處 之 年 度 目 標 並 無 敘 明, 為 免 預 算 執 行 不 利, 爰 該 預 算 部 分 凍 結, 待 該 部 就 殯 葬 設 施 示 範 計 畫 第 3 期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77
90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殯 葬 管 理 新 增 編 列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70 萬 元, 然 近 年 來 中 央 政 府 獎 補 助 費 編 列 逐 年 增 長, 其 中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之 補 捐 助 經 費 約 佔 半 數, 依 據 現 行 有 關 獎 補 助 費 預 算 之 共 同 性 規 範 中,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捐 助, 應 按 補 捐 助 事 項 性 質, 訂 定 明 確 合 理 及 公 開 之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爰 凍 結 該 新 增 獎 補 助 預 算 70 萬 元, 待 內 政 部 就 對 其 依 補 捐 助 性 質 所 訂 明 確 合 理 及 公 開 之 作 業 規 範,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編 列 8 億 3,398 萬 5,000 元, 其 中 殯 葬 管 理 之 辦 理 多 元 化 環 保 化 葬 法 提 升 火 化 率 及 合 宜 殯 葬 觀 念 之 推 動 及 媒 體 宣 傳 相 關 活 動 業 務 費 原 列 110 萬 元, 凍 結 5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戶 政 業 務 編 列 1 億 7,001 萬 7,000 元, 其 中 戶 役 政 資 訊 作 業 及 管 理 之 辦 理 全 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軟 體 維 護 系 統 運 作 支 援 系 統 管 理 電 腦 操 作 等 系 統 運 作 維 護 工 作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備 維 護 等 費 用 原 列 1 億 3,828 萬 2,000 元, 凍 結 4,00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提 出 完 整 的 評 估 規 劃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1 節 測 量 及 方 域 之 應 用 先 進 航 遙 測 技 術 發 展 空 間 資 訊 計 畫 編 列 3,345 萬 3,000 元, 其 中 我 國 海 域 調 查 與 圖 資 整 合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1 億 6,000 萬 元, 凍 結 2,00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就 如 何 防 範 我 國 空 間 資 訊 海 域 水 文 等 重 要 情 資 外 洩,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編 列 1,096 萬 1,000 元, 凍 結 5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8
91 1.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其 業 務 之 一 乃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及 土 地 徵 收 管 理 系 統 等 業 務 土 地 徵 收 事 涉 當 事 人 之 財 產 權 工 作 權 居 住 權, 須 於 程 序 事 項 給 予 高 度 參 與, 方 能 保 障 當 事 人 之 基 本 權 利 ; 惟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過 程 往 往 係 於 1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數 十 徵 收 案, 開 會 前 1 日 方 於 網 路 公 告, 且 審 議 過 程 中 異 議 民 眾 多 無 法 親 自 陳 述 意 見, 對 於 被 徵 收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保 障 嚴 重 不 足 爰 此, 凍 結 地 政 業 務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研 擬 且 公 告 保 障 人 民 程 序 參 與 權 之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規 範,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及 提 案 委 員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立 法 院 年 度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均 曾 決 議 要 求 內 政 部 檢 討 修 正 大 陸 及 外 國 取 得 我 國 不 動 產 相 關 法 令, 並 就 陸 資 購 買 炒 作 預 售 屋 無 法 可 管 情 形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內 政 部 迄 今 對 於 假 外 資 真 中 資 假 台 商 真 中 資 炒 作 我 國 不 動 產, 以 及 預 售 屋 炒 作 等 問 題, 仍 未 提 出 有 效 之 解 決 方 案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項 下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預 算 原 列 1,096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3. 我 國 都 市 計 畫 區 計 畫 人 口 數 已 遠 大 於 現 況 人 口 數, 近 年 來 政 府 又 以 經 濟 發 展 為 目 的, 劃 定 特 定 區 並 對 私 有 土 地 進 行 大 規 模 區 段 徵 收, 例 如 A7 桃 園 航 空 城 等, 其 計 畫 之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均 備 受 外 界 質 疑 又 監 察 院 調 查 報 告 亦 指 出, 我 國 以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之 都 市 計 畫 實 際 開 發 情 形, 效 能 不 彰, 至 102 年 12 月 底, 仍 有 高 達 49.42% 之 計 畫 面 積 完 全 未 予 開 發 區 段 徵 收 已 淪 為 助 長 囤 地 炒 地 之 用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預 算 編 列 竟 以 擴 增 區 段 徵 收 辦 理 面 積 為 預 期 成 果, 顯 見 該 部 並 未 檢 討 區 段 徵 收 之 必 要 性, 為 要 求 該 部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委 員 會 覈 實 審 查 開 發 計 畫 之 公 益 性 必 要 性, 並 全 面 檢 討 土 地 徵 收 制 度,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編 列 1,096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內 政 部 就 上 開 事 項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79
92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編 列 1,096 萬 1,000 元, 其 中 土 地 利 用 原 列 310 萬 元, 查 各 級 政 府 為 都 市 發 展 或 興 辦 事 業 之 需, 常 以 土 地 徵 收 方 式 解 決 用 地 問 題, 惟 目 前 全 國 尚 有 2 萬 餘 公 頃 土 地, 因 已 被 徵 收 或 雖 尚 未 徵 收 但 已 被 圈 劃 為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卻 因 政 府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致 土 地 長 久 閒 置, 凸 顯 各 級 政 府 對 土 地 徵 收 案 件 之 提 出 審 核 及 後 續 開 發 追 蹤 均 未 審 慎 確 實,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之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業 務 包 括 配 合 內 政 部 土 地 徵 收 審 議 小 組 為 審 查 區 段 徵 收 案 件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及 現 場 會 勘 所 需 委 員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等, 共 編 列 102 萬 2,000 元 (1) 近 年 來 各 級 政 府 以 發 展 經 濟 為 由, 屢 以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劃 進 行 特 定 區 開 發, 並 採 大 範 圍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導 致 引 發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抗 爭 事 件 時 有 所 聞, 該 等 土 地 徵 收 案 是 否 符 合 公 益 性 與 必 要 性 備 受 各 界 質 疑 (2) 據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提 供, 目 前 全 台 擬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之 面 積 超 過 5,000 公 頃, 其 中 最 大 面 積 為 桃 園 航 空 城 特 定 區 計 畫, 佔 3,316 公 頃, 然 而 其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爭 議 不 斷, 必 要 性 及 公 益 性 並 未 經 詳 細 審 議, 引 起 在 地 居 民 強 烈 不 滿, 顯 見 審 議 形 同 虛 設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 八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土 地 開 發 編 列 1 億 2,846 萬 元, 凍 結 1,0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年 度 土 地 開 發 項 下 計 畫 辦 理 全 國 性 的 土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等 業 務 我 國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舊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為 公 共 安 全 等 因 素 重 新 規 劃, 依 照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56 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58 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4 條 之 規 定, 得 以 市 地 重 劃 土 地 重 劃 或 區 段 徵 收 等 手 段 進 行 土 地 開 發 其 中 區 段 徵 收 以 國 家 強 制 力 取 得 人 民 土 地 所 有 權, 對 人 民 權 利 侵 害 程 度 最 高, 應 80
93 屬 其 中 最 後 之 土 地 開 發 手 段, 惟 實 務 上 都 市 計 畫 及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時, 均 援 用 行 政 院 78 年 9 月 19 日 台 78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強 制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以 區 段 徵 收 為 唯 一 開 發 手 段 此 一 函 釋 之 制 訂 背 景 乃 是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調 幅 突 破 100% 之 1980 年 代 後 期, 惟 2000 年 後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調 幅 均 未 突 破 15%, 一 律 採 區 段 徵 收 的 作 法 不 僅 是 以 行 政 函 釋 凌 駕 法 律 規 定, 亦 有 違 憲 法 上 比 例 原 則 所 要 求 之 手 段 最 小 侵 害 性 爰 此, 凍 結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請 內 政 部 研 議 廢 止 上 開 台 78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釋 文 之 可 行 性, 回 歸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都 市 計 畫 法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之 規 定 後, 始 得 動 支 2.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為 辦 理 全 國 性 土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等 業 務 之 工 程 測 量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之 執 行 督 導 及 考 核 等 項 目 第 6 目 預 算 往 年 均 以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示 範 計 畫 為 主 要 推 動 業 務, 惟 查 該 計 畫 於 103 年 編 列 最 後 1 年 經 費,104 年 度 未 再 編 列, 以 致 該 目 預 算 分 支 計 畫 除 人 員 維 持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外, 僅 餘 規 劃 設 計 監 工 業 務 1 項, 且 人 事 費 比 例 高 達 92.52% 又 土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等 業 務 均 另 有 主 辦 單 位, 為 避 免 徒 有 人 事 而 無 業 務 可 辦 之 情 形, 爰 予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7 目 內 政 資 訊 業 務 編 列 2 億 0,874 萬 7,000 元, 其 中 自 然 人 憑 證 創 新 應 用 服 務 推 廣 計 畫 原 列 5,100 萬 元 自 然 人 憑 證 開 辦 10 餘 年 來, 使 用 人 次 仍 以 機 關 內 之 公 務 應 用 高 居 7 成, 且 到 期 續 卡 率 未 達 6 成, 內 政 部 102 年 委 外 調 查 結 果, 僅 約 19.59% 民 眾 已 申 辦 自 然 人 憑 證, 其 中 高 達 76.40% 使 用 者, 平 均 1 年 僅 使 用 1 次, 並 以 網 路 報 稅 為 主, 而 目 前 到 期 續 卡 率 亦 僅 約 56.71% 不 論 就 使 用 人 次 或 普 及 率 而 言, 民 眾 使 用 之 頻 率 仍 低, 足 見 民 眾 應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之 推 廣 已 難 有 成 效, 爰 此, 凍 結 2,0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改 進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經 查 內 政 部 部 本 部 營 建 署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於 台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設 有 多 處 員 工 宿 81
94 舍, 且 有 年 久 失 修 以 致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之 情 形 有 鑑 於 我 國 社 會 住 宅 供 給 嚴 重 不 足, 僅 占 全 國 住 宅 總 量 0.08% 內 政 部 為 住 宅 政 策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6 個 月 內 清 查 都 會 區 員 工 宿 舍 之 使 用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若 有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則 應 研 議 改 建 為 社 會 住 宅 使 用 ( 十 一 ) 未 來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所 屬 各 機 關 預 算 審 查 時, 各 部 會 應 將 近 3 年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及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相 關 之 廣 告 彙 整 表 一 併 列 入 報 告 並 審 查 ( 十 二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編 列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4 億 9,000 萬 元, 係 過 去 補 助 村 里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及 修 繕 四 年 專 案 計 畫 之 延 續 計 畫, 用 來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新 建 辦 公 廳 舍 興 修 村 里 活 動 中 心 及 補 助, 由 於 缺 乏 事 前 審 查, 以 及 事 後 評 估 機 制, 此 項 經 費 容 易 流 為 地 方 綁 樁 之 用 爰 予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就 及 104 年 第 1 季 補 助 對 象 金 額 明 細 及 各 案 執 行 進 度 與 績 效 等 辦 理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經 費 6 億 2,564 萬 元, 民 政 業 務 104 年 度 較 103 年 度 暫 緩 編 列 補 助 連 江 縣 政 府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另 外 所 編 列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第 3 年 經 費 僅 4 億 9,000 萬 元, 已 與 原 始 計 畫 不 符, 卻 未 說 明 計 畫 是 否 變 更 變 更 的 理 由 為 何, 顯 見 內 政 部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的 補 助 並 未 詳 細 評 估 規 劃, 造 成 公 帑 的 浪 費, 實 屬 不 當 爰 予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就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中 長 期 補 助 規 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說 明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四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中 健 全 地 方 發 展 均 衡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所 需 總 經 費 計 20 億 元, 計 畫 期 程 為 102 至 105 年, 各 年 度 分 別 編 列 5 億 元, 但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編 列 第 3 年 經 費 僅 4 億 9,000 萬 元, 已 與 原 始 計 畫 不 符, 卻 未 說 明 計 畫 是 否 變 更 變 更 的 理 由 為 何, 實 屬 不 當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就 該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情 形, 向 立 法 82
95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說 明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五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民 政 業 務 項 下 殯 葬 管 理 編 列 殯 葬 設 施 示 範 計 畫 第 3 期 計 畫 所 需 總 經 費 計 4 億 8,021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為 102 至 105 年, 分 別 編 列 9,937 萬 元 1 億 1,506 萬 元 1 億 2,656 萬 元 1 億 3,922 萬 元, 但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編 列 第 3 年 經 費 僅 1 億 元, 已 與 原 始 計 畫 不 符, 卻 未 說 明 計 畫 是 否 變 更 變 更 的 理 由 為 何, 實 屬 不 當 爰 予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就 該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六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戶 政 業 務 項 下 戶 役 政 資 訊 作 業 及 管 理 辦 理 全 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維 護 等 所 需 費 用 計 1 億 3,828 萬 2,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就 全 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運 作 維 護 及 效 能 精 進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內 政 部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地 政 業 務 第 3 節 平 均 地 權 及 土 地 利 用 項 下 地 權 調 整 編 列 依 法 審 查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報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取 得 不 動 產 物 權 案 件 等 經 費 19 萬 4,000 元 內 政 部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台 灣 地 區 取 得 設 定 或 移 轉 不 動 產 物 權 許 可 辦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現 在 訂 有 長 期 總 量 及 每 年 數 量 ( 分 別 為 土 地 1,300 公 頃 建 物 2 萬 戶, 及 13 公 頃 400 戶 ) 之 總 量 管 制 數 額,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按 月 公 布 核 准 統 計 明 細, 以 期 了 解 中 國 人 士 取 得 不 動 產 情 形, 並 避 免 中 國 人 士 炒 作 台 灣 不 動 產 的 情 事 發 生 ( 十 八 ) 我 國 警 政 與 消 防 體 系 因 為 歷 史 因 素, 缺 乏 適 當 的 內 部 民 主 機 制, 以 致 對 內 滋 生 各 種 不 合 理 勞 動 條 件, 對 外 亦 使 警 消 人 員 在 絕 對 服 從 的 職 業 傳 統 下, 在 秉 持 專 業 以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時, 亦 時 受 到 各 種 挑 戰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於 1 個 月 內, 就 如 何 在 警 政 消 防 體 系 中 建 立 由 下 而 上 的 內 部 民 主 與 勤 務 專 業 審 查 制 度 進 行 研 議, 並 於 6 個 月 後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九 ) 鎮 暴 水 車 依 警 察 機 關 配 備 警 械 種 類 及 規 格 表, 屬 於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所 規 範 之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所 用 核 定 器 械 查 鎮 暴 水 車 所 噴 射 者 雖 然 為 水 柱, 但 高 壓 水 83
96 柱 實 具 有 極 高 危 險 性, 傷 害 力 在 各 種 常 見 鎮 暴 器 械 中, 僅 略 低 於 橡 膠 子 彈 故 警 方 在 使 用 鎮 暴 水 車 時, 應 恪 守 憲 法 第 23 條 之 比 例 原 則 (Grundsatz der Verhaltnismasigkeit), 只 有 在 驅 逐 大 量 民 眾 為 具 迫 切 性 任 務 之 核 心, 且 無 其 他 傷 害 更 小 手 段 足 以 達 成 任 務 時, 使 用 鎮 暴 水 車 方 為 合 憲 合 法 惟 103 年 3 月 及 4 月, 警 方 在 臺 北 街 頭, 違 反 通 常 鎮 暴 程 序 反 覆 利 用 鎮 暴 水 車 驅 離 群 眾, 矧 部 分 警 務 人 員 之 發 言, 將 鎮 暴 水 車 類 比 為 環 保 單 位 之 灑 水 車, 警 方 之 專 業 性 與 勤 務 教 育 之 完 整 性, 顯 有 徹 底 檢 討 之 必 要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強 化 警 務 人 員 對 比 例 原 則 與 警 械 之 專 業 知 能, 以 維 護 民 眾 安 全 並 避 免 基 層 警 員 誤 蹈 法 網 警 政 署 並 應 於 3 個 月 內, 就 特 別 是 水 車 在 內 之 鎮 暴 設 備, 擬 訂 更 詳 細 明 確 之 使 用 規 範,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十 ) 政 府 為 使 全 體 國 民 居 住 於 適 宜 之 住 宅 且 享 有 尊 嚴 之 居 住 環 境, 特 制 定 住 宅 法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政 府 應 策 訂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政 策, 輔 導 原 住 民 建 購 或 租 用 住 宅, 並 積 極 推 動 部 落 更 新 計 畫 方 案, 然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99 年 調 查 報 告, 相 較 全 體 國 民 的 自 有 住 宅 率 為 87.9%, 原 住 民 族 的 自 有 住 宅 率 僅 57.8%, 與 全 體 國 民 的 自 有 住 宅 率 87.9% 相 較, 二 者 差 距 竟 高 達 30.1%, 顯 示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族 面 臨 相 當 嚴 峻 的 居 住 困 境 而 迄 今 基 隆 市 八 尺 門 國 宅 新 北 市 新 店 中 正 國 宅 汐 止 花 東 新 村 三 峽 隆 恩 埔 住 宅 等 安 置 原 住 民 居 住 ; 惟 都 會 區 尚 有 新 北 市 溪 州 部 落 小 碧 潭 部 落 三 鶯 部 落 桃 園 縣 ( 大 溪 ) 崁 津 部 落 撒 烏 瓦 知 部 落 台 中 市 ( 太 平 區 ) 自 強 新 村 ( 霧 峰 區 ) 花 東 新 村 等 部 落 住 宅 為 題 仍 未 解 決, 顯 見 目 前 政 府 訂 定 之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政 策 並 無 法 滿 足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之 需 求, 因 此 請 內 政 部 會 商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1 年 內 在 住 宅 法 中 訂 定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專 章, 並 於 半 年 內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現 行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政 策 檢 討 報 告, 以 維 護 原 住 民 族 居 住 權 益 ( 二 十 一 ) 健 全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及 推 行 改 善 社 會 風 氣 中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在 政 府 逐 年 減 編 下,104 年 度 才 編 列 478 萬 7,000 元, 不 利 於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人 民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重 要 紀 念 節 慶 及 重 要 業 務 活 動 及 補 助 人 民 團 體 辦 理 災 害 救 助, 爰 要 84
97 求 政 府 應 於 105 年 度 起 寬 列 預 算 第 2 項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248 億 2,235 萬 元, 減 列 第 1 目 公 園 規 劃 業 務 250 萬 元 第 2 目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3,000 萬 元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1 億 元 ( 含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9,000 萬 元 ) 第 5 目 區 域 及 都 市 規 劃 業 務 1,500 萬 元 第 8 目 道 路 建 設 及 養 護 1 億 元 第 9 目 下 水 道 管 理 業 務 1 億 0,200 萬 元, 科 目 均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3 億 4,95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44 億 7,285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2 項 : ( 一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公 園 規 劃 業 務 項 下 督 導 國 家 公 園 建 設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宣 導 編 列 辦 理 國 家 公 園 永 續 經 營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1,725 萬 1,000 元, 凍 結 50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國 家 公 園 物 種 棲 地 保 育 維 護 方 案 及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國 內 在 金 門 數 量 僅 存 不 到 百 隻 瀕 臨 絕 種 的 保 育 類 動 物 水 獺, 從 103 年 迄 今 已 有 4 隻, 面 臨 該 地 區 開 發 案 的 威 脅, 導 致 棲 地 被 破 壞, 迫 使 遷 徙 進 而 遭 受 車 輛 撞 擊 死 亡, 然 保 育 人 士 亦 憂 心 表 示, 倘 若 水 獺 棲 地 持 續 遭 破 壞 導 致 繁 衍 不 易, 之 後 5 至 10 年 內 金 門 水 獺 恐 將 絕 跡 2. 有 關 水 獺 生 態 保 育 研 究, 經 查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曾 於 102 年 進 行 內 陸 水 域 沿 海 及 周 邊 離 島 水 獺 分 布 普 查,103 年 規 劃 族 群 調 查 重 點 地 區, 採 集 水 獺 排 遺 進 行 分 子 檢 測 以 追 蹤 族 群 狀 況, 然 104 年 度 同 樣 編 列 經 費 125 萬 元, 主 要 監 測 水 域 環 境 條 件 與 水 獺 個 體 活 動, 及 周 邊 水 域 水 獺 交 流 之 狀 況, 以 評 量 棲 地 改 善 與 復 育 計 畫 成 效 3. 惟 近 來 金 門 水 獺 遭 車 輛 撞 擊 事 件 頻 傳, 凸 顯 身 為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營 建 署, 未 落 實 規 劃 及 維 護 生 態 保 育 管 理 工 作 爰 此,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國 家 公 園 物 種 棲 地 保 育 維 護 方 案 及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凍 結 4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85
98 1.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編 列 營 建 業 務 以 辦 理 綜 合 開 發 都 市 計 畫 等 業 務 其 中 都 市 更 新 業 務, 乃 都 市 計 畫 體 系 中 重 要 環 節, 過 去 因 個 案 引 發 都 市 更 新 法 制 爭 議,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709 號 亦 宣 告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下 稱 都 更 條 例 ) 第 10 條 第 1 2 項 及 第 19 條 第 3 項 前 段 違 憲, 於 2014 年 4 月 26 日 後 失 其 效 力, 而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營 建 署 竟 以 修 正 都 更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之 行 政 立 法 方 式 因 應, 於 細 則 中 甚 至 引 用 已 受 大 法 官 宣 告 違 憲 失 效 之 條 文, 顯 有 違 法 律 授 權 明 確 性 等 相 關 疑 義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更 於 2014 年 4 月 28 日 審 議 都 更 條 例 時 決 議, 要 求 營 建 署 依 合 憲 適 法 方 式 另 行 修 正 公 告, 惟 營 建 署 而 後 並 未 修 正 細 則, 亦 未 處 理 此 一 違 憲 疑 義, 極 可 能 造 成 自 2014 年 4 月 26 日 起 之 都 市 更 新 案 件 均 有 違 憲 失 效 疑 慮 爰 此, 凍 結 營 建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營 建 署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及 提 案 委 員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當 前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聽 證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中, 並 未 設 置 預 備 聽 證 程 序, 導 致 聽 證 各 造 爭 點 不 明, 過 程 中 發 言 無 法 聚 焦, 場 場 聽 證 會 淪 為 形 式 浪 費 公 帑 此 外, 由 於 實 施 者 與 一 般 住 戶 兩 造 之 資 訊 不 對 等, 致 使 無 法 達 成 前 面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709 號 所 要 求 知 悉 相 關 資 訊 甚 而, 聽 證 會 程 序 後, 亦 無 法 針 對 各 造 所 提 出 之 意 見 闡 明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之 理 由 簡 言 之, 該 作 業 要 點 未 能 達 成 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709 號 之 要 求, 無 論 是 預 備 聽 證 資 訊 透 明 對 等, 或 聽 證 會 實 質 影 響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效 力, 內 政 部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聽 證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均 衍 生 出 更 多 新 弊 端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內 政 部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聽 證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上 述 缺 失 補 正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國 土 海 岸 地 區 及 土 資 場 等 計 畫 之 研 擬 審 議 規 劃 管 理 中 海 岸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104 至 109 年 ) 海 岸 規 劃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編 列 1,400 萬 元, 凍 結 2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86
99 1.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其 中 辦 理 國 土 海 岸 地 區 及 土 資 場 等 計 畫 之 研 擬 審 議 規 劃 管 理 之 海 岸 規 劃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原 列 1,40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本 項 目 為 海 岸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104 至 109 年 ) 海 岸 規 劃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第 1 年 計 畫,6 年 總 經 費 為 5,700 萬 元, 內 容 包 括 辦 理 海 岸 資 源 調 查 工 作 及 檢 討 整 合 建 置 海 岸 基 本 資 料 庫 資 源 變 遷 監 測 (2) 上 開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政 部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與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顯 有 重 複, 皆 為 建 置 與 監 測 國 土 之 自 然 人 文 資 料 為 避 免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浪 費,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之 重 複, 兩 案 應 積 極 朝 整 併 合 辦 之 方 向 研 議 (3) 在 作 出 研 議 結 論 前, 本 項 經 費 部 分 凍 結, 俟 研 議 結 論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再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規 劃 之 海 岸 規 劃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及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其 內 容 皆 為 建 置 自 然 環 境 資 料 庫, 內 容 包 括 水 文 地 質 土 壤 氣 象 地 形 等 資 料 為 避 免 資 料 重 合, 應 併 入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執 行, 爰 凍 結 海 岸 規 劃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部 分 預 算, 俟 營 建 署 就 其 合 併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其 中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研 擬 案 件 審 議 及 都 市 開 發 建 設 之 業 務 費 原 列 483 萬 2,000 元 近 年 來 都 市 計 畫 之 新 增 與 擴 大 都 以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之 特 定 區 開 發 為 主, 然 而 根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102 年 底 都 市 計 畫 人 口 數 已 逾 現 況 人 口 達 639 萬 餘 人 下, 由 此 顯 現 我 國 都 市 計 畫 目 前 規 劃 過 於 浮 濫, 主 管 機 關 應 詳 加 檢 討 控 管 此 外,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止, 臺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之 都 市 更 新 件 數 計 1,353 件, 達 全 國 總 件 數 1,548 件 之 87.40%, 都 市 更 新 北 部 件 數 遠 高 於 中 南 部,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爰 此, 凍 結 100 萬 元, 待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擬 訂 與 人 口 87
100 推 計 相 符 並 能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之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建 築 開 發 經 理 業 輔 導 管 理 編 列 843 萬 8,000 元, 凍 結 2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年 度 營 建 業 務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建 築 開 發 經 理 業 輔 導 管 理 編 列 業 務 費 715 萬 8,000 元 然 營 建 署 在 租 金 補 貼 政 策 上, 預 算 編 製 的 失 當, 且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執 行 效 能 不 彰, 爰 凍 結 該 項 業 務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營 建 署 提 出 其 住 宅 政 策 改 善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其 中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建 築 開 發 經 理 業 輔 導 管 理 之 業 務 費 原 列 715 萬 8,000 元 營 建 署 施 政 重 點 為 落 實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推 動 住 宅 補 貼, 健 全 住 宅 市 場 發 展,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住 宅 法 研 擬 住 宅 政 策 住 宅 租 賃 發 展 政 策 及 全 國 性 住 宅 計 畫 與 財 務 計 畫, 然 而 住 宅 法 公 布 迄 今 近 3 年, 尚 未 依 該 法 完 成 相 關 住 宅 租 賃 政 策 及 計 畫,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提 出 檢 討 改 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其 中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建 築 開 發 經 理 業 輔 導 管 理 編 列 843 萬 8,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都 市 原 住 民 人 口 已 達 24 餘 萬 人, 已 占 全 國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之 45%, 但 都 市 原 住 民 住 宅 自 有 率 僅 57.8%, 較 全 體 國 民 87.9%, 除 顯 示 二 者 落 差 達 30.1%, 亦 顯 示 有 近 半 數 都 市 原 住 民 係 租 屋 生 活 惟 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自 96 年 起 辦 理 整 合 住 宅 補 貼 資 源 實 施 方 案, 原 住 民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的 核 定 戶 數 都 在 八 成 以 上, 但 自 101 年 起, 因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預 算 無 法 因 應 原 住 民 申 請 戶 需 求, 導 致 101 及 102 年 原 住 民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的 核 定 戶 88
101 數 遽 降 到 四 至 五 成,2 年 各 影 響 1,391 戶 1,158 戶 的 原 住 民 無 法 申 請 到 租 金 補 貼, 受 影 響 原 住 民 人 數 估 算 約 有 數 千 名, 內 政 部 應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2) 另 查,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16 條 明 定 : 政 府 應 策 訂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政 策, 輔 導 原 住 民 建 購 或 租 用 住 宅, 並 積 極 推 動 部 落 更 新 計 畫 方 案 第 28 條 明 定 : 政 府 對 於 居 住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外 之 原 住 民, 應 對 其 安 居 給 予 保 障 及 協 助 但 內 政 部 身 為 住 宅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卻 無 視 原 住 民 族 有 教 育 及 語 言 文 化 之 特 殊 性, 始 終 欠 缺 適 當 之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政 策, 以 助 益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3) 鑑 於 都 市 原 住 民 多 為 基 層 勞 工,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為 協 助 都 市 原 住 民 解 決 居 住 問 題, 內 政 部 於 研 議 低 度 利 用 宿 舍 改 建 為 社 會 住 宅 可 能 性 及 擴 增 廣 義 社 會 住 宅 戶 數 等 措 施 時, 均 應 於 其 中 提 出 原 住 民 族 住 宅 方 案, 其 提 供 各 縣 ( 市 ) 原 住 民 之 社 會 住 宅, 不 得 低 於 各 縣 ( 市 ) 原 住 民 租 金 補 貼 核 定 戶 占 全 國 核 定 戶 近 7 年 之 平 均 值 (4) 為 促 內 政 部 積 極 辦 理,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編 列 17 億 3,832 萬 9,000 元, 其 中 住 宅 計 畫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建 築 開 發 經 理 業 輔 導 管 理 編 列 843 萬 8,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內 政 部 就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建 築 師 管 理 與 輔 導 工 作 及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及 公 寓 大 廈 和 社 區 管 理 凍 結 200 萬 元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建 築 師 管 理 與 輔 導 工 作 編 列 督 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維 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維 護 經 費 25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山 坡 地 住 宅 完 整 檢 測 方 案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及 公 寓 大 廈 和 社 區 管 理 中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方 案 89
102 編 列 1,392 萬 元, 但 該 項 方 案 所 需 總 經 費 1 億 5,948 萬 元, 已 經 於 102 年 度 全 數 編 列 完 畢,104 年 度 又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顯 見 是 項 方 案 已 經 有 所 變 更, 依 預 算 法 第 39 條 規 定, 繼 續 經 費 預 算 之 編 製, 應 列 明 全 部 計 畫 之 內 容 經 費 總 額 執 行 期 間 及 各 年 度 之 分 配 額, 依 各 年 度 之 分 配 額, 編 列 各 該 年 度 預 算, 營 建 署 顯 未 依 法 辦 理 爰 此,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及 公 寓 大 廈 和 社 區 管 理 中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方 案 經 費 1,392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營 建 署 就 方 案 內 容 變 更 情 形 暨 過 去 執 行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9 目 下 水 道 管 理 業 務 工 作 計 畫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編 列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第 五 期 建 設 計 畫 (104 至 109 年 ) 總 經 費 1,478 億 3,400 萬 元, 第 1 年 經 費 119 億 8,790 萬 元, 凍 結 10 億 元,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全 國 各 縣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興 建 進 度 總 體 檢 及 桃 園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調 查 考 核 報 告,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經 查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認 定 其 103 年 度 蘇 花 管 理 站 鑽 探 計 畫 遭 凍 結 之 100 萬 元, 無 法 於 核 銷 前 解 凍, 因 此 預 計 將 104 年 度 編 列 於 設 計 鑽 探 計 畫 之 經 費, 挪 用 至 前 1 年 度 遭 凍 結 之 業 務, 且 預 計 在 103 年 度 鑽 探 計 畫 解 凍 後, 將 100 萬 元 作 為 蘇 花 管 理 站 管 轄 範 圍 內 遊 憩 設 施 維 護 改 善 經 費 另 查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尚 未 執 行 辦 理 與 賽 夏 族 夥 伴 關 係 計 畫 及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之 建 物 改 善 經 費 300 萬 元 落 實 與 原 住 民 共 管 會 議 決 議 350 萬 元 工 程 發 包 標 餘 經 費 約 350 萬 元, 挪 用 為 103 年 度 汶 水 遊 客 中 心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之 經 費 有 鑑 於 此, 建 請 營 建 署 針 對 各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經 費 運 用 作 全 面 性 通 盤 檢 討, 並 請 內 政 部 將 辦 理 情 形 於 3 個 月 內 提 交 專 案 報 告 送 至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 九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新 北 市 浮 洲 與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A7 合 宜 住 宅 興 建 案, 雖 由 政 府 公 告 並 甄 選 廠 商 投 資 興 建, 但 因 性 質 上 屬 土 地 標 售 案, 非 屬 政 府 採 購 案, 僅 比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甄 選 得 標 廠 商, 卻 不 須 發 布 招 決 標 公 告, 外 界 亦 無 從 得 知 評 選 委 員 之 組 成 出 席 與 否 等 資 訊, 以 致 弊 端 叢 生 爰 要 求 內 政 90
103 部 未 來 辦 理 各 項 財 產 標 售 出 租 設 定 地 上 權, 或 簽 訂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合 作 開 發 聯 合 開 發 委 託 開 發 合 作 經 營 信 託 或 以 使 用 土 地 權 利 金 或 租 金 出 資 契 約 等 標 案, 未 來 均 應 比 照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於 官 署 網 站 公 告 各 項 詳 細 資 訊, 並 於 1 個 月 內 將 98 至 103 年 間 辦 理 之 上 開 各 項 案 件 資 訊 補 行 公 告 ( 十 ) 據 查 台 灣 知 識 經 濟 旗 艦 園 區 特 定 區 係 新 竹 縣 政 府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所 劃 定 之 特 定 區 計 畫, 依 法 其 主 管 機 關 應 屬 內 政 部, 然 係 因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 條 之 1 規 定 特 定 農 業 區 除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外 不 得 徵 收, 新 竹 縣 政 府 打 算 利 用 此 一 後 門 強 渡 關 山, 玩 法 弄 法, 而 中 央 政 府 竟 然 亦 配 合 演 出, 任 由 經 濟 部 主 導, 無 視 鄰 近 民 營 之 台 元 科 技 園 區 尚 有 閒 置 土 地, 仍 欲 強 徵 民 地, 進 行 大 規 模 面 積 之 區 段 徵 收, 完 全 違 反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 條 之 2 明 定 需 地 機 關 於 徵 收 土 地 時 應 進 行 之 徵 收 公 益 性 及 必 要 性 評 估 分 析 內 政 部 身 為 主 管 機 關, 不 應 由 新 竹 縣 政 府 進 行 欠 缺 公 益 性 與 必 要 性 之 開 發, 並 任 由 經 濟 部 插 手 主 導, 有 違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責, 為 免 大 埔 事 件 再 度 重 演, 爰 此, 請 內 政 部 將 辦 理 情 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一 ) 內 政 部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指 未 來 將 由 內 政 部 主 導 整 合 各 部 會 相 關 補 助 資 源, 從 104 年 起 分 4 年 每 年 約 有 50 億 元 額 度, 至 少 補 助 10 至 15 處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鄉 鎮, 發 展 富 麗 農 村 風 情 小 鎮 內 政 部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舉 辦 方 案 說 明 暨 座 談 會, 並 開 放 縣 ( 市 ) 政 府 於 9 月 10 日 前 向 內 政 部 提 案 爭 取, 內 政 部 並 已 於 9 月 日 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部 會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審 查 惟 查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年 度 預 算 書 隻 字 未 提 該 方 案, 且 該 方 案 尚 未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補 助 方 法 及 對 象 未 明 爰 予 凍 結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該 方 案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二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第 3 節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項 下 營 建 工 程 計 畫 編 列 小 油 坑 擎 天 崗 龍 鳳 谷 等 管 理 站 轄 區 內 廁 所 等 綠 建 築 及 景 觀 復 舊 美 化 整 建 工 程, 及 陽 明 書 屋 周 邊 相 91
104 關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等 經 費 共 計 2,300 萬 元, 營 建 署 就 各 個 國 家 公 園 轄 區 內 綠 建 築 及 景 觀 復 舊 美 化 整 建 規 劃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 十 三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營 建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共 同 管 道 及 建 設 下 水 道 等 業 務 管 理 編 列 8,183 萬 3,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營 建 署 會 同 中 央 相 關 部 會 及 各 個 地 方 政 府 就 全 國 共 同 管 道 系 統 規 劃 設 置 期 程 維 護 管 理, 及 相 關 業 務 所 需 之 財 務 規 劃 財 源 籌 措 與 經 費 補 助 方 式 共 同 管 道 法 等 配 套 法 令 修 正 計 畫 等 事 項, 會 商 研 擬 出 具 體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四 )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40 條 明 定 :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視 同 國 際 級 與 國 家 級 重 要 濕 地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地 方 級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視 同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地 方 級 暫 定 重 要 濕 地, 並 予 檢 討 ; 其 再 評 定 期 限,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分 批 公 告, 不 受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而 有 關 地 方 級 重 要 濕 地 之 檢 討 再 評 估, 依 同 法 第 10 條 規 定, 有 其 法 定 制 式 流 程, 且 依 此 條 第 4 項 所 授 權 之 子 法 規 定, 尚 需 遴 聘 過 半 以 上 民 間 學 者 專 家 專 案 討 論 後, 方 能 定 奪 負 責 此 項 業 務 之 行 政 機 關 在 在 無 權 恣 意 專 斷 惟 濕 地 保 育 法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迄 今 104 年 2 月 2 日 正 式 施 行 前, 內 政 部 轄 下 主 管 濕 地 業 務 的 單 位, 於 業 務 看 守 期 間, 卻 逆 向 操 作, 將 原 本 已 劃 定 公 告 之 國 家 級 與 地 方 級 重 要 濕 地 範 圍, 無 視 濕 地 水 系 及 生 態 系 之 完 整 性, 恣 意 劃 出 部 分 土 地, 縮 小 其 範 圍, 明 顯 越 權 亂 紀 基 此, 爰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區 域 及 都 市 規 劃 業 務 項 下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復 育 1 億 1,200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檢 討 修 正 該 不 當 作 為, 且 應 待 濕 地 保 育 法 實 施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進 行 相 關 審 議 及 公 告,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五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8 目 道 路 建 設 與 養 護 項 下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市 區 道 路 ) 原 列 62 億 3,900 萬 元, 查 該 計 畫 中 編 列 鉅 額 預 算 係 為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及 規 劃 設 計 業 務, 惟 預 算 說 92
105 明 粗 略, 難 以 看 出 營 建 署 對 該 項 計 畫 補 助 標 準 為 何? 如 何 選 定 受 補 助 之 縣 市? 執 行 率 如 何? 顯 見 預 算 合 理 性 難 以 評 估 且 恐 有 浪 費 之 嫌, 為 了 解 營 建 署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之 經 費 情 形 及 效 益, 以 確 保 資 源 能 有 效 分 配, 本 項 預 算 予 以 凍 結 1 億 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六 )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8 目 道 路 建 設 與 養 護 項 下 市 區 道 路 人 本 環 境 建 設 計 畫 原 列 12 億 元, 據 營 建 署 提 供 資 料, 該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略 以 : 市 區 道 路 人 本 環 境 建 設 計 畫 : 構 築 以 綠 色 道 路 為 經 緯 之 城 市 綠 色 基 盤, 改 善 市 區 自 行 車 路 網 及 無 礙 暢 行 之 人 行 路 網 等 為 目 標 預 估 總 經 費 為 56 億 元, 辦 理 期 程 為 102 至 105 年, 惟 預 算 說 明 僅 列 經 費 數 額 及 辦 理 事 項, 說 明 內 容 簡 略, 未 依 預 算 法 第 39 條 規 定 列 明 全 部 計 畫 之 內 容 經 費 總 額 執 行 期 間 及 各 年 度 之 分 配 額 等, 不 利 預 算 審 議, 本 項 預 算 予 以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的 極 端 氣 候 對 台 灣 影 響 越 來 越 大, 台 灣 今 年 受 害 尤 其 嚴 重, 不 論 是 暴 雨 所 帶 來 的 危 害, 還 是 可 能 面 臨 近 10 年 最 嚴 重 的 乾 旱 危 機 都 跟 極 端 氣 候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改 善 台 灣 環 境, 迎 接 氣 候 變 遷 的 挑 戰, 我 國 於 民 國 98 年 通 過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要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其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為 了 降 低 我 國 的 排 碳 量 與 推 廣 民 眾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產 電 力 經 查, 台 電 公 司 因 誘 因 不 足, 以 及 難 以 執 行 的 法 規 命 令 限 制, 導 致 近 年 無 法 裝 設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台 電 風 場 裝 置 容 量 年 度 / 萬 瓩 台 電 風 場 為 促 進 國 內 風 力 發 電 的 設 置, 依 法 例 舉 重 明 輕 原 則,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申 請 設 置 於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甲 乙 丙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者, 應 依 建 築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認 定 為 雜 項 工 作 物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 若 申 設 地 點 為 依 法 得 設 置 之 其 他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地, 則 免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 十 八 ) 濕 地 保 育 法 立 法 院 於 102 年 三 讀 通 過, 經 總 統 令 及 行 政 院 公 告 定 於 104 年 2 93
106 月 2 日 正 式 施 行, 依 濕 地 保 育 法 第 40 條 規 定 :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國 際 級 及 國 家 級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視 同 國 際 級 與 國 家 級 重 要 濕 地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地 方 級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視 同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地 方 級 暫 定 重 要 濕 地, 並 予 檢 討 ; 其 再 評 定 期 限,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分 批 公 告, 不 受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而 有 關 地 方 級 重 要 濕 地 之 檢 討 再 評 估, 依 同 法 第 10 條 規 定, 有 其 法 定 制 式 流 程, 且 依 此 條 第 4 項 所 授 權 之 子 法 規 定, 尚 需 遴 聘 過 半 以 上 民 間 學 者 專 家 專 案 討 論 後, 方 能 定 奪 故 內 政 部 於 濕 地 保 育 法 實 施 前, 依 法 不 得 任 意 調 整 原 劃 定 公 告 之 83 處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範 圍 ( 十 九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等 攸 關 人 民 權 益 至 鉅 之 各 項 審 議, 然 營 建 署 審 議 案 件 書 件 查 詢 系 統 網 站 卻 缺 乏 關 鍵 字 查 詢 功 能, 且 進 度 未 即 時 更 新,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應 於 3 個 月 內 檢 討 改 善 該 網 頁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方 式 功 能 ( 二 十 ) 新 市 鎮 之 建 設 為 避 免 都 市 地 區 發 展 超 出 環 境 容 受 力 之 手 段, 惟 若 新 市 鎮 未 能 配 合 交 通 教 育 與 產 業 等 各 種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則 反 會 衍 生 更 多 社 會 與 環 境 問 題 爰 要 求 營 建 署 於 6 個 月 內, 建 立 新 市 鎮 滾 動 檢 討 機 制, 並 定 期 執 行 ( 二 十 一 ) 為 強 化 我 國 城 市 之 整 體 安 全 性,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自 2013 年 底 起, 宣 布 將 推 動 防 災 型 都 市 更 新 惟 此 防 災 型 都 更 在 大 方 向 上 雖 受 到 各 界 支 持, 但 無 論 適 用 對 象 評 估 指 標 規 劃 策 略 和 具 體 目 標 ( 如 創 造 疏 散 空 間 降 低 各 種 與 複 合 性 災 害 風 險 等 ), 營 建 署 皆 未 將 資 料 完 整 公 開 矧 營 建 署 當 時 所 宣 布 納 入 防 災 型 都 更 的 全 臺 八 大 都 更 案 中, 各 別 究 竟 有 何 設 計 引 入 防 災 型 都 更 之 作 法? 而 其 計 畫 期 程 是 否 有 所 調 整? 營 建 署 亦 未 清 楚 向 社 會 說 明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於 3 個 月 內, 就 前 開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十 二 )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率 截 至 103 年 6 月 止, 全 國 約 67.88%, 然 各 縣 市 處 理 率 不 一, 最 高 為 雙 北 市 100%, 偏 低 者 有 台 東 縣 13.68%, 嘉 義 縣 19.10%, 污 水 94
107 下 水 道 處 理 率 不 僅 南 北 失 衡, 也 有 城 鄉 差 距 ; 營 建 署 應 重 視 此 一 問 題, 加 強 中 南 部 及 處 理 率 較 低 縣 市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第 3 項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201 億 7,759 萬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100 萬 元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1,500 萬 元 ( 含 加 強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500 萬 元 ) 第 3 目 警 務 管 理 300 萬 元 ( 含 治 安 交 通 宣 導 工 作 業 務 中 辦 理 節 目 製 播 業 務 所 需 業 務 費 200 萬 元 ) 第 4 目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383 萬 元 ( 含 保 一 機 動 警 力 及 訓 練 中 人 事 費 獎 金 120 萬 元 及 特 別 費 13 萬 元 ) 第 5 目 國 道 警 察 業 務 100 萬 元, 科 目 均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2,383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01 億 5,376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33 項 : ( 一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人 員 維 持 編 制 內 人 員 考 績 獎 金 經 費 11 億 0,653 萬 元,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出 103 年 度 警 員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專 案 考 績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 二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中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經 費, 凍 結 5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業 務 費 一 般 事 務 費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經 費 600 萬 元 係 警 政 署 委 託 民 間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辦 理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面 訪 調 查 實 地 訪 問, 其 目 的 為 明 瞭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經 驗, 作 為 強 化 警 察 勤 務 犯 罪 預 防 及 提 供 被 害 者 服 務 等 之 參 據, 惟 此 調 查 結 果 全 只 做 為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並 不 對 外 公 布, 嚴 重 缺 乏 外 部 監 督 之 機 制, 難 以 評 估 獲 致 依 調 查 結 果 改 善 之 效, 而 成 為 無 關 緊 要 聊 備 一 格 的 裝 飾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2.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95
108 持 編 列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經 費 60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出 完 備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調 查 訪 問 表 等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 三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備 應 變 措 施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及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原 列 8 億 3,615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依 據 國 家 安 全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為 確 保 海 防 及 軍 事 設 施 安 全, 並 維 護 山 地 治 安, 得 由 國 防 部 會 同 內 政 部 指 定 海 岸 山 地 或 重 要 軍 事 設 施 地 區, 劃 為 管 制 區, 並 公 告 之 第 2 項 規 定 : 人 民 入 出 前 項 管 制 區, 應 向 該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及 據 以 訂 定 的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管 制 區 作 業 規 定, 人 民 出 入 山 地 管 制 區, 必 須 申 請 許 可 (2) 以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慕 谷 慕 魚 為 例, 該 地 即 屬 上 述 須 申 請 入 山 許 可 的 管 制 區, 惟 該 地 因 風 景 幽 美 生 態 天 然 而 吸 引 旅 遊 業 者 藉 登 山 健 行 名 義, 以 小 巴 士 帶 整 批 觀 光 客 入 山 進 行 觀 光 旅 遊 溯 溪 等 娛 樂 活 動, 大 賺 觀 光 財, 卻 造 成 環 境 生 態 被 破 壞 部 落 生 活 被 嚴 重 干 擾, 尤 其 假 日 的 人 潮 車 潮 及 垃 圾 都 引 起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強 烈 的 不 滿 與 反 彈 (3) 慕 谷 慕 魚 係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族 人 用 心 封 溪 護 魚 有 成, 並 配 合 天 然 景 觀 而 聲 名 大 噪, 現 在 卻 演 變 成 外 地 人 賺 錢 部 落 族 人 受 害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及 警 政 署 等 所 屬 機 關 應 尊 重 部 落 意 見, 並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政 府 或 法 令 限 制 原 住 民 族 利 用 原 住 民 族 之 土 地 及 自 然 資 源 時, 應 與 原 住 民 族 或 原 住 民 諮 商, 並 取 得 其 同 意 之 規 定 及 立 法 精 神, 就 入 山 人 數 及 管 理 機 制,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同 意 或 參 與, 以 保 護 慕 谷 慕 魚 之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及 部 落 生 活 環 境, 進 而 振 興 部 落 經 濟 (4) 為 促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以 慕 谷 慕 魚 為 例, 積 極 依 前 揭 原 住 民 族 96
109 基 本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檢 討 現 行 作 業 規 定, 爰 凍 結 警 政 業 務 部 分 預 算, 俟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或 辦 理 結 果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備 應 變 措 施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及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編 列 辦 理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暨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專 案 期 前 整 備 工 作 經 費 1,665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出 完 備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專 案 規 劃 方 案 及 具 體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備 應 變 措 施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及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編 列 出 席 國 際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第 122 屆 年 會 經 費 29 萬 2,000 元, 凍 結 10 萬 元, 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出 警 察 人 員 任 用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及 強 化 各 警 察 單 位 內 部 管 理 經 費, 警 政 署 於 104 年 度 編 列 2 億 5,258 萬 9,000 元 惟 依 警 政 署 統 計,103 年 上 半 年 度 統 計, 員 警 違 法 部 分 以 貪 污 為 最 多, 且 違 紀 部 分 以 與 特 定 對 象 不 當 交 往 為 大 宗 且 103 年 發 生 如 ATT 毆 警 事 件, 案 情 牽 涉 警 員 與 不 正 當 對 象 來 往 之 情 事, 對 警 察 風 紀 有 重 大 衝 擊 爰 此, 凍 結 100 萬 元 待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用 裝 備 車 輛 等 後 勤 業 務 編 列 1 億 9,344 萬 元, 除 員 警 射 擊 訓 練 用 子 彈 經 費 外 其 餘 經 費 計 7,076 萬 9,000 元, 凍 結 5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警 用 裝 備 之 後 勤 業 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編 列 經 費 9,654 萬 9,000 元, 主 要 執 行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常 年 訓 練 品 德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及 其 他 警 察 教 育 業 務 事 項, 以 提 升 員 警 執 法 能 力,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惟 鑑 於 3 月 份 太 陽 花 學 運, 警 員 持 警 械 以 暴 力 手 段 毆 打 手 無 寸 鐵 學 生 及 97
110 民 眾, 近 期 又 發 生 警 員 以 鎖 喉 動 作, 將 嗆 聲 民 眾 拖 離 現 場, 其 行 為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並 侵 犯 人 權 其 實 警 員 處 理 群 眾 集 會 事 件, 經 常 出 現 執 法 過 當 驅 離 採 訪 媒 體 侵 害 言 論 自 由 等 相 關 重 大 問 題, 長 期 為 社 會 各 界 所 詬 病 爰 此, 嚴 重 凸 顯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不 彰, 加 上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應 要 撙 節 支 出, 避 免 國 家 資 源 浪 費 爰 此, 凍 結 2,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查 318 學 運 期 間, 警 方 不 當 使 用 武 力 致 包 括 本 院 委 員 在 內 之 民 眾 受 傷,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保 一 機 動 警 力 及 訓 練 費 用 凍 結 2,000 萬 元, 俟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業 務 報 告 時, 一 併 針 對 本 案 懲 處 情 形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偵 辦 與 督 導 刑 案 偵 破 及 檢 肅 治 平 對 象 編 列 1 億 8,924 萬 9,000 元, 係 辦 理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反 毒 措 施 之 策 畫 執 行 宣 導 等 事 項 查 近 5 年 三 級 毒 品 之 案 件 數 連 年 增 加, 顯 示 政 府 防 治 毒 品 濫 用 績 效 不 佳, 有 待 檢 討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警 政 署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防 治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l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編 列 (1)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所 需 電 話 費 135 萬 5,000 元 (2)165 反 詐 騙 專 線 全 般 刑 案 暑 期 青 少 年 預 防 犯 罪 及 辦 理 提 升 民 眾 反 詐 騙 意 識 宣 導 活 動 等 宣 導 經 費 107 萬 5,000 元 (3)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所 需 系 統 維 護 費 80 萬 4,000 元 (4)165 網 路 報 案 及 筆 錄 系 統 289 萬 3,000 元, 合 計 612 萬 7,000 元 經 查 近 年 來 詐 騙 發 生 事 件 件 數 雖 然 逐 漸 減 少, 但 破 案 率 卻 也 大 幅 下 降, 但 103 年 1 至 8 月, 案 件 發 生 數 暴 增, 且 破 獲 率 更 加 下 降, 顯 見 在 執 行 詐 騙 案 件 之 偵 查 上 有 疏 失,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關 於 今 年 度 詐 騙 案 件 大 98
111 幅 提 升 且 詐 騙 案 件 大 幅 破 獲 率 下 降 之 原 因 且 提 出 改 進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中 編 列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計 畫 1,012 萬 元, 然 經 查 雙 方 於 犯 罪 情 資 交 換 以 及 人 犯 遣 返 執 行 成 效 極 為 不 平 均, 中 國 公 安 對 於 我 國 所 交 辦 案 件 達 成 度 不 佳, 計 畫 執 行 效 果 不 彰,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如 何 提 升 我 國 交 辦 案 件 之 達 成 率 及 提 升 該 計 畫 效 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辦 理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 第 2 期 ) 通 訊 監 察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分 別 於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刑 事 偵 防 綜 合 業 務 與 充 實 刑 事 警 察 設 備, 編 列 第 1 年 所 需 業 務 費 與 設 備 及 投 資 經 費, 合 計 5,73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核 定 是 項 計 畫 後, 警 政 署 就 計 畫 內 容 經 費 編 列 與 後 續 業 務 辦 理 所 需 經 費 籌 措 等 情 形 及 對 民 眾 人 權 的 侵 害,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刑 事 偵 防 綜 合 業 務 其 中 通 訊 網 路 專 線 等 所 需 經 費 編 列 165 萬 3,000 元 及 通 訊 監 察 系 統 所 需 專 線 傳 輸 費 用 2,530 萬 4,000 元 查 警 政 署 執 行 通 訊 監 察 業 務, 過 去 5 年 平 均 破 案 率 僅 3 成, 遠 低 於 一 般 刑 案 破 案 率 該 項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爰 前 開 二 項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提 升 監 聽 破 案 率 之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6.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充 實 刑 事 警 察 設 備 編 列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 第 2 期 ) 精 進 鑑 識 及 防 爆 設 備 計 畫 第 1 年 所 需 經 費 3,647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核 定 是 項 計 畫 後, 警 政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內 容 及 相 關 設 備 建 置 之 優 先 順 序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6 目 刑 事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充 實 刑 事 警 察 設 備 編 列 警 政 指 紋 電 腦 子 系 統 設 備 更 新 案 計 畫 (104 至 105 年 ), 總 經 99
112 費 1 億 2,535 萬 元 第 1 年 經 費 2,27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出 指 紋 電 腦 系 統 與 指 紋 比 對 子 系 統 兩 系 統 日 後 具 體 維 保 規 劃 及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8 目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第 1 節 其 他 設 備 項 下 充 實 警 政 設 備 中 警 政 雲 端 運 算 發 展 計 畫 擴 增 M-Police 功 能 運 用 設 備 及 投 資 1 億 8,645 萬 元,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內 容 經 費 編 列 與 財 源 籌 措 情 形 及 其 對 民 眾 人 權 的 侵 害,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一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人 員 維 持 人 事 費 加 班 值 班 費 外 勤 員 警 超 勤 加 班 費 11 億 4,062 萬 4,000 元, 另 編 有 人 員 加 班 值 班 費 用 ( 含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14 億 7,140 萬 1,000 元, 均 係 發 給 員 警 弟 兄 超 勤 加 班 費, 惟 以 金 錢 交 換 警 察 應 休 息 時 間 的 做 法, 也 等 於 在 消 費 其 生 命 與 健 康 ; 警 察 因 超 勤 工 作 應 休 不 能 休 積 假 嚴 重, 致 猝 死 之 案 例 頻 傳, 令 人 不 捨 警 政 署 不 能 只 想 提 供 相 當 報 酬 來 補 償 超 時 工 作 編 預 算 發 錢 解 決 問 題, 而 應 正 視 面 對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給 予 員 警 正 常 作 息 之 可 能 爰 要 求 警 政 署 應 於 6 個 月 內 提 出 人 力 改 善 還 警 健 康 計 畫,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 十 二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中, 歲 出 計 畫 以 辦 理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720 萬 元 此 警 政 署 為 瞭 解 民 眾 對 於 社 會 治 安 好 壞 的 感 受 情 形, 作 為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的 參 考, 委 託 民 意 調 查 顧 問 公 司 按 季 辦 理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惟 此 調 查 結 果 全 只 做 為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並 不 對 外 公 布, 嚴 重 缺 乏 外 部 監 督 之 機 制, 難 以 獲 致 依 調 查 結 果 改 善 之 目 的 ; 又 恐 流 於 閉 門 造 車, 或 家 醜 不 外 揚 之 習, 而 成 為 無 關 緊 要 聊 備 一 格 的 裝 飾 爰 要 求 警 政 署 應 適 度 公 布 年 度 調 查 結 果, 供 外 界 檢 驗 與 監 督, 並 驗 證 民 調 公 司 調 查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以 做 為 改 進 之 道 ( 十 三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中, 歲 出 計 畫 以 辦 理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600 萬 元 此 係 警 政 署 委 託 民 間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辦 理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面 100
113 訪 調 查 實 地 訪 問, 其 目 的 為 明 瞭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被 害 經 驗, 作 為 強 化 警 察 勤 務 犯 罪 預 防 及 提 供 被 害 者 服 務 等 之 參 據, 惟 此 調 查 結 果 全 只 做 為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並 不 對 外 公 布, 嚴 重 缺 乏 外 部 監 督 之 機 制, 難 以 評 估 獲 致 依 調 查 結 果 改 善 之 效, 而 成 為 無 關 緊 要 聊 備 一 格 的 裝 飾 爰 要 求 警 政 署 應 適 度 公 布 年 度 調 查 結 果, 供 外 界 檢 驗 與 監 督, 以 做 為 改 進 之 道 ( 十 四 ) 近 來 民 眾 檢 舉 有 關 桃 園 大 溪 鎮 中 庄 調 整 池 等 區 域, 經 常 被 不 肖 業 者 或 人 士 違 法 偷 倒 土 堆 及 廢 棄 物 等 雜 物, 中 庄 調 整 池 功 能 乃 當 颱 風 豪 雨 造 成 上 游 石 門 水 庫 原 水 濁 度 高 時, 造 成 上 游 停 止 供 水, 此 時 可 改 由 該 調 整 池, 供 應 8 天 備 援 飲 用 水 給 下 游 桃 園 縣 及 板 新 地 區 約 300 萬 用 戶 使 用 對 此, 發 生 該 區 域 被 違 法 偷 倒 不 明 土 石, 造 成 水 源 環 境 被 破 壞, 危 害 到 民 眾 飲 用 水 安 全 之 虞, 且 經 水 利 署 北 部 水 利 局 追 蹤, 發 現 該 區 仍 持 續 出 現 違 法 填 土 行 為, 爰 此, 警 政 署 應 請 保 七 總 隊 派 員 積 極 偵 辦, 查 緝 不 肖 業 者 或 人 士, 並 嚴 加 派 員 巡 查 站 崗 及 攝 影 監 視, 杜 絕 不 法 情 事 ( 十 五 )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憲 法 保 障 之 集 會 遊 行 權, 不 受 政 府 以 不 當 手 段 打 壓 及 限 縮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決 議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不 得 購 置 及 配 備 胡 椒 噴 霧 器 及 辣 椒 水 的 相 關 設 備, 作 為 警 備 用 途 ( 十 六 ) 原 住 民 從 事 軍 警 工 作 的 人 數 相 當 多, 更 不 乏 有 優 秀 原 住 民 青 年 將 警 察 工 作 列 為 人 生 志 向, 但 查 原 住 民 警 察 人 數 從 95 年 的 3,236 人, 到 103 年 2,684 人, 減 少 了 17%, 相 較 全 國 警 察 總 人 數 從 95 年 的 6 萬 4,319 人, 到 103 年 的 6 萬 5,154 人, 增 加 了 13%, 顯 示 原 住 民 警 察 人 數 近 年 來 不 僅 未 增 加, 反 而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爰 請 警 政 署 就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時, 除 應 比 照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應 有 百 分 之 二 係 提 供 給 原 住 民 之 外, 亦 應 比 照 第 3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之 規 定, 研 議 調 高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招 生 比 率, 以 鼓 勵 有 志 投 入 警 界 的 原 住 民 青 年 有 101
114 入 學 機 會 ( 十 七 ) 警 政 署 目 前 撫 卹 制 度 無 法 全 面 涵 蓋 警 察 殉 職 重 殘 過 勞 狀 況, 保 險 業 者 因 警 察 工 作 性 質 屬 於 勤 務 高 風 險 的 類 型, 而 對 警 察 個 人 投 保 採 取 高 保 費 甚 至 拒 保, 爰 要 求 警 政 署 於 1 個 月 內, 以 全 國 警 察 的 龐 大 投 保 人 數 作 為 誘 因, 研 擬 保 險 方 案, 以 補 足 現 行 撫 卹 保 險 對 於 警 察 保 障 之 不 足 ( 十 八 ) 有 鑑 於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兩 公 約 施 行 已 久, 且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中 第 8 條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兩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兩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二 年 內, 完 成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然 警 政 署 依 舊 無 視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漠 視 警 察 同 仁 成 立 工 會 之 權 利, 且 兩 公 約 為 馬 總 統 多 年 所 關 心 之 人 權 法 案, 又 兩 公 約 施 行 對 我 國 人 權 形 象 至 關 重 要, 爰 此 要 求 警 政 署 應 於 1 個 月 內 依 照 兩 公 約 所 示, 提 出 成 立 警 察 工 會 之 可 行 性 報 告 ( 十 九 ) 我 國 警 力 不 足 問 題 存 在 已 久, 截 至 103 年 6 月 底, 編 制 員 額 8 萬 6,123 人, 預 算 員 額 7 萬 3,908 人, 而 現 有 員 額 僅 6 萬 5,996 人, 導 致 基 層 員 警 超 勤 情 形 嚴 重, 而 今 年 以 來, 歷 經 318 反 服 貿 運 動 及 眾 多 陳 抗 事 件, 導 致 超 勤 情 形 惡 化, 在 人 力 不 足 下, 往 往 無 法 給 予 補 休 根 據 統 計,103 年 1 至 6 月 外 勤 警 員 給 予 各 種 補 償 後, 超 勤 補 償 未 完 畢 者 達 1 萬 6,898 人, 比 例 達 35.42%, 嚴 重 者 如 保 一 總 隊 欠 假 人 數 比 例 達 93% 保 六 總 隊 達 87%, 甚 至 欠 假 100 小 時 以 上 人 數 佔 該 單 位 總 人 數 一 半 以 上 根 據 規 定, 員 警 所 欠 休 假 應 於 6 個 月 內 休 畢, 在 警 力 不 足 情 況 下, 加 以 陳 抗 事 件 頻 傳 年 底 適 逢 選 舉, 補 休 之 機 率 甚 微, 最 後 僅 能 以 每 52 小 時 折 算 1 支 嘉 獎, 嚴 重 損 害 基 層 員 警 權 益, 且 影 響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家 庭 生 活, 甚 至 進 而 影 響 值 勤 紀 律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應 精 進 勤 務 調 配 效 率, 且 與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協 調 專 案 放 寬 補 休 期 限 至 1 年, 以 維 護 基 層 員 警 權 益 ( 二 十 ) 為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所 轄 各 警 察 單 位, 每 年 編 列 各 項 各 目 之 獎 勵 金, 用 以 獎 勵 工 作 績 效 優 良 之 員 警, 惟 多 數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有 違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應 以 法 102
115 律 定 之 的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 甚 至 有 謂 警 政 署 係 利 用 各 項 獎 勵 金 超 勤 津 貼 加 班 值 班 費, 以 彌 補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積 假 難 休 之 弊, 然 此 徒 然 是 用 金 錢 換 健 康 的 作 法, 是 殺 雞 取 卵 之 計, 殊 不 可 取 爰 要 求 1. 警 政 署 應 加 速 各 項 獎 勵 金 之 法 制 化 2. 警 政 署 應 加 速 合 理 人 力 之 補 充, 避 免 讓 員 警 過 度 超 時 超 勤 工 作, 保 障 警 員 權 益 ( 二 十 一 )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為 政 府 依 法 令 設 置 之 公 營 電 臺, 應 秉 持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避 免 介 入 政 黨 及 選 舉, 為 避 免 現 任 公 職 人 員 利 用 行 政 資 源 不 當 介 入 選 舉, 並 確 保 警 廣 之 中 立 與 公 共 性, 特 要 求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未 來 不 得 邀 請 擬 參 選 人 參 加 節 目 不 得 播 出 有 擬 參 選 人 參 與 演 出 且 由 政 府 出 資 或 製 作 之 廣 告 另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是 為 協 助 警 察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而 成 立 之 電 臺, 不 應 以 插 播 節 目 之 名 義 接 受 廣 告 託 播, 播 出 之 政 令 宣 導 應 限 於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改 善 交 通 秩 序 協 助 緊 急 救 難 災 害 防 救 等 相 關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如 播 送 機 關 團 體 託 播 廣 告, 應 公 告 並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並 將 託 播 機 關 廣 告 內 容 播 出 時 間 費 用 等 按 季 公 開 於 網 站 並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 二 十 二 )1. 每 年 12 月 底 大 獵 祭 是 卑 南 族 各 部 落 一 年 一 度 的 大 事, 此 係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卑 南 族 歲 時 祭 儀 紀 念 日, 部 落 都 會 依 法 申 請 狩 獵, 而 散 居 在 各 地 的 族 人 也 會 返 鄉 參 加 惟 台 東 市 寶 桑 巴 布 麓 部 落 事 前 已 合 法 申 請 大 獵 祭 的 獵 物 與 狩 獵 範 圍, 到 東 河 鄉 準 備 依 照 部 落 傳 統 上 山 狩 獵 時, 卻 有 台 東 成 功 分 局 員 警 於 12 月 30 日 晚 間 對 原 住 民 進 行 檢 查, 以 違 反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為 由, 將 參 加 祭 儀 的 原 住 民 帶 至 派 出 所 留 置 10 個 小 時, 導 致 祭 儀 一 度 中 斷 2. 依 據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第 20 條 規 定, 原 住 民 未 經 許 可, 製 造 運 輸 或 持 有 自 製 獵 槍, 僅 係 罰 錢 的 行 政 罰, 早 就 不 再 科 以 刑 罰 ( 已 經 除 罪 化 ); 另 依 據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21 條 之 1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基 於 其 傳 統 文 化 祭 儀,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獵 捕 宰 殺 或 利 用 野 生 動 物, 依 第 51 條 之 1 規 定,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獵 捕 宰 殺 或 利 用 一 般 類 野 生 動 物, 而 係 供 傳 統 103
116 文 化 祭 儀 之 用 或 非 為 買 賣 者, 同 樣 僅 係 罰 錢 的 行 政 罰 原 住 民 的 獵 槍 係 為 狩 獵 之 用, 非 用 於 犯 罪, 即 使 警 方 查 到 不 合 規 定 或 有 疑 慮 的 槍 枝, 應 該 先 登 記 姓 名 或 拍 照, 或 先 行 保 管 槍 枝, 不 應 將 獵 人 逮 捕 移 送, 影 響 正 在 進 行 的 祭 儀 ; 況 且, 原 住 民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自 製 獵 槍, 警 方 的 執 法 行 為 已 有 違 法 之 虞, 而 在 祭 儀 進 行 時 將 獵 人 逮 捕 移 送, 更 是 不 尊 重 祭 儀 的 行 為, 警 政 署 應 改 進 警 方 處 理 方 式 及 態 度 3. 爰 針 對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原 列 8 億 3,615 萬 2,000 元, 凍 結 2,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就 台 東 成 功 分 局 有 關 卑 南 族 大 獵 祭 之 執 法 態 度 及 執 法 方 式, 提 出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並 透 過 此 案 例 建 立 警 方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之 處 理 機 制 模 式,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三 )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用 裝 備 車 輛 等 後 勤 業 務 編 列 1 億 9,344 萬 元, 除 員 警 射 擊 訓 練 用 子 彈 經 費 外 其 餘 經 費 計 7,076 萬 9,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警 政 署 就 警 用 裝 備 之 後 勤 業 務 及 其 對 槍 械 車 輛 及 其 他 警 用 裝 備 補 給 保 修 機 制,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四 ) 警 政 雲 端 運 算 發 展 計 畫 乃 為 擴 增 M-Police 功 能 運 用,101 至 103 年 度 已 編 列 5 億 6,700 萬 元,104 年 度 續 編 最 後 1 年 經 費 1 億 9,305 萬 元, 然 而 查 其 內 容 : 電 腦 主 機 及 終 端 工 作 站 等 設 備 維 護 費 2,462 萬 元 ; 軟 體 委 外 服 務 購 置 開 發 及 維 護 等 經 費 2,762 萬 元 ; 強 化 警 政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租 用 方 案 租 金 1,324 萬 3,000 元, 共 計 6,486 萬 9,000 元 完 全 是 資 訊 外 包 經 費 警 政 署 資 訊 室 從 業 人 員 大 都 不 具 備 個 人 電 腦 微 軟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管 理 系 統 區 域 網 路 伺 服 器 操 作 系 統 伺 服 器 資 料 庫 系 統 網 路 管 理 系 統 等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僅 能 配 合 外 包 之 整 合 廠 商 爰 此,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電 子 處 理 警 政 資 料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編 列 6,486 萬 9,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警 政 署 就 警 政 署 資 訊 室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與 資 訊 安 104
117 全 問 題 提 出 檢 討,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五 )1. 查 我 國 中 央 警 察 員 額 占 警 察 總 員 額 之 比 例 為 20%; 日 本 於 2014 年 為 2.7% ; 韓 國 於 2010 年 則 為 2.2%, 相 較 於 鄰 國, 我 國 中 央 警 力 編 制 顯 然 高 出 許 多, 其 中 又 以 保 安 警 察 員 額 占 中 央 警 察 員 額 48% 為 最 多 2. 根 據 我 國 警 力 現 有 員 額 及 總 人 口 數 計 算, 我 國 警 民 比 為 357 人, 代 表 我 國 1 個 警 察 服 務 357 位 國 民, 較 鄰 國 日 本 的 434 人, 韓 國 的 497 人, 甚 至 於 美 國 加 州 627 人, 皆 相 對 較 低 然 我 基 層 警 察 卻 仍 存 在 普 遍 之 工 時 過 長 及 業 務 過 多 等 人 力 不 足 之 現 象 綜 上, 警 政 署 應 重 新 檢 討 警 力 配 置 是 否 恰 當, 有 無 將 過 多 人 力 部 屬 於 中 央 導 致 單 位 人 員 勞 逸 不 均 人 力 資 源 浪 費 等 問 題 爰 此,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之 設 備 及 投 資 編 列 之 2 億 4,132 萬 2,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警 政 署 就 我 國 警 察 人 力 配 置 不 當 提 出 檢 討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六 )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針 對 人 權 法 治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上 實 有 欠 缺, 然 警 察 乃 我 國 公 權 力 與 國 人 銜 接 之 重 要 環 節, 故 為 降 低 人 民 受 公 權 力 侵 害 之 可 能 性, 各 階 段 之 警 察 教 育 需 加 強 人 權 法 治 及 性 平 概 念, 並 在 警 員 培 訓 上 開 設 對 聯 合 國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以 及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之 相 關 課 程 ; 勤 務 執 行 應 強 化 執 法 須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之 概 念, 俾 降 低 警 員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發 生 非 必 要 手 段 之 可 能 爰 要 求 警 政 署 及 各 級 警 察 教 育 針 對 上 開 事 項, 應 為 課 程 之 調 整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 二 十 七 ) 鑑 於 婦 幼 安 全 為 國 人 所 關 心 的 治 安 問 題 之 一, 警 政 署 應 在 其 國 家 治 安 之 權 責 內, 檢 討 現 有 警 政 治 安 資 源 後, 將 婦 幼 安 全 之 保 障 列 為 日 後 經 費 配 置 重 點, 並 就 婦 幼 安 全 經 費 配 置 及 如 何 健 全 婦 幼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與 機 制,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精 進 書 面 報 告 ( 二 十 八 ) 內 政 部 統 計 之 全 般 刑 案 暴 力 犯 罪 竊 盜 犯 罪 及 詐 欺 犯 罪 之 發 生 數, 105
118 近 5 年 (98-102) 呈 現 減 少 趨 勢, 且 發 生 數 為 近 5 年 最 低, 內 政 部 指 治 安 狀 況 呈 現 穩 定 改 善 狀 況, 明 顯 與 人 民 感 受 呈 現 落 差 又 對 照 法 務 部 相 關 統 計, 如 地 檢 署 偵 查 案 件 數 起 訴 案 件 數 及 偵 查 人 數 等, 並 無 減 少 趨 勢 內 政 部 應 檢 視 是 否 為 現 有 評 比 制 度 造 成, 各 分 局 或 派 出 所 不 宜 以 受 理 案 件 數 量 低 於 前 期 作 為 績 效 評 比 項 目, 以 免 造 成 員 警 吃 案 壓 力,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應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檢 討 報 告 98 至 102 年 全 般 刑 案 與 分 類 刑 案 發 生 件 數 及 減 少 幅 度 年 度 / 項 目 全 般 刑 案 暴 力 犯 罪 竊 盜 犯 罪 詐 欺 犯 罪 ,075 6, ,151 38, ,934 5, ,774 28, ,674 4, ,831 23, ,356 3, ,264 20, ,967 2,525 82,496 18,772 減 幅 22.56% 62.67% 46.83% 51.62% ( 二 十 九 ) 內 政 部 宣 布 停 止 台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發 放 警 勤 加 給 引 發 基 層 員 警 反 彈, 惟 近 年 警 察 勤 務 有 增 無 減, 警 力 缺 額 卻 高 居 不 下, 造 成 基 層 員 警 勤 務 負 擔 過 重, 特 別 是 都 會 區 房 價 物 價 高 昂 導 致 請 調 頻 傳 為 解 決 爭 議, 爰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就 警 察 勤 務 與 薪 資 津 貼 等 制 度 進 行 總 檢 討, 並 研 議 警 察 組 工 會 之 相 關 法 律 修 正 案,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十 ) 按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614 號 解 釋 文 第 282 號 及 第 443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11 條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給 付 行 政 措 施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暨 待 遇 涉 及 人 民 納 稅 負 擔, 應 以 法 律 明 定 另, 警 政 署 所 編 列 各 項 獎 金 應 屬 中 央 政 府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中 人 事 費 項 下 獎 金 其 他 業 務 獎 金, 惟 卻 在 預 算 說 明 是 以 獎 勵 金 編 列, 則 係 屬 獎 助 補 費 項 下 獎 勵 及 慰 問 獎 勵 金, 非 但 科 目 不 符 且 意 圖 逃 避 國 會 監 督 警 政 署 不 應 在 相 關 法 律 完 整 建 制 之, 就 編 列 相 關 獎 金 預 算, 而 即 使 編 列 亦 應 符 合 預 算 編 列 之 法 令 與 原 則 爰 106
119 此,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獎 金 編 列 24 億 5,585 萬 9,000 元, 除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所 編 列 編 制 內 人 員 考 績 獎 金 等 法 定 給 與 外, 其 餘 各 目 所 編 列 各 類 獎 金 計 2 億 6,871 萬 3,000 元, 凍 結 1 億 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一 )2014 年 3 月 24 日 太 陽 花 學 運 期 間, 警 察 人 員 以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之 手 段 鎮 壓 群 眾 運 動 並 蓄 意 毆 打 國 會 議 員, 顯 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執 法 能 力 皆 不 及 格, 且 至 今 仍 未 見 積 極 緝 凶 作 為 爰 此,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2 目 警 政 業 務 項 下 強 化 警 備 應 變 措 施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及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編 列 1 億 2,250 萬 6,000 元,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提 出 太 陽 花 學 運 期 間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執 法 人 員 之 檢 討 報 告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十 二 ) 近 年 因 政 府 施 政 不 當, 各 地 大 小 集 會 遊 行 抗 爭 不 斷, 依 警 察 機 關 配 備 警 械 種 類 及 規 格 表, 警 察 有 諸 多 警 械 可 使 用, 然 具 體 使 用 要 件 與 順 序 並 無 進 一 步 規 範 而 2014 年 3 月 24 日 太 陽 花 學 運 期 間, 警 察 人 員 即 以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之 手 段 使 用 警 械 鎮 壓 群 眾 運 動, 人 民 對 於 國 家 行 為 無 可 預 見 性, 與 法 治 國 家 精 神 相 違 爰 此,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保 安 警 察 業 務 項 下 保 一 機 動 警 力 及 訓 練 之 業 務 費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警 政 署 提 出 警 械 使 用 要 件 順 序 之 具 體 規 範,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三 十 三 ) 鑑 於 警 方 執 行 行 政 院 淨 空 任 務 衍 生 執 勤 過 當 疑 慮, 警 政 署 業 依 監 察 院 函 文, 將 相 關 查 處 情 形 報 請 監 察 院 調 查 請 警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專 案 報 告 第 4 項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原 列 15 億 2,395 萬 1,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高 級 警 察 教 育 項 下 教 學 訓 輔 基 本 工 作 維 持 中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29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5 億 2,365 萬 6,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107
120 ( 一 ) 近 年 因 政 府 施 政 不 當, 至 各 地 出 現 大 小 集 會 遊 行 抗 爭 不 斷, 惟 多 見 警 察 人 員 以 逾 越 比 例 原 則 之 手 段 鎮 壓 群 眾 運 動, 甚 至 有 警 察 人 員 蓄 意 毆 打 國 會 議 員 之 情 事 發 生, 顯 見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過 程 中, 僅 著 重 於 各 項 技 能 之 訓 練, 對 法 治 及 人 權 教 育 卻 至 為 缺 乏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作 為 培 植 警 政 各 級 幹 部 之 重 要 機 關, 允 宜 深 刻 檢 討 課 程 規 劃 與 內 容, 並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列 入 必 修 課 程, 深 化 我 警 務 人 員 之 法 治 素 養 及 人 權 觀 念, 爰 此, 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高 級 警 察 教 育 教 務 行 政 及 警 察 博 物 館 工 作 維 持 之 業 務 費 凍 結 368 萬 6,000 元, 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提 出 課 程 檢 討, 並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列 入 必 修 課 程 內 容,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第 5 項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15 億 4,965 萬 2,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100 萬 元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800 萬 元, 科 目 均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9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5 億 4,065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5 項 : ( 一 )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消 防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編 列 7 億 7,546 萬 5,000 元,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依 照 消 防 機 關 外 勤 消 防 人 員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要 點 之 規 定, 消 防 員 加 班 費 上 限 為 100 小 時, 原 為 避 免 超 時 工 作 而 作 限 制, 然 現 實 上 消 防 員 卻 要 不 斷 超 時 工 作, 每 月 常 超 勤 超 過 100 小 時, 甚 至 到 達 200 小 時, 卻 反 而 因 此 做 白 工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之 業 務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提 出 我 國 消 防 員 合 理 工 時 之 檢 討 與 具 體 提 升 時 程,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3. 我 國 消 防 人 力 短 缺 嚴 重, 現 有 員 額 為 1 萬 3,260 人, 若 以 每 位 消 防 員 服 務 人 口 108
121 之 水 準 來 看, 我 國 每 位 消 防 人 員 平 均 要 為 1,764 位 國 人 服 務, 遠 超 過 於 日 本 香 港 新 加 坡 約 700 到 900 人 之 標 準 內 政 部 預 計 於 2016 年 前 陸 續 投 入 2,925 人, 但 也 僅 能 使 服 務 人 口 從 1,764 人 下 降 至 1,445 人 水 準, 即 便 補 足 至 編 制 員 額 1 萬 7,992 人, 每 位 消 防 人 員 平 均 還 是 要 為 1,300 位 國 人 服 務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之 獎 補 助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參 照 國 際 標 準, 重 新 檢 討 消 防 編 制 人 員 之 合 理 性, 並 以 合 理 標 準 提 出 人 力 增 補 之 具 體 時 程,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4.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火 災 預 防 與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工 作 編 列 委 辦 費 經 費 5,352 萬 9,000 元,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提 出 委 辦 單 位 人 員 組 成 及 執 行 業 務 精 進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近 來 重 大 公 安 事 件 頻 繁, 相 關 防 災 之 檢 驗 皆 應 詳 加 落 實 使 用 逾 期 瓦 斯 鋼 瓶 將 有 瓦 斯 洩 漏 的 危 險 性, 與 不 定 時 炸 彈 無 異, 一 般 民 眾 並 無 法 判 斷 假 鋼 瓶 合 格 標 示 證, 需 依 賴 政 府 加 以 檢 驗 隨 著 氣 候 即 將 轉 冷, 瓦 斯 燃 料 之 使 用 將 更 為 頻 繁, 然 並 未 見 消 防 署 有 針 對 全 台 檢 驗 逾 期 瓦 斯 鋼 瓶 之 作 為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火 災 預 防 與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工 作 之 獎 補 助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於 全 台 針 對 瓦 斯 鋼 瓶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查, 並 規 劃 未 來 逐 年 檢 查 之 目 標 及 頻 率,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6.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編 列 7 億 7,546 萬 5,000 元, 其 中 加 強 火 災 預 防 與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工 作 編 列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 含 容 器 閥 ) 汰 換 補 助 計 畫 1,000 萬 元,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2,000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自 103 至 104 年 度, 主 要 係 針 對 瓶 齡 30 年 以 上 之 300 萬 支 老 舊 容 器 分 年 補 助 業 者 汰 換 更 新, 以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經 查, 目 前 對 於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之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若 未 經 認 可 而 使 用, 僅 處 罰 使 用 容 器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業 者, 而 未 處 109
122 罰 容 器 源 頭 之 製 造 商 與 進 口 商, 顯 有 疏 漏 消 防 署 為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卻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致 力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爰 本 項 經 費 1,00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至 2003 年 因 公 死 亡 或 殉 職 消 防 人 員 31 名,2004 年 至 2014 年 因 公 死 亡 或 殉 職 消 防 人 員 28 名, 消 防 人 員 殉 職 情 況, 並 未 隨 著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率 的 降 低 而 減 少, 造 成 此 現 象 有 諸 多 因 素, 救 災 分 工 不 清 為 其 中 因 素 之 一 承 攬 過 多 其 他 部 門 業 務, 例 如 協 助 民 眾 捕 蜂 抓 貓 狗 等, 造 成 業 務 的 繁 忙, 排 擠 救 災 訓 練, 使 消 防 訓 練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進 而 影 響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救 災 救 護 工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提 出 消 防 員 與 其 他 單 位 業 務 合 理 分 工 及 提 升 訓 練 效 果 之 檢 討,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8. 我 國 消 防 設 備 遠 落 後 於 國 際 水 準, 以 消 防 衣 為 例, 採 用 的 材 質 耐 熱 僅 可 耐 熱 600 度, 相 對 於 香 港 消 防 衣 材 質 有 1,030 度 耐 熱 度, 造 成 許 多 消 防 員 必 須 要 自 費 購 買 防 護 器 材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救 災 救 護 工 作 之 雜 項 設 備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提 出 我 國 消 防 設 備 水 準 之 檢 討 與 具 體 提 升 時 程,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9.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編 列 7 億 7,546 萬 5,000 元, 其 中 加 強 防 救 災 資 通 訊 工 作 編 列 愛 台 12 建 設 防 救 災 雲 端 計 畫 費 用 5,000 萬 元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4 億 元, 計 畫 期 程 自 101 至 105 年 度, 主 要 係 運 用 雲 端 運 算 技 術, 整 合 既 有 之 防 救 災 與 消 防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資 訊 共 享 服 務,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效 能 經 查, 消 防 署 已 建 置 災 情 報 報 APP, 供 民 眾 上 網 輸 入 災 情, 然 目 前 所 提 供 防 災 資 訊 仍 僅 停 留 在 莫 拉 克 颱 風 期 間, 成 效 有 限 爰 本 項 經 費 5,000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0
123 10.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下 防 救 災 雲 端 計 畫 共 編 列 5,000 萬 元, 經 查 該 計 畫 於 年 民 眾 訊 息 滿 意 及 防 災 社 群 經 營 二 項 績 效 指 標 的 表 現 皆 遠 低 於 預 定 值,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消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該 2 項 指 標 之 改 善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 日 前 苗 栗 竹 南 消 防 局 操 練 翻 船, 造 成 1 名 消 防 員 及 1 名 教 練 死 亡, 訓 練 當 時 風 力 高 達 7 至 8 級, 最 強 陣 風 甚 至 有 10 級, 但 因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幾 級 風 浪 不 能 出 海 受 訓, 是 否 出 海 受 訓 全 權 交 由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總 教 練 來 指 揮 決 定, 主 辦 的 消 防 局 訓 練 科 長 也 並 未 在 場, 相 關 的 海 上 訓 練 標 準 流 程, 尚 付 之 闕 如 爰 此, 將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中 加 強 消 防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內 政 部 及 消 防 署 參 考 國 際 經 驗 及 相 關 指 標 訂 定 海 上 救 生 訓 練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其 他 必 要 配 套 措 施 之 檢 討, 並 釐 清 苗 栗 竹 南 事 件 消 防 局 之 責 任 歸 屬,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12.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消 防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編 列 赴 美 國 參 加 2015 年 第 16 屆 世 界 警 察 消 防 運 動 會 ( 帶 隊 官 ) 經 費 14 萬 4,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提 出 消 防 人 員 任 用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3.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消 防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編 列 訓 練 中 心 充 實 建 置 計 畫 (104 至 109 年 ), 總 經 費 9 億 1,412 萬 9,000 元, 第 1 年 經 費 2,444 萬 9,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消 防 署 提 出 完 備 訓 練 規 劃 及 設 備 建 置 措 施 等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4.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編 列 7 億 7,546 萬 5,000 元, 其 中 加 強 消 防 訓 練 中 心 工 作 之 辦 理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充 實 建 置 計 畫 原 列 2,444 萬 9,000 元,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該 計 畫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1
124 ( 二 ) 查 消 防 署 提 供 103 年 1 至 8 月 有 關 辦 理 各 類 災 害 預 防 防 災 逃 生 文 宣 及 媒 體 宣 導 資 料, 其 中 發 現 103 年 2 月 設 計 家 用 液 化 石 油 氣 供 氣 定 型 化 契 約 宣 導 海 報, 圖 像 設 計 並 非 以 台 灣 保 育 動 物 作 為 宣 導 之 元 素, 故 建 請 日 後 消 防 署 辦 理 各 類 防 災 逃 生 等 宣 導 文 宣, 經 研 議 評 估 後, 應 妥 適 將 台 灣 保 育 動 物 圖 像 納 入 文 宣 設 計 元 素 之 中 爰 此, 方 能 提 升 防 災 海 報 宣 導 之 效 益, 亦 助 於 國 人 認 知 台 灣 之 保 育 動 物 ( 三 ) 鑑 於 高 雄 氣 爆 發 生 當 時, 肇 因 消 防 設 備 不 足 造 成 多 名 消 防 人 員 受 傷, 經 過 長 期 專 業 訓 練 且 裝 備 較 為 完 善 之 消 防 人 員 尚 且 受 到 救 災 危 害, 而 輔 助 消 防 人 員 救 災 的 消 防 替 代 役 卻 更 是 全 身 毫 無 任 何 消 防 裝 備, 如 此 漠 視 救 災 安 全 之 現 況, 實 乃 罔 顧 我 國 消 防 弟 兄 之 生 命 要 求 消 防 署 立 刻 針 對 消 防 人 員 設 備 不 足 之 部 分 立 刻 改 善, 莫 讓 第 一 線 的 救 災 人 員 曝 露 在 危 險 之 中 ( 四 ) 有 鑑 於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施 行 法 兩 公 約 施 行 已 久, 且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中 第 8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兩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兩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二 年 內, 完 成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然 消 防 署 依 舊 無 視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漠 視 消 防 人 員 成 立 工 會 之 權 利, 且 兩 公 約 為 馬 總 統 多 年 所 關 心 之 人 權 法 案, 又 兩 公 約 施 行 對 我 國 人 權 形 象 至 關 重 要, 爰 此 要 求 消 防 署 應 於 1 個 月 內 依 照 兩 公 約 所 示, 提 出 成 立 消 防 員 工 會 之 可 行 性 報 告 ( 五 ) 經 查 2014 年 10 月 30 日, 基 隆 發 生 消 防 小 隊 長 於 救 災 時 氧 氣 瓶 急 速 耗 盡 一 事, 所 幸 最 終 無 人 傷 亡 火 勢 也 在 半 小 時 後 撲 滅, 然 此 事 凸 顯 消 防 裝 備 不 全, 實 令 人 膽 戰 心 驚 冷 汗 直 流, 消 防 弟 兄 之 性 命 安 危 遭 棄 不 顧, 爰 此 要 求 消 防 署 應 於 2 個 月 之 內, 全 面 清 查 全 台 各 地 之 消 防 裝 備,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第 6 項 役 政 署 原 列 58 億 2,266 萬 7,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役 政 業 務 25 萬 5,000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8 億 2,241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112
125 ( 一 ) 役 政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役 政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替 代 役 工 作 編 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勤 及 生 活 管 理 之 督 導 人 事 費 50 萬 元 及 業 務 費 350 萬 元 經 費 400 萬 元, 凍 結 150 萬 元, 俟 役 政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103 年 度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役 政 業 務 督 訪 訪 視 結 果 及 建 議 改 進 完 整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目 前 全 球 正 面 臨 伊 波 拉 病 毒 之 威 脅, 政 府 除 要 立 即 提 高 國 內 防 疫 工 作 外, 應 要 密 切 掌 握 目 前 返 國 或 身 處 國 外 之 國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然 役 政 署 與 外 交 部 等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每 年 皆 有 多 位 替 代 役 男 赴 友 邦 各 國, 進 行 技 術 醫 療 及 專 案 計 畫 等 駐 外 指 導 服 務, 經 查 目 前 最 近 梯 次, 乃 於 103 年 10 月 底 共 計 86 位 外 交 替 代 役 男 將 陸 續 啟 程 分 赴 非 洲 亞 太 中 南 美 洲 加 勒 比 海 地 區 18 個 友 邦 國 家 服 務, 針 對 伊 波 拉 病 毒 疫 情 恐 有 擴 大 蔓 延 全 球 之 虞, 建 請 役 政 署 外 交 部 或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評 估 替 代 役 男 赴 任 他 國 之 安 全 性, 並 於 赴 任 前 教 導 役 男 認 知 其 病 毒 傳 染 途 徑 感 染 防 護 措 施 等 衛 教 宣 導, 及 建 立 役 男 每 日 健 康 通 報 機 制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第 7 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原 列 40 億 7,064 萬 7,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1,353 萬 元 ( 含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600 萬 元 移 民 輔 導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及 居 留 定 居 管 理 53 萬 元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0 億 5,711 萬 7,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3 項 : ( 一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凍 結 8 億 元 ( 含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外 來 人 口 收 容 管 理 及 遣 返 業 務 之 委 辦 費 60 萬 元 ) 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之 主 管 單 位, 然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諸 多 中 國 官 職 黨 職 人 員 來 台 之 行 程 掌 握 不 足, 提 供 予 立 法 院 之 行 程 表 中, 包 括 : 中 國 海 協 會 常 務 副 會 長 鄭 立 中 2013 年 8 月 來 台 113
126 行 程 遺 漏 鄭 立 中 前 往 101 頂 新 總 部 拜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之 行 程 鄭 立 中 2014 年 9 月 來 台 行 程 亦 有 所 遺 漏 國 台 辦 副 主 任 龔 清 概 2014 年 8 月 來 台 之 行 程 遺 漏 台 北 賓 館 遞 APEC 邀 請 函 以 及 和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吃 兄 弟 飯 店 早 餐 談 農 產 品 對 銷 之 行 程 等 查 中 國 官 職 黨 職 人 員 來 台 涉 及 機 敏 性 業 務 對 於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亦 構 成 一 定 風 險, 實 不 應 輕 忽 辦 理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身 為 中 國 人 士 來 台 出 入 境 主 管 機 關, 卻 對 其 行 程 掌 握 不 足 亦 未 對 無 如 實 提 報 行 程 之 申 請 單 位 做 出 裁 罰, 實 有 失 職 之 處 且 對 高 官 尚 且 如 此 輕 忽, 對 一 般 中 國 低 階 官 員 或 學 者, 可 能 發 生 更 多 疏 漏, 實 為 我 國 國 安 一 大 隱 憂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專 案 報 告, 並 對 相 關 申 請 單 位 做 出 裁 罰 後, 始 可 動 支 2.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近 3 年 持 續 將 諸 多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包 括 中 國 旅 客 來 台 觀 光 申 請 資 料 登 錄 及 發 證 工 作 中 國 旅 客 來 台 審 件 工 作 外 來 人 士 來 台 資 料 建 檔 工 作 及 陸 客 自 由 行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等 核 心 業 務 專 業 工 作 等 然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身 為 我 國 之 外 來 人 士 入 出 境 主 管 機 關, 卻 屢 將 諸 多 核 心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對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國 境 管 理 皆 造 成 疑 慮, 實 有 業 務 配 置 欠 妥 之 虞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業 務 配 置 及 委 外 人 力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3.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項 下 人 員 維 持 編 列 31 億 4,698 萬 8,000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8,276 萬 1,000 元, 增 幅 為 2.8%, 且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預 算 員 額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26 人, 不 符 104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撙 節 用 人 精 神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之 預 算 編 列 原 則 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陸 續 推 動 線 上 申 辦 案 件 自 動 查 驗 通 關 系 統 建 置 多 項 資 訊 系 統 及 簡 化 入 出 國 登 記 表, 查 驗 時 間 縮 短, 當 可 節 省 相 當 人 力 爰 此, 為 期 避 免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審 酌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自 述 之 資 訊 系 統 及 流 程 簡 化 之 績 效, 故 上 開 人 員 維 持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對 人 事 之 影 響 專 114
127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有 鑑 於 中 國 官 員 來 台 進 行 經 貿 文 化 交 流 頻 繁, 如 海 協 會 正 副 會 長 陳 德 銘 鄭 立 中, 近 來 幾 乎 每 月 來 台 訪 問, 美 其 言 為 了 解 台 灣 民 情, 實 為 統 戰 收 買 地 方 派 系 爰 此, 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中 人 員 維 持,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所 有 中 國 官 員, 包 括 海 協 會 各 省 首 長 等, 自 2012 年 後, 來 台 申 請 資 格 具 體 法 規 依 據 入 出 境 停 留 時 間 帶 隊 首 長 及 隨 行 官 員 姓 名 ( 含 任 職 機 關 與 官 銜 ) 會 面 人 員 行 程 及 活 動 概 述, 按 每 月 整 理 並 公 布 於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網 頁 明 顯 之 處,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5.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4 億 6,909 萬 3,000 元, 查 該 分 支 計 畫 連 年 增 列 預 算, 且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以 節 省 人 力 節 能 減 碳 為 由 連 續 多 年 斥 資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如 99 至 101 年 度 辦 理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更 新 再 造 計 畫 100 至 104 年 度 辦 理 個 人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資 料 蒐 集 管 理 及 運 用 建 置 計 畫 104 至 106 年 度 擬 辦 理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可 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近 年 於 各 該 項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建 置 及 後 續 績 效 評 估 前, 旋 即 辦 理 另 項 資 訊 系 統, 且 金 額 皆 達 億 元 以 上 ; 又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近 年 預 算 員 額 並 未 因 此 減 少,102 至 104 年 度 每 年 更 編 列 100 餘 名 委 外 人 力, 故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所 預 期 之 節 省 人 力 目 標 恐 未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且 多 項 計 畫 有 重 複 之 嫌, 實 有 浮 編 預 算 之 虞 惟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且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多 次 指 示 各 部 會 應 秉 持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妥 善 配 置 預 算 編 列,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規 劃 及 績 效 評 估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6.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4 億 6,909 萬 3,000 元, 稱 為 擴 大 開 放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計 畫 之 資 訊 軟 體 建 置 維 護 管 理 與 訓 練 等, 惟 中 國 115
128 客 來 臺 衍 生 諸 多 問 題, 例 如 逾 期 停 留 及 脫 逃 治 安 風 險 低 價 競 爭 不 利 觀 光 長 期 發 展, 也 加 重 相 關 單 位 人 力 負 荷, 且 單 就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設 備 維 護 費 即 高 達 1 億 0,709 萬 2,000 元, 在 國 家 財 政 拮 据 之 際, 本 項 目 編 列 金 額 過 高, 秉 成 本 效 益 原 則, 將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電 腦 及 其 週 邊 設 備 維 護 費 及 擴 大 開 放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計 畫 之 資 訊 軟 體 建 置 維 護 管 理 與 訓 練 之 具 體 用 途,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7.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資 訊 服 務 費 1 億 3,062 萬 2,000 元 及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 億 4,842 萬 元, 合 計 2 億 7,904 萬 2,000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列 1 億 2,119 萬 4,000 元, 增 加 比 率 為 76.78% 然 查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及 資 訊 服 務 費 預 算 之 資 訊 揭 露 過 於 簡 略, 未 詳 列 購 置 設 備 之 類 型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價, 且 資 訊 服 務 費 部 分 項 目 未 與 其 他 經 費 區 隔 列 舉, 亦 未 詳 列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或 建 置 經 費 之 編 列 情 形, 恐 有 浮 編 或 規 避 審 查 之 嫌 爰 此, 凍 結 資 訊 服 務 費 及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補 送 此 二 項 經 費 之 詳 細 預 算 支 用 說 明 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另 自 105 年 度 起 應 詳 實 敘 明 預 算 用 途 8.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陸 客 來 臺 線 上 申 請 審 件 中 心 裝 修 工 程 及 電 腦 網 路 相 關 設 備 等 經 費 計 517 萬 元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擬 於 104 年 度 規 劃 北 區 事 務 處 設 置 審 件 中 心, 負 責 處 理 中 國 人 民 來 台 觀 光 各 項 線 上 申 請 初 複 審 作 業 然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中 國 旅 客 以 各 種 名 義 來 台 觀 光 之 申 請 審 件 標 準 寬 鬆,101 年 至 今 前 述 各 項 觀 光 名 義 審 件 通 過 比 率 皆 高 於 95%, 且 不 乏 中 國 旅 客 反 覆 以 同 樣 名 義 申 請 來 台 卻 從 事 非 法 打 工 之 實 例, 實 難 看 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針 對 中 國 旅 客 來 台 有 嚴 格 把 關 審 查 作 業 爰 此, 凍 結 是 項 陸 客 來 臺 線 上 申 請 審 件 中 心 裝 修 工 程 及 電 腦 網 路 相 關 設 備 部 分 預 116
129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中 國 旅 客 來 台 審 件 標 準 檢 討 專 案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9.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推 動 新 住 民 資 訊 素 養 教 育 計 畫 編 列 3,960 萬 元, 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教 育 部 及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等 均 列 有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輔 導 生 活 資 訊 等 經 費, 顯 有 資 源 重 複 配 置 問 題 爰 將 推 動 新 住 民 資 訊 素 養 教 育 計 畫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資 源 重 複 配 置 問 題 與 執 行 效 益,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10.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原 列 8,227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自 104 年 度 起 研 擬 辦 理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然 該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外 籍 人 士, 與 我 國 國 民 之 入 出 境 或 生 物 特 徵 資 料, 允 屬 國 安 重 要 資 訊, 惟 本 計 畫 預 計 運 用 人 力 101 人 中, 高 達 77 名 人 員 為 委 外 人 力, 系 統 建 置 及 嗣 後 管 理 維 護 之 安 全 風 險 相 對 增 加, 允 應 審 慎 考 量 (2) 且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為 3 年 期 之 中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達 3 億 8,900 萬 元, 計 畫 書 內 容 評 估 卻 未 盡 覈 實, 容 有 欠 當 ; 該 計 畫 金 額 重 大, 卻 未 依 預 算 法 第 39 條 規 定, 揭 露 繼 續 經 費 資 訊, 與 預 算 法 未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該 署 之 重 大 計 畫 未 能 審 慎 以 對, 凍 結 該 計 畫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依 照 預 算 法 第 39 條 修 正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所 應 揭 露 資 訊, 同 時 將 該 計 畫 涉 及 之 資 安 問 題 提 出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規 劃 編 列 348 萬 2,000 元, 執 行 入 出 國 政 策 之 擬 訂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台 許 可 之 審 理 發 證 及 訪 視 等 工 作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針 對 中 國 來 台 旅 客 有 入 境 前 審 查 入 境 後 訪 視 等 安 全 管 控 工 作 然 查 102 年 度 117
130 至 今,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中 國 來 台 之 商 務 及 專 業 交 流 人 士 之 訪 視 件 數 占 核 准 件 數 僅 不 到 1%, 訪 視 比 例 實 屬 過 低, 且 查 訪 視 案 件 中 發 現 違 規 比 例 頗 高, 顯 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訪 視 件 數 比 例 過 低 實 有 未 當, 實 難 強 化 預 防 違 規 等 行 為, 有 增 加 國 家 治 安 風 險 之 虞 爰 此, 凍 結 本 分 支 計 畫 部 分 經 費,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針 對 商 務 及 專 業 交 流 中 國 人 士 訪 視 比 例 過 低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要 求 未 來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訪 視 工 作 應 確 實 按 照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訪 視 計 畫 辦 理, 並 應 於 每 季 主 動 提 交 訪 視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12.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商 務 活 動 之 違 規 率 增 加, 應 妥 謀 改 善 方 案 並 加 強 查 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加 強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規 劃 原 列 348 萬 2,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1) 查 目 前 在 臺 逾 期 停 ( 居 ) 留 外 來 人 口 數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已 高 達 6 萬 6,988 人, 其 中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人 數 為 4 萬 5,579 人, 佔 外 來 人 士 逾 期 總 人 數 68.04%, 而 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查 獲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人 數 觀 之, 包 含 主 動 投 案 在 內 之 查 獲 比 率 僅 有 10.71%, 且 外 來 人 士 在 台 逾 期 停 ( 居 ) 留 超 過 5 年 以 上 人 數 高 達 1 萬 4,695 人, 顯 然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查 緝 效 率 亟 待 提 升, 目 前 未 能 有 效 降 低 逾 期 停 ( 居 ) 留 人 數 (2) 逾 期 外 來 人 數 眾 多, 長 期 觀 之, 恐 影 響 國 內 治 安, 同 時 大 多 數 為 逃 逸 外 勞,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允 應 妥 善 思 考 如 何 提 高 逃 逸 外 勞 查 獲 率, 以 保 障 及 維 護 國 民 安 全 (3) 據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統 計 自 100 年 起 至 103 年 8 月 底,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以 觀 光 目 的 來 臺 逾 期 停 留 人 士 已 有 175 人, 共 查 獲 102 人 個 人 旅 遊 ( 自 由 行 ) 部 分 自 101 年 開 放, 逾 期 停 留 與 脫 逃 比 率 卻 已 逐 年 攀 升,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第 一 類 觀 光 ( 團 體 旅 遊 ) 人 士 約 有 158 萬 人 次, 個 人 旅 遊 ( 自 由 行 ) 則 約 83 萬 人 次 ; 逾 期 停 留 與 脫 逃 人 數 分 別 為 18 人 及 26 人 (4) 目 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觀 光 客 ( 簡 稱 陸 客 ) 以 個 人 旅 遊 ( 自 由 行 ) 方 式 僅 以 要 求 住 宿 之 陸 客 出 示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如 屬 自 由 行 者, 應 填 寫 報 表 每 日 送 至 警 察 單 118
131 位, 顯 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以 個 人 旅 遊 ( 自 由 行 ) 方 式 來 臺 旅 遊 之 陸 客 的 通 報 事 項 管 理 及 掌 握 度 低 且 媒 體 屢 傳 陸 客 假 藉 自 由 行 名 義 來 臺, 從 事 違 法 情 事, 實 為 治 安 潛 在 風 險, 危 害 國 安 情 治 之 虞, 有 欠 妥 適 (5)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允 應 積 極 對 上 述 缺 失 規 劃 相 關 對 策, 研 議 改 善 逃 逸 外 勞 查 獲 率, 強 化 自 由 行 來 臺 觀 光 陸 客 之 管 理,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3.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加 強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規 劃 中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境 停 留 管 理 協 調 聯 繫 兩 岸 交 流 衍 生 事 務 具 體 個 案 及 聯 審 會 作 業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法 令 研 修 陸 客 自 由 行 申 請 審 核 通 報 聯 繫 緊 急 處 置 及 委 外 人 力 等 經 費 計 280 萬 7,000 元 然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稱 每 周 例 行 之 聯 合 審 查 會 ( 聯 審 會 ) 並 無 經 費 需 求 未 編 列 預 算, 故 此 部 分 編 列 聯 審 會 之 經 費 有 浮 編 預 算 規 避 審 查 之 嫌 爰 此, 將 上 述 編 列 經 費 部 分 凍 結,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4.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原 列 7,451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改 善 之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予 以 解 凍 根 據 102 年 度 審 計 部 提 供 之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報 告, 依 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編 報 之 民 國 及 102 年 8 月 底 止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團 聚 面 談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各 專 勤 隊 及 各 國 境 事 務 隊 辦 理 面 談 不 予 通 過 之 比 率, 核 有 各 期 間 各 專 勤 隊 最 高 與 最 低 不 予 通 過 比 率 差 距 頗 巨, 且 近 3 年 不 予 通 過 比 率 較 高 與 較 低 者, 有 集 中 部 分 面 談 單 位 等 情 事 然 而 要 求 提 供 該 項 統 計 數 據 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卻 以 無 此 資 料 回 覆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改 善 面 談 不 予 通 過 比 率 差 距 過 大 之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5.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商 務 活 動 之 違 規 率 增 加, 應 妥 謀 改 善 方 案 並 加 強 119
132 查 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原 列 7,451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6.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編 列 業 務 費 1,181 萬 1,000 元, 依 入 出 國 移 民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外 來 人 口 如 已 逾 停 留 居 留 期 間 而 未 申 請 延 期 者, 得 逕 行 強 制 出 境, 然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逾 期 停 ( 居 ) 留 總 人 數 為 6 萬 6,988 人, 另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人 數 為 4 萬 5,579 人, 占 外 來 人 士 逾 期 總 人 數 68.04%, 顯 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執 行 此 相 關 政 策 成 效 不 彰 綜 上 所 述, 逾 期 外 來 人 口 人 數 眾 多 恐 影 響 國 內 治 安, 爰 將 是 項 分 支 計 畫 業 務 費 1,181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17.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編 列 業 務 費 1,181 萬 1,000 元, 辦 理 外 來 人 口 訪 查 外 國 人 士 大 陸 人 民 及 觀 光 客 來 台 違 反 入 出 國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等 工 作 近 年 不 乏 在 台 逾 期 停 留 中 國 人 士 賣 淫 犯 罪 等 社 會 案 件, 且 中 國 旅 客 來 台 不 乏 另 有 意 圖 非 法 打 工 偷 取 我 國 商 業 技 術 威 脅 國 安 之 情 事, 造 成 我 國 治 安 漏 洞 且 查 2008 年 至 今, 中 國 人 民 以 觀 光 醫 美 健 檢 名 義 來 台 者, 逾 期 停 留 行 蹤 不 明 尚 未 查 獲 者 眾 多, 著 實 形 成 國 內 治 安 隱 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身 為 主 管 機 關 查 緝 工 作 成 效 不 彰, 實 待 檢 討 爰 此, 將 是 項 業 務 費 1,181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目 前 針 對 行 蹤 不 明 中 國 人 士 查 緝 工 作 績 效 檢 討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18. 有 鑑 於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總 會 並 非 國 際 所 承 認 之 成 員, 且 人 事 費 用 較 一 般 公 益 團 體 高, 捐 款 收 取 行 政 費 用 之 比 例 屢 生 爭 議 爰 此, 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3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中 外 來 人 口 收 容 管 理 及 遣 返 業 務 之 委 辦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向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總 會 請 求 中 國 偷 渡 犯 前 運 及 聯 繫 見 證 委 辦 內 容, 向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19.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中 外 來 人 口 收 容 管 理 及 遣 返 業 務 之 大 陸 偷 渡 犯 前 運 及 聯 繫 見 證 委 辦 費 72 萬 6,000 元 ( 國 防 部 及 所 屬 12 萬 6,000 元,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60 萬 元 ) 惟 紅 十 字 會 辦 理 政 府 委 託 業 務 太 過 龐 雜, 收 取 捐 款 超 額 手 續 費 用 早 已 被 喻 為 暴 利, 已 失 去 民 間 信 任, 又 其 受 委 託 業 務 繁 多, 唯 恐 出 錯, 宜 減 少 對 其 委 託 與 依 賴, 宜 另 尋 其 他 公 正 專 業 團 體 受 任 爰 凍 結 對 紅 十 字 會 之 委 辦 費 部 分 預 算 20.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商 務 活 動 之 違 規 率 增 加, 應 妥 謀 改 善 方 案 並 加 強 查 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執 行 移 民 服 務 及 入 出 國 管 理 原 列 2,874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1. 有 鑑 於 中 國 客 來 臺 衍 生 諸 多 問 題, 例 如 逾 期 停 留 及 脫 逃 治 安 風 險 低 價 競 爭 不 利 觀 光 長 期 發 展, 也 加 重 相 關 單 位 人 力 負 荷 爰 此, 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中 執 行 移 民 服 務 及 入 出 國 管 理 之 業 務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執 行 陸 客 自 由 行 政 策 之 人 力 及 物 品 相 關 經 費 之 具 體 用 途,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22.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編 列 8 億 9,819 萬 9,000 元, 其 中 外 來 人 口 收 容 管 理 及 遣 返 業 務 之 一 般 事 務 費 編 列 執 行 收 容 處 所 協 勤 替 代 役 所 需 訓 練 管 理 住 宿 及 收 容 所 戒 護 人 力 不 足 進 用 保 全 人 員 作 為 協 勤 人 力 等 相 關 經 費 1,341 萬 1,000 元, 爰 凍 結 部 分 121
134 預 算,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至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改 善 方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鑑 於 台 灣 人 才 西 進 中 國 之 狀 況 愈 益 增 加, 造 成 我 國 在 中 高 層 管 理 階 層 的 逐 漸 流 失, 然 而 我 國 卻 未 能 掌 握 人 流 之 資 訊, 未 有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目 前 有 關 台 商 在 中 國 之 人 數 統 計, 僅 由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透 過 中 國 各 省 之 台 辦 及 台 商 協 會 提 供 之 非 正 式 數 字, 約 為 90 萬 人, 然 而 對 於 台 商 及 眷 屬 的 人 數 以 及 居 留 期 間 等 皆 無 統 計, 對 於 我 國 在 人 才 供 需 之 政 策 缺 乏 計 算 之 基 礎 立 法 院 法 制 局 曾 於 2012 年 提 出 由 兩 岸 人 力 推 動 趨 勢 論 台 灣 吸 引 海 外 人 才 之 政 策 方 向, 結 論 建 議 由 入 出 境 資 料 是 目 前 國 內 最 適 合 用 來 推 估 國 人 赴 中 國 工 作 人 數 之 資 料 爰 此,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與 內 政 部 研 擬 建 立 相 關 推 估 統 計 機 制 ( 三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屬 廣 義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可 以 准 駁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 在 國 家 發 生 特 殊 狀 況 時, 為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或 重 大 利 益, 得 對 外 國 人 依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其 住 居 所 活 動 或 課 以 應 行 遵 守 之 事 項 ; 對 外 國 人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得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或 收 容 管 理 ; 而 其 方 法 上 且 有 進 行 情 報 蒐 集 跨 國 ( 境 ) 犯 罪 防 治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通 訊 監 察 ( 含 網 路 通 訊 監 察 ) 盤 查 搜 身 加 銬 ( 含 戒 具 使 用 ) 等 具 有 高 度 行 使 公 權 力 的 行 為 然 其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之 組 成, 依 本 預 算 書 顯 示 其 預 算 員 額, 約 聘 僱 預 算 員 額 計 562 人, 占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預 算 總 員 額 數 約 19.8% 也 就 是 約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移 民 官 是 契 約 聘 僱 人 力, 根 據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表 示 契 約 聘 僱 人 力 具 有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以 及 特 定 性 等 性 質, 而 且 不 能 行 使 公 權 力 因 此,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將 近 2 成 的 約 聘 僱 臨 時 人 力, 勢 將 造 成 國 土 安 全 疑 慮, 形 成 治 安 破 口, 亦 有 對 人 權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危 害 之 虞, 爰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審 慎 檢 討 人 力 需 求, 避 免 對 國 家 安 全 與 國 家 形 象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四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長 期 以 來 以 公 帑 先 行 墊 付, 提 供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安 置 保 護 等 協 助 所 需 費 用 及 送 返 原 籍 國 ( 地 ) 費 用, 惟 依 法 此 等 費 用 均 應 由 加 害 人 負 擔 ; 據 監 察 院 統 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7 至 102 年 安 置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實 支 經 費 合 計 新 122
135 台 幣 6,165 萬 7,631 元, 惟 至 今 年 7 月 止, 僅 有 1 件 在 追 償 中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加 害 人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未 積 極 追 繳, 實 有 怠 失, 因 此 遭 監 察 院 糾 正 在 案 爰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針 對 涉 嫌 人 口 販 運 之 加 害 人 該 負 擔 之 先 行 墊 付 費 用 統 計 金 額 ; 擬 訂 積 極 追 討 求 償 計 畫, 並 送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備 查 ( 五 ) 依 據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單 位 預 算, 總 說 明 即 清 楚 指 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主 要 職 掌 為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掌 理 入 出 國 ( 境 ) 管 理, 規 範 移 民 事 務, 落 實 移 民 輔 導 等 業 務 具 體 而 言, 就 是 我 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業 務 包 括 外 國 人 入 國 審 理 國 內 審 核 發 證 國 境 線 上 查 驗 及 管 制 入 國 後 停 留 居 留 管 理 移 民 輔 導 等 業 務 根 據 媒 體 報 導, 連 續 由 國 政 基 金 會 邀 請 中 國 官 員 來 台, 卻 從 事 與 申 請 目 的 不 符 之 行 程, 不 但 明 顯 藐 視 我 國 法 令, 且 恐 有 蒐 集 情 資 危 害 國 安 情 事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主 管 外 國 人 入 國 後 停 留 居 留 管 理, 卻 毫 無 作 為 不 敢 作 為, 顯 然 失 職 怠 忽 爰 要 求 :1. 針 對 受 邀 來 台 之 中 國 官 員 違 反 規 定 及 處 罰 情 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未 來 中 國 官 員 來 台,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充 分 掌 握 狀 況 ( 六 ) 依 立 法 院 102 年 度 總 預 算 附 帶 決 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檢 討 改 善 每 年 減 少 10% 之 房 屋 租 用 租 金, 並 請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將 閒 置 房 舍 依 業 務 推 動 需 要 無 償 撥 交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使 用 經 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9 年 度 租 金 預 算 編 列 9,231 萬 9,000 元,102 年 度 編 列 8,507 萬 7,000 元 103 及 104 年 度 均 編 列 7,577 萬 3,000 元, 租 金 編 列 已 逐 年 遞 減, 且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租 用 辦 公 房 舍 前 均 事 先 洽 請 國 有 財 產 署 協 查 確 認 無 適 合 辦 公 用 途 之 房 舍 後 始 辦 理 租 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辦 公 房 舍 租 金 編 列 7,577 萬 3,000 元, 其 中 4,843 萬 8,000 元 ( 占 總 租 金 費 用 64%) 係 國 境 事 務 大 隊 向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租 用 機 場 辦 公 室, 租 金 明 定 無 法 辦 理 議 價 另 2,733 萬 5,000 元 ( 占 總 租 金 費 用 36%) 係 專 勤 及 服 務 事 務 大 隊 依 機 關 指 定 地 區 採 購 房 地 產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徵 求, 與 民 間 出 租 人 ( 廠 商 ) 辦 理 議 價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為 減 少 104 年 度 租 金 支 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各 辦 公 房 舍 辦 理 承 租 或 續 租 時 已 逐 案 再 協 調 各 出 租 人 ( 各 機 場 港 口 民 間 單 位 或 機 構 ) 可 否 減 少 相 關 租 金 費 用, 惟 均 表 示 已 符 123
136 合 或 低 於 市 場 行 情, 不 同 意 減 租 是 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為 勤 務 執 行 必 須 租 用 辦 公 廳 舍, 每 年 減 列 10% 房 屋 租 金 實 難 維 持 移 民 業 務 之 推 動 及 國 境 安 全 之 落 實, 爰 自 104 年 度 起 應 覈 實 編 列 房 屋 租 金, 並 不 再 逐 年 減 少 10% 編 列 ( 七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自 政 府 開 放 所 謂 醫 美 方 式 入 境 後, 部 分 中 國 人 士 屢 以 醫 美 名 義 入 境 後, 從 事 與 入 境 目 的 不 符 之 非 法 活 動,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去 年 審 查 103 年 度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預 算 時, 即 已 決 議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應 提 出 具 體 稽 查 辦 法 在 案, 然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僅 103 年 度 迄 至 3 月 為 止, 仍 有 47 人 以 醫 美 名 義 入 境 且 行 蹤 不 明 ; 至 於 以 醫 美 入 境 後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者 更 是 所 在 多 有, 顯 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防 杜 以 醫 美 名 義 入 境 後, 從 事 與 入 境 目 的 不 符 之 非 法 活 動 執 行 不 力, 成 效 不 彰 ; 爰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會 同 衛 生 福 利 部, 重 新 研 議 醫 美 入 境 之 政 策,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八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為 期 3 年, 共 編 列 3 億 8,900 萬 元 然 查 計 畫 建 構 之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雲 端 查 詢 及 監 控 服 務 均 早 已 存 在, 實 無 雲 端 之 必 要 ; 至 於 雲 端 資 料 庫 服 務 及 自 動 查 驗 通 關 系 統 擴 充, 更 與 雲 端 架 構 無 關, 顯 見 有 經 費 浮 編 之 虞 爰 此,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移 民 資 訊 雲 端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8,227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內 容 財 源 籌 措 預 算 編 列 以 及 後 續 業 務 如 何 推 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個 人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資 料 蒐 集 管 理 及 運 用 建 置 計 畫 經 費 4,556 萬 7,000 元, 經 查, 是 項 計 畫 原 規 劃 總 經 費 1 億 3,101 萬 5,000 元, 現 變 動 為 1 億 7,658 萬 2,000 元, 顯 與 原 計 畫 不 同, 卻 未 說 明 理 由 實 屬 不 當 又, 是 項 計 畫 除 軟 硬 體 建 置 經 費 外, 另 外 編 列 有 航 空 鏈 結 網 路 服 務 費 及 24 小 時 系 統 維 運 服 務 費 等 業 務 費 用, 在 整 體 設 備 建 置 完 畢 之 後, 相 關 業 務 費 用 所 需 經 費 如 何 籌 措 及 編 列 亦 應 一 併 說 明 爰 此,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入 124
137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變 動 所 需 財 源 籌 措 預 算 執 行 等 情 形 及 後 續 業 務 如 何 推 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推 動 新 住 民 資 訊 素 養 教 育 計 畫 經 費 3,960 萬 元, 經 查, 是 項 計 畫 原 規 劃 總 經 費 2 億 4,000 萬 元, 現 變 動 為 1 億 0,804 萬 4,000 元, 已 與 原 計 畫 不 同, 顯 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預 算 編 列 浮 濫, 甚 至 對 於 施 政 之 規 劃, 未 同 時 考 慮 所 需 經 費 財 源 如 何 籌 措, 實 屬 不 當 爰 此,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效 益,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一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建 立 整 體 性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編 列 友 善 外 人 吸 引 國 際 人 才 一 站 式 申 辦 工 作 證 簽 證 及 居 留 證 計 畫 經 費 900 萬 元, 經 查, 是 項 計 畫 除 軟 硬 體 建 置 經 費 外, 另 外 編 列 有 維 運 服 務 及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費 等 業 務 費 用, 在 整 體 設 備 建 置 完 畢 之 後, 相 關 業 務 費 用 所 需 經 費 如 何 籌 措 及 編 列 應 一 併 說 明 爰 此,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內 容 財 源 籌 措 預 算 編 列 以 及 後 續 業 務 如 何 推 動,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二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管 理 業 務 項 下 違 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法 規 之 調 查 處 理 編 列 臺 中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計 畫 6,266 萬 5,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就 是 項 計 畫 變 動 財 源 籌 措 預 算 編 列 以 及 所 屬 單 位 辦 公 廳 舍 現 狀 等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為 利 於 監 督 中 國 人 士 以 各 類 專 業 交 流 或 商 務 交 流 活 動 申 請 來 台 人 數 變 化,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除 目 前 每 月 已 公 布 之 專 業 商 務 及 跨 國 企 業 之 人 數 統 計 外, 亦 應 公 布 以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美 容 事 由 來 台 之 統 計 資 料, 另 專 業 活 動 與 商 務 活 動 來 台 除 總 數 外, 亦 應 依 活 動 交 流 125
138 類 型 分 別 統 計 並 公 布 之 第 8 項 建 築 研 究 所 原 列 4 億 6,769 萬 7,000 元, 減 列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 億 5,769 萬 7,000 元 第 9 項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原 列 25 億 7,362 萬 9,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420 萬 元 ( 含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中 辦 理 黑 鷹 直 升 機 種 子 人 員 訓 練 暨 初 次 航 材 籌 補 計 畫 220 萬 元 辦 理 飛 機 維 護 5 年 中 程 計 畫 20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5 億 6,942 萬 9,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6 項 : ( 一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項 下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中 辦 理 黑 鷹 直 升 機 種 子 人 員 訓 練 暨 初 次 航 材 籌 補 計 畫 (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103 至 108 年, 總 經 費 66 億 7,200 萬 元 ) 編 列 10 億 0,720 萬 元, 凍 結 1 億 元, 俟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重 新 評 估 救 災 直 升 機 建 置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項 下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中 辦 理 飛 機 維 護 5 年 中 程 計 畫 ( 五 年 中 程 計 畫 104 至 108 年, 總 經 費 64 億 5,884 萬 元 ) 編 列 10 億 6,897 萬 1,000 元, 凍 結 1 億 元, 俟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提 供 人 員 完 備 訓 練 及 精 進 維 保 措 施 等 規 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項 下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中 參 加 會 議 會 勘 直 升 機 起 降 場 督 導 勤 務 演 訓 等 編 列 347 萬 5,000 元, 凍 結 100 萬 元, 俟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及 海 岸 巡 防 署 在 安 全 無 虞 之 下 共 同 完 成 直 升 機 及 巡 防 艦 組 合 訓 練,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項 下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編 列 辦 理 黑 鷹 直 升 機 種 子 人 員 訓 練 暨 初 次 航 材 籌 補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第 2 年 所 需 經 費 10 億 0,720 萬 元, 經 查,104 年 度 實 際 編 列 經 費 已 與 原 始 規 劃 不 符 126
139 ( 詳 如 表 一 ), 顯 見 計 畫 業 已 有 所 變 更, 卻 未 在 預 算 書 說 明 實 屬 不 當, 又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針 對 美 方 行 政 管 理 費 及 服 務 單 年 度 所 編 列 經 費, 更 已 經 超 過 美 國 發 價 書 所 提 概 算, 應 一 併 說 明 爰 此,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就 是 項 計 畫 變 動 及 執 行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表 一 : 黑 鷹 直 升 機 種 子 人 員 訓 練 暨 初 次 航 材 籌 補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原 規 劃 編 列 數 實 際 編 列 數 設 備 投 資 7 億 6,620 萬 元 4 億 6,620 萬 元 業 務 費 ( 訓 練 ) 2 億 元 2 億 元 美 方 行 政 管 理 費 4,100 萬 元 ( 共 需 2 億 4,400 萬 元 ) 3 億 4,100 萬 元 ( 五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空 中 勤 務 業 務 項 下 航 務 機 務 及 飛 安 編 列 辦 理 飛 機 維 護 5 年 中 程 計 畫 第 1 年 所 需 經 費 10 億 6,897 萬 1,000 元, 經 查,103 年 度 列 公 務 航 空 器 養 護 費 計 4 億 6,145 萬 2,000 元, 截 至 103 年 6 月 飛 機 妥 善 率 達 71.26% 但 是 項 計 畫 所 編 列 養 護 費 用 10 億 6,897 萬 1,000 元 ( 含 維 保 所 需 油 料 費 用 1,200 萬 元 ), 其 中 計 有 BE-200 BE-350 以 及 AS-365 三 種 機 型 共 計 12 架 所 編 列 公 務 航 空 器 養 護 費, 較 103 年 度 高 出 2.6 倍 至 4.5 倍 ( 詳 如 表 一 ), 而 所 擬 達 到 飛 機 妥 善 率 僅 達 65%, 並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又,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新 購 UH-60M( 黑 鷹 直 升 機 ) 計 有 四 架 於 104 年 7 月 交 機, 即 編 列 每 單 架 養 護 費 4,450 萬 元, 其 理 由 為 何 亦 應 一 併 說 明 爰 此,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就 是 項 計 畫 內 容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表 一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公 務 航 空 器 養 護 費 比 較 表 機 型 103 年 度 單 架 養 護 費 用 104 年 度 單 架 養 護 費 用 BE-200*1 900 萬 元 2,400 萬 元 BE-350*1 900 萬 元 2,400 萬 元 AS-365*10 1,300 萬 元 或 2,000 萬 元 5,850 萬 元 UH-60M*4 4,450 萬 元 127
140 ( 六 ) 未 來 國 防 部 將 調 撥 部 分 黑 鷹 直 升 機 予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使 用, 為 節 省 離 島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與 災 難 救 助 之 效 率, 內 政 部 與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應 積 極 研 議, 於 澎 湖 地 區 設 置 專 責 救 援 直 升 機, 以 節 省 寶 貴 救 援 時 間 第 16 款 蒙 藏 委 員 會 主 管 第 1 項 蒙 藏 委 員 會 原 列 1 億 2,540 萬 6,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90 萬 元 含 人 員 維 持 之 加 班 值 班 費 60 萬 元 及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之 業 務 費 3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蒙 事 業 務 250 萬 元 ( 含 政 策 研 究 規 劃 與 現 況 研 析 中 辦 理 推 動 稀 土 產 業 與 臺 灣 高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15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藏 事 業 務 500 萬 元 ( 含 與 藏 族 聚 居 地 區 交 流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200 萬 元 及 國 內 藏 族 之 聯 繫 輔 導 及 西 藏 事 務 人 才 之 培 育 3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共 計 減 列 84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1,700 萬 6,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3 項 : ( 一 ) 蒙 藏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藏 事 事 務 編 列 1,481 萬 9,000 元, 經 查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多 次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蒙 藏 委 員 會 提 供 西 藏 人 權 受 害 事 件 擬 訂 援 助 內 容 與 執 行 計 畫,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按 季 公 布 中 國 西 藏 政 策 及 人 權 報 告, 蒙 藏 委 員 會 僅 發 聲 明 呼 籲 表 示 遺 憾, 完 全 無 視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爰 此 凍 結 200 萬 元,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鑑 於 中 國 不 當 西 藏 政 策 持 續 引 發 藏 人 自 焚 抗 議,2009 年 至 今 已 有 133 起 自 焚 事 件 然 蒙 藏 委 員 會 對 此 中 國 政 府 打 壓 西 藏 及 迫 害 藏 人 情 形, 始 終 態 度 低 調, 作 為 消 極, 未 予 受 害 藏 人 適 時 關 懷 與 協 助 故 提 案 要 求 蒙 藏 委 員 會 :1. 應 於 1 個 月 內 就 西 藏 人 權 受 害 事 件 擬 訂 援 助 內 容 與 執 行 計 畫 ;2. 持 續 追 蹤 並 按 季 公 布 中 國 西 藏 政 策 及 人 權 迫 害 情 形 ;3. 每 年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相 關 人 權 報 告 ( 三 ) 近 年 藏 人 自 焚 抗 爭 震 撼 世 界, 世 界 各 國 嚴 正 譴 責, 台 灣 各 界 人 權 團 體 亦 積 極 聲 援, 每 年 舉 辦 聲 援 圖 博 ( 西 藏 ) 抗 暴 紀 念 遊 行 自 由 圖 博 青 年 營 等 展 現 台 灣 社 會 對 人 權 關 懷 之 行 動 然 查 蒙 藏 委 員 會 身 為 台 灣 主 管 藏 事 事 務 之 機 構, 對 此 卻 128
141 只 發 聲 明 呼 籲 表 示 遺 憾, 相 較 於 民 間 團 體 認 真 作 為, 實 在 過 於 軟 弱 無 力 台 灣 不 應 只 為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利 益, 忽 略 民 主 人 權 議 題, 一 昧 討 好 中 國, 而 置 身 事 外 爰 要 求 政 府 應 本 著 良 知, 發 出 嚴 正 聲 明, 呼 籲 停 止 武 裝 鎮 壓 圖 博 人, 以 表 達 台 灣 對 於 維 護 人 權 的 關 懷 與 決 心 第 23 款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第 1 項 海 岸 巡 防 署 原 列 24 億 3,340 萬 9,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4 億 2,840 萬 9,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6 項 : ( 一 )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為 督 促 海 岸 巡 防 署 維 護 我 國 沿 岸 海 域 主 權 與 維 護 漁 民 經 濟 權 益, 加 強 取 締 中 國 籍 漁 船 非 法 越 區 捕 魚 船 隻,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20 億 3,098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經 費 20 億 3,098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在 安 全 無 虞 之 下 共 同 完 成 直 升 機 及 巡 防 艦 組 合 訓 練,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預 算 20 億 3,098 萬 6,000 元 海 岸 巡 防 署 以 提 升 志 願 役 人 力 招 募 成 效 為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但 海 岸 巡 防 署 103 年 度 計 畫 招 募 1,300 人, 截 至 8 月 底 為 止 僅 招 募 到 761 人 達 成 率 為 59% 經 查 103 年 軍 官 及 士 兵 志 願 役 招 募 達 成 率 僅 55%, 且 志 願 役 士 兵 招 募 達 成 率 近 兩 年 來 皆 難 以 達 到 6 成 之 水 準, 海 岸 巡 防 署 於 人 才 招 募 上 有 所 精 進 之 處, 爰 凍 結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129
142 經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就 如 何 提 升 志 願 役 人 力 招 募 成 效,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 海 岸 巡 防 署 為 軍 警 文 並 用 機 關, 近 年 來 軍 職 人 員 招 募 狀 況 不 佳, 以 致 人 力 吃 緊, 造 成 護 漁 及 打 擊 犯 罪 力 有 未 逮, 各 種 狀 況 及 意 外 事 件 頻 傳, 查 民 國 105 年 底 募 兵 制 實 施 後, 海 岸 巡 防 署 志 願 役 官 兵 已 裁 減 至 8,755 人, 裁 軍 幅 度 近 50%, 海 巡 白 皮 書 曾 提 出 3 項 精 進 人 力 之 措 施, 但 相 關 成 效 至 今 仍 未 明 確, 在 99 至 102 年 度 預 算 及 人 力 報 告 中 也 指 出 102 年 度 志 願 役 招 募 與 義 務 役 徵 集 依 然 未 如 預 期,102 年 錄 取 率 僅 61.33%,103 年 目 前 錄 取 率 僅 有 55.32%, 不 進 反 退 爰 凍 結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經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如 何 提 升 志 願 役 人 力 招 募 措 施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辦 理 視 導 獎 勵 績 優 單 位 所 需 加 菜 金, 以 及 巡 防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各 項 訓 練 驗 收 成 果 風 災 應 變 業 務 等 雜 支 費 用 共 編 列 690 萬 9,000 元, 其 中 辦 理 巡 防 業 務 規 劃 工 作 各 項 訓 練 與 驗 收 成 果 及 風 災 應 變 業 務 等 雜 支 費 用 編 列 161 萬 1,000 元 查 海 岸 巡 防 署 相 關 設 備 及 訓 練 也 有 所 不 足, 近 1 年 來 仍 有 護 漁 不 力 事 件 發 生, 顯 見 各 項 訓 練 成 效 仍 有 加 強 之 空 間,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6.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20 億 3,098 萬 6,000 元, 其 中 通 訊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費 原 列 98 萬 7,000 元 自 2001 年 11 月 建 置 118 海 巡 服 務 系 統 後, 計 有 北 中 南 東 4 處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2008 年 5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8 月 底 共 受 理 29 萬 4,442 件, 然 有 效 案 件 數 僅 4 萬 0,990 案, 除 2009 年 外, 有 效 案 件 比 例 始 終 低 於 14%, 成 效 有 待 檢 討 爰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暨 資 安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費 463 萬 5,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就 提 升 118 海 巡 服 務 管 制 案 件 有 效 報 案 數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130
143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7.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執 行 海 巡 任 務 通 訊 費 共 編 列 2,050 萬 元, 查 海 岸 巡 防 署 已 編 列 無 線 電 通 訊 預 算, 又 編 列 任 務 通 訊 費, 顯 然 有 重 疊 與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之 嫌, 又 查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與 外 國 籍 漁 船 越 界 事 件 頻 仍, 顯 見 海 岸 巡 防 署 編 列 龐 大 通 訊 費, 並 未 有 助 於 護 漁 與 岸 巡 保 防, 故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之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8.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巡 建 設 計 畫 編 列 台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預 算 1 億 0,061 萬 元 經 查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巡 基 地 籌 建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中, 台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之 預 算 編 列 近 6 年 來 歷 經 3 次 變 更, 且 預 算 執 行 率 也 未 能 達 到 預 計 之 標 準, 至 103 年 度 止,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13 億 0,701 萬 7,000 元, 預 算 累 計 編 列 數 8 億 3,991 萬 8,000 元, 僅 占 核 定 計 畫 經 費 之 64.26% 又 截 至 103 年 度 8 月 底 止, 預 算 執 行 數 1,929 萬 7,000 元, 僅 占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49.81%(103 年 度 可 支 用 數 3,874 萬 4,000 元 ), 顯 示 預 算 之 執 行, 與 核 定 計 畫 之 內 容, 尚 存 有 落 差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待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預 算 執 行 改 善 之 計 畫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9.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巡 基 地 籌 建 與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共 編 列 16 億 1,297 萬 元, 其 中 南 沙 太 平 島 交 通 基 礎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104 年 度 共 編 列 15 億 1,236 萬 元, 主 要 辦 理 碼 頭 新 建 工 程 及 機 場 跑 道 改 善 工 程 施 作, 有 鑑 於 南 海 局 勢 多 變, 且 也 有 諸 多 立 委 倡 議 太 平 島 需 要 駐 軍, 諸 多 議 題 刻 正 研 議 中, 包 括 碼 頭 與 機 場 跑 道 該 如 何 整 併 等 技 術 層 面, 尚 須 更 細 部 的 討 論 ; 且 近 日 發 生 海 岸 巡 防 署 委 託 交 通 部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代 為 進 行 碼 頭 施 作 工 程,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竟 選 用 中 國 公 司 所 有 分 別 掛 柬 埔 寨 及 利 比 亞 旗 幟 的 權 宜 輪 華 十 二 進 行 工 程 運 輸, 顯 見 有 影 響 國 安 之 虞, 太 平 島 相 關 水 文 資 料 恐 遭 偵 蒐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就 整 併 計 畫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並 就 中 國 船 隻 進 入 太 平 島 是 否 影 響 國 安 等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131
144 內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0.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巡 基 地 籌 建 與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共 編 列 16 億 1,297 萬 元, 其 中 彭 佳 嶼 與 興 達 港 基 地 已 於 96 及 98 年 完 成, 但 台 北 港 基 地 至 今 仍 未 完 全 完 工, 雖 碼 頭 工 程 已 於 102 年 度 竣 工 驗 結, 但 辦 公 廳 等 基 礎 工 程 至 今 僅 完 成 設 計 與 規 劃 作 業, 台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自 興 建 以 來 每 年 保 留 大 量 預 算, 可 見 執 行 效 率 欠 佳,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 有 鑑 於 海 巡 基 地 籌 建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中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建 設 計 畫, 因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及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多 次 修 正 計 畫, 延 宕 海 岸 巡 防 署 艦 艇 碼 頭 靠 泊 及 岸 置 設 施 不 足 問 題 之 改 善 爰 此, 將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巡 基 地 籌 建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中 台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編 列 1 億 0,061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提 出 計 畫 延 遲 檢 討 及 如 何 控 管 執 行 進 度 於 2016 年 前 完 成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12.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90 萬 9,000 元, 關 於 赴 中 國 參 加 各 項 會 議 之 經 費, 海 岸 巡 防 署 長 期 執 行 關 於 中 國 籍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之 情 事 時, 往 往 未 能 祭 出 鐵 腕 手 段, 以 高 罰 金 或 是 扣 船 等 方 式 重 罰 越 界 捕 魚 之 中 國 籍 漁 船, 使 中 國 籍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之 情 事 無 法 獲 得 良 好 改 善 經 查 海 岸 巡 防 署 每 年 與 中 國 有 多 次 會 議, 為 確 保 海 岸 巡 防 署 在 每 次 會 議 中 向 中 國 提 出 要 求 對 方 約 束 中 國 漁 民 越 界 捕 魚 之 議 題, 爰 凍 結 赴 中 國 開 會 之 部 分 預 算, 待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如 何 利 用 每 年 與 中 國 方 面 之 會 議 與 中 國 交 涉 改 善 中 國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之 方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有 鑑 於 近 年 海 岸 巡 防 署 對 中 國 大 陸 其 他 外 國 船 漁 船 驅 離 及 帶 案 處 分 案 件 數 減 少, 海 岸 巡 防 署 表 示 因 為 修 改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後, 對 中 國 漁 船 可 罰 款, 已 達 遏 阻 效 果 爰 此, 要 求 海 岸 巡 防 署 於 1 個 月 內, 將 近 5 年 來 實 際 越 界 至 禁 132
145 限 制 海 域 捕 魚 的 漁 船 數 目, 及 罰 款 遏 阻 帶 來 之 實 際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 有 鑑 於 中 國 漁 船 常 於 台 灣 海 域 漁 汛 期 集 結 捕 魚, 越 界 情 況 猖 獗, 而 越 界 捕 魚 罰 款, 以 今 年 最 新 統 計 來 觀 察, 共 裁 罰 200 艘,3,409 萬 5,000 元,1 艘 平 均 罰 17 萬 元, 對 中 國 漁 船 而 言, 獲 益 仍 有 可 能 大 於 罰 款 ; 而 中 國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使 台 灣 漁 民 損 失 慘 重, 然 罰 款 卻 無 法 直 接 回 饋 於 地 方 或 漁 民 身 上 爰 此, 要 求 海 岸 巡 防 署 於 1 個 月 內, 研 議 將 罰 款 額 度 彈 性 調 高,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四 ) 有 鑑 於 有 關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相 關 取 締 工 作, 其 分 工 係 由 海 岸 巡 防 署 負 責 執 行 驅 離, 而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對 屢 次 侵 入 作 業 或 行 為 惡 劣 之 中 國 漁 船 予 以 扣 押 或 沒 入 漁 獲 物 及 漁 具 ; 所 沒 入 漁 獲 物 及 漁 具 由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銷 毀, 然 多 數 地 方 漁 業 機 關 並 未 派 人 協 助 處 理 配 合, 造 成 查 緝 結 果 流 於 形 式, 無 法 發 揮 嚇 阻 功 效 爰 此, 要 求 海 岸 巡 防 署 應 於 1 個 月 內, 將 以 下 內 容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1. 如 何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合 作, 以 促 進 銷 毀 之 辦 理, 提 升 查 緝 之 嚇 阻 效 果 ;2. 查 扣 沒 入 之 漁 具 漁 獲 未 銷 毀 之 後 續 處 理 問 題 ;3. 近 5 年 海 巡 隊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漁 業 機 關, 辦 理 中 國 漁 獲 物 及 漁 具 之 沒 入 與 銷 毀 之 情 形 ( 五 ) 為 維 護 台 灣 的 國 家 安 全, 爰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單 位 所 規 劃 推 動 之 各 項 計 畫, 如 確 因 作 業 需 要, 並 經 尋 無 國 內 國 際 船 隻 可 供 使 用, 而 需 使 用 大 陸 工 作 船 ( 含 陸 籍 權 宜 籍 船 舶 ) 或 租 傭 大 陸 船 舶 ( 含 陸 資 權 宜 籍 船 舶 ) 於 我 國 各 港 口 間 進 行 運 送 作, 暨 審 核 民 營 業 者 申 請 相 關 船 隻 來 台 作 業 等, 應 強 化 類 似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及 程 序, 由 國 安 單 位 召 開 專 案 審 查 會 議 發 給 無 國 安 疑 慮 證 明 文 件 後, 依 照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8 條 第 29 條 及 第 30 條 法 制 精 神, 訂 定 標 準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以 更 嚴 格 縝 密 態 度 處 理 相 關 個 案 審 查 事 宜, 以 兼 顧 國 家 安 全 及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 六 ) 海 岸 巡 防 署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及 海 域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獎 補 助 費 係 133
146 辦 理 諮 詢 人 員 績 效 獎 勵 金 及 民 眾 檢 舉 獎 金 共 編 列 550 萬 元, 查 該 績 效 獎 勵 金 並 無 法 源 依 據, 且 與 民 眾 檢 舉 獎 金 性 質 有 別, 應 分 開 編 列, 以 避 免 相 互 流 用, 爰 要 求 海 岸 巡 防 署 自 105 年 度 預 算 起 將 二 項 預 算 分 別 編 列 第 2 項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原 列 68 億 5,553 萬 6,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8 億 4,553 萬 6,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 一 )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經 費 34 億 5,038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巡 防 資 源 配 置 總 體 檢, 艦 艇 海 損 理 賠 作 業 天 數 及 停 航 管 控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為 督 促 海 岸 巡 防 署 維 護 我 國 沿 岸 海 域 主 權 與 維 護 漁 民 經 濟 權 益, 加 強 取 締 中 國 籍 漁 船 非 法 越 區 捕 魚 船 隻,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34 億 5,038 萬 1,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後 勤 業 務 編 列 承 租 碼 頭 ( 含 拖 船 及 攔 油 費 ) 租 金 365 萬 3,000 元 經 查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迄 因 碼 頭 租 金 基 準 尚 未 訂 定, 而 無 法 與 港 務 公 司 簽 約 及 依 約 支 付 租 金, 致 102 年 度 及 103 年 截 至 8 月 底 止, 預 算 執 行 率 分 別 僅 4.6% 及 3.2% 未 來 除 須 補 繳 以 前 年 度 碼 頭 租 金 外, 尚 須 考 量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陸 續 新 建 艦 艇 交 船 下 水 及 對 應 增 租 碼 頭 需 求 為 有 效 配 置 預 算 資 源,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就 如 何 改 善 預 算 執 行 率 提 出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34
147 4.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共 編 列 26 億 5,516 萬 9,000 元, 主 要 辦 理 艦 艇 建 造 定 保 歲 修 保 險 及 提 升 性 能 等 事 項,104 年 度 編 列 建 造 費 用 19 億 9,019 萬 元 然 據 審 計 部 102 年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未 就 直 升 機 平 台 及 機 庫 設 置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亦 未 積 極 協 調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確 認 溝 通 艦 機 組 合, 台 南 艦 及 新 北 艦 自 99 及 101 年 陸 續 交 船 後, 飛 行 甲 板 之 相 關 設 備 仍 閒 置 未 用, 顯 見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建 造 艦 艇 未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致 使 購 置 之 先 進 設 備 無 法 發 揮 最 佳 效 益,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有 鑑 於 艦 艇 養 護 費 逐 年 提 高, 然 艦 艇 平 均 妥 善 率 雖 達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標 準, 然 與 100 年 度 相 較 卻 是 逐 年 下 降, 妥 善 率 從 100 年 度 的 79.4% 降 至 74 到 75% 左 右 ; 艦 艇 妥 善 率 未 達 年 度 目 標 值 之 艦 艇 數, 從 100 至 102 年 度, 分 別 為 37 艘 56 艘 57 艘, 顯 示 養 護 維 修 作 業 有 待 加 強 爰 此, 將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之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編 列 1 億 9,083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強 化 養 護 維 修 與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6.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設 備 及 投 資 共 編 列 23 億 7,530 萬 6,000 元, 查 自 103 年 2 月 以 來, 海 巡 類 各 艦 艇 皆 無 保 險, 自 100 至 103 年 每 年 度 皆 有 大 小 船 艦 碰 撞 等 意 外, 造 成 保 險 公 司 不 願 再 幫 海 巡 船 艦 納 保, 尤 其 是 台 南 艦 近 3 年 來 執 行 勤 務 時 發 生 意 外 之 金 額 已 讓 保 險 公 司 望 之 卻 步,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每 年 編 列 龐 大 艦 艇 維 修 經 費, 但 一 再 發 生 意 外, 即 使 編 列 再 多 維 修 經 費 也 於 事 無 補,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減 低 艦 艇 意 外 改 善 措 施 後, 始 得 動 支 7.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設 備 及 投 資 中 艦 艇 特 別 檢 修 費 共 編 列 3 億 8,511 萬 6,000 元,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自 訂 之 135
148 艦 艇 維 修 妥 善 率 標 準 為 74%, 查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供 之 資 料 顯 示,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為 止 共 施 作 41 艘, 艦 艇 妥 善 率 不 足 74% 共 有 26 艘, 超 過 半 數 艦 艇 之 維 修 妥 善 率 未 達 標 準, 顯 見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對 於 艦 艇 維 修 妥 善 率 達 成 比 例 明 顯 不 足, 爰 予 以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8.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編 列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艦 艇 新 建 及 延 壽 計 畫 ( 計 畫 期 程 為 99 至 108 年 度, 總 經 費 為 162 億 0,460 萬 3,000 元 ), 原 列 19 億 9,019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切 實 研 謀 提 升 艦 艇 直 升 機 相 關 設 施 ( 備 ) 使 用 效 益, 以 及 落 實 艦 機 計 畫 之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9.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共 編 列 艦 艇 建 造 定 保 歲 修 保 險 及 提 升 性 能 等 養 護 費 用 包 括 業 務 費 中 艦 艇 歲 修 定 保 料 配 件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1 億 9,000 萬 元 機 械 設 備 費 艦 艇 特 別 檢 驗 ( 大 修 ) 費 用 3 億 8,511 萬 6,000 元, 總 計 5 億 7,511 萬 6,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強 化 養 護 維 修 費 與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0.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編 列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艦 艇 新 建 及 延 壽 計 畫 第 6 年 建 造 費 用 19 億 9,019 萬 元, 然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未 事 前 妥 就 直 升 機 平 台 及 機 庫 之 設 置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並 據 以 評 估 設 置 之 必 要 性, 亦 未 積 極 協 調 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確 認 需 求 給 予 協 助 溝 通 艦 機 組 合 作 業 及 艦 載 直 升 機 相 關 準 備 作 業, 致 延 宕 取 得 甲 板 認 證 加 ( 改 ) 裝 相 關 設 備 及 人 員 訓 練 等 時 程, 而 使 臺 南 艦 及 新 北 艦 分 別 於 99 及 101 年 陸 續 交 船 後, 飛 行 甲 板 之 相 關 設 備 迄 仍 閒 置 未 用, 且 艦 載 直 升 機 作 業 尚 呈 高 度 不 確 定 性, 致 3,000 噸 級 巡 防 救 難 艦 機 庫 無 法 依 原 本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與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合 136
149 作 之 各 項 計 畫 顯 然 將 無 法 發 揮 原 本 效 益, 為 督 促 貴 單 位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爰 此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1.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項 下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相 關 費 用 計 1 億 9,083 萬 6,000 元, 經 查 該 單 位 每 年 編 列 於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預 算 逐 年 提 高, 但 整 體 艦 艇 平 均 未 妥 善 率 卻 也 逐 年 升 高, 顯 見 該 預 算 之 效 應 並 未 提 升 艦 艇 妥 善 率 之 效 用 且 在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提 高 之 狀 況 下, 依 舊 需 要 動 用 第 一 及 第 二 預 備 金 來 支 應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之 處, 顯 見 預 算 配 置 上 有 未 妥 善 規 劃 之 處,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2.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艦 艇 建 造 及 維 修 之 艦 艇 保 險 費, 原 列 8,762 萬 3,000 元,103 年 度 卻 發 生 沒 有 任 何 一 家 國 內 外 保 險 公 司 願 意 投 標 承 保 海 岸 巡 防 署 艦 艇 的 保 險 業 務 主 要 是 過 去 幾 年, 各 大 小 艦 艇 因 人 為 疏 失 及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保 險 公 司 出 險 金 額 高 達 好 幾 億 元, 尤 其 是 台 南 艦,2011 年 5 月, 在 台 南 外 海 與 陽 明 海 運 貨 輪 發 生 碰 撞, 艦 尾 差 點 慘 遭 撞 斷 沉 沒, 還 造 成 兩 人 受 傷 ;2012 年 8 月, 前 往 金 門 參 加 海 峽 兩 岸 聯 合 搜 救 演 習, 演 習 結 束 駛 回 高 雄 港 途 中, 疑 似 撞 上 海 中 的 漂 流 物, 造 成 嚴 重 受 損 ;2013 年 6 月, 前 往 南 沙 太 平 島 執 行 碧 海 專 案 勤 務, 突 然 發 生 斷 錨 事 件, 只 好 返 台 修 復 ;12 月 再 度 啟 程 前 往 東 沙 援 救 受 傷 漁 工 時 又 不 慎 擱 淺 受 損, 被 迫 回 台 進 廠 2013 年 海 岸 巡 防 署 總 計 就 有 14 艘 大 小 船 艦 發 生 舷 葉 船 體 受 損 必 須 出 險 的 狀 況, 業 者 慘 賠 苦 不 堪 言, 因 而 拒 保 爰 艦 艇 保 險 費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就 如 何 降 低 船 艦 意 外 事 故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3.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洋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域 偵 防 查 緝 共 編 列 194 萬 9,000 元, 主 要 辦 理 海 域 犯 罪 偵 防 查 緝 情 報 佈 建 通 訊 偵 查 等 事 項, 查 海 岸 巡 防 署 101 年 查 獲 毒 品 案 件 數 為 314 件, 數 量 1,465 公 137
150 斤 ;102 年 為 212 件, 數 量 685 公 斤 ;103 年 至 8 月 為 159 件, 數 量 1,362 公 斤, 雖 查 獲 公 斤 數 有 提 升, 主 要 係 因 單 月 查 獲 大 宗 毒 品 案 件, 然 總 體 數 量 上 並 未 有 顯 著 提 升, 甚 至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署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有 鑑 於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艦 艇, 非 但 噸 級 及 所 擔 負 任 務 不 同, 且 艦 齡 大 多 老 舊, 每 年 均 需 編 列 數 億 元 的 油 費 以 及 歲 修 定 保 與 艦 艇 特 別 檢 驗 ( 大 修 ) 等 維 修 經 費, 為 利 本 院 審 酌 該 總 局 預 算 編 列 之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及 執 行 情 形, 爰 要 求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於 105 年 度 起, 亦 應 列 明 各 艦 艇 養 護 維 修 相 關 經 費 明 細, 以 為 立 法 院 審 議 預 算 時 參 考 第 3 項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60 億 6,513 萬 3,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0 億 6,313 萬 3,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就 下 列 各 案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編 列 經 費 7 億 4,307 萬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提 出 巡 防 人 員 不 足 改 善 方 案 岸 際 雷 達 維 保 勤 務 措 施 規 劃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經 費 編 列 總 體 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岸 巡 防 規 劃 及 管 理 中 通 信 資 訊 管 理 之 通 信 電 子 雷 達 電 信 電 路 及 相 關 零 附 件 維 修 養 護 等 經 費 共 編 列 3,262 萬 6,000 元, 查 近 年 來 岸 際 雷 達 系 統 屢 有 缺 失, 監 察 院 曾 於 101 年 針 對 97 至 99 年 之 岸 際 雷 達 系 統 保 養 及 維 修 計 畫 提 出 糾 正,101 年 又 發 生 廠 商 不 履 約 之 情 形, 顯 見 該 項 計 畫 缺 乏 完 善 規 劃,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138
151 後, 始 得 動 支 3.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地 區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原 列 6 億 1,332 萬 4,000 元,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提 出 具 體 專 案 改 善 報 告,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可 動 支 4.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第 2 節 地 區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中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共 編 列 5,848 萬 元, 其 中 103 至 104 年 基 層 營 舍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9,509 萬 9,000 元, 其 中 新 增 烏 石 港 安 檢 所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3,073 萬 9,000 元 台 中 機 動 查 緝 隊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2,883 萬 8,000 元 鳳 鼻 頭 安 檢 所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3,156 萬 元 查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近 年 來 陸 續 辦 理 各 項 營 舍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主 要 為 解 決 部 分 營 舍 結 構 安 全 堪 慮 影 響 人 員 安 全, 以 及 因 應 安 檢 所 站 裁 併 精 簡 營 舍 數 量 合 併 駐 用 等, 查 囿 於 預 算 有 限, 鳳 鼻 頭 安 檢 所 新 建 工 程 於 103 年 8 月 8 日 經 海 岸 巡 防 署 同 意 先 於 基 層 營 舍 新 ( 改 ) 建 工 程 計 畫 予 以 刪 除, 惟 查 復 於 同 日 海 岸 巡 防 署 核 定 新 增 辦 理, 海 岸 巡 防 署 竟 於 同 日 核 定 刪 除 與 同 意 同 一 工 程, 顯 示 計 畫 之 核 定 與 修 正 評 估 作 業 未 盡 周 延, 未 確 實 通 盤 考 量 所 屬 營 舍 改 建 之 必 要 及 迫 切 性, 應 重 行 檢 討 新 增 工 程 之 需 求, 爰 凍 結 烏 石 港 安 檢 所 台 中 機 動 查 緝 隊 及 鳳 鼻 頭 安 檢 所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5.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地 區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及 東 部 4 地 區 分 支 業 務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共 編 列 700 萬 5,000 元, 查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目 前 每 年 皆 定 期 保 養 監 視 系 統, 近 年 來 監 視 系 統 逾 期 修 復 比 例 偏 高,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身 為 督 導 單 位, 已 於 對 廠 商 的 契 約 中 明 確 規 範 提 高 逾 期 違 約 金 等 措 施, 雖 然 逾 期 未 修 復 情 況 有 逐 年 改 善, 惟 102 年 逾 期 比 率 仍 達 40.7%, 爰 凍 結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39
152 6.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第 2 目 海 岸 巡 防 業 務 項 下 海 岸 巡 防 規 劃 及 管 理 計 畫 下 各 分 局 各 自 編 列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其 中 辦 理 港 區 監 視 系 統 維 修 與 保 養 勞 務 採 購 所 需 經 費 合 計 700 萬 5,000 元, 經 查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之 監 視 器 逾 期 比 率 雖 然 於 101 年 度 大 幅 降 低, 但 在 102 年 度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及 中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卻 又 出 現 逾 期 比 例 增 高 的 狀 況, 其 中 以 中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之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為 督 促 中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降 低 逾 期 比 率, 爰 凍 結 中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部 分 預 算, 俟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中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進 報 告,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27 款 省 市 地 方 政 府 第 1 項 臺 灣 省 政 府 原 列 1 億 5,566 萬 1,000 元, 減 列 一 般 事 務 費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5,466 萬 1,000 元 第 2 項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7,125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4 項 福 建 省 政 府 1 億 0,217 萬 3,000 元, 照 列 有 關 政 事 別 歲 出 預 算 隨 同 以 上 機 關 別 審 議 結 果 調 整 140
15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 71 項 外交部 181 萬元 照列 第 72 項 領事事務局 無列數 第 73 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無列數 第 74 項 國防部 1 萬元 照列 第 75 項 國防部所屬 2 億 8,147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153 項 僑務委員會 無列數 第 206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00 萬元 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 83 項 外交部 無列數 第 84 項 領事事務局 34 億 5,950 萬元 照列 第 85 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無列數 第 86 項 國防部 無列數 第 87 項 國防部所屬 120 萬元 照列 第 164 項 僑務委員會 20 萬元 照列 第 218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 億 3,814 萬 6,000 元 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 83 項 外交部 4,407 萬 7,000 元 照列 第 84 項 領事事務局 無列數 第 85 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無列數 第 86 項 國防部 1,000 元 照列 第 87 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 9 億 0,623 萬元 增列 租金收入 1,651 萬 3,000 元 改 列為 9 億 2,274 萬 3,000 元 第 164 項 僑務委員會 6,020 萬元 照列 141
154 第 222 項 第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467 萬 1,000 元 照列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 4 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 12 億 3,420 萬 2,000 元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減列 2,090 萬元 改列為 12 億 1,330 萬 2,000 元 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專案 審議確定後 再行調整 第 15 項 第7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無列數 其他收入 第 80 項 外交部 6 億 4,344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81 項 領事事務局 644 萬 8,000 元 照列 第 82 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25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83 項 國防部 69 萬 7,000 元 照列 第 84 項 國防部所屬 15 億 3,170 萬 6,000 元 照列 第 162 項 僑務委員會 34 萬 1,000 元 照列 第 218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 6 億 5,444 萬 6,000 元 減列第 1 目 雜 項收入 第 1 節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20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6 億 5,244 萬 6,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有鑑於中央機關經管之國有宿舍 迄今近三成處於低度利用或閒置 用途廢止 狀態 宿舍管理費之收取 未參酌宿舍面積 使用設備 地區及必要維修費用 等因素訂定 致收取之宿舍管理費不敷支付宿舍修繕費 徒增政府財政負擔 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忠孝東路首長官舍 190 坪 鄰近臺北市最貴億 萬豪宅 承德首長宿舍 30 坪 2 戶 全都免收費 松德路宿舍 31 坪 19 戶 10 坪 15 戶 每月月租 800 元 南京東路宿舍 27.3 坪 35 戶 每月月租 700 元 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宿舍皆位處臺北市精華區之黃金地段 完全是 黃金屋 價 垃圾租金 幾乎等同免費提供住屋 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爰針對第 1 目第 2 節 雜項收入 項下 其他雜項收入 之 安養機構提供場地設施使用 142
155 收入及員工借用宿舍自薪資扣回繳庫數 編列之 166 萬 1,000 元 未來應依財政 部之統一標準執行 二 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 不含機密部分 本款通過決議 18 項 (一)洽簽 FTA 或 ECA 為政府施政重點 然與我國洽簽 FTA 者皆非主要貿易國家 外 交部作為對外推動主責單位對提昇我國貿易條件 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責 無旁貸 建請外交部宜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研議規劃 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 擬訂策略加速洽簽 FTA 及加入 UNFCCC ICAO 等國際組織 (二)有鑑於馬政府力促通過與中國洽簽 ECFA 下的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協議 執政當 局不斷地以需先簽訂此兩協議後 臺灣始有機會開始 TPP 或 RCEP 之談判 此舉 顯已本末倒置 政府不僅未將盤點國內各產業是否達到 TPP 所要求的自由化程度 敏感產業對於自由化的衝擊是否已做好準備與轉型等相關配套措施置於首要之 務 卻將應放置於最末端之駐外使節遊說工作擺在首位 甚而在 103 年 2 月中旬 召回我 17 國駐外代表回國接受為期 4 天的 魔鬼特訓 我國加入 TPP 及 RCEP 策 略規劃研習會 如此亂無章法 毫無步驟之方式 全然無法展現臺灣謀求國際 生存之道的決心 要求外交部應展現 務實的想法 與 具體的決心 並與經 濟部於 1 個月內提出具體策略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以避免我國於全球 經濟面臨邊緣化之危機 (三)有鑑於在洽簽 FTA 上 除了經貿專業之議題外 外交部已擔任 促進者 之重要 角色 但已簽署 FTA 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 而目前所採取 堆積木 方式進行之 部分 對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 要求外 交部儘速於 1 個月內與經濟部進行研議 建立洽簽 FTA 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 擬 訂策略 以加速洽簽 FTA 以拓展我國貿易 (四)有鑑於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據傳美國表示 No pork, No talk 沒有美豬沒有 談判 雖然加入 TPP 是我國經貿希望 但若是需要開放美豬進口 外交部及 143
156 相關部會應謹慎考慮 以免影響我國豬農生計 (五)外交部以前年度施政執行重點指出 自馬總統於 97 年就任後 歐盟及歐洲議會已 25 度發布友好聲明 支持我國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及 臺歐盟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馬總統也多次於公開場合表示希望能與歐盟儘速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及雙邊投 資協定 外交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針對 推動歐盟洽簽經濟合作協議 策略 與時程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以釋眾疑 (六)外交部之 國際會議與交流 工作計畫 內容第 1 項即指出其主要工作之一為 深化參與已加入國際組織 並爭取加入 參與國際組織或活動 我國外交空 間雖受限制 但外交部應以積極主動態度持續拓展對外關係 並選擇優先順序力 求突破 以強化國家安全與全民利益 年來我國在加入國際民航組織上獲得進展 外交部應循此案例拓展外交空間 國際網路詐騙 護照偽造 金融犯罪 跨國 洗錢 恐怖攻擊 販毒走私 非法槍械等案例層出不窮 皆涉國家安全與國人生 命財產保護 而此些事務皆與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有關 該組織又為全球僅 次於聯合國之第二大國際組織 其重要性及對我國安之功能極為顯著 請外交部 將重返國際刑警組織 列為本預算工作計畫項下之優先項目 積極主動協助內政 部警政署規劃執行 參加國際刑警組織 工作 並就執行成效定期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報 (七)有鑑於我國貿易主要競爭國 韓國已與東協 歐盟及美國簽署 FTA 新加坡也已 加入東協 並與美國 日本 韓國 歐盟等簽署 FTA 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 利 我國目前已洽簽之 FTA 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 且進程相當緩慢 建請外交部 應重新檢討策略 加速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 FTA 爭取加入 TPP 及 RCEP 以拓 展我國貿易 (八)97 年馬政府上任至今 推動參與聯合國和世界衛生組織預算經費逐年減少 我參 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之相關經費 從民進黨執政時期的 97 年度 2 億 4,700 萬元 到 104 年度相關經費只剩 7,500 萬元 6 年前聲稱要 重返聯合國 WHO 世 界銀行 國際貨幣基金 等 4 大國際組織之進度不如預期 外交部應針對我國加 144
157 入聯合國及 WHO 之規劃與策進作為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臺灣語文教育長期重歐輕亞 而亞洲中 又重日韓 輕東南亞 我駐外人員連當 地語言都不通 上談判桌先輸一半 由於近年來東南亞地區的經貿整合均呈現快 速發展之態勢 加上我國與東協國家如新加坡 菲律賓 泰國 馬來西亞 印尼 越南等 都具有貿易 投資 產業 文化 教育等各層面的密切合作關係 區 域經濟已然成形 然我國懂東南亞語言之外交人員不多 為加強我國與東南亞各 國經貿及文教關係能更為進步 並進行相關議題深入研析 研擬參與區域經貿整 合各種策略或模式 外交部當務之急應建立培養我派駐東南亞地區之談判人才 以有效拓展外交關係 (十)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統計 伊波拉出血熱 Ebola Hemorrhagic Fever 疫情擴 大 截至 103 年 9 月 17 日為止 獅子山計有 1,735 個病例 其中 580 人死亡 賴 比瑞亞則有 2,812 個病例 其中 1,491 人死亡 由於本波西非伊波拉出血熱病毒感 染致命率高達 65% 為維護國人安全 避免國人於外國染病 或有外籍旅客將病 毒帶入臺灣 外交部應積極與國際防疫進行合作事宜與美國疾病防治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的 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 等窗口保持聯繫 以加強防疫措施 (十一)經查外交部 103 年辦理 青年大使赴海外交流計畫 共邀請國內 44 所大專院 校 128 位學生 參訪 32 個國家 有效拓展我國青年學子視野及宣介臺灣國際 地位 鑑於原住民文化元素亦是臺灣本土文化重要的一部份 要求外交部與原 住民族委員會合作 協助大學原住民學生擴大向海外介紹臺灣原住民文化 並 定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我國援助友邦之教育獎學金 以提供來臺或跨國教育獎學金為主 然我 國友邦國內教育資源普遍貧乏 外交部應與教育部研商 研擬規劃提供友邦大 學二階段獎學金 例如兩年在當地 兩年在臺灣 協助其提升國內教育 使 145
158 優秀清寒學生能獲更好教育 亦能提升我國於在地形象 (十三)有鑑於臺灣餿水油事件讓臺灣製的國際形象蒙塵 臺商在海外市場已受衝擊 外交部應與相關部會儘速研擬並進行相關形象補救措施 力挽我國產品形象 (十四)鑑於混充油風波不斷延燒 國人食品健康需要更嚴謹的把關 據傳頂新公司從 101 年起便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購進逾 3,216 公噸椰子油 牛油 再變更名義 摻 製成各款食用豬油 並銷售給國內 16 個縣市多家廠商 但越南政府遲遲不肯提 供 食用證明 已造成國人恐慌 要求外交部 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建立 更嚴格的油品進口機制 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十五)有鑑於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陸生納保之修法條文進行激烈討論 不僅各 方看法不一 亦連動到外籍生及僑生納保自付比例之問題 外交部為我主管涉 外事務之重點單位 不應置身事外 亦應針對此議題之外籍生部分積極研析報 告 並參與相關行政單位之討論 要求外交部 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 僑務委 員會於 3 個月內提出 外籍生納入健保自付比例之評估報告 並送交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十六)外交部推動文化交流活動 選派國內優質藝文團體至國外巡演及推展海外文化 交流等各項軟性文宣活動 查文化部所屬臺灣國樂團為國家專業樂團 長年擔 任國家文化傳承及發展工作 建請外交部與文化部合作 協助國家專業樂團於 東南亞地區的演出機會 以強化我國與東南亞各國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七)鑑於 99 年 6 月制定 國際合作發展法 明定我國與友邦 友好國家 政府間 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 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 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成果 均須由外交部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 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 惟政府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資訊彙整作業仍 欠完善 資訊尚欠完整及公開方式未臻便利 外交部應賡續加強宣導 確實整 合相關部會資料 並提升資訊透明度 (十八)鑑於 打工度假 為近年國內年輕人出國工作之新趨勢 惟因國人在外語能力 146
159 人身保護及生活習性等因素之侷限 已出現諸多安全與急難救助問題 致使 駐外館處發生處理之實質困難 又目前國內各機關對於國人從事打工度假相關 宣導作為過少且流於分散 對於打工度假相關風險與提醒仍有不足 亟待外交 部整合相關部會資源 提供更完善的資訊及服務 爰要求外交部應儘速會同有 關部會強化對於打工度假國人之聯繫網絡建置 掌握國人赴海外打工度假之趨 勢分析 類型分析 風險評估 成效評估等 以作為就業 教育 文化交流等 與外交政策結合之政策分析依據 俾國人在充足資訊下 獲得更確實的保障 第1項 外交部 不含第 9 目 外交支出機密預算 原列 222 億 2,040 萬 2,000 元 減列第 2 目 外交業務 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100 萬元 含 基本 行政工作維持 中 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 度研究等委辦經費 50 萬元及 外交領事人員進修 中 選送特考及格外 交領事人員赴國際組織見習及接受語文訓練 50 萬元 科目均自行調整 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110 萬 元 含 業務費 中 駐外單位辦理國際文宣活動費用 10 萬元 科目自 行調整 及 設備及投資 100 萬元 第 4 目 國際會議及交流 400 萬 元 含 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中 推動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文宣經費 100 萬元 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 中北美司辦理 學術交流活動 200 萬 元及 經貿交流活動 100 萬元 共計減列 6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 列為 222 億 1,430 萬 2,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62 項 (一)針對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檔案及資訊處理 之 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 5,014 萬 1,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3,255 萬 8,000 元增加 1,758 萬 3,000 元 經查外交部自 102 年度起編列該資訊安全專案經費 3,275 萬 4,000 元 此後預算 逐年增加 預算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 分期繼續 支用者為繼續經費 同法第 3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 應列明全部計畫之 147
160 內容 經費總額 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依各年度之分配額 編列各該 年度預算 立法院審查 9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 要求中央 政府各行政機關 自 97 年度起 應依預算法第 39 條之規定辦理 未依規定辦 理者應予補正 而 102 至 104 年度預算書 各項計畫之內容未明確揭露 各年度之分配額亦未加以說明 顯然違反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 爰此凍結十分 之一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針對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檔案及資訊處理 編列 政府網際服務網 GSN 機箱月租費 網際網路宣傳及網站維護 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 資 料庫與系統維護等 經費 4,716 萬 5,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3,696 萬 3,000 元 增加 1,020 萬 2,000 元 惟外交部未就該項預算增編內容 該計畫自推動以來之 效益及未來規劃情形加以說明 爰此凍結五分之一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 始得動支 (三)針對第 2 目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項下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中 編列 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 618 萬 1,000 元 由於 103 年 6 月故宮人氣國寶翠玉白菜等 180 件神品至寶文物 赴東京進行文化外交 卻因 日本矮化我國在各項文宣均未標上 國立 兩字 據報導 外界質疑相關文宣 品很早就在日本街頭宣傳 外交部駐日代表處卻未及時發現 實難卸責 為強 化我國國際地位與名稱 不再被當成中國臺灣省 爰此凍結 100 萬元 俟外交 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如何在重要外交文宣上宣示我國國名 書 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針對第 2 目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項下之 外交領事人員進修 編列選送 特考及格外交領事人員赴國際組織見習及接受語文訓練等進修經費 2,230 萬元 經查較 103 年度之 1,655 萬元增加 575 萬元 增幅高達 37.74% 派員出國接受 語言訓練經費呈現逐年增長 然語言能力雖為外交人員基本工作能力 非一 蹴可成 鑑於派員出國語訓成本高 在政府財政困難下 宜妥善運用外交及國 148
161 際事務學院每年開辦各級語文訓練班 外交部應本撙節支出原則編列是項經費 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 45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東協政治與戰略地位重要 經濟也逐步躍升 預計於 2015 年成立東協共 同體 ASEAN Community 將會是僅次歐盟的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我國應強 化與東協各國的經貿及文化交流 並增加在東協地區宣傳我國國情 然外交部 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 僅有英日法西德俄等外文 應加入東協國家語言 以 達到宣傳我國國情之目的 爰針對第 2 目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項下 製作 國情資料 之 業務費 原列 1 億 0,047 萬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外交部向立法 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六)針對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業 務費 中編列 辦公室 館長宿舍與事務機器等租金及大樓物業管理費 12 億 0,763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 11 億 9,940 萬 4,000 元 增加 823 萬 2,000 元 經查外交部海外豪奢官舍甚多 月租金超過 2 萬美金計有 2 處 駐新加坡代表 處官舍 281 坪 月租高達 69 萬元 駐英國代表處 58 坪 月租高達 68 萬元 月 租金超過 1 萬美金共有 9 處 其中駐西班牙代表處官舍 69 坪 月租金高達 34 萬元 此時正值西班牙房市低迷之際 租不如買 應優先購置 而駐巴紐代表 處官舍 44 坪 月租亦高達 31 萬元之譜 該國非歐美高房價地區 租金之高 相當怪異 此外 外交部海外官舍 其坪型未比照國內政務官標準 房租亦未 比照外交部房補費標準 使全球官舍大小 金額落差甚大 時值政府財政困難 之際 外交官員更應共體時艱 爰針對 辦公室 館長宿舍與事務機器等租金 及大樓物業管理費等 預算凍結 1,000 萬元 要求外交部與主計總處訂定統一標 準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七)針對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編列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4,065 萬 8,000 元 然外交部 104 年度預算書之公務車 輛明細表計列駐外車輛 501 輛之年度維護費計編列 79 萬 8,350 美元 較 103 年 149
162 度 83 萬 0,681 美元 減少 3 萬 2,331 美元 惟查有同一館處車輛近 3 年度預算 編列維護費金額差異甚大 如駐泰國代表處 100 年 3 月同時購置 3 輛轎車 104 年度編列養護費有 1,500 美元 500 美元及 1,000 美元 編列標準不一 駐南非 代表處部分車輛 駐那霸辦事處車輛 駐大阪辦事處 駐科威特代表處亦有類 似情形 顯示外交部各駐外機構有關公務車輛維護費之年度預算編列標準不一 且未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車輛養護費 編列標準 為有效控管各駐外機構經費之運用 外交部應對公務車養護費訂定 相關規範標準 爰此凍結 1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八)針對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計畫 內容是向國際市場推展臺灣觀光暨加強國際觀光事務聯繫所需 承辦單位為交 通部觀光局 惟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 100 至 102 年來臺外籍旅客中 除中國及 港澳人士外 其餘國家並無大幅成長 歐洲人士 100 至 102 年來臺人次由 212,148 人次略增為 223,062 人次 美國由 412,617 人次略增為 414,060 人次 而 日本來臺人次 101 年為 1,432,315 人次 102 年卻降為 1,421,550 人次 外交部應 彰顯駐外觀光單位之功能 研商如何增加外籍旅客來臺人次 爰針對 駐外觀 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預算 2,623 萬 4,000 元予以凍結 500 萬元 俟外交部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書面說明後 始得動支 (九)針對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計畫 內容是向推廣臺灣文化暨推動與各國文化交流合作所需 承辦單位為文化部 外交部在 104 年度 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預算金額為 3,828 萬 2,000 元 光是 辦公室及事務機租金 就編列 2,854 萬元 占整體預算之 75% 而文化部是有關文化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 負責國家各項文化振興 藝術發 展 出版相關業務 外交部編列高額預算用於辦公室租金 已無其他經費可進 行文化推廣 外交部應將駐外文化中心業務全數交由文化部統籌管理 爰此針 對 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預算 3,828 萬 2,000 元 凍結 200 萬元 150
163 俟外交部將過去 3 年各駐外文化中心之文化工作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日前經媒體披露 102 年 1 名中國醫藥大學教授受邀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 時 我國與亞塞拜然沒有邦交 被亞塞拜然拒絕核發簽證 近日 1 名大三學生 獲選參加聯合國舉辦的世界青年論壇 舉行地點在亞塞拜然 因此請求外交部 協助卻被拒絕 外交部已有編列預算協助團體辦理及參加亞西地區各種學術交 流活動 理應積極協助 爰針對第 4 目 國際會議及交流 項下 協助各種國 際交流活動 中亞西及非洲司辦理 學術交流活動 原列 636 萬 5,000 元 凍 結十分之一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協助團 體辦理及參加亞西地區學術交流活動情形 始得動支 (十一)外交部北美司編列 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 之 訪賓接待 經費 較 103 年度預算 增加 5,844 萬元 恐有浮編之虞 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 相關接 待經費應予節約 爰針對第 4 目 國際會議及交流 項下 協助各種國際交 流活動 及 訪賓接待 兩項分支計畫中 北美司新增 5,844 萬元 凍結 2,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二)針對第 4 目 國際會議及交流 項下 協助各種國際活動交流 編列 經 貿交流活動 所需經費 2 億 1,417 萬 6,000 元 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 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 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 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 會議 與北美地區之各項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 爭取參與雙邊及多邊自由貿 易機制等 洽簽 FTA 為政府之施政重點 但目前已簽署 FTA 未及於主要貿易 國家 對提昇我國之貿易條件 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 外 交部應與經濟部研議規劃 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 擬訂策略 加速洽簽 FTA 以拓展我國貿易 爰予凍結該預算 1,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三)針對第 4 目 國際會議及交流 項下 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 中 獎補助 151
164 費 之 經貿交流活動 編列 2 億 1,417 萬 6,000 元 其中 補助業者赴有邦 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等經費 編列 1,800 萬元 惟往年考 察國家中 非邦交國也在列 另外 因補助期限屆滿 投資考察之家數減少 有待外交部提出說明與改進方式 爰凍結 獎補助費 500 萬元 俟外交部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四)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駐外技術服務 編列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地區技術團 服務團及專案計畫 等經費 5 億 1,324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 4 億 1,785 萬 9,000 元增加 9,538 萬 7,000 元 因本預算未說明預計推動內容及 計畫效益 爰予凍結 2,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 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五)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之 獎補助費 中 對外之捐助 70 億 6,030 萬 2,000 元 依其編列說明 主要透過雙邊合作計畫 及藉由對國際組織機構之協助 提供友邦基礎建設及民生建設等合作計畫經 費 然其捐助方式除依照 目的正當 過程合法 執行有效 原則以外 並 未制定具體援外實行原則之辦法 以致有我政府以現金或支票援助友邦或友 好國家購置船隻 卻無從掌控其購置執行進度 甚或傳出援助款項遭詐騙私 吞情事 爰凍結該項 對外之捐助 1 億元 要求外交部明確制定對外捐助之 原則辦法 包括實物捐贈優先原則 國內品項製造採購優先原則 友邦合作 計畫應以我方執行採購後捐贈 援助款項應以核銷單據為準原則等 向立法 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六)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編列 辦理協助拉丁 美洲及加勒比海各友邦國家基礎民生建設經費 29 億 2,951 萬 4,000 元 較 103 年度 26 億 9,278 萬 6,000 元增加 2 億 3,672 萬 8,000 元 鑑於本目 100 至 102 年度均出現高額預算保留數 104 年度預算能否於年度既定期程內妥善執 行令人質疑 為避免外交部急於消化預算而忽略品質 爰凍結拉美地區 國 際合作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預算 1,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 152
165 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七)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中新增 履行國合會 辦理開發臺巴工業區貸款保證責任經費 經費 1,517 萬元 予以全數凍結 俟 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八)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中 辦理國際青年人 才培訓及合作 經費 8,370 萬 7,000 元 經查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業 務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之青年國際志工及與青年壯遊 及國際教育交流 項下辦理國際學生交流活動內容性質完全相同 且 102 年審議本預算時 本 委員會已達成共識 要求外交部自 103 年度起不得編列 相關預算移至教育 部編列 然外交部 年度仍持續編列 完全藐視本委員會決議 爰予 凍結 1,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九)針對第 6 目 國際關懷與救助 項下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編列 592 萬 8,000 元 外交部已訂定 外交部辦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 然 截至 103 年 8 月底累計未清償總人數計有 83 人 金額 6,588 萬 4,000 元 其 中欠款超過 5 年以上計 53 人 金額 4,075 萬 1,000 元 逾 5 年以上未清償比 率核已超過六成 更有 8 人所借之 144 萬元欠款已超過 15 年 核已逾民法規 定之請求權時效 為確保債權 外交部除應積極催收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之 債權外 更應檢討現行追償機制之妥適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 100 萬元 俟外 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十)針對第 7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1 節 營建工程 項下 編列 駐歐盟兼 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 4 億 6,501 萬 1,000 元 該計畫共需總經費 4 億 7,501 萬 1,000 元 執行期間為 103 至 104 年度 103 年度已編列 1,000 萬 元 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 建 置案多難按期程順利推動 外交部應加速推 動駐外機構館舍購置計畫 並衡酌政府資源及評估財源籌措方式 審慎檢討 規劃購置駐外館產契機及相關推動模式 以有效提升我國駐外機構館舍自有 153
166 率及減輕租金負擔 爰凍結預算數 1,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 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書面 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十一)有鑑於近來常發生國際間提到我國 在臺灣之後 加上中國一省之字眼 網路上尤其普遍 為維護我國主權及尊嚴 對此種矮化不當稱呼 實應主 動抗議 並要求立即更正 然外交部並未說明對此類事件所訂定之相關處 理機制 由其回復辦理情形觀之 大多交由駐外單位逕行處理 亦造成部 分矮化或不當稱呼迄 103 年 6 月底仍未更正 要求外交部於 1 個月內提出 對此類事件研議相關處理作業準則及預防性措施之報告 並送交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 以維護國家尊嚴 (二十二)南海為我固有疆域 外交部應加強我國對南海 尤其南沙群島主權法理維 權 積極主動爭取國際話語權 菲律賓將南海 U 形線及南沙島礁爭端 訴 諸聯合國海洋法庭仲裁 雖然其主要對象為中國大陸 但我國亦應趁機對 菲律賓表達抗議 另應持續就南海及南沙群島主權屬我 不斷向國際發聲 以凸顯我國之嚴正立場並端正國際視聽 國際間亦有少數國家及部分學 者 要求我國放棄或解釋 11 段線 或 9 段線 我國外交部宜加強國際話 語權力度 並強化文宣適時向國際說明 以彰顯我南海及南沙群島主權 請外交部就 如何強化我國南海 南沙群島之主權聲索與法理維權 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以利監督與考管成效 (二十三)請外交部檢討目前設置在紐約 聯合國工作小組 之工作職能及工作績效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有鑑於國家安全局於 103 年 3 月曾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業務報告時 指出 中國積極與我邦交國發展實質關係 已澈底掐住臺灣咽喉 讓我國 與邦交國關係趨於 空洞化 林永樂部長亦坦言 這是一項警訊 中國政治 經濟崛起後 邦交國與中國加強經貿往來是事實 並強調我國 與 22 個邦交國關係穩定 合作計畫都持續推動 目前並無 空洞化 對 154
167 於國家安全局提出警告 外交部會持續注意 截至目前為止 面對我與友 邦外交關係脆弱化之情形 外交部並無提出相關具體策略與精進作為 要 求外交部於 1 個月內提出 邦交國維繫之具體策略 報告 送交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五)為表達臺灣人民齊心想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強烈意願 臺灣聯合國協 進會曾赴外交部遞交 44 位在野黨立法委員的連署書 外交部長林永樂出面 收下連署書 呼籲外交部應與公民團體一同努力推動臺灣入聯 彰顯我國 主權與國際地位 (二十六)有鑑於甘比亞於 10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宣布與我國終止外交關係 我國政 府爰於同年 11 月 18 日宣布與甘比亞斷交 並撤離大使館 技術團人員 及停止一切雙邊合作計畫 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對甘比亞貸款尚有 7,029 萬 7,000 元 為避免重蹈巴拉圭東方公司積欠本息由外交部代償 形同全民 買單 建議於 1 個月內提交對甘比亞各類貸款債權確保措施 並將書面報 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七)有鑑於我國與甘比亞斷交後 後續人員撤離 雙邊合作計畫終止及甘國留 學生安排已告一段落 惟對甘比亞貸款之債權確保 外交部以事涉機敏並 未說明 另查國合會對甘比亞貸款尚有 7,029 萬 7,000 元 為避免重蹈巴拉 圭東方公司積欠本息由外交部代償 形同全民買單 爰要求外交部於 1 個 月內提出 對甘比亞各類貸款債權之確保相關報告 並送交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八)我國援助友邦吉里巴斯 170 萬元澳幣 約 4,500 萬元臺幣 供該島國購買 平底運輸船 連接其離島與本島交通 然而最終該筆經費沒有匯到造船公 司 而是被轉到某海外帳戶 吉里巴斯商務部長指出 那筆錢已經 被偷 了 由於我國近年曾爆發多起援外經費 款項流向不明的案例 甚至友 邦元首被調查 通緝或起訴 近日薩爾瓦多前總統佛洛瑞斯 就因涉嫌侵 吞臺灣 1,500 萬美元捐款 在失蹤多時後 出面向法院自首 此外 尼加拉 155
168 瓜 瓜地馬拉等國也有類似案件發生 為免援外經費一再被浪費 外交部 對外國之捐款不應一次到位 並應適時就執行狀況再決定是否持續給予捐 款 分期執行每項援外計畫 (二十九)臺灣援助南太平洋島國吉里巴斯 170 萬元澳幣 建造平底船 爆出該筆款 項 被詐騙 情事 外交部以及在地的大使館 應該要發揮監督的功能 不是 錢匯出去就算了 且我國是造船王國 未來援外應考慮優先在臺 採購 除鞏固邦誼外 亦可提升我國產品能見度 (三十)99 年我國曾捐贈友邦巴拿馬同型飛機 作為 救難專機 使用 而近日外媒 報導我國向宏都拉斯捐贈專機 1 架 但外交部強調該飛機是供救難用 外交 部應對邦交國的援外計畫 詳細調查評估 並長期追蹤管理 以免浪費我國 外交資源 (三十一)有鑑於我國向宏都拉斯捐贈行政專機 1 架 但宏都拉斯自 102 年 5 月即未 派新任大使赴臺任職 此次並非擴大援贈 是否可用在救難用途之上 令 人生疑 外交部應謹慎為之 促請宏國政府妥善使用 以免未來遭人詬病 (三十二)政府推動活路外交政策 期使外交工作回歸正常化及專業化 以軟實力推 動文化交流 提升國家整體形象 但近來常發生國外不當稱呼或矮化我國 之事件 如故宮人氣國寶翠玉白菜等 180 件神品至寶文物 赴東京進行文 化外交 卻因日本矮化我國在各項文宣均未標上 國立 兩字 風光文化 交流變調為複雜政治角力 據報導 外界質疑相關文宣品很早就在日本街 頭宣傳 外交部駐日代表處卻都未及時發現 實難卸責 此外 近來常發 生國際間提到我國 在臺灣之後 加上中國一省之字眼 網路上尤其普遍 為維護我國主權及尊嚴 對此種矮化不當稱呼 實應主動抗議 並要求 立即更正 然外交部並未說明對此類事件所訂定之相關處理機制 大多交 由駐外單位逕行處理 亦造成部分矮化或不當稱呼至 103 年 6 月底仍未更 正 外交部宜對此類事件研議相關處理作業準則及預防性措施 以維護國 156
169 家尊嚴 (三十三)針對第 2 目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項下 製作國情資料 編列 1 億 0,047 萬元 較 103 年度 8,617 萬 7,000 元增加 1,429 萬 3,000 元 此費用之增列 係為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影片經費 請外交部就該項計畫辦理內容及 預期效益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有鑑於外交部於 104 年度預算中編列將近 1 億元網際網路宣傳及製作國際 文宣視聽資料相關經費 然邇來常發生國外不當稱呼或矮化我國之事件 部分事件迄 103 年 6 月底仍未更正 外交部應儘速於 2 個月內對此類事件 研議相關處理機制及預防性措施 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 以維護國家尊嚴 (三十五)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 新聞局併入外交部 由外交部職司國際傳播業務 然而長期宣傳成效不佳 在重大事件的國際宣傳及新聞處理上時常慢半拍 未在第一時間即時反應 維護我國國際形象 實有檢討之必要 要求外 交部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國際文宣績效及運作利 弊作為 之檢討報告 (三十六)外交部應積極強化對南太平洋各國之具體經貿往來 建立互惠互補之持續 關係 外援之主要項目亦應調整 不宜僅以傳統之農技團或醫療團為限 而應擴及於我國當前文化與經貿等強項領域 如電子及家電產業 傳資通 訊事業 汽車零配件產業 醫療器材與節能設備以及紡織工業等 此外 也應針對休閒及旅遊產業 醫學及技職教育 原住民文化傳統之研究等 多方提供雙方交流管道 以利拓展與該地區各國之友好合作 請外交部針 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項下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72 億 5,609 萬 4,000 元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擴大與南太平洋諸國之文化與經貿交 流 書面報告 (三十七)第 5 目 國際合作 分支計畫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項下 編列 臺灣 獎學金 及 臺灣獎助金 3 億 8,364 萬 5,000 元 99 至 102 年度外交部授 157
170 予獎 助 學金者總計 1,485 人次 經費規模 15 億 3,649 萬餘元 其中邦 交國受獎學生於民國 99 及 100 年度尚有 300 餘人次 後續年度則均減少為 200 餘人次 101 年度受獎人數降幅最大 達 35.62% 102 年度我國 22 個 邦交國中 計有 9 國曾反映希增加受獎名額 提出比率 40.91% 由於臺灣 獎學金計畫已有效協助邦交國培育人才 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 惟近年受 獎人數略有下降 外交部應衡酌邦交國需求 妥適調整相關預算 以為因 應 (三十八)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84 億 6,948 萬 2,000 元 建請自 104 年起 外交部 執行援外計畫時 凡涉及物品採購與建造 且金額超過新臺幣 5,000 萬元者 應參考經濟部工業局 國內產製評估 經評估國內有能量製造者 應 優先向國內廠商採購 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向國內廠商採購 外交部應於案 件執行前 將理由以書面通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九)針對第 5 目 國際合作 84 億 6,948 萬 2,000 元 建請外交部執行援外計畫 時 凡涉及商品採購及勞動服務者 應優先向國內廠商採購 或提供國內 相關廠商資料與受援國 另相關運輸業務也應優先委由向國內航空及海運 業者洽詢承攬 (四十)104 年度第 6 目 國際關懷與救助 計畫編列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協助經費 592 萬 8,000 元 依照外交部訂定 外交部辦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 序 截至 103 年 8 月底累計未清償總人數計有 83 人 金額 6 萬 5,884 美元 為確保債權 建請外交部積極催收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之債權 並檢討現 行追償機制之妥適性 以確保有效收回債權 (四十一)有鑑於外交部 104 年度第 6 目 國際關懷與救助 計畫編列 旅外國人急 難救助協助 經費 592 萬 8,000 元 係協助旅外考察 研習 推廣商務 求 學 旅遊及出海捕魚之國人遭遇海難 搶劫 綁架 車禍 疾病 亡故 拘禁 逮捕 船難 當地動盪及安全等急難事件之墊款 或必要之協助及 慰問等所需 惟經查依外交部提供資料 截至 103 年 8 月底累計未清償總 158
171 人數計有 83 人 金額 6 萬 5,884 美元 其中欠款超過 5 年以上計 53 人 金 額 4 萬 0,751 美元 逾 5 年以上未清償比率核已超過六成 更有 8 人所借之 1,440 美元欠款已超過 15 年 核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為確保債權 要求外交部應積極催收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之債權 (四十二)有鑑於外交部 104 年度第 7 目項下 營建工程 計畫編列駐歐盟兼駐比利 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 4 億 6,501 萬 1,000 元 該計畫共需總經費 4 億 7,501 萬 1,000 元 執行期間為 103 至 104 年度 103 年度已編列 1,000 萬元 鑑於以往駐外館舍購 建 置案多難按期程順利推動 要求外交部應強 化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進度之管控 以避免錯失購置時 機 (四十三)有鑑於外交部為解決駐外館舍龐大租金問題 101 年擬訂 外交部購建駐外 館 宿舍分級表 積極推動駐外單位館舍購建計畫 截至 103 年 4 月底 我國駐外館處共 115 個 其中自有館舍與 102 年 4 月底時相同 仍為 15 個 自有比率僅 13.04% 又依該部最近 1 次 102 年 10 月 修正之 外交 部購建駐外館 宿舍分級表 所載 擬先購建名單計有駐芝加哥辦事處等 12 處 該部 102 年度賡續編列 駐泰國代表處及駐芝加哥辦事處館舍購置 計畫 預算 2 億 5,077 萬餘元 惟截至 102 年度終了 僅駐芝加哥辦事處於 102 年 12 月間完成買賣意向書之簽署 另駐泰國代表處則因駐在國 101 年 底房地產市場景氣丕變 難以依原核定計畫執行 需再另尋適合標的 嗣 於 102 年 10 月間提送修正計畫書 並於同年 12 月 30 日獲行政院核定 致 102 年度編列之購置預算 實際僅動支 8 萬餘元 其餘 2 億 5,068 萬餘元 全數轉列應付保留數 保留比率高達 99.96% 預算執行進度未臻理想 駐 外館舍購建計畫整體進展遲滯 鑑於政府財源有限及外交部每年支付駐外 館處 含館長宿舍 租金均逾 10 億餘元 建請外交部於駐外館舍購建計畫 執行上 宜審慎規劃掌握置產契機並於 1 個月提出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 以有效提升我國駐外機構館舍自有率並減輕租金負擔 159
172 (四十四)針對第 7 目第 2 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 中 駐外單位汰換公務車 項下 編列汰換駐外機構館長專用車輛及公務車 38 輛與機車 1 輛預算 4,702 萬 1,000 元 惟依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 表有關公務車輛之汰換規定 (1)駐外機構用車為滿 10 年 (2)行駛里程逾 12 萬 5,000 公里 但 104 年度駐約旦代表處擬汰換吉普車與駐瓜地馬拉大 使館擬汰換之休旅車不僅使用年限未滿 10 年 行駛里程亦未逾 12 萬 5,000 公里 明顯與前揭規定不符 另外交部 104 年度預算書之公務車輛明細表 計列駐外車輛 501 輛之年度維護費計編列 79 萬 8,350 美元較 103 年度 83 萬 681 美元 減少 3 萬 2,331 美元 減幅 4.05% 惟查有同一館處車輛近 3 年 度預算編列維護費金額差異甚大 如駐泰國代表處 100 年 3 月同時購置 3 輛轎車 104 年度編列養護費有 1,500 美元 500 美元及 1,000 美元 編列 標準不一 駐南非代表處有部分車輛之維護費兩年度增幅達 2 倍多者 駐 那霸辦事處車輛 103 年度維護費 1,100 美元 較 102 年度 2,600 美元減少 1,500 美元 駐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處車輛 103 年度維護費 1,000 美元 較 102 年度 2,600 美元減少 1,600 美元 駐橫濱辦事處車輛 103 年度預算編列 維護費 3,000 美元 較 102 年度 520 美元增加 2,480 美元 增幅達四倍多 駐大阪辦事處 駐科威特代表處亦有類似情形 顯示外交部各駐外機構有 關公務車輛維護費之年度預算編列標準不一 且未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車輛養護費編列標準 依其使用年限 訂定不同年度之養護費 要求外交部於 1 個月內針對 駐外單位預計汰換 車輛情形 提出檢討報告 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五)外交部 104 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之駐外車輛共 509 輛 其中各類公 務車 488 輛 機車 13 輛 104 年度預計汰換駐外機構館長專用車輛及公務 車 38 輛與機車 1 輛 茲就外交部 98 至 102 年度各年度決算書之汽 機 車數量與年度預算書數量相比較 查有 (1)103 年度預算案始編列駐外館 處購置機車經費 而以前年度預算書之車輛財產明細表並未覈實列示機車 160
173 財產管理顯有疏漏 (2)外交部年度決算公用財產之汽 機 車交通運輸 設備數量高於年度預算所列汽 機 車數量 有待釐清 外交部駐外機構 車輛數之預 決算差異數大 為避免政府有限資源被無效率使用或產生浪 費之虞 外交部應加強各駐外機關相關財產之管理 另部分駐外機構機車 數量未於公務車輛明細表中覈實表達 應檢討改進 並就上述資訊相關檢 討報告於 1 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六)有鑑於外交部 104 年度駐外機構車輛數之預 決算差異數過大 為避免政 府有限資源被無效率使用或產生浪費之虞 外交部應加強各駐外機關相關 財產之管理 並且部分駐外機構機車數量未於公務車輛明細表中覈實表達 外交部應儘速於 1 個月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備查 (四十七)有鑑於松鶴公司為外交部 100%轉投資之公司 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稱政 府獨資經營之國營事業 惟外交部歷年來並未依法將其營業預算案送立法 院審議 明顯剝奪立法院預算審查權 為符法制 外交部應儘速於 1 個月 內補送松鶴公司之預算書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八)有關駐外人員房屋補助費支給規定 應根據各地區房屋租金變動情形 依 駐外人員調整待遇案檢討調整 或視實際情形於必要時專案檢討調整 然外交部將各駐外點規劃為 A B C D 4 區 以目前各駐外國整體經濟 而言 駐外人員所受領之房屋補助費時有捉襟見肘之感 外交部應逐區檢 討 不應以齊頭式平等劃分 4 區 應視各駐地國房屋租金狀況適當給予補 助 (四十九)針對各駐外館處現行之 館長統一指揮權 建請外交部若因個人適應不 良 個性嚴重缺失導致嚴重外交禮節 談吐失誤 語言表達能力不足 作 業上連續出錯 與僑民關係不良 對館內館員施加壓力等有損國體事端 行為異常之館長 為避免國家積極培養之外交人才流失 外交部應嚴格檢 討人事狀況 落實外交人員稽核淘汰機制 以導正駐外館處之人員紀律 161
174 (五十)經查我國曾提出邀請教宗訪臺 但教廷以時間問題婉拒 殊為可惜 梵諦岡 為我國目前在歐洲唯一邦交國 為鞏固邦誼 請外交部積極與天主教會臺灣 地區主教團研商適當時機 同時邀請教宗優予考量於下次亞洲之行時順訪我 國 (五十一)外交部在我國與菲律賓因廣大興漁事衝突期間 舉凡與菲方協商談判 國 際記者會召開說明 事件危機應變處理等 皆有精進空間 廣大興事件發 生迄今 兩國之間亦尚未就漁事協議 海域劃界等問題 進行具體協商或 獲有積極成果 外交部在越南排華事件期間 相關危機應處亦多有檢討改 進之處 越南對於臺商之損失 亦乏正面積極處理之誠意與具體合理之作 為 請外交部積極協商處理上述與菲律賓及越南相關事件 另為精進外交 部應變能力 以確保國家及國人利益 請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研提 強化外交事務危機應處機能之具體作為 書面報告 以利監督與 考管成效 (五十二)依據 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常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 經常性經費逾期 2 個月以上經催報仍未報送者 除將停撥下 1 個月之辦 公經費外 並列入駐外機構及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 建請外交部督促駐外 館處依限結報 對於違規情形嚴重者亦應確實執行處罰規定 以導正駐外 館處之行政紀律 (五十三)外交部公文歸檔作業長期未予落實 至今仍有 200 萬餘件公文未辦理歸檔 有鑑於外交部人員輪調頻繁且業務多涉及國家外交機敏事項 應儘速落 實相關文書管理規定 健全檔案管理機制 (五十四)有鑑於政府開發援助 ODA 為世界各國外交中重要的政策性工具 主要 係透過雙邊合作計畫及藉由對國際組織機構之協助 提供友邦各項基礎及 民生建設 維繫邦交及拓展關係 並善盡國際責任 我國近 10 年從事援外 ODA 預算規模約為 140 至 170 億元 占國民總所得毛額 GNI 之比 例約為 0.09%至 0.13% 遠低於 OECD 發展援助委員會 DAC 會員國 162
175 家的平均標準 0.28% 更與聯合國要求 0.7%的高標相去甚遠 建請外交部 應善盡國際責任 加強拓展非邦交國之關係 藉以提升我國 ODA 之比例 以符合 OECD 之標準 (五十五)有鑑於埃及警方逮捕詐騙集團 其中 40 人來自臺灣 除了向埃及聲明這 40 人的基本人權及臺灣有管轄權 外交部應積極引渡臺灣人回臺受審 千萬 不可再度發生引渡至中國等情事發生 (五十六)有鑑於 104 年度外交部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1 項第 2 目 外交業務 第 1 節 外交業務管理 項下 編列 製作國情資料 預算 1 億 0,047 萬 元 較 103 年度增加 1,399 萬 3,000 元 惟經查 (1)製作國情資料預算激 增 從 103 年度之 8,647 萬 7,000 元增為 104 年度之 1 億 0,047 萬元 於 26 名臨時人員薪資上 從 103 年度之 2,293 萬 7,000 元 增為 104 年度 2,362 萬 1,000 元 增加 68 萬 4,000 元 (2)國情紀錄影片製作 甄選與推廣之預 算編列為 4,242 萬元 較 103 年度 2,787 萬元增加 1,454 萬 2,000 元 增加 幅度高達 34.2% 卻難見其效益 審酌外交部年年總預算遞減比率增加 實應斟酌自身之財務困境 開源節流 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十七)針對 104 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 歲出部分第 3 目 駐外機構業務 項下 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業務費 其它業務租金 編列 12 億 0,763 萬 6,000 元 基於許多代表處之官舍使用狀況 過於豪奢浪費 而且邦交國未增加 預算反而比去年多列 1 億元 故應檢討各駐外代表官 舍使用情形 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十八)有鑑於外交部長期以鉅額預算補助 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 該組織在推展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上 卻成效極其有限 亞盟實已淪為少數 人士養老 家庭旅遊花費之黑機關 顯見此一補助預算背後問題重重 外 交部對給予該組織之鉅額補助經費的成效監督機制卻形同虛設 爰將相關 163
176 補助經費 473 萬元 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十九)有鑑於 104 年度外交部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5 目 國際合作 中 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 項下 編列協助太平洋友邦各項經建 社會發展計 畫及推動增進與亞太無邦交國家關係等經費預算 18 億 8,134 萬元 較 103 年度預算編列 18 億 0,184 萬 5,000 元 增加 7,949 萬 5,000 元 惟於 104 年 9 月所爆發之吉里巴斯援贈平底運輸船弊案 經事實逐漸披露後 顯見吉國 恐有內神通外鬼之嫌 亦在在顯示 我對外援贈模式實有須立即檢討之必 要 以免日後類似情事不斷發生 爰凍結 3,000 萬元 並要求外交部於 3 個 月提出 對外援贈檢討精進報告 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 始得動 支 (六十)鑑於 103 年 亞太經合會 APEC 從邀請函遞交 前副總統蕭萬長抵北京 接機到蕭習會 中國矮化台灣主權 定調 中央對地方 立場 此外 陪同 我方領袖代表出席的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當時抵達北京下機時竟走後機艙門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表示從後機門下機為外交部的安排 台灣對中會談的 負責首長遭到矮化 我國官員居然聲稱是我方的外交部安排 這不是自我矮 化什麼才是自我矮化 外交部應檢討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我國與甘比亞斷交後 後續人員撤離 雙邊合作計畫終止及甘國留學生安 排已告一段落 為避免重蹈巴拉圭東方公司積欠本息由外交部代償 形同 全民買單 建議外交部應妥善處理對甘比亞各類貸款債權之確保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鑑於婚姻自由為基本權利 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 政府只能在入籍審查把 關 而不是變相卡關 從以前的設定臺灣國人財力門檻 到現在面談的數 量管控 在在顯示歧視與行政本位的卡關 外交部對外籍懷孕配偶 在外 配取得經認定無誤的懷孕證明後 應優先面試且應於 1 個月內面試完成 164
177 以期符合平等 人性對待的管理政策 第2項 領事事務局 14 億 1,369 萬 8,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2 項 (一)鑑於外交部規定國人和外籍人士結婚程序過於嚴格 尤其和東南亞國家配偶結 婚更為苛刻 除要求本國人必須先行前往當地 取得結婚登記 出生證明 單 身證明等文件以外 還必須向外交部駐外館申請面談 審核 奔波勞累屢受刁 難 早已引起民怨 爰凍結第 1 目 一般行政 3,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針對第 2 目 領事事務管理 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業務費 中編列 護照 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 2,816 萬 3,000 元 中 該局網站建置有 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 供國人出國觀光 遊學或洽 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 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 並備天災 動亂 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 能立即聯繫國人 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 惟自 91 年 8 月開辦迄 103 年 6 月底計有 9 萬 9,860 人次登錄 95 至 99 年度 各年度皆僅 數千人上網登錄 迄 100 年度始逾萬餘人次登錄 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 料 俾利我駐外單位能及時協助 領事事務局應廣為宣導 爰凍結 3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加國人使用該系統之書面 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針對第 2 目 領事事務管理 項下 印刷及製作護照 之 印製晶片護照 經 費 9 億 2,846 萬 4,000 元 近日媒體報導 我國遺失 遭竊護照 5 年近 26 萬本 遺失情況似有增加之勢 由於我國護照具有世界 100 多國免簽證之便利性 為杜絕有心人士違法冒用遺失之護照 或成為恐怖份子犯案工具 爰凍結 1,000 萬元 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 得動支 (四)有鑑於外交部為明確規範駐外館處提供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之協助範圍 於 84 年間訂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復為加強保僑護僑工作 維護國人旅 165
178 外安全 88 年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成立 緊急聯絡中心 增設簡明易記之國 內免付費 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 並自 100 年 3 月起以簡訊傳送緊急聯絡 服務專線號碼予出國國人 駐外館處亦設置急難救助電話 協助及服務旅外國 人 又領事事務局 101 年建置 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 並於 98 年間增設 旅行團動態登錄網頁 以供國人或旅行團登錄出國相關資訊 俾利各駐外館 處瞭解國人出國動態 倘登錄者遇有急難事件或緊急狀況時 即可隨時應變提 供協助 而據領事事務局統計 近 4 年度 99 至 102 年度 緊急聯絡中心協助 處理案件 3 千餘件 駐外館處協助處理案件 1 萬 8 千餘件 旅外國人及旅行團 於該局網頁登錄者分別為 6 萬 7 千餘人次及 2 千餘團次 協助及服務旅外國人 處理急難事件或緊急狀況之聯絡機制 已發揮功能 惟經查(1)依該部 99 及 100 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 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尚未清償借款之統計資料 截至 100 年 4 月 22 日及 100 年底 分別計有 65 筆及 84 筆款項尚未清償 經追蹤覆 核結果 截至 102 年底 尚有 78 筆款項未獲清償 倘以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匯 率估算 合計約 6 萬 2,000 餘美元 查積欠筆數及累計金額 相較於 100 年底之 84 筆 6 萬 7,000 餘美元均略有改善 惟經分析尚未清償款項於 102 年底之帳齡 分布 逾六成係屬已逾期 5 年以上之欠款 又其中 2 筆欠款超過 15 年 核已逾 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2) 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 及 旅行團動態登錄網 頁 事項上 其旅外國人出國動態登錄情形雖已有增加 但旅行團團次資料 102 年度計登錄 581 團次 僅為 101 年度 753 團次之七成餘 且近 3 年度 100 至 102 年度 登錄團次均未達 99 年度之 875 團次紀錄 建請外交部應加強宣導 登錄 提升建置系統效益 (五)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出預算第 2 目 領事事務管理 分支計畫 加強領務服務 工作 編列委託戶政事務所代辦業務經費 3,498 萬元 較 103 年度增加 110 萬 7,000 元 本計畫係針對首次申辦護照之國人 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作 業所衍生之經費 建請外交部就本計畫如何將申辦地點及各縣市政府配辦措施 等項 讓申辦護照民眾感到更為便利之規劃方式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 166
179 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六)有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4 年度第 2 目 領事事務管理 計畫編列 護照 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經費 2,816 萬 3,000 元 加強為民服務政策 海外旅遊安全資訊宣導及發送國際漫遊警示簡訊等經費 1,629 萬 6,000 元 經查該局網站建置有 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 供國人出 國觀光 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 以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 並備天災 動亂 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 能立即聯繫國人 通知應變或提 供協助 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 惟登錄人次 團數 偏低 該系統之利 用率有待加強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儘速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並送交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臺灣護照可通行 130 國 英國網站評為全球第六名好用護照 而為了避 免護照遭有心人士利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針對短期內遺失 2 次護照者列管 補發時不但要約談 並且補發護照效期由 10 年縮減為 3 年以下 除此之外 更 應加強追蹤控管 以避免有心人利用 影響我國聲譽 (八)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擬嚴格管理護照遺失制度 未來除遺失護照 2 次以上申 請補發者 除必須接受約談以外 並予以延長審核期間 縮短護照效期 護照 短期內如半年遺失 即使是第 1 次遺失 再申請補發時效期自正常的 10 年大幅 縮減至 3 年 如此嚴格 恐已有擾民之嫌 為釐清詳細狀況 要求外交部先 行停止新政策 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 103 年新北市政府獲准試辦戶政事務所代辦護照業務 半年共累計 2 萬 996 件申請量 節省民眾大量時間與代辦費 頗受好評 並獲外交部同意新北市 永續辦理 顯示該措施已試點成功 倘其他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有試辦意願 建請外交部協助配合辦理教育訓練等事項 以協助推廣該便民措施 造福全 國民眾 (十)針對第 6 目 國際關懷與救助 項下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預算 592 萬 8,000 元 提供國人遭遇安全緊急事件時墊款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自緊急救難規定實施 167
180 以來 國人在海外若遭遇緊急事務 外交部會提供協助 包含協助翻譯 代墊 國人單程回國機票 以及等待期間的食宿交通費 每人最高借款上限為 500 美 元 約新臺幣 1 萬 5,000 元 依規定須在 60 天內還錢 然根據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統計 至 103 年 3 月為止 尚有 83 人尚未償還積欠外交部墊款累計約 5 萬 4,000 美元 護照申請系統雖會記錄欠款人之紀錄 需還款才可換發新護照等領 務證件 仍嫌缺乏追討效率 要求主管機關採取積極欠款追討措施 對 惡意 無故欠款至一定時間者 主動採取法律追討途徑 而非被動等待欠款人出現換 發證件需求時才追討欠款 (十一)有鑑於越南高價觀光團來臺消費 遭到外交部百般刁難 為了提升我國觀光 經濟 駐外館處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 針對高價東南亞團研議簡易簽證規定 及便捷配套措施 (十二)鑑於監察院日前調查指出 外交部對緬甸籍人士來臺簽證採行較嚴謹審查機 制 固然有國家安全上的專業考量 然而緬甸籍人士申請來臺簽證 確有耗 時 費力 費錢情事 且申請者表示 受到駐泰國代表處不友善對待或歧視 實已涉及我國對於他國弱勢人權保障問題 緬甸雖未與我國有邦交關係 但增進與無邦交國的實質外交關係 向來是外交部的年度績效目標 要求外 交部應儘速查明此事 若涉有不友善的對待或歧視 更應研謀對策改進 以 彰顯我泱泱大國之氣度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9,600 萬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有鑑於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104 年度 外交領事人員訓練 計畫項下編列新進 外交領事人員訓練經費 290 萬元 係培訓預計錄取之 30 名外交領事人之專業實 務訓練所需教授鐘點費 交通費及教材等相關費用 依外交部所訂 102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外交領事人員類 科訓練計 6 個月 包括語文訓練 2 個月 教育訓練 2 個月 實習訓練 1.5 個月及 資質訓練 0.5 個月 該計畫第 16 點亦訂有訓練成績經核為不及格者 即廢止其 168
181 受訓資格 但並未設定淘汰率 然由外交部所提供 97 至 102 年培訓成果 淘汰 人數為 0 人 通過比率為 100% 與同期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較 如 同為特種考試之地方特考 97 至 102 年淘汰 3 人 司法人員淘汰 4 人 法務部調 查局調查人員淘汰 2 人 警察人員淘汰 6 人 外交領務人員淘汰人數為 0 人 明顯有異 按現行外交領事人考試雖分筆試及口試 然仍偏重筆試成績 筆試 雖可篩選出具備專業知識之人才 惟其個性 人格特質是否適合從事外交工作 則有賴口試 心理或性向測驗或實務訓練進行篩選 然現行集體口試及外語 個別口試可否有效篩選具外交特質人選仍存疑 而歷年來專業及實務訓練又未 發揮淘汰機制 恐不利外交人員素質之提升 綜上 外交人員對外代表國家 外交人員素質攸關重大 亦鑑於近年來常發生外交人員行為影響我國際形象事 件 為提升外交人員素質 要求外交部落實外交領事人員訓練淘汰機制 以篩 選出具備專業知識且人格特質適合從事外交工作之人才 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 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9款 國防部主管 不含機密部分 本款通過決議 38 項 (一)有鑑於志願役人力補充緩慢 國防部將 104 年度志願役目標人數僅訂在 14 萬餘人 距計畫目標數缺口仍大 經延後兩年預計於 105 年底實施之 募兵制 恐面臨 高度挑戰而有影響國防戰力之憂 國防部應妥為預謀對策因應 (二)有鑑於國防部實施 精粹案 國軍編制員額數從 27 萬 5 千人減為 21 萬 5 千人 是繼精實案 精進案後的第三波裁軍 原名 軍中廣播電臺 的漢聲電臺 在 精粹案完成後 除了臺北總臺以外 全臺分臺與轉播站 共只剩 6 人 漢聲電臺 4 名今年入圍金鐘獎的主持人都將面臨裁員命運 精粹案結束後 國防部緊接著將 推動第四階段的 勇固案 對於漢聲電臺 軍聞社 青年日報的軍系媒體之整 併 如何作到 只減人力 不減戰力 還能有效對國人宣傳 報導國軍之新聞 應提出確保之道 (三)有鑑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勤部主責辦理主副食與口糧等相關業務 惟日前所爆 169
182 發之重大食安事件 令立法院多所關注國軍之廢棄糧秣處理流程 經查國防部及 所屬各級單位 部隊使用過之食用油 已明確訂定於 糧秣補給作業手冊 規範 處理方式 由各單位辦理標售 惟標售之廠商需具有合格之廢棄物清理執照 始 可實施回收 回收金納入伙食費統一改善官兵伙食 但令外界質疑的是 國軍每 年編列主副食及口糧預算高達近 53 億元 之前亦遭媒體披露國軍廚餘量驚人 其 回收金亦為可觀 為免除社會各界之疑慮 並建立良好會計原則 要求國防部應 將其所屬各級單位 部隊之廚餘回收金依 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 納入副食費科目登帳管理 (四)有鑑於國防部配合 募兵制 辦理之後勤業務委外計畫 部分項目如裝備維保 伙食及運輸等近年推動績效欠佳 致人力精簡效益未如預期 惟 104 年度尚值該 後勤委外計畫之 擴大辦理 且後勤業務委外計畫相關目標需配合後續 勇固 案 另案規劃 允宜檢討相關缺失落實執行 並儘速規劃辦理 (五)國防部 104 年度 人員維持費 預算較上年度減少 加上整體國防預算配賦數額 較上年度略有增加 係將多數新增額度調供辦理軍事投資 使其預算配置達 977 億元 為近 7 年來最高 惟該等軍事投資中不乏大型分年軍事裝備籌購案 以下 簡稱 軍投案 一旦建案納入預算 未來數年均需依計畫為其匡列額度 如 多案同時辦理 恐有限縮未來新增建案空間之虞 面對 105 年底 募兵制 即將 實施 未來 人員維持 費預算恐無法如 104 年度抑低情況下 如依照往年國防 預算獲賦情況及軍事投資預算平均配置約 840 億元之水準觀之 則短期內可供新 軍事投資案納編預算之空間將極為有限 當值國防部正視並未雨綢繆 (六)有鑑於國防部將 104 年度志願役目標人數訂在 14 萬 0,584 人 僅約及 100 年度時 之水準 作法明顯與預算書就 推動募兵制度 施政目標之以 志願役現員人數 逐年提升 作為 關鍵績效指標 背道而馳 且形同將距原訂 17 萬 6,000 人志願 役目標人數高達 3 萬 5,400 餘人之差額 留待 105 年度設法 且欲以 1 年時間補足 顯非易事 應積極檢討辦理 (七)鑑於 募兵制 計畫係國防部近年來所持續推動之重大政策 但從種種跡象來看 170
183 整個募兵成效根本不如預期 原預計於 103 年底達成之 全募兵制 因志願 役人力補充緩慢 距計畫目標數缺口仍大 經延後 2 年預計於 105 年底實施 然 從相關數據來看 104 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志願役相關人事費基礎係以 14 萬 0,584 人編列 較 103 年度之 15 萬 9 千人大幅減少達 1 萬 8,416 人 減幅 11.58% 距 募兵制 計畫所訂 17 萬 6 千人目標數差之甚遠 以此規劃 欲以所餘至 105 年底之 1 年時間增募其間差額約 3 萬 5 千餘人 恐有困難 期間國防部雖報奉 核定調增志願役士官 士兵待遇以增誘因 惟仍未見顯著吸引效果 國防部應即 刻澈底檢討募兵制推行低落之原因 並妥善加以改進相關之規劃 避免屆時重蹈 需再次調整期程之覆轍 (八)鑑於國防部人員維持費大量報繳 101 年逾 46 億元 102 年逾 156 億元 預估 103 年亦將報繳逾 100 億元 近 3 年高達逾 300 億元之國防預算未能運用 顯示國軍 推動募兵制招募及留營未如預期 更凸顯未能精算預算員額 據以編列年度人員 維持費 如何避免人員維持費再度發生預算閒置報繳情事 其關鍵主要在於 如 何具體提升志願役人員招募及留營成效 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出專案報告 (九)國防部在推動募兵制的同時 除應主動推展精進內部管理 改善生活設施及協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擴大退輔照顧等配套措施外 另就 待遇 志願役勤 務加給 地域加給等 尊嚴 及 出路 等面向 積極協調相關部會 匯 集政府行政資源 強化整體政策推動能量 致力提升招募及留營誘因 以助益 募兵制 政策目標之達成 (十)國防部為因應募兵制規劃而延長 1 年期義務役男之徵集至 104 年底 造成未來兩 年新兵訓練中心需補訓 1 年期役男 使得現有的新兵訓練中心因容量不足 而衍 生役男滯徵問題 若未獲改善 104 年新訓中心塞車情形將會更加嚴重 建請國防 部應儘速檢討新兵訓練中心容量不足問題 並加速安排待役男入伍時間 且預期 規劃明年徵集情形 以避免役男滯徵問題發生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自 101 年 1 月 2 日核定 募兵制實施計畫 國防部依募兵制實 171
184 施計畫策頒 兵役制度調整轉型 等 38 項子計畫 辦理募兵制執行驗證 惟經 查(1)國防部招募及留營成效未臻理想 國軍主要立即接戰部隊人力 救災部隊 防汛期間人力及陸軍雲豹八輪甲車等主要武器裝備志願役操作人力未達部頒整 備標準或比率偏低 (2)募兵制執行驗證期間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判至少 需迄 112 年底始能達成國防部所設定之志願役人數 17 萬 6 千人之目標 國防部 原所設定展延至 105 年底之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目標 失敗風險極高 屆時仍有面臨編現比偏低 兵力不足之虞 (3)募兵制配套措施並未能如國防 部所預期之計畫落實 國防部所擬訂之志願士兵起薪待遇為基本工資兩倍 增 訂偏遠地區支給 調增外島地區第一 二級月支標準表 留營慰助金及戰鬥部 隊加給等數項配套措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未全數允諾 並給予實施日期 要求國防部每半年將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進度 招募人數及與行政院之 洽談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十二)有鑑於臺灣陸軍飛行員這幾年來出現大退潮 飛行軍官漸漸不足 座艙比不到 一比二 飛行員因例假或身體不適而無法飛行時 戰機可能找不到第二名飛行 員來飛 只能停放在機坪 等待飛行員上工 除了薪資問題外 許多飛官更因 升遷無望而轉而投向民航 造成我國空軍人才流失 對我國安造成威脅 國防 部應積極研擬升遷管道暢通方式 以留住我國飛官人才 (十三)有鑑於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 國防部於 100 年動支國防部第一預備金 賠償 江母 1 億餘元後 轉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 6 人求償 8,800 萬餘元 但因訴訟 策略錯誤 導致賠償金額縮水 一審僅獲判賠 5,900 餘萬元 外界原期待軍方上 訴補救 然軍方於法定 20 天的上訴期間 竟未再上訴 導致國庫需負擔 2,889 萬元之損失 等同全民埋單 屢遭外界批評 官官相護 因陳肇敏等 4 人已 提請上訴 故要求國防部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之規定 提請 附帶上訴 予以補救 (十四)有鑑於國防部近 3 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中 99 年度共審查 3,552 名 將校 但其中有 11 位申報不實 經法務部審議裁罰 3 萬 9,000 元至 13 萬元不等 172
185 100 年度共審查 3,484 名將校 有 24 位申報不實 其中更有 1 位少將 101 年 度則是有 3,399 名將校 共有 38 位申報不實 這 3 年共有 73 位將校被查出財產 申報不實 除嚴重損害國軍形象 更是明知違法而為之 國防部應主動查察並 依法規處理 以遏阻此一歪風 (十五)有鑑於為提升自製武器裝備發展 國防部應評估新設 國防前瞻規劃室 整 合國防科技所涉產官學各項資源之規劃 扮演類似美國 國防先進研究計畫署 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或新加坡 未來系統處 Future Systems and Technology Directorate 之角色 並結合美國 國家國防製造 與加工中心 National Center for Defense Manufacturing and Machining 之部分 功能 凡屬國內民間廠商現有能量研製可成者 研擬降低民間廠商研發風險方 案 並協助民間研發者取得國防部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轄之設施進行測試 而經評估後 非民間廠商研製能量可及者 則採媒合工合技術移轉 或引導 學界進行前瞻研究 或督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其 10 年期自製武器裝備 發展構想 國防前瞻規劃室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國內產學界研發成果 擇優在 聯合戰力規劃 形成過程建議參謀本部或軍種 (十六)有鑑於對國防科技研發的投資是明日戰力的基礎 且國內國防產業發展或特定 武器裝備研製已有穩固進展 應擴大國防部對於國防科技的投資 刺激與協助 民間產業自我的研發投資 藉此協助國內廠商成為具系統整合能力的主契約商 淘汰習於低階組裝 吝於技術升級 及低級競標之國內廠商 並促成國外廠 商成為國內主契約商的重要科研合作伙伴 讓短線操作 只求一次銷售 無心 協助臺灣產業升級的國外廠商在市場競爭機制下怯場 宜積極檢討辦理 (十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多項具有 境外作戰 的武器裝備皆 暫時性的凍結 暫停研發準備量產的雲峰中程飛彈 由 IDF 戰機掛載 射程 200 公里的 萬劍彈 104 年起的量產數量也被大砍三分之二 以及雄二 E 增程型的巡弋 飛彈恐在作戰測評成功後 量產計畫暫停 以上諸項研發停擺恐有違提昇國防 自主發展能力的政策 國防部應提出檢討報告 落實國防自主 173
186 (十八)有鑑於陸軍主戰裝備 各型傳統火砲目前普遍老舊落後 陸軍的裝甲武器 M60A3 CMll 戰車未經提升 性能老舊 亟待翻新 M109 Mll0 自走砲 也 都已達 30 年役齡 均存在維修不易 妥善率下降 性能老化等問題 然從年度 性的 漢光演習 以及陸軍在各作戰區實施的重砲保養射擊可知 裝甲兵 砲 兵是國軍遂行反登陸作戰 確保臺灣海岸線安全的主要火力 要求國防部整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第 202 第 205 兵工廠組成技術合作團隊 由國家中山科 學研究院提出 M60A3 戰車 包含 CMll 戰車 MI09A2 自走砲兩種主戰裝備 針對火力 射控 定位 通訊 C4ISR 軟體 之性能提升案計畫書與報價書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國防部近年已將女性人力列為重要招募對象 至 103 年 8 月底止 國軍 女性軍職人員已達 1 萬 5,283 人 占全軍志願役人數比率 12.2%為近年來最高 其中又以士官 8,483 人最多 軍官 3,911 人次之 惟據查(1)在女性高階軍官之 晉升人數 近年未見相對合理提高 尤其是自 102 年度以來 即無女性出任將 官 且女性校官亦正逐年減少中 至 103 年 8 月底止為 1,315 人 占校官總人數 比率 8.0% 人數與比率均為近年來最低 顯示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 弱勢 (2)國防部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向立法院提出之報告指出 本部目前對 女性官士兵任職之限制除基於安全及裝備特性考量外 無額外限制條件 端視 個人意願及是否達該項職務 專長之要求標準而定 在此情況下 報告中揭 露當時戰鬥部隊中女性軍職人員尚占 1.8% 但至 103 年 8 月底 該項比率已降 至 1.1% 顯示絕大多數女性軍職人員係被分派擔任如人事 後勤 補給類之非 戰鬥類職務已成常態 惟如以兩性平權觀點 女性經過嚴格訓練後 體能上未 必較男性遜色 反而女性特有之細心與耐心在現今高科技戰爭已成為戰爭主流 模式下 為戰場上極需之特質 實不宜在職務分派或兵科招募上 帶有性別歧 視而過於偏頗 同時既強調男女平權 即應避免較艱苦任務皆由男性擔任 較 安逸工作則儘量交由女性負責之 差別待遇 或 同酬不同工 情況發生 要 求國防部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女性軍職人員升遷及職 174
187 務派任相關檢討報告 (二十)有鑑於至 103 年 8 月底止 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占全軍志願役人數比率 12.2% 為近年來最高 然而 女性校官占校官總人數比率是 8% 這是近年來最低 由 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情形觀之 近年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 且職務分派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 國防部應適當秉持促進性別平等之理念 就上述現象積極朝兩性平權方向加以改善 (二十一)查國防部自 80 年起即擴大招收女性專業軍士官 83 年起招收官校女性正期生 並自 95 年起招募女性士兵 女性人力因此漸次增加 至 103 年 8 月底止 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已達 1 萬 5,283 人 已經成為國軍戰力組成之重要力量 然 而 軍中卻屢屢發生女性兵士官遭騷擾事件 日前更爆發女兵士官在軍營內 遭偷拍案 顯現軍中在性別人權保障上仍有待加強 建請國防部應持續強化 促進性別平等理念 並落實對女性軍士官權益之保障 確保性騷擾申訴管道 暢通 積極朝兩性平權方向加以改善 (二十二)有鑑於部分軍職人員退休 伍 職 轉 再 任公職或擔任財團法人等職務 仍得繼續領取 18%優惠存款利息 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利息之規範不一致 導致渠等人員 除支領 現職之薪資外 尚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 存有兼領雙薪情形 造成 軍公教人員 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現象 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推計軍職人員 退伍後轉 再 任公職 且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者共 2,688 人 3 億 7,526 萬餘元 人數及金額均較 101 年度增加 另各部會兼領人數以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210 人 國防部 452 人 經濟部 255 人 財 政部 154 人 及內政部 153 人 較多 故要求規範軍職人員退伍轉 再 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薪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或任職於政府 原始捐助 贈 或捐助 贈 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行政 法人 公法人職務時 除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規定者得繼 續領取月退休金外 應暫停領取月退休金及公 軍 保養老 退伍 給付等 175
188 優惠存款利息 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 應由支給機關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 起溢領之金額 (二十三)有鑑於國防部軍職退休人員再任之情形 未辦理投保薪資逾標準數額之查證 作業 及未定期函請各機關主動申報支領退休俸人員再任情形 要求應依規 定落實查證作業 並強化定期申報支領退休俸再任人員查證管控辦理之機制 以周延再任人員之管控作為 (二十四)有鑑於 104 年度國防部主管預算案共計編列 3,192 億 8,400 萬餘元 較 103 年 度之 3,110 億 9,900 萬餘元增加 81 億 8,500 萬餘元 增幅 2.63% 如概以分 別代表用人費用之 人員維持 費 軍事裝備維護保修之 作業維持 費及 武器裝備購置之 軍事投資 區分 人員維持 費約為 1,431 億元 作業 維持 費及 軍事投資 分別約為 736 億元及 977 億元 該等國防預算之三 區分金額較上年度各有消長 最顯著者為 人員維持 費因降低志願役招募 目標人數而減少約 92 億元 減幅 6.03% 軍事投資 則增加達約 118 億 元 增幅 13.77% 如此使本年度武器裝備之購置得以較往年充裕許多 然 國防部就新增軍事投資案屆 逾 限倉促擇編之作法實非可取 而多項大型 分年軍事投資案同時進行 此種情況於海軍司令部尤甚 使經費需求短期內 遽增 恐致未來新案納編預算空間受到相當程度之限縮 要求國防部應予以 正視此項問題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軍事投資建案 檢討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向美國購買之 P-3C 反潛機 12 架 在戰略考量下 選定海軍桃園基地 為駐地 然由於事先未能就政府發展 桃園航空城 政策需求妥予協調釐清 致計畫執行過程中 有關該等機隊之部署決策一變再變 依計畫已投注經 費增建之駐機設施連同桃園基地原有設施均須拆除易地重建 國家公帑虛擲 不貲 殊屬未當 且駐地多次修訂變更 監察院調查報告直言作戰需求之理 由前後矛盾 耗費國家資源 顯示國防部戰略之變動似過於輕躁草率 相關 基地建設經費亦有虛擲浪費情事 宜予檢討 176
189 (二十六)有鑑於國防部依法令規定對後備軍人實施教育召集 但有民眾因被教召次數 過多 平均 2 年就被召集 1 次 現已第 3 度收到教召通知 但身邊同齡者從 未有被教召經驗 憂心自己已成既定教召人選 針對教召選員方式是否不公 國防部應重新檢視教召選員問題 以避免擾民問題一再發生 (二十七)在現行制度下後備軍人動員召集時可在鄰近軍事單位辦理報到 再由軍方將 各人員運送至所屬單位 但戰爭發生時 主要交通系統 幹線恐將癱瘓 交 通有受敵軍攻擊之風險 運輸倍加困難 建請全民防衛動員室進行後備兵員 運輸之演練 並研擬報到地就地分發之可行性 以減少人員移動時之交通風 險 (二十八)第 1 項 國防部本部預算 第 1 目 一般行政 編列 8 億 2,728 萬 9,000 元 針對 104 年適逢 抗戰勝利 70 周年 國防部應與行政院和相關部會磋商 擴大辦理各項紀念與慶祝活動 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 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金門跟中海兩棲戰車登陸艦的歷史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中海艦與 LCM 登陸艇曾經扮演金門來往兩岸整補與軍事上面非常重要的角色 所以具 有獨特歷史價值 隨著兩岸情勢和緩 軍方在金門的兵員逐漸縮減 在轉型 的同時 國軍應該可留給金門鄉親一點回憶 世界各國現今的潮流無不努力 維護軍事歷史過往的遺跡與除役艦艇之文物保存 一方面讓後代別忘記戰爭 帶給人類的痛苦之外 另一方面 也蘊含教育意義 適逢國軍近年來大力推 廣募兵與全民國防教育 LST 戰車登陸艦 LCM 機械登陸艇 金門 823 戰役 海軍博物館 正是一個兼具過去與現在的產物 國外也有類似博物館 回顧 中字級軍艦在中華民國海軍歷史上具有重要價值 國防部應儘速協助金門縣 政府中海艦博物館在金門之成形 以充實金門作為軍事主題的國家公園 (三十)有鑑於各單位部隊都有屬於自己的歷史文物 此些歷史文物見證我國國軍之發 展與變遷 應妥善保存 惟為避免資源分散 國防部確有整體規劃 統一保存 之必要 據了解 國軍文物歷史博物館貴陽街現址土地 未來將交還國有財產 177
190 局 新建國軍歷史博物館將搬往大直 2.7 公頃土地 興建 4 層樓國家級比照美 韓的軍史館 未來將與圓山忠烈祠 空軍司令部 新建國防部的開放空間 組 成大直國軍文化園區 由於國軍歷史文物屬全民資產 如何妥善運用 保存 國防部應審慎規劃 避免成為蚊子館 要求國防部 3 個月內針對 大直國軍文 化園區 之建置 如何保存歷史文物 展區設置 營運模式 財政規劃等問題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三十一)有鑑於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解決現住戶居住問題 改善都市景觀 及多元開發眷村土地尚具成效 惟改建工程執行進度落後 土地處分績效欠 佳 基地商業服務設施未積極辦理標售 及尚未安置眷戶之處理未周妥規劃 等情事 有待檢討並加強辦理 (三十二)鑑於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解決現住戶居住問題 改善都市景觀及 多元開發眷村土地尚具成效 惟仍存在改建工程執行進度落後 土地處分績 效欠佳 基地商業服務設施未積極辦理標售及尚有未安置眷戶之處理等問題 似仍有未周妥規劃等情事 亟待檢討加強辦理 要求國防部應督促所屬加 速相關處分進度 另針對改建基地商業服務設施未積極辦理標售作業部分 亦應提升處分效率 避免積壓資金及增加維護及管理費負擔 至於尚未安置 眷戶之相關事宜 也請國防部秉持優質軍眷服務的立場 儘速提出妥善的照 顧方案 (三十三)當前網路作戰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重點項目 惟網路人才獲得不易 鑑於國防 部對於網路作戰人才來源為軍校培訓 選兵及人才招募中心 然而 在經過 國軍專業訓練後 相同專業與資歷於一般業界之薪資差異甚大 人才難以留 在軍中 建請國防部應針對網路作戰人才之薪資誘因及晉用管道進行研議 俾利網路作戰人才之留用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國防部每年均舉行三軍聯合作戰訓練督考 分別為聯興操演 聯雲操演 聯 勇操演及三軍聯合實彈操演等 藉以檢視建軍備戰成果並驗證聯合作戰機制 運作 聯合操演為驗證國軍成果的最佳展現 國防部亦邀請新聞媒體進行採 178
191 訪 然而上述聯合操演並未納入國防部所列之施政指標之內 使外界難以實 際驗證操演成果 建請國防部應將聯合操演成果納入施政指標內 並及時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必要時該指標衡量情形分析與報告內容得採 機密方式呈現 以利外界驗證國防部建軍備戰之成果 (三十五)依國防法第 22 條 結合民間力量 發展國防科技工業 達成獨立自主之國 防建設 並依行政院 擴大內需 活絡市場經濟 的指導政策 訂頒 國 軍推動國防資源釋商政策作業規定 考核各單位釋商成效並辦理獎懲 92 至 100 年都是逐年增加 且有達到釋商目標金額 但 年不但未達成 目標 且金額都較前年下降 另國防部 102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有關 國內產 業自製能量評估 達成度為 100% 與資源釋商不但未達目標 且顯有反差 有待積極檢討 辦理軍品認製方式釋出 激發國內業界投入軍品研發 產製 與維修 (三十六)有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求人事 組織 預算及採購等作業得以鬆綁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已成為行政法人 獨立於國防部之外 雖受國防部監督 然因其研製能力受限 國防部及所屬委託其辦理軍品武器科技研發與委制案 仍以 外購 取代 自行研發 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卻以行政法人不 受政府法規限制之理由 直接指定廠商並議價辦理 此舉為國防部變相的規 避立法院監督 建請國防部建立軍品研發 科技技術之 學者資料庫 以 負責國防科技研發技術審查 並制訂科學研發案管理規則 律定管理辦法 以落實國防自主工業發展之精神 (三十七)有鑑於國軍對於重要指管中心 衡山指揮所 陸軍地下化指管中心 雷達 站及許多機動車輛 通信車 雷達車 衛星車 電磁脈衝攻擊防護投以大量 資源 其防護手段主係以屏蔽為主 然其效果卻僅只達到 20% 只能防雷擊 未能有效防止敵人癱瘓我國軍指揮管制及通信裝備 建議國防部暨陸軍司 令部 海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運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現有驗測裝備 邀 集國內專家學者協助及建立檢測認證制度 完備國軍雷達 通信機 衛星 179
192 GPS 的天線及其連接至內部裝備電磁防護作為 (三十八)有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製能力受限 國防部及所屬委託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辦理武器裝備研製案 時常發生以外購取代自行研發之類案 致使武 器裝備效能不符作戰需求 未達預期效益等情事 而國防部對於武器研製技 術水準審查及督導國軍建案審核作業未盡周延 肇致作戰需求文件及投資綱 要計畫之內容差異甚大 抑或有測評降低規格以求驗收通過結案之情事發生 顯示國防部 戰略規劃司 及 整合評估司 間有未盡職責 未能蓄積國 防科技能量 建議國防部應要求其所屬針對各項武器裝備建案 律定管理辦 法 定期召開管制會議 以掌控進度 加以明訂罰則 加強建案程序並落實 及修訂 國內產能自製評估作業規定 並依程序完成裝備驗收 第 1 項 國防部原列 14 億 7,941 萬元 減列第 2 目 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 33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4 億 7,908 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 15 項 (一)有鑑於國防部文職職員預算員額為 203 人 惟該等文職人員預算員額近年來皆 進用不足 致有違反國防部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情事 103 年度 8 月底為止 文 職人員僅 172 人 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不足達 31 人 該部文職人員之任用 長 期以來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 宜確實依法辦理 爰針對第 1 項第 1 目 一般行 政 上述人員所需經費 2 億 3,874 萬 7,000 元 凍結 1,000 萬元 並向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第 1 項第 3 目第 2 節 其他設備 項下 雜項設備費 之 國防部圖書 館之陣營具及館藏資源 編列 1,693 萬 9,000 元 惟現在網際網路 資訊發達時 代 許多圖書讀物大多已具有電子書之形式 於今國防部仍大量採買實體書籍 之方式 恐已落後時代潮流 且大多數國防部人員多散居全國各地 難以充分 利用此圖書設置美意 要求國防部對於圖書之購買 應以逐年編列之方式編列 預算 凍結 600 萬元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 180
193 支 (三)有鑑於我國地狹人稠 都市化程度高 一旦發生戰爭 將有於都會區作戰之可 能 故國軍應強化城鎮作戰之訓練 並配備相關之軍事裝備 建請國防部擬訂 城鎮戰之人員編制 訓練計畫與裝備預算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專案報告 (四)國防部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 階 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 表定之 其中文職人員任用 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經查國防部本部 法定編制員額為 607 人 依上揭國防部組織法規定 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 204 人 然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 101 及 102 年度實際進 用人數各為 155 人及 171 人 分別僅及最低法定進用員額 204 人之 75.98%及 84.23% 國防部應當積極依法辦理 俾符法制 (五)有鑑於國防部近年武器裝備 偵蒐雷達 近程反裝甲火箭 單人手持 式無人飛行載具系統 等重大建案 因戰備急需壓力之倉促作業下擇案納編預 算 其決策品質堪慮 建議國防部加強建案程序並落實及修訂 國內產能自製 評估作業規定 並依程序完成裝備驗收 (六)鑑於國防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過於嚴格 毫無 彈性 應適度放寬軍士官志願及再入營留營標準 例如考績評鑑可考慮為退役 前 3 年中 2 年考績為甲等 1 年乙等即可 或給予當事人功過相抵機會 使優 秀軍 士官得繼續留營 要求國防部儘速檢討 並修改是項規定 (七)鑑於國防部於 102 年 9 月 12 日召開之 募兵制 調整期程記者會上宣布 將 募兵制 計畫實施期程由原定 103 年底延長 2 年至 105 年底 係因 志願役人 力尚無法獲得滿足 亦即推動中之 募兵制 計畫無法如預期般募獲足額志 願役人力 致需延長辦理期程 經查近年國軍志願士兵實際人數均無法達到預 算目標 且差距數從 100 年度之 166 人逐漸擴大到 102 年度之 1 萬 0,810 人 即 可悉國防部為推動 募兵制 所執行之志願役招募計畫實際成果並不理想 然 國防部近年頻頻更動績效衡量標準計算方式以掩飾募兵成效不佳之事實 實有 181
194 欠當 國防部應切實檢討並依一定之衡量標準核算績效 忠實表達募兵政策目 標之達成度 (八)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改建鳳山新城風波不斷 尤其無視住戶與當時高雄縣政府意 見 執意興建污水廠 不但墊高房價 且興建完成後居民又須支付污水廠代操 費用 7,000 多元 如果國防部當初從善如流直接銜接縣政府污水管線 不但可減 輕居民房款負擔 而且也可省下操作費用與機電維護管理費 另由於污水處理 廠沼氣日積月累 也令居民擔心有爆炸之虞 目前市府地下污水管線已經興建 完成 可隨時與鳳山新城接管 在慮及生活品質與節省成本 居民近年來不斷 與政治作戰局溝通 希望將污水管線改接市政府污水管線 但在政治作戰局推 諉塞責心態下 縱然已承諾改進 卻不斷跳票 迄今仍未完成接管工程 對於 政治作戰局的行政怠惰與未能苦民所苦 顯見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之責 爰就 國防部第 1 項第 1 目 一般行政 8 億 2,728 萬 9,000 元 扣除 人事費 後 凍結五分之一 俟國防部於 2 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針對國防部 104 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1 項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 行政工作維持 之 業務費 預算為 5 億 1,596 萬 7,000 元 103 年 5 月竟有一 位婦人闖進部長辦公室樓層 此情況不僅為重大疏失 國防部於第一時間亦無 報案 企圖遮羞諉過 爰此 業務費 預算為 5 億 1,596 萬 7,000 元 凍結五分 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針對國防部 104 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1 項第 2 目 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 業務計畫編列 1 億 9,864 萬 8,000 元 上述預算相較於 103 年度增列 5,503 萬 3,000 元 經查 相關費用增列項目包含 工作會報 法務督考 戰略 規劃 等費用 相關費用增列原因不明 預算使用監督不易 爰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一)針對國防部 104 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1 項第 2 目 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 下 編列 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 7,708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182
195 6,899 萬 1,000 元 增加 809 萬 8,000 元 編列 國防資源管理 7,413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3,394 萬 8,000 元 增加 4,018 萬 8,000 元 編列 法務及督考 4,742 萬 3,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4,445 萬 1,000 元 增加 297 萬 2,000 元 共計較 103 年度增加 5,125 萬 8,000 元 惟據查 (1)已有多項 業務停止辦理 如 由於軍法於承平時期已完全移至普通法院 軍法專刊顯 已不需發行 (2) 軍風紀維護等考察 應配合 美國採購業務督輔導 業務 併案執行 不應各行其是 而軍事行動法律年會與參謀本部之軍事作戰演訓 並無關聯 且上次參加已是 99 年 顯無參加之必要 (3)國防智庫籌備處自 99 年 3 月 1 日籌備至今 仍未正式掛牌運作 儼然僅為體制內部之軍 文職 人員做事 儼然係 黑機關 (4)針對國外智庫來訪接待整合資訊 並不一 致 體制內部互踢皮球情況甚為嚴重 (5)其所舉辦之國內外論壇及研討活動 資訊明顯隱藏 以致立法院無從知悉而不得其門而入 (6)查看 102 年度本科 目之決算數 尚餘 1,515 萬 2,000 元 綜上所述 爰凍結五分之一 並於 3 個 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二)針對國防部 104 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1 項第 3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編 列 2 億 9,509 萬 1,000 元 因 104 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於 一般建築及 設備 業務計畫之 營建工程 工作計畫編列 1 億 8,109 萬 3,000 元 所列部 分計畫預算依其工程屬性核未依規定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編列 經查 按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規定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 營區遷移土地購 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 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 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 1 款所 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 不包含主要武器 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 製 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系爭預算 按其工程屬性依規定應 由營改基金編列 允應酌予改正未依法編列前 爰凍結第 3 目 一般建築及 設備 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三)近年國防部推動募兵制度成效不彰 且實施方式爭議不斷 屢遭社會各界質 183
196 疑 就預算而言 民國 103 年志願役現員人數提升計畫執行年度目標值為 80% 104 年亦皆維持相同設定 顯見國防部擔當募兵制度主事單位 卻未思 考精進作為 使得募兵制度之落實淪為口號 爰要求國防部提高 104 年度計 畫執行之年度目標值至 90% 並按季滾動檢討推動成效 以落實募兵之實 改善國軍結構 (十四)依 104 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書所列 國防部預算員額明細表 有關文職職員 之預算員額為 203 人 該等文職人員預算員額近年來皆進用不足 違反國防 部組織法第 11 條國防部需進用一定比例以上文職人員之規定 文職人員進用 人數多年未達法定最低標準 國防部應於一年內將各單位任用員額達法定最 低進用標準 (十五)為強化自主國防工業實力 並以政府軍事投資帶動國內相關產業與技術升級 2002 年國防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發布國防部 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惟此要點自發布已經十餘年 就要點內容顯應予以檢討 系爭會報設置以來 運作情形如何 對我國國防 關聯產業與技術 又產生何種正面效益 亦應供各界進一步檢視 以完備要 點內容 爰要求國防部於 3 個月內 就國防部 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 展會報相關檢討與修正方向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 2 項 國防部所屬 不含第 10 目 國防支出 機密計畫 及第 12 目 科學支 出 機密計畫 原列 2,988 億 9,748 萬 8,000 元 除第 7 目 非營業特 種基金 160 億 8,819 萬 2,000 元 暫照列 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 定 再行調整外 減列第 1 目 軍事行政 1,133 萬 5,000 元 含政治作戰 局 政戰綜合作業 項下 一般事務費 300 萬元 科目自行調整 紀 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活動 編列整體文宣活動費用 600 萬元 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其他設備 之 雜項設備費 91 萬 1,000 元 科目自 行調整 第 3 目 教育訓練業務 233 萬 5,000 元 共計減列 1,458 萬 1,000 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2,988 億 8,290 萬 7,000 元 184
197 本項通過決議 102 項 (一)針對第 2 項第 1 目 軍事行政 35 億 4,659 萬 1,000 元 凍結 1,000 萬元 其中 的 40%為 海軍司令部 40%為 參謀本部 20%為 空軍司令部 俟 國防部就 派遣 P-3C 與海軍巡防艦於太平島周邊執行聯合操演實施情形 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鑑於臺東縣 馬蘭部落集會所 之土地 本為部落一祭祀與占卜場所 但空軍 司令部自民國 54 年起便長期佔用土地 改為 馬蘭會館 使用 雙方本約定隔 年便歸還土地 但空軍毀諾 並屢對外聲稱 無法尋獲證明其為部落土地文 件 導致雙方爭訟多年 屢遭族人撻伐 直至 103 年 10 月 行政院終於同 意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 分年補助經費 2,200 萬元 以收回族人土地 但族人歷經流離失所已達 50 年之久 飽受屈辱及打擊 綜上 顯見空軍從未尊 重 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定及族人權利 因此針對第 2 項第 1 目 軍事行政 項下空軍司令部原列 4 億 2,005 萬 2,000 元預算凍結 1,000 萬元 並向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鑑於多年以來 國防部軍備局管理 處分國軍之不動產土地不當 導致 國軍 佔用民地 以及 國軍營地被佔用 問題始終嚴重 還地於民 或 收回土 地 之比率約在 10%上下 軍備局亦無力解決 因此 爰針對第 2 項第 1 目 軍事行政 軍備局原列 8,611 萬 5,000 元預算 凍結 5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為減低傷患到達醫療機構前之傷害程度或避免其惡化所施行之緊急醫療救護技 能 近年來備受社會重視 特勤人員依其安全維護之勤務特性 具備該項救護 技能實有其必要 國家安全局近年雖已選派部分特勤人員接受初級救護技術員 Emergent Medical Technician-1,EMT-1 訓練 惟所占比率迄 103 年 8 月底仍 僅及整體特勤人員四成餘 有待進一步提升 爰針對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特種勤務人員維持 之 人事費 編列 4 億 4,464 萬 8,000 元 凍結 1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185
198 (五)針對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業務費 之 稅捐及規費 編列 474 萬元 其 中為 未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所需差額補助費 達 205 萬 8,000 元 比率 43.42% 較 103 年度預算數 82 萬 9,000 元增加 122 萬 9,000 元 增幅 % 國家安全局近年來因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而年年需編列預算繳納差 額補助費 除徒增支出外 亦因未配合政府政策及遵循法律規定而有損機關聲 譽 進用身心障礙人士為國家重要政策 政府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然國家安全 局長年經指正仍未配合辦理 不應以 以錢代用 一再逃避責任 爰就 未進 用身心障礙人士所需繳納差額補助費 205 萬 8,000 元經費 凍結二分之一 俟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六)面對科技日新月異及中共網軍威脅 國家安全局近年對外網路 含公開化網站 遭駭客攻擊情形愈益嚴重 根據科技部統計 國內網路攻擊多來自中國駭客 102 年全年國家安全局就遭到 344 萬次網路攻擊 除應持續強化資安相關之防 制措施外 有關其從事資安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方面 亦應進一步加強及培訓 爰針對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設備及投資 編列 1,329 萬元 凍結 100 萬 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強化資訊管理安全維護工作之書面報告 後 始得動支 (七)有鑑於為辦理第 14 任總統 副總統大選維安任務 計劃增購 汰換各式車輛達 40 輛 計劃增購車輛既僅為短期任務所需 當應確實評估需求數量 並儘可能 以現有車輛調派支援 以臻經濟 同時避免任務結束後需尋他機關移撥之困擾 爰針對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運輸設備費 編列 6,394 萬 2,000 元 凍 結 300 萬元 除總統 副總統大選維安任務座車外 一律購買臺灣製造之國產 車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八)有鑑於國家安全局 104 年度公開預算用於提升科技情報 電訊安全 增加編列 經費約 3 億 4,000 萬元 惟 102 年審查 103 年度預算時曾決議 應積極從學界及 民間各界網羅資安專才為國效力 以加強我國資通安全防護與反擊能力 惟相 關資安人才招募成效欠佳 且該局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具相關資安專業 186
199 證照人數至 103 年 8 月底止僅有 62.67% 允有再進一步提升之必要 爰針對第 2 目 情報行政 項下 一般建築及設備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編列 3,842 萬 5,000 元 凍結 1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 得動支 (九)有鑑於將軍官舍已有兩處挪作營業之用 軍備局顯有管理疏失 為讓官舍回歸 正當用途 該用則用 該收回則收回 針對第 2 項第 4 目 後勤及通資業務 項下軍備局預算 2 億 9,096 萬 6,000 元 凍結 500 萬元 俟軍備局陪同委員至現 場勘查並造冊回收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鑑於 104 年度國防部軍備局於第 2 項第 8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1 節 土地 購置 工作計畫中 為辦理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事宜編列預算 5 億 9,682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之 4 億 9,247 萬 1,000 元增加 1 億 0,435 萬 5,000 元 增幅 21.19% 該項預算依預算書內之說明 係為辦理 國軍占用民地辦理土地購 置 被民占用持續訴訟 軍民土地糾紛補償案等相關作業所需 然而軍備局 復於第 4 目 後勤及通資業務 項下 營產管理 編列 1 億 5,560 萬 6,000 元 於說明六 辦理營產管理作業事務設備租用及全軍營地巡查 糾紛會勘 土地 購置作業勘查等車輛租用所需其他業務租金 154 萬 7,000 元 說明七 辦理土地 鑑界 測量 資料申請 建物登記等所需稅捐及規費 506 萬 3,000 元 與前引 土地購置 工作計畫之預算 顯有重複編列之嫌 爰將上開 2 筆預算合計凍結 661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一)針對第 2 項第 5 目 一般裝備 編列 666 億 3,635 萬 2,000 元 凍結 2,000 萬 元 俟國防部就 (1) 太平島碼頭完工後 派遣海軍作戰艦艇常駐太平島之 可行性研究 包含海象與港灣條件 碼頭設備增設需求和預算需求等 (2) 康定級巡防艦換裝海射劍二後 將海欉樹飛彈佈署至太平島與東沙島之 可行性研究 (3) 在美國進行愛國者三型防空飛彈實彈射擊規劃情形 等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187
200 (十二)第 2 項第 5 目 一般裝備 中 海軍司令部 AAV7 兩棲突擊車缺裝補充 案 全案計需 53 億 2,428 萬 2,000 元 執行期程 104 至 108 年度 104 年度編列 預算 1 億 7,975 萬 3,000 元 惟經查海軍司令部關於此案之建案 尚在等待對 方所回覆我方之發價書 LOA 顯示此軍購案並未正式生效 進入履約管 理執行階段 爰予凍結所編預算 1 億 7,975 萬 3,000 元之十分之一 待此案正 式生效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三)針對第 2 項第 5 目 一般裝備 項下海軍司令部 升降船臺性能提升 案 全案計需 8 億 2,676 萬 6,000 元 執行期程 102 至 105 年度 104 年度續編列 第 3 年度預算 1 億 5,656 萬 2,000 元 該案於 102 年度編列之專案管理費及規 劃設計費預算 3,226 萬 6,000 元 因招標作業遲延 僅支用 61 萬 3,000 元 執 行率 1.90% 餘 3,165 萬 3,000 元全數辦理保留 103 年度僅編列 採購及 外購軍品作業費 10 萬元 迄 103 年 8 月底止 102 年度保留數仍僅再支用 296 萬 5,000 元 103 年度預算數則支用 4 萬 5,000 元 累計預算執行數 362 萬 3,000 元 執行率僅 11.19% 執行恐有窒礙 爰凍結所編預算 1 億 5,656 萬 2,000 元之十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四)針對第 2 項第 6 目 軍事人員 1,397 億 1,425 萬 5,000 元 其中 業務費 部分編列 5 億 5,680 萬元 較 103 年度法定預算數大幅增加 1 億 7,390 萬 1,000 元 鑑於本目 業務費 101 年度決算數與 102 年度決算數均不到 3 億 元 103 年上半年也僅支用 1 億餘元 104 年度 軍事人員 之 業務費 預 算編列數明顯偏高 爰予凍結 5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未來執行效益之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五)104 年度國防部編列 軍法人員勤務加給 2,182 萬 4,000 元 係比照司法專 業人員 法官 檢察官 發給職務別之專業加給 然因洪案發生 軍審制度 修正 軍事院檢監已併入一般法院 檢察體系 而今業已實施年餘 原國防 部軍法官等法制人員之任務 屬性 業已轉型為法制宣教工作為主 經查中 188
201 央政府機關之法律 法制職系人員 如具律師 會計師資格者 擔任公職均 未因其職務 支給固定獎金 國防部如再依往例編列發放該職務加給 除已 不合時宜外 其公平性可議 針對第 2 項第 6 目 軍事人員 項下 國防部 主計局 軍法人員勤務加給 編列 2,182 萬 4,000 元 凍結 500 萬元 俟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六)104 年度國防部編列 辦理國有財產作價撥充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需投 資 160 億 8,819 萬 2,000 元係售軍方國有土地之預計收入 撥充入國軍營舍 及設施改建基金作為營舍改建之用 然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在完成博愛 專案後 其後續重大投資計畫不明 國庫撥充大筆預算目的不明 爰針對國 防部軍備局第 2 項第 7 目第 1 節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編列 160 億 8,819 萬 2,000 元 凍結 5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七)有鑑於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為專責辦理國軍不動產購置 徵收 租賃 借用 接收 獲得管理 使用維護與糾紛處理等事項之專責機關 卻任令面 積頗鉅之國軍占用民地現象長期存在 實難卸其責 國防部應就該等占用土 地 嚴予督促軍備局 訂定計畫限期清理 並恢復原狀至一定程度 至於地 政局之鑑界費用如仍由民人負擔亦不合理 請併同納入檢討 針對第 2 項第 8 目第 1 節 土地購置 項下 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 預算 5 億 9,682 萬 6,000 元 凍結 5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 支 (十八)有鑑於國家安全局預算迄今仍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 編製方式與組織定 位不僅有所扞格 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 於 92 年 1 月 22 日業經修正為刪除原 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 等文字 其意旨即 在要求國家安全局應獨立編製預算 然該局迄 104 年度就其機密 公開預算 仍持續採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之方式辦理 於法未合 爰要求國家安全 局應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89
202 (十九)鑑於 104 年度國家安全局預算仍循往例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 編製方式 與組織定位不僅有所扞格 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國家安全局為達隱匿目的 歷年來均將公開 機密預算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 另編製無預算案號之 預算書表送立法院審議 惟該局與國防部兩者間無隸屬及管轄關係 且寄列 法源早已刪除 此種編製方式有違法制規定 又立法院於 100 及 103 年度審 查單位預算案時即通過決議要求改進 然國家安全局 104 年度仍未能依前揭 決議辦理 似有藐視立法院之嫌 要求國家安全局即刻檢討改進 並將相關 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二十)有鑑於國家安全局於第 2 目之 情報行政 項下 編列特勤中心於 第十四 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安全維護工作 之經理裝備 醫療救護 偵檢及安全防護 等配備 尚無編列因應不明化學液體之酸鹼緊急護理包 於一般事務費下編 列文康慶生等各項庶務雜支 均與 其他設備 所列 警衛駐點安維人員生 活文康生活雜項設備 碎紙機等項目 預算編列恐有重複 浮濫編列之虞 國家安全局應於完成相關強酸 強鹼等不明化學液體等核生化緊急應變裝備 後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有鑑於大陸全球衛星通訊及定位系統建置日趨完備 恐損及國人行動 通 訊隱私及安全 國家安全局應儘速與相關部會協調研擬因應具體防範措施 提出具體作為 與相關預算配合 預防可能產生之國安間隙 (二十二)從 100 年塑化劑事件 國光石化開發案 101 年禽流感病毒 美牛事件 102 年釣魚臺爭議 毒澱粉事件 103 年食品用油問題 這 4 年來臺灣發生 了這麼多影響國安的問題 有的甚至一而再 再而三的發生 這些問題國 家安全局為何未能發揮情報偵蒐功能 提供預警情資 美國和英國都設有 情報總監整合情資 以利對重大事件及時妥處 我國國安和情治單位的情 資如何發揮蒐集 整理 研判 運用的功能 目前能否相互通報或分享 重大突發 有時效性需及時因應的情資 如何迅速分析研判整合並適切處 理 建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如何整合國家各情報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190
203 (二十三)有鑑於馬總統在 103 年 10 月 13 日首次國家安全高層會議中 指示國安單 位全力蒐報食安預警情資及發掘不法案源後 國家安全局已於 10 月 16 日 偕同內政部警政署 法務部調查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所有情治機關成員 成立 預警會報 並 編成 專案情報及聯合應處中心 於 2 週內先期蒐整食安問題檔案及檢 舉資訊 主動提供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參考 遇有跨轄偵辦情形 未來 則將轉呈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協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派駐之檢察官 負責協調偵辦 此舉恐有跳過立法監督之嫌 要求國家安全局應將 預警 會報 之查處工作及辦理情形 以密件儘速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查照 (二十四)我國援助友邦吉里巴斯共和國 150 萬美元 購買平底運輸船款項遭詐騙一 案 顯現我國對友邦援助無法確實掌握其金錢運用 或援助款是否進入少 數人口袋 有鑑於此 國家安全局應事先掌握相關重要情資 提供外交部 援助友邦決策參考資料 (二十五)有鑑於近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前副主委張顯耀 前駐美軍事採購團團長黎 賢聖 均涉入共諜案疑雲 顯見我國涉外事務之政府官員 仍為中國進行 滲透 策反之重點工作對象 建請國家安全局針對我政府各部會之駐外單 位的工作人員 實施全面性之忠誠儀測考核 進行評估 並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主責國家各項情報資訊蒐集之業務 惟現任國家安全會 議秘書長金溥聰自 103 年初接任以來 著力掌握國安 調查和警政三大情 治系統情資 不僅先於 103 年 6 月間以國家安全局上級機關主管身分至調 查 警政等情治機關聽取簡報 7 月間亦隨即指示新上任之國家安全局長李 翔宙務必充分掌握地方情資 此外 國家安全局更於 103 年 7 月 22 日實施 新訂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要求地方調查站 警政系統及憲兵隊將每日 蒐集之各項情資 由原本隔日上傳所屬上級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 191
204 政署和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更改為當日即必須通報上級單位 並須同步將 所有情資直接傳給國家安全局進行彙整 為保障人民之權益 要求國家安 全局務必維持情報機關於政治上之中立 並嚴予禁止將 政治情蒐及偵防 所得之情資納入 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之記點獎勵 以保障人民之 權益 (二十七)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主責國家各項情報資訊蒐集之業務 惟現任國家安全會 議秘書長金溥聰自 103 年初接任以來 著力掌握國安 調查和警政三大情 治系統情資 不僅先於 103 年 6 月間以國家安全局上級機關主管身分至調 查 警政等情治機關聽取簡報 7 月間亦隨即指示新上任之國家安全局長李 翔宙務必充分掌握地方情資 此外 國家安全局更於 103 年 7 月 22 日私下 實施新訂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要求地方調查站 警政系統及憲兵隊將 每日蒐集之各項情資 由原本隔日上傳所屬上級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 部警政署和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更改為當日即必須通報上級單位 並須同 步將所有情資直接傳給國家安全局進行彙整 國家安全局儼然已將業務重 心由國際及兩岸情蒐轉變為以 政治偵防 為主 明顯嚴重逾越國家情報 情治分立所應有之分際 為保障人民之權益 要求國家安全局務必維持情 報機關於政治上之中立 並信守國家安全局長於 103 年 10 月 8 日於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所宣示 絕對不作政治偵防 在選舉期間保持行政中立 無關國家安全的情資不會受理 之承諾 (二十八)有鑑於美國不僅已將網路攻擊列為全球首要安全威脅 將其網路攻擊部隊 人力由 500 名提升至 4,500 名 預算更由 39 億美元提高為 47 億美元 以強 化網路攻防能量 然國家安全局雖於施政目標與重點中明述 針對人員進 用開闢多元進用管道 配合軍 文職人力任用 遴補情報 科技 密碼 特勤等專長之優秀人才 惟多數網路資安專才不願進入僵化體系之行政機 關任職 以致我國資訊安全防護成效差強人意 103 年國家安全局首次與考 試院協調 研擬於國家安全局特考內增加具資安專長的高考技師類組 以 192
205 強化國家安全局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 建議國家安全局應依情報工作 法 研商一套適用於民間 學校 等各界社群網羅搜尋資訊安全專才之 方案 並將方案提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以進入國家安全局為國 效力 加強我國資通安全防護及反擊能量 奠立長遠工作發展之基礎 提 升整體情報工作成效 (二十九)有鑑於中國網軍不斷攻擊臺灣政府資訊系統 日前連考試院都遭殃 考試 院統計光是 103 年 10 月單月就受到逾 7 萬次攻擊 經查臺灣的資安產業業 者 皆以中小企業為主 且資安產品具生命周期短 技術發展速度快之特 性 行政院雖然早在 100 年就成立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陸續針 對政府機關和重要基礎建設資訊系統 建立整體防護體系 但資安權責機 關分散 各自為政 國安部門未對資安產業的發展有所關注 致使臺灣資 安發展一直缺乏自給自足的正向發展 技術領先業者一旦研發成功 常被 國際業者併購 殊為可惜 建請國家安全局針對 如何整合國內的資安能 量 帶動資安產業升級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建請國家安全局應自 104 年起 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 編纂 南海情勢發 展及其對我國家安全之影響 內容需包括 南海各聲索國對其所侵佔島嶼之 經營情形 和 對我東沙島與太平島防務之影響 送交立法院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若涉及機密 得以機密件處理 (三十一)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 伍 後 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 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 第 5 項 第 7 項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 第 2 款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 款及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 同條第 3 項則規定 前項人員之條 件 待遇 任期 淘汰及考核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安全局爰依 據該項授權規定訂有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惟該辦法第 2 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對象 為公務員退休 伍 後 經 193
206 遴聘 僱 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 並未將母法規定之學校教職員 納入適用對象 顯有欠當 宜予檢討改正 (三十二)有鑑於行政院於 101 年 3 月 19 日核定經濟部提報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資業別項目 修正案 新增開放部分業別項目核准陸資來臺投資 包括製 造業 115 項 服務業 23 項及公共建設 23 項 並修正部分已開放陸資投資 製造業項目之限制條件 迄今時間已逾 2 年餘 此段期間以來 中資之投 資觸角深入臺灣各縣市鄉鎮村里 可謂無孔不入 甚有眾多技術製造製程 地方公共建設軟硬體建設 等等項目皆已遭中國所把持 實令臺灣民 眾受害甚深 為維護我國家之基礎公共建設安全 保障人民權益 要求國 家安全局澈底清查自 98 年以來中資參與我臺灣各項公共建設之項目 並將 首份清查報告於 1 個月內以密件方式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此後 於每季循密件之方式送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查照 (三十三)鑑於近年來共諜案不斷發生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不禁令人合理懷疑我們 的國安機制是不是螺絲鬆了 政府目前查辦共諜案 總是雷聲大雨點小 難怪無法收警惕之效 譬如長期接受國安 軍情單位委託研究的臺灣遙測 研究權威 前中央大學教授陳錕山棄職投共 政府雖然交由主管部會查辦 但各單位都推說並未核列陳錕山為涉密人員 最後竟只以陳錕山未經許 可就到中國為由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開出象徵性的 8 萬元罰單 要 求國家安全局全面檢討相關機制以及研議罰則是否過輕 並將改善結果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四)有鑑於國際遙測專家陳錕山棄職投共 顯見潛藏共碟之危機 不僅國軍成 為中國吸收重點 尚有臺商 臺生 公務員 學者等 國家安全局就國家 安全情報負統合指導 協調 支援之責 自應掌握相關情資 並研擬具體 防範措施 惟我國被滲透之情形似無減緩之趨勢 國家安全局實應採行積 極作為 防範政府情資續遭竊取 (三十五)鑑於年底九合一選舉將近 不免出現政黨間競爭的現象 但國安單位淪為 194
207 執政黨的政治打手而向對手進行政治偵防的情事 也時有所聞 臺灣是個 民主國家 不應出現警察國家特務治國的現象 要求國家安全局嚴守行政 中立原則 選舉期間加強情蒐是確立治安的維護及選舉的順利進行 而非 成為政黨間整肅異己的執行工具 為確保國安監聽不被濫用 選後國家安 全局應將工作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並接受 嚴厲之國會監督 (三十六)有鑑於韓國情治系統的國家情報院 National Intelligent Service NIS 前院 長元世勳 在 2012 年總統大選期間指揮探員在網路上散播超過百萬則不利 於在野黨候選人文在寅的言論 被控 干預政治 罪名成立 國家舉行重 大選舉 國家安全局應謹守行政中立 戮力維護體制不受外力侵擾 不應 將國家資源用在支持執政黨維繫政權 勿犯韓國情治單位干預選舉之錯誤 (三十七)有鑑於國家安全局依法主責各屆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之維安工作 其所掌 握之各組總統 副總統每日行程內容之情資可謂鉅細靡遺 惟近來國家安 全局所應秉持行政中立及依法行政之最高基本原則深受外界所質疑 令社 會各界擔憂國家安全局是否將毀壞歷來所秉持之行政中立原則與傳統慣例 要求國家安全局應確實遵守依法行政 行政中立之最高指導原則 切勿 因人設事 破壞現有之體制 貫徹各組總統 副總統各項情資之保密原則 以維護國家最高情報 維安機關之尊嚴 (三十八)鑑於中共網軍及駭客侵擾之網路攻擊事件逐年攀升 加以近期行動裝置 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等 盛行 資料透過社群網站或雲端外洩之案例相 對增加 其安全議題已成為各國安單位最大隱憂 102 年度國家安全局對外 網路 含公開化網站 遭受駭客具惡意行為攻擊次數累計達 23 萬 8,764 次 由當前全球情勢顯示 情報機關與政府網路為駭客攻擊目標 國家安 全局為我國情報統合機關 亦為重要政府機關之一 由駭客攻擊趨勢研判 國家安全局應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 面對中共網軍近年網路滲透 195
208 攻擊猖獗 我國為駭客攻擊重要目標 國家安全局應廣拓地面 空中 太 空等全方位情蒐管道 厚植電偵自主研發與人才培育 建議未來國家安全 局應考量情報 特勤工作任務需求 規劃以 3 至 5 年為週期逐年編列預算 分年建置網際偵防戰力 (三十九)中共習近平親自兼任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 並強調 沒有網路安全 就沒有國家安全 沒有信息化 就沒有現代化 中共網路作戰未來目 標重點 是在 2020 年建立全球第一支 資訊化武裝的部隊 組建了一支 18 萬人的網路戰部隊 其中 3 萬人為網路特工 15 萬人為民間駭客 針對 中共網軍威脅 國家安全局近年對外網路遭駭客攻擊情形愈益嚴重 且中 共網軍近年來在國際進行網路攻擊活動甚為猖獗 美國國防部 2014 年已將 網路攻擊列為未來 10 年對國家安全之前 5 大威脅之一 國家安全局應持續 強化相關防制措施 避免國家重要資訊遭到竊取 危及國家安全 建請國 家安全局針對 中共網路作戰未來發展之研析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中共網軍網路攻擊活動近年於國際間頗為猖獗 國家安全局已為對岸駭客攻 擊鎖定目標之一 建請國家安全局除應戒慎並持續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能力外 更應積極於網羅民間 校園等從事資通安全與具備相關資安專業證照人員 進入該局為國效力 (四十一)鑑於中國大陸籍工作船 華電 1001 號 原擬到臺灣海峽我方領海範圍內施 工 但對於工作船上相關設備 國家安全局卻坦承缺乏這方面的人才 安 檢能力不足而無法上船安檢 另外 國家安全局網路屢遭駭客攻擊 103 年 1 至 6 月國家安全局對外網路遭受駭客攻擊次數達 3 萬餘次 102 年國家安 全局網路遭駭次數亦達 23 萬 8 千次 國家安全局亦無相關電腦人才可予防 範 顯見國家安全局資安領域各項人才均嚴重不足 建請國家安全局儘速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四十二)有鑑於國家安全局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 面對中共網軍近年網路滲 196
209 透攻擊猖獗於國際 以該局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及相關機密事項程度甚深 該等具資安專業能力指標意義之比率允有再進一步提升之必要 經查該局 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具相關資安專業證照人數之比率近年雖漸有提 升 惟至 103 年 8 月底止 仍僅有 62.67% 請國家安全局針對該局具資通 安全防護能力及強化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 其相關資安專業證照之比率 於 105 年度提出提升計畫 以維國家安全 (四十三)有鑑於國家安全局職司我國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 業務 具高度機敏性 成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 而國家安全局近年就駭客具 惡意之攻擊行為及中共網軍網路攻擊活動於國際間頗為猖獗情況下 為防 萬一 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之資安專業能力允有持續強 化之必要 據查國家安全局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具相關資安專業證 照 人數之比率近年雖漸有提升 惟至 103 年 8 月底止 仍僅有 62.67% 有鑑於現今網路資訊傳輸對資通安全尤其著重 以國家安全局業務涉及國 家安全及相關機密事項程度甚深 該等具資安專業能力指標意義之比率允 有再進一步提升之必要 要求國家安全局應儘速訂定 資通安全人員專業 能力提升之作為方案 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 (四十四)鑑於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特勤人員所執行之特種勤務 主要係在確保安全 維護對象之安全 並對可能發生之危害均需臨場反應 立即處理 若不幸 遇害 該等人員為減低傷患到達醫院前之傷害程度或避免其惡化 實有具 備初級救護技能之必要 國家安全局近年雖已選派特勤人員接受初級救護 技術員 Emergent Medical Technician-1,EMT-1 訓練 惟至 103 年 8 月底 止 所置特勤人員 258 人中 僅 113 人具 EMT-1 訓練合格證照 通過比率 為 43.8% 尚未達半數 有待進一步提升 為利特勤人員執行任務不時之 需 周全保護安全維護對象生命安全 要求國家安全局應持續選員接受 EMT-1 訓練 使其具備合格證照比率至少達八成以上為妥 (四十五)有鑑於國家安全局特勤人員所執行之特種勤務 主要係在確保安全維護對 197
210 象之安全 故應具備緊急醫療救護技能 然至 103 年 8 月止特勤人員接受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EMT-1 之比率 僅達 43.8% 顯有不足 建請國家 安全局應儘速提高 EMT-1 之受訓比率至八成以上 (四十六)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特勤人員所執行之特種勤務 主要係在確保 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 對於各種對安全維護對象可能發生之危害狀況均需 臨場反應 立即處理 爰該等人員當應接受各種安全維護相關訓練以具備 各種緊急狀況之處理技能 經查該局雖亦逐漸體認該項技能對於特勤人員 執行任務有備無患之必要性 惟至 103 年 8 月底止 所置特勤人員 258 人 中 僅 113 人具 EMT-1 訓練合格證照 比率 43.80% 尚未達半數 恐不利 任務之遂行 要求國家安全局應進一步提升特勤人員 EMT-1 訓練合格人數 比率 並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報告 (四十七)國家安全局 104 年度預算內容 編列 6,061 萬元採購大選安維任務所需車輛 屆時各組正副總統候選人的座車及隨扈車都是採 同等規格 全新採購 以作好維安工作 以往總統的維安工作只考量群眾干擾 或恐怖攻擊 等威脅 現在科技進步很快 有關網路駭客及核能威脅 國家安全局面對 這種複合式的威脅 是否有相關應付能力 建請國家安全局針對如何確保 總統 候選人 維安之精進作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鑑於馬英九總統於 103 年 9 月間出席臺北市晚宴公開行程時 遭到中山大 學社會系學生藏身媒體採訪區 並丟書擊中總統 顯見現行國安特勤作業 模式不當 導致抗議學生輕易進入管制區而未被發現 建請國家安全局檢 討元首維安方式 並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四十九)有鑑於日前馬英九總統於北市西門町徒步掃街 沿途有民眾表達異議 維 安人員即將之拖到巷子或直接隔離 依照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2 條規定及 相關的施行細則執法 必須 考量人民表現自由 不得逾越維護維安 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維安人員執行勤務應謹守分際 應兼顧要員安 198
211 全以及異議表達之自由 勿率爾便宜行事 形成總統所到之處生人迴避 皆需 肅靜 迴避 此一作法根本失去維安作業的意義 等同讓維 安對象孤立 造成民怨 宜予檢討改正 (五十)有鑑於國家安全局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致每年度均需編列高 額預算繳納差額補助費 實非正辦 該局雖已研謀修法途徑因應 惟鑑於修 法程序恐曠日廢時 在完成修法前 仍應設法遴用規定數額之身心障礙人士 爰此 國家安全局應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遴用規定數額身心障 礙人士之書面報告 以符法制 (五十一)國家安全局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 致每年均須編列高額預算 繳納差額補助費 建請該局即刻研謀修法因應 以該局機關屬性特殊及具 機敏性 將該局列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 算範圍之單位 (五十二)有鑑於國家安全局 104 年度於 其他設備 工作計畫之 設備及投資 雜 項設備費 科目計編列 1,591 萬 1,000 元 依預算書內之說明 主要為購 置第 14 任總統 副總統大選安全維護工作各基本編組所需雜項設備經費 該預算額度較該局前為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大選編列之 465 萬 9,000 元 增加達 1,252 萬 2,000 元 增幅 % 增幅頗高 爰針對該局 104 年 度計劃購置之雜項設備中 有關安維人員防彈背心 警衛據點安維人員生 活文康設備方面 就其中安全防護設備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五十三)有鑑於國家安全局 104 年度於 交通及運輸設備 工作計畫項下 車輛購 置 分支計畫之 設備及投資 運輸設備費 科目 為辦理第 14 任總統 副總統大選維安任務 計畫增購及汰換各式車輛計 40 輛 共編列預算 6,061 萬元 惟以所購車輛係為應短期性任務所需 爰請國家安全局針對所 計畫增購之 7 人座警備車 5 人座警備車 重型機車及 21 人座中型警備車 199
212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車輛運用之書面報告 俾撙節支出 (五十四)有鑑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前聯合後勤司令部等單位辦理臺中水湳機場遷 建計畫 經費 72 億 953 萬餘元 空軍司令部未按計畫期程確定飛機零附件 修護廠房遷建基址及完成屏南營區隙地收回 影響遷建執行進度 增加相 關零附件修護成本及延長維修期程 前聯合後勤司令部未詳實評估 即擇 定位於都市計畫案內之 陸軍清泉崗營區 新建庫房 致無法申請無妨礙 都市計畫證明及取得建築線 嗣又未依 通用裝備補保作業教範 規定結 合後勤支援任務妥適規劃 致基地位址因未符合修補一元化原則暨運補效 益而調整變更 虛擲先期規劃費用 246 萬餘元 並延宕工程進度 軍備局 未落實執行專案管理應為工作 疏於第二階段遷建期程之管制 致專案進 度大幅落後 宜予檢討 (五十五)有鑑於空軍 737 聯隊於 2 年前傳聞男女士官在營區拍攝火辣性愛照 據媒 體報導共有 120 張性愛照 身著國軍軍服 工作服就有 25 張 拍攝場景包 括聯隊內部庫房 工作間 寢室等地 當時空軍調查聲稱沒有光碟 卻罕 見以兩大過重懲當事者 今年年中網路流出性愛照 證實 營區當砲房 傳言 但空軍仍稱 我們當時確實沒看過光碟 否認外流 軍方聲稱不 存在的性愛光碟 為何外流 為何查不到 宜予檢討 (五十六)有鑑於空軍 455 聯隊副聯隊長王忠民少將攀登玉山時 行前先利用海鷗救 護隊直升機 將禦寒衣物 睡袋及食物等個人物品送到玉山氣象站 將軍 為軍人之表率 不僅未謹言慎行 反倒是濫用特權 慷國家之慨 此一行 為嚴重影響國軍形象 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檢討改正 (五十七)有鑑於嘉義後備指揮部范姓上尉連長搭機赴日 卻隨身行李中被航警安檢 查獲 65K1 步槍的槍機 他在應訊時供稱是不小心未將放在手提袋的 65K1 步槍的槍機取出 此一事件凸顯官兵槍械管制流程出現極大漏洞 國防部 應積極檢討 並改進相關管制措施 (五十八)有鑑於位在新竹縣湖口和新埔交界的陸軍北區聯合測考中心 105 靶場 驚 200
213 見軍用品 耗品遭棄置山坡地 包含悍馬車軍品裝備 軍車油壓式避震器 神經解毒針劑 線材等 都掩蓋在坡地雜草間 雖現今已經整理完畢 但卻凸顯軍備用品管理疏失 除此一營區外 國防部應主動查察其他基地 是否有類似情事發生 並重新檢討軍備用品管理流程 以避免類似情事再 度發生 (五十九)經查海軍陸戰隊 99 旅預財士因為作業疏失 讓退伍人員仍領取軍人才該有 的 6,000 多元加給 並且在事發後 3 個月才發現要追討這筆薪資 國軍內部 管理過於鬆散 除處理薪資發放作業的預財士確因作業疏失而誤發薪給 相關審核人員也沒有核對正確 雖然已經對相關人員進行懲戒 但應重新 檢討核發機制與流程 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六十)有鑑於軍方 101 年間辦理 變速箱總成乙項 總計 2,614 萬 5,000 元的採購案 明訂零件須是 101 年 12 月以後出廠未使用的新品 業者明知國內外生產部 門均已停產該款變速箱 已無法出貨 竟買來舊品翻修 充當新品 除此之 外 屏東軍機維修也傳出舞弊案件 嚴重影響我國軍安全外 更傷害國軍形 象 國防部應重新研擬採購與驗收流程 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六十一)經查空軍屏東基地遭廚工具名指控糟蹋食物 不知民間疾苦 空軍司令部 經調查後坦承 該基地地勤餐廳近期確實廚餘量稍多 此一事件凸顯基地 管控食物失當 不僅造成浪費 更影響國人觀感 各軍種應審慎檢討 並 重新規劃管制作為 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六十二)鑑於軍中耍官威的案例層出不窮 最近又發生空軍 455 聯隊副聯隊長王忠 民少將遭爆料指出上月攀登玉山主峰時 行前先利用海鷗救護隊直升機 將禦寒衣物 睡袋及食物等個人物品送到玉山氣象站 有公器私用之嫌 現今國軍儼然仍是個封閉的小社會 也有很多陋習待改進 諸如軍中造假 陋習 官官相護 法紀教育不足及人事升遷不公等現象 然要建構一支現 代化的勁旅 必須有現代化的管理思維 才有可能突破現狀 要求國防部 201
214 應儘速針對過往陋習深入了解原因 並研謀對策改進 端出優質 民主的 國防治理作為 澈底扭轉國軍負面形象 強化與社會的連結及認同 (六十三)鑑於陸軍航空部隊陸續獲得 AH-64E 阿帕契攻擊直升機及 UH-60M 通用直 升機 結合既有兵力 已成為國土防衛作戰關鍵戰力 由於先進陸航戰機 均屬高科技機型 必須使精熟的飛行及補保人力長留久用 方能有效發揮 戰力 空軍救護隊及海軍海航反潛部隊 均已編成 作戰隊 型態 其軍 士官編階配比 均獲得提升與合理化 極有助於戰力提升 基於陸航直 升機同屬旋翼機部隊 其任務屬性 飛機數量及人員編制數 均與海 空 軍同等重要 建請國防部專案檢討 將陸航營級飛行部隊改編成作戰隊編 組 (六十四)有鑑於空優是我防衛作戰的根本 空軍最大弱點在跑道的脆弱度 短場與 垂直起降之戰機有其需要 基於 10 年內取得美製 F-35B 戰機之可能性不高 且短場與垂直起降之戰機可能為我國邁向全面無人戰機的最後一款有人 戰機 宜保有相當的自我研製補保能量 應以自我研製為優先考量 (六十五)空軍雷虎小組 1 架 AT-3 教練機受訓時墜毀 凸顯國軍下一代教練機籌獲問 題 考量 AT-3 教練機和 F-5E/F 部訓機壽限 高教機應規劃將目前使用 3 個 機型簡化成 2 個機型 此外 部訓機與高教機應以使用同一機型為優先考 量 簡化後勤負擔 並加強新進飛行員對飛機的熟悉程度 目前擔任 部 訓機 任務的 F-5E/F 妥善率不佳 也未配備空軍現役二代戰機採用的 線 傳飛控 系統 導致空軍飛行員進入第一線作戰部隊時 須進行額外飛行 訓練 未來新購高級教練機須具備 線傳飛控 系統 以有效提升訓練效 益 減輕第一線飛行部隊的負擔 並以自製武器為優先 以利扶植國內航 空產業 支持國營國造 以建構自主國防及國家經濟發展 (六十六)有鑑於 M5A1 戰車 金門之熊 為古寧頭戰役能夠勝利的重要功臣之一 國防部對於像這一種具有歷史意義的退役武器 請陸軍整體評估 朝向讓 202
215 M5A1 戰車進行部分的復原工作研究報告 一方面除可將復原的 M5A1 戰 車變成觀光之資產 另一方面也可以讓民眾瞭解到古寧頭戰役當時的歷史 情況 具有寓教於樂的效果 (六十七)有鑑於陸軍司令部辦理高性能快艇軍事投資案 未依相關規定及使用單位 之建議與需求 針對第 1 艘高性能快艇 原型艇 進行各項測評合格後再 行量產 迨至量產接裝後實施戰術測評 始發現不符建案目標 又怠忽高 性能快艇完成接裝部署期程 遲未解決馬祖港域設施不足問題及相關港勤 設施新建需求 影響戰備任務之遂行等重大違失 宜予檢討 (六十八)鑑於屬民間社團法人組織之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目前經營有臺北 臺中 高雄 花蓮 嘉義 臺南 臺東 宜蘭及離島之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1 處國軍英雄館 惟其中臺北 臺中及高雄等 3 處國軍英雄館房地係國防部 軍備局所管有 多年來均未依相關規定向該社收取房地租金而供其無償使 用 98 年經審計部查核函請宜妥為適法之處置後 遲至 103 年 6 月始與該 社完成協商同意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惟至 103 年 8 月底止 雙方仍尚未實 際完成契約簽訂事宜 104 年度亦未編列該項土地租金收入預算 除有怠於 職責外並有損國家權益 要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並訂定策進改善作為期程 (六十九)民間社團法人組織之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以下簡稱 軍友社 經營 臺北 臺中及高雄等 3 處國軍英雄館房地 係屬國防部軍備局所管有 多 年來未向該社收取房地租金而供其無償使用 依據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 原則 財政部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行政院 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等相關法令規定 軍備局應依法向軍友 社收繳租金 編列收入預算 (七十)有鑑於 橋仔北據點 位於北竿海際陡峭崖壁及岩盤裏 52 年就由軍方挖鑿 興建砲陣地 設置坑道與射口 原駐有重兵 近年因兵力精簡 才改為平時 203
216 封閉 作戰才開啟的陣地 不料 一位黃姓民眾 76 年先在據點的土地內堆放 漁具 90 年趁著北竿鄉土地總登記時 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將土地所有權登 記為私人土地 99 年進一步興建違章漁寮 軍產變私產 國防部卻不聞不問 顯有疏失 除嚴正要求國防部應儘速將軍地索回之外 更應全面清查全國 軍地 並將被占用之軍地儘速索回 (七十一)針對第 2 項第 5 目 一般裝備 預算中 海軍司令部 達觀軍艦主要海測 裝備換裝更新計畫 1 億 7,218 萬 3,000 元 建請達觀軍艦主要海測裝備換 裝更新後 應前往南海 含太平島 海域執行海測任務 以提升海軍對該 海域環境資料蒐集之精度 廣度與頻度 有效支援海軍日後的反潛與護航 任務 (七十二)目前美國國防部正積極尋找可發展各式太陽能 風能 地熱和其他可再生 能源的 能源基地 例如愛德華空軍基地等 就是為了降低基地成本 讓更多的基地發電可自給自足 減少對一般電力的依賴 甚至還可以將電 賣回給聯邦政府 有鑑於國防部於 104 年編列高額之水電費用 建請國防 部應參考美國國防部案例 規劃我軍事閒置空地 營區研擬改以鋪設太陽 能板 發展太陽能發電 風能等再生能源 以節省公帑支出 (七十三)國軍有廣大營區 特別是建物屋頂 在無礙國防安全考量的前提 應評估 於營區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板 使營區能自行發電 提高國軍能源自主率 特別是偏遠離島營區位處國防第一線 四面環海 位置險要 且未與臺 電供電系統聯網 一切能源需求必須仰賴補給 主要電力依靠柴油發電機 供給 而減少能源消費就是延長單位的生存時間 更需要提高能源自主 應優先考慮不需補給的綠能發電 (七十四)查國防部軍備局近年來每年度為辦理 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 業務 均編 列新臺幣 5 億元上下之預算 然至 103 年底仍有占用民地 149 公頃未收購 160 公頃營地被占用 根據軍備局統計 若以現有人力及執行能量評估 204
217 預計至 130 年方可執行完畢 惟針對軍占民地或民占軍地之爭議 除市價 收購或訴訟追討外 國防部應有其他之手段可供選擇 將與民眾間之對立 降至最低 建請國防部應隨時檢討自身需求 對於占用中但無需求之民地 應返還於民 非以收購或徵收己有為唯一處理手段 而對於被占用之營地 經檢討若無使用需求 亦可依法定程序釋出由民間承購 藉此消弭與民 眾之訴訟糾紛 減少訴訟成本之支出 (七十五)國防部軍備局於 土地購置 工作計畫中 為辦理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事 宜編列預算 5 億 9,682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增加 1 億餘元 係為辦理 國軍占用民地辦理土地購置 被民占用持續訴訟 軍民土地糾紛補償案等 相關作業所需 然而預計於 103 年底仍有占用民地逾 149 公頃未還 收 購 及 160 餘公頃營地被占用 土地處理作業過於緩慢 建請國防部應就 占用或被占用之土地 嚴格督促軍備局訂定計畫限期清理 (七十六)有鑑於國防部空置營區或零散地經各使用單位檢討無使用計畫者 報經國 防部核定 移交軍備局 工程營產中心 接管者 惟軍備局處理閒置營區 地 空置至提出處理方案 期間有長達 5 至 10 年 甚至有處理速度緩慢 或方案反覆不定情事 嚴重影響國有土地之活化再利用 要求軍備局允宜 明定具體管制措施 加速對閒置營區 地 之規劃作業 (七十七)有鑑於空置營區 地 檢討留用或釋出 處理速度緩慢或方案反覆不定 截至民國 103 年 3 月底止計 184 處 面積 公頃 由軍種單位檢討留 用之 8 處營區 面積 3l.70 公頃 占 5.61% 自 92 年起即陸續空置 其 中保儀營區民國 95 年 7 月起空置 民國 101 年 5 月由政治作戰總隊檢討留 用 時隔半年又更改為釋出 惟並未積極處理 五股營區 95 年 7 月起空置 100 年間規劃留供職務宿舍 惟逾 3 年仍無具體方案 新興營區 92 年 6 月空置後 迄無具體作為 102 年以配合土地活化政策暫緩撥交國有財產署 北勢東營區 95 年 2 月空置 102 年由陸軍規劃作為演習部隊臨時車輛停 放或休息點 惟迄無後續作為 烏樹林營區 96 年 9 月空置 99 年考量未來 205
218 救災需要及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新興兵力用地需求暫緩釋出 101 年改 規劃為調節營區 103 年又檢討釋出 截至 103 年 3 月底軍備局列管 惟並 未積極處理 上述營區 地 空置至提出處理方案 期間長達 5 至 10 年 並有處理速度緩慢或方案反覆不定情事 應依營地運用計畫分類處理 有 運用計畫者 即循序報奉核定由使用單位接管維護 高價值具活化可能性 者 協調地方政府變更都市計畫為可處分用地後 納列營改基金 無運用 計畫者 循國軍營地移管及釋出審查作業機制審議辦理土地移管事宜 以 有效運用土地資源 (七十八)鑑於國軍屢屢花費鉅資採購高價 精準彈藥 復因屆壽期時必須再度編列 預算辦理延壽及銷毀 造成預算浪費與處理困擾 是以如何精算高價 精 準彈藥的籌補基準 始終為作戰需求投資建案重大課題 審視國防部所訂 籌補指導綱要 區分統一構型 分年獲得 確保商源 籌補指標 裝備壽 限等原則 概屬偏重後勤管理思維 未能盡符戰備 訓練全般實需 建請 國防部綜合評估敵情分析 防衛作戰指導 作戰期程 訓練推耗及彈藥籌 補基準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高價 精密彈藥籌補整體規劃 書面報告 (七十九)有鑑於青年日報社並非國軍印製品管制作業規定規範之國軍所屬單位年度 預算及專業款所列印製品項之印製單位 逕承印相關印件 與作業規定未 合 為落實依法行政 需檢討研 修 訂相關作業規範 建立內部控管機 制 使施政及業務能適切執行 (八十)經查位於蘇花公路東澳路段山頂 負責北臺灣空防的空軍東澳嶺雷達站 近 年來因降雨量大 山坡不斷崩塌 已岌岌可危 因當地地層不穩 且又是臨 海迎風面 遇大雨坍崩事件頻傳 專家認為若再不做好水土保持 只要再遇 大雨 雷達站隨時都可能崩塌 國防部應積極研擬補救對策 以維護我國領 空安全 (八十一)有鑑於國軍近年為因應國防部 機動化 之政策要求 近年國軍各單位建 206
219 案 大量發展機動車 數量大而廠牌多 型式也多樣 舉凡陸軍的雷艇 2000 海軍的雄風 二型 三型 飛彈 衛星車 大成系統 機動雷達車 空軍的機動通信車 飛指部的陸基防空飛彈系統案 愛三案等均建有為 數眾多之 機動車 恐有浮濫之虞 建議國防部考量國防資源有限及兵源 補充不易 有關建案內機動車輛購置需求應詳實檢討 (八十二)有鑑於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軍事新聞處 軍聞社 及 青年日報 係 屬業務性質相同 編制卻分別隸屬於不同單位 為免組織疊床架屋 避免 浪費公共資源 建議國防部檢討政治作戰局組織編制以符合國軍人員精實 精神 (八十三)有鑑於國防部及所屬委託法人化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武器裝備研製 案 時常發生以外購取代自行研發之類案 致使武器裝備效能不符作戰需 求 未達預期效益等情事發生 而國防部對於武器研製技術水準審查及督 導國軍建案審合作業未盡周延 肇致作戰需求文件及投資綱要計畫之內容 差異甚大 抑或有測評降低規格以求驗收通過結案之情事發生 顯示軍備 局間有未盡職責 未能落實國內自製產能評估之機制 蓄積國防科技能量 建議國防部軍備局針對國軍各項武器裝備建案 律定管理辦法 定期召 開管制會議 以掌控進度 明訂罰則 以提升建案時程 並依程序完成裝 備驗收 另建議軍備局取消 管共費 此一不合時宜之制度 將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納入 國內自製產能評估 之廠商名單中 與國內廠商參與評 估作業 俾利國防科技自主與國防工業體系之建立 (八十四)有鑑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建置之 長程預警偵蒐雷達 計畫延長施行期程 並增加預算達 100 餘億元 為免單位隱藏預算 遭承商予取予求 變相加 價 其後續維持經費卻無法於空軍 104 年預算書表中明確示出 疑似隱藏 於 後勤及通資業務 項目中 辦理 M F-16 IDF 等各型飛機 發 動機 防空武器 通信裝備 雷達系統 工兵裝備 地面支援各型裝備系 統 飛行個裝 模擬機 國有民營及軍機策略性商維作業所需軍事裝備設 207
220 施養護費 81 億 8,392 萬 6,000 元 恐有隱瞞之虞 建議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提出 偵蒐雷達計畫後續維持案 分年預算表及詳實的計畫執行結點 接 受國會監督 以示負責 (八十五)有鑑於國防部 軍備局規格驗測中心 負責各項軍品品質鑑定測試 檢驗 及支援研發 測試工作 然實際上驗測中心卻未發揮功能 尚未建立制度 性認證機制 研發與委製軍品應有鑑測標準 目前各項軍品之驗測 仍處 於 自由心證 階段 規格驗測中心既未完成國際認證 亦未對研發及委 製之軍品訂有 性能 與 品質 鑑測標準 僅接受施作廠商 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 單方所交付自作之認證書 即予以認可 廠商自行所做證明 只宜參考之用 不應等同驗收證明文件 軍備局顯有失職 建議軍備局 對於軍品研發案 應比照科技部 納入專家學者作定期評鑑 而 規格驗 測中心 應完成國際 ISO 認證並建立軍品性能與品質鑑測制度 以落實培 植國內產業 國防工業自主 政策 (八十六)有鑑於為推動政府資訊再造 委託民間廠商開發 而軍醫局近年對於 電 子病歷 與 軍人及軍眷健康管理 雲端資料處理 也就是 軍事醫療雲 建置 略顯不足 建議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建立之雲端資料中心為 基礎 建置 軍事醫療雲 據以提供全國官兵及其眷屬 高可用性 安 全的雲端服務 (八十七)有鑑於國軍近年購置新型武器與所建置之聯合作戰指管系統繁多 仍有各 自為政狀況 而國防部通訊及資訊政策指導 雖有建置全面網路化 整體 化 C4ISR 指管系統目標 但卻未能確切執行 常曖昧不明 令軍種建案單 位無所適從 建議國防部規劃國軍現有的防空武器系統之 數位自動化指 揮管制系統 弓三系統 目前是獨立於美系裝備 與 愛三系統 SRP 迅安 飛彈預警中心 等完全整合 並分享至國軍現有作戰 中心系統提出規劃 以達陸海空三軍聯合作戰之目標 (八十八)有鑑於海軍司令部計劃向美國所籌購之派里級巡防艦 因屬 熱艦 交與 208
221 我國 然兩艘軍艦未見裝有數據鏈路系統 恐有遭拆除之虞 是以艦上的 戰鬥指揮系統及數據鏈路系統無法使用 兩艘軍艦恐將成為海軍的孤兒 為因應未來 海空一體戰 建議國防部立即規劃該二艘艦與空軍戰機及 海軍其他艦艇指揮管制之系統整合 以達 聯合作戰 之目標 (八十九)第 2 項第 8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中軍備局編列 6 億 2,855 萬 1,000 元 其 中土地購置預算數為 5 億 9,682 萬 6,000 元 存有下列問題 一 104 年度 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列 1 億 0,435 萬 5,000 元 然預算書說明欄中並未列出增 加預算之用途 僅概況說明本年度計畫辦理土地收購計 光育營區 等 13 案 所需預算 5 億 4,893 萬 6,000 元 以及糾紛處理部分計 龜山油庫 等 51 案 所需預算 4,789 萬元 為有效監督執行效率 國防部需提供明細表 二 土地收購有其程序及作業流程 一年當中要處理 13 案並非易事 其 購置程序為何 是否包含行政作業費 相關稅捐等 應將計畫和預算明細 表提供給立法院 以利核實監督 三 糾紛處理部分計 龜山油庫 等 51 案 係屬回饋金 糾紛處理或是災害意外準備金 亦應詳述清楚並提供預 算明細表 以及 103 年度決算明細表 綜上 為撙節政府支出 爰凍結 5,000 萬元 俟國防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 向立法院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十)根據 102 年度審計報告指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管制及 巡查維護等業務 發生拆圍工程進度管制與空置眷地巡管維護列管被占數據 不一 巡管不實 空置眷地遭占用 並未依規定每季定期呈報國防部備查等 情事 顯見該局人員長期以來懈怠失職 爰針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第 1 目 軍事行政 項下 其他作業 之 獎補助經費 1,948 萬 1,000 元 爰凍結五 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十一)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長年來不公平 行政院於民國 103 年提高澎 湖地區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後 軍人地域加給卻未提高 為促進軍人公平待 遇 國防部應立即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檢討研議澎湖地區軍人地域 209
222 加給 (九十二)國防部執行暢通部隊申訴及反映管道相關措施 104 年擬實施問卷調查 以 檢證官兵對國防部申訴管道之滿意程度 惟是項調查之施作績效指標僅設 定 78.5% 顯然未能全面落實國軍所有部隊而有流於形式之嫌 基此 爰 提案要求國防部 104 年實際實施該項計畫時 應提高平均施作比率至 85% 以上 基層部隊應達 90%以上 以利全般了解國軍部隊對於國防部申訴 管道之滿意程度及待改進之處 落實官兵權益保障 (九十三)鑑於國防部及其轄下戮力增強國軍競爭能力 建立現代化軍隊管理為目標 就組織構面而言 目前持續國軍組織/部門改造及強化過程 就管理思維 而言 也因應組織持續改造需要建構一彈性且具完整架構之管理模式 以 因應未來國軍組織強化管理之需求及績效控管 以現狀而言 智慧型行動 裝置已成民眾使用之常態性器具 各官士兵個人持有率將近 100% 對於管 控使用應持開放態度在有效控管部分估能的要求下 國防部應於各軍種需 求中整合 共同規劃及計畫導入國軍進出營區開放行動裝置但加強導入管 制功能方案 查國防部資通單位已就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部分功能 使 之符合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達到保防效果並且兼顧國軍管理 之彈性做相關之驗測並有成果 應予以推展並開放進出行動裝置之政策 一方面真正有效管理 一方面也因應國軍現代化及社會化之需求 鑑於國 防部已經進行規範要求及驗證 並且著手規劃相關地點進行試行 除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推展實施確實開放日期外 並請定期報告實施 進度及實施成效 (九十四)鑑於國防部及其轄下戮力增強國軍競爭能力 建立現代化軍隊管理為目標 目前持續國軍組織/部門改造及強化過程 就管理思維而言 也因應組織 持續改造需要建構一彈性且具完整架構之管理模式 以因應未來國軍組織 強化管理之需求及績效控管 目前國防部於各軍種需求中共同整合 共同 規劃 以及計畫導入國軍進出營區新一代行動裝置管制方案 以行動控管 210
223 系統管制手機部分功能 使之符合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達到 保防效果並且兼顧國軍管理之彈性 國防部已在進行制定相關規範 並已 著手規劃相關地點進行試辦 為利該方案的推動 以及落實資安管控 爰 此要求 (1)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應要求最新技術及最新管制方 法 並且至少可控管相機藍芽等功能且必須不得使用 APNS GCM等技術 以免資訊外洩 (2)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應尋求原生開發廠商進 行 並不得使原始碼外洩於國防部本部以外之單位進行管制 以避免國安 層級外洩可能 (3)國防部所購置之行動裝置管制方案系統 除儘量尋找廠 商循共同供應契約進行外 亦需要求建立長期之供應研發更新及技術服務 能力 (4)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 委製部分需要求相關系統必須 通過相關開發資安認證方可採購 (九十五)有鑑於國防部 104 年度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2 項第 8 目第 4 節 其他 裝備 中 陸軍司令部編列 醫療裝備 國軍衛生部隊衛勤裝備整備 計 畫 針對各軍衛生部隊緊急救護裝備缺裝或需汰舊換新者 辦理補實或更 新 所需總經費 6 億 4,255 萬 2,000 元規劃於 104 至 108 年度 5 年期間分年 編列預算 本年度編列首年預算 1 億 1,322 萬 1,000 元 惟經查 該計畫規 劃購置之衛勤裝備經詢係包括城市型救護車 心臟電擊器 急救甦醒器 心肺急救器 診療包等 21 項 多為緊急救護所需 其中又以汰換 城市型 救護車 270 輛 每輛以 172 萬 7,000 元預估 共需 4 億 6,629 萬元為最大 宗 占計畫總經費比率 72.57% 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 應有救護人員 2 名以上出勤 加護救 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 至少應有 1 名為醫師 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 術員 但據國防部就該計畫所提供各籌補單位城市型救護現有數及其衛 生部隊具緊急救護技術員 EMT 證照人數情形 其中海軍司令部衛生部 隊具 EMT 合格證照比率竟只有 60.48% 以該等衛勤人員常需於戰場或重 大災害發生時站上緊急救護第一線之角色而言 該比率實顯偏低 致其平 211
224 均每輛救護車可分配合格救護人員人數僅 3.85 人 明顯低於陸軍司令部及 空軍司令部 而憲兵司令部該項平均人數 1.39 人 尚低於前揭緊急醫療救 護法第 18 條前段所定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 應有救護人員 2 名以上出勤 之最低標準 電訊發展室配置 1 輛城市型救護車 惟僅 2 名 衛勤人員 雖均具 EMT 合格證照 然一旦其中 1 人因故不在勤 即無法符 合上述救護車之出勤規定 救護人力明顯捉襟見肘 爰凍結 104 年度預算 1 億 1,322 萬 1000 元之五分之一 待補足救護人力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提出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十六)有鑑於陸軍司令部 100 年採購之夜視鏡備料零件 光放管 妥善率僅 68.3% 經檢修尚有 16.8%永久失效無法修復 造成夜視鏡無法全面使用 其原因在於軍備局驗收程序及作業有疏漏 且陸軍僅實施目測驗收 程序 過於草率 為俾後續採購之夜視鏡能全面正常使用 陸軍司令部自 104 年 1 月起之後續採購 有關後續夜視鏡解繳前驗收 陸軍應使用美軍驗收夜視 鏡之標準測台及按合約驗收之標準規範實施驗收 以保障軍品採購品質 強化國軍軍力 (九十七)有鑑於國軍反恐及天威任務等特勤部隊 憲兵特勤隊 海軍陸戰隊特勤隊 陸軍航特部特勤隊 係為執行反恐特種勤務 所著作戰服裝須為防火布 料 始能因應特殊任務之所需 爰建請國防部於 104 年公務預算中 優先 檢討 戰備急需 管制預算編列 防火特殊布料 迷彩服予上述若干反恐 特勤部隊 (九十八)第一艘由國人自製的雙船體飛彈巡邏艦 斥資 22 億打造 航行速度 機動 性 優異性能及武力 可媲美一級艦之戰力 但令人遺憾的艦艇命名 竟 以絕大多數國人所不知道的中國江河 沱江 為名 此命名不僅為封建思 想 更加糢糊台灣與中國的敵我意識 應以台灣相關地名 人名作為名稱 如此才能激起國軍士兵捍衛鄉土 保家衛國之鬥志 進而對抗中國敵軍 立法院 94 年度第 5 屆第 6 會期決議 未來我國潛艇及各式艦艇應完全使 212
225 用台灣相關之地名 人名作為名稱 顯見 沱江 艦之命名 不僅不符國 人所期待 更是違背立法院之決議 爰建請國防部針對後續軍艦命名 優 先以前述原則考量 (九十九)海軍司令部於 103 年度起編列 籌獲美國派里級巡防艦 2 艘 預算 計需 55 億 6,582 萬 2,000 元 該對美軍售案 係我國海軍為了尋求現役濟陽級 原美國海軍諾克斯級 的替代艦艇 擬採購泰勒號 USS Taylor FFG-50 和蓋瑞號 USS Gary FFG-51 2 艘二手熱艦 預計再使用 10 年 然美國國 會於 2014 年 12 月 10 日完成法案立法程序 並經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後正 式成為美國法律 美方將對台出售 4 艘派里級巡防艦 分別是 泰勒號 USS Taylor FFG-50 蓋瑞號 USS Gary FFG-51 卡爾號 USS Carr FFG-52 以及艾爾洛號 USS Elrod FFG-55 我國目前現有 10 艘派里級 巡防艦 命名為成功級巡防艦 成功級巡防艦在反艦武器上與原派里級巡 防艦有較大不同的改裝 海軍另已成功在國內設計建造 沱江艦 等新式 船艦 並將以為例 啟動國艦國造計畫 若再購買過多派里級二手巡防艦 實不符建軍成本效益 故建請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 應以購買美國派里 級巡防艦二手熱艦為優先 (一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編列 康平二階段 的 6 艘獵雷艦採購案 已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由慶富造船公司得標承製 海軍與慶富造船亦於 11 月 3 日簽署 合約 據媒體報導指出 該採購案係海軍首次將全艦與戰鬥系統完全交由 民間船廠承製與整合 然合約中所註明保密條約 只是一般性規範參與造 艦人員 卻未對承製公司高階主管進行安全考核 由於慶富集團近年來積 極開拓中國市場 公司高層與中國互動頻繁 高層主管皆可以無障礙接觸 到獵雷艦造艦機密資料 令人擔憂機密資料恐將不設防的外流中國 故要 求國防部與承製公司落實保密條款 將造艦資料 使用裝備參數 關鍵技 術等細分等級 規範何人可調閱 並將機密資料進行實體隔離與監管等 以利安全控管工作 213
226 (一 一)有鑑於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改制行政法人後 其業務向以承作國防部 各軍種委託之軍事裝備研究與製造案為大宗 其資產皆概括承受自改制前 原機關或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 捐贈 細觀該院 104 年度總收入中 名目 上受政府捐 補 助金額雖僅約 20% 然如合計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之 委辦計畫經費 其年度收入實有達 99%來自政府機關挹注 然國防部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卻未依預算法之立法意旨及其高度仰賴政府預算 之實況 將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 允非所宜 故要求監督機關國防部 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 以利立法院監督 並應將政府機關委 辦費 納入其收入來源中 政府之核撥及捐 補 助 之計算比例 (一 二)為豐富跨族群的本土記憶 紀念 1949 年因戰爭而自中國大陸來台移民苦難 歷史 建請行政院將現在位於基隆港部隊營區之 太平輪事件國家紀念碑 重修 並遷至基隆中正公園或民眾能廣為接觸之適當場所 俾利民眾了 解歷史 並要求國防部配合遷建計畫 第 17 款 第1項 僑務委員會主管 僑務委員會原列 14 億 0,224 萬 9,000 元 減列 國外旅費 30 萬元 科目 自行調整 第 2 目 綜合規劃業務 100 萬元 含 召開僑務委員會議 之 獎補助費 30 萬元 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 之 業務費 中 辦理四海同心聯歡大會 20 萬元 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 中 徵求海外 各界提供具歷史價值文物數位檔 進行數位資料保存 50 萬元 科目自行 調整 第 3 目 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 項下 落實僑務工作增進 溝通服務 之 業務費 中 編製歸國僑胞貼心叮嚀服務手冊 10 萬元 共計減列 14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4 億 0,084 萬 9,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46 項 (一)有鑑於僑務委員會編列獎補助經費逐年增加 然其資訊揭露透明度不足之問題 卻長久未見改善 該會表示未便將對外捐助資料公開 係因涉及反制中國大陸 統戰策略之運用 避免中國大陸情蒐該會輔導海外僑團之具體作法與資源分配 214
227 惟其經費補助對象所辦活動多屬公開 故該會允應就對國外捐助預算執行情 形 研議適切之公開方式 俾符相關規定 以利立法院監督 另該會對國內團 體捐助之辦理情形採選擇性公開部分資料 其作法顯非妥適 爰針對僑務委員 會編列之 獎補助費 3 億 4,936 萬 1,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僑務委員會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第 1 目 一般行政 編列 3 億 5,447 萬 5,000 元 有鑑於近年來 輔助與獎勵僑 校經費 與 供應僑校教科書經費 等方面預算不斷減少 對我國海外僑校版 圖與海外僑民對我之向心力 已產生不利的影響 故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預算 予以凍結 2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就 輔助與獎勵僑校經費 與 供應僑校教 科書經費 提出補救措施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三)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資訊管理與維護 之 設備及投資 中 資訊軟硬 體設備費 預算編列為 871 萬 7,000 元 依中央主管機關編製 104 年度概算應行 注意辦理事項規定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除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訂標準計列 外 其餘應詳列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其中應用系統屬功能相同或 相近者 宜由主管機關整合規劃與建置共用資訊系統為原則 又近來僑務委員 會於社群網站 Facebook 成立 ocac-i 僑 粉絲頁面 但設立至今按讚人次僅有 1,527 人 平時張貼文章按讚人數也多不到 50 人 比一般民眾私人的 Facebook 頁面點閱人次為低 為促使僑務委員會能有效提升該網站的點閱率 以達到訊 息宣傳之用意 凍結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預算五分之一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於第 3 目項下 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 之 業 務費 中 編列 購製國旗及紀念徽章等 運寄海外供僑社舉辦元旦 國慶等 重要國家節慶活動使用 提升臺灣能見度 凝聚僑心 310 萬元 此預算額度與 103 年相同 而國旗及紀念徽章均可重覆使用 僑務委員會在預算有限之情況下 應要求海外僑社善加重覆使用國旗及紀念徽章 而非用過就丟 每年再由僑 215
228 務委員會編列經費添購新的國旗及紀念徽章 此舉不但浪費 任意棄置國旗也 有損國家尊嚴 為使僑務委員會能撙節開支 爰凍結 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 辦多元活動 中 購製國旗及紀念徵章等 預算 1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澈底 清查財務狀況與實際庫存數量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 得動支 (五)第 4 目第 1 節項下 輔導海外各地夏 冬 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 編列預算 2,151 萬元 主要經費係用於輔導海外各地舉辦文化夏 冬 令營活動 遴派巡迴文化教師赴海外推廣教學 辦理海外文化薪傳種子計畫 然依僑務 委員會 102 年度統計年報資料顯示 本計畫民國 99 至 101 年參與人數並無明顯 增加 為免預算遭到浪費並有效推廣我中華文化 爰凍結 輔導海外各地夏 冬 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 預算 2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六)第 4 目第 2 節 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 海外華僑文教中心服務業務 項下 編列 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 1,280 萬元 經查溫哥華華僑文教服 務中心購建案延宕 8 年 該案經費總額 2 億餘元 90 年度編列 3,100 萬元 91 年度編列 4,110 萬元 92 年度編列 1,386 萬 2,000 元 95 年度編列 3,301 萬元 96 年度編列 7,901 萬元 原預計以購地自建方式辦理 卻因建材成本 原物料 價格及工資上漲 無法如期發包施工 經費一再保留 改採價購現成房舍方式 後 再因當地房地價格攀升 經行政院同意終止本項計畫 後辦理該筆土地出 售案 然 104 年度卻又再編列設置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預算 先前停止設 置原因並未消失 且其設置效益不明 更見僑務委員會明顯決策反覆 徒增行 政成本 實有欠當 爰予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七)第 4 目第 2 節 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 項下 海外華僑文教中心服務業務 編列 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 預算 3,104 萬 5,000 元 惟(1)臺僑 人數極少 法國臺僑人數僅近 11,000 人 全歐洲之臺僑人數亦僅 34,000 人 僑 216
229 務委員會所稱法國擁有 46 萬僑胞 但大多為中南半島所遷移之僑民 (2)歐洲 留學生人數 100 年歐洲留學生總數為 7,555 人 前三名留學國家為英國留學生 4,446 人 法國留學生人數 814 人 德國留學生人數 636 人 (3)使用效益亟微 每年預計辦理 1,800 場次活動 預計參與人數僅 9 萬人 (4)僑務委員會巴黎 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安全問題 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自 77 年起至 96 年止皆利 用租賃之方式 治安不佳遭竊問題頻傳 且其當地雇員亦多利用該國法律之保 護 對我方予以刁難 致我方損失奇大無比 (5)未來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人 員預算支應仍為問題 未來文教中心之人員無法列為乙類雇員 勢必將以業務 費支出人事預算費用 將致業務費流於人事費用之虛擲 無法真正在業務上有 所提升與助益 (6)103 年度本計畫之預算 1 億 6,895 萬 4,000 元遭凍結五分之一 於 103 年底前必然無法執行原定預算數 故 104 年度預算實無編列之必要 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 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八)僑務委員會為讓來自全球各地僑生 儘速適應臺灣生活及文化 每年均分區辦 理僑生春季活動 以使各校僑生相互間認識與交流 進而安心向學 依僑務委 員會 102 年度統計年報資料顯示 該活動 99 至 101 年參加人次分別為 2,790 人 次 2,900 人次 2,650 人次 101 年參加人次明顯減少 然而來臺就學之僑生人 數逐年增加 為免活動內容流於形式讓僑生無意願參加 並檢討預算編列之合 理性 爰針對第 5 目 回國升學僑生服務 項下 在學僑生輔導與照顧 之 業務費 編列 397 萬 6,000 元 凍結 50 萬元 俟僑務委員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僑務委員會第 5 目項下 輔助僑生社團辦理活動及發行刊訊 等 編列 獎補 助費 42 萬 8,000 元 惟依僑務委員會 102 年度統計年報資料顯示 補助僑 生社團活動及發行刊物 99 年度為 105 件 100 年為 97 件 101 年為 71 件 補 助件數大幅減少 然此預算編列額度卻無大幅刪減 為瞭解補助件數銳減之原 因 爰凍結是項預算 4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 217
230 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第 6 目 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 項下 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 編列 3,200 萬 6,000 元 有鑑於宏觀網路電視觀眾月平均影片點閱次數 近年來近乎 停滯未見成長 節目內容顯然有相當大之改進空間 爰凍結是項預算 2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 支 (十一)第 6 目 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 項下 辦理 宏觀電視影音頻道 業務 編列 1 億 3,384 萬 2,000 元 衛星傳輸費用為 4,252 萬 2,000 元 占 104 年 度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所需預算比率達 31.77% 依 102 年度統計發現 透過網 際網路收看宏觀電視之比率約為 45.1% 利用衛星設備收看比率約 25.9% 未 來應轉型以網路取代衛星傳送訊號 轉換過渡期間應逐漸減少使用率 爰凍 結 辦理 宏觀電視影音頻道 業務 預算 5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向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十二)有鑑於第 9 目第 1 節 僑校發展與輔助 項下 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 學 編列 1,582 萬 5,000 元 其中 230 萬元係辦理華文網路種子師資培訓班 線上課程 其餘 1,352 萬 5,000 元則為辦理函授教育所需經費 惟經查(1)函 授學校入學人數逐年降低 102 學年度 4,590 人 人數僅約為 93 學年度之半 數 委外目的及成效顯未達成 (2)各項課程各年度結業人次有限 經統計 97 至 102 學年度所開設課程雖均有 1 萬餘人次選讀 然各學年度結業人次最多 僅 3,000 餘人 結業比率為 18.41% 18.78% 18.10% 13.92% 21.50%及 22.39% 結業比率明顯偏低 爰予凍結 100 萬元 請僑務委員會針對明年度 如何提升就學人數 結業比例 以及與教育部及空中大學研議學位之授予等 新作法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策 進作為 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三)第 9 目第 2 節 海外青年技訓研習 計畫項下編列 獎補助費 4,709 萬 8,000 元 較上年度增列 579 萬 7,000 元 查其補助項目相近 例如海外青年 218
231 回國技術訓練班學生學行優良獎學金列 獎補助費 91 萬 5,000 元 海外青 年回國技術訓練班學生工讀補助列獎補助費 460 萬元 輔助海外華裔青年參 加第 期海外青年回國技術訓練班列獎補助費 3,449 萬 5,000 元 各項 費用性質相近 卻採分別計列 說明亦未明確 顯有重覆之處 爰予凍結第 9 目第 2 節 獎補助費 預算 300 萬元 俟僑務委員會就支出明細向立法院外 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四)根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 部會首長新購座車排 氣量不得超過 2,400c.c. 103 年度前內政部長李鴻源編列 82 萬元購買首長座 車導致人民觀感不佳 104 年度僑務委員會變本加厲編列 92 萬 汰換首長座 車 實有浮報之虞 故針對此項預算應按行政院之最新規定 部會首長新 購座車排氣量不得超過 2,500c.c. 而且一定要購買臺灣製造之國產車 (十五)針對第 1 目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編列 檔案建檔工作外包服務及資訊 作業相關設備之保養 維修等業務 之勞務承攬 業務費 經費 238 萬 7,000 元 經查辦理公文 繕打 文書處理等本應為公務人員職務內之工作 且已 僱用臨時人員負責相關文書處理作業 卻又編列高額之公文案件委外繕打經 費 此種將該等工作委外視為正常 自行將之劃分至職務範圍外 實非由人 民納稅支應經費之公務機關所當為 爰請僑務委員會針對以業務費進用人員 從事檔案建檔工作外包服務勞務承攬情形之目前執行狀況及未來工作執行期 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為撙節 (十六)有鑑於 103 年華僑節大會主題鎖定兩岸關係 更邀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董事長林中森等大談兩岸和平發展主題 僑聯刊物 僑訊 上 僑聯及各 地僑社赴中國交流活動報導更占一半以上 僑務工作重心顯已轉為兩岸交流 面對我國僑胞頻頻被中國挖角 僑務委員會居然視若無睹 還倡導兩岸交 流 讓心向臺灣的僑胞們非常失望 故要求僑務委員會應將 104 年華僑節之 規劃主題 邀請人士 協辦單位等活動細節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219
232 (十七)有鑑於僑務委員會對國內團體之補捐助 時有補助支持統一之僑胞團體 如 華僑協會總會 華僑救國聯合總會 且此兩團已是累犯 面對中國強力挖 角我國僑胞 僑務委員會經費已經嚴重不足 卻還補助該類團體 實有不當 另查僑訊雜誌為 謀求兩岸未來之民主和平統一 之 華僑救國聯合總會 所屬刊物 內容大多是僑聯及各地僑社赴中國交流活動報導 比例高占一 半以上 故要求僑務委員會未來與僑務委員會業務無關之團體及活動不予補 助 (十八)有鑑於僑務委員會出國報告公開比例不到二成 約有八成歸限閱 比例偏高 有規避監督之嫌 檢視各年出國內容 除參加各僑團相關會議外 尚有訪視 藝文體育及率領文化訪問團巡迴演出等 幾乎全數列為限閱之必要性 有待 檢討 部分與其他部會辦理活動 如文化部依規定將出國報告對外公開 僑 務委員會卻列為限閱 顯失合理 建請僑務委員會建立出國報告分類之合理 機制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僑務委員會辦理 華文網路種子師資培訓計畫 實體課程班 101 及 102 年度 全球有 43 位學員結訓 103 年僅培訓 27 名種子教師 該項計畫僅就學員參訓 滿意度作為績效衡量指標 建請僑務委員會增加計算參訓人數作為績效綜合 性指標 以具體呈現該計畫效用 此外 發行 僑教雙周刊 全球華文 網 建置翻轉教學應用之學習環境 等推動僑教雲端服務 應統計瀏覽 人次或課程使用人數 以具體衡量雲端服務效用及成果 而推展 雲端翻轉 學習計畫 多項計畫與 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 有重疊之疑慮 正 逢國家財政困難之際 允宜妥善整合資源 請僑務委員會針對推展 雲端翻 轉學習計畫 之詳細狀況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第 2 目 綜合規劃業務 下 編列 召開僑務委員會議 所需預算 1,449 萬 4,000 元 支用項目包括會議期間通訊費用 15 萬元 場地及車輛租金 旅館住宿費用 548 萬 1,000 元 海外代表參加會議機票補助款 720 萬元 以 及會議期間場地布置等各項雜支 166 萬 3,000 元 經查僑務委員會議邀請海外 220
233 代表人數及所需經費居高不下 然會議成效卻未顯現 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 際 允宜研議改進之道 (二十一)僑務委員會所屬之宏觀電視為傳播國內重要訊息之電視頻道 應遵守政府 傳播媒體對外宣傳之內容 本於中立 客觀 公正 無政黨色彩之原則 秉持行政中立 為僑胞及國人服務 建請宏觀電視嚴格遵守 (二十二)有鑑於現行宏觀網路電視績效指標主要以 播放政府文宣短片數量 為主 無法確實掌握僑胞觸及率 收視意見及政府宣傳目標是否達成 僑務委 員會應速提出合宜之評量方式及指標 此外 宏觀網路電視平均收視時間 僅約 2 分多鐘 節目品質有相當大改進空間 建請僑務委員會提出適當衡 量宏觀網路電視之績效指標 及節目品質改善計畫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 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有鑑於第 6 目 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 工作計畫編列 1 億 7,767 萬 5,000 元 其中 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 編列 3,200 萬 6,000 元 為 宏觀網路電視 宏觀周報 宏觀即時新聞網及宏觀廣播等業務經費 辦 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 編列 1 億 3,384 萬 2,000 元 為委託公共電視基 金會製播宏觀電視之經費 經查預算法規定預算案之審議 應注重計畫績 效 宏觀電視應儘速建立績效目標 以達成確實驗收之效 (二十四)有鑑於許多偏遠地區僑校再三表示 華文課本不僅老舊 且多有數量不足 之現象 僑務委員會 104 年度為撙節支出 持續刪減書籍購買相關經費 但書本不夠之問題依然存在 建請僑務委員會應積極研擬解決對策 以讓 僑校能有足夠資源推廣正體華文 (二十五)針對近年參加海外華文函授學生人數逐年遞減 且各年課程結業人數比率 始終偏低 僑務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有效提升僑生入學意願作為 提升第 5 目 回國升學僑生服務 預算支用效能 爰此 僑務委員會應詳實檢討執 行運用方式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達預期成效 221
234 (二十六)現行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要點 針對清寒僑生之定義 係以僑生 提供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家長在臺定居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3 種方式擇一認定 惟上開標準顯較寬鬆 在臺生活 情形 尤屬空泛 若未明確界定清寒僑生之標準 補助制度恐流於形式 況立法院審查 103 年度預算即曾決議 要求僑務委員會補助清寒僑生健保 應有嚴謹作法 然僑務委員會稱 課予學校審核之責 應屬相當嚴謹 之作法 顯未正面回應立法院要求 茲因獎勵僑生本屬政府美意 然為 使國家經費用所當用 建請僑務委員會就清寒僑生之定義建立嚴謹認證制 度及客觀審查基準 以落實清寒補助之原意 (二十七)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海青班宣傳說明八成以上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 然我國 僑民主要分布於印尼 824 萬人及泰國 733 萬人為前兩大 101 至 103 年卻無 任何招生活動 宣傳資源分配欠妥 建請僑務委員會提出海青班適當海外 宣傳計畫 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有鑑於第 9 目第 2 節 海外青年技訓研習 項下 持續編列 培訓海外專 業技術青年人才 預算 5,063 萬 3,000 元 據查(1)依 102 年僑務統計年報 顯示 亞洲地區以印尼 824 萬人最多 其次為泰國 733 萬人及馬來西亞 658 萬人 新加坡則約有 285 萬人 其餘菲律賓 緬甸及越南估計各有百萬人 (2)97 至 103 年 第 27 至第 33 期 海青班學員計有 5,913 人 來自馬來 西亞地區之學員為 5,561 人 比率高達 94.05% 學員來源侷限單一國家 資源配置似欠妥適 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加強其他地區華裔青年宣導及招 生事宜 避免資源過度集中 影響其他國家僑生之權益 並於 1 個月內提 送相關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九)僑務委員會為推展僑務工作及服務僑胞 將經管之北投僑園就地改建為華 僑會館 委由民間機構營運 經查近 6 年度 97 至 102 年度 委外經營情 形 99 至 102 年度營運收入維持於 7 千餘萬元至 8 千餘萬元不等 相較於 97 及 98 年度之 5 千餘萬元已有提升 但(1)華僑會館設立目的 主要係提 222
235 供僑務委員會推動僑務工作及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教育訓練與會議服務使用 惟經分析 102 年度會館總營收中 來自僑務委員會配合僑務工作使用產 生之收入 占年度總收入比率為近 6 年度次低 僅 5.25% 又僑務委員會 辦理主要僑務工作相關活動 多需配合場地或標案需求 另假華僑會館以 外之場地辦理 致華僑會館之設立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有待重新檢討賡續 經管之必要性 (2)以會館營業金額及會館設施使用率等統計數據為關鍵績 效衡量標準 雖能反映會館實際使用狀況及最終營運成果 惟僑務委員會 運用會館辦理相關僑務及公務等工作項目之推展情形 以協助提升會館營 運績效部分則欠明確 無法充分反映該會之實質績效 復與權利金設算欠 缺關連性 對廠商無實質約束力 績效衡量流於形式 (3)受託廠商未依契 約規定報經僑務委員會同意 逕將部分訓練教室轉租予民間公司作為辦公 室使用 致與設施使用目的欠合等情事 綜上所述 要求僑務委員會應儘 速檢討評估華僑會館未來之目的性與使用效益 以符雙贏及公眾使用之權 益 (三十)華僑會館委外經營後 營運收入雖略有提升 惟僑務委員會辦理僑務活動往 往另擇場地 102 年度僑務委員會本身消費金額僅占會館總營收 5.25% 且有 逐年遞減之趨勢 整體而言 102 年度華僑會館設施使用率僅 34.3% 關鍵績 效指標呈現紅燈 顯見該會館之功能不僅偏離興設目的 績效衡量指標亦未 達理想 建請僑務委員會評估華僑會館營運契約屆滿 105 年 12 月 後之處 置方案 評估結果若僅延續現行狀態者 即應考慮停止經營 並請僑務委員 會於 104 年 6 月底前就評估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一)鑑於華僑會館委外營運收入近年雖有提升 但從近幾年的營運收入配比來 看 僑務委員會消費金額占會館總營收的比例似乎都偏低 與當初會館成 立目的主要係提供僑務委員會推動僑務工作及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教育訓練 與會議服務使用有違 顯然會館功能漸與興設目的偏離 又訂定之績效衡 量指標亦欠妥當 且華僑住房率始終未能有效提升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 223
236 ,239 9,000 1,236 1,000 1,003 8,
237 除少數機密性質活動外 如隨同總統 行政院院長出訪邦交國等行程 外 約八成以上報告均歸為限閱類別 公開報告比率不及二成 似有偏高之 疑慮且有規避監督之嫌 僑務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其合理性 使出國所獲資 訊廣泛流通 (三十五)鑑於僑務委員會每年編列高額預算出國開會或參加活動 但其所提出之出 國報告 多半歸類為 限閱 機密 不予公開 僑務委員會 104 年度 仍然編列派員至國外旅費共 2,239 萬 9,000 元 要求僑務委員會應予以改善 以機密會議或機密報告方式 定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彙報 (三十六)鑑於僑務委員會 104 年度預算案編列之 獎補助費 包括政府機關間之 補助 對外之捐助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對學生之獎助 獎勵及慰問 其 他補助 合計編列 3 億 4,936 萬 1,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數 2 億 8,671 萬 元 大幅增加 6,000 萬元以上 增幅高達 21.85% 卻未詳列其細目 對外 捐助經費逐年增長 應更為謹慎 因此要求僑務委員會除可能涉及機密部 分以外 必須詳列補助團體 並定期提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考 (三十七)僑務委員會編列獎補助經費逐年增加 然其資訊揭露透明度不足之問題卻 長久未見改善 該會表示未便將對外捐助資料公開 係因涉及反制中國大 陸統戰策略之運用 避免中國大陸情蒐該會輔導海外僑團之具體作法與資 源分配 惟其經費補助對象所辦活動多屬公開 另該會對國內團體捐助之 辦理情形採選擇性公開部分資料 其作法顯非妥適 故要求僑務委員會應 就對國內 外捐助預算執行情形 以密件方式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俾符相 關規定 並利外界監督 (三十八)黑心油食安危機重創我國美食王國之國際聲譽 亟需有效之國際宣傳途徑 向僑界傳達我國政府重振食安品質之作法 透過僑界的資訊同步 進而 向國際社會傳達我國政府再造美食王國之決心 建請僑務委員會應積極於 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 僑民社教業務 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 僑民文教業務等內容 著重對僑民及僑團有關我國政府對食安危機因應作 225
238 為之宣導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成果報告 (三十九) 宏觀週報 與 宏觀僑務新聞網 等相關新聞資訊化 可提供海外僑社 僑校 圖書館 駐外單位及僑胞新聞資訊服務 為強化海外新聞傳播效 能 宏觀電視 節目播放與訊號傳輸方式 相關作法應符合潮流與實務 需要 爰此 僑務委員會應研究改進海外新聞傳播作法 並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有效能發揮預算效益 (四十)僑務委員會為推動海外華文教育 增加僑胞終身學習機會 各年度均於 僑 校發展與輔助 計畫下 編列 推展海外華文函授及遠距教學 所需經費 僑務委員會為提升函授學校校務運作之效能 擴大參與學習人數 並豐富課 程之多元化 自 96 年 8 月起調整業務運作方式 改以委外方式與國內大學院 校合作推展校務 然查該項業務委外辦理後 參與函授課程學生人數未增反 減 93 學年度參加學生人數仍有 9 千餘人 97 至 99 學年度僅餘 7 千餘人 101 學年度及 102 學年度更降至 3,453 人及 4,590 人 委外目的及成效顯未達 成 反觀大陸為掌握全球華文教育的話語權 極力打造 孔子學院 為一個 兼具漢語推廣與文化輸出的國際品牌 企圖壟斷海外華語文教育市場 嚴重 壓縮我方推廣華語文正體字教學空間 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檢討海外華文函 授及遠距教學之課程學生人數減少之原因 並提出因應網路時代新式遠距教 學課程計畫 評估結合真人線上華語導師等方式 以拓展我方推廣華語文正 體字教學空間 (四十一)僑務委員會為順應全球數位學習及華文熱潮 暨為促進海外僑商資訊溝通 商機交流及經驗分享等 分別於 97 年 5 月及 100 年 2 月設置全球華文網 及全球僑商服務網 以提供師資培訓及華語文教學課程 暨各類僑商研習 學程及商機媒合等服務 惟據查(1)全球華文網之同步教學平臺系統近 3 年 度 100 至 102 年度 總開課數均維持 300 餘門 各該年度參與課程總人次 呈下降趨勢 平均每一課程參與人次由 100 年度之 人次 大幅下滑至 本年度之 人次 (2)為結合當今行動學習熱潮 僑務委員會 99 年
239 月起提供可供行動載具使用之數位華語文教材 App 據統計建置完成之 行動化數位教材下載情形 其中 觀光臺灣每日一句 及 幼童華語讀本 等 2 項教材截至 102 年底 累積下載次數分別僅 5,990 次及 3,226 次 相 較相近 同 時期開發完成教材 精選動畫故事集一 二 累積下載次數 已達 22,497 次及 12,010 次 及 弟子規 累積下載次數為 20,047 次下載情 形顯屬欠佳 (3)全球僑商服務網站會員人數截至 102 年底 累計會員總數 3,450 人 含個人會員 3,035 人及廠商會員 415 人 與海外商會之會員規 模相較約 4 萬餘家 尚有成長空間 又提供之 僑商求才求職 平臺自 100 年 12 月建置完成迄 102 年底 計僅刊登 43 家公司 發布 198 個職缺機會 且無媒合結果之相關統計 致刊登職缺資料是否有助僑臺商徵得所需人 才之成效未明 綜上所述 要求僑務委員會應立即檢討所屬各網站平臺之 運用效益 並於 1 個月內作成效益改善報告書送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委員參酌 (四十二) 華語文能力測驗 是本國專為非華語為母語者所制定的標準化語言能力 測驗 作為華語文能力證明之國際評量工具 僑務委員會應於國內 外僑 校積極推廣該認證制度 並辦理宣導講座 建請僑務委員會以辦理宣導講 座次數 報考 華語文能力測驗 人數 取得證書人數作為績效衡量指標 (四十三)有鑑於僑務委員會之主要工作如強化僑團聯繫 輔導僑團事業等皆需要一 定英 外 語能力 故將 強化語文與專業 提升整體人力素質 列為年 度績效目標之一 然該績效目標僅以通過全民英檢初級作為衡量指標 且 通過率只需 54%即可 門檻實屬過低 難真正有效提升僑務委員會人員之 英 外 語能力 依照 GEPT 全民英檢官網 英檢初級僅具 基礎英語能 力 能理解和使用淺易日常用語 為一般國中畢業生之英語程度 甚至 比高普考英文科更簡易 相較海外以英語為母語之僑胞 相差不可以道里 計 故具備英檢初級能力完全無助於僑務工作與僑胞聯繫 建請僑務委員 227
240 會應修訂衡量指標 提高檢定門檻 以有效提升語言能力 促進海外僑務 工作 (四十四)有鑑於僑務委員會為提供清寒僑生工讀機會以扶持其生活 獎勵學行優良 在學僑生 編列公務預算暨受理各界華僑團體 僑胞及社會人士等捐款 成立僑生獎助學金的基金 辦理核發各項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 金等事宜 102 年度共計核發 2,373 萬餘元 惟(1)核發獎助學金審查作業 端賴人工勾稽比對 致有疏漏 (2)核發之獎助學金項目或乏明確規範 或 對申領限制之定義不清 要求僑務委員會應儘速檢討改進 研擬以電腦程 式增列勾稽功能 隨時檢討獎助學金核發之項目與申請之資格 並於 1 個 月內檢送改善報告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參酌 (四十五)有鑑於 104 年度僑務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6 目 華僑新聞資 訊及傳媒服務 中 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 編列 1 億 3,384 萬 2,000 元 惟經查 (1)僑務委員會於 102 年 12 月透過僑教中心進行宏觀電 視收視問卷調查 有效問卷 3,611 份 結果發現 經常收看宏觀電視之僑胞 比率僅占 29.4% 即高達七成受訪者回答未曾看過或僅偶而收看該電視節 目 (2)僑務委員會近年均將宏觀電視播放政府文宣短片檔次做為績效指標 104 年設定目標數為 5,500 檔 雖明定政府播放政府文宣短片檔次有助於 政策宣導 然在僑胞收視意願偏低下 該會未能試圖瞭解觀眾需求並反饋 於節目品質 仍僅執著於以單方面投入作為績效指標 其作法顯非妥適 爰予以凍結 500 萬元 並於 3 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後 始得動支 (四十六)有鑑於 104 年度僑務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6 目 華僑新聞資 訊及傳媒服務 中 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 編列 3,200 萬 6,000 元 據查 100 年度宏觀網路電視影片月平均點閱次數已達 240 萬次 然至 103 年度僅微幅成長至 250 萬次 點閱次數近乎停滯未見有效成長 次查該 電視節目播放時間多為 30 分鐘 100 至 102 年度僑胞平均觀看時間為
241 分鐘 1.42 分鐘及 1.34 分鐘 103 年度前 7 月為 2.11 分鐘 顯示其節目內 容仍未受海外僑胞 網友所青睞 爰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第 26 款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 1,259 億 6,538 萬 7,000 元 減列第 9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1 節 營建工程 項下之 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 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 2,500 萬元 第 10 目 第一預備金 200 萬元 第 11 目 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 1 億元 含 官兵一次退除役 項下 士 官一次退除役 之 勳獎章獎金 750 萬元 共計減列 1 億 2,70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258 億 3,838 萬 7,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35 項 (一)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 1 目 醫學臨床教學研究 項下 各榮總 臨床教學與研究 費用編列 獎補助費 10 億 2,603 萬 4,000 元 有鑑於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均編列上億元經費進行醫學 臨床教學補助 其中臺 北與臺中榮總研究內容與 103 年度有相同之計畫 且對於研究計畫與成果未有 明確之解釋與說明 爰凍結 5,000 萬元 俟提出電子病歷等醫療雲建置時程 向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志工訪查交通 誤餐補助費中 補助服務組長 397 人 每人月約 19,273 元 共約 9,181 萬餘元 補助服務員 6 人 每人月約 3,350 元 共約 24 萬餘元 此項編列總計高達 9,205 萬 8,000 元 由於志工服務乃屬提升社會公益之自願 性質 且服務組長之人數編列遠比服務員多出 60 倍之多 極不成比例 倘又給 與高額補助 顯已違背志工服務之意義 反變相成為職業性質 此項預算編列 過於浮濫 爰針對第 4 目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 項下 志工服務照顧 榮民作業 之 獎補助費 9,205 萬 8,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第 5 目 一般行政 中 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 編列對特種基金 229
242 安置基金 之補助經費 1 億 9,562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度編列之 1 億 8,771 萬 3,000 元 增加 791 萬 6,000 元 惟經查(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提供截至 103 年 8 月底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 截至 102 年底僅 完成處分 3 筆土地及建物 3 家國內轉投資事業 3 項國外業務及 3 處局部民營 化 整體清理進度未達 50% 103 年 1 至 8 月亦無任何進展 清理進度落後 恐無法於 103 年底完成 (2)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 該計畫目前仍 有 415 億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 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 73 億餘元之款項 而待填補之 161 億餘元虧損自 101 至 103 年僅編列 3.7 億餘元 榮民工程公司清 理計畫之潛藏債務龐大 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 104 年度預算書僅說 明係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 7,643 萬 3,000 元 含以前年度補 助不足 1,394 萬 4,000 元 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 1 億 1,919 萬 6,000 元 有關舉借本金 積欠利息及榮民工程公司待填補之虧損金額皆未揭露 與 預算法第 9 條之規定顯有未符 為讓榮工公司之清理計畫充分揭露 利於國會 之監督 爰予凍結 1,000 萬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並經同 意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均衡中部地區醫療資源 垂直整合明顯 不足 為使南投地區有更高階的醫療服務並均衡中部地區醫療資源城鄉的差距 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對南投大埔里地區細部規劃 以彰顯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照顧中部地區民眾醫療就醫之用心 (五)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 8 家農場業務收支賸餘 97 年度為 2 億 0,900 萬餘元 102 年度增為 3 億 4,502 萬餘元 各農場以觀光遊憩 農業產銷 及委託經營等 3 類業務為主 其中觀光遊憩業務之賸餘成長 % 幅度最 大 惟有關各農場主要業務經營 農地利用及國土保育等項目 查有(1)農場自 然景觀四季各具特色 但各月旅遊人次落差甚大 宜積極宣傳推廣 強化活動 策劃 創造最適效益 (2)為達土地永續利用 允宜持續改善農地使用條件 擇 選適當耕作方式 以維護生態 並提升產能 (3)農場部分土地位於高潛勢風險 230
243 地區 允宜將災害潛勢風險納入土地使用及營運規劃 以達土地永續利用目標 綜上所述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 1 個月內針對主要業務經營 農地利用及國土保育等項目 提出評估暨精進報告予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 會委員參酌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4 年度於 榮民安養及養護 就養榮民給與等經 費 項下編列 獎補助費 93 億 4,932 萬 2,000 元 其中就養榮民補助標準為每 人每月 1 萬 4,150 元 春節加發 1.5 個月 三節加菜金每節 120 元 每人之年獎 補助計 19 萬 1,385 元 其中長居中國大陸就養榮民現行查核機制 由各榮家每 年上 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 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 無法辨 識之情形時 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 並於每上 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 以查證是否生存 然各年度實地訪查比率除 102 下半年因上半年未派員訪視而 高於 10%外 餘皆低於 10% 實地訪視雖未發現冒充者 然查訪者有無辨視榮 民為本人之相關資訊及能力實存疑慮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 復以中國大陸地區 山寨文化盛行 僅以指紋驗證能否有效嚇阻道德危機尚存疑慮 爰要求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強化查核機制 除加強驗證人員及訪視人員之專業能力外 亦可輔以生活照片 如拿當期驗證指紋卡之生活照 作為佐證附件 或將年 齡逾 95 歲之榮民列為年度專案訪查對象 (七)有鑑於長居大陸就養榮民 因查核不易 發生就養榮民實際死亡卻繼續領取給 付之情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強化查核機制 避免道德危機 (八)據 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 評估報告指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放 年老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 方式 由各榮家每年上 下半年實施 手指紋驗證 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 無法辨識之情形時 即 暫停發給 就養給付 並於每上 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 以查證是否生 存 但是各年度實地訪查比率幾乎皆低於 10% 可見查訪辨視榮民生存情形過 於鬆散 101 年度上 下半年實地訪查發現已死亡人數皆為 13 人 高於指紋驗 證模糊無法辨識之 6 人與 8 人 顯示有實際已死亡之就養榮民仍領取就養給付 231
244 情事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提出改善方式書面報告 (九)鑑於高雄 103 年度發生嚴重的 731 氣爆後 接著 8 月中新店 永保安康社區 也發生氣爆案 新店氣爆案乃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之欣欣瓦斯 公司所管理 國人殷切要求相關管理問題 也注意到不少退役將領跑到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的天然氣公司當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怪異現象 令人 不解的是 這些欣字輩的天然氣公司 如果交給內行的專業經理人管理 或許 公共安全與服務會更好 但令人氣結的是 疑涉酬庸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還理直氣壯地辯解 退將拿的錢不多 每年幫國家省數千萬薪資 對國 家來說是非常划算的事情 人命關天 絕非金錢所可衡量 且術業有專攻 非 憑藉自身專業能力以獲取職務及高額報酬 誠屬不當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澈底檢討由非專業經理人出任這些要職的不當任用問題 並一併改 進外界指陳公股天然氣是肥貓大本營 選派過程封閉 非專業考量 涉酬庸與 利益輸送等觀感不佳之問題 (十)鑑於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經營之欣欣瓦斯公司管理疏失 造成新店 地區氣爆意外 無辜民眾 2 人死亡 13 人燒傷及財物重大損失 甚至事發前 民 眾已聞到瓦斯臭味 瓦斯公司仍無法掌握具體測漏氣點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其下天然氣公司未來經營書面改善報告 (十一)有鑑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照顧及相關聯繫作業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本務之一 退伍軍人相關活動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主辦 然而 104 年度之相關預算編列 退伍軍人相關活動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主辦之經費僅 371 萬 1,000 元 獎補助費 則高達 400 萬 1,000 元 兩相對照比例顯有失衡 多有不妥 為加強退伍軍人聯繫工作 對於獲獎補 助之退伍軍人相關活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擔任該活動協辦 單位之一 以確保活動內容與原目的相符 有效凝聚退伍軍人情誼 並將辦 232
245 理情況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4 年度歲出預算於第 9 目第 1 節 一般建築及 設備 營建工程 及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下 共計編列 服務機構建築物 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費 8,338 萬 3,000 元 然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 評估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有建築耐震力未完成率高達 62% 成 效有待努力 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自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 作業未予重視 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 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作業及相關補強 拆除作業 以維護公共安全 (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榮民之家設有 失智照顧教研專區 並結合 榮民總醫院之醫療資源 照顧失智榮民 為進一步加強對失智榮民之妥善照 護 培養國內長照產業人才 榮家照顧教研專區應建立與鄰近大專院校護理 系 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 老人照顧系等相關科系之合作關係 提供實習機 會 (十四)臺灣逐步邁入高齡化社會 傳統醫療照護體系對於老年化社會所衍生出迥異 的照護需求未見得能妥善因應 多數弱勢家庭仰賴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 復健者與日俱增 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結合轄下相關醫療院所與 安養機構 配合政府之長照政策 提供予社會上一些弱勢家庭 獨居老人應 有之照護 (十五)國軍精字案產生 7 千餘名低階人員退伍 因無俸給 就業輔導與專長培訓 失業 無業榮民刻正面臨 生計 問題 且已肇生怨懟不滿 相關情事宜與 各部會成立之工作圈專案處理 另針對低階退伍榮民 應以 就業為主 就 學為輔 加速檢討完成輔導安置規劃與計畫準備 採 會內安置為主 會 外安置為輔 之輔導安置原則 積極做出決策 完成規劃 向立法院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六)針對第 4 目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 中 補助清寒榮民 眷 就讀 國中小學子女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 每人次每天僅補助 30 元 金額偏低 國 233
246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向行政院爭取自 105 年起適度調高 以符合政府 照顧弱勢之本意 (十七)鑑於中央政府財政缺口偏高 累積債務未償餘額逐年攀升 行政院於 103 年 3 月間成立 財政健全方案 專案小組 重新檢討政府之收入來源及支出結構 以健全財政 有關支出部分 因現行國民年金 勞保老年年金 老農津貼 等給付均為按月發給 故該小組研議將軍公教月退撫給與由每半年發放一次 改為按月發放以節省債息支出 案經 103 年 3 月 28 日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 月退休金 俸 月撫慰金及贍養金等退撫給與 本緩和漸進 原則 自 104 年由每半年發給改為按季發給 106 年再全面改為按月發給 同年 7 月 16 日行政院發言人並重申前項決議 然行政院卻於同日稍晚以 對 國庫挹注有限 及 影響支領人財務規劃 為由 發布新聞稿決定 軍公 教月退俸發放方式維持不變 爰是項改革終回歸原點 綜觀軍公教月退撫給 與採每半年預發制度衍生諸多疑義 包括名實不符 有違公平正義 徒增債 息支出且減少基金收益 溢領退撫給與龐鉅潛藏國庫損失風險 以及授權免 予收回領受人亡故當期溢領退撫數額 恐逾越母法限度等 建請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簡化流程及克服技術性困難 檢討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 請領制度 無論係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全面改為按月發給 俾減輕政府債息 負擔 並增加退撫基金收益 (十八)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旅遊月份人次落差甚大 主管機關 應積極宣傳推廣 並強化相關活動策畫 並結合地方特色 創造最大效益 (十九)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武陵農場之櫻花季享負盛名 每年櫻花 季皆吸引無數中外遊客前來觀賞 然該農場區域內戶外廁所均為流動廁所且 設立不足 破壞了武陵農場美觀及對環境衛生造成不好影響 另該風景區域 內電線林立 亦同樣破壞了景觀之美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 速與雪霸國家公園協調增建固定廁所 並編列預算進行相關改善作業 另有 關電線林立而破壞景觀事 亦應儘速完成全區電力地下化之評估 依評估效 234
247 益研議分區辦理完成是項工程之可行性 (二十)針對署立金門醫院改制為北榮金門分院乙案 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考量金門居民之醫療需求 及目前署立金門醫院之硬體設施皆已足夠之情 況下 儘速與衛生福利部對於署立金門醫院改制為北榮金門分院之具體時程 並將金門籍公費培育生納入北榮醫生行列解決目前人才需求問題進行協商 署立金門醫院改制後除可使金門之鄉親擁有更完善之醫療品質外 北榮亦 應進一步將北榮金門分院規劃為吸引大陸觀光客來金門觀光之醫療美容中心 方向發展 (二十一)針對 民國 49 年參與六一七砲戰之民國 33 年次以前出生之金門自衛隊員 取得榮民資格 乙案 建請國防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考量民國 33 年以前出生之金門自衛隊員 其參與六一七砲戰並依法接受徵召執行各 種軍事勤務 積極參戰 備戰 保衛臺海安全之犧牲奉獻精神並一直服役 至 45 歲退役為止 政府實應給予渠等已屆晚年人員適切 合理照顧 儘速 認定六一七砲戰為重大戰役 以使參與六一七砲戰之民國 33 年次以前出生 之金門自衛隊員能順利取得榮民之資格 (二十二)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權利之規定 第 20 條 及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 資源利用應取得 原住民族同意之規定 第 2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轄下各農場 若有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或部落內之土地或自然資源開發 其開發權利或 承租權歸屬之判斷標準 建請應以前開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為主 設定足以 充分保障弱勢原住民優先之規定 而不應僅採價格標標租 導致財團或企 業用高價格租金的商業優勢壟斷農場土地承租權 進而排除或擠壓原住民 土地利用權利 更否定原住民族長期對土地貢獻改良之努力 而擠壓原住 民族依法擁有之權利 (二十三)根據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9 日初步調查 全國共 37 所學校 營養午餐 使 用混充飼料油的正義公司油品 包括 24 所中小學 1 所高中 12 所大專校 235
248 院 同時教育部採取 預防性下架 已通知所有學校 只要正義生產油 品 無論有無問題 均予以下架 鑑於油品風暴越演越烈 正義 頂新 味全公司油品均有 飼料油問題 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 榮民之家及榮民醫院也應於 1 個月內清查使用油品情形 並向立法院外交 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據報榮民 眷至國軍醫院享有掛號費優免 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榮民醫院 榮眷卻無此待遇 另現役軍人至國軍醫院免付掛號費 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則未全面實施 確已違反照顧榮民 眷 之設立目的 亟待導正與規範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基本國策 第 九項退役後之就學 就業 就醫 就養予以保障 上情肇生差別待遇的作 法 衍生榮民埋怨與不滿 顯有行政偏失之虞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應儘速檢討相關作業依據之法令規章 公告周知 即刻改正 於相關計 畫下自行調整勻支 (二十五)有鑑於 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3 目 榮 民及榮眷健康保險 項下 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 編列 31 億 9,553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31 億 5,652 萬 3,000 元 增列 3,901 萬 3,000 元 惟政府長期編列預算全額補貼無職榮民 榮眷健保費 部分負擔醫療經 費 以致部分榮民恣意浪費醫療資源 據估計榮民 101 年平均年看診 27.2 次數為次 一般國人為 15.7 次 近一般國人之 1.8 倍 致近兩年來榮民及 榮眷健康保險部分預算雖稍有控制 其相關福利卻仍高於一般民眾甚多 爰建請退輔會應採 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改採定額補助之方案 以有效 控制 降低榮民榮眷長期醫療資源浪費之情形 爰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十六)有鑑於 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4 目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 中 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 項下 獎補助 費部分編列地區志工訪查作業補助費 按服務組長 397 人 每人月 19,
249 元 103 年度每人為 19,047 元 服務員 6 人 每人月 3,350 元 共 9,205 萬 8,000 元 惟依目前 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之規定 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之規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必要時 並得補助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而該會之服務組長人數遠比服 務員遠超過近 20 倍 所支給金額亦高 另查內政部居家服務員之車馬費預 算 僅 1 人每月約 500 元 該會於此之編列明顯過高且浮濫 爰予以凍結 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十七)有鑑於 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5 目 一般行政 編列預算 35 億 8,189 萬 8,000 元 103 年度編列 35 億 5,770 萬 3,000 元 102 年度預算編列 35 億 4,572 萬 7,000 元 101 年度亦編列 36 億 6,820 萬 7,000 元 惟據查 102 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仍有節餘款 1 億 5,477 萬 7,000 元 決算數 33 億 9,095 萬 119 元 101 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亦 有節餘款 1 億 5,011 萬 7,000 元 決算數 35 億 1,809 萬元 顯見該科目之 預算編列明顯過高 爰凍結 1 億元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十八)第 5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原列 8,749 萬 4,000 元 關 於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 已無法如期在 103 年底完成 復以該清理 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 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 顯見退輔會身 為主管機關 卻嚴重督導不力 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 1,000 萬元 俟向立法 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4 年度預算案中第 5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一般事務費 預算金額 4,046 萬 7,000 元及第 12 目 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 項下 退除業務作業 預算金額 1,313 萬 3,000 元 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 困窘 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應再行檢討 爰將前述二項預算合計凍結五分 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十)有鑑於 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 5 目 237
250 一般行政 中 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 編列對特種基金 安置基金 之補助經費 1 億 9,562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度編列之 1 億 8,771 萬 3,000 元 增 加 791 萬 6,000 元 惟經查 (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截至 103 年 8 月底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 截至 102 年底僅完成處分 3 筆土地及建物 3 家國內轉投資事業 3 項國外業務及 3 處局部民營化 整 體清理進度未達 50% 103 年 1 至 8 月亦無任何進展 清理進度落後 恐無 法於 103 年底完成 (2)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 該計畫目前仍有 415 億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 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 73 億餘元之款項 而待填補之 161 億餘元虧損自 101 至 103 年僅編列 3.7 億餘元 榮民工程公司 清理計畫之潛藏債務龐大 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 104 年度預算書 僅說明係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 7,643 萬 3,000 元 含以前 年度補助不足 1,394 萬 4,000 元 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 1 億 1,919 萬 6,000 元 有關舉借本金 積欠利息及榮民工程公司待填補之虧損金 額皆未揭露 與預算法第 9 條之規定顯有未符 為讓榮工公司之清理計畫充 分揭露 利於國會之監督 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 員會專案報告 並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三十一)有鑑於 104 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 8 目 榮 民安養及養護 中 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 項下獎補助費部分 編列就養 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 2 億 3,578 萬 9,000 元 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已給予就養榮民 義士 榮胞 人數為 48,315 人 每人每月 14,150 元及春 節加發 1.5 個月零用金 亦有年節加菜 共三節 每節 120 元 每人之年 獎補助計 19 萬 1,385 元 總預算為 93 億 4,932 萬 2,000 元 而目前若再發 給眷屬補助費 依 48,315 人之眷屬計算 每人之眷屬還可領取約 4,880 元 合計一戶為每月可領取 14,556 元 實已超過目前台灣一般民眾所享之社 會福利之極限 經查 (1)雖長居大陸就養榮民人數由 2,739 人減為 1,658 人 實際給付就養金由 5 億 2,363 萬 3,000 元降為 3 億 2,606 萬 7,000 元 238
251 103 年截至 8 月底長居大陸人數為 1,466 人 但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 高於就養榮民平均年齡 且呈增長趨勢 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由 99 年度 85.7 歲逐年增加 至 103 年 8 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 88 歲 其 90 歲以 上計有 473 人 百歲以上有 31 人 相較就養榮民平均年齡 99 年度 79.7 歲 103 年度 80.6 歲 男性國人平均餘命 歲 大陸地區男性平均壽 命 74 歲 長居大陸就養榮民明顯較長壽 亦稀釋居住於台灣榮民之福利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驗長居大陸榮民成效仍有待提升 值得注 意為 101 年度上 下半年實地訪查發現已死亡人數皆為 13 人 高於指紋驗 證模糊無法辨識之 6 人與 8 人 顯示有實際已死亡之就養榮民仍領取就養 給付情事 爰凍結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 動支 (三十二)榮民工程公司進入民營化後清理階段 迄 103 年 11 月底銀行融資仍達 413 億餘元 借款龐大 一年利息費用達 7.9 億餘元 負擔沈重 應儘速清償以 減輕國庫負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榮民工程公司加速清理 編列安置基金 104 年度預算 127 億 5,228 萬 8,000 元承接該公司資產 包 括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120 億元承接新店寶元段 原台北鐵工 廠 林口南勢埔段土地 及編列轉投資計畫 2 億 1,061 萬 3,000 元 5 億 4,167 萬 5,000 元承接欣欣水泥 泛亞工程公司股權 鑑於安置基金 104 年 度編列 127 億 5,228 萬 8,000 元承接榮民工程公司資產 可加速清償該公司 債務 減輕國庫負擔 並留存國家重要資產 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審查 104 年度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同意照列 並決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儘速依預算法第 54 條及第 88 條規定辦理 為避免安置基金 104 年度預算未及於 104 年完成審議 影響承接時程 爰同意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於 104 年先行動支安置基金編列之 127 億 5,228 萬 8,000 元預算 辦理承接事宜 (三十三)有鑑於近年來多位年約 90 歲的老榮民 因就養金遭刪除 有人甚至因此憂 239
252 鬱 想不開 家屬子女異常擔心緊急陳情 考量我國以敬老尊賢的倫理文 化為榮 然而 遭刪除就養者 多為超高齡之老人家 且人數僅百餘人 卻嚴重傷害社會情感 造成極大的負面觀感 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提供修訂方案 對於 85 歲以上者 免除定期驗證程序 (三十四)根據行政院 101 年 11 月 26 日核定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修正計畫 其清理 期限展延至 103 年底 然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 整體清理進度 嚴重落後 確定已無法於 103 年底完成 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 又查榮 民工程公司於 98 年底辦理民營化時 以非法手段解雇多位勞工 官司迭經 多年 經最高法院判決勞工獲得勝訴確定 該公司應給付勞工原領薪資 但榮民工程公司至今卻不願與勞工進行和解 消極以對 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 卻置之事外 嚴重督導不力 鑑於本案勞工爭訟多 年始獲司法救濟 其情堪憫 故提案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榮民工 程公司勿再以程序性手段脫免應負工資給付之責 應於 1 個內與勞工依法 完成和解 以維勞工合法權益 (三十五)針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欣雄天然氣公司未能配合落實安置政策 不 符原始投資目的為由 103 年度編列處分欣雄公司股權預算 包括收回投資 2 億 8,633 萬 2,000 元及處分賸餘 4 億 5,471 萬 6,000 元 計 7 億 4,104 萬 8,000 元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近幾年投資欣雄天然氣公司之報 酬率尚稱穩健 101 及 102 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 13.62%及 15.72% 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分此一報酬率較佳之事業股份 其投資決策之合理 性顯有待商榷 故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3 年度釋股預算尚未執行 者 應即予以註銷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議結果調整 240
253 經 濟 委 員 會 一 歲 入 部 分 第 2 款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第 11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2 項 檔 案 管 理 局 8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7 項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原 列 1 億 6,993 萬 4,000 元, 增 列 2 億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改 列 為 3 億 6,993 萬 4,000 元 第 131 項 經 濟 部 原 列 5,957 萬 4,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6,000 萬 元 ( 含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之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之 罰 鍰 收 入 1,00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1,957 萬 4,000 元 第 132 項 工 業 局 168 萬 元, 照 列 第 133 項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228 萬 8,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100 萬 元, 其 餘 照 列, 改 列 為 328 萬 8,000 元 第 134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999 萬 3,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300 萬 元, 其 餘 照 列, 改 列 為 1,299 萬 3,000 元 第 135 項 智 慧 財 產 局 130 萬 元, 照 列 第 136 項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8,295 萬 元, 增 列 第 1 目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第 1 節 罰 金 罰 鍰 200 萬 元, 其 餘 照 列, 改 列 為 8,495 萬 元 第 137 項 中 小 企 業 處 17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38 項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430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39 項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50 萬 元, 照 列 第 140 項 能 源 局 300 萬 元, 照 列 第 157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801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58 項 林 務 局 3,509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59 項 水 土 保 持 局 2,736 萬 9,000 元, 照 列 241
254 第 160 項 農 業 試 驗 所 90 萬 元, 照 列 第 161 項 林 業 試 驗 所 4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62 項 水 產 試 驗 所 14 萬 元, 照 列 第 163 項 畜 產 試 驗 所 15 萬 元, 照 列 第 164 項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無 列 數 第 165 項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 萬 元, 照 列 第 166 項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3 萬 元, 照 列 第 167 項 茶 業 改 良 場 1 萬 元, 照 列 第 168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3 萬 元, 照 列 第 169 項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0 項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1 項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2 項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3 項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4 項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 萬 元, 照 列 第 175 項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76 項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1,930 萬 元, 照 列 第 177 項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953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78 項 農 業 金 融 局 81 萬 元, 照 列 第 179 項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604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3 款 規 費 收 入 第 12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3 項 檔 案 管 理 局 20 萬 元, 照 列 第 18 項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142 項 經 濟 部 7 億 1,891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43 項 工 業 局 262 萬 5,000 元, 照 列 242
255 第 144 項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145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9 億 5,308 萬 8,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1 節 審 查 費 2,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 億 7,308 萬 8,000 元 第 146 項 智 慧 財 產 局 41 億 8,542 萬 5,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 一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1 目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第 1 節 審 查 費 編 列 16 億 0,224 萬 8,000 元, 與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同, 收 入 來 源 為 受 理 專 利 申 請 案 收 入 11 億 3,628 萬 8,000 元 以 及 受 理 商 標 申 請 案 收 入 4 億 6,596 萬 元 ; 惟 查 該 局 審 查 費 歲 入 科 目 近 年 來 預 算 達 成 率 偏 低, 已 由 99 年 度 之 92.5% 降 至 102 年 度 之 84%, 呈 現 逐 年 下 滑 趨 勢, 另 查 專 利 及 商 標 申 請 案 件 99 年 至 102 年 變 化 情 形, 於 102 年 前 尚 有 微 幅 成 長,102 年 度 卻 開 始 呈 現 負 成 長, 恐 與 審 查 期 間 過 長 導 致 不 利 產 業 研 發 成 果 運 用 有 關, 爰 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應 再 積 極 提 升 專 利 審 查 能 量, 勉 力 縮 短 審 結 期 間 於 24 個 月 內 審 結, 其 專 利 檢 索 中 心 建 置 並 應 提 供 各 專 利 登 記 及 運 用 資 訊 諮 詢 平 台, 以 有 效 促 進 國 內 新 興 產 業 專 利 布 局 與 研 發 競 爭 力 ( 二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審 查 費 收 入 預 算 由 99 年 度 12 億 4,614 萬 7,000 元 增 至 102 年 度 15 億 6,750 萬 7,000 元, 增 幅 25.79%, 然 檢 視 相 同 年 度 專 利 及 商 標 申 請 案 件 變 化, 成 長 幅 度 有 限, 以 致 各 年 度 預 算 達 成 率 逐 年 下 滑,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升 專 利 與 商 標 申 請 效 率,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147 項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554 萬 元, 照 列 第 148 項 中 小 企 業 處, 無 列 數 第 149 項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481 萬 元, 照 列 第 150 項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無 列 數 第 151 項 能 源 局 1,067 萬 元, 照 列 243
256 第 169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1,917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70 項 林 務 局 2,438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71 項 水 土 保 持 局 250 萬 元, 照 列 第 172 項 農 業 試 驗 所 538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73 項 林 業 試 驗 所 320 萬 元, 照 列 第 174 項 水 產 試 驗 所 435 萬 元, 照 列 第 175 項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3,066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76 項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5,806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77 項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227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78 項 茶 業 改 良 場 990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79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129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80 項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0 萬 元, 照 列 第 181 項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9 萬 元, 照 列 第 182 項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70 萬 元, 照 列 第 183 項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30 萬 元, 照 列 第 184 項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30 萬 元, 照 列 第 185 項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6 萬 元, 照 列 第 186 項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30 萬 元, 照 列 第 187 項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1,490 萬 元, 照 列 第 188 項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2 億 6,731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89 項 農 業 金 融 局 24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90 項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516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4 款 財 產 收 入 第 6 項 行 政 院 第 1 目 投 資 收 回 原 列 9 億 元 ( 係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折 減 基 金 繳 庫 數 ), 減 列 9 億 元, 改 列 為 0 元 第 12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25 萬 8,000 元, 照 列 244
257 第 13 項 檔 案 管 理 局 1 萬 元, 照 列 第 18 項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8 萬 元, 照 列 第 143 項 經 濟 部 原 列 94 億 2,115 萬 6,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財 產 孳 息 第 3 節 租 金 收 入 之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公 司 承 租 經 濟 部 經 管 之 國 有 土 地 等 租 金 收 入 2,502 萬 8,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財 產 售 價 第 2 節 有 價 證 券 售 價 54 億 7,032 萬 8,000 元 第 3 目 投 資 收 回 第 2 節 投 資 資 本 收 回 34 億 2,967 萬 2,000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減 列 88 億 7,497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 億 4,618 萬 4,000 元 第 144 項 工 業 局 553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45 項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10 億 8,551 萬 9,000 元, 增 列 第 1 目 財 產 孳 息 第 2 節 權 利 金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 億 9,551 萬 9,000 元 第 146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275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47 項 智 慧 財 產 局 75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48 項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1 億 0,103 萬 2,000 元, 增 列 第 2 目 財 產 售 價 第 1 節 動 產 售 價 項 下 之 河 川 治 理 工 程 所 餘 土 石 方 標 售 收 入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1,103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立 法 院 審 查 9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基 於 中 央 管 轄 之 河 川 疏 濬 及 河 道 整 理 工 程 所 發 生 之 砂 石 土 方 變 賣 收 入, 原 編 列 在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之 收 入, 水 利 署 應 自 96 年 度 起, 將 上 述 收 入 回 復 編 列 水 利 署 財 產 收 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估 計 每 年 砂 石 採 取 量 約 2,400 萬 立 方 公 尺, 標 售 所 得 扣 除 採 取 成 本 後 所 得 每 年 約 15 億 元,6 年 共 計 90 億 元 卻 多 未 納 入 歲 入 預 算, 實 不 利 整 體 檢 視,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檢 討 改 正,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第 149 項 中 小 企 業 處 2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50 項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84 萬 1,000 元, 照 列 245
258 第 151 項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4 萬 元, 照 列 第 152 項 能 源 局 1,000 元, 照 列 第 169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原 列 59 億 0,624 萬 8,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財 產 售 價 第 1 節 有 價 證 券 售 價 48 億 5,228 萬 8,000 元 第 3 目 投 資 收 回 第 1 節 投 資 資 本 收 回 9 億 4,771 萬 2,000 元, 共 計 減 列 58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 億 0,624 萬 8,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於 財 產 售 價 項 下 編 列 有 價 證 券 售 價 48 億 5,228 萬 8,000 元, 及 投 資 收 回 項 下 編 列 投 資 資 本 收 回 9 億 4,771 萬 2,000 元, 係 預 定 出 售 台 灣 肥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釋 股 收 入 及 成 本 沖 銷 惟 查 政 府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應 以 財 務 管 理 為 基 礎, 並 遵 守 總 體 經 濟 均 衡 之 原 則, 若 檢 視 台 灣 肥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狀 況 均 尚 稱 健 全, 歷 年 配 發 現 金 股 利 之 殖 利 率 均 遠 高 於 同 期 間 之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平 均 利 率, 政 府 持 有 該 公 司 股 票 每 年 均 可 為 國 庫 創 造 2 億 元 至 8 億 餘 元 之 穩 定 現 金 流 量,104 年 度 預 計 釋 出 9,477 萬 1,242 股 以 挹 注 歲 入, 儘 管 短 期 間 內 可 創 造 釋 股 收 入, 卻 對 國 庫 長 期 穩 定 收 益 顯 有 重 大 負 面 影 響, 與 預 算 法 財 務 管 理 精 神 有 違, 且 台 灣 肥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仍 需 擔 負 肥 料 銷 售 政 策 等 農 業 任 務, 一 旦 釋 股,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持 有 台 灣 肥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權 比 率 將 由 24.07% 大 幅 降 為 11.6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實 應 暫 緩 辦 理 並 審 慎 檢 討 該 項 釋 股 計 畫 之 必 要 性 與 妥 適 性 第 170 項 林 務 局 1 億 3,502 萬 元, 照 列 第 171 項 水 土 保 持 局 33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72 項 農 業 試 驗 所 131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73 項 林 業 試 驗 所 17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74 項 水 產 試 驗 所 161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75 項 畜 產 試 驗 所 144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176 項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25 萬 4,000 元, 照 列 246
259 第 177 項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 萬 元, 照 列 第 178 項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6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79 項 茶 業 改 良 場 12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80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10 萬 元, 照 列 第 181 項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44 萬 元, 照 列 第 182 項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83 項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0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84 項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0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85 項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 萬 元, 照 列 第 186 項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9 萬 元, 照 列 第 187 項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無 列 數 第 188 項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2,780 萬 元, 照 列 第 189 項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123 萬 元, 照 列 第 190 項 農 業 金 融 局 2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91 項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589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5 款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第 1 項 行 政 院 第 2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原 列 269 億 5,224 萬 7,000 元 ( 係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數 ), 增 列 釋 股 淨 收 入 繳 庫 數 42 億 4,775 萬 3,000 元, 減 列 釋 股 以 外 之 賸 餘 繳 庫 數 57 億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共 計 減 列 14 億 5,224 萬 7,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55 億 元 第 7 項 經 濟 部 原 列 66 億 7,291 萬 1,000 元, 除 第 1 目 營 業 基 金 盈 餘 繳 庫 36 億 2,073 萬 8,000 元,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營 業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外, 其 餘 照 列 第 9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4 億 6,759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0 項 畜 產 試 驗 所, 無 列 數 第 11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無 列 數 247
260 第 7 款 其 他 收 入 第 12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53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3 項 檔 案 管 理 局 5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8 項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3 萬 元, 照 列 第 140 項 經 濟 部 2 億 9,693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41 項 工 業 局 2 億 1,241 萬 元, 照 列 第 142 項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6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43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678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44 項 智 慧 財 產 局 170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145 項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7,743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146 項 中 小 企 業 處 19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47 項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6,000 元, 照 列 第 148 項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132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49 項 能 源 局 20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166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6,868 萬 9,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歲 入 部 分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編 列 4,836 萬 4,000 元, 其 中 員 工 宿 舍 使 用 費 僅 編 列 2 萬 4,000 元, 員 工 宿 舍 平 均 每 戶 每 月 的 租 金 僅 50 元 至 500 元, 與 市 價 過 度 背 離, 造 成 國 庫 的 短 收,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即 檢 討 租 金 標 準, 並 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所 有 機 關 宿 舍 之 彙 整 資 料 ( 單 位 數 面 積 帳 面 價 值 坐 落 地 點, 無 償 借 用 有 償 租 用 或 借 用 情 形 租 金 標 準 等 ),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第 167 項 林 務 局 2 億 6,975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68 項 水 土 保 持 局 1,42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69 項 農 業 試 驗 所 1,317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70 項 林 業 試 驗 所 736 萬 元, 照 列 248
261 第 171 項 水 產 試 驗 所 1,520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72 項 畜 產 試 驗 所 838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73 項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1,519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74 項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10 萬 元, 照 列 第 175 項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130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76 項 茶 業 改 良 場 1,085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77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112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178 項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82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79 項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55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80 項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374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81 項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387 萬 元, 照 列 第 182 項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14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183 項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53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184 項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65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85 項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3,733 萬 元, 照 列 第 186 項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881 萬 元, 照 列 第 187 項 農 業 金 融 局 6 萬 元, 照 列 第 188 項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1,723 萬 9,000 元, 照 列 二 歲 出 部 分 第 2 款 行 政 院 主 管 第 7 項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原 列 18 億 9,985 萬 元, 除 第 12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3 億 元,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外, 減 列 人 事 費 加 班 值 班 費 項 下 員 工 超 時 加 班 費 120 萬 元 委 辦 費 828 萬 6,000 元 第 1 目 一 般 行 政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之 規 劃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5 目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700 萬 元 ( 含 協 調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發 展 200 萬 元 及 打 造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249
262 園 區 500 萬 元 ) 第 6 目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完 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制 度 40 萬 9,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7 目 健 全 國 土 規 劃 及 經 營 管 理 項 下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研 審 之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1,200 萬 元 第 10 目 政 府 資 通 訊 應 用 建 設 665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3,854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8 億 6,130 萬 5,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6 項 : ( 一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歲 出 計 畫 第 7 目 健 全 國 土 規 劃 及 經 營 管 理 項 下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研 審 之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共 計 編 列 5,200 萬 元, 檢 視 該 計 畫 執 行 率 發 現,98 至 102 年 度 平 均 執 行 率 不 及 60%, 且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止 該 計 畫 執 行 率 竟 只 有 0.39%, 顯 見 預 算 明 顯 執 行 不 力 ; 爰 要 求 分 支 計 畫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之 執 行 率 應 達 80% 以 上 ; 未 達 成 時, 須 進 行 檢 討 究 責,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二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共 編 列 545 人, 包 含 職 員 449 人 工 友 21 人 技 工 11 人 駕 駛 16 人 聘 用 人 員 41 人 及 約 僱 人 員 7 人, 年 需 經 費 6 億 6,428 萬 元, 加 計 加 班 值 班 費 2,419 萬 1,000 元, 人 事 費 用 高 達 6 億 8,847 萬 1,000 元 ; 惟 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多 數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其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之 超 額 人 數 卻 合 計 達 20 人, 且 未 妥 善 運 用 超 額 人 力, 另 以 業 務 費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尤 其 鑑 於 該 會 公 務 車 輛 總 數 僅 有 9 輛, 駕 駛 人 數 卻 高 達 16 人, 該 會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調 度 顯 不 合 理, 不 符 預 算 法 規 定, 應 儘 速 改 正 並 落 實 政 府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爰 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人 力 精 簡 及 員 額 配 置 合 理 性 檢 討 報 告, 以 合 理 撙 節 用 人 支 出, 避 免 無 端 耗 置 公 帑 ( 三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完 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制 度 編 列 預 算 840 萬 9,000 元, 研 擬 及 協 調 推 動 育 才 留 才 及 攬 才 政 策, 強 化 產 學 訓 人 力 培 育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等 惟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2014 年 IMD 世 界 人 才 報 告 指 250
263 出, 參 與 評 比 的 60 國 中, 台 灣 在 人 才 外 流 排 名 為 第 50 名, 落 居 後 段 班, 顯 示 台 灣 人 才 外 流 情 況 嚴 重 ; 對 於 外 籍 技 術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也 僅 排 名 第 45 名, 此 乃 因 台 灣 薪 資 停 滯, 加 上 鄰 近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紛 紛 提 出 優 渥 條 件 吸 引 人 才, 導 致 台 灣 人 才 外 流 嚴 重, 對 於 外 籍 技 術 人 才 的 吸 引 力 也 大 不 如 人 此 外, 國 內 15 至 24 歲 青 年 失 業 率 約 為 日 韓 之 1.9 倍 及 1.4 倍, 青 壯 齡 高 學 歷 者 之 失 業 問 題 嚴 重, 此 恐 成 為 長 期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隱 憂 ; 人 才 政 策 攸 關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爰 建 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通 盤 檢 視 各 項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措 施 之 妥 適 性 並 適 時 檢 討 調 整, 以 落 實 國 家 育 才 留 才 及 攬 才 政 策 ( 四 ) 為 推 動 辦 理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104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共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然 鑑 於 示 範 區 計 畫 第 1 階 段 核 心 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推 動 效 益 明 顯 不 如 預 期,102 年 度 進 出 口 貨 物 量 總 額 尚 較 96 年 度 減 少 2,017 萬 7,000 公 噸, 且 103 年 度 ( 截 至 6 月 底 )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較 101 年 度 減 少, 皆 未 能 達 成 示 範 區 推 動 計 畫 擬 增 加 貨 源 創 造 就 業 之 預 期 效 益, 示 範 區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成 效 實 有 待 檢 討 ; 況 查 104 年 度 為 推 動 辦 理 示 範 區 所 訂 之 跨 機 關 目 標 之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針 對 示 範 區 可 吸 納 之 投 資 額 增 加 國 內 產 值 及 就 業 人 數 等 指 標 均 付 之 闕 如, 與 示 範 區 計 畫 所 列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創 造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及 創 造 國 內 就 業 機 會 等 預 期 效 益 未 能 配 合, 爰 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檢 討 修 正 示 範 區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等 問 題,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俾 利 相 關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追 蹤 管 考 ( 五 ) 為 加 速 我 國 新 創 事 業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研 擬 創 業 拔 萃 方 案, 經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8 月 核 定, 推 動 策 略 包 括 以 創 新 創 業 為 主 題, 積 極 排 除 各 類 法 規 障 礙 引 入 國 際, 然 本 方 案 為 跨 年 度 方 案, 應 於 預 算 書 揭 露 全 部 計 畫 內 容 經 費 總 額 執 行 期 間 以 及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額 度 等 相 關 完 整 資 訊, 惟 該 會 預 算 書 表 未 於 跨 年 期 計 畫 概 況 表 揭 露 計 畫 完 整 資 訊 綜 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打 造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計 畫 應 提 供 完 整 資 訊, 並 於 105 年 度 依 規 定 編 列 於 跨 年 期 計 畫 概 況 表 251
264 ( 六 ) 整 併 後 之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自 96 年 度 起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執 行,104 年 度 為 第 9 年 ( 最 後 1 年 ) 編 列 預 算, 然 檢 視 該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以 來, 除 第 1 年 執 行 率 高 於 八 成, 第 2 年 因 編 列 數 低 而 完 全 執 行 外, 其 餘 年 度 執 行 率 不 佳, 尤 其 101 年 度 執 行 率 甚 至 未 達 五 成,102 年 度 雖 提 升 至 76.67%, 惟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止, 執 行 數 僅 20 萬 元, 占 預 算 數 5,074 萬 5,000 元 之 0.39%, 比 率 甚 微, 惟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未 考 量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情 形,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5,200 萬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2.47%, 預 算 執 行 能 力, 實 有 待 斟 酌 綜 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執 行 推 動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歷 年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應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並 確 實 檢 討 加 強 辦 理 ( 七 ) 屏 東 地 區 海 岸 線 長 達 136 公 里, 沿 海 包 括 10 個 鄉 鎮, 臨 海 村 落 屬 於 侵 蝕 性 海 岸, 海 岸 線 不 斷 退 縮 不 僅 造 成 國 土 流 失, 更 嚴 重 威 脅 在 地 居 民 之 身 家 安 全 100 年 高 屏 區 域 首 長 會 議 時, 地 方 政 府 向 中 央 提 出 應 正 視 此 問 題, 中 央 裁 示 此 案 列 入 追 蹤 列 管, 如 今 已 進 入 第 3 年, 仍 未 見 具 體 作 為 屏 東 每 年 有 720 萬 人 次 觀 光 客 流 量, 屏 鵝 公 路 是 通 往 恆 春 唯 一 的 道 路, 所 在 位 置 更 有 全 台 重 要 的 電 纜 網 絡, 一 旦 海 岸 線 退 縮 造 成 路 基 坍 塌, 災 害 必 定 非 常 嚴 重, 損 失 難 以 估 計 屏 鵝 公 路 主 要 路 段 枋 山 至 車 城 海 岸 線 已 退 縮 直 逼 公 路 線, 卻 沒 有 監 測 機 制 及 數 據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應 發 揮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編 列 經 費, 協 調 輔 導 探 究 該 區 海 岸 崩 壞 漂 砂 之 成 因, 建 立 在 地 監 測 模 式, 並 針 對 行 政 組 織 分 工 災 害 通 報 流 程 進 行 檢 討, 對 於 當 地 聚 落 居 民 維 生 出 路 及 與 海 岸 共 生 關 係 等, 提 出 具 體 行 動 之 解 決 方 案 ( 八 ) 行 政 院 規 劃 的 加 速 行 動 寬 頻 服 務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編 列 2 億 元, 自 104 至 106 年 分 年 辦 理 建 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4G 及 無 線 寬 頻 環 境 計 畫, 惟 原 住 民 地 區 占 台 灣 土 地 面 積 至 少 五 成 以 上, 人 口 數 占 全 國 人 數 的 2.28% 該 計 畫 原 是 以 4G 執 照 回 饋 標 金 之 一 成 (150 億 元 ) 建 置, 然 原 住 民 地 區 僅 分 配 2 億 元, 如 分 別 給 予 全 台 55 個 原 住 民 鄉 鎮, 平 均 每 個 鄉 鎮 僅 分 得 360 萬 元, 對 於 原 住 民 鄉 鎮 之 網 路 改 善 是 杯 水 車 薪 在 原 住 民 鄉 鎮 建 置 無 線 寬 頻, 252
265 對 於 當 地 醫 療 是 非 常 顯 著 的 協 助, 有 了 它 醫 生 就 可 以 利 用 網 路 與 大 醫 院 連 線 共 同 診 療, 從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建 置 後, 醫 生 不 僅 可 藉 由 無 線 網 路 查 閱 電 子 病 歷, 更 可 與 大 醫 院 連 線 共 同 診 療, 讓 當 地 民 眾 確 實 感 受 到 醫 療 品 質 的 改 善, 就 已 經 顯 現 建 置 後 的 功 效 為 求 原 住 民 地 區 整 體 網 路 建 設 之 完 整, 爰 建 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就 偏 鄉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無 線 網 路 相 關 建 置 多 予 協 助, 可 供 協 助 部 分 給 予 相 關 經 費 補 助, 以 縮 短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 九 ) 我 國 婦 女 勞 參 率 45 歲 之 前 高 逾 70%, 但 45 歲 之 後 快 速 下 滑,2013 年 台 灣 45 至 49 歲 女 性 勞 參 率 68%, 低 於 2012 年 日 韓 星 同 年 齡 層 的 平 均 勞 參 率 72.3%;50 至 54 歲 台 灣 54.5%, 低 於 他 們 的 67.2%;55 至 59 歲 台 灣 38.4%, 更 遠 低 於 彼 等 58.5%, 依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推 計, 台 灣 的 工 作 人 口 (15~64 歲 ) 將 自 105 年 開 始 下 滑, 故 提 高 中 高 齡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尤 其 是 婦 女 勞 參 率 之 提 升, 為 目 前 規 劃 重 點 之 一,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9 月 表 示 將 參 考 德 國 工 時 銀 行 作 法, 鬆 綁 工 時 的 相 關 限 制, 以 提 升 婦 女 工 作 意 願, 然 目 前 尚 無 下 文,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應 儘 速 將 規 劃 方 案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以 及 配 套 措 施 完 成, 並 在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自 從 102 年 推 出 5 年 10 億 元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創 業 天 使 計 畫 後, 截 至 103 年 10 月 23 日 共 有 403 案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最 後 通 過 62 案, 輔 導 資 金 超 過 2.3 億 元, 然 而 根 據 計 畫 規 定, 提 案 通 過 後 先 撥 款 補 助 金 額 之 兩 成 作 為 啟 動 金, 其 餘 支 出 由 政 府 補 助 40%, 依 後 續 營 業 支 出 憑 證 核 銷 換 句 話 說, 依 照 目 前 平 均 1 案 補 助 300 萬 元 計 算, 審 核 通 過 之 業 者 平 均 得 自 籌 450 萬 元, 難 以 照 顧 初 次 創 業 之 一 般 族 群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應 借 鏡 英 美 國 家 或 台 大 天 使 基 金 之 創 業 基 金 模 式, 檢 討 現 有 審 核 規 定 是 否 無 法 滿 足 初 次 創 業 族 群 之 需 求, 提 出 改 進 方 案, 並 在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一 ) 針 對 104 年 度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之 規 劃 編 列 3,222 萬 8,000 元, 有 鑑 於 國 發 會 身 為 國 家 財 經 小 內 閣 之 首, 對 國 家 長 遠 之 經 濟 發 展 本 應 責 無 旁 貸, 然 負 責 辦 理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評 估 及 國 家 建 設 253
266 規 劃, 卻 對 定 位 國 家 發 展 方 向 與 策 略 不 明 也 未 見 成 效, 近 年 來 對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之 訂 定 更 過 度 樂 觀 且 不 符 實 際, 顯 見 國 發 會 未 能 正 視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問 題 對 症 下 藥, 無 法 為 國 家 發 展 研 妥 適 當 規 劃, 加 以 該 會 於 組 織 改 造 後 已 實 質 升 格, 惟 查, 該 科 目 預 算 於 組 改 前 才 編 列 1,732 萬 餘 元, 組 改 後 竟 大 幅 增 加 近 1,500 萬 元, 但 其 相 關 業 務 竟 仍 過 半 以 委 辦 方 式 辦 理, 委 辦 預 算 之 比 例 竟 高 達 76%( 較 組 改 前 委 辦 比 列 56% 更 高 ), 顯 見 升 格 後 的 國 發 會, 其 人 員 辦 理 計 畫 之 執 行 能 力 仍 然 有 限 爰 此, 針 對 第 2 目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之 規 劃 預 算,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俟 國 發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二 ) 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第 3 目 研 擬 經 濟 政 策 協 調 推 動 財 經 措 施 2,519 萬 1,000 元, 項 下 委 辦 經 費 配 置 高 達 65.60%, 顯 與 本 預 算 科 目 研 擬 經 濟 政 策 協 調 推 動 財 經 措 施 名 稱 所 示 之 研 擬 協 調 推 動 政 策 有 相 當 出 入 ; 另 查 本 科 目 項 下 編 列 2 項 分 支 計 畫 : 01 經 濟 景 氣 情 勢 分 析 1,116 萬 6,000 元 02 財 經 新 策 略 規 劃 研 究 1,402 萬 5,000 元, 其 中 委 辦 費 之 配 置 分 別 達 35.82% 89.30%,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對 於 財 經 新 策 略 規 劃 研 究 居 然 需 要 高 度 委 外, 以 89.30% 的 預 算 支 用 於 委 辦 費, 顯 非 合 理, 更 讓 社 會 質 疑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對 於 財 經 政 策 之 規 劃 協 調 之 能 力 何 在? 爰 凍 結 第 3 目 研 擬 經 濟 政 策 協 調 推 動 財 經 措 施 預 算 四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7 目 健 全 國 土 規 劃 及 經 營 管 理 項 下 編 列 辦 理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研 審 計 畫 之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6 年 ) 預 算 1 億 0,540 萬 元, 強 調 跨 域 跨 部 門 及 多 功 能 之 整 合 式 發 展 與 治 理 ; 惟 查, 是 項 計 畫 於 102 至 103 年 度 8 月 期 間, 光 是 核 定 之 補 助 案 50 案 中, 其 中 就 有 28 案 屬 各 別 縣 市 或 鄉 鎮 市 區 內 推 動 計 畫, 顯 見 該 計 畫 多 侷 限 於 各 別 縣 市 甚 至 鄉 鎮 內, 之 比 例 偏 高, 且 區 域 間 之 跨 域 合 作 案 偏 低 ; 加 上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性 案 件 數 量 偏 少, 亦 缺 乏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與 計 畫 原 定 目 標 未 合, 有 虛 擲 浪 費 國 家 公 帑 之 虞 有 鑑 於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254
267 評 估 規 劃 期 藉 由 整 合 相 關 公 共 基 礎 建 設, 加 強 各 區 域 間 之 跨 域 合 作, 俾 發 揮 綜 效 以 降 低 成 本 因 此, 為 加 強 推 動 辦 理, 並 促 進 縣 市 間 之 跨 域 合 作, 爰 針 對 國 家 建 設 總 合 評 估 規 劃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6 年 ) 經 費,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四 ) 臺 北 市 仁 愛 路 三 段 之 舊 空 軍 司 令 部 所 在 地 ( 仁 愛 營 區 ) 原 為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工 業 研 究 所, 為 臺 北 市 區 向 東 拓 展 之 重 要 象 徵 亦 為 戰 前 日 人 於 臺 北 最 後 進 行 的 大 規 模 建 設 之 一 該 工 業 研 究 所 戰 後 改 制 為 臺 灣 省 工 業 研 究 所, 其 所 在 地 隨 後 又 成 為 空 軍 司 令 部, 見 證 半 世 紀 來 臺 灣 上 空 之 眾 多 歷 史 時 刻 立 法 院 在 審 議 201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時, 決 議 要 求 文 化 部 應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會 勘, 並 依 會 勘 結 果 展 開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程 序, 而 所 在 地 臺 北 市 政 府 亦 依 此 於 同 年 11 月, 將 舊 空 軍 司 令 部 主 建 築 辦 公 大 樓 指 定 古 蹟, 戰 情 大 樓 防 空 洞 大 門 崗 哨 等 登 錄 為 歷 史 建 築, 相 關 再 利 用 計 畫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之 規 定, 自 應 配 合 修 正 惟 中 央 政 府 辦 理 舊 空 軍 司 令 部 再 利 用 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12 月 所 提 出 之 最 新 規 劃 報 告, 仍 未 配 合 文 化 資 產 指 定 之 發 展, 矧 國 發 會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對 於 舊 空 軍 司 令 部 非 文 化 資 產 指 定 區 和 鄰 近 學 區 國 中 小 之 用 地 矛 盾, 亦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爰 要 求 國 發 會 在 辦 理 舊 空 軍 司 令 部 再 利 用 規 劃 時, 應 恪 遵 文 資 法 規 範 並 照 顧 在 地 居 民 學 區 需 求, 並 在 3 個 月 內 就 相 關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五 )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辦 公 廳 舍, 多 年 來 皆 設 於 以 首 都 臺 北 城 內 為 核 心 之 地 區, 然 而 過 去 數 十 年 來, 由 於 欠 缺 中 央 政 府 辦 公 區 整 體 規 劃, 致 使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另 行 覓 地 新 建 購 置 或 租 賃 行 政 空 間 惟 首 都 核 心 地 帶 之 原 中 央 政 府 辦 公 廳 舍,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或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等 理 由, 往 往 無 從 亦 不 宜 轉 為 行 政 區 以 外 使 用, 而 耗 費 大 量 財 政 資 源 之 結 果, 竟 也 經 常 造 成 機 關 原 址 附 近 商 圈 蕭 條 公 有 資 產 閒 置 文 化 資 產 荒 廢 等 後 果 矧 在 此 同 時, 我 國 行 政 機 關 分 散 首 都 圈 各 處 後, 集 中 廳 舍 以 便 利 洽 公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之 原 意 亦 受 影 響, 而 眾 多 依 前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多 核 心 國 土 新 走 廊 發 展 目 標, 宜 改 設 於 中 南 部 都 255
268 會 區 之 行 政 機 關, 卻 也 在 不 存 在 中 央 政 府 辦 公 區 整 體 規 劃 下, 散 落 各 地 為 強 化 國 土 規 劃 提 升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效 率 發 展 緊 湊 城 市 保 護 文 化 資 產 與 減 少 政 府 長 期 不 必 要 開 支, 爰 要 求 依 其 組 織 法 負 責 國 家 發 展 與 國 土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與 跨 部 會 協 調 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應 自 2016 年 度 起 每 5 年 進 行 中 央 政 府 辦 公 區 整 體 規 劃, 並 在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通 過 後 5 個 月 內 就 此 規 劃 如 何 進 行 推 動,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六 ) 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項 下 新 增 打 造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預 算, 另 查 該 打 造 國 際 創 新 創 業 園 區 計 畫, 原 擬 於 103 年 度 動 支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 億 元, 惟 該 2 億 元 經 費 未 見 補 辦 預 算, 亦 未 編 列 於 104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中, 現 該 項 2 億 元 預 算 迄 今 並 未 動 支, 爰 要 求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檢 討 後, 就 完 整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第 8 項 檔 案 管 理 局 原 列 3 億 1,948 萬 9,000 元, 減 列 第 8 目 國 家 檔 案 永 續 典 藏 與 多 元 服 務 計 畫 49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 億 1,899 萬 9,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以 業 務 費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情 況, 雖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然 預 計 進 用 非 典 型 人 力 反 增 加 19 人, 顯 有 不 當, 為 此, 要 求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13 項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原 列 3 億 4,251 萬 4,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公 平 交 易 業 務 50 萬 元 ( 含 第 5 節 政 策 擬 訂 及 國 際 交 流 業 務 項 下 國 外 旅 費 2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 億 4,201 萬 4,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31 項 : ( 一 ) 針 就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社 會 矚 目, 輿 論 一 致 撻 伐, 激 起 重 大 民 怨 案 件 的 裁 罰 案, 卻 一 再 被 行 政 院 訴 願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嚴 重 背 離 民 意 激 起 公 憤, 特 256
269 要 求 檢 調 單 位 針 就 這 些 案 件 強 化 監 控 與 調 查, 徹 查 有 否 收 買 放 水 影 響 裁 定 情 事 ( 二 ) 針 對 國 內 奶 粉 售 價 又 將 大 幅 調 漲, 與 國 際 價 格 趨 勢 相 悖, 實 不 合 理,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除 應 立 即 立 案 調 查 外, 調 查 有 無 獨 占 聯 合 行 為 與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情 事, 並 應 於 103 年 11 月 3 日 起 2 週 內 將 調 查 結 果 及 採 取 之 必 要 措 施,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三 ) 針 對 國 際 燃 料 價 格 持 續 下 跌,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確 實 反 映 成 本, 調 整 降 電 價, 以 落 實 政 府 照 顧 民 生 美 意 ( 四 ) 針 對 國 內 近 來 物 價 高 漲, 包 括 民 生 消 費 等 物 價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如 柴 米 油 鹽 及 進 口 水 果, 例 如 奇 異 果 等, 實 不 合 理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立 即 調 查 是 否 有 聯 合 行 為 或 不 公 平 競 爭 等 行 為, 並 於 兩 週 內 將 調 查 結 果 提 交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以 落 實 民 生 消 費 之 正 當 公 平 原 則 ( 五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競 爭 中 心 規 劃 電 子 資 料 庫 雲 端 處 理,104 年 底 租 約 到 期 不 再 續 約 ( 六 ) 鑑 於 103 年 9 月 爆 強 冠 香 豬 油 染 餿 水 油 10 月 爆 正 義 頂 新 豬 油 染 飼 料 用 油 後, 不 少 食 品 大 廠 店 家 改 自 榨 豬 油, 讓 豬 油 脂 價 格 迅 速 攀 升, 豬 板 油 每 公 斤 批 發 價 格 已 自 10 月 初 的 40 元, 至 11 月 起 飆 漲 至 90 元, 漲 幅 高 達 1.25 倍, 恐 帶 動 湯 圓 糕 餅 業 者 跟 漲 與 大 眾 消 費 恐 慌, 實 影 響 民 生 甚 鉅, 為 此 日 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業 已 表 示 預 計 於 103 年 11 月 中 旬 後 將 進 口 大 量 豬 油 脂 以 平 抑 價 格, 為 避 免 不 肖 業 者 趁 此 機 會 大 發 國 難 財,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亦 應 主 動 立 案 調 查, 積 極 查 處 是 否 有 豬 板 油 上 下 游 廠 商 聯 合 漲 價 或 哄 抬 囤 積 等 不 法 情 事, 於 1 個 月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確 保 公 平 交 易 秩 序 與 國 人 消 費 權 益 ( 七 ) 針 對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於 101 年 10 月 間 主 動 調 查 9 家 民 營 電 廠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購 電 合 約 有 無 壟 斷 情 事, 該 會 102 年 3 月 15 日 認 定 9 家 民 營 電 廠 合 意 拒 絕 調 整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購 電 費 率 行 為, 並 決 議 裁 罰 最 高 罰 鍰 63 億 2,000 萬 元 該 9 家 電 廠 於 102 年 4 月 間 提 起 訴 願, 案 件 經 行 政 院 駁 回 業 者 訴 願 257
270 行 為 不 法 部 分,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先 後 於 102 年 11 月 及 103 年 7 月 調 整 裁 罰 處 分, 罰 鍰 金 額 由 原 本 之 63 億 2,000 萬 元, 先 調 降 為 60 億 5,000 萬 元, 再 降 至 60 億 0,700 萬 元 103 年 10 月 29 日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該 案 敗 訴,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威 信 幾 乎 蕩 然 無 存, 顯 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的 行 政 裁 量 品 質 低 落,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再 強 化 行 政 裁 量 品 質, 以 有 效 落 實 維 持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之 職 權, 並 應 將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八 ) 近 年 國 內 物 價 水 準 持 續 攀 升, 多 項 受 監 控 之 重 要 民 生 物 資, 如 豬 肉 雞 蛋 小 吃 餐 飲 奶 粉 桶 裝 瓦 斯 油 品 大 蒜 及 土 雞 等, 漲 幅 都 很 異 常, 已 經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消 費 負 擔, 雖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業 進 行 多 項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異 常 波 動 調 查, 但 是 大 部 分 的 調 查 多 查 無 具 體 違 法 事 證, 與 民 眾 期 待 的 物 價 穩 定, 有 明 顯 落 差,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再 加 強 注 意 並 提 高 對 物 資 價 格 查 察 之 效 能, 強 化 穩 定 物 價 的 機 制, 有 效 落 實 維 持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之 職 權, 並 須 每 季 將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查 察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之 執 行 成 效, 定 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九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該 會 收 辦 案 件 以 一 般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為 大 宗, 且 大 多 涉 及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廣 告 行 為 欺 罔 或 顯 失 公 平 行 為 等 攸 關 民 眾 切 身 健 康 或 財 產 權 益 之 檢 舉 案 件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既 為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即 應 掌 握 案 件 辦 理 時 效,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然 該 會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未 結 案 件 總 計 137 件, 部 分 案 件 受 理 後 逾 8 個 月 仍 未 辦 結,102 年 底 前 收 辦 而 未 結 之 檢 舉 案 件 為 13 件 ( 占 未 結 案 件 比 率 9.49%), 為 此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加 強 案 件 辦 理 時 效, 半 年 內 達 成 完 全 辦 理, 俾 保 障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 近 年 國 外 市 場 對 市 場 壟 斷 行 為 積 極 進 行 調 查, 國 內 廠 商 主 動 調 查 案 件 僅 966 件, 占 處 分 總 件 數 比 率 25.33%, 顯 見 案 件 處 理 以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為 主, 為 此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加 強 執 法 主 動 性, 積 極 查 緝 違 法 行 為 以 維 護 產 業 發 展 及 交 易 市 場 秩 序,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一 ) 近 年 國 外 政 府 對 於 市 場 之 壟 斷 行 為 積 極 進 行 調 查 並 處 以 鉅 額 罰 款, 國 內 已 有 258
271 多 家 廠 商 受 到 裁 罰,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本 於 職 責, 應 主 動 調 查 各 類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以 有 效 維 護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二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該 會 收 辦 案 件 以 一 般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為 大 宗, 且 大 多 涉 及 虛 偽 不 實 或 引 人 錯 誤 廣 告 行 為 欺 罔 或 顯 失 公 平 行 為 等 攸 關 民 眾 切 身 健 康 或 財 產 權 益 之 檢 舉 案 件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既 為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即 應 掌 握 案 件 辦 理 時 效,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為 此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加 強 案 件 辦 理 時 效, 半 年 內 達 成 完 全 辦 理, 俾 保 障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三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於 101 年 10 月 間 主 動 調 查 9 家 民 營 電 廠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購 電 合 約 有 無 壟 斷 情 事, 認 定 9 家 民 營 電 廠 合 意 拒 絕 調 整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購 電 費 率 行 為, 並 決 議 裁 罰 最 高 罰 鍰 63 億 2,000 萬 元 該 案 經 行 政 院 訴 願 委 員 會 裁 定 估 算 罰 鍰 草 率 為 由, 二 度 調 降 罰 鍰 處 分 至 60 億 0,700 萬 元, 顯 示 其 行 政 裁 量 品 質 不 足, 應 予 以 強 化,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四 ) 近 年 國 內 物 價 水 準 持 續 攀 升, 多 項 受 監 控 之 重 要 民 生 物 資 漲 幅 甚 高, 加 重 民 眾 生 活 消 費 負 擔, 雖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業 進 行 多 項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異 常 波 動 調 查, 惟 多 查 無 具 體 違 法 事 證, 與 民 眾 期 待 之 有 感 穩 定 物 價, 有 極 大 落 差, 該 會 允 應 再 加 強 注 意 並 提 高 對 物 資 價 格 查 察 之 效 能, 俾 穩 定 物 價,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五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在 103 年 5 月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多 層 次 傳 銷 保 護 基 金 會 籌 備 處, 以 統 籌 規 劃 基 金 會 設 置 事 宜 其 中, 傳 銷 事 業 之 保 護 基 金 及 年 費 係 強 制 繳 納, 傳 銷 事 業 於 保 護 機 構 成 立 3 個 月 內 向 保 護 機 構 繳 納 保 護 基 金, 並 於 每 年 3 月 底 前 向 保 護 機 構 繳 納 年 費,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者, 不 得 請 求 保 護 機 構 予 以 保 護, 為 使 該 機 構 能 積 極 發 揮 功 能,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加 強 宣 導, 鼓 勵 傳 銷 商 納 入, 並 於 正 式 運 作 後 3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259
272 ( 十 六 ) 多 層 次 傳 銷 保 護 機 構 為 建 構 國 內 完 整 之 多 層 次 傳 銷 管 理 法 制, 並 加 強 多 層 次 傳 銷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設 立 之 公 益 性 質 財 團 法 人, 應 由 全 體 多 層 次 傳 銷 事 業 依 其 營 收 比 例, 繳 納 一 定 金 額 設 立 基 金 為 此,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針 對 多 層 次 傳 銷 保 護 機 構, 須 加 強 擬 訂 回 饋 機 制, 並 於 正 式 運 作 後 3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七 ) 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編 列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調 查 處 理 計 575 萬 9,000 元, 用 以 調 查 處 理 事 業 獨 占 結 合 聯 合 行 為 等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案 件 ; 另 編 列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調 查 處 理 及 多 層 次 傳 銷 管 理 計 540 萬 9,000 元,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事 業 仿 冒 不 實 廣 告 損 害 他 人 營 業 信 譽 違 法 多 層 次 傳 銷 及 其 他 影 響 交 易 秩 序 之 欺 罔 或 顯 失 公 平 行 為 等 ; 惟 查,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未 結 案 件 總 計 137 件, 其 中 118 件 為 檢 舉 案, 屬 於 102 年 底 前 收 辦 而 未 結 的 檢 舉 案 件 有 13 件, 占 未 結 案 件 比 率 9.49%, 收 辦 案 件 以 民 眾 檢 舉 為 多, 且 部 分 案 件 受 理 後 超 過 8 個 月 仍 未 辦 結, 雖 久 未 辦 結 案 件 非 為 多 數 通 案, 但 為 保 障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爰 建 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就 改 善 案 件 結 案 效 率 及 提 升 主 動 查 察 案 件 數 等, 於 3 個 月 內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期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積 極 研 擬 改 善 方 案, 提 升 整 體 辦 理 時 效 ( 十 八 ) 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編 列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調 查 處 理 計 575 萬 9,000 元, 用 以 辦 理 各 級 產 業 獨 占 結 合 及 聯 合 行 為 之 調 查 處 理 ; 惟 查, 於 部 分 業 務 辦 理, 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2 年 創 全 球 首 例, 對 美 商 蘋 果 亞 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銷 售 iphone 限 制 電 信 業 的 手 機 綁 約 價 格,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處 新 臺 幣 2,000 萬 元 罰 鍰, 美 商 蘋 果 亞 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也 向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提 出 改 正 方 案, 配 合 更 改 經 銷 契 約 內 容, 然 於 103 年, 又 有 類 似 手 機 綁 約 價 聯 合 行 為 情 況 發 生, 在 市 場 壟 斷 及 聯 合 行 為 監 管 似 需 就 案 件 追 蹤 管 理 再 行 檢 討 改 善, 爰 建 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建 立 市 場 壟 斷 及 聯 合 行 為 監 管 追 蹤 機 制, 並 於 3 個 月 內 於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盼 達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之 效 ( 十 九 ) 近 年 國 內 物 價 水 準 持 續 攀 升, 多 項 受 監 控 之 重 要 民 生 物 資 漲 幅 甚 高, 加 重 民 260
273 眾 生 活 消 費 負 擔, 雖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已 進 行 多 項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異 常 波 動 調 查, 惟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2 年 至 103 年 8 月 底 查 察 之 品 項 包 含 : 豬 肉 白 米 飼 料 玉 米 雞 蛋 小 吃 餐 飲 檳 榔 荖 葉 荖 花 奶 粉 桶 裝 瓦 斯 油 品 紐 西 蘭 進 口 奇 異 果 與 蘋 果 大 蒜 及 土 雞 等 等, 除 檳 榔 與 荖 葉 荖 花 2 項 因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遭 處 分 外, 其 餘 多 查 無 具 體 違 法 事 證 或 仍 持 續 調 查 中, 與 民 眾 期 待 之 有 感 穩 定 物 價, 顯 有 落 差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拿 出 魄 力, 加 強 查 處 物 資 價 格 波 動, 避 免 不 肖 廠 商 哄 抬 物 價,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務 實 之 查 察 策 略,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 二 十 ) 參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提 供 95 年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不 實 薦 證 廣 告 處 分 情 形, 總 計 處 分 件 數 僅 有 9 件, 包 括 : 瘦 身 美 容 (6 件 ) 生 髮 (1 件 ) 3C 及 電 器 商 品 (1 件 ) 及 抗 敏 感 牙 膏 (1 件 ), 尤 其 近 5 年 僅 有 2 件, 其 中 較 具 指 標 性 案 件 為 102 年 三 星 寫 手 門 案 件 處 分 台 灣 三 星 等 3 家 公 司 1,305 萬 元 罰 鍰, 顯 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歷 年 來 依 法 查 處 之 不 實 薦 證 廣 告 案 件 偏 少 ; 惟 近 年 來 許 多 業 者 為 增 加 買 氣, 誇 大 或 不 實 廣 告 漸 增, 直 接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爰 此, 嚴 正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更 主 動 積 極 調 查 不 實 薦 證 廣 告 並 依 法 處 分 ( 二 十 一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為 有 效 打 擊 違 法 聯 合 行 為, 修 訂 寬 恕 政 策 (Leniency Program/Policy) 條 款, 讓 參 與 聯 合 行 為 事 業 可 透 過 主 動 向 執 法 機 關 陳 述 違 法 事 實 提 供 事 證 及 配 合 調 查 等 方 式, 藉 以 換 取 罰 鍰 之 免 除 或 減 輕 然 參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提 供 101 年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違 法 聯 合 行 為 之 處 分 案 件 中, 申 請 適 用 寬 恕 條 款 之 案 例, 全 部 29 件 處 分 中 僅 有 1 件 獲 得 適 用, 件 數 仍 為 偏 低 ; 且 事 業 申 請 該 條 款 之 意 願 顯 然 偏 低, 恐 難 有 效 打 擊 違 法 聯 合 行 為,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積 極 推 廣 政 策,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 二 十 二 )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統 計 100 至 103 年 收 辦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未 結 案 件 總 計 137 件, 其 中 118 件 為 檢 舉 案, 屬 102 年 底 前 收 辦 而 未 261
274 結 之 檢 舉 案 件 為 13 件, 部 分 案 件 受 理 後 逾 8 個 月 仍 未 辦 結 故 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提 高 辦 結 率, 同 時 加 強 處 理 時 效, 俾 保 障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 二 十 三 ) 依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統 計 95 年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資 料, 不 實 薦 證 廣 告 處 分, 總 計 處 分 件 數 為 9 件, 其 態 樣 包 括 : 瘦 身 美 容 (6 件 ) 生 髮 (1 件 ) 3C 及 電 器 商 品 (1 件 ) 及 抗 敏 感 牙 膏 (1 件 ), 整 體 不 實 薦 證 廣 告 處 分 案 件 數 偏 少 鑑 於 近 年 來 不 實 廣 告 案 件 漸 增, 影 響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甚 鉅, 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加 強 調 查 不 實 廣 告 之 調 查 與 處 分 ( 二 十 四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公 平 交 易 業 務 預 算 數 4,192 萬 4,000 元, 較 103 年 度 減 少 78 萬 元, 其 中 用 於 調 查 費 用 僅 1 千 餘 萬 元, 占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歲 出 比 例 過 低, 雖 經 立 法 院 103 年 度 審 查 預 算 決 議 要 求 向 行 政 院 積 極 爭 取 寬 列 更 多 預 算, 但 104 年 度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預 算 高 達 87.3% 為 一 般 行 政 費 用, 業 務 費 僅 占 12.2%, 導 致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職 權 及 效 能 弱 化 為 發 揮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之 權 能, 未 來 應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更 多 預 算, 提 高 業 務 費 用 所 占 比 例 ( 二 十 五 ) 據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2 年 公 平 交 易 統 計 年 報 顯 示, 該 會 各 年 收 辦 案 件 以 檢 舉 案 件 為 最 大 宗,102 年 收 辦 案 件 總 數 1,973 件, 檢 舉 案 件 即 占 1,623 件 ( 占 收 辦 總 件 數 比 率 82.26%)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未 結 案 件 總 計 137 件, 其 中 118 件 為 檢 舉 案, 屬 102 年 底 前 收 辦 而 未 結 之 檢 舉 案 件 為 13 件 ( 占 未 結 案 件 比 率 9.49%),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將 掌 握 案 件 辦 理 時 效,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列 為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惟 該 會 收 辦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中, 部 分 案 件 受 理 後 逾 8 個 月 仍 未 辦 結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加 強 處 理 時 效, 俾 保 障 檢 舉 人 及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 二 十 六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每 月 公 告 穩 定 物 價 小 組 監 控 之 17 項 重 要 民 生 物 資 價 格 變 動 概 況, 發 現 包 括 米 麵 粉 及 特 製 麵 粉 豬 肉 雞 肉 等 17 項 物 資, 其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平 均 年 增 率 由 101 年 0.55%, 增 至 102 年 1.59%,103 年 截 至 7 月 底 止 更 攀 升 至 5.18%, 物 價 飆 漲 幅 度 甚 高, 其 中 豬 肉 雞 肉 雞 蛋 醬 262
275 油 等 項 價 格 年 增 率 波 動 最 大,103 年 1 月 至 7 月 雞 肉 與 豬 肉 之 物 價 指 數 年 增 率 已 達 到 13.31% 及 11.48%, 到 9 月 豬 肉 的 漲 幅 更 高 達 17.72%, 為 6 年 以 來 新 高, 顯 示 國 內 物 價 哄 抬 之 嚴 重, 加 重 廣 大 民 眾 之 消 費 負 擔,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既 為 平 抑 及 查 察 哄 抬 的 重 要 機 關, 更 應 為 大 眾 謀 求 最 大 福 利,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物 價 平 抑 調 查 結 果 書 面 報 告 ( 二 十 七 ) 近 年 因 加 盟 帶 動 了 一 股 創 業 風 潮, 然 隨 著 一 些 無 良 加 盟 商 的 出 現, 加 盟 陷 阱 越 來 越 多, 不 少 初 次 創 業 的 人 動 輒 被 騙 去 數 十 萬 元 的 血 本, 引 起 了 很 多 人 的 警 惕 根 據 103 年 台 灣 連 鎖 暨 加 盟 協 會 最 新 的 普 查 數 字, 連 鎖 總 部 家 數 約 2,264 家, 總 店 數 達 9 萬 8,399 店 其 中, 直 營 店 有 4 萬 0,888 店 加 盟 店 有 5 萬 7,511 店 從 過 去 鮮 芋 仙 加 盟 爭 議 案 SPA 美 容 加 盟 爭 議 案 清 玉 加 盟 爭 議 案 等 詐 騙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讓 加 盟 者 蒙 受 龐 大 損 失 而 今 連 鎖 加 盟 模 式 對 於 我 國 服 務 業 擴 大 規 模 青 年 創 業 人 民 就 業 一 直 發 揮 推 波 助 瀾 的 關 鍵 作 用, 然 詐 騙 與 加 盟 爭 議 層 出 不 窮, 連 鎖 加 盟 糾 紛 不 斷 出 現 時, 將 成 為 企 業 投 資 與 民 眾 創 業 的 阻 礙, 為 避 免 上 述 情 況 持 續 發 生,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就 減 少 加 盟 業 詐 欺 情 形 之 改 善 措 施, 以 維 護 加 盟 業 者 及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二 十 八 ) 經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9 家 民 營 電 廠 成 立 之 台 灣 民 營 發 電 業 協 進 會 於 97 年 至 101 年 間 多 次 集 會, 達 成 不 和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調 整 購 售 電 費 率 的 合 意, 而 以 以 拖 待 變 等 方 式, 聯 合 拒 絕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商, 影 響 市 場 的 供 需 功 能, 是 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3 年 以 9 家 電 廠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14 條 的 聯 合 行 為 規 定, 重 罰 9 家 電 廠 共 63 億 元 罰 鍰, 創 下 重 罰 民 營 電 廠 紀 錄 然 103 年 10 月 29 日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認 為,9 家 電 廠 出 售 給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能 的 價 格 和 數 量, 是 依 據 彼 此 購 售 電 合 約 (PPA),9 家 業 者 間 不 具 有 供 給 和 需 求 替 代 性, 無 競 爭 關 係, 即 使 成 立 協 進 會, 也 和 聯 合 行 為 無 涉, 且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間 協 商 方 案 263
276 屬 私 法 爭 議,9 家 業 者 間 無 聯 合 行 為 為 由, 撤 銷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認 定 9 家 業 者 具 聯 合 行 為 等 處 分 顯 見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在 此 案 調 查 及 事 證 蒐 集 上 有 明 顯 疏 失, 致 使 無 法 遏 止 壟 斷 行 為, 爰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就 阻 絕 我 國 未 來 聯 合 壟 斷 行 為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 二 十 九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調 查 處 理 經 費 僅 575 萬 9,000 元, 而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為 有 效 打 擊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自 101 年 實 施 之 寬 恕 政 策,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僅 有 1 件 獲 得 適 用, 為 有 效 遏 止 違 法 之 聯 合 行 為, 維 持 市 場 競 爭 秩 序,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參 照 韓 國 英 國 等 國 家, 研 議 採 行 檢 舉 獎 勵 制 度, 藉 以 發 現 更 多 不 法 的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並 於 2 個 月 之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的 預 算 經 費 分 配 不 均, 其 中 人 事 及 行 政 費 占 大 多 數 (87%), 但 業 務 費 與 調 查 費 所 占 比 率 甚 低 (4%), 相 關 限 制 競 爭 或 者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之 調 查 經 費 顯 有 不 足,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應 研 議 設 立 反 托 辣 斯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將 部 分 罰 鍰 編 入 基 金 專 款 專 用, 藉 此 增 加 業 務 調 查 費 用, 俾 更 能 有 效 維 護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秩 序, 與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於 2 個 月 之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一 ) 針 對 104 年 度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公 平 交 易 業 務 編 列 4,192 萬 4,000 元, 係 為 執 行 公 平 交 易 法, 維 護 交 易 秩 序 與 消 費 者 權 益, 期 為 國 內 市 場 建 構 優 質 競 爭 環 境 經 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歲 出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3 億 4,251 萬 4,000 元, 主 要 職 掌 業 務 竟 占 歲 出 預 算 不 到 2 成 ( 僅 12%), 光 人 事 費 總 計 就 占 該 會 歲 出 預 算 83%( 編 列 2 億 8,485 萬 餘 元 ), 顯 見 該 會 完 全 都 是 養 人 單 位, 難 怪 乎 好 官 自 為 之, 無 法 維 護 市 場 公 平 交 易 秩 序, 未 能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加 以 近 幾 年 來 公 平 會 鬥 大 企 業, 屢 吞 敗 仗, 行 政 處 分 撤 銷 件 數 漸 增, 就 以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指 標 性 案 件 為 例, 雖 已 以 懲 罰 性 罰 鍰 對 國 內 9 家 民 營 電 廠 (IPP) 業 者 開 鍘, 創 下 63.2 億 元 罰 款 的 新 紀 錄, 然 卻 屢 遭 行 政 院 訴 願 委 員 會 決 議 撤 銷 罰 鍰 處 分 264
277 , 現 案 件 仍 在 審 理 中 再 以 四 大 超 商 業 者 聯 合 調 漲 現 煮 咖 啡 價 格 行 為 案 件 為 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判 決 結 果, 公 平 會 敗 訴 確 定, 四 家 超 商 裁 罰 案 均 撤 銷 免 罰, 全 案 定 讞 顯 見 公 平 會 的 調 查 處 理 未 見 成 效, 未 能 維 護 公 平 競 爭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爰 此, 針 對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之 主 要 業 務 第 2 目 公 平 交 易 業 務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3 款 經 濟 部 主 管 第 1 項 經 濟 部 原 列 220 億 3,846 萬 4,000 元, 減 列 委 辦 費 ( 不 含 科 技 專 案 ) 2,000 萬 元 獎 補 助 費 ( 不 含 科 技 專 案 )1,500 萬 元 第 1 目 投 資 事 業 股 權 移 轉 3,938 萬 3,000 元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商 工 資 訊 創 新 服 務 與 安 全 認 證 推 動 之 投 資 台 灣 入 口 網 整 合 300 萬 元 第 3 目 科 技 專 案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6 目 礦 務 行 政 與 管 理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7 目 一 般 行 政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0 目 推 動 商 業 現 代 化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14 目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與 促 進 投 資 328 萬 3,000 元 含 第 1 節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28 萬 4,000 元 及 第 2 節 促 進 投 資 299 萬 9,000 元 ( 含 對 赴 外 投 資 臺 商 之 服 務 吸 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之 服 務 及 駐 外 投 資 之 服 務 工 作 計 減 列 2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9,566 萬 6,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19 億 4,279 萬 8,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65 項 : ( 一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編 列 8 億 6,275 萬 7,000 元, 爰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經 濟 部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理 應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研 發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升 級 推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等 事 宜,104 年 度 編 列 高 達 176 億 3,518 萬 1,000 元, 為 求 相 關 單 位 戮 力 提 升 科 研 發 展 績 效, 以 符 合 各 界 與 市 場 期 待, 爰 凍 結 第 3 目 科 技 專 案 預 算 10 億 元,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65
278 ( 三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計 畫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編 列 650 萬 3,000 元, 爰 凍 結 第 8 目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預 算 1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計 畫 投 資 審 議 編 列 1,006 萬 2,000 元, 爰 凍 結 第 9 目 投 資 審 議 預 算 1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1 目 經 濟 行 政 與 管 理 分 支 計 畫 樂 活 菜 市 仔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編 列 2,827 萬 元, 係 為 辦 理 優 良 市 場 分 級 認 證 及 名 攤 認 證 樂 活 菜 市 仔 創 業 專 屬 雜 誌 發 行 經 查 樂 活 菜 市 仔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之 推 動,101 至 103 年 度 實 際 成 效 與 預 期 指 標 顯 有 落 差, 且 該 輔 導 計 畫 僅 仰 賴 少 數 知 名 攤 舖 帶 動 群 聚 效 益, 對 於 提 升 整 體 傳 統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成 效 有 限 又 該 計 畫 經 行 政 院 於 99 年 12 月 3 日 核 定, 總 經 費 5 億 5,100 萬 元, 執 行 期 間 自 100 至 104 年 止, 前 4 年 度 已 編 列 預 算 1 億 3,142 萬 4,000 元, 連 同 104 年 度 編 列 2,827 萬 元, 共 計 1 億 5,969 萬 4,000 元, 僅 占 計 畫 總 經 費 28.98%, 預 算 與 計 畫 顯 未 能 配 合, 更 加 凸 顯 該 計 畫 有 欠 周 詳 爰 凍 結 樂 活 菜 市 仔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5 年 整 體 計 畫 成 果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14 目 第 2 節 促 進 投 資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1 億 4,699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522 萬 7,000 元, 主 要 計 畫 內 容 係 吸 引 僑 外 商 來 臺 投 資 及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並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協 助 企 業 佈 局 全 球 ; 惟 查 近 2 年 僑 外 資 實 際 投 資 比 率 已 降 至 核 准 數 八 成 以 下, 我 國 2006 至 2012 年 外 人 新 創 投 資 金 額 合 計 億 美 元, 甚 且 遠 低 於 韓 國 印 尼 泰 國 新 加 坡 及 馬 來 西 亞 等 鄰 近 國 家, 呈 現 僑 外 投 資 衰 退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惡 化 之 警 訊, 爰 凍 結 促 進 投 資 預 算 2,000 萬 元,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就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近 2 年 相 關 招 商 計 畫 執 行 不 力 與 過 度 偏 差 之 傾 中 經 濟 策 略,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七 ) 針 對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大 部 分 業 務 採 取 委 外 或 獎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為 避 免 委 外 或 補 助 予 特 定 對 象, 爰 要 求 自 104 年 度 起 應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且 分 配 比 率 應 超 過 50%, 以 真 正 扶 植 國 內 產 業 266
279 ( 八 ) 針 對 經 濟 部 未 遵 守 立 法 院 歷 年 所 作 決 議, 逕 行 以 保 留 逾 13 年 之 預 算 辦 理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釋 股 民 營 化 作 業, 於 2014 年 8 月 恣 意 完 成 釋 股 作 業, 實 視 權 力 分 立 與 制 衡 國 會 監 督 於 不 顧, 且 曾 傳 聞 疑 有 賤 賣 與 公 關 股 等 情 事, 爰 要 求 將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釋 股 案 全 案 移 送 監 察 院 調 查 之 ( 九 )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我 國 雖 與 32 個 國 家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或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投 資 章 ), 然 部 分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簽 訂 時 間 距 今 久 遠, 如 中 印 尼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中 菲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中 馬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駐 越 南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和 駐 台 北 越 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投 資 促 進 和 保 護 協 定 距 今 皆 逾 20 年, 與 現 行 國 際 通 用 投 保 協 定 規 範 恐 有 相 當 落 差 況 有 鑑 於 越 南 暴 動, 臺 商 求 償 困 難 問 題, 凸 顯 出 我 國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雙 邊 規 範 專 業 人 才 與 應 變 機 制 之 不 足, 無 法 有 效 藉 由 投 保 協 定 讓 締 約 雙 方 政 府 透 過 公 權 力 保 障 投 資 廠 商 避 免 遭 遇 非 商 業 風 險 之 權 益, 以 致 臺 商 在 海 外 投 資 糾 紛 頻 傳, 卻 求 助 無 門 形 同 孤 兒, 經 濟 部 應 積 極 研 議 充 實 我 國 各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之 內 容, 並 強 化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與 協 助 機 制, 以 具 體 落 實 對 赴 外 臺 商 之 保 障 ( 十 ) 屏 東 大 武 山 系 沿 線 原 鄉 部 落, 近 年 來 興 起 源 自 日 治 時 期 之 德 文 咖 啡 產 業, 頗 受 好 評, 然 因 缺 乏 輔 導, 產 銷 失 衡, 價 格 暴 起 暴 落 經 濟 部 應 積 極 協 助 當 地 店 家 打 造 商 圈 特 色 商 品, 輔 導 業 者 提 升 創 新 能 量 服 務 技 能 經 營 管 理 資 金 融 通 等 經 營 能 力, 並 運 用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尋 求 銷 售 通 路 與 管 道, 輔 導 其 建 立 商 譽,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十 一 ) 針 對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 不 含 科 技 專 案 ) 預 算 案 為 44 億 0,328 萬 3,000 元, 其 中 委 辦 費 為 9 億 4,484 萬 4,000 元, 獎 補 助 費 為 14 億 1,230 萬 7,000 元, 兩 者 合 計 占 歲 出 ( 不 含 科 技 專 案 ) 預 算 案 之 53.53%, 其 中 有 16 項 分 支 計 畫 的 委 辦 費 及 獎 補 助 費 超 過 計 畫 總 經 費 的 90%, 經 濟 部 長 期 將 業 務 以 委 辦 或 補 助 之 方 式 轉 由 民 間 辦 理, 不 利 經 濟 部 單 位 人 才 養 成 與 知 識 管 理,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確 實 檢 討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之 必 要 性, 降 低 委 外 預 算 的 比 例, 避 免 預 算 過 度 委 外 辦 理 導 致 經 驗 傳 承 的 斷 層, 並 提 出 近 3 年 度 預 算 運 用 及 檢 討 報 267
280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二 ) 經 濟 部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對 整 體 傳 統 市 場 經 營 之 助 益 有 限, 爰 請 經 濟 部 就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存 有 低 度 利 用 ( 出 租 率 小 於 50% ) 或 閒 置 情 形, 應 儘 速 提 出 改 善 辦 法, 並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三 ) 針 對 業 界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常 因 技 術 問 題 無 法 克 服 或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等 因 素 而 予 以 中 止 或 解 除, 除 了 研 發 成 果 無 法 展 現 外, 已 執 行 計 畫 金 額 年 年 遞 增, 都 是 由 政 府 吸 收, 造 成 政 府 研 發 資 源 虛 擲 浪 費 ; 為 了 使 政 府 有 限 研 發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建 請 經 濟 部 儘 速 訂 定 完 備 嚴 謹 之 審 查 機 制 與 作 業 流 程, 對 於 申 請 廠 商 相 關 技 術 與 財 務 審 查 應 嚴 格 把 關 ; 並 就 無 法 續 行 之 廠 商, 釐 清 問 題 癥 結, 積 極 協 調 解 決, 以 避 免 政 府 研 發 經 費 虛 耗 無 功, 並 請 經 濟 部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四 ) 為 維 護 我 國 經 濟 穩 定 及 國 家 安 全, 經 濟 部 應 禁 止 臺 商 在 中 國 從 事 可 能 導 致 國 內 核 心 技 術 移 轉 流 失, 及 對 我 國 國 內 產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產 業,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建 立 主 動 稽 查 機 制 並 加 強 查 核,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五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委 外 或 獎 補 助 辦 理 之 計 畫 占 該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53.53%, 對 於 人 才 培 訓 與 專 業 傳 承 恐 造 成 斷 層,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強 自 身 業 務 能 力,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六 ) 政 府 雖 積 極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輔 導 服 務 業 者 導 入 科 技 技 術 運 用, 然 服 務 業 研 發 經 費 僅 占 6% 至 8%, 並 有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恐 不 利 企 業 自 主 投 入 服 務 業 之 創 新 研 發,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研 擬 具 體 對 策,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七 ) 經 審 計 部 查 核 發 現,102 年 經 濟 部 SIIR 計 畫 與 SBIR 計 畫, 部 分 受 補 助 計 畫 廠 商 之 成 果 報 告 內 容 及 人 力 經 費 編 列 涉 有 重 複, 顯 示 補 助 計 畫 之 監 督 管 理 及 審 查 機 制 未 臻 落 實,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重 新 訂 定 審 查 機 制,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268
281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八 ) 依 據 經 濟 部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轄 下 國 營 事 業 102 年 度 至 103 年 7 月 勞 動 檢 查 缺 失 比 率 偏 高,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缺 失 比 率 為 77.1%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82.8%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86.4%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204.3%, 違 規 態 樣 主 要 為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顯 示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對 於 勞 動 安 全 之 管 理 等 亟 待 加 強 改 善,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強 勞 動 檢 查,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以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 十 九 ) 依 據 經 濟 部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轄 下 國 營 事 業 102 年 度 至 103 年 7 月 因 違 反 環 保 法 令, 屢 遭 環 保 單 位 開 單 告 發, 其 中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50 件 土 水 污 染 5 件 廢 水 5 件 廢 棄 物 1 件 毒 化 物 3 件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16 件 土 水 污 染 4 件 廢 水 1 件, 顯 示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轄 下 環 保 工 作 缺 失 情 形 嚴 重,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強 環 保 績 效,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 依 據 審 計 部 101 年 度 鄉 鎮 縣 轄 市 財 務 審 核 結 果 年 報 顯 示, 部 分 鄉 鎮 市 之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低 度 利 用 ( 出 租 率 小 於 50%) 或 閒 置 情 形, 顯 示 經 濟 部 推 動 之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及 改 進 傳 統 市 場 經 營 管 理 樂 活 菜 市 仔 競 爭 力 提 升 計 畫 對 改 善 傳 統 市 場 經 營 程 度 有 限,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強 檢 討,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改 善 報 告,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一 ) 依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資 料, 近 2 年 僑 外 資 實 際 投 資 比 率 降 至 八 成 以 下, 顯 示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惡 化, 恐 衝 擊 我 國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動 力,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儘 速 研 擬 改 善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及 排 除 相 關 投 資 障 礙, 並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二 )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簽 署 後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受 理 臺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糾 紛 之 案 件 數 合 計 169 件, 其 中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49 件, 須 提 供 行 政 協 處 案 件 為 120 件, 已 完 成 協 處 程 序 僅 41 件, 尚 有 79 件 亟 待 積 極 解 決, 顯 示 269
282 臺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糾 紛 頻 傳, 卻 無 法 獲 得 具 體 保 障,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依 最 新 國 際 法 有 關 保 障 外 國 投 資 之 原 則 與 精 神, 重 新 檢 討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內 容,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如 何 強 化 保 護 臺 商 權 益 專 案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三 )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我 國 已 與 32 個 國 家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或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 投 資 章 ), 惟 部 分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簽 訂 時 間 距 今 久 遠, 與 現 行 國 際 上 通 用 之 投 保 協 定 有 相 當 之 落 差, 越 南 暴 動 賠 償 事 件 更 顯 示 臺 越 雙 邊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在 規 範 上 之 不 足,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依 最 新 國 際 法 有 關 保 障 外 國 投 資 之 原 則 與 精 神, 重 新 檢 討 涉 外 各 項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之 內 容,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如 何 強 化 對 保 護 臺 商 之 具 體 對 策,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四 ) 經 濟 部 積 極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之 調 整 與 優 化, 其 中 擬 訂 2020 年 前 達 成 台 灣 整 體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由 2008 年 21% 提 升 至 28%, 惟 我 國 整 體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卻 持 續 降 低, 顯 見 政 府 科 技 資 源 之 投 入 與 產 業 合 作 之 關 係 僅 解 決 個 別 廠 商 之 需 求, 未 能 垂 直 整 合 產 業 之 關 鍵 技 術,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重 新 研 擬 政 策, 以 期 有 效 提 升 整 體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改 善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五 ) 據 經 濟 部 統 計,99 年 度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各 財 團 法 人 接 受 該 部 科 技 專 案 取 得 專 利 超 過 5 年 尚 未 使 用 者, 每 年 支 付 專 利 管 理 費 等 分 別 為 5,074 萬 8,000 元 4,670 萬 1,000 元 6,371 萬 1,000 元 8,516 萬 7,000 元 5,799 萬 8,000 元, 顯 示 每 年 耗 費 鉅 額 研 發 經 費 產 出 之 專 利 權, 未 獲 應 有 效 益 外, 復 須 不 斷 支 付 高 額 之 管 理 費 用,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結 合 產 業 發 展, 強 化 專 利 運 用,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改 善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六 ) 經 濟 部 項 下 之 財 團 法 人 技 術 及 專 利 移 轉 收 入 偏 低, 顯 示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研 發 成 果 落 實 於 產 業 之 成 效 有 待 提 升,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妥 慎 評 估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之 研 發 方 向 與 目 標, 具 體 將 研 究 成 果 有 效 引 導 至 商 業 化 階 段,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270
283 ( 二 十 七 ) 經 濟 部 自 90 年 度 起 推 動 學 界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期 能 引 介 學 界 研 發 能 量 至 產 業 界, 以 加 速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創 造 國 際 競 爭 力 然 學 界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經 費 及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校 數 雖 逐 年 增 加, 技 術 及 專 利 移 轉 總 收 入 卻 相 對 低 落, 顯 示 現 有 計 畫, 無 法 有 效 提 升,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聚 焦 重 點 產 業, 引 有 限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八 ) 根 據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提 供 資 料,100 至 102 年 度 業 界 科 技 專 案 查 核 家 次 分 別 為 539 家 493 家 505 家, 查 獲 減 列 家 次 分 別 為 271 家 209 家 223 家, 將 近 二 分 之 一 業 者 列 報 之 經 費 遭 減 列, 各 年 度 減 列 金 額 亦 高 達 7,078 萬 元 8,333 萬 4,000 元 及 5,592 萬 4,000 元, 小 型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計 畫 (SBIR) 亦 有 類 此 情 事, 顯 然 誤 ( 浮 ) 報 經 費 情 形 普 遍 存 在,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嚴 謹 審 核, 並 加 強 業 者 之 自 我 管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九 ) 近 年 來 我 國 遭 他 國 進 行 反 傾 銷 調 查 案 件 數 由 99 年 6 件 起 算, 逐 年 攀 升, 除 102 年 有 18 件 外,101 年 甚 至 高 達 22 件, 其 中 許 多 遭 課 稅 產 業 為 我 國 重 要 出 口 產 業, 雖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對 遭 調 查 之 我 國 廠 商 提 供 相 關 調 查 資 訊 及 補 助 辦 法, 惟 近 年 來 我 國 常 因 中 國 成 為 他 國 重 點 鎖 定 目 標, 而 一 併 受 到 波 及 ; 尤 有 甚 者, 我 國 所 發 動 的 反 傾 銷 稅 案 件 調 查, 自 2001 年 迄 今 僅 有 26 件, 而 其 中 涉 案 國 家 為 中 國 者 即 高 達 12 件 (ECFA 簽 署 後 則 有 6 件 ), 顯 有 舉 證 成 案 的 困 難 ; 爰 此, 就 前 者 情 事 防 免 與 補 救 措 施 之 規 劃 又 後 者 如 何 精 進 併 改 善 貿 易 救 濟 預 警 監 測 系 統 及 其 反 傾 銷 調 查, 經 濟 部 應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交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 三 十 ) 針 就 經 濟 部 工 業 區 仍 有 大 面 積 土 地 未 租 售, 或 已 租 售 卻 未 強 化 利 用, 且 部 分 出 售 之 土 地 逾 3 年 未 建 廠, 顯 示 閒 置 及 養 地 問 題 仍 嚴 重, 然 有 關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方 面, 以 加 強 推 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方 案 為 例, 總 投 資 金 額 逐 年 下 滑, 由 101 年 的 1,017 億 元 降 至 102 年 的 891 億 元,103 年 截 至 8 月 底 更 僅 有 104 億 元, 而 其 原 因 之 一 為 土 地 取 得 之 問 題, 顯 示 經 濟 部 對 於 工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效 益 271
284 仍 有 待 改 善, 經 濟 部 應 針 就 工 業 區 土 地 供 需 平 衡, 以 及 使 用 效 率 提 出 檢 討 改 善 之 道, 於 2 個 月 之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一 )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2009 至 2013 年 僑 外 資 實 際 投 資 金 額 占 核 准 額 度 分 別 為 94.36% 82.99% 88.02% 77.16% 73.28%, 呈 逐 年 下 滑 之 趨 勢 ; 另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暨 發 展 委 員 會 發 布 之 報 告, 台 灣 2006 至 2012 年 外 人 新 創 投 資 金 額 合 計 億 美 元, 遠 低 於 印 尼 1, 億 美 元 新 加 坡 1, 億 美 元 馬 來 西 亞 億 美 元 泰 國 億 美 元 及 南 韓 的 億 美 元 據 此, 經 濟 部 應 檢 討 投 資 金 額 下 滑 之 因 素, 並 針 就 如 何 改 善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提 高 僑 外 投 資 金 額 等,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善 作 為, 於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二 ) 網 路 速 度 和 普 及 率 已 成 為 決 定 現 代 國 家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建 設, 也 是 人 民 生 活 權 利 的 一 部 分, 更 是 決 定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我 國 在 2005 年 開 始 以 WiMAX 做 為 發 展 4G 網 路 的 技 術, 並 將 其 列 為 台 灣 新 十 大 建 設 之 一 幾 年 後 發 現, 另 一 4G 技 術 LTE 較 受 國 際 各 電 信 大 廠 歡 迎, 之 後 WiMAX 技 術 逐 漸 沒 落 國 際 大 廠 紛 紛 抽 手, 我 國 政 府 不 僅 反 應 不 及, 更 讓 台 灣 4G 後 續 發 展 落 後 他 國 2010 年 7 月, 時 任 經 濟 部 次 長 黃 重 球 在 媒 體 上 公 開 喊 話 : 台 灣 的 WiMAX 產 業 鏈 已 經 成 熟, 英 特 爾 的 加 入 可 以 為 我 國 加 分, 但 沒 有 英 特 爾 也 不 會 扣 分 這 番 莊 敬 自 強, 處 變 不 驚 的 堅 持 策 略, 穩 定 台 灣 產 業 界 的 信 心, 時 至 今 日 卻 又 不 給 產 業 機 會 在 產 業 榮 衰 的 過 程, 不 應 經 濟 部 扮 演 協 助 角 色,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卻 又 扮 演 黑 手 阻 擋 產 業 發 展, 爰 此, 政 府 基 於 誠 信 原 則, 當 年 主 持 M 台 灣 計 畫 之 經 濟 部 應 扮 演 協 處 角 色, 積 極 參 與 輔 導 協 助 WiMAX 產 業 的 後 續 發 展, 並 協 助 產 業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的 爭 議 處 裡, 以 避 免 WiMAX 產 業 蒙 受 不 白 損 失 ( 三 十 三 ) 為 提 高 再 生 能 源 在 能 源 配 比 中 的 比 重 與 促 進 電 力 供 應 的 分 散 化 智 慧 化, 歐 盟 於 2013 年 底 提 出 至 2020 年 前 之 電 力 建 設 計 畫, 其 中 並 匡 列 200 餘 項 具 體 工 程, 使 歐 盟 之 輸 配 電 網 能 與 以 再 生 能 源 為 發 電 主 力 之 未 來 趨 勢 相 配 272
285 合 反 觀 我 國 雖 亦 設 有 永 續 能 源 政 策 綱 領 與 分 期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目 標, 但 對 於 如 何 使 電 網 能 與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相 配 合, 尤 其 是 如 何 因 應 核 能 發 電 廠 除 役 後 之 供 電 環 境, 經 濟 部 與 所 屬 雖 一 再 以 電 網 穩 定 度 表 達 疑 慮, 卻 從 不 具 體 羅 列 可 能 瓶 頸 與 解 決 方 案, 致 使 我 國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嚴 重 落 後 於 國 際 趨 勢 矧 如 智 慧 電 網 等 高 效 率 能 源 管 理 設 施, 亦 應 在 電 網 優 化 策 略 中 納 入 評 估, 但 現 行 智 慧 電 網 總 體 規 劃 與 再 生 能 源 目 標 間, 卻 無 明 確 整 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就 相 關 問 題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十 四 ) 高 效 能 之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為 進 步 城 市 皆 需 具 備 之 關 鍵 設 施, 因 此 我 國 各 級 政 府 近 年 來 編 列 預 算 投 入 都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為 配 合 城 市 軌 道 運 輸 內 需 市 場 之 成 長, 行 政 院 於 2000 年 核 定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並 於 經 濟 部 下 設 置 包 含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系 爭 方 案 主 要 策 略, 包 括 整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建 立 適 合 產 業 發 展 之 環 境 掌 握 國 內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契 機,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互 惠 計 畫 與 發 展 關 鍵 技 術 等 惟 我 國 近 年 對 捷 運 建 設 的 鉅 額 投 資, 改 善 交 通 的 同 時 卻 未 能 如 預 期 帶 動 軌 道 工 業 全 面 性 發 展, 此 如 經 濟 部 最 早 聚 焦 的 輕 軌 系 統, 在 相 關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完 成 後 即 無 進 一 步 發 展 矧 在 我 國 發 展 最 完 善 之 臺 北 捷 運 第 二 期 路 網 與 高 雄 捷 運 第 一 期 路 網 完 成 後, 後 續 捷 運 路 線 與 原 路 線 之 系 統 重 置, 皆 偏 重 於 移 動 閉 塞 信 號 系 統 (communication-based train control,cbtc) 與 自 動 駕 駛 等 技 術, 而 包 括 自 動 導 軌 捷 運 (automated guideway transit,agt) 在 內 之 中 運 量 捷 運 與 無 架 空 線 輕 軌 等 系 統, 在 我 國 更 有 特 殊 利 基, 惟 我 國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政 策 卻 未 運 用 此 內 需 市 場 特 性 重 新 調 整, 吸 引 國 際 重 要 廠 商 投 資 並 建 構 具 未 來 性 之 國 內 產 業 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1 年 內 就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並 於 6 個 月 內 先 就 初 期 成 果,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十 五 ) 我 國 為 海 島 型 經 濟 體, 以 對 外 貿 易 為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之 核 心 動 能, 惟 強 化 國 際 經 貿 發 展 之 各 項 雙 邊 或 多 邊 經 貿 條 約, 非 但 涉 及 主 權 行 使 之 限 制, 更 廣 泛 影 響 國 民 之 社 會 生 活, 因 此 國 際 貿 易 政 策 應 具 備 透 明 性 與 可 預 期 性 矧 273
286 預 先 擬 訂 完 善 的 國 際 經 貿 發 展 策 略, 納 入 關 鍵 產 業 中 小 企 業 與 受 雇 人 之 需 求, 亦 能 使 貿 易 對 總 體 經 濟 產 生 最 大 綜 效 爰 請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就 如 何 定 期 發 布 貿 易 路 徑 圖 (roadmap),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六 ) 我 國 現 行 對 外 經 貿 談 判, 係 由 國 際 貿 易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主 責, 視 協 商 議 題 與 進 度, 適 時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參 與 談 判 策 略 研 擬, 僅 於 面 臨 跨 部 會 政 策 議 題 時, 始 提 報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策 略 小 組 與 國 際 經 貿 工 作 小 組 會 商 處 理 惟 現 行 機 關 分 工 方 式, 造 成 經 濟 部 外 各 部 會 就 其 業 管 之 貿 易 處 境, 缺 乏 清 楚 明 確 之 認 知, 衍 生 諸 多 內 部 爭 議 矧 經 貿 協 定 締 結 後, 後 續 各 種 技 術 合 作 貿 易 調 查 與 救 濟 手 段, 皆 需 經 濟 部 與 各 部 會 協 力 執 行, 缺 乏 明 確 分 工 規 範, 造 成 國 際 經 貿 空 間 難 以 進 一 步 擴 展, 並 不 利 於 尋 求 貿 易 爭 端 之 解 決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全 面 檢 視 國 際 貿 易 之 部 會 分 工, 並 將 檢 討 結 果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十 七 ) 會 展 產 業 為 知 識 密 集 且 具 有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高 端 服 務 業, 經 濟 部 就 會 展 產 業 之 發 展, 除 編 列 預 算 投 入 場 地 整 建 外, 並 規 劃 於 2013 至 2016 年 間 執 行 臺 灣 會 展 領 航 計 畫, 惟 相 較 國 際 會 展 產 業 領 先 國 家 或 其 他 亞 太 地 區 中 高 所 得 國 家, 我 國 會 展 產 業 不 論 就 質 或 量, 都 仍 有 極 大 改 善 空 間, 矧 經 濟 部 就 會 展 相 關 預 算 之 籌 編 與 運 用, 仍 集 中 在 硬 體 設 施 整 備 或 參 展 獎 補 助, 而 未 提 出 整 合 性 策 略, 從 國 家 品 牌 形 象 法 規 環 境 機 構 安 排 設 備 維 運 與 產 業 服 務 等 關 鍵 環 結, 全 面 強 化 我 國 會 展 產 業 體 質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就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通 盤 檢 討,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八 ) 隨 著 近 年 數 位 化 與 自 動 化 技 術 的 發 展, 製 造 業 將 出 現 以 資 訊 與 通 信 科 技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 為 關 鍵 的 全 面 性 革 新, 而 生 產 流 程 進 化 至 分 散 式 智 能 化 的 智 慧 型 工 廠 (Smart Factory) 後, 除 了 能 提 供 更 精 密 有 效 率 的 工 業 產 品 外, 亦 將 產 生 全 新 的 商 業 模 式 為 了 因 應 此 274
287 一 重 大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各 先 進 經 濟 體 紛 紛 提 出 相 關 之 產 官 學 整 合 願 景, 此 如 德 國 聯 邦 政 府 在 2012 年 所 提 出 的 工 業 4.0 (Industrie 4.0) 計 畫 或 美 國 國 家 科 學 基 金 會 於 2006 年 列 為 重 點 科 研 領 域 之 網 宇 實 體 系 統 ( cyber-physical system,cps) 等 然 而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對 於 物 聯 網 (internet of things) 大 數 據 (big data) 或 資 料 採 集 與 監 控 系 統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scada), 雖 然 亦 分 別 擬 訂 智 慧 聯 網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智 慧 聯 網 商 區 整 合 示 範 推 動 計 畫 等 個 別 方 案, 但 缺 乏 從 目 標 政 策 工 具 到 預 算 編 列 的 跨 部 會 整 合 性 國 家 級 規 劃 爰 請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就 相 關 政 策 進 行 整 合, 並 於 整 合 完 成 後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三 十 九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核 准 臺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共 4 萬 1,089 件, 金 額 1, 億 美 元, 惟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掌 握 之 投 資 數 據 恐 低 於 實 際, 主 要 為 許 多 臺 商 以 第 三 地 公 司 名 義 投 資, 未 核 實 申 報,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加 強 主 動 稽 查 能 力,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四 十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礦 業 及 土 石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分 支 計 畫 礦 產 品 應 用 開 發 編 列 274 萬 1,000 元 委 託 研 究 開 發 蛇 紋 石 多 元 化 工 業 原 材 料 之 應 用 經 查,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缺 乏 科 技 與 產 業 服 務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力, 為 充 分 節 約 科 研 資 源, 減 少 研 發 資 源 之 重 複 浪 費, 並 加 強 科 技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與 產 業 服 務 間 之 協 調 機 動 性, 礦 產 品 應 用 開 發 計 畫 宜 在 科 技 預 算 審 查 機 制 下 統 籌 辦 理, 俾 利 發 揮 最 大 綜 效, 以 達 成 支 援 大 學 研 究 及 產 業 研 發 之 功 能 ( 四 十 一 ) 有 關 多 功 能 道 路 清 潔 車 相 關 技 術 研 發, 請 經 濟 部 就 所 屬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深 入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 含 產 業 化 可 行 性 研 究 ),3 個 月 內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 四 十 二 ) 查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從 93 年 開 始 推 動 軍 品 釋 商 計 畫, 透 過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將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的 國 防 科 技 技 術 移 轉 給 民 間, 藉 此 帶 動 台 灣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產 業 衍 生 技 術 加 值, 輔 導 廠 商 投 入 軍 品 研 製, 提 升 創 造 國 防 與 民 生 雙 重 經 濟 效 益, 但 是 軍 品 釋 商 的 民 間 對 象 可 以 是 外 資 嗎? 可 以 是 中 資 嗎? 如 果 軍 品 釋 275
288 商 對 象 可 以 是 中 資 企 業, 那 不 就 等 於 把 國 防 科 技 的 技 術 全 部 移 轉 送 給 中 國 嗎? 如 果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連 軍 品 釋 商 對 象 之 股 權 結 構 都 無 法 掌 握, 那 根 本 就 是 把 台 灣 的 國 防 科 技 公 然 暴 露 在 大 庭 廣 眾 下, 等 中 國 來 自 由 取 用 爰 要 求 : 中 科 院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經 濟 部 所 涉 軍 品 釋 商 計 畫, 其 釋 商 對 象 不 得 為 僑 外 資 中 資, 以 維 國 家 安 全 ( 四 十 三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煉 油 廠 過 去 因 廠 方 作 業 需 要, 在 高 雄 後 勁 溪 河 道 上 設 立 運 輸 帶 基 座, 但 目 前 已 經 沒 有 作 業, 要 求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半 年 內 完 成 拆 除 設 立 於 後 勁 溪 河 道 中 間 的 運 輸 帶 基 座 之 發 包 作 業, 以 利 暢 通 河 道, 避 免 仁 大 工 業 區 及 楠 梓 大 右 昌 地 區 再 度 淹 水 ( 四 十 四 ) 經 濟 部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經 濟 部 自 願 性 綠 色 電 價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然 而 直 至 103 年 8 月 底, 企 業 部 分 認 購 綠 色 電 價 者 僅 有 27 戶, 共 認 購 31 萬 7,500 度, 總 綠 電 收 入 達 成 率 亦 僅 有 3.26%,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經 濟 部 應 針 就 綠 色 電 價 計 畫 推 廣 成 效 不 彰 提 出 檢 討, 並 在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四 十 五 ) 目 前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電 所 須 之 天 然 氣 係 由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永 安 廠 臺 中 廠 兩 個 接 收 站 供 應, 北 部 地 區 並 無 天 然 氣 儲 氣 槽, 故 北 部 地 區 電 廠 發 電 所 需 之 天 然 氣, 實 係 透 過 高 雄 永 安 至 苗 栗 通 霄 及 台 中 港 至 大 潭 電 廠 2 條 海 底 管 線 將 天 然 氣 加 壓 後 北 輸, 其 中 約 有 八 成 供 發 電 所 需 南 氣 北 送 模 式 須 配 置 大 量 輸 送 管 線, 且 須 花 費 鉅 額 投 資, 此 外, 南 氣 北 送 供 輸 系 統 除 受 限 於 本 身 輸 送 容 量 外, 尚 受 到 生 產 端 送 出 能 力 及 使 用 行 為 之 影 響, 自 有 其 瓶 頸 存 在, 且 輸 送 成 本 甚 鉅 據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預 計 103 至 104 年 度 利 用 海 管 輸 送 天 然 氣 衍 生 費 用 高 達 15 億 1,500 萬 元 及 15 億 1,800 萬 元, 不 僅 造 成 投 資 及 能 源 之 浪 費, 甚 而 因 配 合 輸 送 影 響 北 部 天 然 氣 之 週 轉 時 程, 不 符 區 域 能 源 平 衡 原 則,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儘 速 展 開 北 部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設 置 作 業 ( 四 十 六 ) 有 鑑 於 我 國 既 有 3 座 核 電 廠 將 自 107 年 起 陸 續 除 役,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將 再 生 276
289 能 源 開 發 及 提 高 天 然 氣 發 電 作 為 主 要 因 應 對 策, 然 而, 目 前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電 所 須 之 天 然 氣 係 由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永 安 廠 臺 中 廠 兩 個 接 收 站 供 應, 北 部 地 區 並 無 天 然 氣 儲 氣 槽, 是 以 北 部 地 區 電 廠 發 電 所 需 之 天 然 氣, 係 透 過 高 雄 永 安 至 苗 栗 通 霄 及 台 中 港 至 大 潭 電 廠 2 條 海 底 管 線 將 天 然 氣 加 壓 後 北 輸 ; 惟 查 南 氣 北 送 模 式 須 配 置 大 量 輸 送 管 線, 每 年 衍 生 費 用 高 達 數 十 億 元, 輸 送 成 本 甚 鉅, 實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與 區 域 能 源 平 衡 原 則, 且 查 既 有 儲 氣 槽 管 線 老 舊 卻 無 法 除 役, 在 在 顯 示 我 國 在 區 域 能 源 供 應 欠 缺 長 遠 規 劃, 致 生 無 謂 能 源 效 率 與 投 資 損 失, 經 濟 部 應 儘 速 研 議 辦 理 北 部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計 畫,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俾 利 健 全 區 域 能 源 供 應 規 劃 及 節 省 南 氣 北 送 相 關 費 用 ( 四 十 七 ) 查 目 前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僅 設 置 於 中 部 及 南 部, 全 國 用 電 量 最 大 之 北 部 地 區 係 依 賴 南 氣 北 送, 每 年 衍 生 費 用 高 達 數 十 億 元, 實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北 部 天 然 氣 接 收 站 之 具 體 計 畫,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四 十 八 ) 有 鑑 於 經 濟 部 往 年 皆 於 石 油 基 金 預 算 中 政 府 儲 油 石 油 開 發 及 技 術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之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科 目 編 列 強 制 汰 換 30 年 以 上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 老 舊 瓦 斯 鋼 瓶 ) 補 助 預 算, 但 自 103 年 起 此 項 補 助 不 再 納 入 編 列 事 實 上, 花 東 地 區 人 口 分 布 疏 散, 無 法 以 鋪 設 天 然 氣 管 線 之 方 式 予 以 供 氣, 以 致 花 東 地 區 居 民 長 久 以 來 皆 必 須 使 用 桶 裝 瓦 斯, 故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 瓦 斯 鋼 瓶 ) 之 汰 換 管 理 與 其 安 全 性 係 屬 絕 對 重 要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及 經 濟 部 應 研 議 逐 年 對 等 編 列 強 制 汰 換 30 年 以 上 液 化 石 油 氣 容 器 ( 老 舊 瓦 斯 鋼 瓶 ) 補 助 預 算, 以 維 護 民 眾 於 瓦 斯 鋼 瓶 之 使 用 安 全 ( 四 十 九 ) 原 住 民 地 區 偏 遠 地 區 離 島 鄉 鎮 長 期 以 來 基 礎 建 設 缺 乏, 致 使 人 口 外 移 嚴 重, 台 灣 自 詡 是 電 子 產 業 王 國, 近 幾 年 經 濟 部 更 是 大 力 推 展 網 路 建 設, 但 是 原 住 民 與 偏 鄉 地 區 無 線 網 路 建 設 相 較 平 地 落 後, 更 有 鄉 鎮 迄 今 無 有 線 寬 頻 基 礎 設 施, 偏 鄉 離 島 建 置 無 線 寬 頻 設 施, 不 僅 是 協 助 有 效 強 化 遠 距 醫 療 277
290 延 長 居 民 壽 命, 更 是 替 這 些 鄉 鎮 在 教 育 及 未 來 產 業 行 銷 打 下 堅 實 基 礎, 並 建 構 青 年 人 口 返 鄉 的 有 利 條 件,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等 部 會 共 同 合 作, 建 構 原 住 民 及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之 無 線 寬 頻 基 礎 設 施, 並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 五 十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01 商 業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計 畫 8,223 萬 3,000 元, 該 計 畫 相 關 委 辦 費 與 獎 補 助 費, 其 說 明 部 分 項 目 繁 多, 未 見 具 體 活 動 計 畫, 不 見 有 整 體 性 或 關 聯 性 的 計 畫 提 出, 多 流 於 表 象 的 宣 導 示 範, 對 於 產 業 或 業 者 是 否 有 實 質 幫 助, 令 人 懷 疑, 爰 針 對 商 業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計 畫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一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03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與 安 全 推 動 計 畫 編 列 9,049 萬 4,000 元, 我 國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一 直 未 見 成 效, 中 國 相 關 產 業 在 雙 方 沒 有 任 何 協 議 下, 竟 然 長 驅 直 入, 淘 寶 網 如 入 無 人 之 境, 檢 疫 商 檢 稅 捐 物 流,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竟 都 束 手 無 策, 雖 然 我 們 亦 應 該 儘 速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但 對 於 經 濟 部 至 今 根 本 提 不 出 全 盤 性 的 計 畫, 只 能 在 枝 節 末 梢 琢 磨, 未 能 積 極 應 對, 爰 針 對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與 安 全 推 動 計 畫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二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05 台 灣 餐 飲 國 際 化 及 科 技 化 服 務 計 畫 編 列 6,811 萬 元, 我 國 目 前 深 受 食 安 危 機 影 響, 已 有 新 日 菲 等 國 對 我 國 輸 出 的 食 品 有 相 關 的 限 制, 如 何 推 廣 台 灣 餐 飲 國 際 化, 當 務 之 急 是 要 加 強 國 際 上 對 我 國 的 食 品 信 任, 但 經 濟 部 所 提 本 計 畫, 並 未 感 覺 相 關 的 努 力, 反 而 更 多 的 虛 應 故 事, 是 否 能 達 到 發 揚 台 灣 美 食, 台 灣 餐 飲 國 際 化, 令 人 懷 疑, 爰 針 對 台 灣 餐 飲 國 際 化 及 科 技 化 服 務 計 畫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78
291 ( 五 十 三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06 商 工 資 訊 創 新 服 務 與 安 全 認 證 推 動 編 列 9,793 萬 4,000 元, 其 中 投 資 台 灣 入 口 網 計 畫 總 經 費 1 億 8,158 萬 5,000 元, 執 行 期 間 自 101 年 至 105 年 止,101 至 103 年 度 已 編 列 9,760 萬 8,000 元,104 年 度 續 編 列 第 4 年 經 費 3,500 萬 元, 但 年 度 上 線 人 次 僅 約 30 萬 人, 國 外 上 線 人 次 亦 僅 約 7 萬 餘 人, 效 益 實 屬 偏 低, 雖 本 分 支 計 畫 分 五 年 逐 年 編 列, 並 已 執 行 第 四 年, 如 果 效 益 仍 偏 低, 不 能 坐 視 不 論, 爰 針 對 所 編 預 算 9,793 萬 4,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四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項 下 商 業 發 展 科 技 研 究 能 量 建 置 及 輔 導 編 列 2 億 5,000 萬 6,000 元, 商 業 發 展 科 技 研 究 能 量 建 置 及 輔 導 定 義 未 明, 並 未 作 詳 細 說 明, 而 計 畫 中 很 多 服 務 業 創 新 展 示 科 技 應 用 新 興 科 技 商 業 應 用 等, 所 指 為 何? 亦 皆 未 明 確, 相 關 補 助 更 未 說 明 清 楚, 容 易 流 於 浮 濫 或 權 責 不 分, 有 分 贓 之 於 虞, 爰 針 對 商 業 發 展 科 技 研 究 能 量 建 置 及 輔 導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五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3 目 科 技 專 案 176 億 3,518 萬 1,000 元, 經 濟 部 編 列 科 技 專 案, 就 是 要 整 合 產 學 研 資 源, 並 投 入 技 術 研 發, 帶 動 產 業 科 技 發 展, 此 乃 攸 關 我 國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的 重 大 任 務, 但 觀 察 相 關 資 料, 我 國 整 體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卻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據 統 計 自 80 年 之 28.81% 衰 退 至 101 年 之 20.31%, 因 為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未 提 升, 致 經 濟 部 迭 遭 外 界 質 疑 科 技 專 案 之 成 效, 而 有 積 極 對 國 人 交 待 之 必 要, 就 以 該 部 所 擬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之 調 整 與 優 化 為 目 標, 擬 訂 於 2020 年 前 達 成 台 灣 整 體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率 由 2008 年 21% 提 升 至 28%, 也 就 是 12 年 提 升 7%, 爰 針 對 科 技 專 案 預 算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六 ) 經 濟 部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3 目 科 技 專 案 項 下 01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之 279
292 獎 勵 及 慰 問 編 列 950 萬 元, 有 功 有 賞, 本 來 是 激 勵 士 氣 所 必 須, 但 如 果 只 辦 理 促 進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之 績 優 成 果 表 揚, 簡 單 數 語 即 編 列 近 千 萬 元 之 經 費, 顯 然 說 明 不 足, 爰 針 對 獎 勵 及 慰 問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七 ) 針 對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8 目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原 列 650 萬 3,000 元, 鑑 於 經 濟 部 該 預 算 承 辦 單 位 為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是 未 依 組 織 法 令 設 立 之 黑 機 關, 難 怪 乎 其 無 能 管 理 國 營 事 業, 甚 至 管 不 動 國 營 事 業 在 面 對 近 年 來 油 電 瓦 斯 不 斷 調 漲,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的 經 濟 部 完 全 放 任 國 營 事 業 將 成 本 轉 嫁 予 全 民 負 擔, 在 國 營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不 佳 轉 投 資 事 業 虧 損 嚴 重 閒 置 土 地 比 例 過 高 無 法 活 化 等 種 種 問 題 之 際, 經 濟 部 及 其 國 營 會 對 監 督 管 理 國 營 事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不 彰, 實 怠 忽 職 守, 更 放 任 國 營 事 業 弊 端 叢 生 毫 無 作 為, 甚 至 束 手 無 策 另 查, 台 電 公 司 目 前 更 借 調 6 名 員 工 支 援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國 營 會 業 務, 核 與 規 定 不 符, 更 是 行 之 有 年, 無 怪 乎 國 營 會 對 台 電 公 司 之 管 理 如 此 鬆 散 放 任 基 此, 特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八 ) 針 就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歲 出 預 算 第 14 目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與 促 進 投 資 第 2 節 促 進 投 資 編 列 1 億 4,699 萬 9,000 元, 其 項 下 分 別 編 列 有 04 對 赴 外 投 資 臺 商 之 服 務 預 算 2,090 萬 2,000 元 05 吸 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之 服 務 預 算 2,215 萬 4,000 元 及 06 駐 外 投 資 服 務 工 作 編 列 909 萬 2,000 元, 三 項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5,214 萬 8,000 元, 有 鑑 於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生 效 以 來, 台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權 益 無 法 獲 得 保 障 之 投 資 糾 紛 案 件 頻 傳,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簽 署 之 後, 在 中 國 的 受 害 台 商, 仍 多 數 都 是 向 中 國 國 台 辦 尋 援, 卻 不 是 找 台 灣 政 府 或 海 基 會 協 助, 顯 見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所 規 劃 的 調 解 協 處 機 制, 根 本 無 法 保 障 台 商, 尤 其 對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更 是 受 害 求 助 無 門, 更 凸 顯 台 灣 官 方 對 受 害 台 商 之 協 助, 成 效 確 實 不 彰, 亟 待 落 實 執 行 此 外,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280
293 處 雖 編 列 有 駐 香 港 商 務 組 相 關 業 務 費, 但 卻 仍 未 能 發 揮 功 能, 台 商 赴 外 投 資 之 權 益 無 法 獲 得 具 體 保 障, 投 資 保 障 亟 待 落 實 台 商 在 海 外 投 資 糾 紛 頻 傳, 卻 無 法 獲 得 具 體 保 障, 面 對 中 國 如 此, 而 面 對 越 南 暴 動 賠 償 事 件 亦 顯 示 台 越 雙 邊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在 規 範 上 之 不 足 爰 此, 為 強 化 並 落 實 調 解 協 處 及 對 台 商 人 身 及 財 產 之 保 護 機 制, 以 確 保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有 效 落 實 執 行, 並 保 護 台 商 海 外 投 資 權 益, 爰 針 對 上 述 三 項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九 )103 年 年 底, 中 央 政 府 陸 續 要 求 公 告 桃 園 新 竹 嘉 南 苗 栗 台 中 等 地 農 田 水 利 會 104 年 度 第 一 期 稻 作 停 灌 方 案, 已 有 4 萬 餘 公 頃 農 田 公 告 停 灌 休 耕 惟 水 利 法 第 18 條 明 定 用 水 標 的 之 順 序 依 序 為 : 家 庭 及 公 共 給 水 農 業 用 水 水 力 用 水 工 業 用 水 水 運 其 他 用 途 ; 然 於 缺 水 旱 象 此 類 天 災 發 生 時, 政 府 總 是 先 犧 牲 農 業 用 水, 犧 牲 農 業 部 門 來 確 保 工 業 生 產 之 利 益, 顯 與 水 利 法 規 定 相 扞 格, 更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長 久 以 來, 農 民 相 忍 為 國, 但 政 府 一 再 漠 視 農 業, 常 見 恣 意 掠 奪 農 業 之 情, 且 停 灌 休 耕, 除 對 農 民 造 成 傷 害 外,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也 會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爰 針 對 經 濟 部 及 相 關 部 會 所 召 集 之 旱 災 經 濟 部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會 議 後 所 作 成 之 104 年 度 第 一 期 稻 作 停 灌 休 耕 及 未 來 稻 作 停 灌 休 耕 之 實 施, 建 議 : 1. 就 國 家 水 資 源 之 分 配 長 期 以 來 獨 厚 工 業, 犧 牲 農 業 之 情 事, 中 央 政 府 應 貫 徹 水 利 法 第 18 條 所 定 用 水 標 的 之 順 序, 優 先 保 障 民 生 及 農 業 用 水 檢 討 工 業 用 水 價 格, 並 得 針 對 高 耗 水 工 業 用 戶 訂 定 旱 季 差 別 水 價, 且 同 步 輔 導 其 調 整 轉 型 ; 並 推 動 工 業 部 門 應 積 極 另 尋 農 業 尾 水 污 水 回 收 及 海 水 淡 化 等 替 代 水 源 2. 依 據 水 利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用 水 標 的 農 業 優 先 於 工 業, 若 工 業 欲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應 提 出 合 理 價 格 購 買, 故 停 灌 休 耕 之 補 償, 應 由 受 益 者 及 工 業 部 門 承 擔, 並 應 建 立 制 度 化 之 補 償 措 施, 不 應 動 支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預 算 資 源 281
294 3. 停 灌 休 耕, 係 搶 奪 農 業 用 水 以 穩 定 工 業 用 水, 故 所 謂 補 償 係 屬 農 民 因 農 水 被 奪 所 受 損 害 之 賠 償, 政 府 不 得 刻 意 混 淆 名 詞, 以 差 別 補 償 之 手 段 限 制 農 民 利 用 土 地 之 方 式 及 轉 作 之 項 目, 妨 礙 其 自 力 救 濟 之 耕 作 行 為 年 度 第 一 期 稻 作 停 灌 休 耕 之 決 策 過 程 恐 過 於 草 率, 並 未 給 予 實 質 耕 作 農 民 及 關 聯 產 業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事 前 表 達 意 見 之 機 會, 故 行 政 院 應 立 即 邀 集 相 關 部 會 直 接 與 農 民 及 關 聯 產 業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等, 就 停 灌 休 耕 之 規 劃 及 損 害 補 償 方 案, 儘 速 重 新 進 行 協 商 5. 缺 水 不 等 於 需 要 全 面 休 耕, 政 府 應 以 鼓 勵 轉 作 旱 作 取 代 強 制 休 耕, 務 求 抗 旱 同 時 能 全 力 維 護 農 民 及 關 聯 產 業 業 者 及 從 業 人 員 之 尊 嚴 生 存 權 及 工 作 權 6. 本 次 中 央 政 府 所 公 布 之 損 害 補 償 措 施 未 能 關 照 到 實 際 耕 作 者 及 農 產 業 上 下 游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如 代 耕 種 苗 資 材 倉 儲 運 銷 等 之 損 失, 應 朝 農 產 業 整 體 補 償 方 向 重 新 檢 討 修 正,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7. 針 對 全 國 水 資 源 之 現 況 及 運 用 與 極 端 氣 候 下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運 用,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部 會, 重 新 調 查 規 劃, 並 應 儘 速 落 實 推 動 水 資 源 之 回 收 再 利 用, 並 將 調 查 規 劃 之 結 果,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8.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農 委 會 經 濟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針 對 適 地 適 種 之 抗 旱 作 物 之 品 種 耕 作 技 術 及 關 聯 產 業 之 輔 導 等 以 上 請 經 濟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研 擬 具 體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六 十 ) 有 鑑 於 台 灣 地 小 人 稠 只 有 日 本 九 州 大, 根 本 就 禁 不 起 一 次 的 核 災, 當 各 界 都 在 為 能 源 努 力, 為 邁 向 非 核 家 園 目 標 努 力 時, 政 府 卻 仍 情 有 獨 鍾 核 電, 寧 死 抱 核 電 不 放 103 年 12 月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陸 續 於 各 區 舉 行, 於 北 區 會 議 時, 新 北 市 府 表 態, 認 為 應 以 非 核 家 園 核 一 至 核 三 不 延 役 為 前 提 來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等, 此 次 能 源 會 議 安 插 大 量 擁 核 人 士, 如 某 政 黨 智 庫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282
295 基 金 會 清 華 大 學 原 子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清 華 大 學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學 系 台 灣 核 能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台 電 包 商 等, 這 些 擁 核 人 士 認 為 綠 電 不 可 能 替 代 核 電! 我 國 沒 有 經 濟 實 力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及 建 設 智 慧 電 網, 能 源 轉 型 困 難 重 重! 等 等 言 語, 試 圖 恫 嚇 社 會 大 眾, 而 現 場 環 保 團 體 發 言 卻 被 以 簡 單 帶 過 或 遭 否 定 就 連 新 北 市 政 府 都 公 開 表 態, 認 為 應 以 非 核 家 園 核 一 至 核 三 不 延 役 為 前 提 來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等 意 見, 而 馬 政 府 目 前 竟 仍 將 綠 能 視 為 不 穩 定 能 源, 此 種 想 法, 完 全 與 先 進 國 家 如 日 本 德 國 經 驗 有 差 異 職 是 之 故,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讓 國 人 免 於 核 災 之 恐 懼, 以 追 求 非 核 家 園 為 終 極 目 標, 重 視 再 生 能 源 定 位, 並 應 正 視 更 多 學 界 及 民 間 團 體 之 不 同 意 見 與 聲 音, 其 懇 切 意 見 如 下 : 1. 台 電 在 輸 配 電 上, 漏 電 及 變 電 損 耗 非 常 嚴 重, 應 該 改 善, 不 要 只 是 想 蓋 新 電 廠 ; 像 是 線 損 非 滿 載 的 線 損 等, 共 277 億 元, 臺 灣 其 實 電 力 有 餘, 應 有 效 管 理 發 電 端 浪 費 2. 四 大 耗 能 產 業 占 整 體 耗 能 30%,GDP 僅 有 4% 的 貢 獻, 政 府 對 於 耗 能 產 業 的 想 法 為 何? 應 改 變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為 低 耗 能 產 業 3. 核 能 議 題 需 考 量 後 代 子 孫 權 益 我 國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經 費 及 能 力 處 理 核 能 後 端 問 題 仍 有 疑 義, 人 口 呈 現 負 成 長, 不 宜 再 為 年 輕 人 增 加 未 來 的 負 擔 ; 而 且 臺 灣 腹 地 小, 沒 有 能 力 承 擔 核 災 風 險 4. 應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特 別 是 發 展 太 陽 能 產 業 國 內 太 陽 能 產 業 之 使 用 量 與 製 造 量 有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 應 鼓 勵 增 設 太 陽 光 電, 尤 其 在 夏 季 用 電 尖 峰 最 能 發 揮 作 用, 可 減 少 尖 峰 備 載 機 組 設 置 5. 工 業 用 電 貼 補 太 多, 電 費 低 廉, 讓 廠 家 欠 缺 節 電 動 力 ; 廠 家 節 電 非 常 容 易, 尤 其 節 電 技 術 進 步 或 稍 微 改 善 機 器 效 能 就 能 節 電, 或 如 大 型 空 調 主 機 進 行 雲 端 監 控 等 6. 政 府 應 公 布 真 實 數 字, 如 目 前 臺 灣 GDP 成 長 4~5%, 與 電 力 成 長 不 到 1% 脫 鉤, 顯 示 電 力 並 未 不 足 ; 加 上 現 在 備 載 電 力 明 明 有 16%, 但 台 電 卻 故 意 283
296 只 拿 3~5% 出 來 備 轉, 是 對 廠 家 製 造 電 力 不 足 的 壓 力 考 慮 能 源 費 率 的 時 候, 沒 有 把 台 電 自 用 電 納 入 電 價 反 映 電 價 要 反 映 真 實 的 成 本 建 議 單 一 的 離 峰 尖 峰 電 價, 透 明 公 開 電 價 及 其 真 實 成 本 ( 六 十 一 )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核 定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中 央 政 府 預 計 在 未 來 二 年 內 投 入 新 臺 幣 54.9 億 元, 協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於 105 年 底 將 所 轄 69.2 萬 盞 水 銀 路 燈 汰 換 為 LED 路 燈 然 該 計 畫 卻 只 有 LED 燈 參 與, 同 樣 擁 有 路 燈 節 能 標 章 的 氣 體 放 電 燈 業 者 卻 無 法 參 與, 對 這 些 節 能 路 燈 產 業 不 啻 為 一 大 打 擊 有 鑑 於 經 濟 部 節 能 產 業 政 策 應 朝 多 元 化 扶 植, 不 應 使 政 府 政 策 導 致 其 他 節 能 路 燈 產 業 面 臨 不 可 逆 轉 的 傷 害, 因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與 能 源 局 等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在 1 個 月 內 針 對 水 銀 路 燈 落 日 計 畫 提 出 檢 討 與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 六 十 二 ) 風 力 發 電 離 岸 系 統 示 範 獎 勵 辦 法 第 14 點 規 定, 受 獎 勵 人 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示 範 機 組 之 建 置 測 試 與 竣 工, 並 取 得 電 業 執 照 開 始 商 業 運 轉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示 範 風 場 之 建 置 測 試 與 竣 工, 並 取 得 電 業 執 照 開 始 商 業 運 轉 惟 依 參 與 前 揭 辦 法 之 國 營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與 二 家 民 營 公 司 目 前 進 度, 無 論 本 年 底 或 依 前 揭 辦 法 第 15 點 展 延 一 年 後, 皆 不 可 能 完 成 示 範 機 組, 則 我 國 離 岸 風 力 發 電 發 展 計 畫 之 期 程 與 政 策 工 具, 皆 應 進 行 相 對 調 整 ; 矧 無 論 國 營 臺 電 或 民 間 業 者, 發 展 離 岸 風 力 發 電 皆 深 受 政 策 環 境 限 制, 尤 其 船 隊 籌 組 不 力, 更 使 其 無 力 與 風 機 系 統 業 者 順 利 議 約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就 風 力 發 電 離 岸 系 統 之 計 畫 調 整, 與 相 關 船 隊 之 建 造 籌 組 營 運 及 服 務, 於 1 個 月 內 書 面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初 步 報 告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完 整 專 案 報 告 ( 六 十 三 ) 針 就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推 動 商 業 科 技 發 展 編 列 8 億 6,275 萬 7,000 元, 有 鑑 於 該 科 目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商 業 司, 然 其 有 高 達 九 成 五 之 業 務 不 是 委 辦 就 是 以 獎 補 助 費 方 式 辦 理, 顯 見 商 業 司 簡 直 毫 無 業 務 執 行 可 言, 真 可 說 是 實 至 名 歸 的 委 外 司 其 中 委 外 編 列 有 284
297 商 業 服 務 業 科 技 計 畫 管 理 與 知 識 加 值 計 畫 ( 係 為 辦 理 計 畫 行 政 管 理 與 績 效 管 理 作 業, 協 助 計 畫 效 能 有 效 加 值 ; 規 劃 財 團 法 人 業 務 評 估 機 制, 支 援 業 務 查 核 作 業 ; 並 進 行 資 源 綜 整 之 橫 向 整 合 作 業, 期 使 資 源 運 用 達 最 適 化 配 置 ) 委 辦 費 442 萬 4,000 元 ; 竟 然 連 績 效 管 理 這 種 考 評 工 作 及 單 位 資 源 整 合 業 務 本 來 就 應 該 是 公 務 員 業 務 範 圍, 也 都 是 採 取 委 辦 方 式 辦 理, 實 在 離 譜, 不 但 業 務 怠 惰 更 明 顯 有 預 算 編 列 浪 費 之 嫌 囿 於 現 今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之 際, 身 為 國 家 商 業 經 濟 推 動 之 主 管 機 關 亦 未 能 將 國 家 商 業 發 展 預 算 花 在 刀 口 上 基 此, 為 撙 節 國 庫 開 支 並 為 激 發 商 業 司 之 公 務 員 應 有 所 作 為, 針 對 商 業 服 務 業 科 技 計 畫 管 理 與 知 識 加 值 計 畫 委 辦 費 442 萬 4,000 元, 且 該 項 計 畫 之 相 關 業 務 ( 包 括 科 專 計 畫 與 財 團 法 人 績 效 管 理 與 績 效 考 評 等 作 業 ) 要 求 自 105 年 度 起 應 由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之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辦 理 ( 六 十 四 ) 要 求 經 濟 部 會 同 科 技 部 在 3 個 月 內 就 科 技 保 護 法 立 法 狀 況,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 六 十 五 ) 針 對 政 府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雖 為 國 家 之 重 要 政 策, 但 目 前 經 濟 情 勢 不 佳, 而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肩 負 穩 定 供 應 國 內 油 氣 市 場, 及 價 格 緩 衝 機 制 之 政 策 性 任 務, 且 103 年 底 至 今 因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暴 跌, 經 營 嚴 重 虧 損, 若 貿 然 推 動 民 營 化, 恐 會 創 下 一 波 失 業 率 新 高, 勢 必 再 重 創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契 機 爰 要 求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戮 力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並 且 在 轉 虧 為 盈, 弭 平 累 計 虧 損 前, 應 暫 緩 推 動 民 營 化 作 業 第 2 項 工 業 局 原 列 67 億 5,930 萬 4,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7 億 5,430 萬 4,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6 項 : ( 一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於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編 列 13 項 計 畫 之 捐 助 經 費 總 計 17 億 6,278 萬 3,000 元,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協 助 產 業 創 新 活 動 補 助 及 輔 導 辦 法, 補 助 相 關 產 業 公 司 之 創 新 與 研 究 發 展 惟 該 等 補 助 成 效 卻 未 能 有 效 反 映 在 產 業 技 術 價 值 提 升, 致 國 內 製 造 業 技 術 淨 買 入 金 額 逐 年 攀 升, 其 285
298 補 助 策 略 允 有 改 善 空 間, 爰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近 年 國 內 投 資 案 常 因 工 業 用 地 取 得 困 難 而 延 宕 推 動 進 度, 然 國 內 部 分 工 業 區 尚 有 大 面 積 之 待 租 售 或 閒 置 土 地, 且 部 分 廠 商 購 地 後 卻 遲 遲 未 建 廠 使 用,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不 彰, 造 成 工 業 區 土 地 閒 置,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應 儘 速 研 謀 解 決 對 策, 俾 提 高 土 地 使 用 效 益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措 施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備 查 ( 三 ) 目 前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管 編 定 之 工 業 區 全 國 計 有 61 處, 惟 部 分 工 業 區 內 經 公 告 後 未 租 售 之 土 地 面 積 甚 多, 如 : 和 平 工 業 區 (76.79 公 頃 ) 彰 化 濱 海 工 業 區 ( 公 頃 ) 及 台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48.81 公 頃 ) 等 ; 已 租 售 卻 未 強 化 利 用 之 閒 置 土 地, 包 括 : 彰 化 濱 海 工 業 區 (74.23 公 頃 ) 屏 東 工 業 區 (53.99 公 頃 ) 屏 南 工 業 區 (48.52 公 頃 ) 雲 林 科 技 工 業 區 (41.91 公 頃 ) 利 澤 工 業 區 (24.97 公 頃 ) 美 崙 工 業 區 (24.21 公 頃 ) 及 南 崗 (21.04 公 頃 ) 等,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嚴 重 不 彰, 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陸 續 推 動 多 項 優 惠 租 售 方 案, 惟 土 地 租 售 情 形 仍 欠 佳 再 者, 國 內 加 工 出 口 區 共 計 有 10 個 園 區 已 開 發 完 成, 園 區 可 放 租 土 地 面 積 共 計 370 萬 8,514 平 方 公 尺, 雖 已 放 租 土 地 計 361 萬 0,259 平 方 公 尺, 出 租 率 達 97.35%, 惟 有 部 分 廠 商 承 租 土 地 後 卻 未 實 際 使 用, 造 成 土 地 資 源 閒 置 浪 費 ; 未 來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通 過 後, 條 件 將 較 現 有 之 工 業 區 或 加 工 出 口 區 優 渥, 其 吸 納 效 應 恐 造 成 現 有 工 業 區 或 加 工 出 口 區 土 地 閒 置 率 更 高, 為 避 免 此 情 形, 建 議 經 濟 部 儘 速 研 擬 務 實 之 土 地 活 化 政 策, 避 免 土 地 資 源 浪 費 ( 四 ) 政 府 自 101 年 1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加 強 推 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方 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負 責 該 方 案 臺 商 資 格 要 件 核 備, 並 俟 廠 商 投 資 完 成 後, 再 予 審 查 申 請 外 勞 核 配 優 惠 比 率 等 事 宜, 惟 查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之 投 資 總 金 額 與 件 數 逐 年 快 速 下 滑, 投 資 總 金 額 由 101 年 的 1,017 億 元 降 至 102 年 891 億 元,103 年 ( 截 至 8 月 底 ) 更 僅 有 104 億 元, 且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雖 總 核 定 投 資 總 金 額 2,012 億 元, 然 已 完 成 實 質 投 資 案 件 投 資 總 額 僅 282 億 元, 尚 較 原 核 定 金 額 減 少 52 億 286
299 元, 落 實 投 資 比 率 僅 14%, 顯 見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意 願 不 高, 且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業 別 以 製 造 業 居 多, 對 於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之 助 益 有 限,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落 實 核 定 案 件 追 蹤 管 考, 並 於 2 個 月 內 就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方 案 辦 理 成 效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 五 ) 有 鑑 於 近 年 國 內 投 資 案 常 因 工 業 用 地 取 得 困 難 而 延 宕 推 動 進 度, 然 檢 視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主 管 之 全 國 61 處 編 定 工 業 區 使 用 情 形, 仍 有 部 分 開 發 中 工 業 區 仍 有 大 面 積 土 地 未 租 售, 另 有 部 分 工 業 區 土 地 雖 已 出 售, 廠 商 卻 逾 3 年 迄 未 建 廠, 養 地 情 形 嚴 重, 造 成 部 分 工 業 區 土 地 未 能 有 效 活 化 使 用, 如 彰 濱 工 業 區 (110 家 計 公 頃 ) 利 澤 工 業 區 (71 家 計 75.9 公 頃 ) 及 雲 林 科 技 工 業 區 (47 家 計 公 頃 ) 等, 顯 示 該 等 工 業 區 養 地 情 形 嚴 重, 致 土 地 供 需 失 衡,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應 於 2 個 月 內 研 議 訂 定 工 業 區 長 期 未 設 廠 土 地 原 價 買 回 及 預 收 保 證 金 制 度 等 配 套 措 施, 要 求 購 地 廠 商 限 期 完 成 建 廠 使 用 或 釋 出 土 地 機 制,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俾 利 提 高 工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效 益 ( 六 ) 國 內 企 業 投 資 案 常 因 工 業 用 地 取 得 困 難 而 延 宕, 然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部 分 工 業 區 尚 有 大 面 積 已 租 售 卻 未 強 化 利 用 之 閒 置 土 地, 包 括 : 彰 化 濱 海 工 業 區 公 頃 屏 東 工 業 區 公 頃 屏 南 工 業 區 公 頃 雲 林 科 技 工 業 區 公 頃 利 澤 工 業 區 公 頃 美 崙 工 業 區 公 頃 及 南 崗 公 頃 等, 土 地 運 用 效 率 不 彰,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應 儘 速 研 擬 對 策, 提 高 土 地 使 用 效 益 ( 七 )100 年 5 月 爆 發 塑 化 劑 事 件, 造 成 GMP 認 證 之 18 項 食 品 遭 受 污 染, 其 中 包 括 統 一 企 業 等 知 名 公 司, 國 人 身 心 健 康 受 到 莫 大 威 脅 然 102 年 10 月 大 統 公 司 竟 以 橄 欖 殘 渣 油 混 合 葵 花 油 及 棉 籽 油 再 加 入 銅 葉 綠 素 染 色, 對 外 號 稱 100% 純 高 級 橄 欖 油 販 售, 而 味 全 公 司 等 則 以 大 統 公 司 劣 油 混 充 高 級 油 品 販 售, 造 成 台 灣 油 品 市 場 損 失 慘 重, 國 內 餐 飲 市 場 都 受 到 嚴 重 打 擊 然 味 全 公 司 等 黑 心 業 者 並 沒 有 因 此 學 得 教 訓,103 年 8 月 爆 發 強 冠 公 司 製 造 餿 水 油, 味 全 公 司 等 14 項 取 得 食 品 GMP 認 證 產 品 竟 使 用 強 冠 公 司 問 題 油 品, 但 該 問 題 產 品 標 章 當 年 度 抽 驗 結 果 卻 全 部 合 格, 讓 民 眾 對 食 品 安 全 產 生 疑 慮, 並 對 食 品 GMP 認 證 制 度 不 再 信 任 287
300 , 而 幾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更 重 創 我 國 食 品 產 業 發 展 及 國 際 形 象 政 府 食 品 GMP 認 證 食 品 一 再 出 錯, 顯 示 其 認 證 程 序 品 質 標 準 抽 驗 方 式 及 技 術 均 不 合 所 需, 致 使 廠 商 利 用 先 進 手 法 欺 瞞 消 費 者 獲 取 暴 利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應 於 2 個 月 內 立 即 全 面 檢 視 現 行 標 章 ( 認 證 ) 制 度, 以 挽 回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 八 ) 因 仁 大 工 業 區 石 化 產 業 對 地 方 長 期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居 民 存 在 健 康 風 險 要 求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將 受 仁 大 工 業 區 影 響 範 圍 內 之 仁 武 大 社 楠 梓 等 地 區 納 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對 象, 並 配 合 核 撥 上 開 地 方 區 公 所 依 據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地 方 公 益 建 設 經 費 撥 付 作 業 要 點 提 報 之 居 民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 九 ) 針 對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編 列 63 億 6,430 萬 2,000 元, 該 項 科 目 竟 然 光 是 委 辦 費 和 獎 補 助 費 比 例 就 高 達 99%, 而 工 業 局 真 正 之 工 業 管 理 業 務, 竟 僅 編 列 4,070 萬 餘 元 ( 其 中 更 有 1,361 萬 元 為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 顯 見 工 業 局 寧 願 當 散 財 童 子, 也 不 願 積 極 面 對 應 主 管 之 工 業 管 理 業 務, 對 產 業 發 展 毫 無 能 力 及 作 為, 更 有 諸 多 業 務 應 予 積 極 檢 討 之 處 舉 例 來 說, 該 科 目 中 編 列 有 食 品 產 業 價 值 鏈 整 合 及 加 值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另 又 編 列 2 項 分 支 計 畫 兩 岸 產 業 搭 橋 專 案 及 智 庫 交 流 計 畫 及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研 究 與 執 行 計 畫 及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及 各 項 促 進 產 業 創 新 或 研 究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等 等 計 畫 預 算,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頻 傳, 重 創 食 品 GMP 制 度 之 公 信 力 ; 自 97 年 起 推 動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迄 今, 仍 存 在 諸 多 障 礙, 實 質 成 效 有 限 ; 執 行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未 能 善 盡 職 責, 仍 未 見 傳 統 產 業 MIT 競 爭 力 提 升 ; 而 補 助 產 業 創 新 與 研 究 發 展, 政 府 不 斷 以 補 助 及 租 稅 抵 減 產 業 之 創 新 與 研 究 支 出, 卻 未 能 有 效 反 映 在 產 業 技 術 價 值 提 升, 更 遭 不 肖 廠 商 利 用 計 畫 詐 領 補 助 經 費 之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實 有 不 當 爰 針 對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01 發 展 新 288
301 興 與 重 點 產 業, 編 列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共 1,510 萬 4,000 元, 目 前 台 灣 再 生 能 源 比 率 只 有 2%, 所 產 生 電 力 只 占 4%, 而 全 球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已 有 大 突 破, 在 法 律 已 規 定 將 來 是 朝 向 非 核 家 園 及 限 時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的 雙 重 壓 力 下, 只 有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節 能 減 碳 及 調 整 產 業 政 策, 才 能 突 破 困 境, 且 才 有 能 力 掌 握 自 主 的 能 源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係 執 行 離 岸 風 力 機 產 業 陸 域 中 小 型 風 力 機 產 業 及 太 陽 光 電 模 組 產 業 等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之 發 展 與 推 動, 目 的 即 為 提 高 國 內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率 綜 上 所 述,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作 為 國 內 產 業 政 策 主 導 機 關, 除 推 動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化 之 計 畫 外, 亦 應 就 國 內 產 業 如 何 轉 型 與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相 互 配 合 進 行 規 劃 及 評 估 惟 工 業 局 於 其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行 動 方 案, 其 三 大 主 軸 四 大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高 質 化 產 業 發 展, 其 內 涵 並 未 考 量 轉 型 與 再 生 能 源 之 相 互 配 合, 工 業 局 既 已 注 意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之 發 展, 應 將 其 納 入 產 業 升 級 之 整 體 配 套 爰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一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01 發 展 新 興 與 重 點 產 業, 編 列 雲 端 服 務 產 業 應 用 推 動 計 畫 共 2 億 2,766 萬 2,000 元, 本 計 畫 係 為 帶 動 產 業 整 體 環 境 加 速 往 雲 端 遷 移, 有 效 提 高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雲 端 化 後 的 整 合 競 爭 力 與 生 產 力, 並 透 過 巨 量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分 析, 建 構 至 少 兩 個 產 業 雲 端 價 值 鏈 示 範 應 用 本 計 畫 的 發 展 策 略 包 括 產 業 雲 端 應 用 服 務 推 動 雲 端 應 用 標 準 推 動 產 業 合 作 與 市 場 拓 展 產 業 調 查 與 政 策 研 究 四 部 分, 並 委 由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辦 理 然 而, 查 本 計 畫 目 前 之 公 開 資 訊, 幾 乎 都 是 國 外 已 進 行 雲 端 化 之 軟 體 大 廠 之 訊 息, 就 我 國 產 業 雲 端 化 之 規 劃 資 訊 付 之 闕 如, 如 何 促 成 產 業 投 資 達 200 億 元 以 上 之 目 標? 應 有 更 具 體 明 確 之 規 劃 說 明 爰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二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01 發 展 新 興 與 重 點 產 業, 編 列 新 一 代 寬 頻 通 訊 與 創 新 應 用 發 展 計 畫 共 5,756 萬 289
302 6,000 元, 本 計 畫 透 過 無 線 及 有 線 寬 頻 兩 大 範 疇 推 動, 目 的 在 通 訊 技 術 的 自 製 化, 協 助 產 業 掌 握 下 世 代 網 路 通 訊 發 展 契 機, 正 由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執 行 中 然 而, 我 國 就 下 世 代 網 路 通 訊 發 展, 有 WiMax 因 欠 缺 退 場 配 套 措 施 致 廠 商 慘 賠 百 億 的 前 車 之 鑑, 影 響 廠 商 對 政 府 推 動 政 策 之 信 任, 工 業 局 更 應 審 慎 規 劃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並 就 可 能 出 現 之 廠 商 退 場 預 擬 輔 導 策 略, 爰 針 對 是 項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02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與 轉 型, 編 列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共 5 億 3,007 萬 4,000 元, 本 計 畫 係 協 助 紡 織 建 材 家 電 及 製 藥 等 17 類 22 項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產 品 取 得 MIT 微 笑 標 章, 並 媒 合 行 銷 產 品 以 達 成 銷 售 額 500 億 元 以 上 目 標 惟 查, 經 濟 部 自 99 年 為 保 護 弱 勢 產 業 開 始 推 動 MIT 微 笑 標 章 以 來, 市 場 反 應 踴 躍 下 逐 漸 開 放 其 他 類 別 產 業 申 請, 從 99 年 約 不 到 800 家 廠 商 不 到 600 款 產 品, 四 年 來 大 增 到 2,200 多 家 廠 商 共 12 萬 款 產 品 但 幾 乎 年 年 傳 出 MIT 微 笑 標 章 遭 偽 造 仿 冒 事 件, 更 有 甚 者, 業 者 反 映 大 賣 場 很 多 打 著 MIT 微 笑 標 章 的 低 價 衣 襪, 九 成 以 上 是 中 國 製 造, 再 將 半 成 品 輸 入 台 灣 加 工 的 假 台 灣 製 造, 經 濟 部 建 立 此 標 章 的 精 神 遭 受 嚴 重 破 壞, 工 業 局 亦 承 認 即 便 是 中 國 製 造 的 半 成 品 也 可 能 取 得 此 標 章 認 證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此 一 標 章 認 證, 本 應 有 嚴 格 控 管 查 核 以 維 持 消 費 者 信 任 之 責 任 爰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四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項 下 02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與 轉 型, 編 列 食 品 產 業 價 值 鏈 整 合 及 加 值 推 動 計 畫 共 6,954 萬 9,000 元, 本 計 畫 係 於 產 業 服 務 及 產 品 與 製 程 整 合 的 概 念 下, 串 聯 產 品 創 新 保 健 加 值 品 質 提 升 自 動 化 導 入 等 價 值 鏈, 並 整 合 資 訊 通 訊 技 術 完 善 食 品 產 業 之 全 產 業 鏈 資 訊 整 合 管 理 有 鑑 於 食 品 產 業 鏈 資 訊 整 合 管 理, 對 於 改 善 當 前 民 眾 嚴 正 關 切 的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有 相 當 關 聯, 主 管 機 關 應 檢 討 優 先 推 動, 並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等 部 會, 令 此 計 畫 不 僅 能 290
303 促 進 食 品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更 能 有 助 於 確 保 民 眾 食 的 安 全 爰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五 ) 工 業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67 億 5,930 萬 4,000 元, 分 支 計 畫 03 塑 造 產 業 人 才 與 永 續 環 境 經 費 5 億 2,729 萬 7,000 元, 本 分 支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之 委 辦 費 高 達 4 億 2,083 萬 獎 補 助 費 1 億 0,071 萬 2,000 元, 即 委 辦 費 及 獎 補 助 費 合 計 占 本 分 支 計 畫 總 經 費 的 98.90%, 比 起 103 年 度 占 比 94.1% 還 高, 經 年 來 高 比 例 的 委 辦 獎 補 助 下, 且 高 額 預 算 支 用 下, 監 察 院 糾 正 尚 指 出 :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有 所 偏 頗, 使 國 內 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落 差 甚 大, 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 低 薪 之 窮 忙 族 不 斷 增 加, 顯 見 塑 造 產 業 人 才 與 永 續 環 境 之 預 算, 未 能 發 揮 實 效, 且 在 高 比 例 委 辦 獎 補 助 下, 連 政 策 規 劃 計 畫 規 劃 與 管 理 都 要 委 外, 工 業 局 顯 然 自 失 擘 劃 產 業 政 策 之 能 力, 遑 論 妥 為 執 行 預 算, 爰 針 對 第 1 目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分 支 計 畫 03 塑 造 產 業 人 才 與 永 續 環 境 經 費 5 億 2,729 萬 7,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六 ) 查 行 政 院 於 核 定 之 智 慧 電 動 車 輛 發 展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其 中 載 明 未 來 之 重 心 將 輔 導 廠 商 開 發 100cc 至 125cc 等 級 的 高 性 能 電 動 機 車, 藉 以 強 化 並 完 整 電 動 機 車 產 業 鏈, 而 於 經 濟 部 現 行 公 告 之 發 展 電 動 機 車 產 業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其 中 規 範 的 補 助 額 度 卻 未 依 照 等 級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皆 為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整 ; 惟 電 動 機 車 開 發 成 本 各 不 相 同, 高 階 性 能 電 動 機 車 初 期 開 發 成 本 更 較 一 般 低 階 性 能 電 動 機 車 為 高, 於 補 助 額 相 同 之 時, 於 廠 商 實 欠 開 發 誘 因,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儘 速 就 發 展 電 動 機 車 產 業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檢 討 修 正, 依 不 同 等 級 之 電 動 機 車 訂 定 補 助 標 準, 並 加 強 廠 商 輔 導 措 施, 以 期 政 策 之 一 致 性 與 連 貫 性 第 3 項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20 億 1,718 萬 7,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國 際 貿 易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0 億 1,518 萬 7,000 元 291
304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3 項 : ( 一 ) 依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中 預 算 總 說 明 二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 一 )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 3 發 展 會 展 產 業, 以 帶 動 國 內 經 濟 及 出 口 大 幅 成 長, 並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進 而 擴 大 內 需 繁 榮 地 方, 全 力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建 設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會 展 新 亮 點 惟 查 近 年 來 我 國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之 全 球 排 名 與 亞 洲 排 名 未 升 反 降 : 依 據 ICCA(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 國 際 會 議 協 會 )2011 至 2013 年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國 家 別 排 名 統 計 資 料, 我 國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之 全 球 排 名 與 亞 洲 排 名 分 別 由 2011 年 之 第 27 名 及 第 5 名, 滑 落 至 2013 年 之 第 33 名 及 第 7 名, 甚 至 被 印 度 及 泰 國 等 國 超 越 ;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場 次 由 2011 年 131 次 減 至 2013 年 122 次 另 依 據 ICCA( 國 際 會 議 協 會 )2011 至 2013 年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城 市 別 排 名 統 計 資 料, 台 北 市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由 2011 年 83 場 次 降 至 2013 年 78 場 次, 世 界 排 名 及 亞 洲 排 名 則 由 2011 年 之 第 20 名 與 第 4 名 快 速 滑 落 至 2013 年 之 第 28 名 與 第 7 名, 被 曼 谷 香 港 及 東 京 等 超 越 ; 高 雄 市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由 2011 年 18 場 次 減 至 2013 年 15 場 次, 世 界 排 名 及 亞 洲 排 名 則 由 2011 年 之 第 115 名 與 第 17 名 快 速 滑 落 至 2013 年 之 第 159 名 與 第 29 名 ; 顯 示 我 國 城 市 之 會 展 競 爭 力 逐 漸 趨 弱,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爭 取 國 際 會 議 在 台 舉 辦 及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之 成 效 不 彰, 允 宜 澈 底 檢 討 經 查 103 年 4 月 起 行 政 院 斥 資 38 億 餘 元 於 高 雄 興 建 的 高 雄 展 覽 館, 業 已 正 式 營 運, 高 雄 展 覽 館 為 國 家 級 展 覽 館, 相 關 設 施 與 服 務 均 相 當 完 善, 且 於 攤 位 租 金 價 格 上 有 較 為 優 惠 之 利 基,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允 應 擴 大 宣 傳, 並 積 極 有 效 運 用 該 展 館, 戮 力 爭 取 在 高 雄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與 大 型 國 際 展 覽, 以 強 化 會 展 產 業, 全 力 提 升 我 會 展 競 爭 力, 俾 符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 二 ) 會 展 產 業 近 年 在 全 球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除 了 可 支 援 產 業 發 展 帶 動 出 口, 更 具 有 高 附 加 價 值 高 成 長 潛 力 高 創 新 效 益, 以 及 產 值 大 就 業 機 會 大 產 業 關 連 性 大 等 三 高 三 大 特 性, 對 於 活 絡 經 濟 與 推 動 景 氣 有 極 大 助 益, 因 而 被 世 界 292
305 各 國 公 認 為 是 火 車 頭 產 業 之 一 鄰 近 國 家 如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香 港 及 中 國 等, 皆 將 會 展 產 業 列 為 積 極 發 展 的 重 點 產 業 ; 惟 據 ICCA 國 際 會 議 協 會 2011 至 2013 年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國 家 別 排 名 統 計 資 料, 我 國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之 全 球 排 名 與 亞 洲 排 名 雙 雙 退 步, 分 別 由 2011 年 之 第 27 名 及 第 5 名, 滑 落 至 2013 年 之 第 33 名 及 第 7 名, 被 印 度 及 泰 國 等 國 超 越 ;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場 次 由 2011 年 131 次 減 至 2013 年 122 次, 顯 示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在 爭 取 國 際 會 議 在 台 舉 辦 及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仍 有 待 檢 討 並 改 善,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應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會 展 產 業 之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以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帶 動 周 邊 經 濟 效 益 ( 三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之 一 為 發 展 會 展 產 業, 以 帶 動 國 內 經 濟 及 出 口 大 幅 成 長, 並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進 而 擴 大 內 需 繁 榮 地 方, 全 力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建 設 台 灣 成 為 亞 洲 會 展 新 亮 點 經 查, 我 國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之 全 球 排 名 與 亞 洲 排 名 雙 雙 退 步, 且 台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之 城 市 會 展 排 名 更 大 幅 下 滑, 整 體 產 業 推 動 成 效 仍 有 加 強 空 間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加 強 南 北 雙 會 展 中 心 之 競 爭 力 ( 四 ) 經 查, 我 國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之 全 球 排 名 與 亞 洲 排 名 分 別 由 2011 年 之 第 27 名 及 第 5 名, 滑 落 至 2013 年 之 第 33 名 及 第 7 名, 被 印 度 及 泰 國 等 國 超 越, 且 舉 辦 協 會 型 國 際 會 議 場 次 由 2011 年 131 次 減 至 2013 年 122 次, 顯 示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爭 取 國 際 會 議 在 台 舉 辦 及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之 成 效 不 彰,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應 積 極 爭 取 國 際 會 議 在 台 舉 辦, 藉 以 提 升 我 國 會 展 國 際 地 位 ( 五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為 強 化 現 有 南 港 展 覽 館 之 會 展 競 爭 力, 辦 理 興 建 國 家 會 展 中 心 ( 擴 建 南 港 展 覽 館 ) 計 畫, 原 預 計 101 年 完 工, 因 執 行 未 當, 經 2 次 修 正 後 延 至 104 年 11 月 底 止, 惟 按 目 前 辦 理 進 度, 將 再 簽 報 延 長 至 105 年 8 月 底 止, 南 港 展 覽 館 以 具 備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展 覽 之 能 力, 係 為 促 進 我 國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惟 工 程 一 再 延 宕, 遲 無 法 如 期 如 實 完 工, 顯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監 督 機 制 出 293
306 現 嚴 重 缺 失, 為 此,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允 應 有 效 督 促 代 辦 機 關 與 工 程 施 作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俾 工 程 儘 早 完 工, 並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六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首 項 為 :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推 動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及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推 動 我 國 加 入 TPP 及 RCEP 應 屬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公 務 範 疇, 卻 將 相 關 預 算 5,033 萬 2,000 元 編 列 於 推 廣 貿 易 分 基 金 項 下, 未 符 預 算 規 範,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儘 速 改 善 ( 七 ) 若 從 整 體 經 濟 戰 略 面 上 來 看, 中 國 一 手 透 過 打 壓 阻 擾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雙 邊 經 濟 合 作 簽 訂 協 定, 另 一 手 誘 使 台 灣 單 單 只 要 靠 向 中 國, 而 我 國 政 府 對 此 情 形, 不 思 突 破 中 國 打 壓, 積 極 參 與 雙 邊 多 邊 之 國 際 性 經 貿 合 作, 反 藉 由 中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FTA 之 訊 息 來 恫 嚇 國 人,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針 對 亞 洲 鄰 近 國 家 進 行 中 之 區 域 性 經 濟 合 作, 以 及 國 際 經 濟 中 雙 邊 多 邊 經 濟 合 作 等 國 際 情 勢, 通 盤 檢 視, 每 半 年 提 出 國 際 經 貿 情 勢 之 分 析 及 其 可 能 對 我 國 對 外 貿 易 所 涉 產 業 之 衝 擊 評 估,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八 ) 據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統 計, 近 10 年 來 我 國 與 韓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場 占 有 率 已 由 94 年 之 0.33% 增 至 103 年 之 1.79%, 出 口 競 爭 顯 為 激 烈 ; 查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之 陸 韓 FTA 對 台 灣 製 造 業 之 衝 擊 分 析 可 見, 如 在 陸 韓 FTA 生 效, 而 兩 岸 ECFA 無 實 質 進 展 情 形 下, 往 後 3 至 5 年 間, 我 國 製 造 業 出 口 受 影 響 幅 度 約 1.77% 至 4.29%, 尤 以 紡 織 鋼 鐵 面 板 及 光 電 產 品 等 產 業 為 主 要 受 影 響 產 業, 雖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就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已 著 手 研 擬, 但 多 為 如 加 速 推 動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或 推 動 加 入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等 內 容, 非 我 國 政 府 單 方 積 極 主 動 即 能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並 有 成 效 之 方 案, 陸 韓 FTA 對 我 國 產 業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衝 擊 影 響 恐 更 為 擴 大, 爰 建 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就 我 國 產 業 因 陸 韓 FTA 可 能 受 到 之 衝 擊 影 響, 於 陸 韓 FTA 協 定 內 容 對 外 公 布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影 響 評 估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期 透 過 預 先 措 施, 降 低 我 國 產 業 可 能 受 到 之 損 失 ( 九 ) 查 美 國 商 務 部 103 年 7 月, 初 判 對 我 國 進 口 之 太 陽 能 電 池 片 與 模 組 產 品 課 徵 高 294
307 達 27.59% 至 44.18% 之 反 傾 銷 稅, 將 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 公 布 最 終 判 決 結 果, 為 保 護 我 國 太 陽 能 產 業 生 機, 近 日 我 國 國 會 已 發 起 朝 野 立 委 聯 名 連 署, 欲 發 函 予 美 國 25 位 參 眾 議 員 表 達 關 切, 盼 能 促 成 兩 國 政 府 對 此 議 題 共 同 協 商 據 查, 美 國 年 底 之 終 判 若 仍 維 持 初 判 結 果, 台 灣 太 陽 能 業 者 將 喪 失 美 國 市 場 競 爭 地 位, 更 甚 者, 最 終 可 能 會 遭 美 國 市 場 完 全 排 除, 對 我 國 國 際 貿 易 活 動 發 展 儼 然 為 一 嚴 峻 打 擊, 為 求 台 灣 產 業 於 國 際 發 展 獲 公 平 保 障, 爰 建 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積 極 儘 速 處 理, 與 美 國 政 府 及 該 產 業 業 者 進 行 溝 通 瞭 解, 提 供 完 善 協 助,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盼 透 過 行 政 與 立 法 部 門 之 協 力 合 作, 克 盡 政 府 捍 衛 我 國 產 業 於 國 際 貿 易 發 展 之 責 ( 十 ) 為 拓 展 我 國 外 銷, 政 府 不 能 只 喊 口 號, 而 應 務 實 施 政,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國 際 貿 易 局 針 對 新 興 市 場 之 出 口, 對 外 貿 易 之 全 球 布 局 策 略, 及 針 對 進 口 產 品 不 實 標 示 之 積 極 查 處, 應 即 規 劃 具 體 策 略 推 動 措 施,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一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2 年 度 的 施 政 績 效 目 標 不 僅 沒 辦 法 達 成 擴 大 新 興 市 場 出 口 成 長 率 為 14%, 且 於 103 年 度 特 地 下 修 至 7.5%; 然 而, 就 目 前 的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而 觀, 恐 也 沒 辦 法 達 標 再 者,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104 年 度 的 績 效 目 標, 改 成 擴 大 協 助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之 廠 商 2.6 萬 家 次 擴 大 協 助 廠 商 爭 取 全 球 市 場 商 機 200 億 美 元, 若 參 照 102 年 度 的 績 效 成 果 : 為 17,983 家 次 廠 商 爭 取 出 口 商 機 達 97 億 美 元, 今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的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路 下 修, 顯 見 政 府 有 負 人 民 期 待, 爰 此, 請 經 濟 部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二 ) 我 國 為 海 島 型 經 濟 體, 以 對 外 貿 易 為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之 核 心 動 能, 惟 就 國 際 貿 易 人 才 之 養 成, 政 府 政 府 捐 助 單 位 與 各 大 專 院 校, 仍 僅 聚 焦 於 產 業 拓 銷 與 相 關 商 業 技 能, 對 於 經 貿 談 判 國 際 經 貿 法 制 貿 易 調 查 與 救 濟 等 貿 易 政 策 關 鍵 領 域, 無 論 課 程 培 訓 或 研 究 能 量, 都 嚴 重 不 足, 造 成 我 國 在 當 前 世 界 經 貿 秩 序 中, 除 產 業 體 質 與 外 交 環 境 外, 亦 面 臨 政 策 擬 訂 與 溝 通 等 諸 多 內 部 295
308 挑 戰 矧 我 國 目 前 缺 乏 貿 易 政 策 人 才, 惟 具 專 業 者 是 否 有 參 與 貿 易 政 策 制 定 之 機 會, 亦 有 疑 問 爰 請 經 濟 部 與 相 關 部 會 及 所 屬 協 商 後, 就 貿 易 政 策 人 才 養 成 與 貿 易 政 策 人 才 庫 之 建 立,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十 三 ) 針 對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國 際 貿 易 編 列 14 億 7,810 萬 4,000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約 11.2 億 元, 身 為 國 家 進 出 口 貿 易 之 主 管 機 關, 其 主 要 業 務 竟 然 都 是 在 維 護 和 興 建 硬 體 建 設 ( 維 護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及 高 雄 展 館 擴 建 南 港 展 覽 館 ), 實 有 不 當 有 鑑 於 國 貿 局 主 要 職 掌 為 年 度 出 進 口 貿 易 策 劃 等 多 項 貿 易 推 動 及 拓 銷 業 務, 卻 未 能 協 助 台 灣 廠 商 擴 大 MIT 之 台 灣 製 產 品 出 口 及 展 銷, 造 成 我 國 出 口 表 現 欠 佳, 嚴 重 衝 擊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之 表 現 另, 國 貿 局 負 責 辦 理 ECFA 兩 岸 服 貿 貨 貿 協 議 之 協 商 幕 僚 工 作, 惟 ECFA 簽 訂 後 及 有 關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對 我 國 經 濟 產 生 之 衝 擊 及 影 響 ; 過 去, 我 國 鮮 少 遭 反 規 避 調 查, 但 因 近 年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日 益 密 切 之 影 響, 導 致 我 國 遭 受 中 國 波 及, 常 與 中 國 同 時 或 先 後 併 遭 反 傾 銷 調 查 或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之 案 件 逐 年 攀 升, 甚 至 日 趨 嚴 重 (100 年 起 比 例 超 過 八 成,102 年 更 是 100% ), 使 我 國 已 成 為 他 國 制 裁 中 國 之 連 帶 對 象, 對 我 國 產 業 出 口 競 爭 力 相 當 不 利, 而 身 負 國 家 貿 易 發 展 重 責 大 任 的 國 貿 局 竟 置 身 事 外, 未 克 盡 責, 協 助 產 業 妥 為 因 應, 顯 有 怠 忽 職 守 之 嫌 爰 此, 針 對 第 2 目 國 際 貿 易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 含 興 建 國 家 會 展 中 心 ( 擴 建 南 港 展 覽 館 ) 計 畫 經 費 3,000 萬 元 ), 俟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4 項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原 列 23 億 0,905 萬 元, 減 列 第 1 目 建 立 及 維 持 度 量 衡 標 準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建 立 及 維 護 國 家 標 準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4 目 標 準 檢 驗 及 度 政 管 理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1,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2 億 9,405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9 項 : ( 一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資 訊 服 務 費 編 列 3,811 萬 8,000 元, 296
309 主 要 辦 理 商 品 檢 驗 自 動 化 暨 度 政 資 訊 系 統 區 域 網 路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國 家 標 準 審 議 平 台 不 安 全 商 品 管 理 系 統 網 路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暨 防 火 牆 等 相 關 系 統 之 維 護 費 用 然 查 該 局 103 年 度 預 算 僅 編 列 1,688 萬 9,000 元 辦 理 上 述 相 關 業 務, 而 104 年 度 編 列 之 預 算 竟 為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兩 倍 以 上, 且 辦 理 之 業 務 項 目 均 相 同, 顯 見 該 局 編 列 預 算 似 有 浮 濫, 未 確 實 遵 照 中 央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104 年 度 概 算 應 行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第 3 點, 預 算 編 列 應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覈 實 編 列 之 規 定 爰 凍 結 資 訊 服 務 費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歲 出 標 準 檢 驗 及 度 政 管 理 項 下 強 化 商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效 能 企 劃 檢 驗 驗 證 及 國 際 事 務 及 發 展 檢 試 驗 暨 技 術 服 務 總 計 編 列 經 費 2 億 3,428 萬 5,000 元, 辦 理 化 工 農 業 機 電 商 品 檢 驗 ; 加 強 商 品 市 場 監 督,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等 經 查, 近 年 辦 理 國 內 市 場 商 品 檢 查 件 數 有 逐 年 減 少 趨 勢, 由 100 年 之 3 萬 0,051 件 降 至 102 年 2 萬 1,781 件, 鑑 於 國 人 對 於 商 品 安 全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為 強 化 商 品 市 場 監 督 之 效 能 及 有 效 落 實 政 府 對 商 品 安 全 檢 驗 之 職 責,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強 化 商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效 能 企 劃 檢 驗 驗 證 及 國 際 事 務 及 發 展 檢 試 驗 暨 技 術 服 務 經 費 之 15%,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職 掌 標 準 度 量 衡 檢 驗 政 策, 以 及 國 家 標 準 之 制 定 修 訂, 惟 食 安 風 暴 時, 即 有 相 關 檢 驗 尚 無 國 家 標 準 可 依,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應 通 盤 檢 討 民 生 相 關 部 分 尚 無 國 家 標 準 者, 應 儘 速 制 定, 並 應 通 盤 檢 視 現 有 國 家 標 準 有 無 修 正 必 要, 以 健 全 國 家 標 準 制 度 ( 四 ) 查 我 國 商 品 驗 證 認 證 報 告 屢 次 未 獲 中 國 承 認, 致 有 重 複 驗 證 認 證 認 證 費 用 過 高 重 新 取 得 驗 證 認 證 程 序 耗 時 冗 長 等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對 相 關 情 形, 應 通 盤 檢 討,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五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近 年 辦 理 國 內 市 場 商 品 檢 查 件 數 有 逐 年 減 少 趨 勢, 由 100 年 之 5 萬 1,455 件 減 至 102 年 之 4 萬 2,162 件 ( 減 幅 18.06%), 對 照 查 獲 之 國 內 297
310 商 品 違 規 情 形, 違 規 件 數 逐 年 攀 升, 由 98 年 1,062 件 增 至 102 年 1,698 件, 其 中 違 規 商 品 最 多 為 電 子 與 電 機 商 品,102 年 計 有 768 件 違 規, 顯 示 國 內 市 場 商 品 抽 查 而 未 符 規 定 情 形 有 惡 化 趨 勢,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加 強 查 驗 以 發 揮 市 場 監 督 之 效,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並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以 保 障 國 人 消 費 權 益 ( 六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協 助 辦 理 實 驗 室 認 證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能 力 試 驗 執 行 機 構 認 證 參 考 物 質 生 產 機 構 認 證 等 各 項 業 務, 惟 收 入 卻 逕 列 為 該 會 收 入, 未 繳 交 國 庫,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積 極 追 討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並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七 )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依 法 受 託 辦 理 各 項 認 證 業 務, 卻 未 依 規 定 將 認 證 收 入 繳 交 國 庫, 與 法 未 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儘 速 要 求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依 規 定 將 收 入 繳 交 國 庫 ( 八 ) 為 辨 別 市 售 商 品 安 全 檢 驗 標 章 之 真 假, 過 去 傳 統 做 法 係 民 眾 進 入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網 站, 將 欲 查 詢 之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號 碼 輸 入 網 頁, 以 茲 查 詢 該 商 品 是 否 檢 驗 合 格 然 前 項 做 法 民 眾 必 須 使 用 電 腦 來 操 作, 而 現 今 台 灣 民 眾 幾 乎 人 手 一 支 智 慧 型 手 機, 為 利 民 眾 藉 由 手 機 上 網 查 詢 各 商 品 檢 驗 號 碼 是 否 係 偽 造,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開 發 出 商 品 檢 驗 標 識 APP 軟 體, 讓 民 眾 可 以 透 過 手 機 驗 證 欲 購 買 商 品 是 否 檢 驗 合 格 經 查 Google Play 商 店 相 關 資 料 顯 示, 該 軟 體 目 前 下 載 人 數 僅 百 餘 人 次, 而 下 載 使 用 之 民 眾 普 遍 給 予 高 度 評 價, 顯 見 該 軟 體 確 實 有 益 民 眾 查 驗 各 項 商 品 是 否 通 過 安 全 檢 驗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製 作 相 關 宣 傳 資 料 向 民 眾 宣 導 該 APP 軟 體, 藉 以 保 障 民 眾 購 買 到 安 全 的 商 品 ( 九 ) 標 準 檢 驗 局 為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因 應 國 際 貿 易 之 環 保 趨 勢, 並 促 成 在 國 內 販 售 之 產 品 達 到 等 同 於 國 際 之 環 保 水 準, 已 於 參 考 歐 盟 之 危 害 性 限 制 物 質 指 令 (RoHS) 公 布 制 定 電 機 電 子 類 設 備 降 低 限 用 化 學 物 質 含 量 指 引 國 家 標 準, 爰 為 提 升 產 業 水 準, 請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儘 速 整 合 業 界 意 見, 分 階 段 辦 理 電 機 298
311 電 子 類 商 品 納 入 CNS 危 害 性 限 制 物 質 含 有 標 示 事 宜, 第 一 階 段 將 辦 公 處 所 常 見 資 訊 類 商 品 (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機 印 表 機 複 印 機 電 視 機 顯 示 器 等 5 大 類 資 訊 類 商 品 ), 於 104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預 告, 並 自 修 正 應 施 檢 驗 規 定 預 告 日 期 起 2 年 後 生 效 ; 第 二 階 段 將 其 他 電 機 電 子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自 第 一 階 段 檢 驗 規 定 公 告 實 施 後 3 年 內 完 成 第 5 項 智 慧 財 產 局 原 列 16 億 8,187 萬 7,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智 慧 財 產 權 科 技 發 展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2 目 一 般 行 政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推 動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 億 7,687 萬 7,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5 項 : ( 一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下 之 強 化 專 利 資 訊 檢 索 及 運 用 自 99 年 起 迄 今 已 推 行 近 5 年, 其 中 專 利 檢 索 資 料 庫 僅 開 放 國 內 專 利 資 料 予 業 界 進 行 檢 索, 國 外 專 利 資 料 庫 部 分 僅 供 內 部 人 員 檢 索 ; 雖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預 計 於 105 年 開 放 國 外 專 利 資 料 庫, 惟 強 化 專 利 資 訊 檢 索 及 運 用 於 104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5,695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 度 增 列 613 萬 5,000 元, 為 能 有 效 縮 短 研 發 時 間 節 省 研 發 經 費 提 升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應 縮 短 國 外 專 利 檢 索 資 料 庫 開 放 時 間, 爭 取 於 104 年 度 開 放 予 業 界 使 用 ( 二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104 年 度 執 行 清 理 專 利 積 案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5,640 萬 6,000 元, 惟 為 加 速 清 理 專 利 積 案, 行 政 院 於 99 年 6 月 核 定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清 理 專 利 積 案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為 99 至 104 年 度, 總 經 費 12 億 9,552 萬 2,000 元, 執 行 迄 今 已 逾 4 年, 參 據 歷 年 專 利 待 辦 案 件 統 計 表,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累 積 專 利 待 辦 案 件 計 15 萬 2,344 件, 較 101 年 減 少 13.28%, 平 均 審 結 期 間 為 個 月, 積 案 仍 十 分 龐 鉅,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應 再 加 強 清 理 積 案, 俾 早 日 達 成 105 年 底 發 明 專 利 待 辦 案 件 降 為 約 7 萬 件, 平 均 審 結 期 間 縮 短 為 約 22 個 月 之 預 期 目 標 ( 三 ) 智 慧 財 產 創 造 價 值 已 成 為 國 際 商 戰 焦 點, 各 國 亦 運 用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技 術 移 轉 299
312 , 強 化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價 值 與 運 用,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加 強 國 內 產 業 政 策 分 析, 建 構 國 內 產 業 專 利 網, 以 活 化 專 利 保 護 與 運 用,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四 ) 檢 視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清 理 專 利 積 案 計 畫, 迄 102 年 底 止, 累 積 待 辦 專 利 積 案 仍 逾 15 萬 件, 其 中 12 萬 餘 件 為 新 申 請 發 明 專 利, 距 離 105 年 底 7 萬 件 目 標 相 去 甚 遠,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加 強 清 理 積 案,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五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辦 理 各 項 專 利 與 商 標 行 政 處 分 業 務, 惟 近 年 訴 願 案 遭 決 議 撤 銷 件 數 攀 升, 由 100 年 28 件 增 至 102 年 度 39 件, 顯 見 該 局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品 質 有 待 提 升,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升 各 項 專 利 與 商 標 行 政 處 分 業 務 品 質,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6 項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167 億 2,691 萬 元, 減 列 獎 補 助 費 項 下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200 萬 元 第 1 目 水 資 源 科 技 發 展 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水 利 建 設 及 保 育 管 理 5,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5,7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6 億 6,991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8 項 : ( 一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業 務 費 項 下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編 列 3 億 5,883 萬 5,000 元, 支 應 各 機 器 或 設 備 平 日 養 護 等 相 關 費 用, 惟 查 該 署 103 年 度 預 算 該 科 目 僅 編 列 2 億 4,773 萬 6,000 元,104 年 度 預 算 較 103 年 度 增 加 近 1 億 1,109 萬 9,000 元, 而 是 項 經 費 執 行 項 目 與 103 年 度 相 仿, 顯 然 該 預 算 並 未 依 照 中 央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104 年 度 概 算 應 行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第 3 點 規 定,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覈 實 編 列 為 有 效 整 合 運 用 各 類 預 算 資 源, 並 維 持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平 衡, 爰 凍 結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水 資 源 企 劃 及 保 育 項 下 水 資 源 保 育 及 管 理, 編 列 9,740 萬 3,000 元 辦 理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各 項 整 治 工 程 等 相 關 費 用, 然 我 國 300
313 水 庫 因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劇 烈 變 遷 暴 雨 不 斷, 致 使 水 庫 嚴 重 淤 積 北 區 石 門 水 庫 蓄 水 量 目 前 僅 原 設 計 的 三 分 之 二, 南 投 霧 社 水 庫 情 況 更 危 急, 目 前 蓄 水 量 不 到 原 設 計 的 三 分 之 一, 另 外 南 投 集 集 攔 河 堰 也 同 樣 淤 積 嚴 重, 淤 積 已 超 過 一 半 庫 容, 清 疏 的 速 度 趕 不 上 水 庫 淤 積 的 速 度, 已 經 危 害 到 台 灣 的 用 水 安 全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為 我 國 中 央 水 利 主 管 單 位, 卻 放 任 水 庫 持 續 淤 積, 使 水 庫 蓄 水 量 逐 年 減 少, 顯 有 失 職, 爰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台 灣 主 要 水 庫 清 疏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第 3 目 水 利 建 設 及 保 育 管 理 第 4 節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97 億 7,090 萬 元 項 下, 地 下 水 保 育 及 水 文 觀 測 計 畫 內 地 下 水 保 育 管 理 暨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第 2 期 計 畫 編 列 2 億 9,000 萬 元, 以 辦 理 防 範 地 層 持 續 下 陷 相 關 工 作 惟 查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7 月 14 日 發 國 字 第 號 函 : 由 於 涉 及 修 正 旨 揭 計 畫 細 部 內 容 與 彙 整 相 關 單 位 資 料, 爰 請 經 濟 部, 於 1 個 月 內 修 正 完 妥 後 報 院 惟 迄 103 年 9 月 15 日 為 止,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尚 未 報 核 修 正 後 計 畫 顯 見 該 新 興 計 畫 尚 未 獲 核 定 即 先 行 編 列 預 算, 核 與 預 算 法 第 34 條 104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及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不 符 為 考 量 前 揭 計 畫 後 續 執 行 不 受 影 響 與 施 行 成 效, 避 免 資 源 虛 擲, 爰 凍 結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1 億 元,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說 明 前 揭 新 興 計 畫 獲 核 定, 並 經 審 無 浮 報 浪 費 情 事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辦 理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業 務 104 年 度 編 列 24 億 8,165 萬 元, 其 中 地 下 水 保 育 及 水 文 觀 測 計 畫 編 列 1 億 2,864 萬 元, 該 署 水 文 技 術 組 負 責 目 前 因 台 東 深 層 海 水 園 區 中 現 有 深 層 海 水 抽 取 作 業 因 故 停 止 作 業 多 時 的 復 水 工 程, 至 今 已 超 過 2 年 但 仍 未 見 完 整 的 復 水 時 程 表 經 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文 技 術 組 在 台 東 負 責 佈 管 的 深 層 海 水 取 水 工 程, 自 101 年 5 月 6 日 起 至 今 皆 無 法 正 常 取 水, 本 項 工 程 興 工 完 成 不 久, 尚 在 試 行 運 轉 時 就 出 現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台 東 深 層 海 水 園 區 的 運 作 以 及 招 商 作 業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儘 快 解 決 問 題 排 除 故 障 301
314 , 恢 復 正 常 取 水 作 業, 並 應 同 時 準 備 取 水 備 援 方 案 以 因 應 不 時 之 需 爰 此, 凍 結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之 地 下 水 保 育 及 水 文 觀 測 計 畫 經 費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屏 東 縣 二 峰 圳 為 日 治 時 代 西 元 1920 年 所 建, 位 於 林 邊 溪 上 游, 構 築 以 集 水 廊 道 地 下 堰 堤 之 淺 層 地 下 水 ( 伏 流 水 ) 開 發 技 術, 已 歷 近 90 年, 直 至 今 日 尚 流 水 不 斷, 除 為 農 作 之 所 需, 亦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居 民 之 飲 用 水 水 源 近 來, 因 莫 拉 克 颱 風 及 歷 年 颱 風 豪 雨 影 響, 造 成 二 峰 圳 集 水 廊 道 地 下 堰 堤 損 壞, 泥 沙 淤 積 及 圳 渠 溝 牆 崩 塌 雜 草 叢 生, 嚴 重 影 響 二 峰 圳 水 量 及 水 質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研 議 將 屏 東 縣 二 峰 圳 修 繕 工 程 納 入 相 關 預 算 經 費 內, 協 助 屏 東 縣 政 府 辦 理 改 善, 考 量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與 生 態 工 法 規 範, 採 納 專 業 技 術, 確 保 施 工 不 破 壞 古 蹟, 並 供 應 部 落 居 民 飲 用 水 源 ( 六 ) 水 利 工 程 之 地 形 ( 質 ) 水 文 海 ( 氣 ) 象 與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等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及 調 查, 為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或 綜 合 規 劃 階 段 不 可 或 缺 之 工 作 ; 基 此, 在 新 增 計 畫 初 期 編 列 適 當 之 預 算 經 費, 有 所 必 要 ; 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於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科 目 項 下, 分 別 編 列 重 要 河 川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69 億 9,500 萬 元, 海 岸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8 億 6,000 萬 元 及 區 域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15 億 0,690 萬 元, 合 計 共 編 列 93 億 6,190 萬 元, 占 當 年 度 歲 出 167 億 2,691 萬 元 之 55.97%; 惟 3 項 計 畫 皆 屬 延 續 性 建 設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經 費 不 減 反 增, 有 欠 合 理, 為 避 免 延 續 性 計 畫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規 劃 經 費 偏 高, 排 擠 有 限 預 算 資 源, 爰 建 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進 行 檢 討 並 改 善, 以 達 預 算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及 有 效 運 用 ( 七 )103 年 行 經 台 灣 的 颱 風 少, 加 上 各 地 水 庫 集 水 區 降 雨 偏 少, 降 雨 量 僅 為 歷 年 均 值 的 三 至 五 成, 並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起 陸 續 對 台 灣 水 情 較 吃 緊 之 縣 市 進 行 第 1 階 段 減 壓 限 水 惟 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提 供 水 資 源 供 水 概 況 資 料 顯 示 : 台 灣 地 區 年 降 雨 量 扣 除 蒸 發 損 失 及 入 滲 量 後, 產 生 億 噸 之 逕 流 量 (104 年 度 預 估 數 302
315 , 以 下 同 ), 其 中 屬 河 川 直 接 引 水 利 用 量 為 億 噸 ( 占 年 逕 流 量 之 9.79%), 而 由 水 庫 調 節 利 用 之 量 為 億 噸 ( 占 4.67%), 其 餘 高 達 億 噸 之 雨 水 量 ( 占 85.54%) 皆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 另 觀 察 水 庫 供 水 量 由 90 年 之 億 噸, 下 降 至 104 年 之 億 噸, 顯 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投 入 鉅 額 經 費 興 建 之 水 資 源 工 程, 未 能 達 成 穩 定 及 增 加 供 水 之 預 期 目 標 為 有 效 提 升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八 ) 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編 列 多 項 延 續 性 計 畫, 如 重 要 河 川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海 岸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及 區 域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合 計 共 編 列 93 億 6,190 萬 元, 占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之 55.97%; 如 計 畫 係 為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及 蒐 集 是 為 必 需, 然 現 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延 續 性 計 畫 中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經 費, 卻 為 增 加, 編 列 逾 約 43 億 元, 於 此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之 際, 似 有 欠 妥 適,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就 各 延 續 性 計 畫 之 執 行 狀 況 於 2 個 月 內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以 確 實 預 算 資 源 合 理 配 置, 並 達 最 大 效 益 ( 九 )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統 計 近 10 年 (93 至 102 年 ) 中 央 管 河 川 防 洪 設 施 ( 堤 防 護 岸 ) 總 計 損 毀 45 萬 9,505 公 尺, 若 按 水 系 別 區 分, 近 10 年 總 計 以 高 屏 溪 損 毀 10 萬 4,418 公 尺 占 22.72% 居 首, 濁 水 溪 損 毀 5 萬 8,980 公 尺 占 12.84% 排 名 第 2, 北 港 溪 損 毀 4 萬 7,000 公 尺 占 10.23% 排 名 第 3, 顯 見 防 洪 設 施 損 毀 大 多 發 生 於 中 南 部 政 府 每 年 均 投 注 大 量 資 源 及 經 費 治 理 河 川, 尤 其 是 中 南 部 投 注 經 費 更 是 最 多, 但 投 注 最 多 的 區 塊 卻 也 是 防 洪 設 施 毀 損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顯 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治 山 防 洪 的 規 劃 有 所 缺 失, 致 使 防 洪 設 施 年 年 修 年 年 壞,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3 個 月 內 調 查 防 洪 設 施 易 損 壞 之 流 域 其 發 生 原 因, 並 提 出 解 決 方 式, 避 免 防 洪 設 施 一 再 被 沖 毀, 浪 費 國 家 公 帑 ( 十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 省 電 省 油 省 水 省 紙 ) 專 案 計 畫, 鼓 勵 全 國 落 實 推 動 節 約 用 水 依 據 全 國 政 府 機 關 各 級 學 校 及 國 營 事 業 節 水 評 比 資 料 顯 示,102 年 1 月 至 9 月 自 來 水 總 用 水 量 為 8,337 萬 0,137 噸, 與 101 年 同 期 比 較 減 少 334 萬 1,328 噸 用 水, 總 節 水 率 為 3.85%; 若 303
316 依 組 別 區 分, 平 均 節 水 率 以 中 央 機 關 組 達 7.73% 居 冠, 國 民 小 學 組 為 5.82% 次 之, 國 高 中 ( 職 ) 組 為 3.19% 第 三 而 地 方 機 關 國 營 事 業 及 大 專 院 校 節 水 成 績 不 盡 理 想, 尤 其 大 專 院 校 顯 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推 動 省 水 專 案 計 畫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加 強 宣 導, 並 就 辦 理 不 利 的 機 關 單 位 於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網 頁 公 布, 使 其 警 惕 而 改 進 ( 十 一 ) 台 灣 各 大 水 庫 供 水 量 由 90 年 之 億 噸, 下 降 至 104 年 之 億 噸, 然 水 資 源 工 程 經 費 及 計 畫 卻 不 斷 增 加, 顯 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對 於 經 費 運 用 效 益 實 有 改 善 空 間,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1 個 月 內 通 盤 檢 討, 並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以 穩 定 民 生 供 水 ( 十 二 ) 受 到 氣 候 暖 化 影 響, 極 端 降 雨 事 件 趨 於 常 態, 致 每 逢 颱 風 或 豪 雨 來 襲, 各 地 淹 水 事 件 頻 傳 據 統 計 94 至 102 年 間 全 臺 重 大 颱 洪 災 害 淹 水 面 積 總 計 達 34 萬 0,613 公 頃, 且 積 淹 水 未 見 趨 緩, 顯 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辦 理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成 效 不 彰,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以 利 治 水 防 洪, 並 將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三 ) 針 對 超 抽 地 下 水 所 造 成 之 局 部 性 地 層 下 陷 與 淹 水 問 題,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研 擬 有 效 對 策,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四 ) 目 前 全 國 有 七 成 地 區 出 現 旱 象, 且 枯 水 期 還 有 整 整 半 年 ( 每 年 12 月 至 隔 年 5 月 ), 而 台 灣 每 年 產 生 280 萬 噸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河 川 殊 為 浪 費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2 年 曾 通 過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廠 放 流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示 範 推 動 計 畫, 將 於 臺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6 座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廠 推 動 回 收, 前 經 濟 部 長 張 家 祝 內 政 部 長 李 鴻 源 與 高 雄 市 已 簽 意 向 書, 推 動 鳳 山 污 水 處 理 廠 回 收 臨 海 工 業 區 使 用, 然 計 畫 至 今 未 有 下 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應 會 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檢 討 原 因 及 提 出 改 進 之 方 案, 更 積 極 推 動 公 共 污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以 因 應 未 來 隨 時 可 能 出 現 之 旱 象, 並 於 2 個 月 之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 十 五 ) 針 對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3 目 水 利 建 設 及 保 育 管 理 編 列 146 億 1,523 萬 3,000 元, 分 別 於 第 1 節 水 資 源 企 劃 及 保 育 及 第 304
317 3 節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維 護 項 下 編 列 各 項 計 畫 補 捐 助 予 各 農 田 水 利 會 辦 理 計 畫 及 設 施 更 新 改 善 等 工 程, 有 鑑 於 農 田 水 利 會 使 用 國 家 資 源 協 助 執 行 公 眾 業 務, 卻 不 為 政 府 所 掌 控, 加 以 預 算 書 之 補 捐 助 用 途 說 明 不 清 及 各 項 補 助 預 算 之 相 關 規 劃 審 核 及 控 管 機 制 付 之 闕 如, 亦 無 明 確 之 執 行 成 效, 水 利 署 自 不 應 續 編 預 算 補 捐 助 各 農 田 水 利 會 此 外, 農 委 會 亦 於 10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中, 為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辦 理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計 畫 ( 第 四 期 ) 每 年 皆 編 列 數 十 億 元 預 算 予 農 田 水 利 會 (104 年 又 續 編 列 約 31 億 元 ) 然 水 利 署 同 樣 編 列 相 似 之 預 算 補 助 農 田 水 利 會, 顯 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有 重 複 補 助 之 嫌, 更 有 圖 利 特 定 團 體 之 嫌 爰 此, 針 對 第 3 目 水 利 建 設 及 保 育 管 理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六 )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3 目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維 護 項 下 水 資 源 工 程 之 大 安 大 甲 溪 水 源 聯 合 運 用 輸 水 工 程 計 畫 編 列 5,100 萬 元, 本 計 畫 係 為 應 付 中 科 之 工 業 用 水, 尤 其 針 對 中 科 三 期, 其 中, 第 一 期 工 程 將 從 石 岡 水 壩 上 方 挖 隧 道 埋 輸 水 管 引 大 甲 溪 的 水 道 后 里 第 二 淨 水 場, 輸 水 管 隧 道 將 經 過 東 勢 區 埤 頭 里, 后 里 區 廣 福 里 仁 里 里 后 里 里, 全 長 4,350 公 尺, 隧 道 深 度 最 深 一 百 多 公 尺, 平 均 也 有 六 十 多 公 尺 后 里 第 二 淨 水 場 原 訂 在 后 里 火 車 站 後, 現 暫 訂 移 至 后 里 花 博 區 內 第 二 期 工 程 鯉 魚 潭 水 庫 輸 水 管 路 工 程, 將 引 大 安 溪 的 水, 輸 水 管 採 明 管 方 式, 不 挖 隧 道, 大 部 分 在 苗 栗 地 區, 台 中 市 部 分 只 經 過 后 里 區 公 館 里 大 安 里, 全 長 4,154 公 尺 該 工 程 第 一 期 工 程 開 發 範 圍 內 大 小 斷 層 10 處, 百 年 來 最 嚴 重 之 兩 處 震 災, 關 刀 山 大 地 震 ( 墩 仔 腳 斷 層 ) 九 二 一 地 震 ( 車 籠 埔 ) 都 與 本 開 發 案 之 範 圍 重 疊, 且 另 一 三 義 活 斷 層 居 中 蠢 蠢 欲 動, 故 遭 當 地 居 民 反 彈, 目 前 已 進 入 二 階 段 環 評 第 一 期 工 程 遭 反 彈, 水 利 署 堅 持 先 動 工 第 二 期 工 程, 罔 顧 環 評, 且 若 然 施 工, 則 大 台 中 地 區 農 用 水 最 主 要 之 葫 蘆 墩 圳 受 到 衝 擊 ( 涵 蓋 原 台 中 縣 之 豐 原 潭 子 神 岡 大 雅, 原 台 中 市 之 西 屯 南 屯 北 屯 東 區 西 區 ), 還 有 更 下 由 之 虎 眼 一 二 高 美 五 福 等 圳 都 同 樣 受 到 不 利 之 影 響 大 安 溪 之 水 經 由 士 305
318 林 壩 被 截 入 鯉 魚 潭 水 庫, 但 該 庫 水 卻 主 被 用 於 大 台 中 地 區, 對 大 安 溪 流 域 所 有 子 民, 尤 其 苗 栗 地 區 鄉 親 實 不 公 平 除 用 水 不 均, 士 林 壩 上 游 之 河 床 亦 將 因 嚴 重 淤 積 導 致 象 鼻 部 落 等 屢 鬧 水 患, 八 八 水 災 後, 在 環 委 之 要 求 下, 由 環 興 公 司 模 擬 南 部 八 八 雨 量 之 災 情, 獲 致 大 甲 溪 水 位 剛 至 壩 頂, 壩 體 可 撐 住 之 結 論 但 該 模 擬 僅 侷 限 於 壩 區 河 道 內, 卻 避 開 周 邊 未 提 及 石 岡 壩 頂 高 度 與 路 面 一 致, 一 旦 水 位 高 至 壩 頂, 上 游 之 溢 流 可 為 汪 洋 一 片, 若 然 出 現 如 八 八 風 災 般 的 雨 勢, 周 邊 勢 必 出 現 嚴 重 災 情, 此 模 擬 視 苗 栗 鄉 親 之 安 危 於 不 顧, 苗 栗 縣 民 將 因 此 工 程 施 作 無 端 遭 殃, 不 應 繼 續 忽 略 既 然 目 前 后 里 第 二 淨 水 場 之 環 評 被 退 回, 本 案 之 工 程 計 畫 連 帶 亦 應 該 有 所 調 整, 各 種 可 能 之 替 代 方 案 亦 應 明 列 出 在 修 正 替 代 方 案 提 出 前, 爰 凍 結 大 安 大 甲 溪 水 源 聯 合 運 用 輸 水 工 程 計 畫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七 )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3 目 水 利 建 設 及 保 育 管 理 第 4 節 河 川 海 岸 及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之 02 區 域 排 水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編 列 15 億 0,690 萬 元, 係 辦 理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用 地 取 得 改 善 維 護 管 理 及 規 劃 等 工 作, 惟 近 年 度 受 到 氣 候 暖 化 影 響, 極 端 降 雨 事 件 趨 於 常 態, 致 每 逢 颱 風 或 豪 雨 來 襲, 各 地 淹 水 事 件 頻 傳, 而 依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水 利 署 辦 理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及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核 有 區 域 排 水 設 計 標 準 有 待 審 酌 檢 討, 及 清 疏 作 業 執 行 成 效 未 臻 理 想 等 問 題, 影 響 計 畫 推 動, 實 有 待 檢 討, 故 為 避 免 預 算 有 浮 編 浪 費 之 嫌 及 確 保 資 源 能 有 效 分 配, 本 項 預 算 予 以 凍 結 3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八 ) 水 利 署 辦 理 金 門 自 大 陸 引 水 工 程 計 畫, 應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在 我 國 海 域 範 圍 內 不 得 僱 用 中 國 船 隻 及 中 國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與 勞 工 在 對 岸 範 圍 內 亦 應 優 先 以 此 原 則 辦 理 第 7 項 中 小 企 業 處 原 列 22 億 8,662 萬 3,000 元, 減 列 第 2 目 一 般 行 政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6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306
319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16 億 0,400 萬 元 除 外 ), 共 計 減 列 7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2 億 7,962 萬 3,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9 項 : ( 一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項 下 新 世 代 科 技 升 級 轉 型 編 列 1 億 5,270 萬 4,000 元,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運 用 資 通 訊 科 技 整 合 價 值 鏈 應 用, 規 劃 創 新 產 品 與 服 務 模 式, 強 化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加 值 應 用 策 略 布 局, 以 促 進 營 收 及 商 機 經 查,102 年 中 小 企 業 家 數 較 101 年 成 長 2 萬 8,831 家, 惟 102 年 中 小 企 業 銷 售 額 總 計 11 兆 3,218 億 4,200 萬 元, 較 101 年 中 小 企 業 銷 售 額 11 兆 2,688 億 6,400 萬 元, 減 少 約 530 億 元, 未 能 符 合 該 處 欲 以 資 通 技 術 應 用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之 發 展 之 目 的, 實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性, 故 凍 結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4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項 下 新 世 代 科 技 升 級 轉 型 計 畫 經 費 十 分 之 一,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項 下 精 進 育 成 加 速 卓 越 產 學 合 作 育 成 加 值 計 畫 編 列 補 ( 捐 ) 助 經 費 1 億 6,511 萬 7,000 元, 補 助 辦 理 育 成 相 關 業 務 經 查, 該 處 提 供 99 至 102 年 度 抽 查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運 用 結 果, 支 用 未 合 規 定 比 率 分 別 為 34.25% 54.39% 67.21% 及 36.76%, 繳 回 經 費 約 在 64 萬 元 至 170 萬 元 間 審 計 部 曾 多 次 函 請 改 善, 該 處 雖 表 示 將 加 強 實 地 訪 查 及 宣 導 等 措 施, 但 102 年 度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有 經 費 報 支 未 合 規 定 且 內 容 大 同 小 異 之 情 形, 顯 見 該 處 現 行 之 方 式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狀 況 為 加 強 該 處 對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報 支 之 監 督 及 審 查 機 制, 凍 結 104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項 下 精 進 育 成 加 速 卓 越 產 學 合 作 育 成 加 值 計 畫 補 ( 捐 ) 助 經 費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作 為 扶 持 中 小 企 業 推 廣 國 貨 MIT 業 務 的 專 責 單 位, 鑑 於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雇 員 達 858 萬 人, 對 台 灣 經 濟 安 定 影 響 甚 鉅, 相 關 單 位 理 應 更 為 積 極 促 成 各 項 行 政 事 宜 ; 於 此, 為 增 強 施 政 效 能 及 加 速 達 成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俾 使 行 政 機 關 戮 力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浪 費 性 開 支, 爰 凍 結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第 3 目 307
320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預 算 十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政 府 為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自 94 年 起 執 行 創 新 e 化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服 務 計 畫,97 年 整 合 並 開 發 中 小 企 業 及 金 融 機 構 應 用 介 面, 建 置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服 務 平 台,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營 運 資 訊 ; 惟 查 該 平 台 累 積 建 置 成 本 共 計 4,394 萬 3,000 元, 每 年 尚 須 4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平 台 維 護 費, 然 而 平 台 使 用 成 效 欠 佳, 目 前 本 平 台 使 用 家 數 仍 低 於 10 家, 且 各 年 查 詢 次 數 成 長 幅 度 不 高, 若 以 102 年 度 後 維 護 經 費 除 以 當 年 度 會 員 查 詢 次 數 計 算, 各 項 目 每 次 查 詢 成 本 約 60 元, 成 本 偏 高 且 未 能 落 實 增 加 銀 行 對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意 願 之 設 置 目 的,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應 於 1 個 月 內 加 強 檢 討 提 升 該 平 台 系 統 查 詢 介 面 項 目 及 功 能, 配 合 適 度 推 廣 以 提 高 會 員 使 用 意 願, 並 訂 定 具 體 年 度 績 效 指 標,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 五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於 96 年 訂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加 強 投 資 中 小 企 業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期 限 10 年 總 額 度 100 億 元, 相 關 投 資 事 宜 委 託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執 行, 故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為 辦 理 本 方 案, 業 於 97 至 102 年 度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高 達 4,004 萬 元,104 年 度 仍 於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項 下 編 列 委 辦 費 1,052 萬 元 ; 惟 查 該 方 案 投 資 收 益 歸 於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推 動 該 方 案 之 委 辦 費 用 卻 由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負 擔, 未 符 收 入 與 費 用 配 合 原 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亦 恐 有 失 真, 況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加 強 投 資 中 小 企 業 實 施 方 案, 執 行 單 位 之 相 關 經 費 應 由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支 應 為 宜, 且 鑑 於 近 年 來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公 務 預 算 逐 年 減 少, 顯 見 該 處 有 限 之 公 務 資 源 勢 必 因 此 遭 不 當 排 擠, 爰 請 經 濟 部 應 確 實 檢 討 要 求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支 應 該 方 案 委 辦 經 費, 俾 利 本 方 案 進 行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並 確 實 維 繫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正 常 業 務 運 作 ( 六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22 億 8,662 萬 3,000 元, 較 103 年 度 銳 減 22 億 2,975 萬 8,000 元, 減 幅 高 達 49.37%, 職 司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的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預 算 呈 現 連 年 削 減,104 年 度 相 較 於 100 年 度 減 幅 更 高 達 69.18%, 顯 308
321 見 政 府 施 政 規 劃 對 中 小 企 業 部 門 過 度 輕 視, 然 鑑 於 菲 律 賓 104 年 主 辦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將 列 入 提 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進 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投 資 建 立 永 續 暨 韌 性 社 區 及 中 小 企 業 在 全 球 及 區 域 市 場 主 流 化 等 4 項 優 先 議 題, 政 府 如 擬 藉 由 APEC 作 為 爭 取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及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 RCEP) 等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機 制 創 造 有 利 條 件, 經 濟 部 即 應 更 積 極 投 入 國 內 中 小 企 業 之 發 展 輔 導 及 相 關 施 政 規 劃, 且 確 實 檢 討 其 預 算 規 劃 逐 年 遞 減 之 合 理 性, 並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七 ) 查 中 小 企 業 處 每 年 補 ( 捐 ) 助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逾 1 億 元, 惟 支 用 未 合 規 定 家 數 比 率 高 居 不 下, 據 中 小 企 業 處 提 供 之 資 料 顯 示,99 年 至 102 年 度 抽 查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運 用 結 果, 支 用 未 合 規 定 比 率 分 別 為 34.25% 54.39% 67.21% 及 36.76%, 繳 回 經 費 約 在 64 萬 元 至 170 萬 元 間 ; 其 中 100 至 102 年 度 連 續 3 次 查 核 支 用 未 合 規 定 家 數 分 別 為 15 家 9 家 及 2 家, 顯 見 中 小 企 業 處 未 能 有 效 控 管 監 督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之 運 用 ; 另 查 部 分 財 團 法 人 育 成 中 心 長 期 仰 賴 政 府 補 助 且 輔 導 成 效 有 限, 未 能 發 揮 扶 植 新 興 產 業 功 能, 此 外, 育 成 中 心 設 置 數 量 眾 多, 且 多 未 有 獨 特 營 運 模 式 或 核 心 專 長, 勢 將 稀 釋 政 府 有 限 之 輔 導 資 源 ; 再 者, 雖 經 年 編 列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發 展 預 算, 但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目 前 經 營 上 仍 遭 遇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進 貨 成 本 增 加 景 氣 不 佳 客 源 不 足 資 金 取 得 不 易 缺 乏 專 業 人 才 國 際 化 能 力 不 夠 研 發 不 足, 商 業 創 新 活 動 難 以 提 升 產 業 相 關 商 情 蒐 集 不 易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欠 缺 等 等 困 境, 顯 見 每 年 編 列 高 額 的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未 見 實 際 成 效 ; 爰 針 對 第 1 目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4 億 3,539 萬 7,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針 對 104 年 度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應 用 項 下 03 精 進 育 成 加 速 卓 越 預 算 編 列 1 億 7,562 萬 3,000 元, 其 中 主 要 為 補 助 其 辦 理 育 成 中 心 之 相 關 業 務, 中 小 企 業 處 於 99 年 至 102 年 度 抽 查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運 用 結 果, 支 用 未 合 規 定 比 率 分 別 為 34% 54% 67% 及 37%, 繳 回 經 費 約 在 64 萬 元 至 170 萬 元 間 復 依 審 計 部 查 核 該 處 102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通 知 書 所 載 309
322 , 有 關 育 成 中 心 相 關 經 費 收 支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發 現 經 費 報 支 不 合 規 定 之 情 形, 業 經 審 計 部 多 次 函 請 改 善 職 是 之 故, 有 鑑 於 現 行 育 成 中 心 報 支 不 合 規 定 經 費 之 情 形 比 率 甚 高, 為 提 高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報 支 之 正 確 性, 及 防 止 育 成 中 心 再 繼 續 發 生 經 費 報 支 未 合 規 定 之 情 事 繼 續 發 生, 中 小 企 業 處 實 有 加 強 對 育 成 中 心 經 費 報 支 之 監 督 及 審 查 機 制, 降 低 未 合 規 定 比 率 及 家 數 之 必 要 性 爰 此, 凍 結 是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九 ) 查 馬 英 九 總 統 於 2008 大 選 時 高 喊 政 府 每 年 編 列 100 億 預 算, 挹 注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資 金 的 政 見, 不 僅 政 見 大 跳 票, 預 算 規 模 還 連 年 縮 編,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項 下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98 至 101 年 分 別 僅 編 列 60 億 元 60 億 元 60 億 元 56 億 9,560 萬 3,000 元,102 年 度 編 列 數 降 到 40 億 8,091 萬 2,000 元, 到 了 103 年 度 再 縮 減 為 38 億 7,686 萬 6,000 元,104 年 度 再 度 縮 減, 縮 編 為 16 億 0,400 萬 元, 政 府 此 等 藐 視 中 小 企 業 之 心 態, 實 不 可 取 ; 為 政 者 迄 今 還 續 提 與 中 國 黑 箱 談 判 所 簽 訂 的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不 顧 此 一 黑 箱 協 議 是 從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生 老 病 死 全 都 開 放, 關 鍵 的 批 發 零 售 也 都 開 放, 不 顧 所 有 台 灣 在 地 的 中 小 企 業 的 存 活,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自 己 的 每 年 挹 注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百 億 元 的 政 見, 不 僅 跳 票, 還 縮 減 至 只 有 16 億 餘 元 的 預 算 規 模 ; 為 何 執 政 者 對 本 土 中 小 企 業 要 如 此 對 待? 爰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處 第 3 目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17 億 0,134 萬 5,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8 項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4 億 5,268 萬 9,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7 項 : ( 一 )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編 列 歲 出 預 算 4 億 5,268 萬 9,000 元, 辦 理 各 加 工 出 口 區 招 商 引 資 計 畫, 鑑 於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各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園 區 平 均 出 租 率 已 達 97.34%, 其 中 屏 東 園 區 出 租 率 為 87.34%, 雖 較 102 年 度 有 所 改 善, 仍 是 目 前 10 個 已 開 發 完 成 之 園 區 中 ( 除 臺 中 軟 體 園 區 迄 未 有 廠 商 進 駐 外 ) 出 租 率 最 低 者, 仍 應 積 極 推 廣 招 商, 並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產 業 動 能, 以 有 效 吸 310
323 引 新 興 產 業 進 駐 提 升 廠 商 競 爭 力, 俾 利 創 造 園 區 重 點 產 業 群 聚 發 展 優 質 環 境 ( 二 ) 依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統 計,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各 園 區 可 放 租 土 地 面 積 共 計 370 萬 8,514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已 放 租 土 地 計 361 萬 0,259 平 方 公 尺, 出 租 率 已 達 97.35%; 惟 查 園 區 內 土 地 出 租 比 率 雖 高, 卻 有 部 分 廠 商 承 租 土 地 後 卻 未 實 際 使 用, 其 中 因 建 廠 計 畫 未 依 期 限 完 工 者 之 面 積 計 2 萬 2,732 平 方 公 尺 廠 商 未 依 投 ( 增 ) 資 擴 廠 計 畫 執 行 者 之 面 積 計 2 萬 1,622 平 方 公 尺, 兩 者 合 計 面 積 計 4 萬 4,354 平 方 公 尺, 形 同 土 地 資 源 閒 置, 且 該 期 間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無 法 向 廠 商 收 取 管 理 費, 也 相 對 造 成 業 務 收 入 減 少, 是 以 為 避 免 部 分 進 駐 廠 商 承 租 土 地 後 藉 由 投 資 及 擴 建 廠 程 序 展 延 而 長 期 空 置 已 放 租 土 地,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應 加 強 檢 討 園 區 廠 商 之 投 資 管 理 作 業, 以 促 進 落 實 投 資, 強 化 園 區 土 地 合 理 運 用 ( 三 ) 查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共 計 10 個 園 區 皆 已 開 發 完 畢, 現 除 臺 中 軟 體 園 區 未 有 廠 商 進 駐 外, 其 餘 各 別 園 區 於 出 租 情 形 業 已 逐 年 改 善,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該 出 租 率 已 高 達 97%, 實 值 稱 許, 惟 雖 現 有 高 出 租 率, 整 體 營 業 額 卻 呈 減 幅, 據 單 位 檢 討 營 業 額 變 化 之 因, 係 因 部 分 產 業 景 氣 欠 佳, 又 遇 同 業 削 價 競 爭 影 響, 使 部 分 園 區 困 於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問 題, 競 爭 力 不 足,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應 就 園 區 內 廠 商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問 題 積 極 進 行 協 助, 以 期 園 區 出 租 率 與 營 業 額 能 共 同 呈 現 正 成 長, 並 達 永 續 經 營 之 效 ( 四 )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各 加 工 出 口 區 土 地 出 租 率 達 97.35%, 然 部 分 廠 商 承 租 後 未 能 實 際 利 用, 利 用 投 資 及 擴 建 廠 程 序 一 再 展 延 計 畫, 造 成 空 間 閒 置 之 土 地 共 計 6 萬 1,991 平 方 公 尺, 以 致 土 地 資 源 效 率 不 彰,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積 極 管 理 園 區 廠 商 投 資 管 理 作 業, 以 強 化 土 地 運 用,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五 )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加 工 出 口 區 廠 商 私 有 建 物 使 用 情 形 異 常 者 計 8 萬 8, 平 方 公 尺, 占 廠 房 空 置 總 面 積 67.2%, 然 依 據 現 有 規 定, 私 有 廠 房 轉 讓 採 事 後 311
324 備 查 制, 顯 見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對 其 管 理 方 式 過 於 被 動,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研 擬 相 關 實 質 審 查 機 制 及 管 制 作 業, 以 落 實 管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六 ) 檢 視 加 工 出 口 區 各 園 區 開 發 情 況,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園 區 出 租 率 已 高 達 97.34%, 以 往 出 租 率 較 低 者, 皆 有 增 加, 然 部 分 園 區 因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緩 慢, 以 致 營 業 額 衰 退,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轉 型, 以 有 效 提 升 園 區 效 益,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七 )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為 辦 理 各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招 商 引 資 計 畫 業 務 單 位, 經 查 近 年 來 雖 園 區 出 租 率 均 直 逼 100%, 惟 近 3 年 來 各 園 區 營 業 額 已 逐 步 降 低, 其 中 減 幅 最 多 者 更 有 臺 中 園 區 達 199 億 元 ; 爰 此, 為 協 助 園 區 產 業 轉 型 有 效 吸 引 新 興 產 業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經 濟 部 應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改 善 報 告 第 9 項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原 列 5 億 9,218 萬 元, 減 列 7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 億 8,518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開 發 之 地 質 羅 盤 軟 體, 係 利 用 智 慧 型 手 機 下 載 台 灣 地 質 APP 查 詢 軟 體, 而 該 APP 能 檢 測 房 屋 是 否 位 在 活 動 斷 層 或 敏 感 地 區 透 過 該 APP 軟 體, 再 搭 配 雲 端 地 質 雲 系 統, 可 讓 使 用 人 清 楚 了 解 是 否 位 在 地 震 水 災 的 地 質 敏 感 區, 避 免 民 眾 購 買 到 建 築 基 地 位 在 類 似 先 前 國 道 3 號 發 生 走 山 意 外 之 順 向 坡 上 惟 該 APP 軟 體 目 前 下 載 人 數 僅 千 餘 人,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宜 多 加 推 廣, 使 民 眾 能 透 過 該 系 統 避 免 購 買 到 地 質 敏 感 或 活 動 斷 層 地 區 的 建 物,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及 財 產 的 安 全 第 10 項 能 源 局 2 億 0,445 萬 8,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8 項 : ( 一 ) 各 國 為 減 緩 溫 室 效 益, 歐 洲 國 家 之 廠 商 被 要 求 須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進 行 節 能 減 碳, 其 中 歐 盟 為 協 助 會 員 國 達 成 減 量 目 標, 提 出 歐 盟 排 放 權 交 易 計 畫, 鼓 勵 會 312
325 員 國 之 間 彼 此 交 易, 於 是 在 歐 盟 區 內 形 成 了 巨 大 的 碳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量 和 金 額 占 全 球 總 額 的 六 成 以 上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雖 早 於 99 年 5 月 間 開 始 推 動, 惟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核 准 使 用 碳 足 跡 標 籤 產 品 數 量 僅 150 件, 顯 見 企 業 取 得 碳 足 跡 標 籤 產 品 數 量 有 限 ; 雖 目 前 歐 盟 對 產 品 輸 入 碳 足 跡 規 範 還 未 確 實 落 實, 對 外 銷 廠 商 並 無 造 成 迫 切 之 壓 力, 惟 為 避 免 未 來 產 品 外 銷 因 碳 足 跡 而 成 為 國 際 間 貿 易 障 礙,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應 促 進 民 眾 與 再 生 能 源 之 接 觸 與 瞭 解, 推 廣 綠 電, 並 針 對 如 何 提 高 用 戶 認 購 意 願,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善 作 為,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二 )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的 極 端 氣 候 對 台 灣 影 響 越 來 越 大, 台 灣 103 年 受 害 尤 其 嚴 重, 不 論 是 暴 雨 所 帶 來 的 危 害, 還 是 可 能 面 臨 近 十 年 最 嚴 重 的 乾 旱 危 機 都 跟 極 端 氣 候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改 善 台 灣 環 境, 迎 接 氣 候 變 遷 的 挑 戰, 我 國 於 98 年 通 過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要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其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為 了 降 低 我 國 的 排 碳 量 與 推 廣 民 眾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發 電, 並 逐 年 降 低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化 石 燃 料 發 電 的 比 例, 為 提 升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的 投 資 意 願, 針 對 提 高 誘 因 部 分 經 濟 部 應 重 新 檢 視 並 設 法 改 善 加 上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二 廠 延 役 可 能 性 越 來 越 低, 核 能 四 廠 民 意 傾 向 不 商 轉, 屆 時 台 灣 電 力 缺 口 越 來 越 高, 替 代 能 源 與 再 生 能 源 應 儘 速 建 構 完 成 民 間 要 求 加 強 推 動 再 生 能 源 聲 音 不 斷, 但 台 灣 風 力 發 電 推 動 速 度 緩 慢, 檢 討 其 因, 主 要 在 於 優 良 風 場 多 已 開 發 完 成, 次 級 風 場 再 生 能 源 電 業 業 者 較 無 意 願 投 入, 為 加 速 推 展 我 國 再 生 能 源 的 設 置, 建 請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針 對 再 生 能 源 躉 購 費 率 應 重 新 檢 討 訂 定 新 的 方 案, 以 獎 勵 國 內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的 發 展, 並 依 照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第 9 條 第 3 項 規 定, 自 104 年 起 應 落 實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所 生 電 能 之 躉 購 費 率 均 不 得 低 於 最 近 一 年 公 告 國 內 電 業 化 石 燃 料 發 電 平 均 成 本, 以 落 實 法 律 規 定 ( 三 )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雖 早 於 99 年 5 月 間 開 始 推 動, 惟 據 統 計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核 准 使 用 碳 足 跡 標 籤 產 品 數 量 僅 150 件, 顯 見 政 策 推 廣 不 力,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提 高 誘 因 並 強 化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313
326 ( 四 ) 為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在 103 年 7 月 1 日 推 出 自 願 性 綠 色 電 價 認 購 計 畫,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民 眾 認 購 綠 電 度 數 為 50 萬 4,900 度, 占 總 認 購 度 數 1,550 萬 度 之 3.26%, 其 中 個 人 及 企 業 之 認 購 戶 數 分 別 為 177 戶 及 27 戶, 顯 見 企 業 對 於 認 購 綠 電 意 願 不 高,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提 高 誘 因 並 加 強 宣 導 企 業 認 購 綠 電,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 五 ) 智 慧 電 網 總 體 規 劃 方 案 為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總 計 畫 標 準 計 畫 之 一, 其 中 智 慧 電 表 為 智 慧 用 戶 中 最 重 要 之 一 環, 依 行 政 院 總 體 規 劃 方 案, 須 於 103 年 底 完 成 10 萬 戶 智 慧 電 表 裝 設, 然 截 至 102 年 3 月 底 止, 僅 完 成 高 壓 型 智 慧 電 表 1 萬 5,800 具 裝 置 工 作, 約 占 預 計 建 置 2 萬 4,000 具 之 六 成 五, 顯 見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為 此 要 求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應 積 極 落 實 智 慧 電 網 總 體 規 劃 方 案, 以 達 電 網 升 級 目 標,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六 ) 歐 美 各 國 推 廣 綠 電 約 莫 有 20 年 時 間, 各 國 綠 電 推 銷 普 及 程 度 雖 有 高 低 之 分, 惟 各 國 公 認 綠 電 具 有 公 眾 教 育 與 宣 導 之 功 能 ; 根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於 100 年 12 月 所 出 版 能 源 報 導 所 載, 調 查 顯 示 90.4% 表 燈 非 營 業 用 戶 表 示 不 瞭 解 綠 電 ;92.6% 電 力 用 戶 表 示 不 瞭 解 綠 電, 為 促 進 民 眾 能 與 再 生 能 源 接 觸 與 瞭 解,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加 強 宣 導, 並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研 商 並 強 化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以 提 高 用 戶 認 購 意 願, 進 而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 七 ) 鑑 於 綠 電 利 用 已 成 為 日 益 高 漲 之 環 保 及 永 續 成 長 社 會 意 識,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為 推 廣 再 生 能 源, 於 103 年 3 月 預 告 經 濟 部 自 願 性 綠 色 電 價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並 在 103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惟 查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國 內 仍 有 九 成 以 上 用 戶 表 示 不 瞭 解 綠 電, 另 查 我 國 產 品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雖 早 於 99 年 5 月 間 開 始 推 動, 然 截 至 102 年 底 止 核 准 使 用 碳 足 跡 標 籤 產 品 數 量 僅 150 件, 致 使 有 無 認 購 綠 電 或 認 購 數 量 多 寡 皆 對 企 業 影 響 不 大, 認 購 意 願 自 然 低 落, 恐 難 以 有 效 推 廣,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除 應 再 加 強 宣 導 其 綠 能 利 用 方 案 外, 仍 應 積 極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研 商 如 何 強 化 碳 足 跡 標 示 制 度, 俾 利 提 高 用 戶 認 購 意 願, 訂 定 具 體 績 效 指 標, 並 於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314
327 ( 八 )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的 極 端 氣 候 對 台 灣 影 響 越 來 越 大, 台 灣 今 年 受 害 尤 其 嚴 重, 不 論 是 暴 雨 所 帶 來 的 危 害, 還 是 可 能 面 臨 近 十 年 最 嚴 重 的 乾 旱 危 機 都 跟 極 端 氣 候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改 善 台 灣 環 境, 迎 接 氣 候 變 遷 的 挑 戰, 我 國 於 民 國 98 年 通 過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要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其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為 了 降 低 我 國 的 排 碳 量 與 推 廣 民 眾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產 電 力 經 查, 台 電 公 司 因 誘 因 不 足, 以 及 難 以 執 行 的 法 規 命 令 限 制, 導 致 近 年 無 法 裝 設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為 促 進 國 內 風 力 發 電 的 設 置, 風 力 發 電 機 組 申 請 設 置 於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甲 乙 丙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者, 應 依 建 築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認 定 為 雜 項 工 作 物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 若 申 設 地 點 為 依 法 得 設 置 之 其 他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地, 則 免 請 領 雜 項 執 照 第 19 款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本 款 通 過 決 議 5 項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自 102 年 9 月 抽 取 深 層 海 水 作 業 中 斷 後, 即 無 深 層 海 水 引 用 致 使 各 項 在 東 部 深 層 海 水 養 殖 產 業 試 驗 及 產 業 化 進 程 受 到 影 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應 在 1 個 月 內 召 開 公 聽 會, 蒐 集 各 界 意 見, 儘 快 恢 復 深 層 海 水 供 水 作 業, 並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擬 訂 解 決 方 案, 提 供 必 要 資 源, 全 力 推 動 東 部 深 層 海 水 養 殖 產 業 的 發 展 ( 二 )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有 關 農 藥 作 用 機 制 標 示 之 推 動, 應 先 與 相 關 團 體 農 民 溝 通, 以 發 揮 標 示 之 具 體 成 效 ( 三 ) 國 內 所 有 化 學 肥 料 之 製 肥 原 料, 幾 乎 全 部 仰 賴 進 口, 製 造 及 搬 運 過 程 需 要 耗 費 大 量 能 源, 加 上 農 民 長 期 施 用 過 多 化 學 肥 料, 造 成 浪 費 及 環 境 污 染, 對 生 態 環 境 帶 來 嚴 重 危 害, 顯 見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不 力,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所 屬 各 農 業 改 良 場 積 極 推 廣 有 機 農 業, 以 農 藥 零 檢 出 為 目 標, 做 為 國 內 有 機 農 業 標 竿,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以 維 護 國 人 食 用 安 全 ( 四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1 個 月 內 應 就 各 農 業 改 良 場 102 年 度 各 轄 區 之 研 究 成 果 及 其 轄 域 內 之 原 住 民 地 區 的 研 究 成 果,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五 )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下 設 7 個 區 域 性 農 業 改 良 場, 各 農 業 改 良 場 之 歲 出 預 算 規 模 315
328 為 1.3 億 元 至 2.5 億 元 間,7 個 農 業 改 良 場 年 度 歲 出 規 模 合 計 高 達 13 億 餘 元, 惟 就 104 年 度 預 算 配 置 而 言, 一 般 行 政 ( 含 人 事 費 ) 占 7 個 農 業 改 良 場 歲 出 合 計 預 算 的 62.56%, 而 農 業 改 良 場 的 主 要 任 務, 農 作 物 改 良 預 算 合 計 只 占 37.32%, 在 歲 出 預 算 結 構 僵 化 下, 勢 將 排 擠 農 作 物 改 良 預 算 ; 爰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所 屬 各 農 業 改 良 場 歲 出 預 算,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各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 項 農 業 委 員 會 原 列 994 億 8,116 萬 元, 除 第 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57 億 3,000 萬 元,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外, 減 列 第 1 目 投 資 事 業 股 權 移 轉 2,566 萬 5,000 元 第 2 目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694 萬 2,000 元 含 農 業 科 技 管 理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農 業 電 子 化 494 萬 2,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3 目 一 般 行 政 3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及 第 5 目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補 助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補 助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1,247 萬 1,000 元, 共 計 減 列 4,807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94 億 3,308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56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各 項 目 之 國 內 外 旅 費 及 教 育 訓 練 費 合 計 為 3,519 萬 2,000 元, 查 該 會 103 年 度 預 算 各 項 目 之 國 內 外 旅 費 及 教 育 訓 練 費 合 計 為 2,590 萬 4,000 元 依 據 中 央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104 年 度 概 算 應 行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第 四 點 ( 一 )8 之 規 定 國 內 外 旅 費 與 派 員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應 嚴 格 控 管 ;104 年 度 編 列 國 外 旅 費 及 派 員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二 者 合 計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二 科 目 103 年 度 預 算 合 計 數 為 原 則, 該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之 國 內 外 旅 費 及 教 育 經 費 顯 然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爰 凍 結 該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各 項 目 下 之 國 內 外 旅 費 及 教 育 訓 練 費 各 十 分 之 一, 俟 該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3 目 一 般 行 政 編 列 5 億 7,268 萬 7,000 元, 較 103 年 度 略 減 467 萬 5,000 元 ; 惟 查 第 3 目 預 算 如 扣 除 103 年 度 硬 體 修 繕 316
329 經 費 667 萬 8,000 元, 仍 係 增 加 200 萬 3,000 元, 且 較 102 年 度 決 算 數 高 出 1,902 萬 1,000 元, 鑑 於 國 家 財 政 拮 据, 確 應 適 度 撙 節 非 必 要 性 支 出, 爰 減 列 其 104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300 萬 元, 並 凍 結 2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預 算 編 列 35 億 4,831 萬 2,000 元,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農 業 政 策 之 規 劃 雖 因 應 經 貿 自 由 化 現 況, 致 力 提 升 農 業 競 爭 力 引 領 農 業 國 際 化, 然 農 業 貿 易 逆 差 仍 逐 年 擴 增, 績 效 欠 佳,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 個 月 內, 針 對 積 極 推 動 生 產 型 農 業 轉 型 為 價 值 鏈 農 業, 提 出 具 體 作 為 及 計 畫, 並 對 於 優 先 推 動 觀 賞 魚 及 周 邊 產 業 動 物 疫 苗 及 農 漁 畜 產 品 加 工 業 原 因 及 如 何 推 動 之 計 畫,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五 ) 針 對 監 察 院 對 政 府 機 關 退 休 人 員 轉 任 財 團 法 人 之 薪 資 待 遇 過 高 提 案 糾 正, 經 查, 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科 技 處 處 長 退 休 後 即 轉 任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院 長, 支 領 月 俸 與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相 近,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係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捐 助 設 立, 年 度 經 費 來 源 逾 七 成 來 自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且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為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一 級 主 管 退 休 後 即 轉 任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院 長 並 支 領 高 薪, 除 有 違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且 易 招 致 外 界 非 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即 參 酌 監 察 院 糾 正 案 文 檢 討 妥 適 性 以 符 需 求,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六 ) 有 鑑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多 家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業 務 功 能 萎 縮 且 連 年 短 絀, 部 分 法 人 任 用 高 階 主 管 及 薪 資 水 準 也 備 受 質 疑, 例 如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及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之 總 經 理 及 院 長 均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轉 任, 月 薪 高 達 15 萬 元 至 18 萬 元, 其 中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院 長 原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處 長, 退 休 後 立 即 轉 任, 領 取 薪 資 不 僅 高 於 原 任 職 公 務 機 關, 且 逼 近 部 會 首 長 待 遇, 更 有 變 相 酬 庸 肥 貓 之 批 評 爭 議, 況 且 其 由 業 務 監 督 者 轉 為 被 監 督 者, 亦 有 違 利 益 迴 避 角 色 衝 突 之 非 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確 實 檢 討 各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317
330 設 置 效 能 與 年 度 營 運 績 效, 明 確 訂 定 其 高 階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標 準 並 檢 討 其 薪 資 水 準 合 理 性,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避 免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淪 為 酬 庸 單 位, 不 當 耗 損 農 業 資 源 ( 七 )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捐 助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且 政 府 委 辦 及 補 助 收 入 占 其 總 收 入 逾 八 成,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該 院 應 主 動 公 開 預 決 算 及 政 府 補 助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供 民 眾 查 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規 定 及 立 法 院 決 議, 於 網 站 公 布 預 決 算 及 政 府 補 助 等 相 關 資 訊, 以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 八 ) 鑑 於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為 因 應 特 殊 任 務 所 需 而 成 立, 以 制 定 設 置 條 例, 做 為 其 設 立 及 運 作 之 依 據, 諸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等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均 分 別 制 定 有 其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條 例 然 而 如 今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係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捐 助 創 立 基 金 而 成 立, 享 有 政 府 資 源, 且 有 社 會 責 任, 顯 然 為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卻 未 制 定 其 設 置 條 例, 有 規 避 國 會 審 查 之 虞, 且 其 設 置 目 的 執 行 計 畫 及 預 算 配 置, 亦 恐 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現 有 所 屬 單 位, 譬 如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等, 現 有 職 掌 下 各 項 農 業 研 發 計 畫 有 重 複 編 列 分 工 不 清 疑 慮,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確 實 檢 討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之 設 立 目 的 與 定 位, 明 確 制 定 設 置 條 例, 以 符 法 制 並 有 效 配 置 執 行 各 項 農 業 科 技 研 發 經 費 ( 九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11 億 2,127 萬 9,000 元, 其 項 下 編 列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科 技 研 發 計 畫 4 億 7,099 萬 2,000 元, 更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億 6,528 萬 5,000 元, 大 幅 成 長 54.1% 然 而 觀 諸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年 度 科 技 研 發 預 算 的 執 行 情 形, 其 授 權 金 及 衍 生 利 益 金 成 果 僅 占 研 發 經 費 及 科 技 預 算 約 1% 左 右, 顯 然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過 度 低 落 ; 且 查 10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獎 補 助 費 8 億 2,885 萬 4,000 元, 比 重 高 達 73.9%, 補 助 經 費 已 接 近 農 業 試 驗 所 和 7 個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農 業 試 驗 研 究 改 良 預 算 經 費 總 和 的 九 成,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實 應 就 其 龐 大 獎 補 助 費 計 畫, 提 出 配 合 未 來 農 業 發 展 需 求 318
331 的 具 體 政 策 說 明, 並 就 近 年 來 我 國 優 良 農 業 技 術 外 流 問 題, 如 何 加 強 農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強 化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避 免 有 限 農 業 資 源 無 端 耗 擲 ( 十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食 品 科 技 研 發 項 下, 編 列 142 萬 2,000 元 辦 理 花 東 地 區 特 色 農 產 品 加 工 食 品 業 產 業 鏈 加 值 研 究, 花 東 地 區 因 開 發 少 因 此 污 染 低, 出 產 稻 米 等 相 關 農 產 品 其 質 量 均 是 我 國 前 幾 名, 而 花 東 地 區 所 分 配 之 預 算 向 來 較 其 他 縣 市 低, 不 利 其 未 來 農 業 發 展,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在 可 允 許 的 範 圍 內 挹 注 資 源 在 花 東 地 區 之 農 業 發 展, 使 花 東 地 區 農 業 產 值 提 高, 改 善 當 地 農 民 生 活 水 準 ( 十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每 年 度 均 編 列 5 億 8,091 萬 元 (104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6,000 萬 元 ), 補 助 各 農 田 水 利 會 改 善 財 務 及 營 運 狀 況 惟 每 年 度 接 受 補 助 對 象 均 相 同, 除 與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未 符 ; 多 家 長 期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水 利 會 財 務 狀 況 未 見 改 善, 反 更 加 惡 化, 均 凸 顯 計 畫 待 檢 討,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評 估 計 畫 辦 理 方 式 之 合 理 性 及 效 益 性 ; 並 督 導 營 運 不 佳 之 農 田 水 利 會 擬 訂 改 善 措 施, 有 效 提 升 補 助 資 源 之 運 用 效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黃 金 廊 道 農 業 新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 政 策 宣 導 不 彰, 導 致 農 民 了 解 認 同 與 調 整 耕 種 習 慣 效 果 低 落, 為 兼 顧 農 民 收 益 及 國 土 安 全,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滾 動 式 檢 討 改 善 黃 金 廊 道 農 業 新 方 案 暨 行 動 計 畫,2 個 月 內 提 出 新 的 行 動 計 畫,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十 三 ) 台 灣 農 地 遭 受 嚴 重 污 染, 除 因 我 國 灌 排 分 離 政 策 始 終 無 法 落 實, 農 地 與 工 廠 加 油 站 等 污 染 源 毗 鄰 情 形 處 處 可 見, 另 外 農 地 興 建 農 舍 或 工 廠 等 非 法 建 築 物 亦 是 其 一, 此 次 屏 東 強 冠 公 司 非 法 使 用 農 地, 地 方 政 府 卻 未 積 極 查 緝, 導 致 優 良 農 地 遭 受 污 染 為 保 護 農 地 不 受 污 染 及 落 實 農 地 農 用 之 政 策,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積 極 查 緝 農 地 非 農 用 之 情 事, 若 發 現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不 力 或 有 怠 惰 之 現 象, 應 依 污 染 及 戕 害 國 民 身 心 之 強 度 減 少 其 農 業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藉 以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行 為 319
332 ( 十 四 ) 我 國 動 物 保 護 法 自 87 年 11 月 4 日 起 即 公 布 施 行, 迄 今 超 過 15 年, 全 台 22 個 縣 市 卻 仍 有 高 達 12 個 縣 市 之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無 配 置 專 職 獸 醫 師 ; 致 該 法 之 保 護 動 物 理 念 屢 被 質 疑 淪 為 空 談,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加 強 查 核 收 容 所 之 管 理, 杜 絕 虐 待 動 物 及 管 理 不 當 情 事 發 生, 並 定 期 公 布 資 訊, 以 釋 外 界 疑 慮 ( 十 五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就 目 前 全 國 犬 貓 之 晶 片 植 入 率 疫 苗 注 射 率 及 絕 育 率, 無 統 計 數 據, 源 頭 管 理 工 作 顯 待 加 強 另 104 年 度 該 會 僅 訂 定 全 國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動 物 認 領 養 率 目 標 值 48% 之 績 效 指 標, 降 低 人 道 處 理 數 量 未 訂 目 標 值, 亦 遭 外 界 質 疑 政 策 推 動 之 決 心, 無 從 評 估 及 監 督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顯 見 政 府 推 行 動 物 福 祉 及 人 道 管 理 之 改 進 仍 有 不 足,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書 面 改 善 計 畫 ( 十 六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強 化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編 列 1 億 元, 包 含 委 辦 費 2,000 萬 元 及 補 助 費 8,000 萬 元, 委 辦 及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及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辦 理 增 補 人 力 及 提 升 動 物 管 理 效 能 工 作 經 查 各 地 總 計 38 間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卻 僅 配 置 45 名 專 職 獸 醫 師 ; 其 中 嘉 義 宜 蘭 苗 栗 彰 化 及 雲 嘉 等 12 個 縣 市 均 無 配 置 專 任 獸 醫 師, 無 法 發 揮 收 容 所 應 有 功 能, 虐 待 動 物 違 法 用 藥 等 爭 議 事 件 頻 傳 為 落 實 動 物 保 護 法 之 理 念, 本 項 計 畫 應 優 先 補 助 動 物 收 容 所 配 置 專 職 獸 醫 師, 並 應 加 強 查 核 收 容 所 之 管 理, 杜 絕 虐 待 動 物 及 管 理 不 當 情 事 發 生, 並 定 期 上 網 公 布 相 關 資 訊 ( 十 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編 列 改 善 政 府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設 施 計 畫 2 億 5,000 萬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2 億 2,150 萬 元, 雖 有 助 於 收 容 動 物 權 益 保 護, 惟 查 為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減 少 收 容 成 本,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首 先 完 備 寵 物 登 記 晶 片 植 入 率 疫 苗 注 射 率 及 絕 育 率 之 資 料 庫 建 置, 俾 能 及 時 發 現 問 題 採 取 對 策, 並 於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降 低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動 物 之 人 道 處 理 數 量 訂 定 具 體 目 標 值, 確 實 檢 討 全 台 22 個 縣 市 八 成 以 上 之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週 六 日 不 開 放 導 致 收 容 動 物 認 養 率 低 落 問 題, 俾 利 該 會 320
333 辦 理 提 升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及 改 善 動 物 管 制 收 容 措 施 2 項 提 升 國 內 動 物 保 護 福 利 之 軟 硬 體 計 畫, 得 以 確 實 發 揮 綜 合 效 益 ( 十 八 ) 我 國 2007 年 通 過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開 始 推 動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但 是 2008 年 後 產 銷 履 歷 預 算 大 幅 刪 減, 轉 而 推 動 CAS 及 吉 園 圃 標 章 等 認 證 制 度, 然 2011 年 監 察 院 業 已 指 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管 理 制 度 具 三 大 缺 失 : 欠 缺 追 蹤 管 理 與 認 定 標 準 對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未 能 妥 善 管 理 其 認 證 能 力 未 全 面 審 視 CAS 各 項 驗 證 基 準 合 宜 性 和 周 延 性, 且 查 近 來 餿 水 豬 油 事 件, 市 面 上 各 種 國 家 認 證 標 章, 諸 如 綠 巨 人 標 章 食 品 GMP ISO 認 證 CAS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MIT 台 灣 製 正 字 標 記 等, 都 令 民 眾 備 感 混 淆 與 不 信 任, 顯 見 該 類 標 章 認 證 制 度 無 法 確 實 為 台 灣 優 質 農 產 品 把 關, 反 而 妨 礙 民 眾 消 費 信 心 與 農 業 發 展,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確 實 檢 討 現 行 認 證 制 度 實 際 執 行 效 益 與 預 算 分 配 規 劃, 及 早 落 實 推 動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十 九 ) 自 台 灣 爆 發 黑 心 油 混 入 食 品 或 者 飼 料, 國 際 便 拒 絕 台 灣 食 品 進 口, 中 國 亦 拒 絕 台 灣 農 產 品 進 口, 造 成 台 灣 農 民 莫 大 的 損 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儘 速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並 檢 討 台 灣 農 產 品 外 銷 市 場 過 度 集 中 中 國 之 問 題, 另 就 因 黑 心 油 造 成 經 濟 損 失 之 農 民 給 予 優 惠 貸 款, 協 助 其 渡 過 難 關 ( 二 十 )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加 劇, 農 業 保 險 已 為 農 業 政 策 相 當 重 要 一 環, 我 國 位 處 天 然 災 害 頻 繁 區 域, 卻 僅 採 取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補 貼, 除 衍 生 爭 議 事 件 不 斷, 對 於 農 業 永 續 發 展 更 有 不 利 影 響,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借 鏡 美 日 等 國 制 度, 再 參 酌 91 年 我 國 推 動 政 策 性 住 宅 地 震 保 險 之 經 驗, 漸 進 式 全 面 推 動 農 業 保 險 制 度, 以 建 構 完 善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 二 十 一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58 條 明 定, 政 府 應 舉 辦 農 業 保 險 惟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62 年 制 定 迄 今 超 過 50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目 前 仍 僅 有 實 施 個 別 家 畜 保 險 ( 豬 隻 及 乳 牛 ) 及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尚 未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農 業 保 險 制 度, 在 台 灣 每 年 因 天 災 所 造 成 之 農 林 漁 牧 業 災 損 金 額 動 輒 高 達 百 億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下 321
334 , 對 於 農 業 發 展 及 農 民 生 計 均 為 極 大 衝 擊, 現 行 農 業 救 助 體 系 實 有 不 足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於 農 業 發 展 補 助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項 下 雖 編 列 補 助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基 金 10 億 8,577 萬 8,000 元, 然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統 計, 近 7 年 來 (96 至 102 年 度 ) 農 業 災 害 估 計 損 失 金 額 達 846 億 餘 元, 平 均 每 年 損 失 達 百 億 元, 等 於 高 達 七 成 以 上 經 濟 損 失 仍 須 由 農 民 自 行 承 擔,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漸 進 式 全 面 推 動 農 業 保 險 制 度, 建 構 完 善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以 有 效 分 散 生 產 風 險 安 定 農 民 收 入 ( 二 十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編 列 補 助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基 金 10 億 8,577 萬 8,000 元 經 查, 自 96 至 102 年 我 國 農 業 天 然 災 損 達 846 億 元, 平 均 每 年 達 120 億 元, 然 而 該 基 金 現 金 救 助 7 年 總 計 209 億 元, 平 均 每 年 僅 約 30 億 元, 農 民 所 獲 得 救 助 僅 25%, 其 餘 75% 均 由 農 民 自 行 承 擔, 造 成 農 民 重 大 負 擔 再 者, 該 基 金 過 去 7 年 計 有 6 年 超 支, 超 支 金 額 達 135 億 元 考 量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加 劇, 台 灣 遭 受 天 災 機 會 增 加, 為 加 強 照 顧 農 民,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參 考 歷 年 決 算, 覈 實 編 列 該 項 補 助 預 算, 並 適 度 提 升 現 金 救 助 比 率 於 35% 以 上 ( 二 十 三 ) 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將 推 廣 台 灣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潛 力 之 農 產 品 國 際 行 銷 預 算, 編 列 於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中, 將 排 擠 原 定 用 於 補 助 救 助 弱 勢 農 產 產 業 之 經 費, 不 符 特 種 基 金 之 用 途 及 目 的, 並 有 違 反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及 預 算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嫌,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將 該 等 預 算 編 列 於 單 位 公 務 預 算 中, 俾 符 法 制 ( 二 十 四 ) 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將 推 廣 台 灣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潛 力 之 農 產 品 國 際 行 銷 預 算, 編 列 於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中, 將 排 擠 原 定 用 於 補 助 救 助 弱 勢 農 產 產 業 之 經 費, 不 符 特 種 基 金 之 用 途 及 目 的, 並 有 違 反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及 預 算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虞,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將 該 等 預 算 編 列 於 單 位 公 務 預 算 中, 俾 符 法 制 ( 二 十 五 ) 近 年 來 因 國 外 農 產 品 大 量 進 口 而 致 國 內 農 產 品 價 格 大 跌 而 須 救 助 情 事 已 鮮 322
335 少 發 生, 導 致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屢 被 移 作 其 他 用 途, 此 與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所 定 該 基 金 設 置 乃 為 保 障 農 友 受 損 時 得 以 及 時 獲 得 救 助 之 意 旨 顯 然 有 悖,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審 慎 檢 討 將 該 基 金 常 態 性 業 務 計 畫 回 歸 由 公 務 預 算 辦 理, 俾 符 法 制 ( 二 十 六 )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擬 修 改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範 圍 及 標 準, 要 求 縣 市 政 府 負 擔 三 分 之 一 的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費 用, 此 一 修 正 案 將 對 財 政 已 經 困 窘 的 農 業 縣 市 造 成 嚴 重 財 政 壓 力, 特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修 改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範 圍 及 標 準 時 應 排 除 農 業 縣 市, 避 免 農 業 縣 市 未 來 必 須 負 擔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費 用 而 使 財 政 更 形 見 絀 ( 二 十 七 ) 針 對 行 政 院 95 年 訂 定 之 國 內 稻 米 安 全 存 量 標 準 第 2 條 規 定 : 為 維 護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穩 定 糧 食 供 應,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國 內 適 當 場 所 儲 備 不 低 於 3 個 月 稻 米 消 費 量 之 安 全 存 量 但 2012 年 台 灣 糧 食 自 給 率 僅 32.66%, 為 了 避 免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衍 生 的 大 規 模 農 作 物 歉 收, 造 成 國 內 的 糧 食 危 機, 實 有 必 要 調 整 稻 米 的 安 全 存 量,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儘 速 修 改 國 內 稻 米 安 全 存 量 標 準, 以 符 需 求 ( 二 十 八 ) 為 保 障 農 民 收 益, 政 府 自 63 年 起 即 設 置 糧 食 平 準 基 金 辦 理 公 糧 收 購 業 務, 近 年 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公 糧 收 購 經 費 逐 年 增 加,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卻 未 完 備, 導 致 公 糧 存 量 遠 高 於 法 定 存 糧 ; 其 中 存 放 倉 庫 達 2 年 以 上 之 稻 穀 數 量 更 高 達 10 萬 公 噸 ( 占 總 庫 存 量 一 成 以 上 ), 顯 見 目 前 公 糧 去 化 速 度 緩 慢,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研 議 更 有 效 之 存 量 管 理 及 推 陳 出 新 措 施, 以 免 公 糧 儲 存 過 久, 致 不 宜 食 用 而 轉 為 飼 料 米 或 鼠 餌 使 用, 造 成 資 源 低 度 運 用 或 無 效 益, 並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十 九 ) 農 地 休 耕 政 策 本 為 因 應 91 年 入 會 ( 加 入 WTO) 所 採 取 之 權 宜 措 施, 實 施 迄 今 已 超 過 20 年, 在 世 界 各 國 均 面 臨 糧 食 歉 收 及 糧 價 上 漲 危 機, 我 國 目 前 卻 仍 有 數 萬 公 頃 農 地 閒 置, 政 府 並 須 耗 資 數 十 億 元 經 費 補 助 農 地 休 耕,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降 低 休 耕 誘 因, 學 習 歐 盟 建 立 對 地 補 貼 等 機 323
336 制, 以 導 引 有 效 生 產, 且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多 將 獎 勵 資 源 多 用 於 促 進 農 業 轉 型 升 級, 藉 以 培 養 國 內 更 多 專 業 農 戶 及 青 年 農 戶, 減 少 農 地 閒 置 率 及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 三 十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動 休 耕 地 活 化 政 策, 休 耕 面 積 從 民 國 100 年 的 萬 公 頃, 降 至 民 國 102 年 的 萬 公 頃, 休 耕 補 助 金 額 從 88 億 2,564 萬 餘 元 降 至 47 億 1,941 萬 餘 元, 雖 已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但 對 於 不 利 復 耕 之 特 殊 地 區, 仍 給 予 1 年 兩 個 期 作 的 休 耕 給 付,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規 劃 不 利 耕 作 地 區 後 續 之 用 途, 以 利 國 土 有 效 利 用 與 農 民 權 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針 就 不 同 耕 作 困 難 地 區 之 原 因, 後 續 有 效 利 用 之 規 劃 方 案, 於 3 個 月 之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一 )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的 統 計,102 年 台 灣 有 機 農 地 耕 作 面 積 是 10 年 前 的 5 倍, 但 是 農 藥 的 進 口 及 內 銷 並 未 減 少 以 美 國 為 例, 美 國 農 業 局 (USDA ) 所 認 定 的 有 機 農 作 物 標 準 (Crop Production Standards) 中, 耕 作 地 不 但 要 至 少 3 年 未 用 管 制 藥 劑, 還 得 和 其 他 非 有 機 耕 地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以 避 免 污 染, 反 觀 台 灣 農 地 常 有 水 源 問 題 化 學 肥 料 的 問 題 有 為 節 省 成 本 使 用 含 有 抗 生 素 的 雞 糞, 加 上 台 灣 的 認 證 規 定, 有 機 田 地 與 非 有 機 田 地 的 隔 離 帶 卻 只 需 6 公 尺, 僅 以 1 年 兩 三 次 的 抽 驗, 安 全 令 人 堪 憂 在 餿 水 油 風 波 後, 台 灣 民 眾 對 GMP 等 國 家 認 證 的 信 心 已 經 動 搖,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對 國 內 農 民 農 藥 使 用 情 形 以 及 有 機 認 證 安 全 性 及 確 實 性 重 做 嚴 格 檢 視, 並 在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三 十 二 ) 為 提 高 民 間 產 業 對 花 東 地 區 有 機 農 業 的 參 與 及 投 資 意 願, 針 對 花 東 地 區 農 友 所 需 之 有 機 產 品 驗 證 產 銷 組 織 技 術 講 習,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都 應 積 極 給 予 協 助 ; 另 外 針 對 所 需 之 灌 溉 水 圳,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編 列 預 算 改 善 修 建 之 ; 對 於 農 機 具 分 裝 儲 藏 流 通 等 生 產 設 備,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輔 導 並 給 予 補 助, 以 扶 植 花 東 地 區 有 機 農 業 的 發 展 ( 三 十 三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 為 謀 全 國 之 經 濟 平 衡 324
337 發 展, 設 置 指 定 用 途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並 應 依 各 縣 市 財 力 級 次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該 辦 法 具 有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及 平 衡 地 方 財 政 之 政 策 美 意, 但 近 3 年 中 央 調 高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款 比 率 之 情 形 卻 逐 漸 增 加, 例 如 漁 港 建 設 及 魚 塭 產 業 道 路 排 水 工 程 的 地 方 配 合 款 竟 高 達 30%, 對 財 政 難 以 為 繼 的 窮 縣 形 成 重 大 衝 擊, 特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對 於 財 政 困 窘 縣 市 的 建 設 補 助 應 該 採 同 一 標 準, 建 設 補 助 的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應 依 照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以 減 輕 貧 窮 縣 市 的 財 政 負 擔 ( 三 十 四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促 進 農 村 永 續 發 展 活 化 再 生 的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對 於 農 村 產 業 發 展 及 活 化 未 建 立 檢 查 輔 導 與 追 蹤 協 助 機 制, 休 閒 農 業 公 共 設 施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管 理 及 後 續 輔 導 機 制 不 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並 調 整 現 行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三 十 五 ) 長 久 以 來, 原 鄉 部 落 在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扮 演 勞 力 輸 出 的 角 色, 以 致 原 鄉 的 農 業 萎 縮, 土 地 荒 廢, 因 而 改 變 了 原 鄉 自 給 自 足 的 生 活 型 態 而 進 入 都 市 謀 生 的 原 住 民, 由 於 教 育 技 術 政 治 及 經 濟 實 力 等 因 素 影 響, 在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中 大 多 只 能 擔 任 替 代 性 高 職 業 保 障 低 且 薪 資 較 低 的 非 技 術 性 的 基 層 勞 動 工 作 隨 著 台 灣 經 濟 結 構 轉 變, 勞 力 密 集 型 產 業 外 流, 國 內 勞 動 型 職 業 多 被 外 籍 勞 工 取 代, 再 度 使 原 住 民 成 為 結 構 性 失 業 下 受 害 最 深 的 族 群 近 年 來, 持 續 的 經 濟 不 景 氣, 衝 擊 原 住 民 在 都 會 區 的 生 計, 原 鄉 各 地 陸 續 出 現 原 住 民 返 鄉 務 農 現 象 為 了 協 助 返 鄉 從 農 的 原 住 民 能 順 利 接 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原 住 民 農 民 提 供 屬 於 其 特 殊 生 活 型 態 的 服 務 模 式, 使 其 能 發 展 屬 於 其 原 鄉 部 落 特 色 的 農 村 風 貌 以 及 農 活 特 色 ( 三 十 六 )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區 台 北 關 渡 平 原 內 都 有 龐 大 農 業 區 域 及 農 民,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在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之 農 村 再 生 及 美 化 時, 應 將 上 述 地 區 列 為 觀 光 休 閒 農 業 示 範 區, 予 以 重 點 發 展 與 補 助 支 持, 並 及 早 完 成 各 項 規 劃 ( 三 十 七 ) 截 至 103 年 8 月, 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農 地 面 積 合 計 80 萬 3,815 公 頃, 有 機 生 325
338 產 面 積 5,576 公 頃, 生 產 比 率 為 0.69%, 整 體 而 言, 較 102 年 同 期 有 機 生 產 比 率, 僅 增 加 0.05% 由 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來 看, 推 廣 成 效 較 佳 者 為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生 產 面 積 增 加 率 為 0.27%; 最 差 者 為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有 機 生 產 面 積 推 廣 成 效 不 彰, 亟 待 改 進,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積 極 推 廣 有 機 生 產, 以 符 消 費 者 之 期 待 ( 三 十 八 )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園 區 為 國 內 首 座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園 區, 對 外 交 通 便 捷 基 礎 公 共 建 設 完 備, 原 本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書 所 訂 績 效 指 標 值 預 計 引 進 廠 商 120 家, 然 而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提 供 招 商 資 料, 近 5 年 度 每 年 新 進 駐 廠 商 家 數 僅 為 個 位 數 至 二 十 餘 家, 儘 管 將 該 園 區 納 入 行 政 院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先 期 示 範 點, 但 是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廠 商 進 駐 總 家 數 仍 僅 有 88 家, 遠 低 於 目 標 值, 且 園 區 內 土 地 及 廠 房 出 租 使 用 率 不 佳, 未 達 應 有 營 運 效 能, 對 周 邊 農 業 相 關 產 業 亦 無 帶 動 效 應, 顯 示 目 前 該 園 區 推 動 策 略 成 效 不 彰 且 政 策 目 標 恐 有 謬 誤,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重 新 檢 討 該 園 區 發 展 推 動 策 略,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修 正 計 畫 檢 討 報 告, 以 確 實 達 成 推 動 該 園 區 成 為 國 內 高 科 技 農 業 生 物 科 技 產 品 之 研 發 及 技 術 移 轉 基 地 目 標 ( 三 十 九 ) 為 因 應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挑 戰, 行 政 院 將 屏 東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園 區 納 入 行 政 院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試 點 區 域 惟 目 前 廠 商 進 駐 家 數 88 家 仍 遠 低 於 目 標 值 120 家, 尚 待 持 續 努 力 招 商 為 強 化 招 商 之 成 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督 促 該 園 區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基 礎 建 設, 以 提 高 廠 商 進 駐 意 願, 發 揮 農 業 生 技 產 業 聚 落 之 成 效, 並 就 第 2 期 園 區 擴 充 建 設 計 畫 確 實 評 估 其 可 行 性, 避 免 興 建 過 多 廠 區, 造 成 供 大 於 求 使 廠 區 閒 置 ( 四 十 ) 有 鑑 於 中 國 為 吸 引 臺 商 赴 中 國 投 資 農 業, 自 1988 年 起 有 計 畫 性 及 系 統 性 設 置 海 峽 兩 岸 農 業 合 作 試 驗 區 與 臺 灣 農 民 創 業 園, 反 觀 我 國 自 2008 年 起 農 產 國 際 行 銷 預 算 多 數 集 中 於 中 國 市 場 的 結 果,6 年 來 對 中 國 農 產 貿 易 雖 然 有 近 3 億 美 元 的 改 善, 但 是 台 灣 整 體 農 產 品 貿 易 逆 差, 卻 是 大 幅 增 加, 讓 台 灣 326
339 農 產 貿 易 逆 差 從 2007 年 的 70 億 3,000 萬 美 元, 到 2013 年 擴 大 為 97 億 1,000 萬 美 元, 逆 差 增 加 26 億 8,000 萬 美 元, 顯 然 對 中 國 的 農 產 貿 易 逆 差 改 善 遠 遠 不 足 以 彌 補 整 體 逆 差 的 擴 大, 未 來 若 再 開 放 中 國 農 產 品 進 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藉 由 加 工 程 序 以 MIT 方 式 再 出 口, 勢 必 更 加 嚴 重 衝 擊 並 稀 釋 我 國 本 土 農 業 生 產 競 爭 力,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重 新 檢 討 評 估 農 業 西 進 及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對 本 土 農 業 的 負 面 衝 擊 效 應, 並 就 台 灣 農 業 技 術 品 種 外 流 至 中 國 導 致 衝 擊 我 國 農 業 競 爭 力 的 具 體 情 形,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調 查 評 估 報 告 ( 四 十 一 ) 我 國 務 農 者 收 入 長 期 偏 低, 致 農 業 人 口 不 斷 流 失 ; 截 至 102 年 底 農 業 就 業 人 數 僅 剩 54 萬 4,000 人, 占 全 國 總 就 業 人 口 比 率 不 到 5% 10 年 間 農 業 人 口 大 減 超 過 16 萬 人, 人 力 老 化 現 象 日 趨 加 遽 ; 根 據 普 查 結 果, 我 國 農 業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平 均 年 齡 高 達 61.7 歲, 人 力 斷 層 問 題 已 為 農 業 發 展 之 一 大 隱 憂, 危 及 我 國 未 來 農 業 發 展,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 四 十 二 ) 林 班 地 或 國 有 林 經 勘 查 及 審 認 後, 如 符 合 公 有 土 地 增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處 理 原 則 及 公 有 土 地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要 點 規 定 者, 則 造 具 清 冊 函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林 務 局 辦 理 外 圍 境 界 勘 定 及 劃 入 山 坡 地 範 圍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及 林 班 地 解 除 及 林 木 調 查 等 工 作, 然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計 畫 將 於 103 年 12 月 底 截 止 申 請, 並 於 105 年 12 月 底 全 部 辦 竣, 為 避 免 相 關 工 作 無 法 於 105 年 辦 竣,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增 派 人 手 加 速 辦 理, 並 配 合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需 要 給 予 協 助, 加 速 辦 理 進 度, 以 維 護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權 益 ( 四 十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採 取 積 極 作 為, 使 水 產 試 驗 所 深 層 海 水 作 業 恢 復 正 常 取 水, 讓 各 項 深 層 海 水 研 究 能 完 整 進 行 並 對 各 項 養 殖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技 術 轉 移, 以 扶 持 地 方 養 殖 產 業 發 展, 增 加 目 前 研 究 能 量 及 加 快 研 究 進 度, 並 改 善 目 前 研 究 經 費 投 入 不 足 的 現 況, 投 入 足 量 的 研 發 技 術, 並 及 早 發 展 產 業 327
340 化, 且 能 早 日 轉 移 技 術 給 民 間 單 位, 提 高 漁 民 收 益 ( 四 十 四 ) 受 莫 拉 克 颱 風 及 歷 年 颱 風 豪 雨 影 響, 造 成 屏 東 縣 二 峰 圳 集 水 廊 道 地 下 堰 堤 損 壞 泥 沙 淤 積 及 圳 渠 溝 牆 崩 塌 雜 草 叢 生, 嚴 重 影 響 二 峰 圳 水 量 及 水 質 原 本 豐 水 期 供 水 量 曾 高 達 25 萬 噸, 過 去 可 灌 溉 2,800 公 頃, 現 今 枯 水 期 每 日 供 水 量 僅 剩 不 到 3 萬 噸, 致 使 鄰 近 農 田 灌 溉 不 敷 使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與 經 濟 部 應 儘 速 專 案 補 助 進 行 二 峰 圳 修 繕 工 程, 以 利 灌 溉 之 需 ( 四 十 五 ) 有 鑑 於 我 國 10 年 間 耕 地 流 失 超 過 9 萬 公 頃, 致 使 農 地 更 加 細 碎 分 割 及 價 格 不 斷 飆 漲, 加 上 灌 排 分 離 政 策 始 終 無 法 落 實, 國 內 農 地 與 工 廠 加 油 站 等 污 染 源 毗 鄰 情 形 處 處 可 見, 農 業 環 境 條 件 惡 化, 勢 將 導 致 不 利 作 物 生 長 及 青 年 務 農 尤 其 近 年 內 屢 次 爆 發 工 廠 違 法 排 放 廢 水 污 染 農 地 事 件, 更 是 打 擊 國 人 對 本 土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的 信 心,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統 計 目 前 全 台 約 有 60 條 水 圳 屬 於 高 污 染 潛 勢 地 區, 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仍 公 告 列 管 之 農 地 受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則 有 2,221 處, 顯 見 受 污 染 農 地 整 治 與 農 業 用 水 安 全 問 題, 實 為 改 善 我 國 農 業 的 重 要 基 本 課 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於 3 個 月 內 重 新 檢 討 農 業 用 水 管 制 與 檢 測 工 作, 並 與 環 保 單 位 與 經 濟 部 確 實 協 調 檢 討 工 廠 廢 水 排 放 標 準 比 灌 溉 用 水 寬 鬆 問 題, 俾 有 效 追 蹤 改 善 控 管, 避 免 農 業 用 水 污 染 問 題 持 續 擴 大 ( 四 十 六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農 業 發 展 之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編 列 1,620 萬 元 辦 理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負 責 NGIS 九 大 資 料 庫 之 生 態 資 源 資 料 庫 之 維 護 與 擴 充, 然 原 住 民 其 多 樣 性 傳 統 生 態 知 識 是 台 灣 珍 貴 的 文 化 知 識 產 物, 卻 無 建 置 相 關 資 料 庫 予 以 保 存, 建 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與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共 同 合 作 建 置 台 灣 原 住 民 傳 統 生 物 多 樣 性 網 站, 除 可 以 保 存 原 住 民 珍 貴 傳 統 知 識 外, 亦 可 對 外 廣 為 宣 傳, 讓 世 界 知 道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千 百 年 流 傳 的 文 化 ( 四 十 七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2 目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編 列 11 億 2,127 萬 9,000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 億 餘 元, 經 查, 該 328
341 預 算 年 年 增 加, 從 過 去 編 列 不 到 10 億 元 增 加 至 104 年 度 10 億 元 以 上 經 費, 每 年 投 入 鉅 額 科 技 研 發 經 費, 但 計 畫 帶 動 就 業 人 數 及 技 轉 收 入 皆 仍 偏 低, 且 每 年 度 研 發 成 果 所 衍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收 入 及 繳 交 科 發 基 金, 占 研 發 經 費 及 科 技 預 算 之 比 率 僅 約 1% 左 右, 亟 待 檢 討 另, 有 鑑 於 糧 食 議 題 越 來 越 顯 重 要, 更 是 主 管 全 國 農 業 問 題 的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該 面 對 之 重 要 課 題 ; 惟 查, 該 科 目 之 研 發 預 算 竟 超 過 95% 採 委 外 辦 理, 然 近 年 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所 屬 各 試 驗 所 改 良 場 及 繁 殖 場 等 之 業 務 預 算 ( 含 研 究 經 費 ) 卻 編 列 幾 乎 不 到 1 億 元, 顯 有 失 當 ; 不 但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該 等 單 位 人 力, 使 其 發 揮 專 才 及 功 能, 更 恐 無 助 於 提 升 農 業 產 值, 實 有 全 面 檢 討 組 織 人 員 應 用 之 必 要 職 是 之 故, 爰 針 對 是 項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十 八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編 列 5,264 萬 7,000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電 子 化 維 護 電 腦 機 房 維 運 暨 資 訊 安 全 異 地 備 援 等 資 訊 服 務 資 訊 安 全 ISMS 維 運 全 球 資 訊 網 維 運 PIMS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制 度 導 入 服 務 農 友 資 訊 及 諮 詢 服 務 體 系 維 運 產 銷 履 歷 系 統 平 臺 維 運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驗 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保 養 維 修 及 操 作 辦 理 農 民 訓 練 所 需 資 訊 操 作 維 護 費 農 業 統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與 農 產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處 理 及 本 會 計 畫 經 費 整 合 管 理 出 進 口 簽 審 通 關 整 合 管 理 公 文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薪 資 管 理 收 費 管 理 等 系 統 及 網 路 工 作 站 辦 理 農 業 加 值 雲 平 臺 資 訊 整 合 服 務 所 需 資 訊 維 護 等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僅 能 配 合 外 包 之 整 合 廠 商 爰 凍 結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十 九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之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編 列 1,495 萬 6,000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服 務 網 系 統 平 臺 功 能 擴 充 機 房 設 備 更 新 與 擴 充 改 善 本 地 端 備 份 及 異 地 備 援 配 合 行 政 作 業 資 訊 化 管 理 汰 換 個 人 電 腦 雙 面 雷 射 印 表 機 筆 記 型 電 腦 彩 色 329
342 印 表 機 購 置 套 裝 軟 體 防 毒 軟 體 畜 牧 場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相 關 設 備 購 置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辦 理 農 業 加 值 方 案 提 升 檢 疫 效 能 所 需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等 均 為 外 包 作 業,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人 員 大 都 不 具 備 個 人 電 腦 微 軟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管 理 系 統 區 域 網 路 伺 服 器 操 作 系 統 伺 服 器 資 料 庫 系 統 網 路 管 理 系 統 等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僅 能 配 合 外 包 之 整 合 廠 商 爰 此, 凍 結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之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1,495 萬 6,000 元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編 列 35 億 4,831 萬 2,000 元, 然 查, 其 項 下 之 03 農 田 水 利 管 理 雖 編 列 有 22 億 7,647 萬 元, 但 卻 有 98% 預 算 約 22.3 億 元 係 為 補 助 農 民 繳 交 農 田 水 利 會 會 費, 及 補 助 農 田 水 利 會 1,542 萬 4,000 元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顯 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對 農 田 水 利 管 理 工 作, 根 本 就 毫 無 管 理 業 務 可 言 問 題 是,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資 源 幾 乎 來 自 於 公 務 預 算, 使 用 國 家 資 源 協 助 執 行 公 眾 業 務, 卻 不 為 政 府 所 掌 控, 擁 水 權 自 重, 且 常 有 補 助 經 費 迭 遭 挪 用 之 情 事 發 生 復 查, 該 科 目 項 下 之 08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園 區 管 理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辦 理 農 業 加 值 行 動 方 案 計 畫 編 列 6,851 萬 9,000 元, 然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關 法 規 尚 於 立 法 院 審 理 中, 尚 未 通 過 法 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不 當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實 不 應 耗 費 公 帑 於 未 經 確 立 且 恐 嚴 重 損 害 我 國 農 業 之 計 畫 上 職 是 之 故, 爰 針 對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一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5 目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02 農 田 水 利 會 營 運 改 善 編 列 6 億 4,091 萬 元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6,000 萬 元 ), 該 計 畫 主 要 係 補 助 財 務 困 難 之 農 田 水 利 會, 以 維 持 其 正 常 營 運 及 加 強 營 運 提 升 績 效 並 改 善 財 務 狀 況 ; 經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該 項 計 畫 且 補 助 經 費 及 對 象 均 相 同, 不 但 未 能 協 助 其 明 顯 改 善 財 330
343 務 及 營 運 狀 況, 反 更 加 惡 化, 加 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對 其 完 全 無 約 束 能 力, 凸 顯 該 計 畫 辦 理 成 效 欠 佳 有 鑑 於 此, 基 於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亦 相 對 窘 困 之 時, 仍 續 編 預 算 挹 注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營 運 改 善, 實 不 合 理, 更 與 政 府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不 符, 爰 針 對 該 項 02 農 田 水 利 會 營 運 改 善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二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5 目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03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編 列 24 億 3,719 萬 元, 惟 鑑 於 是 項 預 算 為 持 續 改 善 農 田 水 利 硬 體 設 施, 每 年 皆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辦 理, 又 復 納 編 於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預 算 重 複 編 列, 然 全 臺 灌 溉 排 水 受 益 地 面 積 卻 未 增 加, 地 層 嚴 重 下 陷 地 區 情 勢 亦 未 減 緩, 顯 見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 加 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又 未 能 作 好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致 用 水 爭 議 不 斷 ; 且 經 查, 是 項 預 算 幾 乎 皆 委 辦 或 補 助 予 農 田 水 利 會 辦 理, 控 管 機 制 付 之 闕 如, 更 不 為 政 府 掌 控, 擁 水 自 重, 實 有 未 當 有 鑑 於 此, 為 避 免 政 府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或 浪 費, 且 為 強 化 計 畫 執 行 之 管 控 考 核, 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審 慎 考 量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能 力, 施 作 工 程 亦 應 先 作 好 上 中 下 游 之 整 體 規 劃, 避 免 不 斷 變 更 設 計 致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或 浪 費 另 鑑 於 是 項 預 算 經 費 皆 以 獎 補 助 費 方 式 執 行,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審 慎 考 量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人 力 財 力 等 執 行 能 力, 俾 確 保 農 田 水 利 工 程 之 施 作 品 質 爰 此, 特 針 對 03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三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5 目 農 業 發 展 項 下 07 重 劃 區 緊 急 農 水 路 改 善 計 畫 編 列 10 億 元, 經 查 是 項 預 算 為 103 年 度 開 始 之 新 增 計 畫, 惟 鑑 於 該 計 畫 每 年 皆 已 重 複 編 列 於 同 科 目 項 下 之 03 加 強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預 算 辦 理, 又 復 納 編 於 特 別 預 算, 預 算 不 斷 重 複 編 列, 顯 未 合 理 ; 加 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針 對 農 田 排 水 設 施 及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未 能 作 整 體 全 盤 規 劃, 更 未 能 作 好 管 制 考 核 ; 且 經 查, 是 項 計 畫 又 編 列 331
344 預 算 2 億 9,500 萬 元 補 助 予 農 田 水 利 會 辦 理, 惟 其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卻 不 為 政 府 掌 控, 更 擁 水 自 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對 其 控 管 機 制 付 之 闕 如 爰 此, 為 避 免 政 府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或 浪 費, 並 為 強 化 計 畫 執 行 之 管 控 考 核, 針 對 07 重 劃 區 緊 急 農 水 路 改 善 計 畫 預 算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十 四 )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單 位 預 算, 歲 出 預 算 第 4 目 農 業 管 理 項 下 之 04 畜 牧 管 理 為 辦 理 提 升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計 畫 編 列 委 辦 費 2,000 萬 元 及 辦 理 提 升 動 物 福 利 等 計 畫 之 獎 補 助 費 8,000 萬 元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1 億 元 ;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臺 灣 在 全 球 動 物 保 護 的 潮 流 下, 自 87 年 施 行 動 物 保 護 法 迄 今 超 過 15 年, 隨 著 收 容 動 物 數 量 增 加 與 動 保 觀 念 的 進 步, 國 內 對 於 流 浪 動 物 管 理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及 觀 念, 多 年 來 已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而 對 於 流 浪 動 物 的 收 容 與 管 理, 都 必 須 依 賴 動 物 防 疫 單 位 裡 每 一 位 專 業 的 獸 醫 師 及 動 保 員 惟 查, 國 內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多 處 偏 僻, 人 力 短 缺 情 形 嚴 重 本 計 畫 歷 年 來 多 以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增 編 收 容 所 人 力 為 主, 然 目 前 全 臺 各 地 ( 含 離 島 ) 總 計 38 間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所, 卻 僅 配 置 45 名 專 職 獸 醫 師, 竟 還 仍 高 達 有 12 個 縣 市 (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等 ) 迄 今 尚 無 配 置 專 任 獸 醫 師, 無 法 發 揮 收 容 所 應 有 功 能, 導 致 收 容 所 聘 用 不 具 備 獸 醫 資 格 之 管 理 人 員 違 法 對 動 物 用 藥 針 劑 甚 至 虐 待 致 死 等 管 理 不 當 及 爭 議 情 事, 因 而 屢 經 民 眾 檢 舉 及 媒 體 大 幅 報 導, 更 致 動 物 保 護 法 之 保 護 動 物 理 念 屢 遭 質 疑 淪 為 空 談 職 是 之 故, 爰 針 對 104 年 度 有 關 提 升 動 物 保 護 行 政 效 能 及 動 物 福 利 計 畫 編 列 1 億 元 經 費, 要 求 應 優 先 補 助 渠 等 縣 市 ( 尤 以 專 任 及 兼 任 獸 醫 師 均 無 者 ); 且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並 應 加 強 查 核 收 容 所 之 管 理, 杜 絕 虐 待 動 物 及 管 理 不 當 情 事 發 生, 並 定 期 公 布 資 訊, 以 釋 外 界 疑 慮 ( 五 十 五 ) 為 因 應 鼬 獾 狂 犬 病 疫 情 擴 大, 及 動 物 保 護 法 修 法 2 年 後 動 物 收 容 所 332
345 12 夜 條 款 將 落 日, 為 避 免 屆 時 民 眾 業 者 棄 養 寵 物 增 加, 公 私 立 收 容 所 動 物 數 量 暴 增, 收 容 空 間 不 足, 導 致 疾 病 傳 染, 或 動 物 因 爭 奪 空 間 食 物 互 咬 致 死, 甚 至 導 致 弱 勢 動 物 活 活 餓 死 渴 死, 甚 至 疾 病 傳 染 等 慘 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儘 速 落 實 寵 物 源 頭 減 量 政 策, 亟 需 執 行 全 國 寵 物 普 查 ;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針 對 民 眾 及 業 者 持 有 寵 物 之 數 量 飼 養 與 絕 育 狀 況 晶 片 登 記 疫 苗 施 打, 及 動 物 收 容 制 度 之 調 整 預 謀 對 策, 並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洽 詢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全 國 寵 物 普 查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以 助 於 提 升 犬 貓 狂 犬 病 疫 苗 施 打 率, 有 效 防 堵 狂 犬 病 疫 情, 以 發 揮 源 頭 管 理 減 少 流 浪 犬 貓 數 量 促 進 動 物 福 利 的 實 質 功 效, 並 將 相 關 計 畫 及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五 十 六 ) 有 鑑 於 花 蓮 縣 耕 地 面 積 4 萬 5,517 公 頃, 水 利 會 灌 溉 區 為 1 萬 2,498 公 頃, 估 計 約 有 6,000 公 頃 耕 地 待 納 入 水 利 會 灌 溉 系 統 內 而 此 些 待 納 入 水 利 會 灌 溉 系 統 區 域, 多 為 早 年 新 生 地 開 發 局 所 開 發 毗 鄰 河 川 之 新 生 地, 皆 已 設 有 完 整 農 水 路, 惟 缺 乏 維 護 管 理 機 關, 故 亟 需 水 利 會 承 接 維 護 然 依 目 前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第 9 條 之 規 定, 農 田 水 利 會 設 立 後, 遇 有 自 然 環 境 變 遷 或 水 資 源 規 劃 變 更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或 經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申 請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申 請 : 須 經 會 務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及 會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對 各 該 農 田 水 利 會 及 其 事 業 區 域 為 合 併 分 立 變 更 或 廢 止 之 決 定 長 期 以 來, 農 田 水 利 會 之 投 票 情 形 而 言, 其 投 票 率 皆 僅 為 40% 以 下, 顯 見 會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之 條 件 並 無 法 落 實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依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第 9 條 之 規 定, 依 職 權 變 更 農 田 水 利 會 事 業 區 域, 將 待 納 入 灌 溉 系 統 之 農 地 併 入 農 田 水 利 會 事 業 區 域 內, 以 穩 定 灌 溉 水 源 提 升 灌 溉 生 產 之 效 益 第 2 項 林 務 局 原 列 64 億 9,777 萬 2,000 元, 減 列 第 3 目 林 業 管 理 5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第 4 目 林 業 發 展 300 萬 元 含 生 態 旅 遊 系 統 建 置 發 展 2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另 1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共 計 減 列 333
346 35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4 億 9,427 萬 2,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1 項 : ( 一 ) 有 鑑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長 年 辦 理 甜 柿 專 區 劃 定 業 務 不 力, 農 民 對 政 府 政 策 朝 令 夕 改, 無 所 適 從, 民 怨 沸 騰 ; 爰 針 對 第 4 目 林 業 發 展 凍 結 1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有 鑑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以 愛 臺 12 建 設 加 強 森 林 永 續 經 營 計 畫 ( 第 四 期 ) 辦 理 厚 植 森 林 資 源 劣 化 地 復 育 及 國 有 林 造 林 撫 育 等 政 策, 計 畫 總 經 費 33 億 5,420 萬 元,104 年 度 編 列 7 億 1,109 萬 6,000 元, 惟 成 效 不 佳,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重 新 造 林 之 處 反 而 較 在 地 農 民 果 林 更 易 出 現 山 坡 地 崩 塌 破 壞 生 態 環 境 之 情 形, 此 計 畫 成 效 令 人 質 疑, 是 否 應 再 持 續 推 動, 亦 有 待 商 榷 ; 爰 針 對 第 4 目 林 業 發 展 項 下 厚 植 森 林 資 源 原 列 7 億 1,109 萬 6,000 元,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104 年 度 為 以 國 有 林 集 水 區 為 治 理 單 元, 以 生 態 工 程 作 整 體 規 劃 治 理, 辦 理 保 安 林 地 內 之 崩 塌 地 處 理 防 砂 工 程 維 護 及 緊 急 處 理, 及 整 體 調 查 規 劃 等 工 作,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進 行 國 有 林 地 之 維 護 ; 然 而 投 注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經 費 比 例 上 明 顯 不 足, 對 於 原 鄉 地 區 之 保 障 暨 增 進 族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亦 無 看 出 有 所 幫 助, 綜 上, 建 議 將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項 下 林 業 發 展 國 有 林 治 理 與 復 育 設 備 及 投 資 2 億 3,045 萬 8,000 元, 予 以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提 出 如 何 有 效 挹 助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之 具 體 作 法 及 未 來 如 何 增 進 當 地 族 人 就 業 之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造 林 政 策 及 預 算 配 置 應 有 優 先 順 序, 且 不 應 有 平 地 造 林 預 算 高 於 山 坡 地 造 林 預 算 之 情 事,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即 檢 討 並 調 整 造 林 預 算 之 配 置 比 例, 山 坡 地 造 林 預 算 之 配 置 不 得 低 於 平 地 造 林 預 算,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造 林 政 策 暨 預 算 配 置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五 ) 颱 風 季 節 後 經 常 有 漂 流 木 流 往 山 地 與 沿 海 鄉 鎮,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卻 僅 334
347 將 高 價 林 木 移 走 後, 未 能 徵 求 當 地 居 民 意 見 就 任 意 發 包, 常 與 當 地 群 眾 造 成 衝 突 鑑 於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正 在 推 動 一 鄉 一 特 色 的 鄉 鎮 發 展 計 畫, 許 多 鄉 鎮 有 著 漂 流 木 資 源 卻 無 法 獲 得 使 用,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未 來 針 對 漂 流 木 的 清 運 工 作, 以 及 漂 流 木 的 再 利 用, 必 須 以 當 地 特 色 發 展 為 優 先, 若 為 原 住 民 鄉 鎮, 必 須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共 管 機 制, 建 立 回 饋 當 地 鄉 鎮 之 機 制, 並 以 發 展 當 地 特 色 農 產 經 濟 文 創 發 展 為 優 先 ( 六 ) 鑑 於 2014 年 8 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擅 自 將 實 驗 林 管 理 處 園 區 2 株 傾 倒 的 千 年 台 灣 紅 檜 木 ( 長 達 38 公 尺 及 42 公 尺 ), 由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的 實 驗 林 管 轄 區, 運 到 溪 頭 自 然 教 育 園 區 存 放 但 是, 信 義 鄉 原 住 民 認 為 : 檜 木 本 屬 於 原 住 民 領 地,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應 歸 還 檜 木 而 非 運 走 這 兩 株 檜 木 雖 傾 倒 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實 驗 林 區 內, 但 該 區 域 是 原 住 民 土 地 檜 木 本 是 原 住 民 的 資 產 經 查, 神 木 倒 臥 的 地 點, 是 鄒 族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根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政 府 或 私 人 在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但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完 全 未 知 會 部 落 就 把 神 木 運 走 先 前,2013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花 蓮 林 區 管 理 處 同 樣 到 秀 林 鄉 銅 門 村, 清 運 颱 風 所 造 成 奇 萊 山 區 內 包 括 紅 檜 扁 柏 倒 樹 清 運 下 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未 事 先 知 會 就 運 走, 完 全 不 尊 重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引 起 當 地 村 民 不 滿, 村 民 不 但 10 天 抗 議 阻 擋 卡 車 下 山, 並 搭 帳 棚 紮 營 看 守, 過 程 中 衝 突 不 斷 因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理 方 案 專 案 報 告 ( 七 ) 台 灣 獼 猴 因 長 期 保 育 致 使 數 量 暴 增, 不 時 有 獼 猴 侵 入 造 成 居 民 身 體 以 及 農 民 農 作 物 損 傷, 而 現 今 農 民 使 用 炮 竹 電 網 等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甚 至 有 農 民 還 因 炮 竹 引 發 之 火 災 反 讓 農 作 物 付 之 一 炬, 針 對 台 灣 獼 猴 對 農 業 上 的 損 失,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於 3 個 月 內 研 擬 新 的 解 決 方 案, 並 優 先 於 東 海 岸 試 辦, 以 維 護 民 眾 與 農 民 耕 作 之 農 作 物 安 全 ( 八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是 造 成 土 石 災 害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因 此 在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有 限 之 情 335
348 形 下, 造 林 應 有 優 先 順 序, 以 減 少 日 後 將 付 出 更 為 龐 大 之 災 害 復 建 成 本 ; 平 地 景 觀 造 林 雖 係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之 一, 其 用 意 固 然 良 好, 惟 考 量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農 地 造 林 可 能 會 造 成 樹 林 與 糧 食 爭 地 問 題 外, 日 後 若 要 恢 復 農 作 物 耕 種 使 用, 成 本 亦 十 分 高 昂, 故 平 地 景 觀 造 林 宜 審 慎 檢 討,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即 刻 停 止 平 地 造 林 新 植 相 關 補 助 措 施, 強 化 山 坡 地 造 林, 以 維 國 土 保 安 ( 九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64 億 9,777 萬 2,000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數 63 億 2,392 萬 元, 增 列 2.5%, 惟 查 林 業 管 理 項 下 編 列 8,557 萬 1,000 元, 反 較 103 年 度 減 列 1,318 萬 9,000 元, 減 幅 達 13.35%, 且 主 要 係 減 列 其 中 野 生 動 植 物 保 育 研 究 及 動 物 危 害 管 理 等 相 關 經 費 1,507 萬 8,000 元, 反 而 新 增 台 北 市 定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經 費 188 萬 9,000 元, 顯 見 政 府 相 對 漠 視 野 生 動 植 物 保 育 工 作 ; 然 鑑 於 近 年 來 外 來 種 入 侵 危 害 日 益 嚴 重, 野 生 動 物 如 獼 猴 所 造 成 危 害 亦 時 有 所 聞, 部 分 野 生 動 物 如 成 為 部 分 人 畜 共 通 疫 病 傳 染 途 逕 ( 例 如 鼬 獾 感 染 狂 犬 病 ), 亦 將 成 為 疫 病 防 治 的 一 大 隱 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實 應 審 慎 檢 討 其 主 要 政 策 任 務 與 執 行 能 量, 合 理 檢 討 其 預 算 配 置 ( 十 ) 有 鑑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技 術 性 工 友 經 行 政 院 103 年 1 月 27 日 核 定 為 966 人, 較 102 年 度 核 定 員 額 1,074 人, 減 列 129 人, 其 中 以 巡 山 員 減 列 最 多, 造 成 目 前 巡 山 員 每 人 平 均 巡 視 面 積 均 達 2,500 公 頃 以 上, 影 響 現 場 巡 視 人 力 及 查 緝 執 行 績 效 甚 鉅, 讓 山 老 鼠 等 為 禍 山 林 者 難 以 有 效 查 報 取 締, 且 目 前 編 制 內 巡 山 員 出 缺 均 以 約 僱 人 員 進 用, 恐 欠 缺 合 理 保 障 以 留 任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難 以 精 進 查 緝 成 效,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重 視 巡 山 員 負 責 業 務 的 重 要 性, 檢 討 其 正 式 編 制, 並 適 度 協 調 運 用 相 關 科 技 設 備 及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可 能 性, 以 有 效 增 進 森 林 護 管 績 效 ( 十 一 ) 台 灣 生 物 多 樣 性 遺 傳 資 源 及 種 原 保 存 比 率 逐 年 降 低, 由 93 年 之 43.54% 減 至 101 年 之 15.77%, 減 幅 高 達 27.77%, 顯 示 國 內 物 種 保 存 增 加 速 度 不 及 物 種 登 錄 之 擴 增 速 度, 為 維 持 生 態 系 穩 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336
349 ( 十 二 ) 檢 視 我 國 91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之 各 項 造 林 政 策 成 果, 合 計 5 萬 2,631 公 頃, 較 預 期 之 5 萬 1,073 公 頃, 小 幅 增 加 1,558 公 頃, 然 約 有 四 成 集 中 於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各 地 林 區 管 理 處, 顯 見 民 間 參 與 意 願 低 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 十 三 ) 台 灣 近 年 水 旱 災 頻 傳, 極 需 森 林 水 土 保 持 以 涵 養 水 源, 然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每 年 度 編 列 平 ( 農 ) 地 造 林 預 算 數, 多 高 於 山 坡 地 造 林, 恐 造 成 樹 林 與 糧 食 爭 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 十 四 ) 林 下 經 濟 可 促 使 林 地 覆 蓋 率 提 高, 有 利 水 土 保 持, 且 林 農 於 種 植 期 間, 因 投 入 林 間 時 間 增 加, 對 原 有 造 林 木 之 管 理 亦 隨 之 增 加, 有 助 於 造 林 效 益 此 外, 以 目 前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納 入 全 民 造 林 ( 或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 之 後,1 公 頃 土 地 20 年 僅 獲 得 60 萬 元 獎 勵 金, 平 均 每 年 3 萬 元, 其 收 益 過 少, 林 農 反 而 較 易 疏 於 管 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研 擬 透 過 土 地 權 利 人 適 當 管 理 及 政 府 適 時 輔 導, 在 不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原 則 下, 容 許 於 林 間 種 植 作 物, 以 促 進 土 地 權 利 人 收 益 ( 十 五 ) 全 國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計 26 萬 公 頃, 都 屬 山 坡 地, 其 中 林 業 用 地 占 75%, 面 積 達 20 萬 公 頃 該 等 林 業 用 地 對 於 國 土 保 安 及 水 源 涵 養 相 當 重 要 依 現 行 全 民 造 林 ( 或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 計 畫, 林 地 造 林 20 年 後, 林 農 即 無 獎 勵 金 可 領, 但 可 以 申 請 砍 伐, 再 重 新 造 林 其 方 式 易 形 成 砍 大 樹 種 小 樹, 對 山 坡 地 造 成 衝 擊, 不 利 國 土 保 安 成 林 不 易, 造 林 20 年 成 林 後, 林 農 礙 於 經 濟 收 益 考 量 申 請 砍 伐, 雖 可 獲 得 微 薄 收 入, 但 國 土 卻 須 付 出 更 大 的 代 價 為 避 免 林 農 經 濟 受 影 響, 又 兼 顧 國 土 保 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加 速 推 動 私 有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林 業 用 地 全 面 列 入 禁 伐 補 償 之 立 法 時 程 ( 十 六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林 業 發 展 森 林 生 態 系 經 營, 編 列 1 億 3,053 萬 元 辦 理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負 責 NGIS 九 大 資 料 庫 中 自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資 料 庫 分 組 整 合 推 動 及 擴 充 建 置 計 畫, 然 原 住 民 族 多 樣 337
350 性 傳 統 生 態 知 識 是 台 灣 珍 貴 的 文 化 知 識 產 物, 卻 無 建 置 相 關 資 料 庫 予 以 保 存, 建 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與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共 同 合 作 建 置 台 灣 原 住 民 傳 統 生 物 多 樣 性 網 站, 除 可 以 保 存 原 住 民 珍 貴 傳 統 知 識 外, 亦 可 對 外 廣 為 宣 傳, 讓 世 界 知 道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千 百 年 流 傳 的 文 化 ( 十 七 ) 鑑 於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司 馬 庫 斯 櫸 木 事 件 與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銅 門 村 拒 絕 遊 客 進 入 慕 谷 慕 魚, 均 是 原 住 民 對 國 家 不 尊 重 其 傳 統 文 化 之 抗 議 行 為, 而 以 上 地 區 均 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轄 管, 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所 管 之 國 有 林 地 及 林 班 地 幾 乎 都 是 分 布 在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內, 然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至 今 除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外, 均 未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2 條 與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訂 定 共 同 管 理 機 制 相 關 辦 法, 致 使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文 化 權 益 受 到 侵 害, 為 解 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長 期 以 來 與 原 住 民 族 之 紛 爭,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於 3 個 月 內 會 同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頒 訂 共 同 管 理 機 制 相 關 辦 法, 以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生 存 權 益 ( 十 八 ) 依 據 森 林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保 安 林 之 編 定, 具 有 高 度 之 公 共 利 益 同 法 第 24 條 亦 明 定 保 安 林 之 管 理 經 營, 不 論 所 有 權 屬, 均 以 社 會 公 益 為 目 的 惟 查 保 安 林 解 除 審 核 標 準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列 得 為 解 編 之 情 形 已 屬 過 寬 ( 尤 其 第 1 2 款 ),102 年 更 將 第 2 款 原 規 定 為 :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用 地 所 需 者 大 幅 放 寬 為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為 推 動 產 業 或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之 計 畫 用 地, 並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亦 即, 除 特 定 地 區 尚 有 第 4 條 勉 強 可 把 關 外, 假 藉 有 產 業 發 展 的 必 要 之 名, 即 可 直 接 解 編 保 安 林, 完 全 不 顧 原 編 定 為 具 高 度 公 共 利 益 的 保 安 林 所 欲 保 護 的 標 的 對 象 是 否 仍 有 繼 續 保 護 之 必 要 ( 第 2 條 第 6 款 參 酌 ), 顯 然 本 末 倒 置 尤 其 行 政 院 計 畫 限 縮 水 庫 集 水 區 劃 設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範 圍, 已 無 視 國 土 與 人 民 安 全, 大 開 財 團 圈 地 蓋 旅 館 遊 憩 設 施 方 便 之 門, 如 再 放 寬 保 安 林 的 解 編 標 準, 勢 將 陷 國 土 與 人 民 安 危 於 萬 劫 不 復 爰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單 位 預 算 第 4 目 林 業 發 展 項 下 02 林 地 管 理 與 森 林 保 護 338
351 預 算 4 億 8,485 萬 1,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九 ) 除 了 可 能 已 滅 絕 的 雲 豹 外, 石 虎 為 臺 灣 僅 有 的 野 生 貓 科 動 物, 也 是 目 前 臺 灣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名 錄 中 的 1 級 保 育 類 物 種, 然 而, 目 前 臺 灣 所 設 立 的 國 家 公 園 都 未 發 現 有 石 虎 族 群, 無 法 對 石 虎 的 族 群 有 保 育 功 效 其 在 淺 山 地 區 正 面 臨 極 大 的 生 存 威 脅, 將 石 虎 棲 息 環 境 劃 定 為 保 護 區 確 有 其 急 迫 性 綜 觀 整 個 保 育 過 程, 民 間 保 育 團 體 心 急 如 焚, 卻 見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慢 條 斯 理 僅 先 提 出 幾 項 消 極 補 救 與 評 估 等 作 為, 但 若 未 能 及 時 劃 定 保 護 區, 則 無 法 依 照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法 第 8 條 第 13 條 進 行 限 期 改 善 與 補 救, 除 將 加 速 導 致 瀕 臨 絕 種 物 種 提 前 滅 絕 之 外, 更 因 臺 灣 政 府 面 對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物 的 保 育 工 作 執 行 不 力, 造 成 國 際 負 面 形 象, 故 應 儘 速 劃 定 保 護 區 自 2012 年 立 法 院 院 會 已 通 過 責 成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儘 速 劃 定 石 虎 保 護 區 提 案, 至 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仍 遲 未 制 訂 石 虎 保 護 區 劃 設 計 畫 爰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單 位 預 算 林 業 發 展 項 下 07 保 護 區 及 棲 地 經 營 管 理 104 年 度 預 算 數 2 億 8,038 萬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十 )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為 國 內 外 知 名 旅 遊 景 點, 每 年 到 訪 遊 客 量 已 達 200 萬 人 次, 區 內 現 有 阿 里 山 鄉 中 山 中 正 及 香 林 村 等 3 個 社 區, 係 全 國 唯 一 社 區 型 森 林 遊 區 ; 嘉 義 縣 政 府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維 持 區 內 警 政 消 防 環 保 及 醫 療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其 門 票 收 入 理 應 有 一 定 比 例 回 饋 縣 府,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 個 月 內 洽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財 政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與 嘉 義 縣 政 府 協 商 訂 定 回 饋 嘉 義 縣 政 府 機 制, 以 維 公 平 ( 二 十 一 ) 為 解 決 原 住 民 於 77 年 2 月 1 日 前 即 已 使 用 其 祖 先 遺 留 且 迄 今 仍 繼 續 使 用 之 公 有 土 地 問 題, 輔 導 原 住 民 取 得 土 地 權 利, 安 定 原 住 民 生 計, 政 府 實 施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措 施, 惟 原 住 民 申 辦 過 程 中, 經 常 發 生 原 住 民 遭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依 非 法 占 用 提 起 返 還 土 地 訴 訟, 導 致 原 住 民 飽 受 纏 訟 之 苦 為 落 實 339
352 政 府 照 顧 原 住 民 政 策 美 意, 前 行 政 院 院 長 吳 敦 義 曾 指 示 政 府 機 關 不 要 輕 易 興 訟,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亦 據 以 於 100 年 4 月 13 日 函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等 各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現 占 用 者 已 依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或 符 合 申 請 要 件 者, 不 要 興 訟, 或 停 止 訴 訟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應 秉 持 國 家 保 障 原 住 民 土 地 權 益 立 場, 就 上 述 意 旨 配 合 不 要 興 訟 或 停 止 訴 訟, 以 免 擾 民, 影 響 國 家 形 象 第 3 項 水 土 保 持 局 原 列 46 億 0,345 萬 元, 減 列 第 3 目 水 土 保 持 發 展 26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6 億 0,085 萬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3 項 : ( 一 ) 針 對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之 水 土 保 持 試 驗 研 究, 要 求 :1.103 年 度 水 土 保 持 試 驗 研 究 預 算 之 執 行 成 效 ;2.104 年 度 水 土 保 持 發 展 預 算 運 用 於 55 個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預 算 配 置 及 計 畫 明 細, 均 須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推 動 土 石 流 防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監 測 與 警 戒 計 畫, 惟 仍 有 高 風 險 之 村 里 及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整 備 與 應 變 欠 完 備 地 區 仍 待 加 強 辦 理 ;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1 個 月 內 提 出 強 化 高 風 險 村 里 社 區 之 防 災 整 備 及 應 變 計 畫, 並 提 出 對 於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之 查 報 取 締 計 畫,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三 )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計 畫 預 算 數 自 98 年 度 之 21 億 2,000 萬 元, 逐 年 增 至 104 年 度 之 29 億 8,760 萬 元, 增 幅 高 達 40.92%; 然 同 期 間 山 坡 地 變 異 面 積 ( 比 率 ), 不 減 反 增, 由 97 年 度 之 平 方 公 里 (0.11%), 逐 年 上 升 至 101 年 度 之 平 方 公 里 (0.2%), 增 幅 高 達 78.78%, 顯 見 各 項 防 治 策 略 未 能 有 效 降 低 災 害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與 影 響 範 圍, 故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應 加 強 檢 討 經 費 運 用 效 能, 以 維 護 民 眾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 四 )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第 1 期 計 畫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預 算 執 行 率 僅 16.55%, 然 計 畫 期 程 已 逾 二 分 之 一, 顯 見 預 算 編 列 與 計 畫 執 行 無 法 互 相 配 合,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340
353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應 加 強 檢 討 計 畫 執 行 率, 以 維 護 民 眾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 五 )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國 內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應 考 量 將 生 態 平 衡 等 資 料 納 入 評 估, 從 源 頭 評 估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之 必 要 性 及 成 本 效 益, 以 免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更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風 貌,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於 現 有 工 程 規 劃 中 加 強 評 估 對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之 整 體 影 響,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 六 ) 山 坡 地 範 圍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共 計 完 成 84 萬 7,943 公 頃, 然 有 13 萬 3,646 公 頃 土 地 待 查 定, 恐 為 防 災 之 隱 憂,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加 強 查 定 進 度, 並 於 1 個 月 內 做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以 維 護 民 眾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 七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超 限 利 用 土 地 已 解 除 列 管 面 積 2 萬 6,387.8 公 頃, 整 體 改 善 率 76.2%, 尚 有 1 萬 4,276 筆 土 地, 面 積 8, 公 頃 未 改 正, 鑑 於 近 年 山 坡 地 濫 墾 及 超 限 利 用 情 形 未 見 改 善, 加 上 天 候 異 常, 颱 風 暴 雨 侵 襲 加 劇, 山 坡 地 崩 塌 土 石 流 事 件 發 生 頻 繁, 而 山 坡 地 分 類 查 定 既 為 防 治 山 坡 地 因 超 限 利 用 造 成 災 害 之 必 要 前 置 工 作, 故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應 加 強 儘 速 辦 理 改 善 作 業, 以 維 護 民 眾 身 家 財 產 安 全 ( 八 ) 山 坡 地 基 本 圖 資 管 理 權 責 分 布, 中 央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執 行 業 務, 地 方 為 縣 市 政 府 ; 地 政 ( 含 地 籍 登 錄 情 形 等 ) 營 建, 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會 同 內 政 部 辦 理, 目 前 已 完 成 蒐 集 山 坡 地 範 圍 地 籍 圖 ( 如 地 段 地 號 位 置 ) 等 初 步 工 作, 卻 未 進 一 步 與 地 政 機 關 地 籍 資 料 檔 結 合 ( 如 地 目 等 地 籍 登 記 資 料 ),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應 加 強 資 源 整 合, 以 達 有 效 管 理 ( 九 )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調 查 統 計 歷 年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確 定 並 予 以 裁 處 案 件,96 年 度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案 件 1,160 件, 面 積 443 公 頃, 其 中 處 罰 案 件 1,022 件, 金 額 7,512 萬 元,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僅 32 件,97 至 100 年 度 每 年 違 規 案 件 約 1,300 件 左 右, 處 罰 案 件 約 1,100 件 左 右, 惟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案 件 逐 年 提 高 至 84 件, 至 102 年 度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取 締 案 件 增 加 至 1,480 件, 處 罰 案 341
354 件 亦 提 升 至 1,180 件, 顯 示 違 規 情 形 逐 年 轉 趨 嚴 重, 鑑 於 山 坡 地 合 法 使 用 與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及 自 然 生 態 平 衡 息 息 相 關,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允 應 加 強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儘 速 清 查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舉 發 案 件 並 依 法 妥 處 外, 亦 應 妥 謀 善 策 降 低 違 規 使 用 問 題, 以 落 實 山 坡 地 保 育 合 理 利 用 ( 十 ) 政 府 自 53 年 起 即 辦 理 山 坡 地 範 圍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共 計 完 成 84 萬 7,943 公 頃, 其 中 宜 農 牧 地 42 萬 1,417 公 頃, 宜 林 地 35 萬 4,814 公 頃, 加 強 保 育 地 5,152 公 頃, 不 屬 查 定 範 圍 土 地 6 萬 6,560 公 頃, 另 尚 有 13 萬 3,646 公 頃 土 地 待 查 定, 無 法 進 一 步 管 制, 未 來 恐 為 土 石 流 防 災 之 一 大 隱 憂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督 導 轄 管 之 水 土 保 持 局, 於 3 個 月 內 研 擬 出 改 進 措 施, 並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備 查 ( 十 一 ) 查 近 年 來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情 形 轉 趨 嚴 重,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99 至 102 年 度 統 計,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經 違 規 舉 發 數 總 計 1 萬 3,827 件, 惟 迄 未 結 案 數 計 有 8,492 件, 未 結 案 比 率 高 達 61.42%, 於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亦 有 類 似 審 核 意 見 表 示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經 舉 發 違 規 之 未 結 案 件 比 率 偏 高 ;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於 1 個 月 內, 就 加 強 積 極 清 查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舉 發 案 件, 及 降 低 違 規 使 用 問 題 等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以 落 實 山 坡 地 保 育, 平 衡 自 然 生 態 發 展 ( 十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水 土 保 持 發 展 之 01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編 列 29 億 8,760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自 98 至 101 年 度 實 施 整 體 性 治 山 防 災 第 1 期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迭 有 缺 失, 審 計 部 連 續 3 年 都 提 出 糾 正 意 見, 為 避 免 預 算 有 浮 編 浪 費 之 嫌 及 確 保 資 源 能 有 效 分 配, 爰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十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水 土 保 持 發 展 之 02 重 劃 區 外 緊 急 農 路 設 施 改 善, 編 列 10 億 元, 該 計 畫 係 延 續 以 98 至 100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特 別 預 算 支 應 之 重 劃 區 外 緊 急 農 路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 第 1 342
355 期 ) 成 果, 賡 續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農 路 設 施 改 善 工 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甫 於 102 年 9 月 中 旬 將 修 正 計 畫 草 案 函 報 行 政 院, 惟 該 計 畫 均 未 完 成 審 議 程 序, 且 相 關 預 算 說 明 粗 略, 難 以 看 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保 局 對 該 項 計 畫 補 助 標 準 為 何? 如 何 選 定 受 補 助 之 對 象? 為 避 免 預 算 有 浮 編 浪 費 之 嫌 及 確 保 資 源 能 有 效 分 配, 爰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4 項 農 業 試 驗 所 10 億 1,384 萬 2,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 一 ) 為 推 廣 農 政 嘉 惠 農 民,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應 積 極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對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研 發 技 轉 推 廣 於 農 民 之 農 業 技 術, 應 加 強 控 管, 防 止 研 發 技 術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流 出 境 外,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因 應 方 案,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計 畫 農 業 數 位 化 發 展 01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共 計 編 列 4,197 萬 元, 該 計 畫 屬 愛 台 12 項 建 設, 分 10 年 辦 理, 然 該 計 畫 未 依 實 際 情 形 滾 動 檢 討 計 畫, 核 修 預 算 數, 爰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依 據 滾 動 管 理 原 則 提 出 預 算 運 用 及 編 列 之 檢 討 報 告 及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整 體 建 置 計 畫, 對 於 農 業 農 民 之 具 體 成 效 及 未 來 運 用 規 劃 之 專 案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項 林 業 試 驗 所 6 億 0,992 萬 6,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3 項 : ( 一 ) 國 家 植 物 園 建 設 計 畫 多 數 指 標 設 定 過 於 空 泛, 無 法 真 實 反 映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與 實 施 成 效,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應 訂 定 明 確 年 度 目 標, 以 反 映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經 管 不 動 產 目 前 被 占 用 土 地 及 建 物 共 7 筆, 應 依 規 定 積 極 清 理, 並 應 加 強 管 理 避 免 新 增 占 用, 以 免 減 損 國 家 資 源,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343
356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編 列 6 億 0,992 萬 6,000 元, 一 般 行 政 編 列 3 億 2,379 萬 元, 一 般 行 政 經 費 占 比 過 高, 歲 出 預 算 結 構 之 僵 化 勢 將 影 響 林 業 試 驗 及 研 究 之 推 動, 另 查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核 心 業 務 之 林 業 科 技 試 驗 研 究 僅 編 列 1 億 4,141 萬 8,000 元, 林 業 發 展 編 列 1 億 4,341 萬 7,000 元, 確 有 預 算 結 構 僵 化 之 情,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5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歲 出 6 億 0,992 萬 6,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6 項 水 產 試 驗 所 5 億 6,857 萬 9,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3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312 人, 預 計 聘 用 31 人, 占 該 所 預 算 總 人 數 9.94%, 超 過 聘 用 人 員 之 規 定 上 限 5%, 宜 注 意 改 善,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人 事 預 算 人 事 費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等 正 式 人 力 計 編 列 預 算 8,800 萬 元 ; 而 人 事 費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及 人 事 費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分 別 編 列 4,700 萬 元 5,700 萬 元, 合 計 非 正 式 人 力 之 人 事 費 高 達 1 億 0,400 萬 元, 已 超 逾 正 式 人 力, 顯 不 合 理,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編 列 5 億 6,857 萬 9,000 元, 其 中 一 般 行 政 編 列 3 億 4,627 萬 3,000 元, 一 般 行 政 經 費 占 比 過 高, 歲 出 預 算 結 構 之 僵 化 勢 將 影 響 水 產 試 驗 研 究 之 推 動, 另 查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核 心 業 務 之 水 產 試 驗 研 究 僅 編 列 2 億 2,128 萬 6,000 元, 確 有 預 算 結 構 僵 化 之 情,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6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歲 出 5 億 6,857 萬 9,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7 項 畜 產 試 驗 所 6 億 2,756 萬 3,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344
357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為 我 國 行 政 體 系 中 唯 一 之 畜 產 科 技 研 發 機 關, 專 司 畜 產 之 試 驗 及 研 究, 惟 檢 視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一 般 行 政 編 列 3 億 8,446 萬 1,000 元, 歲 出 預 算 結 構 之 僵 化 勢 將 影 響 畜 產 試 驗 研 究 之 推 動, 另 查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核 心 業 務 之 畜 牧 試 驗 研 究 僅 編 列 2 億 4,277 萬 6,000 元, 一 般 行 政 卻 高 達 3 億 8,446 萬 1,000 元, 預 算 之 結 構 顯 已 僵 化 影 響 實 質 之 業 務 推 動,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7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歲 出 6 億 2,756 萬 3,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8 項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4 億 0,254 萬 9,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計 畫, 新 增 營 建 工 程 及 設 備 購 置 計 畫, 包 括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實 驗 室 改 建 工 程 2,720 萬 元 及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檢 驗 實 驗 室 所 需 設 施 及 設 備 1,780 萬 元 等, 合 計 4,500 萬 元, 然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偏 高, 且 未 能 將 具 體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明 確 表 達, 恐 不 利 審 議,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詳 實 說 明 其 必 要 性 及 急 迫 性,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報 告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職 司 重 要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診 斷 檢 驗 監 測 工 作, 惟 自 禽 流 感 狂 犬 病 的 診 斷 檢 驗 等, 都 遭 輿 論 質 疑 有 隱 匿 作 為 不 當 之 情, 近 日 再 度 爆 發 雞 隻 之 禽 流 感, 經 確 診 是 H5N2 的 變 異 株, 以 及 種 鵝 經 驗 出 H5N8 之 情, 再 遭 質 疑 有 採 樣 不 實 延 緩 檢 驗 之 質 疑,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8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4 億 0,254 萬 9,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9 項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3 億 1,645 萬 6,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4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3 億 1,645 萬 6,000 元, 較 103 年 度 預 算 3 億 1,514 萬 9,000 元, 增 加 130 萬 7,000 元 經 查 行 345
358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於 104 年 度 預 算 亦 訂 有 農 藥 管 理 及 風 險 分 析 之 研 究 計 畫, 顯 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業 務 職 掌 有 所 重 疊 ; 再 者, 國 內 實 際 用 於 耕 種 的 土 地 逐 年 減 少, 但 農 藥 的 進 口 及 內 銷 並 未 明 顯 減 少, 甚 至 還 增 加, 其 機 關 功 能 實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3 億 1,645 萬 6,000 元, 凍 結 1,500 萬 元,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及 執 行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大 量 使 用 農 藥 不 僅 造 成 臺 灣 農 業 土 壤 貧 瘠, 對 環 境 生 態 亦 帶 來 嚴 重 衝 擊, 過 多 之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危 害 消 費 者 健 康,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落 實 蔬 果 藥 物 毒 物 安 全 檢 測 及 輔 導 農 民 用 藥 安 全 工 作,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 三 ) 大 量 使 用 農 藥 不 僅 造 成 臺 灣 農 業 土 壤 貧 瘠, 對 環 境 生 態 亦 帶 來 嚴 重 衝 擊, 過 多 之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危 害 消 費 者 健 康,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落 實 蔬 果 藥 物 毒 物 安 全 檢 測 及 輔 導 農 民 用 藥 安 全 工 作,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四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預 算 書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中 所 揭 : 本 所 為 一 兼 具 管 制 功 能 及 研 究 功 效 之 機 構, 工 作 目 標 更 列 有 執 行 農 藥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確 保 農 產 品 衛 生 安 全, 惟 於 市 面 販 售 的 農 產 品 不 時 傳 有 農 藥 殘 留 的 問 題, 且 連 貼 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動 的 吉 園 圃 標 章 仍 遭 驗 出 含 有 依 法 不 得 驗 出 之 農 藥, 顯 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空 有 預 算, 卻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另 查 監 察 院 糾 正 指 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與 改 制 前 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橫 向 聯 繫 及 協 調 不 足, 肇 致 市 售 食 米 殘 留 農 藥 安 全 成 為 管 理 漏 洞, 長 期 缺 乏 安 全 把 關 機 制, 危 及 國 人 飲 食 安 全 ; 復 查, 立 法 院 審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2 年 度 預 算 案 曾 作 成 決 議 : 目 前 農 民 為 增 加 作 物 產 量 仍 以 化 學 農 藥 防 治 作 物 病 蟲 害 為 主 要 之 方 法, 致 使 我 國 每 公 頃 農 地 農 藥 使 用 量,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加 346
359 強 輔 導 農 民 使 用 農 藥 正 確 觀 念, 減 少 對 農 藥 依 賴, 惟 該 所 答 覆 卻 僅 以 : 本 所 多 年 來 積 極 宣 導 農 藥 合 理 使 用, 已 建 立 藥 合 理 與 有 效 施 用 技 術, 主 要 遵 循 預 防 為 主, 整 合 防 治 方 針,, 並 製 作 推 廣 手 冊 登 記 藥 清 單 等 整 合 為 農 民 教 育 訓 練 之 教 材, 顯 示 目 前 該 所 作 法 仍 止 於 道 德 勸 說 階 段, 並 未 提 出 較 為 具 體 之 預 防 與 改 善 措 施,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9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104 年 度 歲 出 3 億 1,645 萬 6,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0 項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3 億 2,009 萬 8,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為 專 業 之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之 機 構, 其 所 為 特 有 生 物 之 研 究, 應 有 良 好 研 究 規 劃 方 據 以 編 製 執 行 預 算, 惟 檢 視 該 中 心 核 心 業 務 預 算 之 執 行,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於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項 下 07 環 境 資 源 生 態 管 理 科 目, 編 列 智 慧 生 態 計 畫 及 環 境 資 源 資 料 庫 整 合 計 畫 等 分 支 計 畫 1,416 萬 元, 屬 愛 臺 12 項 建 設 計 畫 智 慧 臺 灣 第 四 階 段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重 要 核 心 建 設 項 目 之 一 ; 然 而, 上 開 2 項 分 支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等 消 費 性 支 出 高 達 1,065 萬 3,000 元, 占 同 期 間 計 畫 經 費 1,416 萬 元 之 75.23%, 而 規 劃 設 置 資 料 庫 ( 含 監 測 方 式 ) 等 資 本 性 支 出 僅 為 350 萬 7,000 元, 占 24.77%, 比 率 偏 低 ; 預 算 配 置 顯 非 合 理 ;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10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104 年 度 歲 出 3 億 2,009 萬 8,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1 項 茶 業 改 良 場 2 億 3,406 萬 4,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2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100 年 度 國 內 旅 費 預 算 數 465 萬 3,000 元, 決 算 數 354 萬 1,000 元, 執 行 率 僅 76.1%;101 年 度 國 內 旅 費 預 算 數 518 萬 6,000 元, 決 算 數 403 萬 6,000 元, 執 行 率 僅 77.82%;102 年 度 國 內 旅 費 預 算 數 439 萬 347
360 9,000 元, 決 算 數 342 萬 5,000 元, 執 行 率 僅 77.86% 及 103 年 度 國 內 旅 費 預 算 數 534 萬 6,000 元, 截 至 8 月 底 實 支 數 213 萬 9,000 元, 執 行 率 僅 40.01% 近 年 國 內 旅 費 之 實 支 數 僅 達 七 成, 顯 見 預 算 編 列 過 於 浮 濫,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核 實 編 列,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 二 ) 假 冒 臺 灣 茶 情 事 充 斥, 臺 灣 茶 農 權 益 遭 嚴 重 損 害, 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年 度 歲 出 高 達 2 億 餘 元,104 年 度 編 列 2 億 3,406 萬 4,000 元, 但 對 於 臺 灣 茶 產 業 臺 灣 茶 之 保 護, 顯 無 實 益 ; 另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104 年 度 國 內 旅 運 費 預 算 編 列 581 萬 元, 較 103 年 度 國 內 旅 運 費 預 算 數 534 萬 6,000 元, 增 加 46 萬 4,000 元, 增 幅 8.67%, 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近 年 國 內 旅 運 費 預 算 執 行 率 未 達 八 成, 預 算 或 有 浮 編, 且 每 年 出 訪 中 國 之 性 質 地 點 人 員 相 近, 除 未 考 量 撙 節 原 則, 預 算 編 列 顯 有 浮 濫, 爰 針 對 第 11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第 1 目 茶 業 技 術 研 究 改 良 7,608 萬 1,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2 項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2 億 0,531 萬 4,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1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104 年 度 歲 出 編 列 2 億 0,531 萬 4,000 元, 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種 苗 研 究 與 改 良 成 果, 成 效 不 彰,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取 得 智 慧 財 產 權 件 數 偏 低, 且 自 100 年 度 以 後 至 今 無 任 何 促 使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爰 針 對 第 19 款 第 12 項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歲 出 2 億 0,531 萬 4,000 元, 除 一 般 行 政 外,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13 項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 億 1,276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14 項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 億 3,165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15 項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 億 2,709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16 項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 億 5,306 萬 元, 照 列 第 17 項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2 億 1,166 萬 6,000 元, 照 列 348
361 第 18 項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 億 7,118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19 項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1 億 3,754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20 項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45 億 7,916 萬 8,000 元, 減 列 第 1 目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5 億 7,816 萬 8,000 元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6 項 : ( 一 )104 年 度 漁 業 管 理 漁 政 管 理 編 列 7,296 萬 3,000 元, 其 中 部 分 預 算 用 於 辦 理 獎 勵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計 畫 (467 萬 3,000 元 ),96 至 103 年 度 獎 勵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計 畫 預 算 合 計 有 1 億 3,568 萬 6,000 元, 但 歷 年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最 低 6%, 最 高 僅 86.78%, 爰 凍 結 獎 勵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十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提 出 改 善 執 行 成 效 之 方 法,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漁 業 資 源 為 再 生 性 之 資 源, 一 旦 超 限 利 用, 將 影 響 隔 年 漁 業 資 源, 甚 至 危 害 生 態 平 衡, 惟 查 99 至 102 年 度 查 獲 非 法 違 規 作 業 案 件 總 計 達 977 件, 其 中 違 規 拖 網 586 件, 占 總 件 數 59.98%, 顯 示 違 規 拖 網 情 形 嚴 重, 為 此,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應 加 強 取 締 沿 岸 職 業 漁 撈 及 拖 網 流 刺 網 等 違 規 作 業, 以 避 免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枯 竭 ( 三 )99 至 102 年 度 查 獲 非 法 違 規 作 業 案 件 總 計 達 977 件, 其 中 違 規 拖 網 586 件, 占 總 件 數 59.98%, 顯 示 違 規 拖 網 情 形 嚴 重, 為 保 護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及 生 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應 加 強 取 締 沿 岸 職 業 漁 撈 及 拖 網 流 刺 網 等 違 規 作 業, 以 避 免 沿 近 海 漁 業 資 源 枯 竭 ( 四 ) 鑑 於 我 國 102 年 度 內 陸 養 殖 魚 塭 面 積 為 4 萬 2,208 公 頃, 較 101 年 度 之 4 萬 1,536 公 頃, 增 加 672 公 頃, 增 幅 1.62%;102 年 度 內 陸 養 殖 漁 業 產 量 為 31 萬 3,604 公 噸, 較 101 年 度 之 31 萬 7,543 公 噸, 減 少 3,939 公 噸, 減 幅 1.24%; 102 年 度 有 效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計 1 萬 6,065 張, 較 101 年 度 之 1 萬 6,715 張, 減 少 650 張, 減 幅 3.89%, 從 上 述 數 據 明 顯 可 見 我 國 未 經 登 記 列 管 之 魚 塭 面 積 比 349
362 率 仍 舊 偏 高, 違 規 魚 塭 將 使 政 府 難 以 全 面 執 行 水 產 動 物 用 藥 品 之 抽 樣 檢 驗 工 作, 恐 形 成 養 殖 漁 業 管 理 之 漏 洞 ; 為 健 全 我 國 養 殖 漁 業 管 理 體 系, 促 進 產 業 秩 序 化 發 展, 同 時 引 導 養 殖 業 者 對 水 土 資 源 合 法 與 合 理 之 利 用, 且 在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得 憑 以 救 助 與 低 利 融 資 措 施, 以 有 效 抑 制 非 法 養 殖 業 者 發 展 空 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應 加 強 輔 導 未 登 記 列 管 魚 塭 者 儘 速 納 入 列 管 ( 五 ) 鑑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辦 理 獎 勵 國 人 上 漁 船 工 作 計 畫 96 至 103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合 計 有 1 億 3,568 萬 6,000 元,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執 行 數 5,747 萬 元, 執 行 率 僅 42.36%, 其 中 102 年 度 預 算 數 1,063 萬 元, 決 算 數 為 591 萬 元, 執 行 率 55.6%,103 年 度 預 算 數 932 萬 元,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止 實 支 數 為 86 萬 元, 執 行 率 僅 9.23%, 執 行 率 明 顯 偏 低 另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說 明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因 參 加 時 間 不 同, 同 期 參 與 者 可 能 跨 越 不 同 會 計 年 度 領 取 獎 勵 金, 且 96 至 99 年 施 行 4 年 期 計 畫, 至 今 尚 未 全 數 執 行 完 畢, 故 實 際 執 行 成 效 無 法 依 會 計 年 度 進 行 統 計, 惟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應 予 以 檢 討 改 進, 並 將 檢 討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六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第 1 目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編 列 1 億 6,232 萬 7,000 元, 惟 查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項 下 列 有 6 分 支 計 畫, 但 連 05 漁 業 經 貿 政 策 及 制 度 研 究 (286 萬 7,000 元 ), 此 等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行 政 核 心 業 務, 居 然 都 列 入 科 技 研 發 經 費 之 中, 顯 有 藉 此 增 加 科 技 支 出, 美 化 數 字 之 情, 另 查 6 項 分 支 計 畫, 卻 有 5 項 分 支 計 畫 全 數 為 獎 補 助 費, 而 未 編 自 辦 業 務 之 預 算, 恐 形 成 獎 補 助 後 之 研 發 成 果 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推 動 政 策 方 向 能 否 切 合 符 合 所 需 之 問 題, 爰 針 對 第 20 項 第 1 目 漁 業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1 億 6,232 萬 7,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第 21 項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18 億 2,954 萬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4 項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統 計 年 報 統 計 資 料 顯 示,102 年 度 各 類 農 350
363 作 物 病 蟲 害 診 斷 案 件 包 括 果 樹 3,080 件, 較 101 年 度 之 1,749 件, 增 加 1,331 件 ( 增 幅 76.1%); 蔬 菜 及 瓜 果 2,118 件, 較 101 年 度 之 1,549 件, 增 加 569 件 ( 增 幅 36.73%); 花 卉 及 觀 賞 植 物 4,373 件, 較 101 年 度 之 2,245 件, 增 加 2,128 件 ( 增 幅 94.79%) 等, 各 類 農 作 物 病 蟲 害 診 斷 案 件 大 增,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應 立 即 加 強 相 關 植 物 防 疫 作 業, 以 避 免 影 響 農 民 收 益 ( 二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99 年 度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比 率 2.85%,100 年 度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比 率 3.45%,101 年 度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比 率 5.63%,102 年 度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比 率 5.41%, 近 年 查 獲 違 法 屠 宰 比 率 偏 高,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應 再 加 強 查 緝 違 法 屠 宰 場, 以 維 護 肉 品 食 用 安 全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動 植 物 防 檢 疫 管 理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編 列 1,201 萬 1,000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動 物 疾 病 疫 情 通 報 電 腦 系 統 功 能 整 合 強 化 與 維 護 ( 含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及 犬 貓 進 出 離 島 聯 合 管 制 資 訊 系 統 ) 動 物 用 藥 品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動 物 防 疫 業 務 處 理 所 需 相 關 電 腦 設 備 維 護 電 腦 及 其 周 邊 設 備 之 維 護 農 藥 登 記 管 理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與 維 護 網 路 系 統 維 護 電 腦 硬 體 維 護 網 站 維 護 防 毒 軟 體 維 護 資 訊 資 料 處 理 貿 易 便 捷 化 gateway 系 統 維 護 該 局 管 理 計 畫 之 管 考 系 統 維 護 等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僅 能 配 合 外 包 之 整 合 廠 商 爰 凍 結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104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第 3 目 動 植 物 防 檢 疫 管 理 之 資 訊 服 務 費 經 費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立 法 院 2014 年 12 月 9 日 三 讀 通 過 之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第 14 條 增 訂 第 4 項 裝 載 生 鮮 禽 蛋, 應 使 用 一 次 性 之 裝 載 容 器 之 規 定, 因 新 法 修 正 時 未 能 明 定 緩 衝 時 間, 致 蛋 農 新 添 購 之 器 具 未 能 攤 平 完 成, 蛋 農 之 財 產 因 而 遭 受 損 失, 造 成 民 怨, 為 減 少 蛋 農 之 損 失, 又 不 妨 礙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防 疫 工 作 之 進 行 ; 爰 此,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針 對 新 增 之 條 文 351
364 應 給 予 蛋 農 兩 年 緩 衝 時 間, 協 助 蛋 農 銜 接 新 制 之 規 定, 並 以 輔 導 代 替 取 締 以 宣 導 代 替 處 罰, 避 免 民 怨, 以 利 國 內 農 產 業 的 發 展 第 22 項 農 業 金 融 局 3 億 0,694 萬 2,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5 項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農 業 金 融 業 務 編 列 2 億 0,839 萬 8,000 元, 經 查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達 8% 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總 計 有 15 家 依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淨 值 占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管 理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其 資 本 適 足 率 在 6% 以 上, 未 達 8%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提 報 增 加 淨 值 減 少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限 期 改 善 計 畫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達 6% 者, 主 管 機 關 除 依 前 項 處 分 外,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 一 限 制 給 付 理 事 監 事 酬 勞 金 出 席 費 二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或 停 止 增 加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業 務 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申 設 信 用 部 分 部, 為 督 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加 強 監 督 與 管 理, 以 提 升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爰 104 年 度 農 業 金 融 業 務 預 算 凍 結 5%,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淨 值 占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管 理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不 得 低 於 8%, 其 資 本 適 足 率 在 6% 以 上, 未 達 8%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提 報 增 加 淨 值 減 少 風 險 性 資 產 總 額 之 限 期 改 善 計 畫, 經 查 全 體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總 計 有 15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符 法 定 比 率 8%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應 針 對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達 標 準 之 信 用 部 加 強 監 督 與 管 理, 提 升 淨 值 減 少 風 險 性 資 產 ( 三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102 年 度 自 有 資 本 億 元, 風 險 性 資 產 2, 億 元, 資 本 適 足 率 9.08%;103 年 度 截 至 6 月 底 止 自 有 資 本 億 元, 風 險 性 資 產 2, 億 元, 資 本 適 足 率 為 8.82%,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風 險 性 資 產 較 95 年 度 之 億 元 暴 增 3.36 倍,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確 實 執 行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避 免 再 發 生 投 資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虧 損 情 事 352
365 ( 四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主 要 職 掌 為 農 業 金 融 之 監 督 管 理, 擔 負 穩 定 農 業 金 融 秩 序 大 任 ; 惟 查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國 內 仍 有 15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符 法 定 比 率 8% 之 規 定,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風 險 性 資 產 亦 較 95 年 度 之 億 元 暴 增 3.36 倍, 財 團 法 人 農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截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尚 待 收 回 之 代 償 金 額 更 高 達 72 億 0,315 萬 8,000 元, 且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辦 理 政 策 性 農 業 專 案 貸 款 之 改 善 財 務 貸 款 逾 放 比 率 偏 高, 近 2 年 卻 未 加 強 辦 理 查 核 作 業, 顯 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態 度 消 極, 實 應 加 強 其 監 督 與 管 理 作 為, 確 實 執 行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以 提 升 其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並 針 對 其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中 有 關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逾 放 比 率 15% 以 上 之 家 數 整 體 信 用 部 稅 前 盈 餘 逾 放 比 改 善 幅 度 對 重 新 設 立 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之 實 地 訪 視 及 輔 導 次 數 等 提 出 更 積 極 檢 討 修 正 值, 以 確 實 控 管 農 業 金 融 風 險 ( 五 ) 鑑 於 我 國 全 體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根 據 資 料 統 計,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全 國 總 計 有 15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符 法 定 比 率 8%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應 針 對 資 本 適 足 率 未 達 標 準 之 信 用 部 加 強 監 督 與 管 理, 提 升 淨 值 減 少 風 險 性 資 產, 藉 以 提 升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第 23 項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17 億 4,557 萬 9,000 元, 照 列 本 項 通 過 決 議 7 項 : ( 一 ) 為 輔 導 永 久 屋 部 落 之 農 業 發 展,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應 協 助 尋 求 必 須 之 農 業 用 地, 並 配 合 其 需 求, 針 對 蔬 果 花 卉 與 果 樹 等 可 能 之 經 濟 作 物 協 助 品 種 挑 選 適 地 適 種 與 技 術 輔 導, 同 時, 推 動 相 關 農 特 產 必 要 之 商 品 設 計 包 裝 及 行 銷 通 路 等 輔 導 措 施 ( 二 )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所 提 供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測 試 統 計 資 料,100 至 102 年 度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抽 驗 不 合 格 比 率 分 別 為 5.4% 5.7% 及 6.4%, 呈 現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辦 理 相 關 安 全 用 藥 輔 導 措 施 之 效 益 不 彰, 此 外, 不 及 格 件 數 以 檢 驗 出 不 得 使 用 農 藥 件 數 為 最 多, 顯 示 農 民 對 安 全 用 藥 觀 念 仍 未 落 實,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應 加 強 殘 留 農 藥 檢 測 工 作 並 提 高 農 353
366 作 物 產 品 抽 查 量,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食 用 安 全 (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自 100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共 抽 檢 3,774 件, 計 開 出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書 433 張, 占 總 抽 檢 件 數 比 率 11.47%, 發 出 裁 處 書 84 張, 罰 鍰 396 萬 元, 其 中 包 裝 標 示 檢 查 不 合 件 數 352 件, 占 總 抽 檢 件 數 比 率 9.33% 及 品 質 規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件 數 232 件, 占 總 抽 檢 件 數 比 率 6.14%, 顯 示 抽 檢 市 售 小 包 裝 米 不 合 格 率 偏 高,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應 加 強 抽 查 並 督 促 有 效 改 善,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市 售 食 米 品 質 ( 四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100 至 102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之 農 業 技 術 授 權 及 取 得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項 數 目 標 值 設 定 為 16 項, 達 成 情 形 分 別 為 20 項 16 項 及 13 項, 呈 現 逐 年 下 滑 趨 勢, 遂 於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調 降 農 業 技 術 授 權 及 取 得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項 數 之 目 標 值 為 8 項, 減 少 50%, 農 糧 科 技 研 發 編 列 預 算 增 加, 其 目 標 值 卻 下 降 之 情 形, 且 績 效 指 標 過 低, 難 以 產 生 激 勵 效 果,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應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以 發 展 農 糧 科 技,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 五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委 託 凌 誠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之 台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系 統 APP, 便 利 民 眾 選 購 農 特 產 品 時, 可 藉 由 手 機 追 溯 農 產 品 生 產 者 資 訊, 並 舉 報 有 問 題 之 產 品, 其 立 意 良 善, 惟 該 APP 下 載 使 用 者 目 前 不 足 100 人, 顯 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並 未 積 極 推 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應 於 電 視 或 平 面 媒 體 廣 告 該 APP, 促 進 其 使 用 率, 增 進 農 產 品 之 安 全 性 ( 六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於 發 展 優 質 農 糧 產 業, 提 升 農 業 競 爭 力 項 下, 水 果 產 值 部 分,102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為 銷 售 額 725 億 元, 然 104 年 度 之 目 標 值 仍 為 725 億 元, 近 年 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推 動 休 耕 地 復 耕 計 畫 卓 有 成 效, 比 較 102 年 度 蔬 菜 產 值 指 標 達 成 為 530 億 元,104 年 度 該 產 值 指 標 調 整 為 610 億 元, 由 此 比 較 觀 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於 水 果 產 值 目 標 值 過 於 保 守, 建 請 104 年 度 水 果 產 值 目 標 值 調 整 為 780 億 元, 以 合 於 其 他 農 作 物 目 標 值 之 成 長 幅 度 ( 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第 1 目 農 糧 科 技 研 發,104 年 度 編 列 1 億 354
367 6,919 萬 7,000 元, 然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100 至 102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之 農 業 技 術 授 權 及 取 得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項 數 目 標 值 設 定 為 16 項, 達 成 情 形 分 別 為 20 項 16 項 及 13 項, 呈 現 逐 年 下 滑 趨 勢,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遂 於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調 降 農 業 技 術 授 權 及 取 得 國 內 外 專 利 權 項 數 之 目 標 值 為 8 項, 減 少 50%, 呈 現 農 糧 科 技 研 發 編 列 預 算 增 加, 其 目 標 值 卻 下 降 之 情 形 ; 另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經 年 投 入 1 億 多 元 之 農 糧 科 技 研 發 預 算, 但 卻 對 於 農 民 實 際 需 求 顯 無 具 體 連 結, 對 臺 灣 的 產 銷 預 測 調 節 顯 無 實 際 效 益 ; 依 據 最 新 統 計 之 農 牧 戶 之 農 業 所 得,102 年 度 農 牧 戶 每 戶 平 均 年 所 得 為 98 萬 5,343 元, 反 而 較 101 年 度 99 萬 5,645 元, 不 增 反 減, 其 中 102 年 度 農 牧 戶 每 戶 平 均 年 所 得 來 自 農 業 所 得 部 分 為 21 萬 3,801 萬 元, 較 101 年 度 的 21 萬 5,795 元, 減 少 1,994 元, 農 牧 戶 來 自 農 業 部 分 之 所 得 減 少 ; 顯 見 農 業 部 門 之 科 技 支 出, 例 如 農 糧 科 技 研 發 預 算, 對 於 農 民 之 實 質 助 益, 顯 然 不 大, 爰 針 對 第 1 目 農 糧 科 技 研 發 1 億 6,919 萬 7,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有 關 政 事 別 歲 出 預 算 隨 同 以 上 機 關 別 審 議 結 果 調 整 355
368 財 政 委 員 會 一 歲 入 部 分 第 1 款 稅 課 收 入 第 1 項 財 政 部 1 兆 3,194 億 0,500 萬 元, 照 列 第 2 款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第 6 項 主 計 總 處, 無 列 數 第 59 項 審 計 部, 無 列 數 第 60 項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61 項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76 項 財 政 部 2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77 項 國 庫 署 10 萬 元, 照 列 第 78 項 賦 稅 署, 無 列 數 第 79 項 臺 北 國 稅 局 20 億 5,031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80 項 高 雄 國 稅 局 4 億 3,492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81 項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20 億 9,082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82 項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11 億 5,603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83 項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4 億 2,223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84 項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3 億 6,077 萬 元, 照 列 第 85 項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86 項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1 萬 元, 照 列 第 204 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205 項 證 券 期 貨 局, 無 列 數 第 3 款 規 費 收 入 第 7 項 主 計 總 處 20 萬 元, 照 列 第 68 項 審 計 部, 無 列 數 第 69 項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356
369 第 70 項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71 項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72 項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73 項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88 項 財 政 部 15 萬 元, 照 列 第 89 項 國 庫 署 3,016 萬 8,000 元, 照 列 第 90 項 賦 稅 署 121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91 項 臺 北 國 稅 局 1 億 4,412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92 項 高 雄 國 稅 局 4,684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93 項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7,415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94 項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5,409 萬 元, 照 列 第 95 項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2,374 萬 3,000 元, 照 列 第 96 項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3 億 0,251 萬 1,000 元, 照 列 第 97 項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無 列 數 第 98 項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3,350 萬 元, 照 列 第 215 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無 列 數 第 216 項 銀 行 局, 無 列 數 第 217 項 證 券 期 貨 局, 無 列 數 第 4 款 財 產 收 入 第 7 項 主 計 總 處 46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67 項 審 計 部 11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68 項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2 萬 5,000 元, 照 列 第 69 項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1,000 元, 照 列 第 70 項 審 計 部 桃 園 市 審 計 處 1,000 元, 照 列 第 71 項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5,000 元, 照 列 第 72 項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2,000 元, 照 列 357
370 第 73 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無列數 第 88 項 財政部原列 174 億 0,052 萬 5,000 元 減列第 2 目 財產售價 第 1 節 有價證券售價 61 億 2,097 萬 1,000 元 第 3 目 投資收回 第 2 節 投 資資本收回 37 億 7,902 萬 9,000 元 共計減列 99 億元 改列為 75 億 0,052 萬 5,000 元 第 89 項 國庫署 1 萬元 照列 第 90 項 賦稅署 35 萬 3,000 元 照列 第 91 項 臺北國稅局 60 萬 9,000 元 照列 第 92 項 高雄國稅局 17 萬元 照列 第 93 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84 萬 5,000 元 照列 第 94 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32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95 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32 萬 6,000 元 照列 第 96 項 關務署及所屬 134 萬 8,000 元 照列 第 97 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571 億 7,433 萬 7,000 元 照列 第 98 項 財政資訊中心 80 萬 3,000 元 照列 第 217 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萬 1,000 元 照列 第 218 項 銀行局 3 萬 9,000 元 照列 第 219 項 證券期貨局 2 萬 3,000 元 照列 第 220 項 保險局 3,000 元 照列 第 221 項 檢查局 1 萬 1,000 元 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 1 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 原列 1,800 億 4,768 萬 6,000 元 係中 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收入 暫照列 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 再行 調整 第5項 財政部原列 160 億 2,438 萬 9,000 元 除第 1 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 123 億 7,737 萬 5,000 元 第 2 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 1 億 3,912 萬元 358
371 , 均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營 業 基 金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外, 其 餘 照 列 第 6 項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原 列 4 億 3,064 萬 6,000 元 ( 係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息 紅 利 繳 庫 數 ), 暫 照 列, 俟 該 營 業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第 14 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原 列 6 億 5,922 萬 8,000 元, 係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暫 照 列, 俟 所 屬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審 議 確 定 後, 再 行 調 整 第 6 款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第 1 項 國 庫 署, 無 列 數 第 7 款 其 他 收 入 第 7 項 主 計 總 處 53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67 項 審 計 部 65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68 項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8,000 元, 照 列 第 69 項 審 計 部 新 北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70 項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無 列 數 第 85 項 財 政 部 2 億 3,375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86 項 國 庫 署 29 億 9,766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87 項 賦 稅 署 3,235 萬 元, 照 列 第 88 項 臺 北 國 稅 局 1 億 8,475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89 項 高 雄 國 稅 局 3,048 萬 4,000 元, 照 列 第 90 項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4,707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91 項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1,808 萬 7,000 元, 照 列 第 92 項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1,661 萬 6,000 元, 照 列 第 93 項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2,161 萬 9,000 元, 照 列 第 94 項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2 億 4,912 萬 2,000 元, 照 列 第 95 項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無 列 數 第 213 項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2 萬 元, 照 列 359
372 第 214 項 銀行局 20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215 項 證券期貨局 17 萬 4,000 元 照列 第 216 項 保險局 8 萬元 照列 第 217 項 檢查局 無列數 二 歲出部分 通過決議 2 項 (一)鑑於人民幣在台違法流通層出不窮 特定觀光景點部分商家私下收受中國遊客人 民幣 雖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於 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生效 後 成立 人民幣在台違法流通使用聯合查察小組 但對於實地訪查以及民眾 檢舉案件僅進行勸導 成效有限 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等單位應 強化聯合查察小組功能 採取有效行動 以遏止人民幣在台私下交易行為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政府推動國銀打亞洲盃 可讓台灣金融機構走出台灣市場 惟我國公股銀行 於東南亞據點以分行為主 服務對象鎖定台商 顯然不足以成為區域性銀行 只 有設立子行 可辦理消金業務以完善服務客戶 才能有利於當地建立一定規模 之服務網 並與當地銀行及其他外資銀行建立既競爭且合作之良好關係 此外 目前我國僅與越南及馬來西亞簽署銀行業之金融監理 MOU 近期雖與新加坡簽署 貿易夥伴協議 但並未納入金融業 不利我國銀行業於東協各國拓展商機 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加強推動我國公股銀行參考星展等標竿銀行之國際 營運經驗 彈性運用子行 分行 小額信貸公司及財務公司等模式進入市場 並 儘速研謀當地發展的長久之計 政府應藉由簽署 MOU 或 FTA 方式 積極協助業 者拓展市場 始有機會發展為區域性銀行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書面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 10 億 7,596 萬 4,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之 人員 維持 100 萬元 第 6 目 國勢普查業務 100 萬元 第 8 目 主計資訊業 360
373 務 50 萬元 第 9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3 節 其他設備 50 萬元 共 計減列 30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0 億 7,296 萬 4,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5 項 (一)主計總處執掌中央各機關預算員額編核 應依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 措施推動方案 編列各機關預算員額 卻知法犯法且帶頭違法於 104 年度主計 總處預算案中超編員額達 13 人 此舉讓主計人員訓練業務毫無意義 爰針對第 7 目 主計訓練業務 1,585 萬 7,000 元 凍結五分之一 俟檢視 104 年上半年 度預測成效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近 10 年來主計總處單位預算之 雜項設備費 有 9 年都有汰換冷氣機 有 7 年都添購空氣清淨機 有 6 年添購飲水設備 尚有其他設備之添購或 汰換 然而有些設備之汰換與添購頻率過高 其中有些亦未說明添購數量 而 全面提升政府統計效用 發揮統計支援決策功能 為主計總處施政要點之一 作為全國預算籌措統整以及國家統計單位 預算編列卻有浮濫之疑 爰凍結 104 年度主計總處第 9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3 節 其他設備 之 雜項設備 費 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政府使用逾 10 年以上公務車輛 均採整批拍賣或報廢 實屬浪費 尤其 首長專用之公務車 均有定期優質保養 又具有市場紀念獨特性 行政院主計 總處應會同財政部比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採 逐件拍賣 以增加國庫收入 據估計 中央各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一年報廢或整批拍賣車輛至少達萬 輛以上 如採平均拍賣價格 10 萬元 國庫至少可收入 10 億元以上 (四)現行政府規定 每 5 年可以報廢汰換冷氣機 相較於一般百姓或公司行號 至 少 10 年以上才汰換冷氣 政府汰換年限設定為 5 年 實在太浪費 要求行政院 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檢討並提高汰換年限 避免浪費公帑 也符合人民觀感 (五)有鑑於圍牆裡的大數據註定成為死資料 大數據需要開放式創新 從資料的開 放 共用和交易 到價值提取能力的開放 再到基礎處理和分析平臺的開放 讓資料如同血液在資料社會的軀體中長流 滋潤資料經濟 讓更多的長尾企業 361
374 和資料思維創新者產生多姿多彩的化學作用 才能創造大數據的黃金時代 惟 反觀我國開放資料政策推動緩慢 且許多部會對於開放民間應用態度保守 例 如 統計隨身 GO APP 全文搜索不易 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財政效益 因此 為加速政府資料使用查詢功能之行動化 爰要求主計總處應於 3 個月增加統 計隨身 GO APP 資料全文檢索功能 並將相關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其委 員 第6款 第2項 監察院主管 審計部 10 億 8,773 萬 3,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2 項 (一)針對 104 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國內旅費 333 萬 6,000 元 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 102 年度總決算審核 報告及 102 年總預算之整體評估報告 其中對於國營事業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 計畫常依據預算法第 88 條彈性規定先行辦理 惟相關計畫先期評估作業未盡覈 實 事後亦未見審計部加強審核控管並提出審核意見讓行政機關據以改善 為 避免浮濫行事 爰凍結 國內旅費 預算五分之一 俟審計部就此問題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鑑於審計部對於未能遵守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而超 編人員 形同知法犯法且帶頭違法 審計訓練付之闕如 爰針對第 2 目 中央 政府審計 項下 審計訓練 281 萬 2,000 元 凍結五分之一 俟檢視 104 年上 半年度預測成效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三)審計部 104 年度編列 中央政府審計 預算 3,098 萬 1,000 元 惟各項工作計畫 內容未予詳 凍結 104 年度審計部第 2 目 中央政府審計 工作計畫預算五 分之一 俟審計部提出 104 年度詳細工作計畫及 103 年度之成果 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審計部 104 年度編列 縣市地方政府審計 工作計畫預算 982 萬 4,000 元 惟未 詳列各機關單位之預算費用 恐有跨計畫流用之嫌 凍結 104 年度審計部第 3 362
375 目 縣市地方政府審計 預算五分之一 俟審計部提出各機關單位近 5 年之預 算員額明細 各項費用彙計表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審計部 104 年度 一般建築及設備 項下 其他設備 編列 審計機關資訊入 口網系統平台 建置經費 150 萬元 凍結該項預算 俟審計部提出 審計機關 資訊入口網系統平台 完整計畫及效益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 支 (六)審計部 104 年度預算 第一預備金 編列 337 萬 5,000 元 凍結五分之一 待提 出說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七)審計部對政府每年公款補助團體私人高達 500 億元以上 惟憑證送審案件查核 比率逐年降低 已從 2011 年的 25.81% 2012 年的 20.04% 降為 2013 年的 13.07% 免附憑證比率高達八成以上 恐為風險管理原則 容易造成貪污舞弊 漏洞 應予合理提高 (八)販售冒牌台灣米的 泉順 於 102 年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廢止糧商登記 但事後業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於 103 年成功恢復糧商資格 緊接著販售黑心 油的大統也向衛生福利部訴願 最後免繳彰化縣衛生局開罰的億元罰鍰 換言 之 食品安全的問題幾乎都是在焦點事件被曝光後 政府才會在輿論壓力下展 開行動 以滿足人民的要求 凸顯政府執法不彰 爰要求審計部應於 2 週內加 強查核地方單位 相關於食安預算之執行 並因應現行法制不完備的情形 謀 求可讓消費者獲得實質 有效 快速的補償措施 促使業者拿出不當利得 以 及達到重罰遏阻效力 (九)針對 104 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 2 目 中央政府審計 原列 3,098 萬 1,000 元 鑑於第二預備金幾已成為年度必要支出 惟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 告雖對部分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提出審核意見 卻對大多數機關動支內容缺乏 實質檢討 如進駐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未有效發揮資產使用效益等 未盡周全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審計部對 102 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事 由全面予以深入檢討評估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363
376 (十)針對 104 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 3 目 縣市地方審計 原列 982 萬 4,000 元 公益彩券累計盈餘至 2013 年底止計 2,928 億餘元 其中供直轄市 縣 市 政 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者計 1,472 億餘元 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對於獲配公益彩 券盈餘之管理及運用未盡周妥 如 1.預算編列未臻覈實 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 未能充分發揮基金功能 2.盈餘分配款項之運用有欠周妥 3.待運用數逐年增 加 減損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予地方政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效益 4.款項支用未 符社會福利支出用途 5.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公務預算應編列或法定應辦之社會 福利項目 6.待運用數供縣 市 庫調度使用等缺失 審計部應監督地方政府濫 用公益彩券盈餘狀況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十一)鑑於審計部每年度均會對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決算審核後 提出重要審核意 見 惟重要審核意見仍待繼續改善之比率甚高 近 4 年度 98 至 101 年度 比率幾乎高達 44%以上 顯然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 建議審計部應督促 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 (十二)依據法務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列管貪瀆起訴案件統計 近 3 年 2011 至 2013 年 貪瀆起訴公務員人數逐年增加 從 2011 年 509 人遞增至 2013 年 687 人 甚至在 2014 年 1 至 8 月公務員貪瀆起訴人次就高達 647 人 顯見貪 瀆情形嚴重 惟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 物 上違失案件數從 100 年度之 57 件減少至 102 年度之 34 件 顯示查核仍有加強之必要 建議審計 部應落實監督審核作業 以避免各機關預算遭挪用 侵占 浮報經費及浪費 公帑等情事發生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7,004 萬 3,000 元 照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5,556 萬 4,000 元 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原列 4,070 萬 8,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之 人員維持 5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4,020 萬 8,000 元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5,959 萬 4,000 元 照列 364
377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5,901 萬 2,000 元 照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7,402 萬 2,000 元 照列 第 10 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 1 項 (一)有鑑於五區國稅局對於歷年來之欠稅大戶及 100 至 102 年每年新增欠稅金額仍逾 百億元等問題皆未能有效處理 此將導致我國累積高額之欠稅金額 且亦給民眾 對於國稅局稽徵能力不佳之感 爰此 分別凍結五區國稅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稅款徵收及處理 之 一般事務費 100 萬元 以為警 惕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1項 財政部原列 188 億 2,815 萬 9,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之旅費 30 萬元 科目自行調整 第 4 目 投資事業股權移轉 4,380 萬 7,000 元 第 5 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 第 1 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汰換副首長座車 3 萬元 共計減列 4,413 萬 7,000 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87 億 8,402 萬 2,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5 項 (一)鑑於財政資訊中心近年來推動電子發票使用開立作業 已獲得相當之成果 惟 針對 103 年發票申購數之前 100 大營業人 卻仍有近 20 家業者 每家年申購發 票張數均達 900 萬張以上 不顧環保理念 消極不願配合導入電子發票作業系 統 爰要求財政部督導財政資訊中心及五區國稅局於 104 年底前應針對發票年 申購數達 900 萬張之業者積極輔導並導入電子發票系統 (二)財政部近兩年為配合總預算籌措財源 持續編列出售合作金庫金控及兆豐金控 股票預算 103 年度編列 137 億元 經立法院審查後刪減為 75 億元 104 年度 再度編列釋出該二金控公司股票計 144 億元 查財政部對該二金控公司之投資效益甚佳 98 至 102 年 5 年間挹注國庫金 額合計達 101 億元 如以政府投資金額及近 5 年配發之現金股利數計算其投資 報酬率 合庫金控平均每年報酬率為 6.54% 兆豐金控為 10.25% 不斷將獲利 365
378 佳 之 之 持 股 釋 出, 雖 可 籌 措 總 預 算 財 源, 卻 將 稀 釋 國 庫 未 來 之 投 資 收 益 財 政 部 日 前 為 爭 奪 一 行 庫 之 經 營 權, 窮 盡 一 切 方 式, 現 卻 甘 於 犧 牲 未 來 長 遠 之 收 益, 大 量 釋 出 兆 豐 及 合 庫, 降 低 持 股, 其 政 策 判 斷 之 依 據 令 人 費 解 ; 爰 就 104 年 度 財 政 部 一 般 行 政 除 人 事 費 外 之 經 費,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三 ) 鑑 於 政 府 對 持 股 未 逾 半 數, 不 具 絕 對 控 制 權 之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控 管 作 業, 主 要 是 藉 指 派 公 股 代 表 於 董 事 會 中 參 與 決 策 表 達 意 見, 以 維 公 產 安 全 惟 部 分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比 率 甚 低,102 年 度 財 政 部 共 派 任 有 39 名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竟 有 約 41% 未 全 勤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議, 顯 有 失 其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之 職 責 建 議 財 政 部 應 檢 討 公 股 董 事 代 表 出 席 率 偏 低 問 題, 以 維 護 國 家 公 產 之 權 益 和 廣 大 投 資 大 眾 之 付 託 ( 四 ) 鑑 於 中 國 企 業 的 財 務 報 表 不 透 明 不 實 際, 我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無 法 進 行 報 表 查 核, 且 財 政 部 保 證 公 股 銀 行 到 中 國 設 點 經 營 放 款 業 務 之 對 象 都 是 台 商, 公 股 銀 行 僅 憑 一 紙 財 務 報 表, 就 放 貸 1,000 萬 美 元 給 在 德 國 上 市 之 欠 債 中 國 企 業 ; 此 外, 日 前 中 國 爆 發 史 上 規 模 最 大 的 民 間 企 業 倒 帳 案, 以 公 股 銀 行 為 首 的 銀 行 團 授 信 金 額 美 金 8,500 萬 元 之 無 擔 保 授 信 方 式 承 作, 而 中 企 於 貸 款 契 約 到 期 日 時 竟 無 法 清 償 公 股 銀 行 應 加 強 相 關 業 務 及 整 體 之 風 險 控 管, 確 實 執 行 貸 放 後 之 管 理 建 議 財 政 部 應 每 半 年 全 面 清 查 公 股 銀 行 對 中 企 放 款 來 台 募 資 中 企 之 家 數 和 金 額 有 無 提 供 擔 保 品 以 及 該 擔 保 品 是 否 足 以 清 償 債 務 等,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五 ) 鑑 於 財 政 部 長 張 盛 和 表 示, 因 各 項 收 入 可 望 隨 著 經 濟 成 長 而 成 長,103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合 作 金 庫 等 公 司 之 釋 股 預 算 不 會 執 行, 將 移 到 104 年 度 釋 股 預 算 惟 預 算 法 第 72 條 :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各 機 關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應 即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款 ; 歲 入 預 算 應 一 年 一 編, 年 度 終 了 未 發 生 之 收 入 即 應 終 止, 無 轉 入 下 年 度 之 必 要 若 103 年 度 不 執 行 之 釋 股 收 入 採 取 往 年 作 法 保 留 轉 入 下 年 度, 將 造 成 巨 額 之 賸 餘 虛 列 基 此, 建 議 財 政 部 不 應 保 留 366
379 103 年度終了未執行之釋股預算 以避免長期保留及虛列賸餘之情形持續發生 第2項 國庫署 1,370 億 5,337 萬 2,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9 項 (一)國庫署績效評估以稅收與歲入作為其績效指標 但此績效指標多與經濟景氣息 息相關 除非政府巧立名目任意創稅 否則只能依靠國際經濟情勢決定績效 毫無績效考評的依據 無法靠人為努力而改變的指標 並不適合當作績效指標 而國庫署卻錯誤引用 爰針對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 一般行政 項下 業務費 2,806 萬 1,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國庫署提出合理且可衡量人為努 力的績效指標 如 國債總額成長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國庫署濫用公益彩券回饋金 不但沒把回饋金補助弱勢 還將歷年回饋金 28% 用於形象建立費用 此舉無疑是跟補助對象爭奪資源 嚴重違反公益彩券成立 之目的 毫無財務規劃 爰針對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 財務規劃作業 121 萬 7,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國庫署提出公益彩券 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辦法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 菸酒管理作業 之 委辦 費 編列 2,396 萬 9,000 元 擬辦理認證 查核 研究等計畫 有鑑於政府財政 日益困窘 且本項業務為例行性執行 爰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 菸酒管理作業 編列酒品 部分之查緝機關獎勵金 370 萬元及 私劣菸品查緝作業 編列菸品部分之查緝 機關獎勵金 3,783 萬 2,000 元 上述 2 種獎勵金係依據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 件獎勵辦法 編列並核發 經查 國庫署查獲違規菸酒案件 逕依 檢舉或查 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編列及核發查緝機關獎勵金 惟公務人員之俸給及 獎金業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律予以規範 如有其他發放獎 367
380 金事宜 亦應有法源依據 而菸品健康福利捐僅 1%供私劣菸品查緝之用 該署 卻將部分預算用以核發查緝機關獎勵金 其合理性亦待審酌 爰此 針對上述 2 種獎勵金分別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財政部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 國庫資訊作業 之 業務費編列 3,739 萬 4,000 元 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 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 爰凍結 300 萬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六)國庫署補助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的意外傷害保險居然依彩券批購金額做納保評估 標準 在弱勢之中又再歧視弱勢 爰針對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 庫業務 項下 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 1 億 1,062 萬 2,000 元 凍結十分之 一 俟國庫署提出合理的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的意外傷害保險計畫評估標準 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七)針對 104 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原列 5 億 3,342 萬 4,000 元 公益彩券累計盈餘至 2013 年底止計 2,928 億餘元 其中供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者計 1,472 億餘元 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對於獲 配公益彩券盈餘之管理及運用未盡周妥 如 1.預算編列未臻覈實 部分計畫執 行率欠佳 未能充分發揮基金功能 2.盈餘分配款項之運用有欠周妥 3.待運用 數逐年增加 減損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予地方政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效益 4.款 項支用未符社會福利支出用途 5.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公務預算應編列或法定應 辦之社會福利項目 6.待運用數供縣 市 庫調度使用等缺失 國庫署應督促妥 處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 得動支 (八)國庫署 104 年度歲出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編列 公股管理作業 415 萬 5,000 元 辦理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 惟近來多起公股行庫主辦或聯貸 放款案件出現重大爭議 包括第一銀行以高達九成九的成數貸款給頂新魏家購 買帝寶豪宅 以及兆豐銀行主辦之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聯貸案 餘額 65 億元 兆豐銀行主辦之中國旭光高新聯貸案 32 億元 多家公股銀行參與之中國索 368
381 力聯貸案 18.3 億元 等債權擔保均出現問題 而這些公股銀行負責人多 為政府指派 政府透過指派公股代表經營該等行庫 卻未能充分掌握其營運管 理及內部控制 顯有失督導之責 爰凍結國庫署 104 年度 國庫業務 項下 公股管理作業 預算五分之一 俟就公股行庫之監督 管理機制 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九)針對 104 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庫業務 項下之 08 公益彩券 回饋金分配作業 原列 1 億 1,062 萬 2,000 元 鑑於國庫署運用公益彩券回饋 金辦理之部分計畫成效有待加強 如 1.辦理 建立政府公益彩券形象 公益彩 券電視廣告 計畫執行結果 該案拍攝完成之公益彩券微電影 5 集 於網路影 音分享平臺每集觀看人次 與近期市場其他品牌同規模微電影行銷專案相較 明顯偏低 2.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人數增加 投保比率卻呈逐年減少趨勢 國庫署應檢討改善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3項 賦稅署 156 億 1,889 萬 9,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6 項 (一)賦稅署於 一般事務費 編列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 政風興革 問卷 環境教育 雜支等經費 今政府財政困窘 賦稅署經費宜用在刀口上 爰此 凍結賦稅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一般事務費 794 萬 6,000 元之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賦稅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工作計畫項下之 基本行政工作 維持 編列 2,995 萬 4,000 元 基於國家財政困難 賦稅署應為表率 有效撙節 經常性行政支出 爰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賦稅署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221 萬 5,000 元 擬汰換桌上型電腦與雷射印表機 惟因所編列之單價遠高於市場行情 爰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104 年度財政部賦稅署於 賦稅業務 計畫下 06 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 科 369
382 目編列 3,150 萬元 經查該項預算於說明中並無詳實列出預算編列支出緣由 僅 僅說明其中 594 萬 8,000 元為辦理 104 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宣導 其於預算皆 無詳實列示 除不利預算審議外 亦可能造成浮編預算之情事 預算應分別詳 列其所需費用 避免概括方式表述 以致難以分辨細項經費是否合理編列 造 成國會監督預算障礙 故相關預算應詳實編列 各項細目應清楚表示 爰凍結 06 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 之預算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台灣的租稅負擔率 稅收/GDP 自 2009 年起均低於 13% 相較於 OECD 國家 之平均值約 24% 明顯偏低 而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MD 之資料顯示 台灣企業之租稅負擔率 營所稅額/GDP 更為亞洲四小龍中最低 僅 2.7% 遠 低於香港的 6.2% 亦不及中國的 3.6% 根據國際調查記者聯盟 ICIJ 之資料顯示 台灣企業濫用租稅天堂的程度 遠遠超過香港 中國大陸與澳門 而根據媒體報導 10 年來國庫更因此流失近 3,000 億元之稅收 惟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紛紛採取各種防堵企業海外避稅措施之 際 台灣政府卻一再藉故拖延反避稅法制 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 之 建立 台灣相關稅制原已較為落後 若無法進一步完備 在缺乏課稅工具情形 下 台灣勢將 課稅權 拱手讓人 政府對於一般薪水階級的所得稅一毛都不 放過 但對於資本家鑽漏洞規避稅賦 卻未見積極作為 爰凍結賦稅署第 2 目 賦稅業務 預算五分之一 俟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 條文修正案完成修法程序後 始得動支 (六)鑑於賦稅署 104 年度 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 計畫之經費編列資訊揭露程度不 足 未依 給獎 與 推行 分類敘述 不符預算法相關規範之要旨 除不利 預算審議外 亦可能造成浮編預算之情事 建議賦稅署應於預算書中分別列明 給獎及推行之內容及經費 俾利立法院預算審議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 24 億 0,519 萬 3,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雜項設備費 10 萬元 汰換空調設備之小型送風機 其餘均照列 改列 370
383 為 24 億 0,509 萬 3,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臺北國稅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電子處理及運用 編列 資訊服務費 2,425 萬 1,000 元 擬辦理課稅資料外包登錄費用 惟有 鑑於此一部分業務事涉社會大眾個人隱私 如何落實督導與外包廠商之權責 爰凍結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15 億 5,187 萬 6,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高雄國稅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工作計畫內增列空調 電梯 設備 辦公廳龜裂整修等經費 1,557 萬 9,000 元 基於國家財政困難 國稅局應 為表率 設備部分安全範圍內盡量延長使用年限 房屋修補亦應審酌開銷 有 效撙節經常性行政支出 爰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 動支 (二)高雄國稅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電子處理及運用 編列 資訊服務費 1,041 萬 1,000 元 擬辦理課稅資料外包登錄費用 惟有 鑑於此一部分業務事涉社會大眾個人隱私 如何落實督導與外包廠商之權責 爰凍結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26 億 4,300 萬 5,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工作計畫編列 21 億 9,193 萬 8,000 元 基於國家財政困難 國稅局應為表率 有效撙節經常性行政 支出 爰凍結 1,000 萬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電子處理 及運用 編列 資訊服務費 2,597 萬 7,000 元 擬辦理課稅資料外包登錄費用 惟有鑑於此一部分業務事涉社會大眾個人隱私 如何落實督導與外包廠商之 權責 爰凍結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371
384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21 億 3,571 萬 7,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工作計畫編列 18 億 9,491 萬 4,000 元 基於國家財政困難 國稅局應為表率 有效撙節經常性行政 支出 爰凍結 1,000 萬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電子處理 及運用 編列 資訊服務費 1,212 萬 8,000 元 擬辦理課稅資料外包登錄費用 惟有鑑於此一部分業務事涉社會大眾個人隱私 如何落實督導與外包廠商之 權責 爰凍結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16 億 6,456 萬 4,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稅稽徵業務 項下 電子處理 及運用 編列 資訊服務費 預算 1,014 萬 5,000 元 擬辦理課稅資料外包登錄 費用 惟有鑑於此一部分業務事涉社會大眾個人隱私 如何落實督導與外包廠 商之權責 爰凍結五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 59 億 1,159 萬 5,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之 一般事務費 13 萬元 有關推展國際關務合作 接待外賓 加強與各界業 務交流活動 會議茶水及國會聯繫事宜經費 國外旅費 8 萬 7,000 元 雜項設備費 14 萬元 汰購各項辦公設備 第 2 目 關稅業務 項 下 稽徵業務 之 一般事務費 50 萬元 共計減列 85 萬 7,000 元 其餘 均照列 改列為 59 億 1,073 萬 8,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7 項 (一)關務署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 一般行政 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項下 其他業務租金 編列 149 萬 4,000 元 係為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 11 輛所致 其 中關務署 4 輛 臺北關 4 輛 臺中關 1 輛 高雄關 2 輛 據統計 104 年度關務 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使用車輛扣除報廢後 小客貨兩用車 巡邏車 仍有臺 372
385 北關 6 輛 基隆關 32 輛 臺中關 13 輛 高雄關 25 輛 其中臺北關 104 年度預 計再添購 1 輛 另 一般公務機車 預計報廢 9 輛後仍有關務署 4 輛 臺北關 2 輛 基隆關 33 輛 高雄關 67 輛 其中高雄關 104 年度預計再添購 2 輛 請關 務署謹慎評估車輛是否分配不均以致不敷使用 閒置車輛是否調派其他關口使 用 且各單位均另有編列國內旅費及短程車資等相關費用 為避免浪費公帑 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 104 年度預算 一般行政 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項下 其他業務租金 149 萬 4,000 元之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 得動支 (二)近日食品安全問題不斷 皆起因於原料源頭管理出現漏洞所致 業者為圖利通 關方便及逃避關稅 將食品用油違法利用工業用油通關 均順利通關 可見稽 查人員明顯失職 造成食品安全漏洞 為確保食品安全 落實食品原料源頭管 理 避免行政怠惰或遲延 損害民眾權益 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第 2 目 關稅 業務 預算 5 億 7,895 萬 2,000 元之十分之一 俟就食品級與工業級原物料進口 分流管理制度再行完善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市占 95%的頂新國際集團旗下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豬油產品下架後 國內出現 嚴重豬油缺口 其他業者莫不摩拳擦掌 宣稱將利用政府關稅減半之機會 擴 大自西班牙進口豬油 然西班牙油品 102 年亦涉入摻加銅葉綠素入橄欖油事件 建請關務署會同衛生福利部 經濟部至西班牙查廠驗貨 保障進口豬油之品 質 (四)關務署及所屬 104 年度於 一般行政 計畫下之 獎金 科目編列關務獎勵金 2,300 萬元 然關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源依據及授權 關稅署不應巧立名目 以編列關務獎勵金之方式變相發放已取消之查緝獎金 況且公務人員依法執行 公務乃職責所在 辦理本職工作卻領取額外獎金 顯有未當 爰凍結 關務獎 勵金 2,300 萬元預算五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針對 104 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之 02 基 本行政工作維持 原列 1 億 3,566 萬 5,000 元 鑑於監察院於 2014 年 6 月
386 日針對財政部所屬關務署高雄關涉嫌長期集體收賄 未依規定查驗 抽核或複 驗進口貨櫃 該部對海關人員與報關業者之共生結構關係視而不見 且放任海 關因陋習累積而形成的組織文化長期存在 督導不力 嚴重影響政府財政收入 及國家形象 洵有重大違失 提案糾正 此外 2014 年 9 月 15 日高雄海關收賄 案一審宣判 判決書指出 涉案海關官員享有穩定工作及待遇 不思廉潔善盡 職責緝私 卻貪圖賄款 按月向報關業者長期收賄 分別判處 10 至 16 年不等 重刑 財政部關務署應積極檢討 尋求肅貪之道 改善海關貪腐問題 爰凍結 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 支 (六)2014 年台灣發生一系列黑心油事件 食安風暴重挫民心 皆起因於馬政府源頭 管理 流向管控及邊境查驗政策失靈 關務署作為主管機關 不僅變相包庇業 者 且逃避國會民意監督 有愧國人 造成食品安全漏洞 顯見關務署之失職 爰此凍結 104 年度關務署及所屬第 2 目 關稅業務 1 億 1,579 萬元預算五分 之一 俟關務署針對源頭管理及邊境查驗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 並獲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七)針對 104 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 2 目 關稅業務 原列 5 億 7,895 萬 2,000 元 鑑於國內業者賣東西都要開立統一發票 繳納營業稅 但淘 寶網來台賣東西 貨物進口台灣 只要完稅價格低於 3,000 元 就免營業稅 這 對國內電子商務業者並不公平 況且淘寶網銷台商品幾乎都是 3,000 元以下 明 顯規避台灣課稅門檻 使得我國關稅稅收損失嚴重 淘寶網每年在台交易量達 700 億元 但 2013 年淘寶網交易補稅及罰鍰僅 1.67 億元 明顯不成比例 財政 部應立即檢討修正淘寶網商品銷台規避課稅門檻 還給台灣業者公平的交易環 境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後 始得動支 第 10 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 18 億 6,752 萬 3,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之 一般事務費 20 萬元 有關辦理員工健康檢查 辦公廳舍環境 374
387 清潔 購置書報雜誌 獎牌製作及落實推動業務委外等 第 2 目 國有 財產業務 項下 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 之 設備及投資 50 萬元 汰 換電腦設備 共計減列 7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8 億 6,682 萬 3,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5 項 (一)國有財產署的加強清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畫成效不彰 追繳之補償金 與去年相同 此外 104 年度 權利金 收入預算僅有 32 億元 相較 102 年度 決算 61 億元嚴重短收 爰針對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104 年度第 2 目 國有財產業 務 項下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 1 億 5,000 萬元 凍結十分 之一 俟國有財產署提出修正後清查計畫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 動支 (二)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 項下編列 設備費 1,386 萬 1,000 元 其中有關中區分署部分計列 289 萬 7,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186 萬 8,000 元增加 102 萬 9,000 元 且無說明內容 鑑於國家財政極 為困難 爰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經查 截至 102 年底止 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古蹟 10 處 歷史建築 24 處 其中古蹟部分 僅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 1 處完成訂定維護管理 計畫 其餘 9 處迄未依相關規定擬訂管理維護計畫 歷史建築部分 則僅南庄 鄉東村宿舍群 1 處 由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訂定管理維護計畫 其餘 23 處 除 4 處於 103 年度經他機關撥用外 另 19 處或已短期出借 或部分出租 或仍待賡 續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撥用或委託管理等 惟尚乏具體管理維護計畫或活化再利 用規劃 根據審計部就地抽查 發現其中不乏位處都會精華地區之部分房地有 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疑慮 為令國家文化資產妥予保存修復或活化利用 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有財產業務 項下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經費五分之 一 俟就所管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規劃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375
388 始得動支 (四)國有財產署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 以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 惟據審計部 102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北區分署至 2014 年 4 月 9 日止以位於 臺北市與新北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案件共計 1,196 件 面積合計 40 萬 餘平方公尺 經查核有包括 限縮應主導辦理都更案件之條件 容易衍生外界 以小面積私有土地主導大面積國有土地都更案之質疑 國有土地參與都更 之權利價值高低 被動掌握在實施者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 實際已發生權利價 值遭低估之案例 及 參與都更多無使用計畫 且對於配回房地之用途亦無妥 適規劃 肇致該等房地接管後即閒置 且需額外支出相關管理與作業費用 等缺失 另立法院審查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決議 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 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 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 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 以較低價格出租給青年 弱勢家庭等 為確保國家資產權益 並使其運用更具效益 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104 年 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國有財產業務 項下 國有財產改良利用 預算五分之一 俟就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經管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件之辦理情形與配回房地 之運用規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國有財產署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古蹟 10 處 歷史建築 24 處 其中 古蹟部分 僅 1 處 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 完成訂定維護管理計畫 其餘 9 處 迄未依相關規定擬訂管理維護計畫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歷史建築部分 僅 1 處 南庄鄉東村宿舍群之大同路宿舍 訂定管理維護計畫 其餘 23 處尚乏具體 管理維護計畫或活化再利用規劃 國有財產署對所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 未編 列相關管理維護經費 且管理維護計畫之訂定進度落後 致經管之古蹟及歷史 建築多未辦理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建議國有財產署應檢討改進 於 3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第 11 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 10 億 8,895 萬 4,000 元 減列第 2 目 財政資訊業務 376
389 項下 資通資源管理 之 教育訓練費 3 萬元 第 3 目 一般建築及設 備 第 1 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汰換首長座車 3 萬 5,000 元 共計減 列 6 萬 5,000 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0 億 8,888 萬 9,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財政資訊中心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財政資訊業務 編列 6 億 1,866 萬 9,000 元 較 103 年度預算 4 億 6,656 萬 9,000 元增列 1 億 5,210 萬元 增幅達 32% 且尚有科目調整因素 103 年度移出 4,891 萬 3,000 元列入 一般行政 科 目 經查 主要為增加 建構雲端科技 推動電子發票計畫 及 賡續辦 理賦稅再造地方稅延續維護委外服務案 共計 2 億 3,495 萬 2,000 元 爰凍結此 預算 2 億 3,495 萬 2,000 元之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善計畫報告 後 始得動支 (二)針對 104 年度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第 2 目 財政資訊業務 項下之 02 國稅 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 計畫下 續編列辦理 推動電子發票 創造智慧好 生活計畫 預算 原列 1 億 6,713 萬元 鑑於推動電子發票最主要目的 係將發 票資料雲端化 減少開立紙本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碳 惟迄 104 年度為止 相關 電子發票推動經費已編列 18 億 2,484 萬 1,000 元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 數量雖逐年遞增 惟九成以上仍屬紙本發票 以電子載具開立之比率甚低 另 實施初期紙本電子發票材質及長度 大小不一 迭遭民眾反應保存不易 財政 部雖自 2014 年起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 民眾仍存有未列印消費明細日後退換 貨不易之疑慮 且使用現金及信用卡消費若以載具索取發票尚需多一道程序 亦不符合一般民眾交易習慣 統一發票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電子發票之推廣 應符合多數民眾之消費習性 始可能有效達成政策目標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 之一 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 25 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 2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銀行局身為金融機構主管機關 並無協助本國銀行在外設 377
390 立分行擴展國際金融 此不作為使得銀行局部分業務形同虛設 爰針對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第 2 目 金融監理 項下 金融監督管理 之 業務費 1,489 萬 5,000 元與銀行局第 2 目 銀行監理 之 業務費 837 萬 7,000 元 凍結十分之 一 俟銀行局提出 104 年度協助本國銀行在外設立分行成功之計畫期程 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鑑於政府財政收支困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就 104 年度歲出預算 營建工程 項下 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 計畫之相關硬體整修補強工程進度 及施作內容 於 103 年 12 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另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應就 104 年度歲出預算 一般行政 項下 房屋建築養護費 相關 硬體養護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 2 億 2,234 萬 5,000 元 減列第 2 目 金融監理 項下 金融監督管理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 列為 2 億 2,224 萬 5,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9 項 (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未實際了解租賃市場任意賤租國家財產 並涉嫌圖 利業者 爰針對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一般事務 費 1,162 萬 1,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檢視 104 年度租賃合約 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報告有無賤租國家財產之情事並獲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我國銀行對大陸曝險部位連年增長 截至 103 年上半年止 全體銀行 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 曝險總額已達 1,286 億元 其背後隱藏風險必須重視 為確保我國金融之安全與穩定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即就我國全體銀行 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 對大陸曝險部位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並公布結果 以 臻治理並維大眾權益 (三)至 103 年上半年止 全體本國銀行 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 對中國曝險總額 度已高達新台幣 1.6 兆元 再創歷史新高 雖說曝險是指一般的投資都有某種程 度的風險 投資就是曝露在該風險下 所以必須靠徵信 評等 客訪等方式來 378
391 了 解 客 戶 的 營 運 財 務 狀 況 未 來 業 務 成 長, 而 最 重 要 是 要 求 客 戶 相 當 的 信 用 財 產 擔 保, 以 保 障 債 權, 然 而 最 近 發 生 本 國 銀 行 辦 理 聯 貸 給 中 國 金 衛 索 力 鞋 業 旭 光 高 新 等 公 司, 竟 然 發 現 多 係 為 無 擔 保 貸 款, 令 人 驚 訝, 而 且 有 已 淪 為 不 良 債 權, 金 融 監 理 主 管 機 關 責 無 旁 貸, 故 第 2 目 金 融 監 理 1,963 萬 6,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相 關 解 決 方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繼 接 管 國 華 人 壽, 並 以 賠 付 高 達 883 億 元 標 售 出 後, 現 又 接 管 國 寶 及 幸 福 人 壽, 且 於 103 年 底 公 告 標 售, 外 界 評 估 此 次 兩 家 保 險 公 司 之 賠 付 金 額 可 能 在 600 至 700 億 元 間, 屆 時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之 負 債 將 超 過 千 億 元 事 實 上, 該 等 保 險 公 司 財 務 不 佳, 由 來 已 久, 但 主 管 機 關 卻 放 任 保 險 公 司 連 年 虧 損, 而 未 有 積 極 作 為, 以 致 必 須 付 出 如 此 大 之 代 價 來 收 拾 善 後, 顯 有 失 職 之 處 爰 凍 結 104 年 度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歲 出 第 2 目 金 融 監 理 經 費 五 分 之 一, 俟 就 保 險 業 財 務 穩 定 性 監 理 等,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鑑 於 RBC 為 監 理 機 關 對 保 險 業 採 取 監 理 措 施 前 之 最 低 標 準, 低 RBC 顯 示 財 務 發 生 狀 況, 故 對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200% 以 下 之 等 級 宜 詳 盡 分 類 我 國 保 險 業 資 本 適 足 率 分 為 五 個 級 距 (300% 以 上 250% 至 300% 200% 至 250% 150% 至 200% 150% 以 下 ), 惟 200% 以 下 等 級 僅 分 為 二 級, 消 費 者 僅 能 獲 知 所 投 保 之 壽 險 公 司 資 本 適 足 率 是 否 低 於 150%, 資 訊 透 明 度 不 足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將 低 於 150% 以 下 資 本 適 足 率 改 以 100%<RBC<150% 50%<RBC<100% 及 RBC<50% 等 三 個 級 距 表 示,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 六 ) 鑑 於 近 來 部 分 上 市 ( 櫃 ) 公 司 陸 續 爆 發 食 安 問 題, 並 有 延 遲 公 告 重 大 訊 息 或 公 告 重 大 訊 息 內 容 不 實, 且 各 該 公 司 有 於 事 發 之 前 一 段 時 間 股 價 下 跌 或 交 易 量 暴 增 等 情 事, 凸 顯 部 分 國 內 上 市 ( 櫃 ) 食 品 公 司 未 秉 持 誠 信 經 營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遵 行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法 規, 亦 未 建 置 及 落 實 符 合 法 規 之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等 循 環 控 制 作 業, 且 未 就 原 料 來 源 成 份 檢 測 與 使 用 產 品 標 示 等 建 立 嚴 格 控 管 機 制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加 強 監 理, 督 促 上 市 ( 櫃 ) 公 司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379
392 法 令 遵 行, 並 就 食 品 安 全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建 立 良 好 食 品 安 全 與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以 維 護 社 會 大 眾 安 全, 杜 絕 類 此 情 事,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七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置 後, 開 放 國 內 外 發 行 人 於 國 內 債 券 市 場 發 行 寶 島 ( 人 民 幣 ) 債 券 惟 國 內 銀 行 家 數 過 多 且 同 質 性 高, 部 分 銀 行 承 銷 人 民 幣 債 券 業 務 迭 遭 外 界 質 疑 存 有 壓 低 債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折 讓 承 銷 手 續 費 用 等 削 價 競 爭 情 事, 不 利 整 體 金 融 產 業 獲 利 ; 另 投 資 人 持 有 人 民 幣 債 券, 除 面 臨 一 般 債 券 流 動 性 信 用 利 率 等 風 險 外, 尚 需 面 臨 因 中 國 實 施 貨 幣 匯 率 與 資 本 高 度 管 制, 人 民 幣 匯 率 無 法 隨 自 由 經 濟 情 勢 波 動, 且 無 法 完 全 自 由 兌 換 等 潛 在 風 險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導 正 金 融 業 低 價 惡 性 競 爭 現 象, 並 研 議 相 關 監 理 措 施,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 八 ) 鑑 於 國 內 視 障 友 善 ATM 不 足,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統 計 截 至 2014 年 6 月 底,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裝 設 ATM 台 數 為 2 萬 6,858 台, 其 中 視 障 友 善 ATM 為 112 台, 占 比 為 0.42%, 比 率 偏 低, 且 設 置 地 點 集 中 於 六 都 及 七 縣 市, 其 餘 縣 市 尚 未 設 置 ; 又 現 行 ATM 多 採 液 晶 面 板 設 計, 增 加 視 障 者 使 用 困 難 度 建 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督 促 金 融 機 構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及 主 動 關 懷 弱 勢,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以 加 強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友 善 之 金 融 服 務 ( 九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with Disabilities) 施 行 法 第 5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確 實 依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之 業 務 職 掌, 負 責 籌 劃 推 動 及 執 行 公 約 規 定 事 項 ; 其 涉 及 不 同 機 關 業 務 職 掌 者, 相 互 間 應 協 調 聯 繫 辦 理 人 權 規 定 所 需 又 據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提 供 之 各 公 股 銀 行 設 置 自 動 提 款 機 數 量 相 關 資 料 表 可 知, 截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止, 各 公 股 銀 行 所 設 置 之 無 障 礙 語 音 提 款 機 數 量, 僅 達 全 體 提 款 機 數 量 之 0.74%, 甚 至 有 縣 市 完 全 未 設 置 無 障 礙 語 音 提 款 機,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顯 有 不 利 爰 此, 茲 要 求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除 應 積 極 鼓 勵 各 公 民 營 行 庫, 於 自 動 提 380
393 款機汰舊或新設時 優先採購符合無障礙規格 且能提供視障用語音功能之提 款機外 亦應就無障礙提款機占全體提款機之數量比訂定逐年目標值 以確實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2項 銀行局原列 3 億 4,352 萬 5,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 政工作維持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3 億 4,342 萬 5,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3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 行政工作維持 編列 6,456 萬 3,000 元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 相關行政維持經常 性支出應撙節開支 故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有鑑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 禁止銀行業再使用靜止戶機制 並要求各銀 行與郵局對於靜止戶須全面解凍計息 以保障靜止戶之權益 惟因多數民眾並 不清楚自身帳戶狀況 致實際上難以全面落實保障靜止戶之權益 故要求銀行 公會須提供民眾查詢帳戶服務 但自 103 年 4 月 28 日實施以來至同年 8 月 20 日 全國僅受理 599 件 和近 5,000 萬戶靜止戶之數量差異懸殊 可見銀行局對 於靜止戶之相關宣傳成效不彰 爰此 104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一般事務費 941 萬 1,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銀行監理 項下 業務 費 中 國內旅費 大陸地區旅費 國外旅費 及 短程車資 共計 編列 400 萬 7,000 元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 出國考察及交通費用應撙節開支 故 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 3 億 3,692 萬 6,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 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3 億 3,682 萬 6,000 元 381
394 本項通過決議 5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身為上市櫃公司主管機關 應針對社會企業責 任之編制採取實質管制 而非任憑企業抄襲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 守則 應付了事 爰針對第 2 目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項下 業務費 1,022 萬 7,000 元 凍結十分之一 俟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違反企業 社會責任之市場監理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中 國外旅費 編列 556 萬 8,000 元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 出國考察及交通費 用應撙節開支 故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針對 104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歲出預算第 2 目 證券期貨市場 監理 原列 1,022 萬 7,000 元 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出具評估報告中 指出 TDR 台灣存託憑證 發行有 財報真實性難以掌握 承銷商及會計師跨 境查核困難 若發行公司出問題 跨海求償不易 資訊揭露過於簡略 以及 募資後 匯出海外金額龐大 等多項缺失 惟我國銀行竟聯貸給一家 無擔保品之中國來台灣發行 TDR 公司 9,900 萬美元 同時該中國公司甚至於 2014 年 3 月 24 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 卻未同時通知台灣證券交易 所 由此可見 TDR 資訊不對稱問題依然存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應 積極改善與強化監理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台灣存託憑證 TDR 問題不斷 去年爆發下市潮 掛牌檔數減少 成交日均 值也下滑 TDR 在整體制度面上顯然出現諸多缺失 尤其資訊不對稱 不透明 及相關監理措施 TDR 市場從 2009 年政府力推時的熱絡 至今成為 冷灶 主管機關當負未盡管理之責 為確保投資人權益及資本市場之健全 爰凍結證 券期貨局 104 年度第 2 目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預算五分之一 俟就 TDR 之監 管規範重新調整與檢討 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在 2014 年 3 月 24 日香港金衛停止交易時 台灣金衛 TDR 延後 48 分鐘才停止 382
395 交易 桐達投資在這 48 分鐘內賣出 153 張金衛 TDR 股票 金衛在香港停止交 易 經辦人理應 同步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 而金衛 TDR 卻與在香港掛牌 的母公司出現 時差 在 不該出現 的關鍵空檔中 巧妙出脫百餘張持股 台灣的證券交易有如此重大的管理漏洞 可以讓人合法從類似情境中套利 顯然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不專業 爰第 2 目 證券期貨市場監理 1,022 萬 7,000 元凍結五分之一 俟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 始得動 支 第4項 保險局原列 1 億 4,559 萬 6,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 政工作維持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1 億 4,549 萬 6,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4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保險監理 項下 國外 旅費 275 萬 8,000 元及 大陸地區旅費 40 萬元 鑑於政府財政收支困難 相 關出國旅費應撙節開支 故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 動支 (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保險監理 辦理各 類保險機構之各類業務審查 宣導 監理等工作 惟國內保險公司仍有多家資 本適足率低於 150% 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立法院預算中心之 建議 針對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 150%者 主管機關應命其於 期限內 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三)針對 104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第 2 目 保險監理 原列 707 萬 5,000 元 鑑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2013 年 5 月 6 日通過決議 將來如再有保險公司被接管 對保戶的擔保賠付 以接管日為基準 接管日之 前以保單利率擔保 接管日後之擔保 原則應調低利率至合理水準 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8 月 12 日接管兩家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 之人壽公司時宣稱 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 仍繼續採用全 383
396 賠方式 恐將增加鉅額賠付支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依立法院決議調高保 險費率或降低保額 亦未考量採用其他較低成本之處理方式 以減少人壽公司 接管案之賠付成本 有欠妥適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四)保險安定基金繼接管國華人壽 並以賠付高達 883 億元標售出後 現又接管國 寶 及幸福人壽 且於 103 年底公告標售 外界評估此次兩家保險公司之賠付 金額可能在 600 至 700 億元間 屆時保險安定基金之負債將超過千億元 事實 上 該等保險公司財務不佳 由來已久 但主管機關卻放任保險公司連年虧損 而未有積極作為 以致必須付出如此大之代價來收拾善後 顯有失職之處 爰凍結 104 年度保險局歲出第 2 目 保險監理 經費五分之一 俟就保險業財 務穩定性監理等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第5項 檢查局原列 4 億 1,321 萬 4,000 元 減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行 政工作維持 之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10 萬元 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4 億 1,311 萬 4,00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6 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 一般行政 項下 基本 行政工作維持 編列 3,625 萬 4,000 元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 相關行政維持經常 性支出應撙節開支 故凍結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金融機構檢查 編列 1,940 萬 2,000 元 其中 國內旅費 大陸地區旅費 及 國外旅費 共計 編列 1,388 萬元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 出國考察及交通費用應撙節開支 故凍結 十分之一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始得動支 (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4 年度歲出預算第 2 目 金融機構檢查 辦 理各類金融機構之檢查資料編列顯示 檢查總天數自 96 年以來呈現逐年下降趨 勢 為求有效提升國內各類金融機構業務品質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384
397 局於爾後年度預算編列時 應對檢查總天數不得低於 100 至 103 年之平均天數 (四)針對 104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歲出預算第 2 目 金融機構檢查 原列 1,940 萬 2,000 元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 102 年度實際檢查 人天數較 96 年度減少 6,780 天 減幅 34.45% 而每人平均檢查天數由 96 年 度之 天 遞減為 102 年度之 天 減少 天 減幅 35.28% 鑑 於檢查總天數減少對檢查效果有不利影響 檢查局雖有採取差異化檢查制度 惟尚須對較高風險之業務 機構及專案機動項目加強查核 以有效落實檢查成 效 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 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五)據統計 103 年第 2 季 全體本國銀行 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 對中國曝險總 額度高達新台幣 1.6 兆元 淨值的 0.62 倍 其中像是永豐銀行為 0.9 倍 兆豐銀 0.84 倍 大眾銀行 0.83 倍等 都已相當接近上限 也就是到危險邊緣 另中國 企業索力鞋業向國銀聯貸 18 億元 負責人近期卻無預警 跑路 讓該筆貸款 很可能變呆帳 金衛聯貸案整體聯貸金額約 30 億元 共有 10 家銀行參加 平 均每家貸款約 3 億元 沒有要求任何擔保品 股價屢創新低 內線交易的傳聞 不斷 令投資大眾不安 職司金融檢查的檢查局應發揮安定效果 爰第 2 目 金融機構檢查 1,940 萬 2,000 元凍結五分之一 俟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相關專案報告後 始得動支 (六)鑑於金融檢查報告發出時間不宜延宕過久 否則將無法發揮即時糾正功能 以 美國來說 其對檢查報告之處理 係於檢查結束後 2 個月至 3 個月內由關係經 理人函送檢查報告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 99 至 102 年度金 管會於檢討會以後超過 90 日發出報告之比率為 25.51% 31.60% 21.98%及 19.10% 實屬偏高 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檢討改善 以落實檢查 成效 第 27 款 省市地方政府 385
398 第3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741 億 5,192 萬 8,000 元 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有鑑於每逢選舉各地方首長候選人 經常提出不切實際的公共建設 也造成事 後的蚊子館林立等現象 因此 為杜絕此等浪費現象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 對於蚊子館如何與補助款連結 亦即對於蚊子館如何減少補助款的機制 於 3 個月提出相關辦法 第 28 款 災害準備金 20 億元 照列 第 29 款 第二預備金 75 億元 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議結果調整 三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債務之償還 660 億元 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 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 以舉借債務 2,263 億 9,048 萬 2,000 元予以支應 審議結果 茲以歲入歲出差短減少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爰 除債務之償還照列外 債務之舉借隨同減列 23 億 9,477 萬 5,000 元 通過決議 1 項 (一)103 年底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 5 兆 3,761 億元 加計 104 年度總預算及特別 預算債務舉借數 扣除債務還本數 660 億元 預計 104 年底債務未償餘額預 算案數為 5 兆 5,458 億元 占前 3 年 GDP 平均數雖自 38.1%降至 38% 但總 額較 103 年度不減反增 請財政部逐年提出減債計畫 以落實財政健全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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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 參 加 會 議 ) 報 告 壹 交 流 活 動 基 本 資 料 一 活 動 名 稱 :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二 活 動 日 期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部 幕 僚 單 位 及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從 事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報 告 書 兩 岸 投 資 交 流 訪 問 團 報 告 書 研 提 人 單 位 : 經 濟 部 ( 投 資 業 務 處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姓 名 與 職 稱 : 邱 一 徹 處 長 劉 世 如 專 員 參 訪 期 間 :102 年 5 月 12 日 至 5 月 16 日 報 告 日 期 :102 年
日政发〔2016〕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日 政 发 2016 3 号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下 达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单 位, 国 家 省 属 驻 日 照 各 单 位 : 日 照 市 2016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已 经 市 十 七 届 人 大 五
目 錄
104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暨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問 答 集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目 錄 壹 參 訓 資 格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委 升 薦 訓 練 ) 交 通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