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港人 -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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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 助 港 人 - 常 見 問 題 出 生 Q1: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準 備 在 內 地 產 子, 應 如 何 為 孩 子 辦 理 出 世 紙? A1: 一 般 而 言, 凡 在 內 地 出 生 的 活 產 嬰 兒, 由 接 生 該 嬰 兒 的 醫 療 機 構 在 嬰 兒 出 院 前 為 其 出 具 出 生 醫 學 證 明 詳 情 請 向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查 詢 Q2: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配 偶 是 內 地 居 民, 我 們 準 備 在 內 地 產 子, 孩 子 出 生 後 怎 樣 申 領 證 件 返 港 定 居? A2: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在 內 地 出 生 的 孩 子 欲 前 往 香 港 定 居, 需 透 過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向 香 港 入 境 處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凡 居 住 在 內 地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其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申 請 表 格, 如 實 填 寫 後 向 公 安 機 關 遞 交 申 請 而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在 審 核 有 關 的 資 料 後, 會 轉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核 查 經 審 核 而 符 合 居 留 權 資 格 的 申 請,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簽 發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送 回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轉 交 申 請 人 為 保 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而 享 有 居 留 權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進 入 香 港 定 居,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將 會 同 時 發 放, 具 體 做 法 是 將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附 貼 在 單 程 證 上, 持 證 人 離 開 內 地 時, 一 併 交 內 地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查 驗 放 行 如 有 查 詢,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內 地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致 電 (86 10) 分 機 311 與 本 辦 聯 絡 Q3: 我 和 配 偶 均 是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沒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國 籍 或 居 留 權 我 們 準 備 在 內 地 產 子, 孩 子 出 生 後 怎 樣 申 領 證 件 返 港? A3: 若 小 孩 在 內 地 出 生 時 父 母 均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而 小 孩 未 能 領 有 任 何 旅 行 證 件, 小 孩 的 父 母 可 以 書 面 經 駐 京 辦 或 直 接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其 他 簽 證 及 入 境 許 可 組 為 該 孩 子 提 出 申 領 證 件 返 港 的 查 詢 駐 京 辦 或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接 到 有 關 查 詢 後, 會 就 個 案 的 情 况 與 小 孩 的 父 母 聯 絡 及 跟 進 如 有 查 詢,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內 地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致 電 (86 10) 分 機 311 與 駐 京 辦 聯 絡 1

2 婚 姻 Q1: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打 算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香 港 结 婚 應 如 何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A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你 們 在 香 港 締 結 婚 姻 需 經 以 下 程 序 : 男 女 其 中 一 方 須 直 接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 登 記 官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 登 記 官 須 在 其 辦 事 處 展 示 通 知 書 的 相 關 部 分, 直 至 他 發 出 婚 姻 登 記 官 證 明 書 或 通 知 書 的 三 個 月 有 效 期 屆 滿 為 止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登 記 官 可 在 通 知 書 遞 交 後 最 少 15 天, 簽 發 婚 姻 登 記 官 證 明 書, 讓 你 們 在 通 知 書 的 三 個 月 有 效 期 內 舉 行 婚 禮 婚 禮 須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登 記 官 主 持, 或 在 特 許 的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或 由 婚 姻 監 禮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禮 須 於 遞 交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進 行, 否 則 該 通 知 書 便 會 作 廢, 之 後 如 欲 舉 行 婚 禮, 必 須 重 新 遞 交 通 知 書 你 可 點 擊 下 列 連 結 以 獲 得 辦 理 婚 姻 登 記 的 詳 情 及 須 知 : Q2: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打 算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內 地 结 婚 應 如 何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A2: 在 內 地 登 記 婚 姻 的 工 作 是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政 府 的 民 政 部 門, 或 有 關 民 政 部 門 所 確 定 的 機 關 負 責 有 關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所 需 的 手 續 及 文 件, 請 向 內 地 相 關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查 詢 Q3: 我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打 算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內 地 註 冊 結 婚,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我 出 示 香 港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俗 稱 寡 佬 證 ) 有 關 申 請 手 續 應 如 何 辦 理? A3: 要 申 請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你 須 填 寫 一 份 申 請 書 及 繳 交 翻 查 結 婚 紀 錄 的 訂 明 費 用 如 翻 查 結 果 顯 示 你 在 香 港 並 無 婚 姻 登 記 紀 錄, 你 將 於 繳 交 訂 明 費 用 後 獲 發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 但 如 翻 查 結 果 顯 示 你 在 香 港 已 有 結 婚 紀 錄, 你 只 會 獲 發 一 封 婚 姻 紀 錄 函 件, 註 明 你 在 港 登 記 結 婚 的 日 期 你 可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遞 交 申 請, 亦 可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你 可 點 擊 下 列 連 結 以 獲 得 香 港 無 結 婚 紀 錄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詳 情 及 須 知 : 2

3 Q4: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配 偶 是 內 地 居 民 配 偶 應 如 何 辦 理 手 續 赴 港 探 親 或 旅 遊? A4: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親 或 旅 遊, 必 須 取 得 由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相 關 簽 注 就 申 領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和 相 關 簽 注 的 事 宜, 請 向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查 詢 Q5: 我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內 地 結 婚 後, 應 如 何 申 請 配 偶 往 香 港 定 居? A5: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22 條,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士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須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赴 港 定 居,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領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單 程 證 ) 有 關 受 理 審 批 及 簽 發 單 程 證 的 事 宜, 均 由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按 內 地 法 律 政 策 及 行 政 法 規 辦 理, 有 關 詳 情 請 向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查 詢 Q6: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妻 子 是 外 籍 人 士 並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我 妻 子 想 隨 我 從 內 地 來 港 定 居, 需 要 什 麽 手 續? A6: 如 你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可 為 外 籍 配 偶 申 請 受 養 人 簽 證 來 港 居 留 有 關 受 養 人 簽 證 申 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 Q7: 我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在 內 地 结 婚 我 們 打 算 離 婚, 應 如 何 在 內 地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A7: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自 願 離 婚, 男 女 雙 方 應 當 共 同 到 內 地 居 民 常 住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男 女 一 方 要 求 離 婚 的, 可 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調 解 或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有 關 辦 理 離 婚 的 詳 情, 可 向 內 地 相 關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查 詢 3

4 旅 行 證 件 Q1: 我 持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去 那 些 國 家 旅 遊 需 要 簽 證? A1: 現 時 已 有 超 過 14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給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或 落 地 簽 證 安 排 旅 客 在 抵 達 這 些 國 家 時, 仍 須 得 到 當 地 出 入 境 機 關 的 最 後 同 意, 方 可 入 境 你 可 前 往 以 下 網 址, 參 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免 簽 證 情 況 一 覽 表 : ess.htm 如 你 的 目 的 地 不 在 上 述 國 家 和 地 區 之 列, 請 聯 絡 相 關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領 事 館, 了 解 有 關 簽 證 要 求 Q2: 我 是 中 國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現 居 於 內 地, 我 應 如 何 申 請 或 更 新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A2: 11 歲 以 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郵 遞 申 請 表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申 請 申 請 書 必 須 由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請 注 意,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在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時, 須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並 必 須 提 交 證 明 該 兒 童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擁 有 居 留 權 的 文 件 ( 例 如 註 明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該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將 會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同 時 簽 發 另 外,11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亦 須 出 示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並 附 有 該 兒 童 照 片 的 最 近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載 有 該 兒 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相 片 的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紀 錄 卡 )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若 不 能 遞 交 該 等 證 明, 則 須 出 示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正 本 及 副 署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申 請, 該 兒 童 必 須 帶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領 取 護 照 11 歲 或 以 上,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符 合 領 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條 件 的 人 士, 可 郵 遞 申 請 表 至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或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申 請 另 外, 你 亦 可 於 網 上 申 請 護 照 ( 但 因 遺 失 損 毀, 或 須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的 申 請 除 外 ) 郵 遞 申 請 及 網 上 申 請 的 人 士 必 須 親 身 領 取 新 護 照 領 證 時, 須 出 示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及 申 請 時 所 遞 交 證 明 文 件 ( 如 適 用 )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同 時 你 須 出 示 現 有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現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 如 適 用 ) 以 便 註 銷, 及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如 申 請 人 為 11 至 15 歲 兒 童 或 16 及 17 歲 的 未 婚 人 士,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必 須 陪 同 該 兒 童 / 申 請 人 親 身 領 取 護 照, 以 便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署 有 關 申 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4

5 Q3: 如 我 在 內 地 遺 失 或 損 壞 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應 如 何 處 理? A3: 如 你 在 內 地 遺 失 或 損 壞 了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你 可 於 返 港 後,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有 關 事 項 你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並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辦 理 旅 行 證 件 申 請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補 領 申 請 你 可 致 電 (852) 透 過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或 於 網 上 預 約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Q4: 如 我 在 內 地 遺 失 或 損 壞 了 香 港 身 份 證, 應 該 怎 樣 做? A4: 如 你 在 内 地 遺 失 或 損 壞 了 香 港 身 份 證, 你 必 須 在 返 回 香 港 後 的 14 天 內, 向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報 告 及 申 領 新 證 有 關 申 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Q5: 我 子 女 的 香 港 回 港 證 即 將 逾 期, 有 關 更 換 手 續 應 如 何 辦 理? A5: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在 香 港 的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除 外 ] 遞 交 申 請 16 歲 以 下 兒 童 則 必 須 在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下 遞 交 申 請 如 申 請 人 為 16 及 17 歲 未 婚 人 士,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須 同 意 該 回 港 證 申 請 並 於 申 請 書 內 簽 署, 申 請 人 則 可 自 行 辦 理 申 請 為 減 省 輪 候 的 時 間, 亦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或 致 電 (852) 辦 理 預 約 申 請 手 續 Q6: 我 的 港 澳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即 將 逾 期, 能 否 在 內 地 辦 領 新 證? A6: 申 請 人 須 親 自 前 往 中 國 旅 行 社 在 香 港 的 辦 證 點 辦 理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的 網 站 或 致 電 該 社 (852) 查 詢 Q7: 我 的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BN(O)] 護 照 已 過 期, 現 人 在 內 地, 應 如 何 換 領 新 證? A7: 你 可 聯 繫 英 國 駐 華 大 使 館 辦 理 有 關 換 領 BN(O) 護 照 的 手 續 詳 情 請 參 閱 英 國 駐 華 大 使 館 網 址 : Q8: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持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進 入 內 地, 現 打 算 離 開 內 地 前 往 其 他 國 家, 需 要 持 什 麽 旅 行 證 件? A8: 你 需 使 用 有 效 的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離 開 內 地, 並 持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前 往 其 他 國 家 5

6 Q9: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打 算 前 往 內 地, 需 持 什 麽 旅 行 證 件? A9: 根 據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具 有 中 國 籍 的 香 港 居 民, 只 要 未 向 國 籍 管 理 機 關 申 報 為 外 國 人, 不 管 是 否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和 旅 行 證 件, 均 可 通 過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向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申 領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憑 回 鄉 卡 進 出 內 地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的 網 站 或 致 電 該 社 (852) 查 詢 Q10: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持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若 我 從 國 外 乘 航 班 直 接 前 往 內 地, 入 境 時 應 出 示 那 一 個 證 件? A10: 你 需 憑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 回 鄉 卡 ) 進 出 內 地 6

7 求 助 Q1: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困,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能 為 我 提 供 甚 麼 協 助? A1: 當 你 身 處 內 地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如 你 丟 失 了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可 為 你 簽 發 入 境 許 可 證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如 你 遭 遇 嚴 重 意 外 或 傷 亡, 可 將 情 況 通 知 你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應 你 的 要 求, 聯 絡 你 在 港 親 友, 請 他 們 給 予 金 錢 上 的 援 助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告 你 在 港 的 親 屬 應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了 解 情 況 應 你 或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不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為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時, 不 能 干 涉 內 地 的 司 法 制 度 及 行 政 運 作 不 能 袒 護 香 港 居 民 的 違 法 行 為 不 能 為 香 港 居 民 開 脫 罪 責 不 能 協 助 香 港 居 民 在 住 院 治 療 羈 押 或 服 刑 期 間 獲 得 比 內 地 居 民 較 佳 的 待 遇 不 能 代 當 事 人 支 付 酒 店 律 師 醫 療 及 交 通 等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款 項 Q2: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火 災 等 )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 例 如 : 遇 劫 遇 襲 等 ) 或 傷 亡 應 怎 麽 辦? A2: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火 災 等 )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 例 如 : 遇 劫 遇 襲 等 ) 或 傷 亡, 當 事 人 或 其 親 屬 應 立 刻 向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告, 尋 求 協 助 內 地 報 警 電 話 為 110, 醫 療 救 護 電 話 為 120( 救 護 車 出 診 需 要 支 付 相 應 費 用, 包 括 車 費 及 搶 救 治 療 費 ), 消 防 火 警 電 話 為 119, 及 交 通 事 故 報 警 電 話 為 122 如 需 進 一 步 協 助, 可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或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 電 話 :(852) 1868 傳 真 :(852)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9 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10) 內 線 032 傳 真 :(8610)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1 號 ( 郵 編 :100009) 7

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30 及 下 午 1:3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28) 內 線 330 傳 真 :(8628) 地 址 : 成 都 市 鹽 市 口 順 城 大 街 8 號 中 環 廣 場 1 座 38 樓 ( 郵 編 :610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30 及 下 午 1:3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20) 內 線 608 傳 真 :(8620)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233 號 中 信 廣 場 71 樓 7101 室 ( 郵 編 :510613) 若 有 購 買 相 關 保 險, 亦 可 致 電 保 險 公 司 的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尋 求 協 助 Q3: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為 在 內 地 受 傷 或 因 病 急 需 返 港 就 醫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什 麽 協 助? A3: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內 地 受 傷 或 發 病, 應 盡 快 到 當 地 醫 院 就 醫 一 般 情 況 下, 必 須 徵 詢 醫 生 意 見, 確 保 病 人 身 體 狀 況 合 適 才 可 安 排 病 人 返 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現 時 並 無 提 供 跨 境 運 送 病 人 服 務, 救 護 車 服 務 亦 不 能 預 約 如 當 事 人 或 其 親 屬 於 內 地 受 傷 或 發 病 返 港 就 醫 時 需 要 召 喚 救 護 車, 可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或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查 詢 安 排, 或 於 抵 達 香 港 管 制 站 後 向 當 值 人 員 要 求 協 助 按 現 行 安 排, 救 護 車 會 將 病 人 從 管 制 站 送 往 就 近 的 香 港 醫 院 接 受 治 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全 年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 電 話 :(852) 1868 傳 真 :(852)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9 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10) 內 線 032 傳 真 :(8610)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1 號 ( 郵 編 :100009) 8

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30 及 下 午 1:3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28) 內 線 330 傳 真 :(8628) 地 址 : 成 都 市 鹽 市 口 順 城 大 街 8 號 中 環 廣 場 1 座 38 樓 ( 郵 編 :610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30 及 下 午 1:30 至 5:30 ( 內 地 公 眾 假 電 話 :(8620) 內 線 608 傳 真 :(8620)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233 號 中 信 廣 場 71 樓 7101 室 ( 郵 編 :510613) 若 有 購 買 相 關 保 險, 亦 可 致 電 保 險 公 司 的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尋 求 協 助 Q4: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為 在 內 地 去 世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什 麽 協 助? A4: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協 助 將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去 世 的 消 息 通 知 死 者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 例 如 申 領 死 亡 證 認 領 遺 體 等 )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Q5: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遺 失 證 件 怎 辦? A5: 倘 若 你 在 內 地 遺 失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應 先 向 公 安 機 關 報 告, 並 索 取 報 失 證 明 如 你 在 遺 失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後 需 要 協 助 返 回 香 港,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內 地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致 電 (86 10) 分 機 311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聯 絡 你 亦 可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尋 求 協 助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就 有 關 證 件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和 協 助 Q6: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遺 失 金 錢, 駐 京 辦 可 否 提 供 金 錢 援 助? A6: 駐 京 辦 可 協 助 你 聯 絡 在 港 的 親 友, 以 便 他 們 為 你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解 決 你 的 需 要 若 你 親 友 未 能 即 時 給 予 援 助, 駐 京 辦 會 按 個 別 情 况 考 慮 墊 付 合 適 的 款 項 協 助 你 盡 速 返 港, 惟 你 必 須 書 面 承 諾 會 盡 快 悉 數 清 還 墊 款 Q7: 若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被 指 控 觸 犯 刑 事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怎 麽 辦? A7: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觸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當 事 人 依 法 可 要 求 公 安 機 關 通 知 其 家 屬 當 事 人 亦 有 權 聘 請 律 師 為 他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律 師 享 有 與 當 事 人 會 見 或 通 信 查 閱 摘 抄 複 印 與 案 件 有 關 材 料 收 集 證 據 參 與 法 庭 調 查 及 為 當 事 人 辯 護 要 求 對 超 期 羈 押 的 當 事 人 解 除 或 變 更 強 制 措 施 等 權 利 根 據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不 得 以 律 師 身 份 為 當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如 有 需 要, 當 事 人 或 其 家 屬 可 透 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向 有 關 機 關 反 映 其 訴 求 及 對 案 件 的 意 見 9

10 參 考 資 料 : 與 被 拘 留 逮 捕 者 有 關 的 內 地 刑 事 法 律 法 規 實 用 資 料 及 內 地 刑 事 訴 訟 簡 介 Q8: 我 是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被 拘 留,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提 供 什 麽 協 助? A8: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為 你 或 你 的 家 屬 提 供 以 下 協 助 : 收 到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有 關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後, 把 情 況 轉 告 你 在 港 的 親 屬 應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就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個 案, 向 內 地 執 法 機 關 了 解 情 況 應 你 或 你 親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內 地 律 師 的 資 料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諮 詢 服 務 1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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