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Transcription

1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6036 號 再 申 訴 人 : 國 民 小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之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教 師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申 訴 有 理 之 評 議 決 定,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本 會 決 定 如 下 : 主 文 再 申 訴 駁 回 原 措 施 不 予 維 持,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應 於 收 到 評 議 書 之 日 起 2 個 月 內 依 本 評 議 書 之 意 旨,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改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1

2 事 實 一 緣 原 申 訴 人 ( ) 因 左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住 院 開 刀, 施 行 膝 關 節 鏡 半 月 板 部 分 切 除 手 術,92 年 2 月 10 日 第 1 次 於 醫 院 開 刀, 診 斷 病 名 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請 病 假 日 期 為 10 天 ;92 年 4 月 28 日 第 2 次 於 醫 院 住 院 開 刀, 診 斷 病 因 亦 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請 病 假 日 期 為 18 天, 事 假 3 天 ( 因 病 假 已 達 28 天 ), 合 計 原 申 訴 人 於 91 學 年 度 請 事 病 假 逾 28 天, 但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再 申 訴 人 於 92 年 6 月 30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並 列 冊 報 政 府 核 定, 政 府 以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請 事 病 假 共 計 32 天 與 教 育 部 函 釋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係 指 因 重 病 住 院 ( 含 住 院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療 養 而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者 ), 致 病 假 連 續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而 言 之 規 定 不 合, 應 不 得 考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為 由, 將 原 件 退 回 再 申 訴 人 重 新 考 核 再 申 訴 人 爰 於 92 年 8 月 29 日 再 次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變 更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並 報 經 政 府 以 92 年 9 月 23 日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原 申 訴 人 不 服 考 核 結 果, 於 92 年 11 月 3 日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案 經 該 會 評 議 決 定 為 申 訴 有 理 由 2

3 二 再 申 訴 人 接 獲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書 後, 於 93 年 2 月 18 日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討 論, 會 中 決 議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依 法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案 經 本 會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評 議 決 定 為 再 申 訴 駁 回 ( 案 號 :93011) 再 申 訴 人 於 是 依 本 會 之 評 議 決 定, 於 93 年 7 月 29 日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改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並 專 案 函 報 政 府 核 定 政 府 對 於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後 段 規 定 之 適 用 認 有 疑 義, 乃 於 93 年 8 月 26 日 以 字 第 號 函 請 教 育 部 釋 示, 教 育 部 於 94 年 2 月 5 日 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復 略 以 : 本 案 請 在 不 違 反 教 育 部 現 有 規 定 原 則 下,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置 政 府 爰 於 94 年 2 月 21 日 以 字 第 號 函 請 再 申 訴 人 依 教 育 部 前 揭 函 釋 辦 理 再 申 訴 人 遂 於 94 年 3 月 30 日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改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並 列 冊 報 奉 政 府 核 定 在 案 三 原 申 訴 人 不 服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經 申 訴 有 理 由 之 後 又 被 改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於 94 年 6 月 1 日 再 次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案 經 該 會 於 94 年 10 月 19 日 評 議 決 定 為 申 訴 有 理 由 再 申 訴 人 不 服, 於 94 年 11 月 23 日 再 次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經 本 會 於 95 年 2 月 23 日 評 議 決 定 為 再 申 訴 駁 回 ( 案 號 :94035) 再 申 訴 人 依 本 會 之 評 議 書 3

4 意 旨, 於 95 年 3 月 22 日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重 新 更 改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並 專 案 函 送 政 府 辦 理 核 定 政 府 於 95 年 4 月 21 日 以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略 以, 因 原 申 訴 人 請 假 未 達 連 續 要 件, 基 於 平 等 原 則 及 行 政 自 我 約 束 原 則,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無 法 單 獨 為 個 案 更 改 其 成 績 考 核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故 請 維 持 原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以 為 維 持 法 律 及 行 政 安 定 為 由, 不 予 以 核 定 故 再 申 訴 人 於 95 年 4 月 25 日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對 原 申 訴 人 仍 維 持 原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成 績 考 核 四 原 申 訴 人 得 知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對 其 維 持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後, 隨 即 於 95 年 6 月 1 日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該 會 以 原 申 訴 案 學 校 尚 未 核 定 考 核 通 知 書,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未 完 成, 尚 未 具 備 申 訴 要 件 為 由, 決 定 申 訴 不 受 理 並 經 政 府 於 95 年 12 月 27 日 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復 原 申 訴 人 及 再 申 訴 人 再 申 訴 人 爰 於 96 年 1 月 26 日 將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通 知 書 送 達 原 申 訴 人 原 申 訴 人 不 服, 於 96 年 2 月 9 日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又 經 該 會 於 96 年 11 月 14 日 評 議 決 定 為 申 訴 有 理 由 再 申 訴 人 不 服, 爰 於 96 年 12 月 14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希 望 本 會 能 秉 持 客 觀 公 正 立 場, 參 閱 所 附 各 則 解 釋 函 文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給 予 適 法 之 評 議 4

5 五 原 申 訴 人 申 訴 書 意 旨 略 以 : ( 一 ) 查 教 育 部 88 年 12 月 3 日 台 ( 八 八 ) 人 字 第 號 函 釋 :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規 定 : 事 病 假 併 計 超 過 十 四 日, 未 逾 二 十 八 日 或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二 十 八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並 依 規 定 補 課 或 請 人 代 課 者 為 考 列 4 條 2 款 要 件 之 一, 其 立 法 之 原 意 係 為 避 免 因 教 師 請 假 過 多 而 影 響 教 學 及 校 務 推 動, 並 為 避 免 平 時 表 現 優 異 之 教 師, 因 重 病 住 院 至 被 考 列 4 條 3 款 原 申 訴 人 於 91 學 年 度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認 真 負 責 盡 職, 與 同 事 相 處 和 諧 親 師 關 係 良 好, 交 代 任 務 亦 都 能 配 合 按 時 完 成, 表 現 優 良, 為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所 肯 定 之 事 實 ; 其 因 病 住 院 致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28 日, 但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之 情 況, 亦 與 教 育 部 前 揭 函 示 立 法 意 旨 相 符 ( 二 ) 原 申 訴 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及 外 側 半 月 板 裂 傷, 在 醫 囑 期 間 仍 抱 病 到 校 出 勤, 以 致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28 天 又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因 而 衍 生 考 績 爭 議, 但 是 原 申 訴 人 並 無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事 實,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逕 予 考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顯 有 不 當 ( 三 ) 原 申 訴 人 初 任 教 職, 對 各 項 人 事 法 規 生 疏, 因 為 是 第 2 次 開 刀, 所 以 在 請 假 之 前, 即 有 詢 問 請 教 再 申 訴 人 之 專 任 人 事 主 任, 經 確 定 可 被 考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後, 才 進 行 請 假 事 宜 由 再 申 訴 人 於 92 年 6 月 30 日 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為 考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可 資 證 明 5

6 原 申 訴 人 認 為 在 請 假 前, 有 詢 問 再 申 訴 人 之 專 任 人 事 主 任, 但 專 任 人 事 主 任 卻 未 明 確 告 知 連 續 之 要 件, 而 是 在 原 件 遭 退 回 後, 再 申 訴 人 於 92 年 8 月 29 日 召 開 之 92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變 更 申 訴 人 之 考 核 結 果 改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後, 才 告 知 原 申 訴 人 連 續 之 要 件, 因 此 造 成 原 申 訴 人 之 考 核 糾 紛 與 權 益 受 損, 實 有 行 政 上 之 疏 失 和 瑕 疵 ( 四 ) 另 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新 頒 布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與 舊 版 本 之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新 版 本 於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清 楚 寫 出 連 續 超 過 28 日 之 要 件, 但 舊 版 本 卻 未 提 及 ; 因 舊 版 本 法 令 條 文 之 語 意 模 糊, 造 成 承 辦 人 解 讀 法 令 條 文 時, 作 出 不 同 之 解 釋, 導 致 原 申 訴 人 之 考 核 糾 紛, 懇 請 本 會 基 於 行 政 自 我 拘 束 原 則, 做 出 公 平 公 正 之 判 決, 以 維 持 法 治 及 教 師 之 基 本 權 益 保 障 ( 五 ) 教 師 法 第 23 條 規 定 : 申 訴 案 件 經 評 議 確 定 者,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確 實 執 行, 本 件 申 訴 案 件 經 過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及 本 會 之 決 議 均 應 予 以 撤 銷 原 考 績 處 分, 而 要 求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但 再 申 訴 人 之 人 事 核 定 機 關 ( 政 府 ) 卻 與 申 訴 機 關 有 不 同 之 認 定, 致 使 原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經 過 申 訴 再 申 訴 仍 無 法 獲 得 救 濟, 又 再 一 次 進 入 申 訴 程 序, 而 造 成 原 申 訴 人 時 間 及 程 序 的 空 轉, 為 保 障 原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請 本 會 再 度 給 予 原 申 訴 人 有 利 之 申 訴 決 定, 俾 保 障 原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以 維 法 治 及 教 師 之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6

7 ( 六 ) 原 申 訴 人 於 91 年 10 月 14 日 至 11 月 17 日 入 伍 服 役, 服 役 期 間 只 有 35 天, 便 回 校 復 職 ; 當 時 再 申 訴 人 及 各 處 室 主 管 便 詢 問 為 何 只 需 服 役 35 天, 原 申 訴 人 便 已 告 知 腳 傷 所 致, 且 回 校 復 職 時, 啟 智 班 教 室 及 廁 所 皆 已 整 修 完 畢, 因 此 家 長 便 不 再 陪 同 上 課, 所 以 須 常 常 抱 或 背 小 朋 友 上 廁 所, 致 使 其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住 院 開 刀 而 原 申 訴 人 兩 次 開 刀, 皆 是 在 下 學 期 發 生 前 後 兩 次 開 刀, 相 隔 僅 約 兩 個 月, 原 申 訴 人 於 第 1 次 開 刀 完 後, 為 保 護 左 膝 復 原, 期 間 不 曾 至 戶 外 做 劇 烈 運 動, 如 : 打 籃 球 跑 步 及 游 泳 等 運 動, 下 班 後 即 回 家 休 養 或 復 健 治 療, 且 上 課 期 間, 左 膝 經 常 有 不 適 及 無 力 感 之 徵 狀 因 此, 第 2 次 開 刀 住 院 請 假, 與 其 擔 任 啟 智 班 教 師, 執 行 班 級 職 務, 具 有 一 定 之 因 果 關 係, 所 以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連 續 3 次 評 議 結 果, 皆 認 為 學 校 應 審 酌 實 情, 給 予 原 申 訴 人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病 假 18 天 事 假 3 天 公 傷 假 之 適 當 處 理 ( 七 ) 至 於 再 申 訴 人 認 為 原 申 訴 人 不 曾 向 再 申 訴 人 反 應 不 適 任 或 身 體 不 適 一 事, 原 申 訴 人 服 兵 役 35 天 及 假 卡 上 之 事 病 假 核 准, 皆 有 校 長 主 任 核 章, 怎 可 能 不 知 情? 同 班 教 師 老 師 當 時 都 知 曉 原 申 訴 人 腳 傷 以 及 住 院 開 刀 等 事 實, 且 原 申 訴 人 在 服 務 第 2 年 便 准 於 請 調 至 在 家 教 育 班 服 務 ; 因 此 證 明, 再 申 訴 人 之 上 述 理 由, 皆 與 實 情 不 符 ( 八 ) 再 申 訴 人 所 引 用 之 函 釋, 均 作 連 續 之 限 縮 解 釋, 是 否 有 違 背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款 第 4 目 規 定 7

8 之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之 原 立 法 意 旨, 因 經 常 造 成 許 多 的 考 核 糾 紛, 故 教 育 部 才 於 94 年 10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後 段 加 入 因 重 病 及 連 續 等 字, 是 為 了 避 免 再 一 次 的 考 核 糾 紛 六 再 申 訴 人 再 申 訴 書 意 旨 略 以 : ( 一 ) 政 府 接 獲 再 申 訴 人 更 改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函 文 後, 即 向 教 育 部 請 釋 有 關 為 適 用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後 段 規 定 致 生 窒 礙 疑 義 經 教 育 部 94 年 2 月 5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示, 函 中 引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9 條 : 本 法 所 稱 行 政 規 則, 係 指 上 級 機 關 對 下 級 機 關, 或 長 官 對 屬 官, 依 其 權 限 或 職 權 為 規 範 機 關 內 部 秩 序 及 運 作, 所 為 非 直 接 對 外 發 生 法 規 範 效 力 之 ㄧ 般 抽 象 之 規 定 行 政 規 則 包 括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二 為 協 助 下 級 機 關 或 屬 官 統 一 解 釋 法 令 認 定 事 實 及 行 使 裁 量 權, 而 訂 頒 之 解 釋 性 規 定 及 裁 量 基 準 及 第 161 條 : 有 效 下 達 之 行 政 規 則, 具 有 拘 束 訂 定 機 關 其 下 級 機 關 及 屬 官 之 效 力 函 末 並 請 再 申 訴 人 在 不 違 反 教 育 部 現 有 規 定 原 則 下,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置 ( 二 ) 再 申 訴 人 於 94 年 3 月 30 日 再 次 召 開 成 績 考 核 會 議, 決 議 為 教 育 部 是 各 級 學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其 函 釋 具 有 拘 束 再 申 訴 人 之 效 8

9 力, 故 改 列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三 ) 另 原 申 訴 人 係 特 教 科 系 出 身, 又 接 受 分 發 擔 任 再 申 訴 人 啟 智 班 特 教 教 師, 對 於 工 作 內 容 及 所 應 負 擔 之 義 務 應 有 相 當 之 認 識, 其 自 任 教 至 住 院 開 刀 前 之 期 間, 不 曾 向 再 申 訴 人 反 應 不 適 任 或 身 體 不 適, 亦 未 曾 向 其 同 班 教 師 表 達 無 法 勝 任 之 意 原 申 訴 人 所 謂 常 常 須 抱 或 背 小 朋 友 上 廁 所, 致 使 其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住 院 開 刀, 應 與 其 擔 任 啟 智 班 教 師 執 行 職 務 有 關, 本 點 再 申 訴 人 雖 不 予 完 全 否 認, 但 要 質 疑 的 是, 舊 疾 惡 化 相 關 因 素 何 其 多 ( 如 浴 室 滑 倒 ), 何 以 單 獨 認 定 與 職 務 相 關? 教 學 以 外 之 活 動 竟 從 未 考 量 在 內, 如 要 細 究, 是 否 應 列 舉 致 病 原 因 所 佔 百 分 比, 方 能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況 且, 病 症 惡 化 至 需 要 開 刀, 應 是 日 積 月 累, 何 以 期 間 原 申 訴 人 從 未 向 本 校 反 應? 否 則, 如 適 時 調 整 職 務, 當 不 至 於 此 ( 四 ) 依 據 請 假 規 則 中 有 關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2 年 以 內 者 可 給 予 公 假 之 規 定, 其 中 因 執 行 職 務 以 致 傷 病 申 請 公 假 療 養 的 要 件, 依 據 歷 年 來 主 管 業 務 機 關 對 此 項 規 定 的 函 釋 皆 以 於 上 班 或 執 勤 時 間 內 傷 病 發 生 時 直 接 送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治 療 為 基 本 要 件, 原 申 訴 人 第 2 次 因 病 請 假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據 其 所 提 之 說 明, 係 於 92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班 時 間 攙 扶 學 生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時, 覺 左 膝 酸 痛 不 舒 服 有 無 力 感, 預 計 下 班 後 至 9

10 學 校 對 面 復 健 診 所 接 受 治 療, 故 於 下 班 後 先 回 租 屋 家 中 沐 浴, 卻 因 左 腳 突 然 無 力 而 於 浴 室 滑 倒, 至 9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因 左 膝 情 況 一 直 沒 有 改 善, 於 是 返 回 家 鄉 至 醫 院 急 診 治 療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休 養, 後 於 92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住 院,92 年 5 月 3 日 進 行 手 術 治 療 是 故 原 申 訴 人 因 意 外 滑 倒 以 致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是 於 下 班 後 在 家 中 浴 室 發 生, 並 非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發 生 之 意 外, 依 據 銓 敘 部 78 年 3 月 10 日 台 華 法 一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於 執 勤 時 間 內,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准 由 機 關 首 長 酌 給 公 假 係 指 突 發 疾 病,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同 意 核 給 公 假, 是 以 本 案 公 教 人 員 既 非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應 以 病 假 處 理, 原 申 訴 人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病 假 18 天 事 假 3 天 確 不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公 傷 假 之 函 釋 規 定, 更 不 能 任 意 擴 張 解 釋 其 在 家 中 之 滑 倒 與 在 校 執 行 職 務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否 則 公 傷 假 之 核 給 將 會 被 無 限 擴 張, 以 致 引 申 更 多 爭 議 ( 五 ) 另 依 據 銓 敘 部 73 年 7 月 26 日 台 楷 典 三 字 第 號 函 釋 : 因 執 行 職 務 途 中 受 傷, 當 時 因 不 諳 法 令, 至 未 請 公 假 療 養, 而 以 請 病 假 住 院, 其 72 年 所 請 病 假 部 分, 因 考 績 年 度 業 已 結 束, 不 宜 再 改 以 公 假 登 記 之 規 定,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所 請 之 事 病 假, 因 考 績 年 度 業 已 結 束, 依 規 定 亦 無 法 更 改 以 公 假 登 記 10

11 ( 六 ) 再 申 訴 人 對 教 師 之 差 假 管 理, 均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規 則 及 相 關 函 釋 辦 理, 遇 有 法 令 規 定 不 完 善 或 適 用 上 有 疑 義 案 件, 即 依 規 定 請 示 上 級 機 關 釋 示, 尚 無 法 亦 無 權 以 教 師 對 法 令 生 疏 之 理 由, 授 與 再 申 訴 人 考 量 情 理, 作 不 符 合 法 令 之 裁 量 ( 七 )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主 要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88 年 10 月 29 日 臺 (88)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規 定 之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係 指 因 重 病 住 院 ( 含 住 院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療 養 並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者 ) 至 病 假 連 續 超 過 28 日 但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而 言 復 查 該 目 規 定 僅 係 考 列 四 條 二 款 要 件 之 一, 教 師 是 否 考 列 四 條 二 款 尚 須 符 合 第 四 目 以 外 各 目 條 件, 依 上 述 解 釋 函 內 容, 原 申 訴 人 因 病 住 院 分 為 前 後 2 次 並 非 連 續, 故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函 釋 規 定, 原 申 訴 人 既 不 符 考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之 全 部 條 件, 則 只 能 考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八 ) 依 據 教 育 部 94 年 10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之 內 容, 皆 將 上 述 歷 年 相 關 解 釋 函 重 點 明 確 加 入 法 條 中, 例 如 修 正 後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後 段 加 入 因 重 病 及 連 續 等 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加 入 第 6 目 因 病 已 達 延 長 病 11

12 假 第 7 目 事 病 假 超 過 28 日, 顯 見 教 育 部 對 歷 年 相 關 解 釋 函 文 內 容 之 堅 定 立 場 七 原 評 議 書 理 由 略 以 : ( 一 ) 原 申 訴 人 擔 任 再 申 訴 人 新 設 啟 智 班 老 師 期 間, 確 實 因 再 申 訴 人 啟 智 班 學 生 有 智 障 自 閉 症 過 動 兒 肢 體 障 礙 等 類 別, 又 因 啟 智 班 教 室 尚 未 蓋 好 學 校 廁 所 重 建, 故 常 需 要 抱 或 背 小 朋 友 上 廁 所, 及 隨 時 需 要 跟 在 過 動 兒 身 邊 照 顧 其 安 全, 因 此 原 申 訴 人 左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住 院 開 刀, 與 其 擔 任 啟 智 班 教 師 執 行 職 務 有 關 原 申 訴 人 2 次 因 左 膝 蓋 舊 疾 惡 化 住 院 開 刀 請 假, 應 與 其 擔 任 啟 智 班 老 師 執 行 職 務, 具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 二 ) 按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規 則 第 12 條 :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給, 同 條 第 5 項 :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治 療, 其 期 間 在 兩 年 以 內 者 之 規 定, 及 同 規 則 第 19 條 : 教 師 請 假, 由 學 校 自 行 核 定, 並 列 冊 登 記 但 因 公 出 國 者, 應 報 請 本 府 核 定 第 21 條 本 規 則 所 規 定 假 期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日 但 公 傷 假 及 延 長 病 假 者, 例 假 日 均 不 予 扣 除 因 此, 原 申 訴 人 民 國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病 假 18 天 事 假 3 天 再 申 訴 人 應 審 酌 實 情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給 予 原 申 訴 人 假 別 之 適 當 處 理, 方 為 正 辦 ( 三 ) 本 再 申 訴 案 事 證 已 明, 再 申 訴 人 猶 執 陳 詞, 並 無 理 由, 其 所 為 之 考 核 決 定 自 不 應 予 以 維 持 12

13 理 由 一 依 據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137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 法 官 於 審 判 案 件 時, 對 於 各 機 關 就 其 職 掌 所 作 有 關 法 規 釋 示 之 行 政 命 令, 或 為 認 定 事 實 之 依 據, 或 須 資 為 裁 判 之 基 礎, 固 未 可 逕 行 排 斥 而 不 用 惟 各 種 有 關 法 規 釋 示 之 行 政 命 令, 範 圍 廣 泛, 為 數 甚 多 其 中 是 否 與 法 意 偶 有 出 入, 或 不 無 憲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條 之 情 形, 未 可 一 概 而 論 法 官 依 據 法 律, 獨 立 審 判, 依 憲 法 第 八 十 條 之 規 定, 為 其 應 有 之 職 責 在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關 於 認 事 用 法, 如 就 系 爭 之 點 有 為 正 確 闡 釋 之 必 要 時, 自 得 本 於 公 正 誠 實 之 篤 信, 表 示 合 法 適 當 之 見 解 準 此, 教 師 申 訴 再 申 訴 既 為 教 師 法 法 定 行 政 救 濟 之 一 環,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如 就 兩 造 系 爭 之 點, 有 為 正 確 闡 釋 之 必 要 時, 自 得 本 於 公 正 誠 實 之 篤 信, 表 示 合 法 適 當 之 見 解, 合 先 敘 明 二 卷 查 本 案 原 申 訴 人 檢 具 92 年 2 月 17 日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診 斷 病 因 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及 92 年 5 月 9 日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診 斷 病 因 亦 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足 見 原 申 訴 人 2 次 住 院 開 刀 均 係 屬 同 一 病 因 經 查 前 十 字 韌 帶 是 維 持 膝 關 節 穩 定 的 一 個 重 要 構 造,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限 制 小 腿 骨 向 前 移 動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常 發 生 在 運 動 傷 害 摩 托 車 車 禍 和 摔 傷, 受 傷 的 病 人 會 發 現 膝 關 節 鬆 鬆 的, 前 後 搖 晃, 上 下 樓 梯 會 有 膝 蓋 跑 掉 的 感 覺, 不 敢 再 跑 或 跳, 大 腿 肌 肉 也 會 出 現 萎 縮 的 現 象 經 動 物 實 驗 結 果 在 組 織 學 上 發 現 13

14 在 第 4 週 有 骨 膜 組 即 可 見 有 骨 頭 長 入 間 隔 在 肌 腱 及 骨 頭 隧 道 之 間 的 纖 維 層 組 織, 此 纖 維 層 組 織 即 包 覆 在 肌 腱 外 面 的 骨 膜 此 骨 膜 與 肌 腱 之 間 已 交 互 長 入 而 分 不 出 界 限 在 第 8 週, 可 見 長 入 的 骨 頭 與 骨 皮 質 形 成 層 之 間 已 更 趨 成 熟 而 組 織 化 且 已 更 進 一 步 長 入 融 合 第 12 週 後 則 可 見 在 骨 皮 質 纖 維 層 已 出 現 纖 維 軟 骨 的 形 成, 肌 腱 與 骨 頭 已 完 全 癒 合 而 形 成 堅 固 的 組 織 即 病 人 如 果 手 術 後 加 上 積 極 的 復 健 訓 練, 可 在 3 個 月 恢 復 一 般 日 常 活 動, 6 個 月 左 右 回 復 輕 微 的 運 動,9 至 12 個 月 後 可 回 復 到 受 傷 前 的 運 動 能 力 ( 參 考 資 料 :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之 重 建 手 術 新 發 展 / 長 庚 醫 院 陳 志 華 醫 師 / 中 華 民 國 關 節 鏡 及 膝 關 節 醫 學 會 官 方 網 站 / 依 上 述 骨 科 醫 師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得 知 原 申 訴 人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手 術 後 欲 恢 復 一 般 日 常 活 動, 應 至 少 需 積 極 治 療 3 個 月 後 才 可 以 使 肌 腱 與 骨 頭 癒 合 痊 癒 然 原 申 訴 人 第 1 次 住 院 開 刀 只 請 10 天 病 假 便 銷 假 回 校 上 班, 依 上 述 原 申 訴 人 當 時 左 膝 之 肌 腱 組 織 與 骨 頭 並 未 完 全 癒 合, 又 因 其 職 務 上 之 關 係 須 常 常 抱 或 背 小 朋 友 上 廁 所, 致 使 其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第 2 次 住 院 開 刀 前 後 2 次 開 刀, 雖 間 隔 約 2 個 月, 但 其 第 2 次 住 院 之 病 因 應 係 源 自 前 次 之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加 上 因 工 作 之 關 係 致 疾 病 更 形 惡 化 而 導 致 需 再 度 住 院 診 療, 前 後 請 假 住 院 診 療 不 無 因 果 關 係 如 係 在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期 間, 因 同 一 病 因 再 度 請 假 住 院 診 療, 即 應 以 生 理 上 之 連 續 概 念 來 解 釋 連 續, 14

15 而 把 2 次 之 請 假 視 為 連 續 請 假, 方 屬 正 辦 觀 諸 銓 敘 部 83 年 10 月 1 日 83 台 中 法 四 字 第 號 函 釋 : 公 務 人 員 因 在 上 班 處 所 突 發 疾 病 核 給 公 傷 假 治 療 一 段 時 日 後, 於 病 情 好 轉 銷 假 上 班,1 個 月 後 因 病 情 趨 重 需 回 醫 院 診 療, 於 公 假 規 定 期 間 內 得 續 請 公 假 之 涵 義, 銓 敘 部 亦 對 連 續 之 解 釋 與 前 闡 釋 持 相 同 之 見 解 本 案 再 申 訴 人 之 主 管 機 關 政 府 對 於 教 育 部 之 函 釋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係 指 因 重 病 住 院 ( 含 住 院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療 養 而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者 ), 致 病 假 連 續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而 言 其 連 續 二 字 解 釋, 僅 執 著 於 文 義 解 釋, 認 為 連 續 即 為 不 間 斷 之 解 釋, 單 純 以 數 學 的 數 字 連 續 概 念 來 解 釋 生 理 上 因 同 一 病 因 再 度 請 假 之 連 續 概 念, 政 府 顯 有 誤 解 三 按 教 育 部 88 年 12 月 3 日 台 ( 八 八 ) 人 字 第 號 函 釋 :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4 目 規 定 : 事 病 假 併 計 超 過 十 四 日, 未 逾 二 十 八 日 或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二 十 八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並 依 規 定 補 課 或 請 人 代 課 者 為 考 列 4 條 2 款 條 件 之 一, 其 立 法 意 旨 係 為 避 免 因 教 師 請 假 過 多 而 影 響 教 學 及 校 務 推 動, 並 為 避 免 平 時 表 現 優 異 之 教 師, 因 重 病 住 院 致 被 考 列 4 條 3 款 查 本 案 原 申 訴 人 於 91 學 年 度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認 真 負 責 盡 職, 與 同 事 之 間 相 處 和 諧 親 師 關 係 良 好, 學 校 所 交 代 之 任 務 亦 都 能 配 合 按 時 完 成, 15

16 品 德 生 活 表 現 優 良, 為 再 申 訴 人 所 肯 定 之 事 實 ; 又 原 申 訴 人 因 左 膝 前 十 字 韌 帶 及 外 側 半 月 板 裂 傷 住 院 開 刀 治 療 後, 唯 恐 因 請 假 過 多 而 影 響 教 學 及 校 務 推 動, 於 醫 囑 期 間 即 抱 病 到 校 出 勤, 致 91 學 年 度 其 因 病 住 院 事 病 假 合 計 32 日, 已 逾 前 引 用 辦 法 規 定 之 28 日, 但 仍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之 情 況 據 上 所 述,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之 表 現 與 教 育 部 前 揭 函 釋 之 規 定 相 符 另 再 申 訴 人 於 92 年 6 月 30 日 召 開 之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考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又 足 資 證 明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亦 認 定 原 申 訴 人 符 合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規 定 與 事 實 四 另 依 訴 願 法 第 81 條 規 定 : 訴 願 有 理 由 者,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應 以 決 定 撤 銷 原 行 政 處 分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並 得 視 事 件 之 情 節, 逕 為 變 更 之 決 定 或 發 回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處 分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68 號 解 釋 :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4 條 行 政 法 院 之 判 決, 就 其 事 件 有 拘 束 各 關 係 機 關 之 效 力, 乃 本 於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得 依 法 定 程 序, 對 其 爭 議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請 求 法 院 予 以 終 局 解 決 之 規 定 故 行 政 法 院 所 為 撤 銷 原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之 判 決, 如 係 指 摘 事 件 之 事 實 尚 欠 明 瞭, 應 由 被 告 機 關 調 查 事 證 另 為 處 分 時, 該 機 關 即 應 依 判 決 意 旨 或 本 於 職 權 調 查 事 證 倘 依 重 為 調 查 結 果 認 定 之 事 實, 認 前 處 分 適 用 法 規 並 無 錯 誤, 雖 得 維 持 已 撤 銷 之 前 處 分 見 解 ; 若 行 政 法 院 所 為 撤 銷 原 決 定 及 原 處 分 之 判 決, 係 指 摘 其 適 用 法 律 之 見 解 有 違 誤 時, 該 管 機 關 即 16

17 應 受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之 拘 束 依 上 揭 說 明, 教 師 申 訴 再 申 訴 既 屬 法 定 行 政 救 濟 之 一 環,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之 評 議 決 定, 其 就 法 令 適 用 所 持 見 解, 在 法 理 上 如 不 牴 觸 上 述 規 範,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即 應 受 其 見 解 之 拘 束 查 本 案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因 事 病 假 請 假 已 超 過 14 天, 依 據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規 定, 並 不 符 合 考 列 為 第 4 條 1 項 第 1 款, 另 再 申 訴 人 亦 不 爭 執 原 申 訴 人 系 爭 年 度 綜 合 表 現 符 合 前 揭 辦 法 同 條 項 第 2 款 第 目 規 定, 至 於 第 4 目 事 病 假 併 計 超 過 十 四 日, 未 逾 二 十 八 日, 或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二 十 八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並 依 照 規 定 補 課 或 請 人 代 課 者 及 教 育 部 之 函 釋 因 病 住 院 致 病 假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係 指 因 重 病 住 院 ( 含 住 院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療 養 而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者 ), 致 病 假 連 續 超 過 28 日 而 未 達 延 長 病 假 者 而 言 有 關 連 續 概 念 之 內 涵, 亦 經 本 會 號 評 議 書 及 上 開 理 由 二 闡 述 在 案, 顯 已 排 除 無 連 續 請 假 之 適 用 法 令 見 解 爭 議, 故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符 合 第 4 條 1 項 第 2 款 各 目 要 件, 要 屬 無 爭 議 再 依 據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32 條 規 定 : 評 議 決 定 確 定 後,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依 評 議 決 定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並 應 依 法 監 督 其 確 實 執 行 然 再 申 訴 人 及 主 管 機 關 政 府 未 遵 照 本 會 案 號 及 號 評 議 書 所 為 之 法 令 見 解 做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置, 再 申 訴 人 仍 將 原 申 訴 人 考 17

18 列 為 第 4 條 1 項 第 3 款, 核 與 上 開 規 定 未 合 況 審 酌 兩 造 所 提 之 卷 證 資 料, 並 無 足 以 影 響 考 核 結 果 之 新 事 實 與 證 據, 為 維 護 原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再 申 訴 人 對 於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所 為 之 措 施 應 予 撤 銷,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應 於 收 到 評 議 書 之 日 起 2 個 月 內 依 本 評 議 書 之 意 旨, 將 原 申 訴 人 91 學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改 列 為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五 有 關 原 評 議 書 理 由, 以 原 申 訴 人 左 膝 蓋 十 字 韌 帶 舊 疾 惡 化 復 發 住 院 開 刀, 與 其 擔 任 啟 智 班 教 師 執 行 職 務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按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規 則 第 12 條 :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給, 同 條 第 5 項 :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治 療, 其 期 間 在 兩 年 以 內 者 之 規 定, 及 同 規 則 第 19 條 : 教 師 請 假, 由 學 校 自 行 核 定, 並 列 冊 登 記 因 此, 原 申 訴 人 民 國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病 假 18 天 事 假 3 天, 再 申 訴 人 應 審 酌 實 情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予 原 申 訴 人 假 別 之 適 當 處 理, 方 為 正 辦 另 查 因 執 行 職 務 以 致 傷 病 申 請 公 假 療 養 的 要 件, 依 據 歷 年 來 主 管 業 務 機 關 對 此 項 規 定 的 函 釋 皆 以 於 上 班 或 執 勤 時 間 內 傷 病 發 生 時 直 接 送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特 約 醫 院 治 療 為 基 本 要 件, 原 申 訴 人 第 2 次 因 病 請 假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據 其 所 提 之 說 明, 係 於 92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班 時 間 攙 扶 學 生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時, 覺 左 膝 酸 痛 不 舒 服 有 無 力 感, 預 計 下 班 後 至 學 校 對 面 復 健 診 所 接 受 18

19 治 療, 故 於 下 班 後 先 回 租 屋 家 中 沐 浴, 卻 因 左 腳 突 然 無 力 而 於 浴 室 滑 倒, 至 92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因 左 膝 情 況 一 直 沒 有 改 善, 於 是 返 回 家 鄉 至 醫 院 急 診 治 療 後 遵 醫 囑 返 家 休 養, 後 於 92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住 院,92 年 5 月 3 日 進 行 手 術 治 療 是 故 原 申 訴 人 因 意 外 滑 倒 以 致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是 於 下 班 後 在 家 中 浴 室 發 生, 並 非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發 生 之 意 外, 依 據 銓 敘 部 78 年 3 月 10 日 台 華 法 一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於 執 勤 時 間 內, 突 發 疾 病, 住 院 治 療 期 間, 准 由 機 關 首 長 酌 給 公 假 係 指 突 發 疾 病,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同 意 核 給 公 假, 是 以 本 案 公 教 人 員 既 非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應 以 病 假 處 理 原 申 訴 人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病 假 18 天 事 假 3 天 確 不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公 傷 假 之 函 釋 規 定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評 議 書 理 由 對 於 原 申 訴 人 92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24 日 所 請 之 假 別, 核 與 公 假 處 理 之 法 令 見 解 應 有 違 誤 之 處 是 以 原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書 所 持 評 議 理 由 與 本 會 評 議 書 之 理 由 或 有 不 同, 但 對 於 原 申 訴 人 有 利 之 評 議 決 定 並 無 二 致, 併 予 指 明 六 綜 上 論 結, 本 再 申 訴 案 為 無 理 由, 爰 依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決 定 如 主 文 主 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1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4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前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為 其 93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32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 縣 政 府 再 申 訴 人 因 薪 級 提 敘 案, 不 服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