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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劃 之 研 究 - 以 台 電 松 湖 變 電 所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為 例 系 所 別 :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號 姓 名 : E 詹 齊 豪 指 導 教 授 : 劉 俊 杰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2 摘 要 營 建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已 不 是 以 往 僅 限 於 為 取 得 標 案 而 臨 時 組 成 的 統 包 團 隊, 而 是 必 須 藉 著 組 織 化 的 人 力 與 豐 富 的 工 程 經 驗, 在 時 間 成 本 與 有 限 資 源 的 壓 力 限 制 下, 發 揮 其 專 業 性 團 隊 的 管 理 能 力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協 調 整 體 介 面 作 業, 減 少 專 案 成 員 間 的 磨 擦 與 對 立, 達 到 規 劃 運 用 監 視 管 制 與 激 勵 的 所 有 層 面, 並 在 規 定 的 成 本 與 品 質 績 效 下, 完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本 研 究 係 遵 循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外, 另 參 酌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的 觀 念 及 其 過 程, 並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內 的 施 工 計 劃 的 內 容 項 目, 建 構 出 施 工 計 劃 撰 寫 之 架 構, 並 用 公 共 工 程 專 案 廠 商 實 際 規 劃 運 作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案 例 介 紹, 最 後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探 討, 在 施 工 計 畫 內 的 11 項 子 計 畫 中 對 工 程 進 度 的 影 響, 此 問 卷 調 查, 共 計 發 出 問 卷 100 份, 去 除 無 效 問 卷 與 空 白 問 卷 20 份 後, 得 有 效 問 卷 共 80 份, 探 討 出 第 一 就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總 排 比 來 看,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與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第 二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來 看,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與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並 歸 納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及 工 程 單 位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各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項 目 和 管 控 機 制 關 鍵 字 :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管 控 機 制 I

3 誌 謝 本 論 文 承 蒙 恩 師 劉 俊 杰 博 士 於 在 學 研 究 期 間, 不 辭 辛 勞 悉 心 教 導 和 啟 發, 從 研 究 方 向 之 啟 迪 至 研 究 架 構 與 內 容 之 匡 正, 促 使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撰 寫 完 成, 謹 致 上 最 誠 摯 之 感 激 與 敬 意 論 文 審 查 期 間 承 蒙 黃 慶 隆 博 士 鄭 紹 材 博 士 的 細 心 斧 正 疏 漏 並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使 本 論 文 之 論 述 更 充 實 嚴 謹, 特 此 致 謝 回 首 兩 年 研 習 規 劃 能 獲 久 尹 葉 時 偉 經 理 神 達 電 腦 呂 學 敏 經 理 不 吝 提 供 進 修 之 途 與 勉 勵 ; 同 修 路 生 銘 德 煜 昇 及 建 忠 等 摯 友 於 學 業 與 論 文 研 討 方 面 之 協 助 與 指 教, 在 此 至 上 我 衷 心 的 感 謝 最 後 感 謝 父 親 詹 雙 全 先 生 及 母 親 衛 淑 貞 女 士, 對 我 無 怨 無 悔 的 栽 培 及 養 育 之 恩, 始 有 今 日 的 我 另 外, 大 弟 齊 康 二 弟 齊 銘, 均 為 在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之 精 神 支 柱 但 最 須 感 謝 的 仍 為 我 的 愛 妻 雯 羚, 亦 於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無 暇 兼 顧 家 庭 與 幼 女 富 涵 之 時, 以 體 諒 之 心 使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於 學 業 及 工 作 上 全 力 以 赴 於 諸 多 親 友 同 仁 支 持 包 容 與 協 助 下, 成 就 我 於 研 習 之 途 擁 有 源 源 不 絕 的 奧 援 及 龐 大 的 力 量 全 力 以 赴, 在 此 將 這 份 成 就 與 喜 悅 與 你 們 一 起 分 享 詹 齊 豪 謹 誌 於 新 竹 中 華 大 學 2008 年 1 月 II

4 目 錄 摘 要 Ⅰ 誌 謝 Ⅱ 目 錄 Ⅲ 表 目 錄 Ⅵ 圖 目 錄 Ⅸ 第 一 章 緒 論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內 容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的 探 討 36 第 三 章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之 研 擬 工 程 概 要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49 III

5 3.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79 第 四 章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工 程 概 述 統 包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動 員 計 畫 界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松 湖 工 地 統 包 工 程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16 IV

6 第 五 章 問 卷 設 計 與 結 果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之 探 討 問 卷 的 設 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整 理 與 分 析 22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建 議 248 參 考 文 獻 250 附 錄 256 V

7 表 目 錄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19 表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25 表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表 47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49 表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範 例 一 覽 表 63 表 材 料 及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範 例 一 覽 表 64 表 材 料 進 場 自 主 檢 查 紀 錄 表 65 表 自 主 檢 查 表 66 表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69 表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94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100 表 鑽 孔 鑽 探 深 度 與 取 樣 現 地 試 驗 規 劃 表 109 表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110 表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114 表 模 擬 試 樁 樁 長 尺 寸 概 要 119 表 全 套 管 基 樁 機 具 設 備 一 覽 表 121 表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123 表 鋼 結 構 吊 裝 吊 桿 組 合 表 126 表 主 要 里 程 碑 日 程 表 128 表 工 期 分 析 日 程 表 128 表 管 理 報 表 及 相 關 會 議 129 表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136 VI

8 表 工 程 日 報 138 表 週 報 表 139 表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142 表 工 程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表 143 表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144 表 工 程 協 力 廠 商 月 考 核 表 145 表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146 表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表 147 表 會 議 記 錄 148 表 施 工 照 片 149 表 施 工 月 報 審 核 表 150 表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151 表 文 件 管 理 彙 總 表 152 表 施 工 計 畫 送 審 進 度 表 153 表 建 材 送 審 材 料 進 度 表 154 表 工 程 圖 說 管 理 彙 總 表 155 表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單 158 表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單 159 表 本 公 司 年 品 質 活 動 推 動 成 效 161 表 鋼 筋 取 樣 頻 率 表 166 表 取 樣 鋼 筋 檢 驗 項 目 及 規 範 標 準 值 167 表 混 凝 土 水 灰 比 檢 驗 標 準 170 表 混 凝 土 坍 度 檢 驗 標 準 170 表 混 凝 土 氯 離 子 含 量 檢 驗 標 準 170 VII

9 表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7 表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8 表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9 表 例 行 會 議 施 行 細 則 185 表 安 全 衛 生 日 誌 ( 自 動 檢 查 表 ) 188 表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表 190 表 安 衛 執 行 說 明 表 202 表 緊 急 應 變 聯 絡 電 話 表 220 表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表 228 表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29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表 230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231 表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表 232 表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33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34 表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235 表 業 主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38 表 PCM 廠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39 表 分 包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0 表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241 表 業 主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2 表 PCM 廠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3 表 分 包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4 表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245 VIII

10 圖 目 錄 圖 研 究 範 圍 3 圖 研 究 流 程 圖 6 圖 總 承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8 圖 統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9 圖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29 圖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2 圖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5 圖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43 圖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圖 46 圖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1 圖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 圖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 圖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59 圖 品 管 組 織 架 構 圖 62 圖 材 料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7 圖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8 圖 設 計 文 件 編 碼 示 意 圖 70 圖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圖 79 圖 防 颱 防 汛 災 害 搶 救 流 程 圖 81 圖 火 災 搶 救 流 程 圖 82 圖 意 外 災 害 處 理 流 程 圖 84 圖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圖 88 IX

11 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89 圖 動 線 系 統 圖 90 圖 都 市 計 畫 圖 90 圖 基 地 鳥 瞰 圖 91 圖 現 況 照 片 ( 西 向 / 南 向 ) 91 圖 現 況 照 片 ( 北 向 ) 91 圖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統 包 工 程 組 織 架 構 圖 93 圖 假 設 工 程 與 施 工 動 線 圖 98 圖 地 質 調 查 鑽 孔 平 面 配 置 圖 108 圖 施 工 人 員 編 組 120 圖 基 樁 施 工 廠 區 配 置 圖 122 圖 連 續 壁 工 程 單 元 劃 分 及 假 設 工 程 平 面 圖 124 圖 開 挖 支 撐 斷 面 圖 125 圖 鋼 結 構 吊 裝 平 面 圖 125 圖 鋼 結 構 吊 裝 示 意 圖 126 圖 高 架 模 板 支 撐 圖 127 圖 高 架 模 板 立 面 圖 127 圖 正 常 採 購 流 程 圖 134 圖 緊 急 採 發 流 程 圖 135 圖 松 湖 統 包 工 程 品 管 組 織 圖 162 圖 品 管 人 員 職 務 163 圖 品 管 分 級 層 級 圖 163 圖 鋼 筋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圖 165 圖 抗 拉 試 驗 照 片 166 X

12 圖 抗 彎 試 驗 照 片 166 圖 混 凝 土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168 圖 試 體 取 樣 照 片 169 圖 試 體 抗 壓 照 片 169 圖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173 圖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174 圖 日 常 品 質 稽 查 流 程 圖 175 圖 品 質 文 件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180 圖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182 圖 組 織 架 構 圖 183 圖 一 般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照 片 189 圖 識 別 證 及 工 作 證 圖 樣 ( 參 考 用 需 配 合 業 主 要 求 ) 191 圖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委 外 機 構 訓 練 流 程 圖 193 圖 工 地 警 示 告 示 照 片 195 圖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照 片 195 圖 鋼 瓶 貯 存 區 管 制 照 片 196 圖 鋼 瓶 搬 運 作 業 照 片 197 圖 吊 掛 作 業 警 示 標 語 照 片 198 圖 高 架 作 業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安 全 措 施 照 片 198 圖 標 準 臨 時 施 工 架 照 片 199 圖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200 圖 例 行 電 氣 巡 檢 照 片 200 圖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管 理 流 程 圖 201 圖 警 告 標 語 照 片 203 XI

13 圖 洗 車 台 等 設 備 照 片 動 線 清 洗 照 片 204 圖 電 源 標 示 照 片 206 圖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206 圖 開 口 護 欄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208 圖 安 全 網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208 圖 疏 散 演 習 照 片 210 圖 定 期 消 防 演 習 照 片 210 圖 運 土 卡 車 帆 布 覆 蓋 照 片 212 圖 路 面 清 洗 照 片 212 圖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圖 218 圖 問 卷 設 計 流 程 圖 224 圖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示 意 圖 228 圖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29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圖 230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231 圖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圖 232 圖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33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34 圖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235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業 主 ) 236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PCM 廠 商 ) 237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分 包 商 ) 237 XII

14 第 一 章 緒 論 1.1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隨 著 國 內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以 及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以 後, 近 年 來 營 建 產 業 也 逐 步 邁 向 國 際 化, 工 程 技 術 的 發 展 及 建 物 的 工 程 規 模 也 更 為 大 型 化 複 雜 化 專 業 化 依 據 傳 統 經 驗 的 工 程 管 理 已 無 法 充 分 達 成 品 質 控 制 進 度 管 理 成 本 控 制 等 目 標 需 求 因 此 為 滿 足 業 主 對 整 個 營 建 工 程 所 需 求 的 經 濟 性 使 用 性 機 能 性 快 速 性 之 要 求, 必 須 要 有 更 新 的 專 業 管 理 技 術 能 力 之 團 隊, 執 行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簡 稱 PCM, 亦 稱 專 案 管 理 ) 專 案 管 理 的 定 位 乃 是 由 業 主 以 契 約 的 關 係, 委 由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代 理 扮 演 專 案 管 理 的 角 色,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已 不 是 以 往 僅 限 於 計 畫 和 進 度 的 報 表 產 生, 而 是 必 須 藉 著 組 織 化 的 人 力 與 豐 富 的 工 程 經 驗, 在 時 間 成 本 與 有 限 資 源 的 壓 力 限 制 下, 發 揮 其 專 業 性 團 隊 的 管 理 能 力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協 調 整 體 介 面 作 業, 減 少 專 案 成 員 間 的 磨 擦 與 對 立, 達 到 規 劃 運 用 監 視 管 制 與 激 勵 的 所 有 層 面, 並 在 規 定 的 成 本 與 品 質 績 效 下, 完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之 生 命 週 期 分 為 工 程 階 段 構 想 招 標 發 包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驗 收 及 移 交 保 固 維 修 等 各 階 段, 其 中 專 案 施 工 階 段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為 專 案 工 程 完 成 後 的 品 質, 大 都 必 須 依 賴 施 工 階 段 的 人 工 技 巧 施 工 規 劃 和 管 理 控 制 因 此, 承 包 商 就 是 要 依 據 平 面 圖 和 規 範 計 畫, 在 預 算 及 時 程 限 制 下,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訂 定 工 程 時 1

15 程 及 必 需 完 成 的 工 作 項 目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遵 循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外, 並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內 的 施 工 計 劃 與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的 內 容 項 目, 另 參 酌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的 觀 念 及 其 過 程, 並 用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廠 商 實 際 運 作 規 劃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案 例 介 紹, 最 後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歸 納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管 控 機 制 1.2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一 研 究 範 圍 一 般 工 程 在 發 包 形 式 上 分 為 傳 統 工 程 發 包 (Design-Bid-Build,D-B-B) 與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Design-Build,D-B) 兩 種 形 式, 傳 統 工 程 係 指 將 工 程 內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分 別 發 包 由 不 同 廠 商 承 包 之 工 程 型 式, 在 設 計 過 程 中, 有 一 些 設 計 者 會 自 行 做 出 一 些 改 變, 以 便 取 悅 業 主, 往 往 這 些 變 更 設 計 會 影 響 到 專 案 的 成 本 和 時 程, 進 而 影 響 施 工 程 包 商 對 於 一 些 表 面 漂 亮 但 實 際 卻 充 滿 錯 誤 且 施 工 可 行 性 不 足 的 圖 面 而 報 怨 統 包 工 程 則 是 委 由 一 家 營 建 專 業 廠 商, 利 用 專 案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程 式, 而 將 此 專 案 工 程 之 全 盤 的 規 劃 設 計 土 建 結 構 機 電 及 設 備 安 裝 分 配 給 不 同 的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進 而 到 完 工 後 作 一 定 期 間 的 保 固 維 持 而 營 建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之 推 行 是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在 於 業 主 是 否 具 有 工 程 背 景 及 是 否 充 分 授 權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業 2

16 主 有 充 分 授 權 之 營 建 專 業 整 合 性 的 統 包 廠 商, 探 討 在 施 工 階 段 所 製 作 的 施 工 計 畫, 以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研 究 探 討 範 疇, 如 圖 所 示 業 主 構 想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專 案 管 理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 施 工 計 畫 ) ( 本 研 究 範 圍 ) 施 工 驗 收 及 移 交 保 固 維 護 圖 研 究 範 圍 二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專 案 管 理 及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之 文 獻 蒐 集 與 分 析 ( 二 ) 以 符 合 國 內 法 令 及 參 酌 PMBOK 的 概 念, 進 而 擬 定 國 內 營 造 工 程 專 案 施 工 計 畫 之 內 容 及 項 目 ( 三 ) 統 包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施 工 計 畫 案 例 介 紹 3

17 ( 四 ) 建 立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據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工 程 管 控 機 制 1.3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方 法 係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內 容 如 下 : 1. 確 定 研 究 目 的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明 確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2. 文 獻 回 顧 近 年 來 專 案 管 理 日 益 普 及, 因 此, 透 過 國 內 外 相 關 之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研 究 論 文 報 告 期 刊 文 獻 及 國 內 法 令 規 章 資 料, 經 蒐 集 彙 整 與 整 理 分 析 探 討,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3. 國 內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1) 以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研 擬 依 政 府 機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於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的 施 工 階 段 中 研 擬 (2) 參 酌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4.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例 介 紹 本 章 將 以 一 個 國 內 政 府 工 程 專 案 營 建 統 包 工 程 實 際 運 作 為 4

18 5. 問 卷 分 析 經 由 實 際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施 工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與 工 程 實 務 做 探 討, 以 實 際 執 行 所 參 與 的 單 位 及 人 員 包 括 縣 市 的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或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等 三 方 面, 故 就 施 工 計 劃 之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做 探 討, 以 了 解 現 況 問 題 癥 結 及 落 差 所 在 6. 結 論 建 議 本 章 將 前 述 各 部 驟 探 討 分 析 之 後, 提 出 結 論 及 建 議, 並 提 供 後 續 研 究 之 參 考 二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5

19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與 範 圍 ( 第 一 章 ) 文 獻 回 顧 ( 第 二 章 )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 第 三 章 ) 專 案 統 包 營 建 案 例 資 料 蒐 集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 第 四 章 ) 問 卷 分 析 ( 第 五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 第 六 章 ) 圖 研 究 流 程 6

20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將 簡 述 統 包 制 度 的 相 關 文 獻 國 內 外 統 包 專 案 的 法 源 依 據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法 源 依 據 演 進 並 整 理 與 探 討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之 研 究 成 果, 藉 由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組 織 及 服 務 方 式 及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進 而 提 出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建 議 內 容 項 目 2.1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統 包 制 度 的 定 義 及 說 明 統 包 一 辭 源 自 於 國 外 工 程 Turnkey 制 度, 由 英 文 字 面 可 以 瞭 解 其 意 為 郵 筒 包 商 負 責 工 程 設 計 與 施 工, 最 後 把 鑰 匙 (Key) 交 到 (Tum) 業 主 手 中 齊 寶 錚,1984, 美 國 對 於 此 種 由 同 一 廠 商 統 合 設 計 與 施 工 制 度 之 名 詞 有 Turnkey Design-Build Design-Construct EPC(Enginner,Procure,and Construct), 近 年 來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界 習 慣 用 Design-Build 或 Design-Construct 稱 之 然 而 這 些 名 詞 深 就 其 意 函 與 Turnkey 皆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同, 因 此 對 於 統 包 意 指 何 意, 乃 成 眾 說 紛 紜 莫 衷 一 是 之 局 面 此 一 制 度 傳 至 國 內 時 被 翻 譯 成 統 包, 其 涵 義 現 已 不 甚 貼 切, 甚 至 有 人 誤 解 統 包 之 意 為 全 部 工 程 交 由 一 個 承 包 商 辦 理, 而 忽 略 了 統 包 之 要 素 是 將 工 程 規 劃 與 施 工 責 任 交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非 指 一 個 工 程 只 能 有 一 個 承 包 人 尤 其 一 般 往 往 將 建 築 與 機 電 等 工 程 併 於 同 一 標 之 方 式 誤 稱 為 統 包, 更 有 待 改 正 蔡 國 龍,1999 以 下 係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對 於 統 包 Design-Build Design-Construct 之 定 義 整 理 如 下 : 7

21 國 外 方 面 一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師 協 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ASCE) 所 謂 的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是 由 一 個 機 構 負 責 完 成 契 約 中 所 載 明 設 施 之 設 計 及 施 工 該 機 構 可 為 單 一 公 司 或 由 數 個 公 司 聯 合 的 組 織 合 約 承 攬 方 式, 可 為 議 價 或 競 標, 並 可 採 總 價 承 攬 成 本 加 公 費 等 多 種 計 價 方 式 Greenfield,1999 二 美 國 建 築 師 學 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認 為 設 計 - 施 工 (Design-Build) 係 由 一 個 機 構 同 時 負 責 設 計 與 施 工, 並 與 業 主 簽 署 負 全 工 程 責 任 之 單 一 契 約, 此 設 計 / 施 工 機 構 通 常 同 時 提 出 設 計 及 施 工 報 價,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初 期 即 接 獲 施 工 委 託, 設 計 與 施 工 有 可 能 併 行 作 業 而 統 包 經 常 與 設 計 - 施 工 通 用, 但 統 包 契 約 常 超 出 設 計 及 施 工 之 範 圍, 可 由 廠 商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如 土 地 取 得 融 資 營 運 運 轉 及 維 護 或 人 員 訓 練 等 Haviland,1982 三 聯 合 國 跨 國 機 構 中 心 (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認 為 統 包 契 約 (Turnkey Contracts) 亦 可 稱 為 設 計 - 施 工 契 約, 其 內 容 涵 括 設 計 施 工 設 備 採 購 及 營 運 前 之 測 試 工 作, 統 包 商 負 全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之 契 約 責 任 United Nations,1990 四 國 際 顧 問 工 程 師 協 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 統 包 (Turnkey) 方 式 是 指 與 一 個 公 司 簽 訂 一 個 契 約, 由 其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之 設 計 建 造 直 到 營 運 為 止, 並 負 擔 營 運 後 某 些 營 運 成 效 責 任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這 種 方 式 可 能 還 包 括 工 程 之 財 務 籌 措 ; 業 主 或 使 用 單 位 負 責 設 施 之 維 護 和 運 轉 FIDIC,1999 8

22 國 內 方 面 一 陶 家 維 梁 樾 等,1994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委 託 之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制 度 之 研 究 中 提 出 : 統 包 係 指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有 關 設 計 及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以 單 一 契 約 交 由 一 個 機 構 或 組 織 辦 理 統 包 契 約 之 設 計 範 圍 最 少 包 括 細 部 設 計, 亦 可 涵 蓋 基 本 設 計 工 程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完 成 後 之 營 運 管 理 工 作 亦 可 包 括 在 統 包 範 圍 內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人 辦 理, 除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外, 對 工 程 得 設 計 與 功 能, 皆 由 承 包 人 依 契 約 規 定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王 啟 元 陳 邁 李 得 樟 等,1996 於 台 灣 省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之 國 宅 建 築 工 程 規 劃 執 行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Design-Build) 制 度 之 案 例 研 究 中 提 出 :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制 度 為 工 程 業 主 將 工 程 計 畫 之 設 計 作 業 與 施 工 作 業, 同 時 交 由 單 一 承 攬 工 程 機 構 負 責, 此 一 機 構 可 以 為 單 一 營 造 公 司 建 築 師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或 由 數 家 公 司 組 成 之 聯 合 組 織, 統 包 工 程 顧 名 思 義 乃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負 責, 由 工 程 的 基 本 構 想 之 發 展 擬 定 設 計 施 工 一 直 到 業 主 接 管 為 止 三 潘 君 澤,1988 認 為 統 包 係 指 在 同 一 契 約 中,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商 提 供 四 曾 元 一,1994 認 為 統 包 就 是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交 由 一 個 工 程 機 構, 使 其 至 少 負 責 辦 理 其 中 之 細 部 設 計 及 施 工 ( 或 安 裝 ) 等 工 作, 必 要 時 亦 可 視 工 程 性 質 業 主 需 求 或 個 案 情 形, 將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至 基 本 設 計 營 運 維 護 或 人 員 訓 練 等, 而 其 負 責 承 辦 之 工 程 機 構 則 稱 之 為 統 包 商 五 葉 宏 安,2003 於 營 建 管 理 季 刊 中 提 出 D/B 與 Turnkey 之 差 異 其 認 為 D/B 的 內 容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之 工 程 採 購 統 9

23 包 適 用 範 圍 雷 同, 而 Turnkey 的 內 容 與 財 務 採 購 統 包 範 圍 雷 同, 故 D/B 與 Turnkey 均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統 包 所 包 容, 只 是 前 者 所 含 之 施 工 背 後 者 所 含 之 供 應 及 安 裝 所 取 代 而 已 而 工 程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之 專 案 審 議 中, 將 Design-Build 列 為 設 計 建 造 統 包, Turnkey 列 為 設 計 建 造 與 供 應 安 裝 統 包 六 李 得 樟 陶 家 維,1997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之 政 府 採 購 招 標 與 審 議 作 業 規 定 之 研 究 中 提 出 : 所 謂 統 包 契 約, 即 是 由 一 個 實 體 來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或 一 部 分 工 程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這 個 實 體 可 能 是 單 獨 組 織, 或 由 幾 個 公 司 聯 合 的 組 織, 經 營 某 一 工 程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者 七 林 文 盛,1994 於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制 度 之 研 究 碩 士 論 文 中 提 出 : 統 包 就 是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之 ㄧ 部 分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以 單 一 契 約 交 由 一 個 機 構 或 組 織 辦 理, 統 包 契 約 之 設 計 範 圍 可 包 括 基 本 設 計 與 細 部 設 計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商 辦 理, 除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外, 對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功 能, 皆 由 承 包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負 責 法 律 責 任 林 家 煌,2003 八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4 條,1998 規 定 : 機 關 基 於 效 率 及 品 質 之 要 求, 得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前 項 所 稱 統 包, 只 將 工 程 或 財 務 採 購 中 之 設 計 施 工 供 應 安 裝 或 一 定 期 間 之 維 修 等 併 同 一 採 購 契 約 辦 理 招 標 國 內 統 包 制 度 的 法 源 依 據 在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前, 統 包 採 購 因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建 築 物 設 計 人 及 監 造 人 為 建 築 師, 以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為 限 但 有 關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等 專 業 工 程 部 分, 除 五 層 以 下 非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外, 應 由 承 辦 建 築 師 交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負 責 辦 理, 建 築 師 並 負 連 帶 責 任, 營 造 業 法 第 3 條 規 定 : 統 包 係 指 基 於 10

24 工 程 特 性, 將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及 安 裝 等 部 份 或 全 部 合 併 辦 理 招 標, 營 造 業 法 第 22 條 規 定 : 綜 合 營 造 業 應 結 合 依 法 具 有 規 劃 設 計 資 格 者, 始 得 以 統 包 方 式 承 攬, 建 築 師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建 築 師 不 得 兼 任 或 兼 營 下 列 職 業 :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認 用 之 公 屋 人 員 二 營 造 業 營 造 業 主 任 或 技 師, 或 為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之 保 證 人 三 建 築 材 料 商 依 據 上 述 之 規 定, 建 築 師 承 攬 以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時, 無 法 直 接 施 工, 如 與 施 工 廠 商 合 作 承 攬 時, 公 務 部 門 亦 須 另 聘 建 築 師 辦 理 相 關 監 造 事 宜 唯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後, 其 中 第 24 條 規 定 有 關 招 標 得 以 統 包 方 式 來 辦 理 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前 述 法 條 於 88 年 4 月 26 日 以 發 布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並 自 88 年 5 月 27 日 施 行 自 此 公 務 部 門 採 行 統 包 制 度 始 有 明 確 的 執 行 依 據, 讓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人 員 有 所 遵 循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之 優 缺 點 統 包 工 程 與 一 般 工 程 一 樣 具 有 優 缺 點, 故 就 針 對 業 主 統 包 商 設 計 廠 商 等 一 般 性 優 缺 點 分 別 詳 列 如 下 : 1. 對 業 主 之 優 點 (1) 發 包 作 業 量 減 少 由 於 統 包 工 程 是 以 一 個 契 約, 將 設 計 與 施 工 作 業 委 由 一 個 機 構 辦 理, 因 此 全 部 工 程 計 畫 之 發 包 作 業 次 數 將 減 少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1994 (2) 降 低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業 主 與 筒 包 商 之 承 包 商 簽 訂 統 包 合 約,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設 計 施 工 及 施 工 介 面 整 合 等 問 題, 因 指 揮 系 統 較 單 純, 雙 方 責 任 及 義 務 明 確, 故 11

25 業 主 可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之 人 力 及 責 任 對 大 型 統 包 工 程 而 言, 因 土 建 與 機 電 工 程 介 面 與 分 標 工 程 介 面 協 調 工 作 的 減 少, 業 主 亦 可 大 幅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的 人 力 (3) 有 效 縮 短 整 體 工 程 時 程 因 整 個 工 程 從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完 工 驗 收 及 維 護 保 固 均 交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可 藉 由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並 行 作 業 而 縮 短 工 期 (4) 工 程 責 任 明 確 傳 統 的 合 約 是 業 主 與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及 施 工 單 位 分 別 訂 約, 若 遇 有 工 程 問 題 產 生 時, 施 工 單 位 常 藉 以 設 計 單 位 設 計 不 良 所 致, 而 顧 問 設 計 公 司 亦 係 指 施 工 單 位 施 工 不 當 所 致, 在 雙 方 相 互 推 諉 責 任, 且 責 任 不 易 確 定 下, 工 程 時 程 亦 因 此 而 耽 誤, 在 統 包 合 約 中 因 負 責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宜 一 併 委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負 責, 由 於 責 任 明 確, 故 可 避 免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與 施 工 單 位 相 互 推 諉 責 任 的 困 擾 (5) 降 低 工 程 費 用 由 於 設 計 與 施 工 為 同 一 單 位, 因 此 可 有 效 的 縮 短 工 期 及 可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人 力, 故 無 形 中 可 降 低 工 程 造 價 費 用 (6)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與 效 率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工 作 均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可 期 望 藉 設 計 與 施 工 並 行 作 業 而 提 升 施 工 效 率, 同 時 統 包 商 對 於 工 程 的 品 質 要 求 亦 較 能 掌 控 2. 對 業 主 之 缺 點 (1) 工 程 的 成 敗 受 承 包 商 的 影 響 風 險 較 高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設 計 施 工 完 工 及 後 續 維 護 保 固 均 由 統 包 商 負 全 責, 若 是 統 包 商 信 譽 不 佳 工 程 經 驗 不 足 或 財 務 上 發 生 問 題 時, 則 業 主 需 負 擔 較 大 之 風 險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

26 (2) 工 程 成 本 較 大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時, 因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尚 未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數 量 等 未 訂 定 事 項 比 傳 統 工 程 多, 業 主 於 簽 約 時 將 無 法 確 定 其 工 程 成 本 另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對 統 包 合 約 內 容 的 擬 定 普 遍 缺 乏 實 務 經 驗, 容 易 造 成 疏 漏 (3) 廠 商 不 易 客 觀 自 主 查 核 交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設 計 及 施 工, 統 包 商 本 身 較 難 客 觀 的 查 核 評 估 其 所 辦 之 設 計 或 施 工 計 畫 之 適 宜 性, 甚 至 可 能 產 生 統 包 商 之 設 計 過 份 牽 就 既 有 之 施 工 技 術 或 施 工 機 具 (4) 業 主 對 工 程 控 制 程 度 降 低 由 於 業 主 參 與 工 程 事 項 不 多, 因 此 對 於 工 程 控 制 的 程 度 相 對 降 低, 唯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變 更 工 程 內 容 在 所 難 免, 若 涉 及 工 程 數 量 或 經 費 的 增 減, 而 統 包 商 基 於 本 身 的 利 益 無 法 配 合 時, 將 易 引 起 兩 造 間 糾 紛 3. 對 統 包 商 之 優 點 (1) 可 促 使 營 造 商 規 模 大 型 化 專 業 化, 並 擴 充 經 營 範 圍 設 計 理 論 施 工 技 術 與 經 驗 可 藉 統 包 機 會 充 分 交 流, 由 於 工 程 承 攬 範 圍 擴 大, 無 形 中 提 升 了 統 包 商 的 統 合 能 力 及 技 術, 也 朝 向 大 型 規 模 化 及 垂 直 整 合 的 發 展 (2) 減 少 工 程 糾 紛 爭 議 及 協 調 處 理 爭 議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及 時 間 上 的 浪 費 在 統 包 工 程 中, 設 計 及 施 工 均 由 統 包 商 全 權 負 責, 工 程 期 間 遇 有 問 題 及 爭 議 時, 統 包 商 將 負 責 溝 通 協 調 管 理 及 動 員 各 種 資 源 提 出 對 策 及 解 決 方 案, 達 到 損 失 控 管, 避 免 延 誤 工 期 (3)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廠 商 統 籌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作 業, 故 已 充 分 掌 握 施 工 工 程 流 程 及 資 13

27 源 最 有 效 之 利 用, 工 程 介 面 的 減 少, 有 助 於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4) 統 包 商 可 引 進 新 技 術 或 新 工 法, 提 升 工 程 技 術 水 準 統 包 商 為 增 加 業 務 競 爭 能 力, 往 往 進 行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材 料 並 導 入 設 計 中, 因 此 設 計 理 論 與 施 工 技 術 可 藉 由 廠 商 間 合 作 之 機 會 充 分 交 流, 並 積 極 研 發 創 新 技 術 與 工 法 (5) 提 昇 統 合 能 力 透 過 價 值 工 程 的 分 析, 選 擇 適 當 之 工 法 及 材 料, 以 及 為 有 效 減 少 各 工 程 介 面 協 調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的 浪 費, 無 形 之 中 也 就 提 昇 了 廠 商 統 合 的 能 力 (6) 增 加 整 體 工 程 品 質 之 掌 握 在 統 包 模 式 中, 設 計 單 位 可 直 接 參 與 承 攬 作 業, 獲 得 更 多 參 與 現 場 問 題 決 策 之 機 會, 有 利 掌 控 工 程 的 品 質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 對 統 包 商 之 缺 點 (1) 責 任 大 且 風 險 高 統 包 模 式 中, 施 工 廠 商 與 設 計 單 位 共 同 對 業 主 負 工 程 全 部 之 責 任, 因 此 統 包 廠 商 除 應 負 工 程 成 敗 之 責 任 外, 施 工 期 間 之 成 本 通 貨 膨 脹 以 及 對 未 知 因 素 無 法 精 確 考 量 下, 相 對 的 風 險 就 較 高 (2) 備 標 期 長 且 競 標 費 用 高 參 與 統 包 工 程 之 備 標 費 用 與 時 間 較 傳 統 工 程 執 行 方 式 高 出 甚 多, 因 參 與 競 標 所 投 入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週 轉 金 比 一 般 投 標 費 用 高 出 許 多, 而 必 須 有 其 他 協 力 廠 商 共 同 參 與, 自 然 也 提 高 競 標 費 用, 增 加 投 標 廠 商 之 財 務 負 擔 (3) 進 入 門 檻 高 14

28 為 獲 致 成 攬 各 種 統 包 工 程 之 機 會, 統 包 商 必 須 維 持 龐 大 的 組 織, 不 但 增 加 管 理 費 用, 亦 不 易 持 續 的 有 效 維 持 各 部 門 之 績 效 及 人 力 調 配, 因 此 統 包 商 承 受 工 程 與 財 物 之 風 險 大 與 施 工 團 隊 組 成 不 易, 因 此 從 傳 統 包 商 欲 轉 型 成 統 包 商 之 門 檻 較 高 (4) 統 包 責 任 的 誤 解 對 於 沒 有 工 程 概 念 的 業 主, 常 誤 解 統 包 就 應 當 是 通 通 包 辦 所 有 責 任, 依 據 統 包 合 約 中 規 定, 統 包 商 應 盡 工 作 範 圍 內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若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是 由 於 業 主 政 策 性 之 改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所 造 成 時, 另 外 還 有 些 雙 方 考 量 不 周 而 又 是 必 須 施 作 的 工 程 項 目 時, 往 往 業 主 均 要 求 統 包 商 負 責 吸 收 費 用, 就 法 規 面 而 言, 甚 不 合 理 國 內 外 統 包 工 程 發 展 現 況 國 外 公 共 工 程 採 用 統 包 (D/B)) 制 度 已 行 之 多 年, 此 刻 正 呈 現 國 際 性 快 速 增 長 的 發 展 趨 勢 AIA,1994, 茲 以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新 加 坡 及 國 內 統 包 發 展 情 況 簡 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美 國 : 美 國 的 統 包 工 程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1913 年, 克 立 夫 蘭 的 奧 斯 丁 公 司 為 建 造 一 座 電 燈 廠 時, 曾 以 統 包 方 式 承 攬 該 工 程 早 期 的 統 包 工 程 多 為 美 國 的 石 化 工 業 建 廠 工 程, 且 為 降 低 工 業 機 密 洩 露 之 風 險, 例 如 化 工 廠 礦 場 水 泥 廠 與 物 料 輸 送 系 統 等, 多 採 用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但 至 1968 年 以 後, 起 初 公 共 部 門 將 統 包 應 用 在 小 規 模 及 簡 單 之 工 程 上, 後 來 統 包 工 程 陸 續 成 功 之 案 例 越 來 越 多,1980 年 代 已 擴 至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及 公 路 興 建 Songer,1996 近 年 來, 統 包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最 快 速, 且 實 行 成 效 良 好, 尤 其 對 建 15

29 築 工 程 類, 迄 1999 年 已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州 允 許 使 用 統 包 招 標, 同 年 美 國 國 會 並 已 完 成 立 法, 給 予 實 施 該 制 度 之 公 務 員 充 分 之 授 權 同 時 美 國 聯 邦 公 共 工 程 署 也 制 定 了 一 套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範 本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應 用 根 據 美 國 統 包 學 會 (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DBIA ) 之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統 包 模 式 所 具 有 多 項 優 勢 ( 據 DBIA 之 統 計, 單 位 成 本 下 降 6.1% 建 造 時 程 快 12% 發 包 時 程 快 33.5%),1998 年 美 國 統 包 工 程 案 總 金 額 高 達 400 多 億 美 元,2001 年 統 包 工 程 將 佔 全 美 市 場 的 30% ictor Sanvido,1999 ( 二 ) 英 國 : 英 國 在 建 築 工 程 方 面 採 行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之 統 包 方 式 已 相 當 普 遍, 依 據 英 國 皇 家 建 築 協 會 (RIBA) 之 非 正 式 統 計, 以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方 式 發 包 工 程 較 一 般 發 包 方 式 節 省 18%~35% 的 時 間 李 得 璋,2000 在 公 共 工 程 方 面, 經 財 政 部 與 交 通 部 研 商 後, 共 同 認 為 應 將 設 計 與 施 工 責 任 一 元 化 方 式 辦 理, 且 認 為 應 由 營 造 業 者 兼 顧 設 計 與 施 工 責 任, 然 而 因 營 造 業 者 具 有 設 計 能 力 者 不 多, 因 此, 絕 大 部 份 營 造 業 者 與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聯 合 承 攬 之 組 合 方 式 辦 理, 交 通 部 至 1992 年 起, 將 統 包 制 度 應 用 在 大 規 模 之 道 路 工 程 案 件 之 招 標 上 李 得 璋,2000 英 國 交 通 部 因 經 濟 景 氣 衰 退 競 標 激 烈, 低 價 搶 標 衍 生 爭 議 索 賠 以 致 工 程 經 費 增 加 等 情 事 咸 認 已 施 工 廠 商 主 導 的 共 同 投 標 模 式, 執 行 統 包 採 購 為 最 佳 解 決 方 案 李 得 璋,2000 ( 三 ) 日 本 : 在 1989 年 許 多 日 本 營 造 商 社 的 承 攬 量 超 過 三 分 之 ㄧ 強 為 統 包 採 購 契 約, 經 由 一 個 針 對 日 本 67 家 承 攬 總 量 高 達 5.15 兆 日 圓 營 造 商 社 所 做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當 年 執 行 統 包 契 約 金 額 超 過 一 千 億 日 圓 隨 後 由 於 日 本 16

30 境 內 大 興 土 木, 業 主 部 門 趨 於 更 完 整 與 廣 泛 的 服 務 需 求, 許 多 營 造 商 社 乃 擴 編 其 設 計 部 門 以 因 應 工 程 承 攬 之 需 要 受 聘 於 營 造 商 社 設 計 部 門 之 建 築 師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組 織 規 模, 相 當 於 1000 家 大 型 的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Lam,1990 縱 然 在 日 本 相 當 龐 大 數 量 的 建 築 工 程 係 採 行 統 包 採 購, 然 而, 日 本 並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施 工 廠 商 對 於 設 計 作 業 責 任 制 訂 標 準 契 約 範 本 一 般 在 民 視 工 程 統 包 採 購 契 約, 廠 商 通 常 會 要 求 綜 合 日 本 建 築 學 會 (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Japan) 日 本 建 築 協 會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of Japan) 日 本 建 築 師 協 會 (Jap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日 本 營 造 協 會 (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 of Japan) 等 四 個 專 業 組 織 所 研 議 之 標 準 範 本 為 依 據 就 統 包 廠 商 之 設 計 權 責 而 言, 依 據 日 本 土 木 規 範 規 定 : 對 於 結 構 上 之 任 何 缺 陷 負 完 全 保 證 責 任 或 五 年 之 保 固 責 任, 有 關 統 包 商 之 設 計 費 用 並 無 單 獨 提 列 計 價 項 目 日 本 土 木 學 會,1998 為 增 進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之 效 率, 日 本 建 設 省 於 1999 年 並 研 究 導 入 設 計 施 工 技 術 於 一 體 的 活 用 方 式 日 本 土 木 學 會,1998 以 日 本 大 型 營 造 業 普 遍 其 有 設 計 能 力 之 條 件 而 言, 未 來 營 建 工 程 採 行 統 包 之 比 例 可 望 大 幅 成 長 ( 四 ) 新 加 坡 : 統 包 採 購 在 新 加 坡 的 發 展,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是 由 公 共 工 程 率 先 採 納 執 行 在 1970~1980 年 代, 幾 乎 所 有 新 加 坡 政 府 機 關, 均 以 衣 錠 規 模 得 成 度 辦 理 工 程 統 包 採 購, 如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等 Lam,1990 在 前 述 期 間, 統 包 應 用 的 例 子 多 為 土 木 工 程 屬 初 期 發 展 階 段, 然 而 在 1990 年 初 期, 新 加 坡 政 府 決 定 全 面 推 行 統 包 之 政 策,1991 年 起 新 加 坡 住 宅 發 展 17

31 部 HDB(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 大 量 採 用 了 統 包 制 度 建 造 房 屋 住 宅, 也 帶 起 了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間 企 業 的 跟 進, 以 至 新 加 坡 統 包 制 度 大 量 的 推 行 統 包 工 程 佔 新 加 坡 所 有 住 宅 工 程 上 的 百 分 率 由 1992 年 約 1% 開 始, 逐 年 穩 定 的 成 長 到 1998 年 的 23% 以 上 Zhu,2000 ( 五 ) 台 灣 :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因 限 於 法 令 之 不 周 全, 大 部 分 採 用 傳 統 的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之 方 式 進 行 近 二 十 餘 年 來, 最 早 始 於 1973 年 的 中 國 造 船 廠 乾 塢 工 程, 其 後 僅 有 高 雄 港 過 港 隧 道 臺 北 萬 芳 社 區 計 畫 工 程 基 隆 河 廢 河 道 改 善 利 用 計 畫 萬 華 板 橋 專 案 過 河 隧 道 工 程 八 裏 海 洋 放 流 管 工 程 明 潭 抽 蓄 計 畫 臺 北 捷 運 工 程 木 柵 線 等 少 數 案 例 自 民 國 87 年 5 月 27 日 政 府 採 購 法 開 始 實 施, 迄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底 止, 工 程 會 網 站 記 錄 中 之 統 包 案 共 63 件, 金 額 為 26,376,768,727 元, 佔 同 期 總 發 包 件 數 件, 金 額 為 1,367,556,189,655 元, 件 數 比 0.02%, 金 額 比 1.93% 廖 宗 盛,2002 不 論 依 金 額 比 或 件 數 比 而 言, 仍 為 偏 低 過 去 受 到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的 限 制, 且 欠 缺 相 關 準 則 可 供 遵 循, 直 至 近 年 來 才 逐 漸 被 大 眾 所 接 受 另 外, 因 為 政 府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計 劃 案 漸 多, 而 民 間 投 資 目 標 主 要 在 獲 利, 且 因 應 專 案 融 資 的 需 要, 縮 短 時 間 的 價 值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大 都 採 統 包 興 建 李 得 璋,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定 義 國 內 有 稱 之 營 建 管 理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簡 稱 CM) 專 案 管 理 (Project Management, 簡 稱 PM) 職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Construction 18

32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簡 稱 PCM), 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於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中, 對 執 行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工 程 設 計 招 標 發 包 施 工 監 造 以 及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之 諮 詢 與 審 查 等 作 業 統 稱 為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目 前 各 機 關 對 於 該 營 建 管 理 之 服 務 上 常 以 專 案 管 理 及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混 淆 之, 故 可 之 實 務 上 法 令 上 及 相 關 文 獻 上 之 探 討 仍 有 不 同 之 詮 釋 國 內 外 探 討 對 專 案 管 理 之 文 獻 甚 多, 本 研 究 彙 整 節 錄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如 表 所 示 :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專 家 學 者 / 機 構 組 織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10006)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摘 要 專 案 管 理 是 在 專 案 所 有 狀 況 的 連 續 性 過 程 中, 涵 蓋 規 劃 組 織 監 控 及 管 制, 以 便 達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總 署 (GSA) 專 案 管 理 機 構 為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一 個 承 包 商, 提 供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有 關 施 工 技 術 和 市 場 情 況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於 預 算 內 做 好 建 築 設 計, 同 時 也 辦 理 發 包 監 督 建 築 物 施 工, 以 及 提 供 企 業 所 有 人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廣 泛 服 務 19

33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協 會 (ASCE)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是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營 建 需 求 的 有 效 方 法, 它 將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階 段 是 唯 一 整 體 工 作 來 處 理, 以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營 建 需 求 之 有 效 方 法 PCM 公 司 本 身 不 提 供 設 計 或 施 工, 純 為 營 建 管 理 服 務 美 國 營 造 公 會 (AGC)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位 有 效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需 求 之 營 建 工 程 制 度, 其 程 式 範 圍 包 含 整 各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在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即 由 企 業 所 有 人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廠 商 設 計 顧 問 及 主 要 承 包 商 等, 陸 續 加 入 組 成 工 程 團 隊, 共 同 協 力 位 企 業 所 有 人 之 工 程 目 標 而 努 力, 極 致 工 程 完 成 為 止 專 業 營 建 工 程 團 隊 務 必 在 工 程 品 性 工 程 成 本 與 工 程 進 度 之 間 做 適 當 的 安 排 控 制, 以 期 在 最 經 濟 之 時 間 架 構 中, 為 企 業 所 有 人 爭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美 國 營 建 管 理 協 會 (CMAA)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是 在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和 施 工 得 程 式 計 畫 中, 運 用 現 代 管 理 技 術 為 企 業 所 有 人 節 省 成 本 控 制 工 期 並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20

34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協 會, 2000(PMI)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知 識 技 術 工 具 和 方 法 綜 合 運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王 慶 富 (1996) 專 案 管 理 為 運 用 系 統 觀 念 於 管 理 專 案 工 作 上, 以 確 使 專 案 能 在 既 定 的 時 間 及 預 算 下 完 成 最 終 目 標 王 明 德 (1999)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是 能 有 效 滿 足 業 主 營 建 需 求 的 一 種 組 織 方 式, 從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營 運 維 護 等 不 同 階 段 當 做 連 續 不 可 分 的 相 關 工 作, 站 在 服 務 工 程 業 主 之 立 場, 提 供 專 業 之 管 理 服 務 功 能, 使 業 主 可 以 較 經 濟 較 高 品 質 的 方 式 獲 得 所 需 的 工 程 設 施 21

35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謝 定 亞 高 守 智 (2000) 營 件 管 理 是 一 種 科 學 化 的 管 理 技 術, 其 經 營 團 隊 在 接 受 其 與 企 業 所 有 人 的 互 信 與 互 賴 之 委 託 協 議 關 係 下, 以 代 理 人 的 立 場, 近 期 所 能 提 供 其 專 業 上 的 知 識 經 驗 能 力 與 判 斷, 在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各 階 段, 代 表 企 業 所 有 人 領 導 各 工 作 團 隊, 提 供 規 劃 協 調 調 解 溝 通 預 警 查 核 管 制, 催 辦 督 導 等 功 能 性 服 務, 以 迅 速 經 濟 安 全 的 方 法 完 成 工 程, 實 現 企 業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與 期 望, 這 種 專 業 團 隊 的 服 務 稱 之 為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梁 樾 (1994) 導 入 一 個 參 與 全 程 作 業 的 專 業 性 管 理 組 織, 把 原 各 自 獨 立 作 業 之 業 主 設 計 監 造 營 造 等 單 位 組 成 一 個 組 織, 由 工 程 規 劃 至 驗 收 營 運 為 止, 負 責 相 關 之 審 查 溝 通 及 協 調 等 之 管 理 22

36 表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陳 永 井 (1992) 為 一 種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的 經 營 方 式, 由 工 程 業 主 僱 請 一 個 代 理 人, 來 協 助 和 溝 通 整 各 工 程 流 程, 以 達 成 工 程 時 間 及 成 本 之 縮 短 且 維 持 工 程 品 質 之 目 標 Cleland and King(1983) 專 案 管 理 為 應 用 系 統 途 徑 以 從 事 技 術 複 雜 而 以 時 間 成 本 績 效 名 限 定 一 目 標 之 工 作 或 專 案 的 管 理 Kerzner(1984) 專 案 管 理 是 計 畫 組 織 指 揮 控 制 資 源, 從 事 相 對 短 期 的 工 作, 以 完 成 某 些 具 體 的 目 標, 同 時 運 用 系 統 途 徑 管 理, 將 功 能 部 門 的 人 員 指 派 到 特 定 專 案 工 作 BS (2000) 專 管 理 是 指 專 案 所 有 層 面 的 規 劃 監 視 與 管 制, 以 及 激 勵 所 有 參 與 者, 按 時 並 以 規 定 的 成 本 品 質 與 績 效 來 達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PMBOK Guide(2000)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管 理 知 識 技 術 工 具 和 方 法 綜 合 運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以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3

37 2.2.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法 源 依 據 與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之 法 令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及 民 法 之 行 為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2002 第 三 十 九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得 依 本 法 將 其 對 規 劃 設 計 供 應 或 履 約 業 務 之 之 專 案 管 理, 得 委 託 廠 商 為 之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之 廠 商, 其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不 得 同 時 為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之 廠 商 與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不 得 同 時 為 關 係 企 業 或 同 一 其 他 廠 商 之 關 係 企 業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之 契 約, 應 訂 明 廠 商 規 劃 設 計 錯 誤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致 機 關 遭 受 損 害 之 責 任 二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002 第 三 條 : 本 辦 法 所 稱 技 術 服 務, 只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技 師 事 務 所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得 提 供 技 術 性 服 務 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所 提 供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等 服 務 第 四 條 之 ㄧ: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1.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24

38 2. 設 計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3. 招 標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4.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三 民 法 行 為 規 定 賴 宇 亭 等,1999 民 法 中 對 於 代 理 行 為 之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如 表 所 示 表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條 文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規 定 代 理 人 於 代 理 權 限 內, 以 本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意 思 表 示, 直 接 對 本 人 發 生 效 力 前 項 規 定, 於 應 向 本 人 為 意 思 表 示, 而 向 其 代 理 人 為 之 者, 準 用 之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代 理 人 所 為 或 所 受 意 思 表 示 之 效 力, 不 因 其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而 受 影 響 25

39 表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 續 )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代 理 人 之 意 思 表 示, 因 其 意 思 欠 缺 被 詐 欺 被 脅 迫, 或 明 知 其 事 情 或 可 得 而 知 其 事 情, 致 其 效 力 受 影 響 時, 其 事 實 之 有 無, 應 就 代 理 人 決 之 但 代 理 人 之 代 理 權 係 以 法 律 行 為 授 與 者, 其 意 思 表 示, 如 依 照 本 人 所 指 示 之 意 思 而 為 時, 其 事 實 之 有 無, 應 就 本 人 決 之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代 理 人 非 經 本 人 之 許 諾, 不 得 為 本 人 與 自 己 之 法 律 行 為, 亦 不 得 既 為 第 三 人 之 代 理 人, 而 為 本 人 與 第 三 人 之 法 律 行 為 但 其 法 律 行 為, 係 專 履 行 債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26

40 表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 續 )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代 理 權 之 限 制 及 撤 回,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但 第 三 人 因 過 失 而 不 知 其 事 實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代 理 權 之 消 滅, 依 其 所 由 授 與 之 法 律 關 係 定 之 代 理 權, 得 於 其 所 由 授 與 之 法 律 關 係 存 續 中 撤 回 之 但 依 該 法 律 關 係 之 性 質 不 得 撤 回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代 理 權 消 滅 或 撤 回 時, 代 理 人 須 將 授 權 書 交 還 於 授 權 者, 不 得 留 置 第 一 百 一 十 條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他 人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善 意 之 相 對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組 織 及 服 務 方 式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 與 專 案 管 理 ; 專 案 工 程 總 顧 問 管 理 (Project Management) 在 觀 念 上 及 方 法 上 並 無 多 大 差 異 在 實 務 運 用 上, 一 般 機 關 在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委 託 專 案 27

41 管 理 時, 通 常 就 機 關 本 身 人 力 及 專 業 考 量, 針 對 規 劃 設 計 或 履 約 業 務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委 託 服 務 廠 商 為 之, 希 望 藉 由 工 程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以 期 所 具 有 之 專 業 性 知 識 及 組 織 能 力, 協 助 業 主 完 成 目 標 通 常 辦 理 委 託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服 務 時, 其 運 作 組 織 型 態 可 區 分 以 下 三 種 形 式 : 1. 總 承 包 商 方 式 (General Contractor Approach) 業 主 僱 用 建 築 師 或 設 計 師 來 設 計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設 施, 總 承 包 商 得 標 後, 除 運 用 自 己 既 有 的 組 織 人 力 負 責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大 多 工 程 仍 以 配 合 的 廠 商 完 成 其 他 部 分, 而 總 承 包 商 需 要 針 對 工 程 的 成 敗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一 切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由 總 承 包 商 負 責, 建 築 師 及 設 計 師 則 代 表 業 主 監 督 施 工 者 如 圖 所 示 總 承 包 商 分 包 商 業 主 設 計 單 位 合 約 關 係 督 導 關 係 圖 總 承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 統 包 方 式 (Turnkey Approach) 統 包 顧 名 思 義 係 由 一 個 工 程 機 構 來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Design-Build), 該 統 包 商 可 為 單 一 公 司 或 由 數 個 公 司 聯 合 組 成 的 組 織, 並 與 業 主 簽 訂 全 工 程 之 單 一 契 約, 工 程 一 切 成 敗 皆 由 統 包 者 負 責 此 時 業 主 亦 可 以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營 建 工 作 及 統 籌 監 造 業 務 28

42 如 圖 所 示 統 包 工 程 業 主 統 包 商 設 計 單 位 分 包 商 圖 統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3.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 業 主 受 限 於 工 程 專 業 人 力 及 能 力 的 不 足 工 程 規 模 日 漸 龐 大 複 雜, 由 業 主 委 由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執 行 規 劃 設 計 工 程 施 工 完 工 驗 收 及 維 護 保 養 等 作 業, 藉 由 專 案 廠 商 介 面 的 整 合 及 合 作 廠 商 共 同 溝 通 的 機 制, 能 有 效 抑 制 問 題 在 發 生 還 未 擴 大 前 予 以 解 決, 如 圖 業 主 P C M 廠 商 施 工 單 位 設 計 單 位 工 程 顧 問 工 程 驗 收 營 運 維 護 圖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領 域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協 會 (PMI) 出 版 之 PMBOK Guide:2002 將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分 為 九 大 知 識 領 域 如 圖 所 示,PMI 各 領 域 及 其 所 包 含 29

43 的 知 識 與 執 行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Project Integration Management): 描 述 為 達 成 專 案 預 定 的 目 標, 從 專 案 生 命 週 期 的 起 始 階 段 規 劃 階 段 執 行 階 段 結 案 階 段 都 能 相 互 協 調 並 有 效 的 加 以 整 合 整 合 管 理 具 有 統 一 合 併 與 結 合 等 特 性, 用 以 達 成 甚 至 超 越 當 初 的 需 求 與 期 望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包 括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2.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在 預 定 的 預 算 編 制 及 成 本 管 控 內 完 成 一 系 列 的 過 程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資 源 規 劃 成 本 估 算 預 算 編 列 成 本 控 制 等 四 項 管 理 範 圍 3.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Project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描 述 能 有 效 及 適 當 的 將 各 項 專 案 資 訊 的 產 生 匯 集 傳 送 儲 存 以 及 綜 整 給 相 關 專 案 人 員 的 管 理 過 程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包 括 溝 通 規 劃 資 訊 分 佈 績 效 報 告 結 案 管 理 等 四 項 管 理 範 圍 4.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描 述 專 案 內 所 有 必 需 要 執 行 之 工 作 事 項, 均 已 納 入 專 案 中, 其 中 應 包 括 定 義 及 控 制 那 些 應 該 或 不 應 該 包 含 在 專 案 中 的 工 作 項 目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專 案 起 始 範 疇 規 劃 範 疇 定 義 範 疇 驗 證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等 五 項 管 理 範 圍 5.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滿 足 所 有 品 質 需 求 的 活 動 項 目, 它 所 代 表 的 是 的 一 系 列 品 質 控 制 的 過 程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品 質 規 劃 品 質 確 保 品 質 控 制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6.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描 述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分 析 及 控 制 專 案 內 所 有 不 可 預 期 之 風 險 過 程, 包 含 增 加 正 面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及 降 低 負 面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與 衝 擊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內 容 30

44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風 險 監 控 等 六 項 管 理 範 圍 7.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Project Time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依 規 劃 時 程 如 期 完 成 的 一 系 列 過 程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包 括 活 動 定 義 活 動 排 序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時 程 發 展 時 程 控 制 等 五 項 管 理 範 圍 8.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Project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描 述 運 用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以 合 理 之 人 力 規 劃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的 一 切 活 動 所 管 理 之 人 力 包 含 贊 助 者 顧 客 夥 伴 個 別 貢 獻 者 和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或 組 織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組 織 規 劃 人 員 獲 得 團 隊 發 展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9.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所 有 專 案 外 購 物 品 及 委 外 服 務, 都 能 合 理 合 法 且 順 利 的 獲 得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採 購 規 劃 邀 商 規 劃 邀 商 作 業 商 源 評 選 履 約 管 理 合 約 終 結 等 六 項 管 理 範 圍 31

45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1.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2.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3.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1. 專 案 起 始 2. 範 疇 規 劃 3. 範 疇 定 義 4. 範 疇 確 認 5.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1. 活 動 定 義 2. 活 動 排 序 3.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4. 時 程 發 展 5. 時 程 控 制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1. 資 源 規 劃 2. 成 本 估 算 3. 預 算 編 列 4. 成 本 控 制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1. 品 質 規 劃 2. 品 質 確 保 3. 品 質 控 制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 組 織 規 劃 2. 人 員 獲 得 3. 團 隊 發 展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1. 溝 通 規 劃 2. 資 訊 發 佈 3. 績 效 報 告 4. 結 案 管 理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1.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2. 風 險 辨 識 3.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4.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5.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6. 風 險 監 控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1. 採 購 規 劃 2. 邀 商 規 劃 3. 邀 商 作 業 4. 商 源 評 選 5. 履 約 管 理 6. 合 約 終 結 圖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2

46 2.2.5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領 域 PMBOK Guide:2002 知 識 領 域 適 用 於 一 般 專 案, 若 為 特 殊 某 類 型 的 專 案 就 無 法 完 全 適 用, 因 此 知 識 領 域 的 延 伸 就 顯 出 其 必 要 性 知 事 領 用 的 延 伸 是 以 附 加 的 方 式 補 充 PMBOK Guide:2002 的 內 容, 並 修 訂 其 內 容, 故 延 伸 的 部 份 依 照 PMBOK Guide:2002 的 型 式 編 排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I) 所 出 版 The Construction to the PMBOK Guide, 在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方 面, 除 了 在 原 先 專 案 管 理 九 大 知 識 領 域 中 增 加 部 份 過 程, 另 增 加 了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以 及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等 十 三 大 知 識 領 域 如 圖 所 示 各 領 域 及 其 所 包 含 的 知 識 與 執 行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2.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3.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4.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5.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6.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7.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 描 述 確 保 營 建 專 案 能 夠 依 規 劃 時 程 如 期 完 成 的 一 系 列 過 程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包 括 作 業 定 義 作 業 排 序 作 業 期 間 估 算 日 程 表 編 訂 日 程 管 制 作 業 權 重 定 義 進 度 曲 線 編 定 進 度 監 視 等 管 理 範 圍 8.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描 述 運 用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以 合 理 之 人 力 規 劃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的 一 切 活 動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組 織 規 劃 人 員 獲 得 小 組 培 育 專 案 完 成 等 管 理 範 圍 9.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33

47 10.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營 建 專 案 執 行 時 能 預 防 潛 在 性 或 立 即 性 導 致 人 員 傷 害 或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的 事 故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包 括 安 全 規 劃 安 全 計 劃 執 行 管 理 與 報 告 等 管 理 範 圍 11.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Projec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該 工 程 專 案 在 符 合 政 府 法 令 許 可 的 規 定 下 能 對 週 遭 環 境 的 衝 擊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包 括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保 證 環 境 管 制 等 管 理 範 圍 12.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Project Financial Management): 描 述 此 項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的 財 務 資 源 以 藉 由 有 系 統 的 財 務 規 劃 和 控 制, 提 高 營 建 工 程 財 務 的 現 金 流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包 括 財 務 規 劃 財 務 管 制 管 理 與 報 告 等 管 理 範 圍 13.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Project Claim Management): 描 述 如 何 預 防 及 排 除 索 賠 事 件 的 發 生, 以 及 若 不 幸 發 生 索 賠 事 件 時 的 處 理 模 式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包 括 索 賠 辨 識 索 賠 量 化 索 賠 預 防 索 賠 決 議 等 管 理 範 圍 34

48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1.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2.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3.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1. 專 案 起 始 2. 範 疇 規 劃 3. 範 疇 定 義 4. 範 疇 確 認 5.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1. 活 動 定 義 2. 活 動 排 序 3.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4. 時 程 發 展 5. 時 程 控 制 6. 作 業 權 重 定 義 7. 進 度 曲 線 編 訂 8. 進 度 監 視 1. 資 源 規 劃 2. 成 本 估 算 3. 預 算 編 列 4. 成 本 控 制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1. 品 質 規 劃 2. 品 質 確 保 3. 品 質 控 制 1. 組 織 規 劃 2. 人 員 獲 得 3. 團 隊 發 展 4. 專 案 完 成 1. 溝 通 規 劃 2. 資 訊 發 佈 3. 績 效 報 告 4. 結 案 管 理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1.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2. 風 險 辨 識 3.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4.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5.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6. 風 險 監 控 1. 採 購 規 劃 2. 邀 商 規 劃 3. 邀 商 作 業 4. 商 源 評 選 5. 履 約 管 理 6. 合 約 終 結 1. 安 全 規 劃 2. 安 全 計 劃 與 執 行 3. 管 理 與 報 告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1. 環 境 規 劃 2. 環 境 保 證 3. 環 境 管 理 1. 財 務 規 劃 2. 財 務 管 制 3. 管 理 與 報 告 1. 索 賠 辨 識 2. 索 賠 量 化 3. 索 賠 預 防 4. 索 賠 決 議 圖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5

49 2.3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的 探 討 撰 寫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目 的 今 日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是 為 完 成 一 個 預 定 的 目 標, 而 對 任 務 和 資 源 進 行 規 劃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一 個 程 式 成 本 和 進 度 管 控 是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標, 以 往 的 經 驗 是 對 它 們 分 別 管 理, 相 互 之 間 缺 乏 有 效 的 聯 繫, 這 種 管 理 方 式 為 管 理 者 帶 來 了 很 多 負 面 問 題, 例 如 當 專 案 工 程 進 行 到 某 一 階 段 時, 也 許 累 計 花 費 成 本 與 累 計 計 畫 預 算 成 本 相 當, 但 實 際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進 度 卻 沒 有 達 到 當 初 規 劃 的 預 定 計 劃 量, 同 時 管 理 者 為 了 要 完 成 專 案 就 必 須 支 出 更 多 的 成 本, 此 時 若 要 在 預 算 完 成 內 完 成 專 案 才 開 始 執 行 管 控 就 已 經 來 不 及 了 因 此 工 程 專 案 的 成 本 與 工 程 進 度 之 間 有 非 常 緊 密 的 聯 繫, 如 果 管 理 者 要 真 正 有 效 的 控 制 成 本, 就 必 須 針 對 工 程 進 度 做 有 效 的 控 制 施 工 計 劃 即 為 工 程 施 工 的 前 置 作 業 亦 是 施 工 過 程 之 模 擬, 於 施 工 前 由 承 監 造 人 及 營 造 廠 專 案 工 程 人 員 與 施 工 現 場 主 任 依 其 實 務 經 驗 確 實 做 好 各 項 調 查, 並 評 估 各 項 施 工 條 件 後 研 判 分 析 工 程 之 規 模 及 施 工 難 度, 詳 加 檢 討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周 詳, 在 未 施 工 之 前, 可 以 先 與 設 計 人 討 論 或 修 正, 方 可 依 計 畫 進 行 施 工, 同 時 亦 做 好 各 項 工 程 進 度 與 品 質 的 管 制 然 而 在 好 的 施 工 計 畫, 仍 須 有 優 秀 的 現 場 工 地 主 任 配 合, 現 場 工 地 主 任, 必 須 技 術 純 熟 經 驗 豐 富 穩 健 沉 著 且 具 有 快 速 應 變 之 能 力 與 行 動 力, 工 地 主 任 需 確 實 瞭 解 先 前 所 擬 定 之 計 畫, 善 用 既 有 之 設 備 並 檢 討 既 定 之 工 期 工 法, 按 規 劃 之 進 度 擬 定 最 佳 之 施 工 方 式 指 揮 施 工, 並 在 施 工 期 間 依 現 地 情 況 或 環 境 改 變 而 有 所 機 動 的 應 變, 將 計 劃 做 適 度 的 修 正 36

50 或 調 整, 如 此 才 可 將 可 能 影 響 工 期 進 度 的 各 項 因 素, 消 弭 於 無 形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相 關 法 令 本 研 究 係 以 台 電 松 湖 變 電 所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案 為 例, 國 內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為 營 建 署 建 築 法 營 造 業 法 建 築 物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辦 法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勞 工 委 員 會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建 築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 起 造 人 自 領 得 建 照 執 照 或 雜 項 執 照 之 日 起,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開 工 ; 並 應 於 開 工 前, 會 同 承 造 人 及 監 造 人 將 開 工 日 期, 連 同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址 證 書 字 號 及 承 造 人 施 工 計 畫 書, 申 請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一 項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之 內 容, 於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中 定 之 二 營 造 業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 營 造 業 之 工 地 主 任 應 負 責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 一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按 圖 施 工 二 按 日 填 報 施 工 日 誌 三 工 地 之 人 員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管 理 四 工 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督 導 公 共 環 境 與 安 全 之 維 護 及 其 他 工 地 行 政 事 務 五 工 地 遇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之 通 報 六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營 造 業 承 攬 之 工 程, 免 依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置 工 地 主 任 者, 前 項 工 作, 應 由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或 指 定 專 人 為 之 37

51 第 三 十 五 條 : 營 造 業 之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應 負 責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 一 查 核 施 工 計 畫 書, 並 於 認 可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二 於 開 工 竣 工 報 告 文 件 及 工 程 查 報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三 督 察 按 圖 施 工 解 決 施 工 技 術 問 題 四 依 工 地 主 任 之 通 報, 處 理 工 地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五 查 驗 工 程 時 到 場 說 明, 並 於 工 程 查 驗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六 營 繕 工 程 必 須 勘 驗 部 分 赴 現 場 履 勘, 並 於 申 報 勘 驗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七 主 管 機 關 勘 驗 工 程 時, 在 場 說 明, 並 於 相 關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八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三 建 築 物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辦 法 第 五 條 :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之 申 請 手 續 查 驗 應 附 書 件 與 使 用 執 照 同 但 申 請 前 應 修 正 施 工 計 畫 書 增 列 安 全 防 護 計 畫, 送 請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備 查, 並 於 該 防 護 措 施 完 成 後, 併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一 併 勘 驗 四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四 條 :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二 設 計 : ( 二 ) 細 部 設 計 : 1. 細 部 設 計 圖 文 資 料 或 計 算 書 之 製 作 2. 施 工 或 材 料 規 範 之 編 擬 3. 工 程 或 材 料 數 量 之 估 算 或 編 製 4. 機 電 設 備 之 選 擇 及 規 範 之 編 擬 5. 施 工 計 畫 及 施 工 進 度 之 擬 訂 6. 成 本 分 析 及 估 價 38

52 7. 分 標 計 畫 及 進 度 之 整 合 8. 發 包 預 算 及 招 標 文 件 之 編 擬 四 施 工 監 造 : ( 一 ) 派 遣 人 員 長 期 留 駐 工 地, 監 督 查 證 廠 商 履 約 ( 二 ) 施 工 廠 商 之 施 工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施 工 圖 器 材 樣 品 及 其 他 送 審 案 件 之 審 查 ( 三 ) 重 要 分 包 廠 商 及 設 備 製 造 商 資 格 之 審 查 ( 四 ) 施 工 廠 商 放 樣 施 工 基 準 測 量 及 各 項 測 量 之 校 驗 ( 五 ) 督 導 及 查 核 施 工 廠 商 辦 理 材 料 及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 六 )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維 持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工 作 ( 七 ) 履 約 進 度 及 履 約 估 驗 計 價 之 查 核 ( 八 ) 有 關 履 約 界 面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 九 ) 契 約 變 更 之 建 議 及 處 理 ( 一 ) 機 電 設 備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之 監 督 ( 一 一 ) 竣 工 文 件 及 結 算 之 審 查 ( 一 二 ) 驗 收 之 協 辦 ( 一 三 ) 協 辦 履 約 爭 議 之 處 理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四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 ( 一 ) 各 工 作 項 目 介 面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 二 ) 施 工 計 畫 品 管 計 畫 預 訂 進 度 施 工 圖 器 材 樣 品 及 其 他 送 審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39

53 ( 三 ) 重 要 分 包 廠 商 及 設 備 製 造 商 資 歷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四 )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之 督 導 或 稽 核 ( 五 )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維 持 及 環 境 保 護 之 督 導 或 稽 核 ( 六 ) 施 工 進 度 之 查 核 分 析 及 督 導 ( 七 ) 施 工 估 驗 計 價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八 ) 契 約 變 更 之 處 理 及 建 議 ( 九 ) 契 約 爭 議 與 索 賠 案 件 之 評 估 及 審 查 ( 十 ) 結 算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審 ( 十 一 ) 竣 工 圖 及 結 算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十 二 ) 機 電 設 備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之 督 導 ( 十 三 ) 協 助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移 交 作 業 ( 十 四 ) 設 備 運 轉 及 維 護 人 員 訓 練 ( 十 五 ) 維 護 及 運 轉 手 冊 之 編 擬 或 審 定 ( 十 六 ) 特 殊 設 備 圖 樣 之 審 查 監 造 檢 驗 及 安 裝 之 監 督 ( 十 七 )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之 彙 整 評 估 及 補 充 ( 十 八 ) 其 他 與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有 關 之 事 項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外, 並 得 視 工 程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將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施 工 監 造 事 項 一 併 委 託 辦 理 五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六 條 : 雇 主 對 於 營 造 工 作 場 所, 應 於 勞 工 作 業 前, 指 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等 專 業 人 員 實 施 危 害 調 查 評 估, 並 採 適 當 防 護 設 施,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依 規 定 應 有 施 工 計 畫 者, 均 應 將 前 項 防 護 設 施 列 入 施 工 計 畫 執 行 40

54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對 於 施 工 構 台,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四 構 台 設 置 寬 度 應 足 供 所 需 機 具 運 轉 通 行 之 用, 並 依 施 工 計 畫 預 留 起 重 機 外 伸 撐 座 伸 展 及 材 料 堆 置 之 場 地 第 七 十 三 條 : 雇 主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開 挖 作 業, 為 防 止 落 磐 湧 水 等 危 害 勞 工,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二 構 築 圖 樣 及 施 工 計 畫 應 包 括 樁 或 擋 土 壁 體 及 其 它 襯 板 橫 檔 支 撐 及 支 柱 等 構 材 之 材 質 尺 寸 配 置 安 裝 時 期 順 序 及 降 低 水 位 方 法 土 壓 觀 測 系 統 等 第 八 十 條 : 雇 主 對 於 擋 土 支 撐 之 構 築,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二 依 調 查 結 果 訂 定 合 適 之 施 工 計 畫, 並 依 該 計 畫 施 工 該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開 挖 方 法 開 挖 順 序 與 時 機, 隧 道 坑 道 之 支 撐 換 氣 照 明 搬 運 通 訊 防 火 及 湧 水 處 理 等 事 項 第 八 十 一 條 : 雇 主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開 挖 作 業, 應 就 開 挖 現 場 及 周 圍 之 地 表 地 質 及 地 層 之 狀 況,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防 止 發 生 落 磐 湧 水 高 溫 氣 體 蒸 氣 缺 氧 空 氣 粉 塵 可 燃 性 氣 體 等 危 害 雇 主 依 前 條 及 前 項 實 施 確 認 之 結 果, 發 現 依 前 條 第 二 款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已 不 合 適 時, 應 即 變 更 該 施 工 計 畫, 並 依 變 更 之 新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六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 事 業 單 位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簽 認 檔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文 件 各 三 份 : 一 施 工 計 畫 書 二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如 附 件 十 五 前 項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之 事 項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涉 及 專 業 技 術 部 分 為 限, 事 業 單 位 於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時, 應 確 認 技 師 之 簽 證 無 誤 對 於 工 程 內 容 較 複 雜 工 期 較 長 施 工 條 件 變 動 性 較 大 等 特 殊 狀 況 之 工 41

55 程 者, 得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同 意 後, 分 段 申 請 審 查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說 明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應 依 各 工 地 之 不 同 施 工 條 件 分 別 擬 訂, 如 法 規 有 特 別 規 定 時, 當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以 符 合 規 定 本 節 參 照 國 內 各 項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權 責 劃 分 及 管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參 酌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進 而 提 出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建 議 內 容 項 目 如 下 : 一 工 程 概 要 二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三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四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五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六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七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八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九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十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十 一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42

56 第 三 章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之 研 擬 根 據 第 二 章 所 探 討 歸 納 之 問 題, 並 考 量 國 內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本 章 擬 綜 合 前 述 章 節, 以 專 案 管 理 統 包 商 的 立 場 並 運 用 專 案 管 裡 系 統 的 觀 念, 建 構 一 套 適 合 國 內 營 建 工 程 現 況 的 施 工 計 畫, 以 提 昇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專 案 的 績 效 本 章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共 分 工 程 概 要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等 11 個 項 目 架 構, 如 圖 所 示, 每 個 項 目 皆 有 其 所 需 進 行 的 管 理 工 作 以 下 各 節 將 詳 細 說 明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施 工 計 畫 a 工 程 概 要 b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c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d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e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f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g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h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i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圖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j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k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43

57 3.1 工 程 概 要 為 整 體 說 明 該 工 程 之 特 性 及 標 案 內 容, 工 程 概 要 應 包 括 : ( 一 ) 工 程 名 稱 : 工 程 契 約 內 所 載 之 工 程 名 稱 ( 二 ) 工 程 地 點 ; 應 標 明 地 籍 位 置 ( 三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本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全 銜 ( 四 ) 承 攬 廠 商 : 本 工 程 受 主 辦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承 造 服 務 的 單 位 全 銜 ( 五 ) 工 程 規 模 概 述 : 包 括 基 地 面 積 總 樓 板 面 積 建 物 類 型 建 物 結 構 形 式 主 要 設 施 系 統 工 事 規 模 等 ( 六 ) 契 約 工 期 : 依 承 攬 契 約 內 規 定 之 日 曆 天 工 作 天 或 限 期 完 工, 並 應 註 明 工 程 起 迄 日 期 總 工 作 天 或 限 期 完 工 日 期 工 址 現 況 調 查 合 理 的 施 工 計 畫, 就 是 必 須 充 分 現 場 調 查 各 種 工 程 的 條 件 與 週 遭 環 境, 並 依 據 各 種 工 程 的 規 模 總 類, 在 沒 有 事 故 與 不 妨 礙 近 鄰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確 實 的 施 工 而 下 面 所 述 的 就 是 這 時 所 需 確 認 以 及 調 查 之 事 項 一 基 地 內 外 調 查 : 分 別 鑑 測 或 向 各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1) 基 地 地 界 鑑 界 : 為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麻 煩, 應 於 事 前 就 要 先 會 同 發 包 業 主 與 鄰 近 土 地 所 有 人 等 土 地 有 關 者 共 同 出 席 土 地 鑑 界, 並 予 已 詳 細 紀 錄 確 定 境 界 線 (2) 確 定 基 地 的 現 況 尺 寸 與 面 積 : 為 避 免 施 工 後 引 起 問 題, 於 施 工 前 必 須 核 對 都 市 計 劃 主 管 機 關 的 相 關 圖 面, 確 定 建 築 物 44

58 的 尺 寸 與 面 積, 同 時 還 要 確 定 基 地 建 築 物 與 相 鄰 土 地 之 間 的 間 距 材 料 儲 存 場 所 假 設 工 程 設 施 以 及 施 工 動 線 的 位 置 與 尺 寸 二 基 地 週 圍 調 查 : 為 了 工 程 施 作 時 所 必 須 使 用 的 施 工 出 入 口 或 為 了 假 設 工 程 的 圍 籬 鷹 架 以 及 危 險 防 止 的 警 示 燈 防 護 欄 等 用 途 而 必 須 使 用 或 佔 用 道 路 時, 必 須 調 查 道 路 的 類 別 構 造 寬 度 交 通 車 流 量 交 通 限 制 以 及 銜 接 主 幹 道 路 寬, 同 時 必 須 留 設 人 行 步 道 若 因 施 工 需 要, 得 使 用 鄰 近 之 河 川 堤 岸 公 園 道 路 鐵 路 及 其 他 公 共 使 用 的 土 地 及 設 施 時, 應 事 先 調 查 當 地 現 況 及 生 態 環 境, 並 瞭 解 各 目 的 地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規 定, 協 助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儘 速 辦 理 相 關 申 請 使 用 手 續 三 鄰 近 的 調 查 : 都 市 工 程 地 界 緊 靠, 對 於 施 工 期 間 所 帶 來 的 噪 音 髒 亂 震 動 空 氣 污 染 等 公 害 的 防 止, 必 須 調 查 附 近 住 戶 平 常 的 活 動 狀 況 住 戶 的 環 保 意 識 與 最 近 發 生 的 工 程 公 害 糾 紛 狀 況, 予 已 分 析 及 統 計 並 充 份 檢 討 為 避 免 施 工 開 挖 或 因 其 他 施 工 因 素 導 致 鄰 房 龜 裂 崩 塌 等 事 件 的 發 生, 就 必 須 要 調 查 鄰 接 建 築 物 的 位 置 大 小 建 造 資 料 基 礎 型 式 構 造 物 狀 況 使 用 狀 況, 經 充 分 確 認 檢 討 後, 擬 出 正 確 的 施 工 方 法 45

59 3.2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承 包 商 專 案 計 畫 總 負 責 人 顧 問 管 理 群 大 地 結 構 機 械 電 力 機 電 通 風 水 系 統 等 工 事 組 採 購 管 理 專 案 採 購 負 責 人 建 築 物 規 劃 設 計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設 計 組 建 築 物 工 程 施 工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外 觀 設 計 負 責 人 景 觀 設 計 負 責 人 建 築 設 計 負 責 人 機 械 工 程 負 責 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負 責 人 機 電 工 程 負 責 人 土 木 工 程 負 責 人 品 質 管 制 負 責 人 圖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圖 46

60 3.2.2 主 要 施 工 作 業 人 員 學 經 歷 資 料, 如 表 所 示 表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表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聯 絡 方 式 專 案 計 畫 總 負 責 人 工 事 團 隊 部 分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土 木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安 衛 管 理 品 管 設 計 團 隊 部 分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外 觀 設 計 採 購 管 理 部 份 專 案 採 購 負 責 人 顧 問 管 理 群 電 力 設 計 結 構 設 計 機 電 設 計 47

61 3.3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假 設 工 程 之 內 容 不 同 於 本 設 建 築 物, 用 途 與 使 用 期 間 均 有 所 限 制, 因 此 必 須 運 用 過 往 的 經 驗, 樹 立 安 全 有 效 且 經 濟 的 計 畫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包 含 : ( 一 ) 假 設 工 程 配 置 : 假 設 工 程 配 置 包 括 工 區 佈 置 臨 時 房 舍 出 入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車 輛 出 入 洗 車 設 備 抽 排 水 設 備 變 電 與 供 電 設 備 位 置 等 ( 二 ) 材 料 儲 存 規 劃 ( 三 ) 臨 時 用 水 用 電 及 照 明 配 置 ( 四 ) 植 栽 移 植 與 復 原 : 若 基 地 原 有 植 物 如 主 辦 機 關 擬 予 以 保 留, 則 承 包 廠 商 必 須 提 出 植 物 移 植 與 復 原 計 畫 亦 可 納 入 景 觀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中 ( 五 ) 其 他 施 工 相 關 之 臨 時 設 施 及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3.4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工 程 人 員 配 置 依 據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之 進 度 需 求, 編 定 工 程 所 需 之 人 員 需 求 表 如 表 所 示 48

62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編 號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配 置 人 力 及 起 訖 時 間 總 計 合 計 預 定 配 置 人 力 補 給 計 畫 依 據 各 工 程 進 度 及 各 作 業 項 目, 承 包 商 必 須 提 供 各 項 支 援 如 下 : 一 人 力 資 源 二 物 料 資 源 三 機 具 資 源 四 各 項 後 勤 支 援 3.5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協 力 廠 商 之 管 理 一 施 工 前 準 備 作 業 階 段 承 包 商 與 協 力 廠 商 簽 訂 合 約 後, 持 續 的 加 強 設 計 製 造 施 49

63 工 運 轉 之 間 的 整 合 協 力 廠 商 於 施 工 前 必 須 提 列 應 送 審 之 工 程 檔 及 進 度 表 二 施 工 階 段 廠 商 管 理 計 畫 訂 定 與 協 力 廠 商 的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的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時 間, 針 對 工 作 執 行 及 流 程 檢 討 檢 討 人 力 及 材 料 的 安 排 品 質 檢 討 安 全 衛 生 檢 討 等 相 關 事 宜 三 完 工 後 管 理 協 力 廠 商 完 工 後 應 繳 交 竣 工 報 告, 承 包 商 依 竣 工 報 告 進 行 驗 收 平 行 關 連 廠 商 介 面 協 調 一 專 人 專 責 協 調 二 圖 說 整 合 三 訂 定 協 調 會 議 四 依 合 約 現 場 移 交 3.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地 質 調 查 與 試 驗 分 析 施 工 計 畫 依 施 工 計 畫 內 的 設 計 圖 並 參 考 當 地 之 地 理 環 境 及 工 地 條 件 限 制, 分 析 各 項 人 力 機 具 天 候 狀 況 及 其 他 條 件 等 因 素 確 定 工 程 內 基 樁 工 程 計 畫 ( 基 地 現 況 調 查 ) 一 基 地 內 土 壤 的 性 質 與 地 下 水 的 狀 況 二 既 存 或 鄰 近 的 結 構 體 設 施 樹 木 等 三 基 地 地 中 所 埋 設 的 障 礙 物 四 基 地 境 界 線 的 確 定 及 基 地 的 高 低 五 釘 樁 的 種 類 形 狀 支 數 及 施 工 方 法 檢 討 50

64 六 試 驗 樁 的 施 工 時 期 及 施 工 順 序 七 支 援 力 的 確 定 方 法 ( 載 重 試 驗 )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整 理 場 地 堆 置 材 料, 現 場 測 量 墨 線 彈 放, 柱 牆 模 組 立, 柱 牆 鎖 件 施 作, 拉 斜 撐, 樑 底 模 組 立, 樑 側 模 組 立, 格 柵 貫 材 施 作 鋪 版 材, 各 部 支 撐 補 強, 先 拆 除 側 模, 養 護 後 再 拆 除 支 撐 如 圖 所 示 材 料 進 場 現 場 放 樣 立 柱 模 立 牆 模 組 樑 模 材 料 出 場 支 撐 及 鎖 件 檢 查 版 模 鋪 圖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材 料 進 場 後, 依 合 約 規 定 會 同 業 主 監 工 取 樣 送 至 何 格 學 術 單 位 作 抗 拉 降 伏 強 度 伸 長 率 比 重 及 彎 區 試 驗 於 施 工 現 場 或 鋼 筋 加 工 場 將 鋼 筋 作 切 截 及 彎 紮 等 工 作 鋼 筋 加 工 完 成 後, 運 用 吊 車 將 鋼 筋 吊 至 現 場 綁 紮 作 業, 工 程 師 於 綁 紮 現 場 隨 時 給 予 檢 查, 遇 有 缺 失 隨 時 紀 錄 改 善 如 圖 所 示 51

65 現 場 設 鋼 筋 作 料 加 工 場 施 工 大 樣 圖 及 料 單 鋼 筋 進 場 鋼 筋 加 工 根 據 工 程 師 所 列 之 數 量 依 序 進 場 依 圖 面 施 作 所 需 之 材 料 成 品 進 場 吊 放 施 作 中 隨 時 檢 查 鋼 筋 綁 紮 鋼 筋 檢 查 鋼 筋 表 面 汙 物 油 漬 清 理 乾 淨 有 缺 失 紀 錄 改 正 圖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澆 置 現 場 相 關 位 置 清 理, 以 利 混 凝 土 澆 置, 檢 查 混 凝 土 輸 送 管 是 否 破 損, 若 無 再 進 行 接 合, 混 凝 土 澆 置 前, 先 行 做 坍 度 試 驗 通 知 混 凝 土 預 拌 廠 出 料, 進 行 混 凝 土 澆 置, 每 100m3 取 一 組 試 體 如 圖 所 示 現 場 清 理 範 本 面 以 水 沖 洗 乾 淨 輸 送 管 接 合 特 密 管 接 合 輪 胎 墊 坍 度 試 驗 ( 含 氫 離 子 檢 測 ) 現 場 取 樣 測 試 混 凝 土 澆 置 壓 送 車 以 壓 力 輸 送 混 凝 土 品 質 管 理 以 捲 尺 測 量 澆 置 高 程 圖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

66 3.6.5 模 擬 試 樁 工 程 基 樁 的 施 工 機 械, 都 以 大 型 的 較 多, 加 上 既 製 樁 需 要 放 置 空 間, 而 且 現 場 灌 注 樁 也 需 要 鋼 筋 籠 的 放 置 空 間, 有 時 還 要 加 上 懸 掛 樁 和 鋼 筋 籠 的 輔 助 起 重 機, 因 此, 就 必 須 檢 討 作 業 空 間 基 樁 於 現 場 施 工 時, 一 般 來 說 都 是 把 施 工 機 械 設 置 於 地 表 面 之 後 進 行, 然 而 只 有 當 基 樁 立 於 結 構 體 以 下 才 會 生 效, 除 了 基 樁 與 結 構 體 的 結 合 所 必 須 的 部 份 以 外, 其 他 的 都 屬 不 必 要 的 部 份, 若 基 樁 施 工 於 比 結 構 體 之 基 礎 較 高 的 位 置 時, 使 用 某 種 長 度 的 套 樁 將 裝 打 到 所 定 的 深 度 之 內, 然 後 將 套 樁 抽 出 轉 用 到 下 一 支 樁 的 施 工 上 若 施 工 時 套 樁 使 用 過 長, 不 但 不 容 易 拔 出, 而 且 施 工 精 度 也 會 變 的 不 良, 如 果 情 況 容 許, 應 該 將 樁 施 工 於 較 低 的 位 置 上 連 續 壁 工 程 除 了 明 挖 邊 坡 工 法 之 外, 大 部 分 的 工 法 於 地 下 挖 掘 之 時, 都 需 要 擋 土 壁 的 設 計 支 撐, 用 來 支 持 周 圍 的 地 基 擋 土 壁 的 種 類, 有 以 下 幾 種 : (1) 透 水 壁 : 以 鋼 軌 (H 型 鋼 I 型 鋼 ) 襯 板 擋 土 壁 (2) 止 水 壁 : (a) 鋼 板 樁 : 溝 形 鋼 板 深 拱 形 鋼 板 樁 鋼 管 板 樁 (b) 排 樁 : 現 場 打 擊 樁 埋 設 樁 土 樁 (c) 連 續 壁 : 現 場 澆 置 連 續 壁 埋 設 式 連 續 壁 於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時, 除 考 量 預 算 方 面 的 經 濟 要 求 外, 也 同 時 應 選 擇 適 當 的 施 工 工 法 並 配 合 地 基 狀 況 ( 限 制 條 件 ) 及 挖 掘 規 模, 同 時 考 量 施 工 工 法 的 選 擇 不 會 因 地 下 水 壓 使 得 土 砂 流 失, 造 成 周 圍 地 基 下 陷 或 是 因 震 動 及 噪 音 而 造 成 近 鄰 的 公 害 53

67 3.6.7 開 挖 支 撐 工 程 露 天 開 挖 作 業, 為 防 止 地 面 之 崩 塌 及 損 壞 地 下 埋 設 物 致 有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應 事 先 界 作 業 地 點 及 其 附 近, 施 以 鑽 探 試 挖 等 方 法 調 查 地 質 狀 況 或 有 無 地 下 埋 設 管 路, 包 括 : (1) 地 面 形 狀 地 層 地 質 及 鄰 近 建 築 物 狀 況 (2) 地 面 有 否 龜 裂 地 下 水 位 及 地 層 凍 結 狀 況 (3) 有 無 地 下 埋 設 物 及 其 狀 況 (4) 地 下 有 無 高 溫 危 險 或 有 害 之 氣 體 蒸 氣 及 其 狀 況 開 挖 作 業, 其 垂 直 開 挖 最 大 深 度 應 妥 為 設 計, 如 其 深 度 在 1.5 尺 以 上 且 有 崩 塌 之 虞 者, 即 設 擋 土 支 撐 並 嚴 禁 操 作 人 員 以 外 之 勞 工 進 入 營 建 用 機 械 之 操 作 半 徑 範 圍 內 對 於 供 作 擋 土 支 撐 之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變 形 或 腐 蝕 擋 土 支 撐 設 置 後 開 挖 進 行 中, 每 週 指 定 專 人 確 認 地 層 之 變 化, 觀 察 構 材 有 無 損 傷 變 形 腐 蝕 移 位 及 脫 落, 如 有 即 補 強 整 修 或 必 要 之 措 施 設 置 擋 土 支 撐 之 工 作 場 所, 必 要 時 應 置 備 加 強 修 補 擋 土 支 撐 工 程 用 材 料 與 設 備 擋 土 支 撐 設 置 後 開 挖 進 行 中, 除 指 定 專 人 確 認 地 層 之 變 化 外, 並 於 每 週 或 於 四 級 以 上 地 震 後, 或 因 大 雨 等 致 使 地 層 有 急 遽 變 化 之 虞, 或 觀 測 系 統 顯 示 土 壓 變 化 未 按 預 期 行 徑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1) 構 材 之 有 否 損 傷 變 形 腐 蝕 移 位 及 脫 落 (2) 支 撐 桿 之 鬆 緊 狀 況 (3) 構 材 之 連 接 部 份 固 定 部 份 及 交 叉 部 份 之 狀 況 鋼 結 構 工 程 鋼 骨 結 構 工 程 的 特 色 : (1) 鋼 骨 結 構 的 快 速 工 法 及 有 效 縮 短 工 期 適 合 於 工 業 化 及 現 代 54

68 化 的 要 求 化 (2) 各 種 鋼 料 的 結 合 方 法 以 及 防 火 包 覆 等 的 研 究 開 發 已 有 明 顯 的 進 步 (3) 工 程 骨 材 的 日 漸 枯 竭 及 勞 動 力 的 高 成 本, 提 高 了 RC 與 SRC 的 工 程 造 價, 相 對 鋼 結 構 雖 然 分 段 時 造 價 較 高, 卻 會 減 低 勞 工 費 用 (4) 鋼 結 構 提 供 了 柔 軟 的 耐 震 特 性 與 安 全 性 鋼 結 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重 點 : (1) 鋼 骨 製 造 工 廠 的 選 擇 (2) 檢 討 基 地 條 件 工 期 造 價 安 全 性 及 其 他 等 因 素, 選 擇 適 合 的 架 設 工 法 (3) 架 設 用 機 械 的 選 擇 (4) 架 設 工 程 的 進 度 (5) 鋼 骨 運 輸 計 畫 (6) 相 關 假 設 設 備 ( 如 各 部 位 鷹 架 支 撐 及 卸 貨 用 施 工 走 道 柱 子 伸 降 用 爬 梯 踏 板 懸 吊 式 鷹 架 用 鐵 件 樑 筋 固 定 用 鐵 件 等 ) 3.7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依 規 劃 的 施 工 流 程 繪 製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且 預 定 進 度 之 起 迄 時 間 必 須 與 工 程 契 約 所 列 的 時 程 一 致, 各 項 工 程 之 施 工 進 度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因 素 編 列 : 一 各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提 出 的 時 程, 避 免 因 施 工 計 畫 提 送 不 及 而 影 響 分 項 工 程 的 施 工 55

69 二 參 考 當 地 氣 象 情 況, 避 免 受 颱 風 暴 雨 或 其 他 可 能 之 惡 劣 天 候 之 影 響 三 行 政 機 關 所 規 定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時 程, 為 確 保 工 程 進 度 依 合 約 執 行 完 工, 必 須 先 與 主 辦 機 關 確 認 合 約 內 容 是 否 已 包 含 所 需 的 行 政 機 關 相 關 作 業, 各 縣 市 政 府 實 際 所 需 行 政 作 業 時 程,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另 行 訂 定 之 四 執 行 工 程 時 的 後 勤 支 援, 當 工 程 開 始 時 所 必 須 投 入 的 相 關 作 業 人 員 及 機 具, 為 因 應 工 程 所 需 並 按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所 規 定 之 時 程 如 期 完 工 時, 得 隨 時 增 調 派 工 程 人 員 及 相 關 機 具 的 進 駐 五 合 約 內 材 料 的 供 料 難 易 材 料 的 送 審 時 程 材 料 的 品 質 及 儲 放 地 點 等 相 關 作 業 事 項 六 合 約 內 樣 品 的 試 做 與 核 定 的 時 程 七 依 上 述 的 相 關 考 量 因 素 擬 訂 工 程 的 個 別 施 工 順 序 及 進 度 編 擬 工 程 進 度 表 編 擬 工 程 進 度 表 是 營 建 管 理 工 作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步 驟, 亦 是 管 制 作 業 執 行 之 管 理 控 制 工 具, 利 潤 的 多 與 少, 都 隨 著 工 期 的 控 制 而 有 顯 著 的 變 化 在 編 擬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中, 建 立 各 項 工 程 的 互 動 關 係, 從 分 析 工 程 前 置 作 業 工 程 作 業 後 續 作 業 及 各 項 時 的 間 標 定, 進 而 產 生 工 程 進 度 表 進 度 表 編 擬 前 應 有 下 列 思 考 問 題 : (1) 各 項 工 程 分 析 的 因 素 及 計 算 基 準? (2) 預 定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的 機 制 如 何 產 生? (3) 應 如 何 比 較 預 定 工 程 進 度 與 實 際 工 程 進 度? 56

70 (4) 工 程 進 度 表 應 如 何 執 行 監 督 與 追 蹤? (5) 工 程 進 度 發 生 落 後 有 何 對 策? (6) 其 他 考 慮 的 因 素 如 氣 候 交 通 假 日 工 程 機 具 人 力 勞 務 調 度 材 料 物 價 波 動 資 金 等 對 工 程 進 度 影 響 的 重 要 性 編 擬 工 程 進 度 表 流 程 (1) 以 性 質 分 類 定 義 工 程 項 目 (2) 以 工 程 習 慣 排 列 各 主 要 作 業 順 序 (3) 以 工 程 性 質 及 特 性 調 整 排 序 (4) 相 關 假 設 工 程 及 後 勤 支 援 工 程 陸 續 安 插 在 主 要 工 程 進 度 內 的 適 當 位 置 (5) 人 力 勞 務 調 度 機 具 材 料 資 金 等 都 必 須 配 合 主 進 度 工 程 的 作 業, 且 必 須 隨 時 依 工 程 現 況 不 斷 調 整 供 應 的 時 間 及 數 量 (6) 各 工 程 進 度 間 建 立 聯 結 的 相 互 關 係 (7) 主 進 度 及 副 進 度 相 互 緊 密 的 關 係, 可 依 工 程 現 況 隨 時 加 以 調 整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在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控 制 上, 可 分 為 管 制 階 層 進 度 報 告, 此 一 層 級 由 各 設 計 督 導 採 購 發 包 工 程 施 及 各 工 種 監 工 每 週 或 每 兩 週 提 出 報 告, 反 應 最 詳 細 最 底 階 工 作 進 度 管 制 狀 況, 且 應 將 每 天 每 週 每 月 工 程 實 績 記 載 於 進 度 表 內, 而 比 較 預 定 進 度 與 實 際 進 度, 調 查 實 際 實 施 進 度 是 照 預 定 計 畫 進 行? 是 超 前? 是 落 後? 若 調 查 結 果, 得 知 工 程 進 度 是 落 後, 則 應 提 出 工 程 落 後 之 報 告, 詳 細 分 析 落 後 原 因 和 對 策, 切 不 可 以 犧 牲 品 質 或 犧 牲 成 本 的 趕 工 計 畫 來 營 救 工 期 57

71 進 度 落 後 對 策 處 理 步 驟 : (1) 分 析 工 期 落 後 原 因 : 外 在 原 因 : 例 如 天 候 不 佳 交 通 流 量 問 題 近 鄰 抗 爭 公 眾 管 線 遷 移 延 遲 公 務 機 關 問 題 環 保 問 題 等 內 在 原 因 : 勞 務 材 料 供 需 失 調 管 理 單 位 管 理 功 能 不 彰 協 力 廠 商 績 效 不 良 工 程 協 調 界 面 衝 突 施 工 方 式 不 當 圖 面 設 計 與 實 際 工 程 出 現 落 差 內 部 公 文 作 業 流 程 繁 瑣 等 (2) 解 決 對 策 擬 定 : a. 增 加 勞 務 人 力 及 施 工 機 具 b. 增 加 工 時 c. 修 改 施 工 方 式 或 施 工 順 序 d. 指 派 具 專 案 管 理 專 長 之 統 籌 人 員 e. 修 訂 圖 面 與 實 際 現 況 不 相 符 的 地 方 f. 於 各 項 會 議 中 達 成 界 面 統 一 的 共 識 g. 由 繁 化 簡 內 部 公 文 作 業 流 程 (3) 專 案 管 制 定 期 追 蹤 檢 討 (4) 完 工 檢 討 : a. 趕 工 計 畫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b. 勞 務 人 力 機 具 材 料 等 後 勤 支 援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c. 作 業 程 序 安 排 是 否 適 合 施 工 需 求 d. 有 無 其 他 能 縮 短 工 時 的 新 工 法 新 建 材 e. 有 無 其 他 能 縮 短 工 時 的 新 設 計 f. 溝 通 機 制 是 否 暢 通 g. 是 否 能 有 效 做 好 監 督 工 作 h. 工 程 品 質 檢 討 58

72 3.8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管 制 品 質 的 目 的 是 使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執 行 的 成 果, 能 在 符 合 成 本 及 工 期 的 規 定 下, 達 成 履 行 業 主 合 約 所 要 求 與 期 望 的 工 程 品 質 所 以 品 質 管 制 不 僅 是 在 工 程 事 後 的 檢 查, 而 是 經 由 品 質 手 段 PDCA 的 循 環 管 制 行 為, 於 材 料 進 場 時 就 防 範 於 未 然, 若 有 品 質 不 良 的 現 象 發 生, 也 能 迅 速 採 取 改 善 行 動, 將 工 程 的 損 害 減 至 最 低 品 質 計 畫 製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之 內 容, 除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包 括 管 理 責 任 施 工 要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自 主 檢 查 表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及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若 工 程 包 括 有 運 轉 類 機 電 設 備 者, 則 應 另 增 加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及 標 準 之 章 節 如 圖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a 施 工 要 領 b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c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查 程 序 d 自 主 檢 查 表 e 管 理 責 任 f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g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h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i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j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圖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59

73 二 承 包 商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並 經 監 造 單 位 核 定 三 對 於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工 程, 機 關 得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調 整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但 至 少 應 包 括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自 主 檢 查 表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查 程 序 文 件 記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項 目 四 製 作 品 質 計 畫 時, 除 依 契 約 及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應 參 酌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如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技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公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機 關 與 各 承 包 商 間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之 履 約 權 責 劃 分 表 等 辦 理 品 質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一 品 管 組 織 ( 一 ) 組 織 架 構 承 包 商 組 織 架 構 應 含 管 理 階 層, 包 括 各 部 門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程 施 工 作 業 主 要 人 員, 如 架 構 圖 ( 二 ) 人 員 配 置 依 契 約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指 派 經 訓 練 合 格 且 具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之 人 員 從 事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二 工 作 執 掌 工 地 組 織 依 規 定 設 置 之 品 管 人 員, 應 在 工 地 主 任 指 揮 之 下, 依 承 包 商 品 質 政 策 及 目 標 貫 徹 執 行, 如 圖 組 織 架 構, 其 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及 品 管 人 員 應 依 契 約 技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辦 之 品 質 管 理 事 項, 明 確 劃 分 權 責 品 管 人 員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 一 ) 依 據 工 程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規 範 及 相 關 技 術 法 規 等, 訂 定 品 質 計 畫 書 並 據 以 推 動 實 施 ( 二 ) 執 行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如 查 核 自 主 檢 查 表 之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60

74 結 果 是 否 詳 實 記 錄 等 ( 三 ) 品 管 統 計 分 析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之 提 出 及 追 蹤 改 善 ( 四 ) 品 質 文 件 紀 錄 之 管 理 ( 五 ) 其 他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事 宜 三 管 理 審 查 為 確 保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能 適 切 及 持 續 有 效, 應 予 規 劃 管 理 階 層 對 工 地 之 定 期 審 查 計 畫, 以 對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是 否 有 須 改 進 及 變 更, 進 行 適 時 之 評 估 四 品 管 組 織 資 料 工 地 主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及 品 管 人 員 資 料 (1) 職 稱 (2) 姓 名 (3) 職 掌 ( 一 ) 職 務 代 理 人 ( 二 ) 學 經 歷 ( 三 ) 證 照 編 號 ( 四 ) 聯 絡 方 式 1. 室 內 電 話 ( 公 ) ( 宅 ) 2. 行 動 電 話 3. 傳 真 4. 電 子 信 箱 61

75 隸 屬 : 品 質 政 策 執 行 : 稽 核 查 證 : 管 理 階 層 ( 包 括 各 部 門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主 任 ( 或 專 案 經 理 ) 品 管 人 員 現 場 工 程 師 行 政 人 員 分 組 組 長 圖 品 管 組 織 架 構 圖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訂 定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檢 查 頻 率 之 訂 定,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量 化 ; 檢 查 時 機 需 清 楚 說 明 時 間 點, 對 於 自 主 檢 查 時 點 與 限 止 點, 應 清 楚 區 分 ; 檢 查 方 法 則 需 說 明 檢 驗 之 工 具 ; 另 在 管 理 紀 錄 係 執 行 該 項 檢 驗 所 使 用 之 品 質 管 制 文 件 或 符 合 管 理 標 準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施 工 圖 相 片 試 驗 報 告 等 並 列 出 分 項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項 目 如 表 所 示 62

76 表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範 例 一 覽 表 項 次 名 稱 備 註 1 施 工 測 量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2 土 方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3 臨 時 擋 土 牆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4 地 下 水 排 水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5 地 面 排 水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6 鋼 筋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7 模 板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8 混 凝 土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9 擋 土 牆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0 水 泥 混 凝 土 鋪 面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1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2 石 ( 蛇 ) 籠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3 砌 ( 排 ) 石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4 木 作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15 植 生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分 包 商 應 依 契 約 對 工 程 使 用 之 各 種 材 料 設 備 及 各 項 作 業, 訂 定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如 表 及 檢 查 表, 如 表 材 料 設 備 部 份, 於 選 定 前, 宜 作 審 查, 以 確 保 使 用 之 材 料 設 備 能 符 合 品 質 要 求 材 料 設 備 選 定 前 之 作 業 計 畫 擬 定, 除 依 循 承 包 商 之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規 定 外, 應 事 先 瞭 解 主 辦 機 關 之 規 範, 例 如 型 錄 相 關 試 驗 報 告 相 關 材 料 規 範 樣 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之 提 送, 據 以 編 製 承 包 商 於 施 工 過 程 應 訂 定 自 主 檢 查 之 停 留 點, 落 實 辦 理 自 主 檢 查, 另 應 配 合 監 造 單 位 所 訂 定 之 限 止 點, 通 知 監 造 單 位 辦 理 檢 驗,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得 繼 續 下 一 階 段 施 工 63

77 表 材 料 及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範 例 一 覽 表 項 次 名 稱 備 註 1 施 工 測 量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2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3 臨 時 擋 土 牆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4 地 下 水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5 地 面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6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7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8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9 擋 土 牆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0 水 泥 混 凝 土 鋪 面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1 瀝 青 混 凝 土 鋪 面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2 石 ( 蛇 ) 籠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3 砌 ( 排 ) 石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4 木 作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15 植 生 工 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64

78 工 程 名 稱 : 進 場 材 料 日 期 名 稱 表 材 料 進 場 自 主 檢 查 紀 錄 表 單 位 進 場 數 量 自 行 檢 查 合 格 不 合 格 抽 樣 檢 查 合 格 不 合 格 處 理 方 式 簽 註 意 見 品 管 人 員 ( 需 簽 名 ) 檢 查 人 員 ( 需 簽 名 ) 簽 認 後 副 本 抄 送 : 財 務 開 發 工 務 部 工 務 所 品 管 部 水 電 承 包 單 位 65

79 3.8.5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依 契 約 規 定 之 施 工 項 目 及 數 量, 檢 討 訂 定 自 主 檢 查 表 項 目, 並 提 出 自 主 檢 查 表 應 包 含 之 內 容 及 重 點 自 主 檢 查 表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標 準 含 標 準 值 及 檢 測 ( 查 ) 值 檢 查 結 果 之 紀 錄 等 欄 位, 如 表 工 程 名 稱 表 自 主 檢 查 表 自 主 檢 查 表 編 號 : 承 包 商 檢 查 日 期 檢 查 位 置 檢 查 時 機 檢 查 停 留 點 施 工 中 檢 查 施 工 完 成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以 上 檢 驗 不 合 格 者 請 於 簽 註 意 見 內 說 明 檢 查 項 目 設 計 圖 說 規 範 之 檢 驗 管 理 標 準 ( 規 格 說 明 ) 簽 註 意 見 備 註 缺 失 複 查 結 果 : 已 完 成 改 善 ( 檢 附 改 善 前 中 後 照 片 ) 未 完 成 改 善, 填 具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進 行 追 蹤 改 善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工 程 人 員 簽 名 : 現 場 工 程 人 員 簽 名 : 工 地 負 責 人 簽 名 : 66

80 3.8.6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一 材 料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圖 材 料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送 貨 單 及 點 收 表 單 上 註 記 不 合 格 退 料 隔 離 並 標 示 為 不 合 格 品 運 離 工 地 填 寫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結 案 重 新 進 料 圖 材 料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7

81 二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記 錄 於 自 主 檢 查 表 填 寫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擬 定 改 善 對 策 審 核 不 合 格 合 格 執 行 改 善 矯 正 不 合 格 自 主 檢 查 之 復 查 結 案 合 格 圖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8

82 三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如 表 表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工 程 名 稱 承 包 商 名 稱 類 型 1. 施 工 2. 材 料 填 表 日 期 契 約 規 範 標 準 : 檢 查 測 試 結 果 : 不 合 格 事 項 : 主 要 缺 失 次 要 缺 失 不 合 格 原 因 分 析 : 現 場 工 程 人 員 : 建 議 改 正 措 施 : 工 地 負 責 人 : 現 場 工 程 人 員 : 品 管 人 員 : 矯 正 結 果 : 已 矯 正 合 格 未 矯 正 合 格 工 地 負 責 人 : 現 場 工 程 人 員 : 品 管 人 員 : 簽 認 後 副 本 抄 送 : 財 務 開 發 工 務 部 工 務 所 品 管 部 水 電 承 包 單 位 69

83 3.8.7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為 能 有 效 管 理 專 案 工 程 的 設 計 文 件, 必 須 訂 定 一 套 設 計 文 件 之 編 碼 準 則 工 作 建 檔 儲 存 之 用, 同 時 要 求 各 設 計 文 件 之 發 行 者 遵 行, 便 於 使 用 者 容 易 檢 閱 各 類 資 料 標 準 文 件 格 式 可 避 免 錯 誤 發 生 及 有 助 於 校 核 與 稽 查, 不 同 形 態 與 格 式 之 文 件, 在 執 行 管 制 與 審 查 時 較 為 費 時 與 困 難 因 此, 為 避 免 使 用 複 雜 的 編 碼 而 造 成 混 淆, 文 件 的 編 碼 辨 識 系 統 應 標 準 化, 一 般 專 案 工 程 設 計 文 件 編 碼 系 統 中 的 資 料 可 包 括 : 合 約 或 計 劃 編 號 (Project ID) 設 施 編 號 (Facility NO) 工 程 領 域 (Engineering Discipline) 文 件 型 態 (Document Type) 文 件 序 號 (Document Serial NO.) 文 件 版 次 (Document Edition NO.), 如 圖 設 計 文 件 編 碼 示 意 圖 文 件 版 次 文 件 序 號 文 件 型 態 工 程 領 域 設 施 編 號 合 約 或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圖 設 計 文 件 編 碼 示 意 圖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重 點 如 下 : 一 對 於 與 本 工 程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項 目 詳 予 表 列, 並 作 適 當 之 分 類 編 碼, 規 劃 其 登 錄 收 發 核 定 保 存 作 廢 等 作 業 程 序 及 存 放 管 70

84 理 方 式 二 文 件 ( 各 類 計 畫 書 程 序 書 圖 說 各 項 往 來 公 文 及 送 業 主 核 定 之 文 件 ) 的 編 擬 審 查 核 定 與 分 送 流 程 應 用 表 單 ( 如 : 文 件 審 查 意 見 表 與 管 制 表 等 ) 與 權 責 訂 定, 以 及 紀 錄 ( 表 單 ) 的 分 類 歸 檔 等, 以 提 供 完 整 的 紀 錄, 工 程 品 質 留 存 客 觀 之 佐 證 三 紀 錄 移 轉 及 存 檔 ( 一 ) 工 程 完 工 後, 對 紀 錄 資 料 移 轉 予 業 主 之 項 目 及 程 序 作 規 劃 ( 二 ) 規 劃 文 件 最 終 之 存 檔 位 置 及 存 檔 年 限 ( 三 ) 隱 蔽 部 分 應 輔 以 施 工 照 片 紀 錄, 以 利 查 證 3.9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前 言 營 造 業 由 於 施 工 方 式 種 類 繁 多, 內 容 複 雜 又 缺 乏 統 一 的 標 準, 其 作 業 型 態 多 為 臨 時 編 組 共 同 承 攬, 且 營 造 業 勞 工 流 動 性 大, 又 多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對 於 推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雖 有 心 改 善 卻 無 從 著 手, 無 法 落 實 人 員 訓 練, 建 立 正 確 的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觀 念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九 十 二 年 度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統 計 分 析 報 告, 九 十 二 年 度 一 百 二 十 七 件 災 害 中, 營 造 業 有 七 十 五 件, 所 佔 比 例 高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九, 可 見 營 造 業 所 造 成 的 職 業 災 害 的 確 非 常 嚴 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安 衛 人 員 職 責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雇 用 之 協 議 組 織 : 一 成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應 以 架 構 說 明, 包 含 管 理 階 層 及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71

85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負 責 貴 化 各 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災 害 調 查 及 處 理 職 災 統 計 及 月 報 定 期 檢 查 自 主 檢 查 ( 自 動 檢 查 ) 危 害 通 識 及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並 對 於 後 續 加 入 之 協 力 廠 商 的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運 作 及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亦 納 入 管 理 二 成 立 安 全 衛 生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督 導 一 人 由 工 地 主 任 兼 任, 下 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專 職 辦 理 各 工 地 之 檢 查 抽 查 及 督 導 工 作, 如 有 問 題 即 填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通 知 單, 通 知 各 部 門 小 包 或 分 包 商 進 行 改 善, 並 由 工 地 主 任 加 以 追 蹤 考 核 三 成 立 工 程 協 議 組 織 成 立 協 議 組 織 管 理 辦 法, 內 容 包 含 定 期 協 議 時 間 的 訂 定 協 議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經 費 來 源 組 織 會 員 管 理 事 項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流 程 會 員 獎 懲 規 定 協 議 決 議 事 項 及 追 蹤 改 善 協 議 組 織 內 應 詳 列 參 與 單 位 人 員, 包 括 業 主 代 表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工 區 內 所 有 承 攬 商 施 工 協 力 廠 商 之 協 議 組 織 會 員 協 議 方 式 如 : 現 場 協 調 定 期 會 議 ( 每 週 每 月 每 季 各 訂 一 日 ) 等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法 令 的 宣 導 一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劃 依 假 設 基 礎 機 ( 水 ) 電 設 備 裝 修 等 分 項 工 程 項 目 分 別 訂 定 教 育 訓 練 類 別 辦 理 方 式 辦 理 班 次 實 施 內 容 及 時 間 與 備 註 等, 訂 定 教 育 訓 練 時 程 及 大 綱 二 教 育 訓 練 一 覽 表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教 育 訓 72

86 練 項 目, 對 特 定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性 工 作 ( 危 險 性 操 作 人 員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 應 具 有 相 關 受 訓 合 格 證 書 始 得 操 作, 並 依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計 劃 表 列 校 育 訓 練 項 目 類 別 對 象 參 加 人 數 與 說 明 三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觀 念 於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或 每 週 工 地 會 議 中, 就 法 令 規 定 及 每 日 重 點 工 作 事 項, 予 以 提 醒 及 教 育 每 位 工 地 管 理 人 建 立 減 少 傷 害 就 是 建 立 每 個 幸 福 的 家 庭 的 安 全 觀 念, 並 繪 製 明 顯 生 動 的 海 報 及 標 語, 張 貼 於 明 顯 易 見 處, 並 於 施 工 人 員 現 場 作 業 前, 以 施 工 現 場 案 例 的 圖 片 ( 照 片 ), 加 強 員 工 的 安 全 危 害 認 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設 置 一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設 置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管 理 要 點,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包 括 開 口 防 護 措 施 吊 運 作 業 之 防 護 施 工 防 護 安 全 圍 籬 ( 含 修 護 ) 門 禁 ( 含 守 衛 交 通 引 導 人 員 護 罩 護 圍 或 套 胴 ( 防 止 感 電 之 護 圍 或 絕 緣 被 覆 ) 警 告 安 全 標 誌 等 均 有 詳 細 規 定 二 消 防 設 施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條 雇 主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置, 應 依 消 防 法 規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 辦 公 室 宿 舍 材 料 儲 存 場 所 及 其 他 有 火 災 發 生 疑 慮 之 工 作 場 所 設 置 足 夠 的 滅 火 器 消 防 砂 或 消 防 水 管 (2) 每 六 個 月 舉 辦 消 防 演 習 訓 練, 並 加 強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對 火 災 的 處 理 能 力 (3) 油 電 及 其 他 易 燃 材 料 儲 存 場 所 地 區 嚴 禁 煙 火, 並 列 為 巡 查 重 73

87 點 地 區, 必 要 時 商 請 當 地 員 警 機 關 協 助 巡 邏 三 衛 生 及 急 救 措 施 (1) 保 險 : 所 有 施 工 人 員 一 律 參 加 勞 保 及 健 保, 相 關 承 攬 商 及 在 承 攬 商 均 應 予 以 投 保 團 保, 以 保 障 勞 工 相 關 權 益 (2) 醫 療 : 工 地 現 場 必 須 備 有 簡 易 醫 療 器 材, 如 遇 有 緊 急 重 大 事 故 時 可 後 送 至 附 近 地 區 型 醫 院 (3) 設 置 固 定 式 急 救 箱 並 儲 存 必 要 緊 急 急 救 器 材 (4) 在 工 地 環 境 許 可 範 圍 內, 設 置 飲 水 設 備 數 處 及 垃 圾 桶 每 日 工 地 內 垃 圾 雜 草 樹 木 餐 盒 等 廢 棄 物 均 指 派 專 人 徹 底 清 理, 以 維 持 環 境 整 潔 (5) 於 工 地 內 設 置 足 夠 的 流 動 廁 所, 並 設 置 簡 易 的 清 洗 設 備 緊 急 災 害 處 理 措 施 所 謂 的 緊 急 災 害 係 指 不 可 預 期 的 火 災 水 災 地 震 及 其 他 非 外 力 所 造 成 之 意 外 災 害 (1) 火 災 (a) 啟 動 消 防 信 號, 疏 散 人 員 (b) 動 員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c) 必 要 時 通 知 地 區 消 防 單 位 支 援 (d) 管 制 現 場 交 通 及 封 鎖 現 場 ( 禁 止 非 救 災 人 員 進 出 ) (f) 切 斷 火 場 電 源 (e) 救 護 受 傷 人 員 (g) 現 場 狀 況 允 許 時, 隔 離 助 燃 物 ( 火 場 物 品 ), 並 搶 救 剩 餘 器 材 及 物 品 (h) 事 後 檢 討 及 追 究 起 火 原 因 及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74

88 (2) 震 災 (4 級 以 上 有 感 地 震 ) (a) 立 即 停 工, 並 退 至 空 曠 安 全 處 清 點 人 員 (b) 地 震 過 後 清 點 所 有 設 備 及 器 材 (c) 由 各 區 域 負 責 人 檢 視 器 材 設 備 無 安 全 疑 慮 後, 使 得 逐 一 復 工 (3) 意 外 災 害 (a) 緊 急 急 救 (b) 派 員 送 至 地 區 型 醫 院 (c) 工 地 意 外 事 件 保 留 現 場 (e) 調 查 意 外 事 件 原 因 及 責 任,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者, 雇 主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 (f) 相 關 部 門 做 適 當 善 後 處 理 3.10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組 織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及 人 員, 負 責 施 工 階 段 各 項 空 氣 水 噪 音 及 振 動 廢 棄 物 防 制 及 敦 親 睦 鄰 溝 通 等 執 行 事 宜 若 承 攬 商 及 協 力 廠 商 違 反 環 境 防 制 相 關 規 定, 將 依 據 工 程 契 約 內 容 相 關 條 文 辦 理 大 氣 與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訂 定 管 制 標 準 (2) 管 制 措 施 (a) 工 區 經 常 撒 水 可 有 效 減 少 50% 的 灰 塵, 對 於 施 工 便 道 及 裸 露 地 表, 亦 可 鋪 設 鋼 板 等 防 制 粉 塵 飛 揚 措 施, 並 加 強 施 工 周 圍 的 75

89 環 境 清 掃 保 持 清 潔 (b) 易 造 成 逸 散 性 的 砂 石 物 料 之 堆 放 處 應 盡 量 予 以 覆 蓋, 運 輸 車 輛 的 臨 時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臨 時 洗 車 坪 清 洗 車 輛 輪 胎 及 車 體 表 面, 以 免 將 工 地 內 的 塵 土 泥 濘 帶 到 工 地 以 外 區 域, 造 成 市 區 道 路 的 污 染 及 影 響 行 車 及 路 人 的 安 全 (c) 運 輸 車 輛 在 工 區 內 的 行 車 速 限 應 予 以 嚴 格 規 定, 並 予 以 撒 水 方 式 減 少 塵 土 飛 揚 (d) 施 工 期 間 內 使 用 燃 料 之 施 工 動 力 機 具, 應 保 持 最 佳 之 燃 燒 狀 態 及 做 好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避 免 因 燃 燒 不 完 全 產 生 黑 煙 或 機 齡 過 長 導 致 狀 況 不 佳, 對 於 不 良 之 機 具 應 予 以 禁 止 使 用, 待 修 復 或 更 新 後 始 可 重 新 使 用 (e) 工 地 範 圍 內 嚴 禁 燃 燒 垃 圾 或 易 產 生 塵 煙 之 物 質, 亦 禁 止 堆 放 或 棄 至 產 生 惡 臭 或 有 毒 之 物 質 水 污 染 防 制 (1) 水 污 染 防 制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水 污 染 防 制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訂 定 管 制 標 準 (2) 管 制 措 施 (a) 施 工 期 間 內 所 造 成 的 宿 舍 生 活 污 水 泥 水 或 廢 水 ( 洗 車 廢 水 作 業 廢 水 ) 等 污 染 物 禁 止 任 意 排 流 及 排 放, 污 水 需 經 過 適 當 處 理, 在 工 區 內 設 置 簡 易 沉 澱 處 理 池, 以 符 合 現 行 放 流 水 標 準 後 始 得 排 放, 廢 污 水 經 處 理 後 所 產 生 的 污 泥, 亦 需 妥 善 處 理 (b) 工 程 施 工 產 生 之 廢 水, 除 以 管 路 或 溝 渠 輸 送 外, 應 視 工 區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截 水 設 施, 防 止 汙 廢 水 逸 流 污 染 路 面 (c) 臨 時 廁 所 及 化 糞 池 所 產 生 的 廢 水, 得 符 合 放 流 水 排 放 標 準 後 76

90 始 排 放 (d) 定 期 派 人 清 理 沉 澱 池 化 糞 池 及 溝 渠 並 實 施 消 毒, 以 避 免 病 媒 蚊 蟲 滋 生 噪 音 及 振 動 防 制 (1) 噪 音 及 振 動 防 制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噪 音 及 振 動 防 制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訂 定 管 制 準 (2) 管 制 措 施 (a) 施 工 期 間 內 所 使 用 的 施 工 機 具 如 挖 土 機 打 樁 機 推 土 機 動 力 馬 達 等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除 不 得 超 過 政 府 相 關 管 制 法 令 外, 亦 需 遵 守 其 規 定 許 可 的 作 業 時 間 (b) 機 械 機 具 入 場 施 工 時 應 考 慮 鄰 近 週 邊 環 境 狀 況, 居 民 作 息 時 間 工 區 所 屬 噪 音 管 制 區 域 類 別 週 遭 交 通 狀 況 等 因 素, 而 奓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式 時 程 以 及 施 工 機 械 動 線 (d) 運 輸 卡 車 應 限 制 其 行 車 速 度 及 裝 載 量, 並 規 劃 行 駛 路 線 及 運 送 時 間, 以 減 少 車 輛 噪 音 及 震 動 能 量 運 輸 卡 車 於 市 區 間 道 路 行 駛 時, 嚴 禁 超 速 行 駛 及 亂 鳴 喇 叭, 尤 其 於 夜 間 行 駛 (e) 車 輛 路 徑 中 有 高 低 不 平 之 坑 洞, 應 隨 時 補 平, 車 輛 行 駛 於 鐵 板 鋪 設 時, 也 應 降 低 行 駛 速 度 保 持 平 穩 (f) 施 工 機 具 原 則 上 採 用 低 噪 音 低 震 動 機 種 機 具 並 落 實 經 常 保 養 維 修, 在 市 區 附 近 及 鄰 近 特 殊 區 域 ( 如 學 校 醫 院 ) 施 工 時, 空 氣 壓 縮 機 等 機 具 應 盡 量 採 用 電 動 式, 以 有 效 降 低 噪 音 及 振 動 水 土 保 持 (1) 避 免 於 大 雨 時 進 行 工 區 的 開 挖 回 填 整 地 開 挖 回 填 整 地 作 業 77

91 時 所 多 出 之 土 方 不 可 任 意 棄 置 而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以 防 止 雨 季 沖 刷 而 造 成 破 壞 和 污 染 (2) 施 工 區 鄰 近 邊 坡 時, 在 雨 季 或 豪 雨 期 間, 應 先 行 做 好 邊 坡 防 水 布 暫 時 覆 蓋, 可 有 效 防 止 雨 水 沖 蝕, 必 要 時 開 挖 面 或 施 工 面 亦 同 (3) 施 工 區 外 圍 於 開 挖 前 先 闢 建 雨 水 截 流 系 統, 以 截 流 施 工 區 上 油 脂 地 表 逕 流, 減 少 開 挖 面 的 勁 流 廢 棄 物 防 制 (1) 噪 音 及 振 動 防 制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防 制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訂 定 管 制 準 (2) 管 制 措 施 (a) 施 工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及 營 建 廢 棄 物, 應 依 規 定 焚 化 或 送 至 指 定 儲 存 場 所 存 放, 不 可 隨 意 丟 棄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b) 開 挖 整 地 時 所 多 出 的 土 方, 應 於 開 挖 後 迅 速 運 至 指 定 區 域 存 放, 不 可 隨 意 棄 置 (c) 沉 澱 池 化 糞 池 排 水 管 道 等 所 清 理 出 來 的 污 泥, 應 有 設 置 妥 善 再 利 用 去 處 敦 親 睦 鄰 (1) 現 今 環 保 意 識 高 漲, 為 防 止 周 圍 居 民 因 噪 音 震 動 交 通 不 便 或 是 環 境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反 對 抗 爭 或 阻 止 施 工 的 情 況 發 生, 必 須 於 工 區 施 工 前 做 好 與 居 民 協 調 溝 通 之 計 畫 與 說 明 會, 以 降 低 附 近 居 民 的 疑 慮 與 不 便 (2) 施 工 期 間 應 盡 量 配 合 附 近 居 民 的 作 息, 並 對 於 附 近 住 戶 所 反 映 的 事 項 做 有 效 的 回 應 與 改 善, 以 展 現 工 程 負 責 的 態 度, 降 低 居 民 的 反 感 78

92 (3) 確 認 鄰 近 建 築 物 的 規 模 結 構 裝 潢 的 現 況, 避 免 因 開 挖 及 地 下 工 程 或 是 使 用 機 具 引 起 的 碰 撞, 造 成 鄰 房 龜 裂 漏 水 傾 斜 等 的 損 鄰 事 件 的 發 生 (4) 對 於 產 生 抗 爭 事 件 之 處 理 作 業 程 式 亦 應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及 事 先 規 劃 3.11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有 關 施 工 工 地 所 發 生 的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如 火 災 水 災 震 災 意 外 災 害 ( 工 安 意 外 車 禍 等 ) 及 其 他 等, 而 必 需 有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如 圖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內 容 包 括 指 揮 中 心 通 訊 / 急 救 組 搶 救 / 消 防 組 交 管 / 機 電 組 資 源 / 公 關 組 及 搶 救 機 具 設 備 器 材 另 需 對 所 屬 任 務 編 務 成 員 給 予 器 材 的 運 作 實 施 教 育 及 訓 練, 並 預 先 擬 定 緊 急 或 工 安 事 故 發 生 時 的 相 關 處 理 程 式 及 方 式 指 揮 中 心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公 家 單 位 ( 警 消 醫 院 電 力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 的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 急 救 組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搶 救 / 消 防 組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交 管 / 機 電 組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資 源 / 公 關 組 負 責 人 姓 名 電 話 圖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圖 79

93 防 颱 防 汛 措 施 依 氣 象 局 統 計 資 料, 每 年 台 灣 地 區 發 生 颱 風 時 間 約 於 五 ~ 十 月 份, 為 防 範 颱 風 季 節 期 間 所 挾 帶 引 起 的 災 害, 於 颱 風 來 臨 前 做 好 各 項 防 颱 防 汛 準 備 工 作, 以 減 少 人 員 財 產 的 損 失 防 颱 防 汛 災 害 搶 救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及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包 括 : (1) 例 常 性 ( 平 常 性 ) 警 戒 由 工 地 負 責 人 負 責, 於 颱 風 防 汛 警 報 尚 未 前 做 好 排 水 溝 的 疏 通 邊 坡 防 水 布 的 覆 蓋 石 籠 防 洪 牆 等 作 業 項 目 (2)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佈 後, 工 區 立 即 成 立 防 颱 中 心, 由 工 地 主 任 擔 任 總 指 揮, 工 地 主 管 及 防 颱 相 關 人 員 立 即 停 止 休 假 留 駐 工 地, 並 隨 時 注 意 颱 風 動 態, 準 備 所 有 防 颱 防 護 工 作 (3)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佈 後, 工 地 所 有 施 工 活 動 儘 快 結 束,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及 零 星 器 材 應 撤 至 安 全 地 點, 易 掉 落 ( 飛 落 ) 及 傾 倒 之 器 材 應 予 以 固 定 或 撤 除, 緊 急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緊 急 救 護 器 材, 均 完 成 試 運 轉 隨 時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4) 颱 風 警 報 解 除 後, 各 單 位 立 即 清 點 災 情, 並 動 員 人 力 機 具, 務 求 儘 快 恢 復 正 常 施 工 80

94 颱 風 警 報 指 揮 中 心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負 責 人 事 前 防 護 措 施 1. 工 區 排 水 疏 通, 邊 坡 防 水 布 的 覆 蓋 石 籠 防 洪 牆 等 作 業 項 目 颱 風 來 襲 2. 檢 查 抽 水 機 緊 急 發 電 機 抽 水 機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3.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及 零 星 器 材 應 撤 至 安 全 地 點 通 訊 / 急 救 組 1. 對 於 受 傷 受 困 人 員 與 以 簡 易 救 護 2. 各 組 之 間 通 報 聯 繫 搶 救 / 消 防 組 1. 緊 急 救 出 受 傷 受 困 人 員 2. 調 動 機 具 器 材 進 行 安 全 防 護 交 管 / 機 電 組 1. 實 施 災 害 現 場 人 員 及 交 通 管 制 2. 救 災 時 的 水 電 及 動 力 提 供 資 源 / 公 關 組 1. 對 外 發 言 2. 對 外 聯 絡 及 對 外 請 求 支 援 颱 風 離 開 1. 清 點 器 材 及 檢 查 機 器 設 備 狀 況 2. 本 次 災 害 受 損 統 計 3. 檢 討 缺 失 及 因 應 對 策 4. 通 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圖 防 颱 防 汛 災 害 搶 救 流 程 圖 81

95 消 防 措 施 工 區 內 所 有 臨 時 建 築 物 ( 宿 舍 庫 房 辦 公 室 等 ) 及 施 工 材 料 放 置 區 域 ( 油 料 區 物 料 區 廢 料 堆 置 區 等 ), 都 設 置 滅 火 器 材 如 消 防 砂 滅 火 器 消 防 水 等, 並 設 置 嚴 禁 煙 火 告 示 牌 特 殊 區 域 如 油 料 區 及 供 電 區 域 的 四 周 為 應 以 圍 籬 或 鐵 絲 網 隔 離, 除 設 置 嚴 禁 煙 火 告 示 牌 外, 並 嚴 格 禁 止 電 悍 切 割 等 加 工 於 附 近 施 作, 以 防 止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火 災 搶 救 流 程 如 圖 指 揮 中 心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負 責 人 通 訊 / 急 救 組 1. 對 於 受 傷 受 困 人 員 與 以 簡 易 救 護 2. 各 組 之 間 通 報 聯 繫 搶 救 / 消 防 組 1. 隔 離 火 場 現 場 易 燃 物 2. 動 員 機 具 器 材 進 行 消 防 防 護 交 管 / 機 電 組 1. 隔 離 災 害 現 場 及 交 通 管 制 2. 切 斷 火 場 電 源 資 源 / 公 關 組 1. 對 外 發 言 2. 對 外 聯 絡 及 對 外 請 求 支 援 1. 災 後 現 場 調 查 及 清 點 2. 本 次 災 害 受 損 統 計 3. 檢 討 缺 失 及 因 應 對 策 4. 維 護 及 重 建 圖 火 災 搶 救 流 程 圖 82

96 意 外 災 害 ( 工 安 意 外 ) 措 施 營 建 業 工 安 意 外 頻 傳, 除 了 營 建 業 的 工 作 環 境 比 較 複 雜 外 加 上 人 員 更 替 速 度 較 快, 以 及 從 事 營 建 的 基 層 勞 工 普 遍 學 歷 素 質 較 低, 造 成 從 事 營 建 的 人 員 對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法 律 觀 念 較 薄 弱, 甚 至 以 進 入 工 地 需 配 戴 安 全 帽 或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需 吊 掛 安 全 帶 等 相 關 人 員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視 為 業 主 與 主 管 機 關 的 刁 難, 此 時 包 商 對 安 全 衛 生 的 不 重 視, 除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財 產 損 失 以 及 工 期 延 宕 外, 依 法 規 更 需 負 擔 相 關 過 失 致 死 的 刑 責, 因 此, 除 必 須 灌 輸 基 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律 知 識 外, 更 應 加 強 要 求 各 項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以 零 職 災 為 目 標, 共 創 業 主 勞 工 雙 贏 的 局 面 若 仍 不 幸 發 生 意 外 災 害, 依 意 外 災 害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外 如 圖 必 需 封 鎖 保 存 意 外 發 生 的 現 場, 以 便 工 安 事 故 的 現 場 調 查, 此 時 業 主 應 配 合 後 續 事 故 調 查 以 及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防 範 措 施 83

97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指 揮 中 心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負 責 人 通 訊 / 急 救 組 1. 對 於 受 傷 受 困 人 員 予 以 簡 易 救 護 2. 各 組 之 間 通 報 聯 繫 搶 救 / 消 防 組 1. 救 出 傷 者 2. 進 行 現 場 維 護 避 免 災 害 擴 大 交 管 / 機 電 組 1. 封 鎖 事 故 現 場 及 人 員 管 制 2. 事 後 配 合 事 故 調 查 資 源 / 公 關 組 1. 對 外 發 言 2. 對 外 聯 絡 及 對 外 請 求 支 援 3. 處 理 善 後 意 外 事 故 後 續 處 理 1. 統 一 發 言 單 位 對 外 發 言 2. 配 合 檢 查 單 位 現 場 調 查 3. 處 理 事 故 善 後 及 賠 償 事 宜 4. 檢 討 事 故 並 訂 定 改 進 對 策 5. 以 此 為 案 例 通 報 各 工 地 注 意 圖 意 外 災 害 處 理 流 程 圖 緊 急 聯 絡 (1)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依 照 預 先 擬 定 之 相 關 人 員 或 單 位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及 聯 絡 方 式 通 知, 包 括 工 地 主 任 現 場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專 案 負 責 人 員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警 消 單 位 電 信 電 力 瓦 斯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家 單 位 ( 環 保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單 位 ) 鄰 近 可 支 援 的 工 地 離 現 場 最 近 之 醫 院 等 (2)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員 必 須 要 有 代 理 人, 若 小 組 成 員 無 法 執 行 相 關 任 務 時, 將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執 行, 代 理 人 亦 必 須 留 置 聯 絡 電 話 及 聯 絡 84

98 方 式 (3)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及 聯 絡 電 話, 應 告 知 相 關 人 員 並 隨 時 更 正 最 新 資 料 (4) 緊 急 聯 絡 名 冊 及 聯 絡 電 話, 應 放 置 於 明 顯 易 見 處, 於 需 要 使 用 時 可 隨 時 取 用, 亦 可 將 電 話 製 作 成 小 卡 片 放 置 於 識 別 証 後 面, 以 提 供 作 業 勞 工 必 要 時 使 用 85

99 第 四 章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本 章 再 此 僅 以 一 個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作 為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的 應 用 介 紹 4.1 背 景 介 紹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土 建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統 包 案 例 背 景 介 紹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公 司 ) 辦 理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土 建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間 經 由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遴 選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執 行 本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本 公 司 得 以 和 台 電 公 司 長 期 配 合 共 同 努 力 及 成 長 未 來 除 秉 持 創 業 五 十 多 年 來 之 信 念 " 互 助 的 結 果 是 互 惠, 幫 忙 別 人 即 是 幫 助 自 己, 並 非 支 出 或 損 耗 ; 而 是 對 自 身 福 利 之 加 強 保 障, 亦 將 秉 持 同 台 電 公 司 的 服 務 態 度, 徹 底 執 行 客 戶 成 功 至 上 的 信 念, 抱 定 台 電 的 成 功, 即 是 互 助 的 成 功, 於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統 包 工 程 過 程 中, 嚴 格 執 行 品 質 要 求 工 期 快 速 及 成 本 降 低 等 標 的, 期 以 達 成 台 電 公 司 之 需 求 本 公 司 此 次 結 合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完 整 而 突 出 之 設 計 經 驗, 成 立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不 僅 是 國 內 最 紮 實 最 優 秀 之 組 合, 更 相 信 藉 此 不 同 之 合 作 方 式 與 運 作 體 制, 必 定 能 於 本 工 程 發 揮 不 同 而 創 新 之 作 法 ; 進 而 創 造 業 主 進 度 成 本 品 質 及 安 全 上 之 最 大 利 益, 更 能 因 持 續 之 改 進 與 創 新, 而 帶 給 台 電 公 司 未 來 更 寬 廣 之 空 間 我 們 有 絕 對 的 信 心, 一 定 會 比 以 往 更 好, 也 一 定 86

100 會 因 此 創 造 優 勢 未 來 工 程 概 要 一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二 工 程 地 點 : 內 湖 區 舊 宗 段 地 號 三 起 造 人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承 造 人 :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基 地 面 積 :10,048 平 方 公 尺 六 總 樓 板 面 積 :11,712 平 方 公 尺 七 工 程 範 圍 : 依 照 初 步 圖 說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及 施 工, 包 含 連 續 壁 基 樁 B1F~7F 結 構 裝 修 土 木 工 程 及 景 觀 植 栽 等 工 作 八 工 事 規 模 : 土 方 工 程 : 連 續 壁 型 鋼 擋 土 支 撐 措 施 基 礎 型 式 : 閥 基 構 造 結 構 型 式 : 地 下 室 RC 造 地 上 SRC 造 九 工 程 期 限 : 開 工 日 : 民 國 92 年 7 月 30 日 完 工 日 : 開 工 後 690 日 曆 天 完 工 87

101 4.1.3 基 地 現 況 一 基 地 及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本 基 地 屬 基 隆 河 截 彎 取 直 之 新 生 土 地, 自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實 施 細 部 計 畫 後, 目 前 其 道 路 及 公 共 設 施 多 已 開 闢 ; 基 地 屬 亞 熱 帶 氣 候, 冬 季 吹 東 北 季 風, 惟 受 基 地 微 氣 候 影 響, 亦 可 轉 為 北 風 或 西 北 風, 夏 季 為 西 南 風, 基 地 噪 音 來 源 主 要 為 東 北 側 50 米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及 南 側 南 京 東 路 高 架 道 路, 而 臨 西 側 基 隆 河 岸, 於 堤 防 高 度 以 上 部 分 ( 約 6 米 以 上 ) 有 極 佳 之 景 觀 視 野, 如 圖 季 風 日 照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景 觀 圖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圖 66 88

102 二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與 基 地 東 側 相 鄰 為 內 湖 一 二 O 公 園 預 定 地, 亦 已 完 成 簡 易 綠 化, 基 地 東 北 側 隔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住 宅 區 ( 基 河 國 宅 ) 與 工 業 區 ( 倉 儲 ); 基 地 南 側 隔 綠 帶 與 南 京 東 路 高 架 道 路 為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另 於 基 地 西 側 及 南 側 跨 越 基 隆 河 對 岸 則 為 商 業 區, 如 圖 本 基 地 依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其 建 蔽 率 為 40% 容 積 率 為 200%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住 宅 區 公 園 用 地 及 綠 地 電 力 設 施 用 地 河 川 帶 狀 式 開 放 空 間 道 路 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66 三 動 線 系 統 本 基 地 位 於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南 京 東 路 及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 計 畫 ) 三 條 道 路 所 圍 塑 之 空 間, 主 要 動 線 為 基 地 東 北 側 五 十 米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再 經 由 基 地 南 側 十 米 聯 絡 道 路, 可 達 基 地 之 入 口, 另 為 配 合 當 地 居 民 利 用 河 堤 外 之 綠 地 公 園, 亦 已 於 基 地 南 側 留 設 人 行 步 道, 可 通 達 堤 防 外, 如 圖

103 汽 車 動 線 人 行 動 線 動 線 系 統 圖 動 線 系 統 圖 66 基 地 內 服 務 動 線 四 現 場 勘 察 本 基 地 位 於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舊 宗 段 119 及 121 地 號 上 土 地 面 積 為 10,048m2, 其 西 側 為 四 十 五 公 尺 寬 之 計 畫 道 路, 東 北 側 臨 五 十 公 尺 環 東 快 速 道 路 及 麥 帥 公 路 聯 絡 道, 南 側 為 十 米 道 路 及 二 十 五 米 南 京 東 路 高 架 道 路, 東 側 緊 鄰 內 湖 一 二 O 河 濱 公 園, 西 側 隔 四 十 五 米 寬 天 母 快 速 道 路 ( 預 定 ) 為 基 隆 河 河 堤 及 河 濱 公 園, 如 圖 基 隆 河 圖 都 市 計 畫 圖 66 90

104 圖 鳥 瞰 圖 66 圖 現 況 照 片 ( 西 向 / 南 向 ) 66 圖 現 況 照 片 ( 北 向 ) 66 91

105 五 鄰 房 狀 況 本 工 程 主 要 鄰 房 為 基 河 國 宅, 但 距 離 工 地 有 70m 之 遙, 在 開 挖 影 響 線 之 外, 只 有 麥 帥 二 橋 之 橋 墩 及 台 電 本 身 之 連 接 距 離 較 近, 應 加 以 考 慮 及 防 護 92

106 4.2 統 包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權 分 配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本 公 司 ( 互 助 公 司 ) 與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為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工 程 組 成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包 含 設 計 管 理 及 施 工 兩 大 部 份, 詳 如 下 組 織 表 及 各 組 職 掌, 如 圖 統 包 團 隊 總 負 責 互 助 營 造 廖 年 祈 協 理 設 計 組 施 工 組 通 師 風 顧 問 陳 彥 谷 空 調 顧 問 機 電 顧 問 蔡 明 智 機 電 設 計 大 地 設 計 顧 問 達 土 木 大 地 技 師 事 務 所 ( 暉 結 構 設 計 顧 問 倫 布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哥 建 築 顧 問 劉 漢 卿 建 築 師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專 案 建 築 師 陳 潔 生 景 觀 設 計 顧 問 外 觀 設 計 建 築 師 專 案 主 任 設 計 互 助 營 造 + 互 立 機 電 專 案 經 理 莊 英 財 機 電 工 程 羅 瑞 生 品 管 組 孫 親 民 安 衛 組 劉 昌 明 工 務 組 莊 曉 燕 工 事 組 林 明 毅 王 暉 文 ) 林 秉 勳 ) 藝 工 程 顧 問 ( 環 鄭 榮 裕 黃 瑞 民 一 如 ) 潘 圖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統 包 工 程 組 織 架 構 圖 66 93

107 4.2.2 人 員 職 權 分 配 表 為 提 供 優 良 知 工 程 品 質, 由 本 公 司 互 助 營 造 廖 年 祈 協 理 為 本 統 包 團 隊 之 負 責 人, 並 成 立 工 程 專 案 指 派 具 有 資 深 施 工 經 驗 人 員 莊 英 財 主 任 擔 任 本 計 畫 專 案 經 理 為 求 工 程 順 利 進 行, 特 組 成 專 案 幕 僚 對 本 工 程 協 同 執 行 專 案 之 督 導 與 技 術 協 助 其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如 下 表 表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66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證 照 重 要 經 歷 專 長 工 作 經 驗 統 包 團 廖 年 祈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建 互 助 營 造 協 理 11 年 隊 總 負 責 人 築 博 士 互 助 營 造 高 鐵 工 程 總 召 集 人 施 工 團 隊 部 分 專 案 經 理 莊 英 財 逢 甲 大 學 土 木 系 台 積 12B 副 處 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訓 練 班 合 格 職 業 災 害 急 救 人 員 訓 練 合 格 15 年 工 事 組 林 明 毅 台 北 工 專 土 木 科 太 平 洋 建 設 公 司 工 程 師 12 年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工 程 師 工 務 組 莊 曉 燕 中 原 大 學 土 木 工 榮 金 營 造 副 工 程 師 2 年 程 研 究 所 結 構 組 機 電 組 羅 瑞 生 成 功 大 學 電 機 系 互 立 機 電 專 案 經 理 27 年 電 機 技 師 高 考 電 機 工 程 科 合 格 品 管 組 孫 親 民 中 原 大 學 土 木 系 台 積 12 廠 工 務 工 程 師 8 年 工 地 主 任 班 合 格 品 管 工 程 師 安 衛 組 劉 昌 明 專 科 同 等 學 歷 考 台 灣 川 源 營 造 工 程 師 12 年 試 合 格 互 助 營 造 安 保 中 心 安 衛 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94

108 設 計 團 隊 部 分 設 計 總 督 導 設 計 負 責 人 潘 冀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碩 士 陳 傑 生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碩 士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建 築 師 美 國 FAIA 中 華 民 國 傑 出 建 築 師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建 築 師 曾 任 政 治 大 學 及 北 科 大 講 師 35 年 21 年 外 觀 設 鄭 榮 裕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20 年 計 建 築 師 專 案 主 黃 瑞 民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營 瀚 宇 彩 晶 三 廠 ( 包 括 161KV 變 8 年 任 設 計 師 建 經 濟 與 管 理 碩 電 站 ) 士 建 築 設 劉 漢 卿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山 地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建 築 師 16 年 計 顧 問 築 碩 士 劉 漢 卿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建 築 師 機 電 設 計 顧 問 空 調 設 計 顧 問 結 構 技 師 ( 哥 倫 布 工 程 ) 蔡 明 智 新 埔 工 專 陳 彥 谷 輔 仁 大 學 林 秉 勳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結 構 組 文 峰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10 年 人 台 電 員 山. 武 陵. 中 埔. 龍 顯. 馬 沙 變 電 所. 鳳 鳴 變 電 所 機 電 設 計 聯 貿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9 年 台 電 鳳 鳴. 龍 顯. 武 陵. 馬 沙. 太 平. 北 嶺 變 電 所. 員 山 變 電 所 通 風 設 計 哥 倫 布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10 年 經 理 中 華 民 國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技 王 暉 文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師 院 營 建 研 究 所 大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 暉 達 大 地 工 程 組 地 ) 景 觀 顧 問 ( 環 藝 景 觀 ) 潘 一 如 美 國 紐 約 建 築 學 院 都 市 設 計 碩 士 9 年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系 兼 任 講 師 15 年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系 兼 任 講 師 95

109 4.2.3 統 包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一 組 織 ( 一 ) 本 工 程 為 設 計 + 施 工 契 約 型 式, 依 據 業 主 提 供 之 初 步 設 計 圖,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將 作 細 部 設 計, 由 本 統 包 組 織 中 之 設 計 單 位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之 合 作 成 員 負 責 該 項 作 業 ( 二 ) 於 土 建 施 工 處 下 設 施 工 圖 組, 繪 製 施 工 細 部 圖 及 大 樣 等, 便 利 現 場 作 業 進 行 二 協 調 ( 一 ) 本 工 程 每 週 訂 有 工 務 會 議, 由 統 包 組 織 之 主 要 幹 部 參 與, 協 調 各 項 相 關 設 計 採 購 發 包 界 面 整 合 及 進 度 配 合 等 事 項 ( 二 ) 本 工 程 編 列 有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及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明 列 各 項 作 業 施 工 時 程, 送 審 項 目 及 時 程, 本 公 司 將 依 據 該 等 時 程, 事 前 協 調 整 合 套 圖 及 繪 製 圖 面, 以 提 供 現 場 快 速 準 確 之 施 工 圖 面 三 文 件 管 制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將 依 據 本 公 司 ISO 相 關 規 定 管 理, 於 工 地 設 文 件 管 制 中 心, 無 論 是 " 收 " 或 " 發 " 之 圖 說, 均 須 註 明 版 次 日 期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便 工 地 能 依 循 最 新 圖 說 施 作 針 對 各 項 變 更 事 項, 派 專 責 人 員 管 制 文 件 圖 說 等 資 料, 並 建 檔 提 供 隨 時 查 詢 4.3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假 設 工 程 配 置 一 施 工 圍 籬 / 警 示 燈 / 工 務 所 / 停 車 場 96

110 (1) 各 項 假 設 工 程 均 配 合 基 地 條 件 及 施 工 動 線 而 調 整 (2) 於 業 主 允 可 之 施 工 範 圍 周 邊 設 立 施 工 圍 籬, 隔 離 廠 外 及 工 區 圍 籬 上 每 隔 6M 懸 掛 警 示 燈, 以 策 安 全 (3) 於 基 地 東 北 側 設 立 一 棟 (3K*12K*2F) 組 合 屋 作 為 本 工 地 之 事 務 所 (4) 因 現 有 基 地 尚 有 空 間, 將 於 東 南 側 靠 圍 籬 處 設 置 臨 時 停 車 場, 以 利 工 務 所 成 員 及 洽 公 車 輛 停 放, 並 派 員 管 制 進 出 工 區 之 車 輛, 如 圖 二 出 入 口 大 門 / 洗 車 設 備 (1) 於 南 側 10m 路 邊 設 置 出 入 口, 作 為 人 員 及 材 料 機 具 之 主 要 動 線, 並 於 西 南 側 設 另 一 次 要 出 入 口 作 為 RC 澆 置 預 拌 車 出 入 之 用 (2) 大 門 前 設 置 洗 車 台, 施 工 車 輛 須 先 清 洗 輪 胎, 方 得 駛 離 工 地, 避 免 造 成 道 路 路 面 污 染 三 施 工 便 道 在 主 建 物 施 工 階 段, 環 變 電 站 周 邊 將 設 立 一 環 場 施 工 便 道, 以 利 物 料 運 補 施 工 之 用, 如 附 圖 所 示 四 抽 排 水 在 BF 開 挖 基 地 的 西 側 設 置 自 動 抽 水 設 備, 直 到 BF 施 作 完 成 才 予 撤 除 97

111 圖 假 設 工 程 與 施 工 動 線 圖 材 料 儲 存 計 畫 一 工 區 內 (1) 工 區 內 空 間 有 限, 因 此 將 善 加 規 劃 利 用, 將 於 北 側 及 南 側 空 地 設 置 材 料 堆 置 場 (2) 連 續 壁 基 樁 施 作 階 段, 於 基 地 內 側 亦 將 設 置 污 泥 處 理 設 備 臨 時 水 電 照 明 配 置 一 臨 時 用 電 待 建 照 核 發 之 後, 將 申 設 200KVA 之 主 變 電 站, 並 於 工 區 四 周 適 當 距 離 處 設 置 數 個 分 電 盤, 而 隨 著 樓 層 升 高, 亦 將 於 各 樓 層 設 立 分 電 盤, 以 利 工 程 追 蹤 二 臨 時 用 水 (1) 施 工 用 水 : 使 用 自 來 水, 於 大 門 口 設 一 出 水 口, 並 設 置 支 幹 管 98

112 延 伸 至 工 區 四 周 及 各 樓 層, 各 樓 層 設 出 水 口 使 用 (2) 飲 用 水 : 設 有 飲 水 機, 必 要 時 購 買 蒸 餾 水 飲 用, 以 確 保 衛 生 三 臨 時 照 明 (1) 工 區 周 邊 每 隔 10M 裝 設 一 盞 1000W 照 明 燈, 未 來 配 合 後 續 工 程 調 整 (2) 隨 上 部 結 構 進 行, 於 樓 梯 間, 角 隅 及 通 道 位 置 設 照 明 燈, 以 維 安 全 (3) 上 項 設 施 請 參 考 附 圖 動 員 計 畫 工 程 人 員 配 置 依 據 進 度 需 求 和 組 織 架 構 職 掌 分 配, 本 工 程 所 需 之 人 力 配 置 如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所 示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限 自 開 工 後 690 日 曆 天 完 成, 未 來 將 視 需 要 調 配 人 力 目 前 工 地, 派 駐 有 5 名 工 程 人 員, 未 來 將 配 合 本 標 工 程 進 度 陸 續 調 派 人 力 進 駐, 總 公 司 亦 將 全 力 支 援 各 項 前 置 作 業 勞 務 配 置 同 上 節 說 明, 依 據 工 程 進 度 和 各 工 種 需 求 估 算 本 工 程 所 需 之 勞 務 人 數, 如 表

113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總 計 1 主 任 工 務 品 管 安 衛 工 事 機 電 總 務 施 工 圖 合 計 預 定 配 置 人 力 補 給 計 畫 一 人 力 資 源 本 工 程 為 本 公 司 年 度 重 點 工 程, 總 公 司 全 力 支 援, 隨 時 調 派 工 程 人 員 進 駐, 以 因 應 工 程 所 需 二 物 料 資 源 各 項 物 料 已 於 施 工 前 排 入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本 工 程 採 發 組 人 員 將 依 工 程 實 際 進 度, 隨 時 調 整 採 發 進 度, 遇 緊 急 狀 況, 由 專 案 督 導 直 接 授 權 採 發, 以 因 應 進 度 需 求 100

114 各 組 工 程 人 員 在 開 工 初 期, 即 須 將 各 送 審 項 目, 包 含 圖 說 樣 品 計 劃 書 計 算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作 清 單, 依 進 度 提 早 送 審, 並 計 算 所 需 材 料 數 量 和 種 類, 提 早 規 劃 及 訂 購 三 機 具 資 源 本 公 司 在 汐 止 地 區 設 有 倉 庫, 可 隨 時 提 供 工 程 需 要 之 機 具 四 後 勤 支 援 (1) 總 公 司 無 論 工 務 部 採 購 部 或 規 劃 估 價 部, 均 可 提 供 後 勤 支 援, 各 項 資 料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傳 輸, 或 經 由 本 公 司 E 化 系 統 提 供 所 需 之 資 訊 (2) 專 案 督 導 專 案 顧 問 及 安 保 中 心 定 期 至 工 地 巡 查 及 參 加 重 要 會 議, 以 便 及 時 決 策, 迅 速 解 決 問 題 4.5 界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變 電 站 與 鄰 接 建 物 界 面 處 理 一 變 電 站 電 纜 涵 洞 界 面 處 理 二 變 電 站 與 鄰 接 公 園 及 綠 地 界 面 處 理 協 力 廠 商 之 管 理 一 施 工 前 之 準 備 作 業 階 段 ( 一 ) 在 與 協 力 廠 商 合 約 簽 訂 後, 本 公 司 將 先 召 開 開 工 前 會 議, 澄 清 各 工 作 事 項 ( 二 ) 廠 商 施 工 前 需 提 列 應 送 審 文 件, 並 依 工 程 總 進 度 及 工 程 內 容 擬 訂 各 送 審 文 件 及 進 度 表 1. 進 度 表 包 含 : 101

115 a. 工 程 進 度 表 b. 施 工 計 劃 進 度 表 c. 施 工 圖 送 審 進 度 表 d.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表 e. 樣 品 送 審 進 度 表 2. 送 審 文 件 包 含 : 內 容 依 圖 說 規 範 及 現 場 施 工 條 件 擬 定 a. 施 工 圖 說 b. 勞 務 計 畫 c.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d.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e.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三 ) 施 工 前 10 天 需 與 廠 商 召 開 施 工 前 會 議 確 認 進 場 施 作 時 間, 及 進 場 施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 四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協 調 : 1.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3 天 需 繳 交 進 場 人 員 名 冊, 並 調 查 及 安 排 人 員 接 受 一 般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 未 曾 接 受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者, 必 須 接 受 6 小 時 訓 練, 曾 接 受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相 關 安 衛 訓 練 滿 6 小 時 以 上 且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者, 仍 必 須 接 受 0.5 小 時 現 場 安 全 危 害 告 知 講 習 ) 2.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7 天 需 繳 交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表 及 同 意 書 3.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3 天 需 繳 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 曾 接 受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合 格 ) 體 檢 表 4.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7 天 需 繳 交 合 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證 明 文 件 5. 進 場 作 業 勞 工 未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或 工 地 講 習 者, 一 律 不 准 進 場 102

116 施 工 作 業 二 施 工 階 段 廠 商 管 理 計 畫 ( 一 ) 每 日 中 午 1:30 召 開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檢 討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遭 遇 困 難, 解 決 方 案 及 說 明 隔 日 工 作 項 目, 勞 務 配 置 及 物 料 數 量 安 排 等 ( 二 ) 每 週 定 期 召 開 進 度 及 品 質 檢 討 會, 檢 討 進 度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三 ) 廠 商 每 週 五 必 須 提 出 雙 週 進 度 口 頭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 雙 週 進 度 預 計 出 工 數 進 場 材 料 統 計 及 注 意 配 合 事 項 等 ( 四 ) 廠 商 每 日 早 上 08:30 需 口 頭 提 報 當 日 出 工 數 進 場 材 料 及 相 關 配 合 事 宜 ( 五 ) 每 日 下 班 18:30 前 需 報 告 當 日 工 程 事 宜 內 容 包 括 : 當 日 出 工 數 進 場 材 料 及 相 關 配 合 事 宜 ( 六 ) 每 日 下 班 18:30 前 需 繳 交 施 工 及 安 衛 自 主 檢 查 表 三 完 工 後 管 理 計 畫 廠 商 完 工 驗 收 後, 需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 一 ) 竣 工 圖 ( 二 ) 竣 工 報 告 內 容 如 下 : 1. 完 工 數 量 2. 出 工 數 統 計 3. 施 工 檢 討 4. 困 難 點 說 明 5. 竣 工 照 片 6. 建 議 事 項 103

117 4.5.3 平 行 關 連 廠 商 界 面 協 調 一 專 責 協 調 人 員 ( 一 ) 本 統 包 將 於 組 織 架 構 下 派 專 人 專 責 界 面 協 調 各 事 項 ( 二 ) 建 議 業 主 要 求 各 關 連 廠 商 須 指 派 具 經 驗 之 人 員, 負 責 界 面 協 調 事 項 二 圖 說 整 理 ( 一 ) 各 項 開 口 預 埋 管 及 預 埋 鍵 等 均 事 先 由 關 連 廠 商 提 出 需 求, 提 供 SEM 圖 說 予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一 同 開 會 協 調 確 認 位 置 及 數 量, 再 由 土 建 整 合 繪 製 成 施 工 圖 ( 二 ) 關 連 廠 商 各 項 圖 說 均 須 考 量 現 場 施 作 時 程 提 早 提 出 及 整 合 ( 三 ) 各 施 工 圖 均 須 由 關 連 廠 商 簽 認, 並 經 業 主 同 意 後 施 作 三 協 調 會 議 ( 一 ) 定 期 會 議 1. 於 平 行 廠 商 進 場 後 由 業 主 主 辦 召 開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參 加 對 象 包 含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關 連 廠 商 等, 討 論 各 項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進 度 推 展 及 配 合 事 項 2. 本 工 程 開 工 後, 將 另 定 期 召 開 界 面 協 調 會 議, 專 門 討 論 界 面 事 宜 ( 二 ) 不 定 期 會 議 對 若 干 緊 急 事 件 或 疑 義 澄 清, 亦 配 合 時 程 推 進 召 開 不 定 期 會 議, 以 儘 速 達 成 協 議 解 決 問 題, 四 現 場 移 交 ( 一 ) 在 規 定 之 時 程 移 交 工 區 給 關 連 廠 商 ( 二 ) 各 項 時 程 均 須 事 先 協 調 並 經 業 主 同 意 確 認 後 執 行 ( 三 ) 現 場 移 交 條 件 依 合 約 規 定 及 界 面 協 調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104

118 4.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地 質 調 查 與 試 驗 分 析 施 工 計 畫 為 配 合 工 程 進 度 推 展, 將 地 質 調 查 分 為 二 個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調 查 成 果 可 符 合 建 照 掛 件 與 靜 態 設 計 需 求,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成 果 可 符 合 動 態 設 計 之 需 求, 其 調 查 成 果 將 於 結 構 外 審 前 併 入 調 查 報 告 中, 總 調 查 點 數 為 23 孔, 超 出 直 接 以 基 地 面 積 計 算 所 得 之 17 孔 以 下 將 此 二 階 段 施 工 內 容 及 要 點 做 一 簡 單 說 明 : 一 第 一 階 段 地 質 調 查 與 試 驗 分 析 ( 一 ) 工 作 內 容 : 1. 基 地 現 況 調 查 : 鑽 探 施 工 前 將 先 蒐 集 基 地 內 現 有 地 下 構 造 物 相 關 圖 說, 以 瞭 解 其 埋 設 位 置 與 深 度, 並 責 成 現 場 工 程 師 確 認 鑽 探 位 置 之 安 全 性 無 虞 後, 經 監 造 工 程 司 再 確 認 後 方 可 開 鑽 2. 地 質 調 查 (1) 法 規 檢 討 與 鑽 孔 規 劃 本 階 段 施 作 13 個 鑽 孔, 包 含 BH-1 BH-3 BH-5 BH-6 BH- 8 BH-9 BH-12 BH-15 BH-16 BH-18 BH-19 BH-20 BH-21, 鑽 孔 數 量 滿 足 法 規 基 本 5,000m 2 需 求 之 9 個 鑽 孔, 另 因 應 基 地 之 地 形, 地 層 複 雜 性 及 建 築 物 結 構 之 設 計 需 求 調 整 為 13 個 鑽 孔, 以 滿 足 掛 件 時 地 質 調 查 點 數 之 規 定 其 深 度 預 定 1 孔 (BH-8) 入 岩 15 公 尺 2 孔 (BH-5 BH-16) 入 岩 10 公 尺 10 孔 (BH-1 BH-3 BH-6 BH-9 BH- 12 BH-14 BH-17 BH-19 BH-21 BH-23) 入 岩 層 5 公 尺, 其 餘 10 個 鑽 孔 穿 過 卵 礫 石 層 止 於 岩 層, 調 查 過 程 亦 將 視 需 要 調 整 鑽 探 深 度 各 鑽 孔 預 定 鑽 探 平 面 配 置 如 圖 所 示, 其 鑽 探 深 度 與 取 樣 現 地 105

119 規 劃 試 驗 表 如 表 所 示 (2)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重 點 將 分 別 著 重 於 瞭 解 深 度 17 公 尺 以 下 黏 土 層 之 剪 力 強 度 與 壓 縮 性 等 性 質 岩 層 之 強 度 性 質 及 土 層 之 動 態 特 性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詳 表 所 示 (3) 現 場 地 質 鑽 探 取 樣 及 現 地 試 驗 各 鑽 孔 位 置 依 據 鑽 孔 位 置 圖 測 定, 並 經 監 造 工 程 司 確 認 後 始 進 行 鑽 探 工 作 採 用 KH-2 鑽 機 進 行 鑽 探 工 作, 鑽 探 進 行 中 遇 砂 土 ( 或 粘 土 ) 層 卵 礫 石 層 及 土 層 變 化 處 進 行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兼 取 劈 管 取 樣 以 供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之 用, 工 地 工 程 師 得 視 土 層 狀 況 調 整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次 數, 並 於 特 定 土 層 中 視 分 析 需 要 採 取 3 吋 薄 管 土 樣 以 供 土 壤 力 學 性 質 壓 縮 特 性 試 驗 之 用 當 遇 岩 層 時, 則 用 NX 口 徑 三 套 岩 心 管 以 旋 轉 式 岩 心 取 樣 法 施 鑽 並 取 得 岩 心 樣 品, 供 作 判 釋 暨 岩 心 物 理 性 質 及 岩 心 力 學 性 質 試 驗 之 用 (4) 地 下 水 位 及 水 壓 觀 測 地 下 水 位 之 觀 測, 於 每 天 開 鑽 前 量 測 鑽 孔 中 之 水 位, 以 獲 取 鑽 探 期 間 水 位 之 變 化 狀 況 另 於 鑽 孔 鑽 探 完 成 後 裝 設 水 位 觀 測 井 三 口 及 水 壓 計 三 處, 以 瞭 解 工 址 之 地 下 水 位 狀 況 本 計 畫 預 定 於 BH- 1 BH-9 BH-15 鑽 孔 各 裝 設 水 位 觀 測 井 一 口, 於 BH-8 BH-20 BH- 21 各 裝 設 水 壓 計 一 處 (5) 試 驗 室 紀 錄 就 現 場 鑽 探 所 採 取 之 土 岩 樣 送 至 試 驗 室 進 行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粘 土 無 圍 壓 縮 試 驗 砂 土 直 接 剪 力 強 度 試 驗 粘 土 不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粘 土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粘 土 壓 密 試 驗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以 求 得 土 壤 及 岩 石 之 設 106

120 計 參 數 (6) 施 工 紀 錄 於 工 作 期 間 對 所 遇 地 層 及 作 業, 保 持 連 續 正 確 與 完 整 之 紀 錄, 並 逐 孔 填 寫 地 質 鑽 探 記 錄 表, 填 寫 內 容 依 據 附 件 A 中 附 錄 二 格 式 逐 項 按 時 填 載, 並 於 每 孔 鑽 掘 完 成 送 二 份 交 由 監 造 工 程 司 認 章 核 轉 設 計 部 門 一 份, 另 一 份 本 公 司 留 用 影 印, 最 後 連 同 試 驗 報 告 裝 訂 成 冊, 一 併 送 交 貴 公 司 收 文 登 記, 備 為 驗 收 核 計 之 依 據 107

121 IAL 400X100 圖 例 及 說 明 : 第 一 階 段 鑽 孔 : : 鑽 孔 位 置 及 編 號, 共 13 孔 第 二 階 段 鑽 孔 : : 試 驗 位 置 及 編 號, 共 3 孔 : 鑽 孔 位 置 及 編 號, 共 10 孔 台 電 規 劃 階 段 鑽 孔 : : 鑽 孔 位 置 及 編 號, 共 7 孔 圖 地 質 調 查 鑽 孔 平 面 配 置 圖

122 表 鑽 孔 鑽 探 深 度 與 取 樣 現 地 試 驗 規 劃 表 66 第 一 階 段 鑽 孔 孔 號 BH-1 BH-3 BH-5 BH-6 BH-8 BH-9 BH-12 BH-15 BH-16 BH-18 BH-19 BH-20 BH-21 深 度 入 岩 5m 入 岩 5m 岩 10m 入 岩 5m 岩 15m 入 岩 5m 入 岩 5m 止 於 岩 10m 止 於 入 岩 5m 止 於 入 岩 5m 岩 層 岩 層 岩 層 薄 管 取 樣 深 度 GL-(m) 現 地 裝 設 地 電 阻 裝 設 裝 設 裝 設 地 電 阻 VST 裝 設 裝 設 試 驗 觀 測 井 試 驗 水 壓 計 觀 測 井 觀 測 井 試 驗 6 水 壓 計 水 壓 計 GL-(m) 第 二 階 段 鑽 孔 孔 號 BH-2 BH-4 BH-7 BH-10 BH-11 BH-13 BH-14 BH-17 BH-22 BH-23 備 註 深 度 止 於 止 於 入 岩 5m 止 於 止 於 入 岩 5m 止 於 止 於 入 卵 礫 石 入 卵 礫 石 BH-22 BH-23 鑽 孔 保 留 先 不 施 岩 層 岩 層 岩 層 岩 層 岩 層 岩 層 層 1m 層 1m 作 薄 管 取 樣 保 留 保 留 深 度 GL- (m) 現 地 試 驗 PMT PMT PMT 保 留 保 留 深 度 GL (m) 109

123 表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66 第 一 階 段 鑽 探 取 樣 與 試 驗 現 地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組 數 設 計 參 數 ( 預 期 成 果 ) 取 樣 ( 試 驗 ) 深 度,GL-m 取 樣 ( 試 驗 ) 孔 號,BH-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一 次 /1.5m N 值 組 /1.5m 第 一 階 段 鑽 孔 水 壓 計 3 支 卵 礫 石 層 壓 力 水 頭 依 據 鑽 探 成 果 現 場 決 定 8,20,21 觀 測 井 3 口 水 位 依 據 鑽 探 成 果 現 場 決 定 1,9,15 十 字 片 剪 試 驗 2 組 軟 弱 粘 土 不 排 水 剪 力 強 度 Su 值 6,9 19 平 鈑 膨 脹 貫 入 試 驗 (DMT) 3 組 粘 土 不 排 水 剪 力 強 度 砂 土 內 摩 擦 角 依 據 鑽 探 成 果 現 場 決 定 D1,D2,D3 地 電 阻 探 測 2 組 接 地 設 計 用 之 大 地 電 阻 係 數 10 5,16 室 內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組 數 設 計 參 數 ( 預 期 成 果 ) 取 樣 ( 試 驗 ) 深 度,GL-m 取 樣 ( 試 驗 ) 孔 號,BH-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一 組 /1.5m 土 層 分 類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組 /1.5m 第 一 階 段 鑽 孔 粘 土 無 圍 壓 縮 試 驗 9 組 粘 土 不 排 水 剪 力 強 度 Su 22,28,34 1,5,16 砂 土 直 接 剪 力 強 度 試 驗 6 組 砂 土 剪 力 強 度 C' φ' 14,42 3,12,15 粘 土 不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6 組 粘 土 不 排 水 剪 力 強 度 Su 8,20 3,12,15 粘 土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6 組 粘 土 剪 力 強 度 C' φ' 22,28,34 6,9,18 粘 土 壓 密 試 驗 10 組 OCR Cc Cr Cv Mv 等 粘 土 壓 密 參 數 8,22,28,34 8( 含 8m),20,21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10 個 岩 層 分 類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岩 層 1,3,5,6,8,9,12,16,19,21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10 個 岩 層 單 壓 強 度 qu 值 岩 層 1,3,5,6,8,9,12,16,19,21 110

124 3. 鄰 房 現 況 調 查 調 查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調 查 影 響 線 內 鄰 房 建 築 物 與 公 共 設 施 之 現 況 ( 損 壞 ) 情 形, 予 以 攝 影 並 作 成 記 錄 對 鄰 房 建 築 物 與 公 共 設 施 結 構 原 有 龜 裂 混 凝 土 裂 縫 鋼 筋 暴 露 及 銹 蝕 等 異 常 情 形 予 以 記 錄 並 標 示 出 損 壞 位 置 後 照 相 存 證, 另 予 編 號 存 檔, 裂 縫 大 小 用 裂 縫 量 測 尺 讀 後 記 錄 損 壞 之 大 小 長 短 一 般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之 裂 縫 寬 度 為 小 於 等 於 0.3mm 時 則 記 錄 其 位 置, 但 不 予 記 錄 其 寬 度 及 長 度 較 大 之 結 構 裂 縫 破 損 及 劣 化 之 混 凝 土 外 露 及 生 銹 之 鋼 筋 等 均 予 拍 照 記 錄 ( 二 ) 試 驗 項 目 說 明 現 場 試 驗 包 括 :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水 壓 量 測 水 位 量 測 十 字 片 剪 力 試 驗, 孔 內 側 向 壓 力 試 驗 平 鈑 膨 脹 儀 貫 入 試 驗 地 電 阻 探 測 試 驗, 室 內 試 驗 包 括 :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粘 土 無 圍 壓 縮 試 驗 砂 土 直 接 剪 力 強 度 試 驗 粘 土 不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粘 土 壓 密 不 排 水 三 軸 試 驗 粘 土 壓 密 試 驗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 三 )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第 一 階 段 從 進 機 確 認 孔 位 日 起 至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送 審 日 止 預 定 需 三 十 個 工 作 日, 其 工 作 項 目 詳 表 ( 四 ) 工 作 組 織 主 要 人 員 包 括 : 計 畫 主 持 人 現 場 負 責 人 三 部 鑽 機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工 作 職 責 為 統 籌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為 地 質 調 查 階 段 本 公 司 與 貴 公 司 溝 通 連 繫 之 窗 口, 現 場 負 責 人 之 工 作 職 責 為 統 籌 辦 理 鑽 探 工 地 現 場 之 所 有 相 關 事 務, 鑽 機 領 班 之 工 作 職 責 為 執 行 111

125 所 屬 鑽 機 之 鑽 探 作 業 本 案 地 質 調 查 工 作 本 公 司 派 任 大 地 技 師 王 暉 文 為 計 畫 主 持 人 二 第 二 階 段 地 質 調 查 與 試 驗 分 析 ( 一 ) 工 作 內 容 1. 鑽 探 孔 位 與 深 度 規 劃 第 二 階 段 鑽 探 成 果 主 要 提 供 土 壤 動 態 特 性 報 告 使 用, 共 施 作 10 個 鑽 孔, 包 含 BH-2 BH-4 BH-7 BH-10 BH-11 BH-13 BH- 14 BH-17 BH-22 BH-23, 鑽 孔 配 置 詳 圖 所 示, 第 二 階 段 調 查 成 果 將 於 結 構 外 審 前 併 入 調 查 報 告 中 第 二 階 段 鑽 孔 之 鑽 探 深 度 預 定 2 孔 (BH-7 BH-13) 入 岩 層 5 公 尺,6 個 鑽 孔 (BH-2 BH-4 BH-10 BH-11 BH-14 BH-17) 穿 過 卵 礫 石 層 止 於 岩 層,2 個 鑽 孔 (BH-22 BH-23) 進 入 卵 礫 石 層 1 公 尺, 調 查 過 程 亦 將 視 需 要 調 整 鑽 探 深 度, 鑽 孔 深 度 如 表 6.2 所 示, 另 將 保 留 BH-22 BH-23 鑽 孔 先 不 予 施 作, 以 備 後 續 若 有 地 盤 改 良 設 計 時, 做 為 求 取 地 盤 改 良 體 動 態 特 性 參 數 用 2.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本 階 段 鑽 探 取 樣 與 試 驗 之 重 點 將 分 別 著 重 於 筏 基 地 梁 與 基 樁 樁 頭 結 合 深 度 範 圍 內 之 砂 土 層 連 續 壁 底 端 之 砂 土 層 與 黏 土 層 之 動 態 特 性 其 取 樣 與 試 驗 主 要 為 配 合 動 態 特 性 參 數 之 求 取, 以 提 供 動 態 設 計 之 需 求 現 場 鑽 探 施 工 時 若 因 土 層 變 化 或 設 計 需 求 改 變 等 相 關 因 素 而 須 變 更 取 樣 位 置 與 深 度 時, 經 由 本 案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指 示 後 進 行 變 更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詳 表 所 示 3. 現 場 地 質 鑽 探 取 樣 及 現 地 試 驗 本 階 段 施 工 要 點 同 第 一 階 段 112

126 4. 地 下 水 位 及 水 壓 觀 測 地 下 水 位 之 觀 測, 於 每 天 開 鑽 前 量 測 鑽 孔 中 之 水 位, 以 獲 取 鑽 探 期 間 水 位 之 變 化 狀 況 另 水 壓 計 與 水 位 觀 測 井 於 第 一 階 段 鑽 探 已 全 部 裝 設, 本 階 段 無 安 裝 水 壓 計 與 水 位 觀 測 井 5. 試 驗 室 試 驗 就 現 場 鑽 探 所 採 取 之 土 岩 樣 送 至 試 驗 室 進 行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土 壤 三 軸 動 態 特 性 試 驗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以 求 得 土 壤 動 態 特 性 參 數 及 岩 石 之 設 計 參 數 6. 施 工 紀 錄 本 階 段 施 工 紀 錄 作 業 方 式 同 第 一 階 段 ( 二 ) 試 驗 項 目 說 明 現 場 試 驗 包 括 :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孔 內 側 向 壓 力 試 驗, 室 內 試 驗 包 括 :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土 壤 三 軸 動 態 特 性 試 驗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 三 )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第 二 階 段 工 期 預 定 從 第 二 階 段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後 開 始 執 行 鑽 探 與 取 樣 工 作, 於 預 定 進 度 表 中 安 排 之 時 程 為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開 始 後 第 十 六 個 工 作 日 起 開 始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之 現 場 工 作, 直 至 提 出 動 態 特 性 報 告 送 審 需 三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合 計 第 一 二 階 段 調 查 預 定 需 五 十 個 工 作 日, 詳 細 預 定 進 度 安 排 請 詳 見 表 所 示 ( 四 ) 工 作 組 織 同 第 一 階 段 組 織 113

127 表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66 第 二 階 段 鑽 探 取 樣 與 試 驗 現 地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組 數 設 計 參 數 ( 預 期 成 果 ) 取 樣 ( 試 驗 ) 深 度,GL-m 取 樣 ( 試 驗 ) 孔 號,BH-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一 次 /1.5m N 值 組 /1.5m 第 二 階 段 鑽 孔 8 4 孔 內 側 向 壓 力 試 驗 3 組 靜 止 土 壓 力 地 盤 反 力 係 數 彈 性 模 數 室 內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組 數 設 計 參 數 ( 預 期 成 果 ) 取 樣 ( 試 驗 ) 深 度,GL-m 取 樣 ( 試 驗 ) 孔 號,BH-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一 組 /1.5m 土 層 分 類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組 /1.5m 第 二 階 段 鑽 孔 8 2 土 壤 三 軸 動 態 特 性 試 驗 4 剪 力 模 數 (G) 柏 松 比 (μ) 阻 尼 (D) 剪 力 波 速 等 動 力 參 數 與 剪 應 變 之 關 係 圖 依 據 地 盤 改 良 深 度 而 定 22,23 岩 石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2 個 岩 層 分 類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岩 層 7,13 岩 石 單 壓 強 度 試 驗 2 個 岩 層 單 壓 強 度 qu 值 岩 層 7,13 114

128 4.6.2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一 模 板 種 類 ( 一 ) 模 板 支 撐 架 : 1F-3F 及 3F-6F, 樓 高 分 別 為 10M 及 14M, 其 支 撐 方 式 及 計 算, 將 另 案 提 送,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才 施 工 ( 二 ) 普 通 模 板 : 其 他 樓 層 高 度 較 低 者, 採 用 一 般 模 板, 選 用 1.5cm 或 1.8cm 厚 材 質 良 好 木 板, 小 櫚 柵 使 用 cm, 大 櫚 柵 使 用 6 6cm 木 料, 支 撐 採 用 6 6cm 以 上 之 角 木 或 10cm 之 圓 杉 木 支 柱 用 木 柱 或 鋼 管, 但 需 為 沒 有 腐 蝕 之 良 品 ( 三 ) 清 水 模 板 : 使 用 1.5cm 或 1.8cm 厚 防 水 夾 板 表 面 完 整 者, 大 小 櫚 柵 之 材 料 尺 寸 同 上 項, 支 撐 亦 同 上 項 二 施 工 要 點 ( 一 ) 放 樣 1. 本 工 程 放 樣 作 業 係 由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以 水 準 儀 等 測 量 工 具 將 通 心 ( 基 準 放 樣 線 ) 柱 心 牆 心, 以 及 各 部 位 的 位 置 予 以 測 出, 以 作 為 施 工 圖 中 各 工 程 施 工 基 準 的 一 種 作 業 2. 各 樓 層 留 設 放 樣 孔, 作 為 測 量 引 線 位 置 3. 在 放 樣 前, 將 要 求 測 量 人 員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是 否 事 先 確 認 放 樣 的 作 業 要 領 檢 查 方 法 等 (2) 施 工 圖 人 員 是 否 繪 製 施 工 放 樣 圖, 以 為 依 循 基 準 (3) 測 量 儀 器 是 否 固 定, 並 依 據 ISO 程 序 從 事 維 護 保 養 及 校 核 工 作 (4) 放 樣 時 應 由 基 準 線 放 起, 不 可 間 接 引 用 其 他 的 放 樣 線 進 行 放 樣, 115

129 以 避 免 產 生 較 大 的 誤 差 4. 放 樣 線 的 標 示 應 讓 作 業 人 員 清 晰 易 懂, 放 樣 完 成 後, 應 再 校 核 其 正 確 性 尤 其 是 基 準 放 樣 線, 不 僅 是 模 板 組 立 位 置 之 依 據, 同 時 亦 是 移 設 於 他 層 或 其 他 工 區 放 樣 用 的 依 據, 宜 慎 重 檢 核 之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施 工 前 先 行 繪 製 模 板 放 樣 圖 及 混 凝 土 軀 體 圖, 以 做 為 放 樣 依 據, 並 提 供 給 關 連 承 商 檢 核 2. 放 樣 工 作 另 設 第 二 組 人 員 做 檢 核 工 作, 避 免 位 置 尺 寸 之 誤 差 3. 放 樣 基 準 點 須 加 以 保 護, 各 樓 設 置 放 樣 控 制 線, 作 為 隔 間 設 備 放 樣 之 基 準, 避 免 基 準 點 不 同, 造 成 尺 寸 誤 差 4. 施 工 前, 繪 製 施 工 圖, 並 經 應 力 計 算, 避 免 敗 模 變 形 及 爆 模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一 鋼 筋 材 料 規 格 ( 一 )D19 以 上 ( 含 D19) - fy 4200kg/cm 2 (CNS 560-A2006 SD420W 或 ASTM 級 ) ( 二 )D16 以 下 ( 含 D16) - fy 2800kg/cm 2 (CNS 560W SD280 或 ASTM 級 ) ( 三 )fy( 實 測 )-fy( 規 定 ) 140kg/cm 2 (2000psi) ( 四 )fy( 實 測 )-fy( 規 定 ) 1.25 ( 五 ) 禁 用 水 淬 鋼 筋 二 施 工 要 點 ( 一 ) 材 料 廠 商 選 定 後, 先 行 驗 廠, 並 至 工 廠 取 樣 檢 驗, 以 確 保 材 料 品 質 116

130 ( 二 ) 材 料 進 場 依 本 公 司 ISO 材 料 驗 收 程 序 抽 樣 送 公 信 單 位 檢 驗 外 觀 抗 拉 抗 彎 及 輻 射 線 檢 測 等 取 樣 頻 率 依 鋼 筋 號 數 而 定 (D10/D13- D16/D19 以 上, 各 25T/30T/40T 取 樣 一 支 ) ( 三 ) 繪 製 施 工 圖, 確 實 依 圖 加 工 及 組 立 ( 四 ) 箍 筋 全 部 使 用 電 腦 控 制 之 全 自 動 加 工 機 生 產, 百 分 百 控 制 尺 寸 精 度 ( 五 ) 對 於 搭 接 位 置 長 度 支 數 號 數 等, 加 強 自 主 檢 查 ( 六 ) 箍 筋 間 距 彎 鉤 圍 束 區 箍 筋 等, 特 別 是 樑 柱 接 頭 箍 筋 號 數 間 距 綁 紮, 需 特 別 要 求, 以 增 加 抗 震 能 力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一 工 程 範 圍 本 期 混 凝 土 工 程 主 要 施 作 區 域 包 含 變 電 站 及 電 纜 涵 洞, 主 要 區 域 有 : 1. 連 續 壁 基 樁 2.B1F~7F 結 構 3. 地 下 電 纜 涵 洞 二 混 凝 土 材 料 規 格 1. 結 構 混 凝 土 fc' 2800kg/cm 2 (4000psi),TYPE I 水 泥 2. 無 筋 混 凝 土 fc' 140kg/cm 2 (2000psi) 3. 水 中 混 凝 土 fc' 310kg/cm 2 (4500psi) 三 混 凝 土 施 工 ( 一 ) 結 構 體 混 凝 土 澆 置 分 區 本 變 電 站 結 構 體 體 積 並 不 大, 原 則 上 每 一 樓 層 之 混 凝 土 均 採 一 次 澆 置 完 成 方 式 施 作, 避 免 冷 縫 的 產 生 117

131 ( 二 ) 施 工 動 線 在 工 區 內 設 有 環 場 施 工 便 道, 因 此 對 任 一 樓 層 及 任 一 部 位 之 混 凝 土, 均 可 就 近 使 用 變 道 來 完 成 RC 澆 置 工 作 ( 三 ) 混 凝 土 配 比 本 工 程 開 始 時, 將 依 各 種 構 造 需 求 提 送 各 種 強 度 之 配 比, 並 辦 理 場 驗 及 試 拌 通 過 初 步 的 驗 證 手 續 後 再 根 據 各 廠 之 廠 能 及 運 距 作 一 比 較, 擇 一 作 為 本 工 地 之 配 合 廠 商 模 擬 試 樁 工 程 基 樁 施 工 時, 在 有 坍 孔 之 慮 的 土 層 中 均 以 套 管 保 護 之, 以 確 保 基 樁 之 品 質, 由 於 其 施 工 不 使 用 穩 定 液, 在 施 工 時 孔 壁 完 全 受 到 套 管 保 護, 可 將 鑽 孔 中 土 石 完 全 清 出, 適 用 於 一 般 地 質 及 礫 石 層 之 施 工, 如 表 ( 一 ) 工 程 期 限 施 工 期 約 45 日 曆 天 ( 二 ) 材 料 種 類 混 凝 土 :f'c 350kg / cm 2 坍 度 為 16~18cm 之 水 中 混 凝 土 鋼 筋 : 竹 節 鋼 筋 #5 以 下 ( 含 #5)fy=2800kg/cm 2(SD280W) #6 以 上 ( 含 #6)fy=4200kg/cm 2 (SD420W) ( 三 ) 工 程 內 容 本 工 程 主 要 施 作 大 項 為 模 擬 試 樁 : 計 5 支 118

132 表 模 擬 試 樁 樁 長 尺 寸 概 要 66 編 號 設 計 樁 長 (M) 樁 頂 EL(cm) 樁 底 EL(cm) CP( 主 樁 ) AP1( 錨 樁 ) AP2( 錨 樁 ) AP3( 錨 樁 ) AP4( 錨 樁 ) ( 四 ) 主 要 機 具 人 員 配 置 1. 施 工 人 員 編 組 施 工 時 由 工 事 組 負 責 各 項 施 工 及 初 驗 事 宜, 安 衛 組 負 責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監 控, 施 工 人 員 編 組 如 圖

133 工 地 主 任 莊 英 財 安 衛 組 劉 昌 明 工 事 組 林 明 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進 度 施 作 管 理 專 業 廠 商 : 富 鋼 王 得 明 挖 掘 技 工 及 操 作 手 5 人 全 套 管 基 樁 鑽 掘 鋼 筋 工 4 人 鋼 筋 籠 製 作 混 凝 土 工 及 操 作 手 5 人 混 凝 土 澆 置 圖 施 工 人 員 編 組

134 2. 施 工 機 具 配 合 進 度 需 求 作 適 當 調 度, 所 需 各 項 機 具 設 備 如 表 表 全 套 管 基 樁 機 具 設 備 一 覽 表 66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功 用 吊 車 80T 1 台 搭 配 搖 管 器 抓 掘, 開 挖 及 吊 放 鋼 筋 籠 搖 管 器 凌 基 組 壓 入 套 管 及 拔 取 套 管 ( 含 動 力 箱 ) 抓 斗 ψ1500mm 1 組 抓 掘 開 挖 基 樁 挖 土 機 PC200 1 台 工 地 排 放 水 便 道 整 理 及 協 助 小 吊 放 搭 配 搖 管 器 抓 掘, 開 挖 發 電 機 150KVA 1 台 供 施 工 用 電 電 焊 機 25KVA 6 台 鋼 筋 籠 製 作 光 波 經 緯 儀 1 組 測 量 放 樣 水 準 儀 1 組 高 程 控 制 灌 漿 設 備 特 密 管 (10"; 1 套 灌 注 混 凝 土 53M) 套 管 1.5M( 計 53M) 配 合 基 樁 保 護 孔 壁 防 止 崩 塌 長 氧 氣 乙 炔 4 組 供 鋼 筋 加 工 取 漿 桶 1 組 泥 漿 及 水 取 出 衝 擊 錘 1 組 遇 堅 硬 地 層 使 用 土 桶 1 只 裝 置 廢 土 ( 上 述 施 工 機 具 將 配 合 現 場 狀 況 予 以 充 分 調 派 及 增 減 ) 121

135 基 樁 施 工 場 區 配 置 圖 ( 場 區 配 置 依 各 施 工 階 段 作 適 當 調 整 ) 通 道 6 米 大 門 IAL 400X100 通 道 鋼 筋 作 業 場 土 PC200 桶 怪 手 80T 吊 車 套 管 堆 置 區 8 米 大 門 搖 管 機 組 壓 力 試 驗 主 樁 抗 拔 錨 樁 模 擬 試 樁 位 置 圖 基 樁 施 工 廠 區 配 置 圖

136 ( 六 ) 工 程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如 表 4.6.6: 表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66 工 作 項 目 整 地 放 樣 開 挖 鋼 筋 籠 工 程 混 凝 土 工 程 樁 底 灌 漿 完 整 性 試 驗 樁 體 保 養 載 重 試 驗 時 間 ( 日 曆 天 ) 連 續 壁 工 程 ( 一 ) 說 明 本 工 程 係 在 地 下 挖 掘 連 續 之 深 槽 溝, 開 挖 時 運 用 穩 定 液 以 液 壓 穩 定 溝 壁, 經 吊 入 鋼 筋 籠 灌 注 混 凝 土 後, 構 成 一 地 下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 二 ) 壁 體 單 位 規 劃 本 工 程 之 連 續 壁 壁 原 為 60M, 深 度 為 18M( 空 打 約 為 7 8M), 共 劃 分 56 個 單 元 施 作, 配 置 如 圖 所 示 123

137 圖 連 續 壁 工 程 單 元 劃 分 及 假 設 工 程 平 面 圖 66 ( 三 ) 場 地 佈 置 將 於 環 繞 變 電 站 基 地 外 緣 與 圍 籬 間 之 環 場 道 路 作 為 連 續 壁 挖 掘 機 施 作 的 動 線, 並 於 此 動 線 上 設 立 鋼 筋 加 工 場 及 棄 土 坑, 如 圖 所 示 開 挖 支 撐 工 程 ` 如 圖

138 圖 開 挖 支 撐 斷 面 圖 鋼 結 構 工 程 如 圖 圖 鋼 結 構 吊 裝 平 面 圖

139 表 鋼 結 構 吊 裝 吊 桿 組 合 表 66 圖 鋼 結 構 吊 裝 示 意 圖

140 4.6.9 模 板 工 程 圖 高 架 模 板 支 撐 圖 66 圖 高 架 模 板 立 面 圖

141 4.7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總 工 程 / 里 程 碑 規 定 工 期 規 定 和 里 程 碑, 如 表 表 主 要 里 程 碑 日 程 表 66 設 定 里 程 碑 預 定 達 成 日 期 設 定 里 程 碑 預 定 達 成 日 期 暫 定 開 工 日 消 檢 通 過 雜 照 取 得 使 照 取 得 建 照 取 得 工 程 竣 工 工 期 分 析 如 表 表 工 期 分 析 日 程 表 66 作 業 項 目 工 期 預 定 施 作 期 間 備 註 現 場 調 查 60 天 設 計 及 審 查 300 天 施 工 前 準 備 作 業 103 天 雜 照 工 程 150 天 變 電 所 建 築 工 程 427 天 變 電 所 土 木 工 程 209 天 使 用 執 照 及 接 通 水 電 70 天

142 4.7.3 進 度 管 理 方 式 一 管 理 手 段 如 表 表 管 理 報 表 及 相 關 會 議 66 進 度 表 報 表 定 期 檢 討 會 議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工 程 預 定 週 進 度 表 / 圖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5. 三 個 月 進 度 表 1. 日 報 表 2. 週 報 表 3. 月 報 表 4. 工 率 統 計 表 1. 每 日 ( 週 ) 工 作 會 議 2. 月 進 度 檢 討 會 ( 承 商 ). 3. 月 進 度 會 :( 業 主 / 建 築 師 / 承 商 ) 二 進 度 表 ( 一 ) 總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本 工 程 將 針 對 工 地 現 況 合 約 條 件, 使 用 P3 為 進 度 管 理 軟 體, 利 用 ACTIVITY CODE, 建 立 作 業 架 構 (WBS), 賦 以 作 業 編 碼 作 業 明 細 ( 包 含 ACT ID DESCRIPTION DURATION ), 及 作 業 關 係 式 (RELATIONSHIP), 經 排 程 (SCHEDULING) 定 稿 成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送 業 主 審 核 通 過, 作 為 基 準 進 度 表 (TARGET PLAN), 以 為 UPDATE 時 之 對 照 施 工 階 段 依 現 場 實 際 施 作 時 間 ( 或 由 日 報 表 提 供 現 場 資 訊 ), 由 工 務 工 程 師 負 責 UPDATE 時 程, 如 有 DELAY 現 象, 先 列 印 要 徑 作 業 明 細 表, 提 供 工 地 負 責 人 查 明 要 徑 作 業 項 目 之 落 後 原 因, 再 依 實 際 條 件 提 趕 工 對 策, 以 CATCH UP 工 期 總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制 定 後, 依 據 本 公 司 ISO 程 序 書 CP007 進 度 管 理 程 序 規 定 和 業 主 需 求, 編 訂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週 進 度 表 月 進 度 表 及 三 129

143 個 月 進 度 表 等 供 業 主 參 考 同 時 每 日 記 錄 工 地 各 事 項 輸 入 日 報 表, 然 後 彙 總 為 週 報 表 和 月 報 表 等 作 為 工 程 管 理 之 依 據 在 工 地 利 用 各 種 會 議 來 追 跟 催 檢 討 進 度 品 管 安 衛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等 ( 二 )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本 公 司 目 前 積 極 進 行 企 業 e 化, 包 含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在 內 之 各 管 理 系 統 等 將 陸 續 完 成 上 線 使 用, 本 次 所 附 為 依 照 ISO 規 定 之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係 依 據 總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規 劃 而 得, 工 地 採 購 發 包 組 將 據 以 執 行 三 管 理 報 表 ( 一 ) 日 報 表 本 公 司 要 求 各 工 地 均 須 每 日 確 實 記 載 工 地 各 項 狀 況 於 日 報 表 內, 內 容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但 不 限 於 此 1. 工 作 項 目 2. 施 工 記 要 3. 工 程 進 度 4. 出 工 人 數 5. 使 用 機 具 6. 進 場 材 料 7. 自 主 檢 查 表 等 ( 二 ) 週 / 月 報 表 : 為 便 利 週 / 月 進 度 會 議 檢 討, 由 工 務 工 程 師 綜 整 日 報 表 後, 提 供 週 / 月 報 表 予 工 地 負 責 人 查 核, 該 等 報 表 須 詳 實 記 錄 下 列 事 項 : 1. 進 度 執 行 狀 況 ( 預 定 / 實 際 ) 130

144 2. 使 用 機 具 資 源 ( 當 月 / 累 計 ) 3. 出 工 人 力 ( 當 月 / 累 計 ) 4. 重 大 事 件 記 要 5.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 運 離 等 資 料 四 定 期 檢 討 會 議 ( 一 ) 每 日 ( 週 ) 工 作 會 議 1. 參 加 對 象 : 本 專 案 工 程 人 員 及 協 力 廠 商 2. 時 間 : 每 日 下 午 1:30 3. 檢 討 事 項 (1) 依 排 定 之 週 進 度 表 討 論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2) 檢 討 未 達 成 原 因 及 解 決 方 案 (3) 預 定 次 日 ( 週 ) 執 行 工 作 及 所 需 配 合 之 人 力 機 具 材 料 等 (4) 檢 討 當 日 ( 週 ) 品 管 安 衛 環 安 管 理 缺 失 ( 二 )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1. 參 加 對 象 : 業 主 設 計 監 造 統 包 廠 商 關 連 廠 商 及 顧 問 等 2. 時 間 : 每 週 召 開 一 次 3. 檢 討 事 項 (1) 由 統 包 廠 商 向 業 主 報 告 目 前 進 度 執 行 狀 況 (2) 向 業 主 報 告 預 計 下 週 進 行 之 工 作 項 目 (3) 與 業 主 討 論 工 程 進 行 中 所 遭 遇 到 之 困 難, 及 其 他 影 響 進 度 之 原 因, 並 檢 討 解 決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4) 業 主 指 示 方 案 ( OLD ISSUE) 之 執 行 報 告 (5) 業 主 新 的 指 示 方 案 命 令 記 錄 (NEW ISSUE) 等 131

145 ( 三 )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1. 參 加 對 象 : 本 專 案 所 有 參 與 協 議 組 織 之 會 員 和 承 包 廠 商 2. 時 間 :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3. 檢 討 事 項 檢 討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如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工 作 分 配 安 全 設 施 設 置 情 形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演 練 施 工 通 路 協 調 管 理 物 料 及 垃 圾 清 運 及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分 攤 等 等 ( 四 ) 工 務 會 議 1. 參 加 對 象 : 本 專 案 所 有 工 程 人 員 2. 檢 討 事 項 (1) 檢 討 相 關 設 計 圖 說 及 細 部 整 合 事 項 (2) 設 計 及 施 工 界 面 協 調 (3) 進 度 跟 催 (4) 估 驗 計 價 等 事 項 4.8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採 購 發 包 一 前 言 本 公 司 為 了 各 工 地 採 構 發 包 能 順 利 進 行, 特 別 成 立 採 發 小 組 統 籌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本 專 案 採 購 發 包 主 要 可 分 成 三 種 型 式 : ( 一 ) 正 常 採 購 / 發 包 ( 二 ) 施 工 單 位 零 星 採 購 ( 三 ) 緊 急 採 購 / 發 包 132

146 二 內 容 ( 一 ) 正 常 採 購 / 發 包 工 地 採 發 作 業 由 採 發 小 組 負 責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 採 發 小 組 依 據 已 編 製 完 成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 詳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表 ), 作 為 採 購 發 包 進 度 管 控 之 依 據 並 依 工 地 現 場 狀 況 逐 項 辦 理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且 由 督 導 主 管 監 督 控 管 以 確 保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順 利 完 成, 其 流 程 如 圖 所 述 施 工 單 位 零 星 採 購 工 地 零 星 物 料 工 具, 由 施 工 單 位 依 需 求 狀 況 自 行 採 購 ( 二 ) 緊 急 採 購 / 發 包 緊 急 採 購 / 發 包 發 生 於 因 臨 時 之 變 更 或 突 發 事 故, 無 法 依 據 正 常 採 發 流 程 辦 理, 授 權 施 工 單 位 緊 急 採 發 之 權 利 本 專 案 將 由 專 案 督 導 核 決 後 立 即 發 包 施 工, 以 掌 握 時 效, 流 程 如 圖 所 述 三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依 工 程 總 進 度, 排 定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如 表

147 圖 正 常 採 購 流 程 圖

148 圖 緊 急 採 發 流 程 圖

149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工 程 簡 號 :9208 第 第 頁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統 包 工 程 年 月 日 項 次 項 目 預 定 施 預 定 發 申 請 發 實 際 發 預 定 送 實 際 送 送 審 核 送 審 項 目 說 明 工 日 期 包 日 期 包 日 期 包 日 期 審 日 期 審 日 期 准 日 期 施 工 計 劃 施 工 圖 樣 品 型 錄 色 卡 結 構 計 算 其 他 001 地 質 鑽 探 發 001 ˇ 002 混 凝 土 ( 材 料 ) 物 001 ˇ 配 比 003 鋼 筋 ( 材 料 ) ˇ 004 基 樁 發 002 ˇ ˇ 005 施 工 圍 籬 發 鄰 房 鑑 定 發 ˇ 報 告 007 整 地 發 表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工 務 所 物 連 續 壁 ˇ ˇ ˇ 010 地 盤 改 良 ˇ ˇ 011 挖 方 及 運 棄 ˇ 012 放 樣 地 下 室 安 全 支 撐 ˇ ˇ 014 安 全 觀 測 系 統 ˇ 備 註 工 地 負 責 人 : 主 辦 : 莊 曉 燕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36

150 4.8.2 日 報 表 週 報 表 管 制 一 日 報 表 : 如 附 表 所 示 二 週 報 表 : 填 寫 本 週 與 下 週 之 主 要 工 作 概 要, 於 每 週 五 提 送, 如 附 表 所 示 137

151 表 工 程 日 報 6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地 點 : 工 程 名 稱 : 承 包 商 : 工 程 案 號 : 工 程 編 號 : 分 網 圖 代 號 : 乙 方 填 1 工 作 項 目 工 程 日 報 2 施 工 記 要 本 成 累 成 契 數 工 作 概 況 日 數 計 數 完 量 完 量 約 量 0055B 日 期 : 年 月 日 星 期 氣 候 ( 監 工 日 報 ) 日 報 編 號 : 3 出 工 人 數 4 使 用 機 具 單 數 職 領 5 進 場 材 料 名 稱 員 班 工 安 員 技 術 工 位 量 上 午 下 午 累 計 數 量 本 表 填 寫 一 式 三 聯 寫 部 份 甲 方 填 寫 部 份 小 計 本 月 份 累 計 6 工 程 / 工 安 記 要 7 乙 方 工 地 負 責 人 簽 章 : 8 材 料 檢 驗 記 要 9 施 工 檢 驗 記 要 1 旬 報 每 月 日 填 寫 1. 本 工 程 開 工 日 期 年 月 日 2. 契 約 工 期 3. 本 工 程 至 本 日 止 完 成 % 4. 本 工 程 較 預 定 ( 快 ; 慢 ) % 重 要 事 項 紀 錄 / 通 知 承 商 辦 理 事 項 5. 剩 餘 工 期 ( 工 作 天 ; 日 曆 天 ) 天 數 本 日 澆 累 計 澆 契 約 澆 強 度 最 大 粒 徑 坍 度 試 體 編 號 取 樣 部 份 壓 驗 齡 期 置 (m3) 置 (m3) 置 (m3) 量 ( 天 ) 統 ( 天 ) 計 甲 方 經 辦 單 位 主 管 : 段 長 : 分 隊 長 : 現 場 檢 驗 員 ( 監 工 員 ): 第 一 二 聯 : 甲 方 存 第 三 聯 : 乙 方 存 138

152 表 週 報 表 66 工 程 名 稱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施 工 區 預 定 進 度 修 正 進 度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工 程 編 號 設 計 及 審 查 - 承 商 名 稱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前 準 備 工 作 - 設 計 單 位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雜 照 工 程 - 變 電 所 建 築 工 程 - 變 電 所 土 木 工 程 使 用 執 照 及 接 通 水 電 本 週 實 際 施 作 項 目 檢 討 分 析 安 全 衛 生 事 ( 本 週 主 要 工 程 施 作 概 要 ) 項 ( 本 週 主 要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檢 討 分 析 ) 下 週 預 定 施 作 項 目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事 項 品 保 事 項 ( 本 週 影 響 工 進 內 容 概 要 ) ( 本 週 品 保 事 項 檢 討 分 析 ) ( 下 週 主 要 工 程 施 作 概 要 ) 協 調 事 項 ( 本 週 各 界 面 協 調 事 項 檢 討 分 析 ) 其 他 1. 3/28 林 董 事 長 視 察 工 地 (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 139

153 4.8.3 三 週 進 度 表 月 報 表 管 制 一 三 週 預 定 進 度 檢 討 每 三 週 固 定 乙 次 進 度 總 檢 討 ; 討 論 工 程 總 進 度 是 否 須 做 修 正 或 工 程 進 行 落 後 時, 如 何 擬 定 趕 工 計 畫 二 月 進 度 表 每 月 提 送 施 工 月 報 表 記 錄 工 地 現 場 執 行 過 程 並 經 督 導 主 管 審 核 ; 必 要 時 提 供 公 司 後 勤 支 援, 以 利 工 程 進 行 順 利 月 報 表 內 容 : 1.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 工 程 進 行 前 先 排 定 工 程 總 預 定 進 度 表 2. 工 程 進 度 曲 線 表 : 將 工 程 進 行 中 之 進 度 與 總 預 定 進 度 比 較, 找 出 提 前 或 落 後 關 係 3.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表 : 將 工 程 進 行 之 實 際 進 度 與 總 預 定 進 度 表 單 化, 以 找 出 提 前 或 落 後 原 因 4.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 每 月 編 排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於 工 程 進 行 過 程 中 即 可 立 即 檢 討 修 改 5. 主 要 協 力 廠 商 評 估 報 告 : 每 月 考 核 各 協 力 廠 商 施 作 狀 況, 以 作 為 協 力 廠 商 評 估 的 依 據 6.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 每 月 整 理 各 變 更 追 加 減 項 目, 以 利 工 程 計 價 進 度 7.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表 提 送 匯 總 的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資 料, 以 控 管 材 料 140

154 8. 會 議 記 錄 : 定 期 召 開 各 種 會 議 檢 討 工 程 進 度 品 質 工 安 及 介 面 協 調 事 項 會 議 項 目 有 (1) 專 案 會 議 (2)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3) 進 度 檢 討 會 議 (4) 介 面 協 調 會 議 (5) 協 力 廠 商 會 議 9. 施 工 照 片 製 作 完 整 的 施 工 步 驟 照 片, 以 檢 討 施 工 品 質 10. 月 報 表 審 核 意 見 表 : 由 督 導 主 管 審 核 月 報 表, 以 作 為 公 司 提 供 支 援 與 工 地 的 連 絡 窗 口 11.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 每 月 擬 定 採 發 預 定 進 度, 期 使 工 程 順 利 完 成 ( 一 )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如 表

155 表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156 ( 二 ) 工 程 進 度 曲 線 圖 表 ( 三 )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表, 如 表 表 工 程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至 年 月 日 止 預 定 進 度 實 際 進 度 差 異 落 後 原 因 因 應 對 策 備 註 現 場 調 查 設 計 及 審 查 施 工 前 準 備 作 業 雜 照 工 程 變 電 所 建 築 工 程 變 電 所 土 木 工 程 使 用 執 照 及 接 通 水 電 說 明 143

157 ( 四 )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如 表 表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工 程 簡 號 : 第 頁 工 程 名 稱 : 年 月 日 工 程 項 目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說 備 註 工 地 負 責 人 : 主 辦 :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44

158 ( 五 ) 主 要 協 力 廠 商 評 估 報 告, 如 表 表 工 程 協 力 廠 商 月 考 核 表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協 力 廠 商 月 考 核 表 年 月 份 工 程 簡 號 : 工 程 名 稱 : 廠 商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項 次 考 核 項 目 及 配 分 % 1 工 程 施 工 之 品 質 25% 2 工 程 進 度 之 配 合 性 25% 3 工 作 場 所 是 否 維 持 清 潔 10% 4 對 供 給 材 料 愛 惜 情 形 10% 5 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之 重 視 程 度 10% 6 廠 商 管 理 能 力 10% 7 廠 商 服 務 態 度 5% 8 與 施 工 單 位 監 造 人 員 之 配 合 5% 評 語 負 責 人 電 話 施 工 單 位 評 分 100 ~ ~ ~ ~ 60 < 60 A B + B B - C 合 計 承 攬 書 編 號 承 攬 工 程 名 稱 得 分 C- 進 場 日 期 完 工 日 期 考 核 說 明 年 月 日 註 :1. 項 目 未 發 生 者 不 計 分, 總 分 以 : 實 際 考 核 總 分 *100%/ 實 際 考 核 % 2. 當 月 份 工 程 協 力 廠 商 無 進 場 施 工 者, 得 免 予 考 核 第 頁 工 地 負 責 人 : 施 工 單 位 經 辦 人 :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45

159 ( 六 )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如 表 表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66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第 頁 工 程 簡 號 工 程 名 稱 月 報 表 期 次 變 更 指 示 確 認 單 (C.C.) 變 更 追 加 減 申 請 書 (C.O.) 變 更 追 加 減 議 定 請 款 期 次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執 行 情 形 序 號 日 期 金 額 日 期 金 額 日 期 備 註 表 單 編 號 : CP00804A 工 地 負 責 人 : 主 辦 :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u Tsu Construction Co., Ltd.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46

160 ( 七 )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表, 如 表 表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表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進 場 / 使 用 統 計 表 工 程 名 稱 交 貨 廠 商 工 程 簡 號 聯 絡 電 話 材 料 名 稱 規 格 管 理 員 日 期 單 位 收 料 數 量 累 計 收 料 數 量 使 用 數 量 累 計 使 用 數 量 結 餘 備 註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147

161 ( 八 ) 會 議 記 錄, 如 表 表 會 議 記 錄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記 錄 第 1/1 頁 會 議 名 稱 會 議 期 次 地 點 日 期 出 席 人 員 時 間 主 席 記 錄 項 次 / 日 期 內 容 承 辦 人 員 完 成 期 限 表 單 編 號 :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u Tsu Construction Co., Ltd.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GP00202AP1 148

162 ( 九 ) 施 工 照 片, 如 表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施 工 照 片 66 編 號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 編 號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149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63 ( 十 ) 施 工 月 報 審 核 表, 如 表 表 施 工 月 報 審 核 表 66 施 工 月 報 表 審 核 意 見 ( 年 月 )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工 地 負 責 人 : 工 地 待 改 善 工 地 待 改 善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含 工 務 工 事 管 理 安 衛 及 財 務 ) 建 議 解 決 及 指 示 辦 理 之 方 式 150

164 ( 十 一 )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如 表 工 程 簡 號 :9208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統 包 工 程 表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項 次 項 目 預 定 施 預 定 發 申 請 發 實 際 發 預 定 送 實 際 送 送 審 核 送 審 項 目 工 日 期 包 日 期 包 日 期 包 日 期 審 日 期 審 日 期 准 日 期 施 工 計 劃 施 工 圖 樣 品 型 錄 色 卡 結 構 計 算 其 他 001 地 質 鑽 探 發 001 ˇ 002 混 凝 土 ( 材 料 ) 物 001 ˇ 配 比 003 鋼 筋 ( 材 料 ) ˇ 004 基 樁 發 002 ˇ ˇ 005 施 工 圍 籬 發 鄰 房 鑑 定 發 ˇ 報 告 007 整 地 發 工 務 所 物 連 續 壁 ˇ ˇ ˇ 010 地 盤 改 良 ˇ ˇ 011 挖 方 及 運 棄 ˇ 012 放 樣 地 下 室 安 全 支 撐 ˇ ˇ 014 安 全 觀 測 系 統 ˇ 第 第 年 月 備 註 工 地 負 責 人 : 主 辦 : 莊 曉 燕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151

165 4.8.4 ISO 文 件 管 理 工 地 成 立 文 件 管 制 中 心, 並 依 據 ISO 文 件 管 制 程 序 書 規 定, 無 論 收 發 文 件, 均 加 以 登 錄 管 制, 如 表 表 文 件 管 理 彙 總 表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管 理 彙 總 表 年 度 : 文 件 類 別 : 第 頁 文 件 發 行 領 用 單 位 ( 人 ) 及 文 件 之 分 發 編 號 文 件 文 件 版 日 轉 換 名 稱 編 號 次 期 編 號 表 安 全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工 期 為 先 Safety; quality; punctuality 單 編 號 AP00305A 152

166 4.8.5 施 工 計 畫 送 審 進 度 表 各 工 項 於 施 工 前 先 行 擬 定 施 工 計 畫 與 業 主 審 核, 以 作 為 計 畫 管 控 機 制, 如 表 表 施 工 計 畫 送 審 進 度 表 66 工 程 簡 號 :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項 次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預 定 施 工 日 期 預 定 送 審 日 期 預 定 送 審 核 准 日 實 際 送 審 日 期 實 際 送 審 核 准 日 說 明 153

167 4.8.6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表 所 有 工 項 材 料 如 型 錄 樣 品 及 色 卡 等 先 期 送 審, 如 表 表 建 材 送 審 材 料 進 度 表 66 建 材 送 審 一 覽 總 表 ( 一 ) 業 主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名 稱 :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承 攬 商 :FTC 項 次 送 審 項 目 送 審 資 料 型 錄 樣 品 施 工 色 卡 圖 施 工 計 其 它 畫 長 交 期 預 定 送 審 日 預 定 核 准 日 材 料 備 註 期 期 ( 天 ) 154

168 4.8.7 施 工 圖 管 制 / 圖 說 管 制 由 工 地 文 件 管 制 中 心, 派 人 專 責 處 理 各 項 圖 說 版 次 更 新, 並 設 立 最 嚴 謹 的 資 料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以 提 供 最 正 確 版 本 施 工, 如 表 表 工 程 圖 說 管 理 彙 總 表 66 工 程 名 稱 :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圖 說 管 理 彙 總 表 圖 說 管 理 單 位 : 第 頁 項 次 編 號 說 名 稱 收 圖 日 期 出 圖 單 位 版 次 日 期 圖 號 張 數 份 數 領 用 單 位 領 用 日 期 領 用 圖 號 份 數 備 註 155

169 4.9 松 湖 工 地 統 包 工 程 設 計 + 施 工 之 統 包 工 程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之 專 案 組 織 中, 設 計 與 施 工 為 一 體 之 工 作, 由 專 案 經 理 全 權 統 合 組 織 設 計 組 事 先 整 合 設 計 圖 與 施 工 圖 說, 並 隨 時 配 合 業 主 臨 時 變 更 之 需 求, 立 刻 執 行 變 更 圖 說, 施 工 組 則 據 此 同 時 安 排 現 場 之 變 更 作 業, 大 幅 縮 短 變 更 作 業 之 流 程 與 時 間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及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之 機 制 一 提 案 改 善 提 案 改 善 與 經 驗 回 饋 彙 整 施 工 期 間 之 相 關 記 錄 資 料, 並 經 檢 討 分 析 後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與 預 防 之 措 施 1. 施 工 期 間 業 主 / 建 築 師 之 變 更 項 目 與 內 容 之 整 理 與 分 類, 事 先 安 排 工 作 計 劃 及 與 業 主 確 認 之 工 作 2. 施 工 過 程 中, 發 生 進 度 落 後 之 原 因 及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3. 施 工 錯 誤 之 原 因 與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4. 施 工 度 困 難 之 原 因 與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5. 施 工 品 質 瑕 疵 之 原 因 與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6. 安 衛 工 作 執 行 之 缺 失 與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7. 施 工 圖 / 施 工 計 劃 彙 整 檢 討 與 改 善 8. 採 購 發 包 執 行 之 檢 討 及 修 訂 採 發 進 度 表 9. 協 力 廠 商 發 生 之 問 題 困 難 與 防 範 機 制 10. 作 業 流 程 工 作 方 法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11. 其 他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困 難 與 突 發 狀 況 之 原 因 與 與 改 善 預 防 方 案 156

170 使 用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單 說 明 相 關 案 由 之 內 容 ( 含 緣 由 困 難 結 果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與 預 防 措 施 等 ), 經 相 關 人 員 會 簽 核 可 後, 安 排 後 續 之 作 業, 如 表

171 表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單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單 工 程 簡 號 工 程 名 稱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作 業 單 序 號 案 由 主 辦 內 容 說 明 :( 含 緣 由 困 難 結 果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預 防 措 施 等 ) 簽 核 意 見 158

172 二 變 更 / 替 代 之 確 認 上 述 之 提 案 改 / 經 驗 回 饋, 若 涉 及 變 更 與 替 代 之 項 目, 則 使 用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單, 知 會 或 事 先 取 得 業 主 確 認 後, 始 安 排 變 更 之 作 業, 如 表 表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單 66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單 工 程 簡 號 工 程 名 稱 填 表 日 期 確 認 單 序 號 年 月 日 變 更 / 替 代 項 目 變 更 / 替 代 內 容 說 明 : 主 辦 1. 本 變 更 / 替 代 係 屬 統 包 合 約 精 神 之 範 圍, 已 進 行 後 續 之 變 更 工 作 進 行 情 作 業 形 2. 本 變 更 替 代 項 目, 將 於 此 確 認 單 經 業 主 確 認 後, 始 進 行 後 續 之 變 更 作 業 監 造 建 築 確 認 單 位 業 主 專 案 經 理 設 計 組 施 工 處 師 簽 認 日 期 159

173 4.10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目 的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獲 得 國 際 品 質 認 證 ISO9002, 並 於 同 年 十 月 正 式 實 施 迄 今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公 司 所 承 攬 之 工 程, 本 公 司 整 合 現 有 內 部 相 關 制 度 遵 照 合 約 規 定 及 ISO9002 之 品 質 管 理 模 式, 制 定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期 使 在 最 短 工 期 下,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提 供 符 合 業 主 要 求 之 最 佳 品 質 " 本 計 劃 書 係 因 應 台 電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契 約 模 式 而 推 衍, 說 明 本 公 司 針 對 台 電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之 興 建 所 擬 進 行 的 品 質 管 理 活 動, 提 供 明 確 的 品 質 管 理 要 項, 並 確 實 執 行 呈 現 良 好 品 質 之 實 體, 以 利 業 主 營 運 所 需 品 質 政 策 及 目 標 一 品 質 政 策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對 品 質 之 政 策, 同 於 本 公 司 之 品 質 政 策, 此 為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工 地 執 行 品 管 之 精 神 指 標, 也 是 全 體 員 工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堅 守 經 營 理 念, 推 動 全 面 品 保 ; 落 實 教 育 訓 練, 擴 大 全 員 參 與 ; 持 續 品 質 精 進, 確 保 業 主 權 益 二 品 質 目 標 本 公 司 為 達 成 上 述 之 品 質 政 策, 於 公 司 品 質 手 冊 中 訂 有 品 質 目 標 : ( 一 ).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全 年 平 均 缺 失 數 2 件 以 下 ( 二 ). 業 主 抱 怨 全 年 總 件 數 4 件 以 下 ( 三 ). 教 育 訓 練 年 平 均 出 席 率 96% 以 上 160

174 ( 四 ).ISO9000:2000 改 版 驗 證 如 期 完 成 相 同 地 亦 將 此 一 目 標 應 用 在 本 統 包 工 程 的 執 行 要 項 上, 並 積 極 達 成 三 年 品 質 活 動 推 動 成 效 下 表 為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品 質 活 動 推 動 成 效, 各 項 稽 核 成 果 均 較 品 質 目 標 為 佳 本 統 包 團 隊 將 秉 著 持 續 精 進 的 精 神, 呈 現 更 好 之 成 果, 如 表 表 本 公 司 年 品 質 活 動 推 動 成 效 66 項 目 年 度 88 年 度 89 年 度 90 年 度 91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 人 ) 全 年 內 稽 次 數 ( 次 ) 單 位 平 均 缺 失 數 ( 件 ) 客 訴 件 數 ( 件 ) 教 育 訓 練 出 席 率 (%) 87% 95% 96% 97% 全 年 品 保 業 務 查 訪 ( 次 ) 品 管 組 織 一 工 地 品 管 組 織 品 質 管 理 是 所 有 參 與 專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盡 的 職 責,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為 有 效 落 實 工 地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品 質 管 理 活 動 的 推 展 均 依 據 ISO 程 序 和 互 助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而 擬 定, 所 有 工 程 人 員 據 以 確 實 執 行 品 管 工 作 工 地 設 有 品 管 組 負 責 執 行 工 地 材 料 試 驗 及 檢 驗 ISO 品 質 管 理 駐 廠 抽 驗 及 品 質 文 件 紀 錄 存 檔 管 理 等 事 務, 確 實 執 行 工 地 一 級 品 管 事 務 本 公 司 特 別 設 有 安 保 中 心, 將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對 各 工 程 進 行 內 部 品 質 稽 161

175 核, 嚴 格 要 求 各 工 地 確 實 遵 守 品 質 管 理 事 項, 以 維 護 公 司 聲 譽, 並 確 保 業 主 權 益, 如 圖 圖 松 湖 統 包 工 程 品 管 組 織 圖

176 二 品 管 人 員 職 務 如 圖 品 質 記 錄 建 立 與 審 查 品 質 文 件 分 類 與 管 理 統 計 分 析 與 資 料 回 饋 品 管 人 員 職 務 建 立 執 行 品 管 系 統 辦 理 工 地 查 驗 與 試 驗 材 料 製 造 監 督 與 品 管 圖 品 管 人 員 職 務 66 ( 一 ) 一 級 品 管 :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負 責 各 項 品 管 業 務 之 執 行 ( 二 ) 二 級 品 管 :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之 品 管 執 行 成 果 ( 三 ) 三 級 品 管 : 各 級 高 階 主 管 及 主 管, 確 認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各 項 品 管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並 執 行 不 定 期 之 抽 驗 業 務 如 圖 三 級 品 管 確 認 各 項 品 管 成 果 不 定 期 抽 驗 品 管 事 項 業 主 二 級 品 管 審 核 一 級 品 管 執 行 成 果 向 業 主 報 告 執 行 情 況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一 級 品 管 各 項 品 管 業 務 之 執 行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圖 品 管 分 級 層 級 圖

177 制 定 施 工 要 領 為 了 使 工 程 品 質 能 確 實 依 照 施 工 規 範 設 計 圖 要 求 施 作,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將 把 各 項 作 業 納 入 管 理 項 目 中, 製 定 各 項 工 程 施 工 要 領, 作 為 執 行 工 程 品 管 工 作 之 準 據, 符 合 同 一 品 質 水 準 之 共 同 目 標, 避 免 標 準 及 認 知 上 的 差 異 所 有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要 領, 將 於 開 工 後 編 入 品 質 管 理 計 劃 書 內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由 品 管 組 依 據 合 約 規 範 中 央 標 準 局 編 制 之 CNS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頒 佈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依 法 研 訂 規 範 後 報 經 業 主 同 意 後 實 施 並 由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及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兩 大 項 目 同 時 並 行, 對 本 統 包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品 質 及 施 工 品 質 作 嚴 格 控 管 實 施 方 法 及 遵 循 標 準 如 下 述 : 一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主 要 針 對 本 工 程 使 用 最 大 宗 之 材 料 鋼 筋 及 混 凝 土 進 行 詳 細 說 明, 並 針 對 材 料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驗 收 及 檢 驗 項 目 及 檢 驗 標 準 三 大 部 分 進 行 細 部 說 明 : ( 一 ) 鋼 筋 : 1. 鋼 筋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如 圖 : 164

178 圖 鋼 筋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圖

179 2. 驗 收 及 檢 驗 項 目 (1) 材 料 進 場 時, 收 料 人 員 必 須 確 實 核 對 進 場 日 期 爐 號 規 格 數 量 及 無 輻 射 污 染 證 明 書 ( 附 錄 一 ) 等 之 確 認, 並 將 其 詳 細 記 錄 於 鋼 筋 品 質 記 錄 表 ( 附 錄 二 ); 並 檢 視 外 觀 是 否 有 損 壞 斷 裂 情 形 (2) 每 次 材 料 進 場 皆 須 會 同 業 主 抽 樣, 並 送 經 認 定 核 可 之 檢 驗 機 關 檢 驗 取 樣 頻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鋼 筋 取 樣 頻 率 表 66 尺 度 D10 D13~D16 D19 以 上 取 樣 頻 率 每 25t 取 樣 一 支 ( 不 足 25T 以 25T 計 ) 每 30t 取 樣 一 支 ( 不 足 30T 以 30T 計 ) 每 40t 取 樣 一 支 ( 不 足 40T 以 40T 計 ) 圖 抗 拉 試 驗 圖 抗 彎 試 驗 3. 檢 驗 標 準 取 樣 鋼 筋 檢 驗 項 目 及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範 之 標 準 值 如 下 表 試 驗 鋼 筋 之 性 質 如 單 位 重 降 伏 強 度 抗 拉 強 度 及 伸 長 率 等 166

180 鋼 單 位 質 量 (kg/m) 表 取 樣 鋼 筋 檢 驗 項 目 及 規 範 標 準 值 66 標 稱 直 徑 (mm) 標 稱 剖 面 積 (cm2) 降 伏 強 度 抗 拉 強 度 (N/mm2) (N/mm2) (mm) SD280 SD420 SD280 SD420 節 距 節 高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mm) D % D % D % D % D % D % D % D % D % 輻 射 測 試 : 以 污 染 偵 測 儀 器 超 過 背 景 輻 射 之 五 倍 值 為 鑑 定 標 準 ( 即 0.5μ Sv/h, 參 考 原 委 會 頒 佈 標 準 ) 4. 合 格 及 不 合 格 樣 品 處 理 措 施 (1) 合 格 樣 品 : 鋼 筋 檢 驗 合 格 則 可 依 合 格 試 驗 報 告 進 行 使 用 ( 附 錄 三 ) (2) 不 合 格 樣 品 : 經 判 定 為 主 要 缺 失 或 次 要 缺 失 之 不 合 格 材 料, 應 即 調 查 分 析 其 原 因, 並 擬 定 補 救 措 施, 辦 理 複 檢 所 有 驗 退 材 料 皆 需 迅 速 運 離 工 地 167

181 ( 二 ) 混 凝 土 : 1. 混 凝 土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如 圖 圖 混 凝 土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182 2. 驗 收 及 檢 驗 項 目 (1) 混 凝 土 使 用 前 需 會 同 業 主 依 設 計 強 度 進 行 試 拌, 並 將 試 拌 配 比 詳 實 紀 錄 於 預 拌 混 凝 土 配 比 報 告, 以 作 為 爾 後 使 用 混 凝 土 拌 合 之 依 據 (2) 材 料 進 場 需 核 對 出 貨 單 上 之 坍 度 強 度 及 混 凝 土 預 拌 車 離 廠 時 間, 混 凝 土 需 於 90 分 鐘 內 澆 置 完 成 (3) 澆 置 混 凝 土 時, 品 管 人 員 需 將 混 凝 土 出 場 時 間 實 測 坍 度 試 體 編 號 澆 置 區 域 氯 離 子 含 量 等 詳 實 記 錄 於 混 凝 土 驗 收 / 澆 置 記 錄 表 ( 附 錄 四 ) (4) 製 作 試 體 : 每 種 混 凝 土 每 120 立 方 公 尺 至 少 試 驗 一 次 並 每 天 每 種 混 凝 土 至 少 試 驗 一 次, 每 一 試 樣 應 製 三 個 試 體 以 供 強 度 試 驗 之 需 (5) 抽 樣 檢 驗 : 當 日 澆 置 混 凝 土 每 100 立 方 公 尺 取 一 組 3 個 試 體,7 日 壓 一 個,28 日 壓 二 個 混 凝 土 強 度 以 試 體 28 天 齡 期 之 極 限 強 度 符 合 設 計 強 度 為 準, 檢 驗 報 告 ( 附 錄 五 ) 如 圖 試 體 取 樣 圖 試 體 抗 壓 3. 檢 驗 標 準 (1) 水 灰 比, 如 表

183 表 混 凝 土 水 灰 比 檢 驗 標 準 66 f'c(kg/cm 2 ) 水 灰 一 般 混 凝 土 輸 氣 混 凝 土 比 (2) 坍 度, 如 表 表 混 凝 土 坍 度 檢 驗 標 準 66 狀 態 規 定 坍 度 / 指 定 坍 度 許 可 差 工 程 規 範 對 坍 度 有 最 大 或 <7.6cm -3.8cm 不 得 大 於 之 指 定 時 >7.6cm -6.3cm 工 程 規 範 對 坍 度 無 最 大 或 不 得 大 於 之 指 定 時 <5.1cm >5.1~10.2cm >10.2cm ±1.3cm ±2.5cm ±3.8cm (3) 氯 離 子 含 量 檢 驗, 如 表 表 混 凝 土 氯 離 子 含 量 檢 驗 標 準 66 每 100 立 方 公 尺 應 抽 驗 乙 次 混 凝 土 種 類 規 範 值 備 註 一 般 鋼 筋 混 凝 土 耐 久 性 鋼 筋 混 凝 土 小 於 0.6kg/m3 小 於 0.3kg/m3 (4) 抗 壓 強 度 每 一 強 度 試 驗 係 由 同 一 配 比 取 樣, 兩 圓 柱 試 體 在 28 日 齡 期 試 驗 170

184 而 得 之 壓 力 強 度 平 均 值, 如 三 次 連 續 強 度 試 驗 結 果, 均 不 小 於 規 定 強 度, 且 單 一 試 驗 結 果, 一 不 小 魚 規 定 壓 力 強 度 35kgf/cm 2 若 工 地 澆 置 者, 不 能 達 到 實 驗 室 澆 置 者 之 85%, 則 工 地 混 凝 土 之 保 護 與 濕 養 方 法 應 改 善 若 實 驗 室 澆 置 並 濕 養 試 體 知 識 厭 壓 力 強 度 高 於 規 定 壓 力 甚 多, 工 地 澆 置 並 濕 養 屍 體 知 識 厭 壓 力 強 度, 既 使 未 達 到 實 驗 室 澆 置 試 體 強 度 之 85%, 亦 無 須 超 過 規 定 壓 力 強 度 3535kgf/cm 2 4. 合 格 及 不 合 格 樣 品 處 理 措 施 : (1). 不 合 格 試 體 : 經 判 定 為 主 要 缺 失 或 次 要 缺 失 之 不 合 格 材 料, 應 即 調 查 分 析 其 原 因, 並 擬 定 補 救 措 施, 辦 理 複 檢 所 有 驗 退 材 料 皆 需 迅 速 運 離 工 地 二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各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將 併 同 品 質 管 理 計 劃 書 提 送 審 核 通 過 後 據 以 實 施 ( 一 )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表 ( 二 )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表 ( 三 )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表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本 專 案 工 程 以 材 料 進 場 檢 查 流 程 工 程 檢 查 流 程 及 日 常 品 質 稽 查 流 程 三 大 部 分 進 行 本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處 內 部 稽 查 之 機 制 : 一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 圖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 171

185 二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 圖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 三 日 常 品 質 稽 查 ( 圖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 172

186 圖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圖

187 圖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圖

188 圖 日 常 品 質 稽 查 流 程 圖

189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表 所 有 作 業 和 工 作 流 程 均 依 本 公 司 ISO 標 準 書 施 工 檢 查 表 內 容 自 主 檢 查 每 個 施 工 重 點 ; 但 詳 細 的 檢 查 表 格 將 於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中 提 出, 取 得 核 可 後 使 用 本 工 程 施 工 項 目 之 施 工 檢 查 表 繁 多, 以 下 僅 列 出 主 要 施 工 項 目 提 供 參 考 : 一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 如 表 ) 二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 如 表 ) 三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 如 表 ) 176

190 表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檢 查 項 目 : 模 板 檢 查 位 置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建 ( 雜 ) 照 號 碼 : 建 ( 雜 ) 字 第 號 區 分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標 準 檢 查 結 果 是 否 改 善 結 果 備 註 1. 模 板 規 格 尺 寸 及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施 工 準 備 階 段 2. 鋼 管 支 柱 規 格 尺 寸 及 數 量 是 否 正 3. 緊 結 器 規 格 尺 寸 及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4. 模 板 加 工 之 精 度 是 否 達 到 要 求 5. 木 支 撐 搭 接 補 強 完 成 否 6. 放 樣 精 度 是 否 達 到 要 求 1. 模 板 位 置 是 否 正 確 2. 斷 面 尺 寸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3. 精 度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模 板 組 立 4. 緊 結 器 之 位 置 與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5. 斜 撐 材 位 置 數 量 是 否 正 確 6. 預 埋 物 安 裝 是 否 完 成 7. 檢 視 孔 是 否 完 成 8. 梁 版 構 件 部 位 模 板 之 預 拱 是 否 完 9. 支 撐 之 數 量 間 距 是 否 適 當 10. 特 殊 部 位 是 否 特 別 留 意 拆 模 簽 章 欄 1. 拆 模 時 間 是 否 適 當 2. 再 撐 方 法 位 置 是 否 恰 當 承 造 人 :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負 責 人 : 177

191 表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檢 查 項 目 : 鋼 筋 工 程 檢 查 位 置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建 ( 雜 ) 照 號 碼 : 建 ( 雜 ) 字 第 號 區 分 柱 梁 牆 樓 版 樓 梯 及 其 它 簽 章 欄 檢 查 項 目 1. 鋼 筋 根 數 直 徑 及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2. 續 接 之 位 置 長 度 是 否 與 施 工 圖 一 致 3. 續 接 器 是 否 符 合 規 範 規 定 4. 鋼 筋 之 保 護 層 厚 度 是 否 正 確 5. 箍 筋 直 徑 形 式 與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6. 彎 鉤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7. 隔 件 或 墊 塊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標 準 1. 鋼 筋 根 數 直 徑 及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2. 續 接 之 位 置 長 度 是 否 與 施 工 圖 一 致 3. 續 接 器 是 否 符 合 規 範 規 定 4. 錨 碇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5. 保 護 層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6. 箍 筋 直 徑 形 式 與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7. 彎 鉤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8. 隔 件 或 墊 塊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標 準 9. 腰 筋 是 否 符 合 施 工 圖 之 綁 紮 方 式 10. 開 口 部 或 其 他 補 強 筋 是 否 正 確 1. 鋼 筋 根 數 直 徑 及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2. 續 接 之 位 置 長 度 是 否 與 施 工 圖 一 致 3. 錨 碇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4. 保 護 層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5. 隔 件 或 墊 塊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標 準 1. 鋼 筋 根 數 直 徑 及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2. 搭 接 之 位 置 長 度 是 否 與 施 工 圖 一 致 3. 錨 碇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4. 保 護 層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5. 鋼 筋 彎 折 位 置 是 否 正 確 6. 梁 位 置 錨 碇 是 否 適 當 7. 開 口 部 或 其 他 補 強 筋 是 否 正 確 8. 樓 版 角 隅 是 否 依 圖 說 補 強 1. 鋼 筋 直 徑 及 間 距 是 否 正 確 2. 鋼 筋 彎 折 位 置 是 否 與 施 工 圖 一 致 3. 錨 碇 長 度 是 否 足 夠 4. 保 護 層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5. 隔 件 或 墊 塊 是 否 符 合 作 業 標 準 承 造 人 : 檢 查 結 果 檢 查 標 準 是 否 改 善 結 果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負 責 人 : 備 註 178

192 表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檢 查 項 目 : 混 凝 土 檢 查 位 置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建 ( 雜 ) 照 號 碼 : 建 ( 雜 ) 字 第 號 檢 查 結 果 區 分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標 準 改 善 結 果 備 註 是 否 1. 預 拌 車 動 線 是 否 暢 通 澆 工 2. 置 作 澆 置 區 高 程 標 示 完 成 否 前 3. 泵 送 管 架 設 完 成 否 準 4. 振 動 機 及 其 他 機 具 是 否 準 備 完 全 備 5. 混 凝 土 接 續 面 是 否 已 做 好 處 理 1. 混 凝 土 是 否 已 超 出 初 凝 時 間 進 場 2. 坍 度 合 乎 規 定 否 檢 查 3. 氯 離 子 含 量 檢 測 合 乎 規 定 否 4. 試 體 取 樣 合 乎 規 定 否 1. 澆 置 順 序 適 當 否 2. 澆 置 方 法 是 否 安 全 3. 澆 置 速 率 是 否 適 當 澆 4. 搗 實 情 形 是 否 良 好 置 中 5. 柱 牆 平 整 度 是 否 精 準 6. 地 坪 平 整 度 是 否 精 準 7. 施 工 人 員 機 具 是 否 超 出 支 撐 承 受 荷 重 1. 清 理 完 成 否 養 護 2. 養 護 狀 況 是 否 良 好 拆 除 3. 養 護 過 程 中 是 否 禁 止 荷 重 加 載 4. 拆 模 時 間 合 乎 規 定 否 1. 是 否 無 蜂 窩 現 象 完 2. 成 無 龜 裂 冷 縫 之 情 形 面 3. 樓 版 平 整 度 良 好 否 檢 4. 外 牆 進 出 精 度 是 否 合 乎 要 求 查 5. 無 漏 水 之 情 形 簽 承 造 人 :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負 責 人 : 章 179

193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本 章 制 定 之 目 的 乃 為 確 實 保 管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與 甲 方 往 來 函 件 試 驗 紀 錄 及 施 工 作 業 品 質 管 制 紀 錄 表 等, 留 存 紀 錄 建 檔, 以 作 為 工 程 驗 收 之 憑 證, 亦 可 提 供 相 關 品 質 管 制 之 參 考 一 品 質 文 件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圖 品 質 文 件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194 二 文 件 紀 錄 保 存 制 度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分 為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施 工 文 件 管 理 檢 驗 紀 錄 管 理 一 般 文 件 管 理 : 自 工 程 得 標 後, 施 工 至 完 工 驗 收 期 間 對 本 工 程 公 文 ( 函 ) 紀 錄 歸 檔 備 存 ( 本 文 件 保 存 期 為 自 工 程 完 工 結 案 日 起 算 保 存 五 年 ) 施 工 文 件 管 理 : 於 施 工 期 間 對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如 開 工 報 核 會 勘 紀 錄 試 驗 紀 錄 及 施 工 作 業 品 質 查 核 紀 錄 表 自 主 施 工 檢 查 表 出 廠 證 明 等, 留 存 紀 錄 建 檔 ( 本 文 件 保 存 期 為 自 工 程 完 工 結 案 日 起 算 保 存 五 年 ) 檢 驗 紀 錄 管 理 :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辦 理 取 樣 檢 驗 試 樁 等 檢 驗 報 告 及 各 項 工 程 查 驗 記 錄 估 驗 計 價 表, 分 類 建 檔 保 存 ( 本 文 件 保 存 期 為 永 久 保 存 ) 4.1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前 言 為 落 實 本 公 司 及 所 屬 各 施 工 單 位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符 合 法 令 要 求 而 編 訂 本 訂 劃 並 付 諸 工 地 實 施, 期 能 達 到 工 安 零 災 害 之 目 標 及 符 合 公 司 安 衛 政 策 秉 持 安 全 為 先,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 推 動 全 員 訓 練, 提 升 工 安 環 境 ;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確 保 生 命 安 全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 如 圖 所 示 ), 本 工 程 181

195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劃 可 分 為 下 列 各 項 實 行 之, 茲 分 述 如 后 工 地 警 衛, 安 全 標 誌 衛 生 設 施, 物 料 整 理 消 防 設 施, 電 氣 防 護 工 地 照 明, 墜 落 防 護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劃 緊 急 救 援 小 組 防 颱 措 施 違 反 規 定 之 罰 責 表 現 優 良 之 獎 勵 權 責 設 備 維 護 檢 查 工 作 安 衛 標 準 教 育 訓 練 急 救 搶 救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獎 懲 辦 法 工 作 守 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公 約 及 會 議 安 保 中 心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勞 工 資 料 安 衛 事 項 約 定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臨 時 性 會 議 安 衛 法 規 規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自 動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圖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66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由 總 公 司 各 主 管 成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負 責 督 導 各 部 門 執 行 安 衛 工 作 ( 二 ) 安 保 中 心 在 公 司 組 織 內 成 立 安 保 中 心, 協 助 監 督 工 地 處 理 各 項 安 衛 事 務, 並 派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進 駐 工 地, 協 助 工 地 負 責 人 執 行 工 地 安 衛 作 業 ( 三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由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派 員 擔 任 工 地 現 場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實 施 每 日 工 地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工 作, 同 時 對 工 地 負 責 人 和 安 保 中 心 負 責 182

196 ( 四 )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1. 適 用 對 象 由 本 公 司 工 地 主 要 各 幹 部 分 包 商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業 主 指 定 分 包 商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組 成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主 要 職 責 為 : 就 本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防 護 設 施 之 使 用 與 維 護 等 事 項, 依 會 員 相 互 間 的 協 議, 建 立 共 同 遵 守 之 約 定 及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標 準, 以 確 保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落 實 執 行 並 努 力 取 得 台 北 市 勞 動 檢 查 處 認 定 之 營 造 工 程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甲 級 自 主 管 理 工 地 資 格 (1)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 會 長 莊 英 財 副 會 長 廠 商 代 表 幹 事 會 員 統 包 工 務 所 協 力 廠 商 圖 組 織 架 構 圖

197 (2)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及 職 務 : - 會 長 一 名 : 由 本 公 司 工 程 處 / 工 務 所 主 管 擔 任, 代 表 協 議 組 織, 負 責 定 期 會 議 臨 時 會 議 及 幹 部 會 議 的 主 持 與 整 合 運 作 - 副 會 長 一 名 : 由 會 員 相 互 推 選, 其 主 要 職 務 為 襄 助 會 長, 於 會 長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代 行 其 職 務, 並 於 設 置 分 會 時 兼 任 分 會 長 - 幹 事 一 名 : 由 安 衛 管 理 員 擔 任 之, 負 責 會 議 議 程 記 錄 協 調, 入 會 申 請 審 核 管 制 管 理 與 檔 案 等 協 議 會 之 事 務 性 處 理 事 項 - 會 員 : 本 專 案 工 程 所 有 管 理 人 員, 所 有 協 辦 下 包 廠 商 負 責 人 ( 或 代 理 人 )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相 關 人 員, 會 員 除 參 加 協 議 會 外, 應 將 協 議 會 決 議 事 項 徹 底 告 知 關 連 勞 工 瞭 解, 並 監 督 與 管 理, 以 促 使 決 議 貫 徹 落 實 (3) 業 務 一 工 地 安 衛 會 議 召 開 包 括 由 會 長 或 幹 事 召 開 每 日 工 具 箱 會 議, 每 日 施 工 安 衛 巡 視 協 調 會 議, 每 月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等 會 議 召 開 頻 率 方 式 時 間 參 與 人 員 協 議 事 項 如 表 所 示,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涵 蓋 : 184

198 表 例 行 會 議 施 行 細 則 頻 率 方 式 時 間 參 與 人 員 協 議 事 項 每 日 工 具 箱 會 議 7:50~8:20 協 力 廠 商 施 1. 危 害 告 知 要 求 工 安 衛 管 理 2.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之 宣 導 人 員 每 日 施 工 安 衛 巡 視 08:30~09:30 全 體 幹 部 會 1. 當 日 安 全 衛 生 檢 討 協 調 會 議 員 及 各 協 力 2.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檢 討 廠 商 現 場 負 3. 施 工 動 線 用 電 及 動 責 人 火 申 請 等 共 同 作 業 之 協 調 及 巡 視 4. 前 日 違 反 缺 失 之 改 善 每 月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每 月 第 一 周 週 全 體 幹 部 會 1. 每 月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二 14:00 員 及 各 協 力 2.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進 度 檢 廠 商 現 場 負 討 責 人 3. 共 同 作 業 之 協 調 及 聯 繫 (1) 安 全 衛 生 施 工 管 理 及 規 劃 (2) 每 日 施 工 動 線 吊 裝 動 線 協 調 申 請 動 火 申 請 及 防 護 方 式 (3) 作 業 環 境 之 整 潔 與 維 護 (4) 工 程 廢 棄 物 之 整 理 集 中 及 清 運 (5) 關 於 作 業 間 的 連 繫 配 合 與 調 度 (6) 關 於 作 業 區 域 內 之 自 動 檢 查 事 項 (7) 關 於 施 工 計 劃 書 之 安 全 措 施 185

199 (8)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辦 理 事 項 (9) 對 於 分 包 廠 商 施 行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協 助 等 有 關 事 項 (10) 統 一 工 作 處 所 內 指 揮 手 勢 等 有 關 事 項 (11)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之 事 項 (12) 業 主 機 關 或 有 關 機 關 要 求 事 項 之 轉 達 與 討 論 (13) 兩 次 會 議 期 間 工 地 事 故 與 缺 失 檢 討 (14) 違 反 協 議 事 項 之 約 束 條 款 的 擬 定 與 決 議 (15) 其 他 有 關 防 止 勞 工 災 害 事 項 (16) 協 議 組 織 防 災 機 制 二 安 全 衛 生 公 約 及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 一 ) 安 全 衛 生 公 約 : 1.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承 攬 部 份 所 有 至 現 場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之 雇 主 責 任 2. 承 包 商 於 施 工 期 間 應 遵 守 已 申 報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核 可 所 訂 定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3. 承 包 商 於 進 場 前 應 先 將 雇 用 勞 工 之 相 關 文 件 送 工 地 備 查 核 可, 方 可 進 場 施 工 4. 施 工 期 間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及 衛 生 之 清 理 約 定... 等 等 ( 二 )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 工 地 於 施 工 期 間, 因 就 其 所 設 之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會 定 期 或 臨 時 召 開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各 協 議 組 織 承 商 均 須 派 其 安 衛 人 員 或 幹 部 參 加, 以 處 理 安 衛 方 面 之 連 繫 協 調 工 作, 並 確 保 各 會 員 確 遵 會 議 中 之 決 議 事 項 會 中 所 討 論 事 項 之 範 圍 如 下 : 1. 關 於 作 業 間 的 連 繫 配 合 與 調 度 2. 關 於 作 業 區 域 內 之 自 動 檢 查 事 項, 如 表

200 3. 關 於 施 工 計 劃 書 之 安 全 措 施 4.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辦 理 事 項 5. 對 於 分 包 廠 商 施 行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協 助 等 有 關 事 項 6. 統 一 工 作 處 所 內 指 運 手 勢 等 有 關 事 項 7.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之 事 項 8. 業 主 或 有 關 機 關 要 求 事 項 之 轉 達 與 討 論 9. 兩 次 會 議 期 間 工 地 事 故 與 缺 失 檢 討 10. 違 反 協 議 事 項 之 約 束 條 款 的 擬 定 與 決 議 187

201 表 安 全 衛 生 日 誌 ( 自 動 檢 查 表 ) 66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星 期 ) 氣 候 : 墜 落 防 止 加 工 場 及 危 險 預 防 措 施 及 安 全 警 告 標 誌 設 置 高 壓 電 圍 籬 防 護 設 施 及 危 險 標 誌 區 施 工 架 鋼 架 作 業 火 施 工 地 區 物 料 模 板 鋼 筋 須 排 列 整 齊 不 得 阻 礙 進 出 口 及 妨 礙 交 通 腳 基 是 否 平 正 墊 妥 防 止 滑 動 各 接 頭 已 否 裝 妥 組 件 有 無 損 壞 扶 手 休 息 平 台 止 滑 踏 條 裝 條 情 形 梯 級 上 無 水 油 灰 等 易 滑 物 質 預 防 落 體 傷 人 措 施 ( 防 護 網 斜 伸 籬 等 ) 施 工 機 械 陷 落 翻 倒 之 預 防 措 施 樓 梯 階 梯 之 設 置 及 安 全 檢 查 行 人 道 及 車 道 公 共 安 全 衛 生 維 護 通 風 情 況 瓦 斯 探 測 照 明 設 備 供 電 線 路 安 全 管 溝 防 坍 安 全 設 施 預 防 降 管 設 備 翻 倒 設 施 堆 積 管 料 預 防 滾 瀉 設 施 防 颱 防 洪 措 施 鋼 樑 吊 掛 及 吊 運 安 全 廠 區 廠 門 內 工 程 嚴 禁 吸 煙 安 全 帶 及 其 搭 掛 之 生 命 索 ( 未 設 安 全 網 地 點 ) 他 急 救 箱 擔 架 設 置 及 保 養 ( 急 救 箱 內 藥 品 是 否 足 夠 ) 公 鋼 架 上 供 電 線 路 絕 緣 檢 查 批 示 : 一 般 防 火 措 施 安 全 衛 生 日 誌 ( 自 動 檢 查 表 ) 項 目 良 劣 異 常 地 點 及 改 善 期 限 項 目 良 劣 異 常 地 點 及 改 善 期 限 一 施 大 規 模 土 木 工 程 須 於 工 作 場 所 設 置 警 人 員 進 入 工 地 一 律 佩 戴 安 全 帽 告 標 示 以 替 代 圍 籬 般 工 地 安 全 圍 籬 有 無 隨 意 拆 卸 及 損 壞 未 修 施 工 機 械 翻 落 危 險 之 預 防 安 全 圍 籬 張 貼 之 警 告 標 誌 及 夜 間 警 示 工 溝 坑 隧 道 深 井 等 之 防 爆 防 坍 狀 燈 設 置 防 缺 氧 安 全 設 施 環 境 整 潔 狀 況 ( 工 作 地 區 階 梯 走 況 道 都 應 保 持 整 潔 不 得 亂 置 材 料 廢 物 公 共 危 險 之 預 防 及 警 告 標 誌 等 ) 地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須 實 施 安 全 指 導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之 指 派 及 位 置 及 地 面 牆 面 開 口 地 點 墜 落 防 止 措 施 設 置 樓 梯 臨 時 防 護 欄 桿 設 置 情 形 人 員 安 全 索 或 施 工 區 域 安 全 網 使 用 情 形 管 道 間 配 管 施 工 須 設 置 牢 固 之 踏 板 夜 間 及 黑 暗 工 作 場 所 設 足 夠 之 照 明 及 警 戒 標 示 工 場 整 潔 情 況 ( 鋼 筋 堆 放 墊 高 及 成 型 品 堆 置 整 齊, 並 將 廢 餘 料 每 日 清 理 ) 電 焊 或 氧 氣 切 斷 工 作 須 設 適 當 防 護 以 免 火 花 及 鐵 渣 飛 落 引 起 火 災 各 轉 動 機 械 暴 露 不 安 全 地 點 須 設 有 防 護 罩 或 護 欄 裝 置 物 拆 除 閉 塞 空 間 施 工 區 管 線 工 程 其 工 程 編 號 : 8908 工 程 名 稱 : 台 積 十 二 廠 新 建 工 程 項 目 電 用 電 設 其 電 源 不 得 直 接 釣 掛 於 開 關 上 電 源 線 不 可 橫 越 走 道 或 妨 礙 交 通 ( 必 要 時 應 以 架 空 或 設 蓋 板 ) 氣 破 皮 絕 緣 不 良 之 電 線 禁 止 使 用 設 保 險 絲 及 自 動 斷 電 裝 置 狀 況 接 地 線 及 避 雷 裝 置 ( 不 得 挪 用 其 他 材 料 備 做 接 地 線 ) 基 座 是 否 穩 固 及 防 傾 措 施 樁 設 備 吊 重 設 備 及 升 降 機 之 性 能 安 全 檢 查 及 升 與 供 電 線 之 安 全 距 離 降 降 機 剎 車 離 合 器 過 捲 過 負 荷 警 告 等 等 裝 置 災 防 止 混 凝 土 施 工 作 業 開 挖 滅 火 機 有 效 日 期 及 適 用 型 式 與 數 量 焊 切 地 點 殘 留 煙 火 的 熄 滅 電 氣 火 災 的 預 防 澆 築 作 業 前 檢 查 模 板 裝 置 及 固 定 情 形 模 板 支 撐 之 垂 直 撐 妥 及 橫 向 與 斜 向 之 固 定 情 形 清 除 地 上 之 鐵 釘 雜 物 告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 輸 送 預 拌 混 凝 設 備 及 車 輛 進 出 通 道 之 工 暢 通 檢 查 結 果 : 露 天 開 挖 之 安 全 設 施 ( 圍 籬 警 告 標 示 等 ) 支 堡 擋 土 設 施 及 預 防 坍 方 傷 人 設 施 鋼 絲 索 狀 況 及 吊 釣 安 全 掣 子 及 撐 妥 鄰 近 建 築 物 吊 掛 及 吊 運 安 全 ( 安 全 措 施 及 指 導 人 員 ) 起 重 機 具 運 轉 時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物 之 下 方 建 築 落 石 坍 方 地 點 之 檢 查 及 警 告 措 施 積 水 狀 況 檢 查 及 處 理 地 主 任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188

202 ( 三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就 台 電 松 湖 變 電 所 工 地 現 場 執 行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整 理 摘 述 如 下 : 1.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3 天 需 繳 交 進 場 人 員 名 冊 ( 檢 附 數 位 照 片 ), 並 調 查 及 安 排 人 員 接 受 一 般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如 圖 ( 未 曾 接 受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者, 必 須 接 受 委 外 合 格 機 構 6 小 時 訓 練, 已 接 受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相 關 安 衛 訓 練 滿 6 小 時 以 上 且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者, 仍 必 須 接 受 0.5 小 時 現 場 危 害 告 知 講 習 ) 進 場 前 教 育 訓 練 委 外 辦 理 安 全 講 習 證 照 圖 一 般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照 片

203 2.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7 天 需 繳 交 進 場 廠 商 加 入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表 ( 如 表 ) 及 同 意 書 ( 平 行 廠 商 以 及 本 公 司 協 力 廠 商 皆 屬 之 ) 表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表 66 協 力 廠 商 強 制 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書 敬 致 :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電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統 包 工 程 工 務 所 莊 英 財 主 任 承 蒙 貴 公 司 同 意 將 分 包 工 程 賦 予 承 攬,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防 止 勞 工 災 害, 除 主 動 負 責 與 重 視 外 ; 為 求 更 徹 底 之 管 理, 謹 此 依 法 加 入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組 織 為 會 員, 保 證 恪 守 協 議 組 織 規 章 之 各 種 決 議 本 人 如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會 議 時, 授 權 下 列 代 理 人 代 表 本 人 參 加 入 會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簽 章 廠 商 名 稱 : 職 稱 : 通 訊 處 : 電 話 : 傳 真 : 代 理 人 : 簽 章 職 稱 : 通 訊 處 : 電 話 : 傳 真 : 3.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3 天 需 繳 交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 曾 接 受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合 格 ) 體 檢 表 4. 施 工 廠 商 進 場 前 7 天 需 繳 交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證 明 文 件 5. 參 加 各 項 安 衛 巡 檢 活 動 及 協 議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會 議 ( 安 衛 巡 檢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天 上 午 8:30-9:30, 假 日 上 班 亦 同 ) (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 每 月 第 一 週 的 週 二 下 午 2:00) 6. 填 報 各 項 自 動 檢 查 報 表 ( 分 每 日 及 每 周 繳 交 ) 7. 安 排 實 施 工 地 委 外 合 格 機 構 安 全 講 習, 並 製 發 識 別 證 或 工 作 證, 如 190

204 圖 ( 工 地 安 全 講 習 時 間 : 配 合 施 工 人 員 及 工 程 進 度 ) 8. 進 場 作 業 勞 工 未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或 工 地 講 習 者, 一 律 不 准 進 場 施 工 作 業 圖 識 別 證 及 工 作 證 圖 樣 ( 參 考 用 需 配 合 業 主 要 求 )

205 三 勞 工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教 育 訓 練 方 法 是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與 協 議 組 織 規 劃, 並 對 勞 工 施 以 下 列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 ( 一 ) 訓 練 課 程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概 要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3. 作 業 前 中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檢 點 事 項 4.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或 避 難 事 項 ( 含 災 害 實 例 介 紹 及 演 練 ) 6. 作 業 中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危 害 預 防 方 法 7. 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暨 演 練 8.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 二 ) 訓 練 方 式 包 括 : 1. 新 進 人 員 施 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由 安 衛 工 程 師 辦 理, 工 地 協 助 2. 於 每 日 工 程 協 調 會 中 及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就 法 令 規 章 及 每 日 重 點 工 作, 予 以 機 會 教 育 危 害 告 知 提 點, 務 使 每 一 位 工 地 管 理 人 員, 建 立 安 全 觀, 期 使 每 一 位 工 地 管 理 人 員 皆 成 為 安 全 督 導 人 員 ( 全 員 安 衛 ) 3. 當 日 作 業 前 由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提 示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危 險 因 素, 並 分 項 交 待 各 領 班 注 意 辦 理 4. 安 保 中 心 定 期 編 制 安 全 手 冊 加 以 公 告, 手 冊 內 容 包 括 各 種 意 外 災 害 之 防 止, 各 種 安 全 工 作 方 法 防 火 消 防 觀 念 急 救 方 法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等 等, 總 計 分 為 7 項 : 192

206 (1) 一 般 狀 況 (2) 墜 落 飛 落 物 之 防 止 (3) 崩 壞 倒 塌 災 害 之 防 止 (4) 電 氣 災 害 之 防 止 (5) 起 重 機 捲 揚 機 等 相 關 災 害 之 防 止 (6) 機 械 工 具 等 災 害 之 防 止 (7) 危 險 有 害 物 及 其 他 作 業 災 害 之 防 止 ( 三 )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訓 練 流 程, 如 圖 圖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委 外 機 構 訓 練 流 程 圖 66 承 攬 商 工 安 人 員 於 上 課 前 兩 天, 將 上 課 人 員 資 料 收 齊 上 課 人 員 應 繳 交 資 料 : 1. 照 片 5 張 ( 結 業 卡 1 識 別 證 1 名 冊 3) 2.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正 反 面 一 張 3. 繳 交 上 課 費 用 聯 絡 訓 練 單 位 並 報 名 於 訂 定 時 間 上 課 分 鐘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講 習 2. 6 小 時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訓 練 完 成 上 課 辦 理 正 式 識 別 證 1. 製 作 識 別 證 及 名 冊 2.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印 本 一 份 193

207 四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獎 懲 辦 法 ( 一 ) 為 了 確 實 履 行 工 地 內 安 全 衛 生 之 日 常 管 理, 一 套 明 確 的 遵 行 規 定 有 其 實 際 上 之 需 要 故 公 司 方 面 均 須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並 經 當 地 勞 工 檢 查 所 報 備 准 後 方 得 實 施 為 了 防 止 工 地 災 害, 維 護 場 所 內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平 日 應 確 實 要 求 遵 守 該 守 則 內 容 執 行 自 主 檢 查, 並 對 於 優 良 之 工 人 可 於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會 中 加 以 表 揚, 而 違 犯 者 明 訂 處 罰 之 辦 法, 若 有 累 犯 罰 則 加 倍 累 計 之 ( 二 )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範 圍 包 括 : 1. 總 則 2. 事 業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3.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檢 查 4. 工 作 安 全 與 衛 生 標 準 5. 教 育 與 訓 練 6. 急 救 與 搶 救 7.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與 使 用 8.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 三 )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規 定 1. 勞 工 部 分 (1) 進 場 作 業 時 確 實 佩 戴 安 全 帽 及 識 別 證, 並 繫 上 帽 扣 (2) 遵 守 本 公 司 施 工 人 員 勸 導 及 要 求 (3) 工 作 時 不 准 打 赤 膊 短 褲 涼 鞋 或 拖 鞋 (4) 嚴 禁 在 工 地 飲 用 含 有 酒 精 性 飲 料 ( 如 酒 類 等 ), 如 圖 (5) 勞 工 進 場 作 業 前 必 須 接 受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工 地 危 害 告 知 講 習 194

208 (6) 工 地 既 有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設 施 嚴 禁 破 壞, 必 要 時 知 會 現 場 人 員 或 安 衛 人 員 始 准 暫 時 拆 除, 但 必 須 事 先 設 置 相 關 性 臨 時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設 施, 於 作 業 結 束 後 必 須 恢 復 原 狀 (7) 嚴 禁 隨 意 亂 丟 垃 圾, 並 於 下 班 前 將 垃 圾 攜 出 丟 棄 (8) 工 地 一 律 嚴 禁 車 輛 進 出, 因 工 程 需 要 臨 時 性 卸 貨 或 停 車, 必 須 事 先 知 會 施 工 所 安 衛 人 員 核 准, 並 由 安 全 人 員 向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委 員 會 報 備 許 可 圖 工 地 警 示 告 示 照 片 2. 焊 切 接 作 業 (1) 施 工 人 員 確 實 使 用 遮 光 防 護 面 罩 護 目 鏡 及 口 罩, 並 使 用 專 用 手 套, 如 圖 圖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照 片 195

209 (2) 作 業 時 注 意 四 周 環 境, 避 免 有 易 燃 物 品 ( 如 紙 類 木 材 類 汽 油 類 等 ), 及 人 進 入 工 作 區 域 下 方 (3) 必 須 事 先 至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委 員 會 處 申 請 動 火 許 可 管 制 (4) 作 業 時 按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5) 電 焊 機 必 須 裝 設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並 將 設 備 予 以 接 地 3. 鋼 瓶 貯 存 使 用 (1) 鋼 瓶 必 須 分 開 貯 存 放 置, 並 置 放 於 陰 涼 處, 採 立 直 固 定, 堆 置 區 必 須 設 置 滅 火 器, 如 圖 (2) 使 用 之 鋼 瓶 採 用 手 推 車 搬 運 方 式, 以 鐵 鍊 固 定, 嚴 禁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搬 運, 並 於 距 二 公 尺 處 置 放 滅 火 器, 以 策 安 全, 如 圖 (3) 空 瓶 及 滿 瓶 應 分 別 存 放 (4) 不 准 於 鋼 瓶 上 焊 切 接 作 業 (5) 鋼 瓶 表 面 保 持 乾 淨 無 油 漬, 鋼 瓶 必 須 確 實 註 明 物 質 資 料 圖 鋼 瓶 貯 存 區 管 制 照 片 196

210 圖 鋼 瓶 搬 運 作 業 照 片 4. 吊 掛 作 業 (1) 吊 掛 作 業 時 作 業 範 圍 四 周 必 須 設 置 警 示 標 誌,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如 圖 (2) 操 作 手 聽 從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指 揮, 嚴 禁 自 行 作 業 (3) 吊 運 物 長 度 超 過 5 公 尺 時, 必 須 採 二 點 吊 運 法, 不 得 單 點 吊 運 (4) 吊 運 危 險 物 品 時 ( 如 鋼 瓶 ), 必 須 使 用 安 全 性 高 之 貯 存 吊 物 搬 運 (5) 吊 鉤 必 須 設 置 防 滑 舌 片, 彈 簧 必 須 保 持 其 原 有 功 能 (6) 吊 車 本 身 應 設 有 蜂 鳴 器, 以 利 附 近 作 業 人 員 聽 見 (7) 吊 車 必 須 檢 查 合 格, 並 將 合 格 證 貼 於 明 顯 處 ; 操 作 手 必 須 接 受 訓 練 合 格 人 員 擔 任, 並 將 證 件 貼 於 車 上 明 顯 處 備 查 197

211 圖 吊 掛 作 業 警 示 標 語 照 片 5. 高 架 作 業 (1) 人 員 必 須 佩 戴 安 全 帶, 並 確 實 使 用 (2)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稱 為 高 架 作 業 (3) 施 工 架 必 須 牢 靠, 腳 踏 墊 板 滿 鋪, 防 塵 網 要 設 置, 以 及 設 置 供 勞 工 安 全 帶 使 用 的 安 全 母 索, 如 圖 (4) 作 業 使 用 臨 時 架 梯 時, 必 須 確 保 架 梯 強 度, 不 得 隨 意 搭 設, 並 需 經 結 構 計 算 及 安 全 員 確 認 後 始 准 使 用, 如 圖 (5) 臨 時 架 梯 上 作 業 嚴 禁 實 施 重 力 作 業, 以 防 止 架 梯 塌 落 及 不 穩 圖 高 架 作 業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安 全 措 施 照 片 198

212 圖 標 準 臨 時 施 工 架 照 片 6. 門 禁 管 制 出 入 工 區 確 實 佩 戴 識 別 證 供 警 衛 查 驗 車 輛 通 行, 請 出 示 通 行 證, 並 登 記 7. 工 地 清 潔 隨 時 保 持 工 地 環 境 整 潔, 勿 亂 丟 垃 圾 廢 棄 物, 物 料 隨 時 做 好 整 理 整 頓 作 業, 確 保 動 線 通 暢 8. 電 氣 開 關 (1) 電 氣 開 關 必 須 在 其 迴 路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如 延 伸 至 外 用 電 源, 需 一 併 設 置 ( 承 商 自 行 裝 設 ), 如 圖 (2) 電 氣 開 關 箱 電 源 銜 接, 必 須 按 照 電 工 法 規 裝 設 ( 並 由 合 格 電 氣 技 術 援 設 置 ) (3) 電 氣 開 關 箱 電 線 不 可 外 接, 且 不 得 影 響 開 關 箱 門 關 上 (4) 電 氣 開 關 箱 必 須 實 施 設 備 接 地 (5) 電 線 使 用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國 家 規 格 電 線, 且 必 須 使 用 雙 重 絕 緣 被 護 (6) 電 線 必 須 以 架 高 或 深 埋 或 其 他 適 當 被 護 措 施, 避 免 直 接 舖 設 在 地 199

213 面, 且 應 避 面 經 過 潮 濕 地 面 及 遭 車 輛 輾 壓 (7) 電 線 表 面 不 得 有 破 皮 狀 況, 以 免 漏 電 發 生 (8) 每 日 電 氣 員 實 施 電 氣 檢 查 至 少 一 次, 確 認 電 氣 開 關 安 全, 如 圖 圖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圖 例 行 電 氣 巡 檢 照 片 9. 其 他 (1) 工 作 中 休 息, 請 選 擇 安 全 區 域 處 休 息 (2) 工 作 中 如 發 現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立 即 停 止 作 業, 並 告 知 現 場 人 員 (3)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立 即 知 會 施 工 所, 並 對 受 傷 人 員 施 以 急 200

214 就 送 醫, 並 避 免 破 壞 事 故 現 場, 以 免 造 成 事 後 調 查 困 難 ; 並 勿 對 外 宣 揚, 由 本 施 工 所 統 一 發 布 新 聞, 避 免 造 成 無 謂 困 擾 與 紛 爭 (4) 進 場 作 業 人 員 必 須 確 認 加 入 保 險,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5) 施 工 動 線 如 有 問 題, 請 事 先 向 施 工 所 申 請 及 協 調, 避 免 無 謂 紛 爭 (6) 患 有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精 神 疾 病 氣 喘 等 請 勿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7) 切 割 機 使 用, 必 須 使 用 防 護 照 等 設 施,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佩 戴 安 全 手 套 及 護 目 鏡 (8)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如 圖 (9) 如 有 發 現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者, 本 處 將 依 規 定 處 分 各 承 攬 商 推 派 人 員 擔 任 清 安 查 核 小 組 小 組 清 安 查 核 人 員 規 劃 施 工 區 域 及 現 場 自 主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範 圍 : 1. 自 動 檢 查 法 規 所 規 範 2. 機 工 具 ( 電 焊 機. 發 電 機. 切 割 機. 施 工 架. 等 ) 3. 人 員 4. 環 境 衛 生 5. 車 輛 管 理 6. 防 火 管 理 自 主 檢 查 人 員 每 日 實 施 所 屬 施 工 區 域 之 安 全 衛 生 事 宜 自 動 檢 查 幹 事 ( 全 安 ) 每 日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稽 核 清 安 查 核 人 員 每 週 確 認 特 定 設 施 及 自 主 檢 查 人 員 執 行 情 形 一 次 以 上 缺 失 項 目 填 單 通 知 承 攬 商 工 地 負 責 人 是 否 落 實 再 次 通 知 承 攬 商 工 地 負 責 人 協 議 組 織 每 日 檢 討 會 提 出 報 告 1. 清 安 人 員 2. 幹 事 清 安 查 核 人 員 負 責 呈 報 至 工 地 負 責 人 周 知 N 是 否 逾 期 或 累 犯 Y 依 懲 處 規 定 辦 理 工 地 負 責 人 要 求 自 主 檢 查 人 員 落 實 執 行 是 否 落 實 Y N CM 會 議 報 告 結 案 圖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管 理 流 程 圖

215 ( 五 ) 安 衛 獎 勵 計 劃 其 執 行 型 態 地 點 主 辦 人 員 等 如 下 表 所 示 全 面 安 衛 獎 勵 計 劃 將 於 合 約 期 間 實 施, 以 確 保 其 能 夠 因 應 工 程 施 工 各 階 段 所 需, 如 表 表 安 衛 執 行 說 明 表 66 續 號 型 態 地 點 ( 頻 率 ) 主 辦 人 員 1 安 衛 海 報 標 語 及 標 誌 工 地 辦 公 室 工 地 福 利 社 集 會 區 木 作 及 鋼 筋 加 工 工 廠 ( 合 約 期 間 ) 安 衛 管 理 員 2 安 衛 座 談 會 集 會 區 ( 每 月 每 週 每 日 ) 安 衛 管 理 員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3 安 衛 資 訊 看 板 ( 公 告 ) 4 安 衛 建 議 / 方 案 / 箱 工 地 辦 公 室 及 工 地 福 利 社 ( 合 約 期 間 ) 工 地 辦 公 室 及 工 地 福 利 社 ( 合 約 期 間 )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5 安 衛 影 片 工 地 福 利 社 ( 合 約 期 間 ) 安 衛 管 理 員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分 包 6 安 衛 展 覽 及 活 動 工 地 福 利 社 / 辦 公 室 ( 每 兩 年 或 每 年 ) 商 工 人 安 衛 協 議 組 織 成 員 7 安 衛 競 賽 工 地 ( 每 季 )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分 包 商 工 人 202

216 四 工 地 內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劃 ( 一 ) 工 地 警 衛 : 進 出 口 大 門 設 警 衛 亭 一 處, 派 守 衛 人 員 日 夜 執 行 保 全 工 作 ( 二 ) 安 全 標 誌 : 對 於 特 殊 或 有 潛 在 性 危 險 因 素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明 顯 之 公 佈 欄 公 告 及 安 全 標 誌 警 告 標 語, 如 圖 圖 警 告 標 語 照 片 ( 三 ) 衛 生 設 施 及 物 料 整 理 : 1. 工 務 所 設 沖 水 式 化 糞 池 設 備 之 廁 所 數 間 2. 設 置 手 提 式 急 救 箱 3. 工 務 所 儲 備 足 夠 之 安 全 帽 及 安 全 帶 4. 設 飲 水 設 備 數 處 5. 在 各 場 所 廣 設 垃 圾 桶, 所 有 垃 圾 須 盛 在 密 封 之 容 器 內, 定 期 收 集 後 予 以 處 理 6. 每 日 收 工 後 工 地 應 打 掃 清 潔, 將 剩 餘 廢 料 整 齊 堆 放 於 指 定 地 點 7. 工 地 之 重 機 械 車 輛 等 其 輪 子 沾 有 泥 土 足 以 污 染 道 路 衛 生 者, 須 設 有 洗 滌 設 備, 將 輪 子 洗 淨 後 才 可 出 場, 並 於 每 日 收 工 前 將 203

217 路 面 清 理 乾 淨, 如 圖 開 關 急 救 設 備 及 妨 礙 交 通, 並 應 劃 出 走 道, 走 道 上 不 得 有 散 置 材 料 和 工 具 9. 工 作 場 所 的 通 道 走 廊 階 梯 平 台 等 處, 均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留 下 雜 物 10. 模 板 拆 除 後, 須 依 監 工 指 示 期 限 整 理 或 清 除 11. 工 地 應 定 期 噴 灑 安 全 可 靠 之 殺 滅 蚊 蟲 藥 劑 圖 洗 車 台 等 設 備 照 片 圖 動 線 清 洗 照 片 ( 四 ) 消 防 設 施 : 1. 各 場 所 設 置 消 防 砂 消 防 水, 隨 樓 層 進 度 設 置 滅 火 器 等 消 防 設 備 204

218 2. 存 放 滅 火 設 施 位 置 應 明 顯 可 見, 並 且 人 人 易 於 取 用 3. 注 意 熄 滅 不 用 的 火 種,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 凡 有 嚴 禁 煙 火 之 地 點 ( 如 油 料 儲 存 場, 倉 庫 等 地 ) 嚴 禁 吸 煙 及 從 事 點 火 焊 接 等 工 作 4. 廢 棄 之 油 脂 或 可 燃 性 液 體, 應 立 即 移 走 或 撒 以 砂 土 或 集 中 於 空 曠 地 分 次 焚 毀,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或 行 人 滑 倒 5. 設 置 吸 煙 區 煙 蒂 不 可 任 意 擲 棄 6. 儲 存 易 燃 物 品 場 所 嚴 禁 吸 煙 ( 五 ) 電 氣 安 全 防 護 : 1. 各 電 源 開 關 應 設 置 安 全 開 關 箱, 做 好 電 源 標 示, 並 裝 置 漏 電 斷 電 器, 以 確 實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如 圖 指 派 電 工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用 電 設 備, 以 防 止 錯 誤 操 作 之 發 生, 並 隨 時 巡 視 及 改 善 之, 如 圖 高 壓 電 設 備 應 架 高 離 地 面, 並 設 絕 緣 防 護 網 以 圍 護 之, 並 懸 掛 安 全 標 誌 4. 電 線 不 可 負 荷 過 重 及 多 聯 插 座,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接 用 甚 多 電 器 5. 電 線 上 不 可 懸 掛 物 件, 易 燃 物 品 須 遠 離 電 氣 線 路 6. 電 氣 設 備 之 外 殼 必 須 接 地, 且 經 常 保 持 接 地 良 好 7. 勿 將 電 線 通 過 油 或 水, 亦 不 得 經 過 潮 溼 地 面 8. 電 氣 設 備 之 電 源 不 直 接 鉤 掛 於 開 關 上 ( 須 鎖 緊 於 端 子 內, 或 使 用 專 用 插 頭 及 插 座 ) 9. 電 線 不 可 橫 越 走 道 或 妨 礙 交 通 ( 必 要 時 應 架 空 或 設 蓋 板 ) 205

219 圖 電 源 標 示 照 片 圖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 六 ) 工 地 照 明 之 裝 設 : 於 下 列 施 工 場 所 應 有 適 當 之 採 光 或 照 明, 遇 有 損 壞 應 即 修 復 1. 工 作 地 區 走 道 樓 梯 梯 子 升 降 機 和 其 他 有 人 員 出 入 或 工 作 的 地 點 2. 電 氣 機 械 器 具 操 作 場 所 3. 高 壓 電 氣 配 電 盤 處 4. 高 空 作 業 (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 之 人 員 工 作 場 所 5. 堆 積 或 拆 卸 作 業 場 所 6. 一 般 工 務 所 7. 食 堂 廚 房 206

220 ( 七 ) 工 作 場 所 墜 落 防 護 : 1. 安 全 網 : 作 業 場 所 有 使 人 員 物 料 掉 落 之 虞, 而 能 以 張 掛 安 全 網 方 式 防 止 掉 落 之 物 料 擊 傷 下 邊 之 作 業 人 員 者, 得 張 掛 安 全 網, 如 無 法 張 掛 安 全 網 者, 應 採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2. 安 全 索 : 凡 為 工 程 作 業 上 需 要, 致 使 工 作 人 員 在 高 空 上 作 業 有 跌 落 滑 溜 或 踏 穿 之 虞 而 無 法 舖 設 踏 板 者, 得 使 用 安 全 索, 並 應 有 能 使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配 掛 之 裝 置, 如 安 全 索 無 法 固 繫 於 一 堅 固 之 構 造 物 上 時, 應 採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3. 垂 直 開 口 張 設 護 欄, 並 設 警 告 標 誌, 如 圖 地 面 開 口 皆 設 墜 落 安 全 網 或 蓋 板 及 欄 杆 防 護, 如 圖 外 圍 垂 直 面 設 活 動 工 作 台, 並 設 護 欄, 以 防 人 員 及 物 體 墜 落 6. 二 公 尺 以 上 高 差, 上 下 時 應 設 安 全 扶 梯 7. 各 種 安 全 扶 梯 使 人 員 或 物 品 有 跌 落 掉 落 之 虞 者, 均 應 設 置 護 欄, 若 其 上 方 有 物 品 掉 落 之 虞 者, 應 設 安 全 網, 確 保 其 安 全 措 施 8. 高 空 作 業 場 所 有 因 遭 遇 強 風 大 雨 等 惡 劣 氣 候 致 工 作 人 員 有 墜 落 危 險 時, 應 即 令 工 人 停 止 作 業 9. 雨 天 進 出 工 作 地 點 或 攀 登 高 處 應 留 意 足 下 是 否 安 穩, 慎 防 滑 落 跌 倒 受 傷 207

221 圖 開 口 護 欄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圖 安 全 網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 八 ) 其 他 防 護 措 施 : 1. 高 壓 鋼 瓶 應 設 集 中 儲 存 場, 以 防 高 溫, 碰 撞 發 生 爆 炸 2. 突 出 物 及 板 料 突 出 釘, 應 隨 時 派 員 處 理 以 防 傷 人 3. 在 高 空 上 從 事 電 焊 熔 斷 作 業, 須 嚴 防 焊 渣 火 花 掉 落 下 方 若 有 致 焊 渣 火 花 掉 落 地 面 引 燃 火 災 或 損 傷 物 料 之 虞 者, 必 須 事 先 將 易 燃 物 料 搬 離, 或 採 其 他 適 當 之 安 全 措 施 4. 工 地 中 若 有 密 閉 不 良 情 形, 須 加 強 局 部 通 風 換 氣 之 功 能 以 防 缺 氧 中 毒 粉 塵 等 傷 害 事 件 發 生 5. 施 工 人 員 應 確 實 著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 如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防 護 索, 208

222 反 光 背 心, 防 護 口 罩, 防 塵 面 罩, 手 套.. 等 ), 以 保 障 基 本 安 全 6. 颱 風 來 襲 前 工 地 內 應 先 做 好 任 務 編 組, 及 各 種 防 颱 措 施 如 建 物 廣 告 看 板 或 鷹 架 之 加 強 固 定, 易 飛 物 品 ( 模 板 管 線 玻 璃 等 ) 之 集 中 定 著 及 各 種 臨 時 照 明 抽 水 設 施 之 準 備 俟 颱 風 過 後 應 於 工 地 內 外 展 開 復 建 及 清 理 工 作, 確 實 達 到 安 全 衛 生 之 要 求 五 消 防 計 劃 於 火 災 事 故 發 生 時, 藉 由 建 立 有 系 統 有 秩 序 的 撤 離 火 災 現 場 程 序, 平 時 定 期 舉 辦 消 防 演 習, 以 利 災 難 發 生 時 採 取 根 本 有 效 的 滅 火 及 救 助 行 動, 以 保 護 工 作 人 員 的 生 命 及 財 產, 如 圖 消 防 / 消 防 警 報 系 統 之 標 示 : 消 防 警 報 設 備 的 詳 細 地 點 及 啟 動 程 序, 將 適 當 標 示 以 設 置 於 工 地 現 場 2. 滅 火 器 : 將 仍 在 有 效 期 間 的 化 學 乾 粉 式 滅 火 器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在 工 地 現 場 所 需 使 用 之 處 3. 工 作 內 容 (1) 確 保 所 有 員 工 及 新 進 人 員 熟 悉 核 准 的 消 防 緊 急 計 劃, 並 隨 時 告 知 更 新 的 計 劃 內 容 (2)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及 救 助 工 具, 將 定 期 檢 查 以 維 持 良 好 狀 態 (3) 所 有 逃 生 路 線 上 禁 止 有 任 何 障 礙 物 (4) 至 少 作 一 次 消 防 疏 散 演 習, 如 圖 (5) 將 訓 練 好 所 有 員 工 / 工 作 人 員, 使 其 在 消 防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作 好 因 應 措 施 209

223 (6) 確 保 嚴 格 遵 照 所 有 消 防 預 防 措 施 (7) 必 要 時 召 開 消 防 安 全 會 議 ( 由 工 地 消 防 管 理 員 決 定 ) (8) 提 升 工 地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圖 疏 散 演 習 照 片 圖 定 期 消 防 演 習 照 片 4. 防 颱 處 理 程 序 依 本 專 案 特 性 編 訂 防 颱 緊 急 處 理 計 劃, 並 告 知 業 主 相 關 單 位 計 劃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要 點 : (1) 詳 列 防 颱 緊 急 狀 況 控 制 中 心 及 成 員 職 責 (2) 搜 集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以 安 排 因 應 對 策 210

224 (3) 確 保 工 地 的 工 作 人 員 熟 知 計 劃 內 容, 且 依 計 劃 採 取 之 正 確 行 動 (4) 詳 細 說 明 聯 絡 相 關 單 位 的 適 當 步 驟 ( 包 括 電 話 號 碼 等 ) 4.12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工 地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一 工 地 出 入 口 1. 工 區 供 車 輛 進 出 之 大 門, 皆 會 設 置 洗 車 設 備, 所 有 進 入 工 地 之 車 輛 機 具, 其 輪 胎 或 車 身 經 清 洗 乾 淨 認 可 後, 才 駛 離 工 地, 如 圖 如 再 有 污 染 公 眾 道 路 發 生 時, 隨 時 派 員 沖 洗 乾 淨 3. 本 工 區 供 車 輛 進 出 之 大 門, 設 置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進 出 車 輛 安 全, 如 圖 二 工 區 內 1. 工 區 範 圍 內 設 置 施 工 圍 籬 及 防 溢 措 施 後, 其 它 項 目 才 施 工 2. 設 置 臨 時 廁 所 及 垃 圾 桶, 並 定 期 清 運 3. 在 工 區 內 所 有 供 車 輛 行 駛 之 通 路 保 持 堅 實 安 全, 無 危 險 棄 置 物, 並 力 求 良 好 排 水 且 無 積 水 之 狀 態 4. 工 區 內 泥 土 裸 露 部 份 及 工 區 附 近 道 路 有 塵 土 飛 揚 之 虞 時, 將 加 強 灑 水, 以 維 護 環 境 之 衛 生 5. 工 區 範 圍 內 之 施 工 機 具, 於 收 工 後 及 停 工 期 間 整 齊 停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 工 程 材 料 集 中 整 齊 堆 置 於 適 置 地 點, 不 得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通 行 安 全 6. 工 區 內 設 置 廢 料 棄 置 區 及 廢 土 堆 置 區, 定 期 或 於 堆 滿 時 清 運 三 工 區 外 1. 車 輛 裝 載 工 程 材 料 或 廢 棄 物 運 出 工 地 時, 加 裝 帆 布 遮 蓋 或 其 它 防 止 散 落 污 染 空 氣 與 地 面 之 設 備 211

225 2. 工 區 範 圍 外 避 免 堆 置 工 程 材 料 機 具 或 廢 棄 物 3. 路 旁 裝 卸 工 程 材 料 或 施 工 機 具 後, 其 遺 留 或 散 落 地 面 之 廢 棄 物 隨 時 清 理 乾 淨 4. 定 期 派 員 巡 視 工 區 外 圍 之 環 境, 如 因 本 工 程 污 染 者, 將 派 員 清 理 並 加 強 防 治, 以 防 再 次 污 染 圖 運 土 卡 車 帆 布 覆 蓋 照 片 圖 路 面 清 洗 照 片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一 施 工 圍 籬 於 計 畫 區 內 工 地 周 界 處 設 置 甲 種 安 全 防 護 圍 籬 內 部 地 坪 澆 置 混 凝 土 地 坪 以 防 工 地 區 內 雨 水 沖 刷 泥 砂 帶 出 工 地 外, 確 保 所 有 流 質 不 直 接 溢 出 212

226 工 地, 以 免 造 成 空 污 及 污 水 之 誘 因 二 防 塵 措 施 工 地 出 入 口 之 車 行 路 面 堆 料 棄 土 區 傾 卸 作 業 時 及 地 表 裸 露 之 空 地 每 日 之 適 度 灑 水 至 少 三 次 以 減 輕 塵 土 飛 揚 工 區 附 近 道 路 有 塵 土 飛 揚 之 慮 時, 將 加 強 灑 水, 以 維 護 環 境 之 衛 生 與 清 潔 三 清 洗 措 施 工 地 出 入 口 處 附 近 設 置 之 洗 車 台, 可 容 納 清 洗 大 型 車 輛, 施 工 車 輛 於 駛 出 工 地 前 應 先 清 洗 車 身, 輪 胎 等 附 著 泥 砂 污 染 物, 以 減 少 行 駛 過 程 中 砂 土 掉 落 路 面 四 防 塵 罩 砂 石 運 輪 車 離 工 地 前 先 以 不 透 氣 防 塵 網 塑 膠 布 或 帆 布 覆 蓋 車 體, 以 減 少 運 送 過 程 中 的 棄 土, 逸 散 飛 揚 五 管 理 措 施 加 強 工 地 附 近 外 圍 車 輛 動 線 之 運 輸 道 路 清 潔 工 作, 加 強 工 地 清 理, 設 置 保 全 人 員 執 行 清 除 及 交 通 方 面 管 制 與 監 督 作 業 六 嚴 禁 於 工 區 內 焚 燒 廢 棄 物 七 環 境 監 控 工 作 確 實 依 相 關 施 工 階 段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包 括 施 工 前 及 施 工 中 之 空 氣 污 染 監 控 項 目 與 頻 率, 執 行 環 境 監 控 工 作 噪 音 防 治 措 施 一 常 見 污 染 源 1. 打 樁 機 2. 破 碎 機 鑿 岩 機 213

227 3. 堆 土 機 壓 路 機 挖 土 機 及 其 他 營 建 機 械 設 施 二 防 制 措 施 1. 預 先 於 施 工 計 劃 中, 訂 定 噪 音 防 制 方 法, 並 將 之 列 為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重 點 項 目 之 一 2. 考 慮 施 工 地 點 周 圍 之 環 境, 位 置 處 於 二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值, 應 做 好 噪 噪 音 防 制 設 施, 以 減 輕 噪 音 對 四 周 環 境 之 影 響 3. 在 工 期 成 本 允 許 下 採 用 低 噪 音 量 施 工 方 法 4. 選 用 低 噪 音 型 施 工 機 具 5. 設 置 施 工 圍 籬 等 隔 絕 噪 音 傳 遞 6. 儘 量 縮 短 高 噪 音 作 業 的 時 間 7. 儘 量 調 配 作 業 時 間, 避 免 降 低 夜 間 作 業 噪 音 8. 操 作 時 應 小 心 運 轉 避 免 超 載 或 因 操 作 不 良 產 生 噪 音 9. 避 免 使 用 戶 外 擴 音 設 施 10. 停 車 時 應 關 閉 引 擎 11. 使 用 襯 材 緩 和 振 動 噪 音 12. 視 情 況 不 定 期 檢 測 工 區 背 景 噪 音 和 機 具 施 工 時 之 音 量, 作 為 防 制 措 施 之 參 考 基 準 13. 與 附 近 居 民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做 好 敦 親 睦 鄰 工 作 14. 工 作 人 員 配 戴 適 當 耳 朵 保 護 器 或 防 音 防 護 具 等 污 水 防 治 本 工 程 防 治 水 污 染 之 措 施 有 下 列 方 法 : 一 基 地 之 車 輛 出 入 口 設 置 高 壓 沖 洗 設 備 沖 洗 欲 出 場 車 輛 而 沖 洗 後 之 廢 水 先 經 引 導 回 流 至 沉 澱 池 或 再 經 分 離 沉 澱 池 至 沉 砂 池 之 後 廢 水 才 予 以 214

228 放 流 至 排 水 溝 渠 二 設 置 沖 水 式 化 糞 池 收 集 施 工 期 間 產 生 之 生 活 污 水, 委 託 專 業 水 肥 公 司 清 除 三 土 方 開 挖 及 地 盤 穩 定 工 程 伴 隨 之 大 量 淤 積 粉 泥 水, 以 上 述 之 沉 澱 分 離 流 程 處 理 至 達 放 流 水 要 求 後, 再 排 入 水 溝 四 施 工 機 具 車 輛 維 修 保 養 所 棄 置 或 溢 洩 之 廢 機 油, 潤 滑 油 柴 油 等 將 以 桶 收 集 後 委 由 合 格 之 代 清 除 業 者 處 理 五 定 期 清 理 沉 砂 池 及 截 排 水 溝 六 工 區 內 設 置 多 口 地 下 水 測 井, 進 行 定 期 水 質 採 樣 檢 測, 以 建 立 其 預 警 功 能, 俾 利 於 一 旦 遭 受 地 下 水 污 染 時, 及 為 污 染 來 源 之 界 定 與 污 染 整 治 的 重 要 背 景 資 料 廢 棄 物 清 理 防 治 本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廢 棄 物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如 下 : 一 依 施 工 需 求 進 行 表 土 清 除 與 整 地, 避 免 砂 石 及 土 方 沿 途 掉 落 二 運 移 土 方 之 卡 車 車 斗 加 以 覆 蓋, 避 免 砂 石 及 土 方 沿 途 掉 落 三 施 工 車 輛 離 開 工 地 前 需 先 清 洗 輪 胎 附 著 之 污 物, 以 避 免 污 染 沿 線 道 路 四 嚴 格 管 制 車 輛 載 重, 不 得 超 載 五 事 先 規 劃 廢 棄 物 清 運 路 線, 避 免 使 用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及 瓶 頸 路 段 六 維 持 工 地 內 整 潔 並 事 先 做 好 場 地 規 劃, 將 回 收 之 鋼 料 建 材 等 與 不 回 收 之 廢 棄 物 分 類 分 區 貯 存 七 審 慎 查 核 廢 建 材 等 之 棄 置 計 畫, 並 於 施 工 期 間 隨 時 監 督 承 包 商 是 否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15

229 八 確 實 查 詢 欲 委 託 之 廢 棄 物 代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的 資 格 營 業 項 目 處 理 量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限 及 其 信 譽 九 不 定 時 查 核 受 委 託 之 廢 棄 物 代 清 除 處 理 業 是 否 依 約 清 理 受 委 託 廠 商 之 廢 棄 物 4.13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前 言 工 地 於 施 工 期 間 若 遇 有 不 可 預 測 之 因 素, 常 可 能 導 致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輕 則 財 物 損 失, 重 則 人 員 傷 亡, 為 使 其 傷 害 滅 少 至 最 低 程 度, 應 於 事 前 擬 定 妥 善 之 應 變 計 畫, 提 供 處 理 流 程 及 遵 循 模 式, 以 便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最 短 之 時 間 內, 動 員 相 關 人 員, 做 最 適 切 之 善 後 工 作, 以 降 低 傷 害 及 損 失 等, 如 圖 緊 急 事 件 分 類 所 謂 緊 急 事 件, 一 般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類 : 一 作 業 方 面 含 人 員 傷 亡 財 物 損 失 火 災 開 挖 崩 坍 倒 塌 墜 落 等 二 自 然 災 害 方 面 含 地 震 颱 風 洪 水 強 風 等 三 公 安 事 件 方 面 含 炸 彈 威 脅 蓄 意 爆 破 擅 自 闖 入 惡 意 破 壞 或 偷 竊 公 安 擾 亂 ( 罷 工 或 其 他 ) 及 綁 架 / 勒 索 等 通 報 等 級 本 工 地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之 通 報 分 為 三 個 等 級, 無 論 任 何 等 級, 工 地 發 生 事 故 後,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將 所 發 生 之 意 216

230 外 事 故, 報 告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檢 查 機 構, 並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一 第 一 級 事 件 1. 定 義 : 承 包 商 人 員 或 民 眾, 因 與 工 地 有 關 之 意 外 事 故 而 招 致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2. 通 報 時 限 : 立 即 3. 通 報 流 程 :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立 即 通 知 工 地 負 責 人, 並 填 報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至 總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再 呈 報 相 關 單 位 及 各 級 主 管 二 第 二 級 事 件 1. 定 義 : (1). 工 地 發 生 之 任 何 事 件, 使 人 員 須 送 醫 治 療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疾 病 時 或 工 地 發 生 之 任 何 事 件, 使 人 員 損 失 一 工 作 天 時 (2). 技 術 人 員 有 任 何 持 續 發 生 之 職 業 病, 其 肇 因 相 似, 可 能 與 工 地 之 工 作 有 關 者 (3). 工 地 向 外 面 單 位 提 出 緊 急 協 助 要 求 者 (4). 工 地 發 生 任 何 闖 入 蓄 意 破 壞 或 偷 竊 財 物 之 事 件 2. 通 報 時 限 :24 小 時 以 內 通 報 流 程 :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通 知 工 地 負 責 人, 並 填 報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單, 工 地 負 責 人 每 月 定 期 通 報 總 公 司 督 導 三. 第 三 級 事 件 1. 定 義 : 在 工 地 發 生 之 任 何 事 故, 財 物 損 失 在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以 下 者 2. 通 報 時 限 :72 小 時 以 內 3. 通 報 流 程 : 同 第 二 級 事 故 217

231 通 報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郭 熊 祥 經 理 (02) 災 害 發 現 者 互 助 工 務 所 工 地 負 責 人 擔 任 緊 急 救 援 編 組 工 地 緊 急 救 援 編 組 通 報 要 領 : 1. 何 種 事 故? 嚴 重 程 度? 2. 發 生 地 點? 現 場 名 稱 ( 標 號 ) 3. 發 生 時 間 4. 狀 況 ( 現 況, 以 採 對 策, 人 員 傷 害 情 形 5. 通 報 時 限 : 發 生 人 員 受 傷 送 醫 救 治 之 災 害 時, 施 工 單 位 應 於 二 小 時 內 通 報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及 相 關 主 管 另 一 單 位 之 工 地 緊 急 救 援 小 組 或 向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群 組 合 作 組 織 救 援 通 報 : 督 導 主 管 : 廖 年 祈 工 務 部 協 理 : 吳 豪 卿 總 經 理 : 李 進 添 (02) 依 指 示 派 相 關 人 員 至 工 地 協 助 處 理 救 援 單 位 業 主 台 電 TEL: 轉 6212 新 竹 警 察 局 TEL: 消 防 隊 TEL:119 新 竹 交 通 大 隊 TEL: 電 力 公 司 TEL: 自 來 水 公 司 TEL: 電 信 公 司 TEL: 科 管 局 TEL: 環 保 局 TEL: 科 管 局 勞 資 組 ( 一 人 死 亡 或 三 人 以 上 受 傷 24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檢 單 位 ) TEL: 新 竹 省 立 醫 院 TEL: 南 門 綜 合 醫 院 TEL: 當 地 派 出 所 TEL: 救 難 學 會 TEL: 醫 療 組 工 程 組 消 防 組 警 備 組 協 調 組 1. 急 救 照 顧 2. 連 落 醫 院 3. 護 送 醫 院 1. 救 援 作 業 2. 復 原 及 補 強 作 業 執 行 3. 復 原 及 補 強 資 材 之 使 用 4. 復 原 及 補 強 機 具 車 輛 之 使 用 5. 支 援 消 防 組 6. 拍 照 存 證 現 場 緊 急 處 置 1. 消 防 演 習 與 指 揮 2. 消 防 設 備 裝 換 維 修 3. 火 災 現 場 撲 滅 作 業 4. 支 援 工 作 組 5. 拍 照 存 證 1. 人 員 交 通 管 制 疏 散 人 物 撤 離 2. 災 區 隔 離 警 戒 3. 避 難 引 導 1. 請 求 支 援 2. 連 絡 119 水 電 電 信 公 司 3. 急 救 設 備 調 配 4. 消 防 設 備 調 配 5. 搶 救 設 備 調 配 6. 搶 救 機 具 調 配 7. 通 報 連 絡 復 原 作 業 呈 報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事 故 處 理 報 告 及 依 照 CP016 提 出 矯 正 及 預 防 處 理 措 施 實 施 災 害 調 查 圖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圖

232 作 業 說 明 一. 現 場 如 有 事 故 發 生, 緊 急 通 報 工 地 負 責 人 和 安 衛 管 理 員, 依 前 所 述 分 類, 先 行 判 斷 事 故 之 類 別, 依 事 故 等 級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通 報 督 導 主 管 公 司 安 保 中 心 及 聯 絡 相 關 救 援 單 位 二. 工 地 內 之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應 包 括 有 下 列 事 項 : 1. 緊 急 救 援 組 織 包 括 人 員 編 組 和 機 具 設 備 編 組 2. 救 援 編 組, 急 救 醫 院, 緊 急 連 絡 處 之 電 話 公 告, 如 表 三. 實 施 事 故 調 查 原 因 分 析 擬 訂 對 策, 並 作 成 報 告 制 定 搶 救 專 用 檔 案, 內 容 包 括 各 相 關 人 員 名 冊 處 所 電 話, 及 災 變 事 件 之 搶 救 回 報 原 因 調 查 之 記 錄 四. 現 場 復 原 作 業 219

233 表 緊 急 應 變 聯 絡 電 話 表 66 業 主 及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單 位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台 電 北 施 處 五 段 xxxx 科 管 局 環 保 局 互 助 營 造 工 務 所 電 話 x-xxx 工 務 所 傳 真 外 援 單 位 類 別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刑 事, 暴 動 台 北 市 治 安, 交 通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內 湖 分 局 周 美 派 出 所 防 災 台 北 市 消 防 分 隊 119 電 力 電 信 水 力 勞 動 檢 查 交 通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台 北 北 區 處 中 華 電 信 自 來 水 台 北 市 辦 事 處 台 北 市 勞 動 檢 查 處 台 北 市 內 湖 交 通 大 隊 醫 院 救 護 單 位 北 市 忠 孝 醫 院 220

234 第 五 章 問 卷 設 計 與 結 果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法 是 調 查 研 究 法 ( 訪 晤 調 查 觀 察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 的 一 環, 是 一 種 發 掘 事 實 現 況 的 研 究 方 式 實 際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包 括 調 查 的 目 標 族 群 決 定 採 取 普 查 ( 小 族 群 ) 或 取 樣 ( 族 群 很 大 或 散 佈 區 域 很 廣 ) 的 方 式 問 卷 的 設 計 預 先 測 試 與 修 正 取 樣 方 式 簡 單 隨 機 取 樣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集 群 取 樣 的 正 確 選 擇 樣 本 的 大 小 與 代 表 性 問 卷 發 放 與 追 蹤 等, 都 是 問 卷 調 查 時 相 當 重 要 的 研 究 步 驟 ; 此 外,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的 處 理 與 分 析,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資 料 處 理 步 驟, 包 括 問 卷 有 效 與 否 的 檢 視 問 卷 編 碼 處 理 問 卷 回 收 率 問 卷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等, 都 是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推 論 與 解 釋 時, 必 須 通 盤 考 量 的 重 要 細 節 本 章 節 將 對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的 探 討 問 卷 設 計 調 查 資 料 與 分 析 做 完 整 的 說 明 與 闡 述 5.1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之 探 討 問 券 調 查 法 的 涵 義 與 目 的 透 過 測 驗 或 問 卷 等 工 具, 經 由 系 統 化 的 程 序 蒐 集 樣 本 之 資 料, 以 數 量 數 字 方 式 顯 示 研 究 問 題 並 推 論 母 群 之 現 象 的 歷 程 問 卷 調 查 是 一 種 發 掘 事 實 現 況 資 料 的 研 究 方 式, 最 大 的 目 的 是 蒐 集 累 積 某 一 目 標 族 群 的 各 項 科 學 屬 性 的 基 本 資 料, 可 分 為 描 述 性 研 究 及 分 析 性 研 究 兩 大 類 在 決 定 是 否 採 用 問 卷 法 作 為 研 究 工 具, 應 考 量 是 否 能 順 利 達 成 研 究 目 標 以 及 注 意 研 究 樣 本 在 問 卷 上 的 配 合 度, 另 外, 問 卷 調 查 也 有 其 優 缺 點, 檢 視 其 特 性 配 合 研 究 主 題, 方 能 達 成 其 目 標 221

235 5.1.2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之 研 究 族 群 及 方 式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在 確 定 研 究 目 的, 以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來 加 以 界 定 擬 調 查 的 目 標 族 群, 確 定 目 標 族 群 後, 依 其 性 質, 決 定 採 取 普 查 或 取 樣 方 式, 其 分 別 是 : 普 查 只 限 於 小 族 群, 其 成 員 或 單 位 很 容 易 聯 繫 而 當 目 標 族 群 很 大 散 佈 區 域 很 廣, 則 依 取 樣 方 式 來 調 查 運 用 取 樣 的 技 術, 由 目 標 族 群 抽 取 組 成 的 成 員 或 單 位 稱 為 樣 本, 可 分 為 判 斷 樣 本 (Judgmental samples) 又 稱 抓 握 樣 本 (Grab samples) 及 機 率 樣 本 (Probability samples) 依 抽 樣 的 方 法 可 分 : 簡 單 隨 機 取 樣 (Simple random sampling)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集 群 取 樣 (Cluster sampling) 等 三 種 通 常 樣 本 的 大 小 決 定 族 群 目 標 的 代 表 性, 取 樣 方 式 的 正 確, 使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盡 量 提 升 遠 比 樣 本 的 大 小 還 要 重 要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之 實 施 過 程 問 卷 調 查 的 實 施 過 程 可 分 為 七 個 過 程 : 1. 確 定 擬 探 究 的 問 題 與 調 查 的 目 的 2. 決 定 研 究 的 對 象 3. 詳 細 開 列 擬 調 查 和 探 究 問 題 細 節 4. 確 立 研 究 的 理 論 架 構 或 基 本 概 念 架 構 5. 設 計 研 究 過 程 和 研 究 工 具 6.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7. 處 理 分 析 和 解 釋 資 料 在 七 個 過 程 中 由 需 注 意 的 是 問 卷 目 的 內 容 題 目 格 式 信 度 效 度 的 設 計 等 其 他 如 何 提 高 問 卷 的 回 收 率 也 是 應 考 慮 的 項 目 之 一 222

236 5.1.4 本 研 究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之 原 因 由 於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在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施 工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做 實 務 探 討, 故 問 卷 設 計 上 採 取 開 放 式 問 卷 的 方 式, 由 受 訪 者 依 親 身 經 歷 與 實 務 上 遭 遇 之 經 驗 回 答 問 題, 以 了 解 在 施 工 計 畫 實 務 執 行 上 與 作 業 中 間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點 由 於 開 放 式 問 卷 調 查 是 指 對 於 問 題 的 回 答 不 提 供 任 何 具 體 的 答 案, 對 於 受 訪 者 而 言 必 需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來 思 考 並 自 由 的 回 答 調 查 問 卷 使 用 開 放 式 的 問 卷 的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調 查 得 到 比 較 符 合 受 訪 者 實 際 的 答 案, 故 本 研 究 採 取 書 面 問 卷 的 方 式, 以 期 能 得 到 最 佳 的 結 果 5.2 問 卷 的 設 計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以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研 究 探 討 範 疇, 由 於 實 際 執 行 所 參 與 的 單 位 及 人 員 包 括 縣 市 的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或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故 就 此 三 方 面 人 員 分 別 針 對 以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之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做 探 討, 以 了 解 現 況 問 題 癥 結 及 落 差 所 在 為 針 對 不 同 執 行 的 角 色 來 探 討 施 工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時 所 遭 遇 到 之 執 行 落 差, 故 本 研 究 在 問 卷 設 計 上 共 分 為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與 分 包 商 等 三 個 部 份 問 卷 設 計 之 流 程 本 問 卷 設 計 之 過 程 乃 是 藉 由 相 關 的 文 獻 回 顧 以 及 營 建 工 程 實 際 執 行 的 施 工 計 畫 實 務 面 來 確 定 所 研 究 問 題 的 範 圍 及 領 域, 並 初 步 構 想 出 欲 探 討 的 問 題 項 目, 依 實 際 案 例 的 探 討 來 確 定 研 究 方 向, 主 要 可 223

237 分 為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做 探 討 : 確 定 方 向 後 即 根 據 所 需 的 資 料 擬 定 出 問 題 題 目, 包 含 決 定 問 題 的 類 型 是 否 追 問 答 題 的 說 明 等, 並 依 其 問 題 的 關 聯 性 及 難 易 程 度 做 順 序 排 列, 至 此 階 段, 既 可 將 問 卷 之 初 稿 擬 定 完 成 為 使 問 卷 之 表 達 更 具 完 整 與 合 理, 須 於 問 卷 起 始 處 說 明 該 問 卷 之 目 的 填 表 方 式 說 明 與 其 他 一 般 性 說 明 等 ; 初 步 完 成 問 卷 後 再 徵 求 專 家 之 意 見, 進 行 問 卷 內 容 與 型 式 檢 討 之 動 作, 經 過 反 覆 討 論 後 即 可 完 成 問 卷 由 於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的 設 計 對 象 有 現 場 實 務 操 作 人 員, 故 考 量 其 便 利 性 與 工 作 特 性, 除 郵 寄 問 卷 外 必 要 時 親 至 向 各 營 建 廠 商 說 明 並 直 接 以 現 場 發 放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以 期 能 提 申 回 覆 率, 如 圖 確 定 研 究 的 領 域 文 獻 回 顧 建 立 各 項 議 題 構 想 施 工 計 劃 執 行 實 務 面 確 定 實 施 對 象 確 定 欲 量 測 的 對 象 決 定 問 卷 的 類 型 及 內 容 開 放 式 問 卷 是 否 追 問 擬 定 問 卷 初 稿 問 卷 之 目 的 填 表 方 式 說 明 問 卷 檢 討 與 修 正 徵 求 專 家 意 見 與 其 他 建 議 修 正 問 卷 內 容 正 式 問 卷 定 稿 郵 寄 問 卷 電 訪 親 訪 圖 問 卷 設 計 流 程 圖 224

238 5.2.2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為 了 解 愈 研 究 的 問 題 癥 結 所 在, 並 針 對 不 同 執 行 的 角 色 來 探 討 實 際 執 行 時 所 遭 遇 到 之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在 問 卷 設 計 上 共 分 為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與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等 三 個 部 份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主 是 主 導 整 個 營 建 工 程 的 主 管 單 位, 受 訪 對 象 為 公 機 關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各 營 建 專 案 業 主 ;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為 整 個 營 建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發 包 團 隊, 受 訪 者 為 專 業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廠 商 ; 而 分 包 商 的 部 份 則 為 工 程 施 工 實 際 執 行 的 單 位, 由 於 此 部 份 之 訪 問 對 象 較 為 廣 泛, 故 以 主 要 施 工 及 分 項 施 工 的 項 目 作 為 主 要 調 查 的 對 象 問 卷 實 施 方 式 由 於 受 訪 者 的 角 色 與 工 作 地 點 的 不 同, 故 本 研 究 問 卷 實 施 方 式 並 無 固 定 方 式 公 機 關 人 員 及 業 主, 由 於 該 群 組 受 訪 之 人 員 地 點 固 定, 故 先 利 用 電 話 告 知 欲 進 行 的 問 卷 目 的 及 調 查, 並 以 郵 寄 問 卷 或 傳 真 的 方 式 實 施 ;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部 分 主 要 是 利 用 國 內 較 具 規 模 的 營 建 廠 商 名 單, 事 先 以 電 話 詢 問 並 了 解 其 受 訪 意 願, 將 問 卷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親 訪 等 方 式 實 施 ; 而 分 包 廠 商 部 份, 由 於 受 訪 者 均 為 現 場 實 際 實 務 操 作 人 員, 故 問 卷 題 目 依 受 訪 者 之 便 利 性 設 計 為 簡 單 且 易 於 回 答 的 題 型, 為 增 進 調 查 效 率 及 回 收 率, 本 問 卷 實 施 將 以 電 話 或 親 訪 為 主 本 問 卷 調 查 抽 樣 方 式 以 縣 市 作 為 劃 分 區 域, 採 取 分 層 比 例 的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而 每 個 樣 本 皆 為 獨 立 之 樣 本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共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由 於 考 量 本 問 卷 為 開 放 式 問 卷, 受 訪 者 填 寫 意 願 不 高 而 影 響 回 收 結 果, 故 為 要 求 信 賴 度 達 到 90%, 可 容 忍 誤 差 值 為 0.1, 帶 入 有 效 樣 本 數 之 計 算 公 式, 得 出 有 效 樣 225

239 本 數 應 為 67.65, 相 當 於 68 份 有 效 問 卷 有 效 樣 本 數 計 算 公 式 :n=p(1-p)(z/e)² n: 樣 本 數,p: 樣 本 比 例,e: 可 容 忍 的 誤 差 值,Z: 標 準 化 常 態 變 質 n=0.5(1-0.5)(1.645/0.1) ² = 問 卷 內 容 本 問 卷 之 主 要 方 向 是 朝 受 訪 者 對 於 目 前 在 依 照 政 府 機 關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與 業 主 對 工 程 的 要 求 條 件 下, 針 對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施 工 計 畫 與 實 際 執 行 面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點 以 及 對 於 實 際 執 行 的 分 包 商 在 實 務 面 上 是 否 能 落 實 執 行 作 探 討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形 式 主 要 採 開 放 式 問 卷, 較 能 得 到 受 訪 者 廣 泛 性 及 差 異 性 大 的 答 案 亦 可 以 使 調 查 得 到 比 較 符 合 受 訪 者 實 際 的 答 案 問 卷 信 度 及 效 度 信 度 (reliability) 的 意 義 : 測 量 的 可 靠 性 trustworthiness 它 包 含 了 一 致 性 (consistency): 表 示 測 驗 內 部 試 題 間 是 否 相 互 符 合 與 穩 定 性 (stability): 不 同 的 測 驗 時 點 下, 測 驗 分 數 前 後 一 致 的 程 度 影 響 信 度 的 因 素 : 影 響 信 度 的 關 鍵 因 素 是 測 量 誤 差, 可 以 減 低 誤 差 的 方 法, 即 能 夠 提 高 信 度 包 含 了 下 列 幾 項 因 素 : 1. 受 試 者 因 素 ( 如 受 測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動 機 注 意 力 持 久 性 作 答 態 度 等 變 動 ) 2. 主 試 者 因 素 ( 如 非 標 準 化 的 測 驗 程 序 主 試 者 的 偏 頗 與 暗 示 評 分 的 主 觀 性 等 等 ) 226

240 3. 測 驗 情 境 因 素 ( 測 驗 環 境 條 件 如 通 風 光 線 聲 音 桌 面 空 間 因 素 等 皆 有 影 響 的 作 用 ) 4. 測 驗 內 容 因 素 ( 試 題 取 樣 不 當 內 部 一 致 性 低 題 數 過 少 等 ) 5. 時 間 因 素 效 度 的 意 義 包 含 : 1. 測 量 的 正 確 性, 指 測 驗 或 其 他 測 量 工 具 確 能 測 得 其 所 欲 測 量 的 特 質 或 功 能 之 程 度 2. 測 量 的 效 度 愈 高, 表 示 測 量 的 結 果 愈 能 顯 現 其 所 欲 測 量 對 象 的 真 正 特 徵 3. 測 驗 的 效 度 通 常 以 測 驗 分 數 與 其 所 欲 測 量 的 特 質 之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表 示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之 關 係 : 1. 信 度 代 表 測 量 的 穩 定 性 與 可 靠 性, 效 度 為 測 量 分 數 的 意 義 價 值 與 應 用 性 2. 實 際 效 度 (rxy) 信 度 (rxx) 的 平 方 根 3. 信 度 的 平 分 根 是 效 度 係 數 的 上 限 當 信 度 越 高, 效 度 係 數 即 可 能 越 大 5.3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整 理 與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是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以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式, 以 營 建 工 程 實 際 執 行 的 施 工 計 畫 實 務 來 確 定 在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中, 在 政 府 機 關 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與 業 主 對 工 程 的 要 求 條 件 下, 針 對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施 工 計 畫 與 實 際 執 行 面 所 遭 遇 的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實 務 執 行 現 況 專 案 管 理 面 做 探 討, 以 利 進 一 步 探 討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227

241 5.3.1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共 計 發 出 問 卷 100 份, 去 除 無 效 問 卷 與 空 白 問 卷 20 份 後, 得 有 效 問 卷 共 80 份, 問 卷 發 放 與 回 收 統 計 情 形, 如 表 圖 所 示 表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表 受 訪 者 資 料 調 查 樣 本 數 有 效 問 卷 數 量 無 效 問 卷 數 量 問 卷 回 收 比 例 公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 業 主 %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設 計 團 隊 %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 總 計 % 無 效 問 卷, 20 公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2 業 主, 4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36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設 計 團 隊, 38 圖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示 意 圖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制 度 與 規 範 執 行 問 題 探 討 一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方 面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在 整 體 之 現 行 法 與 實 際 執 行 的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實 228

242 務 之 調 查 中, 有 83% 表 示 滿 意, 認 為 現 行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完 全 符 合 目 前 施 工 實 務 需 求 ; 有 17% 認 為 尚 可, 表 示 目 前 法 令 要 求 尚 不 完 備, 且 無 法 確 切 符 合 現 場 施 工 單 位 之 要 求 ;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現 行 法 規 面 有 許 多 模 糊 地 帶 無 法 確 實 釐 清, 以 致 無 法 適 用 於 目 前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現 況, 且 營 建 工 程 充 滿 許 多 人 為 因 素, 以 致 無 法 全 面 落 實 執 行 面 表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對 於 目 前 承 造 單 位 依 法 在 執 行 施 工 管 理 計 畫 之 各 項 施 工 管 理 所 得 到 的 成 果, 均 表 示 表 示 滿 意 ; 但 有 認 為 承 包 單 位 會 於 現 場 施 工 時 往 往 會 依 工 期 趕 工 及 工 地 現 場 狀 況 擅 自 更 改 未 確 實 執 行 如 原 物 料 上 漲 勞 務 調 度 不 及 等 市 場 情 況 或 地 質 天 氣 等 自 然 條 件 的 意 外 變 化, 承 包 廠 商 會 為 了 降 低 營 建 料 材 成 本 及 工 程 成 本, 以 更 動 部 分 管 理 計 畫 之 規 範 與 進 度, 採 取 其 他 經 濟 性 之 計 畫 實 施 施 工 管 理 控 制, 且 部 分 項 目 採 用 與 施 工 工 種 混 合 量 多 寡 比 例 方 式, 以 達 到 壓 縮 施 工 工 期 及 施 工 量 來 換 取 勞 務 及 材 料 節 省, 因 此 管 理 因 素 變 化 較 大 229

243 二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在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廠 商 方 面, 對 於 現 行 法 與 實 際 執 行 的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實 務 之 調 查 中, 有 20 件 表 示 滿 意, 認 為 現 行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完 全 符 合 目 前 施 工 實 務 需 求,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53%; 有 18 件 認 為 尚 可,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47% 表 示 尚 有 部 分 業 者 認 為 在 現 有 的 法 令 規 章 上, 對 於 符 合 現 況 要 求 的 執 行 上 仍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表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圖 對 於 是 否 有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並 確 實 執 行 之 調 查, 有 84% 有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並 執 行, 有 16% 無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部 分 工 程 規 模 較 小 且 業 主 並 無 要 求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亦 有 少 部 份 認 為 無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必 要 230

244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在 大 型 工 程 或 特 殊 工 程 中, 亦 有 多 數 承 包 業 者 為 了 降 低 本 身 資 金 的 週 轉 及 施 工 中 不 確 定 的 風 險, 因 而 組 成 ㄧ 企 業 群 體 (Group) 來 共 同 投 標, 各 參 加 公 司 依 照 彼 此 間 締 結 的 協 定 提 出 必 要 的 資 金 技 術 與 勞 務, 在 工 程 完 工 決 算 時, 亦 按 照 比 例 分 配 利 潤 因 此, 目 前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大 多 為 以 共 同 具 名 投 標, 並 於 得 標 後 共 同 具 名 簽 約, 連 帶 負 履 行 採 購 工 程 或 提 供 財 務 勞 務 之 共 同 承 攬 對 於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來 說, 如 何 在 符 合 公 機 關 所 要 求 的 現 行 法 規 下, 能 更 有 彈 性 的 針 對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程 所 量 身 訂 作 之 有 效 控 制, 例 如, 如 何 在 不 違 反 工 程 品 質 的 要 求 下, 實 施 最 能 有 效 的 活 用 勞 動 效 益 機 械 設 備 及 資 金 等 資 源, 達 成 利 用 最 小 的 費 用, 換 取 最 大 的 產 出 值 231

245 三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對 於 現 場 執 行 之 廠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有 4 件 表 示 清 楚,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11%; 有 32 件 表 示 部 分 清 楚,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88% 和 大 多 數 工 作 相 比, 營 建 工 程 的 工 作 環 境 和 文 化 是 相 當 特 殊 的, 且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的 工 作 內 容 相 當 複 雜, 因 此 基 層 參 與 的 人 員 複 雜 且 教 育 程 度 也 有 落 差, 綜 使 分 包 商 對 於 法 規 條 文 規 定 有 部 分 的 了 解 與 認 知, 但 是 實 際 執 行 的 結 果, 並 不 如 承 包 商 的 專 業 水 準, 可 是 實 際 於 工 程 現 場 執 行 的 第 一 線 確 是 分 包 商 的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表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圖 對 於 是 否 了 解 在 現 場 施 工 管 理 中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法 規 條 文, 有 2 件 表 示 清 楚,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5%; 有 33 件 表 示 部 分 清 楚,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92%; 而 有 1 件 認 為 完 全 不 清 楚,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3 % 表 示 大 多 數 分 包 商 也 許 是 在 上 游 承 攬 商 的 要 求 及 教 育 下, 針 對 所 執 行 的 施 工 計 畫 書 要 項 及 內 容 都 具 有 部 分 的 觀 念 232

246 5.3.3 現 行 法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問 題 探 討 一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方 面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對 於 承 攬 商 在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調 查 中, 有 70% 對 於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表 示 滿 意 ; 僅 有 30% 認 為 不 滿 意 在 這 些 工 程 進 行 當 中, 負 責 其 中 部 份 施 工 的 工 程 單 位 不 可 能 由 其 公 司 老 闆 親 自 時 刻 於 工 地 現 場 執 行 工 程 進 行 負 責 設 計 的 人 員 也 許 無 法 親 自 時 刻 於 工 地 現 場, 要 求 施 工 人 員 確 實 依 照 設 計 人 員 製 作 之 圖 說 去 作 業, 以 達 成 業 主 托 付 之 工 程 任 務 業 主 也 許 為 一 家 公 司 或 公 家 單 位, 不 可 能 由 公 司 老 闆 或 單 位 負 責 人 親 自 時 刻 於 工 地 現 場 監 督 工 程 進 行 此 時 就 須 要 有 三 種 不 同 立 場 的 現 場 監 工 人 員 來 幫 助 現 場 作 業, 使 施 工 者 能 依 原 設 計 如 業 主 預 期 之 理 想 逐 步 完 成 作 業 表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二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對 於 承 攬 商 在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調 查 233

247 中, 有 30 件 認 為 均 有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訂 定 與 執 行,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79%; 僅 有 8 件 認 為 未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21%, 其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業 主 對 於 整 體 工 程 是 否 有 確 實 要 求, 進 而 影 響 到 施 工 單 位 確 實 實 施 的 意 願 表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對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的 計 畫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現 況 要 求 的 調 查 中, 有 1 件 認 為 完 全 符 合,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3%; 有 37 件 認 為 部 分 符 合, 佔 有 效 樣 本 數 的 97% 表 示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部 分 內 容 在 執 行 上 的 確 與 實 際 現 場 執 行 有 部 分 的 差 異 另 外 一 部 分 原 因 為 在 法 規 於 強 制 要 求 部 份, 站 在 公 機 關 與 業 主 對 法 規 的 認 知 下, 承 包 商 卻 對 相 同 的 法 規 認 知 及 解 釋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會 產 生 實 際 執 行 上 的 落 差 三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在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調 查 中, 有 61% 均 有 確 實 依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 有 39% 認 為 未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 在 問 卷 調 查 中 均 認 為 針 對 整 個 施 工 計 畫 書 所 執 行 的 結 果 認 為 滿 234

248 意, 顯 現 出 統 計 結 果 與 業 主 對 實 際 執 行 施 工 計 劃 的 滿 意 度 有 些 微 的 落 差, 這 部 分 應 為 分 包 商 僅 注 重 工 作 目 標 的 完 成, 就 代 表 了 工 程 順 利 結 束, 此 階 段 屬 於 較 低 階 層 ; 然 而 業 主 與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卻 由 整 個 規 劃 設 計 面 到 整 合 參 與 者 與 實 際 執 行 面 之 間 的 連 結, 一 直 到 整 個 工 程 的 完 成 移 交 並 維 護 保 固, 才 算 是 整 個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的 結 束, 以 致 產 生 整 個 數 據 的 落 差 表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圖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一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方 面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在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調 查 中, 全 部 認 為 其 中 有 一 部 分 原 因 為 承 包 商 因 現 場 工 程 進 度 更 動 施 工 計 畫 ; 有 83%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 有 83% 認 為 分 包 商 未 落 實 執 行, 此 三 項 分 別 位 居 無 法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主 要 原 因 前 三 名, 這 結 果 表 示 在 目 前 法 令 要 求 下, 業 主 認 為 也 許 法 規 面 有 許 多 模 糊 地 235

249 帶, 但 是 責 任 還 是 在 承 攬 商 及 分 包 商 並 沒 有 確 實 重 視 並 實 際 執 行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分 包 商 未 落 實 執 行,83%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83% 承 包 商 因 現 場 工 程 進 度 更 動 施 工 計 畫,100% 0% 20% 40% 60% 80% 100% 120% 調 查 樣 本 百 分 比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 二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在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廠 商 方 面, 對 於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調 查 中, 有 58% 認 為 其 中 有 一 部 分 原 因 認 為 公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及 要 求 施 工 計 畫 ; 各 有 68%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及 承 包 商 未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此 三 項 分 別 位 居 無 法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主 要 原 因 前 三 名, 從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出 在 工 程 作 業 當 中, 工 程 的 現 況 會 因 勞 務 人 力 調 度 原 物 料 成 本 工 程 預 算 與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進 而 產 生 施 工 計 畫 書 部 份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的 確 出 現 落 差 另 外 較 具 爭 議 性 的 部 分 為 法 令 規 定 不 週 延 無 強 制 性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要 求 與 業 主 無 強 制 要 求 其 原 因 為 在 法 規 部 分 於 強 制 要 求 部 份, 的 確 與 實 際 情 況 有 許 多 模 糊 地 帶, 且 因 公 機 關 承 辦 人 的 不 同, 亦 容 易 造 成 寬 鬆 標 準 認 知 差 異 的 困 擾, 進 而 會 造 成 未 實 際 落 實 的 原 因 236

250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 三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在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方 面, 有 61%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 有 67% 認 為 公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要 求 ; 有 68% 認 為 承 包 商 未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這 調 查 結 果 與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所 認 為 的 問 題 有 一 致 性,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為 靈 活 調 度 勞 動 力 尋 求 省 時 省 力 的 施 工 方 法, 常 常 於 施 工 現 場 進 行 數 項 工 程 同 時 作 業 縮 短 工 時 圖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分 包 商 )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一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而 言, 認 為 施 工 237

251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業 主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20 3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36 6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23 4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18 2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6 1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32 5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41 8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40 7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54 9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從 問 卷 分 析 中 可 以 發 現, 第 一 名 認 為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最 為 重 要,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就 是 利 潤 的 希 望 與 實 現, 然 而 這 一 切 都 隨 著 工 期 的 控 制 而 有 顯 著 的 變 化, 因 為 整 體 工 程 進 度 關 係 到 能 否 在 合 約 規 定 期 限 內 如 期 完 工, 卻 又 合 乎 品 質 要 求 達 到 驗 收 標 準, 這 是 廠 商 能 否 達 到 工 程 款 項 請 款 的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 第 2 名 的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與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因 為 在 現 場 施 工 時 困 難 度 較 為 複 雜, 且 承 包 商 現 場 實 施 變 數 較 大, 故 需 要 多 加 注 意 ; 在 百 分 比 較 為 偏 低, 第 9 名 的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與 第 10 名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因 為 法 規 有 規 定 的 要 求, 因 此 影 響 程 度 較 不 明 顯 238

252 二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而 言,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重 要 性 的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PCM 廠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分 數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97 1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經 過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部 份 項 目 因 被 調 查 人 所 承 攬 的 工 程 大 小 規 模 不 同, 造 成 各 選 項 的 百 分 比 例 較 分 散, 但 是 絕 大 多 數 的 數 值 仍 相 當 平 均, 進 而 顯 示 出 承 包 商 相 當 在 意 工 程 進 度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工 程 延 遲 的 影 響, 主 要 為 時 間 及 金 錢 之 損 失 就 時 間 浪 費 而 言, 承 攬 人 因 工 作 延 遲 而 無 法 從 事 其 他 新 工 程 之 工 作 就 金 錢 損 失, 除 須 自 負 損 失 外, 還 必 須 面 對 逾 期 罰 款 及 違 約 賠 償 的 罰 款 問 題, 此 影 響 除 帶 來 業 主 與 承 攬 商 雙 方 所 面 臨 的 傷 害 和 痛 苦, 亦 會 造 成 性 循 環 239

253 二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而 言,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重 要 性 的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分 包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67 1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73 2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若 提 供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完 整 的 施 工 計 畫 書 相 關 資 訊, 大 部 份 會 考 慮 去 落 實 執 行, 從 統 計 結 果 數 據 顯 示 出 分 包 商 也 願 意 在 工 程 進 度 中 與 法 規 制 度 達 成 平 衡 性, 因 為 分 包 商 不 僅 以 一 項 工 程 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在 面 對 勞 務 調 度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及 成 本 與 材 料 成 本 壓 力 更 大, 因 此 在 不 影 響 工 期 及 工 程 品 質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在 現 有 法 規 制 度 的 條 件 下 更 有 彈 性 的 面 對 現 場 施 工 時 所 產 生 的 介 面 問 題, 才 是 現 場 施 工 單 位 主 要 的 想 法 小 結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整 理 出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240

254 表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工 程 團 隊 PCM 廠 業 主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商 分 包 商 總 和 總 排 序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經 由 上 列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經 過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發 現, 分 包 商 與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所 產 生 的 認 知 統 計 結 果 差 異 不 大, 在 合 約 工 程 期 限 中, 若 是 為 了 趕 工 而 增 加 了 人 力 機 具 的 調 度 配 置, 工 程 成 本 也 將 因 此 而 增 加 因 此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與 PMM 廠 商 所 抱 持 的 想 發 都 是 以 如 何 不 延 遲 工 程 進 度 為 出 發 點, 進 而 達 到 提 高 工 率 縮 短 工 期 為 目 標 目 標 通 常 為 具 體 落 實 有 效 且 可 評 量 的 績 效 指 標, 因 此 站 在 業 主 的 立 場, 最 注 重 的 就 是 目 標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在 大 型 的 工 程 計 畫 中, 各 項 作 業 間 的 關 連 性 及 進 度 管 理 必 須 更 明 確, 以 便 資 源 作 更 加 合 理 的 分 配, 並 有 效 提 升 效 率 功 能, 在 不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工 期 及 成 本 下, 如 何 做 好 工 程 進 度 的 管 理, 就 變 成 相 當 重 要 的 計 畫 項 目 241

255 5.3.7 施 工 計 畫 書 在 工 地 現 況 差 異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一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與 業 主 而 言,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業 主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29 6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22 4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25 5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15 2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8 1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30 7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40 9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20 3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38 8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從 問 卷 分 析 中 可 以 發 現, 站 在 業 主 的 立 場 普 遍 認 為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是 目 前 差 異 最 大 的 項 目,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通 常 業 務 機 關 認 為 部 份 承 包 商 會 為 了 符 合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中 的 規 定 時 程, 進 而 以 趕 工 計 畫 或 變 更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以 縮 短 工 期 二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而 242

256 言,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重 要 性 的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PCM 廠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53 1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施 工 計 畫 書 依 工 地 現 況 差 異 最 大 的 計 畫 調 查 中, 經 過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與 人 力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舉 凡 工 程 之 進 行, 皆 以 如 期 如 實 如 質 的 完 成 工 程 為 最 主 要 目 的 由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出 在 實 際 執 行 的 工 程 現 況 中,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變 數 較 大 勞 動 力 的 調 度 因 為 一 項 工 程 的 延 遲, 所 帶 來 的 不 僅 是 面 對 整 體 延 遲 工 程 的 所 浪 費 的 時 間 及 成 本, 更 有 面 對 違 約 賠 償 的 罰 款 問 題, 因 此 產 生 出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與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均 十 分 重 要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二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方 面 在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中 對 於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而 言, 認 為 施 工 計 243

257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所 呈 現 的 名 次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表 分 包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總 和 名 次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94 3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89 2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80 1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從 問 卷 結 果 來 看, 各 類 的 工 程 都 是 以 本 體 的 工 程 為 中 心, 如 果 分 項 工 程 計 畫 不 周 詳, 很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預 期 的 工 期 成 本 及 品 質, 如 何 在 時 間 控 制 的 條 件 下 更 有 彈 性 的 面 對 現 場 施 工 時 所 產 生 的 介 面 問 題, 並 運 用 進 度 規 劃 技 巧 及 管 控 技 術, 確 保 每 一 個 過 程 都 能 做 好 管 控 機 制, 才 是 現 場 施 工 單 位 主 要 的 想 法 小 結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整 理 出 所 呈 現 的 排 比 如 表 所 示 244

258 表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工 程 團 隊 業 主 PCM 廠 分 包 商 總 和 總 排 序 施 工 計 畫 書 項 目 商 工 程 概 要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目 前 國 內 工 程 標 案 為 因 應 大 型 化 複 雜 化 及 技 術 專 業 化 之 下, 由 於 參 與 人 數 會 隨 著 工 程 進 度 增 減 工 期 相 對 有 所 變 異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提 高, 因 此 各 分 項 作 業 間 相 互 干 擾 而 延 遲 的 現 象 頗 為 常 見, 尤 以 專 業 分 包 的 部 分 最 為 頻 繁 主 要 原 因 為 PCM 廠 商 與 分 包 商 契 約 簽 訂 後, 常 各 自 進 行 工 期 的 排 程 規 劃 而 未 進 行 整 合, 以 致 施 工 時 某 些 同 時 作 業 進 行, 一 旦 產 生 干 擾 就 需 要 協 調 解 決, 在 協 調 的 過 程 中 該 分 項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停 擺, 以 致 造 成 實 務 執 行 上 的 落 差 因 此, 設 計 與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以 及 各 項 工 程 間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如 何 藉 由 先 期 的 協 調 及 統 籌 會 議 及 其 他 管 控 機 制, 將 各 分 歧 點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除 可 以 降 低 工 期 時 間 無 謂 的 浪 費 外, 並 可 因 完 善 的 規 劃, 進 而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及 降 低 總 體 成 本 245

25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需 要 由 三 個 基 本 的 合 約 主 體 來 執 行 團 隊 的 工 作, 而 將 工 作 項 目 必 經 歷 的 過 程 或 可 能 發 生 的 障 礙, 予 以 先 行 作 成 施 工 計 畫 作 為 施 工 中 的 準 則, 因 此 可 以 達 到 所 有 的 工 作 項 目 都 能 適 當 的 規 劃 與 整 合, 以 節 省 人 員 時 間 資 源 的 成 本 本 研 究 經 由 文 獻 回 顧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案 例 介 紹 問 卷 分 析 等 研 究 流 程, 獲 致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 6.1 結 論 本 研 究 根 據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並 遵 守 國 內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在 經 過 文 獻 回 顧 及 法 令 規 範, 並 利 用 實 際 執 行 之 案 例, 對 實 際 參 與 營 建 管 理 工 作 之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尋 找 其 中 之 問 題, 並 研 擬 出 現 行 施 工 計 畫 與 營 建 工 程 實 際 現 況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對 策, 整 理 出 以 下 結 論 : 一 依 據 所 問 券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得 知, 就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總 排 比 來 看,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與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目 標 通 常 為 具 體 落 實 有 效 且 可 評 量 的 績 效 指 標, 因 此 站 在 業 主 的 立 場, 最 注 重 的 就 是 目 標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在 大 型 的 工 程 計 畫 中, 各 項 作 業 間 的 關 連 性 及 進 度 管 理 必 須 更 明 確, 以 便 資 源 作 更 加 合 理 的 分 配, 並 有 效 提 升 效 率 功 能, 在 不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工 期 及 成 本 下, 如 何 做 好 工 程 進 度 的 管 理 執 行 資 訊 傳 達 溝 通 管 理, 就 變 成 十 分 重 要 的 計 畫 項 目 二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來 246

260 看,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與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目 前 國 內 工 程 標 案 為 因 應 大 型 化 複 雜 化 及 技 術 專 業 化 之 下, 各 分 項 作 業 間 相 互 干 擾 而 延 遲 的 現 象 頗 為 常 見, 尤 以 專 業 分 包 的 部 分 最 為 頻 繁 主 要 原 因 為 PCM 廠 商 與 分 包 商 契 約 簽 訂 後, 常 各 自 進 行 工 期 的 排 程 規 劃 而 未 進 行 整 合, 以 致 施 工 時 某 些 同 時 作 業 進 行, 一 旦 產 生 干 擾 就 需 要 協 調 解 決, 在 協 調 的 過 程 中 該 分 項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停 擺, 以 致 造 成 實 務 執 行 上 的 落 差 因 此, 設 計 與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以 及 各 項 工 程 間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如 何 藉 由 先 期 的 協 調 及 統 籌 會 議, 將 各 分 歧 點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除 可 以 降 低 工 期 時 間 無 謂 的 浪 費 外, 並 可 因 完 善 的 規 劃, 進 而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及 降 低 總 體 成 本 三 承 包 商 方 面, 在 問 卷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中, 在 營 建 工 程 中 除 運 用 施 工 機 械 及 先 進 工 法 技 術, 以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縮 短 工 期 節 省 時 間 成 本 外, 承 包 商 主 要 仍 須 依 靠 勞 動 力, 但 惡 劣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往 往 投 入 的 勞 務 人 員 教 育 水 準 參 差 不 齊, 因 此 可 透 過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及 公 司 舉 辦 協 力 廠 商 內 部 說 明 會 等 方 式, 使 施 工 人 員 均 初 步 了 解 法 律 規 定 層 面 與 熟 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願 意 落 實 執 行 四 經 由 實 際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實 際 所 參 與 的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等 三 方 面 分 析, 就 施 工 計 劃 之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分 別 以 上 述 三 個 單 位 的 立 場 做 探 討, 最 主 要 且 最 重 要 的 是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整 合 機 制 有 根 本 性 問 題, 其 涉 及 專 案 管 理 垂 直 整 合 之 層 面, 各 類 技 師 又 心 存 本 位 主 義, 增 加 水 平 整 合 的 困 難 度 尤 以 跨 247

261 功 能 專 業 型 組 織 團 隊, 整 合 協 調 專 案 決 策 時 較 困 難 故 需 要 具 備 多 類 科 專 業 技 術 領 域 及 企 業 專 長 的 專 案 經 理, 以 了 解 現 況 問 題 癥 結 及 落 差 所 在 並 進 行 跨 功 能 部 門 的 垂 直 及 水 平 性 整 合, 進 而 有 效 率 推 動 專 案 之 流 程 時 間 創 新 及 科 技 上 管 理 五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所 示, 有 關 營 建 專 案 施 工 作 業 計 畫 規 劃 研 究 甚 少, 本 研 究 依 實 際 案 例 介 紹 並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所 得 到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下 與 實 務 現 況 產 生 的 差 異 點, 將 可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依 實 際 工 程 狀 況 應 用 於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管 控 機 制 六 本 研 究 將 專 案 管 理 理 論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作 為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的 應 用 介 紹, 可 用 於 修 正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依 經 驗 行 事, 使 得 缺 乏 管 理 邏 輯 的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可 有 依 不 同 的 營 建 工 程 型 態 修 正 後 執 行 運 用 的 依 據 6.2 建 議 在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上, 尚 有 許 多 層 面 有 值 得 探 討 之 處, 經 過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成 果, 與 所 建 構 之 系 統 發 展, 提 供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一 本 研 究 因 時 間 人 力 的 限 制, 僅 以 國 內 各 項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層 面 及 營 建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架 構 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 後 續 可 以 以 主 辦 機 關 ( 業 主 ) 統 包 商 及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三 者 不 同 的 立 場 做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二 對 於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財 務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應 可 在 後 續 研 究 中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248

262 三 建 議 日 後 建 立 更 新 機 制, 使 本 架 構 可 持 續 適 用 於 各 種 工 程 型 態 及 服 務 項 目 的 改 變 四 本 研 究 研 擬 之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屬 一 般 工 程 通 用 性 內 容, 在 工 程 專 案 時 際 執 行 引 用 時, 仍 應 依 主 辦 機 關 計 劃 需 求 與 考 量 專 案 工 程 之 特 性, 做 適 當 修 正 後 使 用 249

263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需 要 由 三 個 基 本 的 合 約 主 體 來 執 行 團 隊 的 工 作, 而 將 工 作 項 目 必 經 歷 的 過 程 或 可 能 發 生 的 障 礙, 予 以 先 行 作 成 施 工 計 畫 作 為 施 工 中 的 準 則, 因 此 可 以 達 到 所 有 的 工 作 項 目 都 能 適 當 的 規 劃 與 整 合, 以 節 省 人 員 時 間 資 源 的 成 本 本 研 究 再 經 由 文 獻 回 顧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案 例 研 究 問 卷 分 析 等 研 究 流 程, 獲 致 結 論 與 建 議 如 下 : 6.1 結 論 本 研 究 根 據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並 遵 守 國 內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在 經 過 文 獻 回 顧 及 法 令 規 範, 並 利 用 實 際 執 行 之 案 例, 對 實 際 參 與 營 建 管 理 工 作 之 從 業 人 員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尋 找 其 中 之 問 題, 並 研 擬 出 現 行 施 工 計 畫 與 營 建 工 程 實 際 現 況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對 策, 整 理 出 以 下 結 論 : 一 依 據 所 問 券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得 知, 就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總 排 比 來 看,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與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目 標 通 常 為 具 體 落 實 有 效 且 可 評 量 的 績 效 指 標, 因 此 站 在 業 主 的 立 場, 最 注 重 的 就 是 目 標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在 大 型 的 工 程 計 畫 中, 各 項 作 業 間 的 關 連 性 及 進 度 管 理 必 須 更 明 確, 以 便 資 源 作 更 加 合 理 的 分 配, 並 有 效 提 升 效 率 功 能, 在 不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工 期 及 成 本 下, 如 何 做 好 工 程 進 度 的 管 理 執 行 資 訊 傳 達 溝 通 管 理, 就 變 成 十 分 重 要 的 計 畫 項 目 二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來 246

264 看,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與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目 前 國 內 工 程 標 案 為 因 應 大 型 化 複 雜 化 及 技 術 專 業 化 之 下, 各 分 項 作 業 間 相 互 干 擾 而 延 遲 的 現 象 頗 為 常 見, 尤 以 專 業 分 包 的 部 分 最 為 頻 繁 主 要 原 因 為 PCM 廠 商 與 分 包 商 契 約 簽 訂 後, 常 各 自 進 行 工 期 的 排 程 規 劃 而 未 進 行 整 合, 以 致 施 工 時 某 些 同 時 作 業 進 行, 一 旦 產 生 干 擾 就 需 要 協 調 解 決, 在 協 調 的 過 程 中 該 分 項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停 擺, 以 致 造 成 實 務 執 行 上 的 落 差 因 此, 設 計 與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以 及 各 項 工 程 間 施 工 界 面 的 問 題, 如 何 藉 由 先 期 的 協 調 及 統 籌 會 議, 將 各 分 歧 點 及 不 穩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除 可 以 降 低 工 期 時 間 無 謂 的 浪 費 外, 並 可 因 完 善 的 規 劃, 進 而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及 降 低 總 體 成 本 三 承 包 商 方 面, 在 問 卷 所 得 到 的 結 果 中, 在 營 建 工 程 中 除 運 用 施 工 機 械 及 先 進 工 法 技 術 以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縮 短 工 期 節 省 時 間 成 本 外, 承 包 商 主 要 仍 須 依 靠 勞 動 力, 但 惡 劣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往 往 投 入 的 勞 務 人 員 教 育 水 準 參 差 不 齊, 因 此 可 透 過 內 部 教 育 訓 練 及 公 司 舉 辦 協 力 廠 商 內 部 說 明 會 等 方 式, 使 施 工 人 員 均 初 步 了 解 法 律 規 定 層 面 與 熟 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願 意 落 實 執 行 四 經 由 實 際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實 際 所 參 與 的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等 三 方 面 分 析, 就 施 工 計 劃 之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分 別 以 上 述 三 個 單 位 的 立 場 做 探 討, 最 主 要 且 最 重 要 的 是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整 合 機 制 有 根 本 性 問 題, 其 涉 及 專 案 管 理 垂 直 整 合 之 層 面, 各 類 技 師 又 心 存 本 位 主 義, 增 加 水 平 整 合 的 困 難 度 尤 以 跨 247

265 功 能 專 業 型 組 織 團 隊, 整 合 協 調 專 案 決 策 時 較 困 難 故 需 要 具 備 多 淚 科 專 誒 技 術 領 域 及 企 業 專 長 的 專 案 經 理, 以 了 解 現 況 問 題 癥 結 及 落 差 所 在 並 進 行 跨 功 能 部 門 的 垂 直 及 水 平 性 整 合, 進 而 有 效 率 推 動 專 案 之 流 程 時 間 創 新 及 科 技 上 管 理 五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所 示, 有 關 營 建 專 案 施 工 作 業 計 畫 規 劃 研 究 甚 少, 本 研 究 依 實 際 案 例 介 紹 並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所 得 到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下 與 實 務 現 況 產 生 的 差 異 點, 將 可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依 實 際 工 程 狀 況 應 用 於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管 控 機 制 六 本 研 究 將 專 案 管 理 理 論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作 為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的 應 用 介 紹, 可 用 於 修 正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依 經 驗 行 事, 使 得 缺 乏 管 理 邏 輯 的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可 有 依 不 同 的 營 建 工 程 型 態 修 正 後 執 行 運 用 的 依 據 6.2 建 議 在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上, 尚 有 許 多 層 面 有 值 得 探 討 之 處, 經 過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成 果, 與 所 建 構 之 系 統 發 展, 提 供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一 本 研 究 因 時 間 人 力 的 限 制, 僅 以 國 內 各 項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層 面 及 營 建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架 構 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 後 續 可 以 以 主 辦 機 關 ( 業 主 ) 統 包 商 及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三 者 不 同 的 立 場 做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二 對 於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財 務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應 可 在 後 續 研 究 中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248

266 三 建 議 日 後 建 立 更 新 機 制, 使 本 架 構 可 持 續 適 用 於 各 種 工 程 型 態 及 服 務 項 目 的 改 變 四 本 研 究 研 擬 之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屬 一 般 工 程 通 用 性 內 容, 在 工 程 專 案 時 際 執 行 引 用 時, 仍 應 依 主 辦 機 關 計 劃 需 求 與 考 量 專 案 工 程 之 特 性, 做 適 當 修 正 後 使 用 249

267 附 錄 一 無 輻 射 污 染 證 明 書 68 鋼 鐵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樣 本 ) 無 輻 射 污 染 證 明 書 ( ) 編 號 : 茲 證 明 下 述 產 品 符 合 鋼 鐵 業 偵 檢 輻 射 污 染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無 輻 射 污 染 現 象 買 受 人 名 稱 :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電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 產 品 名 稱 : 竹 節 鋼 筋 批 號 ( 檢 驗 證 明 書 編 號 ) 訂 單 編 號 規 格 重 量 (kg) 備 註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合 : 格 證 明 文 號 輻 防 字 第 號 偵 檢 人 員 : 偵 檢 人 員 證 書 字 號 : 品 質 管 制 主 管 : 偵 檢 日 期 : 製 造 商 名 稱 : 製 造 商 負 責 人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本 格 式 偵 檢 人 員 及 品 質 管 制 主 管 欄 只 列 姓 名 即 可, 不 必 簽 章 副 聯 一 茲 保 證 上 開 無 輻 射 污 染 證 明 書 影 本, 係 經 原 製 造 商 ( 經 銷 商 ) 同 意 影 印, 且 各 項 記 載 資 料 均 與 正 本 無 誤 二 本 證 明 書 影 本 所 列 產 品 中 之 噸 ( 批 號 : ) 確 於 年 月 日 售 予 ( ) 經 銷 商 負 責 人 : ( 簽 章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6

268 附 錄 二 鋼 筋 品 質 紀 錄 表 68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鋼 筋 品 質 記 錄 表 工 程 簡 號 : 工 程 名 稱 : 物 料 供 應 使 用 範 圍 商 進 場 爐 號 現 場 檢 驗 項 目 驗 收 結 果 重 量 使 用 日 期 號 數 外 觀 鐵 銹 缺 口 可 否 (ˇ) ( ) 第 (TON) 位 置 取 樣 編 號 頁 試 體 報 告 編 號 本 頁 小 計 工 地 負 責 人 : 主 辦 人 員 : 累 計 數 量 257

269 附 錄 三 鋼 筋 試 驗 報 告 ( 樣 本 ) 68 康 泰 土 木 大 地 技 師 事 務 所 材 料 試 驗 室 Contech Engineering Consultant & Testing Lab 地 址 : 電 話 : FAX: 竹 節 鋼 筋 試 驗 報 告 測 試 編 號 : 報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委 託 者 :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報 告 共 頁 第 頁 取 樣 者 : 廠 商 : 工 程 名 稱 : 台 電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施 工 統 包 工 程 測 試 報 告 書 試 稱 規 單 位 質 降 伏 強 度 樣 號 範 量 (kg/m) (N/mm 2 ) 編 # 類 量 測 規 範 量 測 規 範 號 別 值 值 值 值 送 樣 日 期 : 年 月 日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抗 拉 強 度 (N/mm 2 ) 量 測 規 範 值 值 伸 長 率 (%) 量 測 規 範 值 值 彎 曲 試 驗 180 度 附 註 : (1) 本 件 由 委 託 者 自 行 取 樣, 所 列 記 錄 僅 對 樣 品 負 責 (2) 本 測 試 係 依 據 CNS2111(1996) 及 CNS3941(1984) 標 準 施 行, 並 符 合 CNS560(2000) 規 範 [ 不 含 6.2,6.3.5 附 錄 ] (3) 本 報 告 對 外 僅 供 參 考, 並 不 得 作 為 商 業 廣 告 及 法 律 訴 訟 之 證 明 (4) 本 試 驗 因 無 伸 長 計, 故 遇 降 伏 點 不 明 顯 時, 報 告 中 不 出 具 降 伏 強 度 (5) 本 報 告 一 式 五 份, 四 份 由 委 託 單 位 留 存, 一 份 由 本 公 司 保 存 三 年, 並 不 得 塗 改 影 印 或 分 頁 使 用 (6) 出 貨 單 日 期 : 月 日 公 司 負 責 人 : 報 告 簽 署 人 : 會 驗 者 : 測 試 者 : 258

270 附 錄 四 混 凝 土 驗 收 / 澆 置 紀 錄 表 68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混 凝 土 驗 收 / 澆 置 記 錄 表 工 程 簡 號 : 工 程 名 稱 : 澆 置 日 期 : 年 月 日 物 料 供 應 商 澆 置 範 圍 設 計 強 度 KG/cm2 設 計 坍 度 CM 車 次 出 廠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澆 置 時 間 實 測 坍 度 CM 氯 離 子 含 量 KG/cm2 驗 收 結 果 澆 置 數 量 可 (ˇ) 否 ( ) 澆 置 位 置 試 體 編 號 : : 工 地 負 責 人 主 辦 人 員 本 頁 小 計 累 計 數 量 259

271 附 錄 五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試 驗 報 告 ( 樣 本 ) 68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試 驗 報 告 測 試 編 號 : 報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委 託 者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記 錄 共 1 頁 第 1 頁 取 樣 者 互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送 樣 日 期 : 年 月 日 送 樣 者 測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稱 製 作 日 期 : 年 月 日 設 計 強 度 : kgf/cm 2 廠 商 試 驗 齡 期 : 天 測 試 報 告 書 試 樣 試 體 尺 寸 (cm) 試 體 面 積 最 大 荷 重 抗 壓 強 度 破 壞 編 號 高 度 直 徑 (cm 2 ) (kgf) (kgf/cm 2 ) (psi) 模 式 附 註 : (1) 本 件 由 委 託 者 自 行 取 樣, 所 列 記 錄 僅 對 樣 品 負 責 (2) 本 測 試 係 依 據 CNS 1232 (1982) 標 準 施 行 (3) 本 報 告 不 得 塗 改 及 摘 錄 複 製 (4) 本 報 告 對 外 僅 供 參 考, 並 不 得 作 為 商 業 廣 告 及 法 律 訴 訟 之 證 明 (5) 本 報 告 一 式 六 份, 五 份 由 委 託 單 位 留 存, 一 份 由 本 公 司 保 存 三 年, 並 不 得 塗 改. 影 印 或 分 頁 使 用 (6) 抗 壓 強 度 及 設 計 強 度 公 制 單 位 與 英 制 單 位 之 間 之 轉 換 : 1 kgf/cm 2 = psi (7) 破 壞 模 式 A B C D E F 公 司 負 責 人 : 報 告 簽 署 人 : 會 驗 者 : 測 試 者 : 260

272 附 錄 六 問 卷 內 容 ============================= 您 好 : 這 是 一 份 在 調 查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劃 建 構 之 研 究 所 設 計 的 調 查 問 卷, 目 的 在 透 過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對 應 於 工 程 實 際 執 行 面, 找 出 施 工 計 畫 內 之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性 程 度 為 使 評 估 結 果 更 具 客 觀 代 表 性, 需 要 藉 助 您 豐 富 的 經 驗 與 專 業 知 識 進 行 判 斷, 在 據 以 進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本 問 卷 僅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之 用, 填 答 的 內 容 絕 不 對 外 公 開, 懇 請 您 的 協 助 填 答 在 此, 衷 心 感 謝 您 提 供 寶 貴 的 意 見, 希 望 藉 由 您 寶 貴 的 意 見, 使 本 研 究 更 趨 完 善, 感 謝 您 撥 冗 填 寫 在 此 先 競 上 最 誠 摯 之 敬 意 敬 祝 事 業 順 心, 身 體 健 康 中 華 大 學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研 究 所 指 導 教 授 : 劉 俊 杰 博 士 研 究 生 : 詹 齊 豪 敬 啟 ============================= 問 卷 填 寫 說 明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整 合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劃 建 構 之 研 究, 針 對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與 分 包 商 等 三 個 部 份, 從 法 規 制 度 面 業 主 要 求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實 際 執 行 面, 分 別 給 予 分 配, 請 各 位 依 其 重 要 程 度 分 別 予 以 填 答 * 請 依 你 專 業 的 觀 點 及 實 務 上 的 操 作 經 驗 來 做 判 斷, 並 在 適 當 欄 位 中 加 以 勾 選 即 可 問 卷 示 範 調 查 表 1. 請 問 您 認 為 貴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成 效 如 何? 滿 意 : V 尚 可 : 有 待 加 強, 需 加 強 部 份 問 卷 開 始 第 一 部 份 : 您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您 在 適 合 的 選 項 中 打 V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性 別 : 男 女 三 工 作 經 驗 : 一 年 以 下 一 ~ 二 年 二 ~ 三 年 三 ~ 五 年 五 年 以 上 四 服 務 單 位 : 261

273 公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其 他 262

274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主 第 二 部 分 :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制 度 與 規 範 執 行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主 要 就 現 行 法 規 的 適 切 性 規 範 性 性 加 以 評 估, 並 從 工 程 個 案 中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貴 單 位 執 行 現 行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成 效 如 何? 滿 意 : 尚 可 : 有 待 加 強, 需 加 強 部 份 2.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是 否 周 延? 是 : 否, 有 待 加 強, 需 加 強 部 份 3. 請 問 您 認 為 依 法 在 實 際 執 行 營 建 相 關 審 核 及 檢 查 工 作 上 是 否 有 遭 遇 窒 礙 難 行 或 無 法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 否, 請 說 明 4.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現 行 法 在 施 工 管 理 上 的 施 工 計 畫 書 是 否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是 : 否, 請 說 明 第 三 部 份 : 現 行 法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就 現 場 單 位 有 無 確 實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施 行,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貴 單 位 是 否 有 依 法 要 求 承 造 單 位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是 : 否, 請 說 明 2. 請 問 您 認 為 承 造 單 位 是 否 有 依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是 : 否, 請 說 明 3. 您 認 為 承 造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的 成 果 是 否 覺 得 滿 意? 是, : 否, 請 說 明 4.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的 計 畫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現 況 要 求? 是, 完 全 符 合 : 部 分 符 合 : 否, 完 全 不 符 合 : 無 意 見, 可 有 可 無 第 四 部 份 :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說 明 : 施 工 計 畫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會 依 現 場 狀 況 勞 務 調 度 資 金 週 轉 等 造 成 莫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重 要 性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263

275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您 認 為 承 造 單 位 未 落 實 執 行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法 令 規 定 不 週 延 無 強 制 性 : 公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要 求 : 業 主 無 強 制 要 求 : 承 包 商 未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 承 包 商 因 現 場 工 程 進 度 更 動 施 工 計 畫 : 分 包 商 未 落 實 執 行 :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 只 想 應 付 相 關 單 位 檢 查 : 其 他, 請 說 明 第 五 部 份 :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具 有 影 響 施 工 計 畫 的 因 素 眾 多, 本 部 份 從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項 目 中 整 理 出 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為 主 的 下 列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請 問 您 的 經 驗 認 為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在 工 地 現 況 差 異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其 他, 請 說 明 3. 請 問 您 對 於 目 前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是 否 覺 得 尚 有 不 足 的 地 264

276 方? 否 : 是, 請 說 明 第 六 部 份 : 請 問 您 對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本 問 卷 是 否 有 所 建 議? 否 : 是, 請 說 明 問 卷 至 此 已 全 部 完 成, 再 度 感 謝 您 的 耐 心 填 答 265

277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設 計 團 隊 第 二 部 分 :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制 度 與 規 範 執 行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主 要 就 現 行 法 規 的 適 切 性 規 範 性 性 加 以 評 估, 並 從 工 程 個 案 中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貴 單 位 執 行 現 行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成 效 如 何? 滿 意 : 尚 可 : 有 待 加 強, 需 加 強 部 份 2.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是 否 周 延? 是 : 否, 有 待 加 強, 需 加 強 部 份 3. 請 問 您 認 為 依 法 在 實 際 執 行 營 建 相 關 審 核 及 檢 查 工 作 上 是 否 有 遭 遇 窒 礙 難 行 或 無 法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 否, 請 說 明 4. 請 問 您 認 為 目 前 現 行 法 在 施 工 管 理 上 的 施 工 計 畫 書 是 否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是 : 否, 請 說 明 第 三 部 份 : 現 行 法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就 現 場 單 位 有 無 確 實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施 行,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貴 單 位 是 否 有 依 法 要 求 承 造 單 位 訂 定 施 工 計 畫 書? 是 : 否, 請 說 明 2. 請 問 您 是 否 有 依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是 : 否, 請 說 明 3. 您 認 為 貴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的 成 果 是 否 覺 得 滿 意? 是, : 否, 請 說 明 4.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的 計 畫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現 況 要 求? 是, 完 全 符 合 : 部 分 符 合 : 否, 完 全 不 符 合 : 無 意 見, 可 有 可 無 第 四 部 份 :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說 明 : 施 工 計 畫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會 依 現 場 狀 況 勞 務 調 度 資 金 週 轉 等 造 成 莫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重 要 性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266

278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您 認 為 承 造 單 位 未 落 實 執 行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法 令 規 定 不 週 延 無 強 制 性 : 公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要 求 : 業 主 無 強 制 要 求 : 承 包 商 未 落 實 施 工 計 畫 : 承 包 商 因 現 場 工 程 進 度 更 動 施 工 計 畫 : 分 包 商 未 落 實 執 行 :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工 地 現 況 有 落 差 : 只 想 應 付 相 關 單 位 檢 查 : 其 他, 請 說 明 第 五 部 份 :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具 有 影 響 施 工 計 畫 的 因 素 眾 多, 本 部 份 從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項 目 中 整 理 出 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為 主 的 下 列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請 問 您 的 經 驗 認 為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在 工 地 現 況 差 異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其 他, 請 說 明 3. 請 問 您 對 於 目 前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是 否 覺 得 尚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267

279 否 : 是, 請 說 明 第 六 部 份 : 請 問 您 對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本 問 卷 是 否 有 所 建 議? 否 : 是, 請 說 明 問 卷 至 此 已 全 部 完 成, 再 度 感 謝 您 的 耐 心 填 答 268

280 分 包 商 ( 執 行 單 位 ) 第 二 部 分 : 現 行 法 令 規 章 制 度 與 規 範 執 行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主 要 就 現 行 法 規 的 適 切 性 規 範 性 性 加 以 評 估, 並 從 工 程 個 案 中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是, 清 楚 : 部 分 了 解 : 否, 不 清 楚 2. 請 問 您 是 否 清 楚 在 施 工 管 理 中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法 規 條 文? 是, 清 楚 : 部 分 了 解 : 否, 不 清 楚 3. 請 問 您 是 否 清 楚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要 項 及 內 容 是, 清 楚 : 部 分 了 解 : 否, 不 清 楚 第 三 部 份 : 現 行 法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現 況 問 題 探 討 說 明 :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就 現 場 單 位 有 無 確 實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施 做,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請 問 您 認 為 是 否 應 依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是 : 否 2. 請 問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依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是 : 否 3. 您 認 為 貴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的 成 果 是 否 覺 得 滿 意? 是 : 否 4. 請 問 您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的 計 畫 項 目 是 否 符 合 實 際 現 況 要 求? 是, 完 全 符 合 : 部 分 符 合 : 否, 完 全 不 符 合 : 無 意 見, 可 有 可 無 第 四 部 份 :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探 討 說 明 : 施 工 計 畫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會 依 現 場 狀 況 勞 務 調 度 資 金 週 轉 等 造 成 莫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本 部 份 從 個 案 分 析 中 整 理 出 以 下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您 認 為 未 落 實 執 行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法 令 規 定 不 週 延 無 強 制 性 : 公 機 關 未 確 實 查 核 要 求 : 269

281 業 主 要 求 : 承 包 商 配 合 業 主 更 動 計 畫 : 計 畫 與 現 場 實 際 狀 況 有 落 差 : 只 想 應 付 相 關 單 位 檢 查 : 其 他, 請 說 明 第 五 部 份 :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探 討 具 有 影 響 施 工 計 畫 的 因 素 眾 多, 本 部 份 從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容 項 目 中 整 理 出 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為 主 的 下 列 幾 項, 請 貴 先 進 以 自 身 經 驗, 惠 予 意 見 1. 依 您 的 經 驗 在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最 具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 請 問 依 您 的 經 驗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在 工 地 現 況 差 異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為 何?( 可 複 選, 請 依 照 重 要 性 以 排 列 ) 工 程 概 要 :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其 他, 請 說 明 3. 若 提 供 您 完 整 的 施 工 計 畫 書 相 關 資 訊, 您 是 否 會 考 慮 落 實 執 行? 是, 會 考 慮 確 實 執 行 : 可 以 部 分 考 慮 : 否, 完 全 不 會 考 慮 : 無 意 見, 看 情 況 執 行 第 六 部 份 : 請 問 您 對 於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本 問 卷 是 否 有 所 建 議? 否 : 是, 請 說 明 問 卷 至 此 已 全 部 完 成, 再 度 感 謝 您 的 耐 心 填 答 270

282 參 考 文 獻 1.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採 購 法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2. 內 政 部,( 營 造 業 法 ),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3. 內 政 部,( 民 法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4. 內 政 部,( 建 築 法 ),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5. 內 政 部,( 建 築 物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辦 法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內 政 部 (91)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營 造 安 全 設 施 標 準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二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安 2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檢 5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8.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9.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採 購 法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10.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88) 企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250

283 11.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88) 工 程 企 號 令 發 布 12.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管 字 第 九 六 三 八 二 八 號 函 修 正 13. 李 得 璋, 國 內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PCM) 制 度 之 推 行, 營 建 管 理 季 刊 第 24 期, 第 頁, 魏 嘉 甫, 推 動 國 內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之 探 討,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第 2 卷 第 4 期, 第 頁, 戴 期 甦, 何 純 平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探 討, 中 華 技 術, 第 四 十 四 期, 第 頁, 陳 永 井, PCM 制 度 深 入 探 討, 現 代 營 建, 第 50 頁, 劉 福 勳,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的 服 務, 現 代 營 建, 第 頁, 齊 寶 錚 楊 熙 堯,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PCM 制 度 之 探 討, 現 代 營 建, 第 55 頁, 陶 家 維 梁 樾,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制 度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王 啟 元 陳 邁 李 得 璋, 建 築 工 程 執 行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制 度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台 灣 省 政 府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執 行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潘 君 澤, 統 包 方 式 適 用 性 之 討 論, 中 興 工 程 第 10 期, 郭 明 祥, 高 科 技 廠 房 統 包 工 程 之 執 行 面 缺 失 與 設 計 作 業 間 關 聯 性 之 探 討,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251

284 23. 許 巧 華, 公 共 工 程 發 包 現 況 調 查 及 統 包 應 用 於 學 校 工 程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河 海 工 程 研 究 所,2003, 碩 士 論 文 24. 張 培 浚, 統 包 工 程 之 執 行 效 益 分 析,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2005, 碩 士 論 文 25. 劉 正 義, 統 包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活 動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為 例, 大 同 大 學 工 業 設 計 研 究 所,2003, 碩 士 論 文 26. 辛 銀 松, PCM 執 行 統 包 公 共 工 程 績 效 之 評 估, 中 華 大 學 營 建 管 理 研 究 所,2004, 碩 士 論 文 27. 郭 奉 宜, 統 包 工 程 之 進 度 規 劃 模 式,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28. 李 志 峰,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契 約 規 定 之 探 討,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2, 碩 士 論 文 29. 廖 深 利, 以 統 包 及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為 基 礎 之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採 購 策 略 之 探 討 - 以 南 投 縣 政 府 新 建 辦 公 大 樓 為 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1, 碩 士 論 文 30. 林 正 杰,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專 案 管 理 組 織 績 效 與 型 態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2005, 碩 士 論 文 31. 簡 岳 成,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涵 委 託 監 造 責 任 探 討 - 以 某 新 建 工 程 為 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5, 碩 士 論 文 32. 許 文 政, 國 軍 營 繕 工 程 統 包 執 行 模 式 下 採 用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33. 倪 春 耀, 公 務 機 關 代 辦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專 案 管 理 能 力 之 研 究 - 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北 二 辦 ) 為 例,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252

285 34. 巫 思 賢, 營 建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專 案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3, 碩 士 論 文 35. 劉 嘉 元, 營 建 工 程 設 計 與 招 標 階 段 專 案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36. 洪 金 耀,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執 行 能 力 之 探 討 -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有 建 築 為 例,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3, 碩 士 論 文 37. 陳 鴻 洲, 專 案 管 理 應 用 於 光 電 廠 氣 體 系 統 建 廠 之 研 究 - 以 力 旭 光 電 為 例,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工 學 院 工 程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2004, 碩 士 論 文 38. 呂 鑫 安,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制 度 應 用 於 國 軍 營 繕 工 程 案 例 之 探 討, 中 華 大 學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專 班,2005, 碩 士 論 文 39. 林 國 興, 專 案 管 理 應 用 於 重 大 災 害 處 理 模 式 之 探 討, 中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2006, 碩 士 論 文 40. 劉 政 曄, 適 合 台 中 縣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之 研 擬, 逢 甲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2004, 碩 士 論 文 41. 陳 至 德, 應 用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於 營 建 品 質 管 理 之 開 發,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與 防 災 研 究 所,2003, 碩 士 論 文 42. 王 清 良, 組 織 變 革 對 營 建 署 工 務 系 統 工 程 管 理 機 制 之 衝 擊 與 對 策 分 析,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2003, 碩 士 論 文 43. 吳 秉 軒, 台 北 市 住 宅 室 內 裝 修 專 案 之 工 程 管 理,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學 院 建 築 研 究 所,2004, 碩 士 論 文 44. 劉 正 義, 統 包 契 約 專 案 管 理 之 研 究 - 以 台 北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活 動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為 例, 大 同 大 學 工 業 設 計 研 究 所,2003, 碩 士 論 文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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