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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玄 奘 大 學 九 十 六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聯 絡 人 : 劉 佳 沛 聯 絡 電 話 :(03) 分 機 5526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系 所 主 管 : 鍾 秉 正 ( 簽 章 )
2 附 件 九 十 六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自 訂 配 分 表 受 評 學 校 : 玄 奘 大 學 受 評 系 所 : 法 律 學 系 項 目 一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二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三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四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系 所 自 訂 配 分 25 分 25 分 20 分 15 分 五 畢 業 生 表 現 15 分 總 分 100 備 註 :1. 受 評 系 所 應 依 據 所 屬 學 門 所 訂 之 配 分 權 重 上 下 限, 自 行 決 定 各 項 評 鑑 項 目 之 配 分, 惟 總 分 需 為 100 分 2. 無 畢 業 生 之 系 所, 項 目 五 之 畢 業 生 表 現 仍 須 配 分, 惟 不 列 入 評 鑑, 評 鑑 得 分 則 依 前 四 項 配 分 加 權 計 算 1
3 目 錄 項 目 頁 數 一 摘 要 3 二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策 略 地 圖 4 三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5 四 導 論 : 法 律 學 系 所 歷 史 沿 革 6 五 評 鑑 項 目 7 ( 一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7 ( 二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30 ( 三 )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50 ( 四 )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80 ( 五 ) 畢 業 生 表 現 98 六 總 結 105 七 附 錄 106 2
4 一 摘 要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 大 學 應 定 期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事 項,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 其 評 鑑 規 定, 由 各 大 學 定 之, 又 教 育 部 為 促 進 各 大 學 之 發 展, 應 組 成 評 鑑 委 員 會 或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定 期 辦 理 大 學 評 鑑, 並 公 告 其 結 果, 作 為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補 助 及 學 校 調 整 發 展 規 模 之 參 考 ; 其 評 鑑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爰 此, 教 育 部 從 九 十 五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所 有 學 校 以 五 年 為 循 環 週 期 接 收 評 鑑, 並 以 評 鑑 結 果 作 為 系 所 未 來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之 依 據 ; 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辦 理 各 大 學 評 鑑 作 業 為 確 保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大 學 評 鑑 分 為 自 我 評 鑑 與 外 部 評 鑑 兩 部 分, 其 中 以 自 我 管 制 之 自 我 評 鑑 是 整 體 評 鑑 機 制 之 核 心 本 系 所 配 合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根 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針 對 五 大 評 鑑 項 目 :(1)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2)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3)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4)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及 (5) 畢 業 生 表 現 等 面 向, 一 一 頗 析 : 系 所 目 前 現 況 發 展 之 特 色 執 行 上 問 題 與 困 難 未 來 改 善 策 略 與 考 量 以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之 羅 列 與 蒐 集 便 能 對 系 所 在 每 一 評 鑑 項 目 充 分 了 解 進 而 進 行 優 勢 與 缺 失 之 分 析, 強 化 系 所 優 勢 發 展 與 品 質 上 之 特 色, 最 後 提 出 未 來 改 善 之 建 議 與 規 劃 3
5 二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策 略 地 圖 法 律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系 所 輔 導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改 進 提 昇 階 段 本 校 訂 定 玄 奘 大 學 系 所 第 一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本 系 委 由 中 國 生 產 力 本 校 召 開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工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及 作 業 時 程 ( ) 本 校 辦 理 如 何 準 備 系 所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 ) 第 二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中 心 於 96 年 5 月 31 日 邀 請 下 列 專 家, 針 對 系 所 評 鑑 項 目, 進 行 實 地 訪 作 坊, 詳 實 檢 討 各 系 所 面 臨 問 題 與 困 難, 並 由 學 術 及 行 政 單 位 主 動 提 出 具 體 評 鑑 專 題 講 座 ( ) 本 校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報 告 書 觀 摩 學 習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 ) 評 本 系 自 我 評 鑑 之 外 部 委 員 包 括 : 改 進 措 施 ( ) 撰 寫 並 提 報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 本 校 招 標 確 定 由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承 辦 系 所 輔 導 及 系 所 評 鑑 專 案 ( ) 第 三 階 段 輔 導 : 輔 導 重 點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及 畢 業 生 表 現 ( ) (1) 黃 程 貫 教 授 (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 (2) 陳 榮 隆 教 授 (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 報 告 ( )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訪 視 評 鑑 ( ) 後 續 追 蹤 與 改 進 4
6 三 學 系 自 我 評 鑑 歷 程 本 系 運 用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 如 圖 1-1), 從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及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三 大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投 入 - 轉 化 - 產 出 的 教 育 過 程, 進 而 持 續 不 斷 調 整 修 正 系 務 發 展 計 畫, 確 保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達 成 改 善 策 略 課 程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教 學 發 展 研 究 發 展 教 師 發 展 設 備 資 源 投 入 人 力 資 源 教 學 資 源 轉 化 通 識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學 習 活 動 產 出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能 力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系 所 教 育 品 質 評 鑑 回 饋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圖 1-1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圖 一 本 系 配 合 學 校 針 對 系 所 評 鑑 的 監 督 輔 導 機 制 之 要 求, 定 期 ( 至 89 學 年 度 開 始, 每 兩 年 辦 理 一 次 自 我 評 鑑 ) 檢 討 系 所 需 要 改 善 之 相 關 業 務 二 本 系 邀 請 校 外 委 員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並 依 據 自 我 評 鑑 審 查 意 見, 訂 定 改 進 計 畫 三 本 系 所 定 期 召 開 系 所 務 會 議, 並 會 邀 集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因 此, 有 關 系 的 發 展 方 向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學 生 輔 導 研 究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等 等, 均 可 蒐 集 到 各 方 寶 貴 的 意 見 5
7 四 導 論 : 法 律 學 系 所 歷 史 沿 革 法 律 學 系 於 民 國 86 年 成 立, 為 創 校 時 即 設 立 之 學 系, 主 要 目 的 為 兼 顧 區 域 法 學 研 究 之 需 求, 提 升 新 竹 地 區 法 治 文 化, 建 構 科 技 法 律 與 人 倫 素 養 之 開 懷 概 念, 以 培 育 專 業 法 治 教 育 與 實 務 工 作 人 才 為 重 心 設 立 本 系 ( 所 ) 大 學 部 日 間 學 制 自 89 學 年 度 增 為 雙 班,91 學 年 度 開 設 招 收 大 學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 為 培 育 更 多 專 業 研 究 人 才, 碩 士 班 於 92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 於 94 學 年 度 起 開 設 招 收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至 95 學 年 度 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業 已 獲 准 招 生, 增 廣 各 學 制 進 修 之 管 道, 學 制 眾 多 且 具 多 元 性 本 系 ( 所 ) 迄 今 在 教 學 學 制 與 班 隊 現 已 頗 具 相 當 規 模, 招 生 管 道 多 元 化 未 來 將 再 積 極 規 劃 與 爭 取 博 士 班 之 設 立 法 律 學 系 : 法 學 以 培 養 傳 統 法 學 研 究 及 司 法 實 務 從 業 人 員 為 主 要 目 標 ; 財 經 法 律 以 培 養 金 融 財 經 法 學 專 業 人 才 ; 科 技 法 律 係 以 區 域 產 業 需 求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 培 育 及 造 就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民 事 法 刑 事 法 公 法 社 會 法 勞 動 法 及 國 際 法 之 高 級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強 化 在 職 人 員 之 本 職 學 能 及 法 學 研 究 能 力 本 系 目 前 有 十 五 名 專 任 教 師, 教 授 二 名, 副 教 授 三 位, 助 理 教 授 七 名, 講 師 三 名,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均 具 有 本 國 英 國 日 本 或 德 國 法 學 博 士 學 位, 三 位 講 師 目 前 均 於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 教 師 專 長 涵 蓋 憲 法 行 政 法 民 商 法 刑 事 法 財 經 法 社 會 法 勞 動 法 及 國 際 法 等 領 域 目 前 除 積 極 延 聘 相 關 人 才 外, 更 陸 續 充 實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使 本 系 成 為 新 竹 地 區 法 學 研 究 之 重 心 本 系 ( 所 ) 未 來 展 望 : ( 一 ) 落 實 法 律 與 其 他 科 際 領 域 之 整 合 ( 二 ) 培 育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法 律 人 才 ( 三 ) 積 極 推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及 合 作 ( 四 ) 積 極 推 動 與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建 教 合 作 ( 五 ) 配 合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成 立 研 究 中 心 ( 六 ) 擴 大 法 律 服 務 之 功 能 6
8 五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門 評 鑑 項 目 項 目 一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內 涵 : 系 所 根 據 校 務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需 求 而 設, 並 明 確 界 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同 時 系 所 有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俾 能 根 據 相 關 資 訊, 確 認 優 勢 缺 失 轉 機 及 危 機, 進 而 利 用 評 估 結 果 確 認 系 所 應 改 善 之 處 與 修 訂 系 所 目 標, 透 過 中 長 期 計 畫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機 制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係 根 據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所 設 立, 而 訂 定 師 生 均 能 熟 悉 之 教 育 宗 旨 與 目 標, 並 能 有 專 責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宗 旨 與 目 標 達 成 之 程 度,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所 訂 定 之 目 標 能 充 分 表 現 對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之 期 望, 以 及 畢 業 生 之 表 現 水 準 ; 此 外, 對 教 育 市 場 中 之 相 關 或 可 比 較 之 系 所, 能 建 立 蒐 集 完 整 相 關 資 訊 之 機 制,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學 生 輔 導 等 攸 關 系 所 層 級 事 項 進 行 分 析, 並 能 綜 合 學 生 表 現, 擬 定 可 行 之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做 為 系 所 改 善 教 育 品 質 與 發 揮 辦 學 特 色 之 基 礎 參 考 效 標 : 1-1.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相 符 合 程 度 為 何? 1-2. 系 所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對 教 育 目 標 的 認 知 程 度 為 何? 1-3.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反 映 在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1-4.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為 何? 1-5. 系 所 與 相 關 系 所 相 較 下 之 辦 學 特 色 為 何? 1-6.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品 質 之 機 制 與 成 效 為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相 關 資 料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與 系 所 設 置 之 相 關 內 容 * 系 所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7
9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1-1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相 符 合 程 度 為 何? 為 配 合 學 校 升 格 大 學 及 未 來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本 校 參 據 歷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審 查 委 員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教 育 部 大 學 政 策 白 皮 書 施 政 主 軸 行 動 方 案, 以 及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環 境 的 變 遷 趨 向, 匯 聚 全 校 師 生 同 仁 對 校 務 發 展 的 共 識, 審 慎 思 維 本 校 未 來 發 展 目 標 定 位 及 願 景, 從 精 緻 教 學 創 新 研 究 關 懷 服 務 卓 越 行 政 及 校 園 營 造 五 大 發 展 特 色, 研 訂 學 校 未 來 目 標 及 策 略, 以 期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追 求 學 術 卓 越, 強 化 競 爭 力,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建 構 一 所 以 文 理 社 會 科 學 法 律 管 理 資 訊 傳 播 五 大 學 院 為 主 軸, 以 教 學 為 主, 研 究 為 輔 之 優 質 綜 合 型 大 學 一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 ( 一 ) 法 律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6 年, 師 資 陣 容 優 秀, 組 織 結 構 健 全 自 89 學 年 起 大 學 部 擴 增 為 雙 班, 並 於 92 學 年 度 成 立 碩 士 班 另 外, 夜 間 之 進 修 學 制 亦 於 91 學 年 度 設 立 進 修 學 士 班,94 學 年 度 增 設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並 於 95 學 年 度 獲 准 招 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一 班, 學 制 眾 多 且 具 多 元 性 ( 二 ) 本 系 之 設 立 宗 旨 為 : 本 系 為 傳 統 法 律 學 系,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學, 以 培 育 學 以 致 用 之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 三 ) 為 求 本 系 長 遠 之 發 展, 將 推 動 科 技 整 合 跨 領 域 之 主 題 研 究 法 律 專 業 學 理 與 實 務 融 合 人 才 之 培 育, 並 致 力 於 國 際 ( 兩 岸 ) 學 術 交 流 之 推 動, 以 順 應 社 會 發 展 之 需 求 因 此, 計 劃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基 礎, 整 合 相 關 專 業 進 階 課 程 與 專 兼 任 師 資, 規 劃 發 展 法 學 科 技 財 經 三 個 專 業 模 組, 並 輔 導 同 學 報 考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以 培 育 學 有 專 精 之 法 律 人 才 二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 ( 一 ) 本 校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改 名 為 玄 奘 大 學, 同 時 亦 成 立 法 律 學 院, 下 設 單 一 之 法 律 學 系 在 順 應 我 國 多 軌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法 學 教 育 與 學 制 發 展 的 需 求 下, 配 合 本 校 發 展 成 為 精 緻 綜 合 大 學 的 計 畫, 期 能 為 國 家 社 會 8
10 造 就 更 多 現 代 化 法 治 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 二 )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為 : 提 供 基 礎 與 專 業 之 法 學 課 程, 以 培 育 法 律 實 務 工 作 人 才 為 重 心 1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法 律 學 理 及 法 務 工 作 之 專 業 素 養, 並 能 進 階 學 習 處 理 科 技 法 律 ( 商 標 專 利 著 作 權 科 技 契 約 法 規 生 物 科 技 網 路 問 題 ), 或 財 經 法 律 ( 商 法 證 券 交 易 期 貨 交 易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金 融 控 股 信 託 新 興 商 品 ) 等 法 律 問 題 2 透 過 循 序 漸 進 的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奠 定 廣 泛 的 法 學 基 礎 藉 由 學 習 成 效 之 評 量, 輔 導 學 生 選 修 適 合 之 進 階 課 程, 期 能 幫 助 學 生 發 掘 志 趣, 儘 早 作 好 就 業 準 備 故 本 系 未 來 擬 針 對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區 分 學 程, 提 供 學 生 依 據 個 人 能 力 需 要 興 趣 等 選 擇 個 別 領 域, 並 頒 予 該 領 域 之 學 程 證 明, 以 利 畢 業 後 得 投 入 該 法 學 領 域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各 項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三 ) 為 求 教 學 相 長, 應 提 升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之 質 與 量, 鼓 勵 教 師 出 版 專 書 論 文 申 請 研 究 專 案 以 及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並 將 心 得 運 用 於 專 業 課 程 之 教 學 又 為 因 應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與 特 色, 亦 須 加 強 遴 聘 科 技 財 經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科 技 法 律 學 程 財 經 法 律 學 程 法 學 學 程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課 程 三 本 校 的 校 務 發 展 特 色 有 五 : ( 一 ) 精 緻 教 學 : 重 視 全 人 教 育 核 心 能 力 多 元 發 展 及 學 習 輔 導 的 精 緻 教 學 ( 二 ) 創 新 研 究 : 發 展 人 文 關 懷 社 會 發 展 知 識 管 理 及 資 訊 傳 播 的 創 新 研 究 ( 三 ) 關 懷 服 務 : 推 動 志 工 服 務 終 身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及 在 地 行 動 的 關 9
11 懷 服 務 ( 四 ) 卓 越 行 政 : 建 構 顧 客 滿 意 數 位 資 訊 品 質 管 理 及 績 效 責 任 的 卓 越 行 政 ( 五 ) 溫 馨 校 園 : 營 造 身 心 淨 化 環 境 美 化 校 園 綠 化 及 藝 術 文 化 的 溫 馨 校 園 四 本 系 發 展 與 校 務 發 展 之 符 合 程 度 概 況 : 校 務 發 展 與 本 系 有 相 關 者, 主 要 為 精 緻 教 育 創 新 研 究 與 關 懷 服 務 部 分,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精 緻 教 學 部 分 : 1. 全 人 教 育 : 法 律 系 學 生 應 修 滿 通 識 科 目 30 學 分, 俾 使 學 生 除 了 專 業 課 程 之 外, 得 以 暸 解 社 會 現 況 2. 核 心 能 力 : 本 系 提 供 專 業 必 選 修 之 課 目, 一 年 約 有 48 門 此 外, 於 二 年 前 推 出 模 擬 國 考 ( 現 併 為 專 業 基 礎 考 試 ) 考 試 項 目 計 有 民 刑 公 法 及 法 律 英 文 四 科 3. 多 元 發 展 : 本 系 除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外, 預 計 發 展 三 大 學 群 ( 如 上 ) 此 外, 高 年 級 尚 須 修 習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俾 使 其 能 應 用 所 學 於 實 務 未 來 96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鼓 勵 畢 業 專 題 學 生 積 極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大 專 生 計 畫, 以 提 升 學 生 之 研 究 學 習 能 量 4. 學 習 輔 導 : 研 究 生 於 每 週, 固 定 輔 導 學 習 有 困 難 之 學 生 此 外, 亦 鼓 勵 組 織 讀 書 會, 如 本 系 曾 國 修 老 師 參 與 指 導 對 於 研 究 生, 亦 提 供 研 討 室 以 供 其 討 論 課 業 亦 購 有 國 內 外 之 法 學 專 業 資 料 庫 West Law 與 植 根 法 律 資 料 庫 (93-94 學 年 度 訂 定 法 源 資 料 庫 ) ( 二 ) 創 新 研 究 部 分 : 1. 學 術 研 究 部 分 : 本 系 設 有 二 個 研 究 中 心 ( 宗 教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與 研 究 中 心 ) 2. 創 新 教 學 部 分 : 本 系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須 修 習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加 強 實 務 工 作 之 能 力, 並 冀 望 未 來 能 與 新 竹 地 區 之 產 業 界 合 作, 培 養 專 業 法 務 人 才 ( 三 ) 關 懷 服 務 部 份 : 1. 志 工 服 務 : 本 系 之 法 律 服 務 社 提 供 校 內 外 之 法 律 問 題 解 答, 以 及 定 期 於 10
12 中 小 學 舉 辦 法 治 教 育 演 講 2. 終 身 教 育 : 開 辦 進 修 學 制, 令 在 職 學 生 有 進 修 之 管 道 3. 產 學 合 作 及 在 地 行 動 : 支 援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之 訴 訟 輔 導 特 色 一 規 劃 透 過 整 體 性 與 循 序 漸 進 的 教 學 方 式, 奠 基 法 學 教 育 之 學 習 與 成 效 二 建 立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目 標, 以 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學 特 色, 培 育 學 以 致 用 之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三 為 使 學 生 即 早 確 定 志 向, 本 系 於 三 下 四 上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之 必 修 課 程, 並 依 據 學 生 能 力 與 興 趣 分 派 至 地 方 法 院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等 機 構 實 習, 或 由 本 系 老 師 指 導 畢 業 論 文 之 撰 寫, 成 果 亦 可 作 為 未 來 升 學 或 求 職 之 用 四 為 開 拓 學 生 未 來 出 路, 未 來 擬 擴 大 實 習 機 構 之 範 圍 至 科 學 園 區 本 地 之 公 司 產 業 以 及 政 府 機 關 等 建 立 適 當 之 意 見 回 饋 機 制, 並 延 攬 前 述 機 構 代 表 為 院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增 加 產 學 合 作 之 機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變 革 在 即, 惟 仍 無 明 確 之 定 位 與 方 向 且 在 目 前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不 夠 健 全 之 下, 本 系 未 來 教 育 目 標 仍 待 配 合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而 調 整 整 體 的 規 劃 二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深 受 考 試 引 導 教 學 之 思 維 侷 限, 本 系 規 劃 之 教 學 進 程 與 品 質 亦 不 免 受 到 影 響 改 善 策 略 一 掌 握 當 前 法 學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源,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本 系 設 立 目 標 與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並 訂 定 具 體 的 實 施 因 應 策 略 二 結 合 學 術 與 實 務 界 的 學 者 專 家 之 意 見, 提 供 本 系 設 立 目 標 和 發 展 方 向 之 指 引 參 考 資 料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2.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3.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架 構 表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撰 寫 格 式 作 業 流 程 11
13 參 考 效 標 1-2 系 所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對 教 育 目 標 的 認 知 程 度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經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學 校 的 學 系 簡 介 手 冊, 甚 至 於 相 關 課 程 綱 要 中, 亦 有 詳 載 本 系 發 展 目 標, 讓 系 所 師 生 輕 易 清 楚 而 明 確 取 的 資 訊 二 本 系 的 教 育 目 標 除 經 由 各 種 管 道 資 訊 呈 現 傳 達 之 外, 系 主 任 和 教 師 亦 屢 次 透 過 班 會 迎 新 活 動, 以 及 各 種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場 合, 宣 達 本 系 的 教 育 目 標 三 本 校 為 落 實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先 後 推 動 系 所 輔 導 專 案 及 自 我 評 鑑 專 案, 期 能 透 過 校 外 專 家 之 訪 查 與 建 議, 協 助 全 校 各 系 所 奠 定 合 適 而 穩 固 的 發 展 基 礎 及 方 向 為 使 全 體 師 生 能 對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其 特 色 具 有 充 分 瞭 解 與 認 同, 特 別 於 配 套 計 畫 中 規 劃 四 次 與 系 主 任 有 約 活 動 預 計 透 過 這 四 次 與 系 主 任 的 對 談, 全 體 師 生 除 能 清 楚 掌 握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及 教 學 特 色 外, 更 能 提 高 其 認 同 感 與 參 與 度, 達 成 全 系 上 下 齊 心 的 目 的 特 色 一 本 系 立 足 大 新 竹 地 區, 又 為 新 興 設 置 之 傳 統 法 律 學 系 由 多 方 面 網 羅 與 蒐 集 各 法 學 教 育 單 位 之 相 關 經 驗, 以 作 為 建 立 系 所 目 標 之 參 考 二 透 過 溝 通 檢 討 交 流 方 式 以 及 結 合 各 項 所 搜 羅 之 資 訊, 建 構 與 調 整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進 而 積 極 宣 傳 與 落 實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讓 本 系 教 職 員 生 皆 能 充 分 了 解 並 予 以 實 踐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國 內 法 學 教 育 深 具 考 試 引 導 教 學 社 會 總 體 價 值 觀 之 關 係, 本 系 學 生 觀 念 亦 受 到 影 響, 以 傳 統 之 律 師 與 司 法 官 考 試 為 重, 非 與 本 系 提 供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培 養 專 業 法 制 人 才 之 宗 旨 與 目 標 相 符 二 本 系 學 生 素 質 與 學 習 態 度 差 異 頗 大, 對 於 教 育 目 標 之 認 知 上 與 實 際 推 動 執 行 教 育 目 標 情 形, 亦 有 極 大 之 差 距 改 善 策 略 一 適 時 輔 導 學 生 以 基 礎 法 學 為 主, 規 劃 個 人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 無 須 受 限 於 國 家 考 試 之 傳 統 思 維, 落 實 本 系 培 育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標 二 強 化 說 明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與 執 行 方 式, 確 實 與 充 分 讓 學 生 通 盤 了 解 本 系 總 體 規 劃 與 修 讀 方 向, 甚 而 協 請 本 系 教 師 於 適 當 時 間 與 學 生 面 對 面 之 溝 通, 務 求 學 生 都 能 對 於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清 楚 認 知 與 認 同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招 生 簡 介 12
14 2. 本 系 網 頁 資 料 13
15 參 考 效 標 1-3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反 映 在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為 培 育 基 礎 法 制 專 業 人 才 並 彰 顯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課 程 設 計 如 下 : (1) 本 系 規 劃 學 士 班 課 程, 除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71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35 學 分, 合 計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6 學 分 (2) 專 業 必 修 除 實 習 課 程 外, 均 為 法 學 教 育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三 大 架 構 :( 一 ) 法 學 學 群 ( 二 ) 財 經 法 學 群 ( 三 ) 科 技 法 學 群, 係 培 育 進 階 專 精 法 學 人 才 (4) 實 習 課 程 係 提 供 學 生 將 學 校 所 學 之 理 論 融 入 實 務 之 應 證 過 程, 以 累 積 生 涯 規 畫 與 未 來 就 業 所 需 之 經 驗 二 於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之 反 應 : 為 達 到 本 系 所 之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師 生 群 策 群 力 建 構 教 學 四 化 與 學 習 雙 軌 之 教 育 架 構 (1) 教 學 四 化 : 為 了 達 到 本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講 求 四 化 的 理 念 下, 從 事 教 學 之 工 作 : A. 多 樣 化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增 多 B. 數 位 化 : 配 合 本 校 數 位 教 學 平 台,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課 程 數 位 化 與 數 位 教 材 之 開 發 C. 個 別 化 :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的 教 學 目 標 教 材 與 方 法 D. 綜 合 化 : 以 合 作 教 學 或 合 作 研 究 之 方 式 進 行 不 同 學 科 的 整 合 (2) 學 習 雙 軌 : 於 基 本 法 律 課 程 之 學 習 之 外, 法 律 服 務 是 專 業 方 法 的 應 用, 旨 在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的 演 練 與 精 進, 並 健 全 學 生 的 基 本 助 人 特 質, 以 便 未 來 的 專 業 服 務 更 有 品 質 更 持 久 特 色 一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為 法 學 教 育 之 基 礎, 亦 為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所 必 備, 故 規 劃 學 分 數 高 達 71 學 分 茲 將 必 修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簡 要 附 圖 如 下 : 14
16 民 商 事 法 刑 事 法 公 法 訴 訟 法 專 題 實 習 一 年 級 民 法 總 則 6 刑 法 總 則 6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4 二 年 級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6 民 法 物 權 4 民 法 親 屬 2 民 法 繼 承 2 刑 法 分 則 4 行 政 法 6 三 年 級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4 商 事 法 總 論 及 公 司 法 3 票 據 法 2 保 險 法 2 海 商 法 2 民 事 訴 訟 法 6 刑 事 訴 訟 法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2 四 年 級 國 際 私 法 4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2 總 計 共 71 學 分 另 外, 為 使 各 學 制 得 以 相 互 流 通, 本 系 日 間 與 進 修 學 制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目 標 皆 一 致, 並 無 差 異 二 本 系 為 培 育 專 精 之 法 律 人 才, 針 對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予 以 模 組 化 與 多 元 化 之 設 計 三 本 系 聘 任 教 師 著 重 教 學 ( 開 設 課 程 ) 與 專 長 相 符, 教 師 教 學 嚴 謹,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與 上 課 出 缺 席 情 形 極 為 重 視 另 亦 積 極 延 聘 實 務 界 學 有 專 精 之 兼 任 師 資, 以 與 專 任 師 資 偏 重 學 理 之 情 形 互 補, 並 提 供 學 生 與 實 務 界 接 觸 之 窗 口 四 教 學 四 化 學 習 雙 軌 的 教 育 架 構, 呼 應 本 系 所 專 業 教 育 中 知 識 與 態 度 二 個 基 本 主 軸, 強 調 專 業 技 能 的 訓 練, 同 時 兼 具 人 文 關 懷 的 激 發 與 培 養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差 異 性 頗 大, 教 師 為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習 成 效, 要 求 較 嚴, 故 於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生 重 修 之 情 形 甚 多 二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雖 予 以 模 組 化, 學 生 卻 礙 於 本 身 對 於 未 來 目 標 不 明 確, 開 課 限 制 以 及 教 師 專 長 配 合 等 緣 故 下, 學 群 課 程 無 法 確 切 落 實 選 課 制 度 中, 往 往 於 預 選 時 各 學 群 僅 有 1 至 2 門 課 程 達 開 課 人 數, 課 程 模 15
17 組 分 佈 不 均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校 內 相 關 辦 法 學 術 活 動 與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輔 導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提 升 學 習 及 讀 書 風 氣 二 積 極 遴 聘 優 秀 兼 任 教 師,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方 式, 並 協 請 導 師 利 用 時 間 輔 導 與 鼓 勵 學 儘 早 立 定 未 來 之 目 標 與 生 涯 發 展 做 規 劃, 得 以 依 其 規 劃 潛 能 興 趣 及 未 來 目 標 慎 選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將 可 有 系 統 且 專 精 之 修 讀, 培 育 專 精 法 律 素 養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規 劃 架 構 表 2. 讀 書 會 成 立 計 畫 書 16
18 參 考 效 標 1-4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之 組 織 與 運 作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組 織 架 構 :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諮 詢 小 組 賴 來 焜 教 授 林 吉 鶴 教 授 王 松 柏 副 教 授 陳 俊 樵 副 教 授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提 供 執 行 小 組 問 題 諮 詢 與 輔 導 執 行 小 施 建 州 助 葛 祥 林 助 劉 玉 中 助 張 哲 源 助 蔡 懷 卿 助 組 ( 召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理 教 授 集 人 ) 負 責 領 域 商 事 法 領 域 刑 事 法 領 域 訴 訟 法 領 域 民 法 領 域 公 法 領 域 二 本 系 所 不 定 期 召 開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會, 擬 訂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建 立 組 織 和 分 工 過 程 三. 根 據 系 所 評 鑑 的 五 大 項 目, 由 本 系 教 師 分 成 五 大 組, 分 別 進 行 評 鑑 資 料 之 蒐 集 和 撰 寫 各 組 分 配 如 下 : 分 組 負 責 人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畢 業 生 表 現 賴 來 焜 院 長 鍾 秉 正 主 任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鍾 秉 正 主 任 教 學 與 研 究 小 組 蔡 懷 卿 老 師 蔡 宏 瑜 老 師 17
19 特 色 一 以 系 上 的 基 本 行 政 架 構 為 依 據, 鼓 勵 教 師 全 員 參 與 二 全 體 參 與, 共 同 討 論 分 工 合 作, 按 時 完 成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人 力 有 限, 教 師 必 須 在 教 學 研 究 和 行 政 之 餘, 準 備 評 鑑 工 作 二 有 些 評 鑑 資 訊 需 花 費 較 多 時 間 整 理 以 及 蒐 集 改 善 策 略 一 將 本 系 教 師 有 效 分 組, 並 運 用 工 讀 生 或 者 研 究 生 等 人 力 協 助 評 鑑 事 宜 二 有 效 進 行 檔 案 管 理, 定 時 更 新 網 頁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資 料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18
20 參 考 效 標 1-5 系 所 與 相 關 系 所 相 較 下 之 辦 學 特 色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重 心, 規 劃 以 法 學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律 等 三 個 面 向 為 主 軸 發 展 教 學 特 色 二 積 極 整 合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以 現 有 研 究 中 心 宗 教 與 法 律 與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為 基 礎 團 隊, 以 期 提 升 相 關 領 域 之 研 究 能 量 三 建 立 多 軌 化 之 法 學 教 育 制 度, 教 學 方 面 以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學 理 與 實 習 相 互 印 證, 積 極 輔 導 證 照 並 強 化 與 健 全 各 項 進 修 教 育 制 度 特 色 一 本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特 色 如 下 : (1) 創 設 係 以 傳 統 法 學 為 基 礎, 建 構 模 組 化 專 業 選 修, 力 求 培 養 實 務 之 專 業 人 才, 以 符 合 社 會 整 體 動 向 與 趨 勢 (2) 財 經 法 律 為 商 業 化 社 會 所 發 展 之 新 興 且 熱 門 之 學 科, 本 系 學 生 可 佐 以 本 校 之 管 理 學 門 課 程, 強 化 跨 領 域 之 發 展 機 會 (3) 本 系 所 在 之 大 新 竹 地 區 係 為 一 座 科 技 城 市, 現 有 兩 所 國 立 大 學 ( 清 華 大 學 與 交 通 大 學 ) 皆 設 有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發 展 本 地 特 色, 唯 今 仍 無 大 學 部 之 設 置, 故 本 系 規 劃 除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外, 將 以 科 技 法 律 為 發 展 面 向 之 一 ( 未 來 積 極 規 劃 開 設 相 關 學 程 ) (4) 本 系 自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希 冀 學 生 以 前 三 年 研 習 法 律 課 程 為 基 礎, 積 極 強 化 並 整 合 其 從 事 法 律 實 務 工 作 或 撰 寫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之 專 業 能 力, 以 為 其 將 來 投 身 實 務 或 研 究 工 作 預 作 準 備 目 前 該 課 程 已 正 式 邁 入 第 四 年 度, 為 全 國 各 公 私 大 學 法 律 專 業 科 系 所 獨 有 者 二 本 系 所 教 學 上 特 色 如 下 (1) 理 論 實 務 並 重 本 系 在 教 學 取 向 上, 期 盼 訓 練 學 生 能 同 時 具 備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及 法 律 服 務 之 專 業 技 術 為 此, 本 系 課 程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同 時 兼 顧 專 業 理 論 面 向 及 實 務 領 域 面 向 (2) 教 師 學 有 專 長 本 系 目 前 共 計 有 十 六 位 專 任 教 師, 其 中 十 三 位 分 別 具 留 學 美 英 德 日 與 本 國 法 律 學 博 士 學 位, 另 外 三 位 則 在 國 內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 本 系 亦 聘 請 三 十 一 位 兼 任 老 師 擔 任 不 同 專 業 科 目 的 教 學 19
21 本 系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及 留 學 國 統 計 表 本 國 德 國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小 計 教 授 2 2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總 計 共 15 人 (3) 重 視 學 術 研 究 每 位 專 任 教 師 均 配 有 研 究 室 電 腦 印 表 機 每 學 年 均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自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起 發 行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鼓 勵 系 上 專 兼 任 教 師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並 對 外 進 行 徵 稿, 截 至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底 止 共 計 已 發 行 七 期 本 系 於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起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團 隊 成 立 辦 法, 成 立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與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以 利 教 師 從 事 整 合 型 研 究 及 發 展 研 究 特 色, 並 積 極 申 請 校 內 外 研 究 計 劃 (4) 師 生 互 動 密 切 本 系 師 生 間 之 互 動, 除 正 式 課 程 外, 透 過 法 律 服 務 及 指 導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使 得 學 生 與 老 師 之 間 有 多 元 互 動 機 會 此 外, 本 系 所 有 專 任 老 師 皆 兼 班 導 師, 每 週 三 下 午 第 五 六 節 為 導 師 時 間, 導 生 間 有 固 定 交 流 時 間 (5) 優 良 教 學 設 備 每 年 均 編 列 固 定 圖 書 經 費, 在 圖 書 館 購 買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的 書 籍 與 期 刊 每 間 教 室 均 有 多 媒 體 教 學 設 備 為 提 昇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學 品 質, 本 系 設 有 實 習 法 庭 及 其 他 專 業 教 室 (6) 重 視 教 學 品 質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召 集 任 課 老 師 舉 行 期 初 教 學 會 議, 各 項 課 程 於 開 課 前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提 供 同 學 選 課 參 考 每 學 期 均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會, 同 時 於 期 末 舉 行 教 學 評 鑑, 作 為 改 進 教 學 參 考 此 外, 學 校 每 學 期 亦 辦 理 全 校 性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座 談 會 與 講 演 活 動 (7) 充 實 多 元 智 能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以 充 實 智 能 重 視 學 生 寫 作 能 力 訓 練, 大 學 部 學 生 除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者 外, 應 完 成 畢 業 專 題 論 文, 由 系 上 指 定 20
22 專 任 老 師 擔 任 論 文 指 導 (8)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本 系 多 位 專 任 老 師 擔 任 中 央 及 桃 竹 苗 等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顧 問 或 諮 詢 委 員 本 系 同 學 亦 經 常 熱 心 參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社 會 機 構 舉 辦 之 活 動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應 三 大 面 向 之 發 展, 教 師 之 專 長 師 資 需 求 量 以 及 課 程 之 規 劃 甚 為 重 要 僅 由 系 所 主 任 來 負 擔 統 整 師 資 專 長 與 學 習 資 源 工 作, 實 有 闕 漏 之 可 能, 且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時 部 份 細 節 無 法 充 分 聚 焦, 阻 礙 有 效 規 劃 發 展 二 目 前 為 落 實 教 學 以 實 務 與 理 論 並 重 之 目 標, 提 供 學 生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擔 任 實 習 工 作, 惟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律 之 相 關 實 習 機 會 仍 顯 不 足 改 善 策 略 一 落 實 法 律 專 業 分 工, 積 極 建 置 法 律 各 領 域 教 學 中 心 ( 教 學 小 組 ) 之 概 念, 以 期 教 師 均 能 在 專 長 領 域 一 展 長 才 學 以 致 用 外 並 能 深 入 且 專 精 之 課 程 規 劃 工 作 二 法 學 教 育 與 社 會 服 務 相 結 合, 包 含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實 習 等 相 關 課 程 與 法 律 服 務 社 團 等 學 生 團 體 之 運 作, 並 積 極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 科 學 園 區 在 地 公 司 政 府 機 關 ) 之 工 作 機 會, 架 構 實 務 與 學 理 兼 顧 之 教 學 特 色 參 考 資 料 系 所 發 展 計 畫 21
23 參 考 效 標 1-6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品 質 之 機 制 與 成 效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運 用 下 圖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從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及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三 大 評 估 機 制, 評 估 投 入 - 轉 化 - 產 出 的 教 育 過 程, 進 而 持 續 不 斷 調 整 修 正 系 務 發 展 計 畫, 確 保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達 成 改 善 策 略 課 程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教 學 發 展 研 究 發 展 教 師 發 展 設 備 資 源 投 入 人 力 資 源 教 學 資 源 轉 化 通 識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學 習 活 動 產 出 提 升 學 生 競 爭 能 力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系 所 教 育 品 質 評 鑑 回 饋 學 生 學 習 評 鑑 教 師 績 效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圖 二 本 系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對 於 系 所 評 鑑 規 劃 與 輔 導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系 所 需 改 善 之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三 本 系 配 合 學 院 邀 請 校 外 委 員 蒞 校 辦 理 評 鑑 工 作, 並 依 據 訪 評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訂 定 改 進 計 畫 四 本 系 召 開 系 所 務 會 議, 邀 集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有 關 學 系 之 發 展 方 向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學 生 輔 導 研 究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等 等, 均 可 獲 得 各 方 想 法 與 意 見. 22
24 特 色 一 運 用 系 所 自 我 改 善 評 估 系 統 架 構, 建 立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二 本 系 每 兩 年 定 期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透 過 內 部 之 自 我 檢 視 與 外 部 評 鑑 機 制 訪 評 委 員 蒞 校 評 鑑, 提 供 本 系 改 善 意 見, 據 以 研 擬 未 來 系 所 改 進 相 關 進 程 與 計 畫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辦 理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所 需 人 力 時 間 甚 多, 造 成 系 所 教 師 額 外 負 擔 二 評 鑑 基 本 量 化 資 料 涵 跨 學 年 度 各 類 資 料, 部 分 資 料 因 無 有 效 保 存 與 建 置, 部 分 資 料 不 易 蒐 集 改 善 策 略 一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作 業 採 分 工 方 式 進 行, 以 減 少 系 所 教 師 額 外 負 擔 二 部 分 量 化 資 料 請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提 供, 並 依 據 基 本 量 化 資 料 表 格, 建 立 年 度 統 計 報 表, 以 利 未 來 各 年 度 量 化 資 料 建 檔 及 分 析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23
25 項 目 二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內 涵 : 系 所 根 據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有 一 個 統 整 的 課 程 架 構, 並 描 繪 出 學 生 在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專 業 知 能 之 輪 廓 且 課 程 設 計 能 涵 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讓 全 部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瞭 解 課 程 實 施 的 方 式 為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系 所 必 須 聘 有 充 足 的 人 力 滿 足 教 學 之 需 求 ; 教 師 教 學 必 須 確 保 學 生 能 夠 瞭 解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 系 所 必 須 提 供 教 師 多 元 的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並 能 建 立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機 制, 同 時 協 助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革 新, 修 訂 課 程 架 構 與 內 容,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並 反 映 出 專 業 領 域 之 變 革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之 課 程 架 構 與 內 容, 能 充 分 反 映 出 系 所 設 立 宗 旨 與 教 育 目 標 對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以 及 畢 業 生 學 習 成 果 之 期 望 為 此, 系 所 設 有 專 責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與 修 訂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俾 讓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及 專 業 知 能 三 個 領 域 呈 現 適 當 比 例, 且 確 實 能 夠 在 明 確 核 心 主 體 下, 涵 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並 有 完 善 規 劃 之 產 學 合 作 機 制, 確 保 學 生 具 備 核 心 能 力 ; 而 系 所 編 有 課 程 實 施 手 冊, 提 供 明 確 之 學 習 指 引 與 輔 導, 使 學 生 均 能 清 楚 瞭 解 修 課 之 進 程 對 於 課 程 之 實 施, 系 所 擁 有 足 夠 且 高 素 質 之 教 學 人 力, 同 時 讓 教 師 在 合 理 之 教 學 負 擔 與 充 足 之 空 間 設 備 支 援 下, 能 根 據 學 術 專 長 負 責 課 程 內 容 之 教 學, 並 使 學 生 在 修 讀 每 一 課 程 前, 均 能 充 分 瞭 解 課 程 目 標 與 內 容 系 所 除 提 供 新 進 教 師 入 門 之 協 助 外, 並 有 鼓 勵 教 師 教 學 卓 越 表 現 之 機 制, 更 能 提 供 多 元 之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因 應 社 會 文 化 科 技 之 變 革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系 所 能 夠 建 立 完 善 之 教 學 品 質 評 估 機 制, 且 有 充 分 證 據 顯 示, 教 師 教 學 能 應 用 最 新 研 究 發 現 事 先 備 課 充 足 教 學 方 法 得 宜 善 用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且 能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課 堂 活 動, 同 時 在 學 期 結 束, 能 根 據 學 生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善 與 革 新 參 考 效 標 : 2-1. 系 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例 如 符 合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培 養, 以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情 形 ) 為 何? 系 所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與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間 之 關 係 為 何? 2-2. 系 所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機 制 為 何? 定 期 開 會 及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2-3. 系 所 如 何 透 過 指 引 手 冊 或 相 關 管 道,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修 課 輔 導 的 方 式? 2-4. 系 所 根 據 師 生 對 課 程 意 見 回 饋, 檢 討 修 正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24
26 2-5.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數 量 與 素 質 滿 足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程 度 如 何? 2-6. 系 所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情 形 為 何? 2-7. 教 師 教 學 是 否 依 據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進 程 如 期 完 成? 2-8. 系 所 空 間 ( 如 : 教 師 研 究 室 ) 與 設 備,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求 如 何? 2-9. 教 師 教 學 科 目 能 與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相 結 合, 以 及 教 學 工 作 負 擔 為 何? 系 所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及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表 現 的 情 形 為 何?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進 與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程 度 如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表 *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相 關 資 料 * 專 兼 任 教 師 學 經 歷 基 本 資 料 表 * 教 師 研 究 室 空 間 分 配 與 設 施 資 料 * 教 學 大 綱 *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與 教 師 教 學 自 我 改 善 作 法 之 相 關 資 料 *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25
27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1 系 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例 如 符 合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培 養, 以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情 形 ) 為 何? 系 所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與 設 立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間 之 關 係 為 何? 一 規 劃 課 程 架 構 之 理 念 ( 一 ) 研 究 法 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工 作 並 行 ( 二 ) 推 展 社 區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理 念 與 社 會 服 務 方 案 ( 三 ) 建 構 終 身 法 學 學 習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機 制 ( 四 ) 發 展 法 學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學 分 組 之 理 念 ( 五 ) 均 衡 專 業 與 通 識 教 學,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理 想 二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 一 ) 學 系 發 展 方 向 包 括 : 基 礎 法 學 科 技 法 律 財 經 法 律 ( 二 ) 依 據 學 系 發 展 與 課 程 規 劃, 由 系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相 關 會 議 依 據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特 色 作 完 整 之 考 量 與 規 劃, 並 合 理 分 配 專 業 必 修 學 分 與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三 現 行 課 程 架 構 ( 見 附 表 ) ( 一 ) 大 學 部 : 本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必 修 為 法 律 學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如 此 設 計 可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大 學 部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三 大 學 群 : 1 基 礎 法 學 學 群, 如 法 學 緒 論 英 美 法 導 論 法 學 方 法 導 論 法 理 學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民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俾 供 學 生 厚 植 法 學 研 究 實 力 2 財 經 法 學 群, 如 國 際 貿 易 法 土 地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商 事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以 培 育 財 經 法 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3 科 技 法 學 群, 如 生 物 科 技 與 倫 理 資 訊 科 技 法 網 路 法 律 規 範 著 作 權 法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等, 以 培 養 科 技 法 律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26
28 特 色 ( 二 ) 碩 士 班 : 研 究 所 課 程 著 重 兩 個 部 分 : 1 法 學 語 文 課 程 : 法 學 英 文 法 學 日 文 與 法 學 德 文 等 為 三 選 一 之 必 修 學 分, 以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提 升 撰 寫 專 業 論 文 之 參 閱 文 獻 蒐 集 外 文 資 料 之 基 本 能 力 2 專 業 法 律 課 程 : 開 設 民 法 專 題 研 究 刑 法 專 題 研 究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憲 法 比 較 研 究 行 政 法 專 題 研 究 等 各 領 域 課 程, 學 生 得 依 自 身 興 趣 選 讀, 培 育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3 依 據 本 系 教 師 專 精 領 域, 開 設 國 際 私 法 大 陸 法 律 刑 事 政 策 證 據 法 律 師 法 勞 動 法 社 會 法 公 司 法 等 特 色 課 程, 以 利 學 生 選 擇 未 來 研 究 領 域 與 指 導 教 授 4 為 培 養 學 生 研 撰 論 文 之 技 巧, 建 議 於 碩 二 生 增 加 資 料 蒐 集 與 論 文 寫 作 之 課 程, 以 利 論 文 研 撰 計 劃 之 提 出 一 大 學 部 部 分 : 大 學 部 著 重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嚴 謹 之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以 培 育 具 有 法 制 實 務 之 專 門 人 才 為 達 上 述 目 標, 本 系 對 大 學 部 學 生 要 求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71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35 分, 合 計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6 分 本 系 在 課 程 架 構 上, 依 據 (1) 通 識 課 程 (2) 專 業 必 修 基 礎 課 程 (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特 色 與 模 組 (4) 實 習 課 程 等 四 個 方 向 設 計 如 下 : ( 一 ) 通 識 課 程 : 目 的 在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的 培 育, 並 區 分 為 共 同 必 修 及 選 修 兩 部 分 1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計 有 : 中 國 語 文 素 養 生 活 英 語 英 語 聽 講 資 訊 素 養 與 應 用 勤 毅 教 育 軍 訓 體 育 等 七 門 課 程, 合 計 十 四 學 分 2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分 成 五 大 領 域 : 數 理 能 力 領 域 人 文 科 學 領 域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人 文 社 會 與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每 一 領 域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課 程, 合 計 五 大 領 域 至 少 選 修 十 六 學 分, 以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文 27
29 化 觀 與 價 值 觀, 擴 展 學 生 之 人 生 觀 與 世 界 觀 ( 二 ) 專 業 必 修 基 礎 課 程 : 此 部 分 為 本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之 基 石, 故 將 其 列 為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1 必 修 課 程 涵 蓋 民 法 刑 法 公 法 商 法 訴 訟 法 等 領 域, 並 按 學 年 由 低 年 級 起 循 序 漸 進, 依 據 授 課 內 容 開 設 基 礎 與 進 階 之 課 程 其 目 的 在 強 化 專 業 法 律 能 力, 提 高 學 生 報 考 國 內 各 研 究 所 之 深 造 機 會, 並 使 其 具 備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及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之 專 業 基 礎 2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原 則 上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但 不 同 班 隊 之 相 同 課 程 儘 可 能 規 劃 不 同 的 教 師 授 課, 並 鼓 勵 同 學 旁 聽, 汲 取 個 別 教 師 之 所 長 又 為 追 求 師 資 與 授 課 內 容 之 多 元 性, 專 任 教 師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為 二 至 三 門, 以 有 餘 力 開 發 具 有 特 色 之 選 修 課 程, 並 可 遴 聘 學 有 專 精 之 兼 任 教 師 3 為 尊 重 學 術 專 業, 避 免 主 管 專 斷, 本 系 各 學 期 開 課 乃 由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預 先 規 劃 統 籌 建 議, 再 經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舉 行 排 課 會 議 討 論 完 成 ( 見 附 表 ) 教 學 領 域 刑 事 法 學 民 事 法 學 商 法 學 公 法 學 程 序 法 學 召 集 人 葛 祥 林 助 理 教 授 張 哲 源 助 理 教 授 施 建 州 助 理 教 授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劉 玉 中 助 理 教 授 ( 三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特 色 與 模 組 : 本 系 慎 選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為 免 增 加 畢 業 學 分, 力 求 降 低 其 比 重 但 為 建 構 學 生 法 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仍 應 分 別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輔 導 選 擇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培 育 專 精 之 法 制 人 才 並 加 強 其 競 爭 能 力 1 未 來 應 就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按 法 學 財 經 與 科 技 等 三 大 領 域 開 設 模 組, 以 配 合 學 生 進 修 專 業 法 律 學 程 2 為 達 教 學 相 長 之 目 的, 鼓 勵 教 師 依 據 個 別 研 究 領 域, 開 設 大 陸 法 制 法 28
30 理 學 勞 動 法 社 會 法 律 師 法 科 技 法 刑 事 政 策 證 據 法 等 特 色 課 程, 期 能 將 所 學 與 研 究 心 得 與 學 生 分 享 ( 四 ) 專 題 與 實 習 課 程 : 本 系 為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面 向, 厚 植 學 生 專 業 知 能, 並 強 化 學 生 社 會 競 爭 力, 特 開 設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依 學 生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得 分 別 選 讀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或 實 習 課 程 1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 由 專 任 教 師 依 專 業 領 域 帶 領 學 生 撰 寫 專 題 報 告, 每 位 老 師 之 指 導 學 生 不 得 逾 6 名, 以 強 化 學 生 與 指 導 老 師 之 互 動 關 係 可 藉 此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研 究 所 推 甄, 以 及 培 育 專 業 之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實 習 課 程 : 學 生 得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訴 訟 輔 導 科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園 區 公 司 或 在 地 企 業 及 機 構 擔 任 志 工, 深 化 學 生 之 實 務 經 驗, 以 利 提 升 學 生 未 來 出 社 會 之 競 爭 能 力 二 研 究 所 部 分 : 本 系 研 究 所 課 程 著 重 語 文 能 力 之 培 訓 與 專 業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之 研 究 ( 一 ) 本 系 研 究 必 需 於 法 學 英 文 法 學 日 文 與 法 學 徳 文 三 門 課 程 選 一 門 計 有 4 學 分, 深 化 學 生 能 夠 參 閱 外 國 文 獻 之 基 礎 ( 二 ) 學 生 得 依 自 己 本 身 興 趣 與 未 來 規 劃, 選 讀 專 業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28 學 分, 合 計 32 學 分 ( 不 含 畢 業 論 文 ) ( 三 )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規 定 開 課 總 數 量, 力 求 於 每 一 領 域 ( 民 法 刑 法 商 法 等 ) 平 均 開 課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一 百 三 十 二 學 分, 學 生 選 讀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情 形 雖 然 頗 多, 但 完 成 並 取 得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誠 屬 不 多 ( 至 今 僅 有 三 位 同 學 完 成 ) 二 本 系 規 劃 發 展 法 學 財 經 法 與 科 技 法 學 分 組 之 理 念, 惟 學 生 修 讀 模 組 之 情 形 仍 較 少, 大 都 係 以 授 課 時 間 為 第 一 考 量 因 素 改 善 策 略 一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專 業 學 程, 減 輕 不 同 科 系 選 讀 之 壓 力 並 提 升 未 來 之 競 爭 力 二 本 系 將 逐 年 檢 討 施 教 成 效, 作 為 未 來 課 程 規 劃 改 進 之 參 考 擴 充 並 修 改 現 有 學 群 科 目 內 容 三 因 應 學 生 修 課 習 慣 及 未 來 就 業 市 場, 增 加 跨 院 系 之 選 修 課 程 29
31 參 考 資 料 1.94 級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表 2. 課 程 開 設 附 表 30
32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2 系 所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機 制 為 何? 定 期 開 會 及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一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與 機 制 : ( 一 ) 9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 含 之 前 ),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為 係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 二 ) 9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始, 由 於 法 律 學 院 之 成 立,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變 更, 由 系 內 組 織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再 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 三 ) 95 學 年 因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辦 法 之 設 立,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程 序 為 :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送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再 送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最 後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二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計 1. 本 校 課 程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已 將 學 生 代 表 畢 業 生 代 表 產 業 界 代 表 及 專 業 人 士 等 校 外 諮 詢 委 員 納 入 2. 本 校 校 院 系 各 級 課 程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均 已 增 聘 學 生 代 表 畢 業 生 代 表 產 業 界 代 表 及 專 業 人 士 等 校 外 諮 詢 委 員 並 將 校 友 學 生 及 產 業 界 意 見 納 入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設 計 中 3.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5~9 人 組 成, 系 主 任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系 主 任 遴 選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產 業 界 人 士 畢 業 校 友 及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三 學 生 得 以 利 用 系 員 大 會 導 生 時 間 教 學 評 鑑 或 與 主 任 座 談 等 各 種 管 道, 直 接 向 教 師 或 向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表 達 對 課 程 規 劃 之 建 議, 以 便 在 會 議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四 系 內 課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之 相 關 會 議 得 不 定 時 開 會, 但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研 討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配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審 慎 規 劃 並 依 需 求 予 以 修 訂, 且 會 議 決 議 將 作 為 來 年 度 課 程 開 設 修 改, 以 暢 通 師 生 間 之 建 議 與 交 流 ( 見 附 圖 ) 31
33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院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校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學 生 透 過 代 表 或 教 師 提 出 課 程 建 議 學 生 依 公 告 進 行 預 選 及 選 課 特 色 一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囊 括 本 系 教 師 學 生 校 外 之 產 業 界 人 士 甚 而 畢 業 校 友 等 召 開 課 程 審 查 會 議,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維 持 本 系 課 程 品 質, 提 供 建 議 規 劃 課 程, 期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脈 絡 相 符 合 二 學 生 得 以 利 用 系 員 大 會 或 師 生 座 談 會 等 機 制, 直 接 向 教 師 或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之 建 議, 廣 泛 接 受 各 方 面 之 意 見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組 成 身 分 較 多, 往 往 協 調 開 會 時 間 較 為 不 易, 且 問 題 有 時 無 法 有 效 聚 焦 二 學 生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內 容 與 公 告 事 項, 往 往 無 充 分 之 了 解, 僅 就 片 面 之 情 形 選 課, 導 致 誤 選 課 程 或 者 課 程 異 動 問 題 後, 再 行 協 請 系 所 幫 助, 造 成 執 行 之 困 難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之 蒞 校 時 間, 或 無 法 與 會 時, 請 改 以 書 面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等 方 式 二 強 化 學 生 選 課 輔 導 機 制 : 積 極 規 劃 輔 導 小 組 運 用 各 項 資 訊 宣 達 網 路 定 期 更 新 與 編 印 選 課 手 冊 等 參 考 資 料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32
34 參 考 效 標 2-3 系 所 如 何 透 過 指 引 手 冊 或 相 關 管 道, 提 供 學 生 有 關 修 課 輔 導 的 方 式?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校 固 定 於 每 年 新 生 入 學 前 寄 送 每 位 學 生 一 本 新 生 手 冊, 提 供 學 生 入 學 相 關 選 課 說 明 ; 並 於 註 冊 日 舉 辦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及 新 生 茶 會, 分 別 由 教 務 處 及 各 學 系 針 對 新 生 入 學 選 課 進 行 指 導 另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亦 提 供 選 課 辦 法 及 相 關 選 課 Q&A 說 明 二 建 置 EKM 系 統 : (1) 本 校 已 建 置 完 成 教 學 歷 程 及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提 供 教 與 學 兩 大 主 體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成 果 儲 存 空 間 (2) 教 學 資 源 提 供 教 師 著 作 論 文 經 歷 及 教 學 相 關 之 有 利 資 料 的 儲 存 保 護 平 台 (3) 學 習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作 業 作 品 及 其 它 有 利 資 訊, 並 可 共 享 保 存 個 人 的 學 習 成 果 (4) 智 慧 型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結 合 教 務 學 務 及 其 它 校 園 資 訊, 可 提 供 學 生 就 學 時, 選 課 及 生 涯 規 劃 的 參 考 三 說 明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原 則 : 每 學 年 於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 含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 解 說 系 所 課 程 規 劃 之 原 則, 讓 新 生 還 未 正 式 入 學 前 即 能 充 分 瞭 解 四 本 系 編 定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相 關 資 料, 協 助 同 學 申 請 選 擇 專 題 與 實 習, 並 提 供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專 題 撰 寫 方 式 等 實 用 資 訊,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該 課 程 五 選 課 輔 導 措 施 : ( 一 ) 依 據 學 校 行 事 曆, 於 預 選 前 先 行 請 任 課 老 師 上 網 登 錄 課 程 大 綱, 提 供 同 學 作 為 選 課 參 考 ( 二 ) 敬 請 導 師 儘 可 能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 三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進 行 預 選 調 查, 以 加 強 選 課 輔 導 ( 四 ) 提 醒 同 學 每 學 期 核 對 修 讀 科 目 課 程 與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報 部 之 課 程 規 劃 六 通 知 選 課 問 題 學 生, 僅 可 能 協 助 順 利 完 成 選 課 作 業 特 色 一 本 校 課 程 e 化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本 校 課 程 係 於 前 一 學 期 由 各 學 系 依 據 專 業 規 劃 後, 統 一 建 置 於 校 務 系 統, 並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放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進 行 課 程 預 選, 另 於 開 課 二 週 內 提 供 學 生 線 上 即 時 加 退 選 課 程 33
35 2.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及 教 學 進 度, 均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課 程 預 選 前, 由 各 任 課 教 師 自 行 上 網 登 錄,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及 第 2 學 期 教 學 大 綱 上 網 率 均 達 97 以 上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係 於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評 鑑 結 果 將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提 供 各 任 課 教 師 作 為 教 學 改 善 依 據 本 校 所 有 學 生 均 須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且 完 成 所 有 選 讀 科 目 之 評 量 後, 方 得 於 上 網 進 行 次 學 期 選 課 二 本 系 以 積 極 服 務 之 態 度, 強 化 學 生 於 選 課 之 輔 導 措 施, 降 低 學 生 於 選 課 上 之 錯 誤 情 形 發 生 三 本 系 運 用 各 項 管 道 與 機 制, 讓 學 生 充 分 了 解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整 體 規 劃 以 及 選 課 系 統 之 使 用, 提 升 學 生 對 於 本 系 之 認 同 度 問 題 與 困 難 大 多 數 同 學 透 過 本 系 輔 導 管 道, 皆 能 夠 充 分 了 解 選 課 機 制 ; 但 每 學 期 仍 有 少 數 同 學 因 個 人 緣 故, 在 於 選 課 發 生 狀 況 ( 包 含 重 複 選 修 逾 規 定 期 限 仍 未 完 成 選 課 選 課 未 達 規 定 下 限 等 情 形 ) 改 善 策 略 一 提 供 修 課 手 冊 : 為 增 進 學 生 修 選 課 程 之 適 切 性, 本 系 將 編 訂 修 課 手 冊, 內 容 涵 蓋 各 課 程 之 授 課 目 標 與 內 容 簡 介, 並 提 供 各 科 輔 導 諮 詢 老 師 名 單 與 參 考 書 目, 以 利 同 學 修 課 規 劃 參 考 二 強 化 班 級 幹 部 對 於 選 課 機 制 與 規 定 之 了 解, 能 適 時 協 助 同 學 選 課 之 問 題, 規 劃 輔 導 小 組, 課 程 預 選 時 間 提 供 服 務 管 道 參 考 資 料 1.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相 關 資 料 2. 本 校 網 頁 中 本 系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34
36 參 考 效 標 2-4 系 所 根 據 師 生 對 課 程 意 見 回 饋, 檢 討 修 正 課 程 規 劃 情 形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教 師 方 面 : 透 過 教 學 座 談 會 及 相 關 會 議, 彙 整 系 所 專 兼 任 老 師 對 課 程 修 訂 建 議 與 意 見 二 學 生 部 分 : 透 過 導 生 活 動 師 生 座 談 與 期 末 學 生 得 上 網 填 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意 見 查 等 方 式 彙 整 學 生 對 課 程 修 訂 意 見 三 對 於 師 生 之 建 議 意 見, 歸 屬 於 系 ( 所 ) 職 掌 範 圍 內, 由 系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依 程 序 執 行 ; 屬 於 全 校 性 之 課 程 意 見, 轉 陳 院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執 行 ; 對 於 通 識 課 程 方 面 則 轉 交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處 理 四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設 置 : (1)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係 於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評 鑑 結 果 將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後 提 供 各 任 課 教 師 作 為 教 學 改 善 依 據 (2) 本 校 目 前 正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問 卷 修 訂, 將 原 問 卷 學 生 自 評 部 分 刪 除, 另 將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由 原 23 題 調 整 為 12 題, 以 期 真 實 反 應 學 生 對 教 師 教 學 滿 意 情 形 (3) 本 系 教 師 皆 重 視 每 學 期 所 實 施 之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與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考 核, 以 便 了 解 學 生 之 上 課 情 形 與 師 生 互 動 狀 況 本 系 各 科 教 師 之 教 學 評 鑑 結 果 皆 非 常 優 良, 且 能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實 質 的 參 考 與 改 進 教 學 方 式 之 依 據 特 色 一 本 系 將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意 見 回 饋, 納 入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課 程 改 善 與 調 整 之 重 要 參 考 指 標 ; 若 能 短 期 或 立 即 改 善 之 情 形, 將 不 遺 餘 力 做 最 好 之 調 整 ; 若 無 法 及 時 改 善 狀 況 者, 則 列 入 本 系 未 來 改 善 之 年 度 或 中 程 發 展 重 要 工 作 中, 積 極 處 理 二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本 系 定 期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由 教 學 優 良 或 教 學 卓 越 之 教 師 擔 任 示 範 教 學, 以 做 為 教 師 相 互 交 流 教 學 方 法 之 機 會 與 參 考. 問 題 與 困 難 學 生 方 面 深 受 成 績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主 觀 因 素 影 響, 對 於 課 程 規 劃, 往 往 有 所 偏 重, 建 議 事 項 亦 不 夠 具 體 改 善 策 略 一 利 用 導 生 時 間 授 課 時 間 系 員 大 會 系 週 會 等 活 動 機 會, 以 客 觀 方 式 與 學 生 溝 通 交 流, 若 有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之 事 項, 且 系 所 確 有 改 善 之 空 間 與 情 況 下, 則 納 入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或 檢 討 改 善 35
37 二 配 合 證 照 考 試 輔 導, 使 學 生 了 解 課 程 開 設 目 的, 並 得 適 時 提 出 具 體 之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組 織 辦 法 2. 系 務 會 議 資 料 36
38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5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數 量 與 素 質 滿 足 教 學 和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程 度 如 何? 1. 依 據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生 師 比 計 算,4 位 兼 任 教 師 可 折 抵 列 計 1 位 專 任 教 師, 但 折 抵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專 任 教 師 三 分 之 一, 依 此 計 算 本 系 現 有 15 位 專 任 教 師,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可 聘 任 數 約 6 位 另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可 增 加 本 系 與 外 校 師 資 的 交 流, 並 延 攬 具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提 升 學 生 的 實 務 學 習 2. 依 據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日 間 生 師 比 計 算, 本 系 生 師 比 約 23, 另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合 聘 辦 法,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可 以 合 聘 方 式, 請 其 他 相 關 學 系 專 任 教 師 支 援, 以 達 師 資 整 合 及 共 享 之 目 標 目 前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可 滿 足 開 設 課 程 需 求 3.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及 超 時 授 課 限 制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 教 授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九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九 小 時 講 師 十 小 時, 擔 任 行 政 主 管 可 減 授 鐘 點 2 至 4 小 時 同 時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在 日 間 學 制 超 時 授 課,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以 規 範 教 師 合 理 適 當 的 授 課 負 擔,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均 在 規 定 範 圍 內 一 專 任 師 資 結 構 : 本 系 現 有 專 任 教 師 15 名, 計 有 12 位 博 士 與 3 位 碩 士 ( 該 三 名 教 師 現 皆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博 士 班 就 讀 中 ), 師 資 結 構 年 齡 學 位 職 級 之 組 成 如 下 : ( 一 ) 依 年 齡 年 齡 50 歲 以 上 歲 歲 合 計 人 數 ( 二 ) 依 學 位 ( 碩 士 學 位 老 師 皆 在 國 內 博 士 班 就 讀 中 ) 學 位 博 士 碩 士 合 計 人 數 ( 三 ) 依 職 級 職 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人 數
39 二 本 系 逐 年 檢 討 師 資 配 合 與 課 程 規 劃, 以 提 供 學 生 優 良 之 教 學 方 式 與 品 質 另 外,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大 致 吻 合 ( 詳 如 參 考 資 料 ) 三 專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 ( 一 ) 教 師 皆 得 以 依 學 術 經 驗 與 教 學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 二 )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 1. 每 學 期 將 進 行 教 師 教 學 之 評 鑑 資 料, 並 列 入 學 年 教 師 評 鑑 之 參 考 2. 對 於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不 佳 教 師, 請 其 參 加 教 師 教 學 諮 詢 中 心 舉 辦 之 教 學 諮 商 輔 導 活 動 同 時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論 壇 及 觀 摩 展,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改 善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與 技 巧 3.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列 入 專 任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項 目,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3.0 以 下 者 該 項 分 數 0 分,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3.0 以 下 者, 則 請 各 院 系 列 入 不 續 聘 參 據 ( 三 ) 本 系 將 積 極 舉 行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由 教 學 評 鑑 優 良 教 師 示 範 教 學, 以 提 升 教 師 之 教 學 知 能 與 教 學 技 巧 之 交 流, 俾 利 教 師 教 學 方 法 之 相 互 學 習 機 會 與 參 考 四 兼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 ( 一 ) 目 前 本 系 所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共 計 有 31 名 ( 二 ) 本 系 依 據 課 程 規 劃 之 領 域 需 求 與 教 學 目 標 等 多 重 考 量 下, 特 禮 聘 於 專 業 領 域 中 具 有 教 學 研 究 或 實 務 等 傑 出 表 現 者 之 擔 任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 三 ) 兼 任 教 師 皆 按 其 專 長 或 學 術 領 域 予 以 安 排 適 任 之 課 程 五 教 師 聘 任 尊 重 專 業 需 求 :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均 由 各 系 依 據 課 程 教 學 需 要, 提 出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長 領 域, 經 公 開 徵 聘 後 循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程 序, 徵 詢 相 關 領 域 教 評 會 員 意 見 加 以 審 議 後 聘 任 六 本 系 生 師 比 與 專 兼 任 教 師 比 93 學 年 度 94 學 年 度 95 學 年 度 系 所 師 生 比 專 / 兼 任 教 師 比 12:31 13:34 15:32 38
40 特 色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大 致 吻 合, 得 以 發 揮 所 長, 給 予 學 生 最 好 的 教 學 二 依 據 課 程 規 劃 之 領 域 需 求 與 教 學 目 標 等 多 重 考 量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與 多 軌 化 之 教 學 方 式, 力 求 培 養 出 符 合 法 律 專 業 之 實 務 人 才 三 為 配 合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之 學 理 傾 向, 兼 任 教 師 尤 其 側 重 於 律 師 司 法 官 等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因 學 習 態 度 與 素 質 不 一, 學 習 需 求 亦 不 一 致, 且 又 受 限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無 法 順 利 修 讀 自 身 深 具 興 趣 之 課 程 二 目 前 實 習 工 作 僅 限 於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兩 單 位, 無 法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之 實 習 選 擇 三 新 竹 地 區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人 士 未 必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難 以 聘 任 為 兼 任 講 師 改 善 策 略 一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選 修 進 階 課 程, 培 養 其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或 研 究 所 深 造 之 能 力 對 於 學 習 落 後 之 學 生, 予 以 加 強 輔 導, 強 化 基 礎 專 業 能 力, 足 以 擔 任 基 礎 法 務 工 作 二 運 用 建 教 合 作 與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機 會, 與 新 竹 地 區 相 關 產 業 業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之 實 習 選 擇 三 鼓 勵 教 師 利 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特 色 教 學, 於 課 程 中 適 時 安 排 相 關 實 務 人 士 輔 助 教 學, 豐 富 課 程 內 容 參 考 資 料 1. 專 兼 任 教 師 學 經 歷 基 本 資 料 表 2. 開 授 專 業 課 程 概 況 一 覽 表 (94-95 學 年 度 ) 3.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39
41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特 色 2-6 系 所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情 形 為 何? 一 本 系 提 供 各 科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 任 課 老 師 選 課 前 上 網 填 寫 或 者 以 書 面 等 方 式 提 供 教 學 大 綱, 並 於 上 課 第 一 週 向 學 生 說 明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二 鼓 勵 教 師 設 計 多 樣 化 教 學 方 式 : 鼓 勵 任 課 老 師 採 用 多 樣 化 教 學 方 式, 以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三 適 當 評 量 辦 法 : 請 任 課 老 師 設 計 適 當 評 量 辦 法 ( 平 時 測 驗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或 其 他 ), 確 保 學 生 充 分 瞭 解 學 科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四 每 學 期 初, 由 各 領 域 小 組 負 責 教 師 與 各 任 課 老 師 懇 談, 以 溝 通 教 學 品 質 之 一 致 性, 並 協 談 相 同 科 目 之 進 度 與 評 分 標 準, 規 劃 課 程 大 綱 與 範 圍, 避 免 有 過 大 之 差 異 性 情 形 產 生 五 落 後 學 生 輔 導 措 施 : 對 學 習 情 形 落 後 之 學 生, 請 任 課 教 師 及 由 研 究 生 組 成 之 TA(Teacher Assistant) 主 動 加 以 輔 導 六 鼓 勵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 鼓 勵 由 研 究 生 或 高 年 級 學 習 表 現 優 秀 學 生 組 織 讀 書 小 組, 適 時 強 化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八 學 習 預 警 啟 動 措 施 : 缺 課 達 一 定 時 數 及 學 業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學 分 不 及 格 者, 由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分 別 進 行 面 談 與 輔 導, 必 要 時 由 系 上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及 輔 導 措 施 九 二 一 預 警 機 制 參 酌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及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十 每 學 期 期 末 郵 寄 當 學 期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通 知 信 函 給 家 長, 期 望 家 長 與 學 校 共 同 關 心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並 於 次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針 對 已 達 1 次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進 行 期 中 成 績 調 查, 並 由 學 系 導 師 主 任 及 學 輔 中 心 共 同 針 對 成 績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進 行 面 談 及 輔 導 作 業 93 學 年 度 至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止 每 學 期 預 警 人 數 在 一 定 數 量 之 內, 因 連 續 二 一 退 學 人 數 除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名 外, 其 他 學 期 0 人, 可 看 出 事 前 預 警 及 輔 導 之 效 果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於 選 課 前 完 成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以 及 每 週 授 課 內 容 之 制 定, 並 運 用 本 校 之 網 路 系 統,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提 供 學 生 了 解 與 選 讀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授 課 資 訊 登 錄, 亦 公 告 於 本 系 公 佈 欄, 以 利 學 生 參 考 二 本 系 運 用 課 內 外 之 各 種 管 道 與 機 會, 讓 學 生 充 分 了 解 教 學 內 容 與 課 程 40
42 目 標, 並 組 織 相 關 輔 導 小 組, 配 合 選 課 與 修 課 之 需 要, 或 利 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TA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落 後 情 形 予 以 適 當 之 輔 助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教 師 遴 選 作 業 之 情 形, 部 分 教 師 未 及 於 開 課 前, 上 網 完 成 課 程 目 標 大 綱 內 容 與 進 度 等 相 關 資 訊, 預 選 時 間 於 寒 暑 假 時, 將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相 關 開 課 資 訊 二 部 分 學 生 選 課 前 未 詳 閱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對 於 課 程 授 課 後 才 發 生 疑 義 改 善 策 略 一 本 系 將 無 法 及 時 上 網 登 載 開 課 資 訊 之 資 料, 置 放 在 本 系 網 頁 上 提 供 學 生 閱 覽, 以 利 選 讀 二 規 劃 於 輔 助 選 課 手 冊 之 編 印 加 入 必 修 課 程 主 要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每 週 課 程 進 度 以 及 內 容, 以 利 學 生 了 解 規 劃 與 選 課 參 考 資 料 1. 各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2. 二 一 學 生 學 習 落 後 預 警 名 單 輔 導 情 形 表 3. 教 學 助 理 輔 導 情 形 表 41
43 參 考 效 標 2-7 教 師 教 學 是 否 依 據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進 程 如 期 完 成? 現 況 描 述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於 選 課 前 完 成 教 學 目 標 大 綱 每 週 授 課 內 容 以 及 配 合 課 程 所 需 之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予 以 規 劃 制 定, 並 運 用 本 校 之 網 路 系 統, 公 告 學 生 週 知, 提 供 學 生 了 解 與 選 讀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完 成 授 課 資 訊 登 錄, 亦 公 告 於 本 系 公 佈 欄, 以 利 學 生 參 考 特 色 一 本 系 由 各 教 學 中 心 組 織 之 小 組, 研 討 各 科 課 程 之 學 年 度 大 綱 式 之 教 學 進 程 與 教 學 內 容, 教 師 皆 依 據 此 研 議 共 識 之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期 程 規 劃 進 行 二 本 系 各 教 學 中 心 小 組 不 定 期 教 學 討 論, 教 師 得 以 相 互 交 流 授 課 情 形 與 課 程 進 程 規 劃 是 否 妥 當, 俾 利 整 體 教 學 之 規 劃 三 任 課 教 師 得 於 學 期 末 經 由 學 生 之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得 知 評 量 結 果, 藉 以 檢 討 修 正 其 教 學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部 分 新 聘 教 師 因 遴 聘 作 業 時 程 較 為 倉 卒, 於 教 學 目 標 與 教 學 進 程, 無 法 與 相 關 教 學 中 心 教 師 共 同 研 討, 教 學 內 容 與 進 程 部 份 將 有 所 落 差 二 部 分 教 師 未 能 按 時 填 寫 教 學 大 綱, 或 依 進 度 完 成 教 學 進 程 改 善 策 略 一 未 來 將 提 早 教 師 遴 聘 作 業, 並 請 教 學 中 心 教 師 主 動 與 新 聘 教 師 聯 繫,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訂 定 之 教 學 目 標 內 容 與 進 度 規 劃, 俾 利 教 學 之 整 體 性 與 一 致 性 二 配 合 本 校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與 年 度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機 制, 鼓 勵 教 師 按 時 填 寫 教 學 大 綱, 檢 討 教 學 進 程 兼 任 教 師 則 由 該 教 學 小 組 之 召 集 人 督 促, 並 列 入 教 師 聘 任 之 考 慮 參 考 資 料 1.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2.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表 42
44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2-8 系 所 空 間 ( 如 : 教 師 研 究 室 ) 與 設 備,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求 如 何? 一 教 室 : 本 系 有 三 間 普 通 教 室 二 間 研 討 室 與 一 間 專 業 教 室 每 間 教 室 均 有 多 媒 體 教 學 設 備 與 空 調 設 備 ( 見 附 表 ); 專 業 教 室 為 實 習 法 庭 教 室, 係 擬 仿 法 院 內 配 置 圖 加 以 建 構 ( 含 各 種 席 位 與 法 袍 ), 以 利 教 學 之 使 用 教 室 名 稱 圖 資 515 教 室 圖 資 514A 教 圖 資 514B 教 圖 資 529 教 室 室 室 教 室 類 別 普 通 教 室 研 討 室 研 討 室 普 通 教 室 容 納 人 數 設 備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會 議 桌 布 幕 白 板 冷 氣 普 通 上 課 椅 E 化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布 幕 PC 黑 板 冷 氣 二 研 究 室 : 本 系 有 專 任 教 師 15 名, 每 位 皆 有 專 屬 研 究 室, 室 內 約 3~5 坪, 配 備 書 桌 倚 書 櫃 電 腦 列 表 機, 提 供 教 師 使 用 三 儀 器 設 備 : 本 系 配 有 手 提 式 單 槍 投 影 機 三 台 投 影 機 一 台, 傳 真 機 一 部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一 台 雷 射 列 印 機 四 部 麥 克 風 數 個 錄 音 器 材 與 五 部 電 腦 提 供 教 學 與 行 政 使 用 等 ( 專 任 教 師 皆 配 有 一 套 個 人 手 提 式 電 腦 ) 四 空 間 : 本 系 現 有 二 間 普 通 教 室 二 間 研 討 室 一 間 專 業 教 室 院 系 辦 公 室 一 間 ( 大 學 法 已 將 學 院 定 位 為 基 本 教 學 單 位, 為 利 院 系 行 政 及 辦 公 空 間 資 源 的 整 合, 並 提 升 院 內 各 系 的 互 動 交 流, 因 此 本 校 採 行 院 系 聯 合 辦 公 室 另 為 增 加 師 生 互 動 的 空 間, 本 校 已 規 劃 增 設 各 系 師 生 研 討 室, 提 供 師 生 交 流 研 討 會 議 及 聯 絡 情 誼 的 多 元 化 用 途 空 間 ) 43
45 五 圖 書 資 源 : 本 系 每 年 透 過 圖 書 館 購 置 相 關 專 業 書 籍, 目 前 計 有 中 文 專 業 圖 書 約 六 千 餘 冊 外 文 專 業 圖 書 約 二 千 餘 冊 中 文 專 業 期 刊 十 餘 種 以 及 外 文 期 刊 八 種 ; 系 內 放 置 有 部 分 圖 書, 主 要 針 對 各 相 關 機 關 所 出 版 之 統 計 資 料 研 究 報 告 與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等 進 行 蒐 集 提 供 教 學 研 究 之 參 考 ( 外 文 含 英 文 德 文 與 日 文 ) 本 系 之 上 述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與 其 他 系 所 皆 可 相 互 支 援 特 色 一 本 系 設 置 專 業 教 師 實 習 法 庭 一 間 (L530),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之 使 用 二 一 般 教 學 教 師 設 有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備 (e 化 講 桌 ), 提 供 教 師 多 元 化 教 學 方 式 之 使 用 三 未 來 L529 教 室 將 改 為 階 梯 式 教 室, 使 之 與 L530 之 專 業 法 庭 兩 間 互 通, 俾 利 多 元 性 之 上 課 四 專 任 教 師 皆 有 專 屬 之 研 究 空 間, 系 所 辦 公 室 亦 提 供 數 項 儀 器 設 備, 教 師 皆 可 充 分 運 用 五 每 年 皆 購 置 許 多 中 外 文 新 穎 書 籍, 以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提 供 教 師 使 用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分 散 於 本 校 各 地 點, 較 無 集 中 區 域, 教 師 聯 繫 與 研 討 不 甚 便 利 二 本 系 尚 未 設 置 專 屬 系 圖 書 室 空 間, 僅 將 書 籍 置 放 系 辦 公 室 內, 書 籍 使 用 之 方 便 與 管 理 尚 需 持 續 改 善 改 善 策 略 一 納 入 未 來 校 內 空 間 整 體 規 劃 之 建 議, 希 冀 教 師 之 研 究 室 能 夠 集 中, 且 離 本 系 教 學 教 室 距 離 較 近 之 區 域, 以 利 老 師 課 程 中 間 時 間 休 息, 或 教 師 聯 繫 與 研 討 交 流 較 為 便 利 二 納 入 未 來 空 間 規 劃 之 考 量, 提 供 教 師 研 究 生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專 屬 且 獨 立 之 空 間 閱 讀 書 籍 參 考 資 料 教 學 設 施 與 設 備 一 覽 表 44
46 參 考 效 標 2-9 教 師 教 學 科 目 能 與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相 結 合, 以 及 教 學 工 作 負 擔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1. 本 系 配 合 課 程 教 學 需 要, 聘 請 相 關 學 術 專 長 專 兼 任 教 師,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與 其 學 術 專 長 實 務 經 驗 曾 修 習 科 目 或 論 文 著 作 均 能 相 配 合 2. 本 系 於 開 課 及 任 課 教 師 表 中, 置 有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與 學 術 專 長 是 否 相 符 檢 核 欄 位, 檢 核 參 考 標 準 包 括 :( 一 ) 教 師 學 位 專 長 領 域 及 其 所 修 習 科 目, 與 任 教 科 目 是 否 相 關 ;( 二 ) 教 師 研 究 著 作 及 經 歷 背 景, 與 任 教 科 目 是 否 相 關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與 所 任 課 科 目 相 當 吻 合 二 本 系 將 逐 年 檢 討 師 資 與 課 程 規 劃 配 合 情 形, 以 提 供 學 生 優 良 之 教 學 方 式 與 品 質 三 為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 教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八 小 時, 副 教 授 與 助 理 教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九 小 時, 講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十 小 時 ; 教 師 超 授 鐘 點 時 數 不 得 逾 四 小 時 本 系 92~94 學 年 度 專 任 老 師 平 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約 在 9~12 小 時 範 圍 內, 每 位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科 目 數 約 為 3~4 科, 並 無 授 課 不 足 或 超 時 之 情 形 特 色 一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大 都 依 據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專 長 排 設 教 學 科 目, 以 發 揮 所 長, 並 相 輔 相 成 二 本 系 皆 依 本 校 排 課 原 則 安 排 專 兼 任 教 師 課 程 : ( 一 ) 專 任 教 師 除 規 定 之 基 本 時 數 外, 超 鐘 點 時 數 不 逾 4 小 時 ( 二 ) 除 3 學 分 課 程 與 實 習 課 程 外, 教 師 日 間 上 課 原 則 上 不 逾 4 小 時 ( 三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到 校 3-4 天, 且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約 3-4 科, 原 則 上 每 日 不 逾 2 科, 以 維 護 教 學 品 質 ( 四 )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除 特 殊 情 形 (3 學 分 課 程 或 實 習 課 程 ) 外, 每 週 授 課 以 4 小 時 為 原 則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原 則 上 依 據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安 排 開 設 課 程, 唯 部 分 具 有 豐 富 之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將 擔 綱 較 多 不 同 領 域 之 課 程 二 本 系 現 有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2 班, 碩 士 班 1 班, 進 修 學 制 大 學 部 2 班 ( 分 別 為 進 修 學 士 班 與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班 別 甚 多, 課 程 亦 不 少, 專 任 教 師 大 都 需 擔 綱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較 無 餘 力 針 對 個 人 學 術 專 45
47 長 開 設 更 為 精 細 之 選 修 課 程 ( 例 如 行 政 救 濟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等 )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一 對 於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將 專 業 分 工, 由 各 領 域 教 師 組 織 教 學 中 心,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排 設 各 領 域 之 課 程 與 師 資 讓 實 務 經 驗 較 豐 之 教 師 亦 得 開 設 個 人 學 術 專 長 相 關 課 程, 以 提 供 學 生 最 優 良 之 教 學 二 積 極 遴 聘 優 秀 兼 任 教 師, 將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適 當 配 置, 以 利 專 任 教 師 亦 得 以 發 揮 所 長, 開 設 個 人 領 域 之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更 多 元 化 之 課 程 專 兼 任 教 師 開 授 課 程 一 覽 表 46
48 參 考 效 標 2-10 系 所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機 會, 以 及 獎 勵 教 師 卓 越 教 學 表 現 現 況 描 述 特 色 的 情 形 為 何? 一 本 校 每 學 期 初 由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辦 理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會,95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於 95 年 9 月 6-8 日 舉 辦,95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於 96 年 3 月 3 日 舉 行 二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於 每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各 至 少 舉 行 一 場 教 學 研 討 會 暨 教 學 觀 摩 會,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並 促 進 教 師 彼 此 交 換 教 學 經 驗 為 主 軸 每 學 期 由 法 學 院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會, 由 本 系 教 學 優 良 老 師 或 依 領 域 輪 流 示 範 教 學 三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校 內 外 教 學 研 習, 並 登 錄 於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學 習 護 照 備 查 四 提 供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術 講 習 等 活 動 訊 息, 鼓 勵 本 系 老 師 能 夠 踴 躍 參 加 五 本 校 訂 有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獎 勵 教 學 優 良 及 傑 出 教 師 辦 法 六 本 系 老 師 依 據 領 域 分 組, 均 能 主 動 與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討 論 及 交 流 教 學 心 得 七 本 系 學 年 度 榮 獲 本 校 教 學 績 優 老 師 名 單 如 下 : 93 學 年 度 94 學 年 度 95 學 年 度 無 9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2 人 林 吉 鶴 老 師 葛 祥 林 老 師 蔡 懷 卿 老 師 三 人 94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3 人 待 補 95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15 人 一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年 審 查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分 別 就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三 個 面 向 評 量, 於 這 三 面 向 表 現 卓 越 與 優 秀 教 師, 將 獲 得 獎 勵 ( 獎 狀 與 獎 勵 金 ) 二 本 系 毎 學 年 度 敬 請 當 年 教 學 卓 越 之 優 秀 表 現 教 師, 擔 任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會 之 主 講 人, 主 要 係 以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之 觀 摩 (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與 使 用 ) 課 程 內 容 進 度 安 排 之 研 討 等 提 供 教 師 間 相 互 學 習 與 交 流 之 機 制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教 師 於 教 學 面 向 極 為 優 秀, 僅 囿 於 獎 勵 名 額 有 限 ; 或 因 當 學 年 度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 因 開 課 人 數 未 達 規 定 之 情 形 ) 逾 期 繳 交 成 績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授 課 大 綱 登 載 未 有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之 使 用 情 形 等 規 定, 無 法 47
49 取 得 教 學 獎 勵 二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時 間 較 長, 部 分 教 師 需 參 與 其 他 學 校 單 位 重 要 會 議, 無 法 落 實 全 系 教 師 全 程 參 與, 且 本 系 學 制 眾 多, 課 程 於 週 一 至 週 日 皆 須 授 課, 難 以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改 善 策 略 一 建 議 教 師 於 開 設 課 程 時, 除 規 定 之 基 本 時 數 外, 超 鐘 點 時 數 1-2 小 時, 並 督 促 教 師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教 學 資 料 以 及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並 鼓 勵 教 師 使 用 本 校 教 學 網 路 平 台 二 未 來 規 劃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內 容 請 本 校 相 關 學 習 協 助 數 位 化 之 製 作 與 剪 輯, 以 光 碟 方 式 等 呈 現, 提 供 教 師 參 考 使 用, 於 適 當 機 會 時 與 其 他 教 師 交 流 與 研 討, 以 求 教 學 觀 摩 盡 善 盡 美 參 考 資 料 1. 教 學 觀 摩 研 討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書 2.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資 料 48
50 參 考 效 標 2-11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回 饋, 進 行 教 學 改 進 與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程 度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期 末 由 各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與 評 鑑, 結 果 將 提 供 教 師 作 為 改 進 與 修 訂 教 學 方 法 之 參 考 二 由 各 組 教 師 針 對 領 域 內 各 科 課 程 做 教 學 座 談 等 活 動, 就 學 生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研 討 交 流, 並 適 時 與 學 生 討 論 三 本 系 教 師 在 教 學 評 量 上 普 遍 受 到 學 生 肯 定,92~94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教 學 評 鑑 總 平 均 分 數 如 下 : 92 學 年 上 學 期 92 學 年 下 學 期 93 學 年 上 學 期 93 學 年 下 學 期 94 學 年 上 學 期 94 學 年 下 學 期 95 學 年 上 學 期 95 學 年 下 學 期 特 色 本 系 教 師 皆 非 常 重 視 學 生 之 教 學 意 見, 積 極 努 力 針 對 學 生 具 體 建 議 與 意 見, 作 為 整 體 規 劃 與 改 善 之 參 考, 或 於 適 當 時 間 及 機 會 與 學 生 正 面 溝 通 與 交 流 討 論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期 末 由 各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教 學 反 應 與 評 鑑, 唯 教 學 評 鑑 與 選 課 機 制 相 結 合, 部 分 學 生 對 於 此 項 調 查 僅 認 為 係 屬 選 課 作 業 之 前 提 形 式 工 作, 故 並 無 用 心 填 寫, 內 容 空 洞 無 建 設 性 ( 例 如, 不 點 名 排 課 時 間 建 議 等 ) 二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由 課 程 修 課 同 學 填 寫, 唯 部 分 學 生 因 曠 課 過 多, 而 依 規 定 扣 考 ; 或 因 報 告 與 作 業 未 繳 交 之 同 學, 於 填 寫 調 查 時 經 常 過 於 主 觀 改 善 策 略 本 校 未 來 規 劃 受 扣 考 學 生, 所 填 寫 之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僅 提 供 參 考, 不 予 列 計 教 師 該 學 期 授 課 成 績 表 現 中 檢 討 與 考 量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制 度 與 選 課 機 制 脫 離, 俾 利 學 生 用 心 填 寫, 給 予 具 體 之 教 學 意 見 與 建 議, 提 供 系 所 正 確 之 改 善 方 向 參 考 資 料 各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49
51 項 目 三 :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內 涵 : 系 所 開 課 能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應 提 供 充 分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且 有 完 整 之 維 護 機 制 ; 同 時, 確 定 教 師 教 學 能 協 助 學 生 有 效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提 供 包 括 入 學 與 畢 業 資 格 學 習 過 程 進 展 流 程 學 雜 費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提 供 等 行 政 服 務, 以 及 學 生 會 運 作 導 師 制 實 施 生 涯 發 展 諮 詢 等 學 習 支 援 且 教 師 也 提 供 足 夠 之 課 外 學 習 指 導 或 諮 詢 最 後, 教 師 應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強 化 學 生 學 習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能 根 據 結 構 化 之 課 程 設 計, 使 開 課 能 滿 足 本 國 與 外 籍 學 生 需 求,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在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提 供 包 含 圖 書 視 聽 與 資 訊 科 技 實 驗 室 專 科 教 室 等 之 人 力 與 軟 硬 體 設 施 的 充 分 支 援, 且 有 完 善 之 使 用 與 維 護 機 制 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而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的 態 度 及 能 力, 能 充 分 反 映 在 有 效 能 的 行 政 服 務, 如 入 學 註 冊 畢 業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工 讀 服 務 等, 其 處 理 程 序 能 充 分 應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應 避 免 過 久 的 等 待 以 及 遲 延, 以 確 保 滿 足 學 生 及 校 友 需 求 學 生 服 務 也 包 含 導 師 對 學 生 課 業 與 生 活 之 指 導 與 諮 詢, 生 涯 發 展 之 指 引, 讓 學 生 充 分 感 受 到 導 師 之 支 持, 並 輔 導 學 生 會 正 常 運 作 教 師 在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能 充 分 利 用 多 元 評 量 以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進 展, 並 設 計 適 當 之 學 習 作 業, 且 有 明 確 之 學 習 通 過 標 準 ; 同 時, 在 課 外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指 導 或 諮 詢, 並 能 根 據 學 生 之 個 別 差 異 和 學 習 回 饋, 提 供 進 階 教 材, 強 化 學 生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使 學 生 在 各 種 校 內 外 競 賽 上 均 有 良 好 之 成 績 表 現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合 宜, 能 有 充 分 指 導 時 間 提 供 最 佳 之 學 習 支 持 與 指 引 參 考 效 標 : 3-1.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達 成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3-2. 系 所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3-3. 系 所 教 師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和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作 業 與 學 習 評 量 情 形 如 何? 3-4. 系 所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如 何? 數 量 與 品 質 能 否 符 應 學 生 學 習 之 需 求? 3-5. 系 所 管 理 與 維 護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的 辦 法 和 執 行 情 形 如 何? 是 否 有 專 門 人 力 提 供 教 學 等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3-6. 系 所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之 成 績 表 現 情 形? 50
52 3-7.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與 強 化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措 施 如 何? 3-8. 導 師 制 如 何 實 施? 系 所 教 師 提 供 學 生 office hour 之 情 形 如 何? 3-9.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各 種 相 關 課 外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等 情 形 如 何? 系 所 建 立 學 生 意 見 反 應 與 回 饋 之 機 制 為 何? 系 所 學 生 通 過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之 情 形?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指 導 與 互 動 情 形 如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系 所 強 化 學 生 法 學 基 礎 學 科 之 措 施 為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行 政 人 力 基 本 資 料 表 * 系 所 獎 助 學 金 一 覽 表 * 系 所 學 生 工 讀 現 況 表 * 教 師 Office hour 執 行 情 形 相 關 資 料 *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相 關 資 料 * 學 生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通 過 資 料 表 *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資 料 ( 體 育 系 所 適 用 )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51
53 參 考 效 標 3-1.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達 成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現 況 描 述 一 系 所 開 課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之 程 度 : (1)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必 修 部 分 : 此 為 法 律 學 系 應 具 備 之 基 礎 專 業 知 識 (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之 必 備 專 業 知 識 ), 亦 是 進 階 研 習 科 技 財 經 等 相 關 法 律 領 域 之 基 石, 俾 利 學 生 皆 能 培 養 穩 實 的 法 學 基 礎, 並 依 其 興 趣 與 潛 能 進 一 步 選 修 其 他 專 業 學 群 之 科 目, 強 化 專 業 能 力, 建 構 專 業 分 工 之 觀 念 (2) 大 學 部 課 程 設 計 之 專 業 選 修 部 分 : 共 分 為 三 大 學 群, 分 別 為 基 礎 法 學 學 群 財 經 法 學 群 與 科 技 法 學 群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依 學 習 狀 況 按 年 級 謹 慎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於 每 學 期 辦 理 課 程 預 選 作 業, 根 據 預 選 結 果 配 合 本 系 教 師 專 長 領 域 開 課 95 學 年 度 開 設 24 門 選 修 課 程, 僅 有 1 門 課 程 因 未 達 開 課 人 數 下 限,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可 知, 開 課 情 形 應 可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二 系 所 開 課 達 成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目 標 之 程 度 : 本 系 為 使 學 生 得 以 有 效 達 成 各 課 程 所 預 設 之 學 習 目 標, 援 以 資 訊 公 開 為 前 提, 配 合 以 下 之 方 式 進 行 : 1 選 課 輔 導 措 施 (1) 本 校 固 定 於 每 年 新 生 入 學 前 寄 送 每 位 學 生 新 生 手 冊, 提 供 學 生 入 學 相 關 選 課 說 明 ; 並 於 註 冊 日 舉 辦 新 生 暨 轉 學 生 選 課 說 明 會 及 新 生 茶 會, 分 別 由 教 務 處 及 各 學 系 針 對 新 生 入 學 選 課 進 行 指 導 另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亦 提 供 選 課 辦 法 及 相 關 選 課 Q&A 說 明 (2) 各 項 課 程 於 開 課 前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提 供 同 學 選 課 參 考 (3) 系 主 任 每 學 期 利 用 學 生 集 會 時 間 說 明 系 所 課 程 安 排 之 情 形, 並 進 行 選 課 輔 導 (4) 請 各 班 導 師 輔 導 學 生 選 課 2 啟 動 預 警 措 施 依 學 校 規 定, 每 一 堂 課 每 學 期 至 少 點 名 6 次, 缺 課 達 一 定 時 數, 或 成 績 超 過 1/2 學 分 未 通 過 者, 由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分 別 約 談 學 生, 以 求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動 態 每 學 期 期 末 郵 寄 當 學 期 二 一 預 警 學 生 通 知 信 函 給 家 長, 期 望 家 長 與 學 校 共 同 關 心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3 落 後 學 習 學 生 輔 導 措 施 (1) 請 任 課 教 師 或 TA 輔 導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學 生 52
54 (2) 由 導 師 進 行 面 談 與 輔 導, 必 要 時 由 系 上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及 輔 導 措 施 (3) 提 供 學 校 各 項 資 源, 轉 介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協 助 解 決 學 習 困 擾 學 生 4 教 學 觀 摩 執 行 成 效 每 學 期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會, 由 教 學 優 良 老 師 示 範 教 學 5 教 學 評 鑑 現 況 分 析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期 末 由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量 化 與 質 化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除 提 供 個 別 教 師 作 為 改 進 教 學 之 參 考 外, 亦 納 入 本 系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調 整 之 依 據 特 色 一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為 系 所 主 要 支 柱, 自 89 學 年 度 後 未 有 重 大 之 變 革 或 異 動, 課 程 大 都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綱, 有 充 裕 之 資 源 與 時 間 奠 定 學 生 基 礎 科 目, 以 及 學 生 協 尋 及 課 後 輔 導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皆 按 課 程 規 劃 表 開 課 力 求 課 程 穩 定 性, 避 免 課 程 異 動 頻 繁 造 成 學 生 對 於 選 課 認 知 混 淆 二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本 系 明 確 之 規 劃 三 大 學 群, 希 冀 學 生 得 以 自 身 興 趣 選 讀, 以 培 養 專 業 且 專 精 之 法 律 素 養 三 本 系 依 據 本 校 開 課 辦 法 規 定 : 大 學 部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開 課 上 限 以 二 十 四 門 為 原 則 ; 研 究 所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合 計 開 課 上 限 以 八 門 為 原 則 系 教 師 積 極 禮 聘 各 領 域 優 秀 教 師 開 課, 務 必 讓 學 生 於 專 業 選 修 有 多 元 化 之 選 擇 機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原 則 上 大 多 數 學 生 皆 能 依 本 系 規 劃 修 讀, 於 修 業 年 限 中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部 分 學 生 因 家 庭 或 經 濟 等 因 素, 在 校 外 打 工 荒 廢 學 業, 本 系 協 請 導 師 親 自 溝 通, 或 由 同 儕 勸 說, 仍 未 有 效 改 善, 以 致 達 修 業 年 限 無 法 完 成 學 業 二 基 於 開 課 成 本, 本 校 規 定 每 班 選 修 人 數 下 限 為 20 人, 門 檻 較 高, 以 致 本 系 每 學 期 有 1 至 2 門 未 達 開 課 人 數, 無 法 順 利 開 課 三 本 系 學 生 程 度 落 差 較 大, 加 上 各 校 普 遍 招 生 不 足, 故 每 年 均 有 若 干 學 生 向 外 轉 學 其 中 有 程 度 甚 佳 者, 亦 有 程 度 太 差 無 法 跟 上 進 度 者 一 般 以 國 立 大 學 傳 統 私 立 大 學 以 及 台 北 地 區 之 大 學 法 律 系 為 主 要 轉 學 目 標 改 善 策 略 一 建 議 學 校 降 低 選 修 課 開 課 人 數 之 下 限 二 規 劃 與 協 調 校 內 工 讀 之 機 會, 提 供 學 生 得 以 學 業 與 工 作 兼 俱 ; 鼓 勵 與 主 動 提 供 學 生 校 內 外 各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訊 息, 蒐 集 相 關 助 學 貸 款 資 料, 以 期 降 低 學 生 之 經 濟 負 擔, 得 以 專 注 於 學 業 上 三 利 用 整 體 性 規 劃 及 個 別 輔 導, 加 強 本 系 特 色 並 分 析 轉 學 優 缺, 以 降 低 學 53
55 生 轉 學 意 向 參 考 資 料 1. 開 授 專 業 課 程 概 況 一 覽 表 2.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資 料 3. 專 業 課 程 預 選 結 果 一 覽 表 54
56 參 考 效 標 3-2 系 所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本 校 推 動 國 際 化 方 向 如 下 : 1. 國 際 交 換 生 : 依 本 校 " 與 國 外 合 作 學 校 交 換 學 生 進 修 實 施 辦 法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現 與 美 國 匹 茲 堡 州 立 大 學 簽 訂 交 換 生 協 議 書, 並 於 94 學 年 度 起 選 送 交 換 生 赴 美 研 修 94 學 年 度 計 選 送 4 名 ( 法 律 系 1 名 國 企 系 2 名 社 福 系 1 名 ) 95 學 年 度 計 選 送 5 名 ( 國 企 系 3 名 社 福 系 1 名 新 聞 系 1 名 ) 2. 寒 暑 假 海 外 十 大 主 題 遊 學 獎 學 金 : 依 本 校 " 培 育 新 世 代 SMART 學 生 十 大 核 心 能 力 海 外 十 大 主 題 遊 學 獎 學 金 圓 夢 計 畫 " 執 行 推 動 為 推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另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規 劃 " 海 外 十 大 主 題 遊 學 " 獎 學 金 透 過 大 學 音 樂 戲 劇 語 言 志 工 等 十 項 主 題 之 設 計, 讓 學 生 主 動 規 劃 行 程, 進 而 增 加 海 外 學 習 深 度, 彌 補 同 學 無 法 長 時 間 赴 海 外 遊 學 研 修 之 缺 憾 選 送 人 數 計 94 學 年 度 暑 假 7 位 95 學 年 度 寒 假 10 位 95 學 年 度 暑 假 13 位 3. 交 換 生 暨 海 外 遊 學 成 果 以 建 置 個 人 部 落 格 為 呈 現 方 式, 詳 細 心 得 報 告 請 上 本 處 十 大 核 心 能 力 網 頁 擷 取 4. 歷 年 交 換 生 海 外 遊 學 及 學 術 交 流 簽 訂 學 校 名 冊,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掛 置 於 研 發 處 網 頁 下 請 學 系 擷 取 系 內 措 施 : 一 本 系 鼓 勵 同 學 多 修 習 外 語 課 程, 並 於 選 修 課 程 安 排 中 開 設 日 文 與 德 文 等 外 語 課 程, 增 進 學 生 與 國 際 法 學 之 接 軌 與 閱 讀 能 力, 並 拓 展 其 國 際 觀 二 為 讓 學 生 可 以 了 解 英 美 法 學 領 域 系 統 之 知 識, 本 系 亦 開 設 英 美 法 相 關 之 課 程, 並 鼓 勵 任 課 教 師 以 雙 語 ( 英 語 ) 教 學, 例 如 英 美 法 導 論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與 英 美 契 約 法, 讓 學 生 可 以 選 修 英 美 法 體 系 之 課 程, 以 推 動 國 際 化 之 教 學, 強 化 學 生 國 際 化 之 能 力 三 每 年 推 薦 採 購 之 書 籍 以 較 多 比 例 分 配 於 外 文 書 籍 ( 包 含 英 文 日 文 德 文 ), 並 配 合 相 關 課 程, 以 提 供 學 生 閱 讀 參 考 及 學 術 研 究 使 用 四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本 校 與 美 國 大 學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現 有 匹 茲 堡 大 學 及 傑 克 遜 大 學 兩 所 本 系 亦 有 一 位 學 生 完 成 交 換 計 畫 特 色 一 配 合 學 校 學 術 交 流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鼓 勵 同 學 申 請 以 及 參 與 交 換, 或 者 55
57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至 海 外 遊 學 活 動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中 亦 提 供 學 生 海 外 遊 學 之 補 助 二 鼓 勵 同 學 積 極 參 全 民 英 檢 德 文 日 文 等 語 文 認 證, 以 期 學 生 能 夠 加 強 語 文 與 國 際 化 之 能 力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學 生 英 文 或 外 語 能 力 普 遍 不 佳, 如 非 使 用 華 語 之 相 關 活 動, 參 與 意 願 多 半 不 高 二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活 動 費 用 較 高, 學 生 大 都 受 限 於 經 濟 因 素, 無 法 參 與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規 劃 與 策 略, 申 請 相 關 之 基 金 會 或 教 育 部 經 費 支 援 二 加 強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並 規 劃 獎 勵 方 案 參 考 資 料 1.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國 際 活 動 參 與 一 覽 表 2. 交 換 學 生 檔 案 3.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56
58 參 考 效 標 系 所 教 師 運 用 多 元 教 學 和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作 業 與 學 習 評 量 情 形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多 元 教 學 法 與 學 習 作 業 本 系 教 師 除 傳 統 講 授 法 外, 運 用 各 式 之 教 學 方 法,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與 興 趣 : 專 書 或 論 文 閱 讀 與 報 告 分 組 討 論 與 共 同 報 告 之 製 作 案 例 分 析 討 論 課 堂 演 練 與 分 析 學 習 優 秀 學 生 之 心 得 討 論 或 互 動 交 流 協 同 教 學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辦 理 與 具 實 務 經 驗 教 師 座 談 與 學 習 專 題 報 告 與 論 文 撰 寫 教 學 網 路 平 台 之 運 用 以 及 實 習 活 動 之 辦 理 等 特 色 二 教 學 評 量 與 學 習 評 量 ( 一 ) 配 合 校 方 指 導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評 量 方 法 皆 秉 持 公 正 之 原 則, 學 士 班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碩 士 班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之 標 準 評 定 教 師 對 於 學 生 教 學 反 映 之 具 體 意 見, 積 極 進 行 改 善 ( 二 ) 由 教 師 依 專 業 職 能 自 主 評 量 學 生 之 成 績, 並 於 選 課 前 公 佈 評 分 標 準 以 及 大 致 評 分 內 容 : 上 課 出 缺 席 情 形 課 堂 表 現 期 中 考 或 繳 交 之 報 告 與 期 末 考 成 績, 以 作 為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之 依 據 ( 三 )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學 校 訂 定 嚴 謹 之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辦 法 與 流 程 : 教 師 於 期 末 登 載 成 績 並 將 書 面 送 達 教 務 處 後, 除 特 殊 情 狀 下, 不 得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若 有 特 殊 情 狀 需 要 修 正 成 績, 需 提 本 校 成 績 更 正 會 議, 且 由 教 師 親 自 到 場 敘 明 理 由, 並 得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方 得 更 正 學 生 成 績 三 建 置 EKM 系 統 1. 本 校 已 建 置 完 成 教 學 歷 程 及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提 供 教 與 學 兩 大 主 體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成 果 儲 存 空 間 2. 教 學 資 源 提 供 教 師 著 作 論 文 經 歷 及 教 學 相 關 之 有 利 資 料 的 儲 存 保 護 平 台 3. 學 習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作 業 作 品 及 其 它 有 利 資 訊, 並 可 共 享 保 存 個 人 的 學 習 成 果 4. 智 慧 型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結 合 教 務 學 務 及 其 它 校 園 資 訊, 可 提 供 學 生 就 學 時, 選 課 及 生 涯 規 劃 的 參 考 一 本 系 教 師 除 傳 統 講 授 法 外, 運 用 各 式 之 教 學 方 法,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與 興 趣 : 專 書 或 論 文 閱 讀 與 報 告 分 組 討 論 與 共 同 報 告 之 製 作 案 例 分 57
59 析 討 論 課 堂 演 練 與 分 析 等 多 元 化 教 學 二 本 校 之 教 學 教 室 皆 有 多 媒 體 與 數 位 化 相 關 設 備, 獎 勵 教 師 製 作 數 位 教 材 或 數 位 典 藏 e-learning, 為 多 元 教 學 特 色 之 一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部 分 學 生 未 確 實 上 網 閱 讀 各 課 程 擬 訂 之 教 學 大 綱, 僅 以 上 課 時 間 得 分 難 易 為 選 課 考 量 另 部 分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前 亦 未 到 課, 致 未 能 積 極 投 入 與 瞭 解 教 師 之 教 學 方 法 作 業 規 定 及 評 量 方 式 等, 以 致 無 法 達 成 更 高 之 學 習 成 效 二 本 系 學 生 較 為 習 慣 傳 統 之 講 授 法, 對 於 新 興 之 教 學 方 法, 包 含 互 動 式 教 學 小 組 報 告 數 位 媒 體 之 應 用 等 方 法, 較 為 被 動 三 現 行 E 化 講 桌 軟 體 過 舊, 無 法 流 暢 運 作 ; 學 校 網 路 平 台 容 量 亦 太 小, 阻 礙 e-learning 之 推 動 改 善 策 略 一 本 系 教 師 積 極 配 合 校 方 指 導, 加 強 要 求 學 生 在 開 學 第 一 週 起 即 確 實 到 課, 並 明 確 告 知 學 生 在 各 該 課 程 所 採 教 學 方 法 課 堂 作 業 及 評 量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對 於 部 分 新 興 教 學 方 法 課 程 中, 設 置 教 學 助 理 (TA) 協 助 教 學 之 引 導, 以 及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落 後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以 利 學 生 於 學 習 過 程 中 皆 能 獲 得 最 大 之 成 效 三 透 過 行 政 管 理 層 級 或 校 務 會 議 反 應 相 關 缺 失, 督 促 校 方 採 購 程 序 應 注 意 使 用 者 之 意 見 四 本 校 教 室 已 全 面 E 化,E 化 講 桌 之 電 腦 將 於 七 月 底 全 數 換 新 ; 麥 克 風 亦 將 於 八 月 底 前 全 數 整 修 完 畢, 並 將 使 用 方 法 給 各 師, 訓 練 各 系 助 教 操 作 技 術 及 建 議 維 修, 日 後 當 能 符 合 各 師 使 用 需 求, 如 各 師 需 使 用 特 殊 之 E 化 設 施, 則 可 使 用 資 訊 傳 播 學 院 之 專 案 教 室 參 考 資 料 1.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2.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58
60 參 考 效 標 3-4. 系 所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如 何? 數 量 與 品 質 能 否 符 應 學 生 學 習 之 需 求? 現 況 描 述 一 圖 書 期 刊 資 源 之 質 與 量 ( 一 ) 圖 書 方 面 : 本 校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購 買 法 律 專 業 圖 書 四 百 餘 本 ( 包 含 中 文 圖 書 德 文 圖 書 英 文 圖 書 與 日 文 書 籍 ), 以 提 供 教 師 與 學 生 研 究 學 習 所 需 目 前 皆 能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研 讀 之 需 求, 就 未 來 發 展 與 學 術 研 究 整 體 而 言, 仍 需 持 續 增 加 與 擴 充 ( 二 ) 期 刊 資 源 : 本 校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購 買 法 律 專 業 期 刊 三 十 餘 種 ( 包 含 中 文 德 文 與 日 文 期 刊 ), 以 提 供 教 師 與 學 生 研 究 學 習 所 需 目 前 能 滿 足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研 讀 之 需 求, 就 未 來 積 極 發 展 與 學 術 研 究 面 向, 仍 需 繼 續 增 加 與 擴 充 3. 本 系 以 採 購 為 最 新 出 版 之 書 籍, 為 目 前 重 要 之 取 向 ; 但 於 教 師 學 生 研 究 部 分 仍 顯 不 足, 因 此 圖 書 之 質 與 量 皆 仍 需 加 強, 以 利 學 術 之 精 進 與 發 展 二 專 業 教 室 ( 一 ) 本 系 有 實 習 法 庭 教 室 一 間, 係 擬 仿 法 院 內 配 置 圖 加 以 建 構 ( 含 各 種 席 位 與 法 袍 ), 配 合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教 學 需 要 使 用 ( 二 ) 實 習 法 庭 L530 之 鄰 近 教 室 L529 規 劃 改 為 階 梯 式 教 室, 可 配 合 教 學 多 元 性 使 用 ( 三 ) 本 系 有 2 間 研 討 室, 分 別 為 容 納 15 人 之 小 研 討 室 與 30 人 之 大 研 討 室, 為 配 合 研 究 生 專 題 研 討 之 授 課 規 劃 使 用 特 色 一 本 校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購 買 最 新 出 版 之 法 律 專 業 圖 書 約 四 百 餘 本 ( 包 含 中 文 圖 書 德 文 圖 書 英 文 圖 書 與 日 文 書 籍 ), 訂 購 電 子 資 料 庫 以 補 書 籍 之 不 足, 提 供 教 師 與 學 生 研 究 學 習 所 需 二 本 系 專 業 教 室 實 習 法 庭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皆 以 配 合 本 系 課 程 之 教 學 演 練 與 實 習 為 首 要 考 量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有 2 間 研 討 室, 分 別 為 容 納 15 人 之 小 研 討 室 與 30 人 之 大 研 討 室, 59
61 為 配 合 研 究 生 專 題 研 討 之 授 課 規 劃 使 用 惟 目 前 尚 缺 研 究 生 專 屬 之 研 究 小 間, 研 究 生 大 都 利 用 研 討 室 課 餘 之 空 暇 時 段, 安 排 讀 書 會 活 動 meeting, 或 者 研 讀 二 專 業 教 室 原 先 之 規 劃 較 傾 向 展 示 性, 且 僅 能 在 相 關 課 程 時 間 間 觀 摩 使 用, 以 致 使 用 率 不 高, 誠 屬 可 惜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一 針 對 總 整 規 劃 考 量, 由 現 有 二 間 研 討 室 分 配 一 間 給 予 研 究 生, 讓 研 究 生 有 專 屬 研 讀 空 間, 得 以 強 化 研 究 能 量 與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二 專 業 教 室 實 習 法 庭 未 來 將 與 相 鄰 教 室 打 通, 規 劃 為 多 元 化 教 學 教 室, 不 侷 限 於 相 關 課 程, 亦 得 用 於 一 般 教 學 運 用, 教 室 內 不 僅 具 有 實 習 法 庭 之 設 備, 亦 有 教 學 多 媒 體 配 備, 以 利 空 間 之 安 排 與 使 用 1. 中 文 專 業 圖 書 分 類 及 冊 數 一 覽 表 西 文 專 業 圖 書 分 類 及 冊 數 一 覽 表 2. 教 學 設 施 與 設 備 一 覽 表 60
62 參 考 效 標 3-5 系 所 管 理 與 維 護 圖 書 儀 器 資 訊 科 技 或 研 究 生 專 用 研 究 室 設 備 的 辦 法 和 執 行 情 形 如 何? 是 否 有 專 門 人 力 提 供 教 學 等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現 況 描 述 一 依 據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之 專 業 教 室 管 理 辦 法, 維 護 教 室 之 使 用 狀 況 與 保 持 教 室 內 之 整 潔 環 境 二 一 般 教 室 由 師 生 共 同 維 護, 由 本 系 保 管 空 調 使 用 與 E 化 講 桌 之 鑰 匙, 並 分 配 學 生 整 理 與 打 掃 維 護 整 潔 三 研 討 室 目 前 由 本 系 與 研 究 生 共 同 管 理 與 維 護, 以 便 研 究 生 有 研 究 空 間 與 學 習 資 源 四 專 業 教 室 由 該 學 年 需 使 用 之 相 關 課 程 輪 流 擔 任 保 管 人, 以 利 使 用 之 方 便 性 與 教 室 空 間 設 備 之 維 護 情 形 五 教 學 設 備 研 究 空 間 圖 書 資 源 皆 有 學 院 統 一 管 理 與 訂 定 借 用 流 程, 均 得 依 需 求 登 記 使 用 或 借 閱 特 色 一 本 系 保 管 之 教 室 儀 器 環 境 與 圖 書 資 源, 所 制 定 之 使 用 維 護 辦 法 皆 以 教 學 目 的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二 一 般 教 學 教 室 與 專 業 教 室 內 部 設 備 由 系 所 管 理 與 定 期 維 護, 環 境 部 分 由 師 生 共 同 維 持, 專 業 教 室 之 保 管 交 由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以 利 教 師 教 學 授 課 使 用 ; 研 討 室 原 則 上 由 研 究 生 管 理, 但 涉 及 教 學 課 程 使 用 部 分 則 由 系 所 統 籌, 設 備 亦 由 系 所 統 一 處 理 圖 書 資 源 目 前 由 系 所 管 理 問 題 與 困 難 目 前 系 所 保 管 之 圖 書 資 源 僅 置 放 於 系 辦 公 室, 受 限 於 開 放 時 間, 且 無 借 閱 作 業 相 關 資 訊 設 備, 學 生 僅 能 限 時 借 閱 或 者 印 製, 故 大 學 部 學 生 借 書 狀 況 不 多,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誠 屬 可 惜 改 善 策 略 未 來 規 劃 成 立 專 屬 法 律 圖 書 室, 由 研 究 生 或 工 讀 生 負 責 借 閱 流 程, 開 放 時 間 增 長, 以 利 學 生 廣 泛 之 使 用 參 考 資 料 法 律 學 系 圖 書 借 閱 辦 法 61
63 參 考 效 標 3-6. 系 所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之 成 績 表 現 情 形? 現 況 描 述 一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之 成 績 表 現 如 下 : 年 度 \ 數 量 校 內 競 賽 ( 個 人 獲 獎 件 數 ) 校 內 競 賽 ( 團 體 獲 獎 件 數 ) 件 數 總 計 校 內 競 賽 名 次 校 外 競 賽 ( 個 人 獲 獎 件 數 ) 校 外 競 賽 ( 團 體 獲 獎 件 數 ) 件 數 總 計 二 積 極 推 動 本 系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校 內 校 外 活 動 : 本 系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活 動 以 系 際 盃 的 各 項 比 賽 和 校 運 為 主, 每 年 幾 乎 都 有 優 異 的 成 績 ; 校 外 活 動 則 以 大 法 盃 及 全 國 辯 論 競 賽 為 主, 系 際 盃 歷 年 來 表 現 不 錯, 全 國 競 賽 其 成 績 目 前 正 積 極 趕 上 三 學 生 研 究 獎 勵 制 度 ( 一 )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計 畫 1. 大 專 生 參 與 國 科 會 計 畫 : 依 國 科 會 年 度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每 年 均 有 異 動, 詳 細 規 定 請 上 國 科 會 網 頁 擷 取 ), 凡 大 二 以 上 學 生 且 研 究 期 間 仍 具 大 專 學 生 資 格 者 均 得 提 出 申 請 2.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優 良 獎 勵 : 針 對 完 成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優 良 獎 評 選 要 點 辦 理 審 查, 優 秀 研 究 同 學, 另 核 予 四 仟 元 獎 勵 金 3. 各 學 年 度 研 發 處 研 究 獎 勵 成 果,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掛 置 於 研 發 處 網 頁 下 請 學 系 擷 取 ( 二 ) 校 內 獎 勵 措 施 1. 本 校 研 發 處 訂 定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優 良 獎 評 選 要 點, 期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申 請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帶 動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62
64 2. 如 期 完 成 研 究 計 畫 者, 依 上 開 要 點 第 3~5 點 辦 理 校 內 審 查 作 業, 優 秀 同 學 依 要 點 第 6 點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勵 金 肆 仟 元 特 色 本 系 學 生 對 於 體 育 競 賽 等 活 動 富 有 濃 厚 的 興 趣 及 優 異 的 表 現, 不 論 是 在 哪 一 項 球 類 運 動 上 均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並 且 勇 於 參 加 校 內 外 的 各 項 比 賽, 以 團 結 合 作 的 精 神 獲 得 實 質 上 及 精 神 上 之 鼓 勵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多 參 加 體 育 競 賽, 缺 少 專 業 學 科 或 藝 文 競 賽 之 成 果 二 大 多 以 校 內 競 賽 為 主, 缺 乏 參 加 校 際 或 國 際 競 賽 之 經 驗 改 善 策 略 一 以 系 所 本 身 為 出 發 點 舉 辦 專 業 學 科 或 藝 文 競 賽,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並 培 養 學 生 之 自 信 心, 使 學 生 逐 步 得 以 具 備 與 其 他 大 學 系 所 之 競 爭 力, 長 期 目 標 未 來 並 希 望 推 動 赴 國 外 大 學 參 訪 或 交 換 學 生 二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校 外 之 體 育 專 業 學 科 及 藝 文 競 賽, 以 拓 展 學 生 視 野, 並 強 化 本 系 學 生 之 競 爭 力 參 考 資 料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國 際 活 動 參 與 一 覽 表 玄 奘 大 學 學 年 度 體 育 運 動 競 賽 總 積 分 表 63
65 參 考 效 標 3-7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與 強 化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措 施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校 內 措 施 : 一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聘 用 辦 法 第 一 條 : 為 增 強 本 校 輔 導 專 業, 並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之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或 諮 詢 之 服 務, 補 足 本 校 專 業 輔 導 老 師 之 不 足 第 三 條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於 應 聘 後, 責 任 與 義 務 如 下 : (1) 提 供 個 別 諮 商 輔 導 或 諮 詢 之 服 務 (2) 應 於 每 週 固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學 輔 中 心 輪 值, 每 一 時 段 為 九 十 分 鐘, 每 位 兼 任 輔 導 老 師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時 段 每 學 期 應 輪 值 十 八 週 (3) 應 於 每 次 個 案 晤 談 後 填 寫 個 案 記 錄 (4) 若 因 有 事 無 法 到 校, 應 於 一 週 前 ( 若 遇 緊 急 事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 向 學 輔 中 心 請 假, 並 應 擇 日 至 本 校 補 足 應 輪 值 時 數, 以 維 護 個 案 權 益 (5) 如 遇 緊 急 個 案 且 接 獲 通 知 到 校 處 理, 相 關 補 助 另 行 發 給, 時 數 不 計 入 固 定 輪 值 總 時 數 內 (6) 應 出 席 本 校 輔 導 相 關 會 議 或 個 案 研 討 會 (7) 應 遵 守 相 關 倫 理 及 法 令 規 定 二 本 校 緊 急 個 案 處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緊 急 個 案, 是 指 個 案 正 面 臨 超 越 個 人 因 應 能 力 範 圍 的 情 境, 有 可 能 引 發 個 案 認 知 情 緒 與 行 為 上 的 失 調 者 其 情 況 與 類 別 如 下 : (1) 有 自 殺 ( 傷 ) 或 殺 ( 傷 ) 人 意 圖 或 行 為 者 (2) 急 性 精 神 疾 病 發 作 或 精 神 疾 病 發 病 者 (3) 因 失 戀 學 業 挫 折 或 其 他 生 活 事 件 等 所 導 致 之 情 緒 激 動 與 失 控 者 (4)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其 他 騷 擾 行 為 之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系 內 措 施 : 一 強 化 學 習 輔 導 部 分 : 1 學 習 輔 導 (1)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利 用 班 會 及 系 學 會 活 動 時 間, 鼓 勵 學 生 用 心 向 學, 激 發 學 生 進 取 心 針 對 大 四 有 意 報 考 研 究 所 學 生, 提 供 考 試 科 目 的 教 學 輔 導 (2) 配 合 學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申 請 專 業 科 目 TA 協 助 老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學 習 64
66 (3) 本 校 訂 有 課 堂 管 理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重 視 學 生 出 缺 席 以 及 課 堂 參 與 情 形, 除 作 為 考 核 之 外, 更 可 掌 握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一 旦 有 問 題, 即 與 導 師 聯 繫, 進 一 步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4) 專 任 老 師 課 餘 組 讀 書 會, 引 導 同 學 閱 讀 經 典 論 文 書 刊 (5) 為 激 發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熱 心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風 氣, 每 學 期 請 導 師 推 荐 學 業 成 績 優 秀 及 熱 心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之 同 學, 由 學 校 給 予 頒 發 獎 狀 及 享 受 借 書 及 工 讀 等 之 權 益 2. 生 活 輔 導 (1) 專 任 教 師 均 擔 任 班 級 導 師, 適 時 提 供 同 學 生 活 輔 導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協 助 導 師 每 學 期 均 有 安 排 個 別 或 團 體 晤 談 時 間, 關 懷 學 生 學 習 和 生 活 狀 況, 並 依 照 學 輔 中 心 規 定, 填 寫 導 師 輔 導 紀 錄 表 (2) 導 師 每 學 期 均 實 地 訪 視 校 外 租 屋 學 生, 積 極 關 心 學 生 生 活 現 況 (3) 為 養 成 學 生 負 責 自 律 勤 勞 服 務 之 生 活 美 德, 本 校 新 生 須 修 習 勤 毅 教 育 課 程, 每 人 每 週 兩 小 時, 其 工 作 範 圍 以 維 護 學 生 所 使 用 之 公 共 環 境 整 潔, 本 系 大 一 班 導 師 及 主 任 職 員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共 同 參 與 推 動 本 課 程 (4) 對 學 生 突 遭 變 故 罹 患 疾 病 遭 逢 意 外 傷 害 者, 由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依 學 校 訂 定 之 學 生 經 濟 協 助 實 施 要 點, 向 學 校 申 請 經 濟 之 協 助 及 給 予 適 切 之 慰 問 二 強 化 就 業 競 爭 力 部 分 : (1) 教 師 利 用 課 睱 時 間,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就 業 方 向 與 國 外 深 造 途 徑 等 對 於 落 後 學 生 推 出 學 習 落 後 輔 導 TA 機 制, 強 化 就 業 競 爭 力 (2)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跨 系 跨 院 之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以 培 養 未 來 就 業 能 力 (3) 畢 業 班 導 師 積 極 協 助 學 生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與 規 劃 之 輔 導 與 了 解, 並 辦 理 相 關 講 座 或 交 流 活 動 (4) 加 強 學 生 服 務 之 熱 忱 與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推 動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訴 訟 輔 導 與 法 律 服 務 機 會, 培 養 學 生 服 務 精 神 (5) 鼓 勵 同 學 參 加 法 律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以 培 養 學 生 對 當 事 人 之 晤 談 技 巧 辦 理 社 區 集 中 小 學 法 治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法 治 教 育 深 植 理 念 (6) 本 系 規 劃 未 來 與 地 方 法 院 合 作,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擔 任 法 院 助 理, 以 增 65
67 加 其 實 務 經 驗 特 色 一 辦 理 專 業 學 科 考 試, 鼓 勵 大 三 與 四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本 系 每 學 年 舉 辦 之 專 業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考 試, 增 加 應 試 能 力 與 就 試 經 驗 二 教 師 協 助 同 學 了 解 與 研 習 相 關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課 程 鼓 勵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帶 領 大 學 部 學 生 組 織 小 組 讀 書 會,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欠 缺 實 質 之 激 勵 制 度, 學 生 參 與 度 不 高, 無 法 達 成 本 系 預 定 目 標 二 本 系 學 生 表 示 專 業 課 程 內 容 較 抽 象 與 艱 深, 學 習 過 程 較 困 難, 無 餘 力 負 擔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與 其 他 學 程 課 程, 甚 而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改 善 策 略 一 研 擬 激 勵 制 度,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加, 希 冀 達 成 本 系 規 劃 學 生 具 有 應 試 能 力 與 就 試 經 驗, 提 升 學 生 未 來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之 競 爭 力 二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本 校 規 劃 之 就 業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以 學 習 訓 練 時 數 方 式 授 課, 修 畢 就 業 學 程 規 定 之 時 數, 及 獲 得 學 程 證 明, 提 升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參 考 資 料 1. 專 業 學 科 能 力 考 試 資 料 2. 法 律 學 院 就 業 學 程 規 劃 表 3. 導 師 晤 談 紀 錄 表 66
68 參 考 效 標 3-8. 導 師 制 如 何 實 施? 系 所 教 師 提 供 學 生 office hour 之 情 形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校 內 規 劃 : 1. 本 校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班 導 師 之 職 責 如 下 : 之 第 四 款 每 週 自 行 排 定 二 小 時 導 師 時 間 舉 行 個 別 談 話 個 別 輔 導 團 體 輔 導, 以 利 訓 輔 工 作 之 推 動 ( 導 師 手 冊 由 各 系 保 管 ) 2. 本 校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 每 學 年 度 開 始 時, 由 學 生 事 務 長 商 同 各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管, 依 據 本 實 施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內 容 推 薦 各 班 級 導 師 人 選, 彙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3. 第 七 條 : 推 薦 班 導 師 人 選 時 之 優 先 考 量 如 下 : (1) 正 擔 任 或 曾 擔 任 所 輔 導 班 級 之 任 課 老 師 (2) 在 該 系 所 任 課 之 老 師 (3) 以 能 遵 守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導 師 職 責 要 求 者 (4) 同 一 班 級 學 生 由 相 同 導 師 輔 導 至 畢 業 為 原 則 (5) 遇 有 導 師 因 更 調 休 假 出 國 時, 由 系 所 主 管 商 請 其 他 教 師 接 替, 或 自 行 兼 代 之 4. 本 校 於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師 生 互 動 時 間 之 規 範, 導 師 每 週 必 須 自 行 排 定 二 小 時 輔 導 學 生, 並 填 寫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表 其 次,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亦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須 排 定 留 校 時 間, 除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服 務 工 作 外, 亦 需 輔 導 學 生, 並 列 為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之 參 據 其 次, 本 校 現 已 有 國 光 客 運 往 返 台 北 新 竹 直 達 本 校 校 園 因 此, 教 師 通 勤 問 題 不 應 造 成 師 生 互 動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教 師 本 身 是 否 能 用 心 投 入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因 此, 學 校 將 要 求 教 師 落 實 office hour 制 度, 主 動 促 進 師 生 互 動 的 機 會 ( 教 師 研 究 室 地 點 表, 並 將 各 教 師 留 校 時 間 表 張 貼 於 研 究 室 門 口, 以 利 學 生 了 解 及 師 生 互 動 ) 二 系 內 措 施 : 1. 參 加 或 舉 辦 班 級 班 會, 提 醒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升 學 就 業 等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與 班 級 幹 部 深 入 溝 通 與 說 明, 瞭 解 並 指 導 班 級 事 務 及 活 動 規 劃 2. 安 排 班 級 內 分 組 座 談 時 間 或 導 生 聚 餐 活 動,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或 小 組 對 話 或 詢 問 之 機 會 與 管 道 並 期 提 供 導 師 個 人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帳 號 或 其 他 便 利 聯 繫 方 式, 以 建 立 並 暢 通 師 生 溝 通 與 聯 絡 之 管 道 與 緊 急 連 絡 機 制 67
69 3. 班 導 師 建 置 班 級 聯 繫 網 絡, 並 與 班 網 負 責 人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 導 師 積 極 參 與 班 級 各 項 活 動, 瞭 解 班 上 同 學 在 學 習 生 活 生 涯 等 各 方 面 情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意 見 或 輔 導 主 動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問 題 與 建 置 家 長 溝 通 合 作 4. 公 告 與 適 當 地 點 ( 系 辦 公 室 與 教 師 研 究 室 ) 教 師 駐 校 時 間, 提 供 學 生 個 別 或 小 組 約 談 與 諮 詢 5. 鼓 勵 教 師 填 寫 晤 談 情 形 紀 錄 表, 但 需 考 量 學 生 個 別 之 情 形 與 保 護 學 生 權 益 之 前 提 下, 適 時 填 具 紀 錄 表, 必 要 下 遵 守 保 密 義 務 特 色 一 在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本 系 導 師 利 用 各 導 生 時 間 或 活 動, 充 分 溝 通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與 學 生 學 習 目 標 在 課 程 進 行 中, 適 時 瞭 解 與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及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本 系 並 積 極 規 劃 建 立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輔 導 學 習 情 形 落 後 學 生 二 因 本 校 學 生 住 宿 分 為 : 學 生 宿 舍 及 校 外 租 賃 兩 部 分 ( 一 ) 學 生 宿 舍 :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條 宿 舍 申 請 與 分 配 (1) 宿 舍 申 請 以 大 學 部 新 生 為 主, 除 設 籍 於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 竹 北 新 豐 新 埔 ) 苗 栗 縣 ( 竹 南 頭 份 ) 或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及 具 攻 擊 性 精 神 病 者 外, 均 可 依 規 定 申 請 住 宿 (2) 保 留 床 位 申 請 以 下 列 身 分 者 為 優 先 : 1.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殘 障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2. 罹 患 宿 疾 ( 非 傳 染 性 ) 致 使 身 體 贏 弱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學 生 3. 持 有 各 縣 市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4.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5. 居 住 於 外 ( 離 ) 島 地 區 之 學 生 6. 擔 任 宿 舍 自 治 會 表 現 優 良 之 學 生 7. 協 助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之 管 理 員 室 助 學 生 8. 當 屆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畢 聯 會 幹 部 得 各 保 留 至 多 五 名 床 位 9. 在 校 內 外 表 現 優 異 家 庭 清 寒 或 遇 重 大 事 故, 經 生 輔 組 認 證 通 過 之 學 生 10. 其 他 特 殊 個 案 之 學 生 經 查 證 屬 實 審 核 通 過 者, 優 先 分 配 住 宿, 其 次 視 床 位 餘 額, 開 放 申 請 ( 於 每 年 四 月 公 佈 申 請 資 格 及 方 法 ) ( 二 ) 校 外 租 屋 : (1) 本 校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輔 導 訪 視 實 施 計 畫 三 編 組 : ( 一 ) 各 班 導 師 負 責 各 班 校 外 賃 居 之 學 生 (2) 本 組 往 年 皆 有 將 附 近 校 外 租 屋 資 訊 公 佈 於 學 校 網 頁 上, 學 生 可 自 行 上 68
70 網 查 詢 也 可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了 解 詳 細 情 形, 本 組 亦 透 過 導 師 進 行 對 校 外 租 賃 生 進 行 輔 導 訪 視 了 解 同 學 狀 況 以 維 護 同 學 安 全, 另 外 也 編 印 租 賃 安 全 寶 典 分 發 同 學 充 實 校 外 租 賃 安 全 知 識, 並 隨 時 接 受 同 學 諮 詢 以 實 際 行 動 解 決 同 學 租 屋 問 題, 得 到 提 升 同 學 租 屋 安 全 之 效 果 故 在 生 活 輔 導 方 面, 本 系 導 師 與 導 生 同 學 進 行 個 別 或 小 組 晤 談 實 地 訪 視 校 外 租 屋 學 生, 關 心 學 生 之 生 活 現 況 或 學 習 等 方 面 問 題, 並 視 需 要 配 合 本 校 單 位 協 同 輔 導 三 在 生 涯 輔 導 方 面, 除 導 生 晤 談 瞭 解 學 生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本 系 並 每 年 規 劃 辦 理 校 外 參 觀 及 校 外 專 家 / 系 友 專 題 演 講, 使 學 生 可 以 更 具 體 的 瞭 解 本 系 整 體 規 劃, 以 及 通 盤 了 解 所 學 專 業 知 能 配 合 未 來 之 相 關 工 作 機 構 與 工 作 之 性 質 內 容, 期 使 學 生 能 有 效 瞭 解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並 提 早 預 作 準 備, 以 成 功 迎 向 個 人 未 來 的 生 涯 挑 戰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在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 本 系 學 生 在 素 質 學 習 動 機 讀 書 習 慣 自 信 心 等 方 面 有 所 落 差, 故 部 分 學 生 發 生 學 習 落 後 情 形 學 生 遇 有 學 習 困 難 亦 不 積 極 主 動 向 教 師 尋 求 協 助, 需 教 師 主 動 發 現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或 其 他 學 習 問 題 二 在 生 活 輔 導 方 面 : 除 一 年 級 新 生 住 宿 校 內 宿 舍 外, 大 都 學 生 均 住 宿 校 外, 導 師 或 教 師 並 不 容 易 深 入 瞭 解 或 掌 握 學 生 真 實 情 形 三 在 生 涯 輔 導 方 面 : 學 生 自 我 認 識 不 足, 對 於 個 人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方 向 以 及 個 人 生 涯 目 標, 未 積 極 主 動 與 具 體 規 劃 改 善 策 略 一 在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 配 合 平 時 作 業 小 考 等 機 制, 發 現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所 在 安 排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學 習 協 助 或 輔 導 措 施, 來 幫 助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有 效 改 善 二 在 生 活 輔 導 方 面 : 強 化 導 生 關 係 與 培 養 相 互 之 信 任 態 度, 使 學 生 在 面 對 各 類 生 活 問 題 時, 願 意 主 動 與 老 師 分 享 或 尋 求 協 助 建 立 各 班 學 生 聯 繫 網 路 與 通 報 機 制, 藉 由 同 儕 影 響 或 通 報, 以 有 效 掌 握 或 盡 力 協 助 學 生 生 活 之 問 題 三 在 生 涯 輔 導 方 面 : 逐 步 推 動 辦 理 就 業 相 關 演 講 活 動, 邀 請 國 考 優 秀 表 現 之 系 友, 或 在 產 業 界 學 以 致 用 之 系 友 回 校 演 講 提 供 學 生 觀 摩 與 學 習 機 會, 得 以 幫 助 學 生 提 早 為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預 做 規 劃 蒐 集 本 學 門 學 生 之 成 功 經 驗, 供 作 本 系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之 參 考 69
71 參 考 資 料 導 師 晤 談 紀 錄 表 70
72 參 考 效 標 3-9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各 種 相 關 課 外 學 習 活 動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不 定 時 由 教 師 安 排 連 繫, 依 照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或 者 就 業 等 需 求, 安 排 校 外 機 構 參 訪, 以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務 或 未 來 生 涯 能 相 配 合 二 本 系 所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社, 辦 理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之 訓 練 與 講 習, 加 強 學 生 之 晤 談 技 巧 案 例 解 析 與 服 務 態 度 之 指 導, 便 以 推 動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本 校 鄰 近 地 區 民 眾 法 律 問 題 之 解 決 建 議, 並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合 作 從 事 相 關 活 動 ( 包 含 活 動 宣 導 晤 談 技 巧 之 訓 練 等 ) 三 本 系 系 學 會 設 有 學 術 活 動 組 等, 由 學 生 自 主 辦 理 學 術 演 講 活 動 或 系 友 座 談 會 四 本 系 邀 請 大 法 官 考 試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律 師 法 官 等, 蒞 校 辦 理 系 列 講 座 與 演 講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四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安 排 就 業 資 訊 校 外 參 訪 講 座 活 動 專 題 演 講 國 考 準 備 以 及 升 學 輔 導 等 活 動 五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相 關 辦 法 : 1.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輔 導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款 :... 系 學 會 應 聘 請 該 系 所 之 任 教 教 師 一 人 為 指 導 老 師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書 由 校 長 頒 發 2. 本 校 社 團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第 6-10 條 詳 列 社 團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標 準 本 校 社 團 設 備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組 成 社 團 設 備 經 費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社 團 設 備 補 助 3.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社 團 評 鑑 於 96 年 5 月 30 日 舉 行, 遴 選 學 生 社 團 中 表 現 優 異, 俾 利 學 生 學 習 組 織 效 能 及 經 營 特 色 一 本 系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社 區 及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加 強 學 生 案 例 解 析 與 服 務 態 度, 增 加 學 生 實 作 經 驗,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法 律 人 二 辦 理 學 術 專 題 演 講 與 就 業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增 廣 學 生 之 知 識 與 見 聞, 推 動 生 涯 規 劃 之 發 展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學 生 在 參 與 社 區 及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方 面, 因 對 於 本 身 所 學 與 晤 談 技 巧 之 自 信 心 不 足, 參 加 活 動 時 表 現 的 意 願 不 高 二 學 術 研 討 與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學 生 參 加 積 極 度 與 踴 躍 度 較 低 改 善 策 略 一 遴 聘 實 務 界 與 產 業 界 經 驗 豐 富 優 秀 教 師, 辦 理 晤 談 技 巧 相 關 演 講, 或 協 助 擔 任 指 導 老 師, 以 建 立 學 生 自 信 心, 主 動 願 意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71
73 二 學 術 講 座 演 講 與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將 再 積 極 宣 導, 甚 而 未 來 評 估 擬 定 獎 勵 制 度, 提 升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之 踴 躍 度 本 系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注 意 校 外 專 題 演 講 或 活 動 消 息, 能 前 往 聽 講 撰 寫 心 得 報 告 或 依 個 人 生 涯 目 標 參 加 校 外 機 構 或 企 業 訓 練 活 動, 由 系 所 另 訂 辦 法 予 以 表 揚 或 獎 勵 參 考 資 料 1. 校 外 參 訪 一 覽 表 2. 學 術 活 動 成 果 一 覽 表 72
74 參 考 效 標 系 所 提 供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等 情 形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申 請 學 校 獎 助 金 每 月 5000 元 1 名, 與 教 育 部 補 助 獎 助 金 數 名 ( 研 究 生 皆 得 申 請 ), 並 協 助 系 務 工 作, 包 含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案 學 報 排 版 等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二 由 本 系 蔡 懷 卿 老 師 主 動 提 供 大 學 部 學 生 蔡 咸 明 博 士 紀 念 獎 學 金, 得 讓 家 境 清 寒 與 學 業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各 1 名 同 學 申 請 三 本 系 有 協 助 系 辦 行 政 事 項 之 工 讀 機 會 數 名, 提 供 學 生 工 讀 機 會 學 習 行 政 事 務 學 年 獎 助 學 金 與 工 讀 人 數 如 下 : 學 年 度 獎 助 金 工 讀 人 數 四 配 合 本 系 教 師 申 請 之 產 學 合 作 或 國 科 會 等 專 案 計 畫, 提 供 本 系 研 究 生 或 高 年 級 優 秀 學 生 擔 任 研 究 助 理 之 工 讀 機 會 五 本 校 提 供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以 及 工 讀 機 會 有 : 獎 助 學 金 機 會 : 玄 奘 大 學 入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學 生 獎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體 育 績 優 獎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何 宗 遐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桃 竹 苗 學 生 獎 學 金 富 邦 文 教 基 金 會 捐 助 獎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僑 生 助 學 金 玄 奘 大 學 書 卷 獎 提 供 學 生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機 會 ( 獎 助 金 訊 息 皆 公 告 在 本 校 學 務 處 網 頁 ) 工 讀 機 會 :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庶 務 工 作 之 工 讀 生, 以 及 不 定 期 之 專 案 工 讀 機 會 等 ( 圖 書 館 專 案 計 畫 交 通 服 務 隊 等 ) 特 色 本 系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規 劃, 公 告 學 生 周 知 相 關 獎 助 學 金 以 及 工 讀 之 機 會 並 配 合 本 校 義 工 制 度, 鼓 勵 學 生 擔 任 義 工 機 會, 以 利 培 養 學 生 服 務 犧 牲 奉 獻 之 精 神 問 題 與 困 難 本 系 所 目 前 獲 得 獎 助 學 金 或 獲 得 校 內 工 讀 機 會 學 生 人 數 仍 偏 少, 大 都 侷 限 在 本 校 之 範 疇, 對 於 外 部 機 會 主 動 申 請 狀 況 較 少 改 善 策 略 一 本 系 將 協 助 學 生 獲 得 校 外 獎 助 學 金 資 訊 ( 如 法 學 相 關 基 金 會 學 術 協 73
75 會 宗 親 會 或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投 保 客 戶 申 請 之 獎 助 學 金 等 ) 二 本 系 將 不 定 期 提 供 校 內 外 相 關 工 讀 資 訊 三 本 系 將 積 極 爭 取 以 及 結 合 學 術 專 案 或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適 當 培 育 研 究 生 或 高 年 級 優 秀 學 生 擔 任 研 究 助 理 四 本 系 所 積 極 鼓 勵 未 能 獲 得 工 讀 機 會 學 生 擔 任 義 工, 除 可 培 育 學 生 服 務 精 神, 並 可 儲 備 未 來 擔 任 工 讀 生 之 人 才 五 配 合 學 校 各 項 活 動 與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公 告 相 關 工 讀 資 訊 ( 教 學 助 理 參 考 資 料 落 後 學 習 輔 導 助 理 等 ) 1. 蔡 咸 明 博 士 紀 念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2. 獎 助 學 金 與 工 讀 學 生 一 覽 表 74
76 參 考 效 標 系 所 建 立 學 生 意 見 反 應 與 回 饋 之 機 制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學 生 透 過 民 主 機 制 ; 依 組 織 章 程 透 過 選 舉 活 動 組 成 系 學 會, 有 會 長 副 會 長 及 幹 部 若 干 本 系 學 生 會 辦 理 迎 新 送 舊 及 其 他 各 種 類 型 聯 誼 或 比 賽 ( 如 歌 唱 大 賽 辯 論 和 各 種 運 動 競 賽 ) 活 動, 並 協 助 本 系 辦 理 專 題 講 座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性 活 動 此 外, 系 學 會 亦 組 成 籃 球 壘 球 等 球 類 團 隊,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校 外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並 且 頗 獲 佳 績 二 本 系 由 系 主 任 擔 任 指 導 老 師, 協 助 系 會 學 之 組 織 章 程 修 改 適 時 指 導 系 學 會 活 動 辦 理 注 意 要 點 協 尋 適 任 教 師 配 合 系 學 會 相 關 活 動 三 本 系 專 兼 任 師 資 積 極 主 動 參 與 學 生 活 動, 每 每 學 生 重 要 活 動 如 迎 新 宿 營 歌 唱 比 賽 和 球 類 運 動 等, 專 兼 任 教 師 們 能 悉 心 參 與 指 導 活 動 此 外, 教 師 自 願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擔 任 系 隊 教 練 或 輔 導 學 生 讀 書 會 或 其 他 學 生 組 織 運 作, 無 私 分 享 個 人 學 習 智 慧 與 成 長 經 驗 四 系 學 會 設 有 學 生 反 應 信 箱, 學 生 可 透 過 系 學 會 之 網 站 及 信 箱 表 達 意 見, 由 系 學 會 統 整 後, 轉 知 系 上 辦 理 或 參 考 五 本 系 召 開 系 週 會, 提 供 系 所 學 生 可 自 由 反 映 問 題 或 發 表 意 見, 系 主 任 將 與 學 生 進 行 面 對 面 溝 通 並 答 覆 問 題, 而 無 法 現 場 答 覆 問 題 則 循 行 政 程 序 反 映, 再 回 覆 說 明 處 理 情 況 特 色 一 本 系 系 學 會 自 律 自 愛, 且 具 有 創 意, 因 此 大 部 分 相 關 活 動 皆 能 處 理 妥 適, 成 果 豐 碩, 值 得 肯 定 由 於 系 學 會 至 今 成 立 有 8 屆, 藉 由 不 斷 模 合 與 經 驗 累 積, 目 前 正 穩 健 發 展, 系 學 會 能 有 效 反 應 學 生 建 議 與 看 法, 提 供 系 內 溝 通 平 台 之 一 二 本 系 師 生 感 情 和 睦, 互 動 頻 繁, 教 師 適 時 參 與 系 學 會 相 關 活 動, 且 能 幫 助 學 生 解 決 困 難, 對 於 學 生 意 見 迅 速 反 映 或 處 理, 溝 通 管 道 暢 通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之 學 生 會 以 系 主 任 為 指 導 老 師, 惟 因 系 主 任 公 務 眾 多 且 事 務 繁 忙, 亦 有 教 學 研 究 等 工 作, 未 能 完 全 配 合 學 生 會 之 需 求 二 本 系 學 生 會 會 長 係 由 選 舉 活 動 產 生, 且 各 幹 部 群 由 會 長 自 組 成 立, 缺 乏 歷 屆 經 驗 之 傳 承, 尚 無 幹 部 之 正 式 專 業 訓 練, 或 者 編 訂 相 關 學 習 手 冊, 時 常 因 經 驗 不 足, 需 由 教 職 從 旁 給 予 大 量 協 助 之 情 形 發 生 改 善 策 略 一 由 本 系 教 師 組 成 輔 導 小 組, 依 活 動 屬 性 與 時 間 分 別 由 適 合 之 教 師 適 時 協 助 學 生 會, 輔 導 學 生 會 之 需 要 75
77 二 建 置 各 項 活 動 之 作 業 標 準 流 程 表 與 成 果 報 告 書 等 資 料, 並 於 交 接 前 辦 理 幹 部 訓 練, 能 有 經 驗 之 傳 承 參 考 資 料 76
78 參 考 效 標 系 所 學 生 通 過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之 情 形? 現 況 描 述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來 臨, 區 域 性 整 合 多 角 性 佈 局 的 需 要, 專 業 之 語 言 能 力 培 育 乃 本 系 積 極 努 力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為 達 此 目 標, 每 學 年 舉 辦 一 次 專 業 基 礎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考 試, 並 配 合 教 學 輔 導, 增 加 其 應 考 能 力, 以 期 達 到 通 過 之 學 習 成 就 目 標 特 色 一 本 系 配 合 校 方 及 政 府 全 面 提 升 外 語 能 力 之 政 策, 並 順 應 國 際 化 資 訊 化 自 由 化 與 多 元 化 的 世 界 潮 流, 除 了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外, 更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進 修 外 語 能 力 專 才, 並 於 大 學 部 專 業 選 修 加 開 日 文 與 德 文 課 程, 培 育 學 生 外 與 能 力, 並 提 升 個 人 未 來 競 爭 力 二 本 系 鼓 勵 學 生 善 用 本 校 專 業 語 言 教 室 以 及 圖 書 館 E-Learning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加 強 發 音 會 話 及 聽 力 之 訓 練, 參 加 外 語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合 格 證 照, 以 提 升 未 來 升 學 或 就 業 職 場 競 爭 力 問 題 與 困 難 本 系 學 生 入 學 英 文 程 度 普 遍 不 佳, 未 積 極 參 加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且 語 文 課 程 皆 開 設 初 級 課 程 後, 因 選 讀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持 續 開 設 進 階 課 程 之 窘 境, 學 生 僅 修 讀 最 初 等 部 分, 未 具 參 與 校 外 相 關 檢 定 測 驗 之 能 力 改 善 策 略 加 強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或 成 立 語 文 相 關 讀 書 小 組,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之 意 願 與 興 趣, 鼓 勵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學 習 認 證 或 者 相 關 檢 定 測 驗 活 動 並 積 極 規 劃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方 案 參 考 資 料 學 生 外 語 檢 定 測 驗 通 過 資 料 表 77
79 參 考 效 標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論 文 指 導 與 互 動 情 形 如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現 況 描 述 目 前 本 所 有 7 位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計 劃 (94 學 年 度 有 1 位 學 生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完 成 畢 業 論 文, 順 利 取 得 學 位 ), 均 已 經 外 審 通 過, 正 在 積 極 撰 寫 中 研 究 生 與 指 導 教 授 互 動 頻 繁, 以 利 撰 寫 畢 業 論 文 工 作 特 色 本 所 學 生 經 常 於 研 討 室 內 研 讀 相 互 研 討 與 交 流, 甚 至 讀 書 小 組 亦 常 於 研 討 市 內 活 動, 與 本 系 教 師 互 動 密 切, 研 討 活 動 頻 繁 問 題 與 困 難 過 去 兩 年, 本 系 研 究 生 在 與 指 導 教 授 會 談 時, 並 未 紀 錄 會 談 時 間 及 討 論 論 文 進 度 或 內 容 要 點 改 善 策 略 未 來 將 鼓 勵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落 實 晤 談 記 錄 與 研 究 活 動 日 誌 之 撰 寫, 紀 錄 會 談 時 間 及 討 論 論 文 進 度 或 內 容 要 點, 以 利 學 生 未 來 改 善 與 存 查 之 參 考 參 考 資 料 1.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資 料 表 2. 附 表 78
80 參 考 效 標 系 所 強 化 學 生 法 學 基 礎 學 科 之 措 施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辦 理 專 業 基 本 學 科 檢 定 考 試, 請 大 三 四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並 給 予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英 文 民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二 本 系 基 礎 學 科 皆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由 研 究 生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以 利 協 助 教 學 工 作 之 進 行 與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之 輔 導 三 本 系 針 對 基 礎 課 程 規 劃 課 程 研 擬 小 組, 由 各 教 學 中 心 規 劃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與 課 程 進 程 四 本 系 將 針 對 基 礎 學 科 辦 理 數 位 教 材 之 製 作, 提 供 學 生 課 後 輔 導 與 參 考 使 用 五 由 研 究 生 於 課 暇 安 排 課 後 輔 導 時 間, 學 生 得 以 於 輔 導 時 間 內 至 研 討 室 請 益 學 業 上 之 問 題 目 前 主 要 推 動 以 :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二 科, 強 化 學 生 最 基 礎 課 程, 建 構 學 生 未 來 修 讀 進 階 課 程 之 基 石 特 色 本 系 著 重 基 礎 課 程 之 能 力 之 培 養, 推 動 各 類 教 學 活 動 (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講 演 活 動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之 建 置 與 培 訓 等 ), 完 善 與 強 化 學 生 基 礎 學 科 課 程 問 題 與 困 難 本 系 部 分 學 生 對 於 相 關 活 動 並 無 認 同 感, 不 願 意 參 與 或 抱 以 厭 惡 之 心 態, 其 學 習 狀 況 並 無 改 善 改 善 策 略 一 請 導 師 協 助 溝 通 與 了 解 學 生 真 實 之 學 習 狀 況, 並 找 出 學 生 學 習 之 問 題 或 徵 點, 提 供 有 效 的 改 善 方 式 二 鼓 勵 學 生 多 加 配 合 本 系 相 關 教 學 活 動, 以 提 升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參 考 資 料 1. 專 業 能 力 學 科 考 試 計 畫 書 與 成 果 報 告 書 2. 課 後 輔 導 時 間 一 覽 表 79
81 項 目 四 :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內 涵 : 系 所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的 專 業 表 現, 必 須 確 保 能 提 供 一 個 高 學 術 品 質 的 產 出 高 品 質 學 術 產 出 表 現 在 系 所 整 體 與 師 生 個 人 二 方 面 其 中 系 所 應 營 造 一 個 合 宜 之 學 術 環 境 與 氛 圍, 擬 定 並 定 期 檢 討 學 術 與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 以 能 在 輸 出 面 向, 包 括 所 培 育 博 碩 士 畢 業 生 之 素 質, 以 及 整 體 教 師 之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的 數 量 與 品 質, 以 及 對 產 官 學 界 提 供 之 服 務, 都 能 顯 示 系 所 之 學 術 競 爭 力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充 分 反 映 出 組 織 有 明 確 之 學 術 研 究 方 向 與 目 標, 能 夠 吸 引 活 躍 研 究 人 力, 透 過 與 國 內 國 際 之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能 展 現 出 優 質 之 研 究 團 隊 與 熱 絡 之 學 術 活 動 氛 圍 ; 同 時, 包 括 研 究 成 果 之 出 版 教 師 創 作 展 演 及 個 案 分 析 等 專 業 表 現, 不 論 在 數 量 或 品 質 上, 都 能 有 良 好 之 成 果 表 現 其 次, 高 級 學 位 教 師 與 研 究 生 人 數 維 持 一 個 良 好 比 例, 並 能 有 充 足 之 研 究 助 理 人 力, 使 所 培 育 之 博 碩 士 畢 業 生 在 學 術 與 就 業 市 場 中 受 到 充 分 肯 定 ; 教 師 與 研 究 生 之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能 符 應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技 發 展 需 求, 並 在 國 內 與 國 際 學 術 環 境 中 具 有 高 能 見 度 參 考 效 標 : 4-1. 教 師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成 果 之 數 量 與 品 質 為 何? 4-2. 系 所 師 生 參 與 國 內 外 創 新 活 動 之 情 形 如 何? 4-3. 教 師 申 請 和 獲 得 研 究 計 畫 獎 ( 補 ) 助 如 何? 以 及 規 劃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之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4-4. 教 師 參 與 整 合 性 計 畫 之 情 形 如 何? 4-5. 教 師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與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技 發 展 需 求 之 相 關 如 何? 4-6. 教 師 提 供 產 官 學 研 界 社 會 服 務 之 情 形 如 何? 4-7.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的 情 形 為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4-8. 系 所 所 培 育 碩 士 之 數 量 與 品 質 如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4-9.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之 成 果 或 出 版 狀 況 為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系 所 教 師 研 究 著 作 資 料 表 80
82 * 系 所 教 師 專 業 表 現 ( 如 創 作 展 演 個 案 分 析 ) 資 料 表 * 研 究 生 研 究 著 作 資 料 表 * 研 究 生 專 業 表 現 資 料 表 * 國 內 國 際 學 術 或 專 業 之 合 作 與 研 究 計 畫 ( 含 產 官 學 合 作 計 畫 ) * 國 際 交 流 或 合 作 簽 約 計 畫 * 師 生 國 際 交 流 紀 錄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81
83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4-1 教 師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成 果 之 數 量 與 品 質 為 何? 一 本 系 教 師 均 能 致 力 於 個 人 學 術 研 究 之 發 展, 原 則 上 每 學 年 度 每 位 教 師 有 一 篇 以 上 之 學 術 論 文 ( 或 專 書 ), 並 積 極 對 外 發 表 ( 見 附 表 ) 年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統 計 表 類 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 人 SCI SSCI 或 其 他 國 外 期 刊 論 文 / 篇 TSSCI 或 其 他 有 審 查 機 制 國 內 期 刊 論 文 / 篇 國 科 會 委 託 專 題 研 究 / 案 其 他 機 構 委 託 專 題 研 究 / 案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 含 論 文 集 )/ 篇 專 書 / 本 *95 學 年 度 將 陸 續 增 列 二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 研 究 中 心 之 申 設 依 本 校 研 究 服 務 團 隊 設 置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 各 團 隊 採 利 潤 中 心 制 度, 經 費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學 校 提 供 研 究 空 間 基 本 配 備 及 支 援 ( 校 內 分 機 一 支 專 屬 電 子 郵 址 帳 號 學 校 首 頁 公 告 訊 息 之 帳 號 基 本 辦 公 文 具 請 領 等 ) 2. 研 究 中 心 及 研 究 成 果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每 年 辦 理 評 鑑 一 至 二 次, 評 鑑 項 目 包 括 辦 理 校 內 各 種 經 常 或 專 案 事 項 成 效 校 外 委 辦 事 項 數 量 營 運 收 支 數 額 服 務 受 益 人 次 社 會 影 響 公 共 引 用 獲 獎 情 形 資 源 提 升 及 其 他 裨 益 學 校 發 展 之 成 效 3. 研 究 中 心 負 責 教 師, 於 人 事 室 辦 理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之 研 究 面 向, 得 加 列 計 分, 研 究 面 向 優 良 者, 另 獲 頒 獎 勵 金 本 系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團 隊 成 立 辦 法, 成 立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與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以 利 發 展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之 特 色, 並 於 每 學 年 積 極 向 國 科 會 或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82
84 三 本 校 提 供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方 向 如 下 : 1.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 依 本 校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辦 理, 每 學 年 約 提 撥 130 萬 元, 針 對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發 表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投 稿 索 引 期 刊 等 給 予 獎 勵 (1) 其 中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部 份 :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 目 出 席 國 內 國 際 會 議 者, 每 次 補 助 貳 仟 元 為 限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出 席 國 外 國 際 會 議 者, 每 次 壹 萬 伍 仟 元 限 額 內 補 助 註 冊 費 生 活 費 及 機 票 補 助 (2) 其 中 專 書 著 作 獎 勵 部 份 :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凡 具 外 審 制 度 審 核 且 經 公 開 出 版 發 行, 並 有 ISBN 國 際 標 準 書 號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每 本 獎 勵 伍 萬 元 (3) 其 中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部 分 : 國 際 索 引 期 刊 另 依 其 impact factor(if) 值 而 有 不 同 獎 勵 額 度,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1 目 規 定 : (4)IF 值 為 以 下 者 每 篇 獎 勵 金 30,000+IF*(50,000) (5)IF 值 為 0.301~0.500 者 每 篇 獎 勵 金 為 45,000+(IF-0.3)*100,000 (6)IF 值 為 以 上 者 每 篇 獎 勵 金 為 65,000+(IF-0.5)*200,000), 但 最 高 以 壹 拾 萬 元 為 上 限 (7) 其 他 無 impact factor 者, 獎 額 等 級 為 參 萬 元 2. 教 師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 依 本 校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推 動, 每 學 年 約 提 撥 180 萬 元,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校 務 發 展 課 程 規 劃 整 合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研 究, 激 盪 研 發 能 量 (1) 本 校 為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從 事 學 術 及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以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能 量 及 水 準, 設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分 為 整 合 型 計 畫 及 個 人 型 計 畫, 歷 年 來 校 內 專 題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於 整 合 型 計 畫 案 均 優 先 審 查 並 核 予 補 助 金, 以 鼓 勵 研 提 跨 領 域 資 源 整 合 及 研 究 校 務 發 展 相 關 規 劃 研 究 計 畫 之 教 師 從 事 研 究 歷 年 整 合 型 計 畫 92 學 年 度 6 件 93 學 年 度 3 件 94 學 年 度 4 件 ( 含 校 務 發 展 類 型 計 畫 ) 95 學 年 度 6 件 (2) 另 為 擴 大 教 師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另 訂 研 究 服 務 團 隊 設 置 辦 法 規 範 之, 針 對 研 究 團 隊 負 責 人 得 於 人 事 室 辦 理 之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中 增 列 配 分 項 目, 研 究 面 向 成 績 優 異 之 教 師, 得 獲 頒 優 良 教 師 並 核 予 奬 勵 金 3.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暨 獎 勵 辦 法 : 依 辦 法 第 八 條 : 教 師 獲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按 83
85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每 篇 核 予 主 持 人 一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減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二 小 時 第 九 條 : 非 屬 國 科 會 之 研 究 計 畫, 編 列 行 政 管 理 費 低 於 委 託 經 費 5% ( 含 ) 者, 全 部 撥 入 學 校 ; 超 過 5% 以 上 之 部 份, 核 予 研 究 獎 勵 每 一 研 究 計 畫 委 託 之 金 額 ( 不 含 校 內 補 助 配 合 款 或 自 籌 款 ) 換 算 基 準 數 後 ( 每 一 百 萬 元 為 一 基 準 數 ), 於 超 過 5% 行 政 管 理 費 中, 每 一 基 準 數 提 撥 10% 作 為 研 究 獎 勵, 最 高 核 給 十 個 基 準 數 整 合 型 與 多 年 期 研 究 計 畫 視 為 單 一 研 究 計 畫 特 色 一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除 因 應 教 學 需 求 外, 能 於 個 人 之 專 業 領 域 深 耕, 力 求 於 學 術 專 長 上 之 發 揮 與 營 造 二 辦 理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提 供 專 兼 任 教 師 發 表 之 園 地, 並 鼓 勵 教 師 向 校 外 專 業 期 刊 投 稿, 以 及 申 請 研 究 專 案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法 學 研 究 多 有 地 域 性 與 語 言 上 之 限 制, 較 不 適 合 發 表 於 SCI SSCI 或 其 他 國 外 等 期 刊, 故 本 系 教 師 尚 無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該 類 期 刊 中 二 本 系 若 干 教 師 囿 於 擔 任 行 政 職 時 期, 公 務 甚 鉅, 分 身 乏 術, 於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較 少 改 善 策 略 一 配 合 本 校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之 專 任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作 業, 鼓 勵 教 師 增 加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發 表 二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績 效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辦 法 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獎 勵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優 秀 表 現 教 師, 並 期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之 能 量 三 積 極 辦 理 校 內 學 術 研 討 會, 鼓 勵 本 系 教 師 依 專 長 領 域, 配 合 參 與 以 及 發 表 論 文 四 持 續 辦 理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鼓 勵 與 提 供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發 表 之 園 地 參 考 資 料 1. 系 所 教 師 研 究 著 作 資 料 表 2.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果 一 覽 表 3.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第 1 期 至 第 6 期 84
86 參 考 效 標 4-2 系 所 師 生 參 與 國 內 外 創 新 活 動 之 情 形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於 93 學 年 度 開 始 積 極 邀 請 大 陸 法 律 學 者, 辦 理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利 推 動 雙 方 之 學 術 合 作 與 交 流 機 會 並 讓 本 系 之 教 師 與 學 生 能 夠 參 與 該 項 學 術 活 動, 以 期 提 升 整 體 學 術 交 流 之 風 尚 歷 年 活 動 如 下 (1)93 學 年 度 94 年 6 月 10~11 日, 邀 請 武 漢 大 學 副 校 長 黃 進 教 授 等 十 名 法 律 學 者, 辦 理 玄 奘 大 學 第 一 屆 兩 岸 法 學 會 議 研 討 會 (2)94 學 年 度 94 年 10 月 26 日, 邀 請 遼 寧 省 法 學 會 之 張 彪 秘 書 長 王 長 余 檢 察 長 與 邴 志 凱 常 務 副 檢 察 長 等 位 學 者, 辦 理 玄 奘 大 學 法 學 會 議 研 討 會 (3)94 學 年 度 95 年 6 月 14 日, 邀 請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陳 衛 佐 教 授 與 申 衛 星 教 授 兩 位 民 法 學 者, 辦 理 玄 奘 大 學 第 二 屆 兩 岸 法 學 會 議 研 討 會 (4)94 學 年 度 95 年 6 月 日, 與 武 漢 大 學 國 際 私 法 研 究 所 及 北 京 政 法 大 學 國 際 私 法 研 究 所, 邀 請 兩 岸 學 者 各 約 十 數 名, 共 同 舉 辦 2006 年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私 法 研 討 會 二 本 系 葛 祥 林 老 師 於 每 年 暑 假 期 間 至 德 國 柏 林 大 學 短 期 授 課, 且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三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各 專 業 領 域 之 學 術 活 動 ( 含 國 內 外 舉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法 學 論 壇 或 學 術 活 動 ) 四 本 系 每 學 年 度 均 邀 請 法 律 學 界 之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辦 理 各 項 學 術 演 講 講 座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等 學 術 活 動, 並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特 色 一 本 系 致 力 於 兩 岸 ( 區 際 ) 法 學 學 術 之 合 作 交 流, 提 供 學 界 與 實 務 界 經 驗 交 流 之 平 台, 激 發 雙 方 更 多 創 意 及 思 考 方 向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創 新 法 學 學 術 活 動 二 本 系 針 對 法 學 之 各 領 域, 輪 流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迄 今 已 完 成 有 商 法 及 民 法 領 域,95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並 已 完 成 公 法 領 域 之 研 討 會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地 處 新 竹 地 區, 惟 因 法 學 專 家 學 者 與 各 類 學 術 活 動 較 集 中 於 大 台 北 地 區, 故 辦 理 兩 岸 或 國 際 型 研 討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到 校 參 與, 85
87 或 擔 任 主 持 人 與 談 人 等 較 為 不 易 二 辦 理 兩 岸 或 國 際 型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所 需 經 費 較 多, 本 校 之 預 算 與 經 費 支 用 較 難 因 應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一 本 系 有 關 兩 岸 或 國 際 之 研 討 會 移 師 至 台 北 舉 辦, 以 利 邀 請 各 領 域 之 學 者 或 實 務 界 專 家 與 會, 拓 展 學 術 活 動 之 成 效 與 參 與 度 二 積 極 尋 求 其 他 學 術 單 位 共 同 舉 辦 研 討 會, 以 及 向 政 府 機 關 或 其 他 文 教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學 術 活 動 一 覽 表 86
88 參 考 效 標 4-3. 教 師 申 請 和 獲 得 研 究 計 畫 獎 ( 補 ) 助 情 形 如 何? 以 及 規 劃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之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皆 學 有 專 精, 平 日 除 致 力 於 教 學 或 動 之 外, 均 能 依 據 本 身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積 極 投 入 研 究 並 把 握 機 會 申 請 校 內 外 各 類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獎 補 助 專 案 ( 一 ) 歷 年 獲 得 研 究 計 畫 之 數 量 如 下 : 92 學 年 度 93 學 年 度 94 學 年 度 95 學 年 度 個 別 型 ( 案 ) 整 合 型 ( 案 ) ( 二 ) 本 系 向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專 案 計 畫 之 補 助 案 情 形 如 下 : 申 請 年 度 專 案 名 稱 委 辦 單 位 通 過 / 未 通 過 93 學 年 (93.8.2) 93 學 年 ( ) 93 學 年 ( ) 94 學 年 ( ) 94 學 年 ( ) 九 十 三 至 九 十 六 年 菸 害 防 制 執 法 人 員 之 法 規 訓 練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 賴 來 焜 教 授 ) 健 保 局 改 制 為 行 政 機 關 或 行 政 法 人 之 比 較 研 究 (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對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醫 療 網 絡 關 係 之 影 響 因 素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為 例 ( 王 松 柏 副 教 授 ) 兩 岸 三 通 對 大 台 中 發 展 之 影 響 ( 賴 來 焜 教 授 ) 新 竹 市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法 規 整 備 研 究 ( 鍾 秉 正 副 教 授 ) 行 政 院 衛 生 未 通 過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中 央 健 保 局 未 通 過 中 央 健 保 局 未 通 過 台 中 縣 政 府 通 過 新 竹 市 政 府 通 過 94 學 年 公 費 選 舉 制 度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未 通 過 87
89 (95.8.8) ( 賴 來 焜 教 授 ) 95 學 年 度 刑 事 被 告 電 子 監 控 制 度 法 務 部 審 查 中 ( ) 之 研 究 ( 林 吉 鶴 教 授 ) 三 本 系 自 90 學 年 度 起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委 託 中 小 學 及 社 區 法 治 教 育 活 動, 由 本 系 教 師 帶 領 學 生 前 往 鄰 近 中 小 學 與 社 區 中 心, 推 動 法 治 教 育 服 務 工 作, 辦 理 宣 導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以 利 建 構 學 生 學 與 做 之 教 育 理 念, 並 培 養 學 生 積 極 服 務 精 神 四 本 系 鼓 勵 學 生 組 織 與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社, 辦 理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之 訓 練 與 講 習, 加 強 學 生 之 晤 談 技 巧 案 例 解 析 與 服 務 態 度 之 指 導, 便 以 推 動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本 校 鄰 近 地 區 民 眾 法 律 問 題 之 解 決 建 議, 並 與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竹 分 會 合 作 從 事 相 關 活 動 ( 包 含 活 動 宣 導 晤 談 技 巧 之 訓 練 等 ) 五 鼓 勵 與 辦 理 學 生 暑 假 期 間 至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觀 護 人 室 擔 任 實 習 工 作, 取 得 相 關 實 習 證 明 ; 或 推 薦 學 生 於 平 日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等 地 擔 任 實 習 工 作, 並 繳 交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以 增 進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與 專 業 知 能, 並 能 藉 此 建 置 合 作 交 流 之 機 會 特 色 問 題 與 困 難 改 善 策 略 一 本 系 現 有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及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係 以 宗 教 法 律 特 色 與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與 社 會 發 展 兩 大 主 軸 核 心 發 展, 並 向 校 內 外 相 關 單 位 或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案 二 本 系 之 服 務 工 作 以 大 新 竹 地 區 為 中 心, 辦 理 相 關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活 動, 並 透 過 實 習 制 度 協 學 生 訴 訟 輔 導 能 力 法 律 知 識 與 實 務 經 驗 之 培 訓 一 國 內 法 學 領 域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機 會 較 少, 競 爭 情 形 激 烈, 大 都 由 國 立 大 學 教 授 組 織 之 研 究 中 心 取 得, 且 補 ( 獎 ) 助 經 費 亦 較 他 領 域 低 二 本 系 地 處 新 竹, 產 官 學 研 之 合 作 機 會 較 少 三 研 究 中 心 欠 缺 專 屬 空 間, 人 力 經 費 與 設 備 等 均 需 自 籌 一 針 對 教 師 專 長 領 域 分 設 研 究 中 心 ( 公 法 刑 法 民 法 等 ), 以 爭 取 更 多 產 官 學 研 之 合 作 機 會 88
90 二 向 本 校 申 請 研 究 中 心 之 專 屬 空 間, 並 配 合 專 案 計 畫, 充 分 運 用 人 力 經 費 與 設 備 參 考 資 料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國 科 會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一 覽 表 與 專 任 教 師 國 科 會 以 外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一 覽 表 2. 中 小 學 及 社 區 法 律 教 育 活 動 表 3. 法 律 服 務 社 活 動 成 果 表 4. 學 生 實 習 成 果 一 覽 表 89
91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4-4 教 師 參 與 整 合 性 計 畫 之 情 形 如 何? 一 本 系 以 宗 教 與 法 律 作 為 學 術 特 色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由 本 系 賴 來 焜 教 授 主 持 下, 自 92 學 年 度 開 始 每 學 年 度 由 本 系 各 領 域 教 師, 依 其 學 術 專 長 針 對 此 議 題 之 各 法 律 面 向 ( 如 憲 法 規 範 行 政 法 部 分 等 ) 整 合 並 申 請 研 究 計 畫 案 歷 年 成 果 如 下 : (1) 現 代 法 治 國 家 宗 教 與 法 律 關 係 之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92 年 7 月 至 93 年 6 月 (2) 國 家 法 治 與 宗 教 團 體 之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93 年 8 月 至 94 年 7 月 (3) 宗 教 立 法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94 年 8 月 至 95 年 6 月 (4) 殯 葬 管 理 政 策 與 法 律 問 題 之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95 年 8 月 至 96 年 7 月 二 為 促 進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本 系 積 極 規 劃 專 業 學 術 教 師 之 整 合, 向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委 託 案 歷 年 成 果 如 下 : (1) 兩 岸 三 通 對 大 台 中 發 展 之 影 響, 整 合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來 焜 教 授, 補 助 單 位 : 台 中 縣 政 府,94 年 10 月 至 94 年 12 月 (2) 新 竹 市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法 規 整 備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 主 持 人 : 鍾 心 怡 建 築 師, 補 助 單 位 : 新 竹 市 政 府,94 年 12 月 至 95 年 8 月 (3) 由 林 吉 鶴 教 授 擔 任 主 持 人, 整 合 本 系 刑 法 專 長 之 教 師, 積 極 向 法 務 部 申 請 刑 事 被 告 電 子 監 控 制 度 之 研 究 委 託 研 究 案 ( 一 年 期 整 合 型 計 畫, 今 已 通 過 第 一 次 評 選 ) 特 色 一 因 應 本 校 辦 學 之 精 神, 運 用 法 學 專 業, 結 合 本 校 宗 教 與 法 律 兩 學 系 師 資 專 長 與 資 源, 持 續 申 請 整 合 型 計 畫 與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 座 談 會 等 ), 希 冀 拓 展 此 領 域 區 塊, 發 展 本 校 之 獨 特 法 學 表 現 二 本 系 現 有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目 前 規 劃 與 整 合 各 專 業 領 域 教 師, 依 據 本 身 專 長 積 極 向 校 內 外 申 請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案 90
92 三 各 領 域 教 師 依 專 長, 積 極 向 外 爭 取 整 合 型 計 畫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法 律 領 域 之 整 合 型 計 畫 申 請 案 實 屬 不 多, 辦 理 相 關 計 畫 與 申 請 機 會 有 限 二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多 為 年 輕 學 者, 申 請 專 案 經 驗 尚 有 不 足, 仍 需 持 續 鼓 勵 提 出 研 究 案, 並 協 請 較 具 經 驗 之 教 師 帶 領 申 請 改 善 策 略 一 持 續 爭 取 校 內 外 整 合 型 計 畫, 並 彙 整 研 究 成 果, 積 極 對 外 發 表, 提 高 本 系 專 業 知 名 度 二 藉 產 官 學 合 作 計 畫, 由 本 系 資 深 教 授 帶 領 年 輕 優 秀 學 者, 整 合 現 有 學 術 資 源, 提 升 與 累 積 教 師 申 請 與 企 劃 計 畫 能 力 及 經 驗 參 考 資 料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國 科 會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一 覽 表 2. 專 任 教 師 國 科 會 以 外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一 覽 表 91
93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4-5 教 師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與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技 發 展 需 求 之 相 關 如 何? 一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宗 教 與 法 律 相 關 文 獻 專 題 論 文 或 專 書, 實 屬 不 多, 又 因 本 校 既 有 宗 教 系, 考 量 跨 領 域 之 學 術 資 源 整 合 與 交 流, 本 系 特 成 立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並 研 討 此 部 分 之 專 題 ( 論 文 計 畫 座 談 等 ), 希 冀 合 作 將 該 項 法 制 面 向 加 以 研 究, 以 提 供 法 制 度 之 修 正 訂 定 與 學 術 研 究 之 參 考 二 本 系 成 立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針 對 社 會 觀 察 與 發 展 趨 勢 等 法 律 需 求 與 法 制 改 革 方 面, 依 據 教 師 專 長 發 表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或 提 出 相 關 專 案 計 畫 : 大 致 分 為 民 法 刑 法 公 法 商 法 等 : 例 如 當 代 國 際 私 法 立 法 最 新 趨 勢 之 研 究 公 證 法 公 證 賠 償 與 雙 重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兩 制 度 之 研 究 高 科 技 知 識 產 權 : 電 腦 軟 體 保 護 策 略 聯 盟 倫 理 之 研 究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分 析 英 國 集 體 協 商 法 制 與 我 相 關 規 定 的 探 討 農 ( 漁 ) 會 信 用 部 改 革 芻 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研 究 從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看 社 會 促 進 制 度 淺 談 犯 罪 被 害 補 償 制 度 論 社 會 法 之 生 存 權 保 障 功 能 以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為 例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之 劃 定 與 補 償 法 律 學 的 比 較 與 分 析 單 一 選 區 與 第 二 選 票 制 度 之 省 思 兼 論 德 國 歷 年 之 選 舉 制 度 情 誼 侵 權 與 景 文 玻 璃 娃 娃 案 文 書 提 出 命 令 作 為 證 據 收 集 制 度 運 用 之 落 實 德 國 法 上 非 常 規 交 易 之 規 範 結 構 以 公 司 法 及 稅 法 為 中 心 美 國 批 判 法 學 研 究 運 動 與 種 族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互 動 之 淺 談 抵 押 權 物 上 代 位 之 實 行 論 網 路 DTC 廣 告 之 法 律 規 範 - 以 藥 物 DTC 廣 告 對 隱 私 權 保 障 及 產 品 責 任 影 響 為 例 等 學 術 研 究, 皆 與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技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脈 絡 鮮 明 特 色 一 以 發 展 宗 教 法 律 及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為 本 系 兩 大 學 術 特 色 主 軸 未 來 將 力 求 精 緻 化, 將 社 會 發 與 法 律 此 區 塊 更 加 細 分 : 民 法 領 域 刑 事 法 領 域 公 法 領 域 與 商 法 領 域 等 二 本 系 教 師 均 學 有 專 精, 於 各 領 域 有 傑 出 表 現 問 題 與 困 難 本 系 地 處 新 竹 地 區, 惟 因 各 類 學 術 活 動 較 集 中 於 大 台 北 地 區, 囿 於 本 系 教 學 與 學 生 輔 導 之 需 求, 專 任 教 師 分 身 乏 術, 於 參 與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92
94 技 發 展 相 關 活 動 力 有 未 逮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並 與 大 新 竹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與 科 技 發 展 需 求 之 單 位 相 結 合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著 作 資 料 表 93
95 參 考 效 標 4-6 教 師 提 供 產 官 學 研 社 會 服 務 之 情 形 如 何? 現 況 描 述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提 供 產 官 學 研 社 會 服 務 情 形 如 下 : 1. 賴 來 焜 老 師 擔 任 仲 裁 委 員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學 報 東 吳 學 報 等 審 稿 委 員 2. 林 吉 鶴 老 師 擔 任 慈 心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3. 王 松 柏 老 師 擔 任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法 規 會 委 員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等 4. 陳 俊 樵 老 師 擔 任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台 中 縣 政 府 訴 願 委 員 等 5. 鍾 秉 正 老 師 擔 任 新 竹 縣 市 政 府 訴 願 委 員, 新 竹 監 獄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環 保 法 制 專 題 講 座 教 師 司 法 院 司 法 人 員 研 習 所 水 土 保 持 法 專 題 講 座 教 師 6. 曾 國 修 老 師 擔 任 犯 罪 被 害 者 保 護 協 會 新 竹 分 會 主 任 委 員 新 竹 市 有 線 電 視 費 率 委 員 新 竹 縣 土 地 糾 紛 調 解 委 員 新 竹 縣 災 害 防 救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委 員 7. 陳 汝 吟 老 師 配 合 智 慧 財 產 局 擔 任 校 園 巡 迴 活 動 之 講 師 擔 任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委 員 8. 葛 祥 林 老 師 擔 任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學 報 之 審 稿 委 員 特 色 本 系 教 師 之 社 會 服 務, 集 中 於 擔 任 政 府 機 關 相 關 法 務 工 作, 學 術 單 位 之 學 報 審 查 等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傳 統 法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較 難 與 產 業 需 求 相 結 合 二 本 系 教 師 多 屬 年 輕 學 者, 於 產 官 學 研 知 名 度 較 低, 較 難 獲 取 服 務 機 會 改 善 策 略 一 結 合 本 校 其 他 學 術 單 位, 爭 取 校 外 產 官 學 研 社 會 服 務 機 會 二 由 資 深 學 者 引 介 爭 取 服 務 機 會 參 考 資 料 1.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公 民 營 機 構 顧 問 及 政 府 機 構 專 業 委 員 或 學 會 幹 部 一 覽 表 2.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國 內 外 專 業 期 刊 學 報 編 審 或 顧 問 一 覽 表 94
96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4-7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的 情 形 為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所 自 92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至 今 有 5 人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學 生 姓 名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徐 豪 駿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中 仲 裁 容 許 性 之 研 究 賴 來 焜 博 士 許 金 川 正 當 採 購 程 序 與 效 力 之 研 究 - 以 政 府 採 購 招 陳 俊 樵 博 士 標 決 標 方 式 為 中 心 張 運 奇 論 公 務 員 服 從 義 務 之 界 限 - 以 職 務 所 為 之 兼 鍾 秉 正 博 士 職 命 令 為 研 究 中 心 危 以 敬 國 際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訴 訟 主 體 之 研 究 賴 來 焜 博 士 林 欣 儀 子 女 婚 生 性 之 法 律 社 會 學 分 析 - 以 代 理 孕 母 立 吳 煜 宗 博 士 法 為 中 心 二 目 前 有 數 名 碩 士 研 究 生 已 通 過 研 究 計 畫 初 審, 與 指 導 教 授 密 切 研 討, 積 極 著 筆 撰 寫 論 文 三 鼓 勵 本 系 碩 士 生 配 合 參 與 教 師 之 專 案 計 畫, 及 協 助 本 系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特 色 一 本 系 研 究 所 屬 性 偏 向 傳 統 法 學, 與 新 竹 地 區 其 他 法 律 研 究 所 ( 清 華 大 學 與 交 通 大 學 ) 有 所 區 隔 二 透 過 題 目 訂 定 資 料 蒐 集 研 撰 計 畫 之 研 擬 個 別 指 導 與 面 談 公 開 發 表 機 制, 以 及 口 試 之 模 擬, 以 期 達 成 具 有 學 術 專 業 水 準 之 論 文 品 質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碩 士 研 究 生 普 遍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較 低, 尤 以 日 文 與 德 文 之 法 學 文 獻 之 使 用 與 參 考 情 形 較 差 二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大 都 醉 心 於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本 系 碩 士 研 究 生 亦 不 例 外, 無 心 於 學 術 研 究 與 論 文 撰 寫, 以 致 於 畢 業 生 人 數 較 少 三 研 究 生 欠 缺 專 屬 研 究 討 論 空 間, 無 法 長 時 間 在 校 與 指 導 教 授 密 切 互 動 改 善 策 略 一 加 強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鼓 勵 學 生 組 成 讀 書 小 組, 由 專 任 教 師 協 助 課 後 加 強 輔 導 之 機 制 ; 鼓 勵 教 師 任 課 中 運 用 外 文 資 料 授 課 二 建 請 指 導 教 授 嚴 格 控 管 學 生 論 文 寫 作 之 時 程 與 進 度 三 爭 取 研 究 生 專 屬 研 討 空 間, 以 利 學 生 研 究 使 用 參 考 資 料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資 料 表 95
97 參 考 效 標 4-8 系 所 培 育 碩 士 之 數 量 與 品 質 如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訂 定 有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以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嚴 格 把 關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之 品 質 二 本 系 至 今 僅 有 一 名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 目 前 有 數 名 碩 士 研 究 生 已 通 過 初 審 部 分, 學 位 考 試 之 相 關 程 序 進 行 中 特 色 一 本 系 研 撰 計 畫 皆 需 送 相 關 領 域 之 校 外 學 者 審 查, 以 要 求 碩 士 論 文 品 質 二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需 為 副 教 授 以 上, 但 不 限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惟 教 師 專 長 需 與 受 指 導 論 文 領 域 相 當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地 處 新 竹, 清 華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與 本 校 法 學 文 獻 之 館 藏 仍 未 充 足, 研 究 生 需 費 時 北 上, 至 國 家 圖 書 館 或 其 他 大 學 之 法 圖 蒐 集 資 料 二 本 系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不 多, 法 學 領 域 龐 雜,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學 生 之 需 求 或 有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偏 重 之 可 能 改 善 策 略 一 未 來 將 積 極 爭 取 設 立 法 律 專 業 圖 書 室, 採 購 學 生 所 需 之 圖 書 文 獻 資 料, 並 購 置 較 多 元 之 電 子 資 料 庫, 以 俾 師 生 參 考 使 用 二 積 極 禮 聘 優 秀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至 本 系 兼 任 授 課,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協 助 推 薦 適 合 之 指 導 教 授 人 選 參 考 資 料 1. 本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與 作 業 流 程 表 2.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資 料 表 96
98 參 考 效 標 4-9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之 成 果 或 出 版 狀 況 為 何?( 研 究 所 適 用 ) 現 況 描 述 一 規 劃 每 學 期 碩 士 研 究 生 辦 理 論 文 發 表 會, 並 將 論 文 集 結 成 冊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擔 任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並 參 與 本 系 辦 理 之 學 術 活 動 特 色 一 本 系 碩 士 研 究 生 部 分 係 屬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其 研 究 領 域 得 與 職 業 相 結 合 二 本 系 碩 士 研 究 生 得 以 本 身 興 趣, 尋 適 當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 不 限 本 校 ), 發 展 學 術 專 長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因 各 學 報 審 查 嚴 謹, 研 究 生 通 過 投 稿 得 以 刊 登, 誠 屬 不 易, 欠 缺 碩 士 研 究 生 公 開 發 表 空 間 與 園 地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並 無 一 專 屬 網 路 平 台, 置 放 卓 越 之 學 生 報 告, 提 供 學 生 相 互 學 習 與 交 流 改 善 策 略 一 將 規 劃 評 估 成 立 一 專 屬 學 術 期 刊, 讓 碩 士 研 究 生 得 以 有 發 表 之 園 地 ; 以 及 規 劃 制 定 相 關 獎 勵 機 制, 以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發 表 二 規 劃 網 路 平 台 設 置 之 可 行 性, 鼓 勵 學 生 相 互 學 習 與 交 流 三 鼓 勵 學 生 協 助 教 師 研 究, 並 期 與 專 任 教 師 得 以 共 同 發 表 參 考 資 料 研 究 生 著 作 資 料 表 97
99 項 目 五 : 畢 業 生 表 現 內 涵 : 系 所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確 實 符 合 教 育 目 標 的 期 望, 在 升 學 與 就 業 方 面 均 有 良 好 表 現 同 時 畢 業 生 對 系 所 表 現 出 高 度 之 滿 意 最 佳 實 務 : 系 所 具 有 對 畢 業 生 能 力 水 準 之 檢 測 機 制, 以 能 確 保 畢 業 生 在 包 括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專 業 知 能 及 社 會 責 任 和 倫 理, 已 經 達 成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畢 業 生 不 論 在 升 學 就 業 均 有 良 好 表 現, 且 獲 得 企 業 政 府 機 構 校 友 及 媒 體 等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的 高 度 評 價 同 時, 系 所 能 定 期 蒐 集 畢 業 生 與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之 意 見, 建 立 持 續 性 品 質 改 善 之 機 制, 以 能 獲 得 畢 業 生 高 度 之 滿 意 參 考 效 標 : 5-1. 畢 業 生 專 業 能 力 符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之 程 度 如 何? 5-2. 畢 業 生 在 升 學 與 就 業 上 之 情 形 如 何? 5-3. 畢 業 生 對 學 校 所 學 與 自 我 工 作 表 現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之 關 聯 的 滿 意 度 為 何? 5-4. 系 所 蒐 集 畢 業 生 與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 例 如 雇 主 社 區 家 長 ) 之 意 見, 做 為 系 所 持 續 品 質 改 善 之 參 考 的 作 法 為 何? 建 議 準 備 參 考 資 料 : * 學 生 升 學 狀 況 資 料 表 * 學 生 就 業 狀 況 資 料 表 * 畢 業 生 聯 繫 相 關 紀 錄 或 資 料 * 其 他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98
100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5-1 畢 業 生 專 業 能 力 符 合 系 所 教 育 目 標 之 程 度 為 何? 一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 ( 一 ) 透 過 循 序 漸 進 的 教 學, 奠 定 法 學 教 育 之 學 習 與 成 效 ( 二 ) 建 立 以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為 目 標, 以 及 學 理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教 學 特 色 ( 三 ) 提 升 教 師 研 究 發 展 之 質 與 量, 以 及 鼓 勵 教 師 出 版 專 書 論 文 專 案 與 舉 行 學 術 相 關 活 動 ( 四 )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與 特 色 將 以 基 礎 法 學 財 經 法 律 與 科 技 法 學 領 域 為 重 點 規 劃, 並 強 化 與 遴 聘 相 關 領 域 之 師 資 陣 容 ( 五 ) 將 開 發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之 模 組 化, 提 供 學 生 依 據 個 人 能 力 需 要 興 趣 等 選 擇 領 域, 並 於 畢 業 後 得 積 極 參 與 法 學 領 域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各 項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 六 )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學 術 及 法 務 工 作 組 織 之 人 力 素 質, 並 能 進 階 學 習 處 理 科 技 法 律 ( 商 標 專 利 著 作 權 科 技 契 約 法 規 生 物 科 技 網 路 問 題 ), 或 財 經 法 律 ( 商 法 證 券 交 易 期 貨 交 易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金 融 控 股 信 託 新 興 商 品 ) 等 法 律 問 題 二 本 系 學 生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 ( 一 ) 法 律 基 礎 能 力 : 本 系 畢 業 生 應 具 備 參 加 相 關 升 學 考 試 國 家 考 試, 以 及 從 事 其 他 相 關 法 務 工 作 之 基 本 知 識 ( 二 ) 法 學 專 長 能 力 : 以 前 述 法 律 基 礎 能 力 為 本, 再 依 學 生 本 身 興 趣 選 讀 各 學 群 課 程, 培 養 專 業 能 力 與 學 識, 以 選 擇 未 來 繼 續 發 展 之 領 域 特 色 一 本 系 每 年 舉 辦 基 礎 科 目 的 檢 定 考 試, 以 加 強 學 生 專 業 基 礎 學 科 之 能 力 考 試 科 目 為 民 法 刑 法 行 政 法 與 專 業 英 文 並 配 合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由 TA 對 於 成 績 較 差 者 進 行 輔 導, 並 依 各 科 考 試 結 果 擇 優 選 取 若 干 名, 酌 予 獎 勵 二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與 大 四 上 學 期 開 設, 依 學 生 本 身 興 趣 分 配 至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或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實 習,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三 積 極 提 供 學 生 各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資 訊, 並 輔 導 與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應 試, 以 99
101 符 合 產 業 界 的 需 求 四 每 年 邀 請 優 秀 畢 業 校 友 回 系 演 講 或 座 談, 提 供 學 弟 妹 交 流 之 機 會, 並 了 解 業 界 對 於 人 才 專 業 素 養 的 要 求 五 積 極 邀 請 律 師 檢 察 官 或 至 專 業 人 士 至 本 系 演 講 以 提 升 同 學 的 專 業 素 養 六 成 立 法 律 研 究 所, 提 供 本 系 畢 業 生 繼 續 求 學 的 管 道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同 學 對 於 每 年 舉 辦 的 基 礎 科 目 的 檢 定 考 試, 參 加 意 願 不 高 二 規 劃 每 年 邀 請 優 秀 畢 業 校 友 回 系 演 講, 然 而 本 系 成 立 時 間 尚 短, 在 國 家 考 試 有 優 秀 表 現 者 尚 不 多, 且 於 業 界 尚 無 擔 任 法 務 主 管 職 位 之 校 友, 缺 乏 更 深 入 的 實 務 經 驗 改 善 策 略 一 未 來 規 劃 激 勵 辦 法,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專 業 基 礎 科 目 考 試 並 將 考 試 成 績 作 為 畢 業 專 題 選 組 以 及 推 薦 校 外 服 務 之 參 考 二 積 極 辦 理 優 秀 校 友 之 專 題 系 列 演 講 活 動, 不 以 律 師 司 法 官 為 限, 以 呈 現 畢 業 生 出 路 之 多 元 化 三 規 劃 聯 繫 與 邀 請 新 竹 地 區 產 業 界 之 企 業 法 務 主 管 執 業 律 師 法 官 等, 配 合 學 系 活 動 辦 理 演 講 與 座 談, 以 補 校 友 表 現 之 不 足 參 考 資 料 學 生 參 與 法 律 服 務 工 作 一 覽 表 學 生 參 與 專 業 能 力 學 科 考 試 結 果 一 覽 表 專 業 人 士 來 校 演 講 一 覽 表 100
102 參 考 效 標 5-2 畢 業 生 在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表 現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一 本 系 畢 業 生 除 服 兵 役 及 升 學 碩 士 班 者 外, 於 律 師 事 務 所 公 司 企 業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擔 任 法 務 人 員, 有 數 名 學 生 考 取 各 地 方 法 院 之 法 官 助 理 等 職, 多 數 學 生 積 極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試 二 本 系 畢 業 校 友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成 果, 現 有 司 法 官 一 名 律 師 五 名 監 獄 官 一 名 三 依 據 本 校 學 輔 中 心 94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狀 況 調 查 及 追 蹤, 本 系 學 生 廣 義 就 業 率 大 約 是 80% 特 色 近 程 以 培 育 法 律 實 務 之 專 才 為 主, 並 輔 導 公 職 及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中 程 以 培 育 兼 具 財 經 法 律 科 技 與 法 律 實 務 之 專 才 為 主, 並 輔 導 公 職 及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建 構 多 元 學 習 環 境, 加 強 建 教 合 作,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與 教 學 品 質 長 程 朝 向 多 元 發 展 問 題 與 困 難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是 否 能 考 上 律 師 與 司 法 官 的 國 家 考 試 對 其 前 途 影 響 甚 鉅, 所 以 其 考 試 方 向 影 響 學 風 相 當 大 然 而, 國 家 考 試 只 考 刑 法 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商 事 法 等 少 數 科 目, 這 使 得 許 多 法 律 學 子 不 重 視 其 他 學 科, 顯 然 容 易 造 成 眼 光 狹 窄, 尤 其 外 文 能 力 不 佳 改 善 策 略 參 考 資 料 課 程 設 計 的 重 要 目 的 之 一 乃 是 為 了 對 應 目 前 法 學 的 缺 憾 因 此, 透 過 課 程 設 計 也 強 調 對 本 體 的 重 視 ; 除 原 有 必 修 課 目 外, 在 選 修 課 目 中 有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與 資 訊 科 技 法 網 路 法 律 規 範 等 這 些 學 科 將 為 其 它 的 所 有 法 律 課 程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與 進 階 應 屆 畢 業 生 考 取 研 究 所 名 冊 一 覽 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就 業 名 冊 一 覽 表 傑 出 校 友 回 校 分 享 經 驗 座 談 會 成 果 紀 錄 101
103 參 考 效 標 5-3. 畢 業 生 對 學 校 所 學 與 自 我 工 作 表 現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之 關 聯 的 滿 意 度 為 何? 現 況 描 述 特 色 系 所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符 合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的 期 望, 在 升 學 與 就 業 方 面 均 有 良 好 表 現, 以 及 畢 業 生 對 系 所 具 有 良 好 的 滿 意 度 一 系 所 透 過 專 業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考 試, 檢 定 畢 業 生 的 專 業 知 能, 確 保 畢 業 生 具 備 基 礎 學 科 能 力 及 專 業 知 能, 以 達 到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二 本 系 畢 業 生 不 論 在 升 學 就 業 均 有 良 好 表 現, 並 在 其 本 位 發 揮 所 學 問 題 與 困 難 系 所 定 期 蒐 集 畢 業 生 與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之 意 見, 持 續 改 進 系 所 品 質 提 高 畢 業 生 之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不 易 另 亦 有 因 個 人 因 素 而 不 願 配 合 調 查 改 善 策 略 一 加 強 本 校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之 人 力 調 配, 以 協 助 系 所 畢 業 校 友 調 查 與 問 卷 (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於 96 年 6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辦 理 畢 業 校 友 聯 繫 競 賽 活 動 ) 二 發 揮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之 影 響 力, 儘 可 能 維 持 一 至 四 年 級 均 為 同 一 導 師, 並 將 此 機 制 延 伸 至 畢 業 校 友 之 聯 繫 上 參 考 資 料 畢 業 校 友 問 卷 歷 年 導 師 名 冊 102
104 參 考 效 標 現 況 描 述 5-4 系 所 蒐 集 畢 業 生 與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 例 如 雇 主 社 區 家 長 ) 之 意 見, 做 為 系 所 持 續 品 質 改 善 之 參 考 的 作 法 為 何? 一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系 只 做 到 與 系 友 間 的 聯 繫, 並 邀 請 表 現 優 良 之 系 友 回 系 演 講, 並 根 據 系 友 之 意 見 修 改 相 關 課 程, 做 為 系 所 持 續 品 質 改 善 之 依 據 二 為 更 進 一 步 蒐 集 改 善 資 訊, 本 系 規 劃 寄 發 問 卷 至 畢 業 系 友 家 中, 以 蒐 集 畢 業 生 家 長 對 本 系 教 育 品 質 改 善 的 依 據 本 系 規 劃 每 年 寄 發 一 次 問 卷 至 畢 業 生 家 中, 了 解 家 長 對 本 系 的 評 語 或 改 進 的 意 見, 以 作 為 本 系 持 續 改 善 課 程 規 劃 或 設 備 更 新 的 依 據 三 每 年 由 學 校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針 對 本 系 蒐 集 之 系 友 的 工 作 場 所, 對 其 主 管 進 行 工 作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目 前 學 校 已 由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中 之 子 計 畫, 針 對 畢 業 系 友 的 主 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而 此 調 查 資 料 可 以 作 為 各 系 的 參 考 依 據 四 本 系 於 95 學 年 度 開 始 舉 辦 懇 親 會, 對 象 為 一 年 級 新 生 家 長, 即 早 建 立 其 與 導 師 系 所 之 溝 通 管 道 特 色 透 過 畢 業 生 的 職 場 表 現 與 產 業 走 向, 向 學 校 反 映 其 意 見, 而 形 成 一 持 續 改 善 的 機 制, 使 法 學 教 育 成 果 更 能 符 合 業 界 之 需 求 問 題 與 困 難 一 本 系 尚 未 成 立 系 友 會, 系 友 間 的 聯 繫 大 都 藉 由 與 系 上 互 動 良 好 之 系 友 或 教 師 連 絡, 有 些 系 友 認 為 未 受 重 視 二 畢 業 系 友 工 作 地 分 散 全 省 各 地, 資 料 之 蒐 集 不 易, 且 所 需 人 力 與 成 本 高 三 有 些 系 友 並 不 希 望 校 方 訪 問 其 雇 主, 或 訪 問 家 人 四 系 友 從 事 行 業 類 別 較 多, 資 料 內 容 較 無 具 體 指 標 性 改 善 策 略 一 規 劃 成 立 系 友 會,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並 輔 以 系 友 的 就 業 資 料 調 查, 進 而 擴 張 至 系 與 雇 主 系 與 家 長 等 層 面 的 溝 通 103
105 二 在 試 行 期 間, 以 桃 竹 苗 為 主 要 之 資 料 蒐 集 區 域 並 選 擇 以 從 事 法 律 相 關 工 作 者 作 為 蒐 集 目 標 之 重 點 三 發 揮 系 學 會 之 功 能, 聯 絡 系 與 系 友 之 溝 通, 訪 問 優 秀 系 友, 以 了 解 目 前 業 界 優 秀 人 才 所 需 之 特 質 四 於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中, 禮 聘 畢 業 校 友 以 及 業 界 人 士 為 委 員, 俾 能 定 期 提 供 系 所 相 關 改 善 意 見 參 考 資 料 畢 業 生 與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 例 如 雇 主 社 區 家 長 ) 之 問 卷 調 查 表 懇 親 會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104
106 六 總 結 本 系 設 立 至 今 已 十 年 度, 始 終 本 著 設 校 之 初 衷 - 研 究 學 術 培 育 人 才 傳 授 知 識 並 以 正 知 正 見 闡 揚 真 理, 淨 化 人 心, 服 務 社 會,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一 步 一 腳 印 地 往 前 邁 進 有 形 之 資 產 可 由 時 間 之 延 長 而 得 致 累 積, 無 形 之 資 產 則 可 不 受 時 空 之 限 制, 蓬 勃 的 發 展 於 此 際, 本 系 自 身 所 做 之 總 體 檢, 雖 有 部 分 缺 憾 : 不 足 之 部 分, 如 學 生 表 現 之 不 足 圖 書 期 刊 與 敎 學 設 施 之 不 足 外 ; 可 稱 道 之 部 分, 如 課 程 設 計 與 規 劃 之 完 整 性 教 師 之 研 究 成 果 表 現 學 術 活 動 之 辦 理 學 生 報 到 率 等 部 分, 則 是 相 當 精 采 但 教 育 乃 是 百 年 之 事 業, 最 忌 諱 因 自 滿 而 有 所 停 頓, 今 後 本 系 除 仍 兢 兢 業 業 守 成 之 外, 更 將 致 力 於 拓 展 新 局, 更 臻 精 進 未 來 將 本 系 塑 造 為 新 竹 地 區 法 學 研 究 發 展 之 發 電 廠, 帶 動 並 造 福 新 竹 地 區 有 志 於 法 律 研 究 之 士 未 來 規 劃 能 夠 成 立 博 士 班, 培 育 更 多 之 法 律 專 才, 協 助 地 區 之 法 律 教 育 之 擴 展, 以 及 法 治 建 設 之 推 動 系 所 評 鑑 係 以 自 我 評 鑑 活 動 為 核 心, 而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目 的 旨 在 於 學 系 自 我 檢 視 自 我 審 核 與 自 我 改 善 之 機 制, 藉 由 此 機 會 深 入 了 解 系 所 品 質 現 況, 進 而 建 立 品 質 改 善, 強 化 優 勢 發 展 特 色 目 前 本 系 所 業 已 針 對 五 大 評 鑑 項 目 內 容 予 以 分 析 現 況 特 色 問 題 與 困 難 改 善 策 略 以 及 參 考 資 料, 提 出 明 確 可 信 賴 自 我 管 制 與 統 整 之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說 明 與 佐 證, 提 供 整 體 自 我 檢 核, 亦 得 作 為 未 來 持 續 改 善 邁 向 卓 越 之 方 略 105
107 附 錄 :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暨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彙 整 表 ( 一 )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自 評 指 標 1. 目 標 特 色 與 自 我 改 善 系 ( 所 ) 根 據 校 務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設 立, 並 明 確 界 定 設 立 宗 旨 與 目 標 同 時, 系 所 有 建 立 自 我 改 進 制 度, 能 根 據 相 關 資 訊, 發 現 本 評 核 重 點 身 的 優 勢 劣 勢 威 脅 機 會, 以 訂 定 與 修 正 具 有 特 色 的 系 ( 所 ) 發 展 計 畫 特 色 及 優 點 1. 貴 系 於 設 計 規 劃 上, 確 實 掌 握 與 校 務 發 展 之 目 標 相 結 合, 尤 其 學 群 之 設 計, 可 使 學 生 清 楚 認 知 如 何 選 擇 加 強 自 己 的 專 業 能 力 此 外, 高 年 級 須 修 習 法 律 服 務 與 畢 業 專 題, 對 學 生 之 人 格 養 成 與 總 和 其 四 年 所 學, 相 信 能 有 相 當 助 益 改 進 建 議 1. 依 自 評 內 容 提 及, 學 生 須 修 滿 通 識 科 目 達 30 學 分 之 多, 按 通 識 課 程 之 學 習 固 然 重 要, 但 學 分 數 不 宜 過 高, 否 則 將 排 擠 專 業 科 目 之 學 分, 致 降 低 學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2.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6 學 分 失 之 過 高, 如 此 一 來, 學 生 即 不 可 能 有 餘 力 修 習 輔 系 雙 學 位 雙 聯 學 制 或 是 交 換 學 生 等 相 關 規 劃, 應 把 握 基 礎 法 學 科 目 為 必 修 課 程, 將 選 課 空 間 留 給 學 生 自 行 規 劃 3. 又 專 業 模 組 ( 學 群 ) 之 規 劃 立 意 良 善, 惟 應 規 定 學 生 至 少 選 修 某 一 模 組 課 程 至 一 定 學 分, 始 能 達 其 功 效 4. 另 外, 不 宜 由 講 師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應 督 促 講 師 儘 速 取 得 學 位 或 升 等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1. 本 校 自 96 學 年 度 起 進 行 課 程 架 構 修 訂 及 課 程 改 革 方 向 如 下 : (1) 畢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畢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為 128 學 分 ; 各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調 整 為 1/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調 整 為 2/3 (2) 專 業 課 程 結 構 調 整 : 各 學 系 增 設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包 含 基 礎 英 文 專 業 英 文 資 訊 素 養 與 應 用 及 應 用 文 等 8 學 分 課 程 ; 專 業 課 程 規 劃 朝 向 模 組 化 及 學 程 化 設 計 (3) 課 程 改 革 特 色 : 強 調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以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為 取 向, 針 對 就 業 導 向 多 元 能 力 導 向 專 業 導 向 三 大 構 面, 提 昇 學 生 多 元 知 能 培 育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4) 惟 法 律 學 系 面 臨 國 家 整 體 法 學 教 育 之 改 革, 暫 依 原 95 課 程 規 劃,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過 鉅 106
108 ( 二 )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自 評 指 標 2.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師 教 學 系 所 根 據 設 立 宗 旨 與 目 標, 規 劃 統 整 的 課 程 架 構, 包 括 通 識 素 養 基 礎 學 科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設 計 涵 蓋 理 論 與 實 務 課 程, 且 全 體 系 所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瞭 解 課 程 重 點 及 實 施 的 方 式 為 達 成 評 核 重 點 目 標, 系 所 聘 有 充 足 的 師 資, 學 生 能 夠 瞭 解 教 師 教 學 目 標 與 內 容, 系 所 提 供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管 道 與 措 施, 並 協 助 教 師 根 據 學 生 的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改 進 教 材 教 法,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特 色 及 優 點 1 大 學 部 課 程 未 來 擬 區 分 為 三 大 學 群 ( 法 學 科 技 財 經 ), 具 有 特 色, 應 可 培 養 學 生 不 同 之 興 趣 與 未 來 就 業 之 專 業 能 力 2 所 開 出 之 課 程 可 謂 甚 為 完 整 充 分, 部 分 非 司 法 官 或 律 師 國 家 考 試 之 科 目, 但 係 實 務 上 具 指 標 性 甚 高 之 課 程, 如 證 據 法 勞 動 法 等, 亦 均 能 設, 甚 為 難 得, 較 其 他 法 學 院 毫 不 遜 色, 其 有 過 之 3 開 課 方 面, 區 分 領 域 並 設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以 協 調 擬 定 開 課 科 目 之 做 法, 不 但 可 尊 重 專 業, 亦 可 平 衡 各 領 域 之 發 展 4 教 師 使 用 e 化 教 學 與 教 室 設 備 頻 率 甚 高, 十 分 值 得 肯 定, 應 可 大 幅 提 高 學 生 之 學 習 效 果 改 進 建 議 1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或 可 再 考 量 是 否 稍 加 降 低, 也 可 使 學 生 有 更 多 機 會 可 至 外 系 自 由 選 課, 或 者 甚 至 可 由 院 方 主 動 與 其 他 院 系 協 商 合 作 開 設 課 程 的 可 能 性, 或 甚 至 設 置 跨 領 域 學 程, 供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以 培 養 學 生 跨 領 域 多 專 長 的 學 習 2 未 來 規 劃 之 法 學 科 技 財 經 三 模 組 學 群, 在 學 分 分 配 上 與 開 設 科 目 及 內 容 上, 似 仍 不 夠 具 體, 宜 妥 加 規 劃, 始 能 真 正 達 到 培 養 學 生 之 特 殊 專 才 的 目 的 3 在 學 生 學 習 上, 仍 可 再 強 化 課 輔 制 度, 將 目 前 主 要 針 對 學 習 補 救 目 的 之 措 施, 擴 充 為 普 遍 的 重 要 科 目 必 要 的 課 後 課 外 輔 導, 將 可 使 學 生 學 習 更 有 效 率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1. 本 校 自 96 學 年 度 起 進 行 課 程 架 構 修 訂 及 課 程 改 革 方 向 如 下 : (1) 畢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畢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為 128 學 分 ; 各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調 整 為 1/3,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調 整 為 2/3 (2) 專 業 課 程 結 構 調 整 : 各 學 系 增 設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包 含 基 礎 英 文 專 業 英 文 資 訊 素 養 與 應 用 及 應 用 文 等 8 學 分 課 程 ; 專 業 課 程 規 劃 朝 向 模 組 化 及 學 程 化 設 計 (3) 課 程 改 革 特 色 : 強 調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以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為 取 向, 針 對 就 業 導 向 多 元 能 力 導 向 專 業 導 向 三 大 構 面, 提 昇 學 生 多 元 知 能 培 育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4) 惟 法 律 學 系 面 臨 國 家 整 體 法 學 教 育 之 改 革, 暫 依 原 95 課 程 規 劃,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過 鉅 2. 課 輔 制 度 將 每 年 循 序 漸 進, 由 基 礎 之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憲 法 等 往 高 階 之 行 政 法 民 法 債 編 民 法 物 權 等 領 域 擴 展 與 增 加 輔 導 面 向 107
109 ( 三 )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自 評 指 標 3. 學 生 學 習 與 學 生 事 務 系 所 開 課 能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校 際 及 國 際 學 習 活 動 學 生 學 習 所 需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充 足, 且 有 完 善 之 維 護 措 施 ; 同 時, 提 供 包 括 入 學 與 畢 業 資 格 學 習 過 程 獎 助 學 金 評 核 重 點 工 讀 等 行 政 服 務, 以 及 學 生 會 運 作 導 師 制 生 涯 發 展 諮 詢 等 學 習 支 援 另 外, 教 師 教 學 能 協 助 學 生 有 效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根 據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進 行 改 進 增 加 學 生 學 習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也 能 提 供 課 外 學 習 指 導 或 諮 詢 特 色 及 優 點 1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與 求 知 慾, 普 遍 甚 強, 自 組 讀 書 會, 令 人 讚 賞 2 E 化 教 學 設 備 與 教 室,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相 當 有 助 益, 此 亦 是 其 他 法 學 院 多 數 望 塵 莫 及 者 改 進 建 議 1 學 生, 尤 其 是 研 究 生 未 有 固 定 的 研 究 空 間, 急 待 改 善 2 學 生 在 學 習 有 困 難 時, 院 方 似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輔 助, 校 方 的 課 輔 制 度 主 要 係 對 學 習 有 危 機 者, 但 一 般 學 生 並 非 無 需 求, 且 目 前 之 課 輔 的 執 行, 宜 在 成 效 上 時 時 檢 討 3 校 內 圖 書 在 數 量 上, 尤 其 是 學 生 較 經 常 使 用 之 中 文 書 籍, 似 有 不 足, 且 領 域 種 類 亦 非 十 分 平 均 4 校 內 之 食 宿 的 方 便 性 不 足 亦 易 造 成 學 生 不 願 長 時 間 留 校 研 習, 致 成 院 方 與 學 生 間 互 動 欠 缺, 對 院 的 向 心 力 亦 會 下 降 5 學 生 既 已 主 動 成 立 讀 書 會, 院 方 似 可 投 入 一 定 資 源 以 協 助 其 更 好 地 發 展 6 學 生 至 外 院 外 系 修 課 之 情 形 似 不 普 遍, 應 多 鼓 勵 法 律 學 生 跨 出 本 身 領 域 的 學 習 甚 至 院 方 可 主 動 與 他 院 系 合 作 跨 領 域 學 程, 一 方 面 避 免 學 生 盲 目 選 課, 至 無 學 習 效 果, 一 方 面 學 程 之 修 習 在 未 來 畢 業 證 書 上 亦 可 表 現 出 該 生 之 第 二 專 長, 應 有 助 於 其 就 業 方 面 之 競 爭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108
110 1. 目 前 正 積 極 建 置 師 生 沙 龍, 並 於 96 學 年 度 開 始 啟 用 提 供 研 究 生 一 固 定 研 究 空 間, 並 得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空 間 2. 本 系 課 輔 制 度 以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為 主 動 輔 導 重 點 若 一 般 學 生 有 課 業 輔 導 之 需 求, 得 於 每 週 訂 定 之 開 放 課 輔 時 間, 至 研 討 室 尋 求 教 學 助 理 (TA) 學 習 輔 導 3. 系 內 之 中 外 文 書 籍 或 電 子 資 料 庫 由 各 領 域 老 師 依 據 專 業 需 求 推 薦, 將 於 96 學 年 度 檢 討 及 擴 充 各 領 域 書 籍, 俾 利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4. 交 通 部 份 : (1) 已 有 國 光 號 增 班 (2) 台 中 客 運 已 申 請 延 線 至 本 校 ( 本 校 於 96 年 3 月 初 申 請 通 過 ) (3) 新 竹 市 政 府 已 計 劃 於 本 校 鄰 近 學 校 中 華 大 學 ) 近 交 流 道 ) 設 立 轉 運 站 食 宿 部 分 : (1) 本 校 設 置 有 學 生 生 活 廣 場, 便 利 學 生 食 之 需 求 (2) 學 生 宿 舍 :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條 宿 舍 申 請 與 分 配, 宿 舍 申 請 以 大 學 部 新 生 為 主, 除 設 籍 於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 竹 北 新 豐 新 埔 ) 苗 栗 縣 ( 竹 南 頭 份 ) 或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及 具 攻 擊 性 精 神 病 者 外, 均 可 依 規 定 申 請 住 宿 校 外 租 屋 : 學 務 處 往 年 皆 有 將 附 近 校 外 租 屋 資 訊 公 佈 於 學 校 網 頁 上, 學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也 可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了 解 詳 細 情 形, 並 充 實 校 外 租 賃 安 全 知 識, 並 隨 時 接 受 同 學 諮 詢 以 實 際 行 動 解 決 同 學 租 屋 問 題, 得 到 提 升 同 學 租 屋 安 全 之 效 果 109
111 ( 四 )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自 評 指 標 4.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系 所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的 專 業 表 現, 符 合 高 學 術 品 質 的 標 準, 包 括 系 所 整 體 表 現 與 師 生 個 人 表 現 二 方 面 系 所 有 整 體 評 核 重 點 的 研 究 與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整 體 教 師 之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的 數 量 與 品 質 均 佳, 以 及 參 與 產 官 學 界 及 社 會 服 務, 並 培 育 出 高 素 質 的 博 碩 士 畢 業 生, 展 現 系 所 之 學 術 競 爭 力 特 色 及 優 點 1. 貴 系 成 立 時 間 雖 短, 教 師 之 各 方 面 研 究 及 服 務 皆 相 當 積 極, 成 效 卓 越 改 進 建 議 1. 由 於 學 門 領 域 之 關 係,SCI SSCI 或 其 他 國 外 期 刊 論 文 之 發 表 數 為 零 尚 屬 有 因, 但 國 科 會 委 託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成 果 過 低 則 需 要 檢 討, 可 鼓 勵 系 上 教 師 積 極 申 請 個 別 型 及 整 合 型 甚 至 跨 領 域 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2. 另 外, 貴 系 現 有 之 宗 教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及 社 會 發 展 與 法 律 研 究 中 心 之 運 作 成 效 不 明 顯, 如 何 積 極 研 究 中 心 之 運 作, 俾 協 助 學 群 教 學 及 專 業 研 究, 值 得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本 校 提 供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制 度, 以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積 極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獎 勵 方 向 如 下 : 一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 依 本 校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辦 理, 每 學 年 約 提 撥 130 萬 元, 針 對 教 師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發 表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投 稿 索 引 期 刊 等 給 予 獎 勵 (1) 其 中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部 份 :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 目 出 席 國 內 國 際 會 議 者, 每 次 補 助 貳 仟 元 為 限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2 目 出 席 國 外 國 際 會 議 者, 每 次 壹 萬 伍 仟 元 限 額 內 補 助 註 冊 費 生 活 費 及 機 票 補 助 (2) 其 中 專 書 著 作 獎 勵 部 份 :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凡 具 外 審 制 度 審 核 且 經 公 開 出 版 發 行, 並 有 ISBN 國 際 標 準 書 號 之 學 術 性 專 書, 每 本 獎 勵 伍 萬 元 (3) 其 中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部 分 : 國 際 索 引 期 刊 另 依 其 impact factor(if) 值 而 有 不 同 獎 勵 額 度,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1 目 規 定 2. 教 師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 依 本 校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推 動, 每 學 年 約 提 撥 180 萬 元,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校 務 發 展 課 程 規 劃 整 合 或 個 別 型 計 畫 研 究, 激 盪 研 發 能 量 3. 本 校 為 鼓 勵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從 事 學 術 及 實 務 專 題 110
112 研 究 計 畫, 以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能 量 及 水 準, 設 校 內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分 為 整 合 型 計 畫 及 個 人 型 計 畫, 歷 年 來 校 內 專 題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於 整 合 型 計 畫 案 均 優 先 審 查 並 核 予 補 助 金, 以 鼓 勵 研 提 跨 領 域 資 源 整 合 及 研 究 校 務 發 展 相 關 規 劃 研 究 計 畫 之 教 師 從 事 研 究 歷 年 整 合 型 計 畫 92 學 年 度 6 件 93 學 年 度 3 件 94 學 年 度 4 件 ( 含 校 務 發 展 類 型 計 畫 ) 95 學 年 度 6 件 4. 另 為 擴 大 教 師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另 訂 研 究 服 務 團 隊 設 置 辦 法 規 範 之, 針 對 研 究 團 隊 負 責 人 得 於 人 事 室 辦 理 之 教 師 年 度 績 效 評 量 中 增 列 配 分 項 目, 研 究 面 向 成 績 優 異 之 教 師, 得 獲 頒 優 良 教 師 並 核 予 奬 勵 金 5.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暨 獎 勵 辦 法 : 依 辦 法 第 八 條 : 教 師 獲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按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每 篇 核 予 主 持 人 一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減 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二 小 時 第 九 條 : 非 屬 國 科 會 之 研 究 計 畫, 編 列 行 政 管 理 費 低 於 委 託 經 費 5%( 含 ) 者, 全 部 撥 入 學 校 ; 超 過 5% 以 上 之 部 份, 核 予 研 究 獎 勵 每 一 研 究 計 畫 委 託 之 金 額 ( 不 含 校 內 補 助 配 合 款 或 自 籌 款 ) 換 算 基 準 數 後 ( 每 一 百 萬 元 為 一 基 準 數 ), 於 超 過 5% 行 政 管 理 費 中, 每 一 基 準 數 提 撥 10% 作 為 研 究 獎 勵, 最 高 核 給 十 個 基 準 數 整 合 型 與 多 年 期 研 究 計 畫 視 為 單 一 研 究 計 畫 111
113 ( 五 ) 畢 業 生 表 現 自 評 指 標 5. 畢 業 生 表 現 系 所 畢 業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符 合 系 所 設 立 目 標 的 期 望, 在 升 學 與 就 業 方 面 均 有 良 好 表 現, 以 及 畢 業 生 對 系 所 具 有 良 好 的 滿 意 度 評 核 重 點 特 色 及 優 點 1. 系 所 成 立 時 間 雖 僅 短 短 十 年, 惟 已 有 學 生 考 上 國 家 考 試, 實 屬 不 易, 值 得 稱 許 此 外, 透 過 邀 請 其 他 優 秀 法 界 人 士 辦 理 演 講 與 座 談 以 補 校 友 表 現 之 不 足, 對 學 生 應 有 實 質 助 益 改 進 建 議 1. 系 所 成 立 時 間 雖 短, 仍 應 儘 速 成 立 系 ( 院 ) 友 會, 方 能 使 畢 業 學 生 對 於 系 上 有 歸 屬 感, 也 可 藉 由 系 友 會 加 強 與 系 友 間 的 聯 繫, 對 於 將 來 系 院 發 展 及 募 款 相 關 事 宜 皆 可 發 揮 其 功 能 2. 對 於 畢 業 生 家 長 及 工 作 主 管 之 問 卷 是 否 需 要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應 注 意 是 否 會 造 成 彈 性 疲 乏 甚 或 反 效 果 改 善 措 施 與 成 效 1. 本 校 業 已 成 立 校 友 會, 本 系 透 過 導 師 制 度 之 延 伸, 了 解 畢 業 系 友 目 前 就 業 升 學 等 流 向 之 情 形,96 學 年 度 積 極 訂 立 與 制 定 系 ( 院 ) 友 會 組 織 之 相 關 辦 法, 加 強 與 系 友 間 之 聯 繫 工 作 2. 畢 業 校 友 未 來 流 向 調 查 : (1)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於 96 年 6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辦 理 畢 業 校 友 聯 繫 競 賽 活 動 (2) 對 於 畢 業 生 家 長 及 工 作 主 管 之 問 卷 係 以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為 原 則 112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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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蓝皮书 9 网络文学 趋向主流化 酝酿新格局 摘 要 2015 年的网络文学 在中央重视 政府主导 民间先 行 资本发力等诸多因素联手推动下 呈现出借势发 展和强势进取的良好势头 网络小说创作 在虚构类 的玄幻与仙侠 写实类的历史与都市 都有好的和比 较好的力作佳构联袂而来 主流体制组建网络文学机 构 IP 热 愈演愈烈 都从不同的侧面和层面推动网 络文学进而做大做强 使之成为当代文学中最具成长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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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划... 4 五 浙 江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6 2017 年 第 一 期 课 手 册 行 知 院 教 务 部 2016 年 5 月 目 录 序 号 内 容 页 码 一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须 知... 1 二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课 操 作 步 骤... 2 三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生 课 单... 3 四 浙 江 师 范 大 行 知 院 2013 级 开 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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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度 上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受 評 單 位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原 電 資 學 院 學 士 班 ) 建 議 事 項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 受 評 單 位 回 應 ) 資 料 備 查 檢 核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宜 簡 化
旅遊問答 如何保障您的旅遊權益 一 解約相關問題 旅客行前解約.................................... 16 旅行社行前解約................................ 18 二 證照問題 1.前言 品 保 協 會 介 紹 下篇 品保協會小檔案 中
上 篇 一 前 言 品 保 協 會 小 檔 案................. 1 品 保 協 會 之 宗 旨 與 任 務 是 什 麼...... 1 品 保 協 會 Q&A 排 行 前 五 大......... 2 二 行 前 篇 如 何 選 擇 可 靠 的 旅 行 社........... 3 交 易 安 全 須 知 繳 費 時 該 注 意 什 麼.. 4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3 第 三 章 研 究 發 現... 6 第 一 節 指 南 路 二 段... 6 第 二 節 木 柵 市 場... 20 第 三 節 保 儀 路 地 區... 27 第 四 節 貓 空 地 區 : 貓 茶 町... 37 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城 規 劃 案 讓 學 生 走 入 社 區 : 建 構 政 大 大 學 城 學 生 與 地 方 社 區 活 動 之 連 結 委 託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計 畫 起 訖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 民 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計 畫 編 號 :102-01-08 / 102TA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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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冬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資 訊 各 位 夥 伴 大 家 好, 感 謝 您 前 來 參 加 我 們 今 天 所 舉 辦 的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以 下 為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為 協 助 您 了 解 所 有 活 動 流 程, 請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 : 00 ~ 13 : 20 說 明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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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經 與 人 生 Life for I Ching 易 理 乾 坤 中 消 長 之 道 - 卜 卦 與 占 斷 鄭 慶 武 講 授 明 志 科 大 環 安 衛 系 1 講 授 綱 要 易 經 - 序 論 概 述 易 的 結 構 八 卦, 六 十 四 卦, 先 天 卦, 後 天 卦, 五 行 應 用, 乾 坤 兩 卦 分 宮 卦 象 次 序 的 變 化 易 經 占 斷 常 用 的 術 語 占 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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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單 元 臺 大 96 年 法 研 所 試 題 解 析 民 1 法 一 在 非 對 話 的 為 意 思 表 示 達 到 相 對 人 前, 表 意 人 得 否 任 意 撤 回 理 由 為 何? 在 非 對 話 之 要 約, 其 要 約 人 保 留 要 約 到 達 後 之 撤 回 權 者, 其 要 約 之 表 示 是 否 還 成 其 為 要 約? 何 謂 代 理 權 之 授 權 行 為 的 無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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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調 解 與 民 法 實 務 解 析 講 習 課 程 表 上 課 日 期 \ 星 期 上 課 時 間 課 目 名 稱 任 課 講 座 時 數 0840 0900 報 到 103/11/6/( 四 ) 0900 1000 1000 1200 1330 1630 政 府 採 購 處 罰 機 制 衍 生 營 造 業 及 建 築 師 法 相 關 罰 則 政 府 採 購 爭 議 之
目 录 1 专 业 定 位 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3 2 教 学 基 本 条 件...10 3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管 理...19 4 人 才 培 养 质 量...28 5 专 业 特 色 或 创 新 项 目...31 2
广 东 科 学 技 术 职 业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校 级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验 收 自 评 报 告 二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1 目 录 1 专 业 定 位 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3 2 教 学 基 本 条 件...10 3 教 学 改 革 与 教 学 管 理...19 4 人 才 培 养 质 量...28 5 专 业 特 色 或 创 新 项 目...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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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班 級 活 動 理 念 與 實 例 國 立 台 中 文 華 高 中 李 健 維 (960904) 壹 理 念 身 為 綜 合 活 動 科 五 大 活 動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會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之 首, 班 級 活 動 之 重 要 性 以 及 實 施 策 略 之 多 樣 化 自 不 言 而 喻 依 據 普 通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多 少 学 者 政 治 家 和 诗 人 在
简 明 圣 经 学 院 登 山 宝 训 逐 句 经 文 查 考 ( 马 太 福 音 5 6 和 7 章 ) 研 经 丛 书 第 三 十 二 本 引 言 基 督 徒 的 第 一 次 退 休 会 ( 马 太 福 音 4:23-5:1) 许 多 甚 至 不 去 假 装 成 为 基 督 徒 的 人 也 都 会 开 口 赞 同 耶 稣 在 其 登 山 宝 训 里 的 教 导 十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有
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附 件 課 程 類 別 一 嬰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導 論 訓 練 時 數 三 小 時 課 程 範 圍 課 程 目 標 相 關 知 識 建 議 課 程 主 題 參 訓 對 象 ( 一 ) 兒 童 1. 瞭 解 兒 童 (1) 我 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及 及 法 規 及 措 施 (2) 兒 童 保 護 法 令 法 規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開 山 和 尚 常 律 法 師 法 語 錄 當 為 自 己 於 人 間 留 下 一 份 永 續 救 人 濟 世 的 財 產 尚 發 願 於 南 北 中 東 部 蓋 建 正 德 慈 善 癌 症 醫 院, 千 百 年 中, 和 時 時 刻 刻 可 醫 助 無 數 貧 病 無 醫 的 重 病 眾 生 離 苦 得 樂 這 是 全 民 的 慈 善 醫 院, 不 是 正 德 佛 堂 的 醫 院 大 眾 發 心
378高雄市都市計畫說明書
378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說 明 書 案 名 : 變 更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段 二 七 九 地 號 等 八 筆 農 業 區 土 地 為 批 發 市 場 用 地 擬 定 申 請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計 畫 範 圍 : 如 圖 示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一 背 景 說 明 : ( 一 ) 本 市 現 有 果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臺 北 市 102 年 度 高 職 學 生 優 良 書 籍 心 寫 競 賽 目 錄 目 錄 壹 比 賽 辦 法...1 貳 與 參 加 學 生 成 績 評 語 一 覽 表 ( 以 參 加 別 及 成 績 排 序 )...8 一 小 說... 8 二 散 文... 15 三 傳 記 新 詩... 20 四 漫 畫 綜 合... 24 參 評 審 人 員 一 覽 表...28 肆 參 加 件 數 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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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一 為 何 系 名 文 化 觀 光, 學 習 領 域 否 會 比 一 般 觀 光 系 較 窄? 文 化 觀 光 強 調 文 化 軟 實 力 更 具 詮 釋 力 和 深 度, 除 了 具 備 文 化 觀 光 的 專 業 素 養 之 外, 也 透 過 多 元 的 學 習, 紮 根 學 習 應 用 到 產 業 經 營 的 基 本 能 力, 包 括 多 元 文 化 內 涵 語 言 詮 釋 應 用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序 號 考 試 單 位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適 用 等 級 類 別 科 別 考 1 試 律 師 甲 級 商 業 財 經 法 律 院 2 計 師 甲 級 商 業 計 事 務 3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10130827D 號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部 長 蔣 偉 寧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壹、簡介
94 6 1 2 241 2 3 4 () 95 ) 95 5 6 93 7 94.12.15 95.6.15~95.12.15 8 ( ) 9 ( ) (shareware) ( ) 1 3 2 10 2 3 4 5 6 94.12.15 3 2 ( ) 94.12.15 3 2 95.3.31 3 2 ( 95.6.15 10 2 ) ( 95.12.15 10 2 ) () MS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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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代 國 民 婚 禮 ( 初 稿 ) 北 區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8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參 主 持 人 / 協 同 主 持 人 : 黃 麗 馨 司 長 / 曾 昭 旭 教 授 徐 福 全 教 授 黃 馨 慧 副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扭 轉 生 命 旅 程 ~ 部 長 序 ~ 我 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87 年 公 布 至 今, 近 15 年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的 歷 程 中, 除 了 建 置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司 法 醫 療 等 防 治 網 絡, 積 極 協 助 遭 受 暴 力 傷 害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外, 對 於 在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案 件 中, 兒 童 目 睹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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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名 牌 大 学 升 学 率 100% 的 语 言 学 校 具 备 语 言 学 校 与 进 学 塾 两 大 机 能 的 语 言 学 校 行 知 学 园 日 本 语 学 校 目 录 一. 学 校 历 史 历 史 沿 革 合 格 实 绩 二. 学 校 介 绍 学 校 基 本 信 息 学 校 介 绍 学 校 特 色 校 长 介 绍 日 本 留 学 模 式 变 化 主 要 业 务 授 课 时 间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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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 史 本 校 創 於 民 國 13 年, 初 名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補 習 學 校, 設 立 於 屏 東 市 黑 金 町, 即 現 今 民 生 東 路 夜 市 場, 民 國 17 更 名 為 高 雄 州 立 屏 東 農 業 學 校, 設 立 於 國 立 屏 東 師 範 學 院 民 生 路 校 區, 即 現 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民 國 34 年 11 月 改 稱
大同大學新進教師手冊
102 學 年 度 大 同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手 冊 修 訂 第 六 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目 錄 大 同 大 學 新 進 教 師 手 冊 壹 認 識 大 同 大 學... 1 一 創 校 沿 革... 1 二 教 育 目 標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1 三 校 徽... 2 四 校 歌... 3 五 創 校 校 長 林 挺 生 先 生 生 平 介
年 度
吉 林 大 学 珠 海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责 任 书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教 学 单 位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ZLGC20110203 院 级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大 学 计 算 机 基 础 李 昱 2012 年 6 月 ~ 2016 年 5 月 吉 林 大 学 珠 海 学 院 制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月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月 合 刊 )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我 校 组 织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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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通 訊 第 28 期 本 期 搶 先 看 業 務 宣 導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請 至 師 培 中 心 實 習 組 領 取 實 習 學 生 證 請 實 習 學 校 填 寫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名 冊 調 查 表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實 習 學 生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以 利 輸 入 電 腦 建 檔 日 後 會 員 至 正 德 醫 院 掛 號 看 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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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試 務 中 心 籌 組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3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1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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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地 主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第 197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間..103 年 9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點.. 本 校 內 湖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會 議 室 席.. 張 校 長 瑞 濱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壹 確 認 上 次 (196 次 ) 會 議 通 過 法 規 及 提 案 : 提 案 一 : 是 否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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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學 術 交 流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廣 州 市 參 訪 交 流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亞 太 事 務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職 稱 : 林 德 昌 / 教 授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3.3.3-103.3.6 報 告 日 期 :103.3.26 摘 要 本 次 參 訪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函 機 關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聯 絡 人 : 黃 湫 洳 聯 絡 電 話 :02-23805174 傳 真 電 話 :02-23805280 受 文 者 :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96 年 10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農 金 庫 總 企 一 字 第 096000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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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說 明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0 月 1 2 日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說 明 會 流 程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地 點 :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c303)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