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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說 明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1 0 月 1 2 日

2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說 明 會 流 程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地 點 : 中 正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c303)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講 人 / 主 持 人 15:10~15:20 校 長 致 詞 15:20~15:25 介 紹 新 進 教 師 校 長 15:25~16:30 行 政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 1. 教 務 處 2. 學 務 處 3. 總 務 處 4. 研 發 處 5. 網 資 中 心 6. 圖 書 館 7. 會 計 室 8. 人 事 室 各 單 位 主 管

3 目 錄 學 校 概 況... 1 組 織 系 統 表... 2 教 務 處... 3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究 發 展 處 網 路 與 資 訊 中 心 圖 書 館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29

4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學 校 概 況 一 創 立 ( 一 ) 民 國 53 年 8 月, 唐 縱 翁 鈐 張 良 田 紀 漢 仁 劉 應 嶽 俞 諧 黃 磘 黃 錫 恩 蔡 慶 文 趙 寶 源 林 濬 哲 許 訓 誥 翁 元 在 等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成 立 創 校 籌 備 會,15 日 召 開 第 一 屆 董 事 會 第 一 次 董 事 會 議, 推 選 唐 縱 先 生 為 董 事 長 10 月, 董 事 會 奉 准 備 案 ( 二 ) 民 國 54 年 1 月, 本 校 奉 准 立 案, 定 名 為 私 立 台 南 家 政 專 科 學 校 二 校 名 53 年 創 立, 名 為 私 立 台 南 家 政 專 科 學 校 86 年 7 月 1 日, 改 制 為 台 南 女 子 技 術 學 院 95 年 8 月 1 日, 改 名 為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99 年 10 月 1 日, 更 名 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三 學 校 規 模 ( 一 )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 約 1 萬 2 千 多 人 ( 二 ) 學 制 : 研 究 所 四 技 二 技 七 年 一 貫 制 ( 三 ) 院 系 :(5 院 5 所 20 系 4 學 位 學 程 ) 四 學 校 特 色 ( 一 ) 整 體 發 展 以 文 化 創 意 為 主 軸, 在 環 境 建 置 教 學 與 社 團 研 發 與 合 作 交 流 推 廣 服 務 等 方 面, 融 入 文 化 內 涵, 培 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人 才 ( 二 ) 院 系 : 1. 生 活 科 技 學 院 : 以 健 康 規 劃, 創 意 生 活 為 本 院 共 同 的 特 色, 推 動 健 康 創 意 與 永 續 之 優 雅 生 活 型 態 培 育 內 容 涵 蓋 服 飾 設 計 流 行 時 尚 與 整 體 造 型 設 計 幼 兒 保 育 餐 飲 開 發 與 服 務 時 尚 飾 品 與 居 家 時 尚 裝 飾 ( 含 鞋 帽 及 皮 包 ) 課 後 藝 術 教 育 健 康 休 閒 運 動 之 專 業 人 才 2. 管 理 學 院 以 專 業 整 合 創 意 管 理 務 實 應 用 國 際 視 野 全 人 教 育 為 發 展 理 念 培 育 會 計 專 業 與 資 訊 應 用 消 費 市 場 分 析 財 金 管 理 外 語 與 國 際 商 務 資 訊 管 理 企 業 經 營 之 專 業 人 才 3. 設 計 學 院 以 創 意 融 入 文 化 產 業 設 計 為 取 向 培 育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商 品 設 計 與 多 媒 體 動 畫 之 高 級 設 計 專 業 人 才 4. 藝 術 學 院 以 藝 術 能 力 應 用 於 生 活 與 創 意 為 理 念 培 育 音 樂 藝 術 表 演 美 術 推 廣 與 創 作 兒 童 舞 蹈 教 育 之 專 業 人 才 5. 旅 遊 學 院 以 服 儀 禮 儀 生 活 態 度 專 業 語 文 國 際 視 野 職 場 實 習 為 發 展 理 念 培 育 國 家 經 建 發 展 及 旅 遊 產 業 所 需 之 菁 英 專 業 人 才 1

5 組 織 系 統 表 2

6 教 務 處 一 註 冊 組 ( 一 ) 成 績 : 1. 成 績 作 業 系 統 本 校 首 頁 資 訊 服 務 教 師 資 訊 網 : 學 生 加 退 選 課 作 業 完 成 上 網 列 印 成 績 記 載 表 核 對 修 課 人 數 名 單 請 注 意 : 表 單 如 有 不 一 致 時 請 向 註 冊 組 聯 繫, 請 勿 擅 自 增 刪 表 上 之 名 單 2. 造 字 檔 說 明 列 印 成 績 記 載 表 前, 請 先 至 本 校 網 資 中 心 下 載 造 字 檔, 以 使 列 印 之 表 冊 有 完 整 之 學 生 姓 名 3. 學 生 成 績 比 例 (1)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分 為 平 時 30% 期 中 30% 期 末 40% (2) 學 業 學 期 成 績 無 法 依 上 述 方 式 核 算 之 科 目,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另 訂 成 績 考 核 比 例, 惟 上 述 三 項 成 績 考 核 比 例, 不 得 有 單 項 考 核 比 例 之 百 分 比 為 零 且 於 開 學 初 第 一 堂 上 課 時 公 佈 學 生 周 知, 並 送 學 術 單 位 備 查 4. 平 時 成 績 評 核 (1) 平 時 成 績 請 再 細 分 內 容 考 核, 並 詳 加 紀 錄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之 表 現, 作 為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之 一 部 份, 但 此 部 分 評 核 不 宜 佔 平 時 成 績 比 例 太 高 (2) 開 學 五 週 後, 可 隨 時 上 網 輸 入 平 時 成 績 (3) 期 中 學 期 成 績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由 網 路 輸 入 成 績 5. 成 績 輸 入 事 宜 (1) 無 成 績 之 學 生 需 輸 入 0, 不 可 空 白 期 中 考 僅 需 輸 入 成 績, 期 末 考 則 需 輸 入 成 績 後, 再 印 成 績 記 載 表 (2) 繳 交 成 績 記 載 表 時, 需 使 用 註 冊 組 提 供 之 80 欄 空 白 紙 ( 請 洽 各 系 辦 公 室 ),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勿 使 用 噴 墨 印 表 機 列 印, 以 利 永 久 保 存 (3) 成 績 記 載 表 請 教 師 親 自 送 至 註 冊 組, 切 勿 委 由 學 生 或 工 讀 生 轉 交 (4) 如 使 用 網 路 收 繳 或 批 閱 作 業 亦 或 是 線 上 測 驗, 請 妥 善 保 留 相 關 記 錄 資 料 ;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如 以 紙 本 試 卷 考 試, 試 卷 請 自 行 保 管 至 少 1 年 6. 成 績 更 正 說 明 (1) 成 績 輸 入 請 仔 細 檢 視 避 免 錯 誤 發 生 (2) 成 績 記 載 表 送 交 教 務 處 後, 若 發 現 錯 誤 須 更 正 時, 須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次 一 學 期 開 學 2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附 上 資 料 證 明, 經 任 課 教 師 會 同 註 冊 組 查 證 確 實 後, 提 系 務 會 議 議 決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更 改 (3) 教 師 申 請 更 正 學 生 成 績 及 未 按 時 繳 交 成 績, 均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考 核 項 目, 請 謹 慎 處 理 學 生 成 績 事 宜 3

7 7. 學 生 成 績 查 詢 學 生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至 教 務 處 查 詢, 但 如 對 成 績 給 分 有 疑 慮 時, 應 向 任 課 老 師 查 詢 ( 二 ) 其 他 : 1. 異 動 聯 絡 資 料 教 師 如 更 換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請 通 知 人 事 室 2.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學 業 成 績 欠 佳 學 生, 除 由 導 師 約 談 學 生 及 家 長 外, 各 系 科 任 課 老 師 亦 應 瞭 解 其 原 因, 指 導 其 改 進 及 努 力 方 向, 以 協 助 突 破 學 習 困 境 3. 填 報 輔 導 紀 錄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學 生 輔 導 輔 導 班 級 維 護 作 業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新 增 ( 點 選 須 晤 談 學 生 ) 輔 導 ( 問 題 ) 項 目 成 績 預 警 學 期 成 績 達 1/3 學 分 不 及 格 填 寫 內 容 請 務 必 包 含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 含 課 業 交 友 及 師 生 互 動 ) 家 長 晤 談 及 老 師 結 論 等 三 大 部 分, 僅 線 上 填 報 完 成 即 可, 無 須 繳 交 紙 本 或 會 簽 系 主 任 及 院 長 4. 教 務 規 章 配 合 請 教 師 留 意 教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與 行 政 措 施 ; 如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請 配 合 協 助 宣 導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推 動 5. 招 生 事 務 宣 導 教 務 處 舉 辦 之 招 生 博 覽 會 或 需 接 待 上 游 學 校 蒞 校 參 訪 等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請 教 職 員 配 合 協 助 宣 傳 二 課 務 組 ( 一 ) 授 課 : 1. 授 課 相 關 須 知 (1) 上 課 鈴 響 時 即 已 到 達 授 課 場 所 如 有 緊 急 事 故 須 暫 離 教 室, 請 學 生 安 靜 在 教 室 內 自 習, 勿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上 課 (2) 連 續 兩 節 以 上 之 課 程, 不 應 因 中 間 未 休 息 而 提 前 下 課, 勿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上 課 (3) 體 育 軍 訓 或 專 業 實 習 課 可 於 最 後 一 節 課 提 前 五 分 鐘 下 課, 便 於 整 理 服 裝 及 場 地, 並 請 督 促 學 生 不 得 大 聲 喧 嘩, 勿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上 課 (4) 每 節 上 課 務 請 確 實 點 名, 凡 是 未 到 課 者 或 遲 到 超 過 十 分 鐘, 不 論 公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一 律 登 記 缺 席 2. 調 補 課 事 宜 (1) 因 事 無 法 到 校 授 課, 請 事 先 於 線 上 系 統 辦 理 請 假 及 調 補 課 手 續 請 勿 任 4

8 意 委 託 他 人 代 課, 如 因 事 必 須 覓 人 代 課 時, 請 事 先 申 請 (2)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課 程 調 補 過 程 中, 衝 堂 人 數 如 超 過 修 課 人 數 1/10, 系 統 會 提 醒 教 師 須 另 調 整 補 課 時 段, 以 維 護 學 生 權 利 (3) 校 外 教 學 或 個 別 課, 請 填 寫 紙 本 調 補 課 單 ( 如 下 表 附 件 一 ), 請 教 師 確 認 補 課 後, 將 回 聯 擲 回 課 務 組 存 查 ( 表 單 請 至 課 務 組 網 站 列 印 ) 3. 教 室 使 用 說 明 (1) 如 須 臨 時 更 換 教 室, 務 必 通 知 課 務 組 ; 教 室 設 備 如 有 損 壞 請 通 知 總 務 處 (2) 上 課 中 若 有 使 用 麥 克 風 請 控 制 音 量, 避 免 影 響 鄰 近 班 級 上 課 (3) 使 用 教 室 後 應 督 促 學 生 清 理 乾 淨, 關 燈 關 窗 關 冷 氣 後 始 得 離 去 4. 校 外 參 訪 申 請 (1)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實 習 應 與 本 科 目 教 學 內 容 有 關 ( 請 參 閱 相 關 辦 法 ) (2) 請 事 先 一 週 依 辦 法 申 請, 並 於 完 成 後 繳 交 報 告 至 課 務 組 5. 智 慧 財 產 權 請 勿 為 學 生 代 購 書 籍 用 品 或 材 料, 也 請 轉 達 學 生 勿 影 印 相 關 教 材 原 文 資 料, 以 免 觸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6. 第 一 節 授 課 說 明 (1) 課 程 相 關 之 名 稱 目 標 內 容 進 度 背 景 趨 勢 等 (2) 課 程 修 習 之 正 確 態 度 方 法 與 可 能 產 生 之 錯 誤 (3) 課 程 修 習 應 準 備 之 工 具 器 材 ; 作 業 繳 交 與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4) 實 作 課 程 需 叮 嚀 教 室 設 備 安 全 措 施 與 使 用 規 範 等 資 訊 (5) 其 他 授 課 相 關 或 未 盡 事 宜 ( 二 ) 考 試 : 1. 期 中 末 與 平 時 測 驗 請 依 課 程 需 要 自 行 安 排 平 時 測 驗, 以 檢 視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2. 成 績 登 錄 事 宜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學 生 成 績 登 錄 ; 若 有 例 外 者 須 提 出 申 請, 需 經 各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校 長 核 可 如 未 按 時 完 成 者, 名 單 將 送 交 人 事 室,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之 考 核 3. 試 題 內 容 與 測 驗 時 間 試 題 難 易 程 度 請 教 師 謹 慎 拿 捏, 除 配 合 考 試 時 間 外, 不 宜 有 考 試 數 分 鐘 後 即 有 多 數 學 生 考 完 之 現 象 4. 學 生 考 試 假 申 請 請 參 閱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與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5. 監 考 注 意 事 宜 考 試 日 如 無 法 親 自 監 考, 請 事 先 於 線 上 系 統 辦 理 請 假, 並 請 找 教 師 監 考, 勿 讓 教 學 助 理 (TA) 或 其 他 學 生 監 考 6. 考 試 週 未 安 排 考 試 5

9 期 中 末 考 試 週, 如 授 課 教 師 未 安 排 考 試, 請 正 常 上 課 ( 三 ) 講 義 試 卷 之 印 製 : 1. 一 般 講 義 與 試 卷 領 用 前 三 天 請 至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確 實 填 寫 所 有 欄 位 需 親 自 簽 名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送 至 課 務 組 完 成 印 製 親 自 領 回 (1) 領 用 前 三 天 如 適 逢 例 假 日 則 順 延 (2) 無 受 理 網 路 傳 送 和 臨 時 性 之 講 義 申 印 (3) 印 妥 後 之 講 義 請 按 時 取 回, 以 免 積 壓 (4) 除 非 特 殊 必 要, 一 般 講 義 或 試 卷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暫 停 印 製 2. 期 中 末 試 卷 印 製 請 於 考 試 前 二 週 將 試 卷 送 交 課 務 組 印 製 請 注 意 保 密 並 親 自 送 至 教 務 處, 不 可 交 由 學 生 轉 送 3. 期 中 末 試 卷 內 容 (1) 試 卷 原 稿 請 使 用 Microsoft Office 文 書 系 統, 若 為 手 寫 稿, 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字 體 請 端 正 清 晰 (2) 完 成 試 卷 命 題 後, 請 教 師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於 試 卷 右 上 方 簽 名 (3) 版 面 必 須 符 合 A4 或 B4 紙 張 之 有 效 範 圍 取 件 時 請 教 師 親 自 至 油 印 室 領 取 ; 油 印 室 嚴 禁 學 生 進 入 4. 教 師 申 印 講 義 請 以 購 買 教 科 書 為 原 則, 每 次 印 製 原 稿 請 勿 超 過 4 張 ; 凡 涉 及 版 權 之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印 製 如 有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或 涉 及 侵 權 行 為 導 致 版 權 糾 紛 者,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由 申 印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三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一 ) 中 心 主 旨 : 為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妥 善 規 劃 課 程 發 展 有 效 整 合 與 運 用 本 校 資 源 落 實 務 實 致 用 創 新 精 進 之 基 本 策 略 達 到 教 學 卓 越 為 目 標, 提 供 本 校 教 師, 除 網 路 與 資 訊 平 臺 ( 如 網 資 中 心 建 置 之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地 圖 與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等 以 外, 各 項 教 學 所 需 之 資 源 與 服 務 ( 二 ) TA 業 務 : 1. 教 學 助 理 TA 聘 用 (1) TA(Teaching Assistant) 聘 用 程 序 請 依 據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徵 選 暨 獎 勵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其 職 責 為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各 項 教 學 事 務 及 從 事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如 課 程 協 助 教 材 製 作 操 作 教 學 平 臺 帶 領 分 組 討 論 及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等 專 業 知 能 深 耕 學 習 (2)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每 學 期 舉 辦 二 次 以 上 TA 培 訓 研 習 活 動, 邀 請 校 內 外 專 6

10 家 學 者 蒞 校 演 講 指 導, 就 學 生 擔 任 TA 所 需 之 知 能 議 題 進 行 研 習 及 培 訓 (3) 欲 擔 任 TA 學 生 應 先 參 與 研 習 並 取 得 種 子 TA 證 明, 始 能 提 出 徵 選 申 請 2. TA 聘 用 流 程 每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配 額 公 告 各 學 術 單 位 週 知 學 生 先 取 得 種 子 TA 資 格 取 得 教 師 推 薦 函 至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暨 管 理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各 系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簽 訂 契 約 書 完 成 任 用 程 序 執 行 教 學 輔 助 事 務 3. TA 聘 用 注 意 事 宜 (1) 每 位 學 生 僅 能 擔 任 一 門 課 教 學 助 理 (2) 獲 獎 勵 補 助 之 教 學 助 理, 應 出 席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該 學 期 辦 理 或 採 認 之 教 學 助 理 講 習 會 活 動, 出 席 次 數 列 入 下 學 期 是 否 補 助 之 考 核 (3) 學 期 結 束 後, 教 學 助 理 及 教 師 應 繳 交 TA 成 果 報 告 書 TA 輔 導 成 效 問 卷 TA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問 卷 等 資 料, 作 為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之 依 據 (4) 每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為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個 月, 由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通 知 各 單 位 學 生 提 出 徵 選 申 請 ( 三 ) 教 學 觀 察 教 室 及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 1. 微 型 教 學 觀 察 教 室 借 用 (1) 本 教 室 設 有 多 媒 體 錄 製 設 備, 提 供 教 師 進 行 多 角 度 拍 攝 課 程 畫 面 回 顧 自 身 教 學, 也 可 拍 攝 數 位 教 學 影 片, 以 提 升 教 學 技 能 與 品 質 (2) 借 用 教 師 需 務 必 指 派 教 學 助 理 或 修 課 學 生 負 責 錄 影 (3) 欲 借 用 之 教 師, 應 於 一 週 前 填 妥 借 用 單 繳 交 至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方 得 使 用 (4) 使 用 完 畢 後, 教 師 需 將 教 室 恢 復 原 狀 並 填 寫 使 用 紀 錄, 詳 細 紀 錄 使 用 狀 況, 並 繳 交 至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留 存 備 查 2.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1) 教 育 部 每 年 於 2 月 及 7 月 分 兩 梯 次 受 理 申 請, 校 內 由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統 一 彙 整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2) 欲 提 出 課 程 認 證 申 請 之 教 師, 該 課 程 需 經 校 內 各 級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及 報 部 備 查 認 可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始 可 向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3) 申 請 教 師 需 簽 署 著 作 權 聲 明, 聲 明 送 審 之 課 程,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之 情 事,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研 習 社 群 與 評 鑑 : 1.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研 習 活 動 7

11 (1) 歡 迎 教 師 參 加 各 項 研 習 活 動, 教 資 中 心 將 邀 請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演 講, 提 供 各 項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如 課 程 設 計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評 量 數 位 教 材 等 (2) 參 與 對 象 為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 當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 教 師 參 與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研 習 活 動 次 數,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之 教 學 成 績 " 考 核 2.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1) 依 據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以 本 校 相 同 教 學 領 域 或 跨 領 域 至 少 3 位 教 師 組 成 一 個 社 群 (2) 每 個 社 群 需 推 舉 1 位 教 師 擔 任 社 群 召 集 人, 並 對 該 課 程 進 行 內 容 設 計 教 材 教 法 教 學 評 量 等 (3) 每 學 期 社 群 活 動 次 數 不 得 少 於 3 次, 藉 由 同 儕 間 針 對 教 學 與 產 學 研 發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與 經 驗 交 流,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4) 各 教 師 社 群 應 於 執 行 結 束 後 2 週 內,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至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結 案 3. 評 鑑 與 輔 導 (1)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未 通 過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考 核 ( 教 學 評 鑑 成 績 或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不 佳 ) 之 教 師, 由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依 教 學 評 量 追 蹤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邀 請 本 校 教 學 學 術 單 位 主 管 本 校 歷 年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前 一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績 優 教 師 或 校 內 外 具 教 學 輔 導 專 長 之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組 成 教 學 輔 導 小 組, 執 行 追 蹤 輔 導 措 施 (2)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受 輔 導 教 師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對 個 案 進 行 瞭 解, 並 填 具 訪 談 紀 錄 表, 交 由 輔 導 小 組 評 估 是 否 需 進 一 步 輔 導, 指 定 具 體 輔 導 措 施, 如 得 與 受 輔 導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會 談, 要 求 受 輔 教 師 提 出 自 我 教 學 改 善 計 畫 書, 並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成 長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等 研 習 活 動, 進 行 微 型 教 學, 瞭 解 教 學 問 題 所 在 並 調 整 改 進, 以 協 助 提 升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8

12 附 件 一 :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教 師 調 補 課 單 教 師 職 號 : 年 月 日 姓 名 專 任 兼 任 職 稱 調 課 原 因 請 假 日 期 年 月 日 午 時 起 年 月 日 午 時 止 擔 任 課 程 時 間 班 級 科 目 月 日 星 期 節 次 月 預 定 調 補 課 時 間 日 星 期 節 次 教 室 合 計 日 時 自 行 補 課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請 人 代 課 互 調 授 課 通 知 學 生 代 課 或 互 調 授 課 教 師 簽 名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組 長 參 閱 附 註 系 科 主 任 教 務 長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組 長 附 註 : 1. 若 與 其 他 教 師 互 調 課 或 請 其 他 教 師 代 課, 請 互 調 課 教 師 或 代 課 教 師 簽 名 2. 調 課 或 尚 未 確 定 補 課 時 間, 請 註 明 是 否 已 先 通 知 學 生 取 消 上 課 或 調 換 時 段,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3. 若 因 應 課 程 需 求 而 調 動 課 程 者, 請 假 日 期 欄 位 免 填 寫 補 課 時 間 若 為 週 三 7 8 節, 需 另 外 會 簽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複 查 情 形 : 補 課 日 期 節 次 補 課 情 形 承 辦 人 課 務 組 組 長 教 務 長 年 月 日 如 期 補 課 改 期 補 課 未 補 課 年 月 日 如 期 補 課 改 期 補 課 未 補 課 請 老 師 確 認 補 課 後, 將 回 聯 擲 回 課 務 組 存 查 授 課 教 師 簽 名 : 保 存 期 限 : 一 年 9

13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教 職 員 工 : ( 一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對 學 生 負 有 服 務 與 輔 導 之 責 ( 二 ) 對 於 學 生 之 輔 導, 隨 時 與 各 班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及 有 關 同 仁 密 切 連 繫 ( 三 ) 如 發 現 學 生 有 重 大 疾 病 感 染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等, 請 迅 速 通 報 衛 生 保 健 組 健 康 中 心 協 助, 並 依 照 本 校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處 理 方 式 通 報 處 理 ( 四 ) 為 預 防 傳 染 性 疾 病 防 治, 教 職 員 工 皆 需 參 加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 五 ) 若 發 現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之 不 明 人 士, 向 學 生 推 銷 物 品 傳 播 直 銷 拉 保 險 等, 除 主 動 詢 問 制 止 外, 應 立 即 聯 繫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或 軍 訓 室,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 六 ) 學 生 利 用 課 餘 及 假 日 舉 辦 活 動, 須 向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核 准 後 方 可 舉 辦 當 日 往 返 須 專 任 教 師 一 人 領 隊 輔 導, 二 日 以 上 者 須 由 專 任 教 師 二 名 領 隊 輔 導, 若 為 教 學 需 求 之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則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參 加 學 生 需 有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書, 並 須 辦 理 保 險 ( 七 ) 欲 張 貼 於 校 區 之 各 種 宣 傳 海 報, 須 經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審 核 蓋 章 後 始 能 張 貼, 張 貼 時 間 一 次 不 得 超 過 二 週 ( 八 ) 學 生 購 物 之 糾 紛 機 車 違 規 停 放 遭 拖 吊 等 情 事, 協 助 宣 導 使 學 生 恪 遵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二 導 師 工 作 特 質 : ( 一 ) 生 活 輔 導 方 面 1.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生 活 正 常 作 息 2. 協 助 審 理 學 生 請 假 事 宜 3. 督 導 學 生 完 成 網 路 基 本 資 料 填 註 4. 訪 視 校 外 租 屋 生 的 居 住 環 境 安 全 事 宜, 並 填 寫 於 訪 視 紀 錄 表 中 5. 協 助 學 生 申 辦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6.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緊 急 ( 意 外 ) 事 件 7. 協 助 輔 導 累 滿 2 大 過 以 上 及 缺 曠 超 過 25 節 以 上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及 請 假 作 業 ( 二 ) 課 業 輔 導 方 面 1. 配 合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適 時 輔 導 學 生 之 課 業 2. 學 生 課 業 學 習 的 問 題, 反 應 給 任 課 老 師 知 曉 ( 三 )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方 面 1. 出 席 學 生 集 會 及 督 導 點 名 並 協 助 維 持 學 生 紀 律 2. 指 導 學 生 召 開 班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5 次 ( 七 技 一 - 三 年 級, 每 週 一 次 ), 並 反 應 學 生 的 意 見 3. 出 席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及 各 系 科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 四 ) 課 外 活 動 方 面 1.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及 全 校 性 校 際 性 志 願 服 務 服 務 學 習 等 活 動 10

14 2. 指 導 及 參 加 班 級 相 關 活 動 ( 五 ) 心 理 輔 導 方 面 : 1. 學 生 若 有 生 活 與 學 習 困 擾 或 特 殊 行 為, 須 與 家 長 聯 繫, 視 情 況 轉 介 至 學 輔 中 心, 並 持 續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2. 協 助 安 排 班 級 相 關 輔 導 活 動 3. 出 席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4. 協 助 關 心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 六 ) 衛 生 保 健 輔 導 方 面 : 1.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內 外, 發 生 緊 急 傷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時, 須 迅 速 通 報 健 康 中 心 協 助 並 依 照 本 校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處 理 方 式 通 報 處 理 2. 如 接 獲 通 報 學 生 感 染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等 情 事, 須 配 合 學 校 及 衛 生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並 保 密 學 生 身 分 3. 協 助 意 外 傷 害 及 身 體 不 適 的 學 生 就 醫 診 治 4. 保 險 受 理 時 間 : 每 週 四 上 午 10:00~ 下 午 17:00, 遠 雄 人 壽 業 務 人 員 會 到 衛 生 保 健 組 受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申 請 業 務 5. 校 園 內 有 5 處 地 點 設 置 AED:(1) 中 正 大 樓 1 樓 (2) 紅 樓 宿 舍 1 樓 (3) 馨 園 宿 舍 1 樓 (4) 多 功 能 展 演 中 心 1 樓 (5) 第 二 校 門 警 衛 室 內 ( 七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1. 在 校 教 師, 應 謹 守 師 道, 避 免 與 學 生 發 生 師 生 戀 2. 課 堂 上, 務 必 注 意 言 行 舉 止, 並 避 免 出 現 含 有 性 騷 擾 意 謂 之 言 詞 3. 應 避 免 單 獨 與 學 生 於 課 後 一 起 進 出 不 適 當 場 所 4. 課 堂 上 教 材 引 用, 應 以 該 課 堂 上 所 需 使 用, 如 需 使 用 到 可 能 導 致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暗 示 之 教 材, 應 先 徵 得 全 班 同 學 之 認 可, 不 一 意 孤 行 5. 如 涉 及 對 學 生 發 生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時, 將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九 款 之 規 定,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停 聘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6. 如 涉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時, 將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八 ) 勞 作 教 育 輔 導 方 面 : 1.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勞 請 至 學 務 處 勞 作 教 育 組 網 頁 瀏 覽 勞 作 教 育 指 導 手 冊 2. 公 共 區 域 負 責 班 級 四 技 一 年 級, 七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共 分 成 11 個 整 潔 輔 導 區 域 (1) 活 動 時 間 上 午 7:40-7:45 集 合 點 名,7:46-8:05 學 生 進 行 動 手 實 作 的 整 潔 服 務 (2) 實 施 方 式 a. 各 區 域 約 有 5-6 個 班 級, 以 輪 流 的 方 式 每 天 固 定 1-2 班 ( 上 午 第 一 節 有 課 的 班 級 ) 至 指 定 地 點 集 合, 由 輔 導 老 師 點 名 並 繳 交 未 到 同 學 名 11

15 單 b. 輔 導 老 師 會 指 定 該 整 潔 區 域 髒 亂 地 點, 讓 同 學 分 組 進 行 動 手 實 作 的 整 潔 服 務, 另 會 派 2 位 學 生 撿 垃 圾 c. 四 技 一 年 級, 七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搭 乘 校 車 的 同 學 因 時 間 的 關 係 無 法 參 與 晨 間 整 潔 活 動, 每 週 運 用 自 習 課 時 間 於 至 學 務 處 勞 作 教 育 組 完 成 晨 間 整 潔 活 動 時 數 1 小 時 d. 完 成 整 潔 服 務 後, 掃 地 用 具 要 確 實 歸 位 及 關 閉 工 具 箱 門 e. 如 遇 到 下 雨 天 國 定 假 日 及 導 師 會 報 日, 當 天 輪 值 的 班 級 暫 停 晨 間 整 潔 服 務 3. 寒 假 返 校 服 務 的 學 生 : 七 技 一 年 級, 四 技 一 年 級 ( 服 設 系 時 尚 系 餐 飲 系 多 動 系 企 管 系 生 服 系 旅 館 系 運 休 學 程 及 養 生 學 程 ) 4. 暑 假 返 校 服 務 的 學 生 : 七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四 技 一 年 級 ( 寒 假 未 返 校 的 班 級 ) 二 年 級 5. 上 課 時 若 發 現 教 室 髒 亂, 請 衛 生 幹 事 運 用 教 室 的 電 腦 教 學 系 統, 上 傳 髒 亂 情 形 及 照 片 檔 至 學 務 處 勞 作 教 育 組 的 課 後 教 室 整 潔 填 報 數 位 平 台, 勞 作 教 育 組 會 進 行 確 認 後 通 知 該 班 改 進 及 知 會 授 課 老 師 加 強 輔 導, 並 彙 整 後 統 計 次 數 作 為 教 師 輔 導 評 鑑 之 依 據 6. 擔 任 七 技 一 二 三 年 級 及 四 技 一 年 級 的 導 師, 到 整 潔 區 域 協 助 輔 導 班 上 學 生 進 行 動 手 實 作 之 整 潔 服 務, 每 4 週 加 教 師 輔 導 評 鑑 的 勞 作 教 育 輔 導 項 目 1 分 (1 學 期 18 週, 最 高 加 5 分 ) 12

16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為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出 納 組 文 書 組 環 安 組 等 六 組, 相 關 業 務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一 事 務 組 ( 分 機 223, 承 辦 同 仁 : 邱 秀 金 劉 盈 斈 黃 姿 樺 ) ( 一 ) 務 必 完 成 請 採 購 程 序 後 方 得 購 置 ( 二 ) 使 用 政 府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請 採 購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購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5 仟 元 者, 其 品 名 規 格 詳 細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並 授 權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採 購 2. 請 購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5 仟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1 萬 元 者, 其 品 名 規 格 詳 細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總 務 長 同 意 後, 由 會 計 主 任 核 定 採 購 3. 請 購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1 萬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取 得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報 價,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同 意 後 由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檢 視 廠 商 估 價 單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時 應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另 詢 廠 商 估 價 後, 並 經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審 核, 陳 校 長 核 定 採 購 之 4. 請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3 萬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10 萬 元 者, 由 承 辦 單 位 取 得 2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報 價,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採 購 小 組 檢 視 廠 商 估 價 單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時 應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另 詢 廠 商 估 價, 陳 校 長 核 定 採 購 之 5. 請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 萬 元 而 未 達 100 萬 元 者, 經 校 長 核 定 請 示 後, 由 採 購 部 門 於 公 開 網 站 公 告 5 日, 以 取 得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 第 1 次 公 告 須 有 3 家 ( 含 ) 以 上 之 廠 商 投 標, 第 2 次 以 後 之 公 告 不 受 3 家 廠 商 之 限 制 ) 後, 由 採 購 小 組 選 擇 最 低 價 廠 商 議 比 價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6. 請 購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者, 待 校 長 核 定 請 示 後, 擲 回 原 單 位 請 示 案 件 進 入 採 購 作 業, 由 採 購 部 門 召 集 校 級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簽 請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並 陳 請 校 長 准 予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上 公 告, 並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開 標 簽 訂 採 購 合 約 書 等 事 宜 7.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如 下 : (1) 請 購 單 位 之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由 教 師 代 表 5 至 7 人 組 成 (2) 校 級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採 購 小 組 成 員 及 1 至 2 位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共 3 至 5 人, 並 得 邀 請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 三 ) 使 用 本 校 經 費 執 行 請 採 購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1. 請 示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5 仟 元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其 品 名 規 格 詳 細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請 購 單 位 辦 理 採 購 或 營 繕 13

17 2. 請 示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5 仟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1 萬 元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其 品 名 規 格 詳 細 者 得 免 附 估 價 單,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總 務 長 同 意 後, 由 會 計 主 任 核 定 採 購 之 3. 請 示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1 萬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3 萬 元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由 承 辦 單 位 取 得 1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報 價,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同 意 後 由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檢 視 廠 商 估 價 單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時 應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另 詢 廠 商 估 價 後, 並 經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同 意, 陳 校 長 核 定 採 購 之 4. 請 示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 萬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由 承 辦 單 位 取 得 2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報 價,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採 購 小 組 檢 視 廠 商 估 價 單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時 應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另 詢 廠 商 估 價, 陳 校 長 核 定 採 購 之 5. 請 示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30 萬 元 而 未 達 新 臺 幣 1 仟 萬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由 承 辦 單 位 取 得 3 家 ( 含 ) 以 上 廠 商 報 價 經 請 購 單 位 主 管 學 院 院 長 ( 僅 適 用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 事 務 組 或 營 繕 組 組 長 總 務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採 購 小 組 檢 視 廠 商 估 價 單 是 否 合 理, 不 合 理 時 應 與 廠 商 議 價 或 另 詢 廠 商 估 價, 陳 校 長 核 定 採 購 之, 另 營 繕 部 份 由 營 繕 組 辦 理 採 購 ( 四 ) 獎 補 助 款 採 購 原 則 : 1. 須 依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系 科 與 學 位 學 程 之 預 算 編 列 請 經 系 務 ( 學 位 學 程 ) 會 議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其 他 單 位 之 預 算 編 列 則 須 經 單 位 會 議 通 過 務 必 尊 守 一 物 一 號 之 原 則, 千 萬 不 可 以 一 個 項 目 名 稱 概 括 編 列 2. 購 置 財 產 單 項 金 額 須 達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耐 用 年 限 達 二 年 者 方 可 列 入 採 購 範 圍 3.50 萬 元 以 上 須 提 單 位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通 過 萬 元 以 上 須 提 單 位 規 格 審 查 小 組 通 過, 經 校 級 規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上 網 公 告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5. 詳 見 本 校 執 行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 五 ) 辦 理 停 車 位 申 請, 請 直 撥 分 機 223 洽 詢 二 營 繕 組 ( 分 機 368, 承 辦 同 仁 : 洪 佳 星 何 奇 益 ) ( 一 ) 修 繕 業 務 申 請 1. 範 圍 : 舉 凡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物 裝 璜 裝 修 水 電 設 施 冷 氣 設 施 等 如 有 損 壞 時, 均 屬 於 修 繕 範 圍 唯 教 學 設 備 事 務 機 具 如 : 投 影 機 影 印 機 鋼 琴 等 樂 器 類 電 腦 設 備 家 電 設 備 等 等, 請 院 系 循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2. 申 請 方 式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修 繕 申 請 採 紙 本 之 修 繕 申 請 單 與 e- 化 網 路 修 繕 申 請 併 用 方 式 : (1) 由 總 務 處 網 頁 之 網 路 修 繕 申 請 按 鈕, 辦 理 修 繕 申 請 14

18 (2) 可 於 總 務 處 服 務 台 之 修 繕 申 請 單 放 置 處 取 用 表 格, 或 逕 自 總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表 格 使 用 (3) 土 木 水 電 與 冷 氣 設 施 由 不 同 之 工 種 分 別 修 繕, 因 此 土 木 水 電 與 冷 氣 設 施, 請 務 必 分 單 填 寫, 以 免 延 滯 修 復 請 詳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修 繕 作 業 規 範 3. 修 繕 係 指 舊 有 之 設 施 進 行 維 護 ; 凡 增 加 設 備 新 增 設 施 者, 請 院 系 計 畫 性 之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並 以 請 購 之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之 ( 二 ) 請 配 合 節 約 能 源 宣 導 及 執 行 為 增 進 本 校 所 屬 學 術 單 位 及 行 政 單 位 暨 全 體 師 生, 身 體 力 行 善 用 能 源 建 立 珍 惜 能 資 源 的 觀 念, 配 合 6 月 5 日 世 界 環 境 日 敬 請 配 合 調 整 冷 氣 機 以 節 約 用 電 : 1. 冷 氣 設 定 溫 度 每 提 高 1 可 省 電 6%,28 以 上 始 可 啟 動 冷 氣, 且 溫 度 請 固 定 在 26~28 請 積 極 倡 導 2. 配 合 電 風 扇 使 用, 可 使 室 內 冷 氣 分 佈 較 為 均 勻, 可 略 提 高 設 定 溫 度 即 可 達 到 相 同 的 舒 適 感, 並 可 降 低 冷 氣 機 電 力 消 耗 3. 過 濾 網 每 2 週 清 洗 1 次, 以 利 空 氣 流 通, 增 進 冷 房 效 果 及 舒 適 度, 冷 氣 不 易 跳 機 損 壞, 並 有 利 於 您 的 健 康 4. 午 休 時, 請 關 閉 不 必 要 之 燈 光 照 明, 下 課 或 下 班 時 記 得 關 閉 風 扇 空 調 冷 氣 及 照 明 等 電 源 三 保 管 組 ( 分 機 258, 承 辦 同 仁 : 陽 玲 珠 馬 志 雯 ) ( 一 ) 財 產 報 廢 程 序 1. 各 單 位 於 每 年 3 月 至 4 月 填 報 下 學 年 度 ( 資 本 門 報 廢 ) 預 算 表 時 提 報 2. 按 照 資 本 門 報 廢 預 算 表 所 提 財 產 項 目 至 網 路 提 出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單 予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將 會 同 會 計 室 人 員 至 使 用 單 位 實 地 看 報 廢 之 財 產 狀 況 3. 報 廢 之 財 產 經 核 准 後, 請 先 暫 存 放 予 貴 單 位, 保 管 組 會 統 一 安 排 時 間 處 理, 各 單 位 如 有 一 整 批 設 備 因 空 間 因 素 需 立 即 處 理 者, 請 以 簽 核 方 式 先 行 處 理 ( 二 ) 每 年 暑 假 與 寒 假 開 放 空 間 管 理 系 統 予 各 系 科 修 正 更 改 ; 修 正 後 請 至 總 務 處 填 寫 修 繕 單, 並 註 明 更 新 前 後 之 名 稱, 俾 便 更 新 空 間 名 稱 四 文 書 組 ( 分 機 208, 承 辦 同 仁 : 楊 福 全 蔡 玉 婷 ) ( 一 ) 如 有 大 宗 印 刷 品 掛 號 海 報 等 信 件 寄 發 時, 請 承 辦 人 於 二 天 前 告 知 文 書 組, 俾 便 預 作 準 備 郵 資 調 配 及 協 調 郵 局 人 員 配 合 處 理 ( 二 )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多 加 查 閱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以 免 影 響 公 文 結 案 時 效 ( 三 ) 各 單 位 送 交 文 書 組 寄 發 之 信 件, 請 務 必 於 信 封 上 加 蓋 單 位 章 戳, 避 免 信 件 如 退 回 無 法 轉 知 寄 發 單 位, 而 影 響 公 務 ( 四 ) 大 宗 掛 號 信 件 交 寄 時, 請 於 總 務 處 下 載 區, 下 載 中 華 民 國 郵 政 交 寄 大 宗 函 件 執 據 之 檔 案, 完 整 填 寫 後, 列 印 一 式 二 份 連 同 信 件 一 併 送 至 文 書 組 ( 五 ) 校 外 單 位 寄 到 學 校 之 信 件 包 裹, 請 務 必 轉 知 註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單 位 聯 15

19 絡 電 話, 以 便 承 辦 人 員 及 時 通 知 個 人 五 出 納 組 ( 分 機 282, 承 辦 同 仁 : 葉 揚 英 薛 雅 萍 陳 佩 君 ) ( 一 ) 各 單 位 需 申 請 工 讀 金 工 作 費 鐘 點 費 及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人 事 費 用, 請 至 教 師 資 訊 網 的 款 項 申 請 項 目 新 增 申 請, 存 檔 後 請 列 印 紙 本 會 簽 ( 二 ) 各 單 位 辦 理 活 動 研 習 如 需 借 支 經 費, 請 上 網 列 印 借 支 請 示 單 且 預 留 10~14 工 作 天, 完 成 借 支 手 續 ( 三 ) 各 單 位 邀 請 外 籍 人 士 ( 在 台 居 住 未 滿 183 天 ) 於 給 付 費 用 時, 請 將 收 據 填 寫 完 整 所 得 人 護 照 影 印 本 及 扣 繳 稅 額 交 付 出 納 組, 出 納 組 必 須 於 代 扣 稅 款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將 所 扣 稅 款 填 寫 繳 款 書 向 國 庫 繳 清, 完 成 申 報 手 續 逾 期 繳 納 者, 罰 款 由 各 經 辦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 四 ) 支 付 廠 商 貨 款 已 改 為 媒 體 匯 款, 請 各 系 科 請 款 時 提 供 廠 商 匯 款 帳 號 並 至 總 務 處 下 載 廠 商 匯 款 同 意 書 六 環 安 組 ( 分 機 268, 承 辦 同 仁 : 李 正 達 潘 宏 庭 ) ( 一 ) 配 合 校 園 環 保 政 策, 請 協 助 宣 導 垃 圾 分 類 與 資 源 回 收, 如 有 大 型 ( 量 ) 廢 棄 物 亦 同 樣 需 要 分 類, 請 勿 隨 意 堆 放 棄 置 於 垃 圾 場 周 圍, 通 知 環 安 組 協 助 安 排 清 運 ( 二 ) 定 期 召 開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有 關 校 園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事 項 及 工 作 計 畫 ( 三 ) 各 系 所 實 驗 場 所 設 有 專 責 管 理 老 師, 專 責 管 理 老 師 如 有 變 動 時, 煩 請 通 知 總 務 處 環 安 組, 以 便 至 教 育 部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網 站 更 新 相 關 資 料 ( 四 ) 教 師 於 列 管 實 驗 場 所 上 課 時, 請 務 必 依 規 定 填 寫 各 項 表 件 及 自 動 檢 查 表, 並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對 授 課 班 級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五 ) 校 區 設 有 緊 急 求 救 與 頂 樓 管 制 系 統, 請 就 近 聽 到 警 報 聲 響 時, 能 迅 速 查 探 現 場 狀 況, 並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 六 ) 飲 用 水 源 及 飲 水 設 備 皆 依 規 定 清 洗 檢 驗, 請 安 心 飲 用 如 有 異 樣, 請 與 環 安 組 聯 絡 16

20 總 務 處 汽 機 車 停 車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汽 車 停 車 位 收 費 標 準 停 放 地 點 收 費 標 準 資 格 辦 理 單 位 校 本 區 ( 活 動 中 心 後 方 ) 2000/ 保 留 予 各 單 位 一. 二 級 主 學 期 管 行 動 不 便 同 仁 駐 校 總 務 處 廠 商 第 二 停 車 場 ( 第 二 校 門 旁 ) 多 功 能 展 演 中 心 戶 外 停 車 場 多 功 能 展 演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專 任 教 師 職 員 1000 元 /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5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平 日 班 ( 一 ~ 五 ) 兼 任 教 師 5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 假 日 ) 兼 任 教 師 3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 平 日 ) 1,0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 假 日 ) 600 元 / 學 期 專 任 教 師 職 員 1000 元 /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5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平 日 班 ( 一 ~ 五 ) 兼 任 教 師 50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學 生 ( 平 日 ) 1,000 元 / 學 期 專 任 教 師 職 員 2500 元 /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1250 元 / 學 期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平 日 班 ( 一 ~ 五 ) 兼 任 教 師 1250 元 / 學 期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停 放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停 放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停 放 教 職 員 工 辦 理 汽 車 停 車 以 薪 資 扣 款 方 式 繳 費 停 車 場 ( 校 本 區 除 外 ) 第 一 次 辦 理 感 應 卡 一 律 收 取 400 元 押 金 汽 車 感 應 卡 遺 失 補 發 酌 收 工 本 費 400 元 機 車 停 車 位 收 費 標 準 身 份 17 總 務 處 : 日 間 部 專 任 老 師 職 員 進 修 部 : 辦 理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兼 任 老 師 學 生 總 務 處 : 日 間 部 專 任 老 師 職 員 學 生 進 修 部 : 辦 理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兼 任 老 師 學 生 總 務 處 : 日 間 部 專 任 老 師 職 員 進 修 部 : 辦 理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兼 任 老 師 收 費 標 準 教 職 員 工 全 職 工 讀 生 學 生 辦 理 單 位 第 一 校 門 停 車 場 200 元 / 學 年 200 元 / 學 年 400 元 / 學 年 體 育 園 區 停 車 場 暫 不 收 費 教 職 員 工 以 薪 資 扣 款 方 式 繳 費, 學 生 及 工 讀 生 以 現 金 繳 費 機 車 感 應 器 遺 失 補 發 酌 收 工 本 費 100 元

21 研 究 發 展 處 一 國 際 交 流 組 ( 分 機 298) ( 一 ) 推 動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及 學 海 築 夢 等 相 關 計 畫 ( 二 ) 推 動 薦 外 外 薦 交 換 學 生 及 薦 外 外 薦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 三 ) 訂 有 出 國 競 賽 展 演 研 習 獎 助 要 點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展 演 研 習 等 活 動 ( 四 ) 辦 理 系 列 國 際 留 遊 學 講 座 ( 五 ) 海 外 合 作 學 校 之 簽 訂 與 聯 繫 ( 六 ) 協 調 已 簽 訂 之 姊 妹 校, 實 質 發 展 學 術 合 作,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及 教 學 品 質 ( 七 ) 安 排 國 外 人 士 參 訪 及 本 校 主 管 出 國 訪 問 考 察 事 宜 二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 一 ) 職 涯 發 展 業 務 ( 分 機 278) 1. 協 助 在 校 生 進 行 職 涯 探 索 及 職 涯 輔 導 申 請 2. 維 護 於 職 涯 諮 詢 室 提 供 書 面 職 涯 資 訊 及 線 上 工 作 查 詢 3. 辦 理 在 校 生 證 照 獎 勵 申 請 ( 隨 時 收 件 ) 及 維 護 在 校 生 專 業 證 照 系 統 4. 推 動 校 外 實 習, 加 強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5. 舉 辦 廠 商 徵 才 博 覽 會 就 業 講 座 及 企 業 參 訪 活 動, 協 助 同 學 與 職 場 接 軌 6. 隨 時 受 理 廠 商 求 才 資 訊, 協 助 各 系 學 生 實 習 需 求 本 校 在 校 生 工 讀 及 畢 業 生 就 業 媒 合 7. 辦 理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技 職 再 造 方 案 教 育 部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 二 ) 校 友 服 務 及 畢 業 流 向 調 查 業 務 ( 分 機 206) 1. 維 護 校 友 資 訊 系 統 及 畢 業 生 流 向 暨 現 況 調 查 2. 協 助 及 支 援 校 友 系 友 會 相 關 業 務 及 活 動 3. 提 供 校 友 服 務 : 申 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製 發 校 友 證 等 三 學 術 暨 產 學 合 作 組 ( 分 機 ) ( 一 ) 教 師 計 畫 案 申 請 辦 理 1. 科 技 部 計 畫 案 研 發 處 轉 知 科 技 部 徵 求 計 畫 來 函, 請 至 科 技 部 網 址 查 閱 相 關 訊 息, 並 請 依 本 組 公 布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送 件, 俾 便 統 一 彙 整 全 校 名 冊 函 報 2. 產 學 合 作 案 (1) 專 任 教 師 執 行 各 類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請 依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管 理 辦 法 及 產 學 型 研 發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中 之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2) 承 接 計 畫 案 流 程 : a. 先 行 至 本 校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新 申 請 案 資 料 18

22 b. 將 已 備 妥 之 合 約 書 暨 申 請 計 畫 書 送 至 本 組 c. 經 核 定 並 編 給 學 校 計 畫 案 案 號, 且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計 畫 案 管 理 狀 態 為 完 成 者, 方 可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d. 執 行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請 繳 交 結 案 報 告 一 式 4 份 ( 師 培 中 心 僅 繳 交 一 式 3 份 ), 報 告 書 請 依 各 學 術 單 位 指 定 用 紙 膠 裝 成 冊 ( 二 )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教 師 請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報 專 業 服 務 學 術 / 專 業 活 動 期 刊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專 書 ( 篇 章 ) 競 賽 等 之 成 果 填 寫 於 教 師 資 訊 網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俾 便 研 發 處 彙 整 填 報 教 育 部 校 資 庫, 並 作 為 教 師 申 請 學 校 各 項 獎 勵 或 研 究 成 績 考 核 之 依 據, 以 免 影 響 教 師 之 個 人 權 益 ( 三 ) 研 發 成 果 專 利 申 請 本 校 教 師 研 發 成 果 之 專 利 申 請, 依 本 校 專 利 及 技 術 轉 移 管 理 要 點 及 專 利 申 請 奬 補 助 要 點 向 本 組 提 出 申 請 提 出 之 資 料 經 確 認 無 誤, 經 專 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 四 ) 學 報 徵 稿 與 出 版 本 校 創 思 學 刊 全 年 徵 稿, 隨 到 隨 審, 請 踴 躍 惠 賜 稿 件 ( 五 ) 各 項 鼓 勵 與 限 制 1. 為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從 事 研 究, 本 校 訂 有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暨 執 行 計 畫 案 成 果 獎 勵 辦 法 及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要 點, 為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請 於 公 告 受 理 時 程 內 提 出 申 請 2.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私 自 利 用 學 校 設 備, 進 行 接 案 生 產 或 各 項 營 利 行 為, 違 者 依 本 校 人 事 規 定 議 處 四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分 機 207) ( 一 ) 學 分 班 : 開 辦 有 碩 士 學 分 班 美 容 四 技 學 分 班 隨 班 附 讀 等 學 分 班 課 程, 課 程 領 域 涵 蓋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研 究 所 視 覺 傳 達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等 ( 二 ) 非 學 分 班 : 課 程 內 容 有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語 言 訓 練 保 母 人 員 核 心 課 程 等, 職 類 包 括 領 隊 導 遊 證 照 中 餐 調 酒 烘 焙 美 容 美 髮 女 裝 及 保 母 人 員 等 乙 級 和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 三 ) 職 業 訓 練 : 承 辦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企 業 職 業 訓 練 與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包 括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職 類 人 員 培 訓 案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本 中 心 同 時 接 受 機 關 團 體 委 託 辦 理 各 項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中 餐 西 餐 調 酒 中 式 麵 食 烘 焙 美 容 美 髮 領 隊 導 遊 證 照 等 課 程 ( 四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於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課 協 助 投 標 案 執 行 標 案, 將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考 核 加 分 項 目 及 教 師 計 畫 案 責 任 金 額 ( 五 ) 教 師 如 欲 開 設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請 與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聯 繫 19

23 五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 分 機 366) ( 一 ) 招 募 中 小 企 業 廠 商 進 駐, 育 成 企 業 體 與 教 師 群 1. 目 前 招 募 三 大 產 業 聚 落 ( 文 化 創 意 生 物 科 技 設 計 暨 藝 術 服 務 ) 成 形 2. 聯 結 進 駐 企 業 與 本 校 教 師 研 發 能 量, 共 同 提 升 彼 此 的 產 值 和 研 究 能 量 ( 二 ) 促 成 廠 商 與 教 師 產 學 合 作 並 提 升 其 成 效 1. 與 各 院 系 攜 手 並 依 聯 合 型 輔 導 模 式 服 務 進 駐 之 廠 商 群, 共 同 規 劃 創 新 育 成 目 標 和 期 程 2. 發 展 各 項 產 學 合 作 專 利 與 技 術 移 轉 媒 合 ( 三 ) 輔 導 新 創 事 業, 協 助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創 業 1. 配 合 教 育 部 青 年 創 業 政 策, 結 合 各 部 會 產 業 發 展 之 資 源, 輔 導 本 校 畢 業 生 團 隊 或 校 友 創 業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U-STAR 計 畫 ), 約 每 年 3~5 月 份 公 告 申 請 2. 輔 導 並 協 助 本 校 學 生 團 隊 參 與 創 新 創 業 型 或 國 際 型 競 賽 20

24 網 路 與 資 訊 中 心 一 位 置 : 圖 資 大 樓 8 樓 二 諮 詢 : ( 一 ) 行 政 及 諮 詢 服 務 組 分 機 283 ( 二 ) 網 路 作 業 組 分 機 261 ( 三 ) 校 務 資 訊 組 分 機 283 三 主 要 業 務 與 服 務 ( 一 ) 行 政 及 諮 詢 服 務 組 1. 協 助 教 師 完 成 數 位 教 材 上 網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數 位 教 材 上 網 率 須 達 100% 網 路 大 學 ( 原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網 路 大 學 2. 推 廣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須 建 置 教 師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並 達 網 資 中 心 公 佈 之 標 準 3. 推 廣 課 程 地 圖,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 課 程 地 圖 4. 推 廣 資 訊 證 照, 包 含 國 際 證 照 與 國 內 證 照 5.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計 畫 D2: 智 慧 共 享 行 動 雲 端 之 執 行 策 略 D2-1: 文 創 典 藏 數 位 平 台, 建 構 及 推 廣 校 園 師 生 文 創 作 品 分 享 平 台, 網 址 : 網 資 中 心 首 頁 / 常 用 連 結 / 文 創 作 品 分 享 平 台, 其 功 能 如 下 : (1) 收 集 師 生 有 價 值 且 經 過 授 權 的 文 創 藝 術 作 品 (2) 將 文 創 作 品 分 類, 以 供 使 用 者 查 詢 參 考 使 用 (3) 支 援 關 鍵 字 搜 尋, 讓 使 用 者 方 便 搜 尋 資 料 (4) 建 立 交 流 機 制, 可 成 為 與 他 人 交 流 之 平 台 (5) 可 讓 文 化 創 意 者 分 享 優 秀 作 品, 並 供 校 內 外 教 學 與 產 學 合 作 使 用 6. 提 供 校 園 電 腦 病 毒 之 防 治, 降 低 電 腦 病 毒 的 危 害 及 損 失 7. 提 供 全 校 學 生 教 學 與 實 習 之 教 室 8. 舉 辦 電 腦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學 術 演 講 或 競 賽 9. 校 務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10. 管 理 及 維 護 校 園 階 層 式 網 站 平 台, 本 校 所 有 單 位 的 網 頁 均 已 轉 移 至 本 平 台 11. 辦 理 勞 動 部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二 ) 網 路 作 業 組 1.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與 個 人 網 頁 空 間 平 台 維 運,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電 子 郵 件 2. 校 園 開 放 空 間 提 供 無 線 網 路 上 網 之 服 務, 教 學 區 無 線 網 路 涵 蓋 率 為 100% 3.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計 畫 D2: 智 慧 共 享 行 動 雲 端 之 執 行 策 略 D2-2 雲 端 智 慧 科 技 校 園 21

25 4. 執 行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主 軸 計 畫 D2: 智 慧 共 享 行 動 雲 端 之 執 行 策 略 D2-3 活 化 教 學 行 動 學 習 5. 校 園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全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6. 網 路 倫 理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宣 導 與 落 實 7. 建 立 學 校 軟 體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保 護 電 腦 軟 體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校 每 年 都 會 與 微 軟 公 司 簽 署 微 軟 CA 大 專 授 權 最 新 版 本 合 約, 因 此 全 校 教 學 與 行 政 用 的 電 腦 均 可 合 法 使 用 微 軟 最 新 版 本 之 作 業 系 統 及 Office 系 列 相 關 軟 體, 包 括 Windows XP Windows 7 Windows 8 作 業 系 統 Office 2003 Office 2007 Office 2010 及 Office 2013 等 軟 體 其 他 常 用 授 權 軟 體 如 下 : (1) 趨 勢 科 技 防 毒 軟 體 OfficeScan (2)Adobe Master Collection Windows 版 本 及 Mac 版 本 (3)Autodesk 系 列 (4)EverCam(PowerCam) (5)SPSS 統 計 軟 體 (6) 嘸 蝦 米 輸 入 法 8. 定 期 檢 視 校 園 網 路 合 法 軟 體 之 使 用 並 建 立 不 當 資 訊 之 防 治 機 制 9.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基 本 網 路 服 務 10. 超 高 速 (Gigabit) 校 園 光 纖 網 路 維 運 11. 校 園 網 路 設 備 之 管 理 運 作 與 維 護 12. 校 園 網 路 資 源 與 服 務 之 建 置 管 理 與 維 護 13. 宿 舍 網 路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14. 其 他 網 路 服 務 與 資 源 之 相 關 管 理 事 宜 15. 管 理 及 維 護 網 路 大 學, 提 供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16. 管 理 及 維 護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平 台 17. 管 理 及 維 護 課 程 地 圖 資 訊 系 統 18. 校 內 電 腦 教 室 汰 換 電 腦 再 利 用 ( 三 ) 校 務 資 訊 組 1. 協 助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開 發 2. 支 援 校 務 行 政 電 腦 化 之 發 展 3. 製 作 本 校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詳 細 的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及 影 音 教 學 檔 案, 並 放 置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參 考, 網 址 : 網 資 中 心 首 頁 /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4. 教 師 資 訊 網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5.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人 事 資 訊 / 教 師 評 鑑 管 理 系 統 6. 人 事 差 勤 資 訊 系 統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7.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22

26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8. 電 子 公 文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其 他 服 務 / 電 子 公 文 9. 總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總 務 資 訊 / 總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10. 刷 卡 簽 到 系 統 之 開 發 與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透 過 教 職 員 服 務 證 或 學 生 證 即 可 完 成 各 項 研 習 與 活 動 之 簽 到 ( 也 可 使 用 人 工 手 動 鍵 盤 輸 入 職 號 或 學 號 ) 其 效 益 如 下 : (1) 教 師 部 分 : 可 銜 接 本 校 教 師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系 統 活 動 報 名 系 統 研 發 處 新 版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登 錄 系 統 及 人 事 室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2) 學 生 部 分 : 可 銜 接 本 校 學 生 數 位 歷 程 檔 案 系 統, 計 算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並 呈 現 在 雷 達 圖 上 (3) 簽 到 程 序 自 動 化 及 電 腦 化 (4) 可 加 速 研 習 活 動 之 進 行, 並 大 幅 節 省 文 書 處 理 及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的 時 間 (5) 不 必 核 發 實 體 研 習 證 明, 節 省 紙 張 11.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護 12. 學 生 資 訊 網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網 址 :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學 生 資 訊 網 13. 校 務 資 訊 填 報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護 14. 其 他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相 關 事 宜 15. 協 助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庫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16. 校 園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與 維 護 23

27 圖 書 館 一 讀 者 服 務 組 ( 一 ) 圖 書 閱 覽 服 務 : 依 本 校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規 則 辦 理, 專 任 教 師 憑 服 務 證 可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之 總 冊 ( 件 ) 數 為 50 冊 ( 件 ), 期 限 30 天 借 出 之 圖 書 資 料 如 無 他 人 預 約, 讀 者 可 於 到 期 日 前 7 日 於 網 路 上 辦 理 續 借, 借 期 由 到 期 日 起 依 照 原 借 閱 期 限 重 新 計 算, 續 借 以 2 次 為 限 ( 二 ) 研 究 室 討 論 室 借 用 : 依 本 校 圖 書 館 討 論 室 使 用 要 點 圖 書 館 研 究 室 使 用 要 點 辦 理, 並 利 用 空 間 預 約 系 統 進 行 預 約 ( 三 ) 館 際 合 作 服 務 : 提 供 師 生 取 得 外 校 圖 書 資 訊, 目 前 與 成 功 大 學 圖 書 館 中 山 大 學 圖 書 館 中 正 大 學 圖 書 館 台 南 大 學 圖 書 館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等 雲 嘉 南 聯 盟 圖 書 館 ( 共 20 所 ) 台 灣 大 學 圖 館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合 作, 以 交 換 借 書 證 方 式, 提 供 師 生 可 以 直 接 到 該 校 進 行 圖 書 互 借 另 外, 教 師 也 可 透 過 全 國 文 獻 傳 遞 服 務 系 統 與 國 內 外 圖 書 館 申 請 複 印 資 料 和 借 閱 圖 書 ( 四 ) 電 子 資 源 查 詢 服 務 : 可 在 校 內 和 校 外 透 過 hyint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本 校 訂 購 的 電 子 資 料 庫 電 子 期 刊 和 電 子 書, 節 省 時 間 並 提 高 效 率 資 料 庫 訂 購 注 意 事 項 : 1. 參 萬 元 以 上 且 長 期 訂 閱 之 電 子 資 源, 須 由 學 術 單 位 推 薦 2. 拾 萬 元 以 下 之 專 業 電 子 資 源 訂 閱 經 費 由 推 薦 單 位 圖 書 經 費 扣 除 3. 拾 萬 元 以 上 則 本 館 視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本 館 最 多 分 擔 15% 的 經 費 4. 綜 合 性 一 般 性 參 考 電 子 資 源 訂 閱 經 費 由 圖 書 館 圖 書 經 費 扣 除 5. 電 子 資 源 ( 電 子 資 料 庫 電 子 期 刊 電 子 書 )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圖 書 經 費 10% ( 五 )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服 務 : 每 學 期 初 進 行 指 定 參 考 書 調 查, 教 師 指 定 參 考 書 於 圖 書 館 內 設 置 專 區, 讓 同 學 館 內 使 用 ( 六 )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 教 師 因 教 學 需 要 可 申 請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由 圖 書 館 講 授 圖 書 館 及 電 子 資 源 使 用 二 採 編 組 ( 一 )1. 圖 書 資 源 經 費 分 配 與 採 購 : 每 一 學 年 度 各 系 ( 所 ) 圖 書 資 源 經 費 分 配 依 圖 書 資 源 經 費 分 配 準 則 計 算, 各 系 ( 所 ) 並 於 經 費 額 度 範 圍 內 依 館 藏 發 展 政 策, 自 書 刊 資 料 推 薦 系 統 提 出 推 薦 與 審 查 所 薦 購 之 圖 書 資 料 2. 為 協 助 圖 書 館 發 現 問 題 診 斷 與 解 決 問 題, 本 館 將 評 鑑 各 學 術 單 位 之 借 閱 率, 統 計 以 上 一 學 年 度 為 基 準, 並 於 下 一 學 年 度 作 為 圖 書 資 源 經 費 分 配 之 依 據, 增 減 額 度 依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借 閱 率 增 減 額 度 之 經 費 來 源 計 算 公 式 >30% (A): 圖 書 館 保 留 款 * 8% ( 學 術 單 位 借 閱 率 -30%)/( 借 閱 率 和 - 學 術 單 位 數 *30%) * (A) <30% (B): 學 術 單 位 分 配 經 費 ( 學 術 單 位 借 閱 率 -30%) *(B) 24

28 ( 二 ) 將 各 系 ( 所 ) 購 買 之 圖 書 資 源 進 行 分 類 編 目 ( 三 ) 贈 書 處 理 ( 四 ) 複 本 查 核 機 制 : 各 系 ( 所 ) 所 購 圖 書 若 為 複 本, 將 依 圖 書 館 館 藏 發 展 原 則 之 複 本 制 度 標 準 辦 理 ( 五 ) 提 供 各 系 ( 所 ) 各 項 評 鑑 所 需 之 圖 書 資 料 數 量 及 經 費 金 額 統 計 數 據 ( 六 ) 期 刊 閱 覽 服 務 訂 購 注 意 事 項 : 1. 每 年 6 月 初 會 發 送 期 刊 採 購 通 知 至 各 教 學 單 位, 調 查 隔 年 度 西 日 文 期 刊 採 購 清 單 2.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生 科 學 院 及 旅 遊 學 院 各 所 系 期 刊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39%; 管 理 學 院 各 所 系 期 刊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30%; 藝 術 學 院 及 設 計 學 院 各 所 系 期 刊 經 費 不 得 少 於 圖 書 經 費 15% 3. 各 教 學 單 位 欲 增 訂 期 刊, 請 檢 視 期 刊 經 費 是 否 己 超 過 各 單 位 圖 書 經 費 的 60%, 若 未 超 過, 則 尚 可 增 訂 ; 若 己 超 過, 則 以 增 1 刪 1 為 原 則 三 視 聽 與 資 訊 組 ( 一 ) 各 系 ( 所 ) 自 書 刊 資 料 推 薦 系 統 提 出 推 薦 與 審 查 所 薦 購 之 視 聽 資 料, 本 組 進 行 採 購 與 分 類 編 目 ( 二 ) 視 聽 資 料 使 用 與 借 出, 依 本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原 則 辦 理 ( 三 ) 教 師 可 使 用 團 體 視 聽 室 進 行 輔 助 教 學 活 動, 借 用 方 式 依 本 館 大 小 團 體 視 聽 室 使 用 要 點 辦 理, 並 利 用 空 間 預 約 系 統 進 行 預 約 ( 四 ) 語 言 學 習 區 放 置 最 近 當 期 語 言 類 期 刊 與 學 習 光 碟, 並 提 供 使 用 設 備 供 學 生 使 用 ( 五 ) 提 供 語 言 學 習 與 測 驗 " 網 路 平 台, 內 容 包 含 LiveABC CNN 全 民 英 檢, 提 供 生 動 活 潑 的 語 言 學 習 內 容 ( 六 ) 全 館 提 供 電 腦 設 備 方 便 查 詢 圖 書 資 料 等 各 圖 書 訊 息 ( 七 ) 全 館 提 供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 八 ) 提 供 各 項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包 括 校 外 資 料 庫 連 線 服 務 圖 書 資 訊 網 館 藏 公 用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全 球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構 典 藏 碩 士 論 文 服 務 系 統 等 相 關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25

29 會 計 室 一 本 校 每 年 經 常 門 總 收 入 約 14 億 元 左 右, 經 常 門 支 出 約 維 持 在 收 入 總 額 的 80% 左 右, 經 常 收 支 剩 餘 將 支 應 固 定 資 產 增 加 所 需 本 校 每 年 經 常 收 支 剩 餘 約 2 億 餘 元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經 常 門 收 入 總 額 14 億 1,844 萬 元, 經 常 門 支 出 總 額 11 億 4,092 萬 元, 經 常 門 收 支 剩 餘 2 億 7,752 萬 元, 資 本 支 出 2 億 2,906 萬 元 二 103 學 年 度 收 支 餘 絀 表 如 下 : 單 位 : 萬 元 項 目 金 額 佔 總 收 入 % 各 項 收 入 141, % 學 雜 費 收 入 115,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2, % 產 學 合 作 收 入 5, % 補 助 及 受 贈 收 入 11, % 附 屬 機 構 收 益 % 財 務 收 入 1, % 其 他 收 入 5, % 各 項 支 出 114, % 董 事 會 支 出 1, % 行 政 管 理 支 出 14, %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支 出 85, % 獎 助 學 金 支 出 4, % 推 廣 教 育 支 出 1, % 產 學 合 作 支 出 5, % 財 務 支 出 % 其 他 支 出 2, % 本 年 度 純 餘 ( 絀 ) 27, % 三 會 計 室 同 仁 工 作 職 掌 表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職 掌 主 任 林 碧 霞 綜 理 本 室 業 務 歲 計 組 組 長 戴 芝 蘭 1. 教 職 員 工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獎 助 審 核 2. 各 項 獎 補 助 款 ( 不 含 訓 輔 經 費 ) 及 委 辦 經 費 之 預 算 控 制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結 報 3. 差 旅 費 審 核 及 收 支 轉 帳 傳 票 複 核 ( 產 學 合 作 ) 4. 幼 兒 園 預 算 表 編 製 5. 學 雜 費 收 入 勾 稽 ( 進 修 部 二 技 ) 及 勾 稽 案 案 件 彙 整 簽 核 6. 各 種 統 計 報 表 編 製 及 會 核 26

30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職 掌 歲 計 組 書 記 吳 蒂 芬 歲 計 組 書 紀 張 如 君 審 核 組 組 長 謝 惠 珠 審 核 組 組 員 蘇 瑜 琪 7. 本 室 會 計 軟 體 維 護 8. 兼 辦 急 難 救 助 金 財 務 9. 財 物 購 置 及 營 繕 工 程 監 驗 10.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本 室 收 文 2. 交 通 車 傳 票 編 製, 交 通 車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月 報 表 及 決 算 表 編 製 3. 本 校 收 入 傳 票 資 本 支 出 及 訓 輔 經 費 傳 票 編 製 及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4. 學 雜 費 收 入 勾 稽 (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所 ) 5. 各 項 獎 補 助 款 專 帳 記 載 6. 本 室 檔 案 及 財 產 管 理 7. 實 習 餐 廳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傳 票 編 製 明 細 帳 登 載 月 報 表 及 決 算 表 編 製 8.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 含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 及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2. 美 容 院 傳 票 編 製 明 細 帳 登 載 月 報 表 及 決 算 表 編 製 3. 各 種 原 始 憑 證 裝 訂 保 管 4. 學 雜 費 收 入 勾 稽 ( 日 間 部 四 技 ) 各 種 原 始 憑 證 裝 訂 保 管 5. 空 白 收 款 收 據 保 管 及 收 款 收 據 銷 號 缺 跳 號 追 蹤 6. 本 室 網 頁 維 護 及 之 收 發 7. 兼 辦 漢 家 文 教 基 金 財 務 8. 法 院 執 行 命 令 案 件 簽 辦 及 文 稿 撰 擬 9.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本 校 經 費 預 算 支 用 控 制 及 審 核 ( 含 行 政 單 位 及 系 科 辦 公 室 代 收 款 ) 2. 財 物 購 置 及 營 繕 工 程 監 驗 3. 每 月 報 表 及 年 度 決 算 表 編 製 ( 含 幼 兒 園 預 算 表 編 製 ) 4. 收 支 轉 帳 傳 票 複 核 ( 本 校 經 常 門 支 出 資 本 門 幼 兒 園 ) 5. 休 退 學 助 學 貸 款 及 學 雜 費 減 免 案 件 會 核 6. 學 雜 費 收 入 勾 稽 ( 進 修 部 四 技 )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 本 校 訓 輔 經 費 幼 兒 園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2. 本 校 經 常 門 支 出 傳 票 編 製 及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及 行 政 單 位 及 系 科 辦 公 室 代 收 款 傳 票 編 製 3. 本 校 結 帳 分 錄 轉 帳 傳 票 編 製 及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4. 本 校 財 產 報 廢 之 審 核 27

31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職 掌 5. 幼 兒 園 總 明 細 帳 登 載 月 報 表 6. 休 退 學 助 貸 減 免 等 收 支 轉 帳 傳 票 編 製 7. 收 支 轉 帳 傳 票 複 核 ( 本 校 收 入 ) 8. 學 雜 費 收 入 勾 稽 ( 日 間 部 二 技 七 年 一 貫 ) 9. 雅 棧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傳 票 編 製 明 細 帳 登 載 月 報 表 及 決 算 表 編 製 10.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四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6) 轉 專 線 :(06) 傳 真 :(06) emaccu@mail.tut.edu.tw 28

32 人 事 室 一 一 般 事 項 : ( 一 )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在 校 外 另 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或 職 務 如 有 兼 職 需 求 時, 需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校 外 兼 職 審 查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校 外 兼 職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兼 職 原 則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經 學 校 同 意 後, 到 校 外 兼 職 (1) 該 教 師 之 教 授 課 程 屬 性 特 殊, 教 師 不 易 聘 任 且 任 教 本 校 前 已 從 事 該 職 務 而 無 法 即 予 辭 退 者 (2) 兼 任 該 職 能 對 教 學 研 究 提 供 重 大 具 體 貢 獻 者 (3) 兼 任 該 職 能 促 進 彼 此 交 流, 提 高 校 譽 且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2. 兼 職 限 制 :(1) 兼 任 該 職 不 得 違 反 各 項 法 令 規 章 之 規 定 (2) 至 校 外 兼 職 ( 含 兼 課 ) 之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系 科 專 任 教 師 之 三 分 之 一 (3) 兼 職 以 一 機 關 或 一 單 位 為 限, 且 每 週 四 小 時 ( 含 ) 以 內, 一 個 時 段 為 限 (4) 不 得 以 兼 職 為 由 推 卻 本 校 安 排 之 課 程 行 政 業 務 (5) 在 本 校 日 間 部 已 超 授 四 小 時 者, 不 得 至 校 外 兼 職, 且 在 本 校 日 間 部 之 超 授 時 數 加 上 校 外 兼 職 ( 含 兼 課 ) 時 數,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6) 本 校 派 往 支 援 或 基 於 特 殊 需 求 者, 得 經 學 校 同 意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斟 酌 辦 理 3. 至 校 外 兼 職 者, 在 本 校 每 星 期 之 授 課 日 數 不 得 少 於 本 校 所 規 定 之 日 數 4. 兼 職 申 請 :(1) 全 學 年 兼 職 或 第 一 學 期 兼 職 :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申 請 (2) 第 二 學 期 兼 職 :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申 請 ( 二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 教 授 8 小 時, 副 教 授 9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10 小 時, 講 師 11 小 時 (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在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時, 上 課 時 數 合 併 計 算 ) 如 有 兼 課 需 求 時, 需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校 外 兼 課 審 查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校 外 兼 課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兼 課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者 ( 含 日 夜 間 時 段 ), 須 依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 兼 課 時 間 為 週 六 週 日 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報 備 2. 專 任 講 師 以 不 兼 課 為 原 則 若 有 下 列 因 素 需 薦 往 兼 課 者, 須 經 系 ( 所 中 心 室 )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簽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行 之 :(1) 該 課 程 屬 性 特 殊, 教 師 不 易 聘 任 者 (2) 能 促 進 彼 此 之 交 流 合 作 者 (3) 能 推 展 校 譽 者 (4) 因 招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3. 教 師 之 兼 課 限 制 :(1) 兼 課 以 一 校 或 一 單 位 為 限 (2) 兼 課 以 每 週 授 課 鐘 點 不 超 過 4 小 時, 且 以 一 個 時 段 為 限 (3) 兼 課 含 往 返 交 通 所 需 離 校 時 間 不 可 跨 越 隔 日 (4) 本 校 有 相 關 課 程 需 教 師 超 授 時, 教 師 必 須 先 教 授 本 校 課 程, 不 得 以 至 校 外 兼 課 為 由, 拒 絕 超 授 本 校 之 課 程, 或 要 求 本 校 另 聘 兼 任 教 師, 講 授 該 教 師 可 教 授 之 課 程 (5) 在 本 校 授 課 鐘 點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 合 計 超 過 4 小 時 者, 不 得 至 校 外 兼 課 4. 兼 課 申 請 時 間 :(1) 全 學 年 兼 課 或 第 一 學 期 兼 課 者 : 須 於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2-4 週 內 或 經 單 位 課 程 確 定 後 提 出 (2) 第 二 學 期 兼 課 者 : 須 於 第 二 學 期 開 29

33 學 日 前 2-4 週 內 或 經 單 位 課 程 確 定 後 提 出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基 於 專 案 任 務 需 求,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 三 ) 教 師 除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外, 尚 須 參 與 學 校 與 教 學 或 社 會 教 育 有 關 之 活 動 ( 四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到 校 服 務 至 少 4 天,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並 應 參 與 校 務 發 展 及 教 學 或 社 會 教 育 有 關 之 活 動 ( 五 ) 本 校 各 單 位 上 班 時 間, 日 間 部 為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5 時 ; 進 修 部 為 下 午 3 時 至 9 時 45 分 ( 六 ) 教 師 不 得 在 校 內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如 推 展 直 銷 推 銷 書 刊 等 ( 七 ) 教 師 不 得 與 學 生 發 生 感 情 糾 紛, 情 節 嚴 重 者 解 聘 或 免 職 又 依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九 款 規 定,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其 已 聘 任 者, 本 校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 八 ) 教 師 未 經 學 校 許 可, 不 得 指 派 學 生 參 加 或 辦 理 校 外 或 校 際 活 動 ( 九 ) 本 校 設 有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保 障 教 師 權 益 二 待 遇 : ( 一 ) 統 一 薪 俸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 擔 任 主 管 者 ) 導 師 津 貼 ( 擔 任 導 師 者 ) 等 ( 二 )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學 年 發 給 9 個 月,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薪 給 金 額 表 鐘 點 費 標 準 核 發 ( 三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依 本 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發 放 要 點 規 定 發 年 終 獎 金 ( 四 ) 每 月 10 日 發 薪 三 福 利 : ( 一 ) 除 全 民 健 保 外, 專 案 教 師 另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二 ) 本 人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 研 究 所 除 外 ) 及 附 設 幼 兒 園 享 有 減 免 優 待 ( 三 )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各 加 發 三 節 福 利 金 (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折 半 發 給 ) ( 四 ) 訂 有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資 深 教 職 員 工 獎 勵 辦 法 急 難 扶 助 辦 法 及 婚 喪 互 助 辦 法, 符 合 規 定 者 可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 五 ) 每 二 年 辦 理 1 次 教 職 員 工 國 內 外 自 強 活 動, 每 人 基 本 補 助 金 為 2500 元, 另 加 年 資 表 之 年 資 補 助 金 額, 每 人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四 請 假 : 包 含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流 產 假 娩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公 ( 差 ) 假 ( 一 ) 請 假 應 由 本 人 填 具 請 假 單, 經 核 准 後 方 得 離 校 ; 如 遇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其 請 假 手 續 得 由 同 事 或 家 屬 代 為 辦 理 未 請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者, 以 曠 職 論, 除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及 超 鐘 點 費 外, 連 續 曠 職 逾 五 日 或 一 學 期 曠 職 累 計 逾 十 日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及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須 檢 具 30

34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 二 ) 請 公 假 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公 差 假 其 出 差 地 需 距 學 校 30 公 里 以 上, 並 事 先 簽 請 學 校 同 意 ( 三 ) 請 假 日 數 時 數 之 計 算 : 專 任 教 師 請 假 以 日 計, 不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 惟 當 日 請 假 之 前 或 請 假 時 限 過 後 確 實 在 校, 經 單 位 主 管 或 人 事 室 確 認 者, 得 以 小 時 計 ( 折 合 八 小 時 為 一 日 ) ( 四 ) 教 師 出 國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除 學 校 指 派 或 論 文 發 表 外, 請 於 寒 暑 假 進 行, 避 免 影 響 正 常 教 學, 且 須 事 先 以 簽 呈 方 式 簽 請 學 校 同 意 ( 五 ) 請 假 流 程 : 1. 專 任 教 師 請 假, 請 至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系 統 辦 理 線 上 請 假 2. 相 關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與 教 學 影 音 檔, 請 至 學 校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網 資 中 心 網 頁 /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教 職 員 資 訊 系 統 / 人 事 資 訊,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連 結 網 址 : 3. 執 行 路 徑 : (1) 學 校 首 頁 / 教 職 員 ( 右 上 角 )/ 人 事 資 訊 /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2) 學 校 首 頁 / 資 訊 服 務 / 教 師 資 訊 網 / 人 事 資 訊 /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3) 連 結 網 址 : (4)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 帳 號 為 教 職 員 職 號 密 碼 為 登 入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密 碼 (5) 忘 記 密 碼 : 請 在 教 職 員 資 訊 網 之 登 入 位 置, 先 輸 入 帳 號 再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系 統 會 自 動 將 密 碼 寄 至 學 校 個 人 信 箱 31

35 4.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系 統 注 意 事 項 : (1) 教 職 員 請 假 申 請 : 請 假 ( 或 因 請 假 之 調 補 課 作 業 ) 皆 於 線 上 申 請, 並 採 取 電 子 簽 核 流 程 a. 若 請 假 需 代 課 教 師 代 理 導 師 或 職 務 代 理 人, 請 先 聯 絡 代 理 人, 獲 得 同 意 後 再 至 系 統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b. 請 假 程 序 完 成 後, 待 代 課 教 師 線 上 簽 核 完 成, 調 補 課 作 業 才 算 完 成 c. 送 出 假 單 後,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簽 核 流 程, 是 否 准 假 d. 請 假 須 附 證 明 者 ( 公 假 差 假 或 其 他 假 別 ), 請 自 行 於 上 線 請 假 時 傳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用 pdf 檔 傳 送,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亦 請 事 先 告 知 人 事 室 e. 教 師 出 國 須 檢 附 學 校 同 意 之 簽 呈 ( 請 事 先 辦 理 ) (2) 教 職 員 國 內 差 旅 費 申 請 : 差 假 申 請, 公 假 不 能 申 請 (3) 教 職 員 國 外 差 旅 費 申 請 : 差 假 申 請, 公 假 不 能 申 請 差 假 及 公 假 之 區 分 : a. 假 別 為 差 假 : 由 學 校 指 派 須 檢 附 校 長 核 准 之 簽 呈 公 文 或 執 行 計 畫 案 者 ( 事 由 請 註 明 計 畫 案 名 稱 及 編 號 ), 且 地 點 須 達 30 公 里 以 上 出 差 地 點 於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因 縣 市 合 併, 請 務 必 註 明 市 區, 以 利 資 料 審 核 如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台 中 市 大 肚 區 台 南 市 新 營 區,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b. 假 別 為 公 假 : 地 點 未 達 30 公 里, 教 師 受 邀 擔 任 評 審 或 演 講 參 加 與 教 學 有 關 之 研 習 會 論 文 發 表 或 展 演, 以 公 假 辦 理, 不 支 差 旅 費 c. 差 假 須 經 核 准 完 成 並 於 出 差 日 次 日 才 可 上 線 申 請 差 旅 費 d. 出 差 旅 費 核 銷 時, 請 先 至 教 職 員 國 內 差 旅 費 申 請 或 教 職 員 國 外 差 旅 費 申 請 新 增, 選 取 假 單 ( 該 筆 假 單 已 核 准 ), 輸 入 金 額 並 存 檔 後, 再 列 印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出 差 人 簽 章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進 行 核 銷 e. 假 單 一 經 送 出 或 已 列 印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資 料 即 無 法 修 改, 因 此 請 先 確 定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選 擇 送 出 假 單 或 列 印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4) 教 職 員 假 單 審 核 : 單 位 主 管 及 代 理 人 簽 核 假 單 請 各 代 理 人 及 單 位 主 管 注 意 mail 通 知, 並 及 時 上 線 簽 核 同 仁 假 單 以 免 造 成 延 誤 (5) 教 職 員 年 度 請 假 統 計 : 查 詢 當 學 年 度 請 假 日 數 : 32

36 * 點 選 教 職 員 年 度 請 假 統 計 可 查 詢 內 容 : 可 請 ( 休 ) 假 日 數 本 期 已 請 ( 休 ) 假 日 數 即 實 際 上 線 請 假 日 數 * 點 選 右 下 角 詳 細 資 料 可 查 詢 請 假 詳 細 紀 錄 33

37 新 增 假 單 時 : * 請 先 查 詢 請 假 紀 錄, 確 定 可 請 ( 休 ) 假 天 數 * 點 選 假 別 右 側 之 請 假 紀 錄 查 詢 : 可 請 ( 休 ) 假 日 數 本 期 已 請 ( 休 ) 假 日 數 34

38 5.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規 則 請 至 學 校 網 站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人 事 室 / 相 關 規 章 / 管 理 差 勤 參 閱 6. 請 假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 (1) 請 假 流 程 及 系 統 操 作 請 洽 人 事 室 ( 分 機 224) 網 資 中 心 ( 分 機 261) (2) 調 補 課 相 關 事 項 請 洽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分 機 ) 五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申 請 提 昇 師 資 素 質 經 費 注 意 事 項 (104) ( 一 ) 為 配 合 結 案 憑 證 之 核 銷 及 整 理, 各 單 位 辦 理 研 討 會 及 教 師 研 習, 請 於 11/30 前 辦 理 完 竣 ( 二 ) 各 項 獎 補 助 申 請 時, 申 請 表 及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請 至 人 事 室 網 頁 / 相 關 規 章 / 表 單 下 載 查 閱 ( 三 ) 各 單 位 辦 理 研 討 ( 習 ) 會 請 配 合 104 年 度 之 預 算 核 配 經 費 支 用, 並 請 配 合 加 強 執 行 達 成 率 獎 助 / 獎 勵 類 別 注 意 事 項 ( 應 備 資 料 申 請 流 程 依 據 辦 法 ) 壹 進 修 專 案 教 師 不 適 用 貳 -1 校 內 研 究 計 畫 貳 -2 執 行 計 畫 案 參 -1 教 師 參 加 研 習 依 據 研 發 處 公 告 之 申 請 時 程 提 出 獎 勵 申 請 依 據 研 發 處 公 告 之 申 請 時 程 提 出 獎 勵 申 請 一 教 師 於 國 內 研 習,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始 得 提 出 獎 助 申 請 至 國 外 研 習 者, 須 於 研 習 前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提 出 獎 助 申 請 二 教 師 參 與 研 習 後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送 請 業 務 單 位 先 行 審 核 : 1. 教 師 研 習 獎 助 申 請 表 ( 須 先 經 學 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 2. 國 外 研 習 者 須 校 長 核 准 之 簽 呈 3. 研 習 後 單 據 或 憑 證 粘 貼 於 獎 助 憑 證 粘 貼 單, 並 備 妥 下 列 各 項 依 序 裝 訂, 單 據 正 本 請 黏 貼 整 齊 (1) 收 據 ( 限 報 名 費 或 研 習 費 ; 國 外 收 據 者 中 譯 本 及 匯 率 標 準 ) (2) 交 通 費 ( 國 外 者 之 收 據 或 國 際 線 購 票 證 明 單 機 票 電 子 機 票 及 登 機 證 ) (3) 住 宿 費 ( 研 習 期 間 並 依 差 旅 費 標 準, 須 檢 附 收 據 ), 考 量 經 費 許 可 始 得 獎 助 4. 國 內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研 習 證 書 或 國 外 出 席 活 動 證 明 文 件 5. 研 習 成 果 報 告 ( 含 議 程 及 邀 請 函 ) 6. 至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術 活 動 ( 研 習 ) 並 列 印 明 細 表 三 研 習 獎 助 申 請 表 簽 呈 ( 參 加 國 外 研 討 會 者 ) 獎 助 憑 證 粘 貼 單 ( 經 審 核 通 過 ) 國 內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研 習 證 書 或 國 外 出 席 活 動 證 明 文 件 研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 含 議 程 及 邀 請 函 ) 登 錄 學 術 活 動 證 明 ( 至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並 列 印 明 細 表 ) 等, 應 於 相 關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提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四 獎 助 原 則 : 1. 每 人 獎 助 金 額 依 當 年 度 研 習 總 經 費 除 以 全 校 教 師 人 數 平 均 額 度 核 配 超 過 核 配 金 額, 視 經 費 狀 況 獎 助 ; 惟 每 人 申 請 獎 助 總 金 額 最 高 以 捌 萬 元 為 上 限 2. 參 加 國 外 研 習 以 壁 報 論 文 發 表, 每 年 度 獎 助 以 二 次 為 限, 每 次 申 請 獎 助 金 額 最 高 參 萬 元 未 發 表 論 文 或 未 受 邀 主 講 主 持 參 展 演 出 者, 僅 獎 助 報 名 費 但 教 師 寒 暑 假 申 請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修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若 未 親 自 出 席 者, 一 概 不 予 獎 助 35

39 * 提 昇 師 資 素 質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 專 任 教 師 研 習 獎 助 辦 法 參 -2 一 簽 呈 ( 附 活 動 計 畫 書 活 動 時 程 表 ), 先 簽 請 學 校 核 准, 始 得 提 出 獎 助 辦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二 活 動 結 束 後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送 請 業 務 單 位 先 行 審 核 : 專 題 演 講 1. 各 單 位 辦 理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獎 助 申 請 表 2. 學 校 核 准 簽 呈 ( 含 活 動 計 畫 活 動 時 程 表 ) 3. 活 動 後 單 據 或 憑 證 粘 貼 於 獎 助 憑 證 粘 貼 單, 並 備 妥 下 列 各 項 依 序 裝 訂, 單 據 正 本 請 黏 貼 整 齊 (1) 領 據 (2) 交 通 費 ( 國 外 者 之 收 據 或 國 際 線 購 票 證 明 單 機 票 或 電 子 機 票 及 登 機 證 ) (3) 印 刷 講 義 費 講 師 材 料 費 等 完 成 請 購 核 銷 之 粘 貼 單 ( 紅 布 條 邀 請 卡 等 宣 導 品 紀 念 品 禮 品 不 予 獎 助 ) 4. 出 席 教 師 簽 到 名 單 ( 校 內 教 師 出 席 人 數 占 總 出 席 人 數 應 達 50% 以 上 ) 5. 研 討 ( 習 ) 會 成 果 報 告 書 6. 至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學 術 活 動 並 列 印 明 細 表 三 獎 助 申 請 表 簽 呈 ( 附 活 動 計 畫 書 活 動 時 程 表 ) 獎 助 憑 證 粘 貼 單 ( 經 審 核 通 過 ) 出 席 教 師 簽 到 名 單 研 討 ( 習 ) 會 成 果 報 告 書 登 錄 學 術 活 動 證 明 ( 至 研 究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並 列 印 明 細 表 ) 等, 應 於 相 關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提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四 各 單 位 申 請 案 請 配 合 104 年 度 辦 研 討 ( 習 ) 會 之 預 算 核 配 經 費 支 用 * 提 昇 師 資 素 質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 專 任 教 師 研 習 獎 助 辦 法 肆 依 據 研 發 處 公 告 之 申 請 時 程 提 出 獎 勵 申 請 研 究 成 果 伍 改 進 教 學 編 纂 教 材 製 作 教 具 陸 升 等 送 審 一 輔 導 學 生 以 本 校 之 名 執 行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核 定 之 計 畫 案 ( 以 計 畫 執 行 起 始 日 期 為 準 ) 或 競 賽 獲 獎 等 證 明 文 件 二 編 纂 教 材 或 製 作 教 具 或 改 進 教 學 具 體 事 蹟 三 取 得 與 教 學 相 關 證 照 以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當 乙 級 以 上 之 相 關 證 照 為 限 四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 提 昇 師 資 素 質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 專 任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獎 勵 辦 法 * 專 任 教 師 改 進 教 學 成 果 獎 勵 原 則 ( 請 詳 閱 相 關 規 定 ) 專 案 教 師 不 適 用 六 其 他 : 有 關 其 他 人 事 法 令 規 章 請 各 位 同 仁 至 人 事 室 網 頁 查 閱, 各 單 位 辦 公 室 亦 皆 有 人 事 重 要 規 章 乙 本 可 供 查 閱 36

40 七 人 事 室 同 仁 工 作 職 掌 表 職 稱 姓 名 工 作 職 掌 主 任 郭 天 祥 綜 理 人 事 各 項 業 務 組 長 組 長 組 員 書 記 廖 玉 芳 姜 高 鳳 劉 萬 麟 張 嘉 八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6) 轉 專 線 :(06) 傳 真 :(06) 九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組 織 規 程 / 員 額 編 制 原 住 民 身 障 進 用 外 籍 教 師 聘 任 許 可 申 請 敘 薪 待 遇 兼 課 兼 職 教 職 員 進 修 申 訴 業 務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服 務 獎 章 考 核 獎 懲 管 理 差 勤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人 員 資 料 教 職 員 研 習 規 章 彙 整 教 師 聘 任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職 工 遴 用 升 等 社 團 保 險 福 利 互 助 各 項 證 明 違 約 金 計 算 通 訊 錄 各 項 委 員 會 應 徵 資 料 網 路 維 護 37

4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因 應 教 學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並 充 實 師 資 陣 容,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專 案 教 師 ), 係 指 以 約 聘 方 式 專 案 進 用 之 人 員, 其 等 級 分 為 專 案 教 授 專 案 副 教 授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專 案 講 師 四 級 及 上 述 職 級 相 當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第 三 條 專 案 教 師 之 遴 聘 資 格, 概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或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專 案 教 師 之 聘 任 及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均 比 照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聘 任 案 經 完 成 程 序,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另 行 簽 訂 契 約 第 五 條 本 校 各 學 術 單 位 如 有 教 師 缺 額, 擬 先 以 專 案 教 師 聘 任, 或 因 其 他 校 務 發 展 之 需 要, 擬 進 用 專 案 教 師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書 ( 格 式 另 訂 之 ),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相 關 遴 聘 事 宜 第 六 條 專 案 教 師 之 聘 期 以 一 年 一 聘 為 原 則, 聘 任 單 位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由 所 屬 學 術 單 位 辦 理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 格 式 另 訂 之 ) 若 有 續 聘 需 要, 應 於 辦 理 專 案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後, 比 照 前 條 進 用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書,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經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完 成 聘 任 程 序 繼 續 聘 任 者, 得 按 年 晉 敘 薪 級 聘 期 屆 滿 後, 如 未 經 聘 任 單 位 簽 請 續 聘 者, 聘 約 當 然 終 止, 應 無 條 件 離 職, 原 聘 任 單 位 並 應 至 遲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告 知 當 事 人 第 七 條 專 案 教 師 於 約 聘 期 間, 如 因 各 學 術 單 位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除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外, 得 酌 增 其 授 課 時 數, 惟 每 週 最 多 以 三 小 時 為 限, 得 免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第 八 條 專 案 教 師 不 適 用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保 險 升 等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惟 得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保 第 九 條 專 案 教 師 之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授 課 時 數 報 酬 標 準 差 假 福 利 保 險 離 職 儲 金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均 以 契 約 明 訂, 契 約 書 格 式 另 訂 之 第 十 條 專 案 教 師 如 轉 任 為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應 依 新 聘 教 師 聘 任 程 序 重 新 審 查, 其 資 格 經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頒 發 教 師 證 書 之 服 務 年 資, 並 得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算 辦 理 升 等 第 十 一 條 專 案 教 師 如 擬 於 約 聘 期 間 離 職, 應 配 合 學 期 制, 並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經 本 校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否 則 視 同 違 約, 須 賠 償 相 當 二 個 月 薪 給 ( 含 本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 之 違 約 金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8

42 台 南 家 專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聘 任 契 約 書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應 專 案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要, 聘 任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專 案, 經 雙 方 訂 立 條 款 如 下 : 一 聘 用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工 作 內 容 : ( 一 ) 教 授 課 程 :( 請 填 課 程 名 稱 )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 比 照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外, 得 酌 增 小 時, 共 小 時 ( 二 ) 乙 方 應 確 實 遵 守 甲 方 之 規 定, 從 事 教 學 或 經 甲 方 指 派 參 與 之 研 究 及 學 術 相 關 工 作, 每 週 在 校 時 間 至 少 四 天 以 上, 且 須 輔 導 學 生 及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 三 ) 其 他 ( 由 用 人 單 位 定 之 ) 三 報 酬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四 在 校 服 務 時 間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五 差 假 : 比 照 甲 方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辦 理 六 保 險 : 乙 方 若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者, 應 於 到 職 時, 由 甲 方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 聘 約 期 滿 或 中 途 離 職, 應 辦 理 退 保 七 離 職 儲 金 : 甲 方 參 照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為 乙 方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6%( 外 國 籍 人 士 比 照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提 撥 離 職 儲 金 ), 上 述 乙 方 自 願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離 職 儲 金 ) 之 費 用, 由 甲 方 於 發 放 薪 資 中 代 為 扣 繳 八 其 他 福 利 事 項 : 比 照 甲 方 約 僱 人 員 辦 理 九 基 於 專 案 任 務 需 求, 乙 方 不 得 在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十 到 職 及 離 職 :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聘 任 通 知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到 職 手 續 聘 期 屆 滿, 乙 方 即 需 離 職, 不 得 異 議 乙 方 如 因 特 別 事 故, 須 於 聘 約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經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離 職 乙 方 離 職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得 離 職 十 一 研 發 成 果 歸 屬 : 乙 方 在 約 聘 期 間, 其 工 作 內 容 所 產 生 研 發 成 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悉 歸 甲 方 所 有, 並 依 甲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乙 方 依 工 作 內 容 得 列 席 本 校 相 關 會 議, 但 不 具 各 項 會 議 之 選 舉 與 被 選 舉 權 十 三 乙 方 於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如 因 教 學 研 究 不 力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或 違 反 本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時, 經 甲 方 指 正 而 未 改 善, 即 構 成 違 約, 甲 方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予 解 聘, 及 扣 償 未 工 作 期 間 之 酬 金 外, 如 甲 方 另 有 損 害, 並 追 償 違 約 之 損 害 賠 償 十 四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如 因 本 契 約 發 生 爭 議 或 涉 訟, 雙 方 同 意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之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十 六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三 份, 甲 方 乙 方 用 人 單 位 各 執 一 份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正 路 529 號 代 表 人 : 校 長 OOO ( 簽 章 )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乙 方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9

43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表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學 年 度 評 分 項 目 主 管 評 分 系 教 評 會 評 分 一 教 學 成 績 (60 分 ) 1. 教 學 評 量 (20 分 )( 請 教 務 處 提 供 當 學 年 度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0.2) 分 2.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20 分 ) (1)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對 學 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2)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項 活 動 競 賽 3. 教 務 行 政 配 合 (10 分 ) (1) 教 學 大 綱 試 題 成 績 繳 交 之 配 合 (2) 調 補 課 情 形 及 其 他 必 要 教 學 活 動 之 出 席 配 合 (3) 其 他 教 學 事 務 之 配 合 4. 其 他 教 學 績 效 (10 分 ) (1) 參 加 校 內 外 舉 辦 與 教 學 相 關 之 研 習 會 或 演 講 且 經 許 可 者 (2) 各 類 論 文 發 表 專 案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案 等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教 學 成 績 小 計 分 分 二 服 務 成 績 (40 分 ) 1. 擔 任 導 師 2. 系 所 事 務 相 關 工 作 : 分 擔 系 所 務 工 作 寒 暑 假 到 校 輪 值 日 常 出 缺 勤 情 形 招 生 工 作 主 辦 或 協 辦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專 題 演 講 成 果 發 表 會 等 相 關 活 動 分 分 服 務 成 績 小 計 分 分 ( 教 學 成 績 + 服 務 成 績 ) 合 計 分 分 系 級 教 評 會 審 核 院 級 教 評 會 審 核 系 考 評 總 分 : 分 院 考 評 總 分 分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系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 年 月 日 ) 系 級 教 評 會 主 席 簽 章 : 人 事 室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 年 月 日 ) 院 級 教 評 會 主 席 簽 章 : 校 長 註 : 系 院 教 評 會 請 於 每 年 5 月 辦 理 專 案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及 續 聘 案 獲 續 聘 之 專 案 教 師 績 效 評 量 總 分 應 至 少 達 80 分 以 上 40

从 因 人 设 事 谈 起 一 部 文 学 作 品 ( 尤 其 是 长 篇 小 说 ) 的 结 构 至 关 重 要, 因 为 它 是 文 本 整 体 的 组 织 方 式 和 内 部 构 造, 既 是 形 式 又 是 内 容 ; 乃 是 表 达 主 题 最 有 效 的 艺 术 手 段 元 代 戏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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