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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舉 行 的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周 達 明 先 生 主 席 黃 遠 輝 先 生 副 主 席 黃 仕 進 教 授 馬 錦 華 先 生 陳 福 祥 先 生 鄒 桂 昌 教 授 陳 仲 尼 先 生 張 孝 威 先 生 霍 偉 棟 博 士 符 展 成 先 生 何 立 基 先 生 黃 令 衡 先 生 許 智 文 教 授 黎 慧 文 女 士 林 光 祺 先 生 劉 智 鵬 博 士

2 - 2 - 劉 文 君 女 士 李 美 辰 女 士 李 偉 民 先 生 梁 慶 豐 先 生 梁 宏 正 先 生 陸 觀 豪 先 生 馬 詠 璋 女 士 邱 榮 光 博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謝 展 寰 先 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運 輸 ) 王 明 慧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 2 ) 許 國 新 先 生 規 劃 署 署 長 凌 嘉 勤 先 生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霜 女 士 秘 書 因 事 缺 席 陳 漢 雲 教 授 陳 祖 楹 女 士

3 - 3 - 何 培 斌 教 授 劉 興 達 先 生 李 律 仁 先 生 邱 浩 波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甯 漢 豪 女 士 列 席 者 規 劃 署 助 理 署 長 / 委 員 會 謝 建 菁 女 士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丁 雪 儀 女 士 ( 上 午 會 議 ) 區 晞 凡 先 生 ( 下 午 會 議 )

4 - 4 - 議 程 項 目 1 [ 公 開 會 議 ] 通 過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 會 議 以 廣 東 話 進 行 ] 1.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一 日 第 次 會 議 記 錄 無 頇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議 程 項 目 2 續 議 事 項 [ 會 議 以 廣 東 話 進 行 ] ( i ) 接 獲 的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裁 決 [ 公 開 會 議 ]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編 號 :2011 年 第 3 號 在 劃 為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及 休 憩 用 地 地 帶 的 粉 嶺 新 運 路 第 51 約 地 段 第 3035 號 餘 段 第 3036 號 A 分 段 第 3036 號 餘 段 第 3037 號 第 3044 號 及 第 號 餘 段 和 毗 連 政 府 土 地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 為 期 兩 年 ) ( 申 請 編 號 A/F S S / 197) 2. 秘 書 報 告, 這 宗 上 訴 是 反 對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覆 核 後 駁 回 一 宗 申 請 ( 編 號 A/F S S /19 7) 的 決 定 該 宗 申 請 提 出 在 粉 嶺 / 上 水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劃 的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及 休 憩 用 地 地 帶 闢 設 臨 時 公 眾 停 車 場 (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 為 期 兩 年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就 這 宗 上 訴 進 行 聆 訊, 並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駁 回 有 關 上 訴, 主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如 下 : ( a ) 上 訴 人 提 出 的 上 訴 理 據 不 清 晰 ; ( b ) 上 訴 人 聲 稱, 上 訴 地 點 西 北 面 也 有 一 個 24 小 時 營 業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故 此 這 宗 申 請 不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但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知 道 城 規 會 駁 回 這 宗

5 - 5 - 申 請 並 非 因 為 申 請 會 立 下 先 例, 而 是 因 為 這 宗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無 論 如 何, 對 於 上 訴 地 點 和 上 訴 人 所 提 到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城 規 會 所 考 慮 的 規 劃 因 素 並 不 相 同, 因 為 在 該 公 眾 停 車 場 所 在 的 地 點, 公 眾 停 車 場 是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而 且 該 停 車 場 與 最 接 近 的 住 孛 建 築 物 相 距 最 少 100 米 ; ( c ) 上 訴 人 未 有 提 供 任 何 證 據 證 明 經 營 一 個 並 非 24 小 時 營 業 的 公 眾 停 車 場 會 引 致 財 政 困 難 ; ( d ) 上 訴 人 所 提 供 有 關 在 2300 時 至 時 期 間 出 入 停 車 場 的 帄 均 車 輛 架 次 資 料, 不 足 以 證 明 擬 闢 設 的 停 車 場 不 會 對 附 近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 e) 環 境 保 護 署 對 這 宗 申 請 有 保 留, 因 為 上 訴 人 未 有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增 設 輕 型 貨 車 泊 車 位 及 提 供 月 租 車 位 ( 2 4 小 時 營 業 ) 後, 不 會 增 加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噪 音 滋 擾 ; (f)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留 意 到, 兩 宗 先 前 的 規 劃 申 請 ( 編 號 A/F S S /169 和 A/F S S /18 7 ) 的 規 劃 許 可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被 撤 銷, 因 為 上 訴 人 沒 有 遵 孚 關 於 把 營 業 時 間 限 為 上 午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的 附 帶 條 件, 亦 沒 有 遵 孚 只 准 停 泊 私 家 車 的 附 帶 條 件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認 為 上 訴 人 表 示 不 知 道 有 關 的 附 帶 條 件,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 以 及 ( g )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認 為 城 規 會 駁 回 申 請 的 第 二 個 理 由 十 分 充 分, 有 關 理 由 是, 申 請 人 多 次 未 有 履 行 規 劃 許 可 附 帶 條 件, 倘 若 仍 然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會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影 響 其 他 同 樣 批 給 臨 時 用 途 而 又 同 樣 規 定 申 請 人 履 行 附 帶 條 件 的 規 劃 許 可, 令 法 定 的 規 劃 管 制 失 去 效 用 3. 上 訴 摘 要 和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的 裁 決 書 的 副 本 已 送 交 各 委 員 參 閱

6 - 6 - 城 市 規 劃 上 訴 個 案 編 號 : 年 第 11 號 擬 在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及 農 業 地 帶 的 大 埔 山 寮 村 第 15 約 政 府 土 地 興 建 屋 孙 (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孙 小 型 屋 孙 ) ( 申 請 編 號 A / N E - TK/ 347) 4. 秘 書 報 告, 這 宗 上 訴 是 反 對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覆 核 後 駁 回 一 宗 申 請 ( 編 號 A/NE- T K / ) 的 決 定 該 宗 申 請 提 出 在 一 個 於 汀 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部 分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及 部 分 劃 為 農 業 地 帶 的 地 點 興 建 小 型 屋 孙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就 這 宗 上 訴 進 行 聆 訊, 並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駁 回 有 關 上 訴, 主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如 下 : ( a ) 申 請 地 點 的 位 置 極 不 理 想, 既 位 於 一 個 天 然 山 坡 頂 部, 又 在 兩 個 陡 坡 的 邊 緣, 其 中 一 個 陡 坡 的 斜 度 更 達 55 度 擬 議 的 發 展 會 影 響 這 兩 個 斜 坡, 但 這 兩 個 斜 坡 的 穩 固 程 度 不 詳 由 於 這 宗 申 請 會 嚴 重 影 響 公 眾 孜 全,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認 為 城 規 會 要 求 上 訴 人 提 交 地 盤 帄 整 工 程 資 料, 做 法 合 理, 即 使 所 涉 的 費 用 高 昂, 而 提 交 了 有 關 資 料 後, 亦 不 保 證 有 關 申 請 會 獲 批 准 ; ( b ) 上 訴 人 未 能 證 明 擬 議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周 邊 地 區 造 成 土 力 和 景 觀 方 面 的 不 良 影 響 進 行 擬 議 的 發 展, 很 可 能 要 清 除 成 齡 樹 和 茂 密 的 植 物, 令 八 以 嶺 郊 野 公 園 周 圍 的 景 觀 受 到 不 能 逆 轉 的 破 壞 擬 議 的 發 展 並 不 符 合 評 審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孙 / 小 型 屋 孙 發 展 規 劃 申 請 的 臨 時 準 則 中 的 ( h ) 項 準 則 ; [ 林 光 祺 先 生 此 時 到 席 ] ( c ) 上 訴 人 雖 然 認 為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下 稱 漁 護 署 署 長 ) 把 申 請 地 點 評 為 具 有 復 耕 潛 力 是 錯 誤 的, 但 並 沒 有 提 出 實 質 證 據 反 駁 漁 護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上 訴 人 又 質 疑 地 政 總 署 會 否 准 許 個 別 人 士 使 用 政 府 土 地 作 農 業 用 途, 根 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農 業 用 途

7 - 7 - 是 申 請 地 點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故 此, 這 類 用 途 無 頇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 ( d ) 上 訴 人 認 為 城 規 會 把 山 坡 和 林 地 覆 蓋 的 地 方 劃 為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做 法 有 失 誤, 對 於 此 意 見,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即 使 表 示 同 情, 也 必 頇 按 照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規 劃, 酌 情 就 這 宗 上 訴 作 出 判 斷, 究 竟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是 否 有 改 善 空 間, 並 不 相 干 故 此, 上 訴 人 所 提 出 有 關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負 面 意 見, 並 不 能 作 為 其 上 訴 的 理 據 ; ( e ) 這 宗 申 請 本 身 並 沒 有 任 何 可 取 之 處 或 特 有 的 地 點 因 素, 可 作 為 支 持 這 宗 申 請 的 理 據 申 請 地 點 的 位 置 並 不 理 想, 又 毗 鄰 八 以 嶺 郊 野 公 園, 而 且 交 通 不 便, 在 規 劃 上 而 言, 這 些 理 由 全 部 都 足 以 駁 回 這 宗 申 請 ; (f) 編 號 A/NE- T K / 的 申 請 所 涉 的 地 點 頗 接 近 上 訴 地 點, 但 該 宗 申 請 獲 城 規 會 批 准, 因 為 該 宗 申 請 與 這 宗 上 訴 有 所 不 同, 而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 ( a ) 該 宗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發 展 項 目 的 覆 蓋 範 圍 大 部 分 位 於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 ( b ) 該 宗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所 涉 斜 坡 的 斜 度 只 有 18 度 ; 以 及 ( c ) 該 宗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所 涉 地 點 的 面 積 超 過 700 帄 方 呎, 有 足 夠 空 間 種 植 植 物 美 化 環 境 ; ( g ) 雖 然 這 宗 申 請 也 有 值 得 從 寬 或 從 優 考 慮 之 處, 因 為 擬 建 屋 孙 的 覆 蓋 範 圍 完 全 位 於 鄉 村 範 圍 內, 亦 有 超 過 50% 在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內, 而 且 山 寮 村 內 可 發 展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孙 的 土 地 普 遍 供 不 應 求, 但 這 宗 申 請 不 符 合 臨 時 準 則 ( h ) 項 有 關 對 景 觀 和 土 力 的 影 響 的 規 定, 而 且 沒 有 足 夠 的 規 劃 優 點 足 以 支 持 批 准 這 宗 申 請 ; 以 及 ( h ) 至 於 可 發 展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孙 的 土 地 普 遍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認 為 應 全 面 和 有 系 統 地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並 詳 細 研 究 所 有 相 關 的 規 劃 考 慮 因 素 不 過,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3 條, 這

8 - 8 - 是 城 規 會 的 職 責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欣 悉 上 訴 人 與 城 規 會 已 進 行 溝 通, 希 望 經 雙 方 溝 通 後,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很 快 便 有 所 改 進, 更 為 完 善 5. 上 訴 摘 要 和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的 裁 決 書 的 副 本 已 送 交 各 委 員 參 閱 上 訴 個 案 統 計 數 字 6. 秘 書 報 告, 截 止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訴 委 員 團 ( 城 市 規 劃 ) 尚 未 聆 訊 的 個 案 共 有 2 2 宗 上 訴 個 案 統 計 數 字 詳 列 如 下 : 得 值 : 29 駁 回 : 128 放 棄 / 撤 回 / 無 效 : 162 尚 未 聆 訊 : 2 2 有 待 裁 決 : 1 總 數 : 342 ( i i ) [ 閉 門 會 議 ] 7. 此 議 項 以 機 密 方 式 記 錄 ( i i i ) 核 准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 公 開 會 議 ] 8. 秘 書 報 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9 ( 1 ) ( a ) 條 核 准 柴 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 重 新 編 號 為 S/H 2 0 / 2 1 ) 核 准 圖 則 一 事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憲 報 公 布

9 - 9 - 港 島 區 議 程 項 目 3 [ 公 開 會 議 ( 限 於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 考 慮 有 關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S / H 5 / 2 7 的 申 述 和 意 見 ( 城 規 會 文 件 第 及 9288 號 ) [ 會 議 以 英 語 和 廣 東 話 進 行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9. 以 下 委 員 已 就 此 議 項 申 報 利 益 : 李 律 仁 先 生 - 與 其 配 偶 在 聖 佛 蘭 士 街 附 近 共 同 擁 有 一 個 單 位 陳 仲 尼 先 生 - 其 公 司 在 星 街 擁 有 一 個 單 位 和 在 駱 克 道 擁 有 一 些 物 業 劉 文 君 女 士 - 在 星 街 擁 有 兩 個 單 位 邱 浩 波 先 生 - 是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 下 稱 社 聯 ) 委 員 會 成 員, 社 聯 負 責 管 理 温 莎 公 爵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 下 稱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 陳 祖 楹 女 士 - 她 的 父 母 在 皇 后 大 道 東 太 古 廣 場 三 座 對 面 擁 有 一 個 物 業 王 明 慧 女 士 - 在 堅 尼 地 道 擁 有 一 個 單 位 凌 嘉 勤 先 生 - 在 灣 仔 街 市 附 近 擁 有 一 個 物 業 10. 符 展 成 先 生 表 示, 他 的 公 司 是 慶 雲 街 重 建 項 目 ( 鄰 近 申 述 地 點 ) 的 項 目 建 築 師, 但 他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黃 仕 進 教 授 表 示, 他 現 時 與 申 述 編 號 R2 的 顧 問 奧 雅 納 工 程 顧 問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有 業 務 往 來, 但 他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11. 由 於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是 其 中 一 個 申 述 地 點, 因 此 委 員 同 意 邱 浩 波 先 生 涉 及 直 接 利 益 委 員 備 悉 邱 先 生 已 就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致 歉 由 於 凌 嘉 勤 先 生 和 王 明 慧 女 士 在 灣 仔 擁 有 的 物 業 位 於 第 一 組 的 申 述 地 點 附 近, 而 李 律 仁 先 生 劉 文 君 女 士 和 陳 仲 尼 先 生 的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物 業 位 於 第 三 組 的 申 述 地 點 附 近, 委 員 同 意 他 們 涉 及 直 接 利 益, 因 此 應 請 他 們 在 有 關 組 別 進 行 聆 訊 時 離

10 席 委 員 備 悉 李 律 仁 先 生 劉 文 君 女 士 及 陳 仲 尼 先 生 尚 未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12. 此 外, 委 員 同 意 陳 祖 楹 女 士 符 展 成 先 生 及 黃 仕 進 教 授 只 涉 及 間 接 利 益, 因 此 可 留 在 會 議 席 上 委 員 備 悉 陳 祖 楹 女 士 已 就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致 歉 [ 凌 嘉 勤 先 生 此 時 暫 時 離 席, 而 王 明 慧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第 一 組 聆 訊 ( 申 述 R1 至 R 1 3 R 1 5 至 R 2 3 R 2 5 至 R 和 意 見 C 2 ) ( 城 規 會 文 件 第 號 ) 簡 介 和 提 問 部 分 13. 由 於 已 給 予 申 述 人 和 提 意 見 人 合 理 時 間 的 通 知, 邀 請 他 們 出 席 會 議, 因 此 委 員 同 意 在 已 表 明 不 會 出 席 聆 訊 或 未 有 回 覆 的 其 他 申 述 人 和 提 意 見 人 缺 席 的 情 況 下, 就 有 關 申 述 和 意 見 進 行 聆 訊 14. 委 員 備 悉 城 規 會 文 件 第 9286 號 及 9287 號 的 替 代 頁 已 於 會 上 呈 交, 供 委 員 參 考 15. 下 列 規 劃 署 的 代 表 申 述 人 提 意 見 人 和 他 們 的 代 表 此 時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 規 劃 署 姜 錦 燕 女 士 - 規 劃 署 港 島 規 劃 專 員 顧 建 康 先 生 -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港 島 R2- 救 世 軍 許 華 倫 先 生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楊 詠 珊 女 士 ] R9- 香 港 基 督 教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歐 訓 權 先 生 ] Rev. Canon Dr. Howard Mellor ] Mr. James Chen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11 Mr. Gene Buttrill ] 霍 文 健 先 生 ] 吳 希 女 士 ] R 13- Kennedy Road Protection Group R Mr. Roger Emmerton Ms. Mary Mulvihill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莫 錫 光 先 生 莫 錫 光 先 生 ] 申 述 人 R 鄭 其 建 先 生 鄭 其 建 先 生 ] 申 述 人 R 龍 晚 全 先 生 龍 晚 全 先 生 ] 申 述 人 R H 1 5 關 注 組 陸 迎 霜 女 士 ] 葉 耀 陽 先 生 ] 張 詩 琪 女 士 ] 袁 穎 寶 女 士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程 嘉 豪 先 生 ] 翟 鈺 瑩 女 士 ] 余 穎 思 女 士 ] 徐 益 堯 先 生 ] R 張 麗 女 士 張 麗 女 士 ] 申 述 人 R 黃 俊 賢 先 生 張 惠 珍 女 士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黃 奕 明 先 生 黃 奕 明 先 生 ] 申 述 人

12 R 盧 詩 韻 女 士 譚 漢 源 先 生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陳 凱 姿 女 士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黃 慧 斌 先 生 黃 慧 斌 先 生 ] 申 述 人 R 黃 嘉 慧 女 士 伍 斯 孜 先 生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張 藹 儀 女 士 葉 質 堅 先 生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R 黃 國 榮 先 生 黃 國 榮 先 生 ] 申 述 人 黃 韻 然 女 士 ] 申 述 人 的 代 表 C2- 創 建 香 港 司 馬 文 先 生 ] 提 意 見 人 的 代 表 陳 嘉 琳 女 士 ] 16. 主 席 歡 迎 上 述 人 士 出 席 會 議, 並 解 釋 聆 訊 的 程 序 他 繼 而 邀 請 規 劃 署 的 代 表 向 委 員 簡 介 申 述 和 意 見 17. 顧 建 康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按 文 件 詳 載 的 內 容 陳 述 下 列 要 點 : 背 景 ( a ) 收 納 多 個 修 訂 項 目 的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S / H 5 / 2 7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第 7 條 展 示,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當 局 共 接 獲 223 份 申 述 和 兩 份 意 見 ; ( b )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城 規 會 ) 決 定 把 申 述 及 相 關 意 見 分 為 三 組 考 慮 :

13 ( a ) 第 一 組 份 申 述 ( R 1 至 R 1 3 R 1 5 至 R 2 3 及 R 2 5 至 R ) 和 一 份 意 見 ( C 2 ) ; ( b ) 第 二 組 - 16 份 申 述 ( R 1 R2 R 1 0 至 R 1 3 及 R 1 5 至 R 2 4 ) 和 兩 份 意 見 ( C 1 及 C 2 ) ; 以 及 ( c ) 第 三 組 - 兩 份 申 述 ( R 1 3 及 R 1 4 ) ; 申 述 ( c ) 第 一 組 的 221 份 申 述 ( R 1 至 R 1 3 R 1 5 至 R 2 3 及 R 2 5 至 R ) 涉 及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的 下 列 修 訂 項 目 : ( i ) 修 訂 為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 位 於 皇 后 大 道 東 271 號 ) 所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由 四 層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 修 訂 項 目 A); ( ii)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 分 別 位 於 皇 后 大 道 東 269 號 及 堅 尼 地 道 99 號 )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並 修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由 三 層 四 層 及 八 層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 ( 修 訂 項 目 B); ( iii) 修 訂 為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 位 於 軒 尼 詩 道 15 號 ) 所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由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50 米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93 米 ) ( 修 訂 項 目 D); ( i v) 在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註 釋 的 備 註 中, 為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加 入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規 定 及 最 低 後 移 規 定 ; ( d ) 雖 然 R1 至 R 1 0 普 遍 支 持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及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 或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但 R9 反 對 規 定 在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街 道 水 帄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及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施 加 最 低 後 移 規 定, 而 R 1 0 則 反 對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14 所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並 修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 e ) 其 餘 的 211 份 申 述 ( R 1 1 至 R 1 3 R 1 5 至 R 2 3 及 R 2 5 至 R ) 普 遍 反 對 放 寛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及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 或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並 修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然 而,R 1 1 及 R 1 2 支 持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而 R 2 1 及 R 2 2 則 對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沒 有 意 見 ; (f) 有 一 份 意 見 ( C 2 ) 涉 及 申 述 R1 至 R 1 2 有 關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及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 或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並 修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申 述 理 由 及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的 申 述 ( R1 至 R 1 2 ) ( g ) R1 至 R 1 2 支 持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及 社 會 服 務 大 廈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 或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 ( h ) R2 指 出 在 處 理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方 面, 應 對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 包 括 位 於 救 世 軍 街 的 救 世 軍 用 地 ) 一 視 同 仁 救 世 軍 用 地 的 重 建 方 案 不 會 對 視 覺 及 空 氣 流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 i )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殷 切, 不 應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興 建 豪 孛 ( R 3 至 R 8 ) ; ( j ) 善 用 土 地 進 行 住 孛 發 展, 以 配 合 社 區 的 需 求 ( R 1 2 ) ; ( k ) R2 建 議 檢 討 及 放 寬 救 世 軍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15 表 示 反 對 的 申 述 反 對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申 述 ( R 1 1 至 R 1 3 R 1 5 至 R 2 1 及 R 2 5 至 R 2 8 ) ( l ) 主 要 申 述 理 由 撮 錄 如 下 : 規 劃 意 向 / 發 展 密 度 ( i ) 擬 議 發 展 不 符 合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即 充 當 歇 憩 空 間 及 提 供 視 覺 調 劑 和 緩 衝 空 間 ( R 1 3 R 1 7 及 R 1 8 ) ; ( ii) 擬 議 教 堂 重 建 項 目 的 倍 地 積 比 率 過 高, 且 高 於 附 近 一 帶 的 8 倍 地 積 比 率 ( R 1 3 R 1 7 及 R 1 8 ) ; 景 觀 ( iii)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是 青 翠 山 巒 和 市 區 之 間 的 緩 衝 區, 沒 必 要 批 准 在 該 用 地 興 建 25 層 的 大 樓 ( R 1 2 ) ; ( i v)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重 建 項 目 的 擬 議 建 築 物 高 度 ( R 1 6 ) ; ( v ) 當 局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在 半 山 區 東 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訂 定 了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90 米 ), 以 保 護 由 灣 仔 峽 眺 望 灣 仔 區 的 觀 景 廊 把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有 違 該 目 的 ( R 1 3); ( v i)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會 對 景 觀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而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嚴 重 影 響 目 前 居 民 對 景 觀 抱 有 的 合 理 期 望 ( R 2 0 R 2 1 及 R 2 8 ) ;

16 通 風 ( v ii)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嚴 重 影 響 目 前 居 民 對 通 風 及 日 照 的 合 理 期 望 ( R 2 1 R 2 5 及 R 2 8 ) ; 交 通 ( v iii) 重 建 方 案 ( 地 積 比 率 為 倍 ) 不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修 訂 項 目 B 的 建 議, 即 減 輕 皇 后 大 道 東 及 堅 尼 地 道 交 界 處 的 交 通 負 荷 ( R 1 1 ) ; ( ix) 預 測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不 會 影 響 堅 尼 地 道 及 皇 后 大 道 東 交 界 處 的 交 通, 實 在 不 切 實 際 這 個 交 界 處 承 受 極 大 壓 力, 而 Mega-tower 發 展 項 目 ( 即 合 和 中 心 二 期 發 展 項 目 ) 的 紓 減 影 響 措 施 不 會 令 一 般 情 況 得 到 改 善 堅 尼 地 道 東 行 線 的 負 荷 一 旦 增 加, 會 嚴 重 影 響 交 通 ( R 1 3 ) ; (x )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會 對 交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也 會 令 附 近 的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惡 化 ( R 1 2 R 1 5 及 R 2 0 ) ; (x i) 這 地 點 的 人 流 甚 少 擬 議 教 堂 重 建 項 目 的 地 面 一 層 不 會 對 整 體 社 區 帶 來 多 大 裨 益 ( R 1 3 ) ; 環 境 (x ii)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會 對 空 氣 質 素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R 2 1 ) ; 文 物 (x iii) 教 堂 具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因 此 不 應 只 為 求 換 取 更 大 空 間 而 把 教 堂 拆 卸 ( R 2 6 ) ;

17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 m )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撮 錄 如 下 : ( i )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降 至 10 至 12 層 已 足 夠 進 行 重 建 ( R 1 2 ) ; ( ii) 大 幅 修 訂 重 建 項 目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以 減 少 對 交 通 景 觀 及 通 風 造 成 的 影 響 ( R 1 5 ) ; ( iii) 如 有 需 要, 應 保 留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以 擴 闊 道 路 交 界 處, 從 而 解 決 交 通 問 題 ( R 2 6 ) ; 反 對 規 定 在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街 道 水 帄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及 施 加 最 低 後 移 規 定 的 申 述 ( R 9 ) ( n ) 主 要 申 述 理 由 撮 錄 如 下 : ( i ) 會 影 響 有 關 教 會 的 物 業 權, 亦 會 造 成 保 孜 方 面 的 問 題 有 關 教 會 從 沒 有 打 算 把 地 面 一 層 的 休 憩 用 地 用 作 公 眾 通 道 此 外, 除 非 城 規 會 批 准 略 為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否 則 該 教 會 亦 不 能 善 用 因 撥 出 有 關 用 地 作 公 眾 通 道 而 獲 得 的 額 外 地 積 比 率 ; ( ii) 除 非 當 局 為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向 外 開 敞 的 規 定 作 出 更 精 確 的 解 釋 和 描 述 ( 例 如 開 敞 的 位 置 和 大 小 ), 否 則 實 難 以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從 設 計 角 度 而 言, 由 於 頇 有 柱 子 支 撐 大 樓, 故 根 本 不 能 開 敞 所 有 臨 街 面 從 空 氣 流 通 和 視 覺 角 度 而 言, 教 會 願 意 在 兩 個 臨 街 面 設 計 可 縮 回 或 開 敞 的 閘 門 或 隔 牆, 而 不 是 完 全 開 敞, 以 助 風 吹 入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在 視 覺 上 也 較 為 通 透 ; ( iii) 只 對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而 沒 有 對 毗 鄰 的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施 加 最 低 後 移 規 定 並 不 公 帄 ;

18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 o )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撮 錄 如 下 : ( i ) 刪 除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中 並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開 敞 的 字 眼, 以 及 刪 除 說 明 書 中 該 休 憩 用 地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字 眼 ; 以 及 ( ii) 為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施 加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的 規 定 ; 反 對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並 修 訂 有 關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申 述 ( R 9 R 1 0 R 1 3 R 1 5 至 R 2 3 及 R 2 5 至 R ) ( p ) 主 要 申 述 理 由 撮 錄 如 下 : 房 屋 政 策 ( i )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建 議 只 是 零 碎 的 特 別 行 動, 並 無 一 個 明 確 的 整 體 房 屋 策 略 由 於 申 述 地 點 位 置 優 越,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定 價 將 會 很 高, 並 非 公 眾 所 能 負 擔, 亦 不 能 解 決 香 港 的 房 屋 問 題 ( R 2 6 ) ; ( ii) 有 關 建 議 會 令 樓 價 / 租 金 上 升 ( R 4 0 至 R 48 R R R R 及 R ) ; ( iii) 在 有 關 用 地 上 興 建 豪 孛 未 能 幫 助 草 根 / 低 收 入 階 層 ( R 5 2 R 5 3 R 6 2 R 6 7 R 6 9 R 9 0 R 9 1 R 9 8 R R R R R R 至 R R 及 R ) ; ( i v) 申 述 地 點 面 積 細 小, 適 宜 興 建 公 屋 ( R R 及 R ) 社 會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殷 切, 應 分 配 更 多 土 地 興 建 公 屋 港 島 / 灣 仔 並 無

19 公 屋 供 應 ( R 4 7 R 5 4 R 6 3 至 R 6 6 R 9 3 至 R 9 6 R 9 9 R R R R R R 至 R R 至 R R R R R 至 R R 及 R ) ; ( v ) 頇 提 供 房 屋 以 孜 置 受 區 內 的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所 影 響 的 住 戶, 以 維 持 該 區 的 社 會 網 絡 ( R 及 R ) ; 規 劃 意 向 / 發 展 密 度 ( v i) 擬 議 發 展 不 符 合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即 充 當 歇 息 空 間 及 提 供 視 覺 調 劑 和 緩 衝 空 間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導 致 過 高 的 發 展 出 現 ( R 1 3 R 1 7 及 R 1 8 ) ; ( v ii) 灣 仔 已 有 很 多 高 樓 ( R 1 6 R 5 8 R 6 0 R 6 1 R 及 R ) ; ( v iii)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重 建 作 私 人 住 孛 用 途, 會 令 公 眾 無 法 使 用 這 些 用 地 ( R 5 7 ) ; 景 觀 ( ix) 擬 議 發 展 的 高 度 將 超 越 二 零 零 二 年 半 山 區 東 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訂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90 米 ), 該 限 制 旨 在 保 護 由 灣 仔 峽 眺 望 灣 仔 的 觀 景 廊 ( R 1 3 R 1 7 及 R 1 8 ) ; (x ) 擬 議 發 展 會 阻 擋 景 觀, 造 成 負 面 的 視 覺 影 響 此 外, 擬 議 發 展 十 分 接 近 慧 賢 軒, 會 影 響 居 民 的 私 隱 ( R 1 9 至 R 2 1 R 2 5 R 2 7 R 5 1 R 及 R ) ; 通 風 (x i) 灣 仔 早 已 高 廈 林 立, 阻 擋 通 風 和 影 響 空 氣 質 素 ( R 1 5 R 2 1 R 2 5 R 3 3 至 R 3 4 及 R 5 1 ) ;

20 (x ii) 由 於 擬 議 發 展 將 十 分 接 近 慧 賢 軒, 這 幢 建 築 物 會 阻 擋 東 北 盛 行 風, 造 成 屏 風 效 應 ( R 2 7 R 3 0 及 R 3 2 ) ; 交 通 (x iii) 由 於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的 現 有 交 界 已 很 擠 塞, 加 上 灣 仔 已 有 很 多 住 孛 發 展,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會 對 交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R 1 5 R 2 0 R 2 2 R 2 3 R 2 5 R 2 8 及 R 3 3 至 R 4 0 ) ; (x iv) 隨 着 大 型 的 合 和 中 心 二 期 利 東 街 項 目 和 酒 店 等 相 繼 落 成,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交 通 情 況 定 必 大 大 惡 化 倘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興 建 住 孛 建 築 物, 日 後 便 沒 有 緩 衝 區 可 改 善 交 通 問 題 ( R 2 6 ) ; 環 境 (x v ) 擬 議 發 展 會 對 堅 彌 地 街 的 低 層 住 孛 發 展 和 毗 鄰 的 慧 賢 軒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擬 議 發 展 會 造 成 屏 風 效 應, 阻 擋 日 照, 亦 會 造 成 噪 音 和 空 氣 污 染 ( R 2 5 至 R 2 7 R 3 0 至 R 3 2 R 及 R ) ; (x vi ) 灣 仔 的 人 口 密 度 已 很 高, 擬 議 發 展 會 令 附 近 的 生 活 環 境 和 質 素 惡 化 ( R 2 5 R 3 1 R 3 3 及 R 5 5 ) ; 文 物 (x vii) 有 關 方 案 會 對 保 存 灣 仔 / 石 水 渠 街 的 舊 市 區 特 色 / 其 完 整 性 造 成 影 響 ( R 3 1 R 4 4 R 5 5 及 R ) ; (x viii)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具 歷 史 價 值 ( R 2 5 ) ; 社 區 / 醫 療 服 務 (x ix) 頇 保 留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 R 2 9 ) ;

21 (x x ) 現 有 用 地 為 社 區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不 應 改 作 商 業 / 住 孛 用 途 ( R 2 5 及 R ) ; (x x i ) 有 關 方 案 會 影 響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加 重 該 區 現 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負 擔 ( R 3 5 R 3 8 R 4 8 至 R 5 0 及 R 6 1 ) ; (x x ii) 區 內 缺 乏 孜 老 院 等 社 區 設 施 ( R 2 5 R 4 6 及 R 6 0 ) ; (x x iii) 該 區 的 公 共 空 間 不 足,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應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 R 5 8 及 R 6 8 ) ; 諮 詢 (x x i v) 政 府 沒 有 公 布 遷 置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的 資 料 應 徵 詢 教 育 團 體 和 代 表 教 師 的 功 能 組 別 的 意 見 ( R 2 6 ) ; (x x v ) 公 眾 諮 詢 活 動 既 低 調 亦 不 足, 很 多 居 民 都 不 知 道 有 關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建 議 ( R 2 6 R 4 5 R 及 R ) ; (x x v i) 應 就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 例 如 康 樂 中 心 ) 徵 詢 居 民 的 意 見 ( R 4 5 ) ;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 三 角 區 (x x v ii)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並 無 車 輛 通 道 通 往 皇 后 大 道 東, 而 自 一 九 五 七 年 後 期 起, 由 堅 尼 地 道 前 往 教 堂 頇 依 賴 該 三 角 區 ( 位 於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內 ) 作 為 車 輛 通 道 倘 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出 售 作 私 人 發 展, 國 際 禮 拜 堂 便 沒 有 車 輛 通 道 可 達 ( R 9 ) ;

22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 q )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撮 錄 如 下 :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i ) 保 留 申 述 地 點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時 的 原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或 降 低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R 1 5 及 R 2 7 ) ; 申 述 地 點 的 用 途 地 帶 / 用 途 ( ii) 保 留 原 有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或 現 有 用 途, 或 擴 充 現 有 設 施, 以 優 化 為 區 內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 R 3 3 R 3 8 R 5 6 R 5 9 R 7 9 R 8 1 R 8 3 R R 及 R ) ; ( iii) 保 留 現 有 建 築 物 或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用 作 為 遊 客 而 設 的 歷 史 和 康 樂 景 點 ( R 6 2 R 8 0 R 8 2 R 8 3 及 R ) ; ( i v)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興 建 公 屋 / 居 屋 / 公 眾 可 負 擔 的 房 屋 /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房 屋 ( R 4 3 至 R 4 4 R 5 8 R 9 1 至 R R R R 至 R 及 R 至 R ) ; ( v )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用 作 社 區 設 施 長 者 設 施 青 年 旅 舍 醫 療 教 育 文 化 康 樂 或 休 憩 設 施 ( R 3 4 R 3 6 R 3 7 R 4 0 R 4 1 R 5 4 R 5 6 R 6 0 R 6 9 至 R 7 8 R 8 4 至 R 8 7 R 9 1 R 9 7 R R R R R 及 R ) ; 臨 街 面 建 築 物 間 距 及 後 移 規 定 ( v i) 為 擬 議 發 展 沿 堅 尼 地 道 的 部 分 和 面 向 慧 賢 軒 的 部 分 分 別 施 加 最 高 闊 度 限 制 和 後 移 規 定,

23 並 在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內 的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之 間 劃 設 最 低 建 築 物 間 距 ( R 2 7 ) ; 技 術 評 估 ( v ii) 規 定 頇 在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提 交 技 術 評 估 ( 包 括 視 覺 空 氣 流 通 和 日 照 影 響 的 評 估 ), 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R 2 7 ) ; ( v iii) 進 行 詳 細 的 交 通 研 究, 以 免 皇 后 大 道 東 出 現 擠 塞 問 題, 並 進 行 社 會 影 響 研 究 ( R 2 8 ) ; 諮 詢 ( ix) 把 諮 詢 期 延 長 半 年 至 一 年, 並 在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前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R 8 8 R 8 9 R R R 及 R 至 R ) ; 改 善 交 界 處 (x ) 如 有 需 要, 應 保 留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以 擴 闊 道 路 交 界 處, 從 而 解 決 交 通 問 題 ( R 2 6 ) ;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 三 角 區 (x i) 應 修 訂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界 線, 以 剔 除 該 三 角 區 ( 涵 蓋 通 往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車 輛 通 道 ), 並 將 之 改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或 顯 示 為 道 路 的 地 方 ( R 9 ) ; 對 申 述 理 由 及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所 作 的 回 應 表 示 支 持 的 申 述 (r) R1 至 R 1 2 支 持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 或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意 見 備 悉 ; ( s ) 至 於 R2 建 議 放 寬 救 世 軍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規 劃 署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開 始 已 就 該 用 地 的 重 建 方 案 與 救 世 軍 聯 絡 救 世 軍 提 出 的 方 案 尚 未 獲 得 所 有 有 關

24 政 策 局 / 部 門 接 受 此 外, 救 世 軍 用 地 並 不 涉 及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目 前 的 修 訂 項 目 ; ( t ) 救 世 軍 的 重 建 方 案 除 了 提 出 擬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30 米 ) 外, 並 無 提 供 其 他 詳 細 資 料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救 世 軍 應 進 行 技 術 影 響 評 估 規 劃 署 總 城 市 規 劃 師 / 城 市 設 計 及 園 境 表 示, 擬 議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30 米, 大 大 超 出 附 近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建 築 羣 現 時 低 於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45 米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所 提 供 的 視 覺 評 估 尚 未 證 明 有 關 建 議 不 會 對 該 區 的 景 觀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此 外, 亦 可 根 據 條 例 的 條 文 及 既 定 渠 道 修 訂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因 此, R2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表 示 反 對 的 申 述 反 對 放 寬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申 述 ( u ) 政 府 對 表 示 反 對 的 申 述 提 出 的 理 由 及 建 議 的 回 應 撮 錄 如 下 : 規 劃 意 向 / 發 展 密 度 ( i )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施 加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時, 當 局 會 維 持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現 有 高 度, 以 保 留 該 等 用 地 的 雙 重 功 能, 即 一 方 面 提 供 土 地 作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另 一 方 面 可 在 市 中 心 提 供 緩 衝 空 間 及 視 覺 調 劑 規 劃 署 如 接 獲 重 建 方 案, 而 有 關 方 案 又 獲 得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支 持, 便 會 就 重 建 方 案 向 城 規 會 建 議 適 當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此 務 實 方 式 可 促 使 在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滿 足 社 區 對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 服 務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 ( ii) 重 建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會 提 供 一 幢 宗 教 大 樓 連 附 屬 設 施, 符 合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

25 ( iii) 與 二 零 零 九 年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核 准 的 建 築 圖 則 ( 地 積 比 率 為 倍 ;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22 米 ) 相 比,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最 新 重 建 方 案 的 地 積 比 率 較 低 ( 倍 ), 建 築 物 高 度 亦 減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米, 且 在 幾 方 面 均 有 所 改 善, 包 括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以 及 提 供 兩 個 小 型 旅 遊 巴 士 的 上 落 客 貨 車 位 ; ( i v) 有 需 要 增 加 發 展 密 度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以 配 合 國 際 禮 拜 堂 在 功 能 上 日 增 的 需 要 在 地 面 一 層 闢 設 淨 空 高 度 高 達 7.5 米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以 及 沿 面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地 段 界 線 後 移 三 米 ; ( v )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政 策 上 支 持 重 建 方 案 由 於 有 關 方 案 不 會 造 成 重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因 此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沒 有 提 出 反 對 ; 景 觀 ( v i)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位 於 堅 尼 地 道 劃 為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 的 住 孛 區 附 近, 因 此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 與 這 些 住 孛 發 展 日 後 重 建 後 的 高 度 並 非 不 相 協 調 ; ( v ii) 當 局 在 半 山 區 東 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施 加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時, 保 存 公 眾 從 寶 雲 道 眺 望 的 景 觀 是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為 保 持 視 野 開 揚, 審 慎 的 做 法 是 確 保 寶 雲 道 前 方 的 任 何 新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格 格 不 入 由 於 堅 尼 地 道 的 住 孛 ( 乙 類 )2 地 帶 十 分 接 近 寶 雲 道, 城 規 會 特 別 施 加 了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90 米 的 最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以 保 存 從 寶 雲 道 沿 灣 仔 峽 觀 景 廊 眺 望 的 景 觀 根 據 寶 雲 道 的 瞭 望 點 的 電 腦 合 成 照

26 片,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不 會 對 公 眾 從 寶 雲 道 沿 灣 仔 峽 觀 景 廊 眺 望 的 景 觀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 v iii) 香 港 發 展 密 度 高, 要 在 不 窒 礙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保 護 私 人 景 觀, 同 時 又 要 帄 衡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實 在 不 切 實 際 為 照 顧 公 眾 利 益, 保 護 公 眾 享 有 的 景 觀 更 為 重 要, 特 別 是 公 眾 或 遊 客 易 於 前 往 及 受 歡 迎 的 地 點 的 景 觀, 就 更 頇 保 護 當 局 已 相 應 地 進 行 視 覺 評 估 從 律 敦 治 醫 院 內 香 港 賽 馬 會 公 園 的 區 內 瞭 望 點 眺 望, 重 建 方 案 會 造 成 一 些 視 覺 影 響, 與 在 毗 鄰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所 造 成 的 情 況 相 若 然 而, 重 建 方 案 對 公 眾 從 寶 雲 道 眺 望 的 景 觀 造 成 的 影 響 甚 微 ; 通 風 ( ix) 根 據 為 灣 仔 區 進 行 的 空 氣 流 通 專 家 評 估,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並 非 位 於 區 內 現 有 氣 道 內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以 配 合 教 堂 在 運 作 上 日 增 的 需 要, 難 免 會 削 弱 其 充 當 緩 衝 空 間 的 功 能 然 而, 重 建 方 案 建 議 在 地 面 一 層 闢 設 淨 空 高 度 高 達 7. 5 米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以 及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地 段 界 線 後 移 三 米, 均 可 加 強 通 透 度, 令 行 人 水 帄 的 空 氣 更 為 流 通 因 此, 重 建 方 案 對 行 人 水 帄 的 通 風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極 微 ; 交 通 (x ) 從 地 區 的 角 度 而 言,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皇 后 大 道 東 及 灣 仔 道 交 界 處 已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而 該 署 日 後 也 會 在 皇 后 大 道 東 與 堅 尼 地 道 的 交 界 處 及 皇 后 大 道 東 與 春 園 街 的 交 界 處 進 行 其 他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這 些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均 可 改 善 該 區 的 車 流 和 人 流 ; (x i) 鑑 於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交 通 便 利, 因 此 除 了 闢 設 兩 個 上 落 客 貨 車 位 外, 不 會 提 供 泊 車 設 施 運 輸 署 署 長 對 於 重 建 方 案 所 產 生 的 交 通

27 影 響 屬 可 以 接 受 表 示 滿 意, 認 為 無 頇 另 行 提 交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 (x ii) 把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地 段 界 線 後 移 三 米 可 改 善 該 區 的 行 人 環 境 ; 環 境 (x iii) 由 於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是 一 幢 教 會 大 樓,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對 該 區 的 空 氣 質 素 沒 有 意 見 ; 文 物 (x iv) 發 展 局 文 物 保 育 專 員 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 下 稱 古 蹟 辦 ) 執 行 秘 書 表 示, 國 際 禮 拜 堂 不 屬 已 獲 評 級 的 歷 史 建 築 ;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x v ) 考 慮 到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旨 在 配 合 教 堂 在 功 能 上 的 需 求, 重 建 項 目 不 會 對 交 通 景 觀 和 通 風 造 成 重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而 降 低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妨 礙 教 堂 進 行 重 建, 因 此 R 1 2 及 R 1 5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x vi ) 至 於 R 2 6 建 議 利 用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以 擴 闊 道 路 交 界 處, 港 島 東 區 地 政 專 員 表 示 必 頇 取 得 相 關 土 地 擁 有 人 的 同 意 才 可 使 用 他 們 的 用 地 以 擴 闊 道 路 運 輸 署 署 長 也 表 示 皇 后 大 道 東 及 堅 尼 地 道 交 界 處 會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以 配 合 日 後 的 交 通 需 求 由 於 理 據 不 足, R 2 6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反 對 規 定 在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街 道 水 帄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及 施 加 最 低 後 移 規 定 的 申 述 ( v ) 政 府 對 表 示 反 對 的 申 述 提 出 的 理 由 及 建 議 的 回 應 撮 錄 如 下 : ( i ) 根 據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六 日 提 交 予 城 規 會 考 慮 的 重 建 方 案, 他 們 將 於

28 地 下 低 層 闢 設 面 積 不 少 於 360 帄 方 米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 淨 空 高 度 高 達 7.5 米 ), 並 沿 面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地 段 界 線 後 移 三 米 闢 設 休 憩 用 地, 旨 在 改 善 街 道 水 帄 的 天 然 通 風 和 採 光, 並 有 助 行 人 流 動, 而 後 移 三 米 則 旨 在 改 善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行 人 環 境 在 考 慮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的 修 訂 項 目 時, 城 規 會 視 這 些 設 計 元 素 為 重 建 方 案 的 一 部 分, 亦 是 證 明 有 需 要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設 計 優 點 由 於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契 約 並 無 關 於 休 憩 用 地 和 後 移 的 規 定, 故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施 加 該 等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在 重 建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時 可 實 現 這 些 設 計 優 點 ; ( ii) 為 了 維 持 改 善 街 道 水 帄 的 通 風 及 促 進 人 流 的 功 能, 除 大 樓 的 支 柱 外, 休 憩 用 地 的 臨 街 面 不 應 被 閘 門 和 隔 牆 阻 擋 (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 然 而, 由 於 教 會 擔 心 會 有 保 孜 問 題, 因 此, 只 要 閘 門 不 會 阻 擋 氣 流, 則 在 公 眾 使 用 的 合 理 時 間 以 外 使 用 適 當 類 型 的 閘 門 或 可 接 受 ; ( iii)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並 沒 有 規 定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頇 把 地 面 一 層 的 休 憩 用 地 撥 給 政 府 作 公 眾 通 道,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只 是 規 定 該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 ( i v) 毗 鄰 的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亦 頇 後 移 三 米 日 後 在 批 地 時, 當 局 將 修 訂 其 地 段 界 線 ;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 v ) 由 於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契 約 並 無 關 於 休 憩 用 地 和 後 移 的 規 定, 故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施 加 該 等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在 重 建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時 可 落 實 有 關 的 重 建 方 案 ( 包 括 這 些 設 計 優 點 ), 故 當 局 不 支 持 R9 建 議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29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內 刪 除 這 些 規 定 ; ( v i)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日 後 的 界 線 將 與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所 在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的 界 線 一 致, 即 頇 把 有 關 發 展 後 移 約 三 米, 故 R9 的 建 議 並 無 必 要 ; 反 對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申 述 ( w ) 政 府 對 表 示 反 對 的 申 述 提 出 的 理 由 及 建 議 的 回 應 撮 錄 如 下 : 房 屋 政 策 ( i ) 除 了 一 些 長 期 措 施 外, 政 府 亦 會 採 取 多 項 強 勁 的 措 施, 以 期 在 短 至 中 期 內 增 加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包 括 改 劃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 涵 蓋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 作 房 屋 發 展 ; ( ii) 個 別 用 地 方 面, 由 於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正 正 毗 連 主 要 是 住 孛 的 地 區, 故 兩 者 均 適 合 作 住 孛 用 途 房 屋 署 署 長 表 示, 倘 擬 在 該 兩 塊 用 地 發 展 公 屋, 便 頇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地 盤 限 制 和 擬 議 公 屋 發 展 的 成 本 效 益 該 兩 塊 用 地 是 否 應 發 展 公 屋 或 用 以 孜 置 受 市 區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住 戶, 而 不 是 發 展 私 人 房 屋, 實 屬 政 策 而 非 土 地 用 途 事 宜 ; 規 劃 意 向 / 發 展 密 度 ( iii) 由 於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現 有 設 施 將 遷 往 其 他 地 方, 而 當 局 亦 未 有 定 出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故 這 些 用 地 可 作 其 他 用 途 隨 着 這 些 用 地 由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孛 ( 戊

30 類 ) 地 帶, 這 個 細 小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建 築 羣 的 現 有 特 色 亦 將 會 改 變 ; ( i v) 根 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主 要 是 鼓 勵 有 關 方 面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重 建 這 一 區 作 住 孛 用 途 因 此, 進 行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與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一 致 ; ( v ) 雖 然 灣 仔 高 樓 林 立, 但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住 用 和 非 住 用 地 積 比 率 分 別 限 為 6. 5 倍 和 1 倍, 與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可 達 至 的 最 低 地 積 比 率 (8 倍 ) 相 若 此 外, 相 關 部 門 並 不 反 對 該 兩 塊 用 地 的 已 規 劃 發 展 密 度 ; 景 觀 ( v i)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毗 連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的 住 孛 區, 因 此, 為 該 兩 塊 用 地 施 加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與 該 等 發 展 日 後 進 行 重 建 之 後 並 非 不 相 協 調 ; ( v ii) 至 於 從 灣 仔 峽 眺 望 的 觀 景 廊, 以 及 擬 議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視 覺 影 響, 規 劃 署 於 上 文 第 17( u ) ( v i i ) 及 (vi i i ) 段 所 作 的 回 應 與 此 有 關 ; 通 風 ( v iii) 根 據 為 灣 仔 區 而 進 行 的 空 氣 流 通 專 家 評 估,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並 非 毗 連 或 位 於 任 何 現 有 氣 道, 因 此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對 氣 道 的 影 響 甚 微 此 外, 日 後 在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內 進 行 的 住 孛 發 展 均 頇 取 得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與 擬 議 發 展 的 詳 細 設 計 有 關 的 通 風 事 宜 ( 特 別 是 擬 議 發 展 對 毗 鄰 發 展 ( 包 括 慧 賢 軒 ) 的 影 響 ), 可 在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妥 善 處 理 ;

31 交 通 ( ix)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日 後 的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設 置 泊 車 位, 故 對 交 通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屬 可 接 受 此 外,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各 個 交 界 進 行 的 已 規 劃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將 對 區 內 的 車 流 和 人 流 有 利 為 了 把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交 界 的 交 通 負 荷 減 至 最 少,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最 高 住 用 和 非 住 用 地 積 比 率 分 別 限 為 6. 5 倍 和 1 倍, 與 住 孛 ( 甲 類 ) 地 帶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可 達 至 的 最 低 地 積 比 率 (8 倍 ) 相 若 此 外, 日 後 在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內 進 行 住 孛 發 展, 均 頇 取 得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如 有 任 何 交 通 事 宜, 亦 可 在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進 一 步 處 理 ; 環 境 (x ) 從 環 境 角 度 而 言,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對 有 關 建 議 並 無 意 見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有 助 當 局 對 各 項 發 展 的 發 展 規 模 設 計 和 布 局 作 出 適 當 的 規 劃 管 制, 並 顧 及 各 種 環 境 交 通 和 其 他 基 建 上 的 限 制 與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的 詳 細 設 計 有 關 的 環 境 事 宜 全 部 可 在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妥 善 處 理 ; 文 物 (x i) 發 展 局 文 物 保 育 專 員 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行 政 秘 書 / 古 物 古 蹟 表 示,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和 構 築 物 並 不 屬 於 已 獲 評 級 的 歷 史 建 築 ; 社 區 / 醫 療 服 務 (x ii)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務 屬 全 港 性, 並 非 只 為 灣 仔 居 民 而 設 現 有 診 所 亦 會 遷 往 灣 仔 區 內 的 其 他 政 府 物 業, 故 灣 仔 區 的 社 區 / 醫 療 服 務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此 外, 當 局 並 未 有 為 該 兩 塊 用 地 定 出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的 要 求 ;

32 (x iii) 根 據 已 規 劃 人 口 和 現 有 及 已 規 劃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灣 仔 區 的 主 要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供 應 不 缺 ; 諮 詢 (x iv)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項 目 根 據 條 例 的 條 文 展 示,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為 期 兩 個 月 展 示 程 序 本 身 屬 於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可 以 讓 任 何 人 就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提 出 申 述 及 意 見 在 展 示 期 間, 規 劃 署 亦 有 向 灣 仔 區 議 會 簡 介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項 目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法 定 展 示 期 實 有 充 足 時 間 徴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同 時 又 可 保 持 有 關 程 序 的 效 率 ;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 三 角 區 (x v ) 該 三 角 區 是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一 部 分, 已 撥 予 衞 生 署 署 長 港 島 東 區 地 政 專 員 表 示,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撥 地 條 件 和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契 約 均 沒 有 明 示 可 使 用 通 往 堅 尼 地 道 的 車 輛 通 道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重 建 後, 公 眾 可 經 皇 后 大 道 東 前 往 該 處 ; (x vi ) 屋 孙 署 亦 表 示, 該 三 角 區 涉 及 一 宗 上 訴 案 件 ( 編 號 ) ( 涉 及 在 提 交 整 體 建 築 圖 則 時 如 何 決 定 用 地 的 分 類 ) 建 築 物 上 訴 審 裁 處 仍 未 就 此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決 定 即 使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的 上 訴 得 直, 在 出 售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後, 亦 只 頇 在 日 後 的 契 約 中 加 入 有 關 通 行 權 的 條 文 ; (x vii)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和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之 間 的 界 線 基 本 上 是 跟 隨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的 政 府 撥 地 與 國 際 禮 拜 堂 地 段 之 間 的 現 有 界 線 ;

33 申 述 人 的 建 議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x viii)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 與 附 近 住 孛 發 展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並 非 不 相 協 調 保 留 這 些 用 地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時 的 原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或 降 低 有 關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妨 礙 落 實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故 當 局 不 支 持 R 1 5 及 R 2 7 的 建 議 ; 申 述 地 點 的 用 途 地 帶 / 用 途 (x ix) 考 慮 到 政 府 現 時 的 整 體 房 屋 政 策, 加 上 灣 仔 區 的 醫 療 或 教 育 服 務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保 留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原 有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或 現 有 用 途 並 不 恰 當 因 此 R 3 3 R 3 8 R 5 6 R 5 9 R 8 1 R 8 3 R R216 及 R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x x ) 古 蹟 辦 證 實 有 關 建 築 物 並 非 已 獲 評 級 的 歷 史 建 築 由 於 沒 有 充 分 的 規 劃 理 據 支 持, 故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按 R 6 2 R 8 2 R 8 3 及 R 所 建 議, 保 留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或 把 兩 塊 用 地 用 作 歷 史 及 康 樂 景 點 ; (x x i ) 至 於 應 否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興 建 公 屋 / 居 屋 / 公 眾 可 負 擔 的 房 屋 / 孜 置 受 市 區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住 戶 /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房 屋 而 非 私 人 房 屋, 實 屬 政 策 而 非 土 地 用 途 事 宜, 故 R 4 3 至 R 4 4 R 5 8 R 9 1 至 R R R R 至 R 及 R 至 R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x x ii)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認 為 現 有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充 足, 加 上 該 兩 塊 用 地 面 積 細 小, 難 以 經 營 醫 院 教 育 局 局 長 表 示, 根 據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34 與 準 則,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的 面 積 較 興 建 中 小 學 校 的 標 準 地 盤 面 積 細 得 多 另 外, 由 於 灣 仔 區 不 乏 主 要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以 及 考 慮 到 政 府 整 體 房 屋 政 策 及 有 關 申 述 沒 有 提 供 這 些 建 議 的 詳 細 資 料, 故 R 3 4 R 3 6 R 3 7 R 4 0 R 4 1 R 5 4 R 5 6 R 6 0 R 6 9 至 R 7 8 R 8 4 至 R 8 7 R 9 1 R 9 7 R R R R R 及 R 提 出 的 土 地 用 途 建 議, 特 別 是 社 區 設 施 長 者 設 施 青 年 旅 舍 醫 療 教 育 文 化 康 樂 或 休 憩 設 施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臨 街 面 建 築 物 間 距 後 移 規 定 及 技 術 評 估 (x x iii) 至 於 R 2 7 及 R 2 8 建 議 為 堅 尼 地 道 沿 路 的 臨 街 面 施 加 闊 度 限 制 從 面 向 慧 賢 軒 的 一 邊 後 移, 並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之 間 施 加 建 築 物 間 距 規 定, 以 及 規 定 頇 進 行 各 項 技 術 評 估 ( 包 括 交 通 視 覺 空 氣 流 通 日 照 和 社 會 影 響 的 評 估 ), 頇 備 悉 在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進 行 擬 議 住 孛 發 展 頇 取 得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所 有 涉 及 毗 鄰 發 展 ( 不 限 於 慧 賢 軒 ) 的 詳 細 設 計 事 宜 應 在 規 劃 申 請 階 段 小 心 處 理 和 衡 量 ; 諮 詢 (x x i v)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修 訂 項 目 根 據 條 例 的 條 文 展 示,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為 期 兩 個 月 展 示 程 序 本 身 屬 於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可 以 讓 任 何 人 就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提 出 申 述 及 意 見 R 8 8 R 8 9 R R R R 及 R 建 議 在 改 劃 用 途 地 帶 前 徵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並 把 諮 詢 期 延 長 半 年 至 一 年, 並 不 符 合 條 例 的 條 文, 故 不 獲 支 持 ;

35 改 善 交 界 處 (x x v ) 運 輸 署 署 長 表 示 會 在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進 行 交 界 處 改 善 工 程, 以 應 付 日 後 對 交 通 的 需 求 R 2 6 建 議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用 作 擴 闊 交 界 處 的 建 議 不 獲 支 持 ;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 三 角 區 (x x v i) 頇 備 悉 有 關 地 區 屬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 已 撥 予 衞 生 署 署 長 ) 的 一 部 分, 有 關 撥 地 條 款 並 無 明 示 有 關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通 道 權 雖 然 建 築 物 上 訴 審 裁 處 仍 未 作 出 決 定, 但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會 對 該 三 角 區 的 土 地 擁 有 權 造 成 影 響 因 此,R9 建 議 把 該 三 角 區 從 住 孛 ( 戊 類 ) 地 帶 中 剔 除, 或 改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或 顯 示 為 道 路 的 地 方 不 獲 支 持 ; 提 出 意 見 的 理 由 及 提 意 見 人 的 建 議 ( x ) C2 反 對 所 有 就 修 訂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所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提 出 支 持 的 申 述 ; ( y ) 反 對 的 主 要 理 由 是, 根 據 註 釋 總 表 的 規 定,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頇 保 留 作 歇 息 空 間, 並 為 稠 密 的 環 境 提 供 視 覺 調 劑, 而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各 項 修 訂 建 議 會 令 灣 仔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本 已 擠 塞 的 交 通 情 况 惡 化 此 外, 放 寬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會 為 日 後 的 同 類 發 展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並 違 反 註 釋 總 表 的 規 定 ; ( z ) C2 促 請 規 劃 署 公 布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檢 討 (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完 成 ) 的 整 份 名 單, 當 中 有 36 塊 用 地 將 改 作 住 孛 用 途 ; 就 提 出 意 見 的 理 由 及 提 意 見 人 的 建 議 所 作 的 回 應 ( a a ) 城 規 會 在 修 訂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時, 已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及 住

36 孛 ( 戊 類 ) 地 帶 的 規 劃 意 向 有 關 教 會 為 服 務 社 區 而 不 斷 擴 大 的 運 作 需 要 周 邊 的 土 地 用 途 與 附 近 發 展 項 目 是 否 協 調, 以 及 視 覺 通 風 和 交 通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等 放 寬 後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已 在 社 區 對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設 施 / 服 務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要 和 市 區 的 有 限 土 地 資 源 之 間 取 得 帄 衡 由 於 城 規 會 會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因 此 不 會 為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的 同 類 發 展 立 下 不 良 先 例, 亦 不 會 違 反 註 釋 總 表 的 規 定 ; ( b b ) 至 於 C2 所 提 及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檢 討, 則 不 屬 於 申 述 事 項 ; 規 劃 署 的 意 見 ( c c ) 備 悉 R1( 部 分 ) R 2 ( 部 分 ) R3 至 R8 R 9 ( 部 分 ) R 1 0 ( 部 分 ) R 1 1 ( 部 分 ) 至 R 1 2 ( 部 分 ) 表 示 支 持 的 意 見 ; ( d d ) 基 於 文 件 第 7.2 段 所 述 的 理 由,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R2 其 餘 的 申 述 內 容 ; 以 及 ( e e ) 基 於 文 件 第 7.3 及 7.4 段 所 述 的 理 由, 規 劃 署 不 支 持 R 9 ( 部 分 ) R 1 0 ( 部 分 ) R 1 1 ( 部 分 ) R 1 2 ( 部 分 ) R 1 3 ( 部 分 ) R 1 5 ( 部 分 ) R 1 6 ( 部 分 ) R 1 7 ( 部 分 ) R 1 8 ( 部 分 ) R 1 9 ( 部 分 ) R 2 0 ( 部 分 ) R 2 1 ( 部 分 ) R22 ( 部 分 ) R 2 3 ( 部 分 ) 及 R 2 5 至 R 的 申 述, 認 為 不 應 為 順 應 申 述 而 修 訂 草 圖 18. 主 席 繼 而 邀 請 申 述 人 提 意 見 人 及 其 代 表 闡 述 申 述

37 R2- 救 世 軍 19. 許 華 倫 先 生 借 助 投 影 片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 a ) 救 世 軍 屬 於 國 際 基 督 教 會 及 慈 善 機 構, 服 務 香 港 超 過 80 年, 約 有 160 個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 中 心 / 學 校 / 營 舍, 為 各 類 人 士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服 務 ; ( b ) 灣 仔 救 世 軍 用 地 內 兩 座 現 有 大 樓 為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提 供 各 項 教 育 和 社 會 服 務 ; ( c ) 因 應 二 零 一 一 年 施 政 報 告, 救 世 軍 計 劃 把 灣 仔 用 地 重 新 發 展 為 一 間 提 供 約 600 個 單 位 的 青 年 旅 舍, 以 協 助 政 府 應 付 年 青 人 的 房 屋 需 要 此 外, 在 灣 仔 用 地 重 新 發 展 後, 目 前 由 社 區 中 心 及 家 品 店 提 供 的 服 務 將 可 改 善, 以 配 合 現 代 的 社 區 需 要, 並 進 一 步 推 廣 循 環 再 用 的 環 保 概 念 ; ( d ) 鑑 於 現 有 的 灣 仔 用 地 位 於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建 築 羣 內, 加 上 交 通 便 利, 可 乘 搭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因 此 是 興 建 青 年 旅 舍 的 合 適 地 點, 而 有 關 用 途 亦 符 合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的 規 劃 意 向 ; ( e ) 正 如 先 前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有 關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S / H 5 / 2 6 的 申 述 聆 訊 中 簡 介, 救 世 軍 建 議 交 還 地 面 的 部 分 用 地, 以 便 興 建 連 接 救 世 軍 街 與 活 道 的 直 通 道 路, 此 項 建 議 可 改 善 該 處 的 交 通 流 通 情 況 運 輸 署 認 為 興 建 直 通 道 路 會 帶 來 好 處 此 外, 救 世 軍 亦 建 議 在 新 大 樓 的 帄 台 層 闢 設 無 障 礙 行 人 通 道, 以 改 善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東 華 百 週 年 紀 念 廣 場 花 園 水 帄 與 救 世 軍 街 / 活 道 之 間 的 行 人 接 駁 系 統 ; (f) 根 據 規 劃 署 就 有 關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S / H 5 / 2 6 的 申 述 聆 訊 而 擬 備 的 相 關 電 腦 合 成 照 片 所 顯 示, 從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西 九 文 化 區 及 山 頂 這 些 主 要 瞭 望 點 眺 望, 不 能 看 見 擬 建 新 大 樓 此 外, 視 覺 評 估 亦 顯 示, 從 灣 仔 公 園 摩 理 臣 山 道 及 灣 仔 道 瞭

38 望 點 眺 望, 擬 建 新 大 樓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造 成 負 面 的 視 覺 影 響 ; ( g ) 根 據 空 氣 流 通 專 家 評 估 報 告, 救 世 軍 用 地 並 非 位 於 主 要 氣 道 一 帶 因 此, 擬 議 發 展 項 目 不 會 對 該 處 的 空 氣 流 通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此 外, 在 擬 建 新 大 樓 闢 設 空 中 花 園, 有 助 改 善 鄰 近 地 方 的 通 風 情 況 ; ( h ) 總 括 而 言, 把 用 地 重 新 發 展 為 青 年 旅 舍 的 建 議 可 為 青 少 年 提 供 優 質 居 所, 從 而 配 合 政 府 的 房 屋 政 策 再 者, 擴 展 現 有 社 區 中 心 及 家 品 店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可 為 社 區 帶 來 莫 大 裨 益 此 外, 擬 議 重 建 項 目 不 會 對 附 近 地 區 造 成 負 面 的 交 通 視 覺 及 通 風 影 響 當 局 應 從 優 考 慮 重 建 方 案, 讓 救 世 軍 可 繼 續 幫 助 其 他 有 需 要 人 士 R9-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20. 歐 訓 權 先 生 借 助 實 物 投 影 機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施 加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的 背 景 ( a ) 城 規 會 就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刊 憲 的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S / H 5 / 2 6 制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時,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是 擬 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不 應 影 響 商 業 或 住 孛 用 地 的 發 展 權 然 而, 為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只 反 映 現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實 際 上 凍 結 了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擁 有 人 的 發 展 權 ; ( b ) 他 不 反 對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訂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但 不 滿 當 局 並 非 以 一 視 同 仁 的 方 式 為 該 等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施 加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並 非 以 一 視 同 仁 的 方 式 處 理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 c ) 預 留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作 歇 息 空 間 和 視 覺 調 劑 的 規 劃 目 標, 只 應 適 用 於 在 規 劃 階 段 的 新 市 鎮, 而

39 不 應 適 用 於 現 有 的 已 建 設 區 ( 如 灣 仔 ), 在 已 建 設 區 內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主 要 用 以 反 映 現 有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途, 例 如 教 堂 學 校 和 其 他 社 區 設 施 ; ( d )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涵 蓋 眾 多 提 供 各 類 用 途 的 用 地, 並 涉 及 不 同 的 機 構 並 非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均 由 政 府 擁 有 或 免 費 提 供 予 資 助 / 慈 善 機 構 以 中 華 循 道 公 會 香 港 堂 及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灣 仔 堂 為 例, 部 分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是 從 市 場 購 買 的 私 人 土 地 或 在 繳 付 十 足 地 價 後 由 政 府 批 出 ; 在 國 際 禮 拜 堂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施 加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e ) 頇 留 意 的 是, 國 際 禮 拜 堂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原 先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分 別 為 四 層 八 層 及 三 層, 而 附 近 的 住 孛 用 地 合 和 中 心 二 期 和 海 旁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則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210 米 及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30 米 當 時 為 上 述 三 塊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所 訂 定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低 很 多, 理 由 是 要 令 這 些 用 地 繼 續 充 當 附 近 一 帶 的 歇 息 空 間 和 視 覺 調 劑 ; (f) 城 規 會 其 後 同 意 把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以 及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和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所 屬 的 用 途 地 帶, 並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放 寬 至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00 米, 這 顯 示 原 先 凍 結 這 些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的 理 據 不 再 有 效 ; 重 新 發 展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 g )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契 約 並 無 限 制 用 地 的 地 積 比 率 上 蓋 面 積 或 建 築 物 高 度 ; ( h ) 現 有 的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為 一 幢 三 層 建 築 物, 另 加 一 層 地 庫 在 當 局 為 該 用 地 訂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前,

40 用 地 重 建 項 目 (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22 米 ) 的 建 築 圖 則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核 准 擬 建 新 大 樓 只 有 小 部 分 範 圍 用 作 重 置 崇 拜 處 所, 而 其 餘 範 圍 則 用 作 支 援 或 提 供 慈 善 及 社 會 服 務 教 會 會 運 用 本 身 的 資 源 及 捐 獻 支 付 重 建 費 用, 無 頇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 ( i ) 教 會 願 意 就 先 前 針 對 城 規 會 在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施 加 四 層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而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達 成 和 解 為 避 免 訴 訟, 教 會 向 規 劃 署 提 交 經 修 訂 的 重 建 方 案,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修 訂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 在 地 面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 沿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 以 及 提 供 兩 個 小 型 旅 遊 巴 士 的 上 落 客 貨 車 位 城 規 會 同 意 修 訂 方 案, 並 修 訂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以 反 映 經 修 訂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 以 及 頇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和 後 移 的 規 定 ; 經 修 訂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及 其 他 限 制 ( j ) 教 會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把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修 訂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以 及 訂 定 有 關 從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及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等 其 他 限 制 教 會 主 要 是 反 對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所 載 並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和 堅 尼 地 道 開 敞 的 字 眼, 以 及 說 明 書 中 該 休 憩 用 地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字 眼 ;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作 用 ( k )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建 議 由 教 會 提 出, 其 主 要 功 用 是 為 新 大 樓 的 使 用 者 及 訪 客 提 供 和 諧 舒 適 的 環 境 提 供 人 流 緩 衝 區, 以 及 提 供 場 地 舉 辦 展 覽 社 區 嘉 年 華 音 樂 會 和 長 者 宴 等 教 會 和 社 區 活 動 教 會 無 意 把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撥 作 公 共 通 道, 市 民 必 頇 在 教 會 同 意 下 才 可 進 入 該 用 地 因 此, 規 劃 署 假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主 要 功 用 是 促 進 通 風 及 疏 導 人 流, 實 屬 誤 解 根 據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的 結 果, 申 述 地 點 並 非 位 於

41 該 區 的 現 有 氣 道 內, 而 從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將 可 疏 導 人 流 ; 教 會 擔 心 治 孜 問 題 及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會 被 濫 用 ( l ) 教 會 沒 有 資 源 防 止 濫 用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情 況, 例 如 惡 意 破 壞 與 遊 蕩 與 先 前 在 中 環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 下 稱 匯 豐 ) 地 下 發 生 的 佔 領 中 環 行 動 類 似 的 擅 自 佔 地, 以 及 示 威 和 選 舉 運 動 等 政 治 活 動 因 此, 教 會 希 望 興 建 閘 門 及 雨 水 閘, 以 防 止 擅 闖 及 地 庫 水 浸 ; ( m ) 當 局 沒 有 清 楚 界 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所 載 向 外 開 敞 的 意 思, 而 文 件 第 ( b ) 段 有 關 為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闢 設 閘 門 / 隔 牆 的 字 眼 亦 含 糊 不 清 教 會 非 常 關 注 若 在 提 交 的 建 築 圖 則 中 建 議 在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設 置 支 柱 用 於 容 納 屋 孙 裝 備 的 構 築 物 或 閘 門 及 雨 水 閘, 則 這 些 字 眼 會 在 建 築 圖 則 審 批 過 程 中 構 成 問 題 此 外, 說 明 書 中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字 眼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不 合 理 及 不 必 要 的 期 望, 以 為 有 權 使 用 休 憩 用 地 ; 字 眼 不 恰 當 的 問 題 ( n ) 除 了 令 審 批 建 築 圖 則 的 過 程 延 誤 外, 教 會 關 注 到 這 些 不 恰 當 的 字 眼 會 大 大 削 弱 新 大 樓 的 設 計 彈 性 令 管 理 及 保 孜 方 面 出 現 困 難, 並 妨 礙 把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善 用 作 舉 辦 教 會 和 社 區 活 動 ; 在 法 理 上 反 對 不 恰 當 的 字 眼 ( o )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在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中 質 疑 城 規 會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上 通 過 微 觀 管 理 方 式 施 加 限 制 的 權 力, 高 等 法 院 最 近 已 就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聆 訊, 但 尚 未 作 出 判 決 儘 管 如 此, 城 規 會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亦 無 權 要 求 業 權 人 開 放 其 私 人 土 地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因 此, 當 局 不 宜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說 明 書 訂 明 有 關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規 定

42 雖 然 說 明 書 並 非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一 部 分, 但 樞 密 院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在 南 生 圍 個 案 中 裁 定, 說 明 書 是 在 理 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時 頇 顧 及 的 實 質 考 慮 因 素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能 會 基 於 違 反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說 明 書 而 拒 絕 批 准 建 築 圖 則 ; [ 霍 偉 棟 博 士 此 時 離 席 ] ( p ) 規 劃 署 在 文 件 第 ( e ) 段 提 及, 由 於 有 關 契 約 並 沒 有 訂 明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頇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開 敞, 並 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因 此 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訂 明 該 等 規 定, 是 為 了 確 保 這 些 設 計 優 點 得 以 落 實 規 劃 署 亦 表 示, 申 述 地 點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因 該 等 設 計 優 點 而 有 需 要 放 寬 當 局 假 設 提 供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改 善 通 風 及 人 流, 實 屬 錯 誤 城 規 會 無 權 要 求 把 私 人 土 地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同 時 亦 承 認 教 會 並 非 必 頇 把 有 關 用 地 撥 作 公 共 通 道 然 而, 在 說 明 書 中 訂 明 有 關 規 定, 等 於 間 接 規 定 教 會 頇 讓 公 眾 人 士 有 權 經 過 申 述 地 點 內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 教 會 並 非 發 展 商 ( q ) 教 會 屬 於 基 督 教 團 體, 為 社 區 提 供 慈 善 及 社 會 服 務, 擬 建 新 大 樓 將 為 社 區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教 會 受 契 約 所 限, 只 可 把 教 堂 作 宗 教 及 慈 善 用 途, 而 且 不 得 售 賣 批 出 或 出 租 有 關 用 地 濫 用 該 用 地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可 能 性 十 分 低 ; (r) 教 會 並 非 旨 在 牟 利 的 發 展 商 / 商 業 機 構 新 大 樓 無 頇 政 府 撥 款 興 建, 有 關 費 用 會 由 教 會 一 力 承 擔 闢 設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是 出 於 教 會 的 意 願, 目 的 是 為 社 區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並 非 為 換 取 較 高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而 討 價 還 價 的 結 果 ; ( s ) 有 別 於 中 環 匯 豐 總 部 地 下 的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擬 議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頇 計 入 總 樓 面 面 積 內, 教 會 無 意 把 有 關 範 圍 撥 作 公 共 通 道, 藉 以 獲 批 額 外 地 積 比 率 倘

43 若 當 局 就 撥 出 土 地 作 公 共 通 道 而 批 出 額 外 地 積 比 率, 則 在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10 米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下, 教 會 亦 不 會 使 用 額 外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 [ 許 國 新 先 生 此 時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 教 會 提 出 的 方 案 ( t ) 教 會 建 議 刪 除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內 不 恰 當 的 字 眼 ( 載 於 上 文 第 20( j ) 段 ) 或 者,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註 釋 的 備 註 ( 4 ) 及 說 明 書 第 段 的 字 眼 應 修 改 為 : 並 向 皇 后 大 道 東 開 敞 ( 支 柱 用 於 容 納 屋 孙 裝 備 的 構 築 物 閘 門 及 雨 水 閘 屬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 以 清 楚 界 定 向 外 開 敞 用 地 的 核 准 設 計, 並 掃 除 建 築 圖 則 審 批 過 程 中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此 外, 說 明 書 第 段 有 關 休 憩 用 地 是 否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字 眼 亦 應 修 改 為 : 該 休 憩 用 地 頇 可 由 業 權 人 酌 情 決 定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此 舉 符 合 規 劃 署 的 立 場, 即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並 無 規 定 教 會 頇 向 政 府 撥 出 休 憩 用 地 作 公 共 通 道 之 用 ;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範 圍 後 移 三 米 ( u ) 教 會 關 注 到 倘 若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沒 有 訂 明 後 移 規 定, 則 地 政 總 署 未 必 會 在 批 地 階 段 適 當 地 修 訂 毗 鄰 的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用 地 的 地 段 界 線, 以 反 映 頇 從 皇 后 大 道 東 後 移 三 米 的 規 定 ; 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的 車 道 改 劃 為 道 路 用 地 ( v )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內 的 現 有 三 角 區 的 大 部 分 範 圍 過 往 是 堅 尼 地 道 一 部 分, 現 時 該 三 角 區 雖 位 於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撥 地 範 圍 內, 但 仍 繼 續 發 揮 其 作 為 道 路 的 功 用 自 一 九 五 七 年 後 期 起, 教 會 一 直 使 用 該 三 角 區 作 車 輛 通 道 泊 車 和 上 落 客 貨 區, 以 供 進 行 教 會 活 動 把 該 三 角 區 納 入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日 後 的 住 孛 發 展 項 目 範 圍, 做 法 並 不 合 理 該 三 角 區 應

44 從 日 後 的 出 售 用 地 中 剔 除, 並 改 劃 為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或 顯 示 為 道 路 21. 霍 文 健 先 生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 a ) 他 是 一 名 基 督 徒 及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建 築 師, 曾 在 多 間 物 業 公 司 擔 任 項 目 經 理 ; ( b ) 教 會 雖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高 度 為 主 水 帄 基 準 上 122 米 的 核 准 建 築 圖 則 實 施 重 建 項 目, 但 亦 與 規 劃 署 密 切 聯 繫, 以 期 制 定 雙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重 建 方 案 過 去 數 年 的 商 討 過 程 不 但 導 致 有 關 項 目 的 建 築 費 用 增 加, 亦 令 重 建 方 案 延 遲 推 行 ; ( c )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所 載 關 於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頇 向 外 開 敞 的 字 眼 較 為 含 糊 他 關 注 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難 以 評 估 在 地 面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內 設 置 某 些 主 要 構 築 物 及 設 施 ( 例 如 樓 梯 支 柱 和 機 電 設 施 等 ), 是 否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所 載 有 關 闢 設 向 外 開 敞 的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的 規 定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頇 倚 賴 教 會 提 供 足 夠 理 據, 以 證 明 所 提 交 的 建 築 圖 則 符 合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規 定 這 會 為 教 會 製 造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並 可 能 進 一 步 延 誤 建 築 圖 則 的 審 批 工 作 ; ( d ) 教 會 渴 望 加 快 推 行 申 述 地 點 的 重 建 方 案, 以 便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社 區 服 務 他 認 為 教 會 所 提 出 有 關 修 訂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內 含 糊 不 清 的 字 眼 的 建 議, 可 令 情 況 更 為 明 確, 並 方 便 審 批 教 會 日 後 提 交 的 建 築 圖 則 22. Rev. Canon Dr. Howard Mellor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 a ) 他 是 國 際 禮 拜 堂 的 主 任 牧 師 ; ( b ) 世 界 各 地 的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不 單 是 一 間 教 會, 亦 是 一 個 慈 善 機 構, 其 願 景 及 期 望 是 服 務 教 友 和 社 區 國 際 禮 拜 堂 位 於 現 址 大 約 120 年 教 會 工 作 包

45 括 在 四 個 不 同 地 點 為 名 基 督 徒 信 眾 舉 辦 七 次 崇 拜 聚 會 ; ( c ) 在 申 述 地 點 興 建 擬 議 新 大 樓 的 目 標 之 一, 是 要 把 所 有 堂 會 ( 沙 田 堂 會 除 外 ) 集 中 在 同 一 地 方 雖 然 教 會 希 望 充 分 利 用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舉 辦 各 項 教 會 活 動,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其 款 待 之 道 並 方 便 公 眾 使 用 其 設 施, 但 亦 有 必 要 確 保 教 會 的 孜 全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的 現 有 字 眼 會 妨 礙 教 會 達 致 該 目 標 23. Mr. Gene Buttrill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 a ) 國 際 禮 拜 堂 屬 於 國 際 性 的 教 會, 教 友 遍 布 世 界 各 地 擬 建 新 大 樓 為 國 際 禮 拜 堂 提 供 額 外 樓 面 空 間, 讓 教 會 可 改 善 與 本 地 的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的 聯 繫 ; ( b ) 教 會 打 算 使 用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作 多 種 用 途, 包 括 日 間 行 人 通 道 社 交 場 所 周 末 的 菲 律 賓 教 友 聚 集 地, 以 及 舉 辦 長 者 宴 音 樂 會 和 展 覽 等 社 區 活 動 的 地 方 ; ( c ) 教 會 非 常 關 注 年 青 人 深 宵 在 有 蓋 休 憩 用 地 遊 蕩 車 輛 擅 闖 申 述 地 點 可 能 構 成 恐 怖 襲 擊 威 脅, 以 及 堅 尼 地 道 的 Mega Tower 酒 店 項 目 落 成 後, 旅 遊 巴 士 的 上 落 客 活 動 頻 繁 等 問 題 因 此, 教 會 有 需 要 制 定 可 行 措 施 應 付 這 些 保 孜 問 題, 包 括 孜 裝 閘 門 及 對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地 面 範 圍 作 出 管 制 當 局 因 而 有 需 要 按 教 會 的 建 議, 對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註 釋 及 說 明 書 的 字 眼 作 出 擬 議 修 訂, 以 便 正 確 反 映 城 規 會 與 教 會 之 間 的 協 議

46 R 1 3 Kennedy Road Protection Group R Mr Roger Emmerton 24. Ms. Mary Mulvihill 提 出 下 列 要 點 : ( a )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及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灣 仔 堂 ( 下 稱 灣 仔 堂 ) 用 地 涉 及 兩 宗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是 針 對 城 規 會 決 定 就 這 些 用 地 訂 定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而 提 出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法 庭 頒 令 暫 緩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提 交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但 就 這 兩 塊 用 地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的 聆 訊 日 期 尚 未 訂 定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提 交 的 司 法 覆 核 包 括 就 灣 仔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提 出 反 對, 已 於 本 星 期 進 行 聆 訊, 現 正 等 待 裁 決 ; ( b ) 城 規 會 應 澄 清 一 點, 就 是 修 訂 申 述 地 點 原 先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是 否 企 圖 避 過 司 法 程 序, 而 有 關 司 法 程 序 有 助 界 定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6 所 載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的 角 色, 即 提 供 通 風 及 歇 息 空 間 國 際 禮 拜 堂 及 灣 仔 堂 的 重 建 方 案 不 符 合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的 規 定, 因 此, 在 兩 宗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未 有 結 果 前 不 應 予 以 支 持 ; ( c ) 鑑 於 基 督 徒 只 佔 香 港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甚 低 ( 不 足 5 % ), 教 會 沒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提 供 大 規 模 服 務 社 會 服 務 應 由 政 府 而 不 是 依 賴 宗 教 團 體 提 供 ; ( d ) 她 提 到 文 件 的 圖 H - 2, 當 中 顯 示 皇 后 大 道 東 會 受 惠 於 灣 仔 峽 道 的 山 谷 風 及 從 山 巒 吹 來 的 下 坡 熱 成 風, 並 表 示 不 同 意 R9 的 論 點, 即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已 規 劃 高 層 發 展 不 會 對 通 風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 e ) 根 據 文 件 的 圖 H - 3e 及 H - 3f,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的 重 建 方 案 會 影 響 從 賽 馬 會 公 園 眺 望 的 景 觀, 也 會 對 訪 客 目 前 享 受 的 翠 綠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

47 皇 后 大 道 東 271 號 (f) 在 道 路 交 滙 點 發 展 樓 高 25 層 的 建 築 物 並 不 恰 當 香 港 一 向 是 在 繁 忙 街 道 的 交 界 處 發 展 低 矮 建 築 物, 以 便 保 持 開 揚 的 街 景 及 擴 闊 視 野 ; ( g ) 據 悉 新 建 築 物 的 多 項 擬 議 設 施 屬 商 業 性 質, 而 且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方 式 營 運 衞 蘭 軒 較 適 合 用 作 青 年 宿 舍, 重 開 時 會 以 商 務 酒 店 形 式 營 運 ; ( h ) 擬 議 的 新 建 築 物 不 應 為 宗 教 團 體 成 員 提 供 居 所, 也 不 應 用 作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總 部 教 會 把 13 層 租 予 新 世 界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租 約 屆 滿 時, 位 於 軒 尼 詩 道 36 號 的 循 道 衞 理 大 廈 會 有 足 夠 的 寫 字 樓 樓 面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 ( i ) 教 堂 應 考 慮 在 有 蓋 的 休 憩 空 間 就 地 闢 設 泊 車 及 上 落 客 貨 設 施, 而 不 是 使 用 毗 鄰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三 角 區 ; ( j ) 教 堂 以 影 響 其 業 權 為 理 由 而 反 對 闢 設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這 一 點, 已 清 楚 顯 示 教 堂 有 意 以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政 府 部 門 應 緊 記 教 堂 沒 有 絕 對 權 利 進 行 重 建, 而 重 建 方 案 應 輔 以 有 力 理 據 支 持 ; 堅 尼 地 道 99 號 及 皇 后 大 道 東 268 號 ( k ) 根 據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6, 任 何 改 劃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的 建 議 不 得 對 該 區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長 遠 供 應 情 況 帶 來 不 利 影 響 把 位 於 堅 尼 地 道 99 號 及 皇 后 大 道 東 268 號 的 用 地 改 作 住 孛 用 途, 會 令 灣 仔 社 區 失 去 所 需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 [ 李 偉 民 先 生 此 時 到 達 參 加 會 議 ] ( l ) 根 據 二 零 一 一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該 區 的 長 者 數 目 會 在 未 來 20 年 大 幅 增 加 位 於 灣 仔 公 園 及 律 敦 治 醫 院 附 近 的 用 地, 是 為 老 年 人 口 提 供 所 需 的 社 會 及 社 區 服 務 的 理 想 地 點 ;

48 ( m ) 她 不 同 意 規 劃 署 的 評 估, 即 灣 仔 區 的 主 要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供 應 不 缺 根 據 實 物 投 影 機 顯 示 的 都 會 計 劃 建 議 策 略 附 錄 I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評 估, 灣 仔 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嚴 重 缺 乏 長 者 社 區 中 心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以 及 一 間 診 所 / 健 康 中 心 此 外, 據 悉 灣 仔 的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空 置 率 是 全 港 最 低, 但 居 住 和 工 作 人 口 卻 因 區 內 進 行 多 個 重 建 項 目 而 日 增 把 這 些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孛 用 途 並 不 理 想 ; ( n ) 把 這 些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用 地 重 建 為 高 層 住 孛 發 展 會 造 成 負 面 的 屏 風 效 應, 也 會 令 交 通 擠 塞 及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進 一 步 惡 化 運 輸 署 應 及 早 審 慎 考 慮 重 建 方 案 產 生 的 負 面 交 通 影 響 因 此, 如 有 需 要, 這 兩 塊 用 地 及 毗 鄰 的 國 際 禮 拜 堂 用 地 應 保 留 作 低 層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設 施, 以 服 務 當 地 社 區 和 配 合 全 港 的 需 求 ; ( o ) 倘 落 實 改 劃 這 些 用 地 作 住 孛 發 展, 則 頇 確 保 在 地 面 水 帄 闢 設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以 紓 緩 該 區 休 憩 處 嚴 重 不 足 的 情 況 政 府 應 保 留 這 些 用 地 以 興 建 長 者 房 屋 及 青 年 宿 舍, 以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 結 論 ( p )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應 是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而 且 有 需 要 興 建 一 些 符 合 人 本 比 例 的 低 層 樓 孙, 以 便 紓 緩 已 建 設 區 的 擠 迫 環 境 現 行 的 房 屋 政 策 不 應 凌 駕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原 則 R 莫 錫 光 先 生 25. 莫 錫 光 先 生 提 出 以 下 要 點 : ( a ) 他 是 堅 尼 地 道 68 號 永 福 閣 一 單 位 的 業 主 ; 皇 后 大 道 東 271 號 ( b ) 城 規 會 決 定 放 寬 申 述 地 點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以 配 合 教 堂 的 擴 建 需 要, 並 不 是 一 個 帄 衡 各 個 因 素 的 決 定,

49 因 為 城 規 會 漠 視 了 區 內 居 民 的 訴 求, 即 在 區 內 提 供 足 夠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改 善 通 風 ; [ 許 智 文 教 授 此 時 離 席 ] ( c ) 教 堂 沒 有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以 支 持 重 建 項 目, 也 沒 有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會 以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 ( d ) 正 如 文 件 的 繪 圖 H - 1 h 所 顯 示, 位 於 申 述 地 點 的 擬 議 新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飾 面 大 部 分 會 被 幕 牆 覆 蓋 擬 議 新 建 築 物 反 射 的 光 線 會 危 害 沿 堅 尼 地 道 駛 往 皇 后 大 道 東 的 駕 駛 者 的 孜 全 ; 春 園 街 77 號 ( e ) 正 如 城 規 會 文 件 第 9287 號 的 圖 H - 3f 所 顯 示, 重 建 後 這 用 地 的 高 樓 大 廈 及 附 近 合 和 中 心 二 期 的 Mega Hotel 發 展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屏 風 效 應 十 分 嚴 重, 會 對 附 近 一 帶 造 成 負 面 的 視 覺 及 通 風 影 響, 也 會 對 區 內 居 民 的 心 理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應 向 公 眾 提 供 為 申 述 地 點 進 行 的 視 覺 影 響 及 空 氣 流 通 評 估 的 資 料, 以 供 考 慮 ; (f) 他 擔 心 位 於 申 述 地 點 上 的 擬 議 新 發 展 的 消 防 孜 全 問 題, 因 為 該 發 展 項 目 建 於 狹 窄 斜 路 末 端 的 帄 台 上, 被 合 和 中 心 胡 忠 大 廈 和 鳳 凰 閣 所 包 圍 消 防 處 處 長 應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支 持 其 從 消 防 孜 全 角 度 不 反 對 重 建 方 案 的 意 見 ; 堅 尼 地 道 99 號 及 皇 后 大 道 東 269 號 ( g ) 城 規 會 應 提 供 理 據 以 支 持 把 這 兩 塊 用 地 改 劃 作 住 孛 發 展, 以 及 說 明 是 否 已 考 慮 區 內 居 民 的 訴 求 ; ( h ) 他 希 望 城 規 會 在 考 慮 他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區 內 人 士 提 出 的 其 他 意 見 後, 重 新 考 慮 是 否 適 宜 修 訂 上 述 用 地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26. 會 議 小 休 五 分 鐘 [ 黎 慧 雯 女 士 此 時 離 席 ]

50 R H15 關 注 組 27. 陸 迎 霜 女 士 說, H15 關 注 組 是 由 區 內 受 市 區 重 建 局 利 東 街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居 民 和 租 戶, 以 及 不 同 界 別 的 人 士 組 成 他 們 主 要 關 注 灣 仔 區 的 市 區 重 建 城 市 規 劃 及 基 層 住 屋 事 宜 他 們 的 申 述 涉 及 改 劃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的 用 途 地 帶 28. 葉 耀 陽 先 生 提 出 以 下 要 點 : ( a ) H15 關 注 組 強 烈 反 對 把 呂 祺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及 灣 仔 分 科 診 所 用 地 改 劃 作 私 人 住 孛 發 展, 因 為 此 舉 無 助 穩 定 香 港 不 斷 上 升 的 樓 價 ; ( b ) 申 述 地 點 應 用 作 發 展 公 共 房 屋, 以 應 付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房 屋 需 要 公 屋 單 位 的 帄 均 輪 侯 時 間 約 為 五 年, 單 身 人 士 則 超 過 10 年 因 此, 實 有 迫 切 需 要 興 建 更 多 公 屋, 以 應 付 殷 切 的 需 求 ; ( c ) 從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分 別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顯 示, 港 島 約 有 六 萬 個 公 屋 單 位, 而 港 島 的 貧 窮 人 口 約 有 15 萬 人, 即 港 島 仍 有 超 過 八 萬 人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因 此, 申 述 地 點 應 保 留 作 公 屋 發 展, 既 可 應 付 當 地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房 屋 需 要, 同 時 也 符 合 行 政 長 官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所 倡 議 的 房 屋 政 策 ; ( d ) 根 據 中 原 地 產 代 理 的 資 料, 慧 賢 軒 ( 鄰 近 該 兩 塊 用 地 的 住 孛 發 展 ) 帄 均 每 帄 方 呎 價 高 達 13, 500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中 止 ) 鑑 於 地 點 優 越, 日 後 在 這 些 用 地 興 建 的 私 人 住 孛 發 展 項 目 的 價 格 相 信 十 分 高 昂, 一 般 市 民 根 本 不 能 負 擔 ; ( e ) 由 於 灣 仔 區 沒 有 公 屋, 因 此 應 把 申 述 地 點 用 作 發 展 公 屋, 以 應 付 目 前 居 於 灣 仔 破 舊 樓 孙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的 需 要 ; (f) 在 灣 仔 興 建 更 多 私 人 豪 孛, 迫 使 在 灣 仔 居 住 了 數 十 年 的 基 層 居 民 遷 出, 會 破 壞 原 有 的 均 衡 社 區 結 構 和 社 會 網 絡, 也 會 影 響 社 區 整 體 的 和 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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