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目 錄 壹 前 言..1 一 撰 研 動 機... 1 二 撰 研 目 的..4 三 分 析 範 圍. 4 貳 現 況 研 析 5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5 二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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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泽 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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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撰 寫 機 關 :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撰 寫 人 : 何 育 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 0 -
2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目 錄 壹 前 言..1 一 撰 研 動 機... 1 二 撰 研 目 的..4 三 分 析 範 圍. 4 貳 現 況 研 析 5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5 二 職 業 駕 駛 人 相 關 概 況 統 計..10 三 通 知 職 業 駕 駛 人 辦 理 審 驗 之 服 務 措 施...13 四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服 務 單 寄 發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數 等 各 項 統 計..16 參 結 論 與 建 議..18 一 結 論..18 二 建 議..18 肆 參 考 資 料 或 文 獻
3 高 雄 市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其 審 驗 服 務 與 逾 期 審 驗 舉 發 作 業 分 析 壹 前 言 一 撰 研 動 機 機 動 車 輛 通 常 依 使 用 目 的 可 分 為 客 車 及 貨 車, 各 可 依 載 客 數 及 總 重 區 分 大 小 型, 另 依 是 否 因 提 供 載 送 乘 客 或 貨 物 獲 取 報 酬 亦 分 為 營 業 車 及 自 用 車, 因 此 適 合 駕 駛 這 些 不 同 種 汽 車 的 駕 駛 執 照 種 類 可 區 分 為 普 通 小 型 車 職 業 小 型 車 普 通 大 貨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普 通 大 客 車 職 業 大 客 普 通 聯 結 車 職 業 聯 結 車 等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0 條 規 定, 須 年 滿 18 歲 後, 申 請 學 習 駕 照, 才 可 學 習 考 領 最 基 本 的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至 少 須 20 歲 以 上, 才 可 考 領 職 業 駕 照 晋 級 考 領 的 過 程, 如 圖 壹 -1 所 示 以 上 8 個 汽 車 照 類 中, 有 4 個 等 級 的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這 4 個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的 比 率, 可 能 因 各 地 的 工 商 狀 況 而 有 差 異 職 業 駕 照 可 供 駕 駛 人 駕 駛 營 業 車 輛 營 業 或 雖 駕 駛 自 用 車, 但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者 普 通 駕 照 持 照 人, 若 駕 駛 營 業 車 營 業, 或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者, 即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2 款 規 定, 應 處 以 1800 至 2300 元 罰 鍰 為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行 的 安 全, 除 以 上 駕 駛 資 格 之 限 制 外, 亦 規 定 可 持 有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的 年 齡, 除 計 程 車 駕 - 1 -
4 駛 人 可 至 68 歲 外, 其 餘 職 業 駕 駛 人 之 執 業 年 齡 上 限 至 65 歲 除 年 齡 限 制 外, 職 業 駕 駛 人 亦 須 確 保 其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因 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54 條 規 定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每 3 年 審 驗 1 次, 審 驗 之 實 施, 係 經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但 年 滿 60 歲 至 68 歲 者, 須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其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與 60 歲 以 下 定 期 審 驗 相 較, 尚 包 含 胸 部 大 片 X 光 檢 查 血 壓 心 電 圖 等 項 目 職 業 駕 駛 人 依 規 定 ( 如 第 貳 部 分 ) 有 定 期 審 驗 的 義 務, 如 未 履 行, 應 處 以 300~600 元 罰 鍰 ; 逾 期 1 年 以 上, 逕 行 註 銷 其 職 業 駕 照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參 加 定 期 審 驗 的 日 期 ( 月 日 電 腦 自 動 設 定 為 出 生 月 日 ), 已 明 確 記 載 於 駕 駛 執 照 上, 當 事 人 有 自 行 注 意 的 義 務 但 為 了 加 強 服 務, 各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有 先 行 郵 寄 通 知 單 的 服 務 ( 本 處 在 每 月 月 底 寄 發 明 信 片 通 知 下 月 份 應 參 加 審 驗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 另 考 量 部 分 駕 駛 人 因 忘 記 或 未 收 到 明 信 片, 或 已 不 住 在 駕 籍 地 址 等 因 素 致 未 如 期 審 驗, 本 處 特 在 逾 應 審 日 期 將 近 1 個 月, 依 法 須 處 以 罰 鍰 時, 再 以 信 函 通 知 催 辦 1 次, 寄 至 當 事 人 戶 籍 地 各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的 比 率, 全 國 高 雄 市 及 臺 北 市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催 辦 審 驗 服 務 措 施, 是 否 能 有 效 促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辦 理 審 驗, 達 成 提 供 此 措 施 之 目 的? 以 上 項 目 頗 值 分 析 研 究, 爰 加 以 探 討, 撰 寫 本 報 告 - 2 -
5 各 級 駕 駛 執 照 晋 級 考 照 所 需 經 歷 圖 示 6 個 月 ( 或 駕 訓 班 訓 練 7 週 ) 2 年 0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證 3 個 月 ( 或 駕 訓 班 訓 練 5 週 ) A 考 領 普 小 3 個 月 B 1 年 考 領 職 小 D 考 領 職 貨 1 年 1 年 F 考 領 職 客 H 考 領 職 聯 1 年 註 : 1. 原 領 有 職 業 駕 照, 取 得 高 1 級 車 輛 普 通 駕 照 滿 3 個 月, 得 換 領 同 級 職 業 駕 照 ) 2.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以 領 有 大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申 請 考 驗 取 得 聯 結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不 得 駕 駛 大 客 車 代 用 大 客 車 大 客 貨 兩 用 車 ( 61) 3 個 月 C 考 領 普 貨 1 年 3 個 月 E 考 領 普 客 2 年 1 年 3 個 月 G 考 領 普 聯 各 級 照 類 經 歷 圖 示 A B 6 個 月 2 訓 練 4 週 參 加 大 貨 車 駕 訓 班 C D 小 型 車 駕 照 晋 級 考 試 參 加 駕 班 經 歷 限 制 註 : 其 他 參 加 晋 1 級 駕 訓 班 亦 需 至 少 6 個 月 經 歷 A E 2 年 訓 練 7 週 1 年 6 個 月 4 訓 練 4 週 3 B F D 參 加 逕 升 大 參 加 聯 結 車 B 客 駕 訓 班 駕 訓 班 小 客 車 駕 照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大 貨 車 駕 照 晋 級 考 試 參 加 照 經 歷 限 制 駕 班 經 歷 限 制 以 上 各 圖 代 號 說 明 : A: 普 通 小 型 車 B: 職 業 小 型 車 C: 普 通 大 貨 車 B: 職 業 大 貨 車 E: 普 通 大 客 車 F: 職 業 大 客 車 G: 普 通 聯 結 車 H: 職 業 聯 結 車 圖 壹 -1 考 領 各 級 駕 照 所 須 經 歷 時 間 示 意 圖 C G H
6 二 撰 研 目 的 : ( 一 ) 高 雄 市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各 級 照 類 的 比 率 與 全 國 及 臺 北 市 的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對 此 差 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如 何 因 應? ( 二 ) 審 驗 通 知 服 務 對 於 降 低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的 影 響 程 度 如 何? 是 否 有 繼 續 辦 理 的 效 益? 三 分 析 範 圍 : 分 析 之 數 據 蒐 集 方 法 及 時 間 本 研 究 中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為 交 通 部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每 月 應 審 驗 人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人 數, 係 引 自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的 業 務 紀 錄 資 料 分 析 之 方 法, 有 依 地 點 為 變 數 之 分 析 ; 亦 有 政 策 前 後 的 指 標 分 析 - 4 -
7 貳 現 況 研 析 一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現 行 法 令 依 據 職 業 駕 駛 人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如 下 ( 一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 第 22 條 : 汽 車 駕 駛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1800 元 以 上 3600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禁 止 其 駕 駛 : 1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營 業 汽 車 營 業 2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以 駕 駛 為 職 業 第 26 條 :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300 以 上 600 以 下 罰 鍰 ; 逾 期 一 年 以 上 者, 逕 行 註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前 項 經 逕 行 註 銷 駕 駛 執 照 之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 二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50 條 : 第 3 項 :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於 退 役 後 一 年 內, 得 憑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證 明,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或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第 4 項 : - 5 -
8 前 項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於 服 役 期 間, 因 社 會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或 重 大 事 故 時, 為 應 客 貨 運 輸 之 需 要, 得 經 過 適 當 訓 練 後 憑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繕 造 之 名 冊 及 核 發 之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證 明, 由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專 案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並 由 軍 事 運 輸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集 中 保 管, 於 執 行 緊 急 疏 運 支 援 任 務 時 分 發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攜 帶 備 查, 於 任 務 結 束 時 繳 還 ; 並 俟 於 軍 事 專 業 駕 駛 人 退 伍 時 發 給 作 為 民 間 駕 駛 之 用 第 52 條 ( 第 1 2 項 )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自 發 照 之 日 起 每 滿 6 年 換 發 1 次, 汽 車 駕 駛 人 應 於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後 1 個 月 內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新 照 但 年 滿 60 歲 之 職 業 駕 駛 人 經 依 第 64 條 之 1 規 定 體 格 檢 查 判 定 合 格 者, 換 發 有 效 期 限 1 年 之 新 照 至 年 滿 65 歲 止 前 項 駕 駛 人 屬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前 1 年 內 未 受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且 依 第 64 條 之 1 規 定 體 格 檢 查 判 定 合 格 者, 得 換 發 有 效 期 間 1 年 之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至 年 滿 68 歲 止 第 53 條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分 為 下 列 各 類 : 1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2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3 大 客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4 聯 結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5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 6 -
9 6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7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8 聯 結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第 54 條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之 駕 駛 執 照, 應 自 發 照 之 日 起, 每 滿 三 年 審 驗 一 次, 並 於 審 驗 日 期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審 驗, 經 審 驗 不 合 格 者, 扣 繳 其 駕 駛 執 照, 俟 審 驗 合 格 後 發 還 之 駕 駛 人 因 患 病 出 國 服 兵 役 駕 照 被 吊 扣 羈 押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之 執 行, 不 能 按 時 審 驗 者, 得 於 病 癒 回 國 退 役 駕 照 吊 扣 期 滿 撤 銷 羈 押 出 獄 或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六 個 月 內 持 原 照 及 有 關 證 明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審 驗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憑 因 逾 期 審 驗 被 註 銷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但 在 未 換 發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前, 不 得 駕 駛 汽 車 第 64 條 之 1: 第 1 項 : 年 滿 60 歲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每 年 至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作 體 格 檢 查 一 次, 其 合 格 標 準 除 依 第 64 條 規 定 外, 並 經 醫 師 判 定 符 合 下 列 合 格 標 準 : 1 血 壓 : 收 縮 壓 未 達 160 mm/hg; 舒 張 壓 未 達 100 mm/hg 2 胸 部 X 光 大 片 檢 查 : 合 於 健 康 標 準 - 7 -
10 3 心 電 圖 檢 查 : 合 於 健 康 標 準 或 輕 微 異 常 不 影 響 健 康 安 全 4 無 下 列 任 一 疾 病 : (1) 患 有 高 血 壓, 經 臨 床 診 斷 不 足 以 勝 任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經 休 息 30 分 鐘 後, 平 均 血 壓 之 收 縮 壓 達 160 mm/hg 或 舒 張 壓 達 100 mm/hg (2) 患 有 糖 尿 病 且 血 糖 無 法 控 制 良 好 (3) 患 有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及 其 他 心 臟 疾 病, 經 臨 床 診 斷 不 足 以 勝 任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4) 患 有 癲 癇 腦 中 風 眩 暈 症 重 症 肌 無 力 等 身 體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5) 患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史 者 肺 功 能 用 力 肺 活 量 (FVC) 或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FVC) 低 於 60% 之 預 測 值 (6)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致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者,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者,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7) 患 有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及 藥 物 依 賴 成 癮 (8) 患 有 經 常 性 打 呼 合 併 白 天 嗜 睡 者, 白 天 嗜 睡 指 數 大 於 12 但 接 受 多 功 能 睡 眠 檢 查 評 估 治 療 有 效 者, 不 在 此 限 (9) 其 他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或 患 有 其 他 疾 病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第 65 條 申 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者,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 1 年 齡 : - 8 -
11 (3) 考 領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20 歲, 最 高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65 歲 2 經 歷 : (4) 應 考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有 學 習 駕 駛 6 個 月 以 上 之 經 歷 (5) 應 考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6) 應 考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8) 應 考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 或 領 有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小 型 車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駛 訓 練 結 業 者 (10) 應 考 聯 結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客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1 年 以 上 或 領 有 大 貨 車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2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第 3 項 : 領 有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滿 3 個 月 之 駕 駛 人, 得 報 考 同 級 車 類 之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除 應 具 備 報 考 之 資 格 外, 並 應 補 考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應 考 之 科 目 - 9 -
12 二 職 業 駕 駛 人 相 關 概 況 統 計 ( 一 ) 各 職 業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比 率 分 析 : 本 研 究 蒐 全 國 高 雄 市 及 臺 北 市 的 各 級 汽 車 駕 照 類 持 照 人 數, 如 表 貳 -1 貳 -2 貳 -3 職 業 表 貳 -1 全 國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a) (Ni/ΣN) (b) (Ni/ΣN) 聯 結 車 111, % 33, % 145, % 大 客 車 84, % 108, % 192, % 大 貨 車 131, % 516, % 648, % 小 型 車 153, % 10,516, % 10,669, % 合 計 (ΣN) 480, % 11,175, % 11,656, %
13 表 貳 -2 高 雄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職 業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比 率 人 數 (b) (a) (Ni/ΣN) (Ni/ΣN) 聯 結 車 8, % 2, % 11, % 大 客 車 4, % 6, % 10, % 大 貨 車 6, % 30, % 37, % 小 型 車 8, % 744, % 750, % 合 計 (ΣN) 28, % 783, % 809, % 表 貳 -3 臺 北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 職 業 98 年 12 月 普 通 合 計 (c=a+b)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a/c)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a) (Ni/ΣN) (b) (Ni/ΣN) 聯 結 車 3, % 1, % 5, % 大 客 車 9, % 12, % 21, % 大 貨 車 6, % 25, % 31, % 小 型 車 32, % 1,321, % 1,354, % 合 計 (ΣN) 51, % 1,361, % 1,412, % 茲 將 表 貳 -1 貳 -2 貳 -3 中 的 各 種 照 類 職 業 駕 照 所 佔 比 率, 依 全 國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作 比 較, 分 析 如 圖 貳 -1 所 示, 高 雄 市 與 臺 北 市 間 各 照 類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照 的 比 率, 兩 市 以 聯 結 車 差 距 最 大, 達 4.1 倍 (29.8% 7.2%), 職 業 大 貨 車 駕 照 次 之, 達 2.1 倍 (24.6% 12%),
14 17.6 百 分 比 職 業 大 客 車 駕 照 差 異 不 大 以 上 3 種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照 合 計 百 分 數, 高 雄 市 為 69.2%, 臺 北 市 為 37.4%, 高 雄 市 為 臺 北 市 的 1.8 倍 但 職 業 小 型 車 則 呈 現 臺 北 市 為 高 雄 市 的 2.0 倍, 顯 示 高 雄 臺 北 兩 市 的 經 濟 型 態 不 同, 高 雄 市 鄰 近 高 雄 港, 以 工 業 及 海 運 相 關 行 業 較 發 達, 衍 伸 持 有 職 業 聯 結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駕 照 比 率 高 全 國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聯 結 車 大 客 車 大 貨 車 小 型 車 圖 貳 -1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佔 總 數 比 率 - 全 國 及 市 臺 北 高 雄 市
15 各 照 類 有 效 職 業 駕 照 持 有 數 ( 二 ) 高 雄 市 歷 年 職 業 駕 駛 人 總 數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表 貳 -4 高 雄 市 各 職 業 照 類 分 年 統 計 表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職 業 聯 結 車 8,283 8,754 8,181 8,277 8,351 8,366 職 業 大 客 車 4,293 4,291 3,870 3,899 3,944 4,144 職 業 大 貨 車 8,830 8,695 7,309 7,171 7,042 6,902 職 業 小 型 車 13,397 12,978 9,474 9,197 8,796 8,633 合 計 34,803 34,718 28,834 28,544 28,133 28,045 40,000 30,000 20,000 10,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年 度 職 業 聯 結 車 職 業 大 客 車 職 業 大 貨 車 職 業 小 型 車 合 計 圖 貳 -2 高 雄 市 年 度 別 各 照 類 職 業 駕 駛 人 統 計 圖 三 通 知 職 業 駕 駛 人 辦 理 審 驗 之 服 務 措 施 職 業 駕 駛 人 應 參 加 定 期 審 驗 的 日 期 已 明 確 記 載 於 駕 駛 執 照 上, 當 事 人 雖 有 自 行 注 意 的 義 務, 但 本 處 為 加 強 服 務, 於 每 月 月 底 寄 發 明 信 片 通 知 下 月 份 應 參 加 審 驗 的 職 業 駕 駛 人, 格 式 如 圖 貳 -3:
16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服 務 單 ( 一 ) 處 本 部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民 路 71 號 電 話 :(07) 轉 網 址 : 南 區 分 處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安 康 路 22 號 電 話 :(07) 轉 2303 如 已 完 成 審 驗 手 續 者, 本 服 務 單 請 作 廢 請 併 換 汽 車 駕 照 市 縣 區 路 巷 號 樓 之 先 生 / 女 士 收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高 雄 郵 局 許 可 證 高 雄 字 第 278 號 國 內 明 信 片 您 的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審 驗, 將 於 審 驗 日 期 逾 期 1 年 後 被 註 銷, 請 儘 速 辦 理 職 業 大 貨 車 違 規 未 結 : 0 件 ( 1. 件 數 僅 供 參 考 2. 換 補 照 審 驗 前 須 先 結 清 積 欠 之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 審 驗 應 備 : 身 分 證 駕 照 正 本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 詳 細 規 定 60 歲 以 上 併 辦 換 補 照 逾 期 註 銷 自 願 換 發 普 通 駕 照 請 詳 閱 背 面 注 意 事 項 ) 審 驗 期 限 : 至 99 年 月 日 止 ( 請 依 期 限 辦 理, 逾 期 1 個 月 以 上 者 罰 鍰 300 至 600 元, 逾 期 1 年 以 上 者 並 逕 行 註 銷 駕 照 ) 註 :1. 請 依 背 面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2. 審 驗 期 限, 如 有 不 符, 請 向 本 處 第 二 科 查 詢 更 正 圖 貳 -3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服 務 單 另 考 量 部 分 駕 駛 人 因 忘 記 或 未 收 到 明 信 片, 或 已 不 住 在 駕 籍 地 址 等 因 素 致 未 如 期 審 驗, 本 處 特 在 逾 應 審 日 期 將 近 1 個 月, 依 法 須 處 以 罰 鍰 時, 再 以 信 函 通 知 催 辦 1 次, 每 月 寄 發 3 次, 例 如 每 月 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上 個 月 中 旬 者,1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上 個 月 下 旬 者 23 日 寄 發 應 審 日 為 本 月 上 旬 者 催 審 服 務 單 如 圖 貳 -4, 本 處 自 98 年 4 月 起 實 施 該 項 服 務
17 81157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民 路 71 號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811 市 縣 區 路 巷 號 樓 之 先 生 ( 審 驗 期 限 :99 年 月 日 ) 罰 款 前 提 醒 親 愛 的 職 業 駕 駛 朋 友 您 好! 您 是 否 注 意 到, 汽 車 駕 照 上 的 審 驗 日 期 已 經 過 期 了? 依 照 規 定, 您 必 須 每 3 年 在 審 驗 日 期 前 後 1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辦 理 審 驗, 提 醒 您, 若 超 過 期 限, 將 被 處 300~600 元 罰 鍰 ( 期 限 如 本 函 封 面 所 示, 距 現 在 只 剩 不 到 10 天 了!); 超 過 審 驗 日 期 1 年 以 上, 除 罰 款 外 將 被 註 銷 職 業 駕 照, 請 您 務 必 在 期 限 前 辦 理 審 驗 所 需 證 件, 請 詳 閱 下 表 說 明 若 無 以 駕 駛 為 業 或 駕 駛 營 業 汽 車 營 業 之 需 求, 可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的 普 通 駕 照, 即 可 免 除 審 驗 倘 有 需 求 時 經 體 檢 合 格 就 可 免 考 換 回 職 業 駕 照, 敬 祝 您 行 車 平 安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敬 啟 洽 詢 電 話 (07) 轉 279, 職 業 駕 照 審 驗 及 換 發 普 通 駕 照 應 備 文 件 一 覽 表 應 備 文 件 申 辦 項 目 規 定 期 間 審 內 審 驗 驗 職 普 互 換 逾 期 審 驗 ( 延 期 詳 註 2) 職 業 換 普 通 普 通 換 回 職 業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機 車 駕 照 汽 車 駕 照 正 本 1 照 片 (6 個 月 內, 其 餘 詳 註 1)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 審 驗 專 用, 3 個 月 內 有 效 ) 註 1 註 1 2 張 1 張 ( 不 含 體 檢 用 ) 應 繳 規 費 / 逾 審 罰 鍰 注 意 事 項 免 費 ( 註 1) 若 有 違 規 罰 款 案 罰 300~ 600 元 ( 註 1) 規 費 200 元 ( 超 過 期 限 罰 鍰 同 上 ) 規 費 200 元 件, 請 先 至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中 心 繳 清 結 案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時 應 攜 代 辦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註 1: 一 併 辦 理 定 期 換 照 者 加 附 6 個 月 內 1 吋 照 片 1 張 併 辦 補 照 者 須 附 印 章 及 照 片 2 張 ; 換 補 照 者 應 繳 交 規 費 200 元 ( 照 片 應 為 : 光 面 素 色 背 景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不 得 為 合 成 照 片 生 活 照 及 已 加 蓋 章 戳 之 照 片 ) 註 2: 駕 駛 人 因 患 病 出 國 服 兵 役 駕 照 被 吊 扣 羈 押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之 執 行, 不 能 按 時 審 驗 者, 得 於 病 癒 回 國 退 役 駕 照 吊 扣 期 滿 撤 銷 羈 押 出 獄 或 保 安 感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6 個 月 內 持 原 照 及 有 關 證 明 申 請 審 驗 註 3: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6 條 規 定 :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不 依 規 定 期 限,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者, 處 新 臺 幣 300 元 以 上 600 元 以 下 罰 鍰 ; 逾 期 1 年 以 上 者, 逕 行 註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前 項 經 逕 行 註 銷 駕 駛 執 照 之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人, 得 申 請 換 發 同 等 車 類 之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圖 貳 -4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審 驗 催 辦 服 務 單
18 四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服 務 單 寄 發 數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數 等 各 項 統 計 本 處 相 關 審 驗 通 知 的 服 務 措 施 實 施 方 式 如 前 述, 職 業 駕 駛 人 逾 期 辦 理 審 驗 超 過 1 個 月 者, 已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逾 期 未 滿 1 年 應 處 罰 鍰, 逾 期 6 個 月 者, 以 二 代 公 路 監 理 資 訊 系 統 挑 檔 掣 發 舉 發 單 實 施 至 今 相 關 舉 發 案 件 數 分 月 統 計 如 下 : 表 貳 -5 舉 發 職 業 駕 駛 人 逾 期 審 驗 件 數 統 計 表 舉 發 件 數 應 辦 理 審 應 辦 理 審 舉 發 年 月 佔 應 審 人 驗 年 月 驗 人 數 件 數 數 百 分 比 97 年 10 月 年 07 月 % 97 年 11 月 年 07 月 % 97 年 12 月 年 08 月 % 98 年 01 月 年 09 月 % 98 年 02 月 年 09 月 % 98 年 03 月 年 10 月 % 98 年 04 月 年 11 月 % 98 年 05 月 年 12 月 % 98 年 06 月 年 01 月 % 98 年 07 月 年 02 月 % 98 年 08 月 年 03 月 % 98 年 09 月 年 04 月 %
19 98 年 10 月 年 05 月 % 98 年 11 月 年 06 月 % 98 年 12 月 年 08 月 % 先 前 提 到 的 罰 鍰 前 10 日 催 審 服 務, 係 自 98 年 4 月 應 辦 理 審 驗 者 開 始 實 施, 茲 將 表 貳 -5 舉 發 件 數 應 審 人 數 以 實 施 前 後 作 分 野, 分 析 實 施 催 審 前 後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的 百 分 比 如 表 貳 -6 表 貳 -6 實 施 催 審 服 務 前 後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分 析 舉 發 件 數 應 辦 理 審 驗 應 辦 理 審 佔 應 審 人 數 年 月 驗 總 人 數 總 件 數 百 分 比 實 施 前 (97 年 10 月 至 3, % 98 年 3 月 ) 實 施 後 (98 年 4 月 至 98 年 12 月 ) 6, % 表 貳 -6 顯 示, 實 施 催 審, 可 降 低 將 來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達 43.5% ( [9.44%-5.33%] 9.44% ), 因 此 催 審 服 務 可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參 加 審 驗, 有 效 避 免 被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20 參 結 論 與 建 議 ( 一 ) 結 論 : 1. 高 雄 市 與 臺 北 市 間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照 佔 全 部 職 業 駕 駛 人 合 計 之 比 率, 高 雄 市 為 69.2%, 臺 北 市 為 37.4%, 高 雄 市 為 臺 北 市 的 1.8 倍 但 職 業 小 型 車 則 呈 現 臺 北 市 為 高 雄 市 的 2.0 倍 2. 實 施 催 審, 可 降 低 將 來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比 率 達 44% ( 二 ) 建 議 1. 高 雄 市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比 率 與 全 國 比 較 之 下 相 對 較 高, 倘 政 策 上 實 施 對 大 型 車 駕 駛 人 之 特 別 措 施 ( 例 如 40 歲 以 上 大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審 驗 之 體 檢 規 定 比 照 60 歲 以 上 職 業 駕 駛 人 ; 或 審 驗 前 應 有 前 2 年 內 參 加 公 路 總 局 訓 練 機 構 之 教 育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等 ), 宜 充 分 宣 導 週 知 2. 實 施 催 審 服 務 可 使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時 參 加 審 驗, 有 效 避 免 被 舉 發 逾 期 審 驗,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有 繼 續 辦 理 的 效 益
21 肆 參 考 資 料 或 文 獻 1.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99 年 5 月 5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2.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99 年 7 月 1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號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3. 交 通 部, 交 通 統 計 月 報 - 表 3-10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人 數,98 年 12 月 資 料 4.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高 雄 市 駕 駛 執 照 分 類 統 計 表,98 年 12 月 資 料 5.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統 計 月 報 - 臺 北 市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數,98 年 12 月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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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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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內 政 部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六 五 九 二 八 號 令 發 布 內 政 部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二 一 一 八 八 號 令 第 一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八 二 九 五 號 令 第 二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臺 北 市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成 果 彙 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目 次 一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养生保健中的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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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遠 雄 人 壽 雄 溫 馨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103)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看 護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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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指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作 業 ( 如 附 表 一 ) 本 規 則 所 稱 第 一 類 事 業 第 二 類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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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球 脉 搏 血 氧 饱 和 度 监 测 研 讨 会 临 床 情 景 分 析 以 真 实 或 模 拟 的 病 例 资 料 用 于 教 学 或 学 习 的 方 式 被 称 为 情 景 教 学 或 基 于 病 例 的 教 学 教 学 模 式 包 括 书 面 病 例 讨 论 及 使 用 模 拟 人 进 行 教 学 情 景 教 学 的 好 处 在 于 : 可 以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 它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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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7011 02000216 ( ) 2004 2200065 YZB/ 0047-2003 ( Q/OMD 08-2003) [2001] 0032 .......................................2................................3.............................5...................................7...................................9.........................9........................10..............................13.............................13.............................15..........................19.................................21..................................23..................................25.................................27......................................28..................................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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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內 政 部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六 五 九 二 八 號 令 發 布 內 政 部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二 一 一 八 八 號 令 第 一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八 二 九 五 號 令 第 二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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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2014 年 注 会 会 计 讲 义 ( 第 1 16 章 ) 郭 建 华 第 一 章 总 论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考 试 集 中 在 客 观 性 题 目 中, 本 章 主 要 考 查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要 素 结 合 有 关 章 节 的 选 择 题 考 点 一 :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根 据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它 包 括 可 靠 性 相 关 性 可 理
新汉语水平考试
新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四 级 ) H41003 注 意 一 HSK( 四 级 ) 分 三 部 分 : 1. 听 力 (45 题, 约 30 分 钟 ) 2. 阅 读 (40 题,40 分 钟 ) 3. 书 写 (15 题,25 分 钟 ) 二 听 力 结 束 后, 有 5 分 钟 填 写 答 题 卡 三 全 部 考 试 约 105 分 钟 ( 含 考 生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时
1 已 賺 得 並 已 收 到 現 金 2 已 經 收 到 現 金, 但 仍 未 賺 得 3 尚 未 賺 得, 或 收 到 現 金 4 已 經 賺 得, 但 尚 未 收 到 現 金 (2)9. 下 列 何 種 報 表 係 表 達 一 公 司 在 某 一 時 點 之 財 務 狀 況? 1 綜 合 損
Chapter 1 基 本 概 念 一 選 擇 題 (4)1. 所 謂 自 然 營 業 年 度 是 指 : 1 自 購 貨 製 造 銷 貨 至 應 收 帳 款 收 現 為 止 的 一 個 期 間 2 自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會 計 期 間 3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所 訂 定 賒 銷 收 帳 的 最 長 期 限 4 以 企 業 之 營 業 淡 季 為 起 迄 分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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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00956 AC0956100 勇 旺 膠 囊 有 效 期 限 018 年 03 月 4 日 以 前 之 所 有 批 號 A0096 AC096100 普 怡 錠 47001-47003 5700 3 A008165 A008165100 " 大 豐 " 化 痰 淨 錠 8 47101 57101 4 A01447 AC1447100 " 大 豐 " 博 賜 康 膜 衣 錠 10 5 A0137
目的和要求
1. 2. 1. 2. 3. 4. 1. 2. Mapleson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 2. 3. 4. 5. 6. 7. BLS 1. 2. A 1 4. A 1.ASA B 12 4 AI C 48 23, B D C E D 5. E A 2. B A-
试题二
试 题 二 一 解 释 名 词 ( 每 题 2 分, 计 10 分 ) 1. 胎 膜 早 破 2. 产 后 出 血 3. 胎 方 位 4. 第 二 产 程 5. 前 置 胎 盘 二 填 空 题 ( 每 空 0.5 分, 计 10 分 ) 1. 人 工 流 产 术 常 见 的 并 发 症 有 2. 青 春 期 功 血 的 治 疗 原 则 是 3. 胎 心 的 正 常 值 是 次 /min 4. 子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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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處.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36.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報 一 四 三 年 第 十 二 期 法 規 修 正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政 令 附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4 民 政 處 廢 檢 送 止 修 正 新 後 竹 縣 新 各 竹 鄉 縣 鎮 宗 市 教 衛 諮 生 詢 委 所 員 診 會 斷 設 書 置 及 要 證 點 明 書 全 收 部 費 條 標 文 1 準
前言
投 稿 類 別 : 商 業 類 篇 名 : 上 海 地 區 學 生 -- 手 搖 飲 料 與 瓶 裝 飲 料 之 市 場 分 析 作 者 : 楊 文 寬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高 二 忠 班 張 聖 雯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高 二 忠 班 魏 羽 姍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高 二 忠 班 指 導 老 師 : 周 玉 笙 老 師 0 壹 前 言 由 於 大 陸 市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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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介 绍 为 使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汉 语 学 习 者, 中 国 国 家 汉 办 组 织 中 外 汉 语 教 学 语 言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育 测 量 学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在 充 分 调 查 了 解 海 外 汉 语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吸 收 原 有 HSK 的 优 点, 借 鉴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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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營 造 暨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成 果 發 表 會 表 揚 名 單 一 達 標 最 速 獎 達 標 日 期 ( 目 標 噸 數 ) 1 花 蓮 縣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5 月 15 日 2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5 月 28 日 3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6 月 24 日 4 新 竹 縣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第 1 頁 103-7 指 考 歷 史 考 科 第 壹 部 分 : 選 擇 題 ( 占 80 分 ) 一 單 選 題 ( 占 72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36 題, 每 題 有 4 個 選 項,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請 畫 記 在 答
全 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第 七 次 聯 合 模 擬 考 試 歷 史 考 科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7~8 日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更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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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定期考國文科試題
凡 答 案 卡 上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畫 記 錯 誤 或 不 完 全, 造 成 讀 卡 過 程 無 法 判 定 身 分 者, 本 科 此 次 定 期 考 分 數 扣 3 分 一 單 選 題 ( 每 題 2 分 )36% 1.( 甲 ) 乃 覺 三 十 里 :ㄐㄩㄝˊ( 乙 ) 經 宿 方 至 :ㄙㄨˋ( 丙 ) 乾 癟 :ㄅㄧㄢˇ( 丁 ) 垂 髫 : ㄊㄧㄠˊ( 戊 ) 一 綹 短 髮
第 2 頁 建 議 2.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建 議 開 立 - (a) 一 筆 為 數 4 億 7,470 萬 元 的 承 擔 額, 用 以 推 行 Wi-Fi 連 通 城 市 計 劃, 如 下 文 第 10 至 18 段 所 述, 通 過 結 合 公 私 營 合 作 及 政 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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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職 場 233 減 災 方 案 : 95-96 年 2 年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及 殘 廢 發 生 率 30% 健 康 臺 灣 快 樂 勞 動 疑 似 職 業 疾 病 現 場 訪 視 案 例 輯 02-26607600 02-26607730 http://www.iosh.gov.tw 重 要 績 效 黃.indd 1 2007/1/18 11:23:17 AM 壹 前 言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