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處.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人 事 處.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36.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Transcription

1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報 一 四 三 年 第 十 二 期 法 規 修 正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政 令 附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4 民 政 處 廢 檢 送 止 修 正 新 後 竹 縣 新 各 竹 鄉 縣 鎮 宗 市 教 衛 諮 生 詢 委 所 員 診 會 斷 設 書 置 及 要 證 點 明 書 全 收 部 費 條 標 文 1 準 份 修 正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附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5 國 際 產 業 發 展 處 新 訂 新 竹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提 列 共 同 負 擔 項 目 及 金 額 基 準, 自 即 日 起 施 行 5 國 際 產 業 發 展 處 修 正 新 竹 縣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作 業 函 頒 公 園 設 施 捐 贈 實 施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並 自 104 年 度 起 施 行 18 教 育 處 修 正 新 竹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為 函 新 頒 訂 竹 定 縣 公 新 立 竹 幼 縣 兒 非 園 都 及 市 非 土 營 地 利 申 請 幼 變 兒 更 園 為 辦 一 理 般 課 旅 後 館 留 使 園 用 服 興 務 辦 事 實 業 施 要 點 計 畫, 審 並 查 修 作 正 業 全 要 點 文, 全 自 文 即 10 日 點 起, 生 自 效 即... 日 起 生 效 交 通 旅 遊 處 農 社 業 會 處 有 檢 送 關 修 訂 農 作 新 物 竹 天 縣 然 失 災 能 害 者 保 接 險 受 長 試 期 辦 照 補 顧 助 交 要 通 點 接, 送 服 業 務 經 實 行 施 要 政 點 院 農 乙 份 業, 委 並 員 自 會 即 農 日 糧 起 署 生 於 效 中 實 華 施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以 農 糧 企 字 第 A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茲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函 頒 本 府 修 正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乙 份, 綜 合 發 展 處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檢 送 修 正 後 之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1 份 44 社 會 處 檢 送 修 正 後 之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要 點 1 份 64 函 頒 修 訂 新 竹 縣 加 強 推 行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新 檢 竹 送 縣 修 政 正 府 之 消 新 防 竹 局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乙 份 檢, 送 修 並 正 自 105 新 年 竹 6 縣 月 災 23 害 日 防 起 救 實 辦 施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各 一 29 份 100 綜 合 發 展 處. 檢 送 修 正 後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各 1 份

2 人 事 處.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誡 公 告 公 告 104 年 10 月 份 龍 昇 工 程 行 等 110 家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公 告 104 年 10 月 份 冠 盛 電 腦 維 修 企 業 社 等 64 家 商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42 公 告 104 年 10 月 份 杜 依 室 內 設 計 裝 修 工 程 行 等 74 家 商 業 歇 業 登 記 事 項 公 告 新 增 本 縣 指 定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1 名 法 規 草 案 預 告. 預 告 修 正 新 竹 縣 建 築 物 一 定 規 模 以 下 免 辦 理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辦 法 之 附 表 修 正 草 案 預 告 訂 定 新 竹 縣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達 不 堪 使 用 認 定 標 準 草 案 預 告 修 正 新 竹 縣 新 竹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預 告 修 正 新 竹 縣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申 請 及 核 發 辦 法 第 1 9 及 10 條 條 文

3 法 規 新 竹 縣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綜 法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附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五 測 量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十 至 第 七 職 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一 至 第 七 職 等 課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二 十 四 至 第 七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人 事 管 理 員 委 任 至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五 十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五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本 編 制 表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生 效 4

4 新 竹 縣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綜 法 字 第 號 廢 止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診 斷 書 及 證 明 書 收 費 標 準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綜 法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附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縣 長 邱 鏡 淳 修 正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道 路 挖 掘, 係 指 在 本 縣 行 政 區 域 內, 除 國 道 省 道 及 委 託 公 路 總 局 養 護 之 縣 道 外, 所 有 供 公 眾 通 行 之 道 路, 新 設 拆 遷 換 修 管 ( 纜 ) 線 及 其 他 用 途 須 挖 掘 者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在 縣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在 鄉 ( 鎮 市 ) 為 鄉 ( 鎮 市 ) 公 所, 代 養 道 路 為 代 養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文 件 及 位 置 圖 ( 重 要 幹 道 附 施 工 剖 掘 位 置 ) 向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申 辦, 並 繳 納 路 面 修 復 工 料 費 及 許 可 費 後, 取 得 挖 掘 道 路 許 可, 始 得 進 行 挖 掘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之 工 程 完 工 後, 應 檢 附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出 具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收 據 影 本 通 知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至 現 場 會 勘, 並 經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許 可 後 始 得 辦 理 接 管 事 宜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應 於 收 件 日 起 三 日 內 完 成 勘 查 挖 掘 位 置, 合 格 者, 通 知 繳 納 路 面 修 復 工 料 費 及 許 可 費 後, 核 發 挖 掘 道 路 許 可 證,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內 補 正 相 關 文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5

5 重 要 道 路 挖 掘 需 依 本 縣 交 通 安 全 聯 席 會 報 重 要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檢 附 經 該 會 報 核 備 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第 七 條 申 請 人 應 繳 路 面 修 復 工 料 費 及 許 可 費, 其 收 費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並 按 申 請 挖 掘 面 積 核 計 一 次 繳 納, 惟 路 基 回 填 完 成 後, 挖 掘 面 積 如 有 增 減, 則 依 共 同 會 勘 丈 量 挖 掘 面 積 計 算, 由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限 期 內 繳 納, 多 退 少 補 施 工 時 造 成 道 路 標 誌 號 誌 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損 壞 部 分, 應 由 申 請 人 會 同 管 理 單 位 迅 速 修 復 或 負 責 賠 償 第 八 條 挖 掘 道 路 經 許 可 後, 應 遵 照 許 可 期 限 施 工 時 間 位 置 面 積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視 為 擅 自 挖 掘 第 十 一 條 挖 掘 道 路 施 工 時, 各 種 施 工 材 料 應 妥 為 放 置, 並 應 採 取 下 列 各 項 設 施 : 一 在 施 工 位 置 前 方 及 後 方, 日 間 設 置 安 全 措 施 及 交 通 警 戒 標 誌, 夜 間 加 掛 警 示 燈, 並 派 專 人 負 責 交 管 事 宜 二 無 法 當 日 回 填 時, 人 孔 及 管 溝 周 圍 應 設 立 圍 籬 或 遮 欄, 並 掛 相 關 警 示 燈 三 挖 掘 深 度 在 一 公 尺 以 上 或 有 塌 方 之 虞 者, 應 設 立 臨 時 擋 土 設 施 以 避 免 路 基 下 陷 四 設 置 工 程 施 工 告 示 牌 ( 應 於 施 工 路 段 起 迄 點 設 置 固 定 式 工 程 告 示 牌 註 明 工 程 名 稱 施 工 單 位 核 准 文 號 承 包 廠 商 預 定 開 竣 工 日 期 暨 每 日 工 作 時 段 聯 絡 人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 道 路 挖 掘 長 度 超 過 五 百 公 尺 時, 每 五 百 公 尺 應 於 路 邊 增 設 告 示 牌 乙 面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管 溝 以 全 線 一 次 申 請, 分 段 限 制 長 度 施 工, 並 應 注 意 管 溝 內 兩 旁 其 他 管 線 及 公 共 設 施, 同 一 道 路 兩 旁 不 得 同 時 挖 掘 ; 市 區 及 交 通 繁 忙 路 段, 每 次 挖 掘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公 尺, 挖 掘 長 度 超 過 一 百 公 尺 者, 應 先 將 原 有 道 路 回 填 夯 實 與 鋪 設 簡 易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至 與 原 路 面 平 齊 後 始 得 繼 續 挖 掘 ; 郊 區 路 段 最 長 以 二 百 公 尺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縮 短 之 第 十 六 條 道 路 不 得 於 雨 天 開 挖 挖 掘 後 遇 雨 積 水 之 回 填, 應 先 抽 乾 積 水, 以 符 合 規 定 之 砂 石 或 砂 分 層 回 填, 夯 實 至 規 定 密 度 道 路 底 層 以 碎 石 級 配 料 回 填 時, 每 層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公 分, 並 壓 實 至 改 良 式 夯 壓 試 驗 最 大 乾 密 度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以 上, 並 加 鋪 十 公 分 A.C. 臨 時 路 面 並 於 路 基 整 修 完 成 後, 應 即 將 工 程 剩 餘 材 料 廢 土 及 廢 棄 物 清 除 並 運 離 施 工 現 場 管 溝 挖 掘 超 過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時, 須 附 密 度 試 驗 報 告 核 備, 每 超 過 五 百 平 方 6

6 公 尺 應 取 樣 做 密 度 試 驗 於 完 工 後 報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始 同 意 接 管 各 種 道 路 之 碎 石 級 配 厚 度 如 下 : 一 車 道 不 得 少 於 五 十 公 分 二 人 行 道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公 分 三 產 業 道 路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公 分 第 十 八 條 遲 延 回 填 工 作 夯 實 未 達 規 定 密 度 或 施 工 現 場 未 清 洗 並 回 復 原 狀 者, 經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通 知, 而 逾 期 未 改 善 或 改 善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停 止 其 許 可 至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成 果 為 止 必 要 時,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得 自 行 或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改 善,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前 項 費 用 由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於 完 工 後 函 請 申 請 人 限 期 內 繳 納 完 畢 未 於 期 限 繳 納, 經 催 繳 仍 不 繳 納 者,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強 制 執 行 第 二 十 條 道 路 挖 掘 開 工 時, 施 工 單 位 應 備 妥 全 線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施 工 設 備, 管 理 機 關 得 派 員 檢 查,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令 其 停 止 施 工 第 二 十 二 條 申 請 緊 急 性 挖 掘 道 路 者, 應 即 通 知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及 轄 區 警 察 派 出 所 備 案 後 施 工, 並 應 於 施 工 日 起 三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與 搶 修 前 後 照 片, 向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補 辦 申 請 許 可, 其 應 繳 納 之 路 面 修 復 工 料 費 及 許 可 費 得 於 搶 修 完 竣 後 十 日 內 補 繳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為 擅 自 挖 掘 第 二 十 五 條 計 畫 性 工 程 拆 遷 管 線, 挖 掘 道 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工 程 計 畫 核 可 後,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即 將 應 辦 工 程 計 畫 項 目 通 知 各 管 線 單 位, 設 計 斷 面 圖 及 現 況 平 面 圖 完 成 時 分 送 各 管 線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二 各 管 線 單 位 應 就 各 該 工 程 計 畫 範 圍 內, 既 設 或 擬 計 畫 新 設 管 線 詳 細 現 況 及 計 畫, 繪 入 現 況 平 面 圖 及 斷 面 圖, 連 同 有 關 資 料, 檢 送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作 為 詳 細 設 計 參 辦 依 據 三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應 綜 合 所 有 圖 表 資 料, 配 合 工 程 計 畫 擬 定 各 種 管 線 敷 設 位 置, 定 期 通 知 各 管 線 單 位 協 商 決 定, 管 線 位 置 拆 遷 位 置 拆 遷 範 圍 及 計 畫 拆 除 期 限, 管 線 拆 遷 工 程 有 關 土 木 部 分, 得 委 託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統 一 代 辦 四 各 管 線 位 置 協 商 決 定 後 不 得 變 更, 如 因 橫 越 交 錯 關 係, 得 由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視 實 際 酌 予 昇 降 或 避 讓 五 主 辦 工 程 單 位 統 一 代 辦 挖 掘 道 路, 須 維 持 交 通 者 應 向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所 定 停 止 挖 掘 事 項, 不 含 緊 急 搶 修 及 用 戶 聯 接 管 線 工 程 7

7 附 表 一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修 復 工 料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項 挖 掘 位 置 及 管 溝 回 填 方 式 修 復 費 用 單 價 ( 元 / 平 次 方 公 尺 ) 1 挖 掘 AC 路 面 並 以 CLSM(MRC) 回 填 者 五 百 三 十 2 挖 掘 AC 路 面 並 以 碎 石 級 配 料 回 填 者 七 百 四 十 3 挖 掘 土 石 路 肩 並 以 土 石 料 回 填 者 三 百 4 挖 掘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並 以 CLSM(MRC) 回 填 者 一 千 二 百 5 挖 掘 地 磚 人 行 道 並 以 CLSM(MRC) 回 填 者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附 註 : 1. 挖 掘 路 段 道 路 改 善 ( 或 路 面 加 封 ) 未 滿 七 年 者, 按 挖 掘 長 度 全 路 幅 寬 度 所 得 面 積, 核 算 修 復 費 用 ( 有 分 向 島 者, 以 分 向 島 單 側 之 路 幅 寬 度 計 算 修 復 面 積 ) 2. 挖 掘 路 段 道 路 改 善 ( 或 路 面 加 封 ) 已 滿 七 年, 按 挖 掘 長 度 二 分 之 一 路 幅 寬 度 所 得 面 積, 核 算 修 復 費 用 ( 有 分 向 島 者, 以 分 向 島 單 側 之 路 幅 寬 度 計 算 修 復 面 積 ; 四 車 道 以 上 者, 以 道 路 中 心 分 向 線 單 側 之 路 幅 寬 度 計 算 修 復 面 積 ) 3. 配 合 年 度 路 面 整 修 工 程 者, 按 挖 掘 長 度 管 道 佔 用 車 道 寬 度 所 得 面 積, 核 算 修 復 費 用 4. 橫 越 管 道 及 零 星 挖 掘 路 段, 按 管 道 佔 用 AC 車 道 寬 度 四 公 尺 長 度 涵 蓋 面 積 計 算 零 星 挖 掘 定 義 (1) 挖 掘 機 ( 慢 ) 車 道 自 行 車 道 或 路 肩, 且 連 續 路 段 挖 掘 總 面 積 不 超 過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2) 挖 掘 快 車 道 或 混 合 車 道, 且 連 續 長 度 不 超 過 四 公 尺 者 (3) 屬 一 般 用 戶 申 請 接 管 性 質, 面 積 不 超 過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5. 不 同 單 位 同 時 於 相 同 範 圍 申 挖 者, 依 挖 掘 長 度 所 佔 比 例 分 攤 核 算 收 費 6. 挖 掘 破 壞 之 公 路 設 施, 未 屬 表 內 所 列 性 質 者, 其 修 繕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挖 單 位 與 路 權 管 理 單 位 以 協 議 方 式 處 理 7. 挖 掘 AC 路 面 並 以 CLSM(MRC) 回 填 者, 如 屬 禁 挖 期 限 內 挖 掘 案 件 除 民 生 需 求 支 配 管 線 路 新 銜 工 程 及 緊 急 搶 修 工 程 另 規 定 外, 其 餘 收 取 俢 復 費 用 單 價 如 下 表 : 禁 挖 年 限 計 價 方 式 收 取 費 用 ( 元 ) 加 封 ( 拓 寬 ) 未 滿 一 年 530+(70*3) 七 百 四 十 加 封 ( 拓 寬 )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530+(70*2) 六 百 七 十 加 封 ( 拓 寬 )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530+(70*1) 六 百 ( 四 年 ) 8. 除 挖 掘 AC 路 面 並 以 CLSM(MRC) 回 填 以 第 7 點 規 定 計 價 外, 其 餘 挖 掘 位 置 及 管 溝 回 填 方 式, 於 禁 挖 期 限 內 之 挖 掘 案 件 修 復 費 用 收 費 單 價 另 以 第 7 點 計 價 原 則 協 議 處 理 9. 禁 挖 期 限 內 挖 掘 案 件 民 生 需 求 支 配 管 線 路 新 銜 工 程 依 原 收 費 標 準 計 價, 緊 急 搶 修 案 件 因 未 依 程 序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屬 臨 時 施 工, 比 照 加 封 未 滿 一 年 方 式, 其 修 復 費 用 單 價 以 七 百 四 十 ( 元 / 平 方 公 尺 ) 計 價 4 8

8 附 表 二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及 設 施 物 設 置 許 可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1 申 請 案 件 之 許 可 費, 應 按 其 申 請 道 路 挖 掘 或 設 施 物 設 置 面 積 ( 以 下 稱 申 請 面 積 ) 依 下 列 計 算 基 準 計 徵 : 申 請 面 積 每 件 收 取 金 額 ( 新 臺 幣 )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一 千 元 逾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且 一 千 五 百 元 在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逾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且 三 千 元 在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逾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除 收 取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之 基 本 費 外, 其 逾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部 分, 以 每 增 加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加 徵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累 計, 其 餘 數 不 足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不 予 加 徵 2 申 請 案 件 屬 因 設 置 郵 筒 家 庭 用 戶 新 申 裝 管 線 設 施 或 緊 急 搶 修 所 提 出 者, 其 計 算 基 準 如 下 : 申 請 面 積 每 件 收 取 金 額 ( 新 臺 幣 ) 十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一 百 元 逾 十 平 方 公 尺, 未 滿 五 百 元 五 十 平 方 公 尺 者 3 申 請 人 在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同 一 轄 區 ( 鄉 鎮 市 ) 內 有 二 件 以 上 挖 掘 或 設 施 物 設 置 申 請 案 合 計 面 積 在 一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者, 得 以 併 案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應 依 併 案 總 申 請 面 積 計 算 基 準 計 徵 許 可 費 4 申 請 許 可 案 件 有 增 加 挖 掘 或 設 施 物 設 置 面 積 需 要 時, 申 請 人 應 依 新 竹 縣 挖 掘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並 就 增 加 部 分 按 計 費 基 準 補 繳 差 額 ; 如 實 際 挖 掘 或 設 施 物 設 置 面 積 少 於 原 申 請 面 積 時,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應 退 還 許 可 費 差 額 5 9

9 政 令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產 用 字 第 號 主 旨 : 函 頒 新 竹 縣 公 園 設 施 捐 贈 實 施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請 查 照 正 本 : 本 府 各 處 新 竹 縣 一 級 機 關 群 組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法 制 科 本 府 國 際 產 業 發 展 處 公 用 事 業 科 ( 均 含 附 件 )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公 園 設 施 捐 贈 實 施 要 點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規 範 所 轄 公 園 管 理 機 關 接 受 人 民 機 關 團 體 法 人 ( 以 下 簡 稱 捐 贈 者 ) 捐 贈 公 園 設 施, 依 新 竹 縣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府 或 受 委 託 之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受 理 捐 贈 者 之 申 請 時, 應 由 管 理 機 關 審 核 捐 贈 者 之 捐 贈 設 施 設 計 圖 說, 經 審 核 通 過, 由 捐 贈 者 檢 附 同 意 按 核 准 通 過 之 設 計 圖 說 捐 贈 之 意 思 表 示 文 件 前 項 設 計 圖 說, 非 經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並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捐 贈 設 計 說 明 : 捐 贈 人 ( 含 姓 名 住 址 或 聯 絡 電 話 ) 捐 贈 設 施 之 用 途 設 計 理 念 工 程 概 算 施 工 時 間 及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 二 ) 捐 贈 設 施 之 各 部 尺 寸 構 造 材 料 及 顏 色 說 明 ( 三 ) 設 計 圖 : 包 括 位 置 平 面 立 面 剖 面 及 其 他 各 詳 圖 捐 贈 者 得 於 捐 贈 設 施 設 置 名 牌, 以 載 明 捐 贈 者 名 稱 識 別 標 誌 及 其 製 作 方 式 ( 包 括 位 置 型 式 建 材 ) 為 限, 並 不 得 有 廣 告 物 或 宣 傳 標 語 名 牌 尺 寸 以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六 十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五 公 分 為 原 則 三 捐 贈 設 施 如 涉 有 都 市 計 畫 法 建 築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仍 應 依 據 該 相 關 法 令 10

10 規 定 辦 理 於 捐 贈 設 施 設 置 施 工 期 間 應 確 保 現 況 環 境 及 安 全 維 護, 如 有 損 壞 或 侵 害 他 人 權 益 時, 捐 贈 人 因 負 責 修 復 及 損 害 賠 償 四 管 理 機 關 接 受 捐 贈 時, 應 監 督 捐 贈 者 有 無 依 審 核 通 過 之 設 計 圖 說 及 位 置 施 工 未 依 設 計 圖 說 施 工 時 或 有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情 形, 管 理 機 關 得 通 知 捐 贈 者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管 理 機 關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得 予 以 拆 除 回 復 原 狀 捐 贈 者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施 工, 經 管 理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施 工, 逾 期 仍 不 施 工 者, 管 理 機 關 得 終 止 契 約, 捐 贈 設 施 由 管 理 機 關 接 管, 捐 贈 者 不 得 請 求 任 何 賠 ( 補 ) 償 五 捐 贈 之 公 園 設 施 竣 工 後, 管 理 機 關 應 會 同 捐 贈 者 辦 理 驗 收,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由 管 理 機 關 接 管, 於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並 辦 理 登 帳 管 理 六 捐 贈 之 公 園 設 施 保 固 期 限 為 二 年 但 涼 亭 公 廁 等 結 構 性 設 施 保 固 期 限 為 五 年 七 捐 贈 之 設 施 興 建 完 成 後, 管 理 機 關 得 與 捐 贈 者 簽 定 認 養 契 約, 由 捐 贈 者 認 養 維 護 八 本 要 點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教 幼 字 第 號 主 旨 : 修 正 新 竹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為 新 竹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並 修 正 全 文,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C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要 點 電 子 檔 請 至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 網 址 幼 兒 教 育 科 / 表 單 項 下 下 載 正 本 : 新 竹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 法 制 科 )( 含 附 件 ) 本 府 教 育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11

11 新 竹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使 雙 薪 家 庭 父 母 安 心 就 業, 並 讓 學 齡 前 幼 兒 在 健 康 安 全 之 環 境 成 長, 並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公 立 幼 兒 園 : 指 本 縣 縣 立 幼 兒 園 鄉 ( 鎮 市 ) 立 幼 兒 園 及 縣 立 學 校 附 設 幼 兒 園 ( 二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指 依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且 營 運 成 本 採 由 家 長 與 本 府 共 同 分 攤 者 ( 三 ) 幼 兒 : 指 二 歲 以 上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者, 且 以 當 學 年 度 九 月 一 日 滿 該 歲 數 者 ( 四 )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 指 經 本 府 所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之 專 業 評 估 及 鑑 定 具 學 習 特 殊 需 求, 須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之 協 助 者 三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應 按 學 區 域 及 幼 兒 實 際 需 要, 主 動 規 劃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 二 ) 強 調 公 共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三 ) 幼 兒 以 自 願 參 加 為 原 則 ( 四 ) 不 得 更 動 原 定 作 息 時 間 及 妨 礙 正 常 教 學 之 實 施 ( 五 )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之 幼 兒, 家 長 必 須 負 責 於 放 學 後 自 行 接 送 ( 六 ) 公 立 幼 兒 園 參 與 人 數 達 十 人 即 得 開 班, 師 生 比 以 一 比 十 五 為 原 則 ; 參 與 人 數 未 達 十 人, 且 幼 兒 家 庭 確 有 需 求 者, 應 酌 降 收 費 開 班 班 級 中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應 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照 顧 需 要, 酌 予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得 視 需 求 開 班 ( 七 )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非 課 後 才 藝 班, 其 服 務 內 容 應 符 合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並 兼 顧 生 活 教 育, 並 採 團 體 分 組 或 個 別 方 式 實 施, 以 遊 戲 統 整 各 領 域 為 原 則 四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實 施 時 間 : ( 一 ) 公 立 幼 兒 園 : 1.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期 內 : 自 下 午 四 時 起 至 下 午 六 時 為 原 則 2.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期 外 : 由 幼 兒 園 依 家 長 需 求 規 劃 辦 理 ( 二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之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自 每 日 下 午 五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12

12 五 課 後 留 園 師 資 : ( 一 ) 以 園 內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為 主, 並 準 用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 二 ) 教 師 助 理 員 進 用 資 格, 準 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六 公 立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費 用 之 收 取 及 支 用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收 費 規 定 : 1.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期 內 辦 理 者 : 每 生 收 費 為 四 百 元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數 服 務 總 時 數 0. 七 學 生 數 2.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期 外 辦 理 者, 收 費 公 式 如 下 ( 以 月 計 費 ): (1) 下 午 四 時 前 : 每 人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為 公 立 幼 兒 園 核 定 之 每 學 期 收 費 總 數 除 四. 五 個 月 ( 公 立 幼 兒 園 核 定 之 每 學 期 收 費 總 數 四. 五 個 月 ), 未 滿 一 個 月 部 份, 按 日 數 比 例 收 取 費 用 (2) 下 午 四 時 後 : 依 前 目 收 費 規 定 辦 理 (3)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每 人 每 月 之 繳 交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五 百 元 為 原 則 (4) 寒 暑 假 期 間 點 心 及 午 餐 收 取 方 式 準 用 新 竹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之 收 費 基 準 表, 惟 辦 理 全 日 班 者 須 搭 配 廚 房 人 員, 以 照 顧 幼 兒 飲 食 及 園 區 清 潔 事 項 ( 二 ) 支 用 規 定 : 1. 鐘 點 費 及 行 政 費 之 分 配,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鐘 點 費 以 佔 總 收 費 百 分 之 七 十 為 原 則 行 政 費 以 佔 總 收 費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原 則 所 收 費 用 不 足 時, 應 優 先 支 付 鐘 點 費, 各 項 經 費 得 相 互 勻 支 2.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授 課 鐘 點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實 支 付,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以 四 百 元 計 3. 行 政 費 包 含 水 電 費 材 料 費 勞 健 保 費 勞 退 金 資 遣 費 加 班 費 獎 金 及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等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費 用 及 其 他 必 要 行 政 費 用 4.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者, 始 得 領 取 課 後 留 園 相 關 費 用 5. 如 所 收 費 用 不 足 支 付 鐘 點 費 時, 幼 兒 園 可 酌 情 提 高 收 費 但 不 得 超 過 原 收 費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6. 所 收 費 用 於 支 付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鐘 點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後, 若 仍 有 剩 餘 款 應 做 為 改 善 幼 兒 園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或 維 護 費, 且 應 專 款 專 用 不 可 移 作 他 用 7. 幼 兒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之 退 費 依 新 竹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辦 理 七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費 用 收 退 費 規 定 由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自 訂, 並 報 本 府 核 准 13

13 八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參 加 公 立 幼 兒 園 或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辦 理 之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之 幼 兒, 由 幼 兒 園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補 助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及 其 他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者 2. 家 戶 年 所 得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之 五 足 歲 幼 兒 但 不 包 括 家 戶 擁 有 第 三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其 公 告 現 值 合 計 逾 新 臺 幣 六 百 五 十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逾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者 3. 第 一 目 所 稱 經 濟 情 況 特 殊 者, 指 經 本 府 專 案 核 准, 屬 經 濟 弱 勢 且 有 必 要 協 助 之 家 庭 之 幼 兒, 其 補 助 資 格 如 下 : (1)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因 災 害 或 急 難 事 由 死 亡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2)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因 災 害 或 急 難 事 由 失 蹤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3)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罹 患 重 病 致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4)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失 業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5)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因 其 他 變 故, 獲 得 之 社 會 救 助 或 保 險 給 付 不 足,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6)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或 危 機 家 庭 之 直 系 子 女 (7) 其 他 類 ( 經 學 校 認 定 確 屬 經 濟 弱 勢 且 有 必 要 協 助 之 家 庭 之 幼 兒 ) ( 二 ) 收 托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參 與 所 辦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九 補 助 基 準 及 原 則 : ( 一 ) 符 合 第 八 點 補 助 對 象 之 幼 兒 且 就 讀 於 公 立 幼 兒 園 者 : 1.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內, 平 日 課 後 留 園 補 助 經 費 之 計 算 自 下 午 四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 每 小 時 補 助 上 限 凖 用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每 節 每 位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但 以 服 務 總 時 數 核 算 2.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以 外 日 期, 平 日 參 與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者, 每 人 每 月 之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三 千 五 百 元 為 上 限 3. 因 就 讀 之 附 設 幼 兒 園 未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而 參 加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所 辦 課 後 照 顧 班 者, 得 比 照 前 兩 目 規 定 予 以 補 助 ( 二 ) 符 合 第 八 點 補 助 對 象 之 幼 兒 且 就 讀 於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者 : 1. 依 各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報 本 府 核 准 之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經 費 收 費, 予 以 補 助 2. 補 助 基 準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之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自 每 日 下 午 五 時 起 算 以 二 小 時 為 上 限 為 進 行 環 境 整 理 清 潔 消 毒 及 課 程 討 論 而 停 止 服 務 之 日, 不 予 補 助 ( 三 ) 收 托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參 與 所 辦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14

14 1. 補 助 項 目 : 補 助 教 師 助 理 員 鐘 點 費 2. 補 助 原 則 : 園 內 參 與 課 後 留 園 之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人 數 三 人 以 下 得 置 一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每 增 加 二 人, 再 增 置 一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其 鐘 點 費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基 本 工 資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實 際 服 務 時 數 予 以 補 助 但 公 立 幼 兒 園 於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起 迄 日 以 外 日 期, 平 日 每 名 教 師 助 理 員 以 每 日 補 助 八 小 時 為 上 限 3. 園 內 因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參 加 課 後 留 園 而 增 置 之 教 師 助 理 員, 鐘 點 費 應 依 其 實 際 服 務 時 數 核 實 申 請 補 助, 非 由 參 加 幼 兒 共 同 分 擔 費 用 ( 四 ) 符 合 第 八 點 補 助 對 象 之 幼 兒, 補 助 期 間 為 幼 兒 完 成 註 冊 至 結 業 離 園 止 但 五 歲 幼 兒 補 助 期 間 計 算 至 當 學 年 度 結 束 (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止 ; 新 生 之 補 助 期 間 計 算, 自 學 年 度 開 始 ( 八 月 一 日 ) ( 五 ) 本 要 點 補 助 額 度 如 教 育 部 依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及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予 以 調 降 補 助 額 度, 則 比 照 教 育 部 規 定 調 整 補 助 額 度 十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依 實 際 開 辦 人 數,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報 本 府 層 轉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 ( 一 ) 檢 附 資 料 : 1.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身 分 證 明 相 關 資 料 ( 但 未 申 請 補 助 者 得 免 附 ) 2.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身 分 證 明 相 關 資 料 ( 但 未 申 請 教 師 助 理 員 補 助 經 費 者, 得 免 附 ) 3. 幼 兒 園 辦 理 幼 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實 施 計 畫 及 經 費 收 支 表 4. 幼 兒 家 長 意 願 調 查 表 及 簽 名 回 條 正 本 5. 幼 兒 園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表 ( 請 自 行 至 全 國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 ( 二 ) 報 送 期 程 如 下 : 1. 公 立 幼 兒 園 : (1) 暑 期 課 後 留 園 : 於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期 間 課 後 留 園 經 費, 應 於 同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報 送 (2) 第 一 學 期 課 後 留 園 : 於 每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前 報 送 (3) 寒 假 課 後 留 園 及 第 二 學 期 課 後 留 園 : 每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前 報 送 2.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1) 第 一 學 期 :( 八 月 一 日 至 翌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課 後 留 園 經 費, 應 於 每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報 送 (2) 第 二 學 期 (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課 後 留 園 經 費, 應 於 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前 報 送 ( 三 ) 經 費 請 撥 及 核 銷 : 15

15 1. 本 補 助 款 應 專 款 專 用, 各 園 於 接 獲 補 助 款 時 應 即 轉 撥 予 各 幼 兒 但 於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辦 理 時 已 採 免 繳 費 方 式 者, 得 免 再 轉 撥 予 幼 兒 2. 經 費 請 撥 支 用 核 銷 結 報 及 結 餘 款, 應 依 本 府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辦 理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之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及 家 長 義 工, 其 態 度 認 真 負 責 者, 應 予 獎 勵, 獎 勵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 每 學 期 或 寒 假 敘 嘉 獎 一 次 每 學 年 或 暑 假 敘 嘉 獎 二 次 ( 二 ) 行 政 人 員 : 校 ( 園 ) 長 幼 兒 園 園 主 任 組 長 及 職 員 各 一 人, 每 學 期 敘 嘉 獎 一 次 ( 三 ) 家 長 志 工 : 頒 發 感 謝 狀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農 糧 字 第 號 主 旨 : 有 關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試 辦 補 助 要 點, 業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以 農 糧 企 字 第 A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茲 檢 送 發 布 令 影 本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104 年 10 月 22 日 農 糧 企 字 第 B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新 竹 縣 各 農 會 新 竹 縣 農 會 臺 灣 省 青 果 運 銷 合 作 社 新 竹 分 社 (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楊 新 一 路 175 巷 58 號 )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本 府 農 業 處 農 糧 科 縣 長 邱 鏡 淳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6

16 17 * *

17 18

18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試 辦 補 助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鼓 勵 農 民 投 保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本 保 險 ), 指 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公 告 之 國 內 合 法 保 險 商 品 三 本 署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起 補 助 農 民 投 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並 試 辦 三 年 試 辦 期 間 本 署 補 助 農 民 全 年 保 險 費 之 三 分 之 一 ; 其 中 高 接 梨 之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每 公 頃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投 保 農 作 物 於 保 險 期 間 受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或 補 助 者, 不 予 補 助 保 險 費 四 農 民 投 保 本 保 險 後, 得 於 本 署 公 告 受 理 期 限 內, 填 具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投 保 農 作 物 種 植 所 在 地 之 基 層 農 會 申 請 補 助 保 險 費 : ( 一 ) 保 險 單 副 本 及 繳 費 證 明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記 載 戶 名 及 帳 號 頁 影 本 前 項 申 請 案 件 有 文 件 不 符 不 備 或 其 他 欠 缺 情 形, 其 得 補 正 者, 受 理 之 農 會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文 到 三 日 內 補 正 五 保 險 費 之 補 助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 一 ) 農 會 受 理 前 點 申 請 補 助 案 後, 應 於 公 告 期 限 屆 滿 後 七 日 內, 將 申 請 案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轉 本 署 審 核 ( 二 ) 本 署 應 於 清 冊 送 達 翌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核, 必 要 時, 得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實 地 查 核 ( 三 )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本 署 應 將 補 助 款 撥 由 受 理 之 農 會 轉 入 申 請 農 民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六 第 四 點 申 請 案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署 應 駁 回 其 申 請, 並 作 成 書 面 行 政 處 分 : ( 一 ) 同 一 作 物 於 保 險 期 間 已 受 政 府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或 補 助 ( 二 ) 文 件 不 備 或 其 他 欠 缺 情 形 而 無 法 補 正 ( 三 ) 文 件 不 備 或 其 他 欠 缺 情 形, 其 得 補 正 者, 經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或 未 依 應 補 正 事 項 完 成 補 正 ( 四 ) 於 本 署 依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公 告 期 限 屆 滿 後 始 提 出 申 請 ( 五 ) 承 保 農 作 物 種 植 之 土 地 水 源 或 設 施, 不 符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七 第 四 點 申 請 案 件, 其 申 請 書 所 載 事 項 或 檢 附 文 件 有 虛 偽 隱 匿 偽 造 變 造 之 情 事 者, 本 署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補 助, 並 應 作 成 書 面 行 政 處 分 命 受 補 助 之 農 民 限 期 返 還 全 19

19 部 或 部 分 補 助 款, 屆 期 未 返 還 者, 依 法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補 助 款 核 發 後, 受 補 助 之 農 民 因 保 險 契 約 終 止 解 除 投 保 金 額 費 率 變 更 或 其 他 法 定 事 由, 致 增 加 或 減 少 保 險 費 者, 應 於 補 繳 或 領 退 保 險 費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向 本 署 申 請 補 發 或 退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款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退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款 者, 本 署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補 助, 並 應 作 成 書 面 行 政 處 分 命 受 補 助 農 民 限 期 返 還 全 部 或 部 份 補 助 款 屆 期 未 返 還 者, 依 法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應 協 助 保 險 業 辦 理 本 保 險 核 保 及 保 險 事 故 損 失 程 度 認 定 之 相 關 事 宜 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對 農 民 投 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酌 予 補 助 20

20 附 件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補 助 申 請 書 農 會 名 稱 : 申 請 人 資 料 檢 附 文 件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入 帳 方 式 ( 擇 一 填 寫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序 號 ( 農 會 填 寫 ) 1. 匯 入 申 請 人 於 所 屬 農 會 信 用 部 或 接 管 該 農 會 信 用 部 之 銀 行 開 立 之 帳 戶 帳 號 : 2. 匯 入 申 請 人 於 郵 局 開 立 之 存 簿 帳 戶 局 號 : - 帳 號 : - 3. 匯 入 申 請 人 其 他 銀 行 帳 戶 銀 行 名 稱 : 帳 號 : 入 帳 方 式 若 填 寫 其 他 行 庫 之 入 帳 帳 戶, 所 產 生 之 轉 匯 費 用 須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保 險 單 副 本 及 繳 費 證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應 攜 正 本 供 查 驗 )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記 載 戶 名 及 帳 號 頁 影 本 ( 應 攜 正 本 供 查 驗 ) 存 摺 記 載 戶 名 及 帳 號 頁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申 請 書 背 面 本 申 請 書 所 填 具 事 項 或 檢 附 文 件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虛 偽 隱 匿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情 事 者, 農 糧 署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補 助 本 補 助 款 核 發 後, 本 人 如 因 保 險 契 約 終 止 解 除 投 保 金 額 費 率 變 更 或 其 他 法 定 事 由, 致 增 加 或 減 少 保 險 費 時, 本 人 應 於 增 繳 或 領 退 保 險 費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主 動 向 農 糧 署 申 請 補 發 或 退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款 申 請 人 簽 名 : 農 會 審 查 欄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應 檢 附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 是 否 ( 農 會 收 到 申 請 書 後 請 將 下 聯 撕 下 並 蓋 受 理 日 期 戳 記 交 由 申 請 人 收 執 留 存 ) ( 農 會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 農 會 受 理 日 期 戳 記 ) 收 執 聯 ( 申 請 人 留 存 ) 茲 收 到 書 一 份 先 生 女 士 農 作 物 天 然 災 害 保 險 補 助 申 請 4 ( 農 會 受 理 日 期 戳 記 ) 21

21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農 牧 字 第 號 主 旨 : 函 頒 本 府 修 正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為 輔 導 本 縣 縣 內 特 色 雞 竹 寶 雞 自 有 品 牌 之 建 立, 以 地 產 地 銷 方 式 提 供 優 質 禽 品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升 雞 肉 附 加 價 值 並 增 加 禽 農 收 益, 特 修 正 本 要 點 二 檢 附 修 正 之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全 文 乙 份 正 本 :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新 竹 縣 養 雞 協 會 富 美 土 雞 班 副 本 :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含 附 件 ) 新 竹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 含 附 件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法 制 科 ( 含 附 件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 含 附 件 ) 本 府 農 業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104 年 11 月 17 日 府 農 牧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提 升 新 竹 縣 雞 肉 產 品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標 章 使 用 申 請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依 農 業 產 銷 班 設 立 暨 輔 導 辦 法 設 立 登 記 於 新 竹 縣 之 產 銷 班 班 員 三 標 章 適 用 範 圍 : ( 一 ) 該 雞 肉 產 品 及 自 產 加 工 品 於 新 竹 縣 內 飼 養 屠 宰 分 切 包 裝 及 加 工 ( 二 ) 前 項 所 稱 自 產 加 工 品, 係 指 以 雞 肉 為 主 要 原 料, 進 行 簡 單 烘 烤 烹 煮 處 理 作 業, 且 該 加 工 過 程 未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 三 ) 該 雞 肉 產 品 符 合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規 則 及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之 標 準 四 申 請 使 用 竹 寶 雞 標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標 章 ) 應 填 具 本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申 請 審 核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 如 附 件 一 ) 及 竹 寶 雞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書 ( 如 附 件 二 ) 五 本 標 章 使 用 申 請 之 審 查 如 下 :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每 批 次 雞 隻 屠 宰 前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案 後, 邀 請 22

22 新 竹 縣 養 雞 協 會 新 竹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核, 審 核 相 關 資 料 後 函 復 申 請 人 ( 二 ) 首 次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應 與 本 府 簽 訂 本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書, 始 可 使 用 本 標 章 ( 三 ) 契 約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一 年, 期 間 內 申 請 者 應 遵 守 契 約 書 之 所 有 規 定, 另 有 效 期 限 內, 所 有 標 章 使 用 範 圍 及 數 量 應 報 本 府 備 查 期 滿 後 仍 繼 續 使 用 者,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重 新 簽 約,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特 約 獸 醫 師 合 約 影 本 及 飼 養 管 理 記 錄 簿 ) 六 本 標 章 使 用 範 圍, 僅 同 意 使 用 於 契 約 書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包 裝 袋 ( 盒 箱 ) 及 宣 傳 資 料 七 申 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停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 ( 一 ) 擅 自 將 本 標 章 提 供 第 三 人 使 用, 或 將 本 標 章 使 用 於 非 本 府 核 准 之 產 品 包 裝 ( 二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有 關 單 位 查 核 及 抽 驗 者 ( 三 ) 產 品 不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衛 生 安 全 標 準 者 八 申 請 人 應 對 其 雞 肉 產 品 負 責, 如 因 產 品 不 良 導 致 消 費 者 健 康 權 益 受 損 時, 應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九 申 請 人 對 本 件 證 明 標 章 之 申 請 審 核 懲 處 等 事 項 不 服 者,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函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異 議,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3

23 產 品 名 稱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申 請 審 核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附 件 一 地 址 負 責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住 址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文 件 項 目 內 容 傳 真 負 責 人 資 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新 竹 縣 產 銷 班 班 員, 經 新 竹 縣 養 雞 協 會 證 明 其 資 格 者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標 章 使 用 資 材 種 類 及 數 量 審 查 結 果 ( 由 審 核 單 位 填 寫 ) 飼 養 場 所 之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或 畜 禽 飼 養 登 記 證 影 本 特 約 獸 醫 師 合 約 影 本 屠 宰 場 所 之 屠 宰 場 登 記 證 影 本 飼 養 管 理 紀 錄 簿 ( 含 雛 雞 來 源 證 明 藥 物 使 用 飼 料 及 防 疫 紀 錄 飼 養 週 齡 16 週 以 上 ) 飲 用 水 水 質 生 菌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數 檢 驗 報 告 影 本 ( 總 菌 落 數 小 於 500CFU/ml; 大 腸 桿 菌 群 小 於 50CFU/ml) 飼 料 抽 驗 之 藥 物 殘 留 檢 驗 報 告 影 本 雞 隻 於 屠 宰 前 二 週 之 藥 物 殘 留 檢 驗 報 告 影 本 ( 符 合 動 物 用 藥 殘 留 標 準 ) 其 他 ( 請 敘 明 ): 首 次 簽 約 者, 應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之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續 約 者, 應 檢 附 本 要 點 第 5 點 第 3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套 印 包 裝 袋 個 套 印 包 裝 盒 個 標 章 標 籤 個 其 他 ( 請 敘 明 ): 符 合 規 定, 同 意 核 發 使 用 竹 寶 雞 標 章 未 符 合 規 定, 退 回 申 請 單 位 補 正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送 審 退 件 原 因 : 審 查 單 位 : 新 竹 縣 養 雞 協 會 新 竹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經 辦 人 科 長 處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24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書 附 件 二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達 正 確 使 用 及 有 效 管 理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標 章 ), 依 據 本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要 點 與 申 請 使 用 之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簽 訂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其 條 款 如 下 : 一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一 年 二 本 標 章 限 使 用 於 乙 方 生 產 之 ( 請 填 商 品 名 稱 ) 包 裝 及 其 宣 傳 品 三 乙 方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乙 方 使 用 本 標 章 之 商 品 須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衛 生 安 全 標 準 ( 二 ) 乙 方 應 提 供 所 有 銷 售 據 點 商 號 地 址 及 電 話 供 甲 方 公 告, 俾 利 消 費 者 就 近 購 買 及 查 詢 ( 三 ) 甲 方 得 進 行 不 定 期 抽 驗, 抽 驗 產 品 或 飲 用 水 水 質 連 續 二 次 未 符 合 審 查 標 準, 得 撤 銷 乙 方 之 使 用 資 格, 且 連 續 二 年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使 用 四 乙 方 提 前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經 甲 方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其 已 套 印 之 宣 傳 資 料 各 種 標 示 牌 包 裝 袋 ( 箱 ), 由 乙 方 自 動 銷 毀 或 塗 銷 標 章 五 乙 方 使 用 本 標 章 之 產 品, 不 管 任 何 因 素, 倘 有 損 害 消 費 者 健 康 或 權 益 時, 一 切 責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責 六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同 意 簽 訂, 雙 方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各 無 反 悔 或 異 議 七 乙 方 有 違 本 標 章 信 譽 之 情 事 或 未 符 審 查 作 業 標 準 者, 甲 方 得 隨 時 通 知 解 約 並 得 在 媒 體 公 告 廠 商 行 號 乙 方 如 有 異 議, 依 新 竹 縣 竹 寶 雞 標 章 核 發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第 九 條 辦 理 八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甲 方 得 依 實 際 執 行 狀 況 與 乙 方 協 議 修 訂 之 九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貳 份, 分 送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保 存 為 憑 立 契 約 書 人 甲 方 : 新 竹 縣 政 府 ( 簽 章 ) 乙 方 : ( 簽 章 ) 負 責 人 : 邱 鏡 淳 ( 簽 章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地 址 : 新 竹 縣 竹 北 巿 光 明 六 路 10 號 地 址 : 電 話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25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社 行 字 第 號 主 旨 : 函 頒 修 訂 新 竹 縣 加 強 推 行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請 查 照 正 本 :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法 制 科 本 府 社 會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加 強 推 行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104 年 10 月 22 日 修 正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輔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積 極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主 辦 機 關 : 本 府 三 執 行 機 關 ( 含 團 體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四 協 辦 機 關 : ( 一 )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環 保 局 農 業 處 教 育 處 縣 農 會 ( 二 ) 轄 內 各 國 民 中 學 小 學 ( 三 ) 轄 內 各 衛 生 所 五 目 標 : ( 一 ) 加 強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重 建 倫 理 道 德, 建 立 幸 福 家 庭 ( 二 ) 研 習 生 活 技 能,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 三 )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充 實 居 民 精 神 生 活 ( 四 )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展 開 福 利 服 務, 以 達 社 會 安 和 之 境 六 實 施 要 領 : ( 一 ) 本 府 部 分 : 1. 業 務 由 社 會 處 負 責 策 劃 會 同 教 育 處 辦 理 : 訂 定 年 度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工 作 幹 部 研 習 及 專 題 講 座 觀 摩 活 動 實 施 督 導 考 核, 辦 理 獎 懲 等 工 作 2. 成 立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督 導 小 組 : 26

26 (1) 督 導 小 組 成 員 由 教 育 處 社 會 處 農 業 處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縣 農 會 及 其 他 有 關 單 位 派 員 組 成 (2)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區 實 務 工 作 者 一 至 四 名 (3) 由 社 會 處 處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定 期 集 會, 研 討 有 關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事 宜, 並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之 協 調 聯 繫, 配 合 及 開 展 活 動 之 工 作 3. 本 案 督 導 小 組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之 出 席 費 支 給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鄉 ( 鎮 市 ) 公 所 部 分 : 1. 業 務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社 會 ( 社 會 文 化 ) 課 負 責 策 劃 : 訂 定 年 度 計 畫 編 列 預 算 建 立 輔 導 人 員 名 冊 輔 導 社 區 辦 理 活 動 等 工 作 2. 成 立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推 行 小 組 :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各 級 學 校 衛 生 所 各 鄉 ( 鎮 市 ) 農 會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其 他 有 關 單 位 組 成, 並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召 集, 定 期 集 會 研 討, 訂 定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年 度 計 畫, 劃 分 責 任 區 分 區 執 行 及 協 調 配 合 及 協 調 配 合, 開 展 活 動 事 項 3. 各 級 學 校 將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列 入 年 度 行 事 曆, 凡 學 區 內 各 社 區 辦 理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時 應 負 責 協 助 辦 理 並 負 責 推 定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主 持 人 ( 三 ) 社 區 部 分 : 1.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支 援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並 指 定 專 人 協 助 辦 理 2. 培 養 自 治 能 力, 由 社 區 成 員 組 成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工 作 小 組, 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配 屬 組 織, 負 責 訂 定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年 度 活 動 計 畫 活 動 進 度 表, 辦 理 班 務 工 作 3.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指 導 衛 生 保 健 文 康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社 會 服 務 七 活 動 班 次 : ( 一 ) 每 社 區 每 二 個 月 至 少 要 辦 理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乙 次 ( 全 年 至 少 要 辦 理 六 次 以 上 ) ( 二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召 集 社 區 成 員 出 席 活 動, 應 於 活 動 一 週 前 寄 送 活 動 通 知 單 通 知 應 出 席 者, 並 將 副 本 寄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 三 ) 社 區 辦 理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應 以 惠 及 全 社 區 之 成 員 為 目 標, 舉 辦 相 同 項 目 同 一 程 度 之 教 學 活 動, 邀 請 參 加 之 對 象 應 避 免 重 複, 活 動 內 容 以 主 副 活 動 並 重, 交 互 進 行 為 原 則, 如 為 配 合 社 區 成 員 之 興 趣 與 需 要, 其 活 動 教 學 時 間 至 少 應 占 全 部 活 動 課 程 的 二 分 之 一 ( 四 ) 舉 辦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應 突 破 採 取 學 校 活 動 型 社 區 活 動 型 的 集 中 教 學 方 式, 多 採 取 家 庭 活 動 型 室 外 活 動 型 或 服 務 型 的 活 動 型 態, 以 機 動 化 巡 迴 27

27 化 服 務 化 的 方 式 辦 理 活 動 ( 五 )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活 動 主 持 人, 宜 於 每 次 籌 備 活 動 時, 邀 請 社 區 內 熱 心 負 責 學 識 良 好 之 社 區 成 員 共 同 參 加, 以 培 養 義 務 幹 部,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推 展 活 動 八 活 動 內 容 : 主 副 活 動 並 重, 交 互 進 行 主 活 動 教 材 之 選 擇 以 配 合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 諸 如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防 治 公 害 美 化 環 境 公 民 民 主 教 育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等 )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民 俗 節 目 季 節 及 文 教 活 動 為 主, 因 材 施 教, 因 地 制 宜 副 活 動 以 配 合 社 區 成 員 之 興 趣 與 需 要 為 主, 寓 教 於 樂 九 經 費 來 源 : ( 一 ) 社 區 成 長 教 室 學 員 地 方 公 私 社 團 捐 助 ( 二 ) 社 區 生 產 收 益 及 基 金 孳 息 撥 助 ( 三 ) 本 府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之 補 助 ( 四 ) 國 民 小 學 之 社 教 經 費 補 助 十 申 請 本 府 補 助 應 備 文 件 及 項 目 : ( 一 ) 由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填 報 活 動 預 定 進 度 表 活 動 一 覽 表 計 畫 表 ( 含 目 的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人 次 內 容 預 期 效 益 等 ) 及 詳 細 經 費 概 算 ( 含 自 籌 款 ) 送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初 審 後, 送 本 府 複 審 ( 二 ) 補 助 原 則 : 本 府 視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 三 ) 補 助 項 目 : 講 師 鐘 點 費 場 地 費 佈 置 費 印 刷 費 膳 雜 費 及 雜 支 十 一 考 核 與 獎 懲 : ( 一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部 分 : 配 合 社 區 考 核, 由 督 導 小 組 分 赴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考 核 ( 二 ) 社 區 部 分 : 1. 平 時 考 核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派 員 實 地 考 核 2. 年 度 考 核 : 辦 理 年 度 績 效 評 鑑 考 核,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將 該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報 告 及 各 社 區 活 動 成 果 資 料 表 彙 報 本 府 ( 三 ) 獎 勵 : 1.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部 分 : 經 考 核 列 名 前 五 名 之 績 優 鄉 ( 鎮 市 ) 公 所, 其 鄉 ( 鎮 市 ) 長 承 辦 課 課 長 各 嘉 獎 一 次, 業 務 承 辦 人 嘉 獎 二 次 2. 內 政 部 暨 本 府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已 有 獎 勵 者, 本 案 不 再 重 複 獎 勵 3. 考 核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之 績 優 社 區 頒 給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八 十 分 者, 不 予 獎 勵 28

28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修 正 之 新 竹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105 年 6 月 23 日 起 實 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0 條 規 定 辦 理 正 本 :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副 本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法 制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研 考 科 本 府 財 政 處 本 府 主 計 處 ( 以 上 含 附 件 ) 本 府 社 會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新 竹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9 年 6 月 30 日 府 社 福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100 年 11 月 30 日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理 運 用 依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發 行 之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款 ( 以 下 簡 稱 分 配 款 ),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救 助 等 之 業 務, 並 妥 善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於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府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之 職 掌 及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整 合 規 劃 研 究 諮 詢 協 調 分 配 款 運 用 之 相 關 事 宜 ( 二 ) 訂 定 分 配 款 運 用 於 本 府 各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之 比 例 ( 三 ) 監 督 各 單 位 執 行 分 配 款 之 進 度 ( 四 ) 其 他 有 關 分 配 款 運 用 之 相 關 事 宜 三 本 會 置 委 員 十 三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主 任 委 員, 由 縣 長 兼 任 ; 一 人 為 副 主 任 委 員, 由 秘 書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縣 長 就 下 列 人 員 派 兼 或 遴 聘 之 : ( 一 ) 本 府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社 會 處 代 表 共 三 人 ( 二 )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二 人 及 社 福 團 體 代 表 六 人 前 項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派 ( 聘 ) 之 但 代 表 機 關 出 任 者, 應 隨 其 本 職 進 退 任 期 內 委 員 出 缺 時, 得 補 派 ( 聘 ) 之, 其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四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陳 主 任 委 員 之 命 綜 理 會 務, 由 社 會 處 長 兼 任 ; 並 置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均 由 各 相 關 處 室 人 員 派 兼 之 五 本 會 每 年 召 開 委 員 會 二 次,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臨 時 會 議 主 29

29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代 理 之 ; 副 主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六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除 主 任 委 員 及 副 主 任 委 員 外, 如 因 故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時, 得 指 派 代 表 出 席 前 項 指 派 之 代 表 列 入 出 席 人 數, 並 參 與 會 議 發 言 及 表 決 七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決 議 事 項 應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八 本 會 決 議 事 項, 應 送 請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或 辦 理 九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列 席 十 本 會 委 員 執 行 秘 書 及 工 作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外 聘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出 席 費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綜 訊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修 正 後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各 1 份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正 本 : 本 府 各 處 新 竹 縣 一 二 級 機 關 群 組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群 組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法 制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資 訊 科 縣 長 邱 鏡 淳 30

30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了 解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 權 利 與 義 務 及 正 確 使 用, 避 免 使 用 不 當 造 成 損 害,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等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縣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考 量 本 府 業 務 需 求, 參 考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訂 定 三 本 縣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委 員 會 下 設 之 資 通 安 全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應 變 中 心 ) 為 負 責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之 管 理 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使 用 期 限, 自 到 職 日 至 離 職 日 止 新 進 員 工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建 置 其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擁 有 專 屬 信 箱, 離 職 員 工 須 於 離 職 前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註 銷 基 本 資 料 後 取 消 信 箱 基 於 資 訊 安 全 及 資 源 有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了 解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 權 利 與 義 務 及 正 確 使 用, 避 免 使 用 不 當 造 成 損 害,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等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縣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考 量 本 府 業 務 需 求, 參 考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訂 定 三 本 縣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委 員 會 下 設 之 資 通 安 全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應 變 中 心 ) 為 負 責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之 管 理 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使 用 期 限, 自 到 職 日 至 離 職 日 止 新 進 員 工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建 置 其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擁 有 專 屬 信 箱, 離 職 員 工 須 於 離 職 前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註 銷 基 本 資 料 後 取 消 信 箱 基 於 資 訊 安 全 及 資 源 有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本 條 未 修 正 31

3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效 利 用 之 考 量,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帳 號, 另 依 下 列 情 況 停 用 或 取 消 : ( 一 ) 停 用 : 若 逾 九 十 日 未 登 入, 則 停 用 帳 號 ( 二 ) 取 消 : 郵 件 帳 號 停 用 逾 九 十 日, 則 取 消 信 箱 並 刪 除 所 有 信 件 效 利 用 之 考 量,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帳 號, 另 依 下 列 情 況 停 用 或 取 消 : ( 一 ) 停 用 : 若 逾 九 十 日 未 登 入, 則 停 用 帳 號 ( 二 ) 取 消 : 郵 件 帳 號 停 用 逾 九 十 日, 則 取 消 信 箱 並 刪 除 所 有 信 件 五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電 子 信 箱 應 親 自 開 啟, 不 得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如 違 反 規 定 致 受 損 害, 帳 號 擁 有 之 人,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 二 ) 定 期 清 理 其 過 期 郵 件, 以 確 保 整 個 電 子 郵 件 和 該 信 箱 之 正 常 運 作 和 順 暢 使 用 磁 碟 機 容 量 以 不 超 過 帳 號 所 在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之 規 定 為 原 則 ( 三 ) 電 子 郵 件 內 容 應 以 善 意 之 使 用 為 原 則, 當 同 一 內 容 郵 件 由 同 一 人 發 出 且 送 對 象 超 過 二 人 以 上 時, 視 同 公 開 性 之 張 貼 文 件 ( 四 ) 電 子 信 箱 應 正 當 使 用 如 受 他 人 侵 害 時, 得 通 知 應 變 中 心 處 理 之 五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電 子 信 箱 應 親 自 開 啟, 不 得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如 違 反 規 定 致 受 損 害, 帳 號 擁 有 之 人,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 二 ) 定 期 清 理 其 過 期 郵 件, 以 確 保 整 個 電 子 郵 件 和 該 信 箱 之 正 常 運 作 和 順 暢 使 用 磁 碟 機 容 量 以 不 超 過 帳 號 所 在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之 規 定 為 原 則 ( 三 ) 電 子 郵 件 內 容 應 以 善 意 之 使 用 為 原 則, 當 同 一 內 容 郵 件 由 同 一 人 發 出 且 送 對 象 超 過 二 人 以 上 時, 視 同 公 開 性 之 張 貼 文 件 ( 四 ) 電 子 信 箱 應 正 當 使 用 如 受 他 人 侵 害 時, 得 通 知 應 變 中 心 處 理 之 為 維 護 本 府 資 訊 安 全 及 縣 譽, 新 增 第 七 項 : 電 子 郵 件 應 使 用 於 公 務, 且 不 得 於 非 公 務 網 站 註 冊 會 員 32

3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五 ) 電 子 信 箱 不 得 傳 遞 無 關 公 務 之 商 業 性 文 件 違 反 規 定 者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六 ) 如 遇 查 詢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時, 應 提 供 單 位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 五 ) 電 子 信 箱 不 得 傳 遞 無 關 公 務 之 商 業 性 文 件 違 反 規 定 者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六 ) 如 遇 查 詢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時, 應 提 供 單 位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 七 ) 電 子 郵 件 應 使 用 於 公 務, 且 不 得 於 非 公 務 網 站 註 冊 會 員 六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如 有 下 列 不 當 行 為,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如 涉 有 刑 事 責 任,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 一 ) 於 公 開 性 文 件 中 使 用 煽 動 或 毀 謗 性 文 字 者 ( 二 ) 未 善 盡 保 護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之 責, 遭 他 人 盜 用 者 ( 三 ) 散 布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者 ( 四 ) 擅 自 截 取 網 路 傳 輸 訊 息 者 ( 五 ) 以 破 解 盜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等 方 式,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或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者 ( 六 ) 無 故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六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如 有 下 列 不 當 行 為,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如 涉 有 刑 事 責 任,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 一 ) 於 公 開 性 文 件 中 使 用 煽 動 或 毀 謗 性 文 字 者 ( 二 ) 未 善 盡 保 護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之 責, 遭 他 人 盜 用 者 ( 三 ) 散 布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者 ( 四 ) 擅 自 截 取 網 路 傳 輸 訊 息 者 ( 五 ) 以 破 解 盜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等 方 式,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或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者 ( 六 ) 無 故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本 條 未 修 正 33

3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使 用 者 ( 七 ) 窺 視 他 人 之 電 子 郵 件 或 檔 案 者 ( 八 ) 以 任 何 方 式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包 括 以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傳 送 廣 告 信 連 鎖 信 或 無 用 之 信 息, 或 以 灌 爆 信 箱 掠 奪 資 源 及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者 ( 九 ) 散 布 詐 欺 誹 謗 侮 辱 猥 褻 騷 擾 非 法 軟 體 交 易 或 其 他 違 法 之 訊 息 者 ( 十 ) 其 他 不 當 使 用 之 行 為, 導 致 他 人 權 益 受 損 者 使 用 者 ( 七 ) 窺 視 他 人 之 電 子 郵 件 或 檔 案 者 ( 八 ) 以 任 何 方 式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包 括 以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傳 送 廣 告 信 連 鎖 信 或 無 用 之 信 息, 或 以 灌 爆 信 箱 掠 奪 資 源 及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者 ( 九 ) 散 布 詐 欺 誹 謗 侮 辱 猥 褻 騷 擾 非 法 軟 體 交 易 或 其 他 違 法 之 訊 息 者 ( 十 ) 其 他 不 當 使 用 之 行 為, 導 致 他 人 權 益 受 損 者 新 竹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管 理 要 點 一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了 解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 ) 權 利 與 義 務 及 正 確 使 用, 避 免 使 用 不 當 造 成 損 害,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等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縣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考 量 本 府 業 務 需 求, 參 考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訂 定 三 本 縣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委 員 會 下 設 之 資 通 安 全 應 變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應 變 中 心 ) 為 負 責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郵 件 之 管 理 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使 用 期 限, 自 到 職 日 至 離 職 日 止 新 進 員 工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建 置 其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擁 有 專 屬 信 箱, 離 職 員 工 須 於 離 職 前 由 各 所 屬 人 事 ( 或 庶 務 ) 單 位 註 銷 基 本 資 料 後 取 消 信 箱 基 於 資 訊 安 全 及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之 考 量,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帳 號, 另 依 下 列 情 況 停 用 或 取 34

34 消 : ( 一 ) 停 用 : 若 逾 九 十 日 未 登 入, 則 停 用 帳 號 ( 二 ) 取 消 : 郵 件 帳 號 停 用 逾 九 十 日, 則 取 消 信 箱 並 刪 除 所 有 信 件 五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電 子 信 箱 應 親 自 開 啟, 不 得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如 違 反 規 定 致 受 損 害, 帳 號 擁 有 之 人,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 二 ) 定 期 清 理 其 過 期 郵 件, 以 確 保 整 個 電 子 郵 件 和 該 信 箱 之 正 常 運 作 和 順 暢 使 用 磁 碟 機 容 量 以 不 超 過 帳 號 所 在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之 規 定 為 原 則 ( 三 ) 電 子 郵 件 內 容 應 以 善 意 之 使 用 為 原 則, 當 同 一 內 容 郵 件 由 同 一 人 發 出 且 送 對 象 超 過 二 人 以 上 時, 視 同 公 開 性 之 張 貼 文 件 ( 四 ) 電 子 信 箱 應 正 當 使 用 如 受 他 人 侵 害 時, 得 通 知 應 變 中 心 處 理 之 ( 五 ) 電 子 信 箱 不 得 傳 遞 無 關 公 務 之 商 業 性 文 件 違 反 規 定 者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六 ) 如 遇 查 詢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時, 應 提 供 單 位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 七 ) 電 子 郵 件 應 使 用 於 公 務, 且 不 得 於 非 公 務 網 站 註 冊 會 員 六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使 用 本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建 置 之 專 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如 有 下 列 不 當 行 為, 由 應 變 中 心 議 處 ; 如 涉 有 刑 事 責 任,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 一 ) 於 公 開 性 文 件 中 使 用 煽 動 或 毀 謗 性 文 字 者 ( 二 ) 未 善 盡 保 護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之 責, 遭 他 人 盜 用 者 ( 三 ) 散 布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者 ( 四 ) 擅 自 截 取 網 路 傳 輸 訊 息 者 ( 五 ) 以 破 解 盜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等 方 式,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或 無 故 洩 漏 他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者 ( 六 ) 無 故 將 帳 號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 七 ) 窺 視 他 人 之 電 子 郵 件 或 檔 案 者 ( 八 ) 以 任 何 方 式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包 括 以 電 子 郵 件 大 量 傳 送 廣 告 信 連 鎖 信 或 無 用 之 信 息, 或 以 灌 爆 信 箱 掠 奪 資 源 及 其 他 方 式,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者 ( 九 ) 散 布 詐 欺 誹 謗 侮 辱 猥 褻 騷 擾 非 法 軟 體 交 易 或 其 他 違 法 之 訊 息 者 ( 十 ) 其 他 不 當 使 用 之 行 為, 導 致 他 人 權 益 受 損 者 35

35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主 旨 : 貴 所 所 屬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請 查 照 辦 理 說 明 : 一 依 據 臺 灣 省 政 府 104 年 10 月 23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 會 議 字 第 號 函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104 年 10 月 23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貴 鎮 清 潔 隊 隊 長 鍾 華 翔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鍾 華 翔 申 誡, 茲 檢 送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1 份 議 決 書 3 份 送 達 證 書 1 紙, 請 交 被 付 懲 戒 人 簽 收 後 7 日 內 函 送 本 府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三 依 稽 核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本 案 應 自 臺 灣 省 政 府 收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之 翌 日 (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 執 行, 並 請 即 依 權 責 規 定 將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及 動 態 登 記 書 送 銓 敘 部 辦 理 登 記 四 本 案 之 議 決 如 認 為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擬 函 請 臺 灣 省 政 府 移 請 再 審 議 者, 請 注 意 依 同 法 第 34 條 所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並 應 派 專 人 全 程 持 送, 以 免 逾 限 正 本 :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公 所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人 事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36

36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考 字 第 號 主 旨 :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誡, 請 查 照 辦 理 說 明 : 一 依 據 臺 灣 省 政 府 104 年 10 月 27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 會 調 字 第 號 函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104 年 10 月 27 日 府 人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貴 校 護 理 師 范 寶 鈺 違 法 一 案, 業 經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依 法 議 決 : 范 寶 鈺 申 誡, 茲 檢 送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1 份 議 決 書 3 份 送 達 證 書 1 紙, 請 交 被 付 懲 戒 人 簽 收 後 7 日 內 函 送 本 府 轉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三 依 稽 核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本 案 應 自 臺 灣 省 政 府 收 受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之 翌 日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 執 行, 並 請 即 依 權 責 規 定 將 公 務 員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情 形 表 及 動 態 登 記 書 送 銓 敘 部 辦 理 登 記 四 本 案 之 議 決 如 認 為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擬 函 請 臺 灣 省 政 府 移 請 再 審 議 者, 請 注 意 依 同 法 第 34 條 所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並 應 派 專 人 全 程 持 送, 以 免 逾 限 正 本 : 新 竹 縣 立 照 門 國 民 中 學 副 本 : 本 府 綜 合 發 展 處 文 書 檔 案 科 本 府 人 事 處 縣 長 邱 鏡 淳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37

37 公 告 新 竹 縣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產 商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104 年 10 月 份 龍 昇 工 程 行 等 110 家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依 據 : 依 據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龍 昇 工 程 行 等 110 家 商 號 向 本 府 申 請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業 經 本 府 核 准 登 記 在 案 縣 長 邱 鏡 淳 38

38 核 准 日 期 :.104/10/01. 至.104/10/31. 新 竹 縣 政 府 商 業 登 記 資 訊 系 統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清 冊 列 印 日 期 :104/11/02... 家 數 合 計 :110. 家 資 本 額 區 間 :0. 元 以 上 設 立 核 准 日 期 核 准 文 號 統 一 編 號 稅 藉 資 料 商 業 名 稱 現 況 商 業 地 址 組 織 種 類 主 營 業 項 目 登 記 資 本 額 負 責 人 姓 名 負 責 人 出 資 額 廣 緣 羊 肉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福 德 里 博 愛 街 429 號 獨 資 餐 館 業 鍾 羽 富 龍 昇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泰 和 里 中 華 路 785 號 九 樓 獨 資 配 管 工 程 業 包 昇 埕 美 芮 咖 啡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東 平 里 5 鄰 六 家 七 路 6 號 獨 資 餐 館 業 傅 庭 宣 紅 紅 養 身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泰 和 里 新 工 五 路 7 號 1 樓 獨 資 按 摩 業 阮 留 戀 宅 媽 科 學 玩 具 趣 味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十 興 里 勝 利 二 路 128 號 獨 資 文 教 樂 器 育 樂 用 品 零 售 業 曾 政 傑 山 茗 茶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松 林 村 康 樂 路 一 段 190 號 獨 資 茶 葉 批 發 業 鄭 杉 明 天 悅 藝 術 空 間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文 化 里 文 義 街 306 號 1 樓 合 夥 藝 文 服 務 業 羅 大 為 群 星 咖 啡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十 興 里 莊 敬 五 街 38 號 一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彭 思 淵 岳 昇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青 埔 村 8 鄰 青 埔 子 133 之 25 號 一 樓 獨 資 建 材 批 發 業 戴 呂 麗 香 銓 大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文 信 路 35 號 1 樓 獨 資 農 產 品 零 售 業 郭 國 基 佶 可 玩 美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長 春 路 三 段 56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徐 淑 惠 韵 慈 小 吃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東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479 號 一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簡 韵 慈 欣 琳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福 德 里 三 民 路 254 號 1 樓 獨 資 電 信 器 材 零 售 業 鄔 杏 芬 香 鬱 美 容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中 興 里 光 明 六 路 東 二 段 220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陳 美 秋 芯 芳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義 里 華 興 街 99 號 1 樓 獨 資 便 利 商 店 業 徐 慧 芯 飽 福 福 肉 羹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中 興 里 嘉 興 路 159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孔 維 楠 浮 騰 裝 潢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二 重 里 026 鄰 光 明 路 540 號 一 樓 獨 資 室 內 裝 潢 業 游 凱 勳 財 旺 堂 金 香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正 村 6 鄰 中 正 路 1 段 132 號 獨 資 祭 祀 用 品 零 售 業 羅 秀 芸 春 川 鱻 石 頭 小 火 鍋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興 安 里 縣 政 二 路 466 號 462 號 2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洪 郁 涵 佛 威 越 式 餐 廳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成 功 二 街 135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巫 宜 臻 億 旺 菸 酒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愛 勢 村 中 山 路 2 段 343 號 獨 資 菸 酒 批 發 業 彭 成 維 松 田 園 微 酵 自 然 農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勝 利 村 35 鄰 勝 利 路 2 段 160 號 獨 資 清 潔 用 品 零 售 業 來 莉 芳 合 興 香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大 同 里 茅 子 埔 22 之 5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范 光 慶 章 魚 哥 自 助 洗 衣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140 號 獨 資 洗 衣 業 徐 永 月 太 原 生 命 禮 儀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興 安 里 文 仁 街 20 號 獨 資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陳 祈 雯 香 集 發 烘 焙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深 井 村 6 鄰 雙 林 路 二 段 269 號 獨 資 糖 果 製 造 業 蔡 志 明 岩 田 美 食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二 重 里 明 星 一 路 110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王 獻 儀 琪 祥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縣 政 二 路 432 號 獨 資 仲 介 服 務 業 8888 王 莉 合 興 豬 腳 飯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力 行 村 中 山 街 一 段 1 號 獨 資 餐 館 業 岑 祥 燕 佩 佩 豬 童 裝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正 路 一 段 103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陳 燕 輝 賀 采 健 康 活 躍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德 盛 村 成 功 路 58 號 獨 資 飲 料 店 業 張 婉 方 春 添 迎 花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四 座 里 中 正 路 226 號 1 樓 獨 資 園 藝 服 務 業 張 宥 騰 永 兆 園 藝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北 平 里 10 鄰 大 平 窩 82 號 獨 資 園 藝 服 務 業 張 永 裕 連 慶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崙 里 光 明 十 一 路 92 號 1 樓 獨 資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批 發 業 田 文 意 豆 府 花 房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仁 勢 村 中 正 路 一 段 105 號 獨 資 飲 料 店 業 劉 玉 釵 松 青 沐 草 養 生 舖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北 里 三 民 路 116 號 2 樓 獨 資 飲 料 店 業 楊 嘉 修 有 食 寓 餐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仁 里 民 生 街 1 號 獨 資 餐 館 業 廖 中 健 上 久 清 潔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山 崎 村 文 昌 街 77 號 1 樓 獨 資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業 林 秋 寶 嘉 暘 汽 車 材 料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雞 林 里 北 興 路 一 段 563 號 2 樓 獨 資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批 發 業 林 峻 瑋 醍 醐 涵 豬 腳 飯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社 里 2 鄰 中 正 西 路 122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鄭 弘 翔 綠 光 水 岸 複 合 式 餐 廳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石 井 村 1 鄰 1-4 號 獨 資 茶 葉 批 發 業 李 金 松 美 里 庄 小 吃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北 斗 里 光 復 路 31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5000 黃 云 芝 美 式 髮 術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成 功 三 路 12 號 獨 資 美 容 美 髮 服 務 業 郭 麗 琴

39 升 一 排 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竹 東 里 東 寧 路 3 段 125 號 獨 資 其 他 餐 飲 業 黃 搌 南 君 寧 車 業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信 勢 村 德 興 路 27 號 獨 資 機 車 修 理 業 張 吉 明 史 迪 奇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勢 村 11 鄰 中 平 路 一 段 89 巷 41 號 1 獨 資 建 材 批 發 業 王 道 中 星 光 音 響 出 租 工 作 室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石 光 里 石 岡 子 438 號 1 樓 獨 資 音 樂 展 演 空 間 業 呂 鋐 墻 天 圓 實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北 埔 鄉 埔 尾 村 埔 心 街 109 巷 11 弄 21 號 1 獨 資 產 品 設 計 業 范 竣 理 寒 舍 飲 料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重 興 村 自 立 街 121 巷 14 號 1 樓 獨 資 飲 料 店 業 王 文 正 茿 北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三 民 路 號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劉 權 鋒 台 心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泰 和 里 3 鄰 博 愛 街 740 巷 11 號 1 樓 獨 資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業 衛 忠 科 美 嚥 實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仁 里 三 民 路 140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蔡 明 宏 金 春 眼 鏡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竹 東 里 長 春 路 二 段 125 號 獨 資 驗 光 配 鏡 服 務 業 謝 秀 霞 東 鉦 車 業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雞 林 里 中 正 路 184 號 獨 資 機 車 零 售 業 彭 鉦 皓 比 提 美 髮 沙 龍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孝 勢 村 民 權 街 17 號 獨 資 美 容 美 髮 服 務 業 5000 賴 欣 慧 美 宴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斗 崙 里 光 明 九 路 123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蔡 明 宏 三 七 二 壽 司 店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文 信 路 372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柯 翰 堂 廣 泰 水 電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寶 山 鄉 三 峰 村 峰 城 路 50 巷 85 號 獨 資 配 管 工 程 業 朱 品 誠 竹 園 素 食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麻 園 里 2 鄰 麻 園 三 路 56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羅 頤 謙 有 一 天 烘 焙 手 工 蛋 捲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松 柏 村 泰 安 街 176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張 曉 筑 時 代 美 甲 工 作 室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孝 勢 村 民 族 街 27 號 1 樓 獨 資 美 容 美 髮 服 務 業 范 慧 如 惟 昇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寮 街 316 巷 16 號 獨 資 工 業 用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吳 超 群 水 晶 美 學 會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工 五 路 5 號 獨 資 瘦 身 美 容 業 紀 德 豪 亞 格 文 創 禮 贈 品 百 貨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義 民 路 3 段 113 巷 13 弄 1 號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批 發 業 范 智 鈞 唐 采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東 平 里 六 家 六 街 37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趙 彩 桂 阿 爾 模 服 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仁 里 三 民 路 226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劉 桂 君 窩 在 家 打 皂 世 界 工 作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員 山 村 員 山 號 獨 資 化 粧 品 零 售 業 施 佩 卿 富 貴 清 潔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大 肚 村 永 昌 街 144 巷 12 號 獨 資 其 他 工 程 業 江 俊 漢 晶 怡 童 裝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孝 勢 村 15 鄰 忠 孝 路 19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陳 怡 華 漾 儷 妍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南 華 里 長 春 路 一 段 178 號 1 樓 獨 資 化 粧 品 零 售 業 莊 麗 卿 水 之 漾 美 學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嘉 勤 南 路 96 號 二 樓 之 5 獨 資 腳 底 按 摩 業 李 岢 靜 安 的 手 工 皂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十 興 里 莊 敬 六 街 33 號 10 樓 獨 資 化 粧 品 零 售 業 陳 姵 羽 老 街 第 貳 代 創 意 料 理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湖 鏡 村 湖 口 老 街 270 號 獨 資 餐 館 業 劉 鳳 婷 聖 隆 農 產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湖 口 村 長 富 路 一 段 150 巷 35 號 獨 資 農 作 物 栽 培 業 陳 凱 龍 塔 卡 拉 甜 點 烘 焙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松 林 村 松 林 街 98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湯 宜 耀 不 卡 關 遊 戲 設 計 工 作 室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興 村 永 安 街 49 號 2 樓 合 夥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6000 徐 晧 恩 麗 欣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榮 華 里 27 鄰 民 德 路 68 號 8 樓 之 5 獨 資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業 楊 莉 慧 聖 沅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孝 勢 村 1 鄰 民 族 街 33 巷 5 號 獨 資 建 材 批 發 業 黃 聖 元 閎 霖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東 寧 里 東 寧 路 一 段 91 號 1 樓 獨 資 疏 濬 業 彭 子 洋 衣 站 服 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四 座 里 中 正 路 350 號 1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王 麗 敏 朱 蒂 美 甲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竹 義 里 中 央 路 56 號 獨 資 美 容 美 髮 服 務 業 陳 瑋 駖 長 茂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新 民 里 10 鄰 和 平 街 391 號 一 樓 獨 資 人 力 派 遣 業 許 智 育 鶴 野 咖 啡 屋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北 崙 里 縣 政 九 路 153 號 1 樓 獨 資 除 許 可 業 務 外, 得 經 營 法 令 非 禁 止 或 限 制 之 業 呂 鳳 蘭 金 林 小 吃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鳳 凰 村 仁 樂 路 92 號 1 樓 獨 資 餐 館 業 陳 宜 羚 毅 安 小 吃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崙 里 7 鄰 縣 政 九 路 149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耿 俊 豪 米 若 婚 紗 禮 服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鹿 場 里 自 強 南 路 136 號 2 樓 獨 資 布 疋 衣 著 鞋 帽 傘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郭 芬 芳 俊 瑝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中 興 里 嘉 豐 二 街 一 段 131 巷 3 號 一 樓 獨 資 室 內 裝 潢 業 傅 俊 瑝 珈 豐 露 烘 焙 坊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東 平 里 嘉 豐 五 路 二 段 18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江 宇 洋 靜 瑜 能 量 館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東 平 里 嘉 豐 六 路 二 段 67 號 1 樓 獨 資 美 容 美 髮 服 務 業 游 禎 祥 昇 龍 茶 葉 生 技 商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五 豐 里 康 莊 街 156 巷 65 號 1 樓 獨 資 農 產 品 零 售 業 羅 新 順 首 爾 食 客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勝 利 路 二 段 45 巷 1 號 1 樓 獨 資 食 品 什 貨 批 發 業 胡 博 儒 大 玖 工 程 行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斗 崙 里 縣 政 八 街 11 號 獨 資 配 管 工 程 業 莊 棋 森 一 清 企 業 社 營 業 中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仁 愛 里 北 興 路 二 段 81 巷 18 號 獨 資 刻 印 業 3000 魏 宏 旭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那 城 那 校 那 景 香 港 访 学 印 象 刘 斌 时 间 过 得 真 快, 一 转 眼 从 香 港 回 来 一 个 多 月 了 前 两 天 走 在 路 上, 看 到 一 个 逆 行 的 车 剐 了 路 人, 双 方 在 路 边 吵 得 不 可 开 交, 突 然 想 起 有 些 地 方 的 交 规 与 大 陆 不 一 样, 这 车 在 香 港 就 算 是 正 常 行 驶 了 于 是, 香 港,

More information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1999 1 1999 2. 3. 4. 5. 2 1999 3 1999 (1) 4 1999 5 1999 6 1999 7 1999 8 1999 9 1999 10 1999 11 1999 12 1999 13 1999 14 1999 15 1999 16 1999 17 1999 18 1999 19 1999 20 1999 21 1999 22 1999 23 1999 24 1999

More information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More information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More information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More information

高校发展动态

高校发展动态 2010 NO.29 2010 No.4 ( 29 ) 20010-06-30 2010 No.4 28 ) [0] 2010 () 2010 04 ( 29 ) 2010 6 30 (0459)6819372-8602 E-mail 2010 20+20 60% 32 : 30 70 7700 3% 61 2010 No.4( 29 ) [1] 2010 T T 2010 No.4( 29 ) [2]

More information

目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录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理 事 会 德 州 市 商 业 银 行 山 东 皇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华 茂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目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录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理 事 会 德 州 市 商 业 银 行 山 东 皇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华 茂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传达政令 宣传政策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3期 总第41期 编辑委员会 主 任 尚泓海 副主任 张清昌 编 委 杨丙亮 刘允臣 白寒冰 崔书强 录 领导讲话 吴翠云在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 3 吴翠云在全市迎接世界太阳城大会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5 要情通报 市政府召开第17次常务会议... 12 市政府文件 曲春耀 宋学军 穆修海 王泽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办好十件实事的决定

More information

壹、教務處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More information

! "#$%& $()*+#$, $(-.&,./.+#/(-.&01( &-#&(&$# (&2*(,#-3.,14& $ +()5(*-#5(-#/-/#(-1#&-+)(& :;<<= > A B?

! #$%& $()*+#$, $(-.&,./.+#/(-.&01( &-#&(&$# (&2*(,#-3.,14& $ +()5(*-#5(-#/-/#(-1#&-+)(& :;<<= >  A B? ! "#$%& $()*+#$, $(-.&,./.+#/(-.&01( &-#&(&$# (&2*(,#-3.,14& $ +()5(*-#5(-#/-/#(-1#&-+)(&- 67789:;

More information

9202reply-s.doc

9202reply-s.doc 1 16 () (A) (B) (C) (D) B () B D (B) (D)22 (A) (B) (C) 5 12 C C 34 2 3 1. 89 42 (B) 2. 42 151 44 27 () () 69 79 89 (A) ( ) 1,803 2,039 2,217 (B) (/) 4.8 4.0 3.3 (C) 65 (%) 4.1 6.1 8.5 (D) (%) 9.9 15.8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 研 究 草 拟 江 苏 省 教 育 法 规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思 路,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指 导 江 苏

( 一 )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 研 究 草 拟 江 苏 省 教 育 法 规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思 路,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指 导 江 苏 2008 年 江 苏 高 考 改 革 新 方 案 引 争 议 1. 案 例 概 述 1.1 案 例 简 介 2008 年 高 考 新 方 案 是 江 苏 省 10 年 内 的 第 五 套 高 考 方 案, 此 方 案 11 月 28 日 一 出 台 就 饱 受 争 议, 被 指 有 轻 理 化 的 嫌 疑 且 在 录 取 阶 段 出 现 了 录 取 准 则 不 明 确 的 现 象 针 对 此 现 象,

More information

83066.indb

83066.indb 20042005 2006 12 31 2007 9 30 2006 9 30 27 31 4.04(1) 200420052006 12 31 20062007 9 30 2007 12 31 27 31 2007 12 31 342A(1) 2007 12 31 4.04(1) 2008 3 31 2007 9 30 2007 9 30 125 9 30 12 31 2004 2005 2006

More information

14. 阿 亮 在 寒 假 春 節 期 間 與 父 母 到 一 座 廟 裡 拜 拜, 廟 裡 的 神 有 掌 生 死 簿 的 判 官 勾 攝 生 魂 的 黑 白 無 常 執 行 拘 提 魂 魄 的 牛 頭 馬 面, 整 間 廟 看 起 來 有 些 陰 森, 請 問 阿 亮 到 了 哪 一 座 廟 內

14. 阿 亮 在 寒 假 春 節 期 間 與 父 母 到 一 座 廟 裡 拜 拜, 廟 裡 的 神 有 掌 生 死 簿 的 判 官 勾 攝 生 魂 的 黑 白 無 常 執 行 拘 提 魂 魄 的 牛 頭 馬 面, 整 間 廟 看 起 來 有 些 陰 森, 請 問 阿 亮 到 了 哪 一 座 廟 內 師 大 附 中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高 3 選 修 歷 史 上 第 1 類 組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一 單 選 題 ( 一 題 2 分 共 48 題 不 倒 扣 ) 1. 有 一 段 資 料 提 到 先 秦 某 一 家 的 學 說 : 有 支 持 泛 神 主 義 抒 情 主 義 和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趨 向 他 們 崇 信 宇 宙 間 的 一 元 組 織, 願 意 回 歸 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一、考試宗旨:考選風險管理人才,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101 年 第 1 次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簡 章 一 考 試 宗 旨 : 考 選 風 險 管 理 人 才,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二 考 試 類 別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 二 )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考 試 科 目 :( 參 考 用 書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二 頁 ) ( 一 )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考 試 (

More information

P8

P8 活 力 英 语 短 篇 悦 读 ( 小 学 4) 参 考 译 文 1 1. 猫 猫 狗 狗 猫 和 狗 是 跟 人 类 最 亲 近 的 动 物 它 们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不 过 我 们 要 谈 的 是 它 们 的 不 同 之 处 狗 会 汪 汪 吠, 猫 会 喵 喵 叫 狗 像 狼, 猫 像 虎 狗 白 天 活 动, 猫 夜 间 活 动 狗 爱 跑 跳 猫 喜 欢 咕 噜 咕 噜 叫, 还

More information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雄 踞 檢 察 偵 查 實 務 篇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察 官 林 俊 傑 壹 序 言 - 神 隱 少 女 檢 座, 有 一 件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一 位 台 商 在 大 陸 地 區 被 擄 人 勒 贖,100 年 1 月 10 日 高 雄 市 刑 大 員 警 到 辦 公 室 來 訪, 看 過 員 警 整 理 的 偵 查 報 告 與 初 步 之 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Microsoft Word - \244p\273\241\273P\252\300\267|.doc)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名 稱 : 小 說 與 社 會 任 課 老 師 : 劉 怡 廷 姓 名 : 和 月 學 號 : 9811122E 系 級 : 大 傳 三 連 絡 電 話 : E-mail: 1. 書 寫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1200 字 2. 書 寫 格 式 :12 號 字 新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3. 請 勿 任 意 更 改 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1203\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1021203\246\346\254F\267|\263\370\254\366\277\375.doc)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3 次 行 政 會 報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00 地 點 :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陳 校 長 良 傑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記 錄 : 吳 書 瑋 秘 書 教 務 處 陳 主 任 輝 雄 : 一 為 利 於 研 習 資 訊

More information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狂飆青春系列\(5\)─遊戲不再只是遊戲 一 前 言 狂 飆 青 春 系 列 ( 三 ) 遊 戲 不 再 只 是 遊 戲 資 訊 與 網 路 篷 勃 快 速 發 展, 網 路 線 上 遊 戲 產 業 一 支 獨 秀 且 快 速 發 燒, 線 上 遊 戲 中 玩 家 的 相 互 鬥 智 與 相 互 合 作, 提 高 遊 戲 的 樂 趣, 同 時 吸 引 龐 大 的 網 路 族 群, 儼 然 是 網 際 網 路 後 新 興 的 娛 樂 型 態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扩 大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相 关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方 案 附 表 年 月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常 规 接 种 情 况 报 表 ( 各 级 通 用 ) 疫 苗 / 剂 次 本 地 儿 童 流 动 儿 童 应 种 剂 次 数 实 种 剂 次 数 应 种 剂 次 数 实 种 剂 次 数 乙 肝 疫 苗 及 时 3 卡 介 苗 脊 灰 疫 苗 3 4 百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雲 林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公 民 科 試 題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 共 56 分 ) 1 下 圖 為 我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的 貧 富 差 距 圖, 根 據 此 圖, 下 列 哪 一 位 同 學 的 分 析 最 為 正 確? 一 會 兒, 兩 人 對 話 如 下 請 問 : 由 圖 中 阿 添 的 回 答 可 知, 這

More information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大学英语4、6级等级考试简介.doc 1 CET 2008 2 3 2008 4 1 CET 2 3 4 5 6 7 8 9 10 11 EMAIL 12 13 14 CET 15 CET4 16 17 18 2 2 19 2 2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1CET / 28 2 CET 29 3 CET 30 31 4 CET 32 33 5 CET 1 2 3 4 5 6 CET4 CET6 CET4 CET6

More information

104計畫條文

104計畫條文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競 賽 內 容 / A.C 級 快 速 商 業 宴 會 彩 繪 暨 C 級 彩 繪 師 證 照 ( 主 題 式 ) 1 檢 核 與 比 賽 主 題 內 容 : 共 有 五 個 主 題 式 宴 會 彩 繪 圖 案, 參 賽 者 隨 機 獲 得 一 個 主 題 進 行 彩 繪, 並 在 30 分 鐘 內

競 賽 內 容 / A.C 級 快 速 商 業 宴 會 彩 繪 暨 C 級 彩 繪 師 證 照 ( 主 題 式 ) 1 檢 核 與 比 賽 主 題 內 容 : 共 有 五 個 主 題 式 宴 會 彩 繪 圖 案, 參 賽 者 隨 機 獲 得 一 個 主 題 進 行 彩 繪, 並 在 30 分 鐘 內 2016 國 際 商 業 快 速 彩 繪 技 能 競 賽 暨 C 級 彩 繪 師 認 證 主 辦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國 際 彩 繪 藝 術 協 會 協 辦 單 位 /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亞 洲 色 彩 國 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競 賽 日 期 與 地 點 / 南 部 場 次 :6 月 4 日 ( 六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More information

私立樹德技術學院八十九學年度試辦四技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私立樹德技術學院八十九學年度試辦四技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複 試 報 名 正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編 號 205 黏 貼 照 片 處 請 實 貼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複 試 報 名 序 號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一 ) 本 人 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充 份 了 解 亦 同 意 依 所 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職業倫理與道德題庫.doc

Microsoft Word - 職業倫理與道德題庫.doc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筆 試 科 目 職 業 道 德 與 倫 理 題 庫 1. ( B ) 工 作 是 人 類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但 是 對 於 工 作 的 態 度 有 人 是 抱 怨 連 連, 有 人 又 神 采 奕 奕, 這 兩 種 極 端 的 區 別, 是 下 列 哪 一 種 原 因 所 造 成?(A)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高 考 语 文 陕 西 卷 试 题 以 及 答 案 解 析 本 试 卷 分 第 Ⅰ 卷 ( 选 择 题 ) 和 第 Ⅱ 卷 1 至 4 页, 第 Ⅱ 卷 5 至 8 页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本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一 并 交 回 第 Ⅰ 卷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考 生 在 答 题 卡 上 务 必 用 直 径 0.5 毫 米 黑 色 墨 水 签 字 笔 将 自 己 的 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4A1473130342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4A1473130342D32B3B0A5CDB448C2E0C2B2B3B928AED6A977AAA929>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入 學 第 1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秋 學 招 生 簡 章 ( 稿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More information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23期.doc 2006-3-3 2-27 1.3405 1.2105 2-28 1.3426 1.2126 3-1 1.3498 1.2198 3-2 1.3419 1.2119 3-3 1.3447 1.2147 0.67% -0.49% 2-27 1.3047 1.1947 2-28 1.3024 1.1924 3-1 1.3096 1.1996 3-2 1.3003 1.1903 3-3 1.3020 1.1920-0.39%

More information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华宝兴业周报第131期.doc 2006-4-28 4-24 1.4890 1.3190 4-25 1.4833 1.3133 4-26 1.4977 1.3277 4-27 1.5001 1.3301 4-28 1.5316 1.3616 4.31% 1.77% 4-24 1.4855 1.3355 4-25 1.4927 1.3427 4-26 1.4939 1.3439 4-27 1.4956 1.3456 4-28 1.5116

More information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94 2 21 96 1 0 37 ... 2... 2... 4... 8... 10... 15... 17... 22... 24... 26... 28... 30... 30... 31... 31 1 37 2 37 3 37 4 37 5 37 6 37 7 37 ( ) 7 2 ( ) 8 37 9 37 10 37 1 2 2 6 (93) 7 14 15 5 ( ) 1 G2B2C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培训项目简介 证 书 体 系 及 费 用 网 络 营 销 助 理 ( 初 级 ) 费 用 :980 元 说 明 : 培 训 费 300+ 在 线 学 习 费 300 元 ( 可 选 )+ 考 试 认 证 费 380 元 =980 元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就 业 前 景 : 通 过 学 习 使 学 员 了 解 网 络 营 销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网 络 营 销 的 常 用 工 具 和 方 法 等 网 络 营

More information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等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二 门 诊 医 疗 工 作 1. 加 强 领 导,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区 卫 生 局 的 要 求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需 要, 中 心 建 立 领 导 班 子,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等 社 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二 门 诊 医 疗 工 作 1. 加 强 领 导,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区 卫 生 局 的 要 求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需 要, 中 心 建 立 领 导 班 子,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宝 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工 作 总 结 在 区 卫 生 局 的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在 总 院 领 导 班 子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中 心 职 工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中 心 始 终 坚 持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和 保 障 居 民 健 康 的 服 务 理 念, 通 过 组 织 员 工 不 断 加 强 学 习, 内 强 素

More information

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

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 1 2 3 4 5 (67) $2,000,000 $1,200,000 $800,000 $800,000 12% $8,000 $500,000 10% $4,167 $600,000 8% $4,000 $3,200,000($2,000,000$1,200,00020/30$800,00015/30 $3,200,000) $800,000 $800,000 $800,00012%1/12$8,000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一 :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06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㈡ 住 院 医 师 招 录 相 关 问 题 汇 总 ㈢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上 海 市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结 合 项 目 推 荐 免 试 生 招 生 招 录 计 划 ㈣ 同 济 大 学 2014 年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More information

01-101轉學考簡章.doc

01-101轉學考簡章.doc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3 4 4 4 14 15 16 17 18 19 20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E-mail / 1. (1) (2)228 3 228 1 2 2. 257K 500 3 166 30 7 500 3. 3 159 4 151 4. 3 500 1.5 580 34

More information

桑榆未晚文章.doc

桑榆未晚文章.doc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校 园 网 转 载 喜 回 娘 家, 共 沐 和 谐 张 倩 人 间 四 月 天, 正 是 春 暖 花 开 的 季 节, 也 是 老 同 志 们 回 娘 家 的 好 时 光 4 月 12 日 下 午, 徐 汇 业 大 离 退 休 教 工 陆 续 回 到 了 为 之 付 出 青 春 年 华 的 地 方 一

More information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年 2月25日教師會議記錄 99 年 9 月 2 日 教 師 會 議 記 錄 ( 一 ) 校 務 報 告 ( 略 ) ( 二 ) 行 政 團 隊 介 紹 ( 略 ) ( 三 ) 各 項 教 師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說 明 ( 略 ) ( 四 ) 學 期 各 活 動 介 紹 ( 略 ) ( 五 ) 教 師 經 驗 分 享 ( 馬 繼 康 老 師 ): 唯 有 熱 情, 才 能 持 續 剛 才 美 惠 一 直 強 調 熱 情,

More information

【受理分析】

【受理分析】 12320 工 作 简 报 第 108 期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十 日 工 作 进 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调 研 北 京 市 12320 卫 生 热 线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宣 传 司 巡 视 员 王 华 宁 新 闻 处 副 处 长 姚 秉 成 全 国 12320 管 理 中 心 一 行, 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王 宏 甲 目 录 前 言 读 王 宏 甲 中 国 新 教 育 风 暴 有 感 第 一 章 我 们 的 孩 子 失 去 了 什 么 第 二 章 初 三 的 压 力 比 高 三 更 大 第 三 章 保 护 天 赋 第 四 章 探 究 的 世 界 第 五 章 美 国 的 教 育 转 型 第 六 章 大 清 帝 国 的 教 育 转 轨 后 记 我 的 老 师 前 言 读 王 宏

More information

按節次點名紀錄

按節次點名紀錄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5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簡 章 一 需 用 人 員 名 額 : ( 一 ) 中 壢 監 理 站 契 約 服 務 員 正 取 1 名 ( 二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監 理 站 中 壢 監 理 站 ) 擇 優 儲 備 3 至 5 名 人 員 ( 三 ) 本 次 甄 試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自 榜 示 翌 日 起

More information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More information

2012.03專刊-0216

2012.03專刊-0216 專題報導 大學藝文簡訊 側寫當代文學大師余光中 國立中山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榮譽退休教授 如果西湖是蘇東坡靈感的來源 西灣便是余光中大 鄉愁 鄉愁四韻 民歌 迴旋曲 師創造的狂狷 西灣如此驕傲地擁有山與海的胸 等流傳最廣 襟 更有四季更迭的美麗情懷 而將這些驕傲向世 界訴說 表達淋漓盡致的 便是這位西子灣頭的余 光中大師 余大師一生散文 詩集無數 他為中山學子寫下 吞吐潮汐 以海為師 樂山樂水 智仁兼備

More information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1 1. 55 2. 50 3. 4. 1. 2 2. 3. 10 4. 5. 21 31 326 414 421 426 2 3 1. 130,000 2. 1 40,000 2 33,600 3 27,200 3. 80,000 2 4. 1 6 9 2 6 8 3 8 7 12 4 8 13 15 59 8 5. Blog 2,000 6. 4 7. 99-1. 10,000 5,000 2.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制 : 四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二 技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簡 章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本 次 招 生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More information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附 件 2 云 南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表 推 荐 学 校 : 普 洱 学 院 项 目 名 称 : 无 公 害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项 目 申 报 类 别 :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 创 业 训 练 化 学 申 请 人 : 王 艳 云 所 在 学 院 及 年 级 :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2015 级 指 导 教

More information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年 3 月 定 訂 凡 立 約 人 在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本 分 部 ( 以 下 簡 稱 貴 會 ) 開 立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使 用 下 列 約 定 服 務 時, 皆 應 依 各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4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5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農 會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A4A4C075BDE8A4C6BEC7AED5B2A6B77EB14DAED12D2DBCE9A4C9BCE9C16E5FB0EAA5DFB0A8A4BDB0AAA4A45FA64CBB73AA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AAA4A4C075BDE8A4C6BEC7AED5B2A6B77EB14DAED12D2DBCE9A4C9BCE9C16E5FB0EAA5DFB0A8A4BDB0AAA4A45FA64CBB73AAA92E646F63>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高 中 優 質 化 執 行 六 年 成 果 專 書 潮 升 潮 聲 - 海 洋 的 響 板 撰 寫 團 隊 薛 東 埠 校 長 黃 肇 國 主 任 林 澤 鴻 主 任 歐 棟 烈 主 任 1 潮 升 潮 聲 - 海 洋 的 響 板 摘 要 其 實 就 馬 公 高 中 言, 常 態 教 學 是 一 種 優 良 的 傳 統, 但 就 是 因 為 過 於 常 態, 所 以, 一 些

More information

Slide 1

Slide 1 ( 一 ) 方 剂 的 概 念 及 方 剂 与 治 法 的 关 系 方 剂 的 概 念 方 剂 是 在 中 医 理 论 的 指 导 下, 在 辨 识 临 床 病 证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相 应 治 法 和 组 方 原 则, 确 定 适 当 的 药 物 剂 量 用 法, 以 防 治 疾 病 的 一 种 用 药 形 式 ( 二 ) 方 剂 学 的 发 展 简 史 先 秦 两 汉 时 期 (~ 220

More information

深教〔2008〕107号

深教〔2008〕107号 以 此 件 为 准 深 教 2015 125 号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深 圳 市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各 新 区 公 共 事 业 局, 局 机 关 各 有 关 处 室, 市 局 直 属 各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学 校 ): 为 做 好 我 市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一 发 行 人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称 : 浙 江 昂 利 康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 嵊 州 市 嵊 州 大 道 北 1000 号 3 注 册 资 本 :6,750 万 元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南 平 二 发 行 人 经 营 范 围 目 前 从 事 的 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导 论 研 究 背 景...2 研 究 方 法...2 问 卷 分 析 基 本 信 息...3 服 务 内 容...6 人 员 结 构...9 资 金 状 况...14 组 织 制 度...16 工 作 模 式...18 组 织 发 展...29 研 究 发 现 与 建 议 研 究 发 现...33 建 议...36 结 语 致 谢 附 录 : 中 国 民 间 水 环 境 保 护 组 织 发

More information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工 作 的 落 实 工 作 小 组 由 系 主 任 何 冯 虚 担 任 组 长, 教 研 室 相 关 老 师 任 小 组 成 员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任 务 有 : ( 一 ) 负 责 培 养 方 案 中 有 关 认 知 实 践 ( 顶 岗 实 习 ) 内 容 的 编 制 ; 拟 定 认 知 实 金 融 财 会 专 业 学 生 工 学 结 合 认 知 实 习 实 施 计 划 一 实 习 目 标 通 过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结 合,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的 专 业 技 能 与 水 平, 并 通 过 实 习 提 高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以 便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帮

More information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健 康 百 科 人 体 奥 秘 科 普 系 列 之 20 尿 道 : 人 体 的 排 污 管 道 核 心 提 示 : 本 期 我 们 来 介 绍 人 体 泌 尿 系 统 的 最 后 一 个 器 官 尿 道 它 从 膀 胱 连 通 到 体 外, 其 作 用 是 将 尿 排 出 体 外 排 污 管 尿 道 是 从 膀 胱 通 向 体 外 的 管 道 男 性 尿 道 细 长, 长 约 18cm, 起 自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系 統 簡 介... 7 一 系 統 目 的... 7 二 系 統 功 能 結 構... 7 三 事 件 管 理... 8 四 報 表 管 理... 8 貳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 查 詢 / 編 輯 部 份 )... 9 一 登 入 首 頁... 9 二 其 他 相 關 查

目 錄 壹 系 統 簡 介... 7 一 系 統 目 的... 7 二 系 統 功 能 結 構... 7 三 事 件 管 理... 8 四 報 表 管 理... 8 貳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 查 詢 / 編 輯 部 份 )... 9 一 登 入 首 頁... 9 二 其 他 相 關 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第 三 期 防 疫 物 資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及 改 版 採 購 案 使 用 者 手 冊 案 號 CH100057 環 通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九 月 目 錄 壹 系 統 簡 介... 7 一 系 統 目 的... 7 二 系 統 功 能 結 構... 7 三 事 件 管 理... 8 四 報 表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學前融合班教學完整版.doc

學前融合班教學完整版.doc ... 1... 4... 10... 17... 22... 28... 32!... 36... 41... 47... 52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錄

國立鳳山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目錄 姓 名 : 學 號 : 班 級 :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反 詐 騙 緊 急 聯 絡 卡 宣 導 本 校 反 詐 騙 查 詢 電 話 及 緊 急 聯 絡 卡 內 容, 學 生 及 家 長 可 利 用 此 卡, 強 化 學 校 與 家 長 聯 合 防 詐 騙 功 能, 避 免 學 生 家 長 遭 詐 騙 受 害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中 學 家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附 件 2 申 报 书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表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高 职 教 育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 化 学 制 药 技 术 ) 申 请 学 校 : 广 东 食 品 药 品 职 业 学 院 ( 公 章 ) 申 请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广 东 省 卫 计 委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优 生 ( 签 名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九江职业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九江职业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0 -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江 职 业 大 学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前 言 九 江 职 业 大 学 是 1985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公 办 全 日 制 市 属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2006 年 4 月, 经 九 江 市 委 市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并 经 省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720003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财 通 100 162006 长 城 久 富 长 城 300 162010 长 城 久 兆 长 城 300 000333 长 城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300 200001 长 城 久

720003 财 通 保 本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财 通 100 162006 长 城 久 富 长 城 300 162010 长 城 久 兆 长 城 300 000333 长 城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300 200001 长 城 久 基 金 代 码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公 司 最 少 定 投 额 213001 宝 盈 鸿 利 宝 盈 200 213002 宝 盈 沿 海 宝 盈 200 213003 宝 盈 策 略 宝 盈 200 213006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宝 盈 100 213007 宝 盈 增 强 前 端 宝 盈 200 213008 宝 盈 资 源 优 选 宝 盈 200 000574 宝 盈 新 价 值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4 # # # /# 02-1 / 0 /? / 0 / 0? # # / >

# # # # # # = #, / / / / # 4 # # # /# 02-1 / 0 /? / 0 / 0? # # / > # # # # # # #,, # # # # # - #. /#. / 0 #. 0 4 1. 04 0 #. ##1 2-1 0 1. 04 # # # 3 4 0 4 3 < # : # 1 0 5 5 5 # # : # 4 678 #. 0 # 0. #678 # 0 678 678 # 0 # 4 0 : =>8 # 0 =>8 # 4.?@= # 0 0 # 4 # 0 : =>8 0

More information

貳 錄 取 名 單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貳 錄 取 名 單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壹 報 到 須 知 105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暨 報 到 須 知 一 錄 取 生 之 報 到 及 放 棄 方 式 採 網 路 登 錄 列 印 報 到 書 填 寫 傳 真 或 掃 描 / 拍 照 後 Email, 無 需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但 務 必 於 隔 日 再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狀 態 是 否 已 確 認 更 新 即 可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More information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学 校 德 育 全 程 路 线 图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文 件 安 徽 电 子 工 程 学 校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德 育 教 育 全 程 路 线 图 重 点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表 一 年 级 德 育 课 项 目 名 入 学 -- 期 中 -- 寒 假 -- 期 中 -- 选 修 课 备 注 称 期 中 期 末 期 中 期 末 新 生 档 案 管 理 首 次 见 面 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簡 章 壹 考 作 業 說 明 類 別 說 明 事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方 式 務 階 段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More information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 编 号 :3204111607110201-BE-001 一 工 程 名 称 : 珠 江 路 ( 泰 山 路 - 衡 山 路 ) 拓 宽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二 工 程 概 况 : 1 总 投 资 额 :5230.06 万 元 2 工 程 地 点 : 新 北 区 3 建 设 规 模 :/ 4 建 设 内 容 : 施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年中国玉米种子市场专项研究报告 2010 年 中 国 玉 米 种 子 市 场 专 项 研 究 报 告 关 键 字 : 玉 米 种 子 玉 米 种 子 行 业 市 场 调 查 供 需 分 析 投 资 咨 询 出 版 日 期 :2010 年 5 月 报 告 页 码 :62 页 图 表 个 数 :320 个 报 告 格 式 :PDF 电 子 版 或 纸 介 版 交 付 方 式 :Email 发 送 或 EMS 快 递 中 文 价 格 :

More information

時間

時間 改 善 北 高 雄 石 化 工 業 區 空 污 問 題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會 1 樓 簡 報 室 出 ( 列 ) 席 人 員 : 民 意 代 表 - 議 員 張 豐 藤 政 府 官 員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南 區 管 理 處 高 級 專 員 何 世 仁 高 雄 市

More information

Administrator

Administrator 中 轻 机 协 [2016] 第 012 号 关 于 举 办 第 三 届 中 国 造 纸 装 备 发 展 论 坛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中 国 造 纸 装 备 发 展 论 坛 章 程 : 把 论 坛 建 成 具 有 长 效 机 制 的 战 略 研 讨 和 产 业 协 作 平 台, 在 2010 年 10 月 于 河 南 省 焦 作 市 成 功 召 开 首 届 中 国 造 纸 装 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More information

沒 錯, 但 是 教 育 局 還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連 續 22 個 月 日 間 夜 間 不 停 歇 地 趕 工, 這 份 文 件 確 實 是 你 們 核 准 的 這 部 分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公 文 已 經 完 全 移 撥 給 體 育 局 進 行 局 長, 如 果 您 現 在

沒 錯, 但 是 教 育 局 還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連 續 22 個 月 日 間 夜 間 不 停 歇 地 趕 工, 這 份 文 件 確 實 是 你 們 核 准 的 這 部 分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公 文 已 經 完 全 移 撥 給 體 育 局 進 行 局 長, 如 果 您 現 在 教 育 部 門 質 詢 第 11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楊 實 秋 林 晉 章 厲 耿 桂 芳 計 4 位 時 間 72 分 鐘 速 記 錄 102 年 10 月 24 日 速 記 : 李 雅 琴 主 席 ( 陳 議 員 孋 輝 ): 現 在 進 行 教 育 部

More information

第 2 版 编 者 按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的 启 动 实 施 受 到 了 行 业 的 高 度 关 注, 交 通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简 报 第 198 期 专 刊 对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启 动

第 2 版 编 者 按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的 启 动 实 施 受 到 了 行 业 的 高 度 关 注, 交 通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简 报 第 198 期 专 刊 对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启 动 交 通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简 报 2011 年 第 15 期 ( 总 199 期 ) 交 通 部 西 部 交 通 建 设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2011 年 8 月 9 日 专 刊 :2011 年 度 交 通 运 输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介 绍 本 期 主 要 内 容 特 大 型 桥 梁 防 灾 减 灾 与 安 全 控 制 技 术 黄 金 水 道 通 过 能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More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联 合 国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事 处 维 也 纳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联 合 国 2004 年, 纽 约 前 言 通 过 于 2000 年 12 月 在 意 大 利 巴 勒 莫 签 署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ADABB7CBB941A7F8A641A5CDAD70B565AFF3AED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ADABB7CBB941A7F8A641A5CDAD70B565AFF3AED72E646F63>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1D0A87CB3A1C5E9A87CB870B8C9A755B1C0B0CABEC7AED5C5E9A87CB942B0CAB56FAE69B867B64FADECAB682E646F6378>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補 助 推 動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經 費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一 ) 字 第 0970252252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三 ) 字 第 1000001924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體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2B7BBF9C2B7C3E6B9A4B3CCCAB5BCF9D6B8B5B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2B7BBF9C2B7C3E6B9A4B3CCCAB5BCF9D6B8B5BC2E646F63> 实 践 指 导 一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在 本 课 程 的 实 践 教 学 的 设 计 思 想 是 在 理 论 教 学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课 程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进 行 实 践 教 学 的 设 计,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内 容 : (1) 现 场 调 查 与 实 习 本 课 程 作 为 工 程 应 用 很 强 的 课 程, 必 须 强 调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本

More information

!! "#$% & ()*+,-. &/ 00 " %0#0 % 00 " %0#0 %1% 2 %1$ 2 % )869:;.,*8656<,*= 9*>? *> A6)5, B,55, C,*D, B6 E)*)7)55) " F9D,

!! #$% & ()*+,-. &/ 00  %0#0 % 00  %0#0 %1% 2 %1$ 2 % )869:;.,*8656<,*= 9*>? *> A6)5, B,55, C,*D, B6 E)*)7)55)  F9D, !!!!!!!!!!! !! "#$% & ()*+,-. &/ 00 " %0#0 % 00 " %0#0 %1% 2 %1$ 2 %13 4-+567)869:;.,*8656?884 2 @@@=.,*8656 A6)5, B,55, C,*D, B6 E)*)7)55) " F9D, G8)5H=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13年普定政府公报第二期.FIT)

13年普定政府公报第二期.FIT)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赠 阅 目 录 本 刊 编 委 会 主 任 院 方 东 副 主 任 院 彭 勇 委 员 院 杨 帆 肖 颖 罗 吉 祥 叶 晓 徐 家 凤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普 府 发 也 2013 页 8 号 3 关 于 2013 年 加 快 推 进 贵 州 省 野 5 个 100 工 程 冶 普 定 循 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GJ4-1-01杜正勝.doc

Microsoft Word - CGJ4-1-01杜正勝.doc 長 庚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4:1(2011),1-54 古 代 世 變 與 儒 者 的 進 退 杜 正 勝 摘 要 本 文 自 時 代 變 化 著 眼, 考 察 中 國 知 識 份 子 歷 史, 以 世 變 為 題, 討 論 中 國 古 代 封 建 制 度 崩 潰 到 秦 漢 之 際, 約 公 元 前 550-200 年,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交 會 然 此 時 代 知 識 份 子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3陳美玉p.10.doc

Microsoft Word - 03陳美玉p.10.doc 雙 胞 胎 自 閉 兒 的 教 養 經 驗 陳 美 玉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壹 前 言 我 需 要 一 把 鑰 匙, 開 啟 無 限 的 春 天 ; 我 願 化 作 褐 雨 燕, 飛 向 遼 闊 的 穹 蒼 ( 自 由 電 子 報 副 刊,2005)~ 這 是 一 直 夢 想 能 上 大 學 的 生 命 勇 士 馥 華 的 經 典 詩 作 ; 生 命

More information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应 仅 以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依 据 归 纳 体 现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的 有? (1)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视 同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成 本 法 与 权 益 法 的 2014 年 注 会 会 计 讲 义 ( 第 1 16 章 ) 郭 建 华 第 一 章 总 论 考 情 分 析 本 章 考 试 集 中 在 客 观 性 题 目 中, 本 章 主 要 考 查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要 素 结 合 有 关 章 节 的 选 择 题 考 点 一 :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根 据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它 包 括 可 靠 性 相 关 性 可 理

More information

先锋型录

先锋型录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E-MAIL:

More information

台北縣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台北縣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101 年 度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第 四 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二 教 育 部 頒 定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More information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操 作 手 冊 目 錄 壹 在 校 師 資 生 使 用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之 前 置 作 業... 1 貳 使 用 者 註 冊 登 入 說 明... 4 一 加 入 會 員... 4 二 使 用 者 登 錄... 7 參 承 辦 人 員 資 料 管 理... 8 肆 校 內 公 布 欄... 9 伍 各 項 資

More information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1 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84 期 法 規 制定 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3 政 令 教育處 訂定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5 工務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7 地政處 陳碧源君等 3 名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32 計畫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More information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會員大會議程---------------------------------------------------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會員大會議程---------------------------------------------------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大會手冊 會 電 傳 日 址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 901 號 呼吸治療科 話 06-2526175 真 06-2526175 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7 日 0 台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手冊目錄 一 會員大會進度------------------------------------------------------ 2 二

More information

八十九學年度中臺醫護技術學院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八十九學年度中臺醫護技術學院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030022763 號 函 核 准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招 收 轉 學 生 規 定 訂 定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地 址 : 宜 蘭 縣

More information

106 年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複 決 賽 地 主 學 校 徵 求 公 告 一 目 的 : 為 擴 大 106 年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 以 下 簡 稱 本 競 賽 ) 之 各 界 參 與, 擬 公 開 徵 求 複 決 賽 地 主 學 校 二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三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四 複 決 賽 地 主 學 校

More information

16 A05847 AC " 大 豐 " 安 嗽 喘 錠 0 公 絲 ( 歐 希 林 ) 17 A06175 AC A06834 A AC68341G0 19 A06849 A " 大 豐 " 癒 尿 寧 膜 衣 錠 1 00 公 絲

16 A05847 AC  大 豐  安 嗽 喘 錠 0 公 絲 ( 歐 希 林 ) 17 A06175 AC A06834 A AC68341G0 19 A06849 A  大 豐  癒 尿 寧 膜 衣 錠 1 00 公 絲 1 A00956 AC0956100 勇 旺 膠 囊 有 效 期 限 018 年 03 月 4 日 以 前 之 所 有 批 號 A0096 AC096100 普 怡 錠 47001-47003 5700 3 A008165 A008165100 " 大 豐 " 化 痰 淨 錠 8 47101 57101 4 A01447 AC1447100 " 大 豐 " 博 賜 康 膜 衣 錠 10 5 A013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