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正確用藥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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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手 冊 ( 含 輔 導 委 員 參 與 輔 導 重 點 及 策 略 )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協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開 南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編 印 2013 年 8 月

2 目 壹 計 畫 簡 介... 3 一. 計 畫 主 旨... 3 二. 背 景 分 析... 4 三. 計 畫 目 的... 9 四. 計 畫 推 動 架 構 圖 五. 工 作 內 容 貳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的 運 作 一. 設 立 宗 旨 二. 實 施 策 略 與 方 法 三. 中 心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四. 中 心 設 置 參 考 五.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步 驟 參 本 年 度 輔 導 委 員 參 與 輔 導 重 點 及 策 略 肆 輔 導 委 員 訪 評 工 具 伍 參 考 資 料 網 址 附 件 附 件 一 執 行 過 程 自 評 表 附 件 二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意 見 表 附 件 三 使 用 情 形 登 錄 表 範 例 附 件 四 計 畫 主 要 人 員 名 單 及 通 訊 錄 附 件 五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聯 絡 通 訊 附 件 六 諮 議 委 員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附 件 七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單 張 附 件 八 反 轉 毒 害 四 行 動 單 張 附 件 九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附 件 十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問 卷 附 件 十 一 資 源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書 範 例 錄

3 壹 計 畫 簡 介 一. 計 畫 主 旨 我 國 自 從 95 年 第 一 次 行 政 院 毒 品 防 制 會 報, 將 反 毒 之 策 略 與 方 向 調 整 為 首 重 降 低 需 求, 平 衡 抑 制 供 需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即 由 原 有 戒 毒 拒 毒 緝 毒 三 大 部 分, 擴 大 成 為 戒 毒 拒 毒 防 毒 緝 毒 四 大 工 作 區 塊, 並 且 建 置 防 毒 監 控 組 毒 品 戒 治 組 拒 毒 預 防 組 緝 毒 合 作 組 國 際 參 與 組 5 大 工 作 分 組 過 去 一 年 以 來 經 由 相 關 部 會 通 力 合 作, 為 達 降 低 需 求 目 的, 針 對 毒 品 戒 治 方 面, 建 立 專 業 毒 癮 戒 治 模 式, 推 動 減 害 計 畫, 結 合 民 間 毒 癮 戒 治 體 系 共 同 合 作 降 低 毒 品 危 害 ; 對 於 拒 毒 預 防 方 面, 則 係 藉 由 發 展 多 元 教 育 宣 導 模 式, 整 合 評 量 檢 驗 通 報 及 輔 導 之 體 系, 同 時 降 低 施 用 毒 品 及 新 增 加 施 用 毒 品 之 人 口 數 ; 而 為 達 成 平 衡 抑 制 供 需 目 標, 也 在 緝 毒 合 作 方 面, 秉 持 拒 毒 於 彼 岸 截 毒 於 關 口 緝 毒 於 內 陸 三 項 原 則, 建 構 完 整 緝 毒 法 律, 充 實 緝 毒 設 備 落 實 人 才 培 訓 強 化 緝 毒 情 報 整 合, 全 力 查 緝 掃 蕩 毒 品, 斷 絕 毒 梟 資 金 流 通 此 外 亦 致 力 於 結 合 防 毒 監 控 資 訊, 健 全 毒 品 先 驅 原 料 管 制 系 統 建 立 管 制 藥 品 施 用 管 控 與 早 期 之 預 警 機 制, 同 時 加 強 區 域 反 毒 策 略 聯 盟, 以 期 能 夠 防 患 未 然 ; 並 以 地 球 村 為 概 念, 藉 由 密 切 國 際 參 與, 包 括 參 與 國 際 反 毒 策 略 聯 盟, 與 其 他 之 國 家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法 令 蒐 集 等 交 流 之 工 作, 致 力 消 弭 毒 品 危 害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2011)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雖 然 有 以 上 作 為, 且 各 部 會 均 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列 為 其 重 點 議 題, 每 年 透 過 跨 部 會 反 毒 會 報 擴 大 宣 導 反 毒 的 重 要 性, 但 從 94 年 及 98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藥 物 濫 用 盛 行 率 從 1.2% 提 高 為 1.43%, 顯 示 藥 物 濫 用 並 無 趨 緩 的 情 勢 本 研 究 乃 嘗 試 從 問 題 解 決 法, 以 文 獻 回 顧 去 分 析 濫 用 藥 物 者 的 人 口 學 特 性 及 環 境 影 響 因 素, 並 檢 視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過 去 所 發 展 之 單 張 海 報, 透 過 焦 點 訪 談 ( 座 談 ), 專 家 座 談 及 德 懷 術 發 展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之 單 張 及 簡 報, 並 評 價 簡 報 之 教 學 效 果, 及 其 推 廣 的 可 能 性

4 二. 背 景 分 析 ( 一 ) 政 府 在 防 制 毒 品 濫 用 的 主 要 策 略 及 分 工 我 國 以 往 反 毒 工 作 較 偏 重 於 供 給 面 之 毒 品 查 緝, 對 於 需 求 面 之 拒 毒 及 戒 毒 工 作, 所 投 入 之 資 源 相 對 較 低, 為 徹 底 達 到 毒 品 防 制 之 治 本 效 能, 於 95 年 6 月 2 日 行 政 院 毒 品 防 制 會 報, 決 定 反 毒 策 略 由 過 去 斷 絕 供 給, 降 低 需 求, 調 整 為 首 重 降 低 需 求, 平 衡 抑 制 供 需, 加 強 反 毒 之 預 防 工 作, 並 建 立 防 毒 拒 毒 戒 毒 及 緝 毒 之 四 大 工 作 區 塊, 各 項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2011) 1. 防 毒 : (1) 落 實 藥 物 濫 用 資 訊 通 報 及 分 析 機 制, 建 立 反 毒 基 礎 資 料 庫 (2) 健 全 先 驅 化 學 工 業 原 料 管 制 系 統, 杜 絕 毒 品 製 造 (3) 建 立 管 制 藥 品 施 用 管 控 與 早 期 預 警 機 制, 防 範 新 興 合 成 毒 品 之 危 害 (4) 加 強 區 域 反 毒 策 略 聯 盟, 防 止 漏 洞 滋 生 2. 拒 毒 : (1) 整 合 評 量 檢 驗 通 報 及 輔 導 體 系, 精 確 掌 握 個 案 (2) 因 對 象 制 宜, 發 展 拒 毒 宣 導 之 多 元 模 式 (3) 聯 結 學 校 家 庭 社 區 社 會 網 絡, 認 同 健 康 概 念 3. 戒 毒 : (1) 提 升 專 業 藥 癮 戒 治 模 式, 精 進 實 際 成 效 (2) 結 合 民 間 藥 癮 戒 治 體 系, 強 化 服 務 量 能 (3) 建 構 社 區 導 向 支 持 網 絡, 協 助 回 歸 社 會 (4) 推 動 減 害 計 畫 降 低 危 害, 務 實 面 對 問 題 4. 緝 毒 : (1) 推 動 聯 合 緝 毒 演 習, 齊 一 緝 毒 步 調 (2) 提 升 毒 品 查 緝 技 術, 截 堵 毒 品 來 源 (3) 精 進 緝 毒 制 度 法 令, 有 效 抑 制 犯 罪

5 ( 二 ) 管 制 藥 品 濫 用 情 形 ( 含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 防 制 成 癮 物 質 濫 用 是 全 球 各 國 的 重 要 工 作, 聯 合 國 2011 年 的 世 界 毒 品 報 告 (World Drug Report), 指 出 全 球 在 2009 年 約 有 1.5 億 至 2.7 億 的 人 口 ( 佔 15 至 64 歲 人 口 3.3%~6.1%) 曾 經 在 過 去 一 年 使 用 過 非 法 藥 物 (UNODC,2011), 以 使 用 大 麻 為 最 普 遍 (2.8%~4.5%), 其 次 為 安 非 他 命 類 (0.3%~1.3%), 再 其 次 為 古 柯 鹼 與 鴉 片 類, 過 半 數 的 鴉 片 使 用 者 是 在 亞 洲 全 球 約 有 1500 萬 至 3900 萬 的 人 口 為 成 癮 藥 物 問 題 使 用 者 ( 佔 全 人 口 0.3%~0.9%)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指 出 吸 菸 飲 酒 與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占 全 球 疾 病 負 擔 12.4% 死 因 及 8.9% 失 能 調 整 人 年 損 失 (Al-Halabi et al., 2006) 依 據 2005 年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推 估 全 國 藥 物 濫 用 人 口 約 有 204,846 人 ( 占 1.2%),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 安 非 他 命 (49%) 搖 頭 丸 (35.1%) 及 K 他 命 (22.0%); 性 別 分 布 為 男 性 73.5%, 女 性 26.5%(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2007) 另 依 2012 年 反 毒 報 告 書, 我 國 2011 年 藥 癮 治 療 業 務 醫 療 機 構 的 通 報 資 料, 在 濫 用 個 案 件 數 16,822 件 中, 藥 物 濫 用 種 類 主 要 為 海 洛 因 (83.3%) 及 ( 甲 基 ) 安 非 他 命 (27.3%), 另 有 近 三 成 個 案 為 多 重 藥 物 使 用 者 另 外, 我 國 2010 年 尿 液 檢 驗 總 件 數 為 222,477 件, 陽 性 率 為 25.8%( 衛 生 署,2012) 由 於 各 監 測 系 統 因 功 能 及 資 料 收 集 方 式 有 所 差 異 而 反 映 出 不 同 藥 物 濫 用 的 種 類, 然 皆 凸 顯 我 國 新 興 成 癮 物 質 濫 用 問 題 嚴 重 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2010) 整 理 臺 灣 地 區 在 校 青 少 年 用 藥 研 究, 指 出 以 用 藥 種 類 來 看, 在 1990 年 代 安 非 他 命 為 青 少 年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第 一 位, 然 在 2000 年 代, 搖 頭 丸 已 成 為 青 少 年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第 一 位 陳 為 堅 (2006) 針 對 全 國 青 少 年 調 查 指 出, 在 非 法 藥 物 的 使 用 上, 使 用 過 任 一 種 非 法 藥 物 的 粗 盛 行 率, 國 中 一 年 級 與 三 年 級 分 別 為 0.45% 及 0.79%; 高 中 一 年 級 與 三 年 級 分 別 為 0.52% 及 0.62%; 高 職 一 年 級 與 三 年 級 分 別 為 1.35% 及 1.11% 在 非 法 藥 物 使 用 的 種 類 上, 國 中 生 最 多 人 使 用 的 非 法 藥 物 依 序 是 強 力 膠 K 他 命 海 洛 因 與 嗎 啡 ; 高 中 及 高 職 生 中 最 多 人 使 用 的 是 搖 頭 丸 ( 快 樂 丸 ),K 他 命 次 之, 大 麻 再 次 之, 與 過 去 兩 年 的 前 三 排 名 一 致 依 性 別 分 析, 使 用 過 任 一 種 非 法 藥 物 的 粗 盛 行 率, 國 中 男 女 生 分 別 為 0.65% 及 0.60%; 高 中 男 女 生 分 別 為 0.82% 及 0.31%; 高 職 男 女 生 分 別 為 1.36% 及 1.15%, 顯 示 在 各 學 層 中 使 用

6 非 法 藥 物 比 率 皆 是 男 學 生 高 於 女 學 生 賴 璟 賢 朱 日 橋 盧 胤 雯 李 品 珠 (2002) 選 取 臺 灣 北 部 地 區 國 小 高 年 級 國 中 高 中 職 在 學 學 生 共 2,668 人, 受 測 者 的 平 均 用 藥 情 形 男 性 為 女 性 的 1.74 倍,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用 藥 比 率 愈 高, 其 中 16~18 歲 為 最 高 美 國 藥 物 濫 用 研 究 院 (NIDA) 比 較 美 國 1975 年 至 2009 年 的 全 國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Monitoring the Future), 結 果 發 現 青 少 年 在 20 多 歲 以 前 有 58.4% 曾 使 用 過 非 法 藥 物,33.3% 曾 使 用 過 大 麻 以 外 的 非 法 藥 物 在 2010 年, 青 少 年 過 去 一 年 曾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盛 行 率, 以 12 年 級 生 (38.3%) 最 高, 其 次 依 序 是 大 專 生 (35.0%) 歲 青 年 (33.2%) 10 年 級 生 (30.2%) 8 年 級 生 (16.0%) 美 國 青 少 年 大 麻 使 用 的 情 形 在 1990 年 代 急 速 上 升,8 年 級 生 使 用 大 麻 使 用 的 情 形 由 1991 年 6% 上 升 至 1996 年 18%, 而 青 少 年 反 對 用 藥 態 度 也 呈 下 降 情 形, 另 1993 年 起 多 重 用 藥 情 形 在 10 年 級 與 12 年 級 生 也 逐 漸 增 加 ( 如 大 麻 迷 幻 藥 古 柯 鹼 等 ) 至 2000 年 代,MDMA 的 使 用 快 速 增 加, 且 12 年 級 學 生 表 示 易 取 得 快 樂 丸 的 比 率 由 1991 年 的 21% 增 加 至 2001 年 的 62% 另 以 性 別 來 看, 男 性 青 少 年 使 用 的 情 形 較 女 性 嚴 重, 例 如 在 2010 年 12 年 級 生 過 去 一 年 曾 用 大 麻 的 盛 行 率, 男 性 為 8.8%, 女 性 為 3.2% 2010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8 年 級 生 曾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的 比 率,35.8% 曾 飲 酒 16.3% 曾 酒 醉 20.0% 曾 吸 菸 14.5% 曾 用 吸 入 劑 17.3% 曾 用 大 麻 5.7% 曾 用 安 非 他 命 4.4% 曾 用 鎮 定 劑 3.4% 曾 用 迷 幻 藥 2.6% 曾 用 古 柯 鹼 3.3% 曾 用 MDMA 1.1% 曾 用 類 固 醇 1.3% 曾 用 海 洛 因 (Johnston, 2011)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可 見 國 際 或 國 內 在 成 癮 藥 物 的 使 用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元, 取 得 越 來 越 容 易, 青 少 年 使 用 人 口 越 來 越 多 ( 三 ) 高 風 險 族 群 之 研 究 文 獻 藥 物 濫 用 是 一 種 不 斷 復 發 的 慢 性 病, 防 範 藥 物 濫 用 最 佳 的 方 式 是 預 防 教 育 介 入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的 因 素 包 括 :(1) 個 人 因 素 : 如 追 求 刺 激 低 自 尊 傾 向 使 用 的 態 度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物 質 可 得 性 其 他 物 質 使 用 情 形 早 期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Hayatbakhsh et al., 2007; 李 佳 琪 等, 2006; 李 蘭 等, 1997);( 2) 家 庭 因 素 : 如 低 社 經 地 位 父 母 離 異 父 母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父 母 贊 成 使 用 (Fisher et al., 2007; Wu et al., 2007;

7 Hayatbakhsh et al., 2007; 劉 美 媛 周 碧 瑟, 2005);( 3) 同 儕 因 素 : 如 同 儕 使 用 同 儕 邀 約 使 用 同 儕 贊 成 使 用 (Fisher et al., 2007; Wu et al., 2007; Flay et al., 1998, Tsai et al., 2002);( 4) 環 境 文 化 因 素 : 如 廣 告 文 化 家 中 有 栽 種 檳 榔 等 (Synder et. Al., 2006; Tsai et al., 2002; 陳 富 莉 李 蘭, 2004) 青 少 年 正 值 身 心 轉 變 快 速 的 階 段, 李 景 美 等 (2008) 進 行 青 少 年 三 年 長 期 追 蹤 研 究, 發 現 青 少 年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的 危 險 因 子 漸 增, 例 如 同 儕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同 儕 邀 約 使 用 涉 足 不 良 場 所 使 用 其 他 成 癮 物 質 等 情 形 漸 增 ; 相 對 的,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的 保 護 因 子 漸 減, 例 如 拒 絕 成 癮 物 質 自 我 效 能 感 受 重 要 他 人 反 對 其 使 用 成 癮 物 質 態 度 漸 弱, 此 現 象 也 反 映 在 青 少 年 的 藥 物 使 用 行 為 上, 追 蹤 結 果 發 現 青 少 年 隨 著 年 齡 增 長,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的 情 形 也 增 多, 且 多 重 物 質 使 用 的 情 形 也 愈 普 遍 (Chang et al., 2006), 例 如 在 高 一 未 使 用 菸 酒 的 學 生 中 有 七 分 之 一 在 高 三 追 蹤 時 已 開 始 吸 菸 飲 酒, 開 始 飲 酒 者 中 有 過 半 數 也 吸 菸, 而 開 始 嚼 檳 榔 者 有 九 成 也 吸 菸 與 飲 酒, 另 開 始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者 有 三 分 之 二 也 使 用 菸 酒 顯 示 隨 著 青 少 年 的 成 長, 面 臨 物 質 使 用 危 險 因 子 也 增 多, 實 有 需 要 進 行 相 關 預 防 教 育 以 降 低 危 險 因 子 與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如 增 強 個 人 內 在 自 我 效 能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及 強 化 外 在 家 庭 與 社 區 的 功 能, 強 調 全 方 位 介 入, 如 建 立 反 菸 酒 的 社 會 規 範, 無 毒 家 園 環 境 建 置, 其 相 關 的 法 規 支 持 等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前 身 ) 分 別 於 94 年 及 98 年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共 同 執 行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98 年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臺 灣 地 區 歲 族 群 中, 首 次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之 場 所, 以 娛 樂 場 所 ( 網 咖 PUB MTV KTV 舞 廳 撞 球 場 電 影 院 等 ) 最 高 (37.1 %), 其 次 為 同 學 同 事 或 朋 友 家 中 (29.7%), 而 第 一 次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動 機, 主 要 是 好 奇 無 聊 或 趕 流 行 (6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2012) 根 據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101 年 所 出 版 的 101 年 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指 引 指 出 藥 物 濫 用 者 之 可 能 成 因 如 下 表 :

8 因 素 類 別 可 能 成 因 1. 個 人 因 素 (1) 體 質 缺 陷 (2) 人 格 發 展 缺 陷 偏 差 (3) 好 奇 及 尋 求 刺 激 2. 環 境 因 素 (1) 家 庭 方 面 1> 婚 姻 不 完 整 2> 管 教 不 當 3> 冷 漠 4> 衝 突 性 家 庭 5> 生 活 習 慣 之 偏 差 (2) 社 經 地 位 (3) 社 會 風 氣 (4) 醫 源 性 3. 教 育 因 素 (1) 缺 乏 正 確 人 生 觀 及 價 值 觀 (2) 自 我 表 現 及 成 就 未 受 肯 定 (3) 缺 乏 自 我 表 現 機 會 (4) 錯 誤 行 為 未 及 時 導 正 4. 社 會 因 素 (1) 文 化 風 氣 (2) 金 錢 (3) 奢 靡 (4) 娛 樂 (5) 生 活 空 間 5. 較 易 染 上 毒 (1) 生 活 沈 悶 無 目 的 癮 之 特 徵 (2) 失 業 (3) 自 信 心 不 足 (4) 家 庭 不 和 諧 (5) 居 住 地 區 吸 毒 率 高 (6) 與 濫 用 者 為 友 (7) 加 入 幫 派 (8) 傳 統 觀 念 薄 弱 (9) 與 家 庭 學 校 連 結 性 差 (10) 缺 乏 成 就 感 表 一 藥 物 濫 用 者 之 可 能 成 因 ( 資 料 來 源 :101 年 度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指 引 ) 美 國 國 家 藥 物 管 制 局 於 2010 所 公 布 國 家 毒 品 管 制 策 略 (National Drug Control Strategy), 強 調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推 動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預 防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青 少 年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的 危 險 因 素 往 往 也 是 青 少 年 其 他 問 題 行 為 如 霸 凌 憂 鬱 退 學 懷

9 孕 等 的 危 險 因 子, 另 社 區 中 成 人 的 菸 酒 等 成 癮 物 質 使 用 也 會 影 響 青 少 年 的 成 癮 物 質 使 用 態 度, 研 究 顯 示 青 少 年 若 能 在 21 歲 前 不 使 用 成 癮 藥 物, 日 後 就 較 不 會 有 藥 物 濫 用 的 問 題, 故 建 議 應 透 過 社 區 各 場 域 ( 包 括 : 學 校 家 庭 工 作 場 所 宗 教 團 體 等 ) 進 行 藥 物 濫 用 預 防 介 入 美 國 自 1997 年 積 極 推 動 無 毒 家 園, 鼓 勵 社 區 調 查 青 少 年 用 藥 危 險 / 保 護 因 子, 結 盟 社 區 資 源 如 學 校 警 察 單 位 宗 教 團 體 媒 體 資 源 等 共 同 推 動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預 防 工 作, 包 括 強 化 反 毒 宣 導, 高 危 險 青 少 年 的 輔 導, 訓 練 父 母 教 育 青 少 年 拒 絕 毒 品 使 用 等 (ONDCP,2010) ( 四 ) 現 有 公 版 文 宣 過 去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及 目 前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均 委 託 或 補 助 製 作 多 種 防 毒 拒 毒 戒 毒 之 單 張 小 冊 海 報 影 音 等, 以 食 品 藥 物 消 費 者 知 識 服 務 網 反 毒 資 源 館 電 子 單 張 而 言, 有 安 眠 藥 篇 減 肥 篇 攜 帶 藥 品 出 入 境 篇 反 毒 才 有 型 - 拒 毒 是 王 道 常 見 俱 樂 部 藥 物 陷 阱 要 玩 藥 丸 ~ 傻 傻 分 不 清 楚 (99 年 )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99 年 ) 用 藥 安 全 停 看 聽 (99 年 ) FM2 MDMA 向 膠 魔 宣 戰 多 重 藥 物 的 潛 藏 危 險 我 不 想 成 為 夜 貓 子 拒 絕 毒 品 你 就 能 非 法 毒 品 查 緝 圖 鑑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分 類 圖 鑑 (98 年 ) 無 毒 人 生 精 彩 萬 分 等 17 種, 其 內 容 大 概 可 分 為 : 1. 管 制 藥 品 的 認 識 2. 管 制 藥 品 的 使 用 攜 帶 規 定 3. 反 毒 方 法 然 而 相 關 政 府 文 宣 較 缺 乏 民 眾 在 反 毒 上 必 須 具 備 的 能 力 三. 計 畫 目 的 ( 一 ) 增 進 社 區 居 民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的 能 力 ( 二 ) 增 進 社 區 居 民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的 能 力 ( 三 ) 建 立 社 區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的 網 絡

10 四. 計 畫 推 動 架 構 圖 醫 策 會 (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輔 導 計 畫 ) 計 畫 中 心 教 材 發 展 及 評 價 小 組 行 政 支 援 小 組 藥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家 庭 醫 學 會 諮 議 委 員 輔 導 委 員 社 區 行 銷 小 組 夜 店 Pub 網 咖 成 立 北 中 南 資 源 中 心 合 作 伙 伴 : 縣 市 衛 生 局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地 方 藥 師 公 會 學 校 ( 高 風 險 對 象 )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非 營 利 性 組 織 (NPO) 五. 工 作 內 容 ( 一 ) 成 立 專 家 輔 導 團 隊 邀 請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之 專 家 學 者 以 及 具 臨 床 經 驗 之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組 成 專 家 輔 導 團 隊 ( 二 )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於 北 中 南 各 擇 兩 所 過 去 曾 執 行 濫 用 藥 物 相 關 業 務 之 機 構 成 為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資 源 中 心 需 結 合 社 區 藥 局 學 校 及 毒 品 防 制 危 害 中 心 等 成 為 防 制 濫 用 藥 物 伙 伴 資 源 中 心 具 有 熟 悉 本 次 發 展 之 教 材 之 師 資 至 少 50 人, 本 年 度 運 用 本 次 發 展 之 簡 報 (PPT) 至 少 辦 理 各 15 場 社 區 宣 教 並 評 價 宣 教 成 效 102 年 度 財 團 法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公 開 徵 求 評 選, 核 定 北 中 南 區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有 六 家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11 ( 三 ) 確 立 問 題 及 研 究 方 向 與 重 點 1. 文 獻 整 理 : (1) 就 現 有 文 宣 單 張 整 理 常 用 標 語 標 題, 未 來 在 發 展 核 心 衛 教 文 宣 時 能 創 新 又 相 連 結 (2) 從 文 獻 上 蒐 集 高 風 險 族 群 人 口 等 特 性 及 地 理 特 性, 以 為 未 來 發 展 衛 教 文 宣 品 焦 點 訪 談 對 象 2. 焦 點 訪 談 及 座 談 : 從 文 獻 及 委 辦 單 位 推 薦 過 去 對 本 議 題 具 經 驗 之 專 家 學 者 至 少 10 位, 由 研 究 團 隊 訪 談 或 召 開 座 談 會 了 解 問 題 背 後 的 問 題, 以 找 出 民 眾 必 須 具 備 的 核 心 能 力 及 主 要 守 門 人 另 針 對 高 風 險 族 群 或 曾 接 觸 或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毒 品 之 人 員 邀 請 8-10 人 進 行 焦 點 訪 談 或 座 談 ( 四 ) 發 展 教 材 根 據 焦 點 訪 談 及 座 談 整 理 的 資 料, 並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並 蒐 集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曾 製 作 有 關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與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物 之 相 關 文 宣, 尤 其 是 針 對 社 區 居 民 者, 由 研 究 團 隊 草 擬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及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類 二 種 核 心 能 力 教 材, 分 二 組 進 行 專 家 德 懷 術 二 次, 再 分 別 召 開 共 識 會 議, 以 確 認 核 心 能 力 教 材 初 稿 德 懷 術 專 家 包 括 臨 床 醫 師 藥 師 曾 擔 任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宣 教 老 師 輔 導 員 護 理 師 各 約 人 邀 請 參 加 共 識 會 議 之 委 員 以 教 材 初 稿 至 社 區 或 其 原 服 務 單 位 對 民 眾 試 教 並 評 量 其 表 面 效 度 和 認 知, 至 少 在 三 種 不 同 性 質 之 場 域 試 教 根 據 試 教 意 見 修 正 並 印 單 張 各 500 份 分 送 北 中 南 三 區 資 源 中 心 試 用, 每 區 各 組 收 50 份 問 卷, 總 共 每 類 各 300 份 問 卷, 以 為 修 訂 單 張 之 依 據, 單 張 修 訂 後 再 召 開 一 次 共 識 會 議 並 邀 請 計 畫 委 託 單 位 指 導 確 認, 據 以 印 製 單 張 各 1,000 份

12 ( 五 ) 發 展 海 報 與 校 園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合 辦 海 報 比 賽 ( 比 賽 參 考 資 料 就 是 編 印 之 單 張 ), 遴 選 優 良 海 報 至 少 五 則, 再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確 認 海 報 內 容 及 圖 檔, 並 取 得 授 權, 若 未 能 錄 取 合 適 之 海 報, 再 委 由 專 業 人 員 設 計 各 印 製 1,000 份 ( 六 ) 簡 報 製 作 由 研 究 團 隊 依 原 單 張 內 容 製 作 簡 報 (ppt) 草 稿,5 分 鐘 20 分 鐘 40 分 鐘 各 一 式, 供 各 資 源 中 心 培 訓 師 資 參 考 於 相 關 活 動 時 試 用, 每 種 至 少 由 2 位 講 師 以 上 至 少 試 用 1 次, 將 試 用 意 見 整 理 供 修 訂 簡 報 參 考 修 訂 後 之 簡 報 再 邀 集 專 家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確 認 後 壓 製 成 光 碟 各 2,000 片 ( 七 ) 教 材 之 運 用 與 推 廣 1. 師 資 培 訓 : 藥 師 共 識 會 議 ( 北 中 南 至 少 10 名 ) 醫 師 共 識 會 議 ( 北 中 南 至 少 10 名 ) 老 師 及 輔 導 人 員 共 識 會 議 ( 北 中 南 至 少 10 名 ) 2. 推 廣 : (1) 參 加 共 識 會 議 之 師 資, 每 人 至 少 使 用 簡 報 一 次, 蒐 集 教 師 對 教 材 的 意 見 (2) 每 個 資 源 中 心 至 少 使 用 10 場 並 蒐 集 參 考 意 見 (3) 分 送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毒 品 防 制 危 害 中 心 醫 療 院 所 社 區 藥 局 等 推 廣 使 用 (4) 將 自 製 之 單 張 海 報 簡 報 (PPT) 為 教 材 寄 計 畫 中 心 乙 份 以 為 分 享 用 ( 八 ) 輔 導 資 源 中 心 1. 邀 請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至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至 少 二 次 於 計 畫 開 始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至 資 源 中 心 參 加 其 全 縣 ( 市 ) 共 識 會 議, 說 明 本 年 度 推 動 重 點 及 主 要 資 源 與 工 具 介 紹 於 計 畫 期 末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至 資 源 中 心 訪 查 其 全 年 辦 理 成 效, 評 核 實 績, 並 給 予 改 善 建 言

13 2. 輔 導 委 員 增 能 (1)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增 能 (2) 由 計 畫 中 心 邀 請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共 識 增 能, 其 議 程 如 下 :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說 明 講 師 計 畫 內 容 介 紹 說 明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點 及 可 利 用 資 源 說 明 計 畫 主 持 人 輔 導 工 具 介 紹 介 紹 輔 導 訪 評 重 點 及 輔 導 工 具 計 畫 主 持 人 檢 討 與 建 議 計 畫 中 心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進 行 座 談 計 畫 主 持 人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3) 輔 導 流 程 與 輔 導 機 制 資 源 中 心 說 明 共 識 會 說 明 共 識 與 交 流 : 工 作 目 標 工 作 內 容 經 費 運 用 計 畫 執 行 項 目 輔 導 由 輔 導 委 員 就 各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書 內 容, 提 供 協 助 與 諮 詢 活 動 輔 導 輔 導 委 員 不 定 期 參 與 資 源 中 心 種 子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創 意 教 學 活 動, 協 助 規 劃 各 項 活 動 內 容 輔 導 辦 理 活 動 與 效 益 評 估 實 地 輔 導 安 排 輔 導 委 員 前 往 資 源 中 心, 瞭 解 資 源 中 心 各 項 活 動 資 源 展 示 之 辦 理 現 況, 進 行 輔 導 與 協 助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檢 討 座 談 會

14 ( 九 ) 辦 理 全 國 性 行 銷 記 者 會 由 6 家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將 本 年 度 成 果 展 示 在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並 於 會 中 展 示 具 有 創 意 之 作 品 ( 十 ) 成 效 評 價 1. 介 入 教 育 前 後 測 : 針 對 兩 種 5 分 20 分 40 分 之 簡 報 (PPT) 各 進 行 至 少 350 人 次 之 前 後 測, 評 量 其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2.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架 構, 擬 定 研 究 架 構 如 下 : < 自 變 項 > 藥 物 濫 用 及 鎮 靜 安 眠 類 核 心 能 力 教 材 < 依 變 項 > 藥 物 濫 用 及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核 心 能 力 認 知 態 度 效 能 < 控 制 變 項 >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1) 本 研 究 重 要 變 項 分 述 如 下 : 1> 控 制 變 項 : 包 括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 如 : 性 別 年 齡 疾 病 狀 況 等 ) 2> 自 變 項 : 藥 物 濫 用 及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核 心 能 力 教 材 3> 依 變 項 : 藥 物 濫 用 及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認 知 : 包 括 對 生 理 影 響 法 規 認 知 知 識 來 源 等 核 心 能 力 內 涵 認 知 態 度 : 包 括 對 於 核 心 能 力 內 涵 的 態 度 效 能 : 包 括 核 心 能 力 的 主 觀 認 定 效 能

15 ( 十 一 ) 成 果 預 估 : 1. 完 成 專 家 及 高 風 險 對 象 具 共 識 的 文 宣 品 透 過 各 種 通 路 廣 泛 使 用, 有 效 提 升 社 區 防 毒 拒 毒 的 能 力 2. 發 展 社 區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的 守 門 人 網 絡 3. 發 展 社 區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預 防 模 式 貳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的 運 作 一. 設 立 宗 旨 ( 一 ) 建 立 地 方 反 毒 教 育 特 色 ( 二 ) 協 助 地 方 社 區 學 校 社 團 反 毒 教 育 ( 三 ) 將 反 毒 教 育 及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劑 的 知 能 在 社 區 紮 根 ( 四 ) 建 立 社 區 反 毒 守 門 機 制 二. 實 施 策 略 與 方 法 ( 一 ) 蒐 集 過 去 已 有 用 藥 教 育 教 材 ( 含 紙 本 電 子 檔 電 子 成 品 ) ( 二 ) 蒐 集 過 去 已 培 訓 之 師 資 名 冊 ( 三 ) 建 立 合 作 夥 伴 : 與 過 去 曾 辦 理 師 資 培 訓 單 位 或 教 材 製 作 單 位 目 前 有 意 願 推 薦 反 毒 教 育 的 團 體 及 熱 心 提 供 協 助 的 單 位 等 建 立 合 作 聯 盟 ( 四 ) 培 訓 師 資 於 社 區 各 種 場 合 擔 任 反 毒 尖 兵 ( 五 ) 結 合 精 神 科 內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醫 師 共 同 推 廣 鎮 靜 安 眠 劑 正 確 使 用 ( 六 ) 教 材 陳 列 與 展 示 : 提 供 專 業 與 民 眾 參 考 運 用

16 ( 七 ) 整 合 行 銷 : 運 用 院 內 行 政 資 源 或 院 際 間 院 與 社 團 間 之 互 動 行 銷 中 心 各 項 服 務 及 成 果 三. 中 心 工 作 項 目 與 內 容 ( 一 ) 展 示 高 風 險 族 群 濫 用 藥 物 之 預 防 電 子 及 紙 本 教 材 資 料, 並 登 錄 使 用 情 形, 展 示 資 料 及 登 錄 表 將 由 中 心 提 供 ( 二 ) 辦 理 種 子 師 資 研 習 培 訓 最 少 50 名 ( 種 子 師 資 需 有 醫 師 至 少 5 名 藥 師 至 少 10 名 ), 培 訓 課 程 一 天 課 程 內 容 及 講 義 由 本 計 畫 中 心 提 供 ( 三 ) 辦 理 創 意 教 學 活 動 每 區 最 少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教 育 及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教 育 各 15 場 次, 可 搭 配 其 他 活 動 共 同 辦 理 ( 如 學 校 活 動 社 區 活 動 醫 院 衛 教 活 動 等 ), 每 次 藥 物 教 育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1 小 時, 運 用 本 計 畫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二 種 公 版 單 張, 各 自 發 展 出 5 分 鐘 20 分 鐘 40 分 鐘 之 講 義 教 材 (PPT), 並 採 用 上 述 教 材 進 行 各 5 場 次 教 學 活 動 提 計 畫 書 時, 應 規 劃 15 場 次 的 對 象 人 數, 活 動 名 稱 ( 四 ) 建 立 合 作 夥 伴 : 與 過 去 曾 辦 理 用 藥 諮 詢 反 毒 教 育 愛 滋 病 防 治 教 育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等 有 接 觸 濫 用 藥 物 高 風 險 族 群 之 團 體 或 具 公 益 之 機 構 建 立 合 作 聯 盟, 至 少 10 個 機 構 或 團 體, 成 為 社 區 防 制 濫 用 藥 物 之 守 門 員 ( 五 ) 辦 理 記 者 會 配 合 開 幕 以 及 開 訓 或 成 果 發 表 辦 理 記 者 會 最 少 一 場 ( 至 少 有 平 面 媒 體 廣 播 及 電 子 媒 體 各 3 則 露 出 ) ( 六 ) 整 合 行 銷 : 運 用 策 略 聯 盟 機 制 通 路 廣 為 行 銷 本 年 度 之 宣 導 重 點 ( 七 ) 評 價 宣 導 成 效 : 二 類 各 15 場 次 的 宣 導 教 學 活 動 能 進 行 前 後 測 調 查 總 共 二 類 各 至 少 150 份, 所 需 問 卷 由 本 計 畫 中 心 提 供, 並 協 助 分 析

17 四. 中 心 設 置 參 考 ( 一 ) 反 毒 教 育 教 材 置 放 區 ( 紙 本 電 子 資 料 ) ( 二 ) 反 毒 教 育 教 材 展 示 區 ( 紙 本 電 腦 ) ( 三 ) 現 場 查 閱 區 ( 紙 本 電 腦 ) ( 四 ) 諮 詢 服 務 ( 現 場 服 務 窗 口 電 話 諮 詢 電 腦 QA) ( 五 ) 媒 合 服 務 ( 提 供 接 受 師 資 教 材 服 務 ) 五.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步 驟 蒐 集 文 獻 拜 訪 地 方 反 毒 團 體 醫 師 藥 師 其 他 團 體 藥 物 濫 用 1. 管 制 藥 品 2. 鎮 靜 安 眠 類 藥 品 第 一 次 共 識 會 議 ( 邀 請 結 盟 團 體 及 輔 導 委 員 ) 開 幕 典 禮 焦 點 團 體 第 一 次 師 資 培 訓 教 材 初 稿 試 教 資 源 中 心 試 用 單 張 收 集 試 用 問 卷 意 見 修 訂 第 二 次 師 資 培 訓 行 銷 ( 海 報 比 賽 記 者 會 ) 成 果 分 享 成 效 評 價

18 參 本 年 度 輔 導 委 員 參 與 輔 導 重 點 及 策 略 此 次 是 以 反 毒 教 育 為 議 題, 提 供 教 學 內 容 為 正 確 用 藥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 鎮 靜 安 眠 藥 及 反 轉 毒 害 四 核 心 行 動, 希 望 透 過 衛 生 局 各 科 平 台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平 台 中 醫 藥 教 育 平 台 醫 院 社 區 醫 學 平 台 推 廣 到 社 區 永 續 深 耕, 使 建 立 社 區 關 係 和 社 會 環 境 的 營 造 能 立 即 具 體 的 結 盟 因 此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其 功 能 如 下 : 一 協 助 資 源 中 心 釐 清 推 動 反 毒 教 育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和 困 境 二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訊 和 資 源 三 協 助 資 源 中 心 建 立 有 效 推 動 策 略 及 評 量 模 式 四 協 助 本 計 畫 中 心 訪 查 資 源 中 心 運 作 特 色 和 成 效, 以 共 同 推 廣 成 效 監 測 運 作 監 測 結 果 評 價 運 作 監 測 肆 輔 導 委 員 訪 評 工 具 1.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過 程 時, 能 將 運 作 心 得 作 過 程 評 價, 自 評 表 如 附 件 1 2. 成 效 監 測 1E A 在 第 二 次 輔 導 時 由 輔 導 委 員 核 對 資 源 中 心 自 評 表 A 2E A 輔 導 委 員 如 有 其 他 建 議 請 填 列 意 見 表 如 附 件 2

19 伍 參 考 資 料 網 址 (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食 品 藥 物 消 費 者 知 識 服 務 網 反 毒 資 源 館 ( 三 ) 法 務 部 無 毒 家 園 網 ( 四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研 究 中 心 ( 五 )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晨 曦 會 ( 六 ) 毒 藥 物 防 治 諮 詢 中 心 ( 七 ) 紫 錐 花 運 動 ( 八 ) 台 北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 九 ) 台 中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 十 ) 高 雄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20 附 件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過 程 自 評 表 1.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過 程 自 評 表 (1) 工 作 團 隊 涵 蓋 範 圍 : (2) 特 色 :( 議 題 倡 導 納 入 體 系 紮 根 ) (3) 是 否 評 估 社 區 毒 品 濫 用 情 形? 無 有 (4) 是 否 評 估 社 區 鎮 靜 安 眠 藥 使 用 情 形? 無 有 (5) 培 訓 多 少 種 子 教 師 人 種 子 師 資 納 入 其 教 學 或 活 動 次 (6) 培 訓 多 少 反 毒 教 育 志 工 人 (7) 訂 有 志 工 服 務 計 畫 無 有 (8) 訂 有 志 工 獎 勵 計 畫 無 有 (9) 與 社 區 藥 局 社 區 醫 療 群 的 合 作 關 係? 無 臨 時 性 固 定 合 作 關 係 (10) 與 衛 生 局 合 作 關 係? 藥 政 科 ( 處 ) 健 促 科 ( 處 ) 醫 政 相 關 單 位 (11) 與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合 作 關 係? 無 臨 時 性 固 定 合 作 關 係 (12) 與 高 中 職 大 學 合 作 學 校 名 稱 : (13) 培 訓 成 效 : 前 後 測 平 時 觀 察 ( 可 抽 樣 ) (14) 成 果 分 享 成 效 ( 教 學 觀 摩 會 ) 4. 資 源 中 心 複 評 由 該 區 輔 導 委 員 依 資 源 中 心 自 評 表 核 對

21 附 件 二 社 區 家 庭 高 風 險 族 群 濫 用 藥 物 之 預 防 及 介 入 研 究 計 畫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意 見 表 訪 視 中 心 : 整 體 意 見 : 輔 導 費 撥 款 銀 行 郵 局 分 行 局 號 帳 號 委 員 簽 名 訪 視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附 件 三 使 用 情 形 登 錄 表 範 例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月 份 使 用 登 錄 表 日 期 時 段 人 數 使 用 摘 要 登 錄 人 8 月 4 日 上 午 1 查 詢 藥 物 資 訊 網 列 印 網 頁 資 料 李 小 明 志 工 8 月 4 日 中 午 2 閱 讀 文 宣 詢 問 問 題 王 小 英 藥 師 8 月 5 日 上 午 30 OO 國 小 五 年 二 班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王 小 英 藥 師

23 附 件 四 計 畫 主 要 人 員 名 單 及 通 訊 錄 計 畫 主 要 人 員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與 職 稱 聯 絡 方 式 紀 雪 雲 計 畫 主 持 人 張 鳳 琴 協 同 主 持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推 動 委 員 會 主 委 開 南 大 學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學 院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張 榮 珍 協 同 主 持 人 王 淑 孟 協 同 主 持 人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系 主 任 前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藥 劑 科 主 任 分 機 黃 莉 蓉 協 同 主 持 人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組 長 分 機 300 徐 永 年 協 同 主 持 人 署 立 桃 園 醫 院 院 長 謝 堅 銘 協 同 主 持 人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分 機 :6175

24 附 件 五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成 立 反 毒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聯 絡 通 訊 區 域 別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縣 市 別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醫 院 名 稱 計 畫 主 持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聯 絡 人 地 址 及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施 李 碧 玉 楊 淑 瑜 (02) #1105 臺 北 市 鄭 州 路 145 號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南 雅 南 路 二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孫 淑 慧 許 嘉 芬 (02) 段 21 號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謝 右 文 胡 碧 懿 (04) #2270 台 中 市 北 區 育 德 路 2 號 a6411@mail.cmuh.org.tw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簡 素 玉 黃 淑 萍 (04) #3154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96148@cch.org.tw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張 其 純 林 慧 娟 (05) #5103 嘉 義 市 忠 孝 路 539 號 Cych02398@gmail.com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陳 憲 煜 張 申 朋 台 南 市 柳 營 區 太 康 里 201 號 (06) #77102 江 怡 儒 clh5500@mail.chimei.org.tw 24

25 附 件 六 諮 議 委 員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諮 議 委 員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簡 俊 生 技 監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李 蜀 平 理 事 長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束 連 文 醫 師 輔 導 委 員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張 鳳 琴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李 景 美 教 授 軍 醫 局 藥 政 處 處 長 葉 明 功 教 授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張 榮 珍 主 任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謝 堅 銘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郭 鐘 隆 教 授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成 癮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何 英 剛 顧 問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黃 美 娜 局 長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黃 莉 蓉 組 長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照 顧 系 李 復 惠 副 教 授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研 究 所 林 麗 鳳 副 教 授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秘 書 長 李 汝 禮 醫 師 義 守 大 學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廖 梨 伶 助 理 教 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劉 慧 俐 副 教 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藥 學 院 李 志 恆 院 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劉 貴 雲 副 教 授 前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藥 劑 部 王 淑 孟 主 任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余 坤 煌 助 理 教 授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謝 聖 哲 助 理 教 授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藥 學 系 王 四 切 主 任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進 修 學 校 李 春 明 主 任 25

26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張 麗 春 副 教 授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生 命 與 健 康 促 進 研 究 所 教 授 陳 漢 瑛 教 授 新 北 市 石 碇 高 中 劉 秀 汶 校 長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醫 護 教 育 研 究 所 高 毓 秀 副 教 授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藥 師 公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李 穎 華 副 主 委 高 雄 市 高 雄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吳 叁 鏡 校 長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楊 士 隆 學 務 長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暨 高 齡 者 教 育 研 究 所 陳 毓 璟 副 教 授 26

27 北 區 諮 議 委 員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與 職 稱 聯 絡 方 式 諮 議 委 員 簡 俊 生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技 監 李 蜀 平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18 束 連 文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醫 師 #1209 輔 導 委 員 張 鳳 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李 景 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葉 明 功 軍 醫 局 藥 政 處 處 長 # 張 榮 珍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主 任 #2515 謝 堅 銘 開 南 大 學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6175 郭 鐘 隆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陳 漢 瑛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生 命 與 健 康 促 進 研 究 所 教 授 #82347/55727/62161 劉 秀 汶 新 北 市 石 碇 高 中 校 長 # 高 毓 秀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醫 護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3203 李 穎 華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藥 師 公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副 主 委 27

28 中 區 諮 議 委 員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與 職 稱 聯 絡 方 式 諮 議 委 員 何 英 剛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成 癮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顧 問 黃 美 娜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局 長 輔 導 委 員 黃 莉 蓉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組 長 李 復 惠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照 顧 系 副 教 授 兼 主 任 林 麗 鳳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李 汝 禮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醫 學 會 秘 書 長 廖 梨 伶 義 守 大 學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劉 慧 俐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張 麗 春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副 教 授 # # # #6250/6255 ctust.edu.tw # # #2195# #

29 南 區 諮 議 委 員 及 中 央 輔 導 委 員 名 單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與 職 稱 聯 絡 方 式 諮 議 委 員 李 志 恆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藥 學 院 院 長 #2651 輔 導 委 員 劉 貴 雲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王 淑 孟 前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藥 劑 部 主 任 余 坤 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謝 聖 哲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助 理 教 授 王 四 切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藥 學 系 副 教 授 李 春 明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進 修 學 校 主 任 吳 叁 鏡 高 雄 市 高 雄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長 楊 士 隆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務 長 陳 毓 璟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暨 高 齡 者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 # # # #

30 附 件 七 正 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2013 年 6 月 5 日 修 訂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失 眠 原 因 多, 建 議 從 尋 找 失 眠 原 因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與 主 動 就 醫 做 起 ( 一 ) 養 成 良 好 作 息 與 睡 眠 習 慣 : 生 活 作 息 保 持 正 常 規 律, 按 時 起 床 與 上 床 ; 避 免 使 用 含 咖 啡 因 飲 品 ( 咖 啡 或 茶 ); 白 天 不 要 補 眠 午 睡 不 宜 過 久 ( 不 宜 超 過 1 小 時 ); 睡 前 勿 吃 太 飽, 睡 前 避 免 激 烈 運 動 或 從 事 過 度 興 奮 的 活 動, 如 網 路 遊 戲 線 上 聊 天 等 ( 二 ) 不 要 自 行 購 買 安 眠 藥 : 遇 到 失 眠 的 問 題 應 先 檢 視 自 己 的 生 活 與 睡 眠 習 慣, 有 失 眠 問 題 應 尋 求 專 業 醫 師 的 診 治, 不 要 自 行 購 買 安 眠 藥 服 用, 也 不 要 拿 親 友 正 在 使 用 的 安 眠 藥 自 行 服 用 ( 三 ) 請 勿 重 複 就 診 : 請 勿 重 覆 要 求 醫 師 開 立 安 眠 藥 品, 避 免 自 己 不 當 使 用 而 容 易 成 癮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失 眠 就 醫 時, 向 醫 師 清 楚 說 明 自 身 狀 況 : ( 一 ) 失 眠 狀 況 : 何 時 開 始 持 續 多 久 較 易 失 眠 的 情 境 或 內 外 在 因 素 生 活 型 態 如 輪 班 或 夜 班 工 作 失 眠 型 態 是 入 睡 困 難 睡 眠 中 斷 早 醒 多 夢 作 惡 夢 等 白 天 精 神 與 工 作 表 現 如 何 白 天 睡 眠 狀 況, 如 午 睡 補 眠 晚 起 等, 是 否 有 壓 力 或 心 事, 有 無 其 他 身 體 不 適 等 ( 二 ) 特 殊 體 質 : 有 無 藥 品 或 食 物 過 敏 史, 以 及 特 殊 飲 食 習 慣 ( 三 ) 過 去 病 史 : 曾 經 發 生 過 的 疾 病, 包 含 各 種 身 體 或 心 理 疾 病 家 族 性 或 遺 傳 性 疾 病 ( 四 ) 使 用 中 藥 物 : 目 前 正 在 使 用 的 藥 品, 包 含 中 ( 西 ) 藥 其 他 精 神 或 神 經 科 用 藥 或 保 健 食 品 ( 五 ) 工 作 特 質 : 是 否 需 要 開 車 或 從 事 操 作 機 械 等 需 要 專 注 力 的 工 作, 以 及 近 期 是 否 要 考 試 等 30

31 ( 六 ) 懷 孕 ( 或 哺 乳 ): 女 性 需 告 知 是 否 懷 孕 正 準 備 懷 孕 或 正 在 哺 餵 母 乳 ( 七 ) 打 呼 情 形 : 是 否 會 因 打 呼 而 中 斷 睡 眠 ( 八 )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睡 眠 的 生 活 習 慣 : 如 喝 茶 或 咖 啡 喝 酒 持 續 上 網 聊 天 到 凌 晨 等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領 安 眠 藥 時, 請 看 清 楚 藥 袋 標 示 仿 單 ( 藥 品 使 用 說 明 書 ) 及 用 藥 指 導 單 張 並 請 攜 帶 健 保 卡 (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姓 名 : 領 到 藥 品 時, 先 核 對 藥 袋 上 的 姓 名 與 年 齡 是 否 正 確 ( 二 ) 藥 品 用 法 : 請 依 藥 袋 上 之 劑 量 與 時 間 服 用, 勿 自 行 增 減 藥 量 ( 三 ) 藥 品 適 應 症 : 檢 核 自 己 的 疾 病 或 症 狀 是 否 有 出 現 在 藥 袋 上 藥 品 適 應 症 的 描 述 內 ( 四 ) 藥 品 名 稱 和 外 觀 : 藥 品 的 形 狀 顏 色 等 是 否 與 藥 袋 上 的 描 述 相 符 ( 五 ) 注 意 事 項 副 作 用 或 警 語 : 看 清 楚 藥 袋 上 註 明 的 注 意 事 項, 了 解 藥 品 使 用 後 可 能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或 重 要 警 訊 發 生 頻 率 服 用 安 眠 藥 期 間, 避 免 開 車 從 事 需 要 專 注 力 的 工 作 或 操 作 危 險 的 機 械 ( 六 ) 使 用 天 數 : 核 對 藥 品 應 該 服 用 多 久, 並 當 場 核 對 藥 品 總 量 ( 七 ) 藥 品 保 存 方 法 與 期 限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吃 安 眠 藥 時, 請 了 解 藥 品 的 特 性 與 服 用 時 間 ( 一 ) 服 藥 時 間 : 服 用 安 眠 藥 請 在 就 寢 前 提 早 15~30 分 鐘 服 用, 服 藥 完 畢 後 就 立 刻 到 床 上 準 備 入 睡, 避 免 其 他 活 動 ( 二 ) 服 藥 劑 量 : 請 依 醫 囑 用 藥, 不 要 因 藥 效 不 夠 而 自 行 加 量, 或 擔 心 副 作 用 而 自 行 減 量 ( 三 ) 服 用 天 數 : 安 眠 藥 可 輔 助 治 療 失 眠, 但 應 搭 配 正 常 作 息 與 運 動 等, 且 應 與 專 業 醫 師 討 論 後, 依 醫 囑 用 藥, 不 宜 自 行 增 減 ( 四 ) 常 見 副 作 用 : 鎮 靜 安 眠 藥 常 見 的 副 作 用 包 括 : 1. 過 量 服 用 時 可 能 出 現 頭 暈 頭 痛 嗜 睡 恍 惚, 甚 至 夢 遊 2. 不 當 長 期 使 用 安 眠 藥, 易 出 現 藥 物 生 理 依 賴 性, 或 會 造 成 記 憶 力 減 退 反 應 力 下 降 等 ; 突 然 停 藥, 也 可 能 出 現 焦 慮 厭 食 抽 搐 等 症 狀 31

32 3. 孕 婦 使 用 可 能 有 風 險, 某 些 藥 品 可 能 造 成 畸 形 胎 早 產 新 生 兒 體 重 過 輕 昏 睡 無 力 等 ( 五 ) 交 互 作 用 : 請 勿 自 行 混 用 多 種 安 眠 藥 品, 也 應 避 免 同 時 使 用 酒 精, 以 免 因 藥 理 作 用, 增 加 使 用 的 危 險 性 ( 六 ) 勿 轉 售 或 轉 讓 : 鎮 靜 安 眠 藥 屬 於 第 三 四 級 管 制 藥 品, 未 服 用 完 之 安 眠 藥, 不 可 任 意 轉 售 或 轉 讓, 以 免 觸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 七 ) 避 免 突 然 停 藥 : 停 藥 需 與 醫 師 討 論, 以 漸 進 式 減 量 方 式 來 停 藥 不 要 自 行 停 藥, 否 則 容 易 產 生 戒 斷 症 候 群 與 反 彈 性 失 眠 ( 八 ) 配 合 良 好 習 慣 :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需 配 合 情 緒 調 適 及 生 活 作 息 調 整, 並 減 低 壓 力, 效 果 才 會 好 ( 九 ) 告 知 同 住 親 友 正 在 服 用 安 眠 藥 : 服 用 安 眠 藥 後 可 能 會 發 生 夢 遊 或 淺 睡 現 象, 宜 請 家 人 及 同 住 者 應 多 留 意, 避 免 服 用 藥 物 者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失 眠 診 治 找 醫 師, 用 藥 諮 詢 找 藥 師 ( 一 ) 紀 錄 諮 詢 電 話 : 將 認 識 的 醫 師 或 藥 師 的 聯 絡 電 話 記 在 緊 急 電 話 簿 內, 以 作 為 健 康 諮 詢 之 用 ( 二 ) 問 專 家 : 用 藥 的 任 何 問 題, 應 請 教 醫 師 或 藥 師 ( 或 直 接 撥 打 藥 袋 上 的 藥 師 電 話 諮 詢 請 教 ), 不 要 聽 信 非 醫 藥 專 業 人 員 的 建 議 32

33 附 件 八 反 轉 毒 害 四 行 動 2013 年 6 月 5 日 修 訂 行 動 一 珍 愛 生 命 愛 自 己 每 個 生 命 都 是 珍 貴 的, 但 總 會 面 臨 各 種 壓 力 與 誘 惑, 做 正 確 的 決 定, 結 果 將 完 全 不 同 1. 做 自 己 的 主 人 : 建 立 且 維 持 健 康 的 生 活 型 態, 不 靠 藥 物 提 神 與 減 重 ; 選 擇 理 性 情 緒 紓 解 方 法, 正 向 思 考 增 加 自 信 ; 建 立 親 密 和 諧 的 家 庭 關 係 2. 學 習 交 友 技 巧 : 結 交 品 行 行 為 正 當 的 朋 友 ; 從 事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目 標 與 價 值 觀 3. 增 強 自 我 的 堅 韌 性 : 藉 由 學 校 社 區 及 宗 教 活 動, 訓 練 社 交 技 巧, 增 強 面 對 挑 戰 的 堅 韌 度 行 動 二 防 毒 拒 毒 拒 菸 酒 毒 沾 身 1. 委 婉 堅 定 的 拒 絕 可 遠 離 是 非 傷 害, 一 日 用 毒, 終 身 戒 毒 2. 遠 離 是 非 場 所 : 如 網 咖 Pub 夜 店 等 ; 提 高 警 覺, 不 輕 易 接 受 陌 生 人 的 飲 料 及 菸 品 ; 特 別 小 心 朋 友 的 朋 友, 即 使 是 熟 識 或 女 性 也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 不 幸 被 性 侵 或 遭 受 其 他 傷 害 應 把 握 時 間 撥 打 1996 等 專 線, 或 尋 求 親 近 親 友 的 協 助 3. 拒 絕 成 癮 物 質 : 使 用 健 康 方 式 交 朋 友, 菸 酒 檳 榔 或 任 何 毒 品 的 使 用 均 可 能 成 癮,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應 避 免 接 觸 4. 學 會 拒 絕 技 巧 : 面 對 同 儕 的 壓 力 要 求 使 用 菸 酒 檳 榔 及 毒 品 時, 可 使 用 直 接 拒 絕 找 尋 藉 口 速 離 現 場 轉 移 話 題 自 我 解 嘲 友 誼 勸 服 或 以 家 教 嚴 厲 為 由, 口 氣 委 婉 態 度 堅 定 的 拒 絕 5. 要 High 不 藥 害 : 無 須 酒 精 不 靠 藥 物, 尋 求 健 康 正 向 的 自 我 滿 足 及 放 鬆 方 33

34 式, 可 從 事 體 能 及 知 性 的 活 動 如 球 類 競 賽 極 限 運 動 藝 術 欣 賞 等 行 動 三 知 毒 反 毒 打 擊 毒 害 - 毒 品 止 步 1. 毒 品 沒 有 毒 性 輕 重 的 區 別, 都 會 傷 害 使 用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千 萬 不 要 踏 出 錯 誤 的 第 一 步 2. 認 識 毒 品 作 用 : 毒 品 依 其 對 人 體 的 作 用, 可 分 為 中 樞 神 經 抑 制 劑 ( 如 鴉 片 類 K 他 命 ), 中 樞 神 經 興 奮 劑 ( 如 安 非 他 命 搖 頭 丸 ) 及 迷 幻 劑 ( 如 大 麻 強 力 膠 LSD 搖 腳 丸 一 粒 沙 ) 3. 了 解 新 興 毒 品 : 又 稱 俱 樂 部 藥 物, 包 括 大 麻 搖 頭 丸 K 他 命 FM2 等 這 些 藥 物 以 新 穎 的 名 稱 及 外 型 吸 引 人, 使 用 後 容 易 成 癮, 且 毒 品 本 身 性 質, 會 迫 使 使 用 者 尋 求 更 強 烈 的 毒 品 4. 打 擊 不 法 : 毒 品 的 製 造 販 賣 施 用 非 法 使 人 施 用 或 引 誘 人 施 用 均 觸 犯 法 律, 使 用 毒 品 者 自 動 向 合 格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專 業 治 療, 可 減 免 其 法 律 責 任 5. 防 範 毒 品 危 害 : 毒 品 對 個 人 健 康 與 危 害 至 巨 如 神 經 損 傷 膀 胱 萎 縮 造 成 性 功 能 障 礙 呼 吸 抑 制 心 血 管 毒 害 愛 滋 病 或 其 他 傳 染 病 風 險 等, 還 有 混 用 產 生 的 交 互 作 用, 以 及 常 見 的 因 用 毒 衍 生 出 來 的 犯 罪 如 搶 劫 自 傷 傷 人 等 行 動 四 關 懷 協 助 積 極 轉 介 除 了 自 己 避 免 毒 害 外, 也 應 適 時 伸 出 友 誼 之 手 關 懷 協 助 周 遭 親 友, 避 免 他 們 為 毒 所 害 1. 發 現 吸 毒 者 的 徵 兆 : 吸 毒 者 常 出 現 作 息 混 亂 精 神 恍 惚 皮 膚 經 常 紅 疹, 身 上 或 房 間 有 特 殊 氣 味 金 錢 花 費 變 大 偷 竊 說 謊 暴 躁 易 怒 注 意 力 降 低 食 慾 差 或 消 瘦 攜 帶 吸 毒 相 關 器 具 等 2.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與 轉 介 : 家 庭 朋 友 及 社 會 的 支 持, 是 協 助 吸 毒 者 坦 誠 面 對 自 我 積 極 面 對 現 實 脫 離 毒 品 困 境 的 最 大 助 力 可 以 轉 介 或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管 道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相 關 單 位 醫 療 院 所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戒 毒 輔 導 機 構 ( 如 基 督 教 晨 曦 會 ) 等 34

35 附 件 九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民 眾 版 - 前 測 修 訂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您 好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本 會 進 行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本 問 卷 目 的 是 想 了 解 您 對 於 鎮 靜 安 眠 藥 的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情 形, 以 作 為 鎮 靜 安 眠 藥 教 育 的 參 考 您 所 填 寫 的 任 何 資 料 僅 供 本 研 究 使 用, 其 呈 現 方 式 將 以 整 理 數 據 分 析 使 用, 絶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不 會 呈 現 個 人 資 料, 請 安 心 填 寫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將 使 本 研 究 更 有 價 值, 非 常 謝 謝! 敬 祝 健 康! 快 樂! 財 團 法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徐 永 年 院 長 協 同 主 持 人 : 紀 雪 雲 副 教 授 聯 絡 電 話 :(02) 填 答 說 明 : 請 詳 細 閱 讀 題 目, 然 後 在 該 題 答 項 內 點 選 適 當 的 答 案 每 題 皆 為 單 選, 只 能 選 一 個 答 案 ( 除 非 標 明 可 複 選 的 題 目, 才 可 複 選 ) 請 填 答 每 一 題, 除 非 特 別 指 示 跳 過 35

36 第 一 部 分 知 識 題 填 答 說 明 : 對 於 下 列 的 問 題, 請 您 就 所 知 道 的 情 形, 從 正 確 與 錯 誤 兩 項 答 案 中, 選 出 最 適 合 的 答 案, 若 您 不 知 道 答 案, 請 選 不 知 道 (1) 正 確 (2) 錯 誤 (3) 不 知 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應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有 失 眠 問 題, 應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應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應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可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應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應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平 時 應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36

37 第 二 部 分 態 度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根 據 您 的 想 法, 從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不 同 意 三 項 答 案 中 勾 選 一 項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認 為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是 很 重 要 的 2.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認 為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是 很 重 要 的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是 很 重 要 的 6.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是 很 重 要 的 7.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認 為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認 為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是 很 重 要 的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認 為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是 很 重 要 的 12. 我 認 為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是 很 重 要 的 (1) 同 意 (2) 中 立 意 見 (3) 不 同 意 37

38 第 三 部 分 效 能 題 填 答 說 明 : 當 您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時, 您 有 沒 有 能 力 做 到? 請 針 對 各 題 目 選 出 最 符 合 您 想 法 的 選 項, 在 相 對 應 的 欄 位 內 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當 我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自 認 為 有 能 力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我 若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能 尋 求 專 業 醫 師 診 治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我 能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能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能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能 坦 然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我 能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方 便 諮 詢 (1) 很 有 把 握 (2) 有 一 半 把 握 (3) 有 少 許 把 握 38

39 第 四 部 分 廣 告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依 據 廣 告 上 之 資 訊,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衛 署 成 製 字 第 號 舒 眠 你 曾 經 徹 夜 未 眠 嗎? 你 曾 經 睜 著 眼 睛 到 天 亮 嗎? 舒 眠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經 研 究 顯 示, 效 果 優 於 傳 統 安 眠 藥 一 百 倍 保 證 五 分 鐘 入 睡, 絕 對 有 效 徹 底 消 除 失 眠 症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完 全 天 然 草 本 植 物 發 酵 而 成 溫 和 不 傷 身, 絕 無 副 作 用 ~NONO 台 ~ 以 上 是 一 則 藥 品 廣 告, 您 看 了 廣 告 後, 請 根 據 廣 告 內 容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1. 因 為 舒 眠 的 治 療 效 果 經 研 究 證 明,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2. 這 則 廣 告 因 為 有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3. 這 則 廣 告 宣 稱 能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是 誇 大, 如 果 要 購 買 舒 眠, 應 該 先 向 藥 師 醫 師 或 衛 生 單 位 諮 詢 4. 這 則 廣 告 描 述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不 應 輕 易 相 信 舒 眠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39

40 第 五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性 別 : (1) 男 (2) 女 2. 出 生 年 月 : 民 國 年 月 3. 您 目 前 的 居 住 地 在 哪 一 個 縣 市? (01) 基 隆 市 (02) 台 北 市 (03) 新 北 市 (04) 桃 園 縣 (05) 新 竹 市 (06) 新 竹 縣 (07) 苗 栗 縣 (08) 台 中 市 (09) 彰 化 縣 (10) 雲 林 縣 (11) 南 投 縣 (12) 嘉 義 縣 (13) 嘉 義 市 (14) 台 南 市 (15) 高 雄 市 (16) 屏 東 縣 (17) 宜 蘭 縣 (18) 花 蓮 縣 (19) 台 東 縣 (20) 澎 湖 縣 (21) 連 江 縣 (22) 金 門 縣 4.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何? (1) 不 識 字 (2) 識 字 但 未 入 學 (3) 小 學 程 度 (4) 國 ( 初 ) 中 程 度 (5) 高 中 高 職 程 度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 您 是 否 曾 吸 菸? (1) 是 (2) 否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9 題 ) 6. 您 吸 菸 大 約 吸 了 幾 年? 約 抽 了 年 個 月 7.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吸 菸?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8.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吸 菸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吸 多 少 ( 支 ) 菸? (1) 5 支 及 以 下 (2) 6-10 支 (3) 支 (4) 支 (5) 支 (6) 支 (7) 支 (8) 61 支 ( 三 包 ) 以 上 9. 您 是 否 曾 喝 過 酒 ( 例 如 : 啤 酒 葡 萄 酒 威 士 忌 高 梁 酒 紹 興 酒 白 蘭 地 等 酒 類 )? (1) 沒 有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2 題 ) (2) 有, 偶 爾 或 特 定 情 況 喝 酒,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有, 常 常 喝 酒 ( 一 星 期 3 次 以 上 ),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10. 您 喝 酒 大 約 喝 了 幾 年? 約 喝 了 年 個 月 11.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幾 天 您 喝 醉 酒? (1) 過 去 一 個 月 不 曾 喝 醉 酒 (2) 1 或 2 天 (3) 3 到 5 天 (4) 6 到 9 天 (5) 10 到 19 天 (6) 20 到 29 天 (7) 每 天 12. 您 是 否 曾 嚼 食 過 檳 榔? (1) 不 曾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6 題 ) (2) 只 嚼 食 過 一 二 次,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嚼 食 過 超 過 三 次 ( 含 ) 以 上,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40

41 13. 您 檳 榔 大 約 嚼 食 了 幾 年? 約 嚼 食 了 年 個 月 14.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嚼 食 檳 榔?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15.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嚼 食 檳 榔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嚼 食 多 少 ( 顆 ) 檳 榔? (1) 10 顆 及 以 下 (2) 顆 (3) 顆 (4) 顆 (5) 31 顆 及 以 上 16.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減 肥 藥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減 肥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減 肥 藥 (3) 沒 有 使 用 減 肥 藥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18 題 ) 17.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平 均 使 用 減 肥 藥 的 次 數 為 何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每 月 不 到 1 次 (2) 每 月 1-3 次 (3) 每 週 1-2 次 (4) 每 週 3-4 次 (5) 幾 乎 每 天 18.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鎮 靜 安 眠 藥?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3) 沒 有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 勾 本 選 項, 填 答 結 束 ) 19. 您 通 常 從 哪 裡 取 得 或 買 到 鎮 靜 安 眠 藥? 可 複 選 (1) 家 中 (2) 藥 局 藥 房 (3) 飯 店 賓 館 或 汽 車 旅 館 (4) 娛 樂 場 所 ( 賭 場 網 咖 PUB KTV 或 MTV) (5) 網 路 (6) 其 他 地 點, 請 說 明 20. 您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1) 好 奇 無 聊 或 趕 流 行 (2)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3) 娛 樂 助 興 (4) 單 純 失 眠 (5) 因 為 身 體 不 舒 服 (6) 其 他 ( 請 填 寫 ) 41

42 民 眾 版 - 後 測 修 訂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您 好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本 會 進 行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本 問 卷 目 的 是 想 了 解 您 在 參 加 鎮 靜 安 眠 藥 宣 講 活 動 後 在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改 變 情 形, 以 作 為 鎮 靜 安 眠 藥 教 育 的 參 考 您 所 填 寫 的 任 何 資 料 僅 供 本 研 究 使 用, 其 呈 現 方 式 將 以 整 理 數 據 分 析 使 用, 絶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不 會 呈 現 個 人 資 料, 請 安 心 填 寫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將 使 本 研 究 更 有 價 值, 非 常 謝 謝! 敬 祝 健 康! 快 樂! 財 團 法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徐 永 年 院 長 協 同 主 持 人 : 紀 雪 雲 副 教 授 聯 絡 電 話 :(02) 填 答 說 明 : 請 詳 細 閱 讀 題 目, 然 後 在 該 題 答 項 內 點 選 適 當 的 答 案 每 題 皆 為 單 選, 只 能 選 一 個 答 案 ( 除 非 標 明 可 複 選 的 題 目, 才 可 複 選 ) 請 填 答 每 一 題, 除 非 特 別 指 示 跳 過 42

43 第 一 部 分 知 識 題 填 答 說 明 : 對 於 下 列 的 問 題, 請 您 就 所 知 道 的 情 形, 從 正 確 與 錯 誤 兩 項 答 案 中, 選 出 最 適 合 的 答 案, 若 您 不 知 道 答 案, 請 選 不 知 道 (4) 正 確 (5) 錯 誤 (6) 不 知 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應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有 失 眠 問 題, 應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應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應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可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應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應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平 時 應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43

44 第 二 部 分 態 度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根 據 您 的 想 法, 從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不 同 意 三 項 答 案 中 勾 選 一 項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認 為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是 很 重 要 的 2.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認 為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是 很 重 要 的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是 很 重 要 的 6.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是 很 重 要 的 7.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認 為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認 為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是 很 重 要 的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認 為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是 很 重 要 的 12. 我 認 為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是 很 重 要 的 (4) 同 意 (5) 中 立 意 見 (6) 不 同 意 44

45 第 三 部 分 效 能 題 填 答 說 明 : 當 您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時, 您 有 沒 有 能 力 做 到? 請 針 對 各 題 目 選 出 最 符 合 您 想 法 的 選 項, 在 相 對 應 的 欄 位 內 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當 我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自 認 為 有 能 力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我 若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能 尋 求 專 業 醫 師 診 治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我 能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能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能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能 坦 然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我 能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方 便 諮 詢 (4) 很 有 把 握 (5) 有 一 半 把 握 (6) 有 少 許 把 握 45

46 第 四 部 分 廣 告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依 據 廣 告 上 之 資 訊,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衛 署 成 製 字 第 號 舒 眠 你 曾 經 徹 夜 未 眠 嗎? 你 曾 經 睜 著 眼 睛 到 天 亮 嗎? 舒 眠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經 研 究 顯 示, 效 果 優 於 傳 統 安 眠 藥 一 百 倍 保 證 五 分 鐘 入 睡, 絕 對 有 效 徹 底 消 除 失 眠 症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完 全 天 然 草 本 植 物 發 酵 而 成 溫 和 不 傷 身, 絕 無 副 作 用 ~NONO 台 ~ 以 上 是 一 則 藥 品 廣 告, 您 看 了 廣 告 後, 請 根 據 廣 告 內 容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1. 因 為 舒 眠 的 治 療 效 果 經 研 究 證 明,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2. 這 則 廣 告 因 為 有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3. 這 則 廣 告 宣 稱 能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是 誇 大, 如 果 要 購 買 舒 眠, 應 該 先 向 藥 師 醫 師 或 衛 生 單 位 諮 詢 4. 這 則 廣 告 描 述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不 應 輕 易 相 信 舒 眠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46

47 第 五 部 分 活 動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依 照 您 參 與 鎮 靜 安 眠 藥 宣 講 活 動 的 經 驗, 勾 選 適 合 選 項 (1) (2) (3)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請 說 明 理 由 1. 此 次 宣 講 活 動 內 容 我 都 能 理 解 (01) 太 難 (02) 已 聽 過 (03) 其 他 ( 請 填 寫 ) 2. 此 次 宣 講 活 動 內 容 對 我 有 幫 助 (01) 太 簡 單 (02) 想 知 道 更 多 (03) 其 他 ( 請 填 寫 ) 3. 此 次 宣 講 活 動 對 我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能 力 有 幫 助 (01) 知 道 但 不 會 做 (02) 知 道 但 做 不 到 (03) 其 他 ( 請 填 寫 ) 4. 此 次 活 動 方 式 ( 授 課 方 法 ) 很 適 合 我 (01) 太 長 (02) 不 活 潑 (03) 沒 有 練 習 (04) 其 他 ( 請 填 寫 ) 47

48 第 六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3. 性 別 : (1) 男 (2) 女 4. 出 生 年 月 : 民 國 年 月 3. 您 目 前 的 居 住 地 在 哪 一 個 縣 市? (01) 基 隆 市 (02) 台 北 市 (03) 新 北 市 (04) 桃 園 縣 (05) 新 竹 市 (06) 新 竹 縣 (07) 苗 栗 縣 (08) 台 中 市 (09) 彰 化 縣 (10) 雲 林 縣 (11) 南 投 縣 (12) 嘉 義 縣 (13) 嘉 義 市 (14) 台 南 市 (15) 高 雄 市 (16) 屏 東 縣 (17) 宜 蘭 縣 (18) 花 蓮 縣 (19) 台 東 縣 (20) 澎 湖 縣 (21) 連 江 縣 (22) 金 門 縣 4.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何? (1) 不 識 字 (2) 識 字 但 未 入 學 (3) 小 學 程 度 (4) 國 ( 初 ) 中 程 度 (5) 高 中 高 職 程 度 (6) 專 科 (7) 大 學 (8)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 您 是 否 曾 吸 菸? (1) 是 (2) 否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9 題 ) 6. 您 吸 菸 大 約 吸 了 幾 年? 約 抽 了 年 個 月 7.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吸 菸?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8.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吸 菸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吸 多 少 ( 支 ) 菸? (1) 5 支 及 以 下 (2) 6-10 支 (3) 支 (4) 支 (5) 支 (6) 支 (7) 支 (8) 61 支 ( 三 包 ) 以 上 9. 您 是 否 曾 喝 過 酒 ( 例 如 : 啤 酒 葡 萄 酒 威 士 忌 高 梁 酒 紹 興 酒 白 蘭 地 等 酒 類 )? (1) 沒 有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2 題 ) (2) 有, 偶 爾 或 特 定 情 況 喝 酒,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有, 常 常 喝 酒 ( 一 星 期 3 次 以 上 ),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10. 您 喝 酒 大 約 喝 了 幾 年? 約 喝 了 年 個 月 11.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幾 天 您 喝 醉 酒? (1) 過 去 一 個 月 不 曾 喝 醉 酒 (2) 1 或 2 天 (3) 3 到 5 天 (4) 6 到 9 天 (5) 10 到 19 天 (6) 20 到 29 天 (7) 每 天 12. 您 是 否 曾 嚼 食 過 檳 榔? (1) 不 曾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6 題 ) (2) 只 嚼 食 過 一 二 次,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嚼 食 過 超 過 三 次 ( 含 ) 以 上,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48

49 13. 您 檳 榔 大 約 嚼 食 了 幾 年? 約 嚼 食 了 年 個 月 14.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嚼 食 檳 榔?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15.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嚼 食 檳 榔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嚼 食 多 少 ( 顆 ) 檳 榔? (1) 10 顆 及 以 下 (2) 顆 (3) 顆 (4) 顆 (5) 31 顆 及 以 上 16.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減 肥 藥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減 肥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減 肥 藥 (3) 沒 有 使 用 減 肥 藥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18 題 ) 17.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平 均 使 用 減 肥 藥 的 次 數 為 何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每 月 不 到 1 次 (2) 每 月 1-3 次 (3) 每 週 1-2 次 (4) 每 週 3-4 次 (5) 幾 乎 每 天 18.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鎮 靜 安 眠 藥?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3) 沒 有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 勾 本 選 項, 填 答 結 束 ) 19. 您 通 常 從 哪 裡 取 得 或 買 到 鎮 靜 安 眠 藥? 可 複 選 (1) 家 中 (2) 藥 局 藥 房 (3) 飯 店 賓 館 或 汽 車 旅 館 (4) 娛 樂 場 所 ( 賭 場 網 咖 PUB KTV 或 MTV) (5) 網 路 (6) 其 他 地 點, 請 說 明 20. 您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1) 好 奇 無 聊 或 趕 流 行 (2)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3) 娛 樂 助 興 (4) 單 純 失 眠 (5) 因 為 身 體 不 舒 服 (6) 其 他 ( 請 填 寫 ) 49

50 學 校 版 - 前 測 修 訂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問 卷 您 好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委 託 本 會 進 行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鎮 靜 安 眠 藥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調 查, 本 問 卷 目 的 是 想 了 解 您 對 於 鎮 靜 安 眠 藥 的 認 知 態 度 及 效 能 情 形, 以 作 為 鎮 靜 安 眠 藥 教 育 的 參 考 您 所 填 寫 的 任 何 資 料 僅 供 本 研 究 使 用, 其 呈 現 方 式 將 以 整 理 數 據 分 析 使 用, 絶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不 會 呈 現 個 人 資 料, 請 安 心 填 寫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將 使 本 研 究 更 有 價 值, 非 常 謝 謝! 敬 祝 健 康! 快 樂! 填 答 說 明 : 請 詳 細 閱 讀 題 目, 然 後 在 該 題 答 項 內 點 選 適 當 的 答 案 每 題 皆 為 單 選, 只 能 選 一 個 答 案 ( 除 非 標 明 可 複 選 的 題 目, 才 可 複 選 ) 請 填 答 每 一 題, 除 非 特 別 指 示 跳 過 財 團 法 人 國 範 文 教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徐 永 年 院 長 協 同 主 持 人 : 紀 雪 雲 副 教 授 聯 絡 電 話 :(02)

51 第 一 部 分 知 識 題 填 答 說 明 : 對 於 下 列 的 問 題, 請 您 就 所 知 道 的 情 形, 從 正 確 與 錯 誤 兩 項 答 案 中, 選 出 最 適 合 的 答 案, 若 您 不 知 道 答 案, 請 選 不 知 道 (7) 正 確 (8) 錯 誤 (9) 不 知 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應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有 失 眠 問 題, 應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應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應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應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可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應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應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應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平 時 應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51

52 第 二 部 分 態 度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根 據 您 的 想 法, 從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不 同 意 三 項 答 案 中 勾 選 一 項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認 為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是 很 重 要 的 2.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認 為 自 行 買 藥 服 用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是 很 重 要 的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是 很 重 要 的 6.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是 很 重 要 的 7. 領 藥 時, 我 認 為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認 為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認 為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是 很 重 要 的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認 為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是 很 重 要 的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認 為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是 很 重 要 的 12. 我 認 為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有 用 藥 問 題 時 諮 詢 是 很 重 要 的 (7) 同 意 (8) 中 立 意 見 (9) 不 同 意 52

53 第 三 部 分 效 能 題 填 答 說 明 : 當 您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時, 您 有 沒 有 能 力 做 到? 請 針 對 各 題 目 選 出 最 符 合 您 想 法 的 選 項, 在 相 對 應 的 欄 位 內 打 能 力 一 做 身 體 的 主 人 1. 當 我 有 失 眠 狀 況 時, 我 自 認 為 有 能 力 改 變 生 活 作 息 ( 如 下 午 少 喝 咖 啡 茶 等 含 咖 啡 因 飲 料 ) 以 減 少 睡 眠 障 礙 2. 我 若 有 失 眠 問 題, 我 能 尋 求 專 業 醫 師 診 治 能 力 二 清 楚 表 達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3.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向 醫 師 說 明 自 己 睡 不 好 的 情 形 及 時 間 4.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清 楚 告 知 醫 師 影 響 自 己 睡 眠 的 原 因 能 力 三 看 清 楚 藥 品 標 示 5.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品 名 稱 及 外 觀 ( 如 形 狀 顏 色 ) 6. 領 藥 時, 我 能 確 認 藥 袋 上 標 示 藥 品 的 治 療 症 狀 或 疾 病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的 病 症 7. 領 藥 時, 我 能 瞭 解 藥 品 可 能 發 生 的 副 作 用 及 使 用 的 注 意 事 項 能 力 四 清 楚 用 藥 方 法 時 間 8. 使 用 安 眠 藥 時, 如 果 失 眠 情 形 未 改 善, 我 能 找 醫 師 討 論 不 會 自 行 調 整 劑 量 9.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時, 我 能 避 免 同 時 飲 酒 以 免 發 生 不 良 的 反 應 10. 服 用 某 些 安 眠 藥 可 能 會 有 夢 遊 的 副 作 用, 我 能 坦 然 告 訴 同 住 的 家 人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能 力 五 與 醫 師 藥 師 作 朋 友 11. 我 因 失 眠 而 看 醫 師 時, 我 能 徵 詢 醫 師 同 意, 當 我 有 失 眠 相 關 問 題 時 能 再 請 教 他 12. 我 能 注 意 生 活 圈 附 近 的 藥 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諮 詢 電 話 或 聯 絡 方 式, 方 便 諮 詢 (7) 很 有 把 握 (8) 有 一 半 把 握 (9) 有 少 許 把 握 53

54 第 四 部 分 廣 告 題 填 答 說 明 : 請 依 據 廣 告 上 之 資 訊,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衛 署 成 製 字 第 號 舒 眠 你 曾 經 徹 夜 未 眠 嗎? 你 曾 經 睜 著 眼 睛 到 天 亮 嗎? 舒 眠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經 研 究 顯 示, 效 果 優 於 傳 統 安 眠 藥 一 百 倍 保 證 五 分 鐘 入 睡, 絕 對 有 效 徹 底 消 除 失 眠 症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完 全 天 然 草 本 植 物 發 酵 而 成 溫 和 不 傷 身, 絕 無 副 作 用 ~NONO 台 ~ 以 上 是 一 則 藥 品 廣 告, 您 看 了 廣 告 後, 請 根 據 廣 告 內 容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1. 因 為 舒 眠 的 治 療 效 果 經 研 究 證 明,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2. 這 則 廣 告 因 為 有 專 業 醫 師 推 薦, 所 以 舒 眠 是 能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的 3. 這 則 廣 告 宣 稱 能 快 速 有 效 治 療 失 眠 症 是 誇 大, 如 果 要 購 買 舒 眠, 應 該 先 向 藥 師 醫 師 或 衛 生 單 位 諮 詢 4. 這 則 廣 告 描 述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不 應 輕 易 相 信 舒 眠 完 全 無 副 作 用 54

55 第 五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1. 校 名 : 2. 班 級 : 年 班 座 號 : 3. 出 生 年 月 : 民 國 年 月 4. 性 別 : (1) 男 (2) 女 5. 目 前 的 居 住 地 在 哪 一 個 縣 市? (01) 基 隆 市 (02) 台 北 市 (03) 新 北 市 (04) 桃 園 縣 (05) 新 竹 市 (06) 新 竹 縣 (07) 苗 栗 縣 (08) 台 中 市 (09) 彰 化 縣 (10) 雲 林 縣 (11) 南 投 縣 (12) 嘉 義 縣 (13) 嘉 義 市 (14) 台 南 市 (15) 高 雄 市 (16) 屏 東 縣 (17) 宜 蘭 縣 (18) 花 蓮 縣 (19) 台 東 縣 (20) 澎 湖 縣 (21) 連 江 縣 (22) 金 門 縣 6.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睡 眠 不 良 的 情 形 : (1) 是 (2) 否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0 題 ) 7. 通 常 您 失 眠 的 情 形 會 維 持 多 久 : (1) 少 於 7 天 (2)1-3 週 (3) 大 於 3 週 以 上 8. 您 是 否 曾 因 睡 眠 不 良 就 醫 (1) 是 (2) 否 9. 您 是 否 曾 因 為 睡 眠 不 良 服 用 安 眠 藥 (1) 是 (2) 否 10. 您 是 否 曾 吸 菸? (1) 是 (2) 否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4 題 ) 11. 您 吸 菸 大 約 吸 了 幾 年? 約 抽 了 年 個 月 12.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吸 菸?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13.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吸 菸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吸 多 少 ( 支 ) 菸? (1) 5 支 及 以 下 (2) 6-10 支 (3) 支 (4) 支 (5) 支 (6) 支 (7) 支 (8) 61 支 ( 三 包 ) 以 上 14. 您 是 否 曾 喝 過 酒 ( 例 如 : 啤 酒 葡 萄 酒 威 士 忌 高 梁 酒 紹 興 酒 白 蘭 地 等 酒 類 )? (1) 沒 有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17 題 ) (2) 有, 偶 爾 或 特 定 情 況 喝 酒,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有, 常 常 喝 酒 ( 一 星 期 3 次 以 上 ),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喝 酒 是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55

56 15. 您 喝 酒 大 約 喝 了 幾 年? 約 喝 了 年 個 月 16. 過 去 一 個 月, 有 幾 天 您 喝 醉 酒? (1) 過 去 一 個 月 不 曾 喝 醉 酒 (2) 1 或 2 天 (3) 3 到 5 天 (4) 6 到 9 天 (5) 10 到 19 天 (6) 20 到 29 天 (7) 每 天 17. 您 是 否 曾 嚼 食 過 檳 榔? (1) 不 曾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第 21 題 ) (2) 只 嚼 食 過 一 二 次,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3) 嚼 食 過 超 過 三 次 ( 含 ) 以 上, 請 問 您 第 一 次 嚼 食 檳 榔 在 歲 ( 請 填 足 歲 ) 18. 您 檳 榔 大 約 嚼 食 了 幾 年? 約 嚼 食 了 年 個 月 19. 過 去 一 個 月, 您 有 幾 天 嚼 食 檳 榔? (1) 1 或 2 天 (2) 3 到 5 天 (3) 6 到 9 天 (4) 10 到 19 天 (5) 20 到 29 天 (6) 每 天 20. 過 去 一 個 月, 在 您 嚼 食 檳 榔 的 日 子, 平 均 您 一 天 大 概 嚼 食 多 少 ( 顆 ) 檳 榔? (1) 10 顆 及 以 下 (2) 顆 (3) 顆 (4) 顆 (5) 31 顆 及 以 上 21.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減 肥 藥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減 肥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減 肥 藥 (3) 沒 有 使 用 減 肥 藥 ( 勾 本 選 項, 跳 答 23 題 ) 22.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平 均 使 用 減 肥 藥 的 次 數 為 何 ( 不 包 括 減 肥 茶 減 肥 代 餐 等 )? (1) 每 月 不 到 1 次 (2) 每 月 1-3 次 (3) 每 週 1-2 次 (4) 每 週 3-4 次 (5) 幾 乎 每 天 23.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是 否 使 用 過 鎮 靜 安 眠 藥? (1) 有, 由 醫 生 開 立 處 方 指 示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2) 有, 沒 有 經 醫 生 處 方 自 行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3) 沒 有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 勾 本 選 項, 填 答 結 束 ) 24. 您 通 常 從 哪 裡 取 得 或 買 到 鎮 靜 安 眠 藥? 可 複 選 (1) 家 中 (2) 藥 局 藥 房 (3) 學 校 (4) 飯 店 賓 館 或 汽 車 旅 館 (5) 娛 樂 場 所 ( 賭 場 網 咖 PUB KTV 或 MTV) (6) 網 路 (7) 其 他 地 點, 請 說 明 25. 您 使 用 鎮 靜 安 眠 藥 的 原 因 為 何? 可 複 選 (1) 好 奇 無 聊 或 趕 流 行 (2)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3) 娛 樂 助 興 (4) 單 純 失 眠 (5) 因 為 身 體 不 舒 服 (6) 其 他 ( 請 填 寫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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