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 律 警 察 服 制 條 例 6 命 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人 員 服 制 辦 法 內 政 部 7 命 令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訓 練 演 習 服 勤 及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辦 法 第 5 條 伍 女 子 警 察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四 : 下 裝 : 夏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5 法 律 警 察 服 制 條 例 6 命 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人 員 服 制 辦 法 內 政 部 7 命 令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訓 練 演 習 服 勤 及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辦 法 第 5 條 伍 女 子 警 察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四 : 下 裝 : 夏"

Transcription

1 1 法 律 軍 人 及 其 家 屬 優 待 條 例 2 法 律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內 政 部 3 法 律 民 防 法 4 法 律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13 條 a 款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5 條 第 2 項 第 13 條 a 款 第 41 條 第 4 款 被 優 待 之 家 屬,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停 止 其 優 待 : 四 配 偶 離 婚, 女 出 嫁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第 4 條 第 1 項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存 在 之 祭 祀 公 業, 其 派 下 員 依 規 約 定 之 無 規 約 或 規 約 未 規 定 者, 派 下 員 為 設 立 人 及 其 男 系 子 孫 ( 含 養 子 )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及 第 4 款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依 下 列 規 定 參 加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接 受 民 防 訓 練 演 習 及 服 勤 :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轄 民 政 消 防 社 政 衛 生 建 設 ( 工 務 ) 單 位 員 工 與 村 里 鄰 長, 依 其 職 責 性 別 專 長 經 驗 體 能, 經 遴 選 參 加 民 防 總 隊 民 防 團 及 民 防 分 團 編 組 二 鐵 路 公 路 港 口 航 空 站 電 信 電 力 煉 油 及 自 來 水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依 其 職 責 性 別 專 長 經 驗 體 能, 經 遴 選 參 加 特 種 防 護 團 編 組 四 前 三 款 編 組 以 外 之 國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至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依 其 生 活 區 域 性 別 專 長 經 驗 體 能, 經 遴 選 參 加 民 防 總 隊 民 防 團 及 民 防 分 團 編 組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領 受 撫 卹 金 之 遺 族 順 序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 其 中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1 頁, 共 59 頁

2 5 法 律 警 察 服 制 條 例 6 命 令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人 員 服 制 辦 法 內 政 部 7 命 令 民 防 團 隊 編 組 訓 練 演 習 服 勤 及 支 援 軍 事 勤 務 辦 法 第 5 條 伍 女 子 警 察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四 : 下 裝 : 夏 季 褲 裙 式, 長 適 度, 冬 季 採 長 褲, 褲 腳 不 翻 邊 ( 如 附 圖 七 附 圖 八 ) 陸 女 子 警 察 便 服 制 式 說 明 四 規 定 : 下 裝 : 與 女 子 警 察 常 服 同 貳 四 下 裝 : 夏 季 短 裙 式, 長 度 裙 擺 適 度, 冬 季 採 長 褲, 褲 腳 不 翻 邊 第 17 條 第 5 款 民 防 團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組, 執 行 轄 區 民 防 業 務 推 行 任 務, 其 編 組 如 下 : 五 設 婦 女 中 隊 小 隊, 執 行 護 理 宣 慰 服 務 任 務, 其 編 組 如 下 : ( 一 ) 置 中 隊 長 一 人, 由 團 長 遴 選 婦 女 會 理 事 長 或 具 有 領 導 能 力 之 熱 心 婦 女 擔 任, 綜 理 中 隊 務 ( 二 ) 置 副 中 隊 長 二 人, 由 中 隊 長 遴 選 熱 心 婦 女 擔 任, 襄 理 中 隊 務 ( 三 ) 置 幹 事 書 記 若 干 人, 由 中 隊 長 遴 選 熱 心 婦 女 擔 任, 分 別 辦 理 中 隊 務 辦 理 隊 文 書 作 業 ( 四 ) 置 小 隊 長 副 小 隊 長 隊 員 若 干 人, 由 中 隊 長 遴 選 熱 心 婦 女 擔 任, 分 別 綜 理 襄 理 小 隊 務 執 行 任 務 ( 五 ) 中 隊 設 若 干 小 隊, 每 個 小 隊 以 八 人 至 十 二 人 編 成 第 2 頁, 共 59 頁

3 8 命 令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9 命 令 保 送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辦 法 內 政 部 10 命 令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11 命 令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實 施 辦 法 第 13 條 a 款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8 條 第 1 款 駐 衛 警 察 之 遴 選 條 件 如 左 : 一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或 專 業 訓 練, 或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服 畢 兵 役,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並 擔 任 士 官 以 上 職 務 者 第 14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第 一 項 遺 族 領 受 撫 慰 金 之 順 序 如 左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4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保 送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出 國 進 修, 由 內 政 部 聘 任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組 織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之 其 甄 選 項 目 如 左 : 三 體 格 檢 查 : 須 體 格 健 全 身 高 一 六 五 公 分 以 上 體 重 五 十 公 斤 以 上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依 本 法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申 請 歸 化 者, 除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準 歸 化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 後, 喪 失 其 原 有 國 籍 者 外, 其 申 請 歸 化,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七 未 婚 未 成 年 人 附 繳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證 明 ; 未 婚 未 成 年 男 子 年 滿 十 八 歲 女 子 年 滿 十 六 歲 者, 並 檢 附 婚 姻 狀 況 證 明 第 5 條 第 2 項 役 男 無 配 偶 子 女, 而 與 兄 弟 姊 妹 分 戶 者,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與 其 兄 弟 姊 妹 合 併 計 算 但 兄 弟 入 贅 姊 妹 出 嫁 者, 不 予 計 列 第 3 頁, 共 59 頁

4 12 行 政 措 施 消 防 服 制 準 則 附 件 消 防 制 服 制 式 說 明 書 貳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二 女 子 消 防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規 定 :( 四 ) 下 裝 : 兩 片 裙, 長 適 度 ; 四 女 子 義 消 常 服 制 式 說 明 規 定 : ( 四 ) 下 裝 : 兩 片 裙, 長 適 度 13 行 政 措 施 戶 籍 巡 迴 查 對 實 施 規 定 內 政 部 14 行 政 措 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慶 祝 第 70 屆 兵 役 節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第 3 點 戶 政 事 務 所 巡 迴 查 對 戶 籍, 視 實 際 情 形, 將 現 有 戶 政 人 員 分 組, 並 排 定 日 程 ( 附 件 一 ) 輪 流 辦 理 但 女 性 戶 政 人 員 執 行 查 對, 得 避 免 擔 任 風 化 區 及 不 適 女 性 之 村 ( 里 ), 必 要 時 得 會 同 村 ( 里 鄰 ) 長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勤 務 區 員 警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之 陸 行 政 事 項 第 4 點 四 慶 祝 大 會 所 需 軍 樂 隊 警 衛 ( 含 交 通 管 制 ) 與 會 場 女 性 引 導 工 作 同 仁 之 派 遣,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國 防 部 辦 理 15 行 政 措 施 役 齡 男 子 兵 籍 調 查 作 業 規 定 16 行 政 措 施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第 9 點 第 3 款 兵 籍 表 之 製 作 及 填 寫,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三 ) 家 屬 : 除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之 資 料 外, 應 補 正 祖 父 母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子 女 等 除 父 母 不 論 存 歿, 均 須 填 寫 外, 其 餘 親 屬 如 已 死 亡 或 出 嫁 者, 可 免 填 第 9 點 新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補 助 費 用 及 項 目 包 括 其 他 創 意 作 為 ( 如 故 事 媽 媽 團... 等 ) 第 4 頁, 共 59 頁

5 17 行 政 措 施 夫 妻 聯 合 財 產 更 名 登 記 審 查 要 點 第 16 條 第 1 項 h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28 段 第 21 號 第 30 段 第 21 號 第 31 段 第 1 點 夫 妻 聯 合 財 產 中,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以 前 以 妻 名 義 登 記 之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以 前,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或 夫 妻 均 死 亡 者, 除 妻 之 原 有 財 產 或 特 有 財 產 外, 仍 推 定 為 夫 所 有, 得 申 辦 更 名 登 記 為 夫 所 有 18 行 政 措 施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法 令 補 充 規 定 內 政 部 19 行 政 措 施 繼 承 登 記 法 令 補 充 規 定 20 行 政 措 施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員 工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第 16 條 第 1 項 h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28 段 第 21 號 第 30 段 第 21 號 第 31 段 第 16 條 第 1 項 h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28 段 第 21 號 第 30 段 第 21 號 第 31 段 第 3 點 夫 妻 聯 合 財 產 中,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以 前 以 妻 名 義 為 建 物 起 造 人 而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未 登 記 建 物, 於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前,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或 夫 妻 均 死 亡 者, 仍 推 定 為 夫 所 有, 除 為 妻 之 原 有 或 特 有 財 產 外, 夫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或 由 夫 之 繼 承 人 申 辦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第 83 點 夫 妻 聯 合 財 產 中,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以 前 以 妻 名 義 登 記 之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以 前,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或 夫 妻 均 死 亡 者, 仍 推 定 為 夫 所 有, 除 妻 之 原 有 財 產 或 特 有 財 產 外, 得 申 辦 更 名 登 記 為 夫 所 有 或 繼 承 登 記 如 妻 死 亡 者, 得 由 夫 提 出 更 名 登 記 之 申 請 ; 如 夫 死 亡 者, 得 由 夫 之 繼 承 人 於 申 辦 繼 承 登 記 時 先 申 辦 更 名 為 夫 名 義 後 連 件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 夫 妻 均 死 亡 者, 與 夫 死 亡 者 同 第 2 點 本 處 員 工, 除 處 長 副 處 長 秘 書 女 性 員 工 暨 體 弱 多 病 ( 經 公 立 醫 院 出 具 證 明 者 ) 以 外 之 員 工 均 應 參 加 輪 值 輪 值 日 期 及 順 序, 由 人 事 室 依 序 編 排, 簽 陳 處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5 頁, 共 59 頁

6 21 行 政 措 施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行 政 中 心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22 行 政 措 施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內 政 部 23 行 政 措 施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5 點 排 班 方 式 : ( 一 ) 主 管 人 員 班 : 星 期 例 假 日 由 各 課 室 站 主 管 人 員 輪 流 排 班 ( 二 ) 非 主 管 人 員 班 : 每 日 由 男 性 非 主 管 人 員 輪 流 排 班 第 5 點 星 期 例 假 日 男 性 主 管 人 員 負 責 臨 時 來 訪 貴 賓 解 說 服 務 與 指 揮 調 度 突 發 緊 急 事 故 之 處 理 值 班 時 間 自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支 領 值 班 費 一 仟 元 第 6 點 星 期 例 假 日 女 性 值 班 人 員 應 在 值 班 室 接 聽 電 話, 並 巡 視 管 理 處 與 服 勤 設 施 四 週 環 境 之 安 全 ; 值 班 時 間 自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止, 支 領 值 班 費 伍 佰 元 第 7 點 男 性 值 班 以 平 常 上 班 日 即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值 班 上 班 時 間 八 時 三 十 分 接 班 後 應 將 總 機 轉 至 851 或 850 由 遊 客 中 心 服 務 台 接 聽, 下 午 五 時 再 將 總 機 轉 回 222, 支 領 值 班 費 伍 佰 元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3 條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工 友 同 意 並 報 請 主 管 單 位 核 備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男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第 6 頁, 共 59 頁

7 24 法 律 兵 役 法 國 防 部 25 命 令 召 集 規 則 26 命 令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27 命 令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10 條 a 款 第 10 條 a 款 第 41 條 應 受 動 員 召 集 或 臨 時 召 集 之 後 備 軍 人 及 補 充 兵,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緩 召 : 一 患 病 經 證 明 不 堪 負 作 戰 任 務 者 二 現 任 國 防 工 業 之 專 門 技 術 員 工, 經 審 查 核 定 者 三 現 任 國 民 學 校 教 員,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檢 定 合 格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經 審 查 核 定 者 四 負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無 同 父 兄 弟 者 ( 二 ) 有 同 父 兄 弟, 而 均 已 應 徵 或 應 召 在 營 服 役 者 ( 三 ) 有 同 父 兄 弟, 均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 四 ) 經 核 定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五 無 同 父 兄 弟, 而 其 父 已 年 逾 六 十 歲 或 死 亡 者 六 犯 最 重 本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在 追 訴 中 者, 或 犯 罪 處 徒 刑 在 執 行 中 者 前 項 緩 召 原 因 消 滅 時, 仍 受 召 集 第 51 條 第 2 款 第 3 目 逐 次 召 集 或 儘 後 召 集, 依 下 列 期 限 核 定 之 : 二 儘 後 召 集 :( 三 ) 同 父 兄 弟 中 已 有 半 數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者, 以 其 在 營 服 役 之 兄 弟 最 先 退 伍 或 解 召 預 定 日 期 ; 在 營 服 役 兄 弟 服 役 時 間 三 年 以 上 者, 期 限 不 得 逾 三 年 第 23 條 第 2 款 學 員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二 在 學 期 間 體 格 產 生 變 化, 經 國 軍 醫 院 證 明, 未 達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標 準 第 40 條 第 6 款 大 學 專 科 教 育 學 生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六 軍 費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體 格 產 生 變 化, 經 國 軍 醫 院 證 明, 未 達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標 準 第 7 頁, 共 59 頁

8 28 命 令 國 軍 預 備 學 校 國 中 部 高 中 部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29 行 政 措 施 國 軍 推 動 民 事 服 務 工 作 指 導 要 點 國 防 部 30 命 令 退 伍 除 役 軍 官 士 官 退 除 給 與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10 條 a 款 第 10 條 b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8 號 第 16 段 第 28 號 第 35 段 第 5 條 第 2 款 預 校 國 中 部 高 中 部 學 生 入 學,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二 未 婚 男 性 肆 執 行 要 領 : 一 做 好 官 兵 服 務 : ( 四 ) 常 備 戰 士 家 屬 服 務 : 新 兵 撥 補 到 部 休 假 離 營 及 重 大 節 慶 等 時 機, 實 施 家 屬 聯 繫 或 編 組 家 庭 訪 問, 並 主 動 函 請 軍 友 社 辦 理 各 項 常 備 戰 士 家 屬 服 務 ; 各 級 應 與 地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縣 ( 市 ) 役 政 單 位 縣 ( 市 ) 社 會 局 地 區 收 容 中 心 及 志 工 輔 導 媽 媽 綿 密 聯 繫, 建 立 諮 詢 管 道 第 13 條 a 款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補 償 金 發 給 對 象 為 退 伍 除 役 之 軍 官 士 官 本 人 者, 於 退 伍 除 役 後 死 亡, 由 其 遺 族 登 記 請 領, 遺 族 之 範 圍 及 領 受 順 序 依 民 法 有 關 繼 承 之 規 定 補 償 金 發 給 對 象 為 遺 族 者, 其 登 記 請 領 之 範 圍 及 領 受 順 序 如 左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8 頁, 共 59 頁

9 31 法 律 所 得 稅 法 財 政 部 32 法 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6 條 1 項 c 款 第 15 條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配 偶, 及 合 於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得 申 報 減 除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有 前 條 各 類 所 得 者, 應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合 併 報 繳 納 稅 義 務 人 主 體 一 經 選 定, 得 於 該 申 報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期 間 屆 滿 後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變 更 納 稅 義 務 人 得 就 其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薪 資 所 得 分 開 計 算 稅 額,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合 併 報 繳 計 算 該 稅 額 時, 僅 得 減 除 薪 資 所 得 分 開 計 算 者 依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免 稅 額 及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額 ; 其 餘 符 合 規 定 之 各 項 免 稅 額 及 扣 除 額 一 律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減 除, 並 不 得 再 減 除 薪 資 所 得 分 開 計 算 者 之 免 稅 額 及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額 第 12 條 第 2 款 特 種 飲 食 業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如 左 : 二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3 命 令 營 業 稅 特 種 稅 額 查 定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但 書 規 定, 查 定 計 算 營 業 稅 額 之 特 種 飲 食 業,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應 依 實 際 營 業 情 形 查 定, 其 每 月 銷 售 額 之 計 算 方 法 或 公 式 如 下 : 二 酒 家 及 有 女 性 陪 侍 之 茶 室 咖 啡 廳 酒 吧 等 : 34 命 令 土 地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f 款 第 16 條 1 項 h 款 第 8 條 第 2 項 前 項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配 偶 以 其 所 有 土 地 申 報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者, 以 夫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為 準, 贅 夫 以 妻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為 準 但 約 定 以 妻 或 贅 夫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為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9 頁, 共 59 頁

10 35 行 政 措 施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職 員 值 日 要 點 財 政 部 36 行 政 措 施 關 務 人 員 服 制 管 理 要 點 附 件 關 務 人 員 服 誌 說 明 書 第 11 條 1 項 a 款 第 11 條 1 項 f 款 第 2 點 值 日 人 員 由 本 中 心 編 制 內 委 任 一 職 等 以 上 之 男 性 職 員 依 平 常 日 例 假 日 及 過 年 ( 春 節 ) 假 期 輪 流 擔 任, 並 由 人 事 室 每 月 編 造 輪 值 表, 函 送 各 單 位 及 當 月 應 輪 值 人 員 依 序 輪 值 除 受 訓 差 假 者, 應 於 當 值 前 一 日, 覓 妥 換 值 人 員, 由 其 主 管 證 明, 送 人 事 室 備 查 外, 均 需 親 自 值 勤, 不 得 私 自 托 人 代 值 主 任 副 主 任 主 任 秘 書 組 室 主 管 高 級 分 析 師 專 門 委 員 女 性 職 員 電 腦 機 房 輪 值 人 員 身 體 殘 障 人 員 及 經 常 派 駐 在 本 中 心 辦 公 場 所 外 服 勤 或 專 案 簽 奉 核 可 人 員 等, 不 參 加 輪 值 第 1 點 第 1 款 男 性 著 白 色 短 袖 襯 衫 長 褲, 女 性 著 白 色 短 袖 襯 衫 窄 裙 第 2 點 第 1 款 顏 色 及 式 樣 : 男 性 著 白 色 長 袖 襯 衫 長 褲, 加 藏 青 色 上 裝, 繫 藏 青 色 領 帶, 女 性 除 著 白 色 窄 裙 外, 餘 與 男 性 同 ( 如 附 圖 八 九 ) 第 3 點 第 1 款 顏 色 及 式 樣 : 除 男 性 下 裝 改 著 藏 青 色 長 褲, 女 性 下 裝 改 著 藏 青 色 窄 裙 外, 餘 均 與 春 秋 季 制 服 同 ( 如 附 圖 十 三 十 四 ) 第 10 頁, 共 59 頁

11 37 財 政 部 行 政 措 施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38 法 律 家 庭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39 法 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條 例 40 法 務 部 法 律 民 法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19 段 第 21 號 第 20 段 第 13 條 a 款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6 條 第 1 項 a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36 段 第 21 號 第 37 段 第 21 號 第 38 段 第 20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3 條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工 友 同 意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男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第 14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針 對 適 婚 男 女 及 未 成 年 之 懷 孕 婦 女, 提 供 四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以 培 養 正 確 之 婚 姻 念, 促 進 家 庭 美 滿 ; 必 要 時, 得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前 揭 人 員 參 加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領 受 撫 卹 金 之 順 序 如 左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980 條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第 973 條 男 未 滿 十 七 歲, 女 未 滿 十 五 歲 者, 不 得 訂 定 婚 約 第 11 頁, 共 59 頁

12 41 法 律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42 法 律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施 行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16 條 第 1 項 e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1 號 第 21 段 第 24 號 第 14 段 第 24 號 第 31 段 (c) 第 288 條 懷 胎 婦 女 服 藥 或 以 他 法 墮 胎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懷 胎 婦 女 聽 從 他 人 墮 胎 者, 亦 同 因 疾 病 或 其 他 防 止 生 命 上 危 險 之 必 要, 而 犯 前 二 項 之 罪 者, 免 除 其 刑 第 9-1 條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於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依 法 令 規 定 經 營 妓 女 戶 者, 不 適 用 之 法 務 部 43 法 律 少 年 輔 育 院 條 例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13 號 第 4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技 能 教 育 應 按 學 生 之 性 別 學 歷 性 情 體 力 及 其 志 願 分 組 實 施 44 法 律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13 號 第 31 條 實 施 感 化 教 育, 應 依 受 處 分 人 之 性 別 年 齡 性 行 知 識 程 度 身 心 狀 況 等, 分 班 施 教 45 命 令 採 驗 尿 液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5 條 應 受 尿 液 採 驗 人 為 女 性 時, 應 指 定 女 性 人 員 採 驗 其 尿 液 但 不 能 以 女 性 人 員 為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頁, 共 59 頁

13 46 命 令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47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48 行 政 措 施 49 行 政 措 施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辦 理 緩 起 訴 處 分 及 附 條 件 緩 刑 作 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暨 所 屬 檢 察 機 關 通 報 政 風 狀 況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辦 理 施 用 毒 品 犯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尿 液 採 驗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9 條 受 檢 人 為 婦 女 者, 其 尿 液 之 採 集, 應 命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 條 f 款 貳 六 ( 一 ) 5(6) 檢 察 官 認 有 加 強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或 預 防 被 告 再 犯 之 必 要 時, 宜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53 條 之 2 第 1 項 第 7 8 款 規 定 為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或 預 防 再 犯 之 命 令, 其 緩 起 訴 處 分 命 被 告 履 行 事 項, 可 依 下 列 範 例 載 明 其 具 體 之 履 行 內 容, 以 提 昇 政 策 實 效 並 利 於 日 後 之 執 行 ( 一 ) 第 七 款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之 必 要 命 令 家 暴 及 妨 害 自 由 案 件 :5. 命 令 被 告 不 得 對 下 列 之 人 實 施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及 騷 擾 之 聯 絡 行 為 之 行 為 :(6) 被 害 人 女 友 ( 或 友 人 )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1 點 第 3 項 第 1 款 一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暨 所 屬 檢 察 機 關 應 行 通 報 之 政 風 狀 況 事 項 如 下 : ( 三 ) 風 紀 案 件 : ( 以 下 均 針 對 本 機 關 人 員 ) 1.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 有 女 陪 侍 之 酒 店 舞 廳 等 ) 有 具 體 事 證 者 第 2 點 地 檢 署 應 指 派 專 人 辦 理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尿 液 採 集 事 務 採 集 女 性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尿 液, 應 指 定 女 性 人 員 為 之 但 不 能 以 女 性 人 員 為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有 前 項 但 書 情 形 時, 應 注 意 女 性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之 名 譽 及 隱 私 第 13 頁, 共 59 頁

14 50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嘉 義 分 署 行 政 值 班 注 意 要 點 51 法 務 部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南 分 署 行 政 值 班 規 定 事 項 52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值 班 人 員 及 時 間 : ( 一 ) 本 分 署 員 工 除 行 政 執 行 官 以 上 人 員 及 因 特 殊 情 況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者 外, 均 應 參 加 值 班 ( 二 ) 男 性 職 員 : 每 日 下 午 17 時 30 分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止 之 輪 值 ( 包 括 上 班 日 例 假 日 ) ( 三 ) 女 性 職 員 : 例 假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當 日 下 午 17 時 30 分 止 之 輪 值 ( 四 ) 午 間 值 班 : 由 執 行 人 員 於 上 班 日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3 時 30 分 止 ( 雲 林 行 政 執 行 官 室 輪 值 時 亦 同 ) 第 5 點 值 班 時 間 :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當 日 17 時 30 分 至 翌 日 8 時 30 分,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班 ( 二 ) 星 期 六 日 ( 含 例 假 日 ) : 分 兩 時 段, 當 日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30 分, 由 女 性 職 員 值 班 ; 當 日 17 時 30 分 至 翌 日 8 時 30 分,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班 第 5 點 值 班 時 間 : ( 一 ) 男 性 員 工 : 每 日 17 時 30 分 起 至 翌 日 8 時 30 分 止 ( 二 ) 女 性 員 工 : 例 假 日 8 時 30 分 起 至 17 時 30 分 止 ( 三 ) 遇 天 然 災 害 等 特 殊 情 況, 經 權 責 機 關 宣 佈 停 止 辦 公 時, 因 事 先 未 及 排 定 值 班 人 員, 由 前 一 日 夜 間 值 班 人 員 續 為 值 班 至 翌 日 17 時 30 分, 再 交 由 原 排 定 夜 間 值 班 人 員 接 續 值 班 第 9 點 每 人 每 月 值 班 次 數 ( 含 代 班 ), 男 性 以 6 次 女 性 以 4 次 為 限 第 14 頁, 共 59 頁

15 53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分 署 值 班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法 務 部 54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高 雄 分 署 辦 公 處 所 值 日 官 值 日 要 點 55 行 政 措 施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2 條 d 款 第 2 點 週 一 至 週 五 值 班 時 間 為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次 晨 八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例 假 日 值 班 時 間 為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次 晨 八 時 三 十 分 ; 其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時 段 及 星 期 例 假 日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至 次 晨 八 時 三 十 分 時 段 由 男 性 同 仁 負 責 值 班,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時 段 則 由 女 性 同 仁 負 責 值 班 ; 但 四 月 一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星 期 例 假 日 男 性 同 仁 負 責 值 班 時 段 自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次 晨 八 時 三 十 分, 女 性 同 仁 則 自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第 2 點 值 日 官 由 本 分 署 全 體 職 員 輪 流 擔 任 ( 惟 女 性 職 員 不 擔 任 夜 間 值 班 ), 其 值 勤 時 間 分 別 如 下 : 男 性 職 員 : 週 一 至 週 日 及 例 假 日 之 每 日 夜 間 班 ( 下 午 5 時 30 分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 女 性 職 員 : 週 休 二 日 及 例 假 日 之 假 日 日 間 班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3 分 ) 第 2 點 各 檢 察 機 關 應 設 置 偵 辦 性 侵 害 犯 罪 專 股, 指 定 資 深 穩 重 平 實 溫 和 已 婚 之 檢 察 官 辦 理 性 侵 害 犯 罪 案 件, 如 無 已 婚 檢 察 官 者, 由 主 任 檢 察 官 辦 理 之 前 項 專 股 檢 察 官 如 為 男 性 時, 應 配 置 女 性 書 記 官, 必 要 時 得 指 定 女 性 已 婚 檢 察 官 協 助 之 第 15 頁, 共 59 頁

16 56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新 竹 分 署 值 班 規 定 事 項 57 行 政 措 施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法 務 部 58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北 分 署 員 工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值 班 時 間 分 別 為 以 下 :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分 兩 時 段, 當 日 12 時 至 13 時, 由 書 記 官 及 執 行 員 值 班 : 當 日 17 時 至 翌 日 8 時,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班 ( 二 ) 星 期 六 日 ( 含 例 假 日 ): 分 兩 時 段, 當 日 8 時 至 17 時, 由 女 性 職 員 值 班 ; 當 事 17 時 至 翌 日 8 時,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班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3 點 值 班 時 間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午 休 值 班 : 上 班 日 中 午 12:30-13:30, 由 1 位 執 行 人 員 擔 任 但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秘 書 室 得 簽 奉 分 署 長 同 意, 指 派 人 員 配 合 辦 理 案 款 相 關 業 務 ( 二 ) 假 日 值 班 : 星 期 ( 例 假 日 ) 分 上 下 午 兩 班 (08:00-13:00 13:00-18:00), 分 由 2 位 女 性 同 仁 擔 任 ( 三 ) 夜 間 值 班 : 每 日 下 午 6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計 14 小 時, 由 1 位 男 性 同 仁 擔 任 第 16 頁, 共 59 頁

17 59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士 林 分 署 員 工 值 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法 務 部 60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新 北 分 署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61 行 政 措 施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行 政 值 日 實 施 要 點 第 3 點 值 班 時 間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午 休 值 班 : 上 班 日 中 午 12:30~ 13:30, 由 執 行 人 員 或 行 政 人 員 1 人 輪 流 擔 任 ( 二 ) 假 日 值 班 : 星 期 ( 例 假 日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6 時 計 10 小 時, 由 1 位 女 性 同 仁 輪 流 擔 任 ( 三 ) 夜 間 值 班 : 每 日 下 午 6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計 14 小 時, 由 1 位 男 性 同 仁 輪 流 擔 任 第 3 點 值 班 時 間 : ( 一 ) 男 性 職 員 : 每 日 下 午 17 時 30 分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止 ( 二 ) 女 性 職 員 : 例 假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當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止 ( 三 ) 中 午 服 務 台 : 辦 公 時 間 中 午 12 時 30 分 至 13 時 30 分 止 第 2 點 為 處 理 假 日 及 辦 公 時 間 外 之 公 務 暨 維 護 本 監 安 全, 應 由 本 監 男 性 日 勤 人 員 輪 流 擔 任 值 日 員, 由 人 事 室 按 月 排 定 輪 值 表, 陳 報 典 獄 長 核 定 後 行 之 62 經 濟 部 行 政 措 施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職 員 值 日 ( 夜 ) 要 點 第 2 點 本 局 值 日 ( 夜 ) 勤 務, 除 一 級 單 位 正 副 主 管 科 長 年 滿 60 歲 十 職 等 以 上 ( 含 相 當 十 職 等 ) 之 職 員 以 及 女 性 職 員 等 不 參 加 輪 值 外, 其 餘 人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均 需 參 加 輪 值, 並 由 人 事 室 排 定 輪 值 人 員 名 冊 及 候 補 人 員 名 冊, 陳 局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第 17 頁, 共 59 頁

18 63 行 政 措 施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中 分 局 值 日 ( 夜 ) 要 點 64 經 濟 部 行 政 措 施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值 日 要 點 65 行 政 措 施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高 雄 分 局 彈 性 上 班 實 施 要 點 第 4 點 輪 排 方 式 : ( 一 ) 值 夜 由 男 性 職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依 非 例 假 日 例 假 日 ( 含 補 假 ) 與 農 曆 春 節 ( 指 除 夕 初 一 初 二 初 三 ) 分 開 輪 值, 每 次 排 定 2 人 ( 二 ) 例 假 日 天 災 停 止 辦 公 及 三 節 之 值 日 與 值 夜, 由 男 性 職 員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 輪 值 第 2 點 本 分 局 值 日, 除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女 性 員 工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及 年 滿 六 十 歲 以 上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簽 奉 核 准 者, 可 免 參 加 輪 值 外, 其 餘 人 員 ( 含 男 性 約 聘 僱 人 員 ) 悉 由 人 事 室 以 美 日 二 人 之 混 合 編 組 方 式, 分 平 常 日 及 例 ( 放 ) 假 日 兩 個 輪 值 順 序 按 月 排 定 值 日 輪 值 表 ( 以 下 簡 稱 輪 值 表 ) 實 施 第 3 點 第 5 款 值 勤 時 間 : 女 性 職 員 上 午 值 勤 時 間 為 9 時 至 13 時 30 分 ( 服 務 台 輪 值 ) ( 上 午 值 勤 值 勤 當 日 得 提 早 1 小 時 下 班 ) 下 午 值 勤 時 間 為 13 時 30 分 至 17 時 男 性 職 員 下 午 值 勤 時 間 為 17 時 至 18 時 30 分 ( 當 日 得 延 後 1 小 時 上 班 - 最 遲 9 時 30 分 ; 上 午 請 假 者 最 遲 14 時 30 分 ) 翌 日 值 勤 時 間 為 7 時 30 分 至 9 時 ( 得 提 早 1 小 時 下 班 - 最 早 16 時 30 分 ; 下 午 請 假 者 最 遲 11 時 30 分 ) 第 18 頁, 共 59 頁

19 66 經 濟 部 行 政 措 施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機 械 保 全 及 員 工 值 日 要 點 第 1 點 本 局 員 工 值 日 交 接 時 間 如 左 : ( 一 ) 上 班 日 ( 每 週 一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五 時, 由 替 代 役 值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一 時 三 十 分 由 女 性 同 仁 值 日 下 午 五 時 至 六 時 及 翌 日 上 班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八 時 三 十 分, 由 男 性 同 仁 一 人 負 責 值 勤 ( 男 性 同 仁 每 值 日 二 次, 得 補 休 半 日, 女 性 同 仁 每 值 日 四 次, 得 補 休 半 日, 惟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完 畢, 逾 時 視 同 棄 權 論 ) ( 二 ) 星 期 及 例 假 日 : 不 設 值 值 勤 人 員, ( 如 翌 日 為 上 班 日, 仍 應 由 星 期 五 男 性 值 勤 同 仁 輪 值 該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八 時 三 十 分 之 勤 務 ) 第 19 頁, 共 59 頁

20 67 法 律 船 員 法 交 通 部 第 28 條 : 未 滿 十 八 歲 及 女 性 之 船 員 不 得 在 午 後 八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一 年 滿 十 六 歲 以 上, 經 連 續 九 小 時 休 息 後 二 防 火 操 演 救 生 艇 筏 操 演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作 業 三 因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船 上 人 手 不 足 有 必 要 擔 任 職 務 代 工 作 者 四 因 航 行 需 要 參 加 航 行 當 值 輪 班 者 五 因 船 舶 進 出 港 必 需 工 作 者 六 因 處 理 海 難 之 必 要 者 七 因 其 他 突 發 事 件 之 必 要 者 第 29 條 : 雇 用 人 不 得 僱 用 孕 婦 在 船 工 作 但 若 經 醫 師 檢 查 認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在 航 行 中 判 明 女 性 船 員 懷 孕 者 仍 可 從 事 較 輕 便 工 作, 以 及 對 航 行 安 全 有 必 要 之 工 作 第 30 條 : 雇 用 人 不 得 僱 用 生 產 未 滿 八 週 之 女 性 在 船 工 作 68 法 律 交 通 部 郵 電 事 業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條 例 第 13 條 a 款 第 31 條 : 雇 用 人 不 得 令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船 員 或 懷 孕 中 或 生 產 後 一 年 以 內 或 在 生 理 期 間 之 女 性 船 員 從 事 有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前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或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遺 族 順 序 定 之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20 頁, 共 59 頁

21 69 命 令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資 位 現 職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辦 法 第 13 條 a 款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或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遺 族 順 序 定 之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70 命 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資 位 現 職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辦 法 71 命 令 車 輛 編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交 通 部 72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連 續 假 期 交 通 疏 運 計 畫 值 勤 作 業 要 點 73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值 日 要 點 第 13 條 a 款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或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遺 族 順 序 定 之 : 一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及 寡 媳 但 配 偶 及 寡 媳, 以 未 再 婚 者 為 限 第 3 條 第 2 款 第 1 目 車 輛 及 人 員 編 用 範 圍 之 內 容 如 下 : 二 人 員 編 用 範 圍, 指 具 備 可 駕 駛 編 用 車 輛 之 本 國 職 業 駕 駛 人 但 下 列 人 員 免 予 編 用 : ( 一 ) 具 有 後 備 軍 官 身 分 及 女 性 職 業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第 4 點 局 疏 運 作 業 小 組 採 三 班 制 輪 值, 早 班 自 7 時 至 15 時 晚 班 自 15 時 至 22 時 夜 班 自 22 時 至 翌 日 7 時, 女 性 同 仁 ( 含 科 長 ) 原 則 不 安 排 夜 班, 如 遇 夜 班 者 調 整 至 翌 日 早 班, 該 班 則 由 下 一 班 輪 值 人 員 遞 補 第 2 點 值 日 人 員 : ( 一 ) 輪 值 人 員 1 夜 班 : 本 局 職 務 列 等 跨 至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且 到 局 ( 含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年 資 ) 服 務 滿 二 年 之 男 性 同 仁 2 日 班 : 本 局 職 務 列 等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以 上, 且 到 局 ( 含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年 資 ) 服 務 滿 二 年 之 男 女 性 同 仁, 但 夜 班 輪 值 對 象 除 外 第 21 頁, 共 59 頁

22 74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臺 中 航 空 站 行 政 值 日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本 站 委 任 以 上 之 職 員 及 消 防 代 班 長, 除 女 性 人 員 主 任 航 務 員 及 航 務 員 外, 按 月 排 定 值 日 輪 流 表, 陳 奉 主 任 核 定 後 實 施 但 男 性 職 員 人 數 較 少 期 間, 得 於 徵 詢 女 性 職 員 同 意 後, 將 女 性 職 員 排 入 值 日 工 作 75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臺 南 航 空 站 行 政 值 日 要 點 交 通 部 第 2 點 本 站 各 組 室 主 管 及 委 任 級 以 上 之 職 員, 除 女 性 人 員 主 任 航 務 員 及 航 務 員 外, 由 人 事 室 按 月 排 定 值 日 輪 流 表, 陳 奉 主 任 核 定 後 實 施 76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南 部 工 程 處 員 工 值 日 要 點 第 2 點 員 工 值 日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班 日 值 日 者, 輪 值 時 間 為 24 小 時, 自 當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止, 由 男 性 員 工 一 人 擔 任 ( 二 ) 週 休 二 日 放 假 之 紀 念 或 民 俗 節 日 及 其 他 放 假 日, 每 日 分 日 夜 兩 班, 合 併 排 定 由 男 性 業 務 人 員 一 人 值 日 : 1. 日 班 : 自 上 午 8 時 起 至 晚 間 5 時 30 分 止 2. 夜 班 : 自 晚 間 5 時 30 分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止 第 22 頁, 共 59 頁

23 77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東 部 工 程 處 員 工 值 勤 注 意 事 項 78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值 日 人 員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交 通 部 79 行 政 措 施 民 用 航 空 局 臺 南 航 空 站 技 工 值 日 要 點 80 行 政 措 施 民 用 航 空 局 臺 東 航 空 站 值 日 要 點 81 行 政 措 施 航 空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作 業 要 點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2 點 員 工 值 勤 區 分 如 下 :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值 勤 者, 輪 值 時 間 為 24 小 時, 即 自 當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止, 悉 由 男 性 員 工 擔 任 ( 二 ) 週 休 二 日 紀 念 節 日 放 假 及 特 定 日, 即 分 日 夜 兩 班 值 勤 (1) 日 班 : 由 女 性 員 工 值 勤, 時 間 自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2) 夜 班 : 由 男 性 員 工 值 勤, 時 間 自 下 午 5 時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8 時 止 第 2 點 值 日 人 員, 以 現 有 男 性 職 員 為 原 則, 人 事 室 每 月 發 文 各 單 位, 轉 知 各 輪 值 人 員 依 排 定 日 期 執 勤 第 2 點 本 站 各 組 室 技 工 人 員, 除 女 性 人 員 及 消 防 技 工 外, 由 總 務 組 按 月 排 定 值 日 輪 流 表, 陳 主 任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2 點 第 1 項 值 日 人 員 : ( 一 ) 每 日 輪 派 本 站 職 員 一 人 負 責 值 日, 除 主 任 及 女 性 同 仁 以 外, 所 有 到 站 服 務 半 年 以 上 同 仁 均 須 輪 流 擔 任 第 10 點 受 檢 人 為 婦 女 者, 其 尿 液 之 採 集 應 命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3 頁, 共 59 頁

24 82 行 政 措 施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員 工 值 日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交 通 部 83 行 政 措 施 陸 運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實 施 要 點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3 點 值 班 時 間 如 下 :( 交 接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 ( 一 ) 平 日 上 班 日,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時 間 自 17 時 至 翌 日 8 時 30 分 ( 男 性 員 工 擔 任 ) ( 二 ) 例 假 日, 採 二 班 制 : 1 日 間 由 女 性 同 仁 值 班, 自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止 2 夜 間 由 男 性 同 仁 值 班, 自 17 時 至 翌 日 8 時 30 分 止 第 7 點 受 檢 人 為 婦 女 者, 其 尿 液 之 採 集 應 由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84 文 化 部 行 政 措 施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值 日 ( 夜 )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第 2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值 日 ( 夜 ), 包 括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分 述 如 下 : ( 二 ) 值 夜 : 國 慶 日 春 節 ( 除 夕 初 一 ) 由 男 性 職 員 輪 值 第 24 頁, 共 59 頁

25 85 勞 動 部 法 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b 款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21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從 事 左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坑 內 工 作 二 從 事 鉛 汞 鉻 砷 黃 磷 氯 氣 氰 化 氫 苯 胺 等 有 害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三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四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五 散 布 有 害 輻 射 線 場 所 之 工 作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工 作 對 不 具 生 育 能 力 之 女 工 不 適 用 之 第 一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工 作, 於 女 工 從 事 管 理 研 究 或 搶 救 災 害 者, 不 適 用 之 第 22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或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工 從 事 左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二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三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四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前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工 作, 於 產 後 滿 六 個 月 之 女 工, 經 檢 附 醫 師 證 明 無 礙 健 康 之 文 件, 向 雇 主 提 出 申 請 自 願 從 事 工 作 者, 不 適 用 之 第 25 頁, 共 59 頁

26 86 命 令 童 工 女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勞 動 部 87 命 令 勞 工 保 險 失 能 給 付 標 準 88 衛 生 福 利 部 法 律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1 項 e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7 號 第 15 段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e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21 段 第 21 號 第 22 段 第 24 號 第 12 段 第 24 號 第 14 段 第 24 號 第 31 段 第 3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附 表 二 女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表 第 4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或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工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依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附 表 三 妊 娠 中 或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表 附 表 7-41 生 殖 器 遺 存 顯 著 失 能, 係 指 :( 四 )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原 有 生 殖 能 力, 因 傷 病 割 除 兩 側 卵 巢 或 子 宮, 或 因 放 射 線 或 化 學 治 療, 致 不 能 生 育 者 第 9 條 第 2 項 未 婚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同 意 有 配 偶 者, 依 前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配 偶 之 同 意 但 配 偶 生 死 不 明 或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0 條 第 1 項 已 婚 男 女 經 配 偶 同 意 者, 得 依 其 自 願,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但 經 診 斷 或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得 逕 依 其 自 願 行 之 : 一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三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危 及 母 體 健 康 之 虞 者 第 26 頁, 共 59 頁

27 89 命 令 優 生 保 健 法 施 行 細 則 90 命 令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第 16 條 1 項 e 款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第 21 段 第 21 號 第 22 段 第 5 條 第 4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生 育 調 節 服 務 及 指 導, 係 指 對 生 育 年 齡 男 女 提 供 各 種 避 孕 方 法 器 材 藥 品 結 紮 手 術 及 不 孕 症 之 診 治 但 結 紮 手 術 以 合 於 本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者 為 限 第 3 款 第 8 目 前 項 社 區 發 展 指 定 工 作 項 目 如 左 : 三 精 神 倫 理 建 設 :( 八 ) 社 區 媽 媽 教 室 之 設 置 衛 生 福 利 部 91 命 令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給 辦 法 92 命 令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經 濟 困 難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條 全 家 人 口 應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2 條 第 3 款 第 3 目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認 定 其 家 庭 成 員 為 本 法 第 九 十 八 條 及 第 九 十 九 條 所 定 之 經 濟 困 難 : 三 家 庭 成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對 積 欠 之 保 險 費 無 清 償 能 力 : ( 三 ) 子 媳 雙 亡 或 子 亡 媳 改 嫁, 須 獨 自 扶 養 未 成 年 之 孫 子 女, 依 戶 籍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第 27 頁, 共 59 頁

28 肆 三 ( 四 ) 2 (1), 目 前 全 台 仍 以 自 治 條 例 管 理, 具 合 法 登 記 許 可 提 供 娼 妓 接 客 之 場 所 剩 下 不 到 10 家, 登 記 許 可 從 事 娼 妓 行 為 者 約 46 人, 並 明 定 公 娼 相 關 性 傳 染 病 強 制 篩 檢 之 規 定, 每 1 至 3 個 月 即 提 供 免 費 性 傳 染 病 相 關 檢 查 93 行 政 措 施 愛 滋 防 治 第 五 期 五 年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94 行 政 措 施 愛 滋 病 防 治 整 合 型 計 畫 伍 一 ( 二 ) 2 (3) A. 性 工 作 者 執 業 型 態, 依 營 業 場 所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娼 館 內 的 私 娼 流 鶯 應 召 女 郎 酒 家 地 下 酒 家 KTV 酒 店 茶 室 舞 廳 旅 館 及 飯 店 小 吃 店 色 情 按 摩 業 等 深 入 瞭 解 不 同 執 業 區 域 及 客 層 差 異, 研 訂 不 同 的 介 入 策 略 B. 本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 經 查 獲 有 施 用 或 販 賣 毒 品 之 行 為 意 圖 營 利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與 猥 褻 ( 暗 娼 ) 之 行 為 及 其 相 對 人 ( 嫖 客 ), 應 接 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及 其 他 性 病 防 治 講 習, 若 有 使 用 保 險 套 者, 得 免 參 加 講 習, 應 依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公 告 之 規 定 進 行 愛 滋 病 毒 檢 查 落 實 性 工 作 者 及 其 顧 客 之 衛 教 宣 導 講 習, 並 適 時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伍 二 2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常 見 經 營 模 式, 為 街 頭 流 鶯 娼 館 經 紀 人 模 式 及 個 體 戶 經 營 等, 聯 繫 顧 客 的 方 式 又 因 網 路 科 技 進 步, 越 來 越 多 元 化, 研 究 人 員 要 從 中 介 入 尋 找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及 其 顧 客 進 行 研 究 介 入, 有 其 困 難 度 在 收 案 人 數 方 面, 以 較 容 易 介 入 之 流 鶯 娼 館 為 主, 研 究 結 果 較 難 一 窺 性 行 業 全 貌, 影 響 未 來 防 治 策 略 方 向 擬 定 95 行 政 措 施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工 作 規 則 第 60 條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需 女 性 操 作 人 員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8 頁, 共 59 頁

29 96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97 行 政 措 施 屏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11 條 1 項 a 款 第 11 條 1 項 a 款 第 20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19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98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緊 急 及 特 殊 災 害 事 故 應 變 計 畫 99 行 政 措 施 苗 栗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榮 民 ( 眷 ) 職 業 訓 練 執 行 計 畫 第 5 點 伍 編 組 : 一 編 組 原 則 : ( 四 ) 支 援 組 : 以 女 性 職 員 編 成, 區 分 傷 患 救 護 及 警 戒 交 管 小 組, 負 責 傷 病 救 護 人 車 管 制 與 週 邊 安 全 警 戒 ( 五 ) 消 防 組 : 以 男 性 職 員 編 成, 區 分 滅 火 器 及 水 帶 操 作 小 組, 利 用 處 內 消 防 設 備 進 行 先 期 滅 火 及 水 帶 操 作, 負 責 火 場 滅 火 及 火 場 內 救 護 工 作 之 遂 行 參 錄 訓 作 業 / 二 錄 訓 審 核 /( 三 ) 本 處 招 訓 人 數, 每 班 次 需 達 20 人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且 參 訓 榮 民 ( 含 屆 退 官 兵 榮 民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遺 眷 國 軍 遺 族 ) 人 數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該 班 次 總 人 數 1/2( 就 業 市 場 以 女 性 為 主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保 姆 人 員 訓 練 班 等 不 受 此 限 ) 第 29 頁, 共 59 頁

30 100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榮 民 服 務 處 102 年 度 榮 民 ( 眷 )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柒 訓 練 規 定 / 三 錄 訓 方 式 / ( 三 ) 召 訓 人 數, 每 班 需 達 20 人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且 參 訓 榮 民 ( 含 榮 民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遺 眷 國 軍 遺 族 ) 人 數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該 班 總 人 數 1/2( 就 業 市 場 以 女 性 為 主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保 姆 人 員 訓 練 班 等 不 受 此 限 ) 101 行 政 措 施 南 投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102 年 度 榮 民 ( 眷 ) 進 修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10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值 勤 規 第 定 11 條 第 1 項 f 款 柒 錄 訓 作 業 / 二 錄 訓 審 核 / ( 三 ) 召 訓 人 數, 每 班 需 達 20 人 以 上 方 得 開 班 ( 不 含 外 離 島 地 區 ), 且 參 訓 榮 民 ( 含 屆 退 官 兵 榮 民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遺 眷 國 軍 遺 族 ) 人 數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該 班 總 人 數 1/2( 就 業 市 場 以 女 性 為 主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保 姆 人 員 訓 練 班 等 不 受 此 限 ) 第 2 點 本 處 設 值 日 員 一 人, 由 男 性 職 員 擔 任, 值 日 員 需 負 責 接 聽 電 話 事 宜 值 日 輪 值 時 間 : 上 班 時 間 :08:00~12:00,13:00~ 翌 日 08:00 時 (12:00~13:00 時 由 通 櫃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接 聽 電 話 ) 假 日 時 間 :08:00~ 翌 日 08:00 時 103 行 政 措 施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間 接 安 置 作 業 規 定 第 3 點 三 前 點 所 列 退 除 役 官 兵, 申 請 間 接 安 置 其 已 婚 嫁 之 女 或 子 媳 就 業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核 辦 : ( 一 ) 退 除 役 官 兵 已 婚 嫁 之 女, 如 須 負 擔 父 母 生 活, 經 查 屬 實, 並 具 結 保 證 以 薪 給 負 擔 父 母 生 活 者, 得 依 本 規 定, 予 以 間 接 安 置 就 業 ( 二 ) 退 除 役 官 兵 如 無 其 他 扶 養 義 務 人, 其 共 同 居 住 之 子 媳, 必 須 負 擔 翁 姑 生 活, 經 查 屬 實, 得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核 辦 第 30 頁, 共 59 頁

31 104 行 政 措 施 高 雄 市 鳳 山 榮 民 服 務 處 強 化 服 務 態 度 及 電 話 禮 貌 作 法 伍 服 務 態 度 注 意 事 項 第 15 點 實 施 服 務 不 打 烊, 上 班 日 中 午 時 由 女 性 同 仁 輪 值, 接 辦 業 務 及 接 聽 電 話 服 務 105 行 政 措 施 花 蓮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102 年 度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第 5 條 第 10 點 婚 姻 異 常 管 制 多 數 榮 民 娶 陸 配 者 皆 為 年 事 已 高 需 要 照 顧 陪 伴, 多 數 陸 配 對 其 家 庭 均 能 恪 遵 婦 德 相 夫 教 子, 然 僅 少 數 者 為 了 能 夠 在 臺 灣 取 得 身 分 證, 非 法 打 工 或 是 以 賺 錢 為 目 的 將 列 為 管 制 對 象, 配 合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查 證 或 轉 介 協 請 專 業 社 福 機 關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予 以 輔 導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6 行 政 措 施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屏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第 5 條 第 10 點 婚 姻 異 常 管 制 多 數 榮 民 娶 陸 配 者 皆 為 年 事 已 高 需 要 照 顧 陪 伴, 多 數 陸 配 對 其 家 庭 均 能 恪 遵 婦 德 相 夫 教 子, 然 僅 少 數 者 為 了 能 夠 在 臺 灣 取 得 身 分 證, 非 法 打 工 或 是 以 賺 錢 為 目 的 將 列 為 管 制 對 象, 配 合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查 證 或 轉 介 協 請 專 業 社 福 機 關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予 以 輔 導 107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岡 山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108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八 德 榮 民 自 費 安 養 中 心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31 頁, 共 59 頁

32 109 行 政 措 施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勞 工 工 作 規 則 110 國 軍 退 除 役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東 榮 民 醫 院 工 作 規 則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11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榮 民 森 林 保 育 事 業 管 理 處 勞 動 基 準 法 工 作 規 則 第 35 條 第 2 項 前 項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得 延 長 至 4 小 時, 但 其 加 班 工 作 總 時 數, 每 月 男 性 不 超 過 46 小 時, 女 性 不 得 超 過 32 小 時,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得 不 包 括 休 假 日 特 別 休 假 及 本 院 每 週 44 小 時 工 作 時 數 與 法 定 每 週 4 小 時 差 額 第 30 條 女 性 勞 工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第 33 條 本 院 各 單 位 因 換 班 準 備 或 補 充 性 工 作, 有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在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後,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得 延 長 4 小 時, 但 工 作 總 時 數 男 工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46 小 時, 女 工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32 小 時 第 31 條 本 處 各 單 位 因 季 節 關 係, 或 因 換 班, 準 備 或 補 充 性 工 作, 有 在 前 條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工 作 之 必 要 者, 經 勞 工 同 意, 得 將 前 條 規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男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112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命 令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務 車 輛 調 派 使 用 辦 法 第 2 條 d 款 第 3 條 第 10 款 本 會 事 務 單 位 調 派 車 輛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 ( 十 ) 申 請 用 車 人 不 得 指 定 駕 駛 人 或 車 輛, 但 各 處 室 主 管 用 車 需 指 定 特 定 人 車 輛 時, 應 由 秘 書 小 姐 事 先 以 電 話 通 告 車 輛 管 理 人 安 排 之 第 32 頁, 共 59 頁

33 113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苗 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114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農 業 委 員 會 115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台 東 種 畜 繁 殖 場 員 工 值 日 要 點 116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值 班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第 20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13 條 本 所 因 業 務 需 要 實 施 值 日 ( 夜 ) 工 作, 工 友 須 協 助 配 合 之, 並 依 本 所 值 日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女 性 工 友 僅 配 合 協 助 值 日 工 作 第 5 點 第 1 項 值 日 應 以 男 性 職 員 輪 值 之 男 性 職 員 輪 值 有 困 難 者, 得 排 定 女 性 職 員 參 與 輪 值 但 女 性 職 員 輪 值 以 白 天 為 限 第 6 點 各 單 位 值 班 人 員 以 男 性 員 工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排 定 女 性 員 工 參 與 輪 值, 惟 女 性 員 工 輪 值 以 白 天 為 限 117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措 施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值 勤 管 理 要 點 第 2 點 本 中 心 除 主 任 副 主 任 公 務 車 司 機 外, 全 體 同 仁 皆 應 參 與 值 勤 原 則 上 由 女 性 同 仁 輪 值 上 班 日 中 午 及 假 日 白 天 ; 男 性 同 仁 輪 值 夜 間 及 假 日 白 天 第 33 頁, 共 59 頁

34 118 自 治 條 例 臺 北 市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自 治 條 例 臺 北 市 政 府 119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120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臺 北 市 議 會 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市 政 府 )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暨 事 業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下 列 職 務 進 用 總 額 每 滿 五 十 人 至 少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一 人 職 務 性 質 適 合 女 性 工 作 者, 應 訂 一 定 比 例 之 女 性 原 住 民 保 障 名 額 一 約 僱 人 員 二 駐 衛 警 察 三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隊 員 四 收 費 管 理 員 五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工 級 職 務 第 20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22 條 女 性 勞 工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7 條 本 局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34 頁, 共 59 頁

35 121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各 項 補 助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122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體 育 團 體 申 請 出 國 注 意 事 項 臺 北 市 政 府 第 3 條 第 1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家 庭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指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依 民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則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算 : 1. 夫 妻 同 為 申 請 人,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以 計 算 夫 家 為 原 則 第 10 點 第 8 款 第 11 款 及 第 12 款 申 請 出 國 之 體 育 團 體, 其 隊 員 不 得 超 過 左 列 限 額 : ( 八 ) 網 球 隊 男 子 五 人 至 七 人, 女 子 三 人 至 五 人 ( 十 一 ) 保 齡 球 隊 男 子 五 人 至 七 人, 女 子 三 人 至 五 人 ( 十 二 ) 軟 式 網 球 隊 男 子 十 人 至 十 四 人, 女 子 六 人 至 十 人 123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人 員 值 勤 注 意 事 項 第 1 點 第 2 款 第 3 目 本 局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輪 值 人 員 為 :2. 本 局 ( 3) 執 行 小 組 : 乙 組 : 工 務 管 理 處 2 位 男 性 同 仁 擔 任 協 助 工 程 搶 修 組 之 指 揮 運 作, 辦 理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124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實 施 戶 籍 巡 迴 查 對 服 務 要 點 第 2 點 戶 政 所 除 遇 專 案 工 作 期 間 外, 得 視 地 區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要, 指 派 戶 籍 人 員 巡 迴 其 轄 區 責 任 里 查 對 戶 籍 風 化 區 或 不 適 女 性 執 行 查 對 區 域, 得 避 免 由 女 性 人 員 擔 任, 必 要 時 得 會 同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警 勤 區 警 員 協 助 辦 理 第 35 頁, 共 59 頁

36 125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輔 導 市 民 臨 時 工 作 規 定 事 項 第 4 點 夫 妻 分 戶 者 仍 應 一 併 審 核, 子 女 分 戶 者 除 以 出 嫁 女 兒 或 入 贅 兒 子 無 力 負 擔 者 外, 其 餘 均 應 列 入 查 核 126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原 住 民 老 人 收 容 安 置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家 庭 總 收 入 計 算 基 準 比 照 社 會 救 助 法 及 社 會 救 助 法 施 行 細 則 辦 理 ; 所 稱 全 家 人 口 計 算 範 圍 為 本 人 配 偶 戶 籍 內 直 系 血 親, 但 子 女 已 入 贅 或 出 嫁 者, 得 不 計 入 臺 北 市 政 府 127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或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128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殯 葬 管 理 處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8 點 第 1 款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核 標 準 : 本 要 點 所 稱 全 家 人 口, 係 指 申 請 人 戶 籍 內 直 系 血 親 同 一 戶 籍 共 同 生 活 之 旁 系 血 親 及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之 親 屬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申 請 人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及 共 同 生 活 之 父 母 但 子 女 已 入 贅 或 出 嫁 者, 不 予 計 算 第 24 條 第 1 項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36 頁, 共 59 頁

37 129 臺 北 市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執 行 計 畫 130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行 政 大 樓 職 員 值 日 要 點 新 北 市 政 府 131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 編 第 2 章 第 1 節 第 5 點 執 行 小 組 ( 乙 組 ): 分 由 工 務 管 理 處 男 性 工 程 司 擔 任, 每 班 2 員 於 本 局 15 樓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分 日 夜 2 班 值 勤, 負 責 彙 整 各 工 程 處 定 時 傳 送 本 市 重 大 災 害 出 動 救 災 人 員 及 裝 備 速 報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運 作 後 應 於 每 日 7 時 及 19 時 前 將 臺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程 搶 修 組 0000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工 務 局 彙 整, 及 配 合 臺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工 程 搶 修 組 之 指 揮 調 度 並 陳 報 各 地 災 情,( 乙 組 輪 值 人 員 最 末 班 輪 序 人 員 第 1 人 簽 報 結 報 及 誤 餐 費, 第 2 人 辦 理 參 與 值 勤 人 員 之 加 班 費 申 報 作 業 ) 第 3 點 本 府 大 樓 各 時 段 值 日 人 員 如 下 : ( 一 ) 平 常 日 夜 間 由 本 府 大 樓 各 機 關 男 性 正 式 職 員 輪 值 ( 二 ) 例 假 日 日 間 由 本 府 大 樓 各 機 關 女 性 二 級 以 上 主 管 及 本 府 大 樓 各 機 關 女 性 正 式 職 員 兩 組 同 時 輪 值 ( 三 ) 例 假 日 夜 間 由 本 府 大 樓 各 機 關 男 性 二 級 以 上 主 管 輪 值 ( 四 ) 例 假 日 值 星 官 由 本 府 參 議 ( 含 相 當 等 級 人 員 ) 及 本 府 大 樓 內 各 一 級 機 關 副 首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擔 任 前 項 所 稱 二 級 以 上 主 管 包 含 科 長 股 長 ( 含 相 當 等 級 人 員 ) 及 二 級 機 關 首 長 科 長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人 員 前 項 所 稱 相 當 等 級 人 員, 係 指 於 各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上 職 務 之 最 高 列 等 相 同 之 人 員 如 女 性 主 管 值 日 人 員 已 全 數 輪 值 完 畢, 而 男 性 主 管 值 日 人 員 尚 未 全 數 輪 值 完 畢 時, 由 男 性 主 管 值 日 人 員 遞 補 例 假 日 日 間 值 日, 俟 所 有 人 員 均 輪 值 完 一 循 環 後, 再 進 行 下 一 循 環 值 日 第 19 條 第 1 項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前 項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第 37 頁, 共 59 頁

38 132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33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非 編 制 人 員 給 假 要 點 新 北 市 政 府 134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工 作 規 則 135 行 政 措 施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36 臺 南 市 政 府 自 治 規 則 臺 南 市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辦 法 137 臺 南 市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臺 南 市 政 府 市 政 顧 問 遴 聘 要 點 第 21 條 女 性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 需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3 點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三 十 分 鐘,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工 資 照 給 第 21 條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 需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0 點 女 性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年 ; 需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4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前 項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 四 未 與 父 母 兒 童 及 少 年 共 同 生 活 之 已 出 嫁 姐 妹 第 2 點 第 4 款 市 政 顧 問 得 就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遴 聘 :( 四 ) 熱 心 市 政 建 設 工 作 且 對 地 方 發 展 具 有 貢 獻 之 社 會 士 紳 第 38 頁, 共 59 頁

39 138 高 雄 市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39 自 治 規 則 基 隆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第 8 點 依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計 算 申 請 人 之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時, 如 夫 妻 同 為 申 請 人 時, 以 計 列 夫 之 一 方 為 原 則 但 經 申 請 人 舉 證 併 計 夫 妻 雙 方 之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有 利 於 申 請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項 全 家 人 口 應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140 自 治 規 則 基 隆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基 隆 市 政 府 141 行 政 措 施 基 隆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前 項 規 定 除 第 六 款 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申 請 人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並 填 具 切 結 後 不 予 列 計, 惟 經 區 公 所 查 知 切 結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即 予 註 銷 請 領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 溢 ) 領 補 助 金 額 : 一 無 同 一 戶 籍 之 已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7 點 第 2 款 本 規 定 計 算 家 庭 總 收 入 之 全 家 人 口 範 圍 包 括 :( 二 ) 對 僑 居 國 外 扶 養 義 務 人 之 所 得 不 予 併 計 ; 已 出 嫁 之 女 兒 而 未 與 父 母 共 同 生 活 者, 其 收 入 不 予 併 計 142 行 政 措 施 基 隆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第 7 點 第 2 項 第 1 款 前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併 計 全 家 人 口 及 財 產 : ( 一 ) 已 出 嫁 之 女 性 且 未 與 父 母 同 戶 籍 者 第 39 頁, 共 59 頁

40 143 基 隆 市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基 隆 市 政 府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20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22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3 條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工 友 同 意 並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男 工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144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第 5 條 第 3 點 第 1 款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本 市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媽 媽 教 室 及 其 他 內 部 組 織 均 應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 桃 園 縣 政 府 145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福 利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5 條 第 2 點 補 助 對 象 : 凡 經 桃 園 縣 政 府 立 案 核 准 之 鄉 內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社 區 媽 媽 教 室 及 其 他 內 部 組 織 均 應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 第 40 頁, 共 59 頁

41 146 桃 園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值 勤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值 勤 時 間 : ( 一 ) 平 時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由 女 性 同 仁 擔 任 值 日, 夜 間 5 時 至 7 時 由 男 性 同 仁 接 值, 夜 間 7 時 至 翌 日 7 時 10 分 實 施 機 械 保 全 ( 二 ) 週 六 白 天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30 分 ) 由 兩 位 女 性 同 仁 輪 值 ( 三 ) 值 夜 男 性 同 仁 負 責 翌 日 ( 上 班 日 ) 上 午 7 時 10 分 至 8 時 辦 理 解 除 保 全 設 定 及 開 啟 辦 公 大 樓 左 右 前 後 及 外 面 左 右 側 鐵 門, 並 於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8 時 前 應 於 服 務 台 值 勤 並 準 備 交 值, 維 護 辦 公 室 安 全 此 時 間 大 門 側 門 均 已 開 啟, 又 值 清 潔 人 員 打 掃 及 同 仁 上 班 之 尖 峰 時 段, 應 加 強 值 勤, 留 意 進 出 辦 公 室 人 員 第 4 點 輪 值 日 間 女 性 同 仁 : ( 一 ) 上 班 期 間 (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接 值 時 間 中 午 11 時 30 分 至 13 時 30 分 志 工 用 餐 及 午 休 時 間 下 午 4 時 至 5 時 交 值 時 間 ), 應 值 勤 於 服 務 台 ( 不 得 在 原 單 位 辦 公 ), 負 責 處 理 來 局 納 稅 民 眾 之 洽 詢 服 務 機 關 安 全 防 護 通 報 與 必 要 處 理 ( 二 ) 週 六 值 日 由 第 一 順 位 女 性 值 日 同 仁 於 週 五 下 班 前 向 值 日 同 仁 領 取 備 份 保 全 卡 及 備 份 鑰 匙, 並 核 實 登 錄 於 值 日 簿 中 第 5 點 輪 值 夜 間 男 性 同 仁 : ( 一 ) 每 日 下 班 五 點 半 以 後 應 即 負 責 關 閉 本 局 大 門 兩 側 鐵 門 鐵 捲 門 及 土 地 房 屋 稅 科 旁 之 側 門, 並 僅 留 內 右 側 出 入 口 供 加 班 人 員 出 入, 且 應 巡 視 門 窗 廁 所 等 防 護 死 角, 尤 應 注 意 有 否 非 本 局 人 員 在 辦 公 室 逗 留, 並 在 服 務 台 用 電 鎖 控 制 鍵 對 講 機 監 視 螢 幕 管 制 右 側 車 庫 鐵 門 人 員 之 進 出 週 五 值 夜 人 員 應 於 週 一 交 值 前 檢 查 週 六 值 日 同 仁 是 否 交 回 領 取 之 備 份 保 全 卡 及 鑰 匙, 並 登 載 於 值 日 簿 中 再 行 交 值 ( 二 ) 凡 遇 天 然 災 禍 經 權 責 機 關 宣 布 放 假, 前 日 值 日 人 員 仍 應 繼 續 值 日, 至 恢 復 上 班 時 負 責 辦 理 解 除 保 全 及 開 啟 大 門 事 宜 第 41 頁, 共 59 頁

42 147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148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市 公 所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149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101 年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150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秘 書 處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點 第 7 款 第 2 目 第 3 次 三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 ( 七 ) 補 助 計 畫 類 別 : 2. 辦 理 精 神 倫 理 建 設 活 動 : 以 下 各 類 活 動, 每 一 社 區 每 年 最 多 可 申 請 二 案, 每 一 案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合 計 新 台 幣 四 萬 元 為 限, 惟 代 表 參 與 內 政 部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評 鑑 之 社 區, 得 酌 增 為 三 案,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並 同 時 宣 導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3) 短 期 班 隊 文 教 康 樂 等 內 部 組 織 : 如 媽 媽 教 室 長 壽 俱 樂 部 等, 班 隊 不 得 單 獨 申 請, 應 統 一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第 5 點 第 1 款 及 第 3 款 駐 衛 警 察 遴 選 條 件 如 左 : ( 一 ) 曾 受 警 察 養 成 訓 練 或 專 業 訓 練, 或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服 畢 兵 役, 或 曾 受 軍 事 訓 練 並 擔 任 士 官 以 上 職 務 者, ( 三 ) 男 性 身 高 一 六 五 公 分 以 上 體 重 五 十 公 斤 以 上 女 性 身 高 一 六 0 公 分 以 上 體 重 四 十 六 公 斤 以 上 肆 查 處 對 象 及 處 所 第 4 點 查 處 對 象 及 處 所 : 鎖 定 轄 區 列 管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業 者 曾 被 查 獲 或 屢 遭 檢 舉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營 業 場 所, 如 : 四 泡 沫 紅 茶 店 PUB( 僱 請 年 輕 女 子 或 工 讀 生 表 演 鋼 管 豔 舞, 涉 有 猥 褻 行 為 者 ) 第 8 條 第 1 項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42 頁, 共 59 頁

43 151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152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53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公 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154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公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桃 園 縣 政 府 155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觀 光 行 銷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56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57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58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縣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第 20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9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20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9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8 條 第 1 項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8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8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8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1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2 次,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第 43 頁, 共 59 頁

44 159 桃 園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桃 園 市 公 所 社 區 發 展 促 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60 自 治 規 則 新 竹 縣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161 自 治 規 則 新 竹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申 請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162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新 竹 縣 政 府 163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縣 加 強 推 行 社 區 媽 媽 教 室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第 13 條 a 款 第 5 條 第 3 點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市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委 員 廿 五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就 專 家 學 者 市 公 所 有 關 單 位 及 民 意 代 表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地 方 仕 紳 等 分 別 聘 任 或 指 派 之 第 3 條 第 1 款 前 條 所 稱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範 圍 如 下 : 一 直 系 血 親 但 子 女 已 入 贅 或 出 嫁 且 無 扶 養 能 力 可 資 證 明 者, 得 不 計 算 第 8 條 第 1 款 第 八 條 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條 全 家 人 口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及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第 4 點 第 3 款 申 請 事 宜 與 發 放 程 序 如 下 : ( 三 ) 凡 符 合 本 實 施 計 畫 資 格 之 生 育 婦 女 未 設 籍 本 鄉 或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以 其 夫 ( 符 合 發 放 資 格 者 ) 為 受 領 人 ; 其 餘 狀 況 均 應 以 婦 女 為 受 領 人 第 1 點 新 竹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輔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積 極 推 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媽 媽 教 室 活 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5 點 目 標 :( 一 ) 加 強 社 區 婦 女 親 職 教 育, 重 建 倫 理 道 德, 建 立 幸 福 家 庭 ( 二 ) 研 習 持 家 技 能,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 三 )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充 實 居 民 精 神 生 活 ( 四 )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展 開 福 利 服 務, 以 達 社 會 安 和 之 境 第 44 頁, 共 59 頁

45 164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縣 模 範 母 親 代 表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新 竹 縣 政 府 165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公 所 勞 工 工 作 規 則 166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托 育 養 護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67 新 竹 市 政 府 自 治 規 則 新 竹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第 5 條 第 2 點 評 審 標 準 : ( 二 ) 評 審 項 目 : 1. 茹 苦 含 辛 相 夫 教 子 並 鼓 勵 配 偶 參 與 子 女 的 教 養 責 任, 教 導 子 女 健 全 發 展, 有 所 成 就 ; 或 艱 苦 撫 育 殘 障 子 女, 使 其 奮 鬥 有 成, 確 有 貢 獻 者 ( 佔 三 十 分 ) 第 21 條 女 性 勞 工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卅 分 鐘 為 限 第 22 條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勞 工 同 意 並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男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二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第 5 點 第 2 款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如 下 : ( 二 )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未 設 籍 同 一 戶 籍 且 未 共 同 生 活 之 已 結 婚 女 兒, 不 在 此 限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前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併 計 全 家 人 口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45 頁, 共 59 頁

46 168 自 治 規 則 新 竹 市 政 府 169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市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情 形 不 列 入 計 算 人 口 處 理 辦 法 新 竹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170 行 政 措 施 新 竹 市 政 府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71 行 政 措 施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公 所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及 人 民 團 體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苗 栗 縣 政 府 172 行 政 措 施 苗 栗 縣 大 湖 鄉 公 所 推 展 社 區 社 團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審 查 原 則 第 5 條 第 5 條 第 2 條 第 3 款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認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稱 本 府 ) 評 估 以 申 請 人 最 佳 利 益 考 量, 認 定 不 列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 三 子 女 已 入 贅 或 出 嫁, 未 共 同 生 活 且 無 扶 養 能 力,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資 證 明 者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6 款 本 規 定 所 稱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全 家 人 口 範 圍 包 括 如 下 : ( 六 ) 父 母 為 申 請 人 之 家 庭, 若 子 女 分 居 均 未 與 父 母 同 一 戶 籍 居 住 者, 申 請 時 應 將 全 部 負 扶 養 義 務 子 女 收 入 併 計 ; 如 係 其 中 一 子 女 與 父 母 居 住 時, 以 實 際 居 住 一 起 者 為 戶 內 人 口 ; 已 出 嫁 女 兒 且 未 與 父 母 共 同 生 活 者, 其 收 入 不 併 計 第 23 條 女 性 臨 時 人 員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第 6 點 第 4 款 申 請 補 助 流 程 :( 四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各 項 內 部 作 業 組 織 ( 媽 媽 教 室 長 壽 俱 樂 部 守 望 相 助 隊 環 保 義 工 隊 等 ), 除 依 據 苗 栗 縣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外, 餘 依 據 本 補 助 要 點 辦 理 第 1 點 第 1 款 補 助 對 象 : ( 一 ) 本 鄉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含 守 望 相 助 隊 ( 各 項 訓 練 活 動 ) 媽 媽 教 室 長 壽 ( 青 ) 俱 樂 部 及 社 區 各 種 班 隊 等 第 46 頁, 共 59 頁

47 173 苗 栗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苗 栗 縣 銅 鑼 鄉 公 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第 19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174 自 治 條 例 南 投 縣 娼 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使 用 妓 女 娼 妓 暗 娼 妓 女 戶 娼 館 接 客 等 詞 175 自 治 規 則 南 投 縣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辦 法 南 投 縣 政 府 176 行 政 措 施 南 投 縣 生 育 獎 勵 金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第 13 條 a 款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條 全 家 人 口 應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5 點 第 2 項 前 項 第 二 胎 以 上, 指 依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父 母 之 新 生 兒 第 一 胎 多 胞 胎 者 以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第 一 位 獎 勵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其 餘 每 位 獎 勵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第 二 胎 多 胞 胎 者 以 每 位 獎 勵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計 算 第 47 頁, 共 59 頁

48 177 行 政 措 施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公 所 工 友 工 作 規 則 南 投 縣 政 府 178 行 政 措 施 南 投 縣 政 府 縣 政 顧 問 遴 聘 要 點 179 自 治 條 例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自 治 條 例 彰 化 縣 政 府 180 自 治 規 則 彰 化 縣 中 低 收 入 戶 罹 患 重 傷 病 看 護 補 助 辦 法 第 13 條 a 款 第 23 條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如 有 於 上 開 時 間 內 工 作,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25 條 女 性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6 條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工 友 同 意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其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男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 女 工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一 個 月 延 長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第 3 點 第 4 款 熱 心 縣 政 建 設 工 作 且 對 地 方 發 展 具 有 貢 獻 之 社 會 士 紳 第 4 條 第 2 款 凡 符 合 本 自 治 條 例 資 格 之 生 育 婦 女 未 設 籍 本 鄉 或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以 其 夫 ( 符 合 發 放 資 格 者 ) 為 受 領 人 ; 其 餘 狀 況 均 應 以 婦 女 為 受 領 人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所 稱 全 家 人 口, 依 下 列 各 款 認 定 之 : 二 直 系 血 親 ( 入 贅 出 嫁 之 子 女 除 外 ) 及 其 配 偶 ( 含 僑 居 國 外 者 ) 全 戶, 並 以 計 算 上 下 各 一 代 為 原 則 第 48 頁, 共 59 頁

49 181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182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埔 鹽 鄉 公 所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彰 化 縣 政 府 183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公 所 遴 聘 鎮 政 發 展 顧 問 要 點 184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政 府 縣 政 顧 問 遴 聘 要 點 185 行 政 措 施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公 所 清 潔 隊 駕 駛 隊 員 工 作 規 則 186 雲 林 縣 政 府 命 令 雲 林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第 13 條 a 款 第 6 點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各 地 政 機 關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第 2 點 第 4 款 申 請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四 ) 凡 符 合 資 格 之 生 育 婦 女 未 設 籍 本 鄉 或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以 其 配 偶 ( 符 合 發 放 資 格 者 ) 為 受 領 人 第 2 點 第 5 款 其 他 對 地 方 發 展 具 有 貢 獻 之 社 會 士 紳 第 2 點 第 4 款 其 他 對 地 方 發 展 具 有 貢 獻 社 會 士 紳 第 16 條 女 性 清 潔 隊 員 駕 駛 員 工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卅 分 鐘 為 限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條 全 家 人 口 應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49 頁, 共 59 頁

50 187 雲 林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雲 林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工 作 要 點 188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嘉 義 縣 政 府 189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190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市 模 範 母 親 代 表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嘉 義 市 政 府 191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5 條 第 5 條 第 16 點 女 性 工 友 不 得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第 18 點 工 友 其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休 息 時 間 外, 每 日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哺 乳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6 點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應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第 65 條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女 工 親 自 哺 乳 者, 於 第 35 條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本 局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限 第 2 點 評 審 標 準 ( 必 備 條 件 ): 親 身 教 養 子 女, 其 子 女 現 有 正 當 職 業, 或 艱 辛 撫 育 殘 障 子 女, 使 其 奮 鬥 有 成 修 德 守 法, 實 踐 倫 理 孝 道, 且 近 五 年 內 無 不 良 素 行 紀 錄 者 茹 苦 含 辛 相 夫 教 子 長 期 侍 奉 親 長 至 孝 第 2 點 第 3 款 補 助 對 象 : ( 三 ) 本 計 畫 中 關 於 聘 雇 專 人 看 護 之 專 人, 如 由 其 子 女 媳 婦 或 直 系 親 屬 晚 輩 專 職 照 顧 者, 照 顧 者 需 出 具 離 職 證 明 及 聯 合 里 辦 公 室 開 具 之 確 因 專 職 照 顧 重 病 住 院 之 老 人 而 離 職 之 證 明 並 負 實 際 看 護 之 事 實 第 50 頁, 共 59 頁

51 192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職 員 值 日 要 點 嘉 義 市 政 府 193 行 政 措 施 嘉 義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值 日 要 點 第 5 點 各 機 關 值 日 應 以 男 性 職 員 輪 值 之 男 性 職 員 輪 值 有 困 難 者, 得 安 排 女 性 職 員 參 與 輪 值 但 女 生 職 員 輪 值 以 白 天 為 限 第 4 點 本 局 值 日 由 人 事 室 按 月 編 排 輪 值 表, 經 局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但 女 性 以 輪 值 白 天 為 限 194 屏 東 縣 政 府 自 治 規 則 屏 東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195 自 治 條 例 宜 蘭 縣 娼 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196 行 政 措 施 宜 蘭 縣 政 府 獎 勵 檢 舉 公 務 員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實 施 要 點 宜 蘭 縣 政 府 197 行 政 措 施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清 潔 隊 工 作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全 家 人 口 計 算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2 條 至 第 22 條 使 用 妓 女 娼 妓 暗 娼 妓 女 戶 娼 館 接 客 等 詞 第 2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不 當 場 所, 係 指 有 服 務 生 陪 酒 陪 宿 陪 浴 或 涉 有 色 情 行 為 舞 廳 ( 場 ) 酒 家 酒 吧 ( 廊 )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浴 室 理 容 院 按 摩 院 妓 女 戶 或 其 他 非 法 行 為 之 場 所 等 第 19 條 本 隊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員 工 同 意,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得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四 小 時, 但 其 工 作 總 時 數, 男 性 員 工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六 小 時, 女 性 員 工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二 小 時 第 51 頁, 共 59 頁

52 198 宜 蘭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公 所 遴 聘 鄉 政 顧 問 實 施 要 點 第 2 點 第 4 款 對 於 地 方 發 展 具 有 影 響 力 及 貢 獻 之 士 紳 199 自 治 規 則 花 蓮 縣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200 花 蓮 縣 政 府 行 政 措 施 花 蓮 縣 政 府 職 員 值 日 要 點 201 行 政 措 施 花 蓮 縣 政 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列 入 前 條 全 家 人 口 應 計 算 範 圍 : 一 無 共 同 生 活 事 實 之 出 嫁 女 兒 或 子 為 他 人 贅 夫 者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第 1 點 花 蓮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職 員 ( 含 聘 僱 及 約 用 人 員 ) 之 輪 值 除 另 有 特 殊 勤 務 外, 其 值 日 時 間 如 下 : ( 一 ) 週 一 至 週 五 分 日 夜 二 班 : 日 班 自 每 日 上 午 八 時 起 至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止, 由 女 性 職 員 值 勤 夜 班 自 每 日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起 至 當 日 下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止,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勤 ( 二 ) 例 假 日 ( 含 國 定 假 日 ) 值 日 分 二 班 : 自 上 午 九 時 起 至 下 午 一 時 止 ; 下 午 一 時 起 至 五 時 止, 由 男 性 職 員 值 勤 ( 三 ) 夜 間 九 時 三 十 分 後 及 例 假 日 ( 含 國 定 假 日 ) 下 午 五 時 後 不 派 員 輪 值 但 當 日 值 日 人 員 應 將 保 全 系 統 設 定 完 竣 並 由 保 全 公 司 接 替 維 護 機 關 安 全 第 7 點 地 政 機 關 得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六 分 之 一, 且 進 用 名 額 不 得 多 於 三 人 第 52 頁, 共 59 頁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CCF5BFEEB7D1C2CAB1ED2E786C73> 01 0 03 0101 001 00 010101 1 01010 010103 1 00101 1 0010 00103 3 0010 3 00105 00106 00107 00108 00109 3 00110 1 00111 3 0011 3 0001 1 000 0003 000 3 0005 3 0006 3 030101 1 03010 030103 03010 1 0301 030105

More information

1

1 空 間 詩 與 時 間 流 的 空 間 / 課 程 美 學 空 間 是 身 體 居 所, 也 是 心 靈 的 搖 籃 ; 詩 是 記 憶 的 語 言, 也 是 想 像 的 翅 膀 美 是 空 間 與 心 靈 的 對 話, 也 是 記 憶 與 想 像 的 合 奏 沒 有 人 沒 有 生 命 沒 有 時 間 流, 空 間 便 失 去 意 義, 缺 少 詩 意, 美 也 隨 之 式 微 陽 光 舞 四 季

More information

院青字〔2005〕第18号

院青字〔2005〕第18号 院 青 字 2011 11 号 关 于 公 布 合 肥 学 院 2011 年 寒 假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优 秀 调 查 评 选 结 果 的 通 知 各 系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 为 进 一 步 引 导 广 大 同 学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锻 炼 意 志 品 质 提 高 实 践 本 领,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记 录 国 家 十 一 五 规 划 巨 大

More information

審計部函報一覽表

審計部函報一覽表 監 察 院 婦 女 人 權 調 查 案 件 一 覽 表 (97.8.1~101.12.31) 計 45 案 序 號 年 度 派 查 字 號 案 由 案 件 類 型 1 100 1000800193 2 100 0990800945 3 99 0990800651 4 101 1000800313 5 100 1000800133 6 99 0990800327 據 報 載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More information

讓 人 人 都 有 飯 吃 065 老 人 也 是 公 司 的 寶 068 有 條 件 的 愛 太 辛 苦 071 不 要 被 愛 情 沖 昏 了 頭 074 別 玩 劈 腿 遊 戲 077 愛 情 不 是 人 生 的 唯 一 080 恐 怖 的 愛 083 生 涯 規 划 人 生 規 划 088

讓 人 人 都 有 飯 吃 065 老 人 也 是 公 司 的 寶 068 有 條 件 的 愛 太 辛 苦 071 不 要 被 愛 情 沖 昏 了 頭 074 別 玩 劈 腿 遊 戲 077 愛 情 不 是 人 生 的 唯 一 080 恐 怖 的 愛 083 生 涯 規 划 人 生 規 划 088 目 錄 調 和 身 心 慢 活 人 生 004 境 隨 心 轉, 能 轉 敗 為 勝 007 如 何 認 清 自 己? 010 對 自 己 有 交 代 013 懂 得 放 下, 才 能 自 在 016 小 心 而 不 擔 心 019 睡 前 放 空 自 己 022 心 定 就 做 事 不 亂 025 穩 重 不 是 無 能 028 失 意 得 意 一 念 間 031 忍 出 工 作 好 本 領 035

More information

3 4 5 9/5 9/9 9/22 9/26 9/29 0/3 源 源 不 絕 的 太 陽 能 源 感 恩 寫 作 散 文 名 篇 選 讀 : 季 節 三 月 合 歡 雪 / 陳 列 與 太 陽 能 相 關 唐 詩 宋 詞 ; 並 請 學 生 探 討 附 件 詩 詞 環 保 概 念 與 可 利 用

3 4 5 9/5 9/9 9/22 9/26 9/29 0/3 源 源 不 絕 的 太 陽 能 源 感 恩 寫 作 散 文 名 篇 選 讀 : 季 節 三 月 合 歡 雪 / 陳 列 與 太 陽 能 相 關 唐 詩 宋 詞 ; 並 請 學 生 探 討 附 件 詩 詞 環 保 概 念 與 可 利 用 南投縣立營北國民中學 03 學年度第 學期 八年級彈性課程計畫 閱讀寫作 課程 一 八年級第一學期之學習目標 激發學生閱讀興趣 體會閱讀的樂趣 2 培養學生運用閱讀策略的能力 養成良好閱讀習慣 3 能學習閱讀文章的要領 領悟文章深意 培養欣賞的能力 4 能配合閱讀教學 口述記錄並練習不同的表達方式 二 八年級第一學期各單元內涵分析 週別 日期 9/ 9/5 學校行事活動 與 主題統整活動 開學 友善校園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2A1405F3138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2A1405F3138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97 年 度 鑑 字 第 11297 號 97 年 12 月 4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韋 煜 信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偵 查 佐 男 性 年 40 歲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內 政 部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韋 煜 信 降 貳 級 改 敘

More information

原列規格

原列規格 防 火 管 理 人 新 版 題 庫 修 正 說 明 附 件 依 照 消 防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防 火 管 理 人 須 為 管 理 或 監 督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幹 部 外, 並 應 經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或 中 央 消 防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機 構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得 充 任 上 述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C7D7F9CADDC9EDB7A8CEC4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C7D7F9CADDC9EDB7A8CEC4B8E52E646F63> 星 座 瘦 身 法 内 容 提 要 本 书 是 关 于 星 座 瘦 身 的 图 文 版 书 籍 本 书 介 绍 了 水 瓶 座, 双 鱼 座, 白 羊 座, 金 牛 座, 双 子 座, 巨 蟹 座, 狮 子 座, 处 女 座, 天 秤 座, 天 蝎 座, 射 手 座, 摩 羯 座 等 十 二 个 不 同 星 座, 性 格 的 人, 应 采 用 的 不 同 瘦 身 方 法 书 中 收 集 了 仿 生

More information

更換的年代

更換的年代 1 KTV 顚 顚 2 3 4 5 6 7 辻 8 KTV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M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叙 32 33 34 35 36 37 38 ( )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More information

桃園縣議會第16屆第4次定期會

桃園縣議會第16屆第4次定期會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1 屆 第 3 次 定 期 大 會, 渥 蒙 貴 會 鼎 力 支 持, 警 政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謹 代 表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敬 向 貴 會 表 達 由 衷 謝 忱, 懇 盼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續 賜 鼓 勵 與 協 助 謹 將 本 局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7F5A979BD40A6D1AE762DB9EFA741A66EAABAA8C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7F5A979BD40A6D1AE762DB9EFA741A66EAABAA8C62E646F63> 高 英 工 商 學 報 第 三 期 第 1 6 頁 2011 年 12 月 國 文 科 對 你 好 的 事, 不 一 定 是 好 事 研 讀 心 得 研 讀 教 師 : 李 宜 瑾 ( 高 英 工 商 教 師 : 李 宜 瑾 ) 書 名 : 對 你 好 的 事, 未 必 是 好 事 作 者 : 王 國 華 出 版 社 : 亞 細 亞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1.11.1 總 頁 數 :193

More information

2014亳州年鉴

2014亳州年鉴 省长王学军在亳州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市委书记杨敬农在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书记杨敬农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市长沈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特载 省委书记张宝顺在亳州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2 2014 亳州年鉴 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这些改革措施 从解 在亳州市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决问题着手 建章立制 注重细节 强化执行 省委书记 张宝顺 不仅提升了管理水平 也带动了干部工作能力和

More information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来 晚 上 有 力 气 的 话 去 夫 子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来 晚 上 有 力 气 的 话 去 夫 子 D1 16/10 火 車 站 搭 藍 色 地 鐵 1 號 綫 ( 往 迈 皋 桥 站 方 向 ) 到 新 街 口 站 6 號 出 口 出 直 行 D2 17/10 食 完 早 餐 去 中 山 陵 和 明 孝 陵, 灵 谷 寺 到 景 区 的 巴 士 : 游 1 游 2 游 3 20 9 路 ( 票 价 在 1-2 元 间 ) 三 个 地 点 中 间 凭 门 票 免 费 乘 坐 景 区 小 火 车 往

More information

日 0750 時 等 計 4 次 逾 時 返 艦, 且 均 未 向 艦 隊 部 報 告 ( 二 )2 次 不 假 離 營 : 1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陸 海 空 軍 現 役 軍 人 應 受 懲 罰 之 過 犯 如 左 : 九 怠 忽 職 責 或 託 故 圖 免 勤 務

日 0750 時 等 計 4 次 逾 時 返 艦, 且 均 未 向 艦 隊 部 報 告 ( 二 )2 次 不 假 離 營 : 1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陸 海 空 軍 現 役 軍 人 應 受 懲 罰 之 過 犯 如 左 : 九 怠 忽 職 責 或 託 故 圖 免 勤 務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2 年 度 鑑 字 第 12455 號 102 年 3 月 8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方 自 仁 海 軍 艦 隊 指 揮 部 艦 隊 作 戰 中 心 上 校 主 任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方 自 仁 記 過 貳 次 理 由 一 被

More information

-----027----- 1 -----028----- -----029----- 1 -----030----- 2 -----031----- -----032----- 3 : -----033-----? 4 -----034-----? -----035----- 2 5 -----036----- -----037----- 6 -----038----- -----039-----

More information

4. 冒 充 警 察, 說 你 犯 法 要 帶 你 到 警 察 局 騙 你 上 車 歹 徒 會 藉 以 上 理 由, 騙 你 上 車 後 對 你 綁 架 性 侵 害 等 等 ( 三 ) 從 時 間 解 分 析 : 獨 自 上 下 學 及 晚 上 外 出 ( 不 要 落 單, 讓 壞 人 有 犯 罪

4. 冒 充 警 察, 說 你 犯 法 要 帶 你 到 警 察 局 騙 你 上 車 歹 徒 會 藉 以 上 理 由, 騙 你 上 車 後 對 你 綁 架 性 侵 害 等 等 ( 三 ) 從 時 間 解 分 析 : 獨 自 上 下 學 及 晚 上 外 出 ( 不 要 落 單, 讓 壞 人 有 犯 罪 預 防 犯 罪 與 法 律 常 識 大 會 考 測 驗 題 庫 壹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 ---------------------------------------------------------------------------------------------------------- 一 在 犯 罪 心 理 學 上, 認 同 自 已 自 我 肯 定 的 人 不 會 犯 罪 (

More information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 116 ?! --------------------------------------------------------------------------------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我 们 对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理 解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在 自 身 发 展 过 程 中,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员 工 股 东 债 权 人 消 费 者 供 应 商 等 利 益 相 关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旨 在 推 动 企

第 一 部 分 我 们 对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理 解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在 自 身 发 展 过 程 中,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员 工 股 东 债 权 人 消 费 者 供 应 商 等 利 益 相 关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旨 在 推 动 企 金 融 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我 们 对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理 解... 2 第 二 部 分 稳 健 经 营, 健 康 发 展, 积 极 回 馈 社 会 和 股 东... 3 一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情 况... 3 二 尊 重 股 东, 回 报 股 东... 5 三 积 极 纳 税, 支 持 地 方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我 怕 麻 烦, 文 印 部 是 全 公 司 唯 一 一 个 工 作 一 成 不 变 的 地 方, 我 习 惯 这 样 的 生 活 黎 想 懒 懒 地 道 没 追 求! 难 道 你 要 老 死 在 一 堆 废 纸 里 么? 可 乐 白 她 一 眼 道 那 有 什 么 不 好? 薪 水 又 不 少 拿

我 怕 麻 烦, 文 印 部 是 全 公 司 唯 一 一 个 工 作 一 成 不 变 的 地 方, 我 习 惯 这 样 的 生 活 黎 想 懒 懒 地 道 没 追 求! 难 道 你 要 老 死 在 一 堆 废 纸 里 么? 可 乐 白 她 一 眼 道 那 有 什 么 不 好? 薪 水 又 不 少 拿 医 见 钟 情 : 智 娶 迷 糊 妻 / 作 者 : 西 可 第 001 章 我 是 你 的 谁 黎 想, 你 等 着 我! 小 粘 人 从 车 窗 里 冲 她 大 声 喊, 她 就 那 么 站 在 原 地, 看 着 他 走 远 没 有 挥 手, 没 有 道 别 直 到 后 来 读 到 苏 轼 的 南 乡 子, 黎 想 才 明 白 自 己 当 时 的 心 情 醉 笑 陪 君 三 万 场, 不 诉

More information

雀 无 声, 大 家 都 在 专 心 的 自 习, 没 有 人 交 谈 韵 锦 心 里 自 嘲 地 想, 就 算 四 周 闹 哄 哄 地 笑 闹 成 一 团 又 怎 样, 自 己 始 终 融 不 进 里 边 班 里 和 所 有 的 理 科 班 一 样 阳 盛 阴 衰, 分 班 后 全 班 57 人,

雀 无 声, 大 家 都 在 专 心 的 自 习, 没 有 人 交 谈 韵 锦 心 里 自 嘲 地 想, 就 算 四 周 闹 哄 哄 地 笑 闹 成 一 团 又 怎 样, 自 己 始 终 融 不 进 里 边 班 里 和 所 有 的 理 科 班 一 样 阳 盛 阴 衰, 分 班 后 全 班 57 人, 原 来 你 还 在 这 里 / 作 者 : 辛 夷 坞 第 一 章 那 个 夏 天 在 程 铮 的 记 忆 里 是 奥 热 而 漫 长 的, 站 在 高 中 生 涯 最 天 昏 地 暗 的 尾 端 里, 忙 里 偷 闲 地 憧 憬 着 传 说 中 斑 斓 的 大 学 生 活, 带 着 破 茧 前 的 躁 动 而 对 于 苏 韵 锦 来 说, 让 她 印 象 更 深 刻 的 是 破 蛹 而 出 的 前

More information

《安全自助手册》

《安全自助手册》 1 1...1...1...2...7...8...10...11...16...16...20...28...30...30...35...42...44...107...107...107 2...110...115...117...120...120...122...128...128...129...131...140...140...140...149...149...153...154...156...158...160...163...165...165...165...166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3 政 要 论 坛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6 社 会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10 生 活 时 空 中 国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3 政 要 论 坛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6 社 会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10 生 活 时 空 中 国 2012 年 第 6 期 本 期 导 读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可 行 里 约 +20 峰 会 各 国 立 场 扫 描 当 前 政 治 谣 言 七 大 惑 众 特 征 中 国 生 活 最 安 逸 十 大 城 市 目 录 特 别 关 注 中 国 向 建 空 间 站 迈 出 关 键 一 步 1 政 策 研 究 退 休 年 龄 调 整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说 明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旨 在 通 过 对 全 国 样 本 家 庭 及 其 成 员 的 调 查, 搜 集 个 体 家 庭 和 村 / 居 层 次 的 多 时 点 信 息, 获 得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与 变 迁 的 资 料, 为 社 会 提 供 有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说 明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旨 在 通 过 对 全 国 样 本 家 庭 及 其 成 员 的 调 查, 搜 集 个 体 家 庭 和 村 / 居 层 次 的 多 时 点 信 息, 获 得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与 变 迁 的 资 料, 为 社 会 提 供 有 根 据 统 计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条, 本 资 料 属 于 私 人 家 庭 的 单 项 调 查 资 料, 非 经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泄 露 行 政 区 编 码 问 卷 编 码 说 明 : 县 区 行 政 区 ; 调 查 批 次 ; 村 居 ; 家 庭 ; 个 人 中 国 家 庭 动 态 调 查 少 儿 问 卷 被 访 村 / 居 : 被 访 少 儿 姓 名 : 被 访 人 住 址

More information

OS OS OS 2

OS OS OS 2 1 OS OS OS 2 / 3 4 OS 5 KTV KTV OS OS 6 / Party OS 7 Party KTV KTV KTV KTV KTV 8 9 10 11 12 13 Haagen-Dazs 14 / 15 16 / 17 OS OS / 18 / / 19 20 / 21 22 23 / /.. . 24 25 / 26 / / 27 . 28 29 30 31 32 33

More information

微信裸聊服务是真的吗: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网上“裸聊”照曝光(转)

微信裸聊服务是真的吗: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宁网上“裸聊”照曝光(转) 微 信 裸 聊 服 务 是 真 的 吗 :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刘 宁 网 上 裸 聊 照 曝 光 ( 转 ) www.prkgk.net http://www.prkgk.net 微 信 裸 聊 服 务 是 真 的 吗 :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刘 宁 网 上 裸 聊 照 曝 光 ( 转 ) ( 大 洋 网 - 广 州 日 报 ) [ 新 闻 ] 白 云 区 新 市 街 道 办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5\325\250\337\257Z\266\351\260T2.doc)

(Microsoft Word - \245\325\250\337\257Z\266\351\260T2.doc) 103 學 年 度 第 250 期 104 年 2 月 ~104 年 3 月 發 行 人 : 葉 樹 源 園 長 : 曾 如 妘 目 錄 一 2 3 月 活 動 預 告 二 生 活 資 訊 分 享 三 主 題 課 程 規 劃 * 主 題 課 程 介 紹 * 教 室 情 境 規 劃 * 主 題 課 程 活 動 規 劃 四 鄉 土 課 程 規 劃 五 數 學 課 程 規 劃 活 動 預 告 二 月 份

More information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2) 11. 大 牛 有 一 天 在 公 園 找 到 一 把 蝴 蝶 刀, 你 認 為 大 牛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1) 因 係 私 人 財 產, 大 牛 可 以 持 有 (2) 趕 緊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繳, 以 免 觸 犯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3) 轉 送 選 擇 題 : 104-1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題 庫 答 案 題 號 題 目 (2) 1. 兒 少 保 護 法 中 提 到 的 少 年 是 指 幾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之 人? (1)7 歲 (2)12 歲 (3)14 歲 (4)16 歲 (4) 2. 19 歲 的 志 華 侵 吞 了 公 款, 依 法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1) 沒 錢 就 不 必 還 錢 了 (2) 坐

More information

-------------------------------------------------------------------------------- -------------------------------------------------------------------------------- 010203 040506 070809 10 01 --------------------------------------------------------------------------------

More information

2016 進 擊 的 校 園 ~ 全 國 漆 彈 大 作 戰 家 長 同 意 書 學 生 就 讀 ( 學 校 ) 年 級, 本 人 同 意 小 兒 ( 女 ) 參 加 貴 單 位 舉 辦 之 活 動, 配 合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並 知 悉 活 動 結 束 時 間 家 長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2016 進 擊 的 校 園 ~ 全 國

More information

賽 隊 數 135 隊, 額 滿 截 止 3 國 中 組 :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在 學 正 式 學 生 為 限, 參 賽 隊 數 90 隊, 額 滿 截 止 ( 二 ) 每 隊 選 手 5 人 或 6 人 ( 報 名 6 人 比 賽 時 僅 能 5 人 上 場, 其 中 1 人 休 息 輪

賽 隊 數 135 隊, 額 滿 截 止 3 國 中 組 :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在 學 正 式 學 生 為 限, 參 賽 隊 數 90 隊, 額 滿 截 止 ( 二 ) 每 隊 選 手 5 人 或 6 人 ( 報 名 6 人 比 賽 時 僅 能 5 人 上 場, 其 中 1 人 休 息 輪 2016 進 擊 的 校 園 ~ 全 國 漆 彈 大 作 戰 計 畫 書 一 目 的 : 打 造 樂 活 島 運 動 城 市, 鼓 勵 學 生 多 元 適 性 發 展, 推 廣 校 園 健 康 體 育 運 動, 培 養 青 年 學 子 團 隊 默 契, 並 激 發 其 冒 險 犯 難 精 神, 同 心 協 力 團 結 合 作, 以 期 克 敵 制 勝 爭 取 勝 利, 達 到 陽 光 高 雄 幸 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社區公民專科題庫ok.doc

Microsoft Word - 98社區公民專科題庫ok.doc 臺 北 縣 98 童 軍 專 科 考 驗 社 區 公 民 題 庫 1. C 漁 村 農 村 的 形 成 是 由 於 居 民 的 下 列 哪 項 因 素? (A) 同 鄉 關 係 (B) 血 緣 關 係 (C) 相 同 的 謀 生 方 式 (D) 相 同 的 宗 教 信 仰 2. C 坪 林 的 范 屋 是 因 什 麼 因 素 而 聚 居 為 社 區? (A) 相 同 的 謀 生 方 式 (B) 同

More information

月 的 赫 舍 里 氏 為 妻 VO 同 時, 我 們 看 到 十 一 歲 的 康 熙 和 赫 舍 里 氏 穿 著 清 朝 的 婚 紗, 在 宮 殿 前 擺 出 各 種 俗 氣 的 婚 紗 照 pose, 因 為 康 熙 是 個 少 年 演 員, 而 赫 舍 里 氏 是 女 主 角 扮 小, 所 以

月 的 赫 舍 里 氏 為 妻 VO 同 時, 我 們 看 到 十 一 歲 的 康 熙 和 赫 舍 里 氏 穿 著 清 朝 的 婚 紗, 在 宮 殿 前 擺 出 各 種 俗 氣 的 婚 紗 照 pose, 因 為 康 熙 是 個 少 年 演 員, 而 赫 舍 里 氏 是 女 主 角 扮 小, 所 以 勝 女 珍 德 劇 本 序 1 日 雜 景 / 蒙 太 奇 紫 禁 城, 氣 象 萬 千, 同 時 上 字 幕 : 公 元 一 六 六 五 年, 清 康 熙 四 年 * 鏡 頭 切 宮 殿 內,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威 嚴 的 婦 人 正 在 整 理 盆 栽, 一 旁 站 著 一 個 老 臣 以 及 一 個 十 二 歲 的 少 女 這 婦 人 尌 是 孝 莊 皇 后, 老 臣 是 索 尼, 少

More information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B)2. 以 下 何 者, 不 構 成 侵 害 墳 墓 屍 體 罪? (A) 因 為 仇 恨 鞭 打 遺 骨 (B) 挖 掘 史 前 人 類 古 墳 (C) 因 為 癖 好 姦 淫 屍 體 (D) 盜 取 墓 穴 中 安 放 屍 體 之 棺 木 用 以 燃 燒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B)2. 以 下 何 者, 不 構 成 侵 害 墳 墓 屍 體 罪? (A) 因 為 仇 恨 鞭 打 遺 骨 (B) 挖 掘 史 前 人 類 古 墳 (C) 因 為 癖 好 姦 淫 屍 體 (D) 盜 取 墓 穴 中 安 放 屍 體 之 棺 木 用 以 燃 燒 律 師 一 試 選 擇 題 詳 解 綜 合 法 學 ( 一 ) 刑 法 解 題 老 師 : 連 芯 老 師 (B)1. 甲 所 經 營 之 汽 車 修 理 廠 前 之 唯 一 巷 道 通 路, 因 被 A 搭 建 之 鐵 皮 圍 籬 阻 隔, 雙 方 衝 突 不 斷, 甲 憤 而 持 鐵 鎚 等 工 具 將 之 拆 除 試 問 甲 之 行 為 應 如 何 論 處? (A) 成 立 刑 法 第 353

More information

进 度 安 排 及 工 作 措 7 继 续 淘 汰 一 批 安 全 隐 患 大 劳 资 纠 纷 多 环 境 投 诉 频 繁 的 低 端 企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截 至 目 前, 淘 汰 低 端 企 业 137 家, 清 理 无

进 度 安 排 及 工 作 措 7 继 续 淘 汰 一 批 安 全 隐 患 大 劳 资 纠 纷 多 环 境 投 诉 频 繁 的 低 端 企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标 完 成 淘 汰 目 截 至 目 前, 淘 汰 低 端 企 业 137 家, 清 理 无 附 件 1 大 浪 办 事 处 2015 年 抓 落 实 年 九 大 行 动 工 作 进 度 报 表 序 一 产 业 再 造 行 动 1 编 制 十 三 五 规 划 启 动 规 划 编 制 前 期 工 作 进 度 安 排 及 工 作 措 深 入 调 研, 完 成 规 划 初 稿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评 审, 上 报 新 区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填 报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全 面

More information

韩 梓 悠 在 一 旁 连 忙 说 道 : 谁 说 不 要, 打 开! 服 务 员 左 右 为 难, 韩 梓 悠 却 把 酒 夺 了 过 来, 拿 着 起 瓶 器 把 酒 开 了, 然 后 直 接 拿 着 酒 瓶 往 嘴 里 灌 换 做 平 时, 这 么 一 个 美 女 如 此 豪 饮, 易 寒 一

韩 梓 悠 在 一 旁 连 忙 说 道 : 谁 说 不 要, 打 开! 服 务 员 左 右 为 难, 韩 梓 悠 却 把 酒 夺 了 过 来, 拿 着 起 瓶 器 把 酒 开 了, 然 后 直 接 拿 着 酒 瓶 往 嘴 里 灌 换 做 平 时, 这 么 一 个 美 女 如 此 豪 饮, 易 寒 一 飞 来 横 宠 : 女 人, 别 想 逃 / 作 者 : 年 若 锦 第 001 章 生 日 情 伤 祝 你 生 日 快 乐, 祝 你 生 日 欢 乐, 祝 你 生 日 快 乐 紫 调 KTV 里 某 个 包 厢 内, 正 在 举 行 一 场 生 日 派 对 悠 悠, 快 许 愿 呀! 一 个 好 听 的 男 声 提 醒 着 她 专 注 着 门 外 的 女 孩 愣 了 愣 神, 转 过 头 来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P Protection by Chinese Courts in 2012_CH.docx

Microsoft Word - IP Protection by Chinese Courts in 2012_CH.docx 2012 ( ) 2012 2008 2012, 2012 87419 45.99% 2928 20.35% 13104 129.61% 2012 87419 83850 45.99% 44.07% 53848 53.04% 19815 52.53% 9680 23.80% 746 33.93% 1123 55 1.23% 2207 0.64% 1429 8.18% 613 3.46% 9581 9292

More information

CHUANMEIWENYI 2014 年 第 3 期 ( 总 第 27 期 ) 四 川 省 煤 炭 产 业 集 团 公 司 主 办 领 略 六 月 的 风 景 何 锦 中 编 完 这 一 期 的 时 候, 又 一 茬 年 轻 人 正 在 朝 着 学 校 的 金 字 塔 冲 剌, 他 们 憧 憬 着 金 色 的 院 校 生 活 而 前 辈 们 则 在 生 活 道 路 上 不 断 地 总 结 过 往,

More information

布袋戲名稱考述-新莊藝文中心.doc

布袋戲名稱考述-新莊藝文中心.doc 布 袋 戲 名 稱 考 述 吳 明 德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台 文 所 副 教 授 近 年 來, 台 灣 布 袋 戲 的 表 現, 可 謂 金 光 閃 閃, 瑞 氣 千 條 先 是 二 OO 五 年 十 月 在 雲 林 縣 舉 辦 的 全 國 運 動 會 選 擇 黃 俊 雄 布 袋 戲 甘 草 人 物 - 哈 麥 二 齒 為 吉 祥 物, 十 一 月 小 西 園 掌 中 戲 團 許 王 團 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一年級--國文科_電子檔_.doc

Microsoft Word - 一年級--國文科_電子檔_.doc 高 雄 市 正 興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3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國 文 科 試 題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科 目 代 號 :01 一 國 字 注 音 :10%( 每 題 1 分 ) 1. 轉 捩 點 : 2. 追 本 ㄙㄨˋ 源 : 3. 趨 之 若 ㄨˋ : 4. 希 冀 : 5. ㄒㄧ 牲 : 6. 按 ㄅㄨˋ 就 班 : 7. 埋 怨 :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九十三學年﹁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教育部九十三學年﹁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國 民 中 學 99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計 畫 依 據 一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9 年 7 月 30 日 高 市 教 軍 字 第 0990031606 號 函 頒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9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本 學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一 加 強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防 制 宣

More information

韶关:神奇丹霞

韶关:神奇丹霞 丹霞山 南华寺 六祖慧能 韶乐 曹溪假日温泉 马坝人遗址 珠玑 巷 乳源必背瑶寨 乳源大峡谷 封面... 1 一 韶关 山水之城 神奇丹霞... 3 二 韶关不过错过的美景... 5 三 韶关行程推荐... 9 四 韶关交通... 10 1 铁路... 10 2 公路... 10 3 内部交通... 4 韶关至香港直通巴士... 五 韶关娱乐 享受慢生活... 六 韶关特产带回家... 七 食在韶关...

More information

寫 在 前 面 善 牧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湯 靜 蓮 修 女 長 久 以 來, 善 牧 在 陪 伴 新 移 民 姐 妹 的 路 上, 不 斷 看 到 她 們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譜 寫 自 己 的 生 命 歌 曲, 無 論 是 攝 影 短 片 製 作, 姐 妹 們 皆 不 吝 於 分 享

寫 在 前 面 善 牧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湯 靜 蓮 修 女 長 久 以 來, 善 牧 在 陪 伴 新 移 民 姐 妹 的 路 上, 不 斷 看 到 她 們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譜 寫 自 己 的 生 命 歌 曲, 無 論 是 攝 影 短 片 製 作, 姐 妹 們 皆 不 吝 於 分 享 繪 者 : 全 體 成 員 與 講 師 主 題 : 同 心 協 力 全 體 成 員 以 一 人 一 筆 的 方 式, 將 心 中 此 時 此 刻 的 想 法 用 顏 色 和 符 號 呈 現, 成 員 在 繪 畫 過 程, 一 個 接 著 一 個, 隨 心 所 欲, 讓 畫 充 滿 色 彩, 成 員 表 示 共 同 完 成 畫 作, 讓 自 己 內 在 充 滿 力 量, 就 像 畫 作 呈 現 的 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TVP29A0

Microsoft Word - 105-TVP29A0 105 公 民 科 本 著 作 之 著 作 權 屬 於 南 一 書 局 所 有, 僅 供 非 商 業 性 之 個 人 會 員 下 載 作 為 個 人 學 習 目 的 之 使 用 除 此 之 外, 未 經 南 一 書 局 授 權,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重 製 改 作 出 租 散 布 公 開 傳 輸 或 為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之 利 用 單 題 ( 1~73 題 ) 1. 在 某 一 社

More information

1CMYK.FIT)

1CMYK.FIT) 2013 年 2 月 第 1 期 总 字 第 175 期 渊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冤 准 印 证 号 院 9911--L0494 过 敏 外 出 早 预 防 养 得 好 全 年 少 生 病 虽 然 我 们 可 以 随 口 说 出 几 句 野 捂 秋 冻 冶 等 养 生 口 诀 袁 可 对 于 此 时 的 养 生 禁 忌 却 了 解 甚 少 遥 一 旦 因 疏 忽 没 有 打 下 坚 实

More information

在 有 驚 奇 遊 覽 途 中 高 潮 迭 起, 目 不 暇 接 的 飛 泉 流 瀑 數 不 勝 數, 輕 巧 絕 妙 地 掛 在 峽 谷 之 中 絕 壁 之 上, 千 姿 百 態, 各 展 妖 嬈 七 色 彩 虹 在 瀑 布 上 方 架 起 人 世 間 的 因 緣 鵲 橋, 疑 似 仙 境 神 泉

在 有 驚 奇 遊 覽 途 中 高 潮 迭 起, 目 不 暇 接 的 飛 泉 流 瀑 數 不 勝 數, 輕 巧 絕 妙 地 掛 在 峽 谷 之 中 絕 壁 之 上, 千 姿 百 態, 各 展 妖 嬈 七 色 彩 虹 在 瀑 布 上 方 架 起 人 世 間 的 因 緣 鵲 橋, 疑 似 仙 境 神 泉 張 家 界 仙 境 ~ 天 門 山 百 龍 電 梯 5 日 VIP 三 排 椅 張 家 界 大 峽 谷 無 購 物 給 力 假 期 伴 您 遨 遊 中 國, 體 驗 深 度 旅 程 我 們 是 大 陸 張 家 界 精 緻 旅 遊 的 第 一 品 牌! 行 程 特 色 1. 精 心 規 劃 最 深 入 的 張 家 界 私 房 行 程, 安 排 四 個 整 天 全 覽 張 家 界, 在 市 區 及 景

More information

最 美 中 国 梦, 最 美 卫 监 人 我 所 学 习 十 八 大 暨 振 奋 精 神 转 变 作 风 提 质 提 效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顺 利 落 下 帷 幕 编 者 引 :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开 展 以 来, 全 所 干 部 职 工 积 极 参 与, 工 作 热 情 高 涨 他 们

最 美 中 国 梦, 最 美 卫 监 人 我 所 学 习 十 八 大 暨 振 奋 精 神 转 变 作 风 提 质 提 效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顺 利 落 下 帷 幕 编 者 引 :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开 展 以 来, 全 所 干 部 职 工 积 极 参 与, 工 作 热 情 高 涨 他 们 最 美 中 国 梦, 最 美 卫 监 人 我 所 学 习 十 八 大 暨 振 奋 精 神 转 变 作 风 提 质 提 效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顺 利 落 下 帷 幕 编 者 引 :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开 展 以 来, 全 所 干 部 职 工 积 极 参 与, 工 作 热 情 高 涨 他 们 把 十 八 大 精 神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中, 时 刻 警 戒 自 己 学 习 ; 他 们 把

More information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443A5CD7C0C3E65CC8BAD7CAC1CF5C323031344350415F73662E646F63> 2014 年 注 册 会 计 师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税 法 试 题 及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原 则 是 () A.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B.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C. 税 收 效 率 原 则 D. 实 质 课 税 原 则 答 案 A 解 析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是 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核 心 知 识 点 税 法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7次行政會議紀錄.doc

Microsoft Word - 137次行政會議紀錄.doc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第 137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101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 時 會 議 地 點.. 本 校 內 湖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張 校 長 瑞 濱 記 錄 : 許 朝 明 出 席 人 員 : 蔡 副 校 長 欣 欣 張 主 秘 旭 南 陳 教 務 長 碧 涵 ( 請 假

More information

先 接 触 事 物 的 总 是 眼 球 在 自 己 人 生 中 度 过 的 那 个 俗 称 为 决 定 命 运 的 最 长 暑 假 里, 吴 舸 在 一 片 合 肥 宝 鸡 汕 头 之 中 一 眼 就 相 中 了 江 亭 作 为 一 个 自 以 为 是 的 未 成 年 文 学 青 年, 吴 舸 在

先 接 触 事 物 的 总 是 眼 球 在 自 己 人 生 中 度 过 的 那 个 俗 称 为 决 定 命 运 的 最 长 暑 假 里, 吴 舸 在 一 片 合 肥 宝 鸡 汕 头 之 中 一 眼 就 相 中 了 江 亭 作 为 一 个 自 以 为 是 的 未 成 年 文 学 青 年, 吴 舸 在 江 亭 雨 迢 迢 / 作 者 : 伐 檀 第 001 章 江 亭 传 闻 江 亭 雨 迢 迢 文 / 伐 檀 我 们 都 活 在 未 来 自 己 垂 然 老 去 那 天 的 午 夜 梦 回 里, 痴 傻 地 向 往 着 自 己 过 去 做 过 的 梦, 永 恒 的 追 逐 是 生 命 有 价 的 主 题, 但 不 是 人 人 都 负 担 得 起 追 逐 的 代 价 我 们 在 追 逐 中 摔 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203_陳芬茹 單元二 High一時 害一世

Microsoft PowerPoint - 1203_陳芬茹 單元二  High一時 害一世 藥你難看--凡吸過必留下痕跡 施用毒品的後果 帥哥 美女全變樣 施用施用大麻 吸毒前 清秀圓潤 小鬼當家 麥考利克金 26年主持節目 暴瘦恍神 臉歪嘴斜 美國密蘇里州34歲男子因為長年吸食甲 基安非他命 半顆心臟已經壞死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吸毒前 吸毒後 吸毒後 1 18 死亡紀錄片 6 聯合新聞網26/6/8 12-26 1 快 樂 丸 MDMA 搖 頭 丸 使 用 者 之 腦 部 電 腦 斷 層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3,,, :?,,,,,,,,, 4,, : :,? :,,? :? :, :?, 5,, No. 1 ( 500 ),,,,, :!,!,, :,,?, :, :,! :!,,,,,,,,

\, :,,,,?,, :,,,, : :?, :,!?, :! 3,,, :?,,,,,,,,, 4,, : :,? :,,? :? :, :?, 5,, No. 1 ( 500 ),,,,, :!,!,, :,,?, :, :,! :!,,,,,,,, \ 1 :, ;, ; :,,,,, MP3,,,,,,, :?!,!,,,, :, :,, :,,,, 2,, 20071No. 1 ( 500 ) 45 \, :,,,,?,, :,,,, : :?, :,!?, :! 3,,, :?,,,,,,,,, 4,, : :,? :,,? :? :, :?, 5,, 46 20071No. 1 ( 500 ),,,,, :!,!,, :,,?, :,

More information

新竹市議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本府施政總報告稿(格式) 單位:

新竹市議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大會本府施政總報告稿(格式)  單位: 壹 前 言 : 為 增 進 本 市 市 民 健 康 生 活 福 祉, 讓 市 民 享 有 健 康 與 長 壽, 本 局 持 續 提 供 完 整 福 利 與 照 護 環 境, 讓 小 孩 年 輕 人 婦 女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在 這 裡 安 居 樂 業, 本 局 致 力 提 供 多 項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包 含 推 動 高 齡 友 善 固 齒 整 合 照 護, 滿 足 長 輩

More information

BOOKLET2

BOOKLET2 2 3 2005 128200470% 2005 1P3 2P12 3P18 4P23 5P28 2005/3/26 (02-27766133) 4 5 20022005 6 232124 2004 45.1 10.1 1.3 50-60 200516 5 7 1999 1999 7 2005/6/18 8 9 10 11 9 1.2 1.2. 11 10 12 1313 12 43 72605964

More information

唤醒心中的巨人

唤醒心中的巨人 唤 醒 心 中 的 巨 人 安 东 尼 - 罗 宾 斯 简 介 序 言 第 一 章 人 生 之 梦 第 二 章 决 定 : 开 启 能 力 之 道 第 三 章 影 响 人 生 的 力 量 第 四 章 信 念 系 统 : 创 造 与 毁 灭 的 力 量 第 五 章 改 变 是 可 以 马 上 做 到 的 吗? 第 六 章 如 何 改 变 人 生 中 的 任 何 事 第 七 章 改 变 心 境 的 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8

Microsoft Word - 文档8 年 华 是 无 效 信 by 落 落 序 言 by 郭 敬 明 6 潮 湿 的 季 风 文 >>> 郭 敬 明 其 实 世 界 在 这 一 秒 前 都 是 安 静 地 运 转, 草 木 都 有 各 自 的 颜 色, 潮 汐 也 有 规 律 的 起 伏, 而 仅 仅 在 一 个 不 被 任 何 人 觉 察 的 瞬 间, 世 界 开 始 悄 悄 地 朝 着 不 同 的 方 向 运 转 从 某 一 个 角

More information

廳, 一 道 道 經 過 營 養 師 建 議 的 菜 餚, 被 美 美 地 擺 放 在 雅 緻 的 白 色 康 寧 餐 具 上, 而 且 餐 廳 設 有 水 果 部 門, 不 但 提 供 新 鮮 果 汁, 一 盤 盤 特 別 挑 選 過, 又 大 又 美 的 各 色 水 果, 如 蓮 霧 梨 子 芭

廳, 一 道 道 經 過 營 養 師 建 議 的 菜 餚, 被 美 美 地 擺 放 在 雅 緻 的 白 色 康 寧 餐 具 上, 而 且 餐 廳 設 有 水 果 部 門, 不 但 提 供 新 鮮 果 汁, 一 盤 盤 特 別 挑 選 過, 又 大 又 美 的 各 色 水 果, 如 蓮 霧 梨 子 芭 職 場 減 重 達 人 台 灣 晶 技 - 郭 先 生 分 享 減 重 14.7 公 斤 參 與 公 司 推 行 減 重 班 活 動 系 列 ( 自 主 運 動 健 康 飲 食 指 導 等 ), 自 原 先 體 重 94Kg 減 重 至 79.3Kg 共 減 重 14.7Kg, 減 重 後 感 覺 精 神 與 體 力 都 變 好 很 多, 晚 餐 部 分 都 會 在 七 點 前 用 餐 及 不 在

More information

-------------------------------------------------------------------------------- -------------------------------------------------------------------------------- --------------------------------------------------------------------------------

More information

月光迴旋曲

月光迴旋曲 林 柏 宏, 政 大 新 聞 系 畢 曾 任 記 者 節 目 企 劃 等 工 作 回 首 一 年 內, 專 事 寫 作 為 生, 物 資 超 乎 想 像 的 匱 乏, 心 靈 卻 飽 含 光 暉 喜 歡 有 趣 且 誠 懇 的 文 本, 不 管 它 被 歸 類 為 哪 一 類 冸 作 品 散 見 國 內 各 大 民 間 雜 誌 政 府 期 刊 文 學 網 站 這 是 篇 探 討 救 贖 的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ì¤u¼t¿Ñ±þ®×

¤ì¤u¼t¿Ñ±þ®× 木 工 廠 謀 殺 案 telnet://bbs.wretch.cc 看 板 P_WizardCH http://web.ydu.edu.tw/~yanghane/vamindex.htm 當 周 寒 搭 乘 夜 車 回 到 臺 北 已 經 是 隔 天 早 上 五 點 多 清 晨 的 臺 北 像 睜 開 惺 忪 的 眼 睛 一 樣 慵 懶, 馬 路 上 車 輛 稀 少, 行 人 的 步 伐 也 相

More information

内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天 健 正 信 审 (2012) 专 字 第 020289 号 易 联 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易 联 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易 联 众 公

内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天 健 正 信 审 (2012) 专 字 第 020289 号 易 联 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易 联 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易 联 众 公 易 联 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内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天 健 正 信 审 (2012) 专 字 第 020289 号 天 健 正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Ascend a Certified Pub lic Accou n tan ts 内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天 健 正 信 审 (2012) 专 字 第 020289

More information

紅 糟 風 味 料 理 : 紅 糟 炒 飯 紅 糟 雞 紅 糟 蝦 紅 糟 排 骨 紅 糟 時 蔬 應 時 海 鮮 料 理 ( 依 季 節 提 供 ): 老 酒 黃 魚 ( 或 乾 煎 ) 酥 炸 白 鯧 川 燙 生 蚵 川 燙 佛 手 水 煮 貽 貝 海 味 紫 菜 體 驗 馬 祖 酒 文 化 :

紅 糟 風 味 料 理 : 紅 糟 炒 飯 紅 糟 雞 紅 糟 蝦 紅 糟 排 骨 紅 糟 時 蔬 應 時 海 鮮 料 理 ( 依 季 節 提 供 ): 老 酒 黃 魚 ( 或 乾 煎 ) 酥 炸 白 鯧 川 燙 生 蚵 川 燙 佛 手 水 煮 貽 貝 海 味 紫 菜 體 驗 馬 祖 酒 文 化 : 海上桃花源~馬祖(南 北竿+東引)尊爵三日遊(機來機回) 對於台灣來說 東引是一個既耳熟又陌生的地方 是日本的 東瀛 嗎 當然不是 東引是 中華民國最北方的領土 但由於經過四十多年戰地政務的 入出境管制 在軍管統治之後 憑添幾許神秘與浪漫色彩 東引列島由東 西引兩島組成 位處台灣基隆西北方約九十海里 扼鎮馬尾港與上海之間出入咽喉 至今 東引仍鎮守馬祖列島北疆 具重要戰略地位 東引原 屬福建省羅源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Chapter1 孩 子 很 聰 明, 但 為 何 會 不 專 心 呢? 當 我 們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與 精 力, 讓 孩 子 變 得 更 聰 明, 提 早 坐 在 椅 子 上 讀 書, 真 得 能 讓 孩 子 越 坐 越 專 心 嗎? 究 竟 是 孩 子 不 用 心, 還 是 父 母 使 用 的 方 式 不 恰 當? ( 內 文 ) 在 臨 床 上, 經 常 聽 到 媽 媽 擔 心 的 說

More information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892 2005 2005... 1... 1... 2... 3... 4... 6... 8... 33 1 2005 1 2 3 4 1 HUDA TECHNOLOGY & EDUCATION DEVELOPMENT CO.,LTD. 2 A A ST A 600892 3 51 51 050000 shiquanye@sina.com 4 5 0311-86033034 0311-86033718

More information

301貿易法案

301貿易法案 0 301 558.2 415.242 578.11 028.72 494.56 559.2 312.9911 023.4 028.72 DNA 364.216 DVD471.55 028 176.58 579.1578 553.5 551.25 498 IC 448.68 179.2 KTV990 023.4 023.4 023.4 MIDI912.7 MTV990 312.91653 457.01

More information

教育部九十三學年﹁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教育部九十三學年﹁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教 育 部 96 學 年 度 春 暉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壹 依 據 : 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96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菸 害 防 制 法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962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670A6F3B7C7B3C6B77CAE69C3D2B7D3A6D2B8D528B4BFB874A4E52928BEC7A5CDC1BFB871313032A67E32AAA92931303230393230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670A6F3B7C7B3C6B77CAE69C3D2B7D3A6D2B8D528B4BFB874A4E52928BEC7A5CDC1BFB871313032A67E32AAA92931303230393230205BACDBAE65BCD2A6A15D> 如 何 準 備 會 展 證 照 考 試 暨 會 展 證 照 重 要 補 充 資 料 2013 年 09 月 ( 第 2 版 ) 1 1 簡 報 大 綱 會 議 展 覽 產 業 定 義 會 展 證 照 考 試 簡 介 會 展 證 照 考 試 高 分 秘 笈 大 公 開 臺 灣 會 展 產 業 發 展 最 新 趨 勢 ( 重 要!) 重 要 補 充 資 料 : 台 灣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與 觀 光

More information

1010122(期初報告書)

1010122(期初報告書) 1010122( 成 果 報 告. 附 錄 Ⅱ) 臺 中 文 學 史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文 史 資 料 蒐 集 撰 寫 及 展 示 臺 中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1010122( 成 果 報 告. 附 錄 Ⅱ) 臺 中 文 學 史 委 託 研

More information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与 法 规 手 册 / 于 泓 源 主 编.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2006.4 ISBN7-80175-466-2 Ⅰ. 文 Ⅱ. 于 Ⅲ. 文 娱 活 动 - 服 务 业 - 安 全 管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与 法 规 手 册 / 于 泓 源 主 编. 北 京 : 中 国 长 安 出 版 社,2006.4 ISBN7-80175-466-2 Ⅰ. 文 Ⅱ. 于 Ⅲ. 文 娱 活 动 - 服 务 业 - 安 全 管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与 法 规 手 册 主 编 : 于 泓 源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 副 主 编 : 李 润 华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治 安 管 理 总 队 总 队 长 ) 王 守 江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治 安 管 理 总 队 政 委 ) 贺 安 钢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治 安 管 理 总 队 副 总 队 长 ) 编 委 :

More information

学习2013年全国两会心得

学习2013年全国两会心得 1 2 学 习 2013 年 全 国 两 会 心 得 2013 年 全 国 两 会 的 帷 幕 已 经 拉 下, 但 两 会 的 内 容 仍 是 人 们 关 注 的 重 点 两 会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内 容 : 产 生 新 一 届 国 家 机 构 领 导 人,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六 份 报 告 关 切 民 生 热 点, 履 职 新 面 孔, 清 新 会 风 这 无 一 不 是 在

More information

CIP. 2005 ISBN7-5302-0780-6 Ⅰ. Ⅱ. Ⅲ. Ⅳ.C913 1-49 CIP 2005 009549 AIQING MENZHEN 6 100011 www.bph.com.cn 880 1230 24 9 25 139 2005 3 1 2005 3 1 1-10000 ISBN7-5302-07806 I 759 17 00 23 21 001 20 002 5

More information

( )

( ) 600197 2005 ... 0... 0... 1... 2... 2... 4 ( )... 7... 45 1 2 9 5 3 2005 4 1 Xinjiang Yilite Industry Co., LTD YLT 2 A A A 600197 3 835811 http://www.yilispirit.com yltgf-yn@xj.cninfo.net 4 5 0991-3667490

More information

二 痛 苦 的 记 忆 在 莫 七 七 有 记 忆 以 来, 家 里 似 乎 每 天 都 上 演 着 全 武 行, 没 有 一 天 安 静 过 的 她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别 人 的 爸 爸 妈 妈 都 那 么 好, 会 宠 自 己 的 小 孩, 而 她 的 爸 爸 妈 妈 只 会 把 她 当

二 痛 苦 的 记 忆 在 莫 七 七 有 记 忆 以 来, 家 里 似 乎 每 天 都 上 演 着 全 武 行, 没 有 一 天 安 静 过 的 她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别 人 的 爸 爸 妈 妈 都 那 么 好, 会 宠 自 己 的 小 孩, 而 她 的 爸 爸 妈 妈 只 会 把 她 当 花 心 首 席 冷 情 妻 / 作 者 : 柏 亚 第 一 篇 嬉 皮 笑 脸 恋 上 你 一 我 已 经 结 婚 了 莫 七 七 是 个 很 低 调 的 人, 甚 至 可 以 说 很 没 有 存 在 感, 不 管 是 在 学 校 还 是 进 入 了 社 会 到 了 公 司, 尽 管 已 经 跟 她 同 事 了 大 半 年, 还 是 会 习 惯 性 的 忽 略 掉 她 不 是 他 们 没 有 同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網要

Microsoft PowerPoint -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網要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楊 宏 暉 消 費 糾 紛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企 業 多 角 化 經 營 行 銷 方 式 多 變 消 費 者 未 有 足 夠 消 保 智 識 1 消 費 者 八 大 權 利 基 本 需 求 的 權 利 知 的 權 利 選 擇 的 權 利 講 求 安 全 的 權 利 講 求 健 康 環 境 的 權 利 消 費 教 育 的 權 利 表 達 意 見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北縣文學概況.doc

Microsoft Word - 台北縣文學概況.doc 一 台 北 縣 簡 介 台 灣 縣 市 文 學 研 究 專 題 台 北 縣 計 有 10 個 市 : 板 橋 三 重 蘆 洲 新 莊 永 和 中 和 樹 林 汐 止 新 店 土 城 4 個 鎮 : 鶯 歌 三 峽 淡 水 瑞 芳 15 個 鄉 : 泰 山 五 股 深 坑 雙 溪 貢 寮 三 芝 石 碇 八 里 烏 來 坪 林 石 門 萬 里 金 山 林 口 平 溪 板 橋 : 板 橋 舊 名 枋 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6D\252k\267\247\255n_\275\306\277\357_.docx)

(Microsoft Word - \246D\252k\267\247\255n_\275\306\277\357_.docx) 二 多 重 選 擇 題 : 1.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有 我 國 刑 法 之 適 用? (A) 菲 律 賓 人 甲 在 航 行 於 釣 魚 台 海 域 之 我 國 國 籍 的 漁 船 上 打 傷 印 尼 人 乙 (B) 台 灣 人 甲 與 大 陸 人 乙 在 日 本 通 姦 (C) 韓 國 人 甲 在 美 國 殺 死 台 灣 人 乙 (D) 越 南 人 甲 在 越 南 販 賣 海 洛 因 給

More information

Untitiled

Untitiled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星 期 五 第 1481 期 今日 8 版 国内统一刊号 CN53 0047 国内邮发代号 63 61 零售价 1.00 元 张太原参加泛西南警务 合作第六届联席会议 本报讯 10 月 15 日 中国 泛西南警务合 作第六届联席会议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 联席 会议成员单位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 海 广西及受邀的新疆 甘肃等省 区 市 公安 厅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会

More information

12 2013 3 40 2014 1 2013 403 234 12 04-22061234 04-22061235 110 5 482 4 02-27278001 02-27275841 http://tdcyp.ccf.org.tw http://www.ccf.org.tw 2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8BEC7B873B44EB77EA558B8F4C160B8D1AA522D2DBB4EC16EBBB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8BEC7B873B44EB77EA558B8F4C160B8D1AA522D2DBB4EC16EBBB7> 一 文 章 推 薦 : 18 學 群 就 業 出 路 總 解 析 冷 門 與 熱 門, 跟 你 想 得 不 一 樣! 撰 文 @ 臧 聲 遠 1. 資 訊 學 群 ( 第 1 2 類 組 ) 資 訊 管 理 系 是 國 內 學 生 人 數 最 多 的 第 一 大 系, 也 是 目 前 嚴 重 過 剩 的 科 技 人 力, 好 壞 學 校 的 出 路 差 距 懸 殊, 但 資 工 系 仍 供 不 應

More information

目录.tpf

目录.tpf 04246-8 I25 5 5 11.5 30 .tpf-2 8/17/200510:11:45 东 方 名 流 的 情 们 人 目 录 .tpf-3 8/17/200510:11:45 抱 恨 余 生 空 悲 切 胡 志 明 ( 越 南 ) 单 身 首 相 绯 闻 缠 小 泉 纯 一 郎 ( 日 本 ) 天 方 夜 谭 异 国 恋 玛 丽 安 公 主 ( 巴 林 ) 明 星 王 妃 惨 遇 害 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施政總報告封面_定稿_.doc

Microsoft Word 施政總報告封面_定稿_.doc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十 六 屆 第 八 次 大 會 施 政 總 報 告 98 全 運 會 在 臺 中 - 台 灣 好 運 相 招 來 臺 中 睽 違 18 年 後, 全 國 最 高 等 級 的 全 國 運 動 會, 再 次 在 本 市 登 場 ; 由 於 台 灣 受 到 八 八 水 災 重 創, 本 次 全 運 會 命 名 為 台 灣 好 運, 除 了 表 現 運 動 會 的 活 力 外, 也

More information

江门:中国第一侨乡

江门:中国第一侨乡 开平碉楼 赤坎古镇 油菜花 梁启超故居 小鸟天堂 川岛 富康温 泉 帝都温泉 中国第一侨乡 封面... 1 一... 4 二 江门必玩景点... 6 1 碉楼游... 6 2 海岛游... 7 3 温泉游... 9 4 人文游... 11 5 生态游... 13 三 江门行程推荐... 四 江门娱乐... 五 江门美食... 六 江门购物... 七 江门住宿... 八 江门交通... 1 飞机...

More information

小 提 醒 : 傳 統 觀 念 認 為 發 生 性 行 為, 吃 虧 的 大 部 分 是 女 性, 但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已 漸 為 社 會 主 流 價 值, 只 要 與 沒 有 性 自 主 年 齡 的 人 ( 未 滿 16 歲 的 人 ) 發 生 性 行 為, 不 管 男 性 或 女

小 提 醒 : 傳 統 觀 念 認 為 發 生 性 行 為, 吃 虧 的 大 部 分 是 女 性, 但 是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已 漸 為 社 會 主 流 價 值, 只 要 與 沒 有 性 自 主 年 齡 的 人 ( 未 滿 16 歲 的 人 ) 發 生 性 行 為, 不 管 男 性 或 女 青 春 要 設 防, 遠 離 性 侵 害 宣 導 資 料 你 是 不 是 有 心 儀 的 女 孩 子 或 男 孩 子 想 要 追 求? 或 者, 你 希 望 可 以 跟 你 的 女 朋 友 或 者 男 朋 友 有 更 進 一 步 肢 體 接 觸? 或 者, 你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拒 絕 對 方? 你 知 道 我 國 有 哪 些 法 律 是 與 性 有 關 的 規 定 嗎? 以 下 從 幾 個

More information

我 就 这 样 坐 在 沙 发 上, 一 昧 的 发 着 呆, 快 要 石 化 的 时 候, 电 话 突 然 响 了, 随 着 电 话 铃 声, 我 全 身 上 下 的 毛 孔 顿 时 全 部 大 幅 度 张 开, 作 倾 听 状 会 是 两 个 人 里 的 谁 打 来 的? 还 是 联 袂 一 起

我 就 这 样 坐 在 沙 发 上, 一 昧 的 发 着 呆, 快 要 石 化 的 时 候, 电 话 突 然 响 了, 随 着 电 话 铃 声, 我 全 身 上 下 的 毛 孔 顿 时 全 部 大 幅 度 张 开, 作 倾 听 状 会 是 两 个 人 里 的 谁 打 来 的? 还 是 联 袂 一 起 失 恋 三 十 三 天 6 月 26 日 星 期 日 大 风 天 亲 眼 看 到 我 男 朋 友 挽 着 他 新 欢 的 手, 在 新 光 天 地 里 试 喷 香 水 的 那 一 刻, 世 界 蹭 的 一 声, 变 得 格 外 面 目 可 憎 这 种 眼 见 为 实 的 背 叛, 是 第 一 次, 但 不 会 是 最 后 一 次, 因 为 这 种 前 不 着 村 后 不 着 店, 让 呆 立 在 他

More information

一 台 戲 郝 萬 以 嘉 傳 道 沒 有 劇 本 最 佳 導 演 使 徒 保 羅 說 : 我 們 成 了 一 台 戲, 給 世 人 和 天 使 觀 看 ( 林 前 4:9) 過 去 這 二 十 年, 恍 如 昨 日! 信 心 聖 經 會 的 成 長, 真 是 如 同 一 台 精 彩 的 好 戲 感

一 台 戲 郝 萬 以 嘉 傳 道 沒 有 劇 本 最 佳 導 演 使 徒 保 羅 說 : 我 們 成 了 一 台 戲, 給 世 人 和 天 使 觀 看 ( 林 前 4:9) 過 去 這 二 十 年, 恍 如 昨 日! 信 心 聖 經 會 的 成 長, 真 是 如 同 一 台 精 彩 的 好 戲 感 使基督因你們的信 住在你們心裡 叫你們的愛心有根有基 能以和眾聖徒 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 弗 3 : 1 7-1 8 一 台 戲 郝 萬 以 嘉 傳 道 沒 有 劇 本 最 佳 導 演 使 徒 保 羅 說 : 我 們 成 了 一 台 戲, 給 世 人 和 天 使 觀 看 ( 林 前 4:9) 過 去 這 二 十 年, 恍 如 昨 日! 信 心 聖 經 會 的 成 長, 真 是 如 同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紀錄 國 立 竹 北 高 級 中 學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102 年 6 月 27( 星 期 四 ) 地 點 : 本 校 B1 視 聽 中 心 時 間 : 下 午 15 時 40 分 主 席 : 凃 校 長 仲 箎 出 列 席 : 如 會 議 簽 到 單 壹 會 議 開 始 貳 主 席 致 詞 : 紀 錄 : 胡 錦 蓮 各 位 老 師 各 位 同

More information

...w..91.p65

...w..91.p65 2 暑假作業 暑假生活須知 暑假生活須知 訓導處 親愛的小朋友們 大家好 暑假開始 為使大家有個快樂而平安的假期 訓導處研擬了以下注意事項 希望小朋友們能配合 注意 以確保大家暑假生活快樂又安全 1.暑假中生活起居要正常 暑假作業要按時做 完 並注意身體健康及有空時還是要不斷的 吸取新知 豐富暑假生活 從事室內活動包 含圖書館 電影院 百貨公司賣場 KTV 室 內演唱會 室內團體活動等時 首先應注重

More information

??? 1 20045 2 !!!!!!!!!!!!!!!!!!!!!!!!!!!!!!!!!!!!!!!!!!!!!!!!!!!!!!!!!!!!!!!!!!!!!!!!!!!!!!!!!!!!!!!!!!!!!!!!!!!!!!!!!!!!!!!!!!!!!!!!!!!!!!!!!!!!!!!!!!!!!!!!!!!!!!!!!!!!!!!!!!!!!!!!!!!!!!!!!!!!!!!!!!!!!!!!!!!!!!!!!!!!!!!!!!!!!!!!!!!!!!!!!!!!!!!!!!!!!!!!!!!!!!!!!!!!!!!!!!!!!!!!!!!!!!!!!!!!!!!!!!!!!!!!!!!!!!!!!!!!!!!!!!!!!!

More information

www.eic.org.cn 目 录 1 留 学 生 与 老 师 相 处 不 可 不 知 的 10 个 留 学 锦 囊 ------------------------------- 04 2 献 给 留 爸 留 妈 ------------------------------------------------------------------------------------- 05 3 趣

More information

-------------------------------------------------------------------------------- CoffeeShop -------------------------------------------------------------------------------- 010203 040506 070809 10 01 --------------------------------------------------------------------------------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卷 首 语 小 草 彭 屏 春 还 没 有 来, 天 气 照 样 寒 冷, 但 她 们 已 经 整 理 行 装, 准 备 出 发 了. 这 就 是 小 草. 虽 说 前 路 仍 有 冰 雪, 但 冰 雪 总 会 融 化 与 我 同 行. 虽 说 头 顶 有 些 石 块, 但 小 草 总 会 绕 道. 报 春 花 又 在 唱 歌 了, 似 乎 是 欢 迎, 又 似 乎 是 鼓 励. 我 不 知 道 是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v. s. Character ( ) ( ) ( ) ( ) ( ) (1949 ) ( ) (1949-1964 ) ( )X (1965-1979) Snoopy ( )Y (1977-1984) ( ) A 34.3% A 28.1 A 1. ( ) A 2. ( ) A 3. ( ) 4. ( ) ( ) Hello Kitty 60% 1. 2. Kitty ( ) 1. ( ) KTV

More information

大东方影城团购_海门大东方百货招聘 5576清大东方消防学校 清大东

大东方影城团购_海门大东方百货招聘 5576清大东方消防学校 清大东 大 东 方 影 城 团 购 _ 海 门 大 东 方 百 货 招 聘 5576 清 大 东 方 消 防 学 校 清 大 东 120 http://www.szfzsr.com 大 东 方 影 城 团 购 _ 海 门 大 东 方 百 货 招 聘 5576 清 大 东 方 消 防 学 校 清 大 东 资 本 结 构 公 司 名 称 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排 名 中 资 国 寿 股 份.881 中 资

More information

600802 ... 2... 2... 3... 5... 9... 16... 18... 19... 34... 38... 47... 95 1 1 2 3 1 FUJIAN CEMENT INC. FJC 2 3 118 0591 87617751 87517808 1560 0591-87527300 118 0591 87617751 87517808 1508 0591-87527300

More information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 洲 旗 滨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报 告 组 织 范 围 : 株 洲 旗 滨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下 属 机 构 报 告 时 间 范 围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部 分 内 容 超 出 上 述 范 围 报 告 发 布 周 期 : 年 度 报 告 报 告 数 据 说 明 : 本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FCA9D4A442A6E6BE50ACE3A873B5B2AED7B3F8A7695FB3CCB2D7AED1ADB1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FCA9D4A442A6E6BE50ACE3A873B5B2AED7B3F8A7695FB3CCB2D7AED1ADB15F2E646F63> 行 銷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指 導 教 授 : 黃 文 仙 老 師 組 長 : 行 銷 三 4097044004 游 惟 萱 組 員 : 歷 史 四 4096013024 薛 如 茵 園 藝 四 4096032003 李 潔 行 銷 三 4097044014 林 虹 君 行 銷 三 4097044024 劉 思 佳 行 銷 三 4097044043 邱 欣 儀 行 銷 三 4097044044

More information

: : : / : ISBN 7532693812 : 5. 00 : 2005 5 1 CIP (2005) 088046

: : : / : ISBN 7532693812 : 5. 00 : 2005 5 1 CIP (2005) 088046 : : : / : ISBN 7532693812 : 5. 00 : 2005 5 1 CIP (2005) 088046 1,, ;,,,, 1 1 2 4 38 413 516 6 19 724 8 28 33,,,,, :,, :, 1 ,, 1 33 2 36 3 39 4 42 5 45 649 7 54 8 56 59,, ;,,,, 1 59 2 62 3 66 4 69 5 7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