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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 長 勉 語 近 年 來, 青 少 年 犯 罪 年 齡 逐 漸 降 低, 中 輟 生 遞 增, 情 緒 困 擾 行 為 偏 差 的 學 生 愈 來 愈 多, 不 但 增 加 教 師 們 教 學 的 困 難, 同 時 也 讓 教 師 在 班 級 經 營 上 力 不 從 心, 相 信 站 在 第 一 線 每 天 輔 導 青 少 年 的 高 中 導 師, 感 受 更 為 深 刻 的 確, 導 師 是 一 項 令 人 又 愛 又 懼 極 具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雖 然 目 前 有 許 多 教 育 的 問 題 存 在, 令 人 心 生 感 嘆 但 在 教 育 崗 位 上, 仍 有 許 多 人 願 意 接 下 這 份 挑 戰, 並 且 樂 在 其 中 因 為, 導 師 工 作 雖 然 艱 辛, 但 在 與 學 生 朝 夕 相 處, 密 切 互 動 的 過 程 中, 從 學 生 身 上 看 到 成 長 的 喜 悅, 就 足 以 讓 導 師 們 忘 掉 那 些 辛 勞, 而 這 也 是 擔 任 導 師 最 可 貴 的 地 方 把 每 一 個 學 生 帶 上 來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是 教 育 部 近 十 年 來 教 育 發 展 的 首 要 目 標, 以 學 校 本 位 出 發, 導 師 是 學 生 在 學 校 的 父 母, 與 家 中 的 父 母 共 同 扮 演 著 知 識 傳 授 人 格 養 成 常 規 建 立 升 學 輔 導 的 角 色 為 了 讓 導 師 能 有 效 的 進 行 班 級 經 營 與 學 生 輔 導, 感 謝 學 務 處 彙 整 各 項 導 師 需 瞭 解 之 法 規 與 各 項 通 報 方 式, 將 之 集 結 成 冊, 方 便 導 師 隨 時 參 閱 或 記 錄, 請 導 師 們 善 加 利 用 這 本 手 冊 在 此, 期 許 大 家 將 教 育 工 作 當 作 是 一 個 志 業 而 非 事 業 教 育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輔 導 是 教 育 的 核 心, 教 師 專 業 的 提 倡, 不 僅 是 教 育 界 自 我 提 升 的 願 景, 也 負 有 社 會 的 期 許 教 師 需 要 不 斷 持 續 透 過 閱 讀 專 業 書 籍 或 參 與 各 類 研 習 進 修, 以 充 實 專 業 輔 導 知 能 與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 教 育 也 需 要 教 師 秉 持 專 業 的 敏 銳 度, 發 現 孩 子 的 困 難, 進 行 輔 導 陪 伴 與 轉 介, 並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協 助 期 盼 每 位 教 師 都 是 孩 子 生 命 中 的 貴 人, 讓 每 個 孩 子 都 能 健 康 成 長, 快 樂 有 效 的 學 習 校 長 夏 日 新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2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活 動 內 容 四 學 年 度 開 始 ~27 一 ~ 二 新 生 訓 練 ~29 三 ~ 四 第 1 學 期 開 學 準 備 日 五 第 1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六 補 上 班 上 課 ( 補 102 年 9 月 20 日 調 整 放 假 ) 四 中 秋 節 放 假 五 調 整 放 假 四 國 慶 日 放 假 ~15 一 ~ 二 第 一 次 段 考 ~29 一 ~ 二 高 一 公 民 訓 練 ( 露 營 ) ~29 三 ~ 五 第 二 次 段 考 ~13 四 ~ 五 全 校 運 動 會 ~27 一 ~ 五 聖 誕 感 恩 週 五 歲 末 晚 會 三 開 國 紀 念 日 放 假 ~3 四 ~ 五 高 三 第 三 次 段 考 ~16 二 ~ 四 高 一 高 二 第 三 次 段 考 一 第 1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二 寒 假 開 始 103 1~2 30~4 四 ~ 二 除 夕 春 節 放 假 二 第 2 學 期 開 學 正 式 上 課 2

3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校 園 平 面 圖 ( 行 政 會 議 ) 排 球 場 網 球 場 操 場 司 令 台 排 球 場 學 生 進 入 口 車 棚 車 康 定 路 側 門 圖 書 館 B1 K 書 中 心 1F 圖 書 室 2F 藝 文 中 心 3F 會 議 室 ( 自 習 ) 4F 表 演 場 活 動 中 心 1F 羽 球 館 2F 體 育 科 4F 籃 球 館 怡 園 工 地 位 置 紅 磚 廣 場 工 藝 奮 發 樓 建 中 ( 新 ) 仁 愛 樓 樓 梯 樓 梯 樓 梯 籃 球 場 電 腦 教 室 1 辦 公 室 電 腦 教 室 2 辦 公 室 家 政 教 室 生 科 教 室 烹 飪 教 室 儲 藏 管 樂 教 室 榕 園 綠 光 森 巴 樓 梯 工 地 出 入 口 樓 合 作 社 合 作 社 1F 合 作 社 保 健 室 梯 棚 廁 所 1F ( 廁 所 ) 樓 梯 諮 商 軍 訓 生 涯 英 聽 英 公 劇 202 綜 合 樓 樓 梯 護 理 軍 械 庫 社 團 音 音 社 廁 所 團 樹 人 路 家 長 接 送 區 科 學 館 1F 物 理 2F 自 然 科 生 物 3F 化 學 4F 視 聽 教 室 5F 地 科 教 職 員 機 踏 車 停 車 棚 ATM 來 賓 停 車 位 行 政 大 樓 6F 會 議 室 教 師 會 5F 數 學 科 英 文 科 藝 能 科 4F 教 務 處 國 文 科 3F 校 長 室 社 會 科 會 議 室 2F 總 務 教 官 人 事 會 計 玄 關 樓 電 梯 8F 禮 堂 7F 數 學 6F F F F F F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地 下 停 車 場 ( 勤 學 樓 B1) 圓 形 廣 場 傳 人 達 行 室 坡 道 3 鎮 中 路 大 門 磊 園 勤 學 樓 樓 電 梯 廁 所 美 術 大 樓 1F 鑑 賞 教 室 3F 水 彩 教 室 4F 國 畫 教 室 欣 園 家 長 接 送 區

4 102 學 年 度 全 校 導 師 名 單 班 級 姓 名 科 目 班 級 姓 名 科 目 班 級 姓 名 科 目 101 黃 翊 展 自 然 201 黃 柏 諺 數 學 301 熊 瑞 祥 數 學 102 蔡 尚 儒 數 學 202 陳 淑 卿 數 學 302 陳 佩 瑱 自 然 103 侯 振 隆 數 學 203 陳 志 達 國 文 303 張 妙 如 數 學 104 邱 建 閔 數 學 204 王 文 德 英 文 304 吳 后 菊 英 文 105 蔡 珮 均 社 會 205 邱 義 雄 自 然 305 錢 寶 明 數 學 106 吳 素 日 社 會 206 賴 育 宏 數 學 306 鄭 竣 平 數 學 107 鄒 怡 婉 社 會 207 林 麗 卿 數 學 307 孫 憶 曼 數 學 108 郭 玉 如 國 文 208 古 玉 旻 國 文 308 周 筱 葳 國 文 109 邱 玉 瑾 國 文 209 王 秀 如 國 文 309 鄭 世 欽 國 文 110 鄭 凱 中 英 文 210 鍾 佳 璇 國 文 310 吳 姿 蓉 國 文 111 王 潔 瑩 英 文 211 洪 碧 霞 社 會 311 吳 星 怡 社 會 112 孫 慧 娟 英 文 212 許 雅 雯 社 會 312 曾 彩 娟 英 文 113 曾 富 美 國 文 213 薛 秀 雲 英 文 313 梁 英 笑 英 文 114 朱 雁 玲 英 文 214 林 志 忠 英 文 314 邱 瀞 慧 英 文 115 楊 正 心 藝 能 215 楊 筱 菁 英 文 315 陳 珈 吟 國 文 4

5 102 學 年 度 年 班 第 學 期 班 級 幹 部 暨 各 科 小 老 師 名 單 職 別 座 號 姓 名 職 掌 備 註 班 長 1. 综 理 全 班 一 切 事 務 2. 主 持 班 會 3. 執 行 任 務 及 傳 達 意 見 副 班 長 學 藝 股 長 風 紀 股 長 康 樂 股 長 總 務 股 長 服 務 股 長 衛 生 股 長 1. 協 助 班 長 處 理 班 級 事 務 2. 清 查 班 上 出 席 狀 況 3. 點 名 簿 管 理 點 名 缺 曠 統 計 表 公 布 1 負 責 作 業 及 週 記 之 收 發 2. 記 載 教 室 日 誌 並 送 導 師 批 閱 3. 佈 置 教 室 編 輯 壁 報 及 刊 物 1. 維 持 全 班 秩 序, 並 檢 查 服 裝 儀 容 2. 維 護 生 活 紀 律 3. 執 行 校 規 及 本 班 各 項 公 約 1. 領 導 全 班 體 育 康 樂 有 關 事 宜 2. 班 級 活 動 的 策 劃 及 主 持 3. 領 借 體 育 器 材 1. 保 管 教 室 一 切 設 備 2. 班 費 之 管 理 3. 購 置 本 班 需 用 物 品 內 掃 區 外 掃 區 1. 打 掃 工 具 的 領 用 及 管 理 2. 分 配 及 督 導 教 室 公 區 清 潔 工 作 3. 分 配 及 督 導 值 日 生 工 作 4. 環 保 政 策 的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輔 導 股 長 資 訊 股 長 1. 協 助 輔 導 教 師 整 理 輔 導 資 料 2. 填 寫 各 班 輔 導 日 誌 3. 協 助 同 學 詢 問 升 學 及 就 業 等 相 關 問 題 1. 班 級 上 課 資 訊 設 備 借 用 及 返 還 2. 電 腦 教 室 設 備 管 理 及 維 護 午 餐 股 長 1. 執 行 有 關 學 校 午 餐 的 相 關 事 項 2. 監 督 同 學 打 菜 時 之 衛 生 習 慣 3. 協 助 收 發 學 校 午 餐 繳 費 單 及 回 收 問 卷 調 查 表 5

6 職 別 座 號 姓 名 備 註 國 文 小 老 師 英 文 小 老 師 數 學 小 老 師 歷 史 小 老 師 地 理 小 老 師 公 民 與 社 會 小 老 師 物 理 小 老 師 化 學 小 老 師 生 物 小 老 師 家 政 小 老 師 美 術 小 老 師 生 活 科 技 小 老 師 音 樂 小 老 師 體 育 小 老 師 國 防 通 識 小 老 師 護 理 小 老 師 電 腦 小 老 師 6

7 班 級 座 位 個 別 情 況 註 明 表 ( 導 師 專 用 ) 範 例 : 姓 名 : 張 家 豪 姓 名 : 李 冠 佑 姓 名 : 林 雅 婷 座 號 :33 ( 弱 視, 前 排 ) 座 號 :11 ( 國 文 小 老 師 ) 座 號 :22 ( 副 班 長 ) 講 桌 7

8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作 息 時 間 表 07:00 教 官 及 自 治 幹 部 值 勤 07:20 各 班 教 室 環 境 打 掃 07:30 早 自 習 ( 生 活 榮 譽 競 賽 開 始 評 分 各 班 填 寫 小 點 名 單 登 記 遲 到 ) 07:35 升 旗 典 禮 進 場 集 合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前 廣 場 集 合 ) 07:40 升 旗 典 禮 開 始 ( 每 週 二 舉 行 ) 08:05 早 自 習 結 束 08:10 第 一 節 上 課 09:00 第 一 節 下 課 09:10 第 二 節 上 課 10:00 第 二 節 下 課 10:10 第 三 節 上 課 11:00 第 三 節 下 課 11:10 第 四 節 上 課 12:00 第 四 節 下 課 12:30 打 掃 資 源 垃 圾 及 廚 餘 回 收 12:40 午 休 開 始 12:45 生 活 榮 譽 秩 序 競 賽 開 始 評 分 13:15 午 休 結 束 13:20 第 五 節 上 課 14:10 第 五 節 下 課 14:20 第 六 節 上 課 15:10 第 六 節 下 課 15:20 第 七 節 上 課 16:10 第 七 節 下 課 16:20 第 八 節 上 課 17:10 第 八 節 下 課 ( 第 一 次 放 學 ) 17:20 第 九 節 上 課 ( 週 一 二 三 ) 18:10 第 九 節 下 課 ( 第 二 次 放 學 ) 19:00 圖 書 館 晚 自 習 開 始 ( 球 場 廣 場 玄 關 等 活 動 停 止 ) 8

9 高 雄 市 公 車 專 車 路 線 ( 市 公 車 ) 修 正 日 期 : 路 線 1. 建 軍 中 正 線 瑞 豐 站 派 車 : 回 程 前 鎮 站 派 車 : 開 車 路 時 間 線 開 車 2. 大 順 線 : 前 鎮 站 派 車 : 時 間 1 瑞 豐 站 100 路 站 牌 路 06:30 1 皓 東 路 口 06:40 2 瑞 隆 路 永 豐 路 口 100 路 站 牌 06:33 2 大 昌 二 路 06:40 3 永 豐 路 崗 山 北 街 口 100 路 站 牌 06:33 3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建 工 路 ) 06:42 4 新 富 路 明 園 幼 稚 園 對 面 06:35 4 雄 工 ( 建 工 路 ) 06:44 5 新 富 路 鳳 新 高 中 紅 67 路 站 牌 06:40 5 建 工 路 口 ( 大 順 二 路 ) 06:45 6 南 京 路 324 巷 近 界 揚 超 市 安 全 島 06:41 6 正 興 國 小 ( 大 順 二 路 ) 06:45 7 南 京 路 445 巷 近 衛 武 營 對 面 安 全 島 06:42 7 樹 德 家 商 ( 大 順 二 路 & 建 興 路 口 ) 06:45 8 中 正 路 建 軍 站 70 路 站 牌 06:50 8 大 順 陸 橋 ( 大 順 二 路 ) 06:46 9 中 正 一 路 摩 斯 漢 堡 店 前 06:53 9 憲 政 路 口 ( 大 順 三 路 ) 06:47 10 大 順 三 路 口 站 (HTC 專 賣 店 前 20 公 尺 )06 06:55 10 聖 功 醫 院 ( 建 國 一 路 ) 06:51 11 五 福 一 路 五 福 一 路 五 福 幹 線 站 牌 06:58 11 道 明 中 學 ( 建 國 一 路 ) 06:53 12 和 平 路 師 範 大 學 82 路 站 牌 07: 建 國. 凱 旋 路 口 ( 凱 旋 二 路 ) 06:54 13 和 平 路 寒 軒 飯 店 82 路 站 牌 07: 凱 旋 路. 中 正 路 口 ( 凱 旋 二 路 ) 14 和 平 路 林 西 街 口 82 路 站 牌 07: 民 生 醫 院 ( 凱 旋 二 路 ) 06:55 15 和 平 路 廣 西 路 口 82 路 站 牌 07: 凱 旋 醫 院 ( 凱 旋 二 路 ) 06:56 16 聖 和 公 園 ( 二 聖 路 ) 07: 五 權 國 小 ( 凱 旋 二 路 ) 06:58 17 二 聖 路 小 北 百 貨 店 對 面 07: 三 多 二 路 口 ( 凱 旋 三 路 ) 06:59 18 凱 旋 四 路 沿 途 37 路 站 牌 07:11 18 鐵 路 機 廠 ( 凱 旋 三 路 ) 07: 中 山 四 路 07:15 19 二 聖 路 口 ( 凱 旋 三 路 ) 07: 前 鎮 高 中 07:25 20 賢 明 路 口 ( 凱 旋 三 路 ) 07: 高 雄 市 公 車 處 有 規 定, 學 生 專 車 停 靠 點 設 在 一 心 一 路 口 籬 仔 內 瑞 祥 高 中 21 既 有 的 公 車 站 牌 布 魯 樂 谷 07: 放 學 回 程 下 車 停 靠 站 有 乙 站 與 上 車 地 處 不 同, 原 在 建 軍 路 70 號 上 車, 在 放 學 時 因 當 22 世 貿 廣 場 07:04 04 路 段 易 發 生 車 禍, 改 在 802 醫 院 對 面 中 正 路 23 中 山 四 路 鎮 中 路 07: 號 公 車 站 牌 處 下 車 24 前 鎮 高 中 07:10 9

10 路 3. 鳥 松 線 : 路 聯 合 學 生 專 車 時 間 ( 復 華 中 學 高 雄 高 商 中 正 高 工 高 線 前 鎮 站 派 車 : 線 雄 女 中 及 本 校 學 生 合 搭 的 學 生 專 車 ) 時 間 1 中 正 路 麥 當 勞 站 ( 鳥 松 鄉 公 所 對 面 ) 06:30 1 鳳 鼻 頭 漁 港 06:20 2 忠 誠 路 口 70 路 站 牌 06:33 2 鳳 鼻 頭 06:23 3 長 庚 醫 院 70 路 站 牌 06:35 3 鳳 鳴 國 小 06:24 4 大 華 站 06:36 4 邦 坑 06:25 5 家 樂 福 大 賣 場 06:37 5 岐 山 二 路 06:25 6 澄 清 路 站 站 牌 ( 澄 清 路 & 義 華 路 口 ) 06:38 6 龍 鳳 公 園 06:26 7 褒 揚 街 口 站 牌 ( 澄 清 路 & 褒 揚 街 口 ) 06:38 7 鳳 林 國 中 06:26 8 覺 民 路 口 站 牌 ( 澄 清 路 A+1 前 ) 06:40 8 龍 鳳 路 06:27 9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站 牌 ( 澄 清 路 ) 06:42 9 鳳 華 路 06:27 10 清 真 寺 ( 建 軍 路 ) 06:42 10 鳳 林 路 06:28 11 輔 仁 路 口 站 牌 ( 三 多 路 ) 06:46 11 中 心 路 中 心 路 口 06:29 12 五 塊 厝 站 牌 ( 三 多 路 ) 06:47 12 中 利 路 口 中 智 路 口 06:32 13 三 信 家 商 ( 三 多 路 ) 06:48 13 職 訓 中 心 康 榮 公 司 06:36 14 五 權 國 小 站 牌 06:52 14 立 群 路 口 06:42 15 光 華 路 口 站 牌 06:55 15 小 港 捷 運 站 06:43 16 三 多 市 場 站 牌 ( 民 權 二 路 ) 06:56 16 二 苓 國 小 06:44 17 民 權 公 園 站 牌 06:58 17 二 苓 市 場 06:45 18 文 殊 講 堂 站 站 牌 06:59 18 小 港 分 局 06:47 19 復 興 國 小 07: 小 港 站 06:48 20 中 山 三 路 07: 小 港 行 政 中 心 06:49 21 前 鎮 高 中 07: 小 港 路 口 06:49 22 小 港 天 主 堂 06:50 23 港 後 路 06:51 24 平 和 路 06:51 25 金 福 路 口 06:52 26 前 鎮 高 中 07:10 1 因 高 雄 市 公 車 處 規 定, 學 生 專 車 停 靠 點 設 在 既 有 的 公 車 站 牌 ( 前 鎮 站 : 瑞 豐 站 : ) 2 聯 合 專 車 為 復 華 中 學 高 雄 高 商 中 正 高 工 高 雄 女 中 及 本 校 學 生 合 搭 的 學 生 專 車, 僅 上 學 時 行 駛, 放 學 不 行 駛 10

11 前 鎮 高 中 102 學 年 度 林 園 線 專 車 停 靠 路 線 路 線 前 鎮 高 中 林 園 線 開 車 時 間 1 昭 明 保 安 宮 ( 鳳 林 一 路 ) 06:25 2 中 潭 7-11 超 商 06:28 3 清 水 巖 站 牌 ( 鳳 林 路 三 段 及 清 水 巖 路 交 叉 口 ) 06:31 4 復 欲 五 金 百 貨 ( 王 公 路 及 鳳 林 一 路 交 叉 口 ) 06:32 5 麥 當 勞 ( 沿 海 路 2 段 ) 06:33 6 王 婦 產 科 ( 沿 海 路 3 段 ) 06:33 7 頂 厝 路 口 ( 沿 海 路 4 段 ) 06:35 8 中 門 路 口 ( 沿 海 路 4 段 與 海 墘 路 交 叉 口 ) 06:36 備 註 11

12 生 活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教 官 室 提 供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點 名 制 度, 相 關 作 法 如 附 件 二 學 校 發 生 媒 體 事 件 預 防 處 理 : ( 一 ) 前 言 甲 級 事 件 定 義 1. 人 員 死 亡 或 有 死 亡 之 虞 2. 財 產 損 失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3. 亟 須 本 部 或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及 其 他 可 能 引 發 媒 體 關 注 社 會 關 切 之 事 件 回 報 時 間 為 獲 知 事 件 後 2 個 小 時 內, 以 網 路 通 報 校 安 中 心 ( 電 話 於 15 分 鐘 內 ); 兒 少 法 及 性 平 法 事 件 回 報 時 間, 為 24 小 時 內 ( 二 ) 學 校 行 政 系 統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 注 意 徵 候 研 判 是 否 成 為 校 園 新 聞 媒 體 事 件 2. 主 管 處 室 擬 定 聲 明 稿 陳 校 長, 隔 天 列 印 書 面 資 料 分 發 各 處 室 或 導 師 3. 警 衛 室 做 好 門 禁 管 制, 勿 讓 記 者 到 處 採 訪 學 生 或 教 職 員 工, 教 官 室 教 官 引 導 各 家 記 者 或 媒 體 至 校 長 室 或 會 議 室 休 息 準 備 採 訪 4. 業 務 相 關 主 任 馬 上 整 理 報 告 書 給 教 育 局 5. 發 言 人 由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擔 任, 主 任 不 在 由 秘 書 擔 任, 秘 書 不 在 由 校 長 職 務 代 理 人 順 序 為 之, 有 問 題 即 時 向 校 長 回 報 ( 三 )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及 教 官 應 有 作 法 : 防 制 校 園 偏 差 行 為 ( 會 成 為 新 聞 報 導 的 內 容 有 可 能 是 各 種 不 同 的 議 題, 如 學 生 不 讓 座 辱 罵 長 者 虐 待 小 動 物 公 共 場 所 轟 趴 吸 毒 網 路 裸 露 發 表 不 適 作 品 等 ): 針 對 校 園 偏 差 事 件, 因 應 作 為 分 為 預 防 發 現 處 理 追 蹤 等 四 階 段 概 述 如 下 : 1. 預 防 階 段 : (1) 安 排 年 級 性 宣 導 講 座 (2) 修 訂 明 確 獎 懲 規 定 並 落 實 執 行 及 宣 導 (3) 升 旗 時 實 施 生 活 常 規 教 育 (4) 上 課 時 實 施 生 活 教 育 融 入 式 教 學 2. 發 現 階 段 : (1) 暢 通 投 訴 管 道 : 學 校 設 置 投 訴 專 線 申 訴 信 箱, 安 排 專 人 輪 值 接 聽 受 理, 並 由 校 長 親 自 督 導 另 接 受 學 生 或 家 長 投 訴 電 話 或 信 函 時, 應 將 相 關 事 件 摘 要 及 處 理 情 形 記 錄 陳 核, 經 校 長 核 章 後 留 校 備 查 (2) 設 計 輔 導 課 程 : 設 計 輔 導 課 程, 瞭 解 實 際 情 形 (3) 教 師 及 教 官 觀 察 評 估 : 透 過 平 日 教 學 過 程 及 學 生 反 應, 主 動 發 覺 學 生 偏 差 情 形 ( 理 性 平 和 溝 通 ) 3. 處 理 階 段 : (1) 成 立 防 制 校 園 安 全 專 責 小 組 ( 集 思 廣 益 理 性 回 應 ), 做 好 求 證 確 認 工 作 ( 即 時 回 報 完 整 正 確 資 訊 ), 給 予 適 當 處 份 (2) 啟 動 輔 導 機 制,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施 以 不 同 之 輔 導 方 案 : 給 予 校 園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及 旁 觀 學 生 妥 適 輔 導 (3) 轉 介 與 結 案 : 處 理 得 宜 者 予 以 結 案 ; 超 越 學 校 處 理 範 圍 者 予 以 轉 介 4. 追 蹤 階 段 : (1) 相 關 人 員 列 入 個 案 認 輔 (2) 與 專 業 合 作, 必 要 時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進 行 協 助 (3) 檢 視 處 理 流 程, 作 為 改 進 參 考 12

13 暢 通 校 安 通 報 機 制, 遇 危 安 情 形, 即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校 外 會 教 育 局 或 本 部 校 安 中 心 請 求 協 助 附 件 : 早 自 習 升 旗 上 課 午 休 點 名 制 度 : 為 落 實 點 名 制 度 與 為 能 充 份 掌 握 學 生 安 全, 上 課 時 間 學 生 不 在 教 室 或 指 定 地 點 一 律 登 記 遲 到 或 缺 曠, 請 導 師 專 任 老 師 及 行 政 單 位 配 合 ( 一 ) 早 自 習 升 旗 午 休 時 : 如 為 環 保 志 工 隊 自 治 幹 部 社 團 集 會, 則 由 各 處 室 相 關 單 位 於 事 前 或 事 後 提 出 公 差 點 名 單, 送 生 輔 組 核 銷 曠 課 紀 錄 教 師 如 請 學 生 於 午 休 時 間 幫 忙 或 實 施 補 考, 則 由 執 行 老 師 開 立 證 明 紙 條, 以 利 學 生 帶 回 班 上, 讓 導 師 能 有 所 依 據 註 銷 缺 曠 實 施 愛 校 服 務 或 補 打 掃 學 生, 則 由 執 行 的 老 師 或 教 官 開 立 證 明 紙 條 因 班 級 事 務 如 打 掃 外 掃 區 的 學 生, 則 由 導 師 自 行 確 認 ( 二 ) 上 課 時 : 上 課 鐘 響 五 分 鐘 後 起 記 遲 到, 十 分 鐘 起 記 曠 課 被 約 談 或 集 合 較 晚 進 教 室, 則 由 集 合 人 開 立 證 明 紙 條 帶 回 教 室 給 授 課 老 師 註 銷 ( 三 ) 補 充 規 定 : 1. 執 行 公 差 勤 務 遭 記 缺 席 後 提 出 公 假 者, 核 銷 後 均 登 記 為 公 假, 以 利 呈 現 事 實 狀 況 及 日 後 查 核 之 用 2. 原 則 為 誰 登 記 缺 曠 則 由 誰 註 銷, 以 示 尊 重 3. 如 有 遺 漏 核 銷 者, 則 於 出 勤 週 報 表 由 上 列 主 要 負 責 人 員 簽 章 註 銷 4. 點 名 主 要 應 由 導 師 及 任 課 老 師 執 行, 副 班 長 協 助 補 登 5. 證 明 紙 條 ( 如 範 例, 請 向 教 官 室 索 取 ) 證 明 紙 條 範 例 : 遲 到 缺 課 證 明 單 年 班 號 姓 名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於 辦 公 室 補 考 約 詢 集 合 愛 校 服 務 其 它 老 師 簽 章 : 年 月 日 13

14 打 掃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 導 師 版 ) 衛 生 組 長 蘇 慧 雲 老 師 修 正 一 公 共 區 域 打 掃 時 間 ( 一 ) 每 天 中 午 12:30 30~12 12:40 40( 包 含 資 源 回 收 廚 餘 ) ( 二 ) 每 天 早 自 修 前 約 07:20 20~07 07:30 二 各 班 班 級 打 掃 時 間 ( 一 ) 每 天 上 午 早 自 修 前 07:20 20~07 07:30 ( 二 ) 每 天 中 午 12:30 30~12 12:40 三 垃 圾 傾 倒 時 間 每 日 上 午 第 一 節 下 課 09:00 00~09 09:10 10( 垃 圾 不 落 地 ); 廚 餘 每 日 中 午 12:30 30~12 12:40 四 資 源 垃 圾 回 收 時 間 : 每 日 12:30 30~12 12:40 ( 請 注 意 : 二 四 只 回 收 紙 類 ) 五 注 意 事 項 : 打 掃 第 一 原 則, 請 同 學 注 意 安 全 ( 一 ) 公 共 區 域 落 葉 處 理 原 則 1. 校 園 周 圍 人 行 道 上 的 落 葉 請 裝 袋 後 統 一 集 中 傾 倒 2. 校 園 內 的 落 葉 請 裝 袋 統 一 集 中 傾 倒, 以 免 風 吹 散 落 一 地 ( 二 ) 校 園 外 圍 人 行 道 與 綠 帶 花 圃 1. 人 行 道 連 鎖 磚 上 落 葉 請 務 必 清 掃 乾 淨, 落 葉 請 裝 袋 2. 花 圃 草 叢 中 的 紙 屑 垃 圾 請 徹 底 檢 查 並 清 除 3. 行 人 休 息 區 域 與 座 椅 請 維 持 清 潔 並 時 時 擦 拭 座 椅 ( 三 ) 各 教 學 大 樓 廁 所 1. 打 掃 時 請 注 意 安 全, 避 免 滑 倒 與 嬉 鬧 2. 廁 所 內 垃 圾 桶 請 天 天 傾 倒, 垃 圾 袋 各 班 自 備 3. 保 持 乾 燥 與 整 齊 清 潔, 確 實 於 交 接 時 清 點 掃 地 用 具 與 檢 查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清 潔 4. 確 實 清 潔 工 作 消 除 異 味 ( 衛 生 組 提 供 洗 廁 劑 漂 白 水 明 星 花 露 水 ) ( 四 ) 走 廊 樓 梯 間 與 其 他 1. 行 政 大 樓 綜 合 大 樓 與 工 藝 大 樓 走 廊 與 樓 梯 間 請 掃 地 並 拖 地 2. 校 園 內 花 圃 與 圍 牆 周 圍 的 紙 屑 垃 圾 請 徹 底 檢 查 並 清 除 14

15 ( 五 ) 行 政 大 樓 各 處 室 環 境 打 掃 重 點 各 處 室 打 掃 重 點 : 桌 面 地 面 ( 掃 地 及 拖 地 ) 及 窗 台 擦 拭 ( 六 ) 資 源 回 收 時 如 遇 到 回 收 場 尚 未 打 開, 請 勿 擅 自 把 資 源 垃 圾 放 於 回 收 場 門 口 ( 七 ) 請 同 學 務 必 每 天 傾 倒 垃 圾, 並 且 請 同 學 注 意 將 垃 圾 筒 加 蓋, 尤 其 是 勤 學 樓 的 班 級, 因 為 風 較 大, 會 造 成 垃 圾 亂 飛, 以 及 垃 圾 筒 蓋 子 飛 走 之 情 形 頻 傳, 請 同 學 用 重 物 放 置 在 蓋 子 上, 以 免 造 成 其 他 班 級 的 垃 圾 ( 八 ) 加 強 區 域 (1) 清 掃 洗 手 間 之 班 級, 洗 手 間 前 方 的 走 廊 亦 為 負 責 之 區 域, 洗 手 間 為 公 共 區 域 者 列 入 公 共 區 域 的 評 比 ; 為 公 共 區 域 者, 列 入 教 室 的 評 比 (2) 輪 值 公 共 設 施 的 班 級 包 含 : 飲 水 機 的 擦 拭, 洗 手 台 的 整 理, 請 衛 生 股 長 指 派 固 定 人 員 打 掃 (3) 公 共 區 域 中 若 出 現 椰 子 樹 葉, 請 各 負 責 區 域 的 同 學 協 助 將 落 葉 搬 至 勤 學 樓 側 邊 集 中 處 理 (4) 垃 圾 傾 倒 的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9:00, 其 餘 時 間 皆 不 能 隨 意 傾 倒, 請 同 學 務 必 配 合 六 請 導 師 跟 同 學 宣 導 學 務 處 會 將 相 關 通 知 單 放 置 班 級 櫃, 請 各 班 幹 部 務 必 將 通 知 單 的 內 容 宣 導 給 同 學 知 道, 並 確 實 打 掃 七 請 導 師 務 必 請 同 學 共 同 清 潔 教 室 及 校 園, 維 護 校 園 清 潔 與 舒 適 八 本 學 期 全 校 的 掃 地 區 域 已 排 定 完 畢, 如 有 不 週 之 處, 請 各 位 導 師 見 諒, 請 諒 解 新 手 組 長 的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讓 每 位 老 師 都 能 滿 意, 謝 謝 各 位 老 師 的 指 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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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公 共 清 潔 區 域 分 配 說 明 表 ( 一 ) 編 號 班 級 工 作 區 分 配 說 明 1 一 年 一 班 康 定 路 圍 牆 北 段 ( 由 樹 德 路 路 口 至 回 收 室 後 門 ) 兩 側 草 地 2 一 年 二 班 資 源 回 收 場 外 圍 圖 書 館 旁 人 行 道 大 盆 栽 區 ( 資 源 回 收 場 - 怡 園 交 界 間 ) 操 場 南 側 草 地 ( 於 資 源 回 收 室 與 圖 書 館 側 前 ) 3 一 年 三 班 通 往 側 門 人 行 道 花 圃 ( 活 動 中 心 與 圖 書 館 間 ) 圖 書 館 側 門 灰 磚 廣 場 ( 面 側 門 ) 4 一 年 四 班 5 一 年 五 班 樹 人 路 圍 牆 南 段 ( 鎮 中 路 路 口 路 至 信 義 大 樓 外 側 ) 草 地 人 行 道 座 椅 下 ( 需 清 掃 ) 怡 園 怡 園 石 草 地 花 圃 ( 圖 書 館 前 柏 油 路 面, 至 操 場 跑 道 邊 交 界 ) 圖 書 館 階 梯 6 一 年 六 班 康 定 路 圍 牆 中 段 ( 由 側 門 - 回 收 室 後 門 右 側 第 1 張 白 色 鐵 座 倚 區 間 ) 兩 側 草 地 7 一 年 七 班 樹 德 路 圍 牆 ( 靠 近 鎮 昌 國 小 由 樹 人 路 至 康 定 路 人 行 道 ) 木 棧 道 轉 角 座 椅 區 8 一 年 八 班 樹 人 路 圍 牆 北 段 ( 工 地 大 門 外 側 - 樹 德 路 路 口 ) 草 地 人 行 道 座 椅 下 ( 需 清 掃 ) 9 一 年 九 班 學 生 車 棚 車 棚 出 口 前 與 工 藝 大 樓 旁 空 地 榕 園 ( 工 藝 大 樓 後 方 座 椅 休 息 處 ) 10 一 年 十 班 籃 球 場 籃 球 場 靠 跑 道 紅 矮 坐 牆 11 一 年 十 一 班 1 座 排 球 場 100 公 尺 跑 道 100 公 尺 跑 道 旁 草 地 小 通 道 ( 落 葉 垃 圾 清 除 ) 司 令 台 地 板 兩 側 樓 梯 司 令 台 四 周 圍 牆 邊 走 道 ( 平 日 掃 地 星 期 2 4 拖 地 ) 12 一 年 十 二 班 康 定 路 圍 牆 南 段 ( 由 圖 書 館 側 門 至 鎮 中 路 路 口 ) 兩 側 草 地 13 一 年 十 三 班 14 一 年 十 四 班 15 一 年 十 五 班 跳 遠 場 操 場 跑 道 操 場 草 地 ( 加 強 清 潔 : 康 定 路 樹 德 路 圍 牆 以 內 草 地 及 木 棧 道 下 方 ) 仁 愛 樓 1F- 頂 樓 兩 側 樓 梯 ( 含 各 層 樓 梯 入 口 前 轉 角 區 ) 及 與 綜 合 樓 銜 接 階 梯 1-4 樓 ( 含 各 層 飲 水 機 擦 拭 ) 磊 園 合 作 社 前 斜 坡 道 草 地 步 道 綜 合 大 樓 與 連 接 地 面 之 階 梯 美 術 大 樓 與 連 接 地 面 之 階 梯 一 請 依 分 配 區 說 明 定 期 派 人 打 掃, 以 維 校 區 環 境 整 潔 二 如 經 檢 查 不 合 格 將 依 校 規 議 處, 負 責 打 掃 同 學 警 告 一 次,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加 重 處 分 三 有 不 清 楚 處, 可 至 衛 生 組 詢 問 四 各 班 級 教 室 掃 地 用 具 分 配 : 掃 把 *5 夾 子 *4 拖 把 *5 水 桶 *4 畚 斗 *4 長 刷 把 *2 抹 布 *5, 不 足 掃 具, 請 填 寫 掃 地 用 具 調 查 表 ( 確 認 數 量 並 回 報 ) 五 各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將 設 置 輪 值 表, 由 全 校 班 級 輪 流 打 掃, 請 各 班 安 排 打 掃 工 作 時 預 留 人 數, 以 備 依 照 輪 值 表 進 行 打 掃 ( 包 含 廁 所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 17

18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公 共 清 潔 區 域 分 配 說 明 表 ( 二 ) 編 號 班 級 工 作 區 分 配 說 明 16 二 年 一 班 忠 孝 大 樓 一 樓 廁 所 ( 含 廁 所 前 走 廊 ) 羅 馬 廣 場 與 周 圍 紅 磚 區 欣 園 草 地 17 二 年 二 班 工 藝 大 樓 3 4 樓 走 廊 及 工 藝 大 樓 3 4 樓 廁 所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 18 二 年 三 班 行 政 大 樓 前 紅 磚 廣 場 活 動 中 心 與 科 學 大 樓 間 花 圃 右 側 公 告 欄 19 二 年 四 班 鎮 中 路 校 門 口 人 行 道 ( 含 草 地 ) 校 門 口 斜 坡 道 ( 警 衛 室 旁 ) 斜 坡 鐵 門 軌 道 ( 請 早 上 掃 ) 20 二 年 五 班 工 藝 大 樓 1F- 頂 樓 兩 側 樓 梯 工 藝 大 樓 1 樓 廁 所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 21 二 年 六 班 綜 合 大 樓 5 樓 走 廊 5 樓 男 女 生 廁 所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廁 所 前 走 廊 ) 綜 合 科 教 室 窗 台 擦 拭 ( 大 掃 除 時 開 放 內 部 環 境 打 掃 ) 22 二 年 七 班 工 藝 大 樓 1 2 樓 走 廊 及 工 藝 大 樓 2 樓 廁 所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 23 二 年 八 班 綜 合 大 樓 1 樓 走 廊 1 樓 男 女 生 廁 所 B1-1 樓 樓 梯 ( 合 作 社 旁 ) 健 康 中 心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廁 所 前 走 廊 ) 24 二 年 九 班 圖 書 館 全 棟 ( 連 接 地 面 四 面 大 階 梯 圖 書 館 樓 走 廊 樓 梯 ) 25 二 年 十 班 26 二 年 十 一 班 27 二 年 十 二 班 28 二 年 十 三 班 29 二 年 十 四 班 30 二 年 十 五 班 行 政 大 樓 玄 關 ( 請 擦 拭 公 告 欄 電 梯 樓 層 圖 版 ) 前 後 斜 坡 與 階 梯 1F- 地 下 室 兩 側 樓 梯 美 術 大 樓 1 樓 男 女 廁 所 走 廊 ( 包 含 教 室 洗 手 台 ) 美 術 大 樓 與 綜 合 大 樓 轉 彎 連 接 走 道 ( 鐵 斜 坡 處 ) 美 術 大 樓 與 忠 孝 大 樓 連 接 走 道 大 門 圓 環 廣 場 ( 灰 磚 道 面 )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斜 坡 教 職 員 機 車 車 棚 科 學 大 樓 後 方 小 草 地 綜 合 大 樓 2 樓 走 廊 2 樓 男 女 生 廁 所 ( 包 含 垃 圾 傾 倒 洗 手 台 鏡 子 廁 所 前 走 廊 ) 綜 合 科 教 室 窗 台 擦 拭 ( 大 掃 除 時 開 放 內 部 環 境 打 掃 ) 忠 孝 樓 1 樓 玄 關 ( 請 擦 拭 電 梯 門 ) 忠 孝 樓 1 樓 兩 側 走 廊 ( 含 洗 手 台 飲 水 機 清 潔 )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辦 公 室 ( 含 窗 台 擦 拭 與 環 境 整 理 ) 綜 合 大 樓 3.4 樓 單 邊 綜 合 科 教 室 走 廊 ( 靠 生 涯 英 文 教 室 ) 綜 合 科 教 室 窗 台 擦 拭 ( 大 掃 除 時 開 放 內 部 環 境 打 掃 ) 一 請 依 分 配 區 說 明 定 期 派 人 打 掃, 以 維 校 區 環 境 整 潔 二 如 經 檢 查 不 合 格 將 依 校 規 議 處, 負 責 打 掃 同 學 警 告 一 次,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加 重 處 分 三 有 不 清 楚 處, 可 至 衛 生 組 詢 問 四 各 班 級 教 室 掃 地 用 具 分 配 : 請 填 寫 掃 地 用 具 調 查 表 ( 請 確 認 數 量 並 回 報 ) 五 各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將 設 置 輪 值 表, 由 全 校 班 級 輪 流 打 掃, 請 各 班 安 排 打 掃 工 作 時 預 留 人 數, 以 備 依 照 輪 值 表 進 行 打 掃 ( 包 含 廁 所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 18

19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公 共 清 潔 區 域 分 配 說 明 表 ( 三 ) 編 號 班 級 工 作 區 分 配 說 明 31 三 年 一 班 32 三 年 二 班 33 三 年 三 班 34 三 年 四 班 35 三 年 五 班 36 三 年 六 班 忠 孝 樓 右 側 B1-7 樓 樓 梯 ( 近 美 術 大 樓 ) 電 梯 前 空 地 側 邊 小 陽 台 ( 請 於 星 期 2 4 拖 地 及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電 梯 門 ) 忠 孝 樓 右 電 梯 內 部 ( 含 電 梯 地 板 內 部 空 間 擦 拭 ) 行 政 大 樓 樓 平 面 ( 包 含 中 庭 走 廊 擦 拭 中 庭 圍 牆 與 垃 圾 傾 倒 會 議 室 窗 台 擦 拭 與 內 部 環 境 打 掃 辦 公 室 4 樓 國 文 科 數 學 科 英 文 科 ) 行 政 大 樓 樓 平 面 ( 包 含 中 庭 走 廊 擦 拭 中 庭 圍 牆 與 垃 圾 傾 倒 各 辦 公 室 校 長 室 社 會 科 4 樓 教 務 處 環 境 打 掃 ) 美 術 大 樓 2 樓 男 女 廁 所 走 廊 ( 包 含 教 室 洗 手 台 ) 美 術 與 綜 合 大 樓 轉 彎 連 接 走 道 ( 鐵 斜 坡 處 ) 美 術 大 樓 與 忠 孝 大 樓 連 接 走 道 忠 孝 樓 5 6 樓 電 梯 外 玄 關 ( 近 行 政 大 樓 ) 連 接 行 政 大 樓 走 廊 5-7 請 擦 拭 電 梯 門 4-7 樓 樓 梯 (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忠 孝 樓 電 梯 內 部 ( 靠 行 政 樓, 含 電 梯 內 部 空 間 地 板 擦 拭 ) 活 動 中 心 右 側 1-3 樓 走 廊 及 樓 梯 器 材 室 前 走 廊 體 育 辦 公 室 活 動 中 心 左 側 1-3 樓 走 廊 1-4 樓 樓 梯 ( 靠 近 科 學 大 樓 ) 連 接 平 面 階 梯 羽 球 場 外 走 廊 ( 平 日 掃 地 星 期 2 4 拖 地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37 三 年 七 班 科 學 大 樓 1 2 樓 走 廊 及 樓 梯 ( 包 含 廁 所 前 走 廊 與 垃 圾 傾 倒 )( 請 於 星 期 2 4 拖 地 ) 38 三 年 八 班 科 學 大 樓 3 4 樓 走 廊 及 樓 梯 ( 包 含 廁 所 前 走 廊 與 垃 圾 傾 倒 )( 請 於 星 期 2 4 拖 地 ) 39 三 年 九 班 綜 合 大 樓 兩 側 樓 梯 ( 一 樓 至 頂 樓 )( 請 於 星 期 2 4 拖 地 包 含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40 三 年 十 班 41 三 年 十 一 班 42 三 年 十 二 班 43 三 年 十 三 班 行 政 大 樓 B1-7 樓 兩 側 樓 梯 ( 包 含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行 政 樓 電 梯 ( 含 電 梯 門 地 板 內 部 空 間 擦 拭 ) 忠 孝 樓 樓 電 梯 外 玄 關 ( 近 行 政 大 樓 ) 請 擦 拭 電 梯 門 1-4 樓 樓 梯 (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2-4F 連 接 行 政 大 樓 走 廊 美 術 大 樓 3 樓 男 女 廁 所 走 廊 ( 包 含 教 室 洗 手 台 ) 美 術 大 樓 與 綜 合 大 樓 轉 彎 連 接 走 道 ( 鐵 斜 坡 處 ) 美 術 大 樓 與 忠 孝 大 樓 連 接 走 道 美 術 大 樓 4 樓 男 女 廁 所 走 廊 ( 包 含 教 室 洗 手 台 ) 美 術 大 樓 與 綜 合 大 樓 轉 彎 連 接 走 道 ( 鐵 斜 坡 處 ) 美 術 大 樓 與 忠 孝 大 樓 連 接 走 道 44 三 年 十 四 班 美 術 大 樓 左 右 兩 側 樓 梯 (1 樓 至 頂 樓 )( 平 日 掃 地 星 期 2 4 拖 地 包 含 擦 拭 樓 梯 扶 手 ) 45 三 年 十 五 班 合 作 社 後 走 廊 生 物 科 實 驗 溫 室 下 空 地 美 術 大 樓 一 樓 廁 所 旁 空 地 ( 靠 近 圍 牆 邊 ) 一 請 依 分 配 區 說 明 定 期 派 人 打 掃, 以 維 校 區 環 境 整 潔 二 如 經 檢 查 不 合 格 將 依 校 規 議 處, 負 責 打 掃 同 學 警 告 一 次, 屢 勸 不 聽 者 將 加 重 處 分 三 有 不 清 楚 處, 可 至 衛 生 組 詢 問 四 各 班 級 教 室 掃 地 用 具 分 配 : 請 填 寫 掃 地 用 具 調 查 表 ( 請 確 認 數 量 並 回 報 ) 五 各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將 設 置 輪 值 表, 由 全 校 班 級 輪 流 打 掃, 請 各 班 安 排 打 掃 工 作 時 預 留 人 數, 以 備 依 照 輪 值 表 進 行 打 掃 ( 包 含 廁 所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 19

20 公 共 設 施 ( 廁 所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樓 層 玄 關 ) 打 掃 輪 值 表 打 掃 區 域 輪 值 日 期 忠 孝 大 樓 6 樓 忠 孝 大 樓 5 樓 忠 孝 大 樓 4 樓 忠 孝 大 樓 3 樓 忠 孝 大 樓 2 樓 綜 合 大 樓 3 樓 綜 合 大 樓 4 樓 仁 愛 大 樓 4 樓 仁 愛 大 樓 3 樓 仁 愛 大 樓 2 樓 仁 愛 大 樓 1 樓 102 年 8 月 30 日 102 年 9 月 102 年 10 月 102 年 11 月 102 年 12 月 103 年 1 月 2~17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於 每 日 上 午 07:20~07:30 與 中 午 12:30~12:40 進 行 清 潔 打 掃 的 工 作 ( 區 域 包 含 : 廁 所 前 走 廊 與 連 接 走 廊 和 階 梯 ) 二 務 必 將 小 便 斗 與 馬 桶 清 掃 乾 淨, 並 確 實 將 垃 圾 清 除 避 免 堆 積 產 生 惡 臭 與 病 媒 蚊 三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確 保 清 潔 與 暢 通, 預 防 積 水 與 水 管 堵 塞 的 情 形 四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備 有 洗 廁 劑 漂 白 水 等 清 潔 用 品, 各 班 如 有 需 要 請 至 衛 生 組 索 取 五 打 掃 同 學 名 單 請 經 由 導 師 確 認 後 於 與 交 接 單 於 每 月 1 日 前 繳 回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遲 交 者 該 衛 生 股 長 警 告 一 次 六 掃 地 用 具 : 每 一 樓 層 共 計 有 刷 子 4 水 桶 2 夾 子 2 拖 把 2 掃 把 2( 請 於 月 底 交 接 前 確 認 數 量 後, 傳 接 給 下 一 個 班 級 ) 七 103 年 1 月 份 的 班 級 會 接 續 下 學 期 開 學 2 月 份 的 天 數, 即 完 成 輪 值 打 掃 20

21 公 共 設 施 ( 廁 所 洗 手 臺 飲 水 機 ) 打 掃 名 單 ( 請 繳 回 學 務 處 衛 生 組 ) 打 掃 日 期 班 級 姓 名 座 號 備 註 填 寫 範 例 :9 月 ( 忠 孝 大 樓 四 樓 ) 填 寫 範 例 :101 班 級 負 責 人 : 衛 生 股 長 : 導 師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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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物 品 暫 存 保 管 箱 管 理 要 點 99 年 5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99 年 5 月 11 日 導 師 會 報 決 議 一 凡 上 戶 外 課 之 班 級 皆 得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借 用 學 務 處 物 品 暫 存 保 管 箱 寄 放 貴 重 物 品 ( 如 金 錢 3C 產 品 ) 每 班 選 出 兩 位 負 責 寄 存 的 同 學 或 值 日 生 兩 名, 由 其 統 一 收 齊 寄 放 物 品 送 至 學 務 處 暫 存 專 人 負 責 者, 期 末 由 導 師 簽 獎 予 以 鼓 勵 二 負 責 寄 存 同 學 須 先 填 妥 物 品 暫 存 保 管 箱 登 記 簿, 登 記 時 務 必 註 明 寄 放 的 班 級 與 時 間, 並 確 實 簽 名, 經 學 務 處 負 責 人 員 核 准 後, 始 可 將 物 品 鎖 入 保 管 箱 中 鑰 匙 交 由 學 務 處 人 員 寄 放 學 務 處 三 借 用 班 級 不 得 挑 選 保 管 箱, 由 學 務 處 負 責 人 員 依 序 安 排 四 暫 存 物 品 務 必 當 天 取 回, 每 日 保 管 時 間 至 17:20, 逾 時 不 候 ; 未 於 當 日 取 回 者, 負 責 同 學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違 規 達 三 次 者, 該 班 該 學 期 取 消 使 用 資 格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導 師 會 報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寄 物 流 程 表 : 建 議 使 用 不 透 明 的 大 袋 子 裝 妥 物 品 ( 學 務 處 保 管 箱 的 規 格 為 W26 D40 H32 cm)> 專 人 送 至 學 務 處 > 填 妥 物 品 暫 存 保 管 箱 登 記 簿 > 袋 口 貼 上 封 條 > 鎖 入 保 管 箱 中 > 鑰 匙 交 由 學 務 處 人 員 寄 放 > 當 日 取 回 24

25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導 師 遴 選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第 一 章 總 則 本 要 點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本 校 101 年 6 月 29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廿 六 條 暨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準 則 第 八 條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要 點 之 目 的 如 下 : 一 建 立 公 開 公 平 人 性 制 度 化 的 導 師 遴 聘 制 度, 讓 全 體 教 師 參 與 和 輪 替 導 師 工 作 二 形 成 和 諧 的 校 園 氣 氛, 凝 聚 團 隊 的 向 心 力 第 三 條 本 校 教 師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得 免 擔 任 導 師 : 一 經 學 校 聘 任 為 兼 任 主 任 組 長 資 訊 執 行 秘 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教 官 或 協 辦 行 政 等 職 務 二 持 有 健 保 局 重 大 傷 病 卡 及 保 險 公 會 表 列 第 一 級 傷 害, 確 實 無 法 勝 任 導 師 工 作, 並 由 學 務 主 任 審 核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第 二 章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第 四 條 導 師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一 擔 任 導 師 積 分 表 由 學 務 處 人 事 室 共 同 建 立, 於 四 月 底 公 告, 若 需 更 正, 當 事 人 應 於 一 週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後 提 出, 並 於 五 月 上 旬 確 認 後 再 次 公 告 二 每 年 五 月 上 旬 由 學 務 處 發 送 擔 任 導 師 意 願 調 查 及 緩 ( 免 ) 任 申 請 書 予 全 體 教 師, 並 彙 整 完 成 經 催 收 仍 未 繳 齊 相 關 資 料 者, 視 為 自 願 擔 任 導 師 三 每 年 五 月 上 旬 由 教 務 處 參 考 全 校 教 師 積 分 排 序 下 學 年 度 應 擔 任 導 師 員 額 比 例 及 開 設 科 目 節 數, 經 與 各 科 初 步 協 商 後, 提 出 各 學 科 擔 任 導 師 建 議 名 額, 公 告 各 科 周 知 四 每 年 五 月 底 前 由 學 務 處 首 次 召 開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先 行 查 核 全 校 教 師 導 師 年 資 積 分 及 緩 任 導 師 資 格 ;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再 針 對 遴 選 年 度 導 師 出 缺 名 額 召 開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所 擬 下 學 年 度 導 師 建 議 名 單,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 校 長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原 因 後, 對 各 班 導 師 建 議 名 單, 發 回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重 議 五 每 年 七 月 中 旬 公 佈 遴 選 結 果,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五 條 導 師 聘 任 原 則 一 導 師 遴 選 應 優 先 遵 照 課 綱 之 課 程 規 劃 二 若 各 科 自 願 擔 任 導 師 者 多 於 所 需 員 額, 則 由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核 積 分, 配 合 教 務 處 的 課 務 規 劃, 積 分 較 高 者 得 優 先 選 擇 擔 任 導 師 三 若 自 願 者 不 足 時, 則 依 照 第 六 條 擔 任 或 緩 任 導 師 之 優 先 順 序 辦 理 四 申 請 緩 任 導 師, 每 次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五 導 師 之 聘 任 應 以 正 式 教 師 優 先, 如 有 必 要 安 排 代 理 教 師 兼 任 導 師, 則 以 擔 任 高 一 導 師 為 原 則 六 須 上 下 學 期 皆 有 授 課, 才 能 擔 任 導 師 ( 班 會 課 除 外 ) 第 六 條 擔 任 導 師 或 緩 任 導 師 之 優 先 順 序 : 一 擔 任 導 師 之 優 先 順 序 : 1. 教 務 處 課 程 安 排 需 要 ( 優 先 考 量 緩 任 順 序 第 1 及 第 2 條 件 ) 25

26 2. 有 意 願 擔 任 導 師 者 得 優 先 聘 用 3. 採 積 分 制, 以 積 分 較 少 且 無 緩 任 資 格 者 優 先 聘 用, 導 師 名 額 仍 不 足 時 由 緩 任 資 格 較 後 者 優 先 聘 用 二 緩 任 導 師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因 身 心 特 殊 狀 況 不 適 合 擔 任 導 師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免 兼 導 師 1 年, 且 應 每 年 提 出 申 請 ( 若 為 永 久 性 無 法 復 原 的 疾 病 除 外 ), 由 導 師 遴 聘 委 員 會 審 議 身 心 特 殊 狀 況 界 定 如 下 : (1) 患 有 情 況 嚴 重 之 慢 性 疾 病, 不 堪 過 於 勞 累 者 ( 須 提 出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之 醫 師 證 明, 如 涉 違 法,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已 懷 孕 之 女 性 教 師, 因 身 體 特 殊 狀 況 需 求, 檢 附 婦 產 科 醫 師 證 明 者 (3) 家 庭 或 個 人 突 然 遭 遇 重 大 身 心 變 故, 致 精 神 體 力 不 堪 負 荷,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2. 當 選 下 一 學 年 度 教 師 會 會 長 者 3. 指 導 本 校 代 表 團 隊 或 因 特 殊 教 學 需 要, 由 教 務 處 提 出 緩 任 導 師 名 單 且 經 由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4.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十 年 以 上 且 擔 任 導 師 ( 含 行 政 職 務 ) 連 續 3 年 以 上 剛 卸 任 者, 得 依 個 人 意 願 免 兼 導 師 1 年, 此 緩 任 資 格 不 含 高 二 升 高 三 之 導 師 5.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滿 2 年 以 上 剛 卸 任 者, 得 依 個 人 意 願 免 兼 導 師 1 年 6. 年 滿 五 十 歲 ( 以 當 年 八 月 一 日 為 基 準 ) 或 當 年 度 已 提 出 退 休 申 請 者 7.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 含 行 政 職 務 ) 年 資 累 計 達 20 年 以 上 者 8. 家 有 三 歲 ( 含 ) 以 下 幼 兒 須 照 顧 者 第 七 條 導 師 職 務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 擔 任 本 校 行 政 工 作 之 主 任 秘 書 年 資 每 年 3 分 二 擔 任 本 校 組 長 或 由 高 三 接 任 導 師 班 者 年 資 每 年 2.5 分 三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年 資 每 年 2 分 四 擔 任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每 年 1 分 五 連 續 代 理 本 校 導 師 每 滿 1 個 月 每 年 外 加 0.1 分 六 全 學 年 訓 練 選 手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擔 任 體 育 代 表 隊 教 練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擔 任 教 師 會 會 長 等 職 務, 年 資 每 年 外 加 1 分 以 上 職 務 及 年 資 積 分 之 計 算 以 最 近 10 學 年 為 原 則, 若 超 過 一 學 期 而 未 滿 一 學 年 則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服 務 年 資 滿 20 年 未 滿 22 年 者, 總 積 分 外 加 3 分 ; 滿 22 年 以 上 者, 總 積 分 外 加 5 分, 不 受 前 項 年 資 之 限 制 若 積 分 相 同 者 由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第 三 章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章 程 第 八 條 本 校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26 條 成 立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導 師 遴 選 相 關 事 宜, 權 責 如 下 : 一 審 核 教 師 之 積 分 與 緩 任 導 師 資 格 二 依 下 學 年 度 各 科 教 師 員 額 及 開 設 科 目 節 數, 審 議 教 務 處 所 提 之 各 科 目 應 擔 任 導 師 名 額 三 審 議 下 學 年 度 導 師 名 單 及 學 期 中 導 師 更 換 名 單 26

27 四 向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修 訂 本 導 師 遴 選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五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會 議 中 相 關 人 員 隱 私 之 討 論, 負 有 保 密 之 義 務 第 九 條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教 師 會 代 表 教 學 組 長 家 長 會 代 表 及 各 科 科 主 席 或 代 表 共 13 人 所 組 成, 由 學 務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遴 選 委 員 皆 為 無 給 職 第 十 條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前 召 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由 召 集 人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會 議 須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始 能 做 成 決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第 十 一 條 導 師 之 聘 任 免 任 須 經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為 原 則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 二 條 擔 任 自 然 組 或 社 會 組 導 師, 宜 適 當 考 量 當 事 人 之 意 願 排 定 第 十 三 條 若 某 科 教 師 的 授 課 節 數 過 多 且 必 須 支 援 導 師 工 作 時, 學 校 得 優 先 聘 任 該 科 代 理 老 師 第 十 四 條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導 師 之 任 期, 高 二 導 師 以 連 續 帶 班 至 高 三 畢 業 為 原 則 第 十 五 條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或 導 師 被 輔 導 期 間, 得 於 學 期 中 由 學 務 處 提 報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免 兼, 其 職 缺 由 導 師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該 班 級 專 任 教 師 之 緩 任 順 位 辦 理 遴 選 第 十 六 條 導 師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聘 約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28 102 學 年 度 導 師 職 務 代 理 人 排 序 表 班 級 導 師 代 理 1 代 理 2 代 理 3 日 期 / 代 理 人 101 黃 翊 展 102 蔡 尚 儒 103 侯 振 隆 104 邱 建 閔 105 蔡 珮 均 106 吳 素 日 107 鄒 怡 婉 108 郭 玉 如 109 邱 玉 瑾 110 鄭 凱 中 111 王 潔 瑩 112 孫 慧 娟 113 曾 富 美 114 朱 雁 玲 115 楊 正 心 201 黃 柏 諺 202 陳 淑 卿 203 陳 志 達 204 王 文 德 205 邱 義 雄 206 賴 育 宏 207 林 麗 卿 208 古 玉 旻 28

29 班 級 導 師 代 理 1 代 理 2 代 理 3 日 期 / 代 理 人 209 王 秀 如 210 鍾 佳 璇 211 洪 碧 霞 212 許 雅 雯 213 薛 秀 雲 214 林 志 忠 215 楊 筱 菁 301 熊 瑞 祥 302 陳 佩 瑱 303 張 妙 如 304 吳 后 菊 305 錢 寶 明 306 鄭 竣 平 307 孫 憶 曼 308 周 筱 葳 309 鄭 世 欽 310 吳 姿 蓉 311 吳 星 怡 312 曾 彩 娟 313 梁 英 笑 314 邱 瀞 慧 315 陳 珈 吟 29

30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班 級 校 外 活 動 申 請 表 申 請 須 知 1 請 於 活 動 前 兩 週, 將 班 級 校 外 活 動 申 請 表 送 至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審 核 2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週, 將 班 級 校 外 活 動 申 請 表 參 加 人 員 清 單 家 長 同 意 書 送 至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3 申 請 時 須 由 兩 位 以 上 成 年 人 陪 同, 家 長 或 師 長 皆 可 4 逾 時 申 請 或 者 資 料 繳 交 不 齊 全, 一 律 不 受 理, 活 動 未 申 請 而 進 行 者, 事 情 節 輕 重 依 校 規 處 理 班 級 負 責 人 年 班 座 號 手 機 姓 名 ( 閱 畢 申 請 須 知 簽 名 )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活 動 時 間 年 月 日 星 期 至 年 月 日 星 期 共 計 日 另 附 時 間 表 活 動 場 地 校 外 1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必 須 申 指 導 老 師 在 場 指 導 活 動 指 導 老 師 2 若 搭 乘 遊 覽 車, 請 另 附 車 輛 檢 查 單, 於 出 發 前 填 寫 完 畢 並 簽 名 後, 送 至 訓 育 組 生 輔 全 程 在 場 指 導 負 責 組 存 查 ( 簽 名 ) 指 導 老 師 手 機 : 同 意 : ( 簽 名 ) 活 動 人 員 本 校 : 校 外 : 位 位 處 室 意 見 1 訓 育 組 2 學 務 處 3 生 輔 組 4 教 官 室 校 長 核 示 30

31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段 考 監 考 應 考 需 知 1 段 考 日 程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於 段 考 日 兩 週 前 公 佈 於 學 校 首 頁, 並 影 印 張 貼 於 各 科 辦 公 室 及 各 班 公 佈 欄 2 各 節 監 試 人 員 由 本 校 教 師 擔 任, 監 考 表 由 教 學 組 於 段 考 日 一 週 前 公 佈 於 學 校 首 頁, 並 影 印 每 位 教 師 一 人 一 份 3 監 考 教 師 請 於 預 備 時 間 宣 讀 應 考 需 知 並 確 實 填 寫 監 考 紀 錄 表 4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除 國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為 70 分 鐘 外, 其 餘 皆 為 60 分 鐘, 考 生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應 試 : (1)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3 分 鐘 前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後 考 生 應 立 即 坐 於 指 定 座 位 上, 桌 面 椅 子 及 抽 屜 淨 空, 請 監 試 人 員 宣 讀 應 試 需 知 (2)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監 試 教 師 始 可 發 卷 及 答 案 卡,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3)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4)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護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離 場 後 請 離 開 試 場 走 廊, 以 免 干 擾 其 餘 同 學 作 答 (5) 書 寫 擦 拭 等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以 外 之 其 他 物 品, 請 不 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以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6) 國 文 英 文 作 文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鋼 珠 筆 中 性 筆 ) 書 寫, 更 正 時,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7) 請 所 有 學 生 遵 守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以 維 持 考 場 秩 序, 違 者 以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5 各 節 考 科 之 流 程 以 98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段 考 第 一 天 第 三 節 國 文 考 科 為 例 ( 考 試 時 間 10:50~12:00) 時 間 程 序 10:47 前 10:47~10:50 10:50~12:00 監 試 人 員 至 教 務 處 領 卷 後 步 行 至 教 室, 應 於 10:47 前 進 入 教 室 內 預 備 1 10:47 敲 預 備 鈴 2 預 備 鈴 響 起, 考 生 應 立 即 於 指 定 位 置 上 坐 好, 桌 面 椅 子 及 抽 屜 淨 空 3 監 試 人 員 宣 讀 應 試 需 知 1 10:50 敲 考 試 鈴, 鈴 響 即 可 作 答 2 作 答 時 間, 未 滿 30 分 不 可 離 場 3 12:00 鈴 響 完 畢 後 應 停 止 作 答 4 監 試 教 師 收 卷 並 點 卷, 確 認 無 誤 後, 交 至 教 務 處 註 : 教 務 處 感 謝 每 位 監 考 教 師 的 付 出, 您 們 的 付 出 就 是 給 前 中 學 生 一 分 進 步 的 原 動 力 31

32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學 生 重 修 補 充 規 定 100 年 10 月 1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08 月 19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依 據 : ( 一 ) 高 市 府 教 一 字 第 號 函 訂 ( 二 ) 高 市 四 維 教 高 字 第 號 函 訂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重 修 處 理 原 則 ( 三 )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二 重 修 方 式 : ( 一 ) 本 校 依 課 程 性 質 與 實 際 教 學 狀 況 辦 理 學 生 重 修, 分 為 重 修 專 班 以 及 自 學 輔 導 等 2 種 方 式 ( 二 ) 重 修 專 班 之 申 請 人 數 達 30( 含 ) 人, 始 予 開 班, 凡 申 請 未 達 規 定 人 數 之 科 目, 一 律 改 為 自 學 輔 導 辦 理, 並 由 教 學 組 公 佈 之 三 修 課 時 數 ( 一 ) 重 修 專 班 之 各 科 目 上 課 節 數 依 各 科 學 分 數 乘 以 18 週 之 4 分 之 1 計 算 ( 詳 見 對 照 表 ), 且 開 課 時 間 至 少 應 達 3 週 以 上 ( 二 ) 自 學 輔 導 學 生 自 學 時 間 應 達 3 週 以 上 面 授 指 導 時 數 以 各 科 每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3 小 時 計 算 ( 詳 見 對 照 表 ) 四 辦 理 時 間 : 重 修 專 班 自 學 輔 導 於 暑 假 中 或 課 後 時 間 辦 理, 實 施 日 程 表 由 教 學 組 公 佈 五 收 費 標 準 : ( 一 ) 重 修 專 班 以 每 科 上 課 節 數 滿 18 節 每 人 收 取 720 元 為 標 準, 餘 則 依 次 類 推 ( 詳 見 對 照 表 ) ( 二 ) 自 學 輔 導 需 繳 交 授 課 鐘 點 費 每 節 40 元 及 考 試 處 理 費 每 科 100 元, 惟 自 學 輔 導 5 人 以 下 得 按 每 學 分 收 費 240 元 ( 詳 見 對 照 表 ) ( 三 ) 延 修 學 生 參 加 隨 班 重 修 所 繳 交 重 修 學 分 費 如 超 過 當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學 生 學 雜 費 繳 交 數 額, 則 以 三 年 級 學 雜 費 數 額 為 上 限 ( 四 ) 原 住 民 學 生 給 恤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全 公 費 學 生 半 公 費 學 生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等 已 享 有 學 雜 費 優 待 補 助 者, 其 重 修 學 分 費 不 再 補 助, 惟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必 要 時 得 免 ( 減 ) 收 重 修 學 分 費 六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實 施 日 程 由 教 學 組 訂 定 並 公 佈 之, 學 生 一 律 於 期 限 內 至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重 補 修 選 課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所 需 重 修 課 程, 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補 辦,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亦 不 得 更 改 32

33 ( 二 ) 完 成 修 重 課 程 網 路 報 名 同 學 請 自 行 至 領 取 繳 費 單, 於 學 校 訂 定 之 繳 費 期 限 內 至 學 校 總 務 處 繳 費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補 辦 ( 三 ) 教 學 組 於 學 期 末 公 布 重 修 課 程 排 課 時 間 表 供 同 學 上 網 選 修, 再 依 各 科 申 請 人 數 排 定 上 課 地 點 各 科 重 修 名 單 上 課 地 點 與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除 公 佈 於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外, 亦 公 佈 於 各 班, 申 請 同 學 應 自 行 詳 閱 ( 四 ) 重 修 成 績 之 採 計 依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 (1) 專 班 重 修 : 日 常 考 查 40%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查 60%, 另 學 生 缺 曠 課 超 過 應 出 席 上 課 時 數 3 分 之 1, 不 予 考 查,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2) 自 學 輔 導 : 成 績 登 錄 之 相 關 規 定 悉 依 本 校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 五 ) 重 修 開 課 教 師 於 上 課 期 限 內 完 成 各 項 考 查 並 結 算 成 績, 並 將 成 績 送 交 註 冊 組 登 錄 七 經 費 支 出 : ( 一 ) 重 修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據 會 計 程 序 處 理 ( 二 ) 重 修 專 班 授 課 鐘 點 費 及 自 學 輔 導 面 授 鐘 點 費, 每 節 依 課 業 輔 導 收 費 標 準 支 付 550 元 ( 三 ) 經 費 支 出 以 教 師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其 他 支 用 範 圍 如 下 : (1) 命 題 費 : 每 科 550 元 (2) 閱 卷 費 : 每 小 時 550 元 (3) 監 考 費 : 每 節 每 人 500 元, 依 每 一 試 場 考 試 人 數 安 排 一 至 三 人 監 考 為 原 則 (4) 巡 場 費 : 每 節 550 元 (5) 收 發 費 : 每 節 550 元 (6) 學 生 繳 交 之 授 課 鐘 點 費, 以 優 先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佔 總 額 70% 為 原 則 ; 另 30% 支 用 範 圍 含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材 料 費 行 政 輔 導 費 加 班 費 水 電 費 等, 其 中 行 政 輔 導 費 以 佔 總 額 20% 為 上 限, 其 支 付 對 象, 以 實 際 參 與 重 修 工 作 者 為 限 ( 四 ) 考 試 處 理 費 其 支 用 範 圍 含 命 題 費 ( 科 ) 閱 卷 費 ( 時 ) 監 考 費 ( 節 ) 巡 場 及 收 發 ( 節 ), 每 單 位 以 550 元 為 上 限 八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33

34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第 一 ~ 十 二 條 :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三 ~ 三 十 六 條 :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辦 法 經 高 市 四 維 教 高 字 第 同 意 後 備 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依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分 學 業 成 績 及 德 行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德 行 評 量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第 三 條 高 級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學 習 情 形 調 整, 最 低 二 年, 最 高 五 年 ( 包 括 重 讀 但 不 包 括 休 學, 休 學 以 二 年 為 限 ) 第 二 章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第 四 條 德 行 評 量 應 評 量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及 服 務 學 習, 並 以 文 字 敘 述 第 五 條 德 行 評 量 項 目 : 一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二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三 獎 懲 紀 錄 四 出 缺 席 紀 錄 五 具 體 建 議 第 六 條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以 一 般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之 規 定 評 量 第 七 條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僅 紀 錄 早 自 修 升 旗 午 休 上 課 病 假 事 假 公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次 數 及 情 形 ;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及 處 分 辦 法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出 席 考 勤 結 果 依 下 列 各 款 標 準 予 以 獎 懲 : 一 全 學 期 除 公 假 外 無 曠 課 及 缺 席 ( 含 遲 到 ) 者, 記 小 功 乙 次 二 每 遲 到 ( 含 早 讀 升 旗 午 休 及 正 課 ) 五 次 或 曠 課 三 節 者, 記 警 告 乙 次 第 八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九 條 學 生 之 獎 勵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 懲 罰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一 學 生 獎 懲 僅 紀 錄 次 數 及 情 形, 有 關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功 過 相 抵 及 行 善 銷 過 依 學 校 訂 定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三 次 嘉 獎 等 同 一 次 小 功, 三 次 小 功 等 同 一 次 大 功 三 三 次 警 告 等 同 一 次 小 過, 三 次 小 過 等 同 一 次 大 過 34

35 學 生 行 善 銷 過 實 施 計 畫, 由 本 校 權 責 單 位 定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則 以 轉 學 轉 班 或 其 他 相 關 輔 導 轉 介 方 式 予 以 安 置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請 假 規 定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 第 十 一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德 行 評 量 項 目 並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安 置 依 據 第 十 二 條 學 期 末 導 師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或 在 校 期 間 功 過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 予 以 留 校 查 看 留 校 查 看 期 內 ( 自 受 留 校 察 看 處 分 之 時 起 ) 再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轉 學 轉 班 或 其 他 相 關 輔 導 轉 介 方 式 予 以 安 置 留 校 察 看 時 間 以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及 安 置 處 分 之 決 議, 經 報 由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第 三 章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第 十 三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十 四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除 高 級 中 學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本 校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等 科 目 之 考 查 方 式 : 一 日 常 考 查 : 每 一 科 目 得 依 其 性 質 酌 用 口 頭 問 答 演 習 練 習 實 驗 操 作 撰 寫 報 告 作 文 隨 堂 測 驗 方 式 行 之 二 定 期 考 查 :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至 三 次,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十 六 條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體 育 音 樂 美 術 家 政 生 活 科 技 藝 術 生 活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等 各 選 修 科 目 之 考 查 方 式 :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依 學 科 特 性, 訂 定 考 查 項 目, 針 對 學 生 之 表 現 技 能, 鑑 賞 知 能 學 習 態 度 等, 進 行 日 常 考 查 和 定 期 考 查 至 於 身 體 障 礙, 不 適 隨 班 上 課 之 學 生, 應 另 行 設 計 活 動, 以 進 行 日 常 考 查 和 定 期 考 查 第 十 七 條 每 一 學 科 之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除 教 育 部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以 下 比 率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一 英 文 自 然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等 科, 依 以 下 比 率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 ( 一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 二 )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二 數 學 科 依 以 下 比 率 合 計 為 學 期 成 績 : ( 一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二 )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三 國 文 科 依 以 下 計 算 方 式 為 學 期 成 績 : ( 一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閱 讀 佔 百 分 之 五 ( 二 )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四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音 樂 美 術 家 政 生 活 科 技 藝 術 生 活 體 育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等 各 選 修 科 目 ( 一 )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 二 )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第 十 八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35

36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十 九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與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一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則 由 本 校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定 之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比 照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學 生 辦 理, 唯 其 評 量 模 式 補 救 教 學 請 假 規 定 由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廿 條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但 不 更 動 各 學 期 之 成 績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 序 為 之 :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前 二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重 修 前 該 科 目 不 及 格 之 學 期 成 績, 以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此 時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就 原 學 年 成 績 與 重 修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第 廿 一 條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請 假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考 查, 除 公 假 直 系 親 屬 喪 假 或 重 大 疾 病 ( 需 有 住 院 證 明 ) 外, 餘 以 最 高 分 數 60 分 計 第 廿 二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本 校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定 之 第 廿 三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包 括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及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不 包 括 重 修 之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36

37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廿 四 條 修 習 高 三 下 學 期 課 程 後, 未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於 規 定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內 之 暑 假 期 間, 回 校 補 修 不 及 格 科 目, 經 評 量 及 格, 授 予 學 分 合 於 畢 業 資 格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逾 五 年 ( 包 括 重 讀 但 不 包 括 休 學 ),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而 未 能 畢 業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廿 五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抵 免,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有 疑 慮 由 教 務 處 召 集 相 關 科 目 教 師 審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應 重 讀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廿 六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由 由 教 務 處 召 集 相 關 科 目 教 師 鑑 定 之 第 廿 七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前 項 學 生 赴 國 外 進 修 未 滿 二 十 個 教 學 日 者, 得 以 公 假 計 第 廿 八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規 定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由 本 校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定 之 第 廿 九 條 學 期 學 科 成 績 不 及 格 時, 於 成 績 公 佈 後 一 星 期 至 二 星 期 之 間 舉 行 補 考 ; 學 年 學 科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申 請 重 修 或 自 學 輔 導 於 第 二 學 期 補 考 成 績 公 佈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第 卅 條 申 請 重 修 或 自 學 輔 導 之 辦 理 方 式 : 一 申 請 時 間 : 暑 假 二 對 象 :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三 申 請 重 修 人 數 未 達 30 人 時, 則 改 為 自 學 輔 導 四 申 請 自 學 輔 導 者, 必 須 接 受 學 校 安 排 每 學 分 至 少 三 小 時 之 學 習 方 法 面 授 指 導, 否 則 取 消 自 學 輔 導 資 格 面 授 指 導 之 鐘 點 費, 由 申 請 該 科 目 自 學 輔 導 者 共 同 分 擔 之 五 國 防 通 識 健 康 與 護 理 音 樂 美 術 家 政 生 活 科 技 體 育 藝 術 生 活 資 訊 科 學 概 論 等 各 選 修 科 目, 以 自 學 輔 導 為 主, 自 學 後 之 考 試 及 補 考, 由 任 課 教 師 斟 酌 採 行 筆 試 實 作 表 演 報 告 等 方 式 為 之 第 卅 一 條 學 生 可 視 本 身 學 習 狀 況,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同 意, 得 申 請 留 原 年 級 重 讀 唯 重 讀 必 須 修 習 該 年 級 所 有 課 程, 成 績 則 採 新 學 年 之 成 績 37

38 第 四 章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第 卅 二 條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做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學 生 畢 業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為 一 百 六 十 學 分, 包 括 : 1. 必 修 學 分 : 至 少 需 一 百 二 十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其 中 應 包 括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2. 選 修 學 分 : 至 少 須 修 習 四 十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卅 三 條 學 生 在 校 修 業 三 年, 不 符 畢 業 規 定 者, 可 於 第 四 或 第 五 年 回 校 申 請 重 修 或 自 學 輔 導, 不 及 格 科 目 經 評 量 合 格, 授 與 學 分 ; 合 於 畢 業 規 定 者,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第 卅 四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月 日 修 正 之 第 廿 廿 三 卅 二 條 規 定,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其 餘 各 條 自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高 級 中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卅 五 條 本 辦 法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交 付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之 第 卅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備 查 後 生 效, 修 正 時 亦 同 38

39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模 範 生 及 愛 校 楷 模 選 舉 要 點 一 選 舉 目 的 : ( 一 ) 培 養 學 生 公 德 心 與 團 結 心, 促 使 學 生 能 愛 護 團 體 重 視 榮 譽 ( 二 ) 獎 勵 急 公 好 義 服 務 熱 心, 且 任 勞 任 怨 之 學 生 ( 三 ) 標 榜 品 格 道 義 之 重 要 性 96 年 09 月 01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2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二 候 選 人 資 格 : ( 一 ) 在 校 期 間 不 能 有 小 過 以 上 紀 錄 ( 二 ) 服 務 同 學 急 公 好 義 愛 護 團 體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 三 ) 促 進 同 學 團 體 合 作, 協 助 師 長, 服 務 團 體 不 計 名 利, 有 具 體 事 實 表 現 者 ( 四 ) 為 班 為 校 爭 取 榮 譽, 且 努 力 熱 心 有 相 當 之 獎 勵 紀 錄 者 三 選 舉 方 式 : ( 一 ) 由 各 班 導 師 學 生 視 各 該 班 同 學 中 凡 有 合 於 本 辦 法 所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皆 可 填 表 註 明 事 實, 選 出 各 該 班 模 範 生, 推 薦 表 請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送 回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 二 ) 將 依 市 府 來 文 選 出 代 表, 接 受 市 政 府 表 揚, 以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模 範 生 為 優 先 考 量 ( 三 ) 愛 校 楷 模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就 全 校 模 範 生 代 表 中, 針 對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遴 選 之 四 當 選 名 額 : ( 一 ) 各 班 模 範 生 以 每 班 1 名 為 限 ( 二 ) 愛 校 楷 模 以 不 超 過 3 人 為 限, 且 以 高 年 級 為 優 先 五 獎 勵 : ( 一 ) 凡 經 當 選 為 模 範 生 之 學 生 將 其 優 良 事 蹟 公 佈 於 榮 譽 榜 上 以 資 鼓 勵, 並 作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榜 樣 ( 二 ) 凡 經 遴 選 為 愛 校 楷 模 之 學 生, 安 排 於 校 慶 典 禮 中 隆 重 表 揚 六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39

40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孝 悌 楷 模 選 拔 及 表 揚 實 施 計 畫 96 年 09 月 01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8 月 19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依 據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96 年 2 月 26 日 高 市 教 四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目 的 : 為 培 養 學 生 孝 悌 忠 信 美 德, 從 互 相 學 習 觀 摩 中 激 發 孝 悌 之 性 情,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成 為 孝 順 謙 恭 有 禮 的 好 孩 子 三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四 選 拔 標 準 及 方 式 ( 一 ) 選 拔 標 準 需 符 合 我 國 固 有 倫 理 道 德 之 精 神 並 具 有 下 列 具 體 事 蹟 之 一, 且 能 長 期 實 踐, 堪 為 他 人 效 法 者 1. 敦 品 勵 學, 刻 苦 奮 鬥, 盡 力 侍 奉 父 母 及 尊 重 親 屬, 深 得 里 鄰 讚 佩 者 2. 克 盡 孝 道, 親 侍 久 病 未 癒 之 尊 親 屬, 毫 無 怨 言,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3. 愛 惜 身 體, 尊 親 順 親, 和 顏 悅 色,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4. 力 行 孝 道, 兄 友 弟 恭, 並 能 幫 助 及 友 愛 同 儕,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 二 ) 方 式 1. 各 班 辦 理 初 選 ( 推 薦 表 請 用 電 腦 繕 打 並 張 貼 二 吋 相 片 乙 張 ), 並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將 初 選 名 單 交 至 訓 育 組 2.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評 選 出 前 三 名, 前 三 名 之 名 冊 暨 第 一 名 之 推 薦 書 送 交 參 加 全 市 評 選, 獲 選 者 於 表 揚 大 會 接 受 頒 獎 五 獎 勵 ( 一 ) 各 班 初 選 同 學 每 人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及 小 功 乙 次 ( 二 ) 學 校 推 薦 參 加 決 選 而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為 學 生 孝 悌 獎 之 得 獎 者, 除 市 府 頒 發 獎 學 金 及 獎 牌 乙 座 外, 並 記 大 功 乙 次 獎 勵 六 本 計 畫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40

41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方 式 及 護 送 人 員 職 責 相 關 表 97 年 12 月 0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意 外 事 件 疾 病 送 醫 檢 傷 處 理 方 式 分 為 4 個 層 次 : 層 次 狀 況 送 醫 方 式 處 理 方 式 護 送 人 員 及 職 責 第 1 層 次 擦 切 扭 傷 輕 微 燙 傷 口 腔 潰 瘍 等 第 2 層 次 皮 膚 過 敏 普 通 感 冒 ( 發 燒 ) 眼 牙 婦 耳 鼻 喉 科 腹 痛 腹 瀉 等 疾 患 無 健 康 中 心 處 理 家 長 接 送 者 由 家 長 處 理 學 校 送 醫 者 使 用 計 程 車 做 為 交 通 工 具 健 康 中 心 評 估 需 就 醫 者 : 1. 通 知 家 長 蒞 校 帶 外 醫 2. 遇 家 長 因 特 殊 狀 況 無 法 蒞 校 者, 狀 況 a: 經 評 估 學 生 狀 況 可 自 行 返 家 就 醫 者, 由 教 官 室 或 導 師 或 健 康 中 心 聯 絡 家 長, 經 家 長 同 意 後,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程 序 後 返 家 就 醫 ( 並 作 相 關 紀 錄 ) 狀 況 b: 經 評 估 學 生 狀 況 需 陪 同 者, 由 導 師 或 輔 導 教 官 或 健 康 中 心 協 助 送 醫 ( 由 學 校 協 助 送 醫 者, 並 徵 求 家 長 同 意 ) 第 3 層 次 骨 折 撕 裂 或 割 傷 傷 口 需 縫 合 者 氣 喘 等 呼 吸 困 難 頭 部 外 傷 心 臟 疾 患 胸 部 受 創 中 度 以 上 之 不 明 原 因 腹 痛 等 第 4 層 次 生 命 徵 象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血 壓 改 變 嚴 重 創 傷 休 克 昏 迷 等 依 傷 患 狀 況 使 用 計 程 車 或 呼 叫 119 由 救 護 車 逕 行 送 醫 呼 叫 119 救 護 車 逕 行 送 醫 請 發 現 者 告 知 導 師 與 輔 導 教 官, 經 健 康 中 心 予 初 步 急 救 護 理 處 置 後, 1. 通 知 家 長, 請 導 師 協 助 送 醫 2. 遇 導 師 休 假 或 任 課 中 請 輔 導 教 官 或 生 輔 組 長 協 助 送 醫, 并 同 時 聯 絡 學 生 家 長, 告 知 送 往 醫 院 3. 遇 上 述 單 位 無 法 派 員 協 助 時, 由 健 康 中 心 協 助 送 醫 健 康 中 心 予 急 救 護 理 處 置 後, 1. 由 健 康 中 心 呼 叫 119 逕 行 送 醫, 同 時 聯 繫 教 官 室 協 助 通 知 導 師 及 通 知 家 長 前 往 醫 療 院 所 會 合 附 註 : 依 傷 患 狀 況 使 用 計 程 車 之 車 資 ( 含 回 程 ),), 由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支 出 41

42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流 程 急 病 或 意 外 發 生 任 課 教 師 在 場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通 知 健 康 中 心, 由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處 理 是 送 醫 否 健 康 中 心 休 息 觀 察 導 師 關 心 學 生 狀 況 1. 由 教 官 室 聯 絡 家 長 通 知 導 師 2. 由 健 康 中 心 聯 絡 救 護 車 或 計 程 車 3. 由 導 師 ( 由 輔 導 教 官 或 護 理 人 員 ) 協 助 送 醫 4. 若 由 健 康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送 醫, 請 學 務 處 派 員 至 健 康 中 心 待 命, 協 助 學 生 傷 病 處 置 及 相 關 業 務 否 症 狀 舒 緩 是 否 離 去 治 療 取 藥 需 留 院 觀 察 者 是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並 循 行 政 管 道 向 上 級 呈 報 42

43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實 施 流 程 一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處 理 流 程 學 生 缺 曠 課 1 日 以 內 不 明 原 因 缺 曠 課 或 缺 曠 課 3 日 以 上 ( 含 開 學 未 註 冊 超 過 3 日 以 上 ) 辦 理 休 學 或 轉 ( 出 或 入 ) 學 導 師 上 午 9 時 前 掌 握 未 到 學 生 聯 繫 家 長 導 師 / 教 官 室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掌 握 學 生 聯 繫 家 長 ( 必 要 時 依 據 個 案 類 型, 尋 求 警 政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資 源, 進 行 追 蹤 協 尋 等 相 關 措 施 ) 進 行 中 途 離 校 通 報 /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導 師 / 輔 導 室 了 解 與 掌 握 學 生 休 ( 轉 ) 學 原 因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回 校 否 否 回 校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是 導 師 協 助 完 成 請 假 程 序 返 校 後 追 蹤 與 輔 導 恢 復 正 常 上 學 是 導 師 / 教 官 室 / 輔 導 室 協 助 完 成 請 假 程 序 返 校 後 追 蹤 與 輔 導 ( 必 要 時 依 據 個 案 類 型, 尋 求 社 政 醫 療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資 源, 進 行 輔 導 與 恢 復 上 學 相 關 措 施 )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進 行 中 途 離 校 通 報 建 立 休 學 生 名 冊 並 管 制 復 學 期 程 或 建 立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之 轉 學 生 名 冊 導 師 / 輔 導 室 定 期 追 蹤 掌 握 現 況 填 寫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恢 復 正 常 上 學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進 行 通 報 協 助 復 學 或 轉 學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進 行 通 報 中 途 離 校 原 因 類 型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1. 個 人 因 素 ( 肢 體 殘 障 精 神 或 重 大 疾 病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從 事 性 交 易 及 9 其 他 等 )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2. 家 庭 因 素 ( 如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受 家 長 職 業 或 不 良 生 活 習 性 影 響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虐 待 或 傷 害 須 照 顧 家 人 親 屬 失 和 無 法 安 心 上 學 居 家 交 通 不 便 家 庭 管 教 失 當 或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等 ) 學 產 基 金 獎 助 學 金 及 社 政 資 源 引 進 實 施 三 級 輔 導 措 施 或 通 報 相 關 社 政 單 位 3. 學 校 因 素 ( 對 學 校 課 程 生 活 無 興 趣 課 業 壓 力 大 師 生 關 係 不 佳 與 同 儕 關 係 不 佳 受 欺 壓 不 敢 上 學 觸 犯 校 規 過 多 或 缺 曠 課 太 多 等 ) 輔 導 小 組 提 供 輔 導 機 制 4. 社 會 因 素 ( 受 已 離 校 同 學 影 響 受 同 儕 朋 友 影 響 或 引 誘 加 入 幫 派 或 青 少 年 組 織 流 連 沉 迷 網 咖 或 其 他 娛 樂 場 所 等 ) 校 安 通 報 與 警 察 及 相 關 機 關 協 尋 5. 其 他 43

44 二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1)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就 讀 班 級 座 號 學 號 性 別 戶 籍 地 址 居 住 地 址 監 護 人 關 係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家 庭 狀 況 學 生 身 分 離 校 種 類 離 校 情 況 雙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失 親 依 親 特 殊 境 遇 子 女 自 己 外 居 僅 與 兄 弟 姐 妹 同 住 其 他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學 生 及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女 外 籍 大 陸 及 港 澳 配 偶 其 他 無 故 缺 ( 曠 ) 課 超 過 3 日 者 中 途 離 校 未 知 去 向 者 轉 學 未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者 休 學 轉 學 已 達 修 業 年 限 最 近 離 校 時 間 : 年 月 日 離 校 次 數 : 次 目 前 狀 況 : 離 校 在 家 離 校 離 家 已 在 工 作 行 蹤 不 明 家 人 未 報 警 全 家 行 蹤 不 明 其 他 離 校 原 因 : 主 要 原 因 請 劃 記 ; 次 要 原 因 可 以 複 選 請 劃 記 ˇ 主 要 原 因 一 定 要 填 一 個 人 因 素 : 1 肢 體 殘 障 或 重 大 疾 病 2 智 能 不 足 3 精 神 或 心 理 疾 病 4 懷 孕 生 子 或 結 婚 5 生 活 作 息 不 正 常 6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7 遭 受 性 侵 害 8 從 事 性 交 易 9 其 他 二 家 庭 因 素 1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重 殘 或 疾 病 離 婚 或 分 居 去 世 失 蹤 ) 2 受 家 長 職 業 或 不 良 生 活 習 性 影 響 3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虐 待 或 傷 害 4 須 照 顧 家 人 5 親 屬 失 和 無 法 安 心 上 學 6 居 家 交 通 不 便 7 家 庭 管 教 失 當 8 經 濟 因 素 9 其 他 三 學 校 因 素 1 對 學 校 課 程 生 活 無 興 趣 2 課 業 壓 力 大 3 師 生 關 係 不 佳 4 與 同 儕 關 係 不 佳 5 受 欺 壓 不 敢 上 學 6 觸 犯 校 規 過 多 7 缺 曠 課 太 多 8 其 他 四 社 會 因 素 1 受 已 離 校 同 學 影 響 2 受 同 儕 朋 友 影 響 或 引 誘 3 加 入 幫 派 或 青 少 年 組 織 4 流 連 沉 迷 網 咖 或 其 他 娛 樂 場 所 5 其 他 五 其 他 因 素 1 不 明 原 因 之 失 蹤 或 出 走 2 離 境 ( 移 民 旅 遊 遊 學 ) 3 其 他 正 面 導 師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教 務 處 校 長 生 輔 組 長 輔 導 老 師 註 冊 組 長 已 通 報 輔 導 教 官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44

45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反 面 學 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班 級 性 別 學 號 追 蹤 輔 導 及 返 校 就 學 輔 導 紀 錄 日 期 通 報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輔 導 人 員 簽 名 導 師 輔 導 室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校 長 輔 導 老 師 生 輔 組 長 註 冊 組 長 已 銷 案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說 明 : 1. 學 生 發 生 中 途 離 校 ( 含 休 學 ) 或 復 學 時, 學 校 應 於 3 天 內 完 成 系 統 通 報 2. 本 表 由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老 師 共 同 紀 錄, 導 師 留 存 並 將 追 蹤 輔 導 及 返 校 就 學 輔 導 紀 錄 記 載 於 AB 卡 或 學 生 心 輔 紀 錄 系 統, 以 利 後 續 之 輔 導 45

46 三 學 生 穩 定 就 學 及 中 途 離 校 學 生 通 報 及 輔 導 機 制 ( 一 ) 各 類 別 通 報 機 制 (1) 當 日 未 到 校 或 中 途 離 校 且 未 知 去 向 者 通 報 機 制 ( 家 長 及 導 師 均 不 知 學 生 去 向 者 ): 第 一 步 驟 : 導 師 同 仁 於 學 生 離 校 次 日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1)( 正 面 ), 並 由 註 冊 組 上 網 填 報 第 二 步 驟 : 由 導 師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反 面 ), 直 到 學 生 回 校 為 止 第 三 步 驟 : 學 生 回 校 之 後, 請 導 師 通 知 教 官 室 與 輔 導 室, 並 繳 回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至 註 冊 組, 進 行 線 上 銷 案 (2) 三 日 內 未 到 校 學 生 通 報 機 制, 本 對 象 包 含 開 學 後 三 日 未 到 校 註 冊 及 新 生 已 報 到 未 註 冊 之 學 生 ( 家 長 或 導 師 已 知 學 生 去 向 但 未 到 校 超 過 三 日 者 ): 第 一 步 驟 : 導 師 同 仁 於 學 生 離 校 次 日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1)( 正 面 ) 之 後, 由 註 冊 組 上 網 填 報 第 二 步 驟 : 由 導 師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背 面 ), 直 到 學 生 回 校 為 止 第 三 步 驟 : 學 生 回 校 之 後, 請 導 師 通 知 教 官 室 與 輔 導 室, 並 繳 回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至 註 冊 組, 進 行 線 上 銷 案 (3) 休 學 通 報 機 制 第 一 步 驟 : 導 師 於 學 生 離 校 次 日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1)( 正 面 ), 並 由 註 冊 組 於 三 日 內 上 網 填 報 第 二 步 驟 : 由 輔 導 老 師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 背 面 ), 直 到 學 生 回 校 復 學 為 止 或 是 學 生 已 經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則 可 以 停 止 填 寫 否 則 需 要 填 報 到 學 生 滿 18 歲, 才 能 停 止 填 寫 第 三 步 驟 : 停 止 填 寫 後, 交 至 註 冊 組 統 一 彙 整, 進 行 線 上 銷 案 (4) 轉 學 通 報 機 制 第 一 步 驟 : 註 冊 組 於 學 生 離 校 次 日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1)( 正 面 ), 並 於 三 日 內 上 網 填 報 第 二 步 驟 : 註 冊 組 填 寫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 背 面 ), 直 到 學 生 向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後 停 止 填 寫, 否 則 需 要 填 報 到 學 生 滿 18 歲, 才 能 停 止 填 寫 第 三 步 驟 : 停 止 填 寫 後, 註 冊 組 進 行 線 上 銷 案 ( 二 )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2) 之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由 輔 導 人 員 視 個 案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追 蹤 輔 導 頻 率 及 日 期 ( 三 ) 銷 案 後 之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表, 統 一 由 註 冊 組 彙 整 存 參 46

47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學 生 助 學 貸 款 須 知 一 申 請 條 件 1. 就 讀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具 正 式 學 籍 及 固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之 在 學 學 生 2. 學 生 本 人 及 其 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應 查 核 其 年 所 得 者 合 計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經 查 詢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標 準 者 (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逐 年 公 佈 ); 或 未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標 準, 但 家 中 有 二 位 以 上 子 女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者 3. 學 生 本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保 證 人, 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有 戶 籍 登 記 者 但 保 證 人 如 為 父 母, 僅 一 方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有 戶 籍 登 記, 且 雙 方 已 同 盡 納 稅 義 務 者, 得 為 保 證 人 二 申 請 流 程 : 1. 辦 理 貸 款 同 學 請 於 新 生 訓 練 時 登 記 辦 理, 由 出 納 組 更 改 註 冊 單 後 始 可 申 請 2. 完 成 貸 款 手 續 後 請 至 陽 信 銀 行 繳 交 註 冊 其 他 款 項 3. 至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繳 交 高 雄 銀 行 核 發 之 撥 款 通 知 單 三 申 貸 手 續 : 1. 簽 約 對 保 方 式 : 首 次 申 請 者 須 至 高 雄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完 成 對 保 手 續 後, 於 高 中 學 程 內 貸 款 同 學, 則 不 須 再 辦 理 銀 行 對 保, 可 依 申 請 流 程 直 接 至 銀 行 辦 理 貸 款 2. 申 請 方 式 :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須 登 錄 高 雄 銀 行 網 站 ( 採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人 於 輸 入 資 料 後, 至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3. 第 一 次 申 請 時 學 生 應 邀 同 法 定 代 理 人 ( 兼 保 證 人 ) 或 保 證 人 同 行 親 自 辦 理,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經 由 線 上 申 請 後 自 行 列 印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撥 款 通 知 書 三 份 及 就 學 貸 款 附 件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需 分 別 檢 附 ) 印 章 ( 含 學 生 保 證 人 )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其 影 本 之 正 面 反 面 分 別 影 印 ( 含 學 生 保 證 人 )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影 本 其 他 等 相 關 證 件 四 貸 款 範 圍 : 1 學 費 雜 費 2 書 籍 費 :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3 生 活 費 : 低 收 入 戶 每 學 期 上 限 新 台 幣 40,0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學 期 上 限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附 註 :1 可 貸 款 金 額 由 學 校 核 定 並 變 更 註 冊 單, 不 可 先 到 高 雄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及 貸 款 手 續 2 請 注 意 辦 理 貸 款 申 請 的 銀 行 與 繳 交 註 冊 費 之 銀 行 不 屬 同 一 銀 行, 一 定 要 分 開 辦 理 洽 詢 單 位 :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電 話 :(07) 轉 202 高 雄 銀 行 前 金 分 行 電 話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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