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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JTG D ) 条 文 说 明

2 1 总 则 制 定 规 范 的 目 的 制 定 规 范 的 依 据 遵 照 交 通 部 要 求, 本 次 修 订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JTJ )[ 以 下 简 称 路 规 (94)] 工 作 与 修 订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J 01-97)[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97)] 同 步 进 行, 故 本 稿 是 根 据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 B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2003)] 所 规 定 的 公 路 分 级 控 制 要 素 路 线 和 路 线 交 叉 基 本 要 求 及 其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而 编 制 的 在 2004 年 召 开 的 全 国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会 上 确 立 了 公 路 设 计 六 点 新 理 念, 本 稿 遵 照 会 议 精 神 进 行 了 补 充 完 善 其 后 按 部 公 路 司 关 于 设 计 规 范 与 设 计 细 则 分 别 编 制 以 及 交 公 便 字 [2006]162 号 关 于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修 改 意 见 的 函 等 的 要 求, 重 新 进 行 了 调 整 与 修 改, 删 除 了 本 设 计 规 范 中 有 关 如 何 做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规 范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 和 改 建 公 路, 旅 游 厂 矿 等 专 用 道 路 可 参 照 执 行 路 线 走 廊 是 一 种 不 可 再 生 的 资 源, 应 遵 照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近 远 结 合 综 合 利 用 的 原 则 予 以 利 用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应 慎 重 研 究 并 确 定 公 路 路 线 走 向 和 走 廊 带 路 线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线 性 工 程 的 关 系, 尽 早 做 出 规 划, 处 理 好 已 建 工 程 和 新 建 工 程 的 关 系 和 布 局 在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时 应 根 据 公 路 功 能, 并 遵 循 照 顾 发 展 与 适 度 超 前 的 原 则, 处 理 好 同 其 他 工 程 的 关 系, 以 合 理 确 定 公 路 走 廊 设 计 方 案 是 路 线 设 计 的 核 心 在 进 行 总 体 设 计 过 程 中, 应 对 采 用 不 同 设 计 速 度 及 其 对 自 然 环 境 等 带 来 的 影 响 进 行 论 证 当 有 多 种 方 案 时, 应 作 同 等 深 度 的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路 线 选 定 应 特 别 强 调 对 工 程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的 调 查, 在 此 基 础 上 方 能 进 行 路 线 线 位 及 主 要 平 纵 面 技 术 指 标 的 选 定 沿 线 小 区 域 气 候 是 指 公 路 沿 线 由 于 区 域 地 形 所 形 成 的 雾 区 风 口 暴 雨 中 心 等

3 1.0.7 对 环 境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是 重 要 的 国 策, 应 减 少 因 修 建 公 路 而 带 来 的 自 然 景 观 的 影 响, 提 高 公 路 环 境 质 量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应 特 别 注 重 线 形 的 视 觉 诱 导 和 线 形 的 连 续 性, 以 及 同 沿 线 环 境 相 协 调, 以 增 进 舒 适 和 安 全 感 路 线 线 形 设 计 的 各 单 项 技 术 指 标 是 按 相 应 公 路 等 级 的 设 计 速 度 规 定 的 最 小 值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后 所 进 行 的 组 合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第 9 章 线 形 设 计 的 有 关 规 定 线 形 设 计 中 应 根 据 地 形 地 质 技 术 难 度 及 其 工 程 量 大 小 等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优 化 一 项 设 计 并 不 是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都 符 合 规 定 就 是 好 设 计 ; 也 不 是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都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要 求 其 工 程 造 价 就 最 省 因 之 其 关 键 就 在 于 设 计 者 将 各 种 因 素 综 合 地 进 行 考 虑,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各 种 技 术 指 标 的 组 合 ( 即 设 计 ) 设 计 质 量 与 水 平 的 高 低, 就 在 于 是 否 能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在 高 限 与 低 限 之 间 科 学 合 理 地 选 择 技 术 指 标, 以 及 遇 有 特 殊 问 题 时 能 否 作 出 特 殊 处 理 公 路 透 视 图 可 以 是 某 点 的 路 线 透 视 图, 或 某 路 段 的 连 续 路 线 透 视 图, 或 采 用 三 维 模 型 技 术 制 作 的 虚 拟 公 路 透 视 图 等 对 路 线 线 形 设 计 的 评 价 与 检 验, 可 采 用 公 路 透 视 图 以 检 查 线 形 设 计 同 沿 线 景 观 的 配 合 与 协 调 公 路 透 视 图 是 一 种 最 有 效 最 丰 富 的 表 达 语 言 运 用 计 算 机 生 成 的 三 维 模 型 透 视 图 及 其 图 像 处 理 技 术, 不 仅 可 以 更 为 形 象 地 进 行 工 程 评 价, 同 时 亦 可 用 于 向 公 众 展 示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进 行 沟 通, 帮 助 公 众 直 观 地 理 解 意 图 并 作 出 反 应 标 准 (2003) 在 设 计 上 引 入 了 运 行 速 度 的 概 念, 要 求 对 线 形 设 计 受 地 形 条 件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限 制 的 地 段, 采 用 运 行 速 度 进 行 检 验, 以 改 善 技 术 指 标 或 采 用 必 要 的 交 通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措 施 因 为 运 行 速 度 考 虑 了 公 路 上 绝 大 多 数 驾 驶 者 的 交 通 心 理 需 求, 以 车 辆 的 实 际 运 行 速 度 作 为 线 形 设 计 速 度, 从 而 有 效 地 保 证 了 路 线 所 有 相 关 要 素, 如 视 距 超 高 纵 坡 竖 曲 线 半 径 等 指 标 与 设 计 速 度 的 合 理 搭 配, 可 以 获 得 连 续 一 致 的 均 衡 设 计 近 年 来, 德 法 等 欧 洲 国 家 和 美 国 澳 大 利 亚 等 发 达 国 家 广 泛 运 用 了 以 运 行 速 度 概 念 为 基 础 的 路 线 设 计 方 法 运 行 车 速 的 引 入, 可 以 有 效 地 解 决 路 线 设 计 指 标 与 实 际 行 驶 速 度 所 要 求 的 线 形 指 标 脱 节 的 问 题 本 规 范 在 相 关 章 节 中 对 需 采 用 运 行 速 度 进 行 检 验 的 路 段 技 术 指 标 等 作 了 规 定 但 由 于 国 外 的 交 通 条 件 和 驾 驶 行 为 同 我 国 的 现 状 尚 有 明 显 差 别, 欲 采 纳

4 这 种 设 计 方 法 须 对 我 国 的 运 行 速 度 进 行 深 入 的 调 查, 以 确 定 适 合 国 情 的 设 计 参 数 值 交 通 部 公 路 司 在 2000 年 度 标 准 规 范 项 目 中 立 专 题 开 展 高 速 公 路 运 行 速 度 设 计 方 法 和 标 准 专 题 研 究, 并 拟 编 制 运 行 速 度 指 南, 已 基 本 具 备 逐 步 推 行 使 用 的 基 础 本 规 范 在 设 计 上 引 入 了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概 念, 但 目 前 对 安 全 性 评 价 只 要 求 对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线 形 设 计 受 地 形 条 件 限 制 的 地 段, 或 改 扩 建 工 程,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等, 采 用 运 行 速 度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 检 验 其 目 的 是 要 求 在 主 体 工 程 调 整 公 路 平 纵 线 形 设 计 的 同 时, 据 此 指 导 设 置 相 应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管 理 措 施 这 种 做 法 已 成 为 进 行 动 态 设 计, 或 定 量 地 评 价 设 计, 以 及 提 出 对 策 的 一 种 方 法 和 手 段 其 他 各 级 公 路 有 条 件 时, 可 参 照 执 行 采 用 分 期 修 建 方 案 时, 必 须 在 综 合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计 划, 并 根 据 近 远 期 交 通 量 以 及 资 金 筹 措 情 况 制 订 分 期 修 建 方 案 和 相 应 设 计 我 国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的 初 期, 由 于 认 识 与 经 济 基 础 等 原 因 曾 走 过 一 些 弯 路, 如 早 期 的 横 向 分 幅 分 期 修 建 ( 所 谓 二 改 四 ) 对 我 们 就 有 过 深 刻 教 训, 后 曾 被 交 通 部 行 文 明 确 予 以 制 止 在 西 部 开 发 过 程 中, 又 出 现 了 为 高 速 公 路 之 名 而 提 出 所 谓 四 建 二 的 类 似 设 想 对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高 速 公 路 根 据 规 划 路 网 功 能 的 要 求 或 交 通 量 等 因 素, 宜 采 用 纵 向 分 段 或 按 工 程 项 目 分 期 修 建 的 方 式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整 体 式 断 面 路 基 路 段 不 得 采 用 横 向 分 幅 分 期 修 建 关 于 改 建, 系 指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的 功 能 发 生 变 化 或 通 行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或 原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偏 低 或 交 通 安 全 与 状 况 较 差 等, 要 求 改 进 而 需 提 高 公 路 等 级 及 其 相 应 平 纵 横 技 术 指 标, 在 原 线 位 或 原 走 廊 或 另 选 走 廊 进 行 的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它 不 同 于 公 路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养 护 维 修 或 大 修 我 国 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开 始 建 设 高 速 公 路 以 来, 至 2005 年 底 已 建 成 了 4 万 余 公 里 的 高 速 公 路, 其 中 绝 大 部 分 是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随 着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交 通 量 日 益 增 长, 部 分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的 服 务 水 平 明 显 下 降, 近 年 来 沈 大 高 速 公 路 沪 杭 甬 高 速 公 路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等, 已 ( 或 正 在 ) 进 行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拓 宽 为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的 建 设 工 程 鉴 于 高 速 公 路 这 类 建 设 工 程 尚 存 在 很 多 需 要 探 索 和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技 术 问 题, 暂 将 在 现 有 走 廊 内,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线 位, 采 用 拼 接 或 局 部 分 离 方 案 以 增 加 车 道 数, 提 高 通 行 能 力 与 服 务 水 平 的 拓 宽 工 程 称 为 扩 建, 以

5 兹 与 改 建 作 以 区 别 规 范 关 于 高 速 公 路 的 扩 建, 由 于 目 前 尚 缺 乏 实 践 经 验,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再 纳 入

6 2 公 路 分 级 与 等 级 选 用 2.1 公 路 分 级 公 路 根 据 使 用 任 务 功 能 和 适 应 的 交 通 量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五 个 等 级 本 次 修 订 根 据 标 准 (2003) 规 定 的 原 则, 对 公 路 等 级 强 调 了 公 路 的 功 能 路 网 规 划 与 交 通 量, 并 注 入 了 服 务 水 平 通 行 能 力 等 概 念 根 据 我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一 级 公 路 实 际 上 存 在 两 种 功 能, 即 干 线 与 集 散 功 能 但 均 按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定 义 作 为 干 线 公 路 时, 为 保 证 其 运 行 速 度 交 通 安 全 和 服 务 水 平, 应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控 制 出 入 的 措 施 ; 当 作 为 集 散 公 路 时, 纵 横 向 干 扰 较 大, 为 保 证 供 汽 车 行 驶 可 设 慢 车 道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二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为 保 证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和 交 通 安 全, 在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的 路 段, 可 设 置 慢 车 道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三 四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是 指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按 供 汽 车 行 驶 设 计, 但 同 时 也 允 许 拖 拉 机 等 慢 速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使 用 行 车 道, 其 混 合 交 通 特 征 明 显, 设 计 速 度 在 40km/h 以 下 因 此, 应 将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与 有 关 章 节 的 内 容 联 系 起 来 理 解, 如 等 级 选 用 设 计 速 度 路 基 宽 度 路 线 交 叉 以 及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 控 制 出 入 ) 等 都 与 所 选 定 的 公 路 的 功 能 有 关 根 据 标 准 (2003) 的 规 定, 设 计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是 公 路 几 何 设 计 中 的 重 要 控 制 因 素 在 公 路 设 计 过 程 中, 设 计 车 辆 是 设 计 所 采 用 的 有 代 表 性 的 车 型, 其 外 廓 尺 寸 载 重 量 和 运 行 性 能 是 用 于 确 定 公 路 路 线 设 计 和 路 线 交 叉 几 何 设 计 的 主 要 依 据 根 据 我 国 行 驶 车 辆 的 具 体 情 况 汽 车 发 展 远 景 规 划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出 于 经 济 和 实 用 的 考 虑, 设 计 车 辆 的 外 廓 尺 寸 是 按 现 有 车 型 的 尺 寸 进 行 统 计 后, 满 足 85% 以 上 车 型 的 外 廓 尺 寸 作 为 设 计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根 据 标 准 (2003) 对 各 级 公 路 的 设 计 速 度 作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2.2 公 路 等 级 设 计 速 度 的 选 用

7 2.2.1 根 据 标 准 (2003) 对 设 计 交 通 量 的 预 测 年 限 作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交 通 量 预 测 中 一 个 主 要 指 标 是 预 测 年 限 新 建 或 改 建 公 路, 不 应 只 根 据 现 有 交 通 量, 而 应 考 虑 到 远 期 可 能 发 展 的 交 通 量 确 定 公 路 的 使 用 年 限 是 困 难 的, 因 为 不 同 构 造 物 的 实 际 使 用 寿 命 ( 或 使 用 年 限 ) 是 不 相 同 的, 如 路 基 的 使 用 年 限 预 计 可 达 50 年 或 100 年 ; 路 面 为 15 ~ 30 年 ; 桥 梁 为 25 ~ 100 年 以 上 预 计 年 限 是 以 正 常 养 护 和 构 造 物 不 废 弃 为 前 提 的, 桥 梁 的 使 用 寿 命 随 重 型 载 荷 的 累 计 频 率 而 变 化 ; 路 面 的 使 用 寿 命 则 取 决 于 路 面 结 构 和 累 计 轴 载 设 计 交 通 量 按 多 少 年 预 测,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经 济 的 影 响 如 果 预 测 年 限 长, 初 期 投 资 大, 养 护 投 入 也 大, 若 初 期 不 能 充 分 发 挥 效 益, 将 导 致 资 金 和 设 施 的 闲 置 和 浪 费 ; 如 果 预 测 年 限 短, 通 车 几 年 后 很 快 饱 和, 而 不 得 不 扩 建, 既 影 响 交 通, 又 增 加 建 设 成 本 当 然, 一 条 公 路 在 超 出 设 计 年 限 后, 仍 会 长 期 继 续 服 务 下 去, 只 是 服 务 水 平 下 降, 例 如 运 行 速 度 降 低 驾 驶 自 由 度 大 大 受 限 等 从 实 用 的 角 度 讲, 设 计 交 通 量 的 预 测 应 该 准 确 但 由 于 预 测 交 通 量 的 各 种 因 素 不 定 性 投 资 限 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等 原 因, 预 测 年 限 越 长 准 确 性 越 差 根 据 多 年 的 经 验, 并 借 鉴 国 外 做 法, 高 速 公 路 预 测 年 限 采 用 了 20 年 具 有 集 散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以 及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的 线 位 一 旦 选 定, 很 难 变 动, 同 时 要 能 适 应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正 常 使 用 而 规 定 预 测 年 限 为 15 年 ; 四 级 公 路 因 系 县 乡 公 路, 交 通 量 较 小, 故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这 不 排 除 合 理 的 延 长 或 减 少 预 测 年 同 时 在 选 定 等 级 之 前, 功 能 是 已 知 条 件, 故 预 测 年 限 应 与 功 能 挂 钩 也 就 是 说, 功 能 越 强, 预 测 年 限 应 该 越 长, 越 需 要 长 远 考 虑 土 地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布 局 在 标 准 中 虽 然 提 到 功 能, 但 没 有 将 公 路 的 功 能 一 一 明 确 地 与 预 测 年 限 对 应, 而 是 依 然 与 等 级 挂 钩 规 定 了 各 级 公 路 的 预 测 年 限 这 对 实 际 应 用 是 不 方 便 的, 因 为 等 级 的 确 定 应 该 有 交 通 量 作 基 础, 而 交 通 量 预 测 首 先 应 该 有 预 测 年 限 因 此,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不 妨 取 两 个 相 邻 年 限 分 别 预 测, 再 结 合 公 路 功 能 与 地 形 等 条 件 综 合 选 定 公 路 的 等 级 按 照 公 路 的 使 用 任 务 功 能 和 远 景 交 通 量 可 按 设 计 路 段 分 段 采 用 不 同 的 公 路 等 级, 或 同 一 公 路 等 级 不 同 的 设 计 速 度 在 公 路 等 级 选 用 中 应 遵 照 按 设 计 路 段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设 计 速 度 的 原 则 由 于 本 次 修 订 理 顺 了 公 路 等 级 与 设 计 速 度 的 关 系, 对 多 车 道 公 路 而 言 设 计 速 度 范 围 增 大 了, 区 别 只 是 完 全 控 制 出 入

8 和 根 据 需 要 控 制 出 入 ; 对 双 车 道 公 路 而 言 理 顺 了 设 计 速 度, 级 差 为 20km/h 和 10km/h, 选 用 更 为 灵 活 方 便 例 如 川 藏 公 路 全 长 余 公 里, 要 翻 越 14 个 海 拔 4 500m 以 上 垭 口, 且 当 年 是 按 六 级 公 路 标 准 修 建 的, 因 此 完 全 没 有 必 要 也 不 可 能 全 线 按 一 个 标 准 三 级 公 路 改 建 又 如 一 些 连 接 自 然 保 护 区 旅 游 景 区 的 公 路, 受 地 形 与 环 境 的 限 制 完 全 可 以 按 设 计 路 段 采 用 不 同 设 计 速 度 进 行 设 计, 这 样 既 合 理, 也 合 法,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开 发 旅 游 资 源 在 标 准 (2003) 中 对 于 设 计 路 段 的 长 度 已 作 过 相 应 的 规 定, 交 公 便 字 [2006]162 号 指 出, 只 要 不 同 设 计 速 度 的 路 段 相 衔 接 处 前 后 的 平 纵 横 指 标, 随 设 计 速 度 由 高 向 低 ( 或 反 之 ) 而 逐 渐 由 大 向 小 ( 或 反 之 ) 变 化, 使 行 驶 速 度 自 然 过 渡, 就 能 确 保 车 辆 行 驶 顺 畅 安 全, 没 有 必 要 规 定 设 计 路 段 长 度 的 最 短 限 值 以 及 速 度 级 差, 故 取 消 了 对 设 计 路 段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强 调 不 同 设 计 路 段 相 互 衔 接 处 前 后, 其 路 线 线 形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结 合 地 形 的 变 化 随 之 逐 渐 过 渡, 设 计 速 度 高 的 一 侧 应 采 用 较 低 的 平 纵 技 术 指 标, 反 之 则 应 采 用 较 高 的 平 纵 技 术 指 标, 使 平 纵 线 形 技 术 指 标 较 为 均 衡, 避 免 出 现 突 变 二 级 公 路 亦 具 有 干 线 和 集 散 两 种 功 能 二 级 公 路 为 双 车 道 公 路 且 供 汽 车 行 驶 为 保 证 双 车 道 供 汽 车 行 驶, 规 定 了 当 混 合 交 通 大 时,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慢 车 道, 并 增 加 了 所 需 宽 度 在 实 际 运 用 中, 除 有 合 理 的 设 计 外, 还 应 通 过 路 面 标 线 和 管 理 来 实 现 当 二 级 公 路 作 干 线 公 路 时, 应 选 较 高 的 设 计 速 度, 并 按 交 通 组 成 情 况 确 定 相 应 的 横 断 面 型 式, 注 重 平 面 交 叉 设 计 和 设 置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以 保 证 较 高 运 行 速 度 时 的 运 行 安 全 二 级 公 路 作 集 散 公 路 或 不 可 避 免 街 道 化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集 散 功 能 和 街 道 化 出 入 口 的 合 理 布 置 设 计 和 控 制 以 及 土 地 的 合 理 利 用 等 问 题 三 四 级 公 路 的 功 能 是 主 要 供 汽 车 行 驶, 即 允 许 各 种 车 辆 在 车 道 内 混 合 行 驶, 设 计 指 标 应 以 供 汽 车 行 驶 考 虑 当 作 为 满 足 通 达 要 求 和 接 入 服 务 的 支 线 公 路 时, 应 以 方 便 为 主 要 目 标 来 选 用 指 标 进 行 设 计 ; 当 作 为 干 线 时 ( 尽 管 不 提 倡, 但 仍 然 有 些 地 方, 如 川 藏 公 路 是 采 用 三 四 级 公 路 作 为 干 线 ),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在 地 形 不 受 限 制 时 路 线 平 纵 技 术 指 标 较 高 且 路 面 铺 筑 平 整 时, 往 往 会 出 现 运 行 速 度 远 远 高 于 设 计 速 度 的 情 况, 这 就 须 认 真 采 取 措 施 ( 如 降 低 线 形 指 标 采 取 限 速 措 施 采 用 粗 糙 路 面 等 ), 并 对 相 应 路 段 进 行 安 全 性 评 价 与 完 善 设 计 同 时, 根 据 交 通

9 量 情 况, 还 应 重 视 平 面 交 叉 视 距 不 良 陡 长 下 坡 等 路 段 的 设 计 设 计 速 度 的 选 用 标 准 (2003) 规 定 设 计 速 度 从 1 20km/h 到 20km/h, 设 计 速 度 的 级 差 不 大 于 20km/h 高 速 公 路 的 设 计 速 度 为 120km/h 100km/h 和 80km/h, 目 的 是 保 证 高 速 公 路 的 高 速 安 全 和 舒 适 等 特 点 世 界 各 国 高 速 公 路 标 准 的 设 计 速 度 最 低 为 80km/h( 只 有 匈 牙 利 保 加 利 亚 和 日 本 的 城 市 道 路 中 的 高 速 公 路 有 60km/h 的 设 计 速 度 ) 也 是 这 个 道 理 ; 何 况 如 果 高 速 公 路 选 在 一 个 区 域 的 唯 一 走 廊 带, 待 经 济 发 展 需 改 造 时, 采 用 60km/h 设 计 的 线 形 指 标 是 很 难 改 善 的, 因 此 高 速 公 路 应 尽 可 能 选 用 高 的 设 计 速 度 是 由 其 功 能 决 定 的 国 外 亦 很 少 有 国 家 设 置 60km/h 的 高 速 公 路, 即 使 有, 也 有 交 通 量 或 地 域 的 限 制 考 虑 到 我 国 地 域 广 泛 经 济 基 础 薄 弱, 仍 允 许 高 速 公 路 的 个 别 设 计 路 段 有 条 件 地 采 用 60km/h 的 设 计 速 度 对 这 一 设 计 路 段 在 设 计 中 一 定 要 注 意 到 运 行 速 度 和 设 计 速 度 的 不 一 致 性, 并 从 设 计 和 安 全 设 施 等 方 面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其 运 行 的 安 全 同 样, 具 干 线 功 能 的 公 路 宜 采 用 二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公 路, 且 选 用 较 高 的 设 计 速 度 但 考 虑 到 我 国 地 域 广 泛 经 济 基 础 薄 弱 山 区 及 环 境 脆 弱 地 区 选 线 和 建 设 的 难 度, 根 据 我 国 公 路 建 设 的 特 点 和 政 策 的 延 续 性, 二 级 公 路 位 于 地 形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复 杂 的 山 区, 经 论 证 该 路 段 的 设 计 速 度 可 采 用 40km/h, 但 应 采 取 保 证 线 形 的 顺 适 和 运 行 的 安 全 的 措 施 三 级 公 路 的 设 计 速 度 的 选 用 主 要 视 地 形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而 定 四 级 公 路 只 有 一 档, 主 要 适 用 于 地 形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 复 杂 的 山 区, 或 交 通 量 很 小 的 路 段 2.3 控 制 出 入 控 制 出 入 就 是 对 出 入 口 的 数 量, 出 入 口 和 主 线 的 连 接 位 置 方 式 加 以 控 制 其 作 用 是 排 除 对 交 通 流 的 纵 向 和 横 向 干 扰, 提 高 公 路 服 务 质 量 运 行 速 度 通 行 能 力 和 交 通 安 全 程 度 控 制 出 入 分 为 完 全 控 制 出 入 和 部 分 控 制 出 入 控 制 出 入 只 对 所 选 定 的 被 相 交 公 路 或 城 市 道 路 或 服 务 设 施 提 供 出 入 连 接 完 全 控 制 出 入 的 公 路 有 五 项 主 要 措 施 : 第 一, 是 对 允 许 进 入 的 车 辆 加 以 限 制, 减 小 车 速 差, 排 除 纵 向 干 扰 ; 第 二, 是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将 上 下 行 交 通 有 效 地 分 隔 开 来, 使 其 互 不 干 扰 和 影 响 ; 第 三, 每 方 向 至 少 有 两 条 车 道 以 便 超 车, 提 高 车 速 和 通 行 能 力 ; 第 四, 在 同 其 他 公 路 铁 路 城 市 道 路 等 交 叉 时 必 须 设 置 立 体 交 叉, 禁 止

10 平 面 交 叉 ; 第 五, 必 须 设 置 隔 离 设 施 防 止 行 人 牲 畜 等 横 向 干 扰 部 分 控 制 出 入 除 允 许 特 定 条 件 下 设 置 少 数 平 面 交 叉 外, 其 余 和 完 全 控 制 出 入 相 同 高 速 公 路 是 完 全 控 制 出 入 的 公 路 为 充 分 发 挥 快 速 安 全 舒 适 的 性 能, 应 在 长 距 离 内 采 取 控 制 出 入 的 措 施 ; 而 位 于 城 市 出 入 口 或 经 济 开 发 区 的 集 散 公 路 和 双 车 道 公 路 均 为 不 控 制 出 入 的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具 有 干 线 和 集 散 两 种 功 能 它 具 有 供 汽 车 分 向 行 驶 承 担 大 交 通 量 设 计 速 度 较 高, 但 又 不 完 全 封 闭 的 特 点 选 用 一 级 公 路 时, 更 需 要 首 先 明 确 功 能 或 服 务 目 标, 以 便 确 定 设 计 速 度 横 断 面 的 布 置 以 及 是 否 采 取 控 制 出 入 措 施 等 一 级 公 路 作 为 干 线 公 路 时, 应 采 用 较 高 的 设 计 速 度, 并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控 制 出 入 在 交 通 量 小 的 路 段, 应 利 用 路 网 归 并 地 方 公 路, 只 有 在 被 相 交 公 路 的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小 于 60 辆 时 方 可 设 置 平 面 交 叉, 且 平 面 交 叉 设 计 应 做 好 渠 化 设 计 ; 一 级 公 路 作 为 集 散 公 路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断 面 形 式 与 布 置, 以 满 足 交 通 组 成 的 需 要, 宜 采 用 较 低 的 设 计 速 度, 平 面 交 叉 设 计 应 考 虑 交 通 流 等 情 况, 合 理 布 置 并 做 好 渠 化 设 计 和 设 置 完 善 的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以 尽 量 减 少 纵 横 向 干 扰 控 制 出 入 和 减 少 纵 横 向 干 扰 是 不 同 的 两 个 概 念 从 广 义 上 来 讲, 减 少 纵 横 向 干 扰 也 能 起 到 防 止 进 入 的 作 用, 对 提 高 车 速 通 行 能 力 和 交 通 安 全 程 度 会 起 到 某 种 程 度 的 有 利 作 用, 但 这 与 控 制 出 入 ( 不 论 是 完 全 或 是 部 分 控 制 出 入 ) 有 质 的 区 别 控 制 出 入 是 对 出 入 公 路 的 车 辆, 对 出 入 的 数 目 位 置 和 与 主 线 的 连 接 方 式 进 行 全 面 控 制, 以 起 到 排 除 干 扰 的 作 用, 这 是 局 部 或 部 分 减 少 纵 横 向 干 扰 所 达 不 到 和 不 能 相 比 的 关 于 具 干 线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设 置 平 面 交 叉 的 条 件, 是 参 考 了 美 国 州 际 公 路 几 何 设 计 标 准 的 规 定, 即 : 只 有 在 人 烟 稀 少 的 乡 村 地 区, 当 其 离 开 市 区 或 其 他 交 通 源 有 一 定 距 离 而 不 受 影 响 时, 可 以 允 许 设 置 少 数 平 交, 但 还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州 际 公 路 的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DHV) 小 于 500 辆 ;2 与 州 际 公 路 平 交 的 道 路 的 交 通 量 增 加 的 潜 力 很 小, 目 前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ADT) 不 超 50 辆 等 紧 急 出 口 在 控 制 出 入 的 公 路 上, 必 要 时 应 在 能 够 提 供 紧 急 救 援 消 防 医 疗 等 条 件 的 地 点 设 置 紧 急 出 口, 专 供 处 理 事 故 的 特 定 车 辆 使 用 其 位 置 应 选 择 在 通 视 良 好,

11 与 外 部 公 路 连 接 方 便 的 地 点 紧 急 出 口 宜 采 用 上 下 线 相 对 设 置 紧 急 出 口 与 外 部 公 路 的 连 接 道 路, 有 条 件 时 公 路 等 级 可 以 高 一 点,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公 路 紧 急 出 口 开 口 长 度 一 般 采 用 15m, 并 以 漏 斗 形 通 过 连 接 道 路 与 外 部 公 路 相 接 靠 紧 急 出 口 的 连 接 道 路 上 应 设 置 活 动 式 栅 栏, 平 时 封 闭 以 防 止 其 他 无 关 车 辆 进 入 主 线

12 3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3.1 一 般 规 定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分 析 评 价 (l) 根 据 公 路 设 施 的 重 要 程 度, 规 定 了 需 要 进 行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分 析 评 价 的 公 路 设 施 类 型 由 于 控 制 出 入 单 一 汽 车 交 通 或 混 合 交 通, 以 及 公 路 几 何 构 造 多 车 道 或 双 车 道 驾 驶 行 为 运 行 规 则 等, 都 影 响 交 通 运 行 条 件 以 至 运 行 方 式, 并 由 此 影 响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因 此, 需 要 对 条 件 不 同 的 公 路 各 组 成 部 分 分 别 进 行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的 分 析 评 价, 如 :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路 段 和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及 其 交 织 区 ; 二 三 级 公 路 路 段 ; 平 面 交 叉 ( 无 信 号 控 制 ) 等 (2) 通 行 能 力 与 服 务 水 平 分 析 评 价, 包 括 规 划 设 计 和 运 营 分 析 两 个 阶 段 规 划 设 计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计 算 在 特 定 的 运 行 状 况 条 件 下, 所 承 担 交 通 量 所 需 的 公 路 几 何 构 造, 如 车 道 数 车 道 宽 度 交 叉 类 型 等, 并 预 测 其 他 一 些 设 计 要 素 ( 如 预 留 中 央 分 隔 带 调 整 路 肩 宽 度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等 ) 对 通 行 能 力 和 运 行 特 性 的 影 响 简 而 言 之 就 是 在 已 知 交 通 量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规 定 服 务 水 平 的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度 运 营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在 现 有 或 规 划 交 通 需 求 下, 确 定 交 通 流 的 运 行 状 况 和 公 路 设 施 所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水 平 等 级, 并 计 算 实 际 条 件 下 的 通 行 能 力, 确 定 在 保 持 某 一 服 务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所 能 通 过 的 最 大 服 务 流 量 通 过 分 析, 可 评 价 公 路 运 行 状 况, 为 公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合 理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提 供 依 据, 以 保 证 公 路 处 于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况 (3) 通 行 能 力 是 指 公 路 设 施 在 正 常 的 公 路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和 驾 驶 行 为 等 情 况 下, 在 一 定 的 时 段 内 ( 通 常 取 1 小 时 ) 可 能 通 过 设 施 的 最 大 车 辆 数 将 这 些 条 件 用 服 务 水 平 标 准 来 衡 量 时, 就 得 到 各 级 服 务 水 平 下 的 服 务 交 通 量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反 映 了 公 路 设 施 所 能 疏 导 交 通 流 的 能 力, 作 为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重 要 参 数 通 行 能 力 根 据 使 用 性 质 和 要 求, 通 常 定 义 为 以 下 三 种 形 式 : 1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 其 含 义 是 理 想 条 件 下, 公 路 设 施 在 四 级 服 务 水 平 时 所 能 通 行 的 最 大 小 时 交 通 量, 即 理 论 上 所 能 通 行 的 最 大 小 时 交 通 量

13 2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 其 含 义 是 设 计 某 一 公 路 设 施 时, 根 据 对 交 通 运 行 质 量 的 要 求, 即 在 一 定 服 务 水 平 要 求 下, 公 路 设 施 所 能 通 行 的 最 大 小 时 交 通 量 因 此,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与 选 取 的 服 务 水 平 级 别 有 关 3 实 际 通 行 能 力 : 其 含 义 是 设 计 或 评 价 某 一 具 体 路 段 时, 根 据 该 设 施 具 体 的 公 路 几 何 构 造 交 通 条 件 以 及 交 通 管 理 水 平, 对 不 同 服 务 水 平 下 的 服 务 交 通 量 ( 如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或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 按 实 际 公 路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等 进 行 相 应 修 正 后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以 上 三 种 通 行 能 力 并 不 能 完 全 表 达 交 通 运 行 状 况 与 通 行 能 力 的 关 系, 但 考 虑 到 工 程 设 计 人 员 的 多 年 习 惯, 并 与 标 准 (2003) 中 的 适 应 交 通 量 指 标 相 对 应, 因 此, 仍 沿 用 了 这 三 种 通 行 能 力 的 定 义 服 务 水 平 分 级 通 行 能 力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 定 交 通 运 行 质 量, 因 此 通 行 能 力 的 分 析 评 价 必 须 与 服 务 水 平 的 分 析 评 价 同 时 进 行 服 务 水 平 是 用 路 者 在 不 同 的 交 通 流 状 况 下, 所 能 得 到 的 速 度 舒 适 性 经 济 性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程 度, 亦 即 公 路 在 某 种 交 通 条 件 下 为 驾 驶 者 和 乘 客 所 能 提 供 的 运 行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水 平 通 常 由 速 度 交 通 密 度 行 驶 自 由 度 交 通 中 断 情 况 舒 适 性 和 便 利 程 度 等 来 描 述 和 衡 量 服 务 水 平 划 分 为 四 级, 是 为 了 说 明 公 路 交 通 负 荷 状 况, 以 交 通 流 状 态 为 划 分 条 件, 定 性 地 描 述 交 通 流 从 自 由 流 稳 定 流 到 饱 和 流 和 强 制 流 的 变 化 阶 段 服 务 水 平 的 划 分,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以 车 流 密 度 作 为 主 要 指 标 ; 二 三 级 公 路 以 延 误 率 和 平 均 运 行 速 度 作 为 主 要 指 标 ; 交 叉 口 则 用 车 辆 延 误 来 描 述 其 服 务 水 平 一 级 服 务 水 平 : 交 通 量 小 驾 驶 者 能 自 由 或 较 自 由 地 选 择 行 车 速 度 并 以 设 计 速 度 行 驶, 行 驶 车 辆 不 受 或 基 本 不 受 交 通 流 中 其 他 车 辆 的 影 响, 交 通 流 处 于 自 由 流 状 态, 超 车 需 求 远 小 于 超 车 能 力, 被 动 延 误 少, 为 驾 驶 者 和 乘 客 提 供 的 舒 适 便 利 程 度 高 二 级 服 务 水 平 : 随 着 交 通 量 的 增 大, 速 度 逐 渐 减 小, 行 驶 车 辆 受 别 的 车 辆 或 行 人 的 干 扰 较 大, 驾 驶 者 选 择 行 车 速 度 的 自 由 度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交 通 流 状 态 处 于 稳 定 流 的 中 间 范 围, 有 拥 挤 感 到 二 级 下 限 时, 车 辆 间 的 相 互 干 扰 较 大, 开 始 出 现 车 队, 被 动 延 误 增 加, 为 驾 驶 者 提 供 的 舒 适 便 利 程 度 下 降, 超 车 需 求 等 于 超 车 能 力

14 三 级 服 务 水 平 : 当 交 通 需 求 超 过 二 级 服 务 水 平 对 应 的 服 务 交 通 量 后, 驾 驶 者 选 择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的 自 由 度 受 到 很 大 限 制, 行 驶 车 辆 受 其 他 车 辆 的 干 扰 很 大, 交 通 流 处 于 稳 定 流 的 下 半 部 分, 并 已 接 近 不 稳 定 流 范 围, 流 量 稍 有 增 长 就 会 出 现 交 通 拥 挤, 服 务 水 平 显 著 下 降 到 三 级 下 限 时 行 车 延 误 的 车 辆 达 到 80%, 所 受 的 限 制 已 达 到 驾 驶 者 所 允 许 的 最 低 限 度, 超 车 需 求 超 过 了 超 车 能 力, 但 可 通 行 的 交 通 量 尚 未 达 到 最 大 值 四 级 服 务 水 平 : 交 通 需 求 继 续 增 大, 行 驶 车 辆 受 其 他 车 辆 的 干 扰 更 加 严 重, 交 通 流 处 于 不 稳 定 流 状 态, 靠 近 下 限 时 每 小 时 可 通 行 的 交 通 量 达 到 最 大 值, 驾 驶 者 已 无 自 由 选 择 速 度 的 余 地, 交 通 流 变 成 强 制 状 态 所 有 车 辆 都 以 相 对 均 匀 一 致 的 速 度 行 驶 一 旦 上 游 交 通 需 求 和 来 车 强 度 稍 有 增 加, 或 交 通 流 出 现 小 的 扰 动, 车 流 就 会 出 现 走 走 停 停 的 状 态, 此 时 能 通 过 的 交 通 量 很 不 稳 定, 其 变 化 范 围 从 通 行 能 力 到 零, 时 常 发 生 交 通 阻 塞 由 于 用 来 衡 量 服 务 水 平 等 级 的 主 要 参 数 随 公 路 设 施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各 类 公 路 设 施 评 价 服 务 水 平 的 主 要 参 数 如 表 3-1 表 3-1 各 类 公 路 设 施 评 价 服 务 水 平 的 主 要 参 数 公 路 设 施 类 型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级 公 路 的 路 段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匝 道 及 其 交 织 区 80km/h 6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路 段 40km/h 的 三 级 公 路 路 段 ( 含 40km/h 的 山 区 二 级 公 路 路 段 ) 平 面 交 叉 ( 无 信 号 控 制 ) 评 价 服 务 水 平 的 主 要 参 数 密 度 [pcu(h In)] 和 V/C 比 密 度 [pcu/(h ln)] 和 交 通 量 (pcu/h) 延 误 率 (%) 和 平 均 速 度 (km/h) 延 误 率 (%) 延 误 (s) 收 费 站 延 误 (s) 和 车 辆 排 队 数 ( 辆 ) 三 级 公 路 在 我 国 公 路 网 中, 大 多 是 为 乡 ( 镇 ) 村 经 济 文 化 行 政 提 供 短 途 的 可 达 性 运 输 服 务, 对 平 均 速 度 的 要 求 不 高, 因 此, 设 计 速 度 较 低 的 三 级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仅 用 延 误 率 作 为 评 价 指 标 设 计 采 用 的 服 务 水 平 公 路 规 划 设 计 既 要 保 证 公 路 服 务 与 车 辆 运 行 质 量, 还 要 兼 顾 公 路 建 设 的 成 本 与 效 益 考 虑 到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是 年 第 30 位 小 时 交 通 量, 因 此 设 计 采 用 的 服

15 务 水 平 不 必 过 高, 但 也 不 能 以 四 级 服 务 水 平 作 为 设 计 标 准, 否 则 将 会 有 更 多 时 段 的 交 通 流 处 于 不 稳 定 的 强 制 运 行 状 态, 并 由 此 导 致 更 多 的 时 段 内 发 生 经 常 性 拥 堵 因 此, 原 则 上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级 公 路 采 用 二 级 服 务 水 平 进 行 设 计, 而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和 平 面 交 叉 采 用 三 级 服 务 水 平 设 计 四 级 公 路 为 支 线 公 路 和 地 方 公 路, 主 要 提 供 短 途 的 可 达 性 运 输 服 务, 因 此, 四 级 公 路 服 务 水 平 不 作 规 定, 可 视 其 用 途 作 用 目 的 等 需 求 而 确 定 路 侧 干 扰 因 素 分 为 6 类, 即 拖 拉 机 支 路 车 辆 路 侧 停 车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街 道 化 程 度 等, 按 其 在 公 路 两 侧 每 200m 范 围 内 出 现 的 干 扰 事 件 次 数 确 定 各 项 路 侧 干 扰 级 别 各 项 路 侧 干 扰 事 件 的 定 义 如 下 : 拖 拉 机 (TRA):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1h 内 拖 拉 机 流 量 [ 辆 /(200m h) 当 拖 拉 机 流 量 大 于 10 辆 /h 时 每 辆 拖 拉 机 折 算 为 4 辆 小 客 车 当 拖 拉 机 流 量 小 于 10 辆 /h 时, 才 作 为 路 侧 干 扰 因 素 支 路 车 辆 (EEV):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1h 内 从 支 路 出 入 公 路 的 机 动 车 数 量 辆 /(200m h) 路 侧 停 车 (PSV):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1h 内 的 路 侧 停 靠 车 辆 数 [ 辆 /(200m h)] 行 人 (PED):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1h 内 沿 路 侧 行 走 的 行 人 数 量 和 横 穿 公 路 的 行 人 数 量 [ 人 /(200m h)] 非 机 动 车 (SMV):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1h 内 非 机 动 车 ( 包 括 自 行 车 三 轮 车 畜 力 车 人 力 车 等 ) 的 流 量 [ 辆 /(200m h)] 街 道 化 程 度 (LU): 路 侧 每 200m 范 围 内 的 街 道 化 程 度 (%) 将 各 路 侧 干 扰 的 级 别 值 代 入 公 式 (3.1.4) 中, 便 可 得 到 该 路 段 最 终 的 路 侧 干 扰 等 级 值 (FRIC) 如 果 无 法 观 测 到 各 项 路 侧 干 扰 事 件 的 详 细 数 据, 也 可 按 表 中 对 各 干 扰 事 件 的 典 型 状 况 描 述, 粗 略 地 确 定 该 路 段 的 路 侧 干 扰 等 级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是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评 价 公 路 运 行 状 态 和 服 务 水 平 的 重 要 参 数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越 小, 公 路 的 建 设 规 模 就 越 小, 建 设 费 用 也 就 越 低 但 是, 不 恰 当 地 降 低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会 使 公 路 的 交 通 条 件 恶 化 交 通 阻 塞 和 交 通 事 故 增

16 多, 公 路 的 综 合 经 济 效 益 降 低 因 此 将 全 年 小 时 交 通 量 从 大 到 小 按 序 排 列,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的 位 置 一 般 采 用 第 30 位 小 时, 或 根 据 当 地 调 查 结 果 控 制 在 第 20 ~ 40 位 小 时 之 间 各 地 区 在 应 用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系 数 (K) 时, 应 尽 可 能 地 建 立 自 己 的 数 据 库, 确 定 符 合 地 区 特 点 的 设 计 小 时 时 位 及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系 数 当 缺 乏 观 测 资 料 时,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系 数 (K) 也 可 按 以 下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 (l) 高 速 公 路 K=[ In(AADT) ]x(1+A)+ (3 - l) (2) 一 级 公 路 K=[ In(AADT) ]x(1+A)+ (3-2) (3)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K=[ In(AADT) ]x(1+A)+ (3-3) 以 上 式 中 :K 设 计 小 时 交 通 量 系 数 (%); AADT 年 平 均 日 交 通 量 (veh/d); 公 路 所 在 位 置 的 修 正 系 数 ; 城 市 近 郊 取 0, 公 路 取 4.0%; A 地 区 气 象 修 正 系 数,-10% A 10%; 一 年 中 气 候 变 化 显 著 则 选 大 值, 平 稳 则 选 小 值, 其 中 : 华 北 地 区 平 均 值 为 -9.23%, 东 北 地 区 平 均 值 为 8.31%, 西 北 地 区 平 均 值 为 7.18%, 华 东 中 南 和 西 南 地 区 可 不 修 正 3.2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根 据 交 通 部 在 北 京 广 东 四 川 河 北 河 南 辽 宁 和 新 疆 等 省 ( 市 自 治 区 )52 个 高 速 公 路 观 测 路 段 的 调 查 数 据, 建 立 了 高 速 公 路 速 度 - 流 量 关 系 和 高 速 公 路 流 量 - 密 度 关 系, 如 图 3-1 和 图 3-2 所 示 影 响 通 行 能 力 的 主 要 因 素 随 公 路 等 级 与 公 路 设 施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异 虽 然 本 规 范 提 供 了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及 其 修 正 系 数, 但 要 说 明 的 是 : 路 面 使 用 质 量 尤 其 是 平 整 度 摩 擦 系 数 对 通 行 能 力 的 影 响 较 大 ; 而 雨 雪 雾 等 气 象 因 素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等 对 通 行 能 力 的 影 响 同 样 也 较 大 由 于 路 面 使 用 质 量 及 气 象 的 影 响 程 度 变 化 很 大, 目 前 也 没 有 数 据 支 持, 故 在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中 未 计 入 这 两 种 因 素 因 此, 本 规 范 中 的 通 行 能 力 与 服 务 水 平 是 在 路 面 使 用 质 量 良 好 及 气 象 条 件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关 系 及

17 参 数 值

18 图 3-1 高 速 公 路 的 速 度 - 流 量 散 点 图 图 3-2 高 速 公 路 的 流 量 - 密 度 散 点 图 另 外,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在 进 行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和 设 计 时, 不 仅 要 对 高 速 公 路 路 段 通 行 能 力 与 服 务 水 平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还 必 须 对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匝 道 及 其 交 织 区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以 确 定 整 条 高 速 公 路 的 综 合 通 行 能 力 和 鉴 别 可 能 产 生 瓶 颈 的 地 段, 并 提 出 应 采 取 的 交 通 工 程 措 施, 使 全 线 服 务 水 平 保 持 一 致 关 于 高 速 公 路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匝 道 及 其 交 织 区 的 通 行 能 力 分 析 评 价, 以 及 平 面 交 叉 的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分 析 评 价, 本 规 范 仅 对 这 两 部 分 作 了 定 性 的 规 定, 而 其 量 化 的 分 析 方 法 和 内 容, 可 参 阅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编 制 的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手 册 及 其 配 套 的 通 行 能 力 分 析 程 序 3.3 一 级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19 一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分 向 分 车 道 行 驶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控 制 出 入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且 必 须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从 车 辆 运 行 特 征 来 看 : 一 级 公 路 不 同 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互 不 干 扰, 车 辆 的 超 车 行 为 是 在 同 向 超 车 道 上 完 成, 只 有 当 同 方 向 车 流 密 度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时, 超 车 行 为 才 会 受 到 限 制 所 以, 在 不 考 虑 拖 拉 机 和 其 他 横 向 干 扰 的 理 想 条 件 下, 一 级 公 路 的 运 行 特 性 与 高 速 公 路 相 似, 其 通 行 能 力 可 采 用 高 速 公 路 分 析 评 价 的 方 法 一 级 公 路 根 据 使 用 功 能, 具 干 线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根 据 需 要 而 采 用 控 制 出 入 措 施 的 标 准 路 段,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与 同 设 计 速 度 的 高 速 公 路 相 近 ; 而 具 集 散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由 于 未 排 除 路 侧 干 扰, 车 辆 需 要 经 常 变 换 车 道, 侧 向 余 宽 不 足, 运 行 质 量 不 如 前 者, 其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均 有 一 定 的 折 减, 因 此, 其 通 行 能 力 以 具 干 线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为 基 准, 按 车 道 数 交 通 组 成 驾 驶 者 总 体 特 征 平 面 交 叉 路 侧 干 扰 等 因 素 进 行 修 正 特 别 是 对 于 城 市 出 入 口 附 近 的 具 集 散 功 能 的 一 级 公 路, 因 平 面 交 叉 较 多, 车 流 不 能 连 续 通 行, 交 通 特 征 已 类 似 于 快 速 路 或 主 干 线 因 此, 对 其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除 应 考 虑 路 侧 干 扰 变 换 车 道 和 侧 向 余 宽 不 足 等 因 素 外, 还 应 根 据 平 面 交 叉 间 距 与 车 辆 停 车 延 误 予 以 修 正 其 修 正 系 数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式 中 :fj 平 面 交 叉 修 正 系 数 ; SC 平 面 交 叉 间 距 (m); vd 设 计 速 度 (km/h); Am 车 辆 启 动 时 平 均 加 速 度, 小 客 车 采 用 0.8m/s 2 ; Dm 车 辆 制 动 时 平 均 减 速 度, 小 客 车 采 用 1.7 m/s 2 ; Td 车 辆 在 平 面 交 叉 处 的 平 均 停 车 延 误 时 间 (s) 3.4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由 于 标 准 (2003) 规 定 以 小 客 车 作 为 标 准 车 型, 故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的 通 行 能 力 数 值 较 标 准 (97) 变 化 较 大 为 此, 采 用 了 基 于 速 度 - 流 量 分 析 和 延 误 率 - 流 量 分 析 两 种 方 法 分 别 确 定 了 理 想 条 件 下 的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的 通 行 能 力 值

20 该 研 究 是 根 据 七 省 一 市 所 观 测 的 公 路 条 件 数 据 库 交 通 状 况 数 据 库 的 资 料, 建 立 速 度 与 各 种 公 路 环 境 条 件 变 量 的 统 计 模 型, 然 后 将 每 一 观 测 点 的 实 际 行 驶 速 度 按 行 车 道 宽 度 路 侧 干 扰 和 地 形 条 件 等 具 体 情 况 调 整 到 理 想 条 件 下 行 驶 速 度, 以 此 建 立 速 度 - 流 量 关 系 模 型 ( 图 3 3) 和 延 误 率 - 流 量 关 系 模 型 ( 图 3-4) 表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路 段 的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中 的 二 级 公 路 基 本 通 行 能 力 取 值 主 要 反 映 了 不 同 设 计 速 度 (80km/h 60km/h 40km/h) 和 不 同 路 面 宽 度 的 影 响, 而 不 准 超 车 区 比 例 则 反 映 不 同 地 形 的 差 异 因 此, 同 为 40km/h 设 计 速 度 的 二 三 级 公 路, 由 于 所 处 地 形 不 同, 其 不 准 超 车 区 比 例 则 会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如 位 于 平 原 微 丘 区 40km/h 的 三 级 公 路, 其 平 纵 线 形 指 标 明 显 要 高 于 重 丘 山 区 4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便 导 致 不 准 超 车 区 比 例 显 然 要 高 得 多,V/C 比 亦 较 大, 故 设 计 通 行 能 力 应 取 其 上 限 ; 而 重 丘 山 区 4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则 应 取 其 下 限

21 图 3 3 二 级 公 路 的 速 度 - 流 量 曲 线 图 3 4 二 级 公 路 的 延 误 率 - 流 量 曲 线

22 4 总 体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总 体 设 计 是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总 图, 要 求 协 调 专 业 间 内 外 关 系, 确 定 标 准 规 模 方 案, 以 形 成 完 整 的 系 统 工 程, 实 现 安 全 环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应 进 行 总 体 布 局 和 作 出 设 计, 并 要 求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以 一 定 形 式 表 达 出 来 ; 二 级 公 路, 宜 参 照 总 体 设 计 要 点, 予 以 考 虑 ;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总 体 设 计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共 归 纳 为 6 点, 即 : (l) 确 定 项 目 起 讫 点 以 及 衔 接 关 系 ; (2) 科 学 确 定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运 用 技 术 指 标, 保 障 行 车 安 全 ; (3)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环 境 ; (4) 充 分 利 用 走 廊 带 自 然 资 源, 实 现 公 路 建 设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5) 协 调 各 专 业 间 关 系, 注 意 听 取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 (6) 按 全 寿 命 设 计 理 念, 采 用 综 合 效 益 最 佳 的 设 计 方 案 4.2 总 体 设 计 要 点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同 一 般 公 路 相 比, 不 但 主 体 的 平 纵 线 形 指 标 高, 而 且 相 应 增 加 了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分 离 式 立 体 交 叉 复 杂 的 平 面 交 叉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等 诸 多 工 程 项 目 这 些 工 程 项 目 无 论 设 计 或 施 工 都 较 一 般 公 路 的 工 程 项 目 复 杂 得 多, 所 以 从 技 术 上 必 须 加 强 对 这 些 工 程 的 总 体 设 计, 以 确 保 诸 多 工 程 作 用 连 贯 相 互 协 调 布 局 合 理 对 于 路 线 位 置 与 各 控 制 点 路 线 平 纵 线 形 与 地 形 及 各 种 构 造 物 路 线 交 叉 各 项 沿 线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间 距 等 的 衔 接 协 调 与 横 断 面 之 间 的 关 系 等, 以 及 公 路 工 程 对 自 然 环 境 的 保 护 和 协 调 分 期 修 建 的 总 体 布 局 及 实 施 方 案 等, 应 在 统 筹 布 局 的 指 导 下 系 统 地 作 好 各 项 设 计 据 此 拟 定 了 11 项 设 计 要 点, 其 思 路 如 下 : (l) 确 定 路 线 起 讫 点 (2) 论 证 并 确 定 公 路 等 级 设 计 速 度 和 设 计 路 段 (3) 论 证 并 确 定 车 道 数 与 设 置 慢 车 道 的 条 件 (4) 论 证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采 用 分 离 式 路 基 的 可 行 性

23 (5) 合 理 确 定 路 堤 高 度, 减 小 对 沿 线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并 使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融 入 自 然 (6) 重 视 并 查 明 该 区 域 的 工 程 地 质 与 地 质 病 害 情 况, 论 证 并 确 定 绕 越 避 让 或 整 治 病 害 的 方 案 与 对 策 (7) 确 定 同 作 为 控 制 点 的 连 接 位 置 连 接 方 式 (8) 收 费 公 路 应 论 证 收 费 制 式, 以 确 定 收 费 方 式 与 交 叉 型 式 等 (9) 综 合 拟 定 各 重 要 设 施 的 位 置 规 模 和 间 距, 以 满 足 运 行 安 全 所 需 的 最 小 距 离 (10) 确 定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的 建 设 规 模 技 术 标 准 (11) 对 拟 分 期 修 建 的 工 程, 制 订 分 期 修 建 方 案,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设 计

24 5 选 线 选 线 工 作 所 应 涵 盖 的 全 过 程 及 其 工 作 内 容 路 线 方 案 是 由 路 线 控 制 点 决 定 的 路 线 控 制 点 可 以 是 路 线 起 终 点, 必 须 连 接 的 城 镇 工 矿 企 业, 以 及 桥 梁 隧 道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铁 路 交 叉 等 的 位 置 其 中 路 线 起 终 点, 必 须 连 接 的 城 镇 工 矿 企 业, 以 及 特 定 的 特 大 桥 特 长 隧 道 等 的 位 置, 是 项 目 建 议 书 中 指 定 的 路 线 必 经 之 地, 也 是 最 主 要 的 控 制 点 那 么 由 这 些 控 制 点 所 决 定 的 大 的 路 线 方 案 即 称 为 路 线 基 本 走 向 在 路 线 基 本 走 向 控 制 点 间, 还 有 若 干 对 路 线 方 案 起 一 定 控 制 因 素 的 点 或 位 置, 如 大 桥 长 隧 道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铁 路 交 叉 等 的 位 置, 河 流 的 哪 一 岸 城 镇 的 某 一 侧 同 一 山 岭 的 哪 一 垭 口 垭 口 的 哪 一 侧 展 线 等 这 些 控 制 点 都 将 决 定 路 线 的 局 部 方 案, 因 此 由 这 些 控 制 点 所 决 定 的 路 线 方 案 即 称 路 线 走 向 至 于 中 小 桥 涵, 中 短 隧 道, 以 及 一 般 构 造 物 的 位 置, 对 路 线 方 案 而 言, 一 般 不 起 控 制 作 用 故 在 确 定 其 位 置 时, 应 服 从 路 线 走 向 不 同 设 计 阶 段 的 选 线 工 作 重 点 不 同, 因 之 随 着 工 作 阶 段 的 继 续 与 深 入, 选 线 应 是 不 断 重 复 优 化 的 过 程 实 际 工 作 中, 从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开 始, 直 至 施 工 图 设 计 都 应 重 视 这 一 工 作 选 线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很 多, 且 变 化 很 大 同 一 条 件 下, 往 往 随 设 计 人 员 的 经 验 水 平 与 手 法 不 同, 其 设 计 可 能 各 异, 故 只 能 根 据 实 践 经 验 的 总 结, 拟 定 选 线 中 应 遵 循 的 一 般 规 律, 作 为 原 则 性 条 文 供 设 计 人 员 使 用, 并 通 过 实 践, 不 断 取 得 经 验 总 结 提 高 本 条 择 其 主 要 因 素 规 定 如 下 : (1) 必 须 由 面 到 带 由 带 到 线, 由 浅 入 深 反 复 比 较 论 证 (2) 处 理 好 全 局 与 局 部 的 关 系, 注 意 局 部 难 点 突 破 给 全 局 带 来 的 影 响 (3) 注 重 工 程 地 质 调 查 勘 察, 查 清 对 公 路 工 程 的 影 响 程 度, 并 采 取 相 应 工 程 措 施 (4)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将 土 地 分 为 农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严 格 限 制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对 耕 地 实 行 特 殊 保 护 建 设 用 地 是 指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土 地, 包 括 城 乡 住 宅 和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矿 用 地 交 通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旅 游 用 地 军 事 设 施 用 地 等

25 (5) 保 护 文 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规 定, 古 文 化 遗 址 古 墓 葬 古 建 筑 石 窟 寺 石 刻 壁 画 近 代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和 代 表 性 建 筑 等 为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根 据 其 历 史 艺 术 科 学 价 值, 可 以 分 别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市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并 予 以 保 护 鉴 于 古 文 化 遗 址 古 墓 葬 等 未 发 掘 前 很 难 判 断 其 准 确 位 置, 故 应 根 据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等 级, 认 真 调 查, 尽 可 能 地 予 以 避 让 (6) 保 护 环 境 (7) 协 调 同 路 线 控 制 点 的 衔 接 (8) 选 线 时 就 应 考 虑 平 纵 横 面 的 相 互 间 组 合 与 合 理 配 合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选 线 应 采 用 纸 上 定 线 现 场 核 定 的 方 法 ;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受 条 件 限 制, 多 采 用 现 场 定 线 选 线 应 运 用 遥 感 航 测 GPS 数 字 技 术 等 新 技 术, 以 确 保 勘 察 的 广 度 深 度 和 质 量, 避 免 遗 漏 有 价 值 的 比 较 方 案

26 6 公 路 横 断 面 6.1 一 般 规 定 公 路 路 基 标 准 横 断 面 组 成 本 条 系 根 据 标 准 (2003)3.0.2 ~ 条 规 定 的 横 断 面 组 成 要 素 而 制 定 路 基 宽 度 本 条 系 按 标 准 (2003) 条 规 定 了 整 体 式 路 基 宽 度 路 基 宽 度 分 一 般 值 最 小 值,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一 般 值, 以 保 证 路 基 整 体 的 使 用 功 能 ;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可 采 用 最 小 值 最 小 值 的 使 用 在 长 度 上 没 有 限 制, 这 点 是 同 路 规 (94) 中 规 定 的 变 化 值 不 得 在 很 长 路 段 甚 至 全 线 采 用 是 有 区 别 的 本 次 修 订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设 计 速 度, 分 别 对 高 速 公 路 的 六 八 车 道 和 一 级 公 路 的 六 车 道 的 路 基 宽 度 作 了 规 定 标 准 (2003) 中 规 定 设 计 速 度 为 8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一 般 值 为 12.00m, 最 小 值 为 10.00m 当 设 计 速 度 为 8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位 于 中 小 城 镇 城 乡 结 合 部, 其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需 设 置 慢 车 道 的 路 段,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后 路 基 宽 度 可 采 用 15.00m 经 调 查, 大 部 分 省 市 的 二 级 公 路 并 不 是 采 用 ~ 15.00m 之 间 的 任 意 宽 度, 多 为 12.00m 或 15.00m, 故 本 次 修 订 将 二 级 公 路 的 路 基 宽 度 归 纳 为 12.00m 和 15.00m 两 种 宽 度 是 合 适 的, 要 求 各 地 在 采 用 二 级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时, 也 趋 于 规 范 化 增 加 的 设 计 速 度 为 6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根 据 调 查 分 析, 重 丘 山 岭 地 区 可 以 争 取 到 60km/h 的 平 纵 技 术 指 标, 所 采 用 的 路 基 宽 度 大 多 为 10.00m 和 8.50m, 在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的 地 段 也 有 采 用 12.00m 的 本 次 修 订 将 设 计 速 度 为 60km/h 的 二 级 公 路 的 路 基 宽 度 规 定 为 : 一 般 值 为 10.00m, 最 小 值 为 8.50m; 对 位 于 城 乡 结 合 部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的 路 段, 其 路 基 宽 度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可 采 用 12.00m 目 前, 有 的 地 方 修 建 了 一 部 分 所 谓 多 车 道 的 二 级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达 ~ 24.50m, 并 划 分 为 四 个 车 道, 中 间 用 双 黄 线 分 隔, 有 的 在 路 基 两 侧 还 设 置 慢 车 道 当 地 称 这 种 路 基 宽 度 超 过 17.00m 的 公 路 为 宽 二 级 公 路 在 这 类 宽 二 级 公 路 上, 行 驶 很 不 规 范, 非 机 动 车 经 常 侵 占 内 侧 车 道, 汽 车 往 往 越 过 双 黄 线 驶 入 对 向 车 道 超 车 据 管 理 与 公 安 部 门 反 映, 在 这 种 路 上 车 速 高 事 故 多 通 过 对

27 东 西 部 重 点 省 的 263 位 专 家 118 位 运 输 企 业 驾 驶 员 的 问 卷 调 查,64.9% 的 人 认 为 在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的 路 段, 或 城 市 出 入 连 接 线, 可 采 取 加 宽 路 基 设 置 慢 车 道 ; 对 路 面 宽 大 于 14m 的 二 级 公 路,57.6% 的 人 认 为 双 车 道 公 路 最 多 附 加 两 条 慢 车 道 并 划 线 分 隔 较 为 安 全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本 次 修 订 不 再 推 荐 17.00m 的 路 基 宽 度 特 别 要 指 出 的 是, 有 些 地 方 在 建 设 高 速 公 路 时, 路 基 宽 度 虽 然 按 标 准 规 定 执 行, 但 采 取 减 小 土 路 肩 宽 度 或 左 侧 路 缘 带 宽 度 或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以 加 大 右 侧 硬 路 肩 宽 度, 并 把 加 宽 了 的 硬 路 肩 作 为 一 个 车 道 的 做 法, 其 结 果 是 使 横 断 面 上 各 部 分 应 有 的 宽 度 得 不 到 保 证, 使 其 功 能 减 弱 消 失, 甚 至 造 成 事 故 隐 患 为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各 部 分 尺 寸 应 配 套 使 用, 不 应 采 用 任 意 搭 配 的 形 式 组 成 路 基 总 宽, 即 确 定 路 基 宽 度 时, 其 中 央 分 隔 带 路 缘 带 路 肩 等 宽 度 的 一 般 值 最 小 值 应 同 类 项 相 加 6.2 车 道 车 道 宽 度 所 谓 车 道 是 指 专 为 纵 向 排 列 安 全 顺 适 地 通 行 车 辆 为 目 的 而 设 置 的 公 路 带 状 部 分 为 了 交 通 安 全 和 行 驶 顺 适, 应 根 据 交 通 组 成 车 速 高 低 而 确 定 各 种 车 辆 以 不 同 速 度 行 驶 时 所 需 的 宽 度 本 次 修 订 根 据 设 计 速 度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车 道 宽 度, 设 计 速 度 为 120km/h 100km/h 80km/h 时 采 用 3.75m;60km/h 30km/h 时 采 用 3.50m; 20km/h 时 采 用 3.00m 车 道 数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各 路 段 的 车 道 数 应 根 据 预 测 的 交 通 量 设 计 速 度 服 务 水 平 等 确 定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车 道 数 最 少 为 四 个, 当 需 要 增 加 时, 应 按 双 数 增 加 二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为 供 汽 车 行 驶 的 双 车 道 或 单 车 道 公 路,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双 车 道, 交 通 量 小 的 路 段 可 采 用 单 车 道 爬 坡 车 道 载 重 汽 车 的 混 合 率 大 时, 会 影 响 上 坡 路 段 的 通 行 能 力, 这 时 应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设 爬 坡 车 道 后, 将 易 受 坡 度 影 响 的 低 速 车 分 流 于 爬 坡 车 道 上 行 驶, 这 样 既 发 挥 经 济 效 益, 又 避 免 了 强 行 超 车, 以 策 安 全 欧 洲 的 一 些 国 家 将 增 设 爬 坡 车 道 作 为 改

28 进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一 项 措 施 标 准 (2003) 规 定 :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以 及 二 级 公 路 的 连 续 上 坡 路 段, 当 通 行 能 力 运 行 安 全 受 到 影 响 时, 应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还 应 研 究 大 型 车 的 混 合 率 对 降 低 通 行 能 力 的 影 响, 以 及 分 析 建 设 投 资 行 驶 费 用 整 体 经 济 效 益 等, 以 确 定 是 否 设 爬 坡 车 道 关 于 二 级 公 路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问 题, 调 查 中 发 现, 山 岭 区 的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双 车 道 宽 度 为 7.00m 时, 上 坡 路 段 载 重 车 ( 特 别 是 单 挂 车 ) 减 速 与 压 车 情 况 较 为 严 重 同 时 也 注 意 到 广 州 一 增 城 二 级 公 路 有 一 纵 坡 大 于 4% 的 路 段,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后, 行 车 与 安 全 情 况 大 为 改 善 的 典 型 案 例 资 料 显 示, 国 外 双 车 道 公 路 亦 有 当 纵 坡 大 于 5% 时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的 规 定 他 们 认 为 国 家 干 线 公 路 上, 在 设 计 上 造 成 载 重 汽 车, 特 别 是 单 挂 车 显 著 减 速 是 不 适 当 的, 为 了 保 证 通 行 能 力 和 交 通 安 全,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是 恰 当 的 目 前, 在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方 面 国 内 尚 缺 乏 实 践 经 验, 加 之 我 国 小 客 车 数 量 目 前 还 相 对 少 些, 所 以, 仅 列 入 在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以 及 二 级 公 路 的 连 续 上 坡 路 段 应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六 车 道 以 上 的 高 速 公 路,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不 设 置 爬 坡 车 道, 主 要 考 虑 其 外 侧 车 道 可 以 行 驶 因 上 坡 减 速 后 的 载 重 车, 而 内 侧 车 道 仍 可 供 小 客 车 正 常 行 驶 加 速 车 道 减 速 车 道 加 速 车 道 是 为 保 证 驶 入 干 道 的 车 辆, 在 进 入 干 道 车 流 之 前, 能 安 全 加 速 以 保 证 汇 流 所 需 的 距 离 而 设 的 变 速 车 道 减 速 车 道 是 为 保 证 车 辆 驶 出 干 道 时 能 安 全 减 速 而 设 的 变 速 车 道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加 减 速 车 道 与 服 务 区 停 车 区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等 处 的 加 减 速 车 道 由 于 各 自 的 使 用 特 点 不 同, 对 其 要 求 也 不 尽 相 同 国 外 规 定 高 速 公 路 的 公 共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加 减 速 车 道 的 宽 度 为 3.50m, 但 不 得 已 时, 可 减 少 到 3.00m; 平 面 交 叉 的 加 减 速 车 道 宽 度 为 3.00m 由 于 加 减 速 车 道 在 不 同 的 地 点 使 用, 其 特 点 和 要 求 各 不 相 同 本 规 范 对 此 只 作 了 通 用 性 的 规 定, 即 宽 度 为 3.50m 使 用 中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不 同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错 车 道 错 车 道 是 四 级 公 路 采 用 单 车 道 路 基 时, 为 错 车 而 设 置 的

29 6.2.6 避 险 车 道 按 公 路 纵 坡 坡 度 与 坡 长 限 制 专 题 研 究 的 调 查 与 分 析, 当 长 陡 下 坡, 其 平 均 纵 坡 大 于 或 等 于 4%, 纵 坡 连 续 长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3km, 交 通 组 成 中 的 大 中 型 载 重 车 占 50% 以 上, 且 载 重 车 缺 少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的 路 段, 在 危 及 运 行 安 全 处 应 设 置 避 险 车 道 失 控 车 辆 一 般 是 由 于 机 器 过 热 或 机 械 发 生 故 障 致 使 制 动 失 灵, 或 者 因 调 挡 失 误 而 使 驾 驶 者 失 去 对 车 辆 的 控 制 所 造 成 的 避 险 车 道 可 修 建 在 直 线 路 段 上, 或 失 控 车 辆 不 能 安 全 转 弯 的 主 线 弯 道 之 前, 应 避 开 人 口 稠 密 区, 以 保 证 其 他 车 辆 失 控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以 及 坡 道 下 方 居 民 的 安 全 6.3 中 间 带 整 体 式 路 基 的 中 间 带 宽 度 本 条 系 按 标 准 (2003)3.0.4 条 规 定 了 中 间 带 宽 度 我 国 原 则 上 采 用 的 是 窄 中 间 带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整 体 式 路 基 必 须 设 置 中 间 带, 它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离 两 个 方 向 的 车 流, 清 晰 显 示 内 侧 边 缘 引 导 驾 驶 者 视 线 杜 绝 任 意 拐 弯 防 止 对 向 行 驶 的 车 辆 在 高 速 行 驶 情 况 下 互 撞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取 消 了 1.50m 的 宽 度 值 当 中 央 分 隔 带 内 需 埋 设 管 线 等 设 施 时, 其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m, 以 满 足 埋 设 管 线 及 设 置 防 眩 板 或 种 植 灌 木 防 眩 和 埋 设 防 撞 护 栏 所 需 的 宽 度 当 中 央 分 隔 带 采 用 刚 性 护 栏, 且 无 须 设 置 中 墩 或 埋 设 管 线 时, 其 宽 度 可 采 用 1m 按 交 公 便 字 [2006]162 号 文 要 求, 将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的 最 小 值 统 一 修 改 为 1.0m 分 离 式 路 基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采 用 分 离 式 路 基 时, 两 相 邻 路 基 边 缘 之 间 的 距 离 在 边 远 人 烟 稀 少 土 地 荒 漠 地 区 宜 采 用 大 于 4.5m 的 宽 中 间 带, 宽 中 间 带 一 般 为 6 ~ 15m 该 宽 中 间 带 可 随 地 形 变 化 而 改 变 宽 度, 不 必 等 宽 度 地 面 较 为 平 坦 的 宽 中 间 带 范 围 内 宜 种 植 草 皮, 两 侧 车 道 亦 不 必 等 高, 应 与 地 形 景 观 相 配 合 中 间 带 内 采 用 4:1 ~ 6:1 向 中 央 倾 斜 的 斜 坡 以 利 排 水 各 分 离 式 路 基 的 左 侧 应 设 置 包 括 硬 路 肩 与 土 路 肩 的 左 路 肩

30 6.3.3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的 设 置 是 为 了 使 车 辆 在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开 口 到 反 方 向 车 道 行 驶, 以 供 维 修 养 护 应 急 抢 险 时 使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开 口 间 距 应 视 需 要 而 定, 本 规 范 只 规 定 最 小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2km 开 口 处 应 设 置 活 动 护 栏, 严 禁 车 辆 U 形 转 弯 ( 掉 头 ) 分 离 式 路 基 为 供 维 修 养 护 应 急 抢 险 之 需, 每 隔 适 当 距 离 应 设 置 横 向 连 接 道 6.4 路 肩 各 级 公 路 的 右 侧 路 肩 宽 度 (l) 设 计 速 度 为 120km/h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的 硬 路 肩 宽 度 宜 采 用 3.50m; 六 车 道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的 硬 路 肩 宽 度 宜 采 用 3.00m, 主 要 是 考 虑 故 障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在 硬 路 肩 上 时, 对 六 车 道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的 相 对 影 响 较 小, 同 时 考 虑 到 四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路 基 宽 度 为 28.00m 的 延 续 性, 故 硬 路 肩 保 留 了 3.50m 的 宽 度 结 合 本 次 修 订 的 特 点, 规 定 设 计 速 度 为 100km/h 的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级 公 路 的 硬 路 肩 一 般 值 为 3.00m, 最 小 值 为 2.50m; 设 计 速 度 为 80km/h 的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级 公 路 的 硬 路 肩 宽 度 一 般 值 为 2.50m, 最 小 值 为 1.50m; 设 计 速 度 为 60km/h 的 一 级 公 路 的 硬 路 肩 为 一 般 值 2.50m, 最 小 值 为 1.50m 这 是 既 考 虑 行 车 安 全 的 需 要, 也 考 虑 确 保 必 要 的 侧 向 净 空, 还 考 虑 了 节 省 工 程 造 价 的 可 能 (2) 鲜 明 的 行 车 道 外 侧 边 缘 线 所 起 到 的 诱 导 作 用, 已 被 公 认, 并 能 提 供 一 部 分 必 要 的 侧 向 余 宽, 当 汽 车 越 出 行 车 道 时, 能 增 进 安 全 因 此, 本 规 范 还 规 定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级 公 路, 应 在 右 侧 硬 路 肩 宽 度 内 设 右 侧 路 缘 带, 其 宽 度 为 0.50m (3) 二 级 公 路 非 汽 车 交 通 量 大 的 路 段, 土 路 肩 可 予 以 加 固, 既 可 充 分 地 利 用 硬 路 肩 和 加 固 的 土 路 肩 通 行 非 机 动 车 辆, 还 可 保 证 汽 车 行 驶 的 通 畅 (4) 二 级 公 路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在 路 肩 上 设 置 路 上 设 施 时, 不 得 侵 入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必 要 时 应 加 宽 路 基, 增 加 设 施 所 需 的 宽 度, 如 设 置 护 栏 挡 土 墙 及 其 他 直 立 构 件 等 所 需 的 宽 度 左 侧 路 肩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为 分 离 式 路 基 时, 应 设 置 左 侧 路 肩, 以 保 证 车 辆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侧 向 余 宽 左 侧 硬 路 肩, 按 设 计 速 度 规 定 120km/h 时 采 用 1.25m,

31 100km/h 采 用 l.00m, 等 于 或 小 于 80km/h 时 采 用 0.75m 分 离 式 路 基 的 土 路 肩, 设 计 速 度 等 于 或 大 于 80km/h 时, 土 路 肩 宽 度 采 用 0.75m;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80km/h 时, 土 路 肩 宽 度 采 用 0.50m 路 缘 带 是 路 肩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行 车 道 紧 接, 其 作 用 为 诱 导 视 线 支 撑 路 面 并 作 为 侧 向 余 宽 的 一 部 分, 以 保 证 充 分 发 挥 行 车 道 功 能 路 缘 带 的 宽 度 应 尽 量 避 免 变 化 而 保 持 一 定 宽 度 当 为 分 离 式 路 基 时, 应 在 左 侧 硬 路 肩 内 紧 靠 行 车 道 设 置 左 侧 路 缘 带, 其 宽 度 为 0.50m 紧 急 停 车 带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当 右 侧 硬 路 肩 的 宽 度 小 于 2.50m 时, 为 使 发 生 故 障 的 车 辆 因 避 让 其 他 车 辆 能 尽 快 离 开 车 道, 应 设 置 紧 急 停 车 带 二 级 公 路, 认 为 有 需 要 的 段 落, 也 可 设 置 紧 急 停 车 带 紧 急 停 车 带 的 间 距, 必 须 考 虑 故 障 车 辆 可 能 行 驶 的 距 离 和 人 力 可 能 推 动 的 距 离 结 合 国 内 经 验, 出 现 故 障 较 多 的 是 轮 胎 出 问 题, 另 一 类 故 障 是 发 动 机 的 问 题, 车 辆 滑 行 距 离 与 行 车 速 度 的 2 次 方 成 正 比, 车 速 越 高 滑 行 距 离 越 长, 一 般 考 虑 200 ~ 300m 的 滑 行 距 离 故 障 车 辆 用 人 力 推 动 时, 小 客 车 在 水 平 路 段 上,1 人 可 以 连 续 推 动 200m, 尽 力 推 动 能 达 到 500m 左 右 大 型 车 辆 至 少 需 要 3 ~ 4 人 方 可 推 动, 其 可 能 推 行 的 距 离 也 没 有 小 型 车 长 按 交 公 便 字 [2006]162 号 文 对 现 规 定 的 紧 急 停 车 带 间 距 规 模 偏 小 的 意 见, 对 紧 急 停 车 带 的 设 置 间 距 宽 度 及 其 过 渡 段 的 长 度 作 了 相 应 的 调 整 6.5 路 拱 坡 度 无 中 间 带 公 路 的 路 拱 一 般 多 采 用 双 向 坡 面, 由 中 央 向 两 侧 倾 斜 有 中 间 带 公 路 的 路 拱 一 般 采 用 自 中 央 分 隔 带 两 侧 边 缘 向 路 基 两 侧 边 缘 倾 斜 的 路 拱 分 离 式 路 基, 每 一 侧 车 道 可 设 置 双 向 路 拱, 以 利 及 时 排 除 路 面 水, 当 路 面 宽 度 不 宽 时 亦 可 采 用 单 向 的 向 路 基 外 侧 倾 斜 的 路 拱 具 有 分 隔 带 的 路 基 上, 通 常 采 用 向 路 基 外 侧 倾 斜 的 单 向 坡 度, 这 种 单 向 坡 度 的 车 道 对 驾 驶 者 来 说 更 为 舒 适, 因 为 车 辆 在 变 换 车 道 时 均 倾 向 于 同 一 方 向 行 驶 在 积 雪 和 有 冻 融 地 区, 分 隔 带 两 侧 的 车 道 也 可 各 自 设 置 路 拱, 采 用 双 向 排 水 六 车 道 八 车 道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超 高 过 渡 段 中 出 现 宽 而 平 缓 的 路 面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短 段 落 内 设 置 两 个 路 拱, 如 图 6-1 所 示

32 图 6-1 双 路 拱 线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应 采 用 双 向 路 拱 坡 度 路 拱 坡 度 可 根 据 路 面 类 型 和 当 地 自 然 条 件 确 定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干 旱 地 区 可 采 用 低 值, 多 雨 地 区 宜 采 用 高 值 ;

33 位 于 严 重 强 度 降 雨 地 区, 路 拱 坡 度 还 可 适 当 增 大 或 采 用 更 有 利 于 排 水 的 路 拱 型 式 硬 路 肩 土 路 肩 的 横 坡 本 次 修 订 对 硬 路 肩 横 坡 的 方 向 及 其 横 坡 值 作 了 修 改, 即 : 当 曲 线 超 高 小 于 或 等 于 5% 时, 采 用 与 邻 近 路 面 相 同 的 横 坡 值, 以 利 于 施 工 ; 当 曲 线 超 高 大 于 5% 时, 硬 路 肩 横 坡 值 应 不 大 于 5%, 这 是 考 虑 载 重 车 在 横 坡 值 较 大 的 硬 路 肩 上 停 靠 易 失 稳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路 肩 的 超 高 渐 变 与 路 面 相 同, 旋 转 宽 度 加 大 到 路 肩 全 宽 ; 对 公 路 纵 坡 平 缓 且 采 用 集 中 排 水 而 设 拦 水 带 时, 硬 路 肩 的 横 坡 值 宜 采 用 3% ~ 4%; 并 要 求 平 坡 区 段 或 直 线 向 曲 线 过 渡 段 的 硬 路 肩 横 坡 值, 其 过 渡 的 渐 变 率 应 控 制 在 小 于 1/l50 大 于 1/330 之 间, 即 渐 变 段 的 坡 度 在 0.3% ~ 0.7% 之 间, 以 满 足 排 水 的 要 求 土 路 肩 在 直 线 或 位 于 曲 线 较 低 一 侧 的 横 坡 度, 行 车 道 或 硬 路 肩 横 坡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3% 时, 应 与 行 车 道 或 硬 路 肩 相 同 ; 行 车 道 或 硬 路 肩 横 坡 值 小 于 3% 时, 应 比 行 车 道 或 硬 路 肩 横 坡 值 大 1% 或 2% 而 在 曲 线 或 位 于 过 渡 段 较 高 一 侧 的 土 路 肩 横 坡, 应 采 用 3% 或 4% 的 反 向 横 坡 值 6.6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根 据 标 准 (2003)2.0.7 条 规 定 制 定 6.7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根 据 标 准 (2003)1.0.6 条 规 定 制 定

34 7 公 路 平 面 7.1 一 般 规 定 公 路 平 面 线 形 由 直 线 圆 曲 线 和 回 旋 线 三 种 要 素 组 成 本 规 范 只 对 有 关 线 形 要 素 的 种 类 性 质 和 指 标 的 一 般 值 或 最 小 值 作 出 了 规 定, 至 于 这 些 技 术 指 标 如 何 运 用 以 及 它 们 之 间 应 当 如 何 组 合, 则 一 并 在 第 9 章 线 形 设 计 中 论 述 平 面 线 形 各 要 素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公 路 等 级 设 计 速 度, 充 分 考 虑 沿 线 自 然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做 到 该 直 则 直, 该 曲 则 曲, 设 计 的 平 纵 面 线 形 舒 顺 流 畅, 采 用 的 平 纵 指 标 高 低 均 衡, 并 与 地 形 景 观 环 境 等 相 协 调 7.2 直 线 直 线 是 平 面 线 形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具 有 能 以 最 短 的 距 离 连 接 两 控 制 点 和 线 形 易 于 选 定 的 特 点 但 由 于 直 线 线 形 缺 乏 变 化, 不 易 与 地 形 相 适 应 等 原 因, 位 于 山 岭 重 丘 区 的 公 路, 往 往 造 成 工 程 量 增 大 破 坏 自 然 环 境 等 弊 端 ; 在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行 车 速 度 快 的 情 况 下, 更 易 使 驾 驶 者 感 到 单 调 疲 乏 难 以 准 确 目 测 车 间 间 距, 增 加 夜 间 行 车 车 灯 眩 目 的 危 险, 还 会 导 致 出 现 超 速 行 驶 状 态 因 而 在 设 计 直 线 线 形 和 确 定 直 线 长 度 时, 必 须 慎 重 选 用 有 些 国 家 在 长 直 线 的 运 用 上 有 条 件 地 加 以 限 制 像 意 大 利 和 日 本 这 样 的 多 山 之 国, 高 速 公 路 平 面 线 形 以 曲 线 为 主, 如 日 本 德 国 规 定 直 线 最 大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设 计 速 度 的 20 倍, 即 72s 行 程 ; 西 班 牙 规 定 不 宜 超 过 80% 的 设 计 速 度 的 90s 行 程 ; 法 国 认 为 长 直 线 宜 采 用 半 径 5 000m 以 上 的 圆 曲 线 代 替 ; 美 国 规 定 线 形 应 尽 可 能 直 捷, 而 应 与 地 形 一 致 ; 俄 罗 斯 对 直 线 的 运 用 未 作 规 定, 且 部 分 类 似 于 高 速 公 路 的 快 速 干 道 则 不 封 闭, 但 都 采 用 宽 中 央 分 隔 带 改 善 路 容, 设 置 低 路 堤 缓 边 坡 以 增 加 高 速 行 车 的 安 全 度 调 研 中, 各 省 对 长 直 线 的 运 用 存 在 不 同 看 法, 也 确 有 直 线 长 度 远 远 超 过 20v 的 事 例, 但 直 线 本 身 并 无 优 劣 之 说, 关 键 在 于 如 何 结 合 地 形 恰 当 地 运 用 本 次 修 订 对 直 线 的 最 大 长 度 未 作 明 确 限 定, 仅 规 定 直 线 的 长 度 不 宜 过 长, 给 设 计 人 员 留 下 空 间 去 作 分 析 判 断, 以 使 设 计 更 加 符 合 实 际 圆 曲 线 间 的 直 线 长 度 不 宜 过 短, 是 基 于 保 证 线 形 连 续 性 而 考 虑 的 本 次 修 订 在 规 范 用 词 严 格 程 度 上 仍 维 持 宜, 表 示 允 许 有 选 择, 在 有 条 件 时

35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这 对 指 导 设 计 速 度 高, 特 别 是 车 道 数 多 的 公 路 的 线 形 设 计 是 有 利 的 对 设 计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0km/h 的 公 路, 只 规 定 可 参 照 执 行, 从 规 范 用 词 严 格 程 度 上 讲 相 当 于 又 降 了 一 档 7.3 圆 曲 线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的 一 般 值 与 极 限 值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是 以 汽 车 在 曲 线 上 能 安 全 而 又 顺 适 地 行 驶 为 条 件 确 定 的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的 实 质 是 汽 车 行 驶 在 曲 线 部 分 时, 所 产 生 的 离 心 力 等 横 向 力 不 超 过 轮 胎 与 路 面 的 摩 阻 力 所 允 许 的 界 限 本 规 范 给 出 的 极 限 值 与 一 般 值 的 区 别, 在 于 曲 线 行 车 舒 适 性 的 差 异 在 设 计 车 速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Rmin 取 决 于 f 和 i 的 选 值 从 人 的 承 受 能 力 与 舒 适 感 考 虑, 横 向 力 系 数 : 当 f<0.10 时, 转 弯 不 感 到 有 曲 线 的 存 在, 很 平 稳 ; 当 f=0.15 时, 转 弯 感 到 有 曲 线 的 存 在, 但 尚 平 稳 ; 当 f=0.20 时, 已 感 到 有 曲 线 的 存 在, 并 感 到 不 平 稳 ; 当 f=0.35 时, 感 到 有 曲 线 的 存 在, 并 感 到 不 稳 定 ; 当 f>0.40 时, 转 弯 非 常 不 稳 定, 有 倾 覆 的 危 险 根 据 最 大 横 向 力 系 数 fmax 和 最 大 超 高 imax 值, 即 可 计 算 得 出 极 限 最 小 半 径 值 标 准 (2003) 规 定 的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极 限 值 系 在 超 高 最 大 值 为 8% 时 经 计 算 调 整 的 取 值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的 一 般 值 是 使 按 设 计 速 度 行 驶 的 车 辆 能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与 舒 适 性, 而 建 议 的 采 用 值 参 考 国 内 外 使 用 的 经 验, 确 定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的 一 般 值 采 用 的 横 向 力 系 数 值 为 0.05 ~ 0.06 经 计 算 并 取 整 数, 即 可 得 出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值 驾 驶 者 在 大 半 径 圆 曲 线 上 行 驶 时, 方 向 盘 几 乎 与 直 线 上 一 样 无 须 调 整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大 于 9 000m 时, 视 线 集 中 的 300 ~ 600m 范 围 内 的 视 觉 效 果 同 直 线 没 有 区 别, 因 此 圆 曲 线 半 径 不 宜 过 大 7.4 回 旋 线 标 准 (97) 中 规 定 的 不 设 超 高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其 横 向 力 系 数 f 和 超 高 i 值 是 按 f=0.035,i=-0.015, 经 代 入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整 理 后 得 出 的 结 果 考 虑 到 我 国 路 拱 坡 度 有 大 于 或 等 于 2% 的 情 况, 本 次 修 订 标 准 (97), 增 列 了 路 拱 大 于 2% 时 不 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若 路 拱 横 坡 采 用 2%, 有 条 件 时 不 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 半 径 宜 选 用 高 一 些

36 7.4.2 复 曲 线 中 的 小 圆 临 界 曲 线 半 径, 按 下 述 条 件 计 算 确 定 : (l) 回 旋 线 长 度 最 小 按 3s 行 程 计 (2) 小 圆 曲 线 的 回 旋 线 内 移 值 按 行 驶 力 学 上 要 求 的 小 于 10cm 计 本 规 范 规 定 复 曲 线 间 回 旋 线 的 省 略, 以 设 缓 和 曲 线 两 圆 位 移 差 小 于 0.10m 为 条 件 理 由 是 从 一 个 圆 曲 线 过 渡 到 另 一 个 圆 曲 线, 驾 驶 者 在 方 向 盘 操 作 上, 比 从 直 线 过 渡 到 圆 曲 线 困 难 ; 设 计 速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80km/h 时, 大 圆 半 径 与 小 圆 半 径 之 比, 仍 规 定 小 于 1.5 时 可 省 略 回 旋 线, 较 澳 大 利 亚 推 荐 的 半 径 比 1.3 有 所 提 高 理 由 是 只 要 满 足 半 径 比 小 于 1.5, 即 能 保 证 内 移 差 不 超 过 0.10m, 同 时 半 径 比 加 大 有 利 于 复 曲 线 半 径 组 合 的 选 择 回 旋 线 最 小 长 度 基 本 满 足 以 双 车 道 中 线 为 旋 转 轴 设 置 超 高 过 渡 的 长 度 ; 但 对 以 行 车 道 边 缘 线 为 旋 转 轴, 或 者 行 车 道 数 较 多 或 较 宽 的 公 路, 则 可 能 超 高 所 需 过 渡 段 长 度 应 更 长 一 些 因 此 应 视 计 算 结 果 而 采 用 其 中 较 长 的 一 个 7.5 圆 曲 线 超 高 对 小 于 不 设 超 高 圆 曲 线 半 径 的 曲 线 设 置 超 高, 目 的 是 以 形 成 向 心 力 平 衡 高 速 行 驶 车 辆 的 离 心 力 曲 线 超 高 与 行 车 速 度 和 路 面 横 向 摩 阻 力 密 切 相 关, 横 向 摩 阻 力 的 存 在 对 于 行 驶 车 辆 的 稳 定 行 车 的 舒 适 等 均 有 不 利 影 响 超 高 设 计 及 超 高 率 计 算 应 考 虑 把 横 向 摩 阻 力 减 至 最 低 程 度 因 此, 对 应 于 确 定 的 行 车 速 度, 最 大 超 高 值 的 确 定 主 要 取 决 于 曲 线 半 径 路 面 粗 糙 率 以 及 当 地 气 候 条 件 美 国 认 为 对 无 冰 雪 地 区 公 路 通 常 使 用 的 最 大 超 高 率 为 10%, 以 不 超 过 12% 为 限 ; 在 潮 湿 多 雨 以 及 季 节 性 冰 冻 地 区, 过 大 的 超 高 易 引 起 车 辆 向 内 侧 滑 移, 采 用 最 大 超 高 率 为 8%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在 超 高 较 大 的 路 段 上, 当 货 车 的 运 行 车 速 小 于 设 计 速 度 时, 将 受 到 向 心 加 速 度 的 作 用, 若 超 高 达 10% 时, 上 述 作 用 足 以 使 货 物 发 生 位 移 并 导 致 翻 车 根 据 为 修 订 标 准 (97) 而 立 项 的 公 路 横 向 力 系 数 专 题 研 究 结 论, 并 参 考 美 国 及 澳 大 利 亚 的 经 验, 本 规 范 规 定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最 大 超 高 值 为 8% 和 10%, 正 常 情 况 下 采 用 8%; 对 设 计 速 度 高, 或 经 验 算 运 行 速 度 高 的 路 段 宜 采 用 10%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限 定 最 大 超 高 为 8% 是 适 宜 的 但 对 于 积 雪 冰 冻 地 区, 考 虑 我 国 以 货 车 为 主 的 特 点, 限 定 最 大 超 高 为 6% 比 较 安 全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接 近 城 镇 且 混 合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路 段, 车 辆 行 驶 速 度

37 会 有 所 降 低, 同 时 城 镇 路 面 排 水 也 不 允 许 设 置 大 的 超 高, 因 此 最 大 超 高 应 适 当 降 低 圆 曲 线 半 径 与 超 高 值 的 对 应 关 系 曾 按 最 大 超 高 值 为 10% 8% 6%, 路 拱 横 坡 为 2.0%, 编 制 过 一 张 表 考 虑 到 各 地 应 根 据 实 际 条 件, 或 经 检 查 验 算 运 行 速 度 后 再 确 定 圆 曲 线 半 径 与 超 高 值, 故 不 宜 提 供 通 用 格 式, 而 删 去 此 表 设 计 人 员 可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经 计 算 后 确 定 超 高 过 渡 段 中 的 超 高 渐 变 率, 其 取 值 在 0.4% ~ 2.0% 间 变 化 超 高 过 渡 段 长 度, 在 选 定 旋 转 轴 和 超 高 值 后 即 可 按 公 式 计 算 但 设 计 中 对 有 硬 路 肩 的 公 路, 应 考 虑 硬 路 肩 随 行 车 道 超 高 过 渡 的 需 要, 按 实 际 情 况 的 B 值 计 算, 则 超 高 过 渡 段 长 度 Lc 将 相 应 增 长 回 旋 线 过 长, 超 高 渐 变 率 过 小, 将 导 致 曲 线 段 路 面 排 水 不 畅 因 此 应 按 排 水 要 求 的 最 小 坡 率 0.3% 计, 故 规 定 超 高 渐 变 率 不 得 小 于 0.3%, 即 1/330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当 采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外 缘 为 旋 转 轴 时, 即 便 超 高 渐 变 率 大 于 1/330, 在 纵 坡 较 平 缓 的 情 况 下, 行 车 道 排 水 也 会 因 断 面 较 宽 而 难 以 达 到 满 意 的 效 果 为 避 免 这 种 不 良 现 象, 除 采 取 减 小 超 高 过 渡 段 长 度 加 大 超 高 渐 变 率 在 回 旋 线 的 某 一 区 段 内 设 置 超 高 等 措 施 外, 还 可 以 采 用 在 行 车 道 中 间 增 设 路 拱 线 以 减 小 流 水 行 程, 从 而 减 轻 路 面 积 水 的 方 法 国 外 多 车 道 公 路 多 采 用 增 设 1 ~ 2 个 路 拱 线 以 加 速 排 水 故 本 规 范 规 定 : 六 车 道 及 其 以 上 的 公 路 宜 增 设 路 拱 线, 以 改 善 排 水 条 件, 如 图 7-1 所 示 图 7-1 增 设 路 拱 的 超 高 方 式

38 7.5.9 分 向 行 驶 的 多 车 道 公 路 位 于 纵 坡 较 大 的 路 段, 其 上 下 坡 的 运 行 速 度 会 有 明 显 的 差 异, 故 可 采 用 不 同 的 超 高 值, 以 策 安 全 7.6 圆 曲 线 加 宽 在 使 用 本 规 范 表 双 车 道 路 面 加 宽 值 时, 应 注 意 : (l) 四 级 公 路 和 设 计 速 度 为 30km/h 的 三 级 公 路 采 用 第 1 类 加 宽 值, 但 交 通 量 很 小 的 单 车 道 公 路,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可 不 加 宽 (2) 不 经 常 通 行 集 装 箱 运 输 半 挂 车 的 公 路, 宜 采 用 第 2 类 加 宽 值 (3) 经 常 有 大 型 集 装 箱 运 输 半 挂 车 行 驶 的 公 路, 可 采 用 第 3 类 加 宽 值, 港 口 场 站 联 络 公 路 还 应 调 查 半 挂 车 的 类 型, 必 要 时 应 按 大 型 超 长 车 进 行 加 宽 验 算 分 向 行 驶 的 公 路,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较 小 时, 若 将 加 宽 仅 设 于 曲 线 内 侧, 则 内 侧 行 车 道 宽 度 远 超 出 车 辆 行 驶 转 弯 轨 迹 的 需 求, 而 外 侧 因 不 能 侵 占 内 侧 车 道 则 行 车 道 宽 度 不 能 提 供 车 辆 转 弯 所 需 的 宽 度, 因 此, 应 按 内 外 两 侧 分 别 加 宽 设 计 中 如 果 平 曲 线 加 宽 值 本 身 较 小, 可 采 取 内 外 侧 平 均 加 宽 的 办 法 ; 若 加 宽 值 较 大, 应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加 宽 值 7.7 超 高 加 宽 过 渡 段 四 级 公 路 不 设 回 旋 线, 但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超 高 加 宽 过 渡 段 只 设 超 高 不 加 宽 时, 按 本 规 范 7.5 圆 曲 线 超 高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只 设 加 宽 不 超 高 时, 按 本 规 范 7.6 圆 曲 线 加 宽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7.8 平 曲 线 长 度 公 路 平 曲 线 长 度 除 应 满 足 设 置 回 旋 线 或 超 高 加 宽 过 渡 的 需 要 外, 还 应 保 留 一 段 圆 曲 线, 以 保 证 汽 车 行 驶 状 态 的 平 稳 过 渡 各 级 公 路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是 按 回 旋 线 最 小 长 度 的 2 倍 控 制,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极 限 状 态, 此 时 曲 线 为 凸 形 回 旋 线, 驾 驶 者 会 感 到 操 作 突 变 且 视 觉 亦 不 舒 顺 因 此 最 小 平 曲 线 长 度 理 论 上 至 少 应 该 不 小 于 3 倍 回 旋 线 最 小 长 度, 即 保 证 设 置 最 小 长 度 的 回 旋 线 后, 仍 保 留 一 段 相 同 长 度 的 圆 曲 线 各 级 公 路 设 计 平 曲 线 长 度 不 宜 过 短, 从 线 形 设 计 要 求 方 面 考 虑, 曲 线 长 度 按 最 小 值 的 5 ~ 8 倍 即 1000 ~ 1500m 较 适 宜, 故 本 次 修 订 列 出 平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的 一 般 值, 取 最 小 值 长 度 的 3 倍 平 面 设 计 中 采 用 小 转 角 大 半 径 圆 曲 线 一 般 均 属 条 件 限 制 不 得 已 而 为

39 之 小 转 角 设 置 大 半 径 圆 曲 线 系 曲 线 长 度 规 定 所 致, 否 则 路 容 将 出 现 扭 折, 还 会 引 起 曲 率 看 上 去 比 实 际 大 得 多 的 错 觉 鉴 于 小 转 角 的 不 利 的 一 面, 对 其 使 用 还 存 在 不 同 的 看 法, 并 把 7-10 转 角 亦 归 于 小 转 角 之 列, 要 求 少 用 以 7 作 为 引 起 驾 驶 者 错 觉 的 临 界 角 度 也 只 是 一 种 经 验 值, 因 为 通 过 选 择 合 适 的 圆 曲 线 半 径, 或 设 置 足 够 的 长 度 的 曲 线 可 以 改 善 视 觉 效 果, 这 才 提 出 小 转 角 的 最 小 曲 线 长 度 的 限 制 问 题 7.9 视 距 停 车 视 距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1 驾 驶 者 在 反 应 时 间 内 行 驶 的 距 离 ;2 开 始 制 动 到 刹 车 停 止 所 行 驶 的 距 离, 即 制 动 距 离 另 外, 应 增 加 安 全 距 离 5 ~ 10m 通 常 按 下 式 计 算 : 式 中 :f1 纵 向 摩 阻 系 数, 依 车 速 及 路 面 状 况 而 定 ; t 驾 驶 者 反 应 时 间, 取 2.5s( 判 断 时 间 1.5s 运 行 时 间 1.0s) 依 上 式 计 算, 路 面 处 于 潮 湿 状 态 的 小 客 车 停 车 视 距 如 表 7-1 设 计 速 度 (km/h) 行 驶 速 度 (km/h) 表 7-1 潮 湿 状 态 下 的 停 车 视 距 f1 计 算 值 (m) 规 定 值 制 动 停 车 距 离 随 纵 坡 不 同 而 变 化, 表 列 计 算 值 是 采 用 纵 坡 为 零 时 的 平 坦 路 面 而 求 得, 理 论 上 下 坡 路 段 是 危 险 的, 上 坡 则 比 较 有 保 障 但 因 采 用 值 尚 较 富 裕, 当 属 安 全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由 于 设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无 对 向 车 流, 同 向 车 辆 只

40 需 考 虑 制 动 停 车 视 距 双 向 行 驶 的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按 相 向 的 两 辆 汽 车 会 车 同 时 制 动 停 车 的 视 距 考 虑, 所 以 会 车 视 距 应 不 小 于 停 车 视 距 的 2 倍 当 受 地 形 限 制, 无 法 保 证 会 车 视 距 时, 允 许 采 用 停 车 视 距, 但 该 路 段 应 采 取 划 线 等 实 施 分 道 行 驶 货 车 存 在 空 载 时 制 动 性 能 差 轴 间 荷 载 难 以 保 证 均 匀 分 布 一 条 轴 侧 滑 会 引 发 其 他 车 轴 失 稳 半 挂 车 铰 接 刹 车 不 灵 等 现 象 尽 管 货 车 驾 驶 者 因 眼 睛 位 置 高, 比 小 客 车 驾 驶 者 看 得 更 远, 但 仍 需 要 比 小 客 车 更 长 的 停 车 视 距 本 次 修 订, 货 车 停 车 视 距 的 眼 高 规 定 为 2.00m, 物 高 规 定 为 0.10m, 并 规 定 对 下 列 相 关 路 段 进 行 视 距 检 验 : (l) 减 速 车 道 及 出 口 端 部 ; (2) 主 线 下 坡 路 段 且 纵 面 竖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一 般 值 的 路 段 ; (3) 主 线 分 汇 流 处, 车 道 数 减 少, 且 该 处 纵 面 竖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一 般 值 的 路 段 ; (4) 要 求 保 证 视 距 的 圆 曲 线 内 侧, 当 圆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2 倍 一 般 值 或 路 堑 边 坡 陡 于 1:1.5 的 路 段 ; (5) 公 路 与 公 路 公 路 与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附 近 双 车 道 公 路 根 据 需 要 应 结 合 地 形, 设 置 具 有 超 车 视 距 的 路 段 由 于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的 路 段 较 长, 三 级 公 路 四 级 公 路 很 难 达 到 要 求, 故 采 取 划 分 允 许 超 车 路 段 和 禁 止 超 车 路 段 的 方 式 具 干 线 功 能 的 二 级 公 路 交 通 量 较 大 时, 宜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的 路 段 ; 位 于 中 小 交 通 量 的 路 段 则 可 适 当 减 少 ; 位 于 地 形 比 较 复 杂 的 山 区, 可 设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一 般 情 况 下, 至 少 在 3min 的 行 驶 时 间 里, 应 提 供 一 次 满 足 超 车 视 距 的 路 段, 超 车 路 段 的 总 长 度 以 不 小 于 路 线 总 长 度 的 10% ~ 30% 为 宜 平 曲 线 上 的 视 距 是 否 足 够, 应 按 汽 车 沿 曲 线 内 侧 行 驶, 假 定 驾 驶 者 视 线 高 出 路 面 1.2m( 货 车 可 取 2.0m), 距 内 侧 路 面 未 加 宽 前 1/2 车 道 宽 处, 汽 车 轨 迹 与 视 距 线 之 间 的 横 净 距 h 进 行 检 查 7.10 回 头 曲 线 回 头 曲 线 是 越 岭 展 线 方 法 之 一 当 控 制 点 间 的 高 差 大, 靠 自 然 展 线 无 法 取 得 需 要 的 距 离 以 克 服 高 差, 或 因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限 制, 不 宜 采 用 自 然 展 线 时,

41 三 四 级 公 路 可 利 用 有 利 地 形 设 置 回 头 曲 线 进 行 展 线 但 回 头 曲 线 的 缺 点 是, 上 下 线 处 于 同 一 坡 面 且 容 易 重 叠, 尤 其 在 回 头 曲 线 前 后 的 辅 助 曲 线 上,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往 往 相 距 较 近, 对 于 施 工 养 护 及 行 车 均 不 利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回 头 曲 线 设 计 速 度 为 35km/h 的 技 术 指 标, 主 要 是 考 虑 在 国 道 主 干 线 建 成 后 需 要 修 建 大 量 40km/h 及 30km/h 的 三 级 公 路 作 为 次 一 级 路 网, 特 别 我 国 西 部 国 道 省 道 仍 以 二 三 级 公 路 为 主, 另 外 全 国 还 有 大 量 的 三 四 级 公 路 及 等 外 公 路 有 待 逐 步 改 善 提 高 等 级, 故 增 加 一 档 以 适 应 不 同 地 区 的 需 要

42 8 公 路 纵 断 面 8.1 一 般 规 定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标 高 采 用 路 基 边 缘 标 高, 主 要 是 考 虑 易 于 控 制 超 高 段 路 基 的 最 低 高 度 改 建 公 路 则 宜 采 用 路 基 中 心 线 标 高 作 为 路 基 设 计 标 高 本 规 范 表 所 列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仅 针 对 一 般 情 况, 路 基 边 缘 标 高 与 地 下 水 位 的 关 系 也 只 作 了 一 般 性 规 定 在 具 体 设 计 中, 应 根 据 公 路 所 在 地 区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水 文 环 境 对 路 基 的 影 响 若 遇 特 殊 地 质 地 理 气 候 条 件, 尚 应 进 行 专 项 水 文 分 析,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设 计 措 施 8.2 纵 坡 各 级 公 路 的 最 大 纵 坡 主 要 考 虑 载 重 汽 车 的 爬 坡 性 能 和 公 路 通 行 能 力 一 般 公 路 偏 重 于 考 虑 爬 坡 性 能,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偏 重 于 车 辆 的 快 速 安 全 行 驶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1991 年 关 于 纵 坡 与 汽 车 运 行 速 度 和 油 耗 之 间 关 系 的 研 究 实 验 分 析 结 论, 和 2003 年 公 路 纵 坡 坡 度 与 坡 长 限 制 专 题 研 究 的 结 论, 各 级 公 路 最 大 纵 坡 的 规 定 是 合 理 的 研 究 结 论 显 示, 随 着 纵 坡 增 大, 每 提 高 速 度 1km/h 的 油 耗 和 每 增 加 1t 货 物 的 油 耗 将 急 剧 增 加, 特 别 是 纵 坡 坡 度 大 于 7% 时 尤 其 突 出 考 虑 到 我 国 交 通 组 成 中 在 较 长 的 时 间 内 仍 将 以 解 放 和 东 风 这 类 载 重 汽 车 为 主 体, 所 以 当 汽 车 交 通 量 较 大 时, 各 级 公 路 尽 量 采 用 较 小 的 纵 坡, 对 最 大 纵 坡 应 慎 用 高 原 地 区 公 路, 随 着 海 拔 高 度 的 增 加, 大 气 压 力 空 气 温 度 和 密 度 都 逐 渐 减 小 空 气 密 度 的 减 小, 使 汽 车 发 动 机 的 正 常 操 作 状 态 受 到 影 响, 从 而 使 汽 车 的 动 力 性 能 受 到 影 响 研 究 及 试 运 转 表 明, 解 放 牌 汽 车 发 动 机 平 均 功 率 在 海 拔 1 000m 处, 下 降 11.3%;2000m 处 下 降 21.5%;3000m 处 下 降 33.3%;4000m 处 下 降 46.7%;4500m 处 下 降 52.0% 另 外, 空 气 密 度 变 小, 散 热 能 力 也 降 低, 发 动 机 易 过 热 经 常 持 久 使 用 低 挡, 特 别 容 易 使 发 动 机 过 热, 并 使 汽 车 水 箱 中 的 水 易 沸 腾 而 破 坏 冷 却 系 统 根 据 实 验 与 分 析, 当 海 拔 高 度 超 过 3 000m 时, 应 考 虑 对 纵 坡 予 以 折 减 桥 上 纵 坡 的 规 定 主 要 从 桥 梁 结 构 受 力 和 构 造 方 面 考 虑, 而 引 道 纵 坡 则 主 要 考 虑 行 车 方 面 的 要 求, 并 同 桥 上 纵 坡 保 持 相 同 在 具 体 应 用 时, 应 根 据 桥 型

43 结 构 受 力 特 点 和 构 造 要 求, 选 用 合 适 的 桥 上 纵 坡 位 于 市 镇 附 近 及 混 合 交 通 量 大 的 路 段, 桥 上 和 引 道 的 纵 坡 还 应 考 虑 非 机 动 车 的 爬 坡 能 力, 故 不 宜 过 大 隧 道 纵 坡 与 汽 车 排 放 的 废 气 量 有 关, 其 纵 坡 以 接 近 3% 为 界 限, 纵 坡 再 增 大 排 放 的 废 气 量 将 急 剧 增 加 对 需 要 以 机 械 通 风 换 气 的 隧 道, 其 最 大 纵 坡 最 好 小 于 3% 本 次 修 订, 对 原 规 定 的 隧 道 内 的 纵 坡 一 般 应 大 于 0.3% 并 小 于 3%; 明 洞 和 短 于 50m 的 隧 道 其 纵 坡 不 受 此 限, 前 一 句 维 持 不 变, 只 将 后 一 句 修 订 为 但 短 于 100m 的 隧 道 不 受 此 限 并 规 定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中 短 隧 道 最 大 纵 坡, 当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后 最 大 纵 坡 可 适 当 加 大, 但 不 宜 大 于 4% 公 路 纵 断 面 设 计, 即 使 完 全 符 合 最 大 纵 坡 坡 长 限 制 及 缓 和 坡 段 的 规 定, 也 还 不 能 保 证 使 用 质 量 不 少 路 段 由 于 平 均 纵 坡 较 大, 上 坡 持 续 使 用 低 速 挡, 也 易 导 致 车 辆 水 箱 开 锅 下 坡 则 因 刹 车 过 热 失 效 而 导 致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因 此, 有 必 要 控 制 平 均 纵 坡 公 路 纵 坡 坡 度 与 坡 长 限 制 专 题 研 究 认 为, 二 三 四 级 公 路 相 对 高 差 为 200 ~ 500m 时, 以 平 均 纵 坡 不 应 大 于 5.5% 进 行 控 制 是 可 行 的 但 对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由 于 缺 乏 调 查 样 本 数 量, 且 鉴 于 当 前 我 国 交 通 组 成 以 及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的 状 况 等 原 因, 尚 无 研 究 结 论 在 实 际 运 用 中 只 能 采 用 运 行 速 度 对 其 安 全 性 进 行 验 算 评 价, 以 策 安 全 8.3 坡 长 本 规 范 所 列 坡 长 是 指 变 坡 点 间 的 水 平 直 线 距 离 在 调 研 中, 有 设 计 者 建 议 应 对 坡 长 予 以 折 算, 即 由 于 变 坡 点 前 后 设 有 竖 曲 线, 而 竖 曲 线 上 任 一 点 的 纵 坡 已 不 是 直 线 坡 而 是 该 存 处 的 切 线 坡, 在 采 用 陡 坡 处, 该 坡 度 值 应 予 折 减 对 于 这 一 当 量 坡 长 的 折 算 方 法, 持 不 同 意 见 者 认 为 : 其 一 不 直 观 不 便 于 操 作, 增 加 推 算 限 制 坡 长 的 设 计 工 作 量 ; 其 二 是 按 变 坡 点 间 距 确 定 限 制 坡 长, 设 置 竖 曲 线 后 纵 面 线 形 有 所 改 善, 对 行 车 舒 适 性 和 行 车 安 全 有 好 处 经 研 究, 本 规 范 仍 维 持 坡 长 是 指 变 坡 点 间 的 水 平 直 线 距 离 的 说 法 关 于 公 路 不 同 纵 坡 最 大 坡 长 的 规 定 在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1991 年 纵 坡 与 汽 车 运 行 速 度 和 油 耗 之 间 关 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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