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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頁 二 七 年 六 月 45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吳 政 台 順 治 朝 入 關 後, 軍 費 支 出 日 益 增 長, 財 政 面 臨 嚴 重 危 機 因 此, 清 廷 開 始 著 手 各 項 稅 務 體 系 的 重 建 包 括 賦 役 全 書 的 編 修, 以 及 考 成 法 的 施 行 等 但 由 於 受 戰 亂 影 響, 許 多 外 在 環 境 與 內 部 制 度 無 法 相 互 配 合, 諸 如 人 丁 田 地 的 異 動 會 計 資 料 的 散 逸 與 不 全 等, 造 成 稅 務 運 作 面 臨 不 少 阻 礙 因 此, 順 治 朝 在 厲 行 制 度 的 重 建 之 餘, 也 不 得 不 展 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讓 整 個 稅 務 行 政 擁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例 如 蠲 免 措 施 就 近 推 補 等 政 策, 皆 代 表 政 策 的 彈 性 面 與 修 正 性 關 鍵 詞 : 稅 務 賦 役 全 書 考 成 法 順 治 朝 一 條 鞭 法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2 46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一 前 言 順 治 元 年 (1644) 滿 清 入 關, 征 服 中 國 的 過 程 中, 財 政 是 清 廷 棘 手 問 題 之 一 順 治 朝 的 財 政 承 襲 明 制, 少 有 通 盤 的 計 畫 或 改 革, 但 在 面 臨 財 政 困 難 的 同 時, 謹 慎 處 理 不 斷 改 進, 進 而 穩 定 財 政 順 治 時 期 的 財 政 問 題, 集 中 於 軍 費 支 出 與 財 稅 收 入 兩 項, 因 此 除 了 整 頓 軍 費 支 出 外, 健 全 財 稅 體 系 成 為 此 時 重 要 的 政 策 本 論 文 部 份 財 政 狀 況 會 計 與 蠲 免 考 成 與 處 分 三 部 份 作 探 討 二 財 政 狀 況 ( 一 ) 財 稅 徵 收 困 難 清 廷 入 主 北 京 後, 除 財 稅 制 度 尚 未 穩 定 外, 百 姓 逃 散 與 經 濟 蕭 條 是 造 成 稅 收 不 足, 地 方 拖 欠 稅 款 的 主 因 地 方 衙 門 拖 欠 的 稅 款, 不 僅 額 度 大 且 拖 欠 時 間 也 久, 逐 漸 形 成 龐 大 的 財 政 赤 字 據 清 史 稿 載, 順 治 初 年 的 稅 收, 時 直 省 錢 糧 多 不 如 額, 一 歲 至 缺 四 百 餘 萬, 賦 虧 餉 絀 1 顯 示 清 廷 入 關 後, 各 省 面 臨 龐 大 的 財 政 虧 損 以 湖 廣 地 區 為 例, 戰 火 破 壞 程 度 和 百 姓 逃 散 情 況 可 由 招 撫 江 南 大 學 士 洪 承 疇 所 述 窺 知 : 除 武 昌 府 久 定 不 贅 外, 七 郡 之 中 岳 州 之 焚 燬 殺 戮 極 慘, 而 巴 陵 為 最 慘, 自 壬 午 以 來, 無 歲 不 被 焚 殺, 無 地 不 為 戰 場 加 以 今 春 奇 荒, 骼 胔 盈 道, 蓬 蒿 滿 城 職 自 岳 至 長, 自 僱 夫 役 自 褁 糒 糗, 夜 宿 草 中 晝 食 樹 下, 村 不 見 一 盧 舍 路 不 見 一 行 人, 慘 目 駭 心, 無 圖 可 繪 長 沙 為 群 逆 盤 據 數 年, 剝 民 已 盡 脂 膏, 臨 遁 復 行 焚 殺, 城 中 房 舍 皆 無, 民 皆 棄 家 遠 遁 然 山 巖 湖 澨 猶 自 有 民 可 以 徐 為 招 徠, 郡 縣 各 官 亦 各 就 職 任 事, 粗 有 次 序 可 觀 衡 州 除 連 年 兵 宼 殺 擄 之 外, 上 歲 顆 粒 無 收, 春 夏 1 趙 爾 巽 柯 劭 忞 撰, 清 史 稿 ( 台 北 : 洪 氏 出 版 社,1981 年 ), 列 傳 十 九 范 文 程, 卷 232, 頁 9353

3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47 米 價 騰 湧, 百 姓 餓 死 2 清 軍 與 南 明 的 交 戰 破 壞 湖 廣 生 產 環 境, 加 以 正 值 荒 年, 造 成 人 民 生 活 困 頓 逃 離 家 園 等 不 僅 導 致 米 價 高 漲, 也 加 深 地 方 稅 收 的 困 難 位 於 西 北 的 陝 西 亦 如 此, 如 陝 西 總 督 孟 喬 芳 奏 : 數 年 來 凋 耗 日 甚, 未 有 起 色, 良 以 荒 涼 之 累, 莫 知 底 止 盖 秦 中 宼 亂 數 十 年, 民 化 青 燐, 田 鞠 茂 草, 盖 無 處 不 有 荒 田, 無 戶 不 有 絕 丁 也 3 顯 示 從 明 末 流 寇 起 兵 開 始, 尤 其 歷 經 秦 中 宼 亂 數 十 年 後, 當 地 不 僅 農 業 蕭 條, 人 口 也 急 速 銳 減 再 以 江 南 的 英 山 縣 為 例, 當 地 衙 門 於 順 治 八 年 清 查 人 丁 與 田 地, 結 果 如 下 表 : 原 額 人 丁 ( 單 位 : 人 ) 剩 餘 人 丁 ( 單 位 : 人 ) 剩 餘 百 分 比 % 原 額 熟 田 ( 單 位 : 畝 ) 剩 餘 熟 田 ( 單 位 : 畝 ) 剩 餘 百 分 比 % ( 資 料 來 源 : 張 偉 仁 主 編 明 清 檔 案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所,1986 年 ), 第 十 三 冊, A13-15(6-3),B6955 ) 本 人 認 為 此 一 資 料 有 待 商 榷, 畢 竟 以 人 丁 與 熟 田 原 額 來 論, 自 明 末 一 條 編 施 行 後, 力 役 折 銀 或 攤 入 田 中 或 併 入 糧, 地 方 衙 門 對 人 丁 數 目 的 掌 控 並 不 嚴 密 ; 4 加 以 清 初 不 少 官 員 為 減 輕 稅 務 壓 力 以 達 考 成 標 準 或 蠲 免 條 件, 常 對 田 地 清 丈 以 熟 報 荒 或 對 人 丁 清 查 以 多 報 少 縱 使 如 此, 英 山 縣 的 調 查 報 告 仍 多 少 反 映 戰 爭 破 壞 人 民 逃 離 的 情 況 戰 亂 也 衝 擊 商 業 活 動, 造 成 經 濟 蕭 條 據 順 治 四 年 五 月 兩 廣 總 督 佟 養 甲 奏 報 : 粵 地 土 瘠 民 貧, 全 賴 客 商 貿 易 輸 餉, 以 助 軍 需 前 朝 梗 化, 南 韶 一 帶 盜 賊 縱 橫, 路 途 阻 塞 已 久 職 入 粵 來, 遣 將 設 官, 勦 撫 諸 宼, 自 省 城 以 達 各 府, 俱 行 該 道 府 鎮 將 徧 擺 塘 報 以 達 軍 情 又 令 南 雄 知 府 胡 奇 守 將 李 養 臣 措 辦 騾 馬 船 隻, 以 便 各 商 民 載 運 庾 嶺 水 路 有 賴, 且 驗 張 偉 仁 主 編, 明 清 檔 案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所,1986 年 ), 第 6 冊, A6-13(2-1)~(2-2),B2845~2846 明 清 檔 案, 第 11 冊,A11-188(3-1),B6299 參 見 林 楓 陳 支 平, 論 明 末 清 初 民 間 戶 糧 推 收 之 虛 實, 廈 門 大 學 學 報,2004 年 第 3 期, 頁 26~33 林 楓 與 陳 支 平 兩 位 學 者, 皆 認 為 自 明 末 開 始, 政 府 所 編 修 的 黃 冊 與 魚 鱗 圖 冊, 甚 至 是 賦 役 全 書, 記 載 的 資 料 往 往 與 實 際 情 況, 有 很 大 差 異

4 48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給 路 票 沿 途 放 行, 東 粵 各 商 幾 幾 乎 鼓 舞, 絡 繹 征 途 矣 但 廣 省 以 嶺 為 界, 自 嶺 以 北 即 江 西 南 安 贛 州 地 方, 南 贛 久 抗 天 兵, 百 姓 死 亡 殆 盡, 舟 車 亦 為 烏 有 加 以 田 無 歲 荒, 奸 民 乘 機 擄 掠 雖 職 屢 移 南 贛 鎮 撫 諄 諄 以 保 護 商 賈, 鈴 束 兵 民, 庶 得 彼 此 兩 利 而 商 賈 之 來 者, 寥 寥 無 人, 必 係 中 途 阻 塞, 褁 足 不 前, 坐 致 廣 省 商 賈 斷 絕, 餉 從 何 輸 5 說 明 戰 亂 與 治 安 敗 壞 阻 礙 廣 東 的 貿 易 活 動, 縱 使 兩 廣 總 督 佟 養 甲 企 圖 重 振 商 業, 著 手 維 護 商 旅 路 線 上 的 治 安, 但 江 西 與 廣 東 接 壤 的 南 贛 一 帶 仍 是 戰 火 頻 傳, 阻 礙 佟 養 甲 的 計 畫 妨 礙 廣 東 省 對 外 貿 易, 嚴 重 打 擊 清 初 的 財 稅 發 展 戰 亂 破 壞 經 濟 發 展, 也 是 造 成 地 方 稅 收 拖 欠 短 少 的 原 因 順 治 三 年 任 職 江 南 工 部 營 繕 清 吏 司 主 事 盧 欽 穀 奏 : 職 自 受 事 以 來, 凜 奉 簡 書, 即 行 所 屬 州 縣 照 額 開 徵, 務 期 歲 供 常 辦, 無 負 任 使 詎 上 江 等 處, 多 有 曾 經 兵 火, 士 民 逃 亡, 有 司 每 以 冊 籍 燒 燬 見 告, 或 以 地 方 殘 荒 請 蠲, 多 方 勸 勵, 始 有 ㄧ 二 有 司, 或 完 歲 額 之 半, 或 完 三 分 之 ㄧ, 僅 徵 得 課 粒 貳 萬 肆 千 兩 6 江 南 部 份 地 區 因 兵 燹 造 成 百 姓 逃 散 或 賦 稅 資 料 損 毀, 使 得 戶 籍 資 料 不 全 或 稅 戶 逃 散 等, 地 方 官 難 以 徵 收 原 定 稅 額, 稅 務 無 法 如 期 運 作, 各 地 進 而 奏 請 蠲 免 部 分 稅 額, 促 使 江 南 稅 收 大 為 減 少 再 以 廣 東 為 例, 據 順 治 十 年 戶 部 題 報 : 所 開 玖 年 民 糧 叄 拾 陸 萬 玖 百 伍 拾 壹 石 ㄧ 斗 零, 已 完 過 拾 叄 萬 伍 百 捌 拾 伍 石 肆 斗 零, 未 完 米 貳 拾 叄 萬 三 百 陸 拾 伍 石 柒 斗 零 屯 糧 壹 拾 伍 萬 伍 仟 玖 百 捌 拾 伍 石 貳 斗 肆 升 零, 已 完 過 貳 萬 叄 仟 陸 百 叄 拾 陸 石 陸 斗 貳 升 零, 未 完 米 壹 拾 叄 萬 貳 仟 叄 百 壹 拾 捌 石 六 斗 零 7 ( 參 見 表 1) 表 1 稅 目 應 徵 數 目 已 完 過 數 未 完 數 目 徵 收 率 百 分 比 民 糧 ( 單 位 / 石 ) % 屯 糧 ( 單 位 / 石 ) % 合 計 % 廣 東 省 民 屯 二 糧 應 徵 五 十 餘 萬 石, 實 徵 十 五 餘 萬 石, 徵 收 比 例 約 為 30%, 足 明 清 檔 案, 第 5 冊,A5-165(2-1),B2265 明 清 檔 案, 第 5 冊,A5-14(2-1),B2243 明 清 檔 案, 第 18 冊,A18-2(4-2),B9806

5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49 見 稅 收 不 足 的 嚴 重 性 又, 總 督 孟 喬 芳 也 應 陜 西 荒 殘, 無 法 如 額 徵 解 而, 奏 請 戶 部 將 該 省 錢 糧 依 照 徵 多 解 多, 徵 少 解 少 的 原 則 徵 收 8 ( 二 ) 軍 費 支 出 沉 重 軍 費 支 出 龐 大 也 是 清 初 財 政 失 衡 的 關 鍵, 據 清 史 稿 載 : 順 治 初, 既 除 明 季 三 餉, 南 服 諸 省 尚 未 底 定, 歲 入 本 少, 而 頻 年 用 兵, 經 營 四 方, 供 億 不 貲, 歲 出 尤 巨 至 九 年 (1652) 海 宇 粗 定, 歲 入 則 地 丁 等 款 徵 銀 二 千 一 百 二 十 六 萬 有 奇, 鹽 課 徵 銀 二 百 一 十 二 萬 有 奇, 關 稅 等 銀 一 百 餘 萬 兩, 米 麥 豆 之 徵 本 色 者 五 百 六 十 二 萬 石 有 奇 歲 出 則 諸 路 兵 餉 需 千 三 百 餘 萬 兩, 王 公 官 俸 各 費 需 二 百 餘 萬 兩, 各 省 留 支 驛 站 等 款 三 百 餘 萬 兩 9 即 順 治 九 年 總 計 全 國 徵 得 稅 銀 約 為 二 千 四 百 三 十 八 萬 餘 兩, 各 省 兵 餉 支 出 一 千 三 百 多 萬 兩, 約 佔 歲 入 53% 由 此 可 知, 軍 費 是 清 朝 財 政 支 出 的 最 大 宗, 也 是 財 政 所 面 臨 的 危 機 之 一 又 以 順 治 十 一 年 戶 部 奏 報 該 年 財 政 狀 況 為 例 : 戶 部 奏 國 家 所 賴 者 賦 稅, 官 兵 所 倚 者 俸 餉, 關 係 匪 輕 今 約 計 北 直 山 東 山 西 河 南 浙 江 江 南 陝 西 湖 廣 江 西 福 建 廣 東 十 一 省, 原 額 地 丁 銀 三 千 一 百 六 十 四 萬 五 千 六 百 六 十 八 兩 有 奇 內 除 荒 亡 蠲 免 銀 六 百 三 十 九 萬 四 千 兩 零, 地 方 存 留 銀 八 百 三 十 七 萬 一 千 六 百 九 十 六 兩 零, 起 解 各 部 寺 銀 二 百 零 七 萬 六 千 八 十 六 兩 零 該 臣 部 項 下 銀 一 千 四 百 八 十 萬 三 千 八 百 八 十 四 兩 零, 內 撥 給 十 一 年, 分 各 省 鎮 兵 餉 銀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一 萬 八 千 四 百 兩 零, 應 解 臣 部 銀 三 百 二 十 八 萬 五 千 四 百 八 十 兩 零 又 應 找 撥 陝 西 廣 東 湖 廣 等 處 兵 餉 銀 一 百 八 十 萬 兩, 又 王 公 文 武 滿 漢 官 兵 俸 餉 銀 一 百 九 十 萬 一 千 一 百 兩 零, 計 不 敷 銀 四 十 一 萬 五 千 六 百 兩 零 此 外 有 鹽 課 關 稅 銀, 共 二 百 七 十 二 萬 四 百 兩 零 又 會 議 裁 扣 工 食 等 銀 二 十 九 萬 九 千 八 百 兩 零, 除 補 前 項 不 敷 銀 數 外, 止 應 剩 銀 二 百 六 十 萬 四 千 六 百 兩 零 10 ( 參 見 表 2 表 3)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79(9-3),B21011 清 史 稿, 卷 125 食 貨 六, 頁 3703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5 年 八 月 ), 卷 85, 順 治 十 一 年 七 月 癸 未 條, 頁 666 上

6 50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表 2 款 項 數 量 單 位 ( 兩 ) 百 分 比 數 備 註 原 額 地 丁 銀 % 應 徵 稅 收 額 蠲 除 銀 % 蠲 免 扣 除 額 地 方 存 留 銀 % 支 出 額 起 解 各 部 寺 銀 % 支 出 額 戶 部 項 下 銀 % 支 出 額 表 3 收 入 款 項 數 量 ( 單 位 / 兩 ) 支 出 款 項 數 量 ( 單 位 / 兩 ) 戶 部 項 下 銀 各 省 鎮 兵 餉 銀 鹽 課 關 稅 銀 找 撥 陝 西 廣 東 湖 廣 等 處 兵 餉 銀 裁 扣 工 食 等 銀 王 公 文 武 滿 漢 官 兵 俸 餉 銀 合 計 ( 總 收 入 ) 盈 餘 該 年 清 廷 財 歲 收 入 有 明 顯 增 加, 但 軍 費 支 出 仍 居 高 不 下, 直 隸 等 十 一 省 稅 收 扣 除 蠲 免 地 方 存 留 與 各 部 寺 款 項, 起 解 戶 部 稅 款 約 為 一 千 四 百 多 萬 兩, 而 各 省 兵 餉 支 出 就 高 達 一 千 三 百 多 萬 兩, 此 尚 不 包 括 其 他 軍 費 支 出 或 軍 需 買 辦 費 用 剩 餘 三 百 多 萬 兩, 尚 須 支 給 陜 西 等 地 兵 費 一 百 八 十 萬 兩, 並 扣 除 王 公 八 旗 等 官 一 百 九 十 多 萬 兩 的 支 出, 尚 不 足 四 十 一 萬 兩, 最 後 在 動 用 鹽 課 關 稅 等 稅 收 彌 補 下, 該 年 歲 入 僅 存 二 百 多 萬 兩, 足 見 軍 費 支 出 的 沉 重 直 至 順 治 十 八 年, 軍 費 更 出 現 五 百 多 萬 兩 的 赤 字, 據 清 代 檔 案 史 料 叢 編 載 : 今 兵 餉 每 年 不 敷 五 百 七 十 萬 兩 有 奇 11, 反 映 順 治 朝 龐 大 的 軍 費 負 擔 為 減 輕 軍 費 負 擔, 順 治 十 六 年 戶 部 左 侍 郎 林 起 龍 曾 建 議 將 綠 旗 兵 額 裁 去 四 十 萬 以 節 省 開 支, 12 但 兵 部 認 為 恐 兵 寡 力 單 難 以 彈 壓 而 作 罷 13 足 見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清 代 檔 案 史 料 叢 編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0 年 ), 第 四 輯, 頁 3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27, 順 治 十 六 年 八 月 戊 申 條, 頁 989 下 ~991 上 參 見 [ 清 ] 姚 元 之 撰, 李 解 民 點 校, 竹 葉 亭 雜 記, 收 入 清 代 史 料 筆 記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7

7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51 欲 以 裁 兵 減 輕 軍 費 負 擔 仍 十 分 困 難 由 於 賦 稅 徵 收 困 難, 軍 費 支 出 龐 大, 進 而 造 成 各 省 軍 餉 糧 草 拖 欠, 或 缺 額 嚴 重 如 順 治 六 年 閩 浙 總 督 張 存 仁 題 奏 : 全 浙 兵 馬 通 盤 打 筭, 共 計 缺 銀 一 十 四 萬 三 千 有 奇 浙 江 不 足 軍 費 高 達 十 多 萬 兩, 自 然 是 浙 省 兵 餉 不 足 以 供 軍 需 額 餉, 錢 糧 亦 不 敷 供 支 用 所 造 成 14 順 治 十 年, 巡 漕 御 史 牟 雲 龍 亦 言 : 江 西 省 催 徵 不 前, 稅 收 不 足, 以 致 拖 欠 湖 廣 協 餉 15 此 皆 反 映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收 支 與 軍 費 支 出 失 衡 的 情 況 三 會 計 與 蠲 免 一 般 認 為 順 治 朝 入 關 後, 即 利 用 明 朝 文 武 百 官 和 原 有 制 度 順 利 地 進 行 統 治, 卻 忽 略 統 治 背 後 所 遭 遇 的 阻 礙 尤 其 就 稅 務 層 面 而 言, 其 面 臨 的 困 難 更 是 很 少 論 及 下 文 僅 就 會 計 問 題 與 蠲 免 政 策 二 項, 約 略 討 論 其 在 稅 務 上 所 遭 遇 的 阻 礙 及 解 決 之 道 ( 一 ) 會 計 問 題 順 治 朝 廷 在 重 建 稅 務 體 制 上, 面 臨 嚴 重 的 會 計 問 題 是 來 自 各 地 稅 務 資 料 的 散 佚 與 損 毀, 或 是 資 料 的 不 正 確 性 清 廷 為 使 稅 務 能 夠 順 利 運 作, 進 而 著 手 編 修 賦 役 全 書 1 會 計 混 亂 順 治 朝 的 稅 務 運 作 雖 承 襲 明 制, 但 對 釐 訂 徵 稅 額 度 的 會 計 準 則 卻 十 分 混 亂 由 於 廢 除 明 末 三 餉 荒 地 增 加 人 口 異 動 等, 中 央 與 地 方 稅 額 必 須 重 新 釐 清, 以 避 免 中 央 與 地 方 賦 稅 會 計 步 調 不 一 順 治 朝 承 續 明 末 稅 制, 殿 內 賦 稅 會 計 保 存 完 整, 某 省 某 府 或 某 縣 的 起 解 與 存 留 紀 錄 較 完 整, 釐 定 中 央 的 年 12 月 二 刷 ), 卷 二, 頁 51~52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29, 順 治 十 六 年 十 月 乙 卯 條, 頁 1002 下 明 清 檔 案, 第 7 冊,A7-107(2-1),B3745 明 清 檔 案, 第 16 冊,A16-137(4-2),B9142

8 52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會 計 並 不 困 難, 但 這 些 資 料 有 時 也 只 有 錢 糧 數 目 並 無 徵 收 對 象 或 模 式 納 稅 民 戶 的 資 料 大 多 留 存 於 地 方 衙 門 這 些 稅 務 資 料 卻 因 戰 爭 破 壞 而 散 亂 或 遺 失 州 縣 府 官 不 知 何 田 何 戶 何 人, 或 何 項 應 收 多 少 稅, 甚 至 督 撫 與 布 政 司 不 知 本 省 稅 額 將 如 何 攤 派 於 各 府 縣 會 計 之 中 各 府 縣 稅 款 不 一, 或 自 有 定 額 會 計 資 料 的 散 亂, 造 成 攤 派 的 混 亂 而 導 致 賦 稅 會 計 混 亂 有 下 列 幾 個 原 因 : (1) 地 方 會 計 資 料 散 佚 清 初 戰 亂 頻 繁, 許 多 地 方 衙 門 遭 到 戰 火 波 及, 衙 內 資 料 散 佚 不 全, 如 湖 廣 部 分 地 方 官 署 盡 成 灰 燼, 卷 案 冊 籍 化 為 烏 有 16 又 如 江 西 省 瑞 州 與 袁 州 二 府 灰 燼 之 餘, 無 册 籍 可 據 17 錢 儀 吉 所 纂 碑 傳 集 也 載 順 治 初 年 : 是 時 草 昧 初 闢, 圖 籍 散 失, 天 下 戶 口 田 畝 錢 榖 多 寡, 出 入 損 益 之 數, 莫 能 核 18 顯 示 順 治 初 年, 各 省 因 稅 務 資 料 散 佚, 難 以 核 對 地 方 人 丁 錢 糧 徵 收 之 數 (2) 人 丁 與 田 地 的 異 動 戰 爭 往 往 造 成 人 口 的 銳 減 或 移 動, 人 民 為 躲 避 戰 火 而 遠 離 居 住 地, 甚 至 因 戰 爭 而 死 亡 ; 田 園 本 有 熟 荒 之 分, 戰 爭 常 使 熟 田 廢 耕, 難 民 為 生 存 又 開 墾 荒 田 ; 人 丁 異 動 與 田 畝 的 熟 荒 轉 化 本 為 社 會 常 態, 但 戰 爭 加 劇 兩 者 的 變 化, 造 成 大 部 分 人 丁 與 地 籍 資 料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是 造 成 會 計 混 亂 的 原 因 之 一 (3) 地 方 官 民 的 矇 騙 清 初 許 多 地 方 官 吏 為 減 輕 稅 務 壓 力, 常 在 重 新 清 查 本 地 人 口 與 地 籍 時, 申 報 不 實, 加 劇 會 計 工 作 的 混 亂 據 總 督 山 陝 四 川 兼 戶 部 右 侍 郎 王 來 用 於 順 治 三 年 所 奏 : 明 清 檔 案, 第 4 冊,A4-155(2-2),B2000 錢 儀 吉, 碑 傳 集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3 年 4 月 ), 卷 61, 國 初 督 撫 上 蔡 士 英, 頁 1737 錢 儀 吉, 碑 傳 集, 卷 10, 明 臣 部 院 大 臣 王 宏 祚, 頁 215

9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53 賦 役 全 書 未 定, 雖 止 憑 各 省 冊 報, 以 少 為 多 以 多 作 少 吏 胥 不 無 矇 蔽, 恐 累 日 後 錢 糧 不 得 清 楚 19 顯 示 在 全 國 性 的 賦 役 全 書 尚 未 完 成 前, 地 方 官 員 申 報 不 實 影 響 會 計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百 姓 為 躲 避 賦 稅, 也 用 盡 各 種 方 法 矇 蔽 官 員 順 治 十 三 年 戶 科 副 理 官 胡 秉 忠 奏 報 曰 : 奸 豪 之 民, 有 假 指 包 賠 迯 亡 而 推 托 不 納 者, 有 將 見 今 徵 糧 熟 地 捏 作 荒 蕪 者, 甚 之 有 將 已 糧 投 於 紳 衿 腳 下 詭 寄 者 種 種 欺 矇 為 甚, 而 州 縣 印 官 止 知 催 科, 罔 查 其 弊, 雖 千 敲 百 呼, 亦 不 能 出 奸 猾 逋 欠 之 圈 套 也 20 即 豪 民 假 指 包 賠 以 熟 作 荒, 或 詭 寄 等 逃 稅 (4) 稅 目 款 項 的 變 動 清 初 廢 除 明 末 三 餉 與 濫 徵, 各 地 稅 率 頗 有 變 動, 許 多 官 員 在 重 新 接 收 地 方 稅 務 工 作 時, 難 以 釐 清 各 種 稅 務 款 項 與 徵 收 對 象, 造 成 稅 收 工 作 的 混 亂 官 員 或 為 加 派 或 為 漏 徵 而 不 自 知, 自 然 影 響 會 計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清 初 雖 以 明 末 會 計 為 基 準, 各 地 督 撫 等 官 員 為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諸 如 軍 隊 所 需 米 價 起 伏, 或 是 生 產 狀 況 等, 對 賦 稅 進 行 本 色 ( 實 物 ) 與 折 色 ( 銀 兩 ) 的 比 例 調 整, 此 一 稅 款 明 細 的 變 動, 更 加 深 會 計 的 混 亂 以 貴 州 省 為 例, 巡 撫 趙 廷 臣 將 一 切 應 徵 銀 兩 盡 行 改 徵 糧 米, 但 本 折 舊 規 湮 沒 無 存, 21 一 切 應 增 錢 糧 規 例, 無 案 可 查 22 加 以 貴 州 米 價 起 伏 不 定, 趙 廷 臣 仍 必 須 將 該 省 錢 糧 會 計 重 新 釐 定 以 順 治 九 年 廣 東 巡 撫 李 棲 鳳 起 解 款 項 為 例 : 廣 東 省 於 順 治 柒 年 拾 壹 月 內 始 克 省 會 臣 部 於 順 治 捌 年 伍 月 貳 拾 貳 日 題 奉 俞 旨, 將 該 省 賦 役 全 書 照 式 謄 錄 頒 發 前 去, 仍 令 照 萬 曆 肆 拾 捌 年 則 例 徵 收, 其 地 畝 人 丁 等 項 共 一 條 編 銀 壹 百 貳 萬 肆 百 柒 拾 壹 兩 陸 錢 又 九 釐 地 畝 銀 貳 拾 叄 萬 壹 千 壹 百 柒 拾 捌 兩 陸 錢, 通 共 該 銀 壹 百 貳 拾 伍 萬 壹 千 陸 百 伍 拾 兩 貳 錢 等 因 欽 遵 在 案, 其 鹽 課 稅 餉 銀 兩 不 與 焉 又 於 玖 年 正 月 貳 拾 陸 日, 該 廣 東 巡 撫 李 棲 鳳 題 為, 粵 省 兵 馬 繁 多 等 事, 內 開 該 省 遵 依 萬 曆 肆 拾 捌 年 則 例 徵 輸, 實 該 銀 壹 百 叄 拾 貳 萬 肆 千 壹 百 柒 明 清 檔 案, 第 4 冊,A4-142(2-1),B1965 明 清 檔 案, 第 26 冊,A26-30(2-1),B14501 明 清 檔 案, 第 33 冊,A33-90(4-2),B18716 明 清 檔 案, 第 33 冊,A33-90(4-3),B18717

10 54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拾 柒 兩, 內 除 改 徵 本 色 米 叄 拾 壹 萬 柒 百 壹 石, 該 銀 叄 拾 伍 萬 陸 千 柒 百 捌 拾 壹 兩, 尚 該 存 銀 玖 拾 陸 萬 柒 千 叄 百 玖 拾 陸 兩 該 臣 部 題 覆 留 充 兵 餉 外, 仍 通 盤 打 筭, 比 賦 額 多 銀 柒 萬 貳 千 伍 百 貳 拾 陸 兩 捌 錢, 未 知 係 何 項 多 徵? 隨 經 移 撫 將 起 徵 錢 糧 款 項, 并 抵 充 兵 餉 細 數 詳 部, 以 便 查 筭 去 訖 今 據 冊 開 通 省 額 徵 起 運 存 留 并 鹽 課 稅 餉 共 銀 捌 拾 萬 壹 千 玖 百 叄 拾 玖 兩, 先 報 之 數, 少 銀 拾 陸 萬 伍 千 肆 百 伍 拾 柒 兩, 再 除 鹽 課 稅 餉 拾 叄 萬 捌 千 肆 百 肆 拾 貳 兩 陸 錢, 實 少 報 銀 叄 拾 萬 叄 千 捌 百 玖 拾 玖 兩 陸 錢 又 督 徵 本 色 米 穀 共 叄 拾 肆 萬 貳 千 陸 百 陸 拾 伍 石, 與 前 報 改 折 米 數 多 叄 萬 壹 千 玖 百 陸 拾 肆 石, 其 銀 兩 米 穀 與 刊 書 原 額 并 先 報 數 目 前 後 俱 不 相 符 且 册 內 省 府 州 縣, 止 混 開 起 運 存 留 銀 米 并 已 未 完 總 數, 竝 未 分 晰 原 額 地 丁 若 干 荒 亡 若 干, 應 徵 本 折 正 賦 并 玖 釐 若, 起 運 存 留 各 若 干, 其 比 原 額 有 多 者 係 何 徵, 比 原 額 少 者 係 何 項 少 報, 俱 未 詳 開 明 白 礙 難 核 筭 相 應 駁 回, 另 造 清 冊, 將 額 徵 起 運 本 折 項 款 并 留 充 兵 餉 解 交 數 目, 逐 一 詳 分 縷 晰 23 廣 東 省 於 順 治 柒 年 底 克 復 省 會, 八 年 五 月 以 萬 曆 四 十 八 年 的 賦 役 全 書 為 會 計 頒 佈 該 省 稅 制 朝 廷 統 計 稅 收 為 銀 一 百 二 十 五 萬 餘 兩, 但 廣 東 省 同 樣 照 該 會 計 徵 收, 卻 統 計 出 應 徵 稅 為 一 百 三 十 二 萬 餘 兩 其 中 三 十 五 萬 餘 兩 改 徵 本 色 米 三 十 一 萬 餘 石, 尚 應 徵 白 銀 九 十 六 萬 七 千 餘 兩, 仍 比 戶 部 頒 佈 應 徵 數 目 多 出 七 萬 多 兩 之 後 廣 東 省 又 更 訂 應 徵 稅 收 為 八 十 萬 餘 兩, 扣 除 鹽 課 十 三 萬 八 千 餘 兩, 比 之 前 題 報 數 目 短 少 三 十 萬 餘 兩 改 徵 本 色 米 修 訂 為 三 十 四 萬 餘 石, 比 原 先 奏 報 數 字 多 出 三 萬 多 石 戶 部 最 後 裁 定 廣 東 省 其 銀 兩 米 穀 與 刊 書 原 額 并 先 報 數 目 前 後 俱 不 相 符 加 以 各 款 徵 收 明 細 俱 未 詳 開 明 白, 下 令 另 造 清 冊 題 報 戶 部, 以 釐 清 會 計 明 細 不 符 之 處 可 知 中 央 頒 行 的 會 計 準 則 實 際 施 行 於 地 方 時, 卻 有 很 大 出 入 在 會 計 資 料 不 健 全 的 情 況 下, 身 為 地 方 主 管 的 督 撫 大 吏 或 布 政 司 較 能 掌 握 的 是 賦 稅 體 系 中 總 數, 並 非 稅 款 明 細 以 上 述 為 例, 巡 撫 李 棲 鳳 應 軍 隊 所 需, 將 原 額 稅 銀 中 三 十 五 萬 餘 兩 改 徵 本 色 米 穀 三 十 一 萬 餘 石 但 地 方 基 層 的 府 州 縣 或 因 會 計 資 料 佚 散, 或 是 人 丁 與 熟 荒 異 動, 甚 至 米 價 起 伏 等, 欲 將 三 十 一 萬 餘 石 米 穀 重 新 攤 派 於 該 省 府 州 縣 之 下 並 非 易 事 即 便 以 萬 曆 四 十 八 年 會 計 為 基 準, 該 省 旗 下 府 州 縣 的 人 口 田 畝 或 米 價 絕 對 異 於 萬 曆 年 間 加 以 各 府 縣 產 米 量 不 同 而 形 成 米 價 不 一, 本 色 攤 派 比 例 的 拿 捏 更 加 困 難 改 徵 23 明 清 檔 案, 第 15 冊,A15-96(11-9)~(11-10),B8409~8410

11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55 本 色 又 必 須 提 高 運 輸 成 本 與 考 量 遠 近, 府 州 縣 若 按 萬 曆 年 間 的 會 計 明 細 來 徵 稅 確 有 其 難 處 所 以 廣 東 撫 臣 便 以 數 目 來 要 求 轄 內 府 縣 達 到 稅 務 標 準, 並 非 逐 條 考 核, 造 成 司 農 司 空 惟 有 東 西 那 湊 以 應 急 需 的 窘 境 24 最 後 卻 比 原 訂 多 徵 了 三 萬 多 石, 惟 有 如 實 奏 報 戶 部, 以 避 開 貪 污 的 罪 名 朝 廷 為 維 護 稅 務 體 制 與 杜 絕 地 方 官 加 耗 濫 徵 的 弊 病, 要 求 廣 東 省 重 新 題 報 順 治 九 年 稅 收 款 項, 羅 列 明 細 以 杜 絕 貪 污 弊 端, 但 並 非 想 懲 治 官 員, 畢 竟 類 似 情 況 在 順 治 朝 是 屢 見 不 鮮, 25 但 卻 突 顯 本 折 比 例 的 異 動, 加 深 會 計 混 亂 2 編 修 賦 役 全 書 順 治 朝 會 計 十 分 混 亂, 許 多 地 方 官 員 又 為 達 考 成 標 準, 往 往 挪 借 款 項 以 應 付 考 核, 或 是 任 意 攤 派, 造 成 賦 稅 不 均 的 現 象 以 順 治 十 二 年 臨 清 州 為 例, 便 產 生 畝 數 同 而 納 粮 有 多 寡 者, 畝 數 不 同 而 納 粮 之 數 又 同 者 26 的 弊 病 順 治 十 六 年 安 徽 巡 撫 蔣 國 柱 認 為 : 徵 收 錢 粮 各 有 年 分, 起 觧 支 給 各 有 款 項, 查 州 縣 各 官 那 役 侵 節 年 牽 混 不 清, 若 不 嚴 加 究 追, 錢 粮 何 日 得 清 27 部 分 地 方 官 徵 收 稅 款 含 糊 不 清, 或 是 挪 移 款 項 以 達 考 成 標 準, 此 皆 是 會 計 不 健 全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造 成 為 健 全 稅 務 體 系 杜 絕 弊 端, 重 新 修 訂 會 計 制 度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尤 其 是 人 口 與 土 地 的 清 查 工 作 據 清 世 祖 實 錄 順 治 三 年 上 諭 戶 部 : 國 計 民 生 首 重 財 賦, 明 季 私 徵 濫 派, 民 不 聊 生 朕 救 民 水 火, 蠲 者 蠲, 革 者 革, 庶 幾 輕 搖 薄 賦, 與 民 休 息 而 兵 火 之 餘, 多 藉 口 方 策 無 存, 增 減 任 意, 此 皆 貪 官 猾 胥, 惡 害 去 籍, 將 朝 廷 德 意 何 時 下 究 而 明 季 叢 蠧 何 時 清 釐 今 特 遣 大 學 士 馮 銓, 前 往 戶 部, 與 公 英 俄 爾 岱 徹 底 察 核, 在 京 各 衙 門 錢 糧 款 項 數 目 原 額 若 干, 現 今 作 何 收 支 銷 算 在 外 各 直 省 錢 糧, 明 季 加 派 三 項, 蠲 免 若 干 現 在 田 土, 民 間 實 種 若 干, 明 清 檔 案, 第 22 冊,A22-2(4-1),B12095 例 如 順 治 七 年 江 寧 一 地 多 徵 二 千 多 兩, 縱 使 盡 數 繳 庫, 多 爾 袞 還 是 認 為 正 稅 外, 括 有 餘 銀 是 何 款 項?, 懷 疑 官 員 未 按 款 項 徵 稅, 下 令 戶 部 清 查 參 見 明 清 檔 案, 第 十 一 冊,A11-103(2-1),B6049 明 清 檔 案, 第 22 冊,A22-2(4-4),B12098 明 清 檔 案, 第 34 冊,A34-45(3-2),B19136

12 56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應 實 徵 起 解 存 留 若 干 在 內 責 成 各 該 管 衙 門, 在 外 責 成 撫 按, 嚴 核 詳 稽, 擬 定 賦 役 全 書, 進 朕 親 覽, 頒 行 天 下 務 期 積 弊 一 清, 民 生 永 久 28 清 初 會 計 資 料 不 健 全, 許 多 地 方 官 員 藉 口 田 土 與 人 口 資 料 散 逸, 任 意 徵 收 稅 款, 導 致 稅 務 運 作 不 夠 確 實 清 廷 為 使 各 項 稅 務 與 銷 算 工 作 能 夠 步 入 正 軌, 並 且 降 低 官 員 舞 弊 的 現 象, 從 順 治 三 年 開 始, 著 手 整 頓 會 計 資 料 與 清 查 田 土 人 口 的 計 畫 同 時 特 別 派 遣 大 學 士 馮 銓, 與 戶 部 尚 書 英 俄 爾 岱 徹 底 查 核 各 單 位 錢 糧 款 項, 釐 清 各 種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狀 況 也 諭 令 各 省 巡 撫 與 巡 按 清 查 當 地 人 口 與 田 土, 羅 列 每 年 起 運 與 存 留 各 款, 以 及 各 類 稅 收 明 細 最 終 讓 賦 役 全 書 的 編 修 任 務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並 將 會 計 準 則 頒 布 全 國, 藉 以 掃 除 稅 務 弊 病 順 治 朝 為 整 頓 稅 務 體 系, 以 明 末 萬 曆 朝 賦 役 全 書 與 會 計 錄 為 底 本, 而 著 手 編 修 賦 役 全 書 同 時 下 令 各 省 清 查 所 屬 人 丁 與 土 地 的 變 動, 最 終 彙 整 於 戶 部, 由 戶 部 審 核 與 裁 定 各 地 應 徵 稅 款 據 順 治 三 年 湖 廣 巡 撫 何 鳴 鑾 奏 : 興 朝 開 創 之 始, 定 賦 為 先, 期 於 富 國 足 民 為 萬 世 經 久 之 法, 前 議 徵 收 錢 糧, 悉 以 萬 曆 初 年 會 計 錄 為 準, 一 應 增 科 加 派 盡 行 裁 免 相 應 轉 行 道 府 州 縣, 將 原 額 地 畝 人 丁 若 干, 錢 糧 應 徵 應 裁 ㄧ 切 起 存 本 折 款 項, 并 存 留 各 項 支 銷, 逐 款 造 冊, 分 別 明 白, 總 歸 本 部 收 用 查 考 況 本 部 見 有 會 計 錄 在, 毋 使 遺 漏 參 差, 彙 造 清 冊 送 部, 再 為 參 核 頒 行, 永 為 遵 守, 庶 可 以 為 百 代 之 章 程 也 29 順 治 初 年, 清 廷 開 始 整 頓 稅 務 系 統, 雖 有 明 萬 曆 的 會 計 紀 錄 為 底 本, 仍 必 須 重 新 清 查 各 省 人 口 與 田 畝 異 動, 最 終 彙 整 於 戶 部 審 裁 賦 役 全 書 的 編 修 受 到 戰 爭 影 響, 進 行 並 不 順 利 各 省 忙 於 戡 亂 而 無 暇 大 規 模 清 查 地 丁, 直 到 順 治 中 期 仍 有 不 少 省 份 未 能 完 成 冊 報 工 作, 嚴 重 影 響 稅 務 體 系 的 重 建 順 治 三 年, 戶 部 指 派 郎 中 王 弘 祚 編 修 賦 役 全 書 後, 30 按 明 清 檔 案 所 載, 順 治 十 一 年 王 弘 祚 奏, 其 修 訂 過 程 與 內 容 大 致 如 下 : 派 徵 錢 糧 俱 照 萬 曆 年 間 則 例, 天 啟 崇 禎 年 加 增 盡 行 蠲 免 又 祇 遵 肆 年 叄 月 聖 旨, 錢 糧 款 項 仍 宜 清 列 以 便 稽 核 戶 部 知 道 欽 此 隨 移 咨 各 督 撫 酌 造 送 部, 乃 始 則 照 明 朝 刊 書 依 樣 抄 送, 及 駁 回 另 造 仍 有 地 丁 荒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25, 順 治 三 年 四 月 壬 寅 條, 頁 217 上 嵇 璜 劉 墉 等 主 編, 清 朝 文 獻 通 考 ( 台 北 : 新 興 書 局,1963 年 10 月 ), 卷 1, 田 賦 考, 頁 4858 明 清 檔 案, 第 4 冊,A4-155(2-1),B1999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28, 順 治 三 年 十 月 丁 酉 條, 頁 239 上

13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57 亡 開 列 未 清 者 起 存 款 項 多 寡 互 異 者 臣 不 憚 煩 難 細 加 查 覆 改 正, 如 地 丁 先 開 原 額 次 開 荒 亡 實 徵, 如 起 運 則 分 別 部 寺 倉 口 存 留 則 詳 載 款 項 細 數, 玖 釐 銀 舊 書 未 載, 今 俱 補 入 宗 祿 銀 昔 入 存 留 今 改 起 運, 胖 襖 盔 甲 昔 解 本 色 今 俱 改 折, 南 糧 本 折 昔 留 南 用 今 抵 軍 需, 官 員 經 費 查 照 新 制 會 議 裁 冗 悉 改 解 部, 其 本 色 绢 布 顏 料 等 項 俸 旨 改 折 者, 查 照 督 撫 題 定 價 值 解 本 者 仍 照 刊 書 價 值 造 入, 每 年 督 撫 確 查 時 值 題 明 填 入 易 知 由 單 內 照 數 辦 解 凡 關 各 部 錢 糧 移 咨 校 正, 綱 目 畢 具 總 撤 相 符, 務 期 起 存 款 項 數 目 展 卷 犁 然 可 考 此 後 有 續 墾 續 增 丁 地 造 冊 報 部 稽 查 31 戶 部 與 各 省 先 以 明 朝 萬 曆 刊 本 為 基 礎 開 列 各 款 項, 並 且 扣 除 明 末 各 種 加 徵 各 省 逐 步 清 查 地 丁 及 稅 務 款 項, 同 時 將 各 類 改 折 的 實 物, 諸 如 軍 器 布 料 等, 照 實 價 徵 收, 各 徵 收 稅 款 會 計 經 朝 廷 各 部 寺 等 單 位 審 核 無 誤 後, 才 可 將 賦 役 全 書 頒 行, 以 劃 一 朝 廷 與 地 方 的 會 計 資 料 日 後 人 丁 地 畝 有 所 增 加, 具 實 題 報 戶 部 稽 核, 藉 此 重 建 稅 務 體 系 但 賦 役 全 書 編 修 過 程 並 不 順 利, 尤 其 清 丈 田 畝 順 治 十 三 年 廣 西 巡 撫 于 時 躍 上 奏 曰 : 至 於 丈 量 田 畝, 實 係 粤 西 士 民 叠 經 兵 火, 地 畝 拋 荒 者 多, 人 丁 亡 絕 者 為 數 不 少 而 斯 中 強 悍 奸 猾 甚 而 身 衙 役 者, 賄 買 里 書 以 多 報 少, 以 熟 報 荒 以 窮 民 無 田 少 丁 不 能 足 額, 而 奸 書 飛 詭 之 種 種 病 民 弊 竇, 罄 竹 難 書 是 以 本 司 條 議 清 丈 一 款, 若 得 廉 幹 部 選 州 縣 等 官 履 畝 丈 量, 使 隱 匿 者 處 之, 侵 占 者 還 之, 無 丁 荒 田 者 着 令 窮 民 開 墾 之 一 經 丈 量 則 弊 剔 害 除, 賦 稅 清 楚, 在 此 一 舉 矣 32 于 時 躍 認 為 要 得 廉 能 州 縣 官 員 親 履 清 丈, 否 則 光 憑 衙 役 胥 吏 清 查 恐 有 弊 病 他 也 考 量 該 省 久 被 兵 火, 人 民 新 集, 遽 行 清 丈 恐 有 滋 擾, 應 該 徐 俟 通 省 全 開 之 日, 部 選 有 官, 然 後 再 酌 舉 行 33 北 方 各 省 也 因 圈 占 投 充, 頭 緒 溷 淆 34 加 深 清 查 難 度, 反 映 因 清 丈 工 作 不 順 而 延 遲 賦 役 全 書 的 修 定 又 如 順 治 十 一 年 王 弘 祚 奏 曰 : 今 北 直 真 順 廣 大 肆 府 江 南 浙 江 河 南 山 東 山 西 陜 西 明 清 檔 案, 第 19 冊,A19-154(3-2),B10852 參 見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12, 順 治 十 四 年 十 月 丙 子 條, 頁 878 上 [ 清 ] 崑 岡 等 修 劉 啟 端 等 纂,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收 入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9 年 ), 卷 177, 戶 部 田 賦, 頁 822 明 清 檔 案, 第 27 冊,A27-68(5-4),B15246 明 清 檔 案, 第 27 冊,A27-68(5-4),B15246 明 清 檔 案, 第 19 冊,A19-154(3-2),B10852

14 58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湖 廣 福 建 捌 省, 俱 經 逐 款 改 正 併 將 首 縣 賦 役 纂 成 一 書, 節 次 具 題 發 回 該 督 撫 照 式 造 騰 送 部 只 有 順 永 保 河 肆 府 圈 占 投 充, 頭 緒 溷 淆 屢 經 駁 查, 保 河 貳 府 見 在 磨 對, 順 永 貳 府 及 廣 東 尚 未 造 送, 江 西 尚 未 送 全, 四 川 廣 西 見 在 用 兵 35 歷 時 八 年 尚 未 編 修 完 成, 固 然 是 受 戰 局 影 響, 但 重 建 會 計 的 複 雜 也 是 主 因 各 省 官 員 清 查 地 丁, 並 整 理 會 計 資 料 報 部 審 合 核, 許 多 稅 款 修 改 須 經 朝 廷 反 覆 查 驗 才 可 頒 行, 本 就 是 項 曠 日 費 時 的 任 務 況 且 四 川 廣 西 還 在 用 兵, 人 丁 與 田 畝 更 動 頻 繁, 外 在 環 境 尚 未 穩 定, 會 計 資 料 更 加 難 以 修 訂 完 成 更 遑 論 尚 未 入 版 圖 的 雲 貴 地 區 順 治 十 四 年, 戶 部 頒 告 賦 役 全 書 編 修 完 成, 36 但 其 實 廣 東 省 遲 至 十 六 底 才 刊 修 成 書 37 清 軍 於 順 治 十 五 年 始 攻 入 雲 南 貴 州 二 省, 因 此 雲 貴 尚 在 戡 亂, 貴 州 巡 撫 趙 廷 臣 仍 不 斷 與 戶 部 進 行 稅 務 工 作 的 討 論, 38 兩 省 全 書 應 尚 未 編 修 完 成 因 此, 嚴 格 而 論 全 書 並 非 於 十 四 年 完 成 此 外 各 省 人 丁 熟 田 數 據 仍 不 斷 變 動, 會 計 資 料 實 難 以 穩 定 下 來 ( 二 ) 蠲 免 政 策 清 初 的 賦 稅 蠲 免 政 策 具 有 特 殊 的 時 代 意 義, 施 行 程 度 不 僅 範 圍 廣 時 間 久, 並 且 相 對 複 雜 順 治 朝 賦 稅 蠲 免 並 非 是 全 然 的 道 德 考 量, 更 多 是 為 因 應 稅 務 環 境 而 產 生 在 稅 務 體 系 尚 未 健 全 會 計 不 明 農 業 蕭 條 的 狀 況 下, 地 方 官 員 大 多 無 法 如 期 如 額 徵 得 錢 糧, 必 須 施 行 蠲 免 來 銷 算 龐 大 的 稅 收 赤 字, 以 緩 和 百 姓 和 官 員 的 賦 稅 壓 力 造 成 龐 大 稅 收 赤 字 的 原 因 有 下 列 幾 點 : 1 會 計 不 明 清 廷 頒 行 各 地 應 徵 錢 糧 數 目, 地 方 官 按 戶 部 會 計 額 數 徵 稅, 但 在 會 計 制 度 尚 未 健 全 前, 戶 部 頒 佈 的 會 計 資 料 與 地 方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人 丁 與 田 畝 的 異 動 造 成 官 員 無 法 按 冊 籍 徵 得 錢 糧 即 使 部 分 官 員 矇 騙 戶 部, 趁 此 以 熟 作 荒, 明 清 檔 案, 第 19 冊,A19-154(3-2),B10852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12 卷, 順 治 十 四 年 十 月 丙 子 條, 頁 878 上 明 清 檔 案, 第 35 冊,A35-86(4-1),B19911 明 清 檔 案, 第 33 冊,A33-90,B18715~18718

15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59 或 以 多 報 少, 人 為 弊 病 阻 礙 稅 務 體 系 的 重 建, 清 廷 也 必 須 承 認 大 環 境 的 地 丁 變 遷, 或 是 地 方 會 計 資 料 的 損 毀, 導 致 稅 務 會 計 難 以 釐 清 的 事 實 如 順 治 九 年 江 西 巡 撫 蔡 士 英 曾 言 : 夫 錢 糧 重 務, 上 無 ㄧ 定 之 考 成, 下 無 ㄧ 定 之 賦 額, 牽 混 不 清, 以 致 逋 欠 無 已 39 顯 示 清 廷 尚 未 建 立 一 套 健 全 的 考 成 條 例, 地 方 稅 務 資 料 不 全, 加 深 查 核 的 困 難 度, 易 使 地 方 官 吏 矇 騙 朝 廷, 以 致 稅 款 拖 欠 嚴 重 督 撫 大 員 每 每 責 問 地 方 為 何 徵 解 不 足, 或 輸 納 不 前, 官 吏 則 常 以 曰 有 荒 在 矇 混 欺 騙 上 司, 40 使 得 各 地 稅 款 逋 欠 嚴 重, 難 以 全 完 賦 額 因 此, 在 順 治 朝 新 版 的 賦 役 全 書 尚 未 修 纂 完 成 前, 以 萬 曆 年 間 的 賦 役 全 書 為 會 計 準 則, 下 令 各 地 官 員 按 此 徵 稅, 自 然 難 以 徵 足 原 額 稅 款, 產 生 龐 大 的 稅 收 赤 字 是 無 法 避 免 2 經 濟 蕭 條 據 順 治 元 年 署 山 東 分 巡 東 昌 監 軍 道 于 連 躍 奏 城 郭 廬 舍 俱 是 丘 墟, 荊 棘 滿 目, 白 骨 如 山 而 臨 清 一 帶 更 是 行 人 斷 絕, 市 肆 榛 莽, 瓦 礫 阻 滯 通 衢 41 敘 述 雖 嫌 誇 飾, 仍 可 反 映 清 初 經 濟 蕭 條 的 景 象 受 到 兵 燹 破 壞, 各 地 生 產 停 滯 米 價 飛 漲, 人 民 生 活 困 頓 無 力 繳 納 錢 糧, 官 員 自 然 無 法 順 利 徵 得 錢 糧, 經 年 累 月 之 下, 地 方 拖 欠 朝 廷 大 筆 稅 款 是 普 遍 現 象 即 使 廢 除 明 末 三 餉 與 苛 徵, 以 萬 曆 年 間 的 稅 額 為 準 則, 但 以 順 治 年 間 的 經 濟 環 境 相 對 於 明 末 萬 曆 時 的 繁 榮 情 況, 是 無 法 承 擔 如 此 稅 額 標 準 3 地 方 不 安 定 清 朝 征 服 中 國 的 過 程 中, 地 方 衙 門 的 威 望 受 到 各 種 勢 力 的 干 擾 而 十 分 薄 弱, 這 些 勢 力 包 括 南 明 農 民 軍, 或 是 在 地 的 綠 林 好 漢 與 散 兵 游 勇 等 受 到 這 些 力 量 威 脅, 地 方 官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稅 務 工 作 如 海 外 働 哭 記 記 載 浙 江 地 區, 受 到 當 地 抗 清 勢 力 擾 亂, 浙 東 列 城, 為 之 晝 閉 胥 吏 不 敢 崔 租 縛 民, 錢 儀 吉, 碑 傳 集, 卷 61, 國 初 督 撫 上 蔡 士 英, 頁 1736 錢 儀 吉, 碑 傳 集, 卷 61, 國 初 督 撫 上 蔡 士 英, 頁 1736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明 清 史 料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員 工 福 利 委 員 會,1972 年 再 版 ), 甲 編, 頁 74

16 60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42 甚 至 連 下 鄉 徵 收 錢 糧 都 可 能 賠 上 性 命 據 順 治 十 一 年 廣 東 巡 撫 李 棲 鳳 奏, 文 昌 縣 令 張 奇 就 是 自 南 邁 徵 粮 回 縣, 夜 宿 潭 牛 市, 離 縣 四 十 餘 里, 被 逆 賊 殺 死 43 順 治 朝 為 減 輕 官 員 與 人 民 的 稅 務 壓 力 與 銷 彌 龐 大 的 稅 收 赤 字, 從 地 方 衙 門 展 開 由 下 而 上 的 賦 稅 蠲 免 蠲 免 措 施 大 多 來 自 地 方 主 動 要 求, 然 後 再 由 中 央 作 被 動 式 裁 決 與 審 核 由 於 稅 務 運 作 的 困 難, 地 方 官 府 紛 紛 將 沉 重 的 稅 務 壓 力 反 彈 給 朝 廷, 最 後 迫 使 戶 部 讓 步, 同 意 蠲 免 政 策 的 施 行 如 順 治 七 年 八 月 陜 西 總 督 孟 喬 芳 上 書 : 秦 民 向 罹 明 季 橫 斂, 繼 遭 闖 賊 殘 害, 僅 存 之 遺 黎, 不 啻 皮 盡 毛 存 筋 枯 髓 竭 順 治 五 年 十 一 月 內, 奉 恩 詔 一 款, 各 處 無 主 荒 地, 該 地 方 官 察 明 呈 報, 撫 按 再 加 查 勘, 果 無 虛 捏 即 與 題 免 錢 糧, 其 他 仍 招 民 開 墾 其 西 安 等 八 府 荒 地, 久 經 陜 西 撫 按 查 報, 河 西 五 道 亦 經 甘 肅 撫 按 查 報, 併 經 職 覆 查 報 部 未 准 部 允 題 覆 在 部, 臣 慎 重 其 事, 意 恐 查 勘 未 確, 扶 同 虛 捏 虧 減 正 賦, 誠 為 國 籌 餉 之 極 思 也 然 職 征 剿 所 至 如 河 西 臨 鞏 平 慶 漢 中 等 處, 民 間 所 種 熟 田 不 過 近 城 平 衍 之 處, 其 餘 則 荒 蕪 彌 望 久 無 耕 耨 之 迹 既 經 撫 按 查 勘, 取 有 道 廰 甘 結, 亦 可 謂 之 詳 慎 矣 且 秦 民 積 困 之 餘, 即 熟 粮 苦 不 能 全 完, 豈 堪 重 以 荒 粮 之 累 呼 況 有 司 各 官 凜 於 考 成, 而 催 科 之 嚴 刑, 比 監 追 畧 無 寬 假 使 一 戶 原 有 十 人, 內 迯 亡 者 二 三 人, 見 存 者 七 八 人, 以 七 八 人 賠 納 二 三 人 之 荒 粮 猶 可 支 持, 若 迯 亡 者 七 八 人, 見 存 者 二 三 人, 以 二 三 人 賠 納 七 八 人 之 荒 粮 則 萬 萬 不 能, 不 惟 不 能 賠 納 他 人 荒 粮, 即 本 身 之 熟 粮 亦 不 肯 完 納, 其 故 何 也 誠 恐 有 司 將 見 納 之 熟 粮, 抵 作 從 前 之 荒 數, 以 納 過 之 熟 粮, 作 目 下 之 欠 徵, 人 情 窮 迫, 欲 不 迯 亡 得 乎 如 秦 地 巨 寇 屡 經 蕩 剿, 業 已 次 第 殲 滅, 至 今 南 北 山 峪 之 內, 土 寇 不 時 竊 發, 非 天 墜 地 湧 而 生, 皆 各 處 迯 亡 之 所 聚 結 也 且 自 勘 查 之 後, 河 西 逆 叛 變, 甘 肅 莊 涼 四 道 屬, 以 臨 蘭 洮 岷 等 處 士 民 之 殘 戮 迯 散 者, 併 叛 之 被 剿 殺 絕 滅 者, 不 知 其 幾, 孰 非 納 粮 種 地 之 人 民 之 供 應 轉 輸 困 苦 彌 甚 以 上, 田 之 荒 蕪 應 不 止 報 過 前 數, 倘 非 早 為 除 豁, 彼 煢 煢 無 告 之 民, 非 迯 散 四 方, 即 展 轉 溝 壑, 則 田 之 荒 者 愈 多, 丁 之 減 者 越 眾, 勢 所 必 至 也 萬 一 挺 而 走 險, 群 聚 山 峪, 出 沒 劫 掠, 必 須 用 兵 [ 清 ] 黃 宗 羲, 海 外 働 哭 記, 收 入 台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 台 北 : 台 灣 大 通 書 局,1987), 四 明 山 寨 紀, 頁 91 明 清 檔 案, 第 19 冊,A19-133(4-1),B10763

17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61 征 剿, 則 地 方 之 蹂 躪, 供 應 之 繁 費, 益 有 不 可 知 者 職 忝 封 疆 之 寄, 知 見 既 確 隱 忍 不 言, 是 職 自 誤 以 誤 國 家, 萬 萬 不 敢 處 此 也 伏 乞 皇 上 皇 父 攝 政 王 鑒 職 愚 忠, 勑 戶 部 從 長 計 議, 將 秦 省 荒 粮 准 照 別 省 豁 免 之 例, 速 賜 除 豁 則 民 心 歡 悅, 哀 鴻 漸 集 可 望 招 之 開 墾 而 盜 賊 自 消, 國 賦 日 充 44 順 治 初 年 戶 部 因 應 稅 務 環 境 的 窘 困, 下 令 各 省 清 查 荒 田 數 目 來 裁 定 蠲 免 幅 度, 陜 西 一 帶 也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清 查 雖 經 總 督 巡 撫 巡 按 的 覆 勘 同 意 簽 結, 卻 未 能 通 過 戶 部 審 核 總 督 孟 喬 芳 再 次 移 文 朝 廷 請 求 核 准 蠲 免 申 報, 他 認 為 秦 省 熟 田 不 過 近 城 平 衍 之 處, 其 餘 則 荒 蕪 彌 望 久 無 耕 耨 之 迹, 當 地 百 姓 不 啻 皮 盡 毛 存 筋 枯 髓 竭, 已 達 蠲 免 標 準, 況 且 各 處 無 主 荒 地, 業 經 地 方 官 察 明 呈 報, 撫 按 再 加 查 勘 與 自 己 親 自 查 驗, 戶 部 沒 有 理 由 駁 回 蠲 免 請 求, 加 以 地 方 官 府 因 稅 務 考 成 壓 力 而 催 科 之 嚴 刑, 比 監 追 畧 無 寬, 與 會 計 不 明 造 成 百 姓 賠 納 他 人 荒 粮 的 弊 病 發 生, 有 司 將 今 年 所 徵 得 錢 糧 抵 作 歷 年 拖 欠 的 稅 款, 形 成 地 方 官 員 與 居 民 永 無 完 納 的 稅 收 赤 字 如 果 朝 廷 強 行 要 求 地 方 完 納 這 筆 稅 款 赤 字, 而 不 同 意 秦 省 蠲 免 請 求, 恐 怕 會 造 成 動 亂 百 姓 挺 而 走 險 群 聚 山 峪 出 沒 劫 掠, 政 府 勢 必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預 算 平 亂, 得 不 償 失 即 由 地 方 施 壓 戶 部, 形 成 由 下 而 上 的 蠲 免 政 策 順 治 時 期, 蠲 免 政 策 的 特 點 在 於 銷 彌 稅 款 赤 字, 尤 其 是 各 地 歷 年 拖 欠 戶 部 的 稅 款, 該 年 錢 糧 的 蠲 免 反 而 較 少 45 據 石 渠 餘 紀 載 : 十 ㄧ 年 免 七 八 年 兩 年 逋 賦, 十 三 年 免 八 九 年 逋 賦 大 抵 逋 欠 在 三 年 以 前 者, 輒 與 停 免 46 即 清 廷 在 順 治 十 一 年 時, 蠲 免 地 方 所 欠 徵 的 七 八 兩 年 稅 款 十 三 年 時, 蠲 除 八 九 兩 年 的 稅 額 大 致 以 蠲 免 地 方 拖 欠 超 過 三 年 以 上 的 財 稅 為 主 又 以 江 南 省 英 山 縣 為 例, 順 治 八 年 由 總 督 馬 國 柱 申 報, 經 戶 部 同 意, 奏 請 皇 帝 裁 決 批 准, 將 該 縣 伍 陸 柒 叄 年 未 完 錢 糧 槩 為 豁 免, 自 捌 年 為 始, 照 數 徵 輸 47 蠲 免 幅 度 視 地 方 情 況 而 不 一, 按 年 按 地 而 有 不 同 比 例 條 件 的 蠲 免, 如 順 治 三 年 招 撫 江 南 大 學 士 洪 承 疇 奏 請 : 44 明 清 檔 案, 第 11 冊,A11-188(3-1)~(3-3),B6299~ 陳 支 平 先 生 也 認 為 : 清 初 的 賦 稅 蠲 免, 主 要 集 中 在 減 免 逋 欠 和 除 荒 這 兩 各 方 面 所 謂 減 免 逋 欠 即 蠲 免 地 方 經 年 拖 欠 的 稅 款 參 見 陳 支 平, 清 代 賦 役 制 度 演 變 新 探 ( 廈 門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 社,1988 年 6 月 ), 頁 [ 清 ] 王 慶 雲, 石 渠 餘 紀, 收 入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9 年 ), 卷 一, 紀 蠲 免, 頁 明 清 檔 案, 第 13 冊,A13-15(6-5),B6957

18 62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將 懷 寧 桐 城 宿 松 望 江 四 縣 順 治 二 年 分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照 例 折 價, 仍 留 充 安 慶 兵 餉, 其 四 縣 叁 年 分 漕 粮 應 再 通 折 價 一 年, 民 人 始 得 保 全 至 潜 山 太 湖 貳 縣 殘 破 更 甚, 應 將 順 治 貳 年 分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特 為 蠲 免, 必 將 三 年 分 漕 粮 再 折 價 一 年, 以 救 孓 遺 廬 州 府 属 八 州 縣 內, 英 山 霍 山 二 縣 與 楚 中 接 界, 流 寇 擾 害 十 數 年, 百 姓 十 存 一 二, 田 地 盡 成 蒿 萊, 合 無 將 二 縣 順 治 貳 年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特 為 蠲 免, 必 將 三 年 分 漕 粮 再 折 價 一 年, 以 恤 異 苦 廣 德 州 并 所 属 津 平 縣, 地 處 險 僻, 土 賊 竄 聚, 日 肆 焚 刼, 時 下 正 在 征 剿, 舊 年 盖 一 空, 春 耕 猶 在, 擾 攘 民 力 已 竭, 合 無 將 貳 州 縣 順 治 二 年 分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照 例 折 價 徵 觧, 其 三 年 分 仍 照 舊 例 徵 運 本 色 常 州 府 属 五 縣 有 江 陰 縣 去 歲 被 兵 之 後, 城 中 誅 戮 殆 盡, 城 外 村 落 丘 墟 一 二 迯 兦, 今 始 招 回, 何 能 催 比 錢 粮? 合 無 將 該 縣 順 治 二 年 分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及 白 粮 俱 折 價 徵 觧, 其 三 年 分 照 舊 例 徵 運 本 色 蘇 州 府 属 八 州 縣 惟 崇 明 縣 設 在 海 外, 向 為 巨 寇 荊 本 澈 等 盤 據, 新 經 剿 復, 百 姓 死 亡 殆 盡, 慘 不 忍 言, 該 縣 錢 粮 不 及 他 縣 十 分 之 ㄧ, 從 來 無 漕 粮 無 金 花, 合 無 將 順 治 貳 年 分 應 徵 三 分 稅 徭 塩 課 馬 役 等 銀 盡 數 蠲 免, 以 存 孓 遺 以 上 州 縣 據 撫 按 臣 移 會 及 道 府 呈 詳, 叅 以 職 之 見 聞, 的 係 危 苦 以 極, 方 敢 披 瀝 控 籲, 然 中 間 多 係 順 治 二 年 應 徵 三 分 漕 粮 為 數 無 多, 倘 蒙 皇 上 天 恩 俯 賜 鑒 允 48 從 上 述 史 料 看 出, 戶 部 對 江 南 地 區 頒 定 順 治 二 年 應 徵 三 分 稅 率, 即 蠲 免 該 年 七 分 稅 率, 固 然 是 戶 部 因 應 地 方 殘 破, 稅 務 體 系 不 全 而 主 動 頒 布 的 蠲 免 措 施 但 是 應 徵 三 分, 或 蠲 免 七 分, 此 為 戶 部 下 達 的 通 盤 標 準, 並 非 視 江 南 各 地 情 況 而 制 定 不 同 標 準 身 處 地 方 的 洪 承 疇, 依 照 各 地 情 況, 在 應 徵 三 分 稅 率 基 礎 上, 重 新 調 整 各 地 應 徵 應 蠲, 或 折 價 額 度, 要 求 懷 寧 等 四 縣 於 順 治 三 年 份 賦 稅, 再 行 通 融 改 折 部 分 稅 額 並 直 接 將 潜 山 等 二 縣 二 年 份 漕 糧 全 數 蠲 免, 三 年 份 稅 款 則 同 樣 折 價 部 分 廬 州 府 所 屬 英 山 等 二 縣, 由 於 戰 亂 嚴 重, 報 請 蠲 除 二 年 份 稅 額, 該 三 年 份 稅 額 則 折 價 部 分 津 平 縣 治 安 尚 未 穩 定, 正 值 戡 亂, 且 農 業 正 處 復 甦, 因 此 將 其 二 年 份 應 徵 三 分 漕 糧 照 例 改 折, 改 為 繳 納 白 銀 以 利 稅 務 運 作, 三 年 份 漕 糧 則 照 舊 徵 收 本 色 ( 實 物 ) 常 州 府 所 轄 江 陰 縣, 去 年 遭 逢 戰 火, 地 方 殘 破,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稅 務, 同 樣 將 其 應 徵 白 糧 與 漕 糧 改 折 白 銀, 三 年 份 則 照 舊 為 本 色 徵 收 蘇 州 府 所 屬 崇 明 縣, 長 久 以 來 為 海 宼 所 佔 據, 近 期 才 納 入 版 圖, 人 丁 傷 亡 殆 盡, 況 且 稅 收 相 對 其 餘 州 縣 48 明 清 檔 案, 第 4 冊,A4-21(4-2)~(4-3),B1660~1661

19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63 本 來 就 不 多, 加 上 又 不 須 徵 收 漕 糧 金 花 等 稅 款, 不 如 乾 脆 將 其 二 年 份 稅 額 全 部 蠲 免 最 終 洪 承 疇 與 巡 撫 道 員 等 聯 合 具 名, 行 文 朝 廷 請 求 核 准, 顯 現 蠲 免 政 策 由 下 而 上 的 推 動 過 程 其 中 潜 山 太 湖 懷 寧 桐 城 宿 松 與 望 江 等 六 縣, 據 另 份 檔 案 記 載 : 順 治 二 年 分 漕 糧, 除 潜 山 太 湖 貳 縣 奉 聖 旨 除 荒 外, 懷 寧 桐 城 宿 松 叄 縣 奉 恩 例 免 柒 徵 叄, 望 江 縣 免 陸 徵 肆, 又 奉 旨 肆 縣 叄 分 之 內 在 免 一 分, 貳 年 分 只 實 徵 米 貳 分 49 潜 山 等 六 縣 原 應 徵 三 分 稅 率 蠲 免 七 分, 最 後 因 地 方 反 彈, 戶 部 作 出 讓 步 調 整 蠲 免 幅 度 反 映 戶 部 遵 重 地 方 請 求 與 考 量 實 際 環 境, 而 非 強 制 推 行 原 先 頒 行 的 稅 則 的 情 況 蠲 免 措 施 固 然 是 減 輕 官 員 與 百 姓 稅 務 壓 力, 執 行 過 程 仍 有 弊 端 發 生, 最 普 遍 是 官 員 將 應 蠲 錢 糧 照 例 徵 收 雖 然 戶 部 曾 在 順 治 六 年 做 出 規 定 : 凡 災 蠲 州 縣, 以 蠲 免 之 數, 刊 發 免 單, 已 入 者 抵 明 年 正 賦, 違 者 以 贓 論 50 凡 是 受 災 蠲 的 州 縣, 須 將 蠲 免 賦 額 刊 入 免 單, 免 除 百 姓 的 稅 徵 若 是 已 將 蠲 款 徵 收 時, 則 可 抵 作 明 年 稅 徵, 地 方 官 若 未 遵 行, 皆 以 贓 論 罪 但 情 況 並 未 改 善, 據 順 治 十 一 年 戶 部 給 事 中 杜 篤 祐 奏 : 事 竊 以 歷 年 恩 詔 蠲 免, 及 各 省 水 旱 蝗 雹, 咸 蒙 聖 恩 分 別 蠲 恤 誰 知 有 司 官 遷 轉 降 革, 互 推 朦 溷, 戶 書 輩 通 同 侵 那 百 計 分 肥 朝 廷 空 費 救 民 苦 心, 百 姓 徒 受 蠲 免 虛 文 內 開 七 八 九 十 年 分 欒 城 縣 等 州 縣, 或 擅 改 詔 款 違 旨 私 徵, 或 應 免 錢 糧 竟 未 開 除 查 易 知 單 內 仍 照 額 全 徵, 問 其 經 徵 之 官, 多 係 去 任, 究 其 見 在 書 算, 尚 敢 掜 稱 補 免, 並 私 刻 免 單 等 51 即 欒 城 等 地 方 官 偽 造 易 知 由 單 ( 繳 稅 收 據 ), 將 應 蠲 免 稅 額 照 舊 徵 收, 使 得 朝 廷 空 費 救 民 苦 心, 百 姓 徒 受 蠲 免 虛 文 反 映 蠲 免 政 策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無 法 全 然 落 實, 各 地 仍 有 弊 端 產 生 四 考 成 與 處 分 明 清 檔 案, 第 6 冊,A6-6(2-2),B2824 [ 清 ] 王 慶 雲, 石 渠 餘 紀, 卷 1, 紀 災 蠲, 頁 270 明 清 檔 案, 第 19 冊,A19-126(2-1),B10735

20 64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順 治 朝 為 強 化 行 政 效 率, 頒 定 各 種 考 成 則 例 以 審 核 官 員 政 績, 依 據 考 成 結 果 裁 定 官 員 獎 懲 升 遷, 或 降 職 等 在 軍 費 負 擔 龐 大 的 窘 境 下, 順 治 朝 為 穩 定 財 政, 對 錢 糧 完 欠 頒 訂 考 成 則 例, 以 要 求 官 員 落 實 徵 稅 工 作 此 外, 地 方 缺 官 久, 往 往 影 響 錢 糧 催 納 與 軍 需 調 度, 順 治 朝 針 對 官 員 赴 任 違 限 也 制 定 處 份 條 款, 防 止 官 員 為 躲 避 戰 火 而 赴 任 久 遲 的 弊 病, 藉 以 健 全 地 方 稅 務 ( 一 )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是 針 對 官 員 徵 稅 績 效, 所 制 定 的 獎 懲 則 例, 藉 此 考 成 措 施 加 強 官 員 對 於 稅 務 的 行 政 效 率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則 例 明 朝 已 施 行, 清 朝 入 主 中 原 後, 軍 費 開 銷 龐 大 財 政 窘 迫, 為 恢 復 地 方 的 稅 務 運 作 以 支 撐 國 家 財 政, 因 此 對 於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相 當 重 視, 利 用 考 成 法 鞭 策 官 員 執 行 稅 務 1 考 成 方 法 順 治 朝 何 時 頒 定 稅 收 考 成 則 例, 似 乎 難 以 考 定 但 順 治 元 年, 順 天 巡 撫 宋 權 曾 奏 請 頒 行 久 任 考 成 之 法, 其 所 指 是 否 為 錢 糧 考 成 則 例, 值 得 商 榷 加 以 奏 請 之 後, 清 廷 並 無 立 即 同 意 施 行, 只 是 下 部 知 之 52 因 此 考 成 頒 行 時 間, 有 待 進 一 步 查 考 53 不 過, 據 光 緒 朝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載 : 順 治 七 年, 題 准 督 徵 錢 糧 知 府 直 隸 知 州, 以 所 轄 各 屬 之 完 欠 計 分 數 布 政 使 司 以 通 省 之 完 欠 計 分 數 54 這 裡 只 說 明, 知 府 與 直 隸 州 等 同 一 級 單 位, 各 以 轄 區 內 徵 收 的 錢 糧 數 目, 依 照 完 欠 比 例 作 記 錄 布 政 使 司 則 以 全 省 的 錢 糧 徵 收, 作 完 欠 紀 錄 是 否 列 入 考 成 懲 處 難 以 確 定 基 層 單 位 的 州 縣 衙 門, 何 時 施 行 考 成, 筆 者 查 閱 各 類 資 料, 尚 無 確 切 的 時 間 與 內 容 世 祖 實 錄 順 治 七 年 戶 部 的 奏 文 曾 提 到 : 七 年 正 月 以 後, 戶 部 各 衙 門, 各 照 職 掌 管 理 一 應 催 解 歲 叅 考 成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6, 順 治 元 年 七 月 庚 戌 條, 頁 71 上 碑 傳 集 也 載 : 宋 權 疏 請 定 三 年 考 成 令 參 見 錢 儀 吉, 碑 傳 集, 卷 7, 明 臣 宰 輔 宋 權, 頁 128 [ 清 ] 崑 岡 等 修 劉 啟 端 等 纂,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收 入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9 年 ), 卷 173, 戶 部 田 賦, 頁 763

21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65 奏 銷 事 宜, 悉 依 舊 例 舉 行 從 前 錢 糧 款 項, 如 有 遺 漏, 未 經 報 明 者, 姑 免 追 究 自 今 以 後, 必 須 徹 底 清 察 55 戶 部 規 定 順 治 七 年 之 後, 各 部 寺 衙 門 所 屬 錢 糧 必 須 按 職 權 管 理 一 切 催 解 歲 叅 考 成 奏 銷 等 法 令 悉 照 舊 制 施 行 從 前 的 錢 糧 款 項 有 不 清 遺 漏, 或 是 不 符 法 令 的 案 子, 姑 且 予 以 撤 銷, 免 究 責 任 但 今 後 必 須 嚴 加 查 核, 務 使 錢 糧 有 序 然 而, 文 中 仍 未 明 確 提 及 考 成 的 內 容, 以 及 施 行 細 則 又, 在 世 祖 實 錄 順 治 十 二 年 正 月 戶 部 回 覆 戶 科 都 給 事 中 朱 之 弼 中 有 : 戶 部 覆 議, 戶 科 都 給 事 中 朱 之 弼 疏 言, 布 政 使 知 府 直 隸 州 知 州 具 應 通 計 所 屬 錢 糧 完 欠, 照 州 縣 一 體 叅 罰 十 分 全 完 者 優 升 欠 一 分 者 罰 俸 六 箇 月, 照 常 升 轉 ; 欠 二 分 者 住 俸 ; 欠 三 分 者 降 俸 一 級 ; 欠 四 分 者 降 俸 二 級 ; 欠 五 分 者 降 職 一 級 ; 欠 六 分 者 降 職 二 級, 俱 戴 罪 督 催, 停 其 陞 轉, 俟 完 日 開 復 欠 七 分 者 降 職 一 級 調 用, 欠 八 分 者 降 職 二 級 調 用, 欠 九 分 十 分 者, 革 職 從 之 56 知 錢 糧 考 成 則 例 在 順 治 十 二 年 以 前 已 頒 行, 而 且 考 成 對 象 為 一 般 知 州 與 知 縣, 布 政 使 知 府 直 隷 知 州 原 先 並 未 適 用 此 考 成 法, 直 到 朱 之 弼 的 建 議 後 才 納 進 來, 形 成 一 種 連 帶 處 分 的 效 應 連 帶 處 分 的 效 應 在 於, 徵 稅 的 基 層 單 位 是 州 縣, 從 知 府 到 布 政 司 的 州 縣 上 級 單 位 是 不 直 接 經 手 收 稅 工 作, 一 布 政 司 轄 數 府 或 數 直 隸 州, 一 府 轄 數 縣 或 數 州, 直 接 向 百 姓 徵 稅 的 仍 是 州 縣 衙 門, 所 以 原 本 考 成 處 分 對 象 便 以 知 縣 與 知 州 為 主, 現 在 戶 部 批 准 朱 之 弼 的 建 言, 將 考 成 法 擴 及 布 政 司 與 知 府 等 州 縣 上 級 單 位, 一 府 會 因 轄 下 州 縣 稅 收 不 足 而 受 處 分, 一 布 政 司 則 會 因 轄 下 數 府 錢 糧 徵 收 不 足 而 受 懲, 藉 此 形 成 所 謂 的 連 帶 處 分 效 應, 使 得 不 須 下 鄉 收 稅 的 知 府 或 布 政 司 等 州 縣 主 管 單 位, 同 樣 受 到 考 成 則 例 的 壓 力 布 政 使 與 知 府 等 會 因 所 轄 州 縣 錢 糧 完 欠 成 果 遭 到 連 帶 處 分, 更 加 強 要 求 所 屬 州 縣 落 實 錢 糧 徵 收, 無 形 增 加 基 層 官 員 的 壓 力 考 成 內 容 主 要 是 將 錢 糧 徵 收 分 作 十 級 標 準, 依 據 官 員 完 欠 情 況, 處 以 十 種 等 級 的 罰 責, 全 數 徵 收 足 額 者 給 予 優 升 獎 勵 欠 一 分 者, 即 徵 收 到 90% 稅 額 者, 處 以 罰 俸 半 年, 但 是 照 常 升 遷 欠 二 分 者, 即 徵 足 80% 者, 處 以 住 俸 懲 罰 欠 三 分 者, 降 俸 ㄧ 級 欠 四 分 者, 降 俸 二 級 欠 五 分 者, 則 處 以 降 職 一 級 欠 六 分 者, 處 以 降 職 二 級 從 欠 一 分 到 六 分 者, 皆 俱 戴 罪 督 催, 停 其 陞 轉, 俟 完 日 開 復 不 能 離 任, 或 升 調 他 處, 必 須 等 到 錢 糧 徵 收 足 額, 才 能 開 復,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48, 順 治 七 年 四 月 壬 子 條, 頁 389 上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88, 順 治 十 二 年 正 月 辛 丑 條, 頁 692 下

22 66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即 恢 復 職 級 與 官 俸 欠 七 分 者 與 八 分 者, 各 降 職 一 級 二 級, 俱 調 離 本 地 任 用 欠 九 分 與 十 分 者, 皆 處 以 革 職 清 廷 藉 此 考 成 以 強 化 地 方 稅 務 徵 收 的 行 政 效 率 不 過 考 成 則 例 屢 有 修 改, 限 於 史 料 很 難 考 定 所 有 條 文 的 修 訂 過 程 不 過 大 體 上, 錢 糧 考 成 以 三 年 為 限, 各 級 主 管 依 照 所 屬 官 吏 三 年 來 所 徵 收 的 錢 糧 完 欠 比 例 作 出 罰 俸 住 俸 降 俸 降 級 革 職 戴 罪 督 催 并 降 級 調 用 革 職 為 民 57 的 處 分 2 考 成 弊 端 考 成 措 施 雖 是 順 治 朝 為 了 強 化 稅 務 運 作 錢 糧 徵 收 所 制 定 的 法 令, 但 在 財 稅 徵 收 逐 步 收 得 成 效 的 同 時 也 產 生 不 少 弊 端 不 少 地 方 官 為 達 考 成 標 準 往 往 不 擇 手 段, 諸 如 加 徵 加 耗 竄 改 會 計 資 料 以 熟 作 荒 以 多 報 少, 或 者 不 顧 民 困 而 強 行 徵 收 等, 間 接 造 成 地 方 不 安 與 稅 務 混 亂 最 普 遍 的 弊 病 在 於 挪 移 款 項 申 報 不 實 以 應 付 考 成, 例 如 地 方 州 縣 將 當 年 所 徵 得 錢 糧 以 前 一 年 欠 納 額 數 核 報 戶 部, 當 年 所 納 過 錢 糧 則 作 欠 數 帶 過, 造 成 地 方 州 縣 以 欠 作 完 以 完 作 欠 58 畢 竟 在 會 計 混 亂 不 清 的 背 景 下, 各 省 布 政 司 很 難 逐 條 清 查 轄 下 州 縣 所 申 報 錢 糧 款 項 加 以 軍 需 緊 急, 各 地 督 撫 與 布 政 使 主 要 關 切 的 是 糧 餉 供 應 是 否 穩 定, 無 暇 顧 及 錢 糧 完 欠 明 細 的 審 核 道 府 不 親 履 其 地, 惟 憑 册 報 59 是 常 見 之 事 即 便 州 縣 挪 移 款 項 申 報 不 實, 只 要 軍 隊 糧 餉 供 應 無 虞, 錢 糧 能 夠 如 期 如 數 起 解, 督 撫 或 布 政 司 往 往 是 睜 隻 眼 閉 隻 眼 順 治 十 三 年 戶 科 副 理 官 胡 秉 忠 曾 奏 道 : 每 閱 邸 報 見 各 直 省 州 縣 拖 欠 錢 糧, 止 言 未 完 分 數, 未 嘗 直 指 在 於 何 等 人 名 下 拖 欠, 如 此 含 糊 無 據, 何 以 儆 刁 玩 而 清 國 課 者 乎? 60 因 此 戶 科 都 給 事 中 楊 璜 建 議 : 如 有 以 欠 作 完 以 完 作 欠 分 數 參 差 者, 并 督 撫 一 體 叅 罰 61 藉 此 補 強 考 成 的 審 核 過 程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施 行 後, 另 一 弊 病 是 官 員 為 通 過 審 核 避 免 責 罰, 往 往 將 重 心 放 在 如 何 應 付 考 成, 忽 略 地 方 建 設 與 恢 復 生 產 檢 視 整 個 考 成 則 例, 縱 使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48(3-1),B20897 明 清 檔 案, 第 20 冊,A20-36(5-2),B11052 明 清 檔 案, 第 22 冊,A22-2(4-3),B12097 明 清 檔 案, 第 26 冊,A26-30(2-1),B14501 明 清 檔 案, 第 20 冊,A20-36(5-2),B11052

23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67 十 分 全 完 者 優 升, 但 只 要 欠 一 分 以 上 者 皆 必 須 受 到 叅 罰 承 平 時 要 達 到 完 納 已 非 常 困 難, 何 況 是 兵 燹 頻 傳 的 時 代 考 成 壓 力 雖 迫 使 官 員 集 中 精 力 在 錢 糧 的 徵 收 上, 卻 也 造 成 官 員 忽 視 如 恢 復 農 業 等 其 他 課 題 據 順 治 十 二 年 福 建 清 吏 司 龔 鼎 英 奏 : 牧 民 之 官 員 原 以 地 畝 之 開 墾 戶 丁 之 生 息 利 害 之 興 除 為 殿 最 而 近 來 考 成 惟 視 錢 糧 之 完 欠 以 為 降 罰 陞 遷 故 州 縣 日 夜 之 所 急 在 錢 糧, 撫 司 道 之 稽 查 部 院 之 考 核 亦 在 錢 糧 凡 其 有 主 之 荒 地 曾 經 開 若 干 畝 迯 亡 之 人 戶 曾 經 增 若 干 丁 為 地 方 利 者, 興 若 干 事 為 地 方 害 者, 除 若 干 事 皆 置 勿 問 即 每 逢 大 計 非 不 無 卓 異 之 舉, 亦 不 詳 考 事 實 究 其 品 行, 但 虛 應 故 事 而 已 62 反 映 地 方 官 員 以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為 要 務, 而 忽 略 增 加 人 丁 與 開 墾 荒 地 等 實 質 課 題 考 成 壓 力 造 成 督 撫 以 下 惟 以 催 科, 所 以 流 亡 死 徒 之 日 多 而 不 肯 復 業 63 的 現 象 屢 見 不 鮮 此 外, 考 成 處 分 也 造 成 官 員 的 流 失, 據 順 治 十 七 年 吏 部 尚 書 孫 廷 銓 奏 : 一 曰 寬 考 成 有 司 牧 民 之 官 也, 上 關 國 計, 下 保 民 生, 最 為 緊 要 自 錢 糧 考 成, 頭 緒 繁 雜, 以 致 降 級 革 職 者, 一 歲 不 可 勝 紀 人 才 摧 殘, 催 科 酷 烈, 為 吏 者 止 以 考 成 為 慮, 安 問 百 姓 之 賣 兒 鬻 女 耶 亢 旱 災 疫, 鮮 不 由 此 此 臣 等 以 為 錢 糧 係 軍 國 要 務, 催 征 自 不 容 緩, 但 四 部 銀 米 物 料, 款 項 不 一, 每 件 定 為 十 分 考 成, 則 處 分 頭 緒 太 多 顧 此 失 彼, 終 日 救 過 不 暇 今 莫 若 將 考 成 則 例, 敕 下 戶 部 再 詳 加 考 訂, 酌 量 寬 減, 上 不 至 於 虧 國 課, 下 亦 不 至 於 詘 人 才 加 惠 百 姓, 仰 答 天 和, 其 於 吏 治 亦 有 裨 益 矣 64 地 方 文 官 本 攸 關 國 計 與 民 生, 每 年 因 錢 糧 考 成, 而 降 級 革 職 的 官 員, 卻 不 可 勝 數 不 僅 造 成 地 方 官 吏 的 流 失, 影 響 稅 務 工 作 外, 也 形 成 徵 稅 酷 烈 的 惡 風, 迫 使 官 員 只 重 視 錢 糧 考 成, 鮮 少 體 諒 百 姓 的 困 苦 雖 然 錢 糧 攸 關 軍 國 大 計, 稅 收 業 務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但 是 四 部 的 銀 米 物 料 等 稅 款, 款 項 不 一, 每 樣 稅 款 皆 定 為 十 等 以 考 成, 造 成 處 分 龐 雜, 顧 此 失 彼 不 如 酌 量 減 輕 罰 則, 一 方 面 不 至 於 虧 損 國 課, 另 方 面 減 少 官 員 的 離 任 與 流 失 對 於 百 姓 與 吏 治 也 有 安 定 的 作 用 錢 糧 考 成 本 為 戶 部 制 定, 吏 部 奉 命 執 行, 如 今 錢 糧 考 成 造 成 文 明 清 檔 案, 第 22 冊,A22-2(4-2),B12096 明 清 檔 案, 第 22 冊,A22-2(4-3),B12097 賀 長 齡 編, 皇 朝 經 世 文 編 ( 台 北 : 國 風 出 版 社,1963 年 7 月 ), 卷 13, 治 體 七 用 人, 頁 351

24 68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官 的 離 任 率 大 增, 迫 使 掌 管 全 國 官 吏 銓 敘 的 吏 部, 不 得 不 題 請 戶 部 修 改 考 成 則 例 反 映 錢 糧 考 成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三 年 考 成 一 次, 地 方 官 員 或 調 或 陞 或 降, 大 多 離 開 原 任 地, 除 非 致 仕 罷 官, 或 逝 去, 前 後 任 官 員 的 定 義 是 相 對 並 非 絕 對 照 理 前 任 官 員 必 須 在 調 任 前 將 錢 糧 清 冊 移 交 給 下 任 官 員, 新 任 官 員 也 必 須 仔 細 點 交 錢 糧 款 項 以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但 在 挪 移 或 虧 空 款 項 風 氣 盛 行 下, 新 任 官 員 只 要 前 任 官 員 挪 移 數 目 不 大, 在 自 身 可 承 擔 範 圍 下, 並 不 會 輕 易 揭 發 前 任 官 員 申 報 不 實 的 罪 狀, 畢 竟 新 任 官 員 在 相 對 前 後 任 而 言, 自 己 也 是 另 一 處 州 縣 或 道 府 的 前 任 地 方 官 倘 若 任 內 也 曾 挪 移 款 項 申 報 不 實, 也 不 希 望 繼 任 的 官 員 去 揭 發 他 此 一 任 又 一 任 累 積 下 來, 形 成 嚴 重 的 惡 性 循 環, 加 深 地 方 財 政 的 隱 憂 因 此, 順 治 十 二 年 清 廷 又 發 布 一 道 命 令 : 經 徵 完 欠, 宜 分 任 事 久 暫 凡 開 報 經 管 官 職 名, 必 註 明 到 任 離 任 月 日, 不 得 前 後 挪 移 65 申 明 在 處 理 各 項 稅 務 工 作 時, 必 須 註 明 所 有 承 辦 經 管 官 員 的 職 位 與 姓 名, 並 且 加 註 每 位 官 吏 到 任 離 任 的 日 期, 藉 以 釐 清 稅 務 責 任, 並 避 免 前 後 任 官 員 挪 移 款 項 反 映 清 初 挪 借 弊 病 的 盛 行, 使 得 戶 部 必 須 申 明 加 註 承 辦 官 員 資 料 的 重 要 從 順 治 十 三 年 到 十 五 年, 戶 部 曾 連 續 發 佈 三 道 有 關 錢 糧 交 代 的 宣 令 強 調 地 方 衙 門, 在 進 行 移 交, 或 交 接 時, 務 必 清 查 錢 糧, 交 盤 明 白 若 是 前 官 交 盤 不 清, 後 官 蒙 混 聽 其 去 任 便 一 同 懲 處 前 後 任 官 員, 下 令 追 賠 虧 空 款 項 希 望 藉 由 一 併 治 罪, 以 杜 絕 侵 挪 錢 糧 的 歪 風, 66 此 正 可 反 證 官 員 侵 挪 款 項 的 嚴 重 性 不 過, 戶 部 與 巡 按 除 加 強 清 查 審 核 錢 糧 款 項, 以 及 懲 處 官 員 或 責 令 追 陪 虧 空 款 項 外, 豁 免 與 蠲 除 挪 移 款 項 便 成 另 一 解 決 之 道 3 考 成 的 彈 性 面 考 成 法 即 便 是 順 治 朝 體 現 法 治 與 加 強 錢 糧 完 納 的 措 施, 但 總 有 不 近 人 情 忽 略 環 境 窘 困 之 處, 因 此 落 實 考 成 則 例 的 同 時, 也 有 其 彈 性 與 修 正 的 一 面 下 面 以 山 西 省 平 陽 府 蒲 州 知 州 馬 翰 如 為 例 作 說 明 據 順 治 十 七 年 吏 部 尚 [ 清 ] 崑 岡 等 修 劉 啟 端 等 纂,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卷 173, 戶 部 田 賦, 頁 773 [ 清 ] 崑 岡 等 修 劉 啟 端 等 纂,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卷 174, 戶 部 田 賦, 頁 775

25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69 書 孫 廷 銓 奏 : 蒲 州 知 州 馬 翰 如 欠 解 拾 貳 年 分 秦 餉 貳 萬 肆 千 餘 兩, 未 完 一 分 以 上, 照 例 降 俸 壹 級, 戴 罪 督 催 在 案 先 據 晉 撫 白 如 梅 題 稱, 本 官 自 奉 叅 之 後, 竭 力 督 催, 續 解 過 銀 壹 萬 玖 千 伍 拾 捌 兩 柒 錢 零 又 晉 省 荒 亡 案 內, 蠲 免 過 拾 壹 年 銀 伍 百 肆 拾 陸 兩 捌 分 零, 尚 欠 拾 壹 年 銀 肆 千 肆 百 肆 拾 兩 零, 已 奉 恩 詔 赦 免, 開 有 民 欠 花 戶 文 册 送 部, 所 當 准 其 開 復 臣 部 查 晉 省 拾 拾 壹 年 地 丁 荒 亡, 俱 已 照 數 蠲 免, 從 前 竝 未 開 有 小 民 拖 欠, 至 所 撥 兵 餉 果 係 拖 欠 在 民, 應 當 彼 時 題 明, 何 得 奉 詔 頒 行 之 後, 方 借 口 民 欠, 竟 作 蠲 免 題 請 開 復 行 查 去 後, 今 據 疏 稱 前 項 未 完 銀 兩, 實 係 小 民 拖 欠, 早 已 造 有 花 名 細 數 報 部, 委 無 欺 飾 等 因 前 來 備 查 晉 省 捌 玖 拾 拾 壹 年 民 欠 錢 糧, 因 其 前 後 蠲 荒 銀 數 舛 錯, 臣 部 覆 請 勑 該 撫 備 細 查 明 據 實 具 覆 去 後 今 馬 翰 如 原 叅 未 完 秦 餉 一 案, 應 俟 晉 省 節 年 民 欠 錢 糧 查 明 之 日, 該 撫 另 行 題 請 開 復, 以 憑 核 議 可 也 67 即 蒲 州 知 州 馬 翰 如 原 欠 納 陝 西 省 協 餉 二 萬 四 千 多 兩, 處 以 未 完 一 分 以 上 照 例 降 俸 壹 級 戴 罪 督 催 罰 責 但 是 按 完 欠 比 例 來 看, 原 本 欠 納 二 萬 四 千 多 兩 是 要 處 以 三 分 的 責 罰, 不 過 馬 翰 如 上 任 蒲 州 正 值 青 黃 不 接 之 時, 因 此 布 政 司 將 順 治 十 二 年 欠 繳 的 二 萬 四 千 多 兩 分 作 三 份, 按 照 掌 署 接 任 叄 官 扣 筭, 蒲 州 前 任 代 理 與 繼 任 知 州 的 馬 翰 如 各 分 擔 八 千 多 兩 並 按 未 完 一 分 以 上 懲 處 68 隨 後 馬 翰 如 追 徵 得 一 萬 九 千 多 兩, 超 過 八 千 多 兩 的 懲 處 標 準 馬 翰 如 未 赴 任 蒲 州 知 州 前, 舊 職 任 期 間 尚 有 欠 納 錢 糧 款 數 紀 錄 與 責 罰, 不 過 應 屬 於 欠 一 分 者 罰 俸 六 箇 月, 照 常 升 轉 69 的 範 圍, 才 可 轉 任 蒲 州, 後 經 臨 戶 部 數 次 將 晉 省 所 欠 繳 錢 糧 蠲 免, 馬 翰 如 舊 職 任 內 所 欠 納 紀 錄 剩 下 四 千 多 兩, 並 且 開 有 民 欠 花 戶 文 册 送 戶 部 審 核 已 達 到 免 除 責 罰 消 除 紀 錄 的 開 復 標 準 該 省 巡 撫 白 如 梅 轉 奏 請 求 開 復, 但 戶 部 認 為 以 往 的 考 成 過 程 並 沒 有 因 為 拖 欠 在 民 而 能 免 除 責 罰 的 案 例, 不 過 因 為 小 民 拖 欠 並 早 已 造 有 花 名 細 數 報 部, 委 無 欺 飾, 還 是 通 過 開 復 請 求 卻 因 整 個 山 西 省 捌 玖 拾 拾 壹 年 民 欠 錢 糧, 因 其 前 後 蠲 荒 銀 數 舛 錯, 必 須 等 到 晉 省 節 年 民 欠 錢 糧 查 明 後, 再 由 該 省 巡 撫 奏 報 題 請 開 復 後 戶 部 又 查 出, 晉 省 十 十 一 兩 年 欠 納 錢 糧 比 八 九 兩 年 多 出 三 萬 八 千 多 兩, 照 理 黎 民 漸 有 起 色, 錢 糧 繳 納 情 況 應 該 是 一 年 比 一 年 好, 因 此 戶 部 又 裁 定 撫 按 重 新 查 驗 是 否 有 冒 免 的 弊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8-1)~(8-2),B20799~20800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8-5),B20803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88, 順 治 十 二 年 正 月 辛 丑 條, 頁 692 下

26 70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端 情 形 發 生 70 如 此 馬 翰 如 題 請 開 復 日 期 又 被 拖 延, 為 此 馬 翰 如 辯 解 道 : 看 得 卑 州 開 復 一 案, 兩 蒙 題 請, 已 經 大 部 查 明, 別 無 他 議, 止 俟 通 省 錢 糧 查 明 之 日, 另 行 議 覆 今 通 省 錢 糧 於 欽 遵 恩 詔 案 內, 已 將 捌 玖 兩 年 民 欠 遵 奉 恩 詔 蠲 免 其 拾 拾 壹 兩 年 拖 欠 之 數, 比 捌 玖 兩 年 歹 多 叄 萬 捌 百 有 零, 復 行 確 查 但 此 事 關 通 省, 實 與 卑 州 無 涉 卑 州 之 錢 糧, 兩 經 大 部 查 覆 明 白, 造 有 民 欠 花 名, 竝 無 冒 免 情 弊 沈 卑 州 所 受 叅 罰, 實 係 代 前 官 受 過, 計 未 完 銀 貳 萬 肆 千 餘 兩, 分 為 叄 分, 每 分 以 捌 千 餘 兩 為 數, 前 任 周 知 州 署 印 張 副 運 及 卑 職 叄 人 各 分 壹 分, 作 為 完 壹 分 以 上, 降 俸 壹 級 卑 職 自 奉 叅 之 後, 竭 盡 心 力, 百 法 徵 比, 已 完 解 過 壹 萬 玖 千 餘 兩, 不 惟 完 自 身 捌 仟 餘 兩 降 俸 之 數, 抑 且 代 前 官 催 完 壹 萬 壹 千 有 奇, 卑 州 之 降 俸 例 應 開 復 即 曰 前 官 拖 欠, 在 見 任 官 帶 催, 卑 職 亦 止 有 帶 催 之 責 而 無 受 叅 罰 之 理 是 卑 職 之 開 復 原 不 得 與 通 省 援 恩 赦 者, 比 今 駁 查 一 槩 稽 遲 勞 吏 之 艱 辛, 不 得 不 控 籲 泣 訴, 以 陳 徵 解 之 苦, 以 望 另 疏 開 復 之 恩, 敢 具 詳 備 申, 仰 祈 軫 念 前 情, 憐 其 苦 而 恤 其 勞 71 馬 翰 如 強 調 任 內 所 欠 錢 糧 是 拖 欠 在 民, 並 且 造 有 民 欠 花 名, 竝 無 冒 免 情 弊 至 於 順 治 十 二 年 所 拖 欠 的 二 萬 多 兩 是 係 代 前 官 受 過, 況 且 不 惟 完 自 身 捌 仟 餘 兩 降 俸 之 數, 抑 且 代 前 官 催 完 壹 萬 壹 千 有 奇 查 明 清 楚 舛 錯 有 疑 的 山 西 省 錢 糧 全 部 款 項, 似 乎 與 他 題 請 開 復 並 無 切 要 關 聯, 應 該 分 開 處 理 最 後 吏 部 裁 定 馬 翰 如 竭 力 完 解 一 萬 九 千 多 兩, 剩 下 未 完 餘 款 又 經 蠲 免 除 豁, 已 無 可 催 徵, 72 准 其 開 復, 不 過 馬 翰 如 卻 降 俸 壹 級 長 達 四 年 之 久 此 反 映 考 成 法 在 施 行 過 程 中, 並 非 硬 性 規 定, 尚 有 彈 性 的 一 面 首 先 布 政 司 彈 性 地 將 考 成 責 罰 分 作 三 分, 分 別 由 前 任 代 理 與 新 任 三 官 承 擔, 以 減 輕 官 員 負 擔 順 治 朝 曾 修 訂 過 考 成 則 例, 詳 細 記 載 三 官 權 責 : 復 定 直 省 錢 糧 考 成 則 例, 其 州 縣 經 徵 接 管 正 印 官 俱 按 任 事 月 日 多 寡, 每 官 各 作 十 分 記 算, 完 欠 分 數 仍 照 定 例 處 其 署 官 處 分, 欠 一 二 分 者 罰 俸 三 個 月, 三 四 分 者 罰 俸 六 箇 月, 五 六 分 者 罰 俸 九 箇 月, 七 八 分 者 罰 俸 一 年, 九 十 分 者 降 職 一 級 調 用 不 及 半 月 者 免 議 其 巡 撫 司 道 府 州 俱 各 作 十 分 計 算, 照 舊 例 處 分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8-3),B20801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8-4),B20802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8-6),B20804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03, 順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丁 酉 條, 頁 802 上

27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71 順 治 朝 增 修 考 成 則 例, 將 前 任 代 理 與 新 任 三 官 的 權 責 劃 分 清 楚, 按 在 任 日 期 多 寡, 各 分 作 十 等 分 計 算, 照 考 成 則 例 獎 懲, 其 中 署 官 欠 一 二 分 者, 處 以 罰 俸 三 個 月 欠 三 四 分 者, 處 以 罰 俸 六 箇 月 欠 五 六 分 者, 處 以 罰 俸 九 箇 月 欠 七 八 分 者, 處 以 罰 俸 一 年 欠 九 十 分 者, 則 降 職 一 級 調 用 代 理 任 期 未 及 半 月 者, 則 免 受 懲 處 而 巡 撫 布 政 司 等 官 則 同 樣 照 此 例 懲 處 相 較 於 前 述 的 錢 糧 完 欠 考 成, 同 樣 欠 納 一 二 分 額 度 的 正 官, 分 別 處 以 罰 俸 六 個 月 與 住 俸 懲 處, 代 理 官 員 卻 僅 受 罰 俸 三 個 月 的 懲 處 顯 示 代 理 官 員 處 分 較 正 官 寬 鬆 許 多, 容 易 造 成 代 理 官 員 怠 慢 稅 務 工 作 再 者, 拖 欠 在 民 並 造 有 民 欠 文 册 被 強 調 作 為 開 復 的 認 可, 是 否 為 首 例 有 待 考 定 不 過 從 前 竝 未 開 有 小 民 拖 欠 倒 顯 示 此 為 極 少 案 例 但 在 會 計 資 料 日 漸 健 全 的 北 方 省 份, 加 以 人 口 流 動 減 緩 後, 拖 欠 在 民 有 了 會 計 資 料 作 為 憑 藉, 縱 使 戶 部 審 核 曠 日 費 時, 仍 是 題 請 開 復 的 方 法 之 一 最 後 無 可 催 徵 一 點, 巡 撫 與 戶 部 認 定 順 治 十 二 年 所 欠 徵 秦 餉 一 項, 雖 約 剩 五 千 餘 兩 未 徵, 但 早 已 蠲 免 豁 除, 意 味 官 員 不 可 能 再 追 徵 這 筆 稅 款 倘 若 不 准 其 開 復, 則 官 員 永 無 開 復 的 機 會, 而 馬 翰 如 降 俸 一 級 的 懲 處 恐 怕 就 不 止 四 年 了 蠲 免 政 策 似 乎 消 除 減 免 考 成 責 罰, 反 映 考 成 則 例 在 執 行 上 仍 有 其 彈 性 面 順 治 十 一 年, 安 徽 巡 撫 李 日 芃 奏 報 中 提 到 : 臣 部 議 得, 柒 年 經 徵 未 完 各 官, 應 遵 恩 詔 免 議 捌 年 經 徵 各 官, 應 照 捌 月 貳 拾 日 恩 詔 前 後 日 月 計 筭, 凡 未 完 十 分 者, 赦 前 陸 分 免 議, 應 以 肆 分 叅 罰, 其 餘 分 數 俱 照 此 例 74 未 完 徵 七 年 錢 糧 官 員 受 恩 詔 而 免 受 叅 罰, 八 年 稅 收 未 完 徵 者 按 六 分 的 比 例 減 輕 考 成 罰 則 這 裡 是 恩 詔 赦 免, 雖 與 蠲 免 無 直 接 關 係, 卻 是 一 體 兩 面 在 法 律 上 經 過 恩 赦 減 免 考 成 叅 罰, 在 會 計 上 透 過 蠲 豁 減 免 稅 收 數 目 減 輕 錢 糧 徵 收 的 壓 力, 仍 是 考 成 施 行 中, 配 套 的 彈 性 措 施 不 過 戶 部 也 曾 説 過 何 得 奉 詔 頒 行 之 後, 方 借 口 民 欠, 竟 作 蠲 免 題 請 開 復 75 被 叅 罰 之 官 不 可 因 為 日 後 蠲 免 消 除 錢 糧 欠 納 紀 錄 後 便 可 題 請 開 復, 因 此 蠲 免 政 策 也 並 非 全 然 能 為 官 員 消 除 考 成 責 罰 只 是 將 法 令 模 糊 彈 性 的 地 帶, 留 給 督 撫 與 戶 部 去 做 最 終 的 審 定 與 裁 決, 或 者 施 行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清 廷 亦 清 楚 錢 糧 考 成 所 帶 來 的 弊 病, 並 逐 步 修 正 考 成 則 例 順 治 十 四 年 諭 令 吏 部 : 明 清 檔 案, 第 20 冊,A20-36(5-2),B11052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23 (8-2),B20800

28 72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錢 糧 係 軍 國 重 務, 有 司 考 成 自 不 容 寬 但 近 來 叅 處 拖 欠 降 調 紛 紛, 新 舊 交 代, 反 誤 催 徵 官 雖 屢 更, 拖 欠 如 故, 以 後 因 錢 糧 降 調 各 官, 俱 著 帶 所 降 之 級, 在 任 督 催, 完 日 開 復 76 錢 糧 徵 收 攸 關 軍 國 大 計,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考 成 審 核, 自 是 刻 不 容 緩 但 是 近 年 來 被 叅 罰 降 調 的 官 員 大 增, 在 前 後 任 官 員 交 接 的 期 間, 反 而 耽 誤 稅 務 工 作, 錢 糧 拖 欠 的 現 象 並 未 多 大 改 善 因 此, 日 後 因 稅 務 未 達 考 成 標 準 而 降 級 之 官, 准 許 帶 罪 催 徵, 不 必 降 調 他 處 等 待 如 數 催 徵 完 畢 後, 再 准 予 復 級 此 顯 示 前 後 任 主 管 交 接 時, 除 產 生 青 黃 不 接, 耽 誤 稅 務 運 作, 也 反 映 錢 糧 考 成 並 沒 有 為 財 稅 帶 來 全 然 的 實 質 效 益, 反 而 徒 增 財 稅 業 務 的 困 擾 因 而 清 廷 必 須 適 時 作 出 彈 性 的 修 正, 而 且 這 種 修 正 不 斷 趨 往 寬 鬆 同 年, 戶 部 更 定 錢 糧 考 成 則 例 : 州 縣 官 拖 欠 七 分 錢 糧 者 原 受 降 職 一 級 調 用 的 懲 處, 今 則 改 為 降 職 四 級 欠 八 分 者 原 受 降 二 級 調 用, 今 則 改 為 降 職 五 級 布 政 使 知 府 直 隸 州 知 州 等 拖 欠 八 分 錢 糧 者 受 降 職 四 級 處 分, 欠 九 分 者 則 改 為 降 職 五 級 的 懲 處 上 述 拖 欠 錢 糧 之 地 方 官 俱 帶 罪 督 催, 完 日 開 復 77 免 受 降 調 離 任 之 罰 對 地 方 官 雖 加 重 降 職 的 懲 罰, 但 卻 減 少 離 任 的 現 象 發 生, 清 廷 藉 此 也 可 減 輕 地 方 官 員 流 失 的 問 題 順 治 十 八 年 戶 部 對 於 錢 糧 考 成 則 例, 又 作 出 更 大 的 彈 性 修 正 戶 部 尚 書 車 克 奏 請 : 拖 欠 錢 糧 各 官 照 例 處 分, 無 庸 更 議 惟 是 例 應 革 職 為 民 降 級 調 用 之 官, 先 經 督 撫 題 叅, 吏 兵 貳 部 覆 准 革 職 本 官 因 候 交 代, 尚 未 離 任, 能 於 叅 後 竭 力 催 徵, 盡 數 全 完 者, 雖 怠 忽 於 前 而 能 惕 勵 於 後, 拖 欠 既 完 似 應 准 其 開 復 如 不 准 其 開 復, 則 各 官 一 經 督 撫 題 叅, 自 知 革 職 不 敢 催 徵 如 叅 後 完 糧 有 復 職 之 例, 則 被 叅 之 官 未 離 任 之 先, 必 肯 設 法 催 徵, 務 期 完 足 以 圖 後 效, 將 來 本 折 錢 糧 拖 欠 自 少, 於 錢 糧 深 有 裨 益 應 請 勑 下 各 督 撫, 凡 有 拖 欠 錢 糧 各 官, 題 叅 革 職 降 級 如 未 離 任 之 先, 能 催 徵 全 完, 據 實 具 題 以 憑 核 明 開 復 並 勑 下 吏 兵 貳 部 永 為 遵 行, 至 於 後 官 代 徵 全 完 與 被 叅 之 官 無 涉, 不 得 藉 口 錢 糧 已 完, 希 圖 援 例 以 滋 昌 濫 可 也 78 原 拖 欠 錢 糧 各 官 皆 依 照 戶 兵 二 部 考 成 則 例 叅 罰, 但 戶 部 修 訂 例 應 革 職 為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12, 順 治 十 四 年 十 月 丁 酉 條, 頁 876 上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113, 順 治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己 巳 條, 頁 885 上 明 清 檔 案, 第 37 冊,A37-48(3-2),B20898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也 載 : 十 八 年 覆 准, 錢 糧 議 處 官 員, 於 未 離 任 前 催 徵 全 完, 准 予 開 復 至 後 任 官 代 徵 完 者, 不 准 參 見 [ 清 ] 崑 岡 等 修 劉 啟 端 等 纂,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卷 173, 戶 部 田 賦, 頁 763

29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73 民 與 降 級 調 用 兩 種 叅 罰 官 員, 如 在 因 候 交 代 尚 未 離 任 期 間, 能 將 拖 欠 錢 糧 全 數 完 徵 者 准 其 開 復 消 極 面 是 預 防 被 叅 各 官 自 知 革 職 不 敢 催 徵 的 弊 病 發 生, 減 輕 繼 任 官 員 在 赴 任 期 間, 因 錢 糧 徵 收 出 現 青 黃 不 接 的 階 段 而 蒙 受 牽 連, 如 上 述 蒲 州 知 州 馬 漢 如 的 案 例 積 極 面 是 希 望 被 叅 官 員 能 趁 候 旨 期 間 努 力 完 解 錢 糧, 減 少 朝 廷 在 錢 糧 徵 收 上 的 損 失, 給 官 員 一 個 考 成 上 的 彈 性 空 間, 藉 此 機 制 題 請 開 復 引 文 中 有 吏 兵 貳 部 覆 准 革 職 一 語, 此 乃 吏 部 管 全 國 文 官 銓 敘, 兵 部 管 武 職 任 免, 但 順 治 朝 錢 糧 徵 收 分 為 兩 大 系 統, 一 種 是 文 官 體 系 的 府 州 縣 錢 糧 徵 收, 二 為 武 職 系 統 的 衛 所 軍 田, 大 多 為 守 備 一 職 管 理 衛 所 軍 田 尚 未 合 併 於 府 州 縣 田 賦 前, 由 兵 部 都 指 揮 使 司 管 理, 79 也 在 錢 糧 考 成 範 圍 內 因 此 武 職 被 叅 罰 還 是 必 須 經 過 兵 部 覆 准, 這 是 彈 劾 官 員 的 法 令 程 序 ( 二 ) 赴 任 違 限 處 份 順 治 初 年, 戰 亂 頻 傳, 各 地 政 局 不 穩, 造 成 地 方 官 員 赴 任 延 遲, 影 響 稅 務 工 作 而 官 員 尤 不 願 赴 任 前 線, 或 動 盪 之 區, 加 深 延 遲 赴 任 的 弊 病 因 此, 清 廷 頒 行 法 令, 藉 以 減 輕 這 類 弊 端 1 處 份 罰 則 地 方 文 官 雖 經 吏 部 推 補, 卻 常 無 法 在 限 期 內 赴 任, 甚 至 違 限 甚 久 固 然 因 官 員 或 從 北 京 推 補 或 從 他 省 調 任, 赴 任 地 點 有 時 遠 在 數 百 里 或 數 千 里 外, 路 途 遙 遠 造 成 官 員 無 法 如 期 赴 任 但 更 多 是 由 於 地 方 動 亂 與 治 安 敗 壞 影 響 官 員 赴 任, 在 此 僅 分 外 在 環 境 與 內 在 心 理 兩 個 因 素 作 探 討 外 在 環 境 方 面, 順 治 朝 受 到 戰 爭 影 響, 各 地 游 離 勢 力 此 起 彼 落, 縱 使 官 兵 四 處 征 討, 綠 林 盜 匪 仍 出 沒 頻 傳 與 南 明 作 戰 的 前 線 廝 殺 更 甚, 官 員 冒 險 趕 路 赴 任, 生 命 勢 必 遭 79 參 見 明 清 檔 案, 第 35 冊,A35-99(4-2),B19948, 載 : 衛 所 開 墾 田 糧, 例 應 都 司 彙 報, 顯 示 順 治 朝 各 省 尚 存 留 明 朝 行 都 指 揮 使 司 的 組 織 來 管 理 衛 所 軍 田 明 清 檔 案, 第 27 冊,A27-68(5-1),B15243, 又 記 : 都 司 統 轄 屯 田 防 禦 徭 蠻 事 隸 兵 部, 應 聽 兵 部 議 覆 可 也, 但 此 時 的 軍 田 漸 與 民 田 無 異, 因 此 在 順 治 末 年 出 現 裁 併 軍 田 於 府 州 縣 民 田 的 呼 聲

30 74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受 威 脅 以 順 治 初 年 的 廣 東 省 為 例, 不 少 地 方 官, 或 中 途 遇 盜 被 害, 或 被 賊 擄, 或 被 賊 殺 等, 80 這 些 事 件 多 少 造 成 赴 任 官 員 的 心 理 壓 力 在 顧 及 安 全 考 量 下, 赴 任 途 中 走 走 停 停, 打 聽 前 方 情 況 是 常 有 之 事 倘 偌 遭 遇 動 亂, 滯 留 途 中 數 月 也 非 少 見, 自 然 延 遲 赴 任 日 期 心 理 因 素 方 面, 有 些 官 員 對 於 動 盪 之 地 或 是 戰 場 前 線, 往 往 觀 望 不 前, 找 各 種 藉 口 拖 延 赴 任 日 期, 最 常 見 是 假 裝 生 病 造 成 地 方 官 職 雖 經 中 央 推 補, 卻 無 人 赴 任 的 窘 境, 甚 至 有 些 地 方 長 達 半 年 以 上 無 官 治 理 縱 使 新 官 上 任 前 暫 有 衙 內 他 官 代 理, 卻 不 若 正 官 認 真 執 行 稅 務 況 且 職 無 實 授 而 催 科, 撫 字 難 以 責 成 81 順 治 七 年, 總 督 山 西 四 川 陜 西 等 地 錢 糧 的 王 來 用, 即 上 奏 寶 雞 扶 風 歧 山 郿 縣 四 處 窘 況 : 四 處 所 欠 漢 粮 亦 多, 祇 緣 前 任 各 官 有 糾 叅 回 籍 者 有 計 處 緣 事 者 有 陞 遷 離 任 者, 雖 曰 代 署 與 新 官 有 人, 乃 五 日 京 兆 遽 難 求 全 82 福 建 巡 按 王 應 元 也 奏 報 : 閩 省 員 缺 甚 多, 不 惟 無 可 旁 借 之 才, 即 權 宜 委 署 五 日 京 兆, 率 多 因 循 苟 且 無 復 痛 癢 相 關 之 意 83 如 上 文 所 述 : 五 日 京 兆 遽 難 求 全, 或 是 委 署 五 日 京 兆, 率 多 因 循 苟 且 無 復 痛 癢 相 關 等, 反 映 代 理 之 官 並 未 認 真 執 行 稅 務 工 作 由 於 代 理 日 期 不 定 或 過 短, 造 成 代 理 者 因 循 苟 且, 進 而 延 誤 稅 收 工 作, 突 顯 地 方 因 代 理 期 間 而 造 成 錢 糧 徵 收 的 空 窗 期 縱 使 清 廷 曾 制 定 過 針 對 署 任 官 員 的 考 成 責 罰, 相 較 正 官 仍 十 分 寬 鬆 而 難 達 到 實 質 效 果 於 是 清 廷 開 始 制 訂 官 員 限 期 到 任 的 處 份 條 款, 藉 此 減 少 官 員 赴 任 違 限 的 弊 病 據 世 祖 實 錄 載 : 更 定 各 官 赴 任 違 限 處 分 例 違 限 半 年 以 上 者, 革 職 五 月 以 上 者, 降 三 級 調 用 四 月 以 上 者, 降 二 級 調 用 三 月 以 上 者, 降 一 級 調 用 二 月 以 上 者, 罰 俸 六 個 月 一 月 以 上 者, 罰 俸 三 個 月 一 日 以 上 者, 罰 俸 一 個 月 其 無 級 可 降 者, 革 職 84 赴 任 違 限 長 達 半 年 以 上 者, 勒 令 革 職 五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半 年 者, 降 三 級 懲 處 四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月 者, 降 二 級 調 用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降 一 級 調 用 兩 個 月 以 上 者, 扣 除 官 俸 六 個 月 一 月 以 上 者, 扣 除 官 俸 三 個 月 一 日 以 上 明 清 檔 案,5 冊,A5-165(2-2),B2664 明 清 檔 案, 第 1 冊,A1-151(2-1),B361 明 清 檔 案, 第 11 冊,A11-150(3-3),B6201 明 清 檔 案, 第 16 冊,A16-9(2-1),B8681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卷 35, 順 治 四 年 十 二 月 甲 午 條, 頁 290 上

31 清 順 治 朝 的 財 稅 政 策 75 者, 則 扣 算 官 俸 一 個 月 已 無 級 等 可 降 者, 立 即 革 職 處 分 處 份 條 文 屢 有 更 修, 限 於 資 料, 難 以 細 論 整 個 修 定 過 程, 不 過 依 此 所 載 仍 可 見 其 概 況 赴 任 違 限 是 順 治 朝 普 遍 歪 風, 不 少 官 員 甘 冒 違 限 處 份 而 不 願 輕 赴 前 線 之 地 湖 川 總 督 祖 澤 遠 究 此 弊 病 奏 請 朝 廷 增 補 處 份 條 款 : 職 查 得 中 有 陞 遷 事 故 而 懸 缺 未 補 者, 亦 有 已 推 而 至 今 不 任 者, 亦 有 到 楚 見 地 方 未 復 而 以 老 病 求 去 者, 總 之 以 湖 省 為 多 事 之 地, 人 皆 視 為 畏 途 已 推 者 裹 足 不 前, 懸 缺 者 無 人 肯 補, 日 延 一 日, 無 怪 乎 百 務 廢 弛 而 瘡 痍 終 無 起 色 也 除 到 楚 求 去 各 官 仍 令 地 方 開 復 之 任 外, 惟 是 已 推 不 至 各 官, 明 屬 畏 避 甘 冒 違 限, 希 降 調 別 省, 以 遂 目 前 僥 倖 之 心, 若 尤 而 效 之, 必 盡 缺 無 人, 惟 職 獨 任 而 後 可 也 職 請 自 今 日 始 遇 有 楚 員 報 缺, 勑 部 急 擇 青 年 才 幹 之 人, 先 為 推 補, 免 其 臨 任 以 老 病 推 辞 見 推 者 勒 限 赴 任, 如 再 遲 違 即 照 例 降 調 本 省, 決 不 可 使 之 他 往 以 其 奸, 庶 規 避 之 術 窮 而 之 任 必 早 職 亦 得 有 指 臂 之 藉 矣 85 祖 澤 遠 奏 請 吏 部 應 先 推 補 青 年 才 幹, 此 可 以 防 止 官 員 假 稱 病 老 而 推 辭 其 次, 縱 使 違 限 降 職 之 官, 仍 以 該 省 為 降 調 之 地, 以 杜 絕 規 避 赴 任 前 線 的 風 氣 2 相 關 措 施 (1) 官 長 請 免 考 量 外 在 環 境 的 現 實 情 況, 即 使 官 員 赴 任 違 限, 有 該 省 督 撫 保 舉 仍 可 免 除 參 罰 如 何 鳴 鳳 本 應 於 順 治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至 韶 州, 卻 因 適 值 湖 南 逆 寇 猖 獗 逼 近 吉 安, 往 來 客 商 絕 跡 道 路 阻 塞 勢 難 前 進, 只 好 於 江 西 新 建 縣 停 留 兩 個 多 月, 於 順 治 十 年 二 月 六 日 始 到 任, 違 限 壹 月 零 捌 日 照 例 違 限 壹 月 以 上 者, 罰 俸 叄 個 月, 因 廣 東 巡 撫 李 棲 鳳 考 量 因 其 遭 逢 湖 南 逆 寇 猖 獗 之 時, 並 正 值 客 歲 三 冬 之 候, 縱 使 欲 兼 程 而 行 也 不 能 不 見 險 而 止, 特 為 何 鳴 鳳 求 情 免 除 罰 俸 三 個 月 86 洪 承 籌 任 五 省 經 略 時 也 保 舉 不 少 赴 任 違 限 之 官, 有 些 甚 至 違 限 超 過 半 年 以 上 才 赴 任, 但 洪 承 籌 考 量 兵 阻 地 方 而 奏 請 免 除 革 職, 改 以 他 罰 87 反 明 清 檔 案, 第 16 冊,A16-5(2-1)~(2-2),B8665~8666 明 清 檔 案, 第 17 冊,A17-75(2-1)~(2-2),B9459~9460 明 清 檔 案, 第 18 冊,A18-156(3-1),B10284

32 76 吳 政 台 中 興 史 學 第 十 三 期 映 違 限 處 份 仍 有 其 彈 性 一 面, 並 非 全 然 忽 略 外 在 環 境 的 因 素 (2) 就 近 推 補 地 方 官 缺 常 因 等 候 部 選 而 經 年 難 到, 88 加 以 萬 里 程 途, 赴 任 官 員 往 往 一 時 不 能 即 到, 反 致 缺 官 89 因 而 產 生 就 近 推 補 的 任 官 模 式, 以 彌 補 違 限 的 弊 病 從 順 治 十 三 年 吏 部 尚 書 王 永 吉 奏 書 中 可 窺 知 就 近 推 補 的 本 意 : 職 思 兵 火 險 遠, 地 方 急 需 廉 能 之 吏 安 撫 歹 側, 休 養 瘡 痍, 委 用 雜 流 恐 多 苟 且 功 名 之 徒, 猴 冠 虎 視 削 剝 殘 民 況 各 督 撫 屡 稱 委 署 乏 人, 則 有 司 各 官 俱 聽 選 用 之 議 斷 斷 不 可 行 矣 至 於 部 選 之 官 多 係 寒 士 窮 儒, 候 選 日 久, 貧 斧 罄 盡, 方 且 借 債 無 門, 乃 欲 其 主 僕 数 人 多 攜 路 費, 僱 覓 舟 車, 奔 趨 肆 伍 千 里 或 陸 柒 千 里, 受 事 於 荊 棘 之 場 虎 狼 之 窟, 廉 吏 固 不 可 為, 即 貪 吏 亦 不 能 為 矣 水 陸 阻 長 山 嵐 險 惡, 難 免 盜 賊 風 波 之 虞, 兼 有 寒 暑 瘴 癘 之 疾, 中 途 淹 留, 或 以 染 病 捐 軀, 或 以 違 限 革 職, 缺 官 經 年, 委 署 滋 擾 地 方, 不 得 一 人 之 用 而 貽 悞 更 甚 正 官 員 缺 仍 聽 部 選, 其 艱 苦 廢 事 復 如 此 以 職 愚 見, 似 不 如 就 近 推 陞 之 為 便 也 四 川 有 缺, 在 於 陝 西 附 近 推 陞, 廣 東 有 缺, 在 於 福 建 附 近 推 陞, 廣 西 湖 南 有 缺, 近 陜 西 者 在 於 陝 西 附 近 近 廣 東 江 西 者 在 于 廣 東 江 西 附 近 推 陞 除 教 官 不 陞 本 省 有 司 外, 若 司 府 衛 所 州 縣 佐 貳 等 官, 則 湖 南 有 缺 亦 可 於 湖 北 附 近 推 陞, 程 塗 不 遠, 資 斧 已 多 減 省, 疆 域 相 連, 風 土 亦 多 習 慣, 較 之 部 選, 難 易 有 天 淵 之 殊 矣 90 王 永 吉 認 為 就 近 推 補 有 幾 個 理 由, 第 一, 部 推 之 官 多 寒 士 窮 儒, 資 產 無 多, 而 赴 任 千 里 之 遠, 無 疑 是 項 沉 重 負 擔 每 當 寒 儒 之 士 受 吏 部 推 選 於 千 里 之 外, 為 籌 措 旅 費 而 到 處 向 人 借 款, 況 且 路 途 險 惡, 盜 賊 出 沒 頻 繁, 其 身 家 性 命 往 往 難 以 保 全 加 以 路 途 遙 遠, 容 易 造 成 官 員 赴 任 為 限 赴 任 期 間, 地 方 代 理 之 官 又 無 法 盡 責, 因 循 苟 且, 常 常 治 理 不 當, 造 成 黎 民 百 姓 的 困 擾 若 就 近 推 補 則 省 時 省 費, 官 員 赴 任 較 能 準 時 抵 達, 地 方 治 理 不 容 易 出 現 空 窗 期 第 二, 疆 域 相 連 條 件 下, 就 近 推 補 之 官 較 能 熟 悉 當 地 風 俗, 有 益 於 施 政 況 88 [ 清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洪 承 疇 章 奏 文 冊 彙 輯, 收 入 台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 台 北 : 台 灣 大 通 書 局,1984 年 ), 頁 [ 清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洪 承 疇 章 奏 文 冊 彙 輯, 頁 明 清 檔 案, 第 26 冊,A26-133(3-2)~(3-3),B1491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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