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期 會 訊 目 錄 專 題 報 導... 2 一 燒 燙 傷 面 積 影 響 大 醫 護 難 為 盼 將 心 比 心 (TVBS 專 訪 盧 理 事 長 )... 2 二 八 仙 塵 爆 事 件 後 衛 福 部 規 劃 編 列 護 理 津 貼... 3 三 陪 鑑 專 題 : 制 度 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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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會 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創 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第 十 期 護 理 人 力 在 八 仙 塵 爆 運 用 專 題 探 討 資 料 來 源 檢 索 日 期

2 第 十 期 會 訊 目 錄 專 題 報 導... 2 一 燒 燙 傷 面 積 影 響 大 醫 護 難 為 盼 將 心 比 心 (TVBS 專 訪 盧 理 事 長 )... 2 二 八 仙 塵 爆 事 件 後 衛 福 部 規 劃 編 列 護 理 津 貼... 3 三 陪 鑑 專 題 : 制 度 的 建 立 過 程... 4 ( 一 ) 何 謂 陪 鑑 制 度... 4 ( 二 ) 護 生 淺 談 9 月 24 日 醫 療 服 務 業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討 論 座 談 會 事 件... 5 四 超 時 工 作 將 增 加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疾 病 及 中 風 的 風 險... 6 新 聞 報 導... 7 一 醫 護 真 不 足? 專 家 告 訴 你 病 灶 在 哪!... 7 二 拒 絕 以 命 抵 命 的 反 血 汗 醫 療 鬥 爭! 2015 年 德 國 醫 護 人 員 罷 工 行 動 之 啟 示... 8 三 美 國 加 州 護 理 人 員 替 自 己 爭 權 成 功, 改 善 護 理 職 場 環 境... 9 四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反 對 簽 訂 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活 動 報 導 一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讀 書 會 二 職 場 災 害 與 職 業 安 全 法 規 研 習 會 三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法 令 權 益 研 習 會 個 案 討 論 李 小 芳 排 班 工 時 的 問 題 活 動 預 告 [ 附 件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三 ] 基 隆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四 ]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五 ] 新 竹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六 ] 新 竹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八 ]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九 ] 南 投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 彰 化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一 ] 雲 林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二 ] 嘉 義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三 ]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四 ]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五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六 ] 屏 東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七 ] 花 蓮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八 ] 台 東 縣 勞 動 科 申 訴 書 [ 附 件 十 九 ] 臺 東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 附 件 二 十 ] 宜 蘭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I

3 專 題 報 導 一 燒 燙 傷 面 積 影 響 大 醫 護 難 為 盼 將 心 比 心 (TVBS 專 訪 盧 理 事 長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 盧 孳 艷 理 事 長 2015 年 6 月 28 日 傍 晚 發 生 的 八 仙 塵 爆 事 件, 造 成 近 五 百 人 的 大 量 大 面 積 燒 燙 傷 病 患,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努 力 搶 救 燒 燙 傷 病 患 之 餘, 亦 突 顯 目 前 醫 療 環 境 專 業 燒 傷 病 床 不 足, 病 床 區 域 不 均, 雙 北 高 雄 數 字 最 多, 西 部 地 區 也 有 一 定 數 量, 但 東 部 民 眾 只 剩 下 12 床, 最 該 解 決 的 反 而 是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艷 : 不 能 有 其 他 的 人 ( 一 般 病 友 ), 跟 他 ( 燒 傷 ) 混 在 一 起, 所 以 說 他 要 特 別 的 空 間, 有 時 候 滿 多 設 立 起 來 之 後, 會 空 在 那 個 地 方, 他 們 ( 醫 學 中 心 ) 就 覺 得, 對 他 們 來 講 損 失 比 較 大 燒 燙 傷 換 藥 過 程 中, 帶 給 醫 護 及 病 人 極 大 的 痛 苦 醫 護 人 員 銷 假 上 班 上 十 幾 個 小 時 大 有 人 在 換 藥 過 程 更 考 驗 醫 護 人 員 精 神 狀 態, 看 到 傷 患 痛 苦, 她 們 也 難 過, 但 每 兩 個 小 時, 就 得 換 藥, 醫 生 病 人 都 不 好 受 病 人 哀 號 的 情 況 之 下 還 要 幫 他 做 那 樣 創 造 疼 痛 的 動 作, 當 然 他 就 很 不 忍, 可 是 他 知 道 這 是 在 幫 助 病 人 他 不 得 不 做, 所 以 事 實 上 他 心 理 壓 力 非 常 大, 每 兩 個 小 時 就 得 痛 一 次 醫 護 人 員 也 不 好 過, 團 隊 動 手 30 分 鐘 起 跳, 一 組 人 馬 5 個 人, 一 個 人 照 顧 一 個 人, 每 兩 個 小 時 需 要 5 乘 12, 共 60 個 人 身 體 的 累 還 能 撐 過 去, 最 怕 的 就 是 不 被 諒 解, 因 為 台 北 跟 新 北 加 起 來 燒 燙 傷 中 心 病 床 只 有 88 張, 根 本 無 法 應 付 好 幾 百 名 傷 患 大 量 湧 入, 很 多 醫 院 老 早 清 空 加 護 病 房 支 援, 用 盡 力 了 來 形 容, 是 許 多 前 線 醫 護 的 共 同 心 聲 下 了 班 就 衝 回 去 醫 院, 他 們 自 動 就 回 去, 如 果 還 在 班 別 的 都 會 知 道 盡 量 的 全 部 都 去 支 援 急 診 室 和 加 護 病 房 缺 病 床 缺 人 力 面 對, 部 分 家 屬 質 疑, 醫 護 沒 有 逃 避, 缺 希 望 外 界 能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白 色 巨 塔 缺 陷, 政 府 統 一 調 度 資 源 分 配 又 在 哪 裡? 資 料 來 源 :TVBS 網 站, 檢 索 日 期

4 二 八 仙 塵 爆 事 件 後 衛 福 部 規 劃 編 列 護 理 津 貼 陽 明 大 學 護 理 系 四 年 級 張 佑 安 撰 寫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 以 下 稱 本 會 ) 一 直 以 來 都 關 注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而 八 仙 塵 爆 事 件 後, 現 有 的 醫 護 人 力 及 整 體 性 照 護 議 題 更 待 各 方 團 體 監 督 及 關 切, 我 們 認 為 八 仙 塵 爆 引 發 的 護 理 人 力 問 題 為 : 1. 當 日 返 回 支 援 者, 可 能 不 會 報 加 班 或 積 休, 此 舉 罔 顧 醫 護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2. 護 理 人 員 超 時 工 作, 有 累 積 休 假 之 問 題 3. 護 理 人 員 為 此 事 件 的 加 班 部 分 是 否 可 以 核 報 4. 退 休 或 院 外 護 理 人 員 之 員 報 告 與 執 業 登 錄 5. 此 事 件 導 致 護 理 人 員 在 照 護 上 產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之 問 題 而 本 會 於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出 席 104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諮 詢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與 會 中, 理 事 長 提 出 八 仙 塵 暴 事 件 後 續 照 顧 將 需 更 多 護 理 人 力, 應 儘 早 提 出 整 體 人 力 規 劃, 合 宜 調 度 人 力 協 助 各 醫 院 渡 過 難 關, 並 維 護 護 理 勞 動 權 益 針 對 此 提 議, 衛 生 福 利 部 作 出 兩 點 決 議 ( 衛 部 照 字 第 號 ) ( 一 ) 本 次 事 件 建 議 針 對 醫 護 人 員 工 時 累 積 休 假 問 題 退 休 或 院 外 醫 護 人 員 之 員 報 備 與 執 業 登 錄 2 個 月 期 限 將 屆 滿 及 各 種 津 貼 等 需 持 續 追 蹤 及 研 議, 以 維 護 醫 護 人 員 權 益 另 對 於 第 一 線 護 理 人 員 參 與 本 次 救 護 之 辛 勞, 衛 福 部 將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與 公 開 表 揚, 以 肯 定 醫 護 人 員 的 努 力 及 奉 獻 ( 二 ) 本 按 照 護 為 長 期 性 問 題, 且 涉 及 醫 療 照 護 復 健 營 養 及 心 理 等 整 體 性 議 題, 針 對 第 一 線 醫 護 人 員 之 身 心 健 康 持 續 給 予 心 理 支 持 及 關 懷 另 針 對 家 屬, 建 議 衛 福 部 心 口 司 組 團 安 排 至 收 治 醫 院 與 家 屬 進 行 面 對 面 座 談 之 時 間 另 外 理 事 長 也 談 及 許 多 醫 院 對 於 醫 護 人 力 有 給 予 獎 勵 措 施, 如 看 見 台 灣 基 金 會 透 由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聯 會 ( 以 下 稱 全 聯 會 ) 捐 贈 500 萬 給 醫 院 醫 護 同 仁, 而 這 筆 資 金 全 聯 會 將 依 醫 院 收 治 人 數 及 病 患 燒 傷 程 度 分 配 此 補 助 款 給 醫 院, 至 於 衛 福 部 有 無 相 關 獎 勵 措 施? 衛 福 部 則 表 示 有 相 關 規 劃, 如 醫 護 人 員 的 公 開 表 揚, 還 有 已 進 行 規 劃 編 列 的 護 理 津 貼, 其 中 包 含 護 理 輔 助 人 力, 而 這 津 貼 將 依 據 醫 院 收 治 病 人 數 及 病 患 嚴 重 程 度 給 予 定 額 補 助, 時 至 今 日 已 過 五 個 月, 八 仙 事 件 的 第 一 線 護 理 人 員 是 否 有 接 收 到 這 筆 衛 福 部 規 劃 的 護 理 補 助 人 力 津 貼? 本 會 將 繼 續 關 切, 確 保 護 理 人 員 應 有 的 權 益 3

5 三 陪 鑑 專 題 : 制 度 的 建 立 過 程 台 北 市 勞 動 局 長 賴 香 伶 上 任 以 來, 擬 推 動 勞 檢 陪 同 鑑 定 人 制 度, 為 針 對 現 行 勞 動 檢 查 無 法 實 際 呈 現 某 些 產 業 的 勞 動 處 境, 而 除 企 業 工 會 學 者 專 家 外, 也 開 放 讓 擁 有 五 年 以 上 資 歷 等 條 件 的 第 一 線 實 務 工 作 者 陪 同 勞 檢 而 護 理 為 首 波 勞 檢 對 象, 並 在 今 年 104 年 9 月 24 日 辦 理 醫 療 服 務 業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討 論 座 談 會, 但 當 天 除 了 邀 請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台 灣 基 層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和 醫 師 勞 動 條 件 改 革 小 組 參 與 外, 坐 席 上 仍 有 多 位 醫 院 及 護 理 主 管, 各 工 會 代 表 便 立 即 向 賴 局 長 提 出 抗 議, 但 勞 動 局 表 示 不 清 楚 工 會 以 及 公 會 的 區 別, 且 認 為 護 理 主 管 也 是 有 指 導 勞 檢 人 員 看 懂 班 表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並 在 促 進 護 理 領 域 內 部 改 變 之 假 設 目 標 下, 希 望 與 護 理 部 最 高 管 理 者 - 界 定 為 也 是 受 雇 勞 工, 達 到 正 確 制 度 宣 導, 對 於 護 理 主 管 是 否 可 以 代 表 與 會 的 " 正 當 性 " 需 釐 清, 勞 工 代 表 對 於 勞 檢 陪 同 鑑 定 人 的 意 見 將 流 傳 在 與 會 資 方 的 手 上, 基 護 工 會 和 部 分 醫 勞 小 組 選 擇 退 席 抗 議 在 衝 突 之 下, 賴 局 長 答 應 另 設 委 員 會 或 者 諮 詢 相 關 專 家 討 論 主 管 是 否 可 以 成 為 陪 鑑 員, 本 會 對 於 " 外 界 " 對 於 醫 療 體 系 多 不 了 解," 連 " 公 會 " 及 " 工 會 " 的 區 隔 完 全 不 清 楚, 醫 護 專 業 實 在 有 負 起 教 育 大 眾 的 必 要 性 104 年 11 月 6 日 正 式 召 開 陪 鑑 制 度 行 前 會 -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專 案 檢 查 討 論 座 談 會 中 以 及 11 月 13 日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陪 同 鑑 定 人 行 前 準 備 會, 目 前 陪 鑑 制 度 確 認 醫 院 主 管 及 護 理 主 管 不 被 認 定 適 合 擔 任 陪 鑑 員, 本 會 給 予 肯 定 會 議 中 進 一 步 確 認 了 檢 查 對 象 及 會 談 記 錄 表 及 抽 檢 資 料 區 間 且 仔 細 的 討 論 和 擬 定 如 何 在 陪 鑑 過 程 中 發 現 醫 療 服 務 業 尤 其 是 護 理 勞 動 職 場 中 的 眉 角, 分 析 如 何 收 集 各 種 資 料 檢 視 勞 基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勞 動 條 件, 並 公 布 19 位 陪 鑑 員 名 單 ( 本 工 會 佔 了 3 名 ), 而 陪 鑑 員 於 11/18-25 期 間 陪 同 勞 檢 員 前 往 台 北 市 共 12 家 醫 院 進 行 勞 檢, 屆 時 將 陪 鑑 過 程 分 享 給 大 家 ( 一 ) 何 謂 陪 鑑 制 度 陪 鑑 又 稱 陪 同 鑑 定 制 度, 為 台 北 市 勞 動 局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所 設 立 之 由 於 過 去 的 勞 動 檢 查 規 定 中, 勞 檢 委 員 並 不 一 定 熟 悉 每 個 職 業 的 實 際 工 作 形 態 與 勞 動 現 場 的 狀 況, 加 上 各 企 業 也 可 能 為 了 因 應 勞 動 規 定, 私 下 發 展 出 各 種 規 避 檢 查 的 制 度, 因 此 很 難 藉 由 勞 動 檢 查 徹 底 落 實 勞 工 權 益 的 保 障, 形 成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的 情 況 許 多 人 會 問, 那 為 何 不 讓 工 會 來 勞 檢? 事 實 上, 在 現 行 的 勞 動 檢 查 法 ( 第 22 條 ) 中 規 定, 實 施 勞 檢 的 時 候, 勞 動 局 有 義 務 告 知 雇 主 及 工 會 可 是, 目 前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成 立 工 會 之 比 率 幾 乎 是 零!! 在 各 醫 療 院 所 盡 量 地 以 威 脅 手 段 禁 止 醫 護 第 一 線 基 層 人 員 成 立 工 會 的 情 形 下, 基 本 上 也 無 法 參 與 勞 動 檢 查 不 過,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3 條 中 也 規 定, 勞 動 檢 查 員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核 准 後, 邀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學 術 機 構 相 關 團 體 或 專 家 醫 師 陪 同 前 往 鑑 定,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但 過 去, 很 少 有 人 真 的 使 用 這 條 規 定 因 此, 台 北 市 勞 動 局 長 賴 香 伶 上 任 後, 便 利 用 這 條 規 定 制 定 台 北 市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陪 同 作 業 要 點, 讓 沒 有 組 工 會 的 企 業 員 工 有 了 實 質 參 與 勞 檢 的 機 會, 使 得 真 正 了 解 各 職 業 實 際 勞 動 狀 況 的 人 能 夠 將 勞 工 真 實 的 勞 動 條 件 反 映 給 勞 檢 委 員, 提 供 適 切 的 檢 查 方 向 避 免 讓 企 業 藉 由 各 種 手 段 做 假 的 資 料 來 應 付 勞 檢 註 : 臺 北 市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陪 同 鑑 定 制 度 專 區 4

6 參 考 資 料 2015/01/15 聯 合 知 識 網 大 亂 鬥! 跛 腳 的 勞 動 檢 查 體 系 如 何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資 料 來 源 : 檢 索 日 期 ( 二 ) 護 生 淺 談 9 月 24 日 醫 療 服 務 業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討 論 座 談 會 事 件 陽 明 大 學 護 理 系 三 年 級 王 瑋 欣 柯 P 新 政 挾 高 人 氣 上 路, 長 期 參 與 工 運 的 賴 香 伶 也 在 i-voting 中 得 到 六 千 票, 被 任 命 為 台 北 市 勞 動 局 長 九 個 多 月 來, 北 市 勞 動 局 最 受 矚 目 的 重 點 施 政, 是 勞 動 檢 查 的 陪 同 鑑 定 制 度, 也 就 是 將 勞 動 檢 查 法 23 條 的 法 源 ( 勞 動 檢 查 員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核 准 後, 邀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學 術 機 構 相 關 團 體 或 專 家 醫 師 陪 同 前 往 鑑 定,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 加 以 延 伸, 邀 請 公 正 第 三 方 協 助 勞 檢 員 掌 握 個 別 產 業 或 職 業 的 檢 查 重 點 和 眉 角 針 對 現 行 勞 動 檢 查 無 法 實 際 呈 現 某 些 產 業 的 勞 動 處 境, 計 畫 建 立 勞 檢 陪 同 鑑 定 人 制 度, 除 企 業 工 會 學 者 專 家 外, 也 開 放 讓 擁 有 五 年 以 上 資 歷 等 條 件 的 第 一 線 實 務 工 作 者 陪 同 勞 檢, 成 為 勞 檢 員 的 資 料 庫 與 智 囊 團 首 波 勞 檢 對 象 鎖 定 媒 體 金 融 護 理 與 科 技 業 [1] 在 首 波 ( ) 由 勞 動 局 安 排 的 醫 療 服 務 業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討 論 座 談 會 中, 令 大 家 相 當 愕 腕 的 是 : 同 席 竟 出 現 護 理 部 主 任 和 督 導 甚 至 是 醫 院 人 資 部 或 管 理 部 的 管 理 階 層 在 列 資 料 閱 讀 至 此, 我 也 不 禁 想 問, 有 工 運 背 景 的 勞 動 局 長, 難 道 也 不 敵 醫 療 資 方 的 壓 迫 消 極 的 官 僚 態 度? 使 原 本 積 極 突 破, 期 待 開 創 勞 工 就 業 職 場 新 局 的 新 法 制, 淪 為 看 的 到 卻 用 不 到 的 政 治 牛 肉? 也 因 此, 在 場 的 醫 師 勞 動 條 件 改 革 小 組 台 灣 基 層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等 團 體 紛 紛 以 退 席 表 示 抗 議, 只 剩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的 盧 理 事 長 留 下, 據 表 示, 當 下 賴 局 長 有 退 一 步 要 組 個 委 員 會 討 論, 也 願 意 將 當 天 當 成 對 於 制 度 的 說 明, 顯 示 陪 鑑 制 度 的 機 制 尚 有 討 論 空 間 與 溝 通 範 圍, 故 盧 理 事 長 選 擇 持 續 關 注 事 件 發 展 對 我 一 個 大 三 護 生 來 說, 護 理 勞 動 議 題 環 環 相 扣, 層 層 裹 覆 著 資 方 的 營 利 心 態 壓 榨 護 理 人 力 責 任 制 加 班 給 付 制 度 等 問 題, 先 暫 時 撇 去 制 度 面 的 複 雜 根 本 因 素 來 談, 若 連 護 理 人 員 的 申 訴 與 陪 鑑 制 度 稽 查 都 落 入 資 方 管 理 階 層 的 手 裡, 很 難 想 像 勞 檢 結 果 是 正 面 回 應 並 解 決 問 題 抑 或 又 是 搓 湯 圓? 而 護 理 勞 動 環 境 的 險 惡 和 壓 迫, 難 道 永 遠 都 只 是 小 蝦 米 對 大 鯨 魚 望 洋 興 嘆 嗎? 故 對 陪 鑑 制 度 的 持 續 追 蹤 和 監 督, 是 護 理 人 員 保 護 自 己 的 重 要 防 線 參 考 資 料 : [1] 天 下 雜 誌 獨 立 評 論 天 下 5

7 四 超 時 工 作 將 增 加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疾 病 及 中 風 的 風 險 2014 年, 勞 動 部 勞 動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之 我 國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及 身 心 健 康 之 探 討 中, 調 查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實 際 一 週 工 作 時 數 平 均 為 48.8 小 時, 然 而 勞 基 法 規 定 一 周 基 本 工 時 為 40 小 時, 明 顯 的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時 數 已 經 爆 表 而 在 今 年, 英 倫 敦 大 學 學 院 教 授 Mika Kivimäki 發 表 了 一 篇 對 於 超 時 工 作 罹 患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以 及 中 風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研 究 內 容 為, 於 歐 洲 美 國 澳 洲 的 25 篇 超 時 工 作 與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以 及 17 篇 超 時 工 作 與 中 風 研 究 文 章 中, 發 現 從 一 開 始 沒 有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的 603,838 人 中, 而 後 有 4,768 的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個 案 發 生 (8.5 年 間, 發 生 密 度 為 5.1 百 萬 人 年 中 ); 從 一 開 始 沒 有 中 風 的 528,908 人, 而 後 有 1,722 的 中 風 個 案 發 生 (7.2 年 間, 發 生 密 度 為 3.8 百 萬 人 年 中 ), 在 調 整 年 齡 性 別 及 社 經 地 位 變 因 之 後 發 現 : 周 工 時 55 小 時 者 比 周 標 準 工 時 者 (35-40 小 時 ), 罹 患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疾 病 的 風 險 為 1.13 倍 (p=0.02); 罹 患 中 風 的 風 險 為 1.33 倍 (p=0 002) 而 周 工 時 介 於 小 時 之 間 者 則 有 1.27 倍 罹 患 中 風 的 風 險 (p=0 03) Dr. Mika Kivimäki 建 議 勞 工 應 多 關 注 超 時 工 作 會 增 加 心 臟 動 脈 血 管 疾 病 及 中 風 的 危 險 性 資 料 來 源 [1] Kivimäki, Mika et al(2015),long working hours and risk of coronary heart disease and stroke: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of published and unpublished data for 603,838 individuals. [2]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014) 我 國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及 身 心 健 康 之 探 討 檢 索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6

8 新 聞 報 導 本 期 會 訊 精 選 以 下 五 則 報 導, 讓 護 理 人 員 明 瞭 勞 動 權 議 是 需 要 自 覺 與 團 體 力 量 的 積 極 的 爭 取 並 分 享 成 功 案 例, 另 外 還 有 對 於 貿 易 協 議 如 何 影 響 台 灣 醫 療 :1. 邱 駿 彥 教 授 強 調 行 政 疏 失 怠 惰 才 導 致 醫 療 院 所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的 原 因 2. 德 國 的 護 理 人 員 自 今 年 (2015 年 )6 月 22 日 起, 於 全 歐 洲 最 大 的 醫 院 - 柏 林 夏 里 特 (Charité) 醫 院 中 進 行 反 血 汗 醫 療 的 罷 工 行 動 的 報 導 3. 美 國 加 州 護 理 人 員 替 自 己 爭 權 成 功, 改 善 護 理 職 場 環 境 4.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反 對 簽 訂 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一 醫 護 真 不 足? 專 家 告 訴 你 病 灶 在 哪! 作 者 健 康 醫 療 網 / 記 者 許 碩 穎 報 導 健 康 醫 療 網 2015 年 7 月 6 日 下 午 3:35 八 仙 塵 爆 意 外 發 生 後, 近 500 名 傷 患 被 分 送 至 各 大 醫 院 進 行 急 救, 由 於, 醫 護 人 員 不 足, 陸 續 有 新 聞 報 導, 許 多 已 退 休 或 離 職 之 醫 護 都 回 鍋 服 務 衛 福 部 次 長 林 奏 延 表 示, 衛 福 部 已 號 召 退 休 醫 護 回 任 以 救 援 患 者, 緩 解 人 力 緊 張 之 狀 況 ; 對 此, 勞 動 部 也 跟 進, 鬆 綁 勞 基 法 規 定, 讓 護 理 人 員 可 依 法 請 領 加 班 費 林 奏 延 指 出, 曾 在 原 單 位 任 職 過 的 醫 護 對 醫 院 內 的 行 政 作 業 較 為 熟 悉, 可 快 速 上 手, 投 入 救 援 工 作 ; 因 此, 有 意 願 至 醫 院 支 援 照 護 病 患, 且 領 有 證 照 醫 事 人 員 或 退 休 醫 事 人 員, 由 醫 療 機 構 造 冊 直 接 送 交 衛 生 局 備 查, 免 受 醫 事 人 員 法 執 業 登 記 及 加 入 醫 師 公 會 限 制, 但 執 業 期 間 以 兩 個 月 為 限 然 而, 法 界 人 士 對 此 抱 持 著 不 同 看 法 知 名 勞 工 法 專 家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系 邱 駿 彥 表 示, 台 灣 各 級 醫 學 護 理 相 關 學 校, 數 十 年 累 積 下 來 的 醫 護 人 員, 理 當 足 夠 台 灣 醫 療 院 所 之 需 求 而 目 前 台 灣 擁 有 護 理 師 護 士 執 照 者, 約 有 24 萬 6 千 人, 截 至 2014 年 9 月 底 止, 實 際 在 醫 療 院 所 第 一 線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者 僅 有 14 萬 4,586 人 那 麼, 為 何 有 將 近 10 萬 人 擁 有 執 照, 卻 脫 離 醫 療 正 規 體 系, 寧 願 賦 閒 在 家 或 擔 任 特 別 看 護 呢? 邱 駿 彥 教 授 解 釋, 關 鍵 在 於 衛 福 部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醫 院 落 實 護 病 比 例 的 人 員 配 置 以 外 國 為 例, 美 國 白 班 護 病 比 約 為 1:4, 小 夜 與 大 夜 班 約 為 1:6, 日 本 三 班 的 護 病 比 總 平 均 約 為 1:7 而 台 灣 最 高 級 的 醫 學 中 心, 三 般 平 均 護 病 比 為 1:9.1, 區 域 醫 院 則 為 1:11.4, 地 區 醫 院 則 高 達 日 本 的 兩 倍 美 國 的 三 倍, 為 1:13.8, 也 遠 遠 不 如 加 拿 大 澳 洲 美 國 日 本 及 其 他 值 得 與 我 國 相 比 的 國 家 由 此 可 知, 台 灣 的 醫 護 比 例 高, 醫 療 人 員 身 心 俱 疲 之 程 度 不 在 話 下 這 些 凡 人 無 法 負 擔 的 超 時 工 作 惡 劣 環 境 不 被 信 任 的 醫 病 關 係 等 原 因, 只 好 選 擇 離 開, 這 就 是 為 何 台 灣 領 有 護 理 師 護 士 執 照 者 眾, 而 任 職 於 醫 療 體 系 者 寡 的 原 因 了 邱 駿 彥 教 授 表 示, 過 去 護 理 人 員 有 勞 基 法 第 84 條 之 1 適 用, 不 受 勞 基 法 工 時 規 範 限 制, 因 此 醫 院 雇 主 可 以 無 限 要 求 他 們 加 班, 甚 至 一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12 小 時 值 班 者 所 在 多 有, 而 且 沒 有 加 班 費 的 慰 藉 如 此 普 遍 過 苛 的 工 作 環 境, 導 致 臺 灣 歷 年 來 迭 有 醫 護 人 員 過 勞 死 案 例, 媒 體 上 也 屢 見 有 護 理 人 員 體 力 不 支, 一 面 打 點 滴 一 面 執 勤 的 報 導 勞 動 部 基 於 保 護 照 顧 臺 灣 勞 工 的 立 場, 於 2014 年 取 消 醫 療 護 理 人 員 適 用 84 條 之 1 的 指 定, 一 切 回 歸 勞 基 法 的 工 時 標 準 依 此, 勞 基 法 規 定,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加 上 加 班 時 數, 最 多 不 能 超 過 12 小 時 但 八 仙 樂 園 事 件 讓 許 多 醫 院 一 下 子 湧 入 數 百 人 必 須 緊 急 連 續 救 護 的 受 災 民 7

9 眾, 護 理 人 員 超 時 工 作 甚 至 連 續 超 過 12 小 時 工 作 之 必 要 性, 在 法 界 當 中, 是 可 被 理 解 的 但, 醫 療 院 所 不 願 造 成 超 時 工 作 的 紀 錄, 因 此 規 定 超 過 12 小 時 連 續 工 作 的 護 理 人 員 不 可 以 打 卡 留 下 記 錄, 沒 有 記 錄 就 無 法 請 求 加 班 費, 以 致 辛 勞 的 護 理 人 員 普 遍 感 到 不 平 而 鳴 邱 駿 彥 教 授 說, 這 個 問 題 很 好 解 決, 因 為 勞 基 法 所 定 的 勞 動 條 件 為 最 低 基 準, 雇 主 絕 對 可 以 提 高 勞 動 條 件 待 遇 其 實, 並 非 勞 基 法 限 制 勞 工 不 能 領 取 加 班 費, 推 測 應 是 醫 療 院 所 經 營 者 不 願 負 擔 更 多 的 成 本 而 勞 基 法 第 33 條 亦 有 規 定, 因 公 眾 之 生 活 便 利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有 調 整 法 定 正 常 工 時 及 加 班 時 數 之 必 要 者, 得 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工 會, 就 必 要 之 限 度 內 以 命 令 調 整 之 因 此, 使 用 本 規 定 也 可 以 讓 醫 療 院 所 的 勞 工 們 即 使 超 時 工 作, 醫 院 本 身 也 不 致 於 違 法 但 邱 駿 彥 教 授 強 調, 勞 動 部 不 應 隨 著 衛 福 部 的 要 求 而 修 法, 畢 竟 造 成 醫 療 院 所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的 原 因, 並 非 天 災 不 可 抗 力 所 導 致, 反 而 是 行 政 疏 失 怠 惰 才 是 始 作 俑 者 若 是 薪 資 水 平 跟 進 世 界 水 平, 根 本 不 致 於 流 失 護 理 人 才, 落 入 現 在 救 護 人 員 不 夠 的 窘 境 資 料 來 源 :YAHOO 新 聞 醫 護 真 不 足? 專 家 告 訴 你 病 灶 在 哪! 檢 索 日 期 二 拒 絕 以 命 抵 命 的 反 血 汗 醫 療 鬥 爭! 2015 年 德 國 醫 護 人 員 罷 工 行 動 之 啟 示 作 者 苦 勞 網 苦 勞 網 2015 年 8 月 14 日 下 午 8:53 文 / 邱 羽 凡 ( 勞 動 視 野 工 作 室 成 員 ) 日 前 發 生 於 新 北 市 的 八 仙 塵 爆 乙 事, 除 了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傷 者 的 關 注 之 外, 我 國 醫 護 人 員 的 勞 動 問 題 也 在 連 日 救 災 的 過 程 中 再 次 浮 上 檯 面, 從 澎 湖 空 難 高 雄 氣 爆 到 今 天 的 八 仙 塵 爆, 醫 療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連 連 造 成 醫 護 人 員 過 勞, 甚 至 護 理 人 員 一 邊 打 著 點 滴 一 邊 上 班 的 情 形 已 不 是 個 案, 而 如 同 台 灣 護 理 人 員 的 吶 喊 : 當 病 人 在 你 旁 邊 哀 號, 哭 喊 著 要 你 的 協 助 時, 不 可 能 吃 得 下 飯, 只 能 用 自 己 的 身 體 來 換 他 們 的 生 命, 這 樣 幾 乎 是 以 命 抵 命 的 血 汗 勞 動 也 在 德 國 醫 療 院 所 中 發 生, 不 同 的 是, 德 國 的 護 理 人 員 在 德 國 服 務 業 工 會 (ver.di) 的 組 織 動 員 下, 高 喊 增 加 醫 療 人 力! 明 確 化 人 力 配 置 標 準!, 進 行 了 全 國 性 的 動 員, 並 自 今 年 (2015 年 )6 月 22 日 起, 於 全 歐 洲 最 大 的 醫 院 - 柏 林 夏 里 特 (Charité) 醫 院 中 進 行 無 限 期 的 罷 工 本 文 完 稿 之 時, 德 國 護 理 人 員 的 罷 工 在 歷 經 整 整 十 日 後, 已 暫 時 告 一 段 落, 工 會 此 役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果, 亦 即 勞 資 雙 方 將 於 團 體 協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 第 一 加 護 病 房 兒 童 醫 院 與 療 養 中 心 等 各 醫 療 單 位 的 人 力 配 置 標 準 明 確 化 ; 第 二 一 旦 護 理 人 員 向 雇 主 表 示 人 力 負 擔 超 過 約 定 標 準 時, 雇 主 有 立 即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的 法 律 義 務 此 一 成 果 為 護 理 人 員 對 抗 過 勞 工 作 奠 定 了 法 律 上 的 基 礎, 行 動 政 治 的 意 義 上 則 是 翻 轉 了 雇 主 的 忽 視 勞 動 安 全 的 人 事 政 策 令 人 好 奇 的 是, 何 以 一 場 在 醫 院 中 罷 工 可 以 撐 過 整 整 十 日 並 取 得 成 果? 人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在 罷 工 中 如 何 繼 續 獲 得 保 障? 為 何 社 會 言 論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沒 有 出 面 杯 葛 罷 工? 此 等 提 問 應 不 止 是 德 國 罷 工 文 化 此 一 主 觀 性 因 素 所 能 解 答, 本 文 以 對 德 國 罷 工 現 場 的 在 地 觀 察, 提 出 看 法 與 分 析 供 讀 者 參 考 8

10 反 血 汗 醫 療 的 罷 工 行 動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如 同 在 其 他 的 產 業, 德 國 醫 療 健 康 產 業 也 在 新 自 由 主 義 思 維 的 支 配 下, 走 入 互 相 競 爭 的 營 利 取 代 維 護 民 眾 的 福 祉 之 途, 國 家 投 注 於 的 資 源 亦 逐 步 減 少, 削 減 支 出 的 政 策 反 映 在 醫 療 人 事 組 織 上, 即 是 一 再 緊 縮 的 人 力 配 置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過 勞 工 作, 自 1990 年 代 中 期 已 來, 德 國 療 養 院 所 中 有 超 過 五 萬 名 護 理 人 員 被 裁 減, 在 病 患 增 加 但 醫 療 人 員 減 少 下, 工 作 時 間 拉 長 休 息 時 間 被 刪 除, 甚 至 護 理 人 員 需 進 行 醫 師 的 工 作 而 無 法 專 注 於 自 己 的 專 業 上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表 示 自 十 年 來 加 班 已 是 工 作 上 的 常 態, 每 週 工 時 的 正 常 工 時 雖 然 為 38.5 小 時, 但 是 每 個 月 卻 至 少 要 負 擔 近 90 小 時 的 加 班 時 數, 心 臟 科 中 的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要 照 顧 十 名 的 患 者 兒 童 醫 院 中 的 一 名 護 理 人 則 要 負 責 36 名 兒 童 病 患 另 外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則 表 示, 醫 院 配 置 給 31 床 的 人 力 只 有 3 名 護 理 人 員, 逢 夜 間 與 週 末 值 班 時 更 只 剩 二 名 人 力, 有 時 甚 至 是 單 獨 值 班, 一 旦 有 員 工 生 病 無 法 到 班, 在 值 的 護 理 人 員 也 沒 有 辦 法 要 求 醫 院 補 足 人 力 在 人 力 緊 縮 而 工 作 源 源 不 絕 下, 護 理 人 員 縱 使 有 心 給 予 病 患 最 好 的 照 護, 在 此 客 觀 條 件 的 限 制 下 也 難 以 達 成 在 此 背 景 下, 雖 然 護 理 人 員 所 屬 的 產 業 中 已 有 團 體 協 約, 但 是 此 次 護 理 人 員 的 罷 工 提 出 了 完 全 不 同 以 往 的 訴 求, 亦 即 不 是 調 薪 等 傳 統 的 協 商 訴 求, 而 是 要 求 醫 院 為 合 理 且 明 確 的 人 力 配 置, 這 也 是 第 一 場 以 增 加 工 作 員 額 來 挑 戰 雇 主 人 事 權 的 罷 工, 雖 然 雇 主 主 張 人 力 配 置 屬 於 資 方 的 經 營 權 力, 勞 方 非 得 置 喙, 但 柏 林 勞 動 法 院 則 提 出 : 雇 主 的 經 營 自 由 在 員 工 的 健 康 權 面 前 沒 有 優 先 權, 應 該 退 讓 亦 即 勞 工 可 以 為 了 改 善 勞 動 健 康 的 問 題 而 進 行 罷 工 全 文 請 見 苦 勞 網 資 料 來 源 :YAHOO 新 聞 檢 索 日 期 三 美 國 加 州 護 理 人 員 替 自 己 爭 權 成 功, 改 善 護 理 職 場 環 境 作 者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2015 年 11 月 02 日 9 陽 明 大 學 護 理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張 佑 安 翻 譯 加 州 康 特 拉 科 斯 塔 縣 署 立 醫 院 護 士 在 經 過 15 個 月 的 談 判 以 及 連 續 兩 天 的 罷 工 後, 終 於 有 了 關 鍵 性 的 突 破, 與 醫 院 有 了 初 步 協 議, 如 下 : 挽 留 資 深 的 護 理 人 員 這 部 分 是 談 判 過 程 中 最 主 要 的 議 題, 因 為 在 過 去 一 年, 署 立 醫 院 已 經 有 100 位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辭 職, 而 轉 戰 到 別 家 醫 院, 而 主 要 原 因 為 工 資 的 差 異 手 術 室 護 士, 羅 莎 琳 德 表 示 : 在 這 幾 年 我 們 已 看 過 許 多 護 理 人 員 離 開 醫 院, 去 尋 求 更 好 的 工 作 待 遇, 公 立 醫 院 已 然 成 為 了 私 立 醫 院 的 人 員 培 訓 所, 這 樣 的 後 果 不 僅 損 及 病 人 的 照 護 品 質 還 有 大 眾 權 益 而 在 這 次 的 協 議 裡, 為 了 縮 短 與 私 立 醫 院 的 薪 資 差 距, 提 升 了 護 理 人 員 16% 的 工 資, 並 設 置 了 基 本 工 資, 相 信 這 將 改 善 護 理 人 員 招 聘 及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流 失 的 問 題 羅 莎 琳 德 表 示 : 這 個 協 議 不 只 讓 抗 爭 活 動 畫 下 句 點, 也 是 對 於 我 們 病 患 權 益 的 勝 利 醫 療 及 退 休 福 利 保 障 重 要 的 是, 這 次 協 議 將 不 會 縮 減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療 及 退 休 福 利 保 障, 隨 著 薪 資 的 調 漲, 將 有 助 於 挽 留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11 不 強 制 加 班 多 項 研 究 已 顯 示 超 時 工 作 會 導 致 出 錯 率 提 升, 而 協 議 裡 也 有 強 制 加 班 禁 令, 保 障 了 護 理 人 員 在 缺 少 適 當 休 息 下 而 超 時 加 班, 增 進 病 人 照 護 品 質 以 上 協 議 受 到 當 地 護 士 的 讚 揚, 對 於 挽 留 有 經 驗 的 護 士 及 病 人 權 益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而 這 也 是 護 士 同 仁 應 有 的 權 益! 加 護 病 房 護 士, 莉 茲 表 示 : 為 了 我 們 的 需 求 發 聲 及 要 求 必 要 的 改 變 - 資 深 護 理 人 員 的 挽 留 以 及 我 們 關 心 的 利, 永 遠 都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情 但 替 病 人 爭 權 也 是 我 們 的 職 責 之 一, 我 以 署 立 醫 院 護 士 們 團 結 一 心 凝 聚 勇 氣 為 傲, 而 且 在 事 情 改 變 前 我 們 絕 不 退 縮 而 現 在 是 該 慶 祝 的 時 刻 了 如 果 順 利 的 話, 這 份 協 議 將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實 施 參 考 資 料 :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 檢 索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四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反 對 簽 訂 Partnership) TPP(Trans-Pacific 作 者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2015 年 11 月 02 日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艷 編 修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議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 是 由 汶 萊 智 利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發 起, 美 國 主 導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於 今 年 六 月 公 布 了 近 六 千 頁 的 協 議 內 容, 涵 蓋 了 環 太 平 洋 12 國 總 結 的 17 項 貿 易 議 題, 病 在 在 台 北 時 間 10 月 5 日 晚 間 8 點 達 成 協 議 然 而 最 近 顯 示 TPP 將 協 議 將 會 影 響 醫 療 環 境 甚 鉅, 因 協 議 中 大 幅 放 寬 大 財 團 藥 廠 獨 佔 市 場 的 利 益 而 原 本 條 文 內 希 望 放 入 將 藥 廠 的 獨 佔 市 場, 首 發 藥 廠 可 以 定 價 格 為 12 年 調 降 為 五 年, 然 而 目 前 卻 退 縮 為 8 年 以 上 這 得 已 讓 藥 廠 以 他 們 有 研 發 投 入 的 資 本 為 由, 不 時 提 高 藥 價, 最 終 將 導 致 一 些 救 命 的 藥 物 無 法 以 更 低 廉 的 價 格 讓 更 多 大 眾 受 惠, 在 大 藥 廠 賺 進 千 萬 億 的 錢 時, 大 眾 生 命 會 因 此 而 被 罔 顧 然 而, 事 實 上 藥 廠 研 發 的 金 費 往 往 來 自 民 眾 的 納 稅 錢, 因 為 這 些 發 明 通 常 來 自 大 學 教 授 的 研 究, 而 大 學 教 授 薪 水 大 部 分 由 納 稅 人 的 稅 賦 支 應 的, 也 就 是 說 大 藥 廠 根 本 沒 有 支 應 太 多 研 發 成 本! 更 令 人 不 可 思 議 的 是, 條 約 中 允 許 大 藥 廠 反 告 當 地 政 府 對 於 大 藥 廠 違 法 危 害 民 眾 健 康 及 環 境 保 護 的 訴 訟 (Investor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 但 其 實 條 約 簽 訂 前, 大 藥 廠 已 經 可 以 將 跨 國 訴 訟 中 雇 用 跨 國 大 律 師 的 經 費 以 " 損 失 收 益 " 來 報 稅, 竟 然 就 變 成 了 納 稅 人 付 錢 幫 忙 大 藥 廠 打 跨 國 官 司! 而 目 前 的 約 定 最 終 會 迫 使 當 地 政 府 降 低 自 己 的 " 健 康 或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 標 準, 讓 大 藥 廠 更 能 得 利! 由 於 種 種 不 利 民 眾 健 康 與 安 全 的 條 文, 美 國 聯 合 護 理 師 工 會 決 定 站 出 來 發 聲 反 對, 而 台 灣 政 府 對 於 簽 定 TPP 躍 躍 欲 試, 身 為 醫 療 份 子 的 我 們, 身 為 台 灣 民 眾 的 我 們, 是 否 該 站 出 來 捍 衛 自 我 的 權 利 呢?! 參 考 資 料 : 美 國 護 理 師 聯 合 工 會 / 檢 索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0

12 活 動 報 導 一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讀 書 會 工 會 希 望 藉 由 舉 辦 系 列 讀 書 會, 吸 引 集 結 對 護 理 權 益 議 題 有 興 趣 之 夥 伴, 透 過 文 本 的 閱 讀 及 各 自 的 經 驗 相 互 討 論, 培 養 對 於 當 前 重 要 護 理 議 題 的 掌 握 能 力 及 累 積 行 動 能 量 經 由 一 次 次 微 小 的 前 進, 作 為 生 存 於 崩 壞 醫 療 環 境 的 必 要 手 段 主 題 讓 我 們 一 同 來 搞 工 會 文 本 選 擇 搞 工 會 : 工 會 正 義 與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機 制 張 烽 益 洪 敬 舒 楊 書 瑋... 等 / 合 著 ; 臺 灣 勞 工 陣 線 / 出 版 地 點 : 北 投 區 義 理 街 63 巷 4 弄 11 之 9 號 時 間 :2015 年 8 月 14 日 ( 五 ) 晚 上 7 點 ( 舉 行 時 間 固 定 在 讀 書 會 上 次 舉 辦 之 後 隔 2 個 月 的 最 後 一 週 週 五 晚 上 七 點 ) 過 程 側 記 : 此 次 為 本 系 列 讀 書 會 的 第 三 次 會 中 探 討 有 關 工 會 的 產 生 及 其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力, 當 前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能 聽 到 許 多 工 作 夥 伴 對 於 現 況 的 不 滿 甚 或 同 仇 敵 愾 的 情 緒, 而 這 樣 高 張 的 內 心 感 受 卻 不 易 轉 化 為 行 動 的 力 量, 原 由 為 何?! 會 中 討 論 有 一 個 令 人 省 思 的 觀 點, 那 便 是 我 們 是 否 相 信 do something 的 可 能 性?! 是 否 相 信 當 行 動 後 便 能 有 所 改 變?! 而 台 灣 的 工 會 發 展 長 期 處 於 艱 辛 困 難 的 狀 態, 感 受 到 被 壓 迫 到 能 形 成 發 揮 實 質 力 量 的 工 會 並 非 等 號, 需 要 經 過 漫 長 的 堅 持 與 努 力 而 這 樣 的 疑 問 考 驗 著 每 個 受 到 不 平 對 待 與 壓 迫 的 人, 我 們 是 否 相 信 行 動 能 帶 來 改 變?! 我 們 是 否 有 能 力 能 將 行 動 化 為 改 變?! 下 一 期 也 將 探 討 團 體 協 商 工 會 與 政 治 種 族 性 別 族 群 及 性 取 向 移 工,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如 何 行 動 摘 錄 討 論 重 點 : 此 次 參 與 人 員 有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盧 理 事 長, 負 責 報 告 的 劉 萱, 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產 業 工 會 會 員 陳 星 宇, 陽 明 大 學 護 理 系 四 年 級 張 佑 安 與 工 會 秘 書 五 個 人 工 會 的 形 成 除 了 勞 動 者 感 受 到 不 平 的 對 待 與 壓 迫 外, 更 重 要 的 取 決 於 其 所 處 的 文 化 與 政 治 脈 絡, 護 理 工 會 無 法 跳 脫 以 女 人 或 是 台 灣 女 人 的 層 面 來 思 考 處 於 一 個 講 求 溫 順 忍 耐 堅 毅 的 文 化 氛 圍 下, 大 聲 疾 呼 工 作 上 所 受 的 非 合 理 待 遇, 更 易 流 於 被 看 待 為 計 較 與 不 合 群 的 負 面 形 象, 進 而 也 影 響 到 參 與 及 組 織 工 會 的 意 願 再 者, 由 於 台 灣 的 極 右 傾 的 政 商 環 境 下, 台 灣 工 會 組 織 實 質 力 道 有 限, 較 缺 乏 實 際 的 範 例 來 顯 示 參 與 工 會 所 能 帶 來 的 改 變 與 良 好 的 效 益, 為 我 們 所 處 的 困 境 發 聲 與 行 動 仍 是 條 漫 漫 長 路 讀 書 會 討 論 有 兩 個 重 點 :1. 搞 工 會 : 工 會 正 義 與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機 制 (2012) 提 到 雇 勞 兩 方 不 同 的 立 場, 工 業 國 家 面 對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的 處 理 機 制 與 工 會 發 展 受 到 的 阻 礙 三 個 部 分 2. 國 家 權 力 下, 從 女 性 護 理 人 人 員 身 處 的 文 化 與 政 治 脈 絡 的 角 度 思 考 護 理 工 會 的 運 作 以 加 州 將 護 病 比 立 法 成 功 的 案 子 為 例,1999 年 至 今, 美 國 許 多 州 紛 紛 起 為 效 之, 然 而 11

13 這 場 戰 役 迄 今 成 功 的 也 只 有 加 州, 多 數 醫 院 管 理 層 面 仍 傾 向 以 模 糊 的 政 治 語 言 來 回 應, 認 為 不 該 法 定 比 例, 應 使 系 統 保 有 最 佳 彈 性 才 是 病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 註 一 ) 然 而 反 觀 丹 麥 的 護 理 工 會, 丹 麥 護 理 工 會 (Danish Nurses Organization) 於 1899 年 成 立, 社 會 主 義 主 導 下 的 國 家, 約 90% 在 丹 麥 工 作 之 護 理 人 員 都 為 工 會 成 員, 入 會 採 自 願 性 加 入, 工 會 最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就 是 與 資 方 協 商 薪 資 加 給 與 退 休 福 利 以 及 勞 動 條 件 進 修 等, 以 確 保 護 理 人 員 良 好 的 執 業 環 境 及 穩 定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在 文 本 之 外, 此 次 的 讀 書 會 與 會 人 員 另 有 兩 個 討 論 的 重 點 :1. 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產 業 工 會 與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兩 者 在 入 會 資 格 章 程 法 規 與 運 作 模 式 等 相 關 制 度 的 討 論 2. 即 將 邁 入 護 理 工 作 的 學 生 對 於 當 今 第 一 線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的 瞭 解 及 反 思 於 此 而 言, 我 們 不 僅 要 反 思 自 身 文 化 帶 來 的 禁 錮, 更 要 思 索 所 處 的 大 環 境 是 否 支 持 所 謂 的 勞 動 正 義 身 處 於 台 灣 現 下 環 境 的 我 們, 沒 有 太 多 哀 嘆 與 悲 觀 的 本 錢, 書 中 提 及 工 會 是 集 體 組 織, 需 要 通 過 經 常 的 會 議 使 工 作 更 加 有 效 和 民 主 增 加 會 員 相 互 熟 識, 提 供 支 持 與 刺 激 新 力 量 的 產 生 藉 由 更 多 不 同 角 落 的 執 業 者 分 享 自 身 的 情 境 與 困 難 能 讓 我 們 對 於 整 體 的 困 境 有 更 完 整 的 概 貌, 也 期 望 能 從 中 相 互 激 發 出 力 量 去 改 善 目 前 護 病 比 過 高 工 時 過 長 自 由 度 低 協 調 空 間 小 等 等 不 合 理 的 執 業 條 件 成 果 內 容 : 文 本 摘 錄 第 一 部 分 : 誰 想 搞 垮 工 會? (1) 工 運 最 長 的 一 役 - 大 同 工 會 白 正 憲 以 從 花 瓶 到 野 地 的 過 程 形 容 大 同 工 會 的 轉 型, 其 中 更 顯 現 出 工 會 的 存 在 無 法 脫 離 其 所 處 的 政 治 脈 絡 與 大 環 境 的 趨 勢 走 向, 過 程 中 面 臨 強 行 的 拆 除, 惡 意 的 解 雇, 費 時 八 年 的 訴 訟 歷 程 ( 生 存 安 全 生 命 意 義 與 信 仰 ) 資 方 違 法, 官 方 沒 辦 法 >>> 網 路 媒 體 公 民 力 量 (2) 一 個 新 生 工 會 的 夭 折 - 佳 鼎 工 會 劉 久 源 即 便 勞 工 有 資 源 與 策 略 相 助, 資 方 也 祭 出 緊 迫 盯 人, 人 海 戰 術, 惡 意 解 雇 回 擊, 訴 訟 7 年, 不 正 當 解 雇 變 正 當 解 雇 (3) 遇 上 博 杯 的 司 法 - 新 海 瓦 斯 工 會 林 子 文 勞 工 法 庭 >> 司 法 改 革 >>60% 判 決 勞 工 敗 訴 (4) 寧 可 把 錢 給 律 師 也 不 給 你 - 基 隆 客 運 工 會 李 進 財 持 續 變 相 減 薪, 針 對 工 會 幹 部 採 不 對 等 的 獎 金 發 放, 就 業 歧 視 訴 訟 成 立, 罰 緩 30 萬 ( 任 意 發 放, 恩 惠 施 捨,)2004~2010, 勝 訴 >> 議 員 會 費, 忘 記 工 會 做 過 多 少 事, 卻 對 公 司 隨 意 扣 薪 忍 氣 吞 聲 (5) 搗 蛋 就 是 壞 蛋?- 勞 動 人 權 律 師 眼 中 的 勞 工 法 庭 20 世 紀 中 葉, 全 球 逐 步 邁 向 以 加 工 及 服 務 為 主 導 的 後 工 業 化 社 會, 生 產 過 程 出 現 細 膩 的 分 工 與 專 業 化, 使 得 勞 資 爭 議 逐 漸 複 雜 化 西 方 國 家 開 始 成 立 勞 工 法 庭, 我 國 於 1988/9/17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修 正 案 提 及 必 要 時 應 設 勞 工 法 庭, 處 理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P

14 第 二 部 分 : 誰 會 惡 搞 工 會? (1) 社 會 正 義 的 基 礎 ---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機 制 的 前 世 今 生 2011/5/1 新 勞 動 三 法 :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工 會 法 (1930) P128- 行 政 機 關 保 留 個 案 上 強 制 交 付 之 仲 裁 權 註 :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unfair labor practice) 亦 稱 不 公 平 勞 動 行 為, 泛 指 雇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如 主 管, 因 勞 工 組 織 工 會 加 入 工 會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等 所 採 取 的 所 有 對 勞 工 及 工 會 不 力 的 措 施 或 行 為 的 總 稱 雇 主 對 工 會 行 使 的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並 未 遭 到 國 家 法 律 適 度 的 喝 止 與 控 制 P133 罰 責 / 矯 正 違 法 的 團 結 權 受 侵 害 p135 工 業 國 家 面 對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的 處 理 機 制, 大 致 上 有 兩 類 型 1. 未 設 置 行 政 處 理 機 構 及 程 序 的 國 家, 多 有 專 屬 的 勞 動 法 院 依 特 別 訴 訟 程 序 審 理 爭 議, 包 括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歐 陸 多 數 國 家 皆 是 2. 設 有 特 別 的 行 政 處 理 機 構 及 程 序, 並 由 普 通 法 院 依 一 般 訴 訟 程 序 審 理 爭 議, 如 美 日 韓 p138 /141/143 第 三 部 分 : 誰 能 搞 好 工 會? 黨 國 勢 力 的 滲 入,1987 解 嚴 年 代 工 會 數 會 員 數 約 59 萬 人 約 53 萬 人 1. 工 會 數 量 減 少 25% 2. 受 雇 人 口 成 長 33% p186 工 會 發 展 的 阻 礙 : 歷 史 因 素 工 會 與 社 會 脫 節 /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罰 / 職 業 工 會 偏 離 本 質 / 產 業 工 會 零 碎 化 工 會 發 展 的 警 訊 : 工 會 數 量 下 降 與 主 流 產 業 的 脫 節 工 會 利 益 與 社 會 觀 感 的 矛 盾 特 權 化 與 薄 弱 連 結 高 齡 化 與 勞 勞 相 爭 總 工 會 與 基 層 工 會 脫 節 代 行 談 判 p205 p222 p226 13

15 二 職 場 災 害 與 職 業 安 全 法 規 研 習 會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執 行 單 位 : 北 區 勞 工 健 康 活 動 中 心 ( 委 託 國 立 大 學 辦 理 ) 參 加 對 象 : 對 於 職 業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有 興 趣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等 相 關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之 人 員 (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優 先 ) 此 活 動 分 為 台 北 新 竹 與 桃 園 場 主 旨 提 升 職 業 單 位 現 職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勞 工 健 康 服 服 務 醫 療 等 箱 關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14

16 三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法 令 權 益 研 習 會 主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時 間 :8/12( 三 )pm2~5.5 地 點 : 台 北 市 勞 工 教 育 館 三 樓 演 講 廳 參 與 人 員 :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勞 檢 員 課 程 主 題 : 1. 陳 淑 綸 老 師 針 對 不 同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講 授 勞 動 權 益 相 關 (ex: 工 時, 休 息 休 假 排 班 及 on call) 之 勞 動 法 令 探 討 2. 孫 友 聯 老 師 講 授 護 理 勞 動 常 見 的 爭 議 (ex: 如 吹 哨 者 的 保 護 最 短 服 務 年 限 及 執 照 扣 留 等 ) 3. 問 題 與 討 論 ( 現 場 人 員 提 出 ) (1) 勞 動 基 準 法 中, 得 放 颱 風 假 之 規 定 1) 護 理 人 員 排 班 11 個 小 時, 遇 到 颱 風 假 時, 雇 主 要 求 返 還 上 班 3 個 小 時 的 要 求 是 否 違 法? 2) 颱 風 假 休 off, 但 被 要 求 出 來 上 班, 是 否 可 得 拒 絕? 又 獎 金 的 部 分 是 否 可 得 加 倍? (2) 簽 約 金 搭 配 服 務 年 限 1) 簽 約 金 攤 在 每 個 月 的 薪 資 裡, 未 達 簽 約 年 限 而 離 職, 是 否 必 須 返 還 以 得 到 的 簽 約 金? 2) 雇 主 從 定 型 契 約 的 規 範 中, 提 損 害 賠 償 的 要 求 是 否 合 理? (3) 工 時 銀 行 ( 勞 動 力 不 可 儲 存 之 討 論 ) 1) 假 日 出 來 開 會, 用 績 效 獎 金 ( 不 算 時 數 ) 替 代 是 否 有 違 法? 2) 護 士 配 合 醫 生 看 診 的 時 間 而 加 班, 超 過 30 分 鐘 才 算 加 班 是 否 違 法? 3) 護 理 人 員 晚 班 的 時 數 不 足, 被 雇 主 要 求 上 白 天 大 班 是 否 合 理? 4) 急 診 病 房 裡, 早 上 滿 床, 下 午 病 人 轉 診 後, 被 要 求 回 家 休 息 且 扣 時 數, 是 否 合 理? 5) 護 理 人 員 因 進 修 需 要, 是 否 可 以 調 動 每 月 的 時 數? 這 一 場 課 程 帶 給 筆 者 許 多 震 撼, 分 兩 個 部 分 說 明 當 下 的 情 境 因 在 場 有 勞 檢 員 及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故 講 者 把 重 點 放 在 勞 基 法 ( 工 時 ), 但 部 分 勞 檢 員 似 乎 聽 不 懂 ( 請 見 下 一 段 ) 問 題 與 討 論 時, 全 場 向 一 個 大 型 攻 防 戰, 分 為 各 醫 院 護 理 長 勞 檢 員 與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三 個 部 分 護 理 長 皆 主 動 發 言, 向 外 界 告 知 自 己 的 服 務 單 位, 在 會 上 強 調 己 身 的 醫 院 排 班 上 無 問 題 勞 檢 員 則 是 低 頭 猛 抄 筆 記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針 對 蘇 迪 勒 颱 風 而 更 動 的 班 表 上 有 諸 多 問 15

17 題, 發 言 提 問 時 略 顯 害 怕, 不 敢 說 出 自 己 的 服 務 單 位 活 動 照 片 16

18 個 案 討 論 李 小 芳 排 班 工 時 的 問 題 李 小 芳 表 示 今 年 1 月 間 自 己 與 護 理 長 提 出 我 因 故 無 法 上 小 夜 班, 所 以 請 讓 我 上 白 班 與 大 夜 班 來 輪 班 的 請 求,, 護 理 長 表 同 意 但 今 年 6 月 起 就 會 排 給 我 大 夜 班 早 上 8 點 下 班, 但 是 隔 天 卻 要 早 上 8 點 來 上 白 班 的 班, 這 種 班 就 是 醫 護 人 員 口 中 的 N OFF D 班 但 護 理 長 在 排 上 述 的 班 表 時 並 沒 有 事 先 告 知 我, 導 致 我 下 個 月 我 有 3 次 這 樣 的 班 我 覺 得 無 助, 但 護 理 長 給 我 的 說 法 是 : 因 為 我 不 能 上 小 夜 所 以 我 就 要 接 受 這 樣 子 的 班 李 小 芳 想 請 問 以 下 2 個 問 題 : 1. 我 可 依 據 勞 基 法 哪 條 規 定 去 和 護 理 長 說 別 排 這 樣 的 班 給 我? 2. 大 夜 接 白 班 明 顯 違 反 勞 基 法 但 不 清 楚 能 以 哪 條 法 規 要 求 護 理 長 不 可 排 這 樣 的 班 問 題 一 勞 基 法 輪 班 制 度 的 勞 動 保 護 ( 一 ) 一 般 輪 班 制 之 勞 動 保 護 : 目 前 勞 動 基 準 法 僅 規 定 於 第 34 條 規 定 : 勞 工 工 作 採 晝 夜 輪 班 制 者, 其 工 作 班 次, 每 週 更 換 一 次 但 經 勞 工 同 意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更 換 班 次 時,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休 息 時 間 亦 即 如 果 採 輪 班 制 度, 工 作 班 次 應 該 每 週 更 換 一 次, 除 經 勞 工 同 意 外, 不 得 於 同 一 周 採 二 種 以 上 班 次, 且 更 換 班 次 時,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休 息 時 間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之 雇 主, 依 同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有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需 注 意, 輪 班 制 之 換 班 有 關 事 項 為 勞 動 條 件 之 一 環, 亦 即 勞 工 於 幾 點 開 始 上 班 幾 點 下 班 也 是 勞 動 條 件 的 一 環, 不 同 的 工 作 時 段 安 排 涉 及 勞 工 家 庭 生 活 私 人 時 間 與 勞 動 健 康 等 問 題, 所 以 也 是 勞 資 雙 方 要 合 意 才 能 變 更 的 勞 動 條 件, 所 以 沒 有 勞 工 同 意 不 得 由 雇 方 單 方 規 定, 您 提 到 今 年 6 月 起 就 會 排 給 我 大 夜 班 早 上 8 點 下 班, 似 是 要 讓 勞 工 排 常 態 性 的 夜 班, 此 需 勞 工 的 同 意, 用 意 在 於 讓 勞 工 衡 量 己 身 的 身 體 負 擔 狀 態 而 為 決 定, 因 為 我 不 能 上 小 夜 所 以 我 就 要 接 受 這 樣 子 的 班 此 一 資 方 說 法 與 勞 基 法 的 工 時 保 護 規 範 與 勞 動 條 件 變 動 應 經 勞 資 雙 方 同 意 二 大 原 則 均 不 符 合, 勞 工 可 以 向 雇 主 提 示 此 二 法 律 原 則 並 請 改 善 排 班 作 法 ( 二 ) 女 性 勞 動 保 護 : 若 詢 問 此 一 問 題 之 會 員 為 女 性 勞 工, 另 應 注 意 勞 基 法 第 49 條 :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但 雇 主 經 工 會 同 意, 如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後,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二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其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雇 主 與 勞 工 約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優 於 本 法 者, 從 其 約 定 女 工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不 能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者,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其 工 作 第 一 項 規 定, 於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突 發 事 件, 雇 主 必 須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17

19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時, 不 適 用 之 第 一 項 但 書 及 前 項 規 定, 於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不 適 用 之 依 上 開 勞 基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可 知 只 要 是 女 性 工 作 者 雇 主 原 則 上 均 不 得 使 其 在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日 凌 晨 六 時 之 期 間 內 工 作, 且 就 算 女 性 勞 工 同 意 排 夜 班, 亦 應 符 合 上 述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等 要 件 始 可 為 之 雇 主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者, 依 照 勞 基 法 第 77 條 第 78 條 第 79 條 規 定, 除 主 管 機 關 得 處 以 一 定 金 額 之 罰 鍰 外, 尚 可 能 有 刑 事 責 任 問 題 二 排 班 之 間 休 息 時 間 的 問 題 至 於 適 當 之 休 息 時 間 固 然 目 前 條 文 並 無 硬 性 規 定 是 幾 個 小 時, 但 在 行 政 院 通 過 勞 動 基 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第 34 條 部 份, 已 建 議 日 後 修 正 為 依 前 項 更 換 班 次 時, 至 少 應 有 連 續 十 一 小 時 之 休 息 時 間 理 由 並 說 明 是 因 應 適 當 之 休 息 時 間 因 屬 不 確 定 之 法 律 概 念, 為 使 勞 資 雙 方 有 可 資 遵 循 之 明 確 規 定, 以 杜 爭 議, 並 考 量 輪 班 制 勞 工 工 作 之 辛 勞, 更 換 班 次 時 應 有 一 定 完 整 時 間 之 休 息, 以 回 復 其 身 心 較 佳 狀 況, 參 酌 歐 盟 指 令 所 定 11 小 時, 修 正 為 至 少 應 有 連 續 11 小 時 之 休 息 時 間 ( 參 考 網 址 : ) 此 部 分 雖 然 立 法 院 並 未 決 議 通 過 修 正, 但 至 少 就 所 指 出 適 當 之 休 息 應 至 少 有 連 續 十 一 小 時 之 休 息 也 可 作 為 法 理 為 參 考 標 準 因 此, 依 您 所 提 供 資 訊 提 到 這 個 月 被 安 排 的 班 表 為 小 夜 白 班 小 夜 白 班..., 假 設 上 班 時 間 為 下 午 3- 晚 上 10:30; 隔 天 接 7:30- 下 午 5:30... ( 即 小 夜 接 白 班 輪 替 ) 或 是 今 年 6 月 起 就 會 排 給 我 大 夜 班 早 上 8 點 下 班, 但 是 隔 天 卻 要 早 上 8 點 來 上 白 班 的 班, 就 是 我 們 說 的 N OFF D 班 ( 即 白 班 和 大 夜 班 輪 替 ) 這 樣 都 是 屬 於 在 同 一 週 次 內 採 二 種 以 上 班 次, 且 明 顯 壓 縮 勞 工 休 息 時 間 ( 應 該 都 短 於 11 小 時 ), 可 認 定 構 成 違 法 之 情 況, 所 得 援 引 之 現 行 法 令 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 雇 主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妥 為 規 劃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 一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之 預 防 二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三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預 防 四 避 難 急 救 休 息 或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事 項 長 期 夜 班 且 加 班 此 一 工 作 型 態 對 勞 工 而 言 已 有 長 時 間 工 作 致 身 體 不 勝 負 荷 之 疑, 應 立 刻 促 請 雇 主 改 善, 違 反 本 條 規 範 應 另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及 檢 舉 案 件 項 目 : 填 寫 申 請 書 (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檢 舉 函 ) 交 給 服 務 人 員 由 服 務 人 員 開 立 收 據 完 成 ( 此 後 服 務 台 人 員 會 將 該 申 訴 案 移 由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依 法 辦 理 ) 18

20 活 動 預 告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11 月 讀 書 會 時 間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11 月 讀 書 會 -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起 勞 動 與 一 般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人 際 活 動 及 社 會 運 作 都 息 息 相 關, 若 將 一 天 的 時 光 分 成 三 段 工 作 休 閒 及 睡 眠, 大 多 時 候 我 們 都 處 於 勞 動 狀 態 從 社 會 分 工 的 觀 點 來 看, 眾 多 常 民 百 姓 的 勞 動 付 出 也 都 是 構 成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的 一 環 讓 我 們 在 歡 樂 的 讀 書 會 中 探 討 勞 動 基 本 課 題 工 會 及 勞 工 運 動 勞 工 團 結 權 及 爭 議 權 等 相 關 議 題 吧! 時 間 : ( 五 ) 19:00-21:00 地 點 :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157 巷 13 號 12 樓 之 3( 近 捷 運 芝 山 站 2 號 出 口 ) 連 絡 方 式 工 會 :tnu512@gmail.com / 盧 孳 艷 老 師 SKYPE:Zylu11 緣 起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持 續 關 注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正 義 與 勞 動 條 件, 推 動 護 理 勞 動 權 益 過 程 中 深 感 向 下 扎 根, 以 喚 起 護 理 人 員 對 勞 動 權 益 意 識 為 促 進 權 益 的 根 本, 以 此 組 成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勞 動 權 益 促 進 讀 書 會, 期 望 透 過 會 中 的 討 論, 集 思 廣 益 與 凝 聚 共 識, 促 進 勞 資 共 生 互 益 的 良 好 執 業 環 境 如 何 參 與 1. 費 用 : 本 讀 書 會 活 動, 無 須 繳 納 費 用, 唯 活 動 中 的 的 印 刷 資 料 等 雜 費 須 由 會 員 自 行 負 擔 2. 聚 會 方 式 : 每 月 聚 會 1 次, 為 每 個 月 最 後 一 周 的 星 期 五, 每 次 3 小 時, 聚 會 地 點 將 於 活 動 19

21 前 兩 週 公 布, 原 則 上 以 台 北 北 區 為 主 ( 石 牌 北 投 士 林 淡 水 ) 聚 會 時 主 席 一 職 視 情 況 由 會 員 輪 流 擔 任 聚 會 內 容 1. 定 期 主 題 - 探 討 每 期 預 訂 的 主 題 及 書 目, 由 主 講 者 發 表 分 鐘 研 讀 心 得, 再 由 會 員 輪 流 發 表 並 做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書 目 及 參 考 資 料 將 於 活 動 前 公 布 2. 專 家 演 講 - 依 照 讀 書 會 所 需, 不 定 期 安 排 專 家 臨 場 演 講 及 分 享 經 驗 20

22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簡 介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於 公 元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正 式 成 立! 我 們 大 聲 疾 呼 : 全 國 護 理 勞 動 者 們, 一 起 勇 敢 站 出 來! 臺 灣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面 臨 空 前 的 危 機, 但 這 也 會 是 我 們 集 結 力 量, 扭 轉 情 勢, 讓 民 眾 與 我 們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的 契 機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職 場 的 困 境, 反 映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結 構 性 深 層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弊 端, 絕 非 護 理 人 員 個 人 可 以 處 理, 往 往 只 是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向 健 保 局 需 索 無 度 的 人 質 而 護 理 人 員 過 勞 憂 鬱 自 殺 身 亡 暴 力 威 脅 等 等, 醫 師 藥 師 以 及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面 臨 相 同 處 境, 工 作 負 荷 大 人 力 不 足 薪 資 低 等 等, 專 業 的 付 出, 卻 換 來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如 此 工 作 環 境 早 已 有 研 究 指 出, 將 造 成 病 患 感 染 死 亡 率 的 增 加 ; 被 形 容 為 戰 鬥 陀 螺 的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中 無 法 休 息 進 食, 被 迫 延 長 工 時, 積 欠 時 數, 不 僅 無 法 得 到 加 班 費, 甚 至 低 價 收 購 時 數, 嚴 重 違 反 勞 基 法 的 規 範 然 而 違 反 勞 動 尊 嚴 的 現 象 卻 持 續 被 忽 視! 醫 療 機 構 以 剝 削 護 理 人 員 而 極 大 化 其 利 潤, 罔 顧 護 理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護 理 人 員 不 僅 超 時 工 作 情 緒 負 荷 持 續 緊 繃, 身 體 健 康 岌 岌 可 危, 由 於 人 力 緊 縮, 生 病 時 還 無 法 得 到 休 息,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無 法 得 到 保 障,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也 往 往 被 否 定 我 們 必 須 要 認 清 造 成 我 們 困 境 之 根 源, 勇 敢 站 出 來, 集 結 健 康 照 護 團 隊 以 及 民 眾 的 力 量, 消 滅 自 身 處 境 中 的 不 公 不 義, 為 了 臺 灣 民 眾 健 康, 工 會 除 了 將 落 實 護 理 人 員 的 勞 動 教 育, 更 要 積 極 參 與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促 使 護 理 人 員 的 職 場 權 益 得 以 保 障 參 與 健 康 及 勞 動 相 關 政 策 制 定, 也 將 堅 決 地 捍 衛 護 理 專 業 受 雇 者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和 勞 動 尊 嚴 我 們 將 發 揮 鞭 策 的 力 量, 挑 戰 任 何 勞 動 剝 削 職 場 暴 力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之 資 源 分 配, 讓 護 理 勞 動 者 能 在 有 尊 嚴 的 環 境 中, 成 為 臺 灣 社 會 健 康 維 護 中 永 不 缺 席 的 一 股 力 量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成 立 以 後, 我 們 將 以 神 聖 的 勞 動 三 權 ( 團 結 權 協 商 權 和 爭 議 權 ) 為 基 礎, 追 求 以 下 目 標 : 1 捍 衛 護 理 職 場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勞 動 尊 嚴 2 積 極 推 動 團 體 協 約, 貫 徹 工 會 之 集 體 協 商 權 3 參 與 制 定 健 康 相 關 政 策, 提 升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4 創 造 關 懷 照 護 之 價 值, 促 進 民 眾 健 康 與 生 命 安 全 5 維 護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的 公 平 正 義, 達 成 健 康 照 護 資 源 分 配 之 合 理 性 21

23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入 會 申 請 書 在 此 以 玆 聲 明,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促 進 會 於 2012 年 5 月 12 日 正 式 成 為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凡 在 本 會 組 織 範 圍 內 認 同 本 會 宗 旨 之 護 理 人 員, 均 得 申 請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我 們 的 會 員 分 為 : 一 般 會 員 : 非 代 表 資 方 行 使 主 管 權 力 之 護 理 人 員, 且 需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贊 助 會 員 : 非 屬 一 般 會 員 之 護 理 人 員, 如 : 退 休 學 生 主 管 等 申 請 入 會 應 繳 證 件 : 入 會 申 請 書 護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劃 撥 會 費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時 請 註 明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護 理 師 執 照 證 號 : 會 員 編 號 : ( 由 工 會 填 寫 ) ( 一 般 會 員 ; 贊 助 會 員 ) 姓 名 性 別 女 男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連 絡 方 式 ( 請 詳 填 ) 通 訊 地 址 ( 工 會 郵 寄 資 料 用 ) 郵 遞 區 號 : 公 :( ) 宅 :(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手 機 : 審 查 結 果 ( 由 工 會 填 寫 )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屆 第 次 理 事 會 議 審 核 : 通 過 未 通 過 入 會 費 : 已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繳 納 未 繳 納 依 據 工 會 法 第 28 條 : 入 會 費, 每 人 不 得 低 於 其 入 會 時 之 一 日 工 資 所 得 經 常 會 費 不 得 低 於 該 會 員 當 月 工 資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作 為 收 費 標 準 ( 採 自 由 心 證 ) 入 會 費 經 常 會 費 一 般 會 員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下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上 贊 助 會 員 已 經 加 入 會 員 者, 新 年 度 只 需 繳 交 經 常 會 費, 謝 謝 您 所 填 寫 之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更 動, 願 主 動 向 工 會 告 知, 工 會 並 負 有 保 密 之 責 此 致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申 請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請 您 填 妥 資 料 後 回 覆 tnu512@gmail.com 或 傳 真 : 聯 絡 電 話 : 郵 寄 至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護 理 學 院 602 室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收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土 地 銀 行 (005) 帳 號 : , 戶 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 或 信 用 卡 簽 帳 22

24 信 用 卡 簽 帳 授 權 單 使 用 卡 別 : 業 務 承 辦 人 : VISA MASTER JCB TEL: 發 卡 銀 行 : FAX: 卡 片 背 面 簽 名 末 三 碼 : 持 卡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公 司 ) ( 住 家 ) 通 訊 地 址 市 市 鄉 村 路 段 巷 號 之 樓 縣 區 鎮 里 街 弄 信 用 卡 號 有 效 期 限 特 店 代 號 消 費 日 期 年 月 日 金 額 新 台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持 卡 人 簽 名 : 持 卡 人 同 意 依 照 信 用 卡 使 用 約 定, 一 經 使 用 或 訂 購 物 品, 均 應 按 所 示 之 全 部 金 額 付 款 予 發 卡 銀 行 郵 購 (MAIL ORDER) 注 意 事 項 : 交 易 項 目 : 捐 款 入 會 費 常 年 會 費 活 動 報 名 費 其 他 授 權 號 碼 : ( 以 下 由 特 約 商 店 填 寫 ) 特 約 商 店 : 統 一 編 號 : 財 金 公 司 商 店 授 權 服 務 中 心 TEL: 營 業 地 址 :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永 明 里 8 鄰 義 理 街 63 巷 4 弄 11 之 9 號

25 各 縣 市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流 程 連 繫 方 式 及 調 解 書 一 申 訴 流 程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及 檢 舉 案 件 項 目 : 填 寫 申 請 書 (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檢 舉 函 ) 交 給 服 務 人 員 由 服 務 人 員 開 立 收 據 完 成 ( 此 後 服 務 台 人 員 會 將 該 申 訴 案 移 由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依 法 辦 理 ) 二 連 繫 方 式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電 話 : 本 市 104 年 度 委 託 3 家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分 別 為 1.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 電 話 : ) 2.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關 係 服 務 協 會 ( 電 話 : ) 3. 中 華 民 國 勞 動 法 權 益 維 護 促 進 會 ( 電 話 : ) 勞 資 爭 議 - 免 費 律 師 諮 詢 電 話 諮 詢 : 每 週 一 二 及 四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提 供 服 務 臺 北 市 境 內 請 撥 打 1999( 外 縣 市 請 撥 ) 轉 分 機 7019 [ 附 件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勞 條 申 訴 信 箱 台 北 市 勞 資 爭 議 檢 索 日 期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電 話 : [ 附 件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新 北 市 勞 工 申 訴 調 解 檢 索 日 期 基 隆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電 話 : [ 附 件 三 ] 基 隆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基 隆 市 勞 工 申 訴 專 區 4&serno= &contlink=ap/downfile_view.jsp&pagesize=15&dataserno=

26 檢 索 日 期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電 話 : 勞 工 權 益 諮 詢 請 洽 分 機 [ 附 件 四 ]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essages_view.jsp&dataserno= &aplistdn=ou=data,ou=lhrb3, 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檢 索 日 期 新 竹 市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 附 件 五 ] 新 竹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市 政 府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_1 檢 索 日 期 : 新 竹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轉 3051~ ~ [ 附 件 六 ] 新 竹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縣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檢 索 日 期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社 會 資 源 處 電 話 : [ 附 件 七 ]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書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社 會 資 源 處 TitleMenuID=3860 檢 索 日 期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電 話 :(04) 轉 [ 附 件 八 ]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勞 資 爭 議 25

27 檢 索 日 期 南 投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電 話 : [ 附 件 九 ] 南 投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南 投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社 會 處 檢 索 日 期 彰 化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9 [ 附 件 十 ] 彰 化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彰 化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檢 索 日 期 雲 林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 附 件 十 一 ] 雲 林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雲 林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16&menudata=LaborMenu&contlink=ap/down_view.jsp&dataserno= 檢 索 日 期 嘉 義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電 話 :(05) 轉 或 [ 附 件 十 二 ] 嘉 義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市 政 府 勞 資 關 係 科 檢 索 日 期 嘉 義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電 話 : 轉 108 [ 附 件 十 三 ] 嘉 義 縣 社 會 處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26

28 檢 索 日 期 宜 蘭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轉 1481~1483 [ 附 件 二 十 ] 宜 蘭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宜 蘭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檢 索 日 期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電 話 : 轉 [ 附 件 二 十 一 ] 澎 湖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contlink=ap\\\/unit1_view.jsp&dataserno= 檢 索 日 期 台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電 話 : [ 附 件 十 四 ] 台 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台 南 市 勞 工 局 勞 資 關 係 科 檢 索 日 期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電 話 : [ 附 件 十 五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資 關 係 科 418a-b54c-a4e1cecf0544 檢 索 日 期 屏 東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電 話 : #31 35 [ 附 件 十 六 ] 屏 東 縣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資 料 來 源 : 屏 東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27

29 283D22D8CB258 檢 索 日 期 資 料 來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勞 工 行 政 科 xclc%3d&page=1&id=yajcttec63i%3d 檢 索 日 期

30 [ 附 件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稱 謂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 開 會 通 知 單 掛 號 寄 送 地 址 ) 手 機 或 市 話 申 請 人 ( 一 ) 當 事 人 申 請 人 ( 二 )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 公 司 名 ) 代 理 人 ( 負 責 人 ) ( 三 人 以 上 檢 附 名 冊 ) 調 解 方 式 之 說 明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 調 解 人 或 調 解 委 員 會 擇 一 )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爭 議 內 容 為 工 資 加 班 費 資 遣 費 預 告 工 資 休 假 建 議 選 擇 民 間 團 體 調 解 人 方 式 較 為 快 速 ) 1.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民 間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開 會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 本 市 敦 化 南 路 1 段 7 號 11 樓 之 1, 近 捷 運 忠 孝 敦 化 站 8 號 出 口 或 台 北 小 巨 蛋 站 2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8 分 鐘, 電 話 : )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關 係 服 務 協 會 ( 本 市 羅 斯 福 路 1 段 28 號 11 樓, 近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2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3 分 鐘, 電 話 : ) 中 華 民 國 勞 動 法 權 益 維 護 促 進 會 ( 本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3 段 230 號 3 樓 之 1, 近 捷 運 國 父 紀 念 館 站 5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8 分 鐘 ( 或 轉 搭 公 車 ) 或 捷 運 南 京 三 民 站 1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10 分 鐘, 電 話 : ) 29

31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 建 議 申 請 人 10 人 以 上 可 選 擇 此 方 式 ) ( 本 市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東 北 區, 近 捷 運 市 政 府 站 2 號 出 口 或 台 北 101/ 世 貿 站 5 號 出 口,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2. 調 解 委 員 會 ( 建 議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及 工 會 與 資 方 有 關 爭 議 事 項 可 選 擇 此 方 式 )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上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爭 議 發 生 時 間 : 年 月 日 勞 務 提 供 地 點 :( 請 務 必 填 寫 ) 市 ( 縣 ) 區 路 ( 街 ) 爭 議 要 點 ( 事 實 及 經 過 ):( 請 避 免 填 寫 情 緒 性 用 語 ) 1 到 職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已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最 後 工 作 日 為 年 月 日 ) 在 職 中 2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工 資 為 元 / 月 ( 如 為 時 薪,1 小 時 元 ; 如 為 按 件 計 酬, 每 件 元 ) 3 在 公 司 擔 任 人 員 4 勞 資 爭 議 發 生 經 過 略 述 如 下 :( 如 本 欄 不 敷 使 用, 請 用 A4 格 式 紙 張 繕 打 並 附 於 其 後 ) 檢 附 證 據 名 稱 : 無 有 : 30

32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 可 複 選, 並 可 填 寫 推 估 金 額 )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服 務 證 明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加 班 費, 請 求 金 額 : 預 告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資 遣 費, 請 求 金 額 : 休 假 ( 國 定 假 日 例 假 特 別 休 假 ), 請 求 金 額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請 求 金 額 : 退 休 金, 請 求 金 額 : 勞 健 保 ( 高 薪 低 報 未 加 保 等 ), 請 求 金 額 :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6%), 請 求 金 額 : 其 他, 請 求 內 容 : 為 利 對 造 人 於 會 前 知 悉 當 事 人 主 張 及 請 求, 並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於 會 議 當 日 供 參, 本 人 是 否 同 意 將 申 請 書 影 本 影 送 予 對 造 人,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 簽 章 代 理 人 : 簽 章 ( 調 解 會 議 當 日 如 為 代 理 人 出 席, 應 提 具 委 任 書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及 代 理 人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應 填 寫 清 楚 二. 調 解 方 式 之 選 定 應 經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三. 附 列 名 冊 說 明 內 容 證 據 等 應 裝 訂 成 冊 四. 如 有 訴 訟 之 需 求, 得 向 各 地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申 請 協 助 ( 全 國 法 扶 專 線 : 臺 北 分 會 : 板 橋 分 會 : ) 五.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勞 動 基 準 科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 地 址 :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修 訂 31

33 [ 附 件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承 辦 人 : 案 件 編 號 :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服 務 人 員 簽 名 : 當 事 人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連 絡 手 機 或 電 話 號 碼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 三 人 以 上 檢 附 名 冊 )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 公 司 行 號 ) 代 理 人 ( 負 責 人 ) 調 解 方 式 之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轉 介 團 體 之 名 稱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勞 資 調 解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勞 資 權 益 維 護 促 進 會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勞 資 關 係 關 懷 協 會 本 人 請 求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調 解 委 員 會, 自 行 選 定 申 請 人 之 調 解 委 員 ; 調 解 委 員 姓 名 : 由 主 管 機 關 代 為 指 定 申 請 人 之 調 解 委 員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32

34 工 作 地 : 新 北 市 區 本 人 同 意 在 工 作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進 行 調 解 ( 僅 限 於 調 解 方 式 為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實 施 地 區 限 於 汐 止 區 深 坑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金 山 區 萬 里 區 瑞 芳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烏 來 區 林 口 區 ) 爭 議 發 生 時 間 : 到 職 日 期 : 約 定 薪 資 : 爭 議 要 點 ( 事 實 及 經 過 ): 檢 附 證 據 名 稱 : 證 據 1 證 據 2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 可 複 選 )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證 據 3 證 據 4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資 遣 費 請 求 金 額 : 退 休 金 請 求 金 額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請 求 金 額 : 其 他 請 求 內 容 : 33

35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撰 寫 人 : 簽 章 簽 章 備 註 : 一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及 代 理 人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應 填 寫 清 楚 二 調 解 方 式 之 選 定 應 經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三 附 列 名 冊 說 明 內 容 證 據 等 應 裝 訂 成 冊 * 調 解 方 式 為 調 解 委 員 會 公 告 期 限 45 天 獨 任 調 解 人 公 告 期 限 21 天 申 請 案 編 碼 : 公 告 期 限 :45 天 ( 民 ) 勞 勞 資 04-( 民 ) 表 一 -34/2 34

36 [ 附 件 三 ] 基 隆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姓 名 : 稱 謂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連 絡 手 機 或 電 話 號 碼 申 請 人 當 事 人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 公 司 名 稱 ) 代 理 人 ( 三 人 以 上 檢 附 名 冊 ) 調 解 方 式 之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 35

37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 三 選 一 )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 選 此 項 者, 請 勾 選 1 間 轉 介 團 體 處 理 ) 轉 介 團 體 之 名 稱 : 社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勞 資 和 諧 促 進 會 ( 本 市 仁 愛 區 愛 三 路 9 號 5 樓 之 3) 社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雞 籠 草 根 文 教 協 會 ( 本 市 仁 愛 區 仁 四 路 8 號 3 樓 ) 調 解 人, 本 人 請 求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爭 議 發 生 時 間 : 年 月 日 勞 務 提 供 地 點 :( 請 務 必 填 寫 ) 市 ( 縣 ) 區 路 ( 街 ) 爭 議 要 點 ( 事 實 及 經 過 ):( 請 避 免 填 寫 情 緒 性 用 語 ) 1 到 職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已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最 後 工 作 日 為 年 月 日 ) 2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工 資 為 元 / 月 ( 如 為 時 薪,1 小 時 元 ; 如 為 按 件 計 酬, 每 件 元 ) 3 在 公 司 擔 任 人 員 4 勞 資 爭 議 發 生 經 過 略 述 如 下 : 檢 附 證 據 名 稱 : 證 據 1: 證 據 2: 證 據 3: 證 據 4: 無 36

38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 可 複 選, 並 可 填 寫 推 估 金 額 )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預 告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資 遣 費 請 求 金 額 : 退 休 金 請 求 金 額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請 求 金 額 : 其 他 請 求 內 容 : 本 人 考 同 意 不 同 意 將 本 申 請 書 影 本 ( 不 含 所 檢 附 之 證 據 資 料 ) 提 供 對 造 人 參 申 請 人 : 簽 章 撰 寫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六.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及 代 理 人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應 填 寫 清 楚 七. 調 解 方 式 之 選 定 應 經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八. 附 列 名 冊 說 明 內 容 證 據 等 應 裝 訂 成 冊 註 : 如 有 訴 訟 之 需 求, 得 向 各 地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申 請 協 助 ( 全 國 法 扶 專 線 : 基 隆 分 會 : ) 37

39 [ 附 件 四 ]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案 件 編 號 :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每 欄 皆 必 填 請 勿 空 白 服 務 人 員 簽 名 : 稱 謂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 開 會 通 知 單 掛 號 寄 送 地 址 ) 手 機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當 事 人 申 請 人 ( 一 ) 申 請 人 ( 二 )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 公 司 行 號 ) 代 理 人 ( 三 人 以 上 檢 附 名 冊 ) 調 解 方 式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 ( 簽 名 處 )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 調 解 人 或 調 解 委 員 會 擇 一 )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本 人 請 求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調 解 委 員 會 自 行 選 定 申 請 人 之 調 解 委 員 ; 調 解 委 員 姓 名 : 由 主 管 機 關 代 為 指 定 申 請 人 之 調 解 委 員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爭 議 發 生 時 間 : 年 月 日 ; 勞 務 提 供 地 點 : 桃 園 市 區 ; 在 公 司 擔 任 人 員 38

40 到 職 日 期 : 年 月 日 ( 如 已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最 後 工 作 日 為 年 月 日 ) 在 職 中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工 資 為 元 / 月 ( 如 為 日 薪 為 元 / 日 ; 如 為 時 薪 為 元 / 時 ; 如 為 按 件 計 酬 為 元 / 件 ) 爭 議 要 點 ( 事 實 及 經 過 ): 檢 附 證 據 名 稱 : 證 據 1 證 據 2 證 據 3 證 據 4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 可 複 選 )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資 遣 費 請 求 金 額 : 退 休 金 請 求 金 額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請 求 金 額 : 勞 工 保 險 請 求 金 額 : 其 他, 請 求 內 容 : 因 調 解 作 業 需 要, 必 須 將 申 請 書 影 本 函 送 對 造 人, 您 是 否 同 意 本 申 請 書 表 列 住 址 與 電 話 一 併 函 送 :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39

41 申 請 人 : 撰 寫 人 : 簽 章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代 理 人 及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應 填 寫 清 楚 二 調 解 方 式 之 選 定 應 經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三 附 列 名 冊 說 明 內 容 證 據 等 應 裝 訂 成 冊 四 為 儘 速 協 助 處 理 您 的 案 件, 請 完 整 填 具 申 請 書, 每 項 欄 位 皆 必 填, 請 勿 空 白 1. 勞 動 局 勞 資 關 係 科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傳 真 電 話 : 勞 動 局 3 樓 提 供 免 費 律 師 諮 詢 服 務, 登 記 諮 詢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三 13:30~16:30 40

42 [ 附 件 五 ] 新 竹 市 政 府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姓 名 : 當 事 人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連 絡 手 機 或 電 話 號 碼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對 造 人 代 理 人 調 解 方 式 之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爭 議 發 生 時 間 : 年 月 日, 到 職 日 : 年 月 日 平 均 工 資 : 元 爭 議 要 點 ( 事 實 及 經 過 ): 41

43 檢 附 證 據 名 稱 : 證 據 1 證 據 2 證 據 3 證 據 4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 可 複 選 )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工 資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年 月 ) 請 求 金 額 : 加 班 費 請 求 金 額 : 資 遣 費 請 求 金 額 : 退 休 金 請 求 金 額 :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請 求 金 額 : 預 告 工 資 請 求 金 額 :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請 求 內 容 : 申 請 人 : 簽 章 撰 寫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及 代 理 人 請 求 調 解 事 項 應 填 寫 清 楚 二 調 解 方 式 之 選 定 應 經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三 附 列 名 冊 說 明 內 容 證 據 等 應 裝 訂 成 冊 42

44 [ 附 件 六 ] 新 竹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書 案 件 申 請 時 間 :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姓 名 : 稱 謂 姓 名 或 行 號 或 團 體 名 稱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住 居 所 或 事 務 所 營 業 所 地 址 連 絡 手 機 或 電 話 號 碼 申 請 人 址 申 請 人 地 申 請 人 電 話 當 事 人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 三 人 以 上 檢 附 名 冊 ) 對 造 人 公 司 全 名 址 公 司 地 公 司 電 話 代 理 人 負 責 人 姓 名 調 解 方 式 之 說 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已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向 本 人 說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得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或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二 選 擇 透 過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調 解 人 之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三 得 請 求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調 解 委 員 名 冊 及 受 託 民 間 團 體 名 冊, 供 其 閱 覽 四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時 得 要 求 其 說 明 身 分 及 資 格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申 請 人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並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11 條 選 擇 調 解 方 式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主 管 機 關 已 說 明 左 列 事 項 : 選 定 調 解 方 式 調 解 人, 本 人 同 意 由 民 間 團 體 指 派 調 解 人 委 由 本 府 選 派 民 間 團 體 社 團 法 人 新 竹 縣 勞 資 關 係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新 竹 縣 勞 資 和 諧 促 進 會 本 府 指 派 調 解 人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簽 名 確 認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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