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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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專 學 制 招 生 甄 選 簡 章 101 年 5 月 27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地 址 :1142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電 話 :(02) 轉 411 傳 真 :(02) 網 址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 目 錄 壹...1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2 參 報 名...2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5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6 陸 甄 選 方 式...6 柒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6 捌 面 試...6 玖 面 試 結 果 公 告...6 拾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7 拾 壹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7 拾 貳 試 場 規 則...7 拾 參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規 定...8 拾 肆 錄 取 公 告...9 拾 伍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9 拾 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規 定...9 拾 柒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10 拾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1 拾 玖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12 附 件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4 附 件 二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5 附 件 三 學 校 簡 介. 25 附 件 四 報 名 表. 26 附 件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8 附 件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30

3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為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本 校 僅 依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遴 選 參 加 本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合 辦 面 試 與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場 體 驗, 再 共 同 實 施 筆 試, 項 目 為 職 場 倫 理 測 驗 ㄧ 科 並 根 據 面 試 筆 試 成 績 以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1/06/15 ( 五 )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01/06/15 ( 五 ) 起 招 生 簡 章 索 取 下 載 網 址 : 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組 索 取 101/06/15 ( 五 ) 起 1. 採 通 訊 及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至 報 名 期 間 2. 報 名 費 500 元 101/08/17 ( 五 ) 止 (1)101/06/20 ( 三 ) (2)101/08/15 ( 三 ) 廠 商 面 試 通 知 面 試 試 場 公 告 如 6/21(8/16)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查 詢 (02) 分 機 面 試 時 間 試 場 地 點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2.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錄 取 額 滿 則 不 舉 行 第 二 梯 次 101/06/22 ( 五 ) 101/08/17 ( 五 ) 參 加 廠 商 面 試 101/06/23 ( 六 )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101/08/18 ( 六 )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01/06/25 ( 一 ) 起 至 101/09/02 ( 日 ) 止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1. 由 事 業 單 位 通 知 報 到 時 間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2. 職 場 體 驗 需 參 加 至 少 二 週 以 上 101/08/29 ( 三 ) 筆 試 試 場 公 告 試 場 地 點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01/09/03 ( 一 ) 參 加 筆 試 101/09/05 ( 三 ) 成 績 查 詢 寄 發 通 知 寄 發 成 績 單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101/09/05( 三 ) 起 至 101/09/07 ( 五 ) 止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2) /09/10 ( 一 )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01/09/12 ( 三 ) 報 到 註 冊 1. 9/12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2.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報 到 由 各 廠 商 通 知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 下 載 網 址 : 2.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1 年 08 月 25 日 止,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1

4 壹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06 月 04 日 台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1) 學 年 度 辦 理 二 專 學 制 招 生, 開 辦 職 類 為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50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二 專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見 附 件 一,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但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訓 練 生 月 薪 資 如 附 件 二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本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故 訓 練 生 必 須 工 作 及 學 業 兩 者 兼 顧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5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男 生 是 否 役 畢 或 免 服 兵 役 由 事 業 單 位 自 定, 詳 如 附 件 之 事 業 單 位 元 簡 介 : ( 一 )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2

5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 二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3

6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各 類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至 101 年 08 月 17 日 2.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者 均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01 年 08 月 17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二 ) 報 名 手 續 : 1.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四 之 報 名 表 及 自 傳, 並 請 詳 細 填 寫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3.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五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及 選 填 廠 商 志 願 表 一 份, 和 准 考 證 專 用 A4 回 件 信 封 放 入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4.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收 5.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台 幣 500 元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不 得 有 錯 字 別 字 或 漏 字 ), 並 將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寫 考 生 回 件 地 址 且 貼 妥 17 元 限 時 郵 票 之 准 考 證 專 用 A4 回 件 信 封 一 併 繳 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考 生,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凡 屬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檢 驗 時 請 檢 附 正 本, 經 學 校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另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凡 報 名 人 員 為 失 業 戶 子 女 者, 須 檢 附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或 再 認 定 收 執 聯 影 本 ( 檢 驗 時 請 檢 附 正 本, 4

7 經 學 校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6.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 若 繳 交 證 件 已 完 備, 即 先 行 核 發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7.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5 位 時, 將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並 退 還 報 名 費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101 年 07 月 31 日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科 別 為 企 業 管 理 科 二 專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為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50 人 二 選 填 志 願 以 事 業 單 位 為 主, 但 需 注 意 各 事 業 單 位 所 搭 配 之 科 系, 如 獲 事 業 單 位 錄 取, 即 為 日 後 就 讀 之 科 系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四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科 別 職 類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名 額 總 計 001 三 商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怡 客 咖 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緣 餐 飲 有 限 公 司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50 人 企 業 管 理 連 鎖 店 管 005 台 灣 吉 野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科 理 - 速 食 ( 最 低 開 班 人 006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數 為 25 人 ) 007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附 註 :1. 本 次 招 生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即 25( 含 ) 人 時, 可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未 達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而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5

8 2. 招 生 名 額 將 依 各 事 業 單 位 實 際 錄 取 人 數 作 調 整, 其 相 互 之 流 用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公 告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06 月 20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101 年 06 月 21 日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主 動 來 電 查 詢 (TEL: 轉 411)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101 年 06 月 21 日 下 午 4 時 前 向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成 績 比 例 70%( 依 第 一 階 段 考 生 選 填 之 志 願 順 序 並 對 照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依 次 遴 選, 經 遴 選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本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合 辦 之 面 試 ), 學 校 成 績 占 30% 事 業 成 績 占 70% 二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得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之 職 場 體 驗 ) 三 第 三 階 段 : 筆 試 成 績 成 績 比 例 30% 柒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按 照 簡 章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見 本 簡 章 第 7 頁 ), 對 以 各 志 願 選 項 為 第 一 志 願 之 考 生, 依 其 書 審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進 行 遴 選, 決 定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名 單 二 報 名 考 生 所 選 第 一 志 願 尚 未 滿 額 即 遴 選 至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遴 選 至 第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捌 面 試 面 試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其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1 年 06 月 23 日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一 日 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與 08 月 17 日 ( 第 一 梯 次 面 試 錄 取 額 滿 則 不 舉 行 第 二 梯 次 ) 二 面 試 地 點 :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玖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一 面 試 通 過 與 否 不 再 採 計 筆 試 成 績, 而 係 依 據 面 試 結 果 而 定 6

9 二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面 試 評 量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通 過 人 數 總 額 為 各 志 願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經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三 本 校 定 於 第 一 梯 101 年 06 月 23 日 與 第 二 梯 次 101 年 08 月 18 日 將 面 試 結 果 名 單 在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遞 補 面 試 拾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面 試 通 過 生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 第 一 梯 次 時 間 是 101 年 06 月 25 日 至 101 年 08 月 14 日, 第 二 梯 次 時 間 是 101 年 08 月 17 日 至 101 年 09 月 02 日 二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面 試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101 年 06 月 25 日 至 101 年 08 月 14 日 與 101 年 08 月 17 日 至 101 年 09 月 02 日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面 試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壹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上 午 10:00~11:00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時 間 09:50 10:00 ~ 11:00 項 目 筆 試 職 場 倫 理 備 註 :1. 職 場 倫 理 為 選 擇 及 簡 答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地 點 於 101 年 08 月 29 日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中 公 告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1 年 08 月 29 日 下 午 在 各 考 區 考 場 公 佈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10 時 0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B 黑 色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7

10 筆 到 試 場 缺 准 考 證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任 何 一 種 均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駕 照 替 代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職 場 倫 理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09:50(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10: 00(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亦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八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九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參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規 定 一 預 定 101 年 09 月 05 日, 於 本 校 網 站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並 寄 發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單, 報 名 考 生 如 至 101 年 09 月 07 日 尚 未 收 到, 8

11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 轉 411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1 年 09 月 07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六 :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200 元 整 ( 用 郵 政 匯 票 或 即 期 支 票, 抬 頭 請 填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招 生 複 查 中 心 ), 先 傳 真 至 複 查 中 心, 同 時 去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招 生 複 查 中 心 收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2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 四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 五 ) 傳 真 號 碼 :(02) , 電 話 :(02) 轉 411 ( 六 ) 地 址 :1142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位 拾 肆 錄 取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二 本 會 定 於 101 年 09 月 10 日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校 門 口 公 告 拾 伍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1 年 09 月 12 日 以 後,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三 ( 學 校 簡 介 )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一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規 定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規 定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規 定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9

12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3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規 定 之 程 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拾 柒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 一 )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或 危 險 性 工 作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最 早 是 早 上 7 時 最 晚 不 得 超 過 夜 間 10 時 以 不 強 迫 加 班 為 原 則, 其 工 作 時 數 休 息 休 假 及 因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必 要 加 班 及 加 班 費 之 給 付,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需 求, 應 按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 二 )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10

13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2.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 三 )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 一 )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 二 ) 在 學 校 方 面 : 1.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有 義 務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 三 ) 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方 面 : 1.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2.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簡 章 僅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拾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2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規 定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11

14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25( 含 )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六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以 供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建 置 相 關 資 料 庫 ( 二 )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有 關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 三 )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 四 )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備 查 拾 玖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一 搭 乘 高 鐵 或 火 車 至 臺 北 車 站 : ( 一 ) 搭 乘 捷 運 淡 水 線 ( 紅 線 ) 至 圓 山 站, 於 圓 山 站 1 號 出 口 斜 對 面 ( 足 球 場 ) 轉 乘 紅 2 21 公 車, 到 康 寧 專 校 下 車 ( 二 ) 搭 乘 捷 運 板 南 線 ( 藍 線 ) 至 昆 陽 站, 於 昆 陽 站 出 口 對 面 ( 麥 當 勞 門 口 ) 轉 乘 藍 公 車, 到 康 寧 專 校 下 車 二 搭 乘 聯 營 公 車 : ( 一 ) 搭 乘 紅 2 棕 9 棕 紅 32 藍 到 康 寧 專 校 下 車 ( 二 ) 搭 乘 0 東 棕 9 棕 10 紅 到 明 湖 國 小 ( 公 共 電 視 ) 下 車 ( 三 ) 搭 乘 棕 到 康 寧 醫 院 下 車 三 自 行 開 車 : ( 一 ) 中 山 高 北 上 請 自 15 東 湖 交 流 道 (16 內 湖 交 流 道 的 下 ㄧ 個 ) 下, 左 轉 往 東 湖 方 向, 沿 捷 運 行 經 康 寧 路 三 段, 見 捷 運 葫 洲 站 即 右 轉 75 巷 上 坡 即 達 ( 二 ) 北 二 高 或 中 山 高 南 下 請 自 汐 止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中 山 高 南 下 至 16 內 湖 交 流 道 下 右 轉 成 功 路, 見 圓 環 右 轉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過 隧 道 後, 再 右 12

15 轉 康 寧 路 三 段, 直 行 見 捷 運 葫 洲 站 即 左 轉 75 巷 上 坡 即 達 ( 三 ) 北 二 高 北 上 請 過 16 南 港 系 統 交 流 道 國 道 5 號 往 宜 蘭 出 口 後, 從 15 南 港 交 流 道 出 口 沿 南 港 聯 絡 道 ( 高 架 ) 靠 左 直 行, 走 左 側 往 南 港 經 貿 園 區 車 道, 下 至 平 面 之 經 貿 一 路 後 先 左 轉 再 依 路 標 指 示 右 轉 (157 巷 ) 往 東 湖 方 向, 至 捷 運 南 軟 站 旁 右 轉 經 貿 二 路, 過 南 湖 大 橋 後 沿 捷 運 線 行 經 康 寧 路 三 段, 至 捷 運 葫 洲 站 右 轉 75 巷 上 坡 即 達 四 搭 乘 捷 運 系 統 : 請 搭 捷 運 文 山 內 湖 線 至 葫 洲 站 下 車, 沿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步 行 3 分 鐘 即 達 13

16 附 件 一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辦 理 職 類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職 訓 中 心 或 教 育 部 補 助 )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原 始 未 補 助 一 般 生 ( 補 助 學 費 1/2)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28, ,310 14, ,155 28, ,310 28, ,310 28, ,310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學 生 實 際 就 讀 所 須 繳 交 28, ,310 14, , 之 學 雜 費 用 ) 附 註 : 1.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2. 認 證 : 有 關 學 費 編 列 請 依 訓 練 生 在 校 上 課 時 間 酌 實 編 列 並 包 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檢 測 材 料 費 3. 其 他 身 份 可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14

17 附 件 二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三 商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2) 分 機 4021 樂 品 秀 經 理 傳 真 (02) 公 司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建 國 北 路 二 段 145 號 5 樓 wendy.yueh@mercuries.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三 商 巧 福 係 三 商 企 業 的 第 二 個 連 鎖 系 統, 於 1983 年 正 式 誕 生, 不 僅 是 台 灣 第 一 家 速 食 連 鎖 店, 多 年 來 更 以 歡 樂 健 康 的 牛 肉 麵 連 鎖 店 著 稱 於 餐 飲 業 三 商 巧 福 以 產 品 單 純 化 作 業 標 準 化 人 員 專 業 化 的 3S 策 略 為 經 營 方 向, 並 將 中 國 傳 統 美 食 的 口 感 與 西 方 精 確 標 準 的 生 產 流 程 結 合, 讓 全 國 消 費 者 到 各 地 門 市 都 能 享 受 到 同 質 的 商 品 拿 坡 里 位 於 義 大 利 西 南 部, 以 美 麗 的 海 灣 和 動 人 的 情 歌 著 名 於 世, 據 說 是 披 薩 的 發 源 地, 因 而 成 為 拿 坡 里 披 薩 品 牌 命 名 的 由 來 拿 坡 里 成 立 於 1997 年, 以 超 值 的 價 格, 享 受 道 地 的 義 式 披 薩, 讓 大 家 不 用 出 國, 就 可 吃 到 充 滿 濃 濃 義 大 利 風 味 的 純 正 披 薩 福 勝 亭 成 立 於 2006 年, 在 日 文 中, 因 為 猪 排 豚 カツ( TonKaTsu) 的 後 面 兩 個 音, 與 勝 利 勝 っ(KaTsu) 發 音 相 同, 因 此 日 本 人 常 常 會 吃 猪 排 來 討 吉 利, 也 成 了 福 勝 亭 名 字 的 由 來 從 字 面 上 來 看, 福, 代 表 讓 顧 客 吃 得 滿 意 ; 勝, 代 表 吃 日 式 猪 排 時 所 帶 來 好 運 鮮 五 丼 成 立 於 2011 年, 經 營 團 隊 有 感 丼 精 緻 又 豪 邁 的 平 民 文 化, 將 日 本 道 地 風 味 引 進 台 灣, 以 新 鮮 及 健 康 為 前 提 下, 精 選 CAS 及 產 地 直 送 的 食 材, 創 新 研 發 五 感 心 饗 宴 - 嫩 滑 鮮 酥 脆, 融 和 豐 富 味 蕾 和 視 覺 感 受, 以 各 式 各 樣 的 食 材 佐 特 熬 醬 汁, 成 為 一 道 道 美 味 又 飽 足 的 料 理, 打 造 時 尚 明 亮 的 空 間 讓 顧 客 能 快 速 便 捷 享 用 高 品 質 的 餐 點, 衛 生 可 靠 同 時 經 濟 無 負 擔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5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07:00-14:00.10:00-14:00.14:00-17:00.17:00-22:00.18:00-22:00( 須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14:00-18:00) 每 4 小 時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福 勝 亭 提 供 員 工 優 惠 餐, 折 抵 8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申 請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生 日 餐 券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拘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協 助 店 長 管 理 門 市 或 管 理 幹 部 (3) 薪 資 約 23000~265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需 附 健 康 體 檢 表 影 本 一 份 ( 體 檢 需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15

18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322 公 司 名 稱 怡 客 咖 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魏 妙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基 湖 路 35 巷 13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曾 經 喝 咖 啡 是 一 種 奢 侈 的 享 受, 浪 漫 生 活 的 點 綴 但 隨 著 經 濟 起 飛, 生 活 步 調 愈 趨 緊 張, 咖 啡 已 經 變 成 生 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咖 啡 店 也 成 為 繁 忙 工 作 生 活 中 緩 和 情 緒, 調 整 生 活 步 調 最 佳 場 所 1994 年 怡 客 咖 啡 誕 生 了, 為 咖 啡 店 現 代 化 經 營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也 讓 消 費 者 能 以 更 輕 鬆 的 心 情 享 受 優 質 超 值 的 咖 啡 餐 飲 怡 客 咖 啡 以 日 文 英 譯 Ikari 為 店 名, 取 其 本 意 錨 旨 為 提 供 現 代 上 班 族 繁 忙 的 生 活 中, 一 個 愜 意 可 以 停 靠 的 休 息 港 灣, 而 中 文 怡 客 兩 字 則 希 望 怡 客 咖 啡 能 提 供 顧 客 滿 意 且 愉 快 的 消 費 經 驗, 成 為 您 生 活 的 好 所 在 歷 經 十 多 年 的 努 力, 怡 客 咖 啡 展 現 了 多 元 豐 富 的 面 貌, 引 進 portioli coffee 與 義 大 利 米 蘭 同 步 流 行 的 咖 啡 品 味 以 及 兼 具 簡 潔 與 雅 致 的 氛 圍 中, 流 露 出 一 種 時 尚 但 不 媚 俗 的 獨 特 質 感, 堅 持 品 質 與 服 務 更 創 造 出 眾 多 氣 味 相 投 的 忠 實 顧 客, 在 激 烈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猶 能 脫 穎 而 出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21 分 店 新 北 市 1 分 店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分 至 22 時 分 (9) 輪 班 方 式 :7:00~16:00 9:00~18:00 11:00~20:00 13:00~22:00( 配 合 門 市 運 作 或 有 部 分 調 整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每 4 小 時 會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視 餐 廳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員 工 餐 五 折 優 惠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獎 學 金 全 勤 獎 金 生 日 禮 三 節 禮 社 團 活 動 等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設 限 制 人 (2) 業 務 範 圍 : 儲 備 幹 部 (3) 薪 資 約 26,000~31,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 有 A 型 肝 炎 肺 結 核 梅 毒 或 手 部 皮 膚 病 等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不 適 宜 16

1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4) 分 機 22 公 司 名 稱 和 緣 餐 飲 有 限 公 司 張 志 遠 經 理 傳 真 (04) 公 司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區 公 益 路 367 號 15 樓 之 4 eh900.michael@easyhouse.tw 二 公 司 簡 介 寬 心 園, 招 募 您 的 夢 想! 和 緣 餐 飲 於 2003 年 在 台 中 成 立 第 一 家 寬 心 園 精 緻 蔬 食 料 理 - 台 中 大 業 店, 這 些 年 寬 心 園 精 緻 蔬 食 料 理 陸 續 開 設 了 其 它 分 店, 目 前 全 省 共 有 10 家 直 營 店 - 分 別 位 於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提 供 同 樣 優 質 的 服 務 和 品 質 一 致 的 餐 點 給 所 有 喜 愛 蔬 食 的 朋 友 2009 年 10 月 和 緣 餐 飲 成 立 第 二 品 牌 - 跨 界 蔬 房, 提 供 給 消 費 大 眾 另 一 種 不 同 的 選 擇 素 食 - 蔬 食 - 速 食 之 間 的 美 妙 聯 結, 一 種 全 然 不 同 的 美 食 新 風 潮 2012 年 4 月 和 緣 餐 飲 成 立 第 三 品 牌 - EASY HOUSE 美 式 蔬 食 餐 廳, 風 格 定 位 為 輕 鬆 自 在 消 費 隨 性 而 為 人 員 服 務 以 輕 鬆 活 潑 不 給 壓 力 的 方 式, 不 一 樣 的 素 也 可 這 樣 吃, 素 食 舒 食, 只 要 你 喜 歡,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享 受 美 味 SO EASY!EZ 要 讓 大 家 對 素 食 感 覺 的 顛 覆 本 公 司 有 合 力 打 拚 陣 容 堅 強 的 協 力 廠 商 ; 我 們 有 完 整 的 營 運 手 冊 對 品 質 要 求 一 致 的 堅 持 ; 我 們 有 嚴 密 的 教 育 訓 練 考 試 昇 遷 對 員 工 負 責 的 態 度 ; 我 們 集 中 採 購 中 央 調 配 簡 化 廚 房 作 業 降 低 成 本 對 顧 客 價 值 回 饋 的 基 本 承 諾 歡 迎 有 志 青 年 有 興 趣 從 事 餐 飲 服 務 工 作 者 能 加 入 我 們 的 工 作 團 隊 天 然 健 康 美 味 創 意 精 緻, 希 望 是 你 我 共 同 追 求 的 蔬 食 文 化 健 康 從 蔬 食 開 始! 官 方 網 站 連 結 :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5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9 時 30 分 至 21 時 30 分 ( 不 含 中 間 休 息 時 間 ) (9) 輪 班 方 式 : 依 公 司 規 定 排 班 (12:00~17:30,18:30~21:30,10:00~14:30 17:30~21:30,9:30~14:30 17:30~21: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空 班 時 間 依 據 各 排 班 時 段 作 調 整, 工 作 4 小 時 休 息 30 分 < 視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 ( 主 要 空 班 時 間 :1. 14:30~17: :30~18:30 )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1. 勞 保 健 保 2. 員 工 生 日 免 費 套 餐 回 饋 券 3. 員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4. 每 月 員 工 用 餐 優 惠 5. 三 節 禮 品 6. 每 月 提 報 晉 升 7. 一 年 兩 次 提 報 調 薪 ( 以 考 核 機 制 實 施 ) 8. 參 加 公 司 邀 集 之 路 跑 活 動 免 費 參 加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3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內 外 場 服 務 及 店 務 管 理 (3) 薪 資 約 24,000 起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1. 須 通 過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17

2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股 份 有 限 公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3334 公 司 名 稱 鄭 宇 淇 司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東 興 路 69 號 7 樓 vechy@mail.7-11.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創 造 歡 樂 體 驗 的 冰 淇 淋 專 家 (Make People Happy) Cold Stone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的 創 始 者 是 一 對 愛 吃 冰 淇 淋 的 美 國 夫 婦 唐 納 與 蘇 珊 蘇 德 蘭 (Donald and Susan Sutherland) 懷 抱 著 對 冰 淇 淋 的 熱 情 與 堅 持, 製 作 出 兼 具 高 品 質 豐 富 配 料 與 綿 密 口 感 的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唐 納 與 蘇 珊 於 1988 年, 在 美 國 亞 利 桑 那 州 的 坦 帕 市 (Tempe) 開 設 第 一 家 門 市, 將 專 屬 於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無 與 倫 比 的 冰 淇 淋 體 驗 分 享 給 廣 大 顧 客, 並 於 2007 年 跨 足 台 灣 市 場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依 照 每 位 顧 客 的 需 求 與 喜 好, 在 特 有 的 負 9 度 C 低 溫 花 崗 石 板 上, 將 新 鮮 現 做 的 冰 淇 淋, 拌 入 各 式 各 樣 的 水 果 堅 果 餅 乾 到 布 朗 尼 等 豐 富 配 料, 瞬 間 拌 製 出 口 感 綿 密 紮 實 專 屬 酷 聖 石 的 優 質 冰 淇 淋 除 了 冰 淇 淋 口 味 創 新 多 變, 酷 聖 石 的 門 市 夥 伴, 常 在 顧 客 等 候 拌 冰 的 過 程 中, 情 不 自 禁 的 唱 起 歌, 創 造 充 滿 歡 樂 與 驚 喜 的 門 市 氛 圍, 在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門 市, 我 們 不 只 是 在 工 作, 而 是 快 樂 的 與 顧 客 及 其 他 夥 伴 們 玩 樂! 希 望 顧 客 在 享 受 冰 淇 淋 之 餘, 也 能 擁 有 10 分 鐘 的 假 期, 脫 離 平 日 生 活 的 10 分 鐘, 並 開 啟 美 好 歡 樂 的 一 天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 新 北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時 薪 103 元 ; 通 過 新 進 考 核 108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9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 自 09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工 作 超 過 4 小 時, 休 息 30 分 鐘, 視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用 餐 時 間 30 分 鐘 不 計 薪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無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 須 晉 升 至 時 薪 娛 樂 經 理 且 符 合 其 績 效 指 標, 始 發 放 績 效 獎 金 ) 年 終 獎 金 ( 在 職 年 滿 三 個 月 ( 含 ) 以 上, 且 月 工 時 需 符 合 公 司 規 定 者 始 發 放 年 終 獎 金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薪 資 結 構 : 我 們 會 依 夥 伴 之 工 作 表 現 定 時 調 整 時 薪 1. 通 過 新 進 訓 練 考 核 即 調 整 時 薪 2. 每 年 定 時 依 其 工 作 表 現 調 整 時 薪 3. 國 定 假 日 上 班 薪 資 加 倍 發 給 4. 年 終 獎 金 5.PT 特 別 假 津 貼 ( 年 資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提 供 ) 培 訓 規 劃 : 我 們 透 過 每 個 階 段 的 學 習 訓 練, 來 創 造 顧 客 無 與 倫 比 的 冰 淇 淋 體 驗 1. 新 進 學 習 訓 練 ( 教 室 課 程 / 實 作 課 程 訓 練 ) 2. 晉 升 訓 練 ( 時 薪 娛 樂 經 理 培 訓 課 程 ) 福 利 : 我 們 會 依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果, 規 劃 員 工 福 利 讓 夥 伴 和 公 司 一 起 成 長 18

21 1. 享 勞 健 保 團 保 退 休 金 提 撥 2. 員 工 福 利 ( 員 工 折 扣 冰 淇 淋 福 利 生 日 福 利 ) 3. 三 節 禮 金 ( 品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依 工 作 表 現 留 用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現 場 工 作 及 顧 客 服 務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 須 符 合 法 令 供 膳 人 員 健 檢 規 範 (2)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需 配 合 排 班 19

2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吉 野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2) 分 機 170 蔡 芳 銘 經 理 傳 真 (02)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59 號 2 樓 yoshinoya 二 公 司 簡 介 一 台 灣 吉 野 家 經 營 理 念 FOR THE PEOPLE 二 台 灣 吉 野 家 經 營 思 想 品 質 - 提 供 優 質 的 商 品 與 服 務 給 顧 客 價 值 - 提 供 品 牌 商 品 服 務 價 值 給 顧 客 快 速 - 避 免 8 種 浪 費, 提 供 更 快 速 的 商 品 與 服 務 給 顧 客 三 台 灣 吉 野 家 行 動 規 範 我 們 要 拼 到 贏,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贏! 來 自 日 本 吉 野 家 的 牛 丼 專 賣 店 至 今 已 有 113 年 的 歷 史, 在 台 灣 成 立 至 今 已 24 年 之 久, 目 前 吉 野 家 正 在 美 國 東 南 亞 ( 香 港 日 本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印 尼 ) (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北 京 深 圳 福 州 ) 台 灣 各 地 積 極 展 店, 我 們 正 在 招 兵 買 馬, 希 望 能 培 育 更 多 人 才 吉 野 家 的 人 才 是 世 界 的 人 才, 只 要 您 有 能 力, 將 來 都 有 機 會 到 世 界 各 地 的 吉 野 家 工 作 期 待 您 正 確 的 選 擇!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一 起 邁 向 成 功 之 路!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管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大 台 北 地 區 各 店 舖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起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4-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7-16,16-22 依 各 店 舖 人 力 需 求 排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每 4 小 時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 工 作 滿 4 小 時 員 工 餐 五 折 優 惠 (1 次 ), 滿 8 小 時 (2 次 ) 元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享 勞 健 保 及 雇 主 責 任 意 外 險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運 營 管 理 業 務 (3) 薪 資 約 貳 萬 捌 仟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手 部 過 敏 者 不 適 任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20

23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5311 公 司 名 稱 石 必 榮 公 司 - 北 區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林 森 南 路 1 號 3F mike.shih@tw.mcd.com 二 公 司 簡 介 金 黃 拱 門 下 的 美 味 漢 堡 和 親 切 的 服 務, 及 本 著 全 球 一 致 的 百 分 之 百 顧 客 滿 意 與 品 質 服 務 衛 生 價 值 的 承 諾, 麥 當 勞 已 成 為 全 球 最 具 規 模 最 成 功 的 快 速 餐 飲 業 連 鎖 品 牌 與 領 導 者 麥 當 勞 不 僅 僅 是 快 速 服 務 餐 廳, 提 昇 全 球 餐 飲 業 的 服 務 品 質, 並 且 持 續 從 事 全 球 兒 童 公 益 活 動, 創 造 了 小 朋 友 的 歡 樂 夢 想 我 們 更 盡 心 盡 力 扮 演 好 自 己 的 社 會 角 色, 真 心 回 饋, 以 台 灣 麥 當 勞 為 例, 目 前 至 今 已 提 供 超 過 134,000 個 就 業 機 會, 並 僱 用 超 過 200 位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麥 當 勞 在 未 來 的 展 望 是 充 滿 計 劃 性 的 藍 圖, 誠 摯 的 希 望 在 您 人 生 即 將 進 入 另 一 階 段 之 際, 助 您 一 臂 之 力 並 與 您 相 伴 成 為 麥 胞, 您 將 可 提 早 一 步 跨 入 國 際 平 台, 學 習 來 自 麥 當 勞 全 球 化 的 營 運 經 驗 企 業 精 神 與 文 化 洗 禮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103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0 分 至 22 時 0 分 (9) 輪 班 方 式 :07:00~22:00 依 公 司 需 求 安 排 其 工 作 時 段, 每 4 小 時 會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視 餐 廳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 員 工 餐 飲 半 價 優 惠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其 它 計 時 人 員 獎 助 學 金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5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服 務 管 理 工 作 (3) 薪 資 約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體 檢 表 須 符 合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之 要 求 21

24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必 勝 客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654 公 司 名 稱 胡 潔 畇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50 號 14 樓 二 公 司 簡 介 必 勝 客 目 前 全 省 已 達 165 間 門 市 我 們 共 經 營 三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分 店 : 歡 樂 吧 新 鮮 美 味 歡 樂 無 限! 提 供 多 樣 化 口 味 之 比 薩 及 活 潑 歡 樂 的 用 餐 ( 吃 到 飽 ) 環 境 比 薩 外 送 店 比 薩 一 路 Hot 到 家! 提 供 高 品 質 各 式 口 味 之 比 薩, 並 由 顧 客 選 擇 外 帶 或 外 送 服 務 氛 享 屋 藉 由 精 緻 美 食 舒 適 的 空 間 及 親 切 的 服 務, 讓 每 位 來 到 這 裡 的 消 費 者 充 滿 甜 美 的 回 憶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36 家 新 北 市 全 區 37 家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8 小 時 ( 每 週 工 時 至 少 24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早 班 7:00-14:00 中 班 11:00-18:00 晚 班 14: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工 作 4 小 時, 休 息 30 分 鐘, 視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無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二 專 生 額 外 享 有 獎 學 金 每 年 5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依 考 核 調 薪 使 用 公 司 車 外 送 並 享 有 外 送 津 貼 員 工 旅 遊 員 工 購 物 折 扣 ;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設 限 制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管 理 幹 部 (3) 薪 資 約 NT$26,8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須 符 合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手 部 過 敏 者 不 適 合 22

25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分 機 2140 公 司 名 稱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鄭 月 枝 經 理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112 北 投 區 裕 民 六 路 120 號 2F 二 公 司 簡 介 說 到 炸 雞, 一 定 會 想 到 肯 德 基, 想 要 吃 炸 雞, 絕 對 非 肯 德 基 莫 屬, 美 味 滋 味 成 功 擄 獲 全 球 消 費 者 肯 德 基 是 世 界 最 大 的 炸 雞 速 食 餐 飲 連 鎖 企 業, 餐 廳 更 遍 佈 世 界 各 地, 無 論 是 美 國 中 國 台 灣, 還 是 充 滿 藝 術 氣 息 的 巴 黎, 處 處 可 見 肯 德 基 爺 爺 的 蹤 影, 沒 想 到 來 肯 德 基 工 作 也 能 和 世 界 接 軌 吧!! 在 肯 德 基 有 活 力 四 射 的 成 員 熱 情 滿 分 的 團 隊, 年 度 的 冠 軍 挑 戰 賽 不 定 期 的 家 族 活 動 讓 工 作 注 入 更 多 的 活 力 及 歡 樂 氣 氛 口 感 百 變 的 蛋 塔 讓 人 食 指 大 動 的 美 味 炸 雞 燒 餅 妹 與 油 條 人 的 愛 戀 情 仇, 都 是 在 這 樣 一 個 鼓 勵 發 想 創 意 橫 生 的 環 境 下 孕 育 而 生 這 樣 的 舞 台 怎 麼 可 以 少 了 你! 趕 緊 加 入 肯 德 基 感 受 香 " 遇 KFC 的 幸 福 時 光!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46 餐 廳, 以 同 學 居 住 地 或 學 校 擇 優 考 量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03 元 計 ( 分 兩 次 發 放 5 日 領 取 上 月 16~ 月 底 薪 資 20 日 領 取 當 月 1~15 日 薪 資 )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3 ~ 4 天 ; 每 週 訓 練 時 數 : 24 ~ 32 小 時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6 ~ 8 小 時 ( 不 含 休 息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分 早 (07:00~16:00) 中 (10:00~19:00) 晚 (13:00~22:00) 三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連 續 工 作 4 小 時 休 息 0.5 小 時, 視 餐 廳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一 般 員 工 以 五 折 優 惠 購 買 員 工 餐 飲 ( 工 作 六 小 時 以 內 可 優 購 一 餐 ) ; 組 長 ( 含 ) 以 上 職 級 員 工 限 定 金 額 內 享 用 員 工 餐 飲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激 勵 競 賽 獎 金 外 送 職 務 另 有 外 送 津 貼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勞 健 保 退 休 金 提 撥 制 服 員 工 同 樂 / 聯 誼 活 動 等 其 他 未 定 事 項 比 照 計 時 人 員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2) 業 務 範 圍 : 實 習 襄 理 ( 餐 廳 之 經 營 與 管 理 ) (3) 薪 資 約 NT$30,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有 A 型 肝 炎 肺 結 核 傷 寒 或 手 部 皮 膚 病 等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不 適 宜 23

2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訓 練 協 調 電 話 (02) 分 機 147 公 司 名 稱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雅 瑄 經 理 傳 真 (02) 公 司 地 址 115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6 段 481 號 2 樓 Jessica@spoonful.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經 營 理 念 : 爭 鮮 的 美 味 來 自 新 鮮 理 念 的 堅 持 及 物 超 所 值 的 價 格 榮 耀 事 蹟 : 天 下 雜 誌 2011 年 初 對 2010 年 台 灣 500 大 服 務 業 總 營 收 調 查, 評 選 結 果 爭 鮮 第 261 名, 在 觀 光 餐 飲 業 中 營 收 傑 出 名 列 第 4 名 公 司 簡 介 : 爭 鮮 餐 飲 1996 年 在 台 北 成 立, 現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日 式 直 營 餐 飲 企 業 之 一, 擁 有 門 市 超 過 290 家, 逾 4,000 名 員 工 及 數 百 家 合 作 廠 商, 營 業 額 年 創 新 高 企 業 文 化 :1. 運 動 家 精 神 是 爭 鮮 獨 特 的 企 業 文 化, 不 畏 艱 難 勇 於 挑 戰 並 達 成 目 標 2. 提 供 海 洋 食 材 為 主 的 健 康 餐 飲, 採 購 團 隊 每 年 親 訪 全 球 50 家 供 應 商 3. 平 價 的 美 食, 有 速 食 店 的 效 率, 並 且 讓 客 人 享 受 到 餐 廳 用 餐 的 氣 氛 服 務 領 域 : 以 日 式 餐 飲 直 營 餐 廳 及 外 帶 門 市 為 主 要 發 展, 業 務 批 發 至 各 大 零 售 通 路 線 上 購 物 等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領 域 2005 年 台 灣 全 省 各 地 已 達 100 家 迴 轉 壽 司 直 營 門 市,2006 年 拓 展 大 陸 地 區, 陸 續 在 上 海 北 京 等 地 展 露 觸 角,2007 年 台 灣 地 區 陸 續 成 立 定 食 8 日 式 火 鍋 等 平 價 餐 飲 品 牌, 2009 年 拓 展 至 香 港,2011 年 觸 角 延 伸 至 新 加 坡 未 來 訓 練 生 預 計 將 進 入 1. 爭 鮮 迴 轉 壽 司 2. 定 食 8 3. 爭 鮮 日 式 火 鍋 4. 爭 鮮 外 帶 壽 司 等 四 個 餐 飲 事 業 體 之 門 市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 二 專 ) (1) 招 募 人 數 : 3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 科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地 區 各 門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以 時 薪 月 薪 110 元 計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4-8 小 時 ( 每 週 最 低 工 時 24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7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依 門 市 運 作 排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依 勞 基 法 第 35 條 規 定 :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四 小 時, 至 少 應 該 有 30 分 鐘 之 休 息 但 實 行 輪 班 制 或 其 他 工 作 有 連 續 性 或 緊 急 性 者, 雇 主 得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另 行 調 配 其 休 息 時 間 四 福 利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每 年 2 月 ~6 月 9 月 ~1 月 期 間 內, 連 續 工 作 滿 400 小 時 申 請 條 件 : 總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不 得 有 任 何 一 科 成 績 低 於 60 分, 操 性 成 績 80 分 申 請 獎 金 :3000 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業 績 獎 金 生 日 禮 金 旅 遊 補 助 團 險 員 工 進 修 補 助 五 公 司 留 用 ( 註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1)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拘 人 (2)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儲 備 幹 部 管 理 人 員 (3) 薪 資 約 26,000~28,000 元 ( 月 薪 ) 六 其 它 (1) 兵 役 限 制 : 需 役 畢 不 限 (2)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24

27 附 件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校 長 吳 文 弘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江 松 沐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網 址 學 校 電 話 分 機 183 傳 真 校 址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本 校 前 身 為 台 北 市 私 立 康 寧 高 級 護 理 助 產 職 業 學 校, 係 由 于 斌 樞 機 主 教 以 提 昇 國 人 醫 學 衛 生 的 知 識, 促 進 全 健 康 為 宗 旨, 於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擘 劃 成 立 創 校 以 來 秉 持 一 貫 認 真 辦 學 理 念, 校 務 發 展 蒸 蒸 日 上, 八 十 五 年 因 辦 學 成 績 優 良,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升 格 改 制 為 康 寧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為 首 間 高 職 護 校 獲 准 改 制 成 功 之 專 科 學 校 ; 八 十 七 年 起, 為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需 求, 陸 續 增 設 幼 兒 保 育 資 訊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貿 易 數 位 影 視 動 畫 科 應 用 外 語 等 六 科, 九 十 六 年 設 立 老 人 健 康 管 理 科, 共 計 八 科, 除 以 昭 示 本 校 醫 護 專 長 外, 兼 具 新 世 紀 管 理 傳 播 人 才 之 培 育 功 能 ; 九 十 二 年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正 名 為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建 校 迄 今 已 邁 入 第 四 十 一 年, 現 在 本 校 畢 業 生, 在 各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構 工 作 崗 位 上 服 務 效 力, 普 獲 器 重 ; 本 校 目 前 正 致 力 於 改 制 升 格 為 技 術 學 院, 以 期 藉 由 學 術 地 位 之 提 升 及 辦 學 內 容 之 充 實, 在 既 有 之 堅 實 基 礎 上 積 極 向 前 邁 進, 為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之 發 展 培 育 中 級 護 育 管 理 及 傳 播 專 業 人 才 本 校 秉 持 忠 誠 仁 愛 校 訓 重 視 全 人 教 育 並 落 實 忠 誠 負 責 專 業 前 瞻 之 教 育 理 念 以 及 承 先 啟 後 追 求 卓 越 的 辦 學 精 神 除 注 重 學 生 專 業 素 養 與 技 術 外, 並 培 養 學 生 成 熟 人 格,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發 展 具 有 特 色 的 優 質 校 園 文 化 在 教 育 部 各 級 長 官 指 導 之 下 積 極 提 昇 本 校 專 業 宏 觀 的 視 野,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期 能 達 成 改 制 科 技 大 學 之 目 標 本 校 改 制 專 科 後 承 教 育 部 及 各 級 長 官 專 家 學 者 指 導 與 關 愛,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競 競 業 業 同 心 同 德 蓽 路 藍 縷 認 真 辦 學, 獲 得 學 生 及 家 長 及 各 界 之 肯 定, 校 務 蒸 蒸 日 上, 績 效 卓 著 康 寧 教 育 理 念 : 忠 誠 仁 愛 康 寧 核 心 價 值 : 以 仁 為 本 全 人 發 展 康 寧 教 育 目 標 : 專 業 健 康 敬 業 務 實 創 新 三 學 雜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28, ,310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規 定,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請 見 附 件 一 25

28 附 件 四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1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專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兵 役 狀 況 ( 女 生 免 填 ) 已 役 未 役 免 役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緊 急 連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學 歷 資 格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請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寫 資 料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學 歷 ( 力 ) 或 其 他 證 明 檔 與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請 考 生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並 親 筆 簽 名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26

29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自 傳 及 廠 商 選 填 志 願 表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地 血 型 身 高 體 重 興 趣 及 專 長 語 言 能 力 駕 駛 證 照 語 言 種 類 聽 說 讀 寫 英 文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精 通 中 等 略 懂 交 通 工 具 自 傳 ( 請 在 本 頁 範 圍 內, 內 容 以 300 字 內 為 限 ) 廠 商 選 填 志 願 欄 職 類 連 鎖 店 管 理 - 速 食 請 在 對 應 順 位 格 內 ( 灰 色 ) 選 填 廠 商 代 碼 代 碼 廠 商 名 稱 面 試 順 位 廠 商 代 碼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及 廠 商 代 碼 ( 簡 介 請 見 附 件 二 ) 01 三 商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2 怡 客 咖 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3 和 緣 餐 飲 有 限 公 司 3 04 酷 聖 石 冰 淇 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05 台 灣 吉 野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6 台 灣 麥 當 勞 餐 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07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08 怡 和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09 爭 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本 人 瞭 解 此 廠 商 選 槙 志 願 表 為 安 排 面 試 之 參 考, 如 第 一 志 願 之 廠 商 遴 選 滿 額 下, 同 意 以 第 二 志 願 為 優 先 對 象, 並 依 此 類 推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27

30 附 件 五 線 切 裁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學 年 度 二 專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黃 美 芳 小 姐 收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自 傳 及 廠 商 選 填 志 願 表 等 附 件 四 3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 須 黏 貼 17 元 限 時 郵 票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5 其 他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貼 處 郵 票 28

31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1 學 年 度 二 專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地 址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電 話 : (02) 轉 411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姓 名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A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欄 考 生 請 勿 勾 記 : 1 報 名 費 收 據 2 准 考 證 限 時 郵 件 請 貼 17 元 郵 票 裁 切 線 29

32 附 件 六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面 試 職 場 筆 試 申 請 規 定 : 一 複 查 期 限 :101 年 09 月 07 日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技 合 處 - 雙 軌 旗 艦 計 畫 班 填 寫 表 格,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台 幣 200 元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2) 電 話 :(02) #411 五 地 址 :(1142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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