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BECBAA6BBB50A6E6AC46AA6B2020B8D1B5AAB1BEBAF4AAA9>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571AA6BA978B2C4A447B8D520BECBAA6BBB50A6E6AC46AA6B2020B8D1B5AAB1BEBAF4AAA9>"

Transcription

1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第 二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別 : 司 法 官 科 目 :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一 某 國 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校 ) 為 培 養 原 住 民 族 學 術 人 才, 並 期 待 畢 業 生 能 夠 回 饋 原 住 民 族 之 發 展, 故 設 立 大 學 部 之 原 住 民 族 法 律 學 系, 於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中 明 文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限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非 原 住 民 之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某 乙 ( 以 下 簡 稱 乙 生 ), 擬 報 考 該 系, 但 甲 校 告 知 資 格 不 符 乙 生 認 為 自 己 僅 因 非 原 住 民 之 身 分, 而 無 法 報 考 甲 校 原 住 民 族 法 律 學 系, 主 張 甲 校 此 等 規 定, 限 制 其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且 屬 依 據 種 族 身 分 而 分 類 之 差 別 待 遇, 有 違 憲 法 第 7 條 之 平 等 原 則 乙 生 應 循 何 種 救 濟 程 序, 請 求 何 種 司 法 機 關 審 查 甲 校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請 將 乙 生 依 法 得 適 用 的 司 法 救 濟 管 道, 分 別 列 出 並 予 說 明 (15 分 ) 您 是 甲 校 之 法 律 顧 問, 請 說 明 本 件 爭 議 之 爭 點, 正 反 方 面 之 實 務 見 解, 以 及 該 規 定 是 否 合 憲 (35 分 ) 參 考 法 條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為 發 展 原 住 民 之 民 族 學 術, 培 育 原 住 民 高 等 人 才 及 培 養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師 資, 以 促 進 原 住 民 於 政 治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等 各 方 面 之 發 展,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學 設 相 關 院 系 所 中 心 擬 答 : 乙 生 若 對 甲 校 之 招 生 決 定 不 服, 則 應 針 對 甲 校 之 行 為, 區 分 為 否 准 決 定 與 招 生 簡 章, 分 別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與 憲 法 訴 訟, 相 關 爭 議 爰 分 述 如 下 : 甲 校 否 准 決 定 之 救 濟 否 准 決 定 之 性 質 國 立 大 學 於 行 政 組 織 上 之 地 位 甲 校 否 准 決 定 之 性 質, 首 要 釐 清 之 處, 乃 甲 校 之 法 律 地 位 於 比 較 法 上, 國 立 大 學 得 具 備 獨 立 之 法 人 格, 而 作 為 擁 有 權 利 負 擔 義 務 之 公 主 體 惟 我 國 之 國 立 大 學, 係 隸 屬 於 教 育 部, 職 司 高 等 教 育 之 行 政 機 關, 並 非 具 有 法 人 格 之 組 織 大 學 法 第 1 條 雖 確 保 大 學 擁 有 自 治 之 權 限, 但 仍 非 承 認 大 學 之 法 人 格 外 觀 職 此, 甲 校 僅 能 被 認 定 屬 於 行 程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得 對 外 為 意 思 表 示 之 行 政 機 關 招 生 法 律 關 係 應 屬 外 部 法 律 關 係 依 照 學 理 與 審 判 實 務 之 普 遍 見 解, 大 學 與 入 學 學 生 之 招 生 法 律 關 係, 為 典 型 的 外 部 法 律 關 係 故 大 學 與 入 學 學 生 間 適 用 外 部 法 律 關 係 之 法 源, 亦 適 用 外 部 法 律 關 係 之 基 本 原 則 否 准 乙 生 申 請 入 學 之 決 定, 應 屬 行 政 處 分 綜 上 所 述, 拒 絕 乙 生 申 請 入 學 之 決 定, 乃 由 甲 校 以 外 部 之 單 方 意 思 表 示, 進 而 使 得 乙 生 喪 失 入 學 之 資 格, 限 制 乙 生 之 入 學 之 權 利 據 此, 該 決 定 對 乙 生 而 言, 具 有 規 制 效 力 (Regelung), 應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 下 稱 行 程 法 )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適 用 行 程 法 上 相 關 規 定 ( 行 程 法 第 92 條 釋 字 第 423 號 參 照 ) 乙 生 得 提 起 課 與 義 務 訴 願 與 課 與 義 務 訴 訟, 並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定 暫 時 狀 態 假 處 分 共 13 頁 第 1 頁

2 乙 生 提 起 救 濟 之 目 的, 乃 希 冀 甲 校 允 許 其 申 請, 使 其 擁 有 入 學 之 資 格 蓋 入 學 資 格 之 允 許, 係 透 過 意 思 表 示 賦 予 乙 生 公 法 上 權 利, 進 而 產 生 權 利 義 務 之 變 動, 應 屬 行 政 處 分 因 此, 乙 生 乃 請 求 甲 校 作 成 行 政 處 分, 以 滿 足 其 權 利, 應 依 訴 願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課 與 義 務 訴 願 惟 目 前 訴 願 法 之 規 定, 欠 缺 拒 為 處 分 之 課 與 義 務 訴 願, 學 理 上 乃 認 為 應 類 推 適 用 訴 願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以 填 補 立 法 規 範 之 缺 漏 此 外, 甲 校 為 依 據 大 學 法 設 立 之 國 立 大 學, 其 直 接 上 級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故 乙 生 應 類 推 適 用 訴 願 法 第 2 條,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拒 為 處 分 之 課 與 義 務 訴 願 進 一 步, 若 乙 生 提 出 之 訴 願 未 果, 則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之 規 定, 乙 生 得 以 甲 校 為 行 政 訴 訟 之 被 告, 提 起 拒 為 處 分 之 課 與 義 務 訴 訟 (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4 條 參 照 ) 此 外, 為 避 免 因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時 間 延 宕, 導 致 乙 生 之 權 利 受 損, 乙 生 得 依 據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298 條 第 2 項, 向 行 政 法 院 聲 請 定 暫 時 狀 態 假 處 分, 以 達 成 本 案 先 取 之 權 利 保 障 狀 態 招 生 簡 章 之 救 濟 乙 生 得 否 針 對 甲 校 之 招 生 簡 章 提 出 救 濟, 端 視 招 生 簡 章 之 性 質 為 何 對 此, 學 理 上 迭 有 爭 議, 爰 分 述 如 下 : 行 政 規 則 說 (92 判 字 1426 號 判 決 ) 有 認 為, 無 論 行 政 機 關 抑 或 大 學 之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均 屬 一 種 行 政 規 則, 乃 機 關 對 於 其 內 部 人 員 之 進 用 與 招 選 所 為 之 內 部 抽 象 性 意 思 表 示 此 說 認 為 報 考 或 參 與 入 學 考 試 之 人 民, 毋 寧 均 以 成 為 機 關 內 部 構 成 員 為 目 標, 故 應 屬 一 種 內 部 組 織 性 之 行 政 規 則 行 政 契 約 說 司 法 審 判 實 務 則 有 見 解 認 為, 所 謂 招 生 簡 章 毋 寧 為 一 種 隸 屬 性 的 公 法 契 約, 針 對 招 生 之 內 容 條 件 與 機 關 管 理 措 施, 行 政 機 關 均 具 有 裁 量 權 限, 而 參 與 考 試 之 人 員 乃 基 於 同 意 其 內 容 而 參 與 考 試, 固 屬 一 種 意 思 表 示 合 致 之 結 果 (90 年 訴 字 6795 號 判 決 參 照 ) 法 規 命 令 說 學 理 上 則 普 遍 認 為, 若 由 招 生 簡 章 之 法 律 關 係 觀 察, 招 生 簡 章 本 身 並 非 單 純 給 予 內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招 考 人 員 參 考, 其 亦 具 備 對 外 發 生 一 般 性 的 法 律 效 力, 並 且 針 對 抽 象 性 之 事 項 予 以 規 範 而 招 生 簡 章 通 常 僅 為 締 結 契 約 之 前 置 行 為, 也 就 是 將 契 約 內 容 對 外 昭 告 之 性 質, 並 非 其 本 身 便 作 為 契 約 書 因 此, 大 學 招 生 簡 章 應 較 近 似 於 法 規 命 令, 但 與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0 條 之 法 規 命 令 仍 屬 有 間, 因 大 學 招 生 簡 章 通 常 具 有 時 效 性, 而 較 類 似 比 較 法 上 所 稱 之 限 時 法 規 命 令 (Die befristete Rechtsordnung) 自 治 規 章 說 釋 字 第 626 號 指 出 大 學 就 入 學 資 格 條 件 事 項, 訂 定 系 爭 具 大 學 自 治 規 章 性 質 之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未 逾 越 自 治 範 圍, 即 難 指 摘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有 違 因 此 該 招 生 簡 章 自 屬 大 學 自 治 規 章 而 非 法 規 命 令, 而 並 非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上 之 法 規 命 令 規 定 招 生 簡 章 不 得 透 過 行 政 爭 訟 審 查 其 合 憲 性 綜 上 所 述, 招 生 簡 章 應 屬 大 學 所 為 具 有 一 般 性 抽 象 性 之 行 政 行 為 比 較 法 上 雖 有 針 對 自 治 規 章 與 法 規 命 令 之 行 政 爭 訟 機 制, 但 依 照 我 國 目 前 行 政 爭 訟 之 相 關 規 範, 並 無 對 於 抽 象 性 行 政 行 為 之 審 查 機 制 因 此, 對 於 招 生 簡 章, 乙 生 無 法 透 過 行 政 爭 訟 之 方 式, 由 行 政 法 院 審 查 其 合 憲 性 乙 生 得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以 審 查 招 生 簡 章 之 合 憲 性 共 13 頁 第 2 頁

3 然 而, 依 據 大 審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人 民 法 人 政 黨 若 認 終 局 裁 判 所 適 用 之 法 律 或 命 令 侵 害 其 憲 法 保 障 之 權 利, 得 依 該 條 規 定 聲 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否 准 決 定 所 適 用 之 法 源, 即 為 甲 校 頒 佈 之 招 生 簡 章, 故 乙 生 若 針 對 否 准 決 定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並 受 終 局 敗 訴 判 決 時, 則 並 不 排 除 透 過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之 方 式, 使 憲 法 法 庭 審 查 該 招 生 簡 章 之 合 憲 性 招 生 簡 章 之 合 憲 性 問 題 以 招 生 簡 章 限 制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牴 觸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依 本 案 情 形, 乙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係 受 到 招 生 簡 章 之 限 制 而 招 生 簡 章 並 非 透 過 國 會 三 讀 通 過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之 法 源 依 據, 因 而 衍 生 了 招 生 簡 章 可 能 牴 觸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之 疑 慮 蓋 法 律 保 留 (Rechtsvorbehalt),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為 須 經 法 律 之 授 權, 始 能 為 之 質 言 之, 某 些 事 物 必 須 保 留 給 立 法 機 關 以 法 律 定 之, 若 欠 缺 法 律 之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為 即 牴 觸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此 乃 法 治 國 原 則 的 基 本 思 維 惟 釋 字 第 443 號 解 釋 則 認 為, 何 種 事 項 應 以 法 律 直 接 規 範 或 得 委 由 命 令 予 以 規 定, 與 所 謂 規 範 密 度 有 關, 應 視 規 範 對 象 內 容 或 法 益 本 身 及 其 所 受 限 制 之 輕 重 而 容 許 合 理 之 差 異 職 此 之 故, 應 視 所 涉 領 域 決 定 規 範 之 密 度, 並 非 所 有 國 家 事 務 都 非 由 法 律 規 範 不 可 釋 憲 實 務 認 為, 有 關 大 學 與 學 生 之 法 律 關 係, 大 致 上 受 到 大 學 自 治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institutionelle Garantie) 所 籠 罩 ( 釋 字 第 380 號 第 450 號 第 563 號 第 626 號 第 684 號 參 照 ) 所 謂 大 學 自 治, 係 指 大 學 對 於 大 學 之 研 究 組 織 與 管 理 擁 有 自 治 權 限, 不 受 到 國 家 之 干 預 大 學 自 治 之 範 疇 中, 大 學 得 透 過 抽 象 或 具 體 之 措 施, 決 定 大 學 自 己 之 事 務, 其 中, 透 過 自 治 規 章 規 範 其 自 治 事 項, 即 屬 一 種 自 治 權 之 展 現 故 大 學 對 於 自 治 事 項 以 自 治 規 章 規 範 之, 並 不 牴 觸 法 律 保 留 之 要 求 換 言 之, 大 學 自 治 屬 於 毋 庸 法 律 保 留 之 事 務, 不 受 國 家 法 律 之 任 意 介 入 有 關 招 生 入 學, 亦 屬 大 學 自 治 保 障 之 範 疇 ( 釋 字 第 626 號 參 照 ) 因 此, 大 學 得 依 據 其 發 展 之 目 標 未 來 之 規 劃, 擬 定 其 招 生 事 項, 且 不 受 國 家 之 任 意 干 預 因 此, 甲 校 以 建 立 原 住 民 籍 法 律 系 為 發 展 目 標, 排 除 非 原 住 民 籍 之 學 生, 亦 屬 甲 校 之 自 治 空 間, 即 便 欠 缺 法 律 之 授 權 或 認 可, 也 不 牴 觸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招 生 簡 章 並 不 牴 觸 平 等 原 則 本 案 涉 及 平 等 保 障 的 問 題 憲 法 第 7 條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憲 法 第 7 條 所 揭 示 之 平 等 原 則 非 指 絕 對 機 械 之 形 式 上 平 等, 而 係 保 障 人 民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要 求 本 質 上 相 同 之 事 物 應 為 相 同 之 處 理, 不 得 恣 意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 釋 字 第 618 號 第 649 號 第 666 號 參 照 ) 依 系 爭 簡 章 之 說 明, 甲 校 擬 透 過 排 除 非 原 住 民 裔 之 學 生, 建 構 一 個 專 屬 原 住 民 學 生 的 法 律 系 則 該 招 生 簡 章 毋 寧 是 以 是 否 具 備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分 類 標 準, 而 導 致 可 否 入 學 就 讀 的 差 別 待 遇, 使 得 不 同 族 群 受 有 不 同 的 待 遇 故 該 招 生 簡 章 必 須 通 過 平 等 原 則 之 檢 驗, 否 則 即 有 違 憲 之 虞 系 爭 簡 章 應 寬 鬆 審 查 平 等 權 司 法 審 查 應 考 量 的 因 素 審 查 平 等 權 應 考 量 的 因 素, 學 理 上 認 為, 應 包 括 分 類 目 的 分 類 標 準 分 類 效 果 事 務 領 域 和 有 無 憲 法 之 特 別 規 定, 綜 合 決 定 應 採 取 較 嚴 格 或 較 寬 鬆 的 審 查 態 度 質 言 之, 平 等 權 審 查 應 考 量 所 採 取 之 分 類 標 準 是 否 足 夠 精 確 分 類 目 的 是 否 足 夠 正 當 差 共 13 頁 第 3 頁

4 別 待 遇 是 否 過 於 強 烈 以 及 事 務 領 域 和 憲 法 特 別 規 定 是 否 賦 予 立 法 機 關 較 大 的 形 成 空 間 大 學 自 治 排 拒 嚴 格 的 司 法 審 查 首 先, 在 事 務 領 域 部 分, 因 涉 及 大 學 自 治, 故 司 法 審 查 上 應 較 為 謹 慎 保 守 蓋 大 學 自 治 並 非 僅 排 除 法 律 保 留 之 適 用, 更 進 一 步, 大 學 自 治 提 供 了 大 學 實 體 上 的 自 我 形 成 空 間, 並 且 不 受 到 其 他 主 體 之 干 涉 因 此, 招 生 簡 章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無 法 嚴 格 審 查 的 規 範, 應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態 度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創 造 的 規 範 形 成 空 間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1 項 規 定 : 國 家 肯 定 多 元 文 化, 並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及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為 發 展 原 住 民 之 民 族 學 術, 培 育 原 住 民 高 等 人 才 及 培 養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師 資, 以 促 進 原 住 民 於 政 治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等 各 方 面 之 發 展, 政 府 應 鼓 勵 大 學 設 相 關 院 系 所 中 心 均 賦 予 大 學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保 障 較 大 的 政 策 與 制 度 形 成 空 間 此 外, 釋 字 第 719 號 也 指 出, 基 於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一 條 聯 合 國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前 段 : 各 國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並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確 保 原 住 民 族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狀 況 持 續 得 到 改 善 比 較 法 上,2013 年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一 案 當 中, 也 清 楚 的 指 出 了, 多 元 文 化 可 以 作 為 大 學 入 學 時 考 量 的 因 素, 因 而 轉 向 支 持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在 大 學 招 生 的 適 用 職 此, 多 元 文 化 應 該 可 以 作 為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的 正 當 化 理 由 因 此, 雖 然 系 爭 簡 章 係 以 種 族 此 種 天 生 不 可 改 變 的 條 件 作 為 分 類 標 準, 而 屬 於 典 型 的 嫌 疑 分 類, 原 則 上 應 採 取 較 嚴 格 的 審 查 密 度, 但 因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與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給 予 之 空 間, 使 得 該 簡 章 應 受 到 合 憲 之 推 定, 而 採 取 合 理 審 查 標 準 (reasonable standard)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應 給 予 正 面 評 價 有 關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Affirmative action), 係 指 針 對 弱 勢 群 體 予 以 優 惠 差 別 待 遇 的 措 施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之 目 的, 乃 透 過 挹 注 特 定 弱 勢, 使 其 取 得 較 其 他 族 群 優 惠 之 法 律 地 位, 以 扭 轉 社 會 階 級 間 之 宰 制 關 係, 並 達 成 培 力 之 目 的, 進 而 落 實 事 實 上 的 平 等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是 否 合 憲, 學 理 上 爭 議 甚 大 支 持 見 解 認 為,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可 以 促 進 實 質 平 等 落 實 多 元 文 化, 更 能 落 實 平 等 原 則 反 對 見 解 則 認 為,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容 易 造 成 標 籤, 導 致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甚 至 造 成 反 向 歧 視, 反 而 對 平 等 保 障 不 利 在 我 國 釋 憲 實 務 上, 對 於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曾 有 合 憲 與 違 憲 之 評 價 釋 字 第 649 號 曾 認 為, 殘 障 福 利 法 中 視 障 人 士 之 職 業 保 留 措 施, 牴 觸 憲 法 第 23 條 之 比 例 原 則 ; 釋 字 第 719 號 則 認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中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需 進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原 住 民 員 工, 並 未 牴 觸 比 例 原 則 惟 其 合 憲 與 違 憲 的 關 鍵 差 異, 僅 在 於 採 取 之 手 段 是 否 符 合 必 要 性, 至 於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此 一 制 度 是 否 合 憲, 釋 憲 實 務 原 則 上 是 採 取 正 面 態 度 事 實 上,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確 實 在 一 個 階 級 穩 定 複 製 的 社 會 當 中, 或 多 或 少 可 以 產 生 一 些 作 用 雖 然 並 無 法 單 純 地 透 過 法 律 規 範 來 改 變 社 會, 但 無 論 如 何,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可 以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一 個 契 機, 使 法 律 進 入 社 會 層 面, 真 正 的 幫 助 需 要 被 法 律 協 助 的 人 因 此, 就 算 招 生 簡 章 完 全 排 除 非 原 住 民 籍 的 學 生, 從 鞏 固 原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的 共 13 頁 第 4 頁

5 角 度 出 發, 也 應 該 肯 定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而 在 手 段 目 的 關 聯 性 中 採 取 寬 鬆 的 審 查 標 準 系 爭 招 生 簡 章 並 未 牴 觸 平 等 原 則 綜 上 所 述, 系 爭 簡 章 以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及 經 濟 地 位, 並 且 企 圖 創 造 一 個 以 原 住 民 法 為 關 懷 重 心 的 學 術 科 系 其 終 極 目 的 也 是 為 了 促 進 事 實 上 平 等, 使 得 社 會 關 係 能 夠 符 合 法 律 上 之 地 位 ( 釋 字 第 666 號 許 宗 力 大 法 官 意 見 書 參 照 ), 其 目 的 洵 屬 正 當 手 段 方 面, 排 除 非 原 住 民 之 學 生 入 學, 以 達 成 培 育 原 住 民 高 等 法 律 人 才, 進 一 步 促 進 原 住 民 於 政 治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等 各 方 面 之 發 展, 則 該 招 生 簡 章 之 手 段 對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具 有 合 理 的 關 聯 性 雖 然 可 以 想 像 透 過 其 他 的 方 式, 也 能 達 成 相 同 的 效 果, 例 如 對 於 原 住 民 學 生 採 取 大 幅 度 加 分, 或 是 優 先 錄 取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都 能 夠 提 升 原 住 民 族 之 實 際 地 位, 但 因 採 取 較 寬 鬆 審 查 之 標 準, 基 本 上 只 要 該 手 段 不 至 於 偏 離 目 的 之 設 定, 司 法 審 查 均 應 尊 重 故 系 爭 簡 章 應 無 牴 觸 平 等 原 則, 非 屬 違 憲 之 規 範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18 條 授 權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規 定 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之 主 管 人 員, 或 組 織 法 規 以 外 之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應 置 專 責 承 辦 業 務 人 員 並 授 權 訂 定 組 織 規 程, 其 擔 任 組 織 規 程 內 所 列 主 管 職 務, 並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者, 得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某 甲 自 民 國 ( 下 略 )90 年 1 月 起 於 乙 機 關 擔 任 前 揭 組 織 規 程 內 所 列 主 管 職 務, 但 並 未 實 際 負 領 導 責 任 ; 乙 機 關 因 未 確 實 掌 握 核 發 主 管 加 給 之 要 件, 仍 按 月 核 發 某 甲 主 管 加 給 嗣 經 相 關 機 關 於 101 年 1 月 查 核 要 求 改 正, 乙 機 關 經 查 證 後, 於 101 年 6 月 發 函 要 求 某 甲 繳 還 其 自 90 年 1 月 起 至 101 年 5 月 止 受 領 之 主 管 加 給 請 詳 附 理 由 依 序 說 明 :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意 旨, 某 甲 不 服 乙 機 關 要 求 繳 還 主 管 加 給 之 通 知, 得 否 向 法 院 請 求 救 濟?(20 分 ) 乙 機 關 所 為, 要 求 某 甲 繳 還 主 管 加 給 之 通 知, 其 法 律 性 質 為 何?(15 分 ) 乙 機 關 至 101 年 6 月 始 發 函 要 求 某 甲 繳 還 其 自 90 年 1 月 起 至 101 年 5 月 止 受 領 之 主 管 加 給, 是 否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期 間 之 規 定?(15 分 ) 擬 答 : 甲 對 於 乙 機 關 要 求 繳 還 主 管 加 給 之 行 為, 可 否 透 過 外 部 救 濟 排 除 之, 關 鍵 在 於 主 管 加 給 是 否 屬 於 憲 法 保 障 公 務 員 之 權 利, 而 屬 於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間 之 基 礎 關 係 相 關 爭 議 爰 分 述 如 下 : 公 務 員 因 與 國 家 之 關 係 緊 密, 實 務 上 普 遍 認 為,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係 屬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範 疇 所 謂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 係 指 在 特 定 的 行 政 領 域 內, 為 達 成 行 政 目 的, 由 人 民 及 國 家 所 建 立, 並 加 強 人 民 對 國 家 的 從 屬 關 係 在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中, 人 民 被 吸 收 進 入 行 政 內 部, 不 再 適 用 在 一 般 情 形 所 具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法 律 保 留 及 權 利 保 護 等, 形 成 無 法 之 空 間 (rechtsfreier Raum), 構 成 法 治 國 家 之 漏 洞 而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更 具 備 國 家 人 民 地 位 不 對 等 義 務 不 確 定 設 有 特 別 規 範 適 用 特 別 罰 則 與 不 能 救 濟 等 特 徵, 故 與 法 治 國 家 理 念 相 距 甚 大, 為 人 所 詬 病 因 此,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在 戰 後 受 到 強 烈 質 疑, 學 理 上 乃 試 圖 將 部 分 法 律 關 係 移 出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範 疇 德 國 學 者 烏 勒 氏 (C.H. Ule) 提 出 二 分 法 的 觀 點, 將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切 分 為 基 礎 關 係 和 經 營 關 係 前 者 係 指 涉 及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主 體 身 分 的 得 喪 變 更, 此 時 將 使 得 內 部 關 係 外 部 化, 國 家 對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主 體 之 決 定 得 定 性 為 行 政 處 分, 若 不 服 該 決 定, 得 對 外 救 濟 反 之, 後 者 仍 屬 傳 統 之 內 部 關 係, 其 決 定 非 屬 行 政 處 分, 僅 能 內 部 救 濟 我 國 釋 憲 實 務 針 對 公 務 員 之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亦 有 檢 討 的 聲 浪 釋 憲 實 務 認 為, 凡 涉 及 公 務 共 13 頁 第 5 頁

6 員 公 法 上 金 錢 請 求 權, 以 及 對 公 務 員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決 定, 因 均 涉 及 憲 法 保 障 公 務 員 之 權 利, 而 屬 於 基 礎 關 係, 故 上 述 決 定 均 能 定 性 為 行 政 處 分, 並 對 外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並 不 限 於 身 分 之 得 喪 變 更 ( 釋 字 第 187 號 第 201 號 第 298 號 參 照 ) 因 此, 本 題 之 關 鍵 在 於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所 給 予 之 主 管 加 給, 可 否 被 認 定 屬 於 公 務 員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權 利? 誠 如 學 理 與 釋 憲 實 務 所 言, 憲 法 對 於 公 務 員 之 保 障 應 屬 一 種 公 法 制 度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institutionelle Garantie), 其 中, 有 關 公 務 員 之 俸 給, 係 為 確 保 職 業 公 務 員 制 度, 維 持 與 照 顧 公 務 員 生 活 最 低 必 要 限 度, 而 由 國 家 所 提 供 必 要 適 當 之 資 金, 所 提 供 之 公 法 上 財 產 給 付 學 理 上 稱 為 贍 養 原 則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公 務 員 俸 給,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包 含 本 俸 年 功 俸 和 加 給, 但 所 謂 加 給, 僅 包 含 因 職 務 上 危 險 性 所 為 之 職 務 加 給 因 技 術 與 專 業 性 所 給 予 之 專 業 加 給, 以 及 因 服 勤 地 域 偏 遠 所 給 予 的 地 域 加 給, 並 不 包 含 主 管 加 給 此 外, 主 管 加 給 本 質 上 也 無 法 被 認 定 為 提 供 公 務 員 生 活 所 需, 維 繫 公 務 員 生 活 限 度 的 金 錢 給 付 因 此, 管 見 以 為, 主 管 加 給 並 非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制 度 核 心, 甲 對 於 乙 機 關 之 繳 還 命 令, 不 得 提 出 行 政 救 濟 乙 機 關 之 繳 還 命 令 性 質 為 何, 涉 及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的 爭 議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所 謂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係 指 國 家 與 人 民 之 間, 因 缺 乏 法 律 關 係 而 導 致 利 益 的 不 當 流 動 而 該 不 當 得 利 必 須 是 在 公 法 領 域 內 發 生, 則 得 成 立 不 當 得 利 之 法 律 關 係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授 與 利 益 之 行 政 處 分, 其 內 容 係 提 供 一 次 或 連 續 之 金 錢 或 可 分 物 之 給 付, 經 撤 銷 廢 止 或 條 件 成 就 而 有 溯 及 既 往 失 效 之 情 形 時, 受 益 人 應 返 還 因 該 處 分 所 受 領 之 給 付, 即 屬 行 政 程 序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類 型 惟 有 疑 義 者,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應 當 如 何 請 求 返 還? 法 律 並 無 明 文 規 定 學 理 和 實 務 上 對 此 有 不 同 見 解 : 反 面 理 論 所 謂 的 反 面 理 論, 意 指 返 還 請 求 權 的 行 使, 法 律 並 無 規 定 時, 如 係 行 政 機 關 對 人 民 請 求 返 還 其 基 於 行 政 處 分 所 為 之 給 付, 亦 得 以 行 政 處 分 ( 給 付 裁 決 ) 為 返 還 之 核 定 (100 年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律 座 談 會 提 案 及 研 究 結 果 第 8 號 參 照 ) 若 主 張 反 面 理 論, 則 乙 機 關 之 繳 還 命 令 即 屬 行 政 處 分, 若 甲 拒 絕 返 還, 可 以 依 照 行 政 執 行 法 開 起 執 行 程 序 一 般 給 付 之 訴 然 而, 針 對 反 面 理 論, 學 說 上 普 遍 有 所 批 評 蓋 行 政 主 體 命 人 民 返 還 不 當 得 利 具 有 侵 益 之 性 質, 而 依 據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行 政 主 體 對 人 民 作 成 侵 益 處 分 時, 恆 須 有 法 律 之 明 文 授 權, 若 欠 缺 此 等 實 證 法 之 授 權 基 礎 時, 行 政 主 體 向 相 對 人 請 求 返 還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即 不 得 逕 以 行 政 處 分 為 之, 而 應 提 起 一 般 給 付 之 訴 故 若 主 張 應 以 一 般 給 付 之 訴 返 還, 則 乙 機 關 之 返 還 命 令 即 屬 無 法 效 性 的 觀 念 通 知 管 見 以 為, 應 以 前 說 為 可 採 蓋 立 法 者 得 透 過 法 律 之 規 定, 例 外 地 容 許 行 政 機 關 透 過 行 政 處 分 請 求 返 還 公 法 上 財 產 給 付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27 條 已 足 夠 作 為 給 付 請 求 權 的 法 律 依 據, 也 足 以 作 為 行 政 處 分 作 成 之 法 律 依 據 故 在 本 案, 應 屬 特 殊 不 當 得 利 之 情 形, 應 該 容 許 乙 機 關 以 處 分 請 求 返 還 結 論 : 返 還 命 令 為 行 政 處 分 本 題 涉 及 不 當 得 利 財 產 請 求 權 之 時 效 起 算 點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應 適 用 行 程 法 第 131 條 之 規 定 基 於 法 治 國 原 則, 法 律 安 定 性 作 為 法 律 關 係 開 閉 的 重 要 要 素, 凡 請 求 權 均 應 有 時 效 之 規 範 與 適 用 ( 釋 字 第 474 號 參 照 ) 有 關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3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共 13 頁 第 6 頁

7 公 法 上 之 請 求 權,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行 政 機 關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因 五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人 民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因 十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惟 第 131 條 之 請 求 權 內 容 為 何, 是 否 適 用 於 所 有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學 理 上 迭 有 爭 議 : 限 於 公 法 上 財 產 請 求 權 ( 林 錫 堯 老 師 ) 多 數 見 解 認 為, 第 131 條 僅 適 用 於 公 法 上 財 產 請 求 權 1, 蓋 其 他 請 求 權, 例 如 行 政 機 關 要 求 人 民 依 法 停 業 依 法 清 除 環 境 汙 染 或 其 他 風 險 排 除 行 為, 均 涉 及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若 使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存 有 時 間 限 制, 則 毋 寧 使 一 已 存 在 之 風 險 於 一 定 時 期 後 即 不 能 再 排 除 甚 至 導 致 人 民 消 極 等 待 時 效 經 過, 即 能 大 肆 違 法 此 一 行 為, 均 與 國 家 存 立 之 目 的 牴 觸 限 於 公 法 上 金 錢 與 實 物 之 給 付 請 求 權 另 有 學 說 更 限 縮 適 用 之 範 圍, 認 為 除 了 金 錢 和 實 物 給 付 之 外, 均 不 適 用 第 131 條 之 規 定 2 此 一 見 解 更 強 調 國 家 介 入 排 除 危 害 之 權 限, 使 國 家 儘 可 能 排 除 於 第 131 條 之 適 用 範 圍 不 限 於 公 法 上 財 產 請 求 權 另 有 學 說 認 為, 第 131 條 不 應 僅 適 用 於 財 產 上 請 求 權, 應 廣 泛 包 含 所 有 人 民 對 國 家 國 家 對 人 民 之 公 法 上 請 求 蓋 學 理 上 認 為 僅 限 於 財 產 請 求 權 之 原 因, 在 於 強 調 國 家 之 危 險 防 禦 (Gefahrenabwehr) 功 能, 但 國 家 即 便 適 用 第 131 條, 並 非 表 示 國 家 不 能 透 過 其 他 手 段 排 除 危 害 例 如 行 政 執 行 法 上 之 即 時 強 制 3 此 外, 認 為 第 131 條 僅 能 適 用 財 產 請 求 權, 毋 寧 係 參 酌 民 法 上 消 滅 時 效 之 制 度 然 而, 民 法 上 之 消 滅 時 效 是 否 限 於 財 產 權, 本 身 即 有 爭 議 故 不 應 直 接 援 引 民 法 制 度 作 為 類 比 學 理 上 亦 有 援 引 德 國 法 儒 Fritz Ossenbühl 之 見 解, 認 為 第 131 條 並 不 只 限 於 財 產 上 請 求 權 且 涉 及 財 產 與 不 涉 及 財 產 之 區 分, 本 即 相 當 困 難 故 事 實 上 無 須 作 如 此 之 限 縮 管 見 以 為, 應 以 第 三 說 為 可 採, 蓋 請 求 權 均 應 廣 泛 的 適 用 時 效 規 定, 才 能 確 保 法 安 定 性 行 政 機 關 若 放 棄 以 其 他 公 權 力 方 式 排 除 危 險, 則 應 自 行 負 擔 時 效 消 滅 之 後 果 第 三 說 之 見 解, 能 充 分 落 實 法 治 國 原 則 和 基 本 權 保 障 之 憲 法 意 旨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既 然 為 公 法 上 財 產 給 付, 則 無 論 採 取 上 述 哪 一 說, 都 會 適 用 行 程 法 第 131 條 故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之 時 效, 亦 屬 五 年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的 時 效 計 算 時 點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之 時 效 計 算 時 點, 實 務 上 見 解 不 同 有 以 撤 銷 處 分 送 達 時 為 起 算 時 點 有 以 溢 發 不 當 得 利 時 為 起 算 時 點, 亦 有 依 合 理 期 待 權 利 人 行 使 權 利 時 起 起 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律 座 談 會 見 解 採 第 三 說, 認 為 不 當 得 利 也 是 一 種 財 產 給 付 之 權 利, 基 此, 行 政 法 上 請 求 權 可 行 使 時 之 認 定, 應 解 為 係 可 合 理 期 待 權 利 人 為 請 求 時, 自 此 起 算 消 滅 時 效 方 屬 合 理, 至 可 合 理 期 待 權 利 人 為 請 求 之 判 斷, 則 應 就 具 體 個 案 認 定 (102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律 座 談 會 提 案 參 照 ) 管 見 亦 認 為, 不 當 得 利 因 不 同 個 案 情 形, 可 能 時 間 延 續 甚 長, 因 此 無 法 以 單 一 時 點 作 為 認 定 時 點 故 應 兼 顧 個 案 之 權 利 保 障 與 法 安 定 性 之 折 衝, 妥 善 認 定 故 應 贊 同 高 等 行 政 林 錫 堯,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之 消 滅 時 效, 收 錄 於 跨 世 紀 法 學 新 思 維,2006 年 1 月, 頁 170 陳 敏, 行 政 法 總 論,2011 年 第 七 版, 頁 285 李 建 良, 行 政 法 上 消 滅 時 效 之 基 礎 理 論 初 探 概 念 客 體 法 效, 東 吳 公 法 論 壇 第 2 卷,2008 年 11 月, 頁 共 13 頁 第 7 頁

8 法 院 之 見 解, 以 權 利 人 合 理 行 使 權 利 時 起 計 算 結 論 : 乙 機 關 係 相 關 機 關 於 101 年 1 月 查 核 要 求 改 正 時, 才 知 悉 有 溢 發 情 事 而 乙 機 關 至 同 年 6 月 發 函 請 求 返 還, 並 未 逾 越 行 程 法 第 131 條 之 五 年 期 間 乙 機 關 請 求 返 還 應 屬 合 法 三 甲 於 坐 落 A 市 內 某 大 樓 一 樓 開 設 夜 店 為 炒 熱 氣 氛, 營 業 時 間 內 全 程 以 喇 叭 放 送 高 分 貝 音 樂, 至 凌 晨 3 點 打 烊 為 止 ; 惟 該 樂 聲 卻 侵 擾 到 同 大 樓 二 樓 住 戶 乙 乙 忍 受 數 週 後, 終 因 不 堪 生 活 環 境 安 寧 嚴 重 受 妨 害, 遂 向 A 市 政 府 檢 舉 A 市 政 府 派 員 至 現 場 測 定, 確 認 甲 所 發 出 之 音 樂 聲 超 出 該 區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遂 以 違 反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根 據 同 法 第 24 條 命 甲 限 期 改 善 嗣 因 期 限 屆 至 甲 仍 未 改 善,A 市 政 府 遂 再 依 同 條 規 定, 對 其 施 以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縱 然 如 此, 甲 依 舊 透 過 喇 叭 超 標 放 送 音 樂 案 經 數 月 仍 未 解 決, 乙 因 噪 音 干 擾 致 長 期 徹 夜 失 眠, 生 活 作 息 大 亂, 精 神 持 續 不 濟, 再 次 請 求 A 市 政 府 應 對 甲 祭 出 鐵 腕, 令 其 不 得 再 使 用 擴 音 設 施 放 送 音 樂, 始 能 治 本 地 解 決 噪 音 問 題 試 問 : 乙 可 否 根 據 噪 音 管 制 法 之 規 定, 請 求 A 市 政 府 禁 止 甲 繼 續 使 用 擴 音 設 施?(25 分 ) 乙 可 否 直 接 以 基 本 權 為 據, 請 求 A 市 政 府 禁 止 甲 繼 續 使 用 擴 音 設 施?(25 分 ) 參 考 法 條 :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1 條 : 為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及 環 境 安 寧, 提 高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9 條 : 噪 音 管 制 區 內 之 下 列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所 發 出 之 聲 音 不 得 超 出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 一 工 廠 ( 場 ) 二 娛 樂 場 所 三 營 業 場 所 四 營 建 工 程 五 擴 音 設 施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前 項 各 款 噪 音 管 制 之 音 量 及 測 定 之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4 條 :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經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符 合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按 次 或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或 令 其 停 工 停 業 或 停 止 使 用, 至 符 合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時 為 止 ; 其 為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取 得 許 可 證 之 設 施, 必 要 時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證 : 一 工 廠 ( 場 ): 處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二 娛 樂 或 營 業 場 所 :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三 營 建 工 程 :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八 千 元 以 上 十 八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四 擴 音 設 施 :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五 其 他 經 公 告 之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前 項 限 期 改 善 之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工 廠 ( 場 )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二 娛 樂 或 營 業 場 所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三 營 建 工 程 不 得 超 過 四 日 四 擴 音 設 施 不 得 超 過 十 分 鐘 五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公 告 之 場 所 工 程 及 設 施, 其 改 善 期 限 由 主 管 機 關 於 公 告 時 定 之,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之 場 所 工 程 或 設 施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處 罰 其 實 際 從 事 行 為 之 自 然 人 外, 並 對 該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之 負 責 人 處 以 各 該 款 之 罰 鍰 共 13 頁 第 8 頁

9 第 35 條 : 未 於 依 本 法 所 為 通 知 補 正 或 改 善 之 期 限 屆 滿 前, 檢 具 補 正 資 料 符 合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或 其 他 符 合 本 法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查 驗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補 正 或 改 善 未 於 本 法 規 定 期 限 屆 滿 前 完 成 補 正 或 改 善 者, 其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之 起 算 日 暫 停 日 停 止 日 改 善 完 成 認 定 查 驗 方 式 法 規 執 行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準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第 1 條 : 本 標 準 依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3 條 : 噪 音 音 量 測 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六 測 量 地 點 : 測 量 擴 音 設 施 時, 以 擴 音 設 施 音 源 水 平 投 影 距 離 三 公 尺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位 置 測 量 之 若 移 動 性 擴 音 設 施 前 進 時, 測 量 地 點 以 與 移 動 音 源 最 近 距 離 不 少 於 三 公 尺 之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位 置 測 量 之 擬 答 : 本 題 關 鍵 在 於 保 護 規 範 理 論 之 操 作 乙 得 否 依 噪 音 防 治 法 請 求 須 視 其 依 法 是 否 存 有 公 法 上 權 利 乙 依 噪 音 防 治 法 是 否 存 有 請 求 權, 應 操 作 噪 音 防 治 法 之 規 定, 是 否 屬 保 護 規 範 所 謂 保 護 規 範 理 論, 係 指 基 於 保 障 其 個 人 利 益 為 目 的 之 強 行 性 法 規 範, 人 民 得 援 引 該 法 規 範 向 國 家 有 所 請 求 之 法 律 上 之 力 人 民 要 法 律 上 享 受 之 主 觀 公 權 利, 必 須 有 不 僅 以 保 護 公 益 為 目 的, 更 同 時 兼 以 保 護 私 益 為 目 的 之 法 規 範 存 在 ( 釋 字 第 469 號 解 釋 參 照 ) 保 護 規 範 之 判 斷 規 範 目 的 的 解 釋 上, 應 從 解 釋 方 法 上 的 客 觀 說 立 論, 亦 即 透 過 客 觀 法 律 意 旨 的 探 求, 以 尋 繹 出 法 律 上 客 觀 的 意 旨 依 此 說 人 民 是 否 享 有 主 觀 公 權 利, 必 須 顧 及 整 體 法 規 範 以 及 有 效 保 護 與 立 法 目 的, 並 以 通 常 解 釋 的 法 學 方 法 及 法 律 漏 洞 得 填 補 方 法 為 之 如 法 律 雖 係 為 公 共 利 益 或 一 般 國 民 福 祉 而 設 之 規 定, 但 就 法 律 之 整 體 結 構 適 用 對 象 所 欲 產 生 之 規 範 效 果 及 社 會 發 展 因 素 等 綜 合 判 斷, 可 得 知 亦 有 保 障 特 定 人 之 意 旨 時, 則 亦 屬 賦 予 特 定 人 請 求 權 之 保 護 規 範 ( 釋 字 第 469 號 解 釋 參 照 ) 噪 音 防 治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為 保 護 規 範? 保 護 規 範 理 論 應 取 決 於 法 規 範 中 特 定 條 文 之 操 作, 此 處 應 以 噪 音 防 治 法 第 9 條 ( 要 件 條 款 ) 第 24 條 ( 效 果 條 款 ) 為 判 斷 要 件 一 : 系 爭 規 範 賦 予 行 政 機 關 有 關 噪 音 污 染 之 防 治 與 取 締 的 職 務 義 務 此 要 件 二 : 系 爭 法 規 並 非 僅 以 實 現 公 益 為 目 的, 從 噪 音 防 治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與 整 體 結 構, 加 以 憲 法 上 人 民 環 境 權 與 精 神 安 寧 權 之 保 護 ( 詳 後 述 ), 以 及 第 9 條 規 範 之 場 所 設 施, 可 知 法 規 兼 及 有 保 障 週 邊 居 民 之 精 神 安 寧 法 益 所 在, 故 系 爭 規 定 屬 於 同 時 兼 及 保 護 可 得 特 定 人 之 目 的 所 在 要 件 三 : 本 案 乙 為 同 大 樓 二 樓 住 戶, 關 於 甲 違 反 噪 音 防 治 法 所 製 造 之 噪 音, 直 接 衝 擊 影 響 乙 之 環 境 與 精 神 安 寧, 故 本 案 乙 受 系 爭 規 範 所 及 保 護 基 上, 噪 音 防 治 法 第 9 條 與 第 24 條 屬 於 保 護 規 範, 賦 予 乙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乙 得 以 此 為 據 請 求 A 市 政 府 禁 止 甲 繼 續 使 用 擴 音 設 拖 基 本 權 直 接 保 障 主 義 之 精 神 基 本 權 條 款 屬 於 人 民 得 據 以 主 張 之 主 觀 公 權 利 人 民 是 否 得 以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條 款 主 張 權 利, 涉 及 對 於 基 本 權 條 款 與 效 力 之 解 釋 晚 近 共 13 頁 第 9 頁

10 之 憲 法 理 論, 為 了 矯 正 二 戰 前 形 式 法 治 惡 法 亦 法 之 弊 病, 與 納 粹 教 訓 之 反 省, 認 為 憲 法 基 本 權 條 款 不 應 僅 屬 於 訓 示 規 定 或 方 針 條 款, 不 僅 僅 只 是 放 射 作 用 之 客 觀 秩 序, 而 是 人 民 得 直 接 據 以 主 張 之 主 觀 公 權 利, 此 代 表 著 憲 法 從 過 去 採 基 本 權 間 接 保 障 主 義 進 步 至 基 本 權 直 接 保 障 主 義, 搭 配 違 憲 審 查 等 制 度, 落 實 實 質 法 治 之 精 神 本 案 涉 及 之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條 款 本 案 乙 之 處 境, 可 主 張 之 憲 法 權 利 可 能 有 : 安 全 和 平 與 尊 嚴 之 適 足 居 住 環 境 權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參 照 釋 字 第 709 號 解 釋 參 照 ): 李 震 山 大 法 官 於 709 號 解 釋 之 意 見 書 中 即 認 為,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公 約 各 締 約 國 承 認, 人 人 有 權 為 他 自 己 及 其 家 人 獲 得 適 當 的 生 活 水 準, 包 括 適 當 的 糧 食 衣 著 及 住 屋, 並 能 持 續 改 善 其 生 活 條 件 各 締 約 國 將 採 取 適 當 步 驟 以 保 障 此 權 利 之 實 現, 並 承 認 為 此 而 實 施 基 於 自 願 同 意 的 國 際 合 作 之 重 要 性, 其 中 涉 及 適 當 住 屋 水 準 及 持 續 改 善 之 所 謂 適 當 住 屋 權 (rightto adequate housing), 並 不 排 除 以 下 之 可 能 性 : 其 一, 引 據 憲 法 第 22 條 概 括 保 障 之 規 定, 將 適 當 住 屋 權 結 合 其 他 相 關 基 本 權 利, 經 詳 細 論 證 後 提 升 至 憲 法 位 階, 從 而 使 其 與 傳 統 居 住 自 由 併 列 於 人 權 保 障 之 清 單 中 其 次, 直 接 將 之 納 屬 憲 法 居 住 自 由 之 保 護 範 圍, 至 少 使 之 具 備 基 本 權 利 客 觀 功 能 身 心 安 寧 權 ( 憲 法 第 22 條 釋 字 第 689 號 解 釋 與 許 宗 力 大 法 官 意 見 書 參 照 ) 或 稱 身 體 與 精 神 健 康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2 條 規 定 參 照 ): 上 開 兩 種 權 利 皆 屬 健 康 權 之 一 環, 大 法 官 雖 未 直 接 肯 認 健 康 權 之 存 在, 然 基 於 基 本 國 策 重 視 國 民 健 康 ( 憲 法 第 157 條 ), 以 及 大 法 官 歷 來 多 號 解 釋 皆 肯 認 國 民 健 康 屬 於 重 要 之 合 憲 公 益 目 的 ( 釋 字 第 414 號 第 524 號 第 533 號 第 577 號 第 690 號 第 711 號 第 714 號 等 ), 加 以 上 開 解 釋 與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之 規 定, 可 肯 定 憲 法 第 22 條 應 有 健 康 權 之 存 在 綜 上 所 述, 理 論 上 乙 應 可 直 接 以 基 本 權 為 據, 請 求 A 市 政 府 禁 止 甲 繼 續 使 用 擴 音 設 施 然 實 定 法 層 次, 有 相 對 具 體 之 下 位 階 規 範 在 行 政 程 序 與 訴 訟 上 仍 應 優 先 適 用, 本 案 既 存 有 噪 音 防 治 法 之 規 範, 於 個 案 中 仍 應 優 先 適 用 主 張 之 附 錄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2 條 一 本 公 約 締 約 國 確 認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可 能 達 到 之 最 高 標 準 之 身 體 與 精 神 健 康 二 本 公 約 締 約 國 為 求 充 分 實 現 此 種 權 利 所 採 取 之 步 驟, 應 包 括 為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設 法 減 低 死 產 率 及 嬰 兒 死 亡 率, 並 促 進 兒 童 之 健 康 發 育 ; 改 良 環 境 及 工 業 衛 生 之 所 有 方 面 ; 預 防 療 治 及 撲 滅 各 種 傳 染 病 風 土 病 職 業 病 及 其 他 疾 病 ; 創 造 環 境, 確 保 人 人 患 病 時 均 能 享 受 醫 藥 服 務 與 醫 藥 護 理 四 某 甲 所 有 坐 落 於 臺 北 市 區 段 地 號 土 地 一 筆 及 其 上 建 築 物,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劃 定 為 更 新 地 區, 並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機 構 A 公 司 所 擬 具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嗣 A 公 司 舉 辦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公 聽 會, 聽 取 民 眾 意 見 後, 將 全 案 提 請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決 議 通 過,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核 定 准 予 實 施 在 案 甲 不 服 該 核 定 處 分, 向 內 政 部 提 起 訴 願, 經 內 政 部 以 訴 願 有 理 由 而 撤 銷 原 核 定 處 分 試 問 : 臺 北 市 政 府 不 服 該 訴 願 決 定, 得 否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請 詳 細 論 述 法 條 依 據 及 相 關 爭 點 (25 分 ) 嗣 後,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中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之 規 定, 因 未 設 置 適 當 組 織 以 審 共 13 頁 第 10 頁

11 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且 未 確 保 利 害 關 係 人 知 悉 相 關 資 訊 及 適 時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經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709 號 解 釋 宣 告 違 憲 有 關 申 請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之 規 定, 其 同 意 比 率 太 低, 亦 經 該 解 釋 宣 告 違 憲 請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 基 本 權 利 之 功 能, 向 有 主 觀 公 權 利 與 客 觀 法 秩 序 之 區 別, 請 說 明 其 內 容 又 上 述 大 法 官 解 釋 涉 及 那 些 基 本 權 利 之 客 觀 法 秩 序 功 能?(25 分 ) 參 考 法 條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0 條 (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公 布 ) 經 劃 定 應 實 施 更 新 之 地 區, 其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得 就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之 更 新 單 元, 或 依 所 定 更 新 單 元 劃 定 基 準 自 行 劃 定 更 新 單 元, 舉 辦 公 聽 會, 擬 具 事 業 概 要, 連 同 公 聽 會 紀 錄, 申 請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自 行 組 織 更 新 團 體 實 施 該 地 區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或 委 託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機 構 為 實 施 者 實 施 之 前 項 之 申 請, 應 經 該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內 私 有 土 地 及 私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均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並 其 所 有 土 地 總 面 積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均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之 同 意 ; 其 同 意 比 例 已 達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者, 得 免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並 依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逕 行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8 條 下 列 各 款 為 直 轄 市 自 治 事 項 : 六 關 於 都 市 計 畫 及 營 建 事 項 如 下 : 直 轄 市 都 市 計 畫 之 擬 定 審 議 及 執 行 直 轄 市 建 築 管 理 直 轄 市 住 宅 業 務 直 轄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及 管 理 直 轄 市 公 園 綠 地 之 設 立 及 管 理 直 轄 市 營 建 廢 棄 土 之 處 理 擬 答 : 臺 北 市 政 府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得 否 進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學 說 上 容 有 爭 執 : 否 定 說 行 政 訴 訟 之 制 度 目 的 : 權 利 保 護 說 行 政 訴 訟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故 因 原 處 分 與 訴 願 決 定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之 人 民, 方 具 備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之 訴 訟 權 能 與 權 利 保 護 必 要 地 方 自 治 監 督 與 訴 願 監 督 ( 機 關 上 下 監 督 ) 之 不 同 雖 訴 願 法 第 1 條 第 2 項 容 許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對 於 上 級 監 督 機 關 之 處 分 提 起 訴 願, 然 此 專 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對 於 監 督 機 關 所 為 地 方 自 治 監 督 之 情 況 而 言, 與 人 民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機 關 透 過 訴 願 制 度 作 合 法 性 控 制 之 訴 願 監 督 性 質 有 別, 故 對 於 有 利 於 人 民 之 訴 願 決 定, 原 處 分 機 關 無 法 如 地 方 自 治 監 督 的 情 形 般, 續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條 文 依 據 觀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人 民 因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之 違 法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之 利 益, 經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訴 願 而 不 服 其 決 定, 或 提 起 訴 願 逾 三 個 月 不 為 決 定, 或 延 長 訴 願 決 定 期 間 逾 二 個 月 不 為 決 定 者, 得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撤 銷 訴 訟 可 見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可 以 進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者, 條 文 僅 限 於 人 民 而 不 及 於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又 比 較 訴 願 法 第 1 條 之 結 構, 該 條 設 有 第 2 項, 特 別 提 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提 起 訴 願 之 權 限, 而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4 條 並 無 如 此 之 結 構, 更 可 得 知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在 人 民 提 起 訴 願 之 共 13 頁 第 11 頁

12 場 合 ( 非 地 方 自 治 監 督 之 情 形 ), 不 得 以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為 由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肯 定 說 行 政 訴 訟 之 附 帶 目 的 : 法 規 維 持 說 行 政 訴 訟 之 主 要 目 的 雖 在 權 利 保 護, 但 仍 附 帶 有 法 規 維 持 之 功 能, 故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不 服 訴 願 決 定, 站 在 適 法 性 維 持 之 觀 點, 應 有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透 過 司 法 以 維 法 律 秩 序 之 可 能 性 況 以 地 方 自 治 之 觀 點, 自 治 團 體 遭 監 督 機 關 以 訴 願 決 定 撤 銷 自 治 範 圍 之 處 分, 對 地 方 團 體 而 言, 難 謂 無 權 利 侵 害 訴 願 制 度 亦 帶 有 地 方 自 治 監 督 之 色 彩 雖 本 案 屬 於 人 民 提 起 之 訴 願 案 件, 然 原 處 分 機 關 與 訴 願 機 關 分 屬 不 同 公 法 人, 此 時 內 政 部 對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透 過 訴 願 制 度 之 監 督, 亦 帶 有 自 治 監 督 之 色 彩, 故 仍 屬 於 對 於 地 方 自 治 權 限 之 侵 害, 參 酌 釋 字 第 553 號 解 釋 之 精 神, 應 有 行 政 訴 訟 救 濟 之 機 會 法 條 依 據 觀 訴 願 法 第 1 條 第 2 項 : 各 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公 法 人 對 上 級 監 督 機 關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亦 同, 可 見 自 治 團 體 受 到 來 自 監 督 機 關 之 處 分, 即 有 提 起 救 濟 之 權 限, 而 訴 願 監 督 在 此 時 帶 有 自 治 監 督 之 功 能, 故 可 同 理 解 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提 起 訴 訟 之 機 會 觀 訴 願 法 第 79 條 第 3 項 : 訴 願 事 件 涉 及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地 方 自 治 事 務 者, 其 受 理 訴 願 之 上 級 機 關 僅 就 原 行 政 處 分 之 合 法 性 進 行 審 查 決 定 可 見 訴 願 制 度 之 設 計, 在 原 處 分 機 關 與 訴 願 機 關 分 屬 不 同 公 法 人 時, 帶 有 自 治 監 督 之 色 彩, 方 有 監 督 範 圍 之 限 制 小 結 : 管 見 認 為 在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自 治 權 限 受 侵 害 之 範 圍, 應 可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此 時 容 許 地 方 團 體 可 續 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除 確 保 自 治 權 限 之 彰 顯 外, 亦 可 同 時 達 到 法 規 維 持 之 功 能, 故 應 以 肯 定 說 為 妥 主 觀 公 權 利 與 客 觀 法 秩 序 之 區 別 主 觀 公 權 利 是 為 權 利 : 基 本 權 中 之 主 觀 公 權 利 功 能, 係 指 基 本 權 皆 具 有 排 除 國 家 侵 害 之 功 能 ( 防 禦 權 ), 人 民 得 本 於 此 種 防 禦 性 質 之 基 本 權 利 ( 主 要 是 自 由 權 ) 得 請 求 國 家 為 一 定 之 行 為 ( 例 如 除 去 侵 害 或 給 予 給 付 ), 亦 即, 基 本 權 條 款 使 人 民 得 到 主 觀 公 權 利, 在 面 對 國 家 所 為 之 權 利 侵 害 時, 可 據 以 請 求 主 張 甚 至 加 以 訴 訟 客 觀 法 秩 序 則 非 可 據 以 主 張 的 權 利 : 基 本 權 利 中 之 客 觀 法 秩 序 功 能, 主 要 指 的 是 從 基 本 權 利 中 抽 繹 出 客 觀 的 價 值 決 定, 並 將 其 擴 散 至 所 有 法 領 域 中, 進 而 成 為 立 法 者 行 政 機 關 及 司 法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時 的 重 要 準 繩 亦 即, 客 觀 法 秩 序 重 視 基 本 權 對 於 各 憲 政 部 門 設 下 之 義 務, 各 憲 政 部 門 不 論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皆 有 本 於 憲 法 基 本 權 客 觀 功 能, 必 須 積 極 具 體 型 塑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價 值 與 精 神 所 在 之 各 種 制 度 與 秩 序 然 人 民 無 法 僅 本 於 客 觀 法 秩 序 性 加 以 請 求 主 張, 必 須 等 待 憲 政 部 門 作 各 種 資 源 之 限 定 性 分 配 釋 字 第 709 號 解 釋 ( 下 稱 都 更 案 ) 與 客 觀 法 秩 序 功 能 國 家 保 護 義 務 基 本 權 衝 突 與 第 三 人 效 力 理 論 都 更 案 中, 不 想 都 更 之 居 民 與 想 都 更 之 居 民 間, 形 成 了 財 產 權 居 住 自 由 營 私 人 生 活 不 受 干 預 之 自 由 vs 安 全 和 平 與 尊 嚴 之 適 足 居 住 環 境 權 之 基 本 權 衝 突, 關 於 此 權 利 衝 突 之 權 衡, 大 法 官 除 要 求 立 法 者 有 義 務 建 制 更 嚴 謹 適 當 之 程 序 外 ( 詳 下 述 ), 並 且 針 對 都 更 概 要 之 同 意 比 例 門 檻 過 低 而 做 出 違 憲 宣 告 共 13 頁 第 12 頁

13 大 法 官 認 為, 申 請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之 同 意 比 率, 不 論 土 地 或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其 所 有 土 地 總 面 積 或 合 法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僅 均 超 過 十 分 之 一 即 得 提 出 合 法 申 請, 其 規 定 之 同 意 比 率 太 低, 形 成 同 一 更 新 單 元 內 少 數 人 申 請 之 情 形, 引 發 居 民 參 與 意 願 及 代 表 性 不 足 之 質 疑, 且 因 提 出 申 請 前 溝 通 協 調 之 不 足, 易 使 居 民 顧 慮 其 權 利 可 能 被 侵 害, 而 陷 於 價 值 對 立 與 權 利 衝 突, 尤 其 於 多 數 人 不 願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之 情 形, 僅 因 少 數 人 之 申 請 即 應 進 行 行 政 程 序, 將 使 多 數 人 被 迫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而 面 臨 財 產 權 與 居 住 自 由 被 侵 害 之 危 險 則 此 等 同 意 比 率 太 低 之 規 定, 尚 難 與 尊 重 多 數 擴 大 參 與 之 民 主 精 神 相 符, 顯 未 盡 國 家 保 護 人 民 財 產 權 與 居 住 自 由 之 憲 法 上 義 務, 即 不 符 憲 法 要 求 之 正 當 行 政 程 序, 亦 有 違 於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與 居 住 自 由 之 意 旨 此 處 彰 顯 大 法 官 對 於 都 更 案 件, 國 家 保 護 義 務 之 地 位 與 基 本 權 衝 突 色 彩 之 說 明 組 織 暨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大 法 官 在 都 更 案 中 中, 首 重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建 制, 其 認 為, 都 市 更 新 之 實 施, 不 僅 攸 關 重 要 公 益 之 達 成, 且 嚴 重 影 響 眾 多 更 新 單 元 及 其 週 邊 土 地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之 財 產 權 及 居 住 自 由, 並 因 其 利 害 關 係 複 雜, 容 易 產 生 紛 爭 為 使 主 管 機 關 於 核 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核 定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時, 能 確 實 符 合 重 要 公 益 比 例 原 則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要 求, 並 促 使 人 民 積 極 參 與, 建 立 共 識, 以 提 高 其 接 受 度, 故 應 設 置 公 平 專 業 及 多 元 之 適 當 組 織 以 行 審 議, 並 踐 行 正 當 行 政 程 序, 包 括 應 規 定 確 保 利 害 關 係 人 知 悉 相 關 資 訊 之 可 能 性, 及 許 其 適 時 向 主 管 機 關 以 言 詞 或 書 面 陳 述 意 見 隻 機 會 而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核 定, 限 制 人 民 財 產 權 及 居 住 自 由 尤 其 直 接 嚴 重, 應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以 公 開 方 式 舉 辦 聽 證, 使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到 場 以 言 詞 為 意 見 之 陳 述 及 論 辯 後, 斟 酌 全 部 聽 證 紀 錄,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作 成 核 定, 方 符 合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要 求. 此 部 分 彰 顯 大 法 官 對 於 組 織 既 程 序 保 障 功 能 之 重 視 財 產 權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又 財 產 權 本 屬 大 法 官 所 承 認 之 制 度 性 保 障 ( 釋 第 386 號 解 釋 參 照 ), 大 法 官 於 709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強 調 立 法 上 之 檢 討 改 進, 即 彰 顯 對 於 財 產 權 制 度 性 保 障 之 精 神 : 立 法 者 於 斟 酌 實 際 實 施 情 形 公 益 受 影 響 之 程 度 社 會 情 狀 之 需 要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為 上 述 同 意 比 率 之 規 定, 核 屬 必 要, 且 於 相 關 利 益 之 衡 量 上 亦 非 顯 失 均 衡, 自 未 違 反 憲 法 上 比 例 原 則, 亦 無 違 於 憲 法 要 求 之 正 當 行 政 程 序 惟 有 關 機 關 仍 應 考 量 實 際 實 施 情 形 一 般 社 會 觀 念 與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需 要 等 因 素,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之 又 都 市 更 新 處 理 方 式 分 為 重 建 整 建 維 護 三 種, 其 對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影 響 之 程 度 亦 有 重 輕 之 別, 則 法 律 就 相 關 申 請 之 同 意 比 率, 允 宜 有 不 同 之 規 定 另 為 使 同 意 比 率 之 計 算 基 礎 臻 於 確 實, 在 同 意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徵 詢 時, 是 否 應 將 權 利 變 換 內 容 納 入 同 意 之 項 目, 以 及 在 徵 詢 同 意 後, 實 施 者 就 經 同 意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內 容 有 變 更 者, 是 否 應 重 新 徵 詢 同 意, 亦 應 予 檢 討 改 進 共 13 頁 第 13 頁

Microsoft Word - administrative-law-08.doc

Microsoft Word - administrative-law-08.doc 行 政 法 第 八 講 : 公 務 員 綱 要 一 公 務 員 之 概 念 ( 一 ) 學 理 上 之 概 念 ( 二 ) 法 律 上 之 概 念 二 公 務 員 關 係 之 特 質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一 ) 起 源 ( 二 ) 定 義 ( 三 ) 現 代 定 義 ( 四 ) 加 入 之 原 因 ( 五 ) 種 類 ( 六 ) 特 色 ( 七 ) 理 論 演 變 ( 八 ) 存 廢 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032B3B92DC4B5B9EEA5F4B0C8A662A6E6AC46C576A4A4A64DAE60A8BEA4EEA5F4B0C8A4A7A977A6E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032B3B92DC4B5B9EEA5F4B0C8A662A6E6AC46C576A4A4A64DAE60A8BEA4EEA5F4B0C8A4A7A977A6EC2E646F63> 33 人 民 先 於 國 家 而 存 在, 國 家 又 是 由 人 民 所 組 成, 國 家 之 所 以 需 要 存 在, 及 其 所 追 求 之 目 的, 自 然 不 能 背 離 大 多 數 人 民 的 意 願 但 若 國 家 存 在 是 以 追 求 人 民 幸 福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為 目 的, 必 先 以 國 家 能 存 在 及 社 會 秩 序 能 維 持 為 前 提, 因 此,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HF12序.doc

Microsoft Word - 1HF12序.doc 每 天 早 晨 水 果 日 報 的 頭 條, 總 有 瘋 狂 的 肥 皂 劇 在 現 實 社 會 中 上 演 著, 諸 如 友 寄 隆 輝 毆 打 計 程 車 司 機 案 014 貪 瀆 案 黑 暗 騎 士 掃 射 案 ( 美 國 ) 李 宗 瑞 淫 照 外 洩 案 等, 太 多 太 多 不 可 思 議 的 刑 事 個 案 都 活 生 生 地 搬 上 現 實 世 界 演 出 而 這 也 說 明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讀報看科普─人體篇_橫_.doc

Microsoft Word - 讀報看科普─人體篇_橫_.doc 教 學 緣 起 在 引 領 學 生 進 行 讀 報 心 得 分 享 與 批 判 思 考 時, 發 現 學 生 普 遍 對 科 學 知 識 性 文 章 興 趣 缺 缺 ; 再 者, 近 年, 國 小 高 年 級 課 本 選 讀 科 普 文 章, 但 學 生 學 習 往 往 不 得 其 所, 無 法 融 入 課 文 中 因 此, 教 學 者 從 國 語 日 報 中 選 了 一 些 較 貼 近 生 活 的

More information

鍟嗗搧瑙傚療鈥㈤挗鏉

鍟嗗搧瑙傚療鈥㈤挗鏉 年 报 食 用 油 可 期 稳 定 改 善 稳 定 有 余, 油 脂 将 继 续 表 现 库 存 压 力 和 高 价 值 化 价 区 的 对 抗 性 投 资 机 会 更 多 是 油 脂 内 部 结 构 以 及 其 对 粕 类 相 对 强 弱 的 变 动 同 时 有 菜 籽 油 和 棕 榈 油 的 改 善 可 预 期 相 较 于 其 它 大 多 数 商 品 的 表 现, 油 脂 系 在 2015 年

More information

席 远 杨 一 人 了, 正 当 她 开 枪 时 却 发 现 子 弹 没 了 该 死, 只 能 赤 手 空 拳 了 洛 水 云 与 席 远 杨 交 起 手 来, 洛 水 云 出 手 招 招 致 命 想 那 席 远 杨 也 不 是 泛 泛 之 辈, 很 快 掌 握 了 洛 水 云 出 招 路 数 看

席 远 杨 一 人 了, 正 当 她 开 枪 时 却 发 现 子 弹 没 了 该 死, 只 能 赤 手 空 拳 了 洛 水 云 与 席 远 杨 交 起 手 来, 洛 水 云 出 手 招 招 致 命 想 那 席 远 杨 也 不 是 泛 泛 之 辈, 很 快 掌 握 了 洛 水 云 出 招 路 数 看 美 人 洛 水 云 / 作 者 : 慕 橙 子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 惨 死 睁 开 双 眼, 洛 水 云 马 上 闭 上, 再 睁 开, 又 闭 上 如 此 反 复 几 次 之 后, 洛 水 云 确 认 自 己 不 是 在 做 梦, 她 是 真 实 的 躺 在 床 上 这 究 竟 是 怎 么 回 事, 她 不 是 死 了 么? 是 谁 救 了 她 么? 如 果 她 被 救, 那 席 远 杨

More information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的 差 異 化 教 學 工 具 表 班 級 :( )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獨 立 閱 讀 夥 伴 閱 讀 ( 同 質 性 ) 夥 伴 閱 讀 ( 異 質 性 ) 友 善 陪 伴 虛 心 受 教 國 語 日 報 新 聞 生 活 文 藝 兒 童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的 差 異 化 教 學 工 具 表 班 級 :( )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獨 立 閱 讀 夥 伴 閱 讀 ( 同 質 性 ) 夥 伴 閱 讀 ( 異 質 性 ) 友 善 陪 伴 虛 心 受 教 國 語 日 報 新 聞 生 活 文 藝 兒 童 差 異 化 教 學 在 老 梅 103 年 12 月 差 異 化 教 學 是 老 師 對 於 學 習 者 需 求 的 回 應, 這 句 話 雖 然 動 人, 但 要 瞭 解 每 個 學 生 不 同 的 需 求 並 予 以 回 應, 則 在 教 學 上 需 要 不 斷 的 嘗 試 觀 察 與 調 整, 老 師 不 僅 需 要 高 度 的 專 業 敏 銳 的 觀 察 十 足 的 創 意 等 等, 更 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B802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2B802內文.doc 行 政 法 導 讀 001 行 政 法 導 讀 大 綱 序 言 壹 行 政 法 解 題 思 維 貳 行 政 法 選 擇 題 概 覽 參 行 政 法 常 考 爭 點 一 考 題 趨 勢 二 行 政 法 考 試 上 所 關 心 的 重 點 序 言 一 行 政 法 並 不 難 行 政 法 科 目 考 題 內 容 可 以 說 是 包 羅 萬 象, 考 生 要 能 夠 精 確 掌 握 實 務 上 各 種 領

More information

東區校園中法治教育種子師資教學研習營

東區校園中法治教育種子師資教學研習營 1 錄 錄 2 3 年 律 立 蓮 理 理 行 年 例 理 念 念 力 說 參 念 律 說 老 律 不 律 念 參 參 兩 力 參 兩 4 行 年 蓮 行 兩 見 參 律 行 說 論 兩 行 狀 參 參 蓮 蘭 列 律 年 律 理 律 年 參 行 行 兩 行 行 參 聯 參 聯 行 行 理 來 5 列 利 律 論 例 老 老 狀 老 老 了 利 老 索 老 行 不 老 錄 6 老 尿 例 律 留 量

More information

Fritz Kreisler 1934 1961 96 1961 85 1931 251 1944 1946

More information

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 号 :

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 号 : 编 著 书 名 : 作 者 : 出 版 社 : 版 权 所 有 : 烨 子 工 作 室 类 别 : 出 版 时 间 :2005 年 10 月 字 书 数 : 号 : 内 容 提 要 Fritz Kreisler 1934 1961 96 1961 85 1931

More information

Fritz Kreisler 1934 1961 96 1961 85 1931 251 1944 1946

More information

釋字四四五解釋的再檢驗

釋字四四五解釋的再檢驗 釋 字 第 七 三 六 號 解 釋 部 分 不 同 意 見 書 陳 新 民 大 法 官 提 出 誰 能 夠 將 他 的 理 念 與 行 為 分 開, 或 將 他 的 信 念 與 職 業 分 開? 黎 巴 嫩 文 學 家 紀 伯 倫 先 知 本 席 對 於 本 號 解 釋 多 數 意 見 不 能 贊 同 之 處, 乃 是 在 理 論 層 面 的 雜 亂 割 裂, 同 時 有 意 漠 視 現 行 法 制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校 草 出 现 圣 迪 亚 学 院, 一 所 远 近 闻 名 的 贵 族 学 院 它 的 知 名 度 就 好 像 猪 的 知 名 度 一 样, 无 人 不 知 无 人 不 晓 是 所 有 人 都 向 往 的 学 校 圣 迪 亚 学 院 是 以 欧 式 建 筑 风 格 为 主 的 大 门

第 二 章 校 草 出 现 圣 迪 亚 学 院, 一 所 远 近 闻 名 的 贵 族 学 院 它 的 知 名 度 就 好 像 猪 的 知 名 度 一 样, 无 人 不 知 无 人 不 晓 是 所 有 人 都 向 往 的 学 校 圣 迪 亚 学 院 是 以 欧 式 建 筑 风 格 为 主 的 大 门 乖 丫 头 的 冰 山 王 子 / 作 者 : 小 甜 第 一 章 遇 到 坏 人 呜 呜 呜 呜 在 一 个 僻 静 的 小 巷 子 里, 一 个 可 爱 的 女 生 蹲 在 地 上 弱 弱 的 哭 泣 着, 她 怎 么 那 么 倒 霉 啊! 因 为 怕 上 学 迟 到 所 以 走 近 路 没 想 到 还 碰 上 这 种 事 不 准 哭, 快 把 钱 拿 出 来 要 不 然 要 你 好 看 一 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1??¡N??`?C?~??-1.doc, page Normalize ( Microsoft Word - 21ºÝ¤È¸`§C¦~¯Å-1.doc )

Microsoft Word - 21??¡N??`?C?~??-1.doc, page Normalize ( Microsoft Word - 21ºÝ¤È¸`§C¦~¯Å-1.doc ) 守 護 神 VS 幸 運 蛋 壹 設 計 理 念 農 曆 五 月 五 日, 就 是 民 間 所 稱 的 端 午 節, 有 關 端 午 節 的 傳 說 及 習 俗 不 勝 枚 舉, 而 最 為 一 般 大 眾 所 熟 知 的 莫 過 於 屈 原 投 江 的 傳 說 故 事 屈 原 是 西 元 前 三 世 紀 中 國 偉 大 的 愛 國 詩 人, 因 得 罪 了 王 公 貴 人 最 後 被 驅 逐 出

More information

【结构化面试名师精品班2ATY15K002】讲义.docx

【结构化面试名师精品班2ATY15K002】讲义.docx 李 曼 卿 带 大 家 学 面 试 李 曼 卿 } 我 们 党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选 贤 任 能, 始 终 把 选 人 用 人 作 为 关 系 党 和 人 民 事 业 的 关 键 性 根 本 性 问 题 来 抓 好 干 部 要 做 到 信 念 坚 定 为 民 服 务 勤 政 务 实 敢 于 担 当 清 正 廉 洁 2013 年 6 月 28 日, 全 国 组 织 工 作 会 议 第 0 页 目

More information

637 637 638 638 2013 2013 23 23 8 639 639 640 640 2013 2013 23 23 8 641 641 642 642 2013 2013 23 23 8 643 643 644 644 2013 2013 23 23 8 645 645 646 646 2013 2013 23 23 8 647 647 648 648 2013 2013 23 23

More information

1012

1012 公 務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國 報 告 (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活 動 ) 赴 大 陸 參 加 2012 年 動 向 杯 廣 州 名 將 青 少 年 足 球 錦 標 賽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小 姓 名 職 稱 : 陳 顯 榮 校 長 黃 雯 琳 教 師 兼 組 長 陳 美 秀 教 師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More information

36.4 7.5 9 1983 1 9.8 2006 2012 6 2013 4 H5 H6 H10 H12 H19 66 23 4 1 14 7 6 2 1 F1 3 1 F1 2 423 242 48 109 11 1 12 3. 61 22 H2 H4 700 2 3 8

36.4 7.5 9 1983 1 9.8 2006 2012 6 2013 4 H5 H6 H10 H12 H19 66 23 4 1 14 7 6 2 1 F1 3 1 F1 2 423 242 48 109 11 1 12 3. 61 22 H2 H4 700 2 3 8 2014.1/ 130 2013 430077 2014 1 20 2013 1. 2012, 718 6 7 2 3 1 2. 2013 15 25 2 4 20 20 40 1 3 50 2 4 10 18 50 90 67 7 36.4 7.5 9 1983 1 9.8 2006 2012 6 2013 4 H5 H6 H10 H12 H19 66 23 4 1 14 7 6 2 1 F1 3

More information

7 67 68 1989 1 3 7 1938 1820 1822 1824 1828 9 1840 19 . 12 13 1917 11 1 30 1 2 1 30. 1 dié 2 6 1964 3 1 4 22 2 35 4 31 18 8 2 20 à 1989 16 1964 4 55 3 62 3 79 3 79 25 3 37 9

More information

科展報告

科展報告 中 華 民 國 第 55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手 機 電 磁 波 有 多 強 - 手 機 電 磁 波 強 度 之 探 討 學 校 名 稱 : 嘉 義 縣 竹 崎 鄉 龍 山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五 張 凱 傑 邱 煌 仁 小 五 陳 俊 宏 關 鍵 詞 : 電 磁 波 手 機 編 號 : 手 機 電 磁 波

More information

God's Masterpiece- the Cross

God's Masterpiece- the Cross 神 的 杰 作 基 督 的 十 字 架 介 绍 内 住 在 里 面 的 罪 / 肉 体 / 自 我, 不 亚 于 一 个 肮 脏 的 暴 君 给 我 们 命 令 去 遵 行 对 于 许 多 信 徒 来 说, 这 所 有 的 事 实 已 经 成 为 了 多 年 来 一 个 继 续 不 停 的 问 题 我 们 为 此 而 挣 扎 而 斗 争 我 们 曾 在 无 价 值 的 努 力 去 摆 脱 我 们 自

More information

不 知 道 过 了 多 久, 似 乎 是 很 久 很 久 好 痛! 头 痛, 眼 睛 痛, 身 体 的 每 一 处 都 痛, 费 力 的 睁 开 迷 蒙 的 双 眼, 依 浣 尘 看 到 有 一 束 光 向 自 己 袭 来, 真 的 是 闪 电 吗? 被 劈 到 那 可 就 必 死 无 疑 了 啊!

不 知 道 过 了 多 久, 似 乎 是 很 久 很 久 好 痛! 头 痛, 眼 睛 痛, 身 体 的 每 一 处 都 痛, 费 力 的 睁 开 迷 蒙 的 双 眼, 依 浣 尘 看 到 有 一 束 光 向 自 己 袭 来, 真 的 是 闪 电 吗? 被 劈 到 那 可 就 必 死 无 疑 了 啊! 凤 鸣 乱 世 : 弃 妃 逍 遥 / 作 者 : 姒 诗 尔 妃 闺 中 指 尖 流 年 一 逃 不 开 的 潜 规 则 炎 热 的 夏 季, 一 场 突 然 而 至 的 暴 雨, 解 决 了 某 个 剧 组 的 燃 眉 之 急! 为 了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导 演 本 来 决 定 采 用 大 型 洒 水 车 来 制 造 下 雨 的 效 果, 没 想 到 天 公 作 美, 送 了 这 么

More information

19 0 1 2 3 4 5 6 7 28 29 0 1 2 3 4

19 0 1 2 3 4 5 6 7 28 29 0 1 2 3 4 19 0 1 2 3 4 5 6 7 28 29 0 1 2 3 4 5 6 7 38 ( ) VS 3 100 ( ) MM MM ! 1 2003 VS . MM MM MM MM MM MM MM CS MM CS MM MM ! ? % Y O [ ] Y O [ ] [ ] [ ] MM MM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 一 研 究 動 機 不 久 前, 我 的 祖 母 因 地 板 濕 滑 而 造 成 手 部 骨 折, 醫 生 說 祖 母 年 長, 骨 質 疏 鬆 造 成 傷 勢 嚴 重, 需 要 多 補 充 鈣 質 頓 時, 讓 我 想 起 一 句 話 你 攝 取 足 夠 的 鈣 質 嗎? 這 句

壹 前 言 : 一 研 究 動 機 不 久 前, 我 的 祖 母 因 地 板 濕 滑 而 造 成 手 部 骨 折, 醫 生 說 祖 母 年 長, 骨 質 疏 鬆 造 成 傷 勢 嚴 重, 需 要 多 補 充 鈣 質 頓 時, 讓 我 想 起 一 句 話 你 攝 取 足 夠 的 鈣 質 嗎? 這 句 類 別 : 健 康 護 理 類 篇 名 : 健 康 有 鈣 念 探 討 鈣 質 與 人 體 間 的 奧 妙 作 者 : 徐 薏 涵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高 二 3 班 陳 吏 慈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高 二 3 班 指 導 老 師 : 蔡 智 媚 老 師 0 壹 前 言 : 一 研 究 動 機 不 久 前, 我 的 祖 母 因 地 板 濕 滑 而 造 成 手 部 骨 折, 醫 生 說 祖 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CFA952A6A12DAED1ADB1B8EAAEC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CFA952A6A12DAED1ADB1B8EAAEC62E646F63> 102 學年度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本土教育使命式 成果報告 專題研究主題 吉安三寶之芋見新幸福 隊名 宜昌好鼻師 使命行動家 指導教師 王室媛老師 林軒如老師 蘇倖儀老師 壹 主 要 目 標 一 研 究 動 機 : 宜 昌 國 小 位 於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離 花 蓮 市 很 近, 卻 是 個 農 業 鄉 鎮, 整 個 吉 安 鄉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一 開 始 大 家 在 思 考

More information

潘 传 表 论 民 族 身 份 非 法 律 化 而 作 出 的 制 度 性 的 差 异 安 排 民 族 身 份 需 不 需 要 成 为 一 个 法 律 事 实? 这 一 问 题 是 不 同 模 式 的 民 族 政 策 的 一 个 关 键 分 歧 点 在 前 苏 联 模 式 的 民 族 政 策 中,

潘 传 表 论 民 族 身 份 非 法 律 化 而 作 出 的 制 度 性 的 差 异 安 排 民 族 身 份 需 不 需 要 成 为 一 个 法 律 事 实? 这 一 问 题 是 不 同 模 式 的 民 族 政 策 的 一 个 关 键 分 歧 点 在 前 苏 联 模 式 的 民 族 政 策 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1 期 论民族身份的 非法律化 反思我国基于民族身份的民族政策 潘传表 * 目 次 一 师法前苏联的中国民族制度 二 民族身份 法律化 的现实隐忧 三 种族不是实施差异对待的一个合适分类 四 美国实践与中国的传统智慧 五 改革建议 民族身份 非法律化 摘 要 在我国 民族身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 不少制度性的差异安排以民族身份为分类依 据 这种模式的民族制度明确和固化了族群的界限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 十 二 章 新 文 化 與 新 思 潮 第 一 節 五 四 與 新 文 化 運 動 課 前 暖 身 : 1 救 國 三 部 曲 : 器 物 層 次 制 度 層 次 思 想 層 次 2 器 物 : 自 強 運 動 ( 洋 務 運 動 ) 3 制 度 : 戊 戌 變 法 庚 子 後 新 政 立 憲 運 動 革 命 運 動 4 思 想 : 新 文 化 運 動 五 四 愛 國 運 動 一 五 四 運 動

More information

"航海王"人物人格特質探究doc

航海王人物人格特質探究doc 篇 名 : 航 海 王 人 物 人 格 特 質 探 究 作 者 : 徐 巧 珊 草 屯 商 工 會 二 一 班 指 導 老 師 : 黃 瓊 瑤 老 師 壹 前 言 夢 想 是 人 追 尋 成 功 的 第 一 步, 有 了 它 便 有 朝 前 的 動 力, 有 人 說 : 人 因 夢 想 而 偉 大, 在 這 裡 我 便 有 深 感 受, 在 航 海 王 裡 他 們 都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夢 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論辯文基本要求.doc

Microsoft Word - 論辯文基本要求.doc 一 何 謂 議 論 文 議 論 文 寫 作 就 是 要 在 某 一 議 題 說 服 別 人 一 般 來 說, 議 論 文 可 區 分 為 勸 說 與 議 論 兩 個 層 次 勸 說 的 訴 求 對 象 是 某 一 特 定 讀 者 群, 作 者 掌 握 讀 者 的 心 理, 意 欲 將 之 導 向 作 者 的 主 張, 目 的 在 贏 得 認 同 在 策 略 上, 作 者 有 必 要 將 情 感 巧

More information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More information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结 果 统 计 与 分 析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序 言 经 过 安 然 世 通 等 一 系 列 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事 件, 人 们 逐 渐 意 识 到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至 关 重 要 性,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监 管 机 构 企 业 会 计 业 界 等 也 都 增 强 了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城乡规划中外媒体信息参考

北京城乡规划中外媒体信息参考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中 外 媒 体 信 息 参 考 北 京 版 块... 2 北 京 智 珠 寺 改 造 : 寺 庙 变 会 所 还 是 文 物 修 缮 典 范?... 2 保 护 古 都 风 貌 留 住 北 京 的 魂... 5 青 龙 桥 地 区 拟 建 大 型 停 车 场 市 政 协 委 员 孔 繁 峙 建 议 颐 和 园 西 宫 门 恢 复 历 史 规 制... 7 隆 福 寺

More information

灯型系列

灯型系列 酸 性 食 物 與 鹼 性 食 物 人 類 的 食 物 可 分 為 酸 性 食 物 和 鹼 性 食 物 判 斷 食 物 的 酸 鹼 性, 並 非 根 據 人 們 的 味 覺 也 不 是 根 據 食 物 溶 于 水 中 的 化 學 性 (ph 值 ), 而 是 根 據 食 物 進 入 人 體 後 所 生 成 的 最 終 代 謝 物 的 酸 鹼 性 而 定 食 物 的 酸 鹼 性 取 決 於 食 物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o_HK2015-9

Microsoft Word - No_HK2015-9 No. 2015~9 2015 3 25 ********************************************************* 说 说 秦 晖 先 生 说 的 那 些 事 儿 南 非 的 启 示 读 后 1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黄 纪 苏 汉 唐 阳 光 出 版 公 司 近 年 出 了 不 少 思 想 性 图 书, 嘉 惠 士 林 前 些 时 他 们 又 寄 来

More information

名稱:

名稱: ˊ 一 故 意 : 刑 13 二 過 失 : 刑 14 訴 訟 實 務 授 課 大 綱 (4)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 為 環 保 考 量, 請 自 行 列 印 ) 車 禍 訴 訟 故 意 與 過 失 之 區 分 三 特 別 注 意 區 分 間 接 故 意 及 有 認 識 之 過 失 例 如 : (1) A 男 駕 車 見 情 敵 B 男, 乃 加 速 衝 撞? (2) A 男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1 1 1 1983 549 1977 59 2 2 3 4 5 2 2000 5-143 3 4 1998 709 5 640 3 4 5 6 6 6 10-12 7 8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7 1 12 1921 7 66-79 8 12 1929 12 691-697 9 1962 9 20 10 1989 3 385-397 11 1963 343-365

More information

1-5專題演講1.doc

1-5專題演講1.doc 1 52 1 53 1981 1 54 1 55 1981 1 2 3 4 5 1982.5.3 11992p24~32 10 11 1984 1989 1 1992? 1990 1 56 1998p132-140 1994 1999 12 1314 1992 1993 1994 1994p183 1998 2001 1981 1982 2002 1982~2002 1982.05.03. 1984.05.02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序 一 市 長 序 二 工 務 局 長 序 壹 前 言 04 06 貳 理 念 07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08 02 肆 一 室 外 路 二 停 車 三 公 共 活 動 四 入 口 門 廳 五 垂 直 服 務 六 平 面 服 務 七 居 室 八 廚 房 與 餐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序 一 市 長 序 二 工 務 局 長 序 壹 前 言 04 06 貳 理 念 07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08 02 肆 一 室 外 路 二 停 車 三 公 共 活 動 四 入 口 門 廳 五 垂 直 服 務 六 平 面 服 務 七 居 室 八 廚 房 與 餐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序 一 市 長 序 二 工 務 局 長 序 壹 前 言 04 06 貳 理 念 07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08 02 肆 一 室 外 路 二 停 車 三 公 共 活 動 四 入 口 門 廳 五 垂 直 服 務 六 平

More information

育儿故事(八)

育儿故事(八) 9998.00 (1CD, ) I...1...4 BOY...7...9...10...12...14...16...24...26...28...30 VS...34...40...42...45...46...52...53...55...56...60...62...64 ...73...75...77...79...81...84...86 II 1 2 3 4 5 6 boy 7 8 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949-yildin kiyinki Jonggoning Shinjianggha bolghan hokumiranliqi

Microsoft Word - 1949-yildin kiyinki Jonggoning Shinjianggha bolghan hokumiranliqi 1949 年 后 中 国 对 新 疆 的 统 治 作 者 : 林 保 华 摘 要 : 新 疆 之 所 以 为 新, 就 说 明 自 古 以 来 并 不 是 中 国 的 领 土 新 疆 的 历 史 更 是 汉 族 入 侵 的 历 史 新 疆 当 地 老 百 姓 对 汉 人 的 统 治 一 直 不 服, 分 离 运 动 没 有 停 止 过 新 疆 有 非 常 丰 富 的 天 然 资 源, 中 国 将 建

More information

德阳市文化馆​德阳市作协举办儿童诗人杨一郎诗集《初心》座谈交流会

德阳市文化馆​德阳市作协举办儿童诗人杨一郎诗集《初心》座谈交流会 德 阳 市 文 化 馆 德 阳 市 作 协 举 办 儿 童 诗 人 杨 一 郎 诗 集 初 心 座 谈 交 流 会 www.hpfpm.com http://www.hpfpm.com 德 阳 市 文 化 馆 德 阳 市 作 协 举 办 儿 童 诗 人 杨 一 郎 诗 集 初 心 座 谈 交 流 会 受 到 与 会 者 高 度 赞 誉 和 普 遍 好 评 走 上 了 自 己 的 文 学 道 路 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新 闻 综 述... 2 千 石 资 本 资 管 计 划 到 期 终 止 三 个 板 " 贱 卖 " 大 杨 创 世... 2 天 津 自 贸 试 验 区 酝 酿 扩 围 欲 让 曹 妃 甸 成 为 延 伸 区... 2 图 文 资 讯... 3 中 国 国 际 云 计 算 与 物 联 网 博 览 会.... 3 4 月 15 日 全 民 看 科 比 退 役... 3 产 品 速 递...

More information

003 就 是 取 各 種 學 說 療 法 的 優 點 來 治 療 的 意 思, 我 兼 取 中 西 醫 理 人 體 生 理 解 剖 經 脈 穴 位 易 理 學 說 臨 床 經 驗 等 各 種 學 理 經 驗 的 優 點, 並 且 採 用 氣 功 薰 臍 耳 穴 手 足 推 拿 按 摩 等 十 餘

003 就 是 取 各 種 學 說 療 法 的 優 點 來 治 療 的 意 思, 我 兼 取 中 西 醫 理 人 體 生 理 解 剖 經 脈 穴 位 易 理 學 說 臨 床 經 驗 等 各 種 學 理 經 驗 的 優 點, 並 且 採 用 氣 功 薰 臍 耳 穴 手 足 推 拿 按 摩 等 十 餘 序 文 走 向 沒 有 病 痛 自 然 老 化 的 未 來 吳 長 新 本 書 介 紹 了 很 多 傳 統 醫 學 中 的 經 絡 療 法, 這 些 療 法 都 是 根 據 新 傳 統 醫 學 的 雜 合 以 治 理 念 所 提 出 的 什 麼 是 新 傳 統 醫 學? 又 什 麼 是 雜 合 以 治 呢? 這 就 得 從 我 小 時 候 談 起 了 新 傳 統 醫 學 緣 起 與 成 型 我 在

More information

K526-ML

K526-ML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21 世 纪 的 养 生 大 趋 势 寻 找 最 自 然 的 自 我 保 健 法 1. 新 世 纪, 新 期 望, 需 要 新 的 养 生 观 点 / 2 2.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应 运 而 生 / 3 3. 注 重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为 健 康 加 油 / 5 第 课 探 索 充 满 节 律 的 世 界 课 前 热 身 : 判 断 2 分 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總目錄.doc

Microsoft Word - 總目錄.doc 06 指 揮 中 心 1004 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下) 078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事故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消署指字第 88J0128 號函頒 一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縣市消防機關迅速處理災害事故 隨 時瞭解並掌握災害動態 即時報告上級及對外發布新聞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災害事故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於消防或義消因公死亡或災害未 達成立中央防救(處理)中心前或其他經署長認有必要時成立之

More information

( ) ,726,428, ,564,718, % 9,012,138, ,341,315, % 1,878,592,500.00

( ) ,726,428, ,564,718, % 9,012,138, ,341,315, % 1,878,592,500.00 2009 2009 1 2009 1 1.1 1.2 1.3 ( ) 2 2.1 2009.9.30 2008.12.31 54,726,428,175.27 30,564,718,943.81 79.05% 9,012,138,266.13 7,341,315,769.17 22.76% 1,878,592,500.00 1,252,395,000.00 50.00% / 4.80 5.86-18.09%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理 年 論 隆 隆 立 立 立 理 北 理 隆 律 識 隆 理 隆 北 廬 隆 蓮 理 易 . 類. 來 60 年 類. 流 . 料 林 林 易 林 綠 量 不 浪 浪 飼 類 六 年 CH 4 CH 4 CH 4 . 度 糧 不 1 4 不 2 3 來 糧 數 糧 聯 諾. 說 . 不 良 糧 離 聯 力 糧 來 糧 類 類 . 裡 . 來. (NASA) (2007/ 12) 北 2012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概 况 苏 州 大 学 坐 落 于 素 有 人 间 天 堂 之 称 的 古 城 苏 州, 是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2011 计 划 首 批 认 定 高 校, 是 江 苏 省 属 重 点 综 合 性 大 学, 其 主 要 前 身 为 创 建 于 19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概 况 苏 州 大 学 坐 落 于 素 有 人 间 天 堂 之 称 的 古 城 苏 州, 是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2011 计 划 首 批 认 定 高 校, 是 江 苏 省 属 重 点 综 合 性 大 学, 其 主 要 前 身 为 创 建 于 19 苏 州 大 学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概 况 第 二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1 总 就 业 率 2 各 专 业 就 业 率 第 三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状 况 分 析 一 毕 业 生 签 约 情 况 1 本 科 毕 业 生 签 约 情 况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ECB1B4BA43A9CAAF66A6D1A67EB177AACCAAF8B4C1B44EC2E5A4CEA5CEC3C4AABAA778C25AA277A548A4A4B3A1AC59C2E5BEC7A4A4A4DFACB0A8D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ECB1B4BA43A9CAAF66A6D1A67EB177AACCAAF8B4C1B44EC2E5A4CEA5CEC3C4AABAA778C25AA277A548A4A4B3A1AC59C2E5BEC7A4A4A4DFACB0A8D22E646F6378>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與 護 理 篇 名 : 初 探 慢 性 病 老 年 患 者 長 期 就 醫 及 用 藥 的 困 擾 作 者 : 吳 怡 萱 台 中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二 年 十 三 班 陳 語 庭 台 中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二 年 十 六 班 指 導 老 師 : 邱 伯 勤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最 近 碰 到 家 中 長 輩 與 鄰 居 常 往 醫 院 跑,

More information

資訊系統開發模式

資訊系統開發模式 第 二 章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模 式 學 習 目 標 第 一 節 導 論 第 二 節 編 碼 與 修 正 模 式 第 三 節 階 段 模 式 第 四 節 瀑 布 模 式 第 五 節 漸 增 模 式 第 六 節 雛 型 模 式 第 七 節 螺 旋 模 式 第 八 節 同 步 模 式 第 九 節 RUP 模 式 第 十 節 結 論 內 容 大 綱 學 習 目 標 詳 讀 本 章, 你 至 少 能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六).doc

婴幼儿护理(六).doc ...1...1...2...5...9...12...14...16...20...21...25...28 17...32...38...41...42...43...44...45 I II...46...47...48...49 3...49...51...51...52...53...53...56...58...61...64 1...65...66...72 4...73...76...78...80

More information

天 津 大 学 就 业 是 民 生 之 本, 大 学 生 就 业 关 系 到 毕 业 生 和 千 家 万 户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到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2013 年, 天 津 大 学 严 格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促 进 大 学 生 就 业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要 求,

天 津 大 学 就 业 是 民 生 之 本, 大 学 生 就 业 关 系 到 毕 业 生 和 千 家 万 户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到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2013 年, 天 津 大 学 严 格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促 进 大 学 生 就 业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要 求, 天 津 大 学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GAZETTE OF TIANJIN UNIVERSITY 2014 年 第 3 号 总 第 82 号 2014 年 2 月 目 录 天 津 大 学 1 天 津 大 学 就 业 是 民 生 之 本, 大 学 生 就 业 关 系 到 毕 业 生 和 千 家 万 户 的 切 身 利 益, 关 系 到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2013 年, 天 津

More information

Are You suprised ?

Are You suprised ? 彩 虹 显 示 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十 四 次 (2015 年 度 )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彩 虹 显 示 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十 四 次 (2015 年 度 )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5 日 下 午 14:00 会 议 地 点 : 公 司 会 议 室 主 持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不 異 度 度 立 理 臨 塞 參 了 論 便 立 離 塞 六 論 立 國 立 政 治 年 力 流 塞 塞 旅 來 立 理 塞 塞 更 理 1 樂 National Chengch 理 塞 參 律 不 理 理 類 魯 年 不 祿 不 大 學 i University 魯 立 立 立 不 不 若 不 絶 祿 不 不 不 便 識 立 立 立 歷 讀 讀 立 理 1 參 見 塞 論 年 2 北 年 5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論 里 省 1 不 里 嶺 北 塞 了 了 更 了 來 了 了 更 路 來 國 立 政 治 理 切 歷 不 離 來 了 掠 力 年 來 李 說 National Chengch 了 流 不 不 老 易 來 歷 易 流 來 流 不 更 流 大 學 i University 了 北 來 北 不 例 1 遼 寧 北 北 寧 省 李 歷 遼 寧 林 龍 北 北 北 寧 六 省 參 見 羅 北 北 年 2 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577BCD6AAEFA4FDBBBFAF5BB27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577BCD6AAEFA4FDBBBFAF5BB279> 壹 方 案 發 展 背 景 與 動 機 一 方 案 發 展 的 背 景 屏 東 縣 外 海 有 一 個 美 麗 的 小 琉 球, 是 全 台 唯 一 的 珊 瑚 礁 島 嶼, 造 就 出 豐 富 的 海 岸 自 然 景 觀, 因 此 有 海 上 公 園 之 稱 不 只 如 此, 小 琉 球 在 人 文 也 具 有 特 色, 居 民 靠 海 謀 生, 從 諺 語 討 海 人, 三 分 命 可 知, 他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四屆南區大專院校電子電機相關科系盃賽

第十四屆南區大專院校電子電機相關科系盃賽 目 錄 一 關 於 第 十 四 屆 南 電 盃... 2 二 關 於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3 三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4 四 活 動 簡 介... 5 五 注 意 事 項... 6 統 一 隊 伍 報 到 檢 錄 與 注 意 事 項... 6 體 保 生 相 關 規 定... 8 六 保 險 說 明... 8 七 保 證 金 制 度... 9 違 規 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00304 台南一中-99高中宣導簡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00304 台南一中-99高中宣導簡報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您 也 許 不 知 道 的 台 科 大 國 立 台 南 一 中 2010/3/4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主講 機械系教授兼全校不分系系主任 王朝正 三年17班 民國67年 畢業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您

More information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α β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More information

( 7 )

( 7 ) (36) 北 华 大 学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16 日 目 录 我 校 1 门 课 程 被 遴 选 为 国 家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来 我 校 考 察 国 际 交 流 与 科 技 合 作 吉 林 省 教 育 后 勤 协 会 公 寓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秘 书 长 工 作 会 议 在 我 校 召 开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在 两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 1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3.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該 程 序 的 外 在 因 素 13.2 辨 識 並 挑 選 適 任 員 工 的 過 程 13.3 不 同 種 類 的 導 覽 和 訓 練 13.4 留 住 優 秀 且 績 效 良 好 員 工 的 策 略 13.5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當 代 議 題 管 理 學 ch13 人 力 資 源

More information

Slide 1

Slide 1 Chapter 10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學 習 大 綱 10.1 瞭 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該 程 序 的 因 素 10.2 辨 識 並 挑 選 適 任 員 工 的 過 程 10.3 描 述 不 同 種 類 的 導 覽 和 訓 練 10.4 討 論 留 住 優 秀 且 績 效 良 好 員 工 的 策 略 10.5 討 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pl105.doc

Microsoft Word - spl105.doc 重 要 論 文 導 讀 校 園 將 永 無 寧 日?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評 析 編 目 : 憲 法 論 文 導 讀 一 文 章 名 稱 : 校 園 將 永 無 寧 日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評 析 二 作 者 : 李 惠 宗 教 授 三 出 處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91 期, 頁 111~128 < 目 次 > 壹 重 點 整 理 一 緣 起 二 司 法 院

More information

穨改善我國.PDF

穨改善我國.PDF 1. 1 2. 1. 1 2 2 2. 1 2 (regional injustice) (welfare needs) (fair share) (adequate) 3 4 5 1. 5% 6 1 50% 18% 10% 1% 1% 20% 2. 3. 1 600 100 8000 15000 40000 7 4. 1. 8 2 2. 3. 2 9 1. 13% 2. 3. 10 11 3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01國家考試講座簡報--中興大學簡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01國家考試講座簡報--中興大學簡報 如 何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主 講 人 : 機 關 : 部 門 : 人 : 陳 玉 貞 副 司 長 關 : 考 選 部 門 : 考 選 規 劃 司 時 間 :100: 年 10 月 6 日 2011/10/14 1 講 綱 一 認 識 國 家 考 試 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四 100-102 年 新 制 措 施 五 報 考 類 科 如 何 決 定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目 錄 12K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1-1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2-1 第 三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一 ( 總 統 行 政 立 法 ) 3-1 第 四 章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之 二 (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 4-1 第 五 憲 法 授 課 大 綱 駱 律 師 堂 數 第 一 堂 第 二 堂 第 三 堂 第 四 堂 第 五 堂 第 六 堂 第 七 堂 授 課 大 綱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一 章 總 論 及 憲 法 基 本 原 理 憲 法 前 言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人 權 第 二 章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問 題 提 出 -------------------------------------------------------------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問 題 提 出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論 考 試 的 資 訊 公 開 與 閱 覽 卷 宗 指 導 教 授 : 吳 信 華 研 究 生 : 賴 怡 如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問 題 提 出 -----------------------------------------------------------------------------3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互 联 网 + 红 利 时 代 传 统 行 业 的 融 合 与 创 新 文 丹 枫 微 信 wdf 099 文 丹 枫 博 士 独 立 作 家 互 联 网 观 察 员 中 国 电 信 爱 城 市 爱 健 康 总 策 划 ; 八 百 方 医 药 健 康 商 城 金 天 医 药 霍 英 东. 鹤 年 堂 顾 问 ; 医 创 社 医 药 健 康 行 业 最 大 垂 直 社 群 平 台 联 合 创 始 人

More information

2016.03 所 内 要 闻 ( 上 接 P1 ) 宾 馆 客 房?vs 手 术 室? 篁 园 市 场 附 近 一 家 小 宾 馆 的 客 房 内, 一 名 身 着 一 次 性 手 术 衣, 戴 着 一 次 性 口 罩 和 手 套 的 医 生, 正 在 床 边 像 模 像 样 地 为 一 名 女

2016.03 所 内 要 闻 ( 上 接 P1 ) 宾 馆 客 房?vs 手 术 室? 篁 园 市 场 附 近 一 家 小 宾 馆 的 客 房 内, 一 名 身 着 一 次 性 手 术 衣, 戴 着 一 次 性 口 罩 和 手 套 的 医 生, 正 在 床 边 像 模 像 样 地 为 一 名 女 所 内 要 闻 2016.03 免 费 测 水 随 着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许 多 市 民 都 十 分 关 心 自 家 水 龙 头 里 流 出 的 自 来 水 是 否 洁 净 安 全 为 了 让 每 一 位 市 民 都 喝 上 放 心 水, 我 所 开 展 了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员 生 活 饮 用 水 检 测 专 项 培 训, 这 标 志 着 我 所 针 对 全 市 所 有 乡 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2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 3. 公 司 治 理 4-8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9 5. 审 计 报 告 10-11 6. 资 产 负 债 表 12-13 7. 利 润 表 14 8.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5-16 9.

目 录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2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 3. 公 司 治 理 4-8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9 5. 审 计 报 告 10-11 6. 资 产 负 债 表 12-13 7. 利 润 表 14 8.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5-16 9. 目 录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2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 3. 公 司 治 理 4-8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9 5. 审 计 报 告 10-11 6. 资 产 负 债 表 12-13 7. 利 润 表 14 8.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5-16 9. 现 金 流 量 表 17-18 10. 19-92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 首 席 执 总

More information

直航北疆豪華10+1日 (贈東歸‧印象秀)

直航北疆豪華10+1日 (贈東歸‧印象秀) 景 點 安 排 北 疆 精 華 景 區 可 哥 托 海 : 許 多 深 溝 峽 谷, 水 景 草 原 奇 特 象 形 山 石 溫 泉 等 奇 觀 於 一 體 的 豐 富 自 然 景 觀, 一 年 四 季 美 如 畫, 讓 人 留 戀 往 返 喀 納 斯 湖 : 被 譽 為 神 的 後 花 園, 神 奇 緣 于 神 水, 源 於 湖 怪, 緣 於 獨 具 風 情 的 圖 瓦 人 雲 海 佛 光 的 觀

More information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落 實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項 第 十 一 項 建 議 及 其 註 釋,

More information

可 是, 香 港 人 的 殖 民 經 驗, 就 僅 只 是 一 個 經 濟 奇 蹟 發 生 的 故 事 嗎? 香 港 的 過 去, 就 僅 只 是 一 個 孩 子 由 養 父 交 還 給 生 母 的 故 事 嗎? 回 歸 的 故 事, 的 確 是 一 個 如 此 簡 化 的 一 齣 煽 情 劇, 而

可 是, 香 港 人 的 殖 民 經 驗, 就 僅 只 是 一 個 經 濟 奇 蹟 發 生 的 故 事 嗎? 香 港 的 過 去, 就 僅 只 是 一 個 孩 子 由 養 父 交 還 給 生 母 的 故 事 嗎? 回 歸 的 故 事, 的 確 是 一 個 如 此 簡 化 的 一 齣 煽 情 劇, 而 香 港 本 土 意 識 的 前 世 今 生 羅 永 生 一 前 言 : 被 動 的 回 歸 這 幾 年 間, 香 港 興 起 了 關 於 本 土 意 識 的 熱 烈 話 題, 也 出 現 了 不 少 訴 諸 本 土 意 識 和 香 港 人 族 群 身 分 的 新 興 社 會 運 動 身 分 政 治 毫 無 疑 問 已 經 占 據 了 香 港 的 文 化 及 政 治 舞 台, 成 為 決 定 香 港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教育(二).doc

婴幼儿教育(二).doc ...1...2...3...9...15...21...44 0 1...47...54...56...64...66...74...76...82...86...87 DONALD...88...92 I Donald...94... 97...97... 103... 106... 118... 121... 125... 128... 133... 138... 143... 148 5...

More information

不 是 想 了 想 又 说, 身 体 有 点 不 舒 服, 过 来 看 看 哦, 怎 么 了? 许 是 出 于 职 业 习 惯, 谭 清 辰 脱 口 而 出 你 是 外 科 大 夫 吧? 妇 科 的 毛 病 你 也 能 治? 田 惜 菁 明 显 不 愿 意 继 续 这 个 话 题, 说 话 语 气

不 是 想 了 想 又 说, 身 体 有 点 不 舒 服, 过 来 看 看 哦, 怎 么 了? 许 是 出 于 职 业 习 惯, 谭 清 辰 脱 口 而 出 你 是 外 科 大 夫 吧? 妇 科 的 毛 病 你 也 能 治? 田 惜 菁 明 显 不 愿 意 继 续 这 个 话 题, 说 话 语 气 女 人, 别 装 了 / 作 者 : 绯 雨 闲 CH1 医 院 偶 遇 (1) 周 六, 一 大 早 被 电 话 吵 醒 的 谭 清 辰 有 点 儿 心 气 不 顺 他 睁 着 眼 睛 在 床 上 又 躺 了 五 分 钟 才 磨 磨 蹭 蹭 的 起 床 穿 衣 服 让 他 郁 闷 的 有 两 件 事, 一 是 他 昨 天 为 了 想 一 个 即 将 进 行 的 手 术 方 案, 熬 夜 到 凌 晨

More information

编者按

编者按 编 者 按 关 注 省 级 政 经 生 态, 解 读 政 治 活 动 衍 生 的 经 济 效 应, 探 究 经 济 行 为 背 后 的 政 治 诉 求 依 托 百 年 大 公 品 牌, 大 公 网 时 政 报 道 组 即 日 起 推 出 中 国 省 级 政 经 生 态 周 报, 立 足 香 港 面 向 内 地, 全 景 解 析 中 国 省 级 政 经 生 态 的 运 作 逻 辑 中 国 省 级 政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010 年 第 1 期 总 第 1 期 本 期 聚 焦 01 学 院 基 建 领 导 小 组 第 一 次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王 尔 乘 副 部 长 作 重 要 讲 话 03 学 院 举 行 开 工 典 礼 教 育 培 训 05 深 入 研 讨 企 业 创 新 战 略 全 面 加 快

目 录 2010 年 第 1 期 总 第 1 期 本 期 聚 焦 01 学 院 基 建 领 导 小 组 第 一 次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王 尔 乘 副 部 长 作 重 要 讲 话 03 学 院 举 行 开 工 典 礼 教 育 培 训 05 深 入 研 讨 企 业 创 新 战 略 全 面 加 快 目 录 2010 年 第 1 期 总 第 1 期 本 期 聚 焦 01 学 院 基 建 领 导 小 组 第 一 次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王 尔 乘 副 部 长 作 重 要 讲 话 03 学 院 举 行 开 工 典 礼 教 育 培 训 05 深 入 研 讨 企 业 创 新 战 略 全 面 加 快 自 主 研 发 步 伐 06 提 升 中 国 企 业 跨 国 经 营 能 力 切 实 推 进 走 出

More information

本 期 回 顾 管 子 枢 言 : 家 室 富 足, 则 行 衰 矣 ; 爵 禄 满, 则 忠 衰 矣 我 们 拥 有 爱 情 的 时 候, 却 看 到 他 人 的 奔 驰, 而 拥 有 奔 驰 的 时 候 却 羡 慕 他 人 的 爱 情 当 我 们 富 足 的 时 候, 我 们 企 盼 可 以 儿

本 期 回 顾 管 子 枢 言 : 家 室 富 足, 则 行 衰 矣 ; 爵 禄 满, 则 忠 衰 矣 我 们 拥 有 爱 情 的 时 候, 却 看 到 他 人 的 奔 驰, 而 拥 有 奔 驰 的 时 候 却 羡 慕 他 人 的 爱 情 当 我 们 富 足 的 时 候, 我 们 企 盼 可 以 儿 生 涯 成 长 沙 龙 ( 第 十 一 期 ) 活 动 总 结 富 足 的 生 活 vs 富 足 的 心 态 ( 生 涯 茶 话 会 ) 茶 有 九 难 : 一 曰 造, 二 曰 别, 三 曰 器, 四 曰 火, 五 曰 水, 六 曰 炙, 七 曰 末, 八 曰 煮, 九 曰 饮 阴 采 夜 焙, 非 造 也 ; 嚼 味 嗅 香, 非 别 也 ; 膻 鼎 腥 瓯, 非 器 也 ; 膏 薪 庖 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More information

婚姻與生育初探

婚姻與生育初探 2002 10 2002 10 2592 49 43 2549 1 1. 3.56.5 2.6% 3.76.3 35% 65% 3.5:6.5 35 46 39.3%60.7% 35 35 3 55 18-21 22-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39.6 42.2 36.4 40.7 34.2 34 36.3 60.4 57.8 63.6 59.3 65.8 66

More information

Sec_BTS_leaflet_Jun15_P1-P16_v7_OP.ps, page Normalize_3 ( Sec_BTS_leaflet_Jun15_P1-P16_v7_OP.indd )

Sec_BTS_leaflet_Jun15_P1-P16_v7_OP.ps, page Normalize_3 ( Sec_BTS_leaflet_Jun15_P1-P16_v7_OP.indd ) Sec_BTS_leaflet_Jun15_P1-P16_v7_OP.indd 1 7/4/2015 11:49:01 AM 校 學 優質中 英 通識教材 學生報 S-file * 周一至五不同主題 融會通識 學好中文 周一 周三 通識大全 周二 周五 悅讀中文 周四 通識 中文練習王 學習重點 熱門議題 + 恒常議題 中文專題 緊扣四個範圍 文化 文學 文言 語法 一半通識 一半中文 兩科兼備 融合傳統中華文化及文學

More information

, 2

, 2 * * * 1 www.xuefo.net , 2 www.xuefo.net 3 www.xuefo.net / / / / / / / / 4 www.xuefo.net 5 www.xuefo.net 6 www.xuefo.net 7 www.xuefo.net 8 www.xuefo.net 9 www.xuefo.net 10 www.xuefo.net 11 www.xuefo.net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本 冊 涉 及 人 物 信 息 一 覽 表 序 涉 及 之 當 文 章 題 目 號 事 人 畢 業 院 校 學 歷 64 我 的 心 得 與 體 會 石 成 薈 南 京 大 學 博 士 65 淨 化 心 靈 的 甘 露 應 建 文 黑 龍 江 大 學 本 科 66 紅 藍 白 的 變 奏 圓 真 四 川 大 學 碩 士 67 學 佛 心 路 圓 持 武 漢 大 學 本 科 68 走 過 的 路 孟

More information

三 紀 錄 課 堂 上 可 見 的 學 習 情 況, 無 法 紀 錄 學 生 個 別 的 學 習 歷 程 四 教 師 無 彈 性 的 不 變 的 教 學 時 間 五 以 課 本 及 課 程 指 引 作 為 教 學 的 主 要 依 據 六 教 師 主 導 學 生 的 學 習 行 為 由 教 師 解 決

三 紀 錄 課 堂 上 可 見 的 學 習 情 況, 無 法 紀 錄 學 生 個 別 的 學 習 歷 程 四 教 師 無 彈 性 的 不 變 的 教 學 時 間 五 以 課 本 及 課 程 指 引 作 為 教 學 的 主 要 依 據 六 教 師 主 導 學 生 的 學 習 行 為 由 教 師 解 決 乘 著 均 一 平 台 的 魔 毯 起 飛 ~ 前 往 數 學 美 樂 地 江 淑 娟 黃 秀 敏 黃 暐 涵 陳 秀 華 翁 進 郎 林 麗 薰 壹 前 言 對 許 多 當 老 師 的 人 來 說, 數 學 應 該 不 是 門 障 礙 的 學 科, 而 是 求 學 路 上 過 關 斬 將 的 得 分 之 鑰 然 而 許 多 學 生 卻 在 求 學 路 上, 不 斷 受 挫 將 落 後 學 生 拉

More information

01 03 13 22 25 44 68 70 ?!????! 10 2 I C 2003 45 1 2 3 4 5 6 7 1 2 3 4 1 S c h o l l h a r m m e r K u r i ff P a r k 2 3 . 3 ~ 5 4 10 5 0 5 . 25 6 7 (group-related goal) M c C l e l l a n d ( 1 9

More information

,020 HRM HRM HRM 20

,020 HRM HRM HRM 20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2014 12 16 1 19 2009 9 301,020 HRM HRM HRM 20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1 2 3 2014 12 16 1 21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HRM 43 22 HR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494 17 2014 12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吉 林 大 学 章 程 序 言 吉 林 大 学 始 建 于 1946 年, 1960 年 被 中 共 中 央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综 合 性 大 学 2000 年 6 月 12 日, 原 吉 林 大 学 吉 林 工 业 大 学 白 求 恩 医 科 大 学 长 春 科 技 大 学 长 春 邮 电 学 院 合 并 组 建 成 新 的 吉 林 大 学,2004 年, 原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More information

宝康系列基金2003年度报告公告版.doc

宝康系列基金2003年度报告公告版.doc 1 2 3 4 = + n i i n i n S S P 1 0 ) ( P S 0 i i i i S i P n NAV + i ( n i) NAV0 n i= 1 P NAV i i NAV i i i 5 6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3 2003 7 7 8 200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