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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民 主 研 究 ( ) 研 究 生 : 呂 靜 宜 撰 指 導 教 授 : 林 文 程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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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bstract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Chinese communist traced up the soviet regime, is not only the main principle of communist party organizing in china but written on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for directing the public behavior. Since china communist becoming the national ruler, comrades had devoted their efforts to make sure of the c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ould be the only one political party ruler for eternity. The highest political organization is the people representative convention what adapts the way of one that combines the congress and executive department. No matter what the communist party s political power or government s executive power all have to obey the principle of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converging the political power from basic comrades and local parity organizations to top leadership. So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not like western democratic, the minor obeys the mass, but the political powers are together upon the leadership. Even though the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helpful to maintain the party s assertion for the china communist party, the only one political ruler party. Because of political power of leadership has not been restricted resulting in what the regime legitimately has not been convicted. Mao was dead after the china culture revolution had ceased has left the china disarrangement and disabl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ll things seemed went to bright side after the new successor, Den, held the leadership and drove whole Chinese economy and political more openness. Since 1978, China goes evolution and keeps the openness policy with two ways, economy and political. The time of planning economy was committed to replace the function of socialization, national distribution, curbing the production resources, all factors depended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regime no matter what is labors in the city or the farmers in the country. Since openness policy, the marketing economy had replaced the panning economy becoming the main policy and the regime ceased to play the role in distribution of the national resources. People have to make life not depend the regime but maintain the right of political and fight for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s afraid of losing her regime, therefore not dare to react the provoking of civilian political demand and consciousness. The dilemma situation turns the discrimination of content and process time table in political and economy comes up. People discontent force the Jiang secretary general to announce the inner party democracy is the spirit of communist party, demonstrating the public democracy for response the requiring of people. Because of the regime losing the ability of introspecting and reacting the political

8 power centralization make a tough problem Chinese communist have to face and try to solute. Through the remedy way of concili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 and society intent to maintain the one political party authority and relieve regime s political crisis. Even though, the regime does suffer the turbulence of fighting between the conservative school and evolution school and could not conglomerate whole schools advance forward peaceful. So the regime uses the tiny political evolution in executive department as a buffer of comprising democracy evolution and defensive one party authority. This dissertation try to find out public democracy by the performance of Chinese communist inner democracy through the party s leader system, decisive, supervising, election, talent selection and political power inherit. The study find out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ner democracy spot on the perfect of executive system for up grade the executive ability and maintain the legitimately. As we knew there are no any relation between the party inner democracy and public democracy. key word:democratic Centralism, Party s Inner Democratic, Politics Innovate, Party s Inner Affairs To Be Institutionalized

9 目 次 第 壹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1 第 二 節 文 獻 回 顧...11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途 徑...16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37 第 五 節 基 本 假 設 與 研 究 架 構...47 第 六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章 節 安 排...50 第 二 章 黨 內 民 主 與 中 共 政 權...53 第 一 節 共 產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意 涵...53 第 二 節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與 黨 內 民 主 的 關 係...62 第 三 節 黨 內 民 主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意 義...73 第 四 節 小 結...83 第 參 章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 舉 措 與 目 的...91 第 一 節 維 權 與 貪 腐 - 不 穩 定 的 中 國 社 會...91 第 二 節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舉 措 第 三 節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目 的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肆 章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第 一 節 中 共 中 央 權 力 結 構 與 領 導 體 制 演 變 第 二 節 中 共 黨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核 心 第 三 節 中 共 黨 內 決 策 程 序 機 制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伍 章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權 力 繼 承 第 一 節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第 二 節 選 任 幹 部 制 度 化 第 三 節 中 共 權 力 移 轉 制 度 化 - 從 接 班 到 繼 承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六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原 因... 第 二 節 中 共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容 第 三 節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侷 限 參 考 書 目...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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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1978 年 5 月 10 日,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內 部 刊 物 理 論 動 態 首 先 刊 登 了 實 踐 是 檢 驗 真 理 的 唯 一 標 準 的 文 章, 1 雖 然 引 發 黨 內 反 對 意 見, 但 因 為 獲 得 鄧 小 平 的 支 持, 而 得 以 揭 開 經 濟 改 革 的 序 幕, 政 府 逐 步 放 寬 對 農 村 私 經 濟 的 控 制, 在 城 市 產 業 方 面 也 不 再 獨 厚 計 畫 經 濟 一 途, 更 積 極 引 進 台 資 及 外 資, 短 短 幾 年 間 中 國 依 靠 廉 價 勞 力 能 源 與 土 地 成 本 成 為 世 界 工 廠, 改 變 了 世 界 經 濟 版 圖 ;1978 年 鄧 小 平 復 出, 安 排 協 助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左 右 手 胡 耀 邦 取 代 毛 東 指 定 接 班 人 華 國 鋒 的 位 置,1980 年 鄧 小 平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改 革 首 次 提 出 政 治 改 革 的 想 法, 2 中 國 共 產 黨 踏 出 改 革 的 腳 步, 然 而 鄧 小 平 的 目 的 並 非 真 為 改 革 政 治 及 經 濟 上 不 合 宜 的 制 度, 而 是 為 了 修 補 文 革 期 間 極 左 路 線 對 制 度 的 破 壞, 恢 復 民 眾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及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等 各 層 面 統 治 的 信 心 然 而, 由 於 經 濟 改 革 取 得 的 成 果 太 顯 著, 致 使 第 二 代 及 第 三 代 的 中 共 領 導 階 層 未 將 政 治 體 制 列 為 改 革 的 第 一 選 項, 他 們 認 為 維 持 經 濟 改 革 成 果 才 是 穩 住 以 社 會 主 義 意 識 型 態 的 唯 一 方 法, 也 正 因 為 對 改 革 效 果 的 認 知 偏 差, 相 對 於 配 合 全 球 化 經 濟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的 開 放, 龐 大 的 中 共 政 權 仍 固 守 一 黨 專 政 的 城 池, 欠 缺 跨 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腳 步 的 意 願 近 30 年 實 行 政 左 經 右 路 線 的 結 果, 中 國 經 濟 面 的 榮 景 表 現 在 遙 遙 領 先 於 各 國 鉅 額 外 滙 存 底 3 以 及 未 來 十 年 內 中 國 中 產 階 級 將 由 現 在 的 3,500 萬 人 增 加 至 一 億 人 的 樂 觀 預 估 4 1 重 讀 實 踐 是 檢 驗 真 理 的 唯 一 標 準, 新 華 網 引 自 北 京 日 報,2008 年 6 月 2 日,2008 年 6 月 11 日 下 載, 實 踐 是 檢 驗 真 理 的 唯 一 標 準 原 文 網 址 : 2 鄧 小 平,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二 卷,1980 年 8 月 18 日, 2008 年 6 月 11 日 下 載, 3 各 國 和 地 區 最 新 公 佈 的 外 匯 存 底 狀 況, 第 一 名 依 舊 為 中 國 大 陸 (15283 億 美 元 ) 第 二 名 為 日 本 (9480 億 美 元 ) 第 三 名 俄 羅 斯 (4794 億 美 元 ) 第 四 名 印 度 (2795 億 美 元 ) 第 五 名 則 為 臺 灣 ( 億 美 元 ) 另 外 其 他 主 要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包 括 韓 國 (2618 億 美 元 ) 香 港 (1469 億 美 元 ) 新 加 坡 (1636 億 美 元 ) 全 球 外 匯 排 名 滑 落 居 第 五 央 行 : 夠 用 就 好, 國 際 日 報 轉 引 自 中 時 電 子 報,2008 年 2 月 4 日,2008 年 6 月 11 日 下 載, 4 中 國 金 融 資 產 超 過 一 百 萬 美 元 的 富 豪 人 數 約 34 萬 5 千 人, 總 財 富 價 值 約 1 兆 7,300 百 萬 美 元, 換 算 後, 中 國 富 豪 人 均 擁 有 資 產 高 達 500 萬 美 元, 遠 高 於 亞 太 地 區 平 均 水 準 330 萬 美 元, 僅 次 於 日 本 位 居 亞 太 第 二 名 匯 豐 銀 行 與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合 作 的 調 查 顯 示, 年 收 入 7,500 至 2 萬 5,000 美 元 的 中 產 階 級 人 數, 十 年 內 將 由 3,500 萬 人 增 加 至 1 億 人, 中 國 百 萬 美 元 富 豪 亞 洲 第 二 多, 中 時 電 子 報,2007 年 12 月 07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1

12 然 而, 鄧 小 平 兩 個 大 局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為 了 讓 一 部 份 人 先 富 起 來, 經 濟 政 策 偏 重 東 南 沿 海 的 城 市 地 區, 中 國 社 會 逐 漸 出 現 比 開 放 前 更 嚴 重 的 城 鄉 區 域 發 展 差 距, 貧 富 鴻 溝 加 深,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也 層 出 不 窮 另 方 面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革 未 能 配 合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問 題 在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浮 出 枱 面, 技 術 幕 僚 出 身 的 領 導 班 子 在 失 去 鄧 小 平 強 人 光 環 的 庇 護 後, 終 於 體 認 到 若 無 法 提 出 有 效 的 政 策 以 和 緩 可 能 引 發 動 亂 的 社 會 伏 流, 國 內 嚴 重 的 發 展 失 衡 結 果 將 積 累 成 為 壓 垮 中 共 政 權 的 巨 石, 對 中 共 政 權 而 言 已 是 迫 在 眉 睫 的 危 機, 領 導 當 局 不 得 不 正 視 及 加 快 政 治 改 革 的 進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擁 有 7,336 萬 多 名 黨 員, 5 黨 員 人 數 甚 至 較 某 些 中 型 國 家 的 人 口 還 多 得 多, 但 這 麼 多 的 黨 員 人 數 相 對 於 全 國 高 達 13 億 的 人 口 而 言, 6 卻 使 堅 決 主 張 一 黨 專 政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成 了 少 數 執 政 鄧 小 平 崩 殂 後, 接 連 兩 代 國 家 領 導 班 子 皆 由 鄧 小 平 指 定, 在 黨 內 輩 分 及 地 位 不 夠 崇 高 且 又 欠 缺 解 放 軍 隊 背 景, 江 澤 民 初 登 最 高 領 導 地 位 時 還 有 鄧 小 平 及 保 守 派 大 老 們 的 護 航, 元 老 凋 零 之 後, 技 術 幕 僚 出 身 的 領 導 人 為 鞏 固 權 位, 就 得 對 黨 內 派 系 及 既 得 利 益 者 有 所 妥 協, 社 會 方 面 則 因 城 市 化 程 度 增 加, 經 濟 發 展 帶 動 資 訊 普 及, 人 民 維 權 意 識 及 政 治 參 與 需 求 高 漲, 對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人 而 言, 新 世 紀 中 最 大 焦 慮 是 : 如 未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上 應 有 的 改 革, 將 使 現 存 各 種 弊 病 更 加 沈 痾 難 治 社 會 不 穩 定 因 素 愈 形 嚴 重 經 濟 發 展 趨 向 遲 滯 甚 至 停 頓, 最 終 的 結 果 是 失 去 中 國 的 執 政 權 ; 但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決 定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卻 未 能 取 得 政 治 改 革 轉 型 的 預 期 目 標, 將 無 可 避 免 步 上 蘇 共 後 塵 而 失 去 政 權, 李 怡 指 出 中 共 不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面 對 的 是 經 濟 發 展 暴 漲 下 日 趨 嚴 重 的 社 會 矛 盾, 他 對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下 的 標 題 不 改 革 是 等 死, 改 革 是 找 死, 7 恰 可 作 為 中 共 對 於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矛 盾 心 態 的 註 腳, 無 論 接 受 與 5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黨 員 人 數 上 堪 稱 世 界 最 大 的 政 黨 之 一, 但 是 黨 員 總 數 在 中 國 人 口 中 只 佔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六 ; 從 人 口 比 例 上 來 講, 中 國 共 產 黨 可 能 是 世 界 上 最 小 的 執 政 黨 中 共 黨 員 增 加 但 矛 盾 問 題 多, 中 央 社,2007 年 10 月 09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6 國 家 統 計 局 公 布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2006 年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顯 示 : 年 末 全 國 總 人 口 為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692 萬 人 據 此 可 以 推 測, 今 年 7 月 中 國 總 人 口 為 13.2 億 中 國 人 口 在 19 世 紀 初 曾 佔 世 界 的 三 分 之 一,20 世 紀 初 減 少 到 四 分 之 一, 而 現 在 已 降 至 五 分 之 一 何 亞 福, 中 國 人 口 已 不 到 世 界 五 分 之 一, 東 方 早 報,2007 年 10 月 18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7 李 怡, 不 改 革 是 等 死, 改 革 是 找 死, 蘋 論,2007 年 4 月 26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2

13 否,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已 是 中 共 不 得 不 進 行 的 選 項, 但 是 怎 麼 改 才 能 維 繫 政 權 而 不 致 於 反 而 招 來 垮 台 噩 運? 東 歐 摒 棄 共 產 主 義 不 久, 蘇 共 緊 接 著 崩 解, 這 股 襲 捲 歐 亞 的 蘇 東 波 8 一 夕 間 讓 中 共 的 共 產 主 義 兄 弟 們 失 去 政 權, 殷 鑒 不 遠, 為 使 紅 旗 飄 萬 代, 中 共 領 導 人 當 然 不 會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貿 然 展 現 引 刀 成 一 快 9 的 政 改 氣 魄 經 濟 政 策 造 成 社 會 發 展 快 速 失 衡, 中 共 既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種 種 社 會 問 題, 也 無 法 遏 止 黨 員 幹 部 貪 腐 問 題, 執 政 能 力 受 到 強 烈 質 疑,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逐 漸 因 欠 缺 民 意 基 礎 而 流 失, 中 共 因 而 更 無 法 捨 棄 在 建 政 後 賦 予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意 識 形 態, 在 社 會 要 求 改 革 的 呼 聲 中 繼 續 緊 抱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集 中 制 做 為 抗 拒 西 方 民 主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擋 箭 牌 為 以 意 識 形 態 維 持 執 政 合 法 性,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與 政 治 基 本 路 線 保 持 一 致 性, 全 面 性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對 繼 續 堅 持 一 黨 專 政 存 在 著 執 行 上 的 實 質 困 難, 為 緩 和 人 民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要 求, 並 且 不 觸 及 體 制 改 革 的 前 提 下, 黨 內 民 主 成 為 中 共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的 試 金 石, 藉 由 在 黨 內 進 行 民 主 化 的 嚐 試, 提 升 黨 員 幹 部 的 執 政 能 力, 實 踐 共 產 黨 執 政 的 積 極 性 並 確 保 在 一 黨 專 制 政 治 體 制 下 的 合 法 性 地 位, 然 而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過 程 真 能 如 中 共 所 願 完 全 不 碰 觸 到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敏 感 問 題 嗎? 中 共 1956 年 八 大 通 過 的 黨 章 中 明 白 定 位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採 行 黨 內 民 主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就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黨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的 辦 法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10 趙 建 民 指 出 : 八 大 是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最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11 然 而 在 八 大 提 出 並 通 過 後, 黨 內 民 主 一 直 是 存 在 於 黨 章 中 無 須 加 以 落 實 執 行 的 條 文,1956 到 1978 年 的 22 年 間, 文 化 大 革 命 及 黨 內 政 治 繼 承 及 政 治 路 線 的 鬥 爭 讓 黨 章 名 存 實 亡 ;1978 年 到 1989 年 的 10 年 間, 舉 國 致 力 於 追 求 經 濟 改 革 所 帶 來 的 成 長, 直 到 進 入 21 世 紀, 中 共 因 為 經 濟 長 足 發 展 及 採 取 積 極 外 交 政 8 牟 傳 珩, 從 郎 咸 平 教 授 清 華 演 講 談 起 盤 點 世 界 民 主 化 進 程, 自 由 聖 火 論 壇,2007 年 3 月 5 日, 2008 年 6 月 16 日 下 載, 9 慷 慨 歌 燕 市, 從 容 作 楚 囚 引 刀 成 一 快, 不 負 少 年 頭 王 兆 銘 ( 汪 精 衛 ) 於 1910 年 3 月 謀 刺 清 朝 攝 政 王 載 灃, 被 捕 入 獄 所 賦 被 逮 口 占 詩 王 兆 銘, 被 逮 口 占,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6 月 16 日 下 載, 10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56 年 9 月 26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11 趙 建 民,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進 展 與 體 制 侷 限,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7 年 7 月 13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3

14 策, 目 前 所 處 的 外 在 環 境 是 建 國 以 來 的 最 佳 的 戰 略 機 遇 期, 12 在 國 際 社 會 如 魚 得 水 甚 至 自 視 為 已 躋 身 強 國 之 列 然 而 中 國 內 部 卻 存 在 許 多 發 展 失 衡 的 問 題, 社 會 上 小 型 騷 動 因 而 不 斷 發 生, 中 共 為 避 免 人 民 串 連 影 響 到 政 權, 一 向 不 允 許 人 民 有 任 何 的 組 織 形 態, 對 於 社 會 上 自 發 的 人 民 組 織 或 騷 動 事 件 大 多 採 取 鎮 壓 手 段, 如 在 六 四 天 安 門 運 動 中 派 出 解 放 軍 武 力 鎮 壓 集 結 在 天 安 門 的 學 生 ; 如 強 力 防 範 及 鎮 壓 法 輪 功 這 個 急 速 擴 張 的 人 民 組 織, 大 大 小 小 的 鎮 壓 舉 措 不 只 遭 致 西 方 國 家 指 責 其 違 反 人 權, 鎮 壓 過 程 造 成 的 反 彈 也 引 發 更 多 社 會 紛 擾 此 外, 中 共 長 期 以 黨 領 政 黨 政 不 分, 黨 幹 官 員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利 用 權 位 貪 腐, 更 成 為 一 般 人 民 對 主 張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中 共 政 權 最 深 切 的 不 滿, 中 共 在 處 理 國 內 社 會 問 題 時 開 始 轉 而 從 維 繫 專 政 政 權 的 角 度 出 發, 也 因 此, 領 導 者 尤 其 是 胡 錦 濤 在 十 六 大 接 班 後 刻 意 營 造 親 民 的 姿 態, 以 表 達 中 共 仍 然 與 廣 大 人 民 站 在 一 起 重 視 人 民 對 共 產 黨 的 評 價 與 支 持, 但 光 是 作 秀 式 的 親 民 表 現 仍 不 足 以 平 息 民 怨, 不 敢 貿 然 推 動 民 主 政 治 的 中 共, 只 好 宣 稱 將 以 黨 內 民 主 作 為 政 改 試 金 石, 延 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時 間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創 黨 之 初 即 自 蘇 共 承 襲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13 共 產 黨 員 依 據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批 判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的 各 種 弊 病, 認 定 唯 有 社 會 主 義 的 民 主 才 是 符 合 無 產 階 級 利 益 的 真 正 民 主, 而 貫 徹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組 織 原 則 就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為 虛 集 中 為 實, 其 內 涵 與 西 方 對 民 主 的 定 義 與 精 神 大 相 逕 庭 14 中 共 15 大 政 治 報 告 書 中 明 白 指 出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堅 持 : 在 改 革 開 放 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之 下, 民 主 集 中 制 不 僅 不 會 削 弱, 而 且 必 須 要 完 善 和 發 展 15 中 共 認 為 在 社 會 主 義 市 12 邵 宗 海, 從 江 澤 民 提 出 2020 年 前 解 決 臺 灣 問 題 的 說 法 談 起 --- 剖 析 中 共 最 新 對 台 政 策, 政 治 大 學, 2004 年 7 月 16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13 劉 勝 驥, 共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批 判, 第 一 版 (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1 年 ) 頁 維 基 百 科 中 對 於 民 主 的 定 義 : 在 當 代 的 用 法 上, 民 主 一 詞 指 的 是 由 人 民 選 出 的 政 府 無 論 是 直 接 民 主 制 還 是 代 議 民 主 制 由 人 民 以 某 種 集 體 的 步 驟 達 成 政 治 決 策 有 著 一 種 決 策 的 過 程, 這 種 過 程 要 不 是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直 接 的 由 人 民 決 定, 便 是 間 接 的 由 人 民 選 出 的 國 會 決 定 這 種 過 程 被 人 民 視 為 具 有 合 法 性, 政 治 合 法 性 代 表 的 是 人 們 接 受 國 家 決 策 的 程 度, 具 有 合 法 性 的 過 程 產 生 的 結 果 才 會 被 人 民 所 接 受 在 假 設 擁 有 足 夠 支 持 者 的 情 況 下, 這 種 過 程 能 夠 有 效 的 改 變 政 府 的 現 狀 虛 假 的 作 戲 選 舉 事 先 安 排 好 選 舉 結 果 的 選 舉 都 不 是 民 主 制 度 解 釋 中 並 提 示 對 於 民 主 在 定 義 上 的 合 法 性 和 應 用 性 尺 度 仍 然 有 許 多 哲 學 性 的 爭 論 對 於 西 方 民 主 的 定 義 雖 然 沒 有 定 論, 但 是 西 方 民 主 的 精 神 在 於 由 人 民 由 下 往 上 的 監 督,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強 調 由 上 而 下 的 管 理 相 左 民 主 集 中 制, 維 基 百 科 網,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15 十 五 屆 六 中 全 會 揭 櫫 黨 風 建 設 重 要 方 向 -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的 作 風 建 設 的 決 定 決 定 ( 共 11 部 分, 約 1 萬 4 千 字 ) 揭 櫫 黨 風 關 係 黨 的 形 象 民 心 向 背 黨 及 國 家 生 死 存 亡, 應 集 中 解 決 4

15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唯 有 民 主 集 中 制 才 是 共 產 主 義 的 正 確 路 線, 才 能 保 持 黨 內 團 結 一 致 的 原 則, 因 此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實 現 黨 內 民 主 的 過 程 中 更 應 依 循 著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指 導 方 針 中 國 共 產 黨 自 實 行 開 放 改 革 以 來 為 避 免 再 度 因 政 權 爭 奪 而 導 致 動 亂, 以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進 程 的 期 待, 當 政 治 改 革 無 法 隨 經 濟 改 革 需 求 調 整 幅 度 與 速 度 時, 原 本 隱 藏 在 中 國 沿 海 繁 榮 經 濟 發 展 表 象 下 的 貧 富 差 距 與 社 會 失 序 問 題, 東 西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問 題, 以 及 人 民 要 求 更 多 權 利 維 護 與 政 治 參 與 的 呼 聲, 逐 一 浮 上 檯 面, 復 因 歷 經 1989 年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衝 擊, 中 共 為 更 有 效 控 制 全 國 政 治 以 維 持 政 權 合 法 性, 多 次 由 領 導 人 表 態 將 會 積 極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及 黨 章 與 制 度 的 修 改 江 澤 民 在 七 一 講 話 中, 提 出 了 要 通 過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積 極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發 展 16 在 十 六 大 的 政 治 報 告 中 則 進 一 步 將 黨 內 民 主 定 位 為 黨 的 生 命 : 堅 持 和 健 全 民 主 集 中 制, 增 强 黨 的 活 力 和 團 結 統 一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黨 内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重 要 的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主 張 的 黨 內 民 主 是 以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為 基 礎, 其 中 黨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及 黨 委 員 會 制 度 是 體 制 機 制 改 革 的 重 點, 由 此 而 建 立 健 全 並 能 充 分 反 映 黨 員 和 黨 組 織 意 願 的 黨 内 民 主 制 度 17 綜 如 前 述,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隨 著 黨 政 分 開 政 策 及 政 權 合 法 性 挑 戰 而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黨 內 民 主 可 視 為 是 政 治 改 革 的 一 部 份, 觀 察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施 行 是 以 共 產 黨 特 有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理 論 基 礎 與 基 本 原 則, 筆 者 認 為 中 共 以 推 動 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目 的 在 於 穩 定 未 來 繼 續 一 黨 專 政 的 局 勢, 當 黨 內 民 主 依 循 在 由 上 而 下 的 集 中 制 下, 同 時 也 成 為 江 澤 民 到 胡 錦 濤 兩 任 領 導 人 鞏 固 黨 內 領 導 地 位 的 政 治 手 段 中 共 在 民 主 集 中 的 基 本 原 則 下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何? 中 共 思 想 作 風 學 風 工 作 作 風 領 導 作 風 及 幹 部 生 活 作 風 之 問 題 主 要 任 務 為 八 個 堅 持 及 八 個 反 對 ( 堅 持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反 對 因 循 守 舊 不 思 進 取 ; 堅 持 理 論 聯 繫 實 際, 反 對 照 抄 照 搬 本 位 主 義 ; 堅 持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反 對 形 式 主 義 官 僚 主 義 ;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反 對 獨 斷 專 行 軟 弱 渙 散 ; 堅 持 黨 的 紀 律, 反 對 自 由 主 義 ; 堅 持 清 正 廉 潔, 反 對 以 權 謀 私 ; 堅 持 艱 苦 奮 鬥, 反 對 享 樂 主 義 ; 堅 持 任 人 唯 賢, 反 對 用 人 不 正 之 風 ) 葉 非 比, 研 判 報 告 政 治,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1 年 10 月 2 日, 16 江 澤 民 同 志 七 一 講 話 全 文, 人 民 日 報 ( 北 京 ),2001 年 7 月 2 日, 第 一 版 17 江 澤 民,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開 創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新 局 面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六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2 年 11 月 17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5

16 所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包 含 哪 些 面 向? 其 內 涵 與 效 果 如 何? 引 發 筆 者 的 研 究 動 機 二 研 究 目 的 中 共 建 政 以 來, 黨 中 央 領 導 人 並 非 沒 有 實 施 政 治 改 革 的 意 願,1964 年 中 共 國 家 主 席 劉 少 奇 以 三 自 一 包 18 對 基 層 經 濟 進 行 鬆 綁, 卻 因 受 到 人 民 熱 烈 擁 戴 招 致 毛 澤 東 猜 忌, 19 毛 澤 東 於 1966 年 發 動 文 化 大 革 命, 嚴 厲 批 鬥 整 肅 劉 少 奇, 同 時 也 將 黨 內 改 革 意 識 的 火 苗 完 全 澆 熄 十 年 浩 刼 終 於 過 去, 被 毛 澤 東 找 回 來 收 拾 殘 局 的 鄧 小 平 對 於 改 革 開 放 仍 有 顧 忌,1978 年 底 中 共 的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開 放 改 革 的 政 策 方 向, 鄧 小 平 次 年 提 出 四 個 堅 持 :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堅 持 馬 列 主 義 及 毛 澤 東 思 想 以 取 得 黨 內 保 守 派 對 改 革 的 認 同 四 個 堅 持 對 歷 經 三 上 三 下 20 才 終 於 取 得 主 政 權 的 鄧 小 平 而 言 或 許 是 用 以 免 除 黨 內 同 志 鬥 爭 的 擋 箭 牌, 然 而 四 個 堅 持 在 本 質 表 明 沿 襲 毛 澤 東 一 黨 專 政 體 制 的 政 治 路 線 1989 年 以 民 主 政 治 為 訴 求 的 天 安 門 事 件 因 學 生 未 能 與 總 書 記 趙 紫 陽 合 作, 導 致 改 革 派 的 趙 紫 陽 黯 然 下 台, 21 由 保 守 派 支 持 的 江 澤 民 接 任 總 書 記 一 職, 江 澤 民 意 外 晉 身 成 為 黨 第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核 心, 明 白 黨 內 保 守 派 對 他 的 期 許,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在 江 澤 民 加 強 對 政 治 領 域 及 意 識 型 態 的 控 制 力 度 後 仍 然 餘 波 盪 漾, 黨 管 媒 體 砲 口 一 致 譴 責 陳 情 抗 議 的 學 生, 但 由 於 國 際 間 對 中 國 採 取 經 濟 及 武 器 禁 運 的 制 裁,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在 此 後 一 段 時 間 明 顯 遲 緩 22 受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陰 影 餘 悸 猶 存 的 影 響, 大 部 份 人 民 對 於 黨 中 央 以 解 放 軍 鎮 壓 學 生 的 行 為 在 事 件 結 18 三 自 一 包 是 中 國 前 國 家 主 席 劉 少 奇 於 1962 年 因 應 大 躍 進 時 期 發 生 的 全 國 性 大 饑 荒 而 推 出 的 農 村 經 濟 政 策 三 自 即 指 自 留 地 自 由 市 場 自 負 盈 虧, 一 包 即 包 產 到 戶 後 來 這 成 為 劉 少 奇 走 資 本 主 義 道 路 的 所 謂 罪 狀 三 自 一 包,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6 月 16 日 下 載, =zh-tw 19 文 革 時 期, 文 革 派 以 擁 護 資 本 主 義 剝 削 固 定 化 新 民 主 主 義 消 滅 階 級 鬥 爭 三 自 一 包 等 罪 名 批 判 劉 少 奇 的 修 正 主 義 經 濟 綱 領 或 資 本 主 義 復 活 論 陳 明 忠,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之 路 系 列 講 座 之 五 : 開 發 中 國 家 走 向 社 會 主 義 之 路 ( 四 ), 夏 潮 聯 合 會 資 料 庫 檢 索 系 統,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20 田 湘, 後 鄧 小 平 時 代 : 把 革 命 進 行 到 底, 鳳 凰 週 刊,2004 年 08 月 20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21 吳 國 光, 趙 紫 陽 : 中 國 政 治 變 革 的 旗 幟, 開 放,2005 年 1 月 22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22 中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在 1979 年 為 7.60,1984 年 大 幅 成 長 到 15.9, 除 1989 年 為 4.07 及 1990 年 為 3.83 外, 至 少 維 持 在 7.63 的 成 長 率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全 球 台 商 服 務 網,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6

17 束 後 選 擇 噤 聲 不 語, 但 對 黨 的 支 持 卻 更 見 鬆 動, 趙 建 民 預 測 : 由 於 受 到 過 去 政 治 運 動 的 長 期 洗 禮, 大 陸 人 民 很 可 能 再 組 織 類 似 的 反 對 運 動, 中 共 若 不 在 制 度 上 力 求 變 革, 可 能 會 如 波 蘭 共 產 黨 一 樣 招 致 政 權 瓦 解 的 下 場 23 趙 建 民 的 預 測 雖 然 尚 未 應 驗, 但 是 在 人 民 維 權 意 識 高 漲 維 權 行 動 形 成 風 潮 加 以 網 路 資 訊 愈 趨 普 及 之 後, 如 果 中 共 不 能 有 效 解 決 中 國 社 會 上 不 患 寡 而 患 不 均 的 問 題, 未 來 中 國 並 非 不 可 能 發 生 類 似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般 規 模 的 群 眾 運 動 從 中 共 黨 章 中 可 以 發 現 在 1956 年 八 大 中 即 已 討 論 出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的 步 驟, 然 而 隨 著 劉 少 奇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被 鬥 垮, 九 大 及 十 大 黨 章 皆 未 提 及 與 黨 內 民 主 相 關 的 隻 字 片 語, 鄧 小 平 復 出 後 全 力 推 動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主 軸 在 經 濟,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主 要 是 以 行 政 制 度 改 革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並 未 觸 及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層 面, 黨 內 民 主 的 存 在 並 未 到 太 大 的 關 注 1978 年 以 來, 改 革 派 與 保 守 派 之 間 權 力 鬥 爭 的 結 果 形 成 政 改 慢 經 改 快 甚 至 是 政 左 經 右, 為 了 達 成 經 濟 改 革 的 目 標, 政 治 改 革 依 附 經 濟 改 革 緩 慢 前 進, 但 這 種 瘸 腿 似 的 改 革 在 經 歷 六 四 天 安 門 之 後 偃 旗 息 鼓, 在 鄧 小 平 發 表 南 巡 講 話 後 成 了 只 剩 經 濟 改 革 的 獨 輪 車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政 策 選 擇 上 的 偏 差 造 成 中 國 內 部 發 展 失 衡,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具 體 指 出 中 國 社 會 面 臨 的 問 題, 如 貧 富 差 距 東 西 部 與 城 鄉 發 展 差 距 越 來 越 大, 官 員 忙 於 貪 腐 鑽 營 無 心 理 政 等, 24 張 英 紅 認 為 隨 著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開 展 和 深 入, 改 革 政 治 體 制 的 要 求 愈 益 緊 迫, 25 在 1987 年 中 共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其 實 即 已 明 白 指 出 當 時 共 產 黨 面 對 的 挑 戰, 他 指 出 : 不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不 可 能 最 終 取 得 成 功 26 江 澤 民 主 政 期 間 將 黨 政 主 力 用 於 發 展 經 濟, 十 三 大 提 出 急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因 此 未 獲 解 決 且 愈 形 嚴 重, 直 到 經 濟 繁 榮 表 象 下 弊 端 叢 生, 無 數 的 農 民 失 業 勞 工 與 基 層 黨 員 紛 紛 為 維 護 權 益 而 上 訪, 甚 至 出 現 以 村 民 集 體 對 抗 地 方 政 府 違 法 暴 力 鎮 壓 的 大 規 模 集 體 維 權 如 果 身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黨 中 央 此 時 再 不 展 現 出 政 23 趙 建 民, 當 代 中 共 政 治 分 析 ( 台 北 : 五 南,1997 年 ), 頁 趙 紫 陽, 沿 著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前 進 趙 紫 陽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7 年 10 月 25 日, 25 張 英 紅, 新 世 紀 呼 喚 政 治 學 家, 天 益 學 習 網,2007 年 12 月 5 日, 26 同 前 註 7

18 治 改 革 的 決 心, 從 文 化 大 革 命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再 到 政 府 執 政 效 能 低 落 所 累 積 的 民 怨 將 更 難 獲 得 紓 解 另 外, 自 中 央 與 地 方 實 施 分 權 後, 地 方 享 有 更 自 主 更 具 彈 性 的 決 策 空 間, 黨 中 央 對 於 地 方 黨 委 書 記 意 向 掌 控 中 央 政 府 對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推 動, 是 否 因 放 權 讓 利 及 黨 政 分 離 而 遭 遇 阻 礙? 而 這 可 能 存 在 的 阻 礙 是 否 已 影 響 到 黨 中 央 政 權 的 穩 固? 以 致 於 中 共 中 央 需 藉 由 黨 內 民 主 重 申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以 蓄 積 掌 控 政 治 體 制 的 力 量? 趙 紫 陽 在 十 三 大 的 政 治 報 告 中 其 實 已 表 達 出 對 政 權 處 境 的 認 知, 瞭 解 其 所 治 理 的 中 國 社 會 已 經 出 現 質 變, 無 論 意 識 形 態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民 族 主 義 都 只 能 扛 起 維 繫 政 權 的 部 份 重 擔, 更 基 本 的 還 是 得 交 出 讓 人 民 滿 意 地 施 政 成 績 單 然 而 趙 紫 陽 代 表 的 改 革 派 在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受 到 重 挫, 保 守 派 力 挺 江 澤 民 擔 任 總 書 記, 在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至 1992 年 鄧 小 平 發 表 南 巡 講 話 之 前, 保 守 派 勢 力 一 度 主 導 中 國 政 經 發 展, 但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一 黨 專 政 的 體 制 依 舊, 而 中 共 政 權 已 無 法 完 全 掌 控 社 會 因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來 源 不 是 由 人 民 選 舉 產 生, 中 共 及 其 領 導 的 政 府 必 須 展 現 出 令 人 民 信 服 的 執 政 能 力, 在 不 願 意 冒 著 施 行 人 民 民 主 可 能 動 搖 政 權 危 機 的 情 況 下, 中 共 不 得 不 表 態 將 藉 由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先 進 行 內 部 整 頓, 提 升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來 穩 定 政 權 江 澤 民 在 中 共 十 六 大 會 議 報 告 中 提 出 : 堅 持 和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制 度 ;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的 領 導 方 式 和 執 政 方 式 ; 加 強 對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27 以 江 澤 民 提 出 的 三 個 改 革 重 點 檢 視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中 的 黨 內 民 主, 中 共 領 導 班 子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性 及 功 能 性 相 當 明 確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除 強 調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外, 也 不 忘 再 突 出 黨 做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 深 化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必 須 堅 持 正 確 政 治 方 向, 以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為 根 本, 以 增 強 黨 和 國 家 活 力 調 動 人 民 積 極 性 為 目 標, 擴 大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文 明 要 堅 持 黨 總 攬 全 局 協 調 各 方 的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提 高 黨 科 學 執 政 民 主 執 政 依 法 執 政 水 準, 保 證 黨 領 導 人 民 有 效 治 理 國 家 28 傳 達 出 中 共 的 改 革 內 容 或 有 所 擴 大, 但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仍 未 動 搖 姑 27 同 註 胡 錦 濤, 高 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旗 幟 為 奪 取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新 勝 利 而 奮 鬥 胡 錦 濤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15 日, 8

19 且 不 論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內 容 如 何? 也 不 論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結 果 能 否 符 合 人 民 的 預 期, 但 至 少 中 共 因 為 許 給 人 民 一 個 繼 續 支 持 政 府 的 希 望 而 得 以 拖 延 實 行 人 民 民 主 的 時 程 中 共 一 直 以 社 會 主 義 批 判 民 主 主 義 的 種 種 弊 病, 對 一 個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且 欠 缺 民 主 經 驗 的 政 黨 而 言, 貿 然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對 政 權 穩 定 確 實 具 有 極 大 的 危 險 性,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將 黨 内 民 主 視 同 黨 的 生 命, 並 以 黨 內 民 主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說 服 人 民 相 信 中 共 實 行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培 養 黨 內 同 志 民 主 能 力 與 經 驗, 未 來 將 推 而 廣 之, 推 遲 政 治 改 革 的 時 間, 黨 內 民 主 其 實 也 只 能 視 為 中 共 端 出 來 搪 塞 籲 求 政 治 改 革 聲 浪 的 一 道 堤 防 中 共 十 六 大 十 七 大 中 前 後 兩 任 黨 的 總 書 記 都 不 忘 在 報 告 中 強 調 領 導 核 心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決 心, 而 從 媒 體 及 學 術 期 刊 一 片 頌 揚 之 聲 中, 看 得 出 來 黨 內 民 主 這 齣 大 戲 不 只 訴 諸 黨 員 同 志 恢 復 對 黨 執 政 的 信 心, 更 用 以 昭 告 共 產 黨 改 革 腳 步 是 與 時 俱 進 的, 期 待 人 民 能 相 信 一 旦 黨 內 民 主 得 以 運 行 順 暢, 未 來 有 可 能 在 國 家 政 治 體 制 內 較 高 的 層 級 推 動 民 主 政 治 從 十 六 大 將 黨 內 民 主 稱 為 黨 的 生 命 至 今, 中 共 這 個 只 有 民 主 口 號 卻 欠 缺 民 主 經 驗 的 唯 一 執 政 黨, 到 底 採 取 了 哪 些 行 動 或 制 定 了 哪 些 規 範 來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筆 者 的 研 究 目 的 與 動 機 相 呼 應, 從 中 國 部 份 主 要 期 刊 媒 體 報 導 及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教 授 們 所 發 表 的 論 述, 可 以 發 現 中 共 將 黨 內 民 主 定 位 在 黨 內 選 舉 黨 委 任 期 內 部 決 策 機 制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及 對 黨 員 權 力 保 障 黨 務 公 開 等 事 務 上,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的 部 份 主 要 方 向 是 以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選 舉 方 式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直 接 選 舉 範 圍, 實 行 黨 代 表 任 期 制,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試 點 等 29 由 於 黨 內 民 主 核 心 目 的 則 在 於 防 治 貪 腐 維 繫 政 權 穩 定, 十 七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也 特 別 突 顯 了 黨 內 監 督 的 重 要 性 : 重 點 加 強 對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人 財 物 管 理 使 用 關 鍵 崗 位 的 監 督, 健 全 質 詢 問 責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引 咎 辭 職 罷 免 等 制 度 落 實 黨 內 29 改 革 30 年 成 就 非 凡 流 弊 浮 現 必 須 根 除, 明 報,2007 年 10 月 16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9

20 監 督 條 例, 加 強 民 主 監 督, 發 揮 好 輿 論 監 督 作 用, 增 強 監 督 合 力 和 實 效 30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涵 朝 向 以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發 展, 雖 然 顯 現 正 向 積 極 的 一 面, 但 能 否 落 實 猶 待 時 間 檢 驗 本 文 試 圖 就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歷 史 過 程, 進 行 理 論 與 文 獻 分 析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有 下 列 幾 項 : 一 中 共 創 黨 之 初 即 承 襲 民 主 集 中 制,1956 年 則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下 將 黨 內 民 主 列 為 黨 章 文 字, 被 忽 視 40 餘 年 後, 中 共 為 何 又 大 張 旗 鼓 表 態 要 堅 決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民 主 與 集 中 本 質 上 的 衝 突,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有 何 侷 限? 二 中 共 試 圖 在 黨 內 民 主 下 進 行 監 督 機 制 制 度 化, 意 涵 何 在? 是 否 可 以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涵 僅 在 制 度 面 上 做 改 變 嗎? 黨 內 民 主 的 具 體 方 向 為 何? 三 過 去 毛 鄧 可 以 一 人 拍 板 定 案, 當 革 命 世 代 凋 零, 建 國 強 人 已 遠, 江 胡 二 人 皆 為 不 具 解 放 軍 背 景 的 技 術 官 僚, 江 尚 且 被 稱 為 領 導 核 心, 胡 在 進 入 第 二 屆 任 期 仍 無 法 掙 到 核 心 頭 銜 現 實 環 境 迫 使 中 共 第 三 代 及 第 四 代 領 導 人 不 得 不 採 取 集 體 領 導,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的 面 臨 哪 些 問 題? 政 策 的 決 策 制 度 又 有 何 演 變? 四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權 力 繼 承 選 舉 被 視 為 檢 視 中 共 是 否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的 基 準,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的 制 度 化 是 否 完 備? 黨 員 選 舉 是 否 真 能 反 映 出 黨 員 的 自 主 意 志? 幹 部 甄 選 與 選 舉 都 關 係 到 黨 員 的 參 政 權 是 否 獲 得 保 障, 研 究 幹 部 選 任 的 同 時 也 能 瞭 解 中 共 能 否 實 現 黨 政 分 開 選 舉 與 幹 部 甄 選 都 是 黨 員 參 政 的 基 本 層 次, 最 高 層 級 的 政 治 權 力 仍 出 自 於 前 一 任 領 導 人 的 指 定, 未 來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會 影 響 到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權 力 轉 移? 由 於 中 共 的 組 織 運 作 仍 具 濃 厚 人 治 色 彩, 黨 中 央 的 權 力 運 作 掌 控 龐 大 的 政 治 組 織, 中 共 所 宣 稱 的 黨 內 民 主 幾 乎 是 以 制 度 化 做 為 改 革 的 主 力, 然 而 單 純 的 制 度 化 是 否 會 能 改 變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根 本 問 題, 將 左 右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質 效 益, 經 由 前 述 研 究 目 的, 有 助 於 筆 者 對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內 涵 的 瞭 解 30 同 註 28 10

21 第 二 節 文 獻 回 顧 李 應 文 在 中 共 十 六 大 後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之 研 究 論 文 中, 主 要 研 究 從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改 革 情 況, 文 中 指 出 中 共 承 受 到 來 自 西 方 國 家 以 經 濟 為 要 脅, 以 及 人 民 不 只 要 享 受 經 濟 成 果 也 想 擁 有 政 治 上 的 自 由 空 間, 為 了 穩 定 執 政 權, 重 新 討 論 並 且 加 強 黨 內 民 主 31 中 共 將 黨 內 民 主 提 到 醒 目 的 地 位, 確 實 受 到 來 自 國 內 外 要 求 政 治 改 革 的 壓 力, 然 而 國 內 要 求 改 革 的 主 要 推 動 者 並 非 如 李 應 文 所 指 的 是 來 自 海 外 留 學 回 國 的 海 歸 派 或 政 治 意 識 提 高 的 知 識 分 子, 反 而 因 為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中 相 對 弱 勢 者, 無 論 是 個 人 上 訪 維 權 或 集 體 維 權, 這 些 行 動 者 及 其 行 動 造 成 的 社 會 騷 動 對 中 共 政 權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社 會 騷 動 肇 因 於 改 革 開 放 差 異 化 的 發 展 政 策 與 中 共 黨 國 政 治 體 制 之 間 的 矛 盾, 經 濟 政 策 改 革 後 中 共 不 再 壟 斷 生 產 資 料, 生 產 資 料 的 分 配 與 獲 得 呈 現 多 元 發 展, 人 民 不 再 單 向 依 賴 中 共, 中 共 卻 仍 然 堅 持 以 黨 代 政 的 黨 國 體 制, 在 這 樣 的 堅 持 下 缺 乏 反 省 與 應 變, 保 護 了 黨 國 體 制 下 因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腐 敗 的 領 導 人 及 效 率 不 彰 的 官 僚 體 系, 從 而 衍 生 出 國 家 社 會 的 發 展 失 衡 此 外, 李 應 文 認 為 從 中 共 黨 內 的 領 導 人 退 休 制 度 化 的 建 立, 可 視 為 中 共 的 政 治 體 制 由 君 主 體 制 逐 步 轉 向 民 主 體 制, 32 政 府 的 領 導 人 是 否 有 限 齡 退 休 的 規 定, 既 非 君 主 體 制 的 特 徵 亦 與 民 主 體 制 之 間 不 具 備 相 關 性, 例 如 實 施 民 主 體 制 的 美 國 就 曾 選 出 70 歳 的 雷 根 擔 任 總 統, 並 且 在 4 年 後 獲 得 連 任 33 比 較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黨 內 民 主 有 關 領 導 體 制 的 部 份, 並 未 對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中 有 關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年 齡 或 交 接 班 有 所 規 定, 如 果 以 黨 領 政 的 政 治 體 制 未 予 改 革, 即 使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不 再 兼 任 國 家 主 席, 仍 然 能 在 由 共 產 黨 員 出 任 的 國 家 主 席 背 後 下 指 導 棋, 就 如 同 毛 澤 東 為 三 紅 旗 錯 誤 的 決 策 而 辭 去 國 家 主 席, 但 其 黨 領 導 人 的 權 勢 遠 高 於 繼 任 國 家 主 席 的 劉 少 奇 吳 佳 靜 所 撰 中 共 文 革 結 束 後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之 研 究 - 以 黨 章 為 本 一 文, 主 要 是 研 究 文 革 結 束 後 迄 今,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上 的 轉 變 透 過 十 一 大 到 十 六 大 黨 章 31 李 應 文, 中 共 十 六 大 後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之 研 究,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2 32 同 前 註, 頁 羅 納 德 威 爾 遜 雷 根 (Ronald Wilson Reagan,1911 年 2 月 6 日 2004 年 6 月 5 日, 美 國 政 治 家, 第 33 任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州 長 (1967 年 年 ), 第 40 任 總 統 (1981 年 年 ) 被 媒 體 譽 為 偉 大 的 溝 通 者 羅 納 德 威 爾 遜 雷 根,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6 月 16 日 下 載,zh.wikipedia.org/wiki/ 隆 納 雷 根 11

22 的 變 化, 來 剖 析 中 共 在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上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經 由 黨 章 的 探 討 與 分 析, 要 建 立 黨 內 民 主 必 須 從 黨 代 表 大 會 黨 內 監 督 制 黨 內 選 舉 制 集 體 領 導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員 之 權 利 來 著 手 並 且 藉 由 這 些 制 度 的 改 革 與 完 善, 來 探 究 是 否 真 能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34 從 黨 章 具 體 的 條 文 進 行 黨 內 民 主 研 究, 較 能 限 縮 研 究 範 圍 的 取 樣 而 不 致 於 茫 無 頭 緒, 但 必 須 先 檢 視 黨 章 是 否 存 在 黨 的 根 本 大 法 的 地 位? 中 共 自 第 二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時 即 已 訂 定 黨 章, 此 後 幾 乎 每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都 會 依 據 當 時 黨 的 政 策 方 針 對 黨 章 條 文 進 行 修 改, 隨 著 黨 的 規 模 日 益 擴 張, 中 共 的 黨 章 也 修 改 得 愈 顯 龐 雜, 換 言 之, 修 改 黨 章 時 反 映 的 是 當 時 黨 領 導 人 的 意 志, 在 中 共 處 理 黨 內 事 務 時, 若 黨 章 條 文 與 領 導 人 當 時 的 意 志 相 牴 觸, 黨 章 條 文 並 不 具 決 定 性 的 拘 束 力 其 次 應 檢 視 黨 章 中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性 如 何? 由 於 錯 誤 的 三 面 紅 旗 群 眾 運 動 造 成 三 年 大 饑 荒 也 影 響 人 民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支 持, 毛 澤 東 在 黨 內 外 壓 力 下 辭 去 國 家 主 席 的 位 子, 劉 少 奇 則 因 為 推 動 較 符 合 民 意 的 經 濟 措 施 而 聲 勢 上 揚, 主 從 易 位 引 發 激 進 的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者 毛 澤 東 與 相 對 溫 和 且 已 轉 進 為 執 政 者 角 色 的 劉 少 奇 之 間 權 力 鬥 爭 衝 突 加 劇, 毛 澤 東 為 此 發 動 文 化 大 革 命, 未 經 任 何 黨 代 表 會 議 的 討 論 也 沒 有 申 覆 的 機 制, 輕 易 拔 除 當 時 的 國 家 主 席 劉 少 奇 從 1956 年 八 大 召 開 到 1976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結 束 總 計 20 年 的 時 間, 黨 的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毛 澤 東 個 人, 絲 毫 沒 有 黨 內 民 主 可 言 鄧 小 平 在 保 守 派 元 老 支 持 下 復 出 掌 權, 但 黨 內 派 系 間 權 力 鬥 爭 未 歇, 為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鄧 小 平 必 須 與 保 守 派 取 得 妥 協, 如 設 置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以 保 障 文 革 後 復 出 的 元 老 們 的 既 得 利 益, 為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的 政 策 意 志, 黨 章 中 所 提 到 的 黨 內 民 主 相 關 條 文 仍 然 未 獲 得 實 踐 機 會 以 黨 章 中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相 關 規 定 之 演 變 做 為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依 據 之 外, 尚 須 結 合 當 時 期 黨 代 表 大 會 黨 領 導 人 所 作 的 政 治 報 告 及 社 會 發 展 情 勢, 方 能 深 入 檢 視 中 共 之 所 以 重 視 黨 內 民 主 並 且 以 之 作 為 黨 建 工 作 主 軸 的 史 觀 張 執 中 於 組 織 內 捲 與 調 適 : 對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評 析 一 文 指 出 : 中 共 黨 國 體 制 的 他 性, 使 執 政 者 必 須 時 常 面 對 自 我 辯 護 與 自 我 肯 定 的 問 題, 中 共 試 圖 從 提 升 黨 的 包 容 性 黨 內 民 主 梯 隊 接 班 及 加 強 人 大 的 功 能,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與 強 化 中 34 吳 佳 靜, 中 共 文 革 結 束 後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之 研 究 - 以 黨 章 為 本,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碩 士 論 文,1993 年, 頁 2 12

23 共 政 權 的 代 表 性, 張 執 中 認 為 在 限 定 的 制 度 框 架 內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呈 現 出 延 續 既 有 制 度 勝 於 改 變 制 度 的 現 象 35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出 於 執 政 者 對 經 濟 政 策 的 意 志 選 擇, 使 得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財 富 分 配 嚴 重 不 均 ; 城 市 與 鄉 村 的 基 層 民 眾 則 被 子 女 教 育 住 房 及 醫 療 等 壓 力 構 成 的 新 三 座 大 山 壓 得 喘 不 過 氣 來 36 官 員 貪 污 腐 敗 成 風, 無 視 於 中 共 中 央 祭 出 巡 視 制 度 監 督 機 制, 官 商 勾 結 情 勢 愈 演 愈 烈, 巡 視 與 監 督 等 制 度 揭 露 與 懲 處 貪 污 官 員, 但 另 方 面, 官 員 貪 污 的 情 事 被 揭 露 得 越 多, 中 共 及 其 所 領 導 的 政 府 形 象 也 越 差, 37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強 化 執 政 能 力 的 效 果 也 因 此 備 受 質 疑 中 共 為 維 持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地 位, 必 須 找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鄭 永 年 認 為 十 七 大 提 建 設 全 面 小 康 社 會, 延 續 並 擴 大 十 六 大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所 進 行 的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以 維 持 總 體 社 會 發 展 水 平 避 免 退 回 到 貧 窮 社 會 主 義, 並 且 提 出 以 和 諧 社 會 做 為 持 續 發 展 的 核 心 38 胡 鞍 鋼 則 指 出 十 七 大 報 告 結 合 中 國 之 路 的 基 本 國 情, 秉 持 科 學 發 展 觀 原 則, 在 十 六 大 提 出 就 業 是 民 生 之 本 的 基 礎 上, 重 點 解 決 教 育 是 民 生 之 基 健 康 是 民 生 之 需 社 保 是 民 生 之 盾 等 問 題 39 本 文 針 對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中 共 雖 然 一 再 宣 稱 本 身 施 行 的 是 社 會 主 義 式 的 民 主, 40 黨 章 或 領 導 人 的 政 治 報 告 中 也 一 再 提 及 如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民 主 的 詞 彙, 41 但 卻 是 空 有 民 主 的 口 號 而 沒 有 可 以 依 循 實 施 的 制 度, 因 此 本 文 研 究 者 認 為, 中 共 的 制 度 改 革 並 非 在 於 延 續 既 有 制 度, 而 是 在 維 護 及 延 續 現 行 一 黨 專 政 政 治 體 制 前 提 下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在 這 個 框 架 下 以 黨 內 事 42 物 的 制 度 化 與 完 善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施 行, 也 因 此,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總 病 根 還 是 依 附 著 原 有 的 政 治 體 制 存 在 著, 在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的 內 容 與 實 踐 上 出 現 盲 點 35 張 執 中, 組 織 內 捲 與 調 適 : 對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評 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東 亞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3 年 5 月, 頁 同 註 中 國 官 員 的 腐 敗 與 裙 帶 關 係, BBC 中 文 網,2003 年 02 月 24 日, 38 鄭 永 年 教 授 專 訪 : 中 國 改 革 路 線 之 變, 新 浪 網 雜 誌 引 自 南 風 窗,vol ,2007 年 12 月 24 日, 39 孫 自 法, 胡 鞍 鋼 : 十 七 大 正 在 開 創 前 所 未 有 中 國 之 路,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引 自 中 新 社, 2007 年 10 月 11 日, 40 吳 敏, 沒 有 民 主 就 沒 有 共 產 黨, 亞 洲 時 報 在 線 引 自 炎 黃 春 秋 3 月 號,2007 年 05 月 07 日, 41 同 註 如 註 40 13

24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鄧 小 平 重 新 掌 政 後 指 出 中 共 再 不 力 圖 改 革, 將 可 能 招 致 亡 黨 亡 國 的 下 場, 43 由 於 他 掌 政 之 初 對 於 百 廢 待 舉 的 國 政 尚 處 於 摸 索 階 段, 所 以 沒 有 為 政 治 改 革 規 劃 出 一 套 可 依 循 的 藍 圖 鄧 小 平 1980 年 8 月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發 表 名 為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的 講 話, 指 出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與 幹 部 制 度 中 最 主 要 的 弊 端 就 是 官 僚 主 義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和 家 長 制 現 象 以 及 各 種 特 權 現 象 44 被 認 為 是 中 共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指 導 性 文 件 45 然 而,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後, 經 濟 的 發 展 一 直 遠 較 政 治 改 革 來 得 快 速 有 成 效, 鄧 小 平 認 為 應 革 除 的 弊 病 在 1987 年 再 度 出 現 在 趙 紫 陽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趙 紫 陽 擘 畫 改 革 開 放 的 遠 景 是 修 改 原 有 的 政 治 制 度 領 導 制 度 組 織 形 式 和 工 作 方 式 上 的 重 大 缺 陷, 在 政 治 上 創 造 歐 美 國 家 更 高 更 切 實 的 民 主, 並 且 造 就 更 多 更 優 秀 的 人 才, 用 以 檢 驗 改 革 的 成 效, 他 認 為 這 些 重 大 缺 陷, 主 要 表 現 為 :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官 僚 主 義 嚴 重, 封 建 主 義 影 響 深 遠 未 肅 清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就 是 要 興 利 除 弊,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46 張 執 中 認 為 執 政 者 希 望 逐 步 推 動 民 主 與 法 制, 但 民 主 法 制 的 全 面 開 展 又 削 弱 黨 的 支 配 權, 形 成 兩 者 難 以 共 存 的 制 度 困 境 家 長 制 統 治 與 改 革 之 間 矛 盾 在 於 家 長 制 刺 激 改 革 者, 改 革 者 主 張 法 制 與 制 度 化, 主 要 是 基 於 他 們 對 家 長 制 和 腐 敗 削 弱 黨 的 統 治 能 力 的 認 知, 自 鄧 小 平 第 三 度 復 出 以 來 展 開 的 改 革 即 因 為 必 須 維 護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權 穩 定 性, 而 在 現 行 政 治 體 制 的 家 長 制 環 境 中 進 行, 這 種 由 上 而 下 執 行 的 政 治 改 革 因 而 受 到 當 時 統 治 模 式 所 形 塑 47 鄧 小 平 主 張 革 除 家 長 制 弊 病, 但 在 他 掌 權 期 間, 雖 然 未 出 任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的 職 務 卻 也 無 可 避 免 的 落 入 家 長 制 的 窠 臼 中, 以 改 革 開 放 總 設 計 師 的 姿 態 主 導 著 中 共 政 策 的 發 展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趙 紫 陽 黯 然 下 台 並 被 軟 禁, 改 革 派 聲 勢 受 挫, 天 安 門 事 43 鄧 小 平 同 志 說 過 三 句 振 聾 發 聵 的 話, 一 句 是 : 一 個 黨, 一 個 國 家, 一 個 民 族, 如 果 一 切 從 本 本 出 發, 思 想 殭 化, 迷 信 盛 行, 那 它 就 不 能 前 進, 它 的 生 機 就 停 止 了, 就 要 亡 黨 亡 國 再 不 實 行 改 革, 我 們 的 現 代 化 事 業 和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就 會 被 葬 送 不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不 改 革 開 放, 不 發 展 經 濟, 不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只 能 是 死 路 一 條 黨 的 第 二 代 中 央 領 導 集 體, 新 浪 網,2007 年 11 月 3 日 44 同 註 2 45 王 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 十 三 大 報 告 與 十 七 大 報 告 的 比 較,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7 年 11 月 26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46 同 註 同 註 35, 頁 2 14

25 件 中 軍 隊 鎮 壓 學 生 的 行 動, 使 中 共 必 須 同 時 面 對 國 內 因 經 濟 發 展 而 覺 醒 的 社 會 力 量, 以 及 國 際 社 會 譴 責 武 力 鎮 壓 的 武 器 禁 運 及 經 濟 制 裁, 中 共 從 六 四 事 件 中 感 受 到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迫 切 危 機 初 自 上 海 黨 委 書 記 被 拉 拔 進 入 領 導 核 心 的 江 澤 民 可 能 是 為 避 免 重 蹈 趙 紫 陽 覆 轍,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並 不 積 極, 方 德 豪 在 評 論 胡 錦 濤 訪 美 時 有 關 應 將 人 民 意 願 納 入 政 改 考 量 標 準 的 演 講 時, 提 及 江 澤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指 出 1979 年 以 來 胡 耀 邦 趙 紫 陽 及 胡 錦 濤 均 作 出 推 動 擴 大 公 民 的 民 主 權 力, 只 有 江 澤 民 除 外 48 然 而 以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可 發 現, 胡 錦 濤 與 江 澤 民 兩 人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並 無 太 大 出 入, 只 是 胡 錦 濤 面 對 的 國 內 情 勢 比 江 澤 民 更 為 嚴 峻 1989 年 天 安 門 事 件 發 生, 江 澤 民 在 保 守 與 改 革 兩 派 的 協 調 下 出 任 總 書 記,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體 制 由 個 人 集 權 轉 變 為 集 體 領 導,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者 之 間 更 必 須 取 得 決 策 分 權 化 的 平 衡, 在 最 高 領 導 層 級 中 協 調 出 的 結 果 就 是 黨 的 意 志, 如 果 因 為 實 施 黨 內 民 主 而 使 黨 中 央 與 黨 員 無 法 取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共 識, 則 為 貫 徹 黨 意 的 實 踐, 中 央 領 導 集 體 將 不 得 不 依 靠 異 於 民 主 程 序 的 黨 內 紀 律 和 組 織 運 作 的 手 段, 改 革 派 的 挫 折 肇 因 於 張 執 中 所 指 的 改 革 者 的 主 張 與 家 長 制 之 間 的 矛 盾, 而 這 個 矛 盾 則 源 自 中 共 的 政 治 體 制 蕭 功 秦 指 出 : 只 要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標 有 利 於 一 黨 威 權 體 制 下 提 升 效 率, 防 止 決 策 失 誤, 加 強 與 人 民 的 親 和 性, 有 利 於 黨 領 導 下 的 政 治 穩 定, 而 這 種 改 革 又 不 會 導 致 權 力 失 落 並 引 發 政 治 不 穩 定, 他 們 是 樂 觀 其 成 的, 49 認 為 中 共 領 導 班 子 不 反 對 在 一 黨 政 治 的 威 權 體 制 下, 實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民 主 因 此 當 中 共 繼 續 將 黨 內 民 主 發 展 的 目 標 設 定 為 穩 定 一 黨 威 權 體 制, 即 便 中 共 在 黨 內 事 務 上 建 立 各 種 因 應 的 制 度, 官 僚 主 義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和 家 長 制 仍 將 是 黨 內 民 主 和 人 民 民 主 的 突 破 不 了 的 玻 璃 天 花 板 48 方 德 豪, 胡 錦 濤 政 改 說 明 危 機 : 人 民 意 願 納 入 中 國 政 改 考 量 標 準,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6 年 4 月 24 日,2007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49 蕭 功 秦, 黨 內 民 主 化 思 潮 及 前 景 展 望, 天 益 學 習 網,2004 年 9 月 21 日 15

26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途 徑 一 研 究 方 法 在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中, 研 究 方 法 (research method) 是 指 蒐 集 及 處 理 資 料 的 技 術 研 究 方 法 一 般 分 為 質 性 研 究 與 量 化 研 究, 而 本 文 的 研 究 性 質 是 透 過 對 資 料 內 容 的 分 析 做 為 研 究 基 礎, 應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文 獻 分 析 法, 蒐 集 相 關 的 國 內 外 相 關 議 題 專 書 研 究 報 告 論 文 期 刊 及 相 關 網 站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期 使 本 研 究 之 內 容 得 以 聚 焦 於 核 心 議 題, 在 理 論 性 的 研 究 部 份, 針 對 中 國 政 治 相 關 論 述 之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適 用 以 專 章 討 論,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有 關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部 份 對 中 國 政 治 權 力 結 構 影 響 的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為 分 析 本 文 的 支 持 基 礎 文 獻 分 析 法 的 研 究 步 驟 包 括 :1. 確 定 問 題 與 擬 定 假 設 : 先 確 定 符 合 興 趣 的 研 究 議 題 及 範 圍, 廣 泛 探 討 包 括 專 書 期 刊 及 前 輩 學 者 著 作 之 論 文 或 研 究 報 告, 確 定 研 究 題 目 後 建 立 明 確 而 可 驗 證 的 假 設, 復 依 據 假 設 探 求 文 獻 之 證 據 2. 蒐 集 文 獻 資 料 : 文 獻 資 料 分 為 一 手 資 料 及 二 手 資 料, 前 者 包 含 來 自 公 私 機 構 的 文 字 紀 錄 文 稿 檔 案 自 傳 日 記 或 研 究 者 自 行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或 觀 察 紀 錄 等, 多 為 具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珍 貴 材 料 或 為 中 國 政 府 之 機 密 檔 案, 大 多 不 易 取 得 即 便 以 中 共 或 中 國 政 府 機 構 公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做 為 一 手 資 料, 其 信 度 及 效 度 亦 令 人 存 疑 ; 二 手 資 料 則 為 相 關 議 題 的 研 究 內 容 或 出 自 於 他 人 所 轉 述 的 文 字 記 載, 是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多 元 演 繹 的 研 究 成 果, 就 本 研 究 而 言 是 較 易 取 得 且 符 合 研 究 目 的 的 資 料 來 源 3. 資 料 之 整 理 分 析 與 歸 納 : 取 得 資 料 後, 研 究 者 應 先 行 釐 定 並 整 理 內 容 後 加 以 分 析, 再 運 用 歸 納 演 繹 方 式 對 於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加 以 解 釋 並 提 出 研 究 者 的 觀 點 本 論 文 即 透 過 對 所 蒐 集 的 二 手 資 料 的 整 理 與 歸 納, 經 由 文 獻 分 析 與 演 繹, 探 究 中 共 在 維 繫 政 權 正 當 性 目 標 下 所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在 制 度 面 向 的 改 革, 是 否 真 能 落 實 並 達 到 預 期 成 效 本 論 文 研 究 中 國 共 產 黨 之 黨 內 民 主 議 題, 資 料 來 源 包 含 中 共 與 我 國 官 方 文 獻 學 者 與 媒 體 研 究 資 料 等 在 官 方 文 獻 方 面 : 主 要 包 含 政 府 機 關 所 公 布 的 資 料, 中 國 官 方 文 獻 的 來 源 包 含 中 共 黨 屬 媒 體 ( 如 人 民 網 新 華 社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中 國 政 府 發 行 的 文 件 ; 我 國 則 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研 判 報 告 為 主 2. 非 官 方 資 料 的 來 源 以 中 國 16

27 政 治 議 題 相 關 研 究 智 庫 50 學 術 機 構 學 者 專 家 的 相 關 著 作 期 刊 論 文 報 紙 出 版 品 網 路 資 料 等 為 主 本 論 文 儘 量 蒐 集 學 者 相 關 論 文 著 作 研 究 報 告 媒 體 報 導 與 期 刊 資 料 問 卷 調 查 及 統 計 數 據 等, 再 依 內 容 進 行 歸 納 分 類 與 演 繹 在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方 面, 本 研 究 主 要 文 獻 來 源 如 下 : 一 書 籍 與 論 文 : 有 關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黨 內 選 舉 監 督 決 策 或 權 力 繼 承 等 相 關 學 術 性 書 籍 或 研 究 論 文 專 家 學 者 分 析 論 述 二 報 章 期 刊 : 各 報 紙 雜 誌 及 期 刊 有 關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相 關 的 報 導 評 論 及 學 者 專 欄 三 法 令 規 章 : 主 要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黨 內 相 關 法 規 條 例, 瞭 解 中 共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面 的 規 定 與 執 行 方 式 四 研 究 報 告 : 藉 由 專 家 學 者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報 告, 對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面 進 行 瞭 解 五 網 路 : 網 路 世 界 無 國 界,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連 結 到 相 關 網 站 及 學 術 資 料 庫, 蒐 集 國 內 外 對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相 關 文 獻, 更 新 最 為 便 捷 尤 其 隨 著 網 路 資 訊 的 普 及, 更 易 取 得 媒 體 實 地 採 訪 後 所 作 的 報 導 或 評 論, 有 助 研 究 者 跳 脫 從 台 灣 的 角 度 看 中 國 社 會 與 政 治 變 遷 的 隔 閡 與 侷 限, 網 際 網 路 是 本 文 最 重 要 的 資 料 來 源 二 研 究 途 徑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途 徑 (research approach) 是 指 選 擇 問 題 及 資 料 的 準 則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途 徑 主 要 採 取 質 性 研 究 途 徑 與 中 共 政 權 相 關 的 研 究 包 括 如 專 制 與 極 權 模 式 多 元 主 義 結 構 主 義 漸 進 式 主 義 派 系 政 治 意 識 形 態 官 僚 體 係 等 理 論 與 模 式 的 運 用 而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中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部 份 所 包 含 的 範 圍 極 廣, 領 導 體 制 決 策 運 作 機 制 黨 代 表 選 舉 及 黨 委 常 任 制 監 督 機 制 等 都 被 列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面 向,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亦 相 當 豐 富 彙 整 與 歸 納 各 種 資 料 並 運 用 合 適 的 研 究 途 徑 是 本 章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研 究 近 幾 年 來 研 究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中 黨 內 民 主 的 學 者 們 提 出 了 哪 些 問 題? 對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又 作 出 何 種 解 答? 自 1978 年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有 關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和 民 主 化 50 研 究 兩 岸 關 係 的 國 內 外 智 庫 包 含 國 內 的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遠 景 基 金 會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台 灣 亞 洲 基 金 會 台 灣 智 庫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中 央 研 究 院 亞 太 區 域 專 題 研 究 中 心 台 灣 大 學 台 灣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及 中 興 大 學 全 球 和 平 與 戰 略 研 究 中 心 等 17

28 的 理 論 探 討 始 終 未 曾 間 斷 本 文 將 循 漸 進 式 改 革 途 徑 派 系 研 究 途 徑 制 度 論 研 究 途 徑 及 民 主 集 中 制 途 徑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進 程 及 前 景 ( 一 ) 派 系 研 究 途 徑 派 系 研 究 途 徑 主 要 用 以 研 究 在 政 治 運 作 過 程 中, 居 於 關 鍵 地 位 的 集 體 行 動 者 對 政 策 制 定 的 影 響 單 一 行 動 者 很 少 能 對 中 國 這 個 龐 然 大 國 的 政 治 發 揮 影 響 力, 比 較 常 見 以 派 系 形 式 出 現 的 團 體 行 動 者 中 共 建 政 之 後 的 政 策 決 定 大 多 可 以 理 解 為 不 同 派 系 的 競 爭 妥 協 或 結 盟 的 結 果, 中 國 政 治 中 的 派 系 運 作 存 在 於 久 遠 的 歷 史 傳 統 中, 也 因 中 共 政 權 結 構 本 身 的 不 穩 定 性 而 得 以 繼 續 存 在 派 系 內 的 成 員 之 間 可 能 是 因 彼 此 有 共 同 的 出 身 背 景 意 識 形 態 相 近 或 受 到 共 同 利 益 趨 策 而 結 盟 成 為 派 系 中 共 派 系 間 爭 奪 權 位 的 鬥 爭 未 曾 止 息, 但 出 自 於 個 別 成 員 或 派 系 的 利 益 考 量, 不 同 立 場 的 派 系 之 間 也 存 在 合 作 的 可 能 : 華 國 鋒 接 班 初 期, 凡 是 派 與 改 革 派 之 間 雖 存 在 鬥 爭 但 也 合 作 消 滅 四 人 幫 這 個 共 同 的 敵 人 ; 鄧 小 平 復 出 掌 權 後, 鄧 小 平 與 陳 雲 之 間 對 於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折 衝 與 妥 協 ; 第 三 代 與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交 接 班 的 十 六 大, 江 澤 民 領 軍 的 上 海 幫 與 胡 錦 濤 在 政 治 局 人 事 布 局 的 角 力 ;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前 藉 整 頓 貪 瀆 拔 除 上 海 幫 大 將, 鞏 固 領 導 班 子 的 十 七 大 人 事 布 局 等, 都 與 派 系 運 作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在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研 究 中, 派 系 研 究 途 徑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在 中 國 政 治 發 展 過 程 中, 曾 出 現 由 政 治 論 辯 轉 化 為 路 線 分 歧, 再 由 於 路 線 分 歧 而 引 發 權 力 鬥 爭, 而 進 一 步 研 究 其 所 謂 路 線 之 爭, 其 實 是 派 系 權 力 鬥 爭 的 煙 幕 中 共 建 政 後 三 十 年 間, 由 於 毛 澤 東 熱 衷 運 用 政 治 運 動 不 斷 進 行 精 神 動 員, 51 造 成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的 群 眾 運 動 及 至 鄧 小 平 掌 權 主 導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後, 強 調 意 識 形 態 為 優 先 的 左 傾 路 線 者 與 改 革 派 之 間 仍 一 直 存 在 著 路 線 分 歧 的 鬥 爭 鄧 小 平 與 陳 雲 之 間 對 於 社 會 主 義 發 展 途 徑 即 存 在 明 顯 歧 見, 兩 者 亦 被 視 為 改 革 派 與 保 守 派 的 代 表, 所 幸 鄧 陳 及 兩 派 所 屬 51 在 毛 澤 東 時 代, 國 家 的 富 強 目 標 並 沒 有 被 放 棄, 反 而 在 一 種 唯 意 志 論 的 精 神 動 員 之 下, 獲 得 了 大 躍 進 式 的 狂 熱 形 式 物 質 生 活 的 貧 乏 不 得 不 靠 接 連 的 政 治 運 動 和 不 斷 的 精 神 動 員 加 以 克 服 許 紀 霖, 世 俗 社 會 中 國 人 的 精 神 信 仰 和 文 化 生 活, 時 代 論 壇,( 第 1040 期 ),2007 年 8 月 5 日, 75&Charset=big5_hkscs 18

29 人 馬 尚 能 謹 守 分 寸, 未 如 毛 澤 東 一 般 為 個 人 獨 裁 而 發 動 激 烈 的 權 力 鬥 爭 1990 年 12 月 中 共 十 三 大 七 中 全 會 通 過 第 八 個 五 年 計 畫, 五 個 堅 定 不 移 可 視 為 鄧 陳 兩 個 派 系 對 於 各 自 主 張 的 妥 協 性 : 堅 定 不 移 的 走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 堅 定 不 移 的 推 行 改 革 開 放 ; 堅 定 不 移 的 貫 徹 執 行 國 民 經 濟 持 續 穩 定 協 調 發 展 方 針 ; 堅 定 不 移 的 執 行 自 力 更 生 艱 苦 奮 鬥 勤 儉 建 國 的 方 針 堅 定 不 移 的 貫 徹 執 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一 起 抓 的 方 針, 52 顯 示 中 共 內 部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已 可 採 取 協 調 與 妥 協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1982 年 十 二 大 通 過 的 黨 章 中 以 總 書 記 取 代 黨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的 設 置,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由 總 書 記 擔 任, 總 書 記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之 一, 為 集 體 領 導 下 負 責 召 集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會 議 及 主 持 書 記 處 業 務, 53 總 書 記 不 再 居 於 高 高 在 上 的 個 人 領 導 地 位, 黨 政 權 力 不 再 由 個 人 專 擅 然 而 中 共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的 發 展 直 到 1995 年 鄧 小 平 年 老 體 衰 不 能 視 事 時, 才 算 獲 得 進 一 步 落 實 由 個 人 領 導 到 集 體 領 導 何 嘗 不 是 派 系 妥 協 下 的 產 物 派 系 (Faction) 理 論 是 研 究 中 共 政 治 中 極 重 要 的 研 究 途 徑 之 一, 學 者 對 於 派 系 的 論 述 不 盡 相 同 黎 安 友 (Andrew J. Nathan) 對 於 派 系 的 定 義 見 於 中 共 政 治 的 派 系 主 義 模 型 (A Factionalism Model for CCP Politics) 一 文, 他 指 出 派 系 是 兩 個 群 體 之 間 因 為 具 有 共 同 利 益, 透 過 彼 此 互 助 合 作 加 強 雙 方 聯 繫 關 係, 雖 然 雙 方 的 地 位 資 源 與 權 勢 存 在 顯 著 差 距, 但 是 這 兩 個 群 體 之 間 雖 然 存 在 垂 直 的 權 利 與 關 係 網 絡, 但 彼 此 的 關 係 可 隨 自 由 意 志 終 止, 並 且 可 同 時 加 入 不 同 的 派 系 或 對 外 與 其 他 派 系 建 立 關 係, 中 共 政 治 派 系 是 一 種 非 零 和 的 互 動 54 鄒 讜 在 中 共 政 治 中 的 非 正 式 團 體 研 究 序 言 (Prolegomenon to the Study of Informal Groups in CCP Politics) 一 文 中 指 出 若 僅 從 派 系 競 爭 角 度 審 視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則 顯 然 太 過 簡 化 中 國 這 個 古 老 國 家 政 治 運 作 中 存 在 的 隱 藏 性 機 制 他 認 為 中 共 檯 面 上 負 責 改 革 的 主 要 領 導 人 背 後, 存 在 著 一 批 智 庫 或 幕 僚, 他 們 扮 演 著 領 導 與 決 策 之 間 的 聯 結 角 色, 在 官 方 的 各 種 重 點 刊 物 可 以 看 52 第 十 三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0 年 12 月 30 日, 53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負 責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並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2 年 9 月 6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54 Andrew J. Nathan, A Factionalism Model for CCP Politics,The China Quarterly,No.53,1973,pp

30 到 這 些 角 色 的 發 言 或 對 話, 任 何 意 見 的 表 態 都 可 能 涉 及 領 導 間 路 線 之 爭 或 顯 示 領 導 權 力 的 消 長 55 白 魯 恂 (Lucian W.Pye) 從 中 國 傳 統 政 治 文 化 的 角 度 研 究, 認 為 中 共 內 部 派 系 之 所 以 形 成 在 於 中 共 權 力 階 層 結 構 及 運 作, 使 得 身 處 政 治 運 作 內 的 人 存 在 嚴 重 的 不 安 全 感, 為 了 追 求 權 力 及 安 全 感 的 心 理 需 求, 而 必 須 尋 找 伙 伴 結 為 派 系 以 壯 聲 勢, 因 此 在 中 國 派 系 的 主 要 凝 聚 力 是 升 官 發 財 的 理 想 或 個 人 之 間 的 深 厚 關 係 56 戴 特 蒙 (Lowell Dittmer) 指 出 派 系 並 不 必 然 會 與 意 識 形 態 或 政 策 意 向 有 所 重 疊 或 衝 突, 而 是 成 長 背 景 與 從 政 經 歷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網 絡 的 展 現 57 謝 淑 麗 (Susan L.Shirk) 指 出 中 共 領 導 人 藉 由 對 中 央 委 員 會 名 單 的 指 定, 操 縱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再 經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選 舉 做 為 自 己 權 力 的 合 法 性 來 源, 另 外 並 倡 導 滿 足 官 僚 機 構 利 益 的 政 策 以 建 立 自 己 的 侍 從 關 係 (patron-client relations), 鞏 固 自 身 的 權 力 基 礎 58 有 關 派 系 的 定 義, 多 指 一 群 人 由 於 出 自 於 意 識 形 態 的 認 同 維 護 既 得 利 益 對 政 策 上 的 主 張 或 個 人 的 出 身 背 景 與 淵 源 等 因 素 而 進 行 結 合 59 就 如 毛 澤 東 所 說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黨 內 有 派, 黨 外 有 黨, 60 其 中 四 人 幫 是 早 期 最 廣 為 人 知 為 禍 最 烈 的 派 系 ; 61 毛 後 又 出 現 凡 是 派 改 革 派 激 進 派 還 原 派 等 四 個 派 系 間 的 鬥 爭 62 近 期 中 共 黨 內 派 系 的 運 作 並 未 止 息, 江 澤 民 在 擔 任 總 書 記 前 是 上 海 黨 委 書 記, 他 的 子 弟 兵 因 此 被 稱 做 上 海 幫 ; 黨 國 55 Tang Tsou, Prolegomenon to the Study of Informal Groups in CCP Politics,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Post-Mao Reforms: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 Lucian W.Pye, The Dynamics of Chinese Politics(Cambridge Mass:Oelgeschalager,Gun & hain,1981.) 胡 祖 慶 譯, 中 國 政 治 的 變 與 常,(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1989 年 5 月 ) 頁 Lowell Dittmer, Leadership Change and Chinese Politics Development, The China Quarterly,No.176, 2003,pp Susan L.Shirk, 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p 齊 茂 吉, 五 年 代 至 八 年 代 由 中 共 內 部 派 系 鬥 爭 探 其 軍 事 路 線 之 演 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東 亞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1985 年, 頁 吳 忠, 中 共 十 七 大 前 政 局 猶 如 霧 裏 看 花,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7 年 2 月 7 日 61 四 人 幫 是 文 革 後 期 毛 澤 東 貫 徹 其 政 治 路 線 的 主 要 助 手 中 共 十 大 後, 四 人 不 斷 被 毛 澤 東 和 中 共 中 央 委 以 重 任 四 人 幫 被 打 倒 後, 官 方 用 各 種 宣 傳 渠 道 揭 露 四 人 幫 在 文 革 期 間 的 種 種 罪 行, 包 括 攫 取 權 利, 迫 害 黨 的 幹 部, 壓 制 群 眾 等 等 經 歷 過 這 一 段 時 期 的 人 都 會 記 得 將 四 人 幫 妖 魔 化 的 的 漫 畫 和 打 油 詩 中 共 將 四 人 幫 定 為 文 革 的 罪 魁 禍 首, 要 為 這 場 動 亂 負 主 要 責 任 文 革 結 束 30 年 反 思 歷 史 仍 是 禁 區, 德 國 之 聲 中 文 網,2007 年 12 月 05 日, 62 蘇 紹 智 先 生 在 十 年 風 雨 文 革 後 的 大 陸 理 論 界 中 描 述 的 : 凡 是 派 還 原 派 改 革 派 激 進 派 四 派 並 存 局 面, 就 是 70 年 代 即 革 命 文 化 專 制 末 期 到 解 凍 初 期 的 思 想 理 論 界 狀 況, 陳 小 雅, 三 個 文 化 概 念 當 代 中 國 文 化 格 局 的 嬗 變 (3 之 2), 民 主 論 壇,1999 年 10 月 8 日, re.doc 20

31 元 老 及 高 幹 子 女 出 身 者 被 稱 為 太 子 黨 ; 清 華 大 學 畢 業 的 黨 內 幹 部 因 為 有 胡 錦 濤 這 位 學 長 拉 拔, 近 來 紛 紛 嶄 露 頭 角 形 成 所 謂 的 清 華 幫 ; 同 樣, 因 為 胡 錦 濤 及 幾 位 重 要 幹 部 具 有 共 青 團 背 景, 共 青 團 也 成 為 當 紅 炸 子 雞 由 於 十 六 大 為 第 三 代 江 澤 民 將 權 力 移 轉 給 第 四 代 以 胡 錦 濤 為 主 的 領 導 班 子, 十 七 大 政 治 局 常 委 改 組 則 為 確 定 未 來 五 年 後 進 入 領 導 班 子 的 人 選, 兩 次 大 會 都 與 中 共 權 力 繼 承 有 關, 一 時 之 間, 談 到 中 共 政 治 及 權 力 鬥 爭 就 不 能 不 提 到 中 共 內 部 的 團 派 派 系 的 存 在 一 直 是 中 共 政 治 倫 理 的 一 環, 也 是 中 共 政 治 運 作 的 主 導 力 量, 在 四 人 幫 垮 台 之 後, 再 沒 有 哪 個 派 系 足 以 宰 制 中 共 政 權, 雖 然 從 未 有 人 承 認 自 己 繫 屬 的 派 系, 但 是 檯 面 下, 派 系 之 間 的 衝 突 與 鬥 爭 緊 張 度 下 降, 鄧 小 平 在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對 待 不 同 意 見 派 系 的 黨 內 同 志 應 施 予 思 想 教 育, 並 且 使 與 其 同 派 系 者 以 至 全 黨 都 得 到 必 要 的 教 訓, 而 不 應 以 扣 帽 子 和 懲 辦 的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尤 其 不 另 外 加 重 懲 辦 的 程 度 或 進 行 組 織 上 的 處 分 擴 大 懲 辦 的 範 圍, 以 免 造 成 黨 內 的 緊 張 狀 態 和 恐 懼 情 緒, 使 黨 的 力 量 受 到 損 失, 糾 正 同 志 的 錯 誤 是 為 了 取 得 教 訓, 改 進 工 作, 教 育 同 志, 也 就 是 說, 懲 前 毖 後, 治 病 救 人, 而 不 是 為 了 把 犯 錯 誤 的 同 志 整 死, 整 得 他 實 際 上 不 能 在 黨 內 繼 續 工 作 63 鄧 小 平 報 告 中 懲 前 毖 後, 治 病 救 人 引 用 毛 澤 東 的 話, 但 毛 澤 東 對 付 不 同 派 系 或 不 同 意 見 者 的 手 段 殘 酷, 建 政 初 期 功 勛 卓 著 的 劉 少 奇 與 彭 德 懷 即 在 毛 澤 東 所 發 起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喪 命, 林 彪 一 家 人 更 被 指 稱 有 謀 叛 意 圖 而 在 墜 機 懸 案 中 身 亡 鄧 小 平 等 人 將 凡 是 派 鬥 下 權 力 核 心, 但 是 華 國 鋒 的 遭 遇 比 劉 少 奇 等 人 好 多 了, 而 保 守 派 的 陳 雲 李 先 念 等 人 與 改 革 派 的 鄧 小 平 之 間 的 角 力, 雖 然 接 連 讓 鄧 小 平 折 損 兩 名 接 班 人, 但 彼 此 之 間 仍 能 有 所 妥 協, 鄧 小 平 並 且 全 力 把 保 守 派 推 薦 的 江 澤 民 推 上 領 導 核 心 的 地 位, 並 未 因 為 派 系 鬥 爭 而 造 成 政 局 動 蕩 近 期 的 派 系 發 展 又 是 另 一 種 面 貌, 同 一 個 人 可 能 同 時 身 兼 不 同 派 系 的 成 員 身 分, 如 胡 錦 濤 同 時 是 清 華 幫 及 共 青 團 的 核 心 人 物, 曾 慶 紅 則 被 視 為 兼 具 太 子 黨 上 海 幫 及 書 記 幫 等 多 重 派 系 身 分, 不 同 政 治 網 絡 之 間 因 為 派 系 分 子 的 移 動 而 出 現 交 集, 派 系 之 間 因 此 產 生 錯 綜 複 雜 的 互 賴 關 係, 派 系 間 互 相 制 衡 協 調 合 作 取 代 了 中 共 創 黨 及 建 政 之 初 劍 拔 弩 張 的 政 治 惡 鬥 63 鄧 小 平,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1956 年 9 月 16 日, 21

32 綜 合 學 者 有 關 派 系 的 論 述, 筆 者 認 為 影 響 中 共 政 治 運 作 因 素 之 一 的 派 系 有 如 下 幾 個 重 點 :1. 派 系 的 組 成 : 成 員 因 為 意 識 形 態 的 認 同 出 身 背 景 的 接 近 維 護 自 身 權 利 等 因 素, 經 由 不 成 文 的 義 務 規 範 凝 聚 共 識, 成 員 間 互 相 幫 襯 協 助 卻 也 彼 此 制 約, 派 系 成 員 的 理 性 選 擇 在 具 體 的 人 際 關 係 網 絡 中 實 踐 2. 派 系 的 定 義 : 派 系 是 具 有 凝 聚 力 與 信 任 承 諾 的 關 係, 派 系 成 員 藉 由 集 體 行 動 或 利 益 交 換, 協 助 個 別 成 員 或 整 個 派 系 達 成 目 的 本 文 將 用 此 概 念 檢 視 派 系 在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派 系 之 間 互 相 制 衡 協 調 合 作 的 狀 態 3. 派 系 的 作 用 : 派 系 對 於 權 力 繼 承 及 政 策 制 定 具 有 影 響 力, 但 並 不 能 僅 以 派 系 理 解 中 共 政 治 發 展 的 全 貌 ( 二 ) 漸 進 式 改 革 途 徑 看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進 程, 依 切 入 角 度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論 點, 如 政 治 改 革 緩 行 論 激 進 論 及 漸 進 論 等 中 共 在 黨 的 十 三 大 所 確 立 的 改 革 策 略 與 方 向, 一 般 認 為 是 漸 進 式 而 非 激 進 式 的 改 革, 漸 進 式 主 義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依 循 縝 密 計 算 的 步 驟 逐 漸 改 變 現 狀, 以 達 到 更 完 善 的 政 策 之 運 用,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使 用 這 個 理 論 有 助 於 在 政 治 系 統 中 緩 慢 而 持 續 的 釋 放 權 力 或 改 變 制 度, 由 於 改 變 的 時 間 長 且 範 圍 及 內 容 有 限, 因 此 能 確 保 政 局 及 社 會 的 穩 定 中 共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一 直 是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64 也 期 望 能 穩 定 推 動 及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以 獲 得 政 治 改 革 的 預 期 目 標 1987 年 中 共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指 出 改 革 的 長 遠 目 標 是 建 立 高 度 民 主 法 治 完 備 富 有 效 率 充 滿 活 力 的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體 制 65 經 歷 30 年 的 改 革, 當 年 設 定 的 目 標 至 今 未 竟 全 功, 中 共 媒 體 不 得 不 一 再 為 政 治 改 革 的 進 程 辯 護 : 如 北 京 日 報 : 說 中 國 沒 有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是 不 對 的 66 新 華 社 稱 譽 政 治 改 革 是 靜 靜 的 革 命 67 鄧 小 平 在 會 見 美 國 國 務 卿 舒 茲 時 指 出 : 我 們 堅 定 不 移 的 原 則 是 要 有 穩 定 的 政 治 局 面, 以 保 證 有 秩 序 地 進 行 四 個 現 代 化 建 設, 68 認 為 64 鄧 小 平, 壓 倒 一 切 的 是 穩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9 年 2 月 26 日,2008 年 6 月 17 日 下 載, 65 同 註 說 中 國 沒 有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是 不 對 的, 北 京 日 報,2006 年 10 月 09 日, htm 67 徐 學 江, 靜 靜 的 革 命 :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穩 步 推 進, 新 華 網,2006 年 12 月 15 日 68 鄧 小 平, 中 國 只 能 走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7 年 3 月 3 日, 22

33 當 下 層 建 築 改 變 時, 上 層 建 築 也 必 須 跟 著 改 變 才 能 獲 取 改 革 成 功, 社 會 轉 型 過 程 中 保 持 政 治 穩 定 前 提 之 一 即 是 政 治 體 制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中 國 於 下 層 建 築 的 經 濟 改 革 獲 致 某 種 程 度 的 成 功 後, 卻 由 於 上 層 建 築 的 政 治 未 能 跟 著 改 變, 而 造 成 社 會 的 各 種 發 展 失 衡 的 弊 病, 各 種 動 搖 黨 執 政 根 基 的 問 題 中, 以 黨 幹 官 員 的 貪 腐 問 題 最 為 嚴 重, 其 至 被 中 共 視 為 可 能 導 致 亡 黨 亡 國 的 下 場, 為 有 效 控 制 貪 腐, 中 共 除 了 在 政 治 上 加 強 反 腐 敗 的 法 制 化 努 力 外, 黨 內 民 主 中 有 關 完 善 黨 的 監 督 機 制 更 被 視 為 制 度 化 工 作 的 核 心 任 務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但 是 政 治 改 革 受 到 哪 種 論 調 的 影 響? 1. 政 治 改 革 激 進 論 政 治 改 革 激 進 論 主 要 是 認 為 黨 應 直 接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不 應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緩 或 迂 迴 政 改 激 進 論 點 代 表 者 中 央 黨 校 的 王 秀 貴 直 接 批 判 政 治 改 革 寓 於 經 濟 論 者 : 先 搞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後 搞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把 政 治 體 制 的 路 推 到 遙 遠 的 未 來, 這 實 際 上 等 於 取 消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69 江 澤 民 1997 年 5 月 29 日 於 中 央 黨 校 省 部 級 幹 部 進 修 班 畢 業 典 禮 上 發 表 的 講 話 中 指 出 我 們 說 堅 持 11 屆 3 中 全 會 以 來 的 路 線 不 動 搖, 就 是 高 舉 鄧 小 平 同 志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旗 幟 不 動 搖, 70 表 達 出 貫 徹 鄧 小 平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態 度 江 澤 民 的 談 話 及 其 後 登 場 的 十 五 大 營 造 了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以 來 最 寬 鬆 氣 氛, 1998 年 中 國 知 識 界 瀰 漫 寬 鬆 氣 氛, 體 制 內 外 各 式 政 改 討 論 出 籠, 大 陸 當 局 似 亦 默 許, 外 界 視 為 政 治 小 陽 春, 71 許 多 書 籍 期 刊, 登 載 對 於 時 政 與 制 度 的 批 評, 政 治 改 革 激 進 論 一 時 之 間 百 花 齊 放, 其 中 以 中 國 發 展 聯 合 會 (China Development Union) 聲 勢 最 為 浩 大, 由 於 成 員 人 數 迅 速 增 加 且 括 黨 政 軍 警 身 分 人 員 而 具 有 準 政 黨 姿 態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將 中 國 這 種 政 治 上 小 陽 春 的 現 象, 歸 因 於 : 1. 江 澤 民 亟 盼 於 十 六 大 退 出 政 治 舞 臺 前, 創 造 出 與 鄧 小 平 推 動 經 改 同 樣 的 歷 史 地 位, 試 圖 在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有 所 突 破 2. 江 核 心 為 紀 念 改 革 開 放 20 週 年, 有 意 藉 進 一 步 深 化 政 經 體 制 改 革, 突 破 目 前 改 革 面 臨 的 瓶 頸, 鞏 固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基 礎 3. 為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的 運 作 69 黃 鐘, 政 治 體 制 不 能 再 往 後 推,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教 授 王 秀 貴 答 問 錄, 政 治 中 國 面 向 新 體 制 選 擇 的 時 代,( 北 京 : 今 日 中 國 出 版 社,1998 年 ), 頁 我 國 三 次 思 想 大 解 放 的 歷 史 回 望, 中 國 網 引 自 光 明 網,2008 年 5 月 9 日,2008 年 6 月 17 日 下 載, 71 葉 非 比, 大 陸 工 作 簡 報,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1 年 10 月 17 日,2008 年 6 月 17 日 下 載, 頁

34 大 陸 內 部 多 元 化 的 需 求 及 國 際 輿 論 的 壓 力, 大 陸 當 局 有 意 容 忍 知 識 份 子 的 批 評 ( 只 要 不 點 名 領 導 人, 不 搞 串 聯 ) 72 政 治 小 陽 春 畢 竟 是 個 假 象, 徐 尚 禮 指 出 : 中 共 當 局 21 日 (1998 年 12 月 ) 重 判 大 陸 中 國 民 主 黨 骨 幹 徐 文 立 王 有, 明 白 的 表 達 一 項 重 要 訊 息 : 在 大 陸 組 黨 可 以, 下 場 是 進 監 獄 中 共 對 大 陸 民 運 人 士 採 取 嚴 苛 手 段, 一 舉 粉 碎 中 國 與 國 際 社 會 對 北 京 出 現 所 謂 政 治 小 陽 春 的 樂 觀 期 盼 73 也 顯 示 中 共 領 導 人 並 未 接 受 政 治 改 革 激 進 論 者 的 主 張 2. 政 治 改 革 緩 行 論 中 共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的 論 調 即 源 自 於 此 一 主 張 抱 持 政 治 緩 行 論 觀 點 的 人 並 不 直 接 否 定 政 治 改 革 的 價 值 與 必 要 性, 而 是 間 接 的 以 政 治 改 革 時 機 及 國 內 環 境 未 臻 成 熟 的 理 由 主 張 暫 緩 進 行 改 革 74 黨 內 民 主 雖 然 是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的 一 部 份, 但 是 事 實 中 共 建 政 迄 今 4 個 真 正 最 高 領 導 人 中, 毛 澤 東 無 疑 是 韋 伯 (Max Weber) 所 謂 魅 力 型 領 袖 75 的 代 表, 鄧 小 平 的 領 袖 特 質 遠 不 如 毛 澤 東, 且 其 對 黨 政 發 展 的 思 考 角 度 以 及 所 處 環 境 畢 竟 已 與 毛 有 所 不 同, 鄧 小 平 復 出 後 所 寫 的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76 以 及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中 逐 漸 強 調 法 制 的 地 位, 顯 露 他 試 圖 經 由 規 範 化 尋 求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鄧 小 平 在 黨 內 政 治 地 位 起 伏 不 定, 但 始 終 是 一 號 重 要 人 物, 第 三 度 復 出 後 從 未 自 居 黨 第 一 把 手 的 地 位, 但 卻 是 實 際 上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然 而 鄧 小 平 在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的 過 程 中 也 得 與 黨 內 保 守 派 取 得 妥 協, 鄧 小 平 為 表 現 元 老 們 的 尊 崇, 不 只 拉 著 李 先 念 陳 雲 等 人 半 退 作 為 示 範, 還 於 1982 年 十 二 大 中 提 議 並 通 過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以 安 置 元 老 們 77 改 革 派 與 保 守 派 之 間 的 纏 鬥, 讓 鄧 小 平 在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時 也 必 須 審 時 度 勢, 何 況 技 術 官 僚 出 身 的 江 澤 民 及 胡 錦 濤? 對 他 們 而 言, 維 持 及 鞏 固 政 權 差 不 多 已 耗 盡 氣 力, 72 大 陸 及 港 澳 情 勢 - 大 陸 知 識 份 子 倡 導 政 改 受 挫 - 十 五 大 召 開 前 後 所 顯 現 的 政 治 小 陽 春, 目 前 似 已 結 束, 大 陸 及 港 澳 情 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1998 年 11 月, 73 徐 尚 禮, 北 京 政 治 小 陽 春 假 象 幻 滅, 新 世 紀 轉 引 自 中 國 時 報,1998 年 12 月 22 日, 74 黃 衛 平,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縱 橫 談, ( 北 京 : 中 央 編 譯 出 版 社,1998 年 ), 頁 英 國 政 府 與 政 治 新 論, 韋 伯 文 化 網 路,2005 年 11 月 11 日, 76 同 註 2 77 中 顧 委 的 設 置 及 其 歷 史 作 用, 新 華 網 引 自 黨 的 文 獻,2008 年 5 月 14 日,2008 年 6 月 17 日 下 載, 24

35 再 要 大 刀 闊 斧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恐 怕 是 心 餘 力 絀 如 果 中 共 高 層 領 導 人 有 選 擇 改 革 進 程 的 機 會, 沒 有 設 定 改 革 時 程 的 政 治 改 革 緩 行 論 的 觀 點 應 較 符 合 其 需 求 3. 政 治 改 革 漸 進 論 本 論 點 主 張 在 不 冒 進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漸 進 式 改 革 論 點 並 不 反 對 中 共 一 直 以 來 進 行 的 改 革, 漸 進 論 與 緩 行 論 二 派 主 張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改 革 的 時 機, 緩 行 論 認 為 應 待 時 機 成 熟 才 開 始 進 行 改 革, 漸 進 論 者 則 主 張 逐 漸 的 階 段 性 的 增 加 改 革 的 範 圍 何 增 科 認 為 漸 進 式 改 革 是 通 過 試 點 循 序 漸 進 地 分 階 段 地 由 局 部 到 整 體 逐 步 展 開 的 過 程 78 鄭 永 年 是 主 張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漸 進 論 的 代 表 學 者 之 一, 鄭 永 年 在 政 治 漸 進 主 義 一 書 指 出 中 共 為 了 適 應 社 會 經 濟 的 變 遷, 採 取 改 革 統 治 機 器 的 措 施, 經 濟 改 革 的 深 入, 累 積 了 政 治 改 革 的 變 革 動 力 79 他 肯 定 漸 進 式 政 治 改 革 的 效 果 : 在 推 動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的 同 時 保 持 了 相 對 社 會 穩 定 但 鄭 永 年 也 不 否 認 當 社 會 要 求 政 治 改 革 的 力 量 越 強 大 時, 政 治 漸 進 主 義 將 變 得 無 效 中 共 終 究 得 面 臨 加 快 政 治 改 革 的 主 要 政 治 任 務 80 除 前 述 三 種 主 要 論 點 外, 尚 有 吳 國 光 及 狄 克 森 (Bruce J.Dickson) 主 張 的 政 治 不 改 革 論 吳 國 光 認 為 中 共 的 改 革 是 進 一 步 退 兩 步, 表 面 上 看 似 採 取 了 改 革 的 動 作, 但 諸 如 以 黨 委 領 導 專 業 的 學 術 機 構 在 國 有 企 業 內 重 新 建 立 黨 委 領 導 制 以 及 由 公 安 局 長 擔 任 政 法 委 書 記 領 導 法 院 院 長 等 檯 面 下 的 動 作, 比 起 趙 紫 陽 改 革 前 的 箝 制 更 加 嚴 格 81 狄 克 森 (Bruce J.Dickson) 則 認 為 中 共 所 謂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並 未 改 變 中 共 做 為 一 個 政 權 壟 斷 者 的 地 位, 由 於 中 共 並 未 採 取 回 應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因 此 無 法 認 定 中 共 確 實 採 取 了 漸 進 式 改 革 ; 82 黃 衛 平 提 出 政 治 改 革 寓 於 經 濟 論, 認 為 中 共 最 高 決 策 78 何 增 科, 漸 進 政 治 改 革 與 民 主 的 政 治 轉 型, 北 京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2004 年 第 3 4 期 ),2005 年 4 月, ary.asp%3fid%3d 鄭 永 年, 政 治 漸 進 主 義 : 中 國 的 政 治 改 革 和 民 主 化 前 景,( 台 北 市 : 吉 虹 資 訊,2000 年 ), 頁 同 前 註, 頁 吳 國 光, 無 法 通 過 的 窄 門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回 顧 與 思 考, 新 唐 人 電 視 台 網 站,2007 年 12 月 23 日 下 載, 82 Bruce J. Dickson,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and Taiwan:The Adaptation of Leninist Parti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p5. 25

36 層 為 了 避 免 黨 內 左 傾 勢 力 對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阻 撓, 以 及 防 止 國 際 敵 對 勢 力 借 題 發 揮 ; 中 共 當 局 在 各 種 複 雜 因 素 的 壓 力 與 挑 戰 中 既 要 保 持 政 治 穩 定, 以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又 能 夠 漸 進 理 性 地 推 進 政 治 發 展, 因 而 採 取 寓 政 治 改 革 於 經 濟 改 革 之 中 融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於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之 內 這 種 具 有 極 高 政 治 智 慧 的 戰 略 選 擇 83 中 共 必 定 仔 細 思 考 過 對 黨 執 政 權 衝 擊 最 小 而 且 適 合 中 國 現 況 的 改 革 方 向, 同 時 還 必 須 足 以 阻 止 黨 內 保 守 派 奪 權 的 鬥 爭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之 後, 政 改 激 進 論 的 觀 點 固 然 令 中 共 難 以 接 受 ; 東 歐 與 蘇 聯 共 產 政 權 的 相 繼 潰 敗, 更 讓 中 共 對 於 震 盪 療 法 的 政 改 方 式 戒 慎 恐 懼 ; 然 而 面 對 可 能 亡 國 亡 黨 的 貪 腐 貧 富 差 距 及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等 社 會 問 題, 政 改 緩 行 論 者 的 主 張 只 會 加 速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崩 毀, 唯 有 漸 進 式 改 革 論 點 符 合 中 共 所 需 也 最 常 被 引 用 為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研 究 的 重 要 理 論 途 徑 漸 進 式 主 義 最 大 的 特 徵 是 靠 著 既 定 的 步 驟 對 現 狀 進 行 改 變 以 達 到 更 完 善 的 政 策 之 運 用, 在 政 治 層 面 上 使 用 這 個 理 論 有 助 於 在 政 治 系 統 中 緩 慢 而 持 續 的 釋 放 權 力 或 改 變 制 度, 由 於 改 變 的 時 間 長 而 且 範 圍 及 內 容 有 限, 因 此 能 確 保 政 局 及 社 會 的 穩 定 漸 進 式 主 義 存 在 幾 項 重 要 的 面 向 : 1. 必 須 在 現 有 的 制 度 或 組 織 上 進 行 調 整 ;2. 在 原 有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改 變 和 突 破, 時 間 因 素 有 助 於 產 生 能 量 蓄 積 與 質 量 的 增 長 3. 形 成 漸 進 式 的 改 革 是 一 種 緩 慢 的 改 變 過 桯, 改 變 的 過 程 沒 有 一 定 的 時 間 表, 而 且 不 會 突 然 發 生 變 化 4. 漸 進 式 主 義 雖 然 不 是 沒 有 限 制 的 改 革 但 也 能 接 受 錯 誤 嚐 試, 從 錯 誤 中 調 整 出 相 對 正 確 的 方 向 5. 前 提 是 不 損 及 發 動 者 原 有 的 利 益, 同 時 在 顧 及 相 對 方 的 需 求 下, 達 到 改 革 目 標 以 取 得 最 大 程 度 的 利 益 西 方 國 家 認 知 的 漸 進 式 主 義 是 一 種 具 有 民 主 精 神 的 改 革 方 式, 不 只 國 家 具 有 發 球 權, 社 會 在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之 餘 也 常 自 主 發 動 改 革, 由 於 漸 進 式 改 革 的 發 動 者 與 方 向 可 以 是 國 家 自 上 而 下 推 動, 也 可 以 由 社 會 自 下 而 上 發 動, 因 此 改 革 進 程 決 定 權 不 在 任 何 一 方, 而 是 經 由 雙 方 不 斷 的 調 整 彼 此 差 距 漸 漸 取 得 共 識 與 平 衡, 達 到 改 革 的 目 標 漸 進 式 主 義 從 理 性 主 義 中 發 展 出 來, 由 於 理 性 判 斷 與 思 考 以 及 小 幅 度 改 革 的 特 83 同 註 74, 頁 28 26

37 質, 使 其 具 有 自 我 限 制 與 調 整 的 可 能, 相 對 於 其 他 的 改 革 方 式, 漸 進 改 革 的 緩 衝 區 較 寬, 在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出 現 錯 誤 或 偏 離 改 革 目 標, 隨 時 可 以 進 行 調 整 或 回 復 強 調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的 中 共, 在 漸 進 式 主 義 的 改 革 內 涵 上 與 西 方 的 政 治 改 革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但 是 基 本 的 理 論 架 構 並 無 太 大 出 入 中 共 的 政 治 改 革 在 穩 定 的 前 提 下 依 既 定 步 驟 獲 得 預 期 的 效 果 正 是 漸 進 式 主 義 的 一 大 特 徵 中 國 在 採 行 漸 進 式 主 義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融 入 了 黨 真 正 的 目 的, 因 此 分 折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運 用 漸 進 式 主 義 的 內 涵 包 括 :1. 中 國 的 漸 進 式 政 改 就 如 同 鄧 小 平 所 言 摸 著 石 頭 過 河, 政 改 的 路 途 是 靠 著 摸 索 走 出 來 的, 在 嚐 試 錯 誤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政 治 制 度 的 調 整 2. 政 治 改 革 必 須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發 動, 且 必 須 置 於 黨 的 掌 控 之 下, 符 合 黨 對 意 識 形 態 的 詮 釋 3. 政 治 改 革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應 付 因 經 濟 改 革 所 帶 來 的 種 種 社 會 問 題, 首 要 目 標 則 在 於 維 持 黨 政 權 合 法 性 4. 政 治 改 革 的 目 標 自 始 至 終 就 不 在 於 追 求 實 現 西 方 對 民 主 的 定 義, 如 果 改 革 最 後 帶 來 民 主 化 的 效 果, 也 只 是 附 加 價 值 5. 設 定 由 上 而 下 的 方 向 進 行 政 改, 排 除 各 種 可 能 干 涉 中 共 主 導 權 的 社 會 力 量 在 分 權 讓 利 改 革 後, 地 方 政 府 只 有 在 財 政 制 度 獲 得 較 大 幅 度 鬆 綁,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仍 操 之 在 中 共 領 導 階 層 手 中, 因 為 改 革 最 終 目 的 是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維 護, 在 探 討 漸 進 式 主 義 與 政 治 改 革 之 關 係 時, 是 絕 不 可 忽 略 的 要 素 中 共 想 維 繫 政 權 合 法 性 必 須 先 維 持 好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並 且 確 實 顧 好 鄧 小 平 的 兩 個 大 局, 84 有 穩 定 的 社 會 才 能 求 取 穩 定 的 政 權 自 1978 年 中 國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迄 今 約 30 年, 有 關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進 程, 中 國 學 界 多 採 四 階 段 說, 儘 管 黃 衛 平 所 主 張 的 政 改 緩 行 論 與 王 貴 秀 政 改 激 進 論 的 主 張 不 同, 使 渠 等 對 有 關 中 共 政 改 的 具 體 分 期 和 內 容 出 現 歧 異, 但 研 究 者 大 多 認 同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進 程 確 實 呈 現 階 段 性 發 展 84 八 年 代, 在 我 國 改 革 開 放 和 現 代 化 建 設 全 面 展 開 以 後, 鄧 小 平 同 志 提 出 了 要 顧 全 兩 個 大 局 的 地 區 發 展 戰 略 構 想 一 個 大 局 是 沿 海 地 區 加 快 對 外 開 放, 較 快 地 先 發 展 起 來, 內 地 要 顧 全 這 個 大 局 另 一 個 大 局 是, 當 發 展 到 一 定 時 期, 即 到 本 世 紀 末 全 國 達 到 小 康 水 準 時, 全 國 就 要 拿 出 更 多 力 量 幫 助 中 西 部 發 展, 東 部 沿 海 地 區 也 要 服 從 這 個 大 局 西 部 地 區 開 發 的 基 本 思 路 和 戰 略 任 務 新 華 網,2006 年 7 月 25 日 27

38 表 1-1.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進 程 四 階 段 分 期 表 學 者 時 間 分 期 重 要 內 容 黃 衛 平 1978 底 -1985: 政 治 體 制 改 進 行 機 構 改 革 和 重 建 農 村 基 層 政 權 革 的 奠 定 基 礎 期 上 半 : 政 治 體 制 解 決 黨 政 分 開 問 題 和 繼 續 進 行 機 構 改 革 改 革 的 宣 傳 熱 點 期 1989 下 半 底 : 政 治 保 持 政 治 穩 定 體 制 改 革 的 歷 史 轉 折 期 1992 迄 今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進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推 進 機 構 改 革 和 法 制 建 入 隱 性 發 展 期 設, 實 行 寓 政 治 改 革 於 經 濟 改 革 之 中 的 戰 略 王 貴 秀 11 屆 三 中 全 會 到 1980 提 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任 務 1980 到 中 共 13 大 規 劃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藍 圖 13 大 到 14 大 85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嚴 重 滯 後 15 大 到 現 在 中 共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思 路 出 現 新 突 破 王 懷 超 70 年 代 末 到 80 年 代 中 期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初 步 探 索 階 段 80 年 代 中 後 期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全 面 部 署 階 段 80 年 代 末 到 90 年 代 中 期 治 體 制 改 革 總 結 經 驗 調 整 思 路 階 段 90 年 代 中 後 期 至 今 適 應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要 求 繼 續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時 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作 者 參 考 1. 何 增 科, 漸 進 政 治 改 革 與 民 主 的 政 治 轉 型, 黃 仁 宗,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緊 迫 性 與 目 標 反 思 87 等 文 製 表 從 中 國 學 者 的 分 期 可 觀 察 到 中 共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進 程 具 有 高 低 起 伏 特 徵, 到 了 90 年 代 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方 向 出 現 調 整, 中 共 將 政 治 改 革 限 縮 為 行 政 制 度 面 的 改 革, 如 通 過 實 行 分 稅 制 人 事 任 免 和 強 化 職 能 部 門 的 垂 直 領 導 ; 加 強 中 央 政 府 對 地 方 的 控 制 能 力, 並 壓 抑 地 方 政 府 違 反 中 央 政 策 及 規 定 的 激 進 經 濟 發 展 手 段 ; 不 再 如 趙 紫 陽 強 調 黨 政 分 開 或 用 政 改 解 決 政 治 體 制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是 朝 向 加 強 黨 的 領 導 同 時 接 受 制 度 建 設 法 治 人 權 和 權 力 監 督 制 約 等 概 念 88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發 表 一 篇 名 為 從 經 濟 發 展 角 度 思 考 和 設 計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文 章, 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分 為 將 建 設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作 為 85 黃 仁 宗,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緊 迫 性 與 目 標 反 思, 中 國 學 術 城 引 自 戰 略 與 管 理 (2002 年 第 2 期 ) 2002 年 7 月 4 日,2008 年 6 月 17 日 下 載, 86 同 註 同 註 趙 紫 陽 也 跟 著 鄧 小 平 講 黨 政 分 開, 但 是 他 把 黨 政 分 開 的 內 容 和 意 涵 大 大 地 發 揮 了 他 集 中 要 做 的 一 個 事 情 就 是 要 限 制, 最 終 是 削 弱 共 產 黨 的 權 力 當 然 這 離 改 造 一 黨 專 制, 還 有 一 定 的 距 離 同 註 81 28

39 目 標 和 重 點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以 及 從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角 度 進 行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兩 種 報 告 中 認 為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應 當 放 在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上 : 將 目 前 還 帶 有 計 劃 行 政 生 產 建 設 型 色 彩 的 政 府, 轉 變 成 公 共 服 務 和 公 共 管 理 型 的 政 府 89 楊 宏 山 根 據 黨 和 政 府 領 導 人 的 談 話, 指 出 當 前 與 未 來 一 段 時 期 內, 中 共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有 下 列 4 個 目 標 :1. 改 革 政 治 體 制 與 運 行 機 制 中 不 適 合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部 份, 全 面 解 放 和 發 展 社 會 生 產 力 以 促 進 社 會 資 源 優 化 配 置 ;2. 鞏 固 社 會 主 義 基 本 制 度 與 秩 序, 完 善 和 發 展 社 主 義 民 主, 促 進 黨 和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的 民 主 化 和 法 制 化, 實 行 民 主 選 舉 決 策 管 理 和 監 督 ;3. 保 證 人 民 依 法 行 使 廣 泛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4. 建 立 辦 事 高 效 運 轉 協 調 廉 潔 勤 政 行 為 規 範 的 行 政 管 理 體 系, 提 高 政 府 在 立 法 司 法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水 平 90 穩 定 政 權 是 中 共 迫 切 的 目 標, 然 而 如 果 不 在 政 治 改 革 上 有 所 突 破, 則 無 異 於 緣 木 求 魚, 政 治 改 革 應 該 朝 哪 條 路 線 走, 成 為 中 共 領 導 人 最 大 的 挑 戰, 唯 一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胡 錦 濤 將 延 續 鄧 小 平 不 照 搬 西 方 那 一 套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 今 後 也 不 能 照 搬 西 方 的 一 套 如 果 硬 要 照 搬, 造 成 動 亂, 那 是 很 不 利 的 這 是 個 非 常 實 際 的 嚴 重 問 題, 91 在 胡 錦 濤 順 利 完 成 總 書 記 的 第 二 個 任 期 前, 中 共 的 政 治 改 革 不 可 能 採 用 西 方 的 政 治 制 度, 仍 將 努 力 兼 顧 黨 的 意 識 形 態, 於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口 號 下 進 行 改 革 中 國 是 龐 大 而 古 老 的 國 家, 人 民 對 於 共 產 黨 執 政 以 來 因 為 意 識 形 態 而 遭 遇 的 苦 難 創 傷 記 憶 猶 新, 經 濟 改 革 後, 人 民 掌 握 了 生 產 資 料, 自 主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強 國 家 弱 社 會 的 情 勢 發 生 變 化 進 入 21 世 紀 後, 掌 國 家 大 政 的 中 共 領 導 人 面 對 政 治 改 革 必 須 考 量 的 變 數 更 複 雜, 在 穩 定 中 徐 圖 改 革 之 功 對 延 續 政 權 毋 寧 是 比 較 保 險 的 做 法 過 去 西 方 學 者 在 研 究 中 國 政 治 時 常 會 用 自 身 政 治 經 驗 去 論 斷 中 國 政 治 的 種 種 不 民 主, 並 且 批 評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的 速 度, 但 是 中 國 的 政 治 改 革 雖 然 緩 慢 卻 未 再 出 現 如 毛 澤 東 時 代 因 派 系 鬥 爭 而 造 成 的 人 禍 由 中 共 主 導 的 政 治 改 革 由 上 而 下 的 進 度 緩 慢 的 進 行 著, 在 改 革 過 89 中 央 黨 校 研 究 室 課 題 組, 從 經 濟 發 展 角 度 思 考 和 設 計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6 年 07 月 05 日, 90 楊 宏 山,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關 係,( 台 北 市 : 五 南 出 版,2004 年 ), 頁 鄧 小 平, 要 吸 收 國 際 的 經 驗,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8 年 6 月 3 日, 29

40 程 時 而 因 為 國 家 內 部 社 會 環 境 的 改 變 時 而 受 黨 內 派 系 利 益 或 意 識 形 態 鬥 爭 而 調 整 停 滯 或 重 新 再 來, 以 保 持 改 革 過 程 中 政 局 的 穩 定 以 及 改 革 決 策 的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2002 年, 胡 錦 濤 接 任 中 央 總 書 記 的 位 置, 權 力 轉 移 是 十 六 大 的 重 點 工 作, 派 系 鬥 爭 已 不 再 如 過 去 激 烈,2007 年, 已 坐 穩 領 導 人 位 子 的 胡 錦 濤 並 未 在 十 七 大 中 指 定 接 班 人, 人 治 色 彩 極 濃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似 乎 因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改 革 而 出 現 法 治 的 曙 光 無 論 是 政 治 體 制 政 治 制 度 或 本 文 所 將 討 論 的 黨 內 民 主 等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工 程, 這 些 轉 變 都 有 如 靜 水 流 深 緩 慢, 非 有 長 時 間 的 細 心 觀 察 才 得 以 察 覺, 政 治 改 革 的 前 提 是 維 護 一 黨 專 政 的 地 位, 除 非 亡 黨 危 機 已 迫 在 眉 睫, 中 共 將 不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釋 放 政 權 或 進 行 迅 速 的 全 面 性 的 政 治 改 革, 未 來 仍 將 如 過 去 30 年 一 樣, 以 穩 定 壓 倒 一 切 的 態 度 持 續 以 漸 進 式 主 義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也 許 中 共 所 稱 的 漸 進 式 改 革 與 西 方 國 家 的 內 容 不 很 吻 合, 但 政 治 改 革 是 真 正 發 生 而 且 還 繼 續 發 展 中 的 事 實 ( 三 ) 民 主 集 中 制 研 究 途 徑 與 蘇 聯 東 歐 等 原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一 樣, 中 共 自 創 黨 後 即 承 襲 蘇 維 埃 政 權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並 且 認 同 民 主 與 集 中 是 一 體 兩 面 的 理 論 陳 明 忠 指 出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性 角 色 與 意 識 形 態 的 密 切 關 聯 : 黨 的 領 導 性 角 色 不 僅 在 蘇 聯, 也 在 所 有 既 存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內 被 認 為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憲 法 原 理 黨 的 領 導 在 制 度 上 的 意 義 就 是 黨 佔 有 國 家 權 力 的 中 樞, 而 黨 的 領 導 的 危 機, 就 成 為 社 會 主 義 的 危 機, 否 定 黨 的 領 導 就 是 否 定 社 會 主 義 92 他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初 期 列 寧 式 政 權 主 要 特 徵 是 犧 牲 民 主 主 義 原 則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的 黨 組 織, 當 局 勢 轉 變 為 對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有 利 時, 列 寧 於 1905 年 12 月 第 一 屆 蘇 維 埃 的 黨 協 商 會 議 有 關 黨 的 再 組 織 的 決 議 文 中 接 受 黨 內 民 主, 而 黨 內 民 主 的 原 則 包 括 : 民 主 集 中 制 廣 泛 的 選 舉 制 最 廣 泛 的 公 開 性 幹 部 任 期 制 以 及 嚴 格 的 報 告 義 務 等 等 93 中 共 建 政 後 亦 將 民 主 集 中 制 列 為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主 張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中 的 民 主 指 的 是 黨 員 和 組 織 的 意 願 呈 現, 當 黨 員 與 黨 組 織 的 意 見 獲 得 充 分 表 述, 產 生 出 正 確 的 集 中 就 能 形 成 共 產 黨 的 統 一 意 志, 讓 黨 員 及 組 織 充 份 發 表 意 見 見 的 民 主 固 然 重 要, 但 絕 不 能 忽 略 民 主 必 須 配 合 正 確 集 中, 唯 有 民 主 與 集 中 兩 者 互 相 92 同 註 同 註 19 30

41 為 用 才 有 利 於 黨 中 央 對 黨 的 控 制 和 政 策 的 推 行, 對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而 言, 民 主 和 集 中 並 不 是 兩 個 對 立 的 詞 彙 中 共 以 漸 進 式 主 義 進 行 以 發 展 經 濟 為 主 要 目 標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94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為 符 合 現 實 而 進 行 相 當 程 度 的 修 正, 放 權 讓 利 是 政 治 改 革 內 容 之 一, 雖 然 促 進 地 方 黨 政 一 把 手 競 相 尋 求 各 種 有 利 於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管 道, 也 給 予 地 方 政 府 更 大 的 稅 賦 空 間, 但 是 經 濟 的 增 長 造 成 地 方 領 導 人 聲 望 力 量 上 升, 而 黨 中 央 則 因 為 預 算 分 配 能 力 下 降 且 與 民 間 發 展 有 所 隔 閡 而 使 得 領 導 權 威 相 對 下 降, 為 強 化 黨 中 央 對 國 家 機 器 與 黨 員 的 控 制, 鞏 固 政 權 的 正 當 性, 中 共 因 此 更 加 強 調 民 主 集 中 制 中 的 權 力 集 中 原 則 : 我 們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要 求 我 們, 必 須 堅 決 執 行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的 原 則 95 黨 中 央 可 放 出 部 份 行 政 權 與 財 稅 資 源 給 由 黨 委 所 控 制 的 地 方 政 府, 但 是 任 何 與 政 治 體 制 相 關 的 改 革 主 導 權 仍 是 中 央 常 委 會 專 擅 的 權 力 强 化 有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民 主, 應 當 從 下 到 上 擴 大 民 主 ; 而 清 理 法 律 法 規 法 律 和 法 律 法 規 形 成 民 主 化, 則 要 從 上 到 下 進 行, 96 這 篇 以 中 央 黨 校 研 究 室 課 題 組 領 銜 發 表 的 文 章 點 出 : 中 共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民 主 化 仍 得 在 集 中 制 的 框 架 內 由 上 而 下 的 推 進 中 共 為 維 護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而 必 須 由 革 命 黨 向 執 政 黨 轉 型, 如 江 澤 民 的 三 個 代 表 理 論 寫 入 黨 章, 即 意 圖 將 中 共 詮 釋 為 能 夠 代 表 全 民 的 執 政 黨 角 色, 但 閏 東 認 為 中 共 在 推 動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卻 仍 充 滿 革 命 黨 的 特 徵 : 典 型 的 敵 我 分 析 思 維 ;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政 策 領 導 政 治 動 員 為 主,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體 制 等 97 由 於 這 兩 種 類 型 的 政 黨 在 結 構 與 功 能 方 面 有 著 不 同 的 價 值 取 向, 中 共 耽 心 轉 型 結 果 可 能 不 利 於 一 元 化 領 導 的 目 標, 因 此 在 政 治 經 濟 體 制 上 進 行 各 種 制 度 改 革 時 始 終 堅 持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地 位 維 基 百 科 對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解 釋 是 : 民 主 集 中 制 只 適 用 於 革 命 黨, 因 為 革 命 黨 既 要 體 現 民 主, 又 需 要 保 持 黨 內 秩 序 紀 律 及 團 結, 以 及 服 從 上 級 指 示, 以 發 揮 黨 內 最 大 影 94 同 註 張 義 生, 貫 徹 民 主 集 中 制 必 須 把 握 三 個 原 則,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引 自 學 習 時 報,2006 年 06 月 27 日 96 同 註 閆 東, 從 結 構 - 功 能 的 視 角 看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革 命 黨 特 徵 -- 革 命 黨 向 執 政 黨 轉 型 面 臨 的 歷 史 困 境 分 析,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6 年 4 月 號, 總 第 49 期,2006 年 4 月 29 日, 31

42 響 力 及 有 效 指 揮 作 戰 ( 革 命 ), 故 此 民 主 集 中 制 應 運 而 生, 98 中 共 能 否 在 政 治 改 革 中 堅 持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強 調 且 順 利 由 革 命 黨 轉 型 為 執 政 黨 成 為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中 最 大 的 問 題 黨 內 民 主 是 自 馬 克 思 以 來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所 信 奉 的 堅 定 信 條, 中 共 自 建 黨 以 來, 民 主 集 中 制 即 成 為 黨 建 的 不 二 原 則 99 中 共 自 詡 中 國 是 一 個 由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國 家, 胡 錦 濤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說 :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質 和 核 心, 100 人 民 在 政 治 方 面 的 權 力 統 一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代 表 人 民 執 行, 中 共 並 不 因 為 代 表 全 體 人 民 行 使 政 治 權 力 而 自 認 為 不 是 民 主 的 國 家 鄧 小 平 指 出 民 主 集 中 制 對 中 共 而 言 是 根 本 的 組 織 原 則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我 們 黨 的 列 寧 主 義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黨 的 根 本 的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黨 的 工 作 中 的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101 但 是 也 提 醒 在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時 應 注 意 它 的 力 量 : 民 主 集 中 制 執 行 得 不 好, 黨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國 家 也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社 會 主 義 也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102 中 共 雖 然 強 調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是 以 民 主 為 前 提 或 基 礎 的 集 中 制, 但 是 其 內 在 意 涵 卻 全 然 與 民 主 背 道 而 馳, 鄧 小 平 說 : 黨 是 一 個 戰 鬥 的 組 織, 沒 有 集 中 統 一 的 指 揮, 是 不 可 能 取 得 任 何 戰 鬥 勝 利 的, 一 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措 施 都 不 是 為 了 削 弱 黨 的 必 需 的 集 中, 而 是 為 了 給 它 以 強 大 的 生 氣 勃 勃 的 基 礎, 103 對 中 共 而 言,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所 發 展 的 民 主 最 終 目 的 是 提 供 黨 統 一 指 揮 的 基 礎 力 量, 而 非 賦 予 人 民 參 與 政 治 權 力 的 途 徑 宋 惠 昌 認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作 用 有 三 點 :1.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權 力 結 構 形 成 鞏 固 和 發 展 的 正 確 指 導 原 則 ;2.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中 權 力 運 行 的 保 證 機 制 ;3.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管 理 過 程 中 的 正 確 決 策 機 制 104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集 中 概 念 有 助 於 中 共 權 力 運 行 與 決 策 機 制, 使 得 民 主 的 部 份 似 乎 成 了 裝 飾 品, 鄧 小 平 說 : 我 們 要 發 揚 民 主, 但 是 同 時 需 要 集 中 也 許 現 在 和 以 後 一 個 相 當 時 候, 更 98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封 毅, 黨 的 先 進 性 建 設 的 根 本 依 據 : 黨 章,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6 年 08 月 23 日, 同 註 宋 惠 昌, 論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實 踐 和 功 能, 理 論 視 野 ( 北 京 ),1997 年 第 1 期,(1997 年 1 月 ): 頁

43 要 著 重 強 調 該 集 中 的 必 須 認 真 集 中, 以 便 把 效 率 提 高 一 些 105 因 為 集 中 制 有 助 於 貫 徹 領 導 者 個 人 意 志, 而 且 提 供 中 共 權 力 集 中 的 論 述 基 礎, 因 此 領 導 人 偏 重 集 中 而 輕 忽 民 主 就 不 足 為 奇 了, 但 是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而 缺 少 制 衡 的 力 量, 卻 會 演 變 成 鄧 小 平 所 說 的 個 人 領 導, 個 人 集 權 式 的 領 導 也 在 這 種 組 織 原 則 下 自 然 而 然 演 變 成 個 人 獨 裁 式 領 導 無 論 是 毛 澤 東 個 人 獨 裁 式 領 導 或 鄧 小 平 與 保 守 派 在 協 商 後 做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乃 至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不 得 不 屈 從 的 集 體 領 導, 都 未 乖 離 中 共 強 調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張 執 中 認 為 : 受 到 前 期 制 度 遺 產 的 影 響, 以 及 執 政 者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摻 入 強 烈 的 維 持 現 狀 統 治 的 偏 好 (status quo bias), 形 成 黨 國 體 制 中 深 切 的 制 度 化 與 反 制 度 化 的 矛 盾, 此 矛 盾 不 但 限 制 了 未 來 的 發 展 路 徑, 也 使 得 民 主 與 集 中 的 議 題, 一 直 在 黨 內 不 斷 的 輪 迴 討 論 106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明 定 於 中 共 黨 章 中 的 重 要 組 織 原 則, 中 共 以 塊 塊 作 為 地 方 的 黨 組 織 基 礎, 以 條 條 作 為 國 家 職 能 部 門 組 織 和 軍 隊 黨 組 織 系 統, 各 個 黨 組 織 系 統 通 過 各 自 的 途 徑 統 一 於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下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種 組 織 原 則 下, 真 正 掌 國 家 大 權 的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委 員 經 由 條 條 塊 塊 的 組 織 架 構 有 效 取 得 對 政 治 穩 定 度 的 最 大 控 制 程 度, 民 主 集 中 制 不 只 符 合 中 共 在 黨 組 織 理 論 上 的 依 據, 並 取 得 對 其 政 權 合 法 性 及 正 當 性 的 認 可, 在 民 主 的 概 念 上 少 數 應 服 從 多 數, 但 是 在 集 中 的 概 念 上 下 級 應 服 從 上 級, 黨 組 織 的 上 級 人 數 當 然 比 下 級 人 數 少, 在 黨 內 重 要 事 務 的 討 論 上, 究 竟 應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或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民 主 與 集 中 二 者 概 念 在 執 行 時 存 在 的 根 本 差 異, 使 得 中 共 在 推 動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的 黨 內 民 主 時, 必 須 不 斷 加 強 論 述 107 因 此 中 共 內 部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時, 仍 未 放 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因 此 本 文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作 為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理 論 途 徑 當 共 產 黨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個 概 念 分 歧 的 語 彙 做 為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原 則 及 執 行 準 則 時,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也 因 而 產 生 本 質 的 不 穩 定 105 鄧 小 平, 堅 持 黨 的 路 線, 改 進 工 作 方 法,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二 卷, 1980 年 2 月 29 日, 106 同 註 周 生 貴, 略 論 領 導 班 子 貫 徹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幾 個 問 題, 石 河 子 大 學 學 報 ( 新 疆 ), 第 5 卷 第 1 期, (2005 年 3 月 ): 頁 1-4 韓 光 宇, 關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中 集 中 問 題 探 析, 理 論 視 野 ( 北 京 ),2002 年 第 1 期,(2002 年 1 月 ): 頁 盧 先 福, 論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完 善 和 發 展, 理 論 視 野 ( 北 京 ), 1997 年 第 6 期,(1997 年 6 月 ): 頁 宋 惠 昌, 論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實 踐 和 功 能, 理 論 視 野 ( 北 京 ), 1997 年 第 1 期,(1997 年 1 月 ): 頁 等 33

44 ( 四 ) 制 度 化 研 究 途 徑 本 文 從 制 度 化 途 徑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體 制 改 革 的 運 作 這 個 途 徑 強 調 制 度 是 政 治 運 作 中 鬥 爭 與 妥 協 都 須 遵 從 的 遊 戲 規 則 中 國 的 政 治 歷 史 一 直 存 在 濃 厚 人 治 色 彩, 然 而 即 便 是 皇 帝 也 有 其 必 須 遵 循 的 典 章 制 度 在 政 治 運 作 中, 制 度 以 規 則 的 模 式 對 人 產 生 約 束 力 中 共 自 1949 年 建 政 以 迄 1979 年 毛 澤 東 崩 殂, 因 為 毛 個 人 意 志 力 及 領 袖 魅 力 凌 駕 於 制 度 的 約 束 力 之 上, 打 破 領 導 人 應 遵 循 的 規 則 而 使 制 度 失 去 作 用, 也 造 成 文 化 大 革 命 這 場 中 共 建 政 之 後 最 為 嚴 重 的 動 亂 個 性 相 較 於 毛 澤 東 而 言 相 對 務 實 的 鄧 小 平 並 非 不 具 領 袖 魅 力, 必 要 時 他 也 具 有 可 以 超 越 體 制 對 政 治 進 行 非 正 式 的 操 作, 例 如 他 辭 去 黨 內 職 務 後, 仍 能 以 一 介 黨 員 身 分 發 表 左 右 江 澤 民 政 策 方 向 的 南 巡 講 話 但 是 其 所 建 立 的 任 期 制 老 幹 部 退 休 制 及 集 體 領 導 等 制 度 已 成 為 中 共 高 層 政 治 運 作 中 各 派 系 都 能 遵 守 的 遊 戲 規 則 鄧 小 平 是 中 共 從 毛 澤 東 這 種 魅 力 型 的 個 人 領 導 過 渡 到 技 術 官 僚 集 體 領 導 的 建 構 者 從 鄧 小 平 的 個 人 領 導 到 江 澤 民 之 後 的 集 體 領 導, 中 共 的 領 導 模 式 逐 漸 進 入 制 度 化 制 度 化 是 本 文 最 重 要 的 研 究 途 徑, 除 了 黨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的 演 變 外,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中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的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改 變 監 督 機 制 對 於 防 治 貪 腐 的 加 強 等, 都 須 以 制 度 研 究 為 途 徑 以 決 策 機 制 而 言,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一 個 擁 有 七 千 餘 萬 黨 員 的 巨 大 政 黨, 鄧 小 平 掌 權 期 間 雖 具 有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權 力, 但 他 大 多 能 與 陳 雲 等 保 守 派 元 老 取 得 協 調, 而 在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確 定 後, 即 使 江 澤 民 或 胡 錦 濤 身 為 黨 的 第 一 把 手, 重 要 的 事 務 仍 須 經 由 政 治 局 常 委 討 論 後 做 出 集 體 決 策, 當 然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少 不 了 派 系 相 互 之 間 的 折 衝 與 妥 協, 中 共 重 大 決 策 的 形 成 不 再 是 由 領 導 一 人 說 了 算 當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進 程 朝 向 制 度 化 途 徑 發 展 後, 做 為 扭 轉 人 民 對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不 滿 的 敲 門 磚,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成 為 最 迫 切 執 行 制 度 化 的 重 要 核 心 工 程,2004 年 2 月 通 過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即 載 明 根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在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前 提 下, 增 強 拒 腐 防 變 和 抵 禦 風 險 能 力, 堅 持 黨 的 先 進 性 而 制 定 條 例 108 此 一 條 例 監 督 對 象 包 括 全 體 黨 員, 連 中 共 政 治 局 委 員 及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都 在 被 監 督 之 108 受 權 發 布 :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新 華 網,2004 年 2 月 17 日, 34

45 列 監 督 條 例 首 次 賦 予 黨 代 表 監 督 責 任, 合 理 了 黨 代 表 常 任 制, 同 時 減 少 紀 委 監 督 時 存 在 的 灰 色 地 帶, 紀 委 對 於 黨 員 的 紀 律 檢 察 有 監 督 條 例 為 憑, 監 督 力 道 也 能 有 所 提 升 另 外, 中 共 對 媒 體 的 箝 制 雖 未 鬆 懈, 但 也 在 條 例 中 賦 予 輿 論 監 督 受 法 規 保 障 的 地 位 2004 年 9 月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公 議 公 報 指 出 完 善 黨 領 導 經 濟 工 作 的 體 制 機 制 和 方 式 應 不 斷 提 高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能 力,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和 程 序 化, 加 強 對 權 力 運 行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的 領 導 方 式, 將 提 高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列 為 未 來 政 策 重 點, 109 中 共 認 為 提 升 執 政 能 力 對 於 維 繫 政 權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力, 對 一 黨 專 政 的 中 共 而 言, 完 善 黨 內 事 務 的 制 度 化 是 提 升 整 體 執 政 能 力 的 基 礎, 因 而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過 程 即 是 以 制 度 化 為 主 要 內 容, 但 制 度 化 是 否 能 視 為 政 治 改 革? 中 共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大 纛 下, 大 肆 宣 揚 對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為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重 要 的 政 治 改 革 成 果, 中 共 的 政 治 改 革 成 果 如 何? 裴 幸 謙 指 出 民 主 政 治 具 有 如 全 民 普 選 政 務 公 開 憲 法 至 上 及 分 權 制 衡 等 普 世 價 值 與 標 準, 體 現 在 制 度 上 則 應 當 是 多 元 並 存 權 力 分 立 保 障 人 權 自 由 且 政 府 權 力 受 憲 法 與 法 律 限 制, 然 而 中 共 卻 明 言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必 須 具 備 中 國 特 色, 而 中 共 的 領 導 與 執 政 是 保 證 政 權 穩 定 所 必 須, 只 有 在 中 共 領 導 下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是 是 可 靠 保 障 的 民 主 110 對 中 共 而 言, 黨 內 民 主 真 正 要 保 障 的 其 實 是 中 共 永 久 的 執 政 地 位, 深 究 中 共 對 於 黨 內 各 種 事 務 制 度 化 的 出 發 點 與 目 的, 可 發 現 中 共 政 權 為 了 能 跟 上 因 經 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環 境 劇 變, 不 得 不 與 時 俱 進 地 修 補 黨 禸 制 度 的 不 足 所 導 致 的 執 政 能 力 低 落, 減 少 以 黨 領 政 的 政 治 體 制 運 作 的 弊 端 及 增 進 執 政 效 能, 因 此 制 度 化 的 舉 措 不 在 於 保 障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力, 充 其 量 只 能 算 是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條 文 從 無 到 有 的 政 治 現 代 化 過 程 而 已 此 外, 韋 伯 (Max Weber) 曾 將 權 威 區 分 成 三 種 型 態, 分 別 是 理 性 - 合 法 型 (rational legal) 經 由 規 範 性 的 法 則 賦 予 其 正 當 性, 如 憲 法 選 舉 等 ; 傳 統 型 (traditional) 權 威 來 自 歷 史 習 慣 及 風 俗 等, 及 世 襲 君 主 制 ; 領 袖 魅 力 型 109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4 年 9 月 19 日, 裴 幸 謙, 2005 年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情 勢 評 估 與 未 來 展 望,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6 年 01 月 10 日, 35

46 (charismatic) 即 領 袖 個 人 的 人 格 特 質 足 以 激 起 大 眾 的 信 心 甚 至 引 起 大 眾 的 狂 熱 崇 拜, 自 然 就 能 獲 得 權 威 來 源 111 中 共 建 政 後 第 一 個 領 導 人 是 毛 澤 東, 他 憑 藉 個 領 袖 魅 力 引 發 人 民 狂 熱 崇 拜, 以 個 人 意 志 左 右 中 國 上 下 意 識 形 態, 使 中 國 陷 入 發 展 的 黑 暗 期, 雖 然 未 影 響 到 他 個 人 導 地 位 的 正 當 性, 但 卻 影 響 了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鄧 小 平 的 威 權 部 份 來 自 個 人 領 袖 魅 力, 部 份 則 來 自 他 在 中 共 創 黨 及 建 政 中 累 積 的 功 勛, 由 於 鄧 小 平 權 威 的 來 源 使 其 具 有 在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上 取 得 黨 內 保 守 派 元 老 支 持 的 實 力, 但 是 鄧 小 平 認 知 到 建 政 元 老 在 文 革 後 迅 速 凋 零, 未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沒 有 革 命 世 代 領 導 下, 政 權 合 法 性 將 受 到 更 大 的 挑 戰, 這 是 鄧 小 平 不 得 不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當 經 濟 改 革 有 明 顯 效 果 時, 長 期 處 於 無 產 階 級 共 產 制 度 下 的 人 民 欣 然 擁 戴 中 共 政 權, 但 當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使 人 民 產 生 相 對 剝 奪 感, 並 且 開 始 質 疑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時,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問 題 再 度 浮 現 十 六 大 的 重 頭 戲 雖 然 是 兩 代 領 導 核 心 的 權 力 移 轉, 但 對 中 共 更 迫 切 的 問 題 卻 在 於 如 何 解 決 政 權 危 機, 江 澤 民 政 治 報 告 將 黨 內 民 主 提 到 重 要 地 位 並 且 重 申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的 政 策 方 向 ; 112 胡 錦 濤 指 出 為 抓 住 和 用 好 重 要 戰 略 機 遇 期 實 現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宏 偉 目 標,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是 必 然 的 要 求 113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作 報 告 時 除 指 出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是 黨 與 國 家 2020 年 前 的 奮 鬥 目 標, 並 表 示 黨 中 央 將 採 取 六 舉 措 推 進 民 主 政 治 的 發 展, 推 進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程 序 化, 114 顯 示 兩 代 領 導 人 企 圖 藉 由 政 治 的 制 度 化 途 徑, 積 極 提 高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形 象, 以 型 塑 人 民 對 中 共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經 由 規 範 性 的 法 則, 賦 予 政 權 正 當 性,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中 國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而 以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來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可 視 為 建 立 理 性 - 合 法 型 的 權 威 以 延 續 政 權 合 法 性 (legitimation) 的 過 程 111 同 註 同 註 胡 錦 濤, 在 省 部 級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提 高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能 力 專 題 研 討 班 上 的 講 話, 新 華 網,2005 年 6 月 26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六 舉 措 推 進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化, 大 公 網,2007 年 10 月 16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36

47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一 研 究 範 圍 1956 中 共 於 黨 章 中 通 過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的 決 定, 但 隨 即 被 束 諸 高 閣, 在 大 饑 荒 之 後 曾 被 數 次 被 提 出, 但 當 時 唯 一 的 作 用 只 是 政 治 鬥 爭 的 誘 餌, 總 是 尚 未 受 到 注 意 就 已 消 失 在 政 治 的 黑 幕 中, 改 革 開 放 後 到 在 十 六 大 之 前, 只 被 偶 爾 拿 出 來 曬 曬 太 陽, 聊 表 中 共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心 意 十 六 大 之 後, 在 媒 體 學 界 爭 相 探 討 大 肆 宣 揚 下, 黨 內 民 主 突 然 間 成 了 中 共 政 權 的 續 命 丹, 而 江 澤 民 的 談 話 更 表 明 中 共 確 實 有 意 以 推 動 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來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以 確 保 中 共 未 來 穩 定 執 政 的 局 勢 本 文 首 先 研 究 討 論 中 國 共 產 黨 何 以 在 十 六 大 之 後 表 現 出 在 黨 內 推 動 民 主 的 決 心, 中 共 所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包 含 的 面 向 及 現 況 分 析 共 產 黨 有 關 民 主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的 論 述 其 次 則 探 討 中 共 為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採 取 了 哪 些 制 度 化 措 施 從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會 發 布 的 規 範 性 文 件 可 以 發 現 中 共 針 對 黨 委 選 舉 及 任 期 制 度 內 部 決 策 機 制 及 監 督 機 制 以 及 黨 員 權 利 制 度 化 保 障 等, 是 中 共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主 軸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化 已 經 在 基 層 黨 組 的 選 舉 方 面 有 所 實 現, 雖 然 還 在 起 步 階 段 且 屬 於 層 級 較 低 的 基 層 黨 組, 但 是 有 助 於 中 共 高 層 從 中 學 習 累 積 民 主 選 舉 經 驗 在 內 部 決 策 機 制 及 監 督 機 制 方 面 進 行 改 革, 有 助 於 黨 務 公 開 及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內 部 監 督 條 例 115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都 受 到 黨 員 的 歡 迎, 但 是 由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領 導 人 的 情 況, 沒 有 足 供 依 循 監 督 的 決 策 機 制, 仍 可 能 無 法 防 止 擔 任 領 導 職 務 的 黨 幹 濫 用 權 力, 自 然 無 法 根 除 人 民 最 深 惡 痛 絕 的 貪 腐 問 題 本 文 研 究 範 圍 : 一 時 間 範 圍 : 本 文 主 要 以 江 澤 民 在 1989 出 任 總 書 記 至 2002 年 十 六 大 胡 錦 濤 接 班, 再 到 2007 年 17 大 為 研 究 的 時 間 範 圍 二 研 究 議 題 : 以 黨 內 民 主 為 方 向 下 的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與 權 移 轉 為 主 要 研 究 議 題 三 行 動 者 115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共 5 章, 即 總 則 監 督 職 責 監 督 制 度 監 督 保 障 附 則, 共 47 條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由 總 則 分 則 附 則 組 成, 共 178 條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和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夏 長 勇,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和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人 民 網,2004 年 2 月 17 日, 37

48 範 圍 : 早 在 20 世 紀 末 崩 殂 的 鄧 小 平 對 江 胡 兩 人 影 響 深 遠, 是 本 文 主 要 行 動 者 之 一, 而 江 澤 民 及 胡 錦 濤 兩 位 則 是 中 共 前 後 兩 任 黨 總 書 記, 更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主 要 行 動 者 ( 一 ) 研 究 時 間 範 圍 黨 內 民 主 在 1956 年 八 大 時 納 入 黨 章, 此 後 中 共 在 國 內 歷 經 文 化 大 革 命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等 動 蕩 不 安, 國 際 則 由 冷 戰 的 兩 極 體 系 到 後 冷 戰 的 單 極 獨 霸, 國 內 外 環 境 變 遷 與 影 響 持 續 對 中 共 政 權 形 成 壓 力 王 宵 指 出 1987 年 的 十 三 大 和 2007 年 的 十 七 大 是 中 共 改 革 政 策 的 兩 次 重 要 大 會,1987 年 十 三 大 第 一 次 系 統 地 闡 明 了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理 論, 明 確 提 出 了 黨 在 這 個 階 段 的 基 本 路 線, 並 依 據 這 個 理 論 和 路 線 制 定 了 全 面 改 革 的 基 本 方 針 和 行 動 綱 領 年 十 七 大 高 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旗 幟, 以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為 指 導,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繼 續 解 放 思 想,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推 動 科 學 發 展,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為 奪 取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新 勝 利 而 奮 鬥 為 主 題 117 趙 紫 陽 在 1987 年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即 已 提 出 有 關 建 全 黨 內 制 度 及 強 化 黨 內 民 主 的 政 治 改 革 方 向 : 以 黨 內 民 主 來 逐 步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是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條 切 實 可 行 易 於 見 效 的 途 徑 118 改 革 內 容 包 括 了 建 立 從 中 央 政 治 局 到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工 作 規 則 以 及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化 ; 加 強 對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監 督 和 制 約 ;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的 範 圍 到 各 級 黨 代 會 代 表 ; 要 切 實 保 障 黨 章 規 定 的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及 制 定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的 具 體 條 例, 並 且 要 提 供 更 通 暢 的 黨 內 民 主 渠 道 增 進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的 了 解 和 直 接 參 與 的 機 會 119 但 趙 紫 陽 的 改 革 政 策 因 1989 年 六 四 事 件 而 停 滯, 中 共 十 七 大 所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建 立 方 向 幾 與 趙 紫 陽 十 三 大 報 告 一 致 本 文 即 以 1987 年 至 2007 年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時 間 範 圍 : 年 10 月 中 共 召 開 十 三 大, 趙 紫 陽 於 報 告 中 確 定 改 革 的 中 心 思 想 : 大 會 的 中 心 任 務 是 加 快 和 深 化 改 革 改 革 是 振 興 中 國 的 唯 一 出 路, 是 人 心 所 向, 大 勢 所 趨, 不 116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4 38

49 可 逆 轉, 並 指 出 不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不 可 能 最 終 取 得 成 功 黨 中 央 認 為, 把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提 上 全 黨 日 程 的 時 機 已 經 成 熟 120 表 明 中 共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立 場 1989 年 6 月, 鄧 小 平 提 出 以 江 澤 民 為 核 心 的 主 張, 121 隨 後 江 出 任 總 書 記, 在 鄧 小 平 的 支 持 下, 江 的 領 導 核 心 地 位 日 益 穩 固 中 共 十 五 大 政 治 改 革 的 五 大 任 務 中 有 包 括 大 基 層 民 主 在 內 的 民 主 制 度 健 全 化, 也 提 到 完 善 民 主 監 督 機 制, 但 基 本 上 仍 定 調 加 強 黨 的 統 治 地 位 領 導 權 威 以 及 控 制 能 力, 122 對 黨 內 民 主 未 見 深 刻 論 述 經 濟 改 革 持 續 推 進, 經 濟 成 長 率 維 持 平 穩, 在 城 市 地 區 出 現 市 民 社 會 雛 形, 但 是 經 濟 發 展 集 中 沿 海 省 區, 內 地 農 村 地 區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三 農 問 題 嚴 重, 東 西 發 展 失 衡 與 中 央 地 方 分 權, 中 國 發 展 失 衡 問 題 有 逸 出 共 產 黨 控 制 範 圍 的 態 勢 十 六 大 中 共 提 依 法 執 政, 江 澤 民 三 個 代 表 入 黨 章, 123 並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標 舉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胡 錦 濤 在 2002 年 十 六 大 接 班 中 國 發 展 失 衡 問 題 愈 形 嚴 重, 人 民 維 權 意 識 抬 頭, 上 訪 信 訪 及 反 貪 等 維 權 行 動 不 斷, 社 會 的 騷 動 不 斷, 124 胡 錦 濤 對 內 積 極 推 動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則 延 續 江 澤 民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重 要 的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的 路 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及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等 制 度 出 台, 期 待 人 民 接 受 中 共 將 黨 內 民 主 能 做 為 政 治 改 革 試 金 石 的 改 革 進 程 120 同 註 對 於 1989 年 的 六 四 事 件, 鄧 小 平 生 平 年 表 是 這 麼 記 述 的 : 5 月 至 6 月, 在 平 息 動 亂 前 後 提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組 成 一 個 實 行 改 革 的 有 希 望 的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新 的 領 導 集 體 要 以 江 澤 民 為 核 心 張 偉 國, 解 讀 鄧 小 平 生 平 年 表, 北 京 之 春,2004 年 10 月 號 ( 總 第 137 期 ), 徐 斯 儉, 十 六 大 政 治 情 勢 研 判, 展 望 2003 年 兩 岸 政 經 發 展 研 討 會, 中 山 大 學,2002 年 12 月 1 日, 123 中 國 共 產 黨 以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作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指 南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2 年 11 月 18 日, 動 亂 頻 傳 胡 錦 濤 促 有 危 機 意 識, 聯 合 報,2007 年 12 月 14 日,A16 版 兩 岸 39

50 ( 二 ) 研 究 議 題 有 關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之 研 究 議 題 極 廣 泛, 黨 內 民 主 雖 然 是 中 共 的 黨 內 事 務, 但 是 中 共 是 中 國 唯 一 法 定 執 政 黨, 且 中 共 宣 稱 將 以 實 施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因 此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有 助 於 瞭 解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發 展 前 景 本 研 究 主 要 從 下 列 議 題 探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進 程 及 侷 限 : 1 民 主 集 中 制 自 鄧 小 平 掌 權 並 進 行 開 放 改 革 政 策 後, 過 去 20 餘 年 來 中 國 在 經 濟 上 採 取 125 開 放 態 度 的 改 革 措 施, 獲 致 鄧 小 平 一 部 份 人 先 富 起 來 主 張 的 效 果, 但 是 過 於 偏 斜 的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卻 導 致 社 會 階 級 矛 盾, 危 及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為 了 維 持 政 權 的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中 共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已 非 鐵 板 一 塊,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態 度 有 堅 持 也 有 讓 步, 鄭 永 年 認 為 中 國 以 漸 進 式 主 義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126 與 激 進 式 改 革 震 盪 療 法 而 失 去 政 權 的 蘇 聯 及 東 歐 共 產 國 家 相 較, 中 共 因 為 緩 步 徐 行 的 改 革 進 程 而 爭 取 到 適 應 國 內 外 環 境 改 變 的 時 間, 也 維 持 了 雖 然 騷 動 不 斷 但 還 算 穩 定 的 社 會 情 勢 雖 然 中 共 宣 稱 將 以 實 施 黨 內 民 主 來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可 視 為 中 共 延 用 漸 進 主 義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途 徑, 但 是 無 論 是 黨 內 的 民 主 或 是 未 來 可 能 推 廣 到 全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共 產 黨 的 民 主 都 須 遵 循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蘇 維 埃 的 產 物, 劉 勝 驥 指 出 :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範 圍, 在 對 象 上 原 來 是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隨 著 共 產 黨 人 掌 握 政 權,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成 為 政 權 的 組 織 原 則, 明 載 於 憲 法 例 如 中 共 1949 年 第 一 屆 政 協 1954 年 憲 法 1970 年 憲 法 草 案 及 1975 年 憲 法 均 規 定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政 府 組 織 原 則 127 劉 勝 驥 分 析 由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權 力 結 構 是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因 此, 民 主 為 基 於 職 權 的 地 方 分 權, 集 中 於 基 本 的 計 畫 與 領 導 之 下, 低 級 政 權 機 關 從 屬 於 上 級 政 權 機 關, 故 必 須 125 鄧 小 平, 在 武 昌 深 圳 珠 海 上 海 等 地 的 談 話 要 點,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 1992 年 1 月 18 日 至 2 月 21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同 註 79, 頁 同 註 13, 頁

51 執 行 上 級 政 權 機 關 的 指 令 無 論 層 基 黨 代 表 或 領 導 機 關 的 成 員 都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中 共 在 正 式 進 行 黨 內 選 舉 前, 會 先 以 預 選 方 式 瞭 解 選 舉 人 對 黨 組 所 推 薦 候 選 人 的 支 持 度, 依 預 選 結 果 重 新 規 劃 人 選 及 遊 說 等 程 序, 再 籍 由 選 舉 形 式 由 黨 員 選 舉 出 黨 認 同 及 規 劃 的 人 選, 以 民 主 選 舉 的 外 表 包 裝 權 力 集 中 的 事 實, 128 有 如 我 國 的 國 民 黨 及 民 進 黨 在 推 出 候 選 人 投 入 正 式 選 舉 前, 先 於 各 地 進 行 黨 內 初 選 的 模 式 相 同 以 此 觀 之, 則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黨 內 政 治 活 動 無 論 選 舉 決 策 監 督 或 黨 員 權 利 的 爭 取, 仍 然 只 能 在 黨 中 央 許 可 範 圍 下 進 行, 全 體 黨 員 不 得 逾 越 中 央 指 令 這 種 民 主 的 形 式 就 算 能 在 黨 內 推 行, 並 且 也 依 照 中 共 的 規 劃 推 而 廣 之 成 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基 調, 能 否 滿 足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恐 怕 未 必 能 如 中 共 所 願 2 黨 內 選 舉 決 策 與 監 督 的 制 度 改 革 自 2002 年 胡 錦 濤 接 班 後 透 過 各 種 試 點 實 施 限 制 政 府 權 力 和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等 措 施 進 行 政 治 制 度 上 的 改 革, 黨 內 民 主 也 受 到 前 述 兩 種 措 施 的 影 響,2002 年 湖 北 省 京 山 縣 楊 集 鎮 實 行 兩 推 一 選 129 以 群 眾 提 名 差 額 選 舉 方 式 產 生 鎮 長 和 鎮 黨 委 書 記 ; 2003 年 中 共 於 江 蘇 省 宿 豫 縣 推 行 公 推 競 選 130 方 式, 選 出 鄉 鎮 黨 政 一 把 手 年 建 議 的 六 項 改 革 中 包 含 黨 委 會 的 運 作, 鄧 小 平 認 為 黨 委 會 的 運 作 應 由 各 黨 委 委 員 討 論 並 以 一 人 一 票 方 式 決 定, 而 不 應 只 是 由 黨 委 第 一 書 記 決 定 所 有 事 情, 但 是 這 種 決 策 機 制 並 未 被 落 實, 各 地 方 甚 至 中 央 仍 有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在 第 一 把 手 的 現 象, 132 另 外, 如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以 票 決 制 做 為 黨 委 會 決 策 機 制 改 革 方 面 都 是 黨 內 民 主 重 要 的 議 題 3 領 導 體 制 的 演 變 及 監 督 機 制 的 制 度 化 128 十 七 大 選 舉 詞 典 預 選, 明 報 新 聞 網, 兩 推 一 選 指 經 由 黨 員 推 薦 群 眾 推 薦 黨 內 選 舉 的 辦 法 進 行 換 屆 選 舉 安 徽 省 村 黨 支 部 換 屆 選 舉 兩 推 一 選 暫 行 辦 法,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組 織 部,2004 年 3 月 25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公 推 競 選 的 程 式 包 括 公 開 推 薦, 逐 輪 選 優 ; 公 開 競 選, 綜 合 評 價 的 做 法 長 興 公 推 競 選 產 生 全 國 首 位 團 縣 委 書 記, 中 國 青 年 報,2004 年 06 月 07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徐 斯 儉 中 國 政 治 情 勢 :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丁 樹 範 主 編, 中 國 大 趨 勢 ,( 台 北 縣 : 新 新 聞 文 化,2004 年 4 月 ), 頁 李 怡, 中 共 權 力 繼 承 : 有 腐 敗 才 好, 天 下 雜 誌,2007 年 10 月 24 日, 41

52 中 共 建 政 後 濃 厚 的 人 治 色 彩 使 得 黨 中 央 不 時 面 臨 政 治 鬥 爭 及 奪 權 危 機, 在 鄧 小 平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後, 中 共 中 央 和 地 方 已 建 立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和 任 期 與 轉 換 的 制 度, 然 而 黨 中 央 尤 其 是 領 導 人 個 人 的 政 治 指 導 仍 常 凌 駕 於 制 度 之 上 第 三 代 的 江 澤 民 是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的 得 利 者, 掌 政 初 期 尚 有 鄧 小 平 扶 上 馬 走 一 程, 時 日 一 久 也 因 籠 絡 得 宜 稍 能 理 順 黨 內 派 系 ; 胡 錦 濤 是 鄧 小 平 隔 代 指 定 接 班 人, 十 六 大 胡 錦 濤 順 利 接 了 班, 但 因 為 江 的 黨 內 聲 望 遠 不 及 鄧 小 平, 且 胡 既 非 江 系 人 馬 又 非 江 所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故 權 力 移 轉 過 程 中 江 澤 民 並 表 現 出 扶 持 胡 錦 濤 的 動 作, 但 至 少 江 澤 民 也 遵 照 鄧 小 平 的 安 排 將 權 位 交 接 給 了 胡 錦 濤 無 論 江 澤 民 或 胡 錦 濤, 只 要 是 攸 關 國 家 大 計 的 爭 議 都 還 得 經 過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討 論, 已 不 敢 誇 口 有 拍 板 定 案 的 權 力, 中 共 中 央 的 領 導 體 制 也 由 個 人 領 導 轉 向 集 體 領 導 在 集 體 領 導 下,2006 年 被 視 為 江 澤 民 嫡 系 的 上 海 市 長 陳 良 宇 被 控 濫 權 及 貪 污 遭 到 革 職, 外 界 雖 將 陳 良 宇 的 下 台 視 為 江 胡 二 方 人 馬 權 力 鬥 爭 的 結 果, 133 但 是 具 有 官 員 身 分 的 黨 員 濫 權 貪 腐 如 權 力 尋 租 圈 地 等 行 為 已 非 新 聞, 中 共 新 華 社 發 布 2006 年 的 各 級 紀 檢 監 察 機 關 打 擊 貪 腐 的 成 果 : 共 給 予 黨 紀 處 分 97,260 人, 占 黨 員 總 數 的 1.4% 其 中, 因 妨 害 社 會 管 理 秩 序 失 職 瀆 職 違 反 廉 潔 自 律 規 定 和 財 經 紀 律 等 受 到 處 分 的 78,980 人, 占 受 黨 紀 處 分 人 員 的 81.2% 涉 嫌 犯 罪 被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的 3,530 人, 占 受 黨 紀 處 分 人 員 的 3.6% 此 外, 還 有 37,775 人 受 到 政 紀 處 分 年 5 月 29 日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發 布 名 為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關 於 嚴 格 禁 止 利 用 職 務 上 的 便 利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的 若 干 規 定 中 明 確 發 出 最 後 通 牒 : 自 2007 年 5 月 30 日 起 30 日 內, 對 主 動 說 清 問 題 的 違 紀 官 員 可 以 考 慮 從 寬 處 理, 對 拒 絕 不 糾 正 或 者 本 規 定 發 布 後 違 反 規 定 的, 要 發 現 一 起, 查 處 一 起, 嚴 肅 處 理, 絕 不 姑 息 135 另 外, 內 部 監 督 條 例 通 過 顯 示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中 有 關 監 督 事 項 已 進 入 更 制 度 化 的 階 段, 包 括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責 任 制 述 職 述 廉 輿 論 監 督 及 撤 換 彈 劾 等 十 種 監 督 機 制 後, 中 共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顯 得 更 有 規 範 及 系 統, 136 但 是 能 否 有 效 降 低 濫 權 及 貪 腐 問 題 133 陳 良 宇 下 台 牽 動 中 共 十 七 大 人 事 佈 局, 中 時 電 子 報 引 自 中 央 社,2007 年 02 月 24 日 年 各 級 紀 檢 監 察 機 關 共 給 予 黨 紀 處 分 97,260 人, 新 華 網,2007 年 02 月 13 日 榮 忠 霞 王 永 霞 楊 新 華, 反 腐 大 限 不 能 再 成 鬆 緊 線, 新 華 網,2007 年 6 月 26 日, 同 註

53 並 推 進 黨 內 民 主 的 健 全, 有 待 時 間 證 明 ( 三 ) 行 動 者 範 圍 : 中 共 政 權 的 創 建 者 毛 澤 東 的 民 主 概 念 來 自 於 馬 列 主 義 中 有 關 集 體 利 益 與 個 人 利 益 之 上, 然 則 毛 澤 東 以 集 體 利 益 為 名 發 起 的 個 種 群 眾 利 益 卻 都 出 自 於 維 護 其 個 人 利 益 ; 鄧 小 平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一 再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亦 需 政 治 改 革 的 配 合,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提 出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堅 持 馬 克 思 列 寧 和 毛 澤 東 思 想 四 個 堅 持, 137 核 心 思 想 即 政 治 改 革 須 在 不 能 動 搖 中 共 政 權 之 下 進 行 雖 然 毛 澤 東 與 鄧 小 平 已 經 從 人 生 及 政 治 舞 台 謝 幕, 但 兩 人 實 際 掌 權 時 間 超 過 50 年 以 上, 對 中 共 影 響 深 遠, 故 仍 為 本 研 究 文 獻 資 料 中 必 須 提 及 的 行 動 者 卸 任 的 江 澤 民 身 為 中 共 第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在 掌 政 時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方 向 具 決 定 性 因 素 自 2007 年 起, 進 入 國 家 主 席 第 二 任 期 的 胡 錦 濤 是 研 究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後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行 動 者, 他 對 政 治 改 革 黨 內 民 主 的 態 度 與 政 策 將 是 本 文 研 究 重 心 1. 毛 澤 東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毛 澤 東 的 領 導 下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毛 澤 東 個 人 的 權 勢 在 當 時 達 到 頂 點, 但 是 由 於 毛 澤 東 實 施 錯 誤 的 大 躍 進 人 民 公 社 等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毛 澤 東 受 到 黨 內 同 志 質 疑, 彭 德 懷 在 廬 山 會 議 中 直 言 毛 澤 東 也 應 對 錯 誤 政 策 負 責 及 之 後 致 毛 澤 東 的 一 封 信, 引 發 毛 澤 東 針 對 彭 德 懷 發 動 右 傾 路 線 的 鬥 爭, 138 彭 德 懷 因 反 對 毛 的 大 躍 進 而 被 指 具 有 小 資 產 階 級 狂 熱 思 想 打 為 反 黨 集 團 的 一 員 毛 澤 東 堅 持 三 面 紅 旗 運 動, 導 致 彼 時 的 中 國 陷 入 長 達 三 年 的 大 饑 荒 之 後, 毛 澤 東 又 再 於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藉 由 紅 衛 兵 之 力 鬥 垮 當 時 黨 內 的 第 二 把 手 劉 少 奇, 139 此 時 的 林 彪 成 為 毛 澤 東 接 班 人, 為 鞏 固 接 年 3 月 30 日, 在 黨 的 理 論 工 作 務 虛 會 上, 鄧 小 平 作 了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的 講 話, 指 出, 實 現 四 個 現 代 化, 必 須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堅 持 共 產 黨 領 導, 堅 持 馬 列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李 曉 建, 3 月 30 日 鄧 小 平 作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講 話, 新 華 網,2007 年 03 月 30 日, 年 8 月 2 日 -16 日, 在 廬 山 召 開 黨 的 八 屆 八 中 全 會 這 次 會 議 的 議 題 : 一 是 對 彭 德 懷 黃 克 誠 張 聞 天 周 小 舟 等 進 行 批 判 全 會 通 過 了 關 於 以 彭 德 懷 同 志 為 首 的 反 黨 集 團 的 錯 誤 的 決 議 廬 山 會 議, 新 華 網,2003 年 1 月 20 日, 第 二 次 奪 權 發 動 文 革 打 倒 劉 少 奇, 星 島 環 球 網,2006 年 8 月 30 日, 43

54 班 地 位, 林 彪 吹 捧 神 化 毛 澤 東 不 遺 餘 力, 毛 澤 東 個 人 獨 裁 領 導 更 加 嚴 重, 當 時 中 共 黨 內 只 存 在 毛 的 指 示 和 擁 護 毛 主 席 的 領 導 一 種 聲 音, 反 對 毛 主 席 就 是 反 黨 叛 國, 毛 澤 東 崩 殂 後, 華 國 鋒 接 班, 在 葉 劍 英 等 人 的 鼓 動 與 協 助 下 扳 倒 四 人 幫, 真 正 結 束 文 革 這 場 因 黨 內 政 爭 而 造 成 的 國 家 動 亂 2. 鄧 小 平 鄧 小 平 是 文 革 中 另 一 位 受 整 肅 的 主 要 對 象, 因 低 調 隱 退 並 獲 得 十 大 元 帥 之 一 的 葉 劍 英 翼 護 而 安 度 文 革 大 刼, 並 且 得 以 第 三 度 復 出 並 成 為 中 共 真 正 最 高 領 導 人 140 毛 澤 東 所 掀 起 的 文 革 巨 浪 讓 中 國 陷 入 無 政 府 狀 態, 這 場 人 禍 為 害 之 烈 已 遠 非 中 國 共 產 黨 所 能 掌 控 的 程 度, 文 革 結 束 後 次 年, 毛 澤 東 逝 世, 接 班 的 華 國 鋒 無 論 在 黨 領 導 班 子 內 或 解 放 軍 方 面 都 不 具 穩 定 根 基, 終 被 鄧 小 平 取 而 代 之, 然 而 鄧 小 平 所 承 接 的 是 一 個 風 雨 飄 搖 的 政 權, 他 不 得 不 為 重 建 共 產 黨 執 政 權 合 法 性 及 正 當 性 而 推 動 政 經 改 革, 華 國 鋒 之 後 接 連 兩 任 名 義 上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胡 耀 邦 及 趙 紫 陽 在 鄧 小 平 主 導 下 執 行 改 革 開 放 的 大 政 方 針 第 一 代 的 毛 澤 東 及 第 二 代 鄧 小 平, 兩 代 領 導 人 各 領 時 代 風 騷, 也 因 個 人 人 格 特 質 的 差 異 而 將 中 國 帶 向 不 同 的 發 展 道 路 在 探 討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時, 最 早 在 八 大 中 將 黨 內 民 主 列 為 黨 章, 且 直 到 1995 年 不 能 視 事 前 都 還 隱 身 在 幕 後 下 指 導 棋 的 鄧 小 平 是 最 具 指 標 作 用 的 行 動 者 3. 江 澤 民 技 術 官 僚 出 身, 不 具 解 放 軍 背 景 的 江 澤 民 在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受 到 政 治 老 人 青 睞 而 從 上 海 黨 委 書 記 躍 升 黨 總 書 記, 141 接 班 之 初 尚 有 鄧 小 平 在 幕 後 操 盤, 鄧 小 平 明 白 指 定 江 澤 民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 進 入 第 三 代 的 領 導 集 體 也 必 須 有 一 個 核 心, 這 140 鄧 小 平 第 三 次 復 出 的 幕 後 英 雄 葉 劍 英, 中 青 人 文 網,2007 年 5 月 25 日,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 以 下 摘 自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文 件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廿 一 日 重 要 會 議 紀 錄, 這 份 文 件 是 由 鄧 小 平 辦 公 室 提 供 自 己 的 紀 錄 文 字 給 書 記 處 ): 陳 雲 : 先 念 同 志 已 經 告 訴 過 我, 上 海 的 江 澤 民 同 志 是 一 個 合 適 的 人 選, 每 次 我 到 上 海, 他 總 是 來 看 我, 我 覺 得 他 是 一 個 謙 虛 的 人, 對 黨 的 忠 誠 度 高, 知 識 面 廣, 在 上 海 也 搞 得 不 錯 李 先 念 : 我 注 意 到, 在 四 二 六 社 論 發 表 以 後, 又 是 上 海 第 一 個 帶 頭 推 進 黨 中 央 的 精 神, 江 澤 民 隔 天 就 召 開 一 個 一 萬 多 人 的 會 議, 他 還 糾 正 了 世 界 經 濟 報 導 的 方 向, 我 同 意 由 他 擔 任 總 書 記 劉 屏, 五 月 廿 一 日 大 老 推 薦 江 澤 民 接 趙 紫 陽, 中 時 電 子 報 引 自 中 國 時 報,2001 年 01 月 07 日, 44

55 一 點 所 有 在 座 的 同 志 都 要 以 高 度 的 自 覺 性 來 理 解 和 處 理 要 有 意 識 地 維 護 一 個 核 心, 也 就 是 現 在 大 家 同 意 的 江 澤 民 同 志 142 鄧 還 特 別 指 派 楊 尚 昆 等 人 為 江 的 輔 政 大 臣 江 澤 民 剛 接 班 時 在 黨 內 潛 在 對 手 不 多, 過 去 曾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元 老 群, 加 速 衰 老, 元 老 的 作 用 持 續 遞 減 自 中 共 十 四 大 以 來, 只 有 江 澤 民 權 力 日 增, 同 列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同 僚 權 力 均 被 削 減 江 澤 民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但 對 於 因 為 經 濟 發 展 所 衍 生 的 貪 腐 及 貧 富 差 距 等 造 成 社 會 不 穩 定 的 問 題 卻 未 提 出 具 體 對 策, 對 黨 內 民 主 發 表 過 最 重 要 的 談 話 就 是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的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4. 胡 錦 濤 2002 年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的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便 是 讓 胡 錦 濤 順 利 地 接 替 江 澤 民 及 其 領 導 班 子 的 政 治 權 力, 因 此 中 共 十 六 大 的 召 開 可 視 為 中 共 第 三 代 與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政 權 交 接 典 禮, 雖 然 沒 有 政 治 老 人 在 胡 錦 濤 背 後 下 指 導 棋, 但 是 他 接 收 的 政 權 早 就 因 為 不 完 全 的 改 革 開 放 所 累 積 的 社 會 問 題 而 面 臨 著 巨 大 的 挑 戰 十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通 過 了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143 確 立 了 胡 錦 濤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以 化 解 社 會 矛 盾 的 施 政 方 向, 曹 長 青 認 為 胡 錦 濤 積 極 推 動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背 景 原 因 就 是 中 國 社 會 已 經 非 常 不 和 諧 144 對 於 這 麼 一 個 不 和 諧 的 社 會, 邁 入 第 二 個 任 期 的 胡 錦 濤 將 如 何 因 應? 在 決 定 中 有 關 加 強 黨 對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領 導 一 段 提 到 :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關 鍵 在 黨 必 須 充 分 發 揮 黨 的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堅 持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以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和 先 進 性 建 設 推 動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為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提 供 堅 強 有 力 的 政 治 保 證 145 十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會 議 公 報 除 了 通 過 決 定 也 再 次 指 出 黨 內 民 主 對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的 重 要 性 堅 持 和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嚴 格 黨 內 生 活, 嚴 肅 黨 的 紀 律, 142 鄧 小 平,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的 當 務 之 急,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9 年 6 月 16 日, 143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6 年 10 月 18 日, 144 楊 明, 中 國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途 徑 : 政 治 改 革, 美 國 之 音 中 文 網,2006 年 12 月 28 日, &CFTOKEN= 同 註

56 增 進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以 黨 內 和 諧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146 但 是 黨 內 民 主 真 的 足 以 扛 起 穩 定 中 共 政 權 的 重 責 大 任 嗎? 二 研 究 限 制 自 1956 年 中 共 將 黨 內 民 主 納 入 黨 章 以 來, 直 到 晚 近 為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需 求, 才 轉 而 積 極 推 動 中 國 學 術 期 刊 及 媒 體 的 著 作 及 訊 息 由 於 需 要 經 過 核 可 後 才 得 以 發 布, 因 此 所 發 表 的 文 章 除 了 題 目 不 同, 內 容 幾 乎 千 篇 一 律, 完 全 用 於 歌 頌 黨 內 民 主 的 偉 大 及 倡 議 如 何 推 動, 少 見 批 判 與 反 思 黨 內 民 主 內 涵 之 作 其 次, 國 內 針 對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研 究 則 散 見 於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其 他 議 題 研 究 內, 資 料 蒐 集 不 易 此 外, 影 響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改 革 因 素 越 來 越 多, 如 黨 中 央 與 地 方 黨 組 的 關 係 黨 內 派 系 運 作 愈 形 複 雜 等, 各 種 因 素 與 因 素 之 間 常 具 有 相 互 作 用 的 連 帶 關 係, 欲 釐 清 其 間 的 關 係 已 屬 重 大 工 程, 浩 瀚 的 文 獻 資 料 更 令 泅 泳 其 間 的 研 究 者 茫 然 迷 向 中 國 共 產 黨 至 今 仍 維 持 控 制 言 論 及 媒 體 的 一 貫 態 度, 因 此 體 制 內 的 學 術 研 究 欠 缺 批 判 性, 體 制 外 的 學 術 研 究 則 只 能 隔 靴 搔 癢, 資 訊 查 證 困 難, 復 因 研 究 者 尚 未 具 備 深 入 發 掘 各 研 究 內 部 材 料 的 能 力, 且 餘 暇 有 限 無 法 深 入 耙 梳 各 種 專 著, 僅 能 致 力 於 在 較 為 開 放 的 網 路 資 訊 蒐 集 中 共 官 方 一 手 資 料 及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論 述 媒 體 報 導 進 行 初 步 論 證 146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新 華 網,2006 年 10 月 11 日, big5.xinhuanet.com/gate/big5/.../ /11/content_ htm 46

57 第 五 節 基 本 假 設 與 研 究 架 構 一 基 本 假 設 本 文 以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為 研 究 議 題, 由 於 中 共 宣 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之 目 的 在 於 對 人 民 民 主 進 行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因 此 本 文 將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視 為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一 環, 中 共 七 千 餘 萬 的 黨 員 是 中 國 這 個 大 實 驗 室 中 的 白 老 鼠, 中 共 中 央 則 是 實 驗 主 持 者, 如 果 中 共 在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之 後 還 能 使 一 黨 專 政 的 主 張 存 活 下 來, 並 達 到 穩 定 政 局 鞏 固 政 權 繼 續 執 政 的 目 標, 未 來 才 可 能 實 現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重 要 的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的 主 張 此 外, 中 國 在 80 年 代 為 避 免 以 黨 領 政 黨 政 不 分 造 成 各 種 內 政 弊 端, 提 出 黨 政 分 開 的 要 求, 八 二 憲 法 一 改 七 五 及 七 八 兩 部 憲 法 將 黨 的 領 導 直 接 列 入 憲 法 條 文 的 作 法, 並 且 恢 復 了 國 家 主 席 的 設 置, 147 把 黨 政 分 開 提 升 到 憲 法 層 級, 以 最 上 位 法 釐 定 黨 國 之 間 的 關 係, 然 而 共 產 黨 在 重 要 機 構 仍 然 維 持 一 套 人 馬 兩 塊 招 牌 的 模 式, 繼 續 掌 控 中 央 政 府 的 運 作, 顯 示 中 國 黨 政 不 分 的 本 質 並 未 改 變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進 行 如 監 督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權 力 繼 承 等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過 程, 以 及 中 共 如 何 藉 由 黨 務 制 度 化 與 公 開 的 過 程 維 護 黨 員 權 利,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以 做 為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基 礎 本 文 主 要 假 設 中 國 共 產 黨 以 推 動 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目 的 在 於 建 全 黨 的 組 織 以 確 保 未 來 繼 續 執 政 的 局 勢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支 持 黨 內 民 主 的 理 論 面, 而 以 黨 內 事 務 的 制 度 化 做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方 式, 黨 內 民 主 為 中 共 實 驗 政 治 改 革 的 途 徑, 未 來 是 否 會 進 一 步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端 視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能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1978 年 起 施 行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市 場 經 濟 為 導 向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卻 以 意 識 形 態 綑 綁 政 治 改 革, 經 過 30 年 政 經 改 革 不 同 調, 累 積 的 社 會 問 題 盤 根 錯 節, 已 經 令 中 共 產 生 亡 黨 亡 國 的 危 機 意 識, 順 應 民 情 檢 討 政 治 改 革 政 策 確 有 必 要, 但 前 提 是 絕 不 能 輕 易 執 行 可 能 動 搖 到 中 國 共 產 黨 命 脈 的 政 制 體 制 改 革 因 此 假 設 中 共 推 動 及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標 在 於 穩 定 政 局 鞏 固 政 權 繼 續 執 政, 則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容 必 須 設 定 在 黨 中 央 可 147 五 權 憲 法 初 探, 憲 法 工 作 室,2008 年 6 月 18 日 下 載, 47

58 以 操 控 的 範 圍 內,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中 的 選 舉 決 策 或 監 督 等 制 度 施 行 的 層 級 不 會 太 高, 開 放 的 範 圍 也 因 此 受 到 限 制 既 然 黨 內 民 主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理 論 依 據, 根 據 黨 章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規 定,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時, 由 於 權 力 仍 應 向 上 集 中 在 最 高 領 導 層 級,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力 亦 即 對 黨 內 事 務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相 對 受 到 限 制 黨 中 央 會 評 估 對 黨 的 形 象 影 響 程 度 決 定 黨 務 公 開 的 範 圍, 也 會 在 一 定 程 度 內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 黨 員 可 以 經 由 黨 同 意 的 各 種 選 舉 方 式 行 使 參 政 權, 基 層 黨 委 選 舉 有 各 種 選 舉 方 式 的 試 點, 也 會 有 差 額 選 舉 的 機 會, 但 為 避 免 選 出 與 黨 中 央 道 不 同 不 相 為 謀 的 中 央 委 員, 越 高 層 級 的 投 票 對 象 仍 將 是 經 由 黨 指 定 或 認 可 的 候 選 人 黨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更 趨 向 於 集 體 領 導 個 人 分 工, 未 來 不 太 可 能 出 現 被 稱 為 領 導 核 心 的 強 人 若 黨 內 民 主 過 度 發 展 甚 至 可 能 威 脅 中 共 政 權 地 位 時, 黨 內 民 主 的 事 務 制 度 化 改 革 可 能 隨 時 喊 停, 因 此 可 否 寄 望 中 共 將 黨 內 民 主 作 為 國 家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試 金 石 的 說 法, 有 待 驗 證 二 研 究 架 構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之 理 論 依 據, 本 文 首 先 探 究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意 涵 及 其 作 用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基 礎 的 黨 內 民 主 對 於 中 共 黨 內 改 革 必 要 性 何 在? 黨 內 民 主 表 現 在 外 的 是 黨 務 公 開, 而 核 心 價 值 則 於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以 此 為 主 軸 建 立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依 據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面 包 括 基 礎 黨 建 以 建 全 黨 內 決 策 及 監 督 機 制 作 為 制 度 性 黨 建 工 作 重 點 而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問 題 則 觸 及 黨 權 力 核 心 的 結 構 與 領 導 體 制 的 變 遷 中 共 以 黨 內 務 的 制 度 化 作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方 式, 本 研 究 將 就 1. 完 善 監 督 巡 視 與 決 策 機 制 解 決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弊 端, 制 約 黨 內 一 把 手 貪 腐 問 題 ;2. 進 行 黨 內 選 舉 試 點 及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的 改 善, 保 障 黨 員 參 與 黨 務 的 權 力 ;3. 改 革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以 集 體 領 導 個 人 分 工 方 式 讓 決 策 機 制 行 面 相 結 合, 提 高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4. 更 符 合 集 體 領 導 的 現 況 黨 的 體 制 結 構 改 革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分 析, 探 究 黨 內 民 主 對 於 中 共 政 權 是 否 真 能 產 生 穩 定 政 局 鞏 固 政 權 繼 續 執 政 的 作 用 黨 內 民 主 為 中 共 實 驗 政 治 改 革 的 途 徑, 未 來 是 否 會 進 一 步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端 視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能 克 服 本 身 的 侷 限 性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48

59 黨 內 民 主 與 中 共 政 權 穩 定 關 係 研 究 研 究 途 徑 : 1. 派 系 理 論 2. 漸 進 主 義 3. 民 主 集 中 制 4. 制 度 化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政 治 改 革 的 作 用 : 提 升 執 政 能 力 完 善 監 督 巡 視 制 決 策 機 制 建 立 集 體 領 導 個 人 分 工 政 治 改 革 的 目 的 : 穩 定 政 局 鞏 固 政 權 繼 續 執 政 選 舉 制 黨 員 參 政 權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化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與 侷 限 圖 1-1 研 究 架 構 圖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作 者 自 行 繪 製 49

60 一 研 究 流 程 第 六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章 節 安 排 第 一 章 緒 論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說 明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列 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途 徑 範 圍 與 限 制, 據 以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流 程 及 章 節 安 排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途 徑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基 本 假 設 與 研 究 架 構 第 二 章 理 論 建 立 探 討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意 涵 及 黨 內 民 主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關 係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上 發 展 的 黨 內 民 主, 如 何 克 服 民 主 和 集 中 兩 種 概 念 本 質 上 的 矛 盾? 中 共 實 行 黨 內 民 主 的 方 法 與 目 標 為 何? 研 究 流 程 與 章 節 安 排 共 產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意 涵 民 主 集 中 制 與 黨 內 民 主 的 關 係 黨 內 民 主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意 涵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安 排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第 三 章 至 第 五 章 為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透 過 對 黨 內 監 督 與 巡 視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以 及 黨 內 的 選 舉 幹 部 選 任 權 力 結 構 等 研 究 中 共 推 行 黨 內 民 主 化 的 原 因 及 內 容 黨 內 監 督 及 巡 視 機 制 完 善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制 度 化 選 舉 與 幹 部 選 任 及 權 力 繼 承 第 六 章 結 論 總 結 本 研 究 各 章 節, 歸 納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及 侷 限 中 共 推 行 黨 內 民 主 化 原 因 與 內 容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發 展 與 侷 限 圖 1-2 研 究 流 程 圖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作 者 自 行 製 50

61 二 章 節 安 排 本 研 究 共 分 6 章 25 節 第 壹 章 緒 論 : 首 先 說 明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列 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途 徑 範 圍 與 限 制, 據 以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流 程 及 章 節 安 排 第 貳 章 黨 內 民 主 與 中 共 政 權 : 建 立 本 文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民 主 集 中 制 源 自 於 列 寧 為 了 建 立 嚴 密 而 有 戰 鬥 力 的 黨 而 產 生 的 論 述 與 組 織 原 則, 中 共 建 黨 後 承 襲 民 主 集 中 制 理 論 並 且 亦 運 用 為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建 政 後 出 現 的 黨 內 民 主 亦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基 礎 共 產 黨 對 民 主 的 定 義 與 解 釋 與 普 世 認 知 有 所 差 距, 而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論 述 上 又 存 在 民 主 和 集 中 兩 種 概 念 本 質 上 的 矛 盾, 如 何 克 服 此 一 矛 盾 將 是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首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本 章 將 探 討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內 涵, 黨 內 民 主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關 係, 以 及 實 行 黨 內 民 主 的 方 法 與 目 標 第 參 章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 舉 措 與 目 的 :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之 一 在 於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所 導 致 的 民 怨, 而 長 期 以 黨 代 政 使 黨 幹 得 以 兼 任 官 員 並 握 有 行 政 資 源 及 權 力,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黨 內 又 欠 缺 權 力 制 衡 機 制, 黨 幹 貪 腐 成 風 中 共 形 象 低 落 黨 內 監 督 成 效 不 彰, 一 般 均 歸 因 於 欠 缺 法 制 化,2004 年 出 台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將 黨 內 監 督 及 巡 視 制 度 具 體 條 列 化, 透 過 完 善 監 督 制 度 制 衡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是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面 的 改 革 核 心, 內 部 監 督 機 制 的 完 善, 有 助 於 避 免 黨 內 民 主 淪 為 沒 有 實 質 內 容 的 形 式 民 主 148 本 章 將 討 論 中 共 完 善 監 督 與 巡 視 機 制 的 內 容 及 其 如 何 藉 以 達 到 防 腐 拒 變 的 作 用, 爭 取 人 民 支 持 其 政 權 的 目 標 第 四 章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 依 黨 章 規 定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是 全 黨 的 最 高 權 力 領 導 機 關, 但 是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黨 代 表 大 會 的 功 能 不 彰, 黨 員 參 政 權 力 受 到 限 制 而 受 到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影 響, 黨 的 重 要 決 策 皆 有 待 領 導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決 策 過 程 隱 誨 決 策 機 制 不 明 確, 因 此 決 策 機 制 改 革 的 重 點 目 標 在 於 防 止 權 力 的 過 度 集 中, 降 低 一 把 手 濫 權 及 貪 腐 機 會 本 章 討 論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的 權 力 結 構 及 決 策 機 制 的 演 變 落 實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及 採 取 較 以 往 更 具 民 主 精 神 的 決 策 程 序, 可 作 為 檢 視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指 標 第 伍 章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權 力 繼 承 : 黨 內 選 舉 是 黨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和 監 督 機 制 的 基 礎, 149 完 善 的 黨 代 表 選 舉 148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專 題 研 討 觀 點 綜 述, 人 民 網 引 自 黨 建 研 究,2006 年 01 月 31 日, 李 傳 柱 黃 代 銀,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加 強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中 共 石 家 庄 市 委 黨 校 學 報 黨 建 工 程 ( 石 家 庄 : 中 共 石 家 庄 市 委 黨 校,2004 年 5 月 ), 頁 12 51

62 可 以 充 分 反 映 黨 員 與 黨 組 意 願, 才 符 合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的 基 礎 黨 建 工 作 的 需 求, 進 一 步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的 建 設 而 黨 的 幹 部 甄 選 則 關 係 到 黨 內 人 才 甚 至 未 來 黨 領 導 人 的 培 養, 兩 者 都 直 接 關 係 到 黨 員 的 黨 內 政 治 參 與 最 後 將 研 究 重 心 回 歸 到 對 中 共 未 來 政 策 最 具 決 定 性 因 素 的 最 高 權 力 繼 承, 建 政 至 今 經 歷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中 共 中 央 的 權 力 繼 承 至 今 完 全 由 最 高 領 導 人 或 派 系 所 主 導, 由 於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並 未 指 定 接 班 人 而 黨 的 權 力 移 轉 也 尚 未 建 立 制 度, 中 共 的 權 力 核 心 結 構 如 何 演 變? 黨 內 的 鬥 爭 與 黨 的 權 力 繼 承 是 否 降 低 中 央 權 力? 本 章 以 完 善 黨 代 表 選 舉 制 度 及 幹 部 甄 選 為 基 礎, 以 中 共 黨 核 心 權 力 繼 承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走 向 之 研 判 第 陸 章 結 論 : 歸 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發 現, 瞭 解 中 共 為 何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原 因, 討 論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與 結 構 改 革 的 內 容 以 及 發 展 的 前 景 及 侷 限 52

63 第 二 章 黨 內 民 主 與 中 共 政 權 第 一 節 共 產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意 涵 一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起 始 1917 年 紅 色 十 月 革 命 結 束, 帝 俄 被 推 翻, 列 寧 率 領 的 革 命 先 鋒 黨 (Vanguard Party) 建 立 全 球 第 一 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國 家 紅 色 蘇 維 埃 野 心 不 因 此 而 侷 限 北 國 一 隅, 成 立 第 三 國 際 積 極 向 外 擴 張 社 會 主 義 勢 力 範 圍, 近 半 個 地 球 人 民 及 土 地 受 到 共 產 黨 統 治 輸 出 革 命 成 功 不 只 證 明 了 列 寧 式 政 黨 的 組 織 型 態 是 有 效 的 工 具,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共 產 政 權 也 名 正 言 順 在 其 執 政 的 國 家 內 享 有 絕 對 政 治 控 制 力, 形 成 黨 國 合 一 共 產 黨 一 黨 專 政 的 統 治 模 式 馬 克 思 以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作 為 革 命 主 體, 關 心 無 產 階 級 出 自 自 主 意 識 組 織 出 自 我 解 放 的 政 黨, 取 代 做 為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中 資 產 階 級 鎮 壓 人 民 工 具 的 國 家, 150 然 而 從 無 產 階 級 透 過 自 我 意 識 組 成 政 黨 進 行 革 命 的 實 踐 過 程 卻 會 因 為 黨 內 形 成 上 下 層 階 級 而 出 現 階 級 鬥 爭 列 寧 跳 脫 黨 內 階 級 與 鬥 爭 的 辯 證 循 環, 對 他 而 言, 革 命 即 是 權 力 自 一 個 階 級 向 另 一 個 階 級 的 轉 移, 也 是 一 個 權 力 向 另 一 個 權 力 的 轉 變, 革 命 可 以 摧 毀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的 差 別, 使 工 人 階 級 實 現 對 自 身 的 管 理, 151 列 寧 堅 持 沒 有 組 織 的 革 命 運 動 無 法 持 久 : 無 產 階 級 在 爭 取 政 權 的 鬥 爭 中, 除 了 組 織, 沒 有 別 的 武 器 152 如 果 要 使 革 命 向 前 推 進, 就 必 須 有 組 織 與 指 揮 153 然 而 如 何 區 隔 黨 內 革 命 家 與 群 眾 對 革 命 路 線 的 異 見, 並 且 維 持 革 命 與 工 人 階 級 之 間 的 密 切 聯 繫, 列 寧 必 須 先 解 決 存 在 於 黨 組 織 內 部 的 如 民 主 與 官 僚 自 治 與 集 中 主 義 等 政 黨 組 織 內 必 然 會 存 在 的 衝 突, 列 寧 以 職 業 革 命 家 組 成 秘 密 的 革 命 先 鋒 黨, 154 在 嚴 格 的 紀 律 下 透 過 高 度 的 權 力 集 中, 指 揮 及 領 導 無 產 階 級 從 事 對 抗 專 制 政 權 的 活 動 列 寧 最 早 提 出 黨 的 集 中 制 問 題, 是 在 俄 國 社 會 民 主 工 黨 1898 年 3 月 召 開 的 第 一 次 代 表 大 會 之 後 的 同 年 10 月, 列 寧 指 出 社 會 民 主 黨 不 能 只 是 簡 單 的 為 工 人 運 動 服 務, 150 卡 諾 伊 (Martin Carnoy) 著, 杜 麗 燕 李 少 軍 譯, 國 家 與 政 治 理 論 (The State And Political Theory)( 台 北 市 : 桂 冠,1995 年 ), 頁 卡 諾 伊 (Martin Carnoy), 前 揭 書, 頁 列 寧, 進 一 步, 退 兩 步,(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 頁 列 寧, 立 憲 民 主 黨 人 的 勝 利 和 工 人 政 黨 的 任 務, 列 寧 全 集 第 12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10 月 ), 頁 列 寧 的 黨 論, 指 的 是 列 寧 發 表 於 1902 年 的 怎 麼 辦? 一 書 中 所 提 到 有 關 黨 的 組 織 理 論, 該 書 針 對 在 沙 皇 專 制 政 治 統 治 底 下 的 俄 羅 斯 革 命 的 特 殊 形 勢, 提 出 著 名 的 先 鋒 隊 組 織 概 念 同 註 19 53

64 因 為 它 是 社 會 主 義 與 工 人 運 動 的 結 合 體 社 會 民 主 黨 地 方 性 活 動 必 須 完 全 自 由, 同 時 又 必 須 成 立 統 一 的 因 而 也 是 集 中 制 的 黨 155 在 革 命 先 鋒 黨 與 沙 皇 的 對 抗 過 程 中, 革 命 先 鋒 黨 在 集 會 結 社 出 版 等 方 面 取 得 政 府 讓 步, 使 列 寧 確 認 嚴 密 組 織 與 紀 律 路 線 在 革 命 上 的 效 果, 他 因 此 重 新 檢 討 黨 內 組 織 架 構 中 有 關 民 主 的 部 份, 不 只 延 續 嚴 密 組 織 與 紀 律 路 線, 為 維 持 組 織 意 志 的 一 貫 與 統 一, 他 提 倡 由 下 而 上 的 選 舉 及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的 組 織 原 則, 這 種 原 則 即 是 所 謂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初 期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仍 然 強 調 實 現 各 種 黨 組 織 的 自 治 權, 認 同 也 尊 重 組 織 內 部 存 在 的 不 同 派 別, 此 時 期 黨 內 派 別 分 歧 與 鬥 爭 雖 然 嚴 重, 156 但 由 於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目 標 在 於 全 體 黨 員 對 革 命 採 取 一 致 行 動, 因 此 列 寧 在 黨 章 起 草 委 員 會 中 聲 明 : 如 果 你 們 願 意 抱 持 忠 實 的 態 度, 尊 重 少 數 派 的 一 切 權 力, 那 麼 我 們 服 從, 我 們 將 選 派 自 己 的 同 志 參 加 中 央 委 員 會, 我 們 將 譴 責 分 裂 157 在 革 命 尚 未 成 功 之 前, 列 寧 主 張 黨 內 不 同 派 別 的 權 力 應 受 到 黨 內 民 主 的 保 障 然 而 在 成 功 奪 取 政 權 後, 黨 內 民 主 與 組 織 命 令 的 貫 徹 之 間 出 現 衝 突, 有 鑒 於 黨 內 不 同 派 別 的 立 場 可 能 挑 戰 及 威 脅 到 黨 的 統 一, 蘇 共 在 黨 的 第 十 次 代 表 大 會 上 通 過 派 系 禁 止 令 : 任 何 派 別 的 活 動 都 是 有 害 的, 都 是 不 能 容 許 的, 派 別 活 動 事 實 上 也 必 然 會 削 弱 齊 心 協 力 的 工 作, 使 混 進 執 政 黨 內 來 的 敵 人 不 斷 加 緊 活 動 來 加 深 黨 的 分 裂, 並 利 用 這 種 分 裂 來 達 成 反 革 命 的 目 的 158 在 排 除 黨 內 不 同 派 系 存 在 空 間 後, 蘇 共 黨 內 只 存 在 領 導 者 的 聲 音, 而 民 主 集 中 制 只 剩 集 中 一 途 二 中 蘇 共 政 黨 組 織 - 菁 英 主 義 與 群 眾 路 線 的 分 歧 列 寧 在 黨 組 織 上 採 取 菁 英 主 義, 將 黨 定 位 為 帶 領 群 眾 的 先 鋒 隊 : 陳 明 忠 指 出 : 列 寧 確 信, 面 對 著 沒 有 政 治 自 由 的 專 制 政 治 不 管 在 質 上 或 量 上 都 尚 未 成 熟 的 勞 動 階 級, 但 卻 擁 有 強 大 的 革 命 知 識 份 子 集 團 的 俄 羅 斯 革 命 條 件 下, 要 統 一 分 裂 的 運 動, 組 織 全 國 性 的 無 產 階 級 政 黨, 只 有 走 向 職 業 革 命 家 政 黨 的 這 條 道 路 159 中 共 則 採 取 群 眾 路 155 列 寧, 我 們 的 當 前 任 務, 列 寧 全 集 第 4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 頁 167 頁 156 沈 武 宗, 論 蘇 聯 共 產 黨 高 層 權 力 結 構 的 變 遷 與 蘇 聯 解 體,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路 版,2003 年 10 月 號, 總 第 19 期,2003 年 10 月 31 日, 157 列 寧, 關 於 俄 國 社 會 民 主 工 黨 統 一 代 表 大 會 的 報 告 - 七 代 表 大 會 的 結 束, 列 寧 全 集 第 13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7 年 10 月 ): 頁 俄 共 ( 布 ) 第 十 次 代 表 大 會 文 獻 - 關 於 黨 的 統 一 決 議 草 案 初 稿 3 月 13 日 或 14 日, 列 寧 全 集 第 41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年 10 月 ), 頁 在 怎 麼 辦? 一 書 中, 列 寧 所 提 出 的 黨, 是 在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的 組 織 原 則 上, 以 嚴 格 的 紀 律 來 結 54

65 線, 黨 成 了 無 產 階 級 的 意 識 組 合, 在 革 命 過 程 中, 農 工 兵 都 是 黨 內 政 治 組 織 的 重 要 角 色, 工 農 兵 及 一 切 勞 苦 群 眾 只 有 在 新 的 革 命 高 潮 中 實 行 勝 利 的 武 裝 大 暴 動, 推 翻 帝 國 主 義 和 國 民 黨 的 反 動 統 治, 建 立 工 農 兵 及 一 切 勞 苦 群 眾 蘇 維 埃 中 國 共 和 國, 才 能 走 上 真 正 解 放 的 道 路 160 而 提 供 廣 大 群 眾 參 與 政 治 的 群 眾 路 線 更 使 中 共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解 放 中 國 的 過 程 中 促 發 群 眾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的 積 極 性,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組 織 架 構 因 為 配 合 革 命 過 程 的 實 際 需 求 而 與 蘇 共 出 現 歧 異 世 界 各 個 國 家 內 的 共 產 黨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下 加 入 第 三 國 際, 並 且 將 民 主 集 中 制 移 植 為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中 共 自 然 也 不 例 外 然 而 移 植 他 國 的 制 度 即 便 具 有 深 厚 的 理 論 根 據 或 實 證 經 驗, 畢 竟 也 得 適 合 國 情, 中 蘇 兩 國 的 文 化 背 景 與 社 會 構 成 存 在 極 大 差 異, 無 論 奪 取 政 權 的 過 程 或 建 政 後 的 發 展 也 大 相 逕 庭 蘇 共 執 政 後 完 全 不 允 許 國 內 除 了 共 產 黨 之 外 還 存 在 其 他 政 黨, 中 共 則 拉 攏 了 所 謂 的 民 主 黨 派 做 為 陪 襯, 陳 明 忠 指 出 既 存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憲 法 通 常 都 將 黨 規 定 為 領 導 核 心 和 領 導 角 色, 進 一 步 保 障 其 統 治 地 位, 161 換 言 之, 不 管 是 只 承 認 共 產 黨 為 合 法 政 黨 的 蘇 聯, 或 是 容 許 共 產 黨 以 外 的 民 主 黨 派 合 法 存 在 並 宣 稱 採 取 多 黨 合 作 制 的 中 國, 黨 都 是 其 國 家 中 唯 一 的 執 政 黨 中 共 建 黨 之 初 延 續 承 襲 自 蘇 共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革 命 路 線, 蘇 共 猶 如 中 共 的 上 級 指 導 單 位, 然 而 在 中 共 奪 取 政 權 的 過 程 中, 卻 因 為 中 蘇 兩 國 社 會 組 成 結 構 的 差 異 及 文 化 歷 史 背 景 不 同, 使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組 織 結 構 上 朝 向 不 同 於 蘇 共 的 方 向 發 展 蘇 共 的 建 政 經 驗 是 以 工 業 化 城 市 裡 的 無 產 階 級 工 人 作 為 黨 組 織 發 展 基 礎, 城 市 及 由 城 市 工 人 中 栽 培 的 幹 部 是 蘇 共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成 功 的 要 素, 然 而 中 共 建 黨 初 期 運 用 蘇 共 革 命 的 手 段 在 城 市 進 行 暴 動, 卻 遭 遇 到 一 連 串 挫 敗, 也 因 而 使 中 共 的 發 策 略 改 弦 易 轍 1935 年 的 遵 義 會 議 主 要 在 批 判 被 稱 為 三 人 團 的 總 書 記 博 古 政 治 局 常 委 合 的 少 數 職 業 革 命 家 的 秘 密 結 社 組 織, 並 且 由 這 個 組 織 來 指 導 勞 工 運 動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對 時 局 宣 言 (1928 年 9 月 20 日 ), 中 國 經 濟 網,2007 年 05 月 17 日, 同 註 19 55

66 周 恩 來 和 共 產 國 際 代 表 李 德 的 軍 事 路 線 錯 誤, 162 毛 澤 東 在 上 取 得 張 聞 天 王 稼 祥 等 人 的 支 持 成 為 政 治 局 常 委, 擠 入 權 力 核 心 的 毛 澤 東 依 據 在 革 命 根 據 地 的 游 擊 戰 與 統 一 戰 線 的 實 踐 過 程 中, 認 為 中 國 的 共 產 革 命 不 能 依 賴 城 市 工 人, 而 應 該 依 賴 被 他 稱 為 中 國 軍 隊 的 來 源 現 階 段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的 主 要 力 量 163 的 農 民 毛 澤 東 主 張 摒 棄 蘇 共 以 城 市 工 人 為 革 命 核 心 的 作 法, 深 入 農 村 建 立 根 據 地, 並 且 在 農 民 及 共 產 黨 之 間 建 立 起 融 合 兩 者 關 係 的 群 眾 路 線, 164 建 立 各 種 隸 屬 於 黨 政 機 關 與 共 軍 的 群 眾 組 織, 領 導 組 織 內 的 群 眾 進 行 階 級 鬥 爭 推 動 土 地 改 革 及 對 國 民 黨 的 武 裝 奪 權 戰 爭, 採 取 以 鄉 村 包 圍 城 市 戰 略 165 逐 步 實 現 奪 取 中 國 政 權 的 目 標 三 從 黨 章 看 中 共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定 位 中 共 在 1927 年 的 章 程 修 正 案 中, 首 次 將 民 主 集 中 制 列 入 黨 章 的 原 則 性 規 定 ; 1928 年 中 共 於 蘇 聯 莫 斯 科 舉 行 六 大, 通 過 將 民 主 集 中 制 寫 入 黨 章 166 毛 澤 東 認 為 中 國 絕 大 多 數 人 民 是 散 漫 無 組 織 的, 將 全 中 國 絕 大 多 數 人 組 織 在 政 治 軍 事 經 濟 文 化 及 其 他 各 種 組 織 裡 167 他 主 張 摒 棄 列 寧 以 革 命 先 鋒 隊 帶 領 人 民 進 行 革 命 的 菁 英 主 義, 鼓 動 在 長 期 戰 禍 下 生 活 困 苦 的 群 眾 們 對 社 會 主 義 的 激 情, 群 眾 路 線 是 毛 澤 東 整 合 162 遵 義 會 議 是 長 征 途 中 在 貴 州 遵 義 舉 行 的 一 次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主 要 是 檢 討 博 古 周 恩 來 李 德 在 領 導 長 征 中 的 軍 事 路 線 錯 誤 那 時 領 導 中 央 紅 軍 長 征 的 是 所 謂 三 人 團 ( 總 書 記 博 古 政 治 局 常 委 周 恩 來 和 共 產 國 際 代 表 李 德 ) 會 上 由 博 古 作 關 於 五 次 圍 剿 的 總 結 報 告, 周 恩 來 作 副 報 告 政 治 局 常 委 張 聞 天 作 反 報 告, 對 三 人 團 的 軍 事 路 線 錯 誤 提 出 系 統 批 判, 並 接 受 會 議 委 託 起 草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反 對 敵 人 五 次 圍 剿 的 總 結 決 議 案 會 上 改 組 了 政 治 局 常 委, 由 張 聞 天 取 代 博 古 任 總 書 記 ; 經 張 聞 天 王 稼 祥 提 議, 選 舉 毛 澤 東 為 政 治 局 常 委 阮 銘, 中 共 黨 史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2005 年 9 月 5 日, 163 毛 澤 東, 毛 澤 東 在 第 七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作 七 大 政 治 報 告 論 聯 合 政 府,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45 年 4 月 24 日, 164 溫 洽 溢, 毛 澤 東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中 國 化, 東 亞 季 刊 ( 台 北 ), 第 28 卷 第 2 期 (1997 年 春 季 ): 頁 陸 軍 聲, 共 軍 城 鎮 戰 訓 練 與 發 展 方 向, 軍 事 新 聞 網,2007 年 12 月 9 日, (7) 組 織 原 則 :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共 產 國 際 的 其 他 支 部 一 樣, 其 組 織 原 則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根 本 原 則 如 下 :( 甲 ) 下 級 黨 部 與 高 級 黨 部 由 黨 員 大 會 代 表 會 議 及 全 國 大 會 選 舉 之 ( 乙 ) 各 級 黨 部 對 選 舉 自 己 的 黨 員, 應 作 定 期 的 報 告 ( 丙 ) 下 級 黨 部 一 定 要 承 認 上 級 黨 部 的 決 議, 嚴 守 黨 紀, 迅 速 且 切 當 的 執 行 共 產 國 際 執 行 委 員 會, 和 黨 的 指 揮 機 關 之 決 議 管 轄 某 一 區 域 的 的 組 織, 對 該 區 域 各 部 份 組 織 為 上 級 機 關 黨 員 對 黨 內 某 一 個 問 題, 只 有 在 相 當 機 關 對 此 問 題 的 決 議 為 通 過 以 前 可 以 舉 行 爭 論 共 產 國 際 或 本 黨 代 表 大 會 或 本 黨 代 表 大 會, 或 黨 內 指 導 機 關 所 提 出 的 某 種 決 議, 應 無 條 件 的 執 行, 即 或 某 一 部 份 的 黨 員 或 幾 個 地 方 組 織 不 同 意 於 該 項 決 議 時, 亦 應 無 條 件 執 行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8 年 7 月,2008 年 4 月 24 日 下 載, 毛 澤 東, 中 國 人 民 團 結 萬 歳,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五 卷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77 年 ), 頁

67 漫 無 組 織 人 民 解 放 中 國 的 慣 用 手 段, 即 使 當 中 共 建 政 毛 個 人 獨 攬 大 權 時, 為 了 排 除 黨 內 同 志 挑 戰 他 的 路 線 與 意 識 形 態, 毛 澤 東 也 一 再 透 過 動 員 群 眾 及 個 人 崇 拜 來 樹 立 自 己 黨 國 的 無 上 權 力 與 地 位, 在 毛 澤 東 逝 世 前, 包 括 造 成 全 國 動 蕩 不 安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在 內, 至 少 就 發 動 過 十 次 路 線 鬥 爭 除 了 毛 澤 東 個 人 的 領 袖 魅 力 形 成 人 民 對 其 個 人 崇 拜 之 外,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更 讓 毛 澤 東 得 以 有 效 動 員 群 眾 中 共 建 黨 建 政 以 來, 黨 內 外 情 勢 變 化 劇 烈,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重 視 程 度 亦 隨 之 不 同, 各 屆 黨 章 中 幾 乎 都 存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或 黨 內 民 主 的 條 文 168 而 中 共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最 突 出 的 論 述 則 是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提 出 的 四 個 服 從 :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169 及 毛 澤 東 在 七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政 治 報 告 所 指 出 的 :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170 毛 澤 東 的 論 述 成 為 中 共 在 解 釋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與 集 中 關 係 的 基 調, 劉 少 奇 在 七 大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引 用 毛 澤 東 的 談 話 做 了 更 完 整 的 解 釋 在 中 共 創 黨 以 來 歷 屆 領 導 人 之 中, 以 劉 少 奇 於 1945 年 5 月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對 黨 內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詮 釋 得 最 為 詳 盡 : 黨 內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照 黨 章 規 定, 即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它 是 民 主 的, 又 是 集 中 的 它 反 映 黨 的 領 導 者 與 被 領 導 者 的 關 係, 反 映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與 下 級 組 織 的 關 係, 反 映 黨 員 個 人 與 黨 的 整 體 的 關 係, 反 映 黨 的 中 央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與 黨 員 群 眾 的 關 係 171 劉 少 奇 進 一 步 闡 述 黨 的 集 中 制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1.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由 黨 員 群 眾 選 舉 出 來 並 給 予 信 任 ;2. 黨 的 指 導 方 針 與 決 議, 集 中 了 群 眾 的 意 見 ; 3. 黨 員 群 眾 授 予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的 權 力 ;4. 黨 內 的 秩 序 建 立 在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各 個 部 分 組 織 統 一 服 從 中 央 的 原 則 報 告 中 同 時 指 出 黨 的 民 主 制 則 是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1. 黨 的 會 議 是 由 領 導 機 關 召 集 並 進 行 的 ;2. 黨 內 各 種 決 議 和 法 規 的 制 訂, 是 經 過 充 分 準 備 和 思 考 的 ;3. 選 舉 的 候 選 名 單 是 經 過 審 慎 考 慮 後 提 出 的 ;4. 全 黨 一 切 黨 員 都 要 履 行 統 一 的 黨 章 和 紀 律, 一 切 黨 員 都 要 服 從 統 一 的 領 168 請 參 關 附 錄 一 169 什 麼 是 黨 的 四 個 服 從 紀 律 要 求?,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6 月 20 日 下 載, 同 註 劉 少 奇,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45 年 4 月 23 日, 57

68 導 機 關 的 172 劉 少 奇 系 統 的 闡 述 了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其 中 大 部 份 具 體 呈 現 於 黨 章 條 文 之 中,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刊 載 的 什 麼 是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一 文, 指 出 黨 章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6 條 基 本 原 則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173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的 會 議 公 報 中 指 出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建 設 需 要 有 集 中 統 一 的 領 導, 才 能 嚴 格 執 行 各 種 規 章 制 度 和 勞 動 紀 律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民 主, 才 能 做 到 正 確 的 集 中 充 分 的 民 主 指 的 是 黨 員 應 有 表 示 意 見 的 機 會, 而 正 確 的 集 中 指 的 是 黨 員 意 志 須 與 黨 中 央 一 致, 否 則 就 稱 不 上 是 正 確 的 集 中, 為 了 確 保 正 確 集 中 的 效 果, 一 旦 黨 員 的 意 見 與 中 央 不 同 調, 依 黨 章 的 規 定, 黨 員 應 該 以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法 取 得 正 確 的 集 中 毛 澤 東 認 為 批 評 及 自 我 批 評 是 解 決 黨 內 及 人 民 內 部 矛 盾 的 方 法, 也 是 維 持 黨 性 及 黨 風 的 重 要 武 器, 從 建 政 前 的 七 大 黨 章 中 明 文 規 範 黨 員 應 該 用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法 來 糾 正 錯 誤 : 中 國 共 產 黨 應 該 不 掩 蓋 自 己 工 作 中 的 錯 誤 與 缺 點 中 國 共 產 黨 應 該 用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法, 經 常 檢 討 自 己 工 作 中 的 錯 誤 與 缺 點, 來 教 育 自 己 的 黨 員 和 幹 部, 並 及 時 糾 正 自 己 的 錯 誤 174 在 11 年 後 的 八 大 黨 章 中, 指 出 鑒 於 黨 在 國 家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領 導 地 位, 強 調 黨 與 黨 員 必 須 經 常 用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法, 揭 露 和 消 除 自 己 的 缺 點 和 錯 誤, 以 符 合 中 共 執 政 地 位 所 應 肩 負 起 的 教 育 自 己 和 人 民 的 責 任 : 黨 更 加 需 要 向 黨 的 一 切 組 織 和 黨 員 提 出 嚴 格 的 要 求, 更 加 需 要 展 開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特 別 是 鼓 勵 和 支 持 黨 內 的 自 下 而 上 的 批 評 和 人 民 群 眾 對 黨 的 批 評, 禁 止 壓 制 批 評 的 行 為 175 這 種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法 在 文 革 期 間 合 理 化 人 民 彼 此 間 互 相 攻 擊 泯 滅 傳 統 倫 理 與 親 情 的 172 同 前 註 173 師 霞, 什 麼 是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6 月 20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45 年 6 月 11 日,2008 年 4 月 25 日 下 載, 同 註 10 58

69 行 為, 造 成 人 與 人 之 間 嚴 重 的 相 互 不 信 賴 陳 如 音 指 出 中 共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或 與 蘇 共 不 盡 相 同, 但 卻 保 有 襲 自 蘇 共 黨 國 體 制 的 特 色, 受 到 馬 列 主 義 具 階 級 性 民 主 觀 的 概 念 影 響 下, 中 共 強 調 中 國 所 需 要 的 民 主 只 能 是 具 階 級 性 有 領 導 有 紀 律 的 社 會 主 義 式 民 主, 而 須 服 從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並 遵 守 黨 的 要 求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素, 陳 如 音 定 義 中 共 的 黨 內 民 主 : 只 有 服 從 黨 的 領 導, 才 符 合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先 決 條 件, 反 之, 則 違 反 黨 的 領 導, 就 是 破 壞 民 主 與 危 害 秩 序, 就 是 統 治 階 級 專 政 的 對 象 ; 而 形 成 中 共 之 黨 國 體 制 的 理 論 基 礎 176 中 共 允 許 黨 員 行 使 民 主 的 權 力, 但 必 須 不 影 響 到 黨 中 央 意 志 的 貫 徹, 因 此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限 制 黨 員 權 力, 黨 員 必 須 在 權 力 向 上 集 中 且 全 體 服 從 黨 中 央 領 導 的 前 提 下, 才 得 以 行 使 其 參 與 黨 內 事 務 的 權 力, 如 果 黨 員 或 黨 組 的 意 見 與 黨 中 央 意 見 相 悖, 受 到 質 疑 者 即 必 須 以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的 方 式 輸 誠 以 求 明 哲 保 身, 以 這 種 形 式 控 制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參 與 的 一 致 性, 在 2007 年 十 七 大 的 黨 章 中, 仍 列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監 督 方 法 : 加 強 對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不 斷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177 無 疑 是 對 黨 內 民 主 設 了 一 道 篩 檢 的 關 卡, 又 怎 能 如 毛 澤 東 所 言 的 努 力 造 成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紀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統 一 意 志 又 有 個 人 心 情 舒 暢 的 生 動 活 潑 的 政 治 局 面? 178 民 主 集 中 制 決 策 過 程 與 落 實 雖 然 有 賴 基 層 的 意 見 與 執 行, 然 而 做 最 後 決 定 的 是 政 黨 的 權 力 核 心 或 個 人 各 級 黨 員 在 各 黨 組 內 必 須 依 黨 的 原 則 與 理 論 進 行 討 論, 但 所 有 的 討 論 與 個 人 意 見 在 決 議 通 過 後 即 應 終 止, 並 應 服 膺 及 貫 徹 黨 的 意 志 179 無 論 蘇 共 中 共 乃 至 於 各 國 共 產 黨 等 所 有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黨 國 形 態 政 權, 由 於 民 主 與 集 中 兩 者 本 質 存 在 的 衝 突 性, 使 得 民 主 集 中 制 成 為 集 權 制 度 的 工 具 維 基 百 科 中 解 釋 民 主 集 中 制 : 民 主 集 中 制 一 詞 可 分 解 為 民 主 和 集 中 兩 方 面 此 制 之 所 以 民 主 是 因 為 黨 員 可 以 : 上 級 ( 導 層 ) 由 下 級 透 過 選 舉 產 生, 上 級 向 下 級 負 責 此 制 之 所 以 176 陳 如 音, 中 共 的 黨 國 體 制 - 論 黨 對 政 治 運 作 的 領 導,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1 卷 第 4 期,(2003 年 4 月 15 日 ): 頁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7 年 10 月 21 日 同 前 註 179 同 註

70 集 中 是 因 為 黨 員 下 級 或 全 黨 需 要 無 條 件 服 從 及 支 持 上 級 或 中 央 的 指 示 180 維 基 百 科 的 註 解 指 出 :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不 完 善 之 處 在 於 沒 有 規 定 由 誰 來 制 約 中 央, 所 以 是 一 個 缺 失 部 份 的 環 狀 結 構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間, 就 出 現 了 由 毛 澤 東 一 個 人 說 了 算 的 狀 態 181 民 主 集 中 制 缺 少 了 民 主 監 督 的 部 份, 也 失 去 原 先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分 工 的 制 度 設 計 原 意 1976 年 毛 澤 東 逝 世 後, 失 去 靠 山 的 四 人 幫 隨 之 垮 台, 文 化 大 革 命 正 式 畫 下 句 點 毛 澤 東 捨 列 寧 職 業 革 命 家 政 黨 的 菁 英 主 義 採 行 群 眾 路 線, 造 成 中 共 建 政 初 期 的 諸 多 動 亂, 也 動 搖 了 中 共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但 葉 劍 英 在 黨 十 一 大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仍 不 敢 直 指 毛 澤 東 的 路 線 錯 誤, 而 諉 過 於 四 人 幫 : 四 人 幫 為 了 達 到 以 幫 篡 黨, 復 辟 資 本 主 義 的 目 的, 竭 力 改 變 我 們 黨 的 無 產 階 級 先 鋒 隊 的 性 質 把 這 些 專 門 和 無 產 階 級 搗 亂 的 反 動 傢 伙 封 為 先 進 分 子, 拉 入 黨 內, 讓 他 們 到 處 去 篡 奪 領 導 權 四 人 幫 一 夥 叫 囂 要 用 群 眾 組 織 代 替 黨, 要 踢 開 黨 委 鬧 革 命, 就 是 要 用 他 們 那 個 幫 來 取 代 我 們 黨 182 即 便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毛 澤 東 造 成 諾 大 的 動 亂, 中 共 仍 然 堅 守 權 力 集 中 的 組 織 原 則 中 共 十 一 大 由 時 任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華 國 鋒 主 持, 在 十 一 大 中 通 過 的 黨 章 對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敘 述 遠 較 八 大 黨 章 精 簡, 只 分 別 出 現 在 1. 總 綱 : 全 黨 要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實 行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要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發 揮 全 體 黨 員 和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2. 第 2 章 第 8 條 : 黨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全 黨 必 須 服 從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紀 律 :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183 由 華 國 鋒 主 持 的 十 一 大 黨 章 中 只 見 要 求 全 體 黨 員 黨 組 層 層 向 服 從, 卻 不 見 對 民 主 內 涵 及 實 踐 的 敘 述 1978 年 鄧 小 平 復 出 後 主 導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在 第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的 會 議 公 報 中 180 同 註 同 註 葉 劍 英,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7 年 8 月 13 日, hhttp://cpc.people.com.cn/big5/64162/64168/64563/65449/ html 183 同 註 10 60

71 指 出 : 由 於 在 過 去 一 個 時 期 內, 民 主 集 中 制 沒 有 真 正 實 行, 離 開 民 主 講 集 中, 民 主 太 少, 當 前 這 個 時 期 特 別 需 要 強 調 民 主, 強 調 民 主 和 集 中 的 辯 證 統 一 關 係, 使 黨 的 統 一 領 導 和 各 個 生 產 組 織 的 有 效 指 揮 建 立 在 群 眾 路 線 的 基 礎 上, 184 會 議 公 報 中 指 出 由 於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建 設 需 要 有 集 中 統 一 的 領 導, 才 能 嚴 格 執 行 各 種 規 章 制 度 和 勞 動 紀 律, 因 此 在 改 革 開 放 的 過 程 中 應 加 強 對 民 主 和 集 中 的 統 一 關 係 進 行 辯 證 1982 年 黨 十 二 大 會 議 黨 章 總 綱 中 將 民 主 集 中 及 黨 內 民 主 列 為 三 項 基 本 要 求 之 一 : 第 三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充 分 發 揚 民 主, 在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高 度 的 集 中,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保 證 全 黨 行 動 的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它 在 高 度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高 度 的 集 中, 185 並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做 出 六 點 原 則 規 定 中 共 十 二 大 黨 章 成 為 往 後 黨 章 中 有 關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遵 循 的 範 例, 但 是 比 較 劉 少 奇 於 1945 年 5 月 在 黨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及 十 二 大 通 過 的 黨 章 兩 者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詮 釋, 頗 有 蕭 規 曹 隨 之 感 從 中 共 七 大 至 十 七 大 黨 章 中 關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規 範 可 以 看 到, 中 共 為 了 採 取 群 眾 路 線 取 代 列 寧 菁 英 主 義, 因 此 在 黨 章 中 有 關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論 述 中 下 了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詮 釋, 民 主 集 中 制 做 為 一 種 組 織 原 則, 一 般 認 為 是 列 寧 首 先 提 出 的 主 張, 186 字 面 上 的 意 義 應 該 是 以 民 主 為 基 礎 進 行 的 集 中 制 度, 但 是 中 共 實 踐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過 程 中, 毛 澤 東 闡 述 民 主 集 中 制 :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幾 乎 完 封 不 動 的 在 黨 章 中 出 現, 187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較 容 易 理 解, 但 是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指 的 是 什 麼 含 意? 集 中 於 何 人 之 手? 做 指 導 的 又 是 誰? 看 來 絕 不 會 是 需 要 被 組 織 起 來 的 群 眾, 如 果 群 眾 表 達 自 我 意 見 的 民 主 的 過 程 還 需 要 受 到 指 導, 這 樣 的 民 意 表 逹 如 何 稱 得 上 是 真 民 主? 184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8 年 12 月 22 日, 同 註 為 什 麼 說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我 們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制 度 和 領 導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11 月 24 日, 187 同 註

72 第 二 節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與 黨 內 民 主 的 關 係 一 中 共 對 民 主 的 態 度 陳 明 忠 指 出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性 角 色 與 意 識 形 態 的 密 切 關 聯 : 黨 的 領 導 性 角 色 不 僅 在 蘇 聯, 也 在 所 有 既 存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內 被 認 為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憲 法 原 理 黨 的 領 導 在 制 度 上 的 意 義 就 是 黨 佔 有 國 家 權 力 的 中 樞, 而 黨 的 領 導 的 危 機, 就 成 為 社 會 主 義 的 危 機, 否 定 黨 的 領 導 就 是 否 定 社 會 主 義 188 他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初 期 列 寧 式 政 權 主 要 特 徵 是 犧 牲 民 主 主 義 原 則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的 黨 組 織 : 列 寧 認 為 在 缺 乏 政 治 自 由 的 俄 羅 斯 專 政 制 度 之 下, 西 歐 無 產 階 級 政 黨 所 採 取 的 完 全 公 開 選 舉 制 廣 泛 的 民 主 主 義 組 織 原 則, 對 於 俄 羅 斯 的 革 命 形 勢 而 言 只 有 百 害 而 無 一 利 189 中 共 對 民 主 的 態 度 大 抵 與 列 寧 相 近, 即 使 在 黨 章 中 一 再 自 己 冠 上 民 主 的 形 象, 但 是 在 黨 的 組 織 及 制 度 上 則 看 不 出 民 主 內 涵 中 共 和 蘇 聯 東 歐 等 原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都 強 調 是 採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國 家,1970 年 代 波 蘭 的 抗 議 運 動 即 以 尋 求 在 黨 國 機 器 內 民 主 自 由 的 可 能 性,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共 產 黨 強 調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也 是 民 眾 參 與 政 治 的 方 式 之 一, 且 在 體 制 內 爭 取 自 主 性 而 不 是 對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治 體 制 採 取 直 接 挑 戰, 除 了 比 較 不 會 受 到 黨 國 機 器 的 打 壓, 也 比 較 有 成 功 的 機 會, 而 波 蘭 的 團 結 工 聯 也 確 實 循 著 所 謂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遊 戲 規 則, 在 創 造 了 相 對 於 黨 國 機 器 自 主 性 的 政 治 社 會 之 後,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途 徑 下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190 波 蘭 團 結 工 聯 在 民 主 集 中 的 政 治 體 制 內 爭 取 民 主 的 方 式 會 是 中 國 民 運 人 士 可 以 參 考 的 途 徑 嗎? 在 同 樣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內 具 有 政 治 改 革 意 識 的 黨 員 是 否 有 能 力 運 用 黨 內 民 主 的 管 道 在 中 共 黨 國 機 器 內 建 構 具 有 真 正 的 民 主 政 制? 191 對 中 共 黨 員 中 國 人 民 而 言, 民 主 是 好 東 西 或 壞 東 西 呢? 他 們 又 如 何 定 義 民 主? 歷 經 近 30 年 的 開 放 改 革,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已 具 備 顯 著 成 果, 但 是 政 治 改 革 始 終 未 如 預 期, 由 於 1987 年 對 胡 耀 邦 不 公 正 的 處 理 和 隨 後 而 來 的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運 188 同 註 同 註 李 英 明, 中 共 研 究 方 法 論,( 台 北 市 : 揚 智,1996 年 5 月 ), 頁 前 揭 書, 頁

73 動, 把 學 生 引 到 天 安 門 廣 場 ; 當 學 生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提 出 爭 取 新 聞 自 由 和 結 社 自 由 的 政 治 要 求 後, 立 刻 獲 得 各 地 學 生 及 勞 工 的 同 情 和 支 持 但 是 參 與 運 動 者 的 訴 求 遲 遲 未 獲 得 回 應, 而 中 共 的 保 守 派 態 度 趨 於 強 硬 終 演 變 成 天 安 門 事 件, 192 對 外 不 知 該 如 何 回 應 社 會 的 要 求 對 內 又 受 制 於 保 守 派 的 壓 力, 最 後 不 僅 撤 換 掉 出 面 安 撫 學 生 的 總 書 記 趙 紫 陽, 更 派 出 解 放 軍 以 武 力 進 行 鎮 壓,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剛 萌 芽 的 民 主 意 識, 一 時 間 被 解 放 軍 的 坦 克 輾 平 2002 年 胡 錦 濤 接 任 中 共 總 書 記, 雖 然 當 時 江 澤 民 尚 未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的 位 子, 但 國 際 社 會 皆 視 胡 錦 濤 已 穩 居 中 共 第 四 代 領 導 核 心 地 位, 並 且 密 切 觀 察 他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的 真 正 態 度 2005 年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表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是 中 共 當 局 首 次 發 表 有 關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政 府 文 告 ; 年 中 央 中 央 黨 校 機 關 報 學 習 時 報 轉 載 北 京 日 報 俞 可 平 所 寫 的 民 主 是 一 個 好 東 西 這 篇 談 論 民 主 的 文 章 ; 194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16 屆 6 中 全 會 上 提 出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 2007 年 炎 黃 春 秋 則 刊 登 吳 敏 一 篇 名 為 沒 有 民 主 就 沒 有 共 產 黨 的 文 章, 195 一 時 之 間 民 主 成 為 中 國 政 界 與 學 界 熱 門 議 題, 然 而 中 共 對 於 民 主 到 底 抱 持 著 什 麼 看 法?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回 顧 自 1840 年 迄 今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的 歷 史, 在 白 皮 書 中 明 白 指 出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和 活 動 方 式 的 民 主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中 國 國 家 政 權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和 領 導 原 則 反 對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大 民 主, 反 對 把 個 人 意 志 凌 駕 於 集 體 之 上 196 白 皮 書 堅 持 中 國 共 產 領 導 和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體 制 和 理 論, 並 不 接 受 西 方 定 義 的 民 主 政 治, 從 開 宗 明 義 第 一 段 民 主 是 人 類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的 成 果, 也 是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的 普 遍 要 求 各 國 的 民 主 是 由 內 部 生 成 的, 而 不 是 由 外 力 強 加 的 由 於 國 情 的 不 同, 各 國 人 民 爭 取 和 發 展 民 主 的 道 路 是 不 同 的 192 高 瑜, 從 四 五 到 六 四 : 為 憲 政 民 主 而 奮 鬥 的 知 識 群 體 評 北 京 社 會 經 濟 科 學 研 究 所 復 所 和 改 造 與 建 設 網 站 開 通, 北 京 之 春 2007 年 9 月 號 ( 總 第 172 期 ),2007 年 9 月, 趙 建 民, 評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5 年 12 月 10 日 東 方, 中 共 嚴 厲 專 制 下 出 現 呼 籲 民 主 微 聲, 美 國 之 音 中 文 網,2007 年 1 月 5 日, 同 註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 全 文 ), 新 華 網,2005 年 10 月 18 日,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63

74 在 中 國, 照 搬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政 治 制 度 是 一 條 走 不 通 的 路 197 白 皮 書 通 篇 的 重 點 除 了 論 證 中 共 施 行 的 是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民 主 之 外, 並 將 中 國 的 民 主 治 制 度 創 建 及 發 展 與 完 善 歸 功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高 輝 評 論 白 皮 書 對 於 中 共 建 政 後 迄 今 民 主 建 設 多 為 正 面 的 宣 揚 而 少 深 刻 的 反 省, 尤 其 明 顯 忽 略 了 文 化 大 革 命 及 天 安 門 事 件 這 兩 件 民 主 建 設 的 大 挫 折 198 趙 建 民 則 認 為 民 主 形 象 不 佳, 或 許 是 公 佈 此 白 皮 書 的 背 景 199 這 本 醞 釀 時 間 最 長 參 與 人 數 最 多 的 白 皮 書 是 對 當 前 政 治 制 度 和 運 作 的 簡 介, 尤 其 是 一 再 強 調 中 共 領 導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制 度 的 適 切 及 重 要, 反 而 暴 露 一 黨 專 政 與 民 主 之 間 的 不 相 容 寇 健 文 指 出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兩 個 特 性 :1. 中 共 政 改 在 繼 續 執 政 的 鳥 籠, 所 有 政 改 都 必 須 在 中 共 所 掌 握 的 鳥 籠 內 進 行 ;2. 在 不 影 響 中 共 繼 續 執 政 下, 政 治 體 制 將 朝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及 法 制 化 方 向 前 進 200 白 皮 書 反 覆 強 調 中 共 對 於 中 國 穩 定 的 重 要 地 位, 指 出 唯 有 中 共 繼 續 執 政 方 能 保 障 中 國 民 主 建 設 和 國 家 統 一, 除 了 提 出 佐 證 的 數 據 外, 對 中 國 未 來 的 民 主 建 設 只 有 期 許 而 未 提 出 建 議, 所 載 內 容 皆 是 中 共 一 直 以 來 堅 持 的 論 調 從 白 皮 書 中 可 以 瞭 解 中 共 對 於 民 主 的 看 法 並 未 改 變, 中 共 之 所 以 發 布 這 本 白 皮 書, 目 的 應 該 只 在 於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風 向, 當 做 近 幾 年 來 中 共 推 動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成 績 單 罷 了 二 中 共 標 舉 民 主 的 目 的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中 共 是 一 個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黨, 在 中 央 是 權 力 集 中 於 總 書 記, 在 各 省 級 政 府 及 單 位 權 力 集 中 於 一 級 政 府 或 單 位 的 黨 委 書 記 黨 政 一 把 手, 中 國 所 謂 一 把 手 現 象, 201 就 是 指 : 財 務 一 支 筆, 用 人 一 言 堂, 大 權 一 把 抓, 202 一 把 手 的 貪 污 腐 敗 行 為 不 僅 斲 傷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也 影 響 到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筆 名 皇 甫 平 的 中 國 人 民 日 報 前 副 總 編 輯 周 瑞 金 接 受 香 港 明 報 專 訪 時 表 示, 中 共 的 腐 敗 及 社 會 貧 富 不 197 同 註 高 輝, 評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2005 年 展 望 與 探 索 月 刊 時 評 文 集,( 台 北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 頁 同 註 寇 健 文,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2005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6 月 4 日 下 載, 201 舒 薇 甘 艷, 長 沙 在 全 省 率 先 開 展 在 工 作 圈 社 交 圈 生 活 圈 監 督 一 把 手 試 點, 新 華 網 引 自 長 沙 晚 報,2007 年 12 月 25 日, 士 心, 對 行 政 機 關 一 把 手 問 責 更 要 監 督, 人 民 日 報,2005 年 09 月 20 日, 第 九 版 64

75 均 等 問 題 都 肇 因 於 政 治 改 革 滯 後 於 經 濟 改 革, 中 共 是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體 制, 必 須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的 轉 變 和 現 代 民 主 潮 流 他 認 為 中 共 領 導 人 雖 然 也 意 識 到 這 一 點, 並 希 望 透 過 推 動 政 治 制 度 的 改 革 尋 求 解 套, 但 是 問 題 是, 要 自 己 革 自 己 的 命, 說 起 來 容 易, 做 起 來 卻 很 難 因 此, 中 國 現 在 對 領 導 人 實 行 民 主 普 選 還 不 可 行, 因 為 人 口 多 地 區 差 異 大, 人 民 對 領 導 情 況 不 了 解, 但 普 選 可 從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開 始, 直 接 選 舉, 從 縣 鄉 一 級 試 起, 應 該 加 大 試 點 203 徐 斯 儉 將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分 為 規 範 政 府 權 力 加 強 監 督 加 強 競 爭 加 強 負 責 公 開 透 明 這 五 個 方 面, 他 指 出 官 員 腐 敗 正 反 映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權 力 太 過 集 中 的 核 心 問 題, 中 共 目 前 所 採 取 的 是 黨 內 民 主 與 黨 內 制 衡, 政 治 改 革 中 一 再 被 提 及 的 民 主 並 未 及 於 黨 外 204 徐 斯 儉 認 為 胡 溫 為 維 護 政 權 合 法 性 所 進 行 的 政 治 改 革 策 略 核 心 是 從 制 度 上 制 約 各 級 政 府 及 領 導 人 的 權 力, 並 加 強 其 對 人 民 負 責 的 問 責 制 度, 從 這 個 角 度 而 言, 胡 溫 政 府 的 確 提 出 了 不 少 新 的 制 度 性 的 改 革, 但 是 制 度 的 改 革 主 要 仍 在 於 使 黨 的 組 織 與 政 府 機 構 的 行 政 效 能 更 符 合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目 的 不 在 於 提 升 政 治 體 制 中 民 主 的 成 分 俞 可 平 在 民 主 是 一 個 好 東 西 這 篇 談 論 民 主 的 文 章 中, 批 評 不 願 意 接 受 民 主 思 想 的 官 員 是 因 他 們 以 自 我 利 益 為 重, 在 民 主 政 治 條 件 下, 要 先 通 過 公 民 選 舉 才 能 服 公 職, 為 了 獲 得 選 票, 不 只 在 行 政 行 為 上 不 能 再 為 所 欲 為, 權 力 還 得 受 到 公 民 的 制 約 : 對 於 那 些 以 自 我 利 益 為 重 的 官 員 而 言, 民 主 不 但 不 是 一 個 好 東 西, 還 是 一 個 麻 煩 東 西, 甚 至 是 一 個 壞 東 西 文 章 中 明 白 指 出 民 主 決 不 是 十 全 十 美 的, 它 有 許 多 內 在 的 不 足 但 是, 在 人 類 迄 今 發 明 和 推 行 的 所 有 政 治 制 度 中, 民 主 是 弊 端 最 少 的 一 種 205 俞 可 平 在 文 中 對 民 主 的 稱 讚 其 實 著 墨 不 多, 但 單 單 指 出 民 主 是 弊 端 最 少 的 政 治 體 制 這 一 點, 就 足 以 解 釋 為 何 被 稱 為 胡 錦 濤 文 膽 的 俞 可 平 要 大 力 鼓 吹 民 主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在 鄧 小 平 與 江 澤 民 時 代 都 是 以 經 濟 做 為 執 政 正 當 性 的 基 礎, 犧 牲 社 會 上 的 公 平 換 取 經 濟 成 長 率, 穩 定 了 中 共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及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受 到 質 疑 的 權 合 法 性 然 203 皇 甫 平 : 中 國 弊 端 因 政 治 改 革 落 後, 新 浪 網 引 自 中 央 社,2007 年 1 月 24 日, 徐 斯 儉, 胡 溫 政 府 推 動 了 一 場 民 主 監 督 的 改 革 嗎?,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第 二 期,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2004 年 3 月 31 日, 頁 俞 可 平 :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是 中 國 式 道 路, 新 華 網, 2007 年 12 月 28 日 65

76 而, 長 期 以 來 過 度 重 視 沿 海 城 市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中 國 東 西 區 域 發 展 嚴 重 傾 斜 ; 城 鄉 內 部 的 社 會 各 有 難 題 : 在 城 市 的 工 人 原 本 有 單 位 提 供 就 業 社 保 教 育 醫 療 住 房 等 社 會 福 利, 在 經 濟 制 度 改 革 後 原 有 福 利 無 以 為 繼 甚 至 面 臨 下 崗 與 失 業 的 生 存 難 題 原 先 依 靠 人 民 公 社 吃 大 鍋 飯 的 農 民, 分 配 到 的 耕 地 不 足 糊 口, 留 在 農 村 繳 不 起 苛 捐 雜 稅, 到 城 裡 又 因 為 農 民 工 的 黑 戶 身 分 而 無 法 獲 得 基 本 權 益 的 保 障, 甚 至 因 為 找 不 到 工 作 而 淪 為 盲 流 貧 富 懸 殊 社 會 嚴 重 不 公 官 員 貪 腐 官 民 對 抗 等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人 民 為 了 生 存 挺 而 走 險 以 致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積 重 難 返, 解 決 不 了 社 會 問 題 造 成 中 共 執 政 的 正 當 性 受 到 重 創, 中 共 執 政 的 合 法 性 面 臨 到 比 文 化 大 革 命 及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更 嚴 峻 的 考 驗, 胡 錦 濤 承 接 到 的 是 一 個 貧 富 兩 極 分 化 官 民 衝 突 趨 於 白 熱 化 的 日 益 腐 敗 的 國 家 中 共 自 詡 中 國 是 一 個 由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國 家, 人 民 在 政 治 方 面 的 權 力 統 一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代 表 人 民 執 行, 中 共 並 不 因 標 榜 一 黨 專 政 而 不 認 為 自 己 不 是 民 主 國 家, 206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提 出 繼 續 穩 妥 地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他 強 調 要 發 揮 的 是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特 點 和 優 勢, 要 積 極 實 現 的 是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制 度 化 : 要 要 著 重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和 程 序 化, 207 而 所 有 的 體 制 改 革 都 必 須 堅 持 從 中 國 國 情 出 發, 絕 不 照 搬 西 方 政 治 制 度 的 模 式 顯 示 中 共 在 政 治 改 革 上 推 動 民 主 化 的 工 具 性 目 的, 民 主 化 方 向 與 西 方 國 家 所 期 待 的 不 同, 是 否 符 合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期 待 也 不 無 疑 問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副 校 長 李 君 如 在 題 為 中 國 能 夠 實 行 什 麼 樣 的 民 主 的 文 章 中 將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的 運 作 和 政 治 學 的 協 商 民 主 掛 鈎, 做 出 中 國 特 色 協 商 民 主 的 結 論 208 文 中 特 別 指 出 人 大 制 度 黨 內 民 主 以 及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是 中 國 實 現 選 舉 民 主 談 判 民 主 與 協 商 民 主 的 制 度 基 礎 李 君 如 被 譽 為 中 共 黨 建 理 論 權 威, 然 而 李 君 如 所 提 到 的 中 國 特 色 協 商 民 主 並 不 是 政 治 制 度 上 的 新 創 見, 只 是 在 協 商 民 主 的 名 詞 前 冠 上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字 眼, 張 執 中 認 為 李 君 如 的 文 章 只 是 呼 應 中 共 於 同 年 3 月 通 過 的 進 一 步 加 強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協 制 度 建 設 的 意 見 209 以 及 10 月 公 佈 中 206 同 註 同 註 李 君 如, 中 國 能 夠 實 行 什 麼 樣 的 民 主, 人 民 網,2006 年 4 月 14 日, 進 一 步 加 強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協 制 度 建 設 的 意 見, 新 華 網,2005 年 3 月 20 日, 66

77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大 體 可 略 為 窺 見 胡 溫 主 政 下 的 民 主 路 徑 構 思 210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十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上 提 出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一 般 解 讀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提 出 是 為 糾 正 20 多 年 來 只 重 經 濟 發 展 無 視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政 策 取 向, 中 國 需 要 的 不 僅 是 西 方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更 需 要 西 方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特 有 的 監 督 機 制, 以 減 少 中 國 現 實 社 會 的 各 種 弊 端, 至 於 民 主 主 義 其 他 更 具 有 豐 富 精 神 內 涵 的 相 關 制 度 則 不 在 中 共 推 動 民 主 的 範 圍 內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曾 在 題 為 從 經 濟 發 展 角 度 思 考 和 設 計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政 改 課 題 報 告 中, 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分 為 建 設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為 目 標 和 重 點 的 純 粹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另 一 種 是 從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的 角 度 進 行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211 報 告 中 認 為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要 實 行 一 黨 執 政 多 黨 參 政 和 議 政 新 聞 適 當 管 制 和 改 革 間 接 民 主 爲 主 等 框 架 性 的 較 爲 集 中 的 政 治 體 制 ; 强 化 有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民 主, 應 當 從 下 到 上 擴 大 民 主 ; 而 清 理 法 律 法 規 法 律 和 法 律 法 規 形 成 民 主 化, 則 要 從 上 到 下 進 行 212 點 出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的 民 主 化 仍 在 由 上 而 下 的 集 中 制 的 框 架 內 推 進, 同 時 也 強 調 一 切 改 革 的 主 導 權 仍 受 中 共 掌 控, 無 論 採 行 何 種 民 主 的 形 式 或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的 進 程 都 不 例 外 中 共 倡 議 社 會 主 義 式 的 民 主 是 最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民 主, 由 於 社 會 主 義 式 的 民 主 採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權 力 集 中 的 比 重 高 於 民 主 的 比 重, 則 中 共 標 舉 民 主 的 目 的 非 為 民 主 而 在 鞏 固 政 權, 不 言 可 喻 三 民 主 集 中 制 與 黨 內 民 主 的 關 係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條 文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機 構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213 明 定 中 共 政 權 架 構 乃 根 據 民 主 集 中 制 理 論 制 定 民 主 集 中 制 最 早 出 現 在 1917 年 期 間, 列 寧 推 翻 舊 蘇 俄 帝 制 時 代, 當 時 列 寧 為 了 要 摒 棄 帝 制 時 代 的 舊 習 並 能 有 效 地 改 造 俄 國, 組 織 專 屬 列 寧 的 職 業 革 命 政 黨 先 鋒 黨 (Vanguard Party), 這 個 政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包 括 : 一 黨 是 整 個 國 家 政 治 權 力 領 導 核 心, 以 黨 代 政 黨 指 揮 一 切 210 張 執 中, 從 協 商 民 主 看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 評 中 共 85 周 年 黨 慶,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6 年 08 月 10 日, 211 同 註 同 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人 民 網,1982 年 12 月 22 日, 67

78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掌 握 所 有 決 策 權 力, 採 取 由 上 而 下 的 決 策 過 程 二 黨 內 無 派 黨 外 無 黨, 不 容 許 任 何 反 對 勢 力 存 在 於 黨 內 三 黨 內 幹 部 的 任 用 與 菁 英 的 甄 補, 必 須 由 上 一 級 或 上 二 級 單 位 的 同 意 或 核 備 由 上 述 這 些 原 則 所 架 構 而 成 的 權 力 集 中 理 論 形 成 民 主 集 中 制 214 中 共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除 了 有 前 述 各 三 點 原 則 外, 還 以 四 個 服 從 予 以 強 化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組 織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由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215 因 此, 對 中 共 而 言,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鞏 固 黨 最 高 領 導 人 權 力 最 主 要 理 論 工 具 若 將 依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組 織 的 架 構 視 為 政 黨 骨 架, 黨 內 民 主 應 可 稱 為 黨 務 運 行 的 基 礎 : 黨 員 在 既 定 的 組 織 架 構 下 組 成 政 黨, 經 由 規 定 的 選 舉 制 度 推 選 領 導 者, 受 黨 員 推 選 組 成 的 領 導 集 體 循 民 主 方 式 進 行 決 策, 接 受 黨 內 外 監 督, 並 保 障 黨 員 的 權 利 中 共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的 闡 述 主 要 在 於 以 制 度 化 來 建 全 黨 內 事 務, 認 為 只 要 理 順 黨 員 與 黨 組 黨 內 領 導 人 與 被 領 導 人 上 級 黨 組 與 下 級 黨 組 及 黨 中 央 與 各 級 黨 組 之 間 的 關 係 後, 黨 內 事 務 才 能 順 利 運 作 在 分 析 中 共 政 黨 時, 政 黨 的 組 織 型 態 與 黨 內 民 主 就 成 為 兩 個 具 有 相 互 作 用 的 研 究 議 題, 黨 內 民 主 是 自 馬 克 思 以 來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所 信 奉 的 堅 定 信 條, 中 共 自 建 黨 以 來, 民 主 集 中 制 即 成 為 黨 建 的 不 二 原 則 216 對 中 共 而 言, 黨 內 民 主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不 是 晚 近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時 的 新 方 向, 而 是 始 自 建 黨 之 時 即 承 襲 自 蘇 共 的 組 織 原 則, 黨 內 民 主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主 要 存 在 於 黨 章 等 條 文 中, 過 去 毛 澤 東 及 鄧 小 平 以 最 領 導 人 的 身 分 而 握 有 詮 釋 權, 晚 近 為 了 取 得 人 民 對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支 持, 為 塑 造 政 治 改 革 的 民 主 形 象, 才 大 量 出 現 學 界 及 媒 體 的 論 述 與 報 導 217 在 民 主 的 概 念 214 同 註 什 麼 是 黨 的 四 個 服 從 紀 律 要 求?,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6 月 20 日 下 載, 同 註 張 曉 燕, 十 六 大 以 來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學 習 時 報,2007 年 10 月 10 日 有 民 主 才 有 活 力, 學 習 時 報,2007 年 10 月 19 日, 徐 學 江, 中 國 政 黨 制 度 包 含 豐 富 的 民 主 精 神 - 論 中 國 特 色 政 黨 制 度 具 有 生 命 力, 學 習 時 報,2007 年 10 月 12 日, 中 組 部 部 長 李 源 潮 : 推 進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7 年 11 月 02 日, 68

79 上 少 數 應 服 從 多 數, 但 是 在 集 中 的 概 念 上 下 級 應 服 從 上 級, 黨 組 織 的 上 級 人 數 當 然 比 下 級 人 數 少, 在 黨 內 重 要 事 務 的 討 論 上, 究 竟 應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或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民 主 與 集 中 二 者 概 念 在 執 行 時 存 在 的 根 本 差 異, 使 得 中 共 在 推 動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的 黨 內 民 主 時, 必 須 不 斷 加 強 論 述 中 共 認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實 質 是 民 主 與 集 中 的 辯 證 統 一 關 係, 主 要 表 現 在 民 主 是 集 中 的 前 提 和 基 礎 集 中 是 民 主 的 必 然 要 求 和 結 果 兩 方 面 為 堅 持 和 健 全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必 須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反 對 個 人 專 斷 和 家 長 作 風, 只 有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使 黨 的 集 中 建 立 在 廣 泛 的 民 主 基 礎 之 上, 才 能 活 躍 及 發 揮 黨 員 和 黨 組 的 積 極 性 主 動 性 和 創 造 精 神, 因 此 黨 內 民 主 必 須 接 受 黨 章 和 黨 的 紀 律 約 束 並 在 黨 中 央 集 中 指 導 下 進 行 218 朱 曉 清 指 出 黨 內 民 主 是 政 黨 屬 性 的 體 現, 民 主 集 中 制 則 是 政 黨 組 織 的 原 則 :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內 根 本 的 政 治 原 則 和 政 治 制 度, 它 所 反 映 的 是 黨 內 權 力 主 體 和 權 力 授 權 關 係, 從 根 本 上 決 定 著 一 個 政 黨 是 民 主 的 政 黨 還 是 專 制 的 政 黨 ;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黨 內 根 本 的 組 織 原 則 和 領 導 原 則, 是 把 分 散 的 黨 員 集 合 為 一 個 整 體, 把 分 散 的 意 見 變 為 黨 的 統 一 意 志, 形 成 黨 的 凝 聚 力 和 戰 鬥 力 的 根 本 組 織 制 度 利 領 導 制 度 219 另 有 學 者 指 出 : 黨 內 民 主 涵 括 範 圍 是 無 法 單 純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予 以 體 現 的, 唯 有 二 者 須 相 互 結 合 制 約, 才 不 會 因 為 黨 員 民 主 意 識 不 足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未 受 到 充 份 保 障 民 主 集 中 制 貫 徹 不 徹 底 選 舉 制 度 不 完 善 黨 代 表 大 會 及 黨 委 全 委 會 作 用 發 揮 不 足 等 因 素, 導 致 黨 員 對 當 內 民 主 有 所 誤 解, 而 要 求 體 制 改 革 朝 向 錯 誤 的 方 向 展 220 中 共 創 黨 時 繼 承 自 蘇 聯 的 列 寧 式 黨 國 體 制, 視 國 家 為 統 治 階 級 壓 迫 被 統 治 階 級 的 工 具, 認 為 唯 有 在 共 產 主 義 的 統 一 領 導 下, 才 能 逹 成 解 放 人 民 於 倒 懸 的 理 想 然 而 在 建 立 政 權 後, 中 共 不 只 承 襲 蘇 聯 共 產 血 統, 直 接 複 製 蘇 維 埃 政 權 黨 國 體 制 的 意 識 形 態, 毛 澤 東 更 受 到 史 達 林 獨 裁 主 義 的 影 響, 建 政 後 中 共 理 論 形 成 與 制 度 設 計 反 而 存 在 濃 厚 專 制 政 體 的 特 性 陳 明 忠 認 為 蘇 維 埃 政 權 的 黨, 是 指 在 既 存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中 佔 有 獨 佔 地 位 或 非 競 爭 地 位 的 政 黨 -- 共 產 黨, 221 在 這 種 體 制 下, 黨 具 有 獨 佔 性 218 正 確 認 識 和 處 理 民 主 與 集 中 的 辯 證 關 係, 杜 爾 伯 特 蒙 古 族 自 治 縣 公 眾 訊 息 網,2007 年 4 月 18 日 唐 曉 清, 論 黨 內 民 主 的 含 義 及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關 係, 黨 政 幹 部 論 壇,2003 年 第 6 期, 頁 宋 義 明, 姚 德 力, 近 五 年 來 關 於 黨 內 民 主 問 題 的 研 究 綜 述 探 索,( 北 京 ),2004 年 第 3 期 : 頁 同 註

80 或 無 限 期 的 非 競 爭 性 地 位, 共 產 黨 因 此 種 體 制 而 成 為 該 國 家 永 遠 的 執 政 黨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憲 法 通 常 直 接 規 定 黨 為 國 家 及 社 會 的 領 導 核 心 和 領 導 角 色, 以 法 律 的 最 高 位 階 保 障 黨 的 統 治 地 位 中 共 建 黨 後 即 因 為 加 入 第 三 國 際 而 接 受 蘇 共 將 民 主 集 中 制 列 為 組 織 政 黨 的 原 則 維 基 百 科 對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解 釋 : 民 主 集 中 制 只 適 用 於 革 命 黨, 因 為 革 命 黨 既 要 體 現 民 主, 又 需 要 保 持 黨 內 秩 序 紀 律 及 團 結, 以 及 服 從 上 級 指 示, 以 發 揮 黨 內 最 大 影 響 力 及 有 效 指 揮 作 戰 ( 革 命 ), 故 此 民 主 集 中 制 應 運 而 生 222 為 革 命 目 標 而 組 成 的 政 黨 為 取 得 黨 員 的 支 持 而 給 予 發 表 意 見 的 權 力, 但 為 了 逹 成 政 黨 革 命 勝 利 的 目 標, 又 必 須 摒 棄 一 切 悖 離 政 黨 目 標 的 民 意, 換 言 之,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民 主 只 是 吸 引 黨 員 的 糖 衣, 一 旦 因 為 認 同 政 黨 理 念 而 加 入 其 中, 就 必 須 為 完 成 共 同 目 標 而 放 棄 自 己 的 意 志 列 寧 於 1905 年 12 月 第 一 屆 蘇 維 埃 的 黨 協 商 會 議 有 關 黨 的 再 組 織 的 決 議 文 中 接 受 黨 內 民 主 的 主 張 223 黨 內 民 主 的 原 則 包 括 : 民 主 集 中 制 廣 泛 的 選 舉 制 最 廣 泛 的 公 開 性 幹 部 任 期 制 以 及 嚴 格 的 報 告 義 務 等 等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中 共, 在 建 政 前 即 已 提 出 有 關 黨 內 的 民 主 生 活 規 範, 劉 少 奇 於 七 大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總 結 黨 內 民 主 制 的 內 涵 : 不 是 沒 有 領 導 的 民 主, 不 是 極 端 民 主 化, 不 是 黨 內 的 無 政 府 狀 態 黨 內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即 是 黨 的 領 導 骨 幹 與 廣 大 黨 員 群 眾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即 是 從 黨 員 群 眾 中 集 中 起 來, 又 到 黨 員 群 眾 中 堅 持 下 去 的 制 度 即 是 反 映 黨 內 的 群 眾 路 線, 224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是 講 究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的 建 政 後, 鄧 小 平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再 次 重 申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中 共 根 本 的 組 織 原 則 :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我 們 黨 的 列 寧 主 義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黨 的 根 本 的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黨 的 工 作 中 的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225 中 共 在 黨 章 中 一 再 強 調 黨 內 民 主 生 活 是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是 以 民 主 為 前 提 或 基 礎 的 集 中 制, 但 其 作 用 仍 在 於 遂 行 黨 中 央 的 政 策 目 標, 內 在 意 涵 與 民 主 精 神 完 全 背 道 而 馳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唯 一 的 重 點 即 是 將 權 力 集 中 在 黨 內 最 高 領 導 集 體, 宋 惠 昌 認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作 用 有 三 點 :1.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權 力 結 構 形 成 鞏 固 和 發 展 的 222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63 70

81 正 確 指 導 原 則 ;2.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中 權 力 運 行 的 保 證 機 制 ;3.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社 會 主 義 管 理 過 程 中 的 正 確 決 策 機 制 226 對 共 產 黨 而 言,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發 展 的 黨 內 民 主 最 終 目 的 是 提 供 黨 統 一 指 揮 的 基 礎 力 量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集 中 概 念 有 助 於 中 共 權 力 運 行 與 決 策 機 制, 使 得 民 主 的 部 份 成 了 集 中 的 矯 飾, 鄧 小 平 在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指 出 : 我 們 要 發 揚 民 主, 但 是 同 時 需 要 集 中 也 許 現 在 和 以 後 一 個 相 當 時 候, 更 要 著 重 強 調 該 集 中 的 必 須 認 真 集 中, 以 便 把 效 率 提 高 一 些 227 因 為 集 中 制 有 助 於 貫 徹 領 導 者 個 人 意 志, 而 且 提 供 中 共 權 力 集 中 的 論 述 基 礎, 因 此 領 導 人 偏 集 中 而 輕 民 主 就 不 足 為 奇 了 但 過 度 強 調 集 中 的 結 果 卻 又 演 變 成 鄧 小 平 所 說 的 個 人 領 導, 由 此 在 毛 澤 東 主 政 時 才 會 出 現 由 個 人 極 權 式 的 領 導 演 變 成 個 人 獨 裁 式 領 導, 中 蘇 共 都 曾 出 現 高 度 集 權 而 欠 缺 制 衡 最 後 演 變 成 領 導 者 個 人 集 權 的 結 果, 兩 國 也 因 此 分 別 出 現 毛 澤 東 與 史 逹 林 兩 個 集 權 獨 夫 無 論 是 毛 澤 東 個 人 獨 裁 式 領 導 或 鄧 小 平 與 保 守 派 在 協 商 後 做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乃 至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兩 代 領 導 人 屈 從 於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中 共 歷 代 領 導 基 本 原 則 都 未 乖 離 中 共 強 調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對 中 共 而 言, 民 主 集 中 制 能 增 強 黨 取 得 勝 利 的 力 量, 鄧 小 平 說 : 黨 是 一 個 戰 鬥 的 組 織, 沒 有 集 中 統 一 的 指 揮, 是 不 可 能 取 得 任 何 戰 鬥 勝 利 的, 一 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措 施 都 不 是 為 了 削 弱 黨 的 必 需 的 集 中, 而 是 為 了 給 它 以 強 大 的 生 氣 勃 勃 的 基 礎, 228 然 而 驗 證 於 史 實, 民 主 集 中 制 也 不 全 然 只 有 正 面 效 果, 中 共 建 政 之 初 即 曾 因 為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毛 澤 東 一 人 之 手 而 出 現 多 次 非 理 性 群 眾 運 動, 文 革 結 束 後, 鄧 小 平 等 元 老 在 總 結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慘 痛 教 訓 時, 曾 提 出 應 該 真 正 恢 復 和 健 全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改 革 中 提 到 權 力 過 於 集 中 是 領 導 體 制 最 大 的 弊 病 :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現 象, 就 是 加 強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的 口 號 下, 不 適 當 地 不 加 分 析 地 把 一 切 權 力 集 中 於 黨 委, 什 麼 事 都 要 第 一 書 記 掛 帥 拍 板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往 往 因 此 而 變 成 了 個 人 領 導 229 鄧 小 平 因 而 特 別 提 醒 應 妥 善 控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力 量 : 民 主 集 中 制 執 行 得 不 好, 黨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國 家 也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社 會 主 義 226 同 註 104, 頁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 71

82 也 是 可 以 變 質 的 230 中 共 瞭 解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一 元 化 領 導 所 造 成 的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是 黨 內 民 主 生 活 無 法 獲 得 落 實 的 主 因, 為 防 止 權 力 集 中 於 個 人, 強 調 集 體 領 導 個 人 分 工, 由 黨 委 會 集 體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為 防 止 集 體 領 導 可 能 造 成 無 人 對 決 策 負 責 的 可 能, 在 執 行 決 議 時 要 求 個 人 分 工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礎 下, 黨 內 民 主 運 作 程 序 透 過 由 下 而 上 的 選 舉 與 由 上 而 下 的 報 告 的 交 互 作 用 予 以 實 踐, 231 多 方 面 加 強 如 監 督 問 責 選 舉 及 領 導 體 制 的 完 善 等 相 關 制 度 化 的 舉 措, 然 而 中 國 學 者 認 為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問 題 並 未 獲 得 根 本 的 解 決, 許 多 地 方 出 現 委 員 只 保 有 發 言 權, 拍 板 權 還 是 在 書 記 手 上, 破 壞 了 一 人 一 票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23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從 列 寧 式 極 權 國 家 (Totalitarian State) 轉 變 為 威 權 國 家 (Authoritarian State), 233 中 共 在 政 治 經 濟 體 制 上 進 行 各 種 制 度 改 革, 始 終 堅 持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地 位 張 執 中 認 為 由 於 受 到 前 期 制 度 遺 產 的 影 響, 以 及 執 政 者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摻 入 強 烈 的 維 持 現 狀 統 治 的 偏 好 (status quo bias), 形 成 黨 國 體 制 中 深 切 的 制 度 化 與 反 制 度 化 的 矛 盾, 此 一 矛 盾 限 制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未 來 發 展 的 路 徑, 也 使 黨 內 不 斷 循 環 討 論 民 主 與 集 中 的 辯 證 關 係 234 當 共 產 黨 以 本 身 存 在 概 念 差 異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做 為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原 則 及 執 行 準 則 時, 推 動 過 程 因 而 產 生 本 質 的 不 穩 定 230 同 註 同 註 13, 頁 瞭 望 文 章.. 政 改 指 向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19 日, 袁 易, 中 共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政 治 動 力,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台 北 :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 )( 第 38 卷 第 6 期 ),1995 年 6 月, 頁 袁 易 著 作 檔 案 / 中 共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政 治 動 力.pdf 234 同 註 35 72

83 第 三 節 黨 內 民 主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意 義 中 共 認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結 合 了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兩 種 概 念 的 制 度, 是 來 自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和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內 的 生 活 和 黨 組 建 設 的 運 用 235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民 主, 就 是 黨 員 和 黨 組 織 的 意 願 主 張 充 分 表 達 和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的 充 分 發 揮 ;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集 中, 就 是 全 黨 的 意 志 智 慧 的 凝 聚 和 行 動 的 一 致, 黨 組 織 的 意 見 獲 得 充 分 表 述 並 且 產 生 正 確 集 中 就 能 形 成 共 產 黨 的 統 一 意 志, 反 之 則 無 黨 的 統 一 意 志, 也 違 背 民 主 的 本 意 民 主 和 集 中 是 一 體 兩 面, 二 者 的 關 係 是 辯 證 統 一 而 非 衝 突 對 立 的 關 係, 不 能 因 為 強 調 發 展 民 主 而 忽 略 正 確 的 集 中, 以 免 妨 礙 黨 中 央 對 黨 的 控 制 和 政 策 的 推 行, 全 黨 服 從 黨 中 央 維 護 黨 中 央 的 權 威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重 要 原 則 中 共 透 過 嚴 密 的 組 織 設 計 建 構 黨 國 體 制 中 以 黨 領 政 的 目 的 中 共 的 黨 組 織 是 以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為 金 字 塔 頂 端, 黨 中 央 第 一 層 是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中 共 以 塊 塊 作 為 地 方 的 黨 組 織 基 礎, 以 條 條 作 為 國 家 職 能 部 門 組 織 和 軍 隊 黨 組 織 系 統, 各 個 黨 組 織 系 統 依 循 各 自 的 途 徑 統 一 於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下 黨 的 支 部 間 透 過 上 級 的 分 部 進 行 溝 通, 下 級 機 關 之 間 並 無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上 級 的 分 部 則 由 支 部 委 任 的 代 表 組 成, 受 委 任 的 代 表 經 由 選 舉 組 成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委 任 辦 事 機 構, 層 層 向 上 發 展 到 頂 端 就 成 為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及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共 中 央 透 過 這 種 單 向 聯 繫 方 式 掌 控 黨 組 織 各 階 層 動 態, 也 將 決 策 與 政 令 有 效 下 達 下 層 黨 組 中 共 運 用 條 條 塊 塊 模 式 建 立 政 府 與 軍 隊 系 統 的 架 構, 在 黨 政 軍 三 套 系 統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每 個 層 級 都 設 有 專 責 對 應 的 黨 組 織, 黨 一 元 化 領 導 體 制 度 因 此 穩 固 不 變, 無 論 黨 的 領 導 人 是 否 同 時 兼 具 三 套 系 統 的 第 一 把 手 身 分,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黨 政 軍 三 套 系 統 的 權 力 最 後 集 中 到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中 共 經 由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種 組 織 原 則 有 效 取 得 對 黨 員 在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建 設 認 同 的 最 大 掌 控 程 度, 同 時 也 繼 續 以 黨 領 政 的 黨 國 體 制, 掌 控 著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運 作 235 同 註

84 表 2-1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結 構 圖 三 大 系 統 系 統 共 產 黨 系 統 政 府 系 統 軍 隊 系 統 六 套 機 構 機 構 黨 代 表 紀 檢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代 表 政 治 協 商 解 放 軍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大 會 會 議 五 個 層 級 中 央 中 央 中 央 紀 律 國 務 院 全 國 人 大 全 國 政 協 中 央 軍 委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省 / 區 省 / 區 省 / 區 省 / 區 省 / 區 省 / 區 省 軍 區 委 員 會 紀 委 會 政 府 人 大 政 協 地 / 市 地 / 市 地 / 市 地 / 市 地 / 市 地 / 市 軍 分 區 委 員 會 紀 委 會 政 府 人 大 政 協 縣 縣 委 員 會 縣 紀 委 會 縣 政 府 縣 人 大 縣 政 協 武 裝 部 鄉 / 鎮 鄉 / 鎮 委 員 會 鄉 / 鎮 紀 委 會 鄉 / 鎮 政 府 鄉 / 鎮 人 大 武 裝 部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趙 建 民, 當 代 中 共 政 治 分 析,( 台 北 : 五 南,1997 年 ) 頁 4 說 明 : 當 代 中 共 政 治 分 析 在 共 產 黨 系 統 中 原 列 有 七 套 機 構, 因 顧 問 委 員 會 已 於 十 四 大 廢 止 設 置, 故 未 列 入 本 表 2005 年 發 佈 的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開 宗 明 義 : 民 主 是 類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的 成 果, 也 是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的 普 遍 要 求 各 國 的 民 主 是 由 內 部 生 成 的, 而 不 是 由 外 力 強 加 的, 236 強 調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產 生 的 人 民 民 主, 沒 有 中 國 共 產 黨, 就 沒 有 新 中 國, 也 就 沒 有 人 民 民 主 因 此 其 所 指 稱 的 符 合 國 情 的 民 主, 即 是 在 中 共 領 導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來 貫 徹 其 所 主 張 的 內 部 生 成 的 民 主 理 論, 中 共 認 為 唯 有 在 黨 內 部 確 立 民 主 生 活 的 模 式, 才 能 用 以 為 中 國 人 民 民 主 的 模 式 中 共 對 黨 內 民 主 的 觀 點 以 李 鐵 映 為 代 表 : 黨 內 民 主 是 指 在 黨 內 生 活 中, 根 據 黨 章 和 黨 的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黨 員 按 照 有 關 的 民 主 程 序 和 形 式, 對 黨 的 事 務 的 參 與 決 定 與 管 理 237 有 關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研 究, 有 從 制 度 面 加 以 討 論 的 : 如 趙 建 民 與 張 執 中 認 為 中 共 黨 內 存 在 上 下 顛 倒 的 權 力 關 係, 因 此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設 計 可 能 出 現 困 境 ; 238 何 包 鋼 指 出 一 再 強 調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式 民 主 的 中 共, 應 會 自 行 發 展 出 一 套 結 合 236 同 註 李 鐵 映, 論 民 主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年 ), 頁 趙 建 民 張 執 中, 組 織 內 捲 與 列 寧 式 政 黨 的 調 適 與 變 遷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個 案 分 析, 人 文 及 社 會 74

85 傳 統 中 國 政 治 一 黨 專 政 民 主 選 舉 與 監 督 的 黨 內 民 主 形 式 239 也 有 從 功 能 面 討 論 的 : 蕭 功 秦 則 將 黨 內 民 主 分 為 激 進 模 式 與 漸 進 模 式 兩 種 作 法 240 林 尚 立 認 為 三 個 代 表 的 提 出, 使 得 中 共 朝 全 民 政 黨 轉 型, 因 而 更 能 代 表 社 會 廣 大 階 層 的 利 益 241 即 便 是 中 共 學 術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究 竟 是 方 法 制 度 作 風 或 原 則 都 莫 衷 一 是 242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結 束 之 前, 中 共 乃 至 全 中 國 可 視 為 毛 澤 東 一 人 統 治 的 極 權 時 代,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十 年 動 亂 讓 中 國 元 氣 大 傷, 也 讓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陷 入 危 機, 鄧 小 平 在 黨 內 鬥 爭 中 擊 退 兩 個 凡 是 派 的 華 國 鋒, 自 1978 年 起 展 開 政 治 與 經 濟 方 面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政 策 內 容 著 重 於 恢 復 社 會 運 作 機 制 以 使 人 民 休 養 生 息, 目 的 在 於 維 持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與 穩 定 性, 因 此 政 改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都 不 大 毛 鄧 時 期 雖 有 派 系 的 權 力 鬥 爭 但 是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中 央 則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在 強 人 殞 落 技 術 官 僚 擔 任 領 導 人 之 後, 由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造 成 黨 中 央 領 導 權 威 下 降, 因 此 又 再 次 強 調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權 力 集 中 原 則 : 我 們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要 求 我 們, 必 須 堅 決 執 行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的 原 則 243 蕭 功 秦 在 其 中 國 轉 型 期 體 制 與 政 治 改 革 文 中 指 出 : 中 共 目 前 已 不 是 原 來 意 義 上 的 社 會 主 義, 而 其 原 因 有 三 :1. 不 再 是 高 度 一 元 化 ;2. 打 破 了 平 均 共 產 主 義 ;3. 監 督 機 制 缺 失 引 起 瀰 漫 性 腐 敗 與 無 序 化 244 由 於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實 際 上 減 少 人 民 參 政 的 權 利 及 途 徑, 在 國 家 政 治 上 限 制 一 般 人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在 黨 內 則 因 基 層 黨 員 在 四 個 服 從 原 則 下, 對 於 上 層 權 力 運 作 也 不 得 一 窺 堂 奧, 低 度 政 治 參 與 造 成 了 高 度 政 治 穩 定, 確 實 有 利 於 經 濟 的 大 幅 度 發 展, 但 是 當 政 治 未 能 隨 經 濟 發 展 而 做 適 當 調 整 與 改 變, 未 受 到 民 主 監 督 的 政 治 反 倒 成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絆 腳 石, 再 次 驗 證 民 主 與 集 中 之 間 的 本 質 衝 突, 而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科 學 期 刊 ( 台 北 ), 第 17 卷 第 2 期,(2005 年 6 月 ), 頁 He Baogan, Intra-party Democracy: A Revisionist Perspective from Below, in Kjeld Erik Brodsgaard and Yongnian Zheng eds.,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Reform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 蕭 功 秦, 黨 內 民 主 論 的 出 現 及 其 前 景 評 估,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2002 年 第 2 期 ( 總 第 77 期 ): 頁 林 尚 立, 黨 內 民 主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宋 義 明, 姚 德 力, 近 五 年 來 關 於 黨 內 民 主 問 題 的 研 究 綜 述 探 索 ( 北 京 ),2004 年 第 3 期 : 頁 同 註 特 殊 利 益 團 體 腐 化 中 共 社 會, 新 生 網,2001 年 3 月 31 日, 75

86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黨 內 民 主 自 然 也 跳 脫 不 了 此 一 窠 臼 如 何 在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架 構 下 有 效 進 行 權 力 的 適 當 安 排, 是 中 共 運 作 政 治 權 力 改 革 時 的 主 要 困 境 一 黨 專 政 體 制 下, 中 共 以 黨 代 政 以 黨 領 軍 數 十 年, 過 去 社 會 在 戶 口 二 元 制 及 交 通 與 資 訊 的 不 發 達 而 處 於 封 閉 狀 態, 中 共 在 毛 鄧 時 代 憑 著 意 識 形 態 的 操 控 及 群 眾 動 員 小 範 圍 的 開 放 改 革 而 能 有 效 維 繫 政 權 穩 定, 但 在 開 放 後, 中 共 對 社 會 控 制 力 下 降, 社 會 上 各 種 衝 擊 政 權 穩 定 的 問 題 也 慢 慢 浮 現 中 共 屬 於 一 黨 專 政 下 施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黨 國 政 體, 中 共 的 黨 內 體 制 中, 黨 代 會 擁 有 最 高 的 決 策 權 和 監 察 權, 全 委 會 擁 有 常 設 的 決 策 權, 常 委 會 擁 有 執 行 權, 監 委 會 則 擁 有 監 督 權, 245 但 施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結 果, 往 往 使 得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集 中 在 黨 的 領 導 人 或 上 級 單 位, 形 成 盧 森 堡 所 謂 的 集 中 主 義 246 中 共 雖 然 清 楚 意 識 到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問 題, 但 由 於 西 方 的 三 權 分 立 強 調 的 是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各 有 不 同 的 權 力 來 源, 中 共 為 避 免 其 他 權 力 組 織 凌 駕 於 黨 之 上, 抗 拒 採 用 民 主 國 家 三 權 分 立 的 角 度 進 行 權 力 的 制 衡 以 防 止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轉 而 採 取 黨 內 民 主 三 權 分 散 的 模 式, 三 權 分 散 在 制 度 上 的 安 排 即 是 以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的 分 散 來 思 考, 主 要 實 踐 方 式 是 藉 由 制 度 性 安 排 來 進 行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三 種 權 力 的 分 散 制 度 化 可 引 導 黨 員 依 循 規 則 行 事, 制 度 化 可 在 黨 與 黨 員 之 間 的 互 動 營 造 出 穩 定 可 靠 的 結 構, 增 強 政 黨 組 織 的 行 動 力 及 黨 對 黨 員 的 控 制 力, 247 王 貴 秀 也 提 出 經 由 黨 內 民 主 的 形 式 來 促 進 黨 內 的 三 權 分 立 的 呼 籲 248 中 共 認 為 要 將 黨 內 民 主 原 則 落 實 於 黨 內 政 治 生 活, 就 必 須 將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強 調 黨 內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的 三 權 統 一 由 中 央 指 揮 但 分 別 由 不 同 機 構 執 行, 將 可 避 免 權 力 集 中 於 少 數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弊 端, 降 低 黨 員 及 人 民 對 黨 幹 與 官 員 貪 腐 的 不 滿, 以 達 成 黨 內 民 主 維 護 一 黨 專 政 體 系 的 終 極 目 標 245 胡 偉, 黨 內 民 主 與 政 治 發 展 : 開 發 中 國 民 主 化 的 體 制 內 資 源, 復 旦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 上 海 ), 1999 年 第 1 期, 頁 盧 森 堡, 俄 國 社 會 民 主 黨 的 組 織 問 題 (1904 年 7 月 ), 盧 森 堡 文 選 ( 上 卷 ), 中 共 中 央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列 寧 斯 大 林 著 作 編 譯 局 譯,(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 頁 制 度 視 野 下 的 黨 內 民 主 訴 求,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24 日, xinhuanet.com/theory/ /24/content_ htm 248 王 貴 秀, 黨 內 三 權 分 立 是 實 現 黨 內 民 主 的 重 要 一 環, ( 北 京 : 新 聞 週 刊, 第 3 期,2004 年 1 月 ), 頁 33 76

87 胡 錦 濤 在 十 六 大 六 中 提 出 的 和 諧 社 會 正 直 指 中 國 當 下 社 會 危 機 與 矛 盾, 同 時 衝 擊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會 中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強 調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關 鍵 在 黨, 必 須 充 分 發 揮 黨 的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 堅 持 和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 鞏 固 保 持 共 產 黨 員 先 進 性 教 育 活 動 成 果, 深 入 開 展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鬥 爭 等 政 治 運 作 的 不 透 明 與 民 主 制 度 的 欠 缺, 使 得 各 項 政 策 在 欠 缺 監 督 與 制 衡 的 情 形 下, 出 現 許 多 弊 病,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以 黨 代 政 以 黨 領 軍, 使 得 國 家 機 器 各 級 文 武 官 員 貪 腐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 加 以 不 平 衡 的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造 成 人 民 的 相 對 剝 奪 感, 使 社 會 矛 盾 升 高, 黨 正 是 造 成 社 會 不 和 諧 的 關 鍵 張 宇 韶 指 出 中 共 政 治 權 力 的 個 人 性 權 威 性 與 工 具 性, 使 得 中 共 政 治 發 展 與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在 經 歷 權 力 鬥 爭 與 轉 移 後, 需 要 一 段 長 時 間 進 行 政 權 鞏 固 249 胡 錦 濤 於 2006 年 的 十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提 出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會 中 審 議 及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預 定 在 2020 年 以 前 達 到 9 大 目 標 任 務 和 6 大 原 則, 主 要 的 目 標 和 任 務 是 :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建 設 逐 步 扭 轉 城 鄉 與 區 域 發 展 差 距 擴 大 趨 勢 充 分 社 會 就 業 完 備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提 高 道 德 素 質 增 強 創 造 活 力 社 會 秩 序 良 好 生 態 環 境 明 顯 好 轉 建 成 小 康 社 會 250 在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中 固 然 加 強 提 升 行 政 革 新 政 府 職 能 或 是 治 理 能 力 等 行 政 面 的 因 應 作 為, 但 改 革 的 內 涵 卻 仍 然 不 脫 黨 風 建 設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調, 殊 不 知 和 諧 社 會 的 真 正 關 鍵 在 於 更 符 合 民 意 的 政 改 而 不 是 強 化 黨 對 社 會 的 控 制 力, 雖 然 胡 錦 濤 訪 美 時 曾 公 開 宣 稱 沒 有 民 主, 就 沒 有 現 代 化, 251 追 根 究 底 現 階 段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仍 在 於 意 識 形 態 的 凝 聚, 治 標 不 治 本, 中 國 要 實 行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民 主, 仍 有 漫 長 的 道 路 一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安 排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共 一 直 在 尋 求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突 破 口 252 就 現 代 化 理 論 觀 點 而 言, 249 張 宇 韶, 中 共 十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的 政 治 意 義 研 析,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6 年 11 月 8 日, 許 志 嘉, 中 共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意 義 與 挑 戰, 和 平 論 壇,2006 年 12 月 8 日, 同 註 楊 光, 政 治 改 革 : 中 國 模 式 的 難 題,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2004 年 第 2 期, 總 第 85 期 ), 77

88 經 濟 發 展 必 然 導 致 民 主 化 的 發 生 253 但 中 國 20 餘 年 的 經 濟 發 展 是 否 必 然 導 致 民 主 的 產 生, 學 者 觀 點 莫 衷 一 是 254 Bruce Gilley 他 認 為 中 國 在 經 濟 發 展 之 後 所 衍 生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問 題 將 促 使 中 共 採 取 民 主 藥 方 (a big dose of democracy) 去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對 中 共 繼 續 執 政 所 造 成 的 危 機 255 黎 安 友 則 從 彈 性 威 權 主 義 論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的 角 度 觀 察, 認 為 中 共 政 權 是 一 個 可 以 透 過 有 限 度 政 治 改 革 來 取 代 民 主 化 的 威 權 政 體 256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是 中 共 近 年 來 政 治 改 革 主 要 的 方 向 1987 年 趙 紫 陽 在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提 到 : 以 黨 內 民 主 來 逐 步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是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條 切 實 可 行 易 於 見 效 的 途 徑 257 從 十 三 大 起, 中 共 開 始 從 制 度 運 作 的 角 度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期 許 能 在 黨 內 建 立 起 較 健 全 的 制 度 性 規 範 1990 年 代 之 後,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問 題 黨 幹 部 及 官 員 貪 腐 問 題, 都 有 必 要 藉 由 嚴 謹 的 法 規 制 度 解 決, 中 共 不 能 再 只 在 黨 章 中 以 政 治 性 論 述 來 定 位 黨 內 民 主 中 共 十 四 屆 六 中 全 會 把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以 推 進 人 民 民 主, 確 立 為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一 條 重 要 途 徑 年 11 月 8 日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重 提 黨 內 民 主 的 必 要 性 :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重 要 的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259 明 確 指 出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用 意 在 於 以 黨 做 為 國 家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的 試 金 石 中 共 在 黨 內 推 動 的 民 主 與 西 方 的 民 主 三 權 分 立 互 相 制 約 的 制 度 並 不 相 同 鄧 小 平 曾 多 次 公 開 表 明 反 對 三 權 分 立,1986 年 12 月 30 日 發 表 旗 幟 鮮 明 地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講 話 : 我 們 講 民 主, 不 能 搬 用 資 產 階 級 的 民 主, 不 能 搞 三 權 鼎 立 那 一 套 年 4 月 16 日 會 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的 講 話 指 出 : 關 頁 Adam Przeworski and Fernando Limongi, Modernization Theories and Facts, World Politics, vol. 49, no. 2 (January 1997), pp Will Hutton, Does the future really belong to China?, Prospect Magazine, Issue 130, January 2007, Bruce Gilley, China s Democratic Future: How It Will Happen and Where It will Lea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4), p Andrew J. Nathan,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14, no. 1 (January 2003), pp 同 註 求 是 : 以 黨 內 民 主 推 進 人 民 民 主 革 除 體 制 性 障 礙, 中 國 新 聞 網,2003 年 06 月 17 日, 同 註 鄧 小 平, 旗 幟 鮮 明 地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6 年 12 月 30 日, 78

89 於 民 主, 我 們 大 陸 講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和 資 產 階 級 民 主 的 概 念 不 同 西 方 的 民 主 就 是 三 權 分 立, 多 黨 競 選 我 們 中 國 大 陸 不 搞 多 黨 競 選, 不 搞 三 權 分 立 兩 院 制 我 們 實 行 的 就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一 院 制, 這 最 符 合 中 國 實 際 261 同 年 6 月 12 日 在 改 革 的 步 子 要 加 快 這 篇 講 話 中 再 次 批 評 三 權 分 立 :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講 的 民 主 是 資 產 階 級 的 民 主, 實 際 上 是 壟 斷 資 本 的 民 主, 無 非 是 多 黨 競 選 三 權 鼎 立 兩 院 制 我 們 的 制 度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人 民 民 主 制 度, 不 能 搞 西 方 那 一 套 年 6 月 9 日, 鄧 小 平 在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發 生 後 不 久, 接 見 首 都 戒 嚴 部 隊 軍 以 上 幹 部 時 指 出 : 在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方 面 有 一 點 可 以 肯 定, 就 是 我 們 要 堅 持 實 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制 度, 而 不 是 美 國 式 的 三 權 鼎 立 制 度 實 際 上, 西 方 國 家 也 並 不 都 是 實 行 三 權 鼎 立 式 的 制 度 263 在 2005 年 10 月 發 表 的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符 合 國 情 的 選 擇 一 章 中 明 白 表 示 西 方 政 治 體 制 不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 在 中 國, 照 搬 西 方 政 治 體 制 的 模 式 是 一 條 走 不 通 的 道 路, 264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出 : 要 堅 持 用 制 度 管 權 管 事 管 人, 建 立 健 全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協 調 的 權 力 結 構 和 運 行 機 制 265 中 國 歷 任 領 導 人 受 到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熏 陶, 不 只 批 評 西 方 式 民 主 制 度 且 認 為 它 不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中 共 擺 明 了 不 可 能 為 滿 足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期 待, 而 採 行 可 能 改 變 共 黨 一 黨 專 政 的 西 方 式 民 主 政 體 可 以 推 估 中 共 未 來 在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上, 將 不 會 朝 向 西 方 三 權 分 立 的 民 主 化 的 體 制 發 展, 而 是 透 過 這 幾 年 一 再 強 調 的 黨 內 民 主 進 行 制 度 化 安 排, 在 中 共 黨 內 進 行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三 權 分 散 的 制 度 性 改 善, 取 代 西 方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三 權 分 立 的 體 制, 以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成 果 作 為 未 來 國 家 政 治 改 革 的 試 驗, 安 撫 人 民 對 於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李 君 如 指 出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正 在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決 261 鄧 小 平, 會 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的 講 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7 年 4 月 16 日, 262 鄧 小 平, 改 革 的 步 子 要 加 快,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7 年 6 月 12 日, 鄧 小 平, 在 接 見 首 都 戒 嚴 部 隊 軍 以 上 幹 部 時 的 講 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 1989 年 6 月 8 日, 264 同 註 同 註 28 79

90 策 機 制 監 督 制 度, 以 及 在 市 縣 擴 大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度 試 點 四 個 方 面 積 極 推 進 266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腳 步 或 許 緩 慢 但 是 並 未 停 歇, 然 而 在 一 黨 專 政 的 框 架 下, 中 共 壟 斷 中 國 政 治 權 力, 而 中 共 黨 內 的 政 治 權 利 則 因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而 由 少 數 政 治 菁 英 代 行 其 權, 全 國 人 民 的 參 政 權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代 表, 中 共 黨 員 的 黨 內 參 政 權 則 由 領 導 代 表, 盧 森 堡 (Rosa Luxemburg) 認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終 極 結 果 會 產 生 集 中 主 義 的 後 果 267 中 共 也 發 現 到 黨 內 一 把 手 集 中 權 柄 的 弊 端, 趙 建 民 指 出 :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深 化 和 自 我 監 督 管 理 的 強 化, 是 這 波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重 點, 許 多 地 方 已 展 開 民 主 新 體 驗, 強 調 黨 內 分 權, 地 方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基 層 幹 部 直 選 等 268 王 勇 兵 認 為 發 展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需 要 完 善 黨 內 權 力 約 束 制 衡 機 制, 他 在 發 展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需 完 善 權 力 約 束 制 衡 機 制 文 章 指 出 : 民 主 不 僅 意 味 著 權 力 是 通 過 選 舉 機 制 授 予 的, 還 要 求 選 舉 出 來 的 權 力 相 互 約 束 和 制 衡, 權 力 即 使 是 選 舉 授 予 的, 也 不 能 集 中 在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手 中 269 中 共 在 黨 內 民 主 下 推 動 如 差 額 選 舉 權 力 制 約 集 體 領 導 等 制 度 化, 在 黨 內 建 立 結 構 合 理 配 置 科 學 程 式 嚴 密 制 約 有 效 的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在 某 種 意 義 上 具 有 採 取 制 度 化 手 段 減 輕 民 主 集 中 制 運 作 過 程 所 產 生 集 中 主 義 弊 端 的 目 的, 當 黨 內 民 主 具 有 一 定 成 效 時, 在 人 民 要 求 深 化 政 治 改 革 時, 可 用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實 驗 做 為 政 改 的 藍 圖 二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中 共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下 發 展 出 黨 內 民 主 的 論 述, 但 過 去 在 中 共 黨 史 中 卻 少 見 研 究, 學 術 界 也 承 認 過 去 關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研 究 一 直 是 一 個 較 為 薄 弱 的 環 節 270 中 共 對 黨 內 民 主 的 定 義 是 指 在 黨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黨 員 平 等 享 有 黨 章 所 規 定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參 與 黨 內 決 策 和 管 理 內 事 務 的 權 利 271 以 中 共 慣 用 的 詞 彙 來 說, 黨 內 民 主 就 是 黨 員 當 家 作 主 的 政 治 權 利, 由 於 黨 員 被 定 位 為 黨 內 權 力 主 體, 因 此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上 266 劉 暢 閔 捷,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展 現 政 改 新 思 路, 新 浪 網,2006 年 06 月 28 日, 同 註 鄧 若 寧, 2005 年 中 共 改 革 集 體 決 策 取 代 權 力 集 中, 東 森 新 聞 網,2005 年 02 月 12 日, 王 勇 兵, 發 展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需 完 善 權 力 約 束 制 衡 機 制, 北 京 新 浪 網,2006 年 05 月 22 日, 同 註 242, 頁 同 註 242, 頁 33 80

91 必 須 要 求 權 力 平 等 及 多 數 決 原 則, 並 且 完 善 選 舉 及 監 督 兩 大 民 主 基 本 要 素 272 劉 少 奇 在 黨 的 八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的 部 份 明 確 界 定 中 共 對 民 主 與 集 中 二 者 關 係 的 認 知, 報 告 中 指 出 : 為 了 力 求 黨 的 領 導 工 作 符 合 於 客 觀 實 際, 便 利 於 集 中 群 眾 的 經 驗 和 意 見, 減 少 犯 錯 誤 的 機 會, 必 須 在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中 無 例 外 地 貫 徹 執 行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和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273 而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包 括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都 要 在 適 當 的 集 體 中 經 過 充 分 的 討 論, 容 許 不 同 觀 點 的 無 拘 束 的 爭 論, 以 便 比 較 全 面 地 反 映 黨 內 外 群 眾 的 各 種 意 見, 274 劉 少 奇 認 為 由 於 重 大 問 題 都 經 過 黨 內 外 適 當 的 集 體 充 分 討 論 才 作 成 決 策, 使 集 體 領 導 能 充 分 正 確 地 發 揮 作 用, 也 能 負 起 應 有 的 責 任, 使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和 團 結 不 致 流 於 形 式, 劉 少 奇 在 八 大 的 政 治 報 告 成 為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論 述 基 礎 中 共 對 黨 內 民 主 的 論 述 自 建 政 以 來 即 存 在 於 黨 章 及 重 要 政 治 文 獻 中, 即 便 歷 屆 領 導 人 總 會 在 重 要 報 告 中 提 及 以 示 重 視, 但 總 是 虛 應 故 事 的 性 質 大 於 實 踐 的 決 心, 直 到 十 六 大 之 後 才 出 現 較 多 的 討 論 與 制 度 上 的 規 畫, 胡 錦 濤 的 十 七 大 報 告 在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的 以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基 礎 上 增 加 了 以 增 進 黨 內 和 諧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一 句, 275 重 申 黨 內 民 主 對 增 強 黨 團 結 統 一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未 來 將 藉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逹 成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近 年 來 中 共 在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的 作 法 主 要 包 含 建 立 政 治 局 向 中 全 會 報 告 的 制 度 增 加 中 全 會 的 開 會 次 數 加 強 對 黨 內 領 導 人 的 監 督 具 體 規 範 差 額 選 舉 的 程 序 並 擴 至 各 級 黨 代 會 等 重 點 江 澤 民 的 十 六 大 報 告 : 要 以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為 基 礎, 以 完 善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和 黨 的 委 員 會 制 度 為 重 點, 從 改 革 體 制 機 制 人 手, 建 立 健 全 充 分 反 映 黨 員 和 黨 組 織 意 願 的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276 指 出 中 共 未 來 將 著 重 於 建 立 各 種 黨 內 事 務 的 制 度 化 以 健 全 黨 內 民 主 歸 納 中 共 十 六 大 以 來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試 點 和 實 踐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了 有 黨 務 公 開 決 策 機 制 監 督 機 制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幹 部 選 任 及 黨 代 常 委 常 任 制 272 同 註 劉 少 奇, 政 治 報 告 :( 六 ) 黨 的 領 導,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56 年 9 月 15 日, 同 前 註 275 同 註 同 註 17 81

92 領 導 體 制 的 確 立 等 制 度 面 向 的 完 善 277 十 七 大 的 政 治 報 告 仍 循 相 同 軌 跡, 亦 以 推 動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作 為 黨 內 民 主 黨 建 工 作 的 重 點, 政 治 報 告 中 有 關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 尊 重 黨 員 主 體 地 位, 保 障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利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營 造 黨 內 民 主 討 論 環 境 完 善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實 行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任 期 制, 進 行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試 點 完 善 地 方 各 級 全 委 會 與 常 委 會 工 作 機 制, 發 揮 全 委 會 對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策 作 用 嚴 格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健 全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推 行 地 方 黨 委 討 論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和 任 用 重 要 幹 部 票 決 制 建 立 健 全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定 期 報 告 工 作 各 級 全 委 與 黨 委 應 接 受 監 督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選 舉 方 式 推 廣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由 黨 員 和 群 眾 公 開 推 薦 與 上 級 黨 組 織 推 薦 相 結 合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直 接 選 舉 範 圍, 探 索 擴 大 黨 內 基 層 民 主 多 種 實 現 形 式 王 勇 兵, 解 讀 十 七 大 報 告 關 於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的 論 述, 中 國 網 引 自 學 習 時 報,2007 年 10 月 29 日, 同 註 28 82

93 第 四 節 小 結 自 1989 年 東 歐 掀 起 的 爭 取 民 主 風 潮, 如 同 推 骨 牌 般, 在 20 世 紀 末 相 繼 結 束 中 東 歐 地 區 共 產 黨 政 權, 昔 日 與 美 國 分 庭 抗 禮 的 蘇 聯 也 抵 擋 不 住 第 三 波 民 主 的 浪 潮 而 解 體, 自 90 年 代 末 期, 中 國 挾 其 快 速 而 長 期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全 球 最 多 的 人 口 數, 在 蘇 聯 解 體 後, 以 崛 起 的 大 國 姿 態 積 極 進 行 亞 洲 區 域 整 合, 進 入 21 世 紀, 堪 稱 共 產 世 界 龍 頭 老 大 的 中 國 成 為 西 方 國 家 最 希 望 能 和 平 演 變 的 對 象 中 國 本 身 因 為 經 濟 持 續 強 勢 發 展, 在 逐 漸 擺 脫 百 年 屈 辱 的 過 程 中 同 時 累 積 了 過 度 的 自 信 心, 經 濟 發 展 固 然 一 日 千 里, 傾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而 怯 於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中 共 在 實 施 分 權 讓 利 政 策 後 對 地 方 基 層 控 制 力 降 低, 人 民 為 維 護 權 益 表 達 出 參 與 政 治 運 作 的 社 會 意 識, 政 府 的 經 濟 政 策 雖 有 助 於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但 也 因 為 嚴 重 發 展 失 衡 造 成 國 內 社 會 的 不 穩 定 現 象, 影 響 到 中 共 的 政 權 穩 定 與 合 法 性 中 共 深 刻 感 受 到 國 內 外 要 求 政 治 改 革 的 壓 力, 並 且 提 出 以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訴 求 自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黨 建 工 作 主 要 包 含 了 :1.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2. 健 全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減 少 與 防 止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一 把 手 3. 改 革 和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4.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5.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6. 常 委 會 向 全 委 會 報 告 工 作 制 度 等 六 個 主 要 項 目, 實 踐 內 容 分 敘 如 下 : ( 一 )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 為 推 動 黨 務 公 開, 從 地 方 到 中 央 都 有 所 動 作 地 方 黨 務 公 開 的 內 容 甚 至 涉 及 到 如 公 開 基 層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的 民 主 測 評 結 果 廉 潔 自 律 情 況 以 及 向 幹 部 升 遷 去 留 的 具 體 情 況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的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十 六 大 以 來, 越 來 越 多 的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主 動 公 開 了 黨 務 情 況 率 先 推 行 這 項 工 作 的 江 蘇 省 鎮 江 市 全 市 80 個 鄉 鎮 街 道 實 行 了 黨 務 公 開, 全 市 村 社 區 基 層 黨 組 織 黨 務 公 開 普 及 率 達 到 了 88% 全 國 多 數 省 份 的 基 層 黨 組 織 都 在 開 展 黨 務 公 開 試 點, 黨 組 織 的 開 放 度 和 透 明 度 進 一 步 增 強 279 中 央 部 門 則 在 增 強 工 作 中 的 透 明 度 和 開 放 性 上 進 行 如 記 者 會 與 新 聞 稿 的 發 布 等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提 出 : 逐 步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增 強 黨 組 織 工 279 陳 澤 偉, 監 督 權 力 運 行 指 向 核 心 權 力 權 力 監 督 繼 續 深 化, 人 民 網 轉 載 自 瞭 望 新 聞 周 刊,2007 年 09 月 17 日, 83

94 作 的 透 明 度, 使 黨 員 更 好 地 了 解 和 參 與 黨 內 事 務 280 十 七 大 報 告 正 式 寫 入 黨 務 公 開 一 項 尊 重 黨 員 主 體 地 位,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營 造 黨 內 民 主 討 論 環 境, 281 進 一 步 在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推 動 黨 務 公 開 黨 務 公 開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公 開 與 透 明 的 方 式, 減 少 黨 幹 部 貪 腐 機 會 以 降 低 人 民 對 黨 的 不 信 任, 可 視 為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及 制 度 防 腐 的 一 環 ( 二 ) 健 全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減 少 與 防 止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一 把 手 : 中 共 黨 內 決 策 機 制 因 為 權 力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而 造 成 諸 多 弊 端, 對 黨 內 決 策 機 制 進 行 改 革, 有 助 於 落 實 集 體 領 導 的 制 度,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可 視 為 避 免 過 度 集 權 造 成 第 一 把 手 貪 污 的 預 防 性 舉 措 在 中 共 黨 政 不 分 的 年 代, 中 國 共 產 黨 代 行 政 府 的 權 責, 所 有 重 要 決 策 皆 由 黨 中 央 甚 至 是 黨 領 導 人 拍 板 定 案,1978 年 中 共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中 黨 政 分 開 是 政 改 重 要 環 節, 但 目 的 不 在 於 削 弱 黨 對 國 家 的 控 制 力, 而 是 由 黨 負 責 政 策 決 策,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黨 所 做 的 決 策, 改 變 黨 在 國 家 政 治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邵 宗 海 指 出 : 黨 政 分 開 的 目 的 在 於 加 強 改 善 黨 的 領 導, 而 非 削 弱 黨 的 領 導, 黨 仍 然 要 掌 握 大 方 針 與 大 原 則, 至 於 執 行 面 則 交 由 政 府 部 門 落 實 ; 而 黨 的 角 色 則 由 毛 澤 東 時 期 的 直 接 領 導 轉 而 為 鄧 小 平 時 期 的 間 接 領 導 282 到 了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時 又 回 復 到 由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兼 任 國 家 主 席 直 接 領 導, 只 不 過 第 三 代 以 後 的 直 接 領 導 受 到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的 確 立, 而 比 較 偏 向 分 工 領 導, 但 無 論 何 種 領 導 方 式, 以 黨 領 政 的 事 實 並 未 改 變, 中 共 黨 政 分 開 從 來 也 是 只 聞 樓 梯 響 不 見 人 下 來, 決 策 機 制 的 改 革 除 了 有 助 於 強 化 黨 的 領 導, 也 具 有 制 度 防 腐 的 作 用, 十 七 大 報 告 提 出 推 行 地 方 黨 委 討 論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和 任 用 重 要 幹 部 票 決 制, 283 明 確 將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和 任 用 重 要 幹 部 兩 項 作 為 實 行 票 決 制 的 範 圍, 以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三 重 一 大 為 判 斷 何 謂 重 大 問 題 的 準 據, 包 括 重 大 決 策 重 要 幹 部 任 免 重 大 項 目 安 排 和 大 額 資 金 的 使 用 等 事 項 的 規 範, 284 降 低 各 級 黨 委 第 一 把 手 個 人 集 權 決 策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貪 腐 問 題 280 同 註 同 註 邵 宗 海, 中 共 中 央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的 組 織 定 位,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48 卷 第 3 期,2004 年 9 月, 同 註 同 註

95 ( 三 )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 中 共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的 原 因 主 要 在 於 國 內 情 勢 所 逼, 其 中 對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最 大 的 挑 戰 來 自 於 官 員 貪 腐 所 造 成 的 民 怨,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防 範 貪 腐 是 黨 內 民 主 中 最 能 直 接 因 應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的 措 施 中 共 推 動 的 黨 內 監 督 具 體 機 制 包 括 : 個 人 重 大 事 項 報 告 制 度 述 職 述 廉 制 度 民 主 評 議 制 度 談 話 誡 勉 制 度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制 度 質 詢 制 問 責 制 罷 免 制 等 中 央 政 治 局 於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首 次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述 職, 被 視 為 是 中 央 對 監 督 機 制 由 上 而 下 的 良 好 示 範 285 十 七 大 政 治 報 告 指 出 監 督 機 制 的 重 點 工 作 在 於 加 強 對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人 財 物 管 理 使 用 關 鍵 崗 位 的 監 督, 健 全 質 詢 問 責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引 咎 辭 職 罷 免 等 制 度 落 實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加 強 民 主 監 督, 發 揮 好 輿 論 監 督 作 用, 增 強 監 督 合 力 和 實 效 286 中 共 在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方 面 著 力 甚 深, 自 2004 年 至 2005 年 間 連 續 頒 布 了 三 項 重 要 規 定, 包 括 2004 年 2 月 17 日 中 央 頒 布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及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2005 年 1 月 15 日 頒 布 建 立 建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施 綱 要, 建 構 出 中 共 黨 內 綿 密 的 監 督 制 度 網 絡 ( 四 )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在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中 指 出 :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是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也 是 黨 內 民 主 程 度 的 重 要 標 誌, 明 確 要 求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直 接 選 舉 的 範 圍 287 十 七 大 報 告 改 革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選 舉 方 式 推 廣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由 黨 員 和 群 眾 公 開 推 薦 與 上 級 黨 組 織 推 薦 相 結 合 的 辦 法, 288 明 確 肯 定 非 黨 員 群 眾 具 有 參 與 推 薦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候 選 人 的 權 利 自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擴 大 在 基 層 黨 組 進 行 黨 員 直 選 領 導 班 子 的 試 點, 許 多 省 份 其 至 在 鄉 鎮 黨 委 等 較 高 層 級 的 選 任 上 實 行 開 放 式 提 名 差 額 選 舉, 直 接 選 舉 及 公 推 直 選 等 方 式 選 舉 產 生 為 符 合 黨 內 民 主 精 神 在 選 舉 制 度 上 285 陳 家 喜 鄒 永 松, 十 六 大 以 來 內 民 主 建 設 的 實 踐 與 思 考, 理 論 探 討,( 北 京 )2005 年 第 5 期 總 第 126 期,(2005 年 5 月 8 日 ): 頁 同 註 牛 安 生,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以 來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述 評, 學 習 論 壇,(1999 年 第 3 期 ),1999 年 3 月, 頁 同 註

96 有 所 創 新, 改 變 傳 統 上 由 少 數 人 在 少 數 人 中 選 人 的 舊 機 制, 由 黨 員 進 行 差 額 選 舉 或 公 推 直 選 等 各 式 選 舉 制 度 中 選 出 黨 領 導 矚 意 的 人 選, 這 些 新 的 選 舉 方 式 或 許 仍 無 法 真 正 落 實 黨 內 民 主, 但 卻 滿 足 了 黨 員 認 為 自 己 應 該 享 有 的 受 到 制 度 保 障 的 民 主 權 利, 有 助 於 增 強 黨 的 凝 聚 力 及 防 止 腐 敗 ( 五 )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的 實 行 :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被 認 為 具 有 彌 補 黨 代 會 非 常 任 制 的 制 度 不 足, 具 有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和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作 用 中 共 認 為 推 廣 實 行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是 完 善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基 礎 工 作,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包 含 著 兩 個 層 面 的 內 容 : 一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年 會 制 : 由 全 體 黨 員 以 民 主 選 舉 的 選 出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級 代 表,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大 會, 以 履 行 其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的 職 責 二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常 任 制 : 亦 可 稱 為 代 表 任 期 制, 就 是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它 所 選 舉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的 資 格 和 權 利 同 時 存 在, 而 且 任 期 與 委 員 會 相 同, 委 員 會 和 代 表 同 期 進 行 換 屆 選 舉 289 早 在 1956 年, 鄧 小 平 在 中 共 八 大 上 作 的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即 提 出 常 任 制 的 提 議, 而 當 年 的 八 屆 二 中 全 會 是 中 共 黨 史 上 惟 一 一 次 全 國 黨 代 會 實 行 常 任 制 的 會 議 年 中 共 即 曾 在 縣 級 試 驗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但 是 試 點 流 於 形 式, 並 未 獲 得 預 期 效 果 2002 年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提 出 擴 大 在 市 縣 進 行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的 試 點,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的 試 點 工 作 重 新 獲 得 重 視 十 七 大 報 告 循 例 要 求 試 行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 實 行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任 期 制, 選 擇 一 些 縣 ( 市 區 ) 試 行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291 黨 代 會 年 會 制 或 代 表 任 期 制 的 實 施, 除 了 可 以 保 障 黨 員 政 治 參 與 的 權 利, 同 時 也 能 制 衡 地 方 黨 常 委 的 集 權 現 象 ( 六 ) 常 委 會 向 全 委 會 報 告 工 作 制 度 1996 年 中 共 中 央 印 發 中 國 共 產 黨 地 方 委 員 會 工 作 條 例 ( 試 行 ), 規 定 全 委 會 的 工 作 是 要 聽 取 和 審 議 常 委 會 的 工 作 報 告, 對 常 委 會 及 其 成 員 的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和 評 289 李 倫,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研 究 之 熱 點 問 題, 新 華 網 引 自 北 京 日 報,2008 年 01 月 09 日, 同 前 註 291 同 註 28 86

97 議 對 常 委 會 提 請 決 定 的 問 題 或 必 須 由 全 委 會 決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問 題 作 出 決 策 292 這 部 條 例 的 作 用 在 於 理 順 地 方 全 委 會 和 常 委 會 的 關 係, 但 是 由 於 地 方 全 委 會 的 制 度 未 臻 健 全, 因 此 中 國 共 產 黨 地 方 委 員 會 工 作 條 例 ( 試 行 ) 未 能 獲 得 落 實 2003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把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列 為 全 會 的 第 一 項 議 程, 此 後 的 十 六 屆 各 次 中 全 會 上, 中 央 政 治 局 都 循 例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初 步 建 立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制 度 自 從 十 六 大 提 出 發 揮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的 作 用 後, 從 議 程 安 排 到 制 度 安 排, 已 成 為 建 全 常 委 會 制 度 不 可 逆 轉 的 趨 勢 而 報 告 工 作 制 度 也 自 十 六 大 後, 由 中 央 向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延 伸 擴 展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至 少 包 含 了 兩 層 意 思 : 一 表 明 以 胡 錦 濤 為 總 書 記 的 黨 中 央 率 先 垂 範, 以 身 作 則, 為 各 級 黨 委 進 一 步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提 供 榜 樣, 反 映 了 黨 內 民 主 不 僅 存 在 從 下 而 上 的 力 量, 也 存 在 自 上 而 下 的 推 動 和 示 範 ; 二 預 示 未 來 將 更 進 一 步 的 理 順 黨 內 權 力 授 受 關 係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要 向 選 舉 它 的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報 告 工 作, 中 央 政 治 局 理 應 向 選 舉 它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這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權 力 授 受 原 則 在 黨 內 民 主 中 的 體 現 和 運 用 293 十 七 大 報 告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定 期 報 告 工 作 並 接 受 監 督 的 制 度 294 未 來 各 級 常 委 會 向 全 委 會 報 告 工 作 的 制 度 將 可 能 搭 配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的 實 行 而 落 實 蕭 功 秦 將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論 分 成 溫 和 派 和 激 進 派, 溫 和 派 主 張 在 黨 內 引 進 民 主 政 治 的 理 念 與 活 動 規 則, 繼 續 在 黨 內 一 元 化 的 前 提 下 實 現 黨 內 生 活 民 主 化 ; 激 進 派 則 要 求 在 黨 內 實 現 多 元 化 的 政 治 活 動, 建 立 黨 內 不 同 派 別 合 法 競 爭 的 機 制 295 趙 建 民 認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在 於 強 化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以 免 流 於 專 制, 疏 離 傳 統 群 眾 路 線 所 界 定 的 緊 密 官 民 關 係 但 黨 內 民 主 究 竟 是 增 加 民 主 呢? 還 是 妨 礙 國 家 之 民 主 政 治 生 活? 296 對 於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所 存 在 的 弔 詭 提 出 質 疑 胡 平 認 為 中 共 用 專 292 中 國 共 產 黨 地 方 委 員 會 工 作 條 例 ( 試 行 ),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6 年 4 月 5 日, 同 註 同 註 王 力 雄, 黨 內 民 主 是 行 不 通 的 一 國 兩 制, 大 紀 元,2004 年 2 月 9 日, 同 註 11 87

98 制 的 辦 法 治 黨, 因 此 不 可 能 有 黨 內 民 主, 一 旦 中 共 實 施 真 正 具 有 民 主 內 涵 的 黨 內 民 主, 將 瓦 解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治 體 制 中 共 領 導 人 常 講 的 黨 內 民 主 就 像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一 樣, 僅 僅 是 一 個 空 洞 的 名 詞, 並 未 包 含 任 何 可 以 稱 得 上 民 主 的 具 體 內 容 297 被 中 共 視 為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作 幕 後 黑 手 的 陳 子 明 斷 言 在 蘇 聯 東 歐 變 革 之 後, 中 共 沒 有 足 夠 的 信 心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 中 共 已 經 相 信 不 改 革 是 等 死, 改 革 是 找 死, 所 以 只 能 這 麼 耗 著 298 敖 峰 則 斷 言 中 共 的 黨 內 民 主 是 政 治 鬥 爭 的 工 具, 若 中 共 不 推 行 真 正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不 建 立 人 民 民 主 政 治, 中 共 黨 內 的 民 主 將 難 以 建 立 起 來 299 何 增 科 相 對 樂 觀 許 多, 他 引 用 鄒 讜 的 理 論, 300 認 為 經 過 20 多 年 的 政 治 改 革, 中 國 的 政 治 體 制 已 經 從 高 度 集 權 和 全 面 控 制 的 集 權 主 義 和 全 能 主 義 政 治 體 制 走 向 後 全 能 主 義 政 治 體 制, 未 來 中 共 將 以 漸 進 式 主 義 模 式 繼 續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強 化 政 治 體 制 中 的 行 政 能 力 自 1927 年 6 月 1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通 過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三 次 修 正 黨 章 決 案 第 一 次 明 確 規 定.. 黨 部 的 指 導 原 則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301 從 此, 中 共 一 直 把 民 主 集 中 制 作 為 黨 內 組 織 與 黨 員 行 動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國 家 機 構 中 也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中 共 中 央 藉 由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牢 牢 掌 握 了 黨 政 軍 三 個 重 要 的 系 統, 成 為 一 黨 專 政 的 黨 國 體 制 即 便 為 了 回 應 社 會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而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中 共 仍 然 強 調 發 展 也 需 要 民 主 集 中 制 : 要 加 強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特 別 是 維 護 中 央 的 威 權, 確 保 政 令 暢 通, 使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得 到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302 為 配 合 胡 錦 濤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口 號, 中 共 在 2004 年 發 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297 胡 平, 中 共 會 實 行 黨 內 民 主 嗎? 大 紀 元 引 自 人 與 人 權,2004 年 10 月 8 日, 陳 子 明, 再 次 民 運 也 無 法 推 進 中 國 民 主, 中 央 廣 播 電 台,2006 年 12 月 14 日, 敖 峰, 難 以 成 功 的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大 紀 元 引 自 動 向 雜 誌 2004 年 6 月 號,2004 年 6 月 23 日, 300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已 故 政 治 學 教 授 鄒 讜 先 生,1986 年 受 聘 於 北 京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致 辭 時 提 出 了 20 世 紀 中 國 政 治 屬 於 全 能 主 義 他 說 全 能 主 義 (totalism) 的 概 念 與 30 年 代 中 國 和 西 方 當 前 一 般 理 論 家 所 使 用 的 極 權 主 義 (totalitarianism) 不 同 它 指 的 是 一 種 指 導 思 想, 即 政 治 機 構 的 權 力 可 以 隨 時 地 無 限 制 地 侵 入 和 控 制 社 會 每 一 個 階 層 和 每 一 個 領 域 全 能 主 義 政 治 則 是 以 這 個 指 導 思 想 為 基 礎 的 政 治 社 會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三 次 修 正 章 程 決 議 案,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7 年 6 月 1 日,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和 組 織 制 度, 杜 爾 伯 特 蒙 古 族 自 治 縣 公 眾 訊 息 網,2007 年 4 月 18 日, 88

99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指 出 中 共 是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關 鍵, 而 其 所 要 構 建 的 是 在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上, 在 中 共 領 導 下 由 全 體 人 民 共 同 建 設 共 同 享 有 的 和 諧 社 會, 實 踐 這 個 政 策 目 標 的 作 法 則 仍 然 不 脫 在 中 共 領 導 下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為 之 : 要 堅 持 和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嚴 格 黨 內 生 活, 嚴 肅 黨 的 紀 律, 增 進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以 黨 內 和 諧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303 胡 錦 濤 自 全 面 接 班 後 即 積 極 在 黨 內 推 動 各 種 制 度 改 革, 試 圖 藉 由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與 實 踐 做 為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的 範 本, 建 構 出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策 目 標 先 不 論 未 來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可 能 對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及 人 民 民 主 的 實 踐 有 所 助 益, 當 中 共 繼 續 堅 持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推 動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民 主, 未 來 中 共 內 部 推 動 民 主 的 可 能 性 如 何? 本 文 研 究 者 認 為 中 共 推 動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與 人 民 所 期 待 的 政 治 改 革 存 在 實 質 上 的 差 異, 但 是 在 中 國 大 部 份 人 民 具 有 民 主 概 念 並 且 形 成 全 國 性 的 強 烈 的 政 治 運 動 前, 中 共 主 動 改 變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是 中 共 改 革 的 紅 線, 因 此 政 治 改 革 仍 將 只 存 在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而 黨 內 民 主 也 將 只 在 制 度 上 進 行 修 正, 不 致 於 為 了 政 治 改 革 而 推 動 會 動 搖 黨 本 的 人 民 民 主 303 同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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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 參 章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 舉 措 與 目 的 第 一 節 維 權 與 貪 腐 - 不 穩 定 的 中 國 社 會 一 上 訪 維 權 運 動 與 社 會 不 穩 定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進 度 緩 慢, 中 央 對 於 地 方 單 位 管 治 鞭 長 莫 及, 官 員 濫 權 貪 腐 案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各 地 湧 向 北 京 上 訪 的 人 數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甚 至 形 成 聚 落 中 國 最 高 層 信 訪 機 構, 每 年 接 待 和 接 受 的 上 訪 人 群 和 信 件 不 下 100 萬 北 京 的 火 車 南 站, 是 進 北 京 上 訪 者 最 集 中 的 地 方, 人 稱 上 訪 村 304 中 共 執 政 前 後, 從 農 村 到 城 市 成 立 了 不 可 勝 數 的 單 位, 每 個 單 位 都 設 置 有 黨 組, 以 黨 代 政, 黨 幹 理 所 當 然 兼 任 官 員 ; 黨 政 在 形 式 上 分 開 後, 當 家 作 主 的 百 姓 不 只 要 聽 官 員 的 更 要 聽 黨 幹 的, 中 共 執 政 後 主 張 要 讓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305 但 黨 幹 的 行 事 風 格 與 封 建 時 代 的 官 相 比, 僚 氣 有 增 無 減 一 把 手 和 二 把 手 沆 瀣 一 氣 濫 權 貪 腐, 嚴 重 剝 奪 人 民 應 該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的 權 利, 但 地 方 上 執 法 的 人 卻 往 往 正 是 剝 奪 他 們 權 利 的 人 : 半 數 以 上 訪 民 曾 因 上 訪 被 抄 家 或 者 受 到 打 擊 報 復 正 因 如 此, 他 們 才 年 復 一 年, 留 京 上 訪, 訪 民 中 普 遍 的 信 條 是 : 黨 和 國 家 的 政 策 是 好 的, 基 層 官 員 是 壞 的, 只 要 中 央 有 句 話, 自 己 的 問 題 就 能 得 到 解 決 306 人 民 為 了 要 維 護 自 己 的 權 益, 只 好 如 封 建 時 代 的 黎 民 百 姓 越 過 侵 權 損 利 的 貪 官 污 吏, 絡 繹 不 絕 於 上 訪 之 途, 向 更 上 層 級 的 官 員 尋 求 協 助, 寄 望 能 遇 到 再 世 青 天 好 求 得 公 道 信 訪 在 中 國 人 的 心 目 中 有 著 深 刻 的 歷 史 合 理 性 和 道 義 正 當 性 史 載 中 國 周 朝 就 在 朝 廷 外 設 登 聞 鼓, 使 冤 情 可 以 直 達 聖 聽 而 攔 轎 喊 冤 告 御 狀 更 是 僅 靠 戲 詞 兒 就 足 以 深 入 人 心 的 觀 念 307 自 從 人 民 紛 紛 展 開 上 訪 行 動 後, 信 訪 逐 漸 變 成 中 共 老 大 難 的 問 題, 引 發 這 些 信 訪 事 件 的 原 因 複 雜, 有 改 革 措 施 不 配 套 的 原 因, 有 個 別 部 門 及 個 別 官 員 不 作 為 的 原 因, 也 有 上 訪 人 的 誤 解 原 素 等 等, 其 中 不 少 案 件 混 雜 了 歷 史 與 現 實 的 多 種 原 素, 解 決 起 來 確 實 難 度 不 小 308 在 一 個 宣 誓 要 打 倒 資 產 階 級 讓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裡, 為 何 人 們 不 遠 千 里 甚 至 冒 生 命 危 險 也 要 304 江 迅, 透 視 : 平 民 維 權 難, BBC 中 文 網,2004 年 01 月 05 日, 健 全 民 主 制 度 豐 富 民 主 形 式 拓 寬 民 主 渠 道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18 日, 樂 安, 和 諧 聲 中 的 信 訪 與 絕 望, BBC 中 文 網,2007 年 09 月 20 日, stm 307 如 前 註 308 郭 振 綱, 工 人 日 報 : 包 案 負 責 破 解 上 訪 難 題 的 啟 示, 人 民 網,2005 年 12 月 22 日 91

102 走 到 上 訪 這 條 路? 香 港 記 者 在 採 訪 北 京 上 訪 村 時, 韓 洪 布 以 悲 情 歌 謠 唱 出 上 訪 者 辛 酸 : 自 從 我 走 上 了 上 訪 的 路, 從 此 我 就 沒 有 回 頭 眼 淚 也 止 不 住 的 流, 止 不 住 的 往 下 流, 上 訪 的 案 件 我 脖 子 上 掛 呀! 縣 府 常 常 把 我 騙 離 開 了 親 人 我 失 去 了 自 由, 淚 水 化 做 湖 水 流, 法 律 的 尊 嚴 誰 能 維 護, 讓 我 從 此 無 憂 愁 309 韓 洪 布 是 從 山 東 莒 南 到 北 京 上 訪 的 一 個 農 民, 在 家 鄉 賴 以 為 生 的 土 地 被 當 地 政 府 徵 用 卻 得 不 到 合 理 的 賠 償, 為 了 爭 取 權 利 他 來 到 北 京 上 訪 在 北 京 的 四 年 間, 他 被 拘 留 過 被 虐 打 過, 但 為 了 討 回 公 道, 他 仍 堅 持 留 下 來 韓 洪 布 不 是 特 例, 另 外 一 名 來 自 湖 南 的 老 翁 因 兒 子 十 多 年 前 在 家 鄉 被 村 霸 打 死, 公 安 包 庇 疑 犯, 拒 絕 立 案 偵 查, 迫 使 他 到 北 京 上 訪 至 今 ; 310 李 茂 潤 是 四 川 某 個 小 鎮 率 先 靠 改 革 開 放 富 裕 起 來 的 人 長 期 受 到 同 鎮 一 個 外 號 叫 瘋 子 的 惡 霸 勒 索, 甚 至 被 砍 成 殘 障 雖 然 李 茂 潤 多 次 向 公 安 報 案, 但 公 安 反 而 要 求 他 付 千 元 人 民 幣 保 護 費 才 肯 協 助, 李 茂 潤 一 再 上 訪 卻 沒 能 替 自 己 爭 回 公 道, 最 終 他 選 擇 告 公 安 機 關 不 作 為, 一 場 官 司 打 了 三 年, 來 自 四 川 小 鎮 的 農 民 才 終 於 打 贏 官 司 311 個 人 上 訪 維 權 事 件 不 乏 案 例, 群 體 性 的 維 權 更 直 接 暴 露 出 中 國 社 會 嚴 重 不 穩 定 的 現 況, 根 據 行 政 院 陸 委 會 轉 引 自 爭 鳴 月 刊 的 統 計, 從 1993 年 到 2003 年 中 集 體 維 權 行 動 由 8,700 件 增 加 至 6 萬 件, 參 與 人 數 也 由 73 萬 人 增 加 至 307 萬 短 短 10 年 間 投 入 集 體 維 權 的 件 數 增 加 7 倍 餘 人 數 增 加 了 4 倍 多 到 了 2004 年, 集 體 維 權 的 抗 爭 事 件 高 達 7 萬 4,000 多 件, 其 中 僅 農 民 維 權 者 即 多 達 300 萬 人, 其 他 參 與 示 威 和 抗 議 活 動 者 更 是 不 計 其 數 中 共 中 央 接 獲 此 類 事 件 的 通 報 量 也 呈 現 急 速 上 升 的 趨 勢 年 每 日 平 均 60 件 2003 年 每 日 平 均 80 多 件 2004 年 每 日 平 均 120 件, 高 峰 期 更 達 到 230 件 之 多 2005 年 每 日 平 均 為 240 件, 亦 即 每 6 分 鐘 就 發 生 一 件 群 體 抗 議 活 動 312 越 來 越 多 的 群 體 維 權 案 件 挑 戰 地 方 政 府 應 對 突 發 性 群 體 抗 議 行 動 的 能 力, 更 因 為 維 權 行 動 可 能 撼 動 黨 幹 及 官 員 的 權 位 而 招 致 暴 力 鎮 壓 的 對 待 個 人 的 維 權 運 動 固 然 血 淚 斑 斑,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中 人 民 受 到 的 暴 力 鎮 壓 更 令 人 觸 目 驚 心, 以 2005 年 7 月 的 太 石 村 維 權 事 件 為 例, 由 於 村 民 不 滿 村 委 會 換 屆 選 舉 的 過 309 水 橫 舟, 上 訪 人 的 悲 情, 開 放 雜 誌,2006 年 12 月 1 日, 310 同 前 註 311 同 註 近 期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群 體 性 抗 爭 事 件 分 析,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5 年 8 月, 頁 3, 92

103 程 與 結 果, 透 過 司 法 程 式 要 求 村 委 會 重 新 選 舉, 然 而, 採 取 非 暴 力 不 合 作 維 權 行 動 的 村 民 們 卻 遭 受 到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安 暴 力 攻 擊, 政 府 動 用 大 批 的 警 力 ( 五 百 多 名 防 暴 警 察 和 武 警 手 持 警 棍 和 槍 械 開 著 警 車 來 到 現 場 鎮 壓 ) 透 過 暴 力 模 式 鎮 壓 村 民, 導 致 了 大 量 村 民 的 傷 殘, 而 警 察 事 後 卻 揚 長 去, 313 在 這 場 大 規 模 的 流 血 衝 突 後, 受 到 違 法 暴 力 鎮 壓 的 村 民 向 上 級 有 關 部 門 求 援 時, 卻 遭 到 冷 酷 回 絕, 太 石 村 案 件 不 是 個 案, 但 從 中 這 麼 一 個 小 村 莊 的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的 結 果, 卻 可 以 看 出 中 共 黨 政 體 制 中 官 員 如 何 漠 視 人 民 權 利 2005 年 中 共 公 安 部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每 年 有 96,400 件 15 人 以 上 的 群 體 衝 突 事 件, 其 中 有 3,200 件 發 生 流 血 衝 突, 其 中 涉 及 黨 政 幹 部 公 安 武 警 在 所 謂 維 護 秩 序 調 解 衝 突 時 導 致 流 血 死 傷 的 有 2,200 件 5 千 人 以 上 群 體 參 加 的 事 件 有 182 件, 有 820 萬 以 上 人 次 直 接 參 加 這 些 未 經 過 批 准 的 群 體 街 頭 抗 爭 314 單 單 在 2005 年 6 月 一 個 月 內 就 發 生 包 括 河 北 省 定 州, 廣 東 省 東 莞 湛 江, 山 西 省 大 同 陽 泉, 安 徽 省 馬 鞍 山, 遼 寧 省 本 溪, 黑 龍 江 省 雞 西, 江 西 省 九 江 等 地, 相 繼 發 生 數 百 人 以 至 數 千 人 有 組 織 的 暴 力 抗 爭 事 件 315 連 太 石 村 這 種 以 和 平 維 權 為 訴 求 的 行 動 都 遭 受 到 暴 力 鎮 壓, 不 難 想 像 在 其 他 採 取 暴 力 抗 爭 的 激 進 維 權 行 動 中, 人 民 與 公 部 門 之 間 暴 力 衝 突 的 嚴 重 程 度 在 人 民 公 社 的 時 代, 資 源 分 配 的 權 力 掌 握 在 黨 委 書 記 手 中,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被 破 壞 親 情 倫 理 受 剝 奪 從 農 村 到 城 市, 所 有 人 民 都 受 到 黨 組 控 管, 生 活 必 須 品 由 黨 統 一 分 發, 即 使 黨 幹 從 中 攫 取 任 何 利 益, 對 靠 大 鍋 飯 維 生 的 人 民 而 言, 都 不 是 他 們 所 關 心 或 是 能 過 問 的 事 改 革 開 放 後, 人 民 公 社 瓦 解 國 有 企 業 轉 型, 大 部 份 農 民 只 分 到 一 小 片 不 足 以 糊 口 的 農 地, 城 市 勞 工 也 面 臨 下 崗 失 業 的 難 關, 人 民 在 生 計 陷 入 困 境 的 同 時, 還 須 面 對 黨 政 一 把 手 橫 徵 暴 斂, 無 論 巧 立 名 目 的 苛 捐 雜 稅 或 打 著 開 發 招 商 而 濫 權 徵 收 土 地, 面 對 擁 有 國 家 力 量 為 後 盾 的 黨 政 官 員, 平 民 百 姓 根 本 無 力 保 衛 自 己 的 家 當 邢 賁 思 指 出 中 國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是 以 按 勞 分 發 為 主 多 種 形 式 並 存 的 分 發 模 式, 他 分 析 人 民 在 資 源 分 配 模 式 上 的 矛 盾 與 改 革 之 間 具 有 正 向 關 係 : 由 於 除 按 勞 分 發 外, 還 存 在 按 生 產 要 素 ( 包 括 資 金 ) 分 發 的 模 式, 加 上 市 場 經 濟 中 的 競 爭 和 其 他 因 素, 他 們 在 收 入 分 發 方 面 的 差 距 就 較 大, 這 種 情 況 313 朱 中 原, 民 間 維 權 與 中 國 憲 政 轉 型 以 太 石 村 為 例,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6 年 2 月 號 總 第 47 期,2006 年 2 月 28 日 同 註 同 註

104 是 以 前 所 沒 有 的 316 改 革 開 放 前, 中 國 的 所 有 制 幾 乎 都 是 公 有 制, 只 有 極 少 數 的 個 體 經 濟, 因 此 在 所 得 與 生 產 資 料 的 分 發 方 面 上 主 要 為 平 均 主 義 大 鍋 飯, 人 民 內 部 沒 有 太 突 出 的 利 益 矛 盾 但 是 當 計 畫 經 濟 轉 型 為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從 大 鍋 飯 的 平 均 分 配 到 依 據 生 產 力 分 發 所 得, 對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行 為 的 熟 稔 度 及 適 應 能 力 明 顯 影 響 到 人 民 收 入, 資 源 分 配 的 不 公 平 所 產 生 的 相 對 剝 奪 感, 導 致 社 會 的 不 穩 定, 當 黨 政 官 員 藉 由 職 權 剝 奪 人 民 權 利 以 圖 利 自 我 的 作 為, 更 加 重 了 人 民 的 怨 氣, 直 接 造 成 難 以 遏 止 的 維 權 運 動 維 權 運 動 不 分 城 市 或 鄉 村, 職 業 雖 有 不 同 但 維 護 權 利 的 目 的 與 方 式 則 無 二 致 在 城 市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方 面, 國 有 企 業 在 改 革 後 釋 出 大 量 下 崗 的 工 人, 這 些 原 本 生 活 起 居 都 受 政 府 照 顧 的 工 人, 不 只 喪 失 原 先 享 有 的 社 福 保 障, 還 要 和 來 自 農 村 低 價 的 農 民 工 搶 工 作, 原 本 分 配 到 的 住 房 又 因 工 業 區 與 房 地 產 的 開 發 被 迫 拆 遷, 下 崗 工 人 未 能 獲 得 足 以 維 生 的 補 償, 貪 污 腐 敗 以 及 執 法 不 公 讓 工 人 群 起 投 入 維 權 行 動 在 農 村 方 面, 由 於 土 地 承 包 權 不 穩 定 及 各 級 政 府 濫 用 公 權 力 違 法 侵 佔 或 徵 地, 徵 地 補 償 標 準 偏 低 徵 地 不 發 給 或 截 留 補 償 款 等 作 為, 嚴 重 剝 奪 農 民 的 生 存 權 根 據 統 計, 自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至 2001 年 間, 中 國 全 國 非 農 建 設 佔 用 萬 畝 耕 地, 按 人 均 耕 地 不 足 0.7 畝 計 算, 至 少 約 有 3,400 萬 農 民 因 徵 地 失 去 賴 以 為 生 及 最 後 社 會 保 障 的 土 地, 且 每 年 以 約 200 萬 人 速 度 遞 增 317 倚 賴 土 地 甚 深 的 農 民 失 去 了 土 地 又 拿 不 到 可 以 維 生 的 補 償 費, 被 逼 上 走 投 無 路 的 絕 境, 有 獨 自 離 鄉 背 井 甚 至 傾 家 蕩 產 投 入 上 訪 行 列 的, 也 有 傾 全 村 之 力 進 行 群 體 性 的 維 權 行 動 蔡 淑 芳 分 析 維 權 運 動 因 為 徵 用 農 地 問 題 積 欠 農 民 工 工 資 問 題 城 市 民 房 拆 遷 問 題 貧 富 差 距 與 城 市 失 業 問 題 貪 腐 與 幹 部 質 素 低 落 問 題 民 間 維 權 意 識 的 甦 醒 與 提 升 等 幾 個 因 素 而 盛 行 318 近 幾 年 來 中 國 各 地 的 維 權 運 動 風 起 雲 湧, 有 個 人 為 爭 取 應 有 權 利 而 孤 軍 奮 鬥 的 上 訪 單 幹 戶, 也 有 以 群 體 型 態 進 行 抗 爭 遊 行 示 威 及 暴 動 的 維 權 行 動 張 淳 翔 在 歸 納 維 權 行 動 者 的 身 分 : 第 一 類 是 一 般 職 工 ( 包 含 失 業 下 崗 工 人 ), 第 二 類 是 農 民 工, 第 三 類 則 是 土 地 被 徵 316 邢 賁 思, 正 確 處 理 人 民 內 部 矛 盾 是 構 建 和 諧 社 會 的 前 提, 新 華 網,2007 年 07 月 19 日, 張 淳 翔, 中 國 社 會 安 定 重 大 問 題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一 ), 政 治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專 題 分 析,96 年 5 月,4-11 頁 318 蔡 淑 芳, 中 國 的 維 權 運 動, 香 港 市 民 支 持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聯 合 會 港 支 聯 通 訊 72 期,2007 年 1 月 10 日, 94

105 收 者 的 失 地 農 民, 319 這 三 類 維 權 行 動 者 正 是 中 國 城 鄉 弱 勢 群 體 的 代 表 蔡 淑 芳 指 出 無 論 人 民 選 擇 以 何 種 型 式 進 行 維 權, 維 權 運 動 主 要 是 民 間 在 權 利 意 識 覺 醒 後 宣 洩 不 滿 的 現 象 : 中 國 社 會 中 弱 勢 群 體 長 久 以 來 積 壓 的 對 失 業 下 崗 貧 富 懸 殊 官 員 腐 化 搬 遷 補 償 不 足 投 訴 無 門 治 安 惡 化 等 的 強 烈 不 滿, 藉 此 找 到 宣 洩 的 機 會 當 民 間 權 利 意 識 覺 醒 之 後, 民 間 維 權 運 動 每 天 都 在 各 地 不 斷 出 現 320 中 共 受 限 於 黨 國 政 體, 先 天 體 制 設 計 缺 陷 使 掌 權 者 有 貪 腐 濫 權 的 機 會, 而 政 策 制 定 不 當 與 法 制 執 行 不 良 造 成 社 會 不 公, 都 是 喚 起 人 民 維 權 意 識 的 主 因 上 訪 及 群 體 性 抗 爭 等 社 會 騷 動 事 件 激 增, 不 只 代 表 黨 幹 及 官 員 紀 律 惡 化 嚴 重, 也 突 顯 中 共 法 制 面 的 不 完 備 及 執 政 能 力 不 足 中 共 官 員 雖 知 開 放 市 場 機 制, 卻 未 能 使 計 畫 經 濟 轉 型 過 渡 到 市 場 經 濟 的 過 程 中 協 調 有 序, 使 社 會 風 險 成 本 增 加, 再 加 上 缺 乏 成 熟 有 效 的 市 場 經 濟 管 控 機 制 及 社 會 責 任 監 督 機 制, 321 以 致 於 中 共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對 社 會 控 制 力 降 低 不 再 實 行 專 制 封 建 的 中 國, 仍 不 脫 官 權 強 民 權 弱 的 傳 統 僚 氣, 貪 污 腐 敗 和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貧 富 兩 極 愈 演 愈 烈, 不 斷 湧 入 的 上 訪 人 潮 令 包 括 國 務 院 信 訪 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中 國 大 陸 省 一 級 政 府 信 訪 局 及 政 法 機 關 在 內 的 信 訪 機 構 承 受 極 大 的 壓 力 黨 政 領 導 人 為 避 免 管 轄 地 社 會 不 穩 定 問 題 曝 光 而 影 響 仕 途 或 錢 途, 對 越 級 上 訪 和 集 體 上 訪 深 惡 痛 絕, 往 往 派 出 官 員 或 公 安 在 上 訪 途 中 或 受 理 信 訪 機 構 攔 截 上 訪 的 人 民, 無 論 城 市 或 農 村 所 發 動 的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毫 無 例 外 的 受 到 來 自 黨 政 單 位 的 無 情 打 壓, 但 是 維 權 者 也 不 甘 示 弱, 范 亞 峰 指 出 在 2004 年 中 國 大 規 模 的 官 民 暴 力 衝 突 越 來 越 多, 其 中, 重 慶 市 萬 州 區 爆 發 幾 萬 人 民 包 圍 區 政 府, 四 川 雅 安 市 漢 源 縣 爆 發 的 有 10 萬 人 民 參 與 的 大 規 模 官 民 衝 突, 都 釀 成 震 驚 全 國 的 流 血 事 件 322 人 民 為 了 維 護 權 利 得 先 冒 著 生 命 危 險 對 抗 截 訪 鎮 壓 的 官 員, 但 是 上 訪 的 人 數 依 然 未 減, 秦 暉 認 為 上 訪 本 身 就 是 在 法 制 不 健 全 情 況 下 人 民 維 護 自 己 權 利 的 一 個 管 道, 找 青 天 的 做 法 雖 是 人 治 的 產 物, 但 法 制 不 健 全 的 中 國, 仍 然 是 一 種 能 有 效 緩 和 社 會 矛 盾 的 辦 法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范 亞 峰, 公 民 維 權 與 選 舉 權 利 : 民 權 論 之 一, 學 術 中 國 網,2003 年 12 月 4 日, 同 註

106 中 共 面 對 維 權 運 動 仍 然 採 取 慣 用 的 軟 硬 兩 手 策 略 : 以 孤 島 策 略 暫 時 阻 止 維 權 者 的 串 連 ; 324 以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美 麗 口 號 安 撫 民 心 ; 以 制 度 化 的 模 式 窄 化 甚 至 壅 塞 上 訪 的 途 徑 江 迅 指 出 中 共 採 取 黨 管 秩 序 中 如 : 從 群 眾 中 來 到 群 眾 中 去 法 律 試 行 審 後 回 訪 等 傳 統 循 環 回 路, 使 上 訪 制 度 遭 遇 到 很 大 的 危 機, 民 情 上 達 的 機 制 已 出 現 堵 塞 的 跡 象, 325 原 本 受 到 憲 法 及 信 訪 條 例 保 障 的 維 權 途 徑 充 滿 阻 礙, 透 過 上 訪 解 決 問 題 的 可 能 性 越 來 越 低 此 外, 在 地 方 上 還 有 黨 幹 官 員 為 了 不 讓 人 民 表 達 爭 取 權 利 意 志, 採 取 各 種 截 訪 鎮 壓 的 手 段, 不 斷 將 民 怨 累 積 成 社 會 動 亂 的 能 量 然 而 中 共 念 茲 在 茲 的 仍 然 是 如 何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權 地 位, 既 未 善 待 民 間 的 利 益 訴 求 也 未 提 供 人 民 表 達 訴 求 和 釋 放 不 滿 的 合 法 管 道, 范 亞 峰 認 為 現 在 的 中 國 猶 如 坐 在 暫 時 平 靜 的 火 山 口 上, 全 面 危 機 隨 時 都 可 能 突 然 爆 發, 326 預 料 如 果 中 共 無 法 確 實 疏 導 社 會 上 的 不 平 之 氣, 未 來 將 演 變 成 壓 垮 中 共 政 權 最 重 要 的 一 根 稻 草 二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貪 腐 中 共 打 著 反 腐 旗 幟 爭 取 到 人 民 支 持, 從 國 民 黨 手 中 奪 取 中 國 的 大 片 江 山, 但 在 執 政 之 後, 反 腐 卻 成 了 中 共 維 繫 政 權 的 長 期 戰 役 剛 建 政 不 久, 中 共 即 在 1951 年 12 月 1 日 作 出 了 關 於 實 行 精 兵 簡 政 增 產 節 約 反 對 貪 污 反 對 浪 費 和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的 決 定, 針 對 幹 部 發 動 了 一 場 反 對 貪 污 浪 費 和 官 僚 主 義 的 運 動, 史 稱 三 反 運 動 327 次 年 4 月 頒 佈 施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懲 治 貪 污 條 例, 規 定 根 據 嚴 肅 與 寬 大 相 結 合 改 造 與 懲 治 相 結 合 的 方 針, 規 定 了 對 貪 污 分 子 和 違 法 工 商 業 者 的 處 理 辦 法 328 在 三 反 運 動 期 間, 中 共 處 理 多 件 黨 內 高 階 幹 部 涉 貪 伏 法 案 件, 其 中 劉 青 山 及 張 子 善 案 因 為 涉 貪 者 層 級 高, 被 稱 為 共 和 國 反 腐 第 一 案 329 三 反 五 反 運 動 一 直 持 續 到 1952 年 10 月 25 日, 中 共 中 央 才 批 准 安 子 文 廖 魯 言 關 於 結 束 三 反 和 五 反 運 動 的 兩 個 報 告 330 但 是 三 反 五 反 運 動 的 結 束 並 324 王 信 賢, 孤 島 效 應 鎮 壓 封 鎖 頻 發 抗 議, 聯 合 報,2005 年 12 月 13 日, 版 A 同 註 同 註 劉 德 軍, 對 中 共 發 動 三 反 運 動 的 考 察,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8 年 1 月 號 總 第 70 期,2008 年 1 月 31 日, 328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52 年 ), 新 華 網 轉 引 自 人 民 網,2008 年 3 月 10 日 下 載, 劉 青 山 張 子 善 案 件, 新 華 網,2008 年 3 月 10 日 下 載, 同 註

107 不 代 表 中 共 已 經 達 成 根 絕 黨 幹 涉 貪 腐 敗 的 任 務, 由 於 以 黨 領 政 的 組 織 架 構, 各 級 黨 委 權 力 凌 駕 於 官 員 之 上, 權 錢 交 易 豈 是 幾 個 運 動 反 腐 所 能 根 絕 在 開 放 改 革 之 後, 中 共 黨 政 領 導 人 涉 及 的 貪 腐 案 更 是 只 增 不 減, 反 腐 敗 鬥 爭 越 深 化, 一 把 手 涉 貪 被 揭 發 的 案 子 也 越 多,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數 據 統 計 :1992 年 至 2002 年 的 10 年 間, 中 國 處 分 的 廳 局 級 領 導 幹 部 人 數 分 別 為 1,673 和 2,422 人 ; 處 分 省 部 級 領 導 幹 部 數 分 別 為 78 和 98 人 在 受 處 分 的 幹 部 中, 高 中 級 幹 部 受 處 分 和 受 重 處 分 的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普 通 黨 員 的 比 例, 李 永 忠 認 為 這 種 現 象 反 映 出 中 共 權 力 體 制 設 計 的 弊 端 和 黨 內 制 度 建 設 的 缺 失 331 權 力 體 制 設 計 的 弊 端 和 黨 內 制 度 建 設 的 缺 失 確 實 是 中 共 在 防 腐 拒 變 鬥 爭 中 最 大 的 難 題, 鞏 勝 利 指 出 : 在 中 國 政 制 省 長 市 長 縣 長 等 不 過 都 是 二 把 手, 而 中 共 各 級 機 構 中 的 書 記 才 是 名 副 其 實 一 把 手 是 全 球 獨 一 無 二 的 中 國 執 政 方 式 332 人 民 日 報 的 一 段 話 : 一 把 手 有 絕 對 真 理, 二 把 手 有 相 對 真 理, 其 它 人 沒 有 真 理, 333 明 白 點 出 黨 的 領 導 人 掌 握 了 該 單 位 最 高 權 力, 領 導 說 的 話 其 他 人 不 敢 也 無 權 反 駁, 即 便 負 有 監 督 權 的 同 級 紀 委 也 因 集 重 領 導 制 而 得 受 其 指 導 中 共 在 黨 組 織 上 講 條 條 塊 塊, 這 套 模 式 同 時 適 用 於 所 有 政 府 機 關 的 行 政 階 層 組 織, 趙 曉 力 指 出 上 下 級 黨 政 政 府 之 間 等 級 森 嚴, 各 級 政 府 都 是 下 管 一 級, 形 成 一 個 層 層 向 下 約 束 層 層 向 上 負 責 的 嵌 套 機 制, 334 他 認 為 中 央 政 府 受 到 條 條 塊 塊 制 度 的 影 響 而 只 能 直 接 管 到 省 部 級, 並 未 形 成 中 央 集 權 權 的 制 度, 即 使 是 對 比 如 某 省 某 縣 的 拆 遷 政 策 進 行 糾 正, 也 要 通 過 該 省, 而 該 省 也 須 通 過 該 縣 的 上 一 級 政 府, 即 地 市 級 黨 政 政 府 來 具 體 處 理 335 例 如 造 成 城 鄉 人 民 上 訪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的 徵 地 補 償, 即 使 中 央 政 府 一 再 三 申 五 令 要 補 償 到 位 的 行 政 措 施, 但 是 真 正 發 到 因 開 發 案 被 強 行 徵 地 的 人 民 手 中 的 補 償 費 卻 少 得 不 足 以 糊 口 條 條 塊 塊 的 組 織 模 式 原 本 是 層 層 向 下 約 束 層 層 向 上 負 責 的 嵌 套 機 制, 卻 變 質 成 上 層 331 李 永 忠, 學 者 新 論 : 開 黨 內 制 度 監 督 先 河 的 里 程 碑, 人 民 網, 年 02 月 18 日 332 鞏 勝 利, 中 國 一 把 手 貪 官 是 不 治 之 症, 北 京 之 春 ( 廣 州 ), 第 165 期,2007 年 2 月 1 日 : 頁 營 造 黨 內 不 同 意 見 平 等 討 論 的 環 境, 人 民 日 報,2005 年 2 月 7 日, 第 9 版 334 趙 曉 力, 信 訪 的 制 度 邏 輯,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5 年 8 月 號 總 第 41 期, 2005 年 8 月 31 日, 同 前 註 97

108 向 下 層 索 賄, 下 層 勾 串 上 層 貪 污 的 溫 床 衍 生 出 的 平 行 單 位 間 一 把 手 二 把 手 勾 串 的 群 飳 現 象, 更 成 為 中 共 掃 除 貪 污 濫 權 的 一 大 阻 力 以 徐 國 健 的 案 子 為 例, 他 擔 任 江 蘇 省 委 常 委 組 織 部 長 一 職, 結 交 了 國 有 企 業 檢 察 機 關 及 反 貪 局 內 有 實 力 的 一 把 手, 精 心 培 育 自 己 的 小 圈 子 在 這 個 小 圈 子 裡, 徐 國 健 與 其 他 單 位 的 一 把 手 們 過 往 甚 密,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互 相 掩 護 幫 襯, 大 搞 權 錢 交 易, 謀 取 利 益 336 這 種 將 相 關 單 位 的 領 導 人 組 織 成 貪 腐 共 同 體 是 最 普 遍 的 群 蛀 方 式, 買 官 賣 官 則 是 建 構 裙 帶 關 係 的 另 一 種 途 徑, 更 是 中 國 官 場 文 化 中 行 之 多 年 且 根 深 蒂 固 的 潛 規 則, 各 級 官 員 因 為 買 官 賣 官 的 關 係 而 攀 附 在 同 一 條 臍 帶 上, 彼 此 互 相 掩 護, 如 果 幸 運 能 逮 到 這 條 臍 帶 上 的 一 個 貪 官, 有 心 者 順 藤 摸 瓜 往 往 能 帶 出 一 長 串 涉 案 者, 以 廈 門 遠 華 走 私 案 為 例 :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局 長 許 甘 露, 因 曾 在 廈 門 地 方 公 安 部 門 工 作 而 受 到 原 公 安 部 副 部 長 李 紀 周 提 拔 而 升 為 正 司 級 官 員 當 許 甘 露 被 指 利 用 職 權 參 與 遠 華 走 私 案 並 接 受 調 查 時, 當 年 提 拔 他 的 李 紀 周 也 同 因 涉 嫌 廣 東 湛 江 及 遠 華 走 私 案 而 被 撤 職 查 辦 遠 華 走 私 案 的 涉 案 人 員 超 過 150 人, 其 中 不 僅 包 括 福 建 省 和 廈 門 市 的 前 高 級 官 員, 而 且 涉 及 中 央 高 層 人 士 的 親 屬 337 然 而 遠 華 案 並 非 特 例, 中 共 近 年 公 布 的 案 件 幾 乎 都 是 此 種 類 型 的 案 件 : 群 蛀 現 象 嚴 重 凡 是 涉 及 高 官 案 尤 其 是 領 導 班 子 第 一 把 手 的 問 題, 一 查 就 能 拔 出 蘿 蔔 帶 泥 338 黨 幹 官 員 結 黨 營 私 案 例 層 出 不 窮, 而 且 涉 貪 官 員 層 級 也 已 經 由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向 上 發 展 到 中 央 部 級 單 位 在 中 央 部 會 層 級 的 官 員 及 高 幹 子 女 的 貪 腐 案 件 所 在 多 有, 如 北 京 市 委 書 記 陳 希 同 在 與 江 澤 民 的 鬥 爭 中 敗 陣,1995 年 北 京 副 巿 長 王 寶 森 涉 貪 自 殺 身 亡, 陳 希 同 被 控 告 有 包 庇 同 謀 之 罪 被 撤 職 查 辦, 但 宣 判 罪 的 狀 內 容 卻 只 是 因 為 收 受 約 值 55 萬 元 的 22 件 餽 贈 禮 品 涉 及 自 用 未 充 公, 許 多 評 論 指 出, 江 澤 民 執 意 把 陳 希 同 打 下 去, 乃 是 北 京 幫 自 恃 六 四 平 暴 336 徐 鴻 武, 公 開 作 秀 私 下 作 孽 有 少 數 幹 部 像 變 色 龍,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7 年 12 月 20 日, 廈 門 走 私 案 中 更 多 高 官 曝 光, BBC 中 文 網,2000 年 01 月 25 日, 如, 湖 南 郴 州 市 貪 腐 案 帶 出 市 委 書 記 李 大 倫 市 紀 委 書 記 曾 錦 春 副 市 長 雷 淵 利 及 其 他 政 商 界 人 士 158 人 ( 雷 淵 利 稱 自 己 的 貪 腐 在 整 個 郴 州 只 能 排 在 第 12 位 ); 福 建 省 工 商 局 局 長 周 金 夥 案 引 出 福 州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局 長 倉 山 區 區 委 書 記 土 地 局 局 長 等 官 員 ; 上 海 社 保 基 金 案 調 查 不 到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市 委 書 記 市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局 長 電 氣 集 團 副 總 裁 和 董 事 長 寶 山 區 委 副 書 記 ( 區 長 ) 等 一 些 廳 局 級 官 員 便 相 繼 浮 出 水 面 中 央 黨 校 刊 物 分 析 : 涉 腐 官 員 級 別 高,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6 年 12 月 27 日, 98

109 有 功, 不 服 江 掌 大 權 天 子 腳 下 豈 容 貳 臣? 先 是 將 陳 撤 職, 待 鄧 小 平 死 後,98 年 便 投 入 獄 中 陳 希 同 在 江 澤 民 掌 權 後 被 判 16 年 徒 刑 339 此 外, 讓 江 澤 民 愛 將 賈 慶 林 政 治 前 途 蒙 上 陰 影 的 遠 華 案 被 稱 為 中 國 最 大 的 一 起 走 私 案, 賈 慶 林 擔 任 福 建 省 省 長 期 間 發 生 遠 華 走 私 案, 賈 慶 林 的 妻 子 當 時 負 責 福 建 外 貿 部 門 工 作, 受 到 嚴 重 質 疑 賈 慶 林 卻 大 難 不 死, 逃 過 了 調 查 更 別 提 受 懲 罰 早 就 有 謠 傳 說, 是 江 澤 民 一 手 保 了 賈 慶 林 ; 340 被 視 為 江 胡 鬥 法 犧 牲 者 的 上 海 市 委 書 記 陳 良 宇 涉 及 社 保 基 金 弊 案 ; 341 朱 鎔 基 與 江 澤 民 的 鬥 爭 波 及 愛 將 朱 小 華 342 與 李 鵬 兒 子 李 小 鵬 相 關 的 華 能 國 際 案 343 及 針 對 李 長 春 而 來 的 湛 江 案 及 長 城 電 機 公 司 案 344 政 治 局 常 委 同 時 也 是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書 記 的 尉 健 行 在 2002 年 中 國 九 屆 人 大 五 次 會 議 上 指 出 : 有 少 數 官 員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利 用 領 導 幹 部 的 職 權 大 量 斂 財, 對 此 造 成 的 嚴 重 後 果, 領 導 幹 部 負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責 任, 強 調 各 級 官 員 不 只 要 廉 潔 自 律, 也 要 加 強 對 配 偶 以 及 子 女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345 中 共 黨 幹 官 員 不 只 親 身 涉 貪, 家 人 子 女 及 部 屬 也 紛 紛 利 用 其 職 權 撈 錢, 而 藉 由 裙 帶 關 係 的 貪 腐 案 件 也 不 會 因 黨 中 央 的 呼 籲 或 加 強 監 督 問 責 而 止 息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制 度 使 領 導 人 有 隻 手 遮 天 之 力, 在 人 人 向 錢 看 的 社 會 中, 握 有 實 權 的 領 導 人 更 有 機 會 利 用 職 權 中 飽 私 囊 中 共 為 防 腐 拒 變, 在 強 化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之 餘 更 宣 誓 對 腐 敗 者 嚴 懲 不 貸 : 全 國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胡 長 清 是 原 江 西 省 副 省 長, 因 行 賄 受 賄 罪 及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已 執 行 槍 決 ; 成 克 傑, 收 受 賄 賂 款 物 合 計 人 民 幣 339 金 鐘, 陳 良 宇! 陳 希 同! 開 放 雜 誌,2007 年 7 月 號,2007 年 7 月 28 日 分 析 人 士 看 賈 慶 林 入 主 政 協, BBC 中 文 網,2003 年 3 月 2 日, 陳 良 宇 案 : 胡 錦 濤 權 力 鞏 固 邁 入 中 共 權 力 高 峰, 中 央 廣 播 電 台 網,2006 年 09 月 27 日, 李 鵬 以 朱 小 華 案 ( 前 光 大 銀 行 總 經 理, 朱 親 信 ) 打 擊 朱 鎔 基 朱 以 鈕 茂 生 案 ( 前 水 利 部 長, 現 任 河 北 省 長, 李 親 信 ) 回 敬 李 鵬, 並 執 意 嚴 辦 廈 門 遠 華 案, 江 親 信 賈 慶 林 ( 北 京 市 委 書 記 ) 涉 案 傳 聞 不 斷 等, 貪 腐 案 涉 及 之 派 系 微 妙 關 係 及 利 益 糾 葛 深 值 密 切 觀 察 葉 非 比, 研 判 報 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網 站,1990 年 10 月 2 日, 343 大 陸 雜 誌 證 券 市 場 周 刊 2001 年 11 月 24 日 發 表 署 名 馬 海 林 的 文 章 神 奇 的 華 能 國 際, 揭 露 擁 有 六 十 億 資 產 的 國 有 電 力 公 司 華 能 國 際 實 質 上 是 李 鵬 的 家 族 企 業, 該 公 司 的 總 經 理 是 李 鵬 之 子 李 小 鵬, 董 事 長 是 李 鵬 老 婆 朱 琳 劉 曉 波, 胡 江 反 腐 一 脈 相 承, 爭 鳴 雜 誌,2006 年 11 月 號,2006 年 11 月 1 日, 344 同 註 中 國 : 家 人 腐 敗 領 導 有 責, BBC 中 文 網,2002 年 03 月 12 日, 99

110 4,109 萬 餘 元, 因 為 受 賄 罪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被 判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終 身 並 處 沒 收 個 人 全 部 財 產, 已 執 行 死 刑 ; 346 江 蘇 省 委 組 織 部 長 徐 國 健, 收 受 人 民 幣 460 萬 元,8000 美 元 及 禮 金 10 萬 元, 經 中 央 紀 委 審 議 並 報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根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等 有 關 規 定, 開 除 徐 國 健 黨 籍 及 公 職, 在 廈 門 中 級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兩 年 ; 347 北 京 交 通 局 副 局 長 畢 玉 璽, 受 賄 1004 萬 元, 私 分 國 有 資 產 300 萬 元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 348 國 家 國 土 部 長 田 鳳 山 受 賄 503 萬 元, 經 中 央 紀 委 審 議 並 報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開 除 黨 籍 及 公 職,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終 身 349 因 貪 腐 被 判 重 刑 的 高 層 犯 罪 案 例 不 少, 中 共 將 貪 腐 案 件 的 審 判 過 程 與 結 果 交 由 媒 體 大 量 曝 光 以 傳 達 懲 治 腐 敗 的 決 心, 但 是 一 把 手 的 貪 污 案 件 卻 仍 然 層 出 不 窮, 領 導 幹 部, 尤 其 是 縣 處 級 以 上 幹 部 犯 罪 增 多 2003 年 1 月 至 2007 年 3 月, 全 國 檢 察 機 關 立 案 查 處 的 縣 處 級 以 上 領 導 幹 部 瀆 職 侵 權 犯 罪 呈 逐 年 上 升 的 趨 勢, 共 立 案 查 辦 1,341 人, 其 中 縣 處 級 幹 部 1,285 人, 廳 局 級 幹 部 55 人, 省 部 級 幹 部 1 人 350 表 3-1. 中 共 16 大 以 來 部 份 涉 貪 黨 幹 官 員 一 覽 表 審 判 年 度 姓 名 職 務 遭 判 刑 罰 2002 年 3 月 石 兆 彬 福 建 省 委 副 書 記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3 年 2002 年 6 月 劉 知 炳 廣 西 政 府 副 主 席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5 年 2002 年 6 月 秦 昌 典 重 慶 市 人 大 副 主 任 玩 忽 職 守 罪, 判 有 期 徒 刑 6 個 月 緩 刑 1 年 2002 年 9 月 鄭 光 迪 交 通 部 副 部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5 年 2002 年 11 月 朱 小 華 前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副 行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5 年 長 香 港 光 大 集 團 董 事 長 2003 年 5 月 田 鳳 岐 遼 寧 省 高 級 法 院 院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003 年 6 月 叢 福 奎 河 北 省 副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346 官 員 講 述 中 紀 委 辦 案 難 度 : 對 象 都 是 高 官 位 高 權 重, 新 浪 網, 2008 年 01 月 24 日, 紀 恩 仁, 中 共 江 蘇 省 委 原 組 織 部 長 徐 國 健 受 賄 640 萬 判 死 緩, 當 代 名 家 網,2006 年 1 月 26 日, 反 腐 倡 廉 警 示 之 畢 玉 璽 案, 中 國 網,2005 年 3 月 17 日, 中 紀 委 公 佈 對 田 鳳 山 嚴 重 違 紀 違 法 審 查 結 果, 中 國 網,2007 年 5 月 10 日, 公 務 員 六 大 瀆 職 表 現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中 國 網 引 自 京 報 網,2007 年 5 月 10 日, 100

111 2003 年 7 月 李 嘉 廷 雲 南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2003 年 8 月 程 維 高 河 北 省 委 書 記 嚴 重 違 紀 被 開 除 黨 籍, 撤 銷 正 部 級 待 遇 2003 年 11 月 高 嚴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總 經 理 因 涉 嫌 經 濟 犯 罪 被 雙 開 2002 年 9 月 失 蹤 至 2007 年 末 超 過 5 年 時 間 沒 有 任 何 結 果 2003 年 12 月 王 雪 冰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行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2 年 2003 年 12 月 王 懷 忠 安 徽 省 副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2003 年 12 月 麥 崇 楷 廣 東 省 高 級 法 院 院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5 年 2004 年 3 月 柴 王 群 雲 南 省 委 宣 傳 部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2 年 2004 年 4 月 潘 廣 田 山 東 省 政 協 副 主 席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004 年 4 月 劉 長 貴 貴 州 省 副 省 長 犯 受 賄 罪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被 判 徒 刑 11 年 2004 年 6 月 吳 振 漢 湖 南 省 高 級 法 院 院 長 因 違 紀 並 涉 嫌 犯 罪 被 雙 開 2004 年 6 月 劉 方 仁 貴 州 省 委 書 記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004 年 8 月 王 鐘 麓 浙 江 省 副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濫 用 職 權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2 年 2004 年 10 月 阿 曼 哈 吉 新 疆 政 府 副 主 席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開 除 黨 籍 撤 銷 職 務 2004 年 12 月 張 國 光 湖 北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1 年 2005 年 1 月 張 凱 廣 東 省 人 大 副 主 任 因 嚴 重 違 紀 被 開 除 黨 籍 並 撤 職 2005 年 2 月 劉 克 田 遼 寧 省 副 省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2 年 2005 年 3 月 張 恩 照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行 長 因 涉 嫌 犯 罪 辭 職, 正 在 審 查 2005 年 5 月 張 宗 海 重 慶 市 委 常 委 宣 傳 部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5 年 長 2005 年 8 月 劉 金 寶 中 國 銀 行 原 副 董 事 長 中 銀 香 港 副 董 事 長 總 裁 數 罪 並 罰,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終 身, 並 處 沒 收 個 人 全 部 財 產 2005 年 9 月 王 有 傑 河 南 省 人 大 副 主 任 因 涉 嫌 受 賄 被 雙 開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2005 年 9 月 侯 伍 傑 山 西 省 委 副 書 記 雙 開 及 罷 免 省 人 大 代 表 資 格, 移 送 司 法 審 查 中 2005 年 9 月 呂 德 彬 河 南 省 副 省 長 因 買 兇 殺 妻 被 判 處 死 刑 2005 年 10 月 陳 維 席 安 徽 省 人 大 副 主 任 因 失 職 被 撤 職, 降 為 正 廳 級 巡 視 員 2005 年 10 月 王 厚 宏 海 南 省 人 大 副 主 任 因 違 紀 被 終 止 人 大 代 表 職 務 2005 年 12 月 田 鳳 山 國 土 資 源 部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雙 開,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2005 年 12 月 韓 桂 芝 黑 龍 江 省 政 協 主 席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101

112 2006 年 1 月 丁 鑫 發 江 西 省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7 年 2006 年 2 月 徐 國 健 江 蘇 省 委 常 委 以 受 賄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組 織 部 長 2006 年 4 月 李 達 昌 四 川 省 副 省 長 濫 用 職 權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7 年 2006 年 4 月 王 守 業 海 軍 副 司 令 以 貪 污 罪 挪 用 公 款 罪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2 年 執 行 2006 年 6 月 劉 志 華 北 京 市 副 市 長 生 活 腐 化 墮 落 被 撤 職 立 案 審 查 2006 年 6 月 何 閩 旭 安 徽 省 副 省 長 涉 嫌 腐 敗 被 雙 規 2006 年 6 月 楊 哲 信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委 組 織 部 副 部 長 犯 受 賄 罪, 偽 造 國 家 機 關 證 件 印 章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三 年, 依 法 追 繳 其 非 法 所 得 96.8 萬 元 2006 年 9 月 徐 放 鳴 財 政 部 金 融 司 司 長 以 受 賄 罪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006 年 9 月 陳 良 宇 上 海 市 委 書 記 涉 及 上 海 社 保 資 金 案 被 立 案 檢 查 並 免 職, 司 法 審 查 中 2006 年 9 月 侯 伍 傑 山 西 省 委 副 書 記 因 涉 嫌 受 賄 被 雙 開 及 起 訴,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1 年 2006 年 11 月 王 昭 耀 省 委 副 書 記 省 政 協 副 主 席 因 涉 嫌 受 賄 罪 依 法 罷 免 人 大 代 表 職 務, 雙 開 並 移 司 法 審 查 2006 年 11 月 郝 和 平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醫 療 器 械 司 司 長 以 受 賄 罪 非 法 持 有 槍 支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十 五 年, 並 處 沒 收 個 人 財 產 人 民 幣 20 萬 元 2006 年 12 月 張 全 河 北 省 交 通 廳 副 廳 長 被 雙 開, 判 處 其 有 期 徒 刑 14 年,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3 年 2006 年 12 月 傅 豐 志 呼 蘭 縣 委 書 記 呼 蘭 涉 及 受 賄, 被 雙 開 並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區 委 書 記 2007 年 1 月 邱 曉 華 國 家 統 計 局 局 長 收 受 不 法 企 業 主 所 送 現 金, 生 活 腐 化 墮 落, 涉 嫌 重 婚 犯 罪, 雙 開,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審 理 2007 年 1 月 劉 維 明 廣 東 省 副 省 長 省 政 嚴 重 違 紀, 被 雙 開 協 副 主 席 2007 年 2 月 鄒 勇 剛 哈 爾 濱 市 公 安 局 道 裡 涉 及 受 賄, 被 雙 開 並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分 局 局 長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隊 支 隊 長 2007 年 4 月 宋 平 順 天 津 市 政 協 主 席 嚴 重 違 紀 違 法, 調 查 時 自 殺, 被 開 除 黨 籍 2007 年 4 月 李 大 倫 郴 州 市 委 書 記 雙 規 並 已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立 案 偵 查 中 2007 年 4 月 杜 世 成 山 東 省 委 原 副 書 記 被 雙 規 雙 開, 司 法 審 查 中 102

113 青 島 市 委 原 書 記 2007 年 6 月 徐 增 得 延 壽 縣 委 副 書 記 縣 長, 市 審 計 局 副 局 長 2007 年 6 月 鄭 筱 萸 中 國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原 局 長 2007 年 8 月 曹 文 庄 國 家 藥 監 局 藥 品 注 冊 涉 及 受 賄, 被 雙 開 並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被 雙 規 雙 開 並 以 受 賄 罪 判 處 死 刑 犯 受 賄 罪 玩 忽 職 守 罪, 終 審 判 處 司 司 長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2007 年 8 月 王 澤 民 南 山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被 雙 規 並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2007 年 8 月 段 義 和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人 大 常 涉 炸 死 情 婦 及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委 會 原 主 任 被 判 處 死 刑, 二 審 已 執 行 死 刑 2007 年 9 月 荊 福 生 福 建 省 委 傳 部 長 因 受 賄 罪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終 身, 沒 收 個 人 全 部 資 產 2007 年 9 月 秦 裕 上 海 市 寶 山 區 原 區 長 涉 嫌 受 賄 罪 被 一 審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007 年 10 月 歐 文 龍 澳 門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涉 嫌 觸 犯 濫 用 職 權 嚴 重 受 賄 清 洗 黑 錢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等 罪 名 被 起 訴 2007 年 11 月 沈 長 生 黨 委 委 員 工 會 主 席 以 受 賄 罪 一 審 判 處 沈 長 生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 副 廳 級 ) 南 昌 鐵 年,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二 年, 並 處 路 局 天 集 房 地 產 公 司 沒 收 個 人 財 產 10 萬 元 董 事 長 2007 年 12 月 何 閩 旭 安 徽 省 副 省 長 涉 受 賄 罪 被 雙 規 雙 開 判 死 緩 2008 年 1 月 陳 同 海 中 國 石 油 化 工 集 團 公 被 雙 規 雙 開 並 移 送 司 法 審 判 司 總 經 理 黨 組 書 記 2008 年 2 月 宋 建 平 山 西 省 技 術 進 出 口 公 涉 貪 污 挪 用 公 款 等 5 項 罪 名, 判 司 經 理 山 西 大 典 商 處 無 期 徒 刑 貿 有 限 公 司 原 總 經 理 本 表 參 考 : 1. 近 期 因 違 法 違 紀 被 雙 開 雙 規 幹 部 一 覽, 新 華 網,2007 年 08 月 10 日, 中 國 法 治 : 反 腐 案, 新 華 網,2006 年 12 月 26 日, 3. 王 成 應, 盤 點 :2007 年 八 大 邊 腐 邊 升 落 馬 貪 官 之 最,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2008 年 01 月 05 日, 4. 華 夏, 中 國 第 一 貪 逍 遙 法 外 : 從 16 大 以 來 16 位 省 部 級 高 官 看 反 腐 敗, 新 世 紀 新 聞 網 引 自 議 報 323 期,2007 年 10 月 8 日, 5. 廉 政 頻 道 - 貪 官 相, 新 華 網,2008 年 3 月 18 日, 等 文 彙 整 103

114 三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 一 把 手 貪 腐 主 因 受 到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體 制 的 保 護, 只 要 權 力 夠 大, 任 何 單 位 的 一 把 手 都 可 能 涉 及 貪 腐 濫 權, 但 仍 以 主 管 財 政 人 事 及 秩 序 管 理 的 公 安 等 要 害 部 門 較 常 見, 由 於 領 導 架 構 呈 現 金 字 塔 型, 一 把 手 高 高 在 上, 單 位 裡 的 副 職 為 避 免 因 意 見 不 合 而 受 到 位 高 權 重 的 一 把 手 打 擊 報 復, 常 趨 向 於 在 貪 腐 案 件 中, 與 一 把 手 保 持 行 動 一 致 : 原 本 行 使 監 督 職 能 的 一 些 要 害 部 門, 如 紀 律 檢 查 部 門 人 事 組 織 部 門 的 領 導, 大 多 由 一 把 手 提 拔 任 用, 不 聽 話 的 就 頻 繁 調 動, 要 害 部 門 很 快 清 一 色 地 與 一 把 手 絕 對 保 持 一 致, 351 一 把 手 與 其 部 屬 或 相 關 單 位 領 導 人 之 間 分 贓 共 犯 的 貪 腐 形 態, 隱 藏 在 官 官 相 護 傳 統 官 場 文 化 背 後, 讓 中 共 貪 腐 案 件 更 形 嚴 重 河 南 省 濟 源 市 檢 察 院 的 李 宏 民 檢 察 長 在 其 籌 備 的 職 務 犯 罪 信 息 庫 中 指 出, 中 共 官 員 職 務 犯 罪 呈 現 十 大 趨 勢, 其 中 群 體 性 犯 罪 件 數 激 增 是 最 突 出 的 問 題 : 最 近 幾 年 辦 理 的 高 官 職 務 犯 罪 案 件, 往 往 都 有 群 體 效 應 -- 一 名 高 官 下 馬, 帶 出 一 片 官 員 據 對 3,000 餘 起 職 務 犯 罪 案 件 的 統 計, 涉 及 官 員 的 串 案 窩 案 有 552 起, 占 案 件 總 數 的 18% 352 涉 案 官 員 們 既 受 賄 又 行 賄 ; 不 只 涉 足 官 場 的 買 官 賣 官, 也 插 手 市 場 利 用 權 力 攫 取 暴 利 ; 為 自 己 同 夥 及 親 友 尋 求 好 處, 一 旦 事 跡 敗 露, 必 然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一 榮 俱 榮 一 損 俱 損 353 以 沈 陽 慕 馬 案 為 例, 涉 案 人 員 中 有 17 人 是 黨 政 部 門 一 把 手, 而 這 些 涉 案 的 一 把 手 無 一 不 來 自 要 害 部 門 : 從 法 院 到 檢 察 院, 從 建 委 財 政 局 土 地 規 劃 局 到 國 資 局 國 稅 局, 再 到 煙 草 專 賣 局 物 價 局 等, 不 一 而 足, 354 不 同 黨 政 部 門 的 一 把 手 二 把 手 組 成 利 益 團 體 彼 此 互 相 掩 護 串 聯 貪 腐 行 為, 使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的 推 動 更 加 困 難 當 整 個 官 僚 體 系 呈 現 集 體 濫 權 貪 污 瀆 職 的 狀 況, 而 權 力 制 度 設 計 不 當, 權 力 制 衡 與 監 督 不 足, 人 民 的 權 益 不 只 無 法 受 到 應 有 的 保 障, 還 遭 受 到 來 自 政 府 官 員 的 侵 害 在 各 種 貪 腐 案 件 中 涉 及 權 力 核 心 層 級 的 貪 腐 案 之 所 以 被 揭 發, 多 認 為 與 黨 中 央 派 系 奪 權 惡 鬥 有 關, 如 陳 希 同 案 或 陳 良 宇 案 但 派 系 奪 權 鬥 爭 只 能 為 中 央 紀 委 打 開 監 督 高 層 黨 政 351 方 言, 中 共 冀 制 度 反 腐 遏 制 權 力 尋 租, 紫 荊 雜 誌 ( 香 港 ), 第 193 期,(2006 年 11 月 1 日 ): 頁 中 共 官 員 職 務 犯 罪 呈 十 大 趨 勢, 新 華 網 引 自 檢 察 日 報,2007 年 3 月 27 日, 同 前 註 354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大 過 天? 從 17 個 官 員 落 馬 看 黨 內 監 督,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4 年 1 月 5 日, 104

115 領 導 人 之 門, 仍 然 須 確 實 有 濫 權 貪 瀆 的 實 情 才 可 能 被 定 罪 劉 曉 波 在 特 權 式 反 腐 的 無 效 一 文 中 指 出 孳 生 腐 敗 的 制 度 根 源 是 一 黨 特 權 的 不 受 制 約, 反 腐 敗 就 必 須 反 特 權, 而 現 在 的 反 腐 恰 恰 是 特 權 式 反 腐 355 鄧 小 平 主 張 在 政 治 方 面 進 行 黨 政 分 開 的 改 革, 實 際 執 行 時 卻 因 堅 持 一 黨 專 政 而 無 法 排 除 以 黨 領 政 以 黨 代 政 的 事 實, 黨 委 才 是 各 級 政 府 背 後 的 一 把 手, 各 級 黨 委 高 於 任 何 其 他 決 策 機 構, 黨 的 紀 委 高 於 國 家 的 公 檢 法, 黨 員 高 於 普 通 百 姓 356 黨 的 高 官 涉 嫌 犯 罪, 不 是 直 接 面 對 司 法 調 查, 而 是 首 先 面 對 中 紀 委 的 內 部 調 查, 至 於 是 否 將 被 調 查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是 否 公 開 其 證 據 和 作 出 處 罰, 其 決 定 權 全 在 黨 的 紀 委 手 中 357 而 在 紀 委 的 背 後, 是 更 高 層 的 寡 頭 們 作 出 最 後 決 定, 甚 至 就 是 某 位 高 官 個 人 說 了 算, 358 劉 曉 波 以 特 權 反 腐 看 中 共 部 會 層 級 官 員 及 高 幹 子 女 的 貪 腐 案 件 的 紀 檢, 與 當 朝 領 導 核 心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涉 貪 者 往 往 在 中 央 紀 委 調 查 階 段 即 受 到 無 罪 推 定, 媒 體 更 是 三 緘 其 口 反 之, 若 處 於 權 力 鬥 爭 中 失 勢 的 一 方, 馬 上 成 為 反 腐 嚴 懲 的 題 材, 不 只 紀 委 會 重 判 其 刑, 媒 體 也 跟 進 大 肆 渲 染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對 於 涉 貪 或 濫 權 案 的 判 決 沒 有 公 平 一 致 標 準, 是 造 成 黨 政 一 把 手 放 膽 腐 敗 的 主 要 因 素, 只 要 在 黨 內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中 沒 被 定 罪, 就 有 機 會 逃 過 司 法 起 訴 甚 至 不 會 受 到 懲 處, 涉 及 官 員 的 案 件 有 43% 免 於 起 訴, 何 況 起 訴 本 身 並 不 意 味 著 懲 罰, 而 涉 及 平 民 的 案 件 僅 有 5% 免 於 起 訴 359 鞏 勝 利 指 出 黨 幹 們 即 使 被 雙 開 並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起 訴 判 刑, 也 不 見 得 會 被 判 處 重 罪 或 死 刑 : 攫 取 國 家 了 4.83 億 美 元 三 人 之 一 的 余 振 東 不 過 被 判 12 年 徒 刑 ; 國 家 審 計 署 審 計 出 時 任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的 高 嚴 腐 敗 貪 污 超 過 300 億 人 民 幣, 至 今 沒 有 任 何 結 果 ; 還 有 中 國 走 私 腐 敗 第 一 大 案 主 角 賴 昌 星 至 今 外 逃 近 10 年 時 間, 沒 有 任 何 結 果 360 裴 敏 欣 認 為 貪 腐 之 風 盛 行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不 公 平 的 經 濟 改 革 放 355 劉 曉 波, 點 評 : 特 權 式 反 腐 的 無 效, BBC 中 文 網,2004 年 03 月 24 日, 同 註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進 行 的, 即 先 有 黨 的 機 構 中 紀 委 軍 紀 委 傳 話 雙 規, 然 後 進 入 司 法 作 業 程 序, 逮 捕 審 判 公 月, 透 視 中 共 高 官 落 馬 的 幕 後, 北 京 之 春,2006 年 8 月 號 ( 第 159 期 ),2006 年 8 月, 358 同 註 甫 吉 蘭 (Guilhem Fabre), 分 權 腐 敗 與 犯 罪 化 從 比 較 分 析 的 角 度 看 中 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當 代 中 國 研 究,2002 年 第 4 期 ( 總 第 79 期 ), 同 註

116 縱 的 執 法 共 產 黨 當 局 不 情 願 的 政 治 改 革 等 等, 他 指 出 : 儘 管 中 國 政 府 制 定 了 超 過 一 千 兩 百 項 法 律 規 範 與 方 針 來 打 擊 貪 污, 但 執 行 肅 貪 的 行 動 既 不 統 一 也 缺 乏 效 率, 涉 貪 的 官 員 中 僅 有 約 3% 被 判 刑 定 讞 並 被 關 進 監 獄, 貪 污 的 高 回 收 低 風 險 使 大 小 黨 幹 紛 紛 投 身 其 中, 即 便 極 低 階 官 員 也 有 機 會 累 積 上 千 萬 人 民 幣 的 非 法 財 富 361 鞏 勝 利 則 指 出 這 種 現 象 反 映 出 : 財 富 堆 積 和 暴 增 讓 所 有 貪 官 前 赴 後 繼 的 不 怕 被 殺 頭 362 當 革 命 建 國 的 理 想 已 經 實 現, 理 想 主 義 者 的 領 袖 毛 澤 東 長 眠, 領 導 人 不 再 為 了 意 識 形 態 而 動 員 群 眾, 隨 著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人 民 汲 汲 營 營 於 爭 取 更 好 的 生 活, 黨 幹 官 員 自 然 也 不 例 外, 越 是 握 有 重 權 者 越 有 機 會 累 積 財 富, 李 永 忠 認 為 掌 握 機 關 裡 重 要 人 事 權 及 財 政 大 權 的 一 把 手 易 於 受 到 腐 敗 份 子 的 誘 引 而 貪 腐 : 黨 政 機 關 人 權 事 權 財 權 密 集 的 部 門 逐 漸 成 為 腐 敗 攻 擊 的 主 要 對 象, 這 些 部 門 的 一 把 手 則 成 為 腐 敗 分 子 輪 番 進 攻 的 重 中 之 重 363 湖 南 省 紀 委 書 記 許 雲 昭 指 出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是 反 腐 倡 廉 的 監 督 任 務 中 最 薄 弱 的 環 節 更 是 一 大 難 點, 他 認 為 問 題 出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沒 有 落 實 到 位 : 在 一 些 市 縣, 書 記 說 句 話, 縣 市 長 都 不 敢 吭 氣, 更 別 說 其 他 黨 員 幹 部 了 364 黑 龍 江 省 委 副 書 記 省 紀 委 書 記 楊 光 洪 也 認 為 : 一 些 地 方 黨 政 一 把 手 權 力 太 集 中 了, 監 督 往 往 成 了 真 空 這 裡 面 根 本 上 是 個 體 制 機 制 問 題 365 幾 乎 所 有 評 論 中 共 一 把 手 貪 腐 問 題 的 研 究, 都 指 出 無 論 在 黨 組 或 政 府 單 位 領 導 人 皆 握 有 過 分 集 中 且 不 受 約 束 的 權 力, 使 得 單 位 一 把 手 在 自 願 或 半 推 半 就 的 情 況 下 踏 上 貪 腐 之 途 監 督 防 腐 成 效 不 彰, 最 主 要 的 癥 結 肇 因 於 中 共 組 織 制 度 設 計 上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缺 失, 中 共 中 央 瞭 解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是 一 個 遲 早 必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鄧 小 平 在 建 政 初 期 即 多 次 提 出 黨 應 該 要 受 到 監 督 及 進 行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尤 其 是 權 力 過 度 的 不 當 集 中 的 部 分 他 在 1980 年 8 月 18 日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的 講 話 中, 指 出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體 制 中 因 為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所 導 致 的 各 種 特 權 弊 端 : 權 力 不 宜 過 分 集 中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妨 礙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制 度 和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實 行 從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制 度 361 美 智 庫 : 中 國 官 員 貪 污 嚴 重 威 脅 國 家 前 景, 中 時 電 子 網 引 自 中 央 社,2007 年 10 月 10 日, ml 362 同 註 同 註 四 省 紀 委 書 記 會 診 反 腐 敗 軟 肋 : 對 一 把 手 監 督 難, 新 浪 網,2007 年 03 月 28 日, 同 前 註 106

117 幹 部 制 度 方 面 來 說, 主 要 的 弊 端 就 是 官 僚 主 義 現 象,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現 象, 家 長 制 現 象,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現 象 和 形 形 色 色 的 特 權 現 象 366 文 中 就 提 出 應 該 要 改 革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領 導 制 度 徐 斯 儉 指 出 權 力 過 於 集 中 黨 政 一 把 手 正 是 中 共 無 法 禁 絕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的 核 心 問 題 : 官 員 大 量 腐 敗 其 實 反 映 了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的 核 心 問 題, 那 就 是 權 力 太 過 集 中, 尤 其 是 集 中 於 所 謂 黨 政 一 把 手, 通 常 是 指 一 個 單 位 或 一 級 政 府 的 黨 委 書 記 367 中 國 有 所 謂 把 手 現 象 : 財 務 一 支 筆, 用 人 一 言 堂, 大 權 一 把 抓, 368 點 出 了 領 導 人 之 所 以 被 稱 為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特 徵, 制 度 設 計 將 人 事 權 及 政 權 等 重 要 的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繫 於 單 位 領 導 一 人 之 手, 但 卻 欠 缺 對 其 有 效 的 監 督 或 制 衡 機 制, 黨 幹 利 用 權 力 謀 取 私 利, 權 力 尋 租 369 權 大 於 法 370 的 現 象 並 未 因 黨 中 央 加 強 監 督 與 重 罰 而 消 失, 中 共 並 非 不 明 白 當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而 又 缺 乏 有 效 的 監 督 制 衡 機 制 時, 權 力 必 然 會 被 掌 權 者 用 為 謀 取 私 利 的 工 具, 而 政 府 機 關 也 因 此 被 扭 曲 成 權 力 尋 租 的 交 易 場, 一 些 掌 握 審 批 權 的 部 門, 權 力 無 人 監 督, 以 權 謀 私 太 容 易 371 身 處 於 有 利 貪 污 濫 權 的 環 境 下, 一 把 手 在 暴 利 和 刑 罰 天 平 上 的 抉 擇 輕 重 立 判, 使 黨 內 腐 敗 之 風 勢 如 野 火 366 同 註 同 註 劉 烈 雲, 誰 來 監 督 一 把 手, 新 華 網,2004 年 01 月 08 日, 權 力 尋 租 是 指 政 府 各 級 官 員 或 企 業 領 導 人 利 用 手 中 的 權 力, 避 開 各 種 監 控 法 規 審 核, 尋 求 並 獲 取 自 身 經 濟 利 益 的 一 種 非 生 產 性 活 動 權 力 尋 租 者 將 公 權 化 為 私 權, 以 謀 取 金 錢 和 物 質 利 益 權 物 交 易 權 錢 交 易 權 權 交 易 權 色 交 易 等 等 都 屬 於 權 力 尋 租 的 範 疇 葉 琳," 糾 風 鎖 定 3 重 點 : 權 力 尋 租 霸 王 條 款 潛 規 則, 新 華 網 轉 引 自 瞭 望,2007 年 04 月 09 日, 孫 上 清, 權 大 於 法 的 明 證 : 法 官 上 訪, 自 由 聖 火 網,2007 年 2 月 8 日 依 法 行 政 從 約 束 權 力 入 手 政 府 執 政 面 對 新 挑 戰, 新 華 網,2007 年 03 月 23 日, 107

118 一 中 共 對 社 會 騷 動 的 反 應 第 二 節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舉 措 2006 年 1 月, 中 共 國 務 院 批 准 關 於 2005 年 全 國 ( 內 地 ) 城 鎮 鄉 村 群 體 遊 行 集 會 情 況 匯 總 報 告 ( 以 下 稱 報 告 ), 報 告 指 出 2005 年 未 經 批 准 的 群 體 遊 行 示 威 集 會 活 動 高 逹 9 萬 6,000 多 件, 超 過 820 萬 人 次 參 加, 平 均 一 天 發 生 高 達 263 件 集 體 抗 爭 事 件 同 年 地 方 黨 政 公 安 部 門 與 武 警 部 隊 和 群 體 發 生 衝 突 共 2,171 件, 造 成 6,107 人 傷 亡,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327 億 人 民 幣 從 1994 年 至 2006 年 間, 群 體 性 事 件 數 量 急 劇 上 升, 由 1994 年 的 1 萬 件 增 加 到 2005 年 的 9 萬 多 件, 成 長 高 達 9 倍 以 上 372 中 國 國 家 信 訪 局 局 長 周 占 順 認 為 80% 民 眾 的 維 權 上 訪 有 其 道 理, 373 中 國 憲 法 也 明 訂 對 人 民 主 張 權 利 的 保 障,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一 切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依 靠 人 民 的 支 持, 經 常 保 持 同 人 民 的 密 切 聯 繫, 傾 聽 人 民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接 受 人 民 的 監 督, 努 力 為 人 民 服 務 374 及 第 41 條 第 1 項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有 提 出 批 評 和 建 議 的 權 利 ;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的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有 向 有 關 國 家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控 告 或 者 檢 舉 的 權 利,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實 進 行 誣 告 陷 害 對 於 公 民 的 申 訴 控 告 或 者 檢 舉, 有 關 國 家 機 關 必 須 查 清 事 實, 負 責 處 理 任 何 人 不 得 壓 制 和 打 擊 報 復 375 同 條 第 2 項 還 對 公 民 在 權 利 受 損 時 有 請 求 賠 償 之 權 : 由 於 國 家 機 關 和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侵 犯 公 民 權 利 而 受 到 損 失 的 人, 有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取 得 賠 償 的 權 利 376 可 視 為 信 訪 在 憲 法 上 的 依 據 377 當 越 來 越 多 人 採 取 上 訪 行 動 時, 卻 由 於 法 制 的 修 改 與 落 實 不 到 位, 使 得 原 本 可 以 有 效 緩 和 社 會 矛 盾 的 管 道 因 而 壅 塞 不 通, 對 中 共 政 權 形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為 降 低 上 訪 與 集 體 維 權 的 社 會 騷 動 事 件, 中 共 對 民 情 上 達 的 上 訪 機 制 以 法 規 方 式 設 下 重 重 路 障 中 國 國 務 372 維 權 事 件 錄, 中 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網 頁,2008 年 2 月 19 日, 373 國 家 信 訪 局 局 長 :80% 上 訪 有 道 理, 半 月 談,2003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人 民 網,2004 年 3 月 14 日, 同 前 註 376 同 前 註 377 趙 曉 力, 信 訪 的 制 度 邏 輯,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5 年 8 月 號 總 第 41 期 2005 年 8 月 31 日, 108

119 院 1996 年 頒 布 信 訪 條 例 第 10 條 國 務 信 訪 人 的 信 訪 事 項 應 當 向 依 法 有 權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的 有 關 行 政 機 關 或 者 其 上 一 級 行 政 機 關 提 出 年 修 訂 信 訪 條 例 第 10 條, 大 致 上 仍 依 循 1996 年 的 規 定, 信 訪 人 只 能 向 本 級 或 上 一 級 機 關 提 出 陳 情 事 項, 而 不 是 隨 意 向 任 何 一 級 政 府 機 關 陳 情, 而 且 已 被 受 理 的 陳 情 案 未 結 案 前 不 得 再 提 出, 條 例 規 定 : 信 訪 人 採 用 走 訪 形 式 提 出 信 訪 事 項, 應 當 向 依 法 有 權 處 理 的 本 級 或 者 上 一 級 機 關 提 出 ; 信 訪 事 項 已 經 受 理 或 者 正 在 辦 理 的, 信 訪 人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受 理 辦 理 機 關 的 上 級 機 關 再 提 出 同 一 信 訪 事 項 的, 該 上 級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年 修 訂 的 信 訪 條 例 為 分 散 對 中 央 機 關 的 信 訪 壓 力 改 採 屬 地 管 理 原 則, 此 一 原 則 的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在 基 層 就 將 問 題 解 決, 矛 盾 情 況 應 當 在 萌 芽 階 段 就 予 以 化 解, 並 且 明 確 各 級 政 府 的 責 任 歸 屬 : 屬 地 管 理 分 級 負 責 就 是 信 訪 事 項 原 則 上 由 事 發 地 政 府 解 決, 事 發 地 政 府 解 決 不 了 的,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一 級 政 府 解 決, 下 級 政 府 不 能 將 矛 盾 直 接 推 給 上 級 政 府 誰 主 管 誰 負 責 就 是 在 明 確 信 訪 事 項 歸 哪 一 級 政 府 負 責 後, 主 管 此 項 工 作 的 政 府 部 門 應 當 承 擔 具 體 辦 理 的 責 任, 不 能 把 矛 盾 推 給 政 府 380 新 條 例 減 輕 了 省 與 中 央 信 訪 受 理 機 構 的 壓 力, 卻 將 上 訪 者 推 回 到 原 籍 地 那 些 本 身 可 能 就 是 遭 投 訴 的 黨 幹 或 官 員 的 勢 力 範 圍, 中 共 用 法 律 堵 住 上 訪 者 的 路,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更 能 理 直 氣 壯 的 動 用 武 警 公 安 進 行 截 訪, 雖 然 為 了 維 護 自 身 權 利 而 上 訪 的 人 數 並 未 因 此 而 減 少, 但 原 本 受 到 憲 法 及 信 訪 條 例 保 障 的 維 權 途 徑 卻 因 此 更 是 荊 棘 遍 佈, 381 憲 法 對 人 權 的 保 障 徒 具 條 文, 而 行 政 條 例 效 用 更 等 而 下 之, 上 訪 原 是 民 眾 紓 解 不 平 之 氣 的 管 道, 真 正 解 決 民 眾 迫 切 爭 取 權 益 的 效 能 並 不 大 維 權 運 動 件 數 參 與 人 數 激 增, 已 經 成 為 中 國 社 會 歷 時 最 久 範 圍 最 廣 也 最 頻 繁 的 騒 動, 這 種 長 期 的 社 會 不 穩 定 狀 態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影 響 遠 較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來 得 深 遠, 影 響 政 權 穩 定 性 的 社 會 騷 動 頻 頻 發 生, 但 目 前 仍 在 中 共 可 控 制 的 範 圍 內, 張 淳 翔 指 出 高 頻 率 出 現 的 社 會 抗 議 事 件 至 今 尚 未 形 成 全 國 性 運 動,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中 共 採 取 孤 島 效 應 (island effects) 防 止 各 地 維 權 運 動 彼 此 串 聯, 孤 島 效 應 的 策 略 內 容 包 括 : 378 信 訪 條 例, 中 國 國 務 院 電 子 六 法 全 書 網,2005 年 5 月 1 日 同 前 註 380 信 訪 條 例 5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條 例 內 容 問 答, 人 民 網,2005 年 4 月 25 日, 同 註

120 1 運 用 明 顯 而 有 效 的 鎮 壓 機 器 : 除 了 公 安 外, 亦 動 用 編 制 和 管 理 完 全 軍 隊 化 的 武 警 鎮 壓 示 威 活 動, 目 前 武 警 兵 力 超 過 一 百 萬, 而 地 方 武 警 部 隊 也 受 制 於 地 方 政 府, 不 少 地 方 已 淪 為 對 付 平 民 的 鎮 壓 武 器 2 透 過 宣 傳 部 門 管 控 媒 體 與 網 際 網 路 : 對 於 公 眾 抗 議 事 件 不 予 報 導 和 傳 播, 將 有 關 新 聞 就 地 封 鎖, 避 免 引 發 連 鎖 效 應 2005 年 中 共 即 頒 布 了 互 聯 網 新 聞 信 息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382 強 化 對 輿 論 與 相 關 資 訊 的 監 控 此 外, 網 路 科 技 公 司 為 商 業 利 益 與 統 治 當 局 間 進 行 妥 協 與 交 易, 協 助 中 共 統 治 當 局 管 制 網 絡 自 由, 如 微 軟 (Microsoft) 思 科 (CISCO) Google 雅 虎 (Yahoo) SKYPE 等, 均 與 中 共 達 成 過 濾 網 路 信 息 的 協 議 383 除 了 採 取 孤 島 效 應 策 略 以 阻 絕 維 權 運 動 者 彼 此 串 聯 外, 中 共 黨 中 央 及 國 務 院 針 對 層 出 不 窮 的 維 權 運 動 採 取 鎮 壓 與 疏 導 並 重 的 兩 手 策 略, 並 且 訂 定 先 定 調 續 鎮 壓 再 究 責 的 處 理 程 序 384 另 方 面, 考 慮 到 鎮 壓 集 體 上 訪 可 能 引 發 更 大 規 模 的 抗 爭, 中 共 同 時 以 一 些 較 具 指 標 性 的 土 地 政 策 來 安 撫 民 心, 這 方 面 的 具 體 改 革 策 略 包 括 :1 調 整 產 權 體 制 :2006 年 初 推 出 的 物 權 法 草 案 規 範 地 權 爭 議 2 建 立 嚴 格 的 土 地 管 理 責 任 追 究 制 :2004 年 底 發 佈 國 務 院 關 於 深 化 改 革 嚴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決 定 3 透 過 行 政 手 段 積 極 控 管 土 地 批 租 4 透 過 土 地 換 社 保 的 方 式 對 農 民 提 出 合 理 的 補 償 385 疏 導 集 體 維 權 所 耗 費 的 成 本 高 而 且 可 能 觸 及 到 中 共 所 堅 持 的 意 識 形 態, 且 不 一 定 能 獲 得 地 方 政 府 的 配 合, 因 此 對 於 大 規 模 有 組 織 的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主 要 還 是 以 鎮 壓 手 段 為 主 對 於 集 體 維 權 運 動 予 以 嚴 厲 鎮 壓, 正 顯 示 中 共 採 取 更 強 硬 的 態 度 以 確 定 政 權 的 穩 定 集 體 上 訪 者 或 是 長 期 聚 集 在 上 訪 村 的 人 們 因 為 維 權 的 共 同 目 標 相 濡 以 沫, 甚 至 形 成 有 組 織 的 維 權 運 動, 自 居 唯 一 具 有 動 員 權 的 共 產 黨 忌 憚 任 何 非 黨 組 的 組 織 形 態, 維 權 運 動 一 具 備 組 織 形 態, 立 即 引 發 中 共 鎮 壓 行 動, 郭 永 豐 在 維 權 的 策 略 討 論 一 文 指 出 : 中 共 當 局 最 怕 組 織 或 結 夥, 無 論 以 何 種 形 式 的, 即 便 也 不 打 絲 毫 帶 有 政 治 性 的 組 織 旗 號, 只 要 是 組 織 或 團 體, 確 實 已 經 形 成 一 定 氣 候 或 實 力, 只 要 沒 有 經 過 所 謂 合 法 程 382 互 聯 網 新 聞 信 息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新 華 網,2005 年 09 月 25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121 序 就 一 定 被 當 作 非 法 組 織 而 遭 遇 最 殘 酷 的 打 壓 如 果 要 與 維 權 相 結 合, 那 將 更 為 可 怕 386 陳 純 如 指 出 中 國 2005 年 至 2006 年 在 政 治 人 權 有 更 惡 化 的 傾 向, 中 共 不 只 加 強 箝 制 宗 教 團 體 的 自 主 性 緊 縮 言 論 自 由 及 新 聞 自 由, 嚴 禁 報 導 維 權 運 動, 還 嚴 格 管 制 包 括 外 國 媒 體 和 互 聯 網 的 報 導, 尤 其 戳 力 阻 絕 無 法 掌 控 的 組 織 之 發 展 : 民 間 自 發 形 成 的 維 權 運 動 風 起 雲 湧, 對 中 共 的 政 權 統 治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為 了 壓 制 這 些 社 會 運 動, 中 共 更 加 緊 縮 政 治 人 權, 尤 其 嚴 厲 打 擊 並 非 法 關 押 維 權 律 師 及 人 士 387 憲 法 條 文 規 定 應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但 是 憲 法 條 文 顯 然 不 是 中 共 處 理 維 權 運 動 時 的 準 則, 對 個 別 上 訪 者 虛 應 故 事 對 民 間 維 權 組 織 則 予 以 違 法 濫 捕 上 訪 村 的 陳 情 民 眾 認 為 由 於 中 共 在 北 京 將 有 中 非 論 壇 奧 運 等 幾 場 大 型 國 際 活 動, 因 此 加 強 對 上 訪 村 的 掃 蕩, 上 訪 村 內 有 關 奧 運 期 間 政 府 要 把 陳 情 人 民 關 進 監 獄 的 傳 聞 甚 囂 塵 上 : 現 時 北 京 正 盛 傳 當 局 為 防 上 訪 民 眾 在 奧 運 會 期 間 鬧 事, 已 建 好 了 多 所 大 型 監 獄, 準 備 監 禁 不 聽 話 的 上 訪 民 眾, 待 奧 運 會 結 束 才 放 他 們 出 來 388 北 京 市 政 府 理 直 氣 壯 的 以 維 持 國 家 形 象 為 由, 強 制 拆 除 上 訪 村 這 個 北 京 的 瘡 疤, 對 那 些 到 京 城 上 訪 的 民 眾 而 言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上 訪 村 在 北 京 市 政 府 拆 之 而 後 快 的 作 為 中 消 失 了, 但 是 在 前 仆 後 繼 的 上 訪 行 動 中, 上 訪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象 徵 中 國 現 行 體 制 下 必 然 存 在 的 文 化, 而 這 種 行 動 並 不 會 隨 著 上 訪 村 的 消 失 而 消 失 上 訪 村 的 獨 特 象 徵 意 義 及 其 正 值 中 共 十 七 大 到 來 之 前 的 拆 除 時 機, 使 人 有 理 由 擔 心, 上 訪 這 一 中 國 社 會 最 後 的 安 全 閥 正 在 被 壓 縮 到 連 自 甘 邊 緣 亦 不 可 得 的 境 地 問 題 是, 處 於 轉 型 時 期 的 中 國 不 僅 處 於 信 訪 案 件 的 高 發 階 段, 同 時 也 將 難 以 承 受 太 多 的 失 望 與 絕 望 389 在 這 個 輿 論 監 督 薄 弱 仍 拒 絕 接 受 普 世 人 權 價 值 觀 的 國 家 裡,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改 革 進 度 太 慢 在 執 法 上 則 受 到 體 制 設 計 不 當 的 限 制, 趙 曉 力 在 信 訪 的 制 度 邏 輯 指 出 : 針 對 下 級 政 府 的 上 訪 使 得 本 級 政 府 可 以 行 使 約 束 下 級 政 府 的 權 力, 所 以 上 訪 有 時 候 會 對 上 級 政 府 賦 權 賦 予 它 管 理 下 級 政 府 的 權 力 ; 如 果 民 眾 越 過 本 級 政 府 上 訪, 卻 將 使 本 級 成 為 上 級 政 府 約 束 的 對 象 那 怕 民 眾 反 映 的 是 自 己 的 下 級 政 府, 但 在 上 級 政 府 看 386 郭 永 豐, 維 權 的 策 略 討 論, 北 京 之 春, 第 165 期,2007 年 1 月 3 日, 中 國 人 權 觀 察 報 告,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2006 年 12 月 12 日 同 註 同 註

122 來, 該 為 此 負 責 的 卻 是 本 級 政 府, 中 共 政 府 制 度 邏 輯 決 定 了 各 級 政 府 對 上 訪 的 態 度 與 對 待 上 訪 的 作 為 390 中 共 在 體 制 規 畫 上 的 錯 誤 或 許 是 中 共 無 法 理 順 社 會 矛 盾 與 騷 動 的 因 素 之 一, 缺 乏 完 善 的 社 會 制 度 所 導 致 的 不 公 平 與 不 正 義 更 是 引 發 具 有 一 定 組 織 和 目 的 的 集 體 上 訪 非 暴 力 抗 爭 或 暴 亂 行 為 的 源 頭 范 亞 峰 批 判 在 唯 物 論 的 中 共 統 治 後, 中 國 傳 統 倫 理 秩 序 經 過 黨 治 秩 序 的 改 造 已 經 喪 失 了 天 命 的 維 度, 現 在 的 中 國 傳 統 權 威 強 於 法 律 權 威, 中 國 仍 然 不 是 法 治 國 家, 中 共 擁 有 的 絕 對 的 權 力, 人 民 能 享 有 多 少 權 力 完 全 取 決 於 共 產 黨 願 意 釋 出 多 少, 中 國 在 中 共 統 治 下 瀰 漫 的 絕 對 腐 敗 與 制 度 性 腐 敗, 似 乎 為 阿 克 頓 勳 爵 (Lord Acton) 的 名 言 權 力 趨 向 腐 敗, 絕 對 的 權 力 絕 對 的 腐 敗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了 最 好 的 論 證, 而 人 民 主 權 原 則 在 國 家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基 本 上 是 處 於 所 有 權 虛 置 的 狀 態 391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國 經 濟 模 式 改 變, 由 於 中 共 對 人 權 的 認 知 與 法 規 制 度 不 完 備, 人 民 權 利 未 獲 得 應 有 保 障, 黨 委 等 一 把 手 握 有 大 權, 但 監 督 機 制 卻 明 顯 不 足 以 監 督 一 把 手 是 否 涉 及 濫 權 甫 吉 蘭 (Guilhem Fabre) 指 出 在 中 央 權 力 不 正 式 地 下 放 給 善 於 編 織 關 係 的 傳 統 地 方 菁 英, 而 後 者 與 地 方 當 局 共 同 維 持 著 法 律 和 秩 序 的 情 況 下, 中 央 和 地 方 權 力 之 間 的 這 種 關 係 對 於 造 就 犯 罪 的 合 法 化 就 起 到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392 權 力 下 放 腐 敗 與 犯 罪 化 之 間 的 關 係 造 就 不 反 腐 亡 國 反 腐 亡 黨 393 的 謬 論, 而 使 中 共 中 央 在 執 行 及 推 動 黨 內 監 督 出 現 重 重 舉 起 輕 輕 放 下 的 態 度, 上 一 級 領 導 人 有 時 選 擇 對 下 一 級 黨 幹 官 員 濫 權 貪 腐 的 行 為 視 若 無 睹, 使 得 貪 腐 者 更 加 有 恃 無 恐 的 對 上 訪 者 採 取 暴 力 的 截 訪 鎮 壓, 貪 贓 枉 法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抗 爭 承 擔 著 被 壓 制 打 擊 報 復 及 迫 害 風 險, 然 而 通 過 上 訪 解 決 的 問 題 僅 有 2%, 394 人 民 為 維 權 付 出 更 高 成 本 的 代 價, 卻 不 一 定 能 爭 取 到 應 有 的 權 益 無 法 根 絕 且 愈 形 激 烈 的 集 體 信 訪 突 顯 中 共 的 治 理 困 境, 社 會 騷 動 不 斷 衝 擊 中 國 的 社 會 和 諧, 上 訪 對 於 個 人 而 言 可 能 只 是 維 護 權 利 的 行 動, 對 於 國 家 而 言 卻 可 能 是 中 國 從 極 權 到 民 主 從 人 治 到 法 治 的 政 治 改 革 促 進 行 動, 范 亞 峰 認 為 民 間 維 權 行 動 反 映 了 當 前 中 390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123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維 權 是 民 間 自 發 的 意 識 表 現, 因 為 維 權 的 勃 興 與 現 有 制 度 的 衝 突, 從 而 促 成 中 共 必 須 正 視 制 度 改 革 : 維 權 促 進 形 成 中 國 民 間 的 關 係 秩 序, 這 種 關 係 秩 序 對 於 官 方 的 法 律 秩 序 形 成 一 定 的 補 充 修 正 和 挑 戰 維 權 對 於 中 國 社 會 的 規 則 系 統 有 兩 個 影 響 : 給 予 意 義, 以 及 形 成 規 則 395 社 會 騷 動 的 問 題 若 持 續 惡 化 無 法 緩 解, 勢 將 危 及 政 權 合 法 性 基 礎, 逼 得 胡 錦 濤 不 得 不 在 十 七 大 中 高 舉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政 治 目 標 : 胡 錦 濤 同 志 提 出, 加 強 黨 的 先 進 性 建 設 是 黨 的 建 設 的 根 本 任 務,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是 建 設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一 項 基 本 任 務 396 詹 文 都 指 出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的 關 鍵 在 於 協 調 和 理 順 利 益 關 係, 因 此 拓 寬 社 會 上 民 意 表 達 管 道, 提 供 更 多 形 式 的 溝 通 平 台, 並 將 群 眾 利 益 訴 求 納 入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法 制 化 的 軌 道, 成 為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當 務 之 急 397 然 而 中 共 只 在 表 面 上 順 應 人 民 的 要 求, 進 行 監 督 機 制 的 完 善 與 相 關 單 位 的 設 置, 而 未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不 穩 的 根 源 的 政 治 體 制 進 行 改 革 中 共 中 央 以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宣 誓 反 腐 敗 的 決 心, 藉 著 媒 體 及 學 者 的 吹 捧, 暫 時 安 撫 社 會 上 因 不 滿 貪 腐 而 產 生 的 不 穩 定 狀 態, 但 是 這 種 治 標 不 治 本 的 藥 方 恐 怕 無 法 讓 中 共 政 權 偏 安 太 久 二 中 央 領 導 人 對 黨 內 監 督 的 態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對 於 黨 內 監 督 並 不 陌 生, 領 導 人 對 黨 內 監 督 多 有 指 示 :1921 年 中 共 創 黨 之 初, 第 一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綱 領 即 指 出 奉 派 工 作 者 應 受 嚴 格 監 督 : 工 人 農 民 士 兵 和 學 生 等 地 方 組 織 的 人 數 很 多 時, 可 以 派 他 們 到 其 他 地 區 去 工 作, 但 是 一 定 要 受 當 地 執 行 委 員 會 最 嚴 格 的 監 督 年 日 本 侵 華 戰 爭 爆 發, 中 共 處 於 發 展 機 遇 期, 毛 澤 東 批 評 此 時 黨 內 存 在 主 觀 主 義 宗 派 主 義 和 黨 八 股 三 股 歪 風, 加 以 對 日 抗 戰 時 期, 因 戰 爭 而 有 大 量 黨 員 幹 部 加 入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組 織, 中 共 趁 機 發 展 壯 大, 但 由 於 加 入 份 子 龐 雜, 毛 澤 東 認 為 原 本 具 有 資 產 階 級 的 背 景 新 黨 員 仍 然 保 有 原 先 的 觀 念, 並 將 非 無 產 階 級 思 想 帶 進 黨 內, 使 黨 內 滋 生 各 種 錯 誤 傾 向 399 毛 澤 東 於 395 同 註 以 黨 的 先 進 性 建 設 引 領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新 華 網 引 自 半 月 談,2007 年 08 月 09 日, 詹 文 都, 建 立 科 學 有 效 的 利 益 訴 求 表 達 機 制, 人 民 網,2006 年 11 月 23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綱 領 ( 俄 文 譯 稿 ), 人 民 網,1921 年 7 月 31 日, 偉 大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思 想 教 育 運 動 延 安 整 風, 新 華 網,2003 年 1 月 20 日, 113

124 1941 年 至 1943 年 發 起 的 整 風 運 動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採 取 懲 前 毖 後, 治 病 救 人 和 團 結 - 批 評 - 團 結 的 方 針, 整 頓 三 風 指 的 是 : 反 對 主 觀 主 義 以 整 頓 學 風, 反 對 宗 派 主 義 以 整 頓 黨 風, 反 對 黨 八 股 以 整 頓 文 風, 並 在 黨 內 樹 立 實 事 求 是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作 風, 被 視 為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年, 中 共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的 次 年, 鄧 小 平 即 在 克 服 目 前 西 南 黨 內 的 不 良 傾 向 中 指 出 : 應 嚴 格 黨 的 支 部 生 活 沒 有 支 部 生 活 就 沒 有 戰 鬥 力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的 監 察 委 員 會 要 建 立 和 加 強 起 來, 這 是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命 令 主 義, 監 督 黨 員 遵 紀 守 法 的 重 要 武 器 年 4 月, 毛 澤 東 在 論 十 大 關 係 為 文 指 示 以 長 期 共 存, 互 相 監 督 作 為 處 理 共 產 黨 和 各 民 主 黨 派 關 係 的 根 本 原 則 402 周 恩 來 以 統 一 戰 線 理 論 解 讀 毛 澤 東 這 段 話, 認 為 ; 長 期 共 存 互 相 監 督 的 方 針, 實 際 上 是 擴 大 民 主 我 們 是 六 億 人 口 的 國 家 要 把 六 億 人 的 生 活 搞 好,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沒 有 互 相 監 督, 不 擴 大 民 主, 是 不 可 能 做 得 好 的 403 到 了 1982 年 9 月, 胡 耀 邦 在 中 共 十 二 大 報 告 中 擴 大 闡 述 : 我 們 黨 要 繼 續 堅 持 長 期 共 存, 互 相 監 督, 肝 膽 相 照, 榮 辱 與 共 的 方 針, 加 強 同 各 民 主 黨 派 無 黨 派 民 主 人 士 少 數 民 族 人 士 和 宗 教 愛 國 人 士 的 合 作 404 經 過 20 餘 年 的 演 進, 互 相 監 督 的 性 質, 已 由 原 先 毛 澤 東 用 以 做 為 處 理 階 級 矛 盾 的 工 具, 改 變 成 在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社 會 主 義 協 作 和 民 主 協 商 鄧 小 平 於 1956 年 9 月 16 日 在 中 共 的 八 大 中 做 的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指 出 中 共 執 政 黨 的 地 位, 不 只 會 使 黨 幹 部 沾 染 上 官 僚 主 義 習 氣, 脫 離 實 際 和 群 眾 的 危 險, 而 且 這 種 錯 誤 在 共 產 黨 內 逐 年 增 加 鄧 小 平 認 為 由 於 黨 員 混 淆 黨 權 與 政 權 間 應 有 的 界 限, 把 黨 的 領 導 解 釋 為 黨 權 高 於 一 切, 因 此 遇 事 干 涉 政 府 工 作, 隨 便 改 變 上 級 政 府 法 令 ; 不 經 過 行 政 手 續, 隨 便 調 動 在 政 權 中 工 作 的 幹 部 ; 有 些 地 方 沒 有 黨 的 通 知, 政 府 法 令 行 不 通, 形 成 政 權 系 統 中 的 混 亂 現 象 以 黨 員 身 分 干 政 的 情 節 嚴 重 影 響 到 黨 的 領 導 尤 有 甚 以 的 是 有 把 黨 權 高 於 一 切 發 展 成 為 黨 員 高 於 一 切 者, 黨 員 可 400 同 前 註 401 鄧 小 平, 克 服 目 前 西 南 黨 內 的 不 良 傾 向,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1950 年 6 月 6 日, 402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統 一 戰 線 理 論, 新 華 網,2003 年 1 月 21 日, 周 恩 來, 周 恩 來 統 一 戰 線 文 選,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頁 同 註

125 以 為 非 作 歹, 黨 員 犯 法 可 以 寬 恕 405 以 致 於 黨 員 違 法 亂 紀 的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因 此, 鄧 小 平 認 為 應 該 加 強 對 黨 員 的 思 想 教 育, 並 且 從 各 方 面 加 強 黨 的 領 導 作 用, 並 且 從 國 家 制 度 和 黨 的 制 度 上 作 出 適 當 的 規 定, 以 便 對 於 黨 的 組 織 和 黨 員 實 行 嚴 格 的 監 督 406 次 年 鄧 小 平 再 度 撰 寫 共 產 黨 要 接 受 監 督 一 文, 他 指 出 共 產 黨 應 該 接 受 三 個 方 面 的 監 督, 第 一 是 來 自 於 黨 的 監 督 : 對 於 共 產 黨 員 來 說, 黨 的 監 督 是 最 直 接 的 第 二 是 接 受 群 眾 的 監 督 : 應 該 擴 大 群 眾 對 黨 及 黨 員 的 監 督 第 三 則 是 擴 大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民 主 人 士 對 共 產 黨 及 黨 員 的 監 督 407 江 澤 民 主 張 在 反 腐 工 作 上 應 該 要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採 取 從 嚴 治 黨 手 段, 他 在 2000 年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的 講 話 中, 嚴 詞 批 評 黨 領 導 幹 部 放 任 家 人 營 私 謀 利 的 行 為 : 領 導 幹 部 一 定 要 管 住 管 好 自 己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中 國 早 就 有 修 身 齊 家 治 國 平 天 下 的 古 訓 家 都 治 不 好, 何 談 治 黨 治 國? 408 他 指 出 領 導 幹 部 治 家 不 嚴, 翼 庇 親 屬 違 法 犯 罪 的 案 件 持 續 增 加, 領 導 幹 部 的 權 力 是 人 民 賦 予 的, 如 今 卻 未 運 用 權 力 造 福 人 民, 反 而 用 來 作 為 自 己 和 親 友 謀 取 私 利 的 手 段 他 說 : 我 們 是 共 產 黨 人, 決 不 能 搞 封 建 社 會 那 種 封 妻 蔭 子 一 人 得 道 雞 犬 升 天 的 腐 敗 之 道! 409 江 澤 民 點 出 了 中 共 一 把 手 貪 污 腐 敗 的 實 情, 同 時 也 承 認 黨 建 工 作 尚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和 機 制, 尤 其 是 欠 缺 對 黨 內 高 幹 的 監 督 更 是 黨 內 監 督 中 最 薄 弱 的 環 節 這 幾 年 中 共 查 處 領 導 幹 部 違 法 貪 瀆 案 件, 大 多 數 是 在 查 辦 其 他 案 件 時 牽 連 出 線 索 後 才 開 始 查 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反 映 出 中 共 無 法 對 領 導 幹 部 進 行 有 效 的 監 督, 而 且 越 是 高 級 幹 部 越 缺 少 有 力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410 江 澤 民 認 為 只 有 建 立 嚴 密 有 效 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才 能 提 高 黨 內 監 督 水 平 不 過 江 澤 民 從 嚴 治 黨 以 遏 止 腐 敗 歪 風 的 要 求 顯 然 並 沒 獲 得 落 實, 在 2001 年 中 國 調 查 官 員 貪 污 腐 敗 的 案 件 高 達 17 萬 5 千 件 同 註 同 註 鄧 小 平, 共 產 黨 要 接 受 監 督,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1957 年 4 月 8 日 408 江 澤 民, 江 澤 民 同 志 在 中 央 紀 委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的 講 話, 人 民 日 報,2000 年 5 月 16 日, 第 9 版 409 同 前 註 410 為 什 麼 要 增 加 對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行 使 權 力 進 行 監 督 的 內 容, 西 安 黨 建 網,2007 年 6 月 14 日, 中 國 官 員 的 腐 敗 與 裙 帶 關 係, BBC 中 文 網,2003 年 02 月 24 日, 115

126 胡 錦 濤 率 領 的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面 對 的 國 內 外 環 境 較 前 三 代 領 導 人 更 為 複 雜, 對 於 權 力 的 掌 握 則 因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財 稅 收 支 制 度 變 更 而 較 歷 任 領 導 人 來 得 小 有 鑑 於 黨 員 貪 腐 情 勢 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出 台 後 仍 未 能 有 效 遏 制, 胡 錦 濤 連 續 三 年 在 各 項 公 開 講 話 中 要 求 加 強 從 制 度 化 的 角 度 朝 向 標 本 兼 治 的 方 式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2005 年 胡 錦 濤 在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議 上 提 出 標 本 兼 治 的 理 論, 他 認 為 反 腐 不 僅 要 治 標, 更 要 治 本, 必 須 通 過 深 化 改 革 與 創 新 體 制, 才 能 從 源 頭 預 防 和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 只 有 抓 好 治 本, 從 源 頭 上 不 斷 剷 除 腐 敗 滋 生 蔓 延 的 土 壤, 才 能 鞏 固 和 發 展 反 腐 敗 取 得 的 成 果,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年 1 月 6 日 胡 錦 濤 在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六 次 全 會 上 強 調 : 做 到 用 制 度 管 權 用 制 度 管 事 用 制 度 管 人, 推 進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413 胡 錦 濤 在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上 提 出 標 本 兼 治 綜 合 治 理 懲 防 並 舉 注 重 預 防, 414 這 段 講 話, 被 奉 為 反 腐 倡 廉 戰 略 的 十 六 字 方 針 2007 年 1 月 9 日 他 再 度 於 中 央 紀 委 七 次 全 會 上 指 示 : 加 強 對 制 度 執 行 情 況 的 督 促 檢 查, 堅 決 維 護 制 度 的 權 威 性 和 嚴 肅 性, 415 胡 錦 濤 於 中 央 黨 校 演 講 時 又 再 次 強 調 : 在 堅 決 懲 治 腐 敗 的 同 時, 更 加 注 重 治 本, 更 加 注 重 預 防, 更 加 注 重 制 度 建 設, 加 強 領 導 幹 部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堅 決 查 辦 違 紀 違 法 案 件 416 胡 錦 濤 揭 橥 標 本 兼 治 的 防 腐 拒 變 理 念, 顯 示 中 共 高 層 意 識 到, 反 腐 敗 要 治 本, 必 須 從 權 力 反 腐 發 展 到 權 利 反 腐, 以 黨 員 的 權 利 來 制 約 官 員 的 權 力, 形 成 健 全 的 黨 內 監 督 體 系 417 二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的 制 定 早 在 1990 年 3 月, 中 共 十 三 屆 六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同 人 民 群 眾 聯 繫 的 決 定, 即 已 正 式 提 出 應 規 劃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作 為 因 應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央 反 腐 倡 412 胡 錦 濤 強 調 : 標 本 兼 治 加 大 預 防 腐 敗 工 作 力 度, 中 國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5 年 1 月 11 日, , 中 國 反 腐 關 鍵 年 法 制 化 已 成 反 腐 新 動 向, 新 華 網 引 自 南 方 網,2006 年 1 月 17 日, 胡 錦 濤, 在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第 一 次 年 會 暨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講 話, 新 華 網,2006 年 10 月 23 日, 胡 錦 濤, 在 中 紀 委 七 次 全 會 上 發 表 重 要 講 話, 新 華 網,2007 年 01 月 09 日, 人 民 日 報 : 關 鍵 是 要 抓 好 黨 的 自 身 建 設,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7 年 7 月 4 日, 胡 錦 濤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透 過 述 職 查 處 等 十 方 式 保 權 限 權, 世 界 日 報 網,2007 年 10 月 01 日, 116

127 廉 的 重 大 舉 措 418 之 後 在 十 四 屆 四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幾 個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中 更 明 確 指 出 : 要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制 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要 充 分 發 揮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機 關 在 黨 內 監 督 中 的 作 用 要 把 黨 內 監 督 同 群 眾 監 督 輿 論 監 督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的 監 督 結 合 起 來, 把 自 下 而 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監 督 結 合 起 來, 逐 步 形 成 強 有 力 的 監 督 體 系, 419 到 了 十 五 屆 六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風 建 設 的 決 定 又 再 一 次 提 及 藉 由 制 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強 化 黨 內 監 督, 420 然 而 歷 經 十 餘 年,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仍 然 只 聞 樓 梯 響,2002 年 十 六 大 報 告 具 體 指 明 對 黨 員 權 力 制 約 與 監 督 的 方 向, 重 點 加 強 對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加 強 對 人 財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監 督, 421 並 作 成 在 一 年 左 右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制 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任 務 的 決 定 2004 年 2 月 17 日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終 於 正 式 頒 布, 422 黨 內 監 督 從 此 有 法 可 依 : 制 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使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有 法 可 依, 是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的 重 要 保 證 423 中 共 將 之 視 為 從 嚴 治 黨 的 重 大 舉 措, 象 徵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落 實 上 又 向 前 跨 進 一 步 :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實 施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是 從 嚴 治 黨 的 一 項 重 大 舉 措, 是 黨 內 政 治 生 活 的 一 件 大 事 條 例 的 頒 布, 標 誌 著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進 入 規 範 化 制 度 化 的 新 階 段 424 方 言 指 出 中 國 反 腐 行 動 經 歷 了 運 動 反 腐 權 力 反 腐 階 段, 在 監 督 條 例 頒 布 後, 中 共 進 入 制 度 反 腐 階 段, 425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確 立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為 黨 內 監 督 專 門 機 關, 強 化 中 央 紀 委 的 權 力, 以 確 實 執 行 反 腐 拒 變 這 個 攸 關 共 產 黨 存 亡 的 重 大 任 務, 統 一 規 定 了 十 項 監 督 制 度 並 且 明 訂 黨 代 表 的 監 督 責 任 人 民 日 報 社 論 讚 譽 條 例 充 分 體 現 在 新 形 勢 新 任 務 對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的 客 觀 要 求 是 一 部 思 想 性 指 導 性 操 作 性 很 強 的 黨 內 基 本 法 規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同 人 民 群 眾 聯 繫 的 決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0 年 3 月 12 日, 8/64566/65389/ html&lp=zh_zt&.intl=tw&fr=yfp 419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風 建 設 的 決 定 (2001 年 9 月 26 日 ), 新 華 網,2003 年 1 月 20 日, 同 前 註 421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內 幕 : 無 特 殊 黨 員 約 束 一 把 手, 新 華 網 引 自 瞭 望,2004 年 01 月 04 日, 同 註 人 民 日 報 社 論 : 從 嚴 治 黨 的 重 大 舉 措, 新 華 網,2004 年 2 月 17 日, 同 前 註 425 同 註 同 註

128 葉 篤 初 指 出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體 系 的 法 源 依 據 有 兩 大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是 以 憲 法 為 基 礎 的 黨 章 第 二 部 份 依 據 來 自 經 過 實 踐 證 明 可 行 能 夠 體 現 監 督 精 神 的 黨 內 具 體 法 規, 甚 至 是 在 科 學 基 礎 上 形 成 的 傳 統 習 慣 和 慣 例 都 可 以 成 為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體 系 的 依 據 427 在 這 些 具 體 法 規 中,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1987 年 7 月 29 日 發 布 的 關 於 對 黨 員 幹 部 加 強 黨 內 紀 律 監 督 的 若 干 規 定 ( 試 行 ), 是 文 化 大 革 命 之 後,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黨 內 監 督 的 專 門 文 件 決 定 中 明 確 規 定, 在 黨 章 規 範 下 的 活 動 仍 須 以 國 家 憲 法 和 法 律 做 為 黨 內 法 規 的 基 礎 : 黨 依 靠 黨 章 規 範 和 制 約 全 黨 的 活 動 這 種 活 動 又 必 須 在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一 切 黨 規 黨 法 和 國 家 的 法 律 法 規 法 令 都 是 黨 內 紀 律 監 督 的 依 據 428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的 制 定 除 了 兩 大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外, 仍 以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為 重 要 思 想 指 導, 在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條 即 規 定 : 黨 內 監 督 以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為 指 導, 堅 持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與 時 俱 進,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黨 要 管 黨 從 嚴 治 黨 的 方 針 429 監 督 條 例 是 中 共 第 一 部 系 統 化 規 範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的 基 本 法 規, 條 例 共 分 5 章 47 條, 除 了 立 法 的 目 的 精 神 責 任 與 保 障 外, 監 督 條 例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第 三 章, 共 計 10 節 28 條 的 條 文, 內 容 規 定 黨 內 監 督 十 項 制 度, 分 別 是 集 體 領 導 和 分 工 負 責 重 要 情 況 通 報 和 報 告 述 職 述 廉 民 主 生 活 會 信 訪 處 理 巡 視 談 話 和 誡 勉 輿 論 監 督 詢 問 和 質 詢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及 處 理, 為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提 供 明 確 的 法 規 依 據 除 此 之 外,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有 幾 個 特 點 : 1. 主 要 監 督 對 象 是 各 級 機 關 的 領 導 人 : 監 督 條 例 3 條 規 定 黨 內 監 督 的 重 點 對 象 是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和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430 中 共 各 級 機 關 單 位 領 導 人 涉 及 濫 權 貪 腐 案 件 的 層 級, 從 地 方 基 層 黨 組 到 中 央 部 級 官 員 都 有, 大 部 份 貪 腐 案 件 追 查 到 最 後 都 涉 及 黨 的 一 把 手, 由 427 中 央 黨 校 教 授 披 露 黨 内 監 督 條 例 出 台 的 前 前 後 後, 中 國 網,2004 年 1 月 4 日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關 於 對 黨 員 幹 部 加 強 黨 內 紀 律 監 督 的 若 干 規 定 ( 試 行 ), 1987 年 7 月, 依 法 治 市 綜 合 網,2003 年 1 月 28 日, 同 註 同 註

129 於 一 把 手 貪 腐 情 況 極 為 嚴 重, 已 到 了 足 以 動 搖 中 共 政 權 的 地 步, 因 此 在 條 例 中 將 監 督 的 重 點 置 於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目 的 即 在 減 少 中 共 現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下 各 級 黨 委 手 握 大 權 卻 欠 缺 監 督 機 制 的 弊 端 陳 雪 薇 指 出 中 共 黨 內 一 些 地 方 和 單 位 存 在 腐 敗 問 題 的 重 要 原 因 就 在 於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未 得 到 有 效 監 督, 而 破 壞 了 黨 內 民 主, 條 例 高 度 重 視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執 政 黨 跳 出 人 亡 黨 息 的 歷 史 周 期 率, 永 遠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的 可 靠 保 證 確 立 各 級 紀 律 委 員 會 為 黨 內 監 督 專 門 機 構 1980 年 鄧 小 平 於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工 作 會 議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專 門 的 機 構 進 行 鐵 面 無 私 的 監 督 檢 查 一 句 話, 432 讓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消 失 的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重 新 成 為 黨 組 織 架 構 的 一 部 份,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不 只 是 鄧 小 平 理 想 中 鐵 面 無 私 從 事 黨 內 監 督 的 專 門 機 構, 並 且 肩 負 著 中 共 挽 救 因 為 腐 敗 而 逐 漸 消 失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重 責 大 任 監 督 條 例 第 8 條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是 黨 內 監 督 的 專 門 機 關, 433 明 確 規 定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是 黨 內 監 督 的 專 門 機 關, 在 法 的 層 面 確 立 了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監 督 地 位 條 例 中 規 定 將 執 行 權 與 監 督 權 分 開, 理 想 上, 將 兩 種 權 力 分 開 使 其 各 司 其 職 是 權 力 監 督 的 有 效 道 路, 然 而 如 中 央 黨 校 黨 建 教 研 室 專 家 任 鐵 英 指 出 的 各 級 紀 委 的 歸 屬 權 問 題, 直 接 涉 及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不 可 能 由 一 個 監 督 條 例 來 體 現 434 現 實 的 黨 內 權 力 架 構 是 中 央 紀 委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各 級 紀 委 則 在 上 級 紀 委 及 同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下 進 行 黨 內 監 督, 實 施 監 督 權 的 紀 委, 在 地 方 是 受 同 級 黨 委 領 導 的, 難 以 做 到 自 己 對 自 己 的 監 督, 435 受 到 雙 重 領 導 的 紀 委 在 黨 內 現 行 權 力 架 構 下 恐 怕 難 以 達 成 監 督 任 務, 3. 結 合 原 則 要 求 與 制 度 規 範, 明 定 黨 代 表 的 監 督 責 任 何 虎 生 指 出 重 視 上 對 下 組 織 對 個 人 的 監 督, 而 不 夠 重 視 下 對 上 個 人 對 組 織 的 431 理 論 專 家 :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推 進 政 治 民 主 化 進 程, 人 民 網,2004 年 2 月 19 日, 同 註 同 註 淼 野, 中 共 反 腐 敗 大 決 戰 系 列 之 ( 三 ):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面 臨 夭 折?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4 年 01 月 17 日, 如 前 註 119

130 監 督, 436 是 國 際 共 產 運 動 史 的 教 訓 之 一, 過 去 中 共 也 發 生 同 樣 的 錯 誤, 而 黨 內 監 督 涉 及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對 象 分 布 面 廣, 監 督 層 次 很 多, 他 認 為 條 例 第 12 條 在 各 級 黨 委 會 的 作 用 上, 有 明 確 表 述 : 凡 屬 方 針 政 策 性 的 大 事, 凡 屬 全 局 性 的 問 題, 凡 屬 重 要 幹 部 的 推 薦 任 免 和 懲 罰,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黨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同 時 要 關 心 全 局 工 作, 積 極 參 與 集 體 領 導 437 把 原 則 要 求 與 制 度 規 範 結 合 起 來, 因 此 能 保 證 監 督 工 作 的 質 量 和 效 能 以 往 中 共 各 級 黨 代 表 只 有 在 開 會 期 間 行 使 黨 代 表 的 職 權, 閉 會 期 間 的 黨 代 表 沒 有 任 何 需 要 履 行 的 職 權 監 督 條 例 第 11 條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在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除 履 行 黨 員 的 監 督 責 任 和 享 有 黨 員 的 監 督 權 利 外,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對 其 選 舉 產 生 的 黨 的 委 員 會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及 其 成 員 進 行 監 督, 反 映 所 在 選 舉 單 位 黨 員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438 規 定 各 級 黨 代 表 在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要 對 其 選 出 的 黨 的 委 員 會 進 行 監 督, 賦 予 黨 代 表 在 非 會 議 期 間 也 能 行 使 民 主 政 制 所 具 有 的 監 督 職 權, 不 再 只 在 開 會 時 充 當 黨 的 橡 皮 圖 章 4. 納 黨 外 監 督 為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一 環 及 賦 予 輿 論 監 督 法 律 地 位 監 督 條 例 雖 是 中 共 的 黨 內 制 度, 但 是 在 第 23 條 有 關 民 主 生 活 會 的 部 份, 規 定 不 只 有 黨 員 及 下 級 黨 組 可 以 對 領 導 班 子 發 表 意 見, 連 一 般 群 眾 的 意 見 也 被 列 入 應 處 理 及 上 報 的 部 份 : 黨 員 群 眾 和 下 級 黨 組 織 對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的 意 見 民 主 生 活 會 情 況 和 整 改 措 施,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如 實 上 報, 並 將 民 主 生 活 會 情 況 和 整 改 措 施 及 時 在 一 定 範 圍 通 報 439 何 虎 生 認 為 監 督 條 例 中 結 合 了 黨 內 與 黨 外 的 監 督, 將 人 民 納 入 對 執 政 黨 黨 員 監 督 機 制 內, 將 會 增 強 人 民 的 民 主 意 識, 促 進 人 民 民 主 的 發 展 如 果 中 共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能 確 實 納 入 來 自 人 民 的 意 見, 對 於 中 共 提 升 執 政 能 力 將 有 正 面 幫 助 440 相 較 於 民 主 生 活 會 對 黨 外 監 督 中 人 民 意 見 的 開 放 態 度, 同 為 黨 外 監 督 機 制 的 輿 論 監 督 受 到 的 限 制 明 顯 嚴 苛 中 共 的 監 督 條 例 第 33 條 規 定 在 黨 的 領 導 下, 新 聞 媒 體 要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和 程 序, 436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131 通 過 內 部 反 映 或 公 開 報 道, 發 揮 輿 論 監 督 的 作 用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重 視 和 支 持 輿 論 監 督, 聽 取 意 見, 推 動 和 改 進 工 作 441 看 似 賦 予 新 聞 媒 體 作 為 輿 論 監 督 力 量 的 法 律 地 位 的 保 障, 然 而 依 據 條 例 規 定, 媒 體 發 揮 輿 論 監 督 力 量 時, 仍 然 必 須 在 媒 體 內 的 黨 委 領 導 下 進 行, 並 且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和 程 式 發 揮 輿 論 監 督 的 作 用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共 對 於 社 會 的 掌 控 能 力 確 實 有 下 降 趨 勢, 以 鎮 壓 西 藏 事 件 為 例, 為 避 免 國 際 社 會 對 其 違 反 人 權 的 觀 感 會 影 響 到 即 將 舉 辦 的 北 京 奧 運, 也 擔 心 相 關 報 導 可 能 造 成 人 民 對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負 面 印 象, 中 共 封 鎖 境 外 及 國 外 媒 體 的 採 訪 管 道,BBC 中 文 網 轉 述 法 新 社 的 報 導 : 互 聯 網 視 頻 分 享 網 站 YouTube 在 拉 薩 騷 亂 片 斷 被 上 載 後, 就 無 法 從 中 國 登 入 雅 虎 新 聞 網 也 懷 疑 因 為 轉 載 了 外 國 媒 體 對 拉 薩 示 威 的 報 導 而 無 法 打 開 442 由 其 掌 控 的 國 內 媒 體 則 是 口 徑 一 致 的 譴 責 示 威 者, 如 新 華 社 中 國 中 央 電 視 台 等 官 方 媒 體 的 報 導 不 只 批 評 示 威 者 破 壞 和 傷 人 的 行 為 殘 暴, 並 指 責 整 起 事 件 是 達 賴 喇 嘛 集 團 在 幕 後 策 劃 騷 亂 443 由 條 文 的 規 定 及 實 際 作 為 觀 察, 中 共 對 媒 體 的 控 制 絲 毫 沒 有 放 鬆 的 跡 象, 藉 由 黨 管 媒 體 掌 握 社 會 中 的 訊 息 流 通, 中 共 仍 將 媒 體 限 定 在 為 黨 喉 舌 的 地 位 5. 保 持 監 督 者 與 被 監 督 者 的 權 力 平 衡 監 督 條 例 第 四 章 監 督 保 障 第 40 條 到 第 44 條 共 計 5 條 條 文, 內 容 是 有 關 制 約 被 監 督 者 及 保 障 監 督 者 的 規 定, 第 40 條 規 定 各 級 黨 委 與 紀 委 應 當 按 照 條 例 規 定 的 內 容 切 實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並 發 揮 監 督 作 用 黨 員 和 黨 幹 部 也 應 當 正 確 履 行 職 責 並 自 覺 的 接 受 監 督,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確 履 行 黨 內 監 督 職 責 不 遵 守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的, 視 情 節 追 究 責 任, 嚴 肅 處 理, 444 第 42 條 條 規 定 鼓 勵 支 持 及 保 護 黨 內 的 組 織 與 成 員 在 黨 內 監 督 中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條 文 內 容 主 要 在 於 為 保 護 及 支 援 監 督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和 對 監 督 任 務 的 積 極 性, 透 過 制 度 和 有 效 的 措 施 制 約 被 監 督 者 防 止 其 濫 權 報 復 監 督 者 ; 同 時 也 規 定 對 監 督 者 進 行 必 要 的 制 約, 防 止 監 督 者 假 藉 監 督 之 名 對 被 監 督 者 做 出 不 實 的 誣 陷 445 在 條 例 第 44 條 則 是 對 保 障 黨 員 和 黨 組 織 的 申 訴 權 做 出 規 定 黨 員 黨 組 織 對 處 理 決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作 441 同 註 香 港 記 協 抗 議 西 藏 驅 趕 香 港 記 者, BBC 中 文 網,2008 年 03 月 17 日, 同 前 註 444 同 註 同 註

132 出 處 理 決 定 的 黨 組 織 申 訴, 如 果 對 於 決 定 仍 然 有 意 見, 可 以 再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甚 至 中 央 申 訴 446 三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與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中 共 在 十 六 大 之 後, 陸 續 發 布 各 項 有 關 監 督 與 巡 視 機 制 的 重 要 文 件, 如 :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監 察 法 實 施 條 例 關 於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巡 視 工 作 的 暫 行 規 定 國 有 企 業 領 導 人 員 廉 潔 從 業 若 幹 規 定 ( 試 行 )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係 實 施 綱 要 等 一 批 重 要 的 基 礎 性 法 規 傅 明 光 認 為 大 量 法 規 的 出 台, 標 誌 著 制 度 建 設 成 為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係 的 關 鍵 環 節 447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頒 行 後, 各 種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舉 措 與 黨 內 法 規 也 隨 之 制 定 出 台, 其 中 如 行 政 許 可 法 與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等 法 規, 著 眼 於 行 政 審 批 財 政 管 理 投 資 體 制 以 及 幹 部 選 任 等 方 面, 降 低 公 務 往 來 時 各 種 權 錢 交 易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448 展 現 中 共 對 制 度 反 腐 的 決 心 ;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則 詳 細 規 範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各 級 單 位 的 處 分 依 據 與 執 行 程 序, 受 規 範 的 對 象 包 括 部 分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中 紀 委 發 布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關 於 嚴 格 禁 止 利 用 職 務 上 的 便 利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的 若 干 規 定, 449 標 榜 這 是 一 部 可 以 貫 徹 及 落 實 胡 錦 濤 標 本 兼 治 綜 合 治 理 懲 防 並 舉 注 重 預 防 反 腐 倡 廉 目 標 的 規 定 在 何 清 漣 看 來, 這 部 規 定 是 中 央 紀 委 作 為 黨 的 監 察 機 構, 為 證 明 自 己 的 存 在 價 值 而 產 生 的 作 品 目 的 在 於 : 向 世 界 也 是 向 中 國 公 眾 表 明, 中 紀 委 工 作 很 努 力, 黨 中 央 有 治 貪 決 心,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有 希 望 的 ( 亦 即 是 有 資 格 繼 續 執 政 的 ) 因 此 他 評 斷 中 共 中 央 紀 委 關 於 嚴 格 禁 止 利 用 職 務 上 的 便 利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的 若 干 規 定 政 治 作 秀 功 能 遠 遠 高 於 反 腐 敗 功 能 同 註 傅 光 明, 把 反 腐 敗 進 行 到 底,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經 濟 周 刊,2007 年 01 月 29 日, 裴 幸 謙, 中 共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觀 察,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 網,2004 年 03 月 10 日, 中 紀 委 禁 止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規 定 印 發, 新 華 網,2007 年 06 月 08 日, 何 清 漣, 中 紀 委 七 號 文 件 為 何 又 成 啞 炮? 大 紀 元 引 自 華 夏 電 子 報 第 199 期,2007 年 7 月 6 日, 122

133 為 達 成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紀 律 檢 查 體 制, 加 強 對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的 任 務, 中 共 除 了 修 訂 各 種 相 關 法 制 以 做 為 廉 政 建 設 的 基 礎 之 外, 在 落 實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工 作 上, 另 外 還 確 立 幾 項 重 要 的 監 督 措 施 : 1. 巡 視 制 度 的 建 立 巡 視 制 度 的 概 念 在 1996 年 1 月 的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但 一 直 未 能 獲 得 落 實,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選 派 部 級 幹 部 到 地 方 和 部 門 巡 視 的 部 署 2000 年,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由 中 紀 委 和 中 組 部 聯 合 成 立 巡 視 辦 公 室, 派 出 巡 視 組, 對 省 級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特 別 是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工 作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年 11 月, 中 共 十 六 大 作 出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體 制, 建 立 和 完 善 巡 視 制 度 的 決 策 2003 年 12 月,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以 黨 內 法 規 的 形 式, 明 確 規 定 巡 視 工 作 的 內 容 452 在 十 六 大 之 前, 巡 視 制 度 一 直 停 留 在 紙 上 談 兵 階 段,2000 年 中 央 決 定 派 出 巡 視 組, 但 是 直 到 2003 年 6 月 巡 視 組 才 開 始 運 作, 各 地 的 地 方 巡 視 組 也 相 繼 成 立 中 央 巡 視 工 作 機 構 設 置 了 5 個 巡 視 組,2005 年 上 半 年 為 查 察 金 融 單 位 貪 瀆 案 件, 再 增 設 金 融 組 為 第 6 組 2005 年 8 月,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單 獨 設 立 中 央 紀 委 中 央 組 織 部 巡 視 工 作 辦 公 室, 為 巡 視 工 作 提 供 相 關 的 行 政 服 務, 至 此, 中 央 巡 視 工 作 的 組 織 和 人 員 體 系 基 本 搭 建 完 妥 453 巡 視 工 作 辦 公 室 和 巡 視 工 作 組 的 成 員 來 自 中 紀 委 及 中 央 組 織 部, 由 於 不 是 臨 時 性 的 任 務 編 組, 因 此 巡 視 工 作 辦 公 室 及 中 央 巡 視 組 都 由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巡 視 業 務, 巡 視 工 作 組 的 組 長 由 中 紀 委 及 中 組 部 剛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尚 未 辦 理 退 ( 離 ) 休 手 續 的 正 省 ( 部 ) 級 幹 部 中 選 任, 副 組 長 則 由 副 部 級 巡 視 專 員 擔 任 年 12 月 監 督 條 例 出 台, 紀 委 與 巡 視 制 度 取 得 黨 內 法 規 地 位, 更 能 名 正 言 順 的 執 行 任 務 為 落 實 上 下 級 監 督 機 制, 監 督 條 例 第 6 節 規 定 巡 視 作 為 落 實 監 督 的 重 要 制 度, 對 於 全 體 黨 員 及 黨 組 都 具 有 規 範 性 和 約 束 力 巡 視 是 自 上 而 下 經 常 性 的 監 督, 條 例 中 被 巡 視 的 對 象 是 下 級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條 例 第 28 條 規 定 了 巡 視 的 主 要 任 務 : 451 巡 視 工 作 掃 描 :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的 千 里 眼 順 風 耳, 中 國 新 聞 社,2007 年 09 月 27 日, 同 前 註 453 趙 文 瑾, 中 國 E 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中 心,2007 年 1 月, 頁 梅 麗 紅, 中 央 掌 控 省 級 紀 委 書 記 盤 點 紀 檢 體 制 5 年 變 革, 新 華 網 引 自 學 習 時 報 2007 年 04 月 18 日, 123

134 包 括 了 1. 瞭 解 黨 的 重 要 思 想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決 議 決 定 和 工 作 部 署 等 貫 徹 落 實 的 情 況, 民 主 集 中 制 領 導 幹 部 選 任 的 執 行 情 況, 黨 風 廉 政 勤 政 建 設 責 任 制 與 處 理 改 革 發 展 穩 定 的 情 況, 以 及 中 央 要 求 巡 視 的 其 他 事 項 ;2. 向 派 出 巡 視 組 的 單 位 回 報 巡 視 工 作 中 所 瞭 解 到 的 情 況, 並 且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455 條 例 中 規 定 巡 視 組 可 以 根 據 巡 視 工 作 的 需 要, 列 席 其 所 巡 視 地 方 的 黨 組 會 議, 查 閱 文 件 資 料 召 開 座 談 會 或 與 相 關 人 員 談 話, 以 瞭 解 和 研 究 群 眾 信 訪 及 上 訪 中 所 反 映 的 有 關 領 導 幹 部 的 重 要 問 題 中 共 認 為 在 不 改 變 紀 檢 雙 重 領 導 體 制 的 前 提 下, 由 於 巡 視 制 度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割 斷 了 監 督 者 與 被 監 督 者 的 利 害 關 係, 對 於 取 得 監 督 工 作 的 實 效 和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約 機 制 具 有 積 極 意 義, 巡 視 組 也 因 此 能 解 決 管 得 著 看 不 見 的 問 題 456 但 由 於 條 例 中 並 未 賦 予 巡 視 組 直 接 介 入 及 處 理 具 體 問 題 的 權 力, 因 此 巡 視 工 作 只 能 藉 由 直 接 接 觸 幹 部 和 黨 員 來 蒐 集 第 一 手 資 料, 以 提 供 中 紀 委 深 入 瞭 解 各 地 所 發 生 的 維 權 或 檢 舉 事 件 的 背 景 因 素, 從 而 增 強 監 督 效 果, 在 雙 重 領 導 以 及 無 權 處 理 問 題 的 規 範 下, 巡 視 組 雖 然 看 得 到 問 題, 但 卻 是 管 不 著 也 不 能 管, 形 同 沒 有 牙 齒 的 老 虎 2.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2004 年 1 月, 吳 官 正 在 中 央 紀 委 第 三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指 出 :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紀 檢 機 關 派 駐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部 門 的 紀 檢 組, 都 實 行 駐 在 部 門 黨 組 和 上 級 紀 委 雙 重 領 導 的 體 制, 以 部 門 黨 組 領 導 為 主, 紀 委 派 駐 機 構 從 工 作 到 利 益 分 配 都 受 派 駐 機 關 的 制 約, 難 以 對 派 駐 單 位 的 黨 組 織 進 行 真 正 有 效 的 監 督 457 中 共 瞭 解 雙 重 領 導 對 紀 委 或 巡 視 工 作 的 限 制, 也 試 圖 改 善 監 督 效 果 不 彰 的 事 實 中 共 中 央 要 求 改 革 派 駐 機 構 的 領 導 體 制,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工 作 由 雙 重 領 導 改 由 中 央 直 接 領 導 : 首 先 將 派 駐 機 構 由 中 央 紀 委 監 察 部 和 駐 在 部 門 雙 重 領 導 改 為 由 中 央 紀 委 監 察 部 直 接 領 導, 458 以 強 化 派 駐 機 構 的 監 督 職 能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再 次 要 求 應 健 全 紀 檢 監 察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完 善 巡 視 制 度 加 强 455 同 註 中 央 掌 控 省 級 紀 委 書 記 盤 點 紀 檢 體 制 5 年 變 革, 新 華 網 引 自 學 習 時 報,2007 年 04 月 18 日,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後 工 作 直 接 對 中 央 紀 委 負 責, 人 民 網,2007 年 12 月 28 日, 中 央 紀 委 監 察 部 對 派 駐 機 構 全 面 實 行 統 一 管 理, 新 華 網,2005 年 12 月 26 日, 124

135 領 導 幹 部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提 高 黨 員 幹 部 拒 腐 防 變 能 力, 459 許 雲 昭 指 出 貫 徹 落 實 十 七 大 關 於 健 全 紀 檢 監 察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的 要 求, 是 紀 檢 監 察 機 關 對 派 駐 機 構 全 面 實 行 統 一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而 對 派 駐 機 構 實 行 統 一 管 理 是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和 行 政 監 督 的 重 大 舉 措 460 在 實 行 派 駐 單 位 統 一 管 理 之 前, 各 部 委 廳 局 紀 檢 組 紀 委 最 多 是 業 務 指 導, 平 時 執 行 業 務 仍 要 接 受 部 門 黨 委 領 導, 中 共 為 落 實 巡 視 監 督 任 務, 改 變 雙 重 領 導 體 制, 並 實 行 派 駐 單 位 統 一 管 理, 由 中 紀 委 監 察 部 統 一 部 署 派 駐 人 員 的 工 作, 派 駐 幹 部 的 考 核 調 動 任 免 也 不 再 受 制 於 所 派 駐 的 部 門, 派 駐 者 具 有 相 對 獨 立 的 監 督 地 位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改 任 黨 委 常 委 中 共 創 黨 以 來 一 向 主 張 集 體 領 導, 但 是 自 毛 澤 東 掌 權 之 後, 卻 成 為 打 著 民 主 集 中 制 旗 號 行 高 度 集 權 之 實 的 政 體, 體 制 性 的 問 題 未 能 真 正 解 決, 黨 內 權 力 運 作 依 然 是 高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黨 委 工 作 機 制 與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集 體 領 導 的 精 神 實 際 上 是 矛 盾 衝 突,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貪 腐 濫 權 其 實 只 是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反 映 出 來 的 價 值 取 向 2004 年 9 月, 中 共 為 讓 紀 委 能 進 一 步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及 加 強 中 央 對 地 方 一 把 手 的 監 督, 十 六 大 四 中 全 會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的 基 本 方 針, 就 是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減 少 權 力 運 作 層 級, 減 少 黨 政 重 疊 所 引 發 的 矛 盾, 462 會 中 做 出 減 少 地 方 黨 委 副 書 記 職 數, 實 行 常 委 會 分 工 負 責, 充 分 發 揮 集 體 領 導 作 用 的 決 定, 463 通 過 黨 委 減 副 和 常 委 分 工 制, 改 變 過 去 書 記 辦 公 會 凌 駕 於 黨 委 常 委 會 的 局 面, 限 制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在 重 大 人 事 任 免 重 大 投 資 等 事 項 上, 開 始 實 行 集 體 票 決 制 464 為 了 因 應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中 共 減 弱 地 方 上 橫 向 塊 塊 的 權 力, 加 強 中 央 對 地 方 條 條 的 垂 直 管 理, 以 常 委 分 工 方 式 減 少 黨 委 書 記 握 有 太 多 決 策 權 與 人 事 任 免 權 所 導 致 的 貪 腐 弊 端, 465 在 實 務 上 完 善 黨 委 常 委 會 的 組 成 結 構, 適 當 擴 大 黨 政 領 導 成 459 同 註 湖 南 紀 委 監 察 廳 將 統 一 管 理 派 駐 機 構, 北 京 新 浪 網,2007 年 12 月 21 日, 中 央 加 大 對 地 方 紀 委 領 導 垂 直 管 理 模 式 受 青 睞, 新 浪 網,2006 年 12 月 05 日, 高 新 民, 地 方 黨 委 配 備 改 革 後 的 工 作 機 制, 人 民 網 轉 引 自 學 習 時 報,2008 年 01 月 23 日, 同 前 註 464 同 註 郭 奔 勝 車 曉 惠,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改 任 黨 委 常 委 監 督 力 度 受 到 關 注, 新 華 網,2007 年 01 月 15 日, 125

136 員 交 叉 任 職, 減 少 領 導 職 的 人 數, 確 實 解 決 分 工 重 疊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減 少 地 方 黨 委 副 書 記 一 職 的 人 數, 實 行 常 委 分 工 負 責 制 度 紀 委 的 派 任 改 由 上 一 層 級 指 派, 可 避 免 紀 委 由 同 級 黨 委 任 免 所 產 生 的 權 力 依 附 關 係, 而 能 對 地 方 一 把 手 及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進 行 有 效 監 督, 林 喆 指 出 紀 委 書 記 換 崗 空 降, 檢 察 機 關 的 異 地 偵 查, 都 是 反 腐 制 度 建 設 的 有 益 探 索, 他 認 為 此 一 作 法 對 於 突 破 關 係 網 人 情 網, 提 高 對 腐 敗 的 監 督 懲 處 力 度, 大 有 裨 益 年 1 月 的 省 級 黨 委 換 屆 中, 開 始 削 減 省 委 副 書 記 層 級, 紀 委 書 記 不 再 由 同 級 黨 委 副 書 記 兼 任, 省 紀 委 的 提 名 權 和 任 命 權 改 由 中 央 掌 握, 新 任 命 的 省 紀 委 書 記 則 只 擔 任 省 委 常 委 而 不 再 援 例 擔 任 省 委 副 書 記 467 此 一 變 動 表 面 上 似 乎 降 低 省 紀 委 書 記 的 地 位, 卻 由 於 削 減 地 方 黨 委 對 地 方 紀 委 的 影 響, 在 實 質 上 加 強 紀 委 書 記 的 獨 立 性 及 監 督 檢 查 效 率 4. 異 地 審 判 中 共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下 建 構 的 黨 政 體 制,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在 黨 委 書 記 手 中, 加 上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及 財 稅 規 劃 的 原 因, 執 行 法 律 的 司 法 部 門 受 到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人 控 制 而 不 能 超 然 行 使 職 權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應 勇 指 出 : 由 於 地 方 法 院 的 人 財 物 等 各 方 面 都 依 賴 於 本 地 同 級 政 府 供 給, 因 此 在 審 理 以 當 地 政 府 為 被 告 的 行 政 案 件 時, 法 院 難 免 存 有 顧 慮, 這 也 造 成 了 立 案 難 審 理 難 和 執 行 難 在 行 政 審 判 工 作 中 相 對 突 出 468 由 於 司 法 機 關 欠 缺 獨 立 性, 過 去 中 共 在 處 理 貪 腐 濫 權 案 件 時, 只 做 能 做 到 黨 內 監 督 及 開 除 黨 籍 的 部 份, 司 法 部 門 對 官 員 涉 貪 案 的 刑 責 訴 究 相 對 薄 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審 判 庭 庭 長 趙 大 光 認 為 在 完 善 專 責 監 督 機 構 的 舉 措 方 面, 監 督 單 位 或 司 法 部 門 執 法 時, 應 避 免 因 機 關 的 不 獨 立 而 受 地 方 一 把 手 左 右, 在 行 政 權 與 司 法 權 尚 未 分 立 之 前, 行 政 訴 訟 異 地 管 轄 的 舉 措, 可 以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提 供 公 民 有 效 的 訴 權 保 護 被 公 眾 形 象 地 稱 為 民 告 官 的 行 政 審 判, 將 通 過 異 地 審 理 的 方 式, 克 服 地 方 和 部 門 保 護 主 義 469 自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對 省 部 級 官 員 腐 敗 案 件 的 懲 處 已 經 形 成 固 定 的 模 式 : 中 紀 委 是 第 一 道 關 口, 中 紀 委 查 處 後 移 交 最 高 466 近 年 檢 察 機 關 查 辦 的 貪 腐 案 件 中 窩 案 串 案 較 多, 中 國 網 引 自 中 國 青 年 報,2008 年 01 月 22 日, 如 註 民 告 官, 異 地 管 轄 制 度 將 破 繭 成 蝶, 新 華 網 引 自 法 制 日 報 2007 年 09 月 05 日, 同 前 註 126

137 檢 兩 高 為 了 防 止 干 擾, 實 施 了 異 地 偵 查 和 異 地 審 判 觀 察 人 士 認 為, 懲 處 省 部 級 高 官 腐 敗 的 機 制 已 經 形 成 470 異 地 審 判 主 要 在 於 處 理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的 貪 腐 案, 涉 貪 瀆 的 黨 政 領 導 人 也 幾 乎 先 被 雙 開 後 才 移 司 法 審 判, 異 地 審 判 是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舉 措 重 要 的 一 環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人 因 黨 內 體 制 而 握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權 力, 省 級 以 上 領 導 人 甚 至 成 為 一 方 諸 侯, 中 央 政 策 下 傳 各 地 之 後, 不 是 變 了 調 就 是 根 本 沒 被 執 行 封 建 時 代, 皇 帝 為 瞭 解 民 瘼 而 派 出 巡 按 四 處 巡 訪, 但 在 交 通 與 科 技 都 極 為 發 達 的 21 世 紀, 這 種 古 老 的 制 度 重 獲 中 共 中 央 重 視, 中 共 甚 至 讚 許 巡 視 制 度 具 有 千 里 眼 順 風 耳 的 功 能 471 地 方 紀 委 受 體 制 所 限, 或 忌 憚 黨 政 領 導 人 的 權 勢 而 自 我 限 縮 職 權, 或 與 其 組 成 貪 腐 共 同 體, 當 監 督 者 與 被 監 督 者 互 為 掩 護, 一 把 手 更 能 高 枕 無 憂 的 貪 腐 為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影 響 反 腐 政 策 的 執 行, 降 低 肅 貪 成 效, 中 共 自 2006 年 底 採 行 省 部 級 紀 委 書 記 由 中 央 提 名 或 委 派 的 制 度, 結 合 中 央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和 巡 視 制 在 各 種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舉 措 中, 巡 視 組 成 為 中 央 對 地 方 最 佳 的 監 督 者, 因 此 也 最 受 重 視 制 定 中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巡 視 工 作 條 例 草 案 明 定 巡 視 工 作 主 要 對 象 是 單 位 領 導 人, 472 中 組 部 副 部 長 張 紀 南 認 為 巡 視 制 度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是 : 對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風 廉 政 責 任 制 的 情 況 以 及 廉 潔 自 律 的 情 況, 以 及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等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473 能 夠 有 效 達 到 黨 內 監 督 掃 除 貪 瀆 的 目 標 中 共 藉 由 巡 視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異 地 審 判 等 措 施, 完 善 紀 律 檢 查 監 督 系 統, 減 少 監 督 部 門 的 監 督 受 當 地 組 織 限 制 或 干 擾 的 情 況 紀 律 委 員 由 上 級 紀 委 指 派 的 派 任 模 式 打 破 裙 帶 關 係 與 利 害 關 係,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解 決 塊 塊 的 橫 向 管 理 所 產 生 監 督 不 到 位 的 難 題, 470 懲 處 省 部 級 官 員 腐 敗 案 件 中 國 模 式 已 經 形 成, 新 華 網,2008 年 1 月 2 日, 同 註 中 國 正 在 研 究 起 草 中 國 共 產 黨 巡 視 工 作 條 例, 新 華 網,2007 年 8 月 02 日, 同 前 註 127

138 第 三 節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目 的 一 一 把 手 監 督 的 難 點 鄧 小 平 於 1962 年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工 作 會 議 的 講 話 中 說 : 對 領 導 人 最 重 要 的 監 督 是 來 自 黨 委 會 本 身, 或 者 書 記 處 本 身, 或 者 常 委 會 本 身, 474 點 出 中 共 對 領 導 人 的 監 督 重 點, 他 認 為 由 黨 委 會 對 領 導 人 進 行 監 督 是 防 止 一 把 手 腐 敗 的 理 想 1978 年, 鄧 小 平 不 只 進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同 時 也 恢 復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475 於 1980 年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工 作 會 議 中, 鄧 小 平 指 出 黨 內 監 督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專 門 的 機 構 進 行 鐵 面 無 私 的 監 督 檢 查, 476 但 是 這 個 鐵 面 無 私 的 監 督 檢 查 機 構 卻 一 直 是 個 黑 機 關, 直 到 監 督 條 例 出 台, 賦 予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法 定 地 位, 才 使 其 擺 脫 長 期 妾 身 不 明 的 窘 境, 但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後, 在 查 察 黨 內 貪 腐 濫 權 案 件 上 卻 顯 得 毫 無 績 效, 原 因 除 了 因 為 黨 章 及 條 例 中 對 其 職 權 規 定 而 受 到 同 級 黨 委 制 約, 也 可 能 出 在 高 度 人 治 官 僚 體 系 中 官 官 相 護 傳 統 思 維 的 影 響, 使 得 地 方 紀 委 們 為 保 住 官 位 甚 至 在 仕 途 更 上 一 層 樓 而 導 致 監 督 職 能 不 彰 歷 經 毛 澤 東 鄧 小 平 江 澤 民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運 動 反 腐 與 權 力 反 腐 階 段 結 束, 中 共 黨 政 一 把 手 貪 腐 濫 權 的 情 況 並 未 止 息, 自 十 六 大 以 來 反 腐 拒 變 轟 轟 烈 烈 喧 騰 數 年, 中 共 黨 幹 官 員 腐 敗 的 問 題 仍 然 無 法 獲 得 解 決, 不 只 涉 貪 案 件 數 量 劇 增, 貪 腐 及 違 法 亂 紀 的 情 節 也 更 加 複 雜 難 辦 在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向 十 七 大 所 做 的 工 作 報 告 中 透 露 : 2002 年 12 月 至 2007 年 6 月, 全 國 紀 律 檢 查 機 關 共 立 案 67 萬 7,924 件, 結 案 67 萬 9,846 件 ( 包 括 十 六 大 前 未 辦 結 案 件 ), 給 予 黨 紀 處 分 51 萬 8,484 人 477 涉 案 官 員 的 層 級 且 有 向 上 發 展 的 態 勢 : 2003 年, 就 有 13 名 省 部 級 高 官 因 腐 敗 問 題 被 判 刑 或 被 查 處, 包 括 原 貴 州 省 委 書 記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劉 方 仁, 原 雲 南 省 委 副 書 記 省 長 李 嘉 廷, 原 河 北 省 委 書 記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程 維 高, 原 國 土 資 源 部 部 長 田 鳳 山 等 478 鄧 小 平 指 出 制 度 弊 端 是 腐 敗 之 根 源, 完 善 的 法 制 比 領 導 者 個 人 的 思 想 作 風 更 可 靠 : 對 幹 部 474 鄧 小 平, 在 擴 大 的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上 的 講 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 1962 年 2 月 6 日, 475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人 民 網,2008 年 01 月 17 日, 同 註 中 國 近 五 年 查 處 67 萬 貪 腐 案 51 萬 餘 人 受 黨 紀 處 分, 中 國 網,2007 年 10 月 26 日 同 註

139 黨 員 來 說, 廉 政 建 設 要 作 大 事 來 抓, 還 是 要 靠 法 制, 搞 法 制 靠 得 住 些 479 但 是 有 了 法 制 和 執 法 機 構, 並 不 一 定 就 能 逹 到 防 腐 拒 變 的 目 標, 李 永 忠 指 出 中 共 的 紀 律 檢 查 多 是 在 壓 力 下 進 行 的 事 後 監 督 直 到 權 力 運 行 的 結 果 出 了 嚴 重 問 題, 在 群 眾 的 強 烈 反 映 下, 在 上 級 黨 委 紀 委 的 認 真 干 預 下, 才 有 可 能 進 行 事 後 的 監 督 檢 查, 以 現 行 的 的 紀 檢 體 制 處 理 黨 幹 違 紀 案 件, 監 督 滯 後 和 不 到 位 是 必 然 的 480 胡 錦 濤 就 任 後, 主 要 以 建 設 法 律 制 度 做 為 反 腐 任 務 的 改 革 方 向, 加 強 對 腐 敗 宣 戰 的 力 度, 但 是 仍 未 能 完 全 革 除 雙 重 領 導 所 造 成 的 弊 病, 中 共 黨 章 第 八 章 中 詳 列 紀 律 委 員 的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43 條 規 定 : 中 央 紀 委 會 在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地 方 各 級 紀 委 會 和 基 層 紀 委 受 同 級 黨 委 會 和 上 級 紀 委 會 雙 重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紀 檢 組 長 或 紀 檢 員 可 以 列 席 該 機 關 領 導 組 織 的 有 關 會 議, 但 紀 律 檢 查 的 工 作 必 須 受 到 該 機 關 領 導 組 織 的 支 持 481 同 樣 的 規 定 也 出 現 在 監 督 條 例 第 8 條 : 中 央 紀 委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各 級 紀 委 在 上 級 紀 委 及 同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下 進 行 黨 內 監 督 482 黨 章 第 44 條 規 定 : 各 級 紀 委 會 如 發 現 同 級 黨 委 會 委 員 違 紀 行 為, 可 以 先 進 行 初 步 核 實, 若 認 為 須 立 案 檢 查 的 則 應 報 請 同 級 黨 委 會 批 准, 其 中 如 有 涉 及 黨 常 委, 則 得 先 報 同 級 黨 委 會 後 再 陳 報 上 一 級 紀 委 會 批 准 483 無 論 黨 章 或 監 督 條 例, 皆 規 定 紀 委 必 須 服 從 同 級 黨 委 與 上 級 紀 委 的 雙 重 領 導, 明 顯 限 制 了 紀 委 職 權 的 獨 立 性, 使 得 專 責 監 督 的 紀 侓 檢 查 機 構 無 法 完 全 實 踐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受 到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影 響, 對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監 督 成 為 監 督 機 制 最 大 的 難 點, 而 中 共 在 推 進 政 治 改 革 的 制 度 防 腐 階 段 中, 首 要 之 務 即 在 於 革 除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的 弊 端 徐 鴻 武 指 出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造 就 不 少 三 拍 幹 部 : 個 人 主 觀 決 策 拍 胸 脯, 決 策 失 誤 拍 大 腿, 造 成 損 失 拍 屁 股 ( 走 人 ) 484 這 些 握 有 大 權 的 領 導 人 可 能 專 橫 跋 扈 卻 又 能 力 不 足, 在 這 種 三 拍 幹 部 手 下 充 任 副 職 的 幹 部 不 能 發 揮 作 用, 只 得 以 順 口 溜 自 我 解 嘲 : 充 479 中 國 建 設 反 腐 法 律 制 度 體 係 反 腐 在 兩 巨 輪 上 前 行,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9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140 任 副 職, 學 跑 龍 套 ; 開 會 早 到, 面 帶 微 笑 ; 少 作 發 言, 多 作 彙 報 ; 領 導 講 話, 反 復 強 調 ; 人 事 財 政, 切 莫 干 擾 485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使 集 體 領 導 與 民 主 制 度 的 發 展 難 成 氣 候 中 共 一 方 面 試 圖 革 除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這 個 造 成 貪 腐 弊 端 的 主 要 源 頭, 另 方 面 卻 又 擔 心 弱 化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領 導 權 威, 因 而 更 強 調 黨 內 民 主 必 須 服 膺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劉 曉 波 批 評 這 種 依 循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進 行 的 黨 內 監 督, 主 要 以 上 級 監 督 下 級 黨 委 統 一 領 導 的 監 督 為 主, 由 一 把 手 說 了 算 的 體 制 內 自 我 監 督, 難 以 改 變 庇 護 作 用 遠 大 於 監 督 功 能 的 現 狀, 不 能 真 正 監 督 到 一 把 手, 自 然 也 無 法 解 決 一 把 手 貪 腐 的 問 題 : 只 要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和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不 變, 黨 內 監 督 就 仍 然 自 上 而 下 的 監 督, 而 非 自 下 而 上 的 監 督 486 李 永 忠 則 認 為 共 產 黨 議 行 合 一 的 黨 委 領 導 體 制, 及 黨 內 ( 黨 委 全 委 會 委 員 執 委 會 委 員 監 委 會 委 員 ) 三 個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交 叉 推 選, 無 論 是 過 去, 還 是 現 在, 特 別 是 當 戰 爭 遠 離 而 領 導 人 又 不 搞 運 動 後, 造 成 相 當 數 量 的 黨 委 會 都 很 難 對 領 導 人 主 要 是 指 班 長 ( 即 指 一 把 手 ), 進 行 最 重 要 的 來 自 黨 委 會 本 身 的 監 督 的 原 因 487 二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的 侷 限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黨 建 工 作 中, 被 賦 予 維 繫 中 共 政 權 重 責 大 任 鄧 小 平 在 共 產 黨 要 接 受 監 督 中 指 出 監 督 來 自 三 個 方 面, 第 一 個 就 是 黨 的 監 督 : 對 於 共 產 黨 員 來 說, 黨 的 監 督 是 最 直 接 的 要 求 黨 的 生 活 嚴 一 些, 團 的 生 活 也 嚴 一 些, 也 就 是 說, 黨 對 黨 員 的 監 督 要 嚴 格 一 些, 團 對 團 員 的 監 督 要 嚴 格 一 些, 488 他 認 為 只 要 共 產 黨 不 脫 離 群 眾 而 且 能 接 受 監 督, 並 且 持 續 進 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就 能 繼 續 領 導 國 家 489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建 立, 被 視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質 化,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以 黨 內 民 主 為 主 線, 自 始 至 終 貫 穿 著 民 主 原 則 490 許 耀 桐 認 為 沒 有 黨 內 民 主 就 沒 有 完 善 監 督 ; 沒 有 內 部 監 督 的 支 持, 黨 內 民 主 只 能 算 是 沒 有 實 質 的 形 式 民 主 491 劉 鋒 亦 指 出 : 為 人 民 掌 好 權 用 好 權, 485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4 年 02 月 19 日, 許 耀 桐,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學 習 時 報 309 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 下 載, 130

141 從 源 頭 上 預 防 和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要 充 分 發 揮 黨 員 的 民 主 監 督 作 用,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的 制 度 建 設, 492 唯 有 建 立 健 全 的 依 法 行 使 權 力 的 制 約 機 制 和 監 督 機 制, 加 強 對 黨 員 幹 部 的 監 督 以 落 實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才 能 具 體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然 而, 向 來 被 視 為 中 央 極 權 的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為 何 無 法 以 黨 紀 處 分 黨 內 貪 腐 份 子, 而 必 須 制 定 黨 內 規 章 來 約 束 黨 員 幹 部 的 違 紀 行 為? 徐 斯 儉 認 為 中 共 黨 國 體 制 往 往 被 理 解 為 一 種 高 度 集 中 且 紀 律 嚴 明 的 體 制, 實 際 上, 中 共 的 體 制 並 無 法 對 黨 內 各 級 官 員 及 幹 部 課 予 真 正 的 紀 律 約 束 : 在 此 體 制 中 產 生 了 一 種 無 法 使 這 些 行 動 者 為 其 不 當 行 為 負 起 責 任 的 傾 向, 徐 斯 儉 將 這 種 限 制 中 共 強 化 監 督 機 制 的 內 在 限 制, 稱 為 軟 紀 律 約 束 的 現 象 493 徐 斯 儉 指 出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的 困 境 就 在 於 無 法 進 行 權 力 分 立 制 度 化 (separation of powers), 以 致 於 無 法 改 變 中 共 黨 國 體 制 的 軟 紀 律 約 束 現 象 : 任 何 企 圖 在 既 有 黨 國 體 制 內 部 硬 化 軟 紀 律 約 束 的 改 革 努 力, 都 可 能 因 為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下 朝 向 權 力 集 中 的 內 在 自 然 傾 向 相 矛 盾, 而 面 臨 困 境 494 由 於 中 共 無 法 確 實 約 束 黨 內 政 治 行 動 者 的 紀 律, 在 貪 腐 勢 力 的 抗 拒 下, 監 督 機 制 歷 時 十 餘 年 才 出 台 試 行, 也 就 不 足 為 奇 中 共 制 定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的 目 的 在 於 因 應 制 度 化 防 腐 的 階 段 性 需 求, 使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有 法 可 依,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出 台 後, 視 其 為 制 度 防 腐 的 重 心, 大 肆 宣 揚 監 督 條 例 對 於 完 善 制 度 防 腐 任 務 的 重 要 性 在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出 台 後, 黨 內 一 片 歌 頌 之 聲, 韓 久 根 指 出 由 於 中 共 具 有 執 政 黨 的 地 位, 黨 內 的 民 主 發 展 也 成 為 是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關 鍵, 監 督 條 例 的 出 台 不 僅 有 利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而 且 將 促 進 中 國 的 政 治 民 主 化 建 設 495 裴 幸 謙 卻 批 評 腐 敗 行 為 延 宕 多 年 未 加 有 效 遏 制 的 結 果, 卻 是 無 法 掩 飾 與 彌 補 的 : 試 圖 將 反 腐 行 動 劃 分 為 運 動 權 力 及 制 度 三 階 段 以 擺 脫 以 往 雷 聲 大 雨 點 小 的 負 面 形 象, 認 為 中 共 在 防 腐 工 作 上 沒 有 長 進, 是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出 台 也 無 法 遮 掩 的 事 實 496 他 指 出 : 連 制 訂 一 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都 需 費 時 13 年 才 得 以 完 成, 遑 論 徹 底 達 成 反 腐 目 標, 497 質 疑 前 後 歷 經 13 年 才 完 成 監 督 條 例 的 中 共, 單 純 的 依 賴 黨 國 機 器 本 身 的 自 覺, 在 黨 風 廉 政 建 492 劉 峰, 拓 寬 民 主 渠 道 豐 富 民 主 形 式, 人 民 網,2007 年 12 月 01 日, 徐 斯 儉, 軟 紀 律 約 束 - 中 共 強 化 監 督 之 政 改 的 內 在 限 制,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0 卷 第 2 期, 民 國 96 年 6 月, 頁 同 前 註, 頁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142 設 上 強 調 制 度 與 監 督 貫 徹 落 實 的 能 力, 恐 怕 很 難 確 實 達 成 反 腐 目 標 中 共 黨 章 第 10 條 規 定 :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首 先 即 是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498 黨 章 明 訂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原 則, 各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是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出 常 委 及 紀 委, 但 在 實 際 運 行 中,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處 於 休 會 狀 況 因 此 無 法 真 正 執 行 決 策 權, 而 須 由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出 的 黨 委 會 執 行, 黨 委 會 依 規 定 應 採 集 體 領 導 模 式, 實 際 上 權 力 卻 集 中 黨 委 會 第 一 書 記, 黨 委 會 常 委 才 是 黨 內 真 正 握 有 決 定 權 的 權 力 核 心 在 實 踐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過 程 中, 權 力 集 中 的 成 分 往 往 高 過 民 主 程 序 梅 麗 紅 指 出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執 行 失 當 表 現 於 :1. 黨 委 會 在 決 策 時 會 揣 摩 書 記 的 意 思 再 發 表 意 見 ;2. 不 是 由 黨 委 會 集 體 討 論 後 投 票 表 決 作 出 決 定, 而 是 由 黨 委 書 記 拍 板 決 定 ;3. 在 推 行 責 任 制 的 過 程 中, 為 強 調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而 要 求 黨 委 書 記 掛 帥, 使 得 黨 委 書 記 雖 然 承 擔 責 任 但 也 在 無 形 中 擴 張 職 責 和 權 力 範 圍 ;4. 為 突 出 經 濟 任 務 實 行 黨 政 一 肩 挑, 導 致 許 多 基 層 黨 委 採 取 行 政 化 的 首 長 負 責 制, 造 成 黨 內 重 大 事 項 由 書 記 一 人 決 定,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因 而 無 法 落 實 ;5. 層 層 任 命 形 成 黨 政 管 理 一 體 化, 不 只 損 害 黨 員 參 與 黨 內 選 舉 的 民 主 權 利, 也 削 弱 對 權 力 的 有 效 制 約 和 監 督 499 他 認 為 由 於 執 行 上 的 失 當, 讓 民 主 集 中 制 缺 乏 民 主 的 部 份 而 偏 向 權 力 集 中, 是 造 成 領 導 人 專 斷 的 原 因 中 共 政 權 結 構 是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下, 由 共 產 黨 全 面 控 制 所 施 行 的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及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黨 的 領 導 人 具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鄧 小 平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文 中 指 出, 黨 內 各 種 弊 端 的 根 源 即 在 於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然 而 中 共 本 身 的 政 黨 結 構 乃 是 奠 基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中 共 宣 稱 民 主 與 集 中 之 間 並 無 矛 盾, 其 理 由 是 民 主 的 部 份 確 實 是 個 人 及 少 數 服 從 於 多 數, 而 從 集 中 的 部 份 來 看, 則 是 下 級 服 從 於 上 級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於 中 央, 民 主 與 集 中 兼 而 有 之, 何 來 矛 盾 之 有? 但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就 498 同 註 梅 麗 紅, 集 體 領 導 與 黨 政 關 係, 學 習 時 報 第 295 期,2008 年 3 月 16 日 下 載, 132

143 在 這 種 組 織 原 則 下 由 一 黨 專 政 演 變 成 領 導 專 政, 社 會 權 力 及 政 治 權 力 一 元 化 集 中 於 領 導 人 手 中, 各 級 領 導 人 具 有 在 其 單 位 內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的 權 力, 絕 對 的 權 力 造 成 黨 內 菁 英 絕 對 的 腐 化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是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監 督 反 貪 防 腐 最 大 的 阻 礙, 中 共 宣 稱 其 係 採 取 漸 進 式 改 革 途 徑, 以 完 善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然 而 依 據 黨 章 的 組 織 原 則, 黨 內 民 主 亦 須 植 基 於 本 身 即 具 有 矛 盾 衝 突 特 質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此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恐 怕 很 難 有 效 解 決 各 級 領 導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對 策 就 以 目 前 僅 以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做 為 應 對 黨 風 敗 壞 的 對 策 看 來, 即 便 是 試 點 性 質 的 黨 內 制 度 改 革, 中 共 都 不 敢 大 刀 闊 斧 處 理 掉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這 個 影 響 到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核 心 問 題, 更 別 提 未 來 中 共 將 如 何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政 治 改 革 了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象 徵 中 共 進 入 制 度 防 腐 階 段, 雖 然 條 例 本 身 沒 有 建 立 制 度 上 的 權 力 分 立, 但 隨 著 條 例 出 台, 相 關 配 套 的 法 規 及 各 項 舉 措 都 顯 示, 中 共 對 於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各 項 決 策 是 朝 向 權 力 分 立 方 向 進 行 的, 例 如 :1. 在 巡 視 制 度 建 立 後, 由 中 央 紀 委 及 中 組 部 組 成 的 巡 視 組 和 各 省 委 巡 視 組, 加 大 了 對 省 地 黨 政 主 要 領 導 和 黨 政 班 子 的 巡 視 監 督 ; 2.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對 紀 委 派 駐 機 構 實 施 垂 直 管 理, 由 中 央 紀 委 對 各 級 紀 委 統 一 管 理 直 接 領 導, 改 善 紀 委 同 時 受 駐 在 部 門 黨 委 雙 重 領 導 的 限 制 ;3. 中 央 掌 握 了 省 級 紀 委 書 記 的 提 名 權 和 任 命 權, 對 各 級 紀 律 委 員 任 命 方 式 修 正 為 由 中 央 紀 委 直 接 下 派 或 採 各 省 異 地 調 任 等 方 式, 打 破 過 去 由 地 方 黨 委 提 名 本 地 紀 委 書 記 的 慣 例 徐 斯 儉 認 為 這 種 改 革 方 向 有 朝 著 權 力 分 立 方 向 移 動 的 跡 象 500 瞭 望 分 析 中 共 十 七 大 堅 定 不 移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中 有 關 完 善 對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機 制, 指 出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是 改 變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和 不 受 約 束 的 重 要 手 段, 而 十 七 大 之 後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總 體 方 案 推 動 大 部 門 制, 重 點 在 於 使 決 策 執 行 及 監 督 三 權 能 相 互 制 約 及 協 調 : 按 照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協 調 的 要 求 優 化 政 府 機 構 設 置 ; 按 照 權 責 一 致 的 原 則 明 確 政 府 及 其 相 關 部 門 的 職 責 權 限 501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以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三 權 分 隸 的 方 式, 取 代 現 行 領 導 人 一 人 說 了 算 的 高 度 權 力 集 中 制, 做 為 發 展 黨 內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500 同 註 493, 頁 瞭 望 文 章.. 政 改 指 向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19 日, 133

144 民 主 政 治 的 策 略, 而 此 一 策 略 的 核 心 就 在 於 加 強 制 度 化 對 權 力 的 監 督 與 制 約, 特 別 是 針 對 涉 及 人 事 財 物 與 管 理 事 用 單 位 的 領 導 幹 部 中 共 試 圖 以 制 度 化 方 式 限 制 黨 政 領 導 人 的 權 力, 抑 制 黨 政 領 導 人 腐 敗 之 風, 監 督 機 制 中 涉 及 權 力 分 立 的 改 革 部 份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間 存 在 著 矛 盾, 但 黨 內 監 督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卻 又 都 是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政 治 改 革 的 重 要 成 份, 胡 錦 濤 在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政 治 改 革 中 未 能 改 變 造 成 問 題 根 源 的 體 制 架 構, 卻 期 待 以 黨 內 的 同 體 監 督 做 為 防 腐 拒 變 的 唯 一 武 器, 當 然 不 能 改 善 社 會 不 穩 定 的 現 況, 也 無 法 突 顯 中 共 作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所 應 具 有 的 執 政 能 力, 這 正 是 中 共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遭 遇 到 最 主 要 的 限 制 三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與 政 權 合 法 性 考 量 中 共 自 建 政 以 來 為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執 政 地 位, 壓 抑 各 種 可 能 挑 戰 其 執 政 權 的 政 治 參 與, 毛 澤 東 大 規 模 動 員 群 眾 參 與 各 種 政 治 活 動, 加 強 共 產 主 義 思 想 教 育, 並 藉 以 鞏 固 自 身 的 執 政 地 位 他 以 計 畫 經 濟 改 變 市 場 經 濟, 改 變 生 產 資 料 分 配 的 政 策 直 接 改 變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共 產 黨 不 只 代 行 政 府 職 權 也 取 代 社 會 功 能 當 時 黨 國 之 內 還 沒 有 足 以 提 供 腐 敗 滋 生 蔓 延 的 土 壤, 但 是 部 份 共 產 黨 黨 員 卻 因 為 與 意 識 形 態 正 確 而 躋 身 新 權 貴 階 層, 並 且 在 黨 權 高 於 政 權 黨 員 高 於 平 民 的 錯 誤 認 知 下, 陸 續 涉 及 濫 權 及 貪 瀆 情 事 自 鄧 小 平 在 文 革 後 摒 棄 中 共 賴 以 起 家 的 群 眾 運 動 路 線, 轉 而 推 動 務 實 的 開 放 改 革 政 策, 經 濟 政 策 的 改 革, 部 份 修 補 了 毛 澤 東 主 政 時 因 為 不 當 發 動 群 眾 運 動 所 造 成 的 歷 史 創 傷, 經 濟 的 發 展 使 中 共 重 新 取 得 人 民 對 其 執 政 能 力 的 肯 定, 中 共 也 因 此 視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穩 定 政 權 的 萬 靈 丹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重 揭 人 民 對 文 革 傷 口 的 痛, 人 民 普 遍 對 政 治 噤 聲 不 語, 轉 而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以 改 善 生 活 條 件 江 澤 民 為 延 續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追 求 更 快 速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主 張 中 共 應 該 接 受 民 營 企 業 資 本 家 入 黨, 這 項 主 張 再 度 引 發 黨 內 姓 資 姓 社 502 的 強 烈 爭 論, 但 在 江 澤 民 堅 持 下, 過 去 被 認 為 是 剝 削 者 的 資 產 階 級 被 同 意 可 以 加 入 被 剝 削 者 成 立 的 政 黨 社 會 主 義 者 認 為 黨 的 屬 性 轉 變 顯 示 社 會 主 義 根 基 已 遭 資 本 主 義 侵 奪, 讓 政 權 合 法 性 流 失 的 事 實 無 可 遮 掩 的 浮 上 枱 面 然 而 路 線 的 改 變 不 只 招 受 到 黨 內 社 會 主 義 基 本 教 義 派 的 鬥 爭, 也 使 自 居 為 唯 一 代 表 無 產 階 級 人 民 專 政 的 中 共 的 執 政 合 法 性 受 到 質 疑 502 謝 政 諭, 新 政 局 中 行 政 與 立 法 的 關 係,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政 研 究, 憲 政 ( 研 ) 號,2001 年 7 月 5 日, 134

145 1978 年 開 始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改 善 部 份 人 民 的 生 活, 化 解 人 民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質 疑, 恢 復 了 部 份 社 會 功 能, 同 時 也 改 善 中 國 社 會 與 國 家 的 關 係 改 革 開 放 後 的 經 濟 政 策 為 除 去 計 畫 經 濟 及 三 線 工 程 的 政 策 謬 誤, 轉 而 放 任 市 場 經 濟 的 出 現 並 且 倚 重 東 部 沿 海 城 市 的 發 展 中 共 宣 稱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是 為 了 實 現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目 標, 但 是 重 建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殘 破 的 中 國, 真 正 的 目 的 應 該 是 在 於 挽 救 陷 於 風 雨 飄 搖 的 中 共 政 權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之 後, 黨 中 央 對 地 方 諸 侯 的 約 束 力 下 降, 先 富 起 來 的 東 部 在 私 利 考 量 下 並 未 如 鄧 小 平 所 期 待 的 幫 助 西 半 部 發 展, 西 部 省 區 既 缺 少 來 自 中 央 的 經 費 奧 援, 又 欠 缺 發 展 工 商 業 的 環 境, 東 西 區 域 發 展 嚴 重 失 衡 中 央 制 定 的 政 策 未 能 一 體 適 用 於 地 理 與 人 文 條 件 各 異 的 地 方, 一 方 面 放 權 予 地 方, 同 時 也 對 地 方 政 府 課 予 更 多 責 任, 尤 其 是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及 稅 賦 責 任, 放 權 讓 利 及 稅 制 改 革, 迫 使 必 須 自 負 盈 虧 的 地 方 諸 侯 得 優 先 考 慮 到 本 地 的 利 益, 難 免 降 低 對 中 央 政 令 的 配 合 度 而 形 成 地 方 主 義 另 方 面, 國 家 也 逐 漸 放 鬆 對 社 會 的 監 控, 計 畫 經 濟 中 城 鄉 甚 至 城 市 住 民 之 間 的 貧 富 差 距 原 已 相 當 嚴 重, 改 革 開 放 後, 國 有 企 業 不 再 負 擔 社 會 資 源 的 支 配 角 色, 城 市 工 人 下 崗 後 失 業 情 況 嚴 重 ; 鄉 村 地 區 人 民 公 社 解 散, 人 民 雖 然 回 歸 家 庭 也 被 允 許 發 展 私 經 濟, 但 人 民 不 只 不 能 再 依 賴 大 鍋 飯 還 要 繳 納 地 方 政 府 各 種 名 目 的 稅 賦, 大 部 份 農 民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改 革 開 放 帶 來 的 不 全 然 是 負 面 的 結 果, 也 有 一 部 份 人 民 從 市 場 經 濟 中 嚐 到 甜 頭, 某 些 人 不 只 脫 離 貧 困 甚 至 富 甲 一 方, 這 些 例 子 鼓 舞 更 多 人 產 生 有 為 者 亦 若 是 的 心 態, 導 致 官 員 人 民 發 展 出 各 種 向 錢 看 的 偏 差 行 為, 黨 政 一 把 手 為 取 得 人 生 第 一 桶 金 而 濫 權 貪 腐 更 是 社 會 騷 動 層 出 不 窮 的 主 因 中 共 近 期 加 緊 設 置 各 種 機 構 制 定 法 規, 增 強 中 央 控 制 和 監 督 地 方 的 力 度, 但 是 在 一 黨 專 政 下 很 難 完 全 排 除 以 黨 領 政 的 現 實 考 量,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造 成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中 共 以 黨 領 政 黨 政 不 分 的 黨 國 體 制 導 致 的 濫 權 貪 腐, 不 只 影 響 政 治 改 革 的 內 涵 也 拖 累 了 經 濟 成 長 的 腳 步 自 1978 年 鄧 小 平 推 動 改 革 起 至 2008 年 止 三 十 年 的 時 間, 經 濟 發 展 提 高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但 也 帶 動 官 員 競 相 貪 腐 的 風 氣, 而 嚴 重 威 脅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的 地 位, 中 共 目 前 面 對 最 為 嚴 峻 的 挑 戰 就 是 如 何 解 決 黨 幹 官 員 貪 污 腐 敗 的 問 題, 它 不 只 腐 蝕 中 國 社 會 中 與 商 業 政 治 有 關 的 每 一 個 層 面, 也 考 驗 中 國 政 府 的 管 治 權 威, 並 成 為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的 絆 腳 石 中 共 一 直 為 維 護 政 權 合 法 性 而 頻 頻 宣 誓 要 向 貪 腐 宣 戰, 鄧 以 後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多 次 在 135

146 重 要 會 議 上 大 聲 疾 呼 正 視 影 響 黨 政 生 死 存 亡 的 貪 腐 問 題, 相 關 規 章 紅 頭 文 件 一 再 訂 定 轉 發, 但 腐 敗 犯 罪 仍 如 野 火 燎 原 般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即 使 中 央 聲 色 俱 厲 且 公 開 審 判 處 決 涉 貪 官 員, 仍 無 法 遏 制 服 膺 人 性 本 貪 鐵 律 的 官 員 繼 續 向 腐 敗 沈 淪, 肅 貪 防 腐 的 效 果 極 為 有 限 2003 年, 胡 錦 濤 在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要 求 加 強 權 力 監 督 制 度 和 機 制 建 設 : 要 進 一 步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加 強 對 領 導 幹 部 行 使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 年 9 月 27 日, 胡 錦 濤 在 接 替 江 澤 民 擔 任 中 央 軍 委 書 記 一 周 後, 發 布 由 中 共 四 中 全 會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和 輔 導 手 冊, 內 容 除 了 指 出 腐 敗 現 象 仍 然 十 分 嚴 重 外, 還 嚴 厲 譴 責 個 別 黨 員 無 能 乃 至 沒 有 道 德, 504 決 定 提 出 警 告 : 如 果 共 產 黨 不 採 取 捍 衛 措 施, 就 不 能 保 證 共 產 黨 永 久 執 政, 共 產 黨 能 否 改 善 自 身 的 執 政 能 力 關 係 到 自 身 的 生 死 存 亡, 505 顯 示 中 央 對 於 貪 腐 動 搖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焦 慮 魅 力 型 領 袖 殞 落 後, 因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及 黨 內 路 線 之 爭, 影 響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鄧 小 平 藉 由 經 濟 發 展 穩 定 人 民 對 其 政 權 的 支 持, 不 認 為 應 該 完 合 以 意 識 形 態 作 為 政 灌 合 法 性 的 唯 一 來 源, 季 北 慈 (Bates Gill) 肯 定 鄧 小 平 以 發 展 經 濟 維 持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作 法, 他 認 為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與 它 是 否 實 行 共 產 主 義 毫 不 相 關 : 北 京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真 正 依 據, 跟 共 產 主 義 沒 什 麼 關 係, 而 是 迄 今 為 止, 它 比 較 成 功 地 推 進 了 中 國 的 社 會 經 濟 轉 型 他 們 維 持 了 社 會 的 穩 定 506 然 而 快 速 發 展 的 經 濟 改 變 了 政 黨 與 國 家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當 經 濟 改 革 與 政 治 改 革 之 間 未 能 互 相 配 合, 而 中 共 所 領 導 的 政 府 又 不 再 能 合 理 分 配 生 產 資 料, 中 國 社 會 因 而 產 生 各 種 失 衡 現 象, 中 共 作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受 到 質 疑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全 會 公 報 指 出 :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關 係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興 衰 成 敗, 關 係 中 華 民 族 前 途 命 運, 關 係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和 國 家 長 治 久 安 507 中 共 當 年 發 動 爭 取 得 中 國 江 山, 理 所 當 然 掌 權 執 政, 但 是 在 建 政 後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卻 仍 然 維 持 革 命 政 黨 的 姿 態 與 組 織 模 式, 直 到 意 識 形 態 已 無 法 支 持 政 權 合 法 性, 江 澤 民 以 三 個 代 表 503 胡 錦 濤 在 中 央 紀 委 第 二 次 會 議 上 發 表 重 要 講 話, 人 民 日 報,2003 年 02 月 20 日, 第 1 版 504 同 註 林 慕 蓮, 中 共 公 佈 文 件 警 告 無 能 與 腐 敗, BBC 中 文 網,2004 年 09 月 27 日, 王 戎, 特 寫 :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和 執 政 能 力, BBC 中 文 網,2004 年 9 月 30 日,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4 年 9 月 20 日, 136

147 入 黨 章, 象 徵 中 共 由 革 命 黨 向 執 政 黨 轉 變 嚐 試 508 作 為 執 政 黨 最 重 要 的 中 心 任 務 就 是 具 有 足 夠 的 執 政 能 力,2000 年, 胡 錦 濤 在 十 六 大 接 任 總 書 記 後, 立 即 面 臨 維 繫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挑 戰, 剛 剛 結 束 的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心 議 題 就 是 如 何 提 高 執 政 能 力 這 在 中 共 歷 史 上 是 第 一 次 此 間 普 遍 認 為, 共 產 黨 政 權 的 穩 固 受 到 了 重 大 挑 戰 509 胡 錦 濤 一 來 沒 有 強 人 扶 上 馬 走 一 程, 二 來 各 界 對 其 是 否 已 真 正 掌 政 無 不 抱 持 觀 望 態 度, 面 對 黨 內 權 力 鬥 爭 的 各 種 挑 戰, 他 延 續 集 體 領 導 決 策 模 式, 藉 由 監 督 與 反 腐 制 度 化 取 得 肅 貪 的 主 導 性 及 正 當 性, 而 不 特 別 突 出 自 己 對 政 策 拍 板 定 案 的 地 位, 以 免 招 致 地 方 諸 侯 反 撲 胡 錦 濤 於 接 班 後 確 立 黨 內 民 主 的 改 革 主 軸, 轉 移 人 民 對 政 治 改 革 內 涵 及 效 率 低 落 的 不 滿 在 展 現 執 政 能 力 方 面 首 要 之 務, 就 在 於 完 善 監 督 以 減 少 貪 腐 案 件 的 發 生, 以 黨 內 民 主 在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和 法 制 建 設 反 腐 路 線 下 逐 步 完 善 各 種 反 腐 的 舉 措, 務 求 完 成 反 腐 敗 端 正 黨 風 的 黨 建 目 標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胡 錦 濤 明 白 告 知 黨 員 : 堅 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關 係 人 心 向 背 和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是 黨 必 須 始 終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務 一 句 生 死 存 亡 點 出 中 共 在 反 腐 問 題 上 高 度 的 危 機 意 識 510 徐 湘 林 在 談 論 中 共 漸 進 式 政 治 改 革 的 議 題 時, 即 已 指 出 中 共 因 為 政 治 上 漸 進 式 改 革 的 侷 限 而 面 臨 著 政 績 合 法 性 弱 化 的 問 題, 應 加 快 民 主 與 法 治 的 改 革 進 程, 以 建 立 制 度 合 法 性 的 基 礎 511 他 指 出 : 中 國 當 代 的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課 題 是, 如 何 在 政 績 合 法 性 弱 化 的 同 時, 通 過 各 項 政 策 與 措 施 維 護 社 會 公 正, 加 快 民 主 化 與 法 制 化 進 程, 努 力 建 立 制 度 合 法 性 的 基 礎 512 儘 管 九 年 代 後 半 期 經 濟 成 長 逐 漸 減 緩, 邦 斯 (John Burns) 認 為 目 前 中 共 仍 然 依 賴 發 展 經 濟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來 源, 並 結 合 民 族 主 義 愛 國 主 義 做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基 礎, 不 過 經 濟 發 展 趨 緩 及 黨 幹 官 員 的 持 續 貪 腐, 無 疑 也 降 低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他 提 出 中 共 應 該 重 建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而 制 度 改 革 將 508 關 向 光, 江 澤 民 以 三 個 代 表 入 黨 章, 象 徵 中 共 由 革 命 黨 向 執 政 黨 轉 變 嚐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2003 年 11 月 17 日, 509 同 註 任 建 明, 專 家 解 讀 十 七 大 : 強 調 三 權 制 約 注 重 制 度 反 腐,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新 網,2007 年 10 月 23 日, 徐 湘 林, 以 政 治 穩 定 為 基 礎 的 中 國 漸 進 式 改 革, 戰 略 與 管 理, 第 42 期,(2000 年 ): 頁 徐 湘 林, 誰 選 擇 體 制? 天 益 網,2002 年 3 月 30 日, lp=zh_zt&.intl=tw&fr=yfp 137

148 是 政 治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務 513 布 里 辛 斯 基 (Zbigniew Brzezinski) 則 認 為 中 共 可 以 藉 由 廣 大 人 民 的 支 持 與 公 共 監 督 的 建 立 作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新 基 礎 514 大 部 份 的 學 者 都 認 為 中 共 如 果 能 落 實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從 法 制 面 改 善 官 員 腐 敗 的 根 源, 降 低 人 民 對 政 府 執 政 能 力 的 不 信 任 感, 中 共 仍 能 維 持 繼 續 其 政 權 反 之, 若 中 共 對 於 黨 幹 官 員 的 貪 腐 濫 權 行 為 仍 然 無 力 約 束, 不 公 不 義 的 政 權 造 成 更 多 民 怨, 社 會 的 抗 爭 騷 動 事 件 將 引 發 更 大 的 政 治 效 應, 擴 大 中 共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換 言 之,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只 是 反 腐 手 段, 真 正 的 目 標 在 於 提 高 政 權 合 法 性 但 是 造 成 黨 內 腐 敗 之 風 的 原 因 在 於 黨 國 體 制 下 的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杜 絕 一 把 手 貪 腐 絕 非 必 須 服 膺 雙 重 領 導 的 各 級 紀 委 所 能 扛 起 的 重 責 大 任, 此 外, 加 強 監 督 機 制 只 是 整 個 黨 內 民 主 政 治 改 革 中 的 一 個 環 節, 手 段 與 目 的 之 間 的 比 例 顯 不 相 符, 能 否 擎 起 穩 定 中 共 政 權 的 大 纛, 不 無 可 議 513 John Burn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50:National Political Reform, The China Quarterly,no.159(September/November1999),pp Zbigniew Brzezinski. Disruption without Disintegr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vol.9,no.1(January/March 1998):pp

149 第 四 節 小 結 中 共 黨 幹 官 員 涉 貪 的 情 況 自 創 黨 與 建 政 以 來 屢 見 不 鮮, 中 共 黨 史 中 充 滿 反 腐 敗 鬥 爭 的 案 例 1926 年, 發 布 關 於 清 洗 貪 污 腐 化 分 子 的 通 告, 是 中 共 黨 內 第 一 份 反 腐 敗 的 文 件 年, 毛 澤 東 簽 署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26 號 訓 令 關 於 懲 治 貪 污 浪 費 行 為, 訓 令 規 定 : 貪 污 500 元, 死 刑 516 建 政 後, 鑑 於 國 民 黨 政 府 嚴 重 貪 污 腐 敗 而 使 政 權 易 手, 中 共 更 強 調 對 黨 內 肅 貪 防 腐 工 作 的 重 視 1952 年, 天 津 地 委 的 劉 青 山 和 張 子 善 因 為 貪 污 被 處 以 極 刑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制 度 的 鬆 綁 造 就 經 濟 的 強 勁 發 展, 而 權 力 制 度 上 的 結 構 問 題 與 監 督 機 制 的 鬆 散, 則 提 供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的 機 會, 鄧 小 平 認 為 黨 的 風 氣 不 佳 已 經 威 脅 到 中 共 的 生 死 存 亡, 嚴 重 性 尤 甚 於 文 革 浩 劫 陳 雲 也 曾 告 誡 全 黨 : 執 政 黨 的 黨 風 問 題 是 有 關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的 問 題 年, 江 澤 民 在 黨 的 十 五 大 報 告 中 指 出 : 堡 壘 最 容 易 從 內 部 攻 破, 絕 不 能 自 己 毀 掉 自 己 如 果 腐 敗 得 不 到 有 效 懲 治, 黨 就 會 喪 失 人 民 群 眾 的 支 持 和 信 任 年, 中 央 紀 委 第 五 次 全 會 通 過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係 實 施 綱 要, 著 力 從 源 頭 上 預 防 和 解 決 腐 敗 問 題, 期 許 不 斷 拓 展 及 深 入 治 本 抓 源 頭 的 反 腐 任 務 519 胡 錦 濤 也 在 黨 的 十 七 大 中 公 開 呼 籲 防 腐 任 務 關 係 到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 堅 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關 係 人 心 向 背 和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是 黨 必 須 始 終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務 520 中 共 在 試 行 的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中 特 別 加 強 限 制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減 少 違 法 亂 紀 以 保 障 基 層 黨 員 及 人 民 的 權 利 : 中 共 高 層 在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的 思 路 是 保 權 及 限 權 通 過 保 權, 即 充 分 保 障 普 通 黨 員 能 夠 行 使 自 己 的 權 利, 進 而 達 到 限 制 官 員 濫 用 權 力 的 目 的, 521 更 進 一 步 的 目 標 則 在 於 減 緩 社 會 的 不 穩 定, 提 供 更 適 合 經 濟 發 展 的 環 境 以 維 繫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515 中 紀 委 駐 新 華 社 紀 檢 組 談 加 強 廉 政 文 化 建 設, 新 華 網,2007 年 07 月 24 日, 高 洪 梅, 紅 色 中 華 和 檢 務 公 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6 年 9 月 8 日, 吳 官 正 : 執 政 黨 的 黨 風 關 系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人 民 網,2005 年 06 月 15 日, 糾 偏 補 弊 激 濁 揚 清 中 共 十 五 大 以 來 反 腐 敗 鬥 爭 回 顧," 新 華 網,2000 年 10 月 10 日,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係 實 施 綱 要, 新 華 網,2005 年 1 月 16 日, 胡 錦 濤 : 腐 敗 關 係 黨 生 的 死 存 亡, BBC 中 文 網,2007 年 10 月 15 日, 如 註

150 黨 幹 官 員 腐 敗 犯 罪 形 成 有 四 個 主 要 的 原 因 :1. 權 力 失 去 制 約 必 然 招 致 腐 敗 : 尤 其 一 把 手 的 身 分 令 其 得 以 身 兼 黨 委 書 記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甚 至 公 司 負 責 人 等 數 職, 集 大 權 於 一 身 而 沒 有 來 自 內 部 或 外 部 有 效 的 制 約 力 量 ;2. 現 行 的 制 度 顯 失 公 平 : 收 入 的 多 少 與 個 人 社 會 地 位 不 成 比 例, 導 致 黨 幹 與 官 員 產 生 不 平 衡 心 態, 當 權 力 在 握 時, 易 傾 向 於 以 非 法 的 手 段 牟 取 不 法 所 得 ;3. 現 行 監 督 機 制 既 存 缺 陷 : 最 明 顯 的 機 制 缺 陷 一 是 監 督 種 類 不 少 但 實 際 效 用 不 大, 其 次 則 是 單 位 或 機 關 人 事 財 務 物 資 的 調 配 皆 由 地 方 政 府 支 配, 監 督 機 關 對 其 上 級 及 同 級 部 門 一 把 手 無 法 超 然 行 使 監 督 權 ;4. 司 法 部 門 對 腐 敗 犯 罪 打 擊 不 力 : 在 審 理 腐 敗 案 時, 保 護 國 家 利 益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益 及 腐 敗 犯 罪 者 的 權 利 三 者 比 重 缺 乏 統 一 性 種 種 因 素 糾 結 成 中 國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中 最 無 解 的 結 由 於 中 共 在 改 革 開 放 中 偏 重 經 濟 而 輕 忽 政 治 的 配 合, 導 致 中 國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中 共 明 白 不 能 再 延 遲 政 治 改 革 的 進 程, 但 對 於 全 面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仍 有 所 顧 忌, 因 此 就 如 過 去 推 動 任 何 政 策 前 都 會 進 行 的 試 點, 政 治 改 革 也 先 以 黨 為 試 點, 由 黨 內 的 改 革 做 起 對 中 共 而 言, 黨 內 改 革 最 易 取 得 人 民 認 同 也 最 易 操 作 的 應 該 就 是 解 決 引 發 社 會 騷 動 之 一 的 貪 腐 問 題 中 共 為 解 決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問 題, 針 對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做 足 了 功 夫, 在 法 規 的 制 定 及 肅 貪 專 責 機 構 的 成 立 等 方 面, 比 起 以 往 呈 現 大 幅 度 的 進 展 黨 幹 的 腐 敗 成 風 反 映 的 是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核 心 問 題, 中 共 推 出 如 巡 視 制 度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改 任 黨 委 常 委 異 地 審 判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及 由 黨 委 票 決 重 大 決 定 案 等 措 施, 希 望 能 有 效 節 制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權 力,2004 年 出 台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更 特 別 針 對 嚴 重 濫 權 貪 污 的 一 把 手 進 行 監 督 整 肅 觀 察 中 共 在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的 各 種 舉 措, 可 以 發 現 這 些 舉 措 都 存 在 著 將 監 督 機 制 從 同 級 黨 委 關 係 中 獨 立 出 來 的 用 意 藉 由 強 化 黨 委 以 外 機 關 的 監 督 權 來 牽 制 黨 委 的 權 力, 達 到 遏 止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黨 政 一 把 手 所 造 成 的 弊 端, 避 免 紀 委 在 行 使 職 權 時 受 到 可 能 涉 及 貪 污 濫 權 的 同 級 黨 委 掣 肘, 由 過 去 塊 塊 的 橫 向 管 理 模 式 改 為 條 條 垂 直 管 理 模 式, 以 確 保 中 央 對 地 方 反 腐 的 直 接 控 制 力 地 方 黨 政 一 把 手 涉 貪 案 件 的 發 生, 與 地 方 紀 委 反 腐 職 能 的 低 落 有 正 向 的 關 係, 當 地 方 紀 委 受 雙 重 領 導 所 限, 徹 底 查 辦 大 穼 要 案, 就 須 借 助 中 紀 委 直 接 介 入 此 外, 由 於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長 時 間 在 一 地 任 職, 而 身 陷 綿 密 的 關 係 網 人 情 網 中, 以 致 在 查 辦 當 地 案 件 時 難 以 有 所 突 破, 中 共 大 規 模 的 調 整 省 140

151 級 紀 委 書 記 人 事, 促 動 地 方 紀 委 由 坐 等 變 為 主 動 出 擊, 真 正 承 擔 起 反 腐 主 力 軍 的 責 任 522 中 共 以 巡 視 制 度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改 任 黨 委 常 委 異 地 審 判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或 由 黨 委 票 決 重 大 決 定 案 等 措 施, 加 強 紀 委 執 行 監 督 任 務 時 的 權 力, 卻 未 肯 正 視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黨 政 一 把 手 這 個 核 心 問 題, 其 實 根 植 於 於 中 共 政 黨 體 制 最 堅 持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中 規 定, 各 級 紀 律 委 員 會 受 上 級 紀 律 委 員 會 及 同 級 黨 委 雙 重 領 導, 黨 的 委 員 會 和 紀 委 互 相 監 督, 紀 委 有 權 對 黨 委 會 進 行 監 督 卻 也 同 時 要 接 受 同 級 黨 委 的 監 督 雖 然 紀 委 的 任 命 權 改 為 由 上 級 紀 委 會 決 定, 卻 需 徵 詢 被 任 命 紀 委 同 級 黨 委 書 記 的 意 見, 使 得 紀 委 對 同 級 黨 委 的 監 督 很 難 得 到 真 正 的 落 實, 由 於 監 督 條 例 並 未 修 改 此 一 原 則, 因 此 同 級 紀 委 與 黨 委 之 間 欠 缺 水 平 的 權 力 分 立, 很 難 出 現 權 力 制 衡, 紀 委 執 行 監 督 任 務 也 因 此 而 受 到 限 制 監 督 條 例 對 紀 律 檢 查 的 規 定, 使 各 級 紀 律 委 員 會 取 得 法 定 體 制 的 地 位, 成 為 執 行 監 督 檢 查 任 務 專 責 機 構, 但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中 共 黨 內 權 力 架 構 下 必 須 在 地 方 同 級 黨 委 書 記 領 導 下 實 施 監 督 權 徐 斯 儉 認 為 各 級 紀 委 必 須 受 到 上 一 級 紀 委 及 同 級 黨 委 書 紀 雙 重 領 導, 是 中 共 黨 國 體 制 內 對 權 力 限 制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然 而 監 督 機 制 要 落 實 到 位 就 必 須 得 改 變 這 種 制 度 而 進 行 權 力 制 衡, 權 力 制 衡 有 兩 種 可 能, 第 一 種 是 使 紀 委 脫 離 黨 委 的 領 導 第 二 種 則 是 讓 從 屬 於 其 他 單 位 的 媒 體 揭 發 某 黨 委 的 弊 端 523 中 紀 委 研 究 室 在 中 國 黨 政 幹 部 論 壇 發 表 一 篇 關 於 改 革 黨 委 議 行 合 一 領 導 體 制 的 思 考, 討 論 有 關 以 權 力 制 衡 改 善 雙 重 領 導 對 紀 委 監 督 任 務 的 限 制, 建 議 在 黨 內 依 職 權 分 設 黨 委 會 執 委 會 及 紀 委 會, 並 且 使 縣 級 以 上 黨 代 會 每 年 行 使 一 次 職 權 : 現 行 領 導 體 制 集 立 法 權 執 行 權 於 一 身, 造 成 權 力 配 置 失 衡 黨 內 民 主 難 發 展 黨 內 監 督 難 進 行 因 而 主 張 黨 內 分 設 黨 委 會 執 委 會 及 紀 委 會, 縣 以 上 黨 代 會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行 使 質 詢 批 評 罷 免 調 研 等 權 524 邵 道 生 則 認 為 防 止 因 為 制 度 因 素 而 形 成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第 一 把 手 的 現 象, 應 該 在 制 度 上 如 何 治 權 分 權 和 制 衡 上 做 文 章 而 制 衡 權 力 的 作 法 包 括 權 力 522 中 央 調 整 省 級 紀 委 書 記 顯 示 直 接 派 員 反 腐 決 心, 鳳 凰 衛 視,2006 年 12 月 12 日, big5.phoenixtv.com:82/gate/big5/.../2/200612/1210_492_46503.shtml 523 同 註 493, 頁 唐 文 成, 江 總 揭 示 提 三 個 代 表 之 謎 ; 中 共 黨 刊 吹 改 黨 委 制 之 風, 鏡 報,2002 年 4 月, 頁

152 要 優 化 分 散 分 流 權 力 要 能 批 評 以 及 權 力 要 受 到 審 計 等 五 項 525 中 共 因 應 紀 委 監 督 防 腐 效 果 不 彰 的 作 法, 除 加 強 紀 委 會 權 力 之 外, 於 2007 年 9 月 13 日 在 國 務 院 系 統 成 立 了 一 個 正 部 級 的 國 家 預 防 腐 敗 局, 國 家 預 防 腐 敗 局 除 承 接 反 貪 的 任 務, 還 包 括 了 濫 權 公 款 消 費 徇 私 舞 弊 等 行 為, 更 將 加 強 對 幹 部 的 教 育 制 度 建 設 權 力 運 行 的 制 約 與 監 督 及 反 腐 的 國 際 合 作, 中 共 宣 稱 國 家 預 防 腐 敗 局 主 要 任 務 除 了 擴 大 查 緝 貪 腐 行 為 外, 更 要 追 溯 貪 腐 源 頭, 從 源 頭 入 手 預 防 貪 腐 526 然 而, 反 腐 效 果 不 彰 的 原 因 並 非 中 共 所 認 定 的 源 頭, 對 中 共 黨 政 一 把 手 而 言, 只 要 繼 續 掌 握 雙 重 領 導 的 權 柄, 規 章 或 監 督 僅 僅 只 是 貼 在 牆 上, 說 在 嘴 上, 做 做 樣 子, 搞 搞 形 式 527 任 鐵 英 即 明 白 指 出 : 各 級 紀 委 的 歸 屬 權 問 題, 直 接 涉 及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不 可 能 由 一 個 監 督 條 例 來 體 現 528 受 到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限 制,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未 能 調 整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必 須 接 受 雙 重 領 導 的 體 制 架 構, 履 行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鬥 爭 的 行 動 必 須 在 黨 委 的 領 導 下 執 行, 但 領 導 反 腐 敗 鬥 爭 黨 委 又 往 往 是 涉 及 貪 腐 的 黨 政 一 把 手, 要 求 紀 委 在 雙 重 領 導 的 準 則 下 反 腐, 不 啻 在 反 腐 戰 役 中 自 縛 雙 手 未 戰 先 降 自 1921 年 創 黨 至 今 歷 經 80 餘 個 年 頭, 中 共 中 央 對 於 推 動 反 腐 及 監 督 可 謂 不 遺 餘 力, 但 中 共 黨 幹 官 員 貪 腐 問 題 卻 演 變 成 動 搖 政 權 而 且 至 今 無 解 的 大 問 題 529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8 月 18 日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的 講 話 中 指 出 黨 應 該 要 受 到 監 督 及 進 行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文 中 提 出 要 改 革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的 領 導 制 度, 然 而 經 過 二 十 餘 年, 這 個 造 成 官 員 貪 腐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至 今 仍 因 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未 臻 完 善 而 無 解 當 中 共 繼 續 堅 持 以 黨 領 政 的 一 黨 專 政 黨 國 體 制,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將 很 難 獲 得 有 效 節 制 以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為 例, 由 於 權 力 未 完 全 分 立, 各 級 紀 委 在 執 行 職 權 時 仍 然 得 受 到 雙 重 領 導 的 挾 制, 無 論 黨 章 或 監 督 條 例, 皆 規 定 紀 委 必 須 服 從 同 級 黨 委 與 上 級 紀 委 的 雙 重 領 導, 依 條 例 第 九 條 的 規 定, 黨 委 與 紀 委 525 邵 道 生, 怎 樣 監 督 第 一 把 手, 中 國 網 引 自 黨 建 雜 誌,2004 年 1 月 12 日, 蔡 嘉 珊," 中 共 擬 設 立 國 家 預 防 腐 敗 局 之 分 析,"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7 年 6 月 6 日, 同 註 同 註 未 普, 一 黨 專 制 下 沒 有 解 -- 評 胡 錦 濤 的 反 貪 大 動 作, 大 紀 元 引 自 自 由 亞 洲 電 臺,2006 年 11 月 11 日, 142

153 是 互 為 監 督 的 關 係, 但 紀 委 卻 得 接 受 黨 委 指 導, 紀 委 的 監 督 意 見 也 得 經 過 黨 委 同 意, 即 使 是 黨 中 央 由 中 央 紀 委 及 中 組 部 指 派 人 員 組 成 巡 視 組 進 行 巡 視 任 務, 巡 視 組 也 被 規 定 必 須 在 不 違 反 紀 檢 雙 重 領 導 下 進 行 各 項 紀 律 檢 查 任 務, 且 不 得 直 接 介 入 及 處 理 所 巡 視 地 方 的 具 體 問 題 530 在 這 些 規 定 之 下, 即 使 違 法 亂 紀 的 黨 政 一 把 手 被 紀 委 報 准 雙 開, 531 也 可 能 在 司 法 體 系 的 部 份 逃 過 法 律 制 裁, 原 因 即 出 在 中 共 的 黨 國 體 制 下, 各 級 權 力 機 關 最 終 都 受 到 同 級 黨 委 統 一 領 導, 只 有 上 級 黨 委 擁 有 制 衡 下 級 黨 委 的 權 力, 這 種 由 上 而 下 的 權 力 制 約 機 制, 可 說 是 人 治 社 會 下 的 產 物, 對 權 力 制 約 的 效 果 取 決 於 人 心 而 非 法 制, 一 旦 上 下 級 黨 委 間 出 現 派 系 利 害 關 係, 上 級 黨 委 就 無 法 確 實 節 制 下 級 黨 委 的 權 力 從 建 黨 以 來 即 不 斷 向 貪 腐 宣 戰 的 中 共, 在 從 社 會 主 義 奉 行 者 變 身 為 資 本 主 義 實 踐 者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明 白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體 制 是 造 成 黨 幹 官 員 腐 敗 的 真 正 原 因, 卻 認 為 增 訂 法 規 設 立 專 責 機 關 來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即 可 有 效 遏 止 腐 敗 之 風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貪 腐 行 為 引 發 頻 繁 的 社 會 騷 動, 中 共 則 採 取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的 作 法 來 因 應 ; 人 民 期 待 藉 由 信 訪 上 訪 或 任 何 和 平 行 動 維 護 權 益, 中 共 卻 採 取 圍 堵 的 孤 島 政 策, 使 紓 解 社 會 不 穩 定 狀 況 的 管 道 因 而 更 形 淤 塞, 維 權 行 動 得 到 平 反 的 可 能 性 也 不 斷 降 低 由 於 中 共 在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政 治 改 革 中, 並 未 擺 脫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中 以 黨 領 政 高 度 集 權 的 體 制 模 式, 國 家 法 律 對 黨 政 領 導 人 幾 乎 不 具 拘 束 性, 而 黨 中 央 對 各 級 黨 政 領 導 人 的 監 督 機 制 也 因 擔 心 動 搖 黨 的 根 本 而 有 所 侷 限, 監 督 機 制 更 因 雙 重 領 導 的 規 定 而 使 紀 委 深 陷 於 是 否 同 流 合 污 的 泥 淖 中 而 自 顧 不 暇, 但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一 黨 專 政 的 組 織 原 則 與 行 為 規 範, 除 去 了 民 主 集 中 制, 中 共 作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地 位 將 無 法 獲 得 確 保 誰 都 不 能 挑 戰 共 產 黨 的 最 高 權 威 史 塔 威 (Joe Studwell) 說 : 我 覺 得, 中 國 政 府 在 國 家 陷 入 某 種 危 機 之 前, 不 會 真 正 觸 及 它 的 政 治 體 制 問 題 同 註 雙 開 則 是 指 對 一 些 查 實 犯 規 的 公 務 員 開 除 公 職 開 除 黨 籍, 是 追 究 刑 責 之 前 的 最 嚴 重 處 罰 ; 一 般 情 形 下, 遭 雙 開 的 官 員 都 會 被 移 送 法 辦 中 國 詞 典 : 雙 規 雙 開, 明 報,2008 年 05 月 22 日, 王 戎, 西 方 學 者 看 中 國 共 產 黨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和 執 政 能 力, BBC 中 文 網,2004 年 09 月 30 日,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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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第 肆 章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第 一 節 中 共 中 央 權 力 結 構 與 領 導 體 制 演 變 一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的 權 力 結 構 在 蘇 共 扶 植 下, 中 國 共 產 黨 於 1921 年 創 黨 : 1921 年 3 月, 在 俄 共 遠 東 局 和 共 產 國 際 的 建 議 和 支 持 下, 召 開 了 各 共 產 主 義 小 組 的 代 表 會 議, 發 表 了 關 於 黨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宣 言, 並 制 定 了 臨 時 性 的 綱 領, 確 立 了 黨 的 工 作 機 構 和 工 作 計 劃,1921 年 6 月, 共 產 國 際 派 馬 林 等 到 上 海 他 們 建 議 召 開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正 式 成 立 中 國 共 產 黨 533 並 且 在 二 大 後 成 為 第 三 共 產 國 際 東 方 支 部 : 1922 年 7 月, 二 大 決 定 參 加 共 產 國 際, 成 為 它 的 一 個 支 部, 在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裡, 第 三 國 際 成 了 中 共 的 實 際 領 導 者, 中 共 也 從 第 三 國 際 獲 取 援 助, 534 由 於 共 產 國 際 實 行 集 中 領 導, 有 嚴 格 的 組 織 紀 律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共 產 國 際 的 一 個 支 部,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也 是 黨 內 鐵 的 紀 律 535 中 共 僅 是 共 產 國 際 東 方 支 部, 中 共 中 央 此 時 並 未 具 有 真 正 獨 立 的 決 策 權, 中 共 發 動 長 征 前, 中 共 向 中 國 國 民 黨 發 動 武 裝 奪 權 的 過 程 中, 重 大 決 策 都 由 共 產 國 際 的 領 導 者 蘇 共 做 成 直 到 中 共 在 上 海 的 中 央 局 被 國 民 政 府 破 獲, 由 於 第 五 次 反 圍 剿 失 敗, 周 恩 來 於 1934 年 隨 紅 軍 長 征 長 征 初 期, 由 於 中 共 中 央 在 上 海 的 機 構 皆 遭 國 民 政 府 破 獲, 長 征 各 單 位 與 上 海 失 去 聯 繫, 周 恩 來 與 博 古 李 德 等 人 遂 擔 當 軍 事 與 政 治 的 領 導 責 任, 史 稱 三 人 團, 536 共 產 國 際 派 駐 中 國 的 軍 事 總 指 揮 李 德 在 長 征 展 開 後, 無 法 再 指 揮 中 共 應 堅 持 城 市 革 命 的 暴 動 計 劃, 李 德 被 撤 職, 土 共 產 黨 當 權, 第 三 國 際 失 去 了 對 中 共 控 制 537 共 產 國 際 對 中 共 的 控 制 力 降 低, 中 共 取 得 對 黨 建 途 徑 及 武 裝 奪 權 方 式 的 決 策 權 依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中 國 共 產 黨 最 高 領 導 機 構 是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以 及 由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但 實 際 研 究 中 共 中 央 自 1949 年 建 政 至 2007 年 十 七 大 的 權 力 運 作 模 式,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或 中 央 委 員 會 一 直 未 享 有 真 正 領 導 黨 員 的 權 力, 中 共 在 民 主 集 533 共 產 主 義 小 組 的 建 立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成 立, 新 華 網,2004 年 10 月 25 日,2008 年 3 月 31 日 下 載, 第 三 國 際 和 中 國 共 產 黨 關 係, 維 基 百 科 網,2008 年 3 月 31 日 下 載, 李 海 文, 論 毛 澤 東 革 命 成 功 建 國 後 兩 次 失 誤 的 原 因 及 其 他, 台 灣 日 本 綜 合 研 究 院,2008 年 4 月 18 日, 536 周 恩 來, 維 基 百 科 網,2008 年 3 月 31 日 下 載, 同 註

156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下, 將 權 力 向 中 央 集 中 而 形 成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所 推 選 出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是 中 共 黨 內 握 有 實 際 領 導 權 的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中 央 委 員 會 選 出 中 央 政 治 局 選 出 選 出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選 出 選 出 選 出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中 央 書 記 處 圖 4-1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組 織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華 網,2008 年 4 月 6 日, tm 中 共 黨 章 第 二 章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538 ( 一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National Congresses) 中 共 的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是 全 黨 的 最 高 權 力 領 導 機 關, 每 五 年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負 責 召 集 舉 行 一 次 主 要 職 權 是 : 聽 取 和 審 查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討 論 並 決 定 黨 的 重 大 問 題 ;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539 自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14 日,2008 年 3 月 31 日 下 載, 146

157 年 創 黨 以 來, 中 共 計 召 開 過 16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黨 代 會 於 1921 年 7 月 於 上 海 召 開, 當 時 的 代 表 僅 13 人, 540 中 共 創 黨 時 全 國 黨 員 人 數 僅 400 人, 到 2007 年 十 七 大 召 開 時, 全 國 黨 員 人 數 已 達 7,000 萬, 黨 代 表 高 達 2,217 人 541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分 別 由 下 列 單 位 選 舉 產 生 : 1. 由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委 員 會 ( 黨 委 ) 分 別 召 開 黨 代 表 大 會 ( 或 黨 代 表 會 議 ) 選 出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代 表 2. 由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中 央 金 融 系 統 中 央 企 業 系 統 的 工 作 委 員 會 ( 工 委 ) 分 別 召 開 黨 代 表 會 議 選 出 各 中 央 機 關 的 代 表 3. 由 中 央 香 港 工 作 委 員 會 ( 中 央 香 港 工 委 ) 中 央 澳 門 工 作 委 員 會 ( 中 央 澳 門 工 委 ) 分 別 召 開 工 委 擴 大 會 議 選 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代 表 4. 由 中 華 全 國 臺 灣 同 胞 聯 誼 會 ( 全 國 臺 聯 ) 黨 組 召 開 臺 灣 省 籍 黨 員 代 表 會 議 選 出 臺 灣 省 的 代 表 5. 由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總 政 治 部 ( 解 放 軍 總 政 ) 按 照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 中 央 軍 委 ) 批 准 的 方 案 選 出 解 放 軍 和 中 國 人 民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 武 警 ) 的 代 表 代 表 們 雖 有 黨 章 賦 予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討 論 與 決 定 黨 內 重 要 事 務 的 權 力, 但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五 年 才 召 開 一 次, 在 短 短 幾 天 的 會 期 中 也 僅 能 口 徑 一 致 的 接 受 媒 體 採 訪 及 拍 照, 並 不 握 有 重 大 事 務 實 質 的 決 策 權, 常 與 全 國 人 大 一 樣 被 譏 為 橡 皮 圖 章 : 中 共 黨 代 會 其 實 和 人 大 會 議 一 樣 只 是 橡 皮 圖 章, 省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人 都 由 中 共 高 層 幕 後 交 易 確 定, 黨 代 表 只 是 投 票 如 儀 而 已 月 23 日 晚,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在 上 海 法 租 界 望 志 路 106 號 ( 今 興 業 路 76 號 ) 正 式 開 幕 會 址 設 在 李 書 城 李 漢 俊 兄 弟 住 宅 出 席 者 有 上 海 的 李 漢 俊 李 達 ; 北 京 的 張 國 燾 劉 仁 靜 ; 長 沙 的 毛 澤 東 何 叔 衡 ; 武 漢 的 董 必 武 陳 潭 秋 ; 濟 南 的 王 盡 美 鄧 恩 銘 ; 廣 州 的 陳 公 博 ; 留 日 學 生 周 佛 海 以 及 陳 獨 秀 委 派 的 包 惠 僧 陳 獨 秀 和 李 大 釗 因 公 務 在 身 未 出 席 會 議, 而 在 代 表 們 心 目 中 他 們 仍 是 黨 的 主 要 創 始 人 和 領 袖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簡 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541 吳 邦 國 宣 布, 十 七 大 應 出 席 代 表 2,213 人, 特 邀 代 表 57 人, 共 2,270 人, 今 天 實 到 2,237 人 黨 的 十 七 大 在 京 開 幕 胡 錦 濤 作 報 告 吳 邦 國 主 持 大 會,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北 京 市 黨 代 大 會 開 幕 維 權 人 士 被 嚴 控, 自 由 亞 洲 電 台,2007 年 5 月 17 日,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147

158 ( 二 )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簡 稱 中 共 中 央 或 黨 中 央,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屬 於 中 共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名 義 上 由 該 屆 代 表 大 會 投 票 產 生, 因 此 任 期 與 黨 代 表 大 會 相 同, 一 般 每 屆 任 期 5 年, 但 如 遇 黨 代 表 大 會 提 前 或 延 期 舉 行,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任 期 也 會 相 應 改 變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必 須 有 5 年 以 上 的 黨 齡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的 名 額, 由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決 定 543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出 缺,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候 補 委 員 按 照 得 票 多 少 依 次 遞 補 候 補 委 員 也 可 參 與 中 央 委 員 會, 但 只 有 發 言 權 而 無 表 決 權, 當 中 央 委 員 因 故 出 缺 時, 可 以 依 得 票 數 的 高 低 來 遞 補 為 中 央 委 員 中 央 委 員 主 要 由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人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部 門 首 長 國 務 院 各 部 委 首 長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各 總 部 各 兵 種 各 大 軍 區 軍 事 院 校 部 長 主 任 司 令 員 校 長 院 長 政 治 委 員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黨 委 書 記 省 長 ( 自 治 區 主 席 市 長 ) 各 人 民 團 體 主 要 負 責 人 等 組 成 黨 章 規 定 中 央 委 員 會 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執 行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決 議, 領 導 黨 的 全 部 工 作, 對 外 代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544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集,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接 受 監 督 中 央 委 員 都 有 權 提 名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成 員 其 最 重 要 的 職 能 是 選 舉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決 定 中 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及 根 據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人 選 依 據 中 共 黨 章 規 定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545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必 須 從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產 生 ( 三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政 治 局 簡 稱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或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從 1927 年 5 月 的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開 始 設 立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職 權, 政 治 局 委 員 及 常 委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選 舉 543 周 霜 梅,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的 歷 史 演 變,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31 日,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159 產 生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只 是 規 定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546 並 未 單 獨 規 定 政 治 局 或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職 權, 亦 未 規 定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職 權 然 而, 分 析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及 權 力 運 作 的 模 式, 發 現 : 1.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同 為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機 構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所 選 出 2.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其 職 權 3.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總 理 必 定 為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4. 人 大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政 協 主 席, 軍 委 主 席, 國 家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國 務 院 排 在 第 一 位 的 副 總 理 和 中 紀 委 書 記, 大 多 是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5.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成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自 1927 年 5 月 的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起 開 始 設 立, 歷 來 中 央 政 治 局 成 員 均 在 全 國 人 大, 國 務 院, 全 國 政 協, 軍 委 等 國 家 機 構 與 中 共 中 央 各 部 門 及 各 地 擔 任 主 要 職 務 ( 如 表 ), 而 主 導 政 治 局 運 作 的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更 是 中 共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機 構 表 4-1. 中 國 歷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政 協 全 委 會 及 國 務 院 主 要 成 員 名 單 人 大 常 委 會 政 協 全 國 委 員 會 國 務 院 第 一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54 年 9 月 1959 年 4 月 委 員 長 : 劉 少 奇 副 委 員 長 : 宋 慶 齡 林 伯 渠 李 濟 深 張 瀾 羅 榮 桓 沈 鈞 儒 郭 沫 若 黃 炎 培 彭 真 達 賴 喇 嘛 丹 增 嘉 措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李 維 漢 陳 叔 通 秘 書 長 : 彭 真 ( 兼 ) 政 協 第 一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49 年 9 月 30 日 年 12 月 主 席 : 毛 澤 東 副 主 席 : 周 恩 來 李 濟 深 沈 鈞 儒 郭 沫 若 陳 叔 通 秘 書 長 李 維 漢 年 政 務 院 總 理 : 周 恩 來 副 總 理 : 董 必 武 陳 雲 郭 沫 若 黃 炎 培 政 務 委 員 : 譚 平 山 謝 覺 哉 羅 瑞 卿 薄 一 波 曾 山 滕 代 遠 章 伯 鈞 李 立 三 馬 敘 倫 陳 劭 先 王 昆 侖 羅 隆 基 章 乃 器 邵 力 子 黃 紹 秘 書 長 : 李 維 漢 1952 後 任 命 副 總 理 : 鄧 小 平 政 務 委 員 : 李 富 春 秘 書 長 : 習 仲 勛 註 :1953 年 9 月 18 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委 員 會 第 28 次 會 議 通 過 任 命, 同 時 免 去 李 維 漢 秘 書 長 職 務 1954 年 9 月 年 4 月 546 同 前 註 149

160 第 二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59 年 4 月 年 12 月 委 員 長 : 朱 德 副 委 員 長 : 林 伯 渠 李 濟 深 羅 榮 桓 沈 鈞 儒 郭 沫 若 黃 炎 培 彭 真 李 維 漢 陳 叔 通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達 賴 喇 嘛 丹 增 嘉 措 程 潛 何 香 凝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卻 吉 堅 贊 劉 伯 承 林 楓 秘 書 長 : 彭 真 ( 兼 ) 第 三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65 年 1 月 年 1 月 委 員 長 : 朱 德 副 委 員 長 : 彭 真 劉 伯 承 李 井 泉 康 生 郭 沫 若 何 香 凝 黃 炎 培 陳 叔 通 李 雪 峰 徐 向 前 楊 明 軒 程 潛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林 楓 劉 寧 一 張 治 中 周 建 人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秘 書 長 : 劉 寧 一 ( 兼 ) 第 四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75 年 1 月 年 2 月 委 員 長 : 朱 德 副 委 員 長 : 董 必 武 宋 慶 齡 康 生 劉 伯 承 吳 德 韋 國 清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郭 沫 若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陳 雲 譚 震 林 李 井 泉 張 鼎 丞 蔡 暢 烏 蘭 夫 周 建 人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許 德 珩 胡 厥 文 李 素 文 姚 連 蔚 秘 書 長 : 姬 鵬 飛 第 五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78 年 2 月 年 6 月 委 員 長 : 葉 劍 英 副 委 員 長 : 宋 慶 齡 聶 榮 政 協 第 二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54 年 12 月 年 4 月 名 譽 主 席 : 毛 澤 東 主 席 : 周 恩 來 副 主 席 : 宋 慶 齡 董 必 武 李 濟 深 張 瀾 郭 沫 若 彭 真 沈 鈞 儒 黃 炎 培 何 香 凝 李 維 漢 李 四 光 陳 叔 通 章 伯 鈞 (1958 年 3 月 10 日 停 職 ) 陳 嘉 庚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確 吉 堅 贊 包 爾 漢 秘 書 長 邢 西 萍 政 協 第 三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59 年 4 月 年 1 月 名 譽 主 席 : 毛 澤 東 主 席 : 周 恩 來 副 主 席 : 彭 真 李 濟 深 郭 沫 若 沈 鈞 儒 黃 炎 培 李 維 漢 李 四 光 陳 叔 通 陳 嘉 庚 包 爾 漢 陳 毅 康 生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秘 書 長 : 徐 冰 後 推 定 常 務 副 主 席 : 康 生 李 維 漢 陳 叔 通 包 爾 漢 後 補 選 副 主 席 : 何 香 凝 政 協 第 四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64 年 12 月 年 2 月 名 譽 主 席 : 毛 澤 東 主 席 : 周 恩 來 副 主 席 : 彭 真 陳 毅 葉 劍 英 黃 炎 培 陳 叔 通 劉 瀾 濤 宋 任 窮 徐 冰 高 崇 民 蔡 廷 鍇 韋 國 清 鄧 子 恢 李 四 光 傅 作 義 滕 代 遠 謝 覺 哉 沈 雁 冰 李 燭 塵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許 德 珩 李 德 全 馬 敘 倫 秘 書 長 : 平 杰 三 後 補 選 常 務 副 主 席 : 徐 冰 陳 叔 通 高 崇 民 政 協 第 五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78 年 2 月 年 6 月 主 席 : 鄧 小 平 副 主 席 : 烏 蘭 夫 韋 國 清 彭 國 務 院 總 理 : 周 恩 來 副 總 理 : 陳 雲 林 彪 彭 德 懷 鄧 小 平 鄧 子 恢 賀 龍 陳 毅 烏 蘭 夫 李 富 春 李 先 念 秘 書 長 : 習 仲 勛 1959 年 4 月 年 1 月 總 理 : 周 恩 來 副 總 理 : 陳 雲 林 彪 彭 德 懷 鄧 小 平 鄧 子 恢 賀 龍 陳 毅 烏 蘭 夫 李 富 春 李 先 念 聶 榮 臻 薄 一 波 譚 震 林 陸 定 一 羅 瑞 卿 習 仲 勛 秘 書 長 : 習 仲 勛 ( 兼 ) 1965 年 1 月 年 1 月 總 理 : 周 恩 來 副 總 理 : 林 彪 陳 雲 鄧 小 平 賀 龍 陳 毅 柯 慶 施 烏 蘭 夫 李 富 春 李 先 念 譚 震 林 聶 榮 臻 薄 一 波 陸 定 一 羅 瑞 卿 陶 鑄 謝 富 治 秘 書 長 : 周 榮 鑫 1975 年 1 月 年 2 月 總 理 : 周 恩 來 副 總 理 : 鄧 小 平 張 春 橋 李 先 念 陳 錫 聯 紀 登 奎 華 國 鋒 陳 永 貴 吳 桂 賢 王 震 余 秋 里 谷 牧 孫 健 註 : 1976 年 1 月 8 日 周 恩 來 逝 世 ; 1976 年 4 月 7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通 過 決 議 任 命 華 國 鋒 為 總 理 1978 年 3 月 年 6 月 總 理 : 華 國 鋒 副 總 理 : 鄧 小 平 李 先 念 徐 向 前 紀 登 奎 余 秋 里 陳 錫 聯 150

161 臻 劉 伯 承 烏 蘭 夫 吳 德 韋 國 清 陳 雲 郭 沫 若 譚 震 林 李 井 泉 張 鼎 丞 蔡 暢 鄧 穎 超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廖 承 志 姬 鵬 飛 周 建 人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許 德 珩 胡 厥 文 秘 書 長 : 姬 鵬 飛 ( 兼 ) 第 六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83 年 6 月 年 3 月 委 員 長 : 彭 真 副 委 員 長 : 陳 丕 顯 韋 國 清 耿 飆 胡 厥 文 許 德 珩 彭 沖 王 任 重 史 良 朱 學 範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確 吉 堅 贊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周 谷 城 嚴 濟 慈 胡 愈 之 榮 毅 仁 葉 飛 廖 漢 生 韓 先 楚 黃 華 秘 書 長 : 王 漢 斌 第 七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88 年 3 月 年 3 月 委 員 長 : 萬 里 副 委 員 長 : 習 仲 勛 烏 蘭 夫 彭 沖 韋 國 清 朱 學 範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確 吉 堅 贊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周 谷 城 嚴 濟 慈 榮 毅 仁 葉 飛 廖 漢 生 倪 志 福 陳 慕 華 費 孝 通 孫 起 孟 雷 潔 瓊 王 漢 斌 秘 書 長 : 彭 沖 ( 兼 ) 沖 趙 紫 陽 郭 沫 若 宋 任 窮 沈 雁 冰 許 德 珩 歐 陽 欽 史 良 朱 蘊 山 康 克 清 季 方 王 首 道 楊 靜 仁 張 沖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周 建 人 莊 希 泉 胡 子 昂 榮 毅 仁 童 第 周 秘 書 長 : 齊 燕 銘 後 增 選 副 主 席 : 劉 瀾 濤 陸 定 一 李 維 漢 胡 愈 之 王 昆 侖 班 禪 額 爾 德 尼 確 吉 堅 贊 何 長 工 肖 克 程 子 華 楊 秀 峰 沙 千 里 包 爾 漢 周 培 源 錢 昌 照 劉 斐 董 其 武 秘 書 長 : 劉 瀾 濤 ( 兼 ) 政 協 第 六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83 年 6 月 年 3 月 主 席 : 鄧 穎 超 副 主 席 : 楊 靜 仁 劉 瀾 濤 陸 定 一 程 子 華 康 克 清 季 方 莊 希 泉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胡 子 昂 王 昆 侖 錢 昌 照 董 其 武 陶 峙 岳 周 叔 弢 楊 成 武 肖 華 陳 再 道 呂 正 操 周 建 人 周 培 源 包 爾 漢 繆 雲 台 王 光 英 鄧 兆 祥 費 孝 通 趙 朴 初 葉 聖 陶 屈 武 巴 金 秘 書 長 : 彭 友 今 後 增 選 副 主 席 : 馬 文 瑞 茅 以 升 劉 靖 基 王 恩 茂 錢 學 森 雷 潔 瓊 汪 鋒 錢 偉 長 增 補 副 主 席 : 華 羅 庚 改 選 秘 書 長 : 周 紹 錚 政 協 第 七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88 年 3 月 年 3 月 主 席 : 李 先 念 副 主 席 : 王 任 重 閻 明 復 方 毅 谷 牧 楊 靜 仁 康 克 清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胡 子 昂 錢 昌 照 周 培 源 繆 雲 台 王 光 英 鄧 兆 祥 趙 樸 初 屈 武 巴 金 馬 文 瑞 劉 靖 基 王 恩 茂 錢 學 森 錢 偉 長 胡 繩 孫 曉 村 程 思 遠 盧 嘉 錫 錢 正 英 蘇 步 青 司 馬 義 艾 買 提 秘 書 長 : 周 紹 錚 增 選 副 主 席 : 侯 鏡 如 丁 光 訓 葉 選 平 耿 飆 陳 永 貴 方 毅 王 震 谷 牧 康 世 恩 陳 慕 華 秘 書 長 : 姬 鵬 飛 後 任 命 副 總 理 : 王 任 重 陳 雲 薄 一 波 姚 依 林 姬 鵬 飛 趙 紫 陽 萬 里 註 :1980 年 9 月 10 日 華 國 鋒 辭 去 總 理 職 務 1980 年 9 月 10 日 後 任 命 總 理 : 趙 紫 陽 副 總 理 : 楊 靜 仁 張 愛 萍 黃 華 萬 里 姚 依 林 註 : 此 屆 後 期 副 總 理 人 數 減 少, 改 稱 國 務 委 員 1983 年 6 月 年 4 月 總 理 : 趙 紫 陽 副 總 理 : 萬 里 姚 依 林 李 鵬 田 紀 雲 秘 書 長 : 田 紀 雲 ( 兼 ) 1987 年 11 月 24 日 後 任 命 代 總 理 : 李 鵬 副 總 理 : 喬 石 國 務 委 員 : 方 毅 谷 牧 康 世 恩 陳 慕 華 姬 鵬 飛 張 勁 夫 張 愛 萍 吳 學 謙 王 丙 乾 宋 平 宋 健 秘 書 長 : 陳 俊 生 1988 年 4 月 年 3 月 總 理 : 李 鵬 副 總 理 : 姚 依 林 田 紀 雲 吳 學 謙 國 務 委 員 : 李 鐵 映 秦 基 偉 王 丙 乾 宋 健 王 芳 鄒 家 華 李 貴 鮮 陳 希 同 陳 俊 生 秘 書 長 : 陳 俊 生 ( 兼 ) 1988 年 4 月 13 日 任 命 副 總 理 : 鄒 家 華 朱 鎔 基 1991 年 4 月 9 日 任 命 副 總 理 : 錢 其 琛 1991 年 4 月 9 日 任 命 秘 書 長 : 羅 幹 151

162 第 八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93 年 3 月 年 2 月 委 員 長 : 喬 石 副 委 員 長 : 田 紀 雲 王 漢 斌 倪 志 福 陳 慕 華 費 孝 通 孫 起 孟 雷 潔 瓊 秦 基 偉 李 錫 銘 王 丙 乾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傑 王 光 英 程 思 遠 盧 嘉 錫 布 赫 鐵 木 爾 達 瓦 買 提 甘 苦 李 沛 瑤 吳 階 平 秘 書 長 : 曹 志 第 九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1998 年 3 月 年 3 月 委 員 長 : 李 鵬 副 委 員 長 田 紀 雲 謝 非 姜 春 雲 鄒 家 華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傑 王 光 英 程 思 遠 布 赫 鐵 木 爾 達 瓦 買 提 吳 階 平 彭 珮 雲 何 魯 麗 周 光 召 成 克 杰 曹 志 丁 石 孫 成 思 危 許 嘉 璐 蔣 正 華 秘 書 長 : 何 椿 霖 ps. 謝 非 於 1999 年 10 月 27 日 逝 世 成 克 傑 於 2000 年 4 月 25 罷 免 第 十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2003 年 3 月 年 3 月 委 員 長 : 吳 邦 國 副 委 員 長 : 王 兆 國 李 鐵 映 司 馬 義 艾 買 提 何 魯 麗 丁 石 孫 成 思 危 許 嘉 璐 蔣 正 華 顧 秀 蓮 熱 地 盛 華 仁 路 甬 祥 烏 雲 其 木 格 韓 啟 德 傅 鐵 山 秘 書 長 : 盛 華 仁 補 選 副 主 席 洪 學 智 補 選 秘 書 長 : 宋 德 敏 政 協 第 八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93 年 3 月 年 3 月 主 席 : 李 瑞 環 副 主 席 : 葉 選 平 吳 學 謙 楊 汝 岱 王 兆 國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賽 福 鼎 艾 則 孜 洪 學 智 楊 靜 仁 周 培 源 鄧 兆 祥 趙 樸 初 巴 金 劉 靖 基 錢 學 森 錢 偉 長 胡 繩 錢 正 英 蘇 步 青 侯 鏡 如 丁 光 訓 董 寅 初 孫 孚 凌 安 子 介 霍 英 東 馬 萬 祺 秘 書 長 : 宋 德 敏 增 選 副 主 席 : 朱 光 亞 萬 國 權 ; 何 魯 麗 秘 書 長 : 朱 訓 政 協 第 九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1998 年 3 月 年 3 月 主 席 : 李 瑞 環 副 主 席 : 葉 選 平 楊 汝 岱 王 兆 國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 藏 ) 趙 樸 初 巴 金 錢 偉 長 盧 嘉 錫 任 建 新 宋 健 李 貴 鮮 陳 俊 生 張 思 卿 錢 正 英 丁 光 訓 孫 孚 凌 安 子 介 霍 英 東 馬 萬 祺 朱 光 亞 萬 國 權 胡 啟 立 陳 錦 華 趙 南 起 ( 朝 鮮 ) 毛 致 用 白 立 忱 ( 回 ) 經 叔 平 羅 豪 才 張 克 輝 周 鐵 農 王 文 元 秘 書 長 : 鄭 萬 通 政 協 第 十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2003 年 3 月 年 3 月 主 席 : 賈 慶 林 副 主 席 : 王 忠 禹 廖 暉 劉 延 東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 藏 族 ) 巴 金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 藏 族 ) 李 貴 鮮 張 思 卿 丁 光 訓 霍 英 東 馬 萬 祺 白 立 忱 ( 回 族 ) 羅 豪 才 張 克 輝 周 鐵 農 郝 建 秀 陳 奎 元 阿 不 來 提 阿 不 都 熱 西 提 ( 維 吾 爾 族 ) 徐 匡 迪 李 兆 焯 ( 壯 族 ) 黃 孟 復 王 選 張 懷 西 李 蒙 董 建 華 1993 年 3 月 年 3 月 總 理 : 李 鵬 副 總 理 : 朱 鎔 基 鄒 家 華 錢 其 琛 李 嵐 清 國 務 委 員 : 李 鐵 映 遲 浩 田 宋 健 李 貴 鮮 陳 俊 生 司 馬 義 艾 買 提 ( 維 吾 爾 族 ) 彭 珮 雲 羅 幹 秘 書 長 : 羅 幹 ( 兼 ) 1995 年 3 月 18 日 任 命 副 總 理 : 吳 邦 國 姜 春 雲 1998 年 3 月 年 3 月 總 理 : 朱 鎔 基 副 總 理 : 李 嵐 清 錢 其 琛 吳 邦 國 溫 家 寶 國 務 委 員 : 遲 浩 田 羅 幹 吳 儀 司 馬 義 艾 買 提 王 忠 禹 秘 書 長 : 王 忠 禹 ( 兼 ) 2003 年 3 月 年 3 月 總 理 : 溫 家 寶 副 總 理 : 黃 菊 吳 儀 曾 培 炎 回 良 玉 國 務 委 員 : 周 永 康 曹 剛 川 唐 家 璇 華 建 敏 陳 至 立 秘 書 長 : 華 建 敏 ( 兼 ) 152

163 張 梅 穎 張 榕 明 秘 書 長 : 鄭 萬 通 第 十 一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委 員 2008 年 3 月 - 委 員 長 : 吳 邦 國 副 委 員 長 : 王 兆 國 路 甬 祥 烏 雲 其 木 格 韓 啟 德 華 建 敏 陳 至 立 周 鐵 農 李 建 國 司 馬 義 鐵 力 瓦 爾 政 協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委 員 會 2008 年 3 月 - 主 席 : 賈 慶 林 副 主 席 : 王 剛 廖 暉 杜 青 林 阿 沛 阿 旺 晉 美 ( 藏 ) 帕 巴 拉 格 列 朗 杰 ( 藏 ) 馬 萬 祺 白 立 忱 ( 回 ) 陳 奎 元 阿 不 來 提 阿 2008 年 3 月 總 理 : 溫 家 寶 副 總 理 : 李 克 強 回 良 玉 張 德 江 王 岐 山 國 務 委 員 : 劉 延 東 梁 光 烈 馬 凱 孟 建 柱 戴 秉 國 秘 書 長 : 馬 凱 ( 兼 ) 地 蔣 樹 聲 陳 昌 智 嚴 雋 琪 桑 國 衛 秘 書 長 : 李 建 國 不 都 熱 西 提 ( 維 吾 爾 ) 李 兆 焯 ( 壯 ) 黃 孟 復 董 建 華 張 梅 穎 張 榕 明 錢 運 錄 孫 家 正 李 金 華 鄭 萬 通 鄧 樸 方 萬 鋼 林 文 漪 厲 無 畏 羅 富 和 陳 宗 興 王 志 珍 秘 書 長 : 錢 運 錄 資 料 來 源 : 1. 歷 任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要 領 導 人 名 單,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2. 歷 任 政 協 全 國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 人 名 單,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3. 歷 任 國 務 院 主 要 領 導 人 名 單,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年 4 月 17 日 下 載, 筆 者 參 考 資 料 彙 整 製 作 ( 四 )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及 中 央 書 記 處 1921 年 7 月, 中 共 召 開 一 大 時, 全 國 只 有 五 十 多 名 黨 員,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暫 不 成 立 中 央 委 員 會, 而 是 先 建 立 由 三 人 組 成 的 中 央 局, 並 選 舉 陳 獨 秀 擔 任 書 記 到 了 二 大 三 大 時, 選 舉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主 要 負 責 人 陳 獨 秀 職 稱 為 委 員 長, 中 共 四 大 時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改 稱 為 總 書 記, 仍 由 陳 獨 秀 擔 任 1933 年 初, 黨 中 央 遷 入 江 西 蘇 區 當 時 全 國 各 蘇 區 發 展 到 十 幾 塊, 紅 軍 達 30 萬 人, 黨 員 達 30 萬 人 僅 一 個 總 書 記 難 以 領 導 這 樣 一 個 大 黨, 中 央 書 記 處 應 運 而 生 547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 成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負 責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並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547 李 海 文,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由 來 及 職 權, 新 華 網 引 自 黨 史 博 覽 2006 年 第 9 期,2007 年 03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news.xinhuanet.com/banyt/ /28/content_ htm 153

164 表 4-2. 中 共 中 央 歷 屆 政 治 局 與 常 委 會 委 員 及 總 書 記 名 單 屆 次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委 員 總 書 記 / 書 記 處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1927 年 4 陳 獨 秀 蔡 和 森 李 維 漢 瞿 秋 白 張 國 燾 譚 平 山 李 立 三 周 恩 來 月 27 日 六 屆 一 中 蘇 兆 征 項 英 周 恩 來 向 忠 全 會 1928 發 瞿 秋 白 蔡 和 森 張 國 燾 年 6 月 18 日 至 7 月 11 日 七 屆 一 中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全 會 來 任 弼 時 陳 雲 康 生 高 1928 年 6 崗 彭 真 董 必 武 林 伯 渠 月 18 日 張 聞 天 彭 德 懷 八 屆 一 中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朱 全 會 德 陳 雲 鄧 小 平 林 彪 林 1945 年 4 伯 渠 董 必 武 彭 真 羅 榮 桓 月 23 日 陳 毅 李 富 春 彭 德 懷 劉 伯 承 賀 龍 李 先 念 八 屆 十 一 毛 澤 東 林 彪 周 恩 來 中 全 會 陶 鑄 陳 伯 達 鄧 小 平 康 1966 年 8 生 劉 少 奇 朱 德 李 富 春 月 12 日 陳 雲 九 屆 一 中 毛 澤 東 林 彪 葉 群 葉 劍 英 全 會 劉 伯 承 江 青 朱 德 許 世 友 陳 獨 秀 張 國 燾 蔡 和 總 書 記 : 陳 獨 秀 森 蘇 兆 征 向 忠 發 項 英 周 恩 來 蔡 和 森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朱 德 陳 雲 鄧 小 平 補 選 陶 鑄 陳 伯 達 康 生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葉 劍 英 為 政 治 局 委 員 毛 澤 東 林 彪 陳 伯 達 周 恩 來 康 生 主 席 : 毛 澤 東 註.1. 書 記 : 劉 少 奇 任 弼 時 2. 六 大 的 書 記 處 主 席 是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主 席 : 毛 澤 東 註.1. 書 記 處 書 記 :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五 人 被 稱 為 五 大 書 記 2. 毛 澤 東 任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中 央 政 治 局 主 席 中 央 書 記 處 主 席 總 書 記 : 鄧 小 平 註.1. 總 書 記 職 位 列 於 中 央 委 員 會 項 下 2. 書 記 : 鄧 小 平 彭 真 王 稼 祥 譚 震 林 譚 政 黃 克 誠 李 雪 峰 註 1. 文 革 一 開 始, 鄧 小 平 即 被 批 鬥 罷 職, 不 再 作 為 主 持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的 總 書 記 ; 撤 銷 彭 羅 陸 楊 的 書 記 處 書 記 和 候 補 書 記 職 務 ; 追 認 關 於 陶 鑄 葉 劍 英 任 職 的 決 定 ; 並 補 選 謝 富 治 劉 寧 一 為 書 記 處 書 記 註 2. 十 一 中 會 後 不 久, 中 央 書 記 處 停 擺 黨 章 中 無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相 關 條 文, 全 會 亦 未 選 154

165 1969 年 4 月 1 日 十 屆 一 中 全 會 1973 年 8 月 30 日 十 一 屆 一 中 全 會 1977 年 8 月 12 日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1978 年 12 月 18 日 十 二 屆 一 中 全 會 1982 年 9 月 1 日 十 三 屆 一 中 全 會 1987 年 1 月 22 日 十 四 屆 一 中 全 會 1992 年 10 月 19 日 陳 伯 達 陳 錫 聯 李 先 念 李 作 鵬 吳 法 憲 張 春 橋 邱 會 作 周 恩 來 姚 文 元 康 生 黃 永 勝 董 必 武 謝 富 治 毛 澤 東 王 洪 文 韋 國 清 葉 劍 英 劉 伯 承 江 青 朱 德 許 世 友 華 國 鋒 紀 登 奎 吳 德 汪 東 興 陳 永 貴 陳 錫 聯 李 先 念 李 德 生 張 春 橋 周 恩 來 姚 文 元 康 生 董 必 武 華 國 鋒 韋 國 清 烏 蘭 夫 方 毅 鄧 小 平 葉 劍 英 劉 伯 承 許 世 友 紀 登 奎 蘇 振 華 李 先 念 李 德 生 吳 德 余 秋 里 汪 東 興 張 廷 發 陳 永 貴 陳 錫 聯 耿 飆 聶 榮 臻 倪 志 福 徐 向 前 彭 沖 增 選 : 陳 雲 補 選 : 鄧 穎 超 胡 耀 邦 王 震 萬 里 習 仲 勛 王 震 韋 國 清 ( 壯 族 ) 烏 蘭 夫 ( 蒙 古 族 ) 方 毅 鄧 小 平 鄧 穎 超 葉 劍 英 李 先 念 李 德 生 楊 尚 昆 楊 得 志 余 秋 里 宋 任 窮 張 廷 發 陳 雲 趙 紫 陽 胡 喬 木 胡 耀 邦 聶 榮 臻 倪 志 福 徐 向 前 彭 真 廖 承 志 萬 里 田 紀 雲 喬 石 江 澤 民 李 鵬 李 鐵 映 李 瑞 環 李 錫 銘 楊 汝 岱 楊 尚 昆 吳 學 謙 宋 平 趙 紫 陽 胡 啟 立 胡 耀 邦 姚 依 林 秦 基 偉 丁 關 根 田 紀 雲 朱 鎔 基 喬 石 劉 華 清 江 澤 民 李 鵬 李 嵐 清 李 鐵 映 李 瑞 環 楊 白 冰 吳 邦 國 鄒 家 華 陳 希 舉 書 記 毛 澤 東 王 洪 文 葉 劍 黨 章 中 無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英 朱 德 李 德 生 張 相 關 條 文, 全 會 亦 未 選 春 橋 周 恩 來 康 生 舉 書 記 董 必 武 華 國 鋒 葉 劍 英 鄧 小 黨 章 中 無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平 李 先 念 汪 東 興 相 關 條 文, 全 會 亦 未 選 舉 書 記 增 選 : 陳 雲 1980 年 2 月 五 中 全 會, 鄧 小 平 陳 雲 和 葉 劍 英 等 提 議, 通 過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胡 耀 邦 葉 劍 英 鄧 小 總 書 記 : 胡 耀 邦 平 趙 紫 陽 李 先 念 書 記 : 萬 里 習 仲 勛 陳 雲 鄧 力 群 楊 勇 余 秋 里 谷 牧 陳 丕 顯 胡 啟 立 姚 依 林 趙 紫 陽 李 鵬 喬 石 總 書 記 : 趙 紫 陽 胡 啟 立 姚 依 林 書 記 : 胡 啟 立 喬 石 芮 杏 文 閻 明 復 江 澤 民 李 鵬 喬 石 總 書 記 : 江 澤 民 李 瑞 環 朱 鎔 基 劉 華 書 記 : 胡 錦 濤 丁 關 根 清 胡 錦 濤 尉 鍵 行 溫 家 寶 任 建 新 155

166 同 胡 錦 濤 姜 春 雲 錢 其 琛 尉 健 行 謝 非 譚 紹 文 十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1997 年 9 月 19 日 丁 關 根 田 紀 雲 朱 鎔 基 江 澤 民 李 鵬 李 長 春 李 嵐 清 李 鐵 映 李 瑞 環 吳 邦 國 吳 官 正 遲 浩 田 張 萬 年 羅 幹 江 澤 民 李 鵬 朱 鎔 基 李 瑞 環 胡 錦 濤 尉 健 行 李 嵐 清 總 書 記 : 江 澤 民 書 記 : 胡 錦 濤 尉 健 行 丁 關 根 張 萬 年 羅 幹 溫 家 寶 曾 慶 紅 胡 錦 濤 姜 春 雲 賈 慶 林 錢 其 琛 黃 菊 尉 健 行 溫 家 寶 謝 非 十 六 屆 一 中 全 會 2002 年 11 月 15 日 王 樂 泉 王 兆 國 回 良 玉 ( 回 族 ) 劉 淇 劉 雲 山 李 長 春 吳 儀 吳 邦 國 吳 官 正 張 立 昌 張 德 江 陳 良 宇 羅 幹 李 長 春 吳 邦 國 吳 官 正 羅 幹 胡 錦 濤 賈 慶 林 曾 慶 紅 溫 家 寶 黃 菊 總 書 記 : 胡 錦 濤 書 記 : 曾 慶 紅 劉 雲 山 周 永 康 賀 國 強 王 剛 徐 才 厚 何 勇 周 永 康 胡 錦 濤 俞 正 聲 賀 國 強 賈 慶 林 郭 伯 雄 黃 菊 曹 剛 川 曾 慶 紅 曾 培 炎 溫 家 寶 十 七 屆 一 中 全 會 2007 年 10 月 22 日 習 近 平 王 剛 王 樂 泉 王 兆 國 王 岐 山 回 良 玉 ( 回 族 ) 劉 淇 劉 雲 山 劉 延 東 李 長 春 李 克 強 李 源 潮 吳 邦 國 胡 錦 濤 吳 邦 國 溫 家 寶 賈 慶 林 李 長 春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賀 國 強 周 永 康 總 書 記 : 胡 錦 濤 書 記 : 習 近 平 劉 雲 山 李 源 潮 何 勇 令 計 劃 王 滬 寧 汪 洋 張 高 麗 張 德 江 周 永 康 胡 錦 濤 俞 正 聲 賀 國 強 賈 慶 林 徐 才 厚 郭 伯 雄 溫 家 寶 薄 熙 來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1.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2. 李 海 文,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由 來 及 職 權, 新 華 網 引 自 黨 史 博 覽 2006 年 第 9 期,2007 年 03 月,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28news.xinhuanet.com/banyt/ /28/content_ htm 彙 整 製 表 ( 五 )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中 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的 最 高 軍 事 領 導 機 構, 簡 稱 中 央 軍 委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實 行 主 席 負 責 制, 組 成 人 員 為 主 席 副 主 席 委 員, 人 選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主 要 職 能 是 : 直 接 領 導 全 國 武 裝 力 量 第 十 七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是 胡 錦 濤, 副 主 席 是 郭 伯 雄 和 徐 才 厚 1983 年 6 月 18 日, 鄧 小 平 在 第 6 屆 人 大 156

167 一 次 會 議 上 當 選 為 中 國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20 日, 鄧 小 平 提 名 葉 劍 英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楊 尚 昆 為 軍 委 副 主 席 這 是 中 央 軍 委 歷 史 上 第 三 次 成 為 中 共 中 央 和 國 家 政 權 的 共 同 職 能 機 構 設 立 國 家 軍 委 是 國 家 體 制 和 軍 隊 體 制 的 一 次 重 大 變 革, 中 共 中 央 軍 委 和 國 家 軍 委 是 兩 個 牌 子 一 套 人 馬 548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既 是 中 共 軍 事 決 策 機 構, 亦 是 統 領 全 國 解 放 軍 武 警 及 民 兵 的 最 高 軍 事 指 揮 : 中 央 軍 委 即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和 中 華 民 眾 共 和 國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的 簡 稱, 它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最 高 軍 事 指 揮 和 軍 事 決 策 機 構, 它 領 導 著 全 國 的 武 力 量 549 表 4-3. 歷 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名 單 任 期 主 席 副 主 席 備 註 2008 年 3 月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徐 才 厚 11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議 2013 年 3 月 2003 年 3 月 2008 年 3 月 江 澤 民 胡 錦 濤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曹 剛 川 徐 才 厚 江 澤 民 於 2005 年 3 月 辭 去 主 席 一 職 2005 年 3 月 13 日 10 屆 全 國 人 大 3 次 會 議 選 舉 胡 錦 濤 為 主 席 徐 才 厚 為 副 主 席 1998 年 3 月 2003 年 3 月 1993 年 3 月 江 澤 民 江 澤 民 胡 錦 濤 張 萬 年 遲 浩 田 1998 年 3 月 16 日 九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議 選 舉 1993 年 3 月 27 日 八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1998 年 3 月 議 選 舉 劉 華 清 張 震 1993 年 3 月 28 日 八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議 決 定 張 萬 年 遲 浩 田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八 屆 全 國 人 大 第 17 次 會 議 任 命 1988 年 4 月 1993 年 3 月 鄧 小 平 江 澤 民 趙 紫 陽 楊 尚 昆 劉 華 清 1988 年 4 月 8 日 七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議 選 舉,1990 年 4 月 辭 1990 年 4 月 3 日 七 屆 全 國 人 大 3 次 會 議 選 舉 (1989 年 6 月 撤 趙 紫 陽 職 ) 1990 年 4 月 4 日 7 屆 全 國 人 大 3 次 會 議 決 定 548 中 央 軍 委 的 沿 襲 變 革, 新 華 網,2004 年 9 月 14 日,2007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如 前 註 157

168 1983 年 6 月 鄧 小 平 1983 年 6 月 18 日 六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1988 年 4 月 議 選 舉 葉 劍 英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楊 尚 昆 1983 年 6 月 20 日 六 屆 全 國 人 大 1 次 會 議 決 定 1949 年 10 月 毛 澤 東 1949 年 第 1 屆 中 國 民 眾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選 1954 年 9 月 舉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彭 德 懷 1949 年 第 1 屆 中 國 民 眾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選 舉 程 潛 林 彪 高 崗 1951 年 1 月 增 補 劉 伯 承 賀 龍 1954 年 增 補 陳 毅 羅 榮 桓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葉 劍 英 資 料 來 源 : 筆 者 參 考 歷 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新 華 網,2008 年 3 月 19 日,2008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彙 整 製 表 ( 六 )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前 身 為 1927 年 成 立 的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後 改 稱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簡 稱 中 紀 委, 是 中 共 中 央 的 檢 察 監 督 機 關, 實 行 書 記 負 責 制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由 中 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550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則 由 中 紀 委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報 請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並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現 任 中 紀 委 書 記 是 賀 國 強 551 中 共 黨 章 第 44 條 規 定 紀 委 主 要 任 務 :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 維 護 黨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黨 內 法 規, 檢 查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決 議 的 執 行 情 況, 協 助 黨 的 委 員 會 加 強 黨 風 建 設 和 組 織 協 調 反 腐 敗 工 作, 552 紀 委 最 重 要 的 職 能 即 在 於 端 正 黨 風 黨 紀 和 反 腐 根 據 中 共 黨 章 程, 在 地 方 各 級 黨 組 織 中 都 設 有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但 是 黨 中 央 則 須 視 情 況 需 要 才 派 駐, 且 其 工 作 須 受 到 中 央 機 關 黨 組 支 持 才 得 進 行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550 新 一 屆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會 和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誕 生 記, 新 華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7 年 10 月 21 日, 551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22 日, 同 註

169 可 以 向 中 央 一 級 黨 和 國 家 機 關 派 駐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組 或 紀 律 檢 查 員 紀 律 檢 查 組 組 長 或 紀 律 檢 查 員 可 以 列 席 該 機 關 黨 的 領 導 組 織 的 有 關 會 議 他 們 的 工 作 必 須 受 到 該 機 關 黨 的 領 導 組 織 的 支 持 553 地 方 紀 律 委 員 會 除 了 在 一 套 人 馬 兩 塊 招 牌 原 則 下 與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的 反 腐 機 關 監 察 部 門 合 署 辦 公 外, 依 據 黨 章 第 43 條 規 定 還 須 接 受 同 級 黨 委 及 上 級 紀 委 雙 重 領 導 :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基 層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和 上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雙 重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554 ( 七 ) 中 共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包 括 中 央 辦 公 廳 ( 中 辦 ) 中 央 組 織 部 ( 中 組 部 ) 中 央 宣 傳 部 ( 中 宣 部 ) 中 央 統 一 戰 線 工 作 部 ( 統 戰 部 ) 中 央 對 外 聯 絡 部 ( 中 聯 部 ) 中 央 政 法 委 員 會 ( 中 央 政 法 委 ) 中 央 政 策 研 究 室 中 央 對 外 宣 傳 辦 公 室 ( 外 宣 辦 ) 中 央 財 經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中 央 機 構 編 制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中 央 外 事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 簡 稱 : 中 央 外 事 辦 ) 中 央 對 臺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 簡 稱 : 中 央 對 臺 辦 )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工 委 ( 簡 稱 : 中 直 委 )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事 務 管 理 局 ( 簡 稱 : 中 直 局 )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工 委 中 央 金 融 工 委 中 央 企 業 工 委 中 央 香 港 工 委 中 央 澳 門 工 委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辦 公 室 中 央 檔 案 館 中 央 保 密 委 員 會 中 央 黨 校 中 央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委 員 會 人 民 日 報 社 中 央 黨 史 研 究 室 中 央 文 獻 研 究 室 中 央 編 譯 局 中 央 警 衛 局 求 是 雜 誌 社 光 明 日 報 社 中 國 日 報 社 經 濟 日 報 社 中 國 外 文 出 版 發 行 事 業 局 等 中 共 中 央 直 屬 機 構 主 要 依 職 權 成 立, 例 如 中 央 組 織 部 的 職 務 是 : 中 共 中 央 主 管 幹 部 工 作 的 職 能 部 門 中 組 部 在 官 員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 提 出 關 於 省 直 轄 市 自 治 區 和 國 務 院 部 委 辦 行 署 大 專 院 校 以 及 其 他 列 入 中 央 管 理 的 領 導 班 子 調 整 配 備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組 織 落 實 培 養 選 拔 中 青 年 幹 部 婦 女 幹 部 少 數 民 族 幹 部 非 黨 幹 部 的 有 關 規 劃 或 方 案 等 各 級 政 府 人 事 部 門 正 職 由 同 級 的 組 織 部 副 部 長 兼 任 555 中 央 宣 傳 部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負 責 指 導 全 國 理 論 研 究 學 習 與 宣 傳 工 作 ; 負 責 引 導 社 會 輿 論, 指 導 協 調 中 央 各 新 聞 單 位 工 作 ; 553 同 註 同 註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維 基 百 科 網, B5%84%E7%B9%94%E9%83%A8&variant=zh-tw 159

170 負 責 從 宏 觀 上 指 導 精 神 產 品 的 生 產 ; 負 責 規 劃 部 署 全 局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任 務 556 因 此 須 配 合 中 央 組 織 部 的 管 理 文 化 部 新 聞 出 版 署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的 領 導 幹 部, 管 理 人 民 日 報 社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新 華 社 等 新 聞 單 位 和 代 管 單 位 的 領 導 幹 部 ; 對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黨 委 宣 傳 部 部 長 的 任 免 及 宣 傳 思 想 提 出 的 意 見 與 方 針 其 中, 較 為 特 別 的 一 個 機 構 兩 塊 牌 子 的 機 構, 如 國 務 院 臺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與 中 共 中 央 臺 灣 工 作 辦 公 室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與 中 共 中 央 對 外 宣 傳 辦 公 室, 都 是 一 個 機 構 兩 塊 牌 子, 屬 於 中 共 中 央 直 屬 機 構 序 列 國 家 檔 案 局 與 中 央 檔 案 館 國 家 保 密 局 與 中 央 保 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也 是 一 個 機 構 兩 塊 牌 子, 同 被 列 為 中 共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的 下 屬 機 構 557 二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演 變 1921 年 7 月 23 日 至 31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上 海 召 開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此 後 四 次 代 表 大 會 都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此 時 中 共 中 央 的 領 導 機 構 為 中 央 局, 領 導 人 則 稱 為 書 記 1927 年 4 月 中 共 在 武 漢 召 開 第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時, 黨 員 從 創 黨 時 的 50 餘 位 發 展 到 5 萬 多 人, 中 共 已 經 是 一 個 具 有 相 當 規 模 的 政 黨, 大 會 為 因 應 黨 的 擴 張, 認 為 有 必 要 在 領 導 機 構 上 進 行 調 整, 四 大 稱 為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到 五 大 時 改 稱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章 第 17 條 有 關 黨 的 組 織 系 統 之 規 定,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與 中 央 委 員 會 是 全 國 558 級 的 組 織, 原 中 央 局 改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另 增 加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一 個 領 導 層 級 : 選 出 了 由 31 名 正 式 委 員 和 14 名 候 補 委 員 組 成 的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隨 後 舉 行 的 五 屆 一 中 全 會 選 舉 陳 獨 秀 蔡 和 森 李 維 漢 瞿 秋 白 張 國 燾 譚 平 山 李 立 三 周 恩 來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蘇 兆 征 張 太 雷 等 為 候 補 委 員 ; 選 舉 陳 獨 秀 張 國 燾 蔡 和 森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陳 獨 秀 為 總 書 記 大 會 第 一 次 選 舉 產 生 了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由 正 式 委 員 7 人 候 補 委 員 3 人 組 成 559 中 共 五 大 確 立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為 中 共 中 央 四 級 領 導 體 制 在 四 級 領 導 體 制 中 中 556 中 共 中 央 直 屬 機 構, 新 華 網,2002 年 11 月 15 日,2008 年 4 月 6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558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三 次 修 正 章 程 決 議 案,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7 年 6 月 1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簡 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2008 年 4 月 6 日 下 載, 160

171 國 共 產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560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是 全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權 力 機 關, 每 五 年 舉 行 一 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負 責 召 集, 其 職 權 是 : 聽 取 和 審 查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討 論 並 決 定 黨 的 重 大 問 題 ;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 561 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是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集,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中 央 委 員 會 執 行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決 議, 領 導 黨 的 全 部 工 作, 對 外 代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562 中 央 委 員 會 一 年 才 召 開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平 時 其 職 權 則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負 責 :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此 時, 中 央 政 治 局 是 中 共 真 正 的 領 導 機 構, 而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常 委 會 則 是 這 個 領 導 的 權 力 核 心, 中 共 黨 中 央 至 今 延 續 這 套 有 效 對 全 黨 實 施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集 權 領 導 體 制 ( 如 圖 4-1) 到 了 1945 年 舉 行 七 大 時, 中 共 黨 員 數 已 激 增 至 121 萬 人, 需 要 更 符 合 集 體 領 導 的 體 制 與 有 效 率 的 決 策 機 制 在 七 大 通 過 的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中 並 未 援 例 選 出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而 是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選 出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書 記 : 選 舉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為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 選 舉 毛 澤 東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央 政 治 局 主 席 選 舉 任 弼 時 為 中 央 秘 書 長, 李 富 春 為 副 秘 書 長 這 是 一 個 具 有 很 高 威 信 的 能 夠 團 結 全 黨 的 堅 強 的 領 導 集 體 563 從 人 員 組 成 和 編 派 的 任 務 來 看, 書 記 處 幾 乎 可 視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而 書 記 處 的 書 記 實 際 上 等 同 於 政 治 局 常 委 鄧 小 平 對 於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原 本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據 李 雪 峰 同 志 回 憶 : 鄧 小 平 在 中 央 決 定 他 做 總 書 記 時, 他 曾 向 毛 主 席 提 出 : 書 記 處 還 是 作 為 政 治 局 的 辦 事 機 構, 負 責 對 軍 隊 和 國 務 院 的 文 件 呈 送 主 席 不 同 意, 強 調 書 記 處 是 黨 中 央 的 辦 事 機 構, 什 麼 事 都 要 管, 中 央 的 事 都 由 你 們 做, 發 文 用 中 央 名 義, 這 實 際 上 是 賦 予 書 記 處 重 要 責 任, 也 是 對 小 平 同 志 的 信 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21 日,2008 年 4 月 6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562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七 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趙 曉 光 劉 傑, 鄧 小 平 的 三 落 三 起.. 我 還 是 比 較 安 於 擔 任 秘 書 長 這 個 職 務 (5), 新 浪 網, 2007 年 02 月 15 日,2008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161

172 年 在 毛 澤 東 主 持 的 七 大 中 通 過 確 立 以 毛 澤 東 思 想 領 導 中 共 未 來 走 向, 領 導 體 制 的 權 力 結 構 更 為 集 中 毛 澤 東 在 中 共 七 屆 七 中 全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上 並 發 表 針 對 常 委 與 書 記 處 的 講 話 : 至 於 常 委, 準 備 就 由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總 書 記 組 成 這 不 是 說 別 的 人 不 可 以 當 常 委, 別 人 也 可 以 這 就 是 把 過 去 的 書 記 處 變 成 常 委, 只 是 比 過 去 多 了 一 個 總 書 記 還 要 設 一 個 書 記 處, 書 記 處 的 人 數 可 能 要 多 幾 個, 書 記 候 補 書 記 可 以 有 十 幾 個 人 很 多 事 情 要 在 那 裡 處 理, 在 那 裡 提 出 議 案 565 鄧 小 平 隨 即 於 同 年 召 開 的 八 大 中 進 行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中, 提 出 有 關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的 變 革 : 中 央 委 員 會 除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以 外, 還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由 它 繼 續 擔 任 原 有 的 在 黨 的 多 年 經 驗 中 證 明 為 必 要 和 適 當 的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作 用 ; 同 時, 選 舉 中 央 書 記 處, 使 它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負 責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由 於 黨 和 國 家 的 工 作 的 繁 重, 原 有 的 中 央 機 構 已 經 不 夠 適 應 需 要 了, 所 以, 中 央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增 設 中 央 機 構 的 必 要 566 八 屆 一 中 全 會 也 回 應 毛 澤 東 的 主 張 及 八 大 的 憲 章 修 改 案, 對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做 出 更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增 設 副 主 席,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副 主 席 同 時 也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567 由 主 席 副 主 席 總 書 記 組 成 常 委, 常 委 是 黨 的 核 心 領 導 1969 年 4 月, 中 共 九 大 在 北 京 召 開, 修 訂 的 黨 章 中 有 關 黨 的 中 央 組 織 一 章 中, 已 經 沒 有 中 央 書 記 處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等 機 構, 568 此 時 文 化 大 革 命 已 是 沸 沸 揚 揚 無 可 遏 止 了 : 革 委 會 集 黨 政 大 權 於 一 身, 實 行 黨 政 合 一 高 度 集 中 的 領 導 體 制 1968 年 10 月 13 日 至 31 日, 為 黨 的 九 大 作 準 備 召 開 的 八 屆 擴 大 的 十 二 中 全 會 舉 行 在 黨 內 生 活 極 不 正 常 的 狀 況 下, 會 議 批 准 了 在 江 青 康 生 謝 富 治 把 持 下 炮 製 的 關 於 劉 少 奇 問 題 的 審 查 報 告, 給 劉 少 奇 加 上 叛 徒 內 奸 工 賊 的 罪 名, 毛 澤 東, 關 於 中 共 中 央 設 副 主 席 和 總 書 記 的 問 題,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七 卷,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566 同 註 中 共 八 屆 一 中 全 會 選 出 新 的 中 央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人 民 網,1969 年 4 月 14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162

173 宣 布 把 劉 少 奇 永 遠 開 除 出 黨, 撤 銷 其 黨 內 外 的 一 切 職 務 569 由 於 第 九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及 九 大 一 中 全 會 選 出 的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林 彪 江 青 集 團 的 成 員 占 半 數 以 上, 原 本 實 際 職 權 凌 駕 於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上 的 中 央 文 革 小 組 停 止 活 動, 其 職 權 由 新 選 出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代 替 570 文 革 期 間,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幾 乎 完 全 停 擺, 黨 代 表 大 會 的 召 開 也 未 依 黨 規 定, 中 央 紀 律 委 員 會 更 是 直 接 消 失 直 到 1977 年 8 月 召 開 中 共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之 後, 才 開 始 依 據 黨 章 的 規 定 每 5 年 召 開 一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新 黨 章 規 定 重 新 設 立 中 共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571, 並 且 在 三 中 全 會 中 決 定 建 立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 全 會 決 定 建 立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會 選 舉 產 生 了 中 紀 委 書 記 常 務 書 記 副 書 記 常 委 和 委 員, 572 並 且 重 新 成 立 書 記 處,1980 年 十 一 屆 五 中 全 會 決 定 : 這 次 黨 的 五 中 全 會, 調 整 充 實 了 黨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增 選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吸 收 一 批 久 經 考 驗 能 夠 堅 定 地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富 有 經 驗 而 又 比 較 年 富 力 強 的 同 志 參 加 中 央 領 導 工 作, 這 是 一 件 很 大 的 事 情 573 另 外 還 決 定 恢 復 第 八 次 黨 代 表 大 會 所 做 的 決 定 : 在 十 年 間 證 明 是 必 要 和 有 效 的 制 度, 設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作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的 經 常 工 作 機 構, 並 且 選 舉 胡 耀 邦 同 志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574 中 央 書 記 處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分 工 負 責 的 制 度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總 書 記 書 記 和 候 補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年 後 9 月 召 開 的 十 二 大, 修 訂 黨 章 中 有 關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的 規 定, 進 行 相 當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與 改 革 : ( 一 )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是 中 共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人 : 十 二 大 黨 章 第 21 條 第 3 款 :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569 中 國 共 產 黨 簡 史, 新 華 網,2004 年 10 月 17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同 註 社 論 : 偉 大 的 里 程 碑 熱 烈 祝 賀 黨 的 十 一 大 勝 利 閉 幕,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7 年 8 月 18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簡 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8 年 12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社 論 : 一 項 重 要 的 迫 切 的 戰 略 任 務,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8 年 12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574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0 年 2 月 29 日, 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575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0 年 2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163

174 書 記 負 責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並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576, 黨 章 中 有 關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未 規 定 主 席 副 主 席 之 職 務, 只 設 置 總 書 記 ( 二 ) 設 置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 作 為 老 幹 部 與 新 幹 部 交 接 時 的 過 渡 性 機 構 早 在 1962 年, 鄧 小 平 在 執 政 黨 的 幹 部 問 題 一 文 中 針 對 黨 內 幹 部 能 上 不 能 下 造 成 工 作 中 的 障 礙, 提 出 解 決 的 方 法 : 要 勸 說 一 批 同 志 去 擔 任 榮 譽 職 務, 比 如 在 一 個 縣, 當 個 縣 的 政 協 委 員 政 協 副 主 席 省 也 是 這 樣 577 這 個 原 本 是 解 決 地 方 黨 幹 部 終 身 制 問 題 的 方 法, 578 到 了 鄧 小 平 領 導 之 後 因 應 當 時 現 實 情 況 而 提 升 到 中 央 層 級 經 過 反 右 運 動 與 文 化 大 革 命 長 達 十 年 的 鬥 爭 之 後, 原 本 政 治 菁 英 有 些 被 鬥 垮 病 逝, 但 也 有 些 人 雖 得 以 獲 得 平 反 但 卻 年 事 已 高, 在 鄧 小 平 重 新 站 到 領 導 核 心 後, 為 解 決 中 央 領 導 幹 部 老 化 問 題, 及 提 拔 訓 練 年 輕 幹 部, 鄧 小 平 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的 一 篇 名 為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講 話 指 出 老 同 志 是 黨 和 國 家 的 寶 貴 財 富, 責 任 重 大, 而 他 們 現 在 第 一 位 的 任 務, 是 幫 助 黨 組 織 正 確 地 選 擇 接 班 人 這 是 一 個 莊 嚴 的 職 責 讓 比 較 年 輕 的 同 志 走 上 第 一 線, 老 同 志 當 好 他 們 的 參 謀, 支 持 他 們 的 工 作, 這 是 保 持 黨 和 政 府 正 確 領 導 的 連 續 性 穩 定 性 的 重 大 戰 略 措 施 579 鄧 小 平 的 主 張 在 1980 年 8 月 31 日 政 治 局 討 論 通 過, 並 且 於 黨 章 中 增 列 設 置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一 條, 委 員 主 要 職 責 在 於 做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政 治 上 的 助 手 和 參 謀, 因 此 對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資 格 有 較 嚴 格 限 定 : 必 須 具 有 四 十 年 以 上 的 黨 齡, 對 黨 有 過 較 大 貢 獻, 有 較 豐 富 的 領 導 工 作 經 驗, 在 黨 內 外 有 較 高 聲 望 580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相 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報 請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其 主 任 必 須 從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產 生, 第 一 屆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主 任 由 鄧 小 平 擔 任 581 ( 三 )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改 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但 仍 然 接 受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576 同 註 鄧 小 平, 執 政 黨 的 幹 部 問 題,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1962 年 11 月 29 日, 2008 年 4 月 8 日 下 載, 年 前 的 這 場 波 及 中 國 各 階 層 的 大 型 政 治 運 動 使 一 百 多 萬 人, 其 中 絕 大 多 數 是 知 識 分 子, 陷 入 了 政 治 的 最 底 層 中 共 領 導 人 毛 澤 東 發 動 的 反 右 運 動, 對 中 國 後 來 歷 史 的 走 向 以 及 當 今 中 國 的 思 想 與 政 治 形 態 有 著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中 國 共 產 黨 至 今 未 能 正 視 半 個 世 紀 前 的 這 段 歷 史, 專 題 : 反 右 運 動 50 周 年 反 右 背 景, BBC 中 文 網,2008 年 2 月 6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主 任 : 鄧 小 平 ; 副 主 任 : 薄 一 波 許 世 友 譚 震 林 李 維 漢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 共 172 人 ),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164

175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出 常 務 委 員 會 書 記 副 書 記, 報 請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其 中 第 一 書 記 必 須 從 政 治 局 常 委 中 產 生 582 ( 四 ) 十 二 大 黨 章 第 21 條 第 4 項 規 定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必 須 從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產 生 583 這 條 黨 章 可 說 是 為 鄧 小 平 量 身 打 造 的 條 款, 過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都 是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總 書 記 兼 任 ( 如 表 ), 然 而 十 二 大 時, 鄧 小 平 已 經 不 是 黨 的 總 書 記, 但 仍 是 第 二 代 中 央 集 體 的 核 心, 也 是 黨 和 國 家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策 人, 十 二 大 修 訂 黨 章 讓 鄧 小 平 仍 然 能 繼 續 擔 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以 貫 徹 黨 指 揮 槍 的 原 則 584 毛 澤 東 1927 年 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大 會 議 中 主 張 槍 桿 子 裡 面 出 政 權 以 來, 585 黨 領 導 人 如 未 確 實 掌 握 軍 權, 則 不 能 穩 定 其 權 位, 例 如 毛 澤 東 欽 定 接 班 人 華 國 鋒 雖 然 同 時 具 有 黨 主 席 國 家 主 席 軍 委 主 席 三 重 身 分, 能 在 鄧 小 平 葉 劍 英 及 李 先 念 等 人 的 支 持 下 打 倒 江 青 等 四 人 幫, 但 因 華 國 鋒 不 如 鄧 小 平 具 有 建 政 時 帶 兵 打 仗 的 軍 方 背 景, 因 此 在 黨 內 奪 權 鬥 爭 中 不 敵 受 到 元 帥 們 支 持 的 鄧 小 平 : 在 具 有 深 遠 歷 史 意 義 的 黨 的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陳 雲 同 志 同 葉 劍 英 同 志 李 先 念 同 志 等 一 起, 積 極 支 持 鄧 小 平 同 志 提 出 的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團 結 一 致 向 前 看 的 指 導 方 針 這 次 全 會 確 立 了 鄧 小 平 同 志 在 全 黨 的 核 心 領 導 地 位 586 表 4-4. 歷 屆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名 單 重 要 日 期 主 席 副 主 席 備 註 2007 年 10 月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徐 才 厚 中 共 17 大 22 日 2004 年 9 月 19 日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曹 剛 川 徐 才 厚 中 共 第 16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4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關 於 調 整 充 實 中 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的 決 定 582 同 註 同 註 毛 澤 東 在 總 結 教 訓 時 指 出 : 我 們 的 原 則 是 黨 指 揮 槍, 而 決 不 容 許 槍 指 揮 黨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軍 魂, 新 華 網,2008 年 04 月 03 日, 共 產 黨 員 應 該 成 為 這 個 戰 爭 的 最 自 覺 的 領 導 者 每 個 共 產 黨 員 都 應 懂 得 這 個 真 理 : 槍 桿 子 裡 面 出 政 權 我 們 的 原 則 是 黨 指 揮 槍, 而 決 不 容 許 槍 指 揮 黨 戰 爭 和 戰 略 問 題, 央 視 國 際,2003 年 12 月 26 日, 586 胡 錦 濤 在 陳 雲 誕 辰 百 年 紀 念 大 會 上 的 講 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5 年 6 月 30 日, 165

176 2002 年 11 月 江 澤 民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中 共 16 大 15 日 曹 剛 川 2002 年 11 月 8 日 胡 錦 濤 郭 伯 雄 曹 剛 川 中 共 16 大 (1999 年 中 共 15 屆 4 中 全 會 增 補 胡 錦 濤 為 軍 委 副 主 席 ) 1997 年 9 月 12 日 ~18 日 江 澤 民 張 萬 年 遲 浩 田 中 共 15 大 (14 屆 5 中 全 會 即 補 選 張 萬 年 遲 浩 田 為 軍 委 副 主 席 ) 1992 年 10 月 12 日 ~18 日 江 澤 民 劉 華 清 張 震 中 共 14 大, 此 後 中 央 軍 委 不 再 設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1989 年 11 月 6 日 ~9 日 江 澤 民 第 一 副 主 席 : 楊 尚 昆 副 主 席 : 劉 華 清 中 共 13 屆 5 中 全 會, 鄧 小 平 辭 去 中 共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的 職 務 江 澤 民 當 選 為 中 共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1990 年 3 月, 第 七 屆 第 三 次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接 受 鄧 小 平 辭 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職 務 由 江 澤 民 接 任 1987 年 11 月 2 日 鄧 小 平 第 一 副 主 席 : 趙 紫 陽 常 務 副 主 席 : 1987 年 11 月 1 日, 中 共 13 大 黨 章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規 定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楊 尚 昆 1982 年 9 月 鄧 小 平 常 務 副 主 席 : 12 大 以 後 中 央 軍 委 不 再 設 常 委 12 日 楊 尚 昆 葉 劍 英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1981 年 6 月 鄧 小 平 11 屆 6 中 全 會 華 國 鋒 辭 去 中 共 中 央 主 席 和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之 職 1977 年 7 月 華 國 鋒 鄧 小 平 ( 兼 總 參 謀 長 ) 10 屆 3 中 全 會 上, 華 國 鋒 被 追 認 為 中 共 中 央 主 席 中 共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1977 年 8 月 華 國 鋒 葉 劍 英 鄧 小 平 中 共 11 大, 華 國 鋒 當 選 為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12 日 ~18 日 劉 伯 承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1975 年 1 月 毛 澤 東 鄧 小 平 1973 年 12 月 鄧 小 平 被 選 為 軍 委 委 員 ( 兼 總 參 謀 長 ) 1969 年 4 月 毛 澤 東 林 彪 劉 伯 承 中 共 9 大 葉 劍 英 陳 毅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1967 年 8 月 毛 澤 東 文 革 期 間, 軍 委 日 常 工 作 受 到 很 大 衝 擊, 國 防 委 員 會 也 停 止 正 常 工 作 林 彪 掌 握 了 中 央 軍 委 的 實 際 領 導 權 166

177 1959 年 9 月 26 日 毛 澤 東 林 彪 賀 龍 聶 榮 臻 陳 毅 劉 伯 承 徐 向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決 定 主 席 副 主 席 名 單 1966 年 1 月 8 日, 陳 毅 劉 伯 承 徐 向 前 葉 劍 英 四 位 元 帥 被 增 補 為 軍 委 副 主 席 前 葉 劍 英 1949 年 10 月 1 日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朱 德 劉 少 奇 彭 德 懷 程 潛 高 崗 林 彪 中 共 建 政, 同 日 成 立 民 眾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由 中 央 民 眾 政 府 任 命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1951 年 11 月 高 崗 林 彪 被 補 選 為 副 主 席 ;1954 年 6 月 補 選 葉 劍 英 劉 伯 承 賀 龍 陳 毅 羅 榮 桓 徐 向 前 聶 榮 臻 為 副 主 席 1945 年 8 月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朱 德 劉 少 奇 彭 德 懷 在 延 安 召 開 武 漢 局 擴 大 會 議, 會 議 決 定 成 立 中 共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1937 年 8 月 22 日 毛 澤 東 朱 德 周 恩 來 1938 年, 補 選 王 稼 祥 ;1943 年 3 月, 補 選 劉 少 奇 彭 德 懷 紅 軍 改 編 為 八 路 軍 以 後, 為 確 保 黨 對 民 眾 軍 隊 的 絕 對 領 導, 中 共 成 立 中 共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僅 屬 於 中 共 中 央 管 轄 自 1937 年, 蕭 勁 光 滕 代 遠 葉 劍 英 先 後 任 軍 委 總 參 謀 長 ; 楊 尚 昆 陶 鑄 伍 雲 甫 先 後 任 軍 委 秘 書 長 1935 年 6 月 -10 月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張 國 燾 兩 河 口 會 議 決 定 由 張 國 燾 任 紅 軍 總 政 委 中 革 軍 委 副 主 席 9 月, 中 革 軍 委 實 行 以 毛 澤 東 為 首 的 七 人 主 席 團 制 10 月, 紅 軍 三 大 主 力 會 師, 為 了 適 應 情 勢 的 發 展, 中 革 軍 委 委 員 增 加 到 23 人, 毛 澤 東 任 主 席, 周 恩 來 張 國 燾 為 副 主 席 1935 年 朱 德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遵 義 會 議 後,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組 成 軍 事 三 人 小 組, 成 為 長 征 中 軍 事 最 高 決 策 機 構, 而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不 變 1934 年 朱 德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中 華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第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朱 德 為 主 席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1933 年 5 月 朱 德 彭 德 懷 王 稼 祥 增 補 秦 邦 憲 ( 博 古 ) 項 英 為 中 革 軍 委 委 員, 朱 德 在 前 方 指 揮 作 戰 期 間, 由 項 英 代 行 主 席 職 權 1931 年 11 月 朱 德 彭 德 懷 王 稼 祥 中 華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臨 時 中 央 政 府 成 立, 朱 德 任 中 華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1931 年 項 英 毛 澤 東 中 共 蘇 區 中 央 局 在 江 西 瑞 金 成 立, 下 設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中 央 蘇 區 主 要 領 導 先 167

178 朱 德 後 擔 任 主 席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軍 委 的 沿 襲 變 革, 新 華 網,2004 年 9 月 14 日,2008 年 4 月 7 日 下 載 彙 整 製 表 1987 年 召 開 的 十 三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再 次 修 改 章 程, 對 黨 的 領 導 架 構 做 些 微 調 整 : ( 一 ) 對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職 責 和 產 生 辦 法 做 了 修 正, 十 三 大 新 修 黨 章 規 定 中 央 書 記 處 仍 然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但 書 記 處 的 成 員 不 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而 是 由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提 名 並 經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第 21 條 第 3 段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改 為 :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 成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587 ( 二 ) 十 三 大 黨 章 對 於 中 央 組 織 機 構 規 定 : 第 21 條 第 1 段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第 21 條 第 5 段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相 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並 報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588 當 屆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全 會 選 舉 產 生 : 全 會 選 舉 產 生 了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 根 據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提 名, 通 過 了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和 候 補 書 記 ; 589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由 全 會 決 定 產 生 決 定 了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第 一 副 主 席 常 務 副 主 席 ; 590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主 任 及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書 記 則 由 全 會 批 准 : 全 會 批 准 了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的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選 全 會 批 准 了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的 書 記 副 書 記 和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選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7 年 11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589 第 十 三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7 年 11 月 2 日,2008 年 4 月 1 日 下 載, 590 同 前 註 591 同 註

179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發 表 的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即 主 張 : 幹 部 隊 伍 要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並 且 要 把 對 於 這 種 幹 部 的 提 拔 使 用 制 度 化 592 年 11 月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一 職 時, 指 示 應 建 立 離 休 退 制 度, 培 養 專 業 年 輕 的 幹 部 但 是 元 老 們 仍 有 所 抗 拒, 1992 年 召 開 的 中 共 十 四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決 定 : 不 再 設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年 召 開 的 中 共 十 四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決 定 : 不 再 設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594 以 傳 承 經 驗 為 目 的 的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在 成 立 10 年 之 後, 原 先 被 選 舉 為 委 員 老 幹 部 多 已 凋 零, 且 為 廢 除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建 立 正 常 離 退 制 度, 決 定 取 消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2002 年 十 六 大 根 據 黨 章 產 生 新 一 屆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由 鄧 小 平 隔 代 指 定 的 第 四 代 接 班 人 胡 錦 濤 順 利 當 選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江 澤 民 先 是 透 過 時 任 中 央 軍 委 副 主 席 的 張 萬 年 演 出 軍 方 效 忠 擁 戴 江 主 席 的 戲 碼, 在 黨 總 書 記 的 位 子 退 休 後 繼 續 留 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一 如 外 界 預 測, 中 共 卸 任 總 書 記 江 澤 民 並 沒 有 在 十 六 大 一 中 全 會 交 出 軍 權, 而 是 效 法 鄧 小 平, 以 普 通 黨 員 身 份 繼 續 擔 任 軍 委 主 席, 牢 牢 控 制 住 250 萬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595 鏡 報 為 替 江 澤 民 未 辭 掉 軍 委 主 席 一 事 緩 頰, 指 鄧 曾 於 1993 年 對 江 澤 民 等 人 說 過 : 總 書 記 國 家 主 席 軍 委 主 席 三 個 職 務 由 江 澤 民 同 志 一 人 來 擔 任, 是 黨 內 一 些 老 同 志 的 建 議, 我 也 贊 同 這 種 安 排 有 利 有 弊 國 家 要 有 主 心 骨, 這 麼 一 個 大 黨 不 能 沒 有 核 心, 形 成 不 了 核 心, 幹 不 成 甚 麼 大 事, 這 個 虧 我 們 是 吃 過 的, 新 老 交 替 時 這 個 問 題 最 突 出 將 來 是 不 是 還 要 這 樣, 我 管 不 著, 那 是 你 們 的 事 江 澤 民 同 志 以 後 交 班, 三 個 職 務 一 齊 交 是 一 個 辦 法 ; 留 下 一 個 慢 慢 過 渡 也 行 軍 隊 工 作 很 重 要, 也 有 一 定 特 殊 性, 所 以 後 一 種 辦 法 比 較 穩 妥, 你 總 得 讓 接 班 的 人 有 一 個 熟 悉 的 過 程 596 其 仿 傚 鄧 小 平 退 休 後 仍 以 一 介 黨 員 身 分 繼 續 掌 握 兵 權 的 作 法, 曾 引 發 各 界 對 胡 錦 濤 是 否 順 利 接 班 的 疑 慮 : 對 於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的 表 現, 西 方 傳 媒 認 為 從 頭 至 尾 是 渠 在 唱 獨 腳 戲 演 出 個 人 秀 ( 法 國 廣 播 電 台 ) 11 月 15 日 中 共 宣 布 江 留 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時, 海 外 輿 論 一 片 嘩 然, 一 開 始 許 多 分 析 家 指 出 這 可 能 是 要 配 合 國 家 軍 委 主 席 的 任 期, 至 3 月 全 國 人 大 會 議 時 一 併 交 出, 592 同 註 十 四 大 關 於 中 顧 委 工 作 報 告 的 決 議,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2 年 10 月 18 日, 同 前 註 595 張 從 興, 黨 指 揮 槍 還 是 槍 指 揮 黨, 聯 合 早 報 網,2002 年 11 月 16 日, 唐 文 成, 鄧 江 胡 三 代 交 接 班 檔 案 解 密, 江 澤 民 擔 任 軍 委 主 席 到 幾 時, 鏡 報,326 期,2004 年 9 月 1 日, 頁

180 否 則 破 壞 黨 指 揮 槍 的 原 則 惟 從 近 來 種 種 跡 象 以 觀, 江 之 留 任 似 乎 並 非 過 渡 性 安 排, 在 可 見 一 段 時 間 內 其 核 心 與 統 帥 地 位 不 變 597 在 江 澤 民 暫 時 留 任 軍 委 主 席 時, 胡 錦 濤 雖 同 時 擔 任 國 家 主 席 黨 總 書 記 及 軍 委 副 主 席 的 他 僅 能 指 揮 黨, 在 軍 的 方 面 仍 得 接 受 擁 槍 自 重 的 江 澤 民 指 揮, 直 到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接 受 江 澤 民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職 務, 598 由 胡 錦 濤 接 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後 才 算 真 正 完 成 接 班 程 序 597 葉 非 比, 政 治 研 判 報 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3 年 1 月, 598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關 於 同 意 江 澤 民 同 志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職 務 的 決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2 年 11 月 8 日 170

181 第 二 節 中 共 黨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核 心 一 毛 澤 東 : 從 集 體 領 導 到 個 人 領 導 中 共 自 創 黨 到 建 政 初 期, 一 直 採 行 集 體 領 導 模 式, 但 是 由 於 毛 澤 東 在 黨 內 無 人 能 出 其 右 的 功 勛, 以 及 中 國 政 治 的 傳 統 思 維,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逐 漸 演 變 成 個 人 極 權 中 共 是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建 立 起 來 的 黨, 唯 一 任 務 就 是 透 過 戰 爭 手 段 奪 取 政 權, 因 此 黨 的 主 要 領 導 人 同 時 肩 負 指 揮 軍 事 行 動 的 責 任, 而 欲 有 效 領 軍 作 戰 就 必 須 將 權 力 集 中 於 指 揮 官 並 令 部 屬 絕 對 服 從,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權 力 運 行 等 均 服 從 戰 爭 的 需 要, 因 應 武 裝 奪 權 的 時 代 背 景, 形 成 高 度 集 中 的 指 揮 模 式 中 共 在 1949 年 建 政,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的 指 揮 模 式 並 未 出 現 太 大 改 變, 在 和 平 年 代, 從 黨 內 生 活 來 看, 缺 少 監 督 制 度 的 體 制 安 排, 高 度 集 中 的 權 力 容 易 成 為 家 長 制 個 人 專 斷 滋 生 條 件 二 是 在 長 期 沒 有 黨 所 領 導 的 全 國 統 一 政 權 的 情 況 下, 為 著 戰 爭 的 需 要, 黨 組 織 自 身 擔 當 了 國 家 政 權 的 任 務, 具 有 國 家 化 的 特 點 599 毛 澤 東 的 思 想 在 七 大 時 被 奉 為 黨 的 中 心 思 想 1957 年, 毛 澤 東 駁 回 鄧 小 平 提 出 的 書 記 處 仍 應 作 為 政 治 局 辦 事 機 構, 只 負 責 對 軍 隊 和 國 務 院 的 文 件 呈 送 600 的 建 議, 毛 將 書 記 處 定 位 為 黨 中 央 的 辦 事 機 構, 因 此 不 只 什 麼 事 都 要 管, 而 且 書 記 處 的 發 文 也 應 使 用 中 央 的 名 義 601 如 果 只 是 一 般 問 題, 經 書 記 處 討 論 決 定 後 即 可 做 出 決 策, 如 為 重 大 問 題 也 須 由 書 記 處 先 提 出 意 見, 再 報 請 中 常 委 討 論 決 定 602, 此 時 仍 有 集 體 領 導 的 外 觀 1958 年 1 月 11 日 毛 澤 東 在 南 寧 會 議 批 判 反 冒 進 使 六 億 人 民 洩 了 氣, 是 方 針 性 錯 誤 南 寧 會 議 大 批 反 冒 進 的 結 果, 使 黨 內 急 於 求 成 的 左 傾 思 想 迅 速 發 展 起 來 有 些 地 區 和 部 門 開 始 提 出 一 些 不 切 實 際 的 大 躍 進 計 劃 月 17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在 北 戴 河 舉 行 擴 大 會 議, 討 論 1959 年 的 國 民 經 濟 計 劃, 會 議 中 還 討 論 並 通 過 關 於 在 農 村 建 立 人 民 公 社 問 題 的 決 議, 決 定 在 全 國 農 村 普 遍 建 立 人 民 公 社 決 議 指 出, 人 民 公 社 將 是 建 成 社 會 主 義 和 逐 步 向 共 產 主 義 過 渡 的 最 好 的 組 織 形 式, 在 全 國 很 快 形 成 全 民 煉 鋼 和 人 民 公 社 化 運 動 的 高 潮 604 實 施 大 躍 進 599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58 年 ),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同 註

182 及 人 民 公 社 政 策 中 高 指 標 瞎 指 揮 浮 誇 風 和 共 產 風 產 生 的 嚴 重 後 果 開 始 浮 現, 毛 澤 東 也 感 受 到 沈 重 的 壓 力, 表 態 不 再 擔 任 國 家 主 席,1958 年 12 月 10 日 八 大 的 六 中 全 會 上 通 過 中 國 共 產 黨 八 屆 六 中 全 會 同 意 毛 澤 東 同 志 提 出 的 關 於 他 不 作 下 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候 選 人 的 建 議 的 決 定 : 因 為 毛 澤 東 同 志 不 擔 任 國 家 主 席 的 職 務, 專 做 黨 中 央 的 主 席, 可 以 使 他 更 能 夠 集 中 精 力 來 處 理 黨 和 國 家 的 方 針 政 策 路 線 的 問 題, 也 有 可 能 使 他 騰 出 較 多 的 時 間, 從 事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理 論 工 作, 而 並 不 妨 礙 他 對 於 國 家 工 作 繼 續 發 揮 領 導 作 用 605 表 面 上 毛 澤 東 是 不 再 擔 任 國 家 的 領 導 人, 實 際 上, 由 於 中 共 的 黨 國 體 制, 只 擔 任 中 共 黨 中 央 主 席 的 毛 澤 東 不 只 能 加 強 對 黨 的 控 制, 也 繼 續 在 國 政 上 獨 攬 大 權 同 年, 毛 澤 東 並 下 達 大 政 方 針 在 政 治 局, 具 體 部 署 在 書 記 處 606 的 指 示, 並 且 親 自 領 導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後, 凡 是 黨 政 軍 各 方 面 送 交 中 央 常 委 的 報 告 文 件 都 要 先 送 書 記 處 由 於 毛 澤 東 直 接 主 導 書 記 處, 因 此 書 記 處 討 論 的 結 果 可 視 為 毛 澤 東 個 人 做 成 的 決 策 毛 澤 東 在 第 2 個 五 年 計 畫 中 以 政 治 思 考 發 動 群 眾 運 動, 而 不 是 按 經 濟 法 則 做 經 濟 建 設, 中 共 於 1959 年 在 廬 山 召 開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及 八 屆 八 中 全 會, 原 先 規 畫 是 沿 續 鄭 州 會 議 對 大 躍 進 左 傾 思 想 進 行 檢 討 的 路 線, 由 於 國 防 部 長 彭 德 懷 在 會 中 直 言 批 評 並 且 寫 了 封 信 給 毛 澤 東, 但 毛 澤 東 不 只 沒 承 認 大 躍 進 群 眾 運 動 的 錯 誤 決 策, 反 而 感 受 到 黨 中 央 主 席 地 位 與 領 導 權 受 到 挑 戰, 廬 山 會 議 在 其 主 導 下 變 成 反 右 傾 的 批 鬥 彭 德 懷 大 會 : 8 月 16 日, 八 屆 八 中 全 會 閉 幕 全 會 通 過 了 為 保 衛 黨 的 總 路 線 反 對 右 傾 機 會 主 義 而 鬥 爭 的 決 議 和 關 於 以 彭 德 懷 同 志 為 首 的 反 黨 集 團 的 錯 誤 的 決 議 會 後 從 中 央 到 基 層 全 面 開 展 反 右 傾 鬥 爭, 錯 誤 地 批 判 和 處 分 了 大 批 黨 員 和 幹 部 607 毛 澤 東 並 定 位 其 對 彭 德 懷 的 鬥 爭 為 階 級 鬥 爭 : 廬 山 出 現 的 這 一 場 鬥 爭, 是 一 場 階 級 鬥 爭, 是 過 去 十 年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過 程 中, 資 產 階 級 與 無 產 階 級 兩 大 對 抗 階 級 的 生 死 鬥 爭 的 繼 續 608 他 在 廬 山 會 議 後 期 鬥 倒 批 判 大 躍 進 及 人 民 公 社 的 彭 德 懷, 並 且 發 動 605 中 國 共 產 黨 八 屆 六 中 全 會 同 意 毛 澤 東 同 志 提 出 的 關 於 他 不 作 下 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候 選 人 的 建 議 的 決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606 同 註 楊 尚 昆 披 露 廬 山 會 議 毛 澤 東 批 彭 德 懷 真 相, 中 國 台 灣 網 引 自 百 年 潮 雜 誌,2008 年 02 月 1 日, 頁 關 於 建 國 以 來 黨 的 若 干 歷 史 問 題 的 決 議,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172

183 反 右 傾 鬥 爭 拔 除 一 切 與 其 意 見 相 左 的 人, 毛 澤 東 從 此 更 是 大 權 獨 攬, 中 共 黨 內 彌 漫 著 一 言 堂 的 風 氣, 無 人 敢 再 就 國 政 提 出 錚 言 薄 一 波 在 若 干 重 大 決 策 與 事 件 的 回 顧 指 出 廬 山 會 議 對 黨 內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破 壞 遺 憾 的 是, 這 次 大 會 以 後, 民 主 制 中 在 黨 內 特 別 是 黨 的 高 層 政 治 生 活 中, 並 未 得 到 嚴 格 遵 守 和 真 正 執 行, 而 且 日 益 受 到 破 壞, 從 而 也 日 益 加 劇 了 黨 內 生 活 的 不 正 常 609 創 黨 至 建 國 時 期, 中 共 集 體 領 導 的 傳 統 體 制 在 廬 山 會 議 後 期 受 到 徹 底 破 壞, 原 是 權 力 在 民 主 下 集 中 於 黨 中 央 集 體 領 導 的 組 織 原 則, 變 調 成 權 力 集 中 在 黨 的 一 把 手 人 治 色 彩 濃 厚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體 制, 610 更 直 接 讓 毛 澤 東 有 更 大 的 權 力 發 動 文 化 大 革 命 這 個 為 禍 更 烈 的 錯 誤 決 策 陳 雲 指 出 1943 年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及 精 簡 的 決 定 賦 予 毛 澤 東 最 後 決 定 權, 不 只 扭 曲 黨 內 決 策 機 制 也 是 造 成 後 來 大 躍 進 及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主 因 : 黨 在 取 得 全 國 的 執 政 地 位 以 後,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決 策 機 制 逐 漸 受 到 扭 曲 對 黨 內 有 爭 議 的 重 大 問 題, 不 經 中 央 書 記 處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由 主 要 領 導 人 個 人 決 定 的 情 況 屢 屢 發 生 這 是 因 為, 在 延 安 整 風 期 間, 中 央 政 治 局 於 1943 年 3 月 20 日 通 過 的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及 精 簡 決 定, 在 明 確 政 治 局 推 定 毛 澤 東 同 志 為 主 席 ; 書 記 處 重 新 決 定 由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任 弼 時 三 同 志 組 成 之, 澤 東 同 志 為 主 席 的 同 時, 規 定 :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主 席 有 最 後 決 定 之 權 611 李 東 朗 卻 引 述 鄧 小 平 的 談 話, 認 為 毛 澤 東 並 未 在 建 政 之 後 使 用 最 後 決 定 權 : 鄧 小 平 的 話 證 明 了 這 一 點 : 從 遵 義 會 議 到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時 期, 黨 中 央 和 毛 澤 東 同 志 一 直 比 較 注 意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生 活 比 較 正 常 1943 年 的 這 個 規 定 與 毛 澤 東 晚 年 所 犯 的 錯 誤,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因 為 這 個 規 定 早 已 被 停 止 和 失 效, 以 後 黨 並 沒 有 再 賦 予 毛 澤 東 最 後 決 定 權, 所 謂 毛 澤 東 在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使 用 最 後 決 定 權, 是 沒 有 制 度 依 據 的 612 無 論 中 薄 一 波, 若 干 重 大 事 件 與 決 策 的 回 顧 ( 下 卷 ),( 北 京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出 版 社,1993 年 6 月 ), 頁 牟 傳 珩, 解 讀 中 共 三 代 黨 權 政 制 演 變 歷 程, 萬 維 讀 者 網,2007 年 01 月 30 日, 林 蘊 輝, 陳 雲 談 文 化 大 革 命 未 能 避 免 的 原 因 ( 下 ), 學 習 時 報, 李 東 朗, 新 中 國 後 未 使 用 毛 澤 東 " 最 後 決 定 權 " 的 來 龍 去 脈, 中 國 經 濟 網 引 自 北 京 日 報,2007 年 06 月 01 日, 173

184 共 是 否 在 建 政 後 繼 續 賦 予 毛 澤 東 最 後 決 定 權, 但 毛 澤 東 顯 然 已 經 將 之 視 為 他 特 有 的 權 力, 並 且 多 次 在 大 躍 進 及 文 化 大 革 命 等 群 眾 運 動 中 使 用 這 個 權 力, 毛 澤 東 晚 年 犯 錯 誤 與 其 自 認 為 擁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毛 澤 東 在 遵 義 會 議 中 取 得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但 在 建 政 後 再 到 廬 山 會 議 之 前, 中 共 大 致 上 保 有 集 體 領 導 的 傳 統 決 策 模 式, 毛 澤 東 曾 就 民 主 集 中 制 提 出 看 法 : 我 們 黨 歷 來 就 講 民 主, 但 是 有 些 時 候 有 些 地 方 不 夠 民 主, 我 們 黨 歷 來 也 是 講 集 中 的, 但 是 有 些 時 候 有 些 地 方 集 中 得 不 恰 當 或 者 集 中 不 夠 民 主 要 有 很 高 程 度 的 民 主, 集 中 也 要 很 高 程 度 的 集 中, 這 兩 個 東 西 有 沒 有 矛 盾 呢? 有 矛 盾 的, 但 是 可 以 統 一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是 這 兩 個 帶 著 矛 盾 性 的 東 西 的 統 一 613 然 而 一 場 糾 正 左 傾 卻 在 毛 澤 東 一 念 之 間 變 成 反 右 運 動 的 廬 山 會 議 之 後, 毛 澤 東 藉 由 發 動 對 彭 德 懷 的 批 鬥, 引 導 黨 內 同 志 之 間 的 矛 盾, 同 時 測 試 出 黨 內 高 層 菁 英 對 他 的 服 從 程 度, 確 立 了 個 人 決 策 與 領 導 地 位 毛 澤 東 在 建 政 後 一 再 動 員 群 眾 參 與 各 種 思 想 改 造 的 政 治 活 動, 為 鞏 固 權 位 而 將 黨 內 異 議 者 打 為 資 產 階 級, 將 黨 內 政 爭 定 位 為 階 級 鬥 爭, 在 其 行 事 風 格 中 只 看 得 到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沒 有 絲 毫 民 主 的 內 涵, 以 專 斷 的 一 人 決 策 取 代 民 主 決 策 機 制 ; 將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成 為 個 人 獨 裁 領 導, 最 終 改 變 中 共 黨 章 中 明 白 規 定 的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二 鄧 小 平 : 強 人 主 導 的 下 的 集 體 領 導 鄧 小 平 一 直 主 張 黨 內 應 堅 持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其 於 1956 年 9 月 在 中 共 第 八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中 作 的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即 指 出 中 共 已 經 是 執 政 黨, 容 易 產 生 脫 離 群 眾, 脫 離 實 際 的 危 險, 必 須 堅 持 群 眾 路 線,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和 人 民 民 主,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反 對 個 人 崇 拜, 加 強 黨 與 群 眾 的 聯 繫 614 在 這 次 報 告 時, 毛 澤 東 雖 然 有 個 人 領 導 之 實, 但 是 仍 保 有 集 體 領 導 的 外 觀, 因 此 鄧 小 平 這 篇 報 告 只 是 抽 象 的 批 判 了 個 人 崇 拜, 而 未 觸 及 毛 澤 東 個 人 領 導 的 權 威 和 權 力 毛 澤 東 在 1956 年 5 月 發 起 百 花 齊 放 百 家 爭 鳴 的 雙 百 運 動, 615 到 了 1957 年 演 變 成 反 右 613 毛 澤 東,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結 論,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三 卷, 同 註 雙 百 方 針 是 黨 和 國 家 關 於 發 展 文 學 藝 術 和 科 學 技 術 的 基 本 方 針, 即 百 花 齊 放, 百 家 爭 鳴, 其 基 174

185 運 動, 年 更 展 開 大 躍 進 總 路 線 與 人 民 公 社 一 場 造 成 中 國 大 饑 荒 的 三 面 紅 旗 運 動 1959 年, 在 廬 山 會 議 的 政 治 鬥 爭 中, 毛 澤 東 鬥 下 對 大 躍 進 人 民 公 社 提 出 異 議 的 彭 德 懷, 確 立 其 在 黨 內 不 容 他 人 挑 戰 的 個 人 領 導 地 位 此 次 鄧 小 平 因 為 打 桌 球 時 受 傷 斷 腿, 而 免 去 可 能 面 對 的 黨 內 鬥 爭 但 是 到 了 文 化 大 革 命 初 期, 鄧 小 平 和 劉 少 奇 為 平 息 混 亂 局 面, 維 護 安 定 秩 序, 組 織 工 作 組 進 駐 學 校 禁 止 遊 行 示 威 和 貼 大 字 報, 此 舉 讓 毛 澤 東 極 為 不 滿, 工 作 組 被 他 指 責 為 實 際 上 是 站 在 資 產 階 級 立 場 上, 反 對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617 中 央 決 定 撤 銷 工 作 組 1966 年 8 月 1 日 至 12 日, 黨 的 八 屆 十 一 中 全 會 召 開, 會 議 期 間, 毛 澤 東 寫 了 炮 打 司 令 部 我 的 一 張 大 字 報, 提 出 中 央 有 一 個 資 產 階 級 司 令 部, 矛 頭 直 指 劉 少 奇 鄧 小 平 618 全 會 通 過 關 於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16 條, 對 於 運 動 的 對 象 依 靠 力 量 方 法 等 根 本 性 問 題 作 了 有 嚴 重 錯 誤 的 規 定 全 會 改 組 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年 3 月 底 召 開 的 常 委 會 上, 鄧 小 平 被 免 去 了 總 書 記 及 一 切 領 導 職 務,1973 年 3 月 在 周 恩 來 的 支 持 下, 毛 澤 東 同 意 恢 復 鄧 小 平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職 務, 並 且 在 周 恩 來 身 體 狀 況 惡 化 後, 由 鄧 小 平 代 理 主 持 黨 和 政 府 的 日 常 工 作 620 在 1975 年 第 四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上, 鄧 小 平 和 周 恩 來 提 出 了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政 策 目 標, 621 將 階 級 鬥 爭 轉 向 經 濟 建 設 但 是 這 次 改 革 很 快 遭 受 左 派 激 進 份 子 的 攻 擊, 他 們 批 評 鄧 小 平 喜 歡 資 本 主 義 的 東 西, 企 圖 資 產 階 級 復 辟 : 毛 派 說 鄧 小 平 代 表 資 產 階 級, 企 圖 本 精 神 是 藝 術 上 不 同 的 形 式 和 風 格 可 以 自 由 發 展, 科 學 上 不 同 的 學 派 可 以 自 由 爭 論 雙 百 方 針 符 合 文 學 藝 術 和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的 客 觀 規 律, 是 促 進 藝 術 發 展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進 步,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繁 榮 和 科 技 興 旺 的 方 針 師 霞, 什 麼 是 雙 百 二 為 方 針?,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年 6 月 6 日, 中 共 中 央 發 出 關 於 組 織 力 量 準 備 反 擊 右 派 分 子 進 攻 的 指 示, 該 指 示 稱 : 這 是 建 國 以 來, 一 場 大 戰, 戰 鬥 是 無 煙 無 光 的, 在 黨 的 心 臟 展 開 他 們 大 多 已 在 不 同 領 導 崗 位, 有 一 定 追 隨 力 量 羅 冰, 反 右 運 動 檔 案 解 密 -- 實 畫 右 派 三 百 多 萬! 大 紀 元 引 自 爭 鳴 雜 誌,2006 年 1 月 號 總 339 期,2006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617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66 年 ),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網,2004 年 10 月 15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月 1 日 至 16 日, 中 共 八 屆 十 一 中 全 會 在 京 召 開 會 上, 毛 澤 東 只 是 使 出 全 身 解 數, 逐 個 拉 攏 說 服, 才 勉 強 湊 足 了 過 半 票 數, 批 准 了 撤 除 工 作 組 的 決 定 會 上, 他 還 親 自 寫 成 了 炮 打 司 令 部 我 的 一 張 大 字 報, 不 指 名 的 對 劉 少 奇 進 行 指 責, 硬 把 派 工 作 組 說 成 是 實 行 資 產 階 級 專 政, 並 把 它 與 1962 年 的 右 傾 相 聯 繫 起 來, 周 良 霄, 淺 論 所 謂 文 化 大 革 命 為 紀 念 文 革 發 動 四 十 周 年 而 作,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6 年 12 月 號 總 第 57 期,2006 年 12 月 30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同 註 黨 史 大 事 記 (1970 年 1979 年 ), 中 國 網,2002 年 09 月 24 日, 鄧 小 平 與 中 華 民 族 的 偉 大 復 興,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日 報,2004 年 08 月 23 日, 175

186 復 辟 資 本 主 義, 也 就 是 說, 鄧 小 平 企 圖 推 翻 中 國 的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恢 復 資 產 階 級 統 治 年 1 月 8 日 周 恩 來 病 逝 ;5 月, 人 民 日 報 刊 登 一 篇 攻 擊 鄧 小 平 為 不 肯 改 悔 的 走 資 派 : 黨 內 最 大 的 不 肯 改 悔 的 走 資 派 鄧 小 平 重 新 工 作 後, 把 工 交 戰 線 的 大 好 形 勢 描 繪 成 漆 黑 一 團, 迫 不 及 待 地 要 在 包 括 工 交 戰 線 在 內 的 各 條 戰 線 推 行 反 革 命 的 修 正 主 義 路 線, 全 面 復 辟 資 本 主 義 623 文 化 大 革 命 結 束 後, 毛 澤 東 任 命 華 國 鋒 為 總 理, 毛 澤 東 為 避 免 鄧 小 平 在 其 死 後 展 開 反 撲, 撤 銷 鄧 小 平 黨 內 外 一 切 職 務 但 保 留 黨 籍 1976 年 9 月 9 日 毛 澤 東 逝 世, 四 人 幫 隨 即 遭 到 華 國 鋒 葉 劍 英 逮 捕, 直 到 1977 年 中 共 十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鄧 小 平 才 復 職 次 年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召 開, 中 共 中 央 由 鄧 小 平 陳 雲 葉 劍 英 李 先 念 胡 耀 邦 鄧 穎 超 王 震 等 人 組 成 集 體 領 導 班 子, 624 並 且 確 立 鄧 小 平 實 際 最 高 領 導 者 的 地 位 : 1978 年 12 月 召 開 的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開 闢 了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和 集 中 力 量 進 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新 時 期 他 在 這 個 會 議 上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政 策 的 歷 史 轉 變 起 了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在 為 這 次 全 會 作 準 備 的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上, 他 發 表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團 結 一 致 向 前 看 的 講 話 經 過 這 次 全 會, 形 成 了 以 他 為 核 心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625 鄧 小 平 於 1977 年 復 職,78 年 重 回 權 力 核 心, 鄧 小 平 於 1980 年 8 月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體 制 的 改 革 的 談 話, 提 出 他 對 中 共 及 國 家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他 認 為 中 國 領 導 體 制 存 在 五 種 應 革 除 的 現 象 從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制 度 幹 部 制 度 方 面 來 說, 主 要 的 弊 端 就 是 官 僚 主 義 現 象,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現 象, 家 長 制 現 象,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現 象 和 形 形 色 色 的 特 權 現 象 626 他 提 出 各 級 黨 委 要 真 正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的 主 張, 與 其 在 1956 年 八 大 中 發 表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黨 委 制 是 保 證 集 體 領 導 防 止 個 人 包 辦 的 黨 的 重 要 制 度 在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裡 面, 長 期 以 來 就 實 行 著 黨 委 的 集 體 領 導 制, 或 者 說 得 完 全 些, 黨 委 集 體 領 622 向 青, 批 鄧 反 右 的 分 析, 陳 獨 秀 研 究 網,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呂 達, 一 個 加 快 復 辟 資 本 主 義 的 條 例 - 批 判 鄧 小 平 授 意 炮 製 的 關 於 加 快 工 業 發 展 的 若 干 問 題, 人 民 日 報,1976 年 5 月 31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624 同 註 鄧 小 平 同 志 光 輝 戰 鬥 的 一 生, 新 華 網,2003 年 1 月 17 日 626 同 註 2 176

187 導 下 的 首 長 分 工 負 責 制 627 的 內 容 相 同, 可 見 其 對 於 支 持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的 態 度 並 未 改 變 鄧 小 平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文 中 還 檢 討 中 共 建 國 以 來 的 歷 史, 特 別 是 在 提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教 訓 時, 明 白 指 出 權 力 失 去 控 制 的 癥 結 在 於 黨 和 國 家 政 治 體 制 中 的 過 分 集 權 :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於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手 裡, 多 數 辦 事 的 人 無 權 決 定, 少 數 有 權 的 人 負 擔 過 重, 必 然 造 成 官 僚 主 義, 必 然 要 犯 各 種 錯 誤, 必 然 要 損 害 各 級 黨 和 政 府 的 民 主 生 活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制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制 等 等 對 這 個 問 題 長 期 沒 有 足 夠 的 認 識, 成 為 發 生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使 我 們 付 出 了 沉 重 的 代 價 現 在 再 也 不 能 不 解 決 了 628 他 批 評 毛 澤 東 時 代 一 元 化 領 導 的 制 度 造 成 個 人 領 導 的 弊 端 :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現 象, 就 是 在 加 強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的 口 號 下, 不 適 當 地 不 加 分 析 地 把 一 切 權 力 集 中 於 黨 委, 黨 委 的 權 力 又 往 往 集 中 於 幾 個 書 記, 特 別 是 集 中 於 第 一 書 記, 什 麼 事 都 要 第 一 書 記 掛 帥 拍 板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往 往 因 此 而 變 成 了 個 人 領 導 629 天 安 門 事 件 發 生 時, 鄧 小 平 與 楊 尚 昆 談 論 到 他 對 於 自 己 在 黨 國 的 定 位, 即 顯 現 出 他 固 然 無 法 認 同 毛 澤 東 家 長 制 及 個 人 領 導 的 弊 病, 但 是 在 處 理 國 事 黨 務 時 卻 又 有 捨 我 其 誰 的 矛 盾 : 這 幾 天, 我 一 直 在 考 慮 一 個 問 題, 我 雖 然 沒 有 充 當 名 義 上 的 黨 的 第 一 把 手, 但 大 家 一 直 圍 著 我, 尊 重 我 重 大 事 情 要 我 拍 板 我 的 份 量 太 重 對 黨 對 國 家 都 不 利 我 是 應 該 考 慮 退 的 問 題 了, 可 是, 現 在 這 個 時 候 我 怎 麼 能 退 呢? 事 情 明 擺 著, 想 退 現 在 都 退 不 了 630 天 安 門 事 件 發 生 於 89 年, 而 直 到 1990 年 代 中 期, 在 黨 政 職 位 上 退 休 多 時 的 鄧 小 平 仍 然 穩 居 中 共 第 二 代 領 導 核 心, 更 是 中 國 真 正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另 方 面 鄧 小 平 也 是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思 想 的 主 導 者, 在 他 主 導 政 務 時 的 決 策 思 想 意 識 形 態 至 今 仍 深 刻 影 響 著 中 國 當 代 領 導 人 及 政 策 走 向, 即 便 他 一 生 卻 從 未 擁 有 中 國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頭 銜 鄧 小 平 時 代 中 共 大 體 上 維 持 著 集 體 領 導 的 體 制, 但 是 在 集 體 的 背 後 卻 存 在 著 鄧 小 平 這 個 強 人 拍 板 定 案 的 操 作 空 間 三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分 工 鄧 小 平 在 江 澤 民 剛 接 班 時 並 未 立 即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直 到 1989 年 11 月 中 共 召 627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張 良, 中 國 六 四 真 相, 第 一 版,( 香 港 : 明 鏡 出 版 社,2001 年 ), 頁

188 開 黨 的 十 三 屆 五 中 全 會 才 辭 去 各 種 職 務 : 鄧 小 平 同 志 早 在 1980 年 就 提 出, 要 改 革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制 度, 堅 持 集 體 領 導, 反 對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主 張 廢 除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建 立 退 休 制 度 決 定 同 意 他 不 進 入 新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也 不 再 進 入 新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留 任 黨 和 國 家 軍 委 主 席 的 職 務 631 江 澤 民 看 似 同 時 掌 握 黨 政 軍 大 權, 但 是 江 澤 民 在 14 大 的 時 候, 上 頭 有 垂 簾 聽 政 的 鄧 小 平 以 及 中 顧 委 等 一 批 元 老, 加 上 他 僅 是 受 惠 於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而 從 上 海 破 格 拔 擢 上 京 來, 政 治 實 力 不 足 鄧 小 平 在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的 當 務 之 急 一 文 中 提 到 他 一 直 在 安 排 接 班 人 的 任 務, 但 是 結 果 不 如 預 期 : 雖 然 兩 個 接 班 人 都 沒 有 站 住, 但 在 當 時, 按 鬥 爭 的 經 驗 按 工 作 的 成 就 按 政 治 思 想 水 平 來 說, 也 只 能 作 出 那 樣 的 選 擇 632 他 認 為 每 一 代 領 導 都 要 有 一 個 核 心 才 靠 得 住, 雖 然 江 澤 民 受 到 保 守 派 元 老 推 薦 而 成 為 第 三 個 接 班 人, 鄧 小 平 是 否 滿 意 這 個 接 班 人, 外 界 不 得 而 知, 但 他 仍 明 白 指 定 江 澤 民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 任 何 一 個 領 導 集 體 都 要 有 一 個 核 心, 沒 有 核 心 的 領 導 是 靠 不 住 的 第 一 代 領 導 集 體 的 核 心 是 毛 主 席 因 為 有 毛 主 席 作 領 導 核 心, 文 化 大 革 命 就 沒 有 把 共 產 黨 打 倒 第 二 代 實 際 上 我 是 核 心 因 為 有 這 個 核 心, 即 使 發 生 了 兩 個 領 導 人 的 變 動, 都 沒 有 影 響 我 們 黨 的 領 導, 黨 的 領 導 始 終 是 穩 定 的 進 入 第 三 代 的 領 導 集 體 也 必 須 有 一 個 核 心, 這 一 點 所 有 在 座 的 同 志 都 要 以 高 度 的 自 覺 性 來 理 解 和 處 理 要 有 意 識 地 維 護 一 個 核 心, 也 就 是 現 在 大 家 同 意 的 江 澤 民 同 志 633 鄧 小 平 雖 然 明 示 黨 內 要 將 維 護 江 澤 民 這 位 第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但 江 澤 民 畢 竟 只 是 技 術 官 僚 出 身, 權 力 來 自 天 安 門 事 件 時 鄧 小 平 對 黨 內 元 老 的 妥 協, 身 為 黨 國 領 導 人, 在 黨 內 的 地 位 並 不 足 以 服 人 且 江 澤 民 上 任 之 初, 由 於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陰 影 尚 未 從 人 們 心 頭 消 除, 加 上 隨 後 發 生 東 歐 劇 變 與 蘇 聯 解 體, 對 中 共 黨 內 造 成 更 大 的 震 撼 和 疑 慮, 為 避 免 如 胡 趙 兩 位 接 班 人 受 到 元 老 的 政 治 鬥 爭, 江 澤 民 選 擇 附 和 還 留 在 黨 內 第 三 代 集 體 領 導 班 子 的 保 守 派 老 人, 執 行 全 力 反 和 平 演 變 清 查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的 政 策, 卻 違 逆 鄧 小 平 自 1978 年 推 動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方 針 眼 看 著 一 手 推 動 的 改 革 開 放 走 上 回 頭 631 關 於 同 意 鄧 小 平 同 志 辭 去 中 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職 務 的 決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9 年 11 月 9 日, 632 同 註 同 註

189 路, 高 齡 88 歳 的 鄧 小 平 於 1992 年 一 路 南 巡, 並 且 發 表 影 響 中 國 未 來 走 向 的 重 要 講 話, 他 要 求 堅 持 黨 的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以 來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 關 鍵 是 堅 持 一 個 中 心 兩 個 基 本 點 不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不 改 革 開 放, 不 發 展 經 濟, 不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只 能 是 死 路 一 條 基 本 路 線 要 管 一 百 年, 動 搖 不 得 只 有 堅 持 這 條 路 線, 人 民 才 會 相 信 你, 擁 護 你, 誰 要 改 變 三 中 全 會 以 來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老 百 姓 不 答 應, 誰 就 會 被 打 倒 634 鄧 小 平 南 巡 講 話 中 雖 然 沒 有 指 名 道 姓 的 批 評 江 澤 民, 但 明 白 堅 持 還 是 要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要 繼 續 改 革 開 放 的 路 線 的 主 張 當 鄧 小 平 說 : 誰 不 改 革 開 放, 誰 下 台! 635 後, 江 澤 民 終 於 認 知 到 : 即 使 鄧 小 平 全 面 自 黨 政 職 務 中 退 休 下 來, 沒 有 他 的 支 持, 誰 都 不 能 穩 坐 黨 內 第 一 把 手 這 個 位 子, 江 澤 民 在 十 四 大 之 後 從 保 守 派 反 和 平 演 變 清 查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的 路 線 回 歸 鄧 小 平 改 革 開 放 的 路 線 而 鄧 小 平 在 江 澤 民 接 棒 之 初 除 了 堅 持 十 三 大 確 立 的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外, 還 推 薦 懂 經 濟 的 朱 鎔 基 當 國 務 院 第 一 副 總 理 以 確 保 中 國 發 展 經 濟 的 政 策 方 向, 周 瑞 金 即 指 出 實 際 上 從 十 四 大 以 來 這 十 年 基 本 上 是 朱 在 掌 握 經 濟 所 以 如 果 經 濟 上 有 成 績 的 話, 也 是 朱 而 不 是 江 636 趙 紫 陽 下 台 後, 在 鄧 小 平 等 元 老 主 導 下 將 權 力 分 為 七 份, 黨 中 央 的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成 形, 領 導 集 體 的 成 員 彼 此 間 沒 有 淵 源, 黨 內 民 主 仍 依 循 多 數 可 表 達 意 見, 權 力 集 中 於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少 數 人 手 中, 隨 著 強 人 凋 零 退 出 政 治 舞 台, 突 顯 中 共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因 為 核 心 人 物 未 具 備 拍 板 定 案 的 大 權 而 傾 向 集 體 決 策 的 特 性, 這 種 多 數 服 從 少 數 的 決 策 模 式 至 今 未 變, 但 領 導 集 體 的 權 力 繼 承 方 式 則 有 所 改 變, 十 四 大 一 中 全 會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江 澤 民 李 鵬 喬 石 李 瑞 環 朱 鎔 基 劉 華 清 胡 錦 濤 七 位, 637 江 澤 民 擔 任 集 體 領 導 核 心 的 總 書 記 一 職 李 鵬 擔 任 國 務 院 總 理 喬 石 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委 員 長 李 瑞 環 任 全 國 政 協 主 席, 胡 錦 濤 則 是 鄧 小 平 指 定 的 第 四 代 總 書 記 接 班 人 邵 建 民 認 為 在 江 澤 民 之 後, 中 共 領 導 決 策 模 式 已 改 為 集 體 領 導 決 策 : 從 江 澤 民 領 導 至 胡 錦 濤 全 面 執 政, 其 領 導 決 策 模 式 有 大 幅 度 改 變, 傳 統 的 一 人 決 策 已 由 中 央 政 治 634 同 註 梁 亮, 江 澤 民 無 可 奈 何 花 落 去, 開 放 雜 誌,2004 年 9 月 1 日, 636 原 人 民 日 報 副 總 编 披 露 鄧 小 平 南 巡 原 因, 大 紀 元,2004 年 8 月 3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四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2 年 10 月 19 日, 179

190 局 的 集 體 決 策 模 式 所 取 代 638 江 澤 民 雖 居 於 第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核 心, 但 與 第 三 代 集 體 領 導 成 員 們 一 樣 受 到 黨 內 各 方 勢 力 的 制 衡, 必 須 服 從 於 黨 章 中 對 領 導 班 子 個 人 分 工 原 則 限 制 在 第 二 代 黨 內 元 老 因 離 休 退 制 度 而 遠 離 權 力 核 心 後, 江 澤 民 調 整 集 體 領 導 的 內 涵 逐 漸 增 強 個 人 的 權 力 : 江 的 同 僚 之 權 力 都 告 削 減 自 五 年 前 的 中 共 十 四 大 以 來, 只 有 江 一 人 的 權 力 日 增, 除 正 式 職 務 ( 黨 總 書 記 黨 軍 委 主 席 國 家 主 席 國 家 軍 委 主 席 ) 外, 還 兼 黨 的 財 經 小 組 外 事 小 組 對 台 小 組 危 機 小 組 組 長 第 二 號 的 李 鵬, 權 力 被 朱 鎔 基 吳 邦 國 李 嵐 清 瓜 分 ; 第 三 號 喬 石, 權 力 被 任 建 新 瓜 分 ; 第 四 號 李 瑞 環, 權 力 被 丁 關 根 瓜 分 639 他 在 十 五 大 以 年 齡 為 由 逼 退 73 歳 的 喬 石, 640 至 於 因 為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而 痛 失 成 為 領 導 核 心 機 會 的 李 鵬, 在 轉 任 人 大 委 員 長 之 後 權 力 下 降 : 自 李 鵬 轉 任 人 大 委 員 長 後, 外 界 已 視 他 為 失 勢 領 導 人, 641 凡 此 種 種 都 可 視 為 江 澤 民 鞏 固 其 居 於 集 體 領 導 核 心 權 力 的 意 圖 十 五 大 喬 石 雖 被 江 澤 民 逼 退, 但 喬 石 要 求 指 定 繼 任 者, 而 所 指 定 的 人 必 須 經 過 政 治 局 常 委 間 的 協 調, 因 此 是 各 方 勢 力 都 能 接 受 的 人 選, 中 共 高 層 的 權 力 繼 承 模 式 在 十 五 大 之 後 出 現 改 變 中 共 十 六 大 第 一 次 中 全 會 全 會 依 黨 章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642 江 澤 民 也 於 會 後 依 照 鄧 小 平 的 囑 託 將 總 書 記 的 棒 子 交 給 胡 錦 濤, 但 他 同 時 在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安 排 自 己 的 人 馬 : 中 共 十 六 大, 胡 錦 濤 成 為 黨 內 名 義 上 的 第 一 把 手, 但 由 於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從 七 人 變 成 九 人, 其 中 最 少 有 五 席 以 上 屬 於 江 系 人 馬, 643 由 江 澤 民 主 導 下 進 行 的 中 常 委 選 舉 結 果, 由 原 本 的 七 席 常 委 增 加 為 九 席, 除 了 平 衡 黨 內 派 系 的 考 量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目 的 則 是 維 持 江 澤 民 的 影 638 邵 建 民, 兩 岸 政 府 領 導 及 治 理 效 能 之 比 較 分 析 與 啟 示, 2006 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兩 岸 發 展 模 式 之 比 較 與 展 望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2006 年 5 月 日, 頁 民 進 黨 中 國 政 策 研 討 會 :1997 中 國 政 治 情 勢 報 告, 民 進 黨 中 國 事 務 部, 台 大 法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1998 年 2 月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 下 載, 640 阮 銘, 江 澤 民 不 退 中 國 必 亂, 大 紀 元 引 自 台 灣 南 方 快 報,2002 年 7 月 31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 下 載, 641 壹 週 刊 : 江 澤 民 頭 頭 碰 黑 借 勢 發 難, 人 民 報,2000 年 11 月 5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 下 載, 十 六 大 授 權 發 布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 名 單 ), 新 華 網,2002 年 11 月 15 日, 周 野, 江 核 心 之 後 會 有 胡 核 心 嗎? 大 紀 元 引 自 中 國 時 報,2003 年 1 月 3 日,2008 年 4 月 17 日 下 載, 180

191 響 力, 因 此 名 單 一 出 來, 即 有 評 論 指 出 今 後 中 共 黨 內 又 可 能 走 上 集 體 領 導 的 老 路, 加 以 江 澤 民 未 同 時 交 出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的 棒 子, 使 中 國 內 部 及 國 際 社 會 對 於 胡 錦 濤 是 否 能 全 面 接 班 產 生 不 少 疑 慮, 不 過 隨 著 江 澤 民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全 面 退 出 第 一 線 使 原 有 疑 慮 逐 漸 改 觀 十 六 大 政 治 局 改 選 比 較 突 出 的 重 點 在 於 :1. 劉 華 清 退 休 後, 軍 方 系 統 退 出 政 治 局 常 委 2. 入 選 政 治 局 常 委 者 須 是 各 派 系 所 可 接 受 的 人 選 3. 十 六 大 之 後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人 數 增 加 為 9 人, 集 體 領 導 的 形 態 改 變, 但 仍 然 不 是 民 主 的 形 態 權 力 不 再 有 機 會 完 全 集 中 在 一 人 之 手, 但 派 系 的 運 作 卻 更 加 明 顯 2007 年 的 十 七 大 中,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出 席 會 議 的 中 央 委 員 循 例 不 具 名 選 舉 選 出 新 一 屆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644 十 七 大 在 沒 有 重 大 爭 議 下 落 幕, 胡 錦 濤 及 溫 家 寶 的 胡 溫 體 制 順 利 進 入 第 2 個 5 年 任 期,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傳 播 與 信 息 學 院 副 院 長 郝 曉 明 認 為 : 中 共 以 胡 錦 濤 為 首 的 新 一 代 領 導 班 子 和 上 一 代 領 導 班 子, 最 大 的 不 同 點 就 是, 領 袖 個 人 對 國 家 整 體 變 化 的 影 響 力 已 經 大 大 地 減 少 了, 而 集 體 領 導 的 色 彩, 會 比 以 往 任 何 時 期 都 明 顯 645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指 出, 嚴 格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健 全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反 對 和 防 止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專 斷, 646 在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胡 錦 濤 代 表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黨 的 委 員 會 制 度 起 了 示 範 作 用 在 十 七 大 上, 胡 錦 濤 提 出, 要 推 行 地 方 黨 委 討 論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和 任 用 重 要 幹 部 票 決 制 建 立 健 全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定 期 報 告 工 作 並 接 受 監 督 的 制 度, 647 十 七 大 之 後, 胡 錦 濤 未 指 定 或 突 顯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可 能 接 班 人 選, 政 治 局 常 委 仍 維 持 由 胡 錦 濤 吳 邦 國 溫 家 寶 賈 慶 林 李 長 春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賀 國 強 周 永 康 九 位 成 員 組 成, 648 林 中 斌 分 析 其 中 幾 位 被 視 為 江 系 的 政 治 局 常 委, 認 為 胡 錦 濤 已 644 外 電 關 注 : 中 共 十 七 屆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呈 現 年 輕 化, 人 民 網 引 自 中 國 新 聞 社,2007 年 10 月 22 日, 中 共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國 進 入 江 澤 民 新 時 代 中 共 新 領 導 中 心 的 集 體 領 導 色 彩, 華 僑 新 聞,2008 年 4 月 17 日 下 載, 646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進 一 步 加 強 集 體 領 導,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20 日,2008 年 4 月 12 日 下 載 名 單 :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7 年 10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181

192 掌 握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多 數 : 習 近 平 並 不 欠 江 澤 民, 因 為 江 並 未 提 拔 習 賀 國 強 為 曾 慶 紅 所 推 薦, 但 曾 與 胡 緊 密 合 作 而 賈 慶 林 背 負 了 遠 華 案 的 包 袱, 跟 胡 相 當 配 合 以 自 保 所 以 此 三 人 只 能 算 一 半 支 持 胡 一 半 反 對 胡 胡 的 人 馬 應 為 五 個 半, 超 過 九 人 的 半 數, 649 寇 健 文 認 為 十 七 大 的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存 在 派 系 間 的 妥 協 : 中 共 集 體 領 導 仍 然 會 持 續 下 去 胡 錦 濤 力 量 擴 張 與 鞏 固, 但 未 達 獨 斷 獨 行 程 度, 必 須 與 他 人 商 議 談 判, 不 可 能 事 事 如 願 李 克 強 與 習 近 平 之 爭 的 結 局 即 為 最 佳 例 證, 650 維 持 不 同 派 系 的 九 個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架 構, 顯 示 胡 錦 濤 仍 須 維 持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中 共 由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及 奪 權 的 軍 事 目 標 而 組 成 極 權 型 的 政 黨, 原 有 的 領 導 集 體 決 策 模 式 在 後 轉 變 成 個 人 領 導 體 制, 中 共 第 一 二 代 的 領 導 班 子 都 是 曾 在 創 黨 或 建 國 時 期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因 此 當 領 導 班 子 的 成 員 對 政 策 意 見 與 毛 澤 東 相 左 時, 往 往 造 成 毛 澤 東 發 動 黨 內 鬥 爭 的 題 材, 中 國 的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及 中 共 政 治 命 運 受 到 毛 澤 東 個 人 思 考 邏 輯 的 影 響 以 鄧 小 平 在 黨 內 的 資 歷, 是 第 二 代 領 導 班 子 中 擁 有 最 後 拍 板 的 核 心, 但 或 許 是 出 自 個 人 特 質 或 因 為 其 三 上 三 下 的 際 遇 所 致, 並 未 如 同 毛 澤 東 般 過 度 強 化 及 維 護 個 人 領 導 的 地 位, 除 了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外, 在 其 他 政 策 上 尊 重 集 體 領 導 而 少 主 動 干 預 : 鄧 小 平 當 年 雖 擁 有 就 重 大 問 題 拍 板 的 權 力, 但 問 題 仍 須 由 政 治 局 常 委 提 出, 而 非 他 主 動 干 預 651 毛 鄧 的 權 力 是 時 空 環 境 與 實 際 功 勛 使 然, 自 江 澤 民 以 降 各 屆 中 共 領 導 人 並 不 具 備 同 樣 的 背 景 與 條 件, 因 此 這 種 將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黨 內 一 把 手 的 個 人 領 導 體 制 將 不 可 能 再 存 在 於 中 共 中 央,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雖 仍 然 被 視 為 中 共 第 三 代 及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核 心, 但 是 受 領 導 人 意 志 左 右 的 決 策 過 程 已 漸 由 制 度 化 取 代, 中 共 的 集 體 領 導 集 體 負 責 的 體 制 已 經 正 式 成 形 林 中 斌, 胡 錦 濤 虛 讓 實 贏, 中 時 電 子 報,2007 年 10 月 23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tml 650 寇 健 文, 中 共 十 七 屆 一 中 全 會 : 人 事 異 動 的 特 徵 與 意 涵,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2007 年 10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651 重 大 問 題 將 請 示 江 澤 民 胡 錦 濤 提 出 保 證, 星 洲 日 報 網 頁,2002 年 11 月 22 日,2008 年 4 月 18 日 下 載, 652 同 註

193 第 三 節 中 共 黨 內 決 策 程 序 機 制 一 黨 領 導 核 心 與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下 的 決 策 權 中 共 在 1921 年 創 黨 後, 有 一 段 時 間 黨 本 身 或 個 別 黨 員 並 沒 有 獨 立 決 策 的 權 力, 中 共 成 立 時 的 第 一 個 決 議 中 提 到 黨 與 第 三 國 際 的 聯 繫 :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應 每 月 向 第 三 國 際 報 告 工 作 653 在 創 黨 初 期 的 中 共 中 央, 無 論 舊 三 人 團 654 或 新 三 人 團 655 都 顯 示 中 共 黨 中 央 依 循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在 集 體 領 導 下 做 成 決 策 的 模 式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體 現 最 突 出 最 集 中 的 是 1948 年 9 月 中 共 中 央 作 出 的 關 於 健 全 黨 委 制 的 決 定 首 先 指 出 : 黨 委 制 首 先 是 保 證 集 體 領 導 防 止 個 人 包 辦 的 黨 的 重 要 制 度 年 建 政 後 至 1958 年 廬 山 會 議 前, 中 共 認 為 是 黨 的 制 度 建 設 和 黨 內 民 主 最 好 的 時 期 :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是 健 全 的 和 制 度 化 的,1949 年 黨 的 七 屆 二 中 全 會 關 於 黨 委 會 民 主 生 活 決 議 及 1956 年 黨 的 八 大 政 治 報 告 和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是 制 度 化 的 重 要 標 誌 ; 黨 的 領 導 集 體 相 對 穩 定 和 團 結, 年, 鄧 小 平 在 黨 的 八 大 提 出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主 張 黨 在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上 應 由 適 當 的 集 體 而 非 個 人 決 定, 制 度 化 的 落 實 黨 章 中 有 關 中 央 集 體 領 導 的 民 主 決 策 部 份, 並 且 也 制 約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個 人 權 力 658 中 共 堅 持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允 許 黨 員 可 以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一 旦 黨 中 央 已 經 作 成 決 策, 黨 內 即 不 可 再 有 異 見, 否 則 將 會 受 到 嚴 厲 鬥 爭 換 言 之, 中 共 認 為 讓 黨 員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即 是 民 主 的 作 為, 在 作 成 決 定 後 不 得 再 有 異 議 則 是 集 中 的 具 體 表 現, 鄧 小 平 主 張 落 實 黨 章 中 由 中 央 集 體 領 導 作 成 民 主 決 策, 以 集 體 領 導 與 決 策 避 免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而 形 成 個 653 中 國 共 黨 第 一 個 決 議,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三 人 團 指 1930 年 代 中 共 遭 到 國 民 政 府 五 次 圍 剿, 第 四 次 到 第 五 次 時 期, 被 迫 放 棄 江 西 蘇 區, 轉 移 開 始 向 湘 桂 黔 等 省 轉 移 過 程, 當 中 的 軍 事 指 揮 集 團 包 括 當 時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秦 邦 憲 ( 化 名 博 古 ) 政 治 局 常 委 兼 中 革 軍 委 ( 中 央 革 命 軍 事 委 員 會 ) 常 委 周 恩 來 以 及 蘇 聯 軍 事 顧 問 李 德 三 人 團, 维 基 百 科,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655 為 適 應 軍 事 指 揮 的 需 要, 毛 澤 東 提 議 可 繼 續 採 用 長 征 初 期 的 最 高 三 人 團 的 方 式, 成 立 由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三 人 組 成 的 軍 事 領 導 小 組, 以 加 強 和 保 証 軍 事 的 集 中 指 揮 李 懷 祿, 新 三 人 團 為 何 由 毛 澤 東 周 恩 來 王 稼 祥 組 成?, 人 民 網,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是 黨 的 根 本 領 導 制 度, 杜 爾 伯 特 蒙 古 族 自 治 縣 公 眾 訊 息 網,2007 年 4 月 18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黨 的 十 六 大 與 中 國 走 向,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黨 校 網, 摘 自 改 革 內 參 2003 年 第 1-2 期,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9F&column=%E5%AD%A6%E4%B9%A0%E5%8D%81%E5%85%AD%E5%A4%A7%E6%8A%A5%E5 %91%8A 658 同 註

194 人 集 權, 然 而 列 寧 式 政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缺 乏 權 力 制 約 機 制, 最 終 必 然 走 上 個 人 獨 裁 的 結 果 毛 澤 東 在 長 期 領 導 後, 沈 溺 於 高 度 集 中 的 權 力 之 中, 再 難 包 容 不 同 議 論 的 存 在, 甚 至 將 黨 內 同 志 對 其 政 策 的 不 同 意 見 都 視 為 對 他 個 人 的 挑 戰 他 在 廬 山 會 議 中 鬥 倒 與 他 意 見 不 同 的 彭 德 懷 之 後, 將 黨 內 不 同 意 見 之 爭 予 以 階 級 鬥 爭 化, 就 成 了 毛 澤 東 操 控 黨 機 器 的 最 佳 手 段, 此 後,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中 共 黨 內 甚 至 中 國, 只 剩 集 中 而 不 再 有 民 主 1966 年 5 月 16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通 過 日 後 被 稱 為 五 一 六 通 知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通 知 659, 被 視 為 是 觸 發 文 化 大 革 命 這 場 全 面 清 黨 政 治 鬥 爭 的 序 幕 : 毛 澤 東 審 定 的 五 一 六 通 知, 觸 發 了 1949 年 後 首 次 全 面 的 大 清 黨, 也 是 中 共 黨 內 鬥 爭 禍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規 模 最 大 的 政 治 運 動, 約 有 一 千 萬 人 在 被 批 鬥 誣 陷 武 鬥 中 喪 命 或 傷 殘 ; 660 文 化 大 革 命 砲 打 司 令 部 大 字 報 鬥 垮 劉 少 奇 與 鄧 小 平 在 1970 年 九 屆 二 中 全 會 開 中 央 常 委 會 時, 以 個 人 一 票 否 決 掉 其 他 四 個 常 委 提 出 的 設 立 國 家 主 席 的 主 張, 並 且 利 用 國 家 主 席 設 置 與 否 的 爭 論 鬥 掉 被 批 為 搶 班 接 位 的 林 彪 661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章 對 於 黨 的 組 織 與 決 策 原 則 並 非 沒 有 任 何 制 度, 但 毛 澤 東 用 自 己 的 意 見 同 化 了 黨 內 的 不 同 意 見, 打 破 了 黨 的 制 度 規 章, 將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變 成 一 人 極 權 的 家 長 制, 原 本 是 領 導 班 子 的 班 長 卻 成 了 突 出 於 其 他 領 導 人 之 上 的 第 一 把 手, 而 這 種 領 導 體 制 的 改 變 直 接 反 映 在 決 策 機 制 上,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民 主 作 風 完 全 被 集 中 的 權 力 所 壓 制, 整 個 黨 與 國 家 都 受 到 毛 澤 東 個 人 左 右,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決 策 絕 對 是 個 人 決 策 年 5 月 16 日,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召 開, 透 過 了 康 生 陳 伯 達 起 草 毛 澤 東 修 改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通 知 ( 即 五 一 六 通 知 ) 五 一 六 通 知 的 發 布 標 誌 著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正 式 開 始 會 議 還 決 定 成 立 新 的 中 央 文 化 革 命 小 組, 取 代 原 先 的 文 化 革 命 五 人 小 組, 二 月 提 綱 被 廢 除 文 化 大 革 命,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丁 望, 四 十 年 前 的 五 一 六 通 知 毛 澤 東 發 動 文 革 與 第 一 次 南 北 戰 爭, 當 代 名 家 網 引 自 信 報 月 刊 2006 第 5 期,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661 九 屆 二 中 全 會 前 夕,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討 論 此 事 時, 只 有 毛 澤 東 主 張 不 設 國 家 主 席, 而 主 張 設 國 家 主 席 的 卻 有 4 票 ( 周 恩 來 康 生 陳 伯 達 林 彪 ) 絕 大 多 數 中 央 委 員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也 都 贊 成 設 國 家 主 席 指 稱 林 彪 贊 成 設 國 家 主 席 就 是 想 當 國 家 主 席, 要 搶 班 奪 權 毛 澤 東 逼 出 來 的 林 彪 出 逃, 平 職 學 院 引 自 當 代 中 國 研 究,2005 年 6 月 15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胡 鞍 鋼, 中 國 決 策 模 式 與 決 策 機 制 的 轉 變, 香 港 政 策 研 究 所,2006 年 6 月 14 日,2008 年 2 月 20 日 下 載, 184

195 鄧 小 平 利 用 第 三 次 復 出 的 機 會 取 得 中 國 領 導 核 心 地 位, 在 政 壇 三 度 起 落 還 有 機 會 能 在 73 歳 之 齡 東 山 再 起, 663 在 鄧 小 平 主 導 黨 政 的 時 代, 中 共 中 央 基 本 上 是 依 據 黨 章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實 施 的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鄧 小 平 堅 持 集 體 領 導, 反 對 個 人 專 斷 的 主 張 在 其 領 導 中 共 時 獲 得 落 實,1980 年 2 月 十 一 屆 五 中 全 會 通 過 關 於 黨 內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準 則 規 定 在 黨 委 會 內 決 定 問 題 要 嚴 格 遵 守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的 原 則, 不 許 搞 一 言 堂 家 長 制 年 鄧 小 平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文 中 主 張 各 級 黨 委 真 正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建 立 符 合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的 集 體 領 導, 提 供 集 體 決 策 機 制 的 基 礎 胡 鞍 鋼 認 為 鄧 小 平 採 取 集 體 決 策 鄧 小 平 上 台 後 及 時 改 變 決 策, 使 原 來 的 個 人 決 策 變 成 集 體 決 策 他 吸 取 毛 澤 東 的 教 訓, 強 化 集 體 決 策, 即 現 在 所 稱 的 內 部 的 民 主 決 策 或 投 票 制, 其 中 也 包 括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的 一 些 重 要 舉 措 665 而 鄧 在 決 策 機 制 上 所 做 的 改 變 影 響 到 中 共 後 來 的 發 展 : 從 1950 年 到 2001 年, 把 鄧 小 平 時 代 或 江 澤 民 時 代 作 一 評 估 後 發 現, 成 功 時 就 能 使 5% 的 世 界 經 濟 總 量 比 重 上 升 至 12%, 並 在 1991 年 後 拉 開 和 印 度 的 差 距 從 人 均 看,1978 年 是 起 始 點 在 鄧 小 平 和 江 澤 民 時 代, 從 十 幾 億 人 口 福 利 最 大 化 的 角 度, 我 們 認 同 他 的 集 體 角 色 機 制 666 鄧 小 平 時 代 橫 跨 胡 耀 邦 趙 紫 陽 及 江 澤 民 前 期 三 任 總 書 記, 在 鄧 小 平 時 代 主 要 採 取 集 體 領 導 與 決 策 機 制, 鄧 小 平 在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下 與 不 同 領 域 的 領 導 人 分 享 權 力 : 中 共 中 央 的 權 威 被 不 同 的 領 導 人 分 享 : 鄧 小 平 是 無 可 爭 議 的 軍 事 權 威 政 治 權 威, 陳 雲 是 經 濟 權 威, 胡 喬 木 和 鄧 力 群 是 意 識 形 態 權 威, 胡 耀 邦 是 不 穩 定 的 黨 務 權 威, 667 作 決 策 時 也 循 集 體 決 策 機 制, 鄧 小 平 有 時 候 也 得 與 黨 內 其 他 勢 力 取 得 妥 協 : 集 體 決 策 代 替 了 絕 對 個 人 獨 裁, 使 最 高 層 的 決 策 越 來 越 具 有 彈 性, 從 而 自 發 形 成 了 左 中 右 兼 顧 的 平 衡, 而 不 至 於 走 向 可 能 帶 來 全 局 性 災 難 的 極 端 比 如, 即 便 在 政 治 強 人 鄧 小 平 主 導 中 共 高 層 決 策 的 時 代, 鄧 也 做 不 到 一 言 九 鼎, 他 不 得 不 顧 忌 到 以 陳 雲 為 首 的 黨 內 左 C1%BF%A5%FE%A4%E5.pdf 663 鄧 小 平 退 休 方 式 內 幕, 中 國 網,2007 年 8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關 於 黨 內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準 則, 中 國 網,2006 年 11 月 09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k 665 同 註 同 註 吳 稼 祥, 背 景 : 意 識 形 態 領 導 權 的 爭 奪, 動 向 雜 誌,2007 年 6 月 號 262 期,2007 年 6 月 1 日, 2008 年 3 月 25 日 下 載 185

196 派 的 分 量, 鄧 在 高 層 人 士 安 排 和 大 政 方 針 的 決 策 上, 必 須 向 陳 雲 等 人 作 出 妥 協 668 鄧 小 平 對 集 體 決 策 的 妥 協 表 現 在 接 班 人 選 的 改 變 : 江 澤 民 在 八 九 年 並 非 鄧 小 平 所 中 意 的 接 班 人, 而 為 鄧 的 對 手 陳 雲 所 力 薦, 669 對 鄧 小 平 而 言, 接 班 人 選 只 是 黨 內 政 治 博 奕 籌 碼 之 一,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基 本 路 線 是 鄧 小 平 的 底 線, 唯 有 在 黨 中 央 決 策 過 程 中 對 貫 徹 及 強 化 黨 對 國 家 領 導 的 目 的 發 生 爭 論 或 路 線 的 修 改 時, 鄧 小 平 才 會 執 行 黨 內 一 把 手 拍 板 定 案 的 決 策 權, 如 鄧 小 平 一 句 : 誰 不 改 革 開 放, 誰 下 台! 670 就 把 江 澤 民 從 反 和 平 演 變 清 查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的 保 守 路 線 上 拉 回 改 革 開 放 的 發 展 方 向 在 毛 澤 東 時 代 結 束 之 後, 鄧 小 平 是 中 共 黨 內 唯 一 可 稱 得 上 政 治 強 人 的 領 導 人, 由 於 第 三 度 復 出 受 到 黨 內 元 老 們 的 支 持, 因 此 鄧 小 平 須 與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元 老 們 分 享 權 力 :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不 再 是 最 高 獨 裁 者 的 自 家 密 室, 而 是 各 寡 頭 之 間 進 行 政 治 博 弈 的 黨 國 密 室 密 室 內 的 利 益 分 配 不 再 是 絕 對 權 力 的 一 言 九 鼎, 而 是 各 寡 頭 之 間 的 討 價 還 價, 從 而 形 成 了 獨 裁 寡 頭 集 團 內 部 的 權 力 制 約, 671 江 澤 民 在 鄧 小 平 死 後 成 為 當 時 中 共 中 央 真 正 的 領 導 核 心, 但 是 中 共 中 央 的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已 經 定 型, 加 以 江 澤 民 本 身 並 沒 有 特 殊 的 功 勛, 能 維 持 領 導 體 制 內 的 權 力 平 衡 及 自 己 的 核 心 地 位 已 屬 不 易, 其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主 要 仍 維 持 中 共 在 政 治 思 想 和 組 織 上 的 領 導 方 向, 而 在 集 體 領 導 的 體 制 下 為 取 得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權 力 平 衡, 決 策 時 自 然 會 朝 向 集 體 討 論 互 為 妥 協 的 方 式 發 展 許 宗 衡 認 為 黨 的 領 導 中, 決 策 機 制 直 接 關 係 到 黨 內 的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 黨 的 所 有 大 政 方 針 的 制 定 和 貫 徹 執 行, 最 終 都 要 反 映 到 黨 的 議 事 和 決 策 機 制 上, 都 要 有 科 學 有 效 的 議 事 和 決 策 機 制 的 支 持 和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是 否 堅 強 有 力 科 學 有 效, 是 否 能 夠 得 到 不 斷 加 強 和 改 善, 與 黨 委 內 部 的 議 事 和 決 策 機 制 是 否 健 全 有 著 直 接 的 關 係 672 江 澤 民 任 內 對 黨 內 民 主 最 重 要 的 政 績, 主 要 也 表 現 在 把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和 民 主 化 寫 到 十 四 大 十 五 大 報 告 中, 從 而 開 始 了 制 度 化 過 程 : 673 中 共 十 四 大 報 告 : 領 導 機 關 和 領 導 幹 部 要 668 劉 曉 波, 革 命 黨 變 成 利 益 黨, 爭 鳴,2006 年 11 月 15 日,2008 年 2 月 19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許 宗 衡, 健 全 黨 委 內 部 的 議 事 和 決 策 機 制, 求 是 雜 誌,2002 年 第 1 期 1 月 1 日 出 版 ( 總 326 期 ), 2002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2 月 3 日 下 載, 673 同 註

197 認 真 聽 取 群 眾 意 見, 充 份 發 揮 各 類 專 家 和 研 究 諮 詢 機 構 的 作 用, 加 速 建 立 一 套 民 主 的 科 學 的 決 策 制 度 ; 674 十 五 大 的 報 告 中 對 決 策 機 制 的 建 構 方 向 更 為 明 確 : 逐 步 形 成 深 入 了 解 民 情 充 份 反 映 民 意 廣 泛 集 中 民 智 的 決 策 機 制, 推 進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提 高 決 策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 675 江 澤 民 在 卸 任 黨 政 領 導 職 務 的 十 六 大 的 報 告 中, 提 出 更 多 有 關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內 容 : 各 級 決 策 機 關 都 要 完 重 大 決 策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 建 立 社 情 民 意 反 映 制 度 ; 建 立 與 群 眾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重 大 事 項 社 會 公 示 制 度 和 社 會 聽 證 制 度 ; 完 善 專 家 諮 詢 制 度 ; 實 行 決 策 的 論 證 制 和 責 任 制 676 十 六 大 後, 胡 錦 濤 接 下 江 澤 民 總 書 記 及 國 家 主 席 的 棒 子, 同 時 也 承 繼 江 澤 民 有 關 黨 內 決 策 機 制 的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及 制 度 化 的 方 向, 葉 篤 初 指 出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在 領 導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上 邁 出 了 決 定 性 的 重 要 一 步 : 中 央 會 議 和 中 央 決 策 作 為 一 種 政 治 制 度, 以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為 標 誌 正 向 決 策 進 一 步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程 式 化 完 善 化, 邁 出 了 具 有 深 遠 意 義 的 重 大 一 步, 677 在 十 六 屆 中 全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中 更 進 一 步 擴 充 決 策 機 制 的 範 圍 與 內 涵 : 涉 及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重 大 方 針 政 策 工 作 總 體 部 署 以 及 關 係 國 計 民 生 的 重 要 問 題, 由 黨 委 集 體 討 論 決 定, 經 常 性 工 作 由 政 府 及 其 部 門 按 照 職 責 權 限 決 策 和 管 理 改 革 和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推 進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完 善 重 大 決 策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和 形 式 廣 泛 集 中 民 智, 使 決 策 真 正 建 立 在 科 學 民 主 的 基 礎 之 上 對 涉 及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全 局 的 重 大 事 項, 要 廣 泛 徵 詢 意 見, 充 分 進 行 協 商 和 協 調 ; 對 專 業 性 技 術 性 較 強 的 重 大 事 項, 要 認 真 進 行 專 家 論 證 技 術 咨 詢 決 策 評 估 ; 對 同 群 眾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重 大 事 項, 要 實 行 公 示 聽 證 等 制 度, 擴 大 人 民 群 眾 的 參 與 度 建 立 決 策 失 誤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健 全 糾 錯 改 正 機 制 有 組 織 地 廣 泛 聯 繫 674 江 澤 民, 加 快 改 革 開 放 和 現 代 化 建 設 步 伐 奪 取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的 更 大 勝 利 江 澤 民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新 聞 網,1992 年 10 月 12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675 江 澤 民, 高 舉 鄧 小 平 理 論 偉 大 旗 幟, 把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全 面 推 向 二 十 一 世 紀 江 澤 民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新 聞 網,1997 年 9 月 12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676 同 註 葉 篤 初, 專 家 學 人 解 讀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集 體 決 策 的 新 跨 越, 新 華 網 引 自 瞭 望 新 聞 周 刊,2003 年 10 月 26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187

198 專 家 學 者, 建 立 多 種 形 式 的 決 策 咨 詢 機 制 和 信 息 支 持 系 統 678 新 華 網 將 過 去 五 年 在 胡 溫 體 制 下 的 政 府 的 決 策 機 制 彙 整 成 六 個 關 鍵 詞 : 關 鍵 詞 一 : 聽 證 徵 詢 -- 從 蹣 跚 起 步 到 揚 帆 遠 航 ; 關 鍵 詞 二 : 吸 納 民 意 -- 從 渠 道 不 暢 到 民 意 為 上 ; 關 鍵 詞 三 : 科 學 決 策 -- 從 三 拍 工 程 679 到 集 中 智 慧 ; 關 鍵 詞 四 : 政 務 公 開 -- 從 信 息 閉 塞 到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 關 鍵 詞 五 : 約 束 規 範 -- 從 與 民 爭 利 到 為 民 謀 利 ; 關 鍵 詞 六 : 服 務 政 府 -- 從 管 理 為 先 到 服 務 為 先, 680 頌 揚 胡 溫 體 制 下 政 府 部 門 能 保 持 公 眾 與 政 府 的 理 性 和 良 性 互 動, 在 政 策 推 動 上 更 為 民 主 與 完 善 的 決 策 機 制 胡 錦 濤 於 十 六 大 接 到 手 中 的 領 導 班 子 幾 乎 都 是 江 澤 民 的 人 馬, 胡 錦 濤 有 關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政 策 方 向 自 然 也 就 具 有 延 續 性, 作 成 決 策 前 更 必 須 與 政 治 局 的 其 他 常 委 們 取 得 共 識 : 權 力 平 衡 已 經 成 為 寡 頭 集 團 內 部 的 常 態 在 政 治 局 各 個 常 委 之 間, 每 一 決 策 的 出 台 皆 要 經 過 討 價 還 價 的 妥 協 年 十 七 大 召 開 後, 一 般 在 分 析 政 治 局 常 委 名 單 時, 多 認 為 江 勢 力 未 全 退 而 胡 勢 力 也 未 全 上 : 是 中 間 色 彩 較 濃 江 家 軍 沒 有 全 部 退 場, 公 認 是 江 澤 民 親 信 的 賈 慶 林 李 長 春 留 任 ; 胡 家 軍 也 沒 有 全 體 上 陣, 雖 有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入 局, 但 整 體 保 持 較 中 性 的 派 系 色 彩 這 是 因 為 中 共 的 核 心 領 導 層, 不 能 像 過 去 由 元 老 安 排, 也 不 能 靠 個 人 一 錘 定 音, 更 不 是 全 依 民 意 支 持, 而 是 靠 各 方 協 商, 各 種 政 治 力 量 妥 協 出 的 結 果, 682 預 料 胡 錦 濤 在 黨 總 書 記 第 2 個 5 年 任 期 的 領 導 風 格 仍 將 傾 向 於 與 集 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間 經 由 協 商 作 成 決 策, 取 代 過 去 由 最 高 領 導 人 拍 板 的 決 策 方 式 : 中 共 在 最 高 決 策 過 程 中, 早 就 形 成 集 體 拍 板 共 同 負 責 的 模 式 683 二 政 治 局 常 委 與 書 記 處 的 決 策 分 工 中 共 屬 於 列 寧 式 政 黨, 在 組 織 原 則 上 採 取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 另 方 面, 傳 統 政 治 中 678 同 註 所 謂 三 拍 指 : 拍 腦 袋 決 策 拍 胸 脯 保 證 拍 屁 股 走 人 五 年 政 府 民 主 決 策 關 鍵 詞, 文 滙 報 引 自 新 華 網,2008 年 02 月 29 日,2008 年 3 月 15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681 同 註 李 春 汪 莉 絹, 17 大 新 領 導 江 系 沒 全 退 胡 系 沒 全 上, 聯 合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23 日,2008 年 4 月 21 日 下 載, 中 共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國 進 入 江 澤 民 新 時 代 中 共 新 領 導 中 心 的 集 體 領 導 色 彩, 華 僑 新 聞,2008 年 4 月 14 日 下 載, 188

199 重 視 人 治 的 一 面 亦 對 中 共 組 織 形 態 的 發 展 有 所 影 響, 在 這 兩 種 特 質 的 影 響 下, 在 中 共 治 理 下 的 中 國 政 治 制 度 出 現 如 Lucian W. Pye 所 說 的 三 種 特 徵 : 一 沒 有 良 好 的 制 度 化 ; 二 不 是 靠 正 式 政 治 系 統 治 理 國 家 ; 三 政 治 的 運 作 秘 密 且 非 公 開, 具 有 高 度 個 人 化 色 彩 684 這 三 種 特 徵 也 適 用 於 分 析 中 共 黨 內 的 政 治 運 作 在 中 共 五 大 黨 章 有 關 黨 的 建 設 第 12 條 規 定 : 黨 部 的 指 導 原 則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685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民 主 與 集 中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概 念, 為 達 成 發 展 目 標 使 得 民 主 集 中 制 運 作 過 程 中 往 往 向 集 中 靠 攏, 當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領 導 的 集 體 甚 至 是 這 個 集 體 的 核 心 時, 權 力 分 配 易 於 受 核 心 個 人 的 意 志 所 主 宰, 本 節 前 段 黨 領 導 核 心 與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下 的 決 策 權 即 探 討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中, 歷 代 領 導 核 心 在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的 決 策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中 共 在 黨 內 的 領 導 體 制 與 組 織 原 則 依 循 集 體 領 導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兩 種 原 則, 中 共 黨 的 十 一 大 修 改 黨 章 並 且 強 調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重 要 性 : 第 11 次 路 線 鬥 爭 的 經 驗, 進 一 步 證 明 了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極 端 重 要 性 因 此 在 黨 章 修 改 草 案 總 綱 中 增 寫 了 這 方 面 的 內 容, 並 在 其 他 有 關 條 款 中 增 添 了 一 些 必 要 的 規 定 686 十 五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6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風 建 設 的 決 定 :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是 黨 委 內 部 議 事 和 決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必 須 認 真 執 行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是 黨 的 領 導 的 最 高 原 則,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是 重 要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要 充 分 發 揮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和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的 作 用 重 大 問 題 必 須 提 交 黨 委 常 委 會 集 體 討 論 決 定, 涉 及 全 局 和 長 遠 的 問 題 還 應 提 交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687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特 別 突 出 民 主 集 中 與 集 體 領 導 的 重 要 性 : 嚴 格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健 全 集 體 領 導 與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反 對 和 防 止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專 斷 688 在 集 體 領 導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兩 種 原 則 下, 黨 內 決 策 主 要 採 取 集 體 議 決 的 方 式 寇 健 文 認 為 集 體 決 策 的 程 序 為 : 與 會 成 員 地 位 平 等, 一 人 一 票, 議 決 時 採 取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的 原 則, 689 決 策 機 684 邵 宗 海 蘇 厚 修,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中 共 決 策 機 制 中 共 中 央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第 一 版 ( 台 北 : 韋 伯 文 化 國 際,2007 年 ), 頁 同 註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7 年 8 月 18 日,2008 年 4 月 25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寇 健 文, 中 共 菁 英 政 治 的 演 變 : 制 度 化 與 權 力 轉 移 , 二 版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5 年 10 月 ): 頁

200 構 以 此 程 序 對 黨 內 日 常 事 務 做 出 決 策 依 據 中 共 黨 章 規 定, 黨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是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是 以 及 由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690 但 這 兩 個 機 構 分 別 為 五 年 一 會 及 一 年 一 會, 無 法 真 正 發 揮 領 導 及 決 策 的 權 力, 黨 章 依 據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將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形 成 中 央 的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其 集 權 中 央 的 過 程 則 是 由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中 央 委 員 會,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委 員, 再 由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中 央 政 治 局 所 推 選 出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是 中 共 黨 內 握 有 實 際 領 導 權 的 機 構 五 大 修 訂 黨 章 的 第 27 條 規 定 : 中 央 政 治 局 互 推 若 干 人 組 織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黨 的 日 常 事 務, 691 六 大 黨 章 仍 延 續 此 一 規 定, 692 但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並 非 一 直 是 中 共 中 央 真 正 有 決 策 權 的 領 導 機 構,1934 年 1 月 中 共 六 屆 五 中 全 會 將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改 稱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七 大 修 改 的 黨 章 中 即 未 選 舉 及 設 置 政 治 局 常 委, 黨 章 第 34 條 有 關 書 記 處 的 條 文 為 :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並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人 中 央 政 治 局,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前 後 兩 屆 全 體 會 議 期 間, 黨 的 中 央 指 導 機 關, 指 導 黨 的 一 切 工 作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決 議 之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693 八 大 黨 章 又 重 新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並 敘 明 中 央 常 委 與 書 記 處 的 關 係 :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之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694 趙 建 民 與 蔡 文 軒 在 毛 澤 東 時 期 二 線 分 工 的 運 作 及 其 對 決 策 過 程 的 意 涵 一 文 中 探 討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組 織 與 決 策 的 架 構, 分 析 第 一 線 直 接 決 策 與 第 二 線 間 接 決 策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決 策 功 能, 認 為 一 二 線 分 工 屬 於 中 共 高 層 政 治 運 作, 並 將 分 析 對 象 界 定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二 者 695 中 共 黨 章 中 有 關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與 書 記 處 的 規 定, 使 此 兩 個 機 構 成 為 中 央 主 導 政 策 決 定 的 權 責 單 位, 1958 年 毛 澤 東 有 關 政 治 局 與 書 記 處 業 務 職 690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趙 建 民 蔡 文 軒, 毛 澤 東 時 期 二 線 分 工 的 運 作 及 其 對 決 策 過 程 的 意 涵,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研 究,2005 年 6 月,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190

201 掌 的 規 劃 : 大 政 方 針 在 政 治 局, 具 體 部 署 在 書 記 處, 696 更 明 確 了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二 者 前 者 主 導 路 線 擘 畫, 後 者 決 定 具 體 政 策 的 制 定 的 權 責 畫 分,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以 及 中 央 書 記 處 這 條 樞 紐 線, 是 主 導 中 共 高 層 決 策 運 作 最 重 要 的 機 構 中 共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共 建 政 後 的 黨 史 中, 大 部 份 時 間 居 於 黨 實 際 最 高 領 導 機 構 的 地 位,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同 為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機 構, 兩 者 曾 經 具 有 中 共 中 央 最 高 決 策 和 領 導 機 構 日 常 工 作 機 構 辦 事 機 構 等 地 位,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創 黨 與 建 政 過 程 中, 發 揮 不 可 或 缺 的 作 用 和 影 響, 比 較 其 於 不 同 時 期 的 功 能 和 運 作 模 式 之 變 遷, 相 當 程 度 反 映 出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機 構 朝 向 制 度 化 的 演 變 概 況 無 論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或 中 央 書 記 處, 都 是 在 中 共 發 展 到 一 定 規 模 後 才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出 現 的 組 織, 在 創 黨 初 期 階 段 的 中 共 黨 中 央 甚 至 沒 有 自 主 決 策 的 權 1921 年 7 月, 中 共 一 大 召 開 時, 全 國 只 有 50 多 名 黨 員, 此 時 中 共 黨 員 和 事 務 都 少, 由 陳 獨 秀 張 國 燾 李 達 等 三 人 組 成 中 央 局 : 1921 年 7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鑒 於 當 時 黨 員 人 數 少 地 方 組 織 尚 不 健 全, 決 定 暫 不 成 立 中 央 委 員 會, 先 建 立 三 人 組 成 的 中 央 局, 並 選 舉 陳 獨 秀 任 書 記, 張 國 燾 為 組 織 主 任, 李 達 為 宣 傳 主 任 黨 的 第 一 個 中 央 機 關 由 此 產 生 697 陳 獨 秀 任 書 記 為 中 央 局 負 責 人 二 大 三 大 選 出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黨 的 中 央 機 構 仍 為 中 央 局, 其 負 責 人 稱 委 員 長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了 黨 的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陳 獨 秀 被 選 為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698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陳 獨 秀 為 委 員 長, 毛 澤 東 為 秘 書, 羅 章 龍 擔 任 會 計, 負 責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699 到 四 大 時 改 稱 總 書 記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了 新 的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陳 獨 秀 當 選 為 中 央 總 書 記 兼 中 央 組 織 部 主 任 700 中 央 負 責 人 無 論 稱 為 委 員 長 或 總 書 記, 主 要 職 務 都 在 於 綜 理 各 級 黨 務, 不 只 作 決 策 同 時 也 負 責 日 常 696 黨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稱 謂 的 歷 史 沿 革,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設 置 中 央 局,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1 年 7 月 23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中 共 二 大 選 出 新 的 領 導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2 年 7 月 16 日 -23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699 中 共 三 大 選 出 新 的 領 導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2 月 7 月 16 日 -2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700 中 共 四 大 選 出 的 新 領 導 機 關,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5 年 1 月 11 日 -22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191

202 工 作, 由 於 中 共 接 受 蘇 共 與 國 際 共 產 扶 植 及 支 援, 主 要 的 決 策 者 是 由 國 際 共 產 派 回 中 國 指 導 中 共 的 王 明 博 古 等 人, 1937 年 11 月, 王 明 被 史 達 林 和 共 產 國 際 派 回 中 國 這 位 欽 差 大 臣 自 恃 有 強 硬 的 國 際 背 景, 根 本 不 把 中 共 中 央 和 毛 澤 東 放 在 眼 裡, 王 明 是 在 中 共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上 由 共 產 國 際 代 表 米 夫 一 手 扶 植 上 台 的 會 後 不 久, 他 便 受 共 產 國 際 的 召 喚, 前 往 莫 斯 科, 任 中 共 駐 共 產 國 際 代 表 團 團 長 行 前, 他 成 立 了 臨 時 中 央, 指 定 博 古 為 總 負 責 人 701 中 央 局 的 成 員 或 負 責 人 對 於 黨 發 展 政 策 並 沒 有 真 正 的 決 策 權 1927 年 4 月, 有 五 萬 名 員 的 中 共 召 開 五 大, 會 中 認 為 僅 有 中 央 局 一 個 中 央 機 構 已 不 足 以 有 效 地 領 導 全 黨, 因 而 在 代 表 大 會 上 選 舉 出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1927 年 6 月 1 日, 中 共 修 訂 黨 章 於 第 27 條 對 於 中 央 政 治 局 政 治 局 常 委 總 書 記 的 職 責 分 別 作 出 規 定 : 中 央 委 員 會, 選 舉 正 式 中 央 委 員 一 人 為 總 書 記 及 中 央 正 式 委 員 若 干 人, 組 織 中 央 政 治 局 指 導 全 國 一 切 政 治 工 作, 全 體 中 央 委 員 會 議 得 改 組 中 央 政 治 局 ; 中 央 政 治 局 互 推 若 干 人 組 織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黨 的 日 常 事 務 702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負 責 處 理 黨 的 日 常 工 作 總 書 記 是 政 治 局 常 委 之 一, 同 時 領 導 決 策 機 關 及 負 責 日 常 工 作, 但 總 書 記 僅 是 職 銜 並 不 代 表 其 為 中 央 書 記 處 眾 書 記 之 首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1927 年 五 大 開 始 設 置, 中 央 書 記 處 則 遲 至 1943 年 才 成 立 : 成 立 書 記 處 處 理 中 央 的 日 常 工 作, 是 劉 少 奇 1943 年 1 月 12 日 向 政 治 局 提 議 的 他 還 建 議 中 央 書 記 處 設 一 個 主 席, 兩 個 書 記, 書 記 是 主 席 的 助 手 703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成 立 於 1934 年 1 月 中 共 六 屆 五 中 全 會 : 1 月 15 日 至 18 日, 中 共 六 屆 五 中 全 會 在 瑞 金 舉 行, 選 出 的 書 記 是 : 博 古 張 聞 天 周 恩 來 項 英 陳 雲 王 明 ( 在 蘇 聯 ) 張 國 燾 ( 在 鄂 豫 皖 蘇 區 ), 由 博 古 負 總 責 704 此 次 全 會 將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改 稱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職 權, 中 央 全 會 閉 會 時 的 中 共 中 央 被 遺 忘 的 中 共 領 導 人 王 明 與 毛 澤 東 分 庭 抗 禮 始 末, 澳 洲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檔 案 解 密 : 毛 澤 東 最 後 決 定 權 的 來 龍 去 脈, 中 國 經 濟 網,2007 年 06 月 07 日,2008 年 4 月 23 下 載, 704 孫 國 林, 中 國 共 產 黨 歷 史 上 的 兩 個 臨 時 中 央 始 末 ( 下 ), 中 國 共 產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705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192

203 年 9 月 至 11 月 召 開 的 中 共 六 屆 六 中 全 會, 通 過 關 於 中 央 委 員 會 工 作 規 則 與 紀 律 的 決 定, 明 確 規 定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性 質 和 工 作, 卻 未 再 提 及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即 以 中 央 書 記 處 取 代 常 委 會 在 黨 的 文 件 中 明 確 下 來 年 8 月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決 定 將 中 央 組 織 機 構 作 相 應 變 動, 其 中 與 書 記 處 有 關 的 主 要 有 : 第 一 建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工 作 會 議, 擴 大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班 子 1941 年 9 月 26 日, 中 央 書 記 處 工 作 會 議 通 過 了 任 弼 時 提 出 的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任 務 和 組 織 條 例, 至 此, 中 共 中 央 建 立 了 以 中 央 書 記 處 工 作 會 議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的 工 作 機 制 707 第 二 決 定 由 任 弼 時 擔 任 中 共 中 央 秘 書 長, 書 記 處 及 政 治 局 的 會 議 議 程 由 秘 書 長 負 責 提 出 中 央 書 記 處 工 作 會 議 對 中 央 政 治 局 負 責 由 於 其 成 員 基 本 上 是 中 央 各 部 委 負 責 人, 因 而 相 當 於 中 央 各 部 委 的 聯 席 會 議 年 3 月 2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及 精 簡 的 決 定 進 一 步 精 簡 機 構 以 加 強 領 導 力 量, 中 央 政 治 局 領 導 全 黨 工 作, 有 權 決 定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書 記 處 是 服 從 於 政 治 局 的 辦 事 機 構, 書 記 處 在 政 治 局 所 決 定 的 方 針 下 有 權 處 理 和 決 定 一 切 日 常 性 質 的 問 題, 709 在 這 一 篇 決 定 中 還 賦 予 書 記 處 毛 澤 東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 決 定 調 整 中 央 機 構, 推 定 毛 澤 東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主 席, 並 決 定 他 為 書 記 處 主 席 書 記 處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主 席 有 最 後 決 定 之 權, 710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及 精 簡 的 決 定 不 只 確 立 了 毛 澤 東 的 核 心 領 導 地 位, 同 時 也 明 確 規 範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地 位 和 職 能, 1943 年 3 月,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決 定 在 兩 次 中 央 委 員 會 之 間,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擔 負 領 導 整 個 黨 的 工 作 責 任, 有 權 決 定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政 治 局 選 舉 毛 澤 東 為 主 席 ; 書 記 處 則 成 為 根 據 政 治 局 決 定 的 方 針 處 理 日 常 工 作 的 辦 事 機 關, 書 記 處 由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任 弼 時 組 成, 毛 澤 東 為 主 席, 沒 有 用 總 書 記 這 個 稱 謂 這 是 中 共 中 央 第 一 次 用 主 席 的 稱 謂 711 這 個 時 期 的 中 共 中 央 採 行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仍 是 9B%B8%E8%A8%98%E8%99%95&variant=zh-cn 706 李 林,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組 織 沿 革 與 功 能 變 遷, 學 習 連 線,2007 年 9 月 03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 下 載, 707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從 書 記 到 總 書 記 黨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稱 謂 的 歷 史 沿 革,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 引 自 黨 史 縱 覽,2007 年 8 月 24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193

204 中 共 主 要 領 導 機 構, 但 因 為 書 記 處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書 記 處 主 席 有 最 後 決 定 之 權, 使 得 中 央 書 記 處 因 此 成 為 中 共 中 央 實 質 決 策 機 構 次 年 七 中 全 會, 書 記 處 提 案 停 止 行 使 職 權, 將 原 書 記 處 及 政 治 局 職 權 交 給 七 中 全 會 主 席 團 行 使 : 1944 年 5 月 19 日 中 央 書 記 處 會 議 向 即 將 召 開 的 六 屆 七 中 全 會 提 議 : 七 中 全 會 主 席 團 由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任 弼 時 周 恩 來 組 成, 七 中 全 會 期 間 一 切 日 常 工 作 由 主 席 團 辦 理, 原 政 治 局 及 書 記 處 停 止 開 會 六 屆 七 中 全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了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這 個 提 議, 決 定 : 在 全 會 期 間 由 主 席 團 處 理 日 常 工 作, 書 記 處 及 政 治 局 停 止 行 使 職 權, 中 央 各 部 委 仍 照 常 工 作 712 七 大 黨 章 第 34 條 有 關 中 央 組 織 的 規 定 :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並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人 中 央 政 治 局,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前 後 兩 屆 全 體 會 議 期 間, 黨 的 中 央 指 導 機 關, 指 導 黨 的 一 切 工 作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決 議 之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即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主 席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主 席 中 央 委 員 會 依 工 作 需 要, 設 組 織 宣 傳 等 部 與 軍 事 黨 報 等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工 作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中 央 各 項 工 作, 受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書 記 處 及 中 央 主 席 之 指 導 監 督 713 七 大 選 舉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為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由 毛 澤 東 擔 任 主 席 : 中 央 設 立 的 書 記 處, 不 為 辦 事 機 構, 而 為 決 策 機 構, 書 記 處 五 大 書 記 實 為 五 大 常 委, 陳 雲 彭 真 以 政 治 局 委 員 身 分 居 然 就 任 書 記 處 候 補 書 記, 可 見 書 記 處 之 力 度 714 由 於 鄧 小 平 原 先 堅 持 書 記 處 應 作 為 政 治 局 的 辦 事 機 構, 負 責 傳 送 和 收 發 政 務 院 和 中 央 軍 委 的 文 件, 715 毛 澤 東 並 不 認 同 鄧 的 建 議, 因 此 明 白 向 鄧 指 示 書 記 處 的 任 務 : 1 書 記 處 不 是 滿 清 的 內 奏 事 處, 是 中 共 中 央 的 直 屬 機 構, 凡 是 中 央 的 事 情 都 要 管, 中 央 的 事 情 都 要 抓 2 書 記 處 對 外 一 律 用 中 共 中 央 的 名 義 3 書 記 處 直 接 對 他 本 人 和 常 委 負 責, 行 文 用 平 咨 716 此 後, 中 央 書 記 處 作 為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和 決 策 機 構, 統 領 黨 政 軍 各 方 面 工 作, 一 直 持 續 到 中 共 八 大 712 同 註 同 註 溫 相, 建 國 後 中 央 書 記 處 之 興 廢.. 毛 澤 東 力 挺 鄧 小 平 的 由 來, 2005 年 12 月 14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715 李 雪 峰, 關 於 黨 的 八 大 召 開 前 後 的 歷 史 片 斷 回 憶, 中 共 黨 史 研 究,1996 年 第 4 期,2008 年 4 月 24 日 下 載, 716 同 註

205 中 共 在 1956 年 9 月 中 旬 召 開 八 大 時 已 完 全 取 代 中 國 國 民 黨 成 為 中 國 的 執 政 黨, 為 符 合 執 政 後 日 趨 繁 雜 的 業 務 所 需, 八 大 修 訂 黨 章 中 有 關 中 央 組 織 的 部 份, 其 中, 中 央 書 記 處 第 一 把 手 不 再 稱 主 席, 而 是 規 定 選 舉 總 書 記 一 人, 第 37 條 :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書 記 處, 並 且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和 總 書 記 一 人 717 李 林 認 為 中 共 的 組 織 和 領 導 體 制 在 八 大 中 有 了 重 大 調 整, 同 時 更 加 確 定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制 度 化 的 基 本 架 構 : 最 重 要 的 變 化 就 是 重 新 設 立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替 代 原 來 的 書 記 處, 或 者 說 是 把 原 中 央 書 記 處 改 為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718 八 大 時 期 的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的 機 構 七 大 的 黨 章 規 定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即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主 席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主 席, 719 八 大 黨 章 則 無 是 項 規 定 為 利 於 革 命 戰 爭 所 需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七 大 黨 章 中 規 定 中 央 委 員 會 依 工 作 需 要, 設 組 織 宣 傳 等 部 與 軍 事 黨 報 等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工 作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中 央 各 項 工 作, 受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書 記 處 及 中 央 主 席 之 指 導 監 督, 720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定 位 相 當 於 政 治 局 ; 而 八 大 黨 章 改 為 :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之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721 將 書 記 處 改 為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之 下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的 機 構, 定 位 較 七 大 黨 章 來 得 模 糊, 使 得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權 責 又 重 新 回 到 五 大 的 規 制, 八 大 之 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領 導 日 常 工 作 的 書 記 處 從 此 有 更 明 確 的 區 別, 顯 示 二 者 在 決 策 面 分 工 機 制 的 形 成 1958 年 毛 澤 東 有 關 政 治 局 與 書 記 處 業 務 職 掌 的 規 劃 更 確 立 二 者 不 同 層 面 的 決 策 權 責 1958 年 發 動 的 大 躍 進 持 續 強 化 黨 中 央 尤 其 是 毛 澤 東 在 各 方 面 的 權 力,6 月 制 定 的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成 立 財 經 政 法 外 事 科 學 文 教 各 小 組 的 通 知 共 中 央 決 定 成 立 財 經 政 法 外 事 科 學 文 教 等 五 個 小 組, 直 接 領 導 國 家 五 個 大 口 的 工 作 毛 澤 東 寫 下 了 這 樣 一 段 關 於 職 權 劃 分 的 文 字 : 這 些 小 組 是 黨 中 央 的, 直 隸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書 記 處, 向 它 們 直 接 做 報 告 大 政 方 針 在 政 治 局, 具 體 部 署 在 書 記 處 大 政 方 針 和 具 體 部 署, 都 是 一 元 化, 黨 政 不 分 具 體 執 行 和 細 節 決 策 屬 政 府 機 構 及 其 黨 組 對 大 政 717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06 方 針 和 具 體 部 署, 政 府 機 構 及 其 黨 組 和 黨 中 央 一 同 有 檢 查 之 權 722 顯 示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 依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中 央 政 治 局 的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決 策 的 兩 個 主 要 機 構, 其 中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主 導 決 定 中 共 路 線 方 針, 而 中 央 書 記 處 則 職 司 具 體 政 策 的 制 定 表 4-5. 七 大 與 八 大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書 記 處 成 員 比 較 機 構 七 大 八 大 中 央 政 治 局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陳 雲 康 生 高 崗 彭 真 董 必 武 林 祖 涵 張 聞 天 彭 德 懷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朱 德 陳 雲 鄧 小 平 林 彪 林 伯 渠 董 必 武 彭 真 羅 榮 桓 陳 毅 李 富 春 彭 德 懷 劉 伯 承 賀 龍 李 先 念 中 央 書 記 處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任 弼 時 鄧 小 平 彭 真 王 稼 祥 譚 震 林 譚 政 黃 克 誠 李 雪 峰 同 時 身 兼 政 治 局 委 毛 澤 東 朱 德 劉 少 奇 周 鄧 小 平 彭 真 員 及 書 記 處 書 記 恩 來 任 弼 時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毛 澤 東 劉 少 奇 周 恩 來 朱 德 陳 雲 鄧 小 平 同 時 身 兼 政 局 常 委 鄧 小 平 及 書 記 處 書 記 資 料 來 源 : 1.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七 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人 民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2. 中 共 八 屆 一 中 全 會 選 出 新 的 中 央 機 構, 人 民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及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策 分 工 在 文 革 期 間 曾 經 遭 到 破 壞,1966 年 8 月 中 共 召 開 八 屆 十 一 中 全 會 改 組 了 包 括 書 記 處 在 內 的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723 鄧 小 平 不 再 作 為 總 書 記 主 持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 撤 銷 彭 羅 陸 楊 的 書 記 處 書 記 和 候 補 書 記 職 務 ; 追 722 聶 學 林, 年 間 的 兩 岸 黨 政 關 係 之 比 較, 中 國 選 舉 與 治 理 網,2008 年 1 月 9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八 屆 十 一 中 全 會 簡 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196

207 認 關 於 陶 鑄 葉 劍 英 任 職 的 決 定 ; 並 補 選 謝 富 治 劉 寧 一 為 書 記 處 書 記, 724 但 陶 鑄 等 人 很 快 被 鬥 垮 及 取 代 : 第 三 階 段, 從 1967 年 初 到 年 底, 中 央 文 革 小 組 相 繼 代 替 了 中 央 書 記 處 和 政 治 局, 成 為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機 構 725 從 1969 年 中 共 九 大 黨 章 年 十 大 黨 章 到 1977 年 十 一 大 黨 章 中, 都 不 再 出 現 與 書 記 處 相 關 的 條 文, 在 近 13 年 的 時 間 內,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不 再 是 中 共 中 央 機 構 十 一 屆 五 中 會 議 通 過 恢 復 設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 經 鄧 小 平 陳 雲 和 葉 劍 英 等 提 議, 全 會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通 過 了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恢 復 設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作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領 導 下 的 經 常 工 作 機 構 書 記 處 包 括 總 書 記 一 人 書 記 和 候 補 書 記 若 干 人, 均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729 十 二 大 新 修 正 的 黨 章 更 規 定 :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負 責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並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730 正 式 規 定 中 央 書 記 處 作 為 辦 理 一 線 日 常 事 務 的 機 構 十 三 大 黨 章 第 21 條 第 3 段 改 為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 成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731 趙 建 民 及 蔡 文 軒 在 毛 澤 東 時 期 二 線 分 工 的 運 作 及 其 對 決 策 過 程 的 意 涵 指 出 自 十 二 大 之 後 黨 章 中 對 於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規 定 反 映 出 中 共 對 於 中 央 決 策 分 工 的 考 量 :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與 書 記 處, 是 主 導 中 共 政 治 決 策 的 主 要 場 所, 即 使 在 1980 年 中 共 決 定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時, 重 點 之 ㄧ 也 在 恢 復 書 記 處 以 便 於 進 行 決 策 分 工, 這 和 八 大 的 構 想 如 出 一 轍 732 十 三 大 之 後, 黨 章 中 有 關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權 責 幾 未 再 進 行 修 改, 確 立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做 為 與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策 分 工 機 構 之 制 度 及 地 位 同 註 沈 傳 寶, 中 央 文 革 小 組 的 歷 史 沿 革 及 立 廢 原 因 探 析, 中 國 治 理 網 引 自 中 共 黨 史 研 究 2007 年 第 1 期 ( 總 第 115 期 ),2007 年 10 月 25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3 年 8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24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77 年 8 月 18 日,2008 年 4 月 24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人 民 網,1980 年 2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23 日 下 載, 730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92 年 10 月 18 日, 197

208 第 四 節 小 結 中 共 的 政 黨 組 織 原 則 是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多 數 尊 重 少 數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於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毛 澤 東 在 遵 義 會 議 中 順 利 奪 取 黨 中 央 的 主 導 權 後 順 理 成 章 成 為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的 對 象 1948 年 由 毛 澤 東 起 草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健 全 黨 委 制 的 決 定 明 定 黨 委 制 是 防 止 個 人 包 辦 的 集 體 領 導 制, 中 共 視 黨 委 制 是 保 證 集 體 領 導 防 止 個 人 包 辦 的 黨 的 重 要 制 度 734 中 共 在 此 時 仍 然 採 行 民 主 的 集 體 決 策 機 制 然 而 當 中 共 取 代 中 國 國 民 黨 奪 得 中 國 的 政 權, 毛 澤 東 大 權 在 握 後 對 於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的 態 度 逐 漸 有 所 轉 變, 黨 在 取 得 全 國 的 執 政 地 位 以 後,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決 策 機 制 逐 漸 受 到 扭 曲 對 黨 內 有 爭 議 的 重 大 問 題, 不 經 中 央 書 記 處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由 主 要 領 導 人 個 人 決 定 的 情 況 屢 屢 發 生 年 鄧 小 平 在 八 大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提 出 : 黨 在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上, 由 適 當 的 集 體 而 不 是 由 個 人 決 定 在 黨 組 織 原 則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中, 提 高 民 主 決 策 的 比 重, 降 低 權 力 集 中 的 部 份 736 劉 少 奇 的 政 治 報 告 也 提 出 應 執 行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及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737 朱 建 國 認 為 1943 年 3 月 20 日 政 治 局 作 出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中 央 機 構 調 整 及 精 簡 的 決 定 這 個 中 共 機 構 改 革 的 決 定, 結 果 只 是 增 加 了 毛 澤 東 的 獨 裁 權 力 : 決 定 說, 政 治 局 推 定 毛 澤 東 同 志 為 主 席 ( 改 變 了 由 中 央 全 會 民 主 選 舉 主 席 的 民 主 程 序 ), 同 時 規 定, 書 記 處 會 議 中 所 討 論 的 問 題, 主 席 有 最 後 決 定 之 權 反 右 大 躍 進 和 文 革 中 一 些 暴 力 社 會 主 義 的 瘋 狂, 皆 因 毛 澤 東 作 為 黨 主 席, 握 有 主 席 有 最 後 決 定 之 權 之 獨 裁 法 寶 738 毛 澤 東 在 位 越 久 就 越 無 法 遵 守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為 維 繫 權 位 而 過 度 強 調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的 權 力 集 中, 他 透 過 一 次 次 的 群 眾 運 動 鞏 固 個 人 在 黨 國 體 制 中 的 最 高 領 導 權, 以 個 人 意 志 主 導 黨 國 重 要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掌 握 中 國 政 權 27 年 ( ) 年 11 月 14 日, 年 10 月 21 日, 734 關 於 健 全 黨 委 制,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4 卷,1948 年 9 月 20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朱 建 國, 周 公 救 不 了 大 部 制, 動 向 雜 誌,2008 年 3 月 號, 總 第 271 號,2008 年 3 月 1 日, 毛 澤 東 生 平, 維 基 百 科 網,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198

209 鄧 小 平 具 開 國 元 勳 身 分 及 毛 澤 東 曾 經 欽 定 為 第 二 號 接 班 人 的 地 位, 740 雖 三 度 遭 毛 澤 東 逐 出 權 力 核 心, 在 1977 年 仍 能 以 73 歳 高 齡 第 三 度 復 出 政 壇, 並 且 一 手 主 導 及 推 動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741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改 革 一 文 著 重 談 論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的 問 題 : 從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制 度 幹 部 制 度 方 面 來 說, 主 要 的 弊 端 就 是 官 僚 主 義 現 象,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的 現 象, 家 長 制 現 象,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現 象 和 形 形 色 色 的 特 權 現 象 742 鄧 小 平 復 出 後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目 的 在 於 革 除 毛 澤 東 時 代 過 度 左 傾 及 過 度 集 權 造 成 的 耗 損, 倡 導 並 建 立 中 國 共 產 黨 集 體 領 導 集 體 決 策 的 體 制, 使 得 在 毛 澤 東 時 代 握 於 領 導 一 人 之 手 的 領 導 決 策 成 為 政 治 制 度 的 一 環 : 自 黨 的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後, 在 鄧 小 平 等 老 一 輩 革 命 家 的 大 力 倡 導 下, 進 一 步 把 領 導 決 策 明 確 作 為 政 治 制 度 來 看 待 和 規 範, 努 力 使 決 策 過 程 完 善 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和 程 式 化 743 推 動 領 導 決 策 制 度 化 的 老 革 命 家 還 包 括 與 趙 紫 陽 同 樣 受 到 人 民 稱 頌 要 吃 米 找 萬 里, 要 吃 糧 找 紫 陽 744 的 萬 里, 田 紀 雲 在 我 所 知 道 的 萬 里 一 文 中 提 及 1986 年 7 月 31 日 萬 里 在 決 策 民 主 化 和 科 學 化 是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的 講 話, 指 出 中 國 在 決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學 化 並 未 給 予 應 有 的 重 視, 不 只 反 映 傳 統 價 值 觀 對 政 治 發 展 造 成 的 障 礙, 同 時 也 反 映 出 中 共 政 治 體 制 領 導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決 策 制 度 不 健 全 的 弊 病, 萬 里 給 這 樣 的 弊 病 開 的 藥 方 正 是 決 策 民 主 化 和 科 學 化 :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一 個 極 為 重 要 的 方 面, 就 是 要 充 分 發 揮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真 正 實 行 決 策 的 民 主 化 和 科 學 化 年 的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雖 然 使 鄧 小 平 的 威 望 一 度 下 挫, 黨 內 左 傾 意 識 強 烈 的 保 守 派 一 度 在 氣 勢 上 揚, 但 鄧 小 平 南 巡 時 以 一 介 黨 員 身 分 的 發 言 卻 撼 動 中 南 海, 江 澤 民 從 黨 內 保 守 勢 力 的 一 方 被 拉 回 改 革 開 放 的 路 線 上 : 鄧 小 平 在 中 國 經 濟 死 氣 沉 沉 改 革 開 放 停 滯 不 前 的 狀 況 下 再 一 次 扭 轉 了 江 澤 民 李 鵬 所 謂 治 理 整 頓 先 行, 改 革 開 放 暫 緩 的 航 向, 也 740 毛 澤 東 對 話 蒙 哥 馬 利 : 接 班 人 劉 少 奇 第 一 鄧 小 平 第 二, 星 島 環 球 網,2006 年 11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741 鄧 小 平 生 平 年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田 紀 雲 談 改 革 : 要 吃 米 找 萬 里, 要 吃 糧 找 紫 陽, 星 島 環 球 網,2008 年 2 月 11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745 田 紀 雲, 我 所 知 道 的 萬 里, 中 國 網,2006 年 5 月 19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199

210 才 有 了 今 天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之 勢 不 可 逆 轉 的 格 局 746 鄧 小 平 在 江 澤 民 身 邊 放 了 由 他 隔 代 指 定 的 第 四 代 接 班 人 胡 錦 濤,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個 人 政 策 與 政 治 意 志 的 延 續, 再 安 排 有 中 747 國 經 濟 沙 皇 之 稱 的 朱 鎔 基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中 經 濟 目 標 的 發 展, 鄧 小 平 所 打 造 的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對 江 澤 民 這 個 第 三 代 接 班 人 具 有 一 定 的 制 衡 效 果 鄧 小 平 南 巡 談 話 的 份 量 代 表 著 他 居 於 黨 內 權 力 核 心 地 位 所 行 使 拍 板 定 案 的 決 策 權, 實 質 的 意 義 則 顯 示 鄧 小 平 雖 然 倡 導 並 且 建 立 第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集 體 領 導 與 集 體 決 策 制 度 的 雛 型, 但 自 己 仍 不 脫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改 革 一 文 中 所 指 需 要 革 除 的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家 長 制 現 象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等 體 制 上 的 弊 端 甄 小 英 與 李 清 華 指 出 改 革 及 完 善 黨 的 領 導 方 式 和 執 政 方 式 領 導 體 制 和 工 作 制 度, 是 深 化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及 革 除 經 濟 發 展 體 制 性 障 礙 以 發 展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迫 切 要 求 748 鄧 小 平 重 新 掌 權 後 最 重 要 的 政 策 就 是 改 革 開 放, 在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著 手 進 行 制 度 化 的 黨 建 工 作, 政 治 改 革 的 進 程 一 直 落 後 於 經 濟 發 展 之 後,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即 是 為 了 符 合 社 會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以 及 人 民 民 主 之 期 待, 王 勇 兵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路 徑 一 文 中 指 出 黨 的 領 導 與 決 策 體 制 是 黨 內 最 重 要 制 度 和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的 載 體, 749 能 否 落 實 黨 章 對 於 集 體 領 導 與 集 體 決 策 的 規 定 即 成 為 對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的 驗 證 標 的 由 於 鄧 小 平 的 倡 導 與 規 劃 以 及 接 班 人 本 身 聲 望 不 足, 中 共 自 第 三 代 已 是 集 體 領 導 胡 鞍 鋼 認 為 中 共 決 策 機 制 的 制 度 化 發 展 方 向 在 鄧 小 平 時 代 已 經 展 開 : 鄧 小 平 上 台 後 及 時 改 變 決 策, 使 原 來 的 個 人 決 策 變 成 集 體 決 策 他 吸 取 毛 澤 東 的 教 訓, 強 化 集 體 決 策, 即 現 在 所 稱 的 內 部 的 民 主 決 策 或 投 票 制, 其 中 也 包 括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的 一 些 重 要 舉 措 最 重 要 的 是 把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和 民 主 化 寫 到 黨 的 十 四 大 十 五 大 報 告 中, 從 而 開 始 了 制 度 化 過 程 750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有 關 改 革 和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部 份, 指 出 正 確 決 策 是 各 項 工 作 成 功 的 重 要 前 提 : 各 級 決 策 機 關 都 要 完 善 重 大 決 策 746 張 良, 鄧 小 平 的 大 度 與 江 澤 民 的 小 氣, 人 民 報,2002 年 12 月 12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朱 鎔 基, 維 基 百 科 網,2008 年 4 月 29 日 下 載, 同 註 王 勇 兵,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路 徑, 學 習 時 報 第 335 期,2008 年 5 月 8 日 下 載, 同 註

211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建 立 社 情 民 意 反 映 制 度, 建 立 與 群 眾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重 大 事 項 社 會 公 示 制 度 和 社 會 聽 證 制 度, 完 善 專 家 咨 詢 制 度, 實 行 決 策 的 論 證 制 和 責 任 制, 防 止 決 策 的 隨 意 性 751 十 六 大 黨 章 中 針 對 健 全 黨 委 內 部 議 事 和 決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提 高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水 平, 於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10 條 第 5 項 規 定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752 明 確 重 大 事 務 上 集 體 領 導 與 集 體 決 定 的 程 序 而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到 堅 定 不 移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時 強 調 : 推 進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完 善 決 策 信 息 和 智 力 支 持 系 統, 753 在 中 央 黨 校 發 表 演 說 時 又 再 度 強 調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政 策 目 標, 754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兩 人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重 要 實 踐 的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方 面, 除 了 一 再 強 調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與 民 主 化 以 及 彰 顯 對 智 庫 的 重 視 之 外, 並 未 有 突 破 性 的 新 論 述 中 共 常 標 榜 黨 的 組 織 是 承 襲 列 寧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 列 寧 的 建 黨 實 踐 告 訴 我 們, 只 有 按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建 立 起 來 的 無 產 階 級 政 黨, 才 能 形 成 一 個 有 組 織 的 整 體 ; 才 能 正 確 處 理 中 央 與 地 方 黨 員 與 組 織 局 部 與 整 體 的 關 系 ; 才 能 實 現 決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學 化 是 否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是 能 否 保 持 黨 的 無 產 階 級 性 質 的 根 本 原 則 問 題, 755 在 民 主 的 方 面 表 現 於 黨 章 規 定 黨 代 表 大 會 是 中 共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 在 集 中 的 部 份, 下 級 黨 組 服 從 上 級 黨 組, 層 層 向 中 央 集 權, 黨 中 央 則 以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為 基 礎 選 出 中 央 委 員 會, 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委 員, 由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中 央 政 治 局 所 推 選 出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是 中 共 黨 內 握 有 實 際 領 導 權 的 機 構,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即 是 所 謂 的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黃 葦 町 認 為 集 體 領 導 被 視 為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得 以 貫 徹 執 行 的 保 證, 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首 要 形 式 就 是 集 體 領 導 756 由 於 共 黨 體 制 中 751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胡 錦 濤 在 中 央 黨 校 發 表 重 要 講 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06 月 26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我 們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制 度 和 領 導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11 月 24,2008 年 4 月 27 日 下 載, 756 同 註

212 民 主 集 中 制 本 身 的 缺 失, 以 及 中 國 政 治 傳 統 崇 尚 人 治, 講 究 關 係 的 傳 統, 使 得 中 共 政 治 決 策 過 程 中 容 易 受 到 因 過 度 集 權 而 擁 有 極 端 權 威 的 領 導 個 人 所 影 響, 毛 澤 東 鄧 小 平 甚 至 江 澤 民 這 三 代 黨 領 導 核 心 即 便 已 不 再 擔 任 黨 或 政 名 義 上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卻 仍 能 影 響 重 大 決 策 的 作 成 毛 澤 東 擁 有 極 端 個 人 權 威, 從 而 在 掌 權 過 程 中 改 變 中 共 黨 中 央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為 個 人 領 導, 毛 澤 東 終 身 都 未 全 退, 即 使 在 卸 除 政 務 職 位 之 後, 仍 得 以 其 開 國 領 袖 的 權 威 遂 行 其 對 黨 務 與 政 務 決 策 的 影 響 而 鄧 小 平 與 江 澤 民 的 退 位 順 序 皆 為 先 退 出 政 黨 最 後 交 出 軍 權, 顯 示 鄧 與 江 已 不 再 具 備 如 毛 澤 東 般 極 端 的 個 人 權 威, 因 此 離 退 後 對 決 策 影 響 力 道 已 有 所 減 弱, 這 或 許 是 鄧 小 平 在 世 時 減 少 對 第 三 代 集 體 領 導 決 策 的 干 預, 以 及 推 動 中 共 政 治 制 度 化 的 主 因 毛 澤 東 的 影 響 力 與 權 威 或 許 比 鄧 小 平 來 得 強 大, 但 比 較 毛 澤 東 與 鄧 小 平 對 中 國 的 影 響, 毛 澤 東 的 群 眾 運 動 與 意 識 形 態 對 中 國 造 成 嚴 重 創 傷, 且 其 所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席 未 及 暖 即 已 被 趕 下 大 位, 對 決 策 的 影 響 力 僅 止 於 一 代 反 觀 鄧 小 平 的 開 放 改 革 政 策 強 調 民 生 經 濟, 受 到 一 般 民 眾 的 支 持, 因 此 其 所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至 今 仍 穩 如 泰 山, 繼 續 貫 徹 鄧 小 平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展 望 未 來,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對 於 中 共 政 策 制 定 的 影 響 力, 會 隨 著 個 人 權 威 的 減 弱 而 獲 得 提 昇 從 中 共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到 毛 澤 東 逝 世 為 止, 毛 掌 權 的 27 年 內 發 生 三 面 紅 旗 反 右 及 文 化 大 革 命 等 群 眾 運 動, 這 段 期 間, 中 共 黨 章 未 受 重 視, 民 主 集 中 制 只 有 集 中 的 部 份 獲 得 實 踐, 但 卻 是 高 度 集 中 於 毛 澤 東 一 人, 中 共 黨 內 乃 至 於 中 國 實 際 上 受 到 毛 澤 東 個 人 領 導, 在 此 階 段 中 共 的 政 策 取 決 於 毛 澤 東 個 人 意 志 與 喜 好, 並 未 建 立 可 以 依 循 的 決 策 機 制 鄧 小 平 掌 權 之 後 並 未 脫 權 力 集 中 的 組 織 原 則, 但 是 相 當 程 度 重 視 黨 章 的 實 踐, 為 了 維 繫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及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延 續, 鄧 小 平 推 動 體 制 建 設 工 作,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因 此 步 上 制 度 化 的 正 軌 在 鄧 小 平 的 主 導 下 黨 的 決 策 權 力 逐 漸 依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向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集 中 1980 年 2 月, 中 共 十 一 屆 五 中 全 會 上 通 過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決 議 指 出 成 立 書 記 處 的 目 的 是 為 便 於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國 內 外 重 大 事 務 決 策, 同 時 及 時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黨 各 方 面 大 量 日 常 工 作, 因 此 需 要 在 中 央 建 立 有 系 統 地 進 行 經 常 工 作 的 機 構 同 註

213 恢 復 設 立 的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的 領 導 下, 負 責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中 央 書 記 處 實 行 比 較 明 確 的 集 體 領 導 分 工 負 責 制 度, 在 具 體 操 作 上 更 講 究 靈 活 與 效 率 性, 鄧 小 平 指 出 : 從 重 新 建 立 書 記 處 開 始, 中 央 和 國 務 院 要 帶 頭 搞 集 體 辦 公 制 度, 不 要 再 光 畫 圈 圈 了 書 記 處 和 國 務 院 的 某 些 工 作, 不 一 定 全 體 成 員 都 參 與, 有 幾 個 人 一 議, 就 定 了 有 些 事 情 可 以 一 面 做, 一 面 報 告 政 治 局 和 常 委 ; 要 上 面 討 論 的 事 情 可 以 等, 備 案 性 質 的 就 不 要 等 各 級 都 要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分 工 負 責 年 9 月 中 共 十 二 大 再 次 將 設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寫 入 黨 章, 將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設 置 明 定 於 黨 章 的 地 位, 此 時 期 中 央 書 記 處 與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一 樣, 均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 中 央 政 局 常 委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職 權 依 黨 章 規 定 分 別 是 黨 內 大 政 方 針 與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二 種 決 策 的 任 務 分 工 759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在 決 策 和 領 導 過 程 中 居 於 核 心 地 位 總 書 記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負 責 召 集 政 治 局 及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會 議,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召 集 時 會 議 時 總 書 記 的 地 位 與 其 他 出 席 委 員 一 樣, 主 持 書 記 處 工 作 則 具 有 主 導 及 拍 板 定 案 權 力, 透 過 這 樣 的 規 定, 總 書 記 雖 然 是 黨 中 央 最 高 領 導 人, 但 是 高 度 集 權 於 個 人 以 致 於 個 人 專 斷 的 現 象 受 到 限 制 為 了 理 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的 關 係, 使 政 局 常 委 會 的 決 策 職 能 能 獲 得 更 好 的 發 揮, 十 三 大 黨 章 對 中 央 書 記 處 職 能 有 所 調 整, 書 記 處 不 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而 是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760 中 央 書 記 處 成 為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主 持 工 作 十 七 大 共 選 九 名 政 治 局 常 委, 這 九 位 政 治 局 常 委 中 包 括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及 習 近 平 兩 位 書 記 處 書 記, 761 而 習 近 平 被 視 為 第 五 代 熱 門 領 導 人 選 之 一, 762 這 種 人 員 構 成 使 書 記 處 的 領 導 力 量 進 一 步 充 實 為 更 有 效 率 的 實 現 作 為 辦 事 機 構 的 職 能, 中 央 書 記 處 對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負 責, 內 部 則 實 行 分 工 負 責 制, 書 記 處 書 758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日, 2008 年 4 月 29 日 下 載, 762 葉 柏 毅, 中 共 新 一 輪 接 班 梯 隊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出 列, 中 廣 新 聞 網,2008 年 3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29 日 下 載, 203

214 記 對 於 一 般 事 務 具 有 直 接 領 導 和 決 定 的 權 力, 比 較 重 大 的 事 務 則 提 交 書 記 處 會 議 經 集 體 討 論 後 決 定 但 屬 於 政 策 面 的 全 局 性 的 問 題 則 呈 交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討 論 後 決 定 本 章 在 探 討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後, 了 解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雖 具 有 決 策 實 權, 但 顯 然 不 是 中 共 中 央 唯 一 具 有 決 策 功 能 的 機 構, 其 主 要 的 決 策 事 項 為 大 政 方 針, 至 於 日 常 黨 務 則 交 由 同 為 中 央 機 構 的 書 記 處 分 攤, 而 中 共 中 央 決 策 機 構 大 致 上 即 由 這 兩 個 機 關 分 工 :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負 責 主 導 政 策 方 針 及 重 要 事 務 的 決 策, 而 中 央 書 記 處 則 負 責 日 常 事 務 的 決 策 204

215 第 伍 章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權 力 繼 承 第 一 節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一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 中 共 自 創 黨 以 來, 即 存 在 選 舉 行 為, 但 在 建 政 之 前 受 到 戰 爭 的 影 響, 當 時 黨 內 的 選 舉 機 制 並 不 完 善 1922 年 二 大 黨 章 第 7 條 規 定 :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5 人 組 織 之, 並 選 舉 候 補 委 員 3 人, 如 委 員 離 職 時, 得 以 候 補 委 員 代 理 之 年 三 大 黨 章 第 7 條 規 定 由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派 員 召 集 區 代 表 會 再 推 舉 地 方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8 條 規 定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9 人 組 織 之 年 四 大 對 於 選 舉 的 規 定 大 致 與 三 大 相 同, 但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的 核 心 由 互 椎 委 員 長 改 為 互 推 總 書 記 :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須 互 推 總 書 記 一 人 總 理 全 國 黨 務, 765 五 大 黨 章 第 16 條 規 定 被 選 舉 出 的 委 員 會 為 大 會 閉 會 時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 全 體 黨 員 大 會 及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為 該 級 黨 部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然 而 此 時 執 行 機 關 的 選 舉 仍 須 有 上 級 批 准 甚 至 由 上 級 指 定 766 六 大 在 莫 斯 科 召 開, 通 過 的 黨 章 開 宗 明 義 就 表 明 中 共 是 共 產 國 際 的 支 部 : 中 國 共 產 黨 為 共 產 國 際 之 一 部 分, 命 名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為 共 產 國 際 支 部, 767 在 黨 的 選 舉 方 面 特 別 強 調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 組 織 原 則 :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共 產 國 際 的 其 他 支 部 一 樣, 其 組 織 原 則 為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根 本 原 則 如 下 :( 甲 ) 下 級 黨 部 與 高 級 黨 部 由 黨 員 大 會 代 表 會 議 及 全 國 大 會 選 舉 之 ( 乙 ) 各 級 黨 部 對 選 舉 自 己 的 黨 員, 應 作 定 期 的 報 告 年 中 共 七 大 召 開 時, 中 國 剛 打 完 抗 日 戰 爭, 此 時 家 國 殘 破 民 生 凋 敝, 但 共 產 黨 爭 奪 中 國 執 政 權, 國 共 戰 爭 再 度 燃 起 烽 火, 七 大 黨 章 標 榜 代 表 中 國 民 族 與 中 國 人 民 的 利 益, 最 終 目 的, 是 在 中 國 實 現 共 產 主 義 制 度, 顯 露 取 國 民 黨 而 代 之 的 野 心 769 七 大 通 過 的 黨 章 規 定 選 舉 須 受 上 級 組 織 的 指 導 與 決 定, 選 舉 過 程 中 選 舉 人 可 以 763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2 年 7 月 2008 年 5 月 3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一 次 修 正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3 年 7 月,2008 年 5 月 3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次 修 正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25 年 1 月 2008 年 5 月 3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16 行 使 選 舉 的 權 利, 但 選 舉 結 果 卻 須 由 上 級 領 導 的 意 志 來 決 定, 第 18 條 規 定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凡 能 進 行 選 舉 的 地 方, 均 須 由 選 舉 產 生 之 如 果 受 限 於 環 境 或 條 件 以 致 不 能 召 開 黨 員 大 會 或 代 表 大 會 進 行 選 舉 時, 才 得 以 召 集 代 表 會 議 選 舉, 或 由 上 級 組 織 指 定 第 19 條 規 定 選 舉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必 須 依 照 候 選 人 的 名 單 進 行 無 記 名 投 票 或 表 決, 黨 章 明 文 保 障 選 舉 人 有 批 評 與 調 換 每 一 個 候 選 人 的 權 利, 770 但 是 由 於 包 括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在 內 的 黨 的 領 導 班 子 中 央 委 員 及 黨 代 表 等 各 層 級 的 候 選 人 都 由 各 層 級 黨 委 推 選 或 提 名, 最 後 由 當 時 領 導 層 核 心 決 定, 771 黨 章 對 選 舉 人 權 利 的 保 障 徒 為 具 文 1956 年 八 大 召 開 時, 中 共 已 是 中 國 唯 一 執 政 政 黨, 由 劉 少 奇 所 主 導 的 中 共 黨 章 不 只 在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方 面 有 更 明 確 的 規 範, 在 黨 內 選 舉 方 面 也 有 所 改 進 葉 篤 初 在 接 受 瞭 望 新 聞 周 刊 記 者 專 訪 時, 指 出 黨 內 在 正 式 選 舉 之 前 增 加 了 預 選 程 序, 是 對 黨 代 表 選 舉 制 度 進 行 的 重 大 改 革 : 通 過 提 名 和 預 選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前 的 醞 釀, 更 加 充 分 地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及 黨 內 普 遍 認 同 程 度, 然 後 進 行 等 額 選 舉 772 中 共 創 黨 後 歷 屆 黨 章 對 黨 內 選 舉 多 有 所 規 定, 現 行 黨 章 中 對 於 選 舉 的 相 關 規 定, 大 抵 不 脫 1956 年 八 大 黨 章 的 內 涵, 只 有 九 大 至 十 一 大 因 為 受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影 響 而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 請 參 見 表 5-1) 八 大 黨 章 與 建 政 前 各 屆 黨 章 中 對 選 舉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加 入 過 去 所 欠 缺 的 民 主 的 精 神, 建 政 前 的 中 共 先 受 制 於 第 三 國 際, 接 著 又 受 到 國 民 黨 政 府 的 圍 剿, 在 國 共 戰 爭 期 間 及 建 政 初 期, 中 共 一 直 維 持 高 度 集 權 的 武 裝 政 黨 發 展 路 線, 在 取 得 政 權 之 後, 做 為 中 國 唯 一 執 政 黨 的 中 共 出 自 維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現 實 考 慮, 必 須 從 軍 事 型 政 黨 轉 型 為 能 掌 控 國 家 發 展 的 政 黨, 劉 少 奇 在 八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於 黨 的 領 導 一 章 中 指 出, 隨 著 革 命 的 勝 利 和 國 家 狀 況 的 變 化, 中 共 已 經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政 權 的 黨, 為 了 使 黨 的 領 導 工 作 能 符 合 執 政 的 實 際 需 要, 必 須 在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中 貫 徹 執 行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和 擴 大 黨 內 民 主, 以 便 集 中 群 眾 的 經 驗 和 意 見, 減 少 在 執 政 中 犯 錯 的 可 能, 因 此 劉 少 奇 主 張 黨 內 一 切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在 適 當 的 集 體 中 經 過 充 分 的 討 論, 容 許 不 同 觀 點 以 及 無 拘 束 的 爭 論 後 做 成 決 定, 773 八 大 黨 章 的 制 定 770 同 註 瞭 望 文 章 : 近 看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新 華 網 引 自 瞭 望 新 聞 周 刊,2007 年 10 月 10 日, 2008 年 4 月 5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773 同 註

217 具 有 黨 內 民 主 的 精 神, 即 便 其 民 主 內 涵 與 普 遍 認 知 的 民 主 相 去 甚 遠, 但 是 對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而 言 已 是 突 破 不 過 八 大 黨 章 付 諸 實 踐 的 時 間 並 不 長, 毛 澤 東 自 1956 年 起 發 動 一 連 串 群 眾 運 動 以 鞏 固 其 所 主 張 的 意 識 形 態,1956 年 發 起 雙 百 方 針 年 反 右 派 鬥 爭 年 發 起 大 躍 進, 776 之 後 三 年 中 國 陷 入 失 控 的 群 眾 運 動 中, 毛 澤 東 在 七 千 人 大 會 777 之 後 聲 勢 暫 時 受 挫, 為 鬥 下 聲 勢 逐 漸 高 漲 的 劉 少 奇 以 維 持 其 最 高 領 導 者 的 權 威, 毛 澤 東 在 1966 年 又 發 動 影 響 層 面 更 深 廣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胡 鞍 鋼 指 出 毛 澤 東 時 代 堅 持 以 階 級 鬥 爭 為 綱, 發 動 頻 繁 的 政 治 運 動, 而 將 全 中 國 捲 入 文 化 大 革 命 這 場 動 亂 更 延 誤 中 國 現 代 化 的 發 展 778 中 共 的 九 大 在 1969 年 召 開, 但 九 大 黨 章 的 重 點 只 在 吹 捧 毛 澤 東 領 導 地 位 及 確 立 林 彪 接 班 的 順 位, 同 時 徹 底 鏟 除 死 不 悔 改 的 走 資 派 的 政 治 勢 力 1973 年 召 開 的 十 大 同 樣 對 中 共 的 黨 內 建 設 毫 無 建 樹, 更 遑 論 在 選 舉 制 度 上 有 所 改 善 表 5-1. 中 共 八 大 之 後 黨 章 中 有 關 選 舉 之 條 文 黨 章 中 與 選 舉 相 關 條 文 黨 章 中 對 於 選 舉 方 式 的 規 定 八 大 黨 章 第 3 條 : 黨 員 享 有 黨 內 的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第 22 條 : 黨 的 選 舉 必 須 能 夠 充 分 表 現 選 舉 權 人 的 意 志 黨 的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所 提 出 的 候 第 19 條 : 黨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選 人 名 單, 應 當 經 過 選 舉 人 的 討 論 的 選 舉 採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並 且 必 須 切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實 保 障 選 舉 人 有 批 評 不 選 和 調 換 每 一 個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候 選 人 的 權 利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的 選 舉, 在 不 可 能 採 用 投 票 774 雙 百 方 針 全 稱 是 百 花 齊 放 百 家 爭 鳴,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討 論 十 大 關 係 過 程 中 確 定 的 關 於 科 學 和 文 化 工 作 的 指 導 方 針 1955 年 5 月 2 日, 由 毛 澤 東 在 第 七 次 最 高 國 務 會 議 上 提 出 雙 百 方 針, 中 國 網,2002 年 9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5 日 下 載, 反 右 派 鬥 爭 是 從 1957 年 6 月 8 日 起, 中 國 共 產 黨 發 動 並 領 導 的 一 場 全 國 範 圍 的 反 擊 資 產 階 級 右 派 分 子 進 攻 的 政 治 鬥 爭 反 右 派 鬥 爭, 中 國 網,2002 年 9 月 22 日, 2008 年 5 月 5 日 下 載, 大 躍 進 運 動 是 指 1958 年 至 1960 年 間, 黨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開 展 的 極 左 路 線 的 運 動, 是 在 中 共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及 其 以 後 不 斷 地 錯 誤 批 判 1956 年 反 冒 進 的 基 礎 上 發 動 起 來 的, 是 左 傾 冒 進 的 產 物 大 躍 進 運 動, 中 國 網,2002 年 9 月 22 日, 2008 年 5 月 5 日 下 載, 七 千 人 大 會 是 指 1962 年 1 月 11 日 至 2 月 7 日 在 北 京 召 開 的 擴 大 的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劉 少 奇 代 表 中 共 中 央 作 書 面 報 告 並 講 了 話 書 面 報 告 初 步 總 結 了 1958 年 以 來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的 基 本 經 驗 教 訓, 分 析 了 幾 年 來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缺 點 和 錯 誤 七 千 人 大 會, 中 國 網,2002 年 9 月 22 日, 2008 年 5 月 5 日 下 載, 778 胡 鞍 鋼, 中 國 決 策 機 制 的 變 化 及 思 想 庫 的 作 用, 清 華 大 學 國 情 研 究 中 心,2006 年 6 月 14 日, 207

218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中 方 式 的 時 候, 可 以 採 用 舉 手 表 決 的 方 式 ; 央 委 員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這 些 委 員 會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應 當 採 取 按 照 候 選 人 名 單 向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且 報 告 工 作 逐 個 表 決 的 辦 法, 禁 止 採 取 全 名 單 一 次 表 第 23 條 : 黨 的 選 舉 單 位 對 於 被 選 舉 到 黨 的 決 的 辦 法 代 表 大 會 和 黨 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有 權 在 他 第 24 條 : 個 別 地 方 如 果 由 於 特 殊 情 形, 暫 的 任 期 內 加 以 撤 換 時 不 能 召 開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黨 員 大 會 選 舉 黨 的 委 員 會, 可 以 召 開 黨 的 代 表 會 議 選 舉, 或 者 由 上 級 組 織 指 定 九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留 黨 察 看 最 長 不 超 過 兩 年 無 相 關 條 文 在 留 黨 察 看 期 間, 沒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第 5 條 :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由 民 主 協 商 選 舉 產 生 十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留 黨 察 看 最 長 不 超 過 兩 年 無 相 關 條 文 在 留 黨 察 看 期 間, 沒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第 5 條 :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應 根 據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的 條 件 和 老 中 青 三 結 合 的 原 則, 由 民 主 協 商 選 舉 產 生 十 一 大 黨 章 第 5 條 : 黨 員 留 黨 察 看 最 長 不 超 過 兩 年 第 9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各 級 委 員 會 在 留 黨 察 看 期 間, 沒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和 都 應 當 按 照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的 五 被 選 舉 權 項 條 件 和 老 中 青 三 結 合 的 原 則, 經 過 第 8 條 : 黨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民 主 協 商, 由 無 記 名 投 票 選 舉 產 生 第 13 條 :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並 在 同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下, 加 強 對 黨 員 的 紀 律 教 育, 負 責 檢 查 黨 員 和 黨 員 幹 部 執 行 紀 律 的 情 況, 同 各 種 違 反 黨 的 紀 律 的 行 為 作 鬥 爭 十 二 大 黨 章 第 4 條 : 行 使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第 11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權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第 21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務 委 員 會 中 央 書 記 處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經 過 預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208

219 第 22 條 :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和 中 央 也 可 以 不 經 過 預 選, 採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委 員 會 相 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主 任 副 選 人 數 的 辦 法 進 行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主 任, 由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選 人 情 況 要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並 報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第 43 條 :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選 舉 某 個 人 報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十 三 大 黨 章 第 21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第 11 條 : 可 以 直 接 採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第 22 條 :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和 中 央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委 員 會 相 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主 任 副 第 19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主 任, 由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並 報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會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第 43 條 :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報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自 總 數 的 1/5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十 四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行 使 表 第 11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權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第 19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是 : (5)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6) 選 舉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第 20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會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正 式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自 總 數 的 1/5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第 22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209

220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十 五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行 使 表 第 11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權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第 19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是 : (5)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6) 選 舉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第 20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會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正 式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自 總 數 的 1/5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第 22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十 六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行 使 表 第 11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權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第 19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是 : (5)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6) 選 舉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第 20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會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正 式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自 總 數 的 1/5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第 22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第 36 條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無 論 是 由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的, 或 是 由 領 導 機 關 任 命 的, 他 們 的 職 務 都 不 是 終 身 的, 都 可 以 變 動 或 解 除 十 七 大 黨 章 第 4 條 : 黨 員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行 使 表 第 11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權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210

221 第 19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是 : (5)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6) 選 舉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第 20 條 :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會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正 式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自 總 數 的 1/5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第 22 條 :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第 36 條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無 論 是 由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的, 或 是 由 領 導 機 關 任 命 的, 他 們 的 職 務 都 不 是 終 身 的, 都 可 以 變 動 或 解 除 資 料 來 源 : 1.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八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1956 年 9 月 26 日 ), 人 民 網, 2.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九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69 年 4 月 14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3.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73 年 8 月 28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4.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77 年 8 月 18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5.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82 年 9 月 6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6.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1987 年 11 月 1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 人 民 網, 7.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部 分 修 改,1992 年 10 月 18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8.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部 分 修 改,1997 年 9 月 18 日 通 過 ), 人 民 網, 9.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六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部 分 修 改,2002 年 11 月 14 日 通 過 ),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部 分 修 改,2007 年 10 月 21 日 通 過 ),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的 制 度 主 要 見 於 黨 章 和 有 關 文 件 的 規 定,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和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主 要 由 選 舉 產 生 選 舉 制 度 包 括 黨 內 進 行 選 舉 時 必 須 遵 循 的 原 則 程 序 方 法 和 有 關 規 定, 例 如 黨 內 選 舉 要 充 分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211

222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才 進 行 正 式 的 選 舉 而 且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以 及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黨 章 還 規 定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當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基 層 代 表 大 會 的 選 舉 過 程 中 發 生 違 反 黨 章 的 情 況,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在 調 查 核 實 後, 應 作 出 選 舉 無 效 和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的 決 定, 陳 報 再 上 一 級 黨 委 員 會 審 查 批 准, 宣 布 並 且 執 行 上 一 級 黨 委 員 會 審 查 批 准 的 結 論 ( 請 參 見 表 5-1.) 中 共 認 為 這 些 選 舉 制 度 對 於 貫 徹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保 障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利, 加 強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及 提 高 黨 的 戰 鬥 力,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779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指 出 黨 內 選 舉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直 接 選 舉 間 接 選 舉 差 額 選 舉 等 額 選 舉 和 預 選, 780 明 定 於 黨 章 條 文 的 是 預 選 和 差 額 選 舉 兩 種 預 選 是 在 正 式 選 舉 之 前, 為 確 定 正 式 候 選 人 所 進 行 的 預 備 性 選 舉, 有 些 類 似 民 主 國 家 或 台 灣 的 黨 內 初 選, 只 不 過 一 般 民 主 國 家 的 黨 內 初 選 是 政 黨 政 治 的 一 環, 各 政 黨 內 部 為 符 合 黨 員 意 向 先 進 行 初 選 的 淘 汰 機 制, 黨 內 初 選 脫 穎 而 出 的 候 選 人 即 代 表 該 政 黨 直 接 選 舉 是 指 有 選 舉 權 的 人 直 接 行 使 選 舉 權 ; 間 接 選 舉 是 指 選 舉 人 先 選 出 代 表, 再 由 代 表 行 使 選 舉 的 權 利 ; 差 額 選 舉 是 指 候 選 人 多 於 應 選 人 的 選 舉 ; 等 額 選 舉 是 指 候 選 人 與 應 選 人 數 相 等 781 中 共 地 方 黨 職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代 表 的 有 四 種, 包 括 : 1.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基 層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黨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會 議 須 選 舉 產 生 的 代 表 2.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3.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部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4.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和 基 層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等 782 黨 章 中 對 於 黨 員 的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僅 有 概 括 性 的 規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認 為 選 舉 及 被 選 舉 權 是 黨 員 應 獲 得 保 障 的 權 779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和 選 舉 制 度,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工 作 辭 典,2007 年 10 月 8 日,2008 年 4 月 15 日 下 載,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和 選 舉 制 度 基 本 知 識,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工 作 辭 典, 2008 年 5 月 7 日 下 載, 781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地 方 組 織 選 舉 工 作 條 例,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網,2008 年 5 月 7 日 下 載, 212

223 力 之 一, 內 容 與 黨 章 相 去 不 遠 依 據 新 華 網 轉 引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工 作 辭 典 中 對 於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的 說 明,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權 利 義 務 限 制 與 罰 則 四 大 部 份 : 表 5-2.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選 舉 權 被 選 舉 權 權 利 1. 黨 員 或 黨 員 代 表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舉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和 出 席 上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權 利 ; 2. 要 切 實 保 障 黨 員 和 黨 員 代 表 的 選 舉 權, 反 對 強 加 於 人, 防 止 少 數 人 包 辦 選 舉 或 搞 保 證 選 舉 ; 3. 只 要 是 選 舉 範 圍 內 有 被 選 舉 權 的 正 式 1. 黨 員 有 被 選 舉 為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成 員 和 各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權 利 ; 2. 黨 組 織 要 切 實 保 障 黨 員 的 被 選 舉 權, 要 將 被 選 舉 人 的 情 況 向 選 舉 人 作 出 嚴 肅 認 真 實 事 求 是 的 介 紹 ; 3. 黨 組 織 對 選 舉 人 提 出 的 詢 問 作 出 負 責 的 答 覆 黨 員, 選 舉 人 都 可 選 舉,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隨 意 干 涉 義 1. 黨 員 和 黨 員 代 表 應 正 確 行 使 選 舉 權, 1. 作 為 黨 員 和 黨 員 代 表 本 身, 應 該 正 確 務 珍 惜 所 享 有 的 民 主 權 利 ;2. 被 選 為 某 一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黨 員, 應 該 反 映 自 己 所 代 表 的 黨 員 和 組 織 的 意 願 對 待 自 己 的 被 選 舉 權 ; 2. 當 候 選 人 落 選 時, 要 注 意 尊 重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限 制 1. 不 允 許 有 追 查 選 票 虛 報 票 數 以 及 打 擊 報 復 等 違 反 紀 律 的 行 為 ; 2. 候 補 代 表 預 備 黨 員 和 受 留 黨 察 看 處 分 未 恢 復 權 利 的 黨 員 沒 有 選 舉 權 ; 3. 受 警 告 嚴 重 警 告 和 撤 銷 黨 內 職 務 處 分 的 黨 員 仍 然 有 選 舉 權 ; 1. 預 備 黨 員 和 受 留 黨 察 看 處 分 尚 未 恢 復 權 利 的 黨 員, 沒 有 被 選 舉 權 ; 2. 受 警 告 嚴 重 警 告 和 撤 銷 黨 內 職 務 處 分 的 黨 員 仍 有 被 選 舉 權 ; 3. 持 臨 時 組 織 關 係 證 明 信 的 黨 員 在 現 所 在 單 位 沒 有 被 選 舉 權 4. 只 持 有 黨 員 臨 時 組 織 關 係 證 明 信 的 黨 員, 在 現 所 在 單 位 不 能 行 使 選 舉 權 罰 如 有 追 查 選 票 虛 報 票 數 以 及 打 擊 報 復 如 有 追 查 選 票 虛 報 票 數 以 及 打 擊 報 復 則 等 違 反 紀 律 的 行 為 等 破 壞 選 舉 的 行 為 者, 輕 則 予 以 批 評 教 育, 重 則 施 予 黨 紀 制 裁 等 違 反 紀 律 的 行 為 等 破 壞 選 舉 的 行 為 者, 輕 則 予 以 批 評 教 育, 重 則 施 予 黨 紀 制 裁 資 料 來 源 :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和 選 舉 制 度,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工 作 辭 典,2007 年 10 月 8 日,2008 年 4 月 15 日 下 載, 十 二 大 黨 章 中 出 現 預 選 的 規 定, 十 三 大 黨 章 則 有 提 供 選 舉 人 更 多 選 擇 對 象 的 差 額 選 舉, 之 後 中 共 各 級 黨 代 表 的 選 舉 主 要 即 採 行 預 選 及 差 額 選 舉 中 共 認 為 具 備 民 主 精 神 的 兩 種 選 舉 制 度, 黨 內 選 舉 目 的 在 於 充 分 發 揚 民 主 精 神, 確 實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213

224 意 志, 因 此 選 舉 時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以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的 選 舉 為 例, 中 共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選 舉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5 個 步 驟 : 1 推 薦 提 名 : 各 基 層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參 加, 採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進 行 推 薦 提 名, 保 證 基 層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的 參 與 率 經 過 上 下 結 合 反 覆 醞 釀, 縣 ( 市 ) 和 地 ( 市 ) 黨 委 上 報 的 推 薦 人 選 應 由 全 委 會 討 論 決 定 黨 委 常 委 會 ( 工 委 黨 組 ) 根 據 多 數 黨 組 織 或 多 數 黨 員 的 意 見, 確 定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考 察 名 單 2 組 織 考 察 : 按 照 代 表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對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進 行 考 察, 主 要 考 察 這 些 人 選 是 否 具 備 代 表 組 織 的 條 件, 特 別 要 考 察 思 想 政 治 素 質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原 則 問 題 上 的 表 現 考 察 過 程 中, 要 實 行 考 察 預 告 並 須 充 分 聽 取 其 所 屬 單 位 黨 組 織 以 及 紀 檢 監 察 等 方 面 和 黨 員 的 意 見 3 確 定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名 單 並 公 示 : 由 黨 委 常 委 會 ( 工 委 黨 組 ) 根 據 中 央 分 發 的 代 表 名 額 ( 含 差 額 數 ) 條 件 和 結 構 要 求 以 及 考 察 情 況, 研 究 提 出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名 單, 並 由 選 舉 單 位 在 選 舉 單 位 範 圍 內 以 適 當 方 式 進 行 公 示 提 出 候 選 人 名 單 之 前, 要 徵 求 同 級 紀 委 的 意 見 4 確 定 代 表 候 選 人 預 備 人 選 : 召 開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 工 委 會 議 黨 組 會 議 ), 確 定 代 表 候 選 人 預 備 人 選, 並 按 規 定 時 間 報 送 中 央 組 織 部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全 委 會 召 開 前, 要 向 民 主 黨 派 工 商 聯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通 報 並 聽 取 意 見 5 代 表 選 舉 : 召 開 黨 代 表 大 會 或 黨 代 表 會 議 ( 工 委 擴 大 會 議 ), 採 取 代 表 候 選 人 應 多 於 應 選 名 額 的 差 額 選 舉 可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的 辦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之 後 再 採 用 等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 也 可 以 不 進 行 預 選, 直 接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在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召 開 之 前, 要 由 代 表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對 代 表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選 舉 結 果 呈 報 中 央 審 核 批 示 783 除 了 黨 章 條 文 明 確 規 定 的 預 選 差 額 選 舉 外, 中 共 黨 內 的 基 層 選 舉 出 現 具 有 競 爭 選 舉 性 質 的 公 推 直 選 與 公 推 公 選 的 新 試 驗, 嚴 強 指 出 公 推 意 為 公 開 推 薦 候 選 人, 公 選 則 是 公 開 競 選 和 選 舉, 包 括 直 接 和 間 接 選 舉 直 選 是 公 選 的 一 種 形 式, 適 783 中 組 部 負 責 人 就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答 記 者 問, 新 華 網,2007 年 01 月 19 日,2008 年 5 月 7 日 下 載, 214

225 用 於 範 圍 較 小 的 選 舉 784 過 去 中 共 基 層 的 選 舉 程 序 是 黨 員 選 代 表, 代 表 選 委 員, 委 員 選 書 記, 785 但 公 推 直 選 與 公 推 公 選 制 度 卻 讓 黨 員 甚 至 非 黨 員 有 更 多 參 與 政 治 與 直 接 選 舉 的 機 會 2000 年 前 後, 在 山 西 湖 北 四 川 等 省 份 最 基 層 的 農 村 黨 支 部 書 記 和 支 部 委 員 實 行 開 放 式 提 名 差 額 選 舉 和 直 接 選 舉 等 競 爭 性 選 舉 ;2001 年 在 四 川 平 昌 縣 進 行 鄉 鎮 黨 委 班 子 選 舉 時 進 行 具 有 競 爭 性 質 的 公 推 直 選 的 試 點 ;2 截 至 2005 年 10 月, 全 國 一 共 有 13 個 省 的 217 個 鄉 鎮 開 展 了 公 推 直 選 的 試 點 年, 江 蘇 徐 州 市 沛 縣 以 公 推 公 選 方 式 產 生 縣 長 候 選 人 的 試 點, 到 了 2006 年, 公 推 公 選 已 經 成 為 選 出 徐 州 市 縣 區 長 候 選 人 提 名 人 選 的 重 要 方 式 787 村 和 鄉 鎮 的 黨 政 還 屬 於 基 層 選 舉 層 次, 但 是 縣 區 黨 政 已 經 屬 於 地 方 層 級, 王 勇 兵 認 為 的 公 推 直 選 和 公 推 公 選 然 仍 有 進 一 步 改 善 的 空 間, 但 是 當 縣 區 政 府 首 長 候 選 人 提 名 人 選 採 取 公 推 公 選 的 方 式 後, 顯 示 黨 內 民 主 已 經 開 始 從 基 層 提 升 到 地 方, 而 進 一 步 改 進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是 黨 內 民 主 發 展 的 客 觀 要 求 788 基 層 與 地 方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競 爭 上 崗 的 選 舉 制 度 試 點, 群 眾 得 以 參 與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改 變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由 少 數 人 選 人 和 在 少 數 人 中 選 人 的 傳 統 作 為, 有 效 遏 制 由 黨 委 把 持 選 人 用 人 權 力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弊 端, 789 不 只 體 現 黨 內 民 主 的 選 舉 制 度 創 新 也 切 實 保 障 了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利, 中 共 認 為 這 些 由 基 層 乃 至 地 方 發 展 出 來 的 選 舉 方 式 能 有 效 增 強 黨 的 凝 聚 力, 有 利 於 防 止 腐 敗 並 且 能 增 強 黨 在 農 村 的 執 政 合 法 性, 在 2006 年 到 2007 年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換 屆 中, 幾 乎 每 個 省 份 都 進 行 了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直 接 選 舉 的 試 點 宮 靖, 江 蘇 泗 洪 試 驗 : 全 縣 普 通 黨 員 直 選 鄉 鎮 黨 委 書 記,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國 大 陸 選 舉 研 究 資 料 庫 引 自 光 明 網 新 京 報,2007 年 6 月 7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786 賈 雲 勇, 以 黨 內 民 主 鋪 開 政 改 現 實 路 徑, 北 京 新 浪 網,2007 年 10 月 10 日,2008 年 5 月 10 日 下 載, 艾 蕓, 過 半 公 眾 對 公 選 官 員 無 年 齡 偏 好 最 讚 脫 稿 演 說, 新 浪 網 引 自 中 國 新 聞 社,2008 年 05 月 08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同 註 競 爭 上 崗 給 國 家 機 關 帶 來 活 力,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2 年 10 月 10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學 習 時 報.. 十 七 大 報 告 為 黨 內 民 主 發 展 指 明 方 向,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30 日, 17&mdate=

226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和 紀 委 的 選 舉 步 驟 大 抵 與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選 舉 程 序 相 同, 由 於 地 方 黨 委 紀 委 是 中 共 在 地 方 的 幹 部, 因 此 中 共 中 央 要 求 所 提 名 的 黨 委 紀 委 候 選 人 必 須 符 合 貫 徹 幹 部 隊 伍 革 命 化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和 專 業 化 的 方 針, 堅 持 德 才 兼 備 和 結 構 合 理 的 要 求, 791 在 召 開 選 舉 黨 委 會 的 會 議 前 須 先 先 就 大 會 議 程 代 表 名 額 及 差 額 比 例 選 舉 辦 法 等 事 項 向 上 一 級 黨 委 請 示 審 批, 經 同 意 並 且 召 開 代 表 大 會 進 行 選 舉 之 後, 必 須 將 選 舉 結 果 呈 報 上 一 級 黨 委 備 案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與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則 由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由 上 一 屆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政 治 局 提 出, 經 選 舉 當 屆 主 席 團 審 議 彙 整 後 交 由 代 表 大 會 預 選 中 央 委 員 的 選 舉 同 樣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選 舉 方 式 與 各 級 黨 委 一 樣 採 差 額 預 選 結 合 等 額 選 舉 或 直 接 採 取 差 額 選 舉, 如 果 採 差 額 預 選, 先 預 選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紀 律 委 員 會 委 員, 如 果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預 選 中 落 選 者, 還 可 參 加 中 央 委 員 會 候 補 委 員 的 候 選 792 二 十 七 大 黨 內 選 舉 特 色 2005 年 10 月, 中 共 國 務 院 在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中 指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不 斷 健 全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候 選 人 提 名 模 式, 經 過 民 主 推 薦, 把 組 織 提 名 與 黨 員 提 名 結 合 起 來, 適 當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的 比 例,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直 接 選 舉 的 範 圍, 793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成 為 中 共 第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完 善 黨 內 民 主 的 選 舉 基 調 中 共 中 央 於 2006 年 11 月 12 日 印 發 了 關 於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通 知, 794 這 份 通 知 實 際 上 就 是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的 選 舉 辦 法 通 知 的 主 要 政 策 目 標 是 : 充 份 發 揚 民 主, 走 群 眾 路 線, 795 其 內 涵 重 點 分 別 是 :( 一 ) 黨 代 表 人 數 增 加 : 根 據 黨 中 央 組 織 部 公 佈 的 數 字, 十 七 大 代 表 的 總 人 數 達 到 2,220 名 增 加 代 表 名 額 主 要 是 基 於 :1. 中 共 黨 員 791 俞 可 平,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初 版 ( 台 北 市 : 風 雲 論 壇,2001 年 ), 頁 同 前 註 793 同 註 中 共 中 央 發 出 通 知 部 署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新 華 網,2006 年 11 月 12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795 中 國 政 改 現 實 路 徑 :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社 會 民 主,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11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mdate=

227 人 數 在 十 六 大 到 十 七 大 之 間 增 加 了 600 萬 人, 代 表 人 數 相 應 增 加 ;2. 照 顧 在 工 作 和 生 產 一 線 的 普 通 黨 員, 除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和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維 持 不 變 外, 其 他 選 舉 單 位 中 生 產 和 工 作 一 線 代 表 的 比 例 較 十 六 大 提 高 5 個 百 分 點 796 ( 二 )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 黨 代 表 的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比 原 來 的 10% 擴 大 到 15%, 是 中 共 執 政 以 來 代 表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最 高 的 一 屆 中 共 內 部 認 為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的 比 例 擴 大 了 選 舉 人 的 選 擇 範 圍, 有 利 於 好 中 選 優 797 雖 未 進 行 黨 員 公 開 競 選 活 動 做 為 確 定 候 選 人 的 程 序, 但 已 逐 漸 避 免 由 少 數 幾 個 人 關 起 門 來 定 人 頭 的 老 框 架, 中 共 宣 揚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的 有 助 於 真 正 體 現 民 意 : 保 障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利, 充 分 調 動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和 主 動 性, 讓 差 額 選 舉 真 正 體 現 出 優 勝 劣 汰 的 民 意 選 擇 798 ( 三 ) 向 民 主 黨 派 通 氣 : 十 七 大 選 舉 通 知 提 出 省 區 市 在 確 定 代 表 候 選 人 預 備 人 選 之 前, 要 向 民 主 黨 派 工 商 聯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通 報 並 聽 取 意 見 中 共 過 去 一 向 是 一 黨 專 政 心 態, 並 未 將 所 謂 的 民 主 黨 派 放 在 眼 裡, 此 次 特 別 要 求 向 民 主 黨 派 通 報 候 選 人 及 聽 取 意 見, 無 論 是 虛 應 故 事 或 有 意 藉 由 黨 內 選 舉 的 民 主 機 制, 放 出 未 來 中 國 全 國 人 大 的 選 舉 試 點 風 向 球, 都 是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的 一 項 創 舉 中 共 認 為 向 民 主 黨 派 通 報 並 且 聽 取 意 見, 有 助 於 爭 取 黨 外 更 廣 泛 的 人 群 支 援 黨 的 事 業, 發 揮 基 層 黨 組 織 凝 聚 人 心, 同 時 也 能 達 到 發 展 和 諧 社 會 的 作 用 799 ( 四 ) 代 表 候 選 人 要 公 示 : 在 選 舉 辦 法 中 特 別 提 出 選 舉 單 位 對 確 定 的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名 單 在 選 舉 單 位 範 圍 內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進 行 公 示, 期 能 更 廣 泛 地 聽 取 黨 員 對 候 選 人 的 意 見 公 示 黨 代 表 候 選 人 也 是 中 共 黨 代 表 選 舉 史 上 第 一 次 800 依 據 中 共 黨 章 規 定,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全 國 黨 代 表 大 會, 由 於 黨 的 全 代 會 五 年 才 召 開 一 次, 而 由 黨 的 全 代 會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也 是 一 年 才 召 開 一 次, 因 此 在 全 代 會 796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將 走 群 眾 路 線 增 加 民 企 黨 代 表 數,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經 濟 網, 2006 年 11 月 16 日, 797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答 新 華 社 記 者 問, 新 華 網,2007 年 08 月 03 日,2008 年 5 月 7 日 下 載, 韓 福 東, 黨 代 表 選 舉 規 則 之 變 值 得 期 待, 新 華 網 引 自 南 方 周 末,2006 年 11 月 17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十 七 大 代 表 初 選 兩 個 第 一 次, 大 公 網,2007 年 5 月 13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老 言,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方 案 解 讀 : 代 表 候 選 人 要 公 示, 廉 政 瞭 望,2007 年 1 月 11 日,2008 年 4 月 25 日 下 載, 217

228 及 中 央 委 員 會 休 會 期 間, 中 央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便 成 為 中 共 乃 至 中 國 真 正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對 於 想 要 進 入 中 共 權 力 核 心 的 黨 員 而 言, 當 選 黨 代 表 只 是 登 上 權 力 天 梯 的 第 一 階, 即 便 能 在 二 千 餘 位 黨 代 表 中 脫 穎 而 出 成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領 導 集 體 的 大 門 可 望 不 可 及, 如 果 能 百 尺 竿 頭 更 進 一 步 當 選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政 治 局 委 員, 才 有 機 會 晉 身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成 為 領 導 集 體 的 一 員, 甚 至 有 機 會 擊 敗 常 委 會 內 屈 指 可 數 的 競 爭 者, 攀 上 權 力 高 峰, 成 為 黨 國 最 高 領 導 人 對 於 奮 勇 向 上 的 黨 員 們 而 言, 無 論 是 黨 代 表 中 央 委 員 委 員 乃 至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都 得 經 過 選 舉 的 錊 煉, 即 使 越 往 上 層 越 能 受 到 等 額 選 舉 的 保 障, 當 選 全 國 黨 代 表 是 躍 上 龍 門 必 經 的 道 路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黨 員 都 能 自 由 參 與 黨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選 舉,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指 出 關 於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指 出 參 加 十 七 大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4 項 條 件 :( 一 ) 思 想 須 純 正, 並 且 努 力 學 習 黨 章 中 的 各 項 重 要 思 想, 認 真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 二 ) 與 黨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的 立 場, 執 行 黨 中 央 的 政 策 方 針 ;( 三 ) 具 黨 員 應 有 的 清 廉 品 德, 實 踐 社 會 主 義 榮 辱 觀, 在 生 產 和 工 作 中 有 顯 著 成 績 ;( 四 ) 能 忠 實 履 行 代 表 的 職 責, 積 極 如 實 反 映 黨 員 和 人 民 群 眾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正 確 行 使 黨 員 的 民 主 權 利 801 因 此 在 組 織 考 察 階 段, 考 察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質 工 作 作 風 道 德 品 質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表 現 和 群 眾 公 認 程 度, 同 時 注 意 考 察 他 們 的 議 事 能 力, 做 到 好 中 選 優 並 且 根 據 中 央 分 配 的 代 表 名 額 和 代 表 條 件 結 構 要 求 以 及 考 察 情 況, 研 究 提 出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名 單 802 新 華 網 分 析 當 選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的 構 成, 由 於 中 共 要 求 能 在 好 中 選 優, 因 此 十 七 大 代 表 的 知 識 層 次 及 文 化 素 質 上 有 較 大 提 升, 另 一 個 特 色 則 是 對 代 表 年 齡 的 限 制 更 為 明 確 : 來 自 經 濟 科 技 國 防 政 法 教 育 宣 傳 文 化 衛 生 體 育 等 生 產 和 工 作 第 一 線 的 代 表 在 十 七 大 代 表 中 達 到 了 28.4%;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所 占 比 例 高 於 本 地 區 黨 員 總 數 中 少 數 民 族 黨 員 所 占 的 比 例, 達 到 10.9%, 女 黨 員 占 20.1%;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的 代 表 比 例 高 達 93.3%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年 齡 架 構 在 55 歲 以 下 的 代 表 比 例 達 到 70.4%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知 識 問 答, 新 華 網,2007 年 03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803 十 七 大 代 表 誕 生 記..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的 成 功 實 踐, 新 華 網,2007 年 8 月 05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218

229 在 省 級 黨 委 換 屆 方 面 的 特 色 有 五 點 :( 一 ) 幹 部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 中 共 中 央 對 省 級 官 員 任 職 年 齡 有 明 確 規 定, 省 委 書 記 省 長 為 65 歲 ; 紀 委 書 記 為 63 歲 ; 常 委 則 為 60 歲 804 十 七 大 換 屆 提 名 時, 省 委 書 記 年 齡 高 於 或 剛 好 64 歲 者 均 不 再 提 名, 十 七 大 中 委 會 的 人 事 將 以 共 和 國 一 代 805 為 主 中 共 對 省 級 黨 委 領 導 班 子 的 年 齡 限 制 頗 嚴 格, 明 確 要 求 50 歲 以 下 的 要 有 3 名,45 歲 左 右 的 要 有 1 名, 以 使 得 在 配 備 上 呈 現 456 的 三 級 年 齡 梯 次, 形 成 老 中 青 三 代 搭 配 的 班 子 格 局 ; 806 新 擢 升 的 幹 部 學 歷 全 面 提 高 至 少 都 有 大 專 以 上, 其 中 不 乏 研 究 所 碩 博 生 等 高 知 識 份 子, 換 屆 後 的 省 級 黨 委 書 記 顯 示 晉 升 高 學 歷 者 已 為 常 態 ( 二 ) 配 合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 減 少 地 方 黨 委 副 書 記 職 數, 實 行 常 委 分 工 負 責, 充 分 發 揮 集 體 領 導 作 用 的 要 求, 807 十 七 大 省 級 黨 委 以 一 正 二 副 為 主, 除 內 蒙 古 新 疆 一 正 三 副 和 西 藏 一 正 四 副 外, 其 他 各 地 黨 委 基 本 形 成 一 正 兩 副 格 局 而 副 書 記, 除 一 位 為 政 府 正 職 領 導 ( 省 長 市 長 主 席 ) 外, 另 一 個 專 職 副 書 記, 一 般 兼 任 該 省 黨 校 校 長 808 ( 三 ) 調 整 省 紀 委 書 記 的 地 位, 省 級 紀 委 書 記 改 回 過 去 的 省 委 常 委 兼 任, 其 中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等 地 官 場 先 後 經 歷 的 反 貪 排 毒 紀 委 直 管 空 降 大 員 或 主 要 成 員 式 的 三 步 走, 809 四 大 直 轄 市 (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重 慶 ) 的 紀 委 書 記 均 由 中 共 中 央 提 名 和 指 派, 加 強 對 省 紀 委 書 記 提 名 權 和 任 命 權 的 掌 握, 突 顯 中 央 直 接 掌 控 地 方 反 腐 工 作 穩 定 大 局 的 戰 略 意 圖 810 ( 四 ) 遏 制 地 方 主 義 : 藉 由 換 屆 交 流 統 籌 安 排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關 鍵 崗 位 幹 部, 以 培 養 優 秀 的 年 輕 幹 部, 另 方 面, 跨 省 幹 部 交 流 也 有 助 於 抑 制 地 方 主 義, 例 如 從 外 地 空 降 人 馬 掌 管 地 域 性 極 強 的 上 海 及 天 津 這 兩 804 研 判 報 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7 年 7 月,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從 2003 年 開 始, 中 共 第 四 代 領 導 人 開 始 登 上 政 壇 第 四 代 是 以 胡 錦 濤 為 核 心, 包 括 吳 邦 國 溫 家 寶 賈 慶 林 曾 慶 紅 李 長 春 等 人 組 成 第 四 代 領 導 人 被 成 為 共 和 國 一 代, 主 要 是 因 為 他 們 大 多 出 生 於 中 共 建 政 前 不 久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核 心,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世 代 指 40 歲 出 頭 50 歲 開 外 60 歲 左 右 解 碼 1300 名 省 級 地 方 官 : 最 小 副 省 長 40 歲, 中 國 報 導 引 自 南 方 新 聞 網,2008 年 03 月 13 日,2008 年 5 月 10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三 步 布 陣 四 直 轄 市 人 事 月 內 底 定, 文 滙 報,2007 年 5 月 2 日,2008 年 5 月 10 日 下 載, 京 滬 津 渝 換 屆 黨 代 會 惹 關 注, 大 公 網,2007 年 5 月 2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219

230 個 針 插 不 入 水 潑 不 進 重 點 城 市, 宣 示 中 共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領 導 權 811 ( 五 ) 團 系 勢 力 持 續 擴 大 : 曾 經 在 共 青 團 擔 任 副 局 級 以 上 職 務 者 在 十 七 大 黨 委 換 屆 後 擔 任 省 委 書 記 10 人, 省 長 11 人 團 系 擔 任 正 副 書 記 與 省 長 的 人 數 佔 全 國 的 三 成 以 上 812 其 中 獲 連 任 的 遼 寧 省 委 書 記 李 克 強 江 蘇 省 委 書 記 李 源 潮, 曾 在 80 年 代 跟 胡 錦 濤 在 共 青 團 共 事 過, 被 認 為 是 嫡 系 團 派, 顯 示 胡 錦 濤 政 權 已 經 穩 固 813 表 5-3. 新 一 屆 中 共 省 級 黨 委 省 / 市 / 自 治 區 黨 委 書 記 年 齡 簡 歷 西 藏 張 慶 黎 山 東 東 平 人 研 究 生 學 歷 曾 任 山 東 省 泰 安 市 委 書 記, 山 56 東 省 委 宣 傳 部 部 長 蘭 州 市 委 書 記 中 共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1951.1) 書 記 新 疆 王 樂 泉 山 東 省 壽 光 縣 人 研 究 生 學 歷 曾 任 共 青 團 山 東 省 委 副 書 63 記 中 央 委 員 會 候 補 委 員 全 國 民 眾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新 疆 (1944) 黨 委 書 記 內 蒙 儲 波 安 徽 桐 城 人 天 津 大 學 水 利 工 程 系 畢,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湖 63 南 省 岳 陽 市 市 長 市 委 書 記, 河 南 省 省 長 中 共 內 蒙 古 自 ( ) 治 區 黨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黨 委 書 記 遼 寧 張 文 岳 福 建 浦 城 人 大 學 文 化 程 度 新 疆 自 治 區 黨 委 副 書 記 兼 自 寧 省 省 長 64 治 區 常 務 副 主 席 中 共 遼 寧 省 委 副 書 記 ( ) 遼 寧 省 政 協 主 席 兼 黨 組 書 記 遼 寧 省 副 省 長 代 省 長 遼 河 南 郭 庚 茂 河 北 冀 州 人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政 治 系 政 治 學 畢 業, 中 央 黨 校 研 究 生 學 歷 河 北 省 委 副 書 記 河 北 省 代 理 省 長 河 北 省 55 委 副 書 記 河 北 省 省 長 當 選 河 北 省 省 長 中 共 河 南 省 委 ( ) 委 員 常 委 副 書 記, 河 南 省 副 省 長 代 省 長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安 徽 王 金 山 吉 林 公 主 嶺 人 四 平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組 書 記 十 六 屆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62 織 部 副 部 長 部 長,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常 委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1945.2) 副 省 長 代 省 長 當 選 安 徽 省 省 長 當 選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副 811 同 註 寇 健 文, 本 次 中 共 省 級 黨 委 換 屆 特 色 觀 察,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7 年 08 月 10 日,2008 年 5 月 3 日 下 載, 813 同 註

231 山 西 張 寶 順 河 北 秦 皇 島 人 吉 林 大 學 經 濟 管 理 學 院 畢, 碩 士 學 歷 曾 省 長 57 任 共 青 團 中 央 青 工 部 次 長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兼 任 全 國 青 (1950.2) 聯 主 席, 新 華 社 副 社 長 黨 組 成 員 黨 組 副 書 記, 山 西 省 江 蘇 朱 善 璐 遼 寧 錦 縣 人, 北 京 大 學 哲 學 系 畢 業, 教 授 北 京 大 學 團 委 幹 事 副 書 記 書 記, 北 京 大 學 黨 委 學 生 工 作 部 次 長 部 書 記,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委 書 記 北 京 市 委 常 委 教 育 工 委 書 記 55 長 黨 委 組 織 部 部 長 副 書 記, 中 共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委 副 書 ( ) 記 中 共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委 書 記 北 京 市 委 常 委 教 育 工 委 湖 南 張 春 賢 河 南 禹 州 人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碩 士 曾 任 雲 南 省 省 長 助 理 交 通 部 次 長 黨 組 書 記 交 通 部 部 長 年 任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2006 年 當 選 為 (1953.5)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省 委 書 記 2008 年 當 選 為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河 北 胡 春 華 湖 北 五 峰 人, 北 京 大 學 中 文 系 畢 業 歷 任 共 青 團 西 藏 自 治 區 委 副 書 記, 西 藏 林 芝 地 區 行 署 專 員, 共 青 團 西 藏 自 治 區 委 書 記, 西 藏 自 治 區 山 南 地 委 副 書 記 行 署 專 員, 共 青 團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常 務 副 書 記 區 政 府 常 務 副 主 席,2006 年 11 月 任 共 青 團 中 央 書 記 處 第 一 書 記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44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全 國 青 聯 副 主 席,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常 (1963.4) 委 秘 書 長,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副 書 記 區 政 府 常 務 副 主 席, 雲 南 白 恩 培 陜 西 清 澗 人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陝 西 省 延 安 地 委 書 記, 內 蒙 61 自 治 區 治 委 員 會 常 委 組 織 部 長 黨 委 副 書 記, 青 海 省 委 (1946.9) 副 書 記 省 長 省 委 書 記 2001 年 起 任 雲 南 省 委 書 記 廣 西 郭 聲 琨 江 西 興 國 人, 江 西 冶 金 學 院 礦 業 係 選 礦 專 業 畢 業, 大 學 普 通 班 學 歷, 中 南 工 業 大 學 管 理 工 程 系 管 理 工 程 工 司 總 經 理 黨 組 書 記 兼 中 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總 裁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黨 委 副 書 記 十 六 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54 學 碩 士, 教 授 級 高 級 工 程 師 國 家 有 色 金 屬 工 業 局 副 局 ( ) 長 黨 組 成 員 國 有 重 點 大 型 企 業 監 事 會 主 席 國 鋁 業 公 福 建 盧 展 工 浙 江 慈 溪 人 黑 龍 江 建 築 工 程 學 校 工 業 與 民 用 建 築 系 畢,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嘉 興 市 委 書 記, 浙 江 省 組 織 部 部 長 省 委 55 副 書 記, 河 北 省 委 副 書 記, 全 國 總 工 會 副 主 席 書 記 處 書 (1952.5) 記 黨 組 副 書 記, 福 建 省 省 長 2004 年 起 代 理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書 記 江 西 蘇 榮 60 吉 林 洮 南 人 漢 族 吉 林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世 界 經 濟 研 究 生 學 221

232 上 海 浙 江 天 津 山 東 陝 西 青 海 海 南 北 京 俞 正 聲 趙 洪 祝 張 高 麗 姜 異 康 趙 樂 際 強 衛 衛 留 成 郭 金 龍 ( ) 歷 中 共 青 海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當 選 青 海 省 省 委 書 記 甘 肅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常 務 副 校 長 十 六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浙 江 紹 興 人, 哈 爾 濱 軍 事 工 程 學 院 導 彈 工 程 系 畢, 63 (1945.4) 60 (1947.7) 62 ( ) 55 (1953.1) 51 (1957.3) 55 (1953.3) 62 (1946.8) 61 (1947.7) 大 學 學 歷, 工 程 師 現 任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湖 北 省 委 書 記 曾 任 山 東 省 煙 臺 市 委 副 書 記 市 長 ; 山 東 省 常 委, 青 島 市 委 書 記 市 長 第 十 五 十 六 屆 中 央 委 員,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內 蒙 古 寧 城 人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內 蒙 古 呼 倫 貝 爾 盟 牧 管 局 黨 委 常 委 內 蒙 古 興 安 盟 委 委 員 盟 委 組 織 部 部 長 盟 委 副 書 記 中 央 組 織 部 主 持 常 務 工 作 的 副 部 長 ( 正 部 長 級 ), 兼 任 中 央 農 村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成 員 2007 年 6 月 當 選 為 省 委 書 記 2008 年 1 月 當 選 為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十 五 大 十 六 大 當 選 為 中 紀 委 委 員 常 委,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福 建 晉 江 人 廈 門 大 學 經 濟 系 畢 業,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廣 東 省 委 副 書 記 深 圳 市 委 書 記 山 東 省 副 省 長 山 東 省 委 書 記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現 任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天 津 市 委 書 記 山 東 招 遠 人 中 南 工 業 大 學 管 理 工 程 碩 士 中 共 中 央 辦 公 廳 副 主 任,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中 共 重 慶 市 委 副 書 記, 兼 任 中 共 重 慶 市 委 黨 校 校 長,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黨 委 書 記 副 院 長 ( 正 部 長 級 ) 2008 年 3 月 任 山 東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生 於 青 海 西 寧, 陝 西 西 安 人 北 京 大 學 哲 學 系 畢 業, 中 央 黨 校 研 究 生 曾 任 青 海 省 商 業 廳 廳 長 黨 委 書 記 省 長 2003 年 任 青 海 省 委 書 記 2007 年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任 陜 西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2008 年 1 月 當 選 為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江 蘇 無 錫 人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經 濟 管 理 專 業 畢 業, 研 究 生 學 歷 曾 任 北 京 市 委 常 委 宣 傳 部 部 長 政 法 委 書 記,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局 長 北 京 市 委 副 書 記 為 中 共 第 十 五 屆 十 六 屆 代 表,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河 南 泌 陽 人 北 京 石 油 學 院 勘 探 系 畢 業, 大 學 學 歷 中 國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曾 任 海 南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副 書 記, 海 南 省 副 省 長 代 省 長 省 長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江 蘇 南 京 人 南 京 大 學 物 理 系 畢 業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常 委 中 共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副 書 記 西 藏 自 治 區 黨 委 書 記 安 徽 222

233 省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當 選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書 記 北 京 市 委 委 員 常 委 副 書 記 中 共 十 五 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十 六 屆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安 徽 淮 南 人 南 京 航 空 學 院 機 械 製 造 專 業 畢 業, 博 士 研 究 生 學 歷 由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副 校 長 崗 位 轉 到 地 方 工 作, 擔 任 江 蘇 省 省 長 助 理, 當 選 為 吉 林 省 省 長 2006 年 任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書 記 2007 年 當 選 為 省 委 書 記 2008 年 當 選 為 吉 林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河 南 孟 津 人 鄭 州 大 學 中 文 系 共 青 團 河 南 省 委 副 書 記 共 青 團 河 南 省 委 書 記 共 青 團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中 共 中 央 宣 傳 部 常 務 副 部 長 中 共 中 央 宣 傳 部 常 務 副 部 長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辦 公 室 主 任 黑 龍 江 省 委 書 記 當 選 為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是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山 西 定 襄 人,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國 際 新 聞 專 業 畢 業, 研 究 生 學 歷, 文 學 碩 士 遼 寧 省 委 常 委 大 連 市 委 書 記 遼 寧 省 委 副 書 記 省 長 商 務 部 部 長 黨 組 副 書 記 書 記 商 務 部 部 長 黨 組 書 記 第 十 六 屆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十 七 屆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商 務 部 部 長 黨 組 書 記 安 徽 宿 松 人 吉 林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畢, 碩 士 學 歷 曾 任 共 青 團 安 徽 省 委 宣 傳 部 副 部 長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兼 機 關 黨 委 書 記, 安 徽 省 委 副 書 記, 人 民 日 報 報 社 副 總 編 輯, 國 務 院 副 秘 書 長,2000 年 起 擔 任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黨 委 副 書 記 2006 年 10 月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人 大 常 委 會 補 選 為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山 東 榮 城 人, 主 修 經 濟, 大 學 學 歷 曾 任 煙 臺 市 委 常 委 煙 臺 市 副 市 長 煙 臺 市 委 書 記, 山 東 省 常 委 副 省 長 省 委 副 書 記,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黨 委 委 員 常 委 書 記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2002 年 當 選 寧 夏 自 治 區 黨 委 書 記 為 第 十 五 屆 中 央 候 補 委 員 第 十 六 屆 中 央 委 員 湖 北 省 江 陵 人 大 學 學 歷, 中 央 黨 校 在 職 研 究 生 學 歷 1998 年 任 湖 北 省 委 常 委 省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書 記 2003 年 當 選 為 湖 北 省 省 長 2007 年 10 月, 任 中 共 湖 北 省 委 書 記 在 中 共 十 五 大 上 當 選 為 中 紀 委 委 員, 中 共 十 六 屆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安 徽 宿 州 人, 中 央 黨 校 大 學 學 歷,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系 管 理 科 學 工 學 碩 士 共 青 團 安 徽 省 委 宣 傳 部 部 長 省 委 副 書 記 2003 任 國 務 院 副 秘 書 長 ( 負 責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常 吉 林 王 珉 58 (1950.3) 黑 龍 江 吉 炳 軒 57 ( ) 重 慶 薄 熙 來 59 (1949.7) 四 川 劉 奇 葆 54 (1953.1) 寧 夏 陳 建 國 62 (1945.7) 湖 北 羅 清 泉 63 ( ) 廣 東 汪 洋 53 (1955.3) 223

234 務 工 作, 正 部 長 級 ) 機 關 黨 組 副 書 記 2007 年 任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重 慶 市 委 書 記 市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資 料 來 源 : 研 判 報 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網 頁,2007 年 7 月,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錢 運 錄 當 選 中 共 黑 龍 江 省 委 書 記, 2007 年 4 月 27 日, 大 公 網, 遼 寧 省 委 主 要 負 責 同 志 職 務 調 整, 新 華 網,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上 海 市 委 湖 北 省 委 主 要 負 責 同 志 職 務 調 整, 新 華 網,2007 年 10 月 27 日, 96.htm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蘇 榮 任 中 共 江 西 省 委 書 記, 新 華 網,2007 年 11 月 30 日, 汪 洋 任 廣 東 省 委 書 記 薄 熙 來 任 重 慶 市 委 書 記, 2007 年 12 月 1 日,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任 命 王 金 山 為 安 徽 省 委 書 記,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1 日, 劉 奇 葆 同 志 簡 歷,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1 日, 中 央 任 命 郭 聲 琨 為 廣 西 黨 委 書 記 劉 奇 葆 不 再 擔 任, 新 華 網,2007 年 12 月 2 日, 朱 善 璐 同 志 任 中 共 江 蘇 省 委 常 委 南 京 市 委 書 記, 新 華 網,2008 年 2 月 15 日, 姜 異 康 同 志 簡 歷, 人 民 網,2008 年 03 月 31 日,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胡 春 華 任 河 北 省 委 副 書 記, 新 華 網,2008 年 04 月 01 日, 郭 庚 茂 任 河 南 省 委 副 書 記 李 成 玉 不 再 擔 任, 新 華 網,2008 年 04 月 02 日, 中 共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選 舉 還 採 取 三 上 三 下 的 方 法 來 確 定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三 上 三 下 是 指 由 黨 支 部 提 出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上 報 基 層 黨 委, 進 行 遴 選 後, 再 徵 求 黨 支 部 和 全 體 黨 員 意 見, 上 報 縣 級 黨 委 ; 縣 委 又 進 行 一 輪 遴 選, 再 向 下 徵 求 基 層 黨 委 意 見 後, 上 報 市 委 ; 市 委 又 進 一 步 遴 選, 並 在 向 下 徵 求 縣 委 意 見 後, 上 報 省 委 814 李 君 如 說 : 兩 年 前 中 共 十 六 屆 中 全 會 提 出 的 適 當 擴 大 差 額 推 薦 和 差 額 選 舉 的 範 圍 和 比 例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直 接 選 舉 的 範 圍 的 設 想, 在 試 點 地 區 取 得 了 成 功 815 十 七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除 前 述 幾 項 重 點 之 外, 特 別 加 強 對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宣 傳, 以 達 成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對 於 逐 步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增 強 黨 組 織 工 作 透 明 814 同 註 同 註

235 度 的 要 求 : 按 照 適 時 透 過 新 聞 媒 體 公 佈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安 排 部 署 程 式 方 法 及 有 關 要 求, 並 根 據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不 同 階 段, 適 時 進 行 宣 傳 報 道 816 除 宣 傳 十 七 大 的 選 舉 內 容, 同 時 也 動 員 基 層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積 極 參 與 代 表 候 選 人 初 步 人 選 推 薦 提 名 工 作, 中 共 認 為 告 知 黨 員 群 眾 有 關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候 選 人 的 條 件 要 求 和 程 序, 並 將 推 薦 提 名 工 作 的 開 放 予 黨 員 群 眾 參 與, 不 僅 增 加 黨 內 選 舉 事 務 透 明 度, 便 於 各 方 面 對 黨 務 的 監 督, 而 且 樹 立 和 展 示 了 我 們 黨 民 主 務 實 開 明 開 放 的 形 象, 確 保 了 黨 員 行 使 神 聖 的 民 主 權 利 817 十 七 大 為 達 成 充 份 發 揚 民 主, 走 群 眾 路 線 的 政 策 目 標, 在 選 舉 中 試 行 有 黨 外 群 眾 參 與 的 公 推 直 選 等 方 式, 擴 大 黨 員 群 眾 的 參 與 權 知 情 權 和 監 督 權 ; 818 在 關 於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規 定 向 民 主 黨 派 通 氣 ;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總 結 黨 內 選 舉 試 點 改 革 的 經 驗, 除 要 求 改 革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選 舉 模 式, 並 且 特 別 提 到 推 展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由 黨 員 和 群 眾 公 開 推 薦 與 上 級 黨 組 織 推 薦 相 結 合 的 辦 法, 819 中 共 國 務 院 在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中 則 指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為 人 民 執 政 靠 人 民 執 政,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堅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堅 持 和 完 善 黨 和 國 家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以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和 發 展 人 民 民 主 820 王 勇 兵 認 為 十 七 大 提 供 非 中 共 黨 員 的 一 般 群 眾 也 擁 有 參 與 推 薦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候 選 人 的 權 利, 與 從 各 個 層 次 各 個 領 域 擴 大 公 民 有 序 政 治 參 與 的 要 求 相 呼 應, 821 各 項 舉 措 無 疑 是 呼 應 十 七 大 充 份 發 揚 民 主, 走 群 眾 路 線 政 策 目 標, 由 於 中 共 並 未 真 正 落 實 黨 政 分 開 的 政 策, 因 此 在 黨 代 表 選 舉 中 提 供 非 黨 員 參 與 意 見 的 機 制, 更 深 刻 的 作 用 應 該 是 在 於 營 造 和 諧 社 會 的 氣 氛 並 且 提 升 基 層 黨 組 織 執 政 合 法 性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新 舉 措, 中 央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引 自 新 華 社,2007 年 07 月 06 日,2008 年 5 月 9 日 下 載, 817 同 註 向 志 強, 今 年 廣 西 將 在 村 級 黨 組 織 換 屆 中 實 行 公 推 直 選, 新 華 網,2008 年 04 月 26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36 三 從 黨 代 表 選 舉 看 黨 內 民 主 進 程 賈 雲 勇 定 義 黨 內 民 主 : 黨 員 是 黨 的 主 體, 黨 員 才 是 黨 內 當 家 做 主 的, 黨 員 的 委 託 是 各 級 組 織 領 導 機 關 和 領 導 者 的 權 力 來 源 要 評 價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端 視 黨 員 權 利 是 否 得 到 保 障 及 權 利 被 實 實 現 的 程 度 823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需 要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逐 步 推 進 黨 務 公 開,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要 求 在 黨 內 建 立 結 構 合 理 配 置 科 學 程 序 嚴 密 制 約 有 效 的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824 選 舉 則 是 取 得 權 力 的 開 端, 王 勇 兵 指 出 選 舉 之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意 義 不 僅 僅 意 味 著 權 力 是 經 由 選 舉 機 制 授 予 的, 最 重 要 的 是 經 由 選 舉 取 得 的 權 力 是 受 到 約 束 和 制 衡 的, 825 中 共 現 行 領 導 體 制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造 成 的 貪 腐 嚴 重 影 響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形 象, 透 過 更 透 明 公 開 的 選 舉 制 度 可 以 減 少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領 導 者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手 中 的 弊 端 胡 錦 濤 在 黨 的 十 七 大 報 告 指 出 要 探 索 擴 大 黨 內 基 層 民 主 多 種 實 現 形 式, 並 將 改 革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視 為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重 要 途 徑, 而 為 落 實 體 現 黨 員 意 志 保 證 黨 員 權 利 的 政 策 目 標, 未 來 中 共 將 就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的 提 名 方 式 方 面 進 行 更 多 創 新 和 改 革 826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進 行 預 選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了 保 障 受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認 可 的 特 定 人 選 能 進 入 賽 局 的 一 種 手 段, 代 表 候 選 人 預 備 人 選 在 正 式 獲 得 提 名 之 前 須 報 送 中 央 組 織 部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差 額 選 舉 則 是 指 在 一 場 選 舉 中, 黨 安 排 的 候 選 人 數 比 應 選 名 額 多, 黨 員 由 獲 得 黨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中 選 舉 自 己 合 意 的 黨 代 表 如 果 預 選 已 經 採 行 差 額 預 選, 正 式 選 舉 則 常 會 採 取 等 額 選 舉, 經 差 額 預 選 產 生 且 獲 中 央 組 織 部 認 可 的 候 選 人 則 可 篤 定 當 選 俞 可 平 指 出 由 於 差 額 選 舉 可 以 提 供 選 民 自 由 選 擇 候 選 人 的 機 會, 是 最 能 體 現 選 舉 民 主 性 的 方 式, 但 也 因 此 而 難 以 保 證 特 定 候 選 人 當 選, 不 符 合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因 此 對 於 重 要 領 導 職 位 會 先 辦 理 差 額 預 選 再 結 合 等 額 選 舉 827 莫 遠 認 為 差 額 預 選 和 差 額 選 舉 根 本 是 兩 件 事, 他 以 十 七 大 黨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選 舉 為 例 : 預 選 中 央 委 員 時, 從 221 人 中 選 出 204 名, 823 同 註 推 進 改 革 擴 大 民 主 全 國 地 方 黨 委 換 屆 陸 續 展 開, 新 華 網,2006 年 05 月 14 日,2008 年 5 月 8 日 下 載, 825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789, 頁

237 差 額 率 為 8%; 預 選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則 從 183 名 單 中 選 出 167 名, 差 額 率 為 9%, 差 額 預 選 之 後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在 正 式 選 舉 中 候 選 人 數 等 於 應 選 人 數, 即 等 額 選 舉, 選 舉 人 除 了 投 票 或 不 投 票 之 外, 別 無 選 擇, 經 過 差 額 預 選 後 的 十 七 大 黨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正 式 選 舉 階 段 是 等 額 選 舉 828 差 額 選 舉 是 中 共 認 為 在 各 項 選 舉 中 最 符 合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能 體 現 黨 員 選 舉 意 志 的 競 爭 性 選 舉 制 度 是 黨 內 民 主 突 破 的 根 本 標 誌, 829 自 1987 年 十 三 大 之 於 黨 章 中 明 訂 差 額 選 舉 的 選 舉 制 度, 經 過 十 餘 年 試 驗 與 改 進, 十 六 大 黨 代 表 選 舉 差 額 比 例 是 10%, 中 央 委 員 等 預 選 差 額 比 例 則 不 及 6%;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選 舉 差 額 比 例 擴 大 到 15%, 中 央 委 員 預 選 差 額 比 例 也 只 稍 稍 高 過 8%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在 推 薦 提 名 階 段 普 遍 進 行 差 額 推 薦, 中 共 中 央 明 確 提 出 正 式 選 舉 時, 代 表 候 選 人 須 多 於 應 選 名 額 的 15%, 不 只 擴 大 選 舉 人 選 擇 的 對 象, 也 增 加 黨 內 選 舉 競 爭 的 成 份, 830 中 共 認 為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的 增 加 代 表 黨 內 民 主 擴 大, 有 助 於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 黨 代 會 差 額 比 例 的 增 加, 使 黨 員 對 黨 的 領 導 機 構 -- 全 委 會 成 員 的 選 擇 有 了 更 大 的 選 舉 餘 地, 這 使 黨 內 民 主 得 到 擴 大, 並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不 斷 取 得 進 展 831 然 而 中 央 黨 校 的 王 貴 秀 卻 不 作 如 是 觀, 大 公 網 報 導 指 王 貴 秀 接 受 香 港 報 章 電 話 訪 問 時 表 示 十 七 大 代 表 的 選 舉 在 差 額 年 齡 及 範 圍 規 定 上 有 進 步, 但 領 導 幹 部 代 表 佔 整 體 代 表 的 70% 以 上, 不 盡 合 理 的 結 構 影 響 了 黨 代 會 的 代 表 性, 他 主 張 代 表 大 會 中 基 層 普 通 黨 員 代 表 的 比 例 最 少 應 有 50%, 但 現 在 看 來,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並 不 容 易, 黨 代 表 選 舉 要 真 正 做 到 科 學 民 主, 路 還 很 長 832 何 思 因 把 選 舉 分 為 選 擇 和 控 制 兩 個 極 端, 民 主 式 的 選 舉 是 從 下 而 上 的 選 828 莫 懷 遠, 十 七 大 的 三 個 貓 膩, 所 謂 差 額 選 舉 就 是 無 差 額 選 舉, 動 向,2007 年 11 月 號,2007 年 11 月 1 日,2008 年 5 月 10 日 下 載, 829 向 郢 馬 昌 博, 一 邊 是 選 舉 一 邊 是 監 督, 南 方 周 末,2007 年 10 月 18 日,2007 年 12 月 10 日 下 載, 熊 若 愚, 從 代 表 選 舉 看 黨 內 民 主 實 現 形 式,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網,2007 年 10 月 14 日,2008 年 5 月 6 日 下 載, 楊 清 林, 兩 會 差 額 選 舉 的 衝 擊 波, 新 浪 雜 誌 引 自 南 風 窗, vol , Wed, 23 Apr, 2008,2008 年 4 月 23 日,2008 年 5 月 7 日 下 載, 黨 校 學 者 : 黨 內 民 主 選 舉 路 仍 長, 大 公 網,2006 年 11 月 13 日, 227

238 擇, 而 極 權 或 威 權 式 的 選 舉 則 是 從 上 而 下 的 控 制 833 以 此 為 標 準 審 視 中 共 黨 章 明 列 的 預 選 及 差 額 選 舉 兩 種 選 舉 制 度 莫 懷 遠 形 容 預 選 是 沒 有 民 主 意 義 的 投 票, 因 為 差 額 預 選 不 等 於 差 額 選 舉, 正 如 綵 排 沒 有 用 替 身, 不 等 於 公 演 沒 有 用 替 身, 預 賽 沒 有 服 興 奮 劑, 不 等 於 決 賽 沒 有 服 興 奮 劑 834 無 論 是 預 選 再 正 式 選 舉 或 差 額 預 選 再 等 額 選 舉, 真 正 的 當 選 人 都 必 須 經 過 上 級 黨 組 常 委 會 的 審 批, 無 法 真 正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願, 民 主 選 舉 的 成 份 較 低, 但 符 合 中 共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在 民 主 基 礎 下 的 權 力 集 中 自 從 黨 章 中 確 立 差 額 選 舉 制 度 之 後,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首 度 出 現 競 爭 機 制, 儘 管 差 額 選 舉 仍 未 能 真 正 體 現 黨 員 投 票 意 願, 但 差 額 選 舉 存 在 的 制 度 化 安 排 競 爭 內 涵, 仍 然 是 發 展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重 要 內 容 : 無 論 從 民 主 的 內 容 來 說, 還 是 從 保 障 中 共 黨 員 的 權 利 來 看, 競 爭 性 選 舉 都 是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內 容 835 無 論 預 選 或 差 額 選 舉, 原 先 的 目 的 也 許 只 是 用 來 掩 飾 黨 內 選 舉 由 領 導 人 主 導 的 不 民 主 的 事 實, 現 在 的 發 展 又 有 多 少 民 主 的 成 份? 十 七 大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充 份 發 揚 民 主, 走 群 眾 路 線, 但 這 套 目 標 僅 限 於 對 大 局 沒 有 影 響 的 下 級 黨 代 表, 至 於 高 層 級 的 選 舉 依 然 採 取 等 額 選 舉 政 治 局 委 員 常 委 及 總 書 記 的 選 舉, 還 不 可 以 實 行 差 額 選 舉, 否 則 會 打 亂 最 高 接 班 群 的 分 工 部 署 836 吳 庸 認 為 發 揚 民 主 是 只 是 遂 行 最 高 權 力 者 意 志 的 幌 子, 中 共 是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發 展 成 高 度 集 權 的 政 黨, 與 黨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就 是 與 最 高 權 力 者 的 聲 音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政 治 上 的 異 議 在 黨 內 是 犯 禁 的, 而 發 揚 民 主 正 是 規 範 聲 音 高 度 統 一 的 手 段 837 在 中 共 關 於 黨 的 十 七 大 代 表 選 舉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指 出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的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的 4 項 條 件 之 一, 是 與 黨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的 立 場, 顯 示 黨 員 在 取 得 參 選 資 格 的 過 程 中, 是 以 只 有 黨 意 而 沒 有 己 見 為 其 是 否 能 參 選 的 篩 選 標 準, 在 這 種 不 能 存 在 異 見 的 資 格 篩 選 標 準 下, 黨 代 表 選 舉 在 以 選 舉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之 前 已 經 先 失 去 民 主 的 精 神 此 外 自 十 三 大 到 十 七 大 黨 章 中 規 定,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皆 應 由 選 舉 產 833 何 思 因, 選 舉 競 爭 與 中 華 民 國 的 民 主 化, 東 亞 季 刊 ( 台 北, 第 23 卷 第 4 期,1992 年 4 月 ), 頁 72~ 同 註 發 展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需 建 立 競 爭 性 選 舉 制 度, 新 浪 網,2006 年 5 月 22 日 王 道, 中 國 特 色 的 選 舉 制 度, 大 公 網,2007 年 10 月 29 日,2008 年 1 月 2 日 下 載, 吳 庸, 十 七 大 的 圈 選 民 主 把 戲, 動 向,2007 年 11 月 號,2007 年 11 月 1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 下 載, 228

239 生, 然 而 在 實 踐 過 程 中, 正 職 從 提 名 考 察 推 薦 到 正 式 選 舉 都 是 等 額 決 定 的, 再 加 上 黨 委 中 存 在 少 數 人 甚 至 個 別 人 說 了 算 的 現 象,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選 舉 成 了 變 相 的 任 命 制 838 且 黨 內 選 舉 的 規 定 與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並 未 取 消 上 級 黨 組 或 黨 中 央 從 上 而 下 決 定 或 操 控 選 舉 結 果 的 權 力, 中 共 黨 內 選 舉 仍 應 歸 類 為 何 思 因 所 稱 的 極 權 或 威 權 式 的 選 舉 民 主 是 自 由 的 制 度 化, 839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作 為 政 黨 具 有 民 主 內 涵 的 標 記,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為 訴 求 爭 取 人 民 對 其 政 權 的 支 持, 但 是 即 便 在 黨 內 也 未 能 真 正 實 踐 讓 黨 員 可 以 自 由 參 與 政 治 的 制 度, 十 七 大 以 預 選 及 閉 門 投 票 方 式 選 出 新 一 屆 的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受 到 不 夠 民 主 黑 箱 作 業 的 批 評, 但 是 中 共 媒 體 卻 稱 預 選 及 閉 門 投 票 為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選 舉 制 度 : 中 共 目 前 實 行 的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選 舉 制 度 適 合 中 國 的 國 情, 要 比 許 多 地 方 實 行 的 西 式 民 主 選 舉 更 加 有 利 於 社 會 的 和 諧 穩 定 經 濟 的 發 展 840 有 中 國 特 色 一 詞 被 大 量 的 套 用 在 中 國 各 種 受 到 批 評 的 制 度 或 政 策, 在 黨 內 選 舉 的 部 份 則 用 以 曲 解 民 主 的 概 念 期 待 中 共 能 藉 由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中 對 黨 員 權 利 的 保 障, 仍 有 段 漫 漫 長 路 838 半 月 談 稱 : 對 黨 政 主 要 負 責 人 選 舉 制 度 必 須 改 革, 華 僑 商 報,2004 年 6 月 2 日,2008 年 4 月 16 日 下 載, 839 什 麼 是 民 主, 美 國 資 訊 網,2008 年 5 月 2 日 下 載, 同 註

240 第 二 節 選 任 幹 部 制 度 化 一 中 共 幹 部 制 度 問 題 中 共 在 1949 年 執 政 後, 以 推 行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為 名 義, 逐 步 將 整 個 中 國 社 會 收 歸 為 由 共 產 黨 領 導 支 配 下 的 國 家 機 器 所 有, 以 黨 代 政 具 體 呈 現 於 幹 部 體 制, 張 炳 良 認 為 中 國 幹 部 制 度 歷 來 不 只 是 一 個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的 問 題, 而 涉 及 政 權 的 實 質 841 中 共 建 政 至 今, 其 幹 部 制 度 多 次 因 不 同 時 期 的 政 治 現 實 而 有 不 同 的 發 展, 徐 頌 陶 依 中 共 建 後 歷 史 發 展, 將 中 共 幹 部 制 度 演 變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1)1949 建 政 後 到 1956 年 : 此 時 黨 原 有 的 幹 部 必 須 由 適 應 革 命 戰 爭 需 要 轉 向 適 應 計 畫 經 濟 建 設 所 需, 全 體 幹 部 都 按 照 黨 政 機 關 單 一 模 式, 高 度 統 一 於 黨 委 的 領 導 之 下 ;(2)1957 年 至 1966 年 文 革 之 前 : 周 恩 來 1963 年 在 上 海 科 學 技 術 工 作 會 議 上 講 話, 指 出 : 我 們 要 實 現 農 業 現 代 化 工 業 現 代 化 國 防 現 代 化 科 學 技 術 現 代 化, 把 我 們 祖 國 建 設 成 為 一 個 社 會 主 義 強 國, 842 確 立 四 個 現 代 843 化 建 設 目 標, 重 視 教 育 培 養 與 提 拔 又 紅 又 專 的 幹 部, 然 而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在 毛 澤 東 發 起 一 波 波 群 眾 運 動 下, 左 的 影 響 衝 擊 了 幹 部 制 度 的 發 展 ;(3)1966 年 至 1976 年 : 此 時 期 的 中 國 陷 入 混 亂 的 鬥 爭 之 中, 不 只 劉 少 奇 和 鄧 小 平 被 稱 作 死 不 悔 改 的 走 資 派, 黨 內 許 多 領 導 幹 部 也 被 當 成 走 資 派 批 鬥, 844 專 家 學 人 被 戴 上 反 動 學 術 威 權 的 帽 子, 大 批 幹 部 知 識 份 子 被 下 放 到 五 七 幹 校 勞 動 改 造 845 此 一 階 段, 人 事 部 門 被 撤 銷, 人 事 工 作 陷 於 癱 瘓 ; 846 (4)1978 年 後 : 中 共 中 央 在 鄧 小 平 主 導 下, 逐 步 恢 復 各 級 人 事 工 作 機 構, 並 且 著 力 於 充 實 加 強 幹 部 人 事 管 理 隊 伍 開 始 試 行 考 試 錄 用 制 度 及 加 強 幹 部 隊 伍 管 理 張 炳 良, 幹 部 體 制 改 革 對 中 國 未 來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的 影 響, 香 港 市 民 支 援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聯 合 會 網 頁,2008 年 5 月 10 日 下 載, 842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63 年 ),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網,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是 毛 澤 東 就 知 識 分 子 問 題 提 出 的 口 號 紅 代 表 政 治, 專 代 表 業 務, 又 紅 又 專 指 正 確 的 政 治 觀 點 與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之 對 立 統 一 與 此 相 關 的 口 號 包 括 紅 透 專 深 紅 專 道 路 等, 其 含 意 與 又 紅 又 專 大 致 相 同 詞 彙 索 引,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網 頁,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844 同 註 劉 繼 明, 回 眸 五 七 幹 校,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 2006 年 9 月 號 總 第 54 期,2006 年 9 月 30 日, 舒 泰 峰 趙 春 麗 本 網 特 稿 : 解 讀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亮 相 背 後 的 體 制 變 遷, 新 華 網 引 自 瞭 望 東 方 周 刊, 2008 年 04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徐 頌 陶 王 鼎 陳 二 偉 人 事 部 盤 點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30 年 回 顧 改 革 三 階 段, 新 華 網,2008 年 01 月 10 日,2008 年 5 月 12 日 下 載, 230

241 中 共 在 建 政 以 後, 當 年 和 毛 澤 東 等 領 導 人 一 起 打 天 下 的 黨 員 們, 無 論 是 論 功 行 賞 或 為 掌 控 地 方 所 必 須, 黨 員 理 所 當 然 的 擔 綱 起 幹 部 的 角 色,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下, 中 共 建 構 其 以 黨 領 政 黨 管 幹 部 的 組 織 體 系, 黨 政 幹 部 是 統 一 服 從 於 黨 委 的 領 導 之 下 的 同 一 套 人 馬 原 本 參 與 奪 權 內 戰 的 武 夫 突 然 因 為 所 屬 政 黨 取 得 政 權, 得 變 身 成 為 配 合 黨 意 治 理 地 方 的 幹 部, 本 身 的 心 態 及 個 人 的 素 質 是 否 足 以 擔 負 大 任, 不 無 可 疑 中 共 原 本 只 是 一 個 革 命 政 黨, 本 身 並 沒 有 完 整 的 官 僚 體 系, 只 能 複 製 蘇 維 埃 權 力 集 中 體 制 或 國 民 政 府 模 式, 鄧 小 平 在 1941 年 發 表 黨 與 抗 日 民 主 政 權 一 文, 批 評 黨 的 各 級 指 導 機 關 不 研 究 政 策 而 忙 於 事 務 上 的 干 涉 政 權, 放 鬆 了 政 治 領 導, 造 成 黨 因 黨 而 驕, 在 政 權 中 工 作 的 黨 員 盛 氣 凌 人, 看 不 起 非 黨 員, 不 遵 守 政 權 的 紀 律 和 秩 序, 甚 有 把 黨 權 高 於 一 切 發 展 成 為 黨 員 高 於 一 切 者, 黨 員 可 以 為 非 作 歹, 黨 員 犯 法 可 以 寬 恕 848 鄧 小 平 在 中 共 建 政 前 即 以 此 文 建 議 中 共 應 該 清 除 國 民 黨 以 黨 治 國 一 黨 專 政 黨 權 高 於 一 切 等 遺 毒 對 共 產 黨 的 不 良 影 響 中 共 領 導 階 層 在 建 政 後 以 來, 也 曾 嘗 試 去 解 決 黨 幹 部 貪 污 腐 敗 和 官 僚 習 氣 的 問 題, 1951 年 12 月 至 次 年 10 月, 針 對 黨 幹 隊 伍 發 動 三 反 運 動, 反 對 貪 污 浪 費 和 官 僚 主 義 849 蕭 延 中 認 為 文 化 大 革 命 並 不 單 純 只 是 黨 內 高 層 的 權 力 鬥 爭, 而 是 出 自 毛 澤 東 晚 年 的 政 治 哲 學 思 維 的 邏 輯 :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中, 人 民 已 成 為 主 人, 但 黨 閥 官 僚 階 層 - 黨 內 走 資 本 主 義 道 路 的 當 權 派 卻 成 了 主 人 的 主 人 850 毛 認 定 黨 內 官 僚 已 經 腐 化, 變 成 資 產 階 級, 而 人 民 在 中 共 執 政 後 竟 然 再 度 淪 為 奴 隸, 毛 澤 東 認 為 唯 有 曾 經 率 領 共 產 黨 打 倒 腐 敗 的 國 民 黨 的 自 己 才 有 足 夠 的 膽 識 責 任 和 力 量, 率 領 著 淪 為 奴 隸 的 人 民 踢 開 黨 委 鬧 革 命, 重 新 反 壓 迫, 造 反 有 理, 從 而 成 為 名 名 副 其 實 的 國 家 主 人, 從 而 清 洗 黨 內 走 資 派, 文 化 大 革 命 是 針 對 官 僚 主 義 幹 部 弄 權 和 脫 離 群 眾 而 發 起 的 群 眾 武 裝 運 動 851 文 化 大 革 命 期 間, 中 共 大 批 幹 部 遭 到 清 洗, 被 迫 離 職 離 崗 甚 至 下 放 到 農 村 848 鄧 小 平, 黨 與 抗 日 民 主 政 權,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一 卷,1941 年 4 月 15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849 劉 德 軍, 對 中 共 發 動 三 反 運 動 的 考 察,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 2008 年 1 月 號 總 第 70 期, 2008 年 1 月 31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850 蕭 延 中, 如 何 解 讀 毛 澤 東 : 一 個 導 論 試 論 晚 年 毛 澤 東 研 究 的 四 個 層 面,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 2003 年 12 月 號 總 第 21 期 2003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231

242 1975 年 鄧 小 平 在 當 時 病 篤 的 周 恩 來 力 保 下 復 出, 不 只 主 管 外 交 事 務, 並 且 在 周 恩 來 治 病 療 養 期 間 代 其 主 持 中 共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當 時 在 中 共 交 班 序 列 中 僅 次 於 周 恩 來 的 王 洪 文 感 到 接 棒 的 希 望 落 空, 對 時 年 已 71 歳 的 鄧 小 平 提 出 十 年 後 再 看 的 挑 戰, 852 也 突 出 文 革 對 官 僚 體 制 長 期 破 壞 所 造 成 幹 部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另 一 個 急 待 解 決 的 幹 部 結 構 問 題 則 是 黨 員 幹 部 知 識 素 質 普 遍 偏 低 : 1978 年 到 1979 年 間, 當 時 3,600 萬 國 家 幹 部, 中 專 大 專 大 本 學 歷 的 年 輕 人 占 3.6%, 不 超 過 5%,100 個 幹 部 中 只 有 不 到 5 個 是 中 專 以 上 文 憑, 其 他 基 本 上 只 是 接 受 過 幹 部 工 農 速 成 班 脫 盲 班 等 教 育, 853 這 些 幹 部 就 算 黨 性 再 強 烈, 意 識 形 態 再 堅 定, 都 無 益 於 中 共 永 久 一 黨 專 政 的 大 業, 因 此 鄧 小 平 等 第 二 代 領 導 班 子 將 培 養 幹 部 接 班 人 當 成 延 續 中 共 事 業 的 當 務 之 急 854 鄧 小 平 於 1980 年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文 中 提 出 必 須 吸 取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教 訓 以 及 因 應 當 時 幹 部 不 符 現 代 化 建 設 所 需 的 事 實 : 同 時 也 一 定 要 清 醒 地 看 到 我 們 國 家 面 臨 著 現 代 化 建 設 巨 大 任 務 的 形 勢 和 現 有 大 批 幹 部 不 能 適 應 現 代 化 建 設 需 要 的 實 際 855, 主 張 應 在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和 黨 的 領 導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幹 部 制 度 制 度 化 : 幹 部 隊 伍 要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並 且 要 把 對 於 這 種 幹 部 的 提 拔 使 用 制 度 化, 健 全 幹 部 的 選 舉 招 考 任 免 考 核 彈 劾 輪 換 等 制 度 856 鄧 小 平 期 待 中 共 幹 部 制 度 能 做 大 幅 度 的 變 革, 由 原 先 熟 稔 的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轉 向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所 需 趙 紫 陽 上 承 鄧 小 平 對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的 理 念, 在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有 關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的 改 革 方 面, 將 重 點 放 在 對 國 家 幹 部 進 行 合 理 分 解, 及 建 立 有 法 可 依 循 的 管 理 制 度 上 : 改 變 集 中 統 一 管 理 的 現 狀, 建 立 科 學 的 分 類 管 理 體 制 ; 改 變 用 黨 政 幹 部 的 單 一 模 式 管 理 所 有 人 員 的 現 狀, 形 成 各 具 特 色 的 管 理 制 度 ; 改 變 缺 乏 民 主 法 制 的 現 狀, 實 現 幹 部 人 事 的 依 法 管 理 和 公 開 監 督 857 趙 紫 陽 改 革 幹 部 制 度 的 方 向 最 終 效 果 將 會 調 整 及 削 弱 黨 對 852 史 海.. 接 受 王 洪 文 的 挑 戰 鄧 小 平 退 居 二 線 內 幕, 美 國 中 文 在 線 引 自 東 方 網,2007 年 10 月 26 日, 2008 年 3 月 17 日 下 載 同 註 幹 部 年 輕 化 不 能 絕 對 化, 新 華 網 引 自 北 京 日 報,2008 年 05 月 05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43 政 的 管 控 作 用,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實 踐 了 鄧 小 平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858 中 黨 政 分 離 的 主 張, 然 而 當 趙 紫 陽 在 1989 年 六 四 學 運 中 下 台 後, 鄧 小 平 不 得 不 正 視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將 在 實 質 上 改 變 黨 政 關 係, 而 對 黨 的 權 力 改 革 影 響 黨 幹 部 在 國 家 官 僚 體 制 內 的 利 益 架 構, 引 發 幹 部 強 烈 反 彈 的 阻 力 1989 年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的 通 知 中 將 幹 部 分 為 黨 政 幹 部 企 業 領 導 人 員 事 業 單 位 領 導 人 員 三 大 類 ; 要 求 要 有 公 開 平 等 競 爭 擇 優 的 推 薦 考 核 決 定 選 舉 等 多 層 次 多 角 度 的 管 理 方 法 ; 最 重 要 的 是 通 知 在 中 共 幹 部 體 制 改 革 方 面 摒 除 趙 紫 陽 在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的 規 劃, 進 一 步 強 調 傳 統 的 黨 管 幹 部 的 組 織 原 則 : 要 堅 持 黨 管 幹 部 的 原 則, 改 進 黨 管 幹 部 的 方 法,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的 主 要 內 容 為 : 指 導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的 改 革, 做 好 對 幹 部 人 事 工 作 的 宏 觀 管 理 和 監 督 年 江 澤 民 根 據 當 時 幹 部 的 狀 況 和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三 講 做 為 縣 級 以 上 幹 部 教 育 主 軸 : 在 對 幹 部 進 行 教 育 當 中, 要 強 調 講 學 習, 講 政 治, 講 正 氣 在 縣 級 以 上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幹 部 中, 用 整 風 精 神 開 展 以 三 講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黨 性 黨 風 教 育, 860 在 三 講 中 特 別 強 調 講 政 治 的 部 份, 三 講 是 江 澤 民 掌 權 後 首 次 提 出 的 政 治 理 論, 然 而 評 價 並 不 高 861 江 澤 民 在 完 全 掌 權 之 後 在 幹 部 制 度 方 面 的 舉 措 以 革 除 存 在 於 黨 政 體 制 下 盤 根 錯 節 的 官 僚 主 義 為 主,1997 年 江 澤 民 在 十 五 大 報 告 中 指 出, 中 共 在 推 進 機 構 改 革 方 面 首 先 要 解 決 包 括 機 構 龐 大 人 員 臃 腫 政 企 不 分 及 官 僚 主 義 嚴 重 等, 這 些 問 題 直 接 阻 礙 改 革 的 深 入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影 響 黨 和 群 眾 的 關 係, 江 澤 民 期 許 建 設 一 支 高 素 質 的 專 業 化 國 家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隊 伍 以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862 在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能 否 培 養 出 具 有 堅 定 政 治 意 識 具 有 抵 禦 風 險 能 力 和 善 於 駕 馭 複 雜 局 面 的 優 秀 年 輕 領 導 幹 部, 是 關 乎 黨 和 國 家 的 前 途 命 運 關 乎 社 會 主 義 江 山 不 變 色 的 重 大 問 題, 培 養 中 青 年 幹 部 成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迫 切 的 戰 略 性 任 務 863 自 十 五 大 到 十 七 大,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歷 經 858 同 註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的 通 知, 新 華 網,1989 年 8 月 28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楊 德 山, 三 講 教 育,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方 德 豪, 解 讀 中 共 五 中 全 會 ( 二 ): 胡 錦 濤 強 勢 推 行 和 諧 社 會 路 線, 亞 洲 時 報 在 線,2005 年 10 月 08 日,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同 註 葉 非 比, 研 判 報 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0 年 10 月,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233

244 十 年 努 力,2007 年,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指 出 中 共 黨 員 幹 部 仍 然 存 在 作 風 不 正, 形 式 主 義 官 僚 主 義 等 問 題, 即 使 中 共 加 強 監 督 制 度 防 腐 拒 變, 然 而 黨 員 幹 部 奢 侈 浪 費 消 極 腐 敗 現 象 仍 然 嚴 重 由 於 貪 腐 問 題 影 響 人 民 對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信 任, 中 共 在 解 決 幹 部 問 題 上 著 力 於 建 設 高 素 質 領 導 班 子, 把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成 為 堅 定 貫 徹 黨 的 理 論 和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善 於 領 導 科 學 發 展 的 堅 強 領 導 集 體, 864 維 持 自 鄧 小 平 以 來 培 養 幹 部 以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維 護 社 會 主 義 江 山 的 目 的 二 完 善 幹 部 制 度 的 舉 措 鄧 小 平 於 1962 年 執 政 黨 的 幹 部 問 題 點 出 中 共 幹 部 能 上 不 能 下 管 理 和 監 督 幹 部 交 流 及 學 習 的 問 題, 865 歷 經 十 餘 年, 鄧 小 平 本 人 兩 度 在 政 壇 上 下, 幹 部 制 度 的 問 仍 然 無 解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具 體 批 評 了 中 共 政 治 體 制 存 在 著 官 僚 主 義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家 長 制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及 黨 員 的 特 權 等 問 題 鄧 小 平 認 為 官 僚 主 義 現 象 長 期 存 在 於 黨 和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復 雜 的 歷 史 現 象, 官 僚 主 義 的 問 題 源 自 於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及 機 構 臃 腫 : 同 我 們 長 期 認 為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計 劃 管 理 制 度 必 須 對 經 濟 政 治 文 化 社 會 都 實 行 中 央 高 度 集 權 的 管 理 體 制 有 密 切 關 係, 幹 部 缺 少 正 常 的 錄 用 獎 懲 退 休 退 職 淘 汰 辦 法, 反 正 工 作 好 壞 都 是 鐵 飯 碗, 能 進 不 能 出, 能 上 不 能 下 這 些 情 況, 必 然 造 成 機 構 臃 腫, 層 次 多, 副 職 多, 閑 職 多, 而 機 構 臃 腫 又 必 然 促 成 官 僚 主 義 的 發 展 866 鄧 小 平 認 為 制 度 問 題 不 解 決, 思 想 作 風 問 題 也 解 決 不 了, 因 此, 必 須 進 行 大 量 的 工 作, 包 括 進 行 教 育 和 思 想 鬥 爭 以 改 變 幹 部 制 度 上 的 問 題 以 利 經 濟 事 業 和 各 項 工 作 的 推 動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成 為 中 共 對 黨 內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依 據, 奠 定 中 共 幹 部 改 革 的 方 向 中 共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在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即 已 建 立 對 於 培 養 幹 部 的 共 識, 配 合 改 革 開 放 及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推 動, 要 求 在 黨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下, 結 合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經 濟 手 段, 解 決 黨 政 企 不 分 以 黨 代 政 以 政 代 企 的 現 象, 加 強 人 員 管 理 以 調 動 幹 部 和 勞 動 者 的 生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 234

245 產 積 極 性 867 並 且 確 定 培 養 接 班 人 的 方 向 :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逐 步 年 輕 化, 年 富 力 強 又 有 專 業 知 識, 能 堅 決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擔 負 起 領 導 四 個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任 務 868 鄧 小 平 1982 年 提 出 革 命 化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的 幹 部 四 化 方 針, 揭 示 幹 部 的 選 任 標 準, 以 因 應 經 濟 建 設 的 需 要 869 鄧 小 平 說 : 黨 要 管 黨, 一 管 黨 員, 二 管 幹 部 對 執 政 黨 來 說, 黨 要 管 黨, 最 關 鍵 的 是 幹 部 問 題, 因 為 許 多 黨 員 都 在 當 大 大 小 小 的 幹 部 870 中 共 自 建 政 至 十 三 大 召 開, 近 40 年 時 間, 中 共 在 以 黨 代 政 下, 所 有 的 黨 員 幹 部 同 時 也 是 政 府 機 構 的 幹 部, 公 務 員 一 直 稱 為 幹 部,1982 年 中 共 進 行 的 國 務 院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即 同 時 包 含 黨 的 幹 部 及 政 府 機 構 的 幹 部 871 鄧 小 平 在 這 階 段 的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中 主 導 幹 部 終 身 制 的 廢 除 同 時 建 立 幹 部 的 退 休 制 度 ; 促 進 新 老 幹 部 交 替 及 實 現 幹 部 四 化 的 政 策 ; 精 簡 機 構 人 員, 解 決 機 構 臃 腫 的 問 題 872 配 合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進 行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的 另 一 個 重 點, 就 是 解 決 黨 管 幹 部 體 制 下 過 分 集 中 幹 部 管 理 的 問 題 梁 妍 慧 指 出 中 共 創 黨 後 為 革 命 戰 爭 所 需 要, 採 行 軍 事 命 令 的 手 段 與 模 式 來 任 命 指 派 及 調 動 幹 部, 形 成 在 黨 中 央 及 各 級 黨 委 領 導 下 的 一 攬 子 幹 部 管 理 模 式 執 政 後 為 適 應 與 高 度 集 中 的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由 原 來 一 攬 子 的 管 理 模 式 演 化 為 黨 管 幹 部 制 度, 在 中 共 的 一 元 化 領 導 下, 採 用 行 政 命 令 的 模 式 進 行 統 一 調 派 和 單 一 的 任 命 制, 以 利 於 幹 部 有 效 達 成 黨 的 政 策 目 標 873 張 炳 良 指 出 八 年 代 的 政 改 分 為 政 府 體 制 與 政 權 體 制 兩 個 層 次 進 行, 在 政 府 體 制 改 革 方 面 集 中 於 改 善 政 府 辦 事 效 率 與 行 政 效 能 幹 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之 建 立 及 精 簡 機 構 等 行 政 性 改 革 ; 在 政 權 體 制 改 革 方 面 則 包 括 了 黨 政 關 係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政 體 民 主 化 等 政 治 性 改 革 874 在 中 共 推 行 政 改 的 過 程 中, 針 對 官 僚 主 義 機 構 臃 腫 等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問 題 的 改 革 時, 除 了 影 響 原 先 體 制 內 幹 部 的 既 得 利 益 威 脅 到 幹 部 的 867 同 註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82 年,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的 重 大 改 革 :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10 年 綜 述, 中 國 網,2003 年 8 月 14 日, 梁 妍 慧,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內 涵 探 析,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國 黨 政 幹 部 論 壇,2005 年 07 月 14 日,2008 年 5 月 13 日 下 載, 同 註

246 權 利 之 外, 尤 其 經 歷 文 化 大 革 命 之 後 重 新 回 到 崗 位 的 老 幹 部 更 難 以 接 受 離 退 休 的 制 度, 鄧 小 平 自 己 在 文 獻 中 也 提 到 過 讓 老 幹 部 退 休 障 礙 重 重, 875 因 此 在 推 動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時 遭 到 來 自 黨 員 幹 部 的 強 烈 抗 拒 1980 年 9 月 10 日, 鄧 小 平 李 先 念 陳 雲 徐 向 前 王 震 王 任 重 不 再 兼 任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聶 榮 臻 劉 伯 承 張 鼎 丞 蔡 暢 周 建 人 辭 去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委 員 長 職 務,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先 行 辭 去 職 務 作 為 退 休 制 度 的 示 範 在 推 進 國 家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廢 除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方 面 邁 出 了 重 要 一 步 ; 年 2 月 20 日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關 於 建 立 老 幹 部 退 休 制 度 的 決 定, 規 定 : 擔 任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部 長 副 部 長, 一 般 不 超 過 65 歲, 副 職 一 般 不 超 過 60 歲 ; 擔 任 司 局 長 一 級 的 幹 部 一 般 不 超 過 60 歲 ; 年 十 二 大 還 設 立 了 中 央 和 省 級 顧 問 委 員 會, 做 為 位 居 高 津 的 老 黨 幹 們 的 下 台 階, 顧 問 委 員 會 是 一 種 過 渡 性 質 的 組 織 形 式, 最 根 本 的 目 的 是 建 立 退 休 制 度, 讓 新 幹 部 有 進 入 領 導 階 層 機 會 878 單 單 在 黨 幹 部 退 休 制 度 的 建 立 上 都 得 費 時 多 年, 遑 論 推 動 黨 政 分 開 的 政 治 改 革, 即 便 鄧 小 平 一 直 倡 議 著 手 解 決 黨 政 不 分 以 黨 代 政 的 問 題, 年 的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趙 紫 陽 再 度 提 出 黨 政 分 開 的 主 張, 而 1988 年 七 屆 人 大 第 一 次 會 議 也 確 立 黨 中 央 和 國 務 院 的 兩 套 工 作 規 範, 劃 分 黨 中 央 機 構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職 能, 試 圖 執 行 中 共 十 三 大 中 共 對 黨 政 分 開 的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要 求, 880 然 而 黨 政 分 開 直 接 衝 擊 到 中 共 黨 的 執 政 權 力, 原 本 就 不 易 推 動,1989 年 又 因 為 受 到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停 頓 甚 至 倒 退 1989 年 8 月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的 通 知 在 中 共 幹 部 體 制 改 革 方 面 排 除 了 黨 政 分 離 的 主 張, 著 重 於 改 善 黨 管 幹 部 的 組 織 原 則 : 要 堅 持 黨 管 幹 部 的 原 則, 改 進 黨 管 幹 部 的 方 法, 政 府 機 關 的 官 員 仍 然 由 黨 的 幹 部 擔 任 年 江 澤 民 在 十 四 大 報 告 中 只 泛 論 進 一 步 完 善 人 大 及 政 協 制 度 決 策 科 學 化 與 875 錢 昊 平, 改 革 開 放 30 年 : 進 退 之 間 新 老 交 替, 新 浪 網 引 自 明 日 報,2008 年 02 月 19 日,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ch/gmw/ / / html 876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80 年,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5 月 16 日 下 載, 中 國 人 大 政 府 大 事 記 ( ), 中 國 網,2003 年 02 月 25 日, 同 註 同 註 詹 中 原, 現 階 段 中 共 的 行 政 制 度 改 革,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憲 政 ( 研 ) 號,2001 年 11 月 9 日,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同 註

247 民 主 化 加 強 法 制 建 設, 及 搞 好 社 會 治 安 以 保 證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等, 未 觸 及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882 隨 著 經 濟 日 益 開 放 與 發 展, 原 有 的 幹 部 體 制 之 職 能 與 效 率 成 了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絆 腳 石,1994 年 中 共 十 四 屆 四 中 全 會 要 求 加 快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制 度 的 改 革, 並 制 定 了 以 擴 大 民 主 完 善 考 核 推 進 交 流 加 強 監 督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改 革 目 標 年 十 五 大, 江 澤 民 政 治 報 告 定 訂 依 法 治 國 的 政 策 方 向, 揭 櫫 包 括 健 全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制 度 加 強 法 制 建 設 推 進 機 構 改 革 完 善 民 主 監 督 及 維 護 安 定 團 結 五 個 面 向 的 改 革 目 標 884 詹 中 原 指 出 十 五 大 的 機 構 改 革 面 向, 涵 蓋 整 個 國 家 機 構 組 織 職 能 編 制 工 作 程 序 人 事 管 理 激 勵 機 制 辦 事 效 率 效 能 等, 並 以 此 作 為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的 總 議 程, 解 決 官 僚 主 義 阻 礙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和 經 濟 發 展 等 問 題 885 中 共 對 於 幹 部 制 度 的 改 革 與 選 任 自 十 五 大 之 後 朝 向 法 制 化 的 方 向 發 展,2000 年 6 月, 中 共 中 央 制 定 年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綱 要, 明 確 提 出 推 進 黨 政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重 點 是 深 化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制 度 改 革 2002 年, 中 央 修 訂 了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暫 行 條 例, 詳 細 規 定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則 基 本 程 序 基 本 方 法 和 擴 大 民 主 強 化 監 督 等 886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提 出 : 以 建 立 健 全 選 拔 任 用 和 管 理 監 督 機 制 為 重 點, 以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和 制 度 化 為 目 標, 887 成 為 十 六 大 之 後 中 共 幹 部 制 度 的 主 要 方 向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共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有 幾 項 重 要 進 展 :1. 確 立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 十 六 大 報 告 將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點 集 中 為 選 拔 任 用 和 管 理 監 督 機 制 2. 以 法 規 制 度 明 定 對 幹 部 管 理 監 督 考 核 及 選 拔 任 用 主 體, 尤 其 將 公 開 選 拔 與 競 爭 上 崗 法 制 化, 幹 部 選 任 更 符 合 黨 內 民 主 之 發 展 內 涵 3. 基 層 黨 政 主 要 領 導 幹 部 公 推 直 選 或 兩 推 一 選 的 試 點, 個 別 地 方 甚 至 試 行 了 縣 長 競 爭 性 選 舉 年 中 共 中 央 針 對 882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四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人 民 網,1994 年 9 月 28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884 同 註 同 註 盤 點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 由 整 體 推 進 向 核 心 部 位 突 破, 新 華 網 引 自 學 習 時 報 2007 年 09 月 05 日, 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248 選 人 用 人 工 作 加 強 組 織 工 作 法 規 制 度 建 設 發 布 了 一 系 列 法 規, 被 稱 為 5+1 的 文 889 件 重 點 包 含 進 一 步 完 善 民 主 推 薦 辦 法 公 開 選 拔 和 競 爭 上 崗 全 委 會 投 票 表 決 制 引 咎 辭 職 與 責 令 辭 職 清 理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在 企 業 兼 職 等 辦 法 展 現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決 心 890 在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確 定 精 簡 領 導 職 數 目 幹 部 推 薦 考 核 方 式 創 新 公 務 員 管 理 制 度 調 整 民 主 選 舉 試 點 等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內 容 年 通 過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使 改 革 有 較 完 整 的 制 度 依 託 年 8 月 6 日 新 華 社 公 開 發 布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職 務 任 期 暫 行 規 定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交 流 工 作 規 定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任 職 迴 避 暫 行 規 定 三 個 中 共 中 央 辦 公 廳 文 件, 是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在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的 具 體 操 作 機 制 893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職 務 任 期 暫 行 規 定 最 重 要 的 意 義 在 於 規 範 了 省 委 縣 委 書 記 的 任 期 中 共 十 二 大 黨 章 規 定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無 論 是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的, 或 是 由 政 府 機 關 任 命 的, 他 們 的 職 務 都 不 是 終 身 的, 都 可 以 變 動 或 解 除, 894 但 是 黨 章 條 文 中 並 未 明 定 幹 部 的 任 期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職 務 任 期 暫 行 規 定 明 定 包 含 省 委 縣 委 書 記 婦 聯 共 青 團 及 黨 委 政 府 直 屬 事 業 單 位 領 導 幹 部 的 任 期 是 中 共 首 次 對 幹 部 任 期 作 出 規 定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交 流 工 作 規 定 則 直 接 結 合 著 提 拔, 但 也 能 藉 以 將 表 現 不 佳 者 貶 職 ;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任 職 迴 避 暫 行 規 定 則 與 反 腐 有 積 極 的 相 關 性, 而 任 期 制 度 和 交 流 制 度 的 相 互 配 合, 強 力 實 現 官 員 的 快 速 更 新, 促 進 優 勝 劣 汰 895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用 年 4 月, 中 央 頒 布 了 公 開 選 拔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黨 政 機 關 競 爭 上 崗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黨 的 地 方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對 下 一 級 黨 委 政 府 領 導 班 子 正 職 擬 任 人 選 和 推 薦 人 選 表 決 辦 法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辭 職 暫 行 規 定 和 關 於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辭 職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有 關 問 題 的 意 見 等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文 件 這 5 個 文 件, 加 上 此 前 經 中 央 同 意 中 央 紀 委 和 中 央 組 織 部 聯 合 下 發 的 關 於 對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在 企 業 兼 職 進 行 清 理 的 通 知, 通 稱 5+1 文 件 這 6 個 文 件 的 頒 布, 是 中 央 從 整 體 上 不 斷 推 進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舉 措 何 謂 5+1? 新 華 網,2005 年 01 月 08 日,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 從 6 個 文 件 回 看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日 報,2005 年 01 月 08 日,2008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同 註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和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人 民 網, 2004 年 2 月 17 日,2008 年 3 月 19 日 下 載, 本 網 特 稿 : 中 國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法 規 體 係 初 步 形 成, 新 華 網,2006 年 08 月 16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894 同 註 解 讀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任 期 規 定 : 強 制 實 現 優 勝 劣 汰, 新 華 網 引 自 人 民 網,2006 年 08 月 11 日,

249 了 很 長 的 篇 幅 闡 述 幹 部 人 制 度 改 革 的 方 向,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1.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打 造 高 素 質 幹 部 和 人 才 隊 伍 ;2. 堅 持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透 過 民 主 公 開 競 爭 擇 優 途 徑, 形 成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的 科 學 機 制 ;3. 完 善 公 開 選 拔 競 爭 上 崗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及 規 範 幹 部 任 用 提 名 制 度, 體 現 科 學 發 展 觀 及 建 立 正 確 政 績 觀 要 求 下 的 幹 部 考 核 評 價 體 系 ;4. 擴 大 幹 部 工 作 的 民 主 內 涵, 增 強 民 主 推 薦 民 主 測 評 的 科 學 性 和 真 實 性 ;5. 加 強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全 過 程 監 督 ;6. 健 全 領 導 幹 部 職 務 任 期 迴 避 交 流 制 度, 以 完 善 公 務 員 制 度 ;7. 健 全 幹 部 雙 重 管 理 體 制 ;8. 推 進 國 有 企 業 和 事 業 單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制 定 符 合 國 有 企 業 經 營 需 求 的 領 導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896 胡 錦 濤 對 於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方 向 包 含 黨 幹 部 公 務 員 及 國 有 企 業 三 個 不 同 體 系 的 幹 部, 雖 然 有 民 主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包 裝, 但 是 對 於 幹 部 的 選 任 監 督 考 核 與 管 理 等 制 度 仍 須 在 黨 管 幹 部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三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改 革 自 從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於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文 中 提 出 健 全 幹 部 的 選 舉 招 考 任 免 考 核 彈 劾 輪 換 等 制 度 以 來, 黨 政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制 度 的 改 革 一 直 在 不 斷 調 整, 形 成 了 選 舉 任 命 競 聘 等 多 種 形 式 的 選 拔 黨 政 幹 部 制 度 897 中 共 作 為 執 政 黨, 黨 內 幹 部 大 多 身 兼 政 府 官 員 職 務, 黨 幹 部 同 樣 受 到 黨 員 及 群 眾 的 監 督, 以 選 舉 產 生 領 導 幹 部 的 制 度 在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政 改 方 向 主 導 下, 於 十 六 大 之 後 有 更 明 顯 的 發 展 許 耀 桐 於 接 受 新 華 網 訪 問 時 指 出 : 通 過 民 意 代 表 徵 求 對 所 選 幹 部 的 意 見, 是 中 國 在 幹 部 選 拔 民 主 政 治 道 路 上 邁 出 的 具 有 突 破 性 的 一 步, 真 正 加 大 了 民 主 的 要 素, 使 幹 部 選 用 體 制 更 加 開 放, 更 加 透 明 898 透 過 公 開 民 主 程 序 選 舉 任 用 領 導 幹 部, 對 於 把 反 腐 敗 鬥 爭 視 為 生 死 存 亡 之 戰 的 中 共,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減 少 由 上 而 下 指 定 或 相 對 封 閉 的 選 人 體 制 所 發 生 的 買 官 賣 官 帶 病 提 拔 等 腐 敗 現 象 然 而 張 執 中 批 評 目 前 中 共 黨 的 各 級 年 5 月 15 日 下 載 896 同 註 張 執 中, 從 四 級 黨 委 換 屆 看 中 共 的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6 年 7 月 10 日,2008 年 3 月 19 日 下 載, 898 特 稿 : 中 共 增 加 民 意 環 節 選 拔 領 導 幹 部 防 止 用 人 失 察, 中 國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7 年 09 月 07 日, 2008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239

250 地 方 領 導 幹 部 的 選 舉, 只 是 在 任 命 制 的 框 架 下, 把 一 些 屬 於 選 舉 制 的 要 素 納 入 任 命 制 的 框 架 內, 因 此 任 命 和 選 舉 兩 種 制 度 的 衝 突 隨 處 可 見, 899 張 執 中 指 出 中 共 黨 政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制 度 面 臨 著 法 規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衝 突, 中 共 一 方 面 進 行 健 全 黨 員 幹 部 的 選 任 制 度 化 工 作, 但 另 一 方 面, 中 共 仍 保 存 黨 管 幹 部 的 對 貫 徹 黨 意 志 的 便 利, 如 任 意 調 動 幹 部 下 派 參 選 指 標 限 制 直 選 與 差 額 選 舉 範 圍 或 比 例 等, 這 些 制 度 外 的 現 實 作 法 干 擾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的 完 善, 也 破 壞 黨 內 民 主 與 幹 部 考 評 與 任 期 制 精 神, 而 由 少 數 領 導 決 定 幹 部 的 選 拔 任 用 仍 然 是 幹 部 制 度 無 法 革 除 最 大 弊 端 900 中 共 選 拔 任 用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的 程 序 包 含 :1. 民 主 推 薦 : 由 同 級 黨 委 ( 黨 組 ) 或 上 級 組 織 ( 人 事 ) 部 門 主 持, 在 集 體 研 究 確 定 考 察 對 象 時, 要 防 止 以 票 取 人 2. 組 織 ( 人 事 ) 部 門 考 察 : 考 察 對 象 人 選 數 應 多 於 擬 任 職 務 數, 考 察 時 應 注 重 工 作 實 績 堅 持 群 眾 路 線, 充 份 發 揚 民 主 精 神, 必 須 作 成 書 面 資 料 列 入 受 考 察 者 檔 案 資 料 3. 黨 委 ( 黨 組 ) 討 論 決 定 :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須 依 幹 部 管 理 權 限 由 黨 委 ( 黨 組 )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集 體 討 論 後 作 出 任 免 決 定 4. 須 報 上 級 黨 委 ( 黨 組 ) 審 批 的 提 拔 任 職 幹 部, 須 簽 附 該 員 人 事 檔 案 資 料 及 黨 委 ( 黨 組 ) 討 論 會 議 紀 錄, 以 備 審 查 5. 須 按 照 幹 部 選 任 相 關 法 律 及 章 程 規 定 之 程 序 與 方 法 辦 理 選 任 事 宜 901 中 共 對 於 幹 部 選 任 按 照 這 樣 一 套 民 主 推 薦 的 程 序, 過 程 卻 提 供 黨 組 織 插 手 掌 控 幹 部 選 任 的 機 會, 候 選 人 的 預 備 人 選 須 經 由 上 級 黨 委 ( 黨 組 ) 審 批, 黨 代 表 須 得 等 到 上 級 黨 委 選 出 候 選 人 之 後 才 能 參 與 選 舉, 無 論 是 否 進 行 差 額 預 選, 都 只 能 在 上 級 黨 委 ( 黨 組 ) 挑 選 出 的 候 選 人 中 做 選 擇, 所 有 當 選 人 都 是 經 過 上 級 黨 委 ( 黨 組 ) 所 同 意 的 人 選, 這 樣 的 幹 部 選 任 徒 具 選 舉 形 式 而 沒 有 多 少 民 主 成 分 自 鄧 小 平 第 三 度 復 出 後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到 胡 錦 濤 以 科 學 發 展 觀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政 策 大 綱,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都 不 乏 對 幹 部 制 度 的 改 革, 然 而 由 於 以 黨 領 政 的 大 前 提, 使 黨 員 幹 部 的 官 僚 主 義 問 題 無 法 根 絕, 鄧 小 平 黨 與 抗 日 民 主 政 權 一 文 對 黨 員 高 於 一 切 899 張 執 中, 中 共 四 級 黨 委 換 屆 評 析, 展 望 與 探 索 月 刊 ( 台 北 ), 第 4 卷 第 8 期,2006 年 8 月 ): 頁 同 註 康 照 祥, 中 國 權 力 遊 戲 透 視 中 共 接 班 內 幕, 第 一 版 ( 台 北 : 宇 可 文 化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02 年 ), 頁

251 黨 幹 部 特 權 的 批 評, 在 中 共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反 而 愈 演 愈 烈, 成 為 中 共 維 持 政 權 最 大 的 挑 戰 中 共 自 第 二 代 領 導 班 子 開 始 推 動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動 機 與 目 的 都 在 於 維 繫 中 國 共 產 黨 能 永 保 一 黨 專 政 的 執 政 權 鄧 小 平 試 圖 推 動 黨 政 分 開, 建 立 完 善 幹 部 制 度 以 革 除 因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形 成 的 官 僚 主 義 與 特 權 等 問 題, 但 是 黨 政 分 開 不 只 可 能 鬆 動 黨 的 權 力, 也 影 響 到 黨 幹 部 的 權 益, 黨 政 分 開 的 主 張 在 1989 年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受 挫, 保 守 派 聲 勢 一 度 壓 制 了 改 革 的 步 伐, 鄧 小 平 的 南 巡 講 話 以 及 經 濟 發 展 腳 步, 重 新 將 中 共 的 政 策 方 針 拉 回 到 開 放 與 改 革 的 路 徑 上 十 四 屆 四 中 全 會 要 求 加 快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制 度 的 改 革, 十 五 大 報 告 中 有 關 機 構 改 革 方 面 雖 然 並 未 刻 意 突 出 黨 政 分 開 的 主 張, 但 張 炳 良 認 為 由 於 中 共 以 黨 代 政 的 政 治 堅 持, 使 得 幹 部 體 制 成 為 政 府 公 權 力 及 中 共 政 權 的 載 體, 然 而 十 五 大 推 進 機 構 改 革 改 革 中 有 關 國 家 機 構 體 制 改 革 的 部 份, 仍 然 對 中 共 的 權 力 具 有 制 度 性 的 影 響 902 為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以 因 應 改 革 開 放 的 現 實 所 需, 國 家 機 構 中 的 官 員 任 用 制 度 化 將 更 加 完 善, 政 府 官 員 因 為 職 務 別 而 有 不 同 的 專 業 的 需 求, 不 具 專 業 技 能 的 黨 員 不 再 能 僅 憑 意 識 形 態 即 擔 任 政 府 官 員 職 務 黨 政 分 開 已 經 逐 漸 於 機 構 改 革 中 黨 與 政 兩 類 幹 部 的 分 離 中 獲 得 初 步 實 踐 江 澤 民 提 出 的 三 個 代 表 在 十 六 大 寫 入 黨 章, 被 解 讀 為 中 共 進 一 步 非 意 識 形 態 化 的 表 現, 903 黨 政 分 開 的 思 維 開 始 影 響 到 中 共 在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上, 近 幾 年 來, 中 共 在 任 用 政 府 幹 部 時, 黨 員 已 不 再 是 唯 一 選 擇 2007 年, 萬 鋼 和 陳 竺 分 別 擔 任 科 技 部 和 衛 生 部 的 部 長, 截 至 2008 年 3 月 止, 全 國 的 機 關 幹 部 中, 擔 任 縣 處 級 以 上 職 務 的 非 中 共 幹 部 有 31,000 多 名, 904 起 用 非 黨 員 擔 任 政 府 機 關 幹 部, 不 只 是 中 共 進 一 步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推 進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的 重 要 舉 措, 也 可 解 讀 為 中 共 藉 由 任 用 非 黨 員 為 政 府 機 關 幹 部, 以 矯 正 黨 員 幹 部 因 官 僚 主 義 與 貪 腐 成 風 的 惡 劣 形 象, 與 鄧 小 平 黨 政 分 開 的 主 張 若 合 符 節 此 外, 中 共 在 任 用 幹 部 的 實 務 作 法 包 括 : 選 任 具 備 年 齡 優 勢 與 相 關 專 長 的 幹 部 以 提 昇 幹 部 素 質 ; 精 簡 省 級 黨 委 常 委 書 記 的 數 目, 採 以 一 正 二 副 的 書 記 配 置 並 擴 大 黨 政 交 叉 任 職, 以 歷 練 治 理 能 力 及 增 加 效 率 完 善 權 責 劃 分 ; 推 動 民 主 推 薦 幹 部 考 核 政 績 902 同 註 同 註 快 訊 全 國 有 3 萬 多 名 縣 處 級 以 上 非 中 共 幹 部,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8 年 3 月 2 日,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241

252 測 評, 強 化 幹 部 對 民 意 或 基 層 幹 部 的 重 視, 改 變 傳 統 官 僚 顧 上 不 顧 下 的 弊 端 年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印 發 體 現 科 學 發 展 觀 要 求 的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幹 部 綜 合 考 核 評 價 試 行 辦 法, 906 要 求 在 地 方 黨 委 換 屆 工 作 中 全 面 實 施 堅 持 德 才 兼 備 注 重 實 績 群 眾 公 認 的 原 則, 以 德 才 素 質 評 價 為 中 心, 立 足 於 選 準 用 好 幹 部, 採 取 民 主 推 薦 民 主 測 評 民 意 調 查 實 績 分 析 個 別 談 話 和 綜 合 評 價 等 方 法 步 驟, 加 強 和 改 進 幹 部 考 核 工 作, 以 體 現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要 求 907 胡 錦 濤 在 2007 年 6 月 25 日 就 政 治 局 組 成 人 選 提 出 推 薦 名 單, 推 薦 的 標 準 包 括 : 年 齡 在 63 歲 以 下 ; 級 別 為 正 部 長 級 和 大 軍 區 正 職 幹 部 ; 政 治 堅 定, 同 黨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領 導 能 力 強, 工 作 業 績 突 出, 黨 員 和 群 眾 擁 護 ; 思 想 作 風 和 工 作 作 風 過 硬, 廉 潔 自 律 等 908 雖 然 這 份 民 主 推 薦 名 單 事 先 早 已 選 定, 但 象 徵 性 的 意 涵 在 於 中 共 黨 中 央 也 採 行 民 主 推 薦 的 程 序, 某 種 程 度 來 說, 中 共 從 基 層 到 中 央 都 採 競 爭 上 崗 機 制, 由 下 而 上 一 體 適 用 幹 部 選 任 的 制 度, 但 是 競 爭 上 崗 在 基 層 黨 職 較 易 獲 得 實 質 成 效,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以 上 的 政 治 菁 英 選 任, 則 牽 涉 到 派 系 的 利 益 分 配, 意 識 形 態 的 延 續 性 甚 至 未 來 黨 的 領 導 人 政 治 繼 承 的 問 題, 競 爭 上 崗 說 穿 了 就 是 以 文 明 的 手 段, 兵 不 血 刃 的 進 行 政 治 鬥 爭 905 特 稿 / 胡 溫 體 制 的 治 國 理 念 與 策 略, 中 央 日 報 網 路 報 引 自 國 民 黨 中 央 政 策 會 大 陸 情 勢 雙 週 報, 2008 年 3 月 3 日,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中 組 部 印 發 實 施 地 方 領 導 班 子 和 幹 部 考 核 試 行 辦 法, 新 華 網,2006 年 07 月 06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人 民 日 報 發 表 特 約 評 論 員 文 章 : 選 好 幹 部 配 好 班 子, 中 央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引 自 新 華 社,2006 年 07 月 7 日,2008 年 5 月 14 日 下 載, 寇 健 文, 中 共 十 七 大 人 事 異 動 的 特 性 與 意 涵,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智 庫,2007 年 11 月 30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242

253 第 三 節 中 共 權 力 移 轉 制 度 化 - 從 接 班 到 繼 承 一 中 共 建 政 以 來 的 接 班 鬥 爭 ( 一 ) 毛 澤 東 時 期 對 接 班 人 的 廢 立 建 政 之 後, 毛 澤 東 發 起 一 連 串 的 群 眾 運 動,1956 年 的 雙 百 運 動 到 1957 年 反 右 運 動, 毛 澤 東 頻 頻 發 動 群 眾 運 動 確 立 自 己 主 導 共 產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的 地 位 1958 年 毛 澤 東 展 開 之 後 造 成 中 國 大 饑 荒 的 三 面 紅 旗 大 躍 進 總 路 線 人 民 公 社 運 動, 試 圖 通 過 三 面 紅 旗 把 工 作 重 心 轉 移 到 經 濟 建 設 上 來, 快 馬 加 鞭 地 推 動 國 家 的 經 濟 建 設, 盡 早 擠 入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的 行 列 909 毛 澤 東 超 英 趕 美 的 奇 想, 盲 目 的 工 業 化 導 致 農 業 發 展 滯 後, 糧 食 產 量 嚴 重 下 滑, 使 中 國 的 經 濟 陷 入 混 亂 ; 以 生 產 隊 為 單 位 的 人 民 公 社 大 食 堂, 每 個 家 庭 都 統 一 在 公 社 食 堂 吃 飯, 稱 為 放 開 肚 皮 吃 飽 飯 ; 910 深 耕 密 植 的 錯 誤 農 耕 法 以 及 各 級 黨 委 浮 誇 虛 報 農 產 產 量, 導 致 國 內 人 民 都 沒 飯 吃 了 還 將 糧 食 出 口, 年 開 始, 全 國 大 部 分 地 區 陷 入 饑 荒, 劉 少 奇 當 時 不 只 是 中 共 的 第 一 副 主 席 同 時 也 是 國 家 主 席, 實 際 主 持 著 黨 和 政 府 的 工 作, 一 直 是 毛 澤 東 對 外 宣 稱 的 繼 承 人, 912 然 而 由 於 三 面 紅 旗 的 錯 誤 決 策 讓 毛 澤 東 招 致 不 少 批 評 聲 浪, 而 劉 少 奇 在 黨 內 的 影 響 力 及 實 權 反 而 上 升 尤 其 當 劉 少 奇 在 1962 年 主 持 又 稱 為 七 千 人 大 會 的 擴 大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的 檢 討 中 提 到 : 近 年 來 有 部 分 黨 組 織 犯 了 以 往 三 次 左 傾 路 線 的 過 火 鬥 爭 錯 誤, 產 生 了 嚴 重 的 後 果, 而 這 些 嚴 重 失 誤 的 原 因, 三 分 天 災, 七 分 人 禍, 913 踩 了 毛 澤 東 的 痛 腳, 毛 澤 東 在 會 中 承 認 共 產 黨 在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方 面 犯 的 錯 誤, 還 概 括 承 受 直 接 間 接 的 責 任 作 為 自 我 檢 討, 甚 至 承 認 他 個 人 所 犯 的 錯 誤 是 不 可 隱 瞞 的, 914 但 自 我 檢 討 之 餘 不 忘 拖 909 賀 吉 元, 三 面 紅 旗 出 台 的 內 幕 揭 秘,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李 巧 寧, 1950 年 代 農 民 流 向 城 市 現 象 考 察,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5 年 12 號 總 第 45 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911 根 據 張 戎 毛 澤 東.. 鮮 為 人 知 的 故 事 (Mao: The Unknown Story) 第 40 章, 她 指 出 大 躍 進 中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3,000 萬 人 民, 並 非 死 於 中 共 當 局 無 意 造 成 的 錯 誤 政 策,3,000 萬 人 民 的 死 亡 是 被 蓄 意 造 成 她 指 出 中 國 的 糧 食 出 口 僅 兩 年 就 高 達 七 百 萬 公 頓, 可 以 為 3,800 百 萬 人 每 天 提 供 840 熱 卡 這 還 不 包 括 肉 類 食 油 蛋 品 等 大 量 的 出 口 如 果 沒 有 出 口, 中 國 人 一 個 人 也 不 會 餓 死 三 年 困 難 時 期, 維 基 百 科, 從 劉 少 奇 到 華 國 鋒.. 毛 澤 東 傳 人 問 題 揭 秘 鳳 凰 網 引 自 百 年 潮 雜 誌, 2008 年 04 月 06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黃 崢, 王 光 美 訪 談 錄 (44) 三 分 天 災, 七 分 人 禍,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7 年 01 月 04 日, 914 毛 澤 東, 在 7000 人 大 會 上 的 自 我 批 評, 美 國 中 文 在 線 摘 錄 自 建 國 以 來 毛 澤 東 文

254 劉 少 奇 當 墊 背, 批 評 劉 少 奇 亂 給 人 戴 帽 子 : 劉 少 奇 同 志 的 報 告 裡 面 不 是 就 有 許 多 帽 子 嗎? 分 散 主 義 不 是 帽 子 嗎? 帽 子, 最 好 由 人 家 自 己 戴, 而 且 要 戴 得 合 適, 最 好 不 要 由 別 人 去 戴 915 毛 澤 東 並 不 認 為 自 己 是 因 為 思 想 錯 誤 而 招 致 大 躍 進 的 失 敗, 他 在 人 的 正 確 思 想 是 從 哪 裡 來 的? 一 文 中 說 : 一 般 來 說, 成 功 了 的 就 是 正 確 的, 失 敗 了 的 就 是 錯 誤 的 在 社 會 鬥 爭 中, 代 表 先 進 階 級 的 勢 力, 有 時 候 有 些 失 敗, 並 不 是 因 為 思 想 不 正 確, 而 是 因 為 在 鬥 爭 力 量 的 對 比 上, 先 進 勢 力 這 一 方, 暫 時 還 不 如 反 動 勢 力 那 一 方, 所 以 暫 時 失 敗 了, 但 是 以 後 總 有 一 天 會 要 成 功 的 916 毛 澤 東 與 劉 少 奇 歧 見 日 深, 在 七 千 人 大 會 閉 幕 4 個 月 後, 毛 便 翻 臉, 猛 批 陳 雲 鄧 子 恢 田 家 英 的 包 產 到 戶 和 分 田 單 幹, 917 顯 示 毛 澤 東 容 不 得 劉 少 奇 這 個 第 一 繼 承 人 造 次 毛 澤 東 在 八 屆 11 中 全 會 期 間, 寫 了 炮 打 司 令 部 我 的 一 張 大 字 報, 提 出 中 央 有 一 個 資 產 階 級 司 令 部, 矛 頭 直 指 劉 少 奇 鄧 小 平 全 會 通 過 關 於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十 六 條, 對 於 運 動 的 對 象 依 靠 力 量 方 法 等 根 本 性 問 題 作 了 有 嚴 重 錯 誤 的 規 定 全 會 改 組 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918 從 中 共 創 黨 到 建 政 之 初 的 黨 史 上, 劉 少 奇 一 路 支 持 毛 澤 東, 但 在 毛 澤 東 取 得 黨 國 領 導 地 位 後, 兩 人 對 中 國 國 家 及 政 治 發 展 的 理 念 上 卻 不 斷 出 現 歧 異 : 兩 人 的 分 歧 矛 盾, 不 管 是 公 開 的 或 非 公 開 的, 都 呈 顯 在 以 後 的 各 個 時 期 -- 反 對 冒 進 中 共 第 八 屆 大 會 路 線 的 爭 執 大 躍 進 廬 山 會 議 三 年 的 經 濟 調 整 等 等, 都 是 在 不 同 時 期 的 表 現, 而 文 化 大 革 命 就 是 這 種 分 歧 矛 盾 的 必 然 結 果 919 毛 澤 東 在 1959 年 廬 山 會 議 整 肅 彭 懷 德 之 前, 即 已 於 1958 年 提 拔 在 戰 爭 年 代 裡 同 樣 具 有 顯 赫 戰 功 的 林 彪 為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中 共 中 央 副 主 席, 920 當 毛 澤 東 藉 由 文 化 大 革 命 鬥 垮 劉 少 奇 之 後, 轉 而 栽 培 林 彪 成 為 接 班 人, 在 中 共 九 大 黨 章 中 甚 至 具 體 指 明 林 彪 是 毛 澤 東 接 班 人 : 林 彪 同 志 一 貫 高 舉 毛 澤 東 思 想 偉 大 紅 旗, 最 忠 誠 最 堅 定 地 執 行 ( 北 京.. 中 央 文 獻 出 版 社,1995), 915 同 前 註 916 毛 澤 東, 人 的 正 確 思 想 是 從 哪 裡 來 的? 人 民 網, 毛 澤 東 文 集 第 8 卷,1963 年 5 月, 丁 望, 提 七 千 人 大 會 思 一 言 堂 弊 端, 當 代 名 家 網 轉 引 自 信 報 評 論 版 思 維 漫 步 專 欄,2007 年 2 月 7 日, 頁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55 和 捍 衛 毛 澤 東 同 志 的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路 線 林 彪 同 志 是 毛 澤 東 同 志 的 親 密 戰 友 和 接 班 人, 921 然 而 在 中 共 黨 管 媒 體 中 對 於 第 九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簡 介 中 則 記 載 著 : 林 彪 首 先 發 言, 大 讚 毛 澤 東 是 天 才, 隨 後 的 討 論 卻 堅 決 要 求 設 立 國 家 主 席, 922 內 容 暗 指 林 彪 積 極 爭 取 重 新 設 立 國 家 主 席 一 職 具 有 搶 班 奪 權 的 可 能, 因 此 才 引 發 毛 澤 東 對 林 彪 的 嫌 隙, 不 只 將 林 彪 打 成 反 革 命 集 團, 還 給 他 扣 上 發 動 政 變 的 罪 名, 923 林 彪 在 得 知 毛 澤 東 南 巡 講 話 後, 對 自 己 的 失 寵 深 為 不 安, 於 是 在 葉 群 林 立 果 籌 劃 下, 經 林 彪 同 意, 便 陰 謀 暗 害 毛 澤 東, 並 由 林 立 果 牽 頭 組 成 代 號 聯 合 艦 隊 的 秘 密 組 織 準 備 武 力 奪 權, 在 上 海 制 訂 了 著 名 的 五 七 一 工 程 紀 要 ( 五 七 一 取 自 武 起 義 的 諧 音 ) 924 中 共 官 方 資 料 指 出 五 七 一 工 程 紀 要 內 明 確 提 出 : 一 場 新 的 奪 權 鬥 爭 勢 不 可 免, 我 們 不 掌 握 革 命 領 導 權, 領 導 權 將 落 在 別 人 頭 上, 925 林 彪 奪 權 野 心 的 真 實 性 如 何 隨 著 林 家 三 口 離 奇 墜 機 身 亡 成 謎 1971 年 9 月 13 日, 林 彪 葉 群 與 林 立 果 叛 逃, 飛 機 在 蒙 古 墜 毀, 林 家 三 口 曝 屍 荒 野, 成 為 震 驚 世 界 的 中 國 當 代 政 壇 大 事 年 周 恩 來 提 出 要 批 判 極 左 思 潮 的 意 見, 毛 澤 東 卻 認 為 當 時 的 任 務 仍 然 是 反 對 極 右, 使 得 中 共 十 大 繼 續 九 大 的 左 傾 錯 誤, 並 且 使 王 洪 文 當 上 了 中 共 中 央 副 主 席 江 青 張 春 橋 姚 文 元 王 洪 文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內 結 成 四 人 幫 927 林 彪 雖 是 寫 入 黨 章 的 繼 承 人, 但 是 毛 澤 東 在 訪 問 蘇 聯 時 曾 明 白 指 出 鄧 小 平 才 是 第 二 個 接 班 人, 928 毛 澤 東 曾 將 鄧 小 平 與 劉 少 奇 同 列 為 接 班 人 : 在 蘇 共 二 十 大 赫 魯 曉 夫 揭 露 史 達 林 事 件 後, 為 防 患 於 未 然, 毛 澤 東 把 鄧 小 平 考 慮 為 防 風 林 的 接 班 人 之 一, 並 在 1956 年 的 中 共 黨 的 八 屆 一 中 全 會 上, 921 同 註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九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簡 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在 1970 年 8 月 29 日 召 開 的 中 共 九 屆 二 中 全 會 期 間, 林 彪 一 夥 利 用 堅 持 設 國 家 主 席 和 天 才 的 問 題, 向 黨 中 央 毛 澤 東 發 動 突 然 襲 擊, 企 圖 以 和 平 方 式, 實 現 搶 班 奪 權 的 目 的, 結 果 失 敗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組 織 反 革 命 集 團, 陰 謀 篡 奪 黨 和 國 家 最 高 權 力 陰 謀 敗 露 後, 於 1971 年 9 月 13 日 乘 飛 機 外 逃, 在 蒙 古 溫 都 爾 汗 地 區 墜 機 身 亡 1973 年 8 月 2 0 日, 中 共 中 央 決 定 開 除 其 黨 籍 1981 年 1 月 25 日 被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別 法 庭 確 認 為 反 革 命 集 團 案 主 犯 林 彪 反 革 命 集 團 滅 亡,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924 林 彪 集 團 敗 亡 : 文 革 分 水 嶺 江 周 最 後 爭 權, 星 島 環 球 網,2006 年 05 月 11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925 同 前 註 926 華 文, 林 彪 之 死 的 謎 團, 環 球 華 報,2007 年 09 月 12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十 年, 中 央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引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年 鑑,2005 年 6 月 24 日, 同 註

256 推 選 鄧 小 平 為 總 書 記, 雖 然 此 時 總 書 記 一 職 並 非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人, 但 顯 示 毛 澤 東 確 實 內 定 鄧 小 平 為 與 劉 少 奇 同 層 級 共 同 擔 負 一 線 領 導 工 作 的 接 班 人, 共 同 主 持 中 央 具 體 工 作 929 鄧 小 平 在 中 共 黨 內 的 發 展 並 非 一 帆 風 順, 鄧 小 平 在 接 受 義 大 利 記 者 採 訪 時 自 稱 因 為 喜 歡 說 點 實 話 而 經 歷 三 上 三 下 的 挫 折 : 不 是 兩 次, 是 三 次, 也 不 是 毛 主 席 批 准 的 我 這 個 人 經 歷 了 三 上 三 下 他 自 嘲 性 地 解 釋 说 : 為 什 麼 我 會 三 上 三 下? 就 是 因 為 我 喜 歡 說 點 實 話 年 5 月 文 化 大 革 命 爆 發, 紅 衛 兵 運 動 使 整 個 中 國 都 陷 於 混 亂, 鄧 小 平 和 劉 少 奇 組 織 工 作 組 進 駐 學 校, 禁 止 遊 行 示 威 和 貼 大 字 報, 試 圖 平 息 混 亂 局 面, 維 護 安 定 秩 序, 群 眾 對 工 作 組 維 持 秩 序 的 支 持, 卻 加 劇 工 作 組 與 造 反 派 的 對 立, 劉 少 奇 鄧 小 平 等 人 在 如 何 對 待 文 化 大 革 命 運 動 的 問 題 上, 與 中 央 文 革 小 組 之 間 的 分 歧 日 趨 尖 銳, 同 時 也 引 發 毛 澤 東 對 劉 鄧 兩 人 更 大 的 不 滿 : 工 作 組 被 指 責 為 實 際 上 是 站 在 資 產 階 級 立 場 上, 反 對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931 由 於 毛 澤 東 的 授 意, 劉 少 奇 被 嚴 厲 批 判, 鄧 小 平 亦 然, 早 在 大 躍 進 之 後 的 一 些 如 在 甄 別 平 反 工 作 上 主 張 一 攬 子 解 決 ; 932 主 張 務 實 的 貓 論 及 支 持 農 村 自 發 地 分 田 單 幹 的 傾 向 等 等 作 為, 早 已 埋 下 毛 澤 東 對 鄧 小 平 的 不 滿, 認 為 鄧 小 平 對 他 不 尊 重 搞 獨 立 王 國 所 犯 錯 誤 是 嚴 重 的 年 3 月 底 召 開 的 常 委 會 上 他 被 免 去 了 總 書 記 及 一 切 領 導 職 務,1969 至 1973 年 間 還 與 妻 子 卓 琳 一 起 被 下 放 到 江 西 省 新 建 縣 拖 拉 機 修 造 廠 勞 動 1973 年 3 月 毛 澤 東 在 周 恩 來 力 薦 下, 恢 復 鄧 小 平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職 務, 並 且 在 周 恩 來 身 體 狀 況 惡 化 後 代 理 主 持 黨 和 政 府 的 日 常 工 作, 934 在 1975 年 第 四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上, 鄧 小 平 和 周 恩 來 提 出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建 設 目 標, 935 將 建 政 後 的 階 級 鬥 爭 轉 向 經 濟 建 設 但 是 這 項 政 策 很 快 遭 到 激 929 楊 俊, 析 文 革 初 期 毛 澤 東 對 待 鄧 小 平 微 妙 的 政 治 態 度, 二 十 一 世 紀 網 絡 版,2005 年 11 月 號 總 第 44 期,2005 年 11 月 30 日, 年 法 拉 奇 對 話 鄧 小 平, 紅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8 年 3 月 3 日, 同 註 鄧 小 平 在 ( 七 千 人 ) 大 會 上 發 表 講 話 強 調, 要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健 全 黨 的 民 主 生 活, 恢 復 和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道 統 同 (1962) 年 5 月, 他 提 出 要 做 針 對 受 到 錯 誤 處 理 的 幹 部 的 甄 別 平 反 工 作, 用 " 一 攬 子 解 決 " 的 辦 法, 一 次 解 決 全 新 民, 風 雨 征 程 光 輝 一 生 ( 二 ), 解 放 軍 報 網 路 版,2004 年 9 月 8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57 進 左 派 的 攻 擊, 他 們 批 評 鄧 小 平 喜 歡 資 本 主 義 的 東 西, 企 圖 資 產 階 級 復 辟 1976 年 1 月 8 日 周 恩 來 病 逝, 月 初, 江 青 攻 擊 鄧 小 平 為 死 不 改 悔 的 走 資 派 : 不 改 悔 的 走 資 派 不 管 白 貓 黑 貓 的 走 資 派 否 定 以 階 級 鬥 爭 為 綱 的 走 資 派 還 在 走 的 走 資 派 等 罪 名, 指 向 了 鄧 小 平 937 毛 遠 新 在 毛 澤 東 臥 病 期 間 的 一 次 報 告 內 容 直 指 鄧 小 平 把 矛 頭 指 向 偉 大 領 袖 毛 主 席, 分 裂 以 毛 主 席 為 首 的 黨 中 央, 妄 圖 扭 轉 當 前 批 鄧 和 反 擊 右 傾 翻 案 風 的 大 方 向 938 毛 澤 東 耽 心 鄧 小 平 和 四 人 幫 雙 方 長 期 惡 鬥 會 使 鄧 小 平 在 其 死 後 對 文 化 大 革 命 翻 案, 因 此 在 聽 完 毛 遠 新 的 彙 報 後 決 定 任 命 華 國 鋒 為 總 理 : 4 月 7 日 晚 8 時, 中 央 人 民 廣 播 電 臺 向 全 國 廣 播 了 由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通 過 的 兩 個 決 議 決 議 的 第 一 個 內 容 是, 任 命 華 國 鋒 為 中 共 中 央 第 一 副 主 席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總 理 第 二 個 內 容 是 撤 銷 鄧 小 平 黨 內 外 一 切 職 務, 保 留 黨 籍, 以 觀 後 效 年 9 月 9 日 毛 澤 東 逝 世 10 月 6 日, 華 國 鋒 汪 東 興 葉 劍 英 逮 捕 了 四 人 幫 年 7 月 的 中 共 十 屆 三 中 全 會 上, 鄧 小 平 才 復 職 1978 年 12 月,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召 開, 中 共 中 央 由 鄧 小 平 陳 雲 葉 劍 英 李 先 念 胡 耀 邦 鄧 穎 超 王 震 等 人 組 成 集 體 領 導 班 子, 941 並 且 確 立 鄧 小 平 實 際 最 高 領 導 者 的 地 位 : 1978 年 12 月 召 開 的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開 闢 了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和 集 中 力 量 進 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新 時 期 他 在 這 個 會 議 上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政 策 的 歷 史 轉 變 起 了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在 為 這 次 全 會 作 準 備 的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上, 他 發 表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團 結 一 致 向 前 看 的 講 話 經 過 這 次 全 會, 形 成 了 以 他 為 核 心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942 ( 二 ) 鄧 小 平 對 接 班 人 的 廢 立 鄧 小 平 推 動 的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政 治 改 革 中, 無 論 黨 政 分 開 的 體 制 制 度 化 重 視 年 輕 936 周 恩 來 逝 世,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陳 繼 安, 鄧 小 平 的 三 下 三 上,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網 摘 錄 自 鄧 小 平 談 鄧 小 平,1998 年 1 月 15 日, 毛 遠 新 現 場 報 道 四 五 運 動 使 鄧 小 平 下 臺, 星 島 環 球 網,2007 年 6 月 11 日, 同 前 註 940 吳 志 菲 余 瑋 著, 鄧 小 平 的 最 後 20 年 政 治 囑 托, 新 華 網 引 自 新 華 出 版 社,2008 年 01 月 24 日, 2008 年 5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258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及 未 來 推 動 民 主 化 的 政 策, 目 標 都 在 於 強 化 中 共 的 政 權 鄧 小 平 於 1979 年 3 月 在 理 論 工 作 務 虛 會 上 發 表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的 講 話, 指 出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是 實 現 四 個 現 代 化 的 前 提 : 這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是 : 必 須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 必 須 堅 持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 必 須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 必 須 堅 持 馬 列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943 鄧 小 平 表 態 會 在 黨 堅 持 的 意 識 形 態 下 進 行 改 革, 但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仍 然 引 發 黨 內 左 傾 派 的 反 彈, 在 1987 年 的 反 自 由 化 運 動 中 被 迫 辭 職 下 台 944 鄧 小 平 並 不 氣 餒, 同 時 推 出 第 二 順 位 接 班 人 趙 紫 陽 擔 任 總 書 記, 於 1987 年 10 月 十 二 屆 七 中 全 會 發 表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總 體 設 想, 提 出 黨 政 分 開, 權 力 下 放, 建 立 社 會 協 商 對 話 制 度 以 增 強 活 力 945 的 政 改 主 張, 有 了 胡 耀 邦 當 祭 品, 這 次 的 政 改 意 見 被 接 受 並 且 寫 入 十 三 大 報 告 中, 不 過 保 守 派 的 政 爭 並 不 因 此 停 歇 中 國 共 產 黨 保 守 派 雖 在 1987 年 1 月 鬥 倒 黨 總 書 記 胡 耀 邦 迫 他 下 台, 但 由 於 鄧 小 平 讓 總 理 趙 紫 陽 接 下 胡 耀 邦 留 下 的 空 缺, 保 守 派 並 未 全 面 獲 得 勝 利, 因 此 保 守 派 元 老 升 高 對 立, 決 定 設 法 把 趙 紫 陽 也 搞 下 台 946 執 行 鄧 小 平 政 策 方 針 的 趙 紫 陽 難 逃 黨 內 鬥 爭 的 殘 酷,1987 年 黨 內 民 主 生 活 會 給 胡 耀 邦 套 上 違 背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的 罪 名 1989 年 6 月 趙 紫 陽 下 台 的 罪 名 更 沈 重, 他 被 指 為 支 持 反 黨 反 社 會 主 義 的 動 亂 和 分 裂 黨 947 在 鄧 小 平 主 導 下 的 黨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主 要 採 行 集 體 決 策 機 制, 因 此 有 時 候 為 取 得 黨 內 元 老 對 政 策 的 支 持, 鄧 小 平 也 必 須 有 所 妥 協, 曾 任 職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吳 稼 祥 在 為 動 向 雜 誌 所 寫 的 特 稿 背 景 : 意 識 形 態 領 導 權 的 爭 奪 一 文 中, 描 述 在 胡 耀 邦 與 鄧 力 群 為 替 十 三 大 定 調 子 的 關 鍵 戰 役 中, 鄧 小 平 陳 雲 李 先 念 薄 一 波 等 中 共 元 老 為 各 自 意 識 形 態 與 權 力 鬥 爭 的 角 力, 胡 耀 邦 原 本 以 為 取 得 鄧 小 平 的 支 持 就 可 以 高 枕 無 憂, 943 中 國 共 產 黨 大 事 記 (1979 年 ), 人 民 網, 944 胡 耀 邦 生 平, BBC 中 文 網,2005 年 11 月 15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王 懷 超,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24 年, 人 民 網 引 自 中 國 經 濟 時 報,2003 年 4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張 芳 明, 鄧 小 平 秘 錄.. 保 守 派 鬥 倒 胡 耀 邦 但 未 全 面 勝 利, 新 世 紀 新 聞 網 引 自 中 央 社,2007 年 2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丁 望, 總 書 記 也 有 冤 何 來 黨 內 民 主, 當 代 名 家 網 引 自 信 報,2006 年 6 月 28 日, 248

259 不 料 鄧 小 平 在 六 中 全 會 閉 幕 會 議 關 於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指 導 方 針 的 決 議 討 論 事 項 上 卻 站 到 反 對 的 立 場 上, 吳 稼 祥 指 出 胡 耀 邦 發 動 鬥 爭 時 忽 略 場 合 的 合 適 性 : 一 是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多 數 委 員 會 支 持 胡 耀 邦, 而 在 當 時 的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裡, 胡 耀 邦 爭 取 不 到 多 數 ; 二 是 鄧 小 平 不 在 場, 無 論 出 現 什 麼 情 況, 鄧 小 平 可 以 事 後 調 控 的 主 動 權, 不 必 當 下 表 態, 選 擇 自 己 的 立 場 在 楊 尚 昆 余 秋 里 薄 一 波 表 態 之 後, 鄧 小 平 已 經 別 無 選 擇, 必 須 在 陳 雲 之 前 講 話, 把 反 自 由 化 的 倡 導 權 握 在 自 己 手 裡, 否 則, 不 是 導 致 中 央 分 裂, 就 是 導 致 他 本 人 失 去 領 導 權 948 吳 稼 祥 也 指 出 鄧 小 平 的 領 導 地 位 在 1986 年 六 中 全 會 閉 幕 會 議 中 受 到 有 關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之 爭 的 重 創, 在 當 時 保 不 住 第 一 順 位 的 接 班 人 胡 耀 邦, 只 能 勉 強 阻 絕 嚴 重 左 傾 的 鄧 力 群 趁 勢 接 班 : 不 要 以 為 在 這 次 決 戰 中 失 敗 的 只 有 胡 耀 邦 和 他 領 導 的 改 革 派, 鄧 小 平 本 人 也 受 到 重 創 從 此 後, 他 牢 握 在 手 中 的 接 班 人 建 議 權 開 始 鬆 動, 後 來 的 事 態 表 明, 他 雖 然 在 中 共 黨 內 還 享 有 崇 高 威 望, 但 接 班 人 的 安 排 權 已 經 像 握 在 他 手 中 的 沙 子 一 樣, 一 點 點 流 走, 到 最 後, 他 只 能 推 薦 別 人 已 經 向 他 推 薦 的 人 949 在 胡 耀 邦 之 後, 鄧 小 平 起 用 能 延 續 其 改 革 理 念 的 趙 紫 陽, 然 而 在 1989 年 六 四 天 安 門 學 運 發 生 後, 鄧 小 平 對 楊 尚 昆 談 論 到 有 關 趙 紫 陽 赴 天 安 門 廣 場 勸 導 學 生 一 事 時, 坦 承 由 於 學 運 一 事 使 他 感 受 到 來 自 老 同 志 們 極 大 的 壓 力 : 在 趙 紫 陽 的 亞 銀 講 話 之 後, 先 念 告 訴 我, 這 是 黨 內 第 二 個 司 令 部 的 聲 音, 他 希 望 我 能 說 說 這 個 問 題 之 後, 陳 雲 先 念 和 其 他 一 些 人 又 一 再 打 電 話 給 我, 說 他 們 的 意 見 根 據 他 們 的 看 法, 學 生 跑 到 天 安 門 的 原 因, 是 中 央 有 意 放 任, 我 們 應 該 有 所 作 為 但 他 ( 趙 紫 陽 ) 完 全 不 合 作, 甚 至 沒 有 表 現 出 一 點 希 望 合 作 的 態 度 我 必 須 做 一 些 早 就 該 做 的 事, 他 真 的 越 走 越 遠 了 950 由 於 六 四 事 件 使 得 鄧 小 平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再 度 承 受 到 黨 內 元 老 們 強 大 的 壓 力, 只 好 犧 牲 第 二 順 位 的 趙 紫 陽 並 且 拱 手 讓 出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權 力, 由 鄧 小 平 辦 公 室 提 供 中 共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1989 年 5 月 27 日 重 要 會 議 紀 錄 顯 示 鄧 小 平 在 堅 持 十 三 大 決 議 及 948 同 註 同 註 五 月 十 九 日 趙 紫 陽 廣 場 談 話 鄧 小 平 憤 怒, 中 時 電 子 報 引 自 中 國 時 報,2001 年 1 月 7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249

260 集 體 領 導 的 前 提 下, 接 受 李 先 念 等 人 支 持 的 江 澤 民 951 曾 經 在 四 五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因 遭 受 政 治 鬥 爭 而 第 三 度 下 台, 也 曾 經 為 文 抨 擊 黨 內 家 長 制 思 想 的 鄧 小 平, 在 處 理 黨 內 政 治 鬥 爭 及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時, 卻 未 能 記 取 教 訓, 反 而 顯 露 出 家 長 制 的 權 威 思 考, 即 便 胡 耀 邦 與 趙 紫 陽 是 自 己 選 定 的 接 班 人, 但 是 當 鄧 力 群 彭 真 陳 雲 李 先 念 等 人 對 於 改 革 政 策 有 意 見 時, 鄧 小 平 為 求 取 其 政 策 能 獲 得 老 同 志 支 持 繼 續 推 動 下 去, 也 只 得 讓 執 行 他 決 策 的 接 班 人 淪 為 政 治 鬥 爭 下 的 犧 牲 者, 鄧 小 平 瞭 解 他 推 動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中, 經 濟 改 革 成 效 確 實 比 政 治 來 得 好, 但 他 並 未 反 對 政 治 改 革, 只 是 還 得 考 慮 老 同 志 的 接 受 度 : 經 濟 改 革 進 行 到 一 定 程 度, 就 要 有 政 治 改 革 作 配 套 你 知 道, 我 從 來 沒 有 反 對 過 政 治 改 革 但 要 考 慮 實 際 情 況, 要 考 慮 現 在 這 個 形 勢 下 黨 內 有 多 少 老 同 志 能 夠 接 受 952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期 間, 鄧 小 平 在 組 成 一 個 實 行 改 革 有 希 望 的 領 導 集 體 一 文 中 表 示 : 我 們 現 在 就 是 要 選 人 民 公 認 是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並 有 政 績 的 人, 大 膽 地 將 他 們 放 進 新 的 領 導 機 構 裡, 要 使 人 民 感 到 我 們 真 心 誠 意 要 搞 改 革 開 放, 953 顯 示 鄧 小 平 之 所 以 在 胡 趙 兩 個 接 班 破 局 後, 接 受 由 李 先 念 等 人 推 薦 的 江 澤 民, 主 要 原 因 應 該 是 認 為 江 澤 民 應 該 能 持 續 改 革 開 放 的 政 策 方 向 1989 年 6 月 23 日, 中 共 在 北 京 召 開 十 三 屆 四 中 全 會, 審 議 並 通 過 由 李 鵬 代 表 中 央 政 治 局 提 出 的 關 於 趙 紫 陽 同 志 在 反 黨 反 社 會 主 義 的 動 亂 中 所 犯 錯 誤 的 報 告, 954 全 會 決 定 撤 銷 趙 紫 陽 包 括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中 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第 一 副 主 席 等 各 種 黨 內 職 務, 並 且 選 舉 江 澤 民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於 江 澤 民 僅 是 受 惠 於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而 從 上 海 破 格 調 上 京 來 的 行 政 官 僚, 在 黨 中 央 不 只 政 治 實 力 不 足 也 欠 缺 人 望, 是 否 能 穩 固 接 班 人 地 位 就 有 賴 鄧 小 平 的 護 航, 鄧 小 平 在 江 澤 民 接 任 總 書 記 前, 要 求 李 鵬 和 姚 依 林 人 等 要 接 受 江 澤 民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核 心 地 位 : 要 有 意 識 地 維 護 一 個 核 心, 也 就 是 現 在 大 家 同 意 的 江 澤 民 同 志 955 在 江 澤 民 951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總 書 記 換 人 江 澤 民 出 線, 中 時 電 子 報 引 自 中 國 時 報,2001 年 1 月 7 日,2008 年 5 月 20 日 下 載, 952 同 註 630, 頁 鄧 小 平 組 成 一 個 實 行 改 革 有 希 望 的 領 導 集 體,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1989 年 5 月 31 日, 954 第 十 三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公 報,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1989 年 6 月 24 日, 同 註

261 接 任 總 書 記 之 後, 鄧 小 平 仍 繼 續 垂 簾 聽 政 以 確 保 江 澤 民 執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李 銳 在 懷 念 同 趙 紫 陽 的 交 往 一 文 中 寫 到 鄧 小 平 對 剛 接 班 的 江 澤 民 所 說 的 一 段 話 : 毛 在 毛 說 了 算, 我 在 我 說 了 算, 你 什 麼 時 候 說 了 算, 我 就 放 心 了 956 即 使 鄧 小 平 極 力 保 護 江 澤 民 的 接 班 地 位, 但 他 顯 然 耽 心 第 三 個 接 班 人 會 因 為 保 守 派 大 老 的 壓 力 而 不 能 確 實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的 意 志, 所 以 在 同 意 由 黨 內 保 守 派 元 老 所 推 薦 的 江 澤 民 出 任 總 書 記 的 同 時, 還 提 議 了 一 批 中 央 政 治 局 黨 委 的 名 單, 與 江 澤 民 共 同 組 成 第 三 代 集 體 領 導 班 子 : 新 的 集 體 領 導 必 須 繼 續 堅 持, 除 非 有 人 反 對 我 建 議 以 下 六 人 加 入 新 政 治 局 常 委 : 江 澤 民 李 鵬 喬 石 姚 依 林 宋 平 李 瑞 環 由 江 澤 民 同 志 擔 任 總 書 記 957 鄧 小 平 在 江 澤 民 剛 接 班 時 並 未 立 即 辭 去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直 到 11 月 中 共 召 開 黨 的 十 三 屆 五 中 全 會 才 辭 去 各 種 職 務 : 鄧 小 平 同 志 早 在 1980 年 就 提 出, 要 改 革 黨 和 國 家 的 領 導 制 度, 堅 持 集 體 領 導, 反 對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主 張 廢 除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終 身 制, 建 立 退 休 制 度 決 定 同 意 他 不 進 入 新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也 不 再 進 入 新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留 任 黨 和 國 家 軍 委 主 席 的 職 務 958 鄧 小 平 辭 去 軍 委 主 席 後, 江 澤 民 看 似 同 時 掌 握 黨 政 軍 大 權, 但 是 在 十 四 大 的 時 候, 江 澤 民 上 頭 仍 然 有 垂 簾 聽 政 的 鄧 小 平 以 及 中 顧 委 等 一 批 元 老 江 澤 民 就 任 總 書 記 時, 黨 內 保 守 派 勢 力 因 為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作 而 抬 頭, 左 的 勢 力 提 出 反 自 由 化, 反 和 平 演 變 綱 領, 在 要 分 清 兩 種 改 革 開 放 觀 的 旗 號 下, 試 圖 把 中 國 拉 回 到 文 革 前, 借 政 治 運 動 來 解 決 國 內 的 重 重 矛 盾, 鄧 小 平 擔 心 一 旦 左 派 的 政 治 主 張 在 十 四 大 占 了 上 風, 自 1978 年 以 來 推 動 的 改 革 開 放 便 會 付 諸 流 水, 959 在 1992 年 初 已 辭 去 所 有 正 式 職 務 的 鄧 小 平 考 察 了 武 昌 廣 州 深 圳 珠 海 與 上 海, 在 南 巡 途 中 發 表 有 關 經 濟 建 設 重 要 性 的 講 話, 並 且 提 出 : 市 場 經 濟 不 等 於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主 義 也 有 市 場 計 劃 多 一 點 還 是 市 場 多 一 點, 不 是 社 會 主 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本 質 區 別 等 言 論, 南 巡 講 話 對 江 澤 民 造 成 極 大 壓 力, 也 使 中 國 重 新 回 歸 改 革 開 放 的 軌 道, 從 此, 中 國 的 各 派 勢 力 都 很 難 再 從 根 本 上 挑 戰 堅 持 改 革 956 李 銳, 懷 念 同 趙 紫 陽 的 交 往, 台 灣 海 外 網,2006 年 2 月 18 日, 同 註 同 註 鄧 小 平, 維 基 百 科 網,2008 年 4 月 12 日 下 載, 251

262 開 放, 發 展 市 場 經 濟 政 策 960 鄧 小 平 本 身 經 歷 黨 內 多 次 慘 烈 權 力 鬥 爭,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發 生 的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也 源 自 權 力 鬥 爭, 建 政 以 來 的 權 力 鬥 爭 深 刻 影 響 著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性 鄧 小 平 深 知 權 力 能 否 順 利 移 轉 是 中 共 能 否 長 治 久 安 的 重 要 變 數, 另 方 面 也 擔 心 身 後 人 亡 政 息, 因 此 在 第 三 代 政 治 局 常 委 宋 平 及 喬 石 的 力 薦 下, 在 1992 年 隔 代 指 定 了 第 四 代 的 接 班 人 胡 錦 濤, 961 並 且 強 調 領 導 幹 部 的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及 革 命 化, 從 而 逐 步 形 成 選 拔 和 培 養 接 班 人 的 理 論 及 政 策 體 系, 962 幹 部 四 化 的 主 張 成 為 胡 錦 濤 的 保 護 層, 963 中 共 的 接 班 一 般 須 先 當 選 中 央 委 員 再 擠 進 中 央 政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行 列, 才 有 可 能 成 為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胡 錦 濤 在 鄧 小 平 的 安 排 下, 直 接 成 為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書 記 處 排 名 第 一 的 書 記, 排 名 第 七 的 政 治 局 常 委, 964 接 受 黨 中 央 事 務 的 歷 練 江 澤 民 是 否 會 如 鄧 小 平 所 規 劃 的 將 政 權 交 接 給 以 胡 錦 濤 為 首 的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在 江 澤 民 交 出 軍 委 主 席 一 職 前 都 備 受 關 注, 在 十 六 大 選 出 的 9 個 政 治 局 常 委 中 有 6 個 江 系 人 馬 : 江 澤 民 的 人 馬 : 吳 邦 國 賈 慶 林 曾 慶 紅 黃 菊 吳 官 正 李 長 春 可 見, 江 系 人 馬 已 占 六 比 三 的 絕 對 優 勢 ( 另 三 人 是 胡 錦 濤 溫 家 寶 羅 幹 ), 他 們 或 是 上 海 幫 親 信, 或 是 吹 捧 三 個 代 表 的 地 方 諸 侯, 或 是 受 江 保 護 重 用 的 京 都 大 臣 965 董 立 文 分 析 十 六 大 時 的 情 勢, 認 為 胡 濤 在 2002 年 十 六 大 接 下 黨 總 書 記 職 位 2003 年 當 選 國 家 主 席, 但 在 還 未 掌 握 軍 權 前, 在 召 開 十 七 大 時 都 將 維 持 兒 皇 帝 的 身 分 : 觀 察 中 共 十 六 大 中 央 領 導 層 級 人 事 佈 局 結 果, 應 該 說 是 後 江 澤 民 時 代, 而 非 胡 錦 濤 時 代 來 臨, 胡 錦 濤 的 掌 權 之 路 將 會 非 常 坎 坷, 兒 皇 帝 的 身 分 可 能 要 延 續 到 十 七 大 966 從 十 六 大 到 十 七 大 黨 960 同 註 黃 彥 穎, 從 第 四 代 領 導 人 的 接 班 過 程 看 中 共 政 治 繼 承 模 式, 2005 年 中 國 政 治 學 會 年 會 暨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所 研 究 大 樓 與 近 史 所 檔 案 館,2005 年 10 月 1-2 日, 中 政 會 論 文 /PANEL%207/P7 黃 彥 穎.doc 962 焦 興 華, 中 共 權 力 交 班 欠 缺 民 主 機 制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大 紀 元,2002 年 10 月 14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963 潤 濤 閻, 鄧 小 平 為 何 看 上 了 胡 錦 濤? 博 論 原 創 文 集 網,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黨 的 十 四 屆 一 中 全 會 產 生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中 國 共 產 黨 新 聞 網, 1992 年 10 月 19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965 金 鐘, 胡 錦 濤 在 江 澤 民 巨 大 陰 影 下 接 班, 開 放 雜 誌,2002 年 11 月 15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966 中 共 十 六 大 後 兩 岸 關 係 座 談 會, 自 由 時 報 新 聞 網,2002 年 11 月 17 日,2008 年 4 月 16 日 下 載, 252

263 章 修 訂 時, 均 將 江 澤 民 三 個 代 表 寫 入 總 綱, 將 其 地 位 與 馬 列 毛 鄧 並 列, 顯 示 出 胡 錦 濤 在 處 理 江 澤 民 影 響 力 的 審 慎 態 度 另 一 方 面 從 胡 錦 濤 積 極 查 緝 上 海 幫 的 陳 良 宇, 黃 菊 及 賈 慶 林 等 三 人 涉 及 的 貪 腐 案 件 來 看, 胡 對 鞏 固 政 權 及 降 低 江 澤 民 殘 餘 勢 力 的 動 作 早 在 十 七 大 之 前 即 已 展 開 年 中 共 召 開 十 七 大, 胡 錦 濤 總 書 記 任 期 進 入 第 2 個 5 年, 國 際 社 會 以 胡 錦 濤 能 否 在 十 七 大 中 安 排 自 己 的 人 馬, 做 為 觀 察 胡 錦 濤 是 否 已 經 掌 握 實 權 的 標 的 在 十 七 屆 黨 代 表 中 選 出 371 名 ( 含 候 補 167 人 )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具 團 系 背 景 的 中 央 委 員 約 為 65 人 ( 含 候 補 25 人 ), 占 全 體 中 央 委 員 會 人 數 約 17.5%, 其 中 如 李 克 強 李 源 潮 張 寶 順 劉 延 東 劉 奇 葆 羅 保 銘 李 學 舉 楊 崇 匯 等 團 系 幹 部 於 1980 年 代 在 共 青 團 服 務 968 在 政 治 局 委 員 部 分, 團 系 幹 部 在 政 治 局 共 有 8 人, 分 別 是 王 樂 泉 王 兆 國 劉 雲 山 劉 延 東 李 克 強 李 源 潮 汪 洋 胡 錦 濤 其 中 李 源 潮 已 出 任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部 長, 李 克 強 則 同 時 是 政 治 局 常 委 與 國 務 院 黨 組 副 書 記 969 張 五 岳 認 為 從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和 政 治 局 委 員 人 事 更 替 看 來,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已 經 鞏 固 其 黨 內 權 力 970 寇 健 文 分 析 新 加 入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賀 國 強 周 永 康 等 四 人, 李 克 強 是 胡 錦 濤 以 外 唯 一 具 團 系 背 景 的 政 治 局 常 委, 而 習 近 平 周 永 康 賀 國 強 等 三 人 均 屬 於 太 子 黨, 其 中 排 名 分 居 八 九 的 賀 國 強 和 周 永 康 各 為 歳, 兩 人 分 別 擔 任 中 紀 委 書 記 政 法 委 書 記, 在 年 齡 畫 線 的 不 成 文 規 定 下 應 會 在 十 八 大 退 休, 因 此 不 屬 於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培 訓 對 象,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培 養 人 選 應 該 是 習 近 平 及 李 克 強 : 習 近 平 可 能 為 總 書 記 培 養 人 選, 李 克 強 則 為 總 理 培 養 人 選 971 二 權 力 繼 承 危 機 中 共 建 政 前 40 年 間, 由 於 缺 乏 制 度 化 的 權 力 移 轉 機 制, 接 班 人 的 產 生 極 不 順 利, 967 陳 良 宇 案 往 上 延 燒 江 派 勢 力 岌 岌 可 危, 大 紀 元,2006 年 9 月 29 日,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年 大 陸 黨 政 情 勢 回 顧, 中 國 國 民 黨 全 球 資 訊 網, 大 陸 情 勢 雙 週 報 1520 期,2007 年 12 月 12 日,2008 年 5 月 21 日 下 載, 969 同 註 台 學 者 料 胡 錦 濤 權 力 已 鞏 固, 明 報 即 時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22 日, 同 註

264 兩 代 領 導 核 心 共 廢 立 了 8 個 接 班 人 權 力 鬥 爭 可 能 來 自 領 導 者 與 接 班 人 接 班 人 與 可 能 接 班 人 之 間, 甚 至 接 班 人 與 不 同 派 系 之 間 權 力 鬥 爭 過 程 中 往 往 觸 發 政 治 危 機, 甚 至 將 整 個 社 會 捲 入 風 暴 之 中, 如 毛 澤 東 藉 文 化 大 革 命 鬥 倒 接 班 人 劉 少 奇 ; 黨 內 保 守 派 對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發 動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運 動, 擴 大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衝 突 矛 盾, 鄧 小 平 犧 牲 兩 個 接 班 人 換 取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延 續 從 文 化 大 革 命 到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都 是 以 意 識 形 態 掛 帥 的 群 眾 運 動, 內 在 則 都 存 在 著 權 力 鬥 爭 的 事 實 陳 奎 德 認 為 沒 有 明 確 政 治 繼 承 的 遊 戲 規 則, 使 得 權 力 繼 承 成 為 共 產 黨 制 度 供 法 長 期 承 受 的 致 命 傷 : 每 一 次 都 要 通 過 根 本 不 能 預 知 後 果 的 陰 謀 權 力 鬥 爭 進 行 政 治 繼 承, 這 樣 使 得 共 產 黨 統 治 制 度 付 出 的 政 治 代 價 經 濟 代 價 和 社 會 代 價 極 高 極 大, 這 種 代 價 是 它 無 法 長 期 承 受 的 972 鄧 小 平 在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感 受 到 確 立 接 班 人 的 迫 切 性, 畢 竟 他 的 年 事 已 高, 如 果 不 能 扶 植 一 個 能 執 行 其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領 導 集 體, 並 且 順 利 完 成 權 力 移 轉, 在 他 身 後 難 免 再 度 因 為 權 力 鬥 爭 而 將 社 會 捲 入 另 一 場 腥 風 血 雨 的 群 眾 運 動, 鄧 小 平 在 確 認 江 澤 民 不 會 偏 離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後, 還 指 定 胡 錦 濤 為 第 四 代 接 班 人, 雖 然 無 益 於 繼 承 制 度 的 建 立, 卻 有 助 於 中 共 權 力 移 轉 時 政 局 的 穩 定 寇 健 文 指 出 中 共 領 導 核 心 的 權 力 來 源 分 為 來 自 其 所 占 有 之 黨 政 職 務 及 個 人 在 黨 國 發 展 中 獲 得 的 威 望 兩 種 前 者 在 失 去 職 務 時 即 同 時 失 去 資 源 與 權 力, 是 可 轉 移 的 權 力 ; 後 者 則 是 不 能 轉 移 的 個 人 威 望 973 在 中 共 四 代 領 導 人 之 中, 毛 澤 東 和 鄧 小 平 屬 於 經 過 戰 爭 與 鬥 爭 洗 禮 的 世 代, 具 有 深 厚 的 個 人 威 望 ;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則 是 因 緣 際 會 被 指 定 且 幸 運 被 扶 正 的 接 班 人, 權 力 來 自 於 政 治 體 制 所 賦 予 的 權 位 楊 開 煌 認 為 中 共 所 謂 的 接 班 即 是 政 治 學 中 的 政 治 繼 承, 但 是 接 班 是 現 任 領 導 去 選 擇 新 的 領 導, 比 較 偏 向 人 與 人 的 交 接 ; 政 治 繼 承 則 是 依 既 定 的 法 規 從 事 權 力 競 爭, 比 較 偏 向 制 度 的 設 計 974 中 共 接 班 接 班 人 的 詞 彙 源 自 於 毛 澤 東 個 人 對 權 力 移 轉 的 認 知, 975 毛 澤 東 972 從 十 六 大 看 中 共 權 力 繼 承, BBC 中 文 網,2002 年 07 月 22 日,2008 年 5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687, 頁 楊 開 煌, 中 共 十 六 大 之 接 班 與 人 事 安 排 - 內 在 邏 輯 之 探 討, 遠 景 基 金 會 季 刊, 第 三 卷 第 三 期,2005 年 11 月 6 日,2008 年 5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899, 頁

265 領 導 中 共 建 立 政 權, 鬥 掉 黨 內 功 勛 可 與 其 相 匹 敵 的 同 儕, 登 上 黨 政 軍 最 高 權 位, 並 因 此 擁 有 足 以 指 定 下 一 任 領 導 人 的 絕 對 權 威 鄧 小 平 則 在 第 三 度 復 出 之 後, 以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重 建 遭 到 文 化 大 革 命 破 壞 的 中 國 社 會, 並 且 逐 步 擺 脫 清 末 以 來 的 百 年 屈 辱 成 為 亞 洲 強 權, 他 的 權 威 主 要 來 自 於 黨 內 的 資 歷 及 改 革 開 放 的 政 績 中 共 的 權 力 繼 承 受 限 於 黨 國 體 制 一 黨 專 政 的 現 實 考 量, 復 因 傳 統 政 治 家 長 制 思 想 的 影 響, 因 而 在 建 政 以 來 無 法 形 成 制 度 化 機 制, 毛 鄧 的 威 權 來 源 不 同, 對 於 接 班 人 的 指 定 也 有 不 同 態 度, 毛 澤 東 指 定 接 班 人 全 憑 個 人 意 志, 鄧 小 平 則 以 政 策 執 行 能 力 為 與 其 他 元 老 協 調 的 底 線 鄧 小 平 並 非 沒 有 足 以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權 威, 但 是 一 來 鄧 小 平 的 復 出 得 力 於 保 守 派 的 支 持, 其 次, 當 時 中 共 才 經 歷 過 一 人 專 政 重 創 中 共 政 權, 為 避 免 對 政 策 意 見 的 不 同 演 變 成 意 識 形 態 鬥 爭 再 次 造 成 政 權 危 機, 鄧 小 平 以 妥 協 代 替 鬥 爭, 以 胡 耀 邦 與 趙 紫 陽 的 罷 黜 換 來 政 策 的 延 續 江 澤 民 的 意 識 形 態 上 海 黨 委 書 記 資 歷 及 留 俄 的 學 歷, 都 是 被 推 薦 接 班 的 重 要 條 件, 而 對 鄧 小 平 而 言, 只 要 會 抓 老 鼠 的 就 是 好 貓, 976 鄧 小 平 接 受 推 薦 後 也 全 力 護 航 江 澤 民, 但 是 他 卻 不 安 於 只 安 排 一 代 領 導 集 體,1992 年, 保 守 派 元 老 李 先 念 於 6 月 間 過 世 977 陳 雲 年 則 在 10 月 的 十 四 大 之 後 離 休, 978 原 用 新 老 交 替 名 義 行 安 撫 元 老 之 實 的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也 同 樣 在 十 四 大 走 入 歷 史, 979 此 時 沒 有 任 何 領 導 職 務 的 鄧 小 平 再 度 憑 著 黨 內 無 人 可 及 的 威 望, 將 胡 錦 濤 一 舉 推 進 政 治 局 常 委 名 單 中 鄧 小 平 在 佈 置 第 四 代 接 班 人 後, 安 心 享 受 退 休 生 活, 不 再 過 問 政 治 980 江 澤 民 則 在 相 對 穩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中 從 過 渡 接 班 角 色, 穩 固 並 且 蛻 變 為 世 代 接 班 的 政 權, 楊 開 煌 認 為 江 澤 民 在 任 職 期 間 恪 守 鄧 規 江 隨 原 則, 雖 然 執 政 路 線 及 作 法 沒 有 重 大 的 突 破, 但 是 在 江 澤 民 領 導 下, 對 外 發 展 經 濟 及 抗 拒 國 際 壓 力, 對 內 持 續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使 中 國 躋 身 大 國 之 列, 江 澤 民 同 時 身 兼 黨 政 軍 一 把 手 的 權 位 則 類 似 於 毛 澤 東 976 蔣 兆 勇, 鄧 小 平 的 貓 論 摸 論 富 論, 中 國 報 導 周 刊,2004 年 02 月 22 日, k 977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維 基 百 科,2008 年 5 月 23 日 下 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主 席 978 陳 雲 大 事 年 表 , 中 國 網 引 自 中 青 網,2005 年 6 月 9 日,2008 年 5 月 23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266 981 由 於 江 澤 民 在 黨 國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未 能 樹 立 起 足 以 服 眾 的 個 人 威 望, 即 便 在 任 期 最 後 努 力 推 動 個 人 崇 拜, 982 但 在 陸 續 交 出 總 書 記 國 家 主 席 及 軍 委 主 席 等 權 位 後 也 同 時 失 去 隨 權 位 而 來 的 威 望, 自 1989 年 起 擔 任 十 三 年 總 書 記 的 江 澤 民, 對 黨 政 決 策 已 經 失 去 影 響 力, 983 當 然 也 無 法 指 定 接 班 人 或 影 響 胡 錦 濤 在 十 六 大 的 接 班 依 中 共 廢 立 接 班 人 的 歷 史 而 言, 指 定 接 班 人 不 難, 難 的 是 移 轉 權 力 的 過 程 在 毛 澤 東 及 鄧 小 平 時 都 曾 發 生 為 確 認 接 班 人 是 否 為 下 一 個 真 命 天 子 而 折 損 了 不 少 人 選, 還 因 為 群 眾 運 動 造 成 國 家 社 會 的 衰 退 ; 即 便 威 權 型 的 領 導 人 也 耽 心 接 班 人 在 翅 膀 硬 了 之 後 會 否 僭 權 而 威 脅 到 自 己 的 地 位, 毛 澤 東 即 因 此 而 整 肅 劉 少 奇 ; 罷 黜 原 先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下 一 個 接 班 人 會 不 會 更 好? 在 更 換 新 的 接 班 人 時 也 要 注 意 其 條 件, 毛 澤 東 最 後 指 定 的 華 國 鋒 符 合 毛 個 人 主 觀 意 志, 但 因 為 華 國 鋒 本 身 條 件 不 足, 在 失 去 毛 澤 東 加 持 後 的 他 只 是 扶 不 起 的 阿 斗 一 個 ; 無 論 培 養 已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或 重 新 尋 覓 條 件 符 合 的 人 選 都 需 要 時 間, 毛 與 鄧 都 是 打 天 下 的 一 代, 對 年 事 已 高 的 他 們 而 言, 時 間 讓 接 班 人 的 指 定 成 為 迫 切 的 因 素 指 定 接 班 的 領 導 人 有 壓 力, 被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也 不 輕 鬆 接 班 和 被 廢 黜 之 間 前 景 混 沌 不 明, 接 班 人 為 求 表 現 自 己 確 有 接 班 的 能 力 所 以 要 有 所 為, 但 為 免 引 起 領 導 人 猜 忌 也 要 有 所 不 為, 凡 事 積 極 凡 事 謹 慎, 就 怕 努 力 的 結 果 換 來 一 場 空 甚 至 惹 來 殺 身 之 禍 ; 獲 得 領 導 人 關 愛 的 眼 神 還 不 夠, 指 定 接 班 人 只 是 被 領 導 人 點 名 出 列, 並 不 代 表 就 是 最 終 的 人 選, 在 真 正 接 班 之 前, 接 班 人 就 像 冒 出 頭 的 釘 子, 不 只 會 招 來 黨 內 前 輩 打 壓, 也 會 陷 入 搶 奪 接 班 地 位 的 鬥 爭 中 接 班 人 必 須 隨 時 對 有 提 拔 之 恩 的 領 導 人 宣 誓 效 忠, 並 承 諾 延 續 其 意 志 或 政 策, 以 獲 得 領 導 人 持 續 支 持 其 接 班, 接 班 人 也 必 須 培 養 自 己 的 班 底 與 政 治 資 源 以 應 付 接 班 前 的 鬥 爭 與 未 來 的 執 政 所 需 無 論 地 位 有 多 穩 固, 接 班 人 在 培 養 班 底 與 政 治 資 源 時, 仍 可 能 不 慎 招 致 領 導 人 核 心 猜 忌 或 成 為 領 導 人 的 替 罪 羔 羊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劉 少 奇 林 彪 屬 於 前 者, 因 為 受 到 領 導 人 猜 忌 而 客 死 他 鄉 ; 鄧 小 平 欽 定 的 胡 耀 邦 趙 紫 陽 則 成 為 替 鄧 小 平 承 受 黨 內 保 守 派 反 彈 的 箭 靶 易 陽 生 指 出 共 產 黨 國 家 的 政 治 繼 承 由 於 實 施 民 主 集 中 制 及 以 黨 領 政 的 政 治 體 制 而 981 同 註 阮 銘, 江 澤 民 四 面 楚 歌, 大 紀 元 網 頁 引 自 爭 鳴 2002 年 2 月 號,2008 年 5 月 24 日 下 載, 同 註 687, 頁

267 難 以 制 度 化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下, 領 導 人 權 力 的 合 法 性 來 自 於 道 義 承 諾 和 制 約 的 基 礎 上, 雖 然 領 導 人 必 須 接 受 來 自 下 層 的 道 義 監 督 和 制 約 下, 但 是 黨 員 及 下 級 黨 組 必 須 服 從 上 級, 因 此 權 力 運 作 實 際 上 掌 握 在 黨 的 領 導 人 手 中, 權 力 繼 承 的 過 程 也 在 層 層 向 上 集 中 的 原 則 下 欠 缺 民 主 參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的 權 力 繼 承 和 更 迭 並 無 章 法 可 循, 實 際 的 情 況 通 常 是 由 主 要 領 導 人 遴 選 接 班 人, 經 過 長 期 考 察 及 培 養 後, 將 權 力 轉 移 給 下 一 任 的 領 導 人 或 領 導 集 體 由 於 沒 有 可 靠 而 有 效 的 鑑 別 標 準 和 遴 選 機 制,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穩 定 性 極 小 984 中 共 也 一 樣 存 在 權 力 繼 承 的 問 題, 領 導 人 與 接 班 人 之 間 由 於 指 定 接 班 的 不 確 定 性 而 導 致 矛 盾 猜 忌 與 緊 張 對 立, 毛 澤 東 因 此 而 發 動 的 政 治 鬥 爭 死 傷 慘 重, 相 形 之 下, 鄧 小 平 對 付 政 敵 的 手 段 溫 和 許 多, 即 便 是 鄧 小 平 手 下 敗 將 的 華 國 鋒, 在 高 齡 86 歳 時 還 以 前 主 席 身 分 出 席 中 共 十 七 屆 黨 代 表 大 會 985 為 確 保 中 共 在 政 權 移 轉 時 維 持 穩 定 且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政 局, 不 再 重 蹈 毛 澤 東 時 代 因 權 力 鬥 爭 造 成 的 政 治 及 社 會 動 盪, 接 受 江 澤 民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核 心 的 同 時 也 建 立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阻 絕 再 度 出 現 個 人 專 政 的 可 能, 並 隔 代 指 定 以 胡 錦 濤 為 核 心 的 第 四 代 接 班 梯 隊, 避 免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僅 止 於 一 代 的 命 運 然 而 由 於 權 力 繼 承 的 非 制 度 化, 致 使 第 三 代 與 第 四 代 權 力 交 接 時, 因 為 江 澤 民 的 半 退 而 引 發 胡 錦 濤 能 否 順 利 接 班 的 疑 慮 986 鄧 小 平 審 度 時 勢 所 趨, 為 符 合 改 革 開 放 在 經 貿 專 業 與 科 技 發 展 上 的 需 求, 不 次 拔 擢 江 澤 民 及 胡 錦 濤 為 中 共 第 三 四 代 領 導 人 權 力 從 革 命 世 代 領 導 人 轉 移 到 技 術 官 僚 的 管 理 型 領 導 人 手 上, 繼 任 者 既 無 法 繼 承 革 命 世 代 領 導 人 的 統 治 合 法 性 也 不 具 備 足 以 服 眾 的 望, 只 能 以 政 績 作 為 基 礎 的 合 法 性 來 源 權 力 繼 承 的 危 機 之 一 是 權 力 移 轉 過 程 中 可 能 將 社 會 捲 入 權 力 鬥 爭 之 中 中 國 自 鄧 小 平 實 施 政 治 改 革 以 來, 在 政 治 權 力 移 轉 上 儘 管 有 著 集 體 領 導 與 梯 隊 接 班 的 默 契 存 在, 但 是 卻 也 因 為 人 治 色 彩 太 濃 厚 而 隱 藏 著 高 度 的 不 確 定 性 危 機, 權 力 交 接 的 未 能 制 度 化 在 中 共 建 政 以 來 常 造 成 中 國 社 會 與 政 治 的 騷 動 與 緊 張 權 力 繼 承 的 危 機 之 二 則 984 易 陽 生, 中 共 探 索 權 力 繼 承 的 新 體 制, 廣 角 鏡,( 香 港 ),N.360,(2002 年 9 月 ): 頁 江 澤 民 頻 看 表 沒 與 胡 交 談, 明 報 新 聞 網 海 外 版,2007 年 10 月 16 日,2008 年 5 月 24 日 下 載, 胡 全 威, 胡 錦 濤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安 ( 析 ) 號,2002 年 9 月 9 日,2008 年 05 月 22 日 下 載, 257

268 是 影 響 到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一 個 被 指 定 的 領 導 人 或 是 領 導 班 子, 權 力 基 礎 來 自 於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一 人 之 手, 在 權 力 移 交 過 程 中, 由 前 任 領 導 人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經 由 黨 代 表 大 會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象 徵 性 的 在 同 額 選 舉 中 選 出, 數 千 萬 名 的 黨 員 和 十 餘 億 名 非 黨 員 的 人 民 對 於 黨 的 領 導 人 國 家 的 領 導 人 毫 無 置 喙 的 餘 地 共 產 黨 習 慣 於 一 黨 專 政 的 體 制, 對 於 所 謂 合 法 性 並 不 瞭 解, 公 民 對 現 存 政 治 秩 序 和 政 權 權 力 的 信 任 和 認 可, 987 就 如 同 鄧 小 平 對 合 法 性 的 理 解 是 人 民 支 援 不 支 援 擁 護 不 擁 護 答 應 不 答 應, 988 當 人 民 沒 有 表 達 是 否 同 意 接 班 的 權 力 時, 中 共 的 執 政 地 位 就 存 在 了 合 法 性 機 中 共 建 政 迄 今 經 歷 四 代 領 導 班 子, 領 導 人 的 權 威 日 漸 低 落, 權 力 的 繼 承 與 移 轉 尚 未 建 立 出 可 供 依 循 的 規 則,2007 年 中 共 的 十 七 大 結 束 後, 新 當 選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李 克 強 和 習 近 平 被 視 為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的 熱 門 人 選, 李 大 同 則 認 為 習 李 二 人 不 只 得 先 拿 出 政 績, 未 來 中 共 在 權 力 繼 承 程 序 上 也 會 朝 向 制 度 化 發 展 : 還 需 要 在 程 序 上 做 進 一 步 的 規 定, 估 計 黨 的 最 高 領 袖 的 產 生 程 序, 會 在 十 八 大 之 前 拿 出 一 個 辦 法, 現 在 說 他 們 倆 就 是 第 五 代 的 核 心, 為 時 尚 早 989 胡 錦 濤 未 在 十 七 大 時 明 確 指 定 接 班 人 或 突 出 嫡 系 李 克 強 的 排 序, 引 發 其 是 否 有 足 以 左 右 下 一 任 接 班 人 選 的 權 威 之 議 論, 但 或 許 胡 錦 濤 不 指 定 接 班 人 更 有 助 於 中 共 朝 向 制 度 化 的 發 展 方 向, 990 降 低 權 力 繼 承 時 因 民 意 基 礎 薄 弱 及 權 力 傾 輒 等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政 權 危 機 三 權 力 移 轉 的 制 度 化 : 從 接 班 到 繼 承 1949 年, 中 共 建 政 後, 全 黨 一 致 期 許 要 使 紅 旗 飄 萬 代, 新 形 態 的 國 家 不 能 再 如 封 建 帝 國 般 採 取 嫡 子 繼 承 制, 因 此 黨 領 導 接 班 人 的 政 治 工 程 就 顯 得 突 出 而 重 要 康 照 祥 指 出 毛 澤 東 有 關 培 養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的 理 論 形 成 於 1964 年 7 月 14 日 九 評 把 培 養 接 班 人 作 為 防 止 修 正 主 義 和 防 止 和 平 演 變 的 重 要 措 施, 並 且 列 出 毛 澤 東 有 關 接 班 987 李 梁 蘇 永 通, 四 中 全 會.. 執 政 黨 審 視 自 我, 人 民 網,2004 年 9 月 16 日,2008 年 5 月 24 日 下 載, 988 執 政 黨 審 視 自 我 出 重 拳, 華 夏 經 緯 網,2004 年 9 月 22 日, 季 平, 中 共 十 七 大 系 列 之 二 : 中 共 第 五 代 領 導 接 班 梯 隊 雛 形 底 定, 中 央 廣 播 電 台,2007 年 10 月 25 日,2008 年 1 月 10 下 載, 990 趙 春 山 : 中 共 人 治 色 彩 逐 漸 淡 化, 胡 錦 濤 不 再 說 了 就 算, 中 廣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23 日,2007 年 10 月 26 日 下 載, 258

269 人 的 五 個 必 須 作 為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必 備 的 條 件 991 雖 然 毛 澤 東 深 知 培 養 接 班 人 的 必 要 性, 但 是 卻 又 放 不 下 權 力, 以 致 於 接 班 理 論 只 能 流 於 空 談 而 無 法 落 實 為 權 力 繼 承 制 度 以 鄧 小 平 為 核 心 的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並 非 自 毛 澤 東 手 中 接 過 統 御 中 國 的 權 柄, 在 1976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結 束 後, 毛 澤 東 真 正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是 華 國 鋒 9 月 9 日 毛 澤 東 過 世 10 月 四 人 幫 垮 台, 鄧 小 平 積 極 表 達 復 出 的 意 願, 他 與 葉 劍 英 及 李 先 念 等 黨 內 元 老 對 持 兩 個 凡 是 論 的 華 國 鋒 發 動 權 力 鬥 爭, 並 於 1981 年 的 十 一 屆 六 中 全 會 中 同 意 華 國 鋒 辭 去 黨 中 央 主 席 和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職 務 的 請 求 選 舉 胡 耀 邦 為 中 央 委 員 會 主 席 鄧 小 平 為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至 此, 鄧 小 平 才 逐 漸 走 進 了 中 國 權 力 的 中 心 年 8 月 18 日 鄧 小 平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批 評 領 導 制 度 的 弊 端 包 括 了 權 力 過 分 集 中 黨 政 不 分 以 黨 代 政 家 長 制 封 建 主 義 特 權 等, 切 中 黨 國 體 制 一 黨 專 政 黨 管 一 切 ; 中 央 極 權 領 袖 獨 裁 ; 官 本 位 制 等 級 森 嚴 三 大 特 徵 的 外 在 形 式, 993 他 認 為 要 破 除 領 導 制 度 的 弊 端 必 須 要 打 破 老 框 框, 改 革 不 合 時 宜 的 組 織 及 人 事 制 度, 培 養 及 進 用 優 秀 人 才 鄧 小 平 的 意 見 雖 然 成 為 中 共 在 權 力 繼 承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依 據, 但 是 從 1980 年 到 2008 年 長 逹 28 年 的 時 間 內, 中 共 歷 經 三 代 領 導 人, 卻 仍 然 不 能 建 立 權 力 繼 承 的 制 度, 下 一 任 領 導 人 的 產 生 對 於 共 產 黨 政 權 始 終 是 個 難 題 994 從 劉 少 奇 到 胡 錦 濤 的 接 班 實 例 來 看, 選 擇 及 決 定 繼 承 領 導 的 機 構 與 程 序 的 不 明 確, 讓 毛 澤 東 或 鄧 小 平 這 類 具 有 威 望 的 領 導 人, 有 權 親 手 拔 除 自 己 欽 點 的 接 班 人 曾 經 明 白 指 出 政 治 運 作 弊 端 及 權 力 繼 承 問 題 所 在 的 鄧 小 平, 在 面 對 黨 政 領 導 人 的 接 班 問 題 時 也 無 法 可 依, 仍 然 只 能 以 個 人 威 望 指 定 第 三 四 代 領 導 接 班 人 選, 與 其 個 人 主 張 相 違 背, 但 卻 可 能 是 出 自 政 權 穩 定 的 考 量 寇 建 文 認 為 政 治 繼 承 機 制 的 制 度 化 有 助 於 政 權 穩 定, 以 此 觀 察 鄧 小 平 為 何 會 隔 代 指 定 接 班 人, 應 該 是 為 了 避 免 在 黨 領 導 人 繼 承 制 度 尚 未 完 備 前, 重 蹈 蘇 聯 1982 至 1985 年 連 續 經 歷 布 里 滋 涅 夫 安 德 洛 波 夫 契 爾 年 科 三 任 總 書 記 磒 殁 所 造 成 的 政 局 不 安 及 政 權 崩 解 的 覆 轍 同 註 899, 頁 中 國 共 產 黨 十 一 屆 六 中 全 會 簡 介, 人 民 網,1984 年 6 月 日,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閻 准,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淺 論,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台 北 ), 第 34 卷 第 8 期 (1991 年 ): 頁 同 註 寇 健 文, 權 力 轉 移 與 梯 隊 接 班 機 制 的 發 展, 丁 樹 範 編, 胡 錦 濤 時 代 的 挑 戰, 第 1 版 ( 台 北 市 : 新 新 聞,2003 年 ), 頁

270 中 共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權 力 移 轉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是 指 定 接 班 的 模 式, 在 鄧 小 平 的 主 導 及 文 革 後 恢 復 權 位 的 元 老 支 持 下, 中 共 逐 漸 針 對 幹 部 的 人 事 布 局 建 立 起 各 項 相 關 制 度, 其 中 的 幹 部 年 輕 化 與 梯 隊 接 班 更 是 中 共 權 力 繼 承 制 度 化 的 基 礎 1980 年 代 中 期, 鄧 小 平 為 解 決 老 幹 部 不 退 休 的 問 題, 提 出 設 置 中 央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構 想, 期 許 幹 部 領 導 職 務 從 終 身 制 走 向 退 休 制, 這 個 構 想 反 映 在 關 於 建 立 老 幹 部 退 休 制 度 的 決 定, 明 確 規 定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的 退 休 年 齡, 省 部 級 正 副 首 長 黨 委 書 記, 以 正 職 65 歲, 副 職 60 歲 為 界, 司 局 級 一 級 幹 部 則 以 60 歲 為 界 陳 雲 亦 在 1981 年 5 月 要 求 老 幹 部 盡 到 傳 幫 帶 的 責 任, 讓 中 青 幹 部 在 各 級 崗 位 上 鍛 錬 996 配 合 鄧 小 平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提 出 在 選 拔 過 程 制 度 化 下 進 行 幹 部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及 革 命 化 的 四 化 方 針, 進 行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年 輕 化 與 集 體 決 策 的 制 度 化 工 作, 幹 部 的 四 化 方 針 並 被 列 在 1982 年 12 大 黨 章 的 第 34 條 黨 按 照 德 才 兼 備 的 原 則 選 拔 幹 部, 堅 持 任 人 唯 賢, 反 對 任 人 唯 親, 並 且 要 求 努 力 實 現 幹 部 隊 伍 的 革 命 化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997 在 設 定 幹 部 離 休 年 齡 後, 中 共 明 定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的 年 齡 配 置, 層 級 越 低 則 幹 部 年 齡 越 輕, 使 得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呈 現 年 齡 的 梯 次 結 構 寇 健 文 指 出 中 共 梯 隊 接 班 機 制 的 幾 個 特 點 :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年 齡 呈 現 多 層 次 分 布 ; 年 齡 與 任 期 限 制 是 進 行 幹 部 新 陳 代 謝 的 重 要 機 制 ; 集 體 領 導 是 高 層 領 導 班 子 基 本 運 作 模 式 ; 接 班 人 的 挑 選 會 經 過 醞 釀 協 商 的 過 程 998 中 共 建 立 梯 隊 接 班 機 制 在 年 齡 與 任 期 設 下 限 制, 有 計 畫 的 對 中 生 代 幹 部 的 選 拔 與 栽 培 自 1992 年 9 月 中 共 實 施 幹 部 年 輕 化 與 梯 隊 接 班 後,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年 齡 呈 現 多 層 次 分 布, 年 齡 教 育 與 任 期 也 成 為 幹 部 新 陳 代 謝 的 重 要 機 制, 目 的 在 於 逐 漸 改 變 地 方 統 治 菁 英 的 素 質, 得 以 適 應 不 斷 變 化 的 政 治 環 境 999 透 過 區 隔 年 齡 分 布 在 至 少 兩 個 以 上 的 世 代 安 排 集 體 接 班 梯 隊, 目 的 是 防 止 幹 部 結 構 老 化, 避 免 在 資 深 領 導 人 老 化 凋 零 而 資 淺 接 班 人 磨 練 不 足 下 倉 促 進 行 權 力 移 轉, 可 能 出 現 政 權 不 穩 或 既 定 政 策 無 法 延 續 的 情 形 同 時, 新 世 代 領 導 人 在 此 制 度 安 排 下, 無 法 在 有 限 的 任 期 內 達 到 將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己 身 趙 春 山 指 出 在 2002 年 十 六 大 中 第 四 代 梯 996 同 註 993, 頁 同 註 寇 健 文, 中 共 幹 部 年 輕 化 與 政 治 繼 承,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台 北 ) 第 44 卷 第 5 期 (2001 年 5 月 ), 頁 同 註 897, 頁

271 隊 全 面 接 班, 是 中 共 歷 史 上 首 次 出 現 如 此 大 幅 度 世 代 交 替 的 現 象 接 班 者 相 較 於 過 去 三 屆 領 導 班 子 具 有 年 輕 化 和 專 業 化 特 色 1000 黃 彥 穎 指 出 雖 然 國 家 主 席 是 一 個 象 徵 性 的 職 位, 但 因 為 憲 法 規 定 國 家 主 席 的 任 期 與 全 國 人 大 相 同 且 連 任 不 得 超 過 兩 屆, 因 此 在 鄧 之 後, 江 不 可 能 獨 裁 胡 也 不 可 能 獨 裁, 因 為 在 憲 法 當 中 已 經 明 文 規 定 了 兩 屆 的 任 期 限 制, 因 此 接 班 的 時 程 是 我 們 可 以 預 期 的, 1001 自 江 澤 民 之 後, 總 書 記 同 時 擔 任 國 家 主 席 及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三 個 第 一 把 手 的 職 務 已 成 慣 例, 1002 在 以 黨 領 政 的 前 提 下, 總 書 記 的 任 期 必 得 配 合 國 家 主 席 一 任 五 年, 1003 因 此 而 黨 的 總 書 記 產 生 任 期 的 限 制 此 外, 中 共 自 江 澤 民 起 即 因 鄧 小 平 的 主 導 而 形 成 領 導 集 體, 總 書 記 若 戀 棧 權 位 拒 不 退 休, 可 能 遭 受 到 領 導 集 體 內 其 他 派 系 及 嫡 系 繼 任 者 的 推 擠, 因 此 梯 隊 接 班 制 還 具 有 防 止 領 導 人 排 擠 同 儕 獨 攬 大 權 的 機 會 1004 而 自 江 澤 民 對 喬 石 進 行 政 治 鬥 爭 時 提 出 70 歲 畫 線 離 退 的 一 刀 切 規 定 後,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取 代 任 期 長 短 與 連 任 次 數 的 規 定,70 歲 離 退 成 為 領 導 班 子 不 成 文 的 默 契 1005 徐 斯 儉 表 示 中 共 的 梯 隊 接 班 作 法 由 來 已 久, 雖 然 對 黨 內 職 務 還 沒 有 明 文 規 範, 但 是 由 於 胡 錦 濤 及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都 不 是 政 治 強 人, 未 來 可 能 需 要 根 據 已 在 黨 內 取 得 共 識 的 一 些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來 運 作, 包 括 這 次 曾 慶 紅 所 謂 68 歲 必 須 退 這 件 事 情, 實 際 上 已 經 幾 乎 是 形 成 了 一 個 雖 然 沒 有 見 諸 文 字, 但 是 已 經 是 大 家 共 同 認 可 的 一 種 制 度 1006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政 治 局 和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領 導 成 員 的 年 齡 呈 現 多 層 次 分 布, 平 均 年 齡 也 較 十 五 屆 低, 但 年 齡 差 距 平 均 在 5 歲 以 內, 當 胡 錦 濤 任 滿 時 年 約 69 歲, 如 果 依 照 江 澤 民 設 下 的 70 歲 畫 線 離 退 的 默 契 也 是 應 該 退 休 交 棒 的 時 候 了, 而 和 胡 錦 濤 同 梯 隊 的 政 治 局 常 委 政 治 局 和 中 央 書 記 處 書 記 領 導 成 員 也 同 樣 面 臨 退 休 的 上 限, 顯 然 中 共 江 澤 民 1000 趙 春 山, 中 共 十 六 大 與 大 陸 未 來 政 治 情 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2 年 12 月 11 日, 同 註 林 保 華, 林 保 華 專 欄 中 國 爆 發 國 家 主 席 爭 奪 戰,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2007 年 1 月 17 日,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國 家 主 席 的 任 期 和 補 缺, 中 國 網,2002 年 9 月 12 日,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同 註 寇 健 文 黃 霈 芝 潘 敏, 制 度 化 對 中 共 菁 英 甄 補 之 影 響 : 評 估 十 七 大 政 治 局 的 新 人 選, 東 亞 研 究 季 刊 ( 台 北 ), 第 37 卷 第 2 期 (2006 年 7 月 ): 頁 同 註

272 並 未 對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預 備 人 選 進 行 安 排 2007 年 中 共 召 開 十 七 大, 重 要 性 之 一 就 在 於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將 展 開 對 第 五 代 權 力 繼 承 的 布 局 十 七 大 已 經 可 以 看 到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預 備 人 選 進 入 中 共 決 策 核 心 見 習 被 視 為 中 國 第 五 代 領 導 人 可 能 人 選 包 括 遼 寧 省 委 書 記 李 克 強 江 蘇 省 委 書 記 李 源 潮 薄 熙 來 習 近 平 等, 他 們 都 是 在 1950 年 代 左 右 出 生, 約 50 多 歲 的 這 批 幹 部 被 稱 為 共 和 國 同 齡 人, 學 歷 高 專 業 強, 具 有 中 央 與 地 方 工 作 經 歷, 是 共 同 特 色, 尤 其 如 李 克 強 和 李 源 潮 具 有 濃 厚 團 系 色 彩 而 被 視 為 胡 錦 濤 嫡 系 人 馬, 這 批 幹 部 在 中 共 十 七 大 時 躋 身 政 治 局, 甚 至 被 安 排 進 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等 權 力 中 樞, 接 受 成 為 第 五 代 接 班 梯 隊 核 心 的 養 成 訓 練, 作 為 承 繼 胡 溫 第 四 代 集 體 領 導 的 第 五 代 接 班 梯 隊, 肩 負 大 陸 下 一 世 代 的 發 展 重 任 1007 而 最 可 能 成 為 第 五 代 接 班 人 選 的 習 近 平 及 李 克 強 也 順 利 入 選 為 政 治 局 常 委, 開 始 進 行 接 班 前 的 養 望 訓 練 1008 自 幹 部 四 化 的 遊 戲 規 則 確 定 並 且 實 行 後, 進 入 到 政 治 局 的 年 輕 成 員 往 往 被 視 為 下 一 屆 政 治 局 常 委 的 當 然 人 選, 但 新 一 代 領 導 核 心 究 竟 如 何 選 出 卻 不 明 朗 文 革 後 復 出 的 元 老 已 經 完 全 退 出 政 治 舞 台, 而 江 澤 民 既 然 於 在 位 時 無 法 讓 自 己 的 人 馬 取 胡 錦 濤 而 代 之, 卸 下 黨 政 軍 領 導 權 後, 對 黨 中 央 的 人 事 安 排 更 無 影 響 力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時 並 未 指 定 接 班 人, 未 來 誰 有 權 決 定 新 一 代 領 導 班 子 核 心 的 預 備 人 選 透 過 什 麼 程 序 來 挑 選 是 中 共 權 力 轉 移 繼 續 制 度 化 的 一 大 考 驗 李 成 認 為 成 為 梯 隊 接 班 一 員 或 是 受 現 任 總 書 記 矚 意 者 並 不 意 味 著 必 然 有 機 會 成 為 中 國 最 高 領 導 人, 他 在 接 受 美 國 之 音 記 者 採 訪 時 指 出 : 由 於 中 國 的 政 治 局 勢 發 生 了 很 大 變 化, 中 共 目 前 採 取 的 是 集 體 領 導 模 式, 在 接 班 人 的 挑 選 與 培 養 方 面 也 會 如 此 1009 建 國 世 代 的 元 老 已 經 凋 零, 第 3 代 至 第 4 代 領 導 人 皆 為 技 術 官 僚 出 身, 即 便 被 列 入 第 5 代 領 導 人 觀 察 名 單 中 耀 眼 的 政 治 明 星 們, 即 便 不 少 人 出 身 自 高 幹 家 庭 而 被 稱 為 太 子 黨, 但 本 身 並 未 有 軍 方 背 景, 目 前 檯 面 上 看 不 出 來 會 再 出 現 如 毛 鄧 這 種 強 人 或 魅 力 1007 今 秋 17 大 中 共 第 五 代 接 班 梯 隊 冒 出 頭, 新 浪 網,2007 年 3 月 24 日, 分 析 習 李 接 班 十 八 大 前 仍 有 變 數!, 東 森 電 視 台,2007 年 10 月 23 日, 陳 蘇, 中 共 十 七 大 胡 錦 濤 面 臨 挑 戰, 美 國 之 音 中 文 網, 2006 年 12 月 18 日, &CFTOKEN=

273 型 領 導 人, 中 共 領 導 集 體 現 階 段 的 任 務 應 該 是 加 強 國 內 社 會 秩 序 的 平 衡 發 展, 以 維 護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權 穩 定 度, 在 可 以 預 見 的 未 來 不 會 再 出 現 指 定 接 班 人 甚 至 隔 代 任 命 中 國 領 導 人 的 情 形 黃 秋 龍 觀 察 中 共 黨 政 的 發 展 脈 絡 指 出 : 改 革 開 放 的 路 線 已 無 法 逆 轉, 昔 日 因 為 路 線 或 權 力 矛 盾 引 起 的 衝 突 鬥 爭 已 大 幅 緩 和, 而 且 過 去 官 僚 統 治 中 經 常 會 發 生 的 條 條 塊 塊 專 權 杆 格 或 地 方 諸 侯 崛 起 抗 衡 中 央 的 問 題, 也 經 由 中 共 黨 校 共 青 團 團 校 等 幹 部 組 織 訓 練 的 過 程 逐 步 改 善 1010 觀 察 十 七 大 政 治 局 成 員 組 成 有 幾 個 重 點 :1. 被 視 為 胡 錦 濤 接 班 人 團 派 出 身 的 李 克 強, 排 名 在 太 子 黨 的 習 近 平 之 後 ;2. 中 央 委 員 中 央 政 治 局 內, 共 青 團 的 人 員 佔 有 相 當 的 份 量 ;3. 重 視 學 歷 和 政 績, 如 習 近 平 李 克 強 及 李 源 潮 具 有 博 士 學 歷 ; 政 治 局 中 從 委 員 到 常 委, 太 子 黨 的 勢 力 明 顯 增 強 1012 江 澤 民 及 胡 錦 濤 的 威 望 來 自 可 轉 移 的 權 位, 兩 人 都 只 是 領 導 班 子 中 的 核 心 人 物 而 不 是 政 治 強 人, 所 以 無 法 如 同 鄧 小 平 一 樣 以 指 定 接 班 人 來 繼 承 領 導 黨 的 權 力 楊 開 煌 指 出 胡 錦 濤 在 權 力 繼 承 制 度 化 採 行 方 法 有 :1. 經 過 中 央 委 員 對 政 治 局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預 選 的 投 票, 得 票 勝 出 的 為 接 班 人 2. 接 班 人 的 安 排 也 不 是 一 人, 而 是 集 體 接 班, 分 工 合 作 的 模 式 3. 在 過 程 上, 採 取 集 體 進 入 常 委 會, 共 同 磨 練 兼 磨 合 兩 人 的 默 契 楊 開 煌 認 為 這 是 中 共 權 力 的 移 轉 上 第 一 次 採 用 黨 內 民 主 來 確 定 政 治 繼 承 的 方 法, 顯 示 胡 錦 濤 有 意 以 制 度 化 取 代 個 人 指 定 1013 黃 靖 指 出 中 共 最 高 層 已 為 下 一 代 集 體 領 導 的 權 力 繼 承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礎, 即 : 將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參 與 依 照 程 式 集 體 交 班 明 確 為 黨 內 一 種 制 度 這 意 味 著 中 共 經 過 幾 十 年 的 摸 索 和 實 踐, 已 經 創 立 了 一 個 高 層 權 力 交 接 的 程 式, 並 走 向 制 度 化 高 層 權 力 的 移 轉 制 度 化 對 保 持 今 後 中 共 政 治 穩 定 與 政 策 的 延 續 性 非 常 重 要 1014 就 中 共 的 體 制 來 看 政 權 移 轉 一 直 不 具 有 真 正 民 主 的 過 程, 過 去 被 選 任 為 中 共 黨 1010 黃 秋 龍, 中 共 第 十 六 屆 五 中 全 會 與 政 治 繼 承 (CPC Central Committee 5th Plenary Session and Political Succession) 展 望 與 探 索 月 刊 ( 台 北 ), 第 3 卷 第 11 期 (2005 年 11 月 ): 頁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成 員, 人 民 網,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路 透 : 政 治 局 委 員 選 舉 太 子 黨 是 大 贏 家, 中 央 廣 播 電 台,2007 年 10 月 22 日, 同 註 美 智 庫 專 家 : 十 七 大 深 刻 影 響 中 國 發 展 進 程, 中 國 評 論 訢 聞,2007 年 10 月 11 日 263

274 代 表 甚 至 有 幸 被 選 入 中 央 委 員 會, 並 不 保 證 有 躋 身 權 力 核 心 的 機 會, 能 否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脫 穎 而 出 還 得 仰 賴 握 有 實 權 的 領 導 人 青 睞, 但 是 除 毛 澤 東 具 有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絕 對 權 力 外, 鄧 小 平 對 接 班 人 的 指 定 採 取 比 較 妥 協 的 態 度 1015 由 於 選 擇 接 班 人 直 接 影 響 中 共 政 治 生 命, 不 是 技 術 官 僚 出 身 的 總 書 記 所 能 承 擔 的 重 責 大 任, 李 成 認 為 強 人 政 治 已 經 結 束, 不 管 江 澤 民 或 胡 錦 濤 並 沒 有 可 以 指 定 傳 人 的 權 力 1016 沒 有 確 切 的 證 據 證 明 江 澤 民 曾 經 動 念 要 自 己 指 定 接 班 人, 胡 錦 濤 則 早 在 十 七 大 之 前 即 已 則 透 過 中 國 通 訊 社 表 明 不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意 向, 未 來 中 共 將 循 黨 章 規 定 採 集 體 領 導 制 1017 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中 共 組 織 架 構 下,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或 許 仍 具 有 拍 板 定 的 權 威, 但 在 人 事 布 局 將 會 以 集 體 決 策 作 為 主 要 運 作 模 式, 未 來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也 將 在 集 體 決 策 下 漸 趨 制 度 化, 權 力 的 移 轉 將 由 原 本 的 領 導 人 指 定 接 班 人 方 式 朝 向 更 制 度 化 的 政 治 繼 承 李 君 如 曾 經 在 接 受 中 國 時 報 訪 問 有 關 第 五 代 領 導 人 如 何 產 生 時 說 : 要 再 用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方 式, 已 沒 這 個 可 能 性 了 1018 李 成 分 析 李 君 如 的 說 法, 認 為 中 共 內 部 的 權 力 分 配 越 來 越 傾 向 派 系 平 衡 權 力 分 享 及 集 體 領 導, 目 前 政 治 繼 承 方 面 的 競 爭 仍 處 於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階 段, 第 五 代 領 導 人 之 後 肯 定 會 繼 續 朝 向 制 度 化 的 發 展 1019 十 七 大 中 央 中 組 部 副 部 長 歐 陽 淞 在 十 七 大 對 外 記 者 會 上 的 正 式 報 告 十 七 屆 中 委 政 治 局 委 員, 將 在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由 中 央 委 員 無 記 名 投 票 選 舉 產 生 顯 示 未 來 中 共 經 由 制 度 化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領 導 人, 可 能 是 時 勢 所 趨, 1020 但 是 為 了 不 選 舉 結 果 影 響 執 政 權, 制 度 的 內 容 及 選 舉 的 過 程 能 包 含 多 少 民 主 化 的 程 度? 不 容 過 度 樂 觀 1015 陳 裕 如, 中 國 特 色 的 接 班 制 度, 星 洲 日 報,2007 年 10 月 22 日 美 國 之 音 中 共 新 制 已 沒 有 指 定 傳 人 問 題? 星 島 環 球 網,2007 年 3 月 18 日,2008 年 5 月 26 日 下 載, 中 通 社 : 胡 錦 濤 不 會 指 定 接 班 人, 新 浪 網 引 自 中 國 通 訊 社,2007 年 10 月 09 日, 白 德 華, 中 共 黨 校 副 校 長 李 君 如 : 黨 有 民 主 機 制 沒 有 接 班 人 問 題, 中 時 電 子 報, 北 京 十 二 日 電 2007 年 03 月 14 日 同 註 十 七 大 指 定 接 班 結 束 大 陸 改 革 里 程 碑, TVBS,2007 年 10 月 21 日, 264

275 第 四 節 小 結 中 共 自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開 始 感 受 到 黨 的 存 續 危 機, 姜 立 新 指 出 : 文 革 之 後 的 中 共 已 經 到 了 亡 黨 亡 國 亡 頭 境 地 1021 對 中 共 而 言, 失 去 政 權 即 意 味 著 亡 黨, 只 有 保 權 救 黨 才 能 完 成 中 共 價 值 目 標 - 社 會 主 義 之 實 現, 從 鄧 小 平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到 江 澤 民 的 三 個 代 表 與 胡 錦 濤 的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都 是 為 求 讓 中 共 能 脫 棄 亡 黨 危 機, 繼 續 執 政 大 戰 略 1022 然 而 歷 經 鄧 小 平 與 江 澤 民 兩 代 24 年 的 努 力, 中 共 的 執 政 權 保 衛 戰 除 了 經 濟 改 革 方 面 尚 有 成 績,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幾 近 乏 善 可 陳 改 革 開 放 後 的 中 國, 經 濟 政 策 配 合 全 球 化 潮 流 前 進, 政 治 改 革 卻 未 與 時 俱 進, 不 公 平 的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及 以 黨 代 政 造 成 的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使 發 展 失 衡 的 社 會 衍 生 出 較 改 革 開 放 前 更 為 複 雜 的 問 題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指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中 共 近 幾 年 積 極 進 行 以 黨 內 民 主 為 主 軸 的 政 治 改 革, 其 中 有 關 黨 內 選 舉 及 幹 部 甄 拔 制 度 化, 不 只 增 加 黨 員 參 與 黨 務 的 機 會, 同 時 配 合 決 策 及 監 督 的 制 度 化 改 善 執 政 以 來 存 在 已 久 的 各 種 弊 端,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的 動 機 在 於 提 高 執 政 能 力 以 取 得 大 多 數 人 民 的 支 持, 目 標 則 是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化 及 延 續 本 章 檢 視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中, 有 關 黨 內 選 舉 幹 部 甄 選 與 人 事 布 局 政 治 繼 承 等 事 務 的 制 度 化, 探 討 這 些 制 度 化 過 程 及 其 可 能 的 效 果, 是 否 有 助 於 實 現 黨 內 民 主 進 而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體 現 選 舉 人 意 志 的 選 舉 制 度 被 視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基 礎, 也 是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標 誌 1023 徐 斯 儉 指 出 中 共 基 於 穩 固 政 權 統 治 地 位, 在 黨 內 選 舉 有 限 制 的 引 進 競 爭 機 制, 並 且 擴 大 黨 員 參 與 黨 內 的 政 治 活 動, 有 助 於 強 化 對 其 統 治 集 團 自 身 的 整 治 1024 中 共 黨 內 基 層 黨 代 表 的 選 舉, 由 黨 員 選 出, 雖 然 中 共 為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而 在 選 舉 制 度 上 進 行 幾 項 有 別 於 以 往 的 新 嚐 試, 但 一 般 認 為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黨 員 直 選 仍 將 侷 限 於 黨 內 基 層 選 舉 層 次, 為 確 保 政 權 穩 定, 不 太 可 能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領 導 高 層 中 共 的 黨 章 中 明 定 的 選 舉 方 式 有 預 選 及 差 額 選 舉, 徐 斯 儉 認 為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問 題 是 權 力 鬥 爭 觀 察 指 標 如 果 差 1021 姜 新 立, 評 後 鄧 中 共 的 價 值 目 標 與 政 治 實 踐, 中 華 歐 亞 基 金 會,2007 年 9 月 11 日,2008 年 5 月 3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1023 同 註 徐 斯 儉, 測 量 中 國 的 民 主 化 Measuring China s Democratization, 中 央 研 究 院 政 治 學 研 究 所,2005 年 6 月 16 日, 265

276 額 比 例 擴 大 的 話, 那 就 會 增 加 派 系 之 間 競 爭 的 激 烈 度, 也 會 引 起 很 多 的 政 治 操 作, 中 央 委 員 會 政 治 局 的 過 程 當 中, 有 沒 有 差 額, 這 也 是 值 得 觀 察 的 ; 不 過, 那 個 更 上 一 層 的 差 額, 恐 怕 是 更 加 的 困 難 1025 改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除 了 有 助 於 改 變 領 導 者 與 一 般 黨 員 的 關 係, 也 能 強 化 領 導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但 是 現 階 段 黨 員 選 舉 對 於 中 共 政 治 菁 英 的 權 力 繼 承 還 不 具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力, 只 能 提 供 政 治 菁 英 領 導 黨 政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王 建 偉 說 : 中 共 確 實 在 改 革 其 選 舉 制 度, 以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選 舉 為 例, 代 表 的 差 額 選 舉 從 十 六 大 的 5% 增 加 到 15%, 中 央 委 員 會 也 會 進 行 差 額 選 舉, 差 額 比 例 也 會 不 斷 提 高, 但 是 越 往 上 恐 怕 就 越 沒 有 民 主 了 1026 李 成 也 持 同 樣 看 法 : 差 額 選 舉 現 在 還 進 不 了 政 治 局, 因 為 一 展 開 選 舉 就 會 出 現 競 爭 拉 票, 也 會 突 顯 派 系 之 爭, 不 利 於 黨 內 團 結 ; 而 且 一 旦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選 票 很 低, 或 者 被 選 下 來 怎 麼 辦?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就 無 法 保 障 1027 中 共 的 黨 內 選 舉 尚 且 擔 心 無 法 掌 控 黨 員 的 投 票 意 向 而 影 響 到 現 行 的 菁 英 政 治, 動 搖 到 一 黨 專 政 的 執 政 地 位, 實 施 人 民 民 主 選 舉 豈 不 更 難 以 控 制 選 舉 結 果? 中 共 在 1949 年 執 政 後, 以 推 行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為 名 義, 逐 步 將 整 個 中 國 社 會 收 歸 為 由 共 產 黨 領 導 及 支 配 下 的 國 家 機 器 所 有, 以 黨 代 政 具 體 呈 現 於 幹 部 體 制, 中 國 幹 部 制 度 歷 來 不 只 是 一 個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的 問 題, 而 涉 及 政 權 的 實 質 鄧 小 平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指 出 應 該 解 決 黨 政 不 分 以 黨 代 政 的 問 題, 1028 但 是 這 種 問 題 卻 是 黨 國 體 制 下 必 然 的 產 物, 為 貫 徹 黨 的 政 策 方 針 安 排 黨 幹 的 出 路, 最 方 便 的 作 法 就 是 由 黨 幹 部 擔 任 政 府 官 員 若 實 踐 黨 政 分 開, 國 家 機 器 中 執 行 公 務 者 不 一 定 是 黨 員, 黨 能 否 完 全 掌 握 國 家 機 器 的 運 作, 黨 意 及 政 策 方 針 能 否 貫 徹 都 是 一 大 問 題 另 一 個 問 題 則 是 黨 政 分 開 可 能 因 為 晉 用 非 黨 員 擔 任 官 員 而 剝 奪 黨 幹 部 的 既 得 利 益, 過 於 急 躁 的 推 動 黨 政 分 開 而 嚴 重 影 響 黨 內 元 老 們 的 利 益, 被 認 為 是 胡 耀 邦 及 趙 紫 陽 被 迫 下 台 的 主 要 因 素 從 鄧 小 平 到 胡 錦 濤,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都 不 乏 對 幹 部 制 度 進 行 改 革, 然 而 由 於 以 黨 代 政 的 大 前 提, 使 黨 員 幹 部 的 官 僚 主 義 問 題 無 法 根 絕, 黨 員 高 於 一 切 黨 幹 部 特 權 濫 權 貪 腐 等 弊 1025 季 平, 展 望 2007 掌 握 全 球 趨 勢 系 列 報 導 ( 十 八 ): 中 國 政 軍 情 勢 焦 點 權 力 接 班 佈 局 對 台 軍 事 策 略, 中 央 廣 播 電 台,2007 年 2 月 1 日,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 266

277 病, 在 中 共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愈 演 愈 烈, 甚 至 成 為 中 共 維 持 政 權 的 最 大 挑 戰, 中 共 自 第 二 代 領 導 集 體 即 推 動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十 五 大 推 進 機 構 改 革 對 黨 政 分 開 具 有 制 度 性 的 影 響 過 去 黨 幹 充 任 官 員, 看 上 不 看 下 的 官 僚 主 義 造 成 行 政 效 能 的 低 落, 為 因 應 改 革 開 放 需 要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僅 憑 意 識 形 態 或 黨 員 資 歷 已 不 再 保 證 必 然 能 出 任 政 府 官 員 職 務 胡 溫 體 制 在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內 容 區 分 為 黨 幹 部 公 務 員 及 國 有 企 業 三 個 不 同 體 系, 在 民 主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前 提 下 逐 步 推 進 幹 部 選 任 的 制 度 化, 幹 部 任 用 制 度 的 建 立 使 黨 員 不 再 是 任 用 政 府 官 員 時 唯 一 的 選 擇 近 幾 年 來 頒 訂 法 規 以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官 員 的 任 用, 不 只 代 表 中 共 對 行 政 機 關 改 革 的 強 化, 也 可 解 讀 為 中 共 有 意 藉 由 任 用 非 黨 員 為 政 府 機 關 幹 部, 矯 正 黨 員 幹 部 因 官 僚 主 義 與 貪 腐 成 風 的 惡 劣 形 象,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需 求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出 改 革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選 舉 方 式, 並 且 期 待 透 過 選 舉 從 各 個 層 次 各 個 領 域 擴 大 公 民 有 序 政 治 參 與 1029 中 共 不 單 以 選 舉 進 用 黨 幹 部,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也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或 局 長 級 官 員, 1030 加 大 選 舉 力 度 與 適 用 範 圍 對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具 有 深 刻 的 作 用, 預 料 也 將 成 為 十 七 大 之 後 政 治 改 革 的 發 展 趨 勢 傳 統 幹 部 體 制 中 人 員 和 編 制 都 相 對 固 定, 幹 部 的 選 任 與 升 遷 都 在 封 閉 的 體 制 內 進 行, 制 度 改 革 後, 不 僅 面 臨 黨 內 競 爭, 也 面 臨 著 來 自 黨 外 的 競 爭, 規 範 幹 部 選 任 的 法 條 越 來 越 多, 升 遷 路 徑 上 有 待 跨 越 的 柵 欄 也 越 來 越 多, 影 響 官 員 仕 途 發 展 的 因 素 變 得 極 不 確 定 1031 無 論 是 黨 政 幹 部 在 更 開 放 的 選 舉 機 制 中 競 爭 上 崗 區 分 黨 幹 及 官 員 各 自 適 用 的 任 免 制 度 等, 都 對 黨 內 政 治 改 革 具 有 正 面 效 果 : 制 約 黨 幹 的 官 僚 主 義 與 貪 腐 風 氣, 改 善 人 民 對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觀 感, 並 且 能 拔 擢 具 有 行 政 能 力 與 民 意 基 礎 的 幹 部, 有 助 中 共 政 權 穩 定 的 目 標 另 方 面, 中 共 在 幹 部 競 爭 上 崗 及 黨 政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化 方 面 的 改 革 並 非 毫 無 限 制, 為 符 合 黨 國 體 制 以 黨 領 政, 對 於 政 府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的 選 任 監 督 考 核 與 管 理 等 制 度 仍 採 1029 同 註 左 志 英, 南 京 選 官 衝 擊 波.. 官 場 心 態 悄 變 跑 民 越 來 越 重 要, 南 方 都 市 報,2008 年 3 月 31 日,2008 年 5 月 28 日 下 載, 楊 軍 官 員 拉 票 賄 選 層 級 上 移 的 政 治 解 讀, 新 浪 雜 誌 引 自 南 風 窗,2008 年 1 月 3 日,2008 年 5 月 28 日 下 載, 267

278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進 行, 賦 予 各 級 人 大 常 委 高 於 同 級 地 方 政 府 職 權 的 方 式, 保 證 黨 的 政 策 能 於 地 方 獲 得 貫 徹 國 家 主 席 和 國 務 院 總 理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行 為 只 在 提 供 中 共 總 書 記 擔 任 國 家 領 導 人 合 法 性 的 政 治 地 位, 象 徵 意 義 重 於 民 主 的 內 涵 與 價 值 於 中 國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選 任 層 級 達 到 省 市 區 正 副 領 導,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選 舉 本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人 員 ; 縣 級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選 舉 省 長 副 省 長, 自 治 區 主 席 副 主 席 及 市 長 副 市 長 等 地 方 政 府 的 領 導 人, 1032 雖 然 地 方 政 府 正 副 領 導 人 及 同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與 委 員 均 由 該 層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不 過 比 較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兩 者 權, 人 大 常 委 明 顯 凌 駕 於 政 府 機 關 之 上, 人 大 常 委 的 主 任 才 是 地 方 上 真 正 的 第 一 把 手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法 的 規 定, 縣 級 以 上 常 委 在 不 牴 觸 上 位 法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自 治 的 法 規 ; 有 權 撤 銷 本 級 人 民 政 府 不 適 當 的 決 定 和 命 令 ; 在 本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有 權 決 定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副 手 的 個 別 任 免 ; 在 省 長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或 檢 察 長 等 一 把 手 因 故 不 能 擔 任 職 務 的 時 候, 還 能 決 定 代 理 的 人 選 1033 觀 察 中 國 十 一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選 舉,31 個 省 區 市 換 屆 選 舉 有 24 個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由 黨 委 書 記 兼 任, 其 中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慶 廣 東 新 疆 和 西 藏 例 外, 這 些 省 份 的 常 委 會 主 任 由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兼 任 1034 顯 示 中 共 透 過 同 樣 由 縣 級 人 民 代 表 選 出 的 常 委 會, 依 然 能 控 制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對 黨 國 體 制 的 中 共 而 言, 政 治 繼 承 卻 不 僅 關 係 到 接 班 人 個 人 的 政 治 前 途 及 高 層 權 力 移 轉 的 穩 定 與 否, 最 重 要 的 是 會 直 接 影 響 國 家 政 策 的 方 向, 從 而 影 響 全 國 人 民 的 生 活 以 及 國 家 的 發 展 如 同 其 他 的 共 產 國 家 一 樣, 中 共 政 治 權 力 的 移 轉 往 往 由 領 導 人 決 定 或 受 到 具 有 權 力 者 的 左 右, 不 同 於 西 方 國 家 有 可 以 依 循 的 制 度 化 程 序, 中 共 建 政 至 今 仍 然 未 能 制 定 出 完 善 的 政 治 繼 承 機 制, 權 力 移 轉 的 過 程 因 為 充 滿 高 度 人 治 色 彩 以 致 103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法, 新 華 網,2004 年 10 月 27 日,2008 年 5 月 28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省 區 市 換 屆 選 舉 結 束 12 位 代 省 長 順 利 轉 正, 新 華 網,2008 年 02 月 01 日,2008 年 5 月 28 日 下 載, 268

279 於 欠 缺 制 度 化 和 不 確 定 性, 爭 奪 繼 承 權 的 鬥 爭 無 法 避 免 的 引 發 政 局 動 蕩 不 安 有 鑒 於 毛 澤 東 在 繼 承 問 題 上 所 帶 來 的 政 治 緊 張 鬥 爭 及 災 難 性 後 果, 曾 被 毛 澤 東 兩 次 整 肅 的 鄧 小 平, 在 1978 年 取 得 政 治 主 導 權 之 後, 便 開 始 著 手 為 一 個 穩 定 而 可 預 期 的 接 班 作 準 備 然 而, 鄧 小 平 卻 先 後 於 1987 及 1989 罷 黜 親 自 指 定 的 胡 耀 邦 與 趙 紫 陽 兩 名 繼 承 人, 改 革 派 與 保 守 派 的 相 持 不 下, 意 外 讓 一 場 學 生 運 動 演 變 成 中 共 孤 立 於 國 際 的 困 境 最 嚴 重 的 是, 經 濟 改 革 成 就 幾 乎 就 要 因 為 國 際 的 經 濟 制 裁 而 毀 於 一 旦, 中 共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打 擊, 緊 接 著 前 蘇 聯 和 東 歐 共 產 政 權 的 驟 然 崩 解, 讓 民 主 國 家 將 中 共 視 為 下 一 個 和 平 演 變 的 目 標, 導 致 中 共 面 臨 更 為 艱 鉅 的 挑 戰 在 這 樣 的 國 內 外 局 勢 下, 沒 有 多 餘 的 時 間 也 沒 有 太 多 人 選 可 以 指 定, 鄧 小 平 接 受 了 李 先 念 等 人 的 推 薦, 江 澤 民 成 為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受 益 者 入 主 中 南 海, 當 時 中 國 觀 察 家 普 遍 不 看 好 江 澤 民 能 成 功 繼 承 鄧 小 平 移 轉 給 他 的 權 力 1997 年 的 十 五 大 是 江 澤 民 執 政 後 第 一 個 沒 有 鄧 小 平 護 航 的 黨 代 表 大 會, 對 中 共 政 治 繼 承 探 討 的 焦 點 集 中 在 江 澤 民 能 否 順 利 完 成 繼 承, 十 五 大 被 視 為 是 江 澤 民 時 代 的 序 幕 2002 年 的 十 六 大 對 中 共 政 治 繼 承 觀 察 的 是 以 江 澤 民 為 首 的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如 何 將 權 力 平 穩 地 過 渡 到 第 四 代, 在 江 澤 民 陸 續 將 總 書 記 國 家 主 席 及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等 第 一 把 手 的 權 位 移 轉 給 胡 錦 濤 後, 江 澤 民 已 成 功 的 完 成 鄧 小 平 安 排 的 權 力 繼 承 任 務 胡 錦 濤 則 必 須 在 十 七 大 之 前 理 順 中 共 高 層 的 政 治 環 境 : 十 六 大 很 多 人 事 都 是 江 澤 民 整 個 系 統 安 排 下 來 的, 所 以 胡 錦 濤 實 際 上 還 完 全 沒 有 坐 穩, 好 多 方 針 政 策 都 推 不 動, 所 以 就 有 政 策 出 不 了 中 南 海 的 講 法 胡 溫 新 政 怎 麼 能 暢 順 的 推 行, 就 一 定 要 把 人 事 關 係 理 順 才 能 推 行 1035 曾 慶 紅 吳 官 正 羅 幹 退 休, 進 一 步 強 化 中 共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以 年 齡 劃 線 為 基 礎 的 新 老 交 替 機 制, 使 得 劃 線 年 齡 似 乎 已 從 70 歲 下 修 到 68 歲 中 共 結 合 領 導 人 退 休 制 度 與 甄 補 新 領 導 人 的 機 制 的 建 立, 試 圖 克 服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到 第 一 把 手 可 能 會 在 權 力 移 轉 時 產 生 政 治 繼 承 危 機 的 弊 病 1036 胡 錦 濤 在 2012 年 將 屆 70 歳 的 退 休 年 紀, 屆 時 中 共 又 將 面 臨 世 代 交 替 的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必 須 面 對 的 是 關 係 到 中 共 未 來 發 展 1035 趙 婉 成, 中 國 直 轄 市 領 導 換 屆 或 顯 權 力 角 力, 台 灣 海 外 網,2007 年 5 月 3 日, 對 中 共 第 五 代 接 班 梯 隊 的 觀 察, 中 國 國 民 黨 全 球 資 訊 網, 政 策 委 員 會 大 陸 情 勢 雙 週 報 1500 期,2007 年 1 月 24 日,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269

280 的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因 此 被 視 為 預 測 中 國 內 部 政 治 現 象 與 評 估 未 來 發 展 動 向 最 重 要 的 觀 察 時 機 由 於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並 未 指 定 第 五 代 的 政 治 繼 承 人 選, 這 或 許 代 表 中 共 因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未 來 政 治 權 力 繼 承 人 將 循 競 爭 方 式 上 崗 ; 但 也 可 能 是 第 四 代 是 領 導 集 體, 胡 錦 濤 個 人 權 位 未 能 整 合 黨 內 派 系 所 致, 非 不 為 也, 其 不 能 也 無 論 是 因 何 種 因 素 使 胡 錦 濤 未 指 定 接 班 人, 從 十 七 大 到 十 八 大 的 五 年 期 間, 中 共 應 該 會 加 快 黨 內 選 舉 機 制 及 幹 部 制 度 化 及 人 事 布 局, 以 建 立 穩 定 的 權 力 繼 承 環 境, 避 免 權 力 轉 移 過 程 中 因 為 政 爭 而 造 成 國 家 社 會 的 不 安, 危 及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共 面 臨 的 國 內 外 情 勢 已 與 毛 澤 東 及 鄧 小 平 時 代 不 同, 社 會 的 發 展 讓 中 共 的 政 治 改 革 無 法 再 走 回 頭 路, 既 然 政 治 改 革 及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繫 政 權, 如 果 因 應 黨 內 民 主 原 則 進 行 的 制 度 化, 因 為 過 度 尊 重 黨 員 的 民 意 而 失 去 控 制, 失 控 的 選 舉 可 能 導 高 層 領 導 人 未 能 順 利 移 轉 權 力, 對 中 共 的 政 權 將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黨 代 表 的 選 舉 幹 部 的 選 任 只 要 能 符 合 社 會 期 許 的 最 低 標 準, 都 能 獲 得 人 民 的 支 持, 是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中 比 較 容 易 有 所 表 現 的 部 份 無 論 公 推 直 選 或 公 推 公 選, 各 種 形 式 的 選 舉 方 式 都 有 機 會 進 行 試 點, 只 要 不 牴 觸 到 一 黨 專 政 的 最 高 原 則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的 改 善, 人 民 也 能 參 與 意 見, 政 府 機 關 的 職 務 不 再 是 中 共 黨 員 的 專 利, 無 論 是 選 舉 或 考 試, 其 他 黨 派 也 能 參 與 但 預 料 與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的 改 革 將 不 會 擴 及 到 最 高 層 級 的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270

281 第 六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原 因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組 織 原 則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近 幾 年 來 中 共 中 央 積 極 推 動 黨 建 任 務 的 既 定 政 策, 趙 建 民 指 出 黨 內 民 主 是 自 馬 克 思 以 來 共 產 式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所 信 奉 的 堅 定 信 條, 中 共 自 建 黨 以 來, 民 主 集 中 制 即 成 為 黨 建 的 不 二 原 則, 1037 並 且 長 期 載 於 黨 章 之 中 雖 然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民 主 在 中 共 創 黨 之 初 即 為 基 本 組 織 原 則, 然 而 直 到 十 三 大 趙 紫 陽 的 政 治 報 告 才 有 比 較 完 整 的 論 述 趙 紫 陽 在 1987 年 十 三 大 名 為 沿 著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前 進 的 政 治 報 告 中, 指 出 改 革 開 放 年 後 由 於 新 舊 體 制 交 替, 而 管 理 與 監 督 制 度 不 夠 健 全 跟 不 上 形 勢, 國 家 與 黨 內 長 期 存 在 的 官 僚 主 義 貪 污 腐 敗 及 經 濟 工 作 中 急 於 求 成 的 傾 向, 以 致 於 無 法 解 決 社 會 中 供 需 失 衡 的 矛 盾,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不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不 可 能 最 終 取 得 成 功 1038 趙 紫 陽 認 為 中 國 仍 處 於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中, 許 多 方 針 政 策 和 理 論 還 有 待 於 完 善, 因 此 主 張 應 該 先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再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 以 黨 內 民 主 來 逐 步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是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條 切 實 可 行 易 於 見 效 的 途 徑 健 全 黨 的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和 民 主 集 中 制, 要 從 中 央 做 起 1039 在 這 篇 政 治 報 告 趙 紫 陽 指 出 中 國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因 為 政 左 經 右 所 產 生 的 弊 病, 也 具 體 規 畫 了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方 向, 然 而 趙 紫 陽 這 篇 政 治 報 告 推 出 一 年 餘 即 隨 著 趙 紫 陽 在 1987 年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被 罷 黜 而 人 去 政 息 由 於 保 守 派 藉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取 得 主 導 權, 江 澤 民 在 1991 年 中 共 建 黨 70 周 年 的 講 話 中 提 出 對 改 革 開 放 要 問 一 問 姓 社 還 是 姓 資 要 區 分 兩 種 改 革 觀 等 聲 明, 年 以 來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陷 入 低 潮, 鄧 小 平 於 次 年 南 巡 並 發 表 一 系 列 講 話, 要 求 堅 持 一 個 中 心 兩 個 基 本 點, 1041 鄧 小 平 指 出 改 革 開 放 的 關 鍵 是 發 展 經 濟, 內 容 強 調 經 濟 政 策 1037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馮 銘 翰, 姓 資? 姓 社? 中 國 改 革 的 關 鍵 選 擇, 台 灣 日 本 綜 合 研 究 院,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一 個 中 心 兩 個 基 本 點 是 指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是 中 共 於 1987 年 中 共 十 三 大 上, 時 任 總 書 記 趙 紫 陽 所 作 的 政 治 報 告 提 出 的 中 共 在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基 本 路 線 1992 年 中 共 第 十 四 大 將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理 論 和 一 個 中 心 兩 個 基 本 點 的 基 本 路 線 列 入 黨 章 十 七 大 詞 典 : 一 個 中 心 兩 個 基 本 點, 明 報 新 聞 網,2007 年 10 月 12 日,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271

282 的 改 革 開 放 及 幹 部 四 化 政 策 的 延 續, 並 且 撂 下 誰 不 改 革 誰 下 台 的 嚴 厲 警 告, 1042 由 於 講 話 中 未 強 調 於 政 治 改 革 也 未 觸 及 保 守 派 的 既 得 利 益, 因 此 在 江 澤 民 改 弦 易 轍 再 續 經 濟 上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路 線 時, 並 未 遭 受 太 大 阻 力 自 90 年 代 末 期, 中 國 挾 其 快 速 而 長 期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全 球 最 多 的 人 口 數, 在 蘇 聯 解 體 後, 以 崛 起 的 大 國 姿 態 積 極 進 行 亞 洲 區 域 整 合, 同 時 也 因 為 經 濟 持 續 強 勢 發 展, 不 只 累 積 了 過 度 的 自 信 心 也 逐 漸 擺 脫 百 年 屈 辱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固 然 一 日 千 里, 但 是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的 結 果 卻 在 國 家 內 部 造 成 各 種 社 會 不 穩 定 的 因 素, 多 元 經 濟 取 代 效 率 低 落 的 計 畫 經 濟, 同 時 使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生 變, 國 家 在 開 放 私 有 經 濟 制 度 發 展 的 同 時, 結 束 讓 農 民 有 大 鍋 飯 吃 的 人 民 公 社 改 造 國 有 企 業 從 搖 籃 到 墳 墓 的 社 會 福 利 照 顧 國 家 不 再 全 面 干 預 下 社 會 功 能 復 甦, 然 而 政 治 制 度 未 能 配 合 進 行 相 應 改 革, 形 成 諸 如 : 官 員 貪 腐 及 執 法 不 公 愈 趨 嚴 重 使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受 到 質 疑 地 區 與 城 鄉 發 展 不 均 分 配 不 公 造 成 民 怨 高 漲 ; 人 民 維 權 意 識 萌 生 促 使 其 要 求 更 多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等 問 題, 每 種 問 題 都 影 響 到 中 共 的 政 權 穩 定 性 自 1989 年 東 歐 掀 起 的 爭 取 民 主 風 潮, 如 同 推 骨 牌 般, 在 20 世 紀 末 相 繼 結 束 中 東 歐 地 區 共 產 黨 政 權, 昔 日 與 美 國 分 庭 抗 禮 的 蘇 聯 也 抵 擋 不 住 第 三 波 民 主 的 浪 潮 而 解 體, 蘇 東 波 風 潮 方 歇, 顏 色 革 命 緊 隨 而 起, 被 期 待 可 再 創 新 一 波 民 主 浪 潮, 將 歐 亞 大 陸 上 僅 有 部 分 民 主 的 國 家 帶 入 真 實 的 民 主 境 地, 1043 蘇 聯 瓦 解 後, 中 國 取 而 代 之 成 為 共 產 世 界 碩 果 僅 存 的 龍 頭 老 大, 也 成 為 西 方 國 家 最 希 望 能 和 平 演 變 的 對 象, 中 共 深 刻 感 受 到 國 內 外 要 求 政 治 改 革 的 壓 力,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遭 遇 到 比 文 化 大 革 命 及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之 後 更 為 嚴 峻 的 挑 戰 中 國 快 速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確 實 曾 提 供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保 證, 使 中 共 在 東 歐 蘇 聯 1044 相 繼 解 體 及 21 世 紀 初 的 顏 色 革 命 風 潮 中 仍 能 屹 立 不 搖 然 而 經 濟 發 展 只 是 暫 時 紓 解 中 國 內 部 期 待 改 革 的 壓 力, 造 成 政 權 不 穩 定 的 諸 多 問 題 並 未 獲 得 解 決, 在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接 手 政 權 後, 由 於 受 到 全 球 化 浪 潮 帶 動, 印 度 越 南 等 國 積 極 發 展 經 濟 爭 取 外 資 1042 同 註 吳 玉 山, 顏 色 革 命 的 許 諾 與 侷 限,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 台 北 市 ), 第 4 卷 第 2 期,(2007 年 6 月 ): 頁 同 前 註 : 頁

283 設 廠, 中 國 世 界 工 廠 的 地 位 受 到 侵 蝕 相 對 於 其 他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對 外 資 設 廠 的 開 放 程 度, 中 國 投 資 設 加 工 廠 的 條 件 顯 得 較 為 嚴 格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面 對 來 自 國 內 外 的 壓 力, 此 前 快 速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使 其 對 外 貿 易 順 差 過 大 而 招 致 強 大 的 國 際 壓 力 ; 東 西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城 鄉 之 間 的 差 距 擴 大, 貧 富 不 均 愈 形 嚴 重, 已 成 為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的 主 因 ; 西 部 沿 海 省 區 開 發 已 達 飽 和, 密 集 設 廠 對 土 地 需 求 激 增 勞 動 力 需 求 增 加 造 成 工 資 上 揚, 以 致 於 就 業 人 口 紛 紛 湧 向 都 市, 帶 動 房 地 產 價 格 高 漲 也 使 得 環 境 品 質 惡 化, 鼓 勵 業 者 往 內 陸 遷 移 與 發 展, 不 但 可 紓 緩 前 述 問 題 並 可 實 現 開 發 大 西 北 的 戰 略 目 標, 1045 此 外, 為 解 決 人 民 住 房 與 土 地 被 不 當 徵 收 弊 案 1046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及 衝 突 加 劇 的 勞 資 關 係, 物 權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等 法 規 相 繼 頒 訂 實 施, 大 幅 壓 縮 外 商 投 資 的 獲 利 空 間 1047 中 共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的 壓 力 而 調 整 經 濟 政 策, 且 並 未 如 預 期 大 幅 開 放 內 需 市 場, 種 種 措 施 造 成 外 商 尤 其 台 商 對 中 國 投 資 態 度 趨 於 觀 望, 並 且 逐 漸 轉 向 越 南 等 國 建 立 第 二 個 出 口 基 地 加 速 全 球 布 局 腳 步 1048 即 便 如 此,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過 熱 現 象 依 然 存 在, 緊 縮 性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若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投 資 過 熱 消 費 不 足, 可 能 因 投 資 失 控 而 導 致 產 能 過 剩 出 口 失 控 而 導 致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升 高 銀 行 貸 款 過 多 而 導 致 資 產 泡 沫 出 超 持 續 擴 大 等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以 及 所 得 差 距 擴 大 的 現 象 等 災 難, 將 加 劇 引 發 社 會 動 盪 的 潛 在 因 素, 1049 直 接 衝 擊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與 一 黨 專 政 的 地 位 自 鄧 小 平 於 1978 年 開 始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為 了 發 展 經 濟, 中 國 城 鄉 二 元 結 構 受 到 破 壞, 人 們 不 再 隸 屬 於 單 位 或 公 社, 自 江 澤 民 於 1992 年 底 重 回 政 左 經 右 的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後, 經 濟 方 面 確 實 在 部 份 區 域 改 善 了 計 畫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發 展 遲 滯 與 貧 困, 國 家 軟 硬 權 力 也 大 幅 提 升, 然 而 人 民 的 權 利 意 識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及 交 通 發 達 而 提 升, 中 共 1045 中 國 限 制 加 工 貿 易 有 多 方 目 的, 中 時 電 子 報,2007 年 8 月 23 日,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ml 1046 王 信 賢, 中 國 社 會 安 定 重 大 問 題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通 訊,96 年 5 月,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康 彰 榮, 台 商 十 大 事 件 勞 動 合 同 法 居 首, 中 時 電 子 報 引 自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 月 11 日,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田 習 如, 台 商 出 中 國 記 小 廠 轉 進 東 南 亞 大 廠 加 速 全 球 布 局, 新 浪 雜 誌 引 自 財 訊 雜 誌,2008 年 1 月 29 日,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中 國 經 濟 之 回 顧 與 展 望,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2007 年 2 月,2008 年 6 月 1 日 下 載, 273

284 面 對 的 社 會 環 境 與 內 政 問 題 已 不 再 如 開 放 初 期 般 單 純, 處 理 紛 至 沓 來 的 社 會 問 題 捉 襟 見 肘, 暴 露 執 政 能 力 的 不 足, 政 治 改 革 方 面 未 能 取 得 足 以 令 人 民 滿 意 的 成 效,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危 機 日 益 嚴 重, 短 期 內 或 許 不 致 於 使 中 共 立 刻 失 去 政 權, 但 改 革 的 時 間 已 不 在 中 共 那 邊, 為 維 護 黨 對 國 家 的 領 導 地 位 鞏 固 執 政 合 法 性, 中 共 必 須 立 即 對 社 會 發 展 情 勢 作 出 反 應, 但 是 實 施 人 民 民 主 對 堅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中 共 而 言 卻 是 無 法 預 期 結 果 的 終 極 挑 戰, 中 共 該 如 何 因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期 待? 自 趙 紫 陽 於 1989 年 下 台 後, 黨 內 民 主 的 主 張 即 隨 之 消 沈, 僅 剩 下 黨 章 中 寥 寥 幾 行 文 字 敘 述, 直 到 改 革 開 放 後 社 會 矛 盾 越 來 越 多 尖 銳, 維 權 的 群 體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中 共 政 權 中 自 始 存 在 且 日 益 嚴 重 的 貪 腐 問 題 更 強 化 了 社 會 的 不 公 不 義 回 歸 到 文 革 後 的 起 點, 當 時 或 許 是 因 為 鄧 小 平 力 主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才 使 人 民 願 意 給 因 意 識 形 態 偏 激 導 致 連 串 嚴 重 錯 誤 的 中 共 繼 續 執 政 的 機 會, 思 索 改 革 開 放 初 衷, 中 共 轉 而 仿 效 趙 紫 陽 十 三 大 報 告 主 張 的 以 黨 內 民 主 來 逐 步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是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條 切 實 可 行 易 於 見 效 的 途 徑 1050 以 為 因 應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將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對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重 要 的 示 範 和 帶 動 作 用 的 議 題 隨 政 權 交 接 給 胡 錦 濤 ; 1051 在 16 屆 4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中 再 次 強 調 :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和 政 治 文 明 建 設 的 重 要 內 容 以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1052 中 國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在 2005 年 10 月 發 表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中 共 政 權 首 次 就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情 況 所 公 佈 的 政 府 文 告, 白 皮 書 具 體 確 定 共 產 黨 一 黨 專 政 的 合 法 性 地 位, 指 出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在 中 共 領 導 之 下 以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作 為 可 靠 保 障 的 民 主, 唯 有 在 中 共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之 下 才 能 保 證 政 局 穩 定 1053 寇 健 文 指 出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以 繼 續 執 政 作 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鳥 籠 之 後,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使 黨 內 政 治 生 活 逐 漸 朝 發 展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法 制 化 的 方 向 前 進, 有 助 於 提 升 中 共 的 執 政 能 力, 黨 內 民 主 的 演 進 也 因 此 成 為 整 個 政 權 體 制 發 展 的 關 鍵,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中 聯 繫 了 黨 內 民 主 與 政 治 改 革 之 間 的 緊 密 關 係, 1054 中 共 宣 稱 將 以 黨 內 民 主 先 行 來 帶 動 人 民 民 1050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85 主, 黨 內 民 主 對 中 共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中 共 緣 何 以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社 會 中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中 國 學 者 宣 揚 黨 內 民 主 的 先 行 才 是 符 合 人 民 利 益 的 選 擇 王 貴 秀 指 出 選 擇 政 治 突 破 口 的 三 個 原 則 : 一 改 革 必 須 具 有 實 質 性 及 可 推 動 ; 二 選 擇 風 險 及 難 度 比 較 低 的 途 徑 ; 三 改 革 目 的 必 須 獨 立 於 社 會 上 其 他 機 關 他 認 為 在 這 三 項 原 則 下, 在 黨 內 實 施 民 主 制 度 無 疑 是 各 種 改 革 中 最 能 避 免 政 權 挑 戰 與 社 會 不 穩 等 風 險 的 途 徑,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中 國 實 行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最 理 想 的 突 破 口 1055 許 耀 桐 指 出 中 共 自 成 立 之 時 即 已 闡 明 是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民 主 性 政 黨, 但 由 於 成 立 的 目 的 在 於 推 翻 中 國 既 有 政 權 以 掌 握 最 終 的 權 力, 因 此 受 到 恐 怖 環 境 的 制 約 及 傳 統 封 建 社 會 的 影 響, 使 得 創 黨 之 初 必 須 採 取 秘 密 組 織 的 形 式, 因 此 而 限 制 了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1056 他 除 了 宣 揚 黨 內 民 主 與 人 民 民 主 之 間 的 緊 密 聯 繫, 並 指 出 中 共 建 政 後 黨 內 及 中 國 社 會 皆 欠 缺 民 主 的 觀 念 與 傳 統, 為 避 免 直 接 推 動 社 會 的 民 主 所 可 能 引 發 的 風 險, 防 止 中 國 可 能 出 現 的 失 控 或 動 亂 的 局 面, 因 此 先 在 黨 內 推 動 民 主 是 比 較 可 行 的 選 擇 : 假 如 黨 內 民 主 未 果, 而 人 民 民 主 先 行, 則 可 能 出 現 失 控 混 亂 的 局 面 1057 王 勇 兵 則 認 為 基 於 中 國 本 身 歷 史 的 獨 特 性,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中 國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可 行 且 易 收 成 效 的 手 段 1058 中 共 強 調 黨 內 民 主 試 圖 為 滯 後 的 政 治 改 革 提 供 解 套 之 道, 然 而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真 能 帶 動 中 國 民 主 化 或 中 共 官 方 所 謂 的 人 民 民 主, 仍 有 待 日 後 以 其 政 策 內 容 加 以 驗 證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來 自 於 意 識 形 態 及 經 濟 成 長,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浩 劫 動 搖 社 會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的 地 位,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中 共 即 面 臨 合 法 性 愈 來 愈 薄 弱 的 問 題, 徐 斯 儉 指 出 觀 察 中 共 三 代 領 導 人 的 政 策 與 理 論 演 變 可 發 現, 自 鄧 小 平 以 來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江 澤 民 三 個 代 表 論 述 胡 錦 濤 的 和 諧 社 會 等, 都 是 肇 因 於 中 共 已 經 瞭 解 到, 單 憑 意 識 形 態 或 經 濟 成 長 作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基 礎 已 有 不 足, 必 須 再 尋 求 其 他 可 以 讓 人 民 支 1055 王 貴 秀,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最 佳 突 破 口 : 發 展 內 民 主, 中 華 經 濟 網,2005 年 7 月 1 日,2008 年 6 月 3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王 勇 兵, 黨 內 民 主 : 制 度 空 間 與 發 展 路 徑, 中 國 政 府 創 新 網,2008 年 6 月 4 日 下 載, 275

286 持 由 中 共 繼 續 執 政 的 理 由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固 然 是 鄧 小 平 為 維 繫 中 共 政 權 唯 一 的 選 項, 但 內 涵 卻 牴 觸 了 一 黨 專 政 的 最 高 原 則, 其 中 某 些 政 治 改 革 的 內 容 更 影 響 到 黨 幹 的 既 得 利 益, 因 而 接 連 折 損 了 胡 耀 邦 與 趙 紫 陽 兩 個 執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接 班 人 江 澤 民 在 十 四 大 之 後 真 正 成 為 第 三 代 集 體 領 導 核 心, 此 時 黨 內 元 老 凋 零 殆 盡, 且 因 為 鄧 小 平 在 交 班 時 將 黨 政 軍 的 領 導 權 全 數 交 予 江 澤 民, 確 保 其 握 有 延 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大 權,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內 的 喬 石 或 李 鵬 等 人 因 此 都 無 法 與 江 匹 敵, 江 澤 民 牢 記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的 教 訓, 在 不 涉 及 政 治 改 革 的 原 則 下 傾 力 發 展 經 濟, 以 經 濟 成 長 作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來 源, 為 取 得 資 本 家 對 經 濟 發 展 的 支 持, 中 共 不 能 再 維 持 敵 視 資 本 家 的 階 級 意 識, 即 使 吸 收 資 產 階 級 入 黨 與 中 共 作 為 無 產 階 級 先 鋒 隊 的 意 識 形 態 互 相 矛 盾, 江 澤 民 仍 然 在 卸 任 前 主 導 了 意 識 形 態 解 釋 權, 力 倡 三 個 代 表 理 論 以 尋 求 中 共 永 久 執 政 的 利 基, 1059 三 個 代 表 列 入 十 六 大 黨 章 總 綱, 中 共 由 革 命 性 政 黨 轉 型 為 代 表 包 括 社 會 各 階 層 職 業 的 全 民 政 黨 或 執 政 黨 1060 十 六 大 之 後, 胡 錦 濤 接 手 的 中 共 政 權 面 對 是 更 複 雜 的 局 勢, 政 治 改 革 停 滯 而 偏 重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許 多 棘 手 的 問 題 : 黨 國 體 制 下 的 政 權 腐 敗 引 發 無 法 遏 制 的 維 權 與 上 訪 潮 社 會 分 配 不 公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區 域 與 城 鄉 發 展 失 衡, 人 民 相 對 剥 奪 感 增 強, 種 種 內 政 問 題 指 向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不 足, 也 侵 蝕 人 民 對 中 共 政 權 的 支 持, 江 澤 民 時 代 的 經 濟 成 長 之 於 胡 錦 濤, 就 如 同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意 識 形 態 之 於 鄧 小 平 一 般, 已 經 無 法 作 為 政 權 合 法 性 的 基 礎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另 闢 蹊 徑, 以 建 設 和 諧 社 會 擴 大 江 澤 民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主 張 的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的 規 模, 並 且 以 黨 內 民 主 為 核 心 對 黨 內 事 務 進 行 制 度 化 建 設, 以 提 升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作 為 意 識 形 態 經 濟 成 長 等 政 權 合 法 性 基 礎 的 輔 助,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最 終 目 的 則 在 於 維 繫 一 黨 專 政 政 權 能 長 治 久 安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可 視 為 共 產 政 權 變 遷 的 必 然 過 程, 其 中 包 含 了 黨 國 體 制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列 寧 式 政 權 的 常 規 化 及 中 共 對 其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的 認 知 : 1. 列 寧 式 黨 國 體 制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 1059 葉 非 比, 2002 年 10 至 12 月 大 陸 整 體 政 治 情 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3 年 1 月, 同 註

287 蘇 共 革 命 後 初 期, 俄 國 國 內 也 曾 存 在 多 黨 制, 黨 內 亦 有 不 同 派 系, 但 是 在 喀 琅 施 塔 德 叛 變 後, 列 寧 提 出 建 立 一 黨 制 並 取 消 黨 內 所 有 派 別, 1061 列 寧 並 在 蘇 共 十 大 中 提 出 由 共 產 黨 領 導 國 家 政 權 和 所 有 政 治 經 濟 工 作, 布 爾 什 維 克 直 接 處 理 政 府 工 作 的 具 體 問 題, 在 黨 政 合 一 以 黨 代 政 下 形 成 所 謂 的 黨 國 體 制, 列 寧 這 套 黨 國 體 制 的 理 論 深 刻 影 響 了 毛 澤 東 對 國 家 政 治 體 制 的 擘 畫 蘇 紹 智 指 出 列 寧 式 政 權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就 是 建 立 高 度 的 集 中 制, 使 中 央 無 論 對 於 黨 內 還 是 對 於 整 個 國 家 都 擁 有 最 大 的 權 力 其 基 本 特 點 即 自 上 而 下 地 進 行 委 任 和 指 揮, 下 級 必 須 服 從 上 級 1062 列 寧 式 政 權 高 度 集 中 的 最 高 階 段 就 是 將 政 權 集 中 於 領 袖 一 人 的 獨 裁 制, 中 共 自 建 政 後 到 文 革 結 束 一 直 都 由 毛 澤 東 獨 掌 大 政, 中 共 藉 由 集 中 權 力 對 國 家 及 社 會 進 行 直 接 的 控 制, 也 對 國 家 社 會 所 發 生 的 改 變 做 出 調 整 Bruce Dickson 分 析 列 寧 式 政 黨, 指 出 此 類 型 政 黨 能 否 做 出 應 調 整 並 走 向 民 主 化 取 決 於 :1. 黨 的 政 治 菁 英 間 競 爭 或 衝 突 的 結 果 2. 政 權 能 否 建 立 有 效 監 視 與 觀 察 環 境 變 化 的 機 制 3. 環 境 因 素 本 身 特 性 : 國 內 環 境 包 括 改 革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及 反 對 力 量 的 特 質 ; 國 外 環 境 則 考 量 國 際 環 境 是 否 友 善 及 不 確 定 性 等 根 據 這 三 個 分 析 因 素,Bruce Dickson 區 分 出 兩 種 適 應 方 式, 分 別 是 有 效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efficient adaptation) 及 回 應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responsive adaptation), 有 效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是 政 黨 菁 英 自 己 改 變 政 治 目 標 偏 好 所 引 起 的 政 策 調 整 與 組 織 變 化, 回 應 的 適 應 性 改 變 則 是 黨 的 力 量 不 足 以 改 變 環 境, 而 須 針 對 環 境 改 變 而 進 行 自 我 調 適 目 前 中 共 對 於 國 內 環 境 的 改 變 力 量 下 降, 而 社 會 力 量 興 起 反 而 使 政 治 菁 英 須 調 整 自 己, 改 變 政 治 目 標 的 偏 好, 並 進 行 政 策 調 整 與 組 織 變 化, 在 國 際 社 會 方 面 則 充 滿 不 確 定 性,Dickson 所 指 出 的 正 是 中 國 這 個 列 寧 式 政 黨 21 世 紀 以 來 的 政 治 改 革 的 適 應 方 式 2. 列 寧 式 政 權 的 常 規 化 : 列 寧 式 的 政 權 為 挽 救 經 濟 政 策 的 不 合 理 所 造 成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必 須 由 原 本 賴 以 起 家 的 革 命 性 政 黨 經 由 常 規 化 (routinize) 的 改 革 轉 變 成 一 個 官 僚 性 穩 定 的 政 權 (bureaucratic stability regime), 吳 玉 山 認 為 這 是 任 何 列 寧 式 政 權 無 法 避 免 的 1061 蘇 紹 智,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研 究,( 台 北 市 : 文 化 大 學 出 版 部,2001 年 12 月 ), 頁 同 註 1061, 頁 6 277

288 一 條 道 路, 1063 在 這 種 常 規 化 的 過 程 中 無 可 避 免 必 須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革, 1978 年 台 灣 仍 處 於 威 權 政 治 統 治 之 下, 國 民 黨 的 蔣 經 國 先 生 當 選 中 華 民 國 第 六 任 總 統 時, 面 臨 到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更 甚 於 中 共 目 前 的 處 境, 蔣 經 國 總 統 當 時 採 取 的 經 濟 與 政 治 改 革 政 策, 影 響 到 中 華 民 國 數 個 世 代 的 發 展, 而 台 灣 的 民 主 化 程 度, 也 使 得 國 際 社 會 在 研 究 中 國 民 主 化 進 程 時, 常 將 國 民 黨 與 共 產 黨 這 兩 個 承 襲 列 寧 黨 國 體 制 的 政 黨 相 提 並 論 中 國 在 鄧 小 平 開 放 改 革 政 策 到 江 澤 民 掌 政 前, 仍 然 存 在 革 命 性 政 黨 的 特 質, 江 澤 民 雖 然 是 中 共 第 三 代 領 導 人, 但 是 其 個 人 技 術 幕 僚 出 身 的 背 景 使 他 個 人 在 黨 內 權 威 度 遠 不 及 毛 鄧 革 命 世 代 出 身 的 領 導 人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之 後, 鄧 小 平 以 江 澤 民 取 代 遭 罷 黜 軟 禁 的 趙 紫 陽 成 為 第 三 代 接 班 人, 但 直 到 1992 年 鄧 小 平 南 巡 講 話 之 前, 中 國 政 治 改 革 一 直 受 到 保 守 派 的 抵 制 ;1993 年 中 共 十 四 大 四 中 全 會 確 立 以 江 澤 民 為 核 心 的 政 治 改 革, 江 在 政 治 報 告 中 指 出 機 構 改 革 精 兵 簡 政 為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緊 迫 任 務, 但 是 江 澤 民 瞭 解 發 展 經 濟 更 能 鞏 固 其 在 黨 內 及 政 府 的 權 力, 逐 漸 將 中 共 的 發 展 方 向 修 正 為 常 規 化 的 官 僚 性 政 黨, 俾 便 全 力 發 展 經 濟 政 策 3.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 Max Weber 從 經 驗 分 析 出 發 提 出 了 三 種 合 法 性 基 礎 : 魅 力 型 (charismatic) 傳 統 的 (traditional) 法 理 的 (legal-rational) 1064 陳 墇 津 認 為 韋 伯 的 概 念 分 類 過 於 精 簡, 侷 限 理 解 當 代 權 力 的 正 當 性 意 涵, 未 能 真 正 理 解 現 代 社 會 的 統 治 和 政 治 穩 定 性 問 題, 因 此 要 了 解 中 共 的 政 權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或 許 必 須 由 另 一 種 不 同 於 傳 統 研 究 方 法 的 角 度 來 看 1065 丁 學 良 則 指 出 一 個 政 權 建 構 統 治 權 威 維 繫 政 治 秩 序 的 機 制, 大 體 而 言, 可 以 分 為 強 制 性 權 力 法 統 物 質 利 益 三 種 1066 此 三 機 制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動 態 的 此 消 彼 長 的 傅 科 認 為 權 力 是 一 種 管 理 的 問 題, 管 理 是 一 種 對 個 人 行 為 或 團 體 的 引 導, 建 構 其 他 人 行 動 的 可 能 領 域, 國 家 對 人 民 的 統 治 可 視 為 一 種 管 理 活 動, 而 管 理 工 作 關 係 到 統 治 的 藝 術 營 造 被 統 治 者 的 順 服 如 何 運 用 被 統 治 者 的 力 量 來 應 付 危 機 等, 傅 科 1063 Yu-Shan Wu, From Reform to Bureaucratic Stability in the PRC, Issues and Studies, Vol. 33, no. 8(August 1997), pp 陳 曦, 權 威 危 機 與 合 法 性 危 機, 中 國 論 壇, 第 30 卷 第 10 期,1990 年 8 月, 頁 陳 墇 津, 中 共 的 權 力 機 制,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36 卷 第 5 期,1997 年 5 月, 頁 丁 學 良, 共 產 主 義 後 與 中 國,(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1994 年 ), 頁 3 278

289 將 管 理 與 權 力 連 結, 藉 以 來 為 權 力 找 到 正 當 性 依 據 1067 由 此 種 角 度 觀 察 中 國 大 陸 統 治 上 的 政 策 和 其 意 識 形 態 上 的 關 連 性, 可 發 現 中 共 透 過 一 種 思 想 塑 造 的 方 式 將 權 力 融 入 對 意 識 形 態 的 操 作 中, 使 人 民 在 思 想 範 疇 上 受 到 單 一 意 識 形 態 制 約, 從 而 產 生 對 領 導 階 層 的 擁 護 與 服 從 但 是 改 革 開 放 後, 意 識 形 態 的 約 束 力 下 降, 中 共 政 權 主 張 的 社 會 主 義 不 斷 受 到 政 治 參 與 意 識 提 升 的 社 會 之 質 疑, 然 而 放 棄 社 會 主 義 又 如 同 政 治 自 殺, 也 因 此, 中 共 僅 能 從 意 識 形 態 中 去 尋 求 政 治 社 會 化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趙 春 山 指 出 江 澤 民 的 三 個 代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始 終 成 為 中 國 先 進 社 會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要 求 中 國 先 進 文 化 的 前 進 方 向 中 國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的 忠 實 代 表 列 入 黨 章, 並 引 為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政 改 特 色 之 一, 象 徵 著 中 共 正 實 質 進 行 政 黨 轉 型 1068 自 列 寧 倡 議 沒 有 革 命 的 理 論, 就 沒 有 革 命 的 行 動 以 來, 意 識 形 態 一 直 是 扮 演 著 指 導 共 黨 主 義 國 家 的 政 治 領 域 的 角 色, 並 由 政 治 領 域 向 外 延 伸 而 至 各 個 不 同 面 向 的 領 域 中 共 在 適 應 從 革 命 性 政 黨 轉 型 為 官 僚 性 政 黨 的 過 程 及 國 內 外 形 勢 的 變 化 時, 發 現 黨 的 領 導 權 威 日 趨 式 微 ; 黨 的 社 會 地 位 也 遭 到 腐 蝕, 為 了 避 免 亡 黨 亡 國 的 危 機, 中 共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為 擴 大 共 黨 的 群 眾 基 礎, 增 加 新 的 意 識 形 態 內 涵, 必 須 調 整 原 有 的 政 治 主 張 江 澤 民 提 出 三 個 代 表 的 主 要 著 眼 點, 就 是 為 確 保 中 共 黨 的 專 政 地 位, 提 供 一 個 合 法 性 的 來 源, 三 個 代 表 寫 進 中 共 的 黨 綱 意 味 著 中 共 將 轉 型 為 全 民 政 黨, 但 是 一 個 標 榜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政 黨, 如 今 也 要 照 應 資 產 家 等 強 勢 階 層 的 利 益, 黨 在 馬 列 思 想 的 階 級 鬥 爭 中 要 站 在 哪 一 邊? 全 民 政 黨 概 念 讓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定 位 產 生 矛 盾 蘇 聯 依 據 列 寧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的 內 容 集 中 制 - 一 黨 專 政 - 黨 政 合 一, 黨 淩 駕 於 政 之 上, 史 達 林 更 進 一 步 的 強 化 列 寧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將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最 高 表 現 視 為 共 產 黨 專 政, 史 達 林 提 出 黨 是 無 產 階 級 組 織 最 高 形 式, 將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發 展 成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體 系, 將 國 家 和 政 府 的 權 力 集 中 於 黨, 再 將 黨 的 權 力 集 中 於 黨 領 導 之 手, 黨 國 體 制 即 是 由 共 產 黨 領 袖 專 政,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在 黨 國 體 制 下 成 為 實 質 的 個 人 獨 裁 和 絕 對 專 權 閻 淮 認 為 毛 澤 東 最 推 崇 列 寧 學 說 中 有 關 國 家 人 民 1067 姚 人 多, 論 傅 科 的 主 體 與 權 力, 當 代, 第 150 期 (2000 年 2 月 ): 頁 趙 春 山, 大 陸 工 作 簡 報,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2002 年 12 月 11 日, 頁

290 階 級 政 黨 領 袖 的 部 份 : 國 家 由 人 民 組 成 ; 人 民 劃 分 為 階 級, 代 表 先 進 生 產 力 的 無 產 階 級 是 國 家 的 領 導 階 級 ; 而 階 級 要 由 其 先 進 分 子 組 成 的 先 鋒 隊 -- 共 產 黨 來 領 導 ; 黨 則 由 久 經 考 驗 最 有 覺 悟 偉 大 的 傑 出 領 袖 來 統 帥 這 就 是 一 黨 專 政 領 袖 獨 裁 階 級 森 嚴 三 大 特 徵 的 理 論 基 礎 1069 從 武 裝 鬥 爭 起 家 的 毛 澤 東 說 槍 桿 子 出 政 權, 明 白 指 出 掌 控 軍 隊 指 揮 權 的 重 要 性 ; 另 方 面 共 產 黨 以 一 套 人 馬 兩 塊 招 牌 全 面 控 制 中 央 政 府, 在 各 級 政 府 各 種 單 位 及 人 民 公 社 內 都 設 有 黨 委 書 記, 毛 澤 東 領 導 下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黨 國 體 制 憑 籍 政 府 與 軍 隊 完 全 滲 透 掌 控 中 國 重 掌 政 柄 的 鄧 小 平 為 恢 復 人 民 對 共 產 黨 執 政 的 信 心 而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特 別 指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弊 端 如 以 黨 代 政 封 建 主 義 與 家 長 制 及 特 權 等, 而 這 些 鄧 所 欲 革 除 的 弊 病 正 是 毛 澤 東 黨 國 體 制 的 特 徵 閻 淮 在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淺 論 中 指 出 根 據 西 方 政 治 學 的 分 類, 中 國 因 為 具 備 排 他 性 的 意 識 型 態 一 元 的 權 力 中 心 單 一 的 政 黨 等 三 大 特 徵, 因 此 其 政 治 體 制 屬 於 集 權 主 義 的 政 制, 而 且 中 國 透 過 戶 口 檔 案 人 事 三 項 制 度 緊 密 結 合 的 單 位 制 度, 實 行 全 面 嚴 密 的 社 會 控 制, 中 央 集 權 的 情 況 比 中 國 傳 統 封 建 制 度 及 其 他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更 為 徹 底 觀 察 自 鄧 小 平 主 政 後 的 中 國 政 情, 趙 建 民 指 出 中 國 在 政 治 上 逐 漸 去 激 烈 化, 社 會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的 高 度 支 配 性 逐 漸 弱 化, 革 命 的 熱 情 逐 漸 退 卻, 集 體 領 導 形 式 確 立, 權 力 不 再 如 毛 澤 東 般 高 度 集 中 於 最 高 領 導 人 一 人 手 裡, 他 於 行 政 權 文 中 指 出 : 中 國 從 鄧 小 平 時 代 開 始 進 入 後 極 權 式 的 專 制 威 權 時 代 1070 趙 建 民 另 於 經 濟 上 第 三 步 戰 略 部 署, 政 治 上 原 始 累 積? 評 中 共 第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文 中 指 出 :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使 大 陸 經 濟 與 社 會 為 之 丕 變, 也 迫 使 中 共 政 權 出 現 質 變, 移 植 自 蘇 聯 的 極 權 黨 國 體 制, 歷 經 鄧 小 平 主 政 時 期 後 極 權 式 的 威 權 政 體, 早 已 揚 棄 建 國 初 期 的 革 命 理 想, 意 識 形 態 的 作 用 下 降, 現 已 進 入 開 始 重 視 專 業 的 第 三 階 段, 趙 建 民 認 為 此 時 期 中 國 國 家 及 社 會 的 特 徵 是 制 度 渙 散, 國 家 目 標 不 明, 價 值 凌 亂, 以 利 益 為 導 向 的 組 合 式 國 家 統 合 力 出 現, 展 現 出 局 部 多 元 化 人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期 望 提 高 以 及 新 的 發 展 型 意 識 形 態 的 出 1069 閻 淮, 中 國 大 陸 政 治 體 制 淺 論,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34 卷 第 8 期,(1991 年 8 月 ): 頁 趙 建 民, 行 政 權, 張 五 岳 編,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台 北 : 新 文 津,2004 年 ), 頁

291 現 等, 1071 若 干 現 象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相 似, 因 而 將 現 階 段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歸 類 為 軍 事 威 權 組 合 性 政 權 各 界 對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的 歸 類 大 抵 不 出 極 權 專 制 概 念 政 體 轉 型 意 謂 著 從 一 種 政 體 轉 變 成 另 一 種 政 體, 關 鍵 的 要 素 在 於 政 體 轉 變 期 間 的 政 治 規 則 和 程 序 處 於 持 續 變 動 的 狀 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並 不 明 確, 致 使 政 治 行 動 者 不 僅 需 創 造 短 期 可 見 的 利 益, 同 時 也 得 重 組 未 來 政 治 的 遊 戲 規 則 處 於 這 種 政 體 轉 型 階 段 下 的 政 治 菁 英 因 為 國 家 意 識 型 態 真 空 化 而 產 生 政 權 合 法 性 危 機 袁 易 從 造 成 政 體 轉 型 的 原 動 力 來 探 討 中 共 的 政 治 改 革, 在 中 共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政 治 動 力 一 文 中 指 出 :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過 程 是 由 擁 有 權 力 者 朝 著 分 權 與 放 權 的 方 向 調 整 權 力 關 係, 各 種 權 力 團 體 在 充 滿 不 確 定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戰 略 互 動 袁 易 認 為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受 到 合 法 性 危 機 和 菁 英 衝 突 的 雙 重 性 制 約, 而 威 權 體 制 民 主 轉 型 之 成 功 與 否, 取 決 於 政 治 領 袖 的 領 導 能 力 判 斷 力 時 機 及 選 擇 策 略 1072 陳 如 音 將 鄧 時 期 的 中 共 政 權 歸 類 為 威 權 政 體 的 一 種, 從 權 威 理 論 觀 察 中 共 建 政 50 年 的 歷 史, 中 共 政 權 類 型 初 探 -- 從 權 威 理 論 的 觀 點 出 發 認 為 廿 世 紀 九 年 代 末 期 的 中 國 政 治 發 展, 已 從 毛 澤 東 主 政 時 期 列 寧 史 達 林 式 的 極 權 國 家 (Totalitarian State), 轉 變 為 鄧 小 平 時 的 威 權 國 家 (Authoritarian State), 鄧 的 辭 世 代 表 第 二 代 中 共 革 命 元 老 退 出 歷 史 舞 台, 老 人 政 治 對 中 國 已 不 再 具 有 左 右 大 局 的 力 量 1073 江 澤 民 掌 權 後, 中 國 正 式 進 入 發 展 型 國 家 (Developmental Stat) 1074 同 為 列 寧 式 黨 國 體 制 的 國 民 黨 黨 內 改 革 常 被 用 來 作 為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對 照 組 國 民 黨 在 台 灣 的 執 政 合 法 性 受 到 來 自 島 內 台 獨 支 持 者 及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國 際 社 會 的 壓 力, 而 中 共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同 樣 面 對 到 國 內 外 的 政 權 合 法 性 壓 力, 因 此 台 灣 政 治 改 革 的 方 向 與 發 展 也 成 為 檢 視 中 共 是 否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的 參 考 標 的 自 1978 年 蔣 經 國 先 生 當 選 總 統 時 一 連 串 的 解 嚴 開 放 黨 禁 報 禁, 台 灣 逐 步 展 開 政 治 改 革 的 歷 程, 並 於 李 登 輝 當 選 並 連 任 總 統 後 出 現 長 足 發 展, 但 是 在 他 擔 任 國 民 黨 主 席 的 12 年 間, 國 民 黨 發 生 1071 趙 建 民, 經 濟 上 第 三 步 戰 略 部 署, 政 治 上 原 始 累 積?- 評 中 共 第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和 平 論 壇, 台 北,1990 年 10 月 21 日, 袁 易, 中 共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政 治 動 力,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38 卷 第 6 期,(1995 年 6 月 ): 頁 張 蓉 湘, 老 人 政 治 早 結 束? 誰 在 中 國 阻 政 改, 美 國 之 音 中 文 網,2007 年 1 月 17 日, &CFTOKEN= 陳 如 音, 中 共 政 權 類 型 初 探 -- 從 權 威 理 論 的 觀 點 出 發, 2005 年 7 月 29 日, 281

292 3 次 嚴 重 分 裂 :1993 年 以 少 壯 派 郁 慕 明 為 首 的 新 國 民 黨 連 線 出 走, 另 組 新 黨 ; 曾 任 國 民 黨 副 主 席 郝 柏 村 許 歷 農 與 林 洋 港 等 黨 國 大 老 級 人 物 主 動 或 被 迫 離 開, 並 在 1996 年 台 灣 總 統 大 選 時, 組 成 林 郝 配 ; 到 了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曾 任 國 民 黨 秘 書 長 的 宋 楚 瑜 脫 黨 自 行 參 選, 並 於 落 選 後 另 組 親 民 黨 1075 分 裂 後 的 國 民 黨 仍 然 維 持 由 上 而 下 的 決 策 模 式, 更 無 法 包 容 不 同 於 黨 中 央 的 意 見 或 整 合 黨 內 的 紛 歧, 李 登 輝 擔 任 國 民 黨 黨 主 席 期 間 未 能 在 黨 內 建 立 完 善 的 民 主 機 制, 反 而 進 一 步 鞏 固 威 權 體 制 少 數 領 導 的 專 斷 獨 行, 致 使 黨 內 的 不 同 派 系 的 主 張 常 衍 生 成 權 力 惡 鬥, 國 民 黨 之 所 以 內 耗 不 斷 凝 聚 力 不 足 主 要 的 原 因 即 在 於 其 未 能 從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背 離 台 灣 民 主 化 的 大 環 境, 終 於 在 第 三 次 分 裂 之 後 於 2000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中 失 去 政 權 淪 為 在 野 黨 自 1895 年 創 黨 的 國 民 黨, 直 到 2005 年 才 首 次 舉 行 黨 主 席 的 黨 員 直 選, 由 分 別 代 表 國 民 黨 內 傳 統 與 改 革 兩 種 力 量 的 王 金 平 與 馬 英 九 參 選, 是 國 民 黨 這 間 百 年 老 店 黨 內 民 主 初 體 驗, 也 代 表 國 民 黨 在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失 利 5 年 後, 終 於 啟 動 對 內 自 我 提 升 及 對 外 形 象 修 補 的 機 制 雖 然 國 民 黨 迄 今 仍 未 完 善 黨 內 民 主 機 制, 但 馬 英 九 於 2008 年 總 統 大 選 中 當 選, 國 民 黨 重 新 取 得 執 政 權 後, 劉 兆 玄 組 閣 時 對 閣 員 的 選 擇 似 未 循 例 酬 庸 黨 內 輔 選 同 志, 使 得 國 民 黨 籍 立 委 頗 不 是 滋 味, 並 未 積 極 支 持 馬 英 九 的 政 策 方 針, 迫 使 馬 英 九 必 須 在 面 對 民 進 黨 的 掣 肘 前 先 取 得 黨 內 同 志 的 認 同, 顯 示 國 民 黨 內 不 再 屈 從 一 言 堂 式 威 權 政 黨 的 蛻 變 趨 勢, 然 而 百 年 老 店 內 存 在 的 不 容 忽 視 的 派 系 利 益 與 選 舉 考 量, 短 期 內 仍 沒 有 從 威 權 政 黨 蛻 變 為 民 主 政 黨 的 跡 象 李 登 輝 號 稱 民 主 先 生, 但 他 所 領 導 的 國 民 黨 不 只 依 循 威 權 體 制 由 上 而 下 的 決 策, 甚 至 變 本 加 厲 無 法 接 受 不 同 意 見 而 形 成 黨 內 惡 鬥 造 成 3 次 分 裂, 國 民 黨 在 台 灣 這 個 施 行 民 主 政 治 的 國 家 尚 且 仍 能 維 持 威 權 政 黨 運 作 模 式, 中 共 是 中 國 這 個 極 權 國 家 唯 一 受 憲 法 保 障 具 有 執 政 權 的 政 黨, 除 非 中 共 願 意 給 予 人 民 參 與 或 監 督 政 治 的 機 會, 除 非 中 國 社 會 出 現 足 以 與 中 共 相 抗 衡 的 組 織 力 量, 否 則 中 共 無 須 如 國 民 黨 般 為 面 對 選 舉 或 輿 論 的 壓 力 而 進 行 某 種 程 度 的 改 革,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以 因 應 國 內 外 改 革 要 求 的 動 機 遠 遠 大 於 動 力 中 共 瞭 解 國 內 與 國 際 社 會 對 其 政 治 改 革 的 期 待, 但 是 也 清 楚 認 知 到 由 於 國 內 所 謂 1075 楊 孟 瑜, 郝 柏 村 等 元 老 重 返 國 民 黨, BBC 中 文 網,2005 年 2 月 6 日, 282

293 的 民 主 黨 派 不 成 氣 候, 因 此 中 共 執 政 權 並 未 真 的 受 到 挑 戰 ; 國 際 社 會 則 覬 覦 經 濟 高 度 成 長 中 的 中 國 市 場, 維 持 期 待 中 國 社 會 內 部 和 平 演 變 的 態 度 中 共 因 此 認 為 無 須 進 行 政 體 轉 型 的 政 治 改 革, 只 要 調 整 黨 內 的 權 力 結 構 加 強 執 政 能 力, 即 可 回 應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江 澤 民 以 三 個 代 表 入 黨 章, 象 徵 中 共 由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革 命 性 政 黨 轉 變 為 代 表 全 民 執 政 的 執 政 黨, 但 其 堅 持 一 黨 專 政 的 目 標 不 變, 顯 示 中 共 雖 然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但 是 並 沒 有 主 導 政 治 制 度 全 面 民 主 化 的 主 觀 意 願, 尤 其 國 民 黨 自 1978 年 推 動 政 治 民 主 化, 卻 在 2000 年 失 去 政 權, 更 使 中 共 警 惕 政 治 改 革 帶 來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失 去 執 政 權, 而 這 絕 對 是 違 背 其 政 治 利 益 的 政 治 改 革 選 項, 因 此 中 共 在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上 所 能 做 的 努 力, 只 侷 限 於 對 現 行 政 制 和 規 範 的 小 幅 度 改 變, 用 以 爭 取 人 民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依 據 政 權 穩 定 理 論 (regime stability theory) 1076 認 為 威 權 體 制 如 果 能 夠 有 良 好 的 經 濟 表 現, 其 合 法 性 便 會 增 強 ; 反 之, 若 經 濟 發 展 出 現 重 大 危 機, 其 合 法 性 便 會 減 弱 然 而 要 在 標 榜 共 產 主 義 一 黨 專 政 的 中 國 維 持 長 期 不 間 斷 的 經 濟 發 展 原 就 有 所 侷 限, 威 權 體 制 在 經 濟 發 展 初 期 可 達 到 立 竿 見 影 之 效, 但 在 中 國 積 極 發 展 經 濟 與 世 界 接 軌 並 加 入 WTO 後, 政 治 體 制 上 的 不 合 理 反 而 成 了 阻 滯 經 濟 發 展 最 大 的 原 因 討 論 中 共 政 權 危 機 須 與 其 體 制 轉 型 等 列 齊 觀, 所 謂 體 制 轉 型 指 的 是 從 一 種 政 體 轉 變 為 另 一 種 政 體, 在 轉 型 期 間 內 各 種 政 治 規 則 都 因 為 不 明 確 而 處 於 不 穩 定 狀 態 袁 易 認 為 1989 年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和 蘇 聯 的 劇 變, 統 治 菁 英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源 自 於 國 家 意 識 形 態 真 空 化, 而 地 方 菁 英 因 為 自 覺 與 地 方 意 識 而 形 成 地 方 菁 英 與 統 治 菁 英 的 衝 突 1077 危 機 的 範 圍 涵 括 極 廣 泛, 諸 如 政 治 經 濟 衛 生 醫 療 軍 事 甚 至 外 交 等, 不 同 危 機 所 產 生 的 政 治 效 果 最 後 都 可 能 導 致 政 權 本 身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然 而 在 江 澤 民 執 政 初 期 因 為 鄧 小 平 仍 在 其 背 後 撐 持 大 局, 鄧 即 使 僅 是 一 介 黨 員, 但 仍 有 Max Weber 所 謂 Charisma 的 領 袖 特 質, 在 十 五 大 之 前, 雖 然 社 會 上 要 求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的 聲 浪 不 小, 但 中 共 並 未 正 視 政 權 面 臨 到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直 到 鄧 逝 世 後 才 出 現 群 眾 階 層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不 過 當 時 因 為 社 會 上 缺 乏 有 組 織 的 反 對 勢 力 與 江 澤 民 領 導 的 中 共 競 爭, 加 上 江 澤 民 主 政 期 間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甚 為 迅 速, 因 此 中 共 輕 易 以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及 以 法 治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等 口 號 回 應 社 會 上 改 革 的 1076 吳 玉 山, 現 代 化 理 論 vs. 政 權 穩 定 論 : 中 國 大 陸 民 主 發 展 的 前 景,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第 九 期,(1998 年 6 月 ): 頁 同 註

294 訴 求 裴 敏 欣 指 出 群 眾 階 層 的 合 法 性 危 機 並 非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政 治 改 革 的 主 要 因 素, 而 是 自 7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的 改 革 過 程 中 不 斷 遭 遇 到 政 治 與 經 濟 上 的 各 種 挑 戰, 引 發 政 治 菁 英 體 制 性 危 機, 促 使 中 共 在 追 求 穩 定 的 目 標 下 出 現 從 黨 國 體 制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為 鄧 後 發 展 型 國 家 的 體 制 轉 型 改 革 過 程 284

295 第 二 節 中 共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容 黨 內 民 主 在 中 共 的 發 展 歷 程 自 建 政 前 即 已 展 開, 毛 澤 東 曾 指 出 必 須 在 黨 內 施 行 民 主 生 活 教 育 : 使 黨 員 懂 得 什 麼 是 民 主 生 活, 什 麼 是 民 主 制 和 集 中 制 的 關 係, 並 如 何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樣 才 能 做 到 : 一 方 面, 確 實 擴 大 黨 內 的 民 主 生 活 ; 又 一 方 面, 不 至 於 走 到 極 端 民 主 化, 走 到 破 壞 紀 律 的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1078 建 政 後, 鄧 小 平 在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中 批 判 長 時 期 以 來 違 背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的 現 象 在 黨 內 經 常 發 生, 主 張 堅 持 集 體 領 導 原 則 和 反 對 個 人 崇 拜, 以 保 證 集 體 領 導 防 止 個 人 包 辦 的 黨 委 制 1079 十 二 大 黨 章 有 關 黨 內 民 主 的 部 份 則 則 規 定 在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1080 十 三 大 部 份 修 正 黨 章 條 文, 著 重 在 黨 的 選 舉 制 度 集 體 領 導 制 度 中 顧 委 與 紀 委 等 制 度 化 的 面 向 加 強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建 設 1081 十 四 大 和 十 五 大 報 告 僅 概 括 性 的 提 到 應 疏 通 黨 內 民 主 渠 道 以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但 是 到 了 十 六 大 江 澤 民 的 報 告, 開 始 明 確 提 出 在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的 基 礎 上, 從 改 革 體 制 機 制 入 手, 完 善 黨 代 會 和 黨 委 員 會 制 度, 建 立 及 健 全 能 充 分 反 映 黨 員 和 黨 組 織 意 願 的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1082 胡 錦 濤 成 為 總 書 記 後 接 續 推 進 黨 內 民 主 建 設, 擴 大 進 行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集 體 直 接 選 舉 試 點, 建 立 了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全 會 報 告 工 作 制 度, 1083 並 且 頒 布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1084 十 六 大 之 後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大 致 上 是 以 趙 紫 陽 於 十 三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有 關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部 份 為 藍 圖, 但 十 三 大 有 關 政 治 改 革 的 主 張 涵 括 了 政 治 體 制 的 大 部 份 面 向, 十 六 大 之 後 所 推 動 的 黨 內 民 主 則 將 政 治 改 革 重 點 集 中 於 黨 內 的 事 務 性 制 度 化 層 面, 著 重 平 時 對 黨 員 及 幹 部 執 行 職 務 時 的 監 督, 完 善 包 括 黨 本 身 領 導 體 制 決 策 機 制 幹 部 選 任 等, 從 領 導 體 制 到 運 作 機 制 從 黨 幹 到 領 導 人, 重 點 在 於 提 高 中 共 在 面 對 新 的 歷 史 時 期 的 執 政 能 力, 1085 而 非 對 現 行 的 黨 國 政 治 體 制 進 行 修 改 1078 毛 澤 東,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民 族 戰 爭 中 的 地 位 (1938 年 10 月 14 日 ), 中 國 台 灣 網 引 自 新 華 網,2005 年 10 月 09 日,2008 年 6 月 6 日 下 載,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胡 奎, 政 治 局 述 職 開 啟 黨 內 民 主 先 河, 新 聞 周 刊,2003 年 9 月 29 日,2008 年 6 月 6 日 下 載, 受 權 發 布..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新 華 網,2004 年 10 月 24 日,2008 年 6 月 12 日 下 載, 趙 蔚 李 興 文, 中 國 共 產 黨 通 過 完 善 黨 內 民 主 推 動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新 華 網,2006 年 6 月 25 日, 285

296 自 1921 年 創 黨 至 今, 中 共 中 央 一 直 試 圖 整 肅 貪 腐 的 黨 員 幹 部, 鄧 小 平 在 八 大 進 行 的 黨 章 修 改 報 告 中 即 提 出 : 我 們 需 要 實 行 黨 的 內 部 的 監 督, 也 需 要 來 自 人 民 群 眾 和 黨 外 人 士 對 於 我 們 黨 的 組 織 和 黨 員 的 監 督 無 論 黨 內 的 監 督 和 黨 外 的 監 督, 其 關 鍵 都 在 於 發 展 黨 和 國 家 的 民 主 生 活, 1086 但 因 為 以 黨 代 政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等 衍 生 出 官 僚 主 義 黨 幹 特 權, 形 演 變 成 動 搖 政 權 且 至 今 無 解 的 貪 腐 問 題 1087 一 般 認 為 由 於 中 共 在 改 革 開 放 中 偏 重 經 濟 而 輕 忽 政 治 的 配 合, 導 致 中 國 社 會 發 展 失 衡, 由 於 中 共 對 全 面 性 的 推 動 政 治 改 革 仍 有 所 顧 忌, 因 此 就 如 過 去 推 動 任 何 政 策 前 都 會 進 行 的 試 點, 政 治 改 革 也 先 以 黨 為 試 點 對 中 共 而 言, 黨 內 改 革 最 易 取 得 人 民 認 同 也 最 易 操 作 的 應 該 就 是 解 決 引 發 社 會 騷 動 之 一 的 貪 腐 問 題 中 共 認 為 黨 幹 部 貪 腐 問 題 是 社 會 矛 盾 的 根 源, 也 是 動 搖 黨 政 權 的 主 因, 因 此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是 黨 內 民 主 的 改 革 首 要 之 務,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規 的 制 定 強 化 紀 律 監 督 委 員 會 職 務 與 成 立 肅 貪 專 責 機 構 等, 各 方 面 比 起 以 往 呈 現 大 幅 度 的 進 展 中 共 在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方 面 推 行 巡 視 制 度 派 駐 機 構 統 一 管 理 制 地 方 紀 委 書 記 改 任 黨 委 常 委 異 地 審 判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及 由 黨 委 票 決 重 大 決 定 案 等 措 施, 希 望 能 有 效 節 制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2004 年 出 台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對 於 各 級 黨 員 及 領 導 人 訂 定 全 面 性 的 監 督 規 則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指 出 要 以 制 度 管 權 管 事 管 人, 建 立 健 全 的 決 策 權 執 行 權 監 督 權 三 權 分 隸 方 式, 取 代 現 行 領 導 人 一 人 說 了 算 的 高 度 權 力 集 中, 做 為 發 展 黨 內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策 略, 而 此 一 策 略 的 核 心 就 在 於 加 強 對 權 力 的 監 督 與 制 約, 特 別 是 針 對 涉 及 人 事 財 物 管 理 事 用 單 位 的 領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1088 中 共 的 政 黨 組 織 原 則 是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多 數 尊 重 少 數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於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建 政 之 前 採 行 集 體 領 導 的 黨 委 制, 黨 的 發 展 由 領 導 集 體 作 成 決 策, 建 政 之 後, 毛 澤 東 為 個 人 意 志 及 權 位 發 動 錯 誤 的 群 眾 運 動 及 權 力 鬥 爭, 以 獨 裁 姿 態 主 導 中 國 政 權 27 年, 不 只 造 成 中 國 發 展 遲 滯 也 降 低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鄧 小 平 於 1978 年 掌 權 同 註 同 註 專 家 解 讀 十 七 大 : 強 調 " 三 權 制 約 " 注 重 " 制 度 反 腐 ", 新 華 網 引 自 中 新 網,2007 年 10 月 22 日, 2008 年 6 月 4 日 下 載, 286

297 後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就 是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1089 而 他 所 推 動 的 並 非 新 創 政 策, 而 是 檢 視 劉 少 奇 在 八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所 規 劃 的 政 策 予 以 修 改 符 合 當 時 社 會 情 勢, 目 的 在 於 挽 救 岌 岌 可 危 的 中 共 政 權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的 過 程 中, 在 維 護 一 黨 專 政 政 權 及 恢 復 國 計 民 生 的 大 前 提 下, 政 治 改 革 的 內 容 與 進 程 一 直 落 後 於 經 濟 發 展, 尤 其 在 領 導 體 制 的 改 革 方 面 進 展 有 限, 中 央 領 導 體 制 中 猶 存 在 領 導 核 心, 領 導 人 仍 然 握 有 拍 板 定 案 的 決 策 大 權, 並 未 解 決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改 革 談 論 到 有 關 中 共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的 諸 多 弊 端 1090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符 合 社 會 對 於 政 治 改 革 以 及 人 民 民 主 之 期 待, 以 維 持 政 權 的 穩 定 性, 黨 的 領 導 與 決 策 體 制 也 不 能 排 除 在 政 治 改 革 的 範 圍 外, 王 勇 兵 在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路 徑 一 文 中 指 出 : 黨 的 領 導 與 決 策 體 制 是 黨 內 最 重 要 制 度 和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的 載 體, 1091 能 否 落 實 黨 章 對 於 集 體 領 導 與 集 體 決 策 的 規 定 即 成 為 對 黨 內 民 主 制 度 化 的 驗 證 標 的 鄧 小 平 為 了 維 繫 中 共 一 黨 專 政 及 貫 徹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延 續, 掌 權 之 後 並 未 捨 棄 權 力 集 中 的 組 織 原 則, 而 是 在 黨 的 領 導 體 制 與 決 策 機 制 制 度 化, 回 歸 黨 章 規 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葉 篤 初 指 出 在 11 屆 3 中 全 會 後, 中 共 即 大 力 倡 導 領 導 決 策 制 度 化 : 決 策 過 程 完 善 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和 程 式 化 1092 胡 鞍 鋼 也 認 為 中 共 決 策 機 制 的 制 度 化 發 展 方 向 在 鄧 小 平 時 代 已 經 展 開, 鄧 小 平 吸 取 毛 澤 東 個 人 集 權 的 教 訓, 將 建 政 後 的 個 人 決 策 變 成 集 體 決 策 1093 延 續 鄧 小 平 決 策 制 度 化 的 政 策,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報 告 中 明 確 指 出 決 策 機 制 制 度 化 的 內 容 : 各 級 決 策 機 關 都 要 完 善 重 大 決 策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建 立 社 情 民 意 反 映 制 度, 建 立 與 群 眾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重 大 事 項 社 會 公 示 制 度 和 社 會 聽 證 制 度, 完 善 專 家 咨 詢 制 度, 實 行 決 策 的 論 證 制 和 責 任 制, 防 止 決 策 的 隨 意 性 1094 十 六 大 黨 章 第 10 條 第 5 項 針 對 健 全 黨 委 內 部 議 事 和 決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提 高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水 平 有 所 規 定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1089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98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1095 明 確 重 大 事 務 上 集 體 領 導 與 集 體 決 定 的 程 序 而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到 堅 定 不 移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時 再 次 強 調 : 推 進 決 策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完 善 決 策 信 息 和 智 力 支 持 系 統, 1096 在 中 央 黨 校 發 表 演 說 時 又 再 度 強 調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的 政 策 目 標, 1097 江 澤 民 與 胡 錦 濤 兩 人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重 要 實 踐 的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方 面, 一 再 強 調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與 民 主 化 以 及 彰 顯 對 智 庫 的 重 視 中 共 標 榜 黨 的 組 織 是 承 襲 列 寧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是 保 持 黨 的 無 產 階 級 性 質 的 根 本 原 則, 也 是 實 現 決 策 民 主 化 科 學 化 的 根 本, 1098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為 選 出 中 央 委 員 會, 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委 員, 由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推 選 出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由 於 權 力 的 層 層 向 上 集 中,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才 是 中 共 黨 內 握 有 實 際 領 導 權 的 機 構,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即 是 所 謂 的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中 共 認 為 在 領 導 班 子 的 集 體 領 導 之 下,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得 以 貫 徹 執 行, 因 此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首 要 形 式 就 是 集 體 領 導, 1099 高 度 集 權 的 領 導 體 制 能 否 實 現 決 策 民 主 化 科 學 化? 毛 澤 東 個 人 集 權 的 領 導 方 式 已 在 他 掌 權 的 27 年 間 證 實 是 接 連 不 斷 的 災 難, 當 高 度 集 權 形 成 個 人 集 權 後,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這 個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在 自 我 意 志 太 強 的 領 導 人 面 前 也 只 能 讓 步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最 核 心 的 問 題 在 於 領 導 體 制 的 改 革, 然 而 從 中 共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到 毛 澤 東 逝 世 為 止, 毛 澤 東 任 內 民 主 集 中 制 只 有 集 中 的 部 份 獲 得 實 踐, 而 且 是 高 度 集 中 於 毛 澤 東 一 人, 中 共 黨 內 乃 至 於 中 國 實 際 上 受 到 毛 澤 東 個 人 領 導 1980 年 2 月, 中 共 11 屆 5 中 全 會 上 通 過 關 於 成 立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決 議 恢 復 設 立 的 中 央 書 記 處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的 領 導 下, 負 責 處 理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1100 鄧 小 平 在 堅 持 黨 的 路 線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指 出 中 央 書 記 處 應 實 行 明 確 的 集 體 領 導 分 工 負 責 制 度, 年 9 月 中 共 十 二 大 將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設 置 明 定 於 黨 章 的 地 位, 中 央 政 局 常 委 與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職 權 依 黨 章 規 定 分 別 擔 負 黨 內 大 政 方 針 與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二 種 決 策 的 任 務 分 工, 十 二 大 之 後, 中 央 委 員 會 不 再 設 主 席 副 主 席, 只 1095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299 設 總 書 記 1102 十 三 大 黨 章 中 書 記 處 改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1103 中 央 書 記 處 成 為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仍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主 持 工 作 中 央 政 治 局 及 其 常 委 會 在 決 策 和 領 導 體 制 中 居 於 最 高 地 位 總 書 記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負 責 召 集 政 治 局 及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會 議,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召 集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會 議 時, 總 書 記 的 地 位 與 其 他 出 席 委 員 一 樣, 主 持 書 記 處 工 作 時 則 具 有 主 導 及 拍 板 定 案 權 力, 透 過 這 樣 的 規 定, 總 書 記 雖 然 是 黨 章 中 明 定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但 是 在 大 政 方 針 的 決 策 權 與 領 導 集 體 中 其 他 政 治 局 常 委 相 同, 僅 能 就 中 央 日 常 工 作 作 最 後 拍 板 及 決 策, 另 外, 被 鄧 小 平 欽 定 為 第 三 代 領 導 班 子 核 心 的 江 澤 民 及 隔 代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胡 錦 濤 都 出 身 自 技 術 幕 僚, 權 力 地 位 來 自 於 前 代 領 導 人 的 指 定, 黨 內 資 歷 與 勛 績 在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的 同 儕 間 不 見 得 比 較 突 出, 某 種 程 度 上 也 限 制 個 人 專 斷 的 可 能, 逐 漸 由 建 政 前 期 的 個 人 領 導 轉 換 為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體 現 黨 員 做 為 選 舉 人 意 志 的 選 舉 制 度 被 視 為 黨 內 民 主 的 基 礎, 也 是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的 標 誌 1104 中 共 黨 章 中 明 定 的 選 舉 方 式 有 預 選 及 差 額 選 舉, 徐 斯 儉 指 出 中 共 基 於 穩 固 政 權 統 治 地 位, 在 黨 代 表 選 舉 及 幹 部 選 任 有 限 制 的 引 進 競 爭 機 制, 並 且 擴 大 黨 員 參 與 黨 內 的 政 治 活 動, 有 助 於 強 化 對 其 統 治 集 團 自 身 的 整 治 1105 然 而 無 論 幹 部 競 爭 上 崗 或 黨 政 幹 部 選 任, 選 舉 制 度 的 運 用 必 須 在 黨 國 體 制 以 黨 領 政 的 大 原 則 下 進 行, 對 於 政 府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的 選 任 監 督 考 核 與 管 理 等 制 度 仍 採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進 行,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法 選 出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人 大 常 委 等 公 職 人 員, 1106 賦 予 各 級 人 大 常 委 高 於 同 級 地 方 政 府 職 權 的 方 式, 而 人 大 常 委 的 第 一 把 手 概 由 中 共 所 規 劃 的 被 選 舉 人 當 選, 保 證 黨 的 政 策 能 於 地 方 獲 得 貫 徹 地 方 政 府 正 副 領 導 人 及 同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與 委 員 均 由 該 層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不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法 中 規 定 縣 級 以 上 常 委 在 不 牴 觸 上 位 法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自 治 的 法 規 ; 有 權 撤 銷 本 級 人 民 政 府 不 適 當 的 決 定 和 命 令 ; 在 本 級 人 1102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300 民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有 權 決 定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副 手 的 個 別 任 免 ; 在 省 長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或 檢 察 長 等 一 把 手 因 故 不 能 擔 任 職 務 的 時 候, 還 能 決 定 代 理 的 人 選, 1107 人 大 常 委 職 權 明 顯 凌 駕 於 政 府 機 關 之 上, 人 大 常 委 的 主 任 才 是 地 方 上 真 正 的 第 一 把 手 觀 察 中 國 十 一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選 舉,31 個 省 區 市 換 屆 選 舉 有 24 個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由 黨 委 書 記 兼 任, 其 中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慶 廣 東 新 疆 和 西 藏 例 外, 這 些 省 份 的 常 委 會 主 任 由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兼 任 1108 顯 示 中 共 透 過 同 樣 由 縣 級 人 民 代 表 選 出 的 常 委 會 控 制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以 黨 領 政 以 法 規 的 形 式 具 體 存 在 以 黨 代 政 是 黨 國 體 制 下 必 然 出 現 的 產 物, 具 體 呈 現 於 幹 部 體 制 從 中 共 的 角 度 來 看, 由 黨 幹 部 擔 任 政 府 官 員 最 能 貫 徹 黨 的 政 策 方 針, 若 實 踐 黨 政 分 開, 由 於 國 家 機 器 中 執 行 公 務 者 可 能 是 非 共 產 黨 員, 黨 不 一 定 能 完 全 掌 握 國 家 機 器 的 運 作, 黨 意 及 政 策 方 針 能 否 貫 徹 是 一 大 問 題 ; 從 黨 員 的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機 構 是 權 力 競 逐 中 展 現 能 力 的 重 要 舞 台, 黨 政 分 開 後, 進 用 非 黨 員 擔 任 官 員 將 影 響 黨 員 出 路, 剝 奪 黨 幹 部 的 既 得 利 益 中 國 幹 部 制 度 不 只 是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的 問 題 更 涉 及 到 政 權 的 實 質 毛 澤 東 發 動 文 化 大 革 命 除 了 對 劉 少 奇 的 政 治 鬥 爭 外, 主 要 的 也 是 對 建 政 後 日 益 嚴 重 的 官 僚 主 義 宣 戰, 但 是 毛 澤 東 並 未 察 覺 官 僚 主 義 的 根 源, 使 文 化 大 革 命 走 向 偏 鋒 成 為 毫 無 意 義 的 災 難 ; 鄧 小 平 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指 出 官 僚 主 義 問 題 的 根 源 在 於 黨 政 不 分, 以 黨 代 政 所 造 成 的 黨 員 高 於 一 切 黨 幹 部 特 權 與 貪 腐 等 弊 病 後, 然 而 在 黨 國 體 制 下 以 黨 代 政 的 大 前 提, 幹 部 官 僚 主 義 窒 礙 難 解, 甚 至 愈 演 愈 烈 成 為 中 共 維 持 政 權 的 最 大 挑 戰 到 了 江 澤 民 胡 錦 濤 執 政 時 期, 原 本 對 政 策 有 影 響 力 的 元 老 已 經 凋 零, 改 革 以 黨 代 政 的 弊 病 所 影 響 到 的 幹 部 並 不 具 備 能 與 中 央 抗 衡 的 力 量, 當 維 護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成 為 領 導 班 子 的 共 識 後, 對 幹 部 制 度 的 改 革 也 有 了 施 力 點 江 澤 民 主 政 時 的 十 五 大 提 出 深 化 行 政 體 制 改 革, 實 現 國 家 機 構 組 織 職 能 編 制 工 作 程 序 的 法 制 化, 以 控 制 機 構 膨 脹 裁 減 冗 員 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中 引 入 競 爭 機 制, 建 設 專 業 化 的 國 家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隊 伍 1109 胡 錦 濤 在 十 七 大 報 告 中, 提 出 改 革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改 進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和 1107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301 選 舉 方 式, 並 且 期 待 透 過 選 舉 從 各 個 層 次 各 個 領 域 擴 大 公 民 有 序 政 治 參 與 1110 中 共 不 單 以 選 舉 方 式 進 用 黨 幹 部,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也 嚐 試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或 局 長 級 官 員, 1111 加 大 選 舉 力 度 與 適 用 範 圍, 對 幹 部 選 任 制 度 具 有 深 刻 的 作 用, 不 只 代 表 中 共 對 行 政 機 關 改 革 的 強 化, 也 可 解 讀 為 中 共 有 意 藉 由 任 用 非 黨 員 為 政 府 機 關 幹 部, 矯 正 黨 員 幹 部 因 官 僚 主 義 與 貪 腐 成 風 的 惡 劣 形 象,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無 論 是 黨 政 幹 部 在 更 開 放 的 選 舉 機 制 中 競 爭 上 崗 區 分 黨 幹 及 官 員 各 自 適 用 的 任 免 制 度 等, 都 對 黨 內 政 治 改 革 具 有 正 面 效 果 : 制 約 黨 幹 的 官 僚 主 義 與 貪 腐 風 氣, 改 善 人 民 對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觀 感, 並 且 能 拔 擢 具 有 行 政 能 力 與 民 意 基 礎 的 幹 部, 有 助 中 共 穩 定 政 權 的 目 的 中 共 建 政 至 今 仍 然 未 能 制 定 出 完 善 的 政 治 繼 承 機 制, 權 力 移 轉 的 過 程 因 為 充 滿 高 度 人 治 色 彩 以 致 於 欠 缺 制 度 化 和 不 確 定 性, 從 毛 澤 東 到 鄧 小 平 都 採 取 指 定 接 班 人 的 政 治 繼 承 方 式, 由 於 領 導 人 擁 包 括 廢 立 接 班 人 在 內 的 絕 對 權 力, 被 指 定 為 接 班 人 的 人 就 成 為 黨 內 派 系 挑 戰 的 目 標, 無 論 被 指 定 者 是 否 能 順 利 接 班, 接 班 的 過 程 都 會 引 發 政 局 動 蕩 ; 另 方 面 因 為 中 共 的 黨 國 體 制, 當 最 高 領 導 者 權 力 來 源 不 具 民 意 基 礎, 也 將 使 其 代 表 的 政 權 出 現 合 法 性 爭 議 對 中 共 而 言, 政 治 繼 承 不 只 關 係 到 接 班 人 及 其 派 系 的 政 治 前 途, 高 層 權 力 移 轉 的 過 程 是 否 順 利 更 直 接 影 響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性 毛 澤 東 與 鄧 小 平 的 權 力 來 源 除 了 個 人 的 領 袖 魅 力 外, 主 要 仍 在 於 能 自 黨 內 鬥 爭 中 勝 出, 第 三 及 第 四 代 領 導 人 則 皆 在 鄧 小 平 指 定 下 繼 承 政 治 權 力,1997 年 的 十 五 大 是 江 澤 民 執 政 後 第 一 個 沒 有 鄧 小 平 護 航 的 黨 代 表 大 會, 江 澤 民 順 利 完 成 繼 承 並 且 開 啟 江 澤 民 時 代 的 序 幕 2002 年 的 十 六 大 以 江 澤 民 為 首 的 第 三 代 領 導 集 體 將 權 力 過 渡 到 第 四 代 領 導 集 體, 完 成 鄧 小 平 安 排 的 權 力 繼 承 任 務 胡 錦 濤 也 在 十 七 大 中 順 利 的 展 開 總 書 記 的 第 二 個 任 期 無 論 華 國 鋒 江 澤 民 或 胡 錦 濤 都 是 被 指 定 的 接 班 人, 除 了 指 定 接 班 及 形 式 上 的 選 舉, 中 共 的 權 力 繼 承 沒 有 可 依 循 的 制 度, 雖 然 總 書 記 的 職 位 是 經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選 出, 但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行 為 只 在 提 供 中 共 總 書 記 擔 任 黨 領 導 人 合 法 性 的 政 治 地 位, 象 徵 意 義 重 於 實 質 的 民 主 內 涵 與 價 值 由 於 胡 錦 濤 在 2012 年 十 八 大 已 達 70 歳 退 休 的 年 齡 上 限, 屆 時 中 共 又 將 面 臨 世 代 交 替 1110 同 註 同 註

302 的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因 此 十 七 大 被 視 為 預 測 中 國 內 部 政 治 現 象 與 評 估 未 來 發 展 動 向 最 重 要 的 觀 察 時 機, 然 而 胡 錦 濤 並 未 指 定 第 五 代 的 政 治 繼 承 人 選, 這 是 否 代 表 由 於 黨 內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因 此 第 五 代 領 導 班 子 得 經 由 競 爭 上 崗? 在 十 八 大 召 開 前 都 不 得 而 知 黨 內 民 主 中 有 關 人 事 的 改 革 包 括 了 黨 代 表 選 舉 及 幹 部 選 任, 只 要 符 合 社 會 期 許 的 標 準 都 能 獲 得 人 民 的 支 持, 是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中 比 較 容 易 有 所 表 現 的 部 份 而 在 不 牴 觸 到 一 黨 專 政 的 最 高 原 則 下, 無 論 公 推 直 選 或 公 推 公 選, 各 種 形 式 的 選 舉 方 式 都 有 機 會 進 行 試 點, 連 非 黨 員 也 能 在 中 共 的 黨 內 選 舉 中 參 與 意 見, 十 七 大 平 順 落 幕 了, 胡 錦 濤 未 指 定 接 班 人, 高 層 政 治 的 權 力 移 轉 也 未 被 列 入 黨 內 民 主 改 革 的 一 環, 成 為 中 共 未 來 在 領 導 體 制 改 革 中 最 受 矚 目 的 焦 點 292

303 第 三 節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侷 限 中 共 自 文 化 大 革 命 後 開 始 感 受 到 黨 的 存 續 危 機, 姜 立 新 指 出 : 文 革 之 後 的 中 共 已 經 到 了 亡 黨 亡 國 亡 頭 境 地 對 中 共 而 言, 失 去 政 權 即 意 味 著 亡 黨, 只 有 保 權 救 黨 才 能 完 成 中 共 價 值 目 標 社 會 主 義 之 實 現, 1112 鄧 小 平 的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江 澤 民 的 三 個 代 表 到 胡 錦 濤 的 建 構 和 諧 社 會, 都 是 為 求 讓 中 共 能 自 亡 黨 危 機 中 脫 身, 繼 續 執 政 的 戰 略 歷 經 鄧 小 平 與 江 澤 民 兩 代 24 年 的 政 權 保 衛 戰, 經 濟 政 策 能 配 合 全 球 化 浪 潮 前 進, 取 得 長 足 的 改 革 成 績 ; 政 治 制 度 卻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政 治 方 面 的 改 革 乏 善 可 陳, 不 平 等 的 國 家 發 展 政 策 及 黨 國 體 制 以 黨 代 政 的 官 僚 主 義 弊 端 並 未 消 失, 原 本 讓 中 共 政 權 稍 具 合 法 性 基 礎 的 高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卻 因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分 配 不 公 進 一 步 惡 化 社 會 問 題 為 追 求 經 濟 持 續 的 高 度 成 長 率, 中 共 必 須 配 合 國 際 市 場 的 需 求, 加 入 WTO APEC 等 經 貿 組 織 ; 為 爭 取 亞 洲 區 域 強 權 的 外 交 地 位, 必 須 積 極 表 現 出 負 責 任 大 國 的 形 象, 身 為 地 球 村 的 一 員, 既 不 能 對 經 濟 自 由 化 發 展 潮 流 設 下 太 多 限 制, 還 必 須 以 和 平 非 暴 力 的 角 色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應 對 來 自 國 際 世 界 和 平 演 變 的 壓 力, 國 內 外 事 務 互 相 交 錯 互 為 影 響, 使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面 對 的 是 較 改 革 開 放 前 更 為 複 雜 的 危 機 中 共 把 民 主 區 分 為 黨 內 民 主 和 人 民 民 主, 主 張 先 構 建 完 善 的 黨 內 民 主 以 做 為 人 民 民 主 的 示 範, 實 現 建 政 前 應 允 的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政 治 承 諾 1994 年 十 四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幾 個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肯 定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是 推 動 人 民 民 主 及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重 要 途 徑, 1113 黨 內 民 主 被 提 升 到 政 治 改 革 中 最 為 顯 著 的 地 位, 江 澤 民 在 十 六 大 政 治 報 告 中 甚 至 以 黨 內 民 主 是 黨 的 生 命 來 形 容 黨 內 民 主 對 中 共 的 重 要 性 年 10 月, 國 務 院 發 表 的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明 白 指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通 過 加 強 黨 內 民 主 來 促 進 人 民 民 主, 而 通 過 加 強 黨 內 民 主 以 促 進 人 民 民 主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民 主 執 政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1115 此 後, 黨 內 民 主 一 詞 成 為 中 共 面 對 推 動 有 關 其 政 治 改 革 成 效 不 彰 的 1112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304 質 疑 時 最 佳 的 盾 牌 中 共 對 於 黨 內 民 主 與 人 民 民 主 兩 者 關 係 主 要 有 : 黨 內 民 主 和 人 民 民 主 都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性 質 的 民 主, 都 必 須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和 社 會 主 義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1116 領 導 和 支 持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才 是 黨 的 領 導 的 本 質 與 內 涵, 黨 的 領 導 是 人 民 當 家 做 主, 因 此,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與 發 揚 人 民 民 主 之 間 並 不 矛 盾 1117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核 心 地 位 和 堅 持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歷 史 地 位 是 辯 證 統 一 的 1118 等 論 述 司 馬 泰 批 評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實 踐 用 以 為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的 範 本, 其 實 只 是 中 共 塑 造 政 治 改 革 的 形 象 工 程,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幫 助 維 持 共 產 黨 的 一 黨 專 制 地 位 1119 司 馬 泰 進 一 步 指 出 黨 內 民 主 對 人 民 民 主 並 不 具 直 接 參 照 的 作 用, 即 便 連 中 共 總 書 記 採 取 差 額 選 舉 選 出, 也 不 能 與 人 民 民 主 畫 上 等 號, 充 其 量 只 是 黨 內 權 力 政 治 鬥 爭 的 解 決 模 式 1120 中 共 的 黨 內 事 務 再 如 何 民 主, 畢 竟 也 只 是 一 個 具 有 完 善 制 度 的 政 黨 關 起 門 來 選 舉 黨 內 的 幹 部 甚 至 黨 魁, 都 不 必 然 與 國 家 大 政 具 有 絕 對 關 係, 中 國 的 憲 法 雖 然 因 為 出 自 中 共 手 筆 而 明 文 規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唯 一 的 執 政 黨, 但 憲 法 中 並 未 規 定 黨 的 總 書 記 各 級 黨 委 幹 部 必 為 領 導 人 或 公 職 人 員 現 階 段 中 共 是 中 國 唯 一 執 政 黨, 不 可 否 認 其 黨 內 民 主 的 發 展 對 於 國 家 社 會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但 是 並 不 必 然 等 同 於 人 民 民 主 更 何 況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自 建 政 前 到 建 政 八 十 餘 年, 基 層 的 改 革 幅 度 比 真 正 具 有 關 鍵 影 響 力 的 高 層 大, 從 黨 中 央 到 地 方 領 導 都 是 說 得 比 做 得 多, 真 要 在 完 善 黨 內 民 主 之 後 才 開 始 推 展 人 民 民 主, 其 間 經 歷 的 時 間 難 以 估 算 民 主 是 開 放 的 決 策 過 程, 但 本 文 研 究 發 現 中 共 目 前 的 決 策 仍 然 屬 於 威 權 體 制 的 模 式 在 中 共 建 政 後 亦 曾 發 生 可 能 促 使 中 共 推 動 民 主 的 因 素, 如 毛 澤 東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政 策 失 靈, 使 之 後 掌 權 的 鄧 小 平 在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及 選 任 繼 承 人 時 必 須 與 黨 內 勢 力 妥 協 ; 開 放 改 革 後, 經 濟 的 大 幅 成 長 造 成 社 會 與 國 家 關 係 的 改 變, 中 共 不 得 不 有 限 度 的 給 予 人 民 參 1116 甄 小 英 李 清 華, 以 黨 內 民 主 推 進 人 民 民 主, 求 是 雜 誌 2003 年 第 12 期 ( 總 361 期 ),2003 年 6 月 16 日,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苗 慶 旺, 論 黨 的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國 的 統 一 性, 人 民 文 摘 2002 年 第 九 期 引 自 北 京 日 報,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為 什 麼 說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核 心 地 位, 堅 持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是 黨 和 人 民 事 業 成 功 的 根 本 保 證? 新 華 網,2004 年 11 月 23 日,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司 馬 泰, 黨 內 民 主 是 福 還 是 禍? 新 紀 元 週 刊 網 頁 第 43 期,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同 前 註 294

305 與 基 層 政 治 的 機 會, 從 而 出 現 村 鎮 的 選 舉 ; 另 一 種 因 素 則 是 黨 內 的 派 系 鬥 爭, 在 胡 錦 濤 以 和 諧 社 會 為 政 策 主 旋 律 下, 為 營 造 黨 內 和 諧 的 表 象, 黨 內 民 主 是 擴 大 民 主 的 重 要 作 為 中 共 除 了 以 黨 內 民 主 回 應 國 內 社 會 對 政 治 改 革 的 要 求 外, 其 他 重 要 的 舉 措 如 提 高 經 濟 成 長 率 加 強 查 察 貪 腐 降 低 人 民 的 不 滿 加 強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對 話 及 以 差 額 選 舉 侷 限 民 主 政 治 的 發 展 範 圍, 即 便 這 些 作 為 都 與 真 正 的 民 主 政 治 沒 有 太 大 的 關 係, 但 卻 都 能 提 高 中 共 政 權 正 當 性 本 文 集 中 探 討 中 共 以 事 務 的 制 度 化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的 內 容, 各 事 務 制 度 化 的 出 發 點 都 有 利 於 中 共 執 政 能 力 的 提 升, 但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都 各 有 其 侷 限 性 以 黨 內 監 督 而 言, 黨 幹 腐 敗 成 風 反 映 的 是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於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核 心 問 題, 鄧 小 平 在 1980 年 8 月 18 日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發 表 黨 和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的 改 革 的 講 話 中 指 出 黨 應 該 要 受 到 監 督, 並 且 針 對 領 導 制 度 的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進 行 改 革, 但 現 行 體 制 中 即 使 確 定 違 法 貪 腐 的 黨 政 一 把 手 被 紀 委 報 准 開 除 黨 籍 甚 至 雙 開, 也 可 能 在 司 法 體 系 的 部 份 逃 過 法 律 制 裁, 當 中 共 繼 續 堅 持 以 黨 領 政 的 一 黨 專 政 黨 國 體 制, 各 級 權 力 機 關 最 終 都 受 到 同 層 級 黨 委 統 一 領 導, 各 級 黨 政 一 把 手 的 權 力 將 很 難 獲 得 有 效 節 制 只 有 上 級 黨 委 有 權 力 可 以 制 衡 下 級 黨 委, 這 種 由 上 而 下 的 節 制 機 制 是 人 治 社 會 下 的 產 物, 對 權 力 節 制 的 效 果 取 決 於 人 心 而 非 法 制, 一 旦 上 下 級 黨 委 間 出 現 派 系 利 害 關 係, 對 權 力 的 節 制 就 等 於 不 存 在, 各 種 完 善 監 督 機 制 的 作 為 只 能 治 標 而 無 法 治 本 徐 斯 儉 指 出 中 共 黨 內 監 督 的 困 境 在 於 無 法 進 行 權 力 分 立 制 度 化 : 如 果 不 能 跨 出 朝 向 制 度 化 權 力 分 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來 進 行 對 權 力 監 督 的 政 治 改 革, 則 中 共 黨 國 體 制 的 軟 紀 律 約 束 現 象 將 無 法 改 變, 腐 敗 與 濫 權 必 然 繼 續 擴 大 任 何 企 圖 在 既 有 黨 國 體 制 內 部 硬 化 軟 紀 律 約 束 的 改 革 努 力, 都 可 能 因 為 與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下 朝 向 權 力 集 中 的 內 在 自 然 傾 向 相 矛 盾, 而 面 臨 困 境 1121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被 認 為 無 法 確 實 革 除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於 一 把 手 的 弊 病,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即 在 於 各 級 紀 委 在 執 行 職 權 時 仍 然 得 受 到 雙 重 領 導 的 限 制, 不 只 黨 章 中 規 定 紀 委 必 須 服 從 同 級 黨 委 與 上 級 紀 委 的 雙 重 領 導, 監 督 條 例 第 8 條 也 明 文 規 定 : 中 央 紀 委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各 級 紀 委 在 上 級 紀 委 及 同 級 黨 委 的 領 導 下 進 行 黨 內 監 督 1122 監 督 條 例 另 外 還 規 定 黨 委 與 紀 委 互 為 監 督, 然 而 紀 委 執 行 監 督 時 卻 必 須 接 受 黨 委 指 導, 紀 委 監 督 的 意 見 也 得 經 過 黨 委 同 意, 即 使 是 黨 中 央 由 1121 同 註 493, 頁 同 註

306 中 央 紀 委 及 中 組 部 指 派 人 員 組 成 巡 視 組 進 行 巡 視 任 務, 巡 視 組 也 被 規 定 必 須 在 不 違 反 紀 檢 雙 重 領 導 下 進 行 各 項 紀 律 檢 查 任 務, 而 且 巡 視 組 不 直 接 介 入 及 處 理 所 巡 視 地 方 的 具 體 問 題 1123 中 共 對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寄 予 厚 望, 但 是 賦 予 監 督 機 構 的 權 力 卻 與 權 責 不 相 稱, 中 共 在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的 政 治 改 革 中 未 嚐 試 改 變 造 成 問 題 根 源 的 組 織 體 制, 卻 期 待 以 黨 內 的 同 體 監 督 做 為 防 腐 拒 變 的 唯 一 武 器, 當 然 不 能 改 善 社 會 不 穩 定 的 現 況, 也 無 法 突 顯 中 共 作 為 唯 一 執 政 黨 所 應 具 有 的 執 政 能 力 然 而 中 共 用 需 要 在 權 力 分 立 體 制 下 才 能 有 效 推 動 的 監 督 機 制, 制 衡 在 雙 重 領 導 的 體 制 之 下 擁 有 高 度 集 中 權 力 的 第 一 把 手, 無 異 於 緣 木 求 魚 由 於 中 共 政 黨 體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本 身 的 缺 失, 以 及 中 國 政 治 傳 統 崇 尚 人 治 講 究 關 係 的 傳 統, 使 得 中 共 政 治 決 策 過 程 中 容 易 受 到 因 過 度 集 權 而 擁 有 極 端 權 威 的 領 導 個 人 所 影 響, 毛 澤 東 鄧 小 平 這 兩 代 黨 領 導 核 心, 即 便 已 不 再 擔 任 黨 或 政 名 義 上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卻 仍 能 影 響 重 大 決 策 的 作 成 毛 澤 東 擁 有 極 端 個 人 權 威, 從 而 在 掌 權 過 程 中 改 變 中 共 黨 中 央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為 個 人 領 導, 毛 澤 東 終 身 都 保 持 黨 最 高 領 導 的 地 位, 辭 去 國 家 主 席 的 職 位 之 後, 仍 得 以 其 開 國 領 袖 及 黨 領 導 人 的 權 威 遂 行 其 對 國 家 政 務 與 黨 務 決 策 的 影 響 雖 然 鄧 小 平 與 江 澤 民 的 退 位 順 序 皆 為 先 退 出 政 黨 最 後 交 出 軍 權, 然 而 鄧 小 平 即 使 只 是 一 介 普 通 黨 員, 其 談 話 仍 然 對 政 策 具 有 拍 板 定 案 的 力 量, 江 澤 民 全 面 退 休 不 久, 對 於 胡 錦 濤 以 打 擊 貪 污 為 名 發 動 的 權 力 鬥 爭 已 無 力 阻 擋, 顯 示 技 術 幕 僚 出 身 的 江 澤 民 並 不 具 備 如 毛 澤 東 般 極 端 的 個 人 權 威 或 鄧 小 平 來 自 政 績 的 權 力 基 礎, 因 此 江 澤 民 離 退 後 對 決 策 影 響 力 道 迅 速 減 弱 這 或 許 是 鄧 小 平 在 世 時 努 力 鞏 固 江 澤 民 權 位 隔 代 指 定 第 四 代 領 導 接 班 人 以 及 推 動 中 共 政 治 制 度 化 的 主 因 中 共 未 來 應 難 再 出 現 如 毛 澤 東 或 鄧 小 平 等 因 時 勢 及 個 人 魅 力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威 權 型 領 導 人, 比 較 可 能 的 情 況 是 在 維 持 專 政 政 權 的 前 提 下, 逐 漸 發 展 出 黨 內 主 要 派 系 多 能 接 受 的 以 集 體 領 導 為 外 表 以 權 力 平 均 分 配 為 基 礎 的 政 治 繼 承 制 度, 隨 著 個 人 威 權 的 減 弱, 以 派 系 為 基 礎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將 發 揮 集 體 領 導 體 制 對 於 中 共 重 要 決 策 的 影 響 力, 利 益 團 體 則 將 透 過 與 中 共 黨 內 派 系 的 結 合 進 行 影 響 決 策 的 政 治 運 作, 這 樣 的 決 策 運 作 模 式 或 許 不 夠 透 明, 但 是 至 少 能 改 善 個 人 獨 裁 1123 同 註

307 或 寡 頭 政 治 對 決 策 的 過 度 主 導 蕭 功 秦 將 中 共 黨 內 民 主 論 分 成 溫 和 派 和 激 進 派 : 前 者 主 張 把 民 主 政 治 的 理 念 與 活 動 規 則 引 入 黨 內, 實 質 只 是 在 黨 內 一 元 化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實 現 黨 內 生 活 民 主 化 ; 後 者 則 是 要 求 在 黨 內 實 現 多 元 化, 建 立 黨 內 不 同 派 別 合 法 競 爭 的 機 制 1124 溫 和 派 主 要 的 訴 求 是 由 普 通 黨 員 決 定 黨 內 幹 部 的 命 運, 具 體 方 法 是 由 黨 員 對 各 級 黨 的 幹 部 實 行 差 額 選 舉 乃 至 直 接 選 舉 改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除 了 有 助 於 改 變 領 導 者 與 一 般 黨 員 的 關 係, 也 能 強 化 領 導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現 階 段 黨 員 選 舉 對 於 中 共 政 治 菁 英 的 權 力 繼 承 還 不 具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力, 只 能 提 供 政 治 菁 英 領 導 黨 政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中 共 黨 內 基 層 黨 代 表 的 選 舉, 由 黨 員 選 出, 雖 然 中 共 為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而 在 選 舉 制 度 上 進 行 幾 項 有 別 於 以 往 的 新 嚐 試, 但 一 般 認 為 為 確 保 高 層 政 權 的 穩 定, 黨 員 直 選 仍 將 侷 限 於 黨 內 基 層 選 舉 層 次, 更 不 太 可 能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領 導 高 層, 徐 斯 儉 認 為 差 額 選 舉 比 例 問 題 是 權 力 鬥 爭 觀 察 指 標, 因 此 實 踐 更 上 一 層 的 差 額 選 舉 難 度 極 大 : 如 果 差 額 比 例 擴 大 的 話, 那 就 會 增 加 派 系 之 間 競 爭 的 激 烈 度, 也 會 引 起 很 多 的 政 治 操 作 1125 王 建 偉 在 接 受 美 國 之 音 訪 問 時 表 示 : 中 共 確 實 在 改 革 其 選 舉 制 度, 以 十 七 大 黨 代 表 選 舉 為 例, 代 表 的 差 額 選 舉 從 十 六 大 的 5% 增 加 到 15%, 中 央 委 員 會 也 會 進 行 差 額 選 舉, 差 額 比 例 也 會 不 斷 提 高, 但 是 越 往 上 恐 怕 就 越 沒 有 民 主 了 1126 李 成 也 持 同 樣 看 法 : 差 額 選 舉 現 在 還 進 不 了 政 治 局, 因 為 一 展 開 選 舉 就 會 出 現 競 爭 拉 票, 也 會 突 顯 派 系 之 爭, 不 利 於 黨 內 團 結 ; 而 且 一 旦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選 票 很 低, 或 者 被 選 下 來 怎 麼 辦? 中 共 政 權 的 穩 定 就 無 法 保 障 1127 專 家 學 者 大 多 認 為 為 了 確 保 派 系 間 協 調 及 指 定 的 人 選 能 順 利 當 選, 中 共 的 黨 內 的 差 額 選 舉 將 以 中 央 委 員 會 為 界, 中 央 政 治 局 以 上 的 層 級 仍 將 維 持 等 額 選 舉 如 果 因 應 黨 內 民 主 原 則 進 行 的 制 度 化, 而 過 度 尊 重 黨 代 表 的 民 意 使 選 舉 結 果 失 去 控 制, 導 致 未 能 依 前 一 代 領 導 集 體 的 規 劃 順 利 選 出 下 一 代 接 班 人, 或 將 嚴 重 影 響 中 共 政 治 中 的 派 系 運 作, 即 便 胡 錦 濤 未 指 定 接 班 人 是 考 慮 改 善 黨 內 選 舉 機 制 及 幹 部 制 度 化 及 人 事 布 局, 以 建 立 穩 定 的 權 力 繼 承 環 境, 讓 權 力 轉 移 過 程 不 再 因 為 政 爭 而 造 成 國 家 社 會 的 1124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308 不 安, 危 及 中 共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但 在 派 系 政 治 運 作 下 預 料 與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的 改 革 將 不 會 擴 及 到 最 高 層 級 的 政 治 繼 承 問 題 此 外, 中 共 的 黨 內 選 舉 尚 且 擔 心 無 法 掌 控 黨 員 的 投 票 意 向 而 影 響 到 派 系 政 治 的 運 作, 以 致 於 動 搖 到 政 治 菁 英 的 領 導 地 位, 實 施 大 範 圍 的 人 民 民 主 選 舉 豈 是 不 更 難 以 控 制 選 舉 結 果?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中 共 仍 將 有 限 制 的 推 進 與 開 放 某 些 層 級 的 選 舉, 但 選 舉 層 級 越 高 越 不 可 能 採 取 公 民 直 選 方 式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做 為 未 來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示 範, 但 是 此 一 政 策 其 實 與 人 民 所 期 待 的 政 治 改 革 有 實 質 上 差 異, 中 共 作 為 執 政 黨 應 在 民 主 化 上 具 有 表 率 的 作 用, 然 而 中 共 黨 員 七 千 多 萬 人 占 全 國 人 民 總 數 比 率 不 及 一 成, 黨 內 民 主 畢 竟 是 一 黨 內 部 的 家 務 事, 黨 內 民 主 和 人 民 民 主 是 否 真 的 具 有 緊 密 連 動 的 絕 對 關 係 本 身 即 是 爭 議 之 所 在, 趙 建 民 指 出 : 黨 內 民 主 的 目 的 在 於 強 化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以 免 流 於 專 制, 疏 離 傳 統 群 眾 路 線 所 界 定 的 緊 密 官 民 關 係, 但 黨 內 民 主 究 竟 是 增 加 民 主 呢? 還 是 妨 礙 國 家 之 民 主 政 治 生 活? 趙 建 民 認 為 這 是 中 共 推 動 黨 內 民 主 所 存 在 的 弔 詭 1128 先 不 論 黨 內 民 主 是 否 可 能 在 國 家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上 有 所 助 益, 未 來 中 共 內 部 推 動 民 主 的 可 能 性 如 何? 胡 平 直 指 中 共 不 可 能 有 黨 內 民 主, 因 為 共 產 黨 用 專 制 的 辦 法 治 黨 治 國, 領 導 人 常 講 的 黨 內 民 主 或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都 只 是 未 包 含 民 主 具 體 內 容 的 空 洞 名 詞 : 在 一 黨 專 制 下, 不 可 能 有 所 謂 黨 內 民 主 ; 一 旦 有 了 黨 內 民 主, 一 黨 制 本 身 也 就 瓦 解 了 對 中 共 而 言 維 護 一 黨 專 政 是 最 重 要 的 前 提, 也 是 不 能 觸 及 的 底 線, 黨 內 民 主 既 然 與 一 黨 專 政 互 斥, 中 共 當 然 不 會 真 的 實 施 黨 內 民 主 1129 在 六 四 天 安 門 事 件 中 被 中 共 視 為 幕 後 黑 手 的 陳 子 明, 也 斷 言 在 蘇 東 波 風 潮 之 後, 越 來 越 沒 有 自 信 的 中 共 將 不 會 採 行 民 主 政 制 模 式 : 在 蘇 聯 東 歐 變 革 之 後, 中 共 已 經 相 信 不 改 革 是 等 死, 改 革 是 找 死, 所 以 只 能 這 麼 耗 著, 1130 黨 內 民 主 只 是 中 共 用 來 拖 延 面 對 亡 黨 困 境 的 策 略 袁 剛 指 出 中 共 共 產 黨 執 政 的 合 法 性 及 政 治 體 制 都 與 意 識 形 態 緊 密 相 連, 政 權 並 非 透 過 人 民 普 選 獲 得, 因 此 中 共 可 以 談 論 政 治 改 革 但 卻 不 肯 改 變 意 識 形 態 同 註 同 註 同 註 袁 剛,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和 意 識 形 態 創 新, 北 京 之 春,07 年 6 月 號 ( 總 第 169 期 ),2007 年 4 月 15 日, 頁

309 本 文 研 究 者 發 現, 中 共 在 推 動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受 到 黨 內 保 守 派 與 既 得 利 益 團 體 堅 守 意 識 形 態 壁 壘 所 影 響, 政 治 體 制 未 能 與 經 濟 政 策 同 步 改 革, 形 成 黨 國 體 制 中 制 度 化 與 反 制 度 化 的 矛 盾, 此 一 矛 盾 不 但 限 制 了 中 共 政 治 改 革 的 可 能 性, 也 使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發 展 路 徑 成 為 如 空 中 樓 閣 般 的 假 議 題, 黨 內 民 主 陷 入 民 主 與 集 中 的 輪 迴 辯 證 之 中 ; 不 再 受 中 共 完 全 掌 握 的 社 會 失 衡 狀 況, 已 明 顯 影 響 甚 至 動 搖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性 ; 國 際 社 會 從 經 濟 與 人 權 的 角 度 對 中 共 政 權 施 予 的 和 平 演 變 壓 力, 也 不 容 中 共 不 儘 快 採 取 實 質 的 因 應 動 作, 如 欲 實 踐 黨 內 民 主 以 為 人 民 民 主 的 示 範,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都 涉 及 維 護 黨 國 體 制 結 構 的 基 本 前 提, 要 有 所 突 破, 並 非 易 事, 政 治 體 制 的 改 與 不 改, 都 將 對 中 共 政 權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中 共 也 只 能 採 取 拖 字 訣, 走 一 步 算 一 步 因 此, 本 文 研 究 者 認 為 在 中 國 大 部 份 人 民 具 有 民 主 概 念 並 且 形 成 全 國 性 的 強 烈 的 政 治 運 動 前, 中 共 主 動 改 變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原 則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中 共 以 黨 內 民 主 為 主 軸 的 政 治 改 革 著 重 於 黨 內 事 務 制 度 化, 其 中 有 關 黨 內 選 舉 及 幹 部 甄 拔 制 度 化 增 加 黨 員 參 與 黨 務 的 機 會, 同 時 配 合 領 導 體 制 決 策 及 監 督 的 制 度 化, 試 圖 改 善 執 政 後 存 在 已 久 的 因 權 力 過 度 集 中 所 造 成 的 各 種 弊 端, 提 高 執 政 能 力 獲 取 得 大 多 數 人 民 的 支 持, 達 到 中 共 政 權 合 法 化 及 永 久 專 政 的 目 標, 黨 內 民 主 的 推 動 將 僅 侷 限 在 黨 內 事 務 性 的 制 度 進 行 修 正, 為 避 免 動 搖 一 黨 專 政 的 根 本 權 力, 不 會 為 因 應 社 會 爭 取 政 治 改 革 情 勢 而 改 變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下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制 的 領 導 體 制 299

310 300

311 參 考 書 目 1. 書 籍 2005 年 展 望 與 探 索 月 刊 時 評 文 集, 台 北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丁 學 良, 共 產 主 義 後 與 中 國,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1994 年, 頁 3 丁 樹 範 主 編, 中 國 大 趨 勢 , 台 北 縣 : 新 新 聞 文 化,2004 年 4 月 丁 樹 範 編, 胡 錦 濤 時 代 的 挑 戰, 第 1 版 台 北 市 : 新 新 聞,2003 年 毛 澤 東, 中 國 人 民 團 結 萬 歳, 毛 澤 東 選 集 第 5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77 年 卡 諾 伊 (Martin Carnoy) 著, 杜 麗 燕 李 少 軍 譯, 國 家 與 政 治 理 論 (The State And Political Theory) 台 北 市 : 桂 冠,1995 年 白 魯 恂 (Lucian W.Pye), 胡 祖 慶 譯, 中 國 政 治 的 變 與 常 (The Dynamics of Chinese Politics)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1989 年 5 月 列 寧, 列 寧 全 集, 第 12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10 月 列 寧, 列 寧 全 集, 第 4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列 寧, 列 寧 全 集 第 13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7 年 10 月 列 寧, 進 一 步, 退 兩 步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李 英 明, 中 共 研 究 方 法 論,( 台 北 市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6 年 5 月 ) 李 鐵 映, 論 民 主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年 林 尚 立, 黨 內 民 主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周 恩 來, 周 恩 來 統 一 戰 線 文 選,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年, 頁 351 邵 宗 海 蘇 厚 修,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中 共 決 策 機 制 中 共 中 央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第 一 版 台 北 縣 : 韋 伯 文 化 國 際,2007 年 列 寧, 列 寧 全 集, 第 41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年 10 月 俞 可 平,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台 北 市 : 風 雲 論 壇,2001 年 寇 健 文, 中 共 菁 英 政 治 的 演 變 : 制 度 化 與 權 力 轉 移 , 二 版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2005 年 10 月 康 照 祥, 中 國 權 力 遊 戲 透 視 中 共 接 班 內 幕, 第 一 版 台 北 : 宇 可 文 化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張 良, 中 國 六 四 真 相, 第 一 版 香 港 : 明 鏡 出 版 社,2001 年 黃 衛 平, 中 國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縱 橫 談 北 京 : 中 央 編 譯 出 版 社,1998 年 董 郁 玉 施 濱 海 主 編, 政 治 中 國 面 向 新 體 制 選 擇 的 時 代 北 京 : 今 日 中 國 出 版 社, 1998 年 楊 宏 山,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關 係 台 北 市 : 五 南 出 版,2004 年 趙 建 民, 行 政 權, 張 五 岳 編,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台 北 : 新 文 津,2004 年 趙 建 民, 當 代 中 共 政 治 分 析, 台 北 : 五 南,1997 年 劉 勝 驥, 共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批 判, 第 一 版 台 北 : 正 中 書 局,1981 年 鄭 永 年, 政 治 漸 進 主 義 : 中 國 的 政 治 改 革 和 民 主 化 前 景 台 北 市 : 吉 虹 資 訊,2000 年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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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附 錄 一 中 共 七 大 至 十 七 大 黨 章 關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規 範 中 共 七 大 至 十 七 大 黨 章 關 於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規 範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共 產 黨 歷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數 據 庫,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簡 介 黨 章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第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45 年 4 月 23 日 至 6 月 11 日 延 安 / 楊 家 嶺 1. 出 席 七 大 的 代 表 共 755 名, 其 中 正 式 代 表 547 名, 候 補 代 表 208 名, 代 表 全 黨 121 萬 黨 員, 分 為 中 直 ( 包 括 軍 直 系 統 ) 西 北 晉 綏 晉 察 冀 晉 冀 魯 豫 山 東 華 中 和 大 後 方 8 個 代 表 團 2. 毛 澤 東 提 交 論 聯 合 政 府 的 書 面 政 治 報 告 3. 朱 德 作 論 解 放 區 戰 場 的 軍 事 報 告 和 關 於 討 論 軍 事 問 題 的 結 論 4. 劉 少 奇 作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和 關 於 討 論 組 織 問 題 的 結 論 5. 周 恩 來 作 論 統 一 戰 線 的 講 話 總 綱 :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按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是 以 自 覺 要 履 行 的 紀 律 聯 結 起 來 的 統 一 的 戰 鬥 組 織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力 量, 在 於 自 己 的 堅 強 團 結 意 志 統 一 行 動 一 致 在 黨 內 不 容 許 有 離 開 黨 的 綱 領 和 黨 章 的 行 為, 不 能 容 許 有 破 壞 黨 紀 向 黨 鬧 獨 立 性 小 組 活 動 及 陽 奉 陰 違 的 兩 面 行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必 須 經 常 注 意 清 除 自 己 隊 伍 中 破 壞 黨 的 綱 領 和 黨 章 黨 紀 而 不 能 改 正 的 人 出 黨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機 構 第 十 四 條 黨 的 組 織 機 構, 是 按 照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建 設 起 來 的 民 主 的 集 中 制, 即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領 導 下 的 民 主 ; 其 基 本 條 件 如 下 : ( 一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由 選 舉 制 產 生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向 選 舉 自 己 的 黨 的 組 織 作 定 期 的 工 作 報 告 ( 三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所 屬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部 分 組 織 統 一 服 從 中 央 ( 四 ) 嚴 格 地 遵 守 黨 紀 和 無 條 件 地 執 行 決 議 1956 年 9 月 15 日 至 27 日 北 京 第 八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 八 大 確 定 實 行 黨 代 會 常 任 制, 所 以 這 次 大 會 又 成 為 八 大 第 一 次 會 議 2. 出 席 大 會 的 代 表 1026 人, 候 補 代 表 107 人, 代 表 全 國 1073 萬 名 黨 3. 毛 澤 東 致 開 幕 詞 4. 劉 少 奇 作 政 治 報 告 5. 鄧 小 平 作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6. 周 恩 來 作 關 於 發 展 國 民 經 濟 第 二 個 五 年 計 劃 的 建 議 的 報 告 341

352 黨 章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總 綱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這 就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黨 必 須 採 取 有 效 的 辦 法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鼓 勵 一 切 黨 員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和 地 方 組 織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加 強 上 下 級 之 間 的 生 動 活 潑 的 聯 繫 只 有 這 樣, 黨 同 人 民 群 眾 的 聯 繫 才 能 有 效 地 擴 大 和 加 強, 黨 的 領 導 才 能 正 確 和 及 時, 才 能 靈 活 地 適 應 各 種 具 體 情 況 和 地 方 特 點, 黨 的 生 活 才 能 生 氣 勃 勃, 黨 的 事 業 才 能 得 到 更 大 更 快 的 發 展 也 只 有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黨 的 集 中 和 統 一 才 能 鞏 固, 黨 的 紀 律 才 能 是 自 覺 的 而 不 是 機 械 的 按 照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任 何 黨 的 組 織 都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任 何 黨 員 和 黨 的 組 織 都 必 須 受 到 黨 的 自 上 而 下 的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監 督 黨 的 民 主 原 則 不 能 離 開 黨 的 集 中 原 則 黨 是 以 一 切 黨 員 都 要 遵 守 的 紀 律 聯 結 起 來 的 統 一 的 戰 鬥 組 織 ; 沒 有 紀 律, 黨 決 不 能 領 導 國 家 和 人 民 戰 勝 強 大 的 敵 人 而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黨 是 階 級 的 最 高 組 織, 它 必 須 努 力 在 國 家 生 活 的 各 個 方 面 發 揮 它 的 正 確 的 領 導 作 用 和 核 心 作 用, 反 對 任 何 降 低 黨 的 作 用 和 削 弱 黨 的 統 一 的 分 散 主 義 傾 向 黨 的 團 結 和 統 一, 是 黨 的 生 命, 是 黨 的 力 量 的 所 在 經 常 注 意 維 護 黨 的 團 結, 鞏 固 黨 的 統 一, 是 每 一 個 黨 員 的 神 聖 職 責 在 黨 內 不 容 許 有 違 反 黨 的 政 治 路 線 和 組 織 原 則 的 行 為, 不 容 許 有 分 裂 黨 進 行 小 組 織 活 動 向 黨 鬧 獨 立 性 把 個 人 放 在 黨 的 集 體 之 上 的 行 為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機 構 和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九 條 黨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是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它 的 基 本 條 件 如 下 : ( 一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二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在 地 方 範 圍 內 是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這 些 委 員 會 向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且 報 告 工 作 ( 三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必 須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研 究 他 們 的 經 驗, 及 時 地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 四 )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必 須 定 期 向 上 級 組 織 報 告 工 作 下 級 組 織 的 工 作 中 應 當 由 上 級 組 織 決 定 的 問 題, 必 須 及 時 向 上 級 請 求 指 示 ( 五 )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任 何 重 大 問 題 都 由 集 體 決 定, 同 時 使 個 人 充 分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 六 ) 黨 的 決 議 必 須 無 條 件 地 執 行 黨 員 個 人 必 須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必 須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必 須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國 的 各 個 組 織 必 須 統 一 服 從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條 黨 的 組 織 是 按 照 地 區 和 生 產 的 原 則 建 立 起 來 的 1969 年 4 月 1 日 至 24 日 北 京 第 九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 出 席 代 表 1512 人, 代 表 全 國 2200 萬 名 黨 員 2. 毛 澤 東 主 持 大 會 開 幕 式 並 致 開 幕 詞 3. 林 彪 代 表 黨 中 央 作 政 治 報 告 和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4. 黨 章 把 林 彪 作 為 毛 澤 東 同 志 的 親 密 戰 友 和 接 班 人 寫 入 總 綱 342

353 簡 介 黨 章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5. 大 會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三 章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第 五 條 :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由 民 主 協 商 選 舉 產 生 全 黨 必 須 服 從 統 一 的 紀 律 :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要 定 期 向 代 表 大 會 或 黨 員 大 會 報 告 工 作, 經 常 聽 取 黨 內 外 群 眾 的 意 見, 接 受 監 督 黨 員 有 權 向 黨 的 組 織 和 各 級 領 導 人 提 出 批 評 和 建 議 黨 員 對 於 黨 組 織 的 決 議 指 示, 如 果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允 許 保 留, 並 有 權 越 級 直 至 向 中 央 和 中 央 主 席 報 告 要 造 成 一 個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紀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統 一 意 志 又 有 個 人 心 情 舒 暢 生 動 活 潑 的 政 治 局 面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的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人 民 解 放 軍, 和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工 人 貧 下 中 農 紅 衛 兵 及 其 他 革 命 群 眾 組 織, 都 必 須 接 受 黨 的 領 導 1973 年 8 月 24 至 28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 出 席 代 表 1249 人, 代 表 全 國 2800 萬 名 黨 員 2. 毛 澤 東 主 持 大 會 3. 周 恩 來 代 表 中 共 中 央 作 政 治 報 告 4. 王 洪 文 作 關 於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5. 大 會 通 過 了 上 述 報 告 和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6.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了 新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三 章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第 五 條 : 黨 的 組 織 原 則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應 根 據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的 條 件 和 老 中 青 三 結 合 的 原 則, 由 民 主 協 商 選 舉 產 生 全 黨 必 須 服 從 統 一 的 紀 律 :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要 定 期 向 代 表 大 會 或 黨 員 大 會 報 告 工 作, 經 常 聽 取 黨 內 外 群 眾 的 意 見, 接 受 監 督 黨 員 有 權 向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領 導 人 提 出 批 評 和 建 議 黨 員 對 於 黨 組 織 的 決 議 指 示, 如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允 許 保 留, 並 有 權 越 級 直 至 向 中 央 主 席 報 告 決 不 允 許 壓 制 批 評 打 擊 報 復 要 造 成 一 個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紀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統 一 意 志 又 有 個 人 心 情 舒 暢 生 動 活 潑 的 政 治 局 面 1977 年 8 月 12 至 18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343

354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條 文 1. 出 席 代 表 1510 人, 代 表 全 國 3500 多 萬 黨 員 2. 華 國 鋒 主 持 大 會 並 代 表 中 共 中 央 作 政 治 報 告 3. 葉 劍 英 作 關 於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的 報 告 4. 鄧 小 平 致 閉 幕 詞 5. 大 會 通 過 了 政 治 報 告 修 改 黨 章 的 報 告 和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總 綱 全 黨 要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原 則, 實 行 在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在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要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發 揮 全 體 黨 員 和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命 令 主 義 和 軍 閥 主 義 要 嚴 格 遵 守 黨 的 紀 律, 維 護 黨 的 集 中 統 一, 加 強 黨 的 團 結, 反 對 分 裂 黨 的 行 為 和 派 別 活 動, 反 對 向 黨 鬧 獨 立 性, 反 對 無 政 府 主 義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八 條 : 黨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全 黨 必 須 服 從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紀 律 : 個 人 服 從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全 黨 服 從 中 央 第 九 條 :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各 級 委 員 會 都 應 當 按 照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事 業 接 班 人 的 五 項 條 件 和 老 中 青 三 結 合 的 原 則, 經 過 民 主 協 商, 由 無 記 名 投 票 選 舉 產 生 1982 年 9 月 1 至 11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 出 席 正 式 代 表 1545 人, 候 補 代 表 149 人 代 表 全 國 3965 萬 多 名 黨 員 2. 鄧 小 平 主 持 大 會 開 幕 式, 並 致 開 幕 詞 3. 胡 耀 邦 代 表 黨 中 央 發 表 全 面 開 創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新 局 面 報 告 4. 葉 劍 英 陳 雲 在 大 會 上 作 了 重 要 講 話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統, 提 高 黨 的 戰 鬥 力,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三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三,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黨 內 充 分 發 揚 民 主, 在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高 度 的 集 中,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保 證 全 黨 行 動 的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實 行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則, 給 違 犯 紀 律 的 黨 員 以 應 有 的 批 評 或 處 分, 把 堅 持 反 對 黨 危 害 黨 的 分 子 清 除 出 黨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它 在 高 度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實 行 高 度 的 集 中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344

355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民 主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87 年 10 月 25 日 至 11 月 1 日 北 京 市 1. 出 席 大 會 的 正 式 代 表 1936 人, 特 邀 代 表 61 人 代 表 全 國 4,600 餘 萬 名 黨 員 2. 會 議 主 題 是 加 快 和 深 化 改 革 3. 鄧 小 平 主 持 大 會 開 幕 式 4. 趙 紫 陽 作 題 為 沿 著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前 進 的 報 告 十 三 大 僅 進 行 黨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有 關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規 範 與 十 二 大 黨 章 相 同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第 十 四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92 年 10 月 12 日 至 18 日 北 京 市 1. 出 席 大 會 的 代 表 1989 人, 特 邀 代 表 46 人, 代 表 全 國 5100 多 萬 名 黨 員 2. 江 澤 民 作 加 快 改 革 開 放 和 現 代 化 建 設 步 伐, 奪 取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的 更 大 勝 利 的 報 告 3. 大 會 確 立 鄧 小 平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在 全 黨 的 指 導 地 位, 概 括 了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的 主 要 內 容, 明 確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改 革 目 標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緊 密 圍 繞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堅 持 從 嚴 治 黨,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345

356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統 和 作 風, 提 高 黨 的 戰 鬥 力, 把 黨 建 設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沿 著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不 斷 前 進 的 堅 強 核 心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四,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它 既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運 用 必 須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發 揮 各 級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必 須 實 行 正 確 的 集 中, 保 證 全 黨 行 動 的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努 力 造 成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紀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統 一 意 志 又 有 個 人 心 情 舒 暢 的 生 動 活 潑 的 政 治 局 面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使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參 與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五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1997 年 9 月 12 日 至 18 日 北 京 市 1. 出 席 大 會 的 代 表 2048 人, 特 邀 代 表 60 人, 代 表 全 國 5800 萬 名 黨 員 2. 江 澤 民 作 高 舉 鄧 小 平 理 論 偉 大 旗 幟, 把 建 設 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全 面 推 向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報 告 3. 大 會 首 次 使 用 鄧 小 平 理 論 概 念, 提 出 了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基 本 綱 領, 規 劃 了 跨 世 紀 發 展 的 戰 略 部 署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緊 密 圍 繞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加 強 黨 的 建 設, 堅 持 從 嚴 治 黨,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346

357 條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簡 介 黨 章 條 統 和 作 風, 提 高 黨 的 戰 鬥 力, 把 黨 建 設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沿 著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不 斷 前 進 的 堅 強 核 心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四,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它 既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運 用 必 須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發 揮 各 級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必 須 實 行 正 確 的 集 中, 保 證 全 黨 行 動 的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使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參 與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六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2002 年 11 月 8 日 至 14 日 北 京 市 1. 出 席 大 會 的 正 式 代 表 2114 名, 特 邀 代 表 40 名, 代 表 全 國 萬 名 黨 員 2. 江 澤 民 作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開 創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新 局 面 的 報 告 3. 大 會 提 出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的 戰 略 目 標, 把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寫 入 黨 章, 與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一 起 作 為 黨 必 須 長 期 堅 持 的 指 導 思 想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緊 密 圍 繞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的 建 設 堅 持 黨 要 管 黨 從 嚴 治 黨,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統 和 作 風,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領 導 水 平 和 執 政 水 平, 提 高 拒 腐 防 變 和 抵 禦 風 險 的 能 力, 不 斷 增 強 黨 的 階 級 基 礎 和 擴 大 黨 的 群 眾 基 礎,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創 造 力 凝 聚 力 戰 347

358 文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鬥 力, 使 我 們 黨 始 終 走 在 時 代 前 列,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沿 著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不 斷 前 進 的 堅 強 核 心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四,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它 既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運 用 必 須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發 揮 各 級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必 須 實 行 正 確 的 集 中, 保 證 全 黨 行 動 的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加 強 對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不 斷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使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參 與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2007 年 10 月 15 日 至 27 日 北 京 市 1. 十 七 大 應 出 席 代 表 2,213 人, 特 邀 代 表 57 人, 共 2,270 人 2. 胡 錦 濤 發 表 高 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旗 幟 為 奪 取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新 勝 利 而 奮 鬥 政 治 報 告 簡 介 黨 章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緊 密 圍 繞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和 先 進 性 建 設, 以 改 革 創 新 精 神 全 面 推 進 黨 的 建 設 新 的 偉 大 工 程 堅 持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堅 持 黨 要 管 黨 從 嚴 治 348

359 條 文 黨,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統 和 作 風,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領 導 水 平 和 執 政 水 平, 提 高 拒 腐 防 變 和 抵 禦 風 險 的 能 力, 不 斷 增 強 黨 的 階 級 基 礎 和 擴 大 黨 的 群 眾 基 礎,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創 造 力 凝 聚 力 戰 鬥 力, 使 我 們 黨 始 終 走 在 時 代 前 列,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沿 著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不 斷 前 進 的 堅 強 核 心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四,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它 既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運 用 必 須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發 揮 各 級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必 須 實 行 正 確 的 集 中, 保 證 全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和 行 動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加 強 對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不 斷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按 規 定 實 行 黨 務 公 開, 使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參 與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349

360 附 錄 二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4 年 2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維 護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提 高 黨 的 領 導 水 平 和 執 政 水 平, 增 強 拒 腐 防 變 和 抵 禦 風 險 能 力, 堅 持 黨 的 先 進 性, 始 終 做 到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根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制 定 本 條 例 第 二 條 黨 內 監 督 以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為 指 導, 堅 持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與 時 俱 進,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黨 要 管 黨 從 嚴 治 黨 的 方 針 第 三 條 黨 內 監 督 的 重 點 對 象 是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和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第 四 條 黨 內 監 督 的 重 點 內 容 是 : ( 一 ) 遵 守 黨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黨 內 法 規, 維 護 中 央 權 威, 貫 徹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上 級 黨 組 織 決 議 決 定 及 工 作 部 署 的 情 況 ; ( 二 ) 遵 守 憲 法 法 律, 堅 持 依 法 執 政 的 情 況 ; ( 三 ) 貫 徹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情 況 ; ( 四 ) 保 障 黨 員 權 利 的 情 況 ; ( 五 ) 在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執 行 黨 和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的 情 況 ; ( 六 )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實 現 維 護 發 展 人 民 群 眾 根 本 利 益 的 情 況 ; ( 七 ) 廉 潔 自 律 和 抓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的 情 況 第 五 條 黨 內 監 督 要 與 黨 外 監 督 相 結 合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自 覺 接 受 並 正 確 對 待 黨 和 人 民 群 眾 的 監 督 第 二 章 監 督 職 責 第 六 條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履 行 下 列 職 責 : ( 一 ) 領 導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明 確 同 級 紀 委 和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的 任 務 和 要 求 ; ( 二 ) 制 定 貫 徹 上 級 黨 組 織 和 同 級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決 議 決 定 的 措 施, 研 究 解 決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問 題 ; ( 三 ) 對 黨 委 常 委 委 員, 同 級 紀 委 和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的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進 行 監 督 ; ( 四 ) 對 下 一 級 黨 組 織 及 其 領 導 班 子, 特 別 是 主 要 負 責 人 進 行 監 督 ; ( 五 )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和 基 層 委 員 會 監 督 上 級 黨 委 紀 委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350

361 黨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派 出 的 工 作 委 員 會,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對 所 屬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進 行 監 督 第 七 條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的 責 任 : ( 一 ) 對 所 在 委 員 會 同 級 紀 委 和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的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 ( 二 ) 對 所 在 委 員 會 同 級 紀 委 的 常 委 委 員 和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的 負 責 人 進 行 監 督 ; ( 三 )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基 層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本 條 第 ( 一 ) ( 二 ) 項 所 列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的 問 題 和 意 見, 署 真 實 姓 名 以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黨 委 常 委 會 同 級 紀 委 常 委 會 提 出 或 向 上 一 級 黨 委 紀 委 反 映 ; ( 四 ) 中 央 委 員 對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常 委 的 意 見, 署 真 實 姓 名 以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或 中 央 紀 委 常 委 會 反 映 對 委 員 署 真 實 姓 名 反 映 的 問 題 意 見 和 建 議, 有 關 部 門 或 人 員 應 當 及 時 轉 達, 不 得 扣 壓 ; 有 關 黨 組 織 應 當 及 時 研 究 處 理 並 以 適 當 方 式 答 復 第 八 條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是 黨 內 監 督 的 專 門 機 關 中 央 紀 委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委 和 基 層 紀 委 在 同 級 黨 委 和 上 級 紀 委 領 導 下,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履 行 下 列 職 責 : ( 一 ) 協 助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組 織 協 調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組 織 開 展 對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的 督 促 檢 查 ; ( 二 ) 對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履 行 職 責 和 行 使 權 力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 ( 三 ) 檢 查 和 處 理 黨 的 組 織 和 黨 員 違 反 黨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黨 內 法 規 的 比 較 重 要 或 復 雜 的 案 件 ; ( 四 ) 向 同 級 黨 委 和 上 一 級 紀 委 報 告 黨 內 監 督 工 作 情 況, 提 出 建 議, 依 照 權 限 組 織 起 草 制 定 有 關 規 定 和 制 度, 作 出 關 於 維 護 黨 紀 的 決 定 ; ( 五 ) 受 理 對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違 犯 黨 紀 行 為 的 檢 舉 和 黨 員 的 控 告 申 訴, 保 障 黨 員 的 權 利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派 出 的 紀 律 檢 查 工 作 委 員 會,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紀 委 對 派 駐 紀 檢 組 實 行 統 一 管 理 派 駐 紀 檢 組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對 駐 在 部 門 的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進 行 監 督 黨 的 地 方 和 部 門 紀 委 黨 組 紀 檢 組 可 以 直 接 向 上 級 紀 委 報 告 本 地 區 本 系 統 本 單 位 發 生 的 重 大 問 題 第 九 條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的 責 任 : ( 一 ) 對 所 在 委 員 會 及 其 派 駐 機 構 派 出 的 巡 視 機 構 的 工 作 進 行 監 督 ; ( 二 ) 對 所 在 委 員 會 常 委 委 員 和 派 駐 機 構 派 出 的 巡 視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進 行 監 督 ; ( 三 )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委 委 員 和 基 層 紀 委 委 員, 對 本 條 第 ( 一 ) ( 二 ) 項 所 列 紀 檢 機 關 ( 機 構 )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的 問 題 和 意 見, 署 真 實 姓 名 以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紀 委 常 委 會 同 級 黨 委 提 出 或 反 映, 對 所 在 委 員 會 委 員 常 委 的 意 見 還 可 以 向 上 一 級 351

362 黨 委 和 紀 委 反 映 ; ( 四 ) 中 央 紀 委 委 員 對 中 央 紀 委 常 委 的 意 見, 署 真 實 姓 名 以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中 央 紀 委 常 委 會 或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反 映 對 委 員 署 真 實 姓 名 反 映 的 問 題 意 見 和 建 議, 有 關 部 門 機 構 或 人 員 應 當 及 時 轉 達, 不 得 扣 壓 ; 有 關 黨 組 織 應 當 及 時 研 究 處 理 並 以 適 當 方 式 答 復 第 十 條 黨 員 在 黨 內 監 督 方 面 的 責 任 和 權 利 : ( 一 ) 及 時 向 黨 組 織 反 映 群 眾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維 護 群 眾 的 正 當 利 益 ; ( 二 ) 對 黨 的 決 議 和 政 策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在 堅 決 執 行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在 黨 的 會 議 上 或 向 黨 的 組 織 提 出 保 留, 並 且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意 見 向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直 至 中 央 反 映, 但 不 得 公 開 發 表 同 中 央 決 定 相 反 的 意 見 ; ( 三 ) 在 黨 的 會 議 上 有 根 據 地 批 評 黨 的 任 何 組 織 和 任 何 黨 員, 勇 於 揭 露 和 糾 正 工 作 中 的 缺 點 錯 誤 ; ( 四 ) 檢 舉 黨 的 任 何 組 織 和 任 何 黨 員 違 紀 違 法 的 事 實, 同 消 極 腐 敗 現 象 作 鬥 爭 ; ( 五 ) 參 加 黨 組 織 開 展 的 評 議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活 動, 發 表 意 見 第 十 一 條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在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除 履 行 黨 員 的 監 督 責 任 和 享 有 黨 員 的 監 督 權 利 外,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對 其 選 舉 產 生 的 黨 的 委 員 會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及 其 成 員 進 行 監 督, 反 映 所 在 選 舉 單 位 黨 員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第 三 章 監 督 制 度 第 一 節 集 體 領 導 和 分 工 負 責 第 十 二 條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方 針 政 策 性 的 大 事, 凡 屬 全 局 性 的 問 題, 凡 屬 重 要 幹 部 的 推 薦 任 免 和 獎 懲,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黨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同 時 要 關 心 全 局 工 作, 積 極 參 與 集 體 領 導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應 當 帶 頭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支 持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在 職 責 範 圍 內 獨 立 負 責 地 開 展 工 作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要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支 持, 維 護 和 增 強 領 導 班 子 的 團 結 第 十 三 條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應 當 制 定 完 善 並 嚴 格 執 行 議 事 規 則, 保 證 決 策 科 學 民 主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應 當 由 集 體 討 論 決 定 的 事 項, 必 須 列 入 會 議 議 程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討 論 決 定 事 項, 應 當 充 分 發 表 意 見, 對 於 少 數 人 的 不 同 意 見, 應 當 認 真 考 慮 各 種 意 見 和 主 要 理 由 應 當 如 實 記 錄 討 論 幹 部 任 免 事 項, 還 應 當 如 實 記 錄 推 薦 考 察 醞 釀 討 論 決 定 的 情 況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個 人 向 黨 組 織 推 薦 領 導 幹 部 人 選, 必 須 負 責 地 寫 出 推 薦 材 料 並 署 名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決 定 重 要 事 項, 應 當 進 行 表 決 表 決 採 用 口 頭 舉 手 無 記 名 或 記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表 決 結 果 和 表 決 方 式 應 當 記 錄 在 案 第 十 四 條 對 於 應 當 經 集 體 討 論 決 定 的 事 項 而 未 經 集 體 討 論, 也 未 征 求 其 他 成 員 意 352

363 見, 由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決 定 的, 除 遇 緊 急 情 況 外, 應 當 區 別 情 況 追 究 主 要 責 任 人 的 責 任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不 遵 守 不 執 行 集 體 的 決 定, 或 未 能 按 照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給 工 作 造 成 損 失 的, 應 當 追 究 責 任 第 二 節 重 要 情 況 通 報 和 報 告 第 十 五 條 中 央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決 議 決 定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的 內 容, 根 據 需 要 以 適 當 方 式 在 一 定 範 圍 通 報 或 向 全 黨 通 報 地 方 各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作 出 的 決 議 決 定, 一 般 應 當 向 下 屬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通 報,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以 適 當 方 式 向 社 會 公 開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會 議 的 內 容 和 本 地 區 的 重 要 情 況, 根 據 需 要 以 適 當 方 式 在 一 定 範 圍 通 報 或 向 本 地 區 的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通 報 第 十 六 條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同 級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根 據 需 要 將 有 關 決 策 重 要 情 況 向 本 次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通 報 第 十 七 條 黨 組 織 對 於 本 地 區 本 系 統 本 單 位 事 關 全 局 和 社 會 穩 定 的 重 要 情 況 以 及 重 大 問 題,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時 限 和 程 序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報 告 或 請 示 同 時,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應 當 在 職 權 範 圍 內 發 揮 總 攬 全 局 協 調 各 方 的 作 用, 支 持 政 府 和 有 關 方 面 獨 立 負 責 地 處 理 好 有 關 問 題 對 隱 瞞 不 報 不 如 實 報 告 干 擾 和 阻 撓 如 實 報 告 或 不 按 時 報 告 請 示 的, 追 究 有 關 負 責 人 的 責 任 對 下 級 請 示 不 及 時 答 復 批 復 或 對 下 級 報 告 中 反 映 的 問 題 在 職 責 範 圍 內 不 及 時 處 置,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追 究 有 關 責 任 人 的 責 任 第 十 八 條 各 級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向 黨 組 織 如 實 報 告 個 人 重 大 事 項, 自 覺 接 受 監 督 個 人 重 大 事 項 的 具 體 內 容, 另 行 規 定 第 三 節 述 職 述 廉 第 十 九 條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中 央 紀 委 常 委 會 向 中 央 紀 委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紀 委 常 委 會 分 別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每 年 報 告 工 作 一 次 設 常 委 會 的 基 層 黨 組 織 的 黨 委 常 委 會 紀 委 常 委 會 分 別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每 年 報 告 工 作 一 次 第 二 十 條 中 央 各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紀 委 和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的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分 別 在 屆 中 和 換 屆 前 一 年 在 規 定 範 圍 述 職 述 廉 一 次 基 層 黨 委 紀 委, 黨 總 支 黨 支 部 負 責 人, 每 年 在 規 定 範 圍 述 職 述 廉 一 次 述 職 述 廉 時 可 以 邀 請 群 眾 代 表 參 加 會 議 在 屆 中 和 換 屆 前 的 述 職 述 廉 後, 上 一 級 黨 組 織 應 當 結 合 當 年 的 年 度 考 核 組 織 民 主 評 議 或 民 主 測 評 353

364 第 四 節 民 主 生 活 會 第 二 十 一 條 黨 組 織 應 當 堅 持 和 健 全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民 主 生 活 會 制 度, 按 照 規 定 開 好 民 主 生 活 會 通 過 民 主 生 活 會, 統 一 思 想, 改 進 作 風, 加 強 監 督, 增 進 團 結, 提 高 依 靠 自 身 力 量 解 決 問 題 和 矛 盾 的 能 力 縣 以 上 黨 和 國 家 機 關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參 加 雙 重 組 織 生 活 會 第 二 十 二 條 領 導 班 子 召 開 民 主 生 活 會 要 切 實 保 證 質 量 民 主 生 活 會 的 主 題 應 當 按 照 上 級 黨 組 織 的 要 求 針 對 黨 性 黨 風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問 題 確 定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在 民 主 生 活 會 上, 應 當 針 對 自 身 存 在 的 廉 潔 自 律 方 面 的 問 題 以 及 黨 員 群 眾 領 導 班 子 其 他 成 員 和 下 級 黨 組 織 提 出 的 意 見, 負 責 任 地 作 出 檢 查 或 說 明, 積 極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對 開 好 民 主 生 活 會 負 責, 並 承 擔 制 定 和 落 實 領 導 班 子 整 改 措 施 的 領 導 責 任 第 二 十 三 條 黨 員 群 眾 和 下 級 黨 組 織 對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的 意 見 民 主 生 活 會 情 況 和 整 改 措 施,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如 實 上 報, 並 將 民 主 生 活 會 情 況 和 整 改 措 施 及 時 在 一 定 範 圍 通 報 黨 員 有 權 了 解 本 人 所 提 意 見 和 建 議 的 處 理 結 果 第 二 十 四 條 上 級 黨 組 織 應 當 加 強 對 下 級 領 導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會 的 指 導 和 監 督 發 現 下 級 領 導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會 主 題 不 符 合 要 求, 應 當 提 出 明 確 意 見, 必 要 時 可 以 直 接 確 定 ; 認 為 下 級 領 導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會 不 符 合 規 定 要 求, 可 以 責 令 重 新 召 開 中 央 紀 委 中 央 組 織 部 和 中 央 直 屬 機 關 工 委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工 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除 參 加 所 在 領 導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會 外, 每 人 每 年 應 當 參 加 一 個 以 上 省 部 級 領 導 班 子 的 民 主 生 活 會, 了 解 情 況 地 方 各 級 黨 委 紀 委 和 黨 委 組 織 部 門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除 參 加 所 在 領 導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會 外, 每 人 每 年 應 當 參 加 一 個 以 上 下 一 級 領 導 班 子 的 民 主 生 活 會, 了 解 情 況 第 五 節 信 訪 處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級 黨 委 紀 委 通 過 信 訪 處 理, 對 下 級 黨 組 織 和 領 導 幹 部 實 施 監 督, 及 時 研 究 來 信 來 訪 中 提 出 的 重 要 問 題 對 重 要 信 訪 事 項 的 辦 理, 應 當 督 促 檢 查, 直 至 妥 善 處 理 第 二 十 六 條 凡 向 黨 組 織 檢 舉 黨 員 或 下 級 黨 組 織 嚴 重 違 紀 違 法 問 題 的 以 及 黨 員 控 告 侵 害 自 己 合 法 權 益 行 為 的, 黨 組 織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及 時 調 查 處 理 黨 員 署 真 實 姓 名 檢 舉 的, 應 當 視 情 況 將 處 理 結 果 告 知 該 黨 員, 聽 取 其 意 見 第 六 節 巡 視 第 二 十 七 條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黨 委 建 立 巡 視 制 度,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對 下 級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進 行 監 督 第 二 十 八 條 巡 視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 ( 一 ) 了 解 貫 徹 落 實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決 議 354

365 決 定 和 工 作 部 署 的 情 況,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情 況, 落 實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責 任 制 和 廉 政 勤 政 的 情 況,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的 情 況, 處 理 改 革 發 展 穩 定 的 情 況, 中 央 要 求 巡 視 的 其 他 事 項 ; ( 二 ) 向 派 出 巡 視 組 的 黨 組 織 報 告 巡 視 工 作 中 了 解 到 的 情 況,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第 二 十 九 條 巡 視 組 可 以 根 據 巡 視 工 作 需 要 列 席 所 巡 視 地 方 的 黨 組 織 的 有 關 會 議, 查 閱 有 關 文 件 資 料, 召 開 座 談 會, 與 有 關 人 員 談 話, 了 解 和 研 究 群 眾 來 信 來 訪 中 反 映 的 有 關 領 導 幹 部 的 重 要 問 題 巡 視 組 不 處 理 所 巡 視 地 方 的 具 體 問 題 第 七 節 談 話 和 誡 勉 第 三 十 條 各 級 黨 委 紀 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和 黨 委 組 織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當 不 定 期 與 黨 委 工 作 部 門 直 屬 機 構 派 出 機 關 以 及 相 當 於 這 一 級 別 的 黨 組 ( 黨 委 ) 和 下 級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談 話, 主 要 了 解 該 地 區 該 系 統 該 單 位 落 實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實 施 黨 內 監 督 的 情 況 和 領 導 班 子 及 其 成 員 廉 政 勤 政 的 情 況, 提 出 建 議 和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條 黨 委 ( 黨 組 ) 或 組 織 ( 人 事 ) 部 門 對 領 導 幹 部 進 行 任 職 談 話, 應 當 把 貫 徹 執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廉 政 勤 政 方 面 的 要 求 和 存 在 的 問 題 作 為 重 要 內 容 第 三 十 二 條 發 現 領 導 幹 部 在 政 治 思 想 履 行 職 責 工 作 作 風 道 德 品 質 廉 政 勤 政 等 方 面 的 苗 頭 性 問 題, 黨 委 ( 黨 組 ) 紀 委 和 黨 委 組 織 部 門 應 當 按 照 幹 部 管 理 權 限 及 時 對 其 進 行 誡 勉 談 話 對 該 領 導 幹 部 提 出 的 誡 勉 要 求 和 該 領 導 幹 部 的 說 明 及 表 態, 應 當 作 書 面 記 錄, 經 本 人 核 實 後, 由 組 織 ( 人 事 ) 部 門 或 紀 律 檢 查 機 關 留 存 第 八 節 輿 論 監 督 第 三 十 三 條 在 黨 的 領 導 下, 新 聞 媒 體 要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和 程 序, 通 過 內 部 反 映 或 公 開 報 道, 發 揮 輿 論 監 督 的 作 用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重 視 和 支 持 輿 論 監 督, 聽 取 意 見, 推 動 和 改 進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條 新 聞 媒 體 應 當 堅 持 黨 性 原 則, 遵 守 新 聞 紀 律 和 職 業 道 德, 把 握 輿 論 監 督 的 正 確 導 向, 注 重 輿 論 監 督 的 社 會 效 果 第 九 節 詢 問 和 質 詢 第 三 十 五 條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權 對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決 議 決 定 執 行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詢 問 或 質 詢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權 對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決 議 決 定 執 行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詢 問 或 質 詢 第 三 十 六 條 詢 問 可 口 頭 提 出, 也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署 真 實 姓 名 提 出 有 關 部 門 應 當 作 出 說 明 第 三 十 七 條 詢 問 人 在 對 有 關 部 門 所 作 的 說 明 不 滿 意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署 真 實 姓 名 對 同 一 問 題 提 出 質 詢 有 關 部 門 應 當 作 出 書 面 解 釋 或 答 復 355

366 對 質 詢 中 發 現 的 問 題, 有 關 黨 組 織 應 當 及 時 研 究 處 理 質 詢 人 利 用 質 詢 故 意 刁 難 無 理 糾 纏 的, 給 予 批 評 教 育 ; 情 節 嚴 重 的, 追 究 責 任 第 十 節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及 處 理 第 三 十 八 條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權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提 出 要 求 罷 免 或 撤 換 所 在 委 員 會 和 同 級 紀 委 中 不 稱 職 的 委 員 常 委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權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提 出 要 求 罷 免 或 撤 換 所 在 委 員 會 不 稱 職 的 委 員 常 委 受 理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的 黨 組 織 應 當 認 真 研 究 處 理 第 三 十 九 條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應 當 以 書 面 形 式 署 真 實 姓 名 提 出, 並 有 根 據 地 陳 述 理 由 提 出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應 當 嚴 肅 慎 重 對 於 沒 有 列 舉 具 體 事 例, 不 負 責 任 地 提 出 罷 免 或 撤 換 要 求 的, 給 予 批 評 教 育 ; 對 於 捏 造 事 實 陷 害 他 人 的, 依 紀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第 四 章 監 督 保 障 第 四 十 條 各 級 黨 委 紀 委 應 當 按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切 實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發 揮 監 督 作 用 黨 員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應 當 正 確 履 行 職 責, 自 覺 接 受 監 督 對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確 履 行 黨 內 監 督 職 責 不 遵 守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的, 視 情 節 追 究 責 任, 嚴 肅 處 理 第 四 十 一 條 各 級 黨 組 織 應 當 認 真 貫 徹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責 任 制, 加 強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健 全 工 作 制 度, 有 效 防 範 各 種 違 紀 行 為 的 發 生 對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反 映 的 問 題, 應 當 認 真 處 理 第 四 十 二 條 鼓 勵 支 持 保 護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黨 員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在 黨 內 監 督 中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對 署 真 實 姓 名 反 映 問 題 或 檢 舉 控 告 違 紀 違 法 行 為 的, 黨 組 織 和 有 關 人 員 應 當 為 其 保 密 ; 對 洩 露 的 要 追 究 責 任 對 檢 舉 控 告 黨 員 或 黨 組 織 嚴 重 違 紀 違 法 問 題 經 查 證 屬 實 的, 給 予 表 揚 或 獎 勵 對 打 擊 報 復 監 督 者 的, 對 以 監 督 為 名 侮 辱 誹 謗 誣 陷 他 人 的, 以 及 在 監 督 中 有 其 他 違 紀 違 法 行 為 的, 依 紀 依 法 嚴 肅 處 理 第 四 十 三 條 黨 組 織 發 現 違 反 本 條 例 的 行 為 或 接 到 檢 舉 控 告, 認 為 需 要 查 明 事 實 糾 正 錯 誤 追 究 責 任 的, 按 照 職 責 和 權 限, 及 時 調 查 處 理 經 過 調 查, 需 要 追 究 黨 組 織 責 任 的, 責 令 其 糾 正 錯 誤 或 給 予 通 報 批 評, 情 節 嚴 重 的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 需 要 追 究 黨 員 責 任 的,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批 評 教 育 組 織 處 理 或 黨 紀 處 分 ; 沒 有 發 現 被 調 查 的 黨 組 織 或 黨 員 有 違 反 規 定 行 為 的, 應 當 作 出 書 面 結 論, 消 除 影 響 第 四 十 四 條 黨 員 黨 組 織 對 處 理 決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的 黨 組 織 申 訴 有 關 黨 組 織 應 當 認 真 復 議 復 查, 並 作 出 結 論 如 仍 有 意 見, 可 以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直 至 中 央 申 訴 申 訴 期 間, 不 影 響 處 理 決 定 的 執 行 356

367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四 十 五 條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和 中 國 人 民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的 黨 組 織 實 施 黨 內 監 督 的 規 定, 由 中 央 軍 委 參 照 本 條 例 制 定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條 例 由 中 央 紀 委 商 中 央 組 織 部 解 釋 第 四 十 七 條 本 條 例 自 發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57

368 附 錄 三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新 華 網,2005 年 10 月 18 日,2008 年 6 月 7 日 下 載, /content_ htm 新 華 網 北 京 10 月 19 日 電 中 國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19 日 發 表 了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白 皮 書 全 文 如 下 :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二 五 年 十 月 北 京 目 錄 前 言 一 符 合 國 情 的 選 擇 二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三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四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五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六 城 鄉 基 層 民 主 七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八 中 國 共 產 黨 民 主 執 政 九 政 府 民 主 十 司 法 民 主 結 束 語 前 言 民 主 是 人 類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的 成 果, 也 是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的 普 遍 要 求 各 國 的 民 主 是 由 內 部 生 成 的, 而 不 是 由 外 力 強 加 的 回 溯 中 國 近 代 以 來 的 歷 史, 中 國 人 民 為 爭 取 民 主 進 行 了 百 折 不 撓 的 鬥 爭 和 艱 難 探 索, 但 只 有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才 真 正 獲 得 了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中 國 人 民 十 分 珍 惜 並 堅 決 維 護 這 來 之 不 易 的 民 主 成 果 由 於 國 情 的 不 同, 各 國 人 民 爭 取 和 發 展 民 主 的 道 路 是 不 同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根 據 自 己 的 國 情 進 行 了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在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又 從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實 際 出 發, 實 行 有 自 己 特 點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幾 十 年 來 的 實 踐 證 明, 走 中 國 人 民 自 己 選 擇 的 這 條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道 路, 中 國 人 民 不 僅 實 現 了 當 家 作 主 的 願 望, 而 且 正 在 逐 步 實 現 把 國 家 建 設 成 為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強 國 的 共 同 理 想 358

369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正 在 不 斷 健 全 完 善 和 發 展 自 20 世 紀 70 年 代 末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中 國 在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的 同 時, 堅 定 不 移 地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中 國 的 民 主 制 度 不 斷 健 全, 民 主 形 式 日 益 豐 富, 人 民 充 分 行 使 自 己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正 在 與 時 俱 進, 不 斷 呈 現 蓬 勃 生 機 和 旺 盛 活 力 一 符 合 國 情 的 選 擇 人 類 幾 千 年 政 治 文 明 史, 反 復 印 證 了 一 個 道 理 : 一 個 國 家 實 行 什 麼 樣 的 政 治 制 度, 走 什 麼 樣 的 民 主 道 路, 要 與 一 國 的 國 情 相 適 應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植 根 於 中 華 民 族 幾 千 年 來 賴 以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廣 闊 沃 土, 產 生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為 爭 取 民 族 獨 立 人 民 解 放 和 國 家 富 強 而 進 行 的 偉 大 實 踐, 是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和 社 會 進 步 要 求 的 選 擇 中 國 有 五 千 年 文 明 史, 有 著 與 古 埃 及 印 度 巴 比 倫 文 明 並 稱 於 世 的 燦 爛 文 明, 為 人 類 發 展 和 進 步 作 出 了 重 大 貢 獻 中 華 民 族 是 勤 勞 勇 敢 智 慧 的 民 族, 她 的 歷 史 傳 承 之 久 遠 文 化 形 態 之 完 整, 為 世 界 所 公 認 中 國 經 歷 過 漫 長 的 封 建 社 會 時 代, 直 到 1840 年 後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列 強 發 動 一 次 又 一 次 侵 華 戰 爭, 由 於 封 建 統 治 階 級 的 腐 朽 衰 敗, 才 逐 漸 淪 為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社 會 在 此 後 的 近 110 年 時 間 裡, 中 國 成 為 全 世 界 幾 乎 所 有 大 小 帝 國 主 義 國 家 掠 奪 的 對 象 中 華 民 族 危 難 深 重, 外 遭 帝 國 主 義 的 侵 略, 內 受 封 建 主 義 的 壓 迫, 人 民 根 本 沒 有 民 主 權 利 為 改 變 國 家 和 民 族 的 命 運, 一 代 又 一 代 中 國 人 奮 起 反 抗, 進 行 了 前 撲 後 繼 的 英 勇 鬥 爭 在 救 亡 圖 存 運 動 中, 一 些 先 進 的 中 國 人 曾 經 把 目 光 轉 向 西 方 尋 求 救 國 救 民 的 道 路, 在 中 國 發 動 資 產 階 級 民 主 革 命 1911 年 中 國 民 主 革 命 的 先 行 者 孫 中 山 先 生 領 導 的 辛 亥 革 命, 終 結 了 統 治 中 國 兩 千 多 年 的 君 主 專 制 制 度 但 是, 辛 亥 革 命 後 試 圖 模 仿 西 方 民 主 制 度 模 式 建 立 的 資 產 階 級 共 和 國, 包 括 議 會 制 多 黨 制 等, 並 沒 有 實 現 中 國 人 民 要 求 獨 立 民 主 的 迫 切 願 望, 很 快 就 在 中 外 各 種 反 動 勢 力 的 衝 擊 下 歸 於 失 敗 時 人 悲 憤 地 感 嘆 道 : 無 量 頭 顱 無 量 血, 可 憐 購 得 假 共 和 中 國 人 民 仍 然 處 於 被 壓 迫 被 奴 役 被 剝 削 的 悲 慘 境 地 中 國 的 出 路 在 哪 里? 中 國 人 民 在 黑 暗 中 思 考 著 摸 索 著 奮 鬥 著 中 國 人 民 從 艱 難 曲 折 的 探 索 和 鬥 爭 中 終 於 認 識 到, 在 中 國, 照 搬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政 治 制 度 是 一 條 走 不 通 的 路, 要 完 成 救 亡 圖 存 和 反 帝 反 封 建 的 歷 史 任 務, 必 須 以 新 思 想 新 理 論 開 創 中 國 革 命 的 新 道 路, 建 立 全 新 的 政 治 制 度 領 導 中 國 人 民 找 到 這 條 新 道 路 和 建 立 新 制 度 的 重 任, 歷 史 地 落 在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身 上 1921 年, 一 批 接 受 過 民 主 與 科 學 思 想 洗 禮 的 先 進 知 識 分 子, 把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同 中 國 工 人 運 動 相 結 合, 建 立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此 後,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中 國 革 命 進 入 了 徹 底 反 帝 反 封 建 反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的 新 民 主 主 義 發 展 階 段, 經 過 長 達 28 年 的 艱 苦 卓 絕 的 英 勇 奮 戰, 最 終 實 現 了 民 族 獨 立 和 人 民 解 放 作 為 中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先 鋒 隊, 同 時 是 中 國 人 民 和 中 華 民 族 的 先 鋒 隊, 中 國 共 產 黨 自 成 立 起 就 以 實 現 和 發 展 人 民 民 主 為 己 任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進 行 革 命 的 目 的 是 要 實 現 大 多 數 人 的 民 主, 而 不 是 少 數 人 的 民 主 中 國 共 產 黨 創 造 性 地 把 馬 克 思 主 義 普 遍 359

370 真 理 與 中 國 革 命 的 具 體 實 際 相 結 合, 先 後 提 出 了 工 農 民 主 人 民 民 主 新 民 主 主 義 等 民 主 概 念, 不 斷 豐 富 和 發 展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民 主 政 治 理 論, 並 先 後 以 罷 工 工 人 代 表 大 會 農 民 協 會 工 農 兵 代 表 蘇 維 埃 參 議 會 各 界 人 民 代 表 會 議 等 實 踐 和 組 織 形 式, 創 造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能 夠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民 主 政 治 實 現 形 式 這 些 與 當 時 國 民 黨 的 統 治 制 度 形 成 了 鮮 明 對 照, 反 映 了 人 民 的 意 願 並 得 到 人 民 的 擁 護 1949 年 9 月, 新 中 國 成 立 前 夕 召 開 的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第 一 屆 全 體 會 議,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各 民 主 黨 派 人 民 團 體 無 黨 派 民 主 人 士 按 照 民 主 原 則 共 商 建 國 大 計 的 一 次 重 要 會 議, 確 立 了 新 中 國 的 國 家 制 度 和 政 權 組 織 形 式 會 議 通 過 的 具 有 臨 時 憲 法 地 位 的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共 同 綱 領 明 確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為 新 民 主 主 義 即 人 民 民 主 主 義 的 國 家, 實 行 工 人 階 級 領 導 的 以 工 農 聯 盟 為 基 礎 的 團 結 各 民 主 階 級 和 國 內 各 民 族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政 權 屬 於 人 民 人 民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的 機 關 為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1949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成 立, 標 誌 著 中 國 人 民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取 得 了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的 偉 大 勝 利, 中 國 人 民 的 政 治 地 位 發 生 了 根 本 變 化 從 此, 中 國 人 民 開 始 真 正 當 家 作 主, 成 為 國 家 社 會 和 自 己 命 運 的 主 人 新 中 國 的 建 立, 使 中 國 實 現 了 從 兩 千 多 年 的 封 建 專 制 政 治 近 代 以 來 照 搬 西 方 民 主 政 治 模 式 的 失 敗 嘗 試 向 新 型 人 民 民 主 政 治 的 偉 大 跨 越 新 中 國 成 立 不 久,1953 年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進 行 了 中 國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規 模 空 前 的 普 選, 人 民 通 過 選 舉 自 己 的 代 表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自 下 而 上 地 逐 級 召 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1954 年 9 月, 第 一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的 召 開, 標 誌 著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正 式 建 立 此 前 經 過 全 國 人 民 廣 泛 討 論 並 在 這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把 工 人 階 級 領 導 的 以 工 農 聯 盟 為 基 礎 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國 家 制 度 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政 體 制 度, 確 立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並 明 確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 人 民 行 使 權 力 的 機 關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其 他 國 家 機 關, 一 律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的 頒 布 施 行, 使 中 國 人 民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有 了 可 靠 的 制 度 保 障 和 憲 法 依 據 到 1956 年, 中 國 絕 大 多 數 地 區 基 本 上 完 成 了 對 生 產 資 料 私 有 制 的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完 成 了 從 新 民 主 主 義 向 社 會 主 義 的 過 渡, 建 立 了 社 會 主 義 的 基 本 制 度, 實 現 了 中 國 歷 史 上 最 廣 泛 最 深 刻 的 社 會 變 革 但 是, 新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在 探 索 中 也 走 過 彎 路, 特 別 是 文 化 大 革 命 ( 年 ) 的 嚴 重 錯 誤, 使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經 歷 了 嚴 重 挫 折, 留 下 了 沉 痛 教 訓 20 世 紀 70 年 代 末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以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深 刻 總 結 正 反 兩 方 面 歷 史 經 驗, 領 導 人 民 進 入 了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新 時 期 沒 有 民 主 就 沒 有 社 會 主 義, 就 沒 有 社 會 主 義 的 現 代 化 ; 必 須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使 民 主 制 度 化 法 律 化 ; 依 法 治 國,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文 明 ; 堅 持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國 的 有 機 統 一 ; 以 人 為 本, 執 政 為 民,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等, 成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完 善 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360

371 治 的 共 識 和 前 進 指 針 近 20 多 年 來,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在 實 踐 中 取 得 了 許 多 重 大 進 展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等 國 家 民 主 制 度 不 斷 完 善 和 發 展, 城 鄉 基 層 民 主 不 斷 擴 大,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得 到 尊 重 和 保 障, 中 國 共 產 黨 民 主 執 政 能 力 進 一 步 提 高, 政 府 民 主 行 政 能 力 顯 著 增 強, 司 法 民 主 體 制 建 設 不 斷 推 進 國 家 領 導 制 度 立 法 制 度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決 策 制 度 司 法 制 度 人 事 制 度 和 監 督 制 約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取 得 了 顯 著 成 效 在 依 法 治 國,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目 標 的 指 引 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和 程 序 化 建 設 不 斷 加 強, 以 憲 法 為 核 心 的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初 步 形 成,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生 活 的 主 要 方 面 基 本 做 到 了 有 法 可 依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始 終 堅 持 以 馬 克 思 主 義 民 主 理 論 與 中 國 實 際 相 結 合 的 基 本 原 則 為 指 導, 借 鑒 了 人 類 政 治 文 明 包 括 西 方 民 主 的 有 益 成 果, 吸 收 了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和 制 度 文 明 中 的 民 主 性 因 素, 因 此,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具 有 鮮 明 的 中 國 特 色 : --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人 民 民 主 沒 有 中 國 共 產 黨, 就 沒 有 新 中 國, 也 就 沒 有 人 民 民 主, 這 是 被 歷 史 證 明 了 的 客 觀 事 實 中 國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經 過 艱 苦 卓 絕 的 鬥 爭 實 現 的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中 國 人 民 創 建 的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是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進 行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從 根 本 上 保 證 了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由 最 廣 大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民 主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本 質 在 中 國, 公 有 制 經 濟 是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經 濟 基 礎 在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國 家 堅 持 公 有 制 為 主 體 多 種 所 有 制 經 濟 共 同 發 展 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堅 持 按 勞 分 配 為 主 體 多 種 分 配 方 式 並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這 就 從 經 濟 基 礎 上 決 定 了 中 國 的 民 主 不 受 資 本 的 操 縱, 不 是 少 數 人 的 民 主, 是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民 主 在 中 國, 享 有 民 主 權 利 的 人 民 範 圍 包 括 一 切 不 被 法 律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的 人 --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以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作 為 可 靠 保 障 的 民 主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一 方 面 要 求 在 人 民 內 部 實 行 最 廣 泛 的 民 主,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保 證 國 家 權 力 掌 握 在 人 民 手 中, 為 人 民 服 務 ; 另 一 方 面 要 求 對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和 公 共 安 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權 利 和 民 主 權 利 貪 污 賄 賂 和 瀆 職 等 各 種 犯 罪 行 為, 依 法 使 用 專 政 手 段 予 以 制 裁, 以 保 障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中 國 的 民 主 是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為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和 活 動 方 式 的 民 主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中 國 國 家 政 權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和 領 導 原 則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就 是 要 求 充 分 發 揚 民 主, 集 體 議 事, 使 人 民 的 意 願 和 要 求 得 到 充 分 表 達 和 反 映, 在 此 基 礎 上 集 中 正 確 意 見, 集 體 決 策, 使 人 民 的 意 願 和 要 求 得 以 落 實 和 滿 足 實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還 要 求 尊 重 多 數, 保 護 少 數, 反 對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大 民 主, 反 對 把 個 人 意 志 凌 駕 於 集 體 之 上 二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是 在 中 國 人 民 追 求 民 族 獨 立 國 家 富 強 生 活 幸 福 的 長 361

372 期 鬥 爭 和 實 踐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是 歷 史 的 選 擇 人 民 的 選 擇 中 國 革 命 建 設 和 改 革 的 歷 程 向 世 人 昭 示 :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找 到 了 一 條 實 現 民 族 獨 立 和 人 民 解 放 的 正 確 道 路,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找 到 了 一 條 建 設 富 強 民 主 文 明 的 現 代 化 國 家 的 正 確 道 路 也 正 因 如 此,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被 明 確 載 入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在 當 代 中 國,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是 中 國 發 展 和 進 步 的 客 觀 要 求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是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和 實 現 中 華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的 需 要 擺 脫 國 家 貧 窮 落 後 面 貌, 實 現 現 代 化 和 民 族 復 興, 是 中 國 人 民 的 百 年 追 求 和 夢 想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經 過 新 中 國 成 立 56 年 來 的 探 索 和 奮 鬥, 中 國 徹 底 改 變 了 一 窮 二 白 的 落 後 面 貌, 生 產 力 迅 猛 發 展, 綜 合 國 力 顯 著 增 強, 人 民 生 活 明 顯 改 善, 國 際 地 位 不 斷 提 高, 國 際 影 響 日 益 擴 大 特 別 是 改 革 開 放 20 多 年 來, 中 國 創 造 了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年 均 增 長 9.4% 的 經 濟 奇 蹟,13 億 中 國 人 民 生 活 總 體 上 達 到 了 小 康 水 平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朝 著 富 強 民 主 文 明 的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目 標 繼 續 前 進, 是 中 國 人 民 堅 定 不 移 的 選 擇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是 維 護 中 國 國 家 統 一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的 需 要 歷 史 反 復 證 明, 在 中 國, 沒 有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社 會 的 穩 定, 就 沒 有 國 家 的 繁 榮 富 強 和 人 民 的 安 居 樂 業 近 代 中 國, 深 受 外 國 入 侵 軍 閥 混 戰 和 政 局 動 蕩 之 害 中 國 人 民 對 此 刻 骨 銘 心 中 國 的 統 一 和 穩 定, 是 中 國 人 民 之 福, 也 符 合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社 會 穩 定, 歷 來 是 中 國 各 族 人 民 最 關 切 的 頭 等 重 要 的 大 事 中 國 共 產 黨 作 為 中 國 各 族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 忠 實 代 表, 以 科 學 理 論 為 指 導, 依 靠 其 遍 布 全 國 的 近 350 萬 個 黨 組 織 和 6960 萬 名 黨 員, 憑 借 其 豐 富 的 執 政 經 驗 和 駕 馭 全 局 的 能 力, 統 籌 經 濟 社 會 等 各 方 面 發 展, 努 力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維 護 了 國 家 統 一 和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是 保 證 政 權 穩 定 的 需 要 中 國 幅 員 遼 闊, 人 口 眾 多, 且 城 鄉 之 間 地 區 之 間 發 展 不 平 衡, 差 異 較 大, 因 此, 保 證 政 權 穩 定 對 中 國 意 義 非 同 尋 常 只 有 保 持 政 權 的 穩 定, 才 能 聚 精 會 神 搞 建 設, 一 心 一 意 謀 發 展 ; 才 能 使 國 家 現 代 化 的 發 展 戰 略 和 奮 鬥 目 標, 在 長 時 間 裡 得 以 一 以 貫 之 地 實 行 ; 才 能 減 少 各 種 不 必 要 的 或 不 應 有 的 政 治 內 耗, 最 大 限 度 地 調 動 一 切 積 極 因 素, 集 中 一 切 資 源 力 量 和 智 慧, 解 決 關 係 國 計 民 生 的 重 大 問 題, 保 證 經 濟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和 執 政, 是 把 億 萬 人 民 團 結 凝 聚 起 來, 共 同 建 設 美 好 未 來 的 需 要 四 分 五 裂, 一 盤 散 沙, 是 近 代 舊 中 國 社 會 的 真 實 寫 照 中 國 人 民 對 此 有 著 切 膚 之 痛 在 中 國 這 樣 一 個 人 口 眾 多 情 況 複 雜 的 大 國,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堅 強 有 力 的 政 治 核 心, 沒 有 一 個 能 把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凝 聚 起 來 共 同 奮 鬥 的 崇 高 目 標, 國 家 就 會 分 崩 離 析, 就 不 可 能 不 斷 實 現 發 展 和 進 步 實 踐 充 分 證 明, 在 中 國,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把 廣 大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使 人 民 的 積 極 性 主 動 性 和 創 造 性 不 斷 得 到 充 分 的 發 揮, 為 實 現 共 同 利 益 共 同 事 業 共 同 理 想 和 中 國 更 美 好 的 未 來, 同 心 同 德 地 共 同 奮 鬥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和 執 政, 本 質 是 領 導 支 持 和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這 是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根 本 準 則, 也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和 執 政 的 本 質 要 求 在 中 國,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支 持 和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就 是 從 制 度 上 法 律 上 保 障 這 一 根 本 準 則 在 國 家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得 到 充 分 和 切 實 的 貫 徹 和 體 現 中 362

373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制 定 憲 法 和 法 律, 帶 頭 遵 守 和 維 護 憲 法 和 法 律, 堅 決 與 一 切 違 反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為 做 鬥 爭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支 持 和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具 體 實 現 形 式 : 一 是 領 導 人 民 通 過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掌 握 國 家 權 力, 以 此 保 證 國 家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方 針 政 策 能 夠 體 現 人 民 的 共 同 意 志, 維 護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保 障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二 是 領 導 人 民 依 照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和 形 式, 管 理 國 家 事 務, 管 理 經 濟 和 文 化 事 業, 管 理 社 會 事 務, 以 此 保 證 國 家 各 項 事 業 的 發 展 符 合 人 民 的 意 願 利 益 和 要 求 三 是 領 導 人 民 實 行 基 層 民 主, 由 群 眾 依 法 辦 理 自 己 的 事 情, 通 過 民 主 選 舉 民 主 決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監 督, 實 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務 四 是 領 導 人 民 嚴 格 貫 徹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則, 使 公 民 享 有 法 律 上 事 實 上 的 廣 泛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維 護 公 平 與 正 義 通 過 這 些 制 度 和 法 律 保 障, 人 民 真 正 作 為 國 家 的 主 人, 運 用 屬 於 自 己 的 公 共 權 力 和 各 項 公 民 權 利 去 維 護 和 實 現 自 己 的 利 益 三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是 中 國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人 民 通 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國 家 權 力 中 國 根 據 自 己 的 國 情 實 行 一 院 制, 而 不 是 西 方 國 家 實 行 的 兩 院 制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是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在 中 國,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審 判 機 關 檢 察 機 關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產 生, 對 它 負 責, 受 它 監 督 國 家 的 重 大 事 項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決 定 行 政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決 議 決 定 法 院 檢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分 別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檢 察 權, 不 受 行 政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的 干 涉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都 由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對 人 民 負 責, 受 人 民 監 督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年 滿 18 周 歲 的 公 民, 不 分 民 族 種 族 性 別 職 業 家 庭 出 身 宗 教 信 仰 教 育 程 度 財 產 狀 況 居 住 期 限, 除 依 法 被 剝 奪 政 治 權 利 的 人 外, 都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中 國 的 縣 鄉 兩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都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多 年 來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的 人 數 占 18 周 歲 以 上 公 民 人 數 的 99% 以 上, 參 選 率 在 90% 左 右 根 據 中 國 的 實 際 情 況, 目 前 縣 以 上 的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通 過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即 由 下 一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上 一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無 論 直 接 選 舉, 還 是 間 接 選 舉, 都 依 法 實 行 差 額 選 舉 選 民 和 選 舉 單 位 有 權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程 序, 罷 免 或 者 撤 換 自 己 選 出 的 代 表 目 前 全 國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共 有 280 多 萬 人 各 級 人 大 代 表 來 自 各 民 族 各 行 業 各 階 層 各 黨 派, 具 有 廣 泛 的 代 表 性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中 均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工 人 農 民 代 表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中, 工 人 農 民 代 表 占 總 數 的 18.4% 為 保 證 國 家 的 權 力 真 正 掌 握 在 全 體 人 民 手 中, 代 表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必 須 反 映 和 代 表 人 民 的 利 益 和 意 志 代 表 有 權 依 法 提 出 議 案 審 議 各 項 議 案 和 報 告 對 各 項 議 案 進 行 表 決,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各 種 會 議 上 的 發 言 和 表 決 受 法 律 保 護 中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363

374 次 中 國 選 舉 法 還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名 額 不 超 過 3000 人 由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人 數 較 多, 不 便 經 常 開 會 議 事,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設 立 了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全 國 人 大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的 職 能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一 般 每 兩 個 月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長 副 委 員 長 若 幹 人 秘 書 長 委 員 若 干 人 組 成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為 175 人, 其 中 委 員 長 1 人, 副 委 員 長 15 人 中 國 的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人 大 也 設 立 常 委 會,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組 成 人 員 由 代 表 大 會 在 代 表 中 通 過 差 額 選 舉 產 生, 每 屆 任 期 同 代 表 大 會 相 同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充 分 發 揚 民 主, 集 思 廣 益, 代 表 和 反 映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根 本 利 益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表 決 各 項 議 案 實 行 絕 對 多 數 原 則, 即 由 全 體 組 成 人 員 的 過 半 數 贊 成 才 能 通 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對 憲 法 的 修 改, 須 由 全 體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數 通 過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時, 有 關 部 門 負 責 人 可 以 列 席 會 議, 有 關 部 門 和 個 人 可 以 旁 聽 會 議 列 席 會 議 人 員 有 發 言 權, 無 表 決 權 旁 聽 人 員 沒 有 發 言 權, 如 果 他 們 對 常 委 會 正 在 審 議 的 議 案 有 意 見, 可 以 書 面 向 常 委 會 工 作 機 構 提 出 近 年 來, 一 些 地 方 召 開 常 委 會 會 議 時, 按 照 公 民 報 名 順 序, 確 定 旁 聽 人 選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主 要 有 四 項 : 立 法 監 督 人 事 任 免 重 大 事 項 決 定 這 也 是 中 國 人 民 通 過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權 利 的 主 要 體 現 -- 立 法 權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行 使 國 家 立 法 權, 主 要 是 修 改 憲 法, 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 民 事 國 家 機 構 的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 省 級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根 據 本 行 政 區 域 的 具 體 情 況 和 實 際 需 要, 在 不 同 國 家 憲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相 抵 觸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 ; 較 大 的 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根 據 本 市 的 具 體 情 況 和 實 際 需 要, 在 不 同 國 家 憲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和 本 省 自 治 區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相 抵 觸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規, 報 省 自 治 區 的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後 施 行 ; 經 濟 特 區 所 在 地 的 省 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的 授 權 決 定, 可 以 制 定 法 規, 在 經 濟 特 區 範 圍 內 實 施 ;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還 有 權 依 照 當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特 點,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對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作 變 通 從 194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至 1978 年 的 30 年 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曾 制 定 法 律 134 件, 其 中 至 今 仍 然 有 效 的 有 16 件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法 制 建 設 進 入 一 個 嶄 新 的 時 期 全 國 人 大 於 1982 年 全 面 修 改 了 憲 法, 以 後 又 通 過 四 個 憲 法 修 正 案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制 定 了 200 多 件 現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和 200 多 件 關 於 法 律 問 題 的 決 定,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制 定 了 7500 多 件 現 行 有 效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定 了 600 多 件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近 年 來, 中 國 的 立 法 民 主 不 斷 向 前 推 進 幾 乎 每 一 件 法 案 的 起 草 都 採 取 專 家 座 談 會 論 證 會 等 形 式, 聽 取 專 家 的 意 見 有 的 法 案 還 由 立 法 機 構 直 接 委 托 社 會 研 究 部 門 起 草 對 於 調 整 重 要 社 會 關 系 的 立 法 項 目,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會 還 經 常 召 開 聽 證 會, 讓 不 同 利 害 關 系 方 發 表 意 見 中 國 立 法 機 構 對 立 法 聽 證 會 作 出 了 規 定 1982 年 以 來, 全 國 364

375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在 制 定 包 括 憲 法 修 正 案 婚 姻 法 修 改 草 案 合 同 法 草 案 物 權 法 草 案 在 內 的 10 多 項 關 係 到 人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法 律 案 過 程 中, 都 把 草 案 向 全 民 公 布 征 求 意 見 人 民 群 眾 直 接 參 與 法 律 的 制 定, 不 僅 提 高 了 立 法 質 量, 使 法 律 能 夠 充 分 體 現 人 民 的 意 願 和 要 求, 而 且 增 強 了 全 社 會 的 法 律 意 識, 通 過 後 也 能 比 較 順 利 地 執 行 -- 監 督 權 監 督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實 施, 是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行 使 監 督 權 的 主 要 內 容 這 種 監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執 法 檢 查 法 規 備 案 審 查 在 執 法 檢 查 方 面, 九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先 後 22 次 對 21 件 法 律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了 監 督 檢 查,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在 2003 年 和 2004 年 兩 年 時 間 里, 檢 查 了 10 件 法 律 實 施 情 況 地 方 人 大 常 委 會 也 在 本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內 對 法 律 有 關 法 規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了 檢 查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執 法 檢 查, 進 一 步 了 解 和 掌 握 法 律 法 規 實 施 中 的 真 實 情 況 和 存 在 的 問 題, 督 促 同 級 政 府 和 法 院 檢 察 院 改 進 執 法 工 作, 促 進 了 法 律 實 施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司 法 在 法 規 備 案 審 查 方 面, 截 止 到 目 前, 報 送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備 案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共 7500 多 件,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共 600 多 件, 經 濟 特 區 法 規 近 300 件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成 立 了 專 門 的 審 查 機 構, 使 這 項 工 作 進 一 步 規 範 化 省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較 大 的 市 人 大 常 委 會 也 依 法 開 展 了 地 方 政 府 規 章 的 備 案 審 查 工 作 通 過 備 案 審 查, 撤 銷 違 反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法 規 規 章, 督 促 有 關 制 定 機 關 糾 正 不 適 當 的 條 文, 對 保 障 國 家 法 制 統 一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近 年 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開 始 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司 法 解 釋 進 行 備 案 審 查 監 督 同 級 政 府 和 法 院 檢 察 院 的 工 作, 是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行 使 監 督 權 的 另 一 重 要 內 容 聽 取 和 審 議 一 府 兩 院 的 工 作 報 告, 是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進 行 工 作 監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舉 行 會 議 的 時 候, 同 級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檢 察 院 向 大 會 報 告 工 作, 人 民 政 府 還 須 向 大 會 提 出 預 算 草 案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計 劃 草 案, 預 算 草 案 須 經 大 會 審 查 批 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時, 經 常 就 關 系 改 革 發 展 穩 定 全 局 的 重 大 問 題 和 同 人 民 群 眾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熱 點 難 點 問 題, 聽 取 有 關 專 題 工 作 報 告 或 彙 報 九 屆 全 國 人 大 的 五 年 間, 常 委 會 共 聽 取 和 審 議 了 40 個 專 題 報 告 ;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的 頭 兩 年, 常 委 會 共 聽 取 和 審 議 了 22 個 專 題 報 告 -- 人 事 任 免 權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有 權 選 舉 決 定 任 免 撤 換 罷 免 有 關 國 家 機 構 組 成 人 員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國 家 主 席 副 主 席,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 根 據 國 家 主 席 的 提 名, 決 定 國 務 院 總 理 的 人 選 ; 根 據 國 務 院 總 理 的 提 名, 決 定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國 務 委 員 各 部 部 長 各 委 員 會 主 任 審 計 長 秘 書 長 的 人 選 ; 根 據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提 名, 決 定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其 他 組 成 人 員 的 人 選 ; 選 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長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依 法 認 真 履 行 對 地 方 有 關 國 家 機 構 組 成 人 員 的 選 舉 決 定 任 免 撤 換 罷 免 -- 重 大 事 項 決 定 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依 據 憲 法 有 權 批 准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建 置,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其 制 度, 決 定 戰 爭 和 和 平 的 問 題,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對 國 家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如 長 江 三 峽 工 程 等, 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作 出 決 議 後 方 可 實 施 近 年 來,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就 本 地 區 的 城 市 建 設 規 劃 環 境 保 護 等 重 大 事 項 行 使 了 決 定 權 365

376 實 踐 充 分 證 明,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是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體 現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性 質 能 夠 保 證 中 國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它 植 根 於 人 民 群 眾, 具 有 強 大 的 生 命 力 ; 它 代 表 廣 大 人 民 的 共 同 意 志 和 根 本 利 益, 動 員 全 體 人 民 以 主 人 翁 的 地 位 投 身 國 家 建 設, 保 證 國 家 機 關 協 調 高 效 運 轉,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民 族 團 結 中 國 各 族 人 民 通 過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牢 牢 地 把 國 家 和 民 族 的 前 途 命 運 掌 握 在 自 己 手 裡 四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實 行 何 種 政 黨 制 度 是 由 國 家 性 質 國 情 國 家 利 益 和 社 會 發 展 要 求 所 決 定 的 中 國 的 政 黨 制 度 既 不 同 於 西 方 國 家 的 兩 黨 或 多 黨 競 爭 制, 也 有 別 於 一 些 國 家 實 行 的 一 黨 制, 而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這 一 政 黨 制 度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各 民 主 黨 派 在 中 國 革 命 建 設 和 改 革 的 長 期 實 踐 中 確 立 和 發 展 起 來 的,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同 各 民 主 黨 派 風 雨 同 舟 團 結 奮 鬥 的 成 果, 是 當 代 中 國 的 一 項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中 國 目 前 共 有 九 個 政 黨 除 中 國 共 產 黨 外, 還 有 中 國 國 民 黨 革 命 委 員 會 (1948 年 成 立 ) 中 國 民 主 同 盟 (1941 年 成 立 ) 中 國 民 主 建 國 會 (1945 年 成 立 ) 中 國 民 主 促 進 會 (1945 年 成 立 ) 中 國 農 工 民 主 黨 (1930 年 成 立 ) 中 國 致 公 黨 (1925 年 成 立 ) 九 三 學 社 (1945 年 成 立 ) 台 灣 民 主 自 治 同 盟 (1947 年 成 立 ) 由 於 這 些 政 黨 大 都 成 立 於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 年 ) 和 解 放 戰 爭 ( 年 ) 時 期, 是 在 爭 取 實 現 民 族 解 放 和 人 民 民 主 的 鬥 爭 中 建 立 的, 因 此 被 稱 為 民 主 黨 派 在 當 今 中 國, 民 主 黨 派 是 各 自 所 聯 系 的 一 部 分 社 會 主 義 勞 動 者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建 設 者 和 擁 護 社 會 主 義 愛 國 者 的 政 治 聯 盟 無 黨 派 人 士 也 是 中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一 支 重 要 力 量 無 黨 派 人 士 是 指 沒 有 參 加 任 何 黨 派 對 社 會 有 積 極 貢 獻 和 一 定 影 響 的 人 士, 其 主 體 是 知 識 分 子 中 國 政 黨 制 度 的 顯 著 特 徵 是 :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多 黨 派 合 作, 中 國 共 產 黨 執 政 多 黨 派 參 政 各 民 主 黨 派 是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團 結 合 作 的 親 密 友 黨 和 參 政 黨, 而 不 是 反 對 黨 或 在 野 黨 各 民 主 黨 派 參 加 國 家 政 權, 參 與 國 家 大 政 方 針 和 國 家 領 導 人 選 的 協 商, 參 與 國 家 事 務 的 管 理, 參 與 國 家 方 針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在 中 國,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各 民 主 黨 派 有 著 共 同 的 奮 鬥 目 標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將 長 期 存 在 和 發 展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各 民 主 黨 派 合 作 的 基 本 方 針 是 長 期 共 存 互 相 監 督 肝 膽 相 照 榮 辱 與 共 中 國 的 國 情 和 國 家 性 質 決 定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是 多 黨 合 作 的 首 要 前 提 和 根 本 保 證 同 時, 這 種 領 導 又 不 是 簡 單 的 包 辦, 而 是 政 治 領 導, 即 政 治 原 則 政 治 方 向 和 重 大 方 針 政 策 的 領 導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各 民 主 黨 派 都 以 憲 法 為 根 本 活 動 準 則, 負 有 維 護 憲 法 尊 嚴 保 證 憲 法 實 施 的 職 責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是 中 國 人 民 愛 國 統 一 戰 線 的 組 織,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的 重 要 機 構, 也 是 中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發 揚 民 主 的 重 要 形 式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國 委 員 會 由 中 國 共 產 黨 各 民 主 黨 派 無 黨 派 人 士 人 民 團 體 各 少 數 民 族 和 各 界 的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胞 台 灣 同 胞 和 歸 國 僑 胞 的 代 表 以 及 特 別 邀 請 的 人 士 組 成, 設 若 干 界 別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全 國 委 員 會 設 主 席 副 主 席 若 幹 人 和 秘 書 長,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全 體 會 議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在 中 國, 366

377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委 員 會 ; 自 治 州 設 區 的 市 縣 自 治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和 市 轄 區, 凡 有 條 件 的 地 方, 均 可 設 立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各 該 地 方 的 地 方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全 體 會 議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人 民 政 協 圍 繞 團 結 和 民 主 兩 大 主 題 開 展 工 作, 履 行 政 治 協 商 民 主 監 督 參 政 議 政 職 能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在 國 家 政 治 生 活 社 會 生 活 和 對 外 友 好 活 動 中, 在 進 行 現 代 化 建 設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團 結 中, 發 揮 著 重 要 作 用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各 級 政 府 就 大 政 方 針 以 及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問 題, 在 決 策 之 前 和 決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在 人 民 政 協 進 行 協 商, 廣 泛 聽 取 各 方 面 意 見, 集 思 廣 益, 這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各 級 政 府 實 現 決 策 科 學 化 和 民 主 化 的 重 要 環 節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在 國 家 政 治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 不 斷 增 強, 具 體 表 現 在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 中 國 共 產 黨 與 各 民 主 黨 派 無 黨 派 人 士 的 政 治 協 商 逐 步 制 度 化 和 規 範 化 中 共 中 央 在 作 出 重 大 決 策 之 前, 一 般 都 邀 請 民 主 黨 派 主 要 領 導 人 和 無 黨 派 代 表 人 士 召 開 民 主 協 商 會 小 範 圍 談 心 會 座 談 會, 通 報 情 況, 聽 取 意 見, 共 商 國 是 除 會 議 協 商 外, 民 主 黨 派 中 央 可 向 中 共 中 央 提 出 書 面 建 議 協 商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中 國 共 產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中 共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重 要 文 件 ; 憲 法 和 重 要 法 律 的 修 改 建 議 ;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建 議 人 選 ; 關 於 推 進 改 革 開 放 的 重 要 決 定 ;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中 長 期 規 劃 ; 關 系 國 家 全 局 的 一 些 重 大 問 題 ; 通 報 重 要 文 件 和 重 要 情 況 並 聽 取 意 見,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同 民 主 黨 派 協 商 的 重 要 問 題 等 在 2003 年 和 2004 年 兩 年 時 間 里, 中 共 領 導 人 親 自 或 委 托 有 關 部 門 召 開 的 各 種 協 商 會 座 談 會 通 報 會 等 共 有 36 次, 其 中 由 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主 持 的 有 13 次 --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無 黨 派 人 士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中 發 揮 著 重 要 作 用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在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及 專 門 委 員 會 中, 均 占 適 當 比 例 通 過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中 的 活 動, 他 們 反 映 民 意, 參 與 國 家 重 大 決 策, 制 定 法 律, 監 督 政 府 2003 年 換 屆 後, 他 們 中 有 17.6 萬 人 擔 任 全 國 各 級 人 大 代 表 其 中,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委 員 長 7 人,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50 人 ; 省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主 任 41 人, 省 級 人 大 常 委 462 人 ; 市 級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主 任 352 人, 市 級 人 大 常 委 2084 人 --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擔 任 各 級 政 府 和 司 法 機 關 的 領 導 職 務 截 至 2004 年 底, 共 有 3.2 萬 多 人 在 各 級 政 府 和 司 法 機 關 擔 任 縣 處 級 以 上 領 導 職 務 其 中, 有 19 人 擔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和 中 央 國 家 機 關 有 關 部 委 領 導 職 務 ; 全 國 31 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中, 有 非 中 共 黨 員 副 省 長 副 主 席 副 市 長 27 人 ; 全 國 397 個 市 ( 州 盟 區 ) 人 民 政 府 中 有 354 人 擔 任 副 市 ( 州 盟 區 ) 長 ; 有 19 人 擔 任 省 級 法 院 副 院 長 和 檢 察 院 副 檢 察 長, 有 87 人 擔 任 地 市 級 法 院 副 院 長 和 檢 察 院 副 檢 察 長 他 們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幹 部 互 相 支 持, 在 國 家 機 關 中 發 揮 著 重 要 作 用 --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在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中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各 民 主 黨 派 和 各 界 代 表 人 士 通 過 參 加 人 民 政 協, 發 表 意 見, 提 出 提 案 和 建 議 案, 開 展 參 政 議 政 工 作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在 各 級 政 協 委 員 常 委 和 領 導 人 中 有 較 大 比 例 2003 年 換 屆 後, 他 們 中 有 33.7 萬 多 人 擔 任 全 國 各 級 政 協 委 員 十 屆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中, 民 主 367

378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占 60.1%, 政 協 常 委 中 占 65.2%, 副 主 席 24 人 中 占 13 人 --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通 過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對 執 政 黨 的 工 作 實 行 民 主 監 督 監 督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 國 家 憲 法 和 法 律 法 規 的 實 施 情 況 ;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政 府 重 要 方 針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貫 徹 執 行 情 況 ; 中 國 共 產 黨 組 織 及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履 行 職 責 為 政 清 廉 等 方 面 的 情 況 近 年 來, 政 府 部 門 和 司 法 機 關 通 過 聘 請 民 主 黨 派 成 員 無 黨 派 人 士 擔 任 特 約 人 員, 吸 收 和 組 織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參 加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情 況 的 檢 查 其 他 專 項 檢 查 和 執 法 監 督 工 作, 使 民 主 監 督 的 渠 道 進 一 步 拓 寬, 監 督 工 作 不 斷 加 強 -- 民 主 黨 派 和 無 黨 派 人 士 積 極 參 與 改 革 開 放 和 現 代 化 建 設 事 業, 為 推 動 祖 國 統 一 大 業 和 社 會 全 面 進 步 不 斷 建 言 獻 策 1989 年 以 來, 各 民 主 黨 派 中 央 圍 繞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國 家 的 工 作 大 局 以 及 事 關 國 計 民 生 的 重 大 問 題 進 行 考 察 調 研, 特 別 是 圍 繞 經 濟 建 設 和 平 統 一 兩 大 任 務, 先 後 向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及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重 大 建 議 近 180 項, 地 方 組 織 提 出 各 項 建 議 提 案 8 萬 多 件, 其 中 許 多 都 被 採 納 民 主 黨 派 各 級 地 方 組 織 共 提 供 咨 詢 服 務 項 目 4 萬 多 個, 興 辦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1000 餘 所, 培 訓 各 級 各 類 專 業 人 才 約 300 萬 人 次 2005 年 2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頒 發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建 設 的 意 見, 在 總 結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的 歷 史 經 驗 和 成 功 做 法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的 原 則 內 容 方 式 程 序 等, 為 健 全 完 善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制 度 指 明 了 方 向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的 政 治 優 勢 在 於 : 既 能 實 現 廣 泛 的 民 主 參 與, 集 中 各 民 主 黨 派 各 人 民 團 體 和 各 界 人 士 的 智 慧, 促 進 執 政 黨 和 各 級 政 府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又 能 實 現 集 中 統 一, 統 籌 兼 顧 各 方 面 群 眾 的 利 益 要 求 ; 既 能 避 免 一 黨 執 政 缺 乏 監 督 的 弊 端, 又 可 避 免 多 黨 紛 爭 互 相 傾 軋 造 成 的 政 治 混 亂 和 社 會 不 安 定 團 結 五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中 國 是 一 個 統 一 的 多 民 族 國 家, 迄 今 為 止, 通 過 識 別 並 由 中 央 政 府 確 認 的 民 族 有 56 個 其 中, 漢 族 人 口 最 多, 其 他 55 個 民 族 人 口 較 少, 習 慣 上 被 稱 為 少 數 民 族 2000 年 第 五 次 全 國 人 口 普 查 統 計, 少 數 民 族 人 口 為 萬 人, 占 全 國 總 人 口 的 8.41% 世 界 上 的 多 民 族 國 家 在 處 理 民 族 問 題 方 面 有 不 同 的 制 度 模 式, 中 國 採 用 的 是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是 在 國 家 統 一 領 導 下, 各 少 數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設 立 自 治 機 關, 行 使 自 治 權,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中 國 採 用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的 辦 法 解 決 民 族 問 題, 是 根 據 本 國 的 歷 史 發 展 文 化 特 點 民 族 關 系 和 民 族 分 布 等 具 體 情 況 作 出 的 制 度 安 排, 符 合 各 民 族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和 發 展 要 求 中 國 憲 法 和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法, 對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及 其 實 施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是 中 國 的 一 項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中 國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分 為 自 治 區 自 治 州 自 治 縣 三 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之 前 的 1947 年,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下, 已 經 解 放 的 中 國 蒙 古 族 聚 居 地 區 就 建 立 了 中 國 第 一 個 省 級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中 國 政 府 開 始 在 少 數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全 面 推 行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1955 年 10 月,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成 立 ;1958 年 368

379 3 月,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成 立 ;1958 年 10 月,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成 立 ;1965 年 9 月, 西 藏 自 治 區 成 立 目 前, 中 國 共 建 立 了 155 個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其 中 包 括 5 個 自 治 區 30 個 自 治 州 120 個 自 治 縣 ( 旗 ) 在 55 個 少 數 民 族 中, 有 44 個 建 立 了 自 治 地 方,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的 少 數 民 族 人 口 占 少 數 民 族 總 人 口 的 71% 同 時, 中 國 還 在 相 當 於 鄉 的 少 數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建 立 了 1173 個 民 族 鄉, 作 為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補 充 形 式 11 個 因 人 口 較 少 且 聚 居 區 域 較 小 而 沒 有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的 少 數 民 族 中, 有 9 個 建 有 民 族 鄉 依 據 憲 法 和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法 的 規 定,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機 關, 是 自 治 區 自 治 州 自 治 縣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和 人 民 政 府, 它 們 在 行 使 同 級 地 方 國 家 機 關 職 權 的 同 時, 擁 有 自 治 權 一 是 自 主 管 理 本 民 族 本 地 區 的 內 部 事 務 中 國 155 個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中 都 有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擔 任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自 治 區 主 席 自 治 州 州 長 自 治 縣 縣 長 則 全 部 由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擔 任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機 關 所 屬 工 作 部 門 的 其 他 組 成 人 員 中, 依 法 合 理 配 備 實 行 區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幹 部 和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幹 部 目 前, 全 國 少 數 民 族 幹 部 總 數 達 290 多 萬 人 二 是 享 有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和 單 行 條 例 的 權 力 截 至 2004 年 底,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共 制 定 現 行 有 效 的 自 治 條 例 133 個, 單 行 條 例 418 個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根 據 本 地 的 實 際, 對 婚 姻 法 繼 承 法 選 舉 法 土 地 法 草 原 法 等 法 律 的 變 通 和 補 充 規 定 有 68 件 三 是 使 用 和 發 展 本 民 族 語 言 文 字 目 前, 中 國 有 22 個 少 數 民 族 使 用 28 種 本 民 族 文 字 2003 年, 用 少 數 民 族 文 字 出 版 的 圖 書 有 4787 種, 印 數 5034 萬 冊 ; 雜 誌 205 種, 印 數 781 萬 冊 ; 報 刊 88 種, 印 數 萬 份 目 前, 蒙 古 藏 維 吾 爾 朝 鮮 彝 等 少 數 民 族 文 字 已 有 編 碼 字 符 集 字 型 鍵 盤 的 國 家 標 準, 文 字 軟 件 已 實 現 Windows 系 統 上 的 運 行 和 激 光 照 排 四 是 尊 重 和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截 至 2004 年 底, 西 藏 自 治 區 共 有 1700 多 處 藏 傳 佛 教 活 動 場 所, 住 寺 僧 尼 約 4.6 萬 人 ;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共 有 清 真 寺 約 2.39 萬 座, 教 職 人 員 約 2.7 萬 人 此 外,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還 有 權 保 持 或 者 改 革 本 民 族 風 俗 習 慣, 自 主 安 排 管 理 和 發 展 本 地 方 經 濟 建 設 事 業, 自 主 管 理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發 展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衛 生 體 育 等 社 會 事 業 國 家 通 過 各 種 措 施 幫 助 和 支 持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發 展 經 濟 社 會 各 項 事 業, 主 要 包 括 : 把 加 快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發 展 擺 到 更 加 突 出 的 戰 略 位 置, 優 先 合 理 安 排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項 目, 加 大 對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財 政 投 入 和 金 融 支 持 力 度, 重 視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生 態 建 設 和 環 境 保 護, 採 取 特 殊 措 施 幫 助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發 展 教 育 和 科 技 事 業, 加 大 對 少 數 民 族 貧 困 地 區 的 扶 持 力 度, 增 加 對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社 會 事 業 的 投 入, 扶 持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擴 大 對 外 開 放, 組 織 發 達 地 區 與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開 展 對 口 支 援, 照 顧 少 數 民 族 特 殊 的 生 產 生 活 需 要, 等 等 中 國 政 府 於 2000 年 開 始 實 施 西 部 大 開 發 戰 略, 到 2004 年 底, 陸 續 開 工 60 多 個 重 點 工 程, 投 資 總 規 模 達 8500 多 億 元, 涉 及 交 通 能 源 教 育 衛 生 環 保 等 多 方 面 全 國 5 個 自 治 區 27 個 自 治 州 以 及 120 個 自 治 縣 中 的 83 個 自 治 縣 被 納 入 西 部 大 開 發 範 圍 國 家 制 定 的 八 七 扶 貧 攻 堅 計 劃 中 國 農 村 扶 貧 開 發 綱 要, 以 及 組 織 實 施 的 東 部 沿 海 發 達 地 區 和 西 部 地 區 對 口 支 援 行 動 貧 困 地 區 義 務 教 育 工 程 少 數 民 族 貧 困 地 區 溫 飽 基 金 天 然 林 保 護 工 程 廣 播 電 視 村 村 通 工 程 等, 都 將 幫 助 民 族 地 區 加 快 發 展 作 為 重 要 內 容 國 家 對 西 藏 的 發 展 給 369

380 予 特 殊 安 排 年, 中 央 政 府 在 西 藏 直 接 投 資 39 億 元 人 民 幣, 建 設 了 30 項 工 程 第 十 個 五 年 計 劃 ( 年 ) 期 間, 中 央 政 府 在 西 藏 投 資 312 億 元 人 民 幣, 建 設 117 個 項 目 在 國 家 和 發 達 地 區 的 大 力 幫 助 和 支 援 下,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充 分 發 揮 自 身 優 勢, 保 持 了 經 濟 發 展 政 治 穩 定 社 會 進 步 民 族 和 睦 的 良 好 局 面 年, 中 國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年 均 增 速 為 9.87%,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水 平 近 1 個 百 分 點 1994 年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相 當 於 全 國 人 均 的 63.5%,2003 年 上 升 至 66.3% 2003 年,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完 成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674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1994 年 增 加 了 2.3 倍 同 年, 西 藏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為 6871 元 人 民 幣, 相 當 於 全 國 人 均 的 75.5%; 新 疆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為 9700 元 人 民 幣, 相 當 於 全 國 人 均 的 106.6% 由 於 成 功 地 實 行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中 國 少 數 民 族 依 法 自 主 地 管 理 本 民 族 事 務, 民 主 地 參 與 國 家 和 社 會 事 務 的 管 理, 保 證 了 中 國 各 民 族 不 論 大 小 都 享 有 平 等 的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共 同 維 護 國 家 統 一 和 民 族 團 結, 反 對 分 裂 國 家 和 破 壞 民 族 團 結 的 行 為, 形 成 了 各 民 族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幫 助 共 同 團 結 奮 鬥 共 同 繁 榮 發 展 的 和 諧 民 族 關 系 六 城 鄉 基 層 民 主 擴 大 基 層 民 主, 是 完 善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必 然 趨 勢 和 重 要 基 礎 隨 著 中 國 的 發 展 和 進 步, 全 國 各 地 城 鄉 基 層 民 主 不 斷 擴 大, 公 民 有 序 的 政 治 參 與 渠 道 增 多, 民 主 的 實 現 形 式 日 益 豐 富 目 前, 中 國 已 經 建 立 了 以 農 村 村 民 委 員 會 城 市 居 民 委 員 會 和 企 業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為 主 要 內 容 的 基 層 民 主 自 治 體 系 廣 大 人 民 在 城 鄉 基 層 群 眾 性 自 治 組 織 中, 依 法 直 接 行 使 民 主 選 舉 民 主 決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監 督 的 權 利, 對 所 在 基 層 組 織 的 公 共 事 務 和 公 益 事 業 實 行 民 主 自 治, 已 經 成 為 當 代 中 國 最 直 接 最 廣 泛 的 民 主 實 踐 ( 一 ) 農 村 基 層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中 國 13 億 人 口 中 有 8 億 多 在 農 村 如 何 擴 大 和 發 展 農 村 基 層 民 主, 使 農 民 在 所 在 村 莊 真 正 當 家 作 主, 充 分 行 使 自 己 的 民 主 權 利, 是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重 大 問 題 經 過 多 年 的 探 索 和 實 踐,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億 萬 農 民 找 到 了 一 條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推 進 農 村 基 層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途 徑, 這 就 是 實 行 村 民 自 治 村 民 自 治 是 廣 大 農 民 直 接 行 使 民 主 權 利, 依 法 辦 理 自 己 的 事 情, 實 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務 的 一 項 基 本 制 度 它 發 端 於 20 世 紀 80 年 代 初 期, 發 展 於 80 年 代, 普 遍 推 行 於 90 年 代, 已 成 為 在 當 今 中 國 農 村 擴 大 基 層 民 主 和 提 高 農 村 治 理 水 平 的 一 種 有 效 方 式 中 國 憲 法 規 定 了 村 民 委 員 會 作 為 農 村 基 層 群 眾 性 自 治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中 國 的 村 民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對 村 民 委 員 會 的 性 質 職 能 產 生 程 序 和 任 期 等 相 關 問 題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使 農 村 基 層 民 主 自 治 走 上 健 康 發 展 的 軌 道 目 前, 全 國 31 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已 經 制 定 或 修 訂 了 村 民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實 施 辦 法 或 村 委 會 選 舉 辦 法, 使 村 民 自 治 有 了 更 加 具 體 的 法 律 法 規 保 障 民 主 選 舉 民 主 決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監 督 是 村 民 自 治 的 主 要 內 容 370

381 -- 民 主 選 舉 按 照 憲 法 村 民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等 法 律 法 規, 由 村 民 直 接 選 舉 或 罷 免 村 民 委 員 會 成 員 村 民 委 員 會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委 員 三 至 七 人 組 成, 每 屆 任 期 三 年 在 選 舉 過 程 中, 村 民 委 員 會 成 員 候 選 人 由 村 民 直 接 提 名 和 參 加 投 票 選 舉, 當 場 公 布 選 舉 結 果, 做 到 公 正 公 開 公 平 村 民 的 參 選 熱 情 高 漲, 據 不 完 全 統 計, 全 國 農 村 居 民 的 平 均 參 選 率 在 80% 以 上, 有 的 地 方 高 達 90% 以 上 截 至 2004 年 底, 中 國 農 村 已 建 立 起 64.4 萬 個 村 民 委 員 會 全 國 絕 大 多 數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都 普 遍 完 成 了 五 至 六 屆 村 委 會 換 屆 選 舉 -- 民 主 決 策 凡 涉 及 村 民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項, 都 由 村 民 會 議 或 村 民 代 表 會 議 討 論, 按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作 出 決 定 鑒 於 中 國 農 村 千 差 萬 別, 村 莊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在 一 些 人 數 較 多 居 住 分 散 的 村 莊, 村 民 會 議 面 臨 難 組 織 難 召 開 難 議 決 的 實 際 困 難, 通 過 設 立 村 民 代 表 會 議, 較 好 地 解 決 了 這 個 問 題 目 前, 中 國 85% 的 農 村 已 經 建 立 了 實 施 民 主 決 策 的 村 民 會 議 或 村 民 代 表 會 議 制 度 -- 民 主 管 理 依 據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和 有 關 政 策, 結 合 本 地 實 際 情 況, 由 全 體 村 民 討 論 制 定 或 修 改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或 村 規 民 約 村 民 委 員 會 和 村 民 按 照 被 形 象 地 稱 為 小 憲 法 的 自 治 章 程, 實 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和 自 我 服 務 目 前, 中 國 80% 以 上 的 村 莊 制 定 了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或 村 規 民 約, 建 立 了 民 主 理 財 財 務 審 計 村 務 管 理 等 制 度 -- 民 主 監 督 村 民 通 過 村 務 公 開 民 主 評 議 村 幹 部 村 民 委 員 會 定 期 報 告 工 作 對 村 幹 部 進 行 離 任 審 計 等 制 度 和 形 式, 監 督 村 民 委 員 會 工 作 情 況 和 村 幹 部 行 為 特 別 是 村 務 公 開, 得 到 了 村 民 的 普 遍 歡 迎 村 民 自 治 的 成 功 實 踐,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億 萬 農 民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偉 大 創 舉 擴 大 農 村 基 層 民 主, 實 行 村 民 自 治, 大 大 激 發 了 廣 大 農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和 責 任 感, 掀 開 了 中 國 農 村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新 篇 章 ( 二 ) 城 市 社 區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城 市 居 民 委 員 會 是 中 國 城 市 居 民 實 現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務 的 基 層 群 眾 性 自 治 組 織, 是 在 城 市 基 層 實 現 直 接 民 主 的 重 要 形 式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即 在 全 國 各 個 城 市 普 遍 建 立 居 民 委 員 會, 實 現 城 市 居 民 對 居 住 地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的 民 主 自 治 1982 年, 城 市 居 民 委 員 會 制 度 首 次 寫 入 中 國 憲 法 1989 年,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制 定 了 城 市 居 民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為 城 市 居 民 委 員 會 發 展 提 供 了 法 律 基 礎 和 制 度 保 障 1999 年, 國 家 在 全 國 26 個 城 區 開 展 了 社 區 建 設 的 試 點 和 實 驗 工 作 此 後, 在 全 國 開 展 了 社 區 建 設 示 範 活 動 到 2004 年 底, 全 國 城 市 已 經 建 立 了 符 合 新 型 社 區 建 設 要 求 的 個 居 民 委 員 會 目 前, 城 市 社 區 建 設 正 在 由 點 到 面 由 大 城 市 向 中 小 城 市 由 東 部 地 區 向 西 部 地 區 推 進, 以 完 善 城 市 居 民 自 治, 建 設 管 理 有 序 服 務 完 善 環 境 優 美 文 明 祥 和 的 新 型 社 區 正 在 全 國 展 開 如 同 中 國 農 村 村 民 自 治, 城 市 社 區 居 民 自 治 的 主 要 內 容 也 是 實 行 民 主 選 舉 民 主 決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監 督 在 民 主 選 舉 方 面, 選 舉 的 形 式 經 歷 了 由 候 選 人 提 名 到 自 薦 報 名, 由 等 額 選 舉 到 差 額 選 舉, 由 間 接 選 舉 到 直 接 選 舉, 並 打 破 了 地 域 和 身 份 的 限 制, 民 主 程 度 不 斷 提 高 近 年 來, 城 市 社 區 居 民 直 選 蓬 勃 發 展 國 家 有 關 部 門 對 26 個 試 點 城 區 的 調 查 表 明, 城 市 社 區 居 民 對 社 區 居 民 委 員 會 直 選 持 積 極 參 與 的 態 度, 超 371

382 過 九 成 選 民 參 加 了 投 票 通 過 直 選 成 立 的 社 區 居 民 委 員 會 呈 現 出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和 職 業 化 的 趨 勢 在 民 主 決 策 方 面, 社 區 居 民 是 民 主 決 策 的 主 體, 通 過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協 商 議 事 會 聽 證 會 等 有 效 形 式 和 渠 道, 對 社 區 內 公 共 事 務 進 行 民 主 決 策 在 民 主 管 理 方 面, 居 委 會 依 法 辦 事, 按 照 社 區 居 民 自 治 章 程 和 規 約 規 範 工 作, 努 力 增 強 居 民 當 家 作 主 意 識, 實 現 社 區 的 事 大 家 管 在 民 主 監 督 方 面, 實 行 居 民 委 員 會 事 務 公 開, 凡 是 居 民 關 心 的 熱 點 難 點 問 題 和 涉 及 全 體 居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務, 都 及 時 向 居 民 公 開, 並 通 過 召 開 居 民 評 議 會, 聽 取 居 民 意 見, 接 受 居 民 監 督 ( 三 )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建 設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是 保 證 職 工 對 企 事 業 單 位 實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在 中 國, 職 工 在 企 事 業 單 位 中 享 有 的 當 家 作 主 的 民 主 權 利, 主 要 通 過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來 實 現 新 中 國 成 立 後 即 在 公 有 制 企 業 中 實 行 了 職 工 代 表 會 議 制 度,1957 年 後 在 全 國 普 遍 推 行 了 這 一 制 度 中 國 憲 法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業 企 業 法 勞 動 法 工 會 法 和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業 企 業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條 例 等 法 律 法 規, 均 對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作 了 相 應 規 定 依 據 有 關 法 律,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具 有 五 項 職 權 : 對 企 業 生 產 經 營 發 展 計 劃 和 方 案 有 審 議 建 議 權 ; 對 工 資 獎 金 勞 動 保 護 獎 懲 等 重 要 規 章 制 度 有 審 查 通 過 權 ; 對 有 關 職 工 生 活 福 利 等 重 大 事 項 有 審 議 決 定 權 ; 對 企 業 行 政 領 導 幹 部 有 評 議 監 督 權 ; 對 廠 長 有 推 薦 或 選 舉 權 在 中 國,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具 有 廣 泛 的 群 眾 基 礎, 代 表 中 不 僅 有 工 人, 而 且 有 科 技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能 夠 代 表 全 體 職 工 民 主 管 理 企 業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閉 幕 後, 由 企 業 工 會 委 員 會 作 為 職 代 會 的 工 作 機 構, 負 責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的 日 常 工 作 從 1998 年 起, 廠 務 公 開 在 國 有 企 業 集 體 企 業 及 其 控 股 企 業 開 始 實 施, 並 逐 步 向 非 公 有 制 企 業 拓 展 截 至 2004 年 底, 中 國 已 建 立 工 會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有 萬 個 ; 全 國 基 層 工 會 所 在 企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的 有 36.9 萬 個, 覆 蓋 職 工 萬 人 ; 實 行 廠 務 公 開 的 有 31.6 萬 個, 覆 蓋 職 工 萬 人 目 前, 建 立 工 會 組 織 的 公 有 制 企 業 中 有 52.8% 建 立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覆 蓋 職 工 萬 人, 占 已 建 立 工 會 公 有 制 企 業 職 工 的 72.9%; 建 立 工 會 組 織 的 非 公 有 制 企 業 中 有 32.6% 建 立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覆 蓋 職 工 2787 萬 人, 占 已 建 工 會 非 公 有 制 企 業 職 工 的 46.7%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的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在 實 行 民 主 管 理 協 調 勞 動 關 系 保 障 和 維 護 職 工 合 法 權 益 推 進 企 事 業 單 位 的 改 革 發 展 穩 定 等 方 面 發 揮 了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國 家 堅 持 全 心 全 意 地 依 靠 職 工 辦 企 業 的 方 針, 隨 著 改 革 開 放 的 深 入, 將 努 力 推 動 各 類 所 有 制 企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和 完 善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切 實 解 決 在 這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問 題, 確 保 職 工 的 民 主 權 利 和 合 法 權 益 得 到 落 實 七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2004 年 3 月, 中 國 十 屆 全 國 人 大 二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將 國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載 入 憲 法, 揭 開 了 中 國 人 權 事 業 發 展 的 新 篇 章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保 證 人 民 依 法 享 有 廣 泛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是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的 內 在 要 求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就 是 國 家 一 切 權 力 屬 於 人 民, 人 民 切 實 享 有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372

383 定 的 公 民 權 利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是 建 立 在 公 民 各 項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和 不 斷 發 展 基 礎 上 的 民 主 中 國 共 產 黨 作 為 中 國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的 忠 實 代 表, 始 終 將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和 獨 立 保 障 和 發 展 人 民 的 各 項 權 利 作 為 根 本 任 務, 並 將 生 存 權 發 展 權 作 為 首 要 人 權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把 發 展 作 為 第 一 要 務, 貫 徹 以 人 為 本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努 力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不 斷 滿 足 人 民 的 多 方 面 需 求, 實 現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中 國 憲 法 全 面 規 定 了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以 憲 法 為 依 據, 中 國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保 障 人 權 的 法 律, 建 立 了 較 為 完 備 的 保 障 人 權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建 國 50 多 年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成 就 的 基 礎 上, 中 國 人 民 今 天 享 有 著 過 去 從 未 有 過 的 全 面 真 實 和 充 分 的 人 權 -- 人 民 的 生 存 權 和 發 展 權 得 到 保 障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在 解 決 人 民 生 存 權 和 發 展 權 方 面 作 出 了 巨 大 努 力 經 過 50 多 年 的 奮 鬥, 人 民 生 活 基 本 實 現 了 從 貧 困 到 溫 飽 再 從 溫 飽 到 小 康 的 兩 次 歷 史 性 飛 躍 中 國 用 不 到 世 界 10% 的 耕 地 成 功 地 解 決 了 占 世 界 22% 人 口 的 吃 飯 問 題 從 1979 年 到 2004 年, 中 國 經 濟 連 續 快 速 增 長,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由 1473 億 美 元 增 加 到 1.65 萬 億 美 元, 人 均 突 破 1200 美 元 城 鄉 居 民 年 均 收 入, 城 鎮 實 際 增 長 4.5 倍, 農 村 實 際 增 長 4.9 倍 人 均 住 房 面 積, 城 鎮 居 民 由 6.7 平 方 米 上 升 到 25 平 方 米, 農 村 居 民 由 8.1 平 方 米 上 升 到 28 平 方 米 農 村 貧 困 人 口 由 2.5 億 人 減 少 到 2610 萬 人 中 國 人 民 總 體 健 康 水 平 已 超 過 中 等 收 入 國 家 的 平 均 水 平, 處 於 發 展 中 國 家 前 列 平 均 期 望 壽 命 已 從 新 中 國 成 立 前 的 35 歲 上 升 到 2004 年 的 近 72 歲 ;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從 新 中 國 成 立 前 的 1500/10 萬 下 降 到 2004 年 的 48.3/10 萬 ; 嬰 兒 死 亡 率 由 新 中 國 成 立 前 的 200 下 降 到 2004 年 的 21.5 近 年 來, 中 國 政 府 頒 布 實 施 了 國 家 公 共 衛 生 監 測 信 息 體 系 建 設 規 劃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醫 療 救 治 體 系 建 設 規 劃 等 一 系 列 法 規 措 施, 加 大 了 對 公 民 健 康 權 生 命 權 的 保 護 力 度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中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保 護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言 論 出 版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等 權 利, 對 公 民 的 財 產 權 名 譽 權 姓 名 權 榮 譽 權 人 格 尊 嚴 權 人 身 及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權 等 權 利 予 以 確 認 和 保 護 為 使 公 民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權 監 督 權 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等 民 主 權 利, 中 國 不 斷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開 等 相 關 制 度 國 家 積 極 鼓 勵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的 發 展,2004 年, 中 國 出 版 發 行 全 國 性 和 省 級 報 紙 億 份, 各 類 期 刊 26.9 億 冊, 圖 書 64.4 億 冊 ( 張 ) 近 年 來, 中 國 互 聯 網 發 展 迅 猛, 截 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上 網 用 戶 總 數 突 破 1 億, 其 中 寬 帶 上 網 達 5300 萬 人 國 家 尊 重 並 保 障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依 法 保 障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宗 教 團 體 和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的 合 法 權 益 不 受 侵 犯 據 不 完 全 統 計, 中 國 現 有 各 種 宗 教 信 徒 1 億 多 人, 各 種 宗 教 教 職 人 員 約 30 萬 人, 宗 教 活 動 場 所 10 萬 多 處 國 家 制 定 了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和 基 金 會 管 理 條 例,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結 社 自 由 截 至 2004 年 底, 中 國 有 各 類 民 間 組 織 28.9 萬 個, 其 中 社 會 團 體 15.3 萬 個,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13.5 萬 個, 基 金 會 近 900 個 --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中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法 規 對 保 障 公 民 的 勞 動 權 休 息 權 男 女 平 等 權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權 知 識 產 權 社 會 保 障 權 獲 得 物 質 幫 助 權 受 教 育 權 結 婚 和 離 婚 自 由 權, 以 及 從 事 和 參 加 科 學 研 究 文 學 藝 術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373

384 的 權 利 等, 作 出 全 面 規 定 近 年 來, 國 家 通 過 各 種 措 施, 著 力 解 決 就 業 和 再 就 業 問 題, 加 緊 建 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加 大 對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衛 生 等 社 會 事 業 的 支 持 力 度, 努 力 將 公 民 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落 到 實 處 到 2004 年 底, 全 國 城 鎮 參 加 基 本 養 老 失 業 醫 療 和 工 傷 保 險 的 參 保 人 數 分 別 達 到 1.64 億 人 1.06 億 人 1.24 億 人 和 6845 萬 人, 分 別 比 上 年 底 增 加 847 萬 人 211 萬 人 1502 萬 人 和 2270 萬 人 ; 農 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達 到 5378 萬 人, 並 呈 較 快 發 展 態 勢 ; 全 國 共 有 2205 萬 城 鎮 居 民 得 到 政 府 提 供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中 國 已 基 本 普 及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並 基 本 掃 除 了 青 壯 年 文 盲 2004 年, 中 央 政 府 用 於 農 村 義 務 教 育 的 各 類 專 項 資 金 達 100 多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70%; 全 國 各 類 高 等 教 育 在 校 人 數 超 過 2000 萬 人, 高 等 教 育 毛 入 學 率 達 19% 到 2004 年 底, 全 國 有 廣 播 電 台 282 座, 廣 播 綜 合 人 口 覆 蓋 率 為 94.1%; 電 視 台 314 座, 電 視 綜 合 人 口 覆 蓋 率 為 95.3% 國 家 不 斷 加 強 對 農 民 工 合 法 權 益 的 保 護 力 度, 並 於 2004 年 制 定 了 建 設 領 域 農 民 工 工 資 支 付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全 面 清 理 和 解 決 建 築 領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進 城 務 工 農 民 的 工 資 問 題 -- 婦 女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等 特 殊 群 體 和 殘 疾 人 等 弱 勢 群 體 的 合 法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中 國 制 定 了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老 年 人 權 益 保 障 法 未 成 年 人 保 護 法 殘 疾 人 保 障 法, 對 婦 女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等 特 殊 群 體 和 殘 疾 人 等 弱 勢 群 體 的 保 護 作 出 特 別 規 定 在 中 國, 婦 女 參 與 國 家 事 務 的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從 1975 年 的 第 四 屆 到 2003 年 的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中, 女 代 表 比 例 均 超 過 20% 目 前, 婦 女 的 就 業 規 模 勞 動 報 酬 和 受 教 育 水 平 與 男 性 基 本 相 當 中 國 已 進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老 年 人 受 到 政 府 和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特 殊 關 照 2004 年, 全 國 發 放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養 老 金 3031 億 元 人 民 幣, 中 央 財 政 補 貼 522 億 元 人 民 幣 中 國 有 18 歲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3.76 億, 超 過 總 人 口 的 四 分 之 一 中 國 政 府 於 1992 年 和 2001 年 先 後 制 定 了 90 年 代 中 國 兒 童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和 中 國 兒 童 發 展 綱 要 ( ), 從 健 康 教 育 法 律 保 護 環 境 等 領 域,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中 國 有 殘 疾 人 6000 萬, 相 當 於 一 個 中 等 國 家 的 人 數 2004 年, 殘 疾 人 就 業 率 達 到 80%, 有 330 多 萬 殘 疾 人 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康 復 -- 少 數 民 族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在 中 國, 各 少 數 民 族 同 漢 族 一 樣, 平 等 地 享 有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的 全 部 公 民 權 利, 以 平 等 地 位 參 與 國 家 大 事 和 各 級 地 方 事 務 的 管 理 同 時, 少 數 民 族 的 權 利 還 受 到 法 律 和 有 關 政 策 的 特 殊 保 障 根 據 憲 法 和 選 舉 法, 在 國 家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中, 各 少 數 民 族 都 有 適 當 名 額 的 代 表, 人 口 特 別 少 的 民 族, 至 少 有 1 名 代 表 從 第 一 屆 全 國 人 大 開 始,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的 比 例 一 直 保 持 在 14% 上 下, 大 大 高 於 少 數 民 族 占 全 國 人 口 8% 左 右 的 比 例 在 地 方 各 級 人 大 中, 在 當 地 聚 居 和 散 居 的 少 數 民 族 都 有 代 表 參 加 當 地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而 且 每 一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數 可 以 少 於 當 地 人 民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數 各 少 數 民 族 都 可 以 擔 任 國 家 機 關 和 政 府 部 門 的 各 種 職 務 各 民 族 都 有 使 用 和 發 展 本 民 族 語 言 文 字 的 自 由 國 家 尊 重 和 保 護 少 數 民 族 的 風 俗 習 慣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中 國 政 府 重 視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在 促 進 人 權 方 面 的 積 極 作 用 到 目 前 為 止, 中 國 已 參 加 21 項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並 採 取 多 種 措 施 認 真 履 行 公 約 義 務 中 國 政 府 於 1997 年 10 月 簽 署 了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2001 年 2 月 中 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374

385 了 該 公 約, 中 國 政 府 於 2003 年 如 期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了 首 次 履 約 報 告, 並 於 2005 年 4 月 接 受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國 政 府 於 1998 年 10 月 簽 署 了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目 前,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正 在 加 緊 研 究 和 准 備, 一 旦 條 件 成 熟, 國 務 院 將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批 約 問 題 八 中 國 共 產 黨 民 主 執 政 在 半 個 多 世 紀 的 執 政 實 踐 中, 中 國 共 產 黨 形 成 了 關 於 民 主 執 政 的 一 系 列 重 要 思 想, 建 立 了 民 主 執 政 的 制 度 體 系, 並 正 在 積 極 探 索 民 主 執 政 的 新 途 徑 和 新 方 法 中 國 共 產 黨 廣 大 黨 員 的 民 主 意 識 不 斷 增 強, 黨 的 各 級 幹 部 民 主 作 風 明 顯 改 善 民 主 執 政, 就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堅 持 為 人 民 執 政 靠 人 民 執 政,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堅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堅 持 和 完 善 黨 和 國 家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以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和 發 展 人 民 民 主 2004 年 9 月,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作 出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將 民 主 執 政 與 科 學 執 政 依 法 執 政 一 起, 確 立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執 政 的 基 本 方 式, 開 啟 了 中 國 共 產 黨 加 強 民 主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提 高 民 主 執 政 水 平 的 新 階 段 ( 一 ) 改 革 和 完 善 領 導 體 制 和 工 作 機 制 中 國 共 產 黨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領 導 主 要 是 政 治 思 想 和 組 織 領 導, 即 按 照 黨 的 基 本 理 論 綱 領 和 路 線, 通 過 制 定 大 政 方 針, 提 出 立 法 建 議, 推 薦 重 要 幹 部, 進 行 思 想 教 育, 發 揮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作 用 和 影 響, 實 現 黨 的 領 導 在 實 踐 中,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科 學 執 政 民 主 執 政 依 法 執 政, 不 斷 改 革 和 完 善 領 導 體 制 和 工 作 機 制, 按 照 執 政 黨 總 攬 全 局 協 調 各 方 的 原 則, 規 範 黨 委 與 人 大 政 府 政 協 和 人 民 團 體 的 關 系 一 方 面, 黨 委 在 同 級 各 種 組 織 中 發 揮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支 持 各 方 獨 立 負 責 步 調 一 致 地 開 展 工 作, 通 過 這 些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織 和 黨 員 幹 部 貫 徹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貫 徹 黨 委 的 重 大 決 策 和 工 作 部 署 另 一 方 面, 支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依 法 履 行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的 職 能, 經 過 民 主 討 論 和 法 定 程 序, 使 黨 的 主 張 成 為 國 家 意 志, 使 黨 組 織 推 薦 的 人 選 成 為 國 家 政 權 機 關 的 領 導 人 員, 並 對 他 們 進 行 監 督 ; 支 持 政 府 履 行 法 定 職 能, 依 法 行 政 ; 支 持 審 判 機 關 和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獨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權 ; 支 持 政 協 圍 繞 團 結 和 民 主 兩 大 主 題, 履 行 政 治 協 商 民 主 監 督 參 政 議 政 的 職 能 ; 加 強 同 民 主 黨 派 合 作 共 事, 充 分 發 揮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制 度 的 特 點 和 優 勢 ; 支 持 工 會 共 青 團 和 婦 聯 等 人 民 團 體 依 照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獨 立 自 主 地 開 展 工 作, 更 好 地 發 揮 黨 聯 系 各 方 面 人 民 群 眾 的 橋 梁 和 紐 帶 作 用 ( 二 )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以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帶 動 人 民 民 主 的 發 展,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民 主 執 政 的 重 要 內 容 近 年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發 展 黨 內 民 主 方 面 不 斷 取 得 新 進 展 努 力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的 機 制 2004 年 9 月,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修 訂 後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在 黨 章 規 定 的 黨 員 權 利 義 務 的 基 礎 上, 通 過 總 結 黨 內 民 主 發 展 的 新 鮮 經 驗, 完 善 了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行 使 的 程 序, 黨 員 行 使 民 主 權 利 進 一 步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375

386 健 全 和 完 善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縣 以 上 各 級 黨 組 織 設 立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省 (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 設 區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縣 ( 旗 ) 自 治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和 市 轄 區 的 黨 代 表 大 會 每 五 年 舉 行 一 次 為 進 一 步 發 揮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作 用, 從 20 世 紀 80 年 代 末 開 始,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5 個 省 的 12 個 市 縣 區 實 行 了 黨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的 試 點 工 作, 取 得 明 顯 成 效 中 共 中 央 已 決 定 建 立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提 案 制 度,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市 縣 進 行 黨 的 代 表 大 會 常 任 制 的 試 點, 並 積 極 探 索 在 黨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發 揮 代 表 作 用 的 途 徑 和 形 式 發 揮 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的 作 用 中 國 共 產 黨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努 力 健 全 完 善 黨 委 內 部 的 議 事 和 決 策 機 制, 重 點 加 強 各 級 黨 委 全 體 會 議 的 作 用 在 中 共 十 六 屆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會 上, 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代 表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這 是 新 一 屆 中 央 領 導 集 體 進 一 步 發 揮 全 委 會 作 用 的 重 要 舉 措 各 級 地 方 黨 委 領 導 班 子 也 按 照 中 央 的 要 求, 向 同 級 黨 委 全 委 會 述 職 和 報 告 工 作, 接 受 全 委 會 的 監 督 改 革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不 斷 健 全 和 完 善 黨 內 選 舉 候 選 人 提 名 方 式, 經 過 民 主 推 薦, 把 組 織 提 名 與 黨 員 提 名 結 合 起 來 適 當 擴 大 差 額 選 舉 的 比 例, 逐 步 擴 大 基 層 黨 組 織 領 導 班 子 成 員 直 接 選 舉 的 範 圍 建 立 健 全 黨 內 監 督 機 制 2003 年 12 月,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 督 條 例 ( 試 行 ), 第 一 次 以 黨 內 法 規 形 式 對 黨 內 監 督 重 點 途 徑 和 辦 法 等 重 大 問 題 作 出 全 面 規 定, 明 確 提 出 黨 內 監 督 的 重 點 對 象 是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2003 年 12 月,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修 訂 後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 對 新 形 勢 下 黨 員 各 種 違 紀 行 為 的 處 理 作 出 了 全 面 具 體 的 明 確 規 定 ( 三 ) 擴 大 幹 部 人 事 工 作 中 的 民 主 多 年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不 斷 改 革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努 力 推 進 幹 部 人 事 工 作 的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進 程 一 是 建 立 健 全 科 學 的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和 監 督 管 理 機 制 2002 年, 中 共 中 央 頒 布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對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各 個 環 節 作 出 全 面 規 定, 使 這 一 工 作 趨 於 完 善 二 是 推 行 公 開 選 拔 和 競 爭 上 崗 制 度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和 中 共 中 央 辦 公 廳 2004 年 頒 布 的 公 開 選 拔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黨 政 機 關 競 爭 上 崗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對 公 開 選 拔 和 競 爭 上 崗 的 適 用 範 圍 選 拔 程 序 考 試 考 察 方 法 紀 律 和 監 督 等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推 進 了 這 項 工 作 的 經 常 化 制 度 化 三 是 完 善 黨 委 對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的 民 主 決 策 機 制 在 總 結 經 驗 的 基 礎 上,2004 年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黨 的 地 方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對 下 一 級 黨 委 政 府 領 導 班 子 正 職 擬 任 人 選 和 推 薦 人 選 表 決 辦 法 明 確 規 定 : 市 ( 地 州 盟 ) 縣 ( 市 區 旗 ) 黨 委 政 府 領 導 班 子 正 職 的 擬 任 人 選 和 推 薦 人 選, 一 般 應 當 由 上 一 級 黨 委 常 委 會 提 名 並 提 交 全 委 會 無 記 名 投 票 表 決, 全 委 會 閉 會 期 間 急 需 任 用 時, 應 當 征 求 全 委 會 成 員 的 意 見 四 是 推 行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從 1993 年 10 月 國 家 公 務 員 暫 行 條 例 開 始 實 施 起, 一 大 批 素 質 好 年 紀 輕 學 歷 高 的 優 秀 人 才 通 過 公 開 考 試 擇 優 錄 用 的 辦 法 進 入 了 國 376

387 家 公 務 員 隊 伍 2005 年 4 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並 通 過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決 定 從 2006 年 1 月 起 正 式 實 施 這 一 法 律 這 部 法 律 的 頒 布 實 施, 是 推 進 幹 部 人 事 工 作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的 重 大 舉 措, 對 於 貫 徹 依 法 治 國 方 略 和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具 有 重 大 意 義 ( 四 ) 加 強 對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按 照 建 立 結 構 合 理 配 置 科 學 程 序 嚴 密 制 約 有 效 的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的 目 標, 中 國 共 產 黨 把 加 強 對 權 力 約 束 的 制 度 建 設 與 對 幹 部 的 有 效 監 督 結 合 起 來 一 是 加 強 對 領 導 機 關 領 導 幹 部 特 別 是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監 督 包 括 對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領 導 班 子 議 事 規 則 落 實 情 況, 領 導 幹 部 重 大 事 項 報 告 述 職 述 廉 民 主 評 議 談 話 誡 勉 回 復 組 織 函 詢 等 制 度 執 行 情 況 的 監 督 二 是 加 強 對 重 點 環 節 和 重 點 部 位 權 力 行 使 的 監 督 包 括 對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財 政 資 金 運 行 的 監 督, 以 及 對 國 有 資 產 和 金 融 的 監 管 等 三 是 充 分 發 揮 各 監 督 主 體 的 作 用, 提 高 監 督 的 整 體 效 能 包 括 加 強 黨 內 監 督, 支 持 和 保 證 人 大 監 督 政 府 專 門 機 關 監 督 司 法 監 督 政 協 民 主 監 督 和 輿 論 監 督 等 經 過 長 期 不 懈 努 力, 中 國 共 產 黨 初 步 探 索 出 一 套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權 力 反 腐 倡 廉 的 制 度 機 制 和 辦 法 2005 年 1 月, 中 共 中 央 頒 發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實 施 綱 要, 按 照 標 本 兼 治 綜 合 治 理 預 防 並 舉 注 重 預 防 的 方 針, 對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制 度 監 督 並 重 的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近 年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則, 逐 步 推 行 黨 務 公 開, 建 立 和 完 善 黨 內 情 況 通 報 重 大 決 策 征 求 意 見 領 導 幹 部 重 大 事 項 報 告 和 收 入 申 報 等 制 度, 充 分 發 揮 制 度 在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中 國 共 產 黨 將 進 一 步 加 強 反 腐 敗 的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建 設, 不 斷 完 善 反 腐 敗 領 導 體 制 工 作 機 制, 制 定 反 腐 倡 廉 法 規 制 度 建 設 的 總 體 規 劃 和 中 長 期 計 劃, 更 好 地 用 制 度 和 法 律 規 範 權 力 的 運 行 ; 推 動 國 家 立 法 機 關 加 快 廉 政 立 法 進 程, 研 究 制 定 反 腐 敗 的 專 門 法 律, 修 改 完 善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繼 續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司 法 體 制 行 政 審 批 制 度 改 革 和 財 政 金 融 體 制 投 資 體 制 國 有 資 產 監 管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以 減 少 和 消 除 產 生 腐 敗 現 象 的 土 壤 和 條 件 中 國 共 產 黨 嚴 肅 查 辦 黨 員 幹 部 違 紀 違 法 案 件, 堅 決 清 除 和 懲 處 腐 敗 分 子 2003 年 12 月 至 2004 年 11 月, 各 級 紀 檢 監 察 機 關 共 立 案 件, 結 案 件, 給 予 黨 紀 政 紀 處 分 人 其 中 縣 ( 處 ) 級 幹 部 5916 人, 廳 ( 局 ) 級 幹 部 415 人, 省 ( 部 ) 級 幹 部 15 人 涉 嫌 犯 罪 被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的 有 4775 人, 占 受 黨 紀 政 紀 處 分 人 員 總 數 的 2.9%?? 九 政 府 民 主 中 國 政 府 是 人 民 的 政 府 為 人 民 服 務 對 人 民 負 責, 支 持 和 保 證 人 民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是 中 國 政 府 全 部 工 作 的 根 本 宗 旨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特 別 是 近 年 來, 中 國 各 級 政 府 按 照 民 主 執 政 的 要 求, 圍 繞 形 成 行 為 規 範 運 轉 協 調 公 正 透 明 廉 潔 高 效 的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的 目 標, 大 力 加 強 行 政 能 力 建 設 2005 年 2 月 經 修 改 後 公 布 的 國 務 院 工 作 規 則, 充 分 體 現 了 科 學 民 主 決 策 依 法 行 政 和 加 強 行 政 監 督 的 民 主 精 神 377

388 ( 一 )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1999 年 11 月, 中 國 國 務 院 頒 發 關 於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的 決 定, 明 確 了 依 法 行 政 的 任 務 和 要 求 ;2004 年 3 月, 印 發 了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實 施 綱 要, 提 出 了 用 十 年 左 右 時 間 基 本 實 現 建 設 法 治 政 府 的 目 標 2004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許 可 法 正 式 實 施 這 部 法 律 按 照 合 理 與 合 法 效 能 與 便 民 監 督 與 責 任 的 原 則, 確 立 了 行 政 許 可 的 一 系 列 原 則 和 制 度, 在 要 求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同 時, 突 出 了 政 府 行 使 權 力 的 民 主 內 涵 -- 加 強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1978 年 以 來, 中 國 國 務 院 依 法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請 審 議 數 百 部 法 律 議 案, 制 定 了 650 多 件 現 行 有 效 的 行 政 法 規 近 幾 年, 中 國 政 府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執 政 為 民, 高 度 重 視 直 接 關 系 人 民 群 眾 切 身 利 益 的 立 法, 促 進 經 濟 和 社 會 事 業 全 面 協 調 發 展 國 務 院 先 後 提 請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審 議 安 全 生 產 法 ( 草 案 )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 修 訂 草 案 ) 公 務 員 法 ( 草 案 ) 等 法 律 議 案, 公 布 或 修 改 公 布 了 失 業 保 險 條 例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條 例 勞 動 保 障 監 察 條 例 宗 教 事 務 條 例 工 傷 保 險 條 例 城 市 生 活 無 著 的 流 浪 乞 討 人 員 救 助 管 理 辦 法 婚 姻 登 記 條 例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實 施 條 例 等 行 政 法 規 在 立 法 中 充 分 體 現 對 社 會 困 難 群 體 的 照 顧, 使 政 府 行 政 體 現 更 多 的 人 文 關 懷 2005 年, 中 國 國 務 院 重 新 修 訂 信 訪 條 例 並 予 以 公 布,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的 批 評 建 議 申 訴 控 告 和 檢 舉 權 利, 強 化 了 政 府 信 訪 工 作 的 責 任, 突 出 了 權 責 統 一 公 開 便 民 保 障 公 民 權 利 的 精 神 -- 改 善 行 政 執 法 中 國 政 府 強 調 嚴 格 按 照 法 定 權 限 和 程 序 行 使 職 權,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執 法 責 任 制, 嚴 格 追 究 執 法 過 錯 責 任, 不 斷 強 化 執 法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意 識, 減 少 和 杜 絕 執 法 隨 意 性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注 意 依 法 保 障 當 事 人 和 利 害 關 系 人 的 權 益, 堅 決 糾 正 行 政 執 法 中 損 害 群 眾 利 益 和 以 權 謀 私 等 各 種 違 法 行 為, 切 實 做 到 嚴 格 執 法 公 正 執 法 文 明 執 法 近 年 來, 政 府 堅 決 糾 正 和 嚴 肅 處 理 了 在 城 鎮 房 屋 拆 遷 農 村 土 地 征 用 和 征 收 等 方 面 侵 犯 群 眾 權 益 的 違 法 行 政 行 為 完 善 行 政 監 督 制 度 中 國 政 府 在 接 受 人 大 政 協 司 法 輿 論 和 群 眾 監 督 的 同 時, 還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一 系 列 行 政 監 督 制 度 一 是 建 立 行 政 決 策 責 任 追 究 制 度 按 照 誰 決 策 誰 負 責 的 原 則, 對 超 越 權 限 違 反 程 序 決 策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的, 嚴 肅 追 究 決 策 者 責 任 二 是 推 行 行 政 責 任 追 究 制, 對 政 府 官 員 的 違 法 行 政 行 為 予 以 追 究 三 是 實 行 行 政 複 議 制 度 以 及 規 章 規 範 性 文 件 的 備 案 審 查 制 度, 及 時 有 效 地 監 督 所 屬 部 門 和 下 級 政 府 嚴 格 依 法 行 政 四 是 加 強 審 計 監 察 等 專 門 監 督 國 家 審 計 署 對 中 央 財 政 預 算 執 行 和 其 他 財 政 收 支 情 況 進 行 認 真 審 計,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和 國 務 院 作 出 報 告, 並 對 違 反 財 政 財 務 法 規 的 問 題 作 出 審 計 處 理 決 定 2005 年, 中 國 決 定 在 繼 續 進 行 省 ( 部 ) 級 領 導 幹 部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的 同 時, 將 經 濟 責 任 審 計 範 圍 擴 大 到 廳 ( 局 ) 級 領 導 幹 部 ( 二 ) 加 快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中 國 政 府 按 照 民 主 行 政 的 要 求, 加 快 政 府 機 構 改 革 和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大 力 推 進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和 制 度 創 新, 著 力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努 力 建 設 廉 潔 高 效 務 實 政 府 -- 依 法 界 定 政 府 的 管 理 職 能 按 照 凡 是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能 夠 自 主 解 決 的,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能 夠 調 節 的, 行 業 組 織 或 者 中 介 機 構 通 過 自 律 機 制 能 夠 調 整 的 事 項, 行 378

389 政 機 關 不 要 通 過 行 政 管 理 去 解 決 的 原 則, 逐 步 理 順 政 府 與 企 業 政 府 與 市 場 政 府 與 社 會 的 關 系, 把 政 府 不 該 管 的 事 情 逐 步 交 給 企 業 市 場 和 社 會 -- 深 化 行 政 審 批 制 度 改 革 為 解 決 行 政 審 批 過 多 過 濫 的 問 題, 努 力 從 源 頭 上 防 止 腐 敗, 中 國 政 府 大 力 推 進 行 政 審 批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清 理 了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並 根 據 情 況 分 別 予 以 取 消 或 作 出 調 整 2002 年 到 2004 年, 國 務 院 分 三 批 宣 布 取 消 和 調 整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1806 項 到 2004 年 底, 國 務 院 部 門 的 審 批 事 項 已 減 少 50.1% 同 時, 地 方 政 府 也 大 幅 度 精 簡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規 範 行 政 審 批 行 為 今 後, 中 國 政 府 將 繼 續 深 化 行 政 審 批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審 批 方 式, 加 強 後 續 監 管, 建 立 科 學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監 控 機 制 -- 加 強 社 會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務 中 國 政 府 努 力 完 善 社 會 管 理 體 制 和 管 理 格 局,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和 社 會 穩 定, 促 進 社 會 公 正 國 務 院 公 布 突 發 公 共 衛 生 事 件 應 急 條 例 地 質 災 害 防 治 條 例 等 行 政 法 規, 制 訂 國 家 突 發 公 共 事 件 總 體 應 急 預 案 等 106 件 應 急 預 案, 不 斷 提 高 應 對 各 類 突 發 事 件 的 能 力 為 建 設 公 共 服 務 型 政 府, 中 國 政 府 更 加 重 視 回 應 社 會 的 公 共 訴 求, 逐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共 政 策 和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加 大 財 政 對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衛 生 等 社 會 事 業 的 支 持 力 度, 積 極 穩 妥 地 推 進 部 分 公 共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市 場 化 進 程 ( 三 ) 實 行 科 學 民 主 決 策 中 國 政 府 不 斷 改 革 和 完 善 決 策 機 制, 努 力 推 進 決 策 的 科 學 化 民 主 化, 通 過 各 種 形 式 支 持 和 擴 大 公 眾 對 政 府 決 策 的 有 效 參 與 -- 建 立 政 務 公 開 制 度 中 國 政 府 要 求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辦 理 的 行 政 事 項, 能 夠 公 開 的 都 要 向 社 會 公 開,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保 障 人 民 群 眾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知 情 權 參 與 權 和 監 督 權 中 國 政 府 特 別 要 求 學 校 醫 院 和 水 電 氣 公 交 等 與 人 民 群 眾 利 益 密 切 相 關 的 公 共 部 門 和 單 位, 要 全 面 推 行 辦 事 公 開 制 度 近 年 來, 通 過 推 廣 政 府 門 戶 網 站 為 窗 口 的 電 子 政 務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新 聞 發 言 人 制 度 和 突 發 事 件 新 聞 報 道 機 制 等 工 作, 政 府 工 作 透 明 度 不 斷 提 高 目 前, 中 國 政 府 正 在 制 定 旨 在 增 加 政 務 管 理 透 明 度 的 法 規, 為 規 範 政 務 公 開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 擴 大 公 眾 對 政 府 立 法 的 參 與 程 度 中 國 政 府 通 過 媒 體 公 布 法 規 草 案 專 家 咨 詢 論 證 召 開 座 談 會 和 聽 證 會 等 多 種 方 式, 加 快 了 政 府 立 法 公 開 化 步 伐, 保 證 公 眾 對 政 府 立 法 的 有 效 參 與 在 總 結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實 施 綱 要 規 定 和 完 善 了 有 關 制 度 和 機 制, 努 力 保 證 政 府 立 法 能 夠 真 正 集 思 廣 益 體 現 民 意 -- 建 立 專 家 咨 詢 和 論 證 評 估 制 度 中 國 各 級 政 府 在 作 出 重 大 決 策 時, 認 真 聽 取 和 吸 納 專 家 的 意 見 近 年 來, 國 家 組 織 專 家 完 成 了 包 括 國 家 中 長 期 科 學 與 技 術 發 展 規 劃 農 業 科 技 發 展 規 劃 中 國 可 持 續 發 展 水 資 源 戰 略 公 共 衛 生 建 設 規 劃 等 若 幹 重 大 發 展 戰 略 的 研 究 報 告, 為 決 策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國 務 院 在 制 定 或 修 訂 行 政 法 規 過 程 中, 也 廣 泛 征 求 和 吸 收 專 家 意 見, 努 力 做 到 符 合 實 際 和 更 具 操 作 性 -- 建 立 社 會 聽 證 和 公 示 制 度 社 會 聽 證 和 公 示 已 逐 漸 成 為 各 級 政 府 在 作 出 決 策 時 經 常 採 用 的 方 法 立 法 法 價 格 法 行 政 許 可 法 和 收 費 公 路 管 理 條 例 等 法 律 法 規 對 舉 行 聽 證 作 出 了 明 確 規 定,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也 就 行 政 決 策 的 聽 證 制 定 了 政 府 規 章 2002 年 1 月,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第 一 次 舉 行 全 國 性 的 行 政 決 策 聽 證 會, 就 鐵 路 部 分 旅 客 列 車 379

390 票 價 實 行 政 府 指 導 方 案 進 行 聽 證, 引 起 社 會 廣 泛 關 注 近 年 來 各 地 舉 行 的 各 類 聽 證 會 達 數 千 次, 公 眾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的 積 極 性 空 前 提 高 十 司 法 民 主 中 國 的 司 法 體 制 和 制 度, 是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多 年 來, 中 國 不 斷 建 立 和 完 善 司 法 體 制 和 工 作 機 制, 加 強 司 法 民 主 建 設, 努 力 通 過 公 正 司 法 保 障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和 正 義 中 國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之 下 設 立 專 門 的 審 判 機 關 和 檢 察 機 關, 實 行 審 判 機 關 與 檢 察 機 關 分 開 的 司 法 體 制 這 一 司 法 體 制 體 現 了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性 質, 同 時 也 借 鑒 了 其 他 國 家 司 法 體 制 建 設 的 經 驗 中 國 司 法 機 關 以 事 實 為 依 據, 以 法 律 為 準 繩, 嚴 格 依 法 懲 治 違 法 犯 罪, 保 障 公 民 合 法 權 益 中 國 憲 法 和 法 律 規 定 :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檢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權, 對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受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監 督, 不 受 行 政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的 干 涉 ; 司 法 機 關 在 法 定 職 權 範 圍 內 獨 立 進 行 活 動 ; 任 何 幹 涉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權 的 行 為, 都 是 違 反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據 此, 中 國 建 立 了 法 院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進 行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審 判 的 制 度, 檢 察 院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檢 察 權 進 行 批 准 逮 捕 提 起 公 訴 抗 訴 監 督 法 律 實 施 的 制 度 人 民 法 院 作 為 國 家 審 判 機 關, 以 司 法 公 正 為 審 判 宗 旨, 按 照 審 判 獨 立 的 原 則, 改 革 和 完 善 審 判 制 度, 通 過 審 判 工 作 懲 處 犯 罪 保 護 人 民 : 在 刑 事 審 判 中 採 用 辯 護 制 度, 重 證 據 不 輕 信 口 供, 注 意 保 護 被 告 人 的 權 利 ; 在 民 事 審 判 中 注 意 保 護 當 事 人 的 權 利, 為 公 民 行 使 民 主 權 利 和 當 事 人 實 現 民 事 權 利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 在 行 政 審 判 中 保 護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利 不 受 行 政 機 關 違 法 行 為 的 侵 犯 2004 年, 全 國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一 審 審 結 刑 事 案 件 件, 民 事 案 件 件, 行 政 案 件 件 全 國 法 院 改 判 裁 判 確 有 錯 誤 的 案 件 件, 占 全 年 生 效 判 決 總 數 的 0.34% 近 年 來, 人 民 法 院 不 斷 完 善 訴 訟 程 序, 保 障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切 實 解 決 執 行 難 的 問 題 中 國 審 判 機 關 設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軍 事 法 院 等 專 門 人 民 法 院 截 至 2004 年 底, 全 國 有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和 專 門 人 民 法 院 3548 個, 法 官 人 人 民 檢 察 院 作 為 國 家 法 律 監 督 機 關, 擔 負 著 依 法 打 擊 刑 事 犯 罪 查 辦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貪 污 賄 賂 和 瀆 職 侵 權 等 職 務 犯 罪 的 職 責, 並 依 法 履 行 對 訴 訟 活 動 的 法 律 監 督 職 責,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和 法 制 統 一 在 對 刑 事 訴 訟 的 法 律 監 督 中, 全 面 開 展 立 案 監 督 偵 查 活 動 監 督 審 判 活 動 監 督 和 刑 罰 執 行 監 督, 堅 持 打 擊 犯 罪 與 保 障 人 權 並 重 在 對 民 事 訴 訟 和 對 行 政 訴 訟 的 監 督 中, 平 等 保 護 訴 訟 主 體 的 合 法 權 益, 重 點 監 督 嚴 重 違 反 法 定 程 序, 貪 贓 枉 法 徇 私 舞 弊 導 致 裁 判 不 公 的 案 件 近 年 來, 檢 察 機 關 全 面 推 行 檢 務 公 開, 建 立 了 訴 訟 參 與 人 權 利 義 務 告 知 制 度, 不 起 訴 案 件 刑 事 申 訴 民 事 行 政 抗 訴 案 件 的 公 開 審 查 制 度, 以 及 保 障 律 師 在 刑 事 訴 訟 中 依 法 執 業 的 工 作 機 制, 切 實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2004 年, 檢 察 機 關 對 依 法 不 應 當 逮 捕 的 嫌 疑 人 決 定 不 准 逮 捕 人 ; 作 出 不 起 訴 決 定 人 ; 對 偵 查 機 關 不 應 當 立 案 而 立 案 的, 糾 正 2699 件 ; 裁 定 提 出 抗 訴 的 刑 事 判 決 3063 件 ; 裁 定 提 出 抗 訴 的 民 事 行 政 判 決 件, 提 出 再 審 檢 察 建 議 4333 件 ; 立 380

391 案 複 查 刑 事 申 訴 案 件 5569 件, 改 變 原 處 理 決 定 786 件 中 國 檢 察 機 關 設 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檢 察 院 和 軍 事 檢 察 院 等 專 門 人 民 檢 察 院 2004 年 底, 共 有 各 級 人 民 檢 察 院 3630 個, 檢 察 官 人 中 國 司 法 在 制 度 和 程 序 上, 堅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和 罪 刑 法 定 等 原 則, 通 過 實 行 審 級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公 開 審 判 制 度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人 民 監 督 員 制 度 律 師 制 度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人 民 調 解 制 度 等, 維 護 和 實 現 司 法 公 正, 保 障 人 民 的 民 主 權 利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益 -- 公 開 審 判 制 度 中 國 憲 法 和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了 人 民 法 院 的 公 開 審 判 制 度 近 年 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各 級 法 院 必 須 嚴 格 依 法 公 開 審 判, 做 到 公 開 開 庭, 公 開 舉 證 質 證, 所 有 案 件 公 開 宣 判 各 級 法 院 進 一 步 強 化 公 開 審 判 制 度, 除 法 律 規 定 不 應 當 公 開 審 理 的 案 件 外, 一 律 實 行 公 開 審 理 對 公 開 開 庭 審 理 的 案 件 預 先 公 告, 允 許 普 通 公 民 和 新 聞 媒 體 記 者 旁 聽 審 理 過 程 人 民 法 院 還 主 動 邀 請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旁 聽 公 開 審 理, 保 障 人 大 代 表 監 督 和 政 協 委 員 考 察 司 法 活 動 --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新 中 國 成 立 之 初, 國 家 即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規 定 了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此 後 在 人 民 法 院 組 織 法 等 法 律 中, 全 面 規 定 了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2004 年 8 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關 於 完 善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的 決 定, 對 陪 審 員 參 加 審 判 的 範 圍 陪 審 員 的 條 件 陪 審 員 的 產 生 陪 審 員 的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進 一 步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按 照 法 律 和 有 關 規 定, 人 民 法 院 認 真 執 行 人 民 陪 審 員 制 度, 確 保 人 民 對 司 法 活 動 的 直 接 參 與 和 監 督 -- 人 民 監 督 員 制 度 實 行 人 民 監 督 員 制 度, 將 檢 察 工 作 置 於 人 民 群 眾 的 有 效 監 督 之 下, 體 現 了 訴 訟 民 主 的 要 求 從 2003 年 10 月 起, 中 國 檢 察 機 關 開 始 在 全 國 10 個 省 (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 推 行 人 民 監 督 員 制 度 試 點 工 作 此 後, 這 項 改 革 措 施 擴 大 至 全 國 86% 的 檢 察 院 人 民 監 督 員 由 機 關 團 體 企 事 業 單 位 推 薦 產 生, 主 要 職 責 是 對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直 接 立 案 偵 查 案 件 中 擬 作 撤 案 不 起 訴 處 理 以 及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服 逮 捕 決 定 的 案 件 進 行 獨 立 評 議, 提 出 監 督 意 見 同 時 還 可 以 應 邀 參 加 人 民 檢 察 院 查 辦 職 務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的 其 他 執 法 檢 查 活 動, 對 於 發 現 的 違 法 違 紀 問 題, 可 以 提 出 處 理 建 議 和 意 見 截 至 2004 年 底, 全 國 共 選 任 人 民 監 督 員 人, 監 督 結 案 3341 件 -- 律 師 制 度 1996 年 頒 布 的 律 師 法 初 步 確 立 了 中 國 特 色 律 師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對 律 師 在 司 法 程 序 行 政 程 序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生 活 中 的 活 動 權 利 義 務 作 出 規 定 截 至 2004 年 底, 中 國 執 業 律 師 共 有 11.8 萬 多 人, 律 師 事 務 所 個 ; 律 師 事 務 所 也 由 單 一 的 國 資 所 變 成 合 伙 所 國 資 所 合 作 所 等 多 種 律 師 事 務 所 並 存, 且 合 伙 制 律 師 所 占 總 數 的 68.6% 有 17 個 國 家 的 148 個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華 代 表 處 獲 准 在 中 國 境 內 執 業,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也 在 內 地 設 立 了 48 個 律 師 事 務 所 代 表 處 2004 年, 全 國 律 師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150 多 萬 件, 非 訴 法 律 事 務 80 多 萬 件 律 師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健 全, 使 律 師 能 夠 有 效 地 運 用 法 律 手 段 維 護 當 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和 法 律 的 正 確 實 施,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和 正 義 --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法 律 援 助 是 保 障 困 難 群 體 合 法 權 益 實 現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措 施 中 國 自 1994 年 起 開 始 探 索 建 立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師 法 381

392 等 法 律 規 定 了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地 位 2003 年 9 月 開 始 實 施 的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明 確 了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截 至 2004 年 底, 全 國 各 地 已 建 立 政 府 法 律 援 助 機 構 3023 個, 其 中 縣 區 級 地 方 占 2628 個, 初 步 形 成 了 縱 向 到 農 村 橫 向 基 本 覆 蓋 各 類 困 難 群 體 的 法 律 援 助 機 構 網 絡 全 國 有 法 律 援 助 專 職 人 員 名, 其 中 4768 人 為 職 業 律 師 各 級 政 府 財 政 對 法 律 援 助 經 費 的 投 入 逐 年 加 大, 從 1999 年 的 1869 萬 元 增 加 到 2004 年 的 萬 元, 年 增 長 率 達 212% 目 前, 中 央 和 省 級 財 政 對 貧 困 地 區 法 律 援 助 的 轉 移 支 付 制 度 正 在 建 立 十 年 來, 全 國 各 地 法 律 援 助 機 構 組 織 律 師 基 層 法 律 服 務 工 作 者 自 願 者 共 辦 理 各 類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110 多 萬 件,160 餘 萬 人 獲 得 了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近 年 來, 還 有 許 多 社 會 團 體 民 間 組 織 高 等 法 學 院 校 參 與 了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人 民 調 解 制 度 人 民 調 解, 是 在 依 法 設 立 的 人 民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主 持 下, 在 糾 紛 當 事 人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以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政 策 和 社 會 公 德 為 依 據, 通 過 充 分 說 理 耐 心 疏 導 消 除 隔 閡, 幫 助 當 事 人 就 糾 紛 的 解 決 達 成 協 議 目 前, 全 國 已 建 立 人 民 調 解 委 員 會 86 萬 多 個, 有 人 民 調 解 員 660 萬 人, 平 均 每 年 調 解 各 類 民 間 糾 紛 約 600 萬 件, 調 解 成 功 率 達 95% 以 上 為 進 一 步 適 應 依 法 治 國 和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要 求, 中 國 正 按 照 公 正 司 法 和 嚴 格 執 法 的 要 求, 完 善 司 法 機 關 的 機 構 設 置 職 權 劃 分 和 管 理 制 度, 進 一 步 健 全 權 責 明 確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約 高 效 運 行 的 司 法 體 制, 從 制 度 上 保 障 審 判 機 關 和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獨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和 檢 察 權, 更 好 地 維 護 司 法 權 威, 維 護 人 民 群 眾 的 民 主 權 利 和 合 法 權 益, 維 護 社 會 的 公 平 和 正 義 結 束 語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使 占 世 界 約 五 分 之 一 人 口 的 這 個 東 方 大 國 的 人 民, 在 自 己 的 國 家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當 家 作 主, 享 有 廣 泛 的 民 主 權 利, 這 是 對 人 類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的 重 大 貢 獻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符 合 中 國 的 國 情, 保 證 了 人 民 以 國 家 和 社 會 主 人 的 身 份 充 分 發 揮 建 設 國 家 管 理 國 家 的 積 極 性 主 動 性 和 創 造 性, 不 斷 推 動 中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全 面 進 步 同 時,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也 清 醒 地 看 到, 雖 然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取 得 了 巨 大 成 就, 但 仍 有 許 多 需 要 克 服 和 解 決 的 問 題 這 主 要 表 現 在 : 民 主 制 度 還 不 夠 健 全, 人 民 在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當 家 作 主 管 理 國 家 和 社 會 事 務 管 理 經 濟 和 文 化 事 業 的 權 利 在 某 些 方 面 還 沒 有 得 到 充 分 實 現 ; 有 法 不 依 執 法 不 嚴 違 法 不 究 的 現 象 依 然 存 在 ; 官 僚 主 義 作 風 腐 敗 現 象 在 一 些 部 門 和 地 方 滋 生 和 蔓 延 ; 對 權 力 運 行 進 行 制 約 和 監 督 的 有 效 機 制 有 待 進 一 步 完 善 ; 全 社 會 的 民 主 觀 念 和 法 律 意 識 有 待 進 一 步 提 高 ; 公 民 有 序 的 政 治 參 與 尚 需 擴 大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還 有 很 長 的 路 要 走, 這 將 是 一 個 不 斷 完 善 和 發 展 的 歷 史 過 程 人 類 政 治 文 明 發 展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說 明, 世 界 上 並 不 存 在 唯 一 的 普 遍 適 用 的 和 絕 對 的 民 主 模 式 衡 量 一 種 政 治 制 度 是 不 是 民 主 的, 關 鍵 要 看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意 願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反 映, 最 廣 大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實 現,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382

393 合 法 權 益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保 障 一 百 多 年 以 來 中 國 人 民 為 爭 取 實 現 民 主 而 進 行 的 艱 辛 探 索 和 奮 鬥, 特 別 是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成 功 實 踐, 使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深 刻 地 認 識 到,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一 定 要 從 中 國 的 實 際 出 發, 總 結 自 己 的 實 踐 經 驗, 珍 重 自 己 的 實 踐 成 果, 同 時 借 鑒 其 他 國 家 政 治 文 明 的 有 益 經 驗 和 成 果, 但 絕 不 能 照 搬 別 國 政 治 制 度 的 模 式 中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 -- 堅 持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國 的 有 機 統 一 這 是 中 國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最 根 本 的 原 則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國 的 根 本 保 證,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是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本 質 要 求, 依 法 治 國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治 理 國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在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實 踐 進 程 中, 只 有 堅 持 這 三 者 的 有 機 統 一, 才 能 保 證 中 國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堅 持 正 確 方 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和 程 序 化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最 大 特 點 和 優 勢 在 於 :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下, 各 族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充 分 發 揮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積 極 性 主 動 性 創 造 性, 為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和 中 華 民 族 的 偉 大 複 興 團 結 一 心, 共 同 奮 鬥 堅 持 這 一 特 點 和 優 勢, 是 億 萬 中 國 人 民 掌 握 自 己 的 命 運, 創 造 更 加 美 好 幸 福 生 活, 建 設 富 強 民 主 文 明 的 現 代 化 國 家 的 根 本 保 證 -- 有 利 於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斷 提 高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發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斷 提 高,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重 要 目 的, 也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必 要 條 件 一 個 國 家 的 政 治 發 展 經 濟 發 展 文 化 發 展 是 互 為 條 件 的 社 會 不 穩 定, 經 濟 就 不 能 順 利 發 展 發 展 的 目 的, 是 使 人 民 共 享 發 展 的 成 果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政 府 將 緊 緊 抓 住 經 濟 建 設 這 個 中 心 不 動 搖, 為 不 斷 提 高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的 實 現 程 度 和 水 平 創 造 更 加 雄 厚 的 物 質 文 化 基 礎 -- 有 利 於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領 土 完 整 和 尊 嚴 中 國 人 民 爭 取 民 主, 從 一 開 始 就 與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領 土 完 整 和 尊 嚴 緊 密 聯 系 在 一 起 如 果 失 去 了 國 家 主 權 不 能 維 護 國 家 的 領 土 完 整 和 尊 嚴 這 一 全 體 人 民 的 共 同 利 益 和 根 本 利 益, 中 國 人 民 已 經 取 得 的 民 主 成 果 就 會 喪 失 -- 符 合 漸 進 有 序 發 展 的 客 觀 規 律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是 一 個 不 斷 提 高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實 現 程 度 和 水 平 的 歷 史 過 程 完 備 的 民 主 形 態 是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堅 定 不 移 地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物 質 文 明 政 治 文 明 精 神 文 明 與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的 全 面 協 調 發 展, 不 斷 研 究 民 主 政 治 建 設 的 新 情 況 新 問 題, 探 索 和 創 造 實 現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新 機 制 新 方 式, 按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的 客 觀 規 律, 有 領 導 有 步 驟 有 秩 序 地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在 中 國 的 確 立 和 發 展 只 有 幾 十 年, 與 人 類 歷 史 上 其 他 社 會 制 度 相 比, 時 間 還 很 短 不 斷 完 善 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使 人 民 日 益 充 分 地 享 有 和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堅 定 不 移 的 奮 鬥 目 標 在 當 前 和 今 後 一 個 時 期,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政 府 將 通 過 積 極 穩 妥 地 推 進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堅 持 和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制 度, 加 強 和 健 全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改 革 和 完 善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方 式 和 執 政 383

394 方 式, 改 革 和 完 善 政 府 決 策 機 制, 推 進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推 進 司 法 體 制 改 革, 深 化 幹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加 強 對 權 力 的 制 約 和 監 督, 努 力 維 護 社 會 穩 定,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全 面 進 步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取 得 的 巨 大 成 就, 使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中 國 人 民 對 自 己 選 擇 的 政 治 發 展 道 路 充 滿 信 心 完 全 可 以 相 信,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社 會 的 不 斷 進 步,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必 將 越 來 越 完 備, 其 巨 大 優 越 性 和 強 大 生 命 力 必 將 越 來 越 充 分 地 展 現 出 來 在 未 來 的 歲 月 里, 中 國 人 民 將 越 來 越 多 地 享 有 更 加 豐 碩 的 政 治 文 明 成 果 ( 完 ) 384

395 附 錄 四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人 民 網 引 自 新 華 社,2007 年 10 月 21 日 總 綱 第 一 章 黨 員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三 章 黨 的 中 央 組 織 第 四 章 黨 的 地 方 組 織 第 五 章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第 六 章 黨 的 幹 部 第 七 章 黨 的 紀 律 第 八 章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機 關 第 九 章 黨 組 第 十 章 黨 和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的 關 係 第 十 一 章 黨 徽 黨 旗 10 月 21 日,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在 北 京 人 民 大 會 堂 勝 利 閉 幕 大 會 通 過 關 於 十 六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決 議 關 於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的 決 議 關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修 正 案 ) 的 決 議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部 分 修 改,2007 年 10 月 21 日 通 過 ) 總 綱 中 國 共 產 黨 是 中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先 鋒 隊, 同 時 是 中 國 人 民 和 中 華 民 族 的 先 鋒 隊, 是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的 領 導 核 心, 代 表 中 國 先 進 生 產 力 的 發 展 要 求, 代 表 中 國 先 進 文 化 的 前 進 方 向, 代 表 中 國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黨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終 目 標 是 實 現 共 產 主 義 中 國 共 產 黨 以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作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指 南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揭 示 了 人 類 社 會 歷 史 發 展 的 規 律, 它 的 基 本 原 理 是 正 確 的, 具 有 強 大 的 生 命 力 中 國 共 產 黨 人 追 求 的 共 產 主 義 最 高 理 想, 只 有 在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充 分 發 展 和 高 度 發 達 的 基 礎 上 才 能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的 發 展 和 完 善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歷 史 過 程 堅 持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基 本 原 理, 走 中 國 人 民 自 願 選 擇 的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的 道 路,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必 將 取 得 最 終 的 勝 利 385

396 以 毛 澤 東 同 志 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人, 把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基 本 原 理 同 中 國 革 命 的 具 體 實 踐 結 合 起 來, 創 立 了 毛 澤 東 思 想 毛 澤 東 思 想 是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在 中 國 的 運 用 和 發 展, 是 被 實 踐 證 明 了 的 關 於 中 國 革 命 和 建 設 的 正 確 的 理 論 原 則 和 經 驗 總 結,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集 體 智 慧 的 結 晶 在 毛 澤 東 思 想 指 引 下,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經 過 長 期 的 反 對 帝 國 主 義 封 建 主 義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的 革 命 鬥 爭, 取 得 了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的 勝 利, 建 立 了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建 國 以 後, 順 利 地 進 行 了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完 成 了 從 新 民 主 主 義 到 社 會 主 義 的 過 渡, 確 立 了 社 會 主 義 基 本 制 度, 發 展 了 社 會 主 義 的 經 濟 政 治 和 文 化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以 來, 以 鄧 小 平 同 志 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人, 總 結 建 國 以 來 正 反 兩 方 面 的 經 驗,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實 現 全 黨 工 作 中 心 向 經 濟 建 設 的 轉 移,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開 辟 了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發 展 的 新 時 期, 逐 步 形 成 了 建 設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闡 明 了 在 中 國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鞏 固 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的 基 本 問 題, 創 立 了 鄧 小 平 理 論 鄧 小 平 理 論 是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的 基 本 原 理 同 當 代 中 國 實 踐 和 時 代 特 徵 相 結 合 的 產 物, 是 毛 澤 東 思 想 在 新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的 繼 承 和 發 展,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在 中 國 發 展 的 新 階 段, 是 當 代 中 國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集 體 智 慧 的 結 晶, 引 導 著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事 業 不 斷 前 進 十 三 屆 四 中 全 會 以 來, 以 江 澤 民 同 志 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人, 在 建 設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實 踐 中, 加 深 了 對 什 麼 是 社 會 主 義 怎 樣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和 建 設 什 麼 樣 的 黨 怎 樣 建 設 黨 的 認 識, 積 累 了 治 黨 治 國 新 的 寶 貴 經 驗, 形 成 了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是 對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的 繼 承 和 發 展, 反 映 了 當 代 世 界 和 中 國 的 發 展 變 化 對 黨 和 國 家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是 加 強 和 改 進 黨 的 建 設 推 進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自 我 完 善 和 發 展 的 強 大 理 論 武 器,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集 體 智 慧 的 結 晶, 是 黨 必 須 長 期 堅 持 的 指 導 思 想 始 終 做 到 三 個 代 表, 是 我 們 黨 的 立 黨 之 本 執 政 之 基 力 量 之 源 十 六 大 以 來, 黨 中 央 堅 持 以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為 指 導, 根 據 新 的 發 展 要 求, 集 中 全 黨 智 慧, 提 出 了 以 人 為 本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科 學 發 展 觀, 是 同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既 一 脈 相 承 又 與 時 俱 進 的 科 學 理 論, 是 我 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指 導 方 針, 是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必 須 堅 持 和 貫 徹 的 重 大 戰 略 思 想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我 們 取 得 一 切 成 績 和 進 步 的 根 本 原 因, 歸 結 起 來 就 是 : 開 辟 了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形 成 了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全 黨 同 志 要 倍 加 珍 惜 長 期 堅 持 和 不 斷 發 展 黨 歷 經 艱 辛 開 創 的 這 條 道 路 和 這 個 理 論 體 系, 高 舉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偉 大 旗 幟, 為 實 現 推 進 現 代 化 建 設 完 成 祖 國 統 一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與 促 進 共 同 發 展 這 三 大 歷 史 任 務 而 奮 鬥 我 國 正 處 於 並 將 長 期 處 於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這 是 在 經 濟 文 化 落 後 的 中 國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不 可 逾 越 的 歷 史 階 段, 需 要 上 百 年 的 時 間 我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必 須 從 我 國 的 國 情 出 發, 走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在 現 階 段, 我 國 社 會 的 主 要 矛 盾 是 人 民 日 益 增 長 的 物 質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後 的 社 會 生 產 之 間 的 矛 盾 由 於 國 內 的 因 素 和 國 際 的 386

397 影 響, 階 級 鬥 爭 還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長 期 存 在, 在 某 種 條 件 下 還 有 可 能 激 化, 但 已 經 不 是 主 要 矛 盾 我 國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的 根 本 任 務, 是 進 一 步 解 放 生 產 力, 發 展 生 產 力, 逐 步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並 且 為 此 而 改 革 生 產 關 係 和 上 層 建 築 中 不 適 應 生 產 力 發 展 的 方 面 和 環 節 必 須 堅 持 和 完 善 公 有 制 為 主 體 多 種 所 有 制 經 濟 共 同 發 展 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堅 持 和 完 善 按 勞 分 配 為 主 體 多 種 分 配 方 式 並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鼓 勵 一 部 分 地 區 和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來, 逐 步 消 滅 貧 窮, 達 到 共 同 富 裕, 在 生 產 發 展 和 社 會 財 富 增 長 的 基 礎 上 不 斷 滿 足 人 民 日 益 增 長 的 物 質 文 化 需 要, 促 進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發 展 是 我 們 黨 執 政 興 國 的 第 一 要 務 各 項 工 作 都 要 把 有 利 於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的 生 產 力, 有 利 於 增 強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綜 合 國 力, 有 利 於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作 為 總 的 出 發 點 和 檢 驗 標 准, 尊 重 勞 動 尊 重 知 識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創 造, 做 到 發 展 為 了 人 民 發 展 依 靠 人 民 發 展 成 果 由 人 民 共 享 跨 入 新 世 紀, 我 國 進 入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加 快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必 須 按 照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總 體 布 局, 全 面 推 進 經 濟 建 設 政 治 建 設 文 化 建 設 社 會 建 設 在 新 世 紀 新 階 段,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戰 略 目 標 是, 鞏 固 和 發 展 已 經 初 步 達 到 的 小 康 水 平, 到 建 黨 一 百 年 時, 建 成 惠 及 十 幾 億 人 口 的 更 高 水 平 的 小 康 社 會 ; 到 建 國 一 百 年 時,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達 到 中 等 發 達 國 家 水 平, 基 本 實 現 現 代 化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基 本 路 線 是 : 領 導 和 團 結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自 力 更 生, 艱 苦 創 業, 為 把 我 國 建 設 成 為 富 強 民 主 文 明 和 諧 的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國 家 而 奮 鬥 中 國 共 產 黨 在 領 導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中, 必 須 堅 持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其 他 各 項 工 作 都 服 從 和 服 務 於 這 個 中 心 要 抓 緊 時 機, 加 快 發 展,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充 分 發 揮 科 學 技 術 作 為 第 一 生 產 力 的 作 用, 依 靠 科 技 進 步, 提 高 勞 動 者 素 質, 促 進 國 民 經 濟 又 好 又 快 發 展 堅 持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堅 持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堅 持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堅 持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這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是 我 們 的 立 國 之 本 在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必 須 堅 持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反 對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是 我 們 的 強 國 之 路 要 從 根 本 上 改 革 束 縛 生 產 力 發 展 的 經 濟 體 制, 堅 持 和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與 此 相 適 應, 要 進 行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和 其 他 領 域 的 改 革 要 堅 持 對 外 開 放 的 基 本 國 策, 吸 收 和 借 鑒 人 類 社 會 創 造 的 一 切 文 明 成 果 改 革 開 放 應 當 大 膽 探 索, 勇 於 開 拓, 提 高 改 革 決 策 的 科 學 性, 增 強 改 革 措 施 的 協 調 性, 在 實 踐 中 開 創 新 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毫 不 動 搖 地 鞏 固 和 發 展 公 有 制 經 濟, 毫 不 動 搖 地 鼓 勵 支 持 引 導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發 展 發 揮 市 場 在 資 源 配 置 中 的 基 礎 性 作 用, 建 立 完 善 的 宏 觀 調 控 體 系 統 籌 城 鄉 發 展 區 域 發 展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人 與 自 然 和 諧 發 展 國 內 發 展 和 對 外 開 放, 調 整 經 濟 結 構,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走 中 國 特 色 新 型 工 業 化 道 路, 建 設 創 新 型 國 家,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依 387

398 法 治 國 有 機 統 一, 走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發 展 道 路, 擴 大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健 全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鞏 固 人 民 民 主 專 政,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文 明 堅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多 黨 合 作 和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以 及 基 層 群 眾 自 治 制 度 切 實 保 障 人 民 管 理 國 家 事 務 和 社 會 事 務 管 理 經 濟 和 文 化 事 業 的 權 利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權 廣 開 言 路, 建 立 健 全 民 主 選 舉 民 主 決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監 督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加 強 國 家 立 法 和 法 律 實 施 工 作, 實 現 國 家 各 項 工 作 法 治 化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先 進 文 化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實 行 依 法 治 國 和 以 德 治 國 相 結 合,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質 和 科 學 文 化 素 質, 為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提 供 強 大 的 思 想 保 證 精 神 動 力 和 智 力 支 持 堅 持 馬 克 思 主 義 指 導 思 想, 樹 立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共 同 理 想, 弘 揚 以 愛 國 主 義 為 核 心 的 民 族 精 神 和 以 改 革 創 新 為 核 心 的 時 代 精 神, 倡 導 社 會 主 義 榮 辱 觀, 增 強 民 族 自 尊 自 信 和 自 強 精 神, 抵 禦 資 本 主 義 和 封 建 主 義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蝕, 掃 除 各 種 社 會 醜 惡 現 象, 努 力 使 我 國 人 民 成 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紀 律 的 人 民 對 黨 員 還 要 進 行 共 產 主 義 遠 大 理 想 教 育 大 力 發 展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事 業, 弘 揚 民 族 優 秀 傳 統 文 化, 繁 榮 和 發 展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人 民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按 照 民 主 法 治 公 平 正 義 誠 信 友 愛 充 滿 活 力 安 定 有 序 人 與 自 然 和 諧 相 處 的 總 要 求 和 共 同 建 設 共 同 享 有 的 原 則, 以 改 善 民 生 為 重 點, 解 決 好 人 民 最 關 心 最 直 接 最 現 實 的 利 益 問 題, 努 力 形 成 全 體 人 民 各 盡 其 能 各 得 其 所 而 又 和 諧 相 處 的 局 面 嚴 格 區 分 和 正 確 處 理 敵 我 矛 盾 和 人 民 內 部 矛 盾 這 兩 類 不 同 性 質 的 矛 盾 加 強 社 會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依 法 堅 決 打 擊 各 種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危 害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犯 罪 活 動 和 犯 罪 分 子, 保 持 社 會 長 期 穩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對 人 民 解 放 軍 和 其 他 人 民 武 裝 力 量 的 領 導, 加 強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建 設, 切 實 保 證 人 民 解 放 軍 履 行 新 世 紀 新 階 段 軍 隊 歷 史 使 命, 充 分 發 揮 人 民 解 放 軍 在 鞏 固 國 防 保 衛 祖 國 和 參 加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的 作 用 中 國 共 產 黨 維 護 和 發 展 平 等 團 結 互 助 和 諧 的 社 會 主 義 民 族 關 係, 積 極 培 養 選 拔 少 數 民 族 幹 部, 幫 助 少 數 民 族 和 民 族 地 區 發 展 經 濟 文 化 和 社 會 事 業, 實 現 各 民 族 共 同 團 結 奮 鬥 共 同 繁 榮 發 展 全 面 貫 徹 黨 的 宗 教 工 作 基 本 方 針, 團 結 信 教 群 眾 為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作 貢 獻 中 國 共 產 黨 同 全 國 各 民 族 工 人 農 民 知 識 分 子 團 結 在 一 起, 同 各 民 主 黨 派 無 黨 派 人 士 各 民 族 的 愛 國 力 量 團 結 在 一 起, 進 一 步 發 展 和 壯 大 由 全 體 社 會 主 義 勞 動 者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的 建 設 者 擁 護 社 會 主 義 的 愛 國 者 擁 護 祖 國 統 一 的 愛 國 者 組 成 的 最 廣 泛 的 愛 國 統 一 戰 線 不 斷 加 強 全 國 人 民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同 胞 臺 灣 同 胞 和 海 外 僑 胞 的 團 結 按 照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的 方 針, 促 進 香 港 澳 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完 成 祖 國 統 一 大 業 中 國 共 產 黨 堅 持 獨 立 自 主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堅 持 和 平 發 展 道 路, 堅 持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統 籌 國 內 國 際 兩 個 大 局, 積 極 發 展 對 外 關 係, 努 力 為 我 國 的 改 革 開 放 和 現 代 化 建 設 爭 取 有 利 的 國 際 環 境 在 國 際 事 務 中, 維 護 我 國 的 獨 立 和 主 權, 反 對 霸 權 主 388

399 義 和 強 權 政 治,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促 進 人 類 進 步, 努 力 推 動 建 設 持 久 和 平 共 同 繁 榮 的 和 諧 世 界 在 互 相 尊 重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互 不 侵 犯 互 不 幹 涉 內 政 平 等 互 利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發 展 我 國 同 世 界 各 國 的 關 係 不 斷 發 展 我 國 同 周 邊 國 家 的 睦 鄰 友 好 關 係, 加 強 同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團 結 與 合 作 按 照 獨 立 自 主 完 全 平 等 互 相 尊 重 互 不 幹 涉 內 部 事 務 的 原 則, 發 展 我 黨 同 各 國 共 產 黨 和 其 他 政 黨 的 關 係 中 國 共 產 黨 要 領 導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的 宏 偉 目 標, 必 須 緊 密 圍 繞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和 先 進 性 建 設, 以 改 革 創 新 精 神 全 面 推 進 黨 的 建 設 新 的 偉 大 工 程 堅 持 立 黨 為 公 執 政 為 民, 堅 持 黨 要 管 黨 從 嚴 治 黨, 發 揚 黨 的 優 良 傳 統 和 作 風,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領 導 水 平 和 執 政 水 平, 提 高 拒 腐 防 變 和 抵 禦 風 險 的 能 力, 不 斷 增 強 黨 的 階 級 基 礎 和 擴 大 黨 的 群 眾 基 礎, 不 斷 提 高 黨 的 創 造 力 凝 聚 力 戰 鬥 力, 使 我 們 黨 始 終 走 在 時 代 前 列, 成 為 領 導 全 國 人 民 沿 著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道 路 不 斷 前 進 的 堅 強 核 心 黨 的 建 設 必 須 堅 決 實 現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第 一, 堅 持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全 黨 要 用 鄧 小 平 理 論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統 一 思 想, 統 一 行 動,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並 且 毫 不 動 搖 地 長 期 堅 持 下 去 必 須 把 改 革 開 放 同 四 項 基 本 原 則 統 一 起 來, 全 面 落 實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全 面 執 行 黨 在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基 本 綱 領, 反 對 一 切 左 的 和 右 的 錯 誤 傾 向, 要 警 惕 右, 但 主 要 是 防 止 左 加 強 各 級 領 導 班 子 建 設, 選 拔 使 用 在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政 績 突 出 群 眾 信 任 的 幹 部, 培 養 和 造 就 千 百 萬 社 會 主 義 事 業 接 班 人, 從 組 織 上 保 證 黨 的 基 本 理 論 基 本 路 線 基 本 綱 領 基 本 經 驗 的 貫 徹 落 實 第 二, 堅 持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與 時 俱 進 黨 的 思 想 路 線 是 一 切 從 實 際 出 發, 理 論 聯 繫 實 際, 實 事 求 是, 在 實 踐 中 檢 驗 真 理 和 發 展 真 理 全 黨 必 須 堅 持 這 條 思 想 路 線, 弘 揚 求 真 務 實 精 神, 積 極 探 索, 大 膽 試 驗, 開 拓 創 新, 創 造 性 地 開 展 工 作, 不 斷 研 究 新 情 況, 總 結 新 經 驗, 解 決 新 問 題, 在 實 踐 中 豐 富 和 發 展 馬 克 思 主 義, 推 進 馬 克 思 主 義 中 國 化 第 三, 堅 持 全 心 全 意 為 人 民 服 務 黨 除 了 工 人 階 級 和 最 廣 大 人 民 群 眾 的 利 益, 沒 有 自 己 特 殊 的 利 益 黨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把 群 眾 利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同 群 眾 同 甘 共 苦, 保 持 最 密 切 的 聯 繫, 堅 持 權 為 民 所 用 情 為 民 所 繫 利 為 民 所 謀, 不 允 許 任 何 黨 員 脫 離 群 眾, 淩 駕 於 群 眾 之 上 黨 在 自 己 的 工 作 中 實 行 群 眾 路 線, 一 切 為 了 群 眾, 一 切 依 靠 群 眾, 從 群 眾 中 來, 到 群 眾 中 去, 把 黨 的 正 確 主 張 變 為 群 眾 的 自 覺 行 動 我 們 黨 的 最 大 政 治 優 勢 是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黨 執 政 後 的 最 大 危 險 是 脫 離 群 眾 黨 風 問 題 黨 同 人 民 群 眾 聯 繫 問 題 是 關 係 黨 生 死 存 亡 的 問 題 黨 堅 持 標 本 兼 治 綜 合 治 理 懲 防 並 舉 注 重 預 防 的 方 針, 建 立 健 全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堅 持 不 懈 地 反 對 腐 敗, 加 強 黨 風 建 設 和 廉 政 建 設 第 四, 堅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礎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導 下 的 民 主 相 結 合 它 既 是 黨 的 根 本 組 織 原 則, 也 是 群 眾 路 線 在 黨 的 生 活 中 的 運 用 必 須 充 分 發 揚 黨 內 民 主, 保 障 黨 員 民 主 權 利, 發 揮 各 級 黨 組 織 和 廣 大 黨 員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必 須 實 行 正 確 的 集 中, 保 證 全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和 行 動 一 致, 保 證 黨 的 決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貫 徹 執 行 加 強 組 織 性 紀 律 性, 在 黨 的 紀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加 強 對 黨 的 領 導 機 關 和 黨 員 領 389

400 導 幹 部 的 監 督, 不 斷 完 善 黨 內 監 督 制 度 黨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確 地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在 原 則 問 題 上 進 行 思 想 鬥 爭, 堅 持 真 理, 修 正 錯 誤 努 力 造 成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紀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統 一 意 志 又 有 個 人 心 情 舒 暢 的 生 動 活 潑 的 政 治 局 面 黨 的 領 導 主 要 是 政 治 思 想 和 組 織 的 領 導 黨 要 適 應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要 求, 堅 持 科 學 執 政 民 主 執 政 依 法 執 政, 加 強 和 改 善 黨 的 領 導 黨 必 須 按 照 總 攬 全 局 協 調 各 方 的 原 則, 在 同 級 各 種 組 織 中 發 揮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黨 必 須 集 中 精 力 領 導 經 濟 建 設, 組 織 協 調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同 心 協 力, 圍 繞 經 濟 建 設 開 展 工 作,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全 面 發 展 黨 必 須 實 行 民 主 的 科 學 的 決 策, 制 定 和 執 行 正 確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做 好 黨 的 組 織 工 作 和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發 揮 全 體 黨 員 的 先 鋒 模 範 作 用 黨 必 須 在 憲 法 和 法 律 的 範 圍 內 活 動 黨 必 須 保 證 國 家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經 濟 文 化 組 織 和 人 民 團 體 積 極 主 動 地 獨 立 負 責 地 協 調 一 致 地 工 作 黨 必 須 加 強 對 工 會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婦 女 聯 合 會 等 群 眾 組 織 的 領 導, 充 分 發 揮 它 們 的 作 用 黨 必 須 適 應 形 勢 的 發 展 和 情 況 的 變 化, 完 善 領 導 體 制, 改 進 領 導 方 式, 增 強 執 政 能 力 共 產 黨 員 必 須 同 黨 外 群 眾 親 密 合 作, 共 同 為 建 設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而 奮 鬥 第 一 章 黨 員 第 一 條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中 國 工 人 農 民 軍 人 知 識 分 子 和 其 他 社 會 階 層 的 先 進 分 子, 承 認 黨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願 意 參 加 黨 的 一 個 組 織 並 在 其 中 積 極 工 作 執 行 黨 的 決 議 和 按 期 交 納 黨 費 的, 可 以 申 請 加 入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條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是 中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有 共 產 主 義 覺 悟 的 先 鋒 戰 士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必 須 全 心 全 意 為 人 民 服 務, 不 惜 犧 牲 個 人 的 一 切, 為 實 現 共 產 主 義 奮 鬥 終 身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永 遠 是 勞 動 人 民 的 普 通 一 員 除 了 法 律 和 政 策 規 定 範 圍 內 的 個 人 利 益 和 工 作 職 權 以 外, 所 有 共 產 黨 員 都 不 得 謀 求 任 何 私 利 和 特 權 第 三 條 黨 員 必 須 履 行 下 列 義 務 : ( 一 ) 認 真 學 習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學 習 科 學 發 展 觀, 學 習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決 議, 學 習 黨 的 基 本 知 識, 學 習 科 學 文 化 法 律 和 業 務 知 識, 努 力 提 高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本 領 ( 二 ) 貫 徹 執 行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和 各 項 方 針 政 策, 帶 頭 參 加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帶 動 群 眾 為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艱 苦 奮 鬥, 在 生 產 工 作 學 習 和 社 會 生 活 中 起 先 鋒 模 範 作 用 ( 三 ) 堅 持 黨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高 於 一 切, 個 人 利 益 服 從 黨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後, 克 己 奉 公, 多 做 貢 獻 ( 四 ) 自 覺 遵 守 黨 的 紀 律, 模 範 遵 守 國 家 的 法 律 法 規, 嚴 格 保 守 黨 和 國 家 的 秘 密, 執 行 黨 的 決 定, 服 從 組 織 分 配, 積 極 完 成 黨 的 任 務 ( 五 ) 維 護 黨 的 團 結 和 統 一, 對 黨 忠 誠 老 實, 言 行 一 致, 堅 決 反 對 一 切 派 別 組 織 和 小 集 團 活 動, 反 對 陽 奉 陰 違 的 兩 面 派 行 為 和 一 切 陰 謀 詭 計 ( 六 ) 切 實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勇 於 揭 露 和 糾 正 工 作 中 的 缺 點 錯 誤, 堅 決 同 390

401 消 極 腐 敗 現 象 作 鬥 爭 ( 七 )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向 群 眾 宣 傳 黨 的 主 張, 遇 事 同 群 眾 商 量, 及 時 向 黨 反 映 群 眾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維 護 群 眾 的 正 當 利 益 ( 八 ) 發 揚 社 會 主 義 新 風 尚, 帶 頭 實 踐 社 會 主 義 榮 辱 觀, 提 倡 共 產 主 義 道 德, 為 了 保 護 國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在 一 切 困 難 和 危 險 的 時 刻 挺 身 而 出, 英 勇 鬥 爭, 不 怕 犧 牲 第 四 條 黨 員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 一 ) 參 加 黨 的 有 關 會 議, 閱 讀 黨 的 有 關 文 件, 接 受 黨 的 教 育 和 培 訓 ( 二 ) 在 黨 的 會 議 上 和 黨 報 黨 刊 上, 參 加 關 於 黨 的 政 策 問 題 的 討 論 ( 三 ) 對 黨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議 和 倡 議 ( 四 ) 在 黨 的 會 議 上 有 根 據 地 批 評 黨 的 任 何 組 織 和 任 何 黨 員, 向 黨 負 責 地 揭 發 檢 舉 黨 的 任 何 組 織 和 任 何 黨 員 違 法 亂 紀 的 事 實, 要 求 處 分 違 法 亂 紀 的 黨 員, 要 求 罷 免 或 撤 換 不 稱 職 的 幹 部 ( 五 ) 行 使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有 被 選 舉 權 ( 六 ) 在 黨 組 織 討 論 決 定 對 黨 員 的 黨 紀 處 分 或 作 出 鑒 定 時, 本 人 有 權 參 加 和 進 行 申 辯, 其 他 黨 員 可 以 為 他 作 證 和 辯 護 ( 七 ) 對 黨 的 決 議 和 政 策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在 堅 決 執 行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聲 明 保 留, 並 且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意 見 向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 八 ) 向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請 求 申 訴 和 控 告, 並 要 求 有 關 組 織 給 以 負 責 的 答 復 黨 的 任 何 一 級 組 織 直 至 中 央 都 無 權 剝 奪 黨 員 的 上 述 權 利 第 五 條 發 展 黨 員, 必 須 經 過 黨 的 支 部, 堅 持 個 別 吸 收 的 原 則 申 請 入 黨 的 人, 要 填 寫 入 黨 志 願 書, 要 有 兩 名 正 式 黨 員 作 介 紹 人, 要 經 過 支 部 大 會 通 過 和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並 且 經 過 預 備 期 的 考 察, 才 能 成 為 正 式 黨 員 介 紹 人 要 認 真 了 解 申 請 人 的 思 想 品 質 經 歷 和 工 作 表 現, 向 他 解 釋 黨 的 綱 領 和 黨 的 章 程, 說 明 黨 員 的 條 件 義 務 和 權 利, 並 向 黨 組 織 作 出 負 責 的 報 告 黨 的 支 部 委 員 會 對 申 請 入 黨 的 人, 要 注 意 徵 求 黨 內 外 有 關 群 眾 的 意 見, 進 行 嚴 格 的 審 查, 認 為 合 格 後 再 提 交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上 級 黨 組 織 在 批 准 申 請 人 入 黨 以 前, 要 派 人 同 他 談 話, 作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並 幫 助 他 提 高 對 黨 的 認 識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黨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委 員 會 可 以 直 接 接 收 黨 員 第 六 條 預 備 黨 員 必 須 面 向 黨 旗 進 行 入 黨 宣 誓 誓 詞 如 下 : 我 志 願 加 入 中 國 共 產 黨, 擁 護 黨 的 綱 領, 遵 守 黨 的 章 程, 履 行 黨 員 義 務, 執 行 黨 的 決 定, 嚴 守 黨 的 紀 律, 保 守 黨 的 秘 密, 對 黨 忠 誠, 積 極 工 作, 為 共 產 主 義 奮 鬥 終 身, 隨 時 准 備 為 黨 和 人 民 犧 牲 一 切, 永 不 叛 黨 第 七 條 預 備 黨 員 的 預 備 期 為 一 年 黨 組 織 對 預 備 黨 員 應 當 認 真 教 育 和 考 察 預 備 黨 員 的 義 務 同 正 式 黨 員 一 樣 預 備 黨 員 的 權 利, 除 了 沒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以 外, 也 同 正 式 黨 員 一 樣 預 備 黨 員 預 備 期 滿, 黨 的 支 部 應 當 及 時 討 論 他 能 否 轉 為 正 式 黨 員 認 真 履 行 黨 員 391

402 義 務, 具 備 黨 員 條 件 的, 應 當 按 期 轉 為 正 式 黨 員 ; 需 要 繼 續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長 預 備 期, 但 不 能 超 過 一 年 ; 不 履 行 黨 員 義 務, 不 具 備 黨 員 條 件 的, 應 當 取 消 預 備 黨 員 資 格 預 備 黨 員 轉 為 正 式 黨 員, 或 延 長 預 備 期, 或 取 消 預 備 黨 員 資 格, 都 應 當 經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通 過 和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預 備 黨 員 的 預 備 期, 從 支 部 大 會 通 過 他 為 預 備 黨 員 之 日 算 起 黨 員 的 黨 齡, 從 預 備 期 滿 轉 為 正 式 黨 員 之 日 算 起 第 八 條 每 個 黨 員, 不 論 職 務 高 低, 都 必 須 編 入 黨 的 一 個 支 部 小 組 或 其 他 特 定 組 織, 參 加 黨 的 組 織 生 活, 接 受 黨 內 外 群 眾 的 監 督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還 必 須 參 加 黨 委 黨 組 的 民 主 生 活 會 不 允 許 有 任 何 不 參 加 黨 的 組 織 生 活 不 接 受 黨 內 外 群 眾 監 督 的 特 殊 黨 員 第 九 條 黨 員 有 退 黨 的 自 由 黨 員 要 求 退 黨, 應 當 經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後 宣 布 除 名, 並 報 上 級 黨 組 織 備 案 黨 員 缺 乏 革 命 意 志, 不 履 行 黨 員 義 務, 不 符 合 黨 員 條 件, 黨 的 支 部 應 當 對 他 進 行 教 育, 要 求 他 限 期 改 正 ; 經 教 育 仍 無 轉 變 的, 應 當 勸 他 退 黨 勸 黨 員 退 黨, 應 當 經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決 定, 並 報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如 被 勸 告 退 黨 的 黨 員 堅 持 不 退, 應 當 提 交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決 定 把 他 除 名, 並 報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黨 員 如 果 沒 有 正 當 理 由, 連 續 六 個 月 不 參 加 黨 的 組 織 生 活, 或 不 交 納 黨 費, 或 不 做 黨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就 被 認 為 是 自 行 脫 黨 支 部 大 會 應 當 決 定 把 這 樣 的 黨 員 除 名, 並 報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第 二 章 黨 的 組 織 制 度 第 十 條 黨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綱 領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組 織 起 來 的 統 一 整 體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 ( 一 ) 黨 員 個 人 服 從 黨 的 組 織,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下 級 組 織 服 從 上 級 組 織, 全 黨 各 個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服 從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 二 )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除 它 們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和 在 非 黨 組 織 中 的 黨 組 外, 都 由 選 舉 產 生 ( 三 ) 黨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所 產 生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是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它 們 所 產 生 的 委 員 會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向 同 級 的 代 表 大 會 負 責 並 報 告 工 作 ( 四 ) 黨 的 上 級 組 織 要 經 常 聽 取 下 級 組 織 和 黨 員 群 眾 的 意 見, 及 時 解 決 他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既 要 向 上 級 組 織 請 示 和 報 告 工 作, 又 要 獨 立 負 責 地 解 決 自 己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問 題 上 下 級 組 織 之 間 要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監 督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按 規 定 實 行 黨 務 公 開, 使 黨 員 對 黨 內 事 務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參 與 ( 五 )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實 行 集 體 領 導 和 個 人 分 工 負 責 相 結 合 的 制 度 凡 屬 重 大 問 題 都 要 按 照 集 體 領 導 民 主 集 中 個 別 醞 釀 會 議 決 定 的 原 則, 由 黨 的 委 員 會 集 體 討 論, 作 出 決 定 ; 委 員 會 成 員 要 根 據 集 體 的 決 定 和 分 工, 切 實 履 行 自 己 的 職 責 ( 六 ) 黨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個 人 崇 拜 要 保 證 黨 的 領 導 人 的 活 動 處 於 黨 和 人 民 的 監 392

403 督 之 下, 同 時 維 護 一 切 代 表 黨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領 導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一 條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和 委 員 會 的 產 生, 要 體 現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選 舉 採 用 無 記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選 人 名 單 要 由 黨 組 織 和 選 舉 人 充 分 醞 釀 討 論 可 以 直 接 採 用 候 選 人 數 多 於 應 選 人 數 的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也 可 以 先 採 用 差 額 選 舉 辦 法 進 行 預 選, 產 生 候 選 人 名 單, 然 後 進 行 正 式 選 舉 選 舉 人 有 了 解 候 選 人 情 況 要 求 改 變 候 選 人 不 選 任 何 一 個 候 選 人 和 另 選 他 人 的 權 利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強 迫 選 舉 人 選 舉 或 不 選 舉 某 個 人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基 層 代 表 大 會 的 選 舉, 如 果 發 生 違 反 黨 章 的 情 況,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在 調 查 核 實 後, 應 作 出 選 舉 無 效 和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的 決 定, 並 報 再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審 查 批 准, 正 式 宣 布 執 行 黨 的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實 行 任 期 制 第 十 二 條 黨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在 必 要 時 召 集 代 表 會 議, 討 論 和 決 定 需 要 及 時 解 決 的 重 大 問 題 代 表 會 議 代 表 的 名 額 和 產 生 辦 法, 由 召 集 代 表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決 定 第 十 三 條 凡 是 成 立 黨 的 新 組 織, 或 是 撤 銷 黨 的 原 有 組 織, 必 須 由 上 級 黨 組 織 決 定 在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和 基 層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上 級 黨 的 組 織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可 以 調 動 或 者 指 派 下 級 黨 組 織 的 負 責 人 黨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可 以 派 出 代 表 機 關 黨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委 員 會 實 行 巡 視 制 度 第 十 四 條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機 關, 對 同 下 級 組 織 有 關 的 重 要 問 題 作 出 決 定 時,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要 徵 求 下 級 組 織 的 意 見 要 保 證 下 級 組 織 能 夠 正 常 行 使 他 們 的 職 權 凡 屬 應 由 下 級 組 織 處 理 的 問 題, 如 無 特 殊 情 況, 上 級 領 導 機 關 不 要 幹 預 第 十 五 條 有 關 全 國 性 的 重 大 政 策 問 題, 只 有 黨 中 央 有 權 作 出 決 定, 各 部 門 各 地 方 的 黨 組 織 可 以 向 中 央 提 出 建 議, 但 不 得 擅 自 作 出 決 定 和 對 外 發 表 主 張 黨 的 下 級 組 織 必 須 堅 決 執 行 上 級 組 織 的 決 定 下 級 組 織 如 果 認 為 上 級 組 織 的 決 定 不 符 合 本 地 區 本 部 門 的 實 際 情 況, 可 以 請 求 改 變 ; 如 果 上 級 組 織 堅 持 原 決 定, 下 級 組 織 必 須 執 行, 並 不 得 公 開 發 表 不 同 意 見, 但 有 權 向 再 上 一 級 組 織 報 告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的 報 刊 和 其 他 宣 傳 工 具, 必 須 宣 傳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決 議 第 十 六 條 黨 組 織 討 論 決 定 問 題, 必 須 執 行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的 原 則 決 定 重 要 問 題, 要 進 行 表 決 對 於 少 數 人 的 不 同 意 見, 應 當 認 真 考 慮 如 對 重 要 問 題 發 生 爭 論, 雙 方 人 數 接 近, 除 了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必 須 按 多 數 意 見 執 行 外, 應 當 暫 緩 作 出 決 定, 進 一 步 調 查 研 究, 交 換 意 見, 下 次 再 表 決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也 可 將 爭 論 情 況 向 上 級 組 織 報 告, 請 求 裁 決 黨 員 個 人 代 表 黨 組 織 發 表 重 要 主 張, 如 果 超 出 黨 組 織 已 有 決 定 的 範 圍, 必 須 提 交 所 在 的 黨 組 織 討 論 決 定, 或 向 上 級 黨 組 織 請 示 任 何 黨 員 不 論 職 務 高 低, 都 不 能 個 人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如 遇 緊 急 情 況, 必 須 由 個 人 作 出 決 定 時, 事 後 要 迅 速 向 黨 組 織 報 告 不 允 許 任 何 領 導 人 實 行 個 人 專 斷 和 把 個 人 淩 駕 於 組 織 之 上 393

404 第 十 七 條 黨 的 中 央 地 方 和 基 層 組 織, 都 必 須 重 視 黨 的 建 設, 經 常 討 論 和 檢 查 黨 的 宣 傳 工 作 教 育 工 作 組 織 工 作 紀 律 檢 查 工 作 群 眾 工 作 統 一 戰 線 工 作 等, 注 意 研 究 黨 內 外 的 思 想 政 治 狀 況 第 三 章 黨 的 中 央 組 織 第 十 八 條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每 五 年 舉 行 一 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召 集 中 央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必 要, 或 者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省 一 級 組 織 提 出 要 求,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可 以 提 前 舉 行 ; 如 無 非 常 情 況, 不 得 延 期 舉 行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名 額 和 選 舉 辦 法,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第 十 九 條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是 : ( 一 ) 聽 取 和 審 查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 二 ) 聽 取 和 審 查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 三 ) 討 論 並 決 定 黨 的 重 大 問 題 ; ( 四 ) 修 改 黨 的 章 程 ; ( 五 )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 ( 六 ) 選 舉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條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會 議 的 職 權 是 : 討 論 和 決 定 重 大 問 題 ;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會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調 整 和 增 選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的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黨 的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選 出 的 中 央 委 員 及 候 補 中 央 委 員 各 自 總 數 的 五 分 之 一 第 二 十 一 條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如 提 前 或 延 期 舉 行, 它 的 任 期 相 應 地 改 變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必 須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黨 齡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的 名 額, 由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決 定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出 缺,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候 補 委 員 按 照 得 票 多 少 依 次 遞 補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集, 每 年 至 少 舉 行 一 次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接 受 監 督 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中 央 委 員 會 執 行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決 議, 領 導 黨 的 全 部 工 作, 對 外 代 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二 十 二 條 黨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必 須 從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產 生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中 央 書 記 處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辦 事 機 構 ; 成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提 名,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中 央 委 員 會 總 書 記 負 責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並 主 持 中 央 書 記 處 的 工 作 黨 的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員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決 定 每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產 生 的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和 中 央 領 導 人, 在 下 屆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開 會 期 394

405 間, 繼 續 主 持 黨 的 經 常 工 作, 直 到 下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產 生 新 的 中 央 領 導 機 構 和 中 央 領 導 人 為 止 第 二 十 三 條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的 黨 組 織, 根 據 中 央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進 行 工 作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的 政 治 工 作 機 關 是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總 政 治 部, 總 政 治 部 負 責 管 理 軍 隊 中 黨 的 工 作 和 政 治 工 作 軍 隊 中 黨 的 組 織 體 制 和 機 構, 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作 出 規 定 第 四 章 黨 的 地 方 組 織 第 二 十 四 條 黨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代 表 大 會, 設 區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的 代 表 大 會, 縣 ( 旗 ) 自 治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和 市 轄 區 的 代 表 大 會, 每 五 年 舉 行 一 次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召 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經 上 一 級 委 員 會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舉 行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名 額 和 選 舉 辦 法,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決 定, 並 報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第 二 十 五 條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的 職 權 是 : ( 一 ) 聽 取 和 審 查 同 級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 二 ) 聽 取 和 審 查 同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 ( 三 ) 討 論 本 地 區 範 圍 內 的 重 大 問 題 並 作 出 決 議 ; ( 四 ) 選 舉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選 舉 同 級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六 條 黨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設 區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的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這 些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必 須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黨 齡 黨 的 縣 ( 旗 ) 自 治 縣 不 設 區 的 市 和 市 轄 區 的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五 年 這 些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必 須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黨 齡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代 表 大 會 如 提 前 或 延 期 舉 行, 由 它 選 舉 的 委 員 會 的 任 期 相 應 地 改 變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的 名 額, 分 別 由 上 一 級 委 員 會 決 定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出 缺, 由 候 補 委 員 按 照 得 票 多 少 依 次 遞 補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兩 次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在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執 行 上 級 黨 組 織 的 指 示 和 同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的 決 議, 領 導 本 地 方 的 工 作, 定 期 向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報 告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條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報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行 使 委 員 會 職 權 ; 在 下 屆 代 表 大 會 開 會 期 間, 繼 續 主 持 經 常 工 作, 直 到 新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產 生 為 止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定 期 向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報 告 工 作, 接 受 監 督 第 二 十 八 條 黨 的 地 區 委 員 會 和 相 當 於 地 區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是 黨 的 省 自 治 區 委 員 會 在 幾 個 縣 自 治 縣 市 範 圍 內 派 出 的 代 表 機 關 它 根 據 省 自 治 區 委 員 會 的 授 權, 領 導 本 地 區 的 工 作 第 五 章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395

406 第 二 十 九 條 企 業 農 村 機 關 學 校 科 研 院 所 街 道 社 區 社 會 組 織 人 民 解 放 軍 連 隊 和 其 他 基 層 單 位, 凡 是 有 正 式 黨 員 三 人 以 上 的, 都 應 當 成 立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和 黨 員 人 數, 經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分 別 設 立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支 部 委 員 會 基 層 委 員 會 由 黨 員 大 會 或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和 支 部 委 員 會 由 黨 員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提 出 委 員 候 選 人 要 廣 泛 徵 求 黨 員 和 群 眾 的 意 見 第 三 十 條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三 年 至 五 年,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支 部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兩 年 或 三 年 基 層 委 員 會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支 部 委 員 會 的 書 記 副 書 記 選 舉 產 生 後, 應 報 上 級 黨 組 織 批 准 第 三 十 一 條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是 黨 在 社 會 基 層 組 織 中 的 戰 鬥 堡 壘, 是 黨 的 全 部 工 作 和 戰 鬥 力 的 基 礎 它 的 基 本 任 務 是 : ( 一 ) 宣 傳 和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宣 傳 和 執 行 黨 中 央 上 級 組 織 和 本 組 織 的 決 議, 充 分 發 揮 黨 員 的 先 鋒 模 範 作 用, 團 結 組 織 黨 內 外 的 幹 部 和 群 眾, 努 力 完 成 本 單 位 所 擔 負 的 任 務 ( 二 ) 組 織 黨 員 認 真 學 習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和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學 習 科 學 發 展 觀, 學 習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決 議, 學 習 黨 的 基 本 知 識, 學 習 科 學 文 化 法 律 和 業 務 知 識 ( 三 ) 對 黨 員 進 行 教 育 管 理 監 督 和 服 務, 提 高 黨 員 素 質, 增 強 黨 性, 嚴 格 黨 的 組 織 生 活, 開 展 批 評 和 自 我 批 評, 維 護 和 執 行 黨 的 紀 律, 監 督 黨 員 切 實 履 行 義 務, 保 障 黨 員 的 權 利 不 受 侵 犯 加 強 和 改 進 流 動 黨 員 管 理 ( 四 )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經 常 了 解 群 眾 對 黨 員 黨 的 工 作 的 批 評 和 意 見, 維 護 群 眾 的 正 當 權 利 和 利 益, 做 好 群 眾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五 ) 充 分 發 揮 黨 員 和 群 眾 的 積 極 性 創 造 性, 發 現 培 養 和 推 薦 他 們 中 間 的 優 秀 人 才, 鼓 勵 和 支 持 他 們 在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貢 獻 自 己 的 聰 明 才 智 ( 六 ) 對 要 求 入 黨 的 積 極 分 子 進 行 教 育 和 培 養, 做 好 經 常 性 的 發 展 黨 員 工 作, 重 視 在 生 產 工 作 第 一 線 和 青 年 中 發 展 黨 員 ( 七 ) 監 督 黨 員 幹 部 和 其 他 任 何 工 作 人 員 嚴 格 遵 守 國 法 政 紀, 嚴 格 遵 守 國 家 的 財 政 經 濟 法 規 和 人 事 制 度, 不 得 侵 佔 國 家 集 體 和 群 眾 的 利 益 ( 八 ) 教 育 黨 員 和 群 眾 自 覺 抵 制 不 良 傾 向, 堅 決 同 各 種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作 鬥 爭 第 三 十 二 條 街 道 鄉 鎮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和 村 社 區 黨 組 織, 領 導 本 地 區 的 工 作, 支 持 和 保 證 行 政 組 織 經 濟 組 織 和 群 眾 自 治 組 織 充 分 行 使 職 權 國 有 企 業 和 集 體 企 業 中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發 揮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圍 繞 企 業 生 產 經 營 開 展 工 作 保 證 監 督 黨 和 國 家 的 方 針 政 策 在 本 企 業 的 貫 徹 執 行 ; 支 持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監 事 會 和 經 理 ( 廠 長 )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職 工 群 眾, 支 持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開 展 工 作 ; 參 與 企 業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策 ; 加 強 黨 組 織 的 自 身 建 設, 領 導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和 工 會 共 青 團 等 群 眾 組 織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組 織 中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貫 徹 黨 的 方 針 政 策, 引 導 和 監 督 企 業 遵 守 國 家 的 法 律 法 規, 領 導 工 會 共 青 團 等 群 眾 組 織, 團 結 凝 聚 職 工 群 眾, 維 護 各 方 的 合 法 396

407 權 益, 促 進 企 業 健 康 發 展 實 行 行 政 領 導 人 負 責 制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發 揮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實 行 黨 委 領 導 下 的 行 政 領 導 人 負 責 制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對 重 大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和 作 出 決 定, 同 時 保 證 行 政 領 導 人 充 分 行 使 自 己 的 職 權 各 級 黨 和 國 家 機 關 中 黨 的 基 層 組 織, 協 助 行 政 負 責 人 完 成 任 務, 改 進 工 作, 對 包 括 行 政 負 責 人 在 內 的 每 個 黨 員 進 行 監 督, 不 領 導 本 單 位 的 業 務 工 作 第 六 章 黨 的 幹 部 第 三 十 三 條 黨 的 幹 部 是 黨 的 事 業 的 骨 幹, 是 人 民 的 公 仆 黨 按 照 德 才 兼 備 的 原 則 選 拔 幹 部, 堅 持 任 人 唯 賢, 反 對 任 人 唯 親, 努 力 實 現 幹 部 隊 伍 的 革 命 化 年 輕 化 知 識 化 專 業 化 黨 重 視 教 育 培 訓 選 拔 和 考 核 幹 部, 特 別 是 培 養 選 拔 優 秀 年 輕 幹 部 積 極 推 進 幹 部 制 度 改 革 黨 重 視 培 養 選 拔 女 幹 部 和 少 數 民 族 幹 部 第 三 十 四 條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必 須 模 範 地 履 行 本 章 程 第 三 條 所 規 定 的 黨 員 的 各 項 義 務, 並 且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的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履 行 職 責 所 需 要 的 馬 克 思 列 寧 主 義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理 論 的 水 平, 認 真 實 踐 三 個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帶 頭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努 力 用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立 場 觀 點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決 實 際 問 題, 堅 持 講 學 習 講 政 治 講 正 氣, 經 得 起 各 種 風 浪 的 考 驗 ( 二 ) 具 有 共 產 主 義 遠 大 理 想 和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堅 定 信 念, 堅 決 執 行 黨 的 基 本 路 線 和 各 項 方 針 政 策, 立 志 改 革 開 放, 獻 身 現 代 化 事 業, 在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中 艱 苦 創 業, 樹 立 正 確 政 績 觀, 做 出 經 得 起 實 踐 人 民 歷 史 檢 驗 的 實 績 ( 三 ) 堅 持 解 放 思 想, 實 事 求 是, 與 時 俱 進, 開 拓 創 新, 認 真 調 查 研 究, 能 夠 把 黨 的 方 針 政 策 同 本 地 區 本 部 門 的 實 際 相 結 合, 卓 有 成 效 地 開 展 工 作, 講 實 話, 辦 實 事, 求 實 效, 反 對 形 式 主 義 ( 四 ) 有 強 烈 的 革 命 事 業 心 和 政 治 責 任 感, 有 實 踐 經 驗, 有 勝 任 領 導 工 作 的 組 織 能 力 文 化 水 平 和 專 業 知 識 ( 五 ) 正 確 行 使 人 民 賦 予 的 權 力, 依 法 辦 事, 清 正 廉 潔, 勤 政 為 民, 以 身 作 則, 艱 苦 樸 素, 密 切 聯 繫 群 眾, 堅 持 黨 的 群 眾 路 線, 自 覺 地 接 受 黨 和 群 眾 的 批 評 和 監 督, 加 強 道 德 修 養,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勵, 反 對 官 僚 主 義, 反 對 任 何 濫 用 職 權 謀 求 私 利 的 不 正 之 風 ( 六 ) 堅 持 和 維 護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有 民 主 作 風, 有 全 局 觀 念, 善 於 團 結 同 志, 包 括 團 結 同 自 己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同 志 一 道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條 黨 員 幹 部 要 善 於 同 黨 外 幹 部 合 作 共 事, 尊 重 他 們, 虛 心 學 習 他 們 的 長 處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要 善 於 發 現 和 推 薦 有 真 才 實 學 的 黨 外 幹 部 擔 任 領 導 工 作, 保 證 他 們 有 職 有 權, 充 分 發 揮 他 們 的 作 用 397

408 第 三 十 六 條 黨 的 各 級 領 導 幹 部, 無 論 是 由 民 主 選 舉 產 生 的, 或 是 由 領 導 機 關 任 命 的, 他 們 的 職 務 都 不 是 終 身 的, 都 可 以 變 動 或 解 除 年 齡 和 健 康 狀 況 不 適 宜 於 繼 續 擔 任 工 作 的 幹 部,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的 規 定 退 離 休 第 七 章 黨 的 紀 律 第 三 十 七 條 黨 的 紀 律 是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全 體 黨 員 必 須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則, 是 維 護 黨 的 團 結 統 一 完 成 黨 的 任 務 的 保 證 黨 組 織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和 維 護 黨 的 紀 律, 共 產 黨 員 必 須 自 覺 接 受 黨 的 紀 律 的 約 束 第 三 十 八 條 黨 組 織 對 違 犯 黨 的 紀 律 的 黨 員, 應 當 本 著 懲 前 毖 後 治 病 救 人 的 精 神, 按 照 錯 誤 性 質 和 情 節 輕 重, 給 以 批 評 教 育 直 至 紀 律 處 分 嚴 重 觸 犯 刑 律 的 黨 員 必 須 開 除 黨 籍 黨 內 嚴 格 禁 止 用 違 反 黨 章 和 國 家 法 律 的 手 段 對 待 黨 員, 嚴 格 禁 止 打 擊 報 復 和 誣 告 陷 害 違 反 這 些 規 定 的 組 織 或 個 人 必 須 受 到 黨 的 紀 律 和 國 家 法 律 的 追 究 第 三 十 九 條 黨 的 紀 律 處 分 有 五 種 : 警 告 嚴 重 警 告 撤 銷 黨 內 職 務 留 黨 察 看 開 除 黨 籍 留 黨 察 看 最 長 不 超 過 兩 年 黨 員 在 留 黨 察 看 期 間 沒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黨 員 經 過 留 黨 察 看, 確 已 改 正 錯 誤 的, 應 當 恢 復 其 黨 員 的 權 利 ; 堅 持 錯 誤 不 改 的, 應 當 開 除 黨 籍 開 除 黨 籍 是 黨 內 的 最 高 處 分 各 級 黨 組 織 在 決 定 或 批 准 開 除 黨 員 黨 籍 的 時 候, 應 當 全 面 研 究 有 關 的 材 料 和 意 見, 採 取 十 分 慎 重 的 態 度 第 四 十 條 對 黨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必 須 經 過 支 部 大 會 討 論 決 定, 報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批 准 ; 如 果 涉 及 的 問 題 比 較 重 要 或 復 雜, 或 給 黨 員 以 開 除 黨 籍 的 處 分, 應 分 別 不 同 情 況, 報 縣 級 或 縣 級 以 上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批 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縣 級 和 縣 級 以 上 各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和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有 權 直 接 決 定 給 黨 員 以 紀 律 處 分 對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給 以 撤 銷 黨 內 職 務 留 黨 察 看 或 開 除 黨 籍 的 處 分, 必 須 由 本 人 所 在 的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數 決 定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以 先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待 召 開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時 予 以 追 認 對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候 補 委 員 的 上 述 處 分, 必 須 經 過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嚴 重 觸 犯 刑 律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決 定 開 除 其 黨 籍 ; 嚴 重 觸 犯 刑 律 的 地 方 各 級 委 員 會 委 員 候 補 委 員, 由 同 級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開 除 其 黨 籍 第 四 十 一 條 黨 組 織 對 黨 員 作 出 處 分 決 定, 應 當 實 事 求 是 地 查 清 事 實 處 分 決 定 所 依 據 的 事 實 材 料 和 處 分 決 定 必 須 同 本 人 見 面, 聽 取 本 人 說 明 情 況 和 申 辯 如 果 本 人 對 處 分 決 定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申 訴, 有 關 黨 組 織 必 須 負 責 處 理 或 者 迅 速 轉 遞, 不 得 扣 壓 對 於 確 屬 堅 持 錯 誤 意 見 和 無 理 要 求 的 人, 要 給 以 批 評 教 育 第 四 十 二 條 黨 組 織 如 果 在 維 護 黨 的 紀 律 方 面 失 職, 必 須 受 到 追 究 對 於 嚴 重 違 犯 黨 的 紀 律 本 身 又 不 能 糾 正 的 黨 組 織,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在 查 明 核 398

409 實 後, 應 根 據 情 節 嚴 重 的 程 度, 作 出 進 行 改 組 或 予 以 解 散 的 決 定, 並 報 再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審 查 批 准, 正 式 宣 布 執 行 第 八 章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機 關 第 四 十 三 條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基 層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在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和 上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雙 重 領 導 下 進 行 工 作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每 屆 任 期 和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相 同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報 黨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選 舉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書 記 副 書 記, 並 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上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基 層 委 員 會 是 設 立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還 是 設 立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由 它 的 上 一 級 黨 組 織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決 定 黨 的 總 支 部 委 員 會 和 支 部 委 員 會 設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黨 的 中 央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向 中 央 一 級 黨 和 國 家 機 關 派 駐 黨 的 紀 律 檢 查 組 或 紀 律 檢 查 員 紀 律 檢 查 組 組 長 或 紀 律 檢 查 員 可 以 列 席 該 機 關 黨 的 領 導 組 織 的 有 關 會 議 他 們 的 工 作 必 須 受 到 該 機 關 黨 的 領 導 組 織 的 支 持 第 四 十 四 條 黨 的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 維 護 黨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黨 內 法 規, 檢 查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和 決 議 的 執 行 情 況, 協 助 黨 的 委 員 會 加 強 黨 風 建 設 和 組 織 協 調 反 腐 敗 工 作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要 經 常 對 黨 員 進 行 遵 守 紀 律 的 教 育, 作 出 關 於 維 護 黨 紀 的 決 定 ; 對 黨 員 領 導 幹 部 行 使 權 力 進 行 監 督 ; 檢 查 和 處 理 黨 的 組 織 和 黨 員 違 反 黨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黨 內 法 規 的 比 較 重 要 或 復 雜 的 案 件, 決 定 或 取 消 對 這 些 案 件 中 的 黨 員 的 處 分 ; 受 理 黨 員 的 控 告 和 申 訴 ; 保 障 黨 員 的 權 利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要 把 處 理 特 別 重 要 或 復 雜 的 案 件 中 的 問 題 和 處 理 的 結 果, 向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報 告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基 層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要 同 時 向 上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發 現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違 犯 黨 的 紀 律 的 行 為, 可 以 先 進 行 初 步 核 實, 如 果 需 要 立 案 檢 查 的, 應 當 報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涉 及 常 務 委 員 的, 經 報 告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後 報 上 一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批 准 第 四 十 五 條 上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有 權 檢 查 下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並 且 有 權 批 准 和 改 變 下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對 於 案 件 所 作 的 決 定 如 果 所 要 改 變 的 該 下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已 經 得 到 它 的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這 種 改 變 必 須 經 過 它 的 上 一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批 准 黨 的 地 方 各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和 基 層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如 果 對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處 理 案 件 的 決 定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以 請 求 上 一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予 以 復 查 ; 如 果 發 現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或 它 的 成 員 有 違 犯 黨 的 紀 律 的 情 況, 在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不 給 予 解 決 或 不 給 予 正 確 解 決 的 時 候, 有 權 向 上 級 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399

410 第 九 章 黨 組 第 四 十 六 條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國 家 機 關 人 民 團 體 經 濟 組 織 文 化 組 織 和 其 他 非 黨 組 織 的 領 導 機 關 中, 可 以 成 立 黨 組 黨 組 發 揮 領 導 核 心 作 用 黨 組 的 任 務, 主 要 是 負 責 貫 徹 執 行 黨 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 討 論 和 決 定 本 單 位 的 重 大 問 題 ; 做 好 幹 部 管 理 工 作 ; 團 結 黨 外 幹 部 和 群 眾, 完 成 黨 和 國 家 交 給 的 任 務 ; 指 導 機 關 和 直 屬 單 位 黨 組 織 的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條 黨 組 的 成 員, 由 批 准 成 立 黨 組 的 黨 組 織 決 定 黨 組 設 書 記, 必 要 時 還 可 以 設 副 書 記 黨 組 必 須 服 從 批 准 它 成 立 的 黨 組 織 領 導 第 四 十 八 條 對 下 屬 單 位 實 行 集 中 統 一 領 導 的 國 家 工 作 部 門 可 以 建 立 黨 委, 黨 委 的 產 生 辦 法 職 權 和 工 作 任 務, 由 中 央 另 行 規 定 第 十 章 黨 和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的 關 係 第 四 十 九 條 中 國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先 進 青 年 的 群 眾 組 織, 是 廣 大 青 年 在 實 踐 中 學 習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和 共 產 主 義 的 學 校, 是 黨 的 助 手 和 後 備 軍 共 青 團 中 央 委 員 會 受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領 導 共 青 團 的 地 方 各 級 組 織 受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領 導, 同 時 受 共 青 團 上 級 組 織 領 導 第 五 十 條 黨 的 各 級 委 員 會 要 加 強 對 共 青 團 的 領 導, 注 意 團 的 幹 部 的 選 拔 和 培 訓 黨 要 堅 決 支 持 共 青 團 根 據 廣 大 青 年 的 特 點 和 需 要, 生 動 活 潑 地 富 於 創 造 性 地 進 行 工 作, 充 分 發 揮 團 的 突 擊 隊 作 用 和 聯 繫 廣 大 青 年 的 橋 梁 作 用 團 的 縣 級 和 縣 級 以 下 各 級 委 員 會 書 記,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的 團 委 員 會 書 記, 是 黨 員 的, 可 以 列 席 同 級 黨 的 委 員 會 和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第 十 一 章 黨 徽 黨 旗 第 五 十 一 條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徽 為 鐮 刀 和 錘 頭 組 成 的 圖 案 第 五 十 二 條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旗 為 旗 面 綴 有 金 黃 色 黨 徽 圖 案 的 紅 旗 第 五 十 三 條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黨 徽 黨 旗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象 徵 和 標 志 黨 的 各 級 組 織 和 每 一 個 黨 員 都 要 維 護 黨 徽 黨 旗 的 尊 嚴 要 按 照 規 定 制 作 和 使 用 黨 徽 黨 旗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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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doc 123 1982 1997 4-1-1 2002 44.7 50 2002 307 1 2000 2002 72.89 2002 4-1-1 1982 1997 C2 2-2-3 19972002 A2 2-2-1 1 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1997 1992 1987 1982 2002 0 0.1 0.2 0.3 0.4 0.5 0.6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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