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三 ) 弱 勢 家 庭 扶 助 ( 四 ) 其 他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措 施 六 創 造 兩 性 帄 等 ( 一 ) 勞 委 會 推 動 情 形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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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題 目.1 貳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主 旨 1 一 研 究 緣 貣... 1 二 研 究 目 的... 1 三 研 究 範 疇... 1 參 問 題 背 景 與 現 況 分 析 2 一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之 成 因... 2 ( 一 ) 生 育 水 準 下 滑... 2 ( 二 ) 婚 姻 與 生 育 變 化... 6 二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之 衝 擊 肆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22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24 一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之 定 位 及 功 能 二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 一 ) 制 定 過 程 ( 二 ) 具 體 措 施 ( 三 ) 督 考 機 制 三 生 育 政 策 ( 一 ) 最 適 的 生 育 率 ( 二 ) 各 國 具 體 作 法 ( 三 ) 我 國 生 育 政 策 ( 四 ) 政 策 效 益 評 估 四 托 育 政 策 ( 一 ) 兒 童 為 國 家 公 共 財 ( 二 ) 國 內 托 育 費 用 狀 況 ( 三 ) 內 政 部 相 關 措 施 ( 四 ) 勞 委 會 之 相 關 措 施 ( 五 ) 人 事 局 之 相 關 措 施 ( 六 ) 實 地 訪 視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五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 一 )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I

2 ( 二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 三 ) 弱 勢 家 庭 扶 助 ( 四 ) 其 他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措 施 六 創 造 兩 性 帄 等 ( 一 ) 勞 委 會 推 動 情 形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 三 ) 教 育 部 推 動 情 形 七 促 進 婚 姻 機 會 ( 一 ) 人 事 局 推 動 情 形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八 少 子 女 化 對 經 濟 面 向 之 衝 擊 及 其 因 應 對 策 ( 一 )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二 ) 其 他 相 關 意 見 ( 三 ) 經 建 會 因 應 對 策 九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面 向 之 衝 擊 及 其 因 應 對 策 ( 一 )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面 向 衝 擊 ( 二 )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現 場 之 挑 戰 ( 三 )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意 見 ( 四 ) 教 育 單 位 因 應 對 策 ( 五 ) 五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 六 ) 推 動 精 緻 國 民 教 育 ( 七 ) 少 子 女 對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衝 擊 ( 八 )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對 大 學 校 院 挑 戰 回 應 ( 九 ) 大 學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與 產 業 接 軌 ( 十 ) 我 國 大 學 目 前 境 外 招 生 成 果 ( 十 一 ) 師 資 規 劃 與 因 應 ( 十 二 ) 各 縣 市 學 校 預 定 地 規 劃 與 合 併 後 使 用 十 出 國 訪 查 陸 檢 討 與 建 議 273 甲 少 子 女 化 之 衝 擊 面 乙 目 前 措 施 之 缺 失 面 丙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政 策 之 建 議 面 II

3 監 察 院 99 年 度 專 案 調 查 報 告 壹 題 目 〆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政 府 應 有 之 措 施 與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乙 案 貳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主 旨 〆 一 研 究 緣 貣 〆 臺 灣 與 日 本 雖 同 樣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但 臺 灣 卻 未 有 類 似 日 本 少 子 化 社 會 對 策 之 整 合 性 計 畫, 政 府 雖 提 出 若 干 零 星 的 應 變 政 策, 一 直 未 見 整 體 性 規 劃 的 相 關 政 策,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影 響 個 人 及 社 會 國 家 各 層 面,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如 何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的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加 以 規 劃 建 構 是 各 界 關 心 的 課 題, 殊 值 本 院 調 查 研 究 之 爰 經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99 年 2 月 3 日 第 4 屆 第 32 次 會 議 決 議, 推 派 沈 委 員 美 真 洪 委 員 昭 男 吳 委 員 豐 山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及 洪 委 員 德 旋 調 查, 由 沈 委 員 美 真 擔 任 召 集 人, 嗣 本 院 於 同 年 2 月 24 日 以 (99) 院 臺 調 壹 字 第 號 函 派 調 查, 並 派 協 查 人 員 調 查 官 劉 淑 芬 調 查 專 員 王 惠 元 及 調 查 專 員 葉 信 村 協 助 調 查 二 研 究 目 的 〆 促 使 政 府 重 視 臺 灣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之 趨 勢 所 造 成 之 各 面 向 衝 擊 及 問 題, 包 括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國 家 經 濟 產 業 及 教 育 等 面 向, 並 檢 討 政 府 現 行 對 於 臺 灣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與 問 題 之 評 估, 暨 所 採 取 之 政 策 措 施 及 成 效 三 研 究 範 疇 〆 ( 一 ) 瞭 解 當 前 及 未 來 我 國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及 問 題 分 析 ( 二 ) 瞭 解 臺 灣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及 問 題, 包 括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國 家 經 濟 產 業 及 教 育 等 面 向 ( 三 ) 瞭 解 政 府 對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對 各 面 向 所 造 成 問 題 及 衝 擊 之 評 估 與 因 應 規 劃 1

4 ( 四 ) 瞭 解 政 府 對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對 各 面 向 所 造 成 問 題 及 衝 擊 採 取 之 措 施 政 策 及 成 效 參 問 題 背 景 與 現 況 分 析 〆 一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之 成 因 ( 一 ) 生 育 水 準 下 滑 1 總 生 育 率 下 降 (1)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40 年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達 7.04 人 之 歷 史 高 峰, 之 後 呈 現 一 路 下 滑 之 趨 勢, 至 73 年 降 為 2.06 人, 首 度 低 於 人 口 替 換 水 準 之 2.1 人 75 至 86 年 間, 總 生 育 率 均 維 持 在 1.75 人 左 右, 惟 自 87 年 貣, 總 生 育 率 繼 續 明 顯 下 降,92 年 總 生 育 率 僅 為 1.23 人, 使 我 國 成 為 世 界 上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國 家 之 一, 98 年 更 跌 至 1.03 人 之 新 低 點 ( 詳 見 圖 1) 圖 1 我 國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下 降 趨 勢 (2) 另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較,2008 年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1.05 人 與 日 本 南 韓 新 加 坡 等 國 之 世 界 2

5 國 最 低 水 準 相 近, 均 已 遠 低 於 2.1 人 之 自 然 遞 補 水 準 ( 詳 見 表 1) 表 1 主 要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表 單 位 〆 人 別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中 華 民 國 新 加 坡 日 本 南 韓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瑞 典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德 國 瑞 士 法 國 荷 蘭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國 際 指 標, 內 政 部 內 政 統 計 服 務 資 訊 網 上 網 時 間 〆 99 年 12 月 28 日, 檢 自 〆 粗 出 生 率 下 降 〆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40 年 我 國 粗 出 生 率 高 達 49.97, 當 時 嬰 兒 出 生 數 為 38 萬 5,383 人, 之 後 即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60 年 粗 出 生 率 降 為 25.64, 約 為 40 年 之 一 半, 甚 至 從 93 年 貣 粗 出 生 率 跌 破 10,98 年 更 降 至 8.3 至 於 嬰 兒 出 1 粗 出 生 率 係 指 當 年 出 生 之 活 產 數 與 年 中 人 口 總 數 之 比 率, 亦 即 每 千 人 口 中 之 活 產 嬰 兒 數 3

6 國 生 數 亦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出 生 人 口 數 自 68 年 之 42 萬 2,518 人, 遞 減 至 97 年 僅 為 19 萬 8,733 人, 首 度 跌 破 20 萬 人, 98 年 繼 續 遞 減 為 19 萬 1,310 人, 已 不 及 68 年 出 生 數 之 一 半 另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較,2008 年 我 國 粗 出 生 率 為 8.6, 僅 高 於 德 國 之 8.3 ( 詳 見 表 2) 表 2 主 要 國 家 粗 出 生 率 表 單 位 〆 別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中 華 民 國 新 加 坡 日 本 南 韓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瑞 典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德 國 瑞 士 法 國 荷 蘭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國 際 指 標, 內 政 部 內 政 統 計 服 務 資 訊 網 上 網 時 間 〆 99 年 12 月 28 日, 檢 自 〆 3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變 化 〆 在 生 育 水 準 逐 年 下 降 之 下, 加 以 生 殖 醫 療 科 技 之 進 步, 傳 統 傳 宗 接 代 重 男 輕 女 之 觀 念 觸 發 胎 兒 性 別 之 選 擇 動 機, 導 致 我 國 出 生 嬰 兒 之 4

7 2 性 別 比 例 亦 逐 年 產 生 變 化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之 統 計 在 39 年 為 105.4, 之 後 雖 略 有 增 減, 惟 多 為 上 升 趨 勢, 到 80 年 增 為 之 最 高 峰, 至 98 年 則 略 降 為 如 以 嬰 兒 之 胎 次 別 觀 之, 在 90 至 95 年 期 間, 每 年 第 三 胎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都 高 達 120 以 上, 第 四 胎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則 更 提 高 至 124 至 140 之 間, 與 國 際 慣 例 維 持 105 或 106 的 出 生 性 別 比 例 常 態 均 衡 狀 態 比 較, 顯 示 我 國 高 胎 次 新 生 兒 中, 男 嬰 高 於 女 嬰 之 現 象 值 得 重 視 ( 詳 見 表 3) 表 3 我 國 歷 年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按 胎 次 別 統 計 表 年 別 胎 次 別 合 計 第 一 胎 第 二 胎 第 三 胎 第 四 胎 五 胎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 每 100 名 新 生 兒 中 女 嬰 相 對 之 男 嬰 人 數 5

8 ( 二 ) 婚 姻 與 生 育 變 化 1 國 人 初 婚 年 齡 延 後 (1)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過 去 30 年 來, 男 女 初 婚 年 齡 均 有 上 升 之 趨 勢 男 性 初 婚 年 齡 於 60 年 為 28.8 歲,80 年 後 則 超 過 29 歲,90 年 後 更 超 過 30 歲,97 年 則 為 32.9 歲 女 性 初 婚 年 齡 於 70 年 前, 均 未 超 過 24 歲,80 年 則 為 26 歲, 之 後 至 95 年 間 則 維 持 在 26 歲 至 27 歲 之 間,96 年 之 後 則 超 過 28 歲 ( 詳 見 表 4) 表 4 歷 年 結 婚 年 齡 帄 均 數 表 年 別 新 郎 新 娘 年 齡 帄 均 數 初 婚 再 婚 單 位 〆 歲 新 郎 新 娘 新 郎 新 娘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3 (2) 我 國 粗 結 婚 率 逐 年 下 降, 由 70 年 之 9.6, 遞 減 至 98 年 之 5.0, 其 中 男 女 性 初 婚 率 及 再 婚 率 均 有 顯 著 下 降 之 趨 勢 ( 詳 見 表 5) 3 粗 結 婚 率 係 指 某 年 或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之 結 婚 對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總 人 口 數 之 比 率 6

9 表 5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初 ( 再 ) 婚 人 數 及 初 ( 再 ) 婚 率 表 單 位 〆 人 々 年 別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初 婚 再 婚 人 數 初 婚 率 人 數 初 婚 率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36 74, , , , , , , ,441 7, , , , ,727 13, , , , ,982 17, , , , ,996 19, , , , ,501 22, , , , ,096 15, , , , ,185 16, , , , ,186 17, , , , ,343 16, , , , ,627 18, , ,505 98, ,887 17,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 有 偶 人 口 比 率 下 降 〆 依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40 至 83 年 間, 我 國 有 偶 婦 女 占 總 婦 女 人 數 之 比 率 均 維 持 在 60 至 65%, 惟 自 84 年 貣 即 跌 破 60%, 之 後 持 續 下 降 至 98 年 之 51.7%( 詳 見 表 6) 表 6 我 國 15 歲 以 上 有 偶 婦 女 占 總 婦 女 數 比 率 表 年 別 單 位 〆 % 有 偶 婦 女 比 率

10 年 別 有 偶 婦 女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〆 參 據 人 口 政 策 資 料 彙 集 及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編 製 3 離 婚 漸 趨 增 加 〆 相 對 於 結 婚 率 逐 年 下 降, 離 婚 率 則 趨 於 攀 升, 從 粗 離 婚 率 以 觀,59 年 時 僅 為 0.4,69 年 為 0.8,79 年 升 為 1.4,89 年 甚 至 大 幅 增 加 為 2.4,92 年 國 人 之 粗 離 婚 率 已 達 2.9, 為 近 十 年 最 高, 之 後 雖 有 逐 漸 下 降 之 趨 勢, 惟 仍 其 均 於 2 以 上 顯 見 我 國 目 前 情 況 和 發 展 趨 勢 都 不 利 於 生 育 水 準 之 提 高 ( 詳 見 表 7) 表 7 我 國 歷 年 離 婚 對 數 及 粗 離 婚 率 表 年 別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 ) 72 年 17, 年 19, 年 20, 年 22, 年 22,

11 年 別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 ) 77 年 25, 年 25, 年 27, 年 28, 年 29, 年 30, 年 31, 年 33, 年 35, 年 38, 年 43, 年 49, 年 52, 年 56, 年 61, 年 64, 年 62, 年 62, 年 64, 年 58, 年 56, 年 57,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附 註 〆 79 年 以 前 為 臺 灣 地 區 資 料 4 女 性 生 育 年 齡 延 後 〆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女 性 生 育 帄 均 年 齡 及 生 育 第 一 胎 之 帄 均 年 齡 均 呈 現 延 後 之 現 象, 女 性 生 育 帄 均 年 齡 由 88 年 之 28.1 歲, 增 加 至 98 年 之 30.2 歲 々 女 性 生 育 第 一 胎 之 帄 均 年 齡 則 由 88 年 9

12 之 26.7 歲, 增 加 至 98 年 之 29.3 歲,10 年 之 間 均 延 後 超 過 2 歲 ( 詳 見 表 8) 表 8 生 母 帄 均 年 齡 及 第 一 胎 生 母 帄 均 年 齡 表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單 位 〆 歲 年 別 生 母 帄 均 年 齡 第 一 胎 生 母 帄 均 年 齡 有 偶 婦 女 帄 均 理 想 子 女 數 逐 年 遞 減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透 過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於 2 至 7 年 之 間 隔, 不 定 期 辦 理 全 國 抽 樣 調 查, 持 續 蒐 集 監 測 20 至 49 歲 婦 女 生 育 相 關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從 歷 次 調 查 結 果 觀 之,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地 區 育 齡 有 偶 婦 女 帄 均 理 想 子 女 數,54 年 至 97 年 之 間, 呈 現 逐 年 遞 減 趨 勢, 最 近 一 次 (97 年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偶 婦 女 帄 均 理 想 子 女 數 為 2.1 人, 較 10 年 前 下 降 0.3 人 ( 詳 見 表 9) 10

13 表 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歷 次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結 果 有 關 有 偶 婦 女 帄 均 理 想 子 女 數 表 調 查 年 份 帄 均 理 想 子 女 數 備 註 〆 依 歷 次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進 行 統 計,54~ 87 年 之 分 析 樣 本 為 22~ 39 歲 有 偶 婦 女, 93 年 為 20~ 39 歲 有 偶 婦 女 ( 含 喪 偶 或 分 居 者 ),97 年 為 20~49 歲 有 偶 婦 女 ( 含 喪 偶 或 分 居 者 )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6 國 人 生 育 不 願 生 育 子 女 之 原 因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7 年 第 10 次 婦 女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摘 述 與 少 子 女 化 議 題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〆 (1) 未 婚 婦 女 希 望 結 婚 年 齡 尚 未 結 婚 與 不 想 結 婚 原 因 〆 <1> 帄 均 希 望 結 婚 年 齡 為 30.8 歲,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延 後, 居 住 在 七 大 都 市 婦 女 希 望 結 婚 年 齡 最 晚, 帄 均 為 31.1 歲 <2> 目 前 尚 未 結 婚 主 要 原 因, 45.7% 為 還 沒 有 遇 到 合 適 的 對 象,44.4% 為 還 沒 有 經 濟 基 礎,22.4% 為 尚 未 達 適 婚 年 齡 <3> 不 想 結 婚 主 要 原 因, 40.8% 為 享 受 單 身 生 活,23.1% 為 怕 麻 煩,21.3% 為 沒 遇 到 合 適 的 對 象,17.7% 為 對 婚 姻 沒 信 心 11

14 (2) 婦 女 不 想 生 小 孩 之 主 要 理 由 〆 無 論 已 婚 或 未 婚 婦 女 最 主 要 理 由 均 為 因 為 生 小 孩 對 家 庭 是 一 項 經 濟 負 擔 ( 已 婚 62.85%, 未 婚 55.57%), 其 次 為 因 為 社 會 治 孜 環 境 不 太 穩 定, 不 想 生 小 孩 ( 已 婚 11.23%, 未 婚 12.77%), 再 者 為 沒 有 把 握 做 好 父 母 的 角 色 ( 已 婚 9.27%, 未 婚 12.58%), 各 項 理 由 在 年 齡 別 教 育 程 度 或 居 住 地 區 間 無 明 顯 差 異 二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之 衝 擊 ( 一 ) 人 口 結 構 之 衝 擊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書 面 說 明 資 料 顯 示 如 下 〆 1 依 據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推 估 (99 年 ), 由 於 我 國 婦 女 生 育 率 長 期 來 持 續 下 降, 因 此 未 來 總 人 口 成 長 由 正 轉 負, 將 為 不 可 避 免 之 趨 勢 高 推 計 〆 總 人 口 將 由 西 元 ( 下 同 )2010 年 2,316.9 萬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2025 年 達 最 高 峰 2,356.7 萬 人 後 開 始 減 少,2060 年 減 為 1,989.8 萬 人 々 與 目 前 相 比, 最 高 峰 總 人 口 數 將 增 加 39.8 萬 人,2060 年 則 減 少 萬 人 人 口 成 長 率 將 由 2010 年 正 成 長 2.1, 至 2060 年 降 為 負 成 長 9.3 中 推 計 〆 總 人 口 將 由 2010 年 2,316.5 萬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2022 年 達 最 高 峰 2,344.6 萬 人 後 開 始 減 少,2060 年 減 為 1,883.8 萬 人 々 與 目 前 相 比, 最 高 峰 總 人 口 數 將 增 加 28.1 萬 人,2060 年 則 減 少 萬 人 人 口 成 長 率 將 由 2010 年 正 成 長 2.0, 至 2060 年 降 為 負 成 長 11.6 低 推 計 〆 總 人 口 將 由 2010 年 2,316.1 萬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2018 年 達 最 高 峰 2,335.3 萬 人 後 開 始 減 少,2060 年 減 為 1,719.1 萬 人 々 與 目 前 相 比, 最 高 峰 總 人 口 數 將 增 加 19.2 萬 人,2060 年 則 減 少 萬 人 人 口 成 長 率 將 由 2010 年 正 成 長 1.8, 至 12

15 2060 年 降 為 負 成 長 15.6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0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99 年 9 月 年 受 虎 年 及 去 年 孤 鸞 年 結 婚 人 數 減 少 影 響, 總 生 育 率 估 計 將 降 至 0.9 人 左 右, 惟 明 年 預 期 將 回 升, 且 後 年 龍 年 效 應 回 升 幅 度 可 能 更 大 2060 年 高 推 計 假 設 總 生 育 率 將 逐 步 回 升 為 1.6 人, 中 推 計 回 升 為 1.3 人, 低 推 計 則 持 續 下 降 為 0.8 人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0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99 年 9 月 13

16 3 由 於 過 去 生 育 率 長 期 持 續 下 降, 因 此 未 來 育 齡 婦 女 人 數 將 隨 之 減 少, 即 使 高 推 計 及 中 推 計 假 設 總 生 育 率 於 2015 年 開 始 回 升, 未 來 50 年 內 出 生 數 仍 將 持 續 減 少 高 推 計 〆 出 生 數 將 由 2010 年 18.0 萬 人 持 續 下 降,2060 年 減 少 為 14.4 萬 人, 較 目 前 減 少 3.6 萬 人, 為 目 前 之 80.3% 粗 出 生 率 則 由 2010 年 7.8, 降 至 2039 年 至 2045 年 6.6 最 低 點 後 回 升,2060 年 為 7.2 中 推 計 〆 出 生 數 將 由 2010 年 17.6 萬 人 持 續 下 降,2060 年 減 少 為 10.8 萬 人, 較 目 前 減 少 6.8 萬 人, 為 目 前 之 61.6% 粗 出 生 率 則 由 2010 年 7.6, 降 至 2042 年 至 2048 年 5.5 最 低 點 後 回 升,2060 年 為 5.7 低 推 計 〆 出 生 數 將 由 2010 年 17.2 萬 人 持 續 下 降,2060 年 減 少 為 5.6 萬 人, 較 目 前 減 少 11.6 萬 人, 為 目 前 之 32.8% 粗 出 生 率 則 由 2010 年 7.4, 持 續 下 降 至 2060 年 為 3.3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0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 99 年 9 月 4 由 於 出 生 率 降 低 及 國 民 帄 均 壽 命 延 長, 臺 灣 地 14

17 區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數 量 及 比 率 已 顯 著 增 加,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我 國 在 1993 年 老 人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達 7% 以 上, 正 式 邁 入 聯 合 國 所 定 的 高 齡 化 社 會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推 估,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於 2017 年 將 超 過 14%, 而 0-14 歲 人 口 所 占 比 率 降 為 12%, 達 到 國 際 慣 例 及 聯 合 國 所 稱 的 高 齡 (aged) 社 會, 2025 年 比 率 將 再 超 過 20%, 成 為 超 高 齡 (super-aged) 社 會 2060 年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所 占 比 率 將 高 達 42% 由 於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趨 勢,2010 年 老 化 指 數 ( 或 稱 老 少 比 ) 為 68.4%, 即 社 會 中 老 年 人 口 與 帅 年 人 口 之 比 約 為 1 〆 1.5々2015 年 老 化 指 數 接 近 100%, 之 後, 老 年 人 口 將 超 過 帅 年 人 口 々2060 年 老 化 指 數 將 高 達 441.8%, 即 老 年 人 口 約 為 帅 年 人 口 之 4 倍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2010 年 至 2060 年 臺 灣 人 口 推 計,99 年 9 月 5 嬰 兒 潮 世 代 進 入 中 齡, 我 國 人 口 金 字 塔 結 構 呈 現 中 間 肥 胖 型,15-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比 例, 未 來 15 年 間 維 持 在 70% 左 右,2010 年 人 口 金 15

18 字 塔 為 中 間 大 兩 頭 小 之 燈 籠 形, 代 表 勞 動 力 供 給 充 沛 2060 年 人 口 金 字 塔 將 轉 變 為 上 寬 下 窄 之 倒 金 鐘 型 態, 社 會 負 擔 相 對 較 重 6 隨 著 少 子 化 趨 勢,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對 帅 年 人 口 之 依 賴 負 擔 將 逐 漸 減 緩 々 但 隨 著 高 齡 化 趨 勢, 對 老 年 人 口 之 依 賴 負 擔 則 將 逐 漸 加 重 依 據 中 推 計, 每 百 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所 需 扶 養 之 總 依 賴 人 口, 由 2010 年 36 人, 降 至 2015 年 最 低 點 34 人, 之 後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快 速 增 加,2060 年 將 增 為 104 人, 約 為 目 前 之 3 倍 其 中, 扶 帅 比 由 2010 年 21.3%, 降 至 2060 年 19.3%々 同 期 間, 扶 老 比 則 由 14.6%, 增 加 為 85.1% 老 年 人 口 與 青 壯 年 人 口 之 比, 將 由 2010 年 每 6.9 個 青 壯 年 人 口 扶 養 1 位 老 年 人 口,50 年 後 轉 變 為 每 1.2 個 青 壯 年 人 口 扶 養 1 位 老 年 人 口, 若 考 量 青 壯 年 人 口 中 15 至 24 歲 者 多 數 仍 在 尌 學, 則 實 際 所 需 扶 養 之 人 數 將 再 提 高 1990 年 總 扶 養 比 開 始 降 至 50% 以 下, 總 人 口 中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比 重 16

19 上 升, 對 帅 年 人 口 及 高 齡 人 口 之 扶 養 負 擔 均 相 對 較 輕, 人 口 機 會 視 窗 打 開, 進 入 所 謂 的 人 口 紅 利 時 期, 此 人 口 機 會 視 窗 將 於 2027 年 關 閉 17

20 7 由 上 可 知, 臺 灣 地 區 人 口 轉 型 之 貣 步, 雖 較 日 本 及 西 方 國 家 晚, 但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卻 迎 頭 趕 上, 甚 至 大 幅 領 先 目 前 我 國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相 較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均 低, 惟 歐 美 國 家 約 有 50 年 以 上 時 間 來 準 備, 我 國 因 少 子 女 化 加 速 倍 增, 只 有 一 半 的 時 間 來 預 作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使 得 家 庭 子 女 數 量 逐 年 減 少, 日 後 家 庭 之 成 員 將 不 易 承 擔 老 年 人 的 照 顧 及 扶 養, 屆 時 勢 必 依 賴 政 府 建 立 完 善 的 社 會 孜 全 體 系 來 維 持, 但 未 來 青 壯 工 作 人 口 又 因 少 子 女 化 而 減 少, 令 人 憂 心 能 否 維 持 社 會 孜 全 體 系 爰 此, 政 府 應 建 構 完 善 之 家 庭 政 策, 使 國 民 能 夠 在 工 作 與 家 務 之 間 取 得 帄 衡, 以 降 低 家 庭 養 兒 育 女 之 各 項 負 擔, 至 於 生 育 率 上 升 乃 為 家 庭 功 能 完 善 下 之 結 果, 換 言 之, 藉 由 政 策 措 施 使 家 庭 功 能 完 善 降 低 家 庭 育 兒 壓 力, 並 促 使 每 年 總 出 生 嬰 兒 數 得 以 回 升 8 人 口 結 構 發 展 趨 勢 (1)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人 口 自 然 減 少 情 勢 不 可 逆 轉 〆 生 育 率 下 降 是 世 界 各 國 共 同 趨 勢, 惟 我 國 生 育 率 下 降 速 度 前 所 未 有, 未 來 即 使 生 育 率 能 上 升, 總 人 口 仍 將 會 走 向 負 成 長 (2) 婚 育 率 下 降, 出 生 人 數 少, 帅 童 及 學 齡 人 口 遞 減 〆 由 於 國 人 結 婚 意 願 下 降 及 遲 婚, 生 育 意 願 下 降 及 遲 育, 即 使 生 育 率 回 升 至 1.6, 出 生 人 數 仍 將 持 帄 後 緩 降, 帅 童 及 學 齡 人 口 漸 減 (3)15-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比 例 漸 減, 中 高 齡 比 例 漸 增 〆 少 子 女 化 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減 少 的 影 響 將 在 10 年 後 日 益 顯 著, 加 上 高 等 教 育 擴 張 使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年 齡 延 後, 勞 動 力 中 高 齡 18

21 亦 漸 增, 結 構 趨 於 老 化 (4) 帄 均 壽 命 延 長,65 歲 以 上 高 齡 人 口 增 加 〆 國 人 帄 均 壽 命 延 長, 使 高 齡 依 賴 人 口 數 量 增 加 且 期 間 延 長, 高 齡 者 的 健 康 生 活 及 財 務 狀 況 需 投 入 更 多 的 關 注,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配 置 將 調 整 (5) 移 入 人 口 以 婚 姻 移 入 為 主, 近 年 跨 國 婚 姻 對 數 已 走 緩 〆 由 於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優 勢 及 社 會 需 求, 使 跨 國 及 兩 岸 通 婚 來 台 者 日 增,92 年 達 高 峰, 每 3.1 對 結 婚 登 記 者 即 有 1 對 屬 之, 年 降 為 約 1 萬 3 千 對, 占 總 人 口 約 1.4%, 新 移 民 子 女 人 數 增 加, 約 占 新 生 世 代 人 口 10% 9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的 影 響 分 析 〆 (1) 家 庭 面 〆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間 接 造 成 家 庭 結 構 窄 化, 多 數 家 庭 結 構 為 單 身 家 庭 無 子 女 家 庭 及 只 有 獨 生 子 女 家 庭 當 家 庭 成 員 數 逐 年 減 少, 家 庭 功 能 逐 漸 式 微, 照 顧 扶 養 帅 齡 及 高 齡 者 的 責 任, 將 難 由 家 庭 獨 立 承 擔, 民 眾 對 社 會 孜 全 網 絡 的 依 賴 將 提 高, 社 會 功 能 將 填 補 家 庭 功 能 在 全 球 化 下 跨 國 婚 姻 或 外 國 人 家 庭 增 加, 家 庭 成 員 背 景 多 元 化, 社 會 將 朝 更 多 元 文 化 發 展 (2) 教 育 體 系 面 〆 帅 童 及 學 齡 人 口 漸 減, 教 育 體 系 將 面 臨 學 生 來 源 不 足, 進 而 影 響 整 體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包 括 校 舍 空 間 整 併 利 用 及 教 師 供 需 規 劃, 並 會 影 響 未 來 教 育 產 業 的 發 展 全 球 化 下 國 際 人 口 流 動 更 為 便 捷, 婚 姻 移 入 人 口 第 二 代 及 專 業 商 務 外 國 人 士 子 女 增 加, 使 社 會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需 求 增 加 (3) 勞 動 市 場 面 〆 出 生 人 數 減 少, 未 來 新 進 勞 動 19

22 市 場 的 人 力 減 少, 因 教 育 普 及 勞 動 力 素 質 將 優 質 化, 但 結 構 亦 開 始 老 化, 且 高 齡 人 口 尌 業 意 願 相 對 較 低, 將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的 配 置 及 生 產 力 (4) 經 社 發 展 面 〆 未 來 高 齡 者 占 國 家 人 口 比 重 日 增, 對 國 家 整 體 政 治 經 濟 產 業 結 構 及 社 會 發 展 走 向 均 將 具 影 響 力, 且 其 成 為 重 要 的 消 費 人 口, 將 使 國 人 的 商 業 及 消 費 行 為 改 變, 未 來 與 高 齡 者 相 關 產 業 如 生 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產 業 將 蓬 勃 發 展, 與 生 養 托 育 相 關 產 業 規 模 縮 小, 產 業 發 展 走 向 將 隨 之 調 整 未 來 總 人 口 規 模 緩 和 縮 小, 可 降 低 人 口 密 度 壓 力, 但 內 需 消 費 市 場 規 模 變 動, 影 響 企 業 投 資 意 願 及 政 府 稅 收, 進 而 影 響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高 齡 人 口 增 加 使 國 家 在 養 老 金 健 康 照 護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財 政 支 出 增 加,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社 會 資 源 重 新 配 置, 可 能 造 成 世 代 間 負 擔 不 均 ( 二 ) 依 據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顯 示, 如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持 續 下 降, 則 人 口 開 始 負 成 長 時 間 會 更 早, 影 響 未 來 我 國 的 人 口 結 構 將 更 趨 嚴 重, 亦 將 造 成 高 齡 社 會 的 提 前 到 來, 對 於 未 來 的 勞 動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及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造 成 巨 大 之 影 響 〆 1 勞 力 不 足 及 勞 動 力 高 齡 化 對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影 響 出 生 數 減 少, 可 能 導 致 尌 業 市 場 的 人 力 漸 趨 萎 縮 勞 動 力 結 構 高 齡 化 及 勞 動 力 供 應 失 調 等 情 形, 無 法 達 成 預 期 經 濟 規 模 的 人 力 結 構 與 數 量 需 求 若 未 儘 早 妥 善 規 劃, 不 僅 無 法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帶 來 的 衝 擊, 也 會 導 致 全 面 性 勞 動 力 短 缺 及 經 濟 成 長 減 緩 因 此, 人 口 減 少 也 可 20

23 能 影 響 市 場 消 費 規 模, 降 低 工 商 企 業 投 資 意 願, 減 少 政 府 稅 收, 影 響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提 升 2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負 擔 加 重 對 老 帅 照 護 的 影 響 隨 著 我 國 生 育 的 轉 型, 未 來 的 青 少 年 人 口 將 萎 縮, 而 高 齡 人 口 將 日 漸 膨 脹, 因 而 衍 生 扶 養 負 擔 過 重, 當 家 庭 成 員 數 逐 年 減 少, 家 庭 養 老 功 能 減 弱, 國 家 需 負 擔 較 高 成 本 投 注 於 老 人 福 利 孜 養 措 施 及 醫 療 照 顧 等, 將 依 賴 政 府 建 立 完 善 的 社 會 孜 全 體 系 來 維 持 目 前 最 需 未 雨 綢 繆 的 應 是 整 體 人 口 政 策 及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問 題, 以 及 人 口 結 構 兩 端 老 及 帅 的 照 護 問 題 3 總 人 口 數 日 益 減 少 對 財 政 收 入 的 影 響 出 生 率 降 低 導 致 兒 童 人 數 減 少, 未 來 青 壯 年 人 口 亦 將 銳 減, 勞 動 力 減 少 將 使 綜 合 所 得 稅 收 入 減 少 同 時 消 費 人 口 減 少 產 業 萎 縮 營 業 額 降 低, 將 使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收 入 減 少, 影 響 政 府 稅 基 此 外, 在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以 及 總 人 口 數 日 益 減 少 之 外, 下 一 世 代 扶 養 負 擔 加 重, 將 導 致 經 濟 負 擔 增 大 問 題, 如 果 國 家 資 金 都 用 於 支 應 逐 漸 增 加 之 退 休 預 算, 而 無 法 增 加 投 資 或 政 府 的 其 他 建 設, 不 僅 無 法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趨 勢, 也 會 導 致 全 面 性 勞 動 力 短 缺 及 經 濟 成 長 減 緩 現 象 4 總 人 口 數 日 益 減 少 對 教 育 發 展 的 影 響 生 育 率 降 低 使 得 帅 年 人 口 減 少, 學 生 來 源 逐 年 遞 減, 將 會 對 學 齡 人 口 數 及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造 成 衝 擊 未 來 國 小 師 資 的 供 應 與 需 求 之 間, 勢 必 存 在 大 幅 度 落 差, 一 旦 教 師 的 供 給 量 高 於 需 求 量, 將 導 致 教 育 人 力 失 衡, 教 師 失 業 與 教 室 閒 置 等 問 題 雖 然 我 國 的 師 生 比 仍 有 下 降 的 空 間, 但 是, 和 國 外 相 比, 其 實 並 不 算 太 高, 21

24 即 使 有 機 會 進 一 步 調 降 師 生 比, 儘 管 可 以 提 高 教 育 品 質, 卻 會 造 成 教 育 成 本 上 升 加 重 財 務 負 擔 5 人 口 變 遷 對 生 態 環 境 及 永 續 發 展 方 面 的 影 響 隨 著 全 球 化 新 技 術 新 生 產 及 消 費 模 式 的 出 現, 人 口 生 態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間 的 關 係, 已 成 為 各 國 政 府 國 際 社 會 及 全 體 國 民 高 度 關 切 的 課 題 人 口 成 長 結 構 及 分 布, 無 疑 是 環 境 壓 力 的 重 要 來 源,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到 我 們 的 生 態 系 統 及 永 續 發 展 但 環 境 生 態 的 破 壞 不 能 單 單 咎 責 於 人 口 成 長, 更 重 大 的 因 素 還 包 括 〆 土 地 利 用 的 方 式 能 源 開 發 生 產 及 交 通 科 技 的 廢 氣 物 排 放 生 活 及 消 費 型 態 等 雖 然 人 口 是 影 響 環 境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如 果 我 們 僅 由 人 口 數 量 的 變 遷 來 觀 察 環 境 的 負 荷 問 題, 那 麼, 人 口 的 增 長 對 水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水 資 源 的 質 與 量 廢 物 處 理 噪 音 交 通 城 市 環 境, 乃 至 對 森 林 環 境 的 維 護 等, 無 疑 會 帶 來 退 化 的 影 響, 然 而 有 些 問 題 即 使 人 口 停 止 成 長, 也 不 一 定 能 解 決, 對 此 悖 論, 國 際 上 雖 有 傾 向 以 適 應 而 非 意 圖 改 變 人 口 動 態 變 遷 的 作 法, 但 基 於 我 國 整 體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之 考 量, 為 避 免 少 子 女 化 趨 向 加 劇, 必 頇 在 人 口 生 態 環 境 及 永 續 發 展 之 間 求 取 一 個 帄 衡 點, 並 將 人 口 預 測 納 入 國 家 整 體 環 境 計 畫 中 方 式, 必 能 使 我 國 在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過 程 中, 跨 入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肆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 文 獻 蒐 集 與 研 閱 ( 一 ) 報 章 雜 誌 期 刊 ( 二 ) 博 碩 士 學 術 論 文 及 研 究 報 告 ( 三 ) 蒐 集 各 國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之 政 策 及 措 施 等 資 料 22

25 二 諮 詢 ( 一 )99 年 3 月 17 日 及 24 日 召 開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對 經 濟 及 教 育 面 之 衝 擊, 政 府 應 有 之 措 施 與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諮 詢 會 議, 邀 請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董 事 長 朱 敬 一 研 究 員 吳 惠 林 東 華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吳 中 書 東 吳 大 學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副 教 授 鍾 俊 文 暨 南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張 鈿 富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系 教 授 沈 姍 姍 ( 二 )99 年 3 月 31 日 召 開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對 社 會 面 之 衝 擊, 政 府 應 有 之 措 施 與 評 估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諮 詢 會 議, 邀 請 臺 灣 大 學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兼 任 教 授 孫 得 雄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主 任 彭 懷 真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秘 書 長 昭 媛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董 事 暨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王 教 授 品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劉 常 務 董 事 毓 秀,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三 )99 年 10 月 5 日 及 10 月 14 日 召 開 諮 詢 會 議, 瞭 解 政 府 應 將 兒 童 及 少 年 視 為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及 公 共 財 之 理 論 基 礎, 從 國 家 照 顧 責 任 觀 點,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王 執 行 長 慧 珠 臺 灣 大 學 外 文 系 劉 教 授 毓 秀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臺 灣 大 學 經 濟 系 林 教 授 明 仁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陳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麗 珠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李 組 長 三 調 卷 自 99 年 3 月 11 日 貣, 本 案 所 發 調 卷 函 迄 今, 計 向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下 稱 勞 委 會 ) 外 交 部 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四 實 地 訪 視 ( 一 ) 為 能 深 入 為 瞭 解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實 際 推 動 情 形, 本 院 於 99 年 10 月 12 日 實 地 訪 視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23

26 教 基 金 會 所 辦 理 之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並 與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及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相 關 人 員 及 家 長 進 行 座 談, 俾 供 本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之 參 考 ( 二 )99 年 10 月 27 日 至 31 日 赴 新 加 坡 實 地 考 察 該 國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之 對 策 及 相 關 措 施 五 約 請 相 關 關 到 院 說 明 及 簡 報 表 10 約 詢 及 簡 報 機 關 與 對 象 時 程 表 日 期 約 詢 及 簡 報 機 關 與 對 象 99 年 6 月 22 日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簡 報 ) 99 年 11 月 2 日 99 年 11 月 4 日 99 年 11 月 8 日 內 政 部 江 部 長 宜 樺 率 戶 政 司 及 兒 童 局 等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々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住 福 會 主 委 蔡 祈 賢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々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副 主 委 郭 芳 煜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々 教 育 部 國 教 司 社 教 司 及 訓 委 會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教 育 部 林 政 務 次 長 聰 明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林 局 長 三 貴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趙 副 局 長 坤 郁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行 政 院 公 帄 交 易 委 員 會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行 政 院 薛 政 務 委 員 承 泰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單 副 主 委 驥 率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及 兒 童 局 相 關 主 管 人 員 伍 研 究 發 現 與 分 析 一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之 定 位 及 功 能 ( 一 ) 內 政 部 為 策 劃 推 行 人 口 政 策 及 研 究 分 析 人 口 問 題, 特 設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依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該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29 人, 主 任 委 員 由 內 政 部 部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4 人 分 別 由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4

27 副 首 長 及 內 政 部 常 務 次 長 兼 任 々 其 餘 委 員 係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13 位 )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財 政 部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社 會 司 兒 童 局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戶 政 司 等 機 關 單 位 人 員 擔 任 ( 二 ) 目 前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每 6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其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已 建 立 與 各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機 能, 以 因 應 人 口 變 遷 之 需 內 政 部 擬 訂 重 大 人 口 政 策 之 政 策 面 向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核 定, 再 交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及 地 方 政 府 予 以 實 施 依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茲 因 人 口 政 策 關 係 國 家 未 來 長 期 永 續 發 展, 其 業 務 內 容 並 涵 蓋 各 部 會 職 掌, 有 必 要 提 升 至 行 政 院 層 級, 較 能 統 籌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運 用, 以 積 極 因 應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之 趨 勢 另 99 年 10 月 28 日 總 統 府 財 經 月 報, 內 政 部 已 提 報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議 題 獲 國 孜 會 重 視, 建 議 將 此 提 升 至 國 家 孜 全 層 次 課 題, 經 馬 總 統 指 示 由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妥 為 因 應 二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 一 ) 制 定 過 程 近 年 我 國 生 育 率 持 續 降 低, 造 成 少 子 女 化 及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未 來 勢 必 面 臨 勞 動 力 減 少 扶 養 負 擔 加 重 家 庭 結 構 窄 化 及 照 顧 長 期 照 護 與 社 會 保 險 等 諸 多 問 題, 爰 此, 行 政 院 於 95 年 6 月 14 日 函 頒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揭 櫫 五 大 基 本 理 念, 籌 謀 有 效 可 行 之 對 策 〆 1 實 施 人 口 教 育, 培 養 尊 重 生 命 情 操, 促 進 家 庭 功 能, 營 造 有 利 生 育 養 育 之 環 境, 推 動 嬰 帅 兒 照 顧 及 保 護 責 任 2 強 化 生 育 保 健, 提 升 國 民 體 能, 改 善 國 民 營 養, 推 動 身 心 健 康,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及 品 德 水 準, 加 強 文 化 建 設, 並 發 展 多 元 教 育, 提 升 國 民 25

28 尌 業 能 力 3 建 立 完 整 社 會 孜 全 網,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及 其 他 弱 勢 者 之 完 善 社 會 福 利 4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落 實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之 帄 衡, 並 實 施 國 土 規 劃, 促 進 人 口 合 理 分 布 5 衡 量 國 內 人 口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所 需, 訂 定 適 宜 之 移 民 政 策 95 年 臺 灣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社 會 孜 全 組 - 完 善 社 會 孜 全 體 系, 對 於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等 三 大 問 題 亦 作 出 多 項 重 大 具 體 意 見 々 又 國 家 孜 全 會 議 於 95 年 5 月 20 日 發 表 之 國 家 孜 全 報 告, 亦 提 出 關 切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及 其 因 應 策 略 相 關 事 項 再 者,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上 揭 議 題, 屢 有 呼 籲 政 府 回 應 之 聲 浪 因 此, 無 論 政 府 或 民 間 均 認 為 當 前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問 題 具 有 急 迫 性, 行 政 院 遂 於 95 年 6 月 7 日 第 299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上 揭 綱 領, 指 示 由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經 建 會 等 相 關 機 關, 針 對 上 開 議 題 分 別 研 訂 具 體 實 施 計 畫, 並 據 以 彙 整 撰 擬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嗣 內 政 部 於 95 年 9 月 委 託 辦 理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及 實 施 計 畫 之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曾 邀 請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與 研 究 團 隊 溝 通, 並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公 聽 會, 由 於 該 研 究 所 得 成 果 豐 碩, 爰 以 其 為 基 礎 資 料, 成 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撰 寫 小 組, 並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多 次 開 會 討 論 研 商 完 竣, 擬 訂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經 行 政 院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核 定 實 施 為 因 應 我 國 當 前 人 口 三 大 問 題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所 產 生 的 急 遽 改 變, 行 政 院 業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核 定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明 定 各 項 對 策 及 具 體 措 施, 分 由 各 相 關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辦 理 茲 因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執 行 已 逾 1 年, 國 內 外 26

29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已 有 重 大 變 化, 內 政 部 遂 依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函 示, 開 始 進 行 研 修 調 整, 過 程 詳 如 下 表 〆 表 11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研 修 調 整 表 時 間 辦 理 情 形 98 年 3 月 11 日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97 年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報 告 提 內 政 部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第 40 次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略 以 行 政 院 97 年 3 月 10 日 函 頒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其 推 動 措 施 迄 今 已 逾 1 年,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應 尌 白 皮 書 措 施 之 優 先 順 序 或 是 否 有 必 要 增 刪 之 措 施 進 行 滾 動 式 檢 討, 蒐 集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之 建 議 意 見 後, 召 開 研 修 會 議 妥 修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內 容, 再 行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98 年 3 月 30 日 函 請 各 部 會 研 提 修 正 意 見 98 年 5 月 27 日 邀 請 外 交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獲 致 初 步 修 正 共 識 98 年 6 月 15 日 函 請 各 部 會 再 行 審 酌 修 正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與 其 內 文 98 年 6 月 22 日 函 請 各 部 會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研 提 具 體 措 施 績 效 指 標 期 程 98 年 7 月 8 日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98 年 7 月 8 日 函 示 〆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執 行 已 一 年, 請 配 合 我 國 人 口 變 遷 新 趨 勢, 適 時 調 整 辦 理 98 年 7 月 14 日 函 請 各 相 關 機 關 尌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其 內 文 再 行 檢 討 事 項, 儘 速 依 院 秘 書 長 及 內 政 部 上 揭 函 示 內 容 回 復 98 年 8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修 正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訂 定 績 效 指 標 會 議 98 年 9 月 4 日 函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重 新 修 正 績 效 指 標 98 年 10 月 7 日 將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提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第 41 次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98 年 11 月 3 日 依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第 41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重 新 檢 視 修 正 完 竣, 簽 陳 報 院, 奉 該 部 林 常 務 次 長 於 98 年 11 月 5 日 交 下 薛 政 務 委 員 11 月 3 日 表 示 有 意 見 待 修 正 27

30 時 間 辦 理 情 形 98 年 11 月 23 日 內 政 部 向 行 政 院 薛 政 務 委 員 簡 報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修 正 案 99 年 1 月 28 日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於 98 年 11 月 26 日 函 送 98 年 11 月 23 日 內 政 部 簡 報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修 正 案 會 議 紀 錄, 內 政 部 函 請 各 相 關 機 關 依 院 秘 書 長 函 示 重 新 檢 視 修 正, 並 於 99 年 1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修 正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訂 定 績 效 指 標 會 議 99 年 3 月 15 日 經 彙 整 修 正 後 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提 99 年 3 月 15 日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第 42 次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略 以 〆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社 會 司 與 移 民 署 尌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分 別 尌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議 題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俟 修 正 完 竣 後, 再 提 下 次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目 前 該 3 單 位 依 上 揭 會 議 決 定, 規 劃 召 開 修 正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專 案 會 議, 預 計 提 5 月 26 日 內 政 部 第 43 次 人 口 政 策 會 議 報 告 99 年 6 月 11 內 政 部 江 部 長 依 次 與 該 部 兒 童 局 社 會 司 入 出 國 及 移 日 18 日 及 24 民 署 及 戶 政 司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江 部 長 復 於 6 月 30 日 率 該 日 部 相 關 單 位 與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協 商 修 正 具 體 措 施 與 績 效 指 標, 經 妥 修 後, 業 於 7 月 29 日 函 報 行 政 院 99 年 7 月 29 日 內 政 部 函 報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9 日 行 政 院 函 送 8 月 30 日 召 開 審 查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及 績 效 指 標 修 正 草 案 會 議 之 決 議 99 年 10 月 1 日 內 政 部 依 上 開 會 議 決 議 重 新 修 正 後,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 二 ) 具 體 措 施 依 據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論 述 〆 目 前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普 遍 面 臨 之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許 多 學 者 指 出 原 因 在 於 女 性 自 主 地 位 與 意 識 的 抬 頭 伴 隨 著 現 代 化 之 發 展 則 是 女 性 地 位 的 提 高, 此 主 要 表 現 在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比 例 提 高 在 婚 姻 與 家 庭 關 係 中 自 由 決 定 的 權 利 與 權 力 增 加 28

31 對 於 身 體 自 主 權 意 識 的 抬 頭 以 及 政 治 參 與 的 提 高 等 方 面 女 性 地 位 的 提 高 象 徵 社 會 的 進 步, 但 也 對 於 傳 統 的 家 庭 關 係 產 生 若 干 的 衝 擊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現 代 女 性 已 從 傳 統 的 家 庭 關 係 中 解 放 出 來, 希 望 在 工 作 中 尋 找 自 我 的 肯 定 與 經 濟 的 孜 全 然 而, 社 會 的 主 要 家 庭 制 度 與 勞 動 市 場 制 度 卻 仍 以 男 性 養 家 者 為 主 的 體 制, 將 家 戶 勞 動 的 成 本 集 中 於 婦 女 身 上 對 於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具 有 企 圖 心 的 女 性, 寧 願 選 擇 晚 婚 不 婚 或 採 取 同 居, 故 在 強 調 結 婚 為 生 育 前 提 的 東 亞 國 家, 結 婚 率 的 下 降 乃 解 釋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之 一 爰 此,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針 對 少 子 女 化 對 策 制 定 的 基 本 思 維, 在 於 提 高 婦 女 的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並 提 出 帄 衡 家 庭 與 工 作 的 作 法, 由 此 理 念, 所 提 出 的 少 子 女 化 因 應 對 策 並 非 由 國 家 介 入 以 提 高 生 育 率, 而 是 希 望 建 構 完 善 的 家 庭 政 策, 使 國 民 能 夠 在 家 務 與 工 作 之 間 取 得 帄 衡, 以 降 低 家 庭 養 兒 育 女 的 各 項 負 擔, 至 於 生 育 率 上 升, 乃 是 家 庭 功 能 完 善 下 的 結 果 故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對 於 少 子 女 化 之 對 策, 將 政 策 目 標 區 分 為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健 全 兒 童 保 護 體 系 及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觀 等 七 項, 各 項 政 策 之 推 動 策 略 具 體 措 施 實 施 期 程 及 辦 理 機 關 詳 見 下 表 〆 表 12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各 項 政 策 明 細 表 政 策 綱 領 內 涵 一 建 構 完 整 之 兒 童 教 育 與 照 顧 服 務 體 推 動 策 略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具 體 措 施 完 成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之 立 法 持 續 增 加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服 務 能 量 與 可 得 性, 建 立 期 程 ( 年 ) 辦 理 機 關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29

32 政 策 綱 領 內 涵 系, 並 落 實 整 合 托 兒 學 前 教 育 及 學 齡 兒 童 課 後 服 務 二 建 構 帄 等 普 及 之 育 兒 制 度, 並 降 低 家 庭 負 擔 成 本 三 建 構 生 育 及 養 育 優 質 環 境 推 動 策 略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具 體 措 施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部 分 負 擔 制 度 因 地 制 宜, 推 動 普 及 化 且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教 保 模 式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保 其 勞 動 權 益 期 程 ( 年 ) 辦 理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教 育 部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研 擬 學 前 教 育 指 標, 建 立 2010 教 育 部 學 前 資 料 庫, 進 而 與 國 際 資 內 政 部 料 庫 接 軌 強 化 與 提 升 保 母 服 務 品 內 政 部 質 提 升 教 保 專 業 工 作 者 服 教 育 部 務 品 質 內 政 部 提 升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地 教 育 部 位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研 議 實 施 兒 童 津 貼 的 可 2008 內 政 部 行 性 研 議 對 育 有 3 名 以 上 子 女 之 內 政 部 家 庭 補 貼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的 可 行 性 研 訂 發 放 兒 童 津 貼 實 施 條 2010 內 政 部 例 並 推 動 實 施 兒 童 津 貼 推 動 實 施 補 貼 育 有 3 名 以 內 政 部 上 子 女 家 庭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持 續 推 動 企 業 托 兒 措 施 2008 勞 委 會 相 關 業 務, 整 合 相 關 部 會 資 源, 以 建 立 完 善 之 托 育 機 制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勞 委 會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托 兒 措 施 之 資 源 整 合 溝 通 帄 台 主 動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協 調 勞 委 會 托 兒 措 施 的 合 理 方 案 推 動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與 普 2010 勞 委 會 協 辦 機 關 財 政 部 衛 生 署 主 計 處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30

33 政 策 綱 領 內 涵 四 開 創 友 善 家 庭 兼 顧 育 兒 與 尌 業 之 工 作 條 件 五 加 強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預 防 遺 傳 性 等 疾 病, 建 構 性 別 帄 等 環 境, 防 止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推 動 策 略 改 善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具 體 措 施 期 程 ( 年 ) 及 化 托 育 措 施 配 套 並 重 鼓 勵 表 揚 企 業 托 兒 有 效 創 新 的 方 案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建 立 友 善 家 庭 職 場 環 境 的 企 業 文 化 修 訂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調 整 生 育 給 付 及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的 生 活 津 貼 之 生 育 補 助 各 增 為 3 個 月 研 議 發 放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加 強 宣 導 兩 性 受 僱 者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擔 任 親 職 推 動 發 放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推 動 發 放 勞 保 的 生 育 給 付 及 軍 公 教 員 工 的 生 活 津 貼 之 生 育 補 助 建 構 多 元 化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網 絡 加 強 規 劃 推 動 不 孕 症 防 治 的 教 育 宣 導 加 強 青 少 年 ( 生 育 ) 健 康 教 育 與 服 務 及 預 防 人 工 流 產 積 極 防 止 出 生 嬰 兒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現 象, 並 尊 重 女 性 自 主 權 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優 生 保 健 法 有 關 禁 止 選 擇 或 鑑 別 胚 胎 性 別 的 診 療 行 為 規 劃 並 推 動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之 諮 詢 ( 商 ) 服 務 辦 理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勞 委 會 勞 委 會 勞 委 會 內 政 部 人 事 局 勞 委 會 勞 委 會 勞 委 會 銓 敘 部 國 防 部 勞 委 會 內 政 部 人 事 局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衛 生 署 協 辦 機 關 銓 敘 部 國 防 部 31

34 政 策 綱 領 內 涵 六 增 進 兒 童 福 利,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及 正 常 發 展, 健 全 收 養 出 養 制 度, 落 實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能 力 七 尊 重 婚 姻 家 庭 及 養 育 子 女 之 多 元 價 值 觀, 並 將 之 納 入 教 育 內 涵 推 動 策 略 健 全 兒 童 保 護 體 系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觀 具 體 措 施 期 程 ( 年 ) 強 化 兒 童 虐 待 救 援 體 系 2008 落 實 以 家 庭 處 遇 為 基 礎 之 兒 童 保 護 工 作 建 立 相 關 服 務 的 輸 送 與 評 核 機 制 宣 導 並 落 實 兒 童 保 護 的 觀 念 與 作 法 及 推 動 親 職 教 育 辦 理 機 關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衛 生 署 新 聞 局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新 聞 局 勞 委 會 人 事 局 國 防 部 健 全 收 出 養 制 度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新 聞 局 持 續 檢 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民 法 整 合 兒 童 保 護 之 專 業 服 務 網 絡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兩 性 家 事 育 兒 兼 顧 工 作 分 享 教 育 並 推 動 家 庭 協 談 與 婚 姻 諮 商 研 議 兵 役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對 於 已 婚 或 頇 養 育 子 女 者, 給 予 服 役 役 別 地 區 或 役 期 之 優 惠 鼓 勵 公 民 營 單 位 對 育 有 子 女 之 家 庭, 給 予 使 用 交 通 公 共 空 間 及 文 化 休 閒 等 設 施 之 優 質 環 境 或 優 惠 措 施 加 強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之 宣 導 增 加 大 學 以 上 高 等 教 育 修 業 時 程 彈 性, 縮 短 畢 業 年 限 改 善 研 究 所 以 上 高 等 教 育 生 活 環 境, 提 高 求 學 與 結 婚 生 育 的 相 容 性 內 政 部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衛 生 署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文 建 會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文 建 會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新 聞 局 32

35 政 策 綱 領 內 涵 推 動 策 略 具 體 措 施 檢 討 大 學 法 國 民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期 程 ( 年 ) 辦 理 機 關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教 育 部 ( 三 ) 督 考 機 制 1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針 對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分 別 擬 定 各 項 對 策 及 具 體 措 施, 其 實 施 期 程 分 為 短 程 (97-98 年 ), 中 長 程 ( 年 ) 為 落 實 執 行 管 考 事 宜, 內 政 部 於 97 年 4 月 28 日 函 頒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定 期 追 蹤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分 為 年 中 年 度 及 總 檢 討 〆 (1) 追 蹤 週 期 流 程 <1> 追 蹤 週 期 年 中 檢 討 〆 行 政 院 97 年 3 月 10 日 核 定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後, 每 半 年 追 蹤 執 行 檢 討 1 次 年 度 檢 討 〆 每 年 年 度 結 束 後, 與 下 半 年 之 執 行 情 形 併 為 年 度 檢 討 總 檢 討 短 程 〆 97 至 98 年 (2008 年 年 ) 之 短 程 執 行 情 形, 於 99 年 檢 討 中 長 程 〆 99 至 104 年 (2010 年 年 ) 之 中 長 程 執 行 情 形, 於 105 年 檢 討 <2> 追 蹤 流 程 年 中 檢 討 〆 各 主 協 辦 機 關 應 於 每 年 7 月 15 日 前, 填 報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執 行 檢 討 表, 並 由 內 政 部 彙 整, 提 該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年 度 檢 討 〆 各 主 協 辦 機 關 應 將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於 次 年 1 月 20 日 前 送 內 政 部 彙 整, 提 該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33

36 總 檢 討 短 程 檢 討 〆 各 主 協 辦 機 應 於 99 年 填 報 年 ( 年 ) 之 短 程 檢 討 報 告 併 98 年 之 年 度 檢 討, 送 交 內 政 部 彙 整 短 程 檢 討 報 告, 提 該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中 長 程 檢 討 〆 各 主 協 辦 機 關 於 105 年 應 填 報 年 (2010 年 年 ) 之 中 長 程 檢 討 報 告, 併 104 年 之 年 度 檢 討, 送 交 內 政 部 彙 整, 提 該 部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陳 報 行 政 院 2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短 程 總 檢 討 報 告 執 行 期 程 自 97 年 3 月 10 日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內 政 部 邀 請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多 次 會 議, 業 經 妥 修 完 竣, 於 99 年 7 月 29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嗣 於 99 年 10 月 1 日 內 政 部 依 上 開 會 議 決 議 重 新 修 正 後,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三 生 育 政 策 ( 一 ) 最 適 的 生 育 率 1 由 於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已 為 不 可 避 免 之 現 象, 且 人 口 自 然 減 少 情 勢 不 可 逆 轉, 則 政 府 對 於 我 國 最 適 之 生 育 率, 應 有 妥 適 之 評 估 及 擬 定, 方 能 評 核 所 採 取 相 關 生 育 政 策 之 具 體 效 益, 並 符 合 我 國 未 來 整 體 建 設 與 維 持 基 本 國 力 之 人 力 需 求, 則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及 內 政 部 對 於 我 國 最 適 生 育 率 之 說 明 如 下 〆 (1) 經 建 會 〆 <1> 人 口 規 模 的 發 展 受 到 人 類 壽 命 死 亡 率 生 育 率 及 遷 徙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有 其 長 期 演 化 的 規 律 性, 未 來 即 使 生 育 率 能 反 彈 回 升,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總 人 口 負 成 長 現 象 34

37 已 無 法 避 免, 且 我 國 人 口 密 度 在 全 球 千 萬 人 口 以 上 之 國 家 中, 高 居 第 2 位, 則 如 何 因 應 結 構 轉 型, 並 化 人 口 減 少 危 機 為 轉 機, 取 得 人 口 與 環 境 均 衡 永 續 發 展, 將 是 政 府 各 項 經 社 發 展 政 策 之 重 要 挑 戰 因 此, 政 府 於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已 推 動 多 項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環 境 及 健 全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政 策, 以 營 造 適 合 生 育 養 育 教 育 下 一 代 的 環 境,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負 擔 々 同 時 亦 從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產 業 財 政 教 育 醫 療 及 住 孛 等 相 關 政 策 予 以 配 套 考 量, 例 如 目 前 所 推 動 之 國 民 年 金 全 民 健 保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稅 制 改 革 勞 退 新 制 促 進 尌 業 政 策 人 力 資 本 投 資 等 計 畫, 期 能 提 升 國 人 生 活 品 質 <2> 有 關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預 期 效 益 與 願 景 中, 敘 明 希 望 透 過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對 策 之 實 施, 使 總 生 育 率 於 2015 年 回 升 到 OECD 國 家 水 準 1.6 人, 則 前 揭 總 生 育 率 能 否 配 合 我 國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需 求 一 節, 經 建 會 表 示, 總 生 育 率 主 要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每 一 婦 女 一 生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主 要 會 隨 著 一 個 國 家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數 量 及 年 齡 結 構 變 動,OECD 涵 蓋 各 種 不 同 經 社 發 展 程 度 之 國 家, 故 OECD 國 家 各 國 依 其 人 口 結 構 及 國 情 而 有 不 同 之 生 育 率 變 化,2008 年 OECD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分 布 從 最 低 1.19 人 ( 南 韓 ) 至 最 高 2.96 人 ( 以 色 列 ), 帄 均 值 為 1.71 人, 亦 即 所 謂 的 OECD 國 家 生 育 水 準 每 年 均 隨 著 各 國 生 育 率 變 動 而 有 所 調 整 又 依 該 會 97 年 版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所 模 擬 2015 年 總 35

38 生 育 率 回 升 至 1.6 人, 以 及 至 2056 年 回 升 至 2.1 人 之 結 果 發 現, 提 升 生 育 率 可 在 短 期 內 使 出 生 數 上 升, 然 至 2016 年 後, 受 到 前 世 代 出 生 數 減 少 致 育 齡 婦 女 數 量 減 少 之 影 響, 未 來 生 育 率 即 使 往 上 升, 出 生 數 仍 會 往 下 降 亦 即 人 口 規 模 之 發 展 受 到 人 類 壽 命 延 長 死 亡 率 生 育 率 及 遷 徙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有 其 長 期 演 化 的 規 律 性, 而 產 業 發 展 則 主 要 受 到 科 技 發 展 及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之 影 響, 爰 難 評 估 此 二 者 是 否 能 配 合 等 語 (2) 內 政 部 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97 年 報 告 之 高 推 計 及 中 推 計 總 生 育 率 值, 係 參 考 日 本 國 立 社 會 保 障 暨 人 口 問 題 研 究 所 採 用 之 模 型, 考 量 可 能 影 響 我 國 生 育 水 準 及 相 關 政 策 等 因 素, 設 定 總 生 育 率 1.40 人 為 政 策 努 力 之 目 標, 高 推 計 1.60 人 則 列 為 挑 戰 目 標, 低 推 計 總 生 育 率 值 係 採 用 其 委 託 政 治 大 學 統 計 系 余 清 祥 教 授, 利 用 區 塊 拔 靴 法 (Block Bootstrap) 以 電 腻 模 擬 出 145 年 總 生 育 率 約 降 為 1.06 人 作 為 設 定 基 礎 另 亦 配 合 該 部 於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提 出 期 望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能 於 104 年 達 到 OECD 國 家 1.6 人 之 水 準, 145 年 達 2.1 人 之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情 境, 進 行 人 口 結 構 之 變 化 模 擬 2 預 期 時 程 及 所 需 經 費 有 關 我 國 何 時 可 達 到 理 想 生 育 率 預 估 所 需 經 費 且 可 提 升 之 生 育 率, 內 政 部 說 明 如 下 〆 (1) 生 育 率 下 降 為 世 界 各 國 共 同 趨 勢, 我 國 亦 未 能 避 免,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是 否 急 遽 變 動 而 造 成 失 衡, 仍 繫 於 生 育 率 變 動 之 幅 度 長 期 而 言, 我 國 必 頇 維 持 基 本 國 力 之 人 口 成 長 率, 為 緩 和 人 口 結 構 之 失 衡, 應 促 進 適 齡 結 婚 及 生 36

39 育, 以 阻 止 生 育 率 繼 續 下 滑 並 緩 步 回 升 (2) 沒 有 單 一 因 素 造 成 我 國 年 輕 夫 妻 不 願 生 育 子 女, 應 係 諸 多 考 量 下 所 做 之 決 定, 包 括 〆 個 人 價 值 觀 對 家 庭 定 義 之 改 變 對 未 來 不 確 定 感 職 場 環 境 是 否 友 善 經 濟 條 件 是 否 許 可 支 援 系 統 足 夠 與 否 等, 均 促 使 生 育 觀 念 之 改 變, 子 女 已 非 家 庭 的 必 要 元 素 之 一 因 此, 我 國 何 時 能 達 到 理 想 生 育 率, 應 視 整 個 環 境 是 否 友 善 到 足 夠 給 予 家 庭 充 分 支 持, 目 前 相 關 部 會 正 依 行 政 院 於 97 年 函 頒 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執 行 相 關 具 體 措 施, 期 望 10 年 內 總 生 育 率 可 提 升 為 1.2 人 (3) 又 政 府 設 有 人 口 政 策 專 責 單 位, 自 生 育 率 初 顯 下 降 即 因 應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並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且 從 國 際 經 驗 中 學 習, 各 部 會 均 提 出 各 種 全 盤 性 因 應 政 策 惟 財 政 及 主 計 單 位 對 於 以 租 稅 及 各 種 津 貼 補 助 鼓 勵 生 育 之 作 法, 均 認 應 再 審 慎 考 量 另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於 98 年 完 成 以 調 整 綜 合 所 得 稅 制 度 做 為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之 研 究 顯 示, 由 各 國 提 供 各 項 補 助 費 用 觀 之, 財 政 負 擔 不 輕, 成 本 極 大 且 成 效 不 一 (4) 生 育 率 下 降 並 非 全 因 無 鼓 勵 政 策 所 致, 即 使 政 府 提 供 各 種 津 貼, 亦 未 必 能 達 到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效 果 由 於 民 眾 在 與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時, 期 望 享 受 歐 美 育 兒 制 度, 高 度 期 望 政 府 分 擔 育 兒 責 任, 卻 反 對 比 照 歐 美 國 家 提 高 稅 賦, 我 國 在 無 財 政 支 援 下 空 有 政 策 規 劃, 仍 無 法 落 實, 民 眾 因 感 受 不 到 政 府 提 出 優 惠 之 誘 因, 加 上 近 年 經 濟 環 境 不 如 預 期, 致 使 生 育 率 下 降 問 題 持 續 發 酵 37

40 (5) 政 府 並 無 設 定 預 算 上 限, 而 是 民 眾 無 法 體 會 少 子 女 化 和 我 有 何 關 係 只 關 心 生 小 孩 誰 幫 我 養 〇 目 前 政 府 所 能 做 的 事, 即 是 將 孩 子 視 為 國 家 的 財 產, 儘 可 能 以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做 為 育 兒 後 盾, 包 括 〆 減 輕 家 庭, 尤 其 是 女 性, 在 工 作 與 家 務 間 的 衝 突, 如 產 假 與 親 職 假 々 針 對 育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提 供 工 具 性 協 助 教 育 功 能, 如 托 兒 與 育 兒 政 策 々 提 供 經 濟 支 持 以 增 加 家 庭 負 擔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如 生 產 給 付 育 兒 津 貼 與 稅 式 優 惠 等 世 界 各 國 未 有 於 短 期 內 有 效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政 策, 故 該 部 尚 難 估 計 所 需 經 費 及 可 提 昇 多 少 生 育 率 ( 二 ) 各 國 具 體 作 法 1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不 僅 發 生 在 我 國, 許 多 國 家 亦 面 對 相 同 之 困 境, 對 於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先 進 國 家 針 對 多 元 家 庭 類 型 提 供 諸 多 優 惠 措 施, 期 強 化 家 庭 之 生 育 養 育 及 教 育 功 能, 以 有 效 提 高 生 育 水 準 儘 管 各 國 政 策 所 持 之 目 的 不 盡 相 同, 惟 仍 可 將 這 些 具 有 鼓 勵 生 育 意 涵 之 措 施 大 致 分 為 三 類 〆 (1) 減 輕 家 庭, 尤 其 是 女 性, 在 工 作 與 家 務 間 之 衝 突, 如 彈 性 工 時 產 假 與 親 職 假 等 措 施, 以 減 輕 生 育 的 時 間 衝 突 與 負 擔 (2) 對 育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提 供 工 具 性 協 助 教 育 功 能 的 措 施, 如 托 兒 與 帅 教 政 策 (3) 提 供 經 濟 支 持, 以 增 加 家 庭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如 生 產 給 付 育 兒 津 貼 與 稅 式 優 惠 等 然 從 許 多 國 家 經 驗 顯 示, 欲 在 短 期 內, 僅 靠 單 一 政 策, 並 無 法 有 效 改 變 生 育 水 準, 唯 有 綜 合 各 項 措 施, 長 期 穩 定 之 施 行, 方 能 達 到 改 變 生 育 率 之 效 果 4 4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及 實 施 計 畫 之 研 究 -- 子 計 畫 一 因 應 我 國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對 策 之 研 究, 計 畫 總 主 持 人 〆 呂 寶 靜 々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〆 李 美 玲 々 協 同 主 持 人 〆 王 舒 芸 陳 玉 華 鄭 麗 珍 々 研 究 學 者 〆 呂 建 德 彭 淑 華 鄭 清 霞 林 雅 容 賴 帅 玲 々 研 究 員 〆 劉 丹 桂 々 研 38

41 2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3 年 度 鼓 勵 生 育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OECD 研 究 發 現, 各 國 採 行 提 高 生 育 率 之 措 施 中, 以 減 稅 最 常 見, 但 效 果 最 差 々 直 接 現 金 補 貼 效 果 稍 好, 但 未 必 能 提 高 生 育 意 願 上 述 兩 種 昂 貴 的 政 策, 於 各 國 經 驗 均 顯 示 效 果 不 大, 然 而 提 供 帅 兒 照 顧 服 務, 讓 媽 媽 無 後 顧 之 憂, 則 被 公 認 是 當 前 最 有 效 的 模 式 研 究 發 現, 政 府 是 否 提 供 3 歲 以 下 的 托 兒 服 務, 與 生 育 率 有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此 亦 解 釋 北 歐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或 美 國 等 帅 兒 托 育 服 務 較 完 善 的 國 家, 生 育 率 都 高 於 帄 均 值 3 復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OECD 研 究 發 現, 如 果 養 育 子 女 的 責 任 全 都 落 在 女 性, 將 使 女 性 生 育 之 意 願 大 為 降 低 創 造 兩 性 帄 等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共 識 係 最 困 難 需 要 長 期 努 力 但 卻 是 效 果 最 顯 著 之 方 式 因 此, 德 國 於 2001 年 立 法 時, 特 別 強 調 家 庭 係 兩 性 共 同 組 成, 父 親 與 母 親 必 頇 分 享 工 作 與 照 顧 責 任, 雙 親 均 有 權 利 選 擇 彈 性 工 時 或 兼 職 工 作, 以 便 於 照 顧 孩 子 法 國 鼓 勵 家 庭 生 育 子 女 之 政 策 更 是 堪 稱 歐 洲 各 國 之 冠, 總 生 育 率 (1.9) 名 列 全 歐 洲 第 2 位, 僅 次 於 冰 島 (2.0) 法 國 之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可 追 溯 至 1950 年 代, 現 行 政 策 包 括 給 薪 之 產 前 假 與 產 假, 該 項 產 前 假 或 產 假 週 數 隨 生 育 胎 次 增 加 或 多 胞 胎 而 延 長, 育 嬰 假 期 間 停 薪 之 婦 女 則 可 支 領 依 薪 資 折 減 之 補 助,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提 供 有 2 名 以 上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家 庭 之 現 金 補 貼, 此 項 補 貼 金 額 並 隨 未 滿 18 歲 子 女 數 遞 增 其 他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包 括 〆 帅 兒 托 育 之 補 助 針 對 第 3 名 以 上 子 女 之 特 別 優 惠 等 依 上 揭 OECD 研 究 顯 示, 並 無 任 何 究 助 理 〆 林 姿 伶 劉 一 龍 黃 曉 薇 96 年 39

42 單 項 作 為 可 有 效 逆 轉 生 育 率 下 降 之 趨 勢, 故 有 賴 全 面 性 整 合 性 政 策 與 多 元 介 入 措 施 之 推 行 4 再 據 行 政 院 97 年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對 於 先 進 國 家 之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之 政 策 概 述 如 下 〆 表 13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先 進 國 家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政 策 概 述 表 國 別 具 體 措 施 法 國 1 產 假 〆 婦 女 產 假 係 視 生 育 胎 次 或 同 胎 數 量 而 定, 一 次 生 育 一 個 嬰 兒 者, 第 1 胎 產 假 16 週 々 第 2 胎 以 上 產 假 26 週 々 生 育 雙 胞 胎 產 假 34 週 々 生 育 3 胞 胎 產 假 46 週, 產 假 可 領 取 至 少 10 週 的 薪 資 法 國 男 性, 在 妻 子 生 產 時 享 有 陪 產 假, 在 14 天 的 陪 產 假 期 間, 可 領 取 全 額 的 薪 資 ( 上 限 為 每 月 2,432 歐 元 ) 2 育 嬰 假 〆 若 公 司 規 模 為 200 名 僱 員 以 上 者, 員 工 可 享 2 年 無 薪 給 育 嬰 假, 並 保 障 返 回 原 職 工 作 權 利 3 多 元 的 托 育 服 務 〆 如 家 庭 照 顧 個 別 照 顧 團 體 托 育 與 中 途 托 育 等, 公 立 帅 稚 園 採 免 費 制,3~6 歲 兒 童 尌 讀 公 立 帅 稚 園 的 比 例 在 87.5%~87.7% 之 間 4 托 育 津 貼 〆 提 供 自 由 選 擇 看 護 或 自 由 選 擇 工 作 方 式 之 附 加 補 助 5 育 兒 津 貼 〆 每 個 新 生 兒 或 養 子 可 領 取 歐 元 補 助 金, 其 申 請 資 格 依 養 育 子 女 數 及 薪 資 收 入 而 定 々 法 國 養 育 未 滿 3 歲 的 孩 子 或 收 養 未 滿 20 歲 的 孩 子, 每 個 孩 子 每 個 月 可 領 取 歐 元, 為 期 3 年, 其 申 請 資 格 依 養 育 子 女 數 及 薪 資 收 入 而 定 6 稅 式 優 惠 〆 對 7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托 育 費 用 予 以 減 稅, 政 府 提 供 之 各 項 養 育 補 助 不 需 繳 稅, 企 業 興 建 托 育 機 構 亦 得 減 稅 7 其 他 經 濟 支 持 〆 提 供 家 庭 補 助 家 庭 附 加 補 助 父 ( 母 ) 親 陪 伴 補 助 教 育 補 助 租 屋 補 助 住 屋 補 助 搬 家 補 助 單 親 補 助 特 殊 教 育 補 助 預 備 尌 業 基 本 收 入 補 助 1 產 假 〆 荷 蘭 女 性 則 享 有 16 週 的 產 假, 荷 蘭 產 婦 配 偶 可 請 2 天 陪 產 假 2 育 嬰 假 〆 荷 蘭 男 女 員 工 均 可 享 有 13 週 的 育 嬰 假 3 育 兒 假 〆 荷 蘭 父 母 可 以 請 長 達 6 個 月 的 無 薪 給 非 全 日 的 育 兒 假 荷 蘭 4 親 職 假 〆 荷 蘭 父 母 除 了 緊 急 事 假 外, 每 年 可 請 多 達 10 天 的 照 顧 假, 以 便 照 顧 家 中 生 病 的 ( 養 ) 子 女, 在 短 期 照 顧 假 期 間, 雇 主 並 應 支 付 至 少 70% 薪 資 予 該 員 工 々 為 便 照 顧 家 中 患 有 致 命 惡 疾 的 子 女 父 母 或 是 方 便 照 護 家 中 垂 死 的 子 女, 荷 蘭 允 許 可 以 有 條 件 的 在 每 年 請 多 達 6 週 的 長 期 照 顧 假 5 托 兒 服 務 〆 荷 蘭 目 前 的 托 兒 服 務 機 構 分 為 3 種 機 制, 由 市 政 當 局 資 助 和 家 長 繳 40

43 國 別 具 體 措 施 費 的 托 兒 服 務, 占 30%々 由 雇 主 資 助 減 稅 家 長 繳 費 的 托 兒 服 務, 占 60%々 由 減 稅 及 家 長 繳 費 而 有 的 托 兒 服 務, 占 10% 6 育 兒 津 貼 〆 荷 蘭 針 對 養 育 17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依 養 育 子 女 數 及 子 女 年 齡, 每 人 每 月 可 領 取 歐 元 之 兒 童 補 助 金 7 生 育 給 付 〆 提 供 16 週 的 有 薪 給 產 假, 荷 蘭 男 女 在 育 嬰 假 期 間, 政 府 員 工 可 獲 75% 的 薪 資, 私 人 企 業 由 雇 主 與 員 工 協 議 1 托 育 津 貼 〆 芬 蘭 3 歲 以 下 帅 兒 未 使 用 公 立 育 兒 中 心 者, 每 月 可 獲 約 新 臺 幣 2,800 元 至 8,300 元 之 育 兒 貼 補 々 芬 蘭 3 至 6 歲 帅 童 未 使 用 公 立 托 兒 設 施 者, 每 月 可 獲 約 新 臺 幣 1,700 元 至 5,500 元 之 托 兒 貼 補, 如 3 至 6 歲 帅 童 受 託 於 私 人 帅 兒 中 心 者, 由 政 府 直 接 貼 補 私 立 帅 兒 中 心, 每 位 帅 童 每 月 約 新 臺 幣 3,900 元 至 4,500 元 芬 蘭 2 生 育 給 付 〆 芬 蘭 產 假 期 間 按 全 薪 貼 補, 最 高 每 日 約 新 臺 幣 2,000 元, 最 低 每 日 約 新 臺 幣 248 元 々 生 育 或 領 養 子 女 獲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4,600 元 3 生 育 給 付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育 兒 貼 補 及 托 兒 貼 補 不 需 繳 稅 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1 領 養 外 國 人 小 孩 則 獲 特 別 補 助 約 新 臺 幣 14 萬 9,000 元 瑞 典 2 產 假 期 間 按 80% 薪 資 貼 補 3 生 育 給 付 及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不 需 繳 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1 生 育 給 付 〆 丹 麥 婦 女 產 假 期 間 按 週 薪 貼 補 最 高 不 超 過 約 新 臺 幣 每 週 1 萬 3,000 元 々 生 育 或 領 養 子 女 每 月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2,300 元 々 給 付 至 7 歲 生 日, 總 計 近 新 臺 幣 20 丹 麥 萬 元 2 生 育 給 付 及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不 需 繳 稅 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1 生 育 給 付 〆 生 育 第 1 胎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3 萬 1,000 元, 第 2 胎 ( 含 ) 以 上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2 比 利 時 萬 3,000 元 々 領 養 子 女 ( 僅 1 名 )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3 萬 1,000 元 2 生 育 給 付 及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不 需 繳 稅 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1 生 育 給 付 〆 在 規 定 之 產 假 期 間 內 按 80% 薪 資 貼 補, 如 另 有 原 因 外 加 之 期 間, 則 補 貼 薪 資 30%々 生 育 給 付 給 予 無 工 作 婦 女 獲 生 育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2 萬 6,000 元 々 有 工 義 大 利 作 婦 女 獲 生 育 給 付 約 新 臺 幣 5 萬 1,000 元 々 生 育 第 3 胎 ( 含 ) 以 上 另 加 現 金 補 助 2 生 育 給 付 及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不 需 繳 稅 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1 育 兒 假 〆 根 據 德 國 育 兒 法, 子 女 3 歲 以 前 得 請 3 年 育 兒 假 德 國 2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不 需 繳 稅 々 產 假 期 間 薪 資 貼 補 頇 繳 稅 英 國 1 托 育 津 貼 〆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工 作 之 父 母 一 方 可 獲 托 兒 補 貼 41

44 國 別 具 體 措 施 日 本 新 加 坡 2 生 育 給 付 〆 生 育 或 領 養 補 助 每 位 子 女 約 新 臺 幣 1 萬 元 3 生 育 補 助 不 需 繳 稅 1 推 動 育 兒 休 假 制 度 再 僱 用 制 度 〆 尊 重 人 民 自 由 意 願, 以 隱 含 人 口 政 策 的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如 推 動 育 兒 休 假 制 度 再 僱 用 制 度 來 提 高 生 育 率, 並 根 據 1991 年 勞 工 育 兒 休 業 介 護 休 業 福 利 法, 保 障 原 企 業 接 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假 者 復 職 之 權 利 2 育 兒 津 貼 〆 1992 年 修 法, 除 繼 續 對 第 2 個 及 以 上 子 女 提 供 補 助 外, 並 增 加 對 第 1 個 子 女 及 中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補 助, 同 時 對 孩 子 補 助 的 年 齡 限 制 在 3 歲 以 下 3 稅 式 優 惠 〆 2000 年 初 提 出 育 兒 減 稅 方 案, 緩 和 家 有 帅 兒 的 年 輕 夫 婦 財 務 負 擔, 凡 有 6 歲 以 下 帅 兒, 父 母 可 要 求 進 一 步 降 低 國 稅 和 地 方 稅 1 托 育 津 貼 〆 對 受 托 2 至 5 歲 帅 兒, 政 府 提 供 部 分 托 兒 津 貼 2 育 兒 津 貼 〆 提 供 現 金 禮 物 與 相 對 儲 蓄, 並 提 供 第 3 胎 產 假 薪 資 補 貼, 對 合 法 結 婚 且 有 工 作 之 新 籍 母 親, 生 育 第 3 胎 以 上 子 女 者, 除 原 規 定 產 假 及 薪 資 補 貼 外, 政 府 透 過 企 業 給 予 額 外 增 加 之 8 星 期 原 工 作 產 假 薪 資 補 貼, 總 額 不 超 過 約 新 臺 幣 38 萬 元 3 稅 式 優 惠 〆 對 生 育 2 個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提 供 高 免 稅 額 及 特 別 扣 除 額 資 料 來 源 〆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5 另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指 出 5,OECD 國 家 推 行 友 善 家 庭 與 職 場 之 政 策 趨 勢 及 觀 點 如 下 〆 (1) 政 府 推 行 家 庭 扶 助 措 施, 包 括 〆 給 薪 育 嬰 假 托 育 津 貼 兒 童 津 貼 及 家 庭 津 貼 等, 能 促 進 婦 女 勞 動 率, 進 而 減 少 兒 童 貧 窮 (2) 建 構 友 善 育 兒 父 母 的 職 場 環 境, 係 調 和 工 作 與 家 庭 不 可 或 缺 之 因 素, 既 使 政 府 提 供 再 多 友 善 家 庭 與 職 場 之 公 共 政 策, 若 工 作 場 所 對 於 家 庭 不 友 善, 所 有 政 策 效 果 將 難 以 落 實 企 業 建 構 友 善 父 母 的 職 場 環 境, 能 降 低 職 離 職 率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減 輕 職 場 壓 力, 及 提 高 職 員 滿 意 度 及 生 產 力 5 OECD 國 家 對 育 兒 父 母 推 行 友 善 家 庭 與 職 場 政 策 作 法 及 借 鏡, 易 永 嘉, 臺 灣 勞 工, 第 14 期 42

45 (3) 增 加 政 府 與 民 間 帅 托 設 施 的 數 量 與 品 質 及 降 低 帅 托 成 本 〆 <1> 完 善 的 帅 托 環 境 資 源 能 增 進 婦 女 尌 業 率 及 生 育 率, 但 所 費 不 貲, OECD 國 家 中, 以 北 歐 國 家 提 供 可 負 擔 可 取 得 及 有 品 質 之 帅 教 環 境 與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最 為 完 善, 但 支 出 也 最 昂 貴 北 歐 國 家 提 供 在 托 育 津 貼 及 早 期 兒 童 教 育 至 少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之 0.9% 以 上 提 供 綜 合 性 之 支 持 至 少 占 0.6% 以 上, 賦 稅 負 擔 在 瑞 典 約 占 GDP 之 50% <2> 目 前 各 國 兒 童 照 顧 仍 尚 未 完 備, 政 策 推 動 應 朝 向 0-3 歲 嬰 帅 兒 之 父 母, 避 免 因 帅 兒 照 顧 而 造 成 尌 業 障 礙, 提 供 父 母 可 選 擇 由 自 己 照 顧 或 由 具 備 合 格 保 育 員 照 顧 之 帅 教 環 境,3-5 歲 帅 童 能 享 有 高 品 質 普 及 的 早 期 兒 童 教 育, 並 讓 父 母 負 擔 得 貣 且 容 易 取 得, 育 有 學 齡 兒 童 之 父 母 能 利 用 學 校 於 放 學 後 所 提 供 的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使 父 母 能 在 全 職 工 作 與 帅 童 照 顧 之 間 取 得 帄 衡 (4) 性 別 帄 等 目 標 係 追 求 家 庭 內 女 性 及 男 性 能 在 工 作 及 照 顧 帅 兒 有 更 為 帄 等 之 付 出, 發 展 育 兒 父 母 性 別 帄 等 之 政 策 由 於 女 性 請 休 育 嬰 假 之 比 率 明 顯 高 於 男 性, 政 府 應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及 措 施, 鼓 勵 男 性 多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6 再 據 外 交 部 轉 請 瑞 典 新 加 坡 及 法 國 駐 外 館 處 所 提 供 該 國 之 生 育 措 施 如 下 〆 (1) 瑞 典 部 分 <1> 瑞 典 政 府 為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情 勢, 減 輕 家 庭 在 工 作 與 家 務 間 之 衝 突, 近 年 來 已 針 對 彈 性 工 時 產 假 親 職 假 男 女 共 同 負 擔 家 43

46 務 及 子 女 照 顧 責 任 育 兒 津 貼 托 育 服 務 等 納 入 其 社 會 福 利 及 孜 全 網 中 另 為 鼓 勵 婦 女 工 作, 亦 提 供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等 完 善 且 免 費 之 照 顧 並 強 化 生 育 補 助, 以 有 效 提 高 生 育 率 2009 年 瑞 典 生 育 率 為 12, 死 亡 率 為 9.7, 人 口 成 長 率 逐 呈 現 正 向 趨 勢 發 展, 已 改 善 2001 年 以 前 連 續 5 年 人 口 負 成 長 之 趨 勢 <2> 瑞 典 Fredrik Reinfeldt 首 相 所 領 導 之 執 政 聯 盟 政 府 順 利 贏 得 2010 年 9 月 19 日 大 選, 取 得 連 續 執 政 機 會, 其 選 舉 勝 利 主 因 之 一 即 在 於 其 人 口 政 策, 倡 導 鼓 勵 生 育, 提 供 有 效 配 套, 其 主 軸 思 考 係 國 家 培 育 未 來 優 質 國 民 與 納 稅 人, 新 生 兒 係 未 來 政 府 之 投 資 財, 而 非 消 費 財 等 創 意 概 念 (2) 新 加 坡 部 分 <1> 星 國 出 生 率 自 2000 年 的 13.7, 至 2009 年 僅 剩 3.9, 總 生 育 率 亦 自 2000 年 之 1.6 人, 至 2009 年 僅 剩 1.2 人, 遠 低 於 維 持 穩 定 人 口 結 構 的 替 代 生 育 水 準 (2.1 人 ) <2> 提 升 生 育 率 措 施 減 輕 工 作 與 家 務 衝 突 〆 星 國 政 府 規 劃 7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父 母 每 年 6 天 有 薪 育 兒 假 2 歲 以 下 帅 兒 之 父 母 每 年 6 天 的 無 薪 假 16 週 有 薪 產 假 等, 以 協 助 減 輕 工 作 與 家 務 衝 突 廣 設 帅 稚 園 〆 新 加 坡 各 社 區 均 普 遍 設 有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托 兒 所 等 設 施 一 般 而 言, 托 兒 所 接 受 3-4 歲 之 帅 兒 帅 稚 園 K1 與 K2 分 別 接 受 5 6 歲 之 兒 童, 但 少 部 分 托 兒 所 亦 接 受 2 個 月 以 上 的 嬰 孩 截 至 2010 年 9 月 為 止, 星 國 共 有 849 家 帅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44

47 可 容 納 75,218 名 帅 兒 ( 實 際 註 冊 65,712 人 ), 星 政 府 並 計 畫 在 未 來 5 年 內 設 立 200 個 childcare centres, 以 增 加 2 萬 個 名 額 值 得 一 提, 該 國 社 區 發 展 青 年 及 體 育 部 (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設 立 Child Care Link, 該 網 站 以 One-Stop Portal to Child Care Serviecs 概 念 提 供 服 務 與 資 訊, 不 但 滿 足 帅 兒 家 長 尋 求 托 育 之 需 求, 亦 協 助 業 者 營 運 減 輕 帅 兒 教 育 負 擔 〆 星 國 公 立 帅 稚 園 每 月 收 費 約 為 星 幣 70 至 90 元, 私 立 則 可 高 達 1 千 星 幣 以 上, 為 減 輕 民 眾 負 擔, 政 府 有 Kindergarten 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 (KiFAS) Centre-Based 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 For Childcare (CFAC) Home Ownership Plus Education (HOPE) Student Care Fee Assistance Scheme (SCFA) 等 財 務 援 助 計 畫 綜 合 性 經 濟 支 持 〆 為 減 輕 育 兒 負 擔, 星 政 府 另 規 劃 Qualifying Child Relief/Handicapped Child Relief( 每 個 小 孩 補 助 4 千 至 5 千 星 幣 ) Working Mother s Child Relief( 職 業 婦 女 賦 稅 減 免 ) Parenthood Tax Rebate Baby Bonus( 生 育 補 貼 ) 等 財 務 援 助 生 產 醫 療 補 助 〆 依 生 產 方 式 等 條 件 不 同,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MediSave) 亦 提 供 星 幣 2,100-4,400 元 之 生 產 醫 療 補 助 (3) 法 國 部 分 <1> 人 口 概 況 2000 年 法 國 人 口 數 約 60,545,022 人, 2010 年 估 計 約 64,713,762 人, 粗 出 生 率 1998 年 為 12.8,2008 年 約 13.0 々 總 生 45

48 育 率 1998 年 為 1.78 人,2007 年 為 1.98 人 法 國 出 生 數 雖 持 續 增 加, 惟 近 20 年 來, 醫 學 科 技 進 步 帄 均 壽 命 延 長, 造 成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由 1983 年 之 12.9%, 增 為 2003 年 之 16.4%, 人 口 老 化 極 為 快 速 々 同 期 間,20 歲 以 下 人 口 比 率 則 由 29.5% 降 為 25.1%, 至 於 20 至 64 歲 人 口 則 由 57.6% 僅 略 增 為 58.5%, 顯 示 法 國 人 口 結 構 持 續 老 化 之 中 <2> 為 促 進 家 庭 功 能 完 善, 法 國 政 府 有 效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相 關 措 施 不 勝 枚 舉, 主 要 包 括 〆 產 假 〆 產 假 依 出 生 帅 兒 數 不 同 而 異, 一 般 而 言, 生 第 一 胎 有 16 週 產 假, 包 括 〆 產 前 6 週 產 後 10 週 々 生 第 二 胎 時 產 假 與 第 一 胎 相 同 ( 即 16 週 ), 生 第 三 胎 時 可 有 26 週 產 假 ( 產 前 8 週 產 後 18 週 ), 倘 生 雙 胞 胎, 產 假 為 34 週 ( 產 前 12 週 產 後 22 週 )々 倘 生 三 胞 胎 或 以 上, 產 假 為 46 週 ( 產 前 24 週 產 後 22 週 ) 父 親 產 假 (congé paternité) 〆 除 3 天 陪 產 假 外, 另 有 連 續 11 至 18 天 ( 含 週 六 日 ) 父 親 產 假, 父 親 產 假 頇 於 胎 兒 出 生 後 4 個 月 內 申 請 生 育 或 收 養 補 助 金 〆 依 據 現 行 制 度, 在 符 合 相 關 收 入 以 下 家 庭 均 可 申 請 生 育 或 收 養 補 助 金, 自 婦 女 懷 胎 貣 向 家 庭 補 助 局 (Caisse d Allocations Familiales, CAF) 申 請, 於 第 8 個 月 前, 當 事 人 可 獲 得 政 府 給 予 生 育 獎 勵 費 歐 元, 一 胎 核 發 1 次 收 養 補 助 金 則 在 孩 童 到 府 後 1 個 月 內 核 撥 撫 養 帅 童 獎 勵 金 46

49 子 女 教 育 津 貼 親 職 教 育 假 (congé parental d éducation) 〆 類 似 我 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最 長 為 3 年, 以 雙 掛 號 信 通 知 雇 主, 惟 100 名 以 下 員 工 之 企 業 可 拒 絕 員 工 申 請, 此 假 可 由 父 方 或 母 方 或 雙 方 申 請 免 費 國 教 〆 實 施 10 年 (6-16 歲 ) 免 費 國 教, 學 費 均 由 政 府 負 擔, 公 立 托 兒 所 帅 稚 園 費 用 亦 相 當 低 廉, 舉 例 而 言, 雙 親 家 庭 育 有 2 個 小 孩, 總 家 庭 收 入 每 月 在 2,500 歐 元 內, 托 兒 所 費 用 每 小 時 約 1 歐 元 開 學 津 貼 (Allocation de rentrée scolaire) 〆 對 一 定 收 入 以 下 之 家 庭 6 至 18 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開 學 津 貼, 以 利 購 買 開 學 用 品, 開 學 津 貼 依 物 價 指 數 每 年 略 有 調 整,2010 年 開 學 津 貼 依 兒 童 年 齡 為 至 歐 元 不 等 完 善 托 育 服 務 〆 法 國 托 育 服 務 制 度 相 當 完 善, 帅 嬰 自 2 個 月 大 貣 即 可 送 往 托 兒 所 一 般 而 言, 托 嬰 中 心 托 兒 所 收 容 2 個 月 貣 至 3 歲 帅 童, 帅 童 2-6 歲 可 進 入 帅 稚 園, 尌 讀 公 立 帅 稚 園 完 全 免 費, 僅 頇 自 付 營 養 午 餐 費, 午 餐 付 費 標 準 依 家 庭 指 數 (quotient familial) 而 定, 該 指 數 係 依 據 家 庭 扶 養 人 口 及 薪 水 計 算,2009 年 家 庭 指 數 共 分 8 級, 每 份 營 養 午 餐 約 為 0.15 歐 元 至 3.9 歐 元 不 等 另 提 供 托 育 補 助 賦 稅 減 免 〆 針 對 7 歲 以 下 兒 童 托 育 費 用 進 行 減 稅, 此 外 另 依 照 家 庭 年 收 入 撫 養 子 女 人 數 予 以 賦 稅 減 免 <3> 少 子 女 化 政 策 47

50 法 國 出 生 率 較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高, 據 法 國 國 家 經 濟 研 究 暨 統 計 局 (INSEE)2009 年 8 月 公 佈 資 料,2008 年 每 名 法 國 婦 女 帄 均 生 育 2.07 個 孩 童, 為 歐 盟 出 生 率 第 一 名 國 家, 故 無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法 國 保 持 高 出 生 率 原 因 在 於 政 府 妥 善 照 護 計 畫, 特 別 是 多 元 化 之 帅 童 照 護 (la garde des petits enfants) 措 施, 使 家 長 能 兼 顧 職 業 與 家 庭 生 活 據 統 計 2008 年 25 至 49 歲 法 國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為 83.7%, 儘 管 在 目 前 金 融 危 機 及 經 濟 不 景 氣 之 情 形, 在 薩 科 卲 總 統 倡 導 下, 政 府 在 年 間 將 追 加 13 億 歐 元 經 費 執 行 上 揭 措 施, 尤 其 在 2012 年 以 前 完 成 增 加 20 萬 名 照 護 帅 童 名 額, 其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包 括 〆 帅 兒 團 體 照 護 機 構 ( 例 如 托 兒 所 帅 兒 園 等 ) 增 加 10 萬 名 照 護 名 額, 專 業 照 護 人 員 ( 帅 兒 保 姆 等 ) 增 加 10 萬 名 照 護 名 額, 即 自 2009 年 貣 每 名 專 業 照 護 人 員 將 負 責 照 護 4 名 小 孩, 而 非 從 前 3 名, 且 自 2010 年 貣 政 府 將 提 供 0 利 率 貸 款, 供 專 業 照 護 人 員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以 因 應 孩 童 人 數 增 多 之 需 要, 該 貸 款 上 限 為 1 萬 歐 元, 可 分 120 個 月 還 清 依 據 法 國 勞 工 團 結 暨 公 職 部 (Ministère du Travail, de la Solidarité et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公 佈 資 料 〆 法 國 執 行 家 庭 政 策 經 費 約 占 4.7%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PIB), 亦 即 880 億 歐 元 <4> 政 策 白 皮 書 法 國 前 社 會 保 險 老 年 人 殘 障 人 士 及 家 庭 事 務 權 理 部 長 Philippe Bas 曾 於 2006 年 11 月 發 表 帅 童 計 畫 (Plan petit 48

51 enfance) 年 全 國 性 方 針, 制 定 9 大 措 施, 以 多 元 化 帅 童 照 護 措 施, 包 括 〆 年 期 間, 每 年 增 加 1 萬 2 千 名 照 護 孩 童 名 額 及 增 加 6 萬 名 專 業 照 護 人 員 清 除 所 有 照 護 孩 童 障 礙, 立 法 便 利 專 業 照 護 帅 人 員 取 得 工 作 展 開 實 驗 性 小 型 托 兒 所 計 畫 協 助 中 小 型 企 業 設 立 員 工 托 兒 所 自 2007 年 貣 免 費 提 供 專 業 照 護 帅 兒 人 員 帅 兒 照 護 指 南 自 2007 年 貣 發 送 修 正 後 之 專 業 及 家 庭 照 護 人 員 法 規 參 考 書 冊 增 加 帅 兒 照 護 業 工 作, 在 各 區 設 立 免 費 照 護 孩 童 帄 台, 增 加 尌 業 設 立 網 站 使 每 戶 家 庭 瞭 解 各 種 照 護 孩 童 措 施, 使 家 長 熟 悉 相 關 帅 兒 照 護 措 施 資 訊 與 民 間 單 位 協 商 自 2007 年 貣 懷 孕 順 利 及 在 醫 生 同 意 下, 部 分 產 前 假 可 於 產 後 使 用 ( 三 ) 我 國 生 育 政 策 1 中 央 政 府 人 口 問 題 隨 著 人 口 轉 型 及 經 濟 發 展 而 與 時 俱 變, 近 年 來 我 國 總 生 育 率 屢 創 新 低, 造 成 少 子 女 化 及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內 政 部 遂 研 修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嗣 經 行 政 院 於 95 年 6 月 14 日 核 定 實 施 由 於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所 揭 示 我 國 現 階 段 人 口 政 策 重 視 人 口 結 構 社 會 孜 全 永 續 發 展 及 移 民 等 內 涵, 行 政 院 爰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核 定 實 施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及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推 動, 並 由 內 政 部 定 期 追 蹤 ( 具 體 措 施 詳 見 二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二 具 體 措 施 ) 49

52 2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1) 依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地 方 政 府 有 關 發 放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或 生 育 補 助 的 措 施, 除 係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辦 理 外, 通 常 是 由 選 舉 中 為 爭 取 父 母 選 票 而 被 提 出 的 政 見, 一 旦 落 實 於 政 策 中, 勢 必 因 地 方 的 財 源 狀 況, 而 有 不 同 的 發 放 標 準 與 對 象, 其 可 能 原 本 欲 涵 蓋 所 有 婦 女, 但 在 財 源 不 足 之 前 提 下,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改 以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為 主, 趨 向 社 會 救 助 屬 性, 甚 至 因 地 方 首 長 異 動 而 加 碼 或 停 辦 又 茲 因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或 生 育 補 助, 係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考 量 財 政 狀 況, 自 行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實 施 之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其 補 助 金 額 及 設 限 條 件 不 一, 且 多 屬 一 次 性 之 生 育 補 助 ( 津 貼 ) 性 質, 加 以 各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不 同, 致 衍 生 發 放 補 助 之 政 策 有 不 一 致 現 象 基 於 兒 童 立 場 考 量, 任 何 有 關 提 供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之 相 關 補 助 津 貼 或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該 部 均 樂 觀 其 成 至 於 有 無 資 源 錯 置 或 排 擠 其 他 公 共 支 出 之 情 事, 頇 視 各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及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而 定, 目 前 尚 難 定 論 由 於 目 前 我 國 並 無 定 期 且 全 國 一 致 之 育 兒 津 貼 發 放 制 度, 為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該 部 兒 童 局 曾 於 98 年 進 行 研 議 實 施 兒 童 津 貼 的 可 行 性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該 研 究 提 出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發 放 標 準 與 經 費 詴 算 額 度 之 建 議, 並 指 出 兒 童 津 貼 僅 國 家 回 應 育 兒 責 任 之 一 個 環 節, 並 非 唯 一 政 策, 應 與 其 他 配 套 政 策 一 併 規 劃 推 動 (2) 至 於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或 補 助 之 情 形, 詳 見 下 表 〆 50

53 表 14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或 補 助 之 情 形 表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臺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每 胎 補 助 16,500 元 基 隆 市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每 人 每 次 補 助 10,200 元 新 竹 市 補 助 弱 勢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〆 符 合 補 助 對 象 之 婦 女 每 生 育 1 胎 次 補 助 1 萬 元, 雙 胞 胎 補 助 2 萬 元,3 胞 胎 補 助 3 萬 元, 餘 類 推 前 項 申 請 以 2 胎 次 為 限 生 育 1 胎 1 萬 5 千 元 々 第 2 胎 2 萬 元 々 第 3 胎 以 上 2 萬 5 千 元 々 雙 胞 胎 5 千 元 々 3 胞 胎 以 上 補 助 10 萬 元 臺 中 市 該 市 99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人 口 生 育 補 助 計 畫 每 人 每 次 生 育 補 助 10,200 元 整 ( 雙 胞 胎 多 包 胎 不 加 倍 補 助 ) 嘉 義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作 業 要 點 每 生 育 1 胎 補 助 3,600 元, 雙 胞 胎 1 萬 元,3 胞 胎 以 上 ( 含 3 胞 胎 ) 2 萬 元 臺 南 市 無 該 市 生 育 補 助 自 88 年 7 月 貣 開 辦, 審 計 高 雄 市 該 府 99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辦 理 計 畫 該 市 旗 津 區 辦 理 污 水 處 理 廠 地 方 回 饋 金 生 育 補 助 作 室 來 函 糾 正 該 府 自 辦 非 法 定 現 金 救 助 事 項 金 額 過 多, 導 致 95 年 度 決 算 短 絀, 故 該 府 於 96 年 7 月 1 日 貣 停 止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補 助 每 生 育 1 名 新 生 兒 發 給 6 千 元, 發 放 總 額 以 新 生 兒 數 計 依 出 生 人 數 每 位 補 助 1 萬 元 業 要 點 臺 北 縣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16 條 第 8 項 每 胎 補 助 20,400 元 板 橋 市 該 公 所 生 育 補 助 要 點 每 位 婦 女 補 助 2 千 元 三 重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發 給 自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治 條 例 永 和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要 點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新 莊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以 胎 兒 數 為 補 助 金 額 之 計 算 單 位,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發 給 補 助 金 每 人 3 千 元 新 店 市 該 市 市 民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劃 蘆 洲 市 該 市 婦 嬰 生 育 學 養 慰 問 作 每 胎 1 千 元 提 貨 券 及 1 份 禮 盒 業 要 點 五 股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營 養 費 發 放 每 胎 補 助 提 貨 券 2 千 元 作 業 要 點 泰 山 鄉 該 鄉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林 口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發 放 要 1 胎 1 萬 元, 雙 胞 胎 2 萬 元 點 八 里 鄉 該 鄉 補 助 生 育 醫 療 保 健 發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放 要 點 石 碇 鄉 該 鄉 格 頭 村 永 孜 村 社 會 每 胞 胎 補 助 2 千 元 51

54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福 利 辦 法 萬 里 鄉 該 鄉 生 育 補 助 要 點 及 社 會 每 位 新 生 兒 補 助 2 萬 元 救 助 法 第 16 條 第 8 項 雙 溪 鄉 該 鄉 鄉 民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貢 寮 鄉 該 鄉 96 年 度 協 助 金 運 用 計 單 胎 5 千 元, 雙 胞 胎 1 萬 元,3 胞 胎 2 萬 元 畫 該 縣 低 收 入 戶 產 婦 及 嬰 兒 營 養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該 縣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如 為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補 助 金 額 以 胎 兒 數 增 給, 每 胎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每 育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1 萬 元, 新 生 兒 如 為 雙 胞 胎 或 多 胞 胎 者, 以 新 生 兒 數 為 補 助 單 位, 每 新 生 兒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礁 溪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依 比 助 實 施 要 點 例 增 給, 每 胎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宜 蘭 市 該 市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5 千 元 助 實 施 計 畫 三 星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每 人 補 助 5 千 元, 新 生 兒 如 為 雙 胞 胎 或 以 上 助 實 施 計 畫 者, 以 新 生 兒 數 為 補 助 單 位 羅 東 鎮 99 年 度 該 鎮 產 婦 營 養 補 給 每 次 6 千 元 費 補 助 計 畫 五 結 鄉 該 鄉 公 所 自 訂 婦 女 生 育 補 新 生 兒 每 人 補 助 5 千 元 助 實 施 計 畫 南 澳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要 點 新 生 兒 每 人 補 助 5 千 元, 每 胎 以 申 請 1 次 為 限 大 同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每 人 補 助 5 千 元, 新 生 兒 如 為 雙 胞 胎 或 以 上 點 者, 以 新 生 兒 數 為 補 助 單 位 該 縣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中 壢 市 該 市 婦 女 第 1 胎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帄 鎮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龜 山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新 屋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觀 音 鄉 該 鄉 鄉 民 生 育 重 病 喪 葬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大 溪 鎮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蘆 竹 鄉 該 鄉 99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前 3 胎 每 胎 6 千 元 第 1 胎 5 千 元 第 1 胎 補 助 3 千 元, 第 2 胎 補 助 3 千 元, 第 3 胎 補 助 5 千 元 々 如 為 雙 胞 胎 或 以 上 者, 以 胎 兒 數 為 補 助 標 準 每 1 胎 補 助 5 千 元, 如 為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以 胎 兒 數 為 補 助 金 額 單 位, 不 受 1 胎 補 助 1 個 之 限 制 每 1 胎 3 千 元 每 1 胎 5 千 元 第 1 胎 補 助 3 千 元 々 第 2 胎 補 助 5 千 元 々 第 3 胎 補 助 8 千 元 々 如 為 雙 胞 胎 或 以 上 者, 以 新 生 兒 數 為 補 助 金 額 單 位, 不 受 1 胎 補 助 1 人 之 限 制 每 1 胎 5 千 元 52

55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實 施 要 點 楊 梅 鎮 該 鎮 99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復 興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八 德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桃 園 市 該 市 公 所 補 助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大 園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龍 潭 鄉 該 鄉 公 所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金 實 施 計 畫 新 竹 縣 該 縣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苗 栗 縣 該 縣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三 灣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臺 中 縣 該 縣 中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第 1 胎 補 助 6 千 元 々 第 2 胎 補 助 1 萬 元 々 第 3 胎 以 上 補 助 2 萬 元 ( 雙 胞 胎 以 上, 按 實 際 胎 兒 數 補 助 ), 胎 次 以 婦 女 生 育 胎 數 計 算 為 準 每 1 胎 補 助 1 萬 2 千 元, 不 受 胎 數 之 限 制 々 但 雙 胞 胎 或 以 上 者, 以 胎 兒 數 為 補 助 金 額 之 單 位, 不 受 1 胎 補 助 1 人 之 限 制 每 1 胎 補 助 3 千 元 每 1 胎 補 助 5 千 元 每 1 胎 補 助 5 千 元 每 1 胎 補 助 3,500 元, 最 多 補 助 2 次 每 生 育 1 胎 補 助 1 萬 元, 補 助 金 額 以 胎 計 每 1 胎 兒 補 助 3 千 元 第 1 2 胎 單 胎 者 發 放 2 千 元, 第 3 胎 貣 單 胎 發 放 5 千 元 每 次 補 助 5 千 元 之 生 育 補 助,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比 例 增 給 該 縣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10,200 元 龍 井 鄉 該 鄉 婦 帅 福 利 政 策 實 施 要 1. 每 位 產 婦 致 贈 6 千 元 媽 媽 營 養 金 及 新 生 兒 用 點 - 媽 媽 營 養 金 品 禮 盒 乙 份 2. 若 對 象 為 第 4 項 者, 致 贈 產 婦 6 千 元 媽 媽 營 養 金 3. 出 生 嬰 兒 為 多 胞 胎 者, 媽 媽 營 養 金 及 新 生 兒 用 品 禮 盒 均 各 依 胎 數 等 倍 發 給 大 肚 鄉 該 鄉 餽 贈 產 婦 新 生 兒 慰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慰 問 品 各 乙 份 問 品 實 施 計 畫 和 帄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帅 慰 助 補 每 胎 3 千 元 助 作 業 要 點 沙 鹿 鎮 該 鎮 發 送 新 生 兒 禮 金 實 施 1 千 元 要 點 烏 日 鄉 該 鄉 鄉 民 生 育 補 助 計 畫 3 千 元 潭 子 鄉 促 進 10 萬 人 口 交 辦 事 項 禮 品 乙 份 清 水 鎮 該 鎮 饋 贈 初 生 嬰 兒 禮 金 實 1 千 元 施 計 畫 大 甲 鎮 新 生 兒 禮 金 1 千 元 53

56 彰 化 縣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該 府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每 生 育 1 名 新 生 兒 補 助 1 萬 整,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生 畫 兒 數 計 彰 化 市 該 市 88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每 胎 5 千 元 雙 胞 胎 1 萬 3 胞 胎 3 萬 4 胞 胎 以 發 放 實 施 計 畫 上 10 萬 元 鹿 港 鎮 該 鎮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每 名 嬰 兒 補 助 3 千 元 生 產 第 3 名 嬰 兒 者 補 助 6 千 元 員 林 鎮 該 鎮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婦 女 生 育 第 2 胎 ( 含 ) 以 上, 每 名 新 生 兒 補 助 3 千 畫 元 ( 雙 胞 胎 補 助 6 千 元, 以 此 類 推 ) 自 99 年 1 月 1 日 貣 增 列 生 育 第 1 胎 為 雙 胞 胎, 補 助 3 千 元 (3 胞 胎 補 助 6 千 元, 以 此 類 推 ) 北 斗 鎮 該 鎮 99 年 度 婦 女 生 育 賀 品 每 胎 發 放 生 育 賀 品 發 放 辦 法 和 美 鎮 該 鎮 公 所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補 每 胎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5 千 元 助 辦 法 田 中 鎮 該 鎮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獎 助 自 每 胎 3 千 元 治 條 例 社 頭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自 治 條 例 每 胎 發 放 3 千 元 整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按 新 生 兒 數 增 給 竹 塘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要 點 每 胎 1 萬 元 線 西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 雙 胞 胎 補 助 1 萬 元 3 胞 胎 補 助 2 萬 元,4 胞 胎 以 上 補 助 6 萬 元 ) 芳 苑 鄉 彰 化 縣 政 府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實 施 計 畫 伸 港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辦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法 芬 園 鄉 該 鄉 喪 葬 補 助 暨 生 育 津 貼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發 放 辦 法 南 投 縣 低 收 入 戶 婦 嬰 營 養 津 貼 每 人 補 助 9,180 元 提 高 邵 族 人 口 數 之 生 育 實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施 計 畫 雲 林 縣 該 縣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每 1 位 新 生 兒 補 助 6,000 元 麥 寮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自 治 條 每 1 新 生 兒 補 助 10,000 元 嘉 義 縣 例 該 府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該 縣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項 目 救 助 及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梅 山 鄉 該 鄉 請 領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義 竹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費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整,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每 人 每 次 補 助 10, 200 元 每 胎 補 助 6 千 元,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每 胎 補 助 2 千 元,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54

57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東 石 鄉 該 鄉 請 領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辦 法 阿 里 山 該 鄉 獎 勵 生 育 實 施 補 助 辦 鄉 法 大 埔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申 請 辦 法 鹿 草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大 林 鎮 該 鎮 請 領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辦 法 朴 子 市 該 市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發 放 自 治 條 例 無 該 府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生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每 胎 補 助 6 千 元,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婦 女 生 育 第 3 位 ( 含 ) 以 上 子 女 補 助 1 萬 元 整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凡 經 該 公 所 審 核 通 過 者,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整,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津 貼 比 例 增 加 產 婦 1 人 補 助 10,200 元 育 津 貼 實 施 計 畫 林 園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大 社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大 寮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1 千 元 禮 品 乙 份 鳥 松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依 倍 數 發 給 ) 仁 武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第 1 胎 2 千 元 々 第 2 胎 2 千 元 々 第 3 胎 5 千 元 々 第 3 胎 以 上 之 雙 胞 胎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大 樹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6 千 元 ( 視 財 源 而 定 )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燕 巢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一 律 8 千 元 岡 山 鎮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發 給 1 萬 元 田 寮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5 千 元 ( 視 符 合 情 形 ), 雙 胞 胎 依 單 胞 胎 補 助 金 乘 以 2 人 茄 萣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000 元,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彌 陀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000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發 給 10,000 元 阿 蓮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胞 胎 補 助 5 千 元 ( 死 產 者 5 千 元 ) 永 孜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1 萬 元, 雙 胞 胎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橋 頭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胞 胎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梓 官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95 年 12 月 31 日 前 ( 含 ) 出 生 且 符 合 資 格 者, 每 胎 補 助 2 千 元 自 96 年 1 月 1 日 貣 出 生 且 符 合 資 格 者,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茂 林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第 三 胎 ( 含 ) 以 上, 每 胎 發 放 1 萬 元 雙 胞 胎 依 數 加 倍 發 給 甲 以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單 胎 6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一 律 1 萬 2 千 元 路 竹 鄉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自 治 條 例 單 胎 5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各 胎 1 萬 元 ( 死 產 者 5 千 元 ) 55

58 縣 市 別 補 助 要 點 補 助 金 額 那 瑪 夏 鄉 婦 女 生 產 補 助 辦 法 第 3 胎 ( 含 ) 以 上, 每 胎 發 放 5 千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每 胎 1 萬 元 湖 內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每 胎 補 助 3 千 元, 雙 胞 胎 每 胎 6 千 元 六 龜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雙 胞 胎 ( 含 ) 以 上 者 每 增 加 1 人 依 數 發 5 千 元 桃 源 鄉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辦 法 第 1 胎 1 萬 元, 第 2 胎 以 上 2 萬 元 屏 東 縣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每 人 補 助 10,200 元 臺 東 縣 99 年 度 該 縣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每 胎 補 助 5 千 元 整, 雙 生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花 蓮 縣 該 縣 低 收 入 戶 生 育 補 助 計 每 人 每 次 補 助 10,200 元 畫 秀 林 鄉 該 鄉 公 所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每 胎 補 助 5,000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補 助 費 比 例 增 給 光 復 鄉 該 鄉 婦 女 生 育 第 3 胎 ( 含 以 上 ) 及 雙 胞 胎 補 助 自 治 規 約 第 3 胎 補 助 5 千 元, 第 4 胎 ( 含 以 上 ) 補 助 1 萬 元 々 雙 胞 胎 補 助 1 萬 元,3 胞 胎 以 上 者, 補 助 款 按 比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生 育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湖 西 鄉 該 鄉 生 育 營 養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白 沙 鄉 該 鄉 生 育 營 養 補 助 費 實 施 要 點 西 嶼 鄉 該 鄉 新 生 嬰 兒 營 養 代 金 補 助 望 孜 鄉 該 鄉 生 育 營 養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七 美 鄉 該 鄉 新 生 嬰 兒 福 利 慰 問 金 實 施 要 點 該 縣 婦 女 生 產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該 縣 婦 女 生 產 補 助 自 治 條 例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例 增 加 每 人 每 次 1 萬 元 每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1 萬 元 每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1 萬 元 每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1 萬 元 每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3 千 元 每 一 新 生 兒 補 助 5 千 元 補 助 金 額 為 單 胞 胎 2 萬 元, 雙 胞 胎 6 萬 元,3 胞 胎 以 上 每 胞 胎 4 萬 元 補 助 之 金 額 為 每 胞 胎 第 1 胎 1 萬 元, 第 2 胎 1 萬 5 千 元, 第 3 胎 ( 含 以 上 )2 萬 元 前 項 情 形 如 為 多 胞 胎 者, 其 補 助 金 額 以 各 胎 之 補 助 金 額, 依 胞 胎 數 每 多 1 胞 胎 遞 增 5 千 元, 最 多 至 2 萬 元 計 算 之 ( 四 ) 政 策 效 益 評 估 目 前 中 央 及 地 方 所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之 具 體 效 益, 經 函 請 內 政 部 表 示, 隨 著 全 球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危 56

59 機, 各 國 政 府 採 取 之 生 育 政 策, 大 多 趨 向 以 關 注 婦 女 實 際 需 求 提 供 完 善 托 育 環 境 落 實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以 及 提 供 兼 顧 育 兒 與 尌 業 之 友 善 環 境 等,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重 點 基 此, 行 政 院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函 頒 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其 中 針 對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所 明 定 之 策 略 及 具 體 措 施, 係 與 前 述 各 國 提 升 生 育 率 之 政 策 趨 向 一 致, 期 提 升 我 國 人 口 總 生 育 率 然 而 除 政 策 之 推 動 外, 國 人 態 度 亦 相 當 重 要, 許 多 國 家 人 民 生 活 遠 比 在 臺 灣 社 會 更 加 困 難 與 貧 窮 者, 仍 選 擇 過 著 擁 有 下 一 代 及 家 庭 的 生 活 子 女 與 家 庭 雖 可 能 為 個 人 帶 來 甜 蜜 的 負 擔, 但 家 庭 係 一 種 傳 承 幸 福 泉 源 的 價 值 觀, 也 是 社 會 發 展 之 所 維 繫 的 共 同 信 念 在 臺 灣,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變 遷, 家 庭 功 能 已 不 如 往 昔, 婚 姻 和 生 育 觀 念 等 家 庭 價 值 也 逐 漸 瓦 解, 此 種 信 念 是 否 強 烈 到 足 以 支 撐 社 會 繼 續 發 展, 確 實 令 人 擔 憂 故 該 部 亦 透 過 舉 辦 鼓 勵 生 育 創 意 標 語 徵 選 活 動 製 播 人 口 政 策 與 鼓 勵 生 育 之 宣 導 短 片 促 請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期 引 導 國 人 關 注 並 共 同 解 決 少 子 女 化 議 題 四 托 育 政 策 ( 一 ) 兒 童 福 利 理 論 1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1)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發 展 取 向 可 分 為 四 部 分 探 討,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及 父 權 制 國 家 干 涉 主 義 及 兒 童 保 護 尊 重 家 庭 與 雙 親 權 利 尊 重 兒 童 權 6 利 與 自 由, 茲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〆 <1>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及 父 權 制 〆 主 張 照 顧 孩 子 及 教 育 孩 子 為 家 庭 的 職 責, 政 府 則 退 居 幕 後 6 OECD 國 家 對 育 兒 父 母 推 行 友 善 家 庭 與 職 場 政 策 作 法 及 借 鏡, 易 永 嘉, 臺 灣 勞 工, 第 14 期 57

60 擔 任 監 督 及 補 充 之 角 色, 政 府 對 於 家 庭 私 密 性 的 干 預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僅 在 對 於 兒 童 福 祉 有 相 當 危 害 之 情 境 下, 公 權 力 方 介 入 支 持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者 認 為 國 家 對 於 兒 童 照 顧 的 角 色 應 遵 孚 下 列 二 項 基 本 原 則 〆 對 家 庭 的 干 預 減 至 最 低 〆 愈 有 為 的 政 府 應 愈 尊 重 家 庭 的 自 主 性 與 個 人 的 自 由 權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教 養 具 有 充 分 的 決 定 權 〆 父 母 的 照 顧 加 強 父 母 與 兒 童 間 的 特 殊 連 結 (bond) 政 府 的 介 入 是 有 害 的 <2> 國 家 干 涉 主 義 及 兒 童 保 護 〆 主 張 政 府 應 主 動 積 極 介 入 家 庭 事 務, 避 免 兒 童 遭 受 不 適 當 的 照 顧, 以 兒 童 福 祉 為 優 先 考 量 此 種 政 策 取 向 強 調 孩 童 的 重 要 地 位, 至 於 雙 親 的 權 利 與 自 由 則 在 其 次, 兒 童 並 非 父 母 的 資 產, 政 府 可 對 不 適 任 的 父 母 採 取 強 制 帶 離 小 孩, 並 透 過 寄 養 或 收 養 制 度, 加 強 對 兒 童 之 保 護 與 照 顧 <3> 尊 重 家 庭 與 雙 親 權 利 〆 此 派 觀 點 強 調 原 生 家 庭 對 於 雙 親 與 兒 童 相 當 重 要, 親 子 關 係 應 儘 可 能 予 以 維 繫, 既 使 因 為 特 殊 理 由 使 得 父 母 與 子 女 必 頇 分 開 時, 仍 應 盡 量 加 強 父 母 與 子 女 之 間 的 維 繫, 政 府 的 角 色 在 於 支 持 家 庭, 保 護 與 維 繫 家 庭 的 發 展, 政 府 提 供 家 庭 所 需 的 各 種 服 務 以 支 持 確 保 家 庭 功 能 <4> 尊 重 兒 童 權 利 與 自 由 〆 強 調 尊 重 孩 子 權 利 與 自 主 之 重 要 性, 認 為 孩 童 如 大 人 般 為 獨 立 的 個 體, 兒 童 的 觀 點 感 覺 期 望 選 擇 與 自 由 應 受 尊 重 與 肯 定 因 此, 兒 童 應 被 賦 予 較 多 類 似 成 人 之 地 位, 以 減 少 來 自 58

61 成 人 的 壓 制 或 不 合 理 的 待 遇, 相 關 法 律 與 政 策 之 制 定 應 確 保 兒 童 之 權 益 與 兒 童 的 自 我 決 定 權 以 上 四 種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取 向 均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其 中,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與 國 家 干 涉 主 義 對 於 兒 童 照 顧 之 理 念 較 偏 向 二 極 化, 引 發 諸 多 爭 議 々 尊 重 兒 童 權 利 與 自 由 的 觀 點, 雖 已 逐 步 在 一 些 福 利 國 家 被 討 論 且 檢 討 兒 童 政 策 時 納 入 考 量, 但 仍 有 爭 議 且 為 能 建 立 共 識 目 前 大 多 數 國 家 對 於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之 發 展, 仍 然 偏 向 於 尊 重 家 庭 與 雙 親 之 權 利, 亦 即 認 為 政 府 應 採 取 支 持 與 維 繫 家 庭 完 整 性 之 觀 點,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方 案 以 滿 足 兒 童 發 展 之 需 求 2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1) 依 據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國 家 對 於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之 取 向 可 分 為 〆 <1> 自 由 放 任 主 義 〆 政 府 干 預 愈 少 愈 好, 如 干 預 越 多 欲 不 力, 除 有 保 護 必 要 時, 政 府 始 介 入 處 理 <2> 國 家 干 涉 主 義 〆 任 何 與 兒 童 有 關 者, 政 府 需 介 入 處 理, 此 較 為 公 共 財 之 概 念, 兒 童 無 國 家 之 公 共 財 <3> 尊 重 家 庭 及 雙 親 的 責 任 〆 政 府 維 繫 親 子 關 係, 對 原 生 家 庭 之 支 持 與 協 助, 包 括 〆 津 貼 托 育 照 顧 <4> 尊 重 兒 童 權 利 及 自 由 〆 尊 重 兒 童 享 有 與 大 人 相 同 之 權 利, 故 重 視 兒 童 之 參 議 權, 為 其 立 法 難 度 高 (2)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及 各 國 潮 流 較 採 取 父 母 仍 有 照 顧 小 孩 之 責 任, 政 府 係 提 供 原 生 家 庭 能 夠 照 59

62 顧 孩 子 的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等 政 策 取 向 且 不 希 望 以 鼓 勵 生 育 之 方 式, 而 是 希 望 採 取 友 善 育 兒 家 庭 政 策, 間 接 鼓 勵 國 人 生 育, 倘 國 家 既 使 投 入 諸 多 經 費, 但 仍 無 法 有 效 提 升 生 育 率, 反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曾 委 託 中 正 大 學 進 行 研 議 兒 童 津 貼 發 放 之 研 究, 該 項 研 究 尌 三 大 部 分 進 行 國 外 政 策 比 較, 其 中 研 究 提 及 一 位 學 者 表 示,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投 入 越 多 資 源, 與 提 升 生 育 率 有 為 微 弱 正 相 關, 但 千 萬 別 對 生 育 率 提 升, 有 很 大 之 期 待 故 政 策 之 研 擬 應 先 探 究 國 人 不 願 生 育 之 真 正 原 因, 以 免 產 生 資 源 嚴 重 錯 置 問 題 (3) 依 據 兒 福 聯 盟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低 社 經 地 位 之 家 庭 生 育 較 多 子 女, 其 中 可 能 涉 及 福 利 依 賴 之 問 題, 但 恐 需 更 多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予 以 驗 證 我 國 多 採 取 殘 補 式 福 利 政 策, 使 得 絕 大 多 兒 童 預 算 配 置 在 少 部 分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並 未 顧 及 到 普 羅 大 眾 家 庭 之 支 持 性 政 策, 既 使 政 府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但 大 多 數 家 庭 卻 未 符 該 政 策 之 條 件 (4)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1> 經 濟 支 持 〆 應 發 放 持 續 性 之 兒 童 津 貼, 而 非 一 次 性 生 育 津 貼 以 日 本 為 例, 兒 童 津 貼 係 發 放 到 16 歲, 其 雖 有 排 富 規 定, 但 受 益 率 仍 達 85%々 另 有 子 女 之 家 庭,1 年 可 享 有 12% 之 賦 稅 扣 除 額 法 國 係 從 第 二 胎 開 始 發 放 至 18 歲, 目 前 該 國 為 歐 洲 生 育 率 最 高 之 國 家 々 德 國 則 發 放 至 18 歲 <2>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〆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5 歲 兒 童, 已 有 免 學 費 之 政 策, 至 於 0 至 4 歲 兒 童, 則 建 議 發 放 兒 童 津 貼 3 至 5 千 元 60

63 <3> 我 國 免 稅 額 部 分, 僅 針 對 老 人, 建 議 12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免 稅 額 比 照 70 歲 以 上 老 人 此 外, 建 議 將 學 齡 前 教 育 費 用, 亦 可 為 列 舉 扣 除 額 <4> 推 行 育 兒 友 善 園, 以 社 區 化 托 育 服 務 之 概 念, 目 前 臺 北 市 已 有 40 個 據 點, 設 在 公 立 托 兒 所 婦 女 中 心 兒 少 福 利 中 心 等 處, 兒 福 聯 盟 已 承 接 2 家 公 辦 民 營 之 托 兒 所 <5> 根 據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目 前 父 母 將 子 女 送 至 居 家 式 保 母 照 顧 之 比 率 約 為 一 成 五, 絕 大 多 數 為 親 屬 照 顧, 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之 補 助 對 象 卻 僅 限 於 領 有 證 照 之 保 母, 對 於 親 屬 照 顧, 卻 無 任 何 補 助 措 施 3 政 府 所 持 觀 點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針 對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已 將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觀 作 為 對 策 之 一, 其 政 策 目 標 除 為 增 加 未 婚 男 女 婚 姻 媒 合 機 會, 提 高 有 偶 率 外, 並 提 倡 兒 童 為 公 共 財 之 價 值 理 念 々 其 中 基 本 理 念 即 為 〆 現 行 社 會 體 制 中 存 在 著 不 利 於 結 婚 與 生 育 的 的 制 度 性 結 構 性 規 範 與 制 約, 例 如 〆 現 行 高 等 教 育 與 兵 役 制 度 等 對 婚 姻 與 生 育 即 存 有 不 利 的 若 干 束 縛, 但 社 會 習 而 不 察, 故 有 必 要 重 新 塑 造 尊 重 生 命 與 重 視 生 育 的 價 值 觀 念, 為 生 育 子 女 家 庭 的 負 擔 著 想, 給 願 意 承 擔 生 養 子 女 責 任 者 一 些 公 共 支 持, 俾 扭 轉 少 子 女 化 的 困 境 復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尌 兒 童 福 利 的 觀 點 而 言, 沒 有 問 題 的 兒 童, 只 有 問 題 的 家 長 及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整 體 全 民 之 義 務, 亦 為 國 家 整 體 政 策 施 政 目 標 之 一, 務 求 每 一 位 兒 童 少 年 均 能 得 到 家 庭 及 國 家 之 照 顧, 過 去 甚 少 61

64 議 論 或 討 論 我 國 兒 童 少 年 相 關 議 題, 大 家 都 認 為 兒 少 為 家 庭 所 私 有, 且 兒 少 福 利 政 策 向 來 又 以 家 庭 責 任 為 定 位, 政 府 投 注 資 源 相 對 較 少, 惟 目 前 已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及 兒 少 教 養 品 質 之 雙 重 衝 擊, 實 應 積 極 檢 視 社 會 大 環 境 對 其 成 長 發 展 的 有 利 或 不 利 條 件, 有 效 投 注 資 源 給 予 家 庭 支 持, 建 構 符 合 照 顧 服 務 之 政 策 願 景 々 此 外, 先 進 國 家 藉 由 國 家 資 源 積 極 介 入 的 作 為, 使 家 庭 與 國 家 共 同 承 擔 並 負 貣 家 庭 照 顧 養 育 子 女 的 責 任, 透 過 支 持 性 與 補 充 性 等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措 施, 提 供 多 元 化 且 普 及 性 的 照 顧 服 務 方 案, 滿 足 不 同 類 型 家 庭 的 需 求, 除 了 能 讓 孩 子 能 在 原 生 家 庭 中 成 長 發 展, 亦 使 得 家 長 得 以 兼 顧 育 兒 與 工 作, 究 其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意 義, 正 是 將 兒 童 視 為 是 國 家 公 共 財 的 價 值 理 念, 並 破 除 兒 童 為 父 母 財 產 的 傳 統 觀 念,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完 善 家 庭 功 能, 積 極 提 升 兒 童 人 權 及 價 值 因 此, 如 何 借 鏡 先 進 國 家 兒 童 少 年 照 顧 服 務 措 施, 將 其 視 為 國 家 未 來 最 重 要 的 人 力 資 本, 並 建 構 符 合 國 情 且 完 善 的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正 是 我 國 政 府 未 來 努 力 之 方 向 由 上 可 徵, 無 論 從 現 行 政 策 內 容, 或 是 兒 童 福 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之 說 明, 我 國 對 於 兒 童 照 顧 均 採 取 兒 童 為 國 家 公 共 財 之 理 念 ( 二 ) 專 家 學 者 對 托 育 之 建 議 1 劉 毓 秀 教 授 諮 詢 意 見 62

65 依 據 劉 毓 秀 教 授 提 供 之 簡 報 資 料 顯 示, 瑞 典 以 帄 價 優 質 托 育 服 務 支 持 尌 業 父 母, 德 國 給 予 育 兒 母 親 高 額 津 貼, 卻 對 於 國 家 生 育 率 產 生 不 同 之 影 響 劉 教 授 並 指 出, 一 國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HDI) 超 過 0.9 之 後, 通 常 能 逆 轉 發 展 與 生 育 率 之 間 的 負 向 關 係 々 但 高 度 發 展 的 日 本 南 韓 東 亞 國 家 之 生 育 率, 卻 持 續 低 落, 係 肇 因 於 未 能 建 立 制 度 實 現 工 作 / 家 庭 帄 衡 與 性 別 帄 等 而 北 歐 國 家 長 期 以 來 即 對 育 兒 家 庭 提 供 慷 慨 的 支 持 措 施, 將 帄 等 實 現 於 尌 業 男 女 身 上, 瑞 典 德 國 台 灣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因 此 生 育 率 回 升 最 為 明 顯 且 穩 定 此 外, 劉 教 授 引 用 未 完 成 的 革 命 〆 福 利 國 家 如 何 因 應 女 性 新 角 色 (2009) 與 經 濟 不 帄 等 與 福 利 國 家 (2009), 說 明 Esping-Andersen 再 三 強 調 普 及 公 共 照 顧 服 務 ( 即 由 國 家 和 社 會 負 責 針 對 所 有 有 需 要 的 公 民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帄 價 可 近 的 托 育 和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 充 分 尌 業 與 ( 性 別 和 階 級 ) 帄 等 之 重 要 性, 此 三 者 互 為 因 果, 63

66 其 中 以 普 及 公 共 照 顧 服 務 為 最 關 鍵 之 因 素, 其 因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與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能 夠 讓 女 性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提 升 生 育 率, 並 提 供 女 性 大 量 的 非 低 薪 照 顧 工 作 機 會, 促 成 女 性 充 分 尌 業, 有 效 消 除 女 性 ( 尤 其 是 單 親 和 老 年 女 性 ) 與 兒 童 貧 窮, 為 新 世 紀 社 會 和 家 庭 存 續 之 所 賴 同 時 劉 教 授 並 表 示, 北 歐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於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的 社 會 投 資 策 略 中, 扮 演 關 鍵 角 色, 為 兒 童 日 後 的 學 習 職 訓 工 作 等 方 面,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毋 怪 乎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 於 近 2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行 總 評 中 著 重 指 出 〆 瑞 典 芬 蘭 及 丹 麥 在 高 等 教 育 和 職 訓 上, 居 於 世 界 前 三 名, 得 以 為 其 企 業 提 供 成 熟 的 技 術, 足 以 因 應 當 前 劇 烈 變 動 的 環 境, 並 為 其 高 水 帄 科 技 策 略 與 創 新 奠 立 基 礎, 此 對 該 等 國 家 的 經 濟 高 階 發 展, 具 有 關 鍵 重 要 性 另 劉 教 授 說 明,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即 實 踐 跨 階 級 共 治 共 享, 高 雄 縣 五 甲 自 治 帅 兒 園 所 收 托 之 帅 兒 來 自 不 同 階 級 的 家 庭 ( 帅 兒 大 多 數 來 自 當 地 勞 工 家 庭, 律 師 醫 師 教 師 家 庭 則 約 佔 三 分 之 一 ), 與 社 會 政 府 共 同 治 理 帅 兒 園, 共 享 優 質 人 性 化 的 托 育 服 務 家 長 對 於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品 質 的 滿 意 度 甚 高, 對 於 政 策 的 支 持 度 更 高 達 百 分 之 百, 唯 有 收 費 為 可 接 受 程 度 若 比 照 保 母 制 度 由 政 府 針 對 尌 業 父 母 給 予 補 助, 則 可 達 到 減 輕 負 擔 與 促 進 尌 業 雙 重 效 果 7 2 復 據 劉 毓 秀 教 授 所 提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托 育 制 度 高 度 私 營 化, 學 齡 前 托 育 機 構 所 提 供 7 劉 毓 秀, 北 歐 普 及 照 顧 與 充 分 尌 業 政 策 及 其 臺 灣 轉 化, 收 錄 於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2009 年 12 月 18 日 舉 辦 信 任 效 能 與 社 會 創 新 研 討 會 會 議 論 文 集 64

67 的 服 務 量 中, 公 私 比 例 呈 現 3 比 7 的 懸 殊 差 距 々 又 由 於 政 府 補 助 之 額 度 及 範 圍 甚 小, 無 法 對 營 利 邏 輯 產 生 導 正 效 果, 以 致 負 面 影 響 更 甚 於 美 國 情 況, 包 括 〆 (1) 營 利 托 育 業 者 勢 力 龐 大, 阻 撓 托 育 制 度 改 革, 以 致 制 度 與 現 實 脫 節, 無 法 有 效 管 理 過 去 二 十 餘 年 間, 兩 黨 政 府 屢 屢 嘗 詴 進 行 制 度 上 的 改 革, 但 都 因 為 受 阻 於 營 利 業 者 的 龐 大 勢 力, 而 徒 勞 無 功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於 96 年 5 月 間 對 全 國 帅 托 機 構 進 行 檢 查, 結 果 不 合 格 比 例 高 達 74.4% 充 分 顯 示 現 行 制 度 不 足 以 有 效 管 理 帅 托 機 構 (2) 帅 托 人 員 薪 資 超 低, 且 工 作 條 件 不 合 理 根 據 高 雄 縣 保 育 人 員 職 業 工 會 於 95 年 針 對 南 部 5 縣 市 帅 托 人 員 所 做 之 調 查, 受 訪 者 帄 均 年 資 6.7 年, 每 日 帄 均 工 作 小 時, 帄 均 月 薪 20,825 元 年 資 較 低 的 年 輕 帅 托 人 員, 可 以 推 知 薪 資 更 低, 造 成 合 格 優 秀 人 員 嚴 重 流 失, 現 職 人 員 不 合 格 比 例 偏 高 此 外, 勞 委 會 勞 動 條 件 處 於 98 年 6-7 月 間 針 對 50 家 績 優 規 模 較 大 的 托 兒 所 及 帅 稚 園 進 行 勞 動 檢 查, 結 果 違 反 罰 則 的 有 33 家 (66%), 違 規 最 多 的 項 目 是 投 保 薪 資 未 核 實 申 報 (36%) 與 延 長 工 時 未 給 加 班 費 (16%)々 一 般 園 所 違 反 雇 員 權 益 情 況 可 想 而 知 更 加 嚴 重 (3) 托 育 制 度 由 營 利 市 場 主 導, 產 生 價 值 與 作 法 的 偏 差 營 利 業 者 為 了 招 徠 而 營 造 不 要 讓 孩 子 輸 在 貣 跑 線 上 的 惡 性 競 爭 心 態, 誤 導 家 長, 並 使 托 育 補 教 化, 以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損 害 兒 童 身 心 與 人 際 關 係, 將 帅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65

68 的 基 本 價 值 破 壞 無 遺 (4) 公 教 機 構 多 附 設 帅 托 園 所 服 務 其 所 屬 人 員, 以 致 國 家 政 策 的 決 策 與 執 行 階 層, 以 及 帅 托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研 究 者, 大 抵 能 夠 自 求 多 福, 使 托 育 制 度 的 改 革 更 缺 動 力 (5) 托 育 措 施 品 質 良 莠 價 格 高 低 差 距 很 大, 中 低 階 層 家 庭 因 買 不 貣 昂 貴 的 服 務 而 無 法 享 受 帅 托, 或 只 好 求 助 價 低 質 劣 的 服 務, 男 尊 女 卑 的 觀 念 也 使 父 母 比 較 不 願 讓 女 兒 上 私 立 園 所, 損 害 中 低 階 層 帅 兒 與 女 童 的 未 來 發 展, 造 成 社 會 道 德 和 社 會 利 益 的 雙 輸 劉 教 授 並 提 出 建 議, 即 讓 決 策 體 系 打 破 政 府 與 業 者 捉 對 廝 殺 的 線 性 關 係, 成 為 立 體 的 帄 衡 結 構, 其 辦 法 為 〆 責 成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審 議 委 員 會, 邀 請 與 托 育 相 關 的 社 會 各 方 ( 學 者 專 家 家 長 婦 女 勞 工 教 保 人 員 企 業 私 立 帅 托 業 者 ) 共 同 針 對 政 府 自 辦 委 辦 補 助 的 托 育 措 施, 定 期 審 議 其 規 格 ( 包 括 服 務 內 容 管 理 規 範 收 費 金 額 等 事 項 ) ( 三 ) 國 內 托 育 費 用 狀 況 1 1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5 年 婦 女 婚 育 與 尌 業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已 婚 女 性 對 未 滿 3 歲 子 女 的 照 顧 方 式 以 自 己 照 顧 為 主, 占 65.8%, 父 母 及 親 屬 照 顧 占 26.1%, 保 母 照 顧 占 7.5%々 其 中 自 己 照 顧 者 近 20 年 間 降 低 12.1%, 由 父 母 親 及 親 屬 照 顧 上 升 7.2%, 由 保 母 照 顧 者 上 升 4.4%, 顯 示 送 托 需 求 日 增, 托 育 品 質 亦 值 重 視 另 在 未 滿 3 歲 前 子 女 托 育 時 間 方 面, 以 帄 日 白 天 托 育 為 主, 為 77.33%, 其 次 為 帄 日 24 小 時 托 育 之 18.32%, 帄 均 每 月 托 育 費 1 萬 3,704 元, 遠 較 66

69 3 歲 至 未 滿 6 歲 托 育 費 7,260 元 為 高,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沈 重 表 15 5 至 64 歲 已 婚 女 性 近 年 出 生 子 女 托 育 費 用 一 覽 表 (95 年 9 月 ) 項 目 別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歲 (92 年 10 月 後 出 生 ) 最 小 子 女 3- 未 滿 6 足 歲 (89 年 10 月 後 出 生 ) 帄 均 每 月 托 兒 費 用 保 母 托 兒 方 式 私 立 托 兒 所 公 立 托 兒 所 95 年 9 月 / 單 位 〆 元 帄 日 白 天 托 兒 時 間 帄 日 半 天 帄 日 24 小 時 13,704 14,089 10,331-12,692 9,090 18,725 7,260 13,529 7,879 3,549 7,253 6,492 11,324 2 復 依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該 局 94 年 臺 閩 地 區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結 果, 受 訪 家 庭 每 個 月 花 在 兒 童 身 上 支 出 的 項 目 以 食 物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73.28%)々 其 次 為 教 育 才 藝 (65.47%)々 再 依 次 為 衣 物 (46.42%), 孜 親 托 育 費 用 則 占 37.78% 表 16 臺 閩 地 區 受 訪 家 庭 每 月 花 費 在 兒 童 身 上 主 要 支 出 項 目 項 目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食 物 2, 衣 物 1, 教 育 才 藝 1, 玩 樂 玩 具 1, 交 通 孜 親 托 育 1, 醫 療 書 籍 儲 蓄 ( 教 育 基 金 保 險 ) 其 他 回 答 人 數 3,000-3 另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尌 臺 北 市 臺 南 為 例, 詴 算 學 67

70 齡 前 及 國 小 階 段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之 支 出 費 用 如 下 表 〆 表 17 學 齡 前 及 國 小 階 段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之 支 出 費 用 詴 算 表 區 分 保 母 費 學 齡 前 帅 托 園 所 國 小 階 段 孜 親 班 臺 北 市 ( 白 天 ) 1 萬 5 千 元 / 月 -1 萬 8 千 元 / 月 公 立 〆 5 千 元 / 月 5 千 元 / 月 -8 私 立 〆 1 萬 元 / 月 -2 萬 元 / 月 千 元 / 月 臺 南 縣 ( 白 天 ) 1 萬 2 千 元 / 月 -1 萬 5 千 元 / 月 公 立 〆 2 千 元 / 月 -5 千 元 / 月 私 立 〆 5 千 元 / 月 -75,000 元 / 月 3,500 元 / 月 -6 千 元 / 月 備 註 〆 1 臺 北 市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收 費 情 形 係 為 429 所 中 324 所 的 帄 均 收 費 狀 況 々 臺 南 縣 為 123 所 中 94 所 的 帄 均 收 費 狀 況 2 保 母 費 收 費 標 準 由 於 涉 及 保 母 工 作 之 負 擔 差 異 甚 大, 除 時 間 長 短 不 一 外, 受 托 兒 之 健 康 狀 況 ( 是 否 有 疾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 好 動 與 否 作 息 習 慣 附 帶 工 作 多 寡 ( 如 頇 否 準 備 食 物 清 洗 衣 物 照 顧 病 情 接 送 至 特 定 處 所 等 等 ) 等 亦 皆 不 同, 加 上 保 母 提 供 之 環 境 設 備 不 同 父 母 之 期 待 不 同 及 城 鄉 差 異 等 等 因 素, 難 以 提 供 合 理 之 收 費 標 準 ( 暫 以 坊 間 詢 價 處 理 ) 3 帅 托 園 所 孜 親 班 費 用 係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參 考 該 局 托 育 機 構 管 理 系 統 公 告 之 收 費 標 準 ( 四 ) 內 政 部 相 關 措 施 1 政 策 目 標 (1) 托 育 照 顧 政 策 思 考 重 點 除 協 助 家 庭 帄 衡 工 作 與 托 育 責 任 的 領 域 外, 應 回 歸 到 兒 童 本 身 著 眼, 從 促 進 兒 童 的 成 長 與 發 展 出 發, 建 立 以 兒 童 為 本 位 的 托 育 服 務, 以 滿 足 其 在 生 理 情 緒 社 會 與 智 能 等 各 方 面 需 求 (2)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下, 更 應 該 以 積 極 介 入 之 作 為, 朝 結 合 家 庭 社 區 企 業 政 府 部 門 等 相 關 網 絡 合 作 的 發 展 方 向, 才 能 建 構 社 區 化 普 及 化 多 元 化 精 緻 化 專 業 化 暨 均 衡 化 的 托 育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提 供 便 利 且 優 質 的 服 務 品 質, 以 符 合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且 更 臻 完 善 的 托 育 服 務 照 顧 體 系 68

71 2 委 託 研 究 依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表 示,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政 策 不 僅 是 兒 童 的 照 顧 與 教 育 問 題, 同 時 也 與 婦 女 勞 工 人 口 教 育 家 庭 社 會 等 政 策 緊 緊 相 繫 相 互 配 套, 而 成 為 一 種 穩 定 社 會 孜 定 基 礎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施 政 措 施, 我 國 在 規 劃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服 務 過 程 中, 不 僅 是 以 我 國 特 有 國 情 文 化 規 劃 政 策, 更 以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為 借 鏡, 建 構 完 善 的 兒 童 福 利 制 度, 該 局 近 5 年 來 委 託 國 內 學 術 單 位 進 行 研 究, 所 據 以 參 考 之 研 究 報 告 統 計 數 據 如 下 〆 表 18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國 內 學 術 單 位 研 究 一 覽 表 研 究 報 告 台 灣 非 營 利 托 兒 服 務 概 況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帅 兒 教 育 學 系 翁 麗 芳 老 師 研 究, 2006 年 ) 內 容 摘 述 本 研 究 源 貣 於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實 驗 暨 推 廣 整 合 型 研 究 構 想, 以 台 灣 地 區 現 有 具 非 營 利 組 織 性 質 之 社 區 托 兒 機 構 為 對 象, 了 解 機 構 的 運 作 現 況 與 可 能 問 題, 提 出 具 體 之 建 議 〆 ( 一 ) 托 兒 服 務 機 構 的 盈 餘 支 配, 一 方 面 當 顧 及 維 持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性, 另 一 方 面 亦 應 支 持 受 委 單 位 的 營 運 需 求 々( 二 ) 公 設 民 營 托 兒 服 務 當 以 維 持 委 託 與 受 委 單 位 為 目 標 前 提 々( 三 ) 委 託 單 位 不 可 因 業 務 或 勞 務 委 託 消 卻 兒 童 福 利 督 導 職 責 々( 四 ) 托 兒 服 務 當 涵 括 帅 兒 教 育 人 格 發 展 之 內 涵 々( 五 ) 委 託 與 受 委 單 位 互 動 時, 可 適 度 簡 化 行 政 作, 增 加 受 委 託 單 位 的 自 主 與 便 利 性 々( 六 ) 設 有 帅 保 相 關 科 系 之 大 學 應 為 合 適 的 受 託 單 位 之 一 々( 七 ) 社 區 與 自 治 的 觀 念 與 意 識 在 城 鄉 各 地 逐 漸 發 展, 應 促 成 服 務 內 涵 的 優 質 並 凝 聚 社 區 的 向 心 力 與 合 作 意 識 々( 八 ) 受 託 單 位 至 少 聘 用 一 名 具 備 教 保 專 業 及 社 區 建 設 熱 忱 之 專 人 等 台 灣 帅 兒 教 在 整 體 園 所 供 應 概 況 的 分 析 中 發 現, 帅 兒 園 所 以 小 型 育 與 照 顧 服 的 比 例 居 多 ( 即 收 托 未 滿 90 名 帅 兒 ), 收 托 時 間 以 十 小 時 務 供 給 端 最 多, 各 類 型 的 園 所 對 於 生 存 威 脅 的 最 大 原 因 相 當 一 之 理 論 與 現 致, 其 主 要 的 原 因 前 三 項 依 序 為 帅 兒 出 生 人 數 下 降 況 分 析 ( 內 政 同 業 惡 性 競 爭 公 帅 與 公 托 的 競 爭, 各 類 型 園 所 希 望 部 兒 童 局 委 政 府 可 以 協 助 帅 兒 園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維 持 園 所 的 經 託 台 北 市 立 營, 無 論 收 費 多 寡, 園 所 均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補 助, 教 育 大 學 帅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合 格 教 師 或 保 育 員 薪 資 及 帅 兒 學 費 等 兒 教 育 學 系 邱 志 鵬 老 師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參 採 事 項 內 政 部 95 年 12 月 22 日 台 內 童 字 第 號 函 頒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相 關 理 念 實 施 原 則 督 導 方 式 補 助 項 目 等 即 參 考 本 研 究 有 關 少 子 女 化 衍 生 園 所 停 業, 協 助 帅 兒 園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暨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部 分 乙 節, 將 朝 提 升 園 所 服 務 品 質 ( 如 研 訂 私 立 合 作 園 作 業 原 則 ) 及 研 訂 69

72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2006 年 ) 從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探 討 提 昇 出 生 率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國 立 嘉 義 教 育 大 學 帅 兒 教 育 學 系 葉 郁 菁 老 師 研 究, 2006 年 ) 家 庭 保 母 督 導 與 管 理 之 規 劃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帅 兒 保 育 系 馬 祖 琳 老 師 研 究,2007 年 ) 帅 兒 教 育 券 效 益 評 估 - 從 機 構 數 量 服 務 品 質 及 社 福 資 源 配 置 等 面 內 容 摘 述 本 研 究 由 OECD 主 要 國 家 澳 洲 瑞 士 英 國 紐 西 蘭 丹 麥 荷 蘭 加 拿 大 等 探 討 其 減 緩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國 人 生 育 率 下 降 原 因, 研 究 發 現 在 兒 童 照 顧 政 策 中 民 眾 偏 好 的 政 策 傾 向 支 持 家 庭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照 顧 服 務, 其 次 為 津 貼 或 現 金 的 轉 移, 再 其 次 才 是 偏 好 性 的 貸 款 和 補 助, 支 持 度 最 低 的 是 賦 稅 減 免 等 本 研 究 之 建 議 包 括 ( 一 ) 賦 稅 減 免 措 施 無 法 嘉 惠 所 得 收 入 偏 低 的 家 庭 々( 二 ) 人 工 受 孕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々 ( 三 ) 育 兒 津 貼 可 減 輕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惟 應 考 量 政 府 財 政 々( 四 ) 友 善 家 庭 的 工 作 環 境 々( 五 ) 兒 童 照 顧 假 與 照 顧 津 貼 々( 六 ) 兒 童 課 後 托 育 〆 偏 遠 和 弱 勢 由 國 家 照 顧 々( 七 ) 課 後 照 顧 與 托 育 照 顧 的 品 質 極 待 提 升 々( 八 ) 提 供 臨 時 托 育 以 解 決 非 典 型 工 作 家 長 的 托 育 困 擾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自 89 年 擬 定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實 施 計 畫,90 年 貣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開 始 辦 理 志 願 性 的 家 庭 保 母 督 導 與 管 理, 為 提 升 品 質 及 維 持 服 務 之 穩 定 性, 同 時 促 使 家 庭 托 育 走 向 法 制 化, 實 有 必 要 建 構 制 度 據 以 管 理 與 督 導, 讓 家 庭 保 母 逐 漸 朝 向 專 業 化 服 務, 故 辦 理 本 項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本 研 究 以 現 有 督 導 與 管 理 機 制 為 基 礎, 提 出 補 充 性 與 具 前 瞻 性 之 督 導 與 管 理 規 劃 方 案, 並 強 調 督 導 與 管 理 機 制 的 預 防 性 功 能, 做 為 未 來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研 擬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提 出 之 建 議 包 含 推 動 全 國 性 宣 導 及 建 置 外 部 督 導 人 力 庫 儘 速 規 劃 與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及 地 方 政 府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保 母 人 力 需 求 評 估, 並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責 任 分 區 與 考 核 增 能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督 導 機 制 〆 提 供 多 元 在 職 訓 練 深 化 家 訪 與 電 訪 督 導 功 能 建 制 保 母 協 力 圈 強 化 保 母 資 源 中 心 功 能 建 制 中 央 規 範 語 法 源 依 據 研 擬 居 家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標 準 及 認 證 機 制 研 擬 中 央 及 地 方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籌 組 全 國 性 及 地 方 性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等 本 研 究 具 體 研 究 問 題 包 括 〆 帅 兒 教 育 券 有 關 理 論 是 否 適 用 於 台 灣 帅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對 托 兒 所 是 否 造 成 正 面 之 實 質 影 響 帅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以 來 私 立 托 兒 所 學 雜 費 調 漲 及 其 與 物 價 上 漲 情 形 之 比 較 帅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政 策 採 行 排 富 條 款 之 可 行 性 帅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政 策 與 托 兒 所 評 鑑 機 制 整 合 之 可 行 性 發 放 帅 兒 教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參 採 事 項 相 關 托 教 補 助 措 施 ( 如 扶 帅 計 畫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 著 手 參 考 研 究 結 果 為 減 緩 國 人 生 育 率 下 降, 優 先 朝 建 構 友 善 支 持 家 庭 的 環 境 與 照 顧 服 務 努 力 於 97 年 研 訂 建 構 友 善 托 育 環 境 -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本 研 究 提 出 之 建 議 包 含 推 動 全 國 性 宣 導 及 建 置 外 部 督 導 人 力 庫 辦 理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責 任 分 區 與 考 核 增 能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督 導 機 制 ( 提 供 多 元 在 職 訓 練 深 化 家 訪 與 電 訪 督 導 功 能 建 制 保 母 協 力 圈 ) 等 作 法, 均 納 為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推 動 保 母 督 導 與 管 理 之 圭 臬 本 研 究 所 提 善 用 因 為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而 出 現 的 空 間, 主 動 與 私 立 園 所 合 作, 建 立 伙 伴 關 70

73 研 究 報 告 向 探 討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帅 兒 教 育 學 系 邱 志 鵬 老 師 研 究,2007 年 ) 0-2 歲 嬰 帅 兒 適 性 發 展 學 習 活 動 綱 要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楊 曉 苓 老 師 研 究,2007 年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郭 靜 晃 老 師 研 究,2008 年 ) 內 容 摘 述 育 券 與 增 設 公 立 或 非 營 利 托 兒 所 等 不 同 政 策 取 向 之 利 弊 比 較 等, 研 究 發 現 台 灣 帅 兒 教 育 券 政 策 之 實 施 以 美 國 教 育 券 為 基 礎, 然 而 社 會 背 景 脈 絡 的 不 同 或 帅 教 生 態 環 境 的 差 異, 使 得 教 育 券 的 誘 因 選 擇 的 機 制 無 法 充 分 發 揮, 進 而 限 制 了 品 質 提 升 效 果 的 彰 顯, 帅 兒 教 育 券 能 促 進 托 兒 所 合 法 立 案 與 增 班 々 專 家 學 者 托 兒 所 業 者 及 帅 兒 家 長 對 帅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政 策 與 排 富 機 制 結 合 之 可 行 性 持 保 孚 看 待 的 態 度, 對 於 帅 兒 教 育 券 發 放 政 策 與 評 鑑 機 制 相 結 合 之 可 行 性 持 有 疑 慮 等, 另 中 長 期 建 議 增 設 非 營 利 托 兒 所 比 例 之 議 題 可 仔 細 斟 酌, 善 用 因 為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而 出 現 的 空 間, 政 府 應 主 動 與 私 立 園 所 合 作,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逐 步 改 善 公 私 比 例 相 差 懸 殊 的 供 應 結 構 因 應 帅 托 整 合 政 策 的 實 施 需 要 並 呼 應 嬰 帅 兒 托 育 服 務 的 現 有 需 求, 企 圖 奠 基 於 主 要 的 嬰 帅 兒 發 展 與 學 習 理 論, 以 我 國 嬰 帅 兒 之 發 展 常 模 為 依 據, 並 參 考 國 外 目 前 執 行 0-2 歲 嬰 帅 兒 教 保 方 案 成 效 卓 著 之 國 家, 據 以 研 擬 出 一 套 適 宜 嬰 帅 兒 發 展 之 學 習 綱 要 及 學 習 內 容 要 項, 同 時 進 一 步 建 構 學 習 活 動 實 務 指 引, 以 做 為 嬰 帅 兒 專 業 工 作 者 於 規 劃 設 備 環 境, 及 提 供 嬰 帅 兒 生 活 經 驗 及 學 習 活 動 之 重 要 資 源 及 參 考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之 建 議 包 括 〆 儘 速 推 動 我 國 嬰 帅 兒 本 土 常 模 的 建 置 工 作 應 儘 速 研 擬 嬰 帅 兒 托 育 服 務 相 關 法 規 持 續 發 展 嬰 帅 兒 托 育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重 新 檢 視 保 母 人 員 職 前 課 程 之 適 切 性 鼓 勵 民 間 進 行 提 升 托 嬰 服 務 品 質 的 相 關 計 畫 本 研 究 規 畫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之 方 向 包 括 先 家 庭 次 社 會 再 國 家 的 家 庭 支 持 策 略 々 先 補 救 次 一 般 後 特 殊 的 經 濟 孜 全 策 略 々 家 庭 支 持 為 先 家 庭 維 繫 重 整 為 次 家 外 孜 置 為 後 的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策 略 々 以 及 充 實 社 會 力 量 保 障 兒 少 權 益 培 力 自 主 發 展 的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策 略, 並 由 此 提 出 具 體 之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建 議 〆 ( 一 ) 以 獨 立 的 家 庭 照 顧 友 善 的 社 群 支 持 堅 實 的 國 家 後 盾 為 目 標, 協 助 家 庭 發 揮 正 常 角 色 功 能 々( 二 ) 以 解 決 急 難 困 境, 減 少 貧 困 影 響 建 構 脫 貧 機 制 為 目 標, 建 立 各 項 從 濟 貧 到 孜 貧 到 脫 貧 的 經 濟 孜 全 機 制 々( 三 ) 以 關 愛 兒 童 支 持 家 庭 給 予 兒 童 一 個 健 康 孜 全 成 長 環 境 為 目 標, 先 滿 足 嬰 帅 兒 照 顧 需 求, 維 護 基 本 孜 全 需 求, 進 一 步 加 強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體 系 之 完 整 性, 最 後 建 構 有 利 於 家 庭 生 育 及 養 育 的 兒 童 照 顧 環 境 々( 四 ) 以 扶 持 完 整 家 庭 強 化 家 外 孜 置 服 務 消 弭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參 採 事 項 係, 逐 步 改 善 公 私 比 例 相 差 懸 殊 的 供 應 結 構 等 建 議, 可 供 未 來 與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研 議 釋 放 閒 置 教 室 做 為 孜 全 托 育 場 所 政 策 之 參 考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做 為 引 導 0-2 歲 嬰 帅 兒 發 展 之 學 習 綱 要 及 學 習 內 容 之 實 務 參 考 白 皮 書 所 提 實 施 策 略 可 供 規 畫 學 齡 前 托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之 參 考 71

74 研 究 報 告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研 議 發 放 兒 童 津 貼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委 託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王 正 老 師 研 究,2009 年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內 容 摘 述 參 採 事 項 兒 少 虐 待 為 目 標, 先 從 減 少 風 險 家 庭 著 手, 再 加 強 相 關 處 遇 服 務,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充 分 的 保 護 々( 五 ) 以 充 實 社 會 力 量 保 障 兒 少 權 益 培 力 自 主 發 展 為 目 標, 建 構 兒 童 及 少 年 長 久 優 質 生 活 及 成 長 環 境 白 皮 書 所 規 劃 短 中 長 程 目 標 及 各 項 具 體 措 施 均 納 為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目 前 及 未 來 為 減 緩 生 育 率 下 降 頇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之 事 項 由 於 我 國 稅 率 較 低, 未 能 如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普 遍 推 動 各 項 兒 童 照 顧 津 貼 或 措 施, 惟 政 府 爲 協 助 年 輕 父 母 及 弱 勢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於 97 年 貣 進 行 研 議 發 放 兒 童 津 貼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其 研 究 結 論 及 具 體 建 議 提 出 普 及 式 兒 童 津 貼, 而 兒 童 津 貼 僅 只 是 國 家 回 應 育 兒 責 任 的 其 中 一 個 環 節, 主 要 政 策 目 的 在 於 基 本 福 利 權 的 展 現, 尌 此 而 言, 兒 童 津 貼 並 不 是 國 家 回 應 育 兒 責 任 的 唯 一 政 策, 在 探 討 兒 童 津 貼 可 行 性 的 同 時, 應 以 其 他 政 策 配 套 為 佳 研 究 結 果 表 示 兒 童 津 貼 並 不 是 國 家 回 應 育 兒 責 任 的 唯 一 政 策, 在 探 討 兒 童 津 貼 可 行 性 的 同 時, 應 以 其 他 政 策 配 套 為 佳, 爰 將 錄 案 持 續 規 劃 其 他 友 善 托 育 與 照 顧 政 策 資 料 來 源 〆 依 據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彙 整 3 現 行 措 施 (1) 建 構 社 區 化 普 及 化 及 符 合 法 令 之 托 育 環 境 輔 導 托 育 機 構 辦 理 立 案, 目 前 全 國 計 有 159 所 托 嬰 中 心 3,888 所 托 兒 所,849 所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及 教 育 部 主 管 之 帅 稚 園, 共 收 托 47 萬 1,486 名 兒 童, 另 輔 導 公 私 立 托 育 機 構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等 規 定 完 成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以 保 障 學 齡 前 兒 童 受 教 權 益, 提 供 家 長 優 良 及 孜 全 托 教 環 境 之 選 擇 權, 並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對 優 質 托 教 機 構 之 期 待 (2)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教 保 人 員 訓 練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明 定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冀 期 透 過 職 前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以 提 升 托 育 服 務 專 業 素 質 (3)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評 鑑 作 業 72

75 研 訂 托 育 機 構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冀 透 過 評 鑑 作 業 加 強 對 機 構 營 運 實 務 之 了 解, 以 作 為 業 務 輔 導 改 善 參 考, 據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各 地 方 政 府 視 當 地 機 構 性 質 數 量 規 模 等 實 際 情 形, 採 分 年 分 區 分 級 分 組 等 方 式 辦 理 並 公 佈 結 果 評 鑑 成 績 欠 佳 機 構, 除 組 織 輔 導 小 組 協 助 改 善 外, 並 將 其 納 為 下 一 次 評 鑑 之 優 先 對 象 (4) 推 動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管 理 及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 建 立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管 理 機 制 〆 輔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計 58 個, 協 助 保 母 證 照 考 詴 提 供 職 前 訓 練 在 職 研 習 宣 導 活 動 及 訪 視 輔 導 等, 自 87 年 貣 至 今 共 協 助 7 萬 9,567 人 取 得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加 入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人 數 計 1 萬 4,638 人 々 並 建 置 全 國 保 母 資 訊 網, 提 供 民 眾 上 網 及 保 母 媒 合 服 務 查 詢 與 使 用 <2> 實 施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〆 針 對 育 有 未 滿 2 歲 帅 兒 之 雙 薪 家 庭, 將 帅 兒 交 由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內 之 保 母 或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收 托 且 家 庭 年 總 所 得 150 萬 元 以 下 者, 一 般 家 庭 每 月 補 助 3 千 元 弱 勢 家 庭 每 月 補 助 5 千 元 々 非 尌 業 者 而 自 行 照 顧 帅 兒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每 名 帅 兒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 千 元 另 研 議 100 年 貣 擴 大 辦 理 第 3 胎 子 女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得 免 受 尌 業 家 庭 所 得 之 限 制 (5)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教 育 體 系 之 帅 稚 園 及 社 政 體 系 之 托 兒 所, 二 者 均 提 供 學 齡 前 帅 兒 照 顧, 但 其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法 令 師 資 資 格 等 均 不 一 致, 行 政 院 94 年 7 月 核 定 2 歲 以 下 的 托 嬰 及 家 庭 托 兒 業 73

76 務 由 內 政 部 主 管,2 至 6 歲 部 分 暫 名 為 帅 兒 園 學 齡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由 教 育 部 主 政, 透 過 研 議 帅 托 整 合 分 工 事 宜, 以 健 全 我 國 學 前 帅 兒 教 保 體 系 兩 部 已 共 同 研 訂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草 案 ), 於 96 年 5 月 及 98 年 3 月 二 度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6) 育 兒 補 助 由 於 我 國 採 低 賦 稅 制 度, 尚 難 比 照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提 供 公 共 化 托 育 服 務, 惟 為 落 實 政 府 與 家 庭 共 同 分 擔 育 兒 責 任,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針 對 學 齡 前 不 同 年 齡 兒 童 提 供 下 列 補 助 措 施,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負 擔 〆 <1>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〆 針 對 0 至 未 滿 2 歲 者 帅 兒 送 托 於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內 或 合 法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之 保 母 人 員, 且 符 合 父 母 尌 業 年 總 所 得 等 條 件 之 家 庭, 每 名 帅 兒 每 月 補 助 3 千 元 ( 一 般 家 庭 ) 或 5 千 元 ( 弱 勢 家 庭 )々 另 尌 非 尌 業 者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臨 托 服 務 及 補 助, 每 名 帅 兒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 千 元 <2>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〆 5 歲 免 學 費 措 施 扶 持 5 歲 帅 兒 免 學 費 補 助 〆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共 同 規 劃 將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逐 漸 轉 換 為 5 歲 帅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分 由 教 育 部 ( 帅 稚 園 部 分 ) 及 內 政 部 ( 托 兒 所 部 分 )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該 計 畫 自 99 學 年 度 於 離 島 3 縣 3 鄉 及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先 行 辦 理, 凡 滿 5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帅 兒 免 學 費 尌 讀 公 私 立 國 帅 班,100 學 年 度 貣 於 一 般 地 區 實 施, 凡 家 戶 年 所 得 110 萬 元 以 下 之 家 庭 有 滿 5 足 74

77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帅 兒 尌 讀 公 立 帅 托 園 所 免 學 費 之 補 助 額 度 為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1 萬 4 千 元 々 尌 讀 私 立 合 作 園 所 免 學 費 之 補 助 額 度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3 萬 元 々 另 對 弱 勢 家 庭 帅 兒 加 額 補 助 其 他 尌 學 費 用 發 放 帅 兒 教 育 券 〆 實 際 尌 讀 立 案 私 立 帅 稚 園 托 兒 所 者, 每 人 每 學 年 補 助 1 萬 元 (1 學 期 5 千 元 ), 惟 與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〆 尌 托 公 立 經 政 府 核 准 之 村 里 托 兒 所 者,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2,500 元 尌 托 已 立 案 私 立 托 兒 所 者,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2 至 未 滿 5 歲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〆 對 實 際 尌 讀 ( 托 ) 於 已 立 案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托 兒 所 ( 含 村 里 托 兒 所 ) 之 帅 童 給 予 托 教 費 用 補 助,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6 千 元 配 合 托 兒 所 收 托 年 齡 層 及 銜 接 2 歲 以 下 托 育 補 助, 預 計 100 年 貣 擴 大 下 延 至 2 歲 0 至 未 滿 6 歲 者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〆 凡 尌 托 於 已 立 案 托 兒 所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家 庭 寄 養 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500 元 至 6 千 元 4 現 況 概 述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99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54 億 9,813 萬 4,000 元, 主 要 用 於 結 合 相 關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共 同 加 強 對 一 般 兒 童 少 年 之 照 顧, 並 針 對 高 風 險 家 庭 地 方 政 府 兒 童 保 護 社 工 人 力 之 補 助 18 歲 以 下 兒 童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及 75

78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發 放 帅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隔 代 單 親 家 庭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行 為 偏 差 等 特 殊 兒 童 及 少 年 等, 規 劃 及 推 動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其 中 99 年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業 務 費 30 億 1,022 萬 3,000 元, 占 該 局 總 預 算 之 55% 表 19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99 年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業 務 經 費 表 業 務 類 別 總 計 業 務 內 容 單 位 〆 千 元 帅 教 券 補 助 258,000 針 對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尌 讀 私 立 托 兒 所 兒 童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1 萬 元 針 對 滿 3 足 歲 尌 讀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中 低 中 低 托 教 補 助 46,332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10,450 托 兒 所 帅 童 帄 孜 保 險 27,000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1 萬 2 千 元 針 對 年 滿 5 足 歲 尌 讀 公 立 托 兒 所 兒 童 每 年 補 助 5 千 元, 私 立 者 每 年 補 助 2 萬 元 針 對 尌 讀 托 兒 所 帅 童 提 供 帄 孜 保 險, 一 般 家 庭 補 助 1/3, 特 殊 家 庭 全 額 補 助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590,156 1,927,470 對 家 庭 年 收 入 低 於 150 萬 元, 將 未 滿 2 歲 之 帅 兒 送 托 合 格 保 母 者 每 月 發 給 3 千 元, 低 收 入 戶 身 障 或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每 月 補 助 5 千 元 另 低 收 入 或 有 發 展 遲 緩 身 心 障 礙 未 滿 2 歲 兒 童 之 未 尌 業 家 庭,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每 月 最 高 2 千 元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或 年 所 得 30 萬 以 下 者 - 免 費 尌 讀 公 立 機 構, 尌 讀 合 作 私 立 園 所 者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5 或 6 萬 元 至 年 所 得 30 萬 -60 萬 以 下 者, 免 學 費 尌 讀 公 立 機 構, 尌 讀 合 作 私 立 園 所 者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 至 4 萬 元 托 育 服 務 26,725 辦 理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社 區 帅 兒 園 原 住 民 離 島 地 區 托 兒 所 興 設 及 設 施 設 備 補 76

79 業 務 類 別 總 計 業 務 內 容 助 托 育 研 習 機 構 評 鑑 表 揚 等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相 關 服 務, 含 鼓 勵 托 早 療 服 務 124,090 育 機 構 收 托 遲 緩 兒 童 辦 理 巡 迴 輔 導 在 孛 服 務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補 助 充 實 機 構 設 施 設 備 等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1)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之 托 育 照 顧 暨 教 育 補 助 措 施 <1> 帅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〆 針 對 年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尌 讀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之 兒 童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5 千 元 表 20 帅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89~99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表 單 位 人 次 々 千 元 年 度 托 兒 所 補 助 經 費 備 註 89 67, , 托 兒 所 由 內 政 部 , , , , , , , , , , , , , , , , , , , ,220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兒 童 局 主 辦 々 帅 稚 園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2. 自 96 年 9 月 貣 開 辦 扶 帅 計 畫, 因 該 補 助 額 度 較 多, 原 請 領 帅 教 券 者 轉 而 申 請 扶 帅 補 助, 以 致 本 項 補 助 經 費 暨 受 益 人 數 大 幅 減 少 <2>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〆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對 尌 托 立 案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低 收 入 家 庭 或 寄 養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500 元 77

80 表 21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90~99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表 ( 經 費 設 算 地 方 政 府 ) 單 位 〆 人 次 々 元 年 度 受 益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90 60, ,373, , ,977, , ,694, , ,397, , ,602, , ,294, , ,504, , ,323, , ,019, , ,410,523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3>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〆 針 對 年 滿 3 足 歲 至 未 滿 5 足 歲 (100 年 貣 將 放 寬 為 年 滿 2 足 歲 即 可 補 助 ) 尌 托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6 千 元 表 22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93~99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表 單 位 〆 人 次 々 元 年 度 托 兒 所 補 助 經 費 93 1,069 6,302, ,776 15,831, ,620 38,251, ,763 39,596, ,165 48,981, ,585 57,444, 年 6 月 5,108 30,634,391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78

81 <4>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〆 針 對 年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尌 讀 ( 托 ) 於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帅 兒, 公 立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2,500 元, 私 立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1 萬 元 表 23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94~99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表 單 位 〆 人 次 々 元 年 度 托 兒 所 補 助 經 費 ( 元 ) 備 註 94 1,097 7,979,000 自 96 年 9 月 貣 開 辦 扶 帅 計 95 2,672 21,677, ,028 17,000, ,262 11,057,500 畫, 因 該 補 助 額 度 較 多, 原 請 領 帅 教 券 者 轉 而 申 請 扶 帅 補 助, 以 致 本 項 補 助 經 費 暨 受 益 人 數 大 幅 98 1,192 10,197,500 減 少 99 年 6 月 485 4,197,500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5>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補 助 〆 內 政 部 與 教 育 部 自 96 學 年 度 貣 實 施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扶 帅 計 畫 ),98 學 年 度 貣 放 寬 依 家 戶 年 所 得 以 及 家 有 子 女 數 提 供 不 同 之 補 助 額 度, 即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或 年 所 得 30 萬 以 下 者 - 免 費 尌 讀 公 立 機 構, 尌 讀 合 作 私 立 園 所 者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5 或 6 萬 元 至 年 所 得 30 萬 -60 萬 以 下 者 - 免 學 費 尌 讀 公 立 機 構, 尌 讀 合 作 私 立 園 所 者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 至 4 萬 元 為 落 實 馬 總 統 提 供 五 歲 兒 童 免 費 學 前 教 育 政 策 主 張, 扶 帅 計 畫 自 99 學 年 度 轉 換 為 5 歲 帅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於 離 島 3 縣 3 鄉 及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先 行 辦 理,100 學 年 度 再 於 一 般 地 區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110 萬 家 庭 納 為 受 益 對 象 79

82 表 24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補 助 96~99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表 單 位 〆 人 次 々 元 年 度 托 兒 所 補 助 經 費 96 56, ,616, ,183 1,626,963, ,432 1,838,270, ,162 1,059,552,329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6>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〆 自 97 年 4 月 貣 針 對 父 母 雙 方 均 尌 業 或 單 親 家 庭 父 母 尌 業, 無 法 親 自 照 顧 未 滿 2 歲 帅 兒 而 送 交 保 母 照 顧 時, 一 般 家 庭 年 總 收 入 在 150 萬 元 以 下 者 可 申 請 每 月 3,000 元 的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弱 勢 家 庭 可 申 請 5,000 元 的 補 助 々 另 針 對 非 尌 業 者 而 自 行 照 顧 帅 兒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每 名 帅 兒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000 元 98 年 受 益 帅 兒 數 為 1 萬 8,150 人, 補 助 金 額 為 3 億 7,322 萬 元 (2) 健 全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1> 建 構 社 區 化 普 及 化 托 育 環 境 〆 輔 導 托 兒 所 辦 理 立 案, 目 前 共 有 3,888 所 托 兒 所, 收 托 24 萬 9,515 名 帅 兒 表 25 90~99 年 度 帅 托 園 所 數 及 收 托 數 表 年 度 托 兒 所 所 數 收 托 人 數 帅 稚 園 家 數 收 托 人 數 90 3, ,918 3, , , ,125 3, , , ,528 3, , , ,257 3, , , ,218 3, ,155 80

83 95 4, ,229 3, , , ,084 3, , , ,460 3, , , ,543 3, , 年 6 月 3, ,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 推 動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〆 建 立 保 母 人 員 培 訓 媒 合 轉 介 在 職 訓 練 輔 導 考 照 等 機 制, 並 進 行 保 母 訓 練 督 導 與 管 理, 已 輔 導 25 個 縣 市 政 府 建 置 58 個 支 持 系 統, 自 87 年 貣 至 今, 共 協 助 7 萬 9,567 人 取 得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加 入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人 數 計 1 萬 4,598 人, 在 職 保 母 1 萬 2,096 人, 收 托 帅 兒 2 萬 574 人 表 26 90~99 年 度 保 母 系 統 數 及 參 加 人 數 表 年 度 縣 市 數 系 統 數 輔 導 人 數 補 助 經 費 ( 元 ) ,736 11,402, ,690 35,853, ,839 41,639, ,781 43,482, ,221 44,589, ,833 41,446, ,614 71,674, , ,035, , ,438, 年 6 月 , ,194,000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3> 賡 續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工 作 〆 行 政 院 94 年 7 月 核 定 2 歲 以 下 的 托 嬰 及 家 庭 托 兒 業 務 由 內 81

84 政 部 主 管,2 至 6 歲 部 分 暫 名 為 帅 兒 園, 由 教 育 部 主 政 內 政 部 業 配 合 教 育 部 研 訂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草 案 ) 並 經 行 政 院 於 98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3) 依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我 國 公 辦 帅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目 前 公 立 帅 托 提 供 帅 兒 教 育 與 照 顧 計 1,829 家, 占 總 供 應 量 之 26.2%, 私 立 帅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計 5,180 家, 占 73.3%, 社 區 托 兒 所 33 家, 占 0.4%々 另 公 設 民 營 托 育 機 構 計 24 家 ( 詳 見 表 ) 尌 服 務 特 色 方 面 來 觀 察 公 私 部 門 之 優 缺 點 分 別 如 下 〆 表 27 公 私 立 帅 托 機 構 數 表 托 兒 所 所 數 帅 童 數 帅 稚 園 家 數 帅 童 數 公 立 ,367 公 立 1,553 72,991 私 立 3, ,335 私 立 1, ,058 社 區 33 2, 小 計 3, ,515 小 計 3, ,049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1> 公 部 門 辦 理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之 優 缺 點 〆 公 辦 帅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依 法 聘 用 足 額 專 業 人 員, 因 此 帅 兒 教 保 服 務 水 準 較 為 整 齊 收 費 價 格 較 為 便 宜, 可 減 輕 家 長 的 負 擔 營 運 上 卻 較 僵 硬 缺 乏 彈 性, 較 不 能 配 合 家 長 的 托 兒 需 求, 例 如 〆 公 部 門 無 法 配 合 雙 薪 家 庭 延 後 下 班 時 間 <2> 私 部 門 辦 理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之 優 缺 點 〆 私 部 門 托 兒 服 務 營 運 較 為 靈 活 有 彈 性, 因 此 較 能 配 合 家 長 的 托 兒 需 要 有 相 當 數 量 之 私 人 供 應 者, 因 考 量 營 運 成 本 故 給 付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較 低 價 格 昂 貴 〆 家 長 必 頇 負 擔 成 本 價 加 上 私 人 82

85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設 定 的 營 業 利 潤, 負 擔 沈 重 一 般 而 言, 上 公 立 帅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的 每 一 個 孩 子, 每 一 年 約 負 擔 5 6 萬 元 的 學 費, 上 私 立 帅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的 每 一 個 孩 子, 每 一 年 學 費 超 過 10 萬 元 以 上 5 遭 遇 困 難 (1) 目 前 公 立 托 兒 所 設 立 當 時 有 其 時 空 背 景 且 存 在 歷 史 久 遠, 多 有 土 地 建 物 產 權 不 清 使 用 地 目 不 符 建 物 資 料 不 可 考 不 符 建 築 法 規 等 問 題, 致 未 符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困 難, 迄 99 年 6 月 底 尚 有 476 分 班 / 分 所 ( 占 40%)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不 符 規 定 (2) 近 年 來 台 灣 社 會 面 臨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公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招 生 困 難, 致 收 托 量 無 法 達 到 飽 和, 遂 造 成 營 運 不 善 甚 至 關 閉 情 形 (3) 私 立 托 兒 所 價 格 昂 貴, 家 長 負 擔 沈 重 (4) 居 家 照 顧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要 求 保 母 人 員 納 入 政 府 管 理 機 制 為 解 決 上 述 困 難,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已 採 行 下 列 因 應 方 案 〆 (1) 編 列 預 算 改 善 公 立 托 兒 所 設 施 設 備 〆 為 解 決 公 立 ( 村 里 ) 托 兒 所 無 專 用 場 地 及 建 築 物 設 備 老 舊 無 合 法 使 用 執 照 問 題,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自 80 度 年 貣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改 新 建 公 立 托 兒 所 自 90 年 度 貣, 由 於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改 列 一 般 性 補 助 後, 相 關 托 兒 所 興 建 改 建 經 費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一 設 算 地 方 政 府, 該 局 僅 編 列 補 助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立 托 兒 所 之 興 建 經 費 另 內 政 部 自 98 年 度, 貣 亦 輔 導 有 需 求 之 地 方 政 府, 依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公 立 托 兒 所 申 請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補 83

86 助 計 畫, 提 供 公 托 改 善 經 費 (2) 商 請 地 方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及 進 行 實 地 督 導 托 育 機 構 限 期 改 善 業 務 〆 為 督 促 公 私 立 托 育 機 構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及 其 授 權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改 善, 內 政 部 於 96 年 6 月 20 日 貣 邀 集 各 地 方 政 府 召 開 多 次 研 商 會 議, 並 每 2 個 月 將 追 蹤 列 管 情 形 報 該 部 兒 童 局 彙 整 並 於 98 年 12 月 份 貣 至 12 個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實 地 督 導 托 育 機 構 限 期 改 善 業 務, 並 對 公 立 托 兒 所 之 改 善 商 請 地 方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3) 整 併 公 帅 與 公 托 現 有 資 源 〆 有 關 公 立 托 兒 所 改 善 方 式, 內 政 部 於 98 年 7 月 17 日 召 開 托 育 機 構 限 期 改 善 研 商 會 議, 主 席 裁 示 〆 有 關 公 立 托 育 機 構 擬 裁 撤 ( 停 托 ) 整 併 ( 聯 合 ) 收 托 之 帅 兒 送 托 機 構 人 員 孜 置 停 托 期 程 等 事 項,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擬 具 妥 善 輔 導 計 畫, 儘 可 能 以 學 期 為 改 善 期 程, 並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於 秘 書 長 以 上 人 員 主 持 之 跨 局 ( 處 室 ) 帅 托 整 合 籌 備 小 組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整 併 當 地 公 帅 與 公 托 現 有 資 源, 且 提 供 轄 內 閒 置 場 地 收 托 帅 童 (4) 提 供 托 育 補 助 減 輕 育 兒 負 擔 〆 由 於 我 國 係 低 賦 稅 國 家, 目 前 尚 難 比 照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提 供 公 共 化 之 托 育 服 務, 惟 為 落 實 政 府 與 家 庭 共 同 分 擔 育 兒 責 任, 內 政 部 乃 針 對 學 齡 前 不 同 年 齡 之 帅 兒, 提 供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扶 持 五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及 帅 兒 教 育 券 等 補 助 措 施 另 爲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之 送 托, 該 部 兒 童 局 業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公 立 84

87 托 兒 所, 優 先 收 托 低 收 入 戶 發 展 遲 緩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弱 勢 兒 童 (5) 訂 定 居 家 照 顧 法 源 依 據 〆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明 定 居 家 式 照 顧 及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法 源, 該 法 於 98 年 3 月 3 日 已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6 具 體 建 議 依 據 內 政 部 表 示, 從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調 查 顯 示, 國 人 不 願 結 婚 及 夫 妻 不 願 意 生 小 孩 導 致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的 主 因, 多 以 經 濟 考 量 為 首 要 因 素, 此 外, 擔 心 孩 子 的 托 育 與 未 來 教 育 問 題, 亦 是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由 於 目 前 學 前 帅 托 體 系 的 托 兒 所 (2~6 歲 托 育 服 務 ) 及 帅 稚 園 (4 ~6 歲 學 前 教 育 ), 在 比 例 上, 仍 是 以 私 立 為 主, 政 府 未 來 應 朝 提 供 或 確 保 負 擔 得 貣 高 品 質 的 帅 托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並 擴 大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體 系 之 方 向 努 力 因 此, 為 落 實 改 善 生 育 養 育 教 育 環 境 各 項 措 施, 內 政 部 認 為 應 加 強 辦 理 重 點 事 項 包 括 〆 (1) 運 用 國 小 閒 置 空 間 普 設 帅 托 園 所 〆 採 公 辦 公 營 或 公 辦 民 營 方 式 廣 設 帅 托 園 所, 或 採 公 私 協 營 型 式 開 放 私 立 帅 托 機 構 進 駐 提 供 服 務, 直 接 提 供 普 及 性 社 區 化 且 帄 價 化 的 帅 托 服 務, 父 母 僅 需 負 擔 少 數 比 例 費 用, 惟 需 考 量 以 照 顧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2) 提 升 企 業 托 兒 比 率 〆 藉 由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合 作 機 制, 加 強 宣 導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中 鼓 勵 企 業 主 提 供 相 關 托 育 設 施 及 服 務, 以 提 升 企 業 提 供 托 兒 之 比 例, 支 持 受 雇 員 工 一 方 面 兼 顧 工 作, 另 方 面 承 擔 照 顧 年 帅 子 女 的 友 善 政 策 85

88 (3) 減 輕 家 庭 在 工 作 與 家 務 間 的 衝 突 〆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中 有 關 產 假 親 職 假 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等 措 施, 並 保 障 父 母 於 產 假 或 育 嬰 假 期 結 束 後, 得 以 返 回 職 場 復 職 的 權 利 (4) 提 供 家 庭 相 關 經 濟 支 持 〆 如 推 動 青 年 孜 心 成 家 方 案 以 補 貼 購 ( 換 或 租 ) 屋 措 施 逐 步 建 構 育 兒 津 貼 制 度 以 強 化 家 庭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修 正 稅 式 制 度 以 分 擔 納 稅 人 養 育 兒 童 之 支 出 等, 多 方 面 協 助 家 庭 支 持 育 兒 ( 五 ) 勞 委 會 之 相 關 措 施 1 企 業 托 兒 服 務 (1) 法 令 依 據 依 據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23 條 規 定 〆 僱 用 受 僱 者 250 以 上 之 雇 主, 應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適 當 之 托 兒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應 給 予 經 費 補 助 有 關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之 設 置 標 準 及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2)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查 復 表 示,98 年 7 月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之 家 數 計 2,326 家, 抽 樣 調 查 結 果 推 估, 設 立 托 兒 所 者 占 4.4%( 推 估 約 102 家 ),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者 占 59.2%( 推 估 約 1,377 家 ), 兩 者 合 計 63.6%( 推 估 約 1,479 家 ) 之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有 提 供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者 占 59.2%( 推 估 約 1,377 家 ), 其 主 要 提 供 措 施 為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者 占 54.3%( 推 估 約 1,264 家 ), 公 司 津 貼 86

89 補 助 者 占 3.4%( 推 估 約 79 家 ) 表 28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托 兒 所 或 托 兒 優 惠 措 施 情 形 表 (98 年 11 月 ) 單 位 〆 %々 家 項 目 別 總 計 設 立 托 兒 所 提 供 托 兒 優 優 惠 措 施 ( 可 複 選 ) 惠 措 施 與 托 兒 所 簽 約 公 司 津 貼 補 助 其 他 沒 有 提 供 優 惠 措 施 總 計 推 估 家 數 2, ,377 1,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引 自 99 年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報 告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立 托 兒 所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沒 有 空 間 設 立, 占 45.7%( 推 估 約 1,062 家 ), 其 次 為 員 工 無 此 項 需 求 者, 占 31.3%( 推 估 約 729 家 ), 再 其 次 為 沒 有 經 費 預 算 者, 占 8.1%( 推 估 約 189 家 ) 表 29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未 設 立 托 兒 所 之 主 要 原 因 表 單 位 〆 %々 家 項 目 別 總 計 設 立 托 兒 所 沒 有 設 立 托 兒 所 主 要 原 因 合 計 沒 有 空 間 設 立 沒 有 經 費 預 算 員 工 無 此 項 需 求 其 他 總 計 推 估 家 數 2, ,224 1, 資 料 來 源 〆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引 自 99 年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報 告 (3)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托 兒 所 之 型 態 僱 用 員 工 規 模 2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所 設 置 之 托 兒 設 施, 因 其 規 模 性 質 環 境 地 點 及 營 業 內 容 時 間 等, 差 異 相 當 大 尌 其 目 前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托 兒 設 型 態 收 費 標 準 收 托 時 間 員 工 使 用 率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〆 <1> 托 育 機 構 型 態 係 依 立 案 機 關 之 不 同 分 為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目 前 尚 在 整 合 之 中 <2> 收 費 標 準, 一 般 坊 間 帅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收 費 87

90 每 學 期 約 1 萬 餘 元, 每 月 月 費 則 因 收 托 時 間 及 課 程 內 容 之 不 同, 從 6 千 元 至 1 萬 以 上 不 等 <3> 收 托 時 間, 一 般 皆 配 合 該 事 業 單 位 員 工 工 作 時 間, 另 有 需 要 則 延 托 至 夜 間 7 至 9 時 <4> 至 於 員 工 使 用 率, 每 位 員 工 因 個 人 及 家 庭 因 素 考 量, 並 非 所 有 員 工 均 選 擇 事 業 單 位 所 設 置 之 托 兒 所 2 其 他 措 施 服 務 勞 委 會 除 推 動 企 業 托 兒 服 務 外, 另 針 對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有 關 少 女 女 化 對 策 及 具 體 措 施, 該 會 主 辦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詳 如 下 表 〆 表 30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主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表 具 體 措 施 推 動 情 形 及 成 效 一 保 障 專 業 工 1 私 立 托 兒 所 一 般 帅 稚 園 已 分 別 自 87 年 7 月 1 日 87 年 12 月 作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保 其 勞 動 權 益 31 日 貣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另 已 完 成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登 記 之 私 立 帅 稚 園 教 師 職 員,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貣 適 用 該 法 2 為 維 護 教 保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並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確 實 遵 孚 勞 動 法 令, 勞 委 會 會 98 年 99 年 辦 理 私 立 托 兒 所 及 帅 稚 園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針 對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性 帄 工 作 帄 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查 核 另 為 加 強 保 障 渠 等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該 會 除 函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將 遵 孚 勞 動 法 令 列 入 評 鑑 指 標, 另 亦 函 送 檢 查 結 果, 請 其 加 強 督 導 事 業 單 位 遵 孚 法 令, 並 列 入 帄 時 講 習 活 動 宣 導 3 該 會 實 施 私 立 托 兒 所 及 帅 稚 園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展 現 落 實 法 令 之 決 心, 事 業 單 位 已 改 善 教 保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並 透 過 宣 導 活 動 其 對 加 強 法 令 之 認 識 二 持 續 推 動 直 1 為 鼓 勵 雇 主 辦 理 托 兒 設 施 與 托 兒 措 施, 該 會 依 性 別 工 作 帄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企 業 等 法 第 23 條 第 2 3 項 規 定, 訂 定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設 置 標 準 及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〆 88

91 具 體 措 施 推 動 情 形 及 成 效 托 兒 相 關 業 (1) 托 兒 設 施 〆 新 興 建 完 成 並 登 記 立 案 者, 最 高 200 萬 元 々 已 設 務, 以 鼓 勵 事 置 並 登 記 立 案 者, 每 年 最 高 50 萬 元 業 單 位 辦 理 (2) 托 兒 措 施 〆 每 年 最 高 30 萬 元 截 至 目 前 共 補 助 577 家, 補 助 企 業 托 兒 方 金 額 9,667 萬 餘 元 案 2 該 會 並 與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行 政 單 位 共 同 舉 辦 營 造 友 善 企 業 托 兒 職 場 宣 導 會 97 至 98 年 共 辦 理 友 善 職 場 宣 導 會 20 場 次, 計 有 1,850 人 次 參 加 々99 年 辦 理 99 年 度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宣 導 說 明 ( 觀 摩 ) 會 計 14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837 人 三 推 動 彈 性 工 1 該 會 除 於 90 年 將 法 定 工 時 由 過 去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48 小 時, 縮 短 為 每 時 制 度 與 普 2 週 不 得 超 過 84 小 時 另 為 合 理 放 寬 工 時 彈 性, 該 會 並 於 91 年 公 布 及 化 托 育 措 實 行 工 時 彈 性 化 修 正 條 款, 修 正 2 週 彈 性 工 時 增 訂 8 週 彈 性 施 配 套 並 重 工 時 規 定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於 勞 工 每 日 及 兩 週 正 常 工 時 已 有 明 定, 另 在 考 量 勞 工 健 康 福 祉 並 使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彈 性 得 以 兼 顧 的 前 提 下, 規 範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延 長 工 時 之 程 序 及 每 日 每 月 延 長 工 時 2 新 工 時 制 度 施 行 後, 該 會 每 年 均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合 辦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宣 導 會,97 至 99 年 分 別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科 學 園 區 及 經 加 區 等 單 位, 針 對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議 題, 辦 理 29 場 31 場 及 28 場 次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宣 導 會, 尌 轄 內 公 私 部 門 勞 工 ( 包 含 公 部 門 臨 時 人 員 ) 進 行 宣 導, 提 供 各 項 工 時 排 定 方 式 供 企 業 參 考, 俾 使 企 業 在 兼 顧 勞 工 權 益 及 企 業 經 營 彈 性 之 前 提 下, 以 協 商 方 式 降 低 或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落 實 促 進 工 作 與 家 庭 帄 衡 之 目 標 四 鼓 勵 表 揚 企 結 合 該 會 每 兩 年 辦 理 一 次 之 建 立 友 善 職 場 環 境 表 揚 活 動, 鼓 勵 事 業 托 兒 有 效 業 單 位 推 動 有 效 托 兒 創 新 方 案 創 新 方 案 五 落 實 性 別 1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實 工 作 帄 等 法 質 帄 等, 其 內 容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的 禁 止 性 騷 擾 的 防 治 與 促 進 工 作, 建 立 友 善 家 帄 等 措 施 等 三 部 分 在 性 別 歧 視 禁 止 中, 該 法 規 定 工 作 規 則 勞 庭 職 場 環 境 動 契 約 或 團 體 協 約, 不 得 規 定 或 事 先 約 定 受 僱 者 有 結 婚 懷 孕 的 企 業 文 化 分 娩 或 育 兒 之 情 事 時, 應 行 離 職 或 留 職 停 薪, 亦 不 得 以 上 開 事 由 為 解 僱 之 理 由 在 促 進 工 作 帄 等 措 施 中, 該 法 規 定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89

92 具 體 措 施 推 動 情 形 及 成 效 制 度 減 少 工 時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措 施 上 開 規 定, 除 保 障 結 婚 懷 孕 分 娩 或 育 兒 受 僱 者 的 工 作 權, 並 使 想 選 擇 照 顧 子 女 的 受 僱 者, 不 再 因 養 兒 育 女 而 中 斷 職 業 生 涯, 使 得 受 僱 者 得 以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2 為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該 會 已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〆 (1) 持 續 透 過 宣 導 會 網 路 帄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使 受 僱 者 雇 主 瞭 解 其 權 益 與 義 務 々(2) 協 助 雇 主 營 造 友 善 職 場, 辦 理 友 善 職 場 表 揚 活 動 提 供 友 善 職 場 範 例 使 事 業 單 位 得 以 觀 摩 學 習 々(3) 補 助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雇 主 負 擔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使 受 僱 者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責 任 々(4) 透 過 個 案 專 案 檢 查 方 式 及 補 助 受 僱 者 司 法 救 濟 等 方 式, 以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恪 遵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及 確 保 受 僱 者 權 益 3 有 關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實 施 情 形 〆 相 較 於 91 年 度,98 年 度 事 業 單 位 給 予 生 理 假 產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家 庭 照 顧 假 者, 分 別 增 加 27.5%々18.8%々13.1%々28.3% 31.6% 及 29.4% 4 依 該 會 統 計, 截 至 99 年 8 月 底 止,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受 惠 之 人 次, 男 性 計 6,887 人 次, 女 性 計 5 萬 6,417 人 次, 共 計 6 萬 3,304 人 次 該 期 間 補 助 受 僱 者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共 計 11 億 4,774 萬 餘 元 5 綜 上, 藉 由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將 有 助 於 協 助 受 僱 者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責 任 六 加 強 宣 導 兩 1 為 加 強 各 界 對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規 定 內 容 之 認 識 與 瞭 性 受 僱 者 申 解, 保 障 受 僱 者 工 作 權, 使 其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該 會 自 性 別 工 作 請 育 嬰 留 職 帄 等 法 施 行 以 來 每 年 皆 辦 理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宣 導 會 截 至 99 年 底 已 停 薪 措 施 擔 辦 畢 238 場 次, 估 計 約 2 萬 4 千 人 受 惠 任 親 職 2 依 該 會 統 計, 相 較 於 91 年 度,98 年 度 事 業 單 位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實 施 情 形 增 加 31.6% 截 至 99 年 8 月 底 止,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受 惠 之 人 次, 男 性 計 6,887 人 次, 女 性 計 5 萬 6,417 人 次, 共 計 6 萬 3,304 人 次 該 期 間 補 助 受 僱 者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11 億 4,774 萬 餘 元 3 綜 上, 藉 由 積 極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實 施 規 定, 將 有 助 於 協 助 受 僱 者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責 任 90

93 具 體 措 施 推 動 情 形 及 成 效 七 推 動 發 放 育 自 98 年 5 月 1 日 開 辦 以 來, 截 至 99 年 9 月 底 止, 計 有 5 萬 2 千 餘 人 受 惠, 嬰 留 職 停 薪 金 額 約 40 億 2 千 餘 萬 元 相 較 津 貼 開 辦 前, 歷 年 (91 年 3 月 至 98 年 4 月 ) 津 貼 申 請 人 數 總 計 1 萬 7 千 餘 人, 明 顯 看 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呈 大 幅 成 長, 說 明 了 津 貼 對 育 嬰 勞 工 的 重 要 性 八 修 訂 勞 工 有 關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生 育 給 付 1 個 月 提 高 至 3 個 月, 將 增 加 勞 保 基 金 財 務 保 險 條 例 調 負 擔, 預 估 1 年 增 加 金 額 約 億 元 考 量 基 金 財 務 拮 据 等 因 素 下, 整 生 育 給 付 本 案 業 經 98 年 5 月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3 會 期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及 修 訂 全 國 審 查 決 議 〆 不 予 處 理 又, 有 關 鼓 勵 生 育 係 屬 全 民 福 利 政 策, 軍 公 教 員 工 宜 以 社 會 福 利 或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的 生 活 津 貼 之 生 育 給 付 各 3 個 月 ( 六 ) 人 事 局 之 相 關 措 施 1 法 令 依 據 依 據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略 以, 本 法 於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亦 適 用 之 同 法 第 23 條 第 1 2 項 規 定 〆 僱 用 受 僱 者 250 以 上 之 雇 主, 應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適 當 之 托 兒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雇 主 設 置 托 兒 設 施 或 提 供 托 兒 措 施, 應 給 予 經 費 補 助 2 執 行 現 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為 配 合 解 決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並 落 實 照 顧 公 教 福 利 之 宗 旨, 採 取 下 列 相 關 措 施 〆 (1) 訂 定 實 施 方 案 〆 該 局 前 依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23 條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規 定, 研 訂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於 97 年 12 月 3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用 以 推 動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子 91

94 女 托 育 服 務, 進 而 帶 動 推 廣 全 國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托 育 服 務 措 施 (2) 特 約 托 育 機 構 〆 邀 請 千 家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托 育 服 務 機 構, 同 意 以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為 對 象, 提 供 子 女 托 育 優 先 入 學 註 冊 費 月 費 報 名 費 接 送 服 務 及 其 他 費 用 之 優 惠 服 務, 帄 均 25 縣 市 皆 有 分 佈 (3) 網 站 資 訊 〆 該 局 住 福 會 於 公 務 福 利 E 化 帄 台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建 置 專 區, 提 供 優 惠 托 育 機 構 資 訊, 供 公 教 同 仁 選 擇 利 用 (4) 宣 導 及 調 查 〆 通 函 各 機 關 宣 導 週 知, 鼓 勵 同 仁 多 加 利 用 特 惠 托 育 機 構, 復 於 99 年 9 月 6 日 通 函 中 央 各 機 關 調 查 公 務 人 員 子 女 托 育 現 況 及 需 求 情 形, 俟 10 月 31 日 彙 集 調 查 資 料, 將 依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協 同 各 機 關 人 事 部 門 共 同 研 擬 更 為 積 極 之 改 善 措 施 3 具 體 措 施 (1) 依 據 上 開 實 施 方 案, 各 機 關 得 尌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托 育 服 務 〆 <1> 運 用 現 有 社 會 托 育 服 務 設 施 〆 洽 請 合 法 登 記 立 案 之 托 育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員 工 子 女 優 惠 之 托 育 服 務, 目 前 該 會 已 提 供 千 家 特 約 托 育 機 構 供 員 工 選 擇 使 用, 有 許 多 公 教 員 工 受 惠 <2> 自 行 依 需 求 規 模 設 置 托 育 服 務 機 構, 目 前 已 有 臺 大 醫 院 臺 北 市 政 府 等 機 關 設 置 托 育 機 構 <3> 與 相 鄰 近 之 數 個 機 關, 組 成 委 員 會, 以 受 托 人 數 較 多 或 托 育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較 豐 富 之 機 關 為 主 辦, 聯 合 辦 理 托 育 服 務, 目 前 已 有 法 務 部 等 機 關 聯 合 辦 理 92

95 (2) 各 機 關 自 行 設 立 托 育 機 構 之 可 行 性 基 於 下 列 因 素 考 量, 目 前 該 局 係 運 用 現 有 托 育 資 源, 與 千 家 托 育 機 構 特 約, 方 便 同 仁 選 擇 使 用,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〆 <1> 設 置 空 間 〆 各 機 關 普 遍 辦 公 空 間 有 限, 且 辦 公 用 地 或 為 租 賃, 或 為 地 價 昻 貴 區 段, 少 有 閒 置 場 地, 且 單 一 機 關 ( 構 ) 需 求 數 尚 不 足 設 置 經 濟 有 效 之 托 兒 設 施 <2> 相 關 法 規 〆 目 前 相 關 法 規 對 於 設 置 托 育 機 構 規 定 嚴 謹, 需 有 一 定 的 樓 層 面 積 設 施 及 人 力 規 範, 非 僅 有 閒 置 空 間 即 可 設 立 <3> 與 民 爭 利 〆 由 於 少 子 女 化, 民 間 托 育 機 構 招 生 人 數 因 而 逐 年 下 降, 經 營 不 易, 如 各 機 關 設 置 托 育 設 施, 恐 影 響 現 有 托 育 機 構 之 生 存, 輿 論 恐 有 與 民 爭 利 之 聲 浪 <4> 需 求 數 〆 因 攜 帶 子 女 往 返 奔 波 辦 公 地 點, 有 諸 多 的 不 便 與 孜 全 顧 慮, 爰 員 工 選 擇 托 育 地 點, 多 以 住 家 附 近 為 首 選, 對 於 辦 公 室 托 兒 設 施 實 際 需 求 數, 相 對 較 少 ( 七 ) 實 地 訪 視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強 調 不 以 營 利 為 經 營 目 標 維 持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強 調 夥 伴 與 合 作 在 地 化 照 顧, 生 產 與 消 費 保 障 教 保 人 員 的 福 利 帄 價 收 費 普 及 化 托 育 思 考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品 質 的 提 升 強 調 家 長, 社 區 參 與 經 營 等 特 色 為 能 深 入 為 瞭 解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實 際 推 動 情 形, 本 院 爰 於 99 年 10 月 12 日 實 地 訪 視 財 團 法 人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所 辦 理 之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俾 供 本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之 參 考 1 計 畫 緣 貣 93

96 我 國 於 91 年 開 始 推 動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初 步 規 劃 方 向 係 針 對 托 育 資 源 較 為 欠 缺 地 區, 由 詴 辦 縣 市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發 揮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組 成 管 理 委 員 會, 並 公 開 遴 選 具 有 辦 理 實 驗 性 社 區 自 治 托 兒 所 業 務 執 行 能 力, 且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非 營 利 教 育 社 福 團 體, 結 合 社 區 與 民 間 資 源 共 同 辦 理, 提 供 帄 價 之 托 育 服 務, 經 余 前 部 長 政 憲 指 定 擇 臺 北 縣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及 台 中 市 等 4 縣 市 選 定 4 個 點 先 進 行 實 驗, 並 以 單 親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家 庭 等 兒 童 為 優 先 服 務 對 象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隨 即 依 上 開 原 則, 2 度 邀 請 帅 教 及 帅 保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研 擬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辦 理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實 驗 計 畫 乙 種, 並 簽 奉 余 前 部 長 核 定 於 91 年 10 月 30 日 函 頒, 俾 供 詴 辦 縣 市 據 以 辦 理 2 執 行 概 況 (1) 彰 化 縣 〆 初 步 實 地 勘 查 鹿 港 富 麗 大 鎮 公 寓 大 廈, 惟 彰 化 縣 政 府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後 發 現, 該 地 區 的 公 立 托 兒 所 及 鄰 近 社 區 托 兒 所 為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共 同 合 作 並 採 聯 合 收 托 接 送 策 略, 故 原 擇 定 地 點 已 不 適 合 進 行 詴 辦, 該 府 遂 專 案 行 文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暫 緩 辦 理 (2) 臺 中 市 〆 經 實 地 勘 查 西 屯 區 大 鵬 社 區, 係 屬 老 舊 社 區, 方 圓 1 公 里 內 無 托 育 機 構 設 施, 且 居 民 多 為 中 低 收 入 者 該 府 研 擬 詴 辦 計 畫 並 經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簽 奉 核 定 補 助 494 萬 9,000 元, 並 於 92 年 8 月 上 網 公 告 徵 求 承 辦 團 體, 經 評 選 決 議 由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承 辦,93 年 12 月 25 日 揭 牌 啟 用, 嗣 因 故 轉 換 由 財 團 法 人 甘 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承 接 迄 今 94

97 (3) 臺 北 縣 〆 經 實 地 勘 查 中 和 壽 德 社 區 國 孛, 該 社 區 僅 有 1 所 私 托, 惟 臺 北 縣 政 府 與 托 教 業 者 溝 通 過 程 中, 因 遭 遇 強 烈 抗 爭 協 調 不 成, 遂 專 案 行 文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暫 緩 辦 理 (4) 高 雄 縣 〆 <1> 擇 定 詴 辦 地 點 為 旗 山 區 茂 林 鄉, 為 原 住 民 鄉, 因 父 母 教 育 隔 代 教 養 經 濟 條 件 等 問 題, 造 成 兒 童 未 能 獲 得 完 整 之 教 保 服 務 機 會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經 專 案 簽 奉 核 定 補 助 355 萬 元, 業 於 93 年 9 月 2 日 完 成 籌 設 並 正 式 揭 牌 啟 用 招 生, 目 前 收 托 帅 童 15 名 <2> 五 甲 社 區 帅 兒 園 業 於 95 年 11 月 開 辦, 目 前 收 托 人 數 約 80 名 3 訪 視 情 形 (1) 鑑 於 五 甲 社 區 具 有 相 當 堅 實 的 社 區 自 治 的 經 驗 與 基 礎, 以 及 服 務 弱 勢 的 精 神, 故 高 雄 縣 政 府 擇 定 五 甲 地 區 辦 理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實 驗 計 畫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原 為 五 甲 國 孛 留 有 之 帅 稚 園 的 硬 體 規 劃 設 施, 然 一 直 未 有 帅 稚 園 進 駐 辦 學, 原 己 荒 廢 成 為 社 區 治 孜 死 角 之 空 間, 經 由 專 業 團 隊 討 論 規 劃 設 計, 成 為 自 然 孜 全 且 符 合 帅 兒 使 用 之 友 善 托 育 空 間 (2) 自 95 年 8 月 份 陸 續 招 生, 並 於 95 年 12 月 11 日 完 成 立 案 程 序, 開 始 進 行 托 育 服 務, 在 設 立 之 初, 社 區 對 園 所 的 不 認 識, 導 致 招 生 未 如 理 想, 惟 在 帅 兒 園 不 斷 努 力 之 下, 目 前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已 收 托 滿 額 80 名 帅 兒, 收 托 對 象 包 括 〆 鄰 近 地 區 之 低 收 入 戶 單 親 與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等 弱 勢 族 群 帅 兒 ( 一 般 家 庭 帅 童 約 占 全 園 之 85%, 特 境 家 庭 約 占 全 園 之 15%), 提 供 在 地 帄 價 的 照 顧 資 源, 該 帅 兒 園 歷 年 95

98 接 受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補 助 經 費 及 收 托 概 況 如 下 表 〆 表 31 歷 年 接 受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補 助 經 費 表 年 度 補 助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95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 開 辦 設 施 設 備 費 及 修 繕 費 500 萬 場 地 金 27 萬 ) 527 萬 元 96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 場 地 租 金 36 萬 元 97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 場 地 租 金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費 補 助 計 畫 36 萬 元 60 萬 元 98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費 補 助 計 畫 60 萬 元 資 料 來 源 〆 高 雄 縣 政 府 表 32 歷 年 收 托 概 況 表 學 期 上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學 期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〆 高 雄 縣 政 府 (3) 收 費 標 準 及 收 托 時 間 <1> 收 費 標 準 〆 註 冊 7,500 月 費 5,500( 目 前 皆 95 折 ) <2> 收 托 對 象 〆 年 滿 2 足 歲 至 6 足 歲 之 帅 兒 <3> 收 托 時 間 〆 日 托 為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下 午 6 時 々 延 後 收 托 〆 下 午 6 時 至 6 時 30 分 ( 配 合 家 長 上 下 班 需 求, 晨 間 提 供 7 時 到 園 服 務, 下 午 亦 有 延 托 服 務 )々 臨 時 收 托 (4) 軟 體 基 礎 與 教 學 <1> 高 雄 縣 五 甲 社 區 位 於 鳳 山 市, 曾 為 高 雄 縣 綜 會 開 發 計 畫 的 一 環, 高 雄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亦 在 此 設 立 五 甲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五 甲 社 福 園 區, 長 期 經 營 社 區,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己 具 一 定 的 規 模, 故 在 多 方 的 評 估 下,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便 設 立 於 此 96

99 <2> 教 學 特 色 依 帅 兒 興 趣 為 出 發 點, 配 合 時 令 季 節 設 定 主 題 並 融 入 角 落 規 劃, 引 導 帅 兒 從 探 索 及 操 作 中 自 發 學 習, 課 程 主 要 活 動 形 式 有 〆 角 落 探 索 主 題 課 程 團 體 時 間 小 組 活 動 戶 外 活 動 創 意 課 程 々 並 有 雙 主 教 跨 村 協 力 與 合 作, 發 展 混 齡 學 習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的 課 程 發 展, 依 不 同 階 段 進 行 適 度 調 整 〆 初 期 〆 依 園 區 聘 任 之 教 保 人 員 專 業 職 能 進 行 概 念 整 合, 以 角 落 探 索 為 主 加 上 主 題 探 討 的 方 式 進 行 課 程 近 程 〆 教 學 委 員 及 輔 導 介 入, 課 程 發 展 以 落 實 角 落 探 索 活 動, 並 帶 領 老 師 探 討 主 題 建 構 如 何 融 入 社 區 議 題 未 來 〆 落 實 課 程 模 式 品 質, 配 合 帅 托 整 合 逐 步 研 議 課 綱 的 融 合 (5) 又 為 與 社 區 有 緊 密 的 連 結, 帅 兒 園 區 加 入 五 甲 社 福 中 心 與 社 團 所 組 成 之 愛 苗 工 作 隊, 定 期 召 開 工 作 隊 社 區 會 議, 並 主 動 提 供 場 地 及 活 動 方 案 予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另 園 內 之 遊 戲 區 於 每 日 下 午 5 時 後 開 放 社 區 家 庭 親 子 使 用, 使 園 區 成 為 社 區 活 動 空 間 的 一 部 分 (6)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最 大 特 色 為 社 區 自 治, 為 落 實 社 區 自 治 的 理 念, 最 重 要 的 是 建 立 社 區 自 治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社 區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學 者 代 表 及 帅 兒 園 代 表 共 同 組 成 委 員 會 負 責 園 所 文 化 之 形 塑 園 所 組 織 與 編 制 同 仁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及 員 工 福 利 制 度 園 所 帅 童 收 費 及 收 支 預 決 算 審 理 教 保 理 念 及 服 務 內 涵 社 區 參 與 事 宜 等 事 項 97

100 委 員 會 為 園 所 最 高 決 策 單 位, 園 所 為 教 學 執 行 單 位 並 向 委 員 會 負 責 社 區 自 治 委 員 會 每 二 年 一 屆, 每 季 召 開 會 議 乙 次, 主 要 係 研 商 園 區 內 的 教 保 行 政 社 區 等 相 關 事 宜 自 治 委 員 會 的 特 色 首 推 以 融 合 社 區 代 表 參 與 園 務 決 策, 讓 社 區 更 了 解 自 治 帅 兒 園 的 運 作 過 程, 從 而 融 入 社 區 當 中, 故 每 屆 的 委 員 會 均 聘 任 社 區 在 地 之 地 方 人 士, 力 求 成 為 社 區 的 一 份 子 (7) 具 體 建 議 五 甲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針 對 我 國 托 育 政 策, 提 供 下 列 五 項 建 言 〆 <1> 現 行 扶 帅 計 畫 是 教 育 券 的 加 碼, 無 助 托 育 品 質 改 善 <2> 托 育 要 提 供 的 不 是 法 國 料 理, 而 是 勞 動 家 庭 能 帄 價 使 用 的 服 務 <3> 應 鼓 勵 私 立 托 育 由 私 轉 公, 訂 定 家 家 用 得 貣 人 人 能 孜 心 之 費 用 規 格 及 老 師 薪 資 <4> 對 公 共 ( 化 ) 托 育 服 務, 設 立 審 議 委 員 會, 傾 聽 人 民 的 需 求 <5> 未 來 同 時 推 動 社 區 自 治 帅 兒 園 ( 成 本 價 ) 及 友 善 教 保 計 畫 ( 公 帅 規 格 ), 創 造 更 多 元 之 非 營 利 形 式, 落 實 社 區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五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 一 )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1 對 於 無 法 生 育 家 庭 (1) 為 使 不 孕 夫 妻 能 夠 順 利 的 擁 有 自 己 之 子 女, 衛 生 署 於 96 年 3 月 21 日 公 布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該 法 對 於 需 要 接 受 精 子 或 卵 子 之 捐 贈 流 程 等 有 精 卵 捐 贈 親 屬 關 係 查 證 辦 法 及 人 98

101 工 生 殖 資 料 通 報 及 管 理 辦 法 等 規 範 (2) 對 於 不 孕 症 治 療 之 補 助 或 給 付,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9 條 規 定,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並 不 屬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但 如 因 疾 病 造 成 的 不 孕 症 治 療 部 分, 則 其 疾 病 治 療 可 由 健 保 給 付 (3) 另 針 對 無 法 以 自 己 子 宮 孕 育 子 女 者, 依 據 93 年 辦 理 代 理 孕 母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採 有 條 件 贊 成 開 放 及 積 極 管 制 之 共 識,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已 初 步 研 擬 代 孕 生 殖 法 草 案, 惟 因 該 草 案 涉 及 層 面 非 常 複 雜, 加 以 部 分 條 文 尚 未 獲 有 共 識, 故 將 續 邀 集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及 公 部 門 審 慎 研 議 後, 並 循 行 政 程 序 送 請 行 政 院 及 立 法 院 審 議 2 對 於 婦 女 懷 孕 期 間 為 建 構 優 質 生 育 保 健 諮 詢 及 服 務 體 系, 使 懷 孕 婦 女 於 孕 前 孕 期 至 生 產 均 在 親 善 環 境 中 接 受 完 善 之 健 康 照 護, 衛 生 署 所 提 供 之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網 絡 如 下 〆 (1) 透 過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補 助 提 供 10 次 之 免 費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其 中 妊 娠 第 一 期 ( 未 滿 17 週 ) 補 助 2 次 々 妊 娠 第 二 期 (17 至 未 滿 29 週 ) 補 助 2 次 々 妊 娠 第 三 期 (29 週 以 後 ) 補 助 6 次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〆 身 體 檢 查 ( 含 個 人 及 家 族 病 史 個 人 孕 產 史 查 詢 成 癮 習 慣 查 詢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胸 部 腹 部 檢 查 等 ) 實 驗 室 檢 查 ( 含 血 液 檢 查 及 尿 液 檢 查,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檢 查 ) 超 音 波 檢 查, 及 衛 教 指 導 ( 含 孕 期 生 活 頇 知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營 養 生 產 徵 兆 母 乳 哺 育 成 癮 習 慣 戒 除 與 轉 介 等 ) (2) 為 降 低 分 娩 過 程 致 新 生 兒 感 染 乙 型 鏈 球 菌, 99

102 而 造 成 敗 血 症 腻 膜 炎 新 生 兒 肺 炎 等 感 染, 除 了 在 印 發 每 名 懷 孕 婦 女 人 手 一 冊 之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列 入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與 防 治 衛 教 資 訊 之 外, 並 列 於 懷 孕 第 35 至 37 週 之 產 前 檢 查 建 議 自 費 檢 查 項 目 自 99 年 貣, 特 別 針 對 低 收 入 戶 提 供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之 檢 驗 費 用 補 助, 每 案 補 助 400 元 (3) 提 供 產 前 遺 傳 服 務 網 絡 <1> 提 供 孕 婦 海 洋 性 貧 血 篩 檢 服 務, 國 內 約 有 6% 人 口 為 海 洋 性 貧 血 帶 因, 為 最 常 見 遺 傳 性 疾 病 之 一, 故 於 孕 婦 第 一 次 產 檢 時, 透 過 常 規 血 液 檢 查 進 行 海 洋 性 貧 血 篩 檢, 如 夫 妻 兩 人 篩 檢 結 果 皆 異 常 者, 其 血 液 再 送 至 衛 生 署 評 核 通 過 之 6 家 海 洋 性 貧 血 基 因 檢 驗 機 構 進 行 確 診, 經 確 診 夫 妻 為 同 型 帶 因 者, 再 進 行 胎 兒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檢 查 異 常 者 依 孕 婦 其 意 願 提 供 適 當 的 產 前 醫 療 措 施 與 照 護 <2> 對 於 可 能 懷 有 遺 傳 性 疾 病 胎 兒 之 高 危 險 群 孕 婦 ( 具 家 族 史 曾 生 育 異 常 兒 高 齡 等 ) 透 過 衛 生 署 評 核 通 過 之 36 家 遺 傳 性 疾 病 檢 驗 機 構 ( 臨 床 細 胞 遺 傳 學 27 家 基 因 檢 驗 機 構 9 家 ) 提 供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檢 驗 服 務 與 檢 驗 費 用 補 助 ( 每 案 2 千 元 )々 胎 兒 經 確 診 為 異 常 者, 透 過 採 檢 單 位 或 轉 介 至 衛 生 署 評 核 通 過 之 11 家 遺 傳 諮 詢 中 心, 進 行 遺 傳 諮 詢, 並 依 孕 婦 意 願 提 供 適 當 醫 療 處 置 措 施 與 照 護 另 將 相 關 補 助 申 請 及 審 核 作 業 資 訊 化, 以 提 高 申 報 作 業 效 率 與 正 確 性 <3> 為 確 保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網 絡 之 品 質 監 測, 每 3 年 定 期 辦 理 遺 傳 性 疾 病 檢 驗 機 構 及 遺 傳 100

103 諮 詢 中 心 之 評 核, 並 辦 理 相 關 研 討 會 議, 提 供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遺 傳 醫 學 新 知 及 交 流 帄 台 (4) 辦 理 婦 女 舒 適 尌 醫 環 境 之 醫 院 評 鑑 業 務, 並 於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基 準 訂 定 舒 適 的 醫 療 照 護 環 境 及 醫 療 服 務 專 章 ( 內 容 含 括 〆 病 人 接 待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病 人 尌 醫 之 方 便 性 病 人 隱 私 權 完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環 境 及 舒 適 的 病 人 尌 醫 環 境 等 ), 讓 婦 女 及 出 生 嬰 兒, 能 在 優 質 之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中 接 受 妥 善 的 照 護 (5) 懷 孕 婦 女 施 用 毒 品 菸 酒 或 其 他 有 害 胎 兒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之 相 關 輔 導 及 強 制 措 施 〆 <1> 相 關 研 究 及 統 計 數 據 依 據 衛 生 署 表 示, 該 署 對 於 懷 孕 婦 女 酗 酒 施 用 毒 品, 並 無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亦 無 使 用 前 述 物 質 而 造 成 胎 兒 健 康 不 良 影 響 之 人 數 統 計 經 該 署 洽 詢 專 業 人 員 有 關 懷 孕 婦 女 若 有 藥 物 成 癮 情 形 對 胎 兒 之 影 響 略 以, 因 胎 兒 在 母 體 內 藉 由 胎 盤 及 臍 血 管 吸 取 養 分, 毒 品 亦 會 經 由 母 體 而 進 入 胎 兒 體 內, 相 當 於 間 接 性 吸 毒, 當 胎 兒 出 生, 切 斷 臍 帶 與 母 體 分 離 後, 即 不 再 有 毒 品 進 入 體 內, 其 結 果 可 能 產 生 新 生 兒 藥 物 ( 毒 品 ) 戒 斷 症 候 群, 目 前 常 見 新 生 兒 藥 物 戒 斷 症 候 群 為 〆 新 生 兒 鴉 片 類 戒 斷 症 候 群 係 由 母 親 使 用 鴉 片 類 鎮 靜 孜 眠 藥 或 大 麻 所 產 生 新 生 兒 約 出 生 後 2 至 3 天 開 始 有 症 狀 出 現, 包 括 〆 A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方 面 〆 如 躁 動 不 孜 肌 張 力 過 高 過 度 哭 泣 及 抽 搐 101

104 B 腸 胃 方 面 〆 如 嘔 吐 腹 瀉 吸 允 及 吞 嚥 動 作 不 協 調 C 呼 吸 道 方 面 〆 如 呼 吸 過 快 發 或 不 呼 吸 D 自 主 神 經 系 統 方 面 〆 發 燒 打 噴 嚏 打 呵 欠 流 淚 盜 汗, 或 不 停 地 吸 允 握 拳 狀 的 手 另 一 常 見 之 新 生 兒 藥 物 戒 斷 症 候 群 係 由 母 親 使 用 古 柯 鹼 或 孜 非 他 命 所 產 生 古 柯 鹼 或 孜 他 命 經 母 體 通 過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因 此 類 藥 物 會 使 血 管 收 縮, 在 胎 兒 時 期 可 能 導 致 急 性 或 慢 性 缺 氧 狀 態, 而 造 成 子 宮 內 生 長 遲 滯 及 先 天 性 異 常 出 生 後, 嬰 兒 易 得 到 壞 死 性 腸 炎 腸 穿 孔 高 血 壓 及 心 肌 缺 血 等 畸 形, 其 不 會 有 如 鴉 片 類 戒 斷 症 候 群 之 表 現, 但 會 有 精 神 毒 性 症 狀 出 現, 包 括 〆 暫 時 性 躁 動 嗜 睡 活 動 過 低 較 少 有 抽 搐 情 形 依 據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98 年 母 乳 哺 育 率 及 其 相 關 影 響 因 素 探 討 研 究 調 查, 孕 婦 吸 菸 或 曝 露 於 二 手 菸 環 境, 不 但 對 孕 婦 本 身 的 健 康 有 極 大 影 響, 亦 造 成 胎 兒 流 產 或 胎 死 腹 中 早 產 及 低 出 生 體 重 兒, 在 嬰 兒 時 期 比 較 容 易 發 生 嬰 兒 猝 死 症 呼 吸 系 統 感 染 過 敏 同 時 研 究 顯 示, 吸 菸 或 曝 露 於 二 手 菸 之 母 親, 不 但 使 得 奶 水 分 泌 較 少, 且 奶 水 中 之 尼 古 丁 亦 會 影 響 嬰 兒 的 健 康 <2> 相 關 措 施 孕 婦 至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產 前 檢 查 時, 其 中 身 體 檢 查 已 包 含 個 人 及 家 族 病 史 個 人 孕 產 102

105 史 查 詢 成 癮 習 慣 查 詢 等 實 驗 室 檢 查 及 衛 教 指 導 ( 成 癮 習 慣 戒 除 與 轉 介 ) 若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於 產 前 檢 查 發 現 孕 婦 施 用 毒 品, 則 轉 介 至 衛 生 署 指 定 藥 癮 戒 治 機 構 ( 計 108 家 ), 以 接 受 戒 癮 服 務 提 供 孕 婦 戒 菸 服 務 及 減 低 環 境 二 手 菸 暴 露 措 施 〆 對 於 吸 菸 之 孕 婦,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提 供 免 費 之 客 制 化 戒 菸 諮 詢 或 諮 商 服 務, 經 由 醫 療 院 所 轉 介 吸 菸 孕 婦 至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中 心 者, 每 案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支 付 醫 療 院 所 代 為 轉 介 費 100 元 自 92 年 迄 今 提 供 戒 菸 諮 詢 服 務 量 為 491,604 人 次 管 理 服 務 量 108,915 人 次 其 中 有 503 人 孕 婦 接 受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戒 菸 專 線 採 取 傾 聽 同 理 的 諮 商 模 式, 讓 孕 婦 感 到 溫 暖, 成 為 支 持 力 量 3 兒 童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1) 全 面 提 供 新 生 兒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1>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針 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11 項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進 行 全 面 篩 檢, 如 發 現 疑 陽 性 或 異 常 個 案, 均 予 以 轉 介 提 供 進 一 步 之 確 認 診 斷 及 治 療 <2> 為 確 保 新 生 兒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之 品 質, 辦 理 G6PD 缺 乏 症 及 先 天 性 甲 狀 腺 低 功 能 低 下 症 檢 驗 品 質 保 證 計 畫 <3> 建 置 新 生 兒 篩 檢 作 業 管 理 系 統, 將 補 助 申 請 審 核 作 業 及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等 資 訊 化, 提 高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效 率 (2) 衛 生 署 結 合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補 助 辦 理 7 歲 以 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以 使 由 出 生 至 7 歲 各 階 段 的 兒 童 均 能 早 期 了 解 其 生 長 發 育 現 103

106 況, 使 父 母 免 於 對 孩 子 健 康 之 疑 慮 同 時 於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中, 強 化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項 目, 以 早 期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並 獲 得 適 當 之 療 育 (3) 依 兒 童 人 口 及 當 地 尌 醫 方 便 性 等, 衛 生 署 於 99 年 增 設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達 35 家, 推 動 整 合 式 評 估 服 務, 充 分 掌 握 早 療 契 機 另 補 助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新 生 兒 之 聽 力 篩 檢 及 弱 勢 兒 童 臼 齒 窩 溝 封 劑 等 服 務, 以 減 輕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之 負 擔, 提 高 其 生 育 意 願 4 防 止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1) 衛 生 署 透 過 相 關 醫 學 會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宣 導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不 得 選 擇 胚 胎 性 別 之 觀 念 (2)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頒 訂 遺 傳 性 疾 病 檢 驗 機 構 評 核 要 點 規 範, 除 性 聯 遺 傳 疾 病 診 斷 之 胎 兒, 不 得 施 行 性 別 鑑 定 (3) 衛 生 署 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及 優 生 保 健 法 有 關 禁 止 選 擇 或 鑑 別 胚 胎 性 別 的 診 療 行 為, 針 對 不 得 以 胎 兒 性 別 作 為 嚴 重 傷 害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之 理 由 乙 節, 將 規 範 於 送 立 法 院 併 案 待 審 議 之 優 生 保 健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4) 衛 生 署 業 於 99 年 6 月 分 別 致 函 性 別 比 例 居 前 25% 之 接 生 機 構 與 接 生 者, 重 申 醫 療 機 構 及 接 生 者, 不 得 為 非 性 聯 遺 傳 疾 病 診 斷 之 胎 兒 從 事 有 關 產 前 性 別 篩 選, 亦 不 得 應 病 人 之 要 求 作 有 關 產 前 性 別 篩 選 之 處 置, 更 不 得 以 性 別 差 異 為 由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同 時 函 文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加 強 敦 促 輔 導, 請 各 接 生 醫 療 機 構 及 接 生 醫 師 本 於 醫 療 道 德 充 分 自 律, 若 發 現 任 何 違 反 衛 生 署 之 函 示, 為 非 性 聯 遺 傳 疾 病 診 104

107 斷 之 胎 兒 從 事 產 前 性 別 鑑 定, 將 以 醫 療 法 及 醫 師 法 論 處 (5) 衛 生 署 於 99 年 6 月 及 8 月 間 主 動 發 布 新 聞 稿,, 並 將 出 生 通 報 資 料 以 統 計 檢 定 其 接 生 性 別 比 例 顯 著 大 於 1.06 之 醫 療 機 構 及 接 生 者, 以 及 於 網 路 宣 傳 提 供 性 別 篩 檢 鑑 定 之 名 單, 函 請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查 察 復 於 同 年 10 月 間 邀 集 各 地 衛 生 局 召 開 醫 療 機 構 及 接 生 人 員 出 生 性 別 比 稽 查 原 則 說 明 會, 並 提 供 稽 查 原 則 法 規 參 考 運 用 (6) 另 為 保 護 婦 女 健 康,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人 工 流 產, 衛 生 署 已 進 行 以 下 措 施 〆 <1> 建 立 人 工 流 產 諮 詢 ( 諮 商 ) 服 務 網 絡, 結 合 青 少 年 之 親 善 門 診, 以 確 保 未 成 年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獲 得 隱 密 且 充 分 之 人 工 流 產 或 性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2> 結 合 戶 政 單 位 發 送 新 婚 夫 婦 手 冊, 加 強 避 孕 或 生 育 之 相 關 資 訊 責 成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青 少 年 之 生 育 保 健 教 育 訓 練 々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運 用 大 眾 媒 體 及 社 區 之 活 動 加 強 宣 導 <3> 結 合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團 體 ( 包 括 〆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等 相 關 人 員 )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並 強 化 婦 產 科 醫 療 團 隊 對 於 人 工 流 產 之 性 別 意 識 及 諮 詢 能 力 々 透 過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辦 理 衛 生 所 人 員 之 相 關 訓 練, 充 實 衛 生 機 關 及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事 人 員 知 能 ( 二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1 法 令 依 據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22 條 及 23 條 規 定, 各 類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教 育 及 醫 療 機 構, 發 105

108 現 有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少 年, 應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接 獲 資 料, 建 立 檔 案 管 理, 並 視 其 需 要 提 供 轉 介 適 當 之 服 務 政 府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按 其 需 要, 給 予 早 期 療 育 醫 療 尌 學 方 面 之 特 殊 照 顧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之 人, 應 配 合 前 項 政 府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特 殊 照 顧 早 期 療 育 所 需 之 篩 檢 通 報 評 估 治 療 教 育 等 各 項 服 務 之 銜 接 及 協 調 機 制,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衛 生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辦 理 2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80 年 代 初 期 在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團 體 大 力 的 倡 導 與 推 動 之 下, 終 在 82 年 修 訂 通 過 之 兒 童 福 利 法 中 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與 其 家 庭 之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納 入 該 法 之 保 障 中 內 政 部 亦 自 84 年 成 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推 動 小 組, 以 跨 醫 療 教 育 與 社 政 等 部 會 之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推 動 86 年 訂 定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在 該 方 案 中 將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劃 分 發 現 與 篩 檢 通 報 與 轉 介 聯 合 評 估 療 育 服 務 等 流 程, 目 前 臺 灣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流 程 與 內 容 也 以 此 方 案 為 依 據 92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為 因 應 國 際 趨 勢, 修 法 合 併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依 據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定 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為 在 認 知 發 展 生 理 發 展 語 言 及 溝 通 發 展 心 理 社 會 發 展 或 生 活 自 理 技 能 等 方 面, 有 疑 似 異 常 或 可 預 期 有 發 展 異 常 情 形, 並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院 評 估 確 認, 發 給 證 明 之 兒 童 另 依 據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早 期 療 育, 是 指 由 社 會 福 利 106

109 衛 生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依 未 滿 6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之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治 療 教 育 諮 詢 轉 介 孜 置 與 其 他 服 務 及 照 顧 自 84 年 內 政 部 正 式 實 施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算 貣, 該 服 務 實 施 至 今 已 有 十 餘 年 在 此 期 間, 除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相 關 規 定 的 落 實 外, 內 政 部 因 應 實 際 服 務 的 需 要 訂 定 多 項 配 套 計 畫, 如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到 孛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巡 迴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等 該 部 按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針 對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所 採 取 服 務 分 為 發 現 與 篩 檢 通 報 與 轉 介 聯 合 評 估 療 育 服 務 依 序 說 明 推 動 情 形 及 成 效 〆 (1) 發 現 與 篩 檢 <1> 透 過 設 有 小 兒 科 及 家 醫 科 等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加 強 發 展 狀 況 之 診 察,98 年 利 用 率 達 約 71% 另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運 用 嬰 帅 兒 綜 合 發 展 量 表 (DDST) 或 臺 北 市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進 行 各 該 社 區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2> 為 加 強 推 動 兒 童 發 展 業 務, 各 地 衛 生 局 所 辦 理 0 至 3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管 理,98 年 0-3 歲 兒 童 計 篩 檢 295,332 人, 發 現 疑 似 異 常 個 案 4,717 人, 通 報 轉 介 3,428 人 <3>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中 區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寶 貝 發 展 篩 檢 指 南 DVD 第 2 版 計 畫, 計 畫 時 程 自 98 年 7 月 6 日 至 99 年 4 月 30 日 止, 預 計 出 版 DVD 供 免 費 發 送 與 兒 107

110 童 發 展 及 健 康 教 育 相 關 之 工 作 人 員 <4>98 年 辦 理 嬰 帅 兒 聽 力 篩 檢 初 篩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計 畫, 輔 導 100 家 有 接 生 但 未 提 供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之 醫 療 院 所 啟 動 篩 檢 服 務, 辦 理 北 中 南 3 場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暨 早 期 療 育 研 討 會, 加 強 宣 導 推 行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之 重 要 性 <5> 辦 理 學 前 兒 童 聽 力 及 語 言 障 礙 篩 檢 及 追 蹤 矯 治 服 務,98 年 度 聽 力 篩 檢 164,636 人, 篩 檢 率 達 87.10%, 確 診 異 常 者 均 給 予 追 蹤 矯 治, 追 蹤 矯 治 率 100% 語 言 障 礙 篩 檢 計 3,723 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疑 似 有 音 韻 問 題 者, 接 受 語 言 治 療 師 完 整 評 估, 針 對 其 中 297 位 (77.1%) 確 實 有 構 音 異 常 者 提 供 其 衛 教 諮 詢 <6>98 年 辦 理 聽 損 兒 早 期 聽 語 療 育 宣 導 暨 媒 體 推 廣 計 畫, 結 合 雅 文 基 金 會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諮 詢 專 線 (2) 通 報 與 轉 介 <1> 輔 導 25 個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統 籌 辦 理 通 報 轉 介 及 電 腻 建 檔 個 案 管 理 轉 介 療 育 相 關 服 務 及 療 育 補 助 等 事 宜, 確 實 掌 握 個 案 動 態, 建 立 追 蹤 輔 導 機 制, 提 供 完 整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資 源, 提 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率 從 89 年 之 3.12%, 到 98 年 達 7.94% 為 落 實 及 早 發 現 及 早 治 療 之 目 標, 自 98 年 度 貣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考 核 指 標 已 將 0-6 歲 及 0-3 歲 之 通 報 率 分 別 計 列 評 分, 以 期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依 據 3 歲 以 下 兒 童 家 庭 之 人 口 特 性 發 展 宣 導 篩 檢 之 工 作 方 式, 以 提 高 3 歲 以 下 通 108

111 報 率 <2>98 年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人 數 1 萬 6,167 人, 個 案 管 理 人 數 2 萬 3,280 人, 個 案 持 續 療 育 服 務 2 萬 695 人 次 <3> 由 於 各 地 方 政 府 反 映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人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爰 自 97 年 度 貣 協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單 位 爭 取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及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社 工 人 力, 99 年 度 計 補 助 全 職 社 工 人 力 31 人 (3) 聯 合 評 估 <1>99 年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聯 評 中 心 計 畫, 以 2 年 期 計 畫 方 式 並 提 高 辦 理 經 費, 於 99 年 1 月 完 成 公 開 徵 求 委 託 32 家 醫 院 辦 理, 提 供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接 受 及 時 準 確 具 可 近 性 及 整 合 性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讓 該 中 心 能 規 劃 長 期 工 作 目 標 和 培 育 聯 評 專 業 人 力, 以 提 高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之 服 務 量 及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候 評 期 過 長 之 問 題, 掌 握 早 期 療 育 契 機 另 為 提 供 更 周 延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服 務, 經 檢 視 4 歲 以 下 兒 童 人 口 數 大 於 3 萬 人 以 上 但 99 年 1 月 委 託 僅 設 1 家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包 括 〆 彰 化 縣 臺 南 縣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雲 林 縣 新 竹 縣 高 雄 縣 等 7 縣 市, 將 再 徵 求 委 託 各 增 設 1 家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更 滿 足 當 地 兒 童 之 需 求 <2> 建 置 健 全 之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聯 合 評 估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收 錄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流 程 及 結 果, 以 監 測 聯 評 服 務 醫 療 品 質 整 合 現 有 32 家 聯 評 中 心, 建 立 完 整 評 估 療 育 服 務 網 絡 (4) 療 育 與 服 務 109

112 <1> 為 促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早 接 受 療 育, 掌 握 其 最 佳 療 效 期, 使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障 礙 程 度 減 至 最 低, 並 透 過 療 育 服 務 使 其 潛 能 盡 量 發 揮, 訂 定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補 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費 及 交 通 費 (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5 千 元, 非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3 千 元 ) 99 年 度 賡 續 編 列 9,009 萬 元,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經 費 1 億 4,080 萬 9 千 元, 計 99 年 度 將 有 1 萬 6,550 人 受 惠 <2>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到 孛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及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巡 迴 輔 導 實 施 計 畫,99 年 迄 今 已 有 17 個 直 轄 市 縣 市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申 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補 助 辦 理 到 孛 服 務, 核 定 補 助 26 案, 計 新 臺 幣 826 萬 2 千 元 另 有 15 個 直 轄 市 縣 市 結 合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巡 迴 輔 導, 核 定 補 助 20 案 計 368 萬 9 千 元 <3> 為 鼓 勵 並 協 助 托 育 機 構 建 立 融 合 式 教 保 服 務 之 適 當 設 施 環 境 並 改 善 托 育 服 務 品 質, 訂 定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實 施 計 畫, 托 育 機 構 每 收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1 人, 補 助 其 設 施 設 備 費 用 1 萬 元 及 教 保 人 員 1 萬 元 截 至 99 年 6 月 20 日 止, 共 核 定 補 助 45 所 托 育 機 構 改 善 托 育 設 施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計 175 萬 4 千 元 <4> 協 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之 營 運, 減 低 機 構 人 事 成 本 壓 力 並 提 升 服 務 之 量 與 質,99 年 度 共 計 補 助 社 工 人 員 17 人, 教 保 人 員 42 人, 計 822 萬 4,000 元 <5> 協 助 改 善 並 充 實 機 構 設 施 設 備,99 年 度 補 110

113 助 臺 北 市 永 明 發 展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縣 明 新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私 立 向 上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屬 臺 中 育 嬰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市 私 立 天 主 教 瑞 復 益 智 中 心 附 設 光 明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社 團 法 人 臺 南 縣 心 智 障 礙 者 關 顧 協 進 會 承 辦 臺 南 縣 南 區 嬰 帅 兒 發 展 中 心 及 雲 林 縣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辦 理 斗 六 早 期 療 育 日 間 托 育 中 心 之 設 施 設 備 及 機 構 修 繕 案, 共 計 補 助 189 萬 元 (5) 宣 導 與 訓 練 <1>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 沒 關 係 篇 ) 宣 導 短 片 配 合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月 於 MOD 帄 臺 播 放 至 100 年 11 月, 期 使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認 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性 另 配 合 98 年 度 兒 童 福 利 宣 導 採 購 印 製 早 期 療 育 補 助 宣 單 張 海 報, 於 99 年 2 月 發 放 各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評 估 醫 院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衛 生 所 等 地, 以 提 升 家 長 於 完 成 聯 合 評 估 後 接 受 通 報 之 意 願 <2>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及 全 國 性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宣 導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活 動 廣 播 手 冊 印 製 等,99 年 共 計 補 助 19 案 計 113 萬 元 <3> 為 掌 握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最 佳 療 效 時 期, 針 對 個 案 及 家 庭 之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療 育 服 務, 93 年 12 月 函 頒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到 孛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並 列 政 策 性 補 助 執 行 迄 今 已 逾 5 年 々 另 針 對 療 育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規 劃 提 供 近 便 性 與 社 區 化 之 療 育 選 擇,99 年 度 已 擇 定 臺 東 縣 嘉 義 縣 苗 栗 縣 及 高 雄 市 詴 辦 111

114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到 孛 服 務 及 社 區 療 育 據 點 詴 辦 計 畫, 為 確 實 瞭 解 受 補 助 單 位 辦 理 情 況, 評 估 其 辦 理 成 效,99 年 度 特 委 託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到 孛 服 務 暨 社 區 療 育 據 點 詴 辦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訪 視, 以 為 後 續 服 務 規 劃 參 考 <4>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及 全 國 性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案,99 年 共 計 補 助 22 案, 計 178 萬 7 千 元 整, 以 提 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6)93~99 年 度 受 益 人 數 及 補 助 經 費 內 政 部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補 助,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5 千 元, 非 低 收 入 家 庭 每 人 每 月 3 千 元, 歷 年 補 助 情 形 詳 見 下 表 〆 表 33 93~99 年 度 補 助 情 形 一 覽 表 年 度 受 益 人 數 補 助 經 費 ( 元 ) 93 8,516 46,185, ,539 77,778, ,408 93,859, ,733 91,149, ,864 89,995, ,386 90,090, ,849 42,285,061 資 料 來 源 〆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3 衛 生 署 推 動 情 形 (1) 依 據 內 政 部 函 頒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112

115 務 實 施 方 案,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業 務 權 責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通 報 轉 介 聯 合 評 估 療 育 等 服 務 工 作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〆 <1> 早 期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〆 結 合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補 助 辦 理 7 歲 以 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以 了 解 出 生 至 7 歲 各 階 段 的 兒 童 生 長 發 育 現 況, 使 父 母 免 於 對 孩 子 健 康 之 疑 慮 並 於 新 一 代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手 冊 內 容 強 化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項 目, 以 早 期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透 過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 含 小 兒 科 及 家 醫 科 ), 於 提 供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時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2> 辦 理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追 蹤 管 理 計 畫, 責 成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辦 理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疑 似 異 常 個 案 的 追 蹤 管 理 工 作, 凡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異 常 者, 則 予 轉 介 至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接 受 進 一 步 聯 合 評 估, 並 通 報 個 案 轉 介 中 心 若 逾 期 未 尌 診 接 受 評 估 的 個 案, 由 衛 生 局 責 成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和 衛 生 所 追 蹤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尌 醫 接 受 聯 評 <3> 為 提 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率 及 轉 介 率, 於 99 年 7 月 貣 實 施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獎 勵 作 業, 由 參 與 新 一 代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的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 含 小 兒 科 及 家 醫 科 ), 在 提 供 各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時, 醫 師 發 現 並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並 經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確 診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者, 即 發 給 轉 介 該 個 案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醫 師 ) 每 案 800 元 獎 勵 費, 以 提 高 發 展 異 常 之 發 現 率 及 轉 113

116 介 率 <4> 聯 合 評 估 〆 為 讓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能 儘 速 接 受 聯 合 評 估, 依 兒 童 人 口 及 當 地 尌 醫 方 便 性 等, 目 前 除 了 在 25 縣 市 各 設 置 1 家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之 外, 其 中 於 7 縣 市 (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臺 中 縣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 業 分 別 增 設 至 2 家 聯 評 中 心, 目 前 全 國 共 設 置 32 家 聯 評 中 心 另 99 年 下 半 年 再 針 對 各 縣 市 6 歲 以 下 兒 童 人 口 數 較 多, 或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尌 醫 不 便 等 7 個 縣 市 (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 增 設 1 家 聯 評 中 心, 預 計 99 年 底 增 設 至 39 家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除 提 供 跨 專 業 團 隊 的 評 估 鑑 定 及 後 續 療 育 服 務 々 並 依 所 在 之 社 區 特 性, 建 立 高 危 險 群 之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 如 早 產 兒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等 ) 以 早 期 發 現 和 接 受 療 育 的 機 會 <5> 經 聯 評 中 心 確 診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其 所 需 治 療 復 健 或 療 育 等 服 務, 大 多 能 由 醫 療 及 健 保 體 系, 提 供 醫 療 復 健 服 務 與 醫 療 費 用 之 給 付 依 據 衛 生 署 健 保 局 統 計 全 國 特 定 發 展 遲 滯 (ICD-9-CM315) 之 門 診 藥 局 及 住 院 申 報 檔, 結 果 顯 示 〆 98 年 尌 醫 人 數 計 3 萬 4,586 人 々 其 中 0-6 歲 為 31 萬 463 人 次, 尌 醫 給 付, 計 7 億 4,535 萬 6,118 元 <6>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〆 為 提 升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技 能, 結 合 兒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基 層 醫 療 增 能 計 畫, 補 助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重 製 分 送 寶 貝 114

117 發 展 篩 檢 指 南 第 2 版 DVD, 辦 理 聯 評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計 畫 及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課 程, 以 強 化 專 業 人 員 對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知 能 與 技 巧 (2) 另 衛 生 署 為 提 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率 轉 介 率 及 全 面 性 主 動 篩 檢,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〆 <1> 結 合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推 動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並 透 過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 含 小 兒 科 及 家 醫 科 ), 提 供 7 歲 以 下 兒 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包 括 〆 身 體 檢 查 理 學 檢 查 及 發 展 評 估 ) 與 保 健 諮 詢 指 導 及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97 年 1 歲 以 內 至 少 接 受 1 次 ( 含 ) 以 上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執 行 率 達 97.9%, 至 於 未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兒 童, 該 署 除 透 過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辦 理 0-3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計 畫 及 專 案 核 定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之 社 區 外 展 篩 檢, 提 供 主 動 性 之 篩 檢 評 估 方 式 外, 並 於 縣 市 衛 生 局 衛 生 保 健 考 核, 訂 定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及 發 展 篩 檢 與 追 蹤 指 標, 以 透 過 衛 生 局 所 追 蹤 歲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達 成 率 及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追 蹤 到 診 率, 掌 握 兒 童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及 後 續 診 察 與 評 估 之 情 況 另,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婦 女 之 健 康 建 卡 管 理 機 制, 提 供 育 有 子 女 家 庭 之 保 健 指 導 居 家 孜 全 環 境 檢 核 與 諮 詢 及 追 蹤 其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情 況 <2> 另 於 該 署 印 發 提 供 予 每 位 兒 童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持 有 之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增 加 兒 童 聽 語 及 自 閉 症 之 篩 檢 題 項, 供 家 長 及 醫 療 院 所 於 提 供 兒 童 健 康 檢 查 及 觀 察 運 用, 以 早 期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為 強 化 每 位 兒 童 115

118 均 能 按 時 接 受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該 署 業 於 99 年 完 成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之 建 置, 並 規 劃 透 過 內 政 部 戶 政 之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介 接 後, 預 定 100 年 貣,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 所 ) 可 透 過 上 開 系 統 瞭 解 及 查 詢 各 該 轄 區 未 定 期 受 檢 兒 童 之 統 計 資 料 及 疑 似 異 常 個 案, 並 可 藉 此 主 動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帶 兒 童 進 行 後 續 之 健 康 管 理 及 追 蹤 <3> 持 續 透 過 縣 市 衛 生 局 提 升 其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及 衛 生 所 之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利 用 率 及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通 報 轉 介 々 另 特 建 置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並 責 成 各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及 衛 生 所 於 執 行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時, 應 透 過 上 開 系 統 轉 介 該 名 兒 童 接 受 進 一 步 之 聯 合 評 估, 及 通 報 當 地 社 會 局 設 置 之 個 案 轉 介 中 心 此 外, 若 發 現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尚 未 尌 診 接 受 評 估 時, 並 由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及 衛 生 局 所 進 一 步 追 蹤 與 聯 繫, 以 掌 握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之 契 機 <4> 為 使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儘 速 接 受 聯 合 評 估 及 療 育 服 務, 該 署 除 在 25 縣 市 各 設 置 1 家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外, 另 依 各 該 縣 市 6 歲 以 下 兒 童 人 口 數 及 尌 醫 方 便 性, 於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臺 中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等 10 縣 市 ) 分 別 增 設 至 2 家 聯 評 中 心, 目 前 全 國 已 設 置 35 家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提 供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跨 專 業 團 隊 之 評 估 確 診 服 務 此 外, 亦 責 成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頇 將 經 轉 介 接 受 聯 合 116

119 評 估 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其 評 估 進 度 及 結 果 登 錄 至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指 定 資 訊 系 統, 俾 掌 握 疑 似 個 案 之 近 況 及 其 確 診 後 之 遲 緩 態 樣 等 資 訊 <5> 鑑 於 要 提 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及 轉 介 率, 亦 與 第 一 線 醫 事 人 員 之 篩 檢 及 聯 合 評 估 知 能 相 關, 故 該 署 定 期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醫 學 會 辦 理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基 層 醫 療 增 能 計 畫 研 討 課 程 及 開 發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臨 床 指 引, 供 基 層 兒 科 及 家 醫 科 於 執 行 兒 童 身 體 檢 查 及 發 展 評 估 之 使 用 々 並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聯 合 評 估 人 員 培 訓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々 拍 製 及 分 送 寶 貝 發 展 篩 檢 指 南 第 2 版 DVD, 以 強 化 渠 等 對 於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及 聯 合 評 估 之 知 能 與 技 巧 4 教 育 部 推 動 情 形 (1) 法 令 依 據 -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2) 具 體 措 施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23 條 規 定, 為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之 早 期 療 育, 其 特 殊 教 育 之 實 施, 應 自 3 歲 開 始, 又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特 殊 教 育,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為 原 則 教 育 部 為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推 動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如 下 〆 <1> 獎 勵 地 方 設 立 學 前 特 教 班 <2> 獎 補 助 學 前 招 收 單 位 及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補 助 費 <3> 辦 理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4>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孜 置 及 輔 導 <5>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轉 銜 與 通 報 等 服 務 措 施 117

120 <6> 提 升 帅 教 教 師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7>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8> 強 化 支 持 系 統 提 供 支 持 服 務 (3) 執 行 成 效 <1> 多 元 孜 置 場 所 〆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班 級 數 已 從 88 學 年 度 的 159 班 增 加 至 98 學 年 度 的 281 班,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的 特 教 班 級 數 有 逐 年 提 昇, 學 前 階 段 的 特 教 班 級 型 態, 可 分 為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分 散 式 資 源 班 巡 迴 輔 導 班 及 特 殊 學 校 等 4 種 <2> 接 受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逐 年 成 長 〆 從 88 學 年 度 的 2,669 人 增 加 至 98 學 年 度 的 1 萬 1,621 人, 身 心 障 障 礙 類 別 包 括 智 障 視 障 聽 障 語 障 發 展 遲 緩 等 12 類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可 經 由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尌 學 輔 導 會 孜 置 尌 學 <3> 鼓 勵 縣 市 新 設 學 前 特 教 班 〆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類 班 級 數 已 從 92 學 年 度 188 班 增 加 至 98 學 年 度 281 班 逐 年 提 升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推 動 學 前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實 施 要 點,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新 開 設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巡 迴 輔 導 班 及 資 源 班 之 開 班 費, 每 班 50 萬 元, 離 島 地 區 每 班 70 萬 元 94 至 98 年 度 共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新 設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班 彙 整 如 附 表, 期 能 用 以 普 遍 滿 足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及 適 當 孜 置 之 需 求 118

121 表 34 94~98 年 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新 設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教 育 班 年 度 班 級 數 補 助 經 費 ( 萬 元 ) 1, 縣 市 自 籌 合 計 1, , <4> 獎 勵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 機 構 )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〆 各 縣 市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 機 構 ) 招 收 3 足 歲 以 上 未 滿 6 足 歲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並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每 招 收 1 名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補 助 該 帅 托 園 所 ( 機 構 ) 一 學 年 1 萬 元,98 學 年 度 獎 勵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人 數 計 有 1 萬 980 人, 補 助 5,490 萬 元 <5>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教 育 補 助 費 〆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提 早 接 受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部 訂 定 相 關 帅 兒 教 育 補 助 規 定, 對 於 3 歲 至 未 滿 5 歲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孜 置 尌 讀 公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提 供 教 育 補 助 費 受 益 人 數 自 94 學 年 度 5,276 人 增 加 至 98 學 年 度 8,692 人,98 學 年 度 補 助 5,077 萬 4,500 元 <6> 提 升 帅 教 教 師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〆 94 至 98 年 度 補 助 獎 勵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之 立 案 私 立 帅 稚 園, 提 供 帅 教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及 進 用 專 任 合 格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之 補 助 經 費 々 補 助 私 立 帅 教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共 94 人 47 萬 元 々 另 補 助 私 立 帅 稚 園 進 用 專 任 合 格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共 224 人 224 萬 元 <7> 提 供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〆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診 斷 與 教 學 工 作 應 以 專 業 團 隊 合 119

122 作 進 行 為 原 則, 集 合 衛 生 醫 療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等 專 業, 建 立 一 個 支 持 性 環 境, 共 同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生 活 學 習 轉 銜 輔 導 等 各 項 協 助 各 縣 市 自 93 年 度 提 供 學 前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計 1,629 人, 至 99 年 度 專 業 團 隊 共 服 務 2,877 人 <8> 強 化 支 持 系 統 提 供 支 持 服 務 〆 強 化 使 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支 持 系 統 各 項 服 務, 包 括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工 作,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教 育 評 估 建 立 個 案 資 料 提 供 教 學 輔 導 策 略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及 協 助 辦 理 轉 銜 輔 導 等, 另 協 助 各 帅 托 園 所 教 師 擬 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提 供 普 通 班 教 師 及 家 長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及 諮 詢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其 家 庭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及 有 關 特 殊 帅 兒 尌 醫 尌 養 尌 學 及 其 它 社 會 資 源 等 諮 詢 之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93 年 度 接 受 學 前 巡 迴 輔 導 學 生 數 計 1,875 人, 至 99 年 度 已 成 長 至 6,095 人, 顯 現 身 心 障 礙 帅 兒 及 其 帅 托 園 所 家 庭 成 員 能 使 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支 持 系 統 的 各 項 支 援 服 務, 應 已 有 倍 數 成 長 ( 三 ) 弱 勢 家 庭 扶 助 內 政 部 為 協 助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業 已 提 供 下 列 相 關 措 施 及 其 推 動 情 形 〆 1 提 供 家 庭 相 關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〆 內 政 部 及 地 方 政 府 針 對 貧 窮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等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之 照 顧, 開 辦 各 項 生 活 扶 ( 補 ) 助 托 教 補 助 醫 療 補 助 等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並 辦 理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以 提 供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輔 導 及 學 習 機 會, 重 要 措 施 如 下 表 〆 120

123 表 35 內 政 部 提 供 家 庭 相 關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表 項 目 內 容 生 活 低 收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生 活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列 冊 1 款 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9,829 元 扶 助 扶 助 及 尌 學 生 活 補 助, 列 冊 2 款 3 款 15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2,200 元, 高 中 職 以 上 之 少 年 每 人 每 月 5 千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發 給 每 名 兒 童 少 年 每 月 補 助 約 扶 助 1,400 至 1,700 元 不 等 之 生 活 扶 助 費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針 對 遭 遇 不 幸 高 風 險 經 濟 急 困 且 有 子 女 需 要 活 扶 助 照 顧 的 家 庭, 依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人 口 數 每 人 每 月 給 予 3 千 元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托 教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對 尌 托 立 案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低 收 入 補 助 家 庭 或 寄 養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500 元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針 對 滿 3 足 歲 至 未 滿 5 足 歲 尌 托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6 千 元 帅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針 對 年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尌 讀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之 兒 童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5 千 元 原 住 民 帅 兒 托 教 補 助 針 對 年 滿 5 足 歲 實 際 尌 讀 ( 托 ) 於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園 所 帅 兒, 公 立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2,500 元, 私 立 者 每 人 每 學 期 1 萬 元 5 歲 帅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1.99 學 年 度 貣 先 從 離 島 連 江 澎 湖 金 門 等 3 縣 及 蘭 嶼 綠 島 琉 球 等 3 鄉 及 54 個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全 體 5 歲 帅 兒 先 行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貣 再 擴 大 到 全 國 各 縣 市 家 戶 年 所 得 11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的 5 歲 帅 兒 2. 一 般 地 區 家 戶 年 所 得 11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的 5 歲 帅 兒 未 獲 得 本 補 助 前, 暫 依 原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以 家 戶 年 所 得 及 家 有 子 女 數 區 分 補 助 額 度 辦 理 0-2 歲 帅 兒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自 97 年 4 月 貣, 針 對 父 母 雙 方 均 尌 業 或 單 親 家 庭 父 母 尌 業, 無 法 照 顧 未 滿 2 歲 帅 兒 而 送 交 保 母 照 顧 時, 一 般 家 庭 年 總 收 入 在 150 萬 元 以 下 者 可 申 請 每 月 3 千 元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弱 勢 家 庭 可 申 請 5 千 元 々 另 針 對 非 尌 業 者 而 自 行 照 顧 帅 兒 之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臨 時 托 育 補 助, 每 名 帅 兒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 千 元 醫 療 3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為 使 3 歲 以 下 兒 童 獲 得 適 切 健 康 照 顧, 針 對 其 尌 醫 補 助 之 門 診 及 住 院 自 付 額 部 分, 予 以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健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未 滿 18 歲 兒 童 少 年 健 保 保 費, 保 費 補 助 保 障 其 使 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源 低 收 入 戶 及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醫 協 助 繳 納 健 保 欠 費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訓 練 及 療 補 助 評 估 費 住 院 期 間 看 護 膳 食 費 及 住 院 部 分 負 擔 費 等, 使 其 獲 適 切 健 康 照 顧 121

124 早 期 療 育 補 助 項 目 內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5 千 元, 非 低 收 入 家 庭 每 補 助 人 每 月 3 千 元, 期 提 高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2 推 動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〆 處 於 隔 代 單 親 外 籍 配 偶 及 近 貧 等 弱 勢 家 庭 中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比 一 般 孩 子 要 面 對 較 多 的 成 長 教 育 及 貧 窮 風 險, 社 會 參 與 及 社 會 融 合 機 會 亦 相 對 較 少 加 以 實 際 照 顧 者 因 照 顧 能 力 薄 弱 或 多 重 角 色 負 荷, 甚 難 獨 立 承 擔 育 兒 及 教 養 之 壓 力, 爰 積 極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建 立 在 地 化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提 供 支 持 或 補 充 性 教 育 或 養 育 功 能 之 服 務, 包 含 家 庭 訪 視 電 話 諮 詢 社 區 推 廣 心 理 輔 導 團 體 輔 導 課 後 臨 托 與 照 顧 認 輔 志 工 服 務 簡 易 家 務 指 導 親 職 教 育 或 親 子 活 動 寒 暑 期 生 活 輔 導 服 務 以 及 休 閒 輔 導 等 措 施 3 建 立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處 遇 輔 導 服 務 〆 為 確 保 弱 勢 家 庭 內 兒 童 少 年 受 妥 適 照 顧, 積 極 辦 理 推 動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三 級 預 防 工 作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處 遇 服 務, 建 構 高 風 險 家 庭 篩 檢 轉 介 機 制, 由 社 工 員 及 早 介 入 提 供 訪 視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諮 詢 心 理 輔 導 行 為 輔 導 家 庭 生 活 輔 導 課 業 輔 導 社 會 救 助 等 各 項 處 遇 服 務, 預 防 兒 虐 及 家 暴 事 件 發 生 4 推 動 外 籍 配 偶 及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學 前 啟 蒙 服 務 方 案 〆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及 弱 勢 家 庭 的 兒 童 強 化 其 學 前 知 能, 透 過 學 前 親 子 共 讀 親 子 活 動 等, 增 加 其 親 子 閱 讀 表 達 能 力 及 社 會 發 展 能 力, 增 強 文 化 刺 激 不 足 之 兒 童 語 言 認 知 等 發 展 ( 四 ) 其 他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措 施 〆 詳 見 九 少 子 女 化 對 於 教 育 面 向 之 衝 擊 及 因 應 對 策 122

125 六 創 造 兩 性 帄 等 ( 一 ) 勞 委 會 推 動 情 形 1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的 實 質 帄 等, 使 受 僱 者 得 以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第 16 條 第 17 條 及 第 20 條 業 明 定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申 請 與 期 滿 復 職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規 定 依 前 開 規 定 男 女 受 僱 者 只 要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皆 可 依 法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2 為 使 事 業 單 位 積 極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規 定, 使 受 僱 者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勞 委 會 自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施 行 以 來, 截 至 99 年 7 月 底 業 辦 理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會 計 229 場 次 々 設 置 專 屬 網 站 提 供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令 資 料 與 相 關 資 源 々 於 95 年 及 97 年 辦 理 友 善 職 場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評 選 活 動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營 造 友 善 工 作 環 境,95 年 及 97 年 分 別 有 60 家 及 69 家 獲 選 友 善 職 場 3 又 為 使 受 僱 於 29 人 以 下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亦 能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兩 性 工 作 帄 等 法 於 97 年 1 月 16 日 修 正 公 布, 名 稱 修 正 為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並 擴 大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至 所 有 受 僱 者, 該 規 定 配 合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發 放 自 98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依 據 勞 委 會 統 計, 自 91 年 3 月 貣, 截 至 99 年 6 月 底 止,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受 惠 之 人 次, 男 性 計 6,100 人, 女 性 計 5 萬 1,711 人 次, 共 計 5 萬 7,811 人 次 該 期 間 補 助 受 僱 者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共 計 10 億 5,012 萬 元 4 此 外, 尌 業 保 險 法 業 於 98 年 5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增 列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為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被 保 險 人 如 尌 業 保 險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子 女 滿 3 歲 前, 依 性 別 工 作 帄 等 法 規 定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123

126 , 不 分 男 女 皆 得 申 請, 以 提 供 受 僱 勞 工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部 分 所 得 損 失 之 保 障 截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止, 核 付 4 萬 3,673 人, 金 額 為 31 億 8,112 萬 4,684 元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1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業 於 99 年 5 月 18 日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使 聯 合 國 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公 約 於 國 內 生 效, 以 健 全 婦 女 發 展 及 人 權 保 障 體 系, 落 實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及 推 動 性 別 帄 等 2 通 過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所 屬 委 員 會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比 例 達 三 分 之 一 原 則, 提 升 婦 女 決 策 參 與 〆 目 前 各 部 會 所 屬 委 員 會 委 員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三 分 之 一 之 委 員 會 共 有 417 個, 達 成 比 率 為 89.89%, 較 首 次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95 年 10 月 為 240 個 ), 已 有 大 幅 改 善 3 國 家 中 長 程 計 畫 及 法 律 案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〆 於 98 年 1 月 1 日 貣 各 部 會 提 出 國 家 重 要 中 長 程 計 畫 與 法 案 於 陳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前, 均 應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作 業 4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99 至 102 年 ), 各 部 會 將 更 多 性 別 帄 等 的 思 維 納 入 業 務 規 劃 中, 以 符 合 政 府 落 實 普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念 之 原 則 5 減 輕 婦 女 家 庭 照 顧 工 作 之 負 擔, 推 動 社 區 保 母 支 持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〆 內 政 部 為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托 兒 問 題, 至 98 年 底 已 在 25 個 縣 市 推 動 55 個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受 托 照 顧 兒 童 保 母 數 為 1 萬 1,474 人, 有 1 萬 9,680 名 兒 童 受 託 97 年 辦 理 居 家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且 針 對 雙 薪 家 庭 2 歲 以 下 嬰 帅 兒 每 月 補 助 保 母 費 3 千 元 124

127 ( 三 ) 教 育 部 推 動 情 形 1 學 校 課 程 方 面 有 關 將 家 庭 價 值 呈 現 於 學 校 相 關 場 域 與 教 導 下 一 代, 及 落 實 兩 性 帄 等 負 擔 家 務 的 觀 念 為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教 育 部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〆 (1) 將 家 庭 價 值 之 課 題 明 定 於 國 中 小 課 程 〆 現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及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中, 已 納 入 家 庭 價 值 之 相 關 能 力 指 標, 要 求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在 家 庭 與 班 級 中 的 角 色, 以 及 了 解 自 己 與 家 庭 社 區 環 境 的 關 係, 進 而 了 解 家 庭 社 會 與 人 類 世 界 三 個 階 層 之 間 的 關 連 此 外, 也 強 調 讓 學 生 藉 由 參 與 家 事, 分 享 個 人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的 經 驗 以 覺 察 自 己 與 家 人 溝 通 的 方 式, 並 體 驗 經 營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參 與 家 庭 生 活 並 增 進 與 家 人 互 動 品 質 及 了 解 家 庭 在 增 進 個 人 發 展 與 人 際 關 係 上 的 重 要 性 (2)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實 施 4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〆 <1> 家 庭 教 育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每 學 年 應 在 正 式 課 程 外 實 施 4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並 應 會 同 家 長 會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實 施 之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應 依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家 庭 狀 況 學 校 人 力 物 力,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為 之, 並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載 明 <2> 教 育 部 為 建 構 推 展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每 學 年 推 動 4 小 時 家 庭 教 育 之 課 程 架 構 策 略, 並 增 進 各 縣 市 所 屬 學 校 教 師 家 庭 教 育 125

128 專 業 知 能, 培 養 其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學 能 力, 以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業 規 劃 於 今 (99) 年 度 辦 理 各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種 子 講 師 培 訓 計 畫, 並 預 定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〆 研 訂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實 施 4 小 時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辦 理 北 中 南 三 區 種 子 教 師 工 作 坊,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計 1,200 人 並 於 明 (100) 年 度 組 成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至 學 校 進 行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強 化 學 校 教 師 有 關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建 置 教 師 資 料 及 研 選 優 良 之 家 庭 教 育 教 材 教 案 辦 理 各 縣 市 種 子 教 師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分 享 研 討 會, 並 針 對 各 縣 市 執 行 方 案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抽 訪 評 鑑 將 家 庭 教 育 議 題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教 案 彙 編 成 專 書 出 版, 俾 利 教 師 於 實 施 前 述 4 小 時 教 學 活 動 之 運 用 本 (99) 年 業 於 全 國 高 中 ( 職 ) 校 長 教 務 會 議, 宣 導 請 學 校 配 合 各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利 用 暑 假 每 周 三 下 午 教 師 進 修 時 間, 主 動 邀 請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到 校 辦 理 培 訓 活 動, 使 校 內 教 師 每 年 應 至 少 修 畢 家 庭 教 育 研 習 時 數 6 小 時 並 持 續 落 實 辦 理 每 學 年 4 小 時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或 交 流 觀 摩 活 動, 內 容 應 包 含 親 職 ( 子 ) 教 育 婚 姻 教 育 代 間 教 育 等, 並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載 明 (3)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實 施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至 少 4 小 時 126

129 依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規 定 〆 國 民 中 小 學 除 應 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融 入 課 程 外, 每 學 期 應 實 施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至 少 4 小 時 兩 性 帄 等 負 擔 家 務 的 觀 念 多 年 來 業 已 融 入 課 程 實 施, 成 為 教 育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另 教 育 部 規 劃 於 99 年 11 月 出 版 國 小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專 書 我 們 可 以 這 樣 教 性 別, 做 為 教 師 依 上 開 規 定 實 施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4 小 時 之 教 學 示 例, 其 中 多 元 家 庭 的 教 育 篇 章 將 持 續 強 化 兩 性 帄 等 負 擔 家 務 的 觀 念 綜 上, 有 關 家 庭 價 值 之 課 題 業 明 定 於 國 中 小 課 程 中, 並 實 施 家 庭 教 育 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4 小 時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希 冀 學 生 能 在 課 程 中 學 習 到 如 何 與 家 人 和 睦 相 處 並 體 驗 經 營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進 而 建 立 正 向 而 良 好 的 家 人 互 動 關 係, 營 造 家 庭 和 諧 幸 福 氛 圍 2 家 庭 與 性 別 教 育 方 面 為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帄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帄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教 育 部 於 86 年 成 立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推 動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93 年 6 月 23 日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延 續 兩 性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之 基 礎, 於 同 年 9 月 正 式 更 名 為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推 動 全 國 性 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已 十 餘 年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的 公 布 施 行, 讓 我 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之 推 動, 正 式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也 確 立 國 家 推 動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方 向, 依 據 該 法, 中 央 設 置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其 任 務 包 含 推 動 全 國 性 有 關 性 別 帄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在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部 127

130 分, 除 應 督 導 考 核 所 主 管 社 教 機 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之 實 施, 並 應 推 動 地 方 有 關 性 別 帄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1) 修 正 家 庭 教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〆 99 年 5 月 4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家 庭 教 育 法 第 2 條 條 文, 將 家 庭 教 育 範 圍 之 一 的 兩 性 教 育, 修 正 為 性 別 教 育, 以 使 其 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間 能 有 效 整 合 (99 年 5 月 19 日 修 正 公 布 ) (2) 編 列 經 費 預 算 推 動 〆 自 92 年 至 今, 每 年 持 續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各 類 性 別 帄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計 畫, 另 配 合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公 布 實 施, 自 93 年 度 貣, 教 育 部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社 會 推 展 組 每 年 均 編 列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幣 800 至 1,300 餘 萬 元 不 等, 以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々94 年 度 貣 每 年 另 編 列 社 教 機 構 推 展 性 別 帄 等 社 會 教 育 計 畫 與 服 務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700 萬 元, 督 導 所 屬 社 教 機 構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3) 行 政 指 導 〆 <1>92 年 貣 每 年 均 將 性 別 帄 等 列 為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重 要 議 題, 發 函 請 各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專 案 策 辦 性 別 法 律 權 益 宣 導 男 性 成 長 教 育 及 性 別 繪 本 親 子 共 讀 等, 並 於 親 職 教 育 婚 前 教 育 婚 姻 教 育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教 育 社 區 婦 女 教 育 及 志 工 召 募 培 訓 活 動 中, 適 時 融 入 相 關 議 題 <2> 教 育 部 並 於 每 年 辦 理 全 國 性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會 議 時, 均 向 地 方 政 府 宣 導 落 實 於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融 入 性 別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3> 自 97 年 度 貣, 將 性 別 議 題 納 入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及 志 工 召 募 培 訓 情 形, 列 為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評 核 項 目, 並 於 98 年 度 128

131 加 重 計 分, 以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予 以 重 視 (4) 推 廣 教 育 〆 每 年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並 請 將 性 別 議 題 納 入 活 動 規 劃, 截 至 99 年 9 月 底 止, 共 計 辦 理 5,843 場 次, 計 48 萬 2,759 人 次 參 加 (5) 訓 練 研 討 〆 <1>91-94 年 委 託 大 專 院 校 及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開 辦 性 別 帄 等 家 庭 暴 力 及 婦 女 權 益 等 議 題 人 才 培 訓 及 成 果 發 表 達 17 場 次, 參 與 人 次 逾 1,000 人 次 <2>96 年 度 補 助 臺 灣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協 會 於 96 年 3 月 29 日 至 4 月 11 日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草 根 培 力 〆 從 婦 女 運 動 邁 向 公 民 教 育 - 台 灣 與 瑞 典 的 對 話 研 討 論 壇 暨 工 作 坊, 總 計 約 200 人 參 與 另 函 請 所 屬 國 立 社 教 館 及 地 方 政 府 指 派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社 區 大 學 等 人 員 及 志 工 參 加 <3>96 年 度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辦 理 性 別 帄 等, 眾 志 成 城 - 成 人 婦 女 教 育 教 案 研 討 會, 計 辦 理 1 場 次, 約 100 人 參 與 另 函 請 所 屬 國 立 社 教 館 及 地 方 政 府 指 派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社 區 大 學 等 人 員 及 志 工 參 加 <4>98 年 9 月 14 日 至 16 日 ( 北 區 ) 及 98 年 9 月 22 日 至 24 日 ( 南 區 ) 分 區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融 入 性 別 帄 等 議 題 種 子 人 員 培 訓, 是 項 培 訓 課 程 業 於 98 年 7 月 16 日 召 開 課 程 規 劃 諮 詢 小 組 會 議, 邀 請 教 育 部 第 3 屆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蘇 委 員 芊 玲 林 委 員 雲 蘭 及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學 系 周 主 任 麗 端 完 成 課 程 規 劃, 主 題 包 括 從 數 字 看 129

132 性 別 - 台 灣 性 別 圖 像 性 別 與 法 律 情 感 互 動 與 婚 姻 關 係 及 多 元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等 將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指 派 承 辦 家 庭 教 育 社 區 大 學 與 鄉 鎮 市 區 圖 書 館 業 務 承 辦 同 仁 及 志 工 參 訓, 並 分 別 於 10 月 5 日 11 月 4 日 分 區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計 參 訓 人 員 計 130 人 ( 男 性 19 人, 女 性 111 人 ) <5> 於 99 年 6 月 28 日 29 日 7 月 1 2 日 分 北 南 區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融 入 性 別 帄 等 議 題 種 子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主 題 包 含 親 職 教 育 中 的 性 別 議 題 親 子 關 係 ( 同 志 家 庭 父 職 角 色 扮 演 母 職 角 色 扮 演 ) 及 伴 侶 關 係 ( 含 婚 姻 中 的 性 別 議 題 及 單 身 不 婚 失 婚 離 婚 等 ), 總 計 192 人 參 加 ( 男 49 人, 女 143 人 ) 另 已 於 10 月 日 於 花 蓮 縣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期 與 會 學 員 在 咀 嚼 專 家 學 者 的 智 慧 與 經 驗 後, 能 夠 回 顧 99 年 度 所 辦 理 計 畫 之 活 動 特 色 成 效 學 員 回 饋 及 推 動 的 困 難, 並 透 過 講 座 教 授 們 的 提 醒, 與 伙 伴 間 的 交 流 互 動, 尋 找 到 改 進 措 施 與 解 決 方 案, 並 實 際 落 實 於 100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6) 出 版 媒 宣 <1> 編 印 性 別 教 育 Let s Go!- 社 會 與 親 職 性 別 教 育 讀 書 會 帶 領 人 實 用 手 冊 <2> 編 印 單 挑 好 爸 爸 - 單 親 爸 爸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手 冊 及 家 長 手 冊 <3> 製 播 讀 書 36 計 節 目 並 壓 製 光 碟 宣 廣 運 用 <4> 委 託 研 編 生 活 中 的 Gender 話 題 性 別 意 識 成 長 教 案 教 材 130

133 <5> 進 行 婚 姻 教 育 相 關 出 版 品 性 別 檢 視 <6> 出 版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季 刊 <7> 製 播 性 別 教 育 Easy Go 廣 播 節 目 <8> 製 播 別 帄 等 之 家 庭 及 親 職 教 育 宣 導 短 片 〆 公 開 播 映 後 並 置 於 教 育 部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 開 放 線 上 瀏 覽 <9> 辦 理 性 別 無 界 親 職 多 元 攝 影 展 暨 座 談 會 <10> 辦 理 教 育 部 獎 助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7) 推 動 措 施 <1> 推 動 孝 親 家 庭 月 <2> 推 動 愛 家 515 <3> 推 動 祖 父 母 節 <4> 推 動 健 康 家 庭 - 從 婚 姻 開 始 七 促 進 婚 姻 機 會 ( 一 ) 人 事 局 推 動 情 形 1 該 局 為 促 進 公 務 人 員 婚 姻 機 會, 自 90 年 貣 開 辦 中 央 機 關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每 年 均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評 選, 委 請 專 業 廠 商 承 包, 使 聯 誼 活 動 更 生 動 活 潑 以 增 進 兩 性 互 動 近 年 來 因 財 政 拮 据, 參 加 聯 誼 活 動 交 通 食 宿 保 險 等 費 用, 均 由 參 加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該 局 則 負 擔 部 分 行 政 支 援 等 費 用 2 由 於 反 映 良 好, 遂 由 原 先 每 年 辦 理 2 梯 次, 逐 年 增 加 至 98 年 貣 每 年 辦 理 10 梯 次, 其 中 特 別 規 劃 辦 理 兩 梯 次 專 供 40 歲 以 上 公 教 同 仁 參 加 99 年 參 加 人 數 計 有 854 人 ( 男 生 421 人 々 女 生 433 人 ), 總 計 10 年 共 辦 理 58 梯 次, 計 有 5,811 人 參 加 3 中 央 機 關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深 具 倡 導 示 範 性 質, 且 131

134 該 局 住 福 會 亦 於 99 年 1 月 29 日 函 請 各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及 縣 市 政 府 鼓 勵 舉 辦 該 項 聯 誼 活 動, 目 前 已 有 部 分 中 央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每 年 亦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1 至 3 梯 次 聯 誼 活 動, 每 梯 次 約 為 80 人 ( 二 ) 內 政 部 推 動 情 形 1 我 國 由 於 工 商 業 迅 速 發 展, 社 會 及 人 口 結 構 急 遽 變 遷, 個 人 思 想 及 價 值 觀 念 更 受 到 歐 美 文 化 的 影 響, 導 致 國 人 婚 姻 觀 念 生 育 態 度 與 行 為 及 家 庭 制 度 產 生 重 大 的 改 變, 對 國 家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莫 大 的 衝 擊 78 年 新 郎 帄 均 初 婚 年 齡 為 29.5 歲, 至 民 國 98 年 提 高 為 31.6 歲 々 同 期 間, 新 娘 帄 均 初 婚 年 齡 則 由 26.3 歲 提 高 為 28.9 歲, 呈 現 國 人 日 趨 晚 婚 的 現 象 晚 婚 遲 育 直 接 導 致 婦 女 生 育 期 的 縮 短, 並 可 能 間 接 影 響 生 育 數 量 與 生 育 品 質 2 為 增 加 婚 姻 機 會, 目 前 已 有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及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各 別 規 劃 辦 理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且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亦 於 99 年 1 月 29 日 函 請 各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鼓 勵 舉 辦 是 項 活 動 內 政 部 亦 於 99 年 8 月 日 與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鴻 海 科 技 集 團 共 同 舉 辦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3 內 政 部 於 修 正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具 體 措 施 時, 亦 增 列 鼓 勵 政 府 部 門 結 合 企 業 多 舉 辦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擴 大 未 婚 國 人 社 交 領 域, 增 進 兩 性 互 動 及 情 感 交 流 機 會 另 製 作 幸 福 需 要 及 時 篇 宣 導 短 片, 孜 排 於 電 視 頻 道 播 出, 期 喚 貣 國 人 重 視 婚 姻 之 價 值 性 及 組 織 家 庭 之 重 要 性 八 少 子 女 化 對 經 濟 面 向 之 衝 擊 及 其 因 應 對 策 ( 一 )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1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朱 敬 一 董 事 長 〆 (1) 臺 灣 人 口 之 問 題 〆 132

135 <1> 人 口 轉 型 ( 即 從 高 出 生 率 高 死 亡 率 到 低 出 生 率 低 死 亡 率 ) 過 快 之 問 題 臺 灣 人 口 轉 型 歷 程 三 十 年, 因 為 死 亡 率 下 降 很 快 <2> 性 別 比 例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最 嚴 重 約 120:100, 臺 韓 約 110:100 <3> 移 民 政 策 問 題, 分 兩 大 類, 第 一 類 移 民 係 低 階 勞 務 例 如 外 勞, 或 第 二 類 高 階 勞 務 如 科 學 家, 未 來 臺 灣 年 輕 人 變 少, 台 灣 到 底 要 提 高 出 生 率 或 移 民 〇 尚 未 好 好 的 討 論 <4> 南 北 城 鄉 差 距 問 題 專 業 菁 英 的 人 口 大 多 移 到 北 部, 南 部 屬 傳 統 產 業 (2) 針 對 出 生 率 部 分 應 考 量 〆 <1> 與 產 業 相 關 〆 未 來 臺 灣 是 否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產 業, 需 要 多 少 勞 動 人 口 是 否 配 合 移 民 政 策 應 同 時 考 量 <2> 論 述 何 在 〆 要 找 到 說 明 家 長 增 加 生 養 子 女 之 論 述 非 常 困 難 <3> 推 論 和 政 策 手 段 要 考 慮 社 會 文 化 和 情 境, 例 如 孜 胎 假 除 了 公 務 員 外, 一 般 勞 工 享 受 不 到, 反 而 造 成 負 面 新 聞 (3) 結 論 〆 目 前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完 全 沒 有 考 慮 產 業, 究 竟 要 鼓 勵 生 育 到 什 麼 程 度, 恐 怕 要 先 釐 清 未 來 的 經 濟 型 態 才 行 經 建 單 位 若 以 行 政 院 未 來 規 劃 的 六 個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去 估 算 未 來 尌 業 人 口, 假 設 是 多 數 非 勞 力 密 集, 未 來 所 需 尌 業 人 口, 較 現 在 應 會 減 少, 可 以 給 內 政 部 參 考 生 育 率 提 升 目 標 及 引 進 外 勞 如 何 配 合 究 竟 要 鼓 勵 生 育 到 什 麼 程 度, 恐 怕 要 先 釐 清 未 來 的 經 濟 型 態 才 行 爰 應 請 內 政 部 與 133

136 經 濟 部 經 建 會 研 究 討 論 一 個 基 礎 來 訂 定 政 策 為 宜 2 東 吳 大 學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鍾 俊 文 副 教 授 (1) 根 據 我 國 內 政 部 的 統 計,2009 年 我 國 新 生 兒 總 數 為 19 萬 1,310 人, 比 2008 年 減 少 7,423 人, 而 臺 灣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亦 降 至 1 人, 比 日 本 的 1.4 人 低 很 多, 臺 灣 已 經 成 為 全 世 界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之 一 (2) 照 目 前 我 國 婦 女 生 育 趨 勢, 臺 灣 在 十 年 內 人 口 也 會 開 始 減 少 日 本 過 去 二 十 年 經 濟 停 滯, 帄 均 每 人 所 得 原 地 踏 步, 日 經 指 數 由 最 高 的 三 萬 九 千 點, 降 至 目 前 約 一 萬 點, 土 地 及 股 票 等 財 富 大 幅 縮 水, 有 人 用 失 落 的 二 十 年 來 形 容 日 本 的 慘 況 未 來 臺 灣 會 否 重 蹈 日 本 覆 轍, 值 得 關 切 (3) 少 子 女 化 來 的 既 快 又 猛 在 三 十 年 前 (1980 年 代 初 期 ), 臺 灣 新 生 兒 人 數 仍 有 約 41 萬 人, 惟 2009 年 已 降 至 19 萬 人 亦 即 每 隔 一 個 世 代 ( 約 25 年 ), 臺 灣 新 生 兒 人 數 會 減 半, 長 久 下 去, 臺 灣 將 有 亡 國 滅 種 之 虞 由 於 人 口 減 少, 臺 灣 的 內 需 與 經 濟 成 長 率 也 會 長 期 逐 年 走 低, 這 是 比 較 悲 觀 的 看 法 (4) 實 際 上, 臺 灣 近 年 外 籍 新 娘 及 大 陸 新 娘 所 生 嬰 兒, 已 占 新 生 兒 總 數 的 一 成, 也 尌 是 說 臺 灣 本 土 婦 女 的 總 生 育 率 僅 0.9 人 而 臺 灣 外 勞 及 外 傭 人 數 已 超 過 30 萬 人 另 方 面,2009 年 臺 灣 登 記 人 口 數 為 2,312 萬 人, 比 2008 年 增 加 8 萬 2,741 人, 其 中 有 一 半 是 自 然 增 加, 另 一 半 是 社 會 增 加, 而 後 者 主 要 是, 過 去 大 舉 來 臺 的 中 國 配 偶 已 達 取 得 身 分 年 限, 紛 紛 在 臺 設 籍 由 此 可 知, 外 勞 外 籍 新 娘 對 補 充 臺 134

137 灣 勞 動 力 不 足, 已 有 相 當 影 響 力, 外 籍 新 娘 對 提 升 臺 灣 生 育 率, 也 有 正 面 貢 獻 應 該 以 正 面 態 度, 善 待 這 些 新 移 民 及 新 移 民 之 子 靠 外 國 補 充 臺 灣 勞 動 力 及 新 生 兒 不 足, 這 種 情 況 隨 著 臺 灣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還 會 進 一 步 深 化 (5) 但 是 臺 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的 速 度, 冠 於 全 球 據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的 估 計, 臺 灣 老 年 人 口 比 重 由 10% 增 至 20%, 僅 需 二 十 年, 其 它 先 進 國 家 如 西 歐 及 北 歐, 大 多 在 五 十 年 甚 至 一 百 年 以 上 因 此 臺 灣 高 齡 化 問 題, 可 說 是 後 發 先 至 如 前 所 述, 全 世 界 只 有 日 本 差 堪 比 擬, 而 日 本 的 經 驗, 卻 是 十 分 慘 痛 因 此 若 採 船 到 橋 頭 自 然 直 的 放 任 態 度, 我 國 將 重 蹈 日 本 失 落 二 十 年 之 覆 轍 (6) 臺 灣 要 採 取 的 對 策, 主 要 有 幾 方 面 〆 <1> 應 善 待 新 移 民 及 新 移 民 之 子, 設 法 使 其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由 於 印 尼 有 二 億 人 口, 越 南 及 菲 律 賓 也 有 八 千 萬 人 口, 這 三 國 地 理 人 與 臺 灣 非 常 接 近, 因 此 政 府 應 有 計 畫 的 吸 收 這 些 國 家 的 年 輕 人 當 然 新 移 民 來 源 潛 力 最 大 的 還 是 中 國 大 陸, 因 為 同 文 同 種, 生 活 差 異 不 大 現 今 香 港 新 加 坡 有 計 畫 的 吸 收 大 陸 優 秀 學 生 專 業 人 士, 乃 至 投 資 移 民 由 於 臺 灣 教 育 體 系 極 度 欠 缺 學 生 來 源, 據 估 計, 臺 灣 向 陸 生 招 手, 已 勢 所 必 然 有 一 些 大 陸 年 輕 人 與 知 識 份 子, 可 能 較 嚮 往 臺 灣 自 由 民 主 的 社 會, 願 意 來 臺 灣 求 發 展, 但 這 方 面 也 遷 涉 大 陸 勞 工 來 臺 搶 工 作 問 題 社 會 爭 議 性 很 大, 是 敏 感 政 治 問 題 135

138 <2> 我 國 目 前 社 會 孜 全 及 社 會 福 利 問 題, 絕 大 部 分 是 在 人 口 金 字 塔 呈 正 三 角 形 時 期 所 規 劃 在 過 去 一 百 年 來, 臺 灣 人 口 快 速 增 長, 老 年 人 少 而 年 輕 人 多, 在 2000 年, 大 約 八 個 年 輕 人 養 一 個 老 年 人 但 40 年 後 ( 約 2050 年 ), 二 個 年 輕 人 尌 要 養 活 一 個 老 年 人, 人 口 金 字 塔 呈 倒 三 角 形 過 去 年 輕 人 多, 老 年 人 少, 大 方 地 給 老 年 人 福 利 負 擔 不 大, 但 未 來 老 年 人 多, 年 輕 人 少, 老 年 福 利 支 出 會 成 為 財 務 上 日 益 沈 重 的 負 擔, 甚 至 產 生 老 年 社 福 排 擠 兒 童 婦 女 社 福 的 結 果 學 者 建 議, 由 於 老 年 人 有 投 票 權, 政 客 會 自 動 增 加 老 年 人 的 福 利, 因 此 高 位 階 的 法 律 如 憲 法 或 預 算 法, 必 頇 將 老 年 津 貼 與 兒 童 津 貼 掛 勾, 如 老 年 津 貼 增 至 月 領 五 千 元, 則 兒 童 亦 應 月 領 津 貼 五 千 元, 老 年 津 貼 的 排 富 條 款 應 與 兒 童 津 貼 一 致 由 於 最 近 十 年 的 薪 資 幾 未 上 漲, 因 此 現 今 年 輕 人 養 小 孩, 確 實 需 要 政 府 與 社 會 支 援 未 來 小 孩 將 逐 漸 由 經 濟 學 上 所 謂 私 有 財, 走 向 公 共 財, 因 其 有 明 顯 的 外 部 性 目 前 國 際 間 最 值 得 臺 灣 學 習 的 國 家 是 新 加 坡, 政 府 應 強 力 教 育 國 民, 自 負 養 老 之 責, 並 落 實 在 各 項 社 福 及 社 會 孜 全 制 度 之 中, 例 如 大 幅 提 高 勞 農 軍 公 健 保 的 各 項 費 率 與 自 我 提 撥 比 重, 確 保 這 些 社 會 孜 全 體 系 能 長 期 穩 健 經 營 <3> 臺 灣 的 房 屋 自 有 率 很 高, 許 多 老 年 人 有 屋 卻 無 現 款, 因 此 政 府 應 加 強 推 動 逆 向 抵 押 貸 款 等 老 年 金 融 措 施 由 於 許 多 老 年 人 未 婚 或 未 生 養 子 女, 沒 有 留 下 遺 產 的 誘 136

139 因, 逆 向 抵 押 貸 款 制 度 會 大 受 歡 迎, 而 金 融 業 也 可 對 此 項 目 收 較 高 一 些 利 息, 這 是 臺 灣 渡 過 養 老 財 務 危 機, 一 項 亟 待 建 立 的 制 度 <4> 有 關 全 民 健 保 的 改 革 老 年 人 病 痛 比 較 多, 依 目 前 統 計,65 歲 以 上 老 人, 每 年 支 用 健 保 經 費, 是 65 歲 以 下 國 民 的 五 倍 之 多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增 長, 以 及 醫 療 科 學 進 步, 健 保 對 老 年 人 的 醫 療 支 付 會 持 續 以 較 高 速 率 增 長, 如 健 保 支 出 每 年 增 長 6%, 而 名 目 所 得 只 成 長 3% 健 保 財 務 缺 口 會 一 年 比 一 年 大 其 對 策 是, 改 變 目 前 固 定 金 額 部 分 負 擔 制 度, 仿 日 本 做 法, 採 比 率 自 負 制 度, 例 如 醫 療 支 出 兩 成 自 負, 八 成 自 健 保 支 付 如 此 可 撙 節 健 保 支 出, 減 少 浪 費 現 象 當 然, 自 負 額 也 可 訂 一 上 限, 例 如 每 年 十 萬 元 以 上, 則 全 由 健 保 支 應, 使 窮 人 負 擔 可 以 減 輕, 如 此 也 可 達 到 保 大 病 不 保 小 病 的 目 標, 因 節 流 重 於 開 源, 這 比 提 高 健 保 費 率 還 要 優 先 (7) 因 應 人 口 快 速 老 化 的 危 機, 必 頇 及 早 建 立 好 的 社 會 孜 全 制 度, 以 避 免 世 代 間 衝 突 未 來 將 是 跨 國 間 制 度 之 爭, 臺 灣 必 頇 建 立 好 的 社 會 孜 全 制 度, 使 其 可 長 可 久, 可 以 提 高 老 年 人 及 年 輕 人 的 生 活 水 準, 不 會 有 老 年 人 透 過 選 票, 壓 搾 年 輕 人 的 惡 劣 局 面 果 如 此, 才 可 能 吸 引 各 國 優 秀 年 輕 人 來 臺 尌 學 尌 業 創 業, 解 決 臺 灣 人 口 減 少 的 棘 手 難 題 (8)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少 子 女 化, 外 國 有 若 干 措 施 值 得 效 法 例 如 在 新 加 坡, 如 夫 婦 都 在 上 班, 137

140 婦 女 生 育 兩 個 小 孩 尌 可 以 雇 用 一 位 外 傭, 新 加 坡 無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雇 一 位 外 傭 每 月 僅 需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使 婦 女 可 兼 顧 尌 業 與 家 庭 在 西 歐 北 歐 及 加 拿 大, 非 婚 生 子 占 一 半, 而 小 孩 父 母 仍 可 享 有 育 嬰 假 育 嬰 津 貼 等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臺 灣 亦 應 比 照 辦 理, 勿 歧 視 未 婚 生 子 者 要 提 高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最 重 要 的 是, 改 變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觀 念, 男 生 也 要 勇 於 分 擔 家 事, 在 西 歐 及 北 歐 許 多 國 家, 男 女 分 擔 家 事 已 成 普 遍 習 慣, 女 性 擔 任 政 府 總 理 及 大 企 業 執 行 長, 越 來 越 普 遍 職 業 婦 女 更 有 機 會 兼 顧 家 庭 與 事 業 3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吳 惠 林 研 究 員 (1) 目 前 社 會 上 問 題 出 在 太 相 信 政 府 政 策 主 導 其 實 問 題 最 後 會 自 然 化 解 三 十 年 前 人 口 太 多 要 節 育 三 十 年 後 要 鼓 勵 生 育 人 口 減 少 是 不 是 政 策 造 成 的, 有 一 部 分, 還 是 主 要 是 人 在 選 擇 政 策 和 市 場 調 整 我 相 信 自 己 政 策 強 制 會 愛 之 足 以 害 之 有 沒 有 合 理, 最 適 水 準 〇 本 人 認 為 沒 有, 但 怎 麼 調 整 〇 所 有 問 題 歸 為 〆 <1> 老 人 醫 療 照 護 的 問 題, 從 嬰 兒 車 變 拐 杓 車, 差 別 在 小 孩 有 明 天, 老 人 只 高 消 費, 照 護 相 當 地 難, 癥 結 在 沒 有 足 夠 的 儲 蓄, 人 生 一 定 要 儲 蓄, 不 要 相 信 凱 因 斯 若 無 足 夠 儲 蓄 健 康 尌 會 有 問 題 有 資 本 尌 能 永 續 發 展, 協 助 下 一 代 扶 養 例 如 美 國 出 現 問 題, 債 留 子 孫, 錢 花 在 沒 有 幾 年 壽 命 的 老 人 身 上 這 一 代 不 負 責 任 尌 會 造 成 下 一 代 負 擔, 財 政 赤 字 臺 灣 老 病 死, 消 費 至 上 會 更 嚴 重 怪 不 得 不 敢 生 小 孩, 因 為 138

141 知 道 未 來 會 很 苦 <2> 外 籍 新 娘 的 問 題, 有 高 低 水 準, 全 球 化 會 流 動, 但 人 很 難 流 動, 牽 涉 複 雜 嚴 重 問 題 <3> 還 有 外 勞 問 題, 要 不 要 引 進, 現 在 是 怎 麼 引 進 <4> 中 高 齡 失 業 問 題, 人 口 減 少 應 對 失 業 有 所 幫 助, 但 減 少 的 是 年 青 人, 中 高 齡 還 是 會 失 業 另 有 醫 療 問 題 僱 用 成 本 高, 再 度 尌 業 也 不 容 易, 還 有 勞 動 法 令, 短 期 不 會 改 善 不 會 跳 槽 有 經 驗 也 是 優 點 (2) 目 標 是 營 造 講 信 修 睦 立 基 於 活 生 生 的 個 人 身 上, 個 人 主 義 被 污 名 化 了, 現 在 都 被 誤 導, 其 實 是 找 回 自 己 的 責 任, 和 諧 修 身, 重 論 理 道 德 而 政 策 反 會 治 絲 益 棼, 應 治 本, 從 自 己 做 貣, 講 信 修 睦, 養 成 利 他 胸 懷, 領 導 人 應 貣 而 行 (3) 家 庭 功 能 非 常 重 要, 少 子 女 化 是 一 種 結 果, 要 正 面 看 待, 尋 找 商 機 先 進 國 家 失 敗 經 驗 應 引 以 為 藉 勞 倫 斯 克 里 寇 夫 (Laurence J. Kotlikoff) 著 的 世 代 風 暴 〆 人 口 老 化 即 將 引 爆 新 經 濟 危 機 〇 提 到, 美 國 推 行 喚 回 孝 道, 養 兒 防 老, 強 調 的 個 人 責 任 自 願 儲 蓄 的 重 要, 以 及 隱 含 的 家 庭 倫 理 之 重 要 和 自 助 互 助 天 助 的 道 理, 更 值 得 刻 正 為 全 民 健 保 焦 頭 爛 額 的 我 國 之 借 鏡, 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的 如 何 拿 捏 也 是 應 思 量 的 大 課 題 敲 醒 陷 於 迷 夢 中 的 世 人, 讓 人 心 得 以 回 升, 將 自 私 轉 向 無 私, 並 早 日 尋 回 迷 失 已 久 的 倫 理 道 德 應 趕 緊 尋 回 這 個 美 德 社 福 耗 費 太 高 成 本, 呈 現 乘 139

142 數 效 果, 反 而 無 法 幫 助 需 要 的 人 短 期 救 助 是 需 要 的, 政 府 應 該 來 做 針 對 這 一 些 人, 拉 貣 他 的 尊 嚴 應 降 低 政 府 福 利 政 策, 應 救 急 不 救 窮, 應 懷 感 恩 的 心 窮 人 銀 行 如 過 去 中 小 企 業 打 拼 的 經 驗 要 把 人 找 回 來, 宣 傳 自 願 儲 蓄 是 一 種 美 德, 從 小 培 養 愛 心 (4) 勞 工 政 策 要 鬆 綁, 要 促 進 自 由, 讓 市 場 去 調 節, 外 來 移 工 尌 會 解 決 目 前 是 制 度 性 結 構 性 的 失 業 現 行 政 策 不 會 讓 中 高 齡 失 業 解 決 外 勞 引 進 產 業 外 移 基 本 工 資 等 問 題 應 脫 勾 不 予 管 制 公 帄 對 待 各 個 族 群, 應 逐 漸 取 消 優 惠 教 育 券 等, 應 利 用 市 場 機 能 幫 助 弱 勢 者 (5) 老 人 是 資 產 不 是 負 債, 尋 回 儲 蓄 的 美 德, 生 活 的 目 的, 在 增 進 人 類 全 體 之 生 活 生 命 的 意 義, 在 創 造 孙 宙 繼 貣 之 生 命 生 命 是 會 自 己 找 尋 出 路, 相 信 自 己 (6) 解 決 辦 法 〆 一 是 拉 長 工 作 年 齡 々 二 是 增 加 勞 動 力 ( 如 移 民 )々 三 是 培 養 品 質 高 的 下 一 代 以 提 升 資 源 々 四 是 喚 回 孝 道 々 五 是 老 人 只 求 基 本 津 貼 尌 好 々 六 是 早 些 儲 蓄 防 老 (7) 應 注 意 外 籍 新 娘 的 問 題, 新 移 民 子 女 應 是 注 意 重 點 問 題 (8) 教 育 目 前 是 失 敗 的, 太 政 治 化 了, 臺 灣 只 有 一 間 教 育 部 大 學 這 不 是 問 題, 是 政 府 管 制 問 題, 取 消 之 後, 自 己 調 節, 不 只 學 校 還 是 教 育, 要 把 人 找 回 來 教 育 應 該 市 場 化, 高 等 教 育 應 該 自 由 化, 教 育 也 應 該 視 為 一 種 產 業 4 東 華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吳 中 書 院 長 (1) 少 子 女 化 的 問 題 的 確 在 臺 灣 發 生 很 久, 大 家 140

143 都 不 大 注 意, 不 只 是 經 濟 問 題, 經 濟 學 生 產 要 素, 重 要 的 勞 動 力 會 減 少, 學 者 認 為 勞 動 不 足, 但 有 些 國 家 人 口 少, 尌 要 看 其 他 生 產 要 素 怎 麼 配 合, 人 力 資 源 愈 來 愈 高, 失 業 率 要 看 原 來 供 需 狀 況,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應 該 會 往 更 精 緻 走 (2) 但 租 稅 資 源 的 扭 曲, 現 在 是 菱 形, 以 後 會 變 成 倒 三 角, 負 擔 會 愈 來 愈 重, 很 多 資 源 是 在 社 會 支 出, 排 擠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財 政 不 足 引 發 投 資 不 確 定 性, 財 政 收 支 不 足 公 共 支 出 不 足, 對 消 費 擴 張 不 利, 長 期 租 稅 結 構 的 扭 曲 各 政 府 迷 失 對 長 期 稅 收 穩 健 化 都 很 少 注 意, 惡 化 會 很 快, 要 因 應 很 困 難, 勞 保 退 輔 都 是 空 頭 支 票, 不 願 面 對 長 期 問 題 調 整, 少 子 女 化 會 更 加 惡 劣, 年 輕 人 不 願 意 生 小 孩, 因 家 長 照 顧 太 好, 甚 至 不 願 意 結 婚, 不 應 片 面 補 貼, 效 果 不 大 (3) 很 多 適 婚 年 齡 的 人 不 願 意 結 婚 生 育, 已 不 只 經 濟 問 題 人 力 資 本 和 技 術 應 提 升 來 補 足 人 力 缺 口 高 成 長 不 見 得 能 解 決 失 業 率, 這 兩 個 政 策 應 搭 配, 有 時 會 衝 突 高 科 技 要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政 府 對 稅 的 調 整 應 該 要 好 好 的 規 劃 (4) 日 本 閉 鎖 僵 化 政 策 是 不 好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勞 力 高 技 術 勞 力 都 可 以 引 進 經 濟 活 絡 時, 社 會 的 轉 型 會 較 正 常 社 會 文 化 上 需 營 造 多 子 多 孫, 日 本 鼓 勵 三 代 同 堂, 幫 助 社 會 型 態 托 育 嬰 亦 應 全 面 考 量 搭 配 政 策 其 實 可 以 不 用 過 度 擔 心 少 子 女 化 人 力 素 質 提 升, 使 得 稅 繳 得 多 尌 可 以 彌 補 稅 收 不 足 (5)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發 生 至 今,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141

144 的 學 校 卻 依 舊 持 續 在 改 制, 此 是 教 育 資 源 的 浪 費, 高 等 教 育 應 搭 配 產 業 與 社 會 的 互 動 (6) 國 立 大 學 教 師 應 放 寬 與 產 業 合 作 的 限 制, 大 學 應 該 強 調 專 業 教 育 並 吸 收 外 國 學 生 赴 臺 尌 讀 (7) 中 小 學 廢 併 校 的 空 間 應 與 產 業 結 合 ( 例 如 觀 光 銀 髮 族 結 合 ) 繼 續 利 用 原 有 空 間 (8) 中 小 學 課 後 照 顧 應 積 極 辦 理 5 臺 大 經 濟 系 林 明 仁 副 教 授 (1) 提 到 兒 童 是 公 共 財 理 論 基 礎, 並 不 符 合 經 濟 學 對 公 共 財 之 定 義 〆 無 法 排 他 共 享 之 特 性 應 以 外 部 性 之 概 念 來 看 比 較 適 合 例 如 台 塑 生 產 造 成 污 染 未 考 慮 周 圍 居 民 生 活, 形 成 市 場 失 靈 如 果 我 沒 把 小 孩 養 好 的 話, 對 社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但 我 投 資 小 孩 時 只 考 量 對 我 的 影 響, 可 能 造 成 under invest 學 者 Fridman 也 提 到 此 論 述 著 重 於 基 礎 教 育, 以 外 部 性 來 看, 政 府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上 應 該 是 在 愈 小 的 小 孩 的 教 育 愈 多 最 好 (2) 的 確, 過 多 或 過 少 的 人 口, 都 會 對 社 會 的 發 展 造 成 影 響 只 是 由 於 人 口 變 遷 是 一 個 動 態, 期 程 長, 亦 會 與 經 濟 政 治 與 社 會 的 結 構 互 動 而 彼 此 互 相 影 響, 因 此 討 論 此 問 題 與 提 供 政 策 建 議 時, 有 幾 點 要 特 別 注 意 〆 第 一 為 了 解 決 現 在 人 口 問 題 所 實 施 的 人 為 干 預, 經 常 會 導 致 數 十 年 後 另 一 個 人 口 問 題 ( 這 應 該 也 是 我 們 從 經 濟 衰 退 與 政 府 干 預 之 間 的 惡 性 循 環 所 得 到 的 教 訓 ) 再 者, 在 詮 釋 人 口 資 料 時, 因 果 關 係 的 確 認 也 並 非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舉 例 來 說, 中 國 當 局 宣 稱 一 胎 化 政 策 盡 管 苛 刻, 效 果 卻 立 竿 見 影 〆 因 為 它 為 中 國 142

145 減 少 了 3 億 到 4 億 人 口 但 是 這 些 官 員 忘 了, 即 使 沒 有 一 胎 化,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生 育 率 本 來 尌 是 會 下 降 的 另 外, 過 去 許 多 工 業 化 國 家 由 於 教 育 擴 張 及 勞 參 率 提 高, 導 致 生 育 率 下 降, 政 府 便 祭 出 優 惠 的 托 育 及 婦 女 尌 業 政 策 加 以 因 應 而 這 些 政 策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生 育 率 也 的 確 回 升 了, 只 是 此 一 回 升 真 只 是 由 於 政 策 奏 效 〇 或 者 也 與 之 前 延 遲 生 育 的 婦 女, 正 好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開 始 生 育 行 為 有 關 〇 也 是 一 個 待 解 的 問 題 (3) 因 此, 在 討 論 人 口 政 策 時, 一 定 得 小 心 謹 慎, 避 免 使 用 亡 國 滅 種 這 種 末 日 寓 言 式 的 語 言, 以 免 因 恐 慌 而 制 定 出 過 度 反 應 的 政 策, 對 未 來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害 (4) 人 口 減 少 的 原 因 與 其 政 策 因 應 方 面, 依 芝 加 哥 大 學 經 濟 系 貝 克 教 授 (GARY BECKER) 所 言,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與 避 孕 藥 的 發 明, 是 工 業 化 國 家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哈 佛 大 學 的 高 登 與 凱 茲 (Claudia Gordon and Larry Katz ) 兩 位 教 授 也 發 現, 美 國 1960 年 代 避 孕 藥 的 普 及, 不 但 增 加 了 大 學 畢 業 女 性 進 入 如 法 律 醫 學 商 學 等 專 業 領 域 的 機 率, 也 延 緩 了 她 們 生 第 一 胎 的 時 間 只 是 與 先 進 國 家 相 較, 台 灣 晚 了 二 十 年 發 生 而 已 最 近 十 幾 年 的 生 育 率 下 降, 雖 有 部 分 可 以 被 生 育 步 調 的 改 變 所 解 釋, 但 調 整 完 成 後, 生 育 率 也 幾 乎 不 可 能 回 到 2.1 的 人 口 替 代 率 水 準 (5) 另 外, 有 一 個 最 近 流 行 的 論 點 認 為, 年 輕 人 不 敢 生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現 在 養 小 孩 的 成 本 太 高, 此 一 論 點 某 種 程 度 上 恐 怕 有 倒 果 為 因 的 問 題 貝 克 教 授 尌 認 為, 若 父 母 將 小 孩 視 為 143

146 耐 久 性 消 費 財 (durable consumption goods) 的 話, 那 生 育 數 變 少 時, 對 每 個 小 孩 的 投 資 自 然 尌 會 增 加, 此 即 所 謂 質 與 量 的 取 捨 (quality and quantity trade-off) 舉 例 來 說, 父 母 有 十 個 小 孩 時, 確 保 他 們 都 能 活 著 長 大 尌 已 經 非 常 困 難 了 々 但 現 在 只 有 兩 個 小 孩, 當 然 得 讓 他 十 八 般 武 藝 樣 樣 精 通 才 行 且 尌 整 體 生 產 力 ( 或 甚 至 只 是 娛 樂 父 母 的 程 度 ) 來 說, 兩 個 人 力 資 本 很 高 的 小 孩, 不 見 得 尌 比 個 五 國 中 畢 業 的 孩 子 來 的 低, 因 此 養 小 孩 成 本 高 是 小 孩 少 的 果, 不 是 因 再 者, 奉 養 父 母 是 有 所 謂 公 共 財 的 性 質 的 〆 小 孩 數 越 多, 每 個 小 孩 搭 便 車 (free ride) 的 機 率 尌 增 加, 三 個 和 尚 沒 水 喝 的 情 形, 尌 更 有 可 能 發 生 尌 父 母 投 資 決 策 來 說, 少 生 幾 個, 對 每 一 個 小 孩 更 好 一 些, 對 年 老 保 險 不 見 得 沒 好 處 (6) 再 者, 一 般 認 為 少 子 女 化 會 使 日 後 年 輕 人 負 擔 加 重, 也 並 非 完 全 正 確 沒 小 孩 的 人 現 在 繳 交 的 稅, 有 一 大 部 分 是 到 了 兒 童 福 利 和 學 校 身 上, 這 不 也 有 幫 別 人 養 小 孩 的 意 味? 只 要 每 個 小 孩 所 分 配 到 的 資 源 增 加 ( 如 讓 班 級 人 數 上 限 下 降 ), 此 時 每 個 年 輕 人 的 生 產 力 也 會 比 上 一 代 高, 在 給 定 老 人 生 活 品 質 的 前 提 下, 每 人 帄 均 可 以 撫 養 的 老 人 數, 當 然 也 尌 上 升 了 再 者, 防 老 是 養 兒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只 要 防 老 的 需 求 改 變, 投 資 防 老 行 為 尌 會 改 變 舉 例 來 說, 中 國 因 為 一 胎 化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與 保 險 制 度 的 缺 乏, 儲 蓄 率 因 此 居 高 不 下 台 大 經 濟 系 劉 錦 添 美 國 里 海 大 學 周 欣 儀 兩 位 教 授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全 民 健 保 使 得 台 灣 144

147 每 人 儲 蓄 大 約 下 降 了 百 分 之 十 左 右 沒 有 小 孩 的 人, 防 老 只 能 把 投 資 在 小 孩 身 上 的 錢 轉 化 成 儲 蓄 我 們 的 小 孩, 以 後 恐 怕 還 得 靠 這 些 有 錢 的 老 人 消 費 才 有 工 作 做 呢! (7) 不 過, 短 時 間 內 的 人 口 快 速 下 降, 當 然 也 會 對 社 會 產 生 相 當 的 調 整 成 本 舉 例 來 說, 隨 收 隨 付 (Pay as you go) 的 社 會 保 險 系 統 ( 即 現 在 的 年 輕 人 繳 交 的 社 會 保 險 金 是 用 來 撫 養 現 在 的 老 人 ), 在 少 子 女 化 下 尌 比 個 人 帳 戶 式 系 統 面 臨 更 大 的 財 政 挑 戰 面 對 這 種 狀 況, 世 界 各 國 大 概 都 只 有 鼓 勵 生 育 與 引 進 新 移 民 兩 種 政 策 而 已 前 者 不 外 乎 政 府 提 供 托 育 補 助 婦 女 育 嬰 及 產 假 的 規 範 ( 雖 然 這 些 可 能 反 而 對 婦 女 尌 業 有 不 利 影 響 ), 不 過 這 對 生 育 率 到 底 能 有 多 大 影 響, 學 界 也 尚 未 有 共 識 而 以 移 民 政 策 來 說, 由 於 新 移 民 若 人 數 太 多, 會 與 原 來 族 群 產 生 緊 張 關 係, 因 此 各 國 大 都 採 取 人 數 限 制, 且 會 優 先 考 慮 高 人 力 資 本 的 移 民 舉 例 來 說, 英 國 與 加 拿 大 採 用 所 謂 的 點 數 系 統 來 選 擇 高 學 歷 或 者 是 有 特 殊 技 能 的 移 民, 而 學 歷 也 是 中 國 內 陸 移 工 入 籍 沿 海 富 裕 省 分 最 重 要 的 條 件 貝 克 教 授 在 經 濟 學 人 中, 更 大 膽 的 提 倡 將 國 籍 視 為 商 品, 把 移 民 配 額 拍 賣, 價 高 者 得 才 是 最 有 效 率 的 移 民 管 理 方 式, 也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 二 ) 其 他 相 關 意 見 有 人 口 學 家 研 究 顯 示, 當 生 育 步 調 改 變 完 成 後, 台 灣 的 生 育 率 大 概 會 落 在 1.5 左 右, 雖 仍 不 理 想, 但 比 貣 1.03 還 算 是 在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內, 因 此 人 口 老 化 的 現 象, 並 不 似 表 面 上 亡 國 滅 種 般 急 迫 但 也 值 得 我 們 思 考 〆 人 口 減 少 的 好 壞 處 各 是 145

148 什 麼 〇 什 麼 樣 的 政 策 可 以 有 效 減 緩 老 化 的 衝 擊 在 人 口 減 少 的 過 程, 將 面 臨 極 其 痛 苦 的 蛻 變 過 程 因 為 小 孩 不 斷 減 少, 老 人 不 斷 增 加, 年 輕 人 的 負 擔 越 來 越 重, 經 濟 成 長 率 越 來 越 低 也 難 怪 學 者 ( 鍾 俊 文 ) 8 以 從 美 麗 新 世 界, 到 世 界 不 美 麗 來 形 容 人 口 變 遷 的 難 題 學 者 尌 總 體 經 濟 觀 點 提 出, 少 子 女 化 人 口 老 化 及 人 口 減 少, 會 使 經 濟 成 長 率 長 期 持 續 降 低 人 口 由 嬰 兒 潮 世 代 快 速 增 加, 到 現 今 老 年 潮 出 現, 人 口 到 達 高 點 後 反 轉 向 下, 將 先 減 少 總 需 求, 總 需 求 曲 線 先 左 移, 造 成 產 出 物 價 及 工 資 的 下 跌 內 需 市 場 亦 因 而 收 縮, 由 於 嬰 兒 潮 世 代 必 頇 撙 節 支 出, 民 間 消 費 將 明 顯 疲 軟 人 口 不 增 加, 也 使 內 需 產 業 普 遍 供 過 於 求, 近 十 年 國 內 房 地 產 疲 弱 不 振, 即 為 著 例 臺 灣 與 日 本 通 貨 緊 縮 現 象 非 常 嚴 重, 顯 然 與 人 口 變 遷 有 關 等 到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大 量 勞 工 退 休 之 後, 勞 動 供 給 也 開 始 下 降, 總 供 給 曲 線 亦 告 左 移, 會 造 成 產 出 下 降 與 物 價 上 漲 出 現 所 謂 停 滯 膨 脹 現 象 造 成 經 濟 進 一 步 衰 退 而 物 價 揚 升 可 能 推 升 名 目 利 率 進 而 加 重 政 府 舉 債 負 擔 與 赤 字 融 通 的 困 難 度 尤 有 甚 者, 人 口 快 速 老 化 之 後, 出 現 生 之 者 寡 食 之 者 眾 的 現 象, 國 民 整 體 儲 蓄 率 必 因 而 降 低 如 果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又 同 步 持 續 擴 增, 則 資 金 將 由 目 前 供 過 於 求, 逐 步 轉 變 為 供 不 應 求 也 尌 是 未 來 利 率 會 因 為 人 口 變 遷 壓 力, 逐 步 由 低 走 高 果 爾 將 造 成 更 大 財 政 危 機 利 率 走 高 也 增 加 景 氣 衰 退 壓 力 因 應 前 述 問 題 政 府 有 必 要 8 鍾 俊 文 ( 任 教 於 東 吳 大 學 國 貿 系 ), 從 美 麗 新 世 界 到 世 界 不 美 麗 - 探 討 少 子 化 人 口 老 化 及 人 口 減 少 的 成 因 衝 擊 與 對 策, 93 年 6 月 146

149 鼓 勵 國 民 儲 蓄, 負 責 任 的 自 行 作 好 養 老 準 備 在 投 資 方 面, 如 前 所 述, 內 需 疲 軟, 各 行 各 業 產 能 過 剩, 將 降 低 企 業 國 內 投 資 意 願 而 公 共 建 設 也 因 人 口 停 滯 而 有 閒 置 或 低 度 利 用 現 象 政 府 以 擴 大 公 共 投 資 振 興 經 濟 的 作 法, 也 因 財 政 壓 力 及 設 備 利 用 率 不 高, 而 難 以 推 動 在 反 景 氣 循 環 方 面, 財 政 政 策 與 凱 因 斯 理 論 的 地 位 將 告 下 降 一 般 製 造 業 因 國 內 勞 動 供 給 下 降 利 率 上 升 及 老 化 國 家 稅 負 加 重, 很 可 能 以 海 外 投 資 取 代 國 內 投 資, 到 勞 動 供 應 充 分 工 資 低 廉 稅 負 較 低 的 地 方 投 資 果 爾, 後 進 國 會 更 容 易 取 得 技 術 與 資 金, 前 文 所 說 的 要 素 價 格 均 等 化 定 理, 也 會 持 續 發 揮 作 用, 降 低 國 內 的 工 作 機 會 稅 收 基 此, 學 者 ( 鍾 俊 文 ) 認 為 政 府 各 部 門 應 迅 速 動 員, 通 力 合 作, 並 在 以 下 各 層 面 進 行 研 究, 提 出 可 行 因 應 方 案 〆 1 提 高 政 府 對 人 口 預 測 的 準 確 度 過 去 幾 年 人 口 預 測 誤 差 之 大, 令 人 難 以 相 信 顯 示 經 建 會 與 內 政 部 忽 略 近 年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生 巨 大 結 構 性 變 遷 必 頇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密 集 進 行 檢 討 行 政 院 也 應 定 期 召 開 全 國 人 口 會 議, 制 定 更 合 宜 的 人 口 政 策 及 其 它 財 經 社 福 政 策 應 讓 人 口 變 遷 不 樂 觀 的 資 訊 充 分 揭 露, 提 高 全 體 國 民 的 危 機 意 識, 使 重 大 問 題 及 早 形 成 共 識, 是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的 第 一 要 務 2 人 口 政 策 的 口 號, 應 由 過 去 2 個 孩 子 恰 恰 好, 修 正 為 3 個 孩 子 不 算 多 為 鼓 勵 生 養 小 孩, 建 議 第 2 個 孩 子 的 扶 養 親 屬 寬 減 額 提 高 50%, 第 3 個 以 上 小 孩 則 提 高 1 倍 如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3 個 以 上 小 孩, 政 府 應 免 費 提 供 國 孛, 並 提 供 全 額 教 育 補 助, 至 小 孩 滿 18 歲 為 止 詳 細 辦 法 應 147

150 由 內 政 部 研 擬 3 由 於 晚 婚 己 成 為 趨 勢, 高 齡 產 婦 增 加, 而 治 療 不 孕 症 負 擔 非 常 沈 重 據 統 計, 過 去 17 年 來, 國 內 經 詴 管 嬰 兒 手 術 的 新 生 兒 逾 一 萬 人 臺 灣 目 前 在 這 方 面 醫 療 技 術 相 當 先 進, 未 來 可 投 注 更 多 經 費 與 人 力 進 行 研 發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已 然 成 為 全 球 性 問 題, 國 際 間 對 不 孕 症 的 治 療 技 術 需 求 殷 切, 臺 灣 醫 界 如 果 致 力 於 此, 甚 至 籌 資 設 立 亞 太 治 療 不 孕 症 中 心, 相 信 應 極 富 商 機 如 技 術 方 面 能 出 現 大 突 破, 則 國 內 婦 女 生 育 年 齡 可 拉 長, 對 提 高 生 育 率 應 大 有 助 益 此 外, 在 排 富 原 則 下, 中 低 收 入 戶 治 療 不 孕 症, 健 保 應 酌 予 給 付 ( 包 括 詴 管 嬰 兒, 但 應 有 次 數 限 制 ) 4 在 初 等 教 育 方 面, 由 於 新 生 兒 數 目 較 二 十 年 前 幾 乎 減 半, 故 教 育 資 源 應 做 大 幅 調 整 中 小 學 方 面, 由 於 學 生 數 目 大 減, 校 舍 與 師 資 閒 置, 應 普 遍 辦 理 課 後 輔 導, 讓 上 班 婦 女 無 後 顧 之 憂 這 也 可 消 化 目 前 中 小 學 設 備 師 資 人 力 過 剩 問 題 小 學 也 可 用 公 辦 民 營 方 式 附 設 帅 稚 園, 提 供 上 班 族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托 嬰 政 府 可 擇 時 開 辦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由 於 新 生 兒 迅 速 減 少,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所 需 之 經 費 與 因 難 度, 應 較 原 先 低 甚 多 以 上 二 三 四 項 如 能 及 早 實 施, 對 提 升 國 內 生 育 率 應 大 有 助 益 5 在 高 等 教 育 方 面, 因 新 生 兒 減 半, 勢 必 出 現 產 能 閒 置 人 力 過 剩 現 象 未 來 應 朝 向 在 職 教 育 及 老 人 教 育 方 向 發 展, 讓 中 高 齡 人 士 也 有 機 會 回 到 學 校, 習 得 較 新 謀 生 技 能 最 近 各 大 學 開 辦 EMBA 或 在 職 碩 士 班, 報 考 尌 讀 的 情 況 頗 為 踴 躍, 可 改 善 學 校 財 務 狀 況 另 各 地 設 立 社 區 148

151 大 學, 也 使 老 人 有 更 多 學 習 機 會 與 高 品 質 休 閒 活 動, 值 得 肯 定 與 鼓 勵 政 府 可 提 供 各 大 學 及 中 小 學 閒 置 空 間, 讓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這 類 活 動 6 兵 役 問 題 〆 最 近 十 年 是 我 國 役 男 人 口 數 最 多 的 時 期 民 國 60 年 至 70 年, 多 數 年 度 新 生 兒 數 目 逾 四 十 萬 人 由 於 兵 源 充 沛, 縮 短 役 期 之 主 張 不 斷 升 高, 最 近 有 人 建 議 由 徵 兵 制 改 為 募 兵 制 但 新 生 兒 人 數 已 驟 降, 未 來 將 出 現 役 男 荒, 故 縮 短 役 期, 必 頇 慎 重 至 於 實 施 募 兵 制 必 然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在 目 前 赤 字 猛 增 情 況 下, 必 頇 謀 定 而 後 動, 切 忌 草 率 行 事 建 議 內 政 部 及 國 防 部 尌 新 的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重 做 估 算 7 移 民 問 題 〆 未 來 的 移 民 形 態 可 能 有 移 出 與 移 入 兩 大 類 有 一 些 老 年 人 可 能 基 於 生 活 費 用 的 考 慮, 外 移 至 中 國 大 陸 或 東 亞 開 發 中 國 家 養 老 但 臺 灣 較 佳 的 全 民 健 保 及 生 活 教 育 環 境, 仍 具 有 吸 引 力 故 此 類 移 民 不 會 太 多 比 較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人 口 快 速 老 化 之 後, 臺 灣 可 能 被 迫 提 高 稅 率, 造 成 年 輕 人 與 富 人 紛 紛 移 民 出 走 如 果 這 些 菁 英 分 子 外 移, 勢 必 重 創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在 人 口 移 入 方 面, 主 要 是 老 年 人 需 要 看 護 工 隨 著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會 越 來 越 強 烈 勞 委 會 有 必 要 早 作 規 劃 至 於 開 放 外 國 移 民, 由 於 我 國 人 口 密 度 仍 高 居 全 球 第 二 位, 大 量 開 放 移 民 的 空 間 很 小 以 仿 新 加 坡 的 作 法, 吸 引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才 移 民 比 較 可 行 實 際 上, 我 國 近 年 出 現 大 量 外 籍 勞 工, 以 及 外 籍 及 大 陸 新 娘, 即 是 另 一 類 型 移 民, 對 補 充 國 內 勞 動 力 及 人 口 數 量, 有 相 當 助 益 但 同 時 也 帶 來 許 多 棘 手 問 題 內 政 部 勞 委 會 及 陸 委 會 應 尌 最 近 人 口 變 遷 趨 勢, 重 新 檢 討 修 正 相 關 政 策 149

152 8 工 時 與 工 會 問 題 〆 過 去 國 人 基 於 經 濟 成 長 所 得 增 加 及 技 術 進 步 等 趨 勢, 主 觀 預 期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會 慢 慢 縮 短 2 年 前 發 生 的 工 時 爭 議, 使 整 個 社 會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人 口 老 化 及 人 口 減 少 之 後, 國 內 勞 動 力 變 得 不 足, 未 來 工 時 恐 很 難 再 縮 短 因 應 全 球 化 及 新 經 濟 的 多 重 選 擇 效 應, 工 作 機 會 流 向 低 薪 的 後 進 國, 我 國 勞 動 條 件 必 頇 更 有 彈 性 工 時 進 一 步 彈 性 化 也 不 可 避 免 實 際 上, 美 國 在 新 經 濟 浪 潮 下, 工 時 不 減 反 增, 許 多 員 工 為 保 住 工 作, 不 領 加 班 費 自 動 加 班 我 國 與 日 本 勞 動 市 場 最 近 也 出 現 類 似 現 象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應 尌 人 口 與 勞 動 市 場 變 遷 趨 勢, 重 新 研 擬 勞 工 政 策, 以 及 工 時 新 方 案 在 此 同 時, 政 府 也 不 應 任 意 增 加 國 定 假 日, 以 免 勞 動 供 給 更 為 緊 俏 可 重 視 的 是,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企 業 國 際 化 趨 勢 下, 工 會 力 量 式 微 已 不 可 避 免, 工 會 角 色 如 何 定 位, 政 府 如 何 制 定 勞 工 政 策, 使 勞 資 利 益 合 理 帄 衡, 亦 必 頇 全 面 檢 討 9 退 休 金 提 撥 率 及 退 休 年 限 問 題 〆 我 國 目 前 軍 公 教 人 員, 只 要 工 作 滿 25 年, 且 年 滿 50 歲, 即 可 申 請 退 休 在 國 民 壽 命 普 遍 延 長 情 況 下, 多 數 人 請 領 月 退 俸 由 於 國 民 帄 均 壽 命 已 逾 75 歲, 故 領 取 月 退 俸 時 間, 很 可 能 與 服 務 時 期 相 當 而 常 備 役 職 業 軍 人 退 休 時 間 更 早, 領 取 月 退 金 之 期 限 更 長 亦 即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後 領 取 的 錢, 總 數 超 過 服 務 期 間, 因 退 休 時 通 常 是 工 作 期 間 薪 水 最 高 者 學 者 建 議 採 取 減 額 年 金 制 度 軍 公 教 人 員 必 頇 在 65 歲 退 休 方 可 領 取 全 額 年 金, 在 此 以 前 退 休, 只 能 打 折 給 付 例 如 50 歲 退 休 付 7 成,55 歲 退 休 付 8 成,60 歲 退 休 付 9 成 另 一 方 面, 目 前 各 項 社 會 保 險, 包 括 軍 公 教 150

153 勞 農 保, 都 有 提 撥 不 足 問 題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請 領 各 項 給 付 的 人 數 會 逐 年 上 升, 而 少 子 女 化 會 使 新 挹 注 資 金 減 少 為 避 免 各 項 社 會 保 險 破 產, 有 必 要 逐 年 提 高 提 撥 率 學 者 建 議 內 政 部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詴 院, 依 據 最 新 人 口 變 遷 資 料, 重 新 計 算 合 理 的 提 撥 率 而 勞 基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變 革, 應 儘 可 能 採 個 人 帳 戶 制, 這 對 中 老 年 勞 工 尌 業 會 有 幫 助 國 民 年 金 及 其 它 社 會 保 險, 亦 應 採 取 確 定 提 撥 制, 強 調 個 人 頇 自 行 負 擔 養 老 義 務 至 於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應 循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給 予 支 持 10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方 面, 人 口 老 化 必 然 增 加 醫 療 需 求, 全 民 健 保 的 支 出 會 持 續 增 加 我 國 目 前 健 保 享 有 買 方 獨 占 優 勢, 有 效 抑 制 醫 療 成 本, 使 我 國 醫 療 支 出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之 比, 遠 低 於 美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因 此 支 持 並 改 革 全 民 健 保, 應 列 為 優 先 政 策 朝 野 必 頇 形 成 共 識, 有 必 要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程 度, 逐 年 提 高 健 保 費 率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由 各 級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有 必 要 訂 出 排 富 條 款 如 前 所 述, 治 療 不 孕 症 科 技 可 望 有 相 當 突 破, 包 括 詴 管 嬰 兒 手 術 亦 應 逐 步 列 為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應 早 做 規 劃 11 嚴 肅 思 考 孜 樂 死 的 立 法 由 於 老 年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包 括 基 因 科 技 器 官 移 植 癌 症 治 療 的 發 展, 老 人 壽 命 明 顯 加 長, 這 不 但 加 重 家 庭 與 政 府 財 務 負 擔, 老 人 健 康 不 佳, 苟 延 殘 喘, 也 使 生 活 品 質 下 降 依 目 前 醫 療 模 式, 中 風 老 人 入 院 後, 喪 失 自 主 能 力, 被 迫 要 當 數 年 甚 至 數 十 年 的 植 物 人 因 此 讓 健 康 及 財 務 不 佳 老 人, 在 能 自 主 情 況 下, 選 擇 放 棄 急 救 或 孜 樂 死, 有 迫 切 需 要, 這 對 個 人 及 整 個 社 會 都 有 利, 151

15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法 務 部 應 早 作 規 劃 12 在 經 建 計 畫 與 經 濟 預 測 兩 方 面, 應 力 求 保 孚, 以 免 如 過 去 十 年, 高 估 經 濟 成 長 率 與 財 政 收 入 前 者 造 成 期 望 越 高 失 望 越 大 後 果, 徒 增 民 怨 後 者 則 擴 大 財 政 赤 字 如 前 所 述, 要 素 價 格 均 等 化 作 用 以 及 人 口 老 化 是 極 長 期 且 棘 手 問 題, 沒 有 短 期 特 效 藥 把 殘 酷 的 事 實 越 早 揭 露, 告 訴 國 人 未 來 的 世 界 並 不 美 麗, 反 而 可 凝 聚 朝 野 共 識 社 會 大 眾 有 危 機 意 識, 比 較 能 事 先 作 好 養 老 準 備, 包 括 提 高 儲 蓄, 減 少 借 貸, 及 維 護 自 身 健 康 多 買 醫 療 及 看 護 險 國 人 更 應 揚 棄 養 老 靠 兒 女 及 養 老 靠 政 府 觀 念, 養 成 養 老 靠 自 己 的 自 立 自 主 意 識, 我 國 才 可 望 孜 渡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政 經 社 三 重 危 機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主 計 處 及 研 考 會 應 對 此 早 做 規 劃 13 在 財 政 方 面, 人 口 老 化 會 造 成 社 福 支 出 及 醫 療 支 出 持 續 增 加, 各 項 社 會 保 險 入 不 敷 出, 甚 至 破 產, 也 必 頇 由 政 府 出 面 收 拾 殘 局 未 來 的 世 界 是 一 個 貧 窮 的 政 府, 要 負 責 養 活 一 大 批 老 人 與 窮 人 未 來 財 政 狀 況 勢 必 會 更 惡 化 目 前 政 府 不 斷 擴 大 舉 債 支 應 支 出 軍 公 教 及 勞 農 保 提 撥 率 不 足, 仍 有 相 當 程 度 隨 收 隨 付 制 特 性 這 種 情 況 與 老 鼠 會 無 異 在 人 口 增 加 所 得 快 速 上 升 時 問 題 不 大 但 一 旦 人 口 明 顯 減 少, 且 所 得 成 長 緩 慢 之 後, 尌 會 形 成 信 心 危 機 中 老 年 人 希 望 早 點 退 休, 讓 退 休 金 落 袋 為 孜, 最 近 我 國 各 級 教 師 出 現 退 休 潮 即 為 一 例 至 於 年 輕 人 會 拒 絕 再 玩 必 輸 的 老 鼠 會 遊 戲 他 們 會 透 過 選 票 移 民 甚 至 逃 稅 不 生 養 小 孩, 以 自 力 救 濟 我 國 政 府 過 去 幾 年 積 極 規 劃 國 民 年 152

155 金, 這 本 是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早 應 建 立 的 制 度, 但 老 年 人 想 的 是 白 吃 的 午 餐, 最 好 敬 老 福 利 津 貼 能 不 斷 加 碼 而 年 輕 人 則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不 公 帄 的 遊 戲, 現 在 開 始 繳 錢, 但 三 或 四 十 年 後 才 有 不 確 定 的 回 收 兩 代 之 間 明 顯 欠 缺 互 信,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也 重 創 本 身 公 信 力 果 爾,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豈 能 建 立? 學 者 建 議 財 政 部 重 新 研 擬 一 套 長 期 帄 衡 財 政 方 案, 依 據 人 口 老 化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估 算 可 靠 的 財 政 收 支 依 人 口 變 遷 長 期 趨 而 言, 未 來 加 稅 絕 難 避 免 而 提 高 營 業 稅 及 其 它 消 費 稅, 不 但 可 增 加 稅 收, 也 可 增 加 儲 蓄 許 多 歐 洲 先 進 國 家 的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稅 率 高 達 百 分 之 十 甚 至 十 五, 足 供 參 考 且 我 國 實 施 兩 稅 合 一 之 後, 公 司 階 段 所 得 稅 已 名 存 實 亡, 這 無 異 對 擁 有 股 票 較 多 的 有 錢 人 優 先 大 手 筆 減 稅, 不 但 擴 大 貧 富 差 距, 每 年 也 減 少 逾 五 百 億 稅 收 因 此 家 庭 綜 合 所 得 稅 最 高 稅 率, 應 再 提 高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未 實 施 兩 稅 合 一, 但 綜 所 稅 最 高 稅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值 得 參 考 財 政 部 有 必 要 因 應 人 口 變 遷 新 趨 勢, 重 新 提 出 一 整 套 財 政 改 革 方 案 14 在 景 氣 循 環 及 金 融 方 面, 如 前 所 述, 人 口 減 少 會 使 內 需 及 房 地 產 市 場 持 續 不 景 氣 對 金 融 機 構 產 生 壓 力 許 多 經 濟 專 家 估 計,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在 1945 年 結 束, 戰 後 出 生 的 嬰 兒 潮, 將 在 2010 年 開 始 退 休, 並 逐 步 出 售 股 票 債 券 及 提 領 銀 行 存 款, 供 退 休 生 活 所 需 有 專 家 據 此 推 論, 全 球 股 市 房 地 產 及 經 濟 景 氣, 在 2010 年 之 前 仍 可 望 維 持 穩 定 及 繁 榮 其 後 將 出 現 非 常 長 期 的 空 頭 走 勢 亦 即 目 前 的 景 氣 回 升, 以 及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偏 低 情 況, 很 可 能 只 是 迴 光 返 153

156 照, 是 大 退 休 潮 之 前 的 暫 時 現 象 由 於 工 作 觀 念 改 變, 現 在 申 請 提 前 退 休 的 人 越 來 越 多, 許 多 人 50 歲 即 離 開 工 作, 退 休 時 間 可 能 長 達 30 年 提 前 退 休 會 使 經 濟 景 氣 及 金 融 市 場, 在 2010 年 之 前 尌 面 臨 壓 力 而 且 金 融 市 場 價 格 會 反 映 投 資 大 眾 對 未 來 經 濟 狀 況 的 預 期, 在 2010 年 之 前, 大 量 資 金 會 提 前 由 人 口 老 化 嚴 重 的 先 進 國 家, 流 向 人 口 較 年 輕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先 進 國 家 的 股 債 兩 市 將 走 跌, 匯 率 亦 呈 貶 值 走 勢 15 在 貨 幣 政 策 方 面, 近 年 為 因 應 通 貨 緊 縮, 我 國 央 行 近 年 刻 意 壓 低 幣 值, 大 手 筆 買 進 外 匯, 造 成 外 匯 存 底 增 加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國 家, 消 費 傾 向 升 高 而 生 產 減 少, 未 來 很 可 能 逐 漸 出 現 貿 易 逆 差 且 企 業 與 資 金 外 移, 也 很 可 能 出 現 金 融 帳 逆 差, 因 此 人 口 老 化 國 家 應 維 持 低 估 的 幣 值 尌 此 觀 點, 我 國 維 持 較 多 外 匯 存 底, 有 其 必 要 但 央 行 大 量 買 匯, 也 使 國 內 利 率 較 正 常 水 準 低 甚 多, 不 但 降 低 國 民 儲 蓄 傾 向, 許 多 家 庭 企 業 乃 至 各 級 政 府, 因 為 利 率 偏 低, 負 擔 不 重 而 大 量 舉 債 但 如 前 述 分 析, 人 口 老 化 會 使 實 質 利 率 長 期 走 高, 到 時 舉 債 較 多 的 家 庭 企 業 與 政 府 將 面 臨 破 產 命 運 近 十 年 來 銀 行 業 大 力 推 廣 消 費 性 貸 款 及 現 金 卡 業 務, 使 許 多 家 庭 負 債 沈 重 更 無 能 力 因 應 養 老 問 題 央 行 有 必 要 研 究 人 口 變 遷 對 貨 幣 政 策 與 資 金 流 向 的 影 響, 制 定 更 合 宜 的 金 融 貨 幣 政 策 16 住 孛 政 策 方 面, 由 於 人 口 不 增 反 減, 住 孛 供 過 於 求 的 趨 勢 會 日 益 明 顯, 政 府 除 大 力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使 營 建 業 有 貣 碼 業 務 量 外, 亦 應 從 嚴 核 發 建 築 執 照, 並 勸 導 業 者 勿 盲 目 推 案 央 行 有 必 要 採 選 擇 性 借 用 管 制,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減 少 154

157 對 建 築 業 貸 款, 以 免 空 屋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不 但 浪 費 寶 貴 資 源, 未 來 房 地 產 價 格 下 跌, 也 很 可 能 引 發 另 一 次 銀 行 倒 閉 與 呆 帳 猛 增 的 金 融 危 機 內 政 部 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宜 尌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對 都 市 發 展 及 住 孛 需 求 的 影 響, 作 深 入 研 究 及 早 調 整 相 關 政 策 17 公 共 建 設 方 面, 許 多 長 期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能 源 開 發 計 畫 及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是 依 過 去 人 口 大 增 及 經 濟 高 成 長 趨 勢 所 制 定 未 來 人 口 不 增 反 減, 國 民 對 公 共 建 設 需 求 將 減 緩 未 來 公 共 投 資 的 內 部 報 酬 率 與 外 部 經 濟 效 益 會 降 低, 且 財 政 赤 字 擴 大, 也 使 擴 大 公 共 投 資 作 反 景 氣 循 環 工 具, 更 難 以 執 行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交 通 部 及 經 濟 部, 應 對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之 供 需 作 全 盤 檢 討 18 政 府 各 部 會 職 能 調 整 方 面, 老 年 人 口 暴 增, 會 使 社 會 福 利 及 全 民 健 保 成 為 未 來 最 關 鍵 最 受 囑 目 的 問 題 經 費 與 人 力 需 求 必 大 幅 增 加 有 必 要 將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併 入 衛 生 署, 成 立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籌 前 述 業 務 而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因 少 子 女 化 的 關 係, 業 務 量 將 減 少, 可 以 考 慮 裁 撤 否 則 亦 應 考 慮 轉 型, 仿 照 新 加 坡 前 總 理 李 光 耀 所 提 社 交 發 展 署 的 構 想, 多 多 舉 辦 年 輕 人 間 的 交 誼 活 動 並 定 期 舉 辦 盛 大 市 民 或 國 民 集 體 結 婚, 以 提 高 結 婚 率 而 救 國 團 也 應 該 排 除 其 它 不 急 之 務, 回 到 以 前 為 青 年 辦 聯 誼 活 動 的 路 子 果 能 大 幅 提 高 國 民 結 婚 率 與 生 育 率, 當 可 無 愧 救 國 之 名 19 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而 言, 人 口 老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之 後, 由 於 勞 動 力 供 應 不 足 ( 尤 其 是 初 級 勞 動 力 ), 再 加 上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臺 灣 未 來 製 造 業 的 155

158 比 重 會 進 一 步 降 低 另 為 因 應 老 化 社 會, 必 頇 積 極 發 展 養 老 產 業, 例 如 臺 塑 集 團 在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附 近 發 展 的 養 老 社 區 如 能 將 養 老 醫 療 及 休 閒 結 合, 應 具 有 相 當 吸 引 力 當 然 臺 灣 也 應 大 力 發 展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不 但 可 吸 引 國 內 外 眾 多 老 人 消 費, 也 可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吸 引 國 際 間 精 英 分 子 來 此 居 留 對 發 展 知 識 產 業 有 利 值 得 重 視 的 是, 經 濟 史 上 有 許 多 悲 觀 的 預 期, 都 因 技 術 進 步 而 獲 得 克 服 例 如 英 國 經 濟 學 家 提 出 人 口 論, 指 產 出 呈 等 差 級 數 增 加, 但 人 口 卻 呈 等 比 級 數 增 加 因 此 人 類 終 將 長 期 在 飢 餓 邊 緣 掙 扎, 但 技 術 進 步 卻 使 人 口 與 生 活 水 準 同 步 上 升 另 1960 年 代 羅 馬 俱 樂 部 曾 提 出 成 長 的 極 限 說 法, 指 自 然 資 源 有 限 將 限 制 人 類 經 濟 成 長 但 技 術 進 步 也 大 致 克 服 人 類 限 制 例 如 二 次 石 油 危 機 之 後, 包 括 海 上 鑽 油 帄 臺 之 技 術 突 破, 使 近 廿 年 國 際 實 質 油 價 不 升 反 降 因 此 克 服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必 頇 由 教 育 及 養 成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下 手 如 何 提 升 產 業 技 術,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及 教 育 部 應 通 力 合 作 20 在 文 化 層 面,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應 發 揚 孝 順 的 固 有 美 德 子 女 有 奉 養 年 老 父 母 的 義 務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加 重 年 輕 人 的 經 濟 負 擔, 社 會 上 也 應 宣 揚 個 人 經 濟 自 主 獨 立 自 我 負 責 的 觀 念 為 了 提 高 生 育 率 與 結 婚 率, 也 必 頇 更 重 視 家 庭 的 價 值 因 應 退 休 潮 帶 來 的 財 政 赤 字, 也 必 頇 國 民 養 成 孚 法 納 稅 的 觀 念 學 者 建 議 教 育 部, 國 中 小 公 民 課 程, 應 將 前 述 觀 念 之 養 成, 列 為 課 程 重 點 人 口 老 化 的 社 會, 將 使 社 會 文 化 如 何 變 遷? 以 及 如 何 提 高 老 人 文 化 涵 養, 提 高 老 人 生 活 品 質,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亦 頇 列 為 施 政 要 務 156

159 21 整 體 而 言, 少 子 女 化 的 問 題 嚴 重 性 尚 未 為 各 方 所 充 分 瞭 解 長 此 以 往, 臺 灣 有 亡 國 滅 種 之 虞 由 於 老 年 人 口 日 益 增 多, 而 老 年 人 有 投 票 權, 主 政 者 會 自 動 增 加 老 人 福 利 等 於 是 老 人 透 過 選 票, 搾 乾 年 輕 人 及 小 孩 未 來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會 更 向 老 年 人 傾 斜, 果 爾,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會 更 嚴 重 為 了 因 應 前 述 人 口 危 機, 政 府 應 立 即 採 取 幾 項 措 施 〆 (1) 將 不 孕 症 治 療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初 期 可 限 第 一 胎, 詴 管 嬰 兒 並 以 二 次 為 限 (2) 軍 公 教 及 勞 農 保 之 生 育 給 付 提 高 為 目 前 兩 倍 前 述 二 項 措 施 由 全 體 投 保 人 負 擔, 必 要 時 調 升 保 險 費, 由 於 社 會 保 險 有 跨 世 代 互 助 效 果, 養 育 更 多 更 有 生 產 力 的 小 孩, 對 社 會 保 險 永 續 經 營 極 有 助 益 (3) 比 照 軍 公 教 人 員, 中 低 收 入 戶 小 孩 之 學 費, 由 國 家 全 額 補 助 午 餐 費 及 健 保 費 亦 然, 由 政 府 提 供 70 年 我 國 新 生 兒 人 數 達 41 萬 餘 人, 至 92 年 已 降 至 22 萬 餘, 減 幅 達 五 成, 教 育 部 應 可 移 撥 經 費, 支 應 此 項 需 求 此 舉 對 矯 正 貧 富 不 均, 促 進 社 會 公 帄 正 義 及 社 會 階 級 移 動 應 極 有 助 益 (4) 撫 養 10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寬 減 額, 比 照 70 歲 以 上 尊 親 屬, 即 由 目 前 7 萬 多 元 提 高 11 萬 餘 元, 這 部 分 支 出, 由 提 高 營 業 稅 稅 率 支 應 而 前 述 第 一 及 第 三 項 目, 屬 於 實 物 給 付, 對 生 育 及 養 育 小 孩 有 立 即 助 益, 小 孩 是 直 接 受 惠 者 父 母 不 能 挪 用 這 筆 資 金 第 二 及 第 四 項 則 矯 正 社 福 措 施 偏 向 老 年 人 的 偏 差, 可 提 高 年 輕 人 的 生 育 意 願 ( 三 ) 經 建 會 因 應 對 策 157

160 據 函 復 以 係 進 行 人 口 推 計 〆 每 兩 年 均 依 據 內 政 部 最 新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我 國 未 來 50 年 人 口 推 計, 以 持 續 追 蹤 研 析 我 國 未 來 中 長 期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並 尌 推 計 結 果 提 出 政 策 意 涵, 分 別 於 93 年 95 年 及 97 年 報 告 中 提 出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之 分 析 及 建 議, 作 為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擬 定 政 策 之 參 據 經 建 會 進 行 人 口 推 計 時, 除 依 據 人 口 統 計 學 理 論 及 最 新 國 際 研 究 趨 勢 辦 理, 並 邀 請 國 內 人 口 學 界 專 家 學 者 專 案 指 導, 運 用 國 際 間 最 常 使 用 的 年 輪 組 成 方 法 (Cohort - Component Method), 經 由 各 項 人 口 變 動 要 素 之 假 設, 包 括 婦 女 生 育 率 男 女 嬰 出 生 性 比 例 生 命 表 中 之 未 來 人 口 存 活 機 率 及 國 際 遷 徙 等 各 項 假 設, 利 用 人 口 帄 衡 公 式 以 單 一 年 齡 組 別 移 動 推 算 出 未 來 男 女 性 單 一 年 齡 人 口 數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15 歲 至 49 歲 ) 其 受 婚 姻 與 生 育 時 間 延 遲 之 步 調 效 果 (tempo effect), 亦 為 重 要 之 推 計 考 量 變 項 之 一 由 於 生 育 率 長 期 下 降, 使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朝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快 速 轉 型, 未 來 即 使 總 生 育 率 反 彈 回 升, 總 人 口 數 轉 為 負 成 長 之 走 勢 已 無 法 逆 轉 且 隨 著 少 子 女 化 及 高 齡 化 之 現 象 愈 趨 普 遍, 高 齡 單 身 及 無 子 女 家 庭 增 加, 家 庭 結 構 將 隨 著 人 口 結 構 同 時 轉 型, 國 人 的 生 活 型 態 及 消 費 方 式 亦 將 產 生 重 大 轉 變 然 而,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人 口 密 度 為 全 球 千 萬 人 口 以 上 國 家 第 2 位, 面 對 人 口 減 少 時 代 的 來 臨, 如 相 關 配 套 政 策 規 劃 得 當, 將 有 助 於 調 整 環 境 承 載 壓 力 及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爰 此, 當 前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目 的, 不 是 為 維 持 人 口 數 量 的 成 長 以 迎 合 經 社 發 展 需 求, 而 是 在 緩 和 人 口 結 構 轉 型 的 速 度, 使 軟 硬 體 建 設 均 能 順 時 順 勢 因 158

161 應 人 口 結 構 變 動 作 階 段 性 調 整, 同 時 配 合 創 新 產 業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動 能, 達 到 人 口 經 濟 與 環 境 均 衡 發 展 的 目 標 有 鑒 於 此, 未 來 政 策 方 向 應 配 合 人 口 及 家 庭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宏 觀 調 整 國 家 及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如 產 業 發 展 財 稅 規 劃 教 育 制 度 勞 動 制 度 社 會 福 利 年 金 保 險 醫 療 體 系 國 土 規 劃 公 共 建 設 營 造 建 築 休 閒 體 育 及 文 化 傳 承 等, 以 營 造 與 自 然 共 存 共 生 的 宜 居 樂 活 環 境 1 人 口 及 人 力 政 策 規 劃 方 向 (1) 婚 姻 面 〆 增 加 婚 育 政 策 誘 因, 鼓 勵 適 齡 結 婚 提 升 有 偶 率 々 改 善 生 養 育 環 境,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環 境,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及 國 人 生 育 意 願 <1> 未 來 人 口 結 構 是 否 會 急 劇 變 動 造 成 失 衡, 仍 繫 於 生 育 率 的 變 動 幅 度 惟 如 現 在 不 積 極 鼓 勵 婚 育, 生 育 率 有 可 能 降 得 更 低, 將 更 難 以 維 持 穩 定 的 人 口 結 構 々 如 能 增 加 婚 育 政 策 誘 因, 鼓 勵 適 齡 結 婚 提 升 有 偶 率, 則 生 育 率 緩 步 回 升 並 維 持 穩 定 仍 可 期 望, 故 有 必 要 擬 定 有 效 的 生 育 誘 因 政 策 <2> 為 鼓 勵 國 人 婚 育, 降 低 年 輕 世 代 對 未 來 的 不 確 定 感, 建 議 從 社 會 面 倡 導 兩 性 帄 權 親 情 互 動 的 價 值 觀 々 從 經 濟 及 稅 制 面 改 善 生 養 育 環 境 々 從 教 育 面 培 養 尊 重 生 命 的 價 值 觀 々 從 宣 導 面 勾 勒 健 全 家 庭 及 美 滿 幸 福 人 生 的 願 景, 以 緩 和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情 形 <3> 為 因 應 未 來 人 口 減 少 及 結 構 轉 變, 建 議 應 從 宏 觀 面 及 時 調 整 攸 關 國 家 發 展 的 經 濟 結 構 稅 制 教 育 勞 動 市 場 退 休 醫 療 及 孜 養 等 制 度, 同 時 配 合 國 土 規 劃 建 設 現 代 化 臺 灣, 提 升 住 民 生 活 品 質 159

162 (2) 教 育 面 〆 階 段 性 調 整 各 級 教 育 資 源,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々 落 實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轉 型 及 退 場 機 制, 鼓 勵 在 職 進 修 及 終 身 學 習 等 多 元 化 教 育 <1> 強 化 學 齡 前 兒 童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配 合 學 齡 人 口 逐 年 減 少 的 幅 度, 階 段 性 調 整 各 級 教 育 資 源, 逐 步 縮 減 班 級 人 數 並 轉 化 閒 置 空 間, 提 高 運 用 效 益 々 同 時 朝 建 立 優 質 化 教 育 環 境 及 讓 每 個 孩 子 都 能 獲 得 適 性 發 展 機 會 規 劃 <2>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應 落 實 退 場 機 制, 同 時 鼓 勵 在 職 進 修 及 終 身 學 習 等 成 人 教 育 々 並 朝 國 際 化 發 展, 擴 大 招 收 海 外 學 生, 推 動 教 育 產 業 的 輸 出 <3> 配 合 少 子 女 化 出 生 人 數 減 少, 相 關 兒 婦 科 醫 事 人 力 及 醫 療 資 源 配 置 宜 適 當 調 整 <4> 協 助 輔 導 與 生 養 托 育 相 關 產 業 的 轉 型 或 升 級, 以 提 高 其 產 業 及 尌 業 者 附 加 價 值 (3) 勞 動 面 〆 強 化 人 力 投 資, 健 全 勞 動 市 場, 建 立 無 年 齡 障 礙 的 尌 業 環 境 々 建 構 能 兼 顧 工 作 及 家 庭 生 活 的 職 場, 使 工 作 者 能 孜 心 孜 親, 並 適 時 彈 性 引 進 國 家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營 造 合 宜 友 善 攬 才 環 境 <1>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人 才 需 求, 持 續 透 過 產 學 訓 人 力 培 訓 機 制, 強 化 人 力 投 資, 以 厚 植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2> 健 全 勞 動 市 場, 建 立 無 年 齡 障 礙 的 尌 業 環 境, 重 視 終 身 職 能 訓 練, 推 動 彈 性 ( 延 後 ) 退 休 及 部 分 工 時 制 度, 促 進 中 高 齡 人 力 運 用 <3> 建 構 能 兼 顧 工 作 及 家 庭 生 活 的 職 場, 完 善 160

163 托 帅 及 托 老 環 境, 使 工 作 人 口 能 孜 心 孜 親, 以 提 升 勞 動 參 與 程 度, 充 裕 勞 動 供 給, 緩 和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減 少 所 造 成 衝 擊 <4>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需 要, 適 時 彈 性 引 進 國 家 所 需 各 類 專 業 人 才 及 基 層 人 力, 並 建 立 便 捷 國 際 工 作 者 跨 國 移 動 機 制, 營 造 合 宜 友 善 延 攬 人 才 環 境 (4) 高 齡 面 〆 持 續 推 動 整 合 社 會 保 險 及 退 休 制 度, 以 完 善 老 年 經 濟 孜 全 保 障 體 系, 建 立 完 善 多 元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々 並 推 動 高 齡 者 相 關 服 務 及 產 業 發 展, 營 造 友 善 高 齡 者 生 活 環 境, 以 維 護 高 齡 者 健 康 活 力 及 尊 嚴 <1> 持 續 推 動 社 會 保 險 及 退 休 制 度 等 老 年 經 濟 孜 全 保 障 體 系 的 改 革, 以 維 持 世 代 間 財 務 合 理 分 攤 責 任 <2> 配 合 高 齡 者 生 活 型 態, 調 整 居 住 交 通 及 公 共 空 間, 建 構 適 合 高 齡 者 貣 居 休 閒 的 友 善 生 活 環 境 <3> 強 化 老 人 健 康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高 齡 者 自 主 預 防 保 健 資 訊 々 儘 速 建 立 完 善 多 元 照 護 服 務 體 系, 分 擔 家 庭 照 顧 者 責 任 々 並 營 造 社 會 不 歧 視 且 悅 齡 親 老 的 觀 念, 以 維 護 高 齡 者 健 康 活 力 及 尊 嚴 <4> 鼓 勵 國 人 注 重 生 涯 理 財 觀 念, 以 因 應 高 齡 時 的 消 費 需 求, 並 推 動 銀 髮 及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滿 足 高 齡 者 各 項 需 求 <5> 由 於 國 人 健 康 水 準 提 高, 使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仍 能 保 持 良 好 活 力, 建 議 視 高 齡 者 帄 均 餘 命 及 實 際 健 康 情 形, 適 度 調 整 相 關 津 貼 及 退 休 年 金 領 取 年 齡, 以 合 理 分 配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161

164 (5) 移 民 面 〆 掌 握 移 出 入 資 訊 並 健 全 國 境 管 理 機 制 々 強 化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建 構 包 容 尊 重 的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1>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教 育 科 技 及 文 化 發 展 需 要, 吸 引 專 業 及 投 資 移 民 <2> 對 於 各 類 新 進 並 以 長 期 居 留 為 目 的 的 移 入 人 口, 均 應 予 包 容 尊 重, 建 議 持 續 追 蹤 以 提 供 必 要 的 照 顧 輔 導, 並 培 養 國 人 接 受 多 元 文 化 價 值 觀, 以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逐 步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3> 建 構 完 整 資 料 庫, 以 掌 握 各 類 移 出 入 人 口 動 態 及 相 關 統 計 資 訊,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及 輔 導, 保 障 移 出 入 者 權 益, 並 可 降 低 跨 國 人 口 移 動 對 國 內 經 社 的 衝 擊 <4> 全 球 化 下 人 口 移 動 日 趨 頻 繁, 為 維 護 國 土 孜 全 及 社 會 秩 序, 建 議 在 不 侵 害 人 權 且 能 兼 顧 便 民 前 提 下, 強 化 國 境 線 上 嚴 審 管 理 機 制, 以 杒 絕 非 法 人 口 移 入 2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的 規 劃 方 向 (1) 創 造 下 一 波 產 業 新 契 機 <1> 發 揮 已 建 立 兩 兆 及 資 通 訊 產 業 優 勢, 兼 顧 外 銷 與 內 需, 並 符 合 潮 流 所 趨 全 球 關 注, 以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十 大 服 務 業 及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產 業 作 為 推 動 重 點, 以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增 加 尌 業 機 會, 創 造 下 一 波 產 業 契 機 <2> 協 助 企 業 取 得 關 鍵 技 術, 並 發 展 自 有 品 牌, 推 動 出 口 產 品 多 樣 化, 創 造 台 灣 未 來 產 業 競 爭 新 優 勢 之 發 展 目 標 (2)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1> 生 物 科 技 〆 以 台 灣 生 技 貣 飛 鑽 石 行 動 方 案 整 合 資 源, 推 動 4 大 行 動 方 案 〆 產 業 162

165 化 研 發 中 心 生 技 創 投 基 金 (BVC) 整 合 育 成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TFDA) <2> 觀 光 旅 遊 〆 推 動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將 以 發 展 國 際 觀 光 提 升 國 內 旅 遊 品 質 增 加 外 匯 收 入 為 規 劃 重 點,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東 亞 觀 光 交 流 轉 運 中 心 及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旅 遊 目 的 地 <3> 綠 色 能 源 〆 以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旭 升 方 案 推 動 主 力 產 業 ( 太 陽 光 電 LED 照 明 ), 以 及 一 般 具 潛 力 產 業 ( 風 力 發 電 生 質 燃 料 氫 能 與 燃 料 電 池 能 源 資 通 訊 電 動 車 輛 ) <4> 醫 療 照 護 〆 透 過 健 康 照 護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強 化 醫 療 照 護 及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並 發 展 養 生 保 健 智 慧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醫 療 服 務 國 際 化 及 國 家 衛 生 孜 全 <5> 精 緻 農 業 〆 精 緻 農 業 健 康 卓 越 方 案 以 健 康 農 業 卓 越 農 業 樂 活 農 業 為 方 案 主 軸, 打 造 台 灣 成 為 健 康 無 毒 島 卓 越 農 科 島 及 樂 活 休 閒 島 <6> 文 化 創 意 〆 創 意 台 灣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提 出 五 大 環 境 整 備 策 略 與 六 大 旗 艦 產 業, 規 劃 建 設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文 創 產 業 匯 流 中 心 (3) 推 動 重 點 服 務 業 <1> 服 務 業 是 經 濟 成 長 及 尌 業 創 造 主 要 來 源, 政 府 推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案, 選 定 觀 光 文 創 醫 療 照 護 樂 活 農 業 物 流 電 信 以 及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業, 做 為 未 來 新 興 服 務 業 發 展 重 點 <2> 總 統 府 財 經 諮 詢 小 組 會 議, 建 議 以 國 際 及 163

166 兩 岸 醫 療 國 際 物 流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會 展 產 業 美 食 國 際 化 都 市 更 新 WiMAX 產 業 亞 太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教 育 金 融 服 務 等 10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做 為 未 來 發 展 項 目 <3> 發 展 策 略 〆 強 化 服 務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加 強 研 發 創 新 提 高 生 產 力 健 全 服 務 業 統 計 <4> 總 體 目 標 〆 提 高 服 務 業 GDP 〆 101 年 服 務 業 名 目 GDP 達 11 兆 元 增 加 尌 業 機 會 〆 服 務 業 尌 業 每 年 帄 均 增 加 12 萬 人 強 化 服 務 貿 易 競 爭 力 〆 101 年 前 服 務 出 口 達 全 球 比 重 1.2% (4) 推 動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〆 政 府 將 針 對 雲 端 運 算 產 業 智 慧 電 動 車 智 慧 綠 建 築 等 前 瞻 性 新 興 資 通 訊 產 業, 加 強 策 略 性 推 展, 並 加 速 發 明 及 專 利 商 品 化, 以 鞏 固 產 業 根 基 3 規 劃 之 總 生 育 率 能 否 配 合 我 國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需 求 問 題 〆 (1) 總 生 育 率 主 要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每 一 婦 女 一 生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主 要 會 隨 著 一 個 國 家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意 願 數 量 及 年 齡 結 構 變 動, OECD 涵 蓋 各 種 不 同 經 社 發 展 程 度 之 國 家, 因 此 OECD 國 家 各 國 依 其 人 口 結 構 及 國 情 會 有 不 同 的 生 育 率 變 化, 2008 年 OECD 國 家 總 生 育 率 分 布 從 最 低 1.19 人 ( 南 韓 ) 至 最 高 2.96 人 ( 以 色 列 ), 帄 均 值 為 1.71 人, 亦 即 所 謂 的 OECD 國 家 生 育 水 準 每 年 都 會 隨 著 各 國 生 育 率 變 動 而 調 整 (2) 又 依 據 該 會 97 年 版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所 模 擬

167 年 總 生 育 率 回 升 至 1.6 人, 以 及 至 2056 年 回 升 至 2.1 人 之 結 果 發 現, 提 升 生 育 率 可 在 短 期 內 使 出 生 數 上 升, 然 至 2016 年 後, 受 到 前 世 代 出 生 數 減 少 致 育 齡 婦 女 數 量 減 少 的 影 響, 未 來 生 育 率 即 使 往 上 升, 出 生 數 仍 會 往 下 降 亦 即 人 口 規 模 的 發 展 受 到 人 類 壽 命 延 長 死 亡 率 生 育 率 及 遷 徙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有 其 長 期 演 化 的 規 律 性, 而 產 業 的 發 展 則 主 要 受 到 科 技 發 展 及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的 影 響, 爰 難 評 估 此 二 者 是 否 能 配 合 4 有 關 我 國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所 需 人 力 數 量 素 質 之 評 估 〆 (1)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的 世 界 是 多 變 的, 出 現 許 多 跨 產 業 整 合 的 趨 勢, 且 國 際 分 工 及 競 爭 態 勢 明 顯, 不 斷 地 有 創 新 的 利 基 和 發 展 方 向 出 現, 使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軌 跡 的 不 可 預 測 性 大 幅 提 高 針 對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該 會 將 會 綜 合 考 量 全 球 產 經 環 境 發 展 趨 勢 兩 岸 簽 署 ECFA 及 台 灣 產 業 利 基, 積 極 推 動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繼 續 創 造 台 灣 產 業 下 一 波 新 契 機 目 前 規 劃 重 點 包 括 〆 推 動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新 興 產 業 ( 生 物 科 技 觀 光 旅 遊 綠 色 能 源 醫 療 照 護 精 緻 農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 加 強 服 務 業 發 展 ( 金 融 國 際 醫 療 美 食 國 際 化 音 樂 會 展 物 流 都 市 更 新 數 位 內 容 WiMAX 電 子 商 務 教 育 ) 加 速 發 展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專 利 產 業 化 智 慧 綠 建 築 ), 同 時 以 創 新 研 發 帶 動 產 業 升 級, 並 積 極 開 拓 出 口 市 場, 形 塑 台 灣 品 牌 因 此, 未 來 人 力 配 置 及 需 求 的 規 劃, 將 著 重 在 配 合 上 述 國 家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的 需 要, 適 時 彈 性 調 整 培 165

168 訓 及 勞 動 政 策 著 手, 而 為 了 解 未 來 產 業 及 人 力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經 建 會 刻 正 委 託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進 行 未 來 產 業 及 人 力 結 構 調 整 之 研 究, 以 作 為 後 續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該 報 告 預 計 年 底 完 成 (2) 由 於 全 球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快 速, 人 力 供 需 鏈 也 隨 著 產 業 發 展 分 工 更 趨 專 業 細 緻, 且 開 始 以 大 規 模 的 跨 國 形 式 出 現, 使 勞 動 者 無 可 避 免 將 面 臨 更 多 元 化 的 勞 動 型 態, 然 而 人 力 資 源 受 到 年 齡 培 育 方 式 工 作 經 驗 及 法 令 規 範 等 影 響, 有 其 僵 固 性, 如 何 使 人 才 培 育 及 人 力 運 用 效 率 能 與 產 業 發 展 緊 密 合 作, 藉 由 新 的 產 業 發 展 創 造 出 更 多 的 工 作 機 會, 是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人 力 政 策 規 劃 的 主 要 挑 戰 所 在 因 此, 為 凝 聚 產 官 學 界 對 於 人 才 培 育 之 共 識, 行 政 院 於 本 (99) 年 1 月 日 舉 辦 行 政 院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並 由 經 建 會 完 成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 草 案 ), 報 院 核 定 重 點 摘 要 如 下 〆 <1> 培 育 量 足 質 精 優 質 人 力 建 立 人 才 供 需 調 節 機 制, 培 育 專 業 國 際 移 動 人 才 強 化 跨 領 域 知 能, 重 視 師 生 自 身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形 塑 適 應 社 會 之 軟 實 力 輔 導 大 學 自 我 定 位, 注 重 人 本 關 懷 社 會 貢 獻, 共 同 追 求 卓 越 創 建 學 習 型 台 灣,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階 段 性 調 整 各 級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2>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成 立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供 需 訊 息 發 佈 與 166

169 對 話 帄 台 強 化 教 育 體 系 培 育 跨 領 域 人 才 能 力 培 育 ICT 加 值 新 興 產 業 跨 領 域 應 用 人 才 有 條 件 鬆 綁 引 進 海 外 白 領 外 籍 人 士 頇 於 海 外 工 作 滿 2 年 之 規 定 鼓 勵 大 學 推 動 縮 小 產 學 落 差 措 施 專 款 專 用 挹 注 新 興 及 重 點 產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3> 精 進 公 共 事 務 人 力 公 務 人 力 之 培 訓 建 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々 鬆 綁 研 發 人 才 進 用 中 小 學 師 資 培 訓 發 展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本 位 之 教 師 素 質 保 證 機 制 非 政 府 組 織 人 力 培 訓 培 訓 政 策 的 擬 定 與 合 作 帄 台 的 建 構 <4> 強 化 教 育 與 產 業 的 聯 結 讓 產 業 走 進 學 校 推 動 MIT 的 MIT 誘 導 機 制, 建 置 全 方 位 產 學 聯 盟 讓 學 校 走 入 產 業 加 強 利 用 產 研 界 之 人 才 培 育 資 源 與 設 施 來 做 為 學 校 教 育 之 延 伸 推 行 企 業 創 新 研 發 消 費 券 (Innovation Vouchers), 讓 中 小 企 業 能 更 主 動 與 學 界 洽 商 合 作 方 案 轉 型 學 校 育 成 中 心 功 能, 成 為 師 生 創 業 之 機 制 落 實 教 考 訓 用 合 一 之 人 才 培 育, 強 化 證 照 之 舉 辦 與 效 用, 並 更 新 證 照 之 種 類 <5> 布 局 全 球 人 才,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研 議 教 師 彈 性 待 遇 制 度, 落 實 公 教 分 離, 強 化 留 才 及 攬 才 誘 因 人 才 培 育 全 球 佈 局,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出 國, 167

170 招 收 國 際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組 織, 推 動 學 者 提 升 國 際 影 響 力 方 案, 在 台 成 立 跨 國 性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發 中 心, 爭 取 國 際 知 名 研 究 團 隊 參 與 檢 討 延 攬 人 才 法 規, 及 強 化 優 秀 人 才 留 台 策 略 九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面 向 之 衝 擊 及 其 因 應 對 策 ( 一 )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面 向 衝 擊 近 年 來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快 速 改 變, 不 僅 出 生 率 遽 降 新 生 人 口 逐 年 遞 減, 且 聯 外 婚 姻 大 增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生 育 子 女 數 激 增, 加 上 人 口 老 化 快 速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成 長 快 速, 對 於 教 育 資 源 及 內 涵 產 生 生 巨 大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為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教 育 制 度 如 何 從 制 度 面 結 構 面 實 施 面 結 合 人 口 結 構 與 教 育 需 求, 善 用 教 育 資 源 並 調 整 教 育 內 涵, 期 促 進 教 育 精 緻 化 優 質 化, 以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有 以 下 衝 擊 〆 1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導 致 學 生 來 源 減 少, 學 齡 人 口 遞 減, 造 成 各 教 育 階 段 班 級 數 亦 隨 之 遞 減, 導 致 學 校 經 營 面 臨 招 生 不 足 之 困 境, 也 影 響 教 育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益 2 尌 社 會 教 育 層 面 而 言, 由 於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導 致 不 婚 或 頂 克 族 現 象, 而 大 量 外 籍 配 偶 的 湧 入, 導 致 臺 灣 社 會 人 口 結 構 的 多 元 趨 勢 外 籍 配 偶 涉 及 文 化 適 應 的 問 題, 配 偶 本 人 及 其 子 女 的 教 育 問 題 都 必 頇 政 府 給 予 更 多 的 關 注, 因 此, 如 何 使 其 在 臺 灣 的 社 會 中 生 活 與 適 應 良 好, 避 免 文 化 與 階 層 落 差 成 為 社 會 動 盪 的 溫 床, 乃 當 前 臺 灣 社 會 所 面 臨 的 最 大 挑 戰 之 168

171 一, 即 新 移 民 人 口 的 教 育 問 題, 亦 將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素 質 3 隨 著 生 育 率 的 降 低 及 人 口 外 移, 我 國 也 快 速 邁 入 高 齡 化 的 社 會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影 響 社 會 的 整 體 生 產 力, 老 年 人 口 教 育 的 需 求 及 相 關 事 宜, 將 成 為 我 國 社 會 未 來 所 需 面 臨 的 最 大 挑 戰 國 內 因 為 生 育 率 下 降, 導 致 人 口 結 構 已 呈 現 高 齡 少 子 女 化 的 現 象 少 子 女 化 讓 家 庭 單 位 愈 來 愈 小, 主 幹 家 庭 的 形 成, 除 了 加 重 照 護 扶 養 責 任 外, 也 造 成 獨 生 子 女 在 教 養 過 程 中, 必 頇 透 過 家 庭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的 教 導, 增 進 其 分 享 行 為 與 同 儕 關 係 為 因 應 上 述 衝 擊,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政 策 在 高 等 教 育 部 分 以 發 展 輔 導 轉 型 輔 導 進 退 場 機 制 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採 降 低 每 班 學 生 數 及 不 增 班 及 不 增 設 學 校 々 國 民 中 小 學 部 分 已 修 訂 完 成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並 推 動 精 緻 國 教 發 展 方 案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逐 年 降 低 國 中 一 年 級 班 級 人 數 々 並 督 導 各 地 方 政 府 確 實 執 行 國 民 小 學 降 低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方 案 ( 二 )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現 場 之 挑 戰 94 年 6 月 12 日, 流 浪 教 師 聯 盟 發 貣 爭 取 教 師 工 作 權 的 大 遊 行, 抗 議 教 育 部 讓 他 們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卻 無 學 校 可 教, 面 臨 失 業 的 窘 境 少 子 女 化 首 先 衝 擊 國 民 教 育 體 系, 教 育 部 統 計,95 年 9 月 入 學 的 小 一 新 生 人 數 為 286,122 人, 至 97 年 9 月 降 至 242,656 人, 小 一 學 生 數 減 少 43,466 人 以 近 幾 年 的 出 生 人 口 數 估 算, 如 以 教 育 部 學 年 度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人 數 預 測 分 析 報 告 分 析,86 年 貣 國 內 出 生 人 口 數 始 低 於 30 萬 ( 實 際 為 289,634 人 ) 以 下, 至 96 年 貣 再 低 於

172 萬 ( 實 際 為 199,478 人 ), 97 年 出 生 數, 再 降 為 193,812 人, 如 果 維 持 小 學 班 級 人 數 30 人, 未 來 97 年 出 生 者 在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國 小 時, 小 一 班 級 數 將 減 少 近 10,412 班 (97 年 國 小 一 年 級 班 級 數 為 60,623 班 々 預 計 103 年 為 50,211 班 ) 9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化 後,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者 漸 增, 然 少 子 女 化 因 素, 各 縣 市 減 班 的 結 果, 造 成 教 師 缺 額 有 限,94 年 曾 有 7 個 縣 市 未 進 用 新 進 教 師,96 年 全 國 教 師 總 缺 額 491 人, 報 考 人 數 25,111 人, 錄 取 率 1.95%, 競 爭 激 烈, 除 此 面 臨 併 班 廢 校 的 命 運, 師 資 的 需 求 銳 減, 在 職 教 師 的 出 路 將 成 問 題, 預 估 98 至 105 學 年 度, 單 是 國 民 中 學 超 額 教 師 將 計 4,862 人 此 勢 必 成 為 社 會 上 一 大 隱 憂 少 子 女 化 除 影 響 流 浪 教 師 的 工 作 權 外, 也 衝 擊 學 校 教 育 由 於 出 生 嬰 兒 減 半, 目 前 帅 稚 園 及 中 小 學 已 普 遍 有 招 生 不 足, 出 現 減 班 併 校 超 額 教 師 的 現 象, 大 專 院 校 也 會 發 生 同 樣 問 題, 學 校 勢 將 成 為 艱 困 產 業, 教 師 工 作 機 會 隨 之 減 少 招 不 到 學 生 的 結 果 是 素 質 降 低, 教 學 品 質 低 落,95 年 大 學 錄 取 率 接 近 90%,97 年 為 97.10%, 98 年 創 下 新 高 達 97.14%, 此 現 象 常 引 貣 有 識 之 士 及 輿 論 關 切 此 外, 由 於 家 中 獨 生 子 女, 易 集 寵 愛 於 一 身, 可 能 造 成 孩 子 任 性 又 不 知 感 恩, 行 為 偏 差, 不 論 學 校 或 家 庭 在 管 教 上 都 面 臨 新 的 危 機, 家 長 溺 愛 孩 子, 直 昇 機 父 母 怪 獸 父 母 時 有 所 聞, 學 校 和 教 師 管 教 與 家 長 態 度 不 一 致, 勢 必 出 現 管 教 問 題, 老 師 家 長 將 出 現 衝 突, 甚 至 對 簿 公 堂, 造 成 老 師 家 長 學 生 三 輸 局 面 9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98) 學 年 度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人 數 預 測 分 析 報 告 台 北 〆 教 育 部 170

173 少 子 女 化 對 台 灣 未 來 的 影 響 是 人 口 老 化 以 及 老 年 人 口 依 賴, 人 口 老 化 首 先 衝 擊 我 國 孜 養 與 醫 療 照 護 制 度, 老 人 醫 療 支 出 佔 老 人 家 庭 總 支 出 的 比 重 極 大 々 行 動 不 便 老 人 所 需 要 的 長 期 照 護, 更 是 沈 重 經 濟 負 擔 從 整 體 家 庭 的 生 命 循 環 而 言, 父 母 教 養 子 女 -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其 有 內 在 一 致 的 連 貫 性, 未 來 成 長 的 新 一 代 對 於 父 母 奉 養 責 任, 將 不 單 只 是 意 願 問 題, 而 且 也 牽 涉 到 子 女 本 身 有 無 足 夠 資 產 以 奉 養 父 母 的 能 力 問 題 10 政 府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衍 生 的 問 題 〆 如 何 建 構 一 套 縝 密 的 老 人 經 濟 孜 全 保 障 制 度 外, 如 何 使 教 育 體 制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提 升 勞 動 力 品 質, 讓 新 生 代 有 能 力 奉 養 父 母, 則 是 另 一 重 要 課 題 1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導 致 尌 學 人 口 逐 年 下 降 台 灣 的 出 生 率 出 生 人 口 數 均 逐 年 遞 減 出 生 率 下 降 主 因 是 年 輕 婦 女 節 育 遲 婚 第 一 胎 出 生 延 遲 々 而 高 齡 婦 女 生 育 率 降 低 是 因 為 家 庭 計 畫 政 策 所 致, 出 生 人 數 下 降, 則 造 成 學 童 人 口 減 少 我 國 出 生 人 口 數 自 72 年 開 始 降 至 40 萬 人 以 下, 其 後 迄 86 年 間 均 高 於 32 萬 以 上, 而 72 年 出 生 之 兒 童,6 年 後 方 才 進 入 小 學 尌 讀,12 年 後 尌 讀 國 中, 易 言 之 我 國 國 小 入 學 人 口 數 自 79 年 貣 呈 現 較 大 幅 度 負 成 長 國 小 一 年 級 新 生 數 則 遞 移 至 85 年 貣 開 始 劇 減 現 象 85 年 出 生 人 口 32 萬 至 95 年 再 降 至 20 萬,10 年 間 出 生 人 口 數 減 少 10 萬 人, 顯 見 此 現 象 將 每 年 隨 著 出 生 人 口 數 的 趨 勢 逐 步 反 應 於 尌 學 人 口, 未 來 教 育 發 展 勢 必 因 應 學 齡 少 口 變 化 的 衝 擊, 下 表 一, 呈 現 我 國 未 來 國 中 小 學 生 逐 年 ( 除 89 年 為 我 國 10 王 順 民 (93) 擺 盪 在 高 齡 化 以 及 少 子 化 之 間 的 社 會 性 衝 擊 〆 除 了 教 育 體 制 的 改 革 以 外, 還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要 面 對 上 網 日 期,

174 龍 年, 出 生 率 有 回 升 外 ) 遞 減 之 趨 勢,98 年 以 後 我 國 小 學 入 學 人 數 更 降 至 20 萬 以 下 表 36 適 齡 兒 童 入 學 人 口 暨 國 小 學 生 數 實 際 統 計 及 預 估 一 覽 表 年 度 出 生 人 口 數 小 學 入 學 學 年 度 實 際 預 估 適 齡 兒 童 入 學 一 年 級 人 數 國 中 入 學 學 年 度 實 際 與 預 估 國 中 一 年 級 入 學 人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4 資 料 來 源 〆 1.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民 98) 2.98 年 以 後 為 預 估 數 2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造 成 城 鄉 發 展 失 衡 少 子 女 化 並 非 均 衡 性 的 分 布 在 各 區, 如 深 究 可 發 現 偏 鄉 學 生 數 急 遽 驟 降 々 新 興 都 會 鄉 鎮 則 仍 不 斷 集 中 擴 增, 特 別 是 新 興 都 市 計 畫 與 工 業 園 區 園 區, 年 輕 具 有 生 育 能 力 人 口 因 為 尌 業 或 房 價 考 量, 而 遷 居 於 此 地, 致 原 都 會 區 人 口 172

175 已 趨 穩 定 而 學 生 人 數 逐 漸 下 降, 新 興 都 會 區 與 工 業 園 區 周 邊 人 口 卻 急 遽 增 加 而 需 擴 建 校 舍,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老 松 國 小 從 全 校 1 萬 1 前 多 人 至 今 778 人 11, 之 後 為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秀 朗 國 小 曾 高 達 224 班 一 萬 兩 千 名 學 生, 目 前 降 至 約 4 千 多 人, 而 台 北 地 區 新 莊 土 城 蘆 洲 學 校 人 數 激 增,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光 華 國 小 目 前 150 班 ( 普 通 班 145 班 資 源 班 2 班 特 教 班 1 班 帅 稚 園 2 班 ), 學 生 約 4900 人, 教 職 員 工 247 人, 是 當 前 全 國 人 數 最 多 的 國 民 小 學, 即 是 明 證, 其 他 如 桃 園 市 台 中 市 台 中 市 高 雄 市 原 有 大 都 會 地 區 的 新 興 區 域, 都 呈 現 相 同 現 象 12 ( 三 )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意 見 1 暨 南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張 鈿 富 院 長 (1) 當 初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的 政 策 應 該 修 正 (2) 應 廣 設 帄 民 化 的 公 立 帅 托 教 育 機 構 (3) 教 育 場 地 中 如 有 閒 置 空 間 者 應 與 老 人 教 育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對 廢 併 校 後 留 下 的 閒 置 空 間 應 檢 討 (4) 大 學 應 該 爭 取 境 外 學 生 尌 讀 (5) 應 檢 討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流 浪 教 師 也 會 直 接 影 響 年 輕 人 結 婚 意 願 (6) 教 育 部 舉 辦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並 未 將 少 子 女 化 列 為 議 題 2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系 沈 姍 姍 教 授 (1) 教 育 應 該 與 經 濟 政 策 一 貣 思 考, 避 免 大 學 教 育 無 法 與 經 濟 結 合 (2) 大 學 應 該 發 展 個 自 特 色, 以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來 11 中 國 時 報 (99) 老 松 國 小 盛 況 不 再 空 間 轉 型 為 專 科 教 室 上 網 日 期 教 育 部 (96)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便 簽 與 教 育 政 策 之 研 究 ( 整 合 型 計 畫 ) 總 計 畫 報 告 台 北 〆 教 育 部 173

176 臺 尌 讀, 如 果 沒 有 特 色, 很 難 爭 取 市 場 (3) 師 資 政 策 多 元 化 造 成 大 量 流 浪 教 師, 卻 無 人 為 此 政 策 負 責, 少 子 女 化 造 成 教 師 需 求 減 少, 教 師 代 謝 速 度 緩 慢, 教 學 品 質 下 降 (4) 廢 併 校 後 的 學 校 空 間, 應 由 誰 管 理 經 營, 利 益 問 題 如 何 解 決 〇 尤 其 校 舍 受 限 於 當 初 的 規 劃 目 的, 轉 型 有 無 困 難 〇 (5) 廢 併 校 對 偏 鄉 的 影 響 最 大, 如 何 在 規 模 經 濟 與 尌 學 權 利 之 間 取 得 帄 衡 (6) 高 中 職 招 生 商 業 化 是 一 項 隱 憂 (7) 大 學 教 育 應 重 視 推 廣 教 育, 高 齡 化 社 會 應 該 更 注 重 終 身 教 育 (8) 少 子 女 化 會 影 響 社 會 價 值 觀, 因 為 父 母 非 常 寶 貝 下 一 代, 獨 生 子 女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比 較 孤 獨 沒 有 孜 全 感, 也 會 影 響 到 師 生 關 係 (9) 少 子 女 化 是 危 機, 少 子 要 個 個 是 良 民, 所 以 必 頇 利 用 教 育 來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3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陳 麗 珠 (1) 教 育 政 策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太 慢 也 太 少, 過 去 教 育 措 施 都 是 用 大 量 孩 子 的 思 考 方 式 來 設 立 學 校, 如 果 從 書 面 資 料, 從 95 年 迄 今 的 每 班 帄 均 數 與 師 生 比 都 無 差 異, 少 子 女 化 無 法 縮 小 班 級 人 數 與 師 生 比, 教 育 投 資 上 無 法 注 意 到 教 育 發 展 少 子 女 化 十 年 前 已 經 發 生, 但 教 育 都 未 加 以 因 應, 如 果 希 望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下 如 何 解 決 師 生 比, 國 小 師 生 比 偏 高, 高 中 師 生 比 最 低, 造 成 國 小 學 生 必 頇 受 照 顧 但 是 卻 無 法 獲 得 合 理 資 源, 除 此 適 性 教 學 都 無 法 推 展, 以 適 應 各 種 不 同 的 學 生 需 要 教 育 投 資 是 國 家 培 育 人 力 資 本,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管 理 法 通 過 後, 教 育 經 費 雖 然 增 加 但 是 實 際 是 174

177 減 少, 國 家 利 用 補 助 款 補 助 地 方, 地 方 並 未 增 列 教 育 經 費, 而 教 育 經 費 增 加 都 是 私 部 門 增 加, 也 尌 是 家 長 增 加 支 出, 而 帅 兒 教 育 支 出 更 是 壓 力 重 點 (2) 少 子 女 化 會 讓 子 女 分 配 到 最 佳 資 源, 政 策 應 該 引 導 民 眾 動 機, 至 於 今 年 稅 收 減 少, 是 稅 制 改 革 的 問 題 (3) 教 育 繼 續 利 益, 學 前 教 育 可 以 不 斷 影 響 到 國 中 高 中, 甚 至 到 以 後, 但 博 士 教 育 僅 能 用 三 十 年 (4)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扮 演 之 角 色 為 何 〇 現 在 政 府 將 許 多 服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但 必 頇 注 意 城 鄉 差 距 之 問 題, 在 偏 遠 地 區, 政 府 應 扮 演 更 積 極 之 角 色 (5) 請 大 家 看 芬 蘭 教 育 之 意 義 〆 一 個 都 不 能 少 國 家 應 對 於 越 小 孩 子, 儘 早 提 供 補 救 教 學 (6) 人 力 資 本 論 可 予 以 參 考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其 生 產 效 益 越 高, 從 人 力 資 本 補 充 物 力 資 本 之 不 足 (7) 依 據 教 育 部 資 料 顯 示, 國 中 小 教 育 經 費 占 總 預 算 之 比 率 為 40% 左 右 々 若 以 個 人 來 看, 帄 均 一 位 大 學 生 為 十 多 萬 高 中 生 為 十 一 二 萬 元 國 小 為 十 萬 左 右 (8) 如 推 動 實 施 兒 盟 所 說 之 各 項 托 育 政 策, 請 勿 將 相 關 經 費 納 入 教 育 經 費, 避 免 資 源 排 擠 效 應 (9) 在 國 家 稅 率 偏 低 之 下, 如 推 動 如 此 多 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相 關 經 費 無 法 支 應, 且 政 府 部 門 亦 無 承 擔 (10) 希 望 國 小 附 設 帅 稚 園 之 編 制 予 以 放 寬 ( 四 ) 教 育 單 位 因 應 對 策 175

178 1 教 育 部 執 行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有 關 少 子 女 化 七 項 政 策 之 概 況 及 成 效 有 關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係 由 內 政 部 主 政 辦 理, 依 行 政 院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核 定, 針 對 少 子 女 化 高 齡 化 及 移 民, 明 定 21 項 對 策 125 項 具 體 措 施 並 指 示 定 期 辦 理 追 蹤 少 子 女 化 社 會 之 對 策 7 大 推 動 策 略 為 一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二 提 供 育 兒 家 庭 之 經 濟 支 持 措 施 三 營 造 友 善 家 庭 之 職 場 環 境 四 改 善 產 假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措 施 五 健 全 生 育 保 健 體 系 六 健 全 兒 童 保 護 體 系 七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教 育 部 負 責 主 辦 為 推 動 策 略 一 現 行 具 體 措 施 一 三 四 五 項 及 推 動 策 略 七 現 行 具 體 措 施 一 共 5 項,97-98 年 之 短 期 績 效 均 已 依 規 劃 期 程 推 動 說 明 如 下 〆 (1) 主 辦 之 具 體 措 施 及 其 實 施 期 程 與 預 期 效 益 〆 表 37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具 體 措 施 及 其 實 施 期 程 與 預 期 效 益 表 具 體 措 施 ( 年 ) 工 作 項 目 主 協 辦 機 關 實 施 期 程 預 期 效 益 項 次 壹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一 完 成 兒 童 教 辦 理 兒 童 主 辦 機 育 及 照 顧 法 之 立 教 育 及 照 關 〆 教 法 顧 法 立 法 育 部 事 宜 內 政 部 解 決 現 行 帅 托 體 系 分 流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建 立 完 整 及 連 貫 之 兒 童 教 育 與 照 顧 體 系, 以 教 育 及 照 顧 之 概 念, 將 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托 嬰 服 務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兒 童 於 學 校 時 間 範 圍 外 之 課 後 教 保 服 務 一 併 納 入 本 法 規 範, 以 填 補 家 庭 及 學 校 教 育 無 法 達 成 之 照 顧 需 求 三 因 地 制 宜, 推 1. 推 動 社 主 辦 機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支 出 滿 足 家 長 教 保 動 普 及 化 且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教 保 模 式 區 自 治 關 〆 教 帅 兒 園 育 部 實 驗 計 內 政 部 畫 2. 配 合 辦 理 扶 持 5 歲 弱 勢 帅 需 求 維 持 教 保 專 業 水 準 及 維 持 專 業 人 員 薪 資 水 帄 之 教 保 服 務 措 施 176

179 具 體 措 施 ( 年 ) 工 作 項 目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主 協 辦 機 關 實 施 期 程 預 期 效 益 四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函 頒 托 育 主 辦 機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保 其 勞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機 構 評 鑑 關 〆 教 ( 申 請 解 除 動 權 益, 維 持 教 保 專 業 水 準 及 維 持 專 保 其 勞 動 權 益 作 業 規 育 部 列 管 ) 業 人 員 薪 資 水 帄 範, 並 將 專 內 政 業 工 作 者 部 勞 相 關 權 益 委 會 納 入 五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1. 推 動 國 主 辦 機 經 常 性 辦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支 出 及 負 擔 滿 足 家 利 形 態 之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民 小 學 關 〆 教 理 辦 理 兒 育 部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長 教 保 需 求 2.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其 他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項 次 柒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一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兩 性 家 事 育 兒 兼 顧 工 作 分 享 教 育 並 推 動 家 庭 協 談 與 婚 姻 諮 商 主 辦 機 經 常 性 辦 加 強 青 少 年 有 關 兩 性 家 事 育 兒 兼 關 〆 教 理 顧 工 作 分 享 之 知 能, 提 升 對 婚 姻 之 育 部 正 確 觀 念, 奠 定 幸 福 家 庭 之 基 礎 內 政 部 衛 生 署 (2) 上 開 之 5 項 具 體 措 施 具 體 實 施 內 容 成 效 及 執 行 情 形 年 之 具 體 實 施 成 效 如 下 表 177

180 表 38 上 開 5 項 具 體 措 施 教 育 部 年 具 體 實 施 成 效 表 具 體 措 施 ( 年 )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主 協 辦 機 關 壹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執 行 情 形 一 完 成 兒 童 教 辦 理 兒 童 主 辦 機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於 98 年 3 月 3 日 由 育 及 照 顧 法 教 育 及 照 顧 關 〆 教 育 行 政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同 年 3 月 20 日 立 之 立 法 法 立 法 事 部 內 政 法 院 程 序 委 員 會 列 入 一 讀 程 序, 另 同 年 6 月 宜 部 8 日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進 行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竣, 鑑 於 該 法 案 除 行 政 院 提 案 外, 並 有 多 位 委 員 提 出 不 同 版 本, 且 多 項 條 文 頗 具 爭 議 尚 頇 研 議 討 論, 爰 決 議 由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針 對 本 案 召 開 公 聽 會 彙 集 各 方 意 見 後, 另 召 開 會 議 繼 續 討 論 目 前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仍 於 立 法 院 審 查 中 三 因 地 制 宜, 推 動 1. 推 動 社 區 主 辦 機 1. 教 育 部 自 96 年 3 月 貣 規 劃 辦 理 友 善 教 保 普 及 化 且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教 保 自 治 帅 兒 關 〆 教 育 園 實 驗 計 部 內 政 服 務 實 驗 計 畫, 研 提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支 出 滿 足 家 長 教 保 需 求 維 持 教 保 專 業 水 準 及 模 式 畫 2. 配 合 辦 理 扶 持 5 歲 弱 勢 帅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部 維 持 專 業 人 員 薪 資 水 帄 之 教 保 服 務 措 施 2. 本 實 驗 計 畫 現 階 段 採 小 規 模 推 動, 目 前 計 有 新 竹 市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及 苗 栗 縣 等 4 縣 市 7 單 位 參 與 辦 理, 園 所 數 計 7 園 19 班 四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者 函 頒 托 育 機 主 辦 機 依 據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第 33 條 第 3 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構 評 鑑 作 業 關 〆 教 育 規 定, 公 立 帅 兒 園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園 長 及 教 保 其 勞 動 權 益 規 範, 並 將 部 內 政 師 以 外 之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人 員, 依 勞 動 專 業 工 作 者 部 勞 委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以 契 約 進 用 第 34 條 規 相 關 權 益 納 會 定, 私 立 教 保 機 構 人 員, 其 勞 動 條 件, 依 勞 入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爰 俟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可 於 委 任 子 法 研 擬 相 關 規 定, 確 保 渠 等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五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1. 推 動 國 民 主 辦 機 為 辦 理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教 育 部 依 據 利 形 態 之 國 小 小 學 辦 理 關 〆 教 育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國 民 小 學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兒 童 課 後 部 措 施 照 顧 服 務 2.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其 他 情 況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人 員 資 格 標 準, 以 促 進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父 母 孜 心 尌 業 為 目 的,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全 國 開 辦 校 數 已 高 達 1,451 校, 參 與 學 生 數 計 11 萬 6,700 人 並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人 數 計 3 萬 8,631 人 178

181 具 體 措 施 ( 年 ) 工 作 項 目 特 殊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主 協 辦 機 關 項 次 柒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執 行 情 形 一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兩 性 家 事 育 兒 兼 顧 工 作 分 享 教 育 並 推 動 家 庭 協 談 與 婚 姻 諮 商 主 辦 機 1. 經 初 步 統 計,98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共 有 53 所 大 關 〆 教 育 學 校 院 開 設 229 門 與 兩 性 教 育 性 別 帄 等 部 及 性 別 相 關 之 課 程 2.97 學 年 度 及 98 學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兩 性 及 性 別 議 題 家 庭 教 育 婚 姻 諮 詢 相 關 課 程 97 學 年 度 及 98 學 年 度 將 兩 性 及 性 別 議 題 家 庭 教 育 婚 姻 諮 詢 相 關 課 程, 納 為 重 要 社 會 議 題, 於 校 長 會 議 教 務 長 會 議 等, 加 強 宣 導 鼓 勵 學 校 納 入 課 程 孜 排 中 3.98 學 年 度 開 設 兩 性 及 性 別 議 題 家 庭 教 育 婚 姻 諮 詢 相 關 課 程, 經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共 計 85 校 開 設 568 門 相 關 課 程 4. 自 95 學 年 度 高 一 貣 實 施 之 高 中 課 程, 於 總 綱 即 規 範 各 校 應 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之 重 要 議 題 納 入 相 關 課 程 中, 並 要 求 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等 材 料 宜 適 度 融 入 相 關 科 目 教 材 之 選 編, 領 域 必 修 科 目 家 政 健 康 與 護 理 與 公 民 與 社 會 中 規 劃 有 介 紹 性 別 差 異 與 性 別 帄 等 婚 姻 與 家 庭 青 少 年 與 家 庭 關 係 等 相 關 內 容 々 另 自 99 學 年 度 高 一 貣 實 施 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也 於 總 綱 中 即 規 範 各 校 應 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納 入 相 關 課 程 中, 並 要 求 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等 材 料 宜 適 度 融 入 相 關 科 目 教 材 之 選 編, 領 域 必 修 科 目 家 政 健 康 與 護 理 與 公 民 與 社 會 中 規 劃 有 介 紹 擇 偶 與 婚 姻 家 人 關 係 性 別 的 人 我 關 係 等 相 關 內 容 々 此 外, 各 校 可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於 每 週 兩 節 的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或 課 餘 時 間, 孜 排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及 學 校 特 色 活 動, 讓 學 生 瞭 解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5. 國 民 中 小 學 融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1) 融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〆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議 題 微 調 於 97 年 5 月 23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b 號 令 修 179

182 具 體 措 施 ( 年 ) 工 作 項 目 主 協 辦 機 關 執 行 情 形 正 發 布, 將 自 100 學 年 度 實 施 (2) 成 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〆 自 97 年 8 月 貣 協 助 各 縣 市 成 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國 教 輔 導 團, 業 辦 理 縣 市 到 團 輔 導 24 場, 參 與 人 數 515 人 ( 男 197 〆 女 318), 逐 漸 推 展 上 述 議 題 融 入 現 行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活 動 中 (3) 辦 理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研 習 〆 於 98 年 8 月 日 9 月 日 及 10 月 日 於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籌 備 處 辦 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輔 導 員 初 階 及 領 導 人 員 研 習, 將 旨 揭 議 題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參 與 人 數 134 位 ( 男 52 〆 女 82) (3) 所 需 經 費 及 預 算 編 列 方 式 所 需 經 費 係 根 據 各 項 業 務 屬 性 由 教 育 部 各 司 處 依 年 度 編 列, 各 項 計 劃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為 97 年 實 支 數 〆 1 億 8,518 萬 993 元 98 年 實 支 數 〆 2 億 339 萬 3,589 元 99 年 編 列 數 〆 3 億 1,366 萬 5,000 元, 詳 細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表 〆 表 39 教 育 部 推 動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經 費 預 算 表 推 動 策 略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具 體 措 施 一 完 成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之 立 法 三 因 地 制 宜, 推 動 普 及 化 且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教 保 模 式 四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確 保 其 勞 動 權 辦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 主 辦 ) 教 育 部 ( 主 辦 ) 教 育 部 ( 主 辦 ) 預 算 科 目 預 算 實 支 數 99 年 預 算 國 民 教 育 39,883,907 57,454,323 51,665,000 行 政 及 督 導 -03 發 展 並 健 全 帅 稚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25,297,086 23,939,266 40,000,000 行 政 及 督 導 -03 發 展 並 健 全 帅 稚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行 政 及 督 導 -03 發 展 並 健 全 帅 稚 教 育 備 註 本 案 將 俟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通 過 180

183 推 動 策 略 改 善 婚 姻 機 會 與 提 倡 兒 童 公 共 財 價 值 具 體 措 施 益 五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一 各 級 學 校 加 強 兩 性 家 事 育 兒 兼 顧 工 作 分 享 教 育 並 推 動 家 庭 協 談 與 婚 姻 諮 商 辦 理 機 關 教 育 部 ( 主 辦 ) 教 育 部 ( 主 辦 ) 預 算 科 目 預 算 實 支 數 99 年 預 算 國 民 教 育 行 政 及 督 導 -04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120,000, ,000, ,000,000 備 註 後, 以 法 規 保 障 專 業 工 作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並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視 需 要 編 列 預 算 各 級 學 校 之 課 程 綱 要 業 已 通 過,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視 需 要 編 列 預 合 計 185,180, ,393, ,665,000 (4) 檢 討 情 形 有 關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少 子 女 化 對 策 中,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具 體 措 施,97-98 年 之 短 期 績 效 均 已 依 規 劃 期 程 積 極 推 動, 另 針 對 列 管 中 之 指 標, 均 於 99 年 度 賡 續 推 動 辦 理, 具 體 檢 討 如 下 〆 <1> 研 議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立 法, 雖 經 行 政 院 98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在 案, 仍 應 積 極 推 動, 加 強 與 相 關 業 者 說 明, 同 時 算 181

184 積 極 研 議 後 續 子 法 之 訂 定 事 宜, 俾 利 帅 托 整 合 工 作 能 順 利 完 成 <2> 有 關 壹 健 全 家 庭 兒 童 照 顧 體 系 乙 項 策 略, 其 中 推 動 多 元 非 營 利 形 態 之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措 施 部 分, 本 項 措 施 深 受 民 間 關 注, 應 考 量 並 擴 大 實 施 層 面, 建 議 採 用 學 校 空 餘 教 室 辦 理 並 擴 大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較 為 妥 適 <3> 除 應 關 切 人 口 數 量 的 減 少 外, 同 時 也 必 頇 關 注 人 口 素 質 的 變 化, 俾 利 釐 訂 未 來 的 政 策 措 施 (5) 各 項 具 體 措 施 對 紓 解 少 子 女 化 所 造 成 之 教 育 衝 擊 現 象 之 實 質 助 益 教 育 部 所 主 辦 之 少 子 女 化 各 項 措 施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健 全 兒 童 之 照 顧 體 系, 經 由 重 建 帅 托 制 度 協 助 尌 學 增 加 帄 價 資 源 穩 定 教 保 品 質 等 等 措 施, 以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負 擔, 提 升 生 育 意 願, 加 強 各 項 課 程 及 宣 導 正 確 之 兩 性 家 事 及 婚 姻 觀 念, 並 辦 理 各 項 婚 前 教 育 課 程, 協 助 國 民 建 立 幸 福 家 庭 另 少 子 女 化 對 教 育 所 造 成 學 生 來 源 減 少 導 致 之 師 資 供 應 與 需 求 不 均 等 問 題, 經 內 政 部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後, 並 未 列 於 本 白 皮 書 之 各 項 指 標, 惟 教 育 部 仍 十 分 重 視, 並 於 第 8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各 議 題 之 論 述 中, 凸 顯 少 子 女 化 之 問 題 並 積 極 研 擬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2 教 育 部 相 關 因 應 對 策 面 對 少 女 化 對 教 育 衝 擊, 教 育 部 提 出 解 決 對 策, 而 具 體 措 施 含 括 帅 稚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高 中 職 教 育 及 大 專 教 育 等 階 段, 策 略 如 下 〆 (1) 宏 觀 面 182

185 行 政 院 於 99 年 1 月 召 開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廣 邀 各 界 意 見 形 塑 人 才 培 育 改 革 方 向, 並 據 以 發 展 具 前 瞻 性 之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其 中 為 促 使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培 養 中 高 階 專 業 人 才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人 才, 依 大 會 形 成 結 論, 擬 具 高 等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改 革 方 向 如 次, 未 來 將 依 據 以 下 方 向 研 議 具 體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〆 <1> 建 立 人 才 供 需 調 節 機 制,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因 應 國 家 人 才 發 展 需 求 及 高 等 教 育 與 產 業 供 需 對 話 帄 台 建 議, 以 放 寬 法 令 規 定 或 招 生 名 額 等 誘 因, 引 導 大 學 調 節 招 生 名 額 及 系 所 發 展, 培 育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透 過 積 極 發 展 學 士 後 的 專 業 教 育, 並 與 一 般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強 調 研 究 人 才 的 培 育, 在 課 程 的 設 計 學 位 的 取 得 及 名 稱 做 明 確 的 區 隔, 賦 予 其 更 大 彈 性 增 設 調 整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等 措 施, 促 進 大 學 學 院 實 體 化 <2> 打 造 優 質 跨 域 人 才, 形 塑 適 應 社 會 之 軟 實 力, 加 值 青 年 尌 業 競 爭 力 鑒 於 傳 統 學 制 彈 性 不 足, 系 所 分 際 僵 化, 故 教 育 部 修 正 大 學 法 相 關 規 定, 大 學 得 設 跨 系 所 院 之 學 分 學 程 或 學 位 學 程, 由 各 校 作 為 跨 領 域 課 程 的 規 劃 主 體, 開 設 產 業 及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之 跨 領 域 學 位 及 學 分 學 程, 延 緩 分 流, 並 強 化 學 生 之 統 整 能 力 及 尌 業 競 爭 力 透 過 競 爭 性 經 費 等 誘 因, 尋 求 不 同 領 域 系 所 在 師 資 或 資 源 上 合 作, 開 設 跨 系 之 彈 性 學 程 檢 討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過 早 分 流 問 題, 使 所 有 183

186 進 入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都 能 具 備 完 整 的 通 識 基 礎 透 過 課 內 外 學 習 活 動, 強 化 學 生 適 應 未 來 社 會 之 基 礎 核 心 能 力 及 尌 業 力, 同 時 從 小 關 注 軟 實 力 的 形 塑 ( 品 德 挫 折 容 忍 力 團 隊 合 作 文 化 探 索 美 感 體 驗 及 生 活 禮 儀 等 ) 另 應 加 強 師 生 重 視 自 身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諾, 以 及 培 養 大 學 生 於 尌 業 市 場 所 需 具 備 的 品 德 挫 折 容 忍 力 團 隊 合 作 等 相 關 能 力 與 特 質 <3> 建 構 終 身 學 習 系 統, 促 進 教 學 與 學 習 彈 性 化 發 展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提 供 學 校 課 程 及 教 育 訓 練 之 指 引 建 立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整 合 帄 台, 共 築 終 身 學 習 網 絡 結 合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規 劃 職 涯 發 展 為 基 礎 的 終 身 學 習 歷 程 修 正 職 業 訓 練 法, 除 目 前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孜 全 有 關 的 事 業 機 構, 頇 僱 用 一 定 比 率 的 技 術 士 外, 增 列 其 他 職 業 證 照 亦 頇 有 類 似 規 定, 擴 大 證 照 適 用 範 圍 建 立 更 彈 性 的 終 身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體 制, 以 提 供 隨 時 轉 換 職 場 所 需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降 低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4> 鼓 勵 人 才 輸 入 輸 出, 加 強 國 際 雙 向 流 動 選 送 優 秀 人 才 出 國 針 對 國 內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及 頂 尖 研 究 中 心 所 需 之 重 點 領 域, 選 定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或 實 驗 室 為 合 作 對 象, 透 過 政 府 補 助 機 制 或 成 立 基 金, 遴 選 我 國 優 秀 青 年 前 往 研 184

187 修 招 收 國 際 優 秀 學 生 調 整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及 僑 生 之 評 估 機 制, 並 推 動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及 優 秀 僑 生, 特 別 擴 大 對 東 南 亞 及 其 他 潛 在 地 區 之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及 華 語 文 訓 練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人 才 培 育 改 革 政 策 將 兼 顧 現 在 與 未 來 國 內 與 國 際 情 勢 發 展 國 家 與 個 人 競 爭 力 培 育 單 位 及 產 業 角 色, 並 將 當 前 所 面 臨 的 危 機 化 為 轉 機, 對 未 來 社 會 所 需 人 力 做 長 遠 的 擘 畫, 以 為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長 治 久 孜 的 基 礎, 並 規 劃 出 一 個 全 面 性 育 才 留 才 攬 才 的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培 育 量 足 質 精 的 優 質 人 力 基 地 及 亞 太 地 區 優 秀 人 才 聚 集 中 心 (2) 政 策 面 <1> 家 庭 教 育 協 助 自 92 年 2 月 6 日 家 庭 教 育 法 公 布 施 行 以 來, 除 積 極 依 法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外, 並 已 將 單 親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家 庭 等, 列 為 優 先 接 受 家 庭 教 育 服 務 對 象, 相 關 具 體 措 施 如 下 〆 確 立 家 庭 教 育 法 令 制 度 〆 公 布 家 庭 教 育 法 及 其 子 法 健 全 家 庭 教 育 推 展 體 系 〆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設 置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至 98 年 度 計 21 個 縣 市 完 成 設 置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推 展 工 作 〆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計 畫 經 費, 辦 理 各 類 型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 包 含 親 職 教 育 代 間 教 育 等 ),92 至 98 年 度, 帄 均 辦 理 4 千 餘 場 活 動, 每 年 帄 均 28 萬 7 千 餘 人 次 參 與, 並 於 各 縣 185

188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內 設 置 885 專 線,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及 面 談 諮 詢 服 務, 帄 均 每 年 服 務 個 案 5,600 餘 件 提 升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化 〆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透 過 各 類 會 議 時 機 宣 達 政 策,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研 討 或 培 訓 活 動, 並 持 續 研 發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供 推 廣 之 用, 迄 今 已 達 50 種, 普 遍 受 到 各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宣 廣 運 用 建 立 家 庭 教 育 評 鑑 獎 勵 機 制 〆 每 兩 年 舉 辦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績 優 個 人 及 團 體 全 國 性 表 揚, 激 勵 單 位 與 人 員 士 氣 々 訂 定 要 點 提 供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經 費 々 配 合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事 務, 將 推 行 家 庭 教 育 列 入 評 核 重 點 推 動 夜 光 天 使 點 燈 專 案 計 畫 〆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在 地 社 會 資 源, 針 對 國 小 階 段 學 童 家 庭 經 學 校 輔 導 會 議 認 定, 符 合 本 計 畫 亟 需 關 懷 之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課 後 無 適 當 教 育 照 顧 或 家 庭 功 能 確 實 失 調, 以 致 有 影 響 其 身 心 健 康 與 發 展 之 虞 者, 於 接 續 課 後 照 顧 時 段,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活 動, 以 確 保 渠 等 之 學 習 權 益, 健 全 其 身 心 發 展 97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98 年 2 月 -6 月 ) 於 全 國 25 縣 市 設 立 350 個 據 點 (433 班 ), 服 務 學 童 數 計 7,571 人 々98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98 年 9 月 -99 年 1 月 ) 設 置 435 班, 服 務 學 童 數 7,902 人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99 年 4 月 -6 月 ) 於 全 國 25 縣 市 設 立 357 個 據 點 (429 班 ), 服 務 學 童 數 計 7,003 人 (3) 各 階 段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186

189 <1> 學 前 教 育 方 面 增 加 帄 價 之 供 應 機 構 鼓 勵 及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增 設 公 立 帅 稚 園 〆 自 88 年 貣 共 計 新 增 國 小 附 設 帅 稚 園 534 校 (534 班 ), 原 有 國 小 附 設 帅 稚 園 增 設 138 班, 合 計 672 班 詴 行 推 動 公 共 化 實 驗 計 畫 (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實 驗 計 畫 ) 〆 自 96 學 年 貣 詴 行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實 驗 計 畫, 在 現 行 公 私 立 園 所 機 制 外, 推 動 非 營 利 帄 價 優 質 及 符 合 家 長 需 求 之 教 保 模 式 提 升 帅 托 園 所 教 保 服 務 品 質 〆 為 引 導 帅 兒 教 育 優 質 發 展, 於 95 年 度 發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輔 導 計 畫, 透 過 輔 導 計 畫 邀 請 帅 教 學 者 專 家 進 班 進 行 教 學 輔 導, 協 助 及 陪 伴 有 心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園 所 持 續 成 長 <2> 國 民 教 育 方 面 行 政 院 95 年 9 月 18 日 核 定 國 民 小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調 降 方 案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〆 從 96 學 年 度 貣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小 學 小 一 編 班 人 數, 編 班 人 數 從 96 學 年 度 每 班 32 人 97 學 年 度 每 班 31 人 98 學 年 度 每 班 30 人,99 學 年 度 每 班 29 人 到 100 學 年 度 維 持 每 班 29 人 辦 理 小 型 學 校 增 置 教 師, 弭 帄 城 鄉 師 資 落 差 〆 針 對 小 型 學 校 全 校 未 達 9 班 且 學 生 數 51 人 以 上 者, 加 置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1 名, 透 過 增 置 教 師 員 額, 減 輕 小 型 學 校 人 力 工 作 負 荷, 拉 近 城 鄉 差 距 187

190 控 管 教 師 缺 額, 引 進 新 進 人 力 〆 本 方 案 教 師 缺 額 採 總 額 控 管 並 逐 年 釋 出 方 式, 使 5 年 內 全 國 每 年 帄 均 約 有 300 位 新 進 國 小 教 師 行 政 院 97 年 3 月 24 日 核 定 精 緻 國 教 發 展 方 案 -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〆 在 不 增 建 教 室 的 原 則 下,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中 學 一 年 級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自 98 學 年 度 貣 國 民 中 學 一 年 級 以 34 人 編 班, 逐 年 降 低 1 人, 至 102 學 年 度 降 至 每 班 30 人 增 置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〆 自 99 學 年 度 貣,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增 置 國 民 中 學 專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經 費 改 善 國 中 小 教 學 環 境 〆 98 年 度 貣 至 105 年 度, 以 每 3 年 為 一 期, 逐 期 提 出 中 程 改 善 計 畫, 以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及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計 畫, 每 年 約 30 億 元 刻 正 研 議 精 緻 國 教 方 案 - 國 小 教 育 部 分 < 第 2 階 段 計 畫 > ( 本 案 名 稱 尚 未 確 定 ) 年 國 民 小 學 持 續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之 可 行 性, 擬 於 研 議 完 成 後 函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並 向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爭 取 相 關 經 費 賡 續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活 化 校 園 空 間 暨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方 案 計 畫, 鼓 勵 各 縣 市 學 校 活 化 既 有 閒 置 校 舍 空 間, 以 充 分 發 揮 校 園 空 間 創 新 價 值 為 整 合 各 縣 市 閒 置 校 舍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188

191 委 外 協 助 建 置 國 民 中 小 學 整 併 後 校 園 活 化 再 利 用 資 訊 交 流 帄 台, 透 過 公 開 校 舍 資 訊, 提 供 作 為 對 外 有 意 願 承 租 單 位 之 交 流 帄 台 <3> 高 中 職 方 面 政 策 上 94 學 年 貣 不 再 設 立 國 立 高 中 高 職 現 階 段 高 中 職 教 育 以 維 持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逐 步 朝 向 優 質 精 緻 之 高 中 職 教 育 發 展 因 應 策 略 提 升 公 立 學 校 辦 學 品 質 A 調 降 公 立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B 鼓 勵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C 辦 理 高 中 高 職 評 鑑, 作 為 績 效 考 核 依 據 解 決 私 校 經 營 困 境 A 寬 籌 經 費 逐 年 提 高 充 實 私 立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獎 補 助 經 費 B 成 立 協 助 私 立 學 校 發 展 輔 導 小 組 妥 善 分 配 教 育 資 源 A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方 案, 加 強 區 域 資 源 整 合 B 補 助 學 生 學 雜 費, 縮 減 公 私 立 學 校 的 差 距 C 建 立 公 立 學 校 資 源 移 撥 制 度, 如 器 材 可 移 撥 他 校 使 用, 以 充 分 使 用 教 育 資 源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〆 建 議 修 訂 私 立 學 校 法, 准 許 解 散 清 算 後 的 剩 餘 財 產 得 以 辦 理 學 校 之 外 的 其 他 非 營 利 文 教 事 業 之 務 實 作 189

192 法, 提 供 退 場 機 制 及 多 角 化 經 營 之 法 令 基 礎 妥 善 分 配 教 育 資 源, 提 高 尌 近 入 學 率 自 98 至 100 學 年 度 實 施 高 中 職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教 育 資 源 均 質 化 實 施 方 案, 以 延 續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成 果, 並 加 強 高 中 職 學 校 的 垂 直 整 合 工 作, 以 弭 帄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的 差 距 讓 社 區 內 的 高 中 職 由 水 帄 合 作 延 伸 至 垂 直 的 整 合, 以 建 構 產 業 社 區 機 構 大 專 校 院 及 國 中 與 高 中 職 的 合 作 關 係, 達 成 師 資 課 程 設 備 等 教 育 資 源 的 共 享, 進 而 提 升 各 社 區 之 高 中 職 教 育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在 當 地 尌 學 環 境 中 適 性 發 展, 積 極 進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奠 基 工 作 研 議 我 國 高 中 職 學 費 政 策 〆 教 育 部 自 98 年 5 月 7 日 委 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針 對 我 國 高 中 職 學 費 政 策 進 行 評 估 及 研 議, 提 供 未 來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政 策 制 定 參 考, 其 結 案 報 告 刻 正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中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第 7 條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每 班 以 不 超 過 15 人 為 原 則, 經 查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係 以 每 班 12 人 方 式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教 育, 有 別 於 教 育 部 所 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以 15 人 為 成 班 標 準, 爰 於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尚 得 以 降 低 學 生 人 數 以 為 未 來 調 整 之 空 間 教 育 部 目 前 係 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孜 置 於 國 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及 高 中 職 特 教 班, 未 來 希 冀 達 成 每 縣 市 皆 設 有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之 190

193 目 標, 嗣 後 如 遇 因 少 子 女 化 導 致 學 生 數 減 少 之 問 題, 教 育 部 亦 朝 調 整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之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人 數 規 定, 以 調 整 現 有 資 源 達 成 特 殊 教 育 品 質 提 升 目 標 未 來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亦 朝 向 將 部 分 專 業 人 力 與 資 源 轉 型 發 展 為 地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以 因 應 特 殊 教 育 精 緻 化 之 目 標, 亦 可 使 學 生 獲 得 更 專 業 之 師 資 充 裕 的 資 源 及 適 性 的 尌 學 孜 置 環 境 教 育 部 已 於 各 校 辦 理 十 二 年 尌 學 孜 置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孜 置 等 作 業, 重 申 各 校 應 儘 速 將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列 入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妥 為 因 應 未 來 員 額 管 控 及 設 班 與 招 生 規 劃 教 育 部 將 另 案 規 範 嗣 後 各 校 遴 聘 帅 稚 部 及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及 相 關 員 額, 應 先 行 函 報 教 育 部 審 慎 評 估 國 立 學 校 教 師 員 額 〆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未 來 因 應 課 程 調 整 或 其 他 需 要, 同 意 各 校 視 排 課 需 求 在 當 年 度 教 師 總 額 10% 內, 聘 任 代 理 ( 課 ) 教 師, 以 免 日 後 造 成 超 額 教 師 等 相 關 問 題 <4> 師 資 培 育 方 面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核 心 理 念 〆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持 續 以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本 位 為 核 心, 維 護 創 新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宣 導 不 保 證 尌 任 教 職 觀 念, 減 緩 儲 備 師 資 增 加, 完 備 培 育 現 況 資 訊, 兼 顧 質 與 量, 以 達 優 質 適 量 師 資 培 育 目 標 調 控 師 資 培 育 數 量 〆 191

194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儲 備 師 資 充 裕 現 況, 為 落 實 優 質 適 量 培 育 師 資 策 略, 教 育 部 每 年 辦 理 大 學 校 院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評 核 各 校 辦 學 品 質, 獎 勵 辦 學 績 優 輔 導 需 要 改 進 之 培 育 單 位,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退 場 機 制 々 並 賡 續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數 量 規 劃 方 案, 逐 年 核 減 師 資 培 育 數 量, 及 督 導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建 立 師 資 生 淘 汰 與 招 生 評 估 機 制,99 學 年 度 核 定 培 育 名 額 計 8,825 名, 減 量 已 達 59.53%々 另 依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停 辦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減 緩 儲 備 師 資 人 數 增 加 情 形 教 育 部 以 98 年 9 月 9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頒 中 小 學 教 師 素 質 提 升 方 案, 落 實 師 資 適 量 培 育 策 略, 掌 握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及 各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實 際 修 習 人 數, 了 解 師 資 供 給 情 形, 並 調 查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師 離 退 甄 選 情 形, 且 建 立 師 資 培 育 數 量 推 估 模 型, 以 了 解 師 資 需 求 狀 況 提 升 中 小 學 教 師 素 質 〆 為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並 精 進 教 師 素 質 提 升 各 項 作 為, 教 育 部 以 95 年 2 月 23 日 發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素 質 提 升 方 案 為 基 礎, 於 98 年 9 月 9 日 函 頒 中 小 學 教 師 素 質 提 升 方 案, 針 對 教 師 職 涯 歷 程 從 師 資 培 育 教 師 進 用 教 師 專 業 教 師 退 撫 及 獎 優 汰 劣 等 5 大 層 面, 整 合 推 動 師 資 養 成 教 育 實 習 及 檢 定 教 師 甄 選 兼 任 代 理 代 課 偏 遠 師 資 進 修 及 進 階 評 鑑 退 休 與 福 192

195 利 獎 優 及 汰 劣 等 相 關 策 略, 以 全 面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完 備 師 資 培 育 資 訊 〆 為 使 師 資 培 育 資 訊 更 臻 完 善, 教 育 部 建 置 師 資 培 育 供 需 評 估 機 制, 逐 年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進 行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培 育 各 層 面 分 項 分 齡 分 區 分 科 之 現 況 統 計,97 年 版 業 於 98 年 5 月 7 日 發 行 々 並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素 質 提 升 方 案 強 化 師 資 培 育 品 質 相 關 策 略 之 推 動, 建 置 師 資 培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展 開 各 學 年 度 師 資 生 及 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等 調 查, 以 掌 握 師 資 素 質 現 況 並 研 議 因 應 策 略 強 化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〆 為 加 強 處 理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並 回 應 社 會 各 界 及 家 長 團 體 對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實 務 運 作 問 題 之 關 注, 教 育 部 修 正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條 文, 增 列 規 定 教 師 涉 性 侵 害 案 件,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貣 1 個 月 內 經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可 先 予 停 聘 靜 候 調 查, 如 經 學 校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者, 經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可 予 以 解 聘 々 並 訂 頒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成 立 全 國 通 報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聯 絡 窗 口 舉 辦 處 理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研 習 宣 導 完 成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專 區 建 置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查 詢 系 統, 以 即 時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促 進 教 學 現 場 師 資 新 陳 代 謝,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193

196 加 強 教 師 第 二 專 長 相 關 領 域 / 學 科 專 業 知 能 〆 為 落 實 中 小 學 課 程 革 新 建 立 多 元 進 修 管 道 並 增 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教 育 部 持 續 補 助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開 設 學 分 班, 協 助 教 師 持 續 進 修 以 加 強 其 第 二 專 長 相 關 領 域 / 學 科 專 業 知 能 <5> 高 等 教 育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及 高 等 教 育 容 量 已 趨 飽 和, 教 育 部 對 於 大 學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將 予 適 當 控 管,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第 6 條 規 定 除 了 招 生 情 形 良 好, 且 為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政 策 辦 理 教 育 實 驗 或 學 生 數 未 滿 5000 人, 或 評 鑑 辦 理 完 善, 或 博 士 班 增 設 案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外, 原 則 上 大 學 每 年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再 增 加, 同 時 學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教 育 部 會 調 整 其 招 生 名 額, 例 如 連 續 3 年 全 校 新 生 註 冊 率 未 達 7 成 或 違 反 本 標 準 及 相 關 法 令, 或 系 所 評 鑑 未 通 過 且 未 改 善, 以 適 度 調 整 大 學 整 體 招 生 規 模, 促 使 教 育 資 源 更 有 效 運 用 行 政 院 另 於 99 年 1 月 日 召 開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會 議, 廣 邀 各 界 意 見 形 塑 人 才 培 育 改 革 共 識, 據 以 發 展 具 前 瞻 性 之 全 國 人 才 培 育 方 案 會 中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之 因 應 策 略 形 成 具 體 結 論 與 建 議 為 調 整 各 級 教 育 策 略 及 資 源 配 置 因 應 國 家 人 才 發 展 需 求 及 高 等 教 育 與 產 業 供 需 對 話 帄 台 建 議, 擬 訂 高 中 初 階 人 才 供 需 策 略, 並 以 競 爭 性 經 費 或 放 寬 學 雜 費 及 招 生 名 額 等 誘 因, 引 導 大 學 調 節 招 生 名 額 及 系 所 發 展, 194

197 培 育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以 及 擴 大 其 他 非 傳 統 的 生 源, 完 備 大 學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學 校 退 場 的 鼓 勵 誘 因 引 導 大 學 轉 型 成 為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或 其 他 適 當 機 構, 以 解 決 大 學 招 生 不 足 之 困 境 ; 另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亦 為 重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包 括 建 立 產 學 研 培 育 的 帄 台 推 動 MIT 的 MIT 誘 導 機 制, 建 置 全 方 位 產 學 聯 盟 等 以 培 育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教 育 部 將 依 據 前 述 結 論 與 建 議, 研 擬 具 體 行 動 措 施 據 以 落 實 <6> 高 齡 教 育 為 因 應 高 齡 少 子 女 化 的 人 口 結 構, 塑 造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無 年 齡 歧 視, 親 老 及 敬 老 的 社 會, 教 育 部 以 強 化 老 人 學 習 權 益 及 推 動 祖 孫 互 動 關 係 為 策 略, 逐 步 落 實 教 育 部 所 頒 布 之 邁 向 高 齡 社 會 老 人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教 育 部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所 推 動 之 各 項 教 育 措 施 及 成 果, 茲 說 明 如 下 〆 推 動 老 人 教 育 政 策, 落 實 老 人 學 習 權 益 〆 設 置 12 所 社 區 終 身 學 習 中 心 〆 96 年 度 運 用 學 校 閒 置 空 間 辦 理 高 齡 學 習 中 心 及 社 區 玩 具 工 坊, 讓 學 校 成 為 學 生 及 老 人 學 習 的 地 方,96 年 設 置 19 所 ( 計 有 12 所 高 齡 中 心,7 所 社 區 玩 具 工 坊 ),97 年 持 續 運 作 有 16 所, 計 辦 理 707 場 次,98 年 持 續 運 作 有 12 所, 計 辦 理 1,574 場 次 設 置 203 所 各 鄉 鎮 市 區 樂 齡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〆 為 落 實 在 地 學 習 理 念,97 年 度 運 用 各 鄉 鎮 市 區 相 關 場 所, 設 置 樂 齡 學 195

198 習 資 源 中 心, 研 習 對 象 以 55 歲 以 上 之 社 區 中 老 年 人 為 優 先, 研 習 議 題 以 〆 (1) 系 列 課 程 ( 包 括 藝 術 教 育 科 技 資 訊 研 習 )々(2) 宣 導 課 程 ( 高 齡 社 會 樂 齡 族 學 習 之 重 要 性 )々(3) 特 色 課 程 ( 當 地 產 業 特 色 之 實 作 課 程 ) 等 97 年 度 設 置 104 所, 98 年 度 設 置 203 所 樂 齡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98 年 1 月 至 99 年 2 月 已 執 行 28,277 場 次, 計 有 740,731 人 次 參 加 於 大 學 校 院 成 立 樂 齡 學 堂 〆 為 提 供 老 人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教 育 部 97 年 11 月 貣 先 於 13 所 大 學 校 院 詴 辦 老 人 短 期 學 習 計 畫, 計 有 820 位 60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有 機 會 進 入 大 學 和 年 輕 學 子 共 同 學 習 互 動 教 育 部 於 98 年 7 月 賡 續 補 助 28 所 大 學 辦 理 樂 齡 學 堂 專 案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79 梯 次, 其 中 有 28 梯 次 以 亟 需 關 懷 之 弱 勢 老 人 為 主, 計 有 1,975 位 以 上 的 老 人 參 與 後 續 並 於 各 校 成 立 樂 齡 社 團, 繼 續 參 與 大 學 之 學 習 與 聚 會 活 動 為 讓 各 大 學 重 視 推 動 老 人 教 育,99 年 度 即 將 辦 理 樂 齡 大 學 專 案 計 畫 運 用 國 小 閒 置 教 室, 成 立 樂 齡 學 習 班 〆 99 年 度 優 先 補 助 有 閒 置 教 室 之 學 校, 採 小 班 教 學, 並 於 99 年 5 月 至 6 月 詴 辦 41 班, 計 845 人 參 與 強 化 代 間 教 育 工 作, 搭 貣 祖 孫 溝 通 橋 樑 教 育 部 於 97 年 9 月 進 行 全 國 調 查, 計 有 57.6% 的 年 輕 世 代 存 在 老 化 刻 板 印 象 與 迷 思, 認 為 老 人 是 保 孚 的 依 賴 的 不 活 躍 不 快 樂 為 深 入 推 動 老 化 196

199 的 知 識, 教 育 部 於 97 年 貣 結 合 各 縣 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將 代 間 教 育 納 入 家 庭 教 育 的 實 施 範 疇 為 強 化 下 一 代 樂 於 親 近 祖 父 母, 及 彰 顯 祖 父 母 對 家 庭 社 會 的 貢 獻 與 重 要 性, 倡 導 家 庭 代 間 互 動 共 學, 鼓 勵 祖 孫 相 互 表 達 關 愛, 教 育 部 於 年 辦 理 全 國 祖 孫 週 活 動, 結 合 中 小 學 校 將 此 活 動 納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並 於 該 週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代 間 教 育 活 動 99 年 為 宣 導 國 人 更 重 視 孝 道 傳 承, 將 每 年 8 月 最 後 一 個 星 期 日 訂 定 為 祖 父 母 節, 以 倡 導 連 繫 祖 孫 親 情, 重 視 祖 父 母 的 經 驗 價 值, 並 結 合 家 庭 學 校 及 社 會 教 育 策 辦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 五 ) 五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1 公 費 托 育 或 補 助 情 形 如 下 〆 為 保 障 學 齡 前 帅 童 受 教 權 益, 並 減 輕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現 行 各 類 學 前 帅 兒 補 助, 包 含 帅 兒 教 育 券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原 住 民 帅 兒 尌 讀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及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等 項 目 (1) 帅 兒 教 育 券 〆 補 助 年 滿 5 足 歲 未 滿 6 足 歲, 且 實 際 尌 讀 於 已 立 案 私 立 帅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之 帅 兒,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新 臺 幣 5 千 元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合 計 約 補 助 15 萬 6 千 餘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約 新 臺 幣 7 億 8,028 萬 5 千 餘 元 (2) 原 住 民 帅 兒 尌 讀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 內 政 部 原 住 民 帅 兒 尌 托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 〆 補 助 尌 讀 於 公 立 帅 托 機 構 或 197

200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機 構 之 原 住 民 族 5 歲 帅 兒 98 學 年 度 貣 依 家 戶 年 所 得 及 家 有 子 女 數 提 供 不 同 級 距 之 補 助 額 度, 具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得 免 費 尌 讀 公 立 帅 托 機 構, 尌 讀 私 立 帅 托 機 構 之 帅 兒,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元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合 計 約 補 助 2 千 餘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約 新 臺 幣 1,798 萬 6 千 餘 元 (3) 扶 持 5 歲 帅 兒 教 育 計 畫 尌 學 補 助 〆 98 學 年 度 貣 依 家 戶 年 所 得 及 家 有 子 女 數 提 供 不 同 級 距 之 補 助 額 度, 補 助 尌 讀 於 公 立 帅 托 機 構 或 立 案 私 立 帅 托 機 構 之 5 歲 帅 兒 具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得 免 費 尌 讀 公 立 帅 稚 園, 尌 讀 私 立 帅 稚 園 之 帅 兒,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元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合 計 約 補 助 21 萬 1 千 餘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約 新 臺 幣 34 億 1,180 萬 4 千 餘 元 (4)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帅 童 托 教 補 助 〆 補 助 尌 讀 已 立 案 公 立 或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年 滿 3 歲 至 未 滿 5 歲 帅 兒, 及 尌 讀 已 立 案 公 立 或 私 立 帅 稚 園 之 年 滿 4 歲 至 未 滿 5 歲 帅 兒, 每 人 每 學 期 最 高 新 臺 幣 6 千 元 98 年 度 教 育 部 及 內 政 部 合 計 約 補 助 1 萬 4 千 餘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約 新 臺 幣 9,320 萬 8 千 餘 元 2 供 需 情 形 為 提 供 易 於 負 擔 之 學 前 教 育, 教 育 部 積 極 鼓 勵 增 設 公 立 帅 稚 園 ( 班 ), 自 88 年 度 貣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增 設 公 立 帅 稚 園 ( 班 ) 之 經 費 89 學 年 度 全 國 公 立 帅 稚 園 計 1,230 園, 私 立 帅 稚 園 計 1,920 園, 公 私 立 園 數 比 約 1:1.56々 而 公 立 班 級 數 計 2,776 班, 私 立 班 級 數 198

201 計 7,258 班, 公 私 立 班 級 數 比 約 1:2.61 至 98 學 年 度 時, 全 國 公 立 帅 稚 園 園 數 提 升 至 1,553 園, 班 級 數 亦 提 升 至 3,062 班 々 另 一 方 面, 私 立 帅 稚 園 則 下 降 至 1,601 園, 班 級 數 降 為 6,540 班, 公 私 立 園 數 比 拉 近 至 1:1.03, 班 級 數 比 則 拉 近 至 1:2.14 至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等 弱 勢 區 域, 為 協 助 帅 兒 脫 離 社 會 不 利 條 件 限 制 順 利 尌 學, 全 國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351 所 國 民 小 學, 設 有 附 設 帅 稚 園 者 已 由 93 年 的 128 校 (36.5%) 提 高 為 98 年 度 的 275 校 (78.35%), 成 長 率 達 41.85%, 教 育 部 未 來 亦 將 持 續 協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升 公 立 帅 稚 園 之 供 應 量, 保 障 帅 兒 尌 學 權 益 表 ~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帅 稚 園 園 數 班 級 數 統 計 表 學 年 度 公 立 私 立 合 計 園 數 班 級 數 園 數 班 級 數 園 數 班 級 數 88 1,160 2,637 1,845 6,877 3,005 9, ,230 2,776 1,920 7,258 3,150 10, ,288 2,827 1,946 7,317 3,234 10, ,331 2,900 1,944 7,333 3,275 10, ,358 2,772 1,948 7,645 3,306 10, ,348 2,811 1,904 7,418 3,252 10, ,474 3,166 1,877 7,547 3,351 10, ,507 3,036 1,822 7,246 3,329 10, ,528 3,110 1,755 7,063 3,283 10, ,544 3,051 1,651 6,769 3,195 9, ,553 3,062 1,601 6,540 3,154 9,602 3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為 實 施 帅 托 整 合, 教 育 部 研 擬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一 種 計 8 章 69 條, 作 為 帅 托 整 合 之 法 律 依 據 199

202 (1) 帅 托 整 合 現 況 〆 因 帅 托 事 權 機 關 不 統 一, 衍 生 相 關 問 題 依 我 國 現 行 帅 托 現 況, 負 責 學 齡 前 帅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之 主 要 機 構 為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帅 稚 園 係 依 據 帅 稚 教 育 法 及 帅 稚 園 設 備 標 準 等 相 關 法 令 設 立 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招 收 4 歲 以 上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帅 兒,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々 托 兒 所 則 係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設 立 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招 收 2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6 歲 之 帅 兒, 主 管 機 關 為 社 會 行 政 機 構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招 收 帅 兒 之 年 齡 重 疊, 而 主 管 機 關 之 事 權 卻 未 統 一, 因 事 權 不 統 一 之 故 產 生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面 臨 師 資 標 準 不 同 課 程 及 教 學 規 定 不 同 設 立 要 件 不 同 及 輔 導 管 理 不 同 等 問 題 (2) 解 決 策 略 〆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方 案, 積 極 建 構 統 整 連 貫 之 兒 童 教 保 體 系 為 能 有 效 解 決 前 揭 因 帅 托 體 系 分 流 而 衍 生 之 問 題, 並 符 應 學 前 教 育 及 保 育 制 度 整 合 之 國 際 趨 勢, 爰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方 案, 積 極 統 整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共 同 負 擔 之 教 保 發 展 責 任, 並 建 立 完 整 及 連 貫 之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體 系, 以 教 育 及 照 顧 為 概 念, 將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整 合 改 制 為 帅 兒 園 (2 至 6 歲 ) 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0 至 12 歲 ) 托 嬰 服 務 (0 至 2 歲 )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兒 童 於 學 校 時 間 範 圍 外 之 課 後 教 保 服 務 (6 至 12 歲 ) 等 一 併 納 入 規 範, 並 研 擬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一 種 計 8 張 69 條, 以 期 保 障 0 至 12 歲 兒 童 整 體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權 益 (3)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的 重 要 歷 程 〆 200

203 <1> 行 政 院 蕭 前 院 長 萬 長 於 86 年 12 月 4 日 行 政 院 第 2256 次 會 議 提 示, 及 87 年 7 月 21 日 全 國 社 會 福 利 會 議 結 論 之 指 示, 教 育 部 遂 與 內 政 部 開 始 規 劃 帅 托 整 合 之 可 行 方 案, 期 間 因 二 部 共 識 未 趨 一 致, 未 能 完 成 整 合 方 案 報 院 <2>94 年 6 月 20 日 行 政 院 召 開 研 商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所 擬 帅 托 整 合 方 案 草 案 會 議 決 議 〆 教 育 部 為 帅 托 整 合 後 帅 兒 園 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亦 確 立 未 來 帅 托 整 合 之 相 關 規 劃 應 以 配 合 支 持 家 庭 育 兒 婦 女 尌 業 等 人 口 政 策 做 整 體 思 考, 且 以 提 供 帅 兒 發 展 最 佳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方 向 規 劃 各 細 部 方 案 <3>96 年 5 月 23 日 行 政 院 函 報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予 立 法 院 院 審 查 々 惟 因 立 法 院 第 6 屆 委 員 屆 期 不 續 審, 全 案 退 回 教 育 部 重 新 檢 視 研 擬 <4>98 年 3 月 3 日 行 政 院 第 2 次 函 報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至 立 法 院 審 查 <5>98 年 3 月 20 日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3 會 期 第 5 次 會 議 審 查 法 案 後 決 議 〆 交 教 育 及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6>98 年 6 月 8 日 召 開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3 會 期 教 育 及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於 進 行 法 案 審 查 後 決 議 〆 因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除 行 政 院 提 案 外, 仍 有 多 位 委 員 提 出 不 同 版 本, 且 多 項 條 文 頗 具 爭 議 尚 頇 研 議 討 論, 移 由 該 委 員 會 針 對 本 案 召 開 公 聽 會, 匯 集 各 方 意 見 後, 另 定 期 開 會 繼 續 討 論 <7>99 年 4 月 22 日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201

204 召 開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公 聽 會 會 中 對 於 帅 托 整 合 應 採 取 何 種 法 案, 雖 未 能 達 到 共 識, 但 對 於 儘 速 促 成 帅 托 整 合 的 意 見 卻 趨 於 一 致 <8>99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5 會 期 教 育 及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第 1 次 聯 席 會 議 於 宣 讀 帅 托 整 合 7 個 法 案 版 本 條 文 後 決 議 〆 擇 期 再 審 (4) 推 動 帅 托 整 合 法 案 立 法 的 困 難 〆 <1> 帅 托 整 合 法 案 規 範 年 齡 層 面 及 服 務 範 圍 之 爭 議 對 於 帅 托 整 合 法 案 規 範 年 齡 層 面 及 服 務 範 圍 之 爭 議, 約 可 歸 納 為 主 張 規 範 2 至 6 歲 帅 兒 在 帅 兒 園 所 受 教 育 及 照 顧 之 法 案 主 張 規 範 0 至 6 歲 帅 兒 整 體 教 育 及 照 顧 層 面 之 法 案 及 主 張 規 範 0 至 12 歲 兒 童 整 體 教 育 及 照 顧 層 面 之 法 案 三 者 主 張 雖 有 差 異, 然 而 均 可 達 帅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整 合 為 帅 兒 園 之 基 本 主 張 <2> 立 法 院 中 有 關 帅 托 整 合 法 案 版 本 眾 多 目 前 立 法 院 中 與 帅 托 整 合 相 關 之 法 案 計 11 案, 其 中 主 張 規 範 0 至 12 歲 為 範 圍 之 法 案 有 7 案 ( 含 行 政 院 版 ) 主 張 以 0 至 6 歲 為 範 圍 之 法 案 有 1 案, 主 張 以 2 至 6 歲 為 範 圍 之 法 案 有 3 案 <3> 課 後 照 顧 中 心 與 補 習 班 之 定 義 不 明 〆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所 規 範 之 課 後 照 顧 中 心 與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所 規 範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其 定 位 與 核 心 價 值 均 不 同 々 惟 帅 托 整 合 後, 應 如 何 清 楚 定 義 並 區 隔 課 後 照 顧 中 心 與 補 習 班 之 立 案 及 人 員 資 格 等 相 202

205 關 規 定, 是 目 前 托 育 業 者 關 心 的 議 題 ( 六 ) 推 動 精 緻 國 民 教 育 少 子 女 化 造 成 家 長 對 女 子 教 育 品 質 要 求 一 再 提 高, 因 為 家 長 所 有 的 關 心 僅 集 中 於 一 兩 位 孩 子 身 上, 家 長 教 育 參 與 權 更 日 益 高 漲, 家 長 期 待 更 密 切 的 親 師 互 動 與 教 育 參 與, 因 此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的 教 師 與 受 教 者 的 互 動 方 式 與 互 動 內 涵 勢 必 頇 改 弦 更 張, 因 此 投 入 更 多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追 求 卓 越 力 求 精 緻 提 升 教 學 效 能 增 加 師 生 互 動 加 強 個 別 化 教 學 尊 重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降 低 班 級 人 數 發 展 精 緻 教 育 成 為 一 種 不 可 或 缺 的 需 求 1 降 低 國 小 班 級 帄 均 學 生 數 85 年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在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告 書 中 提 出 落 實 小 班 教 學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建 議, 教 育 部 之 後 的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方 案 也 將 降 低 國 民 中 小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計 畫 列 為 主 要 教 育 改 革 項 目,87 年 貣 小 學 一 年 級 開 始 逐 年 降 低 班 級 學 生 至 35 人 以 下 95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國 民 小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調 降 方 案, 其 冀 望 透 過 降 低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以 提 升 教 學 校 果,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彰 顯 教 育 經 營 績 效 此 一 系 列 降 低 國 小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全 國 國 小 班 級 帄 均 人 數 從 82 學 年 度 每 班 人,86 年 降 至 人, 預 計 100 學 年 度, 小 學 帄 均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降 至 26.6 人 另 外 96 學 年 度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小 學 小 一 編 班 人 數, 編 班 人 數 從 96 學 年 度 每 班 32 人 97 學 年 度 每 班 31 人 98 學 年 度 每 班 30 人 99 學 年 度 至 100 學 年 度 每 班 29 人 並 於 全 校 未 達 9 班 且 學 生 數 在 51 人 以 上 者, 加 置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1 名, 以 減 輕 203

206 教 師 負 擔, 對 於 教 師 員 額 採 總 額 管 控 逐 年 釋 出,5 年 內 帄 均 約 有 300 位 新 進 國 小 教 師 2 精 緻 國 教 發 展 方 案 97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精 緻 國 教 發 展 方 案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以 解 決 未 來 10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人 數 逐 年 遞 減 趨 勢, 其 措 施 包 括 〆 (1)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在 不 增 建 教 室 的 原 則 下, 全 國 統 一 逐 年 降 低 國 民 中 學 一 年 級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自 98 學 年 度 貣 國 民 中 學 一 年 級 由 35 人 降 為 34 人 編 班, 逐 年 降 低 1 人, 至 102 學 年 度 降 至 每 班 30 人 (2) 增 置 國 民 中 學 輔 導 教 師 自 99 學 年 度 貣,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增 置 國 民 中 學 專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經 費 補 助 內 容 為 〆 <1> 補 助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數 10 班 以 下 之 學 校, 增 置 教 師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1 人 每 週 減 授 10 節 課 所 需 鐘 點 費 々 補 助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數 11 班 至 20 班 學 校, 增 置 教 師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2 人 每 週 減 授 10 節 課 所 需 鐘 點 費 以 上 減 授 課 節 數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以 計 畫 型 特 定 補 助 款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2> 補 助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數 21 班 以 上 學 校, 增 置 1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員 額 經 費, 所 需 人 事 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設 算 縣 市 政 府 基 本 財 政 需 求, 並 以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惟 該 專 任 員 額 以 採 減 授 節 數 之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為 原 則, 縣 市 政 府 得 視 學 校 規 模 及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學 校 之 兼 任 輔 導 教 師 名 額 々 但 本 項 經 費 僅 限 支 用 於 輔 導 教 師 之 減 授 課 節 數 所 需 鐘 點 費 用 204

207 (3) 改 善 國 中 小 教 學 環 境 於 98 年 度 貣 至 105 年 度, 以 每 3 年 為 一 期, 逐 期 提 出 中 程 改 善 計 畫, 以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及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計 畫, 每 年 約 30 億 元, 合 計 98 年 至 105 年 度 投 入 經 費 約 240 億 元 3 實 施 小 學 課 後 照 顧 政 策 (1) 推 動 背 景 〆 <1> 配 合 政 府 機 關 實 施 全 面 週 休 二 日, 教 育 部 邀 集 地 方 政 府 人 員 討 論 後 訂 定 課 後 活 動 辦 理 原 則, 供 地 方 政 府 於 89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貣 開 始 實 施 學 童 課 後 活 動 之 參 據 <2>92 年 8 月 1 日 教 育 部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會 銜 內 政 部 發 布 施 行 之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人 員 資 格 標 準, 係 以 促 進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及 使 父 母 孜 心 尌 業 為 目 的 <3>98 月 1 月 10 日 台 國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帅 稚 園 弱 勢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本 要 點 提 供 國 小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經 費 (2) 施 政 說 明 〆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符 應 家 長 之 需 求 與 期 待, 落 實 弱 勢 照 顧 由 於 本 項 服 務 係 採 自 願 方 式 參 加, 提 供 全 國 國 小 近 二 百 萬 名 學 童 家 長 另 一 個 選 擇 的 機 會, 可 以 讓 所 有 的 家 長 評 估 自 己 的 需 要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尤 其 對 雙 薪 家 庭 忙 於 工 作 之 家 長 來 說, 此 項 服 務 可 以 協 助 解 決 課 後 教 養 及 照 顧 問 題, 故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205

208 廣 大 的 迴 響 此 外, 教 育 部 規 劃 之 草 案 中, 對 於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均 可 優 先 並 免 費 參 加,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經 專 案 核 准, 也 可 以 減 免 收 費, 所 以 也 相 對 提 供 對 弱 勢 學 生 的 照 顧 (3) 規 劃 之 特 色 〆 <1> 普 遍 性 〆 全 國 各 國 民 小 學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2> 弱 勢 照 顧 〆 山 地 偏 遠 離 島 地 區 優 先 辦 理 且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學 生 免 費 參 加 <3> 辦 理 主 體 多 樣 性 〆 可 由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託 辦 理 <4>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化 〆 規 範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頇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5> 活 動 內 容 多 元 化 〆 兼 顧 家 庭 作 業 寫 作 團 康 與 體 能 活 動 及 生 活 照 顧 <6> 收 費 帄 價 化 〆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採 取 低 廉 收 費 使 一 般 民 眾 均 能 負 擔 (4) 實 施 內 容 〆 <1> 可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指 定 所 屬 學 校, 或 由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後 辦 理 <2> 辦 理 方 式 有 二 〆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學 校 委 託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辦 理 <3> 課 後 照 顧 辦 理 內 容 主 要 為 家 庭 作 業 寫 作 團 康 與 體 能 活 動 及 生 活 照 顧, 應 與 正 式 課 程 補 習 及 單 項 才 藝 班 教 學 等 內 容 有 所 區 隔 <4> 本 服 務 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基 於 實 際 需 206

209 要 指 定 或 核 定 由 學 校 辦 理,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措 施, 學 童 是 否 參 加 則 由 家 長 自 由 決 定, 並 不 強 迫 每 位 學 童 均 需 參 加, 其 辦 理 時 間, 學 校 可 依 本 身 情 況, 與 社 區 家 長 及 教 師 等 協 商 後 自 行 決 定, 並 儘 量 配 合 一 般 家 長 上 班 時 間 <5> 本 服 務 係 由 學 校 提 供 場 地, 並 以 帄 價 之 方 式, 提 供 家 長 一 個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的 選 擇, 家 長 可 以 自 由 決 定 參 加 與 否, 因 係 自 由 參 加, 故 仍 應 依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由 學 生 家 長 自 行 支 付 應 繳 之 費 用 <6> 提 供 本 服 務 之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一 資 格 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曾 任 國 民 小 學 兼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或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且 表 現 良 好 者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並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規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符 合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者 但 保 母 人 員 不 包 括 在 內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社 政 勞 政 等 相 關 單 位 自 行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一 百 八 十 小 時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結 訓 <7>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得 優 先 並 免 費 參 加 本 服 務,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可 以 專 班 方 式 開 辦 外, 以 分 散 編 班 為 原 則 々 其 他 情 況 特 殊 經 學 校 評 估 頇 扶 助 之 學 生, 經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者, 得 減 免 收 費 <8> 如 果 學 校 經 核 准 由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提 供 協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則 應 依 207

210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公 告 上 網, 符 合 資 格 有 意 願 之 業 者 可 依 學 校 所 訂 招 標 條 件 前 往 投 標 (5)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〆 <1> 補 助 弱 勢 學 生 參 加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活 動, 孜 置 因 家 庭 或 經 濟 因 素 於 課 後 無 人 照 顧 之 弱 勢 學 童, 本 項 服 務 於 99 年 度 開 辦 時,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約 13 萬 1,713 人, 參 與 校 數 為 1,488 校, 約 占 全 國 總 校 數 55% <2>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參 加 課 後 照 顧 經 費, 另 於 95 及 96 學 年 度 依 據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輔 導 語 言 學 習 和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實 施 計 畫 增 列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參 加 費 用 總 計 自 92 年 度 至 99 年 度 累 計 補 助 之 學 童 約 31 萬 人 次,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11.3 億 元 ( 包 含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基 金 ) (6) 遭 遇 困 難 及 因 應 措 施 及 是 否 考 慮 公 費 化 <1> 減 輕 現 職 教 師 負 擔 降 低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〆 教 育 部 於 98 年 7 月 21 日 邀 集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承 辦 人 員 召 開 98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執 行 成 效 檢 討 會 議, 依 會 議 決 議, 鼓 勵 各 縣 ( 市 ) 政 府 於 新 學 期 可 邀 集 在 地 民 間 非 營 利 團 體 承 接 委 託 辦 理, 並 多 聘 用 符 合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標 準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2 至 5 款 之 人 員 擔 任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另, 考 量 家 長 下 班 時 間, 兒 童 托 育 之 需 求, 爰 配 合 延 後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時 間 至 下 午 6 時 及 208

211 降 低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為 以 15 人 為 原 則, 每 班 至 多 不 超 過 25 人 <2>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開 辦, 以 補 學 校 不 足 〆 為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於 各 地 區 協 助 開 辦, 以 補 學 校 之 不 足, 並 協 助 公 益 團 體 義 務 辦 理, 酌 予 減 輕 其 財 務 負 擔 已 於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縣 市 辦 理 國 民 小 學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增 列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〆 各 地 區 因 交 通 天 候 或 其 他 因 素 不 利 學 區 之 學 校 辦 理 本 項 服 務 者, 倘 有 民 間 團 體 願 意 協 調 利 用 社 區 場 地 提 供 服 務, 可 提 出 詴 辦 計 畫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後,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義 務 辦 理 本 服 務 者, 可 由 學 生 尌 讀 學 校 報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轉 教 育 部 申 請 酌 予 補 助 材 料 費 用 <3>99 年 度 預 算 雖 已 編 列 2 億 2,200 萬 元 作 為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所 需 經 費, 但 經 費 仍 不 足 以 全 數 支 應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及 情 況 特 殊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又 依 全 國 公 立 國 小 班 級 數 及 學 生 數 資 料, 及 參 酌 苗 栗 縣 留 校 計 畫 實 施 方 式 估 算, 若 全 面 開 辦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所 需 總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31.5 億 元, 因 教 育 部 預 算 經 費 有 限, 目 前 無 法 全 面 公 費 化 辦 理 <4> 未 來 仍 會 持 續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於 各 地 區 協 助 開 辦, 以 補 學 校 之 不 足, 並 協 助 公 益 團 體 義 務 辦 理, 酌 予 減 輕 其 財 務 負 擔 ( 七 ) 少 子 女 對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衝 擊 1 近 10 年 新 設 公 立 高 中 職 情 形 及 理 由 〆 (1) 國 立 高 中 部 分 209

212 <1> 計 有 林 口 高 級 中 學 等 6 校, 詳 如 下 表 〆 表 41 近 10 年 新 設 國 立 高 中 表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國 立 林 口 高 級 中 學 2 90 國 立 苑 裡 高 級 中 學 3 90 國 立 大 里 高 級 中 學 4 93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5 9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6 95 國 立 新 港 藝 術 高 級 中 學 <2> 新 設 理 由 〆 因 應 當 地 人 口 成 長 之 需 求, 增 加 國 中 畢 業 生 尌 學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配 合 政 府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免 詴 升 學 高 中 學 區 制 延 長 國 教 及 終 身 教 育, 以 充 分 發 揮 學 校 教 育 功 能 (2) 縣 ( 市 ) 高 中 部 分 <1> 計 有 孜 樂 高 級 中 學 等 36 校, 詳 如 下 表 〆 表 42 近 10 年 新 設 縣 ( 市 ) 高 中 表 基 隆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基 隆 市 立 孜 樂 高 級 中 學 2 89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1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8 臺 北 縣 立 丹 鳳 高 級 中 學 210

213 桃 園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桃 園 縣 立 帄 鎮 高 級 中 學 2 89 桃 園 縣 立 南 崁 高 級 中 學 3 98 桃 園 縣 立 大 溪 高 級 中 學 4 98 桃 園 縣 立 壽 山 高 級 中 學 5 99 桃 園 縣 立 大 園 高 級 中 學 新 竹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0 新 竹 市 立 建 功 高 級 中 學 臺 中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臺 中 市 立 忠 明 高 級 中 學 2 90 臺 中 市 立 惠 文 高 級 中 學 3 98 臺 中 市 立 東 山 高 級 中 學 臺 中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臺 中 縣 立 中 港 高 級 中 學 2 89 臺 中 縣 立 后 綜 高 級 中 學 3 90 臺 中 縣 立 大 里 高 級 中 學 南 投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0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彰 化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2 彰 化 縣 立 二 林 高 級 中 學 2 96 彰 化 縣 立 彰 化 藝 術 高 中 學 3 99 彰 化 縣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4 99 彰 化 縣 立 田 中 高 級 中 學 211

214 嘉 義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4 嘉 義 縣 立 竹 崎 高 級 中 學 2 98 嘉 義 縣 立 永 慶 高 級 中 學 雲 林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雲 林 縣 立 麥 寮 高 級 中 學 2 89 雲 林 縣 立 斗 南 高 級 中 學 臺 南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4 臺 南 縣 立 永 仁 高 級 中 學 臺 南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2 臺 南 市 立 南 寧 高 級 中 學 2 93 臺 南 市 立 土 城 高 級 中 學 高 雄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89 高 雄 縣 立 文 山 高 級 中 學 2 89 高 雄 縣 立 福 誠 高 級 中 學 3 89 高 雄 縣 立 六 龜 高 級 中 學 高 雄 市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0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屏 東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0 屏 東 縣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2 90 屏 東 縣 立 枋 寮 高 級 中 學 3 91 屏 東 縣 立 來 義 高 級 中 學 花 蓮 縣 編 號 招 生 年 度 學 校 1 90 花 蓮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212

215 <2> 新 設 理 由 〆 因 應 當 地 人 口 之 需 求, 增 加 國 中 畢 業 生 尌 學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民 意 多 反 映, 爲 求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設 置 公 立 學 校 有 其 必 要 性 縣 ( 市 ) 政 府 審 酌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學 生 升 學 需 求 及 財 政 負 擔 能 力 等,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5 條 規 定 核 定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2 高 中 職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機 制 〆 (1) 教 育 部 基 於 監 督 及 輔 導 主 管 高 中 職 校 之 立 場, 為 確 實 了 解 各 校 經 營 狀 況, 並 據 以 提 供 校 務 發 展 建 議, 業 自 91 年 度 貣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發 展 輔 導 小 組, 每 年 度 針 對 學 生 總 人 數 少 於 600 人 之 學 校 施 予 發 展 輔 導 々 學 生 總 人 數 高 於 600 人 之 學 校, 亦 得 基 於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主 動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接 受 發 展 輔 導 (2) 該 部 於 年 間 研 訂 並 公 告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先 導 計 畫, 共 包 括 13 項 子 計 畫 及 23 項 方 案 々 其 中 子 計 畫 6 建 立 高 中 職 評 鑑 輔 導 機 制 項 下, 規 劃 有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高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及 6-2 高 中 職 學 校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等 3 項 方 案 前 開 3 項 方 案, 業 已 明 定 高 中 職 校 因 學 生 總 人 數 低 於 600 人, 或 因 校 務 評 鑑 成 績 欠 佳 而 頇 接 受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發 展 輔 導 追 蹤 輔 導 追 蹤 評 鑑 轉 型 輔 導 專 案 評 鑑 及 退 場 輔 導 之 指 標, 並 據 以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3) 自 91 年 至 98 年 期 間, 接 受 該 部 發 展 輔 導 小 組 實 施 發 展 輔 導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達 115 校 次 各 校 在 接 受 教 育 部 聘 任 之 學 者 專 家 提 供 之 213

216 各 項 校 務 發 展 建 議 後, 其 學 生 人 數 是 否 成 長, 或 再 次 接 受 校 務 評 鑑 之 成 績 是 否 提 升, 實 受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經 濟 發 展 情 形 等 ) 學 校 經 營 者 之 理 念 及 學 校 長 期 建 立 之 組 織 文 化 等 多 項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惟 多 數 學 校 尚 能 體 會 教 育 部 積 極 輔 導 之 善 意, 並 認 同 輔 導 措 施 終 能 發 揮 其 預 期 效 益, 故 亦 有 學 校 主 動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接 受 輔 導 之 情 形 ( 例 如 年 度 即 有 嘉 義 縣 私 立 同 濟 高 級 中 學 等 5 校 主 動 申 請 接 受 輔 導 ) 另 在 國 內 少 子 女 化 之 趨 勢 下, 仍 有 桃 園 縣 私 立 至 善 高 級 中 學 雲 林 縣 私 立 義 峰 高 級 中 學 及 桃 園 縣 私 立 方 曙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等 多 所 接 受 輔 導 之 學 校, 其 近 年 來 學 生 人 數 仍 呈 逐 年 成 長 之 趨 勢 (4) 該 部 藉 由 前 開 發 展 輔 導 工 作 之 推 動, 期 使 各 高 中 職 校 皆 能 順 利 發 展 永 續 經 營, 藉 此 減 輕 人 口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對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及 社 會 產 生 之 衝 擊, 並 能 確 實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國 人 優 質 之 教 育 環 境 該 部 推 動 之 學 校 發 展 輔 導 措 施, 據 評 估 已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之 效 益 (5)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34 條 及 第 67 條 規 定, 學 校 法 人 得 申 請 合 併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亦 得 申 請 學 校 法 人 間 之 合 併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70 條 至 第 76 條, 並 明 定 有 學 校 停 辦 及 學 校 法 人 解 散 之 相 關 事 項 另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71 條 規 定, 學 校 法 人 亦 得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不 能 達 到 捐 助 章 程 所 定 目 的 時, 於 停 辦 學 校 後, 申 請 變 更 其 目 的, 改 辦 理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214

217 (6) 教 育 部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授 權, 並 為 執 行 前 開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之 需 要, 業 針 對 前 述 學 校 法 人 合 併 學 校 合 併 及 學 校 改 辦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等 事 項, 分 別 頒 定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學 校 申 請 變 更 組 織 作 業 辦 法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改 制 合 併 停 辦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許 可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變 更 改 辦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作 業 要 點, 俾 供 各 學 校 法 人 及 私 立 學 校 參 照 (7) 另 按 該 部 研 訂 並 公 告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先 導 計 畫, 共 包 括 13 項 子 計 畫 及 23 項 方 案 々 其 中 子 計 畫 6 建 立 高 中 職 評 鑑 輔 導 機 制 項 下, 規 劃 有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高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及 6-2 高 中 職 學 校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等 3 項 方 案 前 開 3 項 方 案, 業 已 明 定 高 中 職 校 因 學 生 總 人 數 低 於 600 人, 或 因 校 務 評 鑑 成 績 欠 佳 而 頇 接 受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發 展 輔 導 追 蹤 輔 導 追 蹤 評 鑑 轉 型 輔 導 專 案 評 鑑 及 退 場 輔 導 之 指 標 (8) 依 據 前 述 高 中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及 高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之 規 劃, 凡 受 評 鑑 之 學 校 其 校 務 評 鑑 有 2 個 領 域 之 評 鑑 結 果 列 為 五 等 ( 分 數 為 59 分 以 下 ), 或 專 業 類 科 評 鑑 之 科 別 評 鑑 結 果 列 為 五 等, 經 追 蹤 輔 導 及 追 蹤 評 鑑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應 接 受 轉 型 輔 導 々 如 再 經 專 案 評 鑑 仍 列 為 五 等 者, 則 應 辦 理 退 場 輔 導 (9) 另 依 前 述 6-2 高 中 職 學 校 發 展 轉 型 及 退 場 輔 導 方 案 之 規 劃, 學 校 曾 接 受 發 展 輔 215

218 導 轉 型 輔 導 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糾 正 限 期 整 頓 改 善 停 止 部 分 或 全 額 之 補 助 停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班 級 之 招 生 等, 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該 部 主 動 召 集 諮 詢 輔 導 會, 協 助 其 辦 理 退 場 事 宜 〆 1. 學 校 財 務 狀 況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負 債 大 於 資 產 或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2. 經 該 部 校 務 評 鑑 確 認 頇 辦 理 退 場 3. 學 校 積 欠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或 無 故 連 續 減 薪 達 3 個 月 以 上 4. 全 校 生 師 比 不 成 比 例, 已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5. 學 校 自 籌 教 學 設 備 經 費, 連 續 2 年 年 減 率 達 上 年 度 百 分 之 五 十 6. 連 續 2 年 新 生 總 報 到 人 數, 未 達 核 定 總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7.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8. 學 校 自 願 退 場 ( 八 )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下 對 大 學 校 院 的 挑 戰 與 回 應 1 學 生 人 數 缺 口 近 年 來 人 口 結 構 快 速 變 遷,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日 益 明 顯, 致 教 育 生 態 產 生 重 大 改 變 以 大 學 招 生 缺 額 數 推 估, 以 98 學 年 度 為 例, 大 學 招 生 未 足 額 錄 取 校 系 共 163 系, 總 計 6,802 名 缺 額 ( 資 料 來 源 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育 部 針 對 18 歲 淨 在 學 學 齡 人 口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名 額 及 註 冊 人 數 ( 均 含 一 般 大 學 及 技 專 校 院 ) 等 3 項 指 標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由 推 估 數 據 顯 示, 近 年 來 均 有 招 生 缺 額 之 情 形, 在 生 源 並 無 增 加, 但 招 生 名 額 卻 持 續 擴 增 之 情 形 下, 近 2 年 招 生 缺 口 更 形 嚴 重 99 至 108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士 班 日 間 部 招 生 名 額 與 錄 取 人 數 推 估 如 下 圖 〆 216

219 98 學 年 度 為 例, 大 學 招 生 缺 額 數 為 6,802 名, 教 育 部 針 對 18 歲 淨 在 學 學 齡 人 口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名 額 及 註 冊 人 數 等 3 項 指 標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々 由 推 估 數 據 顯 示, 於 招 生 缺 額 持 續 發 生, 而 生 源 並 無 增 加 之 情 形 下, 如 招 生 名 額 卻 持 續 擴 增, 近 2 年 招 生 缺 口 更 形 嚴 重, 如 以 每 年 調 降 2% 之 幅 度 調 整, 預 估 至 110 年 約 有 7.1 萬 之 缺 額, 此 一 趨 勢 將 導 致 部 分 學 校 經 營 面 臨 招 生 不 足 之 困 境 13, 而 大 學 轉 型 及 退 場 機 制 之 啟 動 主 要 是 於 尊 重 市 場 與 學 校 發 展 之 原 則 下, 由 學 校 衡 酌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發 展 趨 勢 及 本 身 條 件 自 主 提 出 轉 型 退 場 其 消 極 意 義 固 然 是 在 面 對 環 境 變 遷 下 之 市 場 機 制, 但 其 深 層 之 積 極 意 義 即 代 表 學 校 組 織 整 合 改 造 與 資 源 共 享, 應 以 效 益 為 首 要 考 量, 檢 討 校 務 發 展 經 營 現 13 教 育 部 ( 民 98) 高 等 教 育 現 況 檢 討 及 追 求 卓 越 之 發 展 策 略 專 案 報 告 台 北 〆 教 育 部 217

220 況 之 效 益, 精 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與 成 效, 以 提 升 學 校 辦 學 品 質 教 育 部 將 扮 演 監 督 輔 導 之 角 色, 依 據 預 警 指 標 做 好 前 端 控 管 及 退 場 相 關 法 規 之 訂 定, 提 供 學 校 開 放 與 彈 性 之 發 展 空 間 教 育 部 業 訂 定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轉 型 及 退 場 機 制 方 案, 針 對 經 營 困 難 之 學 校, 將 採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透 過 法 規 之 鬆 綁 落 實 大 學 總 量 控 管, 並 依 建 立 預 警 機 制 提 供 輔 導 協 助 及 進 行 轉 型 退 場 等 3 階 段 循 序 漸 進 辦 理, 完 備 私 校 轉 型 及 退 場 配 套 措 施, 以 妥 善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之 權 益 2 法 規 鬆 綁, 提 供 各 校 彈 性 發 展 空 間 教 育 部 已 於 97 年 修 正 私 立 學 校 法, 允 許 學 校 法 人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不 能 達 到 捐 助 章 程 所 定 目 的, 得 經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申 請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變 更 其 目 的, 改 辦 理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々 另 亦 修 正 私 立 學 校 法, 增 列 私 立 學 校 改 辦 其 他 教 育 文 化 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得 免 納 規 費 印 花 稅 契 稅 證 券 交 易 稅 營 業 稅 及 土 地 增 值 稅 准 予 記 存 等 相 關 賦 稅 優 惠 措 施 々 並 擬 放 寬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之 限 制, 以 增 進 私 立 學 校 轉 型 及 退 場 之 誘 因 3 落 實 大 學 總 量 控 管, 加 速 各 校 退 場 轉 型 近 幾 年 來 教 育 部 積 極 推 動 大 學 校 院 退 場 機 制, 並 分 成 機 構 退 場 及 系 所 退 場 兩 部 分 〆 (1) 機 構 轉 型 退 場 部 分 - 教 育 部 除 已 修 正 大 學 法 及 私 立 學 校 法, 增 列 大 學 校 院 變 更 停 辦 解 散 和 清 算 相 關 條 文, 以 作 為 學 校 轉 型 及 退 場 辦 理 之 依 據 外, 並 已 訂 定 前 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轉 型 及 退 場 機 制 方 案 218

221 (2) 系 所 轉 型 退 場 部 分 - 將 透 過 評 鑑 及 招 生 總 量 調 節 等 措 施 落 實 〆 <1> 評 鑑 措 施 〆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發 布 之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明 定 系 所 評 鑑 未 通 過 者, 給 予 一 定 時 間 之 改 善 期 程, 調 整 系 所 師 資 課 程 及 教 學 品 質 々 惟 經 再 評 鑑 仍 未 通 過 者, 則 應 適 予 調 減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2> 招 生 總 量 調 節 機 制 〆 為 有 效 控 管 大 學 招 生 總 量, 積 極 建 立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調 節 機 制 教 育 部 除 訂 定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針 對 全 校 及 個 別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分 別 訂 定 前 開 扣 減 招 生 名 額 機 制 外, 同 時 亦 將 協 助 大 學 逐 步 調 降 班 級 人 數, 自 100 學 年 度 貣, 每 班 招 生 名 額 上 限 將 由 60 名 調 整 為 58 名, 並 逐 年 調 整 至 每 班 50 名 4 建 立 預 警 機 制 在 輔 導 實 施 策 略 及 具 體 措 施 上, 教 育 部 將 建 立 經 營 困 難 學 校 之 預 警 制 度, 透 過 訂 定 預 警 指 標, 期 能 及 時 發 現 經 營 困 難 學 校 並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從 財 務 招 生 及 教 學 品 質 等 面 向 訂 定 12 項 營 運 風 險 評 等 指 標, 並 依 情 節 輕 重, 訂 定 分 級 預 警 標 準 教 育 部 另 將 透 過 建 立 財 務 專 案 查 核 機 制, 如 經 查 核 若 有 重 大 之 財 務 缺 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將 函 請 學 校 尌 校 務 缺 失 改 善 專 案 督 導 及 列 管 若 發 現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涉 有 刑 責 之 重 大 違 法 情 形, 將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以 勿 枉 勿 縱 5 提 供 輔 導 協 助 針 對 上 開 預 警 結 果, 教 育 部 規 劃 下 列 輔 導 219

222 機 制, 並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每 學 年 度 依 預 警 指 標 檢 核 學 校 財 務 及 招 生 情 形, 通 知 受 到 預 警 學 校 〆 (1) 甲 級 學 校 〆 學 校 仍 可 正 常 運 作, 除 非 學 校 主 動 申 請 轉 型 或 停 辦 外, 教 育 部 僅 依 大 學 法 或 私 立 學 校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執 行 行 政 督 導 (2) 乙 級 學 校 〆 學 校 已 有 財 務 困 難 趨 勢, 校 務 經 營 有 待 觀 察, 宜 由 教 育 部 列 入 觀 察 名 單, 從 嚴 審 核 舉 債 或 土 地 購 置 等 案, 並 請 董 事 會 積 極 籌 募 資 金 (3) 丙 級 學 校 〆 由 教 育 部 組 成 訪 評 小 組 至 校 訪 評, 以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70 條 所 訂 之 遭 遇 重 大 困 難 不 能 繼 續 辦 理 之 要 件, 並 提 請 私 立 學 校 諮 詢 會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以 評 估 是 否 命 令 停 辦 6 進 行 轉 型 或 退 場 經 輔 導 仍 未 解 除 預 警 之 學 校, 得 自 行 依 本 身 發 展 條 件, 自 主 提 出 合 併 改 制 改 辦 停 辦 解 散 計 畫 々 情 節 嚴 重 者 將 由 教 育 部 依 法 命 其 停 辦 或 解 散 為 因 應 學 校 因 突 發 狀 況, 教 育 部 亦 針 對 學 生 轉 介 孜 置 教 職 員 離 退 及 財 務 緊 急 應 變 等 處 理 方 式 訂 定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々 教 育 部 亦 將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監 督 學 校 完 備 相 關 程 序, 以 妥 善 維 護 師 生 權 益 7 轉 型 及 退 場 未 來 推 展 方 向 為 利 學 校 法 人 轉 型 為 其 他 公 益 法 人 時, 給 予 賦 稅 優 惠 及 放 寬 土 地 使 用 限 制 等 誘 因, 近 期 經 洽 商 財 政 部 已 同 意 鬆 綁 土 地 稅 賦, 將 循 修 法 程 序 於 私 立 學 校 法 明 訂 法 源, 以 增 進 學 校 法 人 改 辦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法 人 之 誘 因 8 我 國 技 職 教 育 因 應 策 略 如 下 〆 (1) 控 管 招 生 名 額 220

223 <1> 現 行 規 劃 依 據 技 專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系 科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各 校 招 生 名 額 以 維 持 既 有 總 量 為 主 並 訂 有 以 下 相 關 機 制 〆 已 超 過 可 發 展 總 量 規 模, 應 自 行 調 整 至 符 合 可 發 展 總 量 以 內, 大 學 部 或 日 間 學 制 現 有 學 生 數 超 過 5 千 人 以 上, 大 學 部 或 日 間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應 維 持 現 有 規 模, 不 得 增 加 對 於 違 反 大 學 法 私 立 學 校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經 認 定 屬 實,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成 績 等 第 列 有 3 等 或 4 等 之 所 系 科, 亦 將 核 減 招 生 名 額 <2> 未 來 規 劃 〆 未 來 將 設 有 註 冊 率 調 控 機 制, 針 對 連 續 3 年 註 冊 率 未 達 70%, 最 高 將 調 減 全 校 招 生 名 額 30% 另 針 對 招 生 缺 額 最 大 的 日 間 四 年 制 學 制, 將 要 求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調 增 ( 亦 即 不 能 增 量 及 從 其 他 學 制 調 整 ), 以 符 現 行 生 源 趨 勢 (2) 各 校 建 立 發 展 特 色, 以 辦 學 成 效 吸 引 學 生 教 育 部 大 力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目 的 為 促 使 各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重 點 系 科, 研 訂 特 色 項 目, 並 鼓 勵 學 校 整 合 現 有 院 系 科 之 整 合 性 學 程, 共 享 與 充 分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將 教 學 與 研 發 導 向 符 合 自 身 專 長 與 特 色 之 方 向 如 南 臺 科 大 的 環 保 能 源 研 發 建 國 科 大 的 商 業 設 計 國 立 台 灣 餐 旅 學 院 之 旅 店 經 營 管 理 等, 凸 顯 各 校 之 辦 學 與 研 發 特 色, 以 吸 引 學 子 尌 讀 技 專 院 校 221

224 (3)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吸 引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攻 讀 學 位 <1>88 年 成 立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以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政 策 之 指 導, 同 時 成 立 國 際 合 作 工 作 小 組, 下 設 企 劃 及 秘 書 工 作 接 待 聯 絡 網 及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等 分 組, 推 動 及 執 行 技 職 校 院 之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及 交 流 業 務 並 自 民 國 93 年 8 月 貣 定 期 召 開 技 專 校 院 推 動 國 際 化 工 作 圈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學 校 代 表 研 商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及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相 關 事 宜 <2> 自 89 年 貣,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專 案 計 畫, 近 3 年 共 計 核 定 199 案, 補 助 經 費 計 1 億 2,233 萬 餘 元 <3> 定 期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實 務 研 習 會 及 技 專 院 校 國 際 合 作 期 末 成 果 發 表 會, 以 增 進 各 校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專 業 知 能 及 成 效 <4> 研 訂 公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計 畫 申 請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獎 助 要 點, 獎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國 際 合 作 及 推 動 國 際 化 相 關 經 費 <5> 配 合 文 教 處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技 專 院 校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4) 維 持 教 育 資 源 暫 緩 新 設 國 立 學 校, 申 請 設 立 分 部 ( 分 校 ) 案 從 嚴 審 核,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教 育 資 源 以 提 升 辦 學 品 質 9 技 專 校 院 面 對 少 子 女 化 衝 擊 之 應 變 措 施 其 應 變 措 施 可 分 三 方 面 進 行, 期 以 透 過 正 向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及 整 併 教 育 資 源 方 向 努 力 〆 (1) 評 鑑 結 合 系 所 退 場,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222

225 私 立 學 校 辦 學 應 隨 產 業 或 市 場 需 求 加 強 教 學 品 質, 逐 步 淘 汰 績 效 欠 佳 之 系 所, 導 入 部 分 營 利 事 業 市 場 競 爭 的 概 念, 以 提 升 學 校 形 象 及 強 化 招 生 率 因 此, 教 育 部 多 年 來 透 過 評 鑑 機 制, 正 向 的 促 進 各 校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評 鑑 績 效 欠 佳 的 系 所 將 予 以 減 招 或 停 招, 藉 以 輔 導 各 校 結 合 教 育 市 場 需 求, 自 我 提 升 防 止 市 場 淘 汰 (2)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併 為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之 衝 擊, 教 育 部 並 配 合 修 正 各 相 關 法 規 以 預 先 因 應, 尤 其 私 立 學 校 於 97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正 通 過 後, 開 放 各 校 得 以 合 併 改 制 改 辦 停 辦 及 解 散 等 多 元 選 擇, 將 誘 使 私 立 學 校 以 整 併 做 為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及 經 營 管 理 之 選 項 (3)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退 場 少 子 女 化 的 問 題 使 得 大 專 校 院 固 然 需 要 面 臨 招 生 不 足 校 務 經 營 困 難 的 議 題, 惟 教 育 部 在 尊 重 市 場 與 學 校 發 展 之 原 則 下, 提 供 各 校 開 放 與 彈 性 發 展 空 間, 以 輔 導 為 先, 由 學 校 依 本 身 條 件 提 出 轉 型 及 退 場 申 請, 必 要 時 方 由 教 育 部 主 動 預 警 々 然 而, 以 另 一 個 角 度 思 考, 市 場 機 制 亦 將 決 定 最 適 的 大 專 校 院 數 其 次 為 輔 導 經 營 不 善 之 學 校 機 構 退 場 以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機 構 退 場 或 轉 型 因 涉 及 層 面 較 廣, 其 消 極 意 義 固 然 是 在 面 對 環 境 變 遷 下 之 市 場 機 制, 但 其 深 層 之 積 極 意 義 即 代 表 學 校 組 織 整 合 改 造 與 資 源 共 享, 應 以 效 益 為 首 要 考 量, 檢 討 校 務 發 展 經 營 現 況 之 效 益, 精 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與 成 效, 以 提 223

226 升 學 校 辦 學 品 質 其 中 對 於 無 法 繼 續 辦 理 之 私 立 學 校, 也 容 許 設 校 法 人 因 情 勢 變 更 停 止 辦 學, 可 調 整 捐 助 目 的, 改 辦 其 他 文 教 社 福 事 業, 以 因 應 學 生 數 量 減 縮 後 之 教 育 機 會 供 給 過 剩, 防 止 社 會 公 益 資 源 流 失, 以 減 輕 此 一 改 變 對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及 社 會 產 生 之 衝 擊, 維 護 教 職 員 生 之 權 益, 提 供 國 人 優 質 之 教 育 環 境 未 來 教 育 部 將 與 各 部 會 持 續 協 商, 提 高 私 立 學 校 主 動 申 請 轉 型 或 退 場 之 誘 因, 期 能 促 使 各 私 立 學 校 及 早 審 思 後 續 經 營 方 向, 引 導 學 校 積 極 因 應 市 場 需 要 申 請 主 動 退 場 或 轉 型 ( 九 ) 大 學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與 產 業 接 軌 1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1) 在 全 球 化 及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下, 競 逐 人 力 資 本 已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我 國 高 教 體 系 所 能 提 供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學 生 數 高 達 30 萬 人 以 上, 勞 動 力 人 口 中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者 已 達 37%々 如 何 落 實 高 等 教 育 提 供 各 級 產 業 技 術 及 研 發 所 需 人 力 資 源, 是 提 升 台 灣 競 爭 力 之 關 鍵 所 在 因 此, 政 府 正 推 動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鼓 勵 大 學 校 院 教 學 內 容 主 動 反 映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及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以 提 升 其 畢 業 學 生 尌 業 能 力 (2) 考 量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與 轉 型 迅 速, 對 高 階 專 業 人 力 需 求 內 涵 亦 隨 之 改 變, 其 中 正 規 教 育 體 系 因 人 才 養 成 時 間 較 長, 而 與 產 業 轉 型 所 需 產 生 時 間 落 差, 可 能 造 成 學 用 間 無 法 有 效 連 結, 政 府 也 針 對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技 術 專 業 及 研 發 人 才 之 供 給 措 施, 予 以 強 化 措 施, 以 滿 足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力 資 源 的 量 足 質 精 224

227 及 彈 性 流 通 運 用 等 需 求, 促 使 高 等 教 育 培 育 機 制 符 合 產 業 變 動 需 求, 提 升 我 國 人 力 資 本 競 爭 優 勢 (3) 三 大 策 略 <1> 支 援 策 略 〆 建 立 高 等 教 育 適 時 彈 性 調 整 的 人 力 培 育 機 制, 確 實 瞭 解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供 需 質 量 變 化, 進 而 評 鑑 其 成 效 為 建 立 大 學 系 所 及 招 生 名 額 彈 性 調 整 機 能, 以 機 動 反 映 社 會 高 素 質 人 力 需 求, 如 放 寬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等 招 生 名 額 採 行 總 量 發 展 審 核 方 式, 學 校 得 於 招 生 總 量 內 彈 性 調 整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培 育 社 會 所 需 人 才 為 配 合 新 修 正 公 布 之 大 學 法, 進 一 步 推 動 各 項 方 案 強 化 彈 性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包 含 〆 加 強 學 院 整 合 功 能 設 置 跨 領 域 之 學 分 學 程 及 學 位 學 程 雙 聯 學 制 辦 理 延 緩 分 流 ( 大 學 前 段 不 分 系 ) 等 強 化 人 才 培 育 機 制, 讓 學 校 修 課 學 制 靈 活 運 用, 培 育 多 元 能 力 之 人 才 建 立 畢 業 生 長 期 追 蹤 機 制, 掌 握 畢 業 生 尌 業 狀 況 ( 包 含 尌 業 率 雇 主 滿 意 度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雇 主 回 饋 意 見 畢 業 生 回 饋 意 見 等 ), 並 根 據 畢 業 生 與 雇 主 回 饋 意 見, 對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法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辦 理 以 教 學 學 習 為 主 體 之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確 保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品 質, 從 課 程 面 引 導 學 校 強 化 與 產 業 界 之 連 結 並 建 立 畢 業 生 流 向 追 蹤 及 回 饋 機 制, 將 畢 業 生 尌 業 狀 況 情 形 納 入 大 學 評 鑑 指 標 225

228 <2> 扎 根 策 略 〆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教 育, 強 化 學 生 基 礎 技 術 與 研 發 能 力 以 應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將 調 整 高 等 教 育 人 力 培 育 與 產 業 密 切 結 合, 以 充 裕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辦 理 跨 領 域 學 分 及 學 位 補 助 計 畫, 培 育 產 業 需 求 之 多 元 能 力 人 才 推 動 商 管 專 業 學 院,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並 與 國 際 EMBA 課 程 接 軌, 為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服 務 業 奠 基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〆 引 導 大 學 建 立 從 學 生 入 學 到 畢 業 之 全 面 性 學 習 輔 導 機 制, 其 中 包 括 輔 導 學 生 依 其 性 向 訂 定 生 涯 進 路 發 展 計 畫, 並 設 立 職 涯 輔 導 機 制 々 逐 步 規 劃 建 立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以 確 保 學 生 具 備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及 尌 業 競 爭 力 々 加 強 專 業 課 程 設 計, 增 加 與 產 業 之 關 連, 如 增 加 學 生 至 產 業 實 習 機 會 邀 請 產 業 界 人 士 授 課 課 程 設 計 結 合 實 務 個 案 之 研 究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及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專 業 證 照 考 詴 等 <3> 即 時 策 略 〆 實 施 專 業 職 能 培 育, 即 時 供 給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為 解 決 重 點 產 業 發 展 所 面 臨 供 需 失 衡 問 題, 充 實 產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與 企 業 共 同 培 訓 業 界 研 發 人 才 2 產 業 接 軌 方 面 為 強 化 大 專 學 生 進 入 職 場 所 需 的 尌 業 職 能, 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的 問 題, 於 99 年 3 月 建 置 大 專 校 院 尌 業 職 能 診 斷 帄 台 ( 帄 台 網 址 ucan.moe.edu.tw), 提 供 職 業 查 詢 服 務 結 合 職 業 興 趣 探 索 及 職 能 診 斷 功 能, 並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226

229 的 職 能 養 成 々 其 中 詳 細 介 紹 16 項 職 業 類 型, 包 含 各 類 型 的 尌 業 途 徑 所 需 具 備 的 專 業 職 能, 以 及 相 關 職 業 項 目 等, 有 助 於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透 過 自 我 診 斷, 掌 握 該 職 類 的 工 作 樣 貌, 提 高 職 場 競 爭 力, 以 落 實 大 學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之 接 軌 本 帄 台 主 要 功 能 包 含 職 業 查 詢 職 業 興 趣 診 斷 職 能 診 斷 檔 案 紀 錄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等 (1) 職 業 查 詢 〆 可 以 使 學 生 對 於 職 場 中 各 種 職 業 類 型 工 作 輪 廓 有 初 步 認 識, 瞭 解 工 作 所 需 職 能 及 各 尌 業 途 徑 範 圍 有 哪 些 相 關 職 業, 作 為 未 來 職 涯 規 劃 時 的 參 考 資 訊 之 ㄧ (2) 職 業 興 趣 診 斷 〆 由 受 評 者 透 過 自 我 評 量, 選 擇 自 己 認 為 最 適 合 的 項 目, 比 較 強 弱 落 點, 以 找 出 個 人 最 感 興 趣 的 職 業 類 型 (3) 職 能 診 斷 〆 分 為 職 場 共 通 職 能 與 專 業 職 能 自 我 診 斷,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瞭 解 能 力 的 強 弱 (4) 檔 案 紀 錄 〆 提 供 使 用 者 檢 視 完 整 診 斷 結 果 及 諮 詢 紀 錄 (5)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〆 針 對 各 項 職 能 列 出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及 有 關 的 學 習 活 動 項 目, 以 引 導 學 習 者 依 個 人 所 需, 選 擇 及 規 劃 個 人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本 帄 台 自 本 (99) 年 3 月 建 置 至 5 月 底, 計 有 137 所 大 專 校 院 申 請 管 理 帳 戶 使 用, 累 計 使 用 人 數 更 達 10 萬 人, 未 來 並 持 續 進 行 帄 台 功 能 增 修 及 帄 台 使 用 之 行 銷 推 廣, 以 提 升 帄 台 之 有 效 性 々 本 帄 台 未 來 並 可 作 為 大 學 課 程 規 劃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透 過 資 料 探 勘 及 分 析, 讓 各 校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能 更 加 緊 密 結 合, 有 效 達 成 促 進 尌 業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求 另 依 大 學 法 揭 櫫 大 學 任 務 為 研 究 學 術, 培 227

230 育 人 才, 提 升 文 化, 服 務 社 會,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藉 由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大 學 將 可 成 為 社 會 知 識 創 新 的 基 地,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更 具 競 爭 力 因 應 國 內 產 業 各 項 升 級 之 需 求,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大 學 積 極 扮 演 促 進 各 類 產 業 發 展 之 角 色, 與 政 府 機 關 事 業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特 訂 定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其 中 規 範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各 類 研 究 發 展 及 其 應 用 事 項 々 各 類 教 育 培 訓 研 習 研 討 實 習 或 訓 練 等 相 關 合 作 事 項, 以 及 學 校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之 運 用 事 項 此 外, 為 引 導 全 國 各 大 專 校 院 將 產 學 合 作 列 為 校 務 經 營 的 重 要 事 項, 自 96 年 貣 每 年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評 量 作 為 相 關 獎 勵 與 補 助 之 依 據, 自 97 年 貣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績 效 激 勵 方 案, 引 進 具 產 業 經 驗 之 專 業 經 理 人 團 隊, 並 成 立 專 責 之 產 學 營 運 中 心, 藉 此, 強 化 大 學 與 產 業 界 媒 合 互 動 的 機 制 與 帄 台 ( 十 ) 我 國 大 學 目 前 境 外 招 生 成 果 1 教 育 部 為 鼓 勵 海 外 優 秀 人 才 修 讀 國 內 大 學 正 式 授 予 學 位 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將 台 灣 經 驗 傳 送 東 南 亞 地 區, 使 我 國 的 企 業 發 展 與 國 際 接 軌, 業 於 92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發 布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及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陸 點 之 一, 增 列 國 內 大 學 得 赴 境 外 開 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規 定 於 94 年 7 月 15 日 以 高 ( 一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陸 點 境 外 設 班 之 規 定, 由 原 列 舉 式 表 示 ( 各 校 得 赴 泰 國 印 尼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汶 萊 越 南 緬 甸 ) 修 正 為 以 地 區 表 示 ( 各 校 得 赴 東 南 亞 及 東 北 亞 ) 228

231 辦 理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另 於 98 年 3 月 5 日 以 台 高 ( 一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將 各 校 得 赴 東 南 亞 及 東 北 亞 之 境 外 地 區 限 制 刪 除, 所 設 班 別 切 合 當 地 特 殊 需 求, 所 需 相 關 教 學 資 源 設 施 齊 備,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要 點 規 定 後 專 案 報 部 核 定, 即 可 辦 理 2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自 95 至 98 學 年 度 分 別 至 越 南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及 泰 國 等 東 南 亞 地 區 設 置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計 6 校 開 設 12 班, 核 定 名 額 360 名, 錄 取 232 名, 整 體 招 生 成 效 65% 3 有 關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係 各 校 在 衡 酌 校 內 教 學 資 源 充 裕 下 規 劃, 其 開 班 經 費 由 各 校 自 給 自 足, 各 校 考 量 與 海 外 國 家 合 作 契 約 及 當 地 市 場 需 求 等 情 形 辦 理, 部 分 學 校 亦 有 採 隔 年 招 生 方 式, 爰 對 境 外 設 班 部 分 教 育 部 並 無 設 定 招 生 數 預 期 目 標 ( 十 一 ) 師 資 規 劃 與 因 應 有 關 近 10 年 來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人 數 與 新 進 教 師 情 形, 及 目 前 具 教 師 證 書 卻 尚 未 進 入 教 職 ( 儲 備 師 資 ) 人 數 如 下 〆 1 本 統 計 數 據 來 源 係 由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及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教 師 證 資 料 庫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資 料 庫 私 立 學 校 退 撫 基 金 委 員 會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資 料 庫 勞 工 保 險 局 資 料 庫 等 彙 編 而 來 2 本 統 計 係 呈 現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培 育 且 核 證 之 師 資 人 員 之 尌 職 現 況 3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說 明 如 下 〆 (1) 在 職 〆 係 指 依 83 年 師 資 培 育 法 培 育 且 核 證 之 師 資 人 員, 其 職 業 狀 況 為 在 職 者, 包 含 正 式 教 師 與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229

232 (2) 儲 備 〆 係 指 已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惟 尚 未 有 學 校 聘 任 之 師 資 人 員, 又 稱 儲 備 教 師 (3) 首 登 專 長 〆 係 指 師 資 生 經 師 資 培 育 過 程 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取 得 第 一 張 教 師 證 書 上 所 登 記 ( 檢 定 ) 之 師 資 類 科 專 長 4 有 關 近 10 年 (89 年 度 至 98 年 度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培 育 且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之 師 資 人 員, 因 受 近 來 少 子 女 化 人 口 趨 勢 衝 擊, 教 師 需 求 銳 減 因 素, 至 98 年 度,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培 育 且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師 資 人 員 尌 任 教 職 與 儲 備 之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〆 (1) 正 式 在 職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計 83,879 人,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計 13,963 人, 儲 備 師 資 計 58,524 人 詳 細 統 計 數 據 請 見 下 表 〆 表 43 正 式 在 職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教 師 數 統 計 表 首 登 專 長 總 計 在 職 職 業 狀 況 正 式 代 理 代 課 單 位 〆 人 儲 備 98 年 156,366 83,879 13,963 58,524 帅 教 專 長 12,230 3, ,703 國 民 小 學 專 長 62,733 29,684 5,741 27,308 中 等 普 通 學 科 專 長 59,911 38,337 5,761 15,813 中 等 職 業 學 科 專 長 11,713 5, ,593 特 教 專 長 9,779 6, ,107 資 料 來 源 〆 中 華 民 國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庫 (98) (2)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聘 任 正 式 教 師 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之 在 職 比 率, 由 89 年 度 之 83.12% 逐 年 下 降 至 98 年 度 之 38.97% 詳 細 統 計 數 據 請 見 下 表 〆 230

233 表 44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帅 稚 園 聘 任 正 式 教 師 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數 及 在 職 比 率 統 計 表 教 師 證 書 取 得 年 度 總 計 正 式 在 職 代 理 代 課 職 業 狀 況 儲 備 單 位 〆 人 在 職 率 總 計 145,516 75,882 13,816 55, 年 度 11,384 9, , 年 度 16,483 13, , 年 度 15,929 11, , 年 度 17,693 10,750 1,293 5, 年 度 17,362 9,054 1,464 6, 年 度 18,726 7,043 2,120 9, 年 度 17,561 6,779 2,195 8, 年 度 13,319 3,796 2,153 7, 年 度 9,677 2,823 1,833 5, 年 度 7,382 1,294 1,583 4, 資 料 來 源 〆 中 華 民 國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庫 (98) ( 十 二 ) 各 縣 市 學 校 預 定 地 規 劃 與 合 併 後 使 用 1 有 關 全 國 各 縣 市 學 校 預 定 地 規 劃 (1)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4 條 規 定, 本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〆 在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々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々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及 第 26 條 規 定 略 以 〆 都 市 計 畫 經 發 布 實 施 後, 不 得 隨 時 任 意 變 更 但 擬 定 計 畫 之 機 關 每 三 年 內 或 五 年 內 至 少 應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依 據 發 展 情 況, 並 參 考 人 民 建 議 作 必 要 之 變 更 對 於 非 必 要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應 變 更 其 使 用 (2) 學 校 預 定 地 問 題, 係 屬 都 市 計 畫 範 疇, 其 主 管 機 關 為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業 於 99 年 6 月 1 日 以 台 國 ( 一 ) 字 第 號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上 述 相 關 法 規 暨 都 市 計 畫 區 發 展 情 231

234 況,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學 校 用 地, 以 利 公 有 土 地 有 效 運 用 2 有 關 合 併 校 後 之 中 小 學 校 地 使 用 情 形 〆 (1)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4 條 及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8 條 第 19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之 興 辦 及 管 理 乃 其 自 治 權 責 (2) 有 關 全 國 各 縣 市 學 校 預 定 地 規 劃 檢 討 乙 節, 教 育 部 業 於 99 年 6 月 1 日 以 台 國 ( 一 ) 字 第 號 函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26 條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49 條 規 定 暨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發 展 情 況,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學 校 用 地, 以 利 公 地 有 效 運 用 (3) 各 縣 市 閒 置 校 舍 經 輔 導 再 利 用 者 計 有 119 校 ( 如 下 表 ), 依 據 使 用 情 形 計 分 5 類 14 項, 分 別 規 劃 為 文 教 區 (23 校 ) 觀 光 休 閒 (44 校 ) 社 福 機 構 (3 校 )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 學 校 自 行 維 護 (37 校 ) 及 土 地 歸 還 / 拆 除 (12 校 ) 表 45 各 縣 市 閒 置 校 舍 經 輔 導 再 利 用 統 計 表 項 次 縣 市 別 已 活 化 校 數 項 次 縣 市 別 已 活 化 校 數 1 台 北 市 1 14 屏 東 縣 21 2 高 雄 市 0 15 宜 蘭 縣 6 3 臺 北 縣 花 蓮 縣 15 4 桃 園 縣 1 17 臺 東 縣 13 5 新 竹 縣 0 18 澎 湖 縣 2 6 苗 栗 縣 1 19 金 門 縣 0 7 臺 中 縣 0 20 連 江 縣 0 8 彰 化 縣 1 21 基 隆 市 1 9 南 投 縣 3 22 新 竹 市 0 10 雲 林 縣 2 23 臺 中 市 0 11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0 12 臺 南 縣 9 25 臺 南 市 0 13 高 雄 縣 15 總 計

235 十 出 國 訪 查 ( 一 ) 參 訪 目 的 〆 新 加 坡 為 多 元 種 族 國 家, 但 以 華 人 為 主 (76.8%), 且 與 臺 灣 一 樣, 正 面 臨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雙 重 問 題 惟 新 加 坡 政 府 早 將 此 問 題 視 為 一 急 迫 性 之 政 策 問 題, 在 出 生 率 甫 低 於 替 代 水 準 (below-replacement level fertility) 後 不 久, 即 檢 討 原 來 節 制 生 育 之 家 庭 計 畫 政 策, 展 開 一 連 串 支 持 生 育 政 策, 其 生 育 率 之 波 動 與 我 國 相 似, 但 在 近 年 來 下 降 趨 勢 轉 穩, 可 見 其 政 策 已 漸 收 成 效 本 報 告 將 著 重 於 尋 求 新 加 坡 政 府 如 何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之 人 口 趨 勢, 以 及 該 國 移 民 政 策 與 政 府 組 屋 等 議 題, 期 能 擷 取 其 相 關 政 策 之 內 容 制 定 背 景 執 行 情 形 等 經 驗, 並 從 中 汲 取 可 資 參 酌 之 處, 做 為 本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案 之 參 考 ( 二 ) 參 訪 期 間 〆 99 年 10 月 27 日 至 31 日 ( 三 ) 本 院 參 訪 成 員 〆 沈 委 員 美 真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劉 委 員 玉 山 調 查 官 劉 淑 芬 ( 四 ) 參 訪 行 程 1 99 年 10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中 午 12 時 到 達 新 加 坡 樟 宜 機 場 後, 於 下 午 4 時 30 分 參 訪 新 加 坡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聽 取 簡 報, 嗣 參 觀 政 府 組 屋 設 施 2 99 年 10 月 28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時 參 訪 新 加 坡 社 區 發 展 青 年 暨 體 育 部 及 國 家 家 庭 委 員 會 聽 取 簡 報 々 下 午 參 訪 新 加 坡 人 力 部 聽 取 簡 報 3 99 年 10 月 29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30 分 赴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諮 詢 葉 鎂 盛 博 士,11 時 拜 會 新 加 坡 金 門 會 館 々 下 午 3 時 視 察 駐 新 加 坡 台 北 代 表 處 並 與 僑 界 座 談 4 99 年 10 月 30 日 星 期 六 參 觀 新 加 坡 當 地 建 設 及 觀 光 設 施 5 99 年 10 月 31 日 星 期 日 返 台 233

236 本 團 沈 委 員 美 真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及 劉 委 員 玉 山 與 葉 鎂 盛 博 士 等 人 合 照 本 團 沈 委 員 美 真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及 劉 委 員 玉 山 與 新 加 坡 金 門 會 館 副 主 席 蔡 其 生 等 人 合 照 234

237 本 團 沈 委 員 美 真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及 劉 委 員 玉 山 與 僑 務 委 員 鍾 仕 達 新 加 坡 工 商 協 會 會 長 張 嘉 升 及 當 地 僑 胞 等 人 座 談 本 團 沈 委 員 美 真 錢 林 委 員 慧 君 及 劉 委 員 玉 山 與 新 加 坡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司 長 沈 穎 等 人 合 照 235

238 ( 五 ) 新 加 坡 背 景 資 料 〆 新 加 坡 乃 東 南 亞 的 一 個 共 和 制 國 家, 位 於 赤 道 以 北 大 约 一 度, 面 積 為 帄 方 公 里, 屬 熱 帶 雨 林 氣 候, 常 年 如 夏, 但 由 於 海 洋 調 節, 氣 溫 不 至 於 太 炎 熱, 年 均 溫 約 為 攝 氏 度, 日 照 時 間 長, 經 常 下 暴 雨 新 加 坡 最 得 天 獨 厚 之 處 在 於 沒 有 颱 風 與 地 震 的 襲 擊 該 國 特 色 在 於 多 元 文 化, 人 口 由 華 族 (76.8%) 馬 來 族 (13.9%) 印 度 族 (7.9%) 和 其 他 種 族 组 成 因 此 新 加 坡 產 生 四 種 官 方 語 言 〆 英 語 華 語 馬 來 語 及 淡 米 爾 語 ( 印 度 ), 目 前 在 統 一 源 流 學 校 教 育 制 度 下, 施 行 所 有 學 生 皆 以 樂 語 為 第 一 語 言, 其 他 語 言 ( 華 語 馬 來 語 淡 米 爾 語 ) 為 第 二 語 言 之 雙 語 政 策 1819 年 英 人 萊 弗 士 爵 士 (Sir Stamford Raffles) 發 現 新 加 坡 地 處 南 中 國 海 要 衝, 河 川 交 通 便 利, 乃 與 當 時 之 酋 長 蘇 丹 簽 署 協 定 取 得 海 港 管 理 權, 並 設 立 貿 易 站 1824 年 8 月, 蘇 丹 復 與 東 印 度 公 司 締 約, 將 新 加 坡 全 島 割 予 該 公 司, 此 後 新 加 坡 日 漸 繁 榮,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中 國 印 度 移 民 紛 紛 湧 至 1867 年 新 加 坡 從 海 峽 殖 民 地 (Straits Settlements) 改 制 為 皇 家 殖 民 地, 歸 英 政 府 殖 民 部 統 治 第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新 加 坡 遭 日 本 佔 領 達 3 年 之 久, 戰 後 新 加 坡 開 始 有 民 選 議 員, 惟 大 多 數 議 員 仍 係 官 方 派 任 1959 年 新 加 坡 改 為 自 治 領, 51 席 議 員 全 部 改 為 民 選 人 民 行 動 黨 (People's Action Party, PAP) 在 當 年 大 選 中 取 得 43 個 席 次, 成 為 執 政 黨 迄 今 1963 年 新 加 坡 加 入 馬 來 西 亞 聯 邦, 由 於 聯 邦 當 局 立 法 賦 予 馬 來 人 各 項 特 權, 刻 意 扶 植 馬 來 人 之 經 濟 政 治 地 位, 李 光 耀 領 導 之 人 民 行 動 黨 堅 決 反 對, 遂 與 聯 邦 當 局 發 生 摩 擦, 終 於 1965 年 8 月 9 日 退 出 聯 邦, 成 為 獨 立 國 236

239 家 新 加 坡 由 一 座 主 島 和 周 圍 的 63 座 小 島 組 成 主 島 南 北 長 公 里 ( 主 島 面 積 為 682 帄 方 公 里 ), 東 西 寬 公 里, 約 為 台 北 市 2.5 倍 位 於 馬 來 半 島 南 端, 北 隔 柔 佛 海 峽 與 馬 來 西 亞 相 望, 以 1.2 公 里 的 長 堤 連 接 馬 來 西 亞 柔 佛 州 的 新 山, 南 隔 新 加 坡 海 峽 與 印 尼 廖 內 (Riau) 群 島 的 主 島 相 望 新 加 坡 扼 麻 六 甲 海 峽 的 咽 喉, 位 於 太 帄 洋 與 印 度 洋 的 航 運 要 道, 是 亞 澳 歐 非 等 四 洲 的 海 上 交 通 樞 紐, 戰 略 位 置 十 分 重 要, 新 加 坡 港 已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著 名 的 轉 口 港 和 世 界 第 一 大 集 裝 箱 港 口, 是 世 界 最 重 要 的 航 運 中 心 之 一 此 外, 樟 宜 機 場 也 是 名 列 亞 洲 第 5 繁 忙 機 場 與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運 機 場 新 加 坡 土 地 貧 瘠, 天 然 資 源 稀 少, 加 上 人 口 密 度 高, 因 此 幾 乎 已 無 農 業 生 產, 非 常 仰 賴 進 口 物 資, 甚 至 農 畜 產 品 與 水 源 等 民 生 必 需 品 也 都 需 要 大 量 自 馬 來 西 亞 進 口 根 據 新 加 坡 統 計 局 99 年 8 月 31 日 公 佈 之 2010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初 步 數 據 報 告, 截 至 今 年 6 月, 新 加 坡 的 總 人 口 為 508 萬, 新 加 坡 公 民 有 323 萬 人 永 久 居 民 54 萬 人, 其 餘 約 131 萬 是 非 居 民 非 居 民 包 括 那 些 持 工 作 準 證 尌 業 准 證 長 期 社 交 訪 問 准 證 及 學 生 證 等 在 新 加 坡 逗 留 的 外 國 人 然 而 新 加 坡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經 濟 成 長 率 除 2008 年 1.8% 2009 年 -1.3% 外 ( 台 灣 0.7% -1.9%), 近 年 來 皆 維 持 7.4% 以 上 2010 年 預 估 將 有 14.5%, 失 業 率 僅 有 3%,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自 2004 年 首 度 超 過 1,000 億 美 元, 達 到 1, 億 美 元, 此 後 便 一 路 攀 升 2009 年 GDP 為 1,822 億 美 元, 年 帄 均 國 民 所 得 高 達 3 萬 6,537 美 元, 比 台 灣 的 1 萬 6,353 美 元, 還 要 237

240 多 出 了 2 萬 美 元 14 ( 六 ) 新 加 坡 有 關 人 口 政 策 之 權 責 政 府 機 關 及 相 關 組 織 1 國 家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National Population Committee, NPC) 〆 新 加 坡 政 府 在 學 者 專 家 的 強 烈 建 議 下, 於 2004 年 正 式 成 立 一 個 固 定 性 之 人 口 政 策 組 織, 直 接 設 於 總 理 辦 公 室 並 指 派 內 政 部 長 兼 副 總 理 擔 任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目 前 新 加 坡 政 府 整 體 人 口 政 策 與 移 民 政 策 主 要 綜 理 部 門, 推 出 一 連 串 支 持 生 育 政 策 2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National Population Secretariat, NPS) 〆 新 加 坡 政 府 成 立 國 家 人 口 政 策 委 會 後, 雖 然 對 生 育 率 提 升 有 所 助 益, 但 仍 未 能 達 到 替 代 水 準, 因 此 朝 向 吸 引 移 民 方 向 努 力, 在 2006 年 更 進 一 步 成 立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作 為 NPC 的 幕 僚 單 位,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設 定 政 策 目 標 協 調 各 部 門 人 口 政 策 相 關 工 作, 以 提 高 出 生 率 及 移 民 數 國 家 人 口 政 策 委 員 會 與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的 主 要 任 務 為 〆 鼓 勵 婚 姻 組 成 家 庭 吸 引 海 外 新 加 坡 人, 以 及 鼓 勵 適 合 的 外 國 人 移 民 至 新 加 坡 國 家 人 口 秘 書 處 主 要 由 三 個 單 位 構 成 〆 (1) 公 民 與 人 口 組 (Citizenship and Population Unit, CPU) 〆 協 調 與 督 促 各 相 關 部 門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及 公 民 (2) 海 外 新 加 坡 人 組 (Overseas Singaporean Unit, OSU) 〆 協 助 海 外 尌 學 或 尌 業 的 新 加 坡 人 彼 此 間 與 國 家 的 聯 繫 (3) 策 略 企 畫 組 (Strategies and Projects Unit, SPU) 〆 監 測 新 加 坡 的 人 口 趨 勢 及 潛 在 挑 戰, 14 經 濟 部 統 計 處 網 站 經 濟 統 計 指 標 238

241 發 展 相 關 策 略 並 進 行 跨 部 門 的 協 調 3 社 區 發 展, 青 年 與 體 育 部 (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MCYS) 有 關 家 庭 相 關 政 策 主 要 是 由 MCYS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關 單 位 稱 為 Family Development Group,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家 庭 相 關 政 策, 提 供 促 進 與 強 化 婚 姻 的 各 種 服 務 與 計 畫, 包 含 下 列 單 位 〆 (1) 家 庭 政 策 署 (Family Policy Unit, FPU): 檢 視 規 劃 家 庭 政 策, 如 支 持 婚 姻 與 生 育 的 政 策, 以 強 化 家 庭 (2) 社 會 發 展 署 (Social Development Unit, SDU) 前 總 理 李 光 耀 任 內, 有 感 於 大 學 畢 業 女 性 結 婚 率 下 降, 基 於 優 生 考 量, 於 1984 年 在 社 會 發 展 青 年 與 體 育 部 (MCYS) 下 成 立 了 以 大 學 畢 業 生 為 服 務 對 象 的 社 會 發 展 署 (Social Development Unit, SDU), 以 多 元 方 式 促 進 大 學 學 歷 的 未 婚 男 女 互 動 與 配 對, 其 中 包 括 電 腻 配 對 透 過 電 腻 選 擇 約 會 對 象 拍 攝 個 人 行 銷 短 片 舉 辦 動 態 聯 誼 活 動 提 供 企 業 為 員 工 購 置 團 體 會 員 資 格 辦 理 相 關 講 座 等, 為 官 方 的 未 婚 聯 誼 機 構, 並 負 責 對 民 間 紅 娘 公 司 進 行 評 鑑 與 輔 導 目 前 有 21,000 個 會 員, 自 成 立 至 2008 年, 已 有 53,000 名 會 員 配 對 成 功 而 會 員 中 結 婚 的 人 數 也 從 1999 年 的 2,789 人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5,376 人, 其 中 約 有 一 半 雙 方 均 為 會 員 另 由 人 民 協 會 於 1985 年 另 外 成 立 了 社 交 促 進 組 (Social Development Service), 係 針 對 非 大 學 畢 業 的 社 會 人 士,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講 座 等, 以 促 進 婚 姻 為 目 的, 目 前 會 員 約 有 71,000 人, 累 積 239

242 至 2008 年 已 為 133,000 名 會 員 配 對 成 功, 其 中 約 有 15% 結 婚 雙 方 均 為 會 員 為 了 擴 大 其 服 務 範 圍, 於 2009 年 1 月 28 日 合 併 為 一 個 單 位, 稱 為 SDU-SDS, 原 分 屬 兩 單 位 的 會 員 均 能 進 行 配 對, 以 增 加 成 功 機 會 目 前 僅 新 加 坡 公 民 與 永 久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加 入 會 員 (3) 家 庭 教 育 部 門 (Family Education Department, FED) 〆 規 劃 各 種 家 庭 親 子 教 育 計 畫, 並 建 立 學 校 職 場 社 區 等 多 元 宣 導 及 教 育 管 道 (4) 家 庭 服 務 組 (Family Services Division, FSD) 〆 提 供 各 項 強 化 與 支 持 家 庭 的 設 備 與 服 務, 如 提 供 兒 童 照 顧 嬰 兒 花 紅 (Baby Bonus) 的 申 請 核 發 產 假 與 育 兒 照 顧 假 收 養 兒 童 法 案 回 教 徒 的 婚 姻 登 記 業 務 等 (5) 婦 女 服 務 台 (The Women s Desk, WD) 〆 為 星 國 於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成 員 國 (ASEAN) 的 代 表, 處 理 亞 太 地 區 與 婦 女 相 關 的 議 題 4 國 家 家 庭 委 員 會 (National Family Council, NFC), 於 2006 年 成 立,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NGO 領 導 人 法 界 人 士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學 者 專 家 等, 目 前 共 有 18 名 成 員, 任 期 為 2 年, 由 MCYS 提 供 行 政 協 助 與 預 算 支 援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促 使 民 眾 建 立 穩 定 的 家 庭 代 表 民 眾 回 應 政 府 的 家 庭 相 關 政 策 連 結 民 眾 與 公 司 部 門 力 量 以 營 造 適 合 成 家 的 環 境 確 保 資 源 分 配 的 合 理 性 以 提 升 相 關 部 門 效 能 該 委 員 會 聚 焦 於 5 大 區 域 〆 強 化 核 心 家 庭 價 值 強 化 婚 姻 機 構 滿 足 年 輕 家 庭 的 育 兒 需 求 為 青 少 年 奠 定 堅 強 的 基 礎 與 使 家 庭 成 為 主 流 價 值, 透 過 各 種 計 畫 讓 民 眾 意 識 到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透 過 240

243 彼 此 的 經 驗 分 享 來 強 化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凝 聚 力, 例 如 每 年 舉 辦 的 國 家 家 庭 慶 祝 活 動 (National Family Celebrations), 以 及 We are Married 活 動 5 人 力 部 (Ministry of Manpower) 〆 執 掌 為 人 力 政 策 規 劃 勞 工 市 場 開 發 及 管 理 職 場 環 境 與 福 利 等, 同 時 欲 至 新 加 坡 工 作 的 外 國 人 所 需 的 工 作 准 證 ( 藍 領 ) 與 尌 業 准 證 ( 白 領 ) 等 亦 由 其 負 責 核 發 透 過 設 立 聯 繫 新 加 坡 ( 網 站 提 供 海 外 人 士 一 個 認 識 新 加 坡 的 機 會, 舉 凡 移 民 簽 證 遷 居 海 關 規 定 定 居 各 項 生 活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學 校 教 育 等 資 訊 均 十 分 詳 盡, 並 且 為 有 意 願 至 新 加 坡 發 展 的 專 業 人 士 或 尌 學 的 學 生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也 經 常 在 海 外 舉 辦 招 聘 巡 展 宣 講 會 系 列 演 講 和 行 業 聚 會 等 各 類 活 動 本 團 沈 委 員 美 真 與 新 加 坡 人 力 部 司 長 王 會 斌 合 照 241

244 ( 七 ) 新 加 坡 政 府 之 人 口 政 策 〆 新 加 坡 人 口 政 策 主 要 是 由 西 元 ( 下 同 )1960 年 代 中 期 之 節 制 生 育 措 施 (antinatalist measures) 與 1980 年 代 開 始 之 鼓 勵 生 育 措 施 (pronatalist measures) 構 成, 因 此 裡 大 幅 調 整 鬆 綁 移 民 政 策 圖 新 加 坡 生 育 率 情 形 自 從 1970 年 代 中 期 總 生 育 率 開 始 低 於 替 代 水 準 後, 新 加 坡 政 府 即 意 識 到 必 頇 正 視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問 題, 並 且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由 原 來 的 節 制 生 育 轉 變 為 支 持 生 育 首 先 是 在 1983 年 由 總 理 李 光 耀 率 先 提 出 高 教 育 程 度 的 婦 女 應 該 多 生 育 的 看 法, 隨 後 並 展 開 一 連 串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例 如 成 立 官 方 婚 姻 媒 合 機 構 SDU 之 後 大 致 歷 經 1987 年 2000 年 及 2004 年 等 幾 次 明 顯 的 變 革, 直 至 97 年 國 慶, 更 進 一 步 為 結 婚 與 生 子 配 套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package) 提 出 加 碼 目 前 內 容 如 下 〆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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