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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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二 五 年

2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号 )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意 见 ( 教 高 [2001]5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5]1 号 ) 29 二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及 教 学 管 理 7.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分 制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任 务 落 实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加 强 基 础 课 教 学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优 秀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本 科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及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双 语 教 学 的 实 施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多 媒 体 教 学 课 件 评 选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研 室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书 育 人 规 范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57 附 : 理 论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62 考 试 考 核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外 聘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题 立 项 及 管 理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成 果 评 审 及 奖 励 工 作 办 法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及 教 学 工 作 津 贴 发 放 办 法 74 I

3 22.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二 级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一 览 82 三 学 籍 学 位 及 教 务 管 理 24.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课 程 表 编 制 管 理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与 记 载 办 法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考 场 规 则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监 考 员 职 责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作 息 时 间 表 105 四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33.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106 附 :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关 于 加 强 实 验 室 开 放 建 设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首 次 上 岗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具 体 规 定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新 开 ( 更 新 ) 实 验 具 体 规 定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118 附 :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课 程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126 附 :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131 附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标 准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优 评 差 工 作 条 例 144 五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42.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145 II

4 43. 关 于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与 改 革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及 奖 励 条 例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材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材 认 证 办 法 158 六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与 管 理 48.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实 施 方 案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领 导 听 ( 看 ) 课 制 度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制 度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信 息 员 工 作 制 度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师 评 学 实 施 办 法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生 评 教 制 度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常 规 检 查 制 度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水 平 评 估 方 案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课 程 评 估 方 案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199 七 教 学 文 件 撰 写 格 式 59. 关 于 制 定 04 级 课 程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教 学 大 纲 的 指 导 意 见 课 程 教 学 日 历 书 写 格 式 考 试 大 纲 书 写 格 式 实 验 教 学 日 历 书 写 格 式 理 工 类 经 管 类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编 缩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格 式 要 求 218 III

5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1

6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的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的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2

7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核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3

8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由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4

9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5

10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与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经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6

11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7

12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校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8

13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第 三 条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教 师 应 当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教 师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教 师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师 工 作 学 校 和 基 础 教 育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自 主 进 行 教 师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每 年 九 月 十 日 为 教 师 节 第 二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七 条 教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 四 )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 五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 六 )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第 八 条 教 师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 义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 9

14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 四 )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 六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第 九 条 为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 ; ( 二 ) 提 供 必 需 的 图 书 资 料 及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用 品 ; ( 三 ) 对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给 以 鼓 励 和 帮 助 ; ( 四 ) 支 持 教 师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资 格 和 任 用 第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的, 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相 应 学 历 是 : ( 一 ) 取 得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三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 四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位 和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学 历,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 ( 五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 六 ) 取 得 成 人 教 育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按 照 成 人 教 育 的 层 次 类 别, 分 别 具 备 高 等 中 等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学 历 的 公 民, 申 请 获 取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本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任 教 的 教 师, 未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学 历 的,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过 渡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10

15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委 托 的 学 校 认 定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公 民,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予 以 认 定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首 次 任 教 时, 应 当 有 试 用 期 第 十 四 条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非 师 范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学 或 者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和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步 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章 培 养 和 培 训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办 好 师 范 教 育, 并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优 秀 青 年 进 入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习 各 级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承 担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非 师 范 学 校 应 当 承 担 培 养 和 培 训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任 务 各 级 师 范 学 校 学 生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教 师 培 训 规 划, 对 教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业 务 培 训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教 师 的 社 会 调 查 和 社 会 实 践 提 供 方 便, 给 予 协 助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培 养 培 训 教 师 第 五 章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充 分 听 取 教 师 本 人 其 他 教 师 以 及 学 生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六 章 待 遇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建 立 正 常 晋 级 增 薪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11

16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享 受 教 龄 津 贴 和 其 他 津 贴,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师 以 及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到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当 予 以 补 贴 第 二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租 赁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解 决 住 房 提 供 方 便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师 的 医 疗 同 当 地 国 家 公 务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 定 期 对 教 师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并 因 地 制 宜 安 排 教 师 进 行 休 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当 地 教 师 的 医 疗 提 供 方 便 第 三 十 条 教 师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后,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或 者 退 职 待 遇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适 当 提 高 长 期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小 学 退 休 教 师 的 退 休 金 比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国 家 补 助 集 体 支 付 工 资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待 遇, 逐 步 做 到 在 工 资 收 入 上 与 国 家 支 付 工 资 的 教 师 同 工 同 酬, 具 体 办 法 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会 力 量 所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待 遇, 由 举 办 者 自 行 确 定 并 予 以 保 障 第 七 章 奖 励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培 养 人 才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学 校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俭 学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异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有 重 大 贡 献 的 教 师,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向 依 法 成 立 的 奖 励 教 师 的 基 金 组 织 捐 助 资 金, 对 教 师 进 行 奖 励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师 打 击 报 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12

17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或 者 侵 犯 教 师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的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的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处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是 指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初 等 教 育 普 通 中 等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以 及 特 殊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的 学 校 ( 二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少 年 宫 以 及 地 方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三 ) 中 小 学 教 师, 是 指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普 通 中 小 学 成 人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中 学 以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和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其 他 类 型 的 学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军 队 所 属 院 校 的 教 师 和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籍 教 师 的 聘 任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

18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1998]33 号 一 总 则 1. 为 实 现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的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切 实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订 本 要 点 2. 教 学 工 作 的 地 位 高 等 学 校 具 有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等 多 种 职 能 各 种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的 基 本 职 能 和 根 本 任 务 都 是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经 常 性 的 中 心 工 作, 教 学 管 理 在 高 等 学 校 管 理 中 占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地 位 3.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一 般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以 及 学 科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实 验 室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学 风 教 学 队 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等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的 管 理 4.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研 究 教 学 及 其 管 理 规 律, 改 进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 建 立 稳 定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运 行 ; 研 究 并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改 革 ; 努 力 调 动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与 学 的 积 极 性 5. 教 学 管 理 的 基 本 方 法 从 事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要 以 唯 物 辩 证 法 等 科 学 方 法 论 为 指 导, 注 意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法 思 想 教 育 方 法, 以 及 必 要 的 经 济 管 理 手 段 等, 避 免 依 靠 单 一 的 行 政 手 段 要 注 重 现 代 管 理 方 法 在 教 学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努 力 推 动 教 学 管 理 的 现 代 化 6. 教 学 管 理 的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支 持 保 障 系 统 包 括 图 书 情 报 系 统 后 勤 服 务 系 统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等 高 等 学 校 各 个 部 门 都 要 以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需 要 的 合 格 人 才 为 中 心, 协 调 配 合, 认 真 落 实 教 书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7. 教 学 投 入 与 教 学 条 件 学 校 要 保 证 教 学 经 费 在 全 校 总 经 费 中 占 有 合 理 的 比 例 要 用 好 有 限 的 教 育 经 费,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分 步 骤 地 加 强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要 多 渠 道 筹 集 教 育 经 费, 并 随 着 收 费 制 度 的 改 革, 逐 步 增 加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投 入 8. 积 极 推 进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和 各 校 实 际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要 改 革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观 念, 着 眼 于 更 好 地 调 动 各 种 类 型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为 学 生 发 展 志 趣 和 特 长 提 供 机 会, 从 而 有 利 于 培 养 出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优 秀 人 才 二 教 学 计 划 管 理 9. 教 学 计 划 是 学 校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的 重 要 文 件, 是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安 14

19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排 教 学 任 务 确 定 教 学 编 制 的 基 本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是 在 国 家 教 委 宏 观 指 导 下, 由 各 校 组 织 专 家 自 主 制 订 的, 它 既 要 符 合 教 学 规 律, 保 持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又 要 不 断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新 发 展, 适 时 地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必 须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10. 确 定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是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前 提 条 件,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和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指 导 思 想, 依 据 国 家 教 委 制 定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体 现 对 学 生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要 求, 体 现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学 校 的 培 养 特 色 11.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有 :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原 则, 理 论 和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注 重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和 共 同 提 高 的 原 则,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的 原 则,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整 体 优 化 的 原 则 12. 教 学 计 划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 一 )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要 求 与 专 业 方 向 ; ( 二 ) 修 业 年 限 ; ( 三 ) 课 程 设 置 ( 含 课 程 性 质 类 型 学 时 或 学 分 分 配 教 学 方 式 开 课 时 间 实 践 环 节 安 排 等 ); ( 四 ) 教 学 进 程 总 体 安 排 ; ( 五 ) 必 要 的 说 明 ( 含 各 类 课 程 比 例 必 修 选 修 安 排 学 分 制 或 学 年 制 等 ) 13.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一 般 程 序 是 : 广 泛 调 查 社 会 经 济 和 科 技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要 求, 论 证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业 务 范 围 ; 学 习 理 解 上 级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规 定 ; 教 务 处 提 出 本 校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及 要 求 ; 由 系 ( 院 ) 主 持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经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审 议,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签 字 后 下 发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并 根 据 需 要, 隔 若 干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修 订 14. 教 学 计 划 的 实 施 安 排 : ( 一 ) 由 教 务 处 或 系 ( 院 ) 编 制 分 学 年 分 学 期 的 教 学 进 程 计 划, 或 称 教 学 计 划 年 度 ( 学 期 ) 运 行 表, 落 实 每 学 期 课 程 及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室 和 场 所 安 排 考 核 方 式 等 ; ( 二 ) 由 教 师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编 制 单 项 教 学 环 节 组 织 计 划, 如 实 验 教 学 安 排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军 训 计 划 社 会 实 践 计 划 等 ; ( 三 ) 审 定 后 的 教 学 计 划 所 列 各 门 课 程 环 节 的 名 称 学 时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 考 试 或 考 查 ) 开 课 单 位 和 任 课 教 师 等 均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执 行 过 程 中 需 要 调 整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三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15

20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15. 在 教 学 管 理 中,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是 按 教 学 计 划 实 施 对 教 学 活 动 的 最 核 心 最 重 要 的 管 理, 它 包 括 以 教 师 为 主 导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师 生 相 互 配 合 的 教 学 过 程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以 校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为 主 体 进 行 的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其 基 本 点 是 全 校 协 同, 上 下 协 调,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规 范 和 各 项 制 度, 保 持 教 学 工 作 稳 定 运 行,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16. 制 订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大 纲 可 参 照 国 家 教 委 提 出 的 课 程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依 据 学 校 制 ( 修 ) 订 教 学 大 纲 的 原 则 规 定,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编 写, 经 系 ( 院 ) 校 相 继 认 定, 批 准 施 行 ; 也 可 参 照 使 用 国 家 教 委 组 织 制 订 或 推 荐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大 纲 要 努 力 贯 彻 正 确 的 指 导 思 想, 体 现 改 革 精 神, 符 合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服 从 课 程 结 构 及 教 学 安 排 的 整 体 需 要, 防 止 单 纯 追 求 局 部 体 系 的 完 善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本 课 程 教 育 目 标 教 学 内 容 基 本 要 求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要 求 学 时 分 配 及 必 要 的 说 明 等 部 分 每 门 课 程 均 应 有 教 学 大 纲 每 位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都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17. 课 堂 教 学 环 节 的 组 织 管 理 课 堂 讲 授 是 教 学 的 基 本 形 式, 系 ( 院 ) 与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的 任 务 是 : ( 一 ) 选 聘 学 术 水 平 高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教 师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被 选 聘 的 新 开 课 或 开 新 课 教 师 必 须 经 过 所 开 课 程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严 格 训 练, 建 立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 ( 二 )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研 究 讨 论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编 写 或 选 用 与 大 纲 相 适 应 的 教 材 及 教 学 参 考 书, 编 制 教 学 日 历 和 教 案, 开 展 教 学 观 摩 活 动, 建 立 听 课 和 自 检 自 评 教 学 质 量 的 制 度 ; ( 三 )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研 究 教 学 方 法, 提 倡 启 发 式 教 学, 注 重 对 学 生 思 维 方 法 的 训 练 ; 积 极 发 展 计 算 机 辅 助 教 学 多 媒 体 教 学 等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扩 大 课 堂 教 学 信 息 量, 提 高 教 学 效 益 18.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组 织 管 理 实 践 教 学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教 学 环 节,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都 要 制 订 教 学 大 纲 和 计 划, 严 格 考 核 实 验 教 学 必 要 时 可 以 单 独 设 课, 或 组 成 实 验 课 群, 也 可 在 相 关 课 程 内 统 一 安 排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 要 符 合 教 学 要 求 并 尽 可 能 结 合 实 际 任 务 进 行, 要 保 证 足 够 的 时 间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应 尽 可 能 建 立 保 证 完 成 各 类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任 务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内 外 实 践 基 地 社 会 实 践 的 组 织 形 式, 在 满 足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也 可 让 学 生 有 选 择 地 自 行 安 排 19. 科 学 研 究 训 练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要 纳 入 校 系 ( 院 )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把 课 内 和 课 外 集 中 和 分 散 安 排 结 合 起 来, 并 为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经 费, 组 织 有 经 验 的 教 师 对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20.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要 制 订 并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年 度 或 学 期 的 运 行 表 课 表 考 表, 保 证 全 校 教 学 秩 序 稳 定 对 这 三 项 重 要 表 格 文 件 的 执 行 情 况 要 有 管 理 制 度 和 检 查 办 法, 16

21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执 行 结 果 要 记 录 在 案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经 常 了 解 教 学 信 息, 严 格 控 制 对 教 学 进 度 和 课 表 变 更 的 审 批, 及 时 处 理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或 事 故 21. 学 籍 管 理 学 籍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对 学 生 的 入 学 资 格 在 校 学 习 情 况 及 毕 业 资 格 的 检 查 考 核 与 管 理 学 校 应 制 订 本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并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在 日 常 学 籍 管 理 中 应 重 点 管 好 成 绩 大 卡 和 学 籍 卡, 做 到 完 整 准 确 规 范 及 时 22. 教 师 工 作 管 理 要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总 量 和 规 定 的 师 生 比 要 求, 确 定 学 校 教 学 编 制 要 分 别 制 订 必 修 课 与 选 修 课, 基 础 课 与 专 业 课 理 论 课 与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等 不 同 性 质 不 同 类 别 课 程 的 工 作 量 管 理 办 法 要 做 好 每 学 年 ( 或 每 学 期 )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质 量 及 效 果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和 其 他 教 学 兼 职 ( 如 导 师 班 主 任 ) 的 完 成 情 况 23. 教 学 资 源 管 理 要 搞 好 教 室 实 验 室 场 馆 等 教 学 设 施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规 划 建 设, 充 分 加 以 利 用, 保 证 教 学 需 要, 提 高 资 源 效 益 注 意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改 进 教 室 的 功 能, 建 设 必 要 的 多 功 能 教 室 24.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学 校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机 构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职 责, 确 定 各 类 教 学 档 案 内 容 保 存 范 围 和 时 限 教 学 档 案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教 学 文 件 教 务 档 案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学 生 学 习 档 案 教 务 处 及 系 ( 院 ) 级 教 学 单 位,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档 案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档 案 的 分 类 归 档 四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25. 教 学 管 理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保 证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要 通 过 不 断 改 善 影 响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的 内 部 因 素 ( 教 师 学 生 条 件 管 理 等 ) 和 外 部 因 素 ( 方 针 政 策 体 制 等 ), 通 过 科 学 的 评 价, 分 析 教 学 质 量, 建 立 通 畅 的 信 息 反 馈 网 络, 从 而 营 造 并 维 护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达 到 最 佳 教 学 效 果 26. 提 高 质 量 意 识, 树 立 正 确 全 面 的 质 量 观, 坚 持 严 格 的 质 量 标 准 要 坚 持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观 点,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综 合 发 展 的 观 点, 智 力 因 素 与 非 智 力 因 素 协 调 发 展 的 观 点 27. 搞 好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 ( 一 ) 招 生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把 好 新 生 质 量 关, 搞 好 招 生 宣 传 招 生 录 取 入 学 新 生 全 面 复 审 等 工 作 ; ( 二 )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分 步 实 施 ; ( 三 ) 教 学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把 好 教 学 过 程 各 个 环 节 的 质 量 关 ; ( 四 ) 教 学 辅 助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是 提 供 充 足 的 最 新 的 图 书 资 料, 提 高 计 算 机 辅 助 教 学 电 化 教 育 仪 器 设 备 体 育 场 馆 多 功 能 教 室 的 水 平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服 务 17

22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质 量 ; ( 五 ) 实 行 科 学 化 考 试 管 理, 主 要 是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试 工 作 程 序 和 制 度, 严 格 考 试 过 程 管 理, 进 行 必 要 的 试 题 及 试 卷 分 析, 做 好 考 试 及 授 课 工 作 总 结 28.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要 经 常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加 强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过 程 的 管 理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经 常 性 检 查, 可 以 通 过 抽 查 学 生 作 业 分 析 平 时 测 验 及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和 试 卷 召 开 座 谈 会 检 查 性 听 课 等 方 式 进 行 定 期 的 教 学 检 查, 一 般 可 安 排 开 学 前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检 查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等 29.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是 宏 观 调 控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手 段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一 般 包 括 : 校 系 ( 院 ) 总 体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 专 业 课 程 和 各 项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评 价 ;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评 价 等 开 展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要 明 确 目 标,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要 抓 好 基 础, 突 出 重 点 ; 要 坚 持 以 评 促 建, 重 在 建 设 的 原 则 30.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需 要 一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来 完 成 校 系 ( 院 ) 可 成 立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领 导 小 组, 也 可 赋 予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以 相 应 的 职 责 31. 坚 持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经 常 化 与 制 度 化 要 把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的 目 标 与 内 容 作 为 日 常 教 学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实 现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与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相 结 合,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32.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要 和 学 校 激 励 机 制 和 约 束 机 制 相 结 合 通 过 评 价 调 动 教 师 和 干 部 的 积 极 性, 增 强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的 凝 聚 力 33. 重 视 教 学 信 息 的 采 集 统 计 和 管 理 教 学 信 息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新 生 入 学 基 本 情 况 学 生 学 习 和 考 试 情 况 毕 业 生 质 量 调 查 等, 主 要 教 学 信 息 应 定 期 采 集, 并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要 发 挥 教 学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和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在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中 的 作 用 五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34.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包 括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学 风 建 设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等 它 们 是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建 设, 应 以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和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统 筹 安 排, 精 心 组 织, 扎 扎 实 实 地 坚 持 下 去 在 每 项 基 本 建 设 中 要 不 断 提 出 改 革 措 施, 创 造 稳 定 良 好 的 教 学 环 境 35.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要 科 学 规 划 学 校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结 构 体 系 要 拓 宽 本 科 专 业 口 径 扩 大 专 业 基 础, 主 干 学 科 或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相 同 的 专 业 应 尽 可 能 合 并, 增 强 学 生 适 应 性 要 稳 定 和 提 高 基 础 学 科 水 平, 形 成 基 础 与 应 用 学 科 的 互 补 ; 重 视 发 展 应 用 学 科 和 专 业, 培 养 复 合 型 人 才 ; 更 新 传 统 学 科 及 专 业, 适 度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交 叉 边 缘 学 科 及 专 业 ; 发 挥 本 校 优 势, 办 出 特 色 要 注 意 根 据 学 科 与 社 会 发 展, 适 时 进 行 专 业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调 整 专 业 设 置 要 依 据 国 家 教 委 和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审 批 18

23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36. 课 程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要 进 行 理 论 研 究, 明 确 总 体 目 标 任 务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 要 制 订 建 设 规 划, 进 行 有 计 划 有 目 标 分 阶 段 分 层 次 的 系 统 建 设 ; 要 以 建 设 优 秀 课 程 为 中 心, 深 化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的 改 革 ; 要 重 视 系 列 课 程 建 设, 改 革 专 业 的 课 程 结 构 体 系 要 把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和 优 秀 课 程 评 选 作 为 一 项 整 体 工 作, 坚 持 评 建 结 合, 以 建 为 主 37. 教 材 建 设 要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加 强 文 字 教 材 实 物 教 材 和 视 听 教 材 建 设 的 规 划 工 作 采 用 推 荐 教 材 或 自 编 教 材 及 其 它 辅 助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时, 要 注 重 质 量 要 鼓 励 选 用 国 家 优 秀 教 材, 并 结 合 教 学 内 容 改 革 与 课 程 建 设,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抓 好 讲 义 或 自 编 教 材 要 做 好 教 材 质 量 评 估 和 优 秀 教 材 评 奖, 不 断 提 高 教 材 质 量 做 好 教 材 的 预 订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要 制 订 预 订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规 范 要 求, 开 拓 教 材 发 行 渠 道, 改 革 供 应 办 法, 方 便 学 生 教 师 购 书, 防 止 教 材 的 积 压 浪 费 38.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要 坚 持 校 内 外 结 合, 做 好 全 面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一 定 要 与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相 匹 配, 防 止 分 散 配 置 分 散 管 理 局 部 使 用 低 水 平 重 复 的 低 效 益 建 设 方 式, 注 意 集 中 力 量 与 条 件 建 设 好 公 共 的 基 础 性 实 验 室 ;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计 划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和 经 费 管 理, 改 进 分 配 和 设 备 投 资 办 法,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提 高 设 备 利 用 率 ; 组 织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检 查 验 收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突 破 仅 限 于 感 性 认 识 技 能 训 练 的 旧 模 式, 使 之 成 为 可 模 拟 工 业 社 会 等 环 境, 进 行 综 合 教 育 训 练 的 课 内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同 时 要 改 善 实 习 条 件, 健 全 实 习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建 设 相 对 稳 定 的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努 力 把 实 习 与 承 担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任 务 结 合 起 来, 做 到 互 利 互 惠, 以 取 得 校 外 实 习 单 位 的 支 持 39. 学 风 建 设 学 风 包 括 教 师 的 治 学 作 风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目 的 学 习 态 度 学 习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学 习 作 风 要 通 过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环 境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好 的 传 统 要 坚 持 重 在 教 育, 建 管 结 合, 以 建 为 主 的 原 则, 坚 持 校 系 ( 院 ) 共 同 抓, 教 师 人 人 管 的 作 法, 把 学 风 建 设 与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相 结 合, 要 通 过 教 学 改 革, 使 学 生 变 被 动 学 习 为 主 动 学 习, 并 充 分 利 用 选 修 课 第 二 课 堂 等 形 式 扩 展 学 生 学 习 的 领 域 要 特 别 重 视 考 风 建 设, 通 过 严 肃 的 教 育 和 严 格 的 管 理, 坚 决 制 止 作 弊 等 错 误 行 为, 纠 正 不 良 风 气 40. 教 学 队 伍 建 设 通 过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一 支 人 员 精 干 素 质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教 学 科 研 相 结 合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梯 队, 校 系 教 研 室 均 要 制 订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层 层 负 责, 抓 好 落 实 要 提 高 教 师 的 整 体 素 质, 在 职 与 脱 产 培 训 结 合, 以 在 职 为 主 ; 重 点 抓 好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提 高 ; 注 意 选 拔 培 养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 发 挥 学 术 造 诣 深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的 老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培 养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充 实 教 学 第 一 线 41.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要 制 订 并 完 备 教 学 基 本 文 件, 包 括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学 期 进 程 计 划 教 学 日 历 课 程 表 学 期 教 学 总 结 等 要 建 立 必 要 的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学 19

24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籍 管 理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实 验 室 管 理 排 课 与 调 课 教 学 档 案 保 管 等 制 度 以 及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及 奖 惩 制 度 ; 学 生 守 则 课 堂 守 则 课 外 活 动 规 则 等 学 生 管 理 制 度 六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系 统 42. 健 全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级 领 导 体 制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由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教 学 的 校 长 主 持 经 常 工 作, 并 通 过 职 能 部 门 的 作 用, 统 一 调 动 学 校 各 种 资 源 为 教 学 服 务, 统 一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进 程 及 信 息 反 馈, 实 现 各 项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要 在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校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教 学 及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政 策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等 要 建 立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和 各 级 领 导 定 期 听 课 学 习 调 研 的 制 度, 提 高 决 策 和 管 理 水 平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要 形 成 整 体 一 致 的 目 标 系 统, 遵 循 学 校 建 设 总 体 目 标, 编 制 教 学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规 划, 确 定 学 校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目 标 43. 建 立 校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直 接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有 丰 富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的 教 师 和 懂 得 教 学 工 作 有 管 理 专 长 的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研 究 和 决 定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44. 健 全 校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一 般 包 括 校 系 ( 院 ) 两 级 : ( 一 ) 校 级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机 构 要 充 分 发 挥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等 部 门 在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明 确 各 职 能 处 及 各 类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协 调 好 各 种 工 作 关 系 建 立 必 要 的 业 务 指 导 机 构, 如 教 材 建 设 外 语 教 学 计 算 机 基 础 教 学 等 委 员 会, 加 强 单 项 教 学 工 作 的 咨 询 和 指 导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教 务 处 的 工 作 状 态 反 映 一 个 学 校 整 体 教 学 工 作 的 状 态 学 校 应 健 全 教 务 处 的 科 室 结 构, 配 备 较 强 的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明 确 组 织 教 学 改 革 和 建 设 的 责 任,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稳 定 运 行,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作 质 量 ( 二 ) 在 系 ( 院 ) 级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中, 由 系 主 任 ( 院 长 ) 全 面 负 责 系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分 管 教 学 的 系 副 主 任 ( 副 院 长 )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系 ( 院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系 ( 院 )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研 究 咨 询 机 构, 要 定 期 研 究 并 向 系 ( 院 ) 务 会 议 提 出 有 关 建 议 系 ( 院 )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本 系 教 学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问 题 系 ( 院 ) 可 设 教 学 秘 书 和 教 务 员, 在 教 学 系 主 任 ( 院 长 ) 领 导 下, 处 理 日 常 教 学 行 政 工 作 并 从 事 教 学 状 态 质 量 信 息 的 经 常 性 调 查 了 解 工 作 45. 重 视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教 研 室 ( 学 科 组 ) 是 按 学 科 专 业 或 课 程 设 置 的 教 学 研 究 组 织 作 为 教 学 基 层 组 织,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及 其 它 环 节 的 教 学 任 务 ;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研 究 和 组 织 学 术 活 动 ; 组 织 师 资 的 培 养 提 高 及 提 出 补 充 20

25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调 整 的 建 议, 分 配 教 师 的 工 作 任 务 ; 加 强 相 关 实 验 室 资 料 室 的 基 本 建 设 等 教 研 室 ( 学 科 组 ) 要 重 视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术 水 平 46.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要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需 要, 建 立 一 支 专 兼 职 结 合 素 质 较 高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要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的 岗 位 培 训 和 在 职 学 习, 掌 握 教 学 管 理 科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提 高 管 理 素 质 和 水 平 要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验 要 创 造 条 件, 开 展 国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相 互 考 察 交 流 和 研 修, 以 便 适 应 管 理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七 教 学 管 理 与 教 育 研 究 47. 搞 好 教 学 管 理, 必 须 以 教 学 管 理 研 究 和 教 育 研 究 为 基 础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及 教 育 研 究, 是 所 有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研 究 人 员 及 教 师 的 共 同 任 务 在 学 习 与 研 究 过 程 中, 要 从 中 国 国 情 从 教 育 科 学 的 规 律 与 特 性 出 发, 紧 密 结 合 教 育 及 教 学 管 理 的 实 际, 不 断 改 进 研 究 方 法 48.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是 一 门 科 学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及 教 育 研 究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应 用 性 强 的 工 作, 要 进 行 科 学 的 组 织 管 理 应 做 到 : ( 一 ) 坚 持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服 务 ; ( 二 ) 做 好 长 远 和 近 期 的 规 划 ; ( 三 ) 制 订 阶 段 实 施 计 划 ; ( 四 )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有 重 点 地 组 织 立 项 研 究 ; ( 五 ) 组 织 校 内 外 国 内 外 的 广 泛 交 流,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 六 ) 发 动 广 大 教 师 和 管 理 干 部,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进 行 教 育 研 究, 研 究 队 伍 应 专 职 和 兼 职 相 结 合 49. 教 学 管 理 与 教 育 研 究 要 紧 密 结 合 教 学 改 革 的 实 际 要 随 着 经 济 建 设 及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发 展, 重 视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要 注 重 素 质 教 育 加 强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造 能 力 的 培 养, 重 视 学 生 个 性 的 发 展, 实 行 因 材 施 教 要 面 向 21 世 纪, 积 极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要 深 入 进 行 比 较 教 育 研 究, 努 力 开 展 各 种 教 学 实 验 和 教 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21

26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教 育 部 教 高 [2001]4 号 随 着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新 阶 段, 以 高 质 量 的 高 等 教 育 迎 接 新 世 纪 的 挑 战, 培 养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专 门 人 才, 是 增 强 我 国 综 合 国 力 完 成 " 十 五 " 计 划 各 项 奋 斗 目 标 的 重 要 保 证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江 泽 民 同 志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努 力 促 进 先 进 生 产 力 和 先 进 文 化 的 发 展,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教 育 需 求, 把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重 要 位 置, 实 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切 实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提 出 意 见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地 位 高 等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培 养 人 才, 教 学 工 作 始 终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近 几 年 来,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的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完 善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社 会 各 方 面 都 对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本 科 教 育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主 体 和 基 础, 抓 好 本 科 教 学 是 提 高 整 个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点 和 关 键 当 前,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建 设, 把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教 育 质 量 特 别 是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作 为 评 价 和 衡 量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等 学 校 要 处 理 好 新 形 势 下 规 模 与 质 量 发 展 与 投 入 教 学 与 科 研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关 系, 牢 固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的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生 命 线 的 观 念, 学 校 党 政 一 把 手 作 为 教 学 质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亲 自 抓 教 学 质 量, 定 期 召 开 教 学 工 作 会 议,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的 观 念 创 新 制 度 创 新 和 工 作 创 新, 将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二 进 一 步 加 大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主 动 与 同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在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扩 大 的 同 时, 增 大 对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的 力 度, 确 保 扩 招 后 的 高 等 学 校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高 等 学 校 要 在 预 算 内 增 加 教 学 经 费, 保 证 生 均 经 费 逐 年 有 所 增 长, 各 项 教 学 经 费 要 达 到 并 力 争 高 于 教 育 部 制 订 的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中 用 于 日 常 教 学 的 经 费 一 般 不 应 低 于 20%, 用 以 保 障 教 学 业 务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教 学 差 旅 体 育 维 持 等 基 本 教 学 经 费 学 校 要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设 立 教 学 专 项 经 费, 加 强 对 教 学 基 础 设 22

27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施 建 设 经 费 的 投 入, 不 断 改 善 扩 招 后 的 办 学 条 件 教 育 部 将 定 期 检 查 并 公 布 各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三 大 力 提 倡 教 授 上 讲 台, 加 强 本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高 等 学 校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是 要 有 大 批 优 秀 的 教 师 工 作 在 教 学 第 一 线 教 授 副 教 授 必 须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一 般 情 况 下,55 岁 以 下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学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的, 可 不 再 聘 任 其 担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院 士 和 知 名 教 授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基 础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一 般 院 校 也 要 从 其 他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聘 请 知 名 学 者 进 行 讲 学, 努 力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四 把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作 为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重 要 标 准 教 师 以 育 人 为 天 职, 教 学 工 作 的 好 坏 是 衡 量 教 师 工 作 的 主 要 标 准, 也 是 考 核 教 师 工 作 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关 键 条 件 在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中, 实 行 教 学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权 制 对 于 不 主 讲 本 科 课 程, 或 达 不 到 本 科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教 师, 不 能 聘 任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职 务 对 于 教 学 效 果 较 差 学 生 反 映 较 大 的 教 师, 教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授 课 资 格, 并 及 时 更 换 教 师 五 加 强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师 德 和 教 风, 不 仅 直 接 关 系 到 教 学 质 量 的 高 低, 也 对 学 生 世 界 观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的 形 成 有 着 直 接 的 影 响 教 师 应 具 有 高 尚 师 德 优 良 教 风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教 师 要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到 人 才 培 养 和 教 学 工 作 中, 必 须 做 到 课 前 认 真 备 课 和 准 备 教 案,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应 通 过 网 络 等 手 段 公 布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方 案,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要 适 时 检 查 教 师 的 教 案 和 备 课 情 况 ; 教 师 要 注 重 教 学 研 究, 重 视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改 革, 并 通 过 教 改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业 务 水 平 六 建 设 一 支 适 应 高 质 量 教 学 要 求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必 须 把 加 强 中 青 年 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要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省 市 高 等 学 校 三 级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培 训 中 青 年 教 师, 特 别 是 承 担 基 础 课 和 公 共 基 础 课 教 学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要 颁 发 相 应 证 书, 并 将 培 训 情 况 记 入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聘 任 岗 位 职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像 重 视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一 样 重 视 基 础 课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高 等 学 校 要 大 力 吸 引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充 实 教 学 第 一 线 的 工 作 鼓 励 高 校 之 间 高 校 与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的 教 学 合 作 和 有 序 的 人 才 流 动, 鼓 励 派 出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到 国 外 著 名 大 学 进 行 教 学 进 修 学 习 23

28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的 本 科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的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讲 师 职 务 七 切 实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优 良 校 风 学 风 对 学 生 起 着 潜 移 默 化 的 作 用, 是 保 证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高 等 学 校 要 将 学 风 建 设 作 为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来 抓 要 针 对 新 形 势 下 学 生 的 思 想 实 际, 加 强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营 造 健 康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弘 扬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拼 搏 的 精 神,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观 成 才 观 就 业 观 学 校 要 排 除 社 会 不 良 风 气 的 干 扰, 努 力 形 成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健 全 和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要 吸 收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管 理 和 制 度 建 设 要 严 明 学 习 纪 律,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严 肃 考 场 纪 律 严 格 评 分 标 准, 坚 决 杜 绝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对 于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八 积 极 推 动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教 学 按 照 教 育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要 求, 为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科 技 革 命 的 挑 战, 本 科 教 育 要 创 造 条 件 使 用 英 语 等 外 语 进 行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课 教 学 对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的 生 物 技 术 信 息 技 术 等 专 业, 以 及 为 适 应 我 国 加 入 WTO 后 需 要 的 金 融 法 律 等 专 业, 更 要 先 行 一 步, 力 争 三 年 内, 外 语 教 学 课 程 达 到 所 开 课 程 的 5%-10% 暂 不 具 备 直 接 用 外 语 讲 授 条 件 的 学 校 专 业, 可 以 对 部 分 课 程 先 实 行 外 语 教 材 中 文 授 课, 分 步 到 位 九 大 力 提 倡 编 写 引 进 和 使 用 先 进 教 材 教 材 的 质 量 直 接 体 现 着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发 展 水 平, 也 直 接 影 响 本 科 教 学 的 质 量 高 等 学 校 要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的 调 整, 加 快 教 材 的 更 新 换 代 对 于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等 发 展 迅 速 国 际 通 用 性 可 比 性 强 的 学 科 和 专 业 可 以 直 接 引 进 先 进 的 能 反 映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的 原 版 教 材 鼓 励 使 用 面 向 21 世 纪 课 程 教 材 九 五 国 家 重 点 教 材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教 材 理 工 类 财 经 政 法 类 和 农 林 医 药 类 专 业 使 用 近 3 年 出 版 新 教 材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50% 左 右 建 立 科 学 的 高 校 教 材 编 写 评 价 和 选 用 制 度,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编 写 具 有 特 色 的 高 水 平 教 材 讲 义, 防 止 教 材 编 写 上 的 低 水 平 重 复, 杜 绝 质 量 低 劣 的 教 材 进 入 课 堂 十 应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提 升 教 学 水 平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措 施 高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教 学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必 须 适 应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的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校 园 网 电 子 图 书 馆 多 媒 体 教 室 等 数 字 化 教 学 环 境 的 建 设,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使 用 信 息 技 术 创 24

29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造 条 件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高 等 学 校 所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使 用 多 媒 体 授 课 的 课 时 比 例 应 达 到 30% 以 上,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应 达 到 15% 以 上 十 一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注 重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实 践 教 学 对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与 实 践 能 力 具 有 特 殊 作 用 高 等 学 校 要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的 实 验 环 节, 保 证 实 验 课 的 开 出 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并 开 出 一 批 新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文 科 学 生 要 按 专 业 要 求 参 加 必 要 的 社 会 实 践 要 根 据 科 技 进 步 的 要 求, 注 重 更 新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提 倡 实 验 教 学 与 科 研 课 题 相 结 合, 创 造 条 件 使 学 生 较 早 地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活 动 学 校 的 各 类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要 对 本 科 生 开 放, 打 破 学 科 壁 垒, 加 强 统 筹 建 设 和 科 学 管 理,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内 外 实 习 基 地,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实 习,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的 质 量 实 验 设 备 未 达 标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抓 紧 建 设, 争 取 在 两 年 内 使 实 验 设 备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合 格 评 估 标 准 十 二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政 府 和 社 会 监 督 与 高 校 自 我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教 育 质 量 监 测 和 保 证 体 系, 是 提 高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的 基 本 制 度 保 障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和 宏 观 监 测 的 机 制 教 育 部 拟 将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并 适 时 开 展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评 估 检 查 ; 加 强 对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监 测 的 分 类 指 导 ; 引 导 和 规 范 社 会 评 估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活 动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新 世 纪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不 断 深 化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优 化 教 学 过 程 控 制 ;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教 师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教 学 质 量 内 部 评 估 和 认 证 机 制 ; 建 立 有 利 于 加 强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的 人 事 劳 动 和 分 配 制 度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从 本 地 区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制 订 相 应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创 造 性 地 贯 彻 本 文 件 精 神, 把 本 科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水 平, 为 现 代 化 建 设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25

30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的 若 干 原 则 意 见 教 高 [2001]5 号 1998 年, 教 育 部 颁 布 新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后,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普 遍 进 行 了 本 科 专 业 整 理 和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但 是, 面 对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明 显 加 快, 科 技 进 步 日 新 月 异, 综 合 国 力 竞 争 日 益 激 烈 的 新 形 势, 面 对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十 五 计 划 的 实 施, 面 对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和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突 破 性 进 展, 进 一 步 调 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已 经 成 为 今 后 几 年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迫 切 任 务 当 前, 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国 家 未 来 发 展 急 需 的 高 新 技 术 类 专 业 人 才 高 层 次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供 给 不 足 ; 面 向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的 应 用 性 人 才 培 养 薄 弱 ; 新 兴 边 远 交 叉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重 视 不 够 ; 一 些 学 校 中 专 业 外 延 发 展, 轻 专 业 内 涵 建 设 的 倾 向 严 重 ; 高 等 学 校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变 革 需 要 的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调 整 的 专 业 管 理 机 制 有 待 形 成 为 了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工 作, 特 提 出 以 下 原 则 意 见 : 一 新 一 轮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是 具 有 鲜 明 时 代 特 征 的 全 局 性 战 略 性 调 整 要 以 主 动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和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的 需 要 为 出 发 点, 以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类 学 科 专 业 和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为 重 点, 全 面 进 行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努 力 形 成 与 国 家 经 济 科 技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高 等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和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形 成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学 科 专 业 调 整 机 制,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适 度 超 前 发 展 二 新 一 轮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要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促 进 高 等 学 校 主 动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培 养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国 家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本 科 专 业 评 估 提 供 招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和 宏 观 调 控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自 主 权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外 设 置 社 会 发 展 急 需 已 具 备 培 养 条 件 的 本 科 专 业 北 京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等 若 干 所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可 自 主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三 优 先 发 展 信 息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新 材 料 科 学 等 高 新 技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当 前 发 展 重 点 和 长 远 发 展 战 略 的 需 要, 优 先 增 加 上 述 本 科 专 业 的 布 点, 加 快 其 人 才 培 养 已 经 设 置 这 些 专 业 的 高 等 学 校, 要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充 实 办 学 条 件,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 优 先 发 展 适 应 加 入 WTO 急 需 的 金 融 法 律 贸 易 等 类 本 科 专 业, 着 力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26

31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四 大 力 发 展 与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的 应 用 型 专 业 随 着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的 扩 大 以 及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的 加 快, 社 会 对 高 层 次 应 用 性 人 才 的 需 求 将 更 加 迫 切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地 方 高 等 学 校, 要 紧 密 结 合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发 展 需 要, 科 学 运 用 市 场 调 节 机 制, 合 理 调 整 和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加 强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积 极 设 置 主 要 面 向 地 方 支 柱 产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服 务 业 的 应 用 型 学 科 专 业, 为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输 送 各 类 应 用 性 人 才 五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探 索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多 样 化 新 机 制 跨 学 科 设 置 交 叉 学 科 专 业, 是 培 育 和 发 展 新 兴 学 科 的 重 要 途 径, 也 是 国 际 上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共 同 趋 势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打 破 学 科 壁 垒, 在 遵 循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律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开 展 跨 学 科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的 实 验 试 点, 整 合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学 内 容, 构 建 教 学 新 体 系 要 深 化 专 业 设 置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分 制 ; 探 索 跨 专 业 跨 院 系 跨 学 校 选 课 制 ; 建 立 健 全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主 辅 修 制 等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形 成 高 效 人 才 培 养 多 样 化 的 新 格 局 六 提 倡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灵 活 专 业 方 向 本 科 教 育 应 更 加 注 重 素 质 培 养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高 等 学 校 要 淡 化 专 业 意 识, 拓 宽 基 础, 加 强 素 质 教 育 和 能 力 培 养 在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并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中 的 二 级 专 业 类 设 置 相 关 专 业 或 按 二 级 专 业 组 织 招 生 在 考 虑 到 就 业 需 要 情 况 下, 高 等 学 校 可 以 在 宽 口 径 专 业 内 灵 活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七 重 视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高 等 学 校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在 推 动 国 家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中 所 处 地 位 及 重 要 作 用 的 认 识, 优 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在 稳 定 人 文 社 科 基 础 学 科 专 业 并 不 断 提 高 其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同 时, 积 极 开 办 应 用 文 科 专 业 和 新 兴 人 文 社 科 专 业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文 教 育 与 科 技 教 育 的 结 合, 在 其 结 合 点 上 形 成 新 的 学 科 专 业 方 向 八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加 强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改 革 和 改 造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改 革 改 造 是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发 挥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师 资 力 量 强 办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资 源 充 裕 等 优 势 的 同 时, 要 不 断 更 新 其 教 育 内 容 改 革 课 程 体 系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加 大 使 用 信 息 科 学 等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提 升 改 造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的 力 度, 实 现 传 统 学 科 专 业 新 的 发 展 九 积 极 推 进 西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完 善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体 系 国 家 政 策 上 继 续 对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增 设 专 业 予 以 倾 斜, 加 强 对 西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结 构 的 规 划 指 导 和 支 持 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国 家 艰 苦 行 业 国 防 军 工 以 及 部 分 基 础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所 需 人 才 的 培 养 国 家 继 续 支 持 建 立 一 批 上 述 专 业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27

32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地 方 和 高 等 学 校 应 增 强 全 局 意 识, 对 具 有 雄 厚 实 力 和 办 学 特 色 的 上 述 专 业, 要 保 证 投 入, 加 强 建 设, 提 高 质 量, 不 断 满 足 国 家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该 类 人 的 实 际 需 要 十 一 各 级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纳 入 地 区 整 体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大 系 统 中, 做 好 人 才 预 测 和 统 筹 规 划 在 本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上, 要 严 格 标 准 规 范 程 序 加 强 监 督 和 检 查 各 高 校 应 在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指 导 下, 从 本 校 的 性 质 办 学 地 位 服 务 面 向 和 实 际 办 学 条 件 出 发, 深 入 调 研 科 学 论 证 合 理 规 划, 切 实 做 好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调 整 工 作 同 时, 在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上, 要 努 力 探 索, 形 成 自 主 自 检 自 律 的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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