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九十三年招生覆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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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壹 考 選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 一 對 象 及 畢 業 系 所 : ( 一 ) 對 象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年 滿 20 歲 至 29 歲,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之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資 格 基 準,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者, 得 參 加 本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甄 選 ( 二 ) 畢 業 系 所 : 1 特 種 情 報 組 : 系 所 不 限 2 特 種 電 訊 組 : 以 電 算 機 學 門 工 程 學 門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門 自 然 科 學 學 門 為 限 二 資 格 : ( 一 ) 年 齡 限 制 : 民 國 82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至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二 ) 體 格 限 制 : 1 身 高 : 男 性 160 公 分 至 195 公 分, 女 性 155 公 分 至 185 公 分 2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值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公 斤 除 以 身 高 公 尺 平 方 ) 男 性 在 17 至 31, 女 性 在 17 至 26, 例 : 體 重 80 公 斤 身 高 170 公 分,BMI 為 80/(1.7) 2 = 視 力 :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或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 屈 光 度 加 二 分 之 一 散 光 屈 光 度 ) 均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 雷 射 ) 屈 光 手 術 1 年 以 上,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方 得 報 考 4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有 刺 青 ( 紋 身 ), 經 體 格 檢 查 ( 以 下 簡 稱 體 檢 )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5 其 他 體 檢 項 目 須 符 合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件 1) 6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制, 於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前, 考 生 須 依 考 選 簡 章 指 定 之 醫 院 及 事 項 ( 如 附 件 2),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預 約 及 自 費 新 臺 幣 1,200 第 1 頁, 共 32 頁

2 元 實 施 體 檢, 並 應 於 受 檢 時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學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則 核 予 退 學 7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利 體 格 資 料 查 驗 及 建 檔 使 用 8 體 檢 結 果 1 年 內 有 效 ( 可 跨 年,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以 後 ), 並 以 附 件 1 基 準 審 查 之 9 役 男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未 檢 附 者,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但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免 附 10 考 生 體 格 經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考 選 會 ( 以 下 稱 考 選 會 ) 體 檢 審 查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書 面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格 規 定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考 選 : 1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少 年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2 曾 經 就 讀 軍 事 學 校 遭 開 除 學 籍 者, 於 離 校 後 3 年 內, 不 得 報 考 ( 以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為 準 ) ( 四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 五 ) 同 時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可 先 行 參 加 考 選, 惟 經 錄 取 後, 應 於 入 學 前,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出 具 已 向 該 國 政 府 或 其 駐 外 單 位 申 請 放 棄 國 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遞 送 證 明, 始 得 入 學 報 到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於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發 現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異 議 ( 六 ) 符 合 以 下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 1 女 性 士 官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2 自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授 給 預 備 軍 官 或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3 後 備 役 軍 官 再 入 營 服 軍 官 役,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4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者 第 2 頁, 共 32 頁

3 ( 七 ) 入 學 後 經 醫 師 證 明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由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審 查 決 議 辦 理 退 學 ( 八 )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報 考 者, 離 營 前 最 後 2 年 考 績 甲 等 ( 未 辦 考 績 者 免 ) 及 無 品 德 方 面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但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九 ) 在 營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士 官 兵 於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前 服 役 期 滿 退 伍 者, 得 參 加 考 選 三 不 合 前 述 考 選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基 準 人 員, 如 在 入 學 前 經 察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一 律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貳 報 名 程 序 : 一 作 業 期 程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報 名 及 作 業 期 程 表 區 分 時 間 備 考 體 檢 日 期 通 信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前 考 試 原 訂 初 複 試 時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考 試 初 試 - 筆 試 及 民 國 102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日 體 能 鑑 測 期 複 試 - 性 向 測 民 國 102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驗 及 口 試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通 知 函 寄 發 日 期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間,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並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當 日 不 上 班, 則 當 日 考 試 順 延 實 施, 順 延 時 間 如 次 : 1. 初 試 - 筆 試 及 體 能 鑑 測 : 順 延 至 民 國 102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2.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 順 延 至 民 國 102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二 報 名 ( 免 費 ): 採 郵 件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下 列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100 臺 北 市 郵 局 第 584 號 信 箱, 考 選 會 收 ( 以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作 為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 一 ) 報 名 表 1 份 ( 可 來 函 索 取 簡 章 或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網 址 為 ), 表 內 各 欄 務 必 第 3 頁, 共 32 頁

4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切 勿 潦 草 ( 報 名 組 別 依 限 定 科 系 勾 選, 考 選 會 得 依 規 定 改 正, 並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先 行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並 至 相 關 單 位 完 成 查 核 (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 另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分 者 須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須 由 單 位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3)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請 分 別 實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三 ) 考 生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須 見 兩 耳 光 面 紙 )1 式 3 張 (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或 有 色 隱 形 眼 鏡, 亦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其 中 1 張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餘 2 張 請 浮 貼 於 A4 空 白 紙 ) ( 四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替 代 須 註 明 就 讀 科 系, 並 於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前 完 成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寄 繳, 逾 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 若 為 國 外 之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須 至 我 駐 外 單 位 辦 理 驗 證 及 開 具 證 明 文 件, 方 可 據 以 採 用 ( 國 外 學 歷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 五 ) 至 簡 章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辦 理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1 份 役 男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必 須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但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免 附 ( 六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須 含 本 人 及 雙 親 之 戶 籍 謄 本,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 七 ) 繳 交 自 傳 1 篇 ( 含 生 涯 規 劃 社 團 活 動 經 歷, 另 所 屬 系 所 畢 業 論 文 摘 要 或 專 業 著 述 等 可 自 由 檢 附, 俾 利 口 試 前 實 施 資 料 審 查 ) ( 八 ) 證 照 ( 書 ) 或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 影 本 1 份 ( 無 取 得 者 及 非 規 定 類 別 證 明 文 件 免 附 ) ( 九 ) 申 請 免 智 力 測 驗 或 體 能 鑑 測 證 明 ( 不 申 請 者 免 附 ) ( 十 )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可 先 行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其 退 伍 令 影 本 得 於 核 發 准 考 證 7 天 前 (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前 )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傳 真 電 話 : ) 補 證,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十 一 ) 信 封 1 個 ( 郵 局 標 準 A4 大 小 信 封,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郵 票 1 張 ( 無 須 黏 貼 於 信 封 ), 以 利 辦 第 4 頁, 共 32 頁

5 理 郵 寄 准 考 證 ( 如 未 附 足 額 郵 資 或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填 寫 不 清 錯 誤 而 致 使 郵 件 逾 時 或 遺 失 者, 考 生 應 自 負 責 任 ) ( 十 二 )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前 繳 交, 缺 件 者 視 同 不 合 格 人 員,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三 考 選 會 將 針 對 考 生 提 供 之 資 料 實 施 審 查, 審 查 合 格 者, 於 期 程 內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僅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但 不 退 還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四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各 項 資 料,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統 一 查 驗 正 本, 凡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隱 匿 虛 報 不 實 身 分 或 報 考 之 身 分 資 格 條 件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五 考 生 如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可 持 考 選 會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兵 役 延 期 徵 集 事 宜 ; 凡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參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考 試 日 期 : 依 本 簡 章 第 貳 點 第 一 項 之 作 業 期 程 辦 理 二 考 試 地 點 : 初 複 試 地 點 均 於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辦 理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2 段 70 號 ) 三 請 考 生 依 准 考 證 所 列 地 點 及 時 程 按 時 參 加 各 項 鑑 測 : 區 分 節 次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附 記 報 到 及 預 備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初 試 - 筆 試 及 體 能 鑑 測 (6 月 22 日 )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7 月 20 日 )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國 文 英 文 第 3 節 專 業 科 目 第 4 節 智 力 測 驗 第 5 節 1500 體 能 鑑 測 全 天 口 試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2. 智 力 測 驗 超 過 13 時 48 分 以 後, 不 得 進 場 3. 體 能 鑑 測 方 式 如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得 依 當 日 天 氣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並 通 知 考 生 4. 考 試 時 間 若 有 異 動, 得 依 考 選 會 寄 發 之 准 考 證 所 載 時 間 為 主 請 依 複 試 通 知 函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並 參 加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第 5 頁, 共 32 頁

6 肆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及 題 型 : 一 區 分 :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體 能 鑑 測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二 國 文 : 應 用 文 古 文 觀 止 及 作 文 ( 題 型 : 選 擇 20% 應 用 文 翻 譯 50% 作 文 30%) 三 英 文 : 字 彙 文 法 閱 讀 測 驗 翻 譯 及 作 文 ( 題 型 : 選 擇 50% 翻 譯 20% 作 文 30%) 四 專 業 科 目 : ( 一 ) 特 種 情 報 組 - 大 陸 問 題 與 兩 岸 關 係 研 究 ( 含 時 勢 新 聞 ) (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30% 及 申 論 30%) ( 二 ) 特 種 電 訊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及 通 訊 電 子 學 ( 計 算 機 概 論 50% 通 訊 電 子 學 50%;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40% 及 計 算 20%) 五 智 力 測 驗 作 答 及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 一 ) 作 答 方 式 : 1 採 電 腦 閱 卷, 作 答 前 必 須 詳 閱 試 題 本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答 案 卡 務 必 使 用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考 生 閱 讀 智 力 測 驗 指 導 說 明 20 分 鐘, 智 力 測 驗 實 際 測 驗 時 間 為 50 分 鐘, 收 發 試 卷 答 案 卡 10 分 鐘, 合 計 80 分 鐘, 請 考 生 注 意 考 試 時 間 配 置 ( 二 )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參 加 102 年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測 驗 單 位 章 戳 ) 六 體 能 鑑 測 項 目 及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 一 ) 鑑 測 項 目 : 1 男 性 :10 分 鐘 內, 完 成 16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2 女 性 :5 分 鐘 30 秒 內, 完 成 8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3 體 能 鑑 測 時 如 遇 大 雷 雨 等 特 殊 狀 況 不 宜 實 施 徒 手 跑 步 測 驗 時, 得 由 試 場 主 任 會 同 體 能 鑑 測 督 導 官 研 商 後, 報 請 考 選 會 發 布 改 測 體 能 測 驗 替 代 項 目 : (1) 男 性 1 分 鐘 內 完 成 基 準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20 下 為 合 格 ;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基 準 : 俯 地 直 臂 轉 曲 臂, 下 巴 距 地 15 公 分,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上 下 直 臂 曲 臂 來 回 計 1 次 (2) 女 性 1 分 鐘 內 完 成 基 準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4 下 為 合 格 ; 俯 地 挺 身 動 第 6 頁, 共 32 頁

7 作 基 準 : 俯 地 直 臂 轉 曲 臂, 下 巴 距 地 25 公 分,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上 下 直 臂 曲 臂 來 回 計 1 次 ( 二 ) 申 請 免 測 方 式 : 1 1 年 內 曾 參 加 體 適 能 檢 測 徒 手 跑 步 成 績 合 格 者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如 附 件 ) 2 1 年 內 曾 參 加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體 能 鑑 測 徒 手 跑 步 成 績 合 格 者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測 驗 單 位 章 戳 ) 3 自 103 年 起, 以 體 適 能 檢 測 全 面 替 代 體 能 鑑 測, 成 績 均 達 中 等 者 為 合 格 七 性 向 測 驗 : 非 屬 考 試 性 質 科 目, 並 無 基 準 答 案, 請 依 個 人 實 際 狀 況 填 答, 作 為 人 事 甄 選 參 考 八 口 試 : 除 一 般 儀 態 及 口 語 表 達 外, 有 關 報 考 動 機 家 庭 狀 況 自 傳 審 閱 學 習 過 程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經 歷 生 涯 規 劃 軍 事 常 識 時 事 新 聞 一 般 常 識 等 亦 納 為 綜 合 審 視 評 鑑 範 圍, 以 審 認 是 否 適 任 情 報 工 作 ( 口 試 成 績 凡 未 達 60 分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 伍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一 凡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體 能 鑑 測 性 向 測 驗 或 口 試 任 一 節 缺 考 者, 不 得 藉 任 何 理 由 繼 續 參 加 爾 後 各 節 測 驗 二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試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違 者 取 銷 應 試 資 格 三 每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並 請 於 體 能 鑑 測 時 自 備 舒 適 之 體 育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嚴 禁 穿 著 釘 鞋 四 應 考 人 應 恪 遵 考 試 規 定 ( 如 附 件 5), 違 犯 者, 由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口 頭 告 知 應 考 人, 並 登 錄 試 場 記 載 表, 經 考 選 會 開 會 討 論 通 過, 依 考 試 規 定 辦 理 五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惟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照 片 1 張, 至 考 場 設 置 之 服 務 處 辦 理 補 發 事 宜 第 7 頁, 共 32 頁

8 六 各 項 考 選 規 劃 日 期 及 地 點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有 變 更 必 要 時, 考 選 會 將 透 過 媒 體 及 在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告 陸 成 績 評 定 與 錄 取 : 一 成 績 計 算 及 比 序 採 國 文 30%+ 英 文 30%+ 專 業 科 目 30%+ 口 試 10% +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成 績 證 明 加 分 之 比 例 加 總 計 分 為 準 ;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2 者 相 同 者 以 英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3 者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若 前 4 者 相 同 者 以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高 者 為 比 序 在 前 二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以 加 分 (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影 本 1 份 ): ( 一 ) 具 有 電 算 機 學 門 之 所 有 學 類 電 資 工 程 學 類 機 械 工 程 學 類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翻 譯 學 類 經 濟 學 類 政 治 學 類 等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之 碩 士 學 歷 者 ( 加 10 分 ), 或 具 技 術 證 照 者 依 附 件 6 7 各 款 情 形 給 予 3 分 5 分 或 10 分 加 分,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 二 ) 具 有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依 附 件 8 各 項 給 予 5 分 或 10 分 加 分,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三 凡 有 任 何 1 科 缺 考 零 分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體 能 鑑 測 不 合 格 或 口 試 不 合 格 ( 未 達 60 分 )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未 達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標 準 或 認 有 不 適 任 情 報 工 作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錄 取 通 知 : 依 本 簡 章 表 訂 期 程, 由 考 選 會 統 一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未 錄 取 者 不 通 知 ( 備 取 人 員 將 於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當 日 1300 時 起 至 1700 時 止, 依 備 取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地 點 及 時 間, 考 生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未 能 接 聽 電 話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異 議 ) 六 考 選 作 業 初 試 成 績 將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試 成 績 不 提 供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如 對 公 布 之 成 績 有 異 議,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3 日 內 填 具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9),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 請 同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 逾 期 申 請 視 同 放 棄 柒 入 學 報 到 及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相 關 規 定 : 一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 依 考 選 會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通 知 之 規 定 時 間,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畢 業 證 書 體 檢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 限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 退 伍 證 明 加 分 證 明 ( 證 書 證 照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等 無 加 分 者 免 附 ) 申 請 智 力 測 驗 與 體 能 鑑 測 免 測 證 明 第 8 頁, 共 32 頁

9 入 學 志 願 書 ( 如 附 件 10) 及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11) 等 正 本 資 料 及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完 成 報 到, 另 攜 帶 報 到 所 需 鐵 公 路 捷 運 旅 費 票 根 ( 證 明 ), 於 報 到 後 檢 據 由 本 局 核 實 發 給 但 曾 完 成 與 錄 取 班 隊 同 等 級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得 經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核 准 免 訓, 另 行 通 知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凡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或 報 到 時 未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惟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非 因 個 人 因 素 缺 件 者, 得 簽 具 缺 件 切 結 書 於 乙 週 內 實 施 補 件 查 驗 ( 切 結 書 如 附 件 12) 二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除 由 考 選 會 以 專 人 電 話 通 知 外, 並 統 一 於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之 三 基 礎 教 育 :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 含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 報 考 錄 取 者, 基 礎 教 育 修 業 期 限 計 52 週 ( 包 含 入 伍 教 育 8 週 及 學 年 教 育 44 週 含 軍 事 訓 練 專 業 課 程 及 專 精 教 育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四 錄 取 人 員 之 入 學 修 業 考 核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授 予 軍 事 學 資 等 事 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及 本 局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學 員 生 手 冊 辦 理 五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及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或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日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考 選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在 教 育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等 相 關 問 題 六 休 學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及 任 官 後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取 銷 預 備 軍 官 身 分 之 處 理 : ( 一 )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 二 ) 具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及 免 役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具 後 備 軍 人 或 補 充 兵 役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機 關,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法 服 行 應 服 之 兵 役 時, 其 已 受 之 入 伍 及 軍 事 訓 練 時 間, 按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折 服 役 期 捌 任 官 服 役 結 業 分 發 : 一 基 礎 教 育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以 少 尉 任 官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第 9 頁, 共 32 頁

10 現 役 5 年, 分 發 本 局 所 屬 單 位 二 服 役 期 間 任 官 停 年 屆 滿, 考 績 合 格 且 佔 上 階 官 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逐 階 晉 任 三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薪 給 依 軍 人 待 遇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及 補 充 兵, 自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由 後 備 指 揮 部 下 達 臨 時 召 集 令, 命 令 生 效 日 同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支 領 新 階 待 遇 四 役 期 屆 滿 志 願 續 服 現 役 者, 得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續 服 現 役 ; 未 經 核 定 續 服 現 役 者, 應 依 規 定 於 役 期 屆 滿 時 辦 理 退 伍 五 依 志 願 考 選 服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者, 辦 理 退 伍 或 停 役, 為 後 備 軍 人 ( 女 子 服 後 備 役 得 依 其 志 願 ) 玖 福 利 待 遇 : 一 錄 取 人 員 於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等 二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及 任 官 後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福 利 待 遇,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 相 關 網 頁 ), 另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於 任 官 後 得 按 月 支 領 情 報 職 務 加 給 拾 一 般 規 定 : 一 考 生 應 依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如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有 不 齊 或 模 糊 不 清 者, 考 選 會 得 要 求 補 正 或 解 釋, 如 未 能 依 簡 章 第 貳 點 作 業 期 程 時 間 完 成 補 正, 或 隱 匿 不 符 考 選 對 象 報 名 資 格 之 身 分 或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況 或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合 者, 考 選 會 得 取 銷 報 名 或 錄 取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亦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 於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即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則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當 事 人 及 家 長 不 得 異 議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在 學 期 間, 經 察 覺 前 曾 實 施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程 序 中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有 隱 匿 事 實 或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者, 應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察 覺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三 預 定 之 報 名 體 檢 考 場 考 試 日 期 入 學 報 到 等 時 間 地 點, 若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考 選 會 得 於 完 成 公 告 程 序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第 10 頁, 共 32 頁

11 四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各 大 學 校 院 軍 訓 室 索 取, 或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下 載 運 用 (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更 動, 以 另 行 公 告 內 容 為 主 ) 五 考 生 於 受 訓 開 始 至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前,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申 請 自 願 退 學 ;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應 服 滿 至 少 5 年 預 備 軍 官 役 役 期, 服 役 期 間 除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提 前 退 伍, 因 故 退 伍 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應 依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第 11 頁, 共 32 頁

12 附 件 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考 生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規 定, 並 達 本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屬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項 次 區 分 基 準 備 考 請 01 身 高 體 按 照 年 度 檢 02 體 重 考 選 簡 章 醫 所 訂 基 準 院 03 視 力 依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者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者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下 列 代 碼 06 嚴 重 性 ( 第 四 度 ) 扁 桃 腺 肥 大 者 不 合 格 辦 理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體 07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手 術 後 導 致 肛 門 括 不 合 格 格 判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者 定 泌 尿 道 結 石 需 治 療, 尚 未 治 癒 者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二 十 度 明 顯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水 腫 或 皮 膚 病 變 者 ; 先 天 性 靜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 合 格 ( 10 脈 畸 形 者 ;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檢 查 證 實 者 不 合 格 11 急 性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以 上 者, 仍 有 聽 力 障 礙 者 ;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合 格 12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合 格 13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不 合 格 兩 側 卵 巢 缺 失 或 摘 除 者 ; 第 二 性 徵 及 性 激 素 不 足 者 ; 懷 孕 期 間 至 產 後 六 個 月 者 ; 子 宮 摘 除 後, 影 響 訓 練 者 ;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膿 瘍 未 治 癒 者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5gm/dL 者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N ) 不 合 格 ( D ) 第 12 頁, 共 32 頁

13 附 件 2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體 檢 醫 院 27 所 ( 國 軍 醫 院 11 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16 所 ); 實 際 體 檢 受 理 日 期 以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為 準 二 體 檢 費 為 新 臺 幣 1,200 元 ( 不 受 理 體 檢 分 項 付 費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三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由 考 生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 網 址 :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者 等 候 時 間, 請 招 募 人 員 加 強 宣 導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四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請 相 關 人 員 宣 導 考 生 遵 循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上 午 受 檢 者, 前 一 日 下 午 23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下 午 受 檢 者, 當 日 上 午 06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受 檢 者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五 請 考 生 體 檢 完 成 後 於 醫 院 訂 定 時 間 ( 不 含 例 假 日,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至 醫 院 領 取 體 檢 表, 並 請 招 募 人 員 協 助 宣 導 考 生 掌 握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規 劃 赴 醫 院 體 檢 時 間, 如 因 考 生 延 誤 體 檢 致 體 格 檢 查 表 無 法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獲 得,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六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惟 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給 錄 取 學 校 查 驗 ( 不 得 以 役 男 體 檢 表 代 替 ), 以 利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七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3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 體 檢 表 使 用 相 片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 如 欲 報 考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報 考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並 由 受 檢 者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北 部 地 區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國 軍 新 竹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轉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3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週 二 四 上 午 週 二 五 上 午 第 13 頁, 共 32 頁

14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中 清 院 區 轉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轉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週 三 上 午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轉 轉 16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三 五 下 午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屏 東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轉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週 二 三 上 午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外 島 地 區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週 三 上 午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轉 轉 轉 轉 1120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二 三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三 上 午 第 14 頁, 共 32 頁

15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衛 生 署 臺 東 醫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1326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2 號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週 三 上 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三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下 午 週 二 上 午 週 五 上 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每 月 第 二 四 週 週 三 下 午 週 一 二 四 上 午 週 四 上 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上 午 第 15 頁, 共 32 頁

16 附 件 3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身 分 別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現 職 單 位 查 核 備 考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註 一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女 性 ) 未 曾 列 管 無 需 查 核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 屆 退 士 官 兵 ) 註 二 已 訓 補 充 兵 註 三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註 四 其 它 依 實 際 列 管 辦 理 依 實 際 列 管 辦 理 註 五 ( 如 國 民 兵 ) 註 : 一 未 役 役 男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二 後 備 役 士 官 後 備 役 士 兵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 屆 退 士 官 及 士 兵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報 到 或 無 法 查 核 身 分 者, 由 現 職 單 位 實 施 查 核 三 已 訓 補 充 兵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服 役 紀 錄 及 體 格 四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查 核 五 其 它 ( 如 國 民 兵 ) 非 上 述 身 分 人 員, 請 依 個 人 實 際 狀 況, 至 所 列 管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或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以 確 認 身 分 別 及 相 關 事 宜 第 16 頁, 共 32 頁

17 附 件 4-1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範 例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9 日 檢 測 項 目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檢 測 成 績 百 分 等 級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16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3 月 9 日 第 17 頁, 共 32 頁

18 附 件 4-2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範 例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學 號 / 座 號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0 日 檢 測 項 目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檢 測 成 績 百 分 等 級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8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3 月 3 0 日 第 18 頁, 共 32 頁

19 附 件 5 考 試 規 定 一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三 應 考 人 應 按 准 考 證 所 載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試 場 規 劃 之 座 位 參 加 考 試,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無 准 考 證 不 准 應 試 四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試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後 始 可 離 場 未 依 各 節 考 試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每 節 考 試 起 訖 時 間, 均 以 統 一 聲 號 為 準, 惟 每 位 應 考 人 口 試 及 體 能 鑑 測 考 試 起 訖 時 間, 另 應 配 合 試 務 人 員 通 知 時 間 應 試 六 每 節 考 試 前 10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 惟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書 籍 紙 張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每 節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置 於 本 人 座 位 周 遭 或 隨 身 攜 帶 之 文 具 用 品 不 得 相 互 借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應 考 人 應 試 時,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禁 止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本 人 座 位 周 遭 ;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震 動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九 筆 試 作 答 時 僅 准 使 用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 智 力 測 驗 一 律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 不 得 使 用 各 種 修 正 液 ( 帶 ) 如 劃 記 不 清 不 全 擦 拭 不 潔 或 污 損 摺 疊 等 情 形 時, 致 評 閱 考 卷 肇 生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等 扣 分 情 事, 均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十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之 答 案 紙 ( 卡 ) 處 理 方 式 : ( 一 ) 答 案 紙 ( 卡 ) 註 記 規 定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類 科 座 號 及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單 選 題 劃 記 兩 個 以 上 答 案 者, 該 題 不 給 分 十 一 試 題 除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不 得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十 二 嚴 禁 應 考 人 互 相 談 話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等 舞 弊 行 為,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9 頁, 共 32 頁

20 十 三 每 節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試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安 寧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應 試,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再 犯 者 勒 令 離 場 ( 如 未 達 該 節 離 場 時 間,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離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俟 監 試 人 員 點 收 答 案 紙 ( 卡 ) 試 題 本 並 在 准 考 證 上 蓋 章 後 出 場 ( 嚴 禁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卡 等 攜 出 場 外 ),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五 應 考 人 已 交 答 案 紙 ( 卡 ) 試 題 本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外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應 考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應 考 人 誤 坐 試 場 應 試, 經 閱 卷 查 覺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若 於 考 試 期 間 查 覺 者, 僅 計 算 其 更 換 正 確 試 場 後 應 考 之 分 數 十 七 應 考 人 體 能 鑑 測 時 應 自 備 舒 適 之 體 育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嚴 禁 穿 著 釘 鞋 十 八 應 考 人 如 有 不 遵 守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或 不 予 評 分, 或 取 銷 應 考 資 格 ; 另 各 節 如 有 缺 考 智 力 測 驗 提 前 離 場 或 重 大 違 規, 均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應 試 十 九 各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應 考 人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日 體 能 鑑 測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二 十 本 規 定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一 應 考 人 違 規 事 件 及 本 規 定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提 報 考 選 會 依 其 情 節 審 議 二 十 二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規 定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由 考 生 於 當 日 應 考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向 考 區 主 任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20 頁, 共 32 頁

21 附 件 6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加 分 基 準 表 職 類 名 稱 證 照 級 別 與 加 分 分 數 丙 級 ( 加 總 分 3 分 ) 乙 級 ( 加 總 分 5 分 ) 商 業 計 算 V 會 計 事 務 V 甲 級 ( 加 總 分 10 分 ) 視 聽 電 子 V V V 儀 表 電 子 V V 電 力 電 子 V V 數 位 電 子 V V 備 考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Java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C++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V V V V 電 器 修 護 V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V V 網 路 架 設 V 工 業 電 子 V 第 21 頁, 共 32 頁

22 附 件 7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分 基 準 表 認 證 組 織 Micro soft Oracle Oracle SUN CISCO Red hat 認 證 加 總 分 項 目 3 分 加 總 分 5 分 加 總 分 10 分 備 考 所 有 項 目 MCTS MCITP MCPD MVP 資 料 庫 OCA 管 理 OCP OCM Java 程 SCJP 式 設 計 SCJD SCBCD SCWCD 網 路 建 置 CCNA CCDA CCNP CCDP CCIP CCSP CCIE Linux RHCE RHCA 資 訊 (ISC) 2 安 全 SSCP CISSP CSSLP BSI 資 訊 ISO 安 全 資 訊 ISO 服 務 PMI 專 案 CAPM 管 理 PMP PgMP VMware 虛 擬 化 EC- Council APM Group Axis 資 訊 安 全 資 治 網 影 訊 理 路 像 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 (VCP5) VMware Certified Advanced Professional (VCAP5) ECSS CEH CHFI ITILv3 Foundation Axis Network Video Exam ITILv3 Intermediate (Lifecycle or Capability) VMware Certified Design Expert (VCDX5) ITILv3 Expert 第 22 頁, 共 32 頁

23 附 件 8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分 基 準 表 項 次 加 分 語 文 種 類 加 分 基 準 加 分 1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2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3 級 3 法 文 檢 定 (DELF) A1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50 分 口 試 S-1 4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1 5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3 5 分 6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A1 7 俄 語 能 力 試 驗 (TORFL) TPКИ-1 8 韓 語 能 力 試 驗 (TOPIK) 3 級 9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70 分 口 試 S-2 10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2 級 11 日 本 留 學 試 驗 (EJU) 通 過 12 法 文 檢 定 (DELF) A2 13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2 10 分 14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4 15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B1 16 俄 語 能 力 試 驗 (TORFL) TPКИ-2 17 韓 語 能 力 試 驗 (TOPIK) 4 級 第 23 頁, 共 32 頁

24 附 件 9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成 績 複 查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聯 地 名 絡 址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月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電 絡 話 日 複 科 查 目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體 能 鑑 測 請 勾 選 v 申 請 人 簽 章 1.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2. 考 生 應 於 成 績 公 告 3 日 內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表, 於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傳 真 至 考 選 會 ( 傳 真 電 話 : ), 並 於 傳 真 後 即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申 請 視 同 放 棄, 致 影 響 錄 取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第 24 頁, 共 32 頁

25 附 件 10 入 學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茲 因 考 取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在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考 選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及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呈 存 備 案, 以 昭 信 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 本 志 願 書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隨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一 份 呈 報 所 屬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 另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應 於 每 期 班 學 生 結 業 時, 先 行 計 算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等 金 額, 於 結 業 分 發 後 二 個 月 內, 詳 載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統 計 表 不 得 減 免 軍 事 訓 練 及 入 伍 教 育 時 間 費 用,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袋 存 管, 以 利 人 事 單 位 後 續 作 業 順 遂 ) 立 志 願 書 人 : 簽 章 出 生 年 月 日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5 頁, 共 32 頁

26 附 件 11 ( 學 校 全 銜 ) 學 員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具 保 人 今 擔 保 在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連 帶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學 生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連 帶 保 證 人 姓 名 戶 籍 簽 名 蓋 章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6 頁, 共 32 頁

27 附 件 12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錄 取 生 缺 件 報 到 切 結 書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於 102 年 月 日 前 ( 報 到 後 一 週 ), 仍 未 繳 交 以 下 正 本 文 件 查 驗 者, 依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即 予 以 退 學,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簽 名 : ( 考 生 簽 名, 並 請 考 生 將 影 本 自 費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完 成 寄 送 ) 考 生 電 話 通 知 家 屬 缺 件 補 件 項 目 通 話 時 間 : 地 點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校 開 立 之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加 分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報 名 時 無 加 分 事 項 者 免 驗 ) 申 請 智 力 測 驗 或 體 能 鑑 測 免 測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報 名 時 未 申 請 者 免 驗 ) 體 檢 表 ( 正 本 ) 退 伍 令 ( 正 本 ) 保 證 書 ( 正 本 )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限 掛 郵 件 通 知 家 屬 施 教 單 位 :( 承 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7 頁, 共 32 頁

28 填 表 說 明 : 一 本 表 請 詳 實 填 寫, 字 跡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以 維 自 身 權 益, 並 先 將 照 片 貼 妥 ( 紅 框 部 分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審 核 欄 請 勿 填 寫 ), 聯 絡 通 信 處 為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函 寄 送 地 址, 請 詳 實 填 寫, 本 表 不 足 使 用 時, 考 生 可 自 行 以 A4 規 格 紙 張 複 印 使 用 ( 不 得 使 用 感 熱 紙 ) 二 報 名 組 別 : 請 依 限 定 科 系 勾 選, 勾 選 後 不 得 塗 改, 考 選 會 得 依 規 定 調 整 報 名 組 別,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加 分 項 目 欄 : 請 參 考 考 選 簡 章 條 列 之 可 加 分 項 目, 並 註 明 等 級 或 分 數 ( 無 法 加 分 之 證 照 請 勿 填 寫, 惟 可 於 自 傳 內 檢 附 ) 四 家 庭 狀 況 : 父 母 資 料 必 填, 餘 請 參 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詳 實 填 寫 五 報 名 時 填 寫 本 報 名 表 1 份, 並 黏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背 面 ) 影 本 1 份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3 張 並 檢 附 學 士 ( 含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1 年 以 內 體 檢 表 1 份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自 傳 1 份 加 分 證 照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自 由 檢 附 ) 退 伍 令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A4 大 小 信 封 1 個 (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回 郵 郵 資 ( 無 須 黏 貼 於 信 封,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報 名 資 料 一 律 放 入 A4 尺 寸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寄 至 考 選 會 六 本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含 學 校 名 稱 及 系 所 ) 報 名, 並 於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前 應 寄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逾 期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 入 學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七 以 上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統 一 A4 格 式, 如 小 於 A4 尺 寸, 請 自 行 黏 ( 浮 )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32 元 回 郵 郵 資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八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應 先 行 自 費 赴 各 地 區 國 軍 醫 院 或 國 防 部 指 定 之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直 接 索 取 體 格 檢 查 表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 民 國 102 年 辦 理 報 考 軍 事 學 校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電 話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2) 九 查 核 欄 位 之 查 核 係 男 性 考 生 自 行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 另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分 者 須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及 志 願 役 士 官 兵 報 考 者 須 由 單 位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並 須 於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以 前 退 伍 並 檢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寄 至 考 選 會 ) 十 為 瞭 解 並 掌 握 考 生 身 體 狀 況, 增 加 過 去 病 史 欄, 若 曾 經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曾 接 受 之 手 術, 請 詳 實 填 寫 發 生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俾 利 於 初 試 ( 體 能 鑑 測 ) 前, 預 作 適 當 處 置 措 施 第 28 頁, 共 32 頁

29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組 別 ( 請 勾 選 ) 特 種 情 報 組 特 種 電 訊 組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姻 性 別 男 女 狀 況 出 生 地 已 婚 未 婚 考 生 應 屆 畢 業 後 備 役 士 官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已 訓 補 充 兵 行 動 身 分 社 會 青 年 後 備 役 士 兵 可 複 選 電 話 聯 絡 通 信 處 電 話 戶 籍 地 同 聯 絡 通 信 處 電 話 近 3 個 月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黏 貼 處 學 教 育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四 技 畢 業 程 度 二 技 其 他 學 校 ( 最 高 學 歷 ) 歷 修 業 自 年 月 畢 業 學 時 間 至 年 月 校 類 別 系 所 國 立 私 立 全 名 是 否 具 外 國 國 籍 是 ( 國 家 ) 否 專 長 1. 具 相 關 科 系 碩 士 學 歷, 加 10 分 ( 系 所 名 稱 : ) 加 2. 具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10 分 ( 證 照 名 稱 : ) 分 3. 具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5 分 ( 證 照 名 稱 : ) 項 4. 具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相 關 國 際 證 照, 加 3 分 ( 證 照 名 稱 : ) 目 5. 具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10 分 ( 鑑 測 種 類 成 績 或 級 數 : ) 6. 具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5 分 ( 鑑 測 種 類 成 績 或 級 數 : ) 家 庭 狀 況 稱 謂 姓 父 母 出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名 職 業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親 友 報 考 資 1 廣 播 2 校 園 網 路 3 海 報 4 親 友 介 紹 5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6 說 明 會 7 莒 光 日 電 視 8 老 師 推 薦 ( 姓 名 ) 9 教 官 推 薦 ( 姓 名 ) 訊 來 源 10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介 紹 11 其 他 可 複 選 填 表 時 請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第 29 頁, 共 32 頁

30 過 去 病 史 ( 重 大 疾 病 曾 接 受 之 手 術 時 地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查 核 欄 位 ( 考 生 請 自 行 參 考 次 頁 填 表 說 明 第 九 項 或 附 件 3 ) 戶 籍 地 鄉 ( 鎮 ) 市 未 辦 區 公 所 體 檢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常 備 役 體 位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體 役 位 體 位 未 定 或 複 檢 中 役 政 單 位 簽 署 ( 公 所 章 戳 ) (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考 績 備 指 揮 不 合 格 部 或 單 位 查 核 有 不 良 紀 錄 後 備 役 軍 官 有 適 任 證 書 身 分 查 核 無 誤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單 位 簽 署 ( 單 位 章 戳 ) (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 審 核 欄 位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審 核 人 簽 章 項 次 項 驗 國 民 身 學 生 證 智 力 測 體 能 鑑 畢 業 證 自 費 徵 兵 戶 籍 加 分 證 分 證 正 照 片 正 背 面 自 傳 驗 免 測 測 免 測 目 書 影 本 體 檢 表 體 檢 表 謄 本 照 ( 或 背 面 影 3 張 影 本 1 份 證 明 證 明 1 張 1 份 1 份 1 份 證 明 ) 本 1 份 1 份 影 本 影 本 訖 信 封 1 個 ( 含 郵 資 ) 退 伍 令 影 本 未 繳 交 本 人 已 熟 讀 且 充 分 瞭 解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由 考 選 會 進 行 相 關 查 核,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本 人 同 意 國 防 部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參 加 考 選 之 個 人 資 料, 俾 利 國 軍 招 募 行 銷 及 考 選 服 務 第 30 頁, 共 32 頁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3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10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赴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 星 期 二 ) 前 報 名 日 期 自 至 止 招 生 說 明 會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國 軍 英 雄 館 )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00-12:00 初 試 ( 筆 試 及 體 能 鑑 測 )( 註 1 2) ( 星 期 六 )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註 3) ( 星 期 六 ) 報 到 ( 註 4) ( 星 期 一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址 報 名 應 準 備 資 料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3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1 式 3 張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報 名 )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1 份 ( 已 實 施 徵 兵 體 檢 者, 須 另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1 份 )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須 含 本 人 及 雙 親 之 戶 籍 謄 本,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7 自 傳 1 份 8 證 照 ( 成 績 單 ) 影 本 ( 自 由 檢 附 ) 9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10 智 力 測 驗 體 能 鑑 測 免 測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自 由 檢 附 ) 11 郵 局 標 準 A4( 掛 號 ) 信 封 1 個 (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及 32 元 郵 票 1 張 ( 無 須 黏 貼 於 信 封,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報 名 表 明 顯 處 ) 註 1: 前 完 成 報 名 資 審, 合 格 者 寄 發 准 考 證, 不 合 格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 原 因 ) 通 知 函 註 2: 初 試 成 績 於 前 寄 發 專 函 通 知 ; 複 試 成 績 不 通 知 註 3: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於 前 寄 發 專 函 通 知, 不 合 格 者 不 通 知 註 4: 以 錄 取 通 知 單 為 準 第 31 頁, 共 32 頁

32 簡 介 資 料 國 家 建 設 需 要 人 才, 情 報 工 作 更 需 優 秀 人 才 本 局 乃 我 國 執 行 情 報 工 作 之 法 定 單 位, 為 培 養 工 作 專 才, 特 開 辦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甄 選 大 學 畢 業 以 上 之 男 女 青 年, 施 予 完 整 的 情 報 諜 報 通 信 等 專 業 教 育, 以 培 養 成 為 高 智 慧 具 國 際 觀 之 國 家 情 報 員 本 局 對 情 報 工 作 幹 部 的 培 養, 係 朝 向 專 業 專 職 專 長 訓 派 之 方 向 發 展, 本 志 願 役 專 業 軍 官 班 修 業 期 限 52 週, 期 滿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結 業 後 工 作 地 點 在 國 內 各 地 以 及 海 外 地 區, 極 富 挑 戰 性 與 開 創 性 新 進 人 員 均 按 專 長 選 訓, 畢 業 後 派 任 適 當 之 職 務, 結 合 優 良 學 識 與 潛 能, 在 情 報 工 作 上 有 專 業 的 發 揮, 使 服 役 就 業 與 所 學 三 者 能 密 切 結 合, 以 收 工 作 專 精 與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之 互 利 實 效 本 局 年 輕 幹 部 均 須 定 期 參 加 進 修 與 深 造 教 育, 以 不 斷 充 實 個 人 本 職 學 能 ; 此 外 更 提 供 優 厚 條 件, 鼓 勵 參 與 公 餘 進 修 全 時 進 修 或 報 考 國 內 外 大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期 能 培 養 情 報 菁 英 造 就 棟 樑 之 才 本 局 新 進 少 尉 軍 官 與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生 薪 資 比 較 如 右 表 ( 單 位 : 新 臺 幣, 以 101 年 薪 資 為 例 ): 項 目 月 薪 國 貿 公 司 立 委 助 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快 遞 業 務 補 習 班 導 師 保 全 業 空 服 員 金 融 工 商 服 務 25000~ ~ ~ ~ ~ ~ ~ ~ 餐 飲 醫 療 業 26000~ ~ 傳 統 製 造 業 ~ 資 訊 科 技 業 ~ 媒 體 文 教 業 不 動 產 27000~ 相 關 業 本 局 起 ( 含 本 俸 專 業 加 少 尉 軍 官 給 志 願 役 加 給 ) 資 料 來 源 : 網 站 資 料 第 32 頁, 共 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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