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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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簡 章 目 壹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軍 種 官 科 及 員 額... 2 參 體 檢... 3 肆 報 名... 4 伍 甄 試... 5 陸 錄 取 基 準... 7 柒 錄 取 通 知 與 報 到... 7 捌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8 玖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之 課 程... 8 拾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8 拾 壹 福 利 待 遇 及 賠 償... 9 拾 貳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索 取... 9 拾 參 一 般 規 定... 9 錄 附 件 附 件 1: 報 名 表 附 件 2: 志 願 書 附 件 3: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附 件 4: 志 願 參 加 合 約 書 附 件 5: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錄 附 錄 1: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附 錄 2: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22 附 錄 3: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25

2 1 0 5 學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簡 章 壹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一 年 齡 : 年 滿 18 歲 至 24 歲 ( 民 國 81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二 學 歷 :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 學 院 ) 修 業 期 限 為 四 年 之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業 期 限 為 五 年 之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修 業 期 限 為 六 年 之 各 學 系 四 年 級 學 生 ( 不 含 公 費 學 生 ) 三 在 學 成 績 ( 甄 選 前 各 學 期 ): ( 一 ) 學 業 成 績 各 科 均 達 60 分 以 上 ( 不 含 選 修 科 目 ) ( 二 ) 軍 訓 或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 須 至 少 具 一 學 期 ) ( 三 ) 德 ( 操 ) 行 成 績 達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四 國 籍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且 無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 三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官 方 證 明 文 件 ( 並 附 正 體 中 文 譯 本 ), 始 得 報 考 ( 四 ) 經 查 在 臺 設 籍 身 分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者, 撤 銷 甄 選 資 格 ; 如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前 查 覺,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如 於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查 覺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五 體 格 基 準 : ( 一 ) 身 高 : 男 性 160 至 195 公 分 女 性 155 至 185 公 分 ( 二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男 性 17 至 31 女 性 17 至 26 (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例 : 體 重 80 公 斤 身 高 170 公 分, 其 BMI 為 80/(1.7) 2 =27.68 ) ( 三 ) 視 力 :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兩 眼 配 鏡 總 度 數 各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雷 射 屈 光 手 術 1 年 以 上,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方 得 報 考 應 考 人 於 體 檢 ( 視 力 ) 時 不 可 戴 隱 形 眼 鏡 ( 前 1 週 不 得 佩 戴 角 膜 塑 型 片 ) ( 四 )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有 刺 青 紋 身, 經 體 檢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 五 )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除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常 備 役 以 上 體 位 外, 並 須 達 第 1 頁, 共 25 頁

3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錄 1) 基 準 以 上 六 體 能 鑑 測 :104 年 4 月 1 日 以 後 之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4 項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坐 姿 體 前 彎 立 定 跳 遠 女 800/ 男 1600 公 尺 跑 走 ) 檢 測 成 績 均 達 中 等 ( 常 模 PR 值 25) 以 上 (23 歲 以 上 人 員 體 適 能 常 模 以 23 歲 常 模 評 定 成 績 ), 詳 細 資 訊 請 逕 至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查 詢 七 智 力 測 驗 :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檢 測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參 加 檢 測 請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或 兵 ( 學 ) 籍 資 料 登 錄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 兵 ( 學 ) 籍 表 須 加 蓋 申 請 單 位 章 戳 ) 八 應 考 人 限 制 條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 1.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或 受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之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2. 大 學 在 校 期 間 曾 受 記 大 過 1 次 以 上 處 分, 或 曾 經 公 私 立 大 學 軍 事 警 察 校 院 開 除 學 籍 3. 役 齡 應 考 人 經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體 位 判 定 非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 惟 符 合 申 請 複 檢 條 件 者, 得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複 檢 體 位, 經 判 定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得 受 理 報 名 ( 申 請 體 位 複 檢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辦 理 ) ( 二 ) 役 齡 男 子 須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辦 理 兵 役 體 位 審 認, 未 辦 理 之 應 考 人,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 三 ) 前 述 各 款 如 於 報 名 時 查 覺, 一 律 撤 銷 甄 選 資 格 ; 如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前 查 覺,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退 訓 ; 如 於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查 覺,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如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貳 甄 選 軍 種 官 科 及 員 額 : 一 軍 種 官 科 及 員 額 : 項 次 官 科 ( 專 長 ) 1 步 兵 2 裝 甲 兵 員 額 需 求 陸 軍 司 令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政 治 作 戰 局 小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第 2 頁, 共 25 頁

4 合 3 砲 兵 4 陸 戰 隊 5 政 戰 計 二 志 願 選 填 規 定 : ( 一 ) 應 考 人 可 自 行 選 填 4 個 志 願 ( 軍 種 單 位 ), 如 所 選 擇 第 1 志 願 員 額 超 溢 需 求 時, 則 依 甄 選 成 績 比 序 以 第 志 願 錄 取, 若 應 考 人 選 填 志 願 均 已 額 滿,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會 ) 得 依 需 求 以 其 他 軍 種 單 位 實 施 系 統 分 發 錄 取 ( 二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表 上 選 填 之 志 願 一 經 完 成 通 信 報 名 後,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 三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軍 種 ( 單 位 ) 一 律 不 得 變 更 ( 四 ) 各 軍 種 之 官 科 ( 政 戰 之 軍 種 ) 畢 業 分 發 方 式, 由 軍 事 學 校 於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時 實 施 說 明 參 體 檢 ( 自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 一 體 檢 日 期 : 自 105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4 月 8 日 止 二 體 檢 方 式 :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登 錄 預 約 後, 赴 甄 選 會 之 指 定 醫 院 實 施 體 檢 ( 一 ) 備 妥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 或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乙 式 3 張 ) 及 身 分 證 明 (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 二 ) 應 考 人 所 繳 之 相 片, 應 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並 符 合 照 相 公 會 所 訂 定 2 吋 證 照 相 片 規 格 : 1. 應 為 光 面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2. 不 得 佩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3.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三 應 考 人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甄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應 考 人 及 其 家 屬 ( 未 成 年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均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四 應 考 人 如 已 報 考 104 年 國 軍 其 他 班 隊, 持 104 年 3 月 31 日 以 後 辦 理 之 第 3 頁, 共 25 頁

5 合 格 體 檢 表, 先 行 至 原 體 檢 醫 院 辦 理 報 名 班 隊 修 改 後, 亦 可 憑 該 表 參 加 報 名, 免 再 重 覆 辦 理 體 檢 但 檢 附 本 班 隊 以 外 之 其 他 班 隊 體 檢 結 果 報 考, 以 本 班 隊 基 準 審 查 之 五 未 實 施 體 檢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無 法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六 各 體 檢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錄 2 3, 請 詳 閱 肆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二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4 月 22 日 下 午 6 時 止 三 報 名 程 序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先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線 上 報 名 區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址 : 再 將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索 取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地 址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通 訊 寄 件 時 間 以 交 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作 為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四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1 份 : 上 網 填 寫 後 列 印,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 以 正 楷 書 寫 簽 名,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以 免 無 法 辨 識 致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 如 附 件 1 ( 二 )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須 見 兩 耳 之 光 面 紙 ) 乙 式 1 張 ( 已 成 功 上 傳 數 位 照 片 檔 免 附 )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分 別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四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四 年 制 具 大 二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五 年 制 具 大 三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六 年 制 具 大 四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請 分 別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五 ) 成 績 單 ( 報 名 前 各 學 期 成 績, 並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 六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官 方 證 明 文 件 ( 並 附 正 體 中 文 譯 本 ) ( 七 )64 元 郵 票 ( 寄 發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無 須 黏 貼 於 信 封 ) ( 八 ) 志 願 書 ( 應 考 人 年 齡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20 歲 者, 須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 如 附 件 2 ( 九 )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於 檢 測 站 檢 測 者 加 蓋 檢 測 站 章 戳 ) ( 十 )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兵 ( 學 ) 籍 資 料 登 錄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第 4 頁, 共 25 頁

6 五 應 考 人 辦 理 通 信 報 名 前, 應 將 繳 交 資 料 交 由 所 屬 校 院 承 辦 教 官 ( 承 辦 人 員 ) 實 施 初 審 及 簽 章 ; 凡 未 於 網 路 填 表 無 所 屬 校 院 承 辦 教 官 ( 承 辦 人 員 ) 簽 章 役 齡 男 子 未 辦 理 體 位 審 認 及 未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者, 均 不 受 理 報 名 六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及 退 還, 若 繳 交 資 料 有 不 齊 備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如 所 提 出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即 撤 銷 甄 選 資 格 ; 於 錄 取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前, 經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查 覺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並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七 甄 選 會 將 針 對 應 考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實 施 審 查, 審 查 合 格 者,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不 另 退 還 伍 甄 試 : 一 日 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維 武 路 1 號 ) 三 准 考 證 補 發 :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惟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遲 須 於 考 試 當 日 8 時 前, 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照 片 ( 與 原 報 名 時 相 同 ) 兩 張, 至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事 宜 四 甄 試 項 目 暨 時 間 分 配 : 區 節 次 時 間 甄 試 項 目 附 記 分 0805 預 備 鈴 1. 未 檢 具 體 適 能 檢 第 1 節 測 成 績 達 中 等 0810~0900 國 文 測 驗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以 上 證 明 0905 預 備 鈴 第 2 節 文 件, 不 得 參 加 學 科 及 口 試 測 上 0910~1000 英 文 測 驗 驗 午 1005 預 備 鈴 2. 每 節 考 試 起 訖 時 第 3 節 間, 均 以 統 一 聲 1010~1100 數 學 測 驗 號 為 準 1105 預 備 鈴 3.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第 4 節 不 得 藉 任 何 理 由 1110~1200 口 試 繼 續 參 加 測 驗 五 甄 試 項 目 配 分 作 答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命 題 範 圍 : ( 一 ) 學 科 測 驗 : 第 5 頁, 共 25 頁

7 1. 出 題 範 圍 : 以 近 3 年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試 題 程 度 為 主, 並 參 酌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試 題, 惟 不 受 限 於 試 題 內 容 ; 另 國 文 除 前 述 範 圍, 增 列 孫 子 兵 法 之 始 計 作 戰 謀 攻 兵 勢 軍 爭 九 變 等 篇, 題 數 佔 30% 2. 試 題 配 分 : 國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每 科 配 分 100 分, 題 數 各 40 題 ( 每 題 2.5 分 ), 每 題 4 個 選 項, 總 分 計 300 分 3. 計 分 方 式 :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採 不 倒 扣 方 式 計 分 ( 二 ) 口 試 : 1. 由 監 考 官 依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號 順 序 通 知 應 考 人, 依 序 實 施 口 試 ; 未 參 加 口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2. 口 試 內 容 以 家 庭 狀 況 求 學 歷 程 個 人 成 就 (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 報 考 動 機 軍 事 常 識 未 來 規 劃 等 為 主 六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 一 ) 測 驗 應 攜 帶 本 人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及 2B 鉛 筆 (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一 律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5. 應 試 時 飲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6.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學 科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 應 考 人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時,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應 考 人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 7.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卡, 或 有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送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8.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文 具, 攜 帶 如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手 機 PDA 無 線 電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9. 未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者 10.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無 故 污 損 或 破 壞 答 案 卡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第 6 頁, 共 25 頁

8 ( 三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等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置 於 試 桌 左 上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配 合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監 考 名 冊,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四 )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核 對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五 )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保 持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卡 條 碼 ( 六 )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七 ) 凡 學 科 測 驗 口 試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不 得 藉 任 何 理 由 繼 續 參 加 其 餘 各 科 測 驗 ( 八 ) 考 區 地 點 如 有 變 更, 甄 選 會 將 於 考 試 前 3 天 透 過 媒 體 及 在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刊 登 公 告 陸 錄 取 基 準 :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口 試 成 績 佔 40% 學 科 測 驗 成 績 佔 60%( 其 中 國 文 20% 英 文 20% 數 學 20%), 依 排 列 先 後 績 序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之 順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 學 科 成 績 中, 有 任 一 科 未 達 3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最 低 總 成 績 錄 取 基 準 由 甄 選 會 於 召 開 錄 取 會 議 中 訂 定 未 達 最 低 總 成 績 錄 取 基 準 者, 即 使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柒 錄 取 通 知 與 報 到 : 一 成 績 通 知 : 甄 試 成 績 於 5 月 30 日 9 時 起,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提 供 查 詢 二 錄 取 通 知 : 錄 取 結 果 於 6 月 15 日 9 時,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開 放 查 詢, 並 由 甄 選 會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三 報 到 : ( 一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6 月 20 日 9 時 至 15 時 由 家 屬 ( 未 成 年 者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陪 同 赴 錄 取 軍 種 學 校 報 到 ( 錄 取 政 戰 官 科 人 員 至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報 到 ), 並 完 成 簽 訂 合 約 ( 合 約 書 如 附 件 3) 手 續 後, 即 接 受 調 適 教 育 ( 二 ) 錄 取 人 員 未 於 指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甄 選 會 按 缺 額 第 7 頁, 共 25 頁

9 狀 況 於 報 到 當 日 19 時 起 至 22 時 止, 依 備 取 人 員 成 績 績 序,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遞 補, 請 備 取 人 員 接 獲 電 話 通 知 時 立 即 決 定 遞 補 意 願, 以 利 通 知 作 業 順 遂, 若 備 取 人 員 因 個 人 因 素 未 能 接 聽 電 話 或 無 法 立 即 決 定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應 考 人 及 家 屬 ( 未 成 年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不 得 異 議 ( 三 ) 備 取 遞 補 人 員 應 於 6 月 21 日 9 時 至 15 時 由 家 屬 ( 未 成 年 者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陪 同 辦 理 報 到 簽 約 事 宜 捌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 一 應 考 人 如 對 公 布 之 成 績 有 疑 義, 請 於 6 月 1 日 9 時 至 3 日 17 時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二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4),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傳 真 電 話 : , 請 傳 真 後 即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三 成 績 複 查 不 必 繳 費, 但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卷 玖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之 課 程 :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 以 下 簡 稱 儲 訓 團 ) 學 生 應 完 成 下 列 課 程 ( 訓 練 ): 一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 配 合 軍 校 正 期 班 學 生 於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實 施 ; 但 曾 完 成 同 等 級 之 入 伍 訓 練 人 員, 經 錄 取 學 校 核 准 後, 得 予 免 訓 二 大 學 階 段 軍 事 課 程 : 大 學 ( 學 院 ) 修 業 期 間, 每 週 六 至 指 定 之 教 育 中 心 實 施, 上 課 地 點 依 學 生 戶 籍 地 就 讀 學 校 及 個 人 意 願 分 配 三 寒 假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寒 暑 訓 ): ( 一 ) 錄 取 陸 海 軍 學 生 分 別 由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依 軍 種 特 性 施 予 相 關 軍 事 訓 練 ( 二 ) 錄 取 政 戰 官 科 人 員 由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施 訓 四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 儲 訓 團 學 生 大 學 ( 學 院 ) 畢 業, 並 完 成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大 學 階 段 軍 事 課 程 及 寒 暑 訓 者, 依 通 知 至 指 定 之 軍 事 學 校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五 上 述 各 款 實 施 方 式 時 間 及 地 點 等, 由 陸 海 軍 司 令 部 於 教 育 計 畫 中 訂 定 拾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一 儲 訓 團 學 生 大 學 ( 學 院 ) 畢 業, 並 完 成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大 學 階 段 軍 事 課 程 寒 暑 訓 及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者, 初 任 少 尉,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現 役 5 年 二 服 役 期 間 任 官 停 年 屆 滿, 考 績 合 格 且 佔 上 階 官 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第 8 頁, 共 25 頁

10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逐 階 晉 任 三 役 期 屆 滿 志 願 續 服 現 役 者, 得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申 請 續 服 現 役 ; 未 經 核 定 續 服 現 役 者, 應 依 規 定 於 役 期 屆 滿 時 辦 理 退 伍 四 因 編 裝 裁 撤 或 單 位 精 減 等 原 因, 致 無 法 分 發 於 原 報 考 軍 種 ( 單 位 ) 服 役, 改 分 配 作 業 均 依 國 軍 相 關 人 事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拾 壹 福 利 待 遇 及 賠 償 : 一 儲 訓 團 學 生 自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二 儲 訓 團 學 生 於 大 學 修 業 期 間 ( 不 含 資 格 保 留 期 間 ), 發 給 學 雜 費 書 籍 文 具 費 及 生 活 費, 其 金 額 由 國 防 部 定 之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由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辦 理 國 軍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並 補 助 保 費 三 畢 業 任 官 後 之 福 利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相 關 網 頁 ) 四 儲 訓 團 學 生 自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前, 如 因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退 訓, 應 賠 償 依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十 條 規 定 所 領 之 全 部 費 用 ; 於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依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除 須 依 照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賠 償 辦 法 賠 償 外, 並 應 賠 償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所 領 之 全 部 費 用, 各 項 追 償 事 宜 由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辦 理 ; 另 服 役 之 處 理, 依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五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故 不 適 服 現 役 予 以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應 準 用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賠 償 辦 法, 按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及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條 所 領 之 全 部 費 用 拾 貳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索 取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各 大 學 校 院 軍 訓 室 索 取, 電 子 簡 章 亦 可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下 載 使 用 ( 簡 章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以 網 路 公 告 內 容 為 主 ) 拾 參 一 般 規 定 : 一 凡 應 考 人 體 檢 經 體 檢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但 經 甄 選 會 實 施 複 審 為 不 合 格 者, 不 發 給 准 考 證 二 應 考 人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甄 選 會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應 依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詳 實 登 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並 仔 細 核 校, 第 9 頁, 共 25 頁

11 寄 交 報 名 資 料 後, 其 考 試 地 區 志 願 等 重 要 資 料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四 學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應 遵 守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五 錄 取 學 生 於 報 到 後, 經 查 有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第 12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訓 六 學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學 生 證 正 本 ( 四 年 制 具 大 二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五 年 制 具 大 三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六 年 制 具 大 四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以 供 查 驗, 並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本 1 份 凡 無 法 提 供 查 驗 或 繳 交 者, 一 律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七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決 議 處 理 第 10 頁, 共 25 頁

12 附 件 學 年 度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報 名 表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依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輸 入 後 下 載 列 印, 且 一 律 不 得 塗 改, 應 考 人 須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未 簽 名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無 所 屬 校 院 承 辦 教 官 ( 承 辦 人 員 ) 簽 章 役 齡 男 子 未 辦 理 體 位 查 核 及 寄 送 資 料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志 願 順 序 第 1 志 願 第 2 志 願 第 3 志 願 第 4 志 願 考 區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選 填 志 願 額 滿 時, 是 否 接 受 系 統 分 發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性 別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 住 家 ) 電 話 ( 行 動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學 歷 校 名 : 修 業 年 限 年 制 學 系 : 智 測 成 績 體 適 能 成 績 測 驗 日 期 體 位 查 核 尚 未 辦 理 體 檢 體 位 複 檢 中 ( 含 專 科 檢 查 ) 常 備 役 體 位 替 代 役 體 位 體 未 免 位 定 役 公 章 所 戳 承 辦 人 職 章 照 片 是 否 日 期 年 月 日 役 齡 男 子 (8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生 ) 請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辦 理 兵 役 體 位 審 認, 並 完 成 簽 署, 未 辦 理 之 應 考 人,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家 長 姓 名 ( 法 定 代 理 人 ) 年 齡 關 係 職 業 家 長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承 辦 教 官 級 職 :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簽 章 : 修 改 日 期 驗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1. 本 人 已 熟 讀 且 充 分 瞭 解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由 甄 選 會 進 行 雙 重 國 籍 安 全 查 核 及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等 事 項 之 相 關 查 核 確 認,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2. 本 人 同 意 國 防 部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參 加 甄 選 之 個 人 資 料, 作 為 國 軍 招 募 行 銷 及 考 選 服 務 之 用 應 考 人 親 筆 簽 名 : 第 11 頁, 共 25 頁

13 附 件 2 立 志 願 書 人 志 願 書 志 願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已 熟 讀 及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規 定 內 容, 並 願 接 受 簡 章 內 所 述 相 關 規 定,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等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 如 考 取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自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任 官 前 因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退 訓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未 服 滿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甄 選 簡 章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及 國 防 部 令 頒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賠 償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分 期 繳 納 或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 報 考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2 頁, 共 25 頁

14 附 件 3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百 分 單 項 門 檻 檢 測 項 目 成 績 等 級 結 果 標 準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16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3 頁, 共 25 頁

15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學 號 / 座 號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百 分 檢 測 項 目 成 績 等 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2 (BMI= 公 斤 / 公 尺 )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備 註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8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4 頁, 共 25 頁

16 附 件 4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志 願 參 加 合 約 書 甲 方 : ( 代 表 人 ) 授 權 簽 約 人 : 乙 方 : ( 法 定 代 理 人 ) 雙 方 簽 訂 本 合 約 共 同 遵 守, 並 約 定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條 連 帶 保 證 人 : 乙 方 於 合 約 有 效 期 間 應 由 最 近 親 屬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保 證 人, 就 乙 方 因 違 約 賠 償 償 還 公 費 及 其 他 因 本 合 約 所 生 之 損 害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條 合 約 有 效 範 圍 : 一 乙 方 經 甄 選 合 格 並 簽 約 入 團 後,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本 合 約 為 準 二 因 本 合 約 而 有 簽 定 附 件 之 必 要 者, 該 附 件 視 為 本 合 約 內 容 之 ㄧ 部 第 三 條 身 分 認 定 : 乙 方 自 報 到 時 起 即 為 甲 方 之 學 生, 其 身 分 待 遇 與 權 利 義 務, 依 照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服 役 實 施 辦 法 甄 選 簡 章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學 雜 費 書 籍 文 具 費 生 活 費 保 費 之 補 助 : 乙 方 於 修 習 大 學 期 間 之 學 雜 費 依 學 校 註 冊 繳 費 證 明 全 額 補 助, 另 書 籍 文 具 費 每 學 期 新 臺 幣 ( 以 下 幣 制 同 ) 五 千 元, 生 活 費 用 每 月 壹 萬 元 第 五 條 錄 取 資 格 之 撤 銷 : 乙 方 經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後, 復 經 查 明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一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或 受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之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二 大 學 在 校 期 間 曾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三 曾 經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軍 事 警 察 學 校 開 除 學 籍 四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未 滿 二 十 年,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未 滿 十 年 六 資 料 申 報 不 符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年 滿 十 八 歲 至 二 十 四 歲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之 學 生 ( 二 ) 就 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 學 院 ) 修 業 期 限 為 四 年 之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學 生 修 業 期 限 為 五 年 之 各 學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或 修 業 期 限 為 六 年 之 各 學 系 四 年 級 ( 不 含 公 費 生 ) ( 三 ) 甄 選 前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各 科 均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第 15 頁, 共 25 頁

17 ( 四 ) 甄 選 前 各 學 期 軍 訓 或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 須 至 少 具 一 學 期 ) ( 五 ) 甄 選 前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 含 ) 或 甲 等 以 上 第 六 條 資 格 之 保 留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送 甲 方 轉 報 所 屬 軍 種 司 令 部 核 定, 保 留 資 格 一 年, 但 不 發 給 第 四 條 之 各 項 補 助 費 用 : 一 因 學 業 因 素, 不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畢 業 二 因 病 傷 經 國 軍 醫 院 鑑 定, 證 明 暫 時 不 能 接 受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三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寒 暑 訓 四 因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第 七 條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 配 合 軍 校 正 期 班 學 生 於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實 施, 未 完 成 者 予 以 退 訓 第 八 條 大 學 階 段 軍 事 課 程 : 一 乙 方 於 大 學 修 業 期 間, 每 學 期 應 於 國 防 部 委 託 設 置 之 儲 訓 團 教 育 中 心 修 習 所 訂 之 軍 事 課 程 二 每 學 期 接 受 基 本 體 能 ( 俯 地 挺 身 仰 臥 起 坐 三 千 公 尺 跑 步 ) 測 驗, 未 達 年 級 要 求 基 準, 須 接 受 甲 方 輔 導 訓 練, 畢 業 前 仍 未 達 要 求 基 準 者, 視 為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成 績 不 及 格 第 九 條 寒 假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 乙 方 於 簽 約 入 團 後, 應 於 下 列 時 間 參 加 甲 方 所 辦 軍 事 訓 練 : 一 寒 訓 : 四 年 制 於 大 學 三 四 年 級 五 年 制 於 大 學 四 五 年 級 六 年 制 於 大 學 五 六 年 級 寒 假 二 暑 訓 : 四 年 制 於 大 學 三 年 級 升 四 年 級 五 年 制 於 大 學 四 年 級 升 五 年 級 六 年 制 於 大 學 五 年 級 升 六 年 級 暑 假 前 款 實 施 方 式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教 育 計 畫 中 訂 定 第 十 條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 乙 方 於 大 學 畢 業 並 完 成 大 學 階 段 軍 事 課 程 及 寒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者, 應 依 通 知 至 指 定 之 軍 事 學 校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第 十 一 條 寒 假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及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報 到 時 間 與 地 點 之 通 知 : 甲 方 應 於 每 訓 期 報 到 日 期 前 一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第 十 二 條 寒 假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及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報 到 之 請 假 : 乙 方 於 接 獲 甲 方 寒 假 暑 假 軍 事 訓 練 及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報 到 時 間 與 地 點 之 通 知 後, 如 因 特 殊 事 故 未 能 按 時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時, 應 於 到 訓 前 一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報 請 甲 方 核 定 後, 准 予 延 期 報 到 至 核 定 時 間 仍 未 報 到 或 無 故 未 按 時 報 到 視 同 乙 方 自 願 退 訓, 應 賠 償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所 領 之 全 部 費 用 前 款 請 假 手 續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第 16 頁, 共 25 頁

18 業 規 則 軍 官 學 校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手 冊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退 訓 條 件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甲 方 應 轉 報 所 屬 軍 種 司 令 部 核 定, 予 以 退 訓 : 一 休 學 退 學 或 遭 開 除 學 籍 二 在 校 期 間 受 一 次 或 累 計 達 記 大 過 一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三 志 願 申 請 退 訓 四 不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畢 業, 經 保 留 其 資 格 一 年 仍 未 能 畢 業 五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未 完 成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考 試 舞 弊 六 在 校 期 間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或 受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之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者 七 因 體 位 變 更, 經 國 軍 醫 院 證 明 體 格 未 達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八 違 反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軍 官 學 校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手 冊 達 開 除 基 準 九 經 查 有 第 五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情 事 第 十 四 條 聯 絡 管 理 與 輔 導 方 式 : 乙 方 於 大 學 修 業 期 間 ( 含 保 留 資 格 期 間 ), 甲 方 為 利 連 繫 與 瞭 解 入 團 學 生 學 習 及 生 活 狀 況, 可 委 請 學 生 民 間 學 校 協 助 執 行 連 繫 與 輔 導 工 作 ; 各 階 段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之 成 績 考 核 與 生 活 輔 導 及 請 ( 休 ) 假 事 宜, 乙 方 應 完 全 接 受 軍 事 學 校 及 軍 事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軍 官 學 校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手 冊 約 束 第 十 五 條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之 保 險 : 乙 方 於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甲 方 應 予 辦 理 國 軍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保 費 由 甲 方 全 額 負 責 第 十 六 條 兵 役 緩 徵 之 辦 理 責 任 : 乙 方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至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仍 應 受 兵 役 相 關 法 規 之 約 束 有 關 辦 理 緩 徵 之 責 任, 應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責 ; 若 因 乙 方 之 過 失 而 受 徵 召 入 營, 應 視 同 自 願 退 訓 第 十 七 條 違 約 之 認 定 與 處 理 : 一 甲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繼 續 履 行 合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時, 乙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無 須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惟 仍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徵 服 兵 役 二 乙 方 於 大 學 修 業 期 間, 有 第 五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退 訓 之 情 事 時, 視 同 乙 方 違 約, 除 解 除 契 約 及 賠 償 甲 方 依 本 合 約 第 四 條 實 領 之 全 部 費 用 外, 並 應 依 法 徵 服 兵 役 但 乙 方 因 具 第 十 三 條 第 八 款 退 訓 時, 若 非 因 故 意 致 體 格 變 更, 得 免 予 賠 償 三 乙 方 若 於 接 受 任 官 前 軍 事 教 育 期 間, 因 故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除 應 第 17 頁, 共 25 頁

19 賠 償 依 本 合 約 第 四 條 已 領 取 之 費 用 外, 並 應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賠 償 辦 法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四 乙 方 若 於 任 官 後, 因 故 不 適 服 現 役 予 以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準 用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賠 償 辦 法, 按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及 依 本 合 約 第 四 條 所 領 之 各 項 費 用 ; 另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結 業 時, 先 行 計 算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及 補 助 等 金 額, 於 結 業 分 發 後 二 個 月 內, 詳 載 在 校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統 計 表 五 乙 方 應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分 期 繳 納 或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第 十 八 條 役 期 : 乙 方 完 成 軍 官 基 礎 教 育 者, 初 任 少 尉, 並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現 役 五 年, 期 滿 退 伍 但 得 依 法 申 請 續 服 預 備 軍 官 現 役 第 十 九 條 役 期 之 折 算 : 乙 方 經 徵 服 兵 役 時, 其 所 受 軍 事 訓 練 課 程 準 用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折 抵 役 期 ; 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曾 受 軍 官 士 官 教 育 遭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志 願 士 兵 基 礎 訓 練 退 訓, 屬 停 止 徵 集 年 次 後 經 徵 兵 檢 查 判 定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 其 已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者, 徵 集 接 受 專 長 訓 練 甲 方 : 代 表 人 : 授 權 簽 約 人 : 乙 方 : 連 帶 保 證 人 : ( 法 定 代 理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8 頁, 共 25 頁

20 附 件 學 年 度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科 查 目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口 試 請 勾 選 ( v )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考 人 應 於 6 月 1 日 9 時 至 3 日 17 時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 , 請 傳 真 後 即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2. 成 績 複 查 不 必 繳 費, 但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新 閱 卷 第 19 頁, 共 25 頁

21 附 錄 1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一 以 下 體 格 區 分 表 未 明 訂 之 項 目 依 國 防 部 最 新 頒 布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列 為 合 格, 屬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二 本 部 將 提 供 應 考 人 基 本 資 料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簡 稱 健 保 署 ) 進 行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事 宜 ; 另 由 健 保 署 提 供 本 部 應 考 人 健 康 ( 精 神 疾 病 就 醫 ) 紀 錄, 必 要 時 應 考 人 應 配 合 本 部 完 成 醫 療 評 估 作 業, 俾 利 本 部 依 考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進 行 人 員 甄 選 之 體 格 查 核 程 序 三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惟 經 甄 選 會 實 施 複 審 或 經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作 業,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不 配 合 體 格 審 查 作 業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項 次 區 分 基 準 備 考 01 身 高 02 體 重 03 視 力 按 照 年 度 甄 選 簡 章 所 訂 體 格 基 準 04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者 不 合 格 05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者 不 合 格 06 嚴 重 性 ( 第 四 度 ) 扁 桃 腺 肥 大 者 不 合 格 07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手 術 後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者 不 合 格 08 泌 尿 道 結 石 需 治 療, 尚 未 治 癒 者 不 合 格 09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二 十 度 不 合 格 10 明 顯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水 腫 或 皮 膚 病 變 者 ; 先 天 性 靜 脈 畸 形 者 ; 深 部 靜 脈 不 合 格 栓 塞 經 檢 查 證 實 者 11 急 性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仍 有 聽 力 障 礙 者 ; 不 合 格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12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合 格 ( D )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格 判 定 : 合 格 ( N ) 不 合 格 第 20 頁, 共 25 頁

22 13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不 合 格 14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5gm/dL 不 合 格 15 懷 孕 期 間 至 產 後 六 個 月 ;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膿 瘍 未 治 癒 不 合 格 16 曾 因 精 神 官 能 症 精 神 病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口 吃 或 啞 性 格 異 常 性 心 理 異 常 自 閉 症 杜 瑞 氏 症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智 能 偏 低 等 病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不 合 格 第 21 頁, 共 25 頁

23 附 錄 2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花 蓮 地 區 外 島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轉 國 軍 轉 臺 中 總 醫 院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分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3414 左 營 分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轉 1055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轉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轉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轉 5610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168 號 新 竹 市 北 區 武 陵 路 3 號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8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週 二 五 上 午 週 二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三 五 上 午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週 三 五 下 午 週 二 三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三 上 午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週 二 三 五 上 午 第 22 頁, 共 25 頁

24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區 民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週 一 至 週 五 間 臺 北 醫 院 轉 1213 路 127 號 上 午 公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週 三 立 苗 栗 醫 院 轉 1120 號 上 午 醫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週 五 院 豐 原 醫 院 轉 3232 路 100 號 上 午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南 投 醫 院 轉 2257 路 478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週 四 彰 化 醫 院 轉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上 午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週 三 雲 林 分 院 轉 5106 路 2 段 579 號 上 午 斗 六 院 區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轉 2542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轉 衛 生 福 利 部 轉 2213 新 營 醫 院 2128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轉 306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轉 1211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東 醫 院 轉 1135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醫 院 轉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轉 1310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轉 5118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轉 2165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週 一 四 上 午 週 一 下 午 週 二 上 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路 125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路 427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週 三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上 午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週 四 里 復 興 路 2 號 上 午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復 興 村 217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二 路 134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華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一 路 976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第 23 頁, 共 25 頁

25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板 橋 院 區 轉 2133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三 重 院 區 轉 3347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轉 301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埔 里 分 院 轉 6112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轉 355 衛 生 福 利 部 旗 山 醫 院 轉 1216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轉 2189 衛 生 福 利 部 花 蓮 醫 院 轉 2107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轉 381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英 士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路 198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新 北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大 道 一 段 3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豐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路 一 段 81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一 段 199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蜈 蚣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里 榮 光 路 1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永 和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里 42 之 50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大 德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里 中 學 路 60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花 蓮 市 中 正 路 600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新 興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街 91 號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第 24 頁, 共 25 頁

26 附 錄 3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一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由 應 考 人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 網 址 :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者 等 候 時 間, 請 應 考 人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二 應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三 辦 理 體 檢 所 需 費 用, 由 報 名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體 檢 費 用 統 一 收 費 基 準 為 新 臺 幣 1,200 元, 應 考 人 辦 理 體 檢 時,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檢 查,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四 受 檢 者 以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乙 式 3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應 考 人 欲 報 考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報 考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並 由 受 檢 者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五 為 避 免 影 響 檢 查 結 果, 致 應 考 人 權 益 受 損, 應 考 人 如 欲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1 日 23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如 欲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06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女 性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 體 檢 結 果 表 將 按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約 10 個 工 作 天, 不 含 例 假 日 ),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掌 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提 前 赴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及 領 取 體 檢 結 果 表 六 體 檢 資 料 由 醫 院 直 接 上 網 登 錄 於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會 網 站, 應 考 人 應 妥 善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交 由 錄 取 單 位 查 驗, 以 利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七 表 列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時 間 表 僅 供 參 考 第 25 頁, 共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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