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趨勢分析及從業人員之職前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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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考 試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總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自 律 組 織 行 政 督 導 罰 則 其 他 規 定

2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二 名 詞 解 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境 外 基 金 有 `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3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 指 向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或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從 事 於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信 託 財 產, 包 括 因 受 益 憑 證 募 集 或 私 募 所 取 得 之 申 購 價 款 所 生 孳 息 及 以 之 購 入 之 各 項 資 產 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營 之 業 務 種 類 如 下 :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2)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3)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有 關 業 務 4. 受 益 憑 證 : 指 為 募 集 或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而 發 行 或 交 付, 用 以 表 彰 受 益 人 對 該 基 金 所 享 權 利 之 有 價 證 券

4 5. 境 外 基 金 : 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設 立, 具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性 質 者 6.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自 委 任 人 或 第 三 人 取 得 報 酬, 對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有 關 事 項, 提 供 分 析 意 見 或 推 介 建 議 7.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之 業 務 種 類 如 下 : (1)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務 (2)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3)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有 關 業 務 8.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契 約 : 指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接 受 客 戶 委 任, 對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有 關 事 項 提 供 分 析 意 見 或 推 介 建 議 所 簽 訂 投 資 顧 問 之 委 任 契 約

5 9.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 指 對 客 戶 委 任 交 付 或 信 託 移 轉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就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為 價 值 分 析 投 資 判 斷, 並 基 於 該 投 資 判 斷, 為 客 戶 執 行 投 資 或 交 易 之 業 務 10.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指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擔 任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受 託 人,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運 用 指 示 從 事 保 管 處 分 收 付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並 依 本 法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辦 理 相 關 基 金 保 管 業 務 之 信 託 公 司 或 兼 營 信 託 業 務 之 銀 行 11.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 指 依 本 法 及 全 權 委 託 相 關 契 約, 保 管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及 辦 理 相 關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業 務 之 信 託 公 司 或 兼 營 信 託 業 務 之 銀 行

6 12. 有 價 證 券 : 指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之 有 價 證 券 13.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准 予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之 期 貨 選 擇 權 或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7 三 反 詐 欺 條 款 1. 內 容 : 經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基 金 保 管 業 務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業 務 或 其 他 依 投 信 投 顧 法 所 定 之 業 務 者,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虛 偽 行 為 詐 欺 行 為 其 他 足 致 他 人 誤 信 之 行 為 2. 違 反 處 罰 :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處 3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並 科 新 台 幣 1 千 萬 以 上 2 億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2)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業 務 或 其 他 業 務 : 處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並 科 新 台 幣 5 千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金

8 四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9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損 害 賠 償 額 ( 懲 罰 性 賠 償 ) 請 求 權 之 期 限 故 意 三 倍 以 下 重 大 過 失 2 倍 以 下. 自 有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得 賠 償 之 原 因 起 2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自 賠 償 原 因 發 生 之 日 起 5 年, 亦 同,

9 第 二 章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一 基 金 發 行 申 請 方 式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是 屬 於 契 約 型 仰 屬 公 司 型? 核 准 案 件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申 請 申 報 生 效 案 件 1. 需 洽 央 行 核 准 案 1. 股 票 型 基 金 ( 初 次 發 行 除 外 ) ~ 國 內 募 集 或 追 加 募 集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自 主 管 機 關 收 到 申 報 書 日 起 屆 ~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滿 12 個 營 業 日 生 效 2. 除 債 券 型 平 衡 型 與 貨 幣 型 基 金 2. 需 經 央 行 事 前 同 意 案 外, 國 內 募 集 投 資 國 內 各 類 型 及 ~ 國 外 募 集 或 追 加 募 集 基 金 投 資 國 內 基 金 追 加 者 自 主 管 機 關 收 到 申 ~ 以 外 幣 計 價 之 基 金 報 書 日 起 屆 滿 7 個 營 業 日 生 效 3. 初 次 發 行 之 股 票 型 基 金 4. 債 券 型 平 衡 型

10 申 請 核 准 與 申 報 生 效 申 請 核 准 : 謂 主 管 機 關 以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所 提 出 相 關 書 件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公 開 說 明 書 董 事 會 募 集 議 事 錄 等 ) 予 以 審 查, 如 未 發 現 異 常 情 事 即 予 以 核 准 申 報 生 效 : 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依 規 定 檢 齊 相 關 書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報, 除 因 申 報 書 件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不 充 分 為 保 護 公 益 有 必 要 補 正 說 明 或 經 本 會 退 回 者 外, 其 案 件 自 主 管 機 關 收 到 申 報 書 件 即 日 起 屆 滿 一 定 營 業 日 即 可 生 效

11 二 基 金 申 請 募 集 期 限 限 制 基 金 申 請 期 限 初 次 發 行 第 二 次 發 行 1. 核 發 營 業 執 照 後,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募 集 1. 應 於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報 生 效 2. 核 准 函 送 達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通 知 函 送 達 日 起 3 個 月 內 45 日 内 募 集 成 立 開 始 募 集 ( 有 正 當 理 由 得 延 長 3 個 月 ),30 日 內 募 集 成 立

12 發 行 基 金 規 定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核 發 營 業 執 照 後, 除 他 業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者 外,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募 集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1) 為 國 內 募 集 投 資 於 國 內 之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平 衡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2) 基 金 型 態 為 封 閉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最 低 成 立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二 十 億 元 ; 為 開 放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最 低 成 立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三 十 億 元 (3) 封 閉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分 散 標 準, 應 符 合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審 查 準 則 之 規 定 (4) 開 放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後 滿 六 個 月, 受 益 人 始 得 申 請 買 回 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或 追 加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申 請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不 得 藉 以 作 為 證 實 申 請 ( 報 ) 事 項 或 保 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價 值 之 宣 傳 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未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製 作 並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得 不 印 製 實 體, 而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之

13 三 基 金 贖 回 與 申 請 追 加 條 件 1. 基 金 贖 回 : 開 放 性 基 金 於 成 立 日 起 6 過 月 受 益 人 始 的 申 請 贖 回 2. 得 申 請 追 加 條 件 (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自 開 放 買 回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追 加 送 件 日 滿 一 個 月 (2) 申 請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已 發 行 單 位 數 占 原 申 請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比 例 達 95% 以 上 3.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放 : 基 金 未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於 基 金 成 立 30 日 內, 製 作 並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予 申 購 人, 且 得 不 印 製 實 體, 以 帳 簿 劃 撥 交 付 之

14 四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交 付 及 相 關 資 料 置 放 ( 一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應 於 申 購 人 交 付 申 購 申 請 書 且 完 成 申 購 價 金 之 給 付 前, 交 付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二 ) 若 申 購 人 要 求, 應 提 供 公 開 說 明 書 ( 三 ) 但 國 外 募 集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應 依 募 集 地 區 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四 ) 投 信 事 業 及 機 表 管 機 構 應 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公 開 說 明 書 有 關 銷 售 文 件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及 最 近 財 務 報 表, 置 於 營 業 處 所 及 其 代 理 人 之 營 業 處 所, 或 以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其 他 方 式 ( 如 上 傳 指 定 網 站 ), 以 供 查 閱

15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名 稱 及 其 存 續 期 間 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法 律 責 任 4.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法 律 責 任 5.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法 律 責 任 6.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及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7.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之 收 益 分 配 事 項 8.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事 項 9.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1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理 或 保 管 費 用 1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1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事 項 13.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召 開 事 由 出 席 權 數 表 決 權 數 及 決 議 方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範 本, 應 由 同 業 公 會 洽 商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擬 訂,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16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變 更 與 公 告 1.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應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經 核 准 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於 二 日 內 公 告 其 內 容 2.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應 於 變 更 後 五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17 五 國 內 發 行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 一 )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 得 委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經 紀 商 銀 行 信 託 業 人 身 保 險 事 業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機 構 ( 二 ) 資 格 條 件 1. 最 近 期 財 務 查 核 簽 證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但 取 得 營 業 執 照 不 滿 一 個 完 整 年 度 者 不 在 此 限 2. 最 近 2 年 未 受 因 辦 理 境 外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受 投 信 投 顧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信 託 業 法 銀 行 法 或 保 險 法 相 關 規 定 遭 到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董 監 事 及 經 理 人 解 除 職 務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之 業 務 全 部 或 為 一 部 分 為 停 業 或 撤 銷 營 業 許 可 之 處 分 3. 要 有 適 足 之 銷 售 業 務 員 4. 具 備 銷 售 業 務 之 資 訊 傳 輸 設 備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18 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不 成 立 之 處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不 成 立 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立 即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確 定 不 成 立 起 之 10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申 購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申 購 價 金 及 加 計 自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受 申 構 價 金 之 翌 日 起 至 其 發 還 申 購 價 前 一 日 止, 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活 其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之 利 息

19 1. 程 序 : 受 益 憑 證 價 款 繳 納 完 成 日 起 五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屬 於 於 事 後 申 報 制 其 申 報 事 項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擬 於 國 外 私 募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或 國 內 私 募 資 金 投 資 國 外, 申 報 時 應 檢 具 央 行 之 同 意 書 影 本 2. 對 第 2 款 之 人 負 有 提 供 資 訊 之 義 務 有 關 私 募 轉 讓 之 限 制 應 於 受 益 憑 證 以 明 顯 文 字 註 記, 並 於 交 付 應 募 人 或 購 買 人 之 相 關 文 件 載 明 私 募 對 象 公 募 向 申 購 人 交 付 公 開 說 明 書, 私 募 向 應 募 人 交 付 投 資 說 明 書 1. 金 融 業 ( 銀 票 信 證 保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法 人 或 機 構 ) 2.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所 訂 合 乎 條 件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與 基 金 ( 不 得 超 過 35 人 )

20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所 訂 合 乎 條 件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與 基 金 1.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之 條 件 為 對 該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有 充 份 瞭 解 之 自 然 人, 且 於 應 募 或 受 讓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本 人 淨 資 產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或 本 人 與 配 偶 淨 資 產 合 計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2) 最 近 兩 年 度, 本 人 每 年 度 所 得 均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或 與 配 偶 每 年 度 所 得 合 計 均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百 萬 元 2.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台 幣 五 千 萬 元 之 法 人 或 基 金, 或 信 託 業 法 簽 訂 信 託 契 約 之 信 託 財 產 超 過 新 台 幣 五 千 萬 元

21 私 募 基 金 賣 出 限 制 私 募 基 金 之 應 募 人 或 購 買 人 除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再 行 賣 出 : ( 一 ) 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申 請 買 回 ( 二 ) 轉 讓 予 符 合 投 信 投 顧 法 所 規 定 得 私 募 之 對 象 ( 三 ) 基 於 法 律 規 定 所 生 效 力 ( 四 )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22 私 募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1. 不 得 投 資 從 事 證 交 法 第 6 條 以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2.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比 外 之 交 易 3. 不 得 為 放 款 4. 不 得 與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理 之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5. 不 得 投 資 於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使 業 或 與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6.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買 入 本 基 金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 但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證 券 者 限 不 再 此 限 7.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基 金 所 購 入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之 委 託 書 8. 私 募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風 險 暴 露,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40%

23 八 投 信 基 金 投 資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範 圍 投 資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範 圍 投 信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承 銷 之 有 價 證 券 債 券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項 目 ( 如 含 核 准 或 公 司 債 證 券 商 品 受 益 證 券 ) 申 報 生 效 公 債 國 際 金 融 債 券

24 投 信 基 金 資 產 運 用 主 要 限 制 1.11 不 得 2.8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 不 得 投 資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之 有 價 證 券 ~ 任 一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公 司 債 或 金 ~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提 供 擔 保 融 債 券 10% 基 金 淨 值 ~ 不 得 從 事 信 用 交 易 ~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股 票 10% 所 ~ 不 得 對 本 身 經 理 之 各 基 金 為 證 券 交 易 發 行 之 股 份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股 票 之 股 份 總 額 不 得 鈔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組 份 總 數 之 10% ~ 不 得 投 資 本 身 或 其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發 ~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10% 基 金 淨 值 行 之 證 券 及 10% 基 金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 不 得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10 ~ 不 得 投 資 於 結 構 式 利 率 商 品 所 發 行 公 司 債 總 額 ~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基 金 所 購 入 股 票 之 ~ 同 一 票 券 商 保 證 之 票 券 金 額 10 基 金 股 東 會 委 託 書 淨 值 ~ 不 得 將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人 ~ 任 一 國 際 金 融 債 券 10 基 金 淨 值 ~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及 在 國 內 所 發 行 債 券 總 額 10% ~ 不 得 為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禁 止 事 項 ~ 委 託 單 一 證 券 商 買 賣 股 票 金 額 當 月 30%

25 基 金 投 資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規 定 ( 一 ) 基 金 投 資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之 受 益 證 券 及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限 制 : 1. 投 資 以 公 開 募 集 者 為 限 2.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得 超 過 該 批 次 發 行 總 額 之 10%; 亦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10% 3.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創 始 機 構 所 發 行 之 股 票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及 將 金 融 資 產 信 託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10%

26 ( 二 ) 基 金 投 資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之 限 制 : 1. 以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募 集 之 封 閉 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證 券 或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為 限 2.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所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該 發 行 總 單 位 之 10% 3.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所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證 券 總 額, 不 得 超 該 發 行 總 額 之 10% 4.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所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證 券 及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10% ( 三 ) 基 金 投 資 次 順 位 債 券 ( 公 司 債 或 金 融 債 券 ) 之 限 制 : 1. 每 一 基 金 投 資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該 批 次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債 券 總 額 之 之 10% 2. 可 投 資 之 次 順 位 債 券 以 上 市 或 上 櫃 者 為 限, 且 須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所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27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基 金 出 借 有 價 證 券 規 定 1. 每 一 基 金 出 借 所 持 有 任 一 有 價 證 券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所 持 有 該 價 證 券 數 額 之 50%; 但 私 募 基 金 另 有 契 約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2. 出 借 證 券 之 借 貸 期 間 自 借 貸 成 交 日 起 算, 最 長 以 6 個 月 為 限

28 九 投 信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範 圍 投 資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大 陸 地 區 等 有 價 證 券 非 大 陸 地 區 外 有 價 證 券 1. 大 陸 地 區 10% ( 基 金 淨 值 ) 1. 外 國 集 中 市 場 及 美 日 英 韓 2. 以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為 限 店 頭 市 場 之 股 票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投 資 單 位 或 存 託 憑 證 2. 符 合 標 準 普 爾 信 評 BBB 級 以 上 ( 含 ) 或 穆 迪 (Baa2) 或 惠 譽 信 評 相 同 等 級 信 評 ( BBB 級 以 上 含 ) 之 政 府 所 保 證 或 發 行 之 債 券

29 十 國 外 募 集 之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限 制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國 外 募 集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或 公 司 債 或 金 融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20%

30 十 一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1. 範 圍 : ~ 與 期 交 法 第 5 條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選 擇 權 契 約 及 期 貨 選 擇 權 契 約, 委 託 期 貨 商 為 之 ~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非 在 期 貨 交 易 所 進 行 衍 生 自 貨 幣 有 價 證 券 利 率 或 指 數 之 期 貨 選 擇 權 或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與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2. 訓 練 :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具 備 期 貨 及 選 擇 權 交 易 知 識 或 經 驗, 並 應 接 受 至 少 6 小 時 以 上 之 期 貨 暨 選 擇 權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務 之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3. 投 資 決 策 步 驟 : 業 者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均 應 分 交 易 分 析 交 易 決 定 交 易 執 行 及 交 易 檢 討 等 四 步 驟 ; 各 步 驟 之 內 容 由 各 事 業 自 行 依 規 定 之 注 意 事 項 制 定, 並 提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與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雷 同 4. 交 易 比 率 限 制 : (1) 每 營 業 日 持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之 期 貨 契 約 總 市 值 加 計 買 進 選 擇 權 賣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契 約 之 總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所 持 有 之 相 對 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2) 每 一 營 業 日 持 有 未 沖 銷 多 頭 部 位 之 期 貨 契 約 總 市 值 + 買 進 選 擇 權 買 權 + 賣 出 選 擇 權 賣 權 之 合 計 數, 或 未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之 期 貨 契 約 總 市 值 + 買 進 選 擇 權 賣 權 + 賣 出 買 權, 均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31 開 放 式 基 金 與 封 閉 式 基 金 開 放 式 基 金 封 閉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數 量 不 固 定 固 定 價 格 依 淨 值 依 集 市 場 供 需 決 定 買 賣 方 式 基 金 公 司 證 券 商 集 中 市 場 銀 行 信 託 部 保 險 業 投 資 費 用 申 購 費 管 理 費 證 交 稅 1% 證 券 保 管 費 會 交 易 券 商 手 續 費 資 金 動 用 保 留 5%~10% 100% 動 用 投 資 效 益 不 如 封 閉 性 基 金 - 是 否 有 折 溢 價 無 因 有 市 價 及 淨 值 問 題 所 以 有 此 問 題

32 基 金 公 司 之 信 託 基 金 與 信 託 業 之 共 同 託 基 金 基 金 公 司 之 信 託 基 金 信 託 業 之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法 源 不 同 證 交 法 投 信 投 顧 法 及 信 託 業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申 請 程 序 不 同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生 效 或 核 准 經 主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主 管 機 關 洽 商 央 行 訂 定 相 同 處 : 向 投 資 人 彙 集 之 基 金, 透 過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可 節 省 費 用 與 風 險

33 避 險 基 金 又 稱 對 沖 基 金 最 著 名 者 為 索 羅 斯 之 量 子 基 金 可 避 險 操 作 國 內 法 規 可 信 用 交 易 放 空 套 利 V 財 務 槓 桿 衍 生 性 商 品 操 作 V 某 一 比 例

34 1. 5 個 子 基 金 1. 基 金 數 3 檔, 1. 分 保 證 型 基 金 ( 經 金 融 機 構 保 證 ) 與 2. 每 一 子 基 金 30% 且 同 時 成 立. 保 護 型 基 金 2 轉 換 須 投 資 人 自 2. 保 本 比 率 達 >90% 行 申 請. 債 券 型 : 除 法 令 另 有 定 外 不 得 投 資 股 票 或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東 司 債 及 其 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以 及 結 構 性 利 率 商 品 十 三. 基 金 種 類 基 金 種 類 組 合 基 金 之 缺 點 : 重 複 收 手 續 股 票 型 債 券 型 貨 幣 型 平 衡 型 1. 70% 1. 主 要 投 資 1. 銀 行 存 款 短 期 票 券 1. 股 票 債 券 2. 表 明 特 定 標 債 券 或 附 及 附 買 回 交 易 及 附 及 固 定 收 益 的 或 地 區 60% 買 回 交 易 買 回 交 易 70% 證 券 70% 2. 存 續 期 間 1 年 以 上 2. 存 續 期 間 180 日 2. 股 票 30%~70% 組 合 型 雨 傘 型 保 本 型 指 數 型 股 票 指 數 型

35 組 合 基 金 投 資 30% 基 金 基 金 金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36 不 得 自 動 轉 換 須 客 戶 申 請 轉 換 費 由 基 金 公 司 自 定 雨 傘 基 金 雨 傘 基 金 募 集 1. 基 金 數 不 得 超 過 3 檔 且 應 一 次 募 集 申 請 ; 當 其 中 一 子 基 金 募 集 未 成 立, 該 傘 型 基 金 即 不 成 立 2. 具 多 重 管 理 觀 念, 能 分 享 不 同 基 金 經 理 人 投 資 理 念 及 成 果 指 數 型 基 金 股 票 型 基 金 保 本 型 基 金 組 合 型 基 金 平 衡 型 基 金

37 . 指 數 型 與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1. 指 數 型 基 金 : 指 數 型 基 金 將 基 金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資 產 投 資 於 指 數 成 分 證 券, 以 追 縱 模 擬 複 製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2.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指 以 追 蹤 模 擬 或 複 製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並 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或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式 交 付 之 基 金

38 . 開 放 型 基 金 與 封 閉 型 基 金 開 放 型 基 金 封 閉 型 基 金 1. 發 行 數 量 不 固 定 固 定 2. 交 易 價 格 依 淨 值 集 中 市 場 價 格 3. 買 賣 方 式 透 過 證 券 商 銀 行 透 過 證 券 商 投 信 保 險 公 司 4. 費 用 申 購 手 續 費 保 管 費 券 商 手 續 費 千 分 之 及 管 理 費 1.425, 證 交 稅 千 分 之 1 5. 基 金 保 留 現 金 5~10% 百 分 之 百 投 資 6. 是 否 折 溢 價 問 題 沒 有 有 ( 有 淨 值 及 市 價 差 異 )

39 . 債 券 型 基 金 與 貨 幣 型 基 金 之 比 較 債 券 型 基 金 貨 幣 型 基 金 1. 投 資 標 的 內 容 投 資 債 券 或 附 買 回 投 資 銀 行 存 款 短 票 或 附 買 回 交 易 70% 2. 存 續 期 間 1 年 以 上 180 天 為 限

40 十 四. 境 外 基 金 境 外 基 金 規 定 募 集 與 銷 售 須 經 申 請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總 代 理 提 存 之 營 業 保 證 金 : 1.1 家 3 千 萬 2.2 家 5 千 萬 3.3 家 以 上 7 千 萬 單 一 總 代 理 制 銷 售 機 構 私 募 1. 得 代 理 1 個 以 上 境 1. 銷 售 機 構 得 代 理 1. 對 象 較 國 內 基 金 外 基 金 1 個 以 上 境 外 基 金 銀 行 業 多 金 控 2. 得 代 理 對 象 2. 得 銷 售 對 象 公 司 ~ 投 信 業 投 顧 業 ~ 投 信 業 投 顧 業 2. 與 國 內 基 金 同 與 證 券 經 紀 商 與 證 券 經 紀 商 採 事 後 申 報 惟 副 知 央 行 3. 重 要 資 格 3. 重 要 資 格 3. 其 他 與 一 般 基 金 ~ 指 撥 7 千 萬 營 運 資 金 ~ 財 簽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相 同 ~ 財 簽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 ~ 必 要 之 資 訊 傳 輸 設 備

41 境 外 基 金 私 募 ( 一 ) 得 委 任 私 募 機 構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境 外 基 金, 得 委 任 銀 行 信 託 業 證 券 經 紀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辦 理 ( 二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得 在 國 內 對 下 列 對 象 進 行 境 外 基 金 之 私 募 : 1. 銀 行 業 票 券 業 信 託 業 保 險 業 證 券 業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法 人 或 機 構 2.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條 件 之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基 金 與 基 金 私 募 條 件 相 同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應 募 人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五 人 ( 三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應 第 一 項 第 2 款 對 象 之 合 理 請 求, 於 私 募 完 成 前 負 有 提 供 與 本 次 私 募 基 金 有 關 之 財 務 業 務 或 資 訊 之 義 務 ( 四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基 金, 不 得 為 一 般 性 廣 告 或 公 開 勸 誘 之 行 為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前 項 規 定 者, 視 為 對 非 特 定 人 公 開 招 募 之 行 為 ( 五 ) 前 項 受 委 任 機 構 於 國 內 辦 理 向 特 定 人 私 募 境 外 基 金, 涉 及 資 金 之 匯 出 匯 入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辦 理 相 關 外 匯 業 務 之 許 可 ( 六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私 募 境 外 基 金, 與 應 募 人 有 關 交 割 款 項 及 費 用 收 付, 應 以 外 幣 為 之

42 總 代 理 及 銷 售 機 構 之 資 格 條 件 總 代 理 銷 售 機 構 1. 實 收 資 本 額 指 撥 營 運 資 金 或 專 撥 營 業 用 資 金 達 7 千 萬 元 以 上 V - 2.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者 但 取 得 V V 營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者, 不 在 此 限 3. 最 近 半 年 未 曾 受 投 信 投 顧 法 證 券 V -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信 託 業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糾 正 並 限 期 改 善 三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4. 最 近 2 年 未 曾 受 受 投 信 投 顧 法 證 券 V V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信 託 業 法 銀 行 法 相 關 規 定 遭 到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董 監 事 及 經 理 人 解 除 職 務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之 業 務 全 部 或 為 一 部 分 為 停 業 或 撤 銷 營 業 許 可 5. 業 務 員 及 稽 核 人 員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人 數 V V 應 符 合 規 定 6.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具 備 條 件 V V

43 境 外 基 金 可 在 國 內 募 集 與 銷 售 之 條 件 1. 境 外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持 有 未 沖 銷 多 頭 部 位 價 值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境 外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15% 持 有 未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價 值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境 外 基 金 所 持 有 之 相 對 應 持 價 證 券 之 總 額 2.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資 於 黃 金 商 品 現 貨 及 不 動 產 3. 境 外 基 金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之 有 價 證 券 占 該 境 外 基 金 總 投 資 之 比, 不 得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比 率 ( 目 前 訂 為 0.4%) 4. 國 內 投 資 人 投 資 金 額 占 個 別 境 外 基 金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一 定 限 額 ( 目 前 訂 為 70%) 5. 境 外 基 金 之 投 資 組 合 不 得 以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為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區, 該 投 資 比 率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目 前 訂 為 境 外 基 金 投 資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之 比 率 上 限 為 70 %) 6. 該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以 新 臺 幣 或 人 民 幣 計 價 7. 境 外 基 金 必 須 成 立 滿 一 年 8. 境 外 基 金 已 經 基 金 註 冊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向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者 9.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44 境 外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比 率 規 定 境 外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之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比 率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境 外 基 金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持 有 衍 生 性 商 品 未 沖 銷 部 位 之 風 險 暴 露, 不 得 超 過 該 境 外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40% 2 境 外 基 金 為 避 險 需 求, 持 有 衍 生 性 商 品 未 沖 銷 空 頭 部 位 總 價 值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境 外 基 金 所 持 相 對 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45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資 格 條 件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在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除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外, 其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 得 含 其 控 制 或 從 屬 機 構 ) 所 管 理 以 公 開 募 集 方 式 集 資 投 資 於 證 券 之 基 金 總 資 產 淨 值 超 過 二 十 億 美 元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者 所 稱 總 資 產 淨 值 之 計 算 不 包 括 退 休 基 金 或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2. 最 近 二 年 未 受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處 分 並 有 紀 錄 在 案 者 3. 成 立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46 申 購 境 外 基 金 款 項 之 收 付 總 代 理 人 或 銷 售 機 構 受 理 投 資 人 申 購 境 外 基 金 款 項 之 收 付,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為 之 : 1. 投 資 人 自 行 向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於 境 外 指 定 之 帳 戶 辦 理 款 項 之 收 付 2.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授 權 總 代 理 人 以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之 名 義, 在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設 置 基 金 專 戶 辦 理 款 項 之 收 付 3.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指 定 之 銀 行 專 戶, 並 由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匯 至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於 境 外 指 定 之 帳 戶 或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設 置 基 金 專 戶 辦 理 款 項 之 收 付

47 公 開 說 明 書 與 募 集 不 成 立 之 退 款 1. 總 代 理 人 銷 售 機 構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募 集 及 銷 售 境 外 基 金 時, 應 交 付 投 資 人 須 知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予 投 資 人 但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交 易 者, 不 在 此 限 2.. 境 外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更 新 或 修 正, 總 代 理 人 應 將 其 中 譯 本 於 更 新 或 修 正 後 三 日 內 辦 理 公 告 3. 境 外 基 金 之 募 集 及 銷 售 不 成 立 時, 總 代 理 人 應 依 境 外 基 金 募 集 及 銷 售 規 定 退 款 至 投 資 人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48 考 試 重 點 十 五. 基 金 保 管 基 金 保 管 投 信 投 顧 法 第 115 條 違 反 規 定 被 處 以 停 止 保 管 業 務 1 個 月 至 2 年 以 下 帳 目 獨 立 以 風 險 隔 離 不 得 擔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情 形 投 信 事 業 違 反 契 約 法 令 之 處 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處 理 ` 1. 募 集 或 私 募 基 金 與 投 信 業 1. 被 處 第 115 條 處 份 未 屆 滿 1. 基 金 公 司 知 悉 投 1. 投 信 事 業 代 受 益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自 有 財 產 2. 未 達 信 評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信 事 業 違 反 契 約 人 追 償 損 害 賠 償 應 分 別 獨 立 3. 下 列 除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或 法 令, 應 即 要 2.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投 信 業 之 不 得 擔 任 : 求 投 信 事 業 依 約 有 財 產 債 務, 其 債 權 人 不 ~ 投 資 投 信 事 業 已 達 10% 以 上 履 行 義 務 得 對 金 金 資 產 為 請 求 或 行 ~ 擔 任 投 信 事 業 董 監 事 ; 或 2. 損 害 受 益 人 時 應 即 使 其 他 權 利 董 監 事 擔 任 投 信 事 業 董 監 事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並 3.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契 約 或 經 理 人 抄 送 同 業 公 會 定, 獨 立 設 帳 保 管 基 金 ~ 投 信 事 業 持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10%3. 投 信 事 業 因 故 意 ~ 由 投 信 事 業 或 其 代 表 人 擔 任 董 監 或 過 損 及 基 金 ~ 擔 任 基 金 之 簽 證 機 構 資 產 時, 基 金 保 ~ 同 屬 同 一 金 控 公 司 或 互 為 關 係 企 業 管 機 構 代 受 益 人 追 償

49 十 六 提 存 金 融 機 構 之 資 格 件 ( 須 銀 行 法 規 定 之 銀 行 為 限 包 括 全 權 委 託 資 金 及 信 託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與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營 業 保 證 金 提 存 機 構 ) 信 評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短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Standard & Poor s Corporation BBB- 級 以 上 A-3 級 以 上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Baa3 級 以 上 P-3 級 以 上 Fitch Ratings Ltd BBB- 級 以 上 F3 級 以 上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wbbb- 級 以 上 twa-3 級 以 上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公 司 BBB-(twn) 級 以 上 F3(twn) 級 以 上 台 灣 分 公 司 穆 迪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 aa3.tw 級 以 上 TW-3 級 以 上

50 十 七. 基 金 會 計 公 募 與 私 募 淨 值 之 公 告 有 何 不 同? 基 金 會 計 基 金 會 計 年 度 及 報 表 淨 值 計 算 利 益 分 配 1. 每 年 1/1~12/31 1. 應 每 一 營 業 日 計 算 1.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6 2. 每 一 基 金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2. 公 募 應 每 一 營 業 日 公 個 月 內. 終 了 2 個 月 內 編 財 務 報 告 由 告 前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會 計 師 簽 證,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值 ( 淨 資 產 價 值 ) 簽 署 後 公 告 3. 私 募 不 適 用 前 兩 項, 3. 每 月 終 了 後 10 日 內 編 月 報 表 依 契 約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51 十 八. 基 金 應 保 留 一 定 流 動 資 產 比 例 基 金 應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之 流 動 資 產 保 留 方 式 保 留 之 比 例 1. 現 金 1. 國 內 開 放 性 基 金 不 得 低 於 基 2. 存 放 銀 行 金 淨 值 之 5% 組 合 及 保 本 基 3.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金 不 在 此 限 4.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方 式 2. 國 外 募 集 投 資 國 內 之 基 金 不 得 低 於 基 金 淨 值 之 5% 3. 封 閉 型 基 金 得 為 零

52 十 九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憑 證 印 製 轉 讓 受 益 分 配 權 請 求 時 效 1. 記 名 得 為 無 實 體 印 製 1. 得 自 由 轉 讓 1. 受 益 人 之 收 益 分 配 2.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2. 自 申 購 價 金 收 足 之 日 起 請 求 權, 自 收 益 發 3. 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簽 署 7 個 營 業 日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放 日 起 5 年 內 不 行 發 行 3. 贖 回 請 求 到 達 次 一 營 業 日 使 而 消 滅, 消 滅 時 起 5 個 營 業 日 給 付 價 金 效 之 收 益 併 入 該 基 4. 國 內 募 集 投 資 國 外 或 國 金 外 募 集 投 資 國 內 者 贖 回 依 契 約 2. 贖 回 價 金 給 付 請 求 權 及 基 金 清 算, 賸 餘 財 產 請 求 權 自 價 金 給 付 日 起 或 自 分 配 日 起,10 年 內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53 新 考 試 重 點 受 益 人 會 議 由 誰 召 開? 決 議 事 項 為 何? 二 十. 受 益 人 會 議 受 益 人 會 議 受 益 人 權 利 之 行 使 召 開 方 式 決 議 事 項 1. 受 益 人 權 利 之 行 使 以 1. 投 信 事 業 召 開 為 原 則 1.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為 之 2. 其 不 能 或 不 為 時 由 基 2. 更 換 投 信 事 業 金 保 管 機 構 召 開 之 3. 終 止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3. 以 上 兩 者 不 能 或 不 為 4. 調 增 投 信 事 業 或 保 管 機 開 時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人 構 之 經 理 或 保 管 費 4. 持 一 年 以 上 之 5% 者, 5. 重 大 基 金 投 資 之 基 本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方 針 及 範 圍 後, 自 行 召 開 之 6. 其 他 對 受 益 人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54 二 一. 基 金 終 止 與 合 併 ( 一 ) 基 金 終 止 之 理 由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終 止 :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解 散 破 產 撤 銷 或 廢 止 核 准 之 情 事, 或 因 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經 理 或 保 管 顯 然 不 善, 經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更 換, 致 不 能 繼 續 執 行 職 務, 而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原 事 業 或 機 構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2.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更 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而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原 事 業 或 機 構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3.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標 準 4. 因 市 場 狀 況 基 金 特 性 規 模, 或 其 他 法 律 上 或 事 實 上 原 因 致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無 法 繼 續 經 營 5.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終 止 契 約 6. 受 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無 法 接 受, 且 無 其 他 適 當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承 受 原 事 業 或 機 構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7. 其 他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定 終 止 事 由

55 ( 二 ) 基 金 合 併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所 經 理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與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開 放 式 基 金 合 併 : 1. 合 併 之 基 金 應 同 為 募 集 或 私 募 之 基 金 2. 合 併 之 基 金 應 為 同 種 類 基 金 3. 合 併 之 基 金 投 資 區 域 及 國 家 應 相 同 4. 經 受 益 人 會 議 同 意 合 併 但 消 滅 基 金 最 近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平 均 低 於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且 存 續 基 金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內 容 未 修 改 者, 不 在 此 限

56 二 二 基 金 清 算 基 金 清 算 清 算 期 限 清 算 人 清 算 帳 簿 保 存 1.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應 於 主 1. 由 投 信 事 業 擔 任 1. 自 清 算 終 結 向 管 機 關 核 准 清 算 後 3 個 約 內 完 2. 投 信 事 業 有 破 產 等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成 清 算, 分 派 利 益 予 受 益 人 及 受 益 人 會 議 更 換 投 之 日 起 表 冊 保 2. 清 算 程 序 終 止 後 2 個 月 內, 將 信 事 業 之 情 事, 由 留 十 年 處 理 結 果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並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擔 任 通 知 受 益 人 3.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破 產 等 及 受 益 人 會 議 更 換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情 事, 由 受 益 人 會 議 決 議 選 任 投 信 事 業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擔 任

57 第 二 章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一 辦 理 該 業 務 之 條 件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最 近 年 度 財 簽 財 報 每 股 淨 值 1. 同 左 不 得 低 於 面 額 2. 最 近 半 年 未 曾 受 投 信 投 顧 法 2. 同 左 103 第 1 款 或 證 交 法 66 第 1 款 之 處 分 ( 警 告 ) 3. 最 近 兩 年 未 曾 受 投 信 投 顧 法 3. 同 左 103 第 2 款 以 上 或 證 交 法 66 第 2 款 以 上 之 處 分 4.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條 件 4. 同 左 第 103 條 第 1 款 : 警 告 第 2 款 :2 年 以 下 停 止 全 部 或 一 部 募 集 或 私 募 第 3 款 : 停 止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業 務 第 4 條 : 廢 止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許 可 4.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5 千 萬 元, 若 同 時 申 兼 營 期 貨 業 務 者 資 本 額 7 千 萬 元

58 證 券 商 期 貨 商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保 險 業 二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方 式 申 請 兼 營 經 營 方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或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應 由 客 戶 將 資 產 委 託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或 信 託 移 轉 予 保 管 機 構 委 任 方 式 投 信 事 業 或 投 顧 事 業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得 以 信 託 方 式 經 營 信 託 分 式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直 接 申 請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所 稱 一 定 條 件 指 接 受 委 託 人 原 始 信 託 財 產 達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 該 原 始 信 託 財 產, 包 括 最 初 委 託 及 增 加 委 託 投 資 之 金 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申 請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依 信 託 業 法 成 立 之 信 託 業

59 三 得 辦 理 或 或 兼 營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機 構 得 辦 理 或 或 兼 營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機 構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信 託 業 證 券 商 或 期 貨 商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保 險 業 信 託 業 以 委 任 方 式 兼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者 應 適 用 本 辦 法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以 委 任 方 式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之 相 關 規 定 保 險 業 經 營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專 設 帳 簿 之 資 產, 如 要 保 人 以 保 險 契 約 委 任 保 險 業 全 權 決 定 運 用 標 的, 且 將 該 資 產 運 用 於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六 條 之 有 價 證 券 者,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向 本 會 申 請 兼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業 務, 其 運 用 規 範 應 依 第 四 章 之 一 規 定 辦 理

60 四 申 請 換 發 營 業 執 照 程 序 投 信 投 顧 或 信 託 業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核 准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填 相 關 資 料 送 公 會 審 查 後, 報 主 機 關 換 發 營 業 換 發 營 業 執 照 執 照

61 全 權 委 託 契 約 之 客 戶 與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簽 訂 之 保 管 契 約 與 公 會 訂 定 之 範 本 不 同 時, 應 注 意 不 得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導 致 同 業 間 之 不 公 平 競 爭 及 使 客 戶 間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等 情 事 五 全 權 委 託 與 保 管 機 構 架 構 ( 由 客 戶 自 行 指 定 之 ) 委 託 方 式 全 權 委 託 其 投 資 買 賣 帳 戶 應 以 委 任 人 名 義 為 之 投 資 人 委 託 委 託 或 信 託 信 託 委 託 之 全 權 委 託 業 者 信 託 方 式 全 權 委 託 業 者 委 託 方 式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保 管 受 託 投 資 資 產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信 託 信 託 業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或 自 行 保 管 准 之 事 業

62 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收 取 積 效 報 酬 規 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收 取 績 效 報 酬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績 效 報 酬 應 適 當 合 理 2. 績 效 報 酬 應 由 客 戶 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共 同 約 定 投 資 目 標 收 取 條 件 內 容 及 計 算 方 式, 並 列 入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3.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原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時, 不 得 計 收 績 效 報 酬 4. 績 效 報 酬 之 約 定 不 得 以 獲 利 金 額 拆 帳 之 方 式 計 收, 並 應 有 一 定 之 限 額, 且 就 實 際 經 營 績 效 超 過 所 訂 衡 量 標 準 時 始 能 提 撥 一 定 比 率 或 金 額 作 為 績 效 報 酬 5. 實 際 經 營 績 效 如 低 於 所 訂 衡 量 標 準 時, 雙 方 可 約 定 扣 減 報 酬, 惟 不 得 扣 減 至 零, 或 要 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依 一 定 比 率 分 擔 損 失 金 額

63 七. 業 務 管 理 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差 別?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管 理 應 設 置 專 責 部 門 帳 目 分 別 獨 立 不 得 自 行 保 管 全 權 委 託 資 產 委 託 金 額 1. 應 設 致 專 責 部 門 並 配 置 1. 投 信 事 業 或 投 顧 事 業 保 管 機 構 有 下 列 關 係 1. 單 一 客 戶 不 得 適 足 適 任 主 管 與 業 務 人 保 管 機 構 之 自 有 負 告 知 義 務 : 低 於 新 台 幣 員 投 資 經 理 人 應 具 備 財 產 不 得 與 全 權 委 託 1. 投 資 投 信 或 投 顧 事 業 500 萬 元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及 工 作 達 資 產 應 分 別 獨 立.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10% 2. 投 顧 事 業 受 理 一 定 年 限 2. 投 信 事 業 或 投 顧 事 業 2. 投 信 或 投 顧 事 業 投 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2. 另 需 設 置 投 資 研 究 財 保 管 機 構 自 有 資 產 之 其 以 發 行 股 份 之 10%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務 會 計 內 稽 部 門 債 權 人 不 得 對 委 託 資 3. 擔 任 投 信 或 投 顧 業 之 超 過 其 淨 值 之 產 請 求 權 利 或 行 使 其 董 監 事 ; 或 董 監 事 擔 20 倍, 但 實 權 利 投 信 或 投 顧 業 之 董 監 收 資 本 額 或 3. 應 按 客 戶 別 設 帳, 每 日 經 理 人 指 撥 營 運 資 登 載 客 戶 資 產 交 易 情 形 4. 由 投 信 或 投 顧 業 擔 任 金 達 3 億 元 以 其 董 監 事 上 者, 不 在 此 5. 彼 此 監 有 實 質 利 害 限 關 係

64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管 理 何 謂 連 動 債? 結 構 債? 全 權 委 託 資 金 運 用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續 投 資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規 定 投 資 分 散 規 定 1. 不 得 投 資 非 證 6 有 價 證 券 1. 投 資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1. 投 資 任 一 發 行 公 司 有 價 證 2. 不 得 投 資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10% 淨 資 產 價 值 券 20% 委 託 資 產 淨 值 ; 有 以 外 交 易 2. 投 資 上 市 股 票 為 限 價 證 券 為 公 司 債 或 金 融 3. 不 得 投 資 本 身 事 業 經 理 之 3.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不 得 債 券 10% 委 託 資 產 淨 值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下 列 : 2. 投 資 存 託 憑 證 與 存 託 憑 證 各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自 行 買 (1) 本 國 企 業 在 國 外 發 行 之 發 行 公 司 之 股 票 合 併 計 算 比 賣 帳 戶 間 交 易 行 為 公 司 債 例 不 得 超 過 上 述. 之 比 率 4. 不 得 為 放 款 (2) 本 國 有 價 證 券 及 本 國 3. 全 體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投 資 5. 不 得 投 資 本 身 所 發 行 之 股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海 外 發 行 任 一 發 行 公 司 股 份 10 票 公 司 債 或 金 融 債 券 價 證 券 投 信 事 業 在 海 % 以 發 行 之 股 份 總 額 外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為 連 4. 每 一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投 資 結 標 的 之 連 動 型 或 結 構 任 一 募 集 私 募 受 益 憑 證 型 債 券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動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總 金 額 20% 委 託 資 產 淨 值

65 證 6 有 價 證 券 1. 政 府 債 券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券 2.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 (1) 外 人 在 台 募 集 資 金 赴 外 投 資 所 訂 定 之 投 資 契 約 (2) 外 國 之 有 價 證 券 在 我 國 之 募 集 (3) 受 益 憑 證 ( 基 金 ) (4) 認 購 ( 售 ) 權 證 (5) 存 託 憑 證 (6)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及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3. 新 股 認 購 權 利 證 書 新 股 權 利 證 書 及 前 項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價 款 繳 納 憑 證 或 表 明 其 權 利 之 證 書, 視 為 有 價 證 券 4. 前 三 項 規 定 之 有 價 證 券, 未 印 製 表 示 其 權 利 之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者, 亦 視 為 有 價 證 券

66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管 理 續 廣 告 及 促 銷 活 動 營 業 保 證 金 提 存 拒 絕 開 戶 情 形 1. 促 銷 活 動 資 料 應 於 事 1. 實 收 資 本 額 未 達 1 億 元 者 1. 未 成 年 人 未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實 發 生 後 10 日 內 向 公, 提 存 新 臺 幣 1 千 萬 元 2. 受 破 產 宣 告 未 經 復 權 者 會 申 報, 並 保 存 10 年 2.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1 億 元 以 上 3.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未 經 代 理 人 2 億 元 以 下 者, 提 存 1500 代 理 者 萬 元 4.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未 能 提 出 該 3.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2 億 元 以 上 法 人 或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授 權 證 3 億 元 以 下 者, 提 存 2000 明 者 萬 元 5. 證 期 局 及 受 任 人 之 負 責 人 4. 實 收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3 億 元 業 務 員 及 受 僱 人 以 上 者, 提 存 2500 萬 元

67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管 理 續 投 資 經 理 人 之 指 定 不 得 接 受 共 同 委 任 委 任 人 之 負 擔 費 用 1. 簽 定 投 資 契 約 前 由 客 戶 1. 受 任 人 應 與 客 戶 個 別 1. 自 簽 訂 契 約 起 7 日 及 受 任 人 共 同 議 定 之 簽 定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內 提 出 解 約 者, 2.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客 戶 得 契 約, 不 得 接 受 共 同 應 負 擔 投 資 期 間 依 契 約 約 定 另 行 指 定 投 委 任 或 信 託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資 經 理 人 2. 客 戶 與 保 管 機 構 簽 定 稅 捐 及 相 關 費 用 3. 投 資 經 理 人 離 職 或 不 能 委 任 或 信 託 契 約, 應 不 收 取 委 託 或 績 執 行 職 務, 受 任 人 應 即 個 別 簽 訂, 不 得 接 受 效 報 酬 通 知 客 戶 並 與 其 另 議 定 共 同 委 任 或 信 託 2. 於 前 款 期 間 後 提 出 者, 應 負 擔 投 資 期 間 之 交 易 手 續 費 稅 捐 及 相 關 費 用 及 依 契 約 應 負 擔 損 害 賠 償 或 違 約 金

68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管 理 續 客 戶 訪 談 相 關 契 約 之 保 留 期 限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之 函 報 1. 存 續 期 間 應 與 客 戶 1. 應 依 客 戶 別 建 檔 1. 受 任 人 應 於 每 月 10 個 經 常 聯 繫, 每 年 至 契 約 失 效 後 保 留 營 業 日 前 將 上 月 新 少 訪 談 1 次 5 年 開 立 變 更 撤 銷 全 權 委 託 閒 置 資 金 之 運 用. 現 金. 存 放 融 機 構. 短 票 債 券 及 附 買 回. 貨 幣 型 基 金.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者 解 除 及 終 止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統 計 資 料, 以 電 子 檔 傳 輸 向 公 會 申 報

69 六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要 簽 定 那 些 契 約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審 閱 投 資 說 明 書 內 容 契 約 簽 定 及 帳 戶 開 立 1. 客 戶 簽 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封 面 以 顯 著 字 體 標 示 1. 與 客 戶 簽 訂 全 權 委 託 前, 應 有 七 日 以 上 之 期 間 審 投 資 或 交 易 風 險 : 投 資 契 約 閱 全 部 條 款 1.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並 非 2. 通 知 客 戶 與 全 權 委 託 2. 指 派 專 人 與 其 討 論, 向 客 戶 詳 絕 無 風 險, 受 任 人 保 管 機 構 簽 定 委 任 或 細 說 明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之 相 關 事 並 不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信 託 契 約 一 家 為 限 由 客 戶 指 定 項, 並 交 付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說 明 2.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3. 與 客 戶 及 全 權 委 託 保 書 匿 情 事, 由 本 公 司 管 機 構 共 同 簽 訂 三 方 3. 如 擬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負 責 人 與 其 在 說 明 書 權 義 協 定 書 應 再 交 付 客 戶 全 權 委 託 期 貨 暨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4. 通 知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選 擇 權 交 易 風 險 預 告 書 構 依 委 任 契 約, 代 理 客 戶 與 券 商 或 期 貨 商 簽 訂 開 戶 暨 受 託 買 賣 契 約 ( 客 戶 指 定 不 一 家 為 限 )

70 八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一 利 用 職 務 上 所 獲 知 之 資 訊, 為 自 己 或 客 戶 以 外 之 人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買 賣 之 交 易 二 運 用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時, 從 事 足 以 損 害 客 戶 權 益 之 交 易 三 與 客 戶 為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收 益 共 享 或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但 主 管 機 關 對 績 效 報 酬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運 用 客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與 自 己 資 金 或 其 他 客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為 相 對 委 託 之 交 易 但 經 由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委 託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利 用 客 戶 之 帳 戶, 為 自 己 或 他 人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六 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複 委 任 他 人 履 行 或 轉 讓 他 人 但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71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續 七 運 用 客 戶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時, 無 正 當 理 由, 將 已 成 交 之 買 賣 委 託, 自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改 為 自 己 他 人 或 其 他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其 他 帳 戶 改 為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八 未 依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作 成 投 資 決 策, 或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顯 然 缺 乏 合 理 分 析 基 礎 與 根 據 者 但 能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者, 不 在 此 限 九 其 他 影 響 事 業 經 營 或 客 戶 權 益 者

72 九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內 容 一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二 簽 約 後 可 要 求 解 約 之 事 由 及 期 限 三 委 託 投 資 時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四 投 資 或 交 易 基 本 方 針 及 投 資 或 交 易 範 圍 之 約 定 與 變 更 投 資 或 交 易 範 圍 應 明 白 列 出 有 價 證 券 或 商 品 之 種 類 或 名 稱 五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之 授 與 及 限 制 六 資 產 運 用 指 示 權 之 授 與 及 限 制 七 投 資 經 理 人 之 指 定 與 變 更 八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之 指 定 與 變 更 保 管 方 式 及 收 付 方 式 之 指 示 九 證 券 經 紀 商 或 期 貨 經 紀 商 之 指 定 與 變 更 十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保 密 義 務 十 一 客 戶 為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超 過 股 份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其 股 權 異 動 之 有 關 法 律 責 任

73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內 容 - 續 十 二 報 告 義 務 十 三 委 託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計 算 交 付 方 式 及 交 付 時 機 十 四 契 約 生 效 日 期 及 其 存 續 期 間 十 五 契 約 之 變 更 與 終 止 十 六 重 要 事 項 變 更 之 通 知 及 其 方 式 十 七 契 約 關 係 終 止 後 之 了 結 義 務 十 八 違 約 處 理 條 款 十 九 經 破 產 解 散 歇 業 停 業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處 分 後 之 處 理 方 式 二 十 紛 爭 之 解 決 方 式 及 管 轄 法 院 二 十 一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記 載 事 項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契 約, 應 自 契 約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消 滅 之 日 起, 保 存 5 年

74 十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招 攬 與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不 得 之 行 為 一 藉 金 管 會 核 准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作 為 證 實 申 請 事 項 或 保 證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價 值 之 宣 傳 二 使 人 誤 信 能 保 證 本 金 之 安 全 或 保 證 獲 利 者 三 為 負 擔 損 失 之 表 示 有 關 廣 告 公 開 說 明 會 及 他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之 資 料 事 實 發 生 後 十 日 內 向 本 會 申 報 並 予 以 保 存 二 年 四 提 供 贈 品 或 以 其 他 利 益 為 不 正 當 之 招 攬 或 促 銷 五 對 於 過 去 之 操 作 績 效 作 誇 大 之 宣 傳 或 對 同 業 為 攻 訐 之 廣 告 六 為 虛 偽 詐 欺 或 其 他 足 致 他 人 誤 信 之 行 為 七 對 所 提 供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項 目 之 投 資 交 易 或 其 服 務 之 績 效, 為 不 實 陳 述 或 以 不 實 之 資 料 或 僅 使 用 對 其 有 利 之 資 料 作 誇 大 之 宣 傳 八 內 容 違 反 法 令 或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內 容 九 其 它 違 反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法 令 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不 得 為 之 之 行 為

75 與 客 戶 及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共 同 簽 訂 三 方 權 義 協 定 書 規 範 委 託 人 ( 或 信 託 人 ) 受 託 人 ( 辦 理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機 構 ) 受 益 人 及 保 管 機 構 三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委 託 人 ( 或 信 託 人 ) 全 權 委 託 受 託 人 執 行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並 將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委 任 ( 或 信 託 ) 保 管 機 構 保 管 及 辦 理 有 關 開 戶 款 券 保 管 保 證 金 與 權 利 金 之 繳 交 買 賣 交 割 帳 務 處 理 及 股 權 行 使 等 事 務 等 協 議 條 款

76 考 試 重 點 十 利 益 衝 突 與 內 線 交 易 之 防 制 ( 一 ) 建 立 業 務 區 隔 制 度 : 1. 應 設 置 專 責 部 門 : 負 責 辦 理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專 責 部 門 主 管 及 業 務 人 員, 除 辦 理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之 業 務 人 員 得 兼 任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人 員 外, 不 得 辦 理 專 責 部 門 以 外 之 業 務, 或 由 非 登 錄 專 責 部 門 主 管 或 業 務 人 員 兼 辦 辦 理 研 究 分 析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之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與 買 賣 執 行 之 業 務 人 員 相 互 兼 任, 且 辦 理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之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與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募 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自 行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業 務 或 自 有 資 金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人 員 相 互 兼 任 ; 且 不 得 將 客 戶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運 用 情 形 之 業 務 機 密 傳 遞 予 非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股 東 或 關 係 企 業 2. 受 任 人 之 股 東 或 關 係 企 業 為 證 券 商 者, 證 券 自 營 商 投 資 決 策 人 員 及 其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運 用 情 形 之 業 務 機 密 傳 遞 予 非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股 東 或 關 係 企 業 決 策 資 訊, 或 證 券 承 銷 商 所 承 銷 有 價 證 券 定 價 決 策 相 關 資 訊, 或 證 券 經 紀 商 為 客 戶 所 為 之 推 介, 應 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分 離 3. 受 任 人 之 股 東 或 關 係 企 業 為 期 貨 商 者, 期 貨 自 營 商 交 易 決 策 人 員 及 其 決 策 資 訊, 或 經 營 期 貨 顧 問 業 務 之 期 貨 經 紀 商 提 供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之 人 員 與 相 關 資 訊, 應 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分 離 4. 受 任 人 之 股 東 或 關 係 企 業 為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者, 其 投 資 或 信 託 部 門 參 與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決 策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之 人 員 及 其 決 策 資 訊, 應 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分 離

77 ( 二 ) 參 與 決 策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於 到 職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受 任 人 申 報 其 自 有 帳 戶 持 有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名 稱 及 數 量, 在 職 期 間 每 月 彙 總 申 報 其 每 筆 交 易 事 項, 包 括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名 稱 數 量 金 額 及 日 期 等 資 料 2. 買 賣 前, 應 事 先 以 書 面 報 經 受 任 人 允 許 3. 自 知 悉 受 任 人 為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執 行 及 完 成 某 種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買 賣 前 後 七 日 內, 不 得 為 其 自 有 帳 戶 買 賣 該 種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但 得 事 先 獲 得 督 察 主 管 或 其 他 由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所 指 定 之 人 書 面 批 准, 提 早 於 前 後 二 日 以 上 買 入 或 賣 出 4. 於 自 有 帳 戶 內 買 入 某 種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後 三 十 日 內 不 得 再 行 賣 出, 或 賣 出 某 種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後 三 十 日 內 不 得 再 行 買 入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事 先 以 書 面 報 經 受 任 人 允 許 者, 不 在 此 限 5. 擔 任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以 自 有 帳 戶 持 有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者, 不 得 參 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對 該 發 行 公 司 所 發 行 股 票 之 買 賣 決 定

78 ( 三 ) 避 免 其 與 客 戶 或 不 同 客 戶 之 間 不 公 平 或 利 益 衝 突 之 情 事,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對 於 影 響 客 戶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運 用 之 相 關 資 訊 而 有 通 知 客 戶 必 要 時, 應 公 平 合 理 對 待 每 一 客 戶 2. 同 一 投 資 經 理 人 為 不 同 客 戶 就 同 種 類 股 票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同 時 或 同 一 日 執 行 相 反 買 賣 時, 應 有 書 面 正 當 理 由, 確 信 合 於 各 該 客 戶 之 利 益, 並 應 於 公 開 市 場 以 當 時 之 公 平 價 格 為 之 3. 參 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接 受 客 戶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證 券 商 期 貨 商 其 他 交 易 對 象 或 其 他 有 利 益 衝 突 之 虞 者 提 供 金 錢 不 當 饋 贈 招 待 或 獲 取 其 他 利 益

79 4. 為 不 同 客 戶 認 購 承 銷 之 有 價 證 券 時, 應 依 公 平 原 則, 按 客 戶 別 為 之, 並 確 保 認 購 之 種 類 數 量 及 價 格 無 偏 袒 情 事 對 於 受 任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而 委 請 證 券 承 銷 商 辦 理 承 銷 或 與 受 任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證 券 承 銷 商 所 承 銷 之 有 價 證 券, 非 經 客 戶 書 面 同 意 或 契 約 特 別 約 定 者, 不 得 認 購 該 種 有 價 證 券 5. 運 用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而 與 受 任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證 券 商 期 貨 商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信 託 業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從 事 交 易 時, 非 經 客 戶 書 面 同 意 或 契 約 特 別 約 定 者, 不 得 以 議 價 方 式 為 之 6. 應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按 月 查 核 客 戶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資 產 運 用 情 形, 以 確 保 每 一 客 戶 之 交 易 均 依 公 平 原 則 處 理

80 十 一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決 策 ( 與 基 金 操 作 投 資 決 策 雷 同 )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決 策 四 個 步 驟 投 資 或 交 易 分 析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定 投 資 或 交 易 執 行 投 資 或 交 易 檢 討 1. 為 投 資 或 交 易 之 依 據 1. 由 投 資 經 理 人 依 1. 投 資 或 交 易 執 行 記 1. 受 任 人 每 月 至 少 檢 討 2. 分 市 場 總 體 個 體 證 左 述 之 分 析 做 成 錄 應 實 際 記 載 買 賣 1 次 券 投 資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定 標 的 之 種 類 數 量 2. 由 投 資 經 理 人 作 成 品 交 易 等 分 析 書 並 通 知 業 務 價 格 時 間 及 下 檢 討 報 告 執 行 單 方 式 投 資 決 策 及 款 項 收 付 之 相 關 憑 證 一 併 歸 檔 保 存, 保 存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5 年 2. 業 務 員 不 得 依 口 2. 並 說 明 實 際 與 投 資 頭 方 式 執 行 或 交 易 決 定 之 差 異 異 原 因

81 十 二. 投 資 帳 戶 保 管 與 退 還 之 手 續 費 1. 投 資 帳 戶 保 管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及 款 項 相 關 憑 證 應 一 併 歸 戶 建 檔 保 存, 保 存 年 限 至 少 5 年 2. 退 還 之 手 續 費 ~ 受 任 人 由 證 券 商 期 貨 商 或 其 他 交 易 對 象 退 還 之 手 續 費 或 給 付 之 其 他 利 益, 應 作 為 客 戶 交 易 成 本 之 減 項 ( 真 正 點?) 3. 投 資 股 票 或 債 券 所 生 之 股 息 債 息 股 利 依 規 應 分 配 至 客 戶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82 十 三 投 資 交 割 指 示 函 之 通 知 受 任 人 製 作 之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交 割 指 示 函 款 項 收 付 指 示 函 或 期 貨 交 易 明 細 表, 應 即 送 達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有 關 之 內 容 傳 送 方 式 及 留 存 紀 錄, 規 定 如 下 : 1. 交 割 指 示 函 應 記 載 交 易 對 象 標 的 成 交 日 期 交 割 日 期 方 式 條 件 與 交 割 款 券 金 額 及 數 量 等 事 項 2. 款 項 收 付 指 示 函 應 依 款 項 收 付 性 質 記 載 期 貨 交 易 帳 號 及 戶 名 客 戶 保 證 金 專 戶 帳 號 交 易 對 象 款 項 收 付 日 期 及 應 收 或 應 付 金 額 等 事 項 期 貨 交 易 明 細 表 應 包 括 交 易 對 象 種 類 標 的 數 量 交 割 日 期 金 額 等 事 項 3. 受 任 人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為 單 獨 有 效 之 指 示, 指 示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憑 以 辦 理 交 割 保 證 金 與 權 利 金 收 付 及 結 算 交 割 : (1) 書 面 指 示 : 應 經 受 任 人 有 權 人 員 簽 章 (2) 傳 真 指 示 : 符 合 受 任 人 與 保 管 機 構 事 先 書 面 約 定 顯 由 受 任 人 發 出, 並 經 受 任 人 有 權 人 員 簽 章 (3) 電 子 傳 輸 : 核 符 合 雙 方 交 換 之 密 碼 4. 前 款 採 第 2 及 3 目 且 未 經 事 先 書 面 約 定 或 交 換 密 碼 者, 事 後 應 於 三 日 內 補 發 書 面 指 示 正 本 5. 各 種 形 式 之 指 示 函 應 依 序 編 號, 並 留 存 備 查

83 十 三 股 東 表 決 權 之 行 使 1. 因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所 持 有 國 內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之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由 客 戶 行 使 之 ; 但 客 戶 與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簽 訂 信 託 契 約 者, 應 由 保 管 機 構 行 使 之, 保 管 機 構 之 行 使 方 式 由 雙 方 於 契 約 中 另 行 約 定 之 國 外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之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經 客 戶 於 契 約 授 權 受 任 人 者, 得 由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徵 求 受 任 人 同 意 後 行 使 之, 或 指 示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行 使 之 2.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及 其 負 責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受 僱 人 依 前 項 行 使 表 決 權 時, 不 得 轉 讓 出 席 股 東 會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保 管 機 構 應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行 使

84 十 四. 投 資 報 表 與 減 損 報 告 投 資 報 表 與 減 損 報 告 投 資 報 表 之 編 製 投 資 減 損 報 告 1. 受 任 人 應 每 日 檢 視 每 一 客 戶 委 1. 受 任 人 應 於 每 日 檢 視 每 一 客 戶 託 投 資 帳 戶 編 製 之 月 報 表, 應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之 變 化, 發 現 淨 於 每 月 終 了 後 7 個 營 業 日 以 約 定 資 產 變 動 達 原 投 資 額 之 20% 方 式 送 達 客 戶 時, 應 於 發 生 之 日 起 2 個 營 業 2. 編 製 之 年 報 報 告 書, 應 於 年 度 編 製 減 損 報 告 書 以 約 定 方 式 送 終 了 後 15 個 營 業 日 以 約 定 方 式 達 客 戶 送 達 客 戶 2. 日 後 減 損 每 達 最 近 一 次 減 損 報 告 書 所 示 資 產 淨 值 之 10% 亦 同

85 十 五 逾 權 交 易 與 處 理 ( 一 )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就 交 割 指 示 函 所 示 內 容 認 有 逾 越 法 令 或 契 約 所 定 限 制 範 圍 情 事 者, 應 即 於 成 交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十 一 時 前, 依 委 任 或 信 託 契 約 之 約 定, 就 越 權 部 分 出 具 越 權 交 易 通 知 書, 載 明 越 權 之 事 由 及 詳 細 內 容, 分 別 通 知 客 戶 受 任 人 證 券 商 或 其 他 交 易 對 象 及 公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二 ) 逾 權 交 易 之 交 割 經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出 具 越 權 交 易 通 知 書 時, 除 經 客 戶 出 具 同 意 交 割 之 書 面 並 經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審 核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外, 受 任 人 ( 投 顧 事 業 或 投 信 事 業 ) 應 負 履 行 責 任, 並 於 交 割 日 前 將 保 管 機 構 認 定 為 越 權 交 易 之 款 券 撥 入 客 戶 之 投 資 保 管 帳 戶, 客 戶 與 保 管 機 構 簽 訂 信 託 契 約 者, 應 撥 入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之 帳 戶, 由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86 ( 三 ) 逾 權 交 易 交 割 後 之 處 理 : 越 權 交 易 買 進 或 賣 出 之 款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受 任 人 應 於 接 獲 越 權 交 易 通 知 書 之 日 起 即 依 下 列 規 定 為 相 反 之 賣 出 或 買 進 沖 銷 處 理 並 結 算 損 益 : 1. 如 為 買 進 有 價 證 券 總 金 額 逾 越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金 額 或 其 可 動 用 金 額 者, 應 就 逾 越 之 金 額 所 買 進 之 有 價 證 券 全 數 賣 出 沖 銷 ; 其 應 行 賣 出 沖 銷 之 有 價 證 券 及 因 之 所 生 損 益 之 計 算, 均 採 後 進 先 出 法, 將 越 權 交 易 當 日 買 進 成 交 時 間 最 遲 之 有 價 證 券 優 先 賣 出, 依 次 為 之, 至 完 全 沖 銷 ; 所 生 損 失 及 相 關 交 易 稅 費 由 受 任 人 負 擔, 所 生 相 關 交 易 稅 費 後 之 利 益 歸 客 戶, 並 自 沖 銷 所 得 價 款 扣 抵 之, 扣 抵 後 之 餘 額 於 越 權 交 易 之 交 割 及 沖 銷 完 成 後 歸 還 受 任 人 ; 不 足 扣 抵 之 差 額 由 受 任 人 負 責 補 足

87 2. 如 為 超 買 或 超 賣 某 種 有 價 證 券 者, 應 就 超 買 或 超 賣 之 數 量 全 數 沖 銷, 其 損 益 之 計 算 歸 屬 稅 費 負 擔 與 所 得 價 款 餘 額 之 歸 還, 同 前 款 規 定 3. 如 為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越 權 交 易, 應 就 越 權 交 易 之 標 的 全 數 反 向 沖 銷, 其 損 益 之 計 算 歸 屬 稅 費 負 擔 與 所 得 價 款 餘 額 之 歸 還, 同 第 一 款 規 定 受 任 人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補 足 沖 銷 後 之 損 益 及 稅 費 者,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得 代 理 客 戶 或 以 自 己 名 義 向 受 任 人 追 償 客 戶 自 己 保 管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者, 並 得 自 行 向 受 任 人 追 償

88 十 六 契 約 終 止 解 散 或 撤 照 與 紛 爭 處 理 ( 一 ) 契 約 終 止 : 受 任 人 因 解 散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事 由, 致 不 能 繼 續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者, 其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應 予 終 止 受 任 人 應 即 通 知 客 戶 及 全 權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並 通 知 證 券 商 期 貨 商 及 其 他 交 易 對 象 停 止 受 託 買 賣 及 相 關 交 易 ( 二 ) 受 任 人 因 停 業 歇 業 或 顯 然 經 營 不 善, 金 管 會 命 其 將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移 轉 於 經 該 會 指 定 之 其 他 受 任 人 經 理 時, 客 戶 得 於 收 到 受 任 人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決 定 是 否 另 行 委 任 金 管 會 指 定 移 轉 之 新 受 任 人, 繼 續 運 用 其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如 客 戶 決 定 另 行 委 任 時, 除 終 止 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契 約 外, 應 另 行 簽 訂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相 關 契 約, 始 得 運 用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 如 客 戶 不 同 意 或 於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不 為 意 思 表 示 者, 原 全 權

89 第 四 章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一 通 則 通 則 1 資 本 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組 織, 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限, 其 實 收 資 不 得 少 於 新 臺 幣 三 億 元 前 項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額, 發 起 同 左, 資 本 額 為 本 額 不 得 少 於 新 台 幣 2 千 萬 元 人 應 於 發 起 時 一 次 認 足

9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及 從 業 人 員 之 登 錄 事 項, 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擬 訂, 申 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2.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顧 問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於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務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有 關 業 務 之 行 為 涉 及 民 事 責 任 者, 推 定 為 該 事 業 授 權 範 圍 內 之 行 為 登 錄 異 動 人 員 訓 練 1. 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登 錄 1. 於 異 動 之 日 起 5 個 1. 初 任 及 離 職 滿 2 年 再 任 2. 非 經 登 錄 不 得 執 行 業 營 業 日 內 向 公 會 登 應 於 到 職 後 半 年 內 參 加 務 錄 在 職 訓 練 2. 在 異 動 登 錄 前 行 為 2. 未 參 加 或 訓 練 未 能 取 得 不 能 免 責 合 格 成 積 於 一 年 內 再 行 補 訓 仍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充 任

91 通 則 3.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員 定 義 所 稱 負 責 人, 指 依 公 司 法 第 8 條 或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應 負 責 之 人 所 稱 業 務 人 員, 指 為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從 事 下 列 業 務 之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事 下 列 業 務 之 人 員 1. 辦 理 受 益 憑 證 之 募 集 發 行 銷 售 及 私 募 1. 對 有 價 證 券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或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2.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項 目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有 關 事 項, 提 供 分 析 意 見 或 推 介 建 議 3. 基 金 之 經 營 管 理 2.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活 動 講 授 或 出 版 4. 執 行 基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3. 辦 理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有 關 業 務 之 研 究 5. 辦 理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有 關 業 務 之 研 究 分 析 分 析 投 資 決 策 或 買 賣 執 行 投 資 決 策 或 買 賣 執 行 4. 對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或 證 券 投 資 6. 內 部 稽 核 顧 問 業 務, 為 推 廣 或 招 攬 7. 法 令 遵 循 5. 辦 理 境 外 基 金 之 募 集 銷 售 及 私 募 8. 主 辦 會 計 6. 同 左 投 顧 信 託 事 業 及 投 資 顧 問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業 務 情 況 與 內 部 控 制 之 需 要, 配 置 適 足 及 適 任 之 部 門 主 管 經 理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92 4. 自 有 資 金 之 運 用 限 制 通 則 自 有 資 金 之 運 用 限 制 國 內 之 銀 行 存 款 國 內 政 府 公 債 或 金 融 債 券 購 買 國 內 國 庫 券 可 轉 定 存 單 或 商 業 票 據 購 買 合 乎 規 定 及 一 定 比 例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用 途 Ο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資 金, 不 得 貸 與 他 人 購 置 非 營 業 用 之 不 動 產 或 移 作 他 項 用 途 ; 非 屬 經 營 業 務 所 需 者, 其 資 金 運 用 以 上 列 為 限 : 不 得 為 保 證 票 據 之 背 書 或 其 他 財 產 供 他 人 設 定 擔 保

93 5. 應 先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事 項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變 更 公 司 章 程 1.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2. 停 業 或 復 業 2. 變 更 資 本 額 3. 解 散 或 合 併 3. 變 更 營 業 項 目 4. 讓 與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4. 變 更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營 業 處 所 5. 受 讓 他 人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之 營 業 或 財 產 5. 受 讓 或 讓 與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分 營 業 或 財 產 6. 變 更 資 本 額 6. 解 散 或 合 併 7. 變 更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營 業 處 所 7. 停 業 復 業 及 歇 業 8.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經 核 准 之 事 項 8. 同 左

94 6.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5 個 營 業 日 內 函 報 公 會 匯 彙 報 主 管 機 關 通 則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變 更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1. 同 左 2. 因 經 營 業 務 或 業 務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2. 同 左 發 生 訴 訟 非 訟 事 件 或 經 同 業 公 會 調 處 3.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3. 同 左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持 股 之 變 動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申 報 之 事 項 4. 同 左

95 通 則 7. 財 務 報 表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表 應 於 會 計 1. 同 左 年 度 終 了 三 個 月 內, 公 告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監 察 人 承 認 之 年 度 財 報 2. 上 述 報 表 應 由 公 會 彙 送 主 2. 同 左 管 機 關

96 通 則 8. 部 門 主 管 及 分 支 機 構 經 理 人 資 格 條 件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同 左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所 定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並 具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2. 經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並 具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同 左 上 3. 經 證 券 商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同 左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已 取 得 原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並 具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4. 曾 擔 任 國 內 外 基 金 經 理 人 工 作 經 驗 二 同 左 年 以 上 5.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擔 任 證 券 期 貨 機 構 或 信 託 業 之 業 務 人 員 四 年 以 上 6. 有 其 他 學 經 歷 足 資 證 明 其 具 備 證 券 金 融 專 業 同 左 知 識 經 營 經 驗 及 領 導 能 力 法 則

97 9. 不 得 充 當 投 信 或 投 顧 公 司 之 發 起 人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員 之 消 極 資 格 ( 須 為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為 發 起 設 立, 非 募 集 設 立 ) 通 則 消 極 資 格 公 司 法 30 為 2 年, 少 掉 掏 空 公 款 未 滿 2 年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5 年 犯 詐 欺 等 1 年 以 上 未 逾 2 年 犯 公 務 或 業 務 侵 占 未 逾 3 年 票 據 拒 絕 往 來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曾 任 董 監 事, 該 事 業 受 停 業 或 裁 撤 或 廢 止 營 業 許 可 未 滿 1 年 受 期 貨 交 易 法 撤 換 或 解 除 職 務 未 滿 5 年 查 明 以 他 人 名 義 充 任 投 信 或 投 顧 之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或 業 務 人 員 事 實 證 明 有 不 誠 信 或 不 正 當 行 為 犯 其 他 法 律 未 滿 3 年

98 通 則 10. 分 公 司 之 設 立 3 警 半 職 一 停 二 許 投 信 事 業 投 顧 事 業 1. 營 業 滿 一 年 但 因 合 併 或 受 讓 而 1. 營 業 滿 二 年 者 但 因 合 併 或 受 讓 而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不 在 此 限 設 置 分 支 機 構, 不 在 此 限 2.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2. 同 左 報 告, 每 股 淨 值 不 低 於 面 額 3. 最 近 3 個 月 未 曾 受 本 法 第 103 條 第 3. 同 左 1 款 或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66 條 第 1 款 之 處 分 警 告 4. 最 近 半 年 未 曾 受 本 法 第 103 條 第 2 4. 同 左 款 第 3 款 或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66 條 第 2 款 之 處 分 撤 銷 職 務 5. 最 近 一 年 未 曾 受 本 法 第 103 條 第 4 5. 同 左 款 或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66 條 第 3 款 之 處 分 撤 銷 全 部 或 一 部 停 業 處 分 6. 最 近 二 年 未 曾 受 本 法 第 103 條 第 5 款 6. 同 左 或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66 條 第 4 款 之 處 分 撤 銷 營 業 許 可 應 自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辦 妥 分 支 機 構 設 立 登 記,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營 照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得 向 本 主 管 機 關 請 展 延 一 次, 並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和 總 公 司 申 請 營 照 同 投 信 事 業 申 請 分 支 機 構 可 同 時 申 請 兼 營 辦 理 坄 顧 業 務

99 考 試 重 點 11. 關 係 人 兼 職 限 制 1.. 投 信 事 業 :a.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不 得 兼 為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b. 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具 有 公 司 法 第 六 章 之 一 所 定 關 係 企 業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股 東 ( 投 信 投 顧 法 73) ) 不 得 兼 任 無 經 理 人 2. 投 顧 事 業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投 資 於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或 兼 為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券 商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 投 顧 人 管 7) ) 不 得 兼 任 不 得 投 資 有 經 理 人 違 反 之 效 力 如 何? 違 反 者 不 能 充 任, 已 充 任 者 解 任 之 投 信 事 業 違 反 者 並 可 處 2 年 以 內 受 理 其 募 集 基 金 申 請 案 件

100 12. 業 務 人 員 兼 任 限 制 ( 一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從 事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之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登 錄 範 圍 以 外 之 業 務 但 他 業 兼 營 之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得 由 他 業 登 錄 之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兼 任 之 ( 二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之 人 員, 不 得 與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辦 理 投 資 或 交 易 決 策 之 業 務 人 員 相 互 兼 任

101 13.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應 依,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之 經 營, 應 依 法 令 章 程 及 前 項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為 之 第 一 項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訂 定 或 變 更, 應 報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並 留 存 備 查 ;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通 知 變 更 者, 應 於 限 期 內 變 更

102 一 般 發 起 人 係 指 自 然 人 及 法 人, 每 一 股 東 及 其 關 係 人 及 股 東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者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股 數 之 25% 1. 二 投 信 事 業 設 置 條 件 專 業 機 構 之 發 起 人 合 計 所 認 股 份 不 得 少 第 一 次 發 行 股 份 之 20% 一 般 發 起 人 專 業 機 構 發 起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證 券 商 金 控 公 司 1. 成 立 3 年 未 受 處 分 1. 同 左 1. 同 左 1. 綜 合 券 商 成 立 1. 該 控 股 公 司 有 2. 基 金 資 產 總 額 2. 最 近 1 年 全 球 2. 持 有 證 券 資 產 3 年 未 受 處 分 控 股 50% 之 子 NT650 億 元 資 產 或 淨 值 排 總 金 額 達 NT 2.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公 司 合 乎 上 述 名 1000 名 以 內 80 億 元 NT80 億 元 條 件 3. 每 股 淨 值 不 得 低 於 面 額

103 2. 發 起 人 之 限 制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 一 般 發 起 人 ) 自 公 司 設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兼 為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2. 曾 依 第 八 條 所 定 資 格 擔 任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者 ( 專 業 機 構 發 起 人 ), 自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該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擔 任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發 起 人

104 3. 信 事 業 影 響 受 益 人 權 益 事 項 應 於 發 生 之 日 起 2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1. 存 款 不 足 之 退 票 拒 絕 往 來 或 其 他 喪 失 債 信 情 事 2. 因 訴 訟 非 訟 行 政 處 分 或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造 成 公 司 營 運 重 大 困 難 3. 向 法 院 聲 請 重 整 4.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或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董 事 發 生 變 動 5. 變 更 公 司 或 所 經 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但 變 更 事 由 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內 部 調 整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6. 有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事 之 一 ( 應 先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事 項 ) 7. 向 與 公 司 具 有 公 司 法 第 六 章 之 一 所 定 關 係 企 業 之 關 係 者, 或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東 本 人 或 其 關 係 人 購 買 不 動 產 8. 募 集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暫 停 及 恢 復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9. 經 理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移 轉 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承 受 10. 募 集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合 併 11. 募 集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契 約 終 止

105 前 項 第 七 款 所 稱 關 係 人,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本 人 為 自 然 人 者, 指 其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及 本 人 或 配 偶 為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2. 本 人 為 法 人 者, 指 受 同 一 來 源 控 制 或 具 有 相 互 控 制 關 係 之 法 人

106 4.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表 決 權 之 行 使 1.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行 使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投 票 表 決 權,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指 派 該 事 業 人 員 代 表 為 之 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行 使 前 項 表 決 權, 應 基 於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且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該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經 營 或 有 不 當 之 安 排 情 事 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出 席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之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前, 應 將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作 成 說 明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將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之 股 東 會 通 知 書 及 出 席 證 登 記 管 理, 並 應 就 出 席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4.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出 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應 基 於 該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準 用 前 2 項 之 規 定

107 基 金 持 有 股 票 之 表 決 權 之 行 使 - 續 上 述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 例 外 原 則 1. 投 信 公 司 得 委 託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行 使 2. 投 信 公 司 經 營 之 任 一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未 達 30 萬 股 且 全 部 基 金 持 股 未 達 100 萬 股 3. 投 信 公 司 經 營 之 任 一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達 30 萬 股 且 全 部 基 金 持 股 達 100 萬 股 無 選 擇 董 市 及 監 察 人 案 時 或 基 金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選 舉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議 案 時, 其 任 一 基 金 均 未 達 持 有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之 千 分 之 五 或 五 十 萬 股 時

108 5.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1.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所 定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者 2. 經 證 券 商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或 已 取 得 原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並 在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擔 任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或 證 券 投 資 決 策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3. 經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並 在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或 證 券 投 資 決 策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者 4. 現 任 基 金 經 理 人,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前 任 職 達 一 年 以 上, 且 繼 續 擔 任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基 金 經 理 人 併 計 達 二 年 以 上 者 5. 擔 任 接 受 客 戶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之 投 資 經 理 人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109 6.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得 兼 營 之 業 務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得 兼 營 之 業 務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境 外 基 金 總 事 代 理 或 銷 售 業 務 信 託 業 務 須 先 要 有 募 集 成 立 之 投 信 基 金, 之 後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110 7. 得 辦 理 或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得 辦 理 或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投 信 事 業 信 託 業 ( 註 1)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 註 2)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 註 3) 註 1: 信 託 業 募 集 發 行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六 條 之 有 價 證 券 占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發 行 額 度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或 可 投 資 於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六 條 之 有 價 證 券 達 新 臺 幣 六 億 元 以 上 者,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先 申 請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始 得 募 集 之 但 募 集 發 行 貨 幣 市 場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不 在 此 限 註 2: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占 該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上 者, 應 依 本 會 規 定 先 申 請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但 募 集 發 行 組 合 型 及 保 本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不 在 此 限 註 3: 但 由 他 業 兼 營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者, 不 得 為 之

111 8.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為 廣 告 公 開 說 明 會 及 其 他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時,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廣 告 公 開 說 明 會 及 其 他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十 日 內 向 同 業 公 會 申 報 一 藉 主 管 機 關 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之 核 准 或 生 效, 作 為 證 實 申 請 ( 報 ) 事 項 或 保 證 受 益 憑 證 價 值 之 宣 傳 二 使 人 誤 信 能 保 證 本 金 之 安 全 或 保 證 獲 利 者 三 提 供 贈 品 或 以 其 他 利 益 勸 誘 他 人 購 買 受 益 憑 證 但 本 會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對 於 過 去 之 業 績 作 誇 大 之 宣 傳 或 對 同 業 為 攻 訐 之 廣 告 五 為 虛 偽 詐 欺 或 其 他 足 致 他 人 誤 信 之 行 為 六 對 未 經 本 會 核 准 募 集 或 生 效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預 為 宣 傳 廣 告 或 其 他 促 銷 活 動 七 內 容 違 反 法 令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八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績 效 之 預 測 九 促 銷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涉 及 對 新 臺 幣 匯 率 走 勢 之 臆 測 十 其 他 影 響 事 業 經 營 或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112 9.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擔 任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者 2. 在 外 國 取 得 證 券 分 析 師 資 格,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實 際 經 驗, 經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員 之 法 規 測 驗 合 格, 並 經 同 業 公 會 認 可 者 3.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已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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