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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 纪 元 学 院 校 歌 词 : 叶 汉 伦 梁 胜 义 曲 : 周 金 亮 开 山 垦 荒, 祖 先 再 穷 也 要 为 教 育 忙 逆 流 而 上, 华 教 再 苦 也 要 把 责 任 扛 义 卖 义 踩 义 驶 义 唱, 母 语 母 文 不 敢 忘 新 纪 元 啊 新 纪 元 源 自 社 会 回 馈 社 会 你 代 表 一 个 时 代 新 纪 元 啊 新 纪 元 多 元 开 放 成 人 成 才 你 撑 起 无 限 未 来 从 南 大 到 独 大, 我 们 有 共 同 的 悲 壮 从 小 学 到 大 学, 我 们 有 共 同 的 愿 望 教 育 就 是 希 望, 花 期 再 远 也 要 归 来 盛 放

4 目 录 一 新 纪 元 学 院 简 介 创 校 缘 起 愿 景 办 学 理 念 办 学 特 色 新 纪 元 校 徽 标 志 图 说 明 组 织 结 构 图 学 院 位 置 图... 7 二 新 纪 元 学 院 总 学 则... 8 三 学 生 事 务 处 奖 贷 学 金 奖 贷 学 金 设 置 要 点 学 生 宿 舍 校 内 学 生 宿 舍 新 纪 元 学 院 宿 舍 管 理 规 章 课 外 活 动 与 组 织 系 会 与 社 团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场 地 与 器 材 借 用 办 法 生 活 辅 导 工 读 机 会 学 生 保 险 车 贴 申 请 企 业 征 才 ( 投 报 / 申 诉 系 统 学 生 校 园 衣 着 指 南 四 图 书 馆 简 介 新 纪 元 学 院 图 书 馆 阅 览 暨 借 阅 规 则 储 物 柜 租 借 规 则 五 辅 导 中 心 简 介 宗 旨 i

5 2. 目 标 服 务 项 目 您 如 何 获 得 服 务 六 电 脑 中 心 七 庶 务 处 八 国 际 交 流 处 九 新 纪 元 学 院 学 生 会 宗 旨 学 生 会 基 本 架 构 十 生 活 资 讯 饮 食 资 讯 校 内 食 堂 校 外 饮 食 中 心 交 通 资 讯 往 返 新 纪 元 学 院 前 往 巴 士 总 站 / 吉 隆 坡 国 际 机 场 生 活 辅 导 十 一 生 活 提 醒 ii

6 一 新 纪 元 学 院 简 介 董 教 总 新 纪 元 学 院 是 马 来 西 亚 华 社 多 年 以 来 创 办 民 办 高 等 学 府 的 心 愿 新 院 的 成 立 归 功 于 长 期 以 来 热 心 民 族 教 育 关 怀 文 化 发 展 及 人 力 发 展 的 人 士 的 不 懈 努 力 新 纪 元 学 院 座 落 在 雪 兰 莪 州 加 影 的 华 侨 岗 上, 占 地 8.5 英 亩 此 校 地, 原 属 于 华 侨 学 校 产 业 受 托 会, 于 1974 年 捐 献 给 董 教 总 作 为 兴 办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用 途 1994 年 8 月 董 教 总 正 式 提 呈 申 办 学 院 的 申 请 3 年 后, 在 1997 年 5 月 28 日 终 于 获 得 马 来 西 亚 教 育 部 批 准 开 办, 并 于 1998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开 课 1. 创 校 缘 起 新 纪 元 学 院 校 地 原 属 于 加 影 华 侨 学 校 1948 年, 英 殖 民 政 府 颁 布 紧 急 法 令, 华 侨 学 校 的 校 地 被 英 军 占 用, 一 直 到 50 年 代 独 立 后 才 归 还 1974 年, 华 侨 学 校 产 业 受 托 会 ( 由 加 影 八 大 注 册 团 体, 即 育 华 校 友 会 乌 冷 广 东 会 馆 乌 冷 客 属 公 会 乌 冷 福 建 会 馆 加 影 商 矿 公 会 善 余 俱 乐 部 广 东 义 山 公 会 民 生 体 育 会 组 织 而 成 ) 将 校 地 租 予 独 立 大 学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创 办 独 立 大 学 的 校 址 1989 年 10 月 1 日, 华 侨 学 校 产 业 受 托 会 将 校 地 捐 献 给 独 立 大 学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建 立 华 文 高 等 教 育 中 心 用 途 1993 年 12 月 19 日, 独 大 独 中 加 影 行 政 楼 落 成, 充 作 董 总 行 政 处 之 用 1994 年 8 月 27 日, 董 教 总 教 育 中 心 ( 非 营 利 )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将 新 纪 元 学 院 申 办 书 呈 予 教 育 部 1997 年 5 月 28 日 获 得 教 育 部 批 准 开 办 新 纪 元 学 院, 同 年 10 月 28 日 获 得 雪 州 教 育 局 批 准 注 册 1998 年 3 月 1 日 学 院 举 办 第 一 届 新 生 入 学 开 课 礼, 第 一 批 学 生 共 148 人, 当 时 开 设 的 科 系 有 商 学 系 资 讯 工 艺 系 及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 在 180 多 年 漫 长 的 马 来 西 亚 华 文 教 育 历 史 中, 新 纪 元 学 院 的 创 办 可 说 是 1980 年 南 洋 大 学 被 关 闭 1982 年 申 办 独 立 大 学 官 司 败 诉 后, 华 教 的 另 一 个 新 起 点 至 此, 我 国 华 社 实 现 从 小 学 中 学 至 大 学 完 整 母 语 教 育 体 系 的 夙 愿 方 得 以 露 出 曙 光 新 纪 元 学 院 是 由 董 教 总 教 育 中 心 ( 非 营 利 ) 有 限 公 司 创 办, 由 全 国 热 心 华 文 教 育 的 人 士 集 资 建 设 而 成 的 民 办 大 专 学 府 1998 年 初 开 课 时, 由 于 空 间 不 足, 需 要 使 用 货 柜 箱 上 课 一 直 到 2001 年 9 月 教 学 大 楼 及 饮 水 思 源 宿 舍 大 楼 落 成 启 用 后, 学 院 空 间 使 用 问 题 才 获 得 解 决 当 学 院 于 1997 年 正 式 获 准 开 办, 以 筹 募 新 纪 元 学 院 建 设 与 发 展 基 金 为 名 义 的 筹 款 运 动 在 全 国 如 火 如 荼 展 开 当 时 更 扩 大 原 有 的 建 筑 物 规 模, 决 定 兴 建 教 学 楼 及 饮 水 思 源 宿 舍 楼 1999 年 正 式 动 土,2001 年 年 底 竣 工 新 院 两 座 大 楼 庞 大 的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是 在 董 总 领 导 下, 全 面 动 员 全 国 各 地 区 热 心 华 教 人 士, 有 钱 出 钱 有 力 出 力, 一 点 一 滴 累 积 出 来 的 多 姿 多 彩 的 筹 款 活 动 在 各 地 迅 速 展 开, 通 过 主 办 义 卖 会 慈 善 晚 宴 义 走 义 踏 慈 善 义 演 等 ; 也 通 过 各 项 运 动 如 百 万 献 华 教 售 卖 金 章 银 章 运 动 以 课 室 命 名 等 方 式, 多 方 筹 集 建 设 基 金 1

7 2001 年 更 成 立 筹 募 新 纪 元 学 院 建 设 与 发 展 基 金 槟 城 州 工 委 会 及 霹 雳 州 百 人 工 委 会, 有 规 模 有 系 统 的 在 地 方 上 发 动 筹 款, 成 绩 斐 然 北 马 人 民 连 同 南 马 等 地 如 柔 佛 马 六 甲 森 美 兰 等 州 的 人 民, 在 全 国 汇 成 一 股 浪 潮, 通 过 筹 款 让 建 设 学 院 的 深 远 意 义 深 入 民 心 做 到 全 力 筹 款 超 越 筹 款, 真 正 发 挥 了 群 众 齐 心 协 力 兴 办 民 族 高 等 学 府 的 巨 大 决 心 与 力 量 2. 愿 景 致 力 于 把 新 纪 元 学 院 发 展 成 为 世 界 级 的 民 办 高 等 学 府 3. 办 学 理 念 ( 一 ) 完 善 华 教 体 系, 拓 展 学 术 研 究 ( 二 ) 提 升 人 文 素 质, 推 动 全 人 教 育 ( 三 ) 培 养 现 代 人 才, 建 设 国 家 社 会 4. 办 学 特 色 ( 一 ) 源 自 社 会, 回 馈 社 会 的 办 学 理 念 ( 二 ) 非 营 利 非 政 府 超 越 政 党 的 组 织 性 质 ( 三 ) 多 元 文 化 全 人 教 育 具 备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教 育 使 命 ( 四 ) 学 术 自 由 学 生 自 治 的 办 学 承 诺 ( 五 ) 知 性 发 展 艺 术 发 展 并 重 的 培 养 计 划 ( 六 ) 科 学 发 展 工 艺 发 展 并 进 的 办 学 方 向 2

8 5. 新 纪 元 校 徽 6. 标 志 图 说 明 图 案 形 象 意 义 三 面 迎 风 向 上 飘 扬 的 旗 帜 三 种 丰 富 且 鲜 明 的 彩 色 ( 黄 红 蓝 ) 代 表 积 极 进 取 向 上 开 朗 尊 重 及 开 放 的 态 度 三 者, 代 表 多 元 不 同 的 颜 色 组 合, 象 征 多 元 精 神 及 民 主 活 力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E 的 抽 象 形 象 代 表 新 纪 元 (NEW ERA) 中 ERA 的 涵 义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N 的 抽 象 形 象 由 三 块 面 组 成 的 N 作 为 三 面 旗 帜 的 支 撑 点 代 表 新 纪 元 (NEW ERA) 中 NEW 的 涵 义 结 合 N(NEW) 及 E (ERA), 成 为 新 纪 元 学 院 (NEW ERA)N.E. 的 缩 写 三 块 面 代 表 : 新 精 神 自 由 精 神 新 思 想 独 立 思 想 新 时 代 多 元 时 代 3

9 7. 组 织 结 构 图 4

10 8. 学 院 位 置 图 地 址 : New Era College Block B & C, Lot 5, Seksyen 10, Jalan Bukit, Kaj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联 络 号 码 : 电 邮 地 址 :nec@newera.edu.my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GPS) 位 置 :2º N 101º E ( , ) 5

11 二 新 纪 元 学 院 总 学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学 则 依 据 新 纪 元 学 院 管 理 规 章 订 定 之 第 二 条 本 院 学 生 入 学 保 留 学 籍 注 册 选 课 语 文 科 目 休 学 复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成 绩 考 查 结 业 和 毕 业 及 其 它 有 关 学 籍 事 项, 依 本 学 则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章 入 学 保 留 学 籍 第 三 条 凡 经 本 院 公 开 招 生 录 取 者, 得 进 入 本 院 修 读 学 士 课 程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证 书 课 程 第 四 条 凡 经 其 它 院 校 转 学 或 插 读 入 学 者, 得 转 入 本 院 各 系 相 当 年 级 修 读 3+0 或 2+2 学 士 课 程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文 凭 课 程 或 证 书 课 程 转 学 生 或 插 读 生 须 经 由 招 生 处 承 办 入 学 申 请 注 册 处 核 准 入 学, 并 经 学 术 部 各 系 审 核 抵 免 学 分 之 认 定 第 五 条 新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入 学 时, 得 于 注 册 截 止 前 由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具 函 连 同 学 历 等 证 明 文 件,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并 以 一 次 为 限 次 学 年 入 学 手 续 等 同 新 生 方 式 处 理 保 送 生 转 学 生 或 插 读 生 不 得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第 三 章 繳 費 注 册 选 课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到 校 缴 纳 注 册 表 所 列 的 各 种 应 缴 费 用, 缴 交 学 杂 费 即 视 同 完 成 注 册 符 合 注 册 资 格 但 未 依 规 定 缴 纳 学 杂 费 者, 视 同 未 注 册, 除 于 正 式 上 课 日 前 申 请 休 学 者 外, 应 令 退 学 ; 新 生 除 已 照 章 请 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或 延 缓 注 册 外, 应 予 除 名 ; 转 学 生 除 已 照 章 请 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或 延 缓 注 册 外, 应 予 除 名 如 因 故 必 须 延 缓 缴 费 注 册, 应 依 规 定 申 请, 至 多 以 两 星 期 为 限 ; 逾 期 仍 未 完 成 注 册 手 续 者, 除 有 特 殊 因 素 外, 准 用 第 五 条 规 定 处 理 之 第 七 条 学 生 修 习 课 程, 分 必 修 科 目 选 修 科 目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必 修 科 目 ( 即 MPU 课 程 ) 本 院 之 共 同 必 修 及 选 修 科 目 五 种 第 八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习 学 分 须 据 附 表 A: 选 课 学 分 限 制 规 定 第 九 条 有 关 注 册 及 选 课 等 相 关 事 宜, 其 实 施 细 则 另 订 之 第 四 章 修 业 期 限 学 分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3+0 学 士 课 程 修 业 期 限 为 3 年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未 能 修 满 该 课 程 应 修 学 分 者, 得 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3 年 2+2 学 士 班 学 生 修 业 期 限 为 2 年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未 能 修 满 该 课 程 应 修 学 分 者, 得 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2 年 文 凭 班 学 生 修 业 期 限 为 2.5 年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未 能 修 满 该 课 程 应 修 学 分 者, 得 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2.5 年 6

12 第 十 三 条 大 学 基 础 班 学 生 修 业 期 限 为 1 年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未 能 修 满 该 课 程 应 修 学 分 者, 得 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1 年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四 条 证 书 课 程 修 业 期 限 为 1.5 年 未 在 规 定 修 业 期 限 内, 未 能 修 满 该 课 程 应 修 学 分 者, 得 以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最 多 1.5 年 第 十 五 条 各 科 学 分 之 计 算, 以 每 学 期 每 周 上 课 1 小 时 为 1 学 分, 实 习 或 辅 导 课 以 1.5 小 时 为 1 学 分 第 十 六 条 各 系 课 程 学 分 与 规 定, 须 依 据 附 表 A: 各 科 系 毕 业 学 分 规 定 处 理 之 第 十 七 条 本 院 必 修 科 目 各 科 系 必 修 科 目 与 选 修 科 目, 由 系 主 任 或 副 系 主 任 审 定, 并 经 学 术 会 议 通 过, 送 请 校 务 会 议 审 议 后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转 系 或 插 读 生 已 在 原 校 或 在 他 校 修 习 及 格 之 科 目 与 学 分, 得 申 请 学 分 抵 免 抵 免 学 分 办 法 详 见 相 关 法 规 第 五 章 语 文 必 修 科 目 规 定 豁 免 条 件 第 十 九 条 凡 本 院 学 生 须 修 读 中 文 英 文 及 国 文 课 程, 惟 各 系 修 读 时 间 长 短 不 一, 详 情 请 见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凡 具 备 以 下 语 文 科 目 成 绩 者, 得 申 请 豁 免 必 修 的 语 文 科 目 : 1. 高 级 中 文 豁 免 条 件 : 高 中 统 考 或 高 中 技 职 科 统 考 华 文 科 成 绩 为 B4 或 以 上 者 ;HSK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五 级 或 以 上 者 ;SPM 中 文 成 绩 或 中 国 文 学 成 绩 A- 或 以 上 者 ;STPM 中 文 成 绩 C 或 以 上 者 ; 2. 英 文 豁 免 条 件 : 英 国 IELTS 英 文 考 试 达 6 级 或 以 上 者 ; 美 国 托 福 英 文 考 试 达 560 分 或 计 算 机 测 试 230 分 或 以 上 者 ;A 水 平 英 文 试 卷 成 绩 达 C 或 以 上 者 ; 其 它 英 语 系 国 家 的 公 共 考 试 英 文 成 绩 特 优 者 3. MPU 国 文 课 程 豁 免 条 件 : 凡 SPM 马 来 西 亚 文 成 绩 C 或 以 上 者, 或 STPM 国 文 成 绩 E 或 以 上 者, 得 以 豁 免 MPU 国 文 课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凡 SPM 或 统 考 英 文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须 修 读 两 个 学 期 的 英 文 加 强 班, 每 学 期 收 费 RM200 凡 1 月 份 修 读 本 院 开 办 的 英 语 强 化 课 程 (CEP)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者 将 可 豁 免 修 读 两 个 学 期 的 英 语 加 强 班 第 六 章 休 学 复 学 退 学 及 开 除 学 籍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注 册 后 因 故 申 请 休 学 者, 须 于 该 学 期 内 ( 重 病 者 不 受 此 限, 但 须 检 具 公 立 医 院 之 证 明 ) 经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同 意, 院 方 核 准 并 办 妥 休 学 手 续 后 方 得 休 学 注 册 前 申 请 休 学 者, 其 前 一 学 期 未 有 第 二 十 六 条 应 予 退 学 原 因 时, 得 于 注 册 前 办 理 休 学, 无 须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休 学 以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为 准, 延 长 休 学 得 另 外 申 请, 休 学 期 限 以 不 超 过 两 年 为 限 休 学 累 计 一 年 及 期 满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须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者, 应 经 注 册 处 之 核 可 后, 酌 予 延 长 休 学 年 限, 至 多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休 学 期 满 不 申 请 复 学 者, 当 自 动 退 学 论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之 情 形 者, 应 给 予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校 方 认 可 的 医 院 诊 断, 须 休 学 治 疗 或 休 养 者, 并 且 其 请 假 时 间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2. 在 一 学 期 请 假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则 该 学 期 所 上 课 程 得 于 复 学 后 重 修 ; 7

13 3.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得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须 于 该 学 期 开 学 后 四 周 之 内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生 复 学 时, 须 到 注 册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因 病 休 学 者, 复 学 时 应 附 上 公 立 医 院 之 健 康 证 明 书, 经 核 准 后 方 得 复 学 复 学 时, 仍 应 在 原 肄 业 之 学 系 相 衔 接 之 学 年 或 学 期 肄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给 予 退 学 : 1. 确 诊 患 严 重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未 克 继 续 学 业 者 ; 2. 未 办 休 学 而 休 学, 经 通 知 无 效 者 ; 3. 连 续 2 学 期 CGPA 不 达 2.0 者, 但, 经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特 别 批 准 者 除 外 ; 4. 旷 课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总 学 时 的 20% 或 以 上 者 ; 5. 超 过 修 业 年 限 的 规 定 而 未 能 毕 业 者 ; 6. 触 犯 公 共 刑 法 或 学 校 其 它 规 定 应 给 予 退 学 ; 7. 本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申 请 退 学 者, 须 于 该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之 内 申 请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自 动 申 请 退 学 者, 须 由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具 函 申 请 经 核 准 退 学 者, 须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后 方 得 离 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注 销 该 生 学 籍 : 1. 学 生 所 缴 学 历 证 件, 有 伪 造 假 借 冒 用 变 造 等 情 事 者 2. 行 为 不 检, 违 反 国 家 法 令 经 法 院 判 刑 确 定 者 3. 舞 弊 入 学, 经 检 举 并 查 证 属 实 者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生 得 申 请 发 给 修 业 证 书, 但 入 ( 转 ) 学 资 格 未 经 核 准 者, 不 得 发 给 开 除 学 籍 被 勒 令 退 学 者, 不 发 给 任 何 与 修 业 有 关 之 证 明 文 件, 并 不 得 重 返 本 院 就 读 学 生 对 于 开 除 学 籍 之 处 分, 认 为 有 违 法 不 当, 致 损 害 其 权 益 者, 得 检 具 证 明, 依 本 院 评 议 委 员 会 组 织 办 法 之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结 果 未 确 定 前, 受 处 分 人 得 继 续 在 校 肄 业 但 申 诉 结 果 维 持 原 处 分 时, 自 申 诉 提 出 至 申 诉 结 果 确 定 期 间 之 学 业 成 绩 不 予 采 认 依 前 项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后 获 准 复 学 者, 若 因 特 殊 事 故 无 法 及 时 复 学, 得 补 办 休 学, 且 不 并 入 休 学 年 限 内 计 算 第 三 十 条 退 休 学 及 开 除 学 籍 牵 涉 奖 贷 助 学 金 事 宜 者, 其 办 法 另 订 之 第 七 章 转 系 转 班 转 组 插 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修 业 满 一 学 期 或 一 年 后, 如 认 为 所 入 学 系 与 志 趣 不 合 时, 得 申 请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其 于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以 前 申 请 者, 视 其 在 原 系 之 学 业 成 绩 及 入 学 成 绩, 得 申 请 学 分 抵 免, 可 转 入 其 它 各 学 系 一 或 二 年 级, 其 办 法 见 相 关 规 定 降 级 转 系 者, 其 在 两 系 重 复 修 习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转 入 学 系 之 最 高 修 业 年 限 并 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院 转 系 生 及 插 读 生 类 别 如 下 : 1. 同 年 级 平 转 者 ( 含 证 书 修 毕 一 学 期 者 平 转 他 系 证 书 班 者 ); 2. 降 转 他 系 者 ; 3. 修 毕 证 书 班 一 学 年 者 升 转 他 系 文 凭 班 ; 4. 修 毕 大 学 基 础 班 一 学 年 者 升 转 他 系 学 士 课 程 ; 5. 本 院 重 新 申 请 入 学 的 在 籍 生 ; 8

14 6. 在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其 它 院 校 修 读 相 关 科 系 一 学 期 或 以 上, 并 持 有 相 关 的 证 书 或 文 凭 与 成 绩 单, 申 请 转 来 插 读 本 院 相 关 科 系 的 转 校 生 或 插 读 生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以 一 次 为 限 第 三 十 四 条 下 列 学 生 不 得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 1. 尚 在 休 学 期 间 者 2. 相 关 法 令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者 第 三 十 五 条 凡 插 读 生 与 转 系 生 在 本 院 各 系 至 少 得 多 修 读 一 年, 其 修 业 年 限 与 一 般 在 籍 生 相 同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生 及 插 读 生 须 符 合 转 入 或 插 读 学 系 之 毕 业 规 定, 方 得 毕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系 / 转 班 / 转 组 或 插 读 有 关 事 宜, 其 实 施 办 法 另 订 之 第 八 章 缺 课 旷 课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课, 须 向 各 科 任 讲 师 或 系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请 假, 请 假 经 核 准 者 视 为 缺 课,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核 准 者 视 为 旷 课 1. 缺 课 及 旷 课, 须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1 各 修 习 科 目 出 席 率 需 达 80% 或 以 上, 若 旷 课 逾 该 科 目 授 课 总 时 数 20% 者 或 以 上, 不 得 参 加 科 目 学 期 考 试, 该 科 目 学 期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算 1.2 病 假 及 丧 假 的 请 假 不 属 于 旷 课, 但 须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1.3 病 假 必 须 在 隔 天 提 出 申 请 ; 而 丧 假 则 需 于 五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1.4 请 假 必 须 向 各 科 任 讲 师 及 系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提 出 申 请 方 为 有 效 1.5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请 者, 属 旷 课 2. 自 上 课 日 起, 除 公 假 经 学 术 部 主 任 批 准 不 受 限 制 外, 其 缺 课 日 数, 达 该 学 期 授 课 总 时 数 20% 者, 应 给 予 休 学 3. 旷 课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总 学 时 的 20% 或 以 上 者, 应 给 予 退 学 第 九 章 成 绩 与 考 查 及 补 考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成 绩 均 以 一 百 分 为 满 分, 并 采 用 平 均 成 绩 点 数 制 (Grade Point Average, GPA) 计 算 学 业 等 第 与 成 绩 点 数 对 照 如 下 表 : 评 分 标 准 平 均 成 绩 点 数 等 级 Grade 分 数 Marks 成 绩 点 数 Grade Points 备 注 Remarks A+ 85%-100% 4.00 杰 出 /Outstanding A 80%-84% 4.00 优 秀 /Excellent A- 75%-79% 3.67 B+ 70%-74% 3.33 良 好 /Good B 65%-69% 3.00 B- 60%-64% 2.67 中 等 /Satisfactory C+ 55%-59% 2.33 C 50%-54% 2.00 及 格 / Pass D+ 45%-49% 1.67 通 过 /Sufficient for the award of D 40%-44% 1.33 credit E 30-39% 1.00 不 及 格 /Fail F 0-29% 0.00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考 查, 分 下 列 三 种 : 1. 平 时 考 查 : 由 任 课 教 师 于 平 时 实 施 9

15 2. 期 中 考 试 : 于 学 期 中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实 施 或 由 任 课 教 师 及 各 系 自 行 安 排 实 施 3. 期 末 考 试 : 于 学 期 末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实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学 业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各 科 学 期 成 绩 : 以 平 时 考 查 ( 含 作 业 ) 期 中 考 试 期 末 考 试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之 2. 学 期 成 绩 按 平 均 成 绩 点 数 制 (Grade Point Average, GPA) 计 算 : 即 学 科 学 分 乘 以 各 科 成 绩 点 数 的 总 和, 再 除 以 该 学 期 修 习 的 学 分 总 和 3. 累 积 平 均 成 绩 点 数 (Cumulative GPA): 各 学 期 的 科 目 学 分 乘 以 各 科 成 绩 点 数 的 总 和, 再 除 以 各 学 期 修 习 学 分 的 总 和 若 有 重 修 科 目, 将 取 最 好 成 绩 计 算 4. 毕 业 成 绩 : 累 积 平 均 成 绩 点 数 至 少 须 达 2.00 或 以 上, 及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准 予 毕 业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各 项 成 绩,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送 交 各 系 办 公 室, 转 呈 学 术 部, 以 便 登 录 第 四 十 一 条 考 试 及 补 考 相 关 规 定 : 1. 科 目 成 绩 点 数 为 1.33 至 1.67 者 ( 或 分 数 达 40% 至 49% 者 ), 即 通 过 ( 获 得 学 分 ), 并 可 选 择 性 重 修 2. 科 目 成 绩 点 数 少 于 1.33 者 ( 或 分 数 介 于 0% 至 39% 者 ), 即 不 及 格, 不 得 重 考, 并 须 重 修 3. 公 假 丧 假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或 受 伤 具 有 证 明 不 能 参 加 术 科 考 试, 经 准 假 补 考 者, 得 补 考 一 次, 按 实 得 分 数 给 分 4. 一 般 病 假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且 具 有 证 明 不 能 参 加 术 科 考 试, 经 系 主 任 准 假 补 考 者, 得 补 考 一 次, 按 原 试 卷 分 数 百 分 之 六 十 给 分 学 生 须 依 规 定 补 考, 逾 期 无 论 任 何 理 由, 不 得 补 考 补 考 须 在 有 关 考 试 前 或 考 试 后 48 小 时 内 申 请 5. 扣 考 : 若 旷 课 逾 该 科 目 授 课 总 时 数 20% 者 将 被 扣 考, 扣 考 者 的 成 绩 ( 含 笔 试 作 业 或 作 品 分 数 等 ) 记 0 分, 该 科 目 不 得 申 请 重 考, 必 须 重 修 6. 旷 考 : 无 故 缺 席 考 试 者 视 为 旷 考, 旷 考 者 的 成 绩 ( 含 笔 试 作 业 或 作 品 分 数 等 ) 记 0 分, 该 科 目 不 得 申 请 重 考, 必 须 重 修 7. 重 审 : 学 生 如 对 成 绩 / 评 分 有 异 议, 可 申 请 重 审, 但 不 得 查 阅 答 卷 各 系 注 册 处 汇 总 后, 由 学 术 部 负 责 查 阅 并 通 知 查 阅 结 果, 如 无 批 改 上 的 错 误, 不 允 许 更 改 已 评 定 的 分 数 8. 重 考 : 凡 有 科 目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 成 绩 点 数 少 于 1.33), 除 了 MPU 科 目 准 予 重 考 一 次 之 外, 其 他 科 目 必 须 重 修 应 届 毕 业 生 尚 欠 一 科 ( 学 生 若 无 抵 触 第 四 十 一 条 (5),(6) 及 (9)) 不 及 格 者, 可 申 请 重 考 一 次, 如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等 各 实 践 环 节 成 绩 不 符 要 求, 须 申 请 补 做, 按 重 考 科 目 分 数 将 按 百 分 之 五 十 给 分 重 考 后 不 合 格 的 科 目, 须 申 请 重 修 9. 作 弊 : 凡 考 试 作 弊 者, 该 科 目 成 绩 以 0 分 记, 考 试 作 弊 者 必 须 重 修, 不 得 申 请 重 考 连 续 考 试 作 弊 达 两 次 者, 应 以 退 学 处 分 10. 重 修 : 无 论 在 籍 重 修 或 延 毕 重 修, 重 修 学 分, 以 一 学 期 不 超 过 12 学 时 为 限 10

16 第 十 章 证 书 大 学 基 础 班 结 业 和 专 业 文 凭 班 3+0 或 2+2 学 士 课 程 毕 业 第 四 十 二 条 凡 证 书 班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由 本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证 书 班 毕 业 学 生 成 绩 达 规 定 者, 得 升 读 文 凭 班 课 程 第 四 十 三 条 凡 专 业 文 凭 班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由 本 校 发 给 毕 业 文 凭 专 业 文 凭 班 毕 业 学 生, 得 升 读 3+0 或 2+2 学 士 课 程, 其 课 程 衔 接 为 1 至 1.5 年, 其 学 分 抵 免 则 依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凡 大 学 基 础 班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由 本 院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凡 大 学 基 础 班 毕 业 学 生, 成 绩 达 规 定 者, 得 升 读 3+0 或 2+2 学 士 课 程 第 四 十 五 条 凡 3+0 学 士 班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由 相 关 大 学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文 凭 第 四 十 六 条 凡 2+2 学 士 班 学 生 在 规 定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应 修 科 目 与 学 分 者, 由 本 院 发 出 修 得 学 分 的 成 绩 单, 学 位 文 凭 是 赴 台 读 满 毕 业 学 分 后, 由 相 关 学 校 颁 发 的 第 四 十 七 条 凡 文 凭 班 学 生 提 早 修 完 各 系 文 凭 班 课 程 的 毕 业 学 分 者, 得 申 请 毕 业, 并 由 本 院 发 给 毕 业 文 凭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学 则 未 尽 事 宜, 依 新 纪 元 学 院 管 理 规 章 办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学 则 经 本 院 校 务 会 议 通 过, 修 正 时 亦 同 11

17 附 表 A: 选 课 学 分 限 制 与 各 科 系 毕 业 学 分 规 定 大 学 基 础 班 证 书 班 文 凭 班 学 士 班 课 程 学 分 顶 限 * 毕 业 学 分 商 业 学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中 文 传 播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资 讯 工 艺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证 书 课 程 商 业 与 资 讯 工 艺 证 书 课 程 商 业 与 行 政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会 计 学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媒 体 研 究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戏 剧 与 影 像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视 觉 艺 术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服 装 与 纺 织 设 计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平 面 设 计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室 内 设 计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网 站 研 发 工 艺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应 用 华 语 教 学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幼 儿 教 育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英 国 格 罗 斯 特 郡 大 学 商 业 与 管 理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3+0) 英 国 格 罗 斯 特 郡 大 学 会 计 与 财 务 荣 誉 学 士 课 程 (3+0) 台 湾 铭 传 大 学 广 告 学 士 课 程 (2+2) 台 湾 铭 传 大 学 广 播 电 视 学 士 课 程 (2+2) 24 86/85 台 湾 铭 传 大 学 新 闻 学 学 士 课 程 (2+2) 中 国 浙 江 大 学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学 士 课 程 (2+2) 辅 导 与 咨 商 心 理 学 士 课 程 ( 学 分 转 移 2+2) * 毕 业 学 分 包 括 学 院 共 同 必 修 及 选 修 课 : 高 级 中 文, 或 中 级 中 文, 或 初 级 中 文, 或 基 础 中 文 I & II 体 育 社 区 服 务 马 来 西 亚 研 究 伊 斯 兰 文 明 及 亚 洲 文 明 种 族 关 系 马 来 文 共 同 选 修 课 法 规 1: 新 纪 元 学 院 转 系 生 暨 插 读 生 学 分 抵 免 办 法 与 申 请 程 序 1. 说 明 : 凡 在 本 院 各 系 学 生 在 学 习 中 途 欲 转 读 他 系 的 学 生 ( 转 系 生 ), 或 从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其 它 大 专 院 校 申 请 转 来 插 读 本 院 某 系 的 学 生 ( 插 读 生 ), 得 按 本 办 法 与 程 序 申 请 学 分 抵 免 12

18 2. 下 列 学 生 得 申 请 学 分 抵 免 2.1 本 院 转 系 生 A. 同 年 级 平 转 者 ( 含 证 书 修 毕 一 学 期 者 平 转 他 系 证 书 班 者 ); B. 降 转 他 系 者 ; C. 修 毕 证 书 班 一 学 年 升 转 他 系 专 业 文 凭 班 者 ; D. 修 毕 大 学 先 修 一 学 年 升 转 他 系 学 士 班 者 2.2 本 院 重 新 申 请 入 学 的 在 籍 生 ; 2.3 在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其 它 院 校 修 读 相 关 科 系 一 学 期 或 以 上, 并 持 有 相 关 的 证 书 或 文 凭, 申 请 转 来 插 读 本 院 相 关 科 系 的 插 读 生 3. 抵 免 学 分 的 范 围 3.1 转 系 生 : 凡 本 院 所 有 共 同 选 修 MPU 课 程 共 同 必 修 及 原 科 系 相 关 的 选 修 课 程, 皆 得 相 互 抵 免 3.2 插 读 生 : 得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抵 免 学 分 之 条 件 A. 在 认 可 院 校 之 相 关 科 系 修 读 之 共 同 选 修 MPU 课 程 同 水 平 的 语 文 课 程, 皆 得 相 互 抵 免 ; B. 修 读 科 系 之 必 修 学 分 可 抵 免 本 院 系 有 关 科 系 必 修 学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为 限, 且 各 抵 免 学 分 之 科 目 成 绩 不 低 于 C 等 ; C. 总 学 分 不 超 过 该 科 系 规 定 毕 业 学 分 的 三 分 之 一 ; D. 申 请 抵 免 的 学 分 必 须 提 呈 原 课 程 大 纲 等 数 据, 足 以 说 明 其 课 程 学 术 水 平 者 ; 申 请 学 分 抵 免 之 插 读 生 须 与 入 学 申 请 同 时, 且 须 在 该 学 期 开 课 两 周 内 有 效, 逾 期 申 请 者 概 不 受 理 4. 抵 免 学 分 的 科 目 内 容 4.1 科 目 名 称 及 内 容 相 同 者 ; 4.2 科 目 名 称 不 同 但 内 容 相 近 者 ; 4.3 科 目 名 称 与 内 容 有 异, 但 性 质 相 似 者 5. 修 业 年 限 : 凡 插 读 生 与 转 系 生 在 本 院 各 系 至 少 需 修 读 一 年 或 一 年 半, 其 修 业 年 限 与 一 般 生 同 6.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领 取 并 填 具 入 学 暨 奖 贷 学 金 申 请 表, 备 妥 经 证 实 正 本 之 原 修 得 之 成 绩 学 分 课 纲 及 证 书 或 文 凭 等 文 件 到 财 务 处 缴 纳 课 程 报 名 费 13

19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有 文 件 呈 交 注 册 处 ( 注 册 处 将 转 交 学 术 部 审 核 MPU 课 程 及 共 修 课 等 的 抵 免 情 况 ) 各 系 主 任 审 查 抵 免 学 分 及 科 目 ( 依 据 各 系 之 抵 免 标 准, 填 签 抵 免 学 分 核 对 表 ) 呈 注 册 主 任 批 示, 拒 绝 或 接 受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法 规 2: 新 纪 元 学 院 学 生 中 文 资 格 规 定 (2015 年 8 月 5 日 学 术 部 会 议 修 订 ) 按 本 院 规 定, 除 中 文 系 外, 其 它 各 系 学 生 皆 须 考 取 由 学 院 所 规 定 的 中 文 资 格, 方 可 毕 业 1. 拥 有 高 中 统 考 (UEC) 华 文 科 高 级 教 育 文 凭 (STPM) 华 文 科 教 育 文 凭 (SPM) 华 文 科 或 其 它 同 等 华 文 科 资 格 者, 必 须 修 读 一 个 学 期 的 中 文 课 ( 高 级 中 文 ), 及 格 者 获 得 2 个 学 分 若 上 述 华 文 科 成 绩 达 豁 免 规 定 ( 见 总 学 则 第 五 章 ), 则 可 免 修 学 院 中 文 课 程 2. 拥 有 PMR 华 文 科 资 格 者, 必 须 修 读 至 少 一 个 学 期 的 中 文 课, 即 中 级 中 文 ( 成 绩 及 格 者 获 得 2 个 学 分 ) 3. 拥 有 UPSR 华 文 资 格 者, 必 须 修 读 至 少 一 个 学 期 的 中 文 课, 即 初 级 中 文 ( 成 绩 及 格 者 获 得 2 个 学 分 ) 4. 不 具 备 任 何 中 文 资 格 者, 必 须 修 读 两 个 学 期 的 基 础 汉 语 课 程, 即 基 础 汉 语 I ( 成 绩 及 格 者 获 得 1 个 学 分 ) 及 基 础 汉 语 II( 成 绩 及 格 者 获 得 1 个 学 分 ) 法 规 3: 休 退 学 办 法 与 流 程 1. 有 关 休 学 规 定 1.1 按 以 下 数 种 情 况, 学 生 得 申 请 休 学 A. 因 病 经 校 方 认 可 的 医 院 诊 断, 须 休 学 治 疗 或 休 养 者, 并 且 其 请 假 间 时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B. 在 一 学 期 请 假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则 该 学 期 所 上 课 程 得 于 复 学 后 重 修 ; C.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得 申 请 休 学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须 于 该 学 期 开 课 四 周 内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1.2 学 生 每 次 只 允 许 休 学 一 个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延 长 休 学 得 另 外 申 请, 累 计 休 学 至 多 以 两 学 年 为 限 ; 1.3 休 学 期 满 不 申 请 复 学 者, 视 自 动 退 学 论 1.4 获 奖 贷 助 学 金 学 生 休 学 条 件 与 规 定 : A. 凡 获 得 本 院 奖 贷 学 者 申 请 休 学 者, 得 保 留 有 关 奖 贷 学 金 资 格, 直 到 复 学 后 始 继 续 发 放 ; B. 凡 获 得 本 院 奖 贷 学 金 申 请 休 学 期 满 未 复 学 或 退 学 者, 得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分 次 归 还 有 关 奖 贷 学 金 的 款 额 ; C. 凡 获 得 本 院 助 学 金 申 请 休 学 者, 其 助 学 金 资 格 将 自 动 注 销 2. 有 关 退 学 规 定 学 生 有 下 列 数 种 情 况, 应 予 退 学 处 理 : A. 确 诊 患 严 重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未 克 继 续 学 业 者 ; B. 未 办 休 学 而 休 学, 经 通 知 无 效 者 ; 14

20 C. 连 续 2 学 期 CGPA 不 达 2.0 者, 但, 经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特 别 批 准 者 除 外 ; D. 无 故 缺 旷 课 累 积 超 过 该 学 期 上 课 总 学 时 的 20% 或 以 上 者 ; E. 超 过 修 业 年 限 的 规 定 而 未 能 毕 业 者 ; F. 触 犯 公 共 刑 法 或 学 校 其 它 规 定 应 给 予 退 学 者 ; G. 本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申 请 退 学 者, 须 于 该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之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3. 办 理 程 序 因 病 因 故 休 学 或 退 学 者, 得 遵 照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批 准 休 学 或 退 学 : 到 行 政 处 表 格 架 索 取 离 校 申 请 表 格 填 妥 表 格 按 表 格 所 示 到 各 部 门 办 理 查 核 及 签 章 手 续 家 长 / 监 护 人 系 主 任 / 系 课 程 主 任 辅 导 中 心 ( 必 要 时 须 进 行 辅 导 ) 学 生 事 务 处 图 书 馆 财 务 处 注 册 处 4. 相 关 规 定 4.1 凡 获 得 本 院 奖 贷 学 金 因 故 退 学 者, 得 于 协 议 的 期 限 内, 分 次 摊 还 已 领 取 的 奖 贷 金 额 ; 4.2 已 退 学 者 或 被 取 消 学 籍 者,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 4.3 保 留 学 费 或 退 费 : 凡 经 申 请 休 退 学 者, 得 于 批 准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保 留 或 退 还 部 分 学 费 事 宜 ; A. 已 获 批 准 休 学 者, 得 保 留 其 学 费 至 复 学 为 止, 杂 费 则 不 予 退 还 ; B. 凡 因 退 学 规 定 之 A 项 或 G 项 个 人 原 因 而 获 准 退 学 者, 得 退 还 其 学 费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杂 费 概 不 退 还 ; C. 凡 因 退 学 规 定 B 至 F 项 被 勒 令 退 学 者, 概 不 退 费 法 规 4: 网 上 选 课 暨 网 上 查 询 成 绩 1. 学 生 可 以 通 过 新 纪 元 学 院 内 部 网 站 登 入 系 统 作 每 学 期 的 课 程 注 册 以 及 查 询 每 学 期 考 获 的 成 绩 15

21 2. 第 一 次 使 用 选 课 及 查 询 成 绩 系 统 的 登 录 者, 登 录 号 为 学 号 ( 例 : ); 密 码 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例 : ), 登 录 后 可 自 行 修 改 密 码 3. 选 课 指 南 超 修 / 重 修 申 请 表 格 及 语 文 科 豁 免 申 请 表 格 可 通 过 下 载 三 学 生 事 务 处 1. 奖 贷 学 金 奖 贷 学 金 是 让 品 学 兼 优 / 家 境 清 寒 的 同 学 提 出 申 请 有 关 款 项 全 部 来 自 社 会 团 体 或 热 心 人 士 的 捐 献, 因 此 对 受 惠 的 同 学 具 有 感 恩 回 馈 的 教 育 作 16

22 用 受 惠 同 学 在 学 期 间 被 期 望 有 较 其 他 同 学 更 积 极 的 优 良 教 育 品 格 表 现, 如 无 条 件 参 与 学 院 招 生 义 务 工 作 等 活 动 毕 业 后 出 国 升 学, 学 院 有 提 供 贷 学 金 供 申 请, 申 请 简 则 将 在 网 上 公 布, 亦 可 事 先 向 学 生 事 务 处 及 国 际 交 流 处 询 问 社 会 团 体 亦 有 不 少 奖 贷 助 学 金 供 申 请, 必 要 时 可 由 学 院 推 荐 除 了 新 院 的 奖 贷 学 金, 有 些 课 程 也 可 以 获 取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PTPTN), 学 生 可 以 浏 览 学 生 事 务 处 网 或 到 学 生 事 务 处 询 问 相 关 申 请 程 序 1.1 奖 贷 学 金 设 置 要 点 1) 为 鼓 励 本 国 学 行 成 绩 优 秀 学 生 就 读 本 学 院, 特 订 定 本 要 点 2) 本 要 点 所 称 优 秀 学 生, 包 括 国 内 各 类 型 学 校 学 生 及 本 院 各 科 系 学 生 ; 情 况 特 殊 者 亦 依 情 况 包 含 成 人 学 生 3)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由 奖 贷 学 金 委 员 会 授 权 学 生 事 务 处, 并 按 照 学 校 开 学 时 间 分 梯 次 录 取 分 发 予 就 读 本 院 各 课 程 并 符 合 资 格 之 学 生 4) 所 有 申 请 奖 贷 学 金 的 文 凭 证 书 必 须 是 考 试 年 份 后 不 超 过 2 年 为 有 效 期 ( 本 院 奖 贷 学 金 不 开 放 予 转 校 生 申 请 ) 5)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学 生, 必 须 填 写 所 规 定 之 申 请 表 及 呈 交 相 关 文 件, 并 于 规 定 时 间 亲 自 出 席 面 试, 通 过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校 报 到 及 注 册 入 学, 始 得 领 取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未 完 成 注 册 者, 将 喪 失 其 资 格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种 类 及 申 请 资 格 如 下 : i. 学 优 生 奖 学 金 ( 学 杂 住 宿 费 全 免 ) a. 高 中 统 考 文 凭 (UEC) 成 绩 获 至 少 8 科 A 等 ; b. 大 马 高 级 教 育 文 凭 (ST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3 科 A 等 及 1 科 C 等 ; c. 大 马 教 育 文 凭 (S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10 科 A 等 ii. 新 生 奖 学 金 ( 学 费 全 免 ) a. 高 中 统 考 文 凭 (UEC) 成 绩 获 至 少 5 科 积 分 15 分 或 以 下 b. 大 马 高 级 教 育 文 凭 (ST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3 科 B 等 c. 大 马 教 育 文 凭 (S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按 成 绩 可 获 以 下 奖 学 金 : 7A 或 以 上 : 第 1 学 年 学 费 全 免 6A: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5,000 5A: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4,000 4A: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3,000 新 生 奖 学 金 ( 学 费 扣 除 法 ) 学 期 (4 月 ) 学 期 (8 月 ) 学 期 (12 月 ) 6A :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5,

23 5A: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4, A: 第 1 学 年 学 费 优 惠 折 扣 RM3, iii. 多 元 文 化 奖 学 金 ( 学 费 全 免 ) 提 供 予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之 非 华 裔 学 生 a. 高 中 统 考 文 凭 (UEC) 成 绩 经 本 学 院 审 核 达 各 科 系 学 士 课 程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或 文 凭 课 程 录 取 标 准 ; b. 大 马 高 级 教 育 文 凭 (ST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2 科 C 等 ; c. 大 马 教 育 文 凭 (S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5 科 B 等 iv. 在 籍 生 奖 学 金 ( 学 费 全 免 ) 提 供 予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之 本 学 院 在 籍 学 生 a. 在 本 学 院 完 成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 一 或 二 年 级 的 专 业 文 凭 或 学 士 课 程, 学 年 成 绩 排 名 于 该 课 程 前 15% 级 别 点 数 (CGPA)3.50 或 以 上 及 学 年 成 绩 总 平 均 达 至 少 75% v. 升 班 生 奖 学 金 ( 学 费 全 免 ) 提 供 予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之 本 学 院 证 书 及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毕 业 生 a. 在 本 学 院 修 毕 证 书 /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合 格 升 读 专 业 文 凭 或 学 士 课 程, 学 年 成 绩 排 名 于 该 课 程 前 15% 级 别 点 数 (CGPA)3.50 或 以 上 及 学 年 成 绩 总 平 均 达 至 少 75% vi. 免 息 贷 学 金 ( 全 贷 或 半 贷 免 息 贷 学 金 全 贷 数 额 每 年 RM5,000, 半 贷 RM2,500) a. 高 中 统 考 文 凭 (UEC) 成 绩 获 至 少 5 科 积 分 20 分 或 以 下 ; b. 大 马 高 级 教 育 文 凭 (ST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2 科 B 等 ; c. 大 马 教 育 文 凭 (SPM) 或 同 等 资 格 文 凭, 获 至 少 4 科 A 等 ; d. 在 本 学 院 修 毕 证 书 / 专 业 文 凭 课 程, 或 完 成 大 学 基 础 课 程 合 格 升 读 专 业 文 凭 或 学 士 课 程, 学 年 成 绩 排 名 于 该 课 程 前 25% 级 别 点 数 (CGPA)3.00 或 以 上 及 学 年 成 绩 总 平 均 达 至 少 70% 6) 若 符 合 条 件, 本 学 院 奖 学 金 金 额 包 含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规 定 时 限 内 之 学 费 ; 贷 学 金 数 额 全 贷 为 每 年 RM5,000, 半 贷 为 每 年 RM2,500 未 能 依 时 毕 业 或 于 次 年 无 法 达 到 续 领 标 准 者, 其 奖 贷 学 金 将 会 被 取 消 7)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生 效 期 间, 受 惠 学 生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在 校 上 课, 如 有 中 途 辍 学 退 学 转 学 者, 必 须 付 还 已 享 有 之 奖 贷 学 金 数 额 予 本 学 院 8) 获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者, 经 查 有 伪 造 或 不 实 之 情 事, 将 被 撤 销 其 资 格, 且 须 付 还 已 享 有 之 奖 贷 学 金 数 额 予 本 学 院 9) 获 本 学 院 奖 学 金 者, 若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其 奖 学 金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10) 受 惠 学 生 在 学 之 第 二 学 年 或 第 三 学 年, 委 员 会 将 评 估 其 前 一 学 年 之 学 业 成 绩 课 外 活 动 表 现 参 与 本 学 院 回 馈 服 务 方 案 或 有 无 严 重 纪 律 疏 失 ( 简 称 续 领 ), 学 生 必 须 填 写 新 纪 元 学 院 奖 / 贷 学 金 年 度 续 领 申 请 表 及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呈 交 相 关 文 件, 达 到 标 准 者 将 获 批 准 继 续 享 有 本 学 院 奖 贷 学 金 ; 未 达 标 准 者 须 出 席 面 试, 由 委 员 会 斟 酌 决 定 另, 未 如 期 呈 交 表 格 者, 视 同 自 动 放 弃, 其 资 格 将 被 撤 销 11) 受 惠 学 生 须 参 与 本 学 院 回 馈 服 务 方 案 回 馈 服 务 方 案 请 参 阅 : 18

24 2. 学 生 宿 舍 2.1 美 华 学 生 宿 舍 新 纪 元 学 院 饮 水 思 源 大 楼 3-9 楼 为 校 内 学 生 宿 舍, 之 所 以 取 名 为 饮 水 思 源 是 期 许 学 生 们 别 忘 了 曾 经 帮 助 过 我 们 的 人 校 内 宿 舍 内 共 有 134 间 寝 室, 分 作 3 人 房 5 人 房 和 7 人 房, 大 部 分 为 5 人 房 寝 室 内 设 盥 洗 室 阳 台 和 上 网 服 务 ( 需 自 备 电 脑 / 网 络 线 ); 宿 舍 楼 层 有 交 谊 厅 饮 水 机 和 消 防 监 控 系 统 宿 舍 也 有 24 小 时 警 卫 驻 守 和 闭 路 保 安 系 统 本 院 宿 舍 除 了 提 供 住 的 空 间, 也 让 宿 舍 生 体 验 团 体 生 活 及 培 养 自 治 自 律 自 爱 的 能 力 饮 水 思 源 大 楼 内 的 设 备 : 10 楼 : 贵 宾 / 教 职 员 宿 舍 隔 离 室 6 至 9 楼 : 女 生 宿 舍 5 楼 : 男 女 宿 舍 3 至 4 楼 : 男 生 宿 舍 2 楼 : 辅 导 中 心 辅 导 与 咨 商 心 理 学 系 办 公 室 中 文 系 办 公 室 戏 剧 与 影 像 系 办 公 室 教 育 系 办 公 室 教 室 学 生 会 会 所 宿 舍 自 治 会 会 所 马 来 西 亚 研 究 中 心 祈 祷 室 1 楼 : 美 术 与 设 计 系 办 公 室 教 室 白 色 工 坊 UG 楼 : 学 生 事 务 处 宿 舍 办 公 室 救 护 室 黄 迓 茱 活 动 中 心 媒 体 公 关 室 媒 体 / 戏 剧 系 剪 接 室 G 楼 : 食 堂 影 印 中 心 守 卫 室 黑 箱 剧 场 Cafe LG 楼 : 董 总 出 版 局 发 行 部 2.2 新 纪 元 学 院 宿 舍 管 理 规 章 第 一 章 : 总 则 1 本 院 为 提 倡 宿 舍 生 活 教 育, 辅 导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生 活 习 惯, 使 之 成 为 校 园 文 化 的 基 石, 特 订 定 本 规 章 2 本 院 饮 水 思 源 楼 学 生 宿 舍 由 于 床 位 有 限, 故 以 照 顾 本 院 新 生 与 女 生 住 宿 为 主 校 外 宿 舍 仅 限 技 职 教 育 课 程 男 生 住 宿 3 宿 舍 管 理 结 构 与 职 掌 : 本 院 设 立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管 委 会 ), 负 责 规 章 的 订 定 及 监 督 规 章 的 执 行 第 二 章 : 住 宿 申 请 与 床 位 分 配 1 本 院 住 宿 申 请 每 年 随 招 生 需 要 而 办 理, 以 新 生 为 主, 是 否 开 放 予 旧 生 则 视 情 况 而 定 不 过, 管 委 会 将 保 留 若 干 床 位 予 对 本 院 宿 舍 自 治 文 化 有 积 极 贡 献 的 住 宿 生 申 请 2 录 取 办 法 : 新 生 : 先 付 住 宿 费 先 得, 至 额 满 为 止 ; 旧 生 : 请 参 阅 旧 生 住 宿 遴 选 办 法 3 8/9 月 学 期 入 学 的 住 宿 生 将 住 宿 至 该 年 12 月 31 日, 于 该 年 度 需 与 旧 生 一 起 申 请 续 住, 也 必 须 遵 守 和 配 合 宿 舍 办 公 室 每 年 年 底 的 房 间 调 整 4 技 职 课 程 的 住 宿 生 第 一 年 无 需 申 请 续 住, 但 需 遵 守 配 合 宿 舍 办 公 室 每 年 年 底 的 房 间 调 整 5 住 宿 期 限 如 下 表 : 19

25 新 生 6 月 份 前 入 学 的 6 月 份 后 入 学 的 住 宿 生 住 宿 生 住 宿 期 限 入 宿 后 至 该 年 年 入 宿 后 至 该 年 年 底 底 6 未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交 住 宿 费 及 抵 押 金 者, 以 自 愿 退 宿 论 7 不 论 新 生 或 旧 生, 床 位 一 概 不 予 保 留 8 住 宿 费 之 所 有 费 用 按 学 院 之 规 定 处 理 有 关 费 用 按 学 期 缴 付, 唯 旧 生 1 至 3 月 份 的 住 宿 费 需 于 旧 生 住 宿 续 住 申 请 录 取 后 缴 付 而 当 月 收 费 额 将 根 据 以 下 标 准 : - 每 月 01 日 至 15 日 报 到 住 宿 者, 按 该 月 住 宿 费 的 100% 计 算 ; - 每 月 16 日 或 以 后 后 报 到 住 宿 者, 按 该 月 住 宿 费 的 50% 计 算 ; 旧 生 的 收 费 和 以 上 一 样 如 果 有 关 学 生 要 求 当 月 1 日 开 始 保 留 住 宿 位 子, 则 以 整 个 月 收 费 为 准 新 生 则 可 在 注 册 日 的 提 前 3 天 报 到 9 基 于 某 些 原 因 如 办 活 动, 考 试 等 而 需 短 期 住 宿 ( 少 于 15 天 ) 于 宿 舍 的 同 学, 则 一 律 由 庶 务 处 统 一 办 理 10 住 宿 生 需 缴 交 数 额 为 二 个 月 住 宿 费 的 抵 押 金 退 宿 时 若 无 须 作 任 何 赔 偿 并 无 抵 触 宿 舍 管 理 规 章 将 予 以 退 还 11 旧 生 续 住 申 请 经 录 取 与 缴 交 宿 舍 费 以 后, 不 得 随 意 取 消 续 住 资 格, 否 则 抵 押 金 不 予 退 还 12 住 宿 生 之 床 位 由 生 活 导 师 分 配, 不 愿 配 合 者 以 自 愿 退 宿 论 13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任 意 调 换 床 位 ; 擅 自 调 换 床 位 者, 或 长 期 在 他 人 寝 室 过 夜 者 以 违 反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论 14 倘 若 尚 有 床 位, 院 方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住 宿 申 请 以 及 调 动 床 位, 住 宿 生 无 权 拒 绝 新 住 宿 生 的 入 住 以 及 房 间 的 调 动 15 住 宿 生 须 自 备 日 常 用 品 被 单 枕 头 枕 头 套 及 床 单 第 三 章 : 退 宿 与 退 费 规 定 1 凡 休 学 转 学 退 学 被 停 止 学 籍 经 医 生 证 实 不 宜 过 群 体 生 活 自 愿 申 请 退 宿 者, 须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2 抵 押 金 不 予 退 还 : a 获 得 录 取 的 住 宿 生 若 在 可 住 宿 的 期 限 ( 请 参 照 第 二 章 之 第 6 项 之 规 定 ) 前, 没 缴 交 住 宿 费 b 在 可 住 宿 的 期 限 内, 该 学 期 期 满 以 后 选 择 退 宿 3 住 宿 费 与 抵 押 金 的 退 还 办 法 如 下 : 住 宿 期 限 内, 学 期 住 宿 情 况 住 满 学 期 者 未 住 满 学 期 者 扣 除 两 个 月 住 宿 费, 其 余 退 还 ; 若 未 退 还 的 费 用 抵 押 金 不 予 退 还 交 住 宿 费 或 住 宿 费 余 额 不 足 者 则 从 抵 押 金 扣 除 4 管 委 会 不 接 受 退 宿 生 床 位 转 让 5 经 勒 令 退 宿 者, 管 委 会 将 书 面 通 知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该 学 生 于 办 理 退 宿 后 须 立 即 迁 出 宿 舍, 将 扣 除 所 有 剩 余 住 宿 费 和 抵 押 金 如 因 特 殊 事 故 必 须 延 后 迁 出 宿 舍 者, 须 生 活 导 师 核 准 方 可 留 宿 6 退 宿 生 应 依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退 宿 : 甲 向 生 活 导 师 领 取 住 宿 生 退 宿 表, 填 写 个 人 资 料 及 退 宿 日 期 乙 退 宿 前, 须 经 由 生 活 导 师 检 查 所 属 公 物 是 否 有 损 坏 ; 退 宿 当 天, 须 退 还 寝 室 钥 匙 和 注 销 智 能 卡 及 住 宿 证, 同 时 确 保 私 人 物 品 完 全 搬 离 宿 舍 20

26 丙 退 宿 时, 须 清 理 所 有 垃 圾, 并 确 保 寝 室 天 花 板 风 扇 及 浴 室 厕 所 的 墙 砖 和 地 砖 清 洁 ; 所 有 寝 具 须 按 照 原 有 摆 设, 否 则 抵 押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丁 完 成 检 查 手 续 后, 由 退 宿 生 保 存 住 宿 生 退 宿 表 第 三 联, 财 务 处 及 宿 舍 办 公 室 则 分 别 持 第 一 联 及 第 二 联 戊 退 宿 时 若 无 遗 失 住 宿 证 及 寝 室 钥 匙 或 损 坏 书 桌 衣 橱 床 架 床 褥 椅 子 等 公 物, 财 务 处 将 以 户 口 转 账 全 额 抵 押 金 己 若 有 任 何 遗 失 损 坏 或 严 重 弄 脏, 按 以 下 办 法 作 出 赔 偿, 并 于 有 关 赔 偿 处 理 后, 如 抵 押 金 尚 有 余 额, 财 务 处 将 以 户 口 转 账 付 还 ; 如 抵 押 金 不 足, 将 请 该 住 宿 生 另 外 赔 偿 一 寝 室 钥 匙 每 把 RM11; 住 宿 证 每 张 RM5; 院 内 宿 舍 智 能 卡 每 张 RM50, 而 院 外 宿 舍 智 能 卡 每 张 RM96; 二 财 物 损 坏 可 复 修 使 用, 其 一 切 修 复 费 由 使 用 者 承 担 ; 三 财 物 损 坏 不 堪 复 修 使 用 者, 按 下 列 赔 偿 标 准 ( 依 购 入 价 额 ) 办 理 : 财 物 购 入 年 份 赔 偿 额 财 物 购 入 年 份 赔 偿 额 第 一 年 100% 第 四 年 40% 第 二 年 80% 第 五 年 30% 第 三 年 60% 第 六 年 20% 注 : 人 为 破 坏 者 按 购 入 价 格 赔 偿 四 床 褥 由 于 没 铺 床 单 或 其 他 因 素 以 致 肮 脏 不 堪, 须 按 购 入 价 给 以 赔 偿 庚 在 限 定 的 退 宿 日 期 内 没 有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便 离 开,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视 为 放 弃 领 回 抵 押 金 且 擅 自 退 宿, 扣 除 所 有 抵 押 金 宿 舍 办 公 室 将 有 权 力 把 学 生 行 李 搬 离 寝 室, 不 另 行 通 知 亦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章 : 旧 生 住 宿 与 续 住 遴 选 标 准 1 基 本 条 件 甲 纪 律 表 现 乙 参 与 楼 层 打 扫 2 其 他 : 请 参 阅 旧 生 住 宿 遴 选 办 法 第 五 章 : 住 宿 生 纪 律 规 定 为 加 强 宿 舍 管 理, 保 障 宿 舍 生 人 身 与 财 物 安 全, 以 及 维 持 宿 舍 秩 序 与 安 宁, 学 生 入 住 宿 舍 后, 须 遵 守 下 列 有 关 住 宿 规 定 如 有 违 反 ( 同 学 有 举 报 之 义 务 ), 经 查 证 属 实 者, 将 依 其 情 节 轻 重 加 以 扣 分 记 过 方 式 给 以 处 分, 累 积 10 分 者, 将 予 以 勒 令 退 宿 若 涉 及 刑 事 部 分, 院 方 保 留 交 由 警 方 处 理 之 权 力 为 提 高 同 学 自 治 能 力, 养 成 负 责 守 纪 律 之 良 好 生 活 习 惯, 并 维 护 宿 舍 安 全 清 洁 与 安 宁, 促 进 彼 此 互 助 和 谐, 特 定 以 下 公 约 : 1 午 夜 12 时 之 后 ( 院 外 宿 舍 不 在 此 例 ) 甲 实 行 门 禁, 不 准 出 入, 除 特 殊 事 件 需 延 迟 返 回 宿 舍, 必 须 于 3 天 前 申 请, 填 妥 表 格, 向 生 活 导 师 申 请 并 获 得 批 准 ; 若 遇 紧 急 状 况 而 无 法 事 前 申 请 者 需 在 事 后 的 第 二 天 到 宿 舍 办 公 室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否 则 一 律 以 夜 归 处 理 乙 勿 逗 留 在 前 后 楼 梯 电 梯 前 等 公 共 空 间 ; 丙 停 止 观 赏 电 视 ( 星 期 六 除 外 ) 2 水 电 21

27 甲 为 节 省 能 源, 午 夜 12 时 后 须 关 掉 寝 室 天 花 板 的 灯, 唯 可 开 书 桌 灯 ; 乙 阳 台 和 厕 所 的 灯 在 有 需 要 时 才 开, 其 余 时 间 应 该 关 掉 ; 丙 最 后 离 开 寝 室 或 交 谊 厅 者, 请 务 必 关 灯 和 风 扇 ; 自 来 水 用 后 应 即 关 上 ; 丁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未 经 许 可 之 电 器 如 违 规 使 用 导 致 发 生 火 灾 等 意 外 事 故, 除 了 负 赔 偿 之 责, 当 事 者 也 应 负 刑 事 之 责 ; 戊 宿 舍 内 可 使 用 之 电 器 为 风 扇 手 机 手 机 充 电 器 收 音 机 CD/ 随 身 听 机 熨 斗 吹 风 筒 电 脑 电 脑 词 典 电 蚊 香 及 电 刮 胡 刀 自 备 电 灯, 余 者 一 概 严 禁 携 入, 查 获 者 予 以 没 收, 并 以 扣 分 处 理 己 除 以 上 所 列 之 电 器 以 外, 院 外 宿 舍 可 允 许 使 用 电 磁 炉 和 电 动 烧 水 器 如 违 规 或 正 常 使 用 导 致 发 生 火 灾 等 意 外 事 故, 除 负 赔 偿 之 责, 当 事 者 也 应 负 刑 事 之 责, 请 小 心 使 用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电 器 一 律 违 禁 使 用 3 卫 生 清 洁 甲 寝 室 内 之 卫 生 清 洁 工 作 由 全 室 宿 舍 生 轮 流 负 责, 值 日 表 由 室 长 安 排 并 督 促 实 行 ; 乙 院 内 宿 舍 生 须 按 时 参 与 宿 舍 内 的 公 共 区 域 的 清 洁 工 作, 如 走 廊 交 谊 厅 电 梯 间 洗 衣 室 的 清 洁 工 作 由 各 楼 层 宿 舍 生 共 同 负 责, 轮 值 表 由 楼 长 协 调 每 一 个 住 宿 生 都 必 须 按 时 参 与 ; 丙 宿 舍 走 廊 上 不 可 放 置 任 何 东 西 以 维 护 走 廊 清 洁 ; 所 有 鞋 子 应 置 放 在 各 自 寝 室 或 鞋 架 上 ; 丁 请 勿 随 地 丢 垃 圾 和 吐 痰 ; 戊 所 有 垃 圾 须 丢 在 本 院 大 门 旁 的 垃 圾 房, 勿 将 垃 圾 丢 在 走 廊 交 谊 厅 前 后 电 梯 等 公 共 区 域 己 院 外 住 宿 生 则 需 将 垃 圾 丢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4 公 物 ( 总 则 ) 甲 室 内 公 物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 乙 学 生 进 住 宿 舍 时, 应 详 细 检 查 室 内 公 物 及 书 桌 衣 橱 床 架 等, 除 原 已 损 坏 或 缺 少 者 须 速 报 请 修 换 或 补 发 外, 均 应 负 责 保 管 使 用 如 因 使 用 不 慎 而 导 致 损 坏 者, 由 使 用 者 负 责 赔 偿 ; 丙 寝 室 钥 匙 住 宿 证 及 智 能 卡 应 妥 善 保 管 使 用, 勿 借 予 他 人, 以 免 遭 复 制 ; 丁 严 禁 在 公 物 或 寝 具 上 粘 贴 纸 张 海 报 等 ; ( 以 下 规 则 仅 限 校 内 宿 舍 ) 戊 使 用 室 内 电 话 应 简 短 扼 要, 以 免 妨 碍 他 人 使 用 和 休 息 ; 己 为 了 不 妨 碍 他 人 休 息, 避 免 在 午 夜 12 点 之 后 使 用 室 内 电 话 ; 庚 交 谊 厅 之 桌 子 椅 子 沙 发 小 茶 几 电 视 机 等 公 物 若 有 损 坏 缺 少 时, 在 无 人 愿 意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由 该 楼 层 全 体 宿 舍 生 共 同 承 担 修 理 费 或 赔 偿 费 ; 辛 交 谊 厅 之 电 视 机 桌 椅 沙 发 及 报 刊 等 乃 公 用, 擅 自 搬 到 寝 室 据 为 己 用 者 可 被 视 为 偷 窃 行 为 5 学 生 宿 舍 访 客 须 知 甲 只 允 许 亲 属 来 访 ; 乙 学 院 办 公 时 间 内, 需 向 宿 舍 办 公 室 登 记 领 取 访 客 证 及 抵 押 证 件 ; 学 院 办 公 时 间 外, 需 向 保 安 室 登 记 及 抵 押 证 件 ; 丙 亲 属 进 入 宿 舍 楼 层, 需 有 其 住 宿 孩 子 陪 同 但 只 允 许 一 位 同 性 亲 属 22

28 进 入 ( 即 如 进 入 女 生 楼 层, 只 允 许 一 位 女 性 亲 属 进 入 ); 丁 晚 上 8 时 至 次 日 上 午 9 时, 严 禁 访 客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楼 层 ; 戊 本 院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确 保 学 生 及 财 物 安 全, 请 求 访 客 合 作 若 不 遵 守 以 上 条 规, 本 管 委 会 将 取 消 其 孩 子 的 住 宿 资 格 6 安 全 阳 台 走 廊 栏 杆 及 窗 口 禁 止 坐 立,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若 发 生 意 外,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7 尊 重 与 守 望 相 助 甲 在 宿 舍 范 围 内, 勿 大 声 喧 哗 唱 歌 叫 喊, 所 有 有 碍 他 人 自 习 或 睡 眠 之 音 响 及 行 动 都 应 有 所 节 制 ; 乙 禁 止 在 寝 室 外 打 赤 膊 或 袒 胸 露 体 ; 丙 夜 间 如 遇 急 病 或 事 故, 应 迅 速 请 同 学 报 告 生 活 导 师 或 夜 间 助 理, 协 助 送 医 治 疗 ; 丁 住 宿 生 外 宿 时, 应 主 动 向 室 友 交 代 外 宿 日 期 地 点 联 络 电 话, 以 方 便 紧 急 联 络 8 保 安 C 座 G 楼 守 卫 室 乃 保 安 重 地, 非 因 公 务 请 勿 擅 自 进 入 9 抽 检 离 宿 甲 学 生 事 务 处 主 任 及 生 活 导 师 可 随 时 抽 检 宿 舍 各 寝 室 ; 乙 住 宿 生 须 按 离 宿 日 期 规 定 办 妥 离 宿 手 续 并 迁 出 宿 舍, 以 便 庶 务 处 进 行 宿 舍 检 查 及 维 修 工 作 离 宿 前 须 将 寝 室 打 扫 干 净, 所 有 私 人 物 品 须 自 行 携 回 或 集 中 放 在 指 定 的 地 方 10 发 挥 守 望 相 助, 检 举 不 法 或 违 规 行 为, 共 同 维 护 校 园 安 全 11 凡 触 犯 下 列 事 项, 经 查 属 实 者, 即 可 予 以 勒 令 退 宿 ( 知 情 不 报 者, 连 带 处 分 扣 5 分 ): 甲 蓄 意 纵 火 或 因 个 人 疏 忽 而 引 发 宿 舍 火 灾 ; 乙 蓄 意 触 动 警 铃 ; 丙 随 意 使 用 或 破 坏 紧 急 设 备 或 紧 急 逃 生 门 ; 丁 对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 戊 未 经 许 可 带 领 异 性 进 入 异 性 楼 层 或 非 住 宿 生 ( 包 括 本 院 同 学 及 家 长 ) 进 入 宿 舍 区 ; 己 未 经 许 可 进 入 异 性 楼 层 ; 庚 让 异 性 或 非 住 宿 生 ( 包 括 本 院 同 学 及 家 长 ) 在 寝 室 留 宿 ; 辛 伪 造 住 宿 证 让 本 院 学 生 或 非 本 院 学 生 使 用 ; 壬 私 下 打 造 宿 舍 钥 匙 ; 癸 偷 窃 公 物 或 他 人 财 物 ; 子 从 阳 台 爬 进 本 身 或 他 人 寝 室 ; 丑 从 高 空 或 宿 舍 抛 出 垃 圾 ; 寅 擅 自 进 入 空 寝 室 ; 卯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闯 进 天 台 ; 辰 不 在 本 规 章 列 举 范 围 内 的 突 发 事 件 并 对 宿 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经 管 委 会 裁 定 情 节 重 大 者 12 凡 触 犯 下 列 事 项, 经 查 属 实 者, 扣 5 分 ( 知 情 不 报 者, 连 带 处 分 扣 3 分 ): 甲 于 宿 舍 大 楼 内 吸 烟 赌 博 酗 酒 殴 斗 ; 乙 损 坏 公 物 及 宿 舍 设 备 如 : 公 共 物 品 地 面 墙 壁 等, 视 损 坏 程 度 给 以 赔 偿 ; 丙 擅 自 携 入 未 经 许 可 之 电 器, 扣 5 分, 同 时 没 收 电 器 ; 23

29 丁 饲 养 宠 物 或 栽 种 盆 栽 ; 戊 将 智 能 卡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 己 自 行 迁 出 或 擅 自 更 换 寝 室 或 长 期 在 他 人 寝 室 过 夜 ; 庚 生 活 导 师 守 卫 及 庶 务 处 职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时, 住 宿 生 有 不 听 规 劝 拒 绝 合 作 藐 视 行 为 ( 如 抗 拒 保 安 人 员 检 查 住 宿 证 或 拒 绝 被 抄 名 字 ) 或 言 语 挑 衅 肢 体 冲 突 欺 骗 等 行 为, 构 成 妨 碍 职 务 者 13 凡 触 犯 下 列 事 项, 经 查 属 实 者, 扣 3 分 ( 知 情 不 报 者, 连 带 处 分 扣 1 分 ): 甲 擅 自 售 卖 物 品 等 商 业 促 销 活 动 ; 乙 收 藏 违 禁 品 如 : 香 烟 酒 赌 具 色 情 出 版 物 等 ; 丙 将 垃 圾 丢 在 公 共 区 域 如 : 楼 梯 间 电 梯 间 走 廊 等 ; 丁 经 他 人 投 诉 被 认 为 破 坏 宿 舍 安 宁 ; 戊 无 法 配 合 宿 舍 行 政 作 业 14 凡 触 犯 下 列 事 项, 经 查 属 实 者, 扣 2 分 : 甲 不 参 与 室 长 或 楼 长 安 排 之 清 洁 工 作, 经 第 一 次 劝 告, 第 二 次 再 由 室 长 或 楼 长 检 查 但 仍 未 做 值 日 者 ; 乙 没 有 维 护 寝 室 清 洁 卫 生, 经 生 活 导 师 劝 告 后 依 然 没 有 清 理 ; 15 其 他 甲 凡 以 上 未 列 明 之 违 反 宿 舍 公 共 安 全 安 宁 等 事 件 行 为, 惩 罚 方 式 则 由 学 生 事 务 处 主 任 与 生 活 导 师 及 自 治 会 会 长 或 代 表 组 成 之 3 人 宿 舍 纪 律 小 组 裁 决 ; 乙 午 夜 12 时 校 内 宿 舍 大 门 管 制, 不 得 出 入, 逾 时 回 宿 者, 守 卫 将 记 录 其 名 字, 一 次 扣 一 分 屡 犯 者, 宿 舍 办 公 室 将 通 知 家 长 ; 因 事 夜 归, 可 事 前 向 生 活 导 师 申 请 ; 丙 指 示 或 唆 使 他 人 违 规 与 触 犯 规 章 者 受 到 相 同 处 分 ; 丁 凡 重 犯 以 上 规 定 者 加 倍 处 分 16 惩 罚 办 法 甲 扣 分 累 积 10 分 即 勒 令 退 宿 ; 乙 以 劳 动 服 务 方 式 折 抵 违 规 记 点, 办 法 如 下 : 一 目 的 : 让 同 学 能 有 弥 补 过 失 的 机 会 藉 劳 动 服 务 的 方 式 令 同 学 反 省, 以 达 到 生 活 教 育 的 目 的 ; 二 实 施 办 法 : 当 同 学 因 违 规 而 被 警 告 时, 在 一 周 内 得 向 生 活 导 师 提 出 申 请 以 劳 动 服 务 折 抵 违 规 扣 分 ; 三 劳 动 服 务 : 以 1 小 时 折 抵 扣 1 分, 服 务 时 数 以 该 次 所 扣 点 数 为 准 任 务 完 成 后, 由 生 活 导 师 于 申 请 单 上 签 署 证 明 ; 四 劳 动 服 务 范 围 : 宿 舍 内 的 公 共 区 域, 如 : 楼 梯 洗 衣 室 及 宿 舍 周 遭 环 境 ; 或 与 生 活 导 师 商 量, 在 校 内 或 校 外 进 行 社 区 服 务 五 本 办 法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形 : 扣 分 达 8 分 ; 被 处 以 勒 令 退 宿 者 ; 凡 该 违 规 事 项 以 本 办 法 折 抵 扣 分 又 再 犯 者 加 倍 惩 罚 之 第 六 章 : 规 章 施 行 及 增 删 1 本 规 章 若 有 未 尽 善 之 处, 管 委 会 有 权 增 删 之 2 本 规 章 由 管 委 会 通 过, 经 行 政 部 会 议 报 备 后 实 施, 修 正 时 亦 同 24

30 附 件 : 新 纪 元 学 院 学 生 宿 舍 通 告 及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 为 维 护 宿 舍 大 楼 公 共 区 域 的 整 洁 与 美 观, 特 订 办 法 以 妥 善 管 理 之 第 二 条 : 饮 水 思 源 大 楼 3 楼 至 9 楼 主 要 管 理 单 位 为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协 助 单 位 为 学 生 宿 舍 自 治 会 (10 楼 由 庶 务 处 管 理 ) 第 三 条 : 凡 张 贴 公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等 必 须 加 盖 宿 舍 办 公 室 或 学 生 宿 舍 自 治 会 印 章 方 为 有 效 第 四 条 : 不 得 张 贴 大 于 A4 的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于 布 告 栏 第 五 条 : 严 禁 张 贴 未 经 特 别 批 准 的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于 墙 壁 防 火 门 逃 生 楼 梯 电 梯 窗 户 铁 花 宿 舍 房 门 和 交 谊 厅 第 六 条 : 严 禁 使 用 双 面 胶 张 贴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第 七 条 : 一 般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张 贴 为 期 两 周 特 别 性 质 的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张 贴 需 另 行 申 请 第 八 条 : 为 遵 守 上 诉 规 定 者, 管 理 单 位 有 权 将 通 告 及 文 宣 品 拆 除 第 九 条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者, 可 与 管 理 单 位 协 调 办 理 第 十 条 : 本 办 法 若 有 欠 完 善 处,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委 员 会 有 权 增 删 之 3. 课 外 活 动 与 组 织 3.1 系 会 与 社 团 新 纪 元 学 院 的 校 园 生 活 和 学 生 活 动 是 多 姿 多 彩 的 学 生 在 闲 暇 之 余 举 办 了 许 多 不 同 类 型 的 活 动, 其 中 包 括 由 社 团 举 办 的 活 动 如 球 类 比 赛 象 棋 比 赛 迎 新 晚 会 理 财 展 野 外 生 活 营 等 ; 而 学 生 会 也 主 办 了 其 他 大 型 活 动 如 校 庆 园 游 会 社 团 大 汇 演 迎 新 生 活 营 领 袖 训 练 营 等 有 些 较 大 型 的 重 点 活 动 甚 至 会 涉 及 或 邀 请 社 会 人 士 参 与, 以 加 强 本 院 学 生 与 社 区 的 互 动, 实 践 源 自 社 会, 回 馈 社 会 的 办 学 理 念 目 前 新 纪 元 学 院 共 有 27 个 社 团 : 行 政 会 议 会 监 察 会 系 会 : 资 讯 科 学 与 电 脑 研 究 系 商 学 系 媒 体 研 究 系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 美 术 与 设 计 系 戏 剧 与 影 像 系 辅 导 与 谘 商 心 理 学 系 中 文 传 播 基 础 班 音 乐 / 文 艺 社 团 : 扯 铃 社 I-DO 音 乐 室 华 乐 团 舞 法 舞 天 爱 艺 鼓 运 动 / 球 类 社 团 : 足 球 社 羽 球 社 篮 球 社 排 球 社 跆 拳 道 学 术 / 宗 教 / 休 闲 / 学 生 宿 舍 自 治 会 基 督 飞 扬 佛 学 会 辩 论 社 日 本 动 漫 服 务 社 团 : 文 化 研 究 社 韩 FUN 社 T-PRAY KNN 新 闻 网 新 摄 影 队 3.2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场 地 与 器 材 借 用 办 法 本 院 申 请 活 动 场 地 & 器 材 借 用 所 需 文 件, 请 参 阅 下 表 : 活 动 性 质 所 需 文 件 备 注 例 常 会 议 理 事 会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 25

31 议 一 般 练 习 等 会 员 大 会 讲 座 分 享 会 改 选 迎 新 比 赛 欢 送 及 其 他 活 动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会 员 大 会 议 程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讲 座 / 分 享 会 主 题 主 讲 人 相 关 资 料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选 举 细 则 ( 含 相 关 日 期 时 间 及 地 点 )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活 动 计 划 书 ( 含 财 务 预 算 ) 仅 限 含 选 举 细 则 之 社 团 / 组 织, 如 学 生 会 宿 舍 自 治 会 等 活 动 结 束 后 呈 交 活 动 结 案 / 检 讨 报 告 ( 含 财 务 报 告 ) 注 意 事 项 : 1) 若 需 呈 交 相 关 文 件 请 把 资 料 上 传 至 Google Drive( 只 限 于 社 团 主 席 及 秘 书 拥 有 此 权 利 ) 进 行 审 核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申 请 表 必 须 于 5 个 上 课 日 前 将 表 格 呈 交 至 学 生 事 务 处 ; 2) 审 核 后 并 自 行 影 印 相 关 文 件 ( 所 有 文 件 须 经 学 生 会 签 盖 ), 后 将 纸 本 呈 交 至 学 生 事 务 处 ; 3) 呈 交 所 有 相 关 文 件 于 3 天 上 课 日 后 自 行 前 来 至 学 生 事 务 处 领 取 内 部 场 地 借 用 回 条 ; 4) 学 院 各 系 办 公 室 及 各 行 政 部 门 之 活 动 不 在 此 限 ; 5) 申 请 表 格 资 料 欠 完 善 者, 恕 不 处 理 4. 生 活 辅 导 4.1 工 读 机 会 1) 院 内 工 读 i. 清 寒 工 读 a. 本 院 为 照 顾 家 境 清 寒 学 生 养 成 学 生 刻 苦 耐 劳 精 神, 协 助 其 身 心 平 衡 发 展, 提 供 工 读 机 会 给 经 济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b. 每 逢 学 期 开 始, 学 生 可 留 意 学 生 事 务 处 布 告 板 有 关 工 读 申 请 开 放 日 期, 并 上 网 申 请 c. 负 责 同 事 将 按 照 本 院 各 部 门 所 需 的 工 读 名 额 视 各 别 情 况 分 配 d. 院 内 工 读 主 要 协 助 工 读 单 位 处 理 日 常 业 务 工 读 之 工 作 时 间, 由 各 个 单 位 协 调 委 派 每 月 工 读 费 为 RM e. 由 于 名 额 有 限, 学 生 事 务 处 将 视 个 别 申 请 者 的 情 况, 给 予 分 配 ii. 一 般 工 读 a. 学 院 另 设 有 一 般 工 读, 学 生 可 向 需 要 工 读 生 的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b. 工 读 之 工 作 时 间, 由 各 个 单 位 协 调 委 派, 工 读 费 应 紧 急 性 特 殊 性 等 工 作 要 求, 以 每 小 时 RM4.00 RM6.25 计 2) 院 外 工 读 26

32 学 生 事 务 处 也 会 转 介 外 界 工 读 机 会 予 学 生 学 生 们 可 通 过 学 生 事 务 处 网 的 企 业 征 才 ( 系 统 获 取 相 关 讯 息 4.2 学 生 保 险 1) 本 院 在 每 一 学 年 皆 为 学 生 投 保 学 生 意 外 保 险, 让 本 院 学 生 享 有 每 天 24 小 时 的 人 身 意 外 保 障 ; 内 含 死 亡 利 益 教 育 津 贴 0 学 费 津 贴 住 院 医 疗 利 益 及 终 身 残 废 补 偿 等 2) 欲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请 向 学 生 事 务 处 查 询, 或 浏 览 3) 若 住 院 费 / 医 疗 费 在 RM 以 下, 医 生 须 在 收 据 或 附 件 证 明 事 属 意 外, 并 附 上 医 生 盖 章 签 名 4) 若 住 院 费 / 医 疗 费 在 RM 以 上, 将 索 偿 表 格 Part F (Medical Certificate) 交 予 主 治 医 生 填 写 5) 将 索 偿 表 格 和 收 据 正 本 交 给 学 生 事 务 处 负 责 同 事, 并 自 行 保 管 收 据 副 本 学 生 事 务 处 将 会 呈 上 于 保 险 公 司 处 理 并 决 定 有 关 赔 偿 6) 请 确 保 所 有 提 交 的 文 件 都 是 原 件 和 由 已 注 册 的 合 格 医 生 或 外 科 医 生 诊 断 索 赔 期 限 取 决 于 索 赔 人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收 据 的 完 整 性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承 保 范 围 如 下 : 投 保 额 效 益 索 赔 文 件 (RM) (a) 意 外 死 亡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受 伤, 并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一 年 内 证 实 是 因 为 该 意 外 而 不 是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我 们 将 以 意 外 死 亡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15,000 (c)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死 亡 除 了 意 外 死 亡 保 险 效 益,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为 上 课 或 正 式 学 校 活 动 所 需, 而 从 家 里 到 学 校 或 学 校 往 返 家 里 而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发 生 意 外 受 伤, 并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一 年 内 证 实 是 因 为 该 意 外 而 不 是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我 们 将 以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死 亡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 如 非 上 课 或 正 式 学 校 活 动 所 需, 从 住 家 往 返 学 校 而 发 生 意 外 则 不 得 申 请 索 赔 * 警 方 报 告 中 须 注 明 投 保 人 是 因 上 课 或 正 式 学 校 活 动 所 需, 在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从 住 家 往 返 学 校 时 发 生 意 外 (d) 学 校 范 围 内 的 意 外 死 亡 除 了 意 外 死 亡 保 险 效 益,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发 生 意 外, 并 且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一 年 内 证 实 是 因 为 该 意 外 而 不 是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我 们 将 以 学 校 范 围 内 的 意 外 死 亡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 警 方 报 告 中 须 注 明 投 保 人 是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发 生 意 外 15,000 15, 受 益 人 / 近 亲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索 赔 表 格 2. 死 亡 证 书 核 证 副 本 3. 警 方 报 告 核 证 副 本 4. 验 尸 报 告 核 证 副 本 5. 埋 葬 许 可 证 核 证 副 本 6. 死 者 身 份 证 核 证 副 本 7. 学 生 证 核 证 副 本 8. 受 益 者 身 份 证 核 证 副 本 9. 遗 产 管 理 书 27

33 (h) 死 亡 体 恤 补 助 金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死 亡, 并 已 在 项 目 a) 提 出 正 式 索 偿, 我 们 将 以 死 亡 体 恤 补 助 金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2,000 (e) 意 外 医 疗 费 用 如 投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必 须 入 院 医 疗, 我 们 将 以 不 超 过 意 外 医 疗 费 用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单 据 赔 偿 有 关 意 外 或 每 一 项 意 外, 所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 包 括 医 院 食 宿 费 用 ) 2,000 (f) 救 护 车 费 用 我 们 将 依 照 每 一 项 意 外 的 发 生, 以 不 超 过 救 护 车 费 用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单 据 赔 偿 于 境 内 救 护 车 服 务 ( 包 括 救 护 人 员 ) 此 效 益 只 赔 偿 于 需 要 入 院 之 意 外 事 项 (a) 私 人 医 院 (b) 政 府 医 院 * 须 附 上 救 护 车 费 用 账 单 / 发 票 / 收 据 正 本 (i) 入 院 津 贴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必 须 入 住 于 马 来 西 亚 境 内 医 院 连 续 至 少 24 小 时 以 及 不 超 过 60 日 以 接 受 治 疗 或 手 术, 我 们 将 以 入 院 津 贴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a) 私 人 医 院 (b) 政 府 医 院 * 须 附 上 住 院 费 用 账 单 / 发 票 / 收 据 正 本 (k) 传 统 医 疗 费 用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受 伤 并 曾 接 受 注 册 医 生 诊 疗, 并 于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的 90 日 内 接 受 传 统 医 疗 服 务, 我 们 将 以 不 超 过 传 统 医 疗 费 用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单 据 赔 偿 * 传 统 医 疗 医 生 须 是 注 册 医 生, 巫 术 或 自 家 行 医 不 能 索 赔 * 须 附 上 传 统 医 疗 费 用 账 单 / 发 票 / 收 据 正 本 (a) 50 (b) 25 (a) 每 日 /50 (b) 每 日 /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索 赔 表 格 2. 学 生 身 份 证 核 证 副 本 3. 学 生 证 核 证 副 本 4. 警 方 报 告 ( 如 有 涉 及 刑 事 或 车 辆 事 故 ) 5. 医 疗 报 告 o 如 有 住 院 费 / 医 疗 费 在 RM300 以 下, 不 需 要 医 疗 报 告, 但 医 生 须 在 收 据 或 附 件 证 明 事 属 意 外, 并 附 上 医 生 盖 章 签 名 6. 医 生 证 明 书 正 本 o 投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连 续 两 (2) 周 无 法 上 学 ( 若 在 申 索 中 ) 7. 医 疗 票 据 / 收 据 的 付 款 证 明 正 本 8. 新 购 课 本 收 据 正 本 ( 若 课 本 遗 失 及 毁 损 ) (l) 意 外 牙 科 医 疗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受 伤, 并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的 24 小 时 内 获 得 诊 疗 所 或 医 院 的 注 册 牙 医 证 明 真 牙 因 意 外 必 须 接 受 牙 医 更 换 及 修 补 治 疗, 同 时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的 14 日 内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我 们 将 以 不 超 过 意 外

34 牙 医 医 疗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单 据 赔 偿 * 须 附 上 医 疗 报 告 或 便 条 并 注 明 因 意 外 接 受 牙 医 更 换 及 补 修 治 疗 * 须 附 上 医 疗 费 用 账 单 / 发 票 / 收 据 正 本 (m) 课 本 遗 失 及 毁 损 如 投 保 人 的 课 本 因 为 意 外 事 件 遗 失 或 损 毁 ( 完 全 无 法 补 修 ), 我 们 将 以 不 超 过 课 本 遗 失 及 损 毁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单 据 赔 偿 * 如 有 不 是 因 为 意 外 事 件 遗 失 或 损 毁 不 得 索 赔 * 警 方 报 告 中 须 注 明 遗 失 或 损 毁 的 课 本 * 新 购 课 本 收 据 正 本 (n) 学 校 / 补 习 费 津 贴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而 连 续 无 法 上 课 长 达 2 周, 我 们 将 以 学 校 / 补 习 费 津 贴 项 目 赔 偿 * 如 学 校 / 补 习 向 投 保 人 收 取 额 外 补 课 学 费 才 可 索 赔 * 须 附 上 学 校 / 补 习 费 用 账 单 / 发 票 / 收 据 正 本 * 请 注 意, 医 生 证 明 书 正 本 : 投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连 续 两 (2) 周 无 法 上 学 ( 若 在 申 索 中 ) (b) 意 外 永 久 残 障 投 保 人 如 因 意 外 受 伤, 并 在 意 外 发 生 之 后 一 年 内 证 实 是 因 为 该 意 外 而 不 是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永 久 残 障 ( 全 面 或 局 部 残 障 ), 我 们 将 以 意 外 永 久 残 障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50,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索 赔 表 格 2. 警 方 报 告 正 本 ( 如 有 涉 及 刑 事 或 车 辆 事 故 ) 3. 医 疗 报 告 以 确 认 永 久 残 障 4. 医 生 证 明 书 正 本 ( 若 在 申 索 中 ) 5. 医 疗 票 据 / 收 据 的 付 款 证 明 正 本 ( 若 在 申 索 中 ) 6. 理 算 报 告 ( 如 有 亏 损 RM5,000 以 上 ) (g) 绑 架 延 伸 除 了 意 外 死 亡 或 意 外 永 久 残 障 保 险 效 益, 投 保 人 如 因 绑 架 事 件 受 伤, 并 在 绑 架 事 件 之 后 一 年 内 证 实 是 因 为 绑 架 事 件 而 不 是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死 亡 或 永 久 残 障, 我 们 将 以 绑 架 延 伸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 警 方 报 告 中 须 注 明 投 保 人 被 绑 架 15, 若 投 保 人 死 亡, 索 赔 通 常 涉 及 到 意 外 死 亡 索 赔, 索 赔 程 序 与 意 外 死 亡 索 赔 相 同 2. 若 投 保 人 永 久 残 障, 索 赔 通 常 涉 及 到 意 外 永 久 残 障 索 赔, 索 赔 29

35 程 序 与 意 外 永 久 残 障 索 赔 相 同 (j) 教 育 津 贴 如 果 投 保 人 的 任 何 一 位 家 长 或 法 律 监 护 人 因 意 外 死 亡 或 丧 失 肢 体, 我 们 将 以 教 育 津 贴 项 目 所 列 数 目 依 据 赔 偿 * 如 有 在 同 年 里 有 超 过 一 位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意 外 死 亡 或 丧 失 肢 体 只 能 索 赔 一 次 * 凡 年 龄 超 过 23 岁 者, 不 得 索 赔 此 项 目 20,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索 赔 表 格 2. 死 亡 证 书 核 证 副 本 3. 警 方 报 告 核 证 副 本 4. 验 尸 报 告 核 证 副 本 5. 埋 葬 许 可 证 核 证 副 本 6. 死 者 身 份 证 核 证 副 本 7. 学 生 证 核 证 副 本 4.3 车 贴 申 请 1) 新 纪 元 学 院 停 车 场 管 理 办 法 i. 为 有 效 管 理 进 入 校 园 之 车 辆, 确 保 校 园 交 通 安 全, 并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特 订 定 本 办 法 ii. 所 有 车 辆 须 凭 证 通 行, 并 停 放 在 停 车 场 B C 之 停 车 格 内 iii. 车 辆 通 行 证 之 种 类 : c. 教 职 员 通 行 证 : 请 向 人 事 处 申 请, 离 职 同 事 需 将 通 行 证 交 还 人 事 处 d. 学 生 通 行 证 : 请 向 学 生 事 务 处 申 请 e. 访 客 通 行 证 : 请 向 警 卫 亭 登 记 后 领 取 临 时 通 行 证, 离 开 校 园 时 则 把 该 通 行 证 交 还 iv. 通 行 证 必 须 贴 在 车 辆 挡 风 镜 前 明 显 处, 以 便 辨 识 或 查 验 v. 拥 有 车 辆 通 行 证 不 确 保 可 获 得 停 车 位 当 停 车 场 B C 的 停 车 位 已 满 时, 驾 驶 人 应 遵 循 警 卫 之 指 挥 将 车 辆 驶 出 校 园, 并 将 车 辆 停 放 在 校 园 外 vi. 贴 有 教 职 员 和 学 生 车 辆 通 行 证 之 车 辆 可 停 放 在 学 院 对 面 Holy Family 教 堂 惟 在 进 出 该 环 境 时 必 须 注 意 自 身 举 止 和 衣 着, 不 得 喧 哗 抽 烟 等 vii. 在 上 班 时 间 内, 所 有 参 与 活 动 者 之 车 辆 必 须 停 放 在 校 园 外 viii. 校 园 内 行 车 时 速 限 制 为 25 公 里 ix. 所 有 车 主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泊 车 风 险, 任 何 造 成 公 物 损 坏, 必 须 按 现 有 市 价 赔 偿 x. 违 规 惩 处 : a. 第 一 次 违 规 者 将 开 立 违 规 通 知 书 b. 第 二 次 违 规 者 应 缴 交 开 锁 费 RM30.00 c. 第 三 次 违 规 者 应 缴 交 开 锁 费 RM30.00, 并 没 收 车 辆 通 行 证, 往 后 不 得 再 申 请 xi. 管 理 单 位 将 不 会 对 上 锁 期 间 所 造 成 的 毁 坏 或 损 失 负 任 何 责 任 xii. 本 管 理 办 法 若 有 未 尽 善 之 处, 本 处 有 权 修 改 之 2) 院 内 车 辆 通 行 贴 纸 申 请 细 则 i. 每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申 请 费 为 RM11.00, 每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申 请 费 为 RM

36 ii. 标 签 仅 确 保 车 辆 可 进 入 校 园, 惟 不 确 保 停 车 位 iii. 通 行 贴 纸 必 须 贴 在 汽 车 挡 风 镜 或 摩 多 车 前 方, 以 方 便 管 理 员 查 证 iv. 只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内 泊 车, 董 总 停 车 场 只 限 职 员 停 车 v. 自 行 负 责 车 辆 的 保 安 措 施, 如 有 遗 失 损 坏 皆 由 自 己 负 责 vi. 车 辆 晚 上 10 时 以 后 进 入 校 园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vii. 随 意 停 车 者, 院 方 有 权 将 违 规 的 车 子 轮 胎 上 锁 viii. 第 一 次 违 规 者, 院 方 将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 第 二 次 违 规 则 罚 款 RM30.00 ix. 第 三 次 违 规, 院 方 有 权 收 回 其 通 行 贴 纸, 本 人 不 得 有 异 议 x. 每 一 位 学 生 只 限 申 请 一 张 通 行 贴 纸 ; 如 更 换 车 辆 / 车 牌 号 码 或 旧 的 贴 纸 已 损 毁, 请 携 带 旧 的 贴 纸 处 理 补 发 手 续, 否 则 恕 不 处 理 补 发 新 的 贴 纸 须 缴 交 RM11.00 * 有 意 者 请 至 学 生 事 务 处 网 站 提 出 申 请 4.4 企 业 征 才 ( 1) 学 生 事 务 处 网 站 设 有 企 业 征 才 系 统 2) 此 系 统 将 提 供 就 业 讯 息 3) 欢 迎 同 学 以 及 毕 业 生 上 网 查 询 并 直 接 与 有 关 公 司 接 洽 4) 欲 聘 请 员 工 的 公 司, 也 欢 迎 到 此 系 统 招 聘 4.5 投 报 / 申 诉 系 统 1) 学 生 事 务 处 备 有 提 供 投 诉 / 申 诉 系 统 服 务 2) 学 生 可 前 来 学 生 事 务 处 寻 找 职 员 进 行 投 报 3) 投 报 事 件 可 分 为 物 品 遗 失 人 事 纠 纷 刑 事 意 外 食 堂 事 宜 学 院 行 政 事 宜 学 院 学 术 事 宜 学 院 公 共 设 备 事 宜 宿 舍 设 备 事 宜 等 4.6 学 生 校 园 衣 着 指 南 新 纪 元 学 院 认 同 学 生 依 据 个 人 衣 着 品 味 自 由 着 装, 同 时 也 鼓 励 大 家 配 合 学 院 的 学 习 环 境 选 择 校 园 衣 着 由 此, 颁 布 学 生 校 园 衣 着 指 南, 希 望 全 体 同 学 在 讲 堂 课 室 办 公 室 礼 堂 实 验 室 工 坊 和 图 书 馆 ( 宿 舍 除 外 ) 等 公 共 场 所 慎 加 依 循 如 果 同 学 穿 着 不 当, 将 受 促 离 开 1) 校 园 严 禁 暴 露 衣 着 奇 装 异 服 不 穿 背 心 吊 带 衫 超 短 裙 超 短 裤 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拖 鞋 2) 各 学 科 教 师 也 将 因 应 各 别 需 要 提 出 相 关 合 理 的 衣 着 指 南, 其 中 包 括 : i. 在 工 坊 穿 着 适 当 的 工 作 服 以 及 在 体 育 课 穿 着 运 动 服 装 ; ii. 在 提 呈 报 告 或 重 要 课 堂 活 动 时 穿 着 商 务 服 装 整 齐 适 当 的 穿 着 是 一 种 尊 重 他 人 的 表 现, 也 将 协 助 创 造 一 个 更 为 融 洽 和 谐 的 学 习 环 境 敬 请 全 体 同 学 共 同 维 护 这 项 学 生 校 园 衣 着 指 南 四 陈 六 使 图 书 馆 31

37 1. 简 介 新 纪 元 学 院 陈 六 使 图 书 馆 位 于 教 学 楼 底 层, 共 三 个 楼 层, 占 地 约 3 万 平 方 公 尺 一 楼 为 流 通 柜 台 参 考 区 中 英 巫 文 书 籍 杂 志 区 二 楼 为 阅 览 区 阅 报 区 南 大 史 料 中 心 方 修 文 库 电 脑 区 及 讨 论 室 三 楼 设 阅 览 区 线 上 查 询 中 文 书 库 及 办 公 室 全 馆 约 有 450 个 阅 览 座 位, 无 线 上 网 涵 盖 全 馆 图 书 馆 采 用 电 脑 化 作 业, 读 者 可 通 过 线 上 查 询 系 统 (OPAC) 查 询 书 籍 资 料, 自 行 办 理 续 借 及 预 约 手 续 ( 线 上 查 询 只 供 院 内 使 用 ) 2. 新 纪 元 学 院 陈 六 使 图 书 馆 阅 览 暨 借 阅 规 则 2.1 通 则 1) 本 院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凭 本 院 核 发 之 职 员 证 或 学 生 证 借 书, 此 证 限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2) 凡 珍 贵 图 书 参 考 工 具 书 期 刊 杂 志 及 报 刊, 仅 限 阅 览 室 内 参 阅, 概 不 外 借 3) 不 遵 守 本 规 则 者, 本 馆 可 拒 绝 其 入 馆 2.2 阅 览 规 则 1) 本 馆 阅 览 室 及 书 库 均 采 开 架 式 阅 览, 由 阅 览 人 自 行 取 阅, 阅 览 后 由 本 馆 人 员 整 理 归 架 2) 阅 览 人 应 爱 护 本 馆 图 书 杂 志 报 纸 等 资 料 及 各 项 器 材 设 备, 不 得 有 污 损 破 坏 及 擅 自 携 出 等 情 形, 违 者 严 惩 3) 阅 览 人 应 注 意 服 装 端 庄 整 齐, 谢 绝 拖 鞋 短 裤 及 背 心 4) 阅 览 人 应 保 持 肃 静 维 护 馆 内 清 洁 2.3 借 阅 规 则 1) 本 馆 采 用 开 架 借 阅 方 式, 读 者 自 行 选 择 所 需 图 书, 凭 证 办 理 借 书 手 续 2) 本 院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皆 可 凭 证 借 书, 册 数 及 借 期 如 下 : i. 本 院 专 任 讲 师 以 上 以 40 册 为 限, 借 期 四 个 月 ii. 本 院 兼 任 讲 师 以 20 册 为 限, 借 期 四 个 月 iii. 本 院 职 员 以 10 册 为 限, 借 期 一 个 月 iv. 本 院 学 生 以 10 册 为 限, 借 期 二 周 v. 硕 士 博 士 班 学 生 以 10 册 为 限, 借 期 一 个 月 vi. 院 外 会 员 以 4 册 为 限, 借 期 一 个 月 ; 荣 誉 会 员 以 4 册 为 限, 借 期 一 个 月 3) 借 阅 本 馆 图 书 不 得 有 圈 点 批 注 折 角 或 其 他 损 坏 之 行 为 2.4 续 借 1) 所 借 图 书 届 满, 可 续 借 一 次 2) 读 者 除 了 可 携 带 原 书 亲 临 本 馆 办 理 续 借, 也 可 自 行 在 查 询 电 脑 上 办 续 借 2.5 逾 期 1) 借 书 册 数 已 满 定 额 或 借 期 届 满 仍 不 归 还 者, 不 得 另 借 他 书 2) 届 满 之 书, 每 逾 一 日, 每 册 罚 款 二 角 ; 逾 期 超 过 30 天 者, 除 计 日 罚 外, 该 书 视 同 遗 失 并 照 本 规 则 第 2.6.2) 条 之 规 定 负 赔 偿 责 任 2.6 赔 偿 1) 借 出 书 籍 不 得 有 遗 失 圈 点 批 注 折 角 或 其 他 损 坏 之 行 为 ;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借 书 人 须 负 赔 偿 责 任 2) 赔 偿 方 式 如 下 : 32

38 i. 遗 失 之 书 籍 可 重 购 者, 由 本 馆 代 为 订 购 相 同 书 籍, 借 书 人 应 偿 付 书 价 及 手 续 费 RM5.00 ii. 遗 失 之 书 籍 已 经 绝 版 且 在 国 内 无 法 寻 获 相 同 书 籍 者, 借 书 人 应 : 遗 失 之 书 籍 定 价 低 于 RM50.00 者, 一 律 赔 偿 RM150.00; 遗 失 之 书 籍 定 价 高 于 RM50.00 者, 一 律 以 原 书 的 书 价 乘 于 三 赔 偿 3) 赔 偿 期 限 以 一 个 月 为 限, 赔 偿 金 纳 入 图 书 馆 2.7 催 还 1) 本 馆 遇 有 清 点 改 编 或 装 订 图 书 时, 可 随 时 催 还 借 出 书 籍 并 公 告 暂 停 借 阅 2) 如 因 工 作 急 需 参 阅, 可 随 时 催 还 借 出 书 籍 2.8 会 外 人 士 参 观 阅 览 规 则 1) 凡 会 外 人 士 确 有 参 考 研 究 之 需 要, 得 于 本 馆 开 放 时 间 入 馆 2) 会 外 人 士 进 入 本 馆 参 观 阅 览, 请 携 带 身 份 证 于 服 务 台 填 妥 资 料 后 入 馆 未 携 带 证 件 者, 本 馆 得 拒 绝 其 入 馆 3) 团 体 参 观 应 事 先 备 妥 机 关 或 学 校 公 函, 于 约 定 之 时 间 入 馆 参 观 4) 会 外 人 士 入 馆 参 观, 须 遵 守 本 馆 各 项 规 定, 否 则 本 馆 得 拒 绝 其 参 观 阅 览 2.9 开 放 时 间 本 馆 开 放 时 间 如 下 ( 学 院 假 期 及 公 共 假 期 除 外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 a.m. - 9:00 p.m. 星 期 六 :8:30 a.m. - 12:30 p.m 附 则 本 规 则 经 本 院 行 政 会 议 通 过 后,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时 同 3. 储 物 柜 租 借 规 则 3.1 租 借 分 为 : 长 期 租 借 及 日 租 方 式 1) 长 期 租 借 储 物 柜 6 个 月, 租 金 RM30.00; 租 借 一 年, 租 金 RM50.00; 一 旦 缴 费, 概 不 退 还 i. 储 物 柜 按 先 到 先 得 原 则 租 借 给 本 院 在 籍 学 生 ii. 学 生 必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先 到 财 务 处 缴 交 费 用, 再 到 图 书 馆 柜 台 出 示 学 生 证 及 收 据 以 办 理 租 借 手 续 iii. 租 借 者 须 自 备 扣 锁 ; 请 避 免 放 置 贵 重 物 品 在 储 物 柜 内, 若 物 品 遗 失, 本 馆 概 不 负 责 2) 日 租 储 物 柜 开 放 给 所 有 图 书 馆 读 者 租 借 ; 租 金 RM1, 抵 押 金 RM10 i. 租 借 者 须 在 每 日 闭 馆 前 办 理 退 租 事 宜, 若 超 过 闭 馆 时 间 还 未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抵 押 金 将 被 没 收, 寄 放 物 品 将 被 移 至 开 放 式 储 物 柜, 若 物 品 遗 失, 本 馆 概 不 负 责 ii. 若 遗 失 钥 匙, 抵 押 金 将 被 没 收 3.2 储 物 柜 不 得 存 放 化 学 物 品 及 一 切 违 禁 品 食 品 / 饮 料 不 得 涂 污 / 损 坏 储 物 柜 无 论 有 意 或 无 意 损 毁 储 物 柜, 皆 须 负 责 一 切 维 修 或 重 置 费 用 3.3 租 借 者 须 在 租 借 限 期 内 清 理 所 有 物 件 及 确 保 储 物 柜 无 损 ; 租 借 期 满 尚 未 清 理 的 物 件 将 由 本 馆 全 权 处 理 3.4 若 本 院 怀 疑 租 借 者 放 置 危 险 物 品 于 储 物 柜 内, 本 院 有 权 要 求 租 借 者 开 启 储 物 柜 作 检 查 或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自 行 开 启 储 物 柜 作 检 查 3.5 如 租 借 者 不 恰 当 使 用 储 物 柜, 本 馆 有 权 随 时 收 回 租 借 者 之 使 用 权 33

39 3.6 本 馆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申 请 个 案 3.7 本 规 则 经 本 院 行 政 会 议 通 过 后,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时 同 五 辅 导 中 心 34

40 1. 简 介 辅 导 中 心 成 立 于 2001 年, 初 期 名 为 学 生 辅 导 中 心, 隶 属 于 当 年 的 公 关 与 学 生 事 务 处 辅 导 中 心 成 立 的 目 的 在 于 协 助 学 生 及 教 职 员 建 立 面 对 生 活 难 题 的 能 力, 同 时 培 养 正 面 的 身 心 发 展 和 生 涯 规 划 辅 导 中 心 辅 导 员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个 别 面 谈 辅 导 团 体 辅 导 心 理 评 量 及 测 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心 理 健 康 资 讯 提 供 同 侪 辅 导 服 务 等 等 所 有 服 务 皆 免 费 予 学 生 及 教 职 员 我 们 拥 有 的 设 备 包 括 一 间 辅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两 间 个 别 谘 商 室 及 一 间 团 体 谘 商 室 2. 宗 旨 辅 导 中 心 希 望 透 过 辅 导 达 到 发 展 预 防 与 治 疗 三 个 层 次 的 功 能 1.1 发 展 功 能 : 鼓 励 当 事 人 认 识 自 己, 发 挥 潜 能 并 对 群 体 产 生 积 极 的 意 义 1.2 预 防 功 能 : 帮 助 有 适 应 问 题 倾 向 的 当 事 人, 防 其 问 题 趋 向 严 重 1.3 治 疗 功 能 : 给 予 面 临 困 扰 的 当 事 人 支 持 和 接 纳, 恢 复 其 心 理 之 健 康 与 平 衡 2. 目 标 2.1 提 升 校 园 内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2.2 加 强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的 生 活 适 应 并 发 挥 潜 能 2.3 协 助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迈 向 全 人 发 展 3. 服 务 项 目 3.1 个 别 面 谈 辅 导 个 别 面 谈 辅 导 是 透 过 一 对 一 的 辅 导 过 程, 帮 助 当 事 人 解 除 内 心 的 困 扰, 达 致 个 人 成 长 若 您 需 要 寻 求 辅 导 服 务, 可 以 前 来 辅 导 中 心 或 来 电 预 约, 辅 导 员 将 与 您 安 排 第 一 次 的 面 谈 时 间 若 辅 导 员 认 为 您 适 合 或 需 要 进 行 个 别 面 谈 辅 导, 辅 导 员 将 与 您 设 定 接 下 来 的 辅 导 目 标 与 时 限 初 步 面 谈 评 估 后, 辅 导 员 将 与 您 一 起 设 定 辅 导 目 标, 并 决 定 要 花 多 少 时 间 来 达 成 目 标 辅 导 的 性 质 通 常 是 以 一 星 期 一 次, 每 次 辅 导 时 间 以 50 分 钟 为 准 3.2 咨 询 服 务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也 可 以 透 过 辅 导 中 心 设 立 的 信 箱 ( 位 于 辅 导 中 心 外 ), 以 及 网 上 获 得 咨 询 服 务 ( 网 上 咨 询 : 选 择 在 籍 学 生, 然 后 申 请 辅 导 咨 商 ) 3.3 升 学 辅 导 / 生 涯 规 划 辅 导 员 与 当 事 人 进 行 生 涯 规 划, 协 助 当 事 人 面 对 选 择 适 合 的 科 系 升 学 与 就 业 方 面 的 抉 择 当 事 人 将 透 过 不 同 的 测 量 工 具 及 辅 导 面 谈 等 方 式 来 认 识 自 己 认 识 环 境 搜 集 相 关 资 讯, 并 做 出 适 当 的 选 择 3.4 成 长 团 体 / 团 体 辅 导 成 长 团 体 / 团 体 辅 导 是 透 过 活 动 和 团 员 之 间 的 互 动, 进 而 协 助 团 员 有 系 统 地 学 习 新 技 巧, 以 达 致 个 人 成 长 团 体 内 容 以 个 人 生 活 学 习 或 工 作 中 所 面 对 的 主 要 问 题 为 主 题 透 过 团 员 的 交 流 回 馈 关 怀 经 验 分 享 和 资 料 提 供, 进 而 学 习 及 改 变 成 长 团 体 / 团 体 辅 导 基 本 上 为 期 10 次, 以 一 或 两 星 期 一 次, 每 次 时 间 一 个 半 至 两 小 时 为 准 团 体 人 数 限 于 8 至 12 人, 由 一 或 两 名 团 体 领 导 人 带 领 3.5 心 理 评 量 及 测 验 35

41 辅 导 中 心 备 有 职 业 兴 趣 适 应 人 格 等 各 类 评 量 及 测 验 表, 作 为 协 助 当 事 人 了 解 自 己 特 性 的 补 助 工 具 3.6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活 动 辅 导 中 心 举 办 具 有 生 活 辅 导 内 容 的 讲 座 工 作 坊 分 享 会 电 影 欣 赏 生 活 营 等, 帮 助 参 与 者 提 高 自 我 意 识 开 拓 视 野 并 提 升 自 我 主 题 内 容 包 涵 大 专 生 身 心 适 应 自 我 认 识 人 际 沟 通 两 性 关 系 读 书 技 巧 时 间 管 理 生 涯 规 划 情 绪 管 理 精 神 健 康 等 等 3.7 学 生 辅 导 义 工 团 辅 导 中 心 每 年 都 招 募 及 培 训 学 生 辅 导 义 工, 以 推 广 校 园 同 侪 辅 导 服 务, 并 提 高 学 生 对 辅 导 的 认 识 及 醒 觉 同 侪 辅 导 义 工 透 过 培 训 课 程 学 习 助 人 技 巧, 并 进 行 自 我 探 索 以 达 致 个 人 成 长 同 时, 学 生 辅 导 义 工 团 也 协 助 辅 导 中 心 在 院 内 推 广 各 类 心 理 健 康 活 动, 并 且 走 进 社 区 关 怀 弱 势 群 体, 以 发 挥 助 人 助 己 的 精 神 3.8 心 理 健 康 资 讯 提 供 辅 导 中 心 透 过 各 种 管 道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与 生 活 辅 导 资 讯 例 如 : 出 版 主 题 性 的 手 册 透 过 壁 报 及 辅 导 中 心 网 站 传 递 心 理 健 康 资 讯 4. 您 如 何 获 得 服 务 4.1 谁 需 要 辅 导 服 务? 它 是 专 为 有 问 题 的 人 而 开 设 的 服 务 吗? 1) 任 何 人 只 要 觉 得 自 己 有 需 要 都 可 寻 求 辅 导 2) 我 们 相 信, 只 有 面 对 问 题 的 人 而 没 有 有 问 题 的 人, 所 以 寻 求 辅 导 的 人 并 不 是 有 问 题 的 人 3) 值 得 强 调 的 是, 愿 意 前 来 寻 求 辅 导 的 人, 是 想 要 了 解 自 己, 同 时 愿 意 不 断 成 长 的 人 4.2 我 如 何 知 道 自 己 需 要 接 受 辅 导 呢? 1) 若 生 活 中 带 给 您 很 大 的 压 力, 而 逐 渐 影 响 您 的 学 习 和 工 作 能 力, 并 干 扰 您 的 情 绪 行 为 及 生 活 时, 请 您 让 我 们 帮 助 您 2) 当 您 在 生 活 上 遭 遇 任 何 的 创 伤 或 失 去 亲 人, 您 也 可 以 寻 求 辅 导 的 协 助 3) 若 您 对 日 常 生 活 感 到 无 助 及 沮 丧, 也 请 您 让 我 们 帮 助 您 4.3 我 需 要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吗? 不 需 要, 所 有 辅 导 服 务 都 是 免 费 提 供 给 新 纪 元 学 院 的 学 生 与 教 职 员 4.4 如 果 我 决 定 要 见 辅 导 员, 我 该 如 何 预 约? 1) 您 可 以 在 学 院 办 公 时 间, 前 来 辅 导 中 心 填 写 个 别 晤 谈 申 请 表, 或 来 电 预 约 ( 分 机 : 6211/6212 ), 或 上 院 网 : 选 择 在 籍 学 生, 然 后 申 请 辅 导 咨 商 ) 2) 然 后, 辅 导 员 将 与 您 安 排 首 次 面 谈 的 日 期 与 时 间 ( 您 所 有 的 资 料 都 是 保 密 的 ) 4.5 个 别 面 谈 辅 导 是 怎 样 进 行 的? 我 的 资 料 会 被 保 密 吗? 1) 辅 导 面 谈 通 常 以 一 星 期 一 次, 每 次 辅 导 时 间 50 分 钟 为 准 2) 初 步 面 谈 评 估 后, 辅 导 员 将 与 您 一 起 设 定 成 长 目 标 及 时 限 3) 在 辅 导 室 里, 您 可 以 自 由 地 分 享 任 何 话 题, 而 您 的 全 部 资 料 将 以 机 密 方 式 处 理 及 保 管, 唯 以 下 情 况 例 外 : i. 当 您 有 危 及 自 己 或 他 人 性 命 的 行 为 时 ; ii. 当 您 的 精 神 状 况 不 稳 定, 而 无 法 为 自 己 做 决 定 时 ; iii. 当 您 涉 及 违 法 活 动 ; iv. 其 他 法 律 要 求 的 事 项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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