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度電業經營績效評估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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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績 效 考 核 因 素 電 業 自 由 化 公 用 事 業 管 制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科 技 進 步 及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升, 現 有 之 電 業 法 已 無 法 符 合 國 內 實 際 需 要 電 力 市 場 之 民 營 化 與 自 由 化 乃 當 前 全 球 趨 勢, 電 業 面 臨 的 挑 戰 及 經 營 壓 力 亦 與 日 俱 增 然 電 業 係 公 用 事 業, 與 人 民 生 活 及 產 業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電 業 因 其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勞 務, 為 社 會 大 眾 之 所 需, 故 而 電 業 需 依 其 性 質 接 受 政 府 程 度 不 一 之 管 制 然 而 管 制 制 度 設 計 背 後 需 有 一 套 完 備 健 全 的 經 營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故 有 關 電 業 其 經 營 績 效 應 予 以 管 理 及 瞭 解, 並 宜 納 入 電 業 自 由 化 及 民 營 化 之 評 估 項 目 為 有 效 管 理 及 管 制 電 業 市 場 並 制 定 良 好 競 爭 機 制,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與 評 估 因 素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透 過 分 析 及 比 較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績 效, 找 出 各 種 電 業 競 爭 利 基 明 瞭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提 升 之 主 要 因 素, 以 提 升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此 為 本 研 究 案 主 要 目 的 具 體 言 之, 本 研 究 之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1. 完 成 蒐 集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美 國 (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 韓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2. 完 成 蒐 集 各 國 及 地 區 之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法 規 期 刊 等 有 關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實 務 資 料 及 學 術 文 章 3. 完 成 計 劃 相 關 資 料 網 際 網 路 更 新 及 維 護 4. 完 成 研 究 分 析 及 比 較 各 國 或 地 區 電 業 之 評 估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5. 完 成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之 經 營 分 析 及 SWOT( 優 勢 劣 勢 機 會 威 脅 ) 分 析 6. 完 成 比 較 各 國 電 業 主 要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競 爭 策 略 7. 制 定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8. 完 成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及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3 本 研 究 團 隊 透 過 整 理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英 國 美 國 韓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家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並 蒐 集 上 述 國 家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找 出 國 外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因 素, 包 含 可 量 化 及 不 可 量 化 因 素, 並 配 合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經 營 策 略 分 析 (SWOT), 了 解 各 國 電 業 主 要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及 競 爭 策 略, 據 此 建 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量 表 此 外, 有 關 電 業 自 由 化 與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之 重 要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法 規 期 刊 等, 本 研 究 彙 集 資 料 並 將 精 華 內 容 摘 要 上 網,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最 後, 本 研 究 參 酌 國 外 自 由 化 經 驗 及 國 內 外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訂 定 及 定 義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並 據 此 擬 定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因 素 表, 建 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作 為 日 後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及 管 制 政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4 英 文 摘 要 The Analysis of Performance Indicators for Power Company Key words:performance indicators, power industry deregulation, utilities,regulation Electrical Power operation in Taiwan is moving toward liberalization and privatization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global economic trend. To open up private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and enable funds to be more easily obtained the government had proposed in 1999 to pass new legislation, Electricity Act Amendment, in 2002 to improve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restructure the industry and privatize the state electricity utility Taipower. Power industry deregulation and privatization policy have profound influence on public benefits due to the utilit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ustry. As a regulator, government has to guard general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refore should monitor and gover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power industry, especially of the utility sectors.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compare, analyze and collate the relevant data regarding the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deregulated power companies among advanced countries. As the results of the comparison it is expected to find out the key factors, which will influence the performance of various power companies. Apart from the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the competitive niche and strategic planning of power companies in each country after deregulation will be studied in detail to provide as a reference for Taiwan government and power companies to learn and to adapt. This combined with the study on the deregulation scheme of Taiwan electricity supply industry will produce a list of evaluation factors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ower business. These evaluation factors include measurable and non-measurable ones. With the aid of these evaluation factors government will govern and manage the power industry easily and public can also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power companies based

5 on these factors. This will help the power industry to improve their competitive status.

6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範 圍...1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3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3 第 二 章 各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發 展 情 況...5 第 一 節 英 國... 5 第 二 節 日 本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第 四 節 韓 國 第 五 節 美 國 第 六 節 大 陸 第 七 節 澳 洲 第 八 節 紐 西 蘭 第 九 節 德 國 第 十 節 法 國 第 十 一 節 瑞 典 第 十 二 節 我 國 第 十 三 節 小 結 I

7 第 三 章 各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制 度...87 第 一 節 英 國...87 第 二 節 日 本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第 四 節 南 韓 第 五 節 美 國 第 六 節 中 國 大 陸 第 七 節 澳 洲 第 八 節 紐 西 蘭 第 九 節 德 國 第 十 節 法 國 第 十 一 節 瑞 典 第 十 二 節 我 國 第 十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之 經 營 及 SWOT 分 析 第 一 節 英 國 第 二 節 日 本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第 四 節 韓 國 第 五 節 美 國 第 六 節 大 陸 第 七 節 澳 洲 II

8 第 八 節 紐 西 蘭 第 九 節 德 國 第 十 節 法 國 第 十 一 節 瑞 典 第 十 二 節 我 國 第 十 三 節 各 國 競 爭 策 略 比 較 第 五 章 我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第 一 節 績 效 評 估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外 部 因 素 第 三 節 內 部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分 析 第 四 節 我 國 電 業 特 性 下 的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第 六 章 我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第 一 節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模 式 與 權 重 之 建 立 第 二 節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管 考 制 度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III

9 附 錄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英 國 住 宅 用 戶 售 電 業 績 效 報 表 格 式 澳 洲 配 售 電 業 績 效 報 告 參 考 格 式 澳 洲 輸 電 業 會 計 年 報 參 考 格 式 紐 西 蘭 電 網 業 者 績 效 報 告 參 考 格 式 偏 好 結 構 ( 權 重 ) 問 卷 附 錄 六 年 度 績 效 報 表 格 式 及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excel 檔 ) 附 錄 七 附 錄 八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試 算 範 例 評 審 意 見 及 回 覆 IV

10 表 次 表 2-1 英 國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市 場 時 程 表...6 表 2-2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電 力 市 場 Versus 蘇 格 蘭 電 力 市 場 之 比 較 表...10 表 2-3 日 本 電 業 自 由 化 後 電 價 之 變 動...13 表 2-4 公 用 電 力 公 司 與 新 進 供 電 業 之 售 電 比 較 表...14 表 2-5 日 本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開 放 時 間 表...15 表 2-6 新 加 坡 發 電 市 場 概 況...19 表 2-7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開 放 時 程 表...21 表 2-8 四 階 段 電 業 重 整 計 畫...24 表 2-9 韓 國 發 電 公 司 之 發 電 容 量 發 電 量 及 財 務 狀 況...29 表 2-10 PG&E SCE 及 SDG&E 之 費 率 結 構...34 表 2-11 大 陸 發 電 能 源 配 比...43 表 2-12 澳 洲 各 州 售 電 部 門 自 由 化 時 間 表...53 表 2-13 澳 洲 各 州 MSATS 註 冊 及 NMI 移 轉 次 數 (2002.3)...53 表 2-14 COAG 電 業 自 由 化 檢 討 結 論...54 表 2-15 紐 西 蘭 電 業 改 革 分 工...62 V

11 表 年 德 國 發 電 結 構...66 表 年 德 國 四 大 電 力 集 團 發 電 裝 置 量...66 表 2-18 德 國 現 有 核 電 廠 概 況...66 表 2-19 北 歐 發 電 市 場 概 況...77 表 2-20 各 國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比 較 表...86 表 3-1 配 電 業 保 證 績 效 標 準...89 表 3-2 配 電 業 整 體 績 效 標 準...89 表 3-3 售 電 業 保 證 績 效 標 準...90 表 3-4 售 電 業 整 體 績 效 標 準...90 表 3-5 非 住 宅 用 戶 售 電 業 者 報 表 格 式...93 表 3-6 NGC-SO 外 部 成 本 誘 因 制 度 方 案 (2003/4/1~2004/3/31)...97 表 3-7 績 效 項 目 及 獎 懲 上 限 表 3-8 供 電 品 質 誘 因 計 算 流 程 表 3-9 電 話 服 務 品 質 誘 因 計 算 流 程 範 例 表 3-10 日 本 電 業 自 由 化 前 後 電 價 管 制 方 式 之 變 更 表 3-11 各 電 力 公 司 之 代 輸 費 率 ( 含 輔 助 服 務 ) 表 3-12 新 加 坡 輸 電 部 門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表 3-13 新 加 坡 配 電 部 門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表 3-14 SDG&E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及 其 標 準 表 3-15 德 州 零 售 競 爭 績 效 指 標 表 3-16 可 靠 度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表 3-17 大 陸 供 電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表 3-18 澳 洲 配 電 業 可 靠 度 指 標 VI

12 表 3-19 配 電 業 停 電 可 靠 度 資 料 分 類 表 3-20 配 電 業 停 可 靠 度 資 料 分 類 表 3-21 電 網 費 率 資 訊 揭 露 用 戶 類 別 表 3-22 各 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比 較 表 表 4-1 NGC-SO 部 門 2003 年 誘 因 制 度 方 案 表 4-2 日 本 電 力 需 求 及 成 長 率 表 4-3 Power Grid 輸 配 電 量 表 4-4 Power Grid 網 路 可 靠 度 績 效 表 4-5 韓 國 電 力 消 費 量 及 成 長 率 表 4-6 中 國 大 陸 電 力 供 需 狀 況 表 4-7 新 南 威 爾 斯 電 力 系 統 供 給 及 尖 峰 負 載 表 4-8 各 電 業 發 電 / 售 電 市 場 佔 有 率 表 4-9 北 歐 電 力 市 場 佔 有 率 表 4-10 公 司 組 織 結 構 表 4-11 發 電 部 門 裝 置 容 量 變 動 情 況 表 4-12 發 電 部 門 裝 置 容 量 變 動 情 況 表 4-13 高 壓 及 特 高 壓 用 戶 概 況 表 4-14 低 壓 及 電 燈 用 電 用 戶 概 況 表 4-15 設 備 營 運 效 率 表 4-16 台 電 發 電 裝 置 容 量 表 4-17 台 電 變 電 設 備 容 量 表 4-18 台 電 輸 配 電 設 備 容 量 表 4-19 員 工 生 產 力 VII

13 表 4-20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及 競 爭 策 略 比 較 表 --- 自 由 化 程 度 高 表 4-21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及 競 爭 策 略 比 較 表 --- 自 由 化 程 度 低 表 5-1 公 用 事 業 類 別 表 5-2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分 析 表 表 5-3 發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表 5-4 輸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表 5-5 配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表 6-1 階 層 一 評 估 項 目 之 權 重 整 理 表 表 6-2 層 級 二 之 關 鍵 評 估 因 素 結 果 表 6-3 發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表 6-4 輸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表 6-5 配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表 6-6 綜 合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表 6-7 發 電 業 年 度 績 效 報 告 格 式 表 6-8 輸 電 業 年 度 績 效 報 告 格 式 表 6-9 配 電 業 年 度 績 效 報 告 格 式 表 6-10 綜 合 電 業 年 度 績 效 報 告 格 式 VIII

14 圖 次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4 圖 2-1 日 本 電 業 部 分 自 由 化 後 市 場 結 構...13 圖 2-2 總 售 電 量 變 動 圖...14 圖 2-3 新 進 供 業 者 (PPS) 售 電 量 變 動 圖...15 圖 2-4 新 加 坡 電 力 市 場 示 意 圖...22 圖 2-5 韓 國 電 力 產 業 市 場 結 構 圖 電 力 零 售 競 爭 階 段...28 圖 2-6 加 州 電 力 產 業 市 場 結 構 圖...33 圖 2-7 PG&E 公 司 組 織 重 整 計 畫...36 圖 2-8 德 州 電 力 自 由 化 後 市 場 架 構 圖...37 圖 年 德 州 競 爭 性 供 電 業 者 之 電 力 用 戶 人 數...39 圖 2-10 PJM 控 制 地 區...41 圖 2-11 大 陸 電 業 改 革 後 產 業 結 構...48 圖 2-12 聯 邦 及 州 級 管 制 單 位 新 的 管 制 架 構 初 步 規 劃 圖...57 圖 2-13 紐 西 蘭 售 電 業 者 轉 換 數 量...59 圖 年 後 日 本 電 價 管 制 方 式 圖 4-1 新 加 坡 經 濟 成 長 及 電 力 需 求 成 長 率 圖 4-2 加 州 未 來 5 年 電 力 供 給 與 需 求 之 預 測 圖 4-3 RWE 集 團 子 公 司 架 構 圖 6-1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模 式 之 建 立 圖 6-2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階 層 結 構 圖 6-3 電 業 績 效 考 核 流 程 IX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科 技 進 步 及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升, 現 有 之 電 業 法 已 無 法 符 合 國 內 實 際 需 要 電 力 市 場 之 民 營 化 與 自 由 化 乃 當 前 全 球 趨 勢, 電 業 面 臨 的 挑 戰 及 經 營 壓 力 亦 與 日 俱 增 然 電 業 係 公 用 事 業, 與 人 民 生 活 及 產 業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電 業 因 其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勞 務, 為 社 會 大 眾 之 所 需, 故 而 電 業 需 依 其 性 質 接 受 政 府 程 度 不 一 之 管 制 然 而 管 制 制 度 設 計 背 後 需 有 一 套 完 備 健 全 的 經 營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故 有 關 電 業 其 經 營 績 效 應 予 以 管 理 及 瞭 解, 並 宜 納 入 電 業 自 由 化 及 民 營 化 之 評 估 項 目 為 有 效 管 理 及 管 制 電 業 市 場 並 制 定 良 好 競 爭 機 制,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與 評 估 因 素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透 過 分 析 及 比 較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績 效, 找 出 各 種 電 業 競 爭 利 基 明 瞭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提 升 之 主 要 因 素, 以 提 升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此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範 圍 一 蒐 集 各 國 或 地 區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 一 ) 國 家 或 地 區 包 括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美 國 (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 韓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 二 ) 蒐 集 各 國 及 地 區 之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法 規 期 刊 等 有 關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實 務 資 料 及 學 術 文 章, 並 將 蒐 集 資 料 摘 要 上 網, 於 期 末 將 蒐 集 資 料 彙 整 成 冊 1

16 二 研 究 分 析 及 比 較 各 國 或 地 區 電 業 之 評 估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 一 ) 國 家 或 地 區 包 括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美 國 (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 韓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並 就 英 國 及 日 本 兩 國 作 深 入 探 討 ( 二 ) 電 業 包 括 發 電 業 輸 電 業 配 電 業 及 綜 合 電 業 ( 三 ) 經 營 擁 有 者 包 括 公 營 及 民 營 ( 四 ) 蒐 集 評 估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機 制, 包 括 法 規 制 度 管 考 方 式 提 交 資 料 提 交 時 機 等 ( 五 ) 找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應 涵 蓋 可 量 化 及 不 可 量 化 兩 部 分, 並 包 括 外 部 性 因 素, 詳 列 各 因 素 之 定 義 及 內 容, 並 建 立 量 表 並 依 據 該 量 表, 評 估 各 國 電 業 之 經 營 績 效 ( 六 ) 分 析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之 經 營 分 析, 應 包 括 SWOT( 優 勢 劣 勢 機 會 威 脅 ) 分 析 ( 七 ) 比 較 各 國 電 業 主 要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競 爭 策 略 三 訂 定 及 定 義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 一 ) 找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及 重 要 外 部 性 因 素, 及 其 量 測 內 容 與 權 重 ( 二 ) 依 據 我 國 電 業 及 產 業 特 性, 調 整 上 述 因 素, 找 出 我 國 各 種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重 要 量 測 因 素, 及 其 量 測 內 容 與 權 重 四 訂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及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 一 ) 訂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並 給 予 定 義 說 明 衡 量 指 標 計 算 方 式 量 測 方 式 及 權 重 ( 二 ) 訂 定 及 建 議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管 考 之 制 度, 包 括 電 業 應 提 交 之 資 料 與 報 表 內 容 格 式 項 目 定 義 及 時 機 等 ( 三 ) 訂 定 不 同 電 業 因 素 表 及 評 估 制 度 2

17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1 所 示, 首 先 界 定 問 題 與 研 究 範 圍 後, 將 透 過 重 要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法 規 期 刊 等 方 式 蒐 集 有 關 電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英 國 美 國 韓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家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業, 彙 集 資 料 並 將 精 華 內 容 摘 要 上 網,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然 後, 並 蒐 集 上 述 國 家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找 出 國 外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因 素, 包 含 可 量 化 及 不 可 量 化 因 素, 並 配 合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經 營 策 略 分 析 (SWOT), 了 解 各 國 電 業 主 要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及 競 爭 策 略, 據 此 建 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量 表 最 後, 本 研 究 將 參 酌 國 外 自 由 化 經 驗 及 國 內 外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訂 定 及 定 義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並 據 此 擬 定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因 素 表, 建 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作 為 日 後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及 管 制 政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本 研 究 共 分 為 七 章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主 要 闡 明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目 的 方 法 與 章 節 結 構 第 二 章 各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發 展 情 況 乃 分 析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英 國 美 國 (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 韓 國 日 本 澳 州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關 於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法 規 制 度 時 程 成 效 最 新 情 況 第 三 章 則 介 紹 前 述 各 國 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並 加 以 比 較, 以 提 供 我 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設 計 之 參 考 第 四 章 則 進 行 各 國 電 業 經 營 SWOT 及 經 營 策 略, 第 五 章 則 研 擬 我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之 關 鍵 因 素 ; 第 六 章 則 草 擬 我 國 電 業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及 報 表, 以 利 電 業 自 由 化 後 進 行 電 業 管 制 與 監 督 之 參 考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則 對 本 研 究 之 結 果 做 一 總 結, 並 提 出 政 策 性 建 議 以 供 參 考 3

18 界 定 問 題 與 研 究 範 圍 蒐 集 整 理 各 國 及 地 區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 我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英 國 美 國 (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 韓 國 日 本 澳 州 紐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瑞 典 等 國 建 立 網 站 網 頁, 每 月 10 日 前 將 資 料 摘 要 上 網 並 更 新 網 站 資 料 蒐 集 各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包 括 法 規 制 度 管 考 方 式 提 交 資 料 提 交 時 機 等 找 出 國 外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包 括 可 量 化 不 可 量 化 因 素 及 外 部 性 因 素 繳 交 第 一 次 期 中 報 告 建 立 量 表, 評 估 各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進 行 各 國 主 要 電 業 經 營 分 析 (SWOT 分 析 ) 比 較 各 國 電 業 主 要 經 營 優 勢 競 爭 利 基 競 爭 策 略 分 析 我 國 電 業 環 境 特 性 訂 定 及 定 義 我 國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1. 找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關 鍵 因 素 及 重 要 外 部 性 因 素 2. 依 據 我 國 電 業 及 產 業 特 性, 調 整 上 述 因 素 繳 交 第 二 次 期 中 報 告 期 末 彙 整 成 冊 訂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及 評 估 制 度 1. 訂 出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因 素 表 2. 訂 定 及 建 議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管 考 制 度 3. 就 不 同 電 業 訂 定 評 估 因 素 表 及 評 估 制 度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4

19 第 二 章 各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發 展 情 況 第 一 節 英 國 一 背 景 英 國 電 業 改 革 自 1989 電 業 法 修 訂 後, 將 中 央 發 電 局 (CEGB) 改 組 成 兩 家 發 電 公 司 一 家 輸 電 公 司 與 12 家 區 域 配 電 公 司 (regional electricity companies ;RECs) 同 時 為 因 應 新 的 電 業 情 勢, 英 國 政 府 於 1990 年 4 月 1 日 成 立 新 的 電 業 管 制 機 構 - 電 業 管 制 局 (the Office of Energy Regulation ;OFFER) 以 統 籌 管 理 新 的 電 力 市 場, 此 機 構 已 於 2000 年 改 制 為 天 然 氣 暨 電 力 市 場 管 制 局 (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OFGEM) 從 1991 年 3 月 起 National Power 與 PowerGen 亦 透 過 公 開 釋 股 成 為 民 營 公 司 此 次 電 業 法 修 正 成 立 了 英 格 蘭 的 強 制 電 力 池, 要 求 100MW 以 上 的 機 組 必 須 強 制 進 入 電 力 池 投 標 英 國 國 家 電 網 的 所 有 權 原 本 掌 握 在 12 家 RECs, 但 1995 年 12 月 英 國 政 府 要 求 RECs 必 須 釋 出 部 分 股 權 而 成 為 民 營 的 英 國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National Grid Company;NGC) 英 國 政 府 在 RECs 所 享 有 的 黃 金 股 份 於 1995 年 3 月 釋 出, 而 兩 大 發 電 公 司 的 股 權 亦 於 1996 年 5 月 釋 出, 輸 電 設 備 則 歸 NGC 所 有 現 階 段 英 國 電 業 在 發 電 與 售 電 兩 部 門 已 經 充 分 開 放 自 由 競 爭, 在 輸 電 與 配 電 則 仍 維 持 管 制 型 態 2001 年 3 月 將 強 制 電 力 池 競 標 制 度 改 為 自 願 性 的 雙 邊 合 約 市 場 搭 配 平 衡 機 制, 目 前 實 施 效 果 良 好 至 於 蘇 格 蘭 地 區 原 為 兩 家 垂 直 整 合 電 業 South of Scotland Electricity Board (SSEB) 及 North of Scotland Hydro-Electricity Board(NSHEB) 分 區 經 營, 目 前 則 比 照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的 作 法, 完 成 發 輸 配 電 的 分 割, 並 且 與 全 國 性 輸 電 網 路 併 聯 加 入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的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此 外, 北 愛 爾 地 區 的 電 力 系 統 係 獨 立 之 系 統, 未 來 有 打 算 通 過 海 底 電 纜 與 蘇 格 蘭 系 統 連 結, 北 愛 爾 蘭 系 統 在 發 電 部 份 主 要 由 三 家 發 電 公 司 :Nigen, Premier Power, Coolkeeragh Power 所 組 成, 共 同 躉 售 電 力 給 一 獨 佔 之 輸 配 電 業 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 公 司, 該 公 司 亦 享 有 所 有 用 戶 之 售 電 專 營 權 5

20 英 國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市 場 係 採 階 段 過 渡 性 之 作 法 自 1990 年 以 來, 英 國 境 內 有 五 千 戶 1MW 以 上 的 用 戶,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其 供 電 者 自 1994 年 4 月 1 日 起, 更 擴 大 至 100KW 以 上 的 用 戶, 皆 可 自 由 選 擇 其 供 電 者 目 前 這 種 自 由 選 擇 供 電 者 的 用 戶 高 達 五 萬 戶 之 多, 其 電 力 消 費 量 約 為 英 國 整 個 電 力 市 場 的 50% 為 使 所 有 市 場 售 電 業 者 能 在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競 爭, 英 國 當 局 除 規 定 各 區 域 供 電 公 司 需 提 共 競 爭 者 公 平 無 歧 視 之 配 電 使 用 外, 亦 規 定 各 區 域 供 電 公 司 需 提 供 欲 轉 尋 市 場 其 他 供 應 商 購 電 用 戶 所 需 之 協 助, 如 申 請 用 電 登 記 及 用 電 資 料 等 儘 管 英 國 目 前 需 電 量 100 kw 以 上 用 戶 皆 已 裝 置 可 記 錄 用 戶 每 30 分 鐘 用 電 量 之 計 量 型 電 表, 惟 由 於 住 家 用 戶 數 量 龐 大, 欲 要 求 所 有 轉 向 市 場 其 他 供 應 商 購 電 之 用 戶 皆 裝 設 此 一 電 表, 將 有 實 務 上 之 困 難 有 鑑 於 此, 英 國 電 力 池 遂 提 議 以 具 代 表 性 之 負 載 型 態 ( load profiles), 作 為 需 電 量 100kw 以 下 且 尚 未 裝 置 計 量 型 電 表 用 戶 之 替 代, 英 國 住 家 用 戶 可 在 負 載 型 態 或 加 裝 計 量 型 電 表 間 擇 一 計 費 ( 見 表 2-1) 表 2-1 英 國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市 場 時 程 表 時 程 安 排 開 放 對 象 開 放 時 間 第 一 階 段 年 用 電 量 在 1MW 以 上 之 大 型 電 力 用 戶 1990 年 4 月 第 二 階 段 年 用 電 量 在 100KW 以 上 之 電 力 用 戶 1994 年 4 月 第 三 階 段 依 用 戶 郵 遞 區 號 區 分, 開 放 10% 之 住 家 及 商 業 用 戶 1998 年 9 月 第 四 階 段 其 餘 尚 未 開 放 之 小 型 商 業 用 戶 以 及 三 分 之 一 的 住 家 用 戶 1998 年 12 月 第 五 階 段 所 有 尚 未 開 放 供 電 選 擇 權 之 用 戶 1999 年 5 月 資 料 來 源 : 王 京 明 洪 紹 平 等 (2002), 電 業 法 修 正 下 開 放 用 戶 選 擇 全 及 綜 合 電 業 履 行 供 電 義 務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究 二 新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2001 年 3 月 後, 電 力 市 場 之 運 作 係 以 NETA(New Electricity Trade Agreement) 做 為 規 範, 由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改 成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配 合 雙 邊 合 約 的 方 式 所 有 的 發 電 業 者 將 不 再 以 系 統 邊 際 價 格 (SMP) 獲 得 同 樣 的 支 付, 而 是 需 要 去 尋 找 自 己 的 買 者 ( 售 電 業 或 用 戶 ), 也 就 是 出 價 談 妥 成 交 的 方 式 (Pay-as-Bid) 其 市 場 包 括 遠 期 期 貨 及 短 期 電 力 市 場 及 平 衡 機 制 市 場, 簡 介 如 下.. 6

21 ( 一 ) 遠 期 期 貨 及 短 期 電 力 市 場 NETA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藉 由 契 約 方 式, 由 買 賣 雙 方 於 遠 期 期 貨 及 短 期 電 力 市 場 自 由 議 價, 發 電 者 便 會 努 力 尋 求 電 力 買 方, 供 電 者 (suppliers) 及 用 戶 也 會 積 極 尋 找 條 件 最 有 競 爭 力 的 發 電 者, 如 此 一 來, 電 價 應 能 夠 確 實 反 映 成 本 遠 期 期 貨 及 短 期 電 力 市 場 是 主 要 電 力 批 發 市 場, 大 部 分 的 電 力 交 易 都 在 此 三 個 市 場 中 完 成, 因 此 在 電 能 平 衡 市 場 開 始 交 易 前, 亦 即 實 際 時 刻 的 四 小 時 前, 發 電 業 者 簽 約 的 電 量 應 該 與 其 預 測 之 發 電 量 相 近, 而 供 電 者 簽 約 的 電 量 也 與 其 預 計 之 客 戶 電 力 需 求 量 相 近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因 其 偏 好 而 有 不 同 選 擇, 有 的 參 與 者 為 避 免 風 險, 選 擇 簽 訂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長 期 合 約, 以 確 保 其 發 電 或 供 電 數 量 有 的 則 偏 好 在 接 近 實 際 電 力 需 求 發 生 時 交 易, 有 的 則 喜 好 重 複 簽 約, 以 調 整 其 發 電 / 需 求 量 喜 好 風 險 者 亦 可 不 足 量 簽 約, 使 一 部 分 之 發 電 或 需 求 接 受 或 支 付 失 衡 價 格 ( 二 ) 平 衡 機 制 NETA 的 重 點 在 於 平 衡 機 制 與 結 算 程 序 的 設 計 雖 然 NETA 鼓 勵 發 電 者 及 供 電 者 對 其 電 力 供 需 事 先 簽 好 契 約, 但 平 衡 機 制 與 結 算 程 序 之 設 計 仍 必 須 確 保 系 統 操 作 者 (SO) 能 有 效 率 的 平 衡 即 時 之 電 力 供 需 在 平 衡 市 場 的 處 理 上, 英 國 過 去 的 平 衡 服 務 係 由 輔 助 服 務 契 約 排 程 備 用 和 前 一 日 市 場 之 電 能 標 單 處 理 新 制 下 的 平 衡 服 務 將 由 平 衡 市 場 之 標 單 和 輔 助 服 務 契 約 共 同 解 決 為 評 估 電 力 系 統 之 平 衡 狀 況, 系 統 操 作 者 要 求 每 個 參 與 者 在 平 衡 機 制 開 始 前 一 天, 必 須 事 先 告 知 其 後 一 日 每 半 小 時 交 易 區 間 之 預 期 發 電 量 及 需 求 量 ( 稱 為 Initial Physical Notifications,IPNs),NGC 則 利 用 IPN 進 行 必 要 的 系 統 研 究 來 調 整 輸 電 系 統, 並 可 儘 快 告 知 事 先 簽 約 的 業 者, 準 備 提 供 平 衡 機 制 必 要 的 服 務 在 提 送 IPNs 後, 參 與 者 的 發 電 / 需 求 量 仍 可 能 持 續 改 變,NGC 要 求 參 與 者 必 須 在 平 衡 機 制 開 始 前 提 送 Final Physical Notifications(FPNs), 更 新 其 IPNs 之 資 料 依 據 IPNs FPNs NGC 本 身 對 系 統 的 知 識 及 預 測,NGC 可 預 估 電 力 失 衡 及 網 路 限 制 是 否 會 發 生 何 時 發 生 及 大 小 此 外,NGC 亦 會 將 供 需 失 衡 及 網 路 限 制 等 資 訊 提 供 給 市 場 參 與 者, 以 作 為 發 電 者 及 需 求 面 提 出 offer 或 bid 的 基 礎 平 衡 電 力 市 場 為 自 願 性, 沒 有 強 制 性 只 有 NGC( 為 系 統 操 作 者 ) 可 接 受 電 力 7

22 報 價 (offer, 增 加 發 電 及 減 少 需 求 ) 及 標 單 (bid, 減 少 發 電 及 增 加 需 求 ) 簽 署 BSC (Balance and Settlement Code) 之 發 電 業 者 供 電 業 者 及 用 戶 都 可 以 參 與 平 衡 機 制 提 交 offer 或 bid Offer price 反 映 了 參 與 者 增 加 發 電 或 減 少 負 載 願 意 接 受 的 價 格,bid price 則 反 映 了 參 與 者 降 載 或 增 加 消 費 所 願 意 支 付 的 價 格,offer 及 bid 標 單 必 須 在 四 小 時 前 提 出, 以 半 小 時 為 交 易 單 位, 一 張 offer/bid 標 單 只 能 有 一 個 價 格 ( 目 前 未 規 範 上 下 限 ), 並 且 以 Bid / Offer 以 配 對 的 方 式 提 出, 因 此 共 有 4 個 半 小 時 之 交 易 時 間 所 有 的 offer/bid 標 單 不 僅 要 註 明 願 意 提 供 的 發 電 出 力 / 需 求 量, 還 必 須 提 送 提 供 offer/bid 之 資 產 的 相 關 技 術 限 制 動 態 資 訊, 例 如 發 電 機 組 改 變 出 力 所 需 之 前 置 期 間, 或 是 降 低 負 載 必 須 預 先 通 知 的 時 間 等 若 SO 預 測 會 有 電 力 短 缺 時, 則 接 受 報 價 (offer) 來 增 加 發 電 或 減 少 需 求, 反 之 若 預 測 電 力 過 剩 時, 則 SO 接 受 標 單 (bid) 來 減 少 發 電 或 增 加 需 求, 被 接 受 的 offer 將 被 支 付 其 offer price, 被 接 受 的 bid 則 需 支 付 其 bid price, 為 一 pay-as-bid 系 統, 不 再 像 過 去 所 有 參 與 者 皆 接 受 / 支 付 統 一 之 市 場 結 清 價 格 一 旦 offer/bid 被 SO 接 受, 則 為 確 定 不 變 的 (firm), 若 後 來 SO 認 為 不 需 要 此 offer/bid, 則 必 須 接 受 另 一 張 " 反 平 衡 " 標 單 (counterbalancing offer/bid), 此 標 單 可 向 原 標 單 之 提 出 者 或 其 他 價 格 更 優 惠 的 參 與 者 購 買 在 平 衡 機 制 結 算 時, 是 按 Pay-as-Bid 原 則 兩 個 連 續 Bid-offer 接 受 量 (Acceptance Volumes) 間 的 MW 差 異, 代 表 SO 在 此 時 點 所 接 受 的 Bid 或 Offer, 在 任 何 時 點, 若 接 受 量 較 前 一 個 高, 則 表 示 Offer 被 接 受 ; 反 之, 若 較 前 一 個 接 受 量 低, 則 表 示 Bid 被 接 受 在 求 出 結 算 區 間 內 各 時 點 之 接 受 量 (MW) 後, 將 整 合 結 算 區 間 內 所 有 時 點, 以 決 定 全 部 的 電 量 (MWh), 然 後 將 MWh 值 乘 以 相 對 的 offer 或 bid 價 格, 經 輸 電 損 失 調 整 後, 則 可 決 定 平 衡 機 制 之 現 金 流 量 ( 三 ) 結 算 程 序 結 算 程 序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計 算 及 結 算 系 統 之 平 衡 費 用, 以 確 保 未 涵 蓋 在 契 約 中 的 電 能 可 被 適 當 定 價 ; 此 外, 結 算 程 序 還 包 括 平 衡 機 制 接 受 標 單 之 結 算 NGC 成 本 及 費 用 之 計 算 與 相 關 行 政 及 操 作 費 用 之 回 收 原 則 上, 平 衡 支 付 價 格 反 映 了 SO 在 短 時 間 內 解 決 電 力 失 衡 所 發 生 的 全 部 成 本, 如.. 處 理 平 衡 機 制 標 單 SO 事 先 簽 訂 的 契 約 服 務 輸 電 系 統 網 路 的 調 整 使 頻 率 及 電 壓 在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變 動 等 這 些 成 本 和 到 期 貨 或 遠 期 電 力 市 場 單 純 的 買 電 不 同, 因 為 失 衡 的 參 與 者 還 須 另 外 支 付 使 用 上 述 平 衡 服 務 的 成 本 8

23 雖 然 各 種 契 約 市 場 及 失 衡 機 制 都 是 自 願 性 質, 但 結 算 過 程 卻 是 強 制 性 的, 所 有 領 有 執 照 的 業 者 都 必 須 參 加, 繳 納 / 接 受 失 衡 費 用 至 於 仲 介 商 經 紀 人 未 持 有 執 照 的 發 電 者 ( 如 小 型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者 ) 則 可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加 入 結 算 程 序, 若 不 參 加 結 算, 則 其 過 量 發 電 將 得 不 到 平 衡 支 付, 亦 無 法 參 加 平 衡 機 制 競 標 所 有 加 入 結 算 程 序 之 參 與 者 都 必 須 比 較 其 電 錶 上 測 量 到 的 實 際 發 電 量 或 電 力 需 求 量 是 否 與 其 簽 約 量 相 符, 若 有 差 異, 則 稱 為 失 衡 (out of balance), 發 電 業 者 超 過 其 簽 約 量 之 發 電 將 獲 得 支 付, 反 之 則 必 須 支 付 較 簽 約 量 不 足 之 發 電 ; 供 電 業 者 則 必 須 支 付 款 項 給 未 簽 約 之 電 力 需 求, 對 於 低 於 其 簽 約 量 之 消 費 也 可 獲 得 支 付 仲 介 商 (trader) 若 賣 出 較 其 購 買 量 為 多 的 電 力, 則 必 須 付 費, 若 其 購 入 電 量 較 售 出 電 量 多, 則 可 獲 得 支 付 三 英 國 政 府 欲 整 合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依 據 OFGEM 在 2003 年 3 月 公 佈 的 最 新 報 告 顯 示, 現 有 英 國 主 要 存 在 兩 套 並 存 的 電 力 市 場 機 制, 一 套 為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地 區 所 運 作 的 電 力 市 場 機 制, 另 一 套 則 為 蘇 格 蘭 電 力 市 場 機 制 在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目 前 已 獨 立 運 作 一 個 競 爭 批 發 電 力 市 場 並 建 立 完 整 的 電 力 網 路 ( 見 圖 2-2) 基 於 蘇 格 蘭 平 均 電 價 高 於 英 格 蘭 地 區 且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效 率 較 差 等 因 素, 導 致 蘇 格 蘭 地 區 的 電 力 用 戶 無 法 充 分 享 受 到 英 國 電 業 改 革 開 放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故 英 國 政 府 現 階 段 規 劃 將 統 一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機 制, 考 慮 將 蘇 格 蘭 地 區 納 入 同 一 套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中 OFGEM 預 估 建 立 英 國 統 一 電 力 市 場 的 好 處 如 下 : ( 一 ) 藉 由 輸 電 系 統 的 整 合, 預 估 蘇 格 蘭 地 區 用 戶 電 費 平 均 每 年 可 減 少 20 英 磅 ( 二 ) 英 國 商 業 用 戶 每 年 可 節 省 總 計 5000 萬 英 鎊 ( 三 ) 蘇 格 蘭 地 區 的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機 組 可 以 有 較 多 的 客 戶 選 擇 機 會 9

24 表 2-2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電 力 市 場 Versus 蘇 格 蘭 電 力 市 場 之 比 較 表 發 電 輸 電 配 電 英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1. 發 電 市 場 完 全 競 爭 機 制 已 建 立 2. 98% 的 電 力 可 以 自 由 交 易, 且 價 格 由 市 場 自 行 決 定 3. 2% 的 電 力 由 NGC 透 過 不 平 衡 市 場 統 籌 運 作 輸 電 網 路 由 NGC 統 籌 運 作 與 管 理 配 電 零 售 市 場 完 全 競 爭 據 英 國 政 府 估 計 平 均 每 用 戶 可 享 受 的 利 益 每 年 約 可 達 到 60 英 鎊 資 料 來 源 : 蘇 格 蘭 1. 發 電 市 場 並 非 完 全 競 爭, 發 電 公 司 仍 掌 握 在 特 定 少 數 業 者 手 中 2. 批 發 電 價 相 較 於 英 格 蘭 電 力 批 發 價 格 僵 固 3. 由 發 電 業 者 自 訂 交 易 協 定 平 衡 電 力 系 統, 而 非 透 過 平 衡 市 場 機 制 由 兩 家 輸 電 公 司 ( SP Transmission 及 Scottish Hydro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 負 責 配 電 零 售 市 場 完 全 競 爭, 但 成 效 較 小 四 OFGEM 推 動 新 電 力 交 易 及 輸 電 制 度 為 建 立 上 述 包 含 蘇 格 蘭 之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英 國 政 府 目 前 提 出 一 項 電 力 交 易 及 輸 電 法 案 (Electricity Trading and Transmission Bill) 目 前 該 法 案 正 在 英 國 國 會 立 法 審 議 中, 如 果 一 切 順 利, 該 法 案 將 在 2004 年 10 月 通 過, 且 英 國 政 府 希 望 能 在 2005 年 4 月 之 前 正 式 實 施 在 法 案 通 過 後, 將 可 建 立 英 國 通 用 的 電 力 交 易 規 則, 建 立 輸 電 網 路 的 統 一 規 則 及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最 後 成 立 一 個 全 英 國 之 電 力 系 統 運 作 者 五 NETA 初 步 實 施 成 效 及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1998 年 11 月, 英 國 政 府 公 佈 NETA, 並 於 2001 年 3 月 27 日 正 式 實 施 在 NETA 的 架 構 之 下,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規 劃 為 遠 期 及 期 貨 市 場 短 期 雙 邊 市 場 及 平 衡 電 力 市 場 遠 期 及 期 貨 市 場 主 要 對 象 以 交 易 實 際 發 生 前 一 年 至 數 年 為 主 的 電 力 合 約 ; 短 期 雙 邊 市 場 則 是 處 理 交 易 實 際 發 生 前 24 小 時 至 3.5 小 時 為 主 的 電 力 合 約 ; 至 於 平 衡 電 力 市 場 則 是 由 NGC 負 責, 處 理 實 際 電 力 調 度 前 3.5 小 時 的 電 力 合 約 就 現 貨 市 場 電 價 來 看, 依 據 英 國 政 府 的 研 究 顯 示, 如 果 與 1998 年 的 電 價 相 較, NETA 實 施 一 年 後 (2002 年 3 月 ) 現 貨 價 格 平 均 下 降 40% 如 果 以 2001 及 2002 年 相 比 較, 基 載 電 價 平 均 下 降 20%, 而 尖 載 電 價 平 均 下 降 27% 由 價 格 的 下 降, 可 初 步 反 映 出 NETA 制 度 運 作 已 獲 致 良 好 的 成 效 10

25 就 不 平 衡 電 能 交 易 部 分, 在 引 進 平 衡 市 場 後, 英 國 政 府 發 現 NGC 為 維 持 電 力 系 統 平 衡 所 支 付 的 成 本 估 計 每 年 約 減 少 3000 萬 英 鎊 就 零 售 電 力 市 場 來 看, 與 1998 年 相 較, 工 業 與 商 業 用 戶 平 均 電 費 支 出 減 少 %, 一 般 民 生 用 戶 平 均 電 費 支 出 則 減 少 8%, 整 體 平 均 而 言 平 均 電 費 支 出 估 計 減 少 15% 至 於 NETA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如 下 : ( 一 ) 修 改 輸 電 進 入 及 線 損 分 攤 之 協 定 ( 二 ) 提 供 NGC 投 資 誘 因 方 案 ( 三 ) 引 進 新 的 電 力 交 易 協 定 (British Electricity Trading and Transmission Arrangements; BETTA) 六 推 動 網 路 獨 占 價 格 管 制 發 展 計 劃 (Development of Network Monopoly Price Controls Project) OFGEM 於 2002 年 8 月 公 佈 新 的 網 路 獨 占 價 格 管 制 發 展 計 劃, 其 主 要 目 標 有 二 : ( 一 ) 建 立 完 善 的 電 價 管 制 制 度, 並 使 天 然 氣 及 電 力 等 網 路 相 關 事 業 之 價 格 管 制 制 度 趨 於 一 致 ( 二 ) 訂 定 配 電 價 格 管 制 新 原 則 現 行 配 電 電 價 管 制 制 度 將 於 2004 年 告 一 段 落, 未 來 電 價 管 制 的 設 計 目 標 如 下 : 1 提 供 配 電 業 者 適 當 的 誘 因, 以 經 濟 效 率 及 合 作 方 式 經 營 網 路 2 提 供 配 電 業 者 一 致 性 及 清 晰 的 誘 因, 確 保 其 能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之 服 務 及 進 行 適 當 及 有 效 率 之 投 資 3 提 供 公 平 且 透 明 的 配 電 協 議 4 提 供 適 當 誘 因 以 確 保 長 期 且 安 全 之 電 力 供 給 11

26 第 二 節 日 本 一 日 本 電 業 自 由 化 背 景 與 時 程 日 本 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為 了 保 護 及 培 植 國 內 產 業, 因 此 對 電 業 加 諸 許 多 的 管 制 近 年 來 隨 著 世 界 電 業 自 由 化 潮 流, 其 政 府 對 電 力 產 業 也 開 始 採 取 逐 步 和 緩 的 解 制 政 策 1995 年 日 本 電 業 法 修 正, 開 始 於 電 力 產 業 中 引 進 競 爭, 開 放 獨 立 發 電 業 (IPP) 進 入 市 場, 但 其 發 電 只 能 躉 售 給 所 在 區 域 的 獨 占 發 輸 配 售 垂 直 整 合 的 電 力 公 司 ; 此 外, 並 容 許 成 立 特 定 電 氣 事 業 者, 亦 即 我 國 所 謂 之 分 散 型 發 電 設 備, 申 請 後 可 利 用 其 自 有 線 路 直 接 供 電 給 附 近 用 戶 而 在 電 價 管 制 方 式 則 引 進 標 竿 比 較 法, 以 促 使 電 業 積 極 提 昇 其 效 率 1999 年 5 月 的 電 業 法 修 正 則 著 重 於 零 售 市 場 的 開 放, 於 2000 年 3 月 開 始 實 施, 開 放 特 定 規 模 電 氣 事 業 (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 PPS) 之 設 立, 這 些 電 業 有 自 己 的 發 電 廠, 並 兼 營 售 電 業 務, 透 過 區 域 電 力 公 司 的 網 路 代 輸, 供 電 給 有 選 擇 權 的 用 戶 凡 用 電 規 模 大 於 2000kW 以 上 用 戶, 即 可 行 使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向 其 他 區 域 電 力 公 司 或 是 PPS 購 電 此 外, 並 取 消 電 業 兼 營 其 他 業 務 之 限 制, 不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即 可 兼 營 他 業, 因 此 電 力 公 司 開 始 經 營 internet 網 路 電 信 不 動 產 老 人 安 養 院 等 多 種 業 務, 但 電 力 公 司 多 角 化 經 營 的 結 果 大 多 數 並 不 理 想 電 力 公 司 亦 有 投 資 海 外 電 廠 及 海 外 天 然 氣 開 採 事 業 ( 馬 來 西 亞 及 印 尼 ) 者, 以 降 低 其 天 然 氣 之 燃 料 成 本, 並 提 高 燃 料 供 應 穩 定 度 部 分 自 由 化 後 之 電 力 市 場 結 構 如 圖 1 所 示 日 本 的 電 力 競 價 制 度 係 由 大 用 戶 公 開 招 標, 由 電 力 公 司 及 PPS 投 標 競 價, 得 標 者 可 獲 得 供 電 之 權 利, 其 得 標 價 格 得 不 公 開, 如 通 產 省 2000 年 即 公 開 招 標, 結 果 並 非 由 其 所 在 地 之 東 京 電 力 公 司 得 標, 而 是 由 三 菱 企 業 集 團 之 子 公 司 供 電, 節 省 了 約 4% 之 電 力 支 出 對 於 新 能 源 的 開 發, 日 本 政 府 訂 有 再 生 能 源 配 比 義 務, 電 力 公 司 必 須 購 買 或 自 設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使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量 佔 其 售 電 量 的 0.3% 以 上, 每 年 電 力 公 司 需 提 供 其 售 電 能 源 配 比 資 料 給 新 能 源 審 查 部 門, 以 查 核 其 是 否 達 成 配 比 義 務 12

27 發 電 輸 配 電 ( 由 電 力 公 司 所 有 操 作 ) 十 家 垂 直 整 合 電 力 公 司 IPP PPS 特 定 電 氣 事 業 者 售 電 大 用 戶 以 外 用 戶 大 用 戶 特 定 區 域 用 戶 30% 部 分 自 由 化 圖 2-1 日 本 電 業 部 分 自 由 化 後 市 場 結 構 資 料 來 源 : 電 力 中 央 研 究 所 (2001), 我 國 電 氣 事 業 巡 現 狀 電 業 自 由 化 後, 電 力 市 場 之 新 進 業 者 IPP 共 有 38 家, 供 電 能 力 為 7380kW, 特 定 電 氣 事 業 者 則 僅 有 兩 家, 發 電 規 模 分 別 為 12,600kW 及 3,122kW, 另 有 兩 家 (38,660kW 及 198,400kW) 預 計 於 2003 年 後 加 入 市 場 PPS 則 有 9 家, 總 容 量 為 1,371,775kW, 其 供 電 量 僅 佔 5%, 在 9000 家 有 購 電 選 擇 權 的 用 戶 中, 僅 有 100 個 用 戶 變 更 其 供 電 業 者, 且 多 是 向 其 所 屬 企 業 集 團 經 營 之 PPS 購 電 其 轉 換 率 偏 低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自 由 化 剛 起 步 不 久, 新 PPS 電 廠 容 量 尚 未 完 成 興 建 雖 然 PPS 所 占 領 的 市 場 相 當 有 限, 但 由 於 競 爭 壓 力, 已 經 促 使 十 家 區 域 電 力 公 司 的 電 價 全 面 下 降 ( 如 表 2-3) 表 2-3 日 本 電 業 自 由 化 後 電 價 之 變 動 電 力 公 司 北 海 道 東 北 東 京 中 部 北 陸 關 西 中 國 四 國 九 州 沖 繩 總 計 自 由 化 後 電 價 變 動 (%) PPS 佔 比 PPS 家 數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02) 13

28 圖 2-2 表 示 自 2000 年 ( 平 成 12 年 ) 部 分 自 由 化 實 施 後, 開 放 選 擇 權 之 大 用 戶 ( 由 10 家 公 用 電 業 供 電 之 特 定 規 模 需 要 - 灰 色 部 分, 以 及 由 新 進 業 者 1 供 電 之 特 定 規 模 需 要 - 黑 色 部 分 ) 與 未 開 放 之 中 小 用 戶 ( 非 特 定 規 模 需 要, 白 色 部 分 ) 之 用 電 量 比 例, 開 放 部 分 約 佔 售 電 量 之 1/4~1/3 由 圖 可 知 直 到 去 年 8 月, 開 放 用 戶 的 負 載 還 是 幾 乎 都 由 原 有 10 家 公 用 電 力 公 司 供 電 雖 然 由 新 進 供 電 者 供 電 之 比 例 很 少 ( 參 見 表 2-4), 但 每 月 仍 在 持 續 增 加 中, 如 圖 2-3 所 示 不 論 如 何, 日 本 之 零 售 市 場 開 放 仍 十 分 有 限,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將 來 還 有 發 展 空 間 圖 2-2 總 售 電 量 變 動 圖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02) 表 2-4 公 用 電 力 公 司 與 新 進 供 電 業 之 售 電 比 較 表 ( 單 位 :GWh) 2001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新 進 業 者 合 計 家 公 用 電 業 合 計 17,504 16,894 18,056 17,238 17,778 18,588 19,459 18,267 新 進 業 者 所 佔 比 例 0.08% 0.08% 0.09% 0.21% 0.24% 0.25% 0.34% 0.39% 新 進 業 者 家 數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02) 1 PPS 係 指 新 進 供 電 業 者,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 14

29 圖 2-3 新 進 供 業 者 (PPS) 售 電 量 變 動 圖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02) 未 來 日 本 政 府 仍 繼 續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由 部 分 自 由 化 進 展 至 全 面 自 由 化, 其 零 售 市 場 開 放 時 程 表 如 表 2-5: 表 2-5 日 本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開 放 時 間 表 時 間 用 戶 類 別 用 戶 規 模 用 戶 數 用 電 量 用 電 量 比 例 1. 特 別 高 壓 產 業 用 ( 大 型 工 廠 ) 合 約 電 量 : 特 別 高 壓 業 務 用 ( 百 貨 2000kW 以 上 公 司 大 飯 店 辦 公 大 電 壓 :20000V 樓 醫 院 大 學 ) 9 千 2,122 億 度 約 26% ~ 1. 高 壓 B( 產 業 用 )( 中 型 工 廠 ) 2. 高 壓 業 務 用 1. 高 壓 A( 產 業 用 ) ( 中 型 工 廠 ) 2. 高 壓 業 務 用 1. 低 壓 電 力 ( 小 型 工 廠 公 司 ) 2. 電 燈 ( 家 庭 ) 合 約 電 量 : 500kW~2000kW 電 壓 :6000V 合 約 電 量 : 50kW~500kW 電 壓 :6000V 合 約 電 量 : 50kW 以 下 電 壓 :100~200V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03) 1. 2 萬 2. 2 萬 萬 萬 萬 萬 億 度 億 度 億 度 2. 1,162 億 度 億 度 億 度 1. 約 9% 2. 約 5% 1. 約 9% 2. 約 14% 1. 約 5% 2. 約 31% 15

30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未 來 後 續 電 業 自 由 化 制 度 的 設 計 原 則 為 : ( 一 ) 確 保 供 電 系 統 的 安 定 性 效 率 性 公 平 性 及 透 明 性 ( 二 ) 確 保 長 期 電 源 供 應 之 穩 定 性 多 元 化, 促 進 核 能 電 源 開 發 以 及 分 散 型 發 電 系 統 之 設 置 ( 三 ) 重 視 電 力 用 戶 的 利 益, 在 供 電 安 全 與 充 分 前 提 下, 持 續 推 動 用 戶 選 擇 權 的 開 放, 以 降 低 電 價 提 供 用 戶 多 樣 化 的 電 價 服 務 水 準 選 擇 ( 四 ) 將 管 制 程 度 降 低 最 低, 賦 予 民 營 電 業 最 大 限 度 的 自 主 性, 以 提 昇 其 經 營 效 率 ( 五 ) 十 家 電 力 公 司 仍 維 持 垂 直 整 合 型 態, 不 進 行 水 平 分 割, 但 發 輸 配 電 部 門 必 須 會 計 獨 立 及 資 訊 獨 立, 確 保 競 爭 之 公 平 性 至 於 是 否 要 垂 直 分 割, 則 仍 在 討 論 中 ( 六 ) 促 進 各 區 域 的 網 路 互 連, 彼 此 競 爭, 並 使 輸 電 網 路 費 用 能 公 平 負 擔 ( 七 ) 建 立 電 力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power pool) ( 八 ) 採 用 以 活 動 為 基 礎 的 會 計 制 度, 成 本 的 分 攤 皆 以 活 動 為 基 礎, 降 低 共 同 固 定 成 本 二 日 本 電 價 結 構 日 本 的 電 價 相 較 於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一 直 處 於 偏 高 的 水 準 ( 平 均 約 每 度 17~18 日 元 ), 其 原 因 主 要 為 :1. 土 地 價 格 高, 且 特 定 區 域 有 區 域 保 障 及 產 業 保 障 ( 如 漁 業 ), 須 另 支 付 地 方 回 饋 金, 電 廠 投 資 成 本 約 為 美 國 的 4 倍 ;2. 輸 電 建 設 費 用 及 勞 工 成 本 都 高 於 其 他 國 家 ;3.90 年 代 起 泡 沫 經 濟 時 期 大 量 擴 充 發 電 容 量, 造 成 後 來 沉 重 的 利 息 負 擔 ; 4. 環 保 標 準 嚴 格, 火 力 電 廠 之 平 均 排 放 為 0.24g/ 度 (SOx) 及 0.31g/ 度 (NOx);5. 可 靠 度 高 於 其 他 國 家, 平 均 停 電 時 間 僅 11 分 鐘 / 年 因 此, 通 產 省 的 電 業 管 制 首 要 目 標 便 是 使 日 本 的 電 價 降 至 與 國 際 水 平 相 等 日 本 的 電 價 費 率 結 構 亦 分 為 容 量 及 能 源 費 率 兩 部 分, 容 量 電 費 係 按 簽 約 容 量 計 收, 能 量 電 費 則 按 實 際 用 電 量 計 收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壓 為 100/200V, 容 量 則 在 50kW 以 下 ; 商 業 用 戶 的 電 壓 為 6kV, 容 量 則 為 50~1999kW; 工 業 用 戶 則 分 低 壓 (200V) 及 高 壓 (6kV) 用 戶, 容 量 為 50~1999kW,20kV 以 上 的 特 高 壓 用 戶 自 由 化 後 則 是 個 別 簽 約 供 電 16

31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費 採 三 級 計 費, 每 月 的 用 電 量 分 為 三 級, 每 級 的 費 率 不 同, 第 一 級 120kWh 用 電 量 用 以 供 應 日 常 生 活 基 本 需 要, 費 率 最 低, 超 過 第 一 級 以 上 達 到 第 二 級 的 用 電 量, 則 以 平 均 成 本 計 費, 第 三 級 的 電 價 更 貴, 以 邊 際 成 本 計 算 在 2000 年 10 月, 除 了 北 海 道 與 九 州 電 力 公 司 外, 其 餘 電 力 公 司 皆 將 第 三 級 電 量 下 限 由 280kWh 提 高 為 300kWh, 以 反 映 用 戶 實 際 的 平 均 用 電 量 至 目 前 為 止, 日 本 僅 有 時 間 電 價 ( 低 壓 :3 時 段 ; 中 高 壓 :3 時 段 ; 特 高 壓 :7~8 時 段 ), 仍 未 採 用 即 時 電 價 每 家 電 力 公 司 因 其 供 電 成 本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電 價, 因 此 不 同 營 業 區 域 之 電 價 即 有 差 異 此 外, 由 於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核 能 發 電, 因 此 核 電 場 所 在 地 的 用 戶 其 電 價 為 一 般 用 戶 的 一 半 線 路 工 程 費 方 面, 一 般 用 戶 之 新 建 線 路 在 1.5 公 里 之 內 的 線 路 興 建 成 本 由 電 力 公 司 吸 收,1.5 公 里 以 上 部 分 才 由 用 戶 自 行 負 擔 大 用 戶 之 線 路 則 按 容 量 計 算, 電 力 公 司 訂 有 每 kw 之 線 路 補 助 費, 電 力 公 司 只 負 擔 所 訂 線 路 補 助 費 水 準 之 內 的 成 本, 最 後 之 線 路 總 興 建 成 本 超 出 線 路 補 助 費 部 分 仍 由 用 戶 自 行 負 擔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為 避 免 大 用 戶 在 線 路 完 成 後 即 變 更 供 電 者, 電 力 公 司 與 大 用 戶 簽 有 一 定 期 間 之 合 約, 若 合 約 未 到 期 用 戶 即 改 由 其 他 業 者 供 電, 用 戶 必 須 賠 償 電 力 公 司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線 路 補 助 費 17

32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一 電 業 改 革 歷 程 1995 年 之 前, 新 加 坡 電 力 部 門 係 由 新 加 坡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局 (Public Utilities Board) 統 籌 負 責 為 推 動 電 業 改 革, 新 加 坡 政 府 於 1995 年 10 月 將 新 加 坡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局 所 管 轄 的 電 力 部 門, 改 組 成 3 家 發 電 公 司 (Tuas Power Ltd PowerSenoko Ltd Power Seraya Ltd); 一 家 輸 配 電 公 司 (PowerGrid Ltd); 一 家 售 電 公 司 (Power Supply Ltd); 及 一 家 控 股 公 司 (Singapore Power Ltd)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進 一 步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改 革, 於 1998 年 4 月 成 立 新 加 坡 電 力 池 (Singapore Electricity Pool ;SEP), 負 責 批 發 電 力 市 場 之 交 易, 並 由 PowerGrid 負 責 營 運, 並 在 同 年 6 月 通 過 新 加 坡 公 用 事 業 法, 作 為 電 力 市 場 改 革 的 主 要 法 規 依 據 2000 年 3 月, 新 加 坡 政 府 推 動 成 立 電 力 調 度 中 心 及 開 放 零 售 市 場 用 戶 選 擇 權, 並 在 2001 年 4 月 成 立 新 加 坡 能 源 市 場 管 理 局 (Energy Market Authority), 接 手 原 有 新 加 坡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局 的 電 業 管 制 業 務, 並 進 一 步 規 劃 出 售 原 有 三 家 發 電 公 司 (Tuas Power Ltd PowerSenoko Ltd Power Seraya Ltd) 所 擁 有 的 股 份 為 引 進 國 外 電 力 市 場 成 功 運 作 經 驗,2003 年 1 月 新 加 坡 能 源 市 場 管 制 局 與 紐 西 蘭 電 力 市 場 公 司 (M-co) 共 同 投 資 成 立 能 源 市 場 公 司 (Energy Market Company;EMC) 正 式 運 作, 接 替 原 有 PowerGrid 所 運 作 之 電 力 池, 成 為 新 加 坡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者 其 主 要 功 能 為 : ( 一 ) 依 據 批 發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標 單 調 度 發 電 機 組 ( 二 ) 結 清 每 日 交 易 ( 三 ) 監 督 市 場 每 日 交 易 狀 況 並 使 參 與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者 能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範 ( 四 ) 進 行 相 關 市 場 調 查 與 研 究, 研 擬 訂 定 新 的 法 規 制 度 以 符 合 市 場 實 際 需 求 二 電 力 市 場 概 況 ( 一 ) 發 電 部 門 依 據 新 加 坡 政 府 之 規 定,1MW 以 上 的 發 電 機 組 都 必 須 向 EMA 登 記 取 得 執 照, 18

33 所 有 持 照 發 電 機 組 都 必 須 向 EMC 登 記 接 受 調 度 或 僅 接 受 結 算,10MW 以 上 的 都 必 須 接 受 調 度 由 於 新 加 坡 缺 乏 自 產 能 源, 故 其 發 電 機 組 係 以 燃 油 發 電 為 主, 燃 氣 機 組 為 輔 新 加 坡 政 府 目 前 共 計 開 放 7 家 電 廠 執 照, 總 裝 置 容 量 為 11,490MW( 詳 見 下 表 ) 表 2-6 新 加 坡 發 電 市 場 概 況 電 廠 名 稱 裝 置 容 量 (MW) Senoko Power Ltd 3300 PowerSeraya Ltd 3100 Tuas Power Ltd 2670 SembCorp Cogen Pte Ltd 900 Island Power Company Pte Ltd 800 Keppel Merlimau Cogen Pte Ltd 470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250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能 源 市 場 管 制 局 ( 二 ) 輸 配 電 部 門 新 加 坡 輸 配 電 業 務 係 由 PowerGrid 負 責 經 營 PowerGrid 負 責 營 運 輸 配 電 網 路 系 統, 受 政 府 管 制, 提 供 輸 配 電 服 務 及 管 理 輸 電 網 路 的 擴 建 至 於 電 力 市 場 支 援 服 務 業 務 ( 例 如 電 表 帳 單 等 ) 則 由 SP Services 負 責 經 營 新 加 坡 輸 電 系 統 主 要 以 400kv 230kv 及 66kv 線 路 為 主, 共 計 有 4962 公 里 此 外 並 有 3 座 400kV 變 電 站,14 座 230kv 變 電 站 96 座 66kv 變 電 站 至 於 新 加 坡 的 配 電 系 統 則 分 為 22 及 6.6kv 兩 種, 配 電 線 路 共 計 有 8490 公 里 由 於 新 加 坡 地 小 人 稠, 故 輸 配 電 線 路 之 佈 建 主 要 以 地 下 纜 線 為 主 ( 三 ) 電 力 系 統 操 作 者 (power system operator,pso) 電 力 系 統 操 作 者 扮 演 電 力 調 度 者 之 角 色, 直 接 隸 屬 於 EMA 轄 下, 其 主 要 職 責 係 負 責 發 電 與 輸 電 系 統 運 作 的 安 全 及 可 靠, 監 督 控 制, 並 指 揮 批 發 市 場 中 之 發 電 與 輸 電 調 度 此 外,PSO 也 協 調 發 電 與 輸 電 的 停 機 時 間 及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並 審 核 輸 電 網 路 擴 建 計 畫 19

34 ( 四 ) 售 電 部 門 新 加 坡 政 府 現 階 段 共 開 放 七 家 公 司 經 營 售 電 業 務, 負 責 售 電 業 務 的 公 司 有 售 電 業 者 及 有 照 市 場 服 務 公 司 (Market Support Services Licensee, MSSL) 目 前 新 加 坡 MSSL 只 有 一 家 (SP Services), 其 主 要 負 責 業 務 如 下 : 1 讀 表 及 電 表 資 料 管 理 ; 2 為 可 競 用 戶 或 售 電 業 者 至 批 發 市 場 獲 取 電 力 ; 3 協 助 可 競 用 戶 與 售 電 業 者 完 成 用 戶 移 轉 ; 4 提 供 電 力 批 發 市 場 與 零 售 市 場 之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 5 供 電 給 不 可 競 用 戶 售 電 業 者 則 僅 能 售 電 給 可 競 用 戶, 又 可 分 為 市 場 售 電 業 者 ( 向 EMC 登 記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直 接 自 批 發 市 場 購 電 ) 及 非 市 場 售 電 業 者 ( 由 MSSL 代 為 自 批 發 市 場 購 電 ) ( 五 ) 用 戶 部 門 為 提 昇 電 業 供 電 效 率, 新 加 坡 政 府 逐 步 開 放 零 售 電 市 場 的 競 爭, 藉 由 售 電 業 之 競 爭, 讓 可 競 用 戶 (contestable consumers) 享 有 較 佳 的 服 務 更 優 惠 的 電 價 及 多 樣 化 的 電 力 商 品 零 售 市 場 開 放 採 取 階 段 式 進 行, 由 大 用 戶 先 開 始, 再 逐 步 推 廣 至 小 用 戶 2001 年 7 月 起, 新 加 坡 政 府 已 先 行 開 放 2MW 以 上 用 戶 之 購 電 選 擇 權 自 2002 年 起, 年 用 電 量 超 過 240MWh 的 低 壓 用 戶 及 所 有 高 壓 電 力 用 戶, 亦 開 始 享 有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依 據 EMA 之 規 劃, 預 計 2004 年 之 前, 所 有 用 戶 之 購 電 選 擇 權 將 全 面 開 放 可 享 供 電 選 擇 權 的 用 戶 將 接 到 EMA 的 信 件, 告 知 其 選 擇 權 開 放 時 間 及 可 考 慮 的 時 間 (60 天 ), 其 選 擇 方 式 有 下 列 三 種 : 1 Retailer Consumer: 向 有 執 照 的 售 電 業 者 購 電 ; 2 Direct Market Consumer: 註 冊 成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直 接 由 電 力 批 發 市 場 購 電, 所 購 買 的 電 力 僅 能 自 用, 不 可 轉 售 ; 3 MSSL Consumer: 透 過 有 照 電 力 服 務 公 司 (MSSL) 間 接 自 批 發 市 場 購 電,MSSL 一 個 月 收 款 一 次, 依 該 月 批 發 市 場 每 半 小 時 電 價 之 總 和 計 算, 並 加 上 替 PowerGrid 代 收 之 網 路 費 用 及 市 場 服 務 費 尚 未 作 成 最 後 抉 擇 的 可 競 用 戶, 在 其 選 擇 權 開 放 後 的 考 慮 期 間 內 (60 天 ), 仍 維 持 原 有 的 受 管 制 電 價 費 率 在 此 期 限 之 後, 則 自 動 變 成 透 過 電 力 服 務 公 司 自 批 發 市 場 購 電 的 用 戶, 電 價 將 受 電 力 市 場 價 格 變 動 影 響 不 可 競 用 戶 則 由 MSSL 供 電, 維 持 原 有 之 受 管 制 電 價, 直 到 其 選 擇 權 開 放 為 止 20

35 表 2-7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開 放 時 程 表 階 段 開 放 時 程 開 放 範 圍 第 一 階 段 2002 年 高 壓 電 力 用 戶 及 年 用 電 量 超 過 24 萬 度 的 低 壓 用 戶 第 二 階 段 2002 年 至 2003 年 年 用 電 量 超 過 12 萬 度 的 低 壓 用 戶 第 三 階 段 2003 年 以 後 所 有 用 戶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能 源 市 場 管 制 局 三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概 況 2003 年 1 月 1 日, 新 電 力 市 場 開 始 運 作, 新 市 場 主 要 包 含 了 現 貨 市 場 需 求 面 管 理 備 用 電 力 市 場 節 點 定 價 等, 其 電 力 市 場 架 構 可 參 見 2-4 圖 新 加 坡 的 新 電 力 市 場 包 括 批 發 與 零 售 市 場, 批 發 市 場 又 分 為 即 時 市 場 (real-time market 或 spot market) 與 輔 助 服 務 市 場 (procurement market) 買 賣 雙 方 在 即 時 市 場 進 行 電 能 備 用 電 力 與 頻 率 調 節 的 交 易, 輔 助 服 務 市 場 則 是 由 EMC 代 表 PSO 與 業 者 簽 約 購 買 輔 助 服 務 ( 備 用 電 力 與 頻 率 調 節 除 外 ), 以 維 護 系 統 安 全 即 時 市 場 的 交 易 區 間 以 半 小 時 為 單 位, 依 發 電 業 者 之 標 單 及 EMC 之 負 載 預 測 ( 由 PSO 提 供 ), 以 經 濟 調 度 為 原 則, 每 半 小 時 決 定 一 次 調 度 的 電 量 與 各 發 電 設 備 所 需 頻 率 調 節 與 備 用 容 量, 並 計 算 電 能 備 用 容 量 及 頻 率 調 節 之 現 貨 價 格 其 訂 價 方 法 採 節 點 訂 價, 各 節 點 因 輸 電 損 失 及 限 制 而 有 不 同 價 格 被 調 度 的 發 電 廠 可 以 得 到 其 指 派 節 點 之 節 點 價 格, 電 能 買 方 則 支 付 相 同 的 價 格 (Uniform Singapore Energy Price, USEP), 為 所 有 提 出 節 點 價 格 的 加 權 平 均 值 提 供 備 用 容 量 或 頻 率 調 節 的 發 電 業 者 或 負 載 設 備 ( 可 停 電 力 ), 可 獲 得 備 用 容 量 或 頻 率 調 節 的 市 場 價 格 備 用 電 力 成 本 由 發 電 機 組 按 其 需 要 量 分 攤, 頻 率 調 節 由 負 載 方 支 付 由 於 屬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亦 容 許 發 電 業 者 及 售 電 業 者 或 大 用 戶 簽 訂 雙 邊 合 約, 但 所 有 的 實 體 電 力 交 易 皆 透 過 EMC 來 結 算 在 市 場 運 作 初 期,EMA 亦 提 供 財 務 避 險 合 約 ( 稱 為 vesting contract) 給 發 電 業 者, 以 降 低 大 業 者 之 市 場 力 並 促 進 電 力 價 格 的 穩 定 簽 約 的 另 一 方 為 MSSL(SP Service Ltd.), 透 過 EMC 的 結 清 系 統 結 算 這 些 避 險 合 約, 其 所 得 到 的 利 益 或 發 生 的 成 本 則 將 一 部 分 直 接 分 配 給 不 可 競 用 戶, 另 一 部 分 則 間 接 透 過 售 電 業 者 分 配 給 可 競 用 戶 21

36 發 電 公 司 (7 家 ) 電 力 市 場 等 ) ( 現 貨 市 場 備 用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PowerGrid 輸 電 公 Power Supply 配 電 公 司 系 統 運 作 者 ( 由 EMA 負 責 ) 零 售 電 力 公 司 (7 家 ) 享 有 用 戶 選 擇 權 用 戶 受 管 制 無 用 戶 選 擇 權 用 戶 圖 2-4 新 加 坡 電 力 市 場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能 源 市 場 管 制 局 22

37 四 小 結 為 檢 視 電 力 池 運 作 成 效, 新 加 坡 政 府 於 1999 年 9 月 展 開 了 一 連 串 調 查 研 究 與 檢 討 會 議, 並 於 2000 年 3 月 作 出 進 一 步 開 放 電 力 市 場 的 決 議 該 決 議 中 要 求 政 府 應 明 確 劃 分 電 業 中 屬 於 可 競 爭 與 不 可 競 爭 的 部 門, 進 行 不 同 的 市 場 制 度 設 計 與 法 令 規 範 而 新 加 坡 電 力 池 在 1998 年 開 始 運 作 後, 其 積 極 的 電 業 改 革 決 心 及 行 動 堪 稱 亞 洲 先 趨 目 前 就 現 貨 市 場 而 言, 市 場 參 與 者 可 不 必 強 制 透 過 電 力 池 而 改 採 用 雙 邊 契 約 的 模 式 進 行 交 易 就 需 求 面 競 標 而 言, 允 許 售 電 業 者 可 以 下 單 投 標 買 回 或 賣 出 電 力 此 外, 備 用 電 力 市 場 提 供 發 電 業 者 透 過 簽 約 或 競 標 的 方 式 提 供 輔 助 性 服 務, 以 增 加 系 統 的 穩 定 及 可 靠 度 此 外, 為 合 理 的 反 應 電 網 的 使 用 成 本, 新 加 坡 政 府 亦 引 進 如 紐 西 蘭 PJM 北 歐 等 國 家 或 區 域 所 常 用 的 節 點 定 價 法 而 原 本 負 責 電 網 運 作 的 PowerGrid 也 將 業 務 移 轉 給 政 府 新 成 立 的 EMC, 其 主 要 用 意 在 於 增 加 市 場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上 述 做 法 未 來 或 許 可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時 之 參 考 23

38 第 四 節 韓 國 一 韓 國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自 1994 年 7 月 起, 韓 國 電 力 公 司 開 始 進 行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而 認 為 韓 國 電 力 公 司 有 必 要 進 行 民 營 化, 且 須 以 階 段 性 的 方 式 為 之, 以 降 低 對 經 濟 活 動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衝 擊 於 1997 年 7 月 成 立 電 力 產 業 改 革 委 員 會, 由 12 位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組 成, 經 過 12 次 的 會 議 討 論 後, 該 委 員 會 初 步 規 劃 韓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方 案 1998 年 7 月 韓 國 政 府 隨 即 公 布 國 有 企 業 民 營 化 法, 並 認 為 在 韓 國 電 力 公 司 民 營 化 前 應 先 進 行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競 爭 提 升 電 業 經 營 效 率 1998 年 11 月 商 業 工 業 能 源 部 (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Energy;MOCIE) 舉 辦 一 場 大 型 公 聽 會, 說 明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因 而 韓 國 政 府 一 直 以 積 極 謹 慎 的 態 度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1999 年 1 月 21 日,MOCIE 正 式 公 布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宣 布 電 業 重 整 的 整 體 目 標 為 : ( 一 ) 引 進 競 爭, 進 而 促 進 韓 國 電 力 產 業 的 效 率 ( 二 ) 確 保 長 期 價 格 合 理 與 穩 定 的 電 力 供 給 ( 三 ) 擴 大 實 施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以 提 高 用 戶 滿 意 度 該 方 案 並 規 定 韓 國 電 力 公 司 需 將 其 發 電 輸 電 配 電 及 售 電 部 分 以 階 段 性 的 方 式 完 成 水 平 分 割, 分 四 階 段 進 行, 下 表 為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的 主 要 工 作 : 表 2-8 四 階 段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準 備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發 電 競 爭 階 段 階 段 公 布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進 行 引 進 電 業 競 爭 制 度 的 準 備 工 作 - 修 訂 相 關 法 律 與 規 則 ~ 成 立 發 電 子 公 司 - 進 行 有 關 發 電 部 門 價 格 競 標 市 場 的 準 備 工 作 開 始 實 施 發 電 部 門 競 爭 - 在 此 階 段 中 完 成 韓 電 發 電 部 門 的 民 營 化, 各 發 電 子 公 ~2002 司 成 為 獨 立 合 法 公 司 - 發 電 公 司 在 競 爭 機 制 下 運 作 24

39 第 二 階 段 發 電 競 爭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電 力 批 發 競 爭 階 段 第 四 階 段 電 力 零 售 競 爭 階 段 階 段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 ~ 公 布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開 始 實 施 上 網 價 格 競 標 ( 以 成 本 為 基 礎 ) 維 持 透 明 化 的 經 濟 調 度 配 電 部 門 的 分 割 與 民 營 化 - 分 割 配 電 部 門 為 數 子 公 司 (2000~2001 年 ) - 開 始 進 行 民 營 化 工 作 (2001 年 ~2002 年 ) 成 立 獨 立 管 制 機 構 - 在 MOCIE 下 創 設 電 力 委 員 會 (1999.3) - 設 置 電 力 監 督 委 員 會 (2001) 進 行 雙 向 競 標 市 場 的 準 備 工 作 (2000~2002) - 公 布 電 力 池 操 作 規 則 - 訓 練 操 作 人 員 - 為 開 放 合 法 用 戶 直 接 購 電 作 準 備, 包 括 設 備 與 軟 體 等 (2000 年 底 完 成 ) 開 始 實 施 電 力 批 發 競 爭 - 在 使 發 電 業 者 與 配 電 業 者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下, 依 據 售 電 規 則 進 行 交 易 - 配 電 公 司 在 其 營 業 區 域 內 營 運, 並 實 施 區 域 電 價 逐 漸 擴 大 實 施 用 戶 直 接 購 電 範 圍 開 始 實 施 全 面 電 力 零 售 競 爭 - 消 除 配 電 部 門 區 域 獨 占 的 現 象, 全 面 開 放 配 電 網 路 - 引 進 或 成 立 新 電 力 相 關 商 業 組 織 或 團 體, 如 消 費 者 團 體 或 專 業 售 電 公 司 - 開 放 消 費 者 購 電 選 擇 權 二 韓 國 電 業 重 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 一 ) 第 一 階 段 ( ~ ) : 完 成 韓 電 發 電 部 門 與 其 他 部 門 的 分 隔 : 制 定 必 要 的 法 律 促 進 電 業 重 整 法 開 始 生 效, 目 的 在 為 發 電 部 門 分 割 提 供 法 源 依 據 修 訂 電 業 法, 規 定 須 設 置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 韓 國 電 力 交 易 所 ) 及 監 督 單 位 ( 韓 國 電 力 委 員 會 ) : 韓 電 董 事 會 同 意 將 原 火 力 電 廠 分 為 5 家 發 電 公 司, 另 核 能 及 大 水 力 電 廠 為 第 六 家 發 電 公 司 ~2001.3: 進 行 成 本 競 標 方 式 的 市 場 模 擬 25

40 ( 二 ) 第 二 階 段 ( ~ ) : 韓 電 發 電 部 門 正 式 分 割 為 6 個 獨 立 的 發 電 公 司, 無 論 結 構 上 或 法 律 上 董 事 會 通 過 分 割 提 案, 股 東 會 大 會 核 准 分 割 計 畫 此 六 家 獨 立 的 韓 電 發 電 子 公 司 為 : 韓 國 西 南 電 力 公 司 (Korea South-East Power Co. Ltd;KOSEPCO) 韓 國 中 部 電 力 公 司 (Korea Midland Power Co. Ltd;KOMIPO) 韓 國 西 部 電 力 公 司 (Korea Western Power Co. Ltd;KOWEPO) 韓 國 南 部 電 力 公 司 (Korea Southern Power Co. Ltd;KOSPO) 韓 國 東 西 電 力 公 司 (Korea East-West Power Co. Ltd;KEWESPO) 韓 國 水 力 及 核 能 電 力 公 司 (Korea Hydro & Nuclear Power Co. Ltd;KHNP) : 成 立 韓 國 電 力 交 易 所, 正 式 開 始 實 施 成 本 競 標 上 網 : 成 立 韓 國 電 力 委 員 會 : 韓 國 政 府 宣 布 韓 國 發 展 銀 行 將 提 供 資 金 給 韓 電 及 發 電 公 司, 以 解 決 其 負 債 問 題 ~ : 初 步 完 成 發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基 本 方 案 的 研 擬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藉 由 研 討 會 及 電 業 民 營 化 研 究 團 隊, 提 出 發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的 建 議 方 案 另 舉 辦 公 聽 會 並 與 勞 工 團 體 進 行 協 商 : 完 成 發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基 本 方 案, 決 議 如 下 : 5 家 火 力 發 電 公 司 需 進 行 民 營 化 水 力 及 核 能 發 電 公 司 不 適 用 此 方 案, 將 維 持 國 營 形 式 以 二 階 段 方 式 進 行 民 營 化, 預 計 在 第 一 階 段 完 成 兩 家 發 電 公 司 民 營 化 工 作, 第 二 階 段 則 繼 續 進 行 其 餘 三 家 發 電 公 司 的 民 營 化 : 韓 電 選 定 大 宇 證 券 JPMorgan Chase 及 UBS Warburg 做 為 其 首 家 民 營 化 發 電 公 司 的 財 務 顧 問 : 經 過 各 發 電 公 司 營 運 與 財 務 特 性 分 析 後, 政 府 及 韓 電 選 定 由 韓 國 西 南 電 力 公 司 (KOSEPCO) 開 始 進 行 民 營 化 工 作 由 於 KOSEPCO 的 財 務 情 形 較 佳, 且 基 載 發 電 容 量 相 當 高, 因 此 被 選 定 為 第 一 家 進 行 民 營 化 的 發 電 公 司, 韓 電 並 與 其 財 務 顧 問 進 行 協 商 後 才 做 出 此 決 議 : 韓 電 公 佈 KOSEPCO 民 營 化 基 本 方 案, 預 計 至 2003 年 完 成 釋 股 工 作, 但 實 際 的 時 程 與 釋 股 方 式 將 視 市 場 條 件 及 該 部 門 發 展 來 決 定 26

41 2002.9: 在 最 新 韓 電 配 電 部 門 研 究 中 有 下 列 結 論 : 2004 年 時, 應 將 配 電 部 門 分 割 為 六 個 不 同 的 區 域 公 司, 以 創 造 公 平 與 競 爭 的 環 境 在 準 備 階 段 中, 應 先 將 配 電 部 門 分 為 6 個 不 同 的 單 位, 並 進 行 至 少 一 年 的 測 試 三 自 由 化 完 成 後 電 力 市 場 結 構 之 變 化 韓 國 未 進 行 電 業 自 由 化 以 前 的 市 場 結 構, 主 要 是 由 韓 電 獨 占 發 電 輸 電 及 配 電 市 場, 部 分 民 營 發 電 業 者 以 長 期 合 約 方 式 供 電 給 韓 電, 與 我 國 目 前 情 況 類 似 自 由 化 後 其 組 織 型 態 及 結 構 將 隨 自 由 化 階 段 而 有 不 同 的 變 化, 原 則 上 是 採 功 能 性 水 平 分 割 之 方 式, 將 電 業 分 割 為 發 電 業 輸 電 業 配 電 業 及 售 電 業, 並 不 維 持 韓 電 綜 合 電 業 的 地 位, 其 中 發 電 部 門 配 電 部 門 及 售 電 部 門 將 分 割 成 許 多 子 公 司, 並 進 行 民 營 化, 輸 電 部 門 則 仍 由 韓 電 繼 續 經 營 另 外 在 自 由 化 第 一 階 段 即 成 立 獨 立 的 電 力 交 易 所 負 責 電 力 調 度 之 排 程, 並 設 置 電 力 委 員 會 負 責 電 業 經 營 之 監 督 及 管 理 零 售 競 爭 階 段 各 業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圖 2-5 所 示 另 外, 韓 國 自 由 化 的 規 劃 多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及 利 潤 為 導 向, 較 不 重 視 能 源 配 比 及 再 生 能 源 等 國 家 政 策 且 其 電 業 自 由 化 及 民 營 化 的 推 動 遭 受 到 工 會 及 全 國 貿 易 聯 盟 的 強 力 反 對, 認 為 民 營 化 可 能 導 致 供 電 不 穩 電 價 上 漲 及 國 家 資 產 外 移 等 不 良 結 果, 發 動 多 次 罷 工 抗 議 活 動, 使 得 自 由 化 進 度 略 有 落 後 27

42 發 電 公 司 直 接 銷 售 投 標 銷 售 投 標 銷 售 電 力 競 標 市 場 輸 電 公 司 PPA 投 標 採 購 投 標 採 購 發 電 公 司 投 標 銷 售 既 有 的 民 間 發 電 業 者 配 電 公 司 配 電 公 司 消 費 者 公 會 用 戶 用 戶 圖 2-5 韓 國 電 力 產 業 市 場 結 構 圖 電 力 零 售 競 爭 階 段 資 料 來 源 : 崔 敏 九 (2002), 韓 國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進 程 與 挑 戰,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電 業 自 由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四 發 電 部 門 新 佈 局 為 創 造 公 平 的 電 力 批 發 競 爭 市 場, 韓 電 將 其 火 力 發 電 資 產 分 割 給 5 家 發 電 公 司, 其 資 產 分 割 考 慮 因 素 如 下 : 同 時 考 量 已 運 轉 及 興 建 中 之 機 組 發 電 裝 置 容 量, 使 各 家 發 電 裝 置 容 量 相 當 平 均 分 配 各 家 電 廠 的 機 組 類 型, 如 基 載 及 尖 載 機 組 數 量 燃 料 種 類 及 整 體 規 模 選 定 5 座 核 心 基 載 機 組 做 為 標 竿, 包 括 Samchonpo Boryeong Taean Hadong 及 Dangjin, 每 家 發 電 公 司 皆 擁 有 一 座 核 心 基 載 機 組, 目 的 在 於 增 加 每 家 發 電 公 司 的 財 務 自 主 及 穩 定 而 各 家 發 電 公 司 依 據 其 電 廠 區 位 來 命 名 為 確 保 各 家 發 電 公 司 的 財 務 穩 定,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政 府 特 別 注 意 各 家 公 司 的 資 本 結 構, 盡 量 使 各 家 公 司 財 務 槓 桿 程 度 一 致 每 家 發 電 公 司 各 有 其 管 理 架 構 及 獨 立 的 資 產 負 債 28

43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發 電 公 司 可 維 持 最 佳 的 營 運 效 率, 避 免 發 電 公 司 間 存 在 不 當 的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下 表 為 韓 國 5 家 火 力 發 電 公 司 的 發 電 容 量 發 電 量 及 簡 要 財 務 狀 況 表 2-9 韓 國 發 電 公 司 之 發 電 容 量 發 電 量 及 財 務 狀 況 KOSEPCO KOMIPO KOWEPO KOSPO KEWESPO 發 電 容 量 (MW) 裝 置 容 量 5,565 6,993 7,346 5,765 7,500 建 造 中 1,600 1, ,800 0 總 計 7,165 8,143 7,946 7,565 7,500 發 電 量 (GWh) 總 發 電 量 31,788 27,874 32,986 34,262 34,184 淨 發 電 量 30,457 26,394 31,758 32,933 32,249 財 務 狀 況 ( 韓 幣 ) 收 入 1,142 1,036 1,470 1,305 1,393 資 產 2,726 2,904 3,178 3,799 4,773 負 債 1,353 1,444 1,631 1,992 2,478 資 料 來 源 : Restructuring of Korean Electricity Industry, For investors of Korea South-East Power Co 29

44 2 第 五 節 美 國 美 國 自 1935 年 後 由 聯 邦 政 府 及 各 州 公 用 事 業 委 員 會 共 同 管 理 電 力 及 天 然 氣 市 場 當 時 電 力 機 組 大 多 屬 於 大 型 機 組, 且 數 量 不 多, 自 然 形 成 獨 占 局 面, 因 此, 美 國 早 期 大 部 分 的 電 業 為 區 域 壟 斷 經 營 的 民 營 綜 合 電 力 公 司 型 態 但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研 發 出 小 型 且 耗 費 較 低 的 機 組, 使 得 新 的 獨 立 發 電 業 者 可 提 供 較 低 的 電 價 與 公 用 電 業 相 競 爭, 使 得 電 力 自 由 化 的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各 州 公 用 事 業 委 員 會 開 始 重 新 考 慮 原 管 制 市 場 的 適 用 性 及 存 在 價 格, 許 多 州 更 開 始 推 動 電 業 自 由 化 1978 年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公 用 事 業 管 制 政 策 法 (Public Utility Regulator Policies Act), 為 開 放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提 供 遵 循 法 則 1992 年 通 過 能 源 政 策 法 案 (Energy Policy Act), 明 訂 所 有 發 電 業 者 可 公 平 使 用 公 用 事 業 之 輸 電 網 路, 以 提 升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力 聯 邦 政 府 能 源 管 制 委 員 會 於 (FERC)1996 年 開 始 實 施 該 法, 目 的 在 於 消 除 電 力 批 發 市 場 的 競 爭 障 礙 提 升 效 率 及 降 低 電 價, 其 中 Order 888 著 重 在 消 除 輸 電 網 路 獨 占 造 成 的 歧 視 及 不 公 平 現 象,Order 889 則 著 重 在 網 路 開 放 即 時 資 訊 系 統 (OASIS) 的 公 布 資 訊 內 容 實 施 方 法 及 使 用 方 式 在 聯 邦 及 州 政 府 的 推 動 下, 美 國 電 力 市 場 逐 漸 由 獨 占 且 高 度 受 管 制 的 型 態, 轉 向 相 互 競 爭 的 自 由 化 環 境 發 展, 至 目 前 為 止 美 國 已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州 政 府 通 過 電 力 產 業 自 由 化 之 政 策 法 規 主 要 為 開 放 發 電 競 爭, 輸 電 及 配 電 服 務 則 仍 由 公 用 事 業 提 供 發 電 價 格 不 再 受 管 制, 直 接 由 競 爭 市 場 決 定, 而 輸 電 配 電 價 格 則 仍 受 管 制 許 多 州 已 開 始 實 施 電 力 零 售 市 場 的 自 由 競 爭, 允 許 用 戶 自 由 選 擇 售 電 業 者 在 各 州 電 力 產 業 自 由 化 法 規, 除 鼓 勵 發 電 業 者 間 的 競 爭 外, 也 盡 量 避 免 由 少 數 公 司 獨 占 市 場 的 情 形 發 生, 如 新 英 格 蘭 幾 乎 已 將 所 有 發 電 機 組 售 予 民 營 發 電 業 者 另 外, 隨 著 電 力 產 業 自 由 化 的 發 展, 競 爭 壓 力 使 得 民 營 電 力 公 用 事 業 (IOUs) 的 併 購 風 潮 崛 起,1995 後 FERC 已 通 過 50 個 IOUs 併 購 案 IOUs 併 購 可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並 可 強 化 電 業 市 場 的 整 合 整 體 而 言, 美 國 電 業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之 制 度 具 有 以 下 幾 點 特 點 : 1 管 制 對 象 以 民 營 公 用 電 業 為 主 : 美 國 的 電 力 事 業 多 為 民 營 型 態, 無 論 是 2 本 段 摘 自 王 京 明 郭 婷 瑋 錢 玉 蘭 等, 電 能 基 金 收 取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研 究,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民 國 91 年 30

45 聯 邦 政 府 能 源 管 制 委 員 會 或 各 州 公 用 事 業 委 員 會 對 民 營 公 用 電 業 之 管 制, 皆 偏 重 於 成 本 稽 核, 並 監 督 公 用 事 業 是 否 履 行 其 義 務, 而 不 直 接 干 預 公 司 的 經 營 方 式 2 強 調 聯 邦 與 州 政 府 間 的 協 調 關 係 : 一 般 而 言, 聯 邦 政 府 負 責 全 國 性 電 力 產 業 的 規 劃, 並 制 定 施 行 原 則, 而 州 政 府 則 執 行 細 部 計 畫, 因 此 兩 者 間 之 協 調 相 當 重 要, 除 確 保 目 標 不 至 偏 離 外, 也 可 兼 顧 地 方 性 區 域 發 展 特 性 3 重 視 套 牢 成 本 的 處 理 : 由 於 美 國 電 業 多 屬 民 營, 因 此 在 開 放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後, 將 面 臨 很 嚴 重 的 套 牢 成 本 的 問 題, 因 為 政 府 無 理 由 補 貼 民 營 業 者 估 計 美 國 全 國 套 牢 成 本 約 在 一 千 億 至 二 千 億 美 元 間, 目 前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包 括 收 取 競 爭 過 渡 費 或 是 發 行 公 債 4 以 電 力 代 輸 為 重 點 : 美 國 電 力 市 場 解 制 的 方 向, 一 直 以 輸 電 部 門 的 公 開 上 網 為 主, 實 施 方 式 可 分 為 批 發 代 輸 及 零 售 代 輸 兩 部 份 批 發 代 輸 已 經 開 始 實 施, 強 調 不 具 歧 視 的 電 力 網 公 平 使 用 權, 以 費 率 管 制 為 重 點, 由 於 批 發 代 輸 不 涉 及 個 別 公 司 的 營 運 體 質, 因 此 少 有 反 對 聲 浪 而 零 售 代 輸 與 整 個 電 業 的 經 營 環 境 有 關, 對 公 司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因 此 許 多 州 尚 在 討 論 階 段 而 未 定 案 由 於 各 州 電 業 自 由 化 實 施 成 效 不 一, 本 研 究 案 將 以 加 州 德 州 東 北 部 地 區 之 電 力 市 場 為 例, 研 究 分 析 其 評 估 電 業 經 營 績 效 制 度, 以 下 將 先 行 說 明 此 三 地 區 的 電 業 自 由 化 推 動 情 形 一 加 州 ( 一 ) 加 州 電 業 自 由 化 背 景 1996 年 9 月 加 州 州 議 會 通 過 的 Assembly Bill 1890 (AB1890), 為 加 州 電 業 自 由 化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按 AB1890 法 案, 加 州 至 1998 至 2002 年, 有 四 年 的 電 力 市 場 解 除 管 制 過 渡 時 期, 目 前 已 開 放 輔 助 服 務 市 場 壅 塞 管 理 市 場 及 即 時 電 能 平 衡 市 場 的 競 爭 在 新 電 力 市 場 中, 三 大 民 營 綜 合 電 業 仍 可 維 持 垂 直 整 合 的 經 營 型 態, 包 括 太 平 洋 瓦 斯 與 電 力 公 司 (PG&E) 南 加 州 愛 迪 生 公 司 (SCE) 及 聖 地 牙 哥 瓦 斯 及 電 力 公 司 (SDG&E) 等 三 家, 但 規 定 其 需 依 其 功 能 將 其 發 電 輸 電 配 電 等 業 務 分 離 而 為 確 保 發 電 市 場 的 競 爭 規 定 三 大 民 營 綜 合 電 業 必 須 分 割 出 售 50% 以 上 的 31

46 化 石 燃 料 電 廠, 另 規 定 其 生 產 之 電 力 必 須 經 過 電 力 交 易 所 交 易, 配 電 部 門 也 需 自 電 力 交 易 所 購 買 電 力, 而 不 能 以 簽 訂 長 期 契 約 方 式 取 得 不 過 加 州 電 力 危 機 發 生 後, 已 允 許 三 大 民 營 綜 合 電 業 可 在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外 以 長 期 合 約 方 式 購 電 在 AB1890 法 案 下 加 州 產 生 新 電 力 市 場 結 構, 新 電 力 市 場 的 設 計 目 的 在 於 打 破 電 力 市 場 的 壟 斷, 建 立 一 個 競 爭 市 場, 以 確 保 生 產 力 之 提 升 和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在 此 法 案 中, 設 立 電 力 調 度 中 心 (ISO), 以 接 管 三 大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之 輸 電 系 統, 中 央 調 度 所 有 的 發 電 機 組, 並 成 立 電 力 交 易 所 (PX), 發 展 與 運 作 電 能 現 貨 市 場, 並 於 1998 年 3 月 31 日 才 開 始 運 作 加 州 電 力 市 場 主 要 成 員 為 開 放 競 爭 的 發 電 業 者 獨 立 調 度 中 心 排 程 協 調 者 (Scheduling Coordinators;SC) 零 售 電 業 及 配 電 公 司 (UDC) 各 主 體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可 參 見 市 場 結 構 圖 加 州 新 電 力 市 場 結 構 最 大 變 化 在 於 引 進 ISO 及 PX, 不 過 PX 已 於 2001 年 1 月 停 止 運 作, 其 功 能 目 前 由 州 政 府 後 來 成 立 的 加 州 電 能 資 源 排 程 (CERS) 取 代, 市 場 的 成 交 價 格 係 按 短 期 邊 際 成 本 報 價 結 清 因 此 基 本 上 加 州 僅 開 放 發 電 部 門 自 由 競 爭, 輸 電 配 電 部 門 仍 分 別 受 到 聯 邦 管 制 委 員 會 (FERC) 與 加 州 公 用 事 業 管 制 委 員 會 (CPUC) 管 制 另 外, 亦 開 放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電 力 公 司 的 所 有 電 力 用 戶 直 接 選 擇 購 電 之 權 利 而 在 四 年 競 爭 過 渡 時 期 內, 所 有 用 戶 之 電 力 零 售 價 格 凍 結 於 1996 年 水 準, 住 宅 用 戶 及 小 型 用 戶 則 按 此 水 準 調 降 10% 32

47 PG&E SCE SDG&E IPPs 批 發 競 爭 輸 配 電 受 管 制 輸 電 網 路 加 州 電 能 資 源 排 程 獨 立 調 度 中 心 (ISO) 價 差 合 約 三 家 配 售 電 業 零 售 競 爭 配 電 公 司 UDC 售 電 業 配 電 公 司 UDC 售 電 業 售 電 業 用 戶 * 用 戶 擁 有 購 電 選 擇 權 圖 2-6 加 州 電 力 產 業 市 場 結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李 清 榮 (2002), 自 由 化 下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及 競 爭 機 制,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電 業 自 由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二 ) 加 州 零 售 價 格 的 管 制 與 電 力 危 機 零 售 價 格 的 管 制 成 為 後 來 加 州 電 力 危 機 的 主 因, 因 三 大 民 營 公 用 電 業 在 電 力 供 給 短 缺 危 機 時 被 強 迫 在 批 發 市 場 以 高 價 購 電, 而 在 零 售 市 場 以 受 管 制 的 低 價 售 電, 造 成 嚴 重 財 務 危 機 雖 然 在 發 現 設 定 零 售 電 價 上 限 失 策 後,CPUC 不 得 不 解 除 公 用 事 業 簽 約 限 制, 並 要 求 FERC 進 行 批 發 電 價 管 制, 但 卻 反 造 成 電 力 供 給 立 刻 下 降, 而 零 售 電 價 仍 然 不 變, 需 求 量 亦 維 持 不 變, 電 力 短 缺 更 為 嚴 重 這 又 迫 使 CPUC 重 新 發 布 新 費 率 結 構, 提 高 零 售 價 格 以 避 免 限 電 新 的 費 率 結 構 係 依 據 消 費 者 的 用 電 量 設 定 不 同 的 費 率, 分 為 五 級 距, 三 大 民 營 公 用 電 業 的 費 率 結 構 如 下 : 33

48 表 2-10 PG&E SCE 及 SDG&E 之 費 率 結 構 單 位 :cents/kwh 級 距 % of baseline PG&E SCE SDG&E 級 距 一 0-100% 級 距 二 % 級 距 三 % 級 距 四 % 級 距 五 300% 註 :1.SDG&E 費 率 又 分 為 夏 季 及 冬 季, 此 表 為 夏 季 費 率 資 料 來 源 : 舉 例 說 明, 當 某 一 PG&E 用 戶 當 月 用 電 量 為 435kWh, 用 電 基 準 量 (baseline) 為 275 kwh, 則 其 此 月 帳 單 金 額 為 61.4 美 元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級 距 % of baseline 用 電 量 級 距 (kwh) 用 戶 用 電 量 (kwh) 費 率 (cents/kwh) 金 額 (dollar) 級 距 一 0-100% 級 距 二 % 級 距 三 % 級 距 四 % 級 距 五 300% 825 以 上 ( ) ( ) 0.193=61.4 事 後 分 析 加 州 電 力 危 機 之 主 因, 即 在 於 為 保 護 其 他 電 業 及 消 費 者 之 利 益 而 過 度 管 制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以 及 開 放 電 力 批 發 市 場 的 自 由 競 爭 卻 對 零 售 電 價 進 行 過 度 的 管 制 自 電 力 危 機 之 後, 加 州 政 府 進 行 了 不 少 改 革 與 補 救 措 施, 如 為 增 加 電 力 供 給, 放 寬 電 廠 投 資 條 件 及 加 速 審 查 速 度 由 州 政 府 出 面 高 價 收 購 公 用 電 業 的 高 壓 輸 電 線 路, 避 免 公 用 事 業 因 財 務 危 機 而 提 高 電 價 ;CPUC 提 高 三 大 綜 合 電 業 零 售 價 格 上 限, 允 許 州 政 府 水 資 源 部 門 購 電, 並 透 過 三 大 公 用 事 業 之 網 路 售 電 予 消 費 者, 州 政 府 另 計 畫 籌 措 100 億 美 元 債 券, 預 計 做 為 未 來 十 年 購 買 電 力 之 用, 並 與 發 電 業 以 固 定 價 格 簽 訂 長 期 合 約, 進 行 避 險 在 調 節 需 求 方 面, 推 行 了 許 多 需 求 面 管 理 措 施, 如 重 新 改 變 受 管 制 用 戶 的 電 力 價 格 費 率 結 構, 建 立 電 力 需 量 交 易 市 場, 推 廣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以 及 推 行 各 種 節 約 用 電 的 優 惠 措 施 等, 目 前 加 州 電 力 危 機 已 顯 著 改 善 34

49 ( 三 ) 加 州 電 力 危 機 後 太 平 洋 氣 電 公 司 組 織 重 整 計 畫 加 州 三 大 綜 合 電 業 以 北 加 州 太 平 洋 氣 電 公 司 (PG&E) 規 模 最 大, 用 戶 最 多, 供 電 義 務 負 擔 沈 重, 因 此 在 電 力 危 機 中 虧 損 亦 最 嚴 重, 在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的 情 況 下, 於 2001 年 4 月 向 法 院 宣 告 破 產 以 保 護 股 東, 成 為 當 時 美 國 最 大 宗 的 公 司 破 產 案 破 產 之 後,PG&E 即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組 織 重 整 工 作, 其 中 為 配 合 整 個 管 制 環 境 的 變 化, 決 定 將 PG&E 分 割 為 兩 個 獨 立 的 公 司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ity Company 及 PG&E Corporation( 見 圖 2-7)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ity Company 負 責 所 有 電 力 與 天 然 氣 零 售 服 務, 擁 有 70% 原 綜 合 電 業 的 資 產 ( 帳 面 價 格 ), 約 有 16,000 位 員 工, 預 計 每 年 營 收 約 100 億 美 金 PG&E Corporation 則 分 為 發 電 (Gen) 電 力 輸 送 (ETrans) 天 然 氣 輸 送 (GTrans) 三 大 部 門 及 原 已 成 立 的 全 國 能 源 組 (National Energy Group) 部 門, 其 中 全 國 能 源 組 負 責 整 合 全 國 性 能 源 與 行 銷 策 略, 及 各 州 間 輸 送 線 路 的 操 作 Gen 主 要 負 責 水 力 電 廠 與 核 能 電 廠, 裝 置 容 量 約 7100MW, 約 可 滿 足 40% 之 原 綜 合 電 業 零 售 電 力 需 求 量, 這 些 電 力 將 以 12 年 長 期 合 約 方 式 售 予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ity Company ETrans 則 擁 有 當 地 的 輸 電 系 統, 主 要 任 務 除 維 持 現 有 輸 電 系 統 的 安 全 與 可 靠 外, 並 需 持 續 輸 電 線 路 擴 充 計 畫, 以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Gtrans 則 負 責 6300 哩 的 天 然 氣 輸 送 線 路 及 3 個 天 然 氣 儲 存 槽 的 業 務 工 作 總 括 來 說, 此 重 整 計 畫 具 有 以 下 幾 項 意 義 : 1 此 計 畫 可 使 公 司 滿 足 所 有 債 權 人 之 要 求, 而 不 需 要 向 破 產 管 理 委 員 會 請 求 調 高 費 率 或 向 州 政 府 請 求 財 務 援 助 或 出 售 重 要 資 產 與 第 三 人 等 政 策 2 應 要 尋 找 新 商 機, 以 創 造 可 穩 健 成 長 的 收 入 來 源 3 讓 Pacific Gas and Electricity Company 不 須 再 負 電 力 及 天 然 氣 的 輸 送 義 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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