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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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MICON Taiwan 2016 親 愛 的 展 商 您 好 歡 迎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SEMICON Taiwan 2016)! 參 展 廠 商 手 冊 將 方 便 有 效 地 幫 助 您 完 成 展 覽 前 所 有 必 要 的 準 備 步 驟, 提 供 您 參 展 所 需 的 一 切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並 確 實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填 回 所 有 相 關 服 務 的 申 請 表 格 於 表 格 截 止 日 期 後 報 名 參 展 之 廠 商, 請 將 所 有 表 格 立 即 填 回, 我 們 將 儘 可 能 地 為 您 服 務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配 合 之 承 包 商 都 必 須 配 合 本 手 冊 及 展 覽 館 之 規 定 及 要 求 若 您 對 手 冊 內 容 或 任 何 其 他 展 覽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問, 歡 迎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繫, 我 們 將 非 常 樂 意 為 您 提 供 一 切 協 助 展 覽 名 稱 :2016 年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SEMICON Taiwan 2016 展 覽 地 點 : 台 北 南 港 展 覽 館 1 館 (Taipei Nangang Exhibition Center, Hall 1) 展 館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1 號 展 館 電 話 :Tel: 展 館 傳 真 :Fax: 展 覽 日 期 :2016 年 9 月 7 日 ( 三 )-9 月 9 日 ( 五 ) 展 覽 時 間 :2016 年 9 月 7 日 /9 月 8 日 :10:00-17: 年 9 月 9 日 :10:00-16:00 主 辦 單 位 :SEMI Taiwan 協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TAITRA) 台 灣 半 導 體 產 業 協 會 (TSIA) 1

2 SEMICON Taiwan 2016 使 用 參 展 廠 商 手 冊 的 小 技 巧 : 1. 請 詳 閱 此 手 冊 雖 然 對 您 而 言, 並 不 是 每 頁 手 冊 的 規 定 及 內 容 您 都 用 得 上, 但 是 熟 悉 手 冊 的 每 個 章 節 對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來 說, 是 瞭 解 展 覽 最 快 的 方 法 為 了 您 使 用 上 的 方 便, 本 會 網 站 將 依 主 題 分 類, 請 依 照 您 的 需 求 來 下 載 內 容 2. 請 注 意 截 止 日 期 所 有 相 關 服 務 的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皆 列 於 第 一 章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 請 各 參 展 廠 商 注 意 並 配 合 每 項 服 務 的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以 節 省 您 寶 貴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3. 請 確 實 填 回 申 請 表 格 建 議 各 參 展 廠 商 將 所 有 相 關 服 務 之 申 請 表 格 影 印 留 底 於 表 格 截 止 日 期 後 報 名 參 展 之 廠 商, 須 將 所 有 表 格 立 即 填 回, 我 們 將 儘 可 能 地 為 您 服 務 4. 進 場 及 退 場 展 覽 進 場 及 退 場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皆 於 第 一 章 展 期 相 關 時 間 表 上 列 明, 供 參 展 廠 商 參 考 年 參 展 重 要 須 知 我 們 建 議 您 仔 細 閱 讀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及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此 兩 章 節 包 括 攤 位 搭 建 及 拆 除 的 所 有 相 關 規 定 6. 承 租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將 第 六 章 表 格 7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連 同 攤 位 設 計 圖 ( 包 含 詳 細 尺 寸 3D 圖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 交 予 主 辦 單 位 一 樓 展 商 請 交 給 : 王 秀 仁 小 姐 / Ms. Rebecca Wang / SEMI,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交 給 : 葉 筱 琳 小 姐 / Ms. Lynn Yeh / SEMI, [email protected] 如 果 您 有 進 一 步 問 題 或 任 何 需 要 協 助 的 地 方, 歡 迎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絡 您 可 以 在 第 一 章 重 要 聯 絡 資 訊 找 到 我 們 的 聯 絡 窗 口, 再 次 感 謝 您 參 與 2016 年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2

3 SEMICON Taiwan 2016 目 錄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一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7 二 申 請 表 格 目 錄 及 截 止 日 期 核 對 表..8 三 重 要 聯 絡 資 訊...9 四 常 見 問 題 A~Z 11 五 展 館 位 置 圖.16 六 交 通 路 線 圖.17 七 停 車 場 位 置 圖 18 八 南 港 展 覽 館 設 施..19 九 SEMI 2016 & 2017 全 球 展 會 行 事 曆.20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一 簡 介.23 二 2016 參 展 須 知.24 三 參 展 行 為 規 範 27 四 參 展 廠 商 的 義 務 及 責 任 31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一 基 本 裝 潢 攤 位..34 二 空 地 攤 位..35 三 裝 潢 注 意 事 項 攤 位 識 別 2. 攤 位 結 構 3. 攤 位 搭 建 / 拆 除 4. 裝 潢 商 相 關 規 定 5. 水 電 / 消 防 相 關 規 定 6. 懸 升 氣 球 申 請 規 定 7. 攤 位 超 高 申 請 規 定 8. 兩 層 樓 申 請 規 定 9. 跨 走 道 佈 置 相 關 規 定 3

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一 二 一 般 裝 運 指 南 47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運 輸 指 南 48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一 二 識 別 證 規 定...55 識 別 證 申 請 程 序.56 第 六 章 申 請 表 格 一 表 格 1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公 司 名 稱 二 表 格 2 傢 俱 租 用 三 表 格 3 水 電 工 程 / 空 壓 機 / 進 出 排 水 管 租 用 四 表 格 4 電 話 /ADSL/ 光 纖 (FTTB) 租 用 五 表 格 5 視 聽 設 備 / 電 腦 租 用 六 表 格 6 裝 運 指 南 七 表 格 7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暨 裝 潢 切 結 書 八 表 格 8 攤 位 內 懸 升 汽 球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九 表 格 9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十 表 格 10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十 一 表 格 11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十 二 表 格 12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十 三 表 格 13 聯 誼 會 / 派 對 / 抽 獎 及 攤 位 內 舞 台 活 動 申 請 表 十 四 表 格 14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申 請 表 十 五 表 格 15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十 六 表 格 16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租 用 申 請 表 十 七 表 格 17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表 十 八 表 格 18 重 型 車 輛 入 場 申 請 表 十 九 表 格 19 旅 館 訂 房 表 4

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七 章 其 他 附 件 一 二 三 四 創 新 技 術 發 表 會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上 課 證 明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附 件 A~C 裝 潢 廠 商 申 辦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附 件 D~F 電 力 自 主 檢 查 表 5

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一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7 二 申 請 表 格 目 錄 及 截 止 日 期 核 對 表..8 三 重 要 聯 絡 資 訊 9 四 常 見 問 題 A~Z.11 五 展 館 位 置 圖..16 六 交 通 路 線 圖..17 七 停 車 場 位 置 圖.18 八 南 港 展 覽 館 設 施 19 九 SEMI 2016 & 2017 全 球 展 會 行 事 曆 20 6

7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一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 截 止 日 期 表 格 名 稱 收 件 人 表 格 2016 年 7 月 20 日 ( 三 ) 創 新 技 術 發 表 會 預 約 申 請 表 SEMI Taiwan 附 件 一 2016 年 7 月 22 日 ( 五 ) 線 上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SEMI Taiwan 線 上 2016 年 7 月 22 日 ( 五 )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空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務 必 提 供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攤 位 內 懸 升 汽 球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參 展 公 司 申 請 表 / 切 結 書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參 展 公 司 申 請 表 / 切 結 書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SEMI Taiwan 年 7 月 22 日 ( 五 ) 重 型 車 輛 入 場 申 請 表 SEMI Taiwan 年 7 月 29 日 ( 五 ) 展 商 攤 位 內 活 動 申 請 表 SEMI Taiwan 年 8 月 10 日 ( 三 )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公 司 名 稱 台 灣 筆 克 年 8 月 10 日 ( 三 ) 傢 俱 租 用 台 灣 筆 克 年 8 月 10 日 ( 三 ) 水 電 工 程 / 空 壓 管 / 空 壓 機 租 用 台 灣 筆 克 年 8 月 10 日 ( 三 ) 電 話 /ADSL 租 用 台 灣 筆 克 年 8 月 10 日 ( 三 ) 視 聽 設 備 / 電 腦 租 用 台 灣 筆 克 年 8 月 12 日 ( 五 ) 裝 運 指 南 銓 營 年 8 月 12 日 ( 五 ) 參 觀 者 線 上 註 冊 - 郵 寄 識 別 證 服 務 截 止 SEMI Taiwan 線 上 2016 年 8 月 19 日 ( 五 )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申 請 截 止 SEMI Taiwan 年 8 月 19 日 ( 五 ) 旅 館 訂 房 表 預 訂 之 飯 店 年 8 月 19 日 ( 五 )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SEMI Taiwan 線 上 2016 年 8 月 24 日 ( 三 )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租 用 申 請 截 止 集 利 科 技 年 8 月 26 日 ( 五 )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表 截 止 集 利 科 技 年 9 月 05 日 ( 一 ) 新 聞 室 新 聞 資 料 SEMI Taiwan 年 9 月 09 日 ( 五 )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SEMI Taiwan 15 7

8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展 覽 展 期 相 關 時 間 表 時 間 表 日 期 時 間 進 場 展 品 設 備 開 始 運 送 至 攤 位 ; 空 攤 位 裝 潢 商 開 始 進 場 搭 建 2016 年 9 月 04 日 ( 日 ) 2016 年 9 月 05 日 ( 一 ) 2016 年 9 月 06 日 ( 二 ) 2016 年 9 月 07 日 ( 三 ) 12:00-17:00 06:00-17:00 06:00-17:00 08:00-10:00 基 本 裝 潢 暨 專 區 攤 位 搭 建 完 成 2016 年 9 月 05 日 ( 一 ) 17:00 攤 位 電 力 供 應 ; 空 壓 機 開 始 啟 用 ( 在 展 場 管 理 單 位 同 意 之 下 ) 2016 年 9 月 06 日 ( 二 ) 09:00 開 始 所 有 展 品 送 達 / 拆 箱 2016 年 9 月 06 日 ( 二 ) 14:00 前 所 有 攤 位 搭 建 完 成 2016 年 9 月 06 日 ( 二 ) 17:00 前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登 錄 及 領 取 時 間 ( 僅 供 現 場 領 取, 恕 無 提 供 事 先 郵 寄 ) 展 覽 展 覽 開 放 時 間 ( 限 專 業 人 士 參 觀 ) 退 場 參 展 廠 商 退 場 時 間 2016 年 9 月 04 日 ( 日 ) 2016 年 9 月 05 日 ( 一 ) 2016 年 9 月 06 日 ( 二 ) 2016 年 9 月 07 日 ( 三 ) 2016 年 9 月 08 日 ( 四 )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2016 年 9 月 07 日 ( 三 ) 2016 年 9 月 08 日 ( 四 )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2016 年 9 月 10 日 ( 六 ) 12:00-17:00 08:00-17:00 08:00-17:00 08:00-17:00 09:00-17:00 09:00-15:00 10:00-17:00 10:00-17:00 10:00-16:00 16:00-21:00 06:00-16:00 打 包 有 價 物 品 整 理 承 租 傢 俱 及 關 閉 展 出 設 備 電 源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16:00 開 始 水 電 空 調 關 閉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16:30 拆 除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2016 年 9 月 09 日 ( 五 ) 16:30 開 始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工 作 人 員 離 開 展 場 2016 年 9 月 10 日 ( 六 ) 16:00 前 8

9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二 重 要 聯 絡 資 訊 主 辦 單 位 SEMI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電 話 : 傳 真 : 展 覽 統 籌 孫 筑 君 小 姐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展 商 服 務 一 樓 展 商 服 務 :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服 務 :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媒 體 公 關 何 艾 純 小 姐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行 銷 贊 助 機 會 李 敏 華 小 姐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參 觀 報 名 及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申 請 / 資 料 收 集 器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2B20 室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胡 芳 瑜 小 姐 旅 館 請 參 考 官 網 住 宿 旅 館 介 紹 清 潔 服 務 正 年 清 潔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光 復 南 路 66 巷 43 號 1 樓 電 話 : 傳 真 : l:[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葉 嘉 嘉 小 姐 ( 分 機 10) 展 館 設 施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1 號 電 話 : 傳 真 : 大 會 指 定 基 本 攤 位 / 專 區 攤 位 裝 潢 商 / 傢 俱 租 賃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電 話 : 傳 真 : / 一 樓 展 商 服 務 :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服 務 :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 [email protected] 大 會 指 定 公 共 設 施 裝 潢 商 樺 霖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106 信 義 路 四 段 303 號 3 樓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鍾 心 宜 小 姐 ( 分 機 610) 臨 時 人 員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2B20 室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楊 凱 婷 小 姐 9

10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展 品 運 輸 服 務 國 際 運 輸 及 現 場 裝 運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2 段 99 號 5 樓 之 2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林 毓 桂 小 姐 美 國 展 品 運 輸 TWI LAS VEGAS, NV - HEADQUARTERS 4480 South Pecos Road Las Vegas, NV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 Bryce Larkin TWI NEW YORK, NY 2 Lincoln Ave. Suite #400 Rockville Center, NY 電 話 : Ext: 9315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人 :Drew Camier 有 關 貨 運 運 送 地 點 及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為 方 便 您 快 速 抵 達 展 場, 請 勿 直 接 將 相 關 設 備 運 到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在 位 址 地 址 10

11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三 常 見 問 題 A ~ Z 以 下 依 英 文 字 母 排 序 的 資 訊 是 為 了 讓 您 更 方 便 迅 速 地 查 詢 2016 年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的 相 關 資 訊, 更 多 詳 盡 的 資 料 將 在 後 續 章 節 一 一 呈 現 展 前,SEMI 將 於 展 前 五 個 月 (2016 年 4 月 起 ), 每 月 以 方 式 寄 發 參 展 廠 商 快 訊, 提 供 您 重 要 參 展 訊 息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聯 絡 SEMI, 我 們 將 立 即 為 您 服 務, 謝 謝 11

12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A. 加 班 申 請 (After Hours Pass Extended Working Hours) 欲 申 請 加 班 之 參 展 廠 商 須 於 當 日 15:00 前, 至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並 按 展 館 規 定 支 付 NT$70,000 元 的 加 班 費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Airport Services) 欲 前 往 台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可 到 南 港 館 1 樓 正 門, 國 光 客 運 提 供 機 場 - 南 港 館 巴 士 服 務, 班 次 間 隔 分 鐘, 車 程 約 50 分 鐘, 營 運 時 間 早 上 5:00~ 晚 上 22:45, 計 程 車 也 有 24 小 時 接 送 服 務, 大 約 NT$1,500 元 還 可 利 用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往 返 多 個 城 市 詳 情 請 瀏 覽 參 觀 者 / 住 宿 及 交 通 資 訊 頁 面 ) 酒 精 飲 料 (Alcohol)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進 場 及 退 場 期 間 禁 止 飲 用 酒 精 類 飲 料 B.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Badges / Exhibitor Badge) 爲 了 節 省 您 現 場 等 待 的 時 間, 建 議 您 事 先 註 冊 以 便 領 取 您 的 識 別 證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8 月 19 日 ( 五 ) 逾 截 止 日 後, 請 至 現 場 登 記 註 冊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將 於 9 月 04 日 ( 日 )12:00 開 放 領 取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五 章 識 別 證 相 關 事 宜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均 請 於 現 場 領 取, 無 事 先 郵 寄 之 服 務 C. 兒 童 (Children) 12 歲 至 16 歲 兒 童 可 於 展 覽 時 間 內 由 成 人 陪 同 進 入 展 覽 場,12 歲 以 下 或 身 高 110 公 分 以 下 之 兒 童, 任 何 時 間 內 皆 不 得 入 場 攤 位 清 潔 (Cleaning) 每 日 開 展 前, 主 辦 單 位 將 安 排 展 館 內 公 共 區 域 之 清 潔, 包 含 走 道 地 毯 與 地 面 清 潔 及 垃 圾 處 理, 但 不 包 括 個 別 攤 位 及 展 示 品 之 清 潔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自 行 保 持 展 期 間 自 身 攤 位 之 清 潔 若 參 展 廠 商 需 額 外 清 潔 服 務 者, 可 與 展 場 清 潔 承 包 商 - 正 年 清 潔 有 限 公 司 聯 繫 ( 詳 情 請 見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 重 要 聯 絡 資 訊 ) 合 展 廠 商 (Co-Exhibitiors) 合 展 廠 商 即 為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內 展 示 相 關 產 品 服 務 的 合 展 公 司 欲 申 請 成 為 展 覽 正 式 認 可 之 合 展 廠 商, 請 洽 一 樓 展 商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D.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及 空 攤 位 (Decorated & Raw Space) 參 展 廠 商 可 自 由 選 擇 承 租 空 攤 位 或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將 由 大 會 指 定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搭 建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第 三 章 說 明 及 第 六 章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攤 位 裝 潢 指 定 合 約 承 包 商 (Decorator/Official Contractor)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此 次 展 覽 攤 位 裝 潢 及 水 電 指 定 合 約 承 包 商 請 參 閱 第 三 章 及 第 六 章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退 場 期 間 (Dismantle/Move-out) 退 場 將 於 9 月 09 日 ( 五 )16 :00 開 始, 為 了 確 保 廠 商 的 權 益 及 安 全, 請 勿 提 前 打 包 退 場, 並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及 工 作 人 員 的 指 揮 退 場 如 提 前 退 場, 將 會 被 扣 參 展 優 先 點 數 因 此, 請 務 必 提 醒 您 的 工 作 人 員 提 前 退 場 的 罰 則 空 箱 將 於 展 覽 結 束 後 一 個 小 時 開 始 歸 還 裝 箱 任 何 提 前 將 空 箱 搬 入 而 損 壞 地 毯 者, 將 需 負 責 賠 償 請 您 務 必 安 排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與 銓 營 公 司 協 商 處 理 已 裝 箱 之 展 品 事 宜, 展 品 需 於 9 月 10 日 ( 六 )16:00 前 運 離 展 場 E. 提 前 入 場 需 求 (Early Hall Access) 展 覽 期 間 的 第 一 天 9 月 7 日, 參 展 廠 商 得 於 08:00 進 入 展 場 ; 第 二 三 天 9 月 8 日 /9 月 9 日 得 於 09:00 開 放 入 場 展 覽 結 束 後 半 小 時 內 須 離 開 展 場 基 於 安 全 的 考 量, 參 展 廠 商 若 需 於 規 定 的 時 間 外 進 入 或 停 留 展 場, 須 事 先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SEMI) 的 同 意 電 力 及 進 排 水 (Electrical & Plumbing Services) 展 館 內 設 有 電 力 及 進 排 水 設 施, 詳 細 訊 息 請 聯 絡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參 閱 第 六 章 相 關 表 格 12

13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水 電 服 務 承 包 商 (Exclusive Facility Contractor) 參 展 廠 商 水 電 申 請 必 須 透 過 大 會 指 定 之 合 約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其 餘 之 相 關 服 務 可 以 自 行 負 責 或 透 過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口 許 可 (Export Licenses) 在 某 些 當 地 政 府 貿 易 條 例 中, 會 要 求 設 備 運 送 符 合 出 口 許 可 準 則, 以 便 運 往 海 外 不 熟 悉 當 地 出 口 許 可 規 定 的 參 展 廠 商, 應 與 當 地 政 府 的 商 業 部 或 其 貨 運 代 理 聯 繫 在 美 國, 參 展 廠 商 可 聯 絡 華 盛 頓 特 區 的 美 國 商 務 部, 電 話 為 更 多 資 訊, 可 以 參 閱 TWI 在 英 文 版 的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F. 緊 急 危 機 事 件 (First Aid Emergency) 南 港 展 覽 館 一 樓 158 室 與 四 樓 452 室, 設 有 醫 務 室 提 供 緊 急 醫 護 服 務 若 遇 緊 急 狀 況, 請 立 即 通 知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展 品 運 輸 服 務 (Freight Forwarding/Logistics & Shipping Service) 參 展 廠 商 可 自 由 選 擇 配 合 的 貨 運 合 約 商 運 送 展 品 至 展 館 外 陽 台 主 辦 單 位 推 薦 下 列 合 約 商 : 臺 灣 : 銓 營 股 份 公 司 (Triumph Trans-Link) 美 國 :TWI Group Inc.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主 辦 單 位 所 指 定 展 覽 現 場 獨 家 展 品 裝 運 商, 提 供 機 具 設 備 租 賃 ( 如 : 堆 高 機 吊 車 油 壓 車 等 ), 並 協 助 處 理 展 館 內 所 有 展 品 之 進 出 場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H. 危 險 物 品 (Hazardous Equipment & Materials) 參 展 廠 商 欲 展 出 高 危 險 物 品 ( 如 : 污 染 過 之 空 容 器 或 零 組 件 放 射 性 材 料 高 電 壓 設 備 粒 子 加 速 器 易 燃 及 易 爆 物 ), 必 須 處 於 安 全 保 護 狀 態, 且 向 相 關 之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住 宿 / 旅 館 (Hotel Accommodations) 主 辦 單 位 已 與 部 分 旅 館 簽 訂 優 惠 房 價 合 約, 詳 情 請 參 閱 官 方 網 站 住 宿 部 分 L.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Lead Retrieval Devices) 參 展 廠 商 可 向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租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 讀 卡 機 ), 以 立 即 取 得 參 觀 來 賓 之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表 格 16 失 物 招 領 (Lost & Found) 若 於 展 館 拾 獲 任 何 物 品, 請 送 至 警 衛 室 或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M.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Merchandise Equipment Pass) 為 確 保 參 展 廠 商 的 展 品 安 全, 任 何 展 品 或 器 材 ( 不 包 含 公 事 包 及 工 具 箱 ) 需 於 展 覽 期 間 運 出 展 場, 都 必 須 有 展 品 搬 出 許 可 證, 請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15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N. 南 港 展 覽 館 展 覽 場 明 細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Specifications) 地 板 承 載 限 制 5 噸 / 平 方 公 尺 2 噸 / 平 方 公 尺 地 板 材 質 混 凝 土 金 鋼 砂 混 凝 土 金 鋼 砂 1F 電 力 供 應 110V 220V 380V 440V/60Hz 110V 220V 380V 440V/60Hz 貨 物 出 入 口 貨 梯 車 廂 貨 梯 門 J 區 - 寬 11.6 公 尺 高 4.5 公 尺 K 區 - 寬 10 公 尺 高 5 公 尺 寬 3 公 尺 高 3.3 公 尺 深 7.8 公 尺 寬 3 公 尺 x 高 3 公 尺, 限 重 6 公 噸 4F L 區 - 寬 11 公 尺 高 4 公 尺 M 區 - 寬 11.9 公 尺 高 8.5 公 尺 N 區 - 寬 10.1 公 尺 高 4 公 尺 13

1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O.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承 包 單 位 (Official Service Contractors)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CO)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riumph Trans-Link) 和 TWI( 美 國 ) 為 此 次 大 會 指 定 之 合 約 商, 將 於 現 場 設 專 責 人 員 及 服 務 櫃 台 線 上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Online Exhibitor Directory) 參 展 廠 商 名 錄 將 於 2016 年 6 月 起 至 2017 年 6 月 止, 線 上 開 放 參 觀 者 查 詢, 內 容 包 括 公 司 簡 介 產 品 說 明 產 品 照 片 以 及 新 聞 稿, 是 參 觀 者 安 排 行 程 時 的 最 佳 指 南 請 務 必 至 網 站 登 錄 貴 公 司 展 出 情 況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聯 絡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Ms. Rebecca Wang / SEMI,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 Ms. Lynn Yeh / SEMI, [email protected] P. 停 車 位 (Parking) 南 港 展 覽 館 地 下 室 設 有 620 個 停 車 位, 展 館 周 邊 尚 有 多 個 民 營 停 車 場, 停 車 依 照 先 到 先 服 務 原 則, 額 滿 為 止 請 參 考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 停 車 場 位 置 圖 未 按 規 定 提 前 退 場 的 處 罰 (Penalty for Early Dismantle)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在 9 月 09 日 ( 五 )16 :00 前 拆 除 攤 位 或 將 設 備 搬 出 展 館 在 展 覽 規 定 結 束 時 間 之 前 拆 除 攤 位 的 參 展 廠 商 將 會 喪 失 其 參 展 優 先 數 點, 或 是 被 停 止 參 加 下 一 年 的 展 覽 退 場 於 9 月 09 日 ( 五 )16 :00 開 始, 展 品 必 須 在 9 月 10 日 ( 六 )16 :00 前 移 出 展 館 部 份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將 於 展 覽 結 束 後 立 即 拆 除, 請 參 展 廠 商 事 先 將 所 需 物 品 打 包 依 照 所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拆 除 及 將 材 料 運 離 展 場 拍 照 / 錄 影 / 錄 音 (Photography/Video Taping) 展 場 內 及 會 議 中 禁 止 錄 音 及 錄 影 ( 空 拍 機 也 同 在 禁 止 之 列 ), 只 有 主 辦 單 位 之 特 約 攝 影 師 工 作 人 員 可 進 行 拍 照 錄 音 及 錄 影 記 者 亦 可 在 參 展 廠 商 的 同 意 下, 於 展 覽 期 間 進 行 拍 照 錄 音 及 錄 影 參 展 廠 商 僅 能 拍 攝 自 己 的 展 示 攤 位, 嚴 禁 拍 攝 其 他 攤 位 之 展 示 品 儀 器 設 備 及 使 用 空 拍 機 ; 有 錄 影 需 求 者, 請 於 展 前 30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攝 影 現 場 需 有 警 衛 人 員 隨 行, 以 維 持 現 場 秩 序, 及 確 保 參 展 廠 商 只 拍 攝 自 己 的 展 品 參 觀 來 賓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攝 影 器 材 新 竹 物 流 / 銀 行 / 外 幣 兌 換 (HCT, Banking&Exchange) 南 港 展 覽 館 4 樓 M 區 門 廳 南 側 服 務 台 設 有 新 竹 物 流 櫃 台, 提 款 機 位 於 1 樓 西 側 南 門 入 口, 外 幣 兌 換 則 位 於 南 港 軟 體 園 區, 可 提 供 您 展 覽 期 間 的 貨 物 寄 送 及 銀 行 往 來 服 務, 請 多 加 利 用 記 者 會 (Press Conference)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展 前 舉 行 記 者 會, 邀 請 中 外 媒 體 記 者 參 加, 如 欲 洽 詢 相 關 事 項, 請 洽 何 艾 純 小 姐, 電 話 : , [email protected] 新 聞 中 心 (Press Room) 主 辦 單 位 於 展 覽 期 間 將 設 新 聞 室, 位 於 南 港 展 覽 館 4 樓, 供 媒 體 記 者 使 用 預 先 申 請 後, 您 可 以 於 9 月 06 日 ( 二 ) 將 貴 公 司 的 新 聞 稿 放 份 在 新 聞 室,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聯 絡 : 何 艾 純 小 姐, 電 話 : , [email protected] 場 外 宣 傳 (Promotions / Facility Tours)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皆 不 得 於 展 出 期 間, 同 時 進 行 任 何 場 外 廣 告 或 宣 傳 活 動, 例 如 : 於 展 覽 場 外 廣 場 舉 辦 酒 會 (Reception) 研 討 會 (Conference) 亦 不 得 於 展 出 期 間, 提 供 私 人 轎 車 或 巴 士, 透 過 旅 遊 或 參 觀 等 名 義 將 參 觀 者 帶 離 展 覽 現 場 相 關 活 動 須 於 非 展 覽 期 間 進 行 相 關 宣 傳 文 宣 僅 能 在 自 身 的 攤 位 進 行 發 送, 任 何 特 殊 宣 傳 活 動 必 須 於 展 前 30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基 於 全 體 參 展 廠 商 及 展 覽 的 考 量,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拒 絕, 或 禁 止 任 何 特 殊 促 銷 活 動 廣 播 系 統 (Public Address (PA) System) 展 覽 期 間 廣 播 系 統 僅 開 放 主 辦 單 位 和 展 覽 大 樓 管 理 處 發 布 訊 息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個 人 或 廠 商, 不 可 借 為 私 己 之 用 14

1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R. 聯 誼 會 / 派 對 / 抽 獎 及 攤 位 內 舞 台 活 動 (Receptions in Your Booth) 攤 位 內 所 有 聯 誼 會 派 對 抽 獎 及 舞 台 活 動 之 舉 辦, 須 於 7 月 29 日 ( 五 ) 前 填 妥 第 六 章 表 格 13 向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活 動 僅 限 於 攤 位 內 進 行, 基 於 消 防 安 全 考 量, 走 道 不 可 遭 到 堵 塞 主 辦 單 位 亦 可 依 活 動 性 質 協 助 展 商 於 網 站 上 做 宣 傳 以 達 最 佳 綜 效 惟 活 動 期 間 所 有 規 定 皆 須 符 合 展 館 及 展 覽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亦 保 留 最 後 審 核 的 權 利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報 到 登 錄 (Registration)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LEADEXPO Solution Inc.) 為 此 次 展 覽 參 觀 者 及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線 上 登 錄 作 業 指 定 承 包 商,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申 請 及 領 取 辦 法 將 公 布 於 大 會 網 站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五 章 餐 廳 (Restaurants) 南 港 展 覽 館 1 樓 與 3 樓 設 有 餐 廳, 提 供 中 西 式 餐 點 可 參 考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 南 港 展 覽 館 設 施, 展 館 附 近 或 捷 運 沿 線 各 站 亦 有 許 多 餐 廳 可 供 選 擇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Rules & Measurement Guidelines) 有 關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可 以 參 考 第 二 章 如 果 您 有 違 反 規 定 的 地 方, 請 立 即 修 正 S. 警 衛 (Security) 展 覽 會 場 從 進 場 至 退 場 期 間, 將 安 排 有 基 本 的 警 衛 人 員, 協 助 確 保 所 有 展 品 的 安 全 除 此 之 外, 參 展 廠 商 亦 可 視 情 況 需 要, 聘 雇 個 別 的 警 衛 提 醒 參 展 廠 商 : 展 覽 退 場 期 間 應 慎 防 攤 位 內 重 要 物 品 的 遺 失, 並 請 於 展 覽 結 束 後 將 所 有 展 品 打 包 整 理 好, 同 時 至 少 指 派 一 人 留 在 攤 位 內 處 理 所 有 打 包 及 裝 運 事 項, 直 到 將 所 有 需 裝 運 之 展 品 清 點 移 交 給 承 運 商 為 止 在 此 期 間 內 的 任 何 物 品 遺 失 或 損 毀, 請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無 論 是 SEMI 或 任 何 大 會 指 定 承 包 商, 均 不 為 任 何 盜 竊 破 壞 公 物 天 然 災 害 及 戰 爭 侵 略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損 失, 被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SEMI Show Management Office) 為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相 關 服 務,SEMI 於 南 港 展 覽 館 4 樓 M 區 入 口 外 設 有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現 場 人 員 可 提 供 中 英 文 之 協 助 進 場 期 間 (Set-up/Move-in)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配 合 的 裝 潢 商 可 於 9 月 04 日 ( 日 )12:00 開 始 進 場 搭 建,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 請 注 意 : 爲 了 不 影 響 走 道 地 毯 鋪 設, 所 有 展 品 須 於 9 月 06 日 ( 二 )14 :00 前 抵 達 展 場 9 月 07 日 ( 三 )08 :00-10:00, 參 展 廠 商 僅 可 於 自 己 攤 位 內 進 行 佈 置 作 業 接 駁 車 服 務 (Shuttle Services) 展 覽 期 間, 主 辦 單 位 將 提 供 免 費 接 駁 車 以 利 參 觀 者 至 展 館 觀 展, 往 返 於 新 竹 - 台 北 禁 菸 政 策 (Smoking Policy) 展 覽 場 會 議 室 及 大 廳 均 全 面 禁 菸 15

1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T. 計 程 車 (Taxi) 展 覽 期 間 於 南 港 展 覽 館 地 下 一 樓 設 有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依 照 行 駛 里 程, 跳 表 計 費 並 非 所 有 的 司 機 都 會 說 英 語, 建 議 您 寫 下 目 的 地 中 文 名 或 指 引 地 圖 給 司 機 瞭 解 技 術 研 討 會 (Technical Programs)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期 間, 將 同 時 舉 行 多 場 技 術 研 討 會, 詳 細 資 訊 可 參 閱 研 討 會 及 活 動 頁 面 ), 或 洽 林 淨 雯 小 姐, 電 話 : , 臨 時 人 員 (Temporary Help) 臨 時 人 員 可 透 過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您 服 務,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表 格 17 大 貨 車 通 行 證 (Truck Permit)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在 的 區 域 未 屬 禁 止 大 貨 車 管 制 範 圍,6.5 噸 ( 含 以 上 ) 大 貨 車 不 需 申 請 車 輛 通 行 證, 請 依 道 路 交 通 規 定 行 駛 ; 通 往 南 港 展 覽 館 之 環 東 大 道 禁 行 大 貨 車 以 上 車 輛, 北 二 高 南 港 聯 絡 道 禁 行 貨 櫃 車 及 聯 結 車 另 外, 為 維 護 南 港 展 覽 館 結 構 體 樓 板 人 員 及 設 施 安 全, 進 出 展 場 之 貨 車, 其 車 身 總 載 達 15 公 噸 以 上 者, 須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後 方 得 入 廠 作 業,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表 格 18 V. 參 觀 者 登 錄 (Visitor Registration) 登 錄 櫃 台 將 設 於 南 港 展 覽 館 1 樓, 線 上 註 冊 系 統 將 在 6 月 22 日 ( 三 ) 開 放 於

17 四 展 館 位 置 圖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捷 運 文 湖 線 捷 運 板 南 線 展 覽 地 點 : 台 北 南 港 展 覽 館 (TWTC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1 號 17

18 五 交 通 位 置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18

19 六 展 覽 館 周 邊 停 車 場 位 置 圖 ( 以 下 資 訊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依 各 營 運 單 位 規 定 之 )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代 號 地 點 停 車 位 數 參 考 收 費 P1 南 港 館 地 下 Location 停 車 場 space 620 進 場 8/30-9/1: NT$30/ 小 時 CHARGE, 展 期 9/2-9/4: NT$200 / 次 P2 台 肥 C2 352 進 場 NT$ 30 / 每 小 時, 展 期 NT$ 60 / 每 小 時 P3 台 肥 C3 768 進 場 NT$ 30 / 每 小 時, 展 期 NT$ 60 / 每 小 時 P4 台 肥 C4 82 進 場 NT$ 30 / 每 小 時, 展 期 NT$ 60 / 每 小 時 P5 捷 運 內 湖 機 廠 308 進 場 NT$ 20 / 每 小 時, 展 期 NT$ 100 / 次 P6 興 中 立 體 停 車 場 647 NT$ 30 / H(24 小 時 營 業 ) P7 世 貿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400 NT$ 30 / H P8 園 區 停 車 場 196 NT$ 30 / H P9 軟 體 園 區 停 車 場 101 NT$ 30 / H P10 R53 臨 時 停 車 場 147 NT$ 20 / H P11 便 利 停 車 場 60 NT$ 30 / H P12 R16 公 有 停 車 場 94 NT$ 20 / H 路 邊 三 重 路 42 NT$ 30 / H 路 邊 興 東 路 32 NT$ 30 / H 路 邊 新 民 街 15 NT$ 30 / H 路 邊 惠 民 街 109 NT$ 30 / H 路 邊 園 區 街 67 NT$ 30 / H 19

20 七 南 港 展 覽 館 設 施 服 務 設 施 地 點 電 話 南 港 展 覽 中 心 服 務 台 1 樓 正 門 入 口 南 側 x5111 主 辦 單 位 服 務 台 1 樓 餐 飲 ( 咖 啡 / 簡 餐 / 漢 堡 ) 3 樓 餐 飲 1 及 4 樓 展 場 餐 飲 販 賣 部 1 樓 J 區 門 廳 4 樓 M 區 門 廳 SEMICON Taiwan x5101, 5102, x5411, 5412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1 樓 炸 雞 大 師 Chicken Master x5157/ 樓 都 可 茶 飲 CoCo Fresh Tea & Juice x5135/ 樓 拉 亞 漢 堡 Laya Burger x 樓 伯 朗 咖 啡 館 Mr. Brown Coffee 樓 摩 斯 漢 堡 Mos Burger 樓 Michael Tu Messe Bistro 樓 臻. 歐 式 烘 焙 坊 RealBakery x5151/ 寒 舍 樂 廚 RAKU KITCHEN 寒 舍 樂 樂 軒 宴 會 廳 LE XUAN Banquet Hall 樓 肯 德 基 KFC 樓 餡 老 滿 Xian Lao Man 樓 中 一 排 骨 Orental Best 樓 及 4 樓 必 勝 客 Pizza Hut 樓 伯 朗 咖 啡 Mr. Brown Coffee 樓 漢 堡 王 BurgerKing 樓 樂 利 餐 廳 Miss Croissant 便 利 商 店 1 樓 萊 爾 富 西 南 側 入 口 x5154 醫 務 室 1 樓 158 室, 4 樓 452 室 x5119(1 樓 ), 5437(4 樓 ) 行 李 寄 放 處 1 樓 南 側 145 室 x5132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1 樓 正 門 入 口 服 務 台 x5102 ATM 提 款 機 1 樓 西 側 南 門 入 口 國 際 快 遞 服 務 -DHL 1 樓 正 門 入 口 南 側 服 務 台 新 竹 物 流 ( 一 般 國 內, 台 灣 - 大 陸 ) 4 樓 M 區 門 廳 南 側 服 務 台 x5402 停 車 場 地 下 1 樓 收 費 停 車 場 x5001 計 程 車 搭 車 處 展 館 B1 開 展 後 展 館 正 門 不 能 載 客 桃 園 機 場 巴 士 - 國 光 客 運 1 樓 正 門 ( 需 付 費 ) 清 潔 服 務 特 約 報 關 行 正 年 清 潔 有 限 公 司 Translink 銓 營 營 運 時 間 :05:00~22:45/ 班 次 間 隔 :20-30 分 鐘 x 葉 小 姐 陳 先 生 林 小 姐 堆 高 機 租 用 Translink 銓 營 林 小 姐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施 工 及 家 具 租 用 空 壓 機 租 用 水 電 工 程 PICO 台 灣 筆 克 電 信 及 網 路 服 務 中 華 電 信 ( 南 港 服 務 中 心 ) 一 樓 展 商 服 務 : x119 陳 鏡 慧 小 姐 四 樓 展 商 服 務 : x108 詹 依 菱 小 姐 ( 展 覽 期 間 駐 地 施 工 班 ) 20

21 八 SEMI 2016 & 2017 全 球 展 會 行 事 曆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一 章 一 般 資 訊 展 會 名 稱 地 點 日 期 聯 絡 人 SEMICON Southeast Asia 2016 Penang, Malaysia (SPICE Arena) April Penang Intersolar Europe 2016 Munich, Germany June SEMICON Russia 2016 Expocenter, Moscow, Russia June 7-9 SEMICON West 2016 Moscone Center,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USA July Intersolar North America 2016 In Conjunction with SEMICON West July SEMICON Taiwan 2016 SEMICON Europa 2016 PV Taiwan 2016 SEMICON Japan 2016 SEMICON Korea 2017 LED Korea 2017 SEMICON China 2017 FPD China 2017 LED Taiwan 2017 TWTC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Taipei, Taiwan Rotates between Dresden and Grenoble TWTC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Taipei, Taiwan Tokyo Big Site Tokyo, Japan Convention & Exhibition Center (COEX) Seoul, Korea Shanghai New International Expo Centre (SNIEC) Shanghai, China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Taipei (Co-located with Taiwan International Lighting Show (TILS)) September 7-9 October Grenoble, France October December February 8-10 March April Linda Tan Eva Weller Eva Weller Lyn Geary Daniel Strowitzki Jo-ann Su Eva Weller Jo-ann Su Mariko Iwaguchi Hye-Jin Jang Kevin Wu Jo-ann Su 展 會 日 期 可 能 因 不 可 預 期 之 因 素 而 改 期, 詳 情 請 瀏 覽 或 洽 SEMI 製 表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20 日 21

22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一 簡 介.. 23 二 2016 參 展 須 知...24 三 參 展 行 為 規 範 四 參 展 廠 商 的 義 務 及 責 任

23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一 簡 介 歡 迎 貴 公 司 參 展 SEMICON Taiwan 2016! SEMI, 為 SEMICON Taiwan 之 管 理 執 行 單 位, 在 展 覽 期 間, 其 主 管 合 約 商 及 工 作 人 員 都 具 有 管 理 執 行 的 資 格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都 是 針 對 SEMICON Taiwan 基 於 保 護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之 共 同 利 益 所 制 定, 屬 於 攤 位 使 用 合 約 的 一 部 份, 對 所 有 人 都 是 平 等 的 所 有 SEMICON Taiwan 之 參 展 廠 商 均 需 遵 守 參 展 規 定, 如 果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參 展 相 關 活 動 違 反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無 論 是 開 展 前 或 展 覽 期 間, 主 辦 單 位 將 有 權 要 求 參 展 廠 商 立 即 修 正 所 有 修 正 衍 生 之 費 用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且 修 正 後 的 成 果 須 經 由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所 有 未 列 於 本 參 展 手 冊 之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皆 由 展 覽 主 辦 單 位 SEMI 做 最 後 決 定 本 規 定 得 由 SEMI 隨 時 修 訂, 修 訂 前 後 之 規 定 對 當 事 各 方 皆 有 同 等 效 力 若 規 定 有 任 何 修 正 或 增 訂,SEMI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參 展 廠 商 謝 謝 您 對 SEMICON Taiwan 的 支 持, 如 果 您 有 其 他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您 與 各 項 承 辦 人 聯 絡 :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23

2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二 2016 年 參 展 須 知 1.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1)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2)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會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參 展 費 用 外, 並 得 於 下 一 屆 禁 止 其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3)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且 檢 舉 人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 甲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受 侵 害 者 乙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著 作 權 受 侵 害 者 (4)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標 的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鑑 定,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或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或 代 理 商, 請 求 排 除 侵 害 者 未 踐 行 前 述 排 除 侵 害 通 知, 但 已 事 先 採 取 權 利 救 濟 程 序, 或 已 盡 合 理 可 能 之 注 意 義 務, 或 通 知 已 屬 客 觀 不 能, 或 有 具 體 事 證 足 認 應 受 通 知 人 已 知 悉 侵 權 爭 議 之 情 形, 視 為 已 踐 行 排 除 侵 害 通 知 之 程 序 SEMI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2. 撥 放 音 樂 及 影 片 檔 案 提 醒 參 展 廠 商, 基 於 尊 重 及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若 貴 公 司 於 展 覽 期 間 於 公 開 場 合, 若 使 用 到 任 何 音 樂 及 影 片 時, 請 事 先 確 認 貴 公 司 有 該 檔 案 公 開 播 放 之 權 力, 若 違 反 相 關 條 例 而 衍 生 罰 緩, 則 由 違 例 個 案 自 行 負 責 3. 展 品 及 裝 飾 物 品 (1) 攤 位 之 搭 建 展 品 及 裝 飾 物 品 ( 含 招 牌 旗 幟 盆 栽 地 毯 投 光 燈 平 面 顯 示 器 及 機 台 之 操 作 平 台 等 ) 之 布 置, 不 得 超 出 攤 位 地 面 基 線 及 垂 直 空 間 以 外 之 範 圍 (2) 不 能 影 響 走 道 人 潮, 例 如 : 平 面 顯 示 器 必 須 放 置 於 適 當 的 位 置, 以 免 參 觀 者 圍 觀 堵 塞 走 道 (3) 展 品 的 展 示 必 須 擺 放 於 參 展 廠 商 的 攤 位 界 線 內, 不 得 妨 礙 鄰 近 攤 位 出 入, 如 果 搭 建 的 展 示 平 台 高 度 超 過 規 定, 機 器 設 備 或 產 品 便 不 得 置 於 其 上 方 展 示 (4) 違 者 經 通 知 未 改 善, 主 辦 單 位 得 停 止 供 電 4. 危 險 物 品 展 示 (1) 展 示 用 危 險 物 品 必 須 處 置 於 安 全 保 護 之 下, 且 必 須 向 相 關 之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項 目 分 類 如 下 : 甲 污 染 過 之 空 容 器 或 零 組 件 乙 放 射 性 材 料 丙 X-ray 相 關 設 備 丁 高 電 壓 設 備 24

2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戊 粒 子 加 速 器 己 易 燃 及 易 爆 物 (2) 所 有 儲 氣 槽 儲 氣 桶 儲 氣 瓶 之 裝 置 皆 必 須 被 安 全 固 定, 且 符 合 所 有 的 安 全 標 準 (3) 機 台 之 展 示 不 可 有 曝 露 輻 射 之 危 險 性 若 該 設 備 有 某 部 份 之 裝 置 有 曝 露 產 生 輻 射 能 量 於 機 台 外 之 虞, 則 該 設 備 必 須 處 於 停 機 狀 態, 或 請 於 裝 機 前 使 該 機 台 無 法 動 作 (4) 任 何 展 示 用 之 危 險 物 品 皆 需 有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之 書 面 核 准 函, 且 須 於 展 前 60 天 向 SEMI 呈 報 5. 工 業 用 氣 體 工 業 用 有 毒 或 易 燃 氣 體 禁 止 於 現 場 展 示 若 基 於 展 示 之 必 要 性,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事 先 向 主 辦 單 位 SEMI 提 出 詳 細 之 書 面 申 請 6. 電 力 申 請 (1) 所 有 展 館 的 電 力 工 程 需 透 過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來 執 行 (2) 使 用 其 他 裝 潢 合 約 商 之 參 展 廠 商 須 於 8 月 10 日 ( 三 ) 前 將 標 示 位 置 之 電 力 施 工 圖 交 予 筆 克, 並 於 進 場 時 準 備 一 份 電 力 施 工 圖 供 外 貿 協 會 及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查 看 另 外, 為 強 化 展 場 用 電 安 全,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裝 潢 合 約 商 需 配 合 落 實 用 電 安 全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機 制 如 下 : (1) 第 一 級 自 主 管 理 : 由 具 有 甲 級 電 器 承 裝 業 登 記 執 照 之 水 電 裝 潢 商, 於 展 覽 進 場 期 間 實 施 展 場 攤 位 用 電 安 全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並 於 9 月 05 日 ( 一 ) 進 場 結 束 前, 繳 交 電 力 自 主 檢 查 表 ( 請 見 第 七 章 附 件 五 ) 予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否 則 未 完 成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及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攤 位 將 暫 不 供 電, 直 至 完 成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及 缺 失 改 善 後 方 恢 復 供 電 (2) 第 二 級 單 位 查 核 : 管 理 單 位 水 電 維 護 合 約 商 與 大 會 電 工 於 展 覽 送 電 前, 完 成 展 場 攤 位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檢 測 不 合 格 之 攤 位 將 暫 不 供 應 電 源, 並 張 貼 改 善 通 知 單, 直 至 攤 位 改 善 完 成 並 由 管 理 單 位 檢 測 確 認 後, 方 供 應 該 攤 位 用 電 (3) 第 三 級 第 三 方 稽 查 : 由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業 之 廠 商 派 員 於 進 場 送 電 當 天 巡 檢 變 電 站 展 場 配 電 盤 等 相 關 電 力 設 備 7. 用 水 申 請 (1) 欲 申 請 進 排 水 之 參 展 廠 商, 需 向 大 會 指 定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租 用 ( 請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3) (2) 若 參 展 廠 商 需 特 殊 供 水, 必 須 儘 早 向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8. 空 壓 機 申 請 (1) 展 覽 館 沒 有 提 供 用 氣 設 備, 參 展 廠 商 可 以 自 備 電 動 的 靜 音 空 壓 機 或 透 過 指 定 裝 潢 合 約 商 台 灣 筆 克 租 用 (2) 欲 申 請 租 用 空 壓 機 之 參 展 廠 商 需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3, 並 提 供 所 需 空 壓 機 規 格 的 詳 細 資 料 25

2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3) 基 於 安 全 原 因, 透 過 燃 燒 方 式 的 空 壓 機 不 可 於 展 場 使 用 9. 空 調 設 備 展 館 規 定 不 得 於 攤 位 內 自 設 空 調 設 備, 違 者 經 外 貿 協 會 開 立 違 規 通 知 予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於 2 小 時 內 自 行 拆 除 而 未 拆 除 者, 得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 含 稅 ) 罰 款 並 立 即 拆 除 該 空 調 設 備 電 源 線 路, 因 此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罰 款 均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10. 電 箱 消 防 設 備 空 氣 品 質 偵 測 器 嚴 禁 封 閉 配 電 箱 消 防 設 備 逃 生 安 全 門 空 氣 品 質 偵 測 器 及 各 類 標 誌, 且 不 得 有 任 何 展 品 或 裝 潢 品 遮 擋 於 其 前 面, 嚴 禁 任 何 裝 潢 品 材 料 或 展 品 阻 塞 客 貨 梯 前 面 及 其 通 道 範 圍, 違 規 經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將 強 制 移 除, 移 除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及 承 包 商 負 擔 11. 木 箱 搬 出 展 館 期 限 : (1)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在 9 月 06 日 ( 二 )14 : 00 之 前 送 達 拆 箱 並 在 空 箱 上 標 明 "Empty" 以 利 存 放 (2) 攤 位 須 在 9 月 06 日 ( 二 )17 : 00 以 前 搭 建 完 畢,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裝 潢 商 將 在 9 月 06 日 ( 二 )17 : 00 後 開 始 舖 設 走 道 地 毯 (3) 如 果 展 品 已 經 運 達, 但 攤 位 未 在 9 月 06 日 ( 二 )17 : 00 以 前 搭 建,SEMI 有 權 直 接 搭 建 該 攤 位 或 將 該 展 品 及 材 料 移 出 展 館, 並 酌 收 衍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4) 任 何 展 品 之 木 箱 在 9 月 06 日 ( 二 )14 : 00 之 後 若 未 標 明 "Empty", 將 被 搬 出 展 館 ( 無 論 是 空 箱 或 仍 有 展 品 之 木 箱 ) 如 果 參 展 廠 商 在 退 場 時 仍 需 使 用 此 被 搬 出 之 木 箱, 則 須 支 付 運 費, 而 且 也 可 能 因 此 拖 延 退 場 的 時 間 (5) 參 展 廠 商 若 因 未 標 示 清 楚 而 遺 失 其 展 品, 主 辦 單 位 SEMI 及 其 承 包 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不 予 負 責 12. 吊 具 使 用 / 展 場 地 面 承 載 重 量 如 果 靜 態 展 示 品 超 過 規 定 的 地 面 承 載 重 量 ( 四 樓 :2 噸 / 平 方 公 尺 ; 一 樓 :5 噸 / 平 方 公 尺 ), 而 需 要 使 用 到 吊 具 時, 南 港 展 覽 館 場 地 管 理 組 擁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吊 具 之 安 排, 請 事 先 與 SEMI 指 定 的 裝 運 合 約 商 申 請 ( 詳 情 參 閱 第 四 章 ) 13. 現 場 交 通 自 用 摩 托 車 卡 車 私 家 轎 車 皆 禁 止 於 展 覽 前 展 覽 中 或 展 覽 後 駛 進 展 場, 除 非 得 到 主 辦 單 位 SEMI 的 允 許 進 場 及 退 場 期 間 之 展 品 運 送, 請 交 予 大 會 指 定 之 承 包 商 14. 貨 車 進 出 展 場 規 定 (1) 依 展 館 規 定, 貨 車 進 場 時, 應 於 入 口 處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000 元 ( 機 械 類 或 大 型 展 覽 得 另 訂 較 高 金 額 ), 車 輛 進 入 展 場 後, 在 1 小 時 內 出 場 者, 保 證 金 原 數 退 還, 逾 時 出 場 者, 每 小 時 以 新 台 幣 200 元 計 收 ( 時 間 從 入 場 時 起 算 ) (2) 車 輛 離 場 如 因 場 內 車 輛 壅 塞 而 致 延 誤 出 場 時 間 者, 經 南 港 展 覽 館 聘 僱 警 衛 蓋 章 證 明, 得 減 收 20 分 鐘 逾 時 出 場 費 26

27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15. 勞 工 衛 生 安 全 規 定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參 展 廠 商 與 裝 潢 商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請 確 實 遵 守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處 和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所 有 人 員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於 展 覽 進 出 場 裝 潢 施 工 皆 須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施 工 人 員 需 依 規 定 佩 戴 展 場 服 務 證 及 安 全 帽 ( 需 標 示 公 司 名 稱 ), 進 退 場 期 間, 所 有 人 員 皆 需 配 戴 工 程 帽, 使 得 進 入 展 場, 以 維 安 全 (2) 高 度 1.5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需 佩 戴 安 全 帶, 吊 掛 作 業 或 堆 高 機 作 業 時 需 設 置 人 員 指 揮 管 制 作 業 區 域, 吊 掛 物 下 方 放 置 安 全 錐, 管 制 人 員 禁 止 進 入 (3) 違 規 之 參 展 廠 商 及 裝 潢 商, 主 辦 單 位 與 外 貿 協 會 將 拍 照 並 罰 款 處 分, 每 件 可 處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起 16. 展 場 服 務 證 外 貿 協 會 規 定, 為 讓 所 有 進 出 其 所 屬 會 展 場 所 之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皆 能 充 分 了 解 並 確 實 遵 守 會 展 場 所 內 使 用 安 全 規 範 及 相 關 裝 潢 作 業 規 定, 以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人 員 及 其 各 項 硬 體 設 備 之 安 全, 外 貿 協 會 規 定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均 需 先 受 過 外 貿 協 會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課 程 訓 練, 並 取 得 上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請 領 外 貿 協 會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未 持 服 務 證 者 不 得 入 場 施 工, 申 請 上 課 證 明 及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作 業 流 程 請 見 第 七 章 附 件 三 及 附 件 四 27

28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三 參 展 行 為 規 範 1. 主 辦 單 位 權 限 任 何 展 覽 現 場 的 爭 議 或 糾 紛, 將 以 承 租 展 館 之 契 約 持 有 人 -SEMI 依 當 時 環 境 及 條 件 情 況 下, 做 最 後 之 裁 決 SEMI 並 有 權 視 任 何 突 發 狀 況, 修 改 其 較 早 之 決 定 或 規 定 事 項, 以 符 合 所 有 參 展 者 之 共 同 利 益 2. 酒 精 飲 料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進 場 及 退 場 期 間 禁 止 飲 用 酒 精 類 飲 料 3. 禁 菸 政 策 展 覽 場 會 議 室 及 大 廳 於 進 場 退 場 及 展 覽 期 間 均 全 面 禁 菸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於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最 高 處 新 台 幣 10,000 元 罰 鍰 4. 一 般 保 全 (1) 主 辦 單 位 於 展 覽 進 場 展 出 及 展 後 清 理 期 間, 皆 會 提 供 保 全 服 務, 但 對 於 因 任 何 因 素 造 成 之 任 何 物 品 損 毀 或 遺 失, 保 全 公 司 及 主 辦 單 位 不 予 負 責, 展 示 品 安 全 主 要 仍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責 (2) 誠 摯 提 醒 : 進 場 期 間 及 展 後 清 理 期 間 最 易 發 生 竊 盜 案 ( 尤 其 是 手 機, 隨 身 提 袋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 請 務 必 確 保 攤 位 在 此 期 間 內 均 有 人 員 在 場 5. 識 別 證 管 理 偽 造 證 件 假 冒 參 展 廠 商 代 表 冒 用 參 展 廠 商 人 員 識 別 證,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協 助 未 經 許 可 的 人 士 進 入 展 覽 場, 皆 可 能 使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人 員 遭 到 逐 出, 並 無 法 再 進 入 展 覽 場, 亦 可 能 使 參 展 廠 商 之 攤 位 遭 到 撤 離, 且 無 法 根 據 SEMI 之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且 參 展 廠 商 其 員 工 代 表 及 其 他 透 過 參 展 廠 商 而 進 入 展 覽 場 之 人, 不 得 對 因 此 造 成 之 任 何 損 失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所 有 人 進 入 展 場 均 需 配 戴 識 別 證,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有 義 務 要 求 其 員 工 或 相 關 之 合 約 商 合 展 廠 商 配 戴 識 別 證 6. 攤 位 工 作 人 員 攤 位 在 展 覽 期 間 必 須 派 員 駐 守, 除 了 一 些 協 助 之 外 ( 例 如 : 接 待 或 者 專 業 產 品 解 說 ), 所 有 攤 位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為 參 展 廠 商 公 司 的 職 員 或 代 表, 且 必 須 有 專 業 能 力 解 說 展 示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攤 位 工 作 人 員 的 外 表 及 服 務 須 良 好, 反 映 參 展 廠 商 的 公 司 整 體 形 象 7. 兒 童 歲 兒 童 可 於 展 覽 時 間 內 由 成 人 陪 同 進 入 展 覽 場 12 歲 以 下 兒 童 任 何 時 間 內 皆 不 得 入 場 8. 動 物 動 物 不 得 進 入 展 覽 場 ( 例 外 : 殘 障 人 士 之 輔 助 犬 ) 28

29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9. 展 館 進 出 限 制 展 館 在 每 天 展 覽 結 束 後 約 30 分 鐘 內 關 閉, 展 場 內 不 允 許 有 任 何 人 逗 留, 僅 事 先 以 書 面 向 SEMI 申 請 同 意 獲 取 加 班 申 請 並 付 費 者, 始 得 在 展 場 內 停 留 10. 拍 照 / 錄 影 / 錄 音 (1) 主 辦 單 位 准 許 產 業 相 關 之 專 業 媒 體 記 者 至 展 覽 場 進 行 攝 影, 但 前 提 為 請 媒 體 記 者 於 記 者 室 取 得 記 者 證 後, 方 可 於 展 覽 期 間 進 行 拍 照 及 錄 影 (2) 參 展 廠 商 及 參 觀 來 賓 如 因 公 司 要 求 作 例 行 報 告 媒 體 報 導 及 公 司 宣 傳 等, 將 可 於 展 館 內 進 行 拍 照 由 於 展 出 產 品 內 含 創 新 設 計 技 術 之 機 密, 未 獲 得 參 展 廠 商 同 意 者, 嚴 禁 拍 攝 其 它 攤 位 之 展 示 品 及 儀 器 設 備 (3) 為 展 場 安 全, 現 場 嚴 禁 使 用 空 拍 機 (4) 如 有 違 法 拍 攝 者, 參 展 廠 商 有 權 請 警 衛 及 主 辦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以 防 任 何 非 法 拍 攝 公 司 產 品 或 展 示 品 11. 贈 品 / 文 宣 分 發 (1) 參 展 廠 商 僅 限 於 在 自 身 的 展 覽 攤 位 內, 發 送 文 宣 產 品 樣 本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嚴 禁 在 展 館 展 覽 入 口 處 報 到 登 錄 處 會 議 室 或 展 館 內 餐 飲 服 務 空 間 公 共 區 域 內 發 送 公 司 任 何 相 關 訊 息 或 活 動 資 訊, 經 過 主 辦 單 位 審 核 之 活 動 贊 助 商 不 受 此 限 制 ( 詳 情 可 參 閱 第 七 章 附 件 一 廣 告 行 銷 組 合 ) (3) 一 旦 在 參 展 廠 商 的 攤 位 外 發 現 有 任 何 傳 單 手 冊 指 示 牌 等,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移 除 (4)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判 斷 發 送 物 之 安 全 性 違 反 規 定 之 參 展 廠 商 可 能 會 喪 失 優 先 參 展 點 數 (priority points) 或 次 年 參 展 之 權 利 12. 聯 誼 會 / 派 對 / 抽 獎 及 攤 位 內 舞 台 活 動 攤 位 內 所 有 聯 誼 會 派 對 抽 獎 及 舞 台 活 動 之 舉 辦, 須 於 7 月 29 日 ( 五 ) 前 填 妥 第 六 章 表 格 13 向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活 動 僅 限 於 攤 位 內 進 行, 基 於 消 防 安 全 考 量, 走 道 不 可 遭 到 堵 塞 主 辦 單 位 亦 可 依 活 動 性 質 協 助 展 商 於 網 站 上 做 宣 傳 以 達 最 佳 綜 效 惟 活 動 期 間 所 有 規 定 皆 須 符 合 展 館 及 展 覽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亦 保 留 最 後 審 核 的 權 利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13. 攤 位 內 設 置 音 響 設 備 規 定 : (1) 參 展 廠 商 欲 於 攤 位 內 設 置 舞 台 或 輸 出 功 率 大 於 20 瓦 特 之 音 響 設 備, 須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設 計 圖 ( 應 載 明 舞 台 喇 叭 位 置, 舞 台 活 動 或 播 放 音 響 時 間 等 ), 於 7 月 29 日 ( 五 ) 前 填 妥 表 格 13 向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具 結 遵 守 本 規 定 未 經 申 請 而 擅 自 設 置 舞 台 或 音 響 者, 主 辦 單 位 或 外 貿 協 會 得 予 強 制 拆 除 或 不 供 應 該 攤 位 之 電 力 (2) 每 一 參 展 廠 商 的 喇 叭 數 量 以 2 支 為 限, 並 須 面 向 自 己 攤 位 內 場 及 保 持 俯 角, 音 量 須 保 持 在 85 分 貝 以 下 ( 開 展 前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將 音 響 音 量 定 格 ); 相 鄰 攤 位 不 得 同 時 辦 理 舞 台 活 動 或 播 放 音 響 29

30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3) 違 規 將 分 三 階 段 處 理 : 第 一 階 段 : 測 量 放 音 量 超 過 規 定 之 分 貝 或 其 他 違 規, 經 口 頭 勸 導 未 當 場 改 善 者, 即 開 立 警 告 單, 並 註 明 如 再 次 違 規 將 處 以 罰 款 第 二 階 段 : 經 複 查 違 規 仍 未 改 善 者, 按 次 開 立 告 發 單 罰 款 : 第 1 次 罰 NT$1,000 元 第 2 次 罰 NT$4,000 元 第 3 次 罰 NT$10,000 元 第 4 次 罰 NT$15,000 元 第 5 次 罰 NT$20,000 元 第 三 階 段 : 參 展 廠 商 拒 不 改 善 者, 且 累 積 罰 款 次 數 達 5 次 時,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將 停 止 供 應 該 攤 位 之 電 力 其 他 因 裝 潢 商 或 音 響 商 之 施 工 或 操 作 違 規,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依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置 (4) 音 量 測 量 方 法 : 分 貝 計 置 離 地 面 或 樓 板 1.2 至 1.5 公 尺 之 間, 接 近 人 耳 高 度 ; 測 量 地 點 以 擴 音 設 施 音 源 水 平 距 離 3 公 尺 之 位 置 測 定 (5) 參 展 廠 商 自 攜 無 線 麥 克 風 設 備 : 須 先 向 南 港 展 會 服 務 組 核 備 麥 克 風 頻 率, 並 於 獲 同 意 後 架 設 使 用, 倘 違 規 逕 於 攤 位 架 設 使 用, 致 干 擾 或 影 響 該 館 其 它 會 議 活 動, 南 港 展 會 服 務 組 除 即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相 關 設 備 外, 並 依 本 規 定 事 項 之 三 階 段 罰 則 處 理 14. 走 道 障 礙 / 攤 位 展 示 活 動 (1) 參 展 廠 商 的 展 示 活 動 不 可 阻 礙 走 道 或 妨 礙 鄰 近 攤 位 出 入, 且 展 示 內 容 應 清 晰 專 業, 並 和 展 示 品 相 關 解 說 人 員 各 類 製 造 效 果 之 裝 置 表 演 人 員 魔 術 師 機 器 人 吉 祥 物 人 偶 等 進 行 之 解 說 或 展 示 活 動, 禁 止 於 走 道 上 進 行 展 品 及 展 示 活 動 僅 能 於 攤 位 範 圍 內 展 示 或 進 行, 禁 止 妨 礙 走 道 暢 通 (2) 各 種 設 備 和 家 具 ( 包 含 懸 掛 於 牆 面 上 的 平 面 顯 示 器 及 機 台 之 操 作 平 台 ), 於 任 何 時 間 內 皆 不 得 放 置 於 走 道 上, 也 不 得 超 出 攤 位 之 垂 直 基 準 線 在 示 範 操 作 儀 器 設 備 過 程 中, 若 有 移 動 到 相 關 配 備 或 任 何 具 潛 在 危 險 的 產 品 時, 應 做 好 適 當 保 護 措 施 (3) 所 有 示 範 操 作 應 經 由 合 格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針 對 操 作 示 範 的 安 全 性 及 合 宜 性 做 出 評 估 及 後 續 處 理 15. 場 外 宣 傳 / 戶 外 宣 傳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皆 不 得 於 展 出 期 間, 同 時 進 行 任 何 場 外 廣 告 或 宣 傳 活 動, 例 如 招 待 會 研 討 會 或 在 展 覽 場 外 廣 場 舉 辦 酒 會 等 若 發 現 參 展 廠 商 有 違 規 行 為, 將 會 被 要 求 回 到 自 己 的 攤 位 內, 且 沒 收 文 宣 資 料, 該 工 作 人 員 將 會 被 要 求 繳 回 識 別 證 並 離 開 展 場 任 何 違 規 事 項, 應 被 立 即 回 報 給 主 辦 單 位, 以 便 處 理 16. 宣 傳 活 動 之 限 制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僅 准 許 有 參 展 租 約 之 廠 商 於 展 場 內 宣 傳 其 產 品 服 務 或 公 司 推 廣 除 了 簽 訂 行 銷 贊 助 合 約 的 廠 商 外,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的 展 出 活 動 僅 限 於 自 己 的 攤 位 範 圍 內, 不 可 於 走 道 或 公 共 區 域 進 行 宣 傳 銷 售 ( 例 如 : 發 送 產 品 樣 本 紀 念 品 或 廣 告 文 宣 ) 30

31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17. 展 出 / 展 品 操 作 / 展 示 品 參 展 廠 商 欲 展 示 或 操 作 其 機 器 設 備 者, 必 須 注 意 : (1) 妥 善 安 全 地 架 設 展 示 儀 器, 並 應 置 於 適 當 位 置, 不 得 影 響 走 道 人 潮 或 參 觀 者 安 全 (2) 因 示 範 操 作 展 品 而 產 生 煙 霧 廢 氣 灰 塵 惡 臭 及 刺 激 性 氣 體 與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學 溶 劑 污 染 等, 需 自 備 污 染 處 理 設 備, 立 即 妥 善 處 理, 不 得 影 響 附 近 攤 位 及 現 場 展 出 此 項 展 出 並 需 獲 得 主 辦 單 位 之 許 可 (3) 禁 止 罐 裝 氣 體 及 焊 接 行 為 於 現 場 展 示 (4) 確 保 獲 得 當 地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核 可, 同 時 遵 守 示 範 操 作 及 所 使 用 的 電 子 儀 器 之 相 關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決 定 參 展 廠 商 參 展 之 權 利 (5) 展 覽 館 內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18. 噪 音 及 氣 味 因 操 作 展 示 品 所 產 生 的 聲 音 及 氣 味, 不 得 影 響 其 他 的 參 展 廠 商 擴 音 器 及 其 他 視 聽 設 備 架 設 之 方 向 應 朝 向 攤 位 內, 而 不 可 朝 向 走 道 展 場 內 若 有 噪 音 引 發 爭 議 或 抱 怨,SEMI 有 權 作 裁 決 並 關 閉 展 示 的 燈 光 音 響 設 備 19. 員 工 招 聘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於 展 場 及 攤 位 內 進 行 員 工 招 募 20. 尋 求 代 理 商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於 展 覽 現 場 尋 求 代 理 商, 違 規 者 將 被 限 制 繼 續 參 展 21. 攤 位 清 潔 主 辦 單 位 將 安 排 每 天 開 展 前 及 展 覽 結 束 後 走 道 地 毯 之 清 潔, 但 不 包 含 個 別 攤 位 及 展 示 品 清 潔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自 行 保 持 展 期 中 攤 位 區 域 之 清 潔 22. 展 覽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變 更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變 更 展 出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須 變 更 展 覽 日 期 或 地 點, 已 收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SEMI 基 於 對 此 展 覽 最 大 之 利 益, 及 對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公 平 之 考 量, 保 有 採 取 任 何 必 要 行 動 之 權 利 31

32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四 參 展 廠 商 的 義 務 及 責 任 1. 一 般 責 任 (1) 參 展 廠 商 若 因 攤 位 施 工 不 當 導 致 對 展 場 設 施 或 鄰 近 展 品 之 損 害, 將 負 完 全 賠 償 責 任 (2) 參 展 廠 商 需 敦 促 督 導 合 約 之 裝 潢 商 遵 守 大 會 及 展 館 相 關 規 定 完 全 禁 止 使 用 油 漆 黏 膠 及 烤 漆 等 材 料 / 行 為 於 展 場 之 牆 面 柱 子 及 地 板 參 展 廠 商 對 合 約 之 裝 潢 商 所 有 做 為 負 完 全 責 任 (3) 若 因 展 覽 館 之 任 何 部 份 被 損 毀, 導 致 參 展 廠 商 未 能 部 份 或 全 程 展 出, 又 或 由 於 罷 工 天 災 國 家 緊 急 動 員 或 其 他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致 使 展 覽 無 法 部 份 或 全 程 展 出,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SEMI 賠 償 (4) 除 了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外, 載 於 租 用 攤 位 合 約 書 背 面 之 規 定, 均 基 於 參 與 者 ( 包 含 參 展 廠 商 參 觀 者 展 覽 承 包 商 大 樓 管 理 者 及 主 辦 單 位 展 覽 管 理 部 ) 之 考 量 而 訂 定, 此 規 定 適 用 於 展 覽 期 間 之 所 有 參 與 者 2. 合 約 義 務 主 辦 單 位 提 醒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注 意 載 於 租 用 攤 位 合 約 上 之 義 務 SEMI 保 留 就 參 展 廠 商 及 展 覽 利 益 最 終 裁 決 權 利 3. 一 般 保 全 主 辦 單 位 於 展 覽 進 場 展 出 及 展 後 清 理 期 間, 皆 會 於 入 口 處 提 供 保 全 服 務, 但 對 於 因 任 何 因 素 造 成 之 任 何 物 品 損 毀 或 遺 失, 保 全 公 司 及 主 辦 單 位 均 不 負 責, 展 示 品 安 全 主 要 仍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請 切 記, 進 場 期 間 及 展 後 清 理 期 間 最 易 發 生 竊 盜 行 為 ( 尤 其 是 隨 身 提 袋 及 筆 記 型 電 腦 ), 請 務 必 確 保 攤 位 隨 時 有 人 員 在 場 4. 修 正 / 一 般 監 督 所 有 本 規 定 未 訂 定 之 展 覽 相 關 事 宜 及 問 題, 皆 以 展 覽 主 辦 單 位 決 定 為 準 本 規 定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隨 時 修 訂, 修 訂 前 後 之 規 定 對 當 事 各 方 皆 有 同 等 效 力 若 內 容 有 任 何 修 訂, 主 辦 單 位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可 能 受 影 響 之 參 展 廠 商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就 其 判 斷 及 權 限, 拒 絕 或 禁 止 任 何 展 覽 之 部 份 或 全 部 內 容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代 表 5.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無 論 在 進 場 展 覽 中 或 退 場 期 間, 所 有 人 員 進 入 展 場 均 須 配 戴 識 別 證,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有 義 務 要 求 其 員 工 或 相 關 之 合 約 商 合 展 廠 商 配 戴 識 別 證 請 於 8 月 19 日 ( 五 ) 前 預 先 上 網 登 錄 申 請 6. 攤 位 未 使 用 參 展 廠 商 若 無 法 使 用 承 租 的 攤 位, 將 無 法 取 消 合 約 或 退 款 所 有 展 示 系 統 儀 器 及 產 品 必 須 於 開 展 前 安 裝 完 成 未 使 用 的 空 間, 主 辦 單 位 可 基 於 維 持 現 場 整 齊 美 觀 之 目 的, 予 以 收 回 若 需 取 消 承 租 攤 位 而 無 預 先 告 知 主 辦 單 位, 將 失 去 未 來 承 租 攤 位 之 優 先 權 32

33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二 章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7. 轉 賣 / 攤 位 使 用 (1)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轉 賣 指 定 轉 讓 出 租 部 份 或 全 部 承 租 之 攤 位 面 積 或 以 非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 包 括 贊 助 廠 商 名 稱 ) 參 加 展 出 (2) 承 租 攤 位 之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可 與 分 公 司 或 相 關 之 廠 商 共 同 使 用 承 租 之 攤 位 面 積, 並 有 義 務 敦 促 監 督 合 展 廠 商 遵 守 參 展 條 約 規 定, 而 履 行 合 約 內 容 及 財 務 契 約 將 以 簽 約 參 展 廠 商 為 主 要 負 責 人 攤 位 結 構 須 為 一 體 設 計 且 不 得 分 割 須 標 示 承 租 攤 位 之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之 企 業 識 別 ( 公 司 名 及 logo 等 ), 且 大 於 合 展 廠 商 之 logo, 並 在 展 期 間 必 須 安 排 工 作 人 員 在 場 8. 竊 盜 /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除 參 展 商 品 運 送 至 展 覽 場 途 中 之 保 險 外, 建 議 於 展 出 期 間 及 展 品 運 回 期 間 亦 應 投 保, 若 有 竊 盜 及 損 害 情 事, 應 立 即 向 保 全 及 主 辦 單 位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雖 對 參 展 廠 商 之 財 產 提 供 合 理 之 保 全 服 務, 但 無 任 何 展 覽 管 理 單 位 場 地 單 位 保 全 承 包 商 主 辦 單 位 合 約 商, 或 主 辦 單 位 任 何 主 管 代 表 及 員 工 需 對 此 財 產 負 責 9. 違 規 與 罰 則 (1) 主 辦 單 位 SEMI 可 依 其 判 斷, 減 少 違 反 參 展 規 定 之 廠 商 的 參 展 優 先 點 數 (2)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僱 用 人 員 或 代 理 商 若 多 次 違 反 參 展 規 定, 將 導 致 其 喪 失 參 展 資 格, 並 不 得 取 回 已 付 之 攤 位 租 金 故 參 展 廠 商 在 到 達 展 場 前,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事 先 聯 絡 主 辦 單 位 澄 清 未 能 遵 守 參 展 規 定, 若 在 下 列 時 間 未 能 修 正, 將 喪 失 以 下 所 列 參 展 優 先 點 數 : 進 場 期 間 減 少 10% 展 覽 第 一 天 再 減 少 10% 展 覽 第 二 天 再 減 少 10% 展 覽 第 三 天 再 減 少 10% 總 計 可 能 減 少 40% 之 參 展 優 先 點 數 (3) 若 有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收 回 廠 商 所 承 租 攤 位, 並 撤 離 參 展 工 作 人 員 及 相 關 物 品, 衍 生 費 用 及 損 失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10. 主 辦 單 位 基 於 對 此 展 覽 最 大 之 利 益, 及 對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公 平 之 考 量, 保 有 採 取 任 何 必 要 行 動 之 權 利 33

3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規 定 一 基 本 裝 潢 攤 位.34 二 空 地 攤 位.35 三 裝 潢 注 意 事 項 攤 位 識 別 2. 攤 位 結 構 3. 攤 位 搭 建 / 拆 除 4. 裝 潢 商 相 關 規 定 5. 水 電 / 消 防 相 關 規 定 6. 懸 升 氣 球 申 請 規 定 7. 攤 位 超 高 申 請 規 定 8. 兩 層 樓 申 請 規 定 9. 跨 走 道 佈 置 相 關 規 定 10. 包 柱 / 臨 柱 規 範 34

3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一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1.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指 定 合 約 承 包 商 2016 年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之 攤 位 裝 潢 及 水 電 指 定 合 約 承 包 商 為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之 示 意 圖 可 參 考 表 格 1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絡 方 式 如 下 :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CO International Taiwan Ltd.)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電 話 : 傳 真 : /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 [email protected] 2.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規 格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由 Pifex system 組 合 材 質 搭 建 而 成, 以 下 為 每 個 3x3 公 尺 (9 平 方 公 尺 ) 基 本 攤 位 包 含 之 項 目 : (1) 隔 間 板 :2.5 公 尺 高 9 公 尺 寬 白 色 隔 間 板 嵌 於 組 合 鋁 料 中 (2) 招 牌 板 : 招 牌 板 高 度 約 50 公 分 (11.8 英 吋 ), 含 白 色 公 司 名 稱 及 攤 位 號 碼 (3) 地 板 處 理 : 鋪 設 灰 色 不 織 布 地 毯 (4) 電 力 :1 個 5 安 培 /110 伏 特 單 相 插 座 (5) 傢 俱 項 目 : 3 盞 100W 投 光 燈 /1 個 垃 圾 桶 /2 張 折 椅 /1 個 服 務 台 (100 公 分 長 50 公 分 寬 75 公 分 高 ) 3. 有 關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示 意 圖, 請 參 閱 表 格 1 (1) 承 租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的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在 背 板 上 油 漆 或 貼 壁 紙 (2) 禁 止 在 基 本 攤 位 結 構 上 加 裝 任 何 展 示 裝 置, 或 以 鐵 釘 螺 絲 或 電 鑽 固 定 額 外 之 公 司 名 牌 看 板 表 面 覆 蓋 物 Logo 汽 球 等 若 有 以 上 情 況 發 生, 指 定 裝 潢 合 約 商 有 權 向 參 展 廠 商 索 取 損 壞 之 賠 償 (3) 參 展 廠 商 若 需 要 有 顏 色 之 背 板, 可 聯 絡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估 價 及 施 工 服 務 若 參 展 廠 商 在 懸 掛 或 陳 列 展 示 品 上 需 要 協 助, 請 洽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額 外 傢 俱 租 賃 除 了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提 供 的 各 項 設 施 外, 參 展 廠 商 亦 可 以 向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租 賃 額 外 傢 俱 和 電 器 設 備 請 參 考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2,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35

3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5. 服 務 預 定 截 止 日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第 六 章 表 格 1-5) 截 止 日 為 8 月 10 日 ( 三 ), 為 了 避 免 追 加 的 費 用, 請 您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儘 早 預 訂 6.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示 意 圖,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之 表 格 1 二 空 地 攤 位 1. 空 攤 位 僅 租 用 空 地, 未 包 含 裝 潢 配 電 傢 俱 及 相 關 設 施 租 用, 參 展 廠 商 需 自 行 僱 用 裝 潢 商 搭 建 攤 位 2. 如 參 展 廠 商 希 望 節 省 時 效, 欲 改 承 租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請 聯 絡 SEMI 或 參 閱 攤 位 申 請 表 上 關 於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的 資 訊 3. 所 有 承 租 空 攤 位 的 參 展 廠 商 都 必 須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提 交 第 六 章 表 格 7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以 及 攤 位 設 計 圖 ( 包 含 詳 細 尺 寸 3D 圖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 以 供 主 辦 單 位 消 防 單 位 及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進 行 審 核 嚴 格 遵 守 參 展 規 定 是 每 個 參 展 廠 商 的 責 任, 參 展 廠 商 的 攤 位 在 展 覽 期 間 未 能 符 合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時, 將 被 要 求 進 行 修 正, 並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4. 嚴 格 遵 守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是 每 個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的 責 任 在 展 覽 現 場 攤 位 搭 建 裝 潢 商 應 該 準 備 一 份 攤 位 設 計 圖 供 主 辦 單 位 及 消 防 單 位 審 核 若 有 攤 位 違 反 參 展 規 定 事 項, 應 立 即 修 正,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或 其 裝 潢 商 自 行 負 擔 5.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管 理 規 則 依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承 包 商 須 於 各 年 度 填 具 登 記 表 格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外 貿 協 會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承 包 商 登 記,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登 記 並 繳 交 保 證 金 之 廠 商,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拒 絕 承 包 商 進 入 展 場 施 工 另 為 讓 所 有 進 出 其 所 屬 會 展 場 所 之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皆 能 充 分 了 解 並 確 實 遵 守 會 展 場 所 內 使 用 安 全 規 範 及 相 關 裝 潢 作 業 規 定, 以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人 員 及 其 各 項 硬 體 設 備 之 安 全, 外 貿 協 會 規 定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均 需 先 受 過 外 貿 協 會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課 程 訓 練, 並 取 得 上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請 領 外 貿 協 會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未 持 服 務 證 者 不 得 入 場 施 工, 申 請 上 課 證 明 及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作 業 流 程 請 見 第 七 章 附 件 三 及 附 件 四 36

37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6. 關 於 空 地 攤 位 裝 潢 的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展 廠 商 及 裝 潢 承 包 商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本 章 第 三 節 之 裝 潢 注 意 事 項 如 果 您 對 攤 位 審 核 程 序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主 辦 單 位 :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三 裝 潢 注 意 事 項 1. 攤 位 識 別 (1) 攤 位 識 別 位 置 : 公 司 標 識 不 能 放 置 或 豎 立 在 攤 位 以 外 的 地 方 這 些 標 識 含 標 誌 logo 燈 箱 各 種 裝 飾 品 及 傢 俱 (2) 攤 位 識 別 標 誌 : 所 有 的 標 誌 海 報 或 者 美 工 輸 出 上 必 須 標 上 專 業 文 字, 並 且 要 遵 守 限 高 4 公 尺 規 定 如 果 不 符 合 展 覽 的 整 體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更 改 或 移 動 (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承 擔 ) (3)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與 合 展 廠 商 標 識 : 甲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必 須 在 整 個 攤 位 內 有 顯 著 標 識,logo 必 須 於 該 攤 位 之 正 面 靠 主 走 道 的 招 牌 板 上 有 明 顯 露 出, 以 便 參 觀 來 賓 辨 識 乙 合 展 廠 商 亦 可 將 其 名 稱 置 於 攤 位 內, 且 合 展 廠 商 公 司 logo 必 須 小 於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logo (4) 企 業 識 別 看 板 / 美 工 圖 案 甲 單 一 / 直 線 型 攤 位 : 面 向 攤 位 後 方 : 至 少 距 離 攤 位 後 方 1 公 尺 面 向 攤 位 兩 側 : 自 相 鄰 攤 位 內 縮 1 公 尺 面 向 攤 位 前 方 : 在 攤 位 範 圍 內 均 可 懸 掛 旗 幟 : 不 允 許 乙 半 島 型 攤 位 : 面 向 攤 位 後 方 : 至 少 距 離 攤 位 後 方 1 公 尺 面 向 攤 位 兩 側 或 前 方 : 在 攤 位 範 圍 內 均 可 37

38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丙 島 嶼 型 攤 位 : 在 攤 位 範 圍 內 均 可 2. 攤 位 結 構 (1) 繩 索 / 天 花 板 的 懸 掛 物 依 據 展 館 規 定, 任 何 展 品 及 裝 潢 結 構 禁 止 懸 掛 於 展 館 或 攤 位 天 花 板 上 (2) 天 花 板 / 遮 棚 材 料 基 於 消 防 安 全 之 疑 慮, 南 港 展 覽 館 禁 止 展 覽 攤 位 ( 含 兩 層 樓 攤 位 ) 上 方 以 布 幔 或 木 板 封 頂 (3) 燈 光 請 避 免 過 於 誇 張 的 燈 光 設 計, 嚴 格 禁 止 使 用 會 造 成 干 擾 的 裝 置, 例 如 霓 虹 燈 及 閃 爍 跳 動 或 旋 轉 式 之 跳 燈 及 串 燈 ( 攤 位 內 之 展 品 除 外 ) 所 有 的 燈 光 效 果 必 須 限 制 在 攤 位 以 內 各 種 燈 具 不 得 向 上 方 照 射, 以 避 免 落 物 停 留 於 燈 罩 上, 遇 熱 燃 燒, 造 成 危 險 違 規 經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攤 位 將 停 止 供 電 (4) 攤 位 搭 建 高 度 限 制 攤 位 必 須 按 照 堅 固 穩 定 結 構 搭 建, 所 有 攤 位 結 構 高 度 限 制 為 2.5 公 尺 至 4 公 尺 之 間 ( 包 括 單 一 / 直 線 型 半 島 型 及 島 嶼 型 攤 位 ) (5) 展 牆 規 定 除 了 島 嶼 型 攤 位 以 外, 所 有 攤 位 都 需 要 有 展 牆 與 相 鄰 攤 位 間 隔 展 牆 高 度 至 少 為 2.5 公 尺, 所 有 無 遮 蓋 的 牆 面 必 須 由 展 商 負 責 完 工, 展 牆 背 面 及 側 面 可 見 處 須 與 攤 位 正 面 牆 面 處 理 方 式 相 同, 或 以 中 性 色 調 ( 黑 色 白 色 米 色 ) 美 化 處 理, 不 可 露 出 展 牆 之 內 部 結 構, 展 牆 後 面 不 得 有 企 業 名 稱 或 企 業 圖 像 (6) 地 毯 所 有 攤 位 的 地 面 必 須 完 全 覆 蓋 舖 設 地 毯 可 以 提 升 公 司 及 專 業 形 象 參 展 廠 商 可 以 自 備 地 毯, 也 可 以 向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之 裝 潢 商 租 借 地 毯 所 有 地 毯 及 地 面 的 覆 蓋 物 必 須 符 合 第 一 防 火 苗 擴 散 等 級 之 防 火 標 準 及 UL 等 級 標 準 介 於 0 至 25 之 間 38

39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7) 消 防 安 全 甲 南 港 展 覽 館 攤 位 須 採 防 焰 材 料 裝 修, 依 消 防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南 港 館 全 區 暨 展 場 攤 位 裝 潢 應 遵 守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材 料, 相 關 材 料 包 括 地 毯 窗 簾 布 幕 展 示 用 廣 告 板 及 其 他 指 定 之 防 焰 物 品, 並 於 該 材 料 明 顯 角 落 貼 設 經 專 業 單 位 驗 證 之 防 焰 標 章 乙 廠 商 並 須 於 進 場 裝 修 起 至 展 覽 結 束 期 間, 於 現 場 備 妥 其 所 使 用 防 燄 材 料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供 消 防 單 位 備 查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者, 致 主 辦 單 位 遭 開 立 罰 單 或 因 而 衍 生 之 意 外 責 任, 概 由 相 關 違 規 廠 商 負 一 切 責 任 丙 禁 止 將 包 裝 材 料 或 目 錄 放 置 於 攤 位 後 方 或 其 他 公 共 區 域,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許 可 丁 若 展 品 特 性 需 使 用 特 殊 滅 火 器 者, 參 展 廠 商 需 自 行 安 排 (8) 空 調 設 備 展 館 規 定 不 得 於 攤 位 內 自 設 空 調 設 備, 違 者 經 外 貿 協 會 開 立 違 規 通 知 予 參 展 廠 商, 要 求 於 2 小 時 內 自 行 拆 除 而 未 拆 除 者, 得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 含 稅 ) 罰 款 並 立 即 拆 除 該 空 調 設 備 電 源 線 路, 因 此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罰 款 均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9) 電 箱 消 防 設 備 空 氣 品 質 偵 測 器 嚴 禁 封 閉 配 電 箱 消 防 設 備 逃 生 安 全 門 空 氣 品 質 偵 測 器 及 各 類 標 誌, 且 消 防 設 備 空 氣 品 質 偵 測 器 與 逃 生 安 全 門 前 不 得 有 任 何 裝 潢 品 或 展 品 遮 擋 於 其 前 面, 嚴 禁 任 何 裝 潢 品 材 料 或 展 品 阻 塞 客 貨 梯 前 面 及 其 通 道 範 圍, 違 規 經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將 強 制 移 除, 移 除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及 承 包 商 負 擔 (10) 攤 位 裝 潢 調 整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判 斷 參 展 廠 商 所 有 陳 列 物 品 的 位 置 安 排 以 及 外 觀 是 否 符 合 展 覽 的 標 準 如 果 不 符 合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將 可 以 要 求 參 展 廠 商 重 新 放 置 安 排 或 裝 修 其 物 品 或 攤 位 主 辦 單 位 不 承 擔 因 參 展 廠 商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費 用 3. 攤 位 搭 建 / 拆 除 (1)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甲 參 展 廠 商 是 承 租 空 地 攤 位 時, 可 以 選 擇 自 己 的 裝 潢 商 或 使 用 大 會 指 定 的 裝 潢 合 約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所 有 承 租 空 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均 有 責 任 提 供 指 定 裝 潢 商 公 司 名 稱 住 址 及 聯 絡 人 資 訊 給 主 辦 單 位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申 請 表 請 參 閱 第 六 章 表 格 7, 並 連 同 您 的 攤 位 設 計 圖 ( 包 含 詳 細 尺 寸 3D 圖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回 傳 至 SEMI 39

40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2) 攤 位 搭 建 : 甲 有 關 進 場 搭 建 展 覽 和 撤 展 退 場 的 時 間, 請 參 考 第 一 章 第 一 點 參 展 作 業 時 間 表 如 果 參 展 商 需 要 延 長 搭 建 時 間, 可 以 在 進 場 期 間 每 天 15 :00 之 前 到 主 辦 單 位 辦 公 室 申 請, 申 請 加 班 需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70,000 元 整 所 有 搭 建 時 所 用 的 木 箱 都 必 須 貼 有 標 籤, 並 於 9 月 06 日 ( 二 )14 :00 之 前 準 備 好 所 有 木 箱 撤 出 展 場, 攤 位 搭 建 需 於 9 月 06 日 ( 二 ) 17 :00 前 完 成, 在 那 之 後, 參 展 廠 商 將 不 能 再 進 行 搭 建 乙 如 有 攤 位 未 於 9 月 06 日 ( 二 ) 17 :00 之 前 完 成 搭 建,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將 搭 建 或 將 展 出 設 備 / 材 料 清 除 移 出 展 場, 衍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在 最 後 期 限 沒 有 完 成 搭 建 的 參 展 廠 商, 將 可 能 喪 失 展 出 資 格 (3) 攤 位 拆 除 : 參 展 廠 商 應 使 其 展 台 和 展 品 在 展 覽 結 束 前 保 持 良 好 在 展 覽 最 後 一 天, 主 辦 單 位 將 發 送 撤 場 須 知 至 所 有 攤 位 上, 參 展 廠 商 應 根 據 撤 場 須 知 的 規 定 安 排 展 品 撤 除 如 果 參 展 廠 商 未 能 在 退 場 結 束 前, 將 其 展 出 材 料 移 出 展 館, 參 展 廠 商 將 負 擔 衍 生 的 存 放 和 裝 運 費 用 (4) 攤 位 搭 建 的 技 術 要 求 甲 嚴 格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私 自 連 接 展 館 電 源, 經 查 違 者 可 能 喪 失 展 出 資 格 乙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許 可 或 禁 止 安 裝 和 搭 建 攤 位, 並 要 求 參 展 廠 商 按 照 技 術 和 規 定 對 其 安 裝 和 搭 建 進 行 更 改,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之 裝 潢 合 約 商 將 協 助 檢 查 所 有 攤 位 的 安 裝 丙 參 展 廠 商 應 對 其 沒 有 按 照 展 館 的 規 定 進 行 安 裝 而 造 成 的 技 術 故 障 及 損 失, 須 自 行 承 擔 所 有 責 任 丁 所 有 安 裝 的 裝 置 都 必 須 隨 時 可 供 使 用 和 檢 測 戊 展 商 提 供 之 標 明 各 項 安 裝 所 在 位 置 的 攤 位 佈 置 圖 必 須 和 所 有 回 傳 表 格 內 容 一 致 (5) 裝 潢 廢 棄 物 移 除 甲 雇 用 非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者, 請 提 醒 該 裝 潢 商 於 開 展 前, 完 成 攤 位 清 潔 及 裝 潢 廢 料 處 理 若 參 展 廠 商 需 額 外 清 潔 服 務 者, 可 與 展 場 清 潔 承 包 商 聯 繫,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一 章 第 三 點 重 要 聯 絡 資 訊 乙 進 退 場 期 間, 走 道 上 禁 止 停 車 堆 放 施 工 材 料 及 廢 棄 物, 裝 潢 商 需 自 行 於 每 日 施 工 後 將 攤 位 施 工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及 包 裝 材 料 清 除 丙 參 展 廠 商 及 該 雇 用 裝 潢 商 必 須 於 退 場 日 結 束 之 前, 將 包 裝 材 料 廢 棄 物 及 地 面 上 之 膠 帶 清 除 完 畢 並 運 離 現 場 逾 時 清 除 之 廢 料, 主 辦 單 位 將 雇 車 及 工 人 運 出, 其 費 用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承 包 商 負 擔 40

41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4. 裝 潢 商 相 關 規 定 (1)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甲 依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承 包 商 須 於 各 年 度 填 具 登 記 表 格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外 貿 協 會 管 理 單 位 辦 理 承 包 商 登 記,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登 記 並 繳 交 保 證 金 之 廠 商,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拒 絕 承 包 商 進 入 展 場 施 工 乙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之 裝 潢 商 必 須 為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承 包 商 的 疏 忽 過 失 或 不 當 行 為 引 起 的 任 何 人 身 或 財 產 的 傷 害 或 損 失 進 行 賠 償 丙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不 得 設 置 服 務 台, 並 且 只 能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的 攤 位 區 域 內 展 示 公 司 標 識 未 經 展 覽 主 辦 單 位 核 准, 個 人 裝 潢 商 不 得 進 入 展 館 丁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應 在 展 覽 進 場 前 與 參 展 廠 商 簽 訂 正 式 合 約 或 協 議,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不 得 在 進 場 展 覽 及 退 場 期 間 於 展 館 內 接 洽 業 務 如 果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的 代 表 違 反 此 項 規 定, 展 覽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讓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指 定 裝 潢 商 離 開 展 覽 館 (2) 裝 潢 承 包 商 登 記 進 出 場 管 制 及 繳 交 / 領 回 保 證 金 相 關 作 業 : 欲 進 入 外 貿 協 會 展 場 承 包 展 覽 相 關 裝 潢 工 程 之 展 覽 服 務 業 廠 商, 必 須 於 進 場 前 至 外 貿 協 會 展 場 管 理 組 辦 理 登 記 並 繳 交 保 證 金,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 電 話 : x2276;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佩 戴 外 貿 協 會 核 發 之 展 場 服 務 證, 方 得 入 場 (3) 自 行 登 記 所 有 裝 潢 相 關 廠 商 ( 如 人 力 公 司 組 合 木 工 美 工 油 漆 地 毯 水 電 音 響 燈 光 運 輸 鐵 工 堆 高 機 報 關 等 業 者 ) 均 須 分 別 自 行 登 記, 不 得 依 附 於 統 包 之 設 計 或 裝 潢 公 司 名 下 (4) 裝 潢 承 包 商 違 反 規 定 處 理 方 式 如 裝 潢 商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採 取 下 列 懲 罰 措 施 : 甲 展 場 內 吸 菸 者 : 展 場 內 全 面 禁 菸,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於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最 高 處 新 台 幣 10,000 元 罰 鍰 第 一 次 抽 菸 開 立 告 發 單 不 罰 款, 並 要 求 裝 潢 承 包 商 ( 統 包 ) 責 成 抽 菸 者 改 善 第 二 次 抽 菸 開 立 告 發 單 罰 款 500 元 第 三 次 抽 菸 開 立 告 發 單 罰 款 1000 元 後 續 每 增 加 乙 次 則 採 每 次 加 罰 500 元 方 式 累 進 罰 款, 付 款 對 象 以 抽 菸 者 所 屬 承 包 商 為 主, 若 無, 則 溯 及 其 裝 潢 攤 位 之 最 上 層 統 包 商 ( 非 直 接 對 抽 菸 者 處 罰 ) 抽 菸 次 數 累 計, 係 針 對 同 一 抽 菸 者, 如 不 同 抽 菸 者, 則 另 行 累 計 乙 其 他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I. 其 餘 違 規 視 情 節 輕 重 及 違 規 次 數, 每 一 事 項 處 以 新 台 幣 2,000 至 5,000 元 之 罰 款 ( 如 逾 期 未 繳 罰 款, 得 自 保 證 金 中 加 倍 扣 抵 ); 因 違 反 本 規 定 而 導 致 火 災 或 其 他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者, 每 一 事 件 罰 款 新 台 幣 2 萬 元 II. 管 理 人 員 得 拍 照 存 證 並 強 制 停 工 驅 離 展 場 41

42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III. 違 規 之 裝 潢 或 設 施 經 勸 告 後 仍 未 依 規 定 改 善 者, 立 即 強 制 拆 除, 拆 除 費 用 由 違 規 之 承 包 商 全 數 負 責, 或 逕 自 其 保 證 金 中 加 倍 扣 抵 IV. 依 違 規 情 形 議 處 違 規 承 包 商 禁 止 進 場 之 時 間, 情 節 重 大 者,2 年 內 禁 止 進 入 外 貿 協 會 展 場 承 作 任 何 裝 潢 工 程 V. 除 本 手 冊 所 列 之 罰 則 外,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情 節 採 下 列 處 置 : i. 斷 水 斷 電 ii. 封 閉 攤 位, 禁 止 展 出 封 閉 攤 位 之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或 裝 潢 廠 商 負 擔 iii. 禁 止 參 展 廠 商 / 裝 潢 廠 商 在 2 年 內 參 加 該 項 展 覽 (5) 其 他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主 辦 單 位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5. 水 電 / 消 防 相 關 規 定 (1) 電 力 供 應 展 館 可 提 供 電 力 如 下 :110V/60Hz 220V/60Hz 380V/60Hz 440V/60Hz (2) 水 電 申 請 基 於 安 全 及 維 護 展 覽 場 電 力 設 施 的 考 量, 展 館 內 所 有 從 總 電 源 分 配 至 個 別 攤 位 的 配 電 工 程 需 由 大 會 指 定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來 執 行 必 要 之 電 箱 將 被 固 定 在 牆 上 或 攤 位 結 構 上, 並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租 用 電 箱 之 費 用 任 何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之 攤 位 將 不 予 供 電 主 辦 單 位 期 望 各 參 展 廠 商 能 全 力 配 合, 以 達 到 對 所 有 相 關 單 位 有 利 之 情 況 甲 每 一 展 出 攤 位 之 水 電 需 求, 均 應 向 大 會 合 約 商 台 灣 筆 克 提 出 申 請 未 經 申 請 不 得 擅 接 電 源, 違 者 除 停 止 供 電 外, 得 禁 止 該 攤 位 展 出 乙 該 館 配 線 溝 槽 僅 供 配 線 使 用, 嚴 禁 排 水 於 配 線 溝 槽 內, 以 免 造 成 跳 電 走 火 等 意 外 丙 凡 申 請 水 電 者 ( 含 24 小 時 全 天 候 供 給 水 電 者 ), 應 自 行 加 設 保 護 措 施 ( 如 不 斷 電 系 統 等 ), 若 遇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供 電 廠 ( 含 自 來 水 供 水 ) 中 斷, 或 南 港 展 覽 館 電 ( 水 ) 力 設 備 臨 時 性 故 障 時, 均 不 予 賠 償 丁 所 有 展 館 的 電 力 工 程 需 透 過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來 執 行 使 用 其 他 裝 潢 合 約 商 之 參 展 廠 商 須 於 8 月 10 日 ( 三 ) 前 將 標 示 位 置 之 電 力 施 工 圖 交 予 筆 克, 並 於 進 場 時 準 備 一 份 電 力 施 工 圖 供 外 貿 協 會 及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查 看 戊 請 儘 早 申 請 租 用 水 電 工 程 項 目, 以 利 整 場 水 電 施 工 作 業 之 準 備 訂 單 延 遲 或 不 正 確 將 導 致 個 別 攤 位 供 電 延 遲 照 明 燈 具 與 機 器 設 備 用 電 請 分 別 獨 立 申 請 電 箱 水 電 工 程 申 請 可 使 用 第 六 章 表 格 3: 42

43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SECTION A 燈 具 / 插 座 租 用 租 金 包 含 安 裝 電 費 及 展 覽 期 間 的 維 修 針 對 使 用 自 己 燈 具 的 廠 商, 必 須 另 外 申 請 燈 具 所 需 電 力, 且 所 有 的 配 線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電 工 人 員 配 線 主 辦 單 位 之 合 約 承 包 商 僅 將 您 所 申 請 的 電 SECTION B SECTION C 用 電 申 請 進 排 水 申 請 力 配 裝 至 攤 位 口 如 果 您 向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合 約 裝 潢 廠 商 申 請 燈 具, 其 費 用 包 含 專 業 配 電 相 關 燈 具 及 電 箱 針 對 需 要 較 大 電 量 或 動 力 用 電 的 機 器, 價 格 僅 包 含 配 電 至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之 無 熔 絲 開 關 電 費 及 電 箱 嚴 禁 將 動 力 用 電 連 接 至 燈 具 使 用 含 管 線 工 程 設 置,1/2 英 吋 球 閥 供 水 3/4 英 吋 排 水 管, 含 1m 長 管 子 參 展 廠 商 如 自 行 裝 設 龍 頭 水 容 器, 若 漏 淹 水 造 成 展 覽 館 或 其 他 廠 商 之 損 失,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己 請 將 額 外 申 請 的 電 力 項 目 位 置 標 示 於 第 六 章 表 格 3-6 水 電 / 空 壓 管 位 置 圖, 方 便 現 場 施 工 人 員 在 您 到 達 展 覽 會 場 前 安 裝 庚 任 何 需 24 小 時 用 電 的 參 展 廠 商 需 以 書 面 申 請 的 方 式 在 進 場 前 兩 星 期 向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任 何 特 殊 電 力 需 求 未 列 於 第 六 章 表 格 3 者, 可 直 接 向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詢 價 申 請 辛 展 出 期 間, 電 力 供 應 時 間 從 開 展 前 1 小 時 開 始, 結 束 後 半 小 時 關 電 (3) 用 電 安 全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為 強 化 展 場 用 電 安 全,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裝 潢 合 約 商 需 配 合 落 實 用 電 安 全 三 級 品 管 機 制, 機 制 如 下 : (1) 第 一 級 自 主 管 理 : 由 具 有 甲 級 電 器 承 裝 業 登 記 執 照 之 水 電 裝 潢 商, 於 展 覽 進 場 期 間 實 施 展 場 攤 位 用 電 安 全 自 主 管 理 檢 查, 並 於 9 月 05 日 ( 一 ) 進 場 結 束 前, 繳 交 自 主 檢 查 表 ( 請 見 第 七 章 附 件 五 ) 予 大 會 指 定 裝 潢 承 包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否 則 未 完 成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及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攤 位 將 暫 不 供 電, 直 至 完 成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及 缺 失 改 善 後 方 恢 復 供 電 (2) 第 二 級 單 位 查 核 : 管 理 單 位 水 電 維 護 合 約 商 與 大 會 電 工 於 展 覽 送 電 前, 完 成 展 場 攤 位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檢 測 不 合 格 之 攤 位 將 暫 不 供 應 電 源, 並 張 貼 改 善 通 知 單, 直 至 攤 位 改 善 完 成 並 由 管 理 單 位 檢 測 確 認 後, 方 供 應 該 攤 位 用 電 (3) 第 三 級 第 三 方 稽 查 : 由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業 之 廠 商 派 員 於 進 場 送 電 當 天 巡 檢 變 電 站 展 場 配 電 盤 等 相 關 電 力 設 備 (4) 用 電 規 範 甲 為 了 消 防 安 全, 嚴 格 禁 止 不 同 參 展 廠 商 使 用 同 一 條 電 源 線 路 及 插 座 如 果 在 展 覽 期 間, 參 展 廠 商 因 疏 忽 或 沒 有 遵 守 消 防 規 定 而 對 展 館 造 成 任 何 破 壞 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應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乙 每 個 電 力 提 供 僅 供 一 台 機 器 設 備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延 長 線 及 多 孔 插 座, 因 電 力 過 度 負 荷 可 能 會 導 致 跳 電 嚴 重 的 跳 電 可 能 需 要 許 多 時 間 修 復, 導 致 對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之 不 便, 又 會 損 耗 展 示 機 台 43

4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丙 禁 止 懸 掛 任 何 電 力 項 目 於 會 場 之 天 花 板, 或 固 定 於 展 場 之 結 構 上 丁 基 於 防 火 及 安 全 之 考 量, 嚴 禁 私 自 接 用 其 他 參 展 攤 位 之 電 力 若 由 於 參 展 廠 商 之 疏 失 導 致 展 場 之 損 害, 將 由 違 規 之 參 展 廠 商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若 任 何 電 力 安 裝 可 能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或 造 成 參 觀 者 及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不 便,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不 提 供 電 力 戊 承 包 商 如 有 違 規 者, 得 撤 銷 該 承 包 商 之 登 記 ; 為 維 護 與 保 障 展 館 之 公 共 安 全, 攤 位 之 照 明 與 燈 具 均 須 委 託 領 有 甲 級 以 上 電 器 承 裝 業 證 書 並 向 外 貿 協 會 相 關 單 位 完 成 登 記 之 水 電 廠 商 提 供 與 施 作, 嚴 禁 參 展 商 自 行 攜 入 與 裝 設 ( 燈 具 展 品 除 外 ), 違 者 除 停 止 供 電 外, 得 禁 止 該 攤 位 展 出, 若 因 而 造 成 公 共 危 險 或 財 物 損 失 或 人 員 傷 亡 時, 概 由 違 規 參 展 廠 商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己 嚴 禁 拆 除 及 破 壞 展 場 用 電 設 施, 或 配 接 與 展 場 用 電 設 施 不 相 容 之 電 氣 配 件, 以 免 導 致 設 備 過 載 或 不 良, 造 成 跳 電 走 火 等 意 外, 查 獲 之 違 規 設 施, 一 律 強 制 拆 除, 拆 除 費 用 由 違 規 參 展 廠 商 或 承 包 商 負 擔, 違 規 攤 位 將 停 止 供 電 庚 未 遵 守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之 承 包 商, 每 次 罰 款 新 台 幣 10 萬 元 ;1 個 月 內 被 查 獲 2 次 或 1 年 內 被 查 獲 3 次 ( 含 ) 以 上 者, 禁 止 進 場 工 作 6 個 月 6. 懸 升 氣 球 申 請 規 定 (1) 欲 申 請 懸 升 汽 球 之 參 展 廠 商 請 參 考 申 請 第 六 章 表 格 8,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向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2) 懸 升 汽 球 僅 限 於 攤 位 內 架 設, 並 須 加 以 固 定, 不 得 飄 移 (3) 裝 飾 用 小 型 汽 球 頂 端 距 地 面 不 得 超 過 4 公 尺 (4) 其 頂 端 距 地 面 5 公 尺 以 下 者 不 收 費 ; 距 地 面 5 公 尺 ( 含 ) 以 上 者, 每 個 汽 球 收 費 新 台 幣 1 萬 元 ( 未 稅 ) (5) 大 型 廣 告 汽 球 直 徑 限 制 最 多 180 公 分, 且 頂 端 距 地 面 不 得 超 過 7 公 尺 (6) 汽 球 與 絲 線 需 於 出 場 前 取 下, 若 未 清 除, 每 個 汽 球 及 天 花 板 之 每 條 絲 線 分 別 罰 款 新 台 幣 1 萬 元 ( 未 稅 ) (7) 若 因 懸 升 汽 球 而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8) 請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保 證 金 (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 以 支 票 或 匯 款 繳 交 至 主 辦 單 位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7. 攤 位 超 高 申 請 規 定 (1) 攤 位 搭 建 高 度 限 制 甲 所 有 攤 位 結 構 高 度 限 制 為 2.5 公 尺 至 4 公 尺 高 乙 如 因 設 計 需 要 超 過 4 公 尺, 請 事 先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11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申 請 書 並 完 成 款 項 繳 納 (2) 展 牆 規 定 甲 除 了 島 嶼 型 攤 位 之 外, 所 有 攤 位 都 需 要 有 展 牆 與 相 鄰 攤 位 間 隔 44

4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乙 展 牆 高 度 至 少 為 2.5 公 尺, 所 有 無 遮 蓋 的 牆 面 必 須 由 展 覽 廠 商 負 責 完 工, 展 牆 背 面 及 側 面 可 見 處 須 與 攤 位 正 面 牆 面 處 理 方 式 相 同, 或 以 中 性 色 調 處 理, 不 可 露 出 展 牆 之 內 部 結 構, 在 牆 面 上 不 得 有 企 業 名 稱 或 公 司 圖 像 (3) 申 請 資 格 參 展 廠 商 需 承 租 4 個 攤 位 以 上, 始 得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4) 超 高 限 制 甲 每 座 超 高 建 築 物 之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6 公 尺 乙 外 圍 必 須 自 走 道 外 緣 內 縮 1 公 尺 超 高 建 築 與 其 他 廠 商 攤 位 相 連 接 之 一 面, 應 自 相 鄰 界 線 向 內 退 縮 1 公 尺 搭 建, 且 牆 板 背 側 必 須 美 化 ; 如 未 能 向 內 退 縮, 則 須 事 先 取 得 相 鄰 攤 位 之 參 展 廠 商 書 面 同 意 書 (5) 申 請 文 件 / 費 用 計 算 甲 參 展 廠 商 需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時, 應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填 寫 第 六 章 表 格 11 12, 並 檢 具 裝 潢 切 結 書 公 共 意 外 及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保 單 正 本 設 計 結 構 及 設 計 地 點 圖 說 等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經 同 意 並 繳 納 超 高 建 築 使 用 費 ( 每 座 至 少 新 台 幣 10 萬 元 ) 後, 方 得 興 建 乙 超 高 建 築 使 用 費 以 設 計 圖 之 上 視 圖 投 影 面 積 計 算,18 平 方 公 尺 為 1 單 位 計 收 新 台 幣 10 萬 元 ( 含 稅 ), 如 超 過 18 平 方 公 尺, 則 以 超 高 建 築 上 視 圖 投 影 面 積 除 以 18 平 方 公 尺 換 算 單 位 數, 按 單 位 數 乘 以 新 台 幣 10 萬 元 計 收 如 搭 建 面 積 不 足 18 平 方 公 尺, 仍 以 新 台 幣 10 萬 元 計 收 使 用 費 8. 兩 層 樓 申 請 規 定 (1) 申 請 資 格 甲 唯 有 島 嶼 型 或 半 島 型 之 攤 位, 且 成 6 公 尺 6 公 尺 之 最 小 排 列 以 上 者, 方 可 申 請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乙 不 是 島 嶼 型 或 半 島 型 之 攤 位 擬 申 請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者, 須 經 SEMI 外 貿 協 會 以 及 消 防 單 位 審 查 核 後 始 可 申 請 (2) 用 途 限 制 第 二 層 樓 僅 限 會 議 洽 談 之 用, 不 得 作 為 儲 藏 室 產 品 展 示 間 或 說 明 會 場 等 用 途 (3) 申 請 文 件 欲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的 廠 商 必 須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向 SEMI 提 出 申 請 甲 兩 層 樓 攤 位 申 請 表 及 參 展 廠 商 切 結 書 1 份 ( 第 六 章 表 格 9) 乙 建 築 師 (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1 份 ( 第 六 章 表 格 10) 丙 經 合 格 開 業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簽 證 之 設 計 圖 結 構 圖 及 結 構 計 算 書 ( 含 2 樓 樓 板 載 重 ) 各 1 份, 設 計 圖 須 包 括 平 面 圖 正 立 面 圖 側 立 面 圖, 比 例 不 得 小 於 50:1 丁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執 照 影 本 開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當 年 相 關 公 會 之 會 員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各 1 份 45

4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戊 每 人 每 一 事 故 保 額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之 意 外 險 及 第 三 責 任 險 保 單 正 本 1 份 ; 保 險 期 間 應 包 含 自 進 場 第 一 日 0 時 起 至 出 場 最 後 一 日 24 時 止 (4) 安 全 責 任 甲 簽 證 之 建 築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應 負 監 造 及 退 場 完 畢 之 責 攤 位 施 工 完 成 後, 簽 證 之 建 築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必 須 出 具 竣 工 證 明, 以 確 保 該 攤 位 已 依 照 申 請 設 計 圖 建 造 完 畢, 建 造 品 質 是 安 全 有 保 障 的 乙 任 何 影 響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的 兩 層 樓 攤 位, 將 因 不 符 合 消 防 規 定, 而 無 法 進 行 施 工 丙 在 第 一 層 及 第 二 層 都 必 須 配 有 滅 火 器 丁 使 用 木 質 的 材 料 必 須 有 防 火 的 功 能 戊 展 示 品 或 掛 旗 不 能 掛 在 展 覽 館 的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上 己 攤 位 之 搭 建 不 得 破 壞 任 何 展 場 設 施, 不 得 在 展 場 地 板 水 泥 柱 牆 壁 等 物 體 上 使 用 釘 具, 或 自 天 花 板 懸 吊 任 何 物 品, 且 不 得 封 閉 消 防 設 施 及 水 電 管 線 違 反 規 定 者,SEMI 及 外 貿 協 會 得 強 制 立 即 拆 除 (5) 費 用 繳 交 申 請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者, 收 費 方 式 是 依 照 第 二 層 之 樓 板 面 積 ( 包 含 樓 梯 ), 收 取 每 平 方 公 尺 NT$500( 未 稅 ) (6) 規 格 限 制 甲 第 一 層 展 示 區 的 天 花 板 不 能 超 過 2.5 公 尺 兩 層 樓 攤 位 之 總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4 公 尺 乙 第 二 層 必 須 設 計 安 全 圍 欄, 其 高 度 自 2 樓 樓 板 算 起, 至 少 應 達 90 公 分, 但 最 高 不 超 過 150 公 分 丙 第 二 層 內 部 隔 間 之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150 公 分, 且 不 得 設 置 天 花 板 丁 第 二 層 樓 總 面 積 ( 含 樓 梯 ) 不 得 超 過 地 面 樓 層 面 積 70% 以 上, 且 限 於 100 平 方 公 尺 之 內 戊 兩 層 樓 四 周 設 置 之 安 全 護 牆, 與 其 他 廠 商 攤 位 相 連 接 之 一 面 ( 包 括 企 業 標 誌 ), 應 自 相 鄰 界 線 向 內 退 縮 50 公 分 起 搭 建, 且 牆 板 背 側 必 須 美 化 己 第 二 層 可 運 用 樓 層 面 積 若 沒 有 超 過 50 平 方 公 尺, 至 少 要 有 1 座 樓 梯 ; 如 果 超 過 50 平 方 公 尺, 至 少 要 有 2 座 樓 梯 為 安 全 起 見,2 座 樓 梯 設 置 不 得 設 計 在 同 一 邊 在 第 二 層 的 任 一 個 地 方 與 樓 梯 的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10 公 尺 樓 梯 寬 度 不 得 少 於 75 公 分 在 樓 梯 處 應 警 示 第 二 層 可 以 承 載 的 人 數, 而 參 展 廠 商 應 隨 時 瞭 解 在 第 二 層 的 人 員 數 量, 以 示 安 全 樓 梯 可 以 是 環 狀, 但 不 可 為 螺 旋 狀, 而 且 要 有 踏 板 庚 第 二 層 的 承 載 量 不 得 少 於 200 公 斤 / 平 方 公 尺 ; 樓 梯 的 承 載 量 不 得 少 於 300 公 斤 / 平 方 公 尺 (7) 變 更 設 計 通 過 主 辦 單 位 核 准 後, 若 任 意 變 更 攤 位 設 計 或 違 反 規 定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立 即 停 止 供 電 封 閉 攤 位 (8) 未 盡 事 宜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主 辦 單 位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46

47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三 章 攤 位 裝 潢 9. 跨 走 道 佈 置 申 請 規 定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若 位 於 走 道 兩 側 ( 面 對 面 橫 跨 走 道 ), 經 主 辦 單 位 書 面 同 意 並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後, 可 在 走 道 上 舖 設 地 毯 連 接 攤 位, 書 面 申 請 請 洽 主 辦 單 位 一 樓 展 商 請 洽 王 秀 仁 小 姐, 電 話 : x306,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請 洽 葉 筱 琳 小 姐, 電 話 : x312, [email protected] 跨 走 道 地 毯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於 7 月 22 日 ( 五 ) 前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並 繳 交 費 用 (2) 跨 走 道 地 毯 鋪 設 必 須 在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裝 潢 商 允 許 以 後 才 能 開 始 鋪 設, 且 在 展 覽 結 束 後 立 即 撤 走 (3) 跨 走 道 地 毯 可 出 現 公 司 logo 或 企 業 標 識 (4) 跨 走 道 地 毯 必 須 與 相 連 接 的 地 毯 顏 色 相 同 (5) 收 費 方 式 將 按 照 空 攤 位 價 格, 支 付 所 鋪 設 面 積 25% 的 費 用 ( 至 少 需 各 兩 個 攤 位 面 對 面 ) (6) 如 果 參 展 廠 商 利 用 鋪 設 走 道 地 毯 來 連 接 兩 個 島 嶼 型 攤 位, 該 跨 走 道 地 毯 將 依 照 空 攤 位 價 格 100% 計 價 (7) 展 覽 期 間 任 何 設 備 或 攤 位 內 的 展 品 嚴 禁 置 放 於 走 道 上 (8) 任 何 跨 越 走 道 的 組 合 鋼 架 ( 如 拱 門 ) 都 是 被 禁 止 的 展 覽 現 場 若 參 展 廠 商 未 事 先 申 請 卻 鋪 設 上 述 跨 走 道 地 毯,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在 展 覽 結 束 後 要 求 參 展 廠 商 支 付 該 費 用, 或 於 現 場 拆 除 跨 走 道 地 毯, 相 關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支 付 10. 包 柱 / 臨 柱 規 範 南 港 展 覽 館 4 樓 無 柱,1 樓 原 結 構 柱 165 X 165 公 分, 現 有 包 柱 隔 板 尺 寸 東 側 寬 213 公 分, 北 側 寬 235 公 分, 高 250 公 分 (1) 展 場 內 柱 子 北 側 必 須 預 留 高 110 公 分 寬 60 公 分 之 牆 洞 以 外 露 設 備 設 備 含 (1)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開 關 2 只,(2) 壓 縮 空 氣 閘 閥 箱 1 座 另 有 70 公 分 寬,200 公 分 高 門 扇 1 樘, 可 直 接 保 持 外 露 或 自 行 設 置 1 暗 門 ( 可 供 原 該 扇 門 開 啟 ) (2) 展 場 內 偶 數 列 柱 子 東 側 須 預 留 高 140 公 分 寬 110 公 分 之 牆 洞 以 外 露 設 備 設 備 含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開 關 2 只, 滅 火 器 2 只, 接 地 盤 1 座 (3) 展 場 內 奇 數 列 柱 子 東 側 需 預 留 高 140 公 分 寬 110 公 分 之 牆 洞 以 外 露 設 備 外 露 設 備 含 報 警 盤,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開 關 2 只, 滅 火 器 1 只, 接 地 盤 1 座 (4) 增 設 臨 時 包 柱 牆 面 高 度 不 得 高 於 四 公 尺 (5) 如 不 增 設 隔 牆, 亦 不 可 於 原 組 合 隔 板 上 黏 貼 海 報 及 打 釘 掛 圖 等 任 何 布 置 行 為 (6) 如 違 反 上 述 及 相 關 規 定, 將 逕 予 拆 除, 拆 除 費 用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7) 柱 子 分 布 可 參 看

48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一 一 般 裝 運 指 南 二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運 輸 指 南

49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一 一 般 裝 運 指 南 1. 展 覽 館 規 格 明 細 以 下 是 台 北 世 貿 南 港 展 覽 館 的 展 場 規 格 明 細 請 參 展 廠 商 務 必 注 意 下 列 重 量 和 長 度 限 制, 並 以 此 為 依 據 安 排 展 品 運 輸 : 地 板 承 重 :1 樓 每 平 方 公 尺 5 噸 ;4 樓 每 平 方 公 尺 2 噸 貨 運 門 尺 寸 ( 寬 x 高 ):1 樓 I 區 -9.9x5 公 尺 /J 區 -11.6x4.5 公 尺 /K 區 -10x5 公 尺 ; 4 樓 L 區 -11x4 公 尺 /M 區 -11.9x8.5 公 尺 /N 區 -10.1x4 公 尺 至 4 樓 展 場 車 輛 需 由 貨 車 斜 坡 道 ( 或 稱 迴 旋 坡 道, 總 寬 度 11.4 公 尺, 高 度 為 6 公 尺, 車 輛 限 高 為 4 公 尺 ) 2. 展 覽 報 關 及 裝 運 的 合 約 商 SEMI 指 定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 和 美 國 TWI Group Inc. 為 SEMICON Taiwan 2016 展 覽 報 關 裝 運 的 合 約 商 本 章 內 容 包 括 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運 輸 指 南 雖 然 該 公 司 是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的 運 輸 公 司, 但 其 並 非 獨 家 運 輸 公 司 參 展 廠 商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運 輸 公 司 SEMI 推 薦 參 展 廠 商 使 用 SEMI 指 定 的 運 輸 公 司, 提 供 最 優 質 的 服 務 3. 現 場 展 品 裝 運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 己 被 指 定 為 展 覽 現 場 獨 家 展 品 裝 運 商 參 展 廠 商 可 以 僱 用 任 何 運 輸 公 司 將 展 品 運 至 展 館 入 口, 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唯 一 被 允 許 裝 運 展 品 至 展 館 內 的 貨 運 公 司 4. 展 品 運 送 地 址 下 列 地 址 為 展 品 透 過 空 運 或 海 運 的 收 貨 地 址 2016 年 9 月 4 日 起 展 品 才 會 開 始 移 入 展 館 SEMI 推 薦 您 使 用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服 務, 因 為 銓 營 公 司 是 獲 得 授 權 辦 理 所 有 展 品 以 暫 時 押 稅 進 口 方 式 進 口 的 運 輸 公 司 如 您 將 用 其 它 方 式 運 貨 至 台 灣, 請 注 意 提 醒 您 僱 用 的 運 輸 公 司 務 必 再 為 展 品 辦 理 清 關 手 續 5. 採 用 更 優 惠 運 輸 價 格, 展 出 技 術 機 台 為 鼓 勵 參 展 廠 商 運 送 大 型 機 台 於 SEMICON Taiwan 2016 展 出, 大 會 合 約 商 銓 營 針 對 SEMICON Taiwan 展 商 提 供 特 別 優 惠, 即 日 起 不 再 收 取 超 重 費 用 ( 即 每 件 超 過 2000 公 斤 以 上, 原 需 加 收 美 金 20 元 / 每 1000 公 斤 ) 詳 情 請 洽 : 林 毓 桂 小 姐 /Tel: x101, [email protected] 海 運 / 空 運 收 貨 人 : 通 知 人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ROOM 5-2, 5FL, NO.99, CHUNG SHAN NORTH ROAD, SEC.2, TAIPEI, TAIWAN FOR: SEMICON TAIWAN 2016 NAME OF EXHIBITOR: BOOTH NO: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ROOM 5-2, 5FL, NO.99, CHUNG SHAN NORTH ROAD. SEC2, TAIPEI, TAIWAN TEL: x101 FAX: ATTN: MS. FRANCES LIN 49

50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二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運 輸 指 南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 和 美 國 TWI Group Inc. 是 SEMI 所 指 定 為 SEMICON Taiwan 2016 展 覽 報 關 裝 運 的 合 約 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 更 被 指 定 為 唯 一 展 場 內 展 品 裝 運 處 理 的 代 理 商, 為 人 身 及 展 品 之 安 全 及 維 持 展 會 進 出 場 之 現 場 秩 序,SEMI 指 定 該 代 理 商 處 理 所 有 展 品 之 進 出 場, 該 代 理 商 將 提 供 機 具 設 備 ( 如 堆 高 機 吊 車 油 壓 車 等 ) 為 展 品 進 / 退 場 做 服 務, 而 其 服 務 費 用 如 附 表 以 供 參 考 廠 商 或 任 何 運 輸 公 司 必 須 將 展 品 運 抵 展 館 門 口 後, 交 由 該 代 理 商 運 送 至 攤 位, 除 非 展 品 係 可 由 一 人 手 提 或 體 積 在 50 公 分 ( 長 ) 50 公 分 ( 寬 ) 50 公 分 ( 高 ), 及 重 量 不 超 過 50 公 斤 以 內 TWI 為 SEMI 所 指 定 美 國 展 品 的 運 送 處 理 廠 商, 代 為 協 助 SEMICON Taiwan 2016 的 美 國 參 展 廠 商 將 展 品 設 備 運 送 至 台 灣 SEMI 強 力 推 薦 您 使 用 我 們 合 約 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9 號 5 樓 之 2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1. 簡 介 2. 一 般 訊 息 3. 文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4. 到 貨 截 止 日 5. 展 品 到 貨 指 示 6. 裝 箱 註 記 7. 文 件 8. 裝 箱 9. 儲 存 空 箱 10. C.P.D. GARNET( 暫 時 通 關 文 件 ) 11. 影 片 及 錄 影 帶 12. 食 物 / 宣 傳 冊 及 贈 品 13. 海 關 規 定 ( 外 國 展 品 進 入 台 灣 ) 14. 海 關 查 驗 15. 展 品 配 製 圖 16. 展 品 復 運 出 口 及 處 理 17. 展 品 出 售 18. 保 險 19. 投 保 要 求 20. 展 場 內 裝 運 及 其 它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21. 付 款 條 件 50

51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1. 簡 介 我 們 很 榮 幸 有 此 機 會 來 為 各 位 參 加 此 次 半 導 體 展 的 廠 商 提 供 服 務, 我 們 精 緻 的 服 務 範 圍 包 含 清 關, 運 送 現 場 作 業 及 再 出 口 服 務, 均 由 我 們 經 驗 豐 富 的 團 隊 以 完 善 的 設 備 來 提 供 服 務, 本 手 冊 將 有 助 於 您 將 展 品 正 確 及 準 時 送 達 展 場 我 們 建 議 您 詳 細 閱 讀 本 手 冊 及 主 辦 單 位 所 發 行 的 參 展 須 知 本 公 司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 將 提 供 機 具 設 備 ( 如 : 油 壓 車 堆 高 機 及 吊 車 ) 為 展 品 的 進 / 退 場 作 服 務, 廠 商 可 於 現 場 直 接 繳 付 機 具 設 備 使 用 及 服 務 費 予 本 公 司 2. 一 般 訊 息 台 灣 海 關 比 照 國 際 協 議 允 許 展 品, 以 暫 准 通 關 方 式 ( 押 款 ) 放 行 為 了 能 順 利 將 展 品 以 暫 准 進 口 方 式 通 關, 請 配 合 本 手 冊 所 指 示 3. 文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下 列 文 件 需 寄 達 本 公 司, 不 能 遲 於 下 述 截 止 日 期 或 是 在 船 運 到 達 基 隆 港 或 空 運 到 達 台 北 國 際 機 場 七 日 前 達 (1) 海 運 :8 月 12 日, 提 單 副 本 / 發 票 / 裝 箱 明 細 表 須 在 此 日 期 前 寄 達 本 公 司 (2) 空 運 :8 月 19 日, 發 票 / 裝 箱 明 細 表 須 在 此 日 期 前 寄 達 4. 到 貨 截 止 日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在 下 述 日 期 前 到 達 台 北 (1) 海 運 :8 月 19 日 (2) 空 運 :8 月 26 日 (3) 錄 影 帶 及 影 片 :8 月 26 日 空 運 展 品 請 用 傳 真 通 知 我 們 出 貨 明 細 如 航 班 / 提 單 號 碼 / 件 數 / 重 量 及 尺 寸 等 延 遲 到 達 者, 將 加 收 附 加 費 5. 裝 箱 參 展 者 請 用 較 堅 固 的 包 裝 材 料, 以 便 於 長 途 運 送 及 方 便 重 新 組 裝 同 時 我 們 建 議 用 螺 絲 裝 釘, 以 便 於 拆 裝 6. 儲 存 空 箱 空 箱 將 存 放 展 場 ( 如 有 空 間 ) 或 本 公 司 倉 庫 故 所 有 空 箱 須 有 明 顯 記 號 及 有 系 統 存 放, 以 便 日 後 取 用 7. C.P.D. CARNET C.P.D.CARNET( 暫 時 通 關 證 明 ) 將 可 被 台 灣 海 關 接 受, 如 相 對 國 家 和 台 灣 有 此 協 議 8. 影 片 及 錄 影 帶 建 議 用 COURIER( 預 付 運 費 ) 方 式 於 8 月 26 日 前 寄 給 我 們 9. 展 品 到 貨 指 示 所 有 展 品 不 論 以 海 運 或 空 運 必 須 以 預 付 運 費 ( FREIGHT PREPAID ) 方 式 進 口 51

52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收 貨 人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ROOM5-2, 5FL, NO.99, CHUNG SHAN NORTH ROAD, SEC.2, TAIPEI, TAIWAN FOR : SEMICON TAIWAN 2016 NAME OF EXHIBITOR: BOOTH NO: 通 知 人 :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ROOM5-2, 5FL, NO.99, CHUNG SHAN NORTH ROAD, SEC.2, TAIPEI, TAIWAN TEL: x101 FAX: ATTN: Ms. FRANCES LIN 10. 裝 箱 註 記 所 有 包 裝 須 註 明 SEMICON TAIWAN 2016 C/O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NAME OF EXHIBITOR: BOOTH NO.: CASE NUMBER: GROSS WEIGHT / NETWEIGHT: DIMENSIONS: 11. 文 件 (1) 海 運 方 式 者 提 單 :2 正 本,3 副 本 發 票 :6 副 本 裝 箱 明 細 表 :6 副 本 目 錄 :2 副 本 保 險 單 :1 副 本 (2) 空 運 方 式 者 提 單 :2 正 本,3 副 本 發 票 :6 副 本 裝 箱 明 細 表 :6 副 本 目 錄 :2 副 本 裝 箱 清 單 ( CARGO MANIFEST ):2 副 本 保 險 單 :1 副 本 木 製 包 裝 材 料 煙 燻 證 明 正 本 52

53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3) 附 上 COMBINED 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 空 白 格 式 以 供 參 考 使 用, 不 夠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您 所 須 的 份 數 對 COMBINED 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 格 式 說 明 如 下, 請 用 英 文 繕 打 請 詳 細 說 明 展 品 ( 不 能 只 打 型 號 ) 所 有 展 品 須 以 C.I.F. 的 美 金 單 價 表 示, 不 能 只 寫 NO COMMERCIAL VALUE 的 字 眼, 即 使 是 贈 品 或 宣 傳 冊 子 必 須 打 上 下 述 字 句 THE INVOICED GOODS ARE OF (COUNTRY) ORIGIN AND ARE INTENDED FOR DISPLAY PURPOSE ONLY AT THE EXHIBITION SITE IN TAIPEI. 12. 食 物 / 宣 傳 冊 及 贈 品 (1) 食 物 : 不 要 攜 帶 食 品 進 入 台 灣 也 不 可 將 酒 類 及 罐 裝 食 品 混 入 展 品 (2) 宣 傳 冊 及 贈 品 : 這 些 可 帶 入 台 灣, 但 贈 品 須 付 稅, 請 分 別 包 裝 13. 海 關 規 定 ( 外 國 展 品 進 入 台 灣 ) 下 列 產 品 須 以 付 稅 方 式 進 口 : (1) 樣 本 (2) 贈 品 (3) 海 報 圖 片 目 錄 宣 傳 冊 (4) 展 期 中 機 器 所 須 的 耗 材, 裝 潢 材 料 等 (5) 在 參 展 期 間 所 消 耗 的 食 品, 飲 料 (6) 珠 寶, 寶 石 及 金 幣 (7) 酒 類 及 香 煙 (8) 展 品 如 為 鮮 花 活 植 物 須 付 稅 進 口 外, 且 須 通 過 嚴 格 的 檢 疫 措 施 (9) 押 稅 展 品 依 海 關 規 定, 以 押 稅 進 口 展 品 最 長 可 有 三 個 月 期 限 停 留,( 經 海 關 核 准 可 再 延 長 三 個 月 ), 須 在 此 期 限 屆 滿 期 前 復 運 出 口 (10) 展 品 在 台, 不 論 付 稅 押 稅, 須 由 在 台 的 代 理 人 處 理, 代 理 人 視 同 收 貨 人, 將 負 責 所 有 關 稅 14. 海 關 查 驗 台 灣 海 關 將 嚴 格 查 驗 所 有 展 品 並 有 可 能 被 要 求 開 箱 查 驗 如 有 低 報 不 報 或 誤 報, 將 被 課 以 重 罰,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延 遲 清 關 責 任 或 因 此 產 生 的 罰 款 及 額 外 費 用, 此 等 費 用 將 由 參 展 者 負 擔 15. 展 品 配 置 圖 如 展 品 為 重 貨 或 大 型 貨, 必 須 提 供 配 置 圖, 以 便 安 排 16. 展 品 復 運 出 口 及 處 理 參 展 者 須 在 COMBINED COMMERCIAL INVOICE & PACKING LIST 上 註 明 那 些 ITEM 將 復 運 出 口, 以 及 那 些 會 被 消 耗 掉, 復 運 出 口 將 需 時 2 到 3 週 處 理 17. 展 品 出 售 參 展 者 須 通 知 我 們 買 主 的 資 料, 以 便 我 們 通 知 他 們 相 關 手 續, 如 稅 金 等 53

54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18. 保 險 我 們 的 費 用 不 包 括 保 險, 故 參 展 者 須 投 保 運 輸 及 在 展 期 間 的 保 險 19. 投 保 要 求 如 需 本 公 司 代 為 投 保, 請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以 利 提 供 該 服 務 20. 展 場 內 裝 運 及 其 它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1) 國 內 參 展 廠 商 委 由 本 公 司 裝 卸 機 器 之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展 品 或 機 器 重 量 ( 公 斤 ) 收 費 標 準 ( 不 含 稅 ) 進 出 場 兩 次 費 用 於 現 場 一 起 收 50 公 斤 ~500 公 斤 新 台 幣 650 ( 每 件 每 次 ) X 2 = NT$1, 公 斤 ~1,000 公 斤 新 台 幣 900 ( 每 件 每 次 ) X 2 = NT$1,800 1 頓 以 上 至 3 噸 以 下 新 台 幣 1,250 ( 每 件 每 次 ) X 2 = NT$2,500 3 噸 以 上 至 5 噸 以 下 新 台 幣 1,500 ( 每 件 每 次 ) X 2 = NT$3,000 5 噸 以 上 另 報 價 (2) 機 器 為 裸 裝, 含 堆 高 機 及 現 場 人 工 監 管 費 ) 機 器 為 裸 裝 堆 高 機 卸 車 及 送 至 攤 位, 但 以 長 寬 高 每 邊 各 不 超 過 150 公 分 為 限, 如 超 過, 則 費 用 另 計 (3) 如 為 木 質 包 裝 之 展 品, 展 畢 必 須 退 運 回 原 出 口 國 或 至 第 三 國, 而 該 國 有 木 質 包 裝 煙 燻 或 熱 處 理 之 規 定, 本 公 司 可 提 供 此 煙 燻 或 熱 處 理 服 務, 但 費 用 則 另 計 (4) 上 列 費 用 僅 包 括 進 場 時, 機 器 自 卡 車 卸 下, 運 至 攤 位 定 位 ( 以 一 次 定 位 為 限 ), 及 出 場 時 自 攤 位 搬 上 卡 車, 而 不 包 括 拆 箱 費 機 器 組 合 與 安 裝 及 空 箱 儲 存 ( 如 需 拆 箱 及 空 箱 儲 存, 則 費 用 依 本 公 司 ON-SITE HANDLING CHARGE 計 價, 即 美 金 60/ 每 立 方 米, 但 M/M 美 金 100/ 每 廠 商, 退 場 亦 同 若 只 有 棧 板 則 收 美 金 40/ 每 立 方 米, 但 M/M 美 金 60/ 每 廠 商, 退 場 亦 同 ) (5) 進 出 場 時 間 如 遇 例 假 日 或 作 業 為 17 時 至 22 時, 則 加 收 30% 之 費 用, 超 過 22 時, 則 加 收 50% ( 進 出 場 時 間 依 大 會 規 定 時 間 內 為 限 ) (6) 若 機 器 實 際 重 量 超 過 申 報 重 量, 除 補 繳 搬 運 費 差 額 外, 如 因 而 發 生 意 外, 概 由 參 展 公 司 負 完 全 責 任 (7) 廠 商 同 意 委 由 本 公 司 依 上 列 報 價 處 理 展 品 或 機 器 之 進 出 場 事 宜, 請 填 妥 第 六 章 表 格 6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於 8 月 12 日 以 前 寄 回 本 公 司, 以 便 安 排 起 重 設 備 及 人 工 (8) 以 上 費 用 不 含 5% 加 值 稅 及 保 險 ( 請 廠 商 自 行 承 保 由 工 廠 至 攤 位 及 展 畢 由 攤 位 回 工 廠 之 全 險, 廠 商 如 未 承 買 保 險, 則 風 險 將 由 廠 商 自 行 承 擔 ) (9) 若 因 搬 運 過 程 不 慎 致 機 器 損 壞,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為 該 件 作 業 收 取 酬 勞 之 三 倍 為 上 限, 不 足 部 分 請 參 展 廠 商 加 保 運 輸 意 外 險, 以 保 障 權 益 (10) 以 上 所 有 報 價 皆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貿 易 條 款 (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 ), 歡 迎 來 電 索 取 條 款 影 本 54

55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四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21. 付 款 條 件 進 口 : 在 展 品 送 達 攤 位 前 出 口 : 於 接 到 本 公 司 帳 單 並 於 送 貨 或 安 排 出 口 之 前 如 須 進 一 步 消 息, 請 聯 絡 :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RIUMPH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住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9 號 5 樓 之 2 TEL: x101 FAX: , [email protected] CONTACT: 林 毓 桂 小 姐 / MS. FRANCES LIN 或 銓 營 在 世 貿 中 心 辦 公 室 : 住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5 號 2A21.22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CONTACT: 陳 樹 林 先 生 / MR. SCOTT CHEN 55

56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一 二 識 別 證 規 定..55 識 別 證 申 請 程 序

57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一 識 別 證 規 定 1. 入 場 證 (1) 參 展 廠 商 爲 了 節 省 您 現 場 等 待 的 時 間, 建 議 您 事 先 線 上 申 請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截 止 日 期 為 8 月 19 日 ( 五 ) 逾 截 止 日 後, 請 至 現 場 登 記 註 冊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將 於 9 月 04 日 ( 日 ) 進 場 第 一 天 12:00 於 展 館 現 場 開 始 開 放 領 取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均 於 現 場 領 取, 無 事 先 郵 寄 之 服 務 展 覽 第 一 天 (9 月 07 日 ), 參 展 廠 商 可 於 08:00 進 入 展 場 準 備 展 覽 第 二 三 天, 可 提 前 一 小 時 (09:00) 入 場, 以 及 每 日 展 覽 結 束 後 晚 半 個 小 時 ( 第 一 第 二 天 17:30; 第 三 天 16:30) 離 開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參 展 廠 商 若 需 於 規 定 的 時 間 外 進 入 或 停 留 展 場, 須 事 先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SEMI) 的 同 意 主 要 參 展 廠 商 如 有 合 展 廠 商 於 攤 位 中 共 同 展 示, 請 務 必 連 同 您 的 合 展 廠 商 工 作 人 員 需 求 一 併 完 成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2) 參 觀 者 展 覽 免 費 開 放 給 產 業 相 關 之 專 業 人 士 參 觀, 參 觀 來 賓 需 預 先 於 線 上 登 錄 申 請 參 觀 證, 或 於 展 覽 期 間 現 場 申 請 線 上 參 觀 申 請 預 計 於 6 月 22 日 ( 三 ) 開 放 (3) 合 約 廠 商 合 約 廠 商 以 及 其 它 非 合 約 商 工 作 人 員, 均 需 配 戴 識 別 證 進 出 展 場 並 確 實 遵 守 SEMI 所 制 定 的 展 場 規 則 如 有 合 約 商 因 特 殊 理 由 需 於 展 覽 期 間 將 展 品 運 出, 必 須 持 有 SEMI 的 特 殊 通 行 表 格, 欲 索 取 該 申 請 表, 請 洽 SEMI 展 場 辦 公 室 2. 強 制 執 行 (1) 展 覽 館 開 放 給 合 格 的 參 展 廠 商 參 觀 者 和 經 SEMI 及 警 衛 認 可 的 服 務 廠 商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的 代 表 ( 包 括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裝 潢 商 ) 必 須 在 展 場 內 配 戴 SEMICON Taiwan 指 定 的 識 別 證 在 整 個 展 覽 期 間, 您 都 可 以 在 登 錄 櫃 台 領 取 識 別 證 任 何 在 展 場 內 沒 有 佩 戴 識 別 證 的 人 員, 均 可 能 被 要 求 離 開 展 館 (2)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不 發 給 與 展 覽 無 關 之 租 賃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出 版 商 供 應 商 商 販 等 展 覽 期 間, 除 了 受 到 其 他 參 展 廠 商 邀 請 以 外, 已 經 獲 得 識 別 證 的 各 攤 位 工 作 人 員 應 在 自 己 攤 位 內 活 動, 不 得 擅 自 窺 探 其 他 攤 位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員 工 代 理 商 或 任 何 透 過 參 展 廠 商 進 入 展 館 的 人 員, 可 就 執 行 本 條 規 定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主 張 賠 償 權 利 (3) 識 別 證 不 得 隨 意 塗 改 或 自 行 以 公 司 名 片 代 替 嚴 格 禁 止 參 展 公 司 代 表 使 用 不 實 身 份 不 正 當 地 使 用 識 別 證, 或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方 法 和 裝 置 來 幫 助 未 獲 批 准 的 人 員 進 入 展 覽 場 一 經 查 證, 參 展 廠 商 及 其 代 表 都 將 會 被 逐 出 展 場, 並 且 禁 止 再 度 入 內,SEMI 不 會 因 此 退 還 任 何 參 展 費 用 任 何 未 經 合 格 登 錄 的 人 員 進 入 展 場, 或 幫 助 未 經 登 錄 的 人 員 進 入 展 場 都 違 反 規 定, 可 能 被 要 求 立 即 離 開 展 場 (4) 展 覽 期 間 歲 的 兒 童 只 允 許 在 成 人 的 陪 同 下 進 入 展 館, 同 時 要 佩 戴 識 別 證 在 進 退 場 期 間, 任 何 年 齡 低 於 16 歲 的 兒 童 不 允 許 進 入 展 館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年 齡 低 於 12 歲 的 兒 童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不 得 進 入 展 場 57

58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二 識 別 證 申 請 1.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展 覽 期 間, 在 攤 位 內 工 作 的 參 展 廠 商 工 作 人 員 均 配 戴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是 參 展 廠 商 在 進 場 搭 建 展 覽 中 及 退 場 期 間 入 展 館 的 通 行 證 2.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數 量 限 制 每 一 個 攤 位 可 申 請 10 張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 含 合 展 廠 商 ), 可 申 請 數 量 將 列 於 線 上 申 請 網 頁 中 請 注 意 : (1) 如 所 需 申 請 數 量 超 過 規 定 額 度, 額 外 申 請 的 識 別 證 將 收 取 新 台 幣 150 元 / 每 張 (2) 請 勿 在 公 司 參 展 人 員 名 單 中, 替 您 的 客 戶 進 行 註 冊 3.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參 展 廠 商 線 上 註 冊 系 統 將 於 6 月 22 日 ( 三 ) 開 放 至 8 月 19 日 ( 五 ) 截 止, 請 至 參 展 商 服 務 頁 面 ) 4.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了 節 省 現 場 等 待 的 時 間, 建 議 您 在 6 月 22 日 ( 三 ) 至 8 月 19 日 ( 五 ) 前 上 網 申 請, 廠 商 識 別 證 統 一 於 展 場 領 取, 領 取 時 間 於 9 月 04 日 ( 日 )12:00 起, 至 展 出 最 後 一 天 逾 期 者 請 至 現 場 申 請 識 別 證 僅 供 現 場 領 取, 無 事 先 郵 寄 5. 線 上 申 請 的 好 處 有 哪 些? (1) 更 迅 速! 透 過 線 上 申 請, 可 直 接 進 入 登 錄 系 統, 建 立 您 的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2) 更 正 確! 您 可 以 完 全 自 行 掌 握 所 輸 入 的 資 料, 正 確 率 百 分 百 (3) 逐 步 指 導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會 一 步 一 步 指 引 你 註 冊 步 驟, 完 全 不 用 擔 心 會 遺 漏 任 何 事 項 6.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現 場 申 請 & 領 取 時 間 9 月 04 日 ( 日 )12:00 17:00 9 月 05 日 ( 一 )08:00 17:00 9 月 06 日 ( 二 )08:00 17:00 9 月 07 日 ( 三 )08:00 17:00 9 月 08 日 ( 四 )09:00 17:00 9 月 09 日 ( 五 )09:00 15:

59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五 章 報 到 登 錄 7. 參 展 廠 商 參 觀 證 申 請 由 於 廠 商 識 別 證 數 量 有 限, 因 此, 未 於 攤 位 執 行 任 何 展 覽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自 行 上 網 依 一 般 參 觀 證 申 請 流 程 申 請 參 觀 證 參 觀 者 識 別 證 線 上 申 請 將 於 6 月 22 日 ( 三 ) 開 放, 請 至 參 觀 資 訊 / 線 上 報 名 頁 面 ) 申 請 8. 一 般 參 觀 者 識 別 證 申 請 關 於 參 觀 者 詳 細 的 登 錄 方 法 及 資 訊 將 於 6 月 22 日 ( 三 ) 公 佈 在 SEMICON Taiwan 2016 網 站 ( 為 了 節 省 現 場 等 待 的 時 間, 建 議 於 8 月 底 截 止 前, 上 網 申 請 參 觀 者 識 別 證 國 內 參 觀 者 於 8 月 12 日 ( 五 ) 前 完 成 線 上 登 錄, 將 可 於 開 展 前 一 週 收 到 郵 寄 的 識 別 證 9. 聯 絡 人 參 展 廠 商 聯 絡 人, 將 會 收 到 一 封 電 子 郵 件, 說 明 如 何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識 別 證 若 未 收 到 此 電 子 郵 件, 請 洽 :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聯 絡 人 : 邱 湘 婷 小 姐 / 黃 宏 杰 先 生 Tel: Fax: [email protected] 59

60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六 章 申 請 表 格 第 六 章 申 請 表 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表 格 1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公 司 名 稱 表 格 2 傢 俱 租 用 表 格 3 水 電 工 程 / 空 壓 機 / 進 出 排 水 管 租 用 表 格 4 電 話 /ADSL/ 光 纖 (FTTB) 租 用 表 格 5 視 聽 設 備 / 電 腦 租 用 表 格 6 裝 運 指 南 表 格 7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暨 裝 潢 切 結 書 表 格 8 攤 位 內 懸 升 汽 球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表 格 9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表 格 10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十 一 表 格 11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十 二 表 格 12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十 三 表 格 13 聯 誼 會 / 派 對 / 抽 獎 及 攤 位 內 舞 台 活 動 申 請 表 十 四 表 格 14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申 請 表 十 五 表 格 15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十 六 表 格 16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租 用 申 請 表 十 七 表 格 17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表 60

61 SEMICON Taiwan 2016 第 六 章 申 請 表 格 十 八 表 格 18 重 型 車 輛 入 場 申 請 表 十 九 表 格 19 旅 館 訂 房 表 61

62 1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表 格 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公 司 名 稱 請 基 本 裝 潢 廠 商 務 必 填 寫 並 回 傳 此 張 表 格, 並 傳 真 或 郵 寄 回 右 上 方 所 列 之 傳 真 號 碼 或 地 址 空 地 攤 位 無 須 填 寫 此 表 格 1. 招 牌 板 公 司 名 稱 請 將 貴 公 司 欲 呈 現 在 招 牌 板 上 的 公 司 名 清 楚 的 填 寫 於 以 下 欄 位 上 我 們 將 會 提 供 招 牌 板 及 11 公 分 高 以 內 白 色 大 寫 英 文 公 司 名 稱 ( 限 24 個 字 母 ) 或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 任 選 其 一 ) 英 文 公 司 名 稱 或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2. LOGO 商 標 Logo( 公 司 商 標 ) 可 置 於 招 牌 板 上, 但 不 得 超 過 200mm 嵌 入 招 牌 板 的 高 度 及 超 過 10mm 的 厚 度 Logo( 公 司 商 標 ) 的 費 用 將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如 果 貴 公 司 希 望 將 logo 置 於 招 牌 板 上, 請 將 logo 的 樣 本 連 同 此 份 表 格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依 據 附 上 的 logo 提 供 報 價 ( 若 需 要 請 打 ) 3. 基 本 攤 位 配 備 招 牌 板 白 色 公 司 名 及 攤 位 號 碼 地 毯 4. 請 參 考 背 面 基 本 攤 位 的 設 計 圖 5. 若 需 特 殊 設 計, 請 連 絡 簡 曉 珮 小 姐 ( 分 機 116 ), 筆 克 將 樂 意 提 供 協 助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或 附 上 名 片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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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表 格 2-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傢 俱 租 用 每 一 個 9 平 方 米 之 基 本 攤 位 配 備 包 含 一 個 服 務 台 兩 張 折 椅 及 一 個 垃 圾 桶 參 展 廠 商 若 有 需 要 追 加, 請 填 妥 以 下 欲 追 加 之 項 目 代 號 傢 俱 項 目 尺 寸 ( 長 x 寬 x 高 ) 單 價 (NT$) 數 量 金 額 (NT$) F1 折 椅 ( 黑 ) 200 F2 折 椅 ( 灰 ) 200 F3 布 質 扶 手 椅 700 F4 銀 色 洽 談 椅 700 F5 時 尚 椅 ( 白 ) 700 F6 壓 克 力 椅 ( 白 ) 800 F7 捷 思 椅 ( 白 / 黑 ) 900 F8 創 意 吧 椅 700 F9 造 型 吧 椅 700 F10 氣 壓 式 吧 椅 900 F11 玻 璃 圓 桌 75φ x 75cmH 800 F12 會 議 圓 桌 ( 白 ) 75φ x 75cmH 800 F13 雙 層 吧 桌 60φ x 103cmH 1,100 F14 氣 壓 式 吧 桌 60φ x 90cmH 1,300 F15 方 型 沙 發 ( 白 ) 45 x 45 x 40cmH 800 F16 長 條 型 沙 發 180 x 45 x 42cmH 1,400 F17 伸 縮 圍 欄 1,000 F18 垃 圾 桶 80 F19 型 錄 架 900 F20 會 議 長 桌 150 x 74 x 75cmH 1,200 F21 方 桌 70 x 70 x 75cmH 700 F22 服 務 台 100 x 50 x 75cmH 950 F23 可 鎖 櫃 100 x 50 x 75cmH 1,200 小 計 續 後 頁 5% V.A.T. 合 計

65 4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表 格 2-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傢 俱 租 用 代 號 傢 俱 項 目 尺 寸 ( 長 x 寬 x 高 ) 單 價 (NT$) 數 量 金 額 (NT$) F24 長 方 型 展 示 台 100 x 50 x 75cmH 1, 長 方 型 展 示 台 100 x 50 x 100cmH 1, 長 方 型 展 示 台 100 x 70 x 75cmH 1, 長 方 型 展 示 台 100 x 70 x 100cmH 1,400 F25 方 型 展 示 台 50 x 50 x 75cmH 方 型 展 示 台 50 x 50 x 50cmH 方 型 展 示 台 50 x 50 x 100cmH 1,100 F26 三 角 形 展 示 台 50 x 50 x 75cmH 950 F27 1/4 圓 形 展 示 台 50 x 50 x 75cmH 1,200 F28 階 梯 形 展 示 台 100 x 50 x 50/100cmH 1,800 F29 玻 璃 矮 櫃 100 x 50 x 100cmH 3,000 F30 玻 璃 高 櫃 100 x 50 x 200cmH 4,500 F31 ( 層 含 板 2 盞 ( 平 18W / 斜 ) 崁 燈 ) 100 x 30cm 300 F32 玻 璃 層 板 ( 平 / 斜 ) 100 x 30cm 600 F33 洞 洞 板 ( 含 十 個 掛 鉤 ) 100 x 250cmH 1,600 F34 小 洞 洞 板 90 x 90cmH 600 F35 小 鐵 網 90 x 90cmH 600 F38 折 門 100 x 250cmH 1,000 F39 可 鎖 木 門 100 x 250cmH 1,500 P1 盆 栽 ( 小 ) 30~50cmH 盆 栽 ( 中 ) 50~100cmH 盆 栽 ( 大 ) 100~150cmH 350 小 計 續 後 頁. 5% V.A.T.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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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2-3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注 意 事 項 :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所 有 訂 單 需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收 到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之 訂 單, 款 項 可 經 由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即 期 支 票 : 公 司 抬 頭 為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匯 款 : HSBC BANK (TAIWAN) LIMITED-TAIPEI BRANCH ( 國 外 匯 款 -USD) Address:13 F, No. 333, KeeLung Road Sec. 1, Taipei 110, Taiwan A/C Name:PICO INT L TAIWAN LTD. A/C No.: (USD) SWIFT CODE:HSBCTWTP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儲 蓄 部 分 行 ( 國 內 匯 款 -NTD)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2 段 149 號 戶 名 :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帳 號 : (NTD) SWIFT CODE:SCSBTWTP003 經 由 Visa / Master 刷 卡, 請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 僅 國 外 廠 商 適 用 ) 卡 號 : 有 效 期 限 至 : 持 卡 人 姓 名 : 持 卡 人 簽 名 : 1. 本 公 司 將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始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予 貴 公 司 若 由 國 外 公 司 付 款, 此 張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正 式 的 收 據, 而 不 另 行 開 立 其 他 收 據 2. 超 過 截 止 日 期 所 收 到 的 訂 單, 我 們 無 法 保 証 得 以 提 供 您 所 需 的 項 目, 且 將 加 收 30% 的 費 用 現 場 追 加, 將 加 收 50% 的 費 用 3. 若 於 開 展 前 15 天 內 ( 即 2016 年 8 月 23 日 之 後 ) 取 消 或 變 更 訂 單, 將 酌 收 30% 手 續 費 於 現 場 取 消 訂 單 者, 將 不 予 退 回 任 何 款 項 4. 所 有 項 目 皆 以 租 用 為 原 則,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之 情 況 發 生,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或 附 上 名 片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70 9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表 格 3-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水 電 工 程 此 份 表 格 為 必 填, 請 先 參 閱 表 格 3-3,3-4 水 電 收 費 標 準 表 說 明 每 一 個 9 平 方 米 之 基 本 攤 位 含 一 個 基 本 電 箱, 電 箱 僅 供 三 盞 投 光 燈 及 一 個 110V/5A 單 向 插 座 使 用 ( 此 插 座 不 可 接 燈 具 ); 空 地 攤 位 不 提 供 免 費 電 力 及 電 箱, 請 依 需 求 申 請 1. 以 下 費 用 含 展 期 電 費 ; 超 過 截 止 日 期 或 現 場 追 加, 將 無 法 保 證 可 提 供 所 需 之 項 目 2. 任 何 電 力 工 程 及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大 會 指 定 之 裝 潢 承 建 商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始 能 進 行 其 他 非 指 定 之 裝 潢 承 建 商 將 不 被 允 許 自 行 牽 接 電 源 SECTION A 燈 具 / 插 座 租 用 ( 僅 限 基 本 攤 位 廠 商 租 用 ; 空 地 攤 位 廠 商 請 申 請 SECTION B- 用 電 申 請 ) 代 號 項 目 尺 寸 ( 長 x 寬 x 高 ) 單 價 E1 18W 投 光 燈 ( 黃 光 ) (NT$) 500 E2 18W 長 柄 投 光 燈 ( 黃 光 ) 600 E3 28W T5 日 光 燈 管 500 E5 300W 投 光 燈 ( 黃 光 ) 1,150 E6 300W 長 柄 投 光 燈 ( 黃 光 ) 1,200 E7 110V/5amp 單 相 插 座 500 E8 冰 箱 ( 小 ) 含 110V 插 座 47x47x74cmH (80 liter) 3,300 F40 飲 水 機 ( 含 110V 插 座 及 三 桶 水 ) 2,600 SECTION B 用 電 申 請 (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箱 體, 費 用 請 參 考 表 格 3-3) 照 明 燈 具 與 機 器 設 備 用 電 請 分 別 獨 立 申 請 電 箱 數 量 金 額 (NT$) 項 目 數 量 金 額 (NT$) 1. 一 般 用 電 :1Ø 110V/60Hz a. KW 2. 特 殊 用 電 : 3Ø 220V/60Hz 3Ø 380V/60Hz 3Ø 440V/60Hz a. A ( 安 培 ) b. A ( 安 培 ) c. A ( 安 培 ) a. A ( 安 培 ) b. A ( 安 培 ) c. A ( 安 培 ) a. A ( 安 培 ) b. A ( 安 培 )

71 10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3-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水 電 工 程 此 份 表 格 為 必 填, 請 先 參 閱 表 格 3-3,3-4 水 電 收 費 標 準 表 說 明 SECTION B 用 電 申 請 (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箱 體, 費 用 請 參 考 表 格 3-3) 項 目 數 量 金 額 (NT$) 小 時 用 電 : 1Ø 110V/60Hz a. A ( 安 培 ) 3Ø 220V/60Hz a. A ( 安 培 ) 3Ø 380V/60Hz a. A ( 安 培 ) 3Ø 440V/60Hz a. A ( 安 培 ) SECTION C 進 排 水 申 請 ( 費 用 請 參 考 表 格 3-3) 項 目 數 量 金 額 (NT$) 1. 進 排 水 管 a. 組 續 後 頁 小 計 5% V.A.T. 合 計

72 11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3-3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水 電 工 程 收 費 標 準 A. 一 般 用 電 110V/60Hz (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箱 體 )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1. 1Ø 110V 每 100W (=0.1KW) B. 動 力 用 電 (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箱 體 ) 240 換 算 方 式 : 瓦 數 = 安 培 x 伏 特 數 (W=A x V)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1. 3Ø 3W 220V 15A 2, Ø 4W 380V 40A 14, Ø 3W 220V 20A 5, Ø 4W 380V 50A 16, Ø 3W 220V 30A 7, Ø 4W 380V 60A 21, Ø 3W 220V 40A 9, Ø 4W 380V 75A 25, Ø 3W 220V 50A 11, Ø 4W 380V 100A 33, Ø 3W 220V 60A 14, Ø 4W 440V 15A 7, Ø 3W 220V 75A 17, Ø 4W 440V 20A 9, Ø 3W 220V 100A 23, Ø 4W 440V 30A 12, Ø 3W 220V 125A 28, Ø 4W 440V 40A 15, Ø 4W 380V 15A 6, Ø 4W 440V 50A 18, Ø 4W 380V 20A 8, Ø 4W 440V 60A 23, Ø 4W 380V 30A 11, Ø 4W 440V 75A 28,120 C. 二 十 四 小 時 用 電 ( 附 無 熔 絲 開 關 及 箱 體 )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小 時 1Ø 110V 5A 1, 小 時 3Ø 380V 20A 17, 小 時 1Ø 110V 15A 2, 小 時 3Ø 380V 30A 23, 小 時 1Ø 110V 20A 2, 小 時 3Ø 380V 40A 28, 小 時 3Ø 220V 15A 8, 小 時 3Ø 380V 50A 33, 小 時 3Ø 220V 20A 12, 小 時 3Ø 380V 60A 42, 小 時 3Ø 220V 30A 16, 小 時 3Ø 440V 15A 14, 小 時 3Ø 220V 40A 19, 小 時 3Ø 440V 20A 18, 小 時 3Ø 220V 50A 22, 小 時 3Ø 440V 30A 25, 小 時 3Ø 220V 60A 29, 小 時 3Ø 440V 40A 31, 小 時 3Ø 380V 15A 13, 小 時 3Ø 440V 50A 37,345 續 下 頁

73 12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表 格 3-4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水 電 工 程 收 費 標 準 D. 進 排 水 管 : 項 次 項 目 金 額 (NT$) 1/2 英 吋 球 閥 供 水 3/4 英 吋 排 水 管, 含 1m 長 管 子 ;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裝 設 龍 頭 水 容 器, 若 漏 淹 水 造 成 展 1. 進 排 水 管 每 組 2,250 覽 館 或 其 他 廠 商 之 損 失,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申 請 須 知 : 1. 本 次 收 費 標 準 係 屬 第 一 次 工 程 施 工 費 用, 現 場 若 調 整 位 置 將 屬 第 二 次 工 程 施 工 費, 將 另 收 取 該 項 目 50% 的 施 工 費 2. 因 為 展 覽 館 的 水 電 壓 縮 空 氣 管 路 是 經 由 地 溝 分 配 至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上 所 指 定 位 置, 因 此 進 場 期 間 參 展 廠 商 之 攤 位 結 構 搭 建 後, 若 是 現 場 需 追 加 相 關 水 電 壓 縮 空 氣 之 設 備, 或 設 備 需 更 改 位 置, 將 無 法 保 證 可 提 供 所 需 之 項 目 3. 如 有 下 列 違 規 行 為, 大 會 得 逕 行 切 斷 水 電 源, 不 另 通 知 若 因 而 造 成 相 關 損 失 概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未 經 申 請, 私 自 接 用 水 電 已 申 請 未 依 期 限 繳 費 者 未 依 實 際 用 電 情 形 申 請 用 電 而 超 載 者 其 他 違 規 及 不 安 全 之 用 電 行 為 4. 若 遇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供 電 中 斷, 或 展 覽 館 電 力 設 備 臨 時 性 故 障 時, 本 會 均 不 予 賠 償 5. 各 參 展 廠 商 申 請 用 電 合 計 容 量 若 超 出 展 覽 館 既 有 供 電 迴 路 容 量 時, 本 會 將 停 止 受 理 申 請 展 出 期 間, 若 廠 商 使 用 之 電 量 若 超 出 申 請 用 量 時, 經 本 會 查 覺, 超 出 部 分 須 照 章 補 費 該 超 出 部 分 如 影 響 電 力 系 統 運 作 時, 大 會 告 知 後 不 改 善 將 立 即 斷 電, 如 因 而 造 成 損 失, 概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續 後 頁

74 13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表 格 3-5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空 壓 機 租 用 以 下 租 用 價 格 含 1m 軟 管, 但 不 含 電 源 供 應, 電 力 規 格 請 參 考 下 列 說 明 另 行 於 表 格 3-1/3-2 提 出 申 請 ; 參 展 廠 商 需 自 備 從 軟 管 轉 接 至 儀 器 之 轉 接 配 件 及 每 日 自 行 處 理 廢 棄 水 ; 若 是 攤 位 有 架 高 地 台, 請 特 別 告 知 若 參 展 廠 商 之 機 台 須 百 分 之 百 純 淨 的 空 氣, 請 自 備 過 濾 器 項 次 機 型 ( 馬 力 ) 單 價 (NT$) 數 量 金 額 (NT$) A. 展 館 設 施 配 備 ( 詳 細 規 格 如 下 說 明 ) 1. 空 壓 管 4,760 B. 額 外 特 殊 規 格 ( 詳 細 規 格 如 下 說 明 ) 2. 皮 帶 式 (10HP) 30, 靜 音 式 (10HP) 38, 螺 旋 式 (15HP) 46, 螺 旋 式 (20HP) 55, 乾 燥 機 (5HP) 18, 乾 燥 機 (10HP) 28, 乾 燥 機 (15HP) 30, 乾 燥 機 (20HP) 35,000 若 參 展 廠 商 所 需 之 項 目 不 在 表 格 內, 請 聯 絡 筆 克 公 司 以 提 供 報 價 小 計 5% V.A.T. 詳 細 規 格 : 項 排 氣 量 機 型 ( 馬 力 ) 次 L/MIN C.F.M 尺 寸 儲 氣 桶 用 電 量 1. 展 館 設 施 配 備 _ 空 壓 管 620 空 壓 管 1/2 球 閥 如 申 請 超 過 一 個 出 氣 口 或 相 鄰 攤 位 同 時 產 生 空 壓 管 線 需 求, 將 依 展 館 空 壓 點 位 安 排 適 當 空 壓 管 出 口 ; 管 線 長 度 可 能 影 響 氣 壓 強 度 壓 強 度 2. 皮 帶 式 (10HP) x76x121cmH -- 3Ø 220V 50A 3. 靜 音 式 (10HP) x80x126cmH V-228 3Ø 220V 50A 4. 螺 旋 式 (15HP) 1, x80x135cmH V-360 3Ø 220V 75A 5. 螺 旋 式 (20HP) 2, x80x135cmH V-360 3Ø 220V 75A 6. 乾 燥 機 (5HP) x40x50cmH 乾 燥 機 (10HP) x64x60cmH 乾 燥 機 (15HP) x77x65cmH 乾 燥 機 (20HP) x82x76cmH 續 後 頁 合 計

75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3-6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水 電 / 空 壓 管 位 置 圖 大 會 僅 提 供 水 電 源 空 壓 管 至 攤 位 定 點, 與 展 示 設 備 連 接 部 分 之 管 線 及 用 電 器 具 之 安 全 責 任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請 將 一 般 用 電 (110V) 電 箱 220V 用 電 電 箱 380V 用 電 電 箱 440V 用 電 電 箱 24 小 時 用 電 進 排 水 管 空 壓 管, 裝 設 位 置 請 標 示 於 下 列 位 置 圖 上, 並 請 清 楚 填 寫 攤 位 號 碼 及 標 示 走 道 位 置 ; 未 填 回 者 大 會 將 逕 行 施 工, 電 箱 位 置 將 代 為 規 劃 於 靠 攤 位 角 落 放 置 ; 若 現 場 位 置 臨 時 變 更 將 收 取 該 項 目 50% 的 施 工 費, 且 因 展 館 設 備 限 制 及 現 場 施 工 狀 況, 將 無 法 保 證 可 提 供 所 需 之 項 目 變 更 若 參 展 廠 商 之 機 器 設 備 需 額 外 附 加 接 地 需 求, 請 於 表 格 中 特 別 註 明 +G, 將 另 行 提 供 報 價 N 水 電 位 置 示 意 範 例 鄰 近 攤 位 走 道 DB 110V 9KW 鄰 近 攤 位 N001 N002 走 道 S 因 承 租 攤 位 較 多, 另 行 提 供 位 置 圖 如 附 件 本 公 司 除 於 施 工 期 間 願 接 受 展 場 電 器 服 務 人 員 之 督 導 外, 保 證 由 合 格 之 電 器 承 包 商 負 責 攤 位 內 電 器 設 備 配 電 工 程, 如 因 上 列 電 器 裝 設 或 使 用 不 當 引 起 任 何 財 物 損 失 或 任 何 意 外, 本 公 司 保 證 負 擔 全 部 責 任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裝 潢 公 司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14

76 15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3-6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注 意 事 項 : 所 有 訂 單 需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收 到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之 訂 單, 款 項 可 經 由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即 期 支 票 : 公 司 抬 頭 為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匯 款 : HSBC BANK (TAIWAN) LIMITED - TAIPEI BRANCH ( 國 外 匯 款 -USD) Address:13 F, NO. 333 Keelung Road, Sec. 1, Taipei 110 Taiwan A/C Name : PICO INT'L TAIWAN LTD. A/C No.: (USD) SWIFT CODE : HSBCTWTP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儲 蓄 部 分 行 ( 國 內 匯 款 -NTD)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2 段 149 號 戶 名 :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帳 號 : (NTD) SWIFT CODE:SCSBTWTP003 經 由 Visa / Master 刷 卡, 請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 僅 適 用 國 外 廠 商 ) 卡 號 : 有 效 期 限 至 : 持 卡 人 姓 名 : 持 卡 人 簽 名 : 1. 本 公 司 將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始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予 貴 公 司 若 由 國 外 公 司 付 款, 此 張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正 式 的 收 據 而 不 另 行 開 立 其 他 收 據 2. 超 過 截 止 日 期 所 收 到 的 訂 單,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得 以 提 供 您 所 需 的 項 目, 且 將 加 收 30% 的 費 用 ; 現 場 追 加, 將 加 收 50% 費 用 3. 若 於 開 展 前 15 天 內 ( 即 2016 年 8 月 23 日 之 後 ) 取 消 或 變 更 訂 單, 將 酌 收 30% 手 續 費 於 現 場 取 消 訂 單 者, 將 不 予 退 回 任 何 款 項 4. 所 有 項 目 皆 以 租 用 為 原 則,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之 情 況 發 生,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以 下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或 附 上 名 片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77 16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4-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電 話 / ADSL / 光 纖 (FTTB) 租 用 如 需 由 台 灣 筆 克 代 為 申 請 本 項 設 施, 請 各 參 展 廠 商 務 必 填 寫 此 份 表 格, 並 傳 真 或 郵 寄 回 右 上 方 所 列 之 傳 真 號 碼 或 地 址 參 展 廠 商 亦 可 直 接 向 中 華 電 信 申 請 臨 時 電 話 ( 南 港 服 務 中 心,Tel: , 台 北 市 南 港 路 一 段 356 號 ) 如 透 過 台 灣 筆 克 代 為 申 請, 每 一 項 目 將 加 收 NT$2,000 元 整 手 續 費 1. 保 證 金 : 每 1 條 國 內 電 話 線 需 付 保 証 金 NT$3,000 此 筆 保 証 金 將 用 於 扣 除 通 話 費 電 話 機 遺 失 或 損 壞 賠 償 ( 若 有 此 情 況 發 生 ) 等 等 之 費 用 若 上 述 費 用 超 過 此 筆 保 證 金, 廠 商 需 支 付 超 出 之 費 用 此 筆 保 證 金 扣 除 所 有 費 用 後, 餘 額 將 退 還 廠 商 因 中 華 電 信 局 之 作 業 時 間 需 2~3 個 月, 故 退 還 之 款 項 須 於 展 覽 結 束 後 2~3 個 月 後 始 能 處 理 2. 取 消 訂 單 費 用 : 若 於 2016 年 8 月 23 日 後 取 消 預 訂 之 項 目, 所 付 之 費 用 ( 除 了 保 証 金 外 ) 將 不 予 退 還, 展 覽 現 場 亦 不 接 受 追 加 訂 單 3. 標 示 位 置 : 請 務 必 清 楚 標 明 電 話 機 之 擺 放 位 置 於 表 格 3-6 之 水 電 位 置 圖 上 若 攤 位 有 架 高 地 台, 請 特 別 註 明 項 目 設 定 費 + 手 續 費 +5%VAT+ 保 證 金 數 量 金 額 (NT$) 國 內 電 話 線 及 電 話 機 ADSL ( 不 含 110V/5A 插 座 ) $1,000+2, ,000=NT$6,150 $2,500+2, ,000 =NT$7,725 合 計 ( 已 含 5% V.A.T. ) 項 目 接 線 費 + 設 定 費 +4 日 上 網 費 + 手 續 費 +5%VAT 數 量 金 額 (NT$) 光 纖 (FTTB) $1,500+1, , =NT$5,788 合 計 ( 已 含 5% V.A.T. ) 說 明 : 本 公 司 僅 代 為 向 中 華 電 信 提 出 申 請 與 施 工 定 位, 中 華 電 信 提 供 服 務 範 圍 為 如 下 : 1. 電 話 項 目 : 僅 提 供 展 期 間 電 話 機 及 電 話 通 訊 使 用 2. ADSL: 僅 提 供 電 話 機 數 據 機 及 IP 位 址 ; 網 路 使 用 及 連 線 設 定 需 由 用 戶 自 行 安 裝 設 定 3. 光 纖 : 僅 提 供 數 據 機 及 IP 位 址 ; 網 路 使 用 及 連 線 設 定 需 由 用 戶 自 行 安 裝 設 定 續 後 頁..

78 17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4-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注 意 事 項 : 所 有 訂 單 需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收 到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之 訂 單, 款 項 可 經 由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即 期 支 票 : 公 司 抬 頭 為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匯 款 : HSBC BANK (TAIWAN) LIMITED - TAIPEI BRANCH ( 國 外 匯 款 -USD) Address:13F, NO.333 Keelung Road, Sec. 1, Taipei 110 Taiwan A/C Name: PICO INT'L TAIWAN LTD. A/C No.: (USD) SWIFT Code: HSBCTWTP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儲 蓄 部 分 行 ( 國 內 匯 款 -NTD)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2 段 149 號 戶 名 :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帳 號 : (NTD) SWIFT CODE:SCSBTWTP003 經 由 Visa / Master 刷 卡, 請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 僅 適 用 國 外 廠 商 ) 卡 號 : 有 效 期 限 至 : 持 卡 人 姓 名 : 持 卡 人 簽 名 : 1. 本 公 司 將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始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予 貴 公 司 若 由 國 外 公 司 付 款, 此 張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正 式 的 收 據 而 不 另 行 開 立 其 他 收 據 2. 超 過 截 止 日 期 所 收 到 的 訂 單,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得 以 提 供 您 所 需 的 項 目, 且 將 加 收 30% 的 費 用 因 電 信 局 作 業 的 關 係,2016 年 8 月 23 日 後 將 不 再 接 收 任 何 電 話 之 申 請, 展 覽 現 場 亦 不 接 受 追 加 訂 單 3. 所 有 項 目 皆 以 租 用 為 原 則,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之 情 況 發 生,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或 附 上 名 片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79 18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5-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視 聽 設 備 / 電 腦 租 用 項 目 ( 以 下 不 含 110V/5A 插 座 ) 單 價 (NT$) 數 量 金 額 (NT$) A. 視 聽 設 備 42 電 漿 電 視 + DVD 放 映 機 12, 電 漿 電 視 + DVD 放 映 機 14,000 DVD/VCD 放 映 機 2,000 B. 電 腦 設 備 19 LCD 螢 幕 6, LCD 螢 幕 6,000 電 腦 主 機 ( 中 / 英 文 版 Office 系 統 ) 8,000 筆 記 型 電 腦 ( 中 / 英 文 版 Office 系 統 ) 8,000 小 計 5% V.A.T. 合 計 續 後 頁..

80 19 請 將 此 份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105 南 京 東 路 5 段 343 號 3 樓 之 1 Tel : Fax : / 聯 絡 人 :1F- 陳 鏡 慧 小 姐 ext. 119 :4F- 詹 依 菱 小 姐 ext. 108 表 格 5-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0 日 注 意 事 項 : [email protected] (1F) :[email protected] (4F) 所 有 訂 單 需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收 到 全 額 款 項 方 為 有 效 之 訂 單, 款 項 可 經 由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 即 期 支 票 : 公 司 抬 頭 為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匯 款 : HSBC BANK (TAIWAN) LIMITED - TAIPEI BRANCH ( 國 外 匯 款 -USD) Address:13 F, NO. 333 Keelung Road, Sec. 1, Taipei 110 Taiwan A/C Name : PICO INT'L TAIWAN LTD. A/C No.: (USD) SWIFT CODE : HSBCTWTP 上 海 商 業 儲 蓄 銀 行 儲 蓄 部 分 行 ( 國 內 匯 款 -NTD)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2 段 149 號 戶 名 : 台 灣 筆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帳 號 : (NTD) SWIFT CODE:SCSBTWTP003 經 由 Visa / Master 刷 卡, 請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 僅 適 用 國 外 廠 商 ) 卡 號 : 有 效 期 限 至 : 持 卡 人 姓 名 : 持 卡 人 簽 名 : 1. 本 公 司 將 於 收 到 款 項 後 始 開 立 發 票 郵 寄 予 貴 公 司 若 由 國 外 公 司 付 款, 此 張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正 式 的 收 據 而 不 另 行 開 立 其 他 收 據 2. 超 過 截 止 日 期 所 收 到 的 訂 單,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得 以 提 供 您 所 需 的 項 目, 且 將 加 收 30% 的 費 用 現 場 追 加, 將 加 收 50% 費 用 3. 若 於 開 展 前 15 天 內 ( 即 2016 年 8 月 23 日 之 後 ) 取 消 或 變 更 訂 單, 將 酌 收 30% 手 續 費 於 現 場 取 消 訂 單 者, 將 不 予 退 回 任 何 款 項 4. 所 有 出 租 項 目 請 妥 善 保 管,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之 情 況 發 生,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或 附 上 名 片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81 請 將 表 格 彩 色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台 北 市 104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9 號 5 樓 之 2 Tel : x101 Fax : / 聯 絡 人 : 林 毓 桂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6-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2 日 裝 運 指 南 我 們 需 要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為 處 理 本 公 司 展 場 內 展 品 設 備 的 運 送, 我 們 所 使 用 的 報 關 行 聯 絡 資 料 如 下 : 公 司 名 稱 : 聯 絡 人 : Tel: Fax: 將 本 公 司 的 展 品 運 送 至 展 覽 場 1. 文 件 及 到 貨 截 止 日 文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 下 列 文 件 需 寄 達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能 遲 於 下 述 截 止 日 期 或 是 在 船 運 到 達 基 隆 港 或 空 運 到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七 日 前 寄 達 海 運 :8 月 12 日 ( 五 ), 提 單 副 本 / 發 票 / 裝 箱 明 細 表 空 運 :8 月 19 日 ( 五 ), 發 票 / 裝 箱 明 細 表 到 貨 截 止 日 :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在 下 列 日 期 前 到 達 台 北 海 運 :8 月 19 日 ( 五 ) 空 運 :8 月 26 日 ( 五 ) 錄 影 帶 及 影 片 :8 月 26 日 ( 五 ) 空 運 展 品 請 傳 真 通 知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貨 明 細 如 航 班 / 提 單 號 碼 / 件 數 / 重 量 及 尺 寸 等 延 遲 到 達 者, 將 加 收 附 加 費 2. 保 險 所 收 費 用 不 包 括 保 險, 參 展 廠 商, 應 自 行 投 保 運 輸 及 在 展 覽 期 間 展 出 設 備 的 保 險, 如 需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為 投 保, 請 以 書 面 通 知, 以 便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3. 展 場 內 裝 運 及 其 他 服 務 展 品 如 體 積 小 可 手 提 或 人 工 搬 運 ( 限 一 人 ), 參 展 廠 商 可 自 行 搬 離 展 場 如 展 品 的 搬 運 需 機 械 的 輔 助, 則 需 交 由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裝 運 參 展 廠 商 應 指 派 工 作 人 員, 監 督 及 指 示 展 覽 會 場 內 的 裝 運 費 用 和 其 他 服 務,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展 品 裝 運 指 南 之 收 費 標 準 或 連 絡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錄 影 帶 / Discs Censorship Exemption 請 聯 絡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於 此 表 格 背 面 清 楚 描 繪 出 展 品 在 攤 位 上 的 放 置 位 置 如 未 預 先 告 知, 裝 運 商 將 自 行 決 定 放 置 位 置 展 場 內 所 有 參 展 廠 商 之 大 型 展 品 設 備, 於 場 內 之 裝 運 拆 箱 打 包, 皆 由 指 定 裝 運 商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請 注 意 : 展 場 內 並 無 儲 藏 室 可 供 參 展 廠 商 存 放 空 箱 及 其 他 打 包 器 材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並 影 印 留 底 如 不 需 此 項 服 務, 請 註 明 不 需 要 並 傳 真 至 續 後 頁 20

82 請 將 表 格 彩 色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銓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riumph Trans-Link Logistics Co., Ltd. 台 北 市 104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9 號 5 樓 之 2 Tel : x101 Fax : / 聯 絡 人 : 林 毓 桂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6-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2 日 裝 運 指 南 參 展 廠 商 請 於 下 列 方 格 中, 畫 出 其 展 品 設 備 攤 位 中 的 擺 放 位 置, 以 利 裝 運 商 的 運 送 及 位 置 擺 設, 如 有 任 何 注 意 事 項, 請 特 別 註 明 於 此 表 中 PLAN OF STAND LEFT( 左 ) BACK OF STAND ( 背 牆 ) RIGHT( 右 ) LEFT( 左 ) AISLE( 走 道 ) RIGHT( 右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並 影 印 留 底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21

83 請 將 表 格 彩 色 掃 描 或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5 ( 一 樓 展 商 ) / 310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7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參 展 廠 商 指 定 攤 位 裝 潢 商 (EAC) 暨 裝 潢 切 結 書 向 主 辦 單 位 承 租 含 基 本 裝 潢 攤 位 之 廠 商, 不 需 填 寫 本 裝 潢 切 結 書 承 租 空 地 攤 位 之 廠 商, 務 必 填 寫 本 表 並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正 本 彩 色 掃 描 或 正 本 郵 寄 到 SEMI 請 詳 細 填 寫 此 表 格, 並 連 同 完 整 的 攤 位 設 計 圖 ( 包 含 詳 細 尺 寸 3D 圖 平 面 圖 及 立 面 圖 ) 回 傳 繳 交, 設 計 圖 可 採 用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pdf 或 jpg) 茲 參 加 貴 會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舉 辦 之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一 本 公 司 計 劃 在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展 覽 中 使 用 下 列 裝 潢 廠 商 我 們 將 嚴 守 展 場 裝 潢 規 定 事 項, 並 將 負 責 裝 潢 公 司 於 退 場 結 束 前, 將 裝 潢 材 料 及 廢 料 ( 包 含 清 除 攤 位 所 在 地 之 地 面 膠 帶 ) 全 部 清 除 完 畢 並 運 離 展 場 如 違 反 規 定, 願 負 一 切 損 害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二 在 施 工 前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施 工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之 設 施 與 要 求 事 項, 在 施 工 期 間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願 確 實 執 行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若 有 再 承 攬 情 形 將 轉 告 再 承 攬 人 應 注 意 勞 安 事 項 及 其 他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在 施 工 或 活 動 期 間 內 有 任 何 疏 忽 致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時,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賠 償 責 任 在 施 工 期 間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對 貴 會 之 設 備 或 器 具 不 得 損 壞, 如 有 損 壞 願 照 價 賠 償 或 無 償 修 復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保 證 於 作 業 期 間, 要 求 所 僱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廠 商 工 程 施 工 前 標 準 作 業 辦 法 2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廠 商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要 點 3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廠 商 危 害 告 知 單 4 外 貿 協 會 參 展 廠 商 現 場 作 業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單 5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確 認 進 入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網 頁 展 場 設 施 暨 裝 潢 服 務 勞 安 管 理 辦 法, 本 人 及 承 攬 廠 商 詳 閱 完 成, 作 業 期 間 若 有 違 規 事 項, 願 依 規 定 接 受 處 罰 三 本 公 司 保 證 如 因 攤 位 之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或 拆 除 不 當 等 情 事, 而 發 生 任 何 財 物 損 失 人 員 傷 亡 或 其 他 侵 權 事 故, 除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保 證 使 主 辦 單 位 免 於 受 到 因 此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 否 則 本 公 司 將 負 責 賠 償 主 辦 單 位 包 括 訴 訟 費 律 師 費 在 內 之 一 切 損 害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以 下 欄 位 皆 為 必 填 )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電 話 : 手 機 : ( 必 填 ) 傳 真 : 指 定 裝 潢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電 話 : 聯 絡 人 : 傳 真 : 手 機 : ( 必 填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1. 根 據 手 冊 中 攤 位 施 工 規 定 與 說 明, 參 展 廠 商 所 指 定 的 攤 位 裝 潢 廠 商, 需 經 過 主 辦 單 位 和 展 場 的 許 可, 方 能 進 入 展 場 施 工 2. 請 確 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並 仔 細 閱 讀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場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 >> 展 覽 服 務 與 設 施 >>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展 場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範 ) 後 填 寫 3. 本 切 結 書 未 蓋 參 展 公 司 裝 潢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章 者 無 效, 恕 不 發 給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24

84 請 將 表 格 彩 色 掃 描 或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8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攤 位 內 懸 升 汽 球 申 請 書 / 切 結 書 本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因 展 出 需 要, 申 請 於 本 公 司 攤 位 內 懸 升 下 列 汽 球 頂 端 距 地 面 高 請 勾 選 收 費 氣 體 限 制 直 徑 限 制 保 證 金 度 限 制 NTD10,000 元 大 型 廣 告 汽 球 5~7 公 尺 僅 限 氦 氣 180 公 分 內 NTD 50,000 元 ( 未 稅 )/ 每 個 大 型 廣 告 汽 球 5 公 尺 以 內 不 收 費 僅 限 氦 氣 180 公 分 內 NTD 50,000 元 僅 限 氦 氣 或 裝 飾 用 小 型 汽 球 4 公 尺 以 內 不 收 費 - NTD 50,000 元 不 可 燃 氣 體 本 公 司 保 證 汽 球 將 確 實 固 定 於 本 公 司 攤 位 範 圍 內, 大 型 廣 告 氣 球 直 徑 規 定 在 180 公 分 之 內, 且 不 超 過 規 定 之 高 度, 不 得 於 天 花 板 管 道 懸 掛 絲 線 ; 汽 球 與 絲 線 需 於 出 場 前 取 下, 若 未 清 除, 每 個 汽 球 及 天 花 板 之 每 條 絲 線 分 別 罰 款 新 台 幣 1 萬 元 ( 未 稅 ) 貴 會 得 扣 繳 新 台 幣 五 萬 元 之 違 約 金, 另 加 代 清 除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保 證 金 不 足 抵 付 時, 本 公 司 仍 應 負 責 清 償, 且 因 懸 升 汽 球 而 發 生 任 何 財 物 損 失 人 員 傷 亡 意 外 或 其 他 侵 權 事 故, 本 公 司 除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保 證 使 貴 會 免 於 受 到 因 此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民 事 刑 事 責 任 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否 則 本 公 司 將 賠 償 貴 會 訴 訟 費 律 師 費 其 他 費 用 及 所 受 損 害 如 未 經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而 擅 自 懸 掛,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將 其 強 制 移 除, 並 由 參 展 廠 商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產 生 之 費 用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電 話 : 手 機 : ( 必 填 ) 傳 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保 證 金 請 開 立 抬 頭 為 美 商 國 際 半 導 體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之 新 台 幣 50,000 元 即 期 支 票, 併 同 本 申 請 書 於 2016 年 7 月 22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 一 樓 展 商 為 王 秀 仁 小 姐 收 / 四 樓 展 商 為 葉 筱 琳 小 姐 收 ) 貴 公 司 如 未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本 會 將 於 展 後 30 天 內 無 息 退 還 保 證 金 25

85 請 將 表 格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9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參 展 公 司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本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9 日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之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因 展 出 需 要, 特 申 請 搭 建 二 層 樓 攤 位 本 公 司 保 證 確 實 依 照 合 格 開 業 建 築 師 (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簽 證 之 設 計 圖 施 工, 除 遵 守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及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設 置 兩 層 樓 攤 位 須 知 之 各 項 規 定 外, 並 就 攤 位 之 安 全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本 公 司 保 證 如 因 攤 位 之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或 拆 除 不 當 等 事 情 而 發 生 任 何 財 務 損 失 人 員 傷 亡 或 其 他 侵 權 事 故, 除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保 證 使 貴 會 免 於 受 到 因 此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民 事 刑 事 訴 追 ; 否 則 本 公 司 將 負 責 賠 償 貴 會 包 括 訴 訟 費 律 師 費 在 內 之 一 切 損 害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電 話 : 手 機 : ( 必 填 ) 傳 真 : 指 定 裝 潢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電 話 : 聯 絡 人 : 傳 真 : 手 機 : ( 必 填 ) 一 樓 攤 位 總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二 樓 攤 位 使 用 面 積 ( 含 樓 梯 ): 平 方 公 尺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申 請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者, 請 盡 早 將 表 格 9 表 格 10 設 計 圖 及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執 照 影 本 及 保 險 單 正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 所 需 文 件 詳 細 規 定 請 見 第 二 章 ), 以 掛 號 郵 寄 交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 一 樓 展 商 為 王 秀 仁 小 姐 收 / 四 樓 展 商 為 葉 筱 琳 小 姐 收 ) 經 主 辦 單 位 SEMI 及 外 貿 協 會 審 查 核 准 後, 須 於 8 月 12 日 前 繳 交 2 層 樓 攤 位 使 用 費 : 每 平 方 公 尺 NT$500 ( 未 稅 ) 26

86 請 將 表 格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0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9 日 在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之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 攤 位 號 碼 : ), 申 請 搭 建 兩 層 樓 攤 位 一 事, 本 事 務 所 業 已 對 其 攤 位 設 計 結 構 材 料 予 以 審 查,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且 符 合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及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設 置 兩 層 攤 位 須 知 之 各 項 規 定, 本 事 務 所 同 意 負 責 與 設 計 及 監 造 有 關 之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事 務 所 名 稱 : ( 印 鑑 章 )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姓 名 : ( 印 鑑 章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必 填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27

87 請 將 表 格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1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申 請 表 暨 切 結 書 本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9 日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之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因 展 出 需 要, 特 申 請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本 公 司 保 證 確 實 依 照 合 格 開 業 建 築 師 (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簽 證 之 設 計 圖 施 工, 除 遵 守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及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設 置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須 知 之 各 項 規 定 外, 並 就 攤 位 之 安 全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本 公 司 保 證 如 因 攤 位 之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或 拆 除 不 當 等 事 情 而 發 生 任 何 財 務 損 失 人 員 傷 亡 或 其 他 侵 權 事 故, 除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保 證 使 貴 會 免 於 受 到 因 此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民 事 刑 事 訴 追 ; 否 則 本 公 司 將 負 責 賠 償 貴 會 包 括 訴 訟 費 律 師 費 在 內 之 一 切 損 害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電 話 : 手 機 : 傳 真 : 指 定 裝 潢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電 話 : 聯 絡 人 : 傳 真 : 手 機 : 租 用 攤 位 總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超 高 使 用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高 度 公 尺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申 請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者, 請 盡 早 將 表 格 11 表 格 12 設 計 圖 及 建 築 師 或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執 照 影 本 及 保 險 單 正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 所 需 文 件 詳 細 規 定 請 見 第 二 章 ), 以 掛 號 郵 寄 交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 一 樓 展 商 為 王 秀 仁 小 姐 收 / 四 樓 展 商 為 葉 筱 琳 小 姐 收 ) 經 主 辦 單 位 SEMI 及 外 貿 協 會 審 查 核 准 後, 須 於 8 月 12 日 前 繳 交 超 高 建 築 使 用 費 : 每 18 平 方 公 尺 NT$100,000 ( 含 稅 ), 未 滿 18 平 方 公 尺 以 NT$100,000 ( 含 稅 ) 計 算 28

88 請 將 表 格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2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切 結 書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2016 年 9 月 7 日 至 9 日 在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之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 攤 位 號 碼 : ), 申 請 搭 建 超 高 建 築 攤 位 一 事, 本 事 務 所 業 已 對 其 攤 位 設 計 結 構 材 料 予 以 審 查,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且 符 合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及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設 置 兩 層 攤 位 須 知 之 各 項 規 定, 本 事 務 所 同 意 負 責 與 設 計 及 監 造 有 關 之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事 務 所 名 稱 : ( 印 鑑 章 ) 建 築 師 ( 土 木 結 構 技 師 ) 姓 名 : ( 印 鑑 章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必 填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29

89 請 將 表 格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3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9 日 展 商 攤 位 內 活 動 申 請 表 本 公 司 參 加 貴 會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南 港 展 覽 館 所 舉 辦 2016 國 際 半 導 體 展, 因 展 出 需 要, 將 於 攤 位 內 舉 行 以 下 活 動 :( 請 填 寫 )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形 式 活 動 簡 述 :( 限 中 文 100 字 / 英 文 50 字 內 ) 9 月 7 日 9 月 8 日 9 月 9 日 上 午 下 午 發 表 會 / 說 明 會 表 演 抽 獎 贈 禮 競 賽 其 他 本 公 司 保 證 活 動 僅 限 於 攤 位 內 進 行, 不 影 響 走 道 及 消 防 動, 活 動 期 間 所 有 規 定 皆 符 合 展 館 及 展 覽 規 定, 並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最 後 審 核 的 權 利, 亦 可 依 活 動 性 質 協 助 展 商 於 網 站 上 做 宣 傳 以 達 最 佳 綜 效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地 址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電 話 : 手 機 : ( 必 填 ) 傳 真 :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每 一 參 展 廠 商 的 喇 叭 數 量 以 2 支 為 限, 並 須 面 向 自 己 攤 位 內 場 及 保 持 俯 角, 音 量 須 保 持 在 85 分 貝 以 下 ( 開 展 前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將 音 響 音 量 定 格 ) 參 展 廠 商 拒 不 改 善 者, 且 累 積 罰 款 次 數 達 5 次 時, 主 辦 單 位 及 外 貿 協 會 將 停 止 供 應 該 攤 位 之 電 力 其 他 因 裝 潢 商 或 音 響 商 之 施 工 或 操 作 違 規, 主 辦 單 位 將 另 依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定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置 參 展 廠 商 自 攜 無 線 麥 克 風 設 備 : 須 先 向 南 港 展 會 服 務 組 核 備 麥 克 風 頻 率, 並 於 獲 同 意 後 架 設 使 用, 倘 違 規 逕 於 攤 位 架 設 使 用, 致 干 擾 或 影 響 該 館 其 它 會 議 活 動, 南 港 展 會 服 務 組 除 即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相 關 設 備 外, 並 依 本 規 定 事 項 之 三 階 段 罰 則 處 理 25

90 請 將 表 格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4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9 日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申 請 表 ( 一 )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押 稅 進 口 辦 理 方 式 參 展 廠 商 可 依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參 展 品 押 稅 進 口 參 展 廠 商 於 取 得 輸 入 許 可 證 及 主 辦 單 位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後, 請 自 行 委 託 報 關 行 向 海 關 辦 理 押 稅 進 口 手 續 惟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以 主 辦 單 位 為 展 品 之 收 貨 人, 主 辦 單 位 亦 不 提 供 保 稅 倉 庫 及 保 稅 展 場 ( 二 ) 有 意 辦 理 押 稅 進 口 之 參 展 廠 商 請 填 具 下 列 表 格 或 傳 真 至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將 以 方 式 寄 交 參 展 證 明 函 予 需 求 廠 商 一 樓 展 商 請 聯 繫 : 王 秀 仁 小 姐 四 樓 展 商 請 聯 繫 : 葉 筱 琳 小 姐... 參 展 公 司 名 稱 國 外 參 展 品 之 參 展 證 明 函 申 請 表 展 覽 聯 絡 人 攤 位 號 碼 電 話 / 手 機 傳 真 進 口 國 家 進 關 地 點 中 正 機 場 海 關 ( 空 運 ) 基 隆 港 海 關 ( 海 運 ) 高 雄 港 海 關 ( 海 運 ) 報 關 行 名 稱 聯 絡 人 電 話 傳 真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32

91 請 將 表 格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5 使 用 期 間 2016 年 9 月 7-9 日 參 展 品 放 行 條 為 保 障 各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品 安 全,2016 年 9 月 7-9 日 展 期 3 天 內, 如 需 將 展 品 自 展 場 攜 出, 請 務 必 填 寫 此 表 格, 並 至 大 會 服 務 台 蓋 章 後, 再 交 給 警 衛 並 核 對 該 展 品 參 展 公 司 : 攤 位 號 碼 : 攜 出 產 品 : 名 稱 數 量 申 請 人 : 手 機 : 攜 出 時 間 :2016 年 9 月 日 A.M. 時 分 P.M. 時 分 此 致 SEMICON Taiwan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服 務 台 簽 章 : 請 注 意 :2016 年 9 月 9 日 下 午 14:00 16:30, 為 維 持 其 他 廠 商 權 益, 不 得 使 用 放 行 條, 將 展 品 攜 出 33

92 請 將 表 格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五 段 五 號 2B20 室 Tel : Fax : 聯 絡 人 : 胡 芳 瑜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6 優 惠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租 用 申 請 書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此 次 展 覽 指 定 合 約 承 包 商, 提 供 的 服 務 含 : 參 展 廠 商 識 別 證 申 請 線 上 報 名 ( 研 討 會 及 參 觀 ) 以 及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等 1. 回 傳 租 賃 申 請 表 後,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會 傳 真 租 賃 合 約 書 至 申 請 表 連 絡 人 租 賃 合 約 書 務 必 請 負 責 人 簽 名 或 蓋 上 公 司 章, 以 利 申 請 作 業 2. 每 台 參 觀 者 資 料 收 集 器 之 保 證 金 為 NT$10,000 元, 可 採 電 匯 或 支 票 方 式 支 付 租 金, 押 金 則 為 支 票, 恕 不 接 受 信 用 卡 此 保 證 金 將 於 展 後 無 息 退 還 收 集 器 如 有 毀 損 逾 時 未 還 或 遺 失, 保 證 金 將 不 予 退 還 3. 租 用 費 用 需 於 展 前 全 額 繳 清, 未 付 款 者, 恕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4. 領 取 時 間 :2016 年 9 月 5 日 - 9 月 6 日,09:30-17:30, 請 攜 帶 租 賃 合 約 書 及 名 片 1 張 至 南 港 展 覽 館 1 樓 I 區 服 務 櫃 台 領 取 5. 歸 還 時 間 :2016 年 9 月 9 日 展 覽 結 束 前 30 分 鐘 歸 還, 展 後 繳 回 買 主 資 料 收 集 器 後, 經 承 辦 單 位 驗 收, 確 定 未 遭 人 為 破 壞 或 污 損, 將 退 還 保 證 金 ; 如 有 破 壞 污 損 或 逾 時 未 還 遺 失 之 情 形, 將 自 保 證 金 扣 除 上 述 費 用 6. 資 料 交 付 時 間 :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將 於 展 後 10 個 工 作 天,2016 年 9 月 26 日 交 付 7. 若 欲 了 解 任 何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胡 芳 瑜 小 姐 /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TEL: 費 用 說 明 費 用 ( 含 稅 ) 數 量 小 計 買 主 資 料 收 集 器 (2016 年 8 月 24 日 前 完 成 匯 款 ) NT$ 4,200 買 主 資 料 收 集 器 (2016 年 8 月 24 日 後 匯 款 ) NT$ 6,300 資 料 收 集 器 押 金 / 每 台 NT$ 10,000 總 計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並 影 印 留 底 傳 真 至 Fax: 或 [email protected] 公 司 名 稱 / 發 票 抬 頭 : 攤 位 號 碼 : 聯 絡 人 : 職 稱 : 統 一 編 號 : 郵 寄 住 址 : 傳 真 : 電 話 : 日 期 : 30

93 請 將 表 格 掃 描 或 傳 真 至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2B20 室 Tel : Fax : 聯 絡 人 : 楊 凱 婷 小 姐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7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26 日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表 公 司 臨 時 派 遣 委 託 書 個 案 編 號 : 接 案 日 期 : 需 求 人 數 : 現 場 職 務 人 員 薪 資 : 買 主 接 待 NT$2,800 日 英 文 口 譯 NT$4,600 日 日 文 口 譯 NT$5,800 日 韓 文 口 譯 NT$8,000 日 工 作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小 時 午 休 : 小 時 特 別 需 求 或 工 作 內 容 : 公 司 名 稱 : 營 業 內 容 : 公 司 地 址 : 統 一 編 號 : 發 票 抬 頭 : 同 公 司 名 稱 發 票 住 址 : 同 公 司 地 址 連 絡 人 姓 名 : 職 稱 : 電 話 : 傳 真 :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 本 委 託 書 只 適 用 接 待 之 臨 時 派 遣 服 務, 若 有 其 他 業 務 需 求, 請 另 洽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工 作 時 間 服 務 費 用 計 算 方 式 : A. 展 覽 期 間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超 時 加 班 以 時 薪 1.5 倍 計 算. B. 服 務 內 容 : 買 主 接 待, 簡 單 英 文 介 紹 ( 會, 但 不 是 很 流 利 ) C. 上 項 服 務 費 皆 須 外 加 5% 營 業 稅 2. 如 對 派 遣 人 員 有 任 何 不 滿 意 的 地 方, 請 於 派 遣 工 第 一 天 的 前 3 小 時 內 通 知 撤 回 或 更 換 3. 凡 於 展 前 24 小 時 內 取 消 派 遣 人 員 工 作, 仍 需 支 付 4 小 時 派 遣 費 用 4. 所 有 派 遣 人 員 皆 為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臨 時 員 工, 請 勿 直 接 付 費 給 派 遣 人 員 5. 如 欲 將 臨 時 派 遣 人 員 轉 為 正 式 職 員, 須 補 該 人 員 月 薪 120% 為 仲 介 服 務 費 用 6. 對 於 客 戶 私 自 推 薦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派 遣 人 員 到 其 他 公 司, 或 在 本 次 工 作 期 間 結 束 後, 又 私 自 找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派 人 員 工 作 的 行 為, 將 視 同 客 戶 同 意 針 對 該 行 為 願 意 照 集 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費 標 準 罰 款 3 倍 之 約 定 7. 此 委 託 書 經 貴 公 司 相 關 人 員 代 表 人 簽 名 傳 真 至 本 公 司 後, 委 託 即 成 立, 惟 若 未 依 約 於 預 定 派 遣 時 間 開 始 7 日 前 付 款, 本 委 託 即 自 動 失 效 本 人 ( 委 託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 了 解 並 同 意 下 列 情 況 : 派 遣 人 員 皆 不 能 處 理 現 金 或 折 現 支 票 匯 票 等 工 作, 若 因 職 務 及 工 作 確 有 必 要, 本 公 司 當 另 立 切 結 書 8. 派 遣 合 約 書 將 於 申 請 表 收 到 三 天 內 寄 出. 所 有 付 款 方 式 將 依 合 約 書 規 定. 代 表 人 簽 名 : 職 位 : 日 期 : 31

94 請 將 表 格 正 本 郵 寄 至 SEMI Taiwan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O 棟 ) Tel : 分 機 306( 一 樓 展 商 ) / 312 ( 四 樓 展 商 ) Fax : 聯 絡 人 : 一 樓 展 商 : 王 秀 仁 小 姐 / 四 樓 展 商 : 葉 筱 琳 小 姐 一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四 樓 展 商 : [email protected] 表 格 18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外 貿 協 會 南 港 展 覽 館 重 型 車 輛 入 場 申 請 表 進 場 退 場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參 展 廠 商 名 稱 : 攤 位 號 碼 : 統 一 編 號 : 公 司 負 責 人 姓 名 : 廠 商 現 埸 聯 絡 人 姓 名 : 辦 公 室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車 輛 牌 照 號 碼 : 車 輛 種 類 : 車 輛 輪 軸 數 : 車 輛 高 度 ( 包 含 貨 ): 車 輛 最 高 載 重 : 貨 車 雙 軸 車 三 軸 車 其 它 噸 申 請 停 留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起 至 月 日 時 分 為 止 車 輛 牌 照 號 碼 : 車 輛 種 類 : 車 輛 輪 軸 數 : 車 輛 高 度 ( 包 含 貨 ): 車 輛 最 高 載 重 : 貨 車 雙 軸 車 三 軸 車 其 它 噸 申 請 停 留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起 至 月 日 時 分 為 止 車 輛 牌 照 號 碼 : 車 輛 種 類 : 車 輛 輪 軸 數 : 車 輛 高 度 ( 包 含 貨 ): 車 輛 最 高 載 重 : 貨 車 雙 軸 車 三 軸 車 其 它 噸 申 請 停 留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起 至 月 日 時 分 為 止 申 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辦 窗 口 : 為 維 護 南 港 展 覽 館 結 構 體 樓 板 人 員 及 設 施 之 安 全, 進 出 展 場 之 車 輛, 其 車 身 總 載 重 達 15 公 噸 以 上 者 ( 以 車 身 或 行 車 執 照 載 明 者 為 準 ) 應 由 借 用 單 位 依 實 際 需 求, 依 以 下 規 定 向 本 會 南 港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管 理 組 事 先 進 行 申 請, 並 於 申 請 許 可 後, 方 得 入 場 作 業 2. 申 請 資 格 與 程 序 : 申 請 車 輛 須 為 展 覽 會 或 活 動 所 需 者 借 用 單 位 須 於 車 輛 入 場 20 天 前, 檢 附 行 車 執 照 或 相 關 通 行 證 影 本,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本 中 心 得 依 安 全 秩 序 之 考 量 另 行 決 定 核 准 與 否 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之 時 間 非 於 入 場 20 日 前 者, 本 中 心 得 自 借 用 單 位 保 證 金 扣 罰 每 車 新 台 幣 500 元 廠 商 現 場 自 行 提 出 緊 急 申 請 者, 亦 扣 罰 借 用 單 位 保 證 金 3. 安 全 責 任 : 南 港 展 覽 館 下 層 展 場 (1 樓 ) 地 板 承 受 重 量 上 限 為 5 公 噸 / 平 方 公 尺, 上 層 展 場 (4 樓 ) 地 板 承 受 重 量 上 限 為 2 公 噸 / 平 方 公 尺, 入 場 車 輛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備 並 裝 設 可 增 加 底 部 面 積 之 工 具 ( 如 鋼 樑 鋼 板 墊 板 底 座 或 枕 木 等 ) 以 減 輕 集 中 載 重 負 荷, 維 護 展 場 安 全 由 於 車 輛 或 其 載 物 之 重 量 操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對 設 施 或 人 員 造 成 傷 害 者, 借 用 單 位 應 承 擔 全 部 之 責 任 ( 註 : 南 港 展 覽 館 各 區 貨 物 出 入 口 : 下 層 展 場 (1 樓 )I 區 :5.0 公 尺 高 9.9 公 尺 寬 ;J 區 :4.5 公 尺 高 11.6 公 尺 寬 ;K 區 :5.0 公 尺 高 10.0 公 尺 寬 ; 上 層 展 場 (4 樓 )L 區 :4 公 尺 高 11.0 公 尺 寬 ;M 區 :8.5 公 尺 高 11.9 公 尺 寬 ;N 區 :4.0 公 尺 高 10.1 公 尺 寬 如 裝 載 貨 物 總 高 度 超 過 前 述 貨 物 出 入 口 限 制, 應 拆 解 分 裝 後 始 得 進 出, 如 未 妥 善 處 置 致 展 場 設 施 毀 損 時, 須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 4. 作 業 時 間 與 地 點 等 限 制 : 進 場 車 輛 請 依 核 准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進 行 作 業 5. 注 意 事 項 : A. 所 有 重 型 車 輛 於 進 場 時, 須 提 具 24 小 時 內 過 磅 之 證 明 單, 據 以 證 明 其 進 場 車 輛 總 載 重 未 超 出 展 館 載 重 規 定, 凡 超 出 載 重 規 定 者 未 具 過 磅 證 明 單 者 未 事 先 進 行 入 場 申 請 並 取 核 准 或 現 場 檢 核 人 員 判 定 車 輛 載 重 有 疑 慮 者, 一 律 禁 止 入 場 B. 進 場 車 輛 如 符 合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現 場 檢 核 人 員 將 發 予 進 場 車 輛 司 機 外 貿 協 會 南 港 展 覽 館 車 輛 行 駛 安 全 須 知, 經 詳 閱 及 簽 認, 並 繳 交 展 場 臨 時 停 車 費 後, 始 可 進 場 作 業 (1) 借 用 單 位 與 負 責 人 簽 章 (2) 借 用 單 位 審 查 (3) 南 港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審 查 同 意 並 願 遵 守 上 述 說 明 內 之 各 項 規 定, 並 願 承 擔 相 關 之 法 律 與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以 上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民 國 104 年 至 107 年 透 過 電 話 郵 件 等 通 訊 方 式 與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聯 繫 接 洽 用 提 供 資 料 之 個 人 可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如 欲 行 使 以 上 權 利, 請 洽 本 活 動 業 務 承 辦 人

95 表 格 19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9 日 旅 館 訂 房 申 請 表 為 確 保 您 的 訂 房, 請 先 參 看 下 頁 之 相 關 資 訊, 勾 選 您 所 欲 預 定 之 房 型, 並 清 楚 詳 填 以 下 所 需 之 資 料,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傳 真 至 所 欲 預 定 之 旅 館 後, 再 行 電 話 確 認 優 惠 房 型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速 訂 房 欲 訂 房 者, 請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資 料 預 定 旅 館 : 入 住 日 期 ( 月 )/ ( 日 ) 退 房 日 期 ( 月 )/ ( 日 ) 入 住 房 型 房 間 數 房 客 姓 名 職 稱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手 機 號 碼 信 用 卡 種 類 VISA MasterCard JCB American Express 信 用 卡 卡 號 信 用 卡 有 效 期 限 ( 月 )/ ( 年 ) 持 卡 人 姓 名 持 卡 人 簽 名 相 關 訂 房 規 定, 請 直 接 與 飯 店 人 員 確 認, 謝 謝!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續 看 下 頁 22

96 旅 館 房 型 及 價 格 ( 依 據 南 港 展 覽 館 車 程 時 間 排 列 ): 23

97 4F TechXPOT 創 新 技 術 發 表 會 (4F) 一 般 時 段 請 將 申 請 表 及 發 表 檔 案 回 傳 至 : 李 相 弘 小 姐 (Elaine Lee) / SEMI Taiwan 電 話 : x107 傳 真 : [email protected] 一 發 表 會 預 約 時 段 :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0 日 ( 三 ) 請 用 數 字 順 序 列 出 理 想 的 3 個 時 段, 以 便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發 表 會 時 間 將 依 申 請 順 序 安 排, 敬 請 及 早 規 劃 日 期 9 月 7 日 ( 三 ) 11:00 11:30 11:30 12:00 13:00 13:30 13:30 14:00 時 間 14:00 14:30 14:30 15:00 15:00 15:30 15:30 16:00 發 表 會 主 題 ( 中 文 ) 發 表 會 主 題 ( 英 文 ) 發 表 會 講 師 ( 中 & 英 ) 職 稱 ( 中 & 英 ) 發 表 語 言 : 中 文 英 文 聯 絡 資 訊 公 司 名 稱 ( 中 文 ) 攤 位 號 碼 公 司 名 稱 ( 英 文 ) 公 司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分 機 現 場 聯 絡 人 公 司 傳 真 現 場 連 絡 手 機 號 碼 本 人 確 認 並 同 意 不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請 務 必 勾 選 ) 一 貴 協 會 之 告 知 及 聲 明, 係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告 知 本 人 蒐 集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所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 二 本 人 茲 同 意 SEMI Taiwan 及 協 辦 廠 商 得 蒐 集 處 理 國 際 傳 輸 及 利 用 本 人 所 填 之 個 人 資 料, 以 持 續 進 行 活 動 訊 息 傳 遞 提 供 參 展 廠 商 服 務 等 相 關 之 用 三 本 人 了 解 此 資 料 將 不 限 時 間 於 台 灣 境 內 作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本 人 得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資 料 ; 補 充 更 正 資 料 ; 或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刪 除 資 料 取 消 條 款 ~ 2016 年 7 月 20 日 前 取 消 登 記, 將 退 還 80% 報 名 費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 取 消, 恕 不 退 費 講 師 / 主 題 或 時 段, 若 有 修 正, 請 於 2016 年 7 月 22 日 前 告 知, 以 利 進 行 宣 傳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對 活 動 安 排 調 整 之 最 終 解 釋 權

98 TechXPOT 創 新 技 術 發 表 會 付 款 資 訊 以 下 報 價 為 含 稅 價, 請 務 必 於 預 約 後 兩 週 內 繳 清 費 用 SEMI 會 員 NTD$ 52,500 (US$ 1,750) SEMI 會 員 非 展 商 NTD$ 84,000 (US$ 2,800) 非 會 員 展 商 :NTD$ 84,000 (US$ 2,800) 非 會 員 非 展 商 NTD$ 168,000 (US$ 5,600) 付 款 方 式 美 金 即 期 支 票 Mailing address: 3081 Zanker Road, San Jose, CA 95134, USA 美 金 銀 行 匯 款 Beneficiary: SEMI Account No.: Paying Bank: Wells Fargo Bank ABA No: Swift Code: WFBIUS6S Bank Address: 420 Montgomery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USA 台 幣 即 期 支 票 受 款 人 : 美 商 國 際 半 導 體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寄 送 地 址 :302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台 元 一 街 1 號 11 樓 之 2 收 件 人 : 財 務 部

99 台 幣 銀 行 匯 款 受 款 人 : 美 商 國 際 半 導 體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銀 行 帳 號 : 受 款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分 行 銀 行 地 址 :300 新 竹 市 科 技 路 1 號 如 需 發 票 之 廠 商, 煩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公 司 抬 頭 統 一 編 號 發 票 收 件 人 發 票 郵 寄 地 址

100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上 課 證 明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一 參 與 受 訓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公 司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最 新 之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且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須 含 括 裝 潢 施 工 相 關 項 目 ( 二 ) 未 具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之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者, 須 取 得 公 會 或 經 已 取 得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之 裝 潢 廠 商 出 具 推 薦 書 ( 格 式 詳 附 件 A), 始 得 參 與 受 訓 二 外 貿 協 會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上 課 證 明, 取 得 方 式 如 下 : 1. 填 具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B),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於 每 年 10~11 月 間 辦 理 之 受 訓 課 程 者 ( 參 與 本 項 上 課 人 員 無 須 參 與 本 會 測 驗 ) ( 如 為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則 須 另 繳 交 推 薦 書 ) 2. 自 行 透 過 網 站 YouTube ( 或 QR Code ) 或 自 行 研 讀 本 會 提 供 之 上 述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DVD 者, 須 於 現 場 填 具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現 場 測 驗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C), 並 經 本 會 測 驗 合 格 者 ( 本 項 申 請 者, 如 為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則 須 另 繳 交 推 薦 書 )

101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附 件 A)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推 薦 書 下 表 列 載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因 與 本 公 司 配 合 負 責 工 程, 平 時 表 現 優 異, 特 推 薦 其 參 與 貴 會 辦 理 之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課 程, 特 此 證 明 此 請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續 流 程 : 一 上 課 證 明 取 得 方 式 : ( 不 足 請 另 影 印 ) 1. 填 具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2),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於 每 年 10~11 月 間 辦 理 之 受 訓 課 程 者 ( 參 與 本 項 上 課 人 員 無 須 參 與 本 會 測 驗 ) ( 如 為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則 須 另 繳 交 推 薦 書 ) 2. 自 行 研 讀 本 會 提 供 之 上 述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DVD 者, 須 於 現 場 填 具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現 場 測 驗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3), 並 經 本 會 測 驗 合 格 者 ( 本 項 申 請 者, 如 為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則 須 另 繳 交 推 薦 書 ) 二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申 辦 方 式 : 填 具 會 展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登 記 表 及 承 諾 書 ( 附 件 4)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申 請 表 ( 附 件 5) 及 施 工 前 安 全 衛 生 承 諾 書 ( 附 件 6) 三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受 訓 細 節, 請 洽 台 北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涂 欣 旺 先 生, 電 話 轉 分 機 2688 推 薦 公 司 名 稱 : ( 印 鑑 章 ) 負 責 人 : ( 印 鑑 章 )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2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附 件 B)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申 請 表 ( 免 參 加 測 驗 ) 申 請 公 司 / 個 人 : ( 發 票 章 ) 聯 絡 人 : 申 請 日 期 公 司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為 讓 所 有 進 出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之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除 本 身 須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外, 另 並 須 確 實 了 解 並 遵 守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裝 潢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人 員 及 本 會 各 項 硬 體 設 備 之 安 全, 本 會 將 作 如 下 配 套 措 施 : 一 裝 潢 承 包 商 需 先 參 與 本 會 辦 理 之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課 程, 並 取 得 受 訓 證 明 後, 始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辦 理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進 入 本 會 所 屬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二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主 要 受 訓 內 容 如 下 : 1. 受 訓 內 容 : 會 展 場 所 緊 急 醫 護 消 防 安 全 門 禁 及 公 共 安 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用 電 安 全 及 攤 位 與 舞 台 安 全 等 6 大 項 2. 訓 練 頻 率 及 時 間 : 每 1 年 辦 理 一 次, 日 期 及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3. 訓 練 對 象 : 所 有 申 請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者 4. 訓 練 證 明 效 期 :1 年 三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領 有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之 受 訓 證 明 者, 始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未 持 有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者, 均 不 得 進 入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進 行 施 工 編 號 身 份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註 明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用 ) 上 課 日 期 / 地 點 ( 受 訓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公 告 課 程 表 後 自 行 填 入 )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 上 課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二 樓 會 議 室 / 南 港 展 覽 1 館 會 議 室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103 編 號 身 份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註 明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用 ) 上 課 日 期 / 地 點 ( 受 訓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公 告 課 程 表 後 自 行 填 入 )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1. 日 期 ( 月 / 日 ): / 2. 地 點 : 世 貿 一 館 / 南 港 館 * 世 貿 一 館 二 樓 會 議 室 / 南 港 展 覽 1 館 會 議 室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104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附 件 C)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現 場 測 驗 申 請 表 申 請 公 司 / 個 人 : ( 發 票 章 ) 聯 絡 人 : 申 請 日 期 公 司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為 讓 所 有 進 出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之 裝 潢 施 工 人 員, 除 本 身 須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外, 另 並 須 確 實 了 解 並 遵 守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裝 潢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施 工 人 員 及 本 會 各 項 硬 體 設 備 之 安 全, 本 會 將 作 如 下 配 套 措 施 : 一 裝 潢 承 包 商 需 先 參 與 本 會 辦 理 之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課 程, 並 取 得 受 訓 證 明 後, 始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辦 理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進 入 本 會 所 屬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二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主 要 受 訓 內 容 如 下 : 1. 受 訓 內 容 : 會 展 場 所 緊 急 醫 護 消 防 安 全 門 禁 及 公 共 安 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用 電 安 全 及 攤 位 與 舞 台 安 全 等 6 大 項 2. 訓 練 頻 率 及 時 間 : 每 1 年 辦 理 一 次, 時 間 為 10 至 11 月 間 3. 訓 練 對 象 : 所 有 申 請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者 4. 訓 練 證 明 效 期 :1 年 三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領 有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之 受 訓 證 明 者, 始 得 向 本 會 申 請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未 持 有 展 場 服 務 證 者, 均 不 得 進 入 本 會 會 展 場 所 進 行 施 工 編 號 身 份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註 明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現 場 測 驗 用 )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編 號 身 份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註 明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受 訓 用 )

105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106 裝 潢 廠 商 申 辦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作 業 流 程 一 填 具 會 展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登 記 表 及 承 諾 書 ( 附 件 D)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申 請 表 ( 附 件 E) 及 施 工 前 安 全 衛 生 承 諾 書 ( 附 件 F) 二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 ( 一 ) 公 司 : 1.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上 課 證 影 本 ( 每 個 申 請 者 均 須 檢 附 ) 3. 備 2 吋 相 片 2 張 / 人 4. 保 證 金 : 貳 萬 元 現 金 或 即 期 支 票 ( 二 ) 個 人 : 1. 會 展 場 所 施 工 安 全 須 知 上 課 證 影 本 2. 備 2 吋 相 片 2 張 / 人 3. 保 證 金 : 陸 仟 元 現 金 三 申 請 方 式 : ( 一 ) 親 臨 辦 理 : 請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至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展 場 管 理 組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五 號 展 覽 大 樓 (1 館 )2 樓 2A20 室 ( 二 ) 通 訊 辦 理 : 將 相 關 文 件 寄 至 上 列 地 址, 註 明 台 北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展 場 管 理 組 收 四 繳 交 保 證 金 : ( 一 ) 至 台 北 國 際 展 覽 中 心 展 場 管 理 組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並 領 取 保 證 金 繳 款 通 知 單 ( 二 ) 至 台 灣 銀 行 世 貿 分 行 繳 交 保 證 金 五 取 件 : 自 繳 件 日 ( 或 郵 件 寄 達 日 ) 起 五 個 工 作 天 後 派 員 親 至 展 場 管 理 組 辦 公 室 領 取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與 發 票 備 註 : 1 已 登 記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若 有 變 更 者, 仍 請 重 新 填 附 會 展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登 記 表 及 承 諾 書 2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陸 仟 元 之 個 人 會 員 僅 得 申 辦 壹 張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3 保 證 金 於 登 記 廠 商 申 請 退 出 時, 若 無 違 規 罰 款 亦 無 損 害 賠 償,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107 名 稱 ( 公 司 或 個 人 均 可 )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附 件 D) 會 展 裝 潢 工 程 承 包 商 登 記 表 及 承 諾 書 中 文 英 文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若 係 個 人 則 請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中 文 英 文 電 話 傳 真 電 子 信 箱 營 業 項 目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日 期 及 文 號 ( 附 影 本 ) 個 人 免 填 負 責 人 姓 名 資 本 額 ( 個 人 免 填 ) 手 機 號 碼 承 諾 書 本 公 司 ( 或 個 人 ) 承 諾 遵 守 貴 會 會 展 場 所 裝 潢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否 則 願 意 無 條 件 接 受 所 規 定 之 處 罰, 其 中 包 括 沒 收 保 證 金 撤 銷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等 立 承 諾 書 人 :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 ( 印 鑑 章 ) 個 人 : ( 印 鑑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與 會 展 場 所 裝 潢 有 關 之 會 展 服 務 業 廠 商 均 適 用 此 登 記 表

108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附 件 E) 年 度 會 展 場 所 服 務 證 申 請 表 申 請 公 司 / 個 人 : ( 印 鑑 章 ) 負 責 人 : ( 印 鑑 章 ) 聯 絡 人 : 公 司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公 司 地 址 : 編 號 免 填 姓 名 上 課 證 影 本 相 片 黏 貼 處 (2 張 )

109 施 工 前 安 全 衛 生 承 諾 書 ( 附 件 F) 茲 承 攬 貴 會 所 經 營 管 理 之 場 地 上 舉 辦 之 展 覽 及 活 動 的 裝 潢 及 拆 卸 等 工 程 或 相 關 業 務,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12 月 31 日, 本 單 位 已 確 實 瞭 解 施 工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之 設 施 與 要 求 事 項, 在 施 工 期 間 本 單 位 願 確 實 執 行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若 有 再 承 攬 情 形, 將 轉 告 再 承 攬 人 應 注 意 職 安 事 項 及 其 他 法 令 相 關 規 定 在 施 工 期 間 內 有 任 何 疏 忽 致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時, 本 單 位 及 再 承 攬 廠 商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賠 償 責 任 在 施 工 期 間 本 單 位 及 再 承 攬 廠 商 對 貴 會 之 設 備 或 器 具 不 得 損 壞, 如 有 損 壞, 願 照 價 賠 償 或 無 償 修 復 本 單 位 及 再 承 攬 廠 商 保 證 於 作 業 期 間, 要 求 所 僱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外 貿 協 會 承 攬 廠 商 施 工 前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2. 外 貿 協 會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範 3. 場 地 作 業 危 害 因 素 告 知 單 4. 本 單 位 及 再 承 攬 廠 商 應 前 往 世 貿 1 3 館 ) 南 港 1 館 ) 網 頁 詳 閱 並 確 實 了 解 職 安 相 關 規 定, 作 業 期 間 若 有 違 規 事 項, 願 依 規 定 接 受 處 罰 本 單 位 知 悉 外 貿 協 會 已 逐 一 口 頭 告 知 上 述 職 安 內 容 規 定, 本 單 位 已 充 分 閱 讀 且 明 瞭 貴 會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與 規 定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立 承 諾 書 廠 商 / 機 構 / 單 位 : 簽 章 負 責 人 : 簽 章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聯 絡 人 姓 名 : 聯 絡 人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0 南 港 展 覽 館 用 電 安 全 檢 查 表 ( 一 ) 水 電 裝 潢 廠 商 自 主 管 理 展 覽 名 稱 : 填 表 日 期 : 項 次 攤 位 號 碼 廠 商 名 稱 檢 查 項 目 高 溫 燈 具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電 箱 附 近 未 堆 放 雜 物 配 線 及 器 具 符 合 法 規 用 電 規 劃 未 超 載 線 路 不 能 有 重 物 擠 壓 未 自 設 空 調 設 備 及 私 自 接 電 1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備 註 ( 說 明 改 善 狀 況 ) 2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3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4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5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6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7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8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9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0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1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2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3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4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5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6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7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8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9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20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備 註 : 本 表 最 遲 請 於 送 電 前 2 小 時 送 交 館 方 工 程 組 ( 主 辦 單 位 ) 館 方 工 程 組 : ( 主 辦 單 位 ) 水 電 公 司 現 場 負 責 人 : 手 機 號 碼 : 檢 查 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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