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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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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 人 做 頭 家? 論 外 國 人 的 公 民 權 * 廖 元 豪 要 目 壹 前 言 貳 公 民 權 憲 法 意 涵 之 探 討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法 律 地 位 (Legal Status)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權 利 (Rights)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政 治 活 動 (Political Activity)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身 分 認 同 / 團 結 象 徵 (Identity/Solidarity) 參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之 檢 討 一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之 簡 介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二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的 檢 討 無 憲 法 文 字 依 據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一 : 經 濟 資 源 政 治 權 力 與 人 性 尊 嚴 密 不 可 分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二 : 本 國 人 與 外 國 人 都 不 是 鐵 板 一 塊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三 : 全 球 化 的 去 國 家 化 *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教 授,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大 學 布 魯 明 頓 校 區 法 學 博 士 (S. J. D, 2003) 投 稿 日 期 :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八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責 任 校 對 : 許 俊 鴻 245
2 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外 溢 效 應 禍 殃 國 民 三 大 法 官 釋 憲 實 務 事 實 上 的 外 人 無 基 本 權 四 小 結 : 從 本 質 論 到 功 能 論 的 分 析 途 徑 肆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之 理 論 基 礎 一 憲 法 未 明 文 禁 止 二 準 國 民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的 外 國 人 三 民 主 理 論 ABC 被 統 治 者 與 納 稅 人 之 權 利 四 結 構 性 弱 者 之 憲 法 保 障 五 與 國 民 主 權 並 不 當 然 衝 突 伍 外 國 人 應 有 之 公 民 權 範 圍 一 政 治 性 表 現 自 由 二 地 方 性 投 票 權 三 服 公 職 權 陸 結 語 246
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 摘 要 本 文 主 張, 憲 法 應 保 障 某 些 外 國 人 的 公 民 權, 也 就 是 政 治 參 與 之 權 利 包 括 政 治 表 現 與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政 治 性 較 低 之 服 公 職 權 地 方 層 級 的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以 及 其 他 不 直 接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之 政 治 權 利 憲 法 賦 予 外 人 公 民 權 的 理 論 基 礎 包 括 : 一 憲 法 文 義 並 未 全 然 排 斥 外 國 人 享 有 政 治 權 利 ; 二 某 些 外 籍 人 士 實 際 上 與 台 灣 這 個 國 家 有 著 非 常 密 切 的 連 結 與 依 賴 關 係 ( 如 : 女 性 婚 姻 移 民 ), 實 際 上 乃 是 我 們 台 灣 人 的 一 份 子, 值 得 擁 有 成 員 基 本 政 治 權 利 ; 三 被 統 治 者 與 納 稅 者 應 享 有 一 定 的 參 政 權 ; 四 外 國 人 往 往 可 能 是 結 構 性 的 弱 勢 群 體, 以 及 五 有 限 度 的 外 人 參 政 權, 與 國 民 主 權 並 不 當 然 牴 觸 關 鍵 詞 : 外 國 人 國 民 權 公 民 權 人 權 投 票 權 247
4 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壹 前 言 本 文 之 目 的, 乃 試 圖 證 明 : 我 國 憲 法 容 許, 甚 至 要 求 國 家 保 障 某 些 外 國 人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利 包 括 政 治 表 現 與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政 治 性 較 低 之 服 公 職 權 地 方 層 級 的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以 及 其 他 不 直 接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獨 立 之 政 治 參 與 權 之 所 以 對 這 個 主 題 產 生 興 趣, 主 要 與 作 者 親 身 參 與 移 民 / 移 住 人 權 的 社 會 運 動 經 驗 有 關 台 灣 有 著 數 十 萬 來 自 東 南 亞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的 女 性 婚 姻 移 民 ( 俗 稱 外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配 偶 ), 以 及 十 五 萬 以 上 的 國 際 移 工 ( 俗 稱 外 勞 ) 前 者 多 已 準 備 終 身 移 居 至 台 灣, 並 多 有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的 打 算 ; 後 者 雖 限 於 現 行 法 規 無 法 永 久 居 留 或 歸 化, 但 跨 海 來 台 忍 受 剝 削, 填 補 台 灣 欠 缺 的 ( 廉 價 ) 勞 動 力 在 此 情 況 下, 台 灣 早 已 成 為 標 準 的 移 民 國 家, 而 且 高 度 國 際 化 然 而, 我 們 的 法 律 與 社 會, 卻 以 相 當 歧 視 的 態 度 對 待 這 些 將 要 與 我 們 共 同 生 活, 且 貢 獻 良 多 的 姊 妹 兄 弟 1 政 府 或 許 試 圖 在 某 些 方 面 展 現 仁 慈 與 恩 惠, 但 卻 沒 有 將 他 們 視 為 平 等 有 尊 嚴 的 權 利 主 體, 更 不 被 當 成 自 己 人 2 與 移 民 移 工 社 運 夥 伴,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接 觸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發 現 移 民 移 工 的 欠 缺 政 治 權 力, 乃 是 歧 視 始 終 無 法 消 弭 的 結 構 1 2 參 閱 廖 元 豪, 全 球 化 趨 勢 中 婚 姻 移 民 之 人 權 保 障 全 球 化 台 灣 新 國 族 主 義 人 權 論 述 的 關 係, 思 與 言,44 卷 3 期, 頁 81 以 下, 頁 ,2006 年 9 月 筆 者 曾 在 報 章 投 書 ( 廖 元 豪, 移 民 法 該 怎 麼 修, 中 國 時 報, 時 論 廣 場 ), 指 出 : 政 府 願 意 提 供 許 多 家 長 主 義 式 的 施 恩 照 護, 卻 不 願 賦 予 移 民 姊 妹 與 移 工 朋 友 們 平 等 與 對 抗 侵 害 的 培 力 機 制 也 就 是 說, 寧 可 由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撥 款 給 某 些 民 間 團 體 來 救 助 或 辦 活 動 ; 卻 不 願 制 定 有 效 的 反 歧 視 法 來 制 裁 欺 凌 弱 者 的 台 灣 人 這 其 實 與 美 國 南 北 戰 爭 前 的 奴 隸 主 有 著 同 樣 的 心 態 : 我 們 可 以 對 黑 奴 友 善 施 恩, 但 絕 不 容 許 你 們 變 成 平 起 平 坐 的 人! 248
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5 性 原 因 之 一 每 當 我 們 想 要 推 動 修 改 任 何 法 令 措 施 甚 或 行 政 實 務, 使 這 些 外 人 受 到 相 對 平 等 的 待 遇, 都 可 能 遭 到 其 他 台 灣 人 的 抗 拒 這 種 資 源 排 擠 所 造 成 的 拉 鋸 與 競 爭,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乃 是 正 常 之 事 但 在 涉 及 此 等 以 優 先 保 障 台 灣 人 為 名 的 衝 突 時, 外 人 幾 乎 總 是 遭 到 犧 牲 此 等 以 優 先 保 障 台 灣 人 為 名 的 衝 突 時, 外 人 幾 乎 總 是 遭 到 犧 牲 在 台 灣 這 個 選 舉 民 主 國, 政 治 人 物 最 關 心 的 是 選 票, 沒 有 ( 或 尚 無 ) 投 票 權 的 外 國 人, 當 然 難 以 爭 取 到 政 治 人 物 的 青 睞 而 除 了 投 票 權 以 外, 這 些 移 民 移 工 也 往 往 欠 缺 其 他 政 治 施 壓 的 槓 桿, 足 以 讓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與 所 屬 公 務 員 充 分 顧 及 其 利 益 與 需 要 亦 即, 從 經 驗 中 看 出, 政 治 力 乃 是 在 台 灣 生 存 並 爭 取 權 利 的 重 要 基 礎 要 想 在 台 灣 生 活, 成 為 一 個 與 本 土 台 灣 人 平 起 平 坐 的 夥 伴, 一 定 程 度 的 政 治 權 利 是 必 要 的 唯 有 如 此, 新 移 民 女 性 與 國 際 勞 工 才 不 是 任 人 宰 割 或 等 待 施 恩 的 客 體, 而 是 參 與 形 成 台 灣 公 共 價 值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成 員 或 主 體 但, 政 治 參 與 權 是 否 有 可 能 給 予 這 些 外 字 輩 的 移 民 移 住 人 口? 他 們 是 否 能 夠 因 為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相 互 依 賴, 而 能 夠 取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政 治 權 利 即 使 少 了 一 張 身 分 證? 政 治 參 與 權 是 最 典 型 而 核 心 的 公 民 權 (citizenship), 是 否 僅 有 國 民 國 家 社 群 的 核 心 成 員 方 能 享 有? 讓 他 們 投 票 或 行 使 其 他 的 政 治 權 利, 是 否 等 於 容 許 外 人 做 頭 家, 而 與 國 民 主 權 或 其 他 憲 法 原 理 牴 觸? 本 文 將 主 張, 雖 然 沒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某 些 外 國 人 其 實 應 該 或 已 經 是 台 灣 政 治 社 群 的 一 份 子, 憲 法 必 須 承 認 這 個 現 實 並 在 適 當 範 圍 內 給 予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應 有 的 權 利 公 民 權 我 國 憲 法 文 義 與 理 論, 不 但 沒 有 排 斥 有 限 度 地 賦 予 外 國 人 政 治 參 與 權 ; 甚 至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應 該 解 釋 成 保 障 他 們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249
6 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本 文 第 貳 部 分 援 引 相 關 中 英 文 文 獻, 探 討 憲 法 上 公 民 權 (citizenship) 的 意 涵 我 國 憲 法 並 未 明 定 公 民 權 之 意 義, 這 個 概 念 可 能 超 越 狹 義 形 式 的 成 年 國 民 身 分 或 現 行 選 舉 權 主 體 之 範 圍, 而 從 實 質 意 義 面 來 加 以 分 析 而 所 謂 公 民 權 的 實 質 意 義, 在 憲 法 與 政 治 理 論 上 多 指 涉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應 有 之 基 本 權 利 作 者 在 本 文 再 予 限 縮, 僅 指 涉 政 治 性 基 本 權 利 之 部 分 而 下 一 步 問 題, 就 是 外 國 人 是 否 可 能 享 有 公 民 權 以 及 如 何 界 定 外 國 人 享 有 公 民 權 的 範 圍 了 本 文 第 參 部 分 則 須 處 理 一 個 理 論 上 的 障 礙 : 依 據 我 國 學 界 沿 襲 自 德 國 的 流 行 三 分 法 基 本 權 分 為 人 權 國 民 權 與 公 民 權, 外 國 人 僅 能 主 張 範 圍 有 限 的 人 權 外 國 人 與 公 民 權 是 本 質 上 不 相 容 的 概 念 作 者 認 為, 這 個 源 自 德 國 特 殊 背 景, 嚴 格 僵 固 且 帶 有 強 烈 排 外 色 彩 的 三 分 法, 既 無 憲 法 依 據, 在 理 論 與 現 實 上 也 都 大 有 疑 問 因 此 建 議 予 以 揚 棄, 改 採 更 為 功 能 現 實 的 分 析 途 徑 來 決 定 外 國 人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範 圍 第 肆 部 分 則 從 以 下 幾 點 論 證 外 人 公 民 權 的 理 論 基 礎 : 一 憲 法 文 義 並 未 全 然 排 斥 外 國 人 享 有 政 治 權 利 ; 二 某 些 外 籍 人 士 實 際 上 與 台 灣 這 個 國 家 有 著 非 常 密 切 的 連 結 與 依 賴 關 係 ( 如 : 女 性 婚 姻 移 民 ), 實 際 上 乃 是 我 們 台 灣 人 的 一 份 子, 值 得 擁 有 成 員 基 本 政 治 權 利 ; 三 被 統 治 者 與 納 稅 者 應 享 有 一 定 的 參 政 權 ; 四 外 國 人 往 往 可 能 是 結 構 性 的 弱 勢 群 體, 以 及 五 有 限 度 的 外 人 參 政 權, 與 國 民 主 權 並 不 當 然 牴 觸 依 此, 與 我 國 ( 地 域 人 際 政 治 經 濟 等 ) 關 係 愈 密 切, 愈 相 互 依 賴 者, 就 可 能 享 有 更 多 的 公 民 權 第 伍 部 分 則 試 圖 以 新 移 民 女 性 以 及 國 際 移 工 當 作 基 準, 提 出 幾 種 可 能 適 用 在 他 們 身 上 的 外 人 公 民 權,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政 治 性 表 現 自 由 地 方 層 次 的 投 票 權, 以 及 擔 任 政 治 性 較 250
7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7 低 之 公 職 人 員 的 權 利 本 文 有 部 分 內 容 與 作 者 其 他 著 作 有 些 重 疊 第 貳 部 分 主 要 文 字 曾 發 表 於 建 構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 為 基 礎 的 人 權 保 障 途 徑 對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之 反 省 3 之 第 肆 部 分 ; 第 參 部 分 之 主 要 文 字 則 曾 發 表 於 移 民 基 本 人 權 的 化 外 之 民 4 一 文 但 由 於 這 兩 部 分 之 論 證 與 本 文 主 旨 外 國 人 得 否 / 如 何 享 有 公 民 權, 有 密 不 可 分 之 關 聯 性, 故 仍 於 部 分 修 改 後 置 於 本 文 合 先 說 明 貳 公 民 權 憲 法 意 涵 之 探 討 提 及 外 國 人 的 公 民 權, 可 能 有 人 馬 上 質 疑 這 兩 個 概 念 的 相 容 性 的 確, 如 果 公 民 僅 指 有 參 政 權 的 國 民 ; 那 麼 公 民 權 自 然 僅 限 於 國 民 方 能 行 使 的 參 政 權 準 此, 外 國 人 不 得 享 有 公 民 權, 乃 邏 輯 上 當 然 之 理, 無 庸 置 疑 然 而, 公 民 權 未 必 只 能 做 如 此 狹 隘 的 解 釋 事 實 上, 我 國 憲 法 文 字 中, 僅 有 國 民, 而 並 未 出 現 公 民 或 公 民 權 一 詞 即 使 在 憲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權 利 之 規 定 ( 一 般 認 為 最 典 型 的 公 民 權 ), 其 主 體 也 是 人 民 而 非 公 民 5 因 此, 至 少 憲 法 文 義 並 未 嚴 格 限 定 公 民 或 公 民 廖 元 豪, 建 構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 為 基 礎 的 憲 法 權 利 理 論 途 徑 對 傳 統 基 本 權 理 論 之 反 省, 載 : 憲 法 解 釋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第 六 輯, 頁 365 以 下,2009 年 7 月 廖 元 豪, 移 民 基 本 人 權 的 化 外 之 民, 月 旦 法 學 雜 誌,161 期, 頁 83 以 下, 2008 年 10 月 相 比 之 下, 美 國 憲 法 則 多 以 公 民 (citizen) 指 稱 具 有 美 國 國 籍 身 分 的 人 民 如 : 增 修 條 文 第 14 條 第 1 項 :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251
8 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權 之 定 義 既 然 憲 法 文 義 沒 有 限 制 公 民 的 意 義, 那 麼 應 該 就 有 著 引 用 學 術 文 獻 來 探 究 公 民 與 公 民 權 等 概 念 的 空 間 公 民 的 英 文 用 語 是 citizen, 而 公 民 權 則 是 citizenship 從 英 文 法 律 政 治 與 哲 學 文 獻 來 看, 探 究 citizenship 這 個 概 念 的 論 述 甚 多 且 通 常 也 多 承 認,citizenship 之 意 義 不 僅 限 於 形 式 上 的 特 定 身 分 如 Will Kymlicka 在 其 著 名 的 多 元 文 化 公 民 權 : 自 由 主 義 下 之 少 數 族 群 權 利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所 探 討 的 公 民 權, 就 不 只 是 一 種 法 律 地 位,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身 分 認 同, 個 人 屬 某 政 治 社 群 之 成 員 資 格 的 表 現 (also an identity, an expression of one s membership in a political community) 6 致 力 於 研 究 citizenship 概 念 與 全 球 化 的 Linda Bosniak 在 整 理 分 析 此 一 概 念 的 重 要 文 獻 後, 就 指 出,citizenship 具 有 四 種 內 涵 :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法 律 地 位 (Legal Status) 7 這 就 是 形 式 意 義, 指 稱 具 有 特 定 國 家 國 籍 身 分 的 狹 義 公 民 身 分 此 時, 公 民 的 相 反 或 相 對 名 詞, 就 是 外 國 人 (alien) 6 7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192 (1995). 關 於 本 書 的 中 文 介 紹, 可 參 閱 林 超 駿, 初 論 多 元 文 化 (Multiculturalism) 作 為 我 國 原 住 民 權 益 保 障 之 理 論 基 礎 以 Will Kymlicka 與 其 對 手 間 之 辯 論 為 起 點, 載 : 法 治 與 現 代 行 政 法 學 法 治 斌 教 授 教 授 紀 念 論 文 集, 頁 309 以 下,2004 年 5 月 Linda Bosniak, Citizenship Denationalized, 7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447, (2000). 252
9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9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權 利 (Rights) 8 citizenship 係 個 人 作 為 所 屬 社 群 的 成 員 所 享 有 受 該 社 群 承 認 之 完 整 重 要 的 權 利 總 稱 在 這 種 意 義 下, 筆 者 認 為 最 佳 的 翻 譯 應 該 就 是 公 民 權 公 民 權 必 然 預 設 著 權 利 主 體 歸 屬 於 特 定 社 群, 尤 其 以 國 家 為 多 但 Bosniak 也 指 出, 公 民 權 的 主 體 未 必 是 狹 義 的 公 民 ( 國 民 ), 且 公 民 權 主 體 所 屬 的 社 群, 也 可 能 不 是 國 家 而 是 其 他 的 政 治 社 群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政 治 活 動 (Political Activity) 9 這 是 指 人 民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社 群 公 共 活 動 的 特 質 或 可 譯 為 公 民 精 神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身 分 認 同 / 團 結 象 徵 (Identity/Solidarity) 10 此 時 的 citizenship 主 要 是 心 理 或 感 情 層 面, 對 特 定 社 群 的 歸 屬 感 公 民 認 同 也 許 可 以 翻 譯 這 個 概 念 這 四 種 概 念 其 實 相 互 有 密 切 的 關 聯, 都 預 設 著 某 種 政 治 社 群 的 存 在 歸 屬, 以 及 成 員 資 格 而 本 文 所 探 究 的 公 民 權, 則 是 以 第 層 意 義 為 主 要 討 論 對 象, 當 然 也 包 含 第 種 意 義 ( 因 為 的 涵 義 較 更 廣 )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待 分 析 公 民 權 的 論 述 相 當 豐 富 Kenneth Karst 的 平 等 公 民 權 (equal citizenship) 就 是 其 中 相 當 著 名 的 一 套 理 論 11 Karst 析 論 美 國 憲 法 平 等 保 護 條 款 與 正 當 程 序 條 款 的 案 例 發 8 Id. at Id. at Id. at See Kenneth L. Karst, The Supreme Court 1976 Term Foreword Equal Citizenship under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91 HARV. L. REV. 1 (1977) (hereinafter Karst, 253
10 10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展, 指 出 這 些 規 定 的 真 正 功 能, 是 保 障 社 會 中 完 整 成 員 資 格 的 尊 嚴 (the dignity o full membership in society) 平 等 公 民 原 則 要 求 組 織 化 的 社 會, 應 該 將 每 一 個 成 員 當 作 值 得 尊 重 的 人 ; 禁 止 組 織 化 社 會 將 人 視 為 次 等 或 附 屬 階 級 的 成 員, 或 根 本 把 人 當 成 局 外 人 12! Karst 的 平 等 公 民 權 原 則 不 僅 適 用 在 狹 義 的 政 治 領 域, 而 更 包 含 了 人 人 分 享 社 會 公 共 生 活 的 機 會, 使 成 員 都 能 因 而 滋 生 出 對 個 人 意 識 不 可 或 缺 的 社 群 意 識 (foster the sense of community that is indispensable to one s sense of individuality) Karst 認 為, 這 樣 的 憲 法 原 則, 可 以 適 當 回 應 自 主 與 社 群 存 在 的 緊 張 關 係 13 Karst 所 界 定 的 公 民 權 並 不 是 狹 義 的 公 民 身 分 因 此, 雖 然 他 相 當 強 調 平 等 公 民 權 的 理 論 是 美 國 憲 法 特 有 的 精 神, 必 須 以 美 國 國 族 (American Nation) 與 美 國 法 為 基 礎 14 但 他 的 目 標 不 是 宣 揚 美 國 國 族 精 神, 而 是 拿 美 國 當 作 擴 張 保 障 人 權 的 基 礎 : 美 國 這 個 以 平 等 公 民 權 為 依 歸 之 國 家, 逐 步 包 容 黑 人 ( 原 先 屬 於 動 產 地 位 的 奴 隸 ) 女 性 ( 原 先 沒 有 投 票 權 的 公 民 ) 窮 人 等 原 本 被 政 治 社 群 貶 抑 或 排 斥 的 族 群 15 依 此, 外 國 人, 尤 其 是 長 居 美 國 但 沒 有 美 國 國 籍 的 外 國 人, 也 可 以 ( 且 應 該 ) 被 視 為 政 治 成 員 而 受 相 當 程 度 的 保 障 16 Equal Citizenship); KENNETH L. KARST, BELONGING TO AMERICA: EQUAL CITIZEN- SHIP AND THE CONSTITUTION (1989)(hereinafter KARST, BELONGING). 12 Karst, Equal Citizenship, id. at Id. at Kenneth L. Karst, Citizenship, Law, and the American Nation, 7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595 (2000). 15 KARST, BELONGING, supra note Karst, Equal Citizenship, supra note 11, at
1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11 Judith N. Shklar 也 分 析 美 國 公 民 權 的 發 展, 認 為 公 民 權 可 作 為 一 種 社 會 立 足 點 (social standing), 其 主 要 內 涵 是 投 票 (voting) 與 賺 錢 (earning) 之 能 力 17 爭 取 美 國 公 民 權 的 過 程, 就 是 追 求 被 政 治 社 群 涵 納, 也 是 一 種 打 破 承 認 障 礙 的 努 力 18 T.H. Marshall 的 經 典 論 文 公 民 權 與 社 會 階 級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同 樣 將 公 民 權 定 位 為 一 種 社 群 完 整 成 員 資 格 的 地 位 擁 有 公 民 權 的 人, 應 與 其 他 成 員 享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19 至 於 公 民 權 的 基 本 內 涵, 依 Marshall 見 解, 應 該 包 括 民 權 (civil rights) 政 治 權 (political rights) 與 社 會 權 (social rights) 20 近 年 來 許 多 文 獻, 則 將 公 民 權 的 社 群 焦 點 跳 出 傳 統 國 家, 認 為 公 民 權 或 公 民 身 分 未 必 以 國 家, 尤 其 是 國 族 國 家 (nation-state) 為 唯 一 甚 至 主 要 的 基 地 21 專 研 全 球 化 與 國 內 公 法 的 Alfred Aman 就 強 調 : 全 球 化 時 代 中, 人 民 會 依 據 不 同 層 級 的 政 治 組 織 ( 地 方 州 國 家 區 域 國 際 等 ) 有 著 多 重 17 JUDITH N. SHKLAR, AMERICAN CITIZENSHIP: THE QUEST FOR INCLUSION (1991). 18 Id. at T. H. Marshall,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in T. H. MARSHALL & TOM BOTTO- MORE,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18 (1992). 20 Id. at See generally YASEMIN NUHOGLU SOYSAL, LIMITS OF CITIZENSHIP: 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 MEMBERSHIP IN EUROPE (1994); Bosniak, supra note 7; Richard Falk, Citizenship and Globalism: Markets, Empire, and Terrorism, in PEOPLE OUT OF PLACE: GLOBALIZATION, HUMAN RIGHTS, AND THE CITIZENSHIP GAP (Alison Brysk & Gershon Shafir eds., 2004); Tayyab Mahmud, Citizen and Citizenship Within and Beyond the Nation, 52 CLEV. ST. L. REV. 51 (2005); Pedro A. Malaver, Outsider Citizenships and Multidimensional Borders The Power and Danger of Not Belonging, 52 CLEV. ST. L. REV. 321 (2005). 255
12 1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的 認 同 與 公 民 身 分, 國 家 只 是 其 中 之 一 依 此, 誰 該 被 納 入 社 群 並 給 予 平 等 參 與 權 不 應 該 全 然 依 據 形 式 上 的 法 律 身 分 ( 國 籍?) 甚 或 居 住 地 點, 公 共 決 策 與 當 事 人 的 影 響 程 度 才 是 重 點 22 亦 即, 既 然 每 一 個 人 都 不 只 受 到 國 家 的 決 策 影 響, 而 同 時 也 受 到 不 同 層 級 的 政 府 影 響, 那 麼 就 應 有 著 不 同 層 次 與 內 容 的 公 民 權 Stephen Castles 與 Alastair Davidson 觀 察 全 球 化 人 口 遷 徙 的 現 象 後, 指 出 公 民 權 所 指 涉 的 所 屬 政 治 社 群, 不 應 限 於 單 一 國 家 區 域, 而 可 能 是 多 元 化 且 交 疊 存 在 的 政 治 社 群 而 民 主 國 家 所 謂 的 成 員 資 格, 也 愈 發 開 放 與 彈 性 23 同 時, 他 們 也 補 充 Marshall 的 見 解, 認 為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公 民 權, 有 著 更 多 元 的 認 同 與 歸 屬 方 式, 因 此 尚 應 包 括 性 別 權 (Gender rights) 以 及 文 化 權 (Culture rights) 24 這 種 以 特 定 身 分 認 同, 導 出 的 多 元 認 同, 也 形 成 了 新 時 代 的 公 民 權 論 述 例 如, 女 性 身 分 的 公 民 權 25, 同 性 戀 者 基 於 特 定 性 傾 向 形 成 的 公 民 權, 經 濟 邊 緣 弱 勢 者 的 公 民 權 等 學 說 對 公 民 權 的 定 義 與 內 容 之 探 討, 基 本 上 都 聚 焦 在 社 22 ALFRED C. AMAN, JR., DEMOCRACY DEFICIT: TAMING GLOBALIZATION THROUGH LAW REFORM 48, 58-59, 139(2004). 23 STEPHEN CASTLES & ALASTAIR DAVIDSON,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 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2000). 24 Id. at See e.g. April L. Cherry, Roe s Legacy The Nonconsensual Medical Treatment of Pregnant Women and Implications for Female Citizenship, 6 U. PA. J. CONST. L. 723 (2004); Susan H. Williams, Globalization, Privatization, and a Feminist Republic, 4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97 (1996); Aihwa Ong, Strategic Sisterhood or Sisters in Solidarity? Questions of Communitarianism and Citizenship in Asia, 4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107 (1996). 256
1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13 群 成 員 資 格, 以 及 身 為 成 員 資 格 所 應 享 有 的 權 利 範 圍 等 有 的 仍 以 國 家 為 主 要 社 群, 有 的 則 已 經 跳 到 國 際 或 全 球 層 次 但 即 便 是 以 國 家 為 主 要 社 群 範 圍 的 研 究, 也 都 不 會 排 斥 外 國 人 享 有 公 民 權 Ruud Koopmans, Paul Statham, Marco Giugni, Florence Passy 等 人 針 對 歐 洲 五 國 ( 荷 蘭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瑞 士 ) 對 待 移 民 ( 多 為 外 國 人 ) 之 態 度 與 方 法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時, 就 是 以 外 國 人 享 有 公 民 權 之 程 度 為 標 準 26 總 之, 公 民 權 的 概 念, 如 今 正 如 Heinz Klug 所 云, 乃 是 一 個 脈 絡 化 的 概 念, 必 須 從 脈 絡 化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公 民 權 27 從 不 同 之 目 的 地 域 時 間, 可 能 主 張 不 同 意 涵 的 公 民 權 這 種 多 元 的 理 解 途 徑, 可 以 讓 我 們 更 能 理 解 公 民 權 理 念 所 關 切 的 參 與 認 同 團 結 等 價 值 既 然 憲 法 文 義 沒 有 明 確 界 定 公 民 權, 而 這 個 概 念 也 沒 有 所 謂 本 質 上 的 意 義, 跳 脫 形 式 上 的 國 籍 而 從 實 質 角 度 定 義 並 分 析 公 民 權 就 是 可 能 的 換 言 之,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並 不 當 然 是 一 個 矛 盾 的 概 念 端 視 吾 人 如 何 界 定 公 民 權 之 範 圍, 以 及 外 人 擁 有 公 民 權 在 理 論 上 與 現 實 上 是 否 可 欲 本 文 以 下 所 稱 公 民 權, 就 是 從 實 質 角 度 分 析 外 國 人 是 否 以 及 在 何 種 程 度 內 可 以 ( 或 應 該 ) 享 有 我 國 憲 法 上 的 國 家 成 員 資 格 以 及 其 相 應 的 各 項 權 利 從 本 文 之 目 的 而 言, 其 至 少 應 包 括 : 一 投 票 權 被 選 舉 權 平 等 服 公 職 等 狹 義 參 政 權 ; 二 參 與 公 共 決 策 之 政 治 性 質 權 利 然 而 國 內 學 界 的 多 數 說 所 採 的 三 分 法, 基 本 上 否 定 外 國 人 享 有 26 RUUD KOOPMANS ET AL., CONTESTED CITIZENSHIP: IMMIGRATION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EUROPE (2005). 27 Heinz Klug, Contextual Citizenship, 7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567 (1996). 257
14 1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憲 法 上 公 民 權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本 文 以 下 即 針 對 學 說 上 的 三 分 法 進 行 檢 討 參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之 檢 討 一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之 簡 介 依 據 我 國 學 者 多 數 說, 移 植 了 德 國 的 基 本 權 利 三 分 法 28 在 這 套 理 論 下,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是 有 身 分 前 提 的 : 外 國 人 ( 甚 或 是 才 剛 剛 取 得 身 分 證 的 台 灣 人 ) 未 必 能 夠 受 到 完 整 的 保 障 其 內 容 大 致 如 下 : 人 權 基 於 人 之 所 以 為 人 的 人 性 尊 嚴, 任 何 人 無 分 國 籍 均 有 資 格 享 受 的 權 利 如 人 身 自 由 思 想 良 心 信 仰 等 內 在 精 神 自 由 公 民 權 有 強 烈 國 家 主 權 意 識, 涉 及 國 家 政 策 決 定 或 基 本 認 同, 應 由 國 28 如 : 林 紀 東,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 頁 65-67,1990 年 6 版 ; 法 治 斌 董 保 城, 憲 法 新 論, 頁 ,2005 年 10 月 3 版 ; 許 育 典, 憲 法, 頁 ,2006 年 10 月 ; 李 惠 宗, 憲 法 要 義, 頁 104,2009 年 9 月 5 版 ; 陳 慈 陽, 憲 法 學, 頁 380,2005 年 11 月 2 版 ; 李 震 山, 論 移 民 制 度 與 外 國 人 基 本 權 利,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48 期, 頁 57,2003 年 ; 李 建 良, 外 國 人 權 利 保 障 的 理 念 與 實 務,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48 期, 頁 97,2003 年 開 始 檢 討 此 種 區 分 法 的 教 科 書 著 作, 如 : 吳 庚,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 頁 ,2004 年 6 月 3 版 ( 未 直 接 使 用 國 民 權 之 名 詞, 且 認 為 除 第 十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及 第 二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不 能 與 本 國 人 同 等 程 度 享 有 外, 其 餘 的 權 利 解 釋 上 應 認 為 分 國 籍 的 必 要 即 便 是 其 所 列 舉 的 權 利, 也 只 是 程 度 不 同, 而 非 主 張 外 國 人 不 得 做 為 基 本 權 主 體 ); 陳 新 民, 憲 法 學 釋 論, 頁 ,2005 年 5 版 258
1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15 民 行 使 的 政 治 權 利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以 及 服 公 職 權 等 外 國 人 自 然 不 能 行 使 此 等 權 利 國 民 權 雖 與 政 治 權 力 分 配 未 必 有 直 接 關 聯, 但 涉 及 國 家 經 濟 或 其 他 資 源 之 分 配, 應 以 本 國 人 優 先 的 權 利 各 類 經 濟 性 權 利 或 福 利 措 施 的 受 益 權, 如 工 作 權 財 產 權 等, 原 則 上 屬 於 這 個 領 域 此 外, 遷 徙 自 由 中 的 入 境 權, 似 也 被 定 位 在 這 個 領 域 依 此, 憲 法 理 論 建 構 了 一 套 內 外 有 別 的 人 權 理 論 唯 有 國 民 ( 台 灣 人 ) 才 能 享 有 完 整 的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保 護 ; 非 國 民 ( 外 國 人 ) 僅 有 狹 義 的 人 權 才 受 憲 法 保 護, 其 餘 權 利 是 否 賦 予, 端 視 政 治 部 門 ( 立 法 與 行 政 ) 的 慈 悲 29 雖 然 源 自 德 國 的 三 分 法 是 一 套 建 構 在 封 閉 國 家 主 權 觀 的 憲 法 理 論, 但 透 過 立 法, 德 國 境 內 的 外 國 人 所 享 有 之 權 利 與 保 障 尚 稱 健 全 完 整 30 但 那 基 本 上 是 法 律 層 次 的 保 障, 而 非 憲 法 層 次 二 次 大 戰 後 的 德 國, 法 治 國 家 與 基 本 權 利 觀 念 深 植 人 心, 又 有 長 遠 的 社 會 國 家 傳 統, 排 外 的 惡 劣 立 法 與 社 會 氣 氛 尚 稱 節 制 ; 但 對 於 沒 有 深 厚 人 權 法 治 傳 統, 又 未 經 民 權 或 反 抗 運 動 洗 禮 的 台 灣, 要 想 期 待 立 法 者 在 憲 法 未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主 動 給 予 外 國 人 更 德 國 學 者 Jost Delbruck 就 指 出, 德 國 之 主 權 觀, 基 本 上 是 封 閉 取 向, 但 如 今 已 不 合 現 實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應 該 逐 漸 走 向 其 他 移 民 國 家 的 開 放 共 和 國 (Open Republic) 路 線 See Jost Delbru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 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An European Perspective, 1 IND. GLOBAL LEGAL STUD. 9 (1993). See also Genrald L. Neuman, We Are The People Alien Suffrage in German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 13 MICH. J. INT L L. 259, 273 (1992). 參 閱 李 震 山, 論 外 國 人 之 憲 法 權 利, 憲 政 時 代,25 卷 1 期, 頁 ,1999 年 7 月 See also KOOPMANS ET AL., supra note 26, at
16 1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多 保 障, 那 就 緣 木 求 魚 了 這 套 三 分 法 憲 法 架 構 鮮 少 有 人 提 出 質 疑 31 頂 多 是 在 一 些 個 別 細 節 問 題 上, 有 見 解 上 的 歧 異 例 如 : 憲 法 第 七 條 的 平 等 權 是 否 因 為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六 字, 就 變 成 國 民 權 而 排 除 外 國 人 32? 此 外, 對 於 某 些 基 本 權 利, 到 底 該 定 位 為 人 權 或 國 民 權 甚 至 公 民 權, 尚 無 清 楚 的 方 向 如 政 治 性 言 論 自 由 一 般 結 社 自 由 等 依 此, 除 非 某 種 權 利 很 確 定 地 被 公 認 為 人 權, 否 則 憲 法 上 保 障 的 各 項 權 利, 並 不 是 普 世 的 而 實 務 上 似 乎 傾 向 將 模 糊 地 帶 一 律 解 釋 為 國 民 權 或 公 民 權 更 糟 糕 的 情 況, 是 這 種 國 界 國 籍 主 權 的 封 閉 思 維, 甚 至 會 用 各 種 細 微 或 粗 暴 的 方 式, 滲 入 原 本 屬 於 人 權 的 領 域 33 這 套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論 述 其 實 有 不 少 問 題 以 下 就 分 別 敘 述 之 少 數 批 評, 見 李 念 祖, 論 我 國 憲 法 上 外 國 人 基 本 人 權 之 平 等 保 障 適 格, 憲 政 時 代,27 卷 1 期, 頁 80 以 下,2001 年 7 月 認 為 外 國 人 不 享 有 平 等 權 者, 如 林 紀 東, 同 註 28, 頁 90;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主 體, 月 旦 法 學 教 室,4 期, 頁 80 以 下,2003 年 2 月 但 近 年 來 多 數 學 者 似 傾 向 認 為 平 等 權 可 適 用 於 外 國 人 例 如, 憲 法 第 16 條 的 訴 訟 權, 通 說 認 為 基 於 有 權 利 就 有 救 濟 的 法 理, 不 分 國 籍, 人 人 均 可 主 張 但 由 於 法 院 欠 缺 通 譯, 外 國 人 ( 尤 其 是 操 英 文 以 外 語 文 的 外 國 人 ) 實 際 上 難 以 接 近 使 用 法 院, 形 同 被 拒 絕 訴 訟 權 又 如, 人 身 自 由 是 最 標 準 的 普 世 人 權, 但 在 移 民 法 制 中, 無 論 是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人 民, 在 驅 逐 出 境 前 都 可 以 合 法 地 被 行 政 機 關 決 定 收 容, 而 無 須 適 用 憲 法 第 8 條 由 法 院 事 前 裁 判 以 及 立 即 請 求 法 院 提 審 的 正 當 程 序 260
17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17 二 人 權 / 公 民 權 /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的 檢 討 無 憲 法 文 字 依 據 此 一 憲 法 理 論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明 顯 的 第 一 個 瑕 疵 就 是 : 沒 有 憲 法 依 據! 憲 法 第 二 章 所 列 的 各 種 權 利 之 中, 均 以 人 民 而 非 國 民 或 公 民 開 頭 即 便 貫 穿 整 部 憲 法, 也 只 有 三 個 權 利 可 能 在 文 字 上 有 一 點 爭 議 : 平 等 權 受 國 民 教 育 權, 以 及 選 舉 權 而 這 三 種 權 利, 解 釋 上 是 否 當 然 不 包 含 外 國 人, 恐 怕 也 大 有 問 題 34 在 憲 法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或 是 規 定 範 圍 頗 有 爭 議 的 時 候, 斷 言 說 某 些 權 利 僅 限 國 民 或 公 民 才 能 享 有, 本 身 就 有 扭 曲 憲 法 之 嫌 尤 其 是 許 多 教 科 書 都 指 稱 為 國 民 權 甚 或 公 民 權 的 工 作 權 ( 入 境 ) 遷 徙 自 由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等, 更 是 完 全 從 文 義 上 找 不 到 依 據 無 明 文 法 律 依 據 不 得 限 縮 人 民 權 利 人 權 之 限 制 必 須 從 嚴 解 釋 一 向 是 憲 法 解 釋 學 上 的 金 科 玉 律, 怎 地 碰 到 主 權 與 國 界 問 題, 就 自 動 讓 步, 硬 在 憲 法 文 字 沒 有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把 一 大 批 人 民 排 除 在 憲 法 保 護 範 圍 之 外? 有 趣 的 是, 這 套 三 分 法 在 我 國 憲 法 難 以 找 到 明 文 依 據, 但 卻 可 能 在 德 國 基 本 法 中 找 到 一 些 文 義 依 據 德 國 基 本 法 明 文 規 定 某 些 權 利 之 主 體 乃 是 德 國 人, 如 : 第 八 條 的 集 會 遊 行 權 第 九 條 結 社 權 第 十 一 條 國 內 遷 徙 自 由 第 十 二 條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第 十 六 條 引 渡 權 第 三 十 三 條 服 公 職 權 等 從 這 些 條 文 來 看, 只 要 是 可 能 帶 有 較 高 政 治 性 質 的 權 利 ( 如 集 會 結 社 ) 涉 及 經 濟 資 源 分 享 的 權 利 ( 工 作 權 ), 以 及 國 境 管 制 的 事 項 ( 國 內 遷 徙 自 由 與 不 受 驅 逐 ), 確 實 都 專 屬 德 國 人 所 有 在 這 樣 的 明 文 規 定 下, 非 德 國 人 無 法 享 有 這 些 基 本 權, 或 可 理 解 但 我 國 憲 法 並 無 此 等 規 34 廖 元 豪, 同 註 4, 頁
18 1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定, 而 其 他 國 家 對 於 外 國 人 是 否 ( 或 何 種 程 度 內 ) 享 有 憲 法 權 利 之 保 障, 也 可 能 有 著 與 德 國 完 全 不 同 的 情 況 35, 怎 能 把 這 套 沒 有 文 義 依 據 的 理 論, 理 所 當 然 地 拿 來 援 用? 審 稿 人 之 一 指 出, 文 義 解 釋 不 是 唯 一 的 釋 憲 依 據, 作 者 也 無 須 在 此 過 分 纏 夾 作 者 完 全 同 意! 三 分 法 在 文 義 上 並 無 依 據, 且 單 從 文 義 也 不 當 然 導 出 各 種 基 本 權 利 是 否 ( 如 何 ) 保 障 外 國 人 如 果 有 非 常 有 力 的 實 體 理 由 足 以 支 持 這 個 三 分 法 理 論, 即 使 文 義 不 合, 作 者 也 願 意 接 受 但 在 實 體 上, 它 也 仍 然 有 以 下 嚴 重 的 理 論 問 題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一 : 經 濟 資 源 政 治 權 力 與 人 性 尊 嚴 密 不 可 分 通 說 的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似 乎 本 質 性 地 預 設 人 性 尊 嚴 經 濟 資 源 與 政 治 權 力 是 不 相 牽 連 的 三 種 事 物 因 此 可 能 把 憲 法 上 的 權 利 依 序 排 列 : 工 作 權 財 產 權 涉 及 台 灣 經 濟 資 源 分 配, 所 以 外 國 人 沒 有 資 格 主 張 ; 至 於 涉 及 政 治 權 力 主 權 歸 屬 的 選 舉 權, 那 就 更 不 用 說 了 然 而, 經 濟 資 源 政 治 權 力 與 人 性 尊 嚴 根 本 是 相 互 糾 結, 無 法 完 全 區 分 的, 經 濟 政 治 資 源 乃 是 人 性 尊 嚴 的 必 要 條 件 先 從 人 性 尊 嚴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經 濟 性 質 的 權 利 : 無 恆 產 者 無 恆 心, 任 何 人 若 全 無 工 作 權 與 財 產 權, 或 是 其 工 作 權 與 財 產 權 可 任 意 被 政 府 限 制, 他 ( 她 ) 能 享 有 什 麼 尊 嚴 嗎?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號 解 釋, 不 也 指 出 : 財 產 權 旨 在 確 保 個 人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發 展 人 格 及 維 護 尊 嚴 嗎? 在 一 個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無 力 工 作 者 與 無 產 者 不 是 窮 無 立 錐 之 地, 就 是 被 歧 視 的 福 利 受 領 人 35 如 : 美 國 憲 法 的 平 等 權 與 正 當 程 序 保 障, 適 用 於 所 有 人 (people), 而 實 務 上 則 曾 依 據 平 等 權 保 障 之 規 定, 判 定 某 些 限 制 外 國 人 工 作 服 公 職 受 免 費 教 育 等 法 規 違 憲 262
19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19 (welfare beneficiary) 如 何 在 台 灣 社 會 頂 天 立 地? 穩 定 的 經 濟 資 源 是 人 性 尊 嚴 的 基 礎, 政 治 權 力 ( 利 ) 亦 是 如 此 在 一 人 一 票 的 形 式 民 主 下, 政 治 決 策 者 最 關 心 的 乃 是 選 票 與 連 任 因 此, 沒 有 投 票 權, 或 是 無 能 影 響 選 票 的 群 體, 必 然 為 政 治 體 系 所 忽 略 反 之, 即 便 身 為 外 國 人, 如 果 擁 有 選 票 或 一 定 的 政 治 影 響 力, 那 麼 就 更 能 集 結 施 壓, 形 成 群 體 的 政 治 目 標 與 策 略, 進 而 爭 取 自 己 的 生 存 權 利 台 灣 的 新 移 民 與 移 工 數 量 雖 然 可 觀, 但 其 權 益 始 終 沒 有 受 到 足 夠 的 保 護 尤 其 在 對 抗 本 土 台 灣 人 的 欺 凌 時 而 永 遠 不 能 歸 化 的 移 工, 其 處 境 一 般 而 言 則 比 女 性 婚 姻 移 民 ( 潛 在 的 選 票 ) 更 惡 劣 這 難 道 不 是 欠 缺 政 治 權 利 所 造 成 的 結 果 嗎? 換 個 角 度 來 看, 近 年 來 新 移 民 女 性 之 所 以 能 夠 爭 到 一 些 有 限 的 戰 果, 不 也 是 因 為 她 們 的 團 結 發 聲, 勇 於 爭 取 權 益 與 嗆 聲? 畢 竟 在 民 主 國 家, 大 多 時 候 人 民 乃 是 透 過 政 治 程 序 來 伸 張 維 護 自 己 的 權 利 這 也 是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對 於 政 治 權 利 特 別 關 切, 嚴 格 審 查 一 切 限 制 政 治 權 利 措 施 的 原 因 36 正 因 為 經 濟 資 源 政 治 權 力 與 人 性 尊 嚴 有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在 論 述 上 也 難 免 左 支 右 絀, 連 操 作 層 面 都 產 生 困 難 例 如, 何 謂 政 治 活 動 或 政 治 性 權 利? 言 論 集 會 結 社 是 普 世 人 權 經 濟 性 質 權 利, 還 是 涉 及 主 權 行 使 的 政 治 權 利? 當 外 勞 甚 至 外 籍 配 偶, 動 輒 被 威 脅 遣 返 之 時, 有 何 尊 嚴 可 言? 工 會 法 限 制 外 國 人 不 得 擔 任 工 會 幹 部, 結 果 是 使 得 外 勞 無 法 組 成 自 己 的 工 會, 這 同 時 涉 及 經 濟 與 政 治 權 利 的 限 制, 但 又 何 嘗 不 涉 及 最 基 本 最 根 本 勞 工 權 益 免 於 剝 削 的 問 題? 當 我 們 不 承 認 他 們 有 入 境 36 See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1980). 263
20 20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權 的 時 候, 任 意 驅 逐 出 境 又 如 何 妳 根 本 沒 有 站 在 這 塊 土 地 上 的 權 利! 當 法 律 論 述 硬 把 不 切 實 際 的 分 類 套 到 現 實 社 會, 不 僅 操 作 上 產 生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更 惡 劣 的 是 所 有 的 不 確 定 最 終 似 乎 都 容 易 偏 向 敵 視 外 人 因 為 不 確 定 代 表 無 標 準 與 彈 性, 所 以 分 類 不 明 確 的 時 候, 就 傾 向 將 各 種 權 利 解 釋 為 最 安 全 的 國 民 權 或 公 民 權 而 剝 奪 外 籍 人 士 享 有 的 機 會 而 由 帶 有 主 流 偏 見 的 人 來 執 行 法 律, 也 自 然 而 然 地 就 將 國 族 排 外 的 偏 見 帶 入 而 不 自 知 因 此 外 勞 被 非 法 遣 返 鮮 少 在 乎, 對 於 被 剝 削 而 逃 逸 的 行 方 不 明 外 勞 卻 全 力 追 緝 37 三 分 法 把 流 動 彈 性 的 事 物 當 作 固 定 不 變 的 本 質, 結 果 不 但 過 於 僵 硬, 而 且 造 成 對 外 國 人 極 為 不 利 且 殘 酷 的 後 果 使 得 基 本 權 的 規 定 對 在 台 外 人 而 言, 幾 乎 全 盤 落 空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二 : 本 國 人 與 外 國 人 都 不 是 鐵 板 一 塊 主 流 憲 法 論 述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誤 將 本 國 人 外 國 人 視 為 絕 對 的 二 分 法, 而 給 予 截 然 不 同 的 待 遇 外 國 人 一 律 不 得 享 有 國 民 權 與 公 民 權 ; 本 國 人 當 然 全 盤 享 有 國 民 權 與 公 民 權 然 而, 這 種 純 依 國 籍 法 所 做 的 區 別, 真 的 合 理 嗎? 先 說 外 國 人 所 謂 外 國 人, 在 法 律 上 應 該 指 的 是 不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卻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的 人 但 主 流 理 論 沒 有 進 一 步 區 分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的 外 國 人 以 及 與 台 灣 幾 無 關 係 的 外 國 人 所 謂 的 密 切 關 係 可 能 包 括 : 嫁 或 娶 台 灣 人,( 長 期 ) 住 在 台 灣, 與 台 灣 有 極 密 切 的 工 作 或 商 業 關 係, 經 常 來 台 灣 旅 遊, 或 某 人 就 是 愛 台 灣 等 連 結 但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37 參 閱 廖 元 豪, 行 蹤 不 明 之 罪, 中 國 時 報, ,A15 版 時 論 廣 場 專 欄 264
2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21 分 法 即 使 對 於 嫁 來 台 灣 相 夫 教 子, 預 計 終 身 以 台 灣 為 埋 骨 之 處 的 外 國 人, 也 可 能 在 簽 證 時 予 以 羞 辱 甚 或 拒 絕 入 境 即 便 入 境 後, 也 可 能 因 為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聚 賭 ) 或 為 生 計 而 打 工 之 類 的 雞 毛 蒜 皮 原 因, 而 被 驅 逐 出 境 我 們 對 待 這 種 與 台 灣 緊 密 聯 繫 的 外 國 人, 態 度 上 與 外 國 間 諜 恐 怖 份 子, 或 觀 光 客 全 未 區 分! 相 對 的, 教 科 書 告 訴 我 們, 國 民 都 應 該 受 到 同 樣 周 延 平 等 的 保 護, 但 同 樣 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我 們 的 法 律 上 其 實 也 區 分 成 好 幾 等, 分 受 不 同 層 次 的 憲 法 保 障 在 台 灣 地 區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 或 稱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人 民 ) 受 到 較 完 整 的 保 障, 無 戶 籍 國 民 ( 所 謂 華 僑 居 多 ) 則 連 入 境 自 由 都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38 至 於 ( 中 華 民 國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則 連 外 國 人 的 待 遇 都 不 如 ( 入 境 居 留 定 居 均 有 配 額, 停 留 與 團 聚 期 間 一 律 不 准 工 作, 即 便 定 居 後 也 十 年 內 不 得 任 公 職 ) 本 文 並 不 是 為 這 些 次 等 國 民 措 施 辯 護, 而 只 是 要 點 出 : 國 民 如 果 都 可 以 分 等, 為 何 外 國 人 不 能? 連 本 國 人 都 不 當 然 享 有 國 民 權 與 公 民 權, 那 是 否 表 示 其 實 有 著 比 國 籍 更 深 層 更 重 要 的 區 分 標 準?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無 戶 籍 的 僑 民, 是 因 為 長 久 不 住 在 台 灣 地 區 而 無 法 享 有 國 民 原 應 有 的 入 境 自 由 ; 那 麼 永 久 居 留 或 事 實 上 長 期 居 留 的 外 國 籍 新 移 民 女 性, 是 不 是 可 以 享 有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賦 予 的 絕 對 入 境 自 由? 如 果 大 陸 人 民 是 因 為 受 敵 對 政 權 管 轄 所 以 受 到 歧 視 ; 那 來 自 友 邦 或 一 向 對 我 友 善 的 東 南 亞 國 際 移 工, 是 否 就 應 該 享 有 接 近 國 民 的 待 遇? 38 參 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58 號 解 釋 ( 唯 有 有 戶 籍 國 民, 得 享 有 無 須 許 可 入 境 台 灣 的 權 利 ) 265
22 2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流 動 的 界 線 之 三 : 全 球 化 的 去 國 家 化 主 流 論 述 的 基 礎, 其 實 是 國 界 主 權 等 奠 基 於 國 族 國 家 (nation-state) 的 概 念 經 濟 資 源 留 給 國 人, 政 治 決 定 僅 遵 循 疆 域 內 國 民 之 意 見 然 而, 國 界 國 家 領 土, 乃 至 相 關 的 公 民 身 分 或 國 籍 (citizenship, nationhood), 其 重 要 性 與 僵 固 性, 在 今 日 全 球 化 時 代 早 就 被 侵 蝕 得 相 當 嚴 重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雖 並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甚 或 具 體 內 容, 卻 很 清 楚 地 指 涉 了 一 個 動 態 的 去 國 家 化 (denationalization) 或 去 領 土 化 (deterritorialization) 的 權 力 重 組 過 程 39 在 這 個 趨 勢 下, 國 家 雖 然 仍 是 最 重 要 的 政 治 組 織, 但 其 重 要 性 已 逐 漸 衰 退 至 少 不 再 是 唯 一 或 永 遠 的 主 角 國 際 組 織 跨 國 公 司, 與 各 種 NGOs, 漸 漸 也 成 為 國 際 政 經 拉 鋸 鬥 爭 的 主 體 40 這 時, 強 調 國 家 尊 嚴 主 權 至 上 族 群 想 像 的 國 族 主 義, 就 很 可 能 與 全 球 化 發 生 緊 張 關 係 質 言 之, 全 球 化 往 往 會 衝 擊 傳 統 國 族 主 義 所 著 重 的 主 權 國 族 公 民 等 概 念, 使 之 逐 漸 喪 失 原 有 的 重 要 性 41 就 以 我 國 而 言, 在 國 際 政 治 上, 國 家 主 權 實 際 上 飽 受 壓 迫 其 次, 在 資 金 全 球 迅 速 流 動 的 今 日, 台 灣 與 其 他 害 怕 資 本 飛 逝 (capital flight) 42 的 國 家 一 樣, 都 亟 亟 於 吸 引 或 留 住 資 本 於 是, 39 See e.g. Delbruck, supra note 29, at 11; PETER DICKEN, GLOBAL SHIFT: TRANSFORM- ING THE WORLD ECONOMY 1-8 (3d ed. 1998); AMAN, supra note 22, at See Jan Nederveen Pieterse, Globalization as Hydridization, in THE GLOBALIZATION READER (Frank J. Lechner & John Boli eds., 2000). 41 See CASTLES & DAVIDSON, supra note 23; Bosniak, supra note See DICKEN, supra note 39, at 86, , 444; GEORGE SOROS, OPEN SOCIETY: RE- FORMING GLOBAL CAPITALISM (2000); SASKIA SASSEN,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ESSAYS ON THE NEW MOBILITY OF PEOPLE AND MONEY
2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23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以 及 甚 至 本 土 的 資 本 家, 基 本 上 至 少 必 須 採 取 著 不 得 罪 的 態 度 在 管 制 措 施 上 戰 戰 兢 兢, 不 願 被 批 評 為 不 友 好 投 資 環 境 在 資 本 全 球 化 的 今 日, 跨 國 資 本 亦 可 非 常 輕 易 地 規 避 任 何 的 外 資 管 制 43 形 式 上 的 主 權, 完 全 無 法 擔 保 各 類 的 管 制 政 策 能 夠 實 現 於 是, 我 們 看 到 的 場 景 是 : 國 家 以 及 國 界 內 的 國 民, 管 不 住 來 來 去 去 的 資 本, 決 定 不 了 國 內 的 公 共 政 策, 甚 至 領 土 範 圍 也 不 能 去 界 定 真 正 影 響 重 大 國 家 決 策 生 民 命 運 的, 往 往 是 沒 有 投 票 的 國 際 玩 家 44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憲 法 理 論 家 與 政 治 決 策 者 還 要 堅 持 只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才 是 主 權 者 頭 家 ; 而 少 了 一 張 身 分 證, 無 論 有 多 少 貢 獻 與 依 賴, 就 都 該 被 鄙 視 貶 抑? 這 樣 的 處 理 方 式, 合 理 嗎? 審 稿 人 之 一 質 疑 : 既 然 外 國 人 可 能 在 許 多 方 面, 實 質 上 貢 獻 或 影 響 台 灣 的 政 治, 那 還 有 必 要 在 憲 法 理 論 上 予 以 保 障 嗎? (1998); ROBERT WENT, GLOBALIZATION: NEOLIBERAL CHALLENGE, RADICAL RE- SPONSES (2000). 43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必 須 以 扭 曲 法 律 條 文 的 方 式, 才 能 規 範 TVBS 的 外 資,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另 外, 行 政 院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撤 銷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決 定 之 理 由, 也 提 及 亞 太 媒 體 中 心 引 進 外 資 之 目 的, 以 及 從 國 際 化 自 由 化 之 角 度 探 究 外 資 限 制 之 意 涵 的 論 述, 亦 頗 有 可 參 照 之 處 ( 院 台 訴 字 號, 2006/5/9,available at =1 (last visited: )). 44 參 照 廖 元 豪, 評 羅 致 政 國 際 情 勢 與 憲 政 改 革,available at 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 / / (last visited: ). 亦 可 於 中 研 院 法 律 所 籌 備 處 網 頁 ( pdf) 瀏 覽 267
24 2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此 一 質 疑 確 有 見 地, 本 文 的 回 應 是 : 首 先, 本 文 的 論 述 是 指 出 國 籍 決 定 論 的 不 切 實 際, 從 而 提 供 創 造 基 本 權 利 新 途 徑 之 理 論 基 礎 即 使 最 神 聖 的 主 權 領 土, 也 未 必 是 一 句 國 籍 身 分 決 定, 那 國 民 至 上 的 憲 法 理 論 自 然 就 有 瑕 疵 何 況, 某 些 強 勢 外 國 人 已 能 實 質 上 產 生 政 治 上 的 影 響 但 也 有 許 多 對 台 灣 有 重 大 貢 獻 的 弱 勢 外 國 人, 卻 因 為 他 們 的 脆 弱 地 位 ( 例 如, 無 投 票 權 不 准 集 會 ), 無 法 產 生 影 響, 而 只 能 忍 受 剝 削 歧 視 排 擠 這 種 有 貢 獻 卻 不 能 影 響 政 治 程 序 的 在 台 外 人, 自 仍 有 憲 法 保 障 之 必 要 外 溢 效 應 禍 殃 國 民 依 理 而 論,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至 少 還 願 意 給 予 國 民 完 整 的 人 權 保 障 但 如 前 所 述, 這 套 理 論 其 實 在 解 釋 適 用 的 模 糊 地 帶, 往 往 會 進 一 步 限 縮 國 民 應 有 權 利 的 範 圍 即 使 是 標 準 的 國 民 或 公 民, 只 因 為 他 ( 她 ) 有 著 類 似 外 人 的 成 分 ( 不 夠 本 土?), 其 實 也 享 受 不 到 國 民 權 與 公 民 權 例 如 : 已 經 歸 化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定 居 台 灣 的 原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參 政 權 方 面 仍 被 當 作 外 人 45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但 在 台 灣 未 設 戶 籍 者, 也 不 被 當 作 自 己 人 看 待 46 至 於 形 式 上 仍 屬 國 民 但 被 憲 法 明 文 另 外 處 理 的 中 華 民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甚 至 受 到 遠 遜 於 一 般 外 國 人 的 待 遇 更 長 遠 地 來 看, 排 外 往 往 是 歧 視 窮 ( 國 ) 人 深 膚 色 人 種 女 性 病 患, 以 及 其 他 弱 勢 群 體 的 代 用 品 (proxy) 如 果 憲 法 在 禁 止 其 他 歧 視 的 時 候, 卻 不 禁 止 排 外, 那 麼 這 些 惡 質 歧 視 見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18 號 解 釋 見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58 號 解 釋 268
2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25 就 會 找 到 出 口, 專 對 某 些 外 國 人 加 以 歧 視 例 如, 修 正 前 的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對 於 HIV 陽 性 反 應 的 外 籍 人 士, 一 律 強 制 出 境 即 便 她 是 被 台 灣 人 感 染, 或 是 已 在 台 灣 居 住 多 年, 亦 同 雖 然 是 針 對 外 人, 難 道 不 是 同 時 展 現 對 愛 滋 病 的 非 理 性 恐 懼 與 排 斥? 雖 然 此 法 現 已 更 名 為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內 容 也 做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翻 修 與 調 整 但 感 染 者 若 為 外 國 人, 原 則 上 依 然 應 強 制 出 境 唯 一 放 寬 的 部 分, 僅 有 新 法 第 二 十 條 容 許 受 本 國 籍 配 偶 傳 染 或 於 本 國 醫 療 過 程 中 感 染 及 我 國 無 戶 籍 國 民 有 二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於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提 出 申 覆 至 於 其 他 原 因 或 身 分 之 外 國 籍 感 染 者, 其 命 運 依 然 是 強 制 出 境! 當 我 們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容 許 這 種 條 文, 不 也 等 於 放 任 這 種 偏 見 肆 虐? 如 果 法 律 都 這 樣 嚴 苛, 那 社 區 居 民 要 求 關 愛 之 家 ( 居 住 本 國 籍 的 患 者 ) 遷 離, 法 院 甚 至 也 支 持 此 種 決 定, 不 也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嗎 47? 前 內 政 部 境 管 局 局 長 能 夠 當 著 人 權 團 體 的 面, 在 探 究 移 民 法 制 是 否 應 對 婚 姻 移 民 更 友 善 之 時, 公 然 說 出 請 關 心 我 們 兩 千 三 百 萬 人 的 人 口 素 質 的 說 法 48, 難 道 不 是 同 時 在 暗 示 外 籍 配 偶 的 第 二 代 素 質 很 差, 甚 至 娶 外 籍 配 偶 的 台 灣 人 素 質 不 夠 嗎? 問 題 不 在 外, 而 是 一 種 可 怕 的 種 族 主 義 優 生 學 心 態, 受 辱 的 絕 對 不 只 是 外 人, 也 包 括 一 切 與 外 人 有 相 似 特 徵 的 本 國 人! 誰 能 說 排 外 之 火, 能 夠 準 確 地 只 燒 外 人? 參 閱 廖 元 豪, 歧 視 有 理, 患 病 有 罪?, 中 國 時 報, ,A15 版 時 論 廣 場 專 欄 幸 好, 在 96 年 上 易 字 第 1012 號 判 決 中, 高 等 法 院 依 據 當 年 度 立 法 院 增 訂 的 新 法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 明 文 保 障 居 住 權 利 ), 認 定 再 興 社 區 不 得 單 純 以 住 戶 是 愛 滋 病 患 為 由, 要 求 這 些 人 遷 離 這 是 作 者 親 身 經 驗 參 閱 廖 元 豪, 知 識 介 入 與 移 工 民 運 動 的 推 進,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74 期, 頁 ,2009 年 6 月 269
26 2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從 歷 史 的 經 驗 看, 這 種 排 外 惡 質 歧 視 不 但 反 映 了 醜 惡 的 國 民 心 靈, 同 時 也 暗 藏 著 逆 流 回 火 的 可 能 性 總 有 一 天 輪 到 你!! 美 國 從 歷 次 對 外 戰 爭 到 如 今 的 反 恐 戰 爭, 都 顯 示 了 這 種 先 敵 視 外 人, 再 回 燒 國 人 的 經 驗 49 納 粹 經 驗 更 是 慘 不 忍 睹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的 可 能 外 溢 效 果, 是 吾 人 必 須 戒 慎 恐 懼 的 當 然, 憲 法 保 障 只 是 最 低 標 準, 立 法 者 與 其 他 政 治 部 門 人 員, 即 便 對 於 憲 法 未 保 障 的 族 群, 依 然 可 以 給 多 於 憲 法 的 權 利 但 這 在 台 灣 是 不 可 期 待 的 在 人 權 水 準 低 落 的 台 灣, 憲 法 學 者 的 論 述 以 及 大 法 官 的 憲 法 解 釋, 實 際 上 往 往 是 人 權 的 最 高 標 準 ( 雖 然 理 論 上, 憲 法 應 該 是 最 低 標 準 ) 如 果 某 種 人, 某 類 權 利, 居 然 被 稱 為 本 質 上 不 受 保 障, 那 如 何 能 期 待 政 治 部 門 給 更 多? 前 面 是 理 論 層 面 的 批 判 而 人 權 公 民 權 國 民 權 三 分 法 在 適 用 層 面 上, 是 否 真 的 會 造 成 惡 劣 不 正 義 的 效 果 呢? 以 下 即 以 大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與 立 法, 來 說 明 實 務 層 面 到 底 如 何 三 大 法 官 釋 憲 實 務 事 實 上 的 外 人 無 基 本 權 前 揭 的 三 分 法, 是 否 已 經 為 司 法 釋 憲 實 務 所 採 呢? 外 觀 上, 大 法 官 並 沒 有 直 接 採 用 外 國 人 僅 享 有 少 數 人 權 的 極 端 見 解 在 許 多 涉 及 典 型 外 國 人 或 是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的 解 釋, 無 論 最 後 結 果 是 否 支 持 系 爭 措 施 的 合 憲 性, 至 少 都 已 經 進 行 了 實 49 See KEVIN R. JOHNSON, 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2004) 以 及 廖 元 豪 的 評 介 : 廖 元 豪, 移 民 : 民 權 的 漏 洞, 還 是 民 權 的 延 伸? 評 介 Kevin R. Johnson 的 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61 期, 頁 417 以 下,2006 年 3 月 270
27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27 體 審 查 這 似 乎 意 味 著, 外 國 人 也 是 基 本 權 利 的 主 體 例 如,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九 七 號 解 釋 從 實 體 上 審 查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台 灣 地 區 定 居 或 居 留 許 可 辦 法 其 處 理 的 爭 點 的 是 : 系 爭 法 規 是 否 違 憲 侵 犯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入 境 台 灣 的 遷 徙 自 由?)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六 號 解 釋 審 查 的 對 象, 則 是 限 制 外 國 人 眷 屬 在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區 域 以 外 發 生 死 亡 事 故 者, 不 得 請 領 喪 葬 津 貼 之 規 定 涉 及 的 則 是 外 國 人 的 平 等 權 與 財 產 權 前 揭 入 境 之 遷 徙 自 由 平 等 權 與 財 產 權, 在 學 說 上 都 有 學 者 認 為 屬 於 國 民 權 但 若 真 採 此 說, 則 大 法 官 根 本 應 該 以 無 憲 法 保 障 之 權 利 受 侵 害 為 由 作 成 不 受 理 決 議, 而 非 實 體 審 查 後 作 成 解 釋 因 此, 從 外 觀 來 看, 大 法 官 似 比 學 者 更 願 意 對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提 供 憲 法 保 護 然 而, 外 國 人 是 基 本 權 主 體, 並 不 擔 保 實 質 上 真 正 受 到 保 障 如 果 仔 細 觀 察 大 法 官 解 釋 的 審 查 方 法 與 結 果, 仍 可 看 出 三 分 法 所 依 賴 的 國 權 優 於 人 權 內 外 有 別 精 神, 依 然 是 大 法 官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的 基 調 在 前 述 兩 個 解 釋 中, 大 法 官 均 採 取 極 寬 鬆 的 審 查 基 準 來 對 待 限 制 外 國 人 權 利 的 法 規 50 以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四 九 七 號 解 釋 來 說, 釋 憲 聲 請 人 主 張 平 等 權 比 例 原 則 以 及 法 律 保 留 授 權 明 確 性 系 爭 法 規 不 但 涉 及 了 當 事 人 的 遷 徙 自 由 與 家 庭 團 聚 權 利, 更 涉 及 裁 罰 性 處 分 ( 延 遲 一 天 出 境, 即 廢 止 居 留 許 可 ), 從 大 法 官 以 往 的 先 例, 應 該 要 求 更 具 體 明 確 的 法 律 授 權 ( 參 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三 一 三 三 九 三 九 四 四 二 號 等 涉 及 裁 罰 性 處 分 之 解 50 相 似 見 解, 參 閱 李 建 良, 同 註 28, 頁
28 2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釋 ), 而 不 能 單 以 依 法 律 整 體 解 釋 推 知 51 而 本 案 與 相 關 法 規 明 顯 之 情 輕 法 重, 如 何 能 通 過 比 例 原 則 的 檢 驗? 然 而, 大 法 官 對 這 些 關 鍵 點 與 自 己 的 先 例, 全 然 未 置 一 詞, 讓 相 關 法 規 輕 騎 過 關 筆 者 曾 撰 文 批 評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六 號, 此 處 不 予 贅 述 簡 而 言 之, 大 法 官 宣 告 系 爭 立 法 合 憲 的 理 由 就 是 :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乃 是 社 會 扶 助, 涉 及 資 源 分 配 與 社 福 措 施, 所 以 當 然 可 以 不 給 外 國 人 無 論 系 爭 規 定 與 類 似 情 況 相 較, 在 分 類 標 準 上 構 成 了 多 麼 不 合 理 的 差 別 待 遇 52! 更 嚴 重 的, 是 這 種 對 外 人 人 權 的 輕 忽, 已 經 回 燒 到 本 國 人 身 上 至 少 延 燒 到 那 些 不 夠 本 土 的 國 民 或 公 民!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在 沒 有 交 代 任 何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就 把 無 戶 籍 國 民 的 國 民 返 鄉 權 剝 奪 掉, 形 同 承 認 次 等 國 民 53 而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更 把 已 在 台 灣 設 戶 籍, 可 以 投 票 選 總 統 的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當 作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看 待 只 因 為 她 原 籍 大 陸, 而 且 來 得 不 夠 久 結 果 就 是 剝 奪 正 港 台 灣 人 十 年 內 擔 任 任 何 公 職 的 權 利 54! 參 閱 廖 元 豪, 走 自 己 的 路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本 土 化 之 路,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58 期, 頁 21 以 下,2004 年 5 月 參 閱 廖 元 豪, 海 納 百 川 或 非 我 族 類 的 國 家 圖 像? 檢 討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的 次 等 國 民 憲 法 實 務, 載 : 法 治 與 現 代 行 政 法 學 法 治 斌 教 授 教 授 紀 念 論 文 集, 頁 ,2004 年 參 閱 廖 元 豪, 同 前 註, 頁 ; 陳 長 文 林 超 駿, 論 人 民 返 國 入 境 權 利 之 應 然 及 其 與 平 等 權 國 籍 等 問 題 之 關 係 以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為 中 心, 政 大 法 學 評 論,92 期, 頁 121 以 下,2006 年 較 詳 盡 的 分 析 與 評 論, 參 閱 廖 元 豪, 試 用 期 的 台 灣 人 承 認 次 等 公 民 的 釋 字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全 國 律 師,11 卷 5 期, 頁 27 以 下,2007 年 部 分 不 同 意 見, 參 閱 黃 昭 元, 從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探 討 原 國 籍 分 類 的 司 法 審 查 標 準, 載 : 現 代 憲 法 的 理 論 與 現 實 李 鴻 禧 教 授 七 秩 華 誕 祝 壽 論 文 集, 頁 ,2007 年 9 月 ; 湯 德 宗, 違 憲 審 查 基 準 體 系 建 構 初 探 階 層 式 比 例 原 則 構 想, 同 註 272
29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29 這 個 解 釋 似 乎 顯 示 出, 釋 憲 者 不 自 覺 地 接 受 了 前 揭 三 分 法 預 設 的 排 外 主 義 因 為 他 們 曾 經 是 外 人, 又 涉 及 兩 岸 關 係, 所 以 就 沒 有 什 麼 人 權 好 談 了 連 歸 化 公 民 都 要 永 遠 帶 著 外 人 病 毒 ( 至 少 十 年 ), 外 人 公 民 權 云 乎 哉? 排 外 憲 法 論 回 燒 本 國 人, 莫 此 為 甚, 豈 能 不 懼? 四 小 結 : 從 本 質 論 到 功 能 論 的 分 析 途 徑 從 以 上 的 分 析 可 知, 外 國 人 是 否 享 有 公 民 權 的 爭 議, 不 宜 從 帶 有 強 大 國 族 主 權 色 彩 的 三 分 法 貿 然 否 定 之 這 種 理 論 既 無 文 義 依 據, 在 論 理 上 有 瑕 疵, 現 實 上 不 能 契 合 大 量 外 籍 住 民 移 居 台 灣 的 狀 況, 更 可 能 從 歧 視 外 人 延 燒 到 歧 視 國 人 趁 早 揚 棄 為 宜 如 果 不 採 取 三 分 法 ( 或 是 大 法 官 實 際 上 的 內 外 有 別 論 ), 那 麼 基 本 權 利 的 主 體 原 則 上 自 然 就 應 該 及 於 所 有 受 中 華 民 國 公 權 力 所 規 範 的 人 民 國 家 法 令 措 施 如 果 因 為 主 權 國 家 安 全 或 其 他 理 由 限 制 外 國 人 的 各 種 基 本 權 利, 那 麼 就 必 須 接 受 違 憲 審 查 的 考 驗 至 於 審 查 基 準, 也 不 能 只 因 涉 及 外 國 人, 就 理 所 當 然 地 採 最 寬 鬆 的 審 查 標 準, 而 應 如 各 種 違 憲 審 查 基 準 的 選 擇 般, 採 取 高 度 脈 絡 化 的 綜 合 判 斷 例 如 許 宗 力 大 法 官 在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七 八 號 解 釋 之 協 同 意 見 書 曾 指 出, 審 查 密 度 的 選 擇 應 考 量 許 多 因 素, 例 如 系 爭 法 律 所 涉 事 務 領 域, 根 據 功 能 最 適 觀 點, 由 司 法 者 或 政 治 部 門 作 決 定, 較 能 達 到 盡 可 能 正 確 之 境 地, 系 爭 法 律 所 涉 基 本 權 之 種 類 對 基 本 權 干 3, 頁
30 30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預 之 強 度, 還 有 憲 法 本 身 揭 示 的 價 值 秩 序 等 等, 都 會 影 響 寬 嚴 不 同 審 查 基 準 的 選 擇 準 此, 本 文 以 下 即 試 圖 從 功 能 的 脈 絡 的 分 析 角 度, 論 證 外 國 人 是 否 以 及 在 何 種 程 度 內, 應 享 有 憲 法 上 的 公 民 權 55, 以 行 使 政 治 參 與 權 肆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之 理 論 基 礎 一 憲 法 未 明 文 禁 止 首 先, 如 前 所 述, 我 國 憲 法 關 於 各 類 基 本 權 利 之 規 定, 幾 乎 均 以 人 民 為 主 體 即 便 是 常 被 認 為 與 主 權 行 使 最 相 關 的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憲 法 第 十 七 條 也 以 人 民 為 主 體 ; 遑 論 政 治 言 論 表 現 與 服 公 職 權 等 具 有 公 民 權 性 質 的 權 利 文 義 解 釋 或 許 不 是 唯 一 依 據, 但 至 少 可 能 推 導 出 憲 法 並 不 禁 止 外 國 人 行 使 此 類 權 利 較 有 爭 議 的 是 憲 法 第 一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者, 有 依 法 選 舉 之 權, 是 否 等 於 限 定 了 選 舉 權 主 體 為 國 民? 本 文 不 以 為 然 理 由 如 下 : 首 先, 選 舉 權 的 主 要 規 定 是 第 十 七 條, 其 規 定 的 主 體 是 人 民 從 和 諧 性 解 釋 的 角 度, 應 該 把 憲 法 第 一 三 條 解 釋 為 最 低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者, 當 然 有 權 投 票 選 舉 立 法 機 關 沒 有 裁 量 權, 也 無 須 釋 憲 機 關 權 衡 利 益 任 何 提 高 選 舉 權 年 齡, 或 是 禁 止 國 民 投 票 的 法 律, 都 應 被 認 定 違 憲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外 國 人 或 二 十 歲 以 下 之 人 民, 就 絕 對 禁 55 其 他 權 利 ( 如 : 工 作 權 人 身 自 由 等 ) 當 然 也 非 常 值 得 探 討 274
3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1 止 行 使 任 何 選 舉 權 外 國 人 選 舉 權 還 是 可 能 解 釋 為 憲 法 允 許 立 法 者 賦 予 之 ; 立 法 者 因 此 得 擴 張 選 舉 人 的 範 圍 甚 至 在 某 些 憲 法 理 由 補 充 的 情 況 下 ( 如 : 符 合 本 文 以 下 所 論 述 的 另 外 幾 點 ), 還 可 能 被 解 釋 成 憲 法 要 求 立 法 者 給 予 外 國 人 選 舉 權 這 樣 的 解 釋, 並 未 影 響 二 十 歲 以 上 國 民 的 選 舉 權 其 次, 此 一 規 定 乃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而 非 國 家 權 力, 在 憲 法 解 釋 上 本 宜 從 寬 相 比 之 下, 憲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四 十 歲 者, 得 被 選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除 了 涉 及 人 民 參 選 總 統 之 權 利 ( 服 公 職 權 被 選 舉 權 ) 外, 由 於 也 涉 及 國 家 機 關 主 要 成 員 之 資 格, 或 有 更 強 的 理 由 解 釋 為 絕 對 規 定 而 限 制 立 法 者 擴 張 資 格, 讓 更 多 人 來 參 選 總 統 56 相 較 之 下, 憲 法 第 一 三 條 未 必 有 排 斥 更 多 選 舉 權 人 的 意 圖, 而 更 可 能 解 釋 為 最 低 標 準 規 定 二 準 國 民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的 外 國 人 如 果 我 們 只 關 心 本 國 與 外 國 之 分, 可 能 會 誤 以 為 國 民 當 然 比 外 國 人 與 台 灣 更 相 互 依 賴 緊 密 連 結, 因 而 值 得 受 到 國 家 成 員 資 格 的 保 障 國 籍 似 乎 是 個 絕 對 的 聯 繫 標 準 這 種 二 分 法, 似 乎 也 深 入 人 心 ( 見 圖 一 ) 然 而, 這 個 假 設 未 必 全 然 正 確, 甚 至 可 說 相 當 地 不 切 實 際 無 論 在 歐 美 日 韓 或 台 灣, 都 有 大 批 外 籍 的 住 民 (resident alien, denizen) 或 移 居 者 (migrant) 這 些 住 民 在 住 居 國 56 感 謝 李 震 山 大 法 官 在 本 文 初 稿 發 表 時,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初 稿 見 解 以 為, 憲 法 第 45 條 顯 然 是 絕 對 規 定, 但 李 大 法 官 指 出 這 個 條 文 依 然 含 有 人 民 權 利 之 成 分 在 內 作 者 敬 表 接 受, 故 將 用 語 適 度 修 改 275
32 3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生 活 工 作 納 稅, 參 與 各 類 活 動, 甚 至 終 身 居 住 於 該 國 57 他 們 雖 未 正 式 歸 化, 然 與 居 住 國 關 係 密 切 之 程 度, 可 能 遠 遠 高 過 與 他 們 法 律 上 母 國 之 關 係 Aristide R. Zolberg 更 倡 議 住 民 權 (denizenship) 之 重 要 與 普 遍 58 國 籍 或 正 式 公 民 身 分 在 今 日 是 否 仍 占 有 絕 對 重 要 的 地 位 59?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甚 至 在 Plyler v. Doe 60 案 中, 認 定 非 法 移 民 身 分 的 學 齡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也 可 以 依 據 平 等 權 請 求 受 免 費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理 由 之 一, 就 是 因 為 這 些 住 民 雖 然 未 經 許 可 入 境 或 逾 期 居 留, 但 他 們 之 中 的 多 數, 將 會 持 續 生 活 在 美 國, 與 其 他 公 民 或 合 法 住 民 永 久 相 處 既 然 他 們 必 然 長 久 居 住 在 美 國, 並 被 當 作 廉 價 勞 力 來 剝 削 ; 但 未 受 教 育 的 事 實 勢 必 使 他 們 淪 為 永 遠 的 被 剝 削 下 等 階 級 61! 可 見 長 久 居 住 共 同 生 活, 至 少 是 建 立 憲 法 權 利 保 障 可 能 性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我 國 移 民 與 兩 岸 法 制 本 就 承 認 居 留 永 久 居 留 以 及 長 期 居 留 制 度 但 法 制 上 並 未 針 對 永 久 居 留 與 長 期 居 留 身 分 者, 給 予 較 為 完 整 的 權 利 保 障 而 事 實 上, 由 於 許 多 法 律 與 現 實 考 量 因 素 ( 例 如, 不 願 放 棄 自 己 的 原 國 籍 ), 近 年 數 十 萬 的 婚 姻 移 民 來 到 台 灣, 未 必 均 能 歸 化 為 我 國 國 民 62 但 這 些 人 其 實 與 57 即 便 是 傳 統 上 以 族 裔 中 心 主 義 為 基 礎, 拒 絕 正 式 接 受 移 民 國 家 定 位 的 德 國, 事 實 上 在 大 批 客 工 世 代 居 住 的 情 況 下, 也 已 經 是 事 實 上 的 移 民 國 家 (de facto country of immigration) 了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Aristide R. Zolberg, The Dawn of Cosmopolitan Denizenship, 7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511 (2000). 59 DAVID JACOBSON, RIGHTS ACROSS BORDERS: IMMIGRATION AND THE DECLINE OF CITIZENSHIP (1996) U. S. 202 (1982). 61 Id. at 關 於 歸 化 的 法 律 與 事 實 障 礙, 可 參 照 廖 元 豪, 同 註 1, 頁
3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3 我 們 本 土 出 生 者 朝 夕 相 處, 共 生 共 存, 並 受 到 我 國 法 令 政 策 的 規 範, 基 本 上 更 決 定 終 身 留 在 此 地, 與 正 港 台 灣 人 有 何 不 同? 從 法 律 上 來 說, 婚 姻 移 民 的 地 位 更 加 特 殊 憲 法 與 法 律 都 保 障 婚 姻 自 由 婚 姻 制 度 以 及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的 權 利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五 四 號 解 釋 明 文 指 出 : 婚 姻 與 家 庭 為 社 會 形 成 與 發 展 之 基 礎, 受 憲 法 制 度 性 保 障 63 事 實 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早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的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二 四 二 號 解 釋, 就 承 認 夫 妻 實 際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生 活 與 人 倫 關 係, 乃 是 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保 障 的 基 本 人 權 外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配 偶 若 無 法 來 台 或 被 驅 逐 出 境, 當 然 影 響 到 雙 方 共 同 生 活 之 權 利, 兩 者 根 本 不 可 區 分 64 依 此, 外 籍 配 偶 在 國 籍 法 上 是 外 人 ; 但 在 其 他 方 面, 根 本 應 該 被 當 作 本 地 人 來 對 待 質 言 之, 外 國 人 與 本 國 人 其 實 不 應 該 是 絕 對 的 二 分 法 許 多 與 台 灣 關 係 密 切 之 外 國 人 也 應 該 享 有 接 近 本 國 人 的 一 切 待 遇 婚 姻 移 民 為 最 典 型 者, 其 他 如 已 有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事 實 上 長 期 居 留 之 人, 甚 或 其 他 因 勞 力 或 智 慧 之 付 出 而 對 台 灣 經 濟 社 會 有 高 度 貢 獻 之 外 國 人, 都 應 該 視 情 況 而 承 認 某 種 範 圍 的 成 員 資 格, 以 及 其 附 隨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見 圖 二 ) 或 有 人 質 疑, 外 國 人 不 具 有 國 民 本 質 上 所 負 有 的 忠 誠 義 務, 且 他 們 可 以 隨 時 離 開, 因 此 關 聯 性 仍 與 國 民 有 本 質 上 的 距 依 該 號 解 釋 見 解, 危 害 婚 姻 ( 一 夫 一 妻 ) 制 度 之 行 為 ( 指 通 姦 ), 國 家 甚 至 可 以 刑 罰 制 裁 之 因 此, 國 民 的 外 籍 配 偶 若 申 請 入 境 被 否 准, 台 籍 配 偶 應 可 以 自 己 名 義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4 年 訴 字 第 1892 號 判 決, 即 採 此 見 解 而 監 察 院 也 針 對 外 交 部 拒 絕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簽 證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之 實 務, 以 其 忽 視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權 利 為 由, 作 成 糾 正 案 ( 監 察 院 98 年 外 正 第 4 號 糾 正 案, ) 277
34 3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離, 故 至 少 在 公 民 權 上 不 可 讓 步 65 這 個 論 點 的 有 效 性 依 然 值 得 懷 疑 第 一, 許 多 國 民 可 以 四 海 為 家, 隨 時 離 開 ; 但 許 多 移 居 者 卻 因 經 濟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更 願 意 鎖 在 台 灣 66 誰 比 較 忠 誠? 與 其 說 是 國 籍 因 素, 不 如 說 是 經 濟 社 會 因 素 其 次, 移 居 者 在 台 灣 可 能 有 家 庭 有 資 產 有 工 作, 這 些 與 台 灣 的 密 切 關 聯, 同 樣 會 讓 他 們 關 切 台 灣 的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第 三, 也 是 最 根 本 的, 在 自 由 主 義 的 憲 政 理 念 下, 即 使 是 國 民, 也 只 有 守 法 義 務 而 沒 有 一 般 性 的 愛 國 義 務 或 忠 誠 義 務 Peter H. Schuck 說 得 好 : 公 民 唯 一 的 本 質 義 務 是 遵 守 法 律 ( 當 然 或 許 因 此 課 與 其 他 義 務 ), 而 非 愛 國 (the citizen s only essential duty is to observe the law(which may of course impose other duties), not to love the country.) 任 何 人 只 要 依 法 納 稅 服 兵 役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國 家 就 不 能 懷 疑 甚 或 侵 犯 之 憲 法 民 主 體 制 下, 甚 至 不 允 許 國 家 任 意 以 法 令 強 制 要 求 人 民 表 示 忠 誠 與 愛 國 67! 如 果 守 法 義 務 才 是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的 憲 法 義 務, 那 誰 說 在 台 外 人 比 較 不 守 法? 筆 者 在 另 一 篇 論 文 曾 經 指 出, 認 識 新 移 民 女 性 對 台 灣 的 貢 獻,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社 會 經 濟 方 面, 她 們 不 僅 嫁 給 台 灣 人, 填 補 如 德 國 部 分 學 者 曾 經 提 出 這 類 質 疑 See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即 便 是 短 期 來 台 打 工 的 所 謂 外 籍 勞 工, 也 均 因 已 經 支 付 仲 介 大 筆 費 用, 若 被 提 前 解 約 或 遣 返, 將 遭 受 經 濟 上 毀 滅 性 之 衝 擊, 因 而 走 不 得 而 這 種 不 敢 離 開 的 經 濟 條 件, 也 就 是 他 們 在 台 灣 受 奴 工 制 度 剝 削 的 原 因 參 閱 王 宏 仁, 台 灣 越 南 間 的 外 勞 仲 介 機 制, 憲 政 時 代,31 卷 2 期, 頁 159 以 下,2005 年 10 月 美 國 有 關 焚 燒 國 旗 罪 以 及 強 制 向 國 旗 敬 禮 之 規 定 之 所 以 被 宣 告 違 憲, 基 本 理 由 就 是 不 能 強 制 表 態 忠 誠 相 似 見 解, 參 閱 李 念 祖, 同 註 31, 頁
3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5 農 村 與 低 技 術 勞 力 的 男 性 在 婚 姻 生 活 與 傳 宗 接 代 需 求 上 的 空 缺 同 時 也 填 補 了 台 灣 千 瘡 百 孔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照 顧 老 小 而 在 文 化 方 面, 從 進 步 的 角 度 觀 之, 東 南 亞 新 移 民 的 移 入, 給 台 灣 文 化 帶 來 新 的 元 素, 使 台 灣 民 族 更 加 多 元, 也 提 升 ( 而 非 降 低 ) 了 整 體 台 灣 人 的 素 質 68! 而 外 勞 一 方 面 在 類 奴 工 體 系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以 勞 力 貢 獻 台 灣 經 濟, 在 許 多 工 程 中 為 台 灣 粉 身 碎 骨 ; 另 一 方 面 也 在 公 共 照 護 不 足 的 台 灣, 擔 任 照 護 老 弱 殘 障 的 工 作, 甚 至 讓 台 灣 婦 女 能 夠 有 更 多 機 會 走 出 家 庭 69 誰 說 他 們 不 配 稱 為 台 灣 人? 三 民 主 理 論 ABC 被 統 治 者 與 納 稅 人 之 權 利 延 續 前 面 所 述 之 密 切 關 聯 許 多 長 居 在 台 灣 的 外 籍 住 民, 其 實 與 國 民 同 樣 受 到 法 律 的 規 範, 也 有 納 稅 義 務 民 主 原 則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就 是 無 代 表 則 不 納 稅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70, 以 及 政 府 應 立 於 被 統 治 者 之 同 意 (government must rest on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71 既 然 如 此, 長 期 ( 永 久 )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外 國 人, 既 要 繳 稅, 又 要 受 相 關 法 令 的 規 範, 賦 予 其 參 政 權 也 是 很 自 然 的 了 廖 元 豪, 同 註 1, 頁 參 閱 林 津 如, 外 傭 政 策 與 女 人 之 戰 : 女 性 主 義 策 略 再 思 考,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39 期, 頁 93 以 下,2000 年 9 月 這 其 實 就 是 美 國 獨 立 革 命 的 重 要 源 頭 See generally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17, (1967). 美 國 獨 立 宣 言 的 第 二 段 明 揭 此 一 原 理 See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 ENCE para. 2 (U.S. 1776) (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以 美 國 為 例,1997 年 的 一 份 研 究 指 出 : 移 民 家 庭 與 企 業, 每 年 繳 納 了 1,620 億 美 金 的 稅 金 而 其 更 預 估 從 1998 至 2002 年, 移 民 對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系 統 的 貢 獻 更 279
36 3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試 想, 一 位 從 越 南 嫁 來 台 灣, 居 住 在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並 且 生 養 新 台 灣 之 子, 還 在 職 場 工 作 的 新 移 民 女 性 為 了 在 越 南 投 資 的 丈 夫 方 便 計, 她 必 須 保 有 越 南 國 籍, 因 此 不 申 請 歸 化 當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加 重 了 罰 則, 她 和 國 民 可 能 會 收 到 更 高 的 罰 鍰 當 所 得 稅 法 的 免 稅 額 調 整, 她 與 國 民 同 樣 會 受 到 影 響 當 全 民 健 保 調 漲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她 上 診 所 就 醫 時 就 必 須 多 付 一 些 錢, 與 國 民 不 分 軒 輊 當 新 店 市 設 置 了 一 個 垃 圾 焚 化 爐, 她 與 其 他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的 新 店 市 民 都 會 亟 於 表 達 意 見 但 她 卻 無 法 像 國 民 一 樣, 直 接 透 過 選 票 或 其 他 政 治 手 段 表 達 自 己 的 心 聲 由 於 她 本 身 沒 有 選 票, 所 以 政 客 也 不 會 太 在 意 她 的 意 見 除 非 她 的 意 見 與 她 的 台 籍 配 偶 或 其 他 國 民 團 體 一 致 如 果 台 北 縣 舉 辦 新 店 市 是 否 設 置 垃 圾 焚 化 爐 並 收 取 每 年 三 千 萬 元 回 饋 金 的 地 方 性 公 投, 她 也 無 法 參 與 甚 至, 當 行 政 院 提 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修 正 草 案, 使 外 籍 人 士 更 新 居 留 證 或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之 條 件 更 加 嚴 苛 的 時 候, 她 不 但 沒 有 投 票 權, 連 上 街 頭 抗 議 都 可 能 冒 著 被 驅 逐 出 境 的 風 險! 不 只 是 婚 姻 移 民 外 勞 更 無 法 對 外 勞 政 策 發 聲 甚 至 教 會 人 士 參 與 民 主 運 動 參 與 救 援 與 協 助 被 迫 害 外 勞, 都 被 威 脅 ( 或 實 際 執 行 ) 驅 逐 出 境 理 由 是 修 正 前 的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與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五 款 從 事 與 申 請 停 留 居 留 目 的 不 符 之 工 作 或 活 動 者 的 規 定, 實 務 上 被 解 釋 成 外 國 人 不 得 參 與 包 括 集 會 遊 行 之 任 何 政 治 活 動 73! 新 修 正 的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雖 然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壓 力 73 高 達 五 千 億 美 金 引 自 Elise Brozovich, Prospect for Democratic Change Non- Citizen Suffrage in America, 23 HAMLINE J. PUB. L. & POL Y 403, 438 (2002). 作 者 與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的 夥 伴, 以 及 許 多 新 移 民, 在 2005 年 7 月 至 行 政 院 門 口 示 威 抗 議 原 本 邀 請 一 位 美 國 白 人 友 人 在 場 聲 援, 但 他 到 場 後 警 方 善 意 告 知 他 最 好 不 要 參 與, 因 為 可 能 會 被 驅 逐 出 境! 280
37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7 下, 稍 做 修 改, 於 第 三 十 九 條 禁 止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後 加 上 但 書 但 合 法 居 留 者, 其 請 願 及 合 法 集 會 遊 行, 不 在 此 限 然 而 若 非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 例 如, 記 者 採 訪 ), 或 是 集 會 遊 行 的 合 法 性 有 疑 義, 依 然 可 能 因 為 參 加 集 會 遊 行 而 遭 到 驅 逐 出 境 的 威 脅 上 面 舉 的 ( 假 設 與 真 實 ) 例 子, 可 以 讓 我 們 看 到, 在 台 外 人 的 地 位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作 為 單 純 被 統 治 者 的 臣 民 他 們 與 我 們 一 樣 吃 台 灣 米 喝 台 灣 水, 而 且 納 稅, 但 卻 只 能 依 靠 政 府 以 及 這 個 社 會 的 善 意 存 活! 四 結 構 性 弱 者 之 憲 法 保 障 美 國 憲 法 理 論 中 的 代 表 強 化 論 (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 theory ) 強 調 司 法 違 憲 審 查, 應 針 對 孤 立 而 分 散 的 少 數 (discrete and insular minorities) 強 化 保 障 因 為 這 些 群 體 難 以 在 多 數 統 治 的 普 通 民 主 程 序 中 受 到 保 障 74 而 林 子 儀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五 八 號 解 釋 的 不 同 意 見 書, 也 闡 釋 了 類 似 的 觀 點 其 指 出 系 爭 的 立 法 雖 然 限 制 了 出 租 人 之 財 產 權, 但 並 未 涉 及 人 民 之 政 治 性 基 本 權 利, 且 規 範 對 象 亦 非 針 對 政 治 上 之 絕 對 弱 勢 團 體, 故 於 該 決 策 具 備 民 主 正 當 性 的 情 況 下, 司 法 釋 憲 者 對 於 政 治 部 門 所 作 的 政 策 決 定, 應 予 以 最 大 之 尊 重 ( 底 線 為 作 者 所 加 ) 74 See ELY, supra note 36. 此 一 理 論 之 中 文 介 紹, 參 閱 黃 昭 元, 憲 法 權 利 限 制 的 司 法 審 查 標 準 : 美 國 類 型 化 多 元 標 準 模 式 的 比 較 分 析, 台 大 法 學 論 叢,33 卷 3 期, 頁 ,2004 年 5 月 ; 湯 德 宗, 立 法 裁 量 之 司 法 審 查 的 憲 法 依 據 違 憲 審 查 正 當 性 理 論 初 探, 載 : 權 力 分 立 新 論 ( 卷 二 ) 違 憲 審 查 與 動 態 平 衡, 頁 14-17,2005 年 4 月 281
38 3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依 此, 司 法 違 憲 審 查 的 重 心, 在 於 對 某 些 不 易 藉 由 民 主 程 序 爭 取 權 益 的 群 體 強 化 保 障, 並 對 侵 害 其 權 利 的 立 法 提 高 審 查 基 準 筆 者 在 另 一 篇 論 文 也 論 證 : 人 權 不 是 中 立 的, 而 是 為 了 保 障 弱 者 被 壓 迫 者 邊 緣 者 異 議 者 而 設 的 制 度 無 論 從 法 律 的 認 識 論 ( 客 觀 中 立 的 虛 妄 與 偶 然 性 ) 或 我 國 憲 法 的 結 構 ( 對 特 定 弱 勢 利 益 與 團 體 強 化 保 障 ) 來 看, 憲 法 ( 以 及 整 套 法 律 制 度 ) 都 應 該 朝 向 解 構 權 力 壓 制 結 構 解 放 培 力 結 構 弱 勢 群 體 為 基 本 方 向 忽 視 現 實 權 力 階 層 的 法 律 理 論, 只 會 助 紂 為 虐, 強 化 既 有 的 壓 迫 結 構 75 那 麼, 外 國 人 是 所 謂 的 結 構 性 弱 勢 或 政 治 上 之 絕 對 弱 勢 團 體 嗎? 本 文 認 為, 至 少 對 於 那 些 長 住 國 內 的 移 民 或 移 工,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倡 議 代 表 強 化 論 的 知 名 學 者 John Hart Ely 也 認 為 這 個 問 題 非 常 簡 單, 外 人 當 然 是 應 受 特 別 保 障 的 弱 勢 族 群 理 由 是 : 一 方 面, 目 前 外 國 人 在 各 州 均 不 能 投 票, 因 此 只 有 虛 擬 的 代 表 ;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傳 統 上 也 一 直 有 著 對 外 國 人 的 敵 意 立 法 機 關 往 往 是 敵 視 外 人 的 公 民 所 組 成, 即 便 今 日 移 民 大 幅 增 加, 偏 見 的 情 況 也 未 必 改 善 76 而 美 國 雖 然 號 稱 大 熔 爐 或 沙 拉 盅, 但 歷 來 的 本 土 種 族 主 義 從 未 全 盤 消 逝 77 外 國 人 無 論 是 合 法 或 非 法 居 留 的 結 構 弱 勢 是 很 明 顯 的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曾 經 在 一 個 涉 及 福 利 給 付 的 案 件 Graham v. 75 參 閱 廖 元 豪, 誰 的 法 律? 誰 的 人 權? 建 構 弱 勢 人 權 芻 議, 律 師 雜 誌, 320 期, 頁 10 以 下,2006 年 6 月 76 ELY, supra note 36, at See e.g. IMMIGRANTS OUT! THE NEW NATIVISM AND THE ANTI-IMMIGRANT IMPULSE IN THE UNITED STATES (Juan F. Perea ed., 1997); JOHNSON, supra note
39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39 Richardson 78 的 判 決 意 見 書 表 示, 基 於 外 籍 身 分 (alienage) 所 為 之 差 別 待 遇, 屬 於 可 疑 分 類 (suspect classification) 而 必 須 受 到 嚴 格 審 查 因 為 外 國 人 這 個 群 體, 乃 是 標 準 的 孤 立 而 分 散 的 少 數 79 而 Graham 的 結 果, 係 將 Arizona 州 的 身 心 障 礙 補 助 措 施 (assistance to personas permanently and totally disabled) 宣 告 違 憲 因 為 它 僅 給 付 美 國 公 民 或 在 美 國 居 住 十 五 年 以 上 的 住 民 州 政 府 雖 然 搬 出 諸 如 為 本 州 節 省 資 源 福 利 措 施 當 然 優 先 給 國 民 與 州 民 之 類 ( 在 台 灣 也 經 常 聽 到 的 ) 抗 辯, 但 這 些 理 由 都 無 法 通 過 嚴 格 審 查 基 準 在 這 個 嚴 格 審 查 的 標 準 下,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作 成 一 連 串 的 判 決, 將 各 州 限 制 外 國 人 擔 任 公 職 80 領 取 補 助 81 82, 以 及 工 作 機 會 的 法 令 宣 告 違 憲 並 沒 有 簡 單 地 以 外 國 人 當 然 可 以 被 差 別 待 遇 資 源 留 給 國 民 公 職 涉 及 主 權 為 由, 拒 絕 提 供 保 障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並 非 不 考 慮 主 權 或 政 治 職 位 的 特 殊 性 在 涉 及 州 法 層 次 的 案 件, 它 採 取 嚴 格 審 查, 但 也 對 於 某 些 具 有 政 府 功 能 (governmental function) 的 公 職 83, 表 示 可 以 保 留 給 公 民 而 對 於 聯 邦 法 所 做 的 外 籍 差 別 待 遇, 基 於 憲 法 賦 予 聯 邦 政 U. S. 365 (1971). 79 Id. at Sugarman v. Dougall, 413 U.S. 634 (1973).(New York 州 法 限 制 州 的 常 任 文 官 必 須 有 美 國 公 民 資 格, 被 判 定 違 憲 ) 81 Nyquist v. Mauclet, 432 U. S. 1 (1977).( 州 政 府 補 助 的 獎 學 金 拒 絕 給 予 外 國 人, 被 判 定 違 憲 ) 82 In re Griffiths, 413 U. S. 717 (1973).(New York 州 法 禁 止 外 籍 住 民 執 行 律 師 業 83 務, 被 宣 告 違 憲 ) 如 州 警 (state troopers)(foley v. Connelie, 435 U. S. 291 (1978)) 與 中 小 學 教 師 (Ambach v. Norwick, 441 U. S. 68 (1979)) 283
40 40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府 規 範 入 出 境 與 歸 化 的 權 限, 只 要 有 國 會 明 文 的 授 權 依 據, 法 院 一 向 非 常 尊 重 因 此, 美 國 憲 法 案 例 中, 有 關 外 人 法 (alienage law) 的 處 理 方 式 相 當 複 雜 但 這 正 顯 示 最 高 法 院 致 力 於 細 緻, 且 高 度 脈 絡 化 的 方 式 調 和 國 家 主 權 以 及 外 人 人 權 ; 而 非 概 括 地 將 某 些 權 利 定 位 成 國 民 權 而 全 然 排 斥 外 籍 人 士 適 用 餘 地 總 之, 外 籍 住 民 屬 於 結 構 性 弱 勢 群 體, 在 政 治 與 社 會 上 都 易 遭 侵 害 的, 因 此 藉 由 賦 予 其 一 定 的 政 治 權 利 以 自 保, 是 有 充 分 正 當 性 的 五 與 國 民 主 權 並 不 當 然 衝 突 外 人 公 民 權 最 敏 感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其 是 否 牴 觸 國 民 主 權 的 爭 議 了 傳 統 的 民 主 理 論, 其 實 是 基 於 一 定 封 閉 領 域 ( 領 土 人 口 ) 之 主 權 國 家 所 建 構 出 來 的 神 話 如 今 賦 予 外 人 公 民 權, 是 不 是 已 經 否 定 了 民 主 的 區 域 性 與 封 閉 性? 民 主 是 否 可 能 跳 脫 國 族 國 家 的 框 架? 從 全 球 化 民 主 來 分 析 這 個 問 題 的 論 述 確 實 相 當 豐 富 許 多 論 者 認 為, 即 使 國 族 國 家 仍 然 存 在, 甚 至 仍 是 最 重 要 的 政 治 組 織, 但 民 主 卻 不 一 定 要 完 全 盯 住 國 家 民 主 正 當 性 可 能 來 自 許 多 鏈 節, 重 要 的 政 治 決 策 也 未 必 出 於 國 家 84 本 文 以 為, 即 便 站 在 傳 統 國 民 主 權 之 角 度, 也 未 必 不 能 導 出 某 種 程 度 的 外 人 公 民 權 一 個 途 徑 是 擴 張 國 民 的 概 念, 把 事 實 上 政 治 社 群 成 員 也 納 入 憲 法 第 二 條 的 國 民 全 體 85 另 84 See generally Symposium: Globalization and Governance The Prospects for Democracy, 10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1 (2003). 另 參 照 張 亞 中, 移 民 與 基 本 權 利 : 移 民 政 治 參 與 權 的 提 出, 政 治 科 學 論 叢,20 期, 頁 67 以 下, 頁 75-80,2004 年 6 月 85 這 是 筆 者 在 之 前 另 一 篇 論 文 所 嘗 試 的 途 徑 見 廖 元 豪, 同 註 52, 頁
4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41 一 個 方 法, 則 是 限 縮 主 權 的 概 念, 讓 政 治 參 與 權 不 當 然 與 主 權 連 結 換 言 之, 無 須 把 所 有 的 政 治 性 權 利 通 統 說 成 是 行 使 國 民 主 權 這 樣, 外 人 公 民 權 就 不 等 於 外 人 行 使 中 華 民 國 主 權 實 際 上, 生 活 中 本 來 就 無 事 不 涉 及 政 治 女 性 主 義 者 倡 議 個 人 的 即 政 治 的 (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 批 判 種 族 論 者 更 主 張 每 件 事 都 是 政 治 的 (Everything is Political) 86 如 果 硬 要 把 一 切 可 能 涉 及 公 共 價 值 決 定 或 公 權 力 的 行 動, 都 定 位 為 政 治 或 主 權, 那 其 實 外 國 人 連 人 身 自 由 或 訴 訟 權 等 通 說 以 為 是 人 權 的 事 項, 也 無 法 主 張 了 但 主 權, 尤 其 是 國 家 主 權 的 範 圍 則 可 限 縮 一 旦 我 們 將 由 國 民 獨 占 的 主 權 行 使 事 項 限 縮 在 直 接 決 定 憲 法 修 正 國 家 領 土 重 大 國 家 政 策 重 要 政 治 官 員 等, 那 就 可 以 讓 一 定 範 圍 內 ( 如 : 在 台 灣 地 區 居 住 一 定 年 限, 或 為 我 國 國 民 之 配 偶 或 一 等 親, 或 曾 遭 我 國 公 權 力 或 國 民 的 嚴 重 侵 害 而 取 得 居 留 權 ) 的 外 國 人 享 有 某 種 政 治 參 與 權 利 在 這 種 邏 輯 下, 其 實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是 個 彈 性, 且 可 經 過 利 益 權 衡 而 設 計 出 來 特 定 範 圍 的 概 念 哪 些 外 國 人 得 享 有 何 種 類 型 的 公 民 權, 都 可 以 在 權 衡 受 保 障 必 要 性 以 及 主 權 保 留 必 要 性 之 後 導 出 至 於 到 底 外 人 公 民 權 的 範 圍 何 在? 固 然 這 是 一 個 脈 絡 取 向 的 綜 合 判 斷 的 權 衡 過 程 但 經 過 上 述 的 分 析, 本 文 以 為 外 國 人 ( 提 出 實 質 國 民 之 概 念 ) 86 See Mari J. Matsuda, When the First Quail Calls Multiple Consciousness as Jurisprudential Method, 14 WOMEN S RTS. L. REP. 297, 298 (1992). 285
42 4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與 本 國 人 擁 有 一 切 完 整 的 憲 法 權 利 應 該 是 原 則 87 ; 而 欲 限 制 外 國 人 權 利 ( 包 括 公 民 權 ) 者, 應 負 起 舉 證 責 任 說 明 這 樣 的 限 制 是 與 國 家 主 權 行 使 有 絕 對 必 要 之 關 聯 審 稿 人 之 一 認 為, 從 本 文 的 邏 輯, 應 該 完 全 廢 除 以 國 籍 作 為 憲 法 權 利 之 依 據, 而 純 以 實 質 關 聯 作 為 依 據 但 作 者 以 為, 國 籍 或 主 權 甚 至 國 族 國 家, 在 考 量 實 質 關 聯 時 依 然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並 不 採 取 如 此 極 端 之 主 張 根 據 這 樣 的 立 場, 作 者 試 著 提 出 以 下 最 基 本 的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之 範 圍 伍 外 國 人 應 有 之 公 民 權 範 圍 一 政 治 性 表 現 自 由 廣 義 的 政 治 性 表 現 自 由, 包 括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的 言 論 講 學 著 作 出 版, 也 涵 蓋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的 集 會 與 結 社 自 由 表 現 自 由 雖 然 可 能 影 響 政 治 決 策, 但 距 離 行 使 政 府 權 力, 還 相 當 遙 遠 因 此, 以 外 國 人 表 達 意 見 可 能 干 涉 主 權 行 使 作 為 規 範 理 由, 恐 怕 不 符 合 言 論 自 由 所 強 調 的 明 顯 而 立 即 之 危 險 原 則 88 且 言 論 自 由 的 主 流 理 論 原 本 就 禁 止 國 家 對 言 論 觀 念 之 內 容 進 行 篩 選 89 而 排 斥 外 國 人 表 達 意 見, 雖 然 看 來 是 規 範 言 論 主 類 似 見 解, 見 David Cole, Are Foreign Nationals Entitled to the Sam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s Citizens?, 25 T. JEFFERSON L. REV. 367 (2003). 林 子 儀, 言 論 自 由 與 內 亂 罪, 載 : 言 論 自 由 與 新 聞 自 由, 頁 197 以 下,1999 年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45 號 解 釋 亦 提 及 明 顯 而 立 即 危 險 原 則, 並 基 於 該 原 則 宣 告 兩 款 集 會 遊 行 法 規 定 違 憲 失 效 參 閱 林 子 儀,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與 雙 軌 理 論, 載 : 林 子 儀, 同 前 註, 頁 133 以 286
4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43 體, 但 背 後 所 恐 懼 的 其 實 還 不 是 發 言 者 的 傳 播 效 果 (communicative impact)? 這 種 基 於 內 容 之 限 制 (contentbased restriction), 應 受 最 嚴 格 的 違 憲 審 查 準 此, 外 國 人 的 表 現 自 由, 應 該 與 本 國 人 無 分 軒 輊 即 便 集 會 結 社, 也 絕 對 不 限 於 國 民 之 權 利 而 外 國 人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或 其 他 政 治 表 現 活 動 ( 如 : 助 選 ), 更 不 能 被 當 作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而 成 為 驅 逐 出 境 的 藉 口 二 地 方 性 投 票 權 投 票 權 可 說 是 公 民 權 的 核 心, 亦 是 最 可 能 碰 觸 到 主 權 敏 感 神 經 的 事 項 而 本 文 以 為, 至 少 在 地 方 性 的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是 應 該 擴 及 永 久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已 經 居 住 一 定 期 間 之 外 國 人 的 至 於 中 央 層 級 的 選 舉 或 公 投, 則 立 法 者 享 有 較 大 之 裁 量 權 外 國 人 之 地 方 投 票 權 ( 甚 至 被 選 舉 權 ), 其 實 在 歐 洲 許 多 國 家 ( 如 丹 麥 荷 蘭 挪 威 瑞 典 冰 島 芬 蘭 等 國 ) 早 已 實 施 多 年, 且 未 必 透 過 修 憲 程 序 為 之 90 而 歐 盟 相 關 條 約 更 創 設 歐 洲 公 民 之 概 念, 明 文 要 求 各 國 賦 予 成 員 國 國 民 此 類 權 利 91 成 員 國 如 德 下 另 參 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45 號 解 釋 ( 與 集 會 目 的 內 容 無 關 之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之 限 制, 可 以 受 較 寬 鬆 之 審 查 ) 90 See Jamin B. Raskin, Legal Aliens, Local Citizens The Historical, Co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Meanings of Alien Suffrage, 141 U. PA. L. REV. 1391, 1459 (1993). 91 Article 19 of the EC Treaty. See Robin C.A. White,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Governance, and Equality, 29 FORDHAM INT L L. J. 790 (2006); Helen Elizabeth Hartnell, Belonging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 Germany, 24 BERKELEY J. INT L L. 330 (2006); Annette Schrauwen, Sink or Swim Together?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itizenship, 23 FORDHAM INT L L. J. 778 (2000). 另 可 參 照 盧 倩 儀, 從 歐 盟 與 會 員 國 公 民 概 念 之 比 較 評 估 歐 洲 公 民 之 實 質 化, 問 題 與 研 究,42 卷 5 期, 頁 55 以 下,2003 年 9 月 287
44 4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法 亦 因 而 修 改 憲 法 賦 予 成 員 國 之 國 民 地 方 層 級 的 選 舉 與 被 選 舉 權 但 在 我 國 憲 法 下, 若 在 憲 法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情 況 下, 立 法 賦 予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是 否 牴 觸 憲 法 第 二 條 的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曾 判 定 相 關 外 人 地 方 投 票 權 之 邦 法 違 憲 在 一 九 九 年 的 第 一 個 判 決, 是 依 據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92 第 二 句 宣 告 Schleswig-Holstein 邦 法 違 憲 ; 而 第 二 案 則 援 引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的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與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宣 告 Hamburg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違 憲 95 兩 個 案 件 都 是 全 體 法 官 一 致 判 決, 且 真 正 的 論 證 核 心 在 於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所 謂 的 ( 全 體 ) 人 民 (Volk, people) 依 據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之 見 解, 德 國 乃 是 民 主 國 家, 而 民 主 國 家 的 權 力 必 須 來 自 人 民 全 體 民 主 國 的 國 家 權 力 的 正 當 性 並 非 來 自 受 國 家 影 響 之 人, 而 是 來 自 全 體 人 民 之 集 合 體 而 這 個 集 合 體 的 成 員, 依 基 本 法 第 一 一 六 條 第 一 項, 是 所 謂 的 德 國 國 民 亦 即, 國 家 權 力 只 能 由 全 體 德 國 國 民 所 授 權 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也 是 國 家 權 力 的 一 部 分, 根 據 和 諧 原 則, 它 們 的 正 當 性 也 必 須 來 自 德 國 國 民 依 此, 地 方 選 舉 也 僅 能 由 該 區 域 內 的 國 民 投 票, 如 此 方 能 合 乎 92 英 譯 為 : In each of the states, counties and communes, the people must be represented by a body chosen in general, direct, free, equal, and secret elections. ( 摘 自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283.) 93 英 譯 為 : All state authority emanates from the people. ( 摘 自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284.) 94 英 譯 為 :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in the states mus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s of republican democratic and social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Basic Law. ( 摘 自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284.) 95 此 二 判 決 之 相 關 內 容 與 背 景, 均 摘 自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4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45 基 本 法 所 設 立 的 民 主 原 則 外 國 人 有 權 投 票 的 選 舉, 無 法 導 出 民 主 正 當 性 依 Gerald Neuman 的 觀 察 與 評 論, 德 國 憲 法 法 院 係 將 國 民 主 權 等 同 於 僅 能 由 公 民 統 治 這 是 一 個 高 度 抽 象 的 論 理 方 式, 但 仍 然 基 於 德 國 基 本 法 的 特 定 條 文 這 樣 或 可 避 免 外 人 投 票 牴 觸 民 主 基 本 原 則, 進 而 留 下 修 憲 賦 予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之 可 能 96 事 實 上, 德 國 基 本 法 已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經 由 修 憲 程 序, 於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句 明 定 歐 洲 共 同 體 成 員 國 之 國 民, 得 依 歐 體 法 於 德 國 境 內 行 使 地 方 層 級 的 投 票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Neuman 也 指 出, 德 國 有 關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的 辯 論, 明 顯 展 現 出 德 國 憲 法 文 化 的 兩 個 特 殊 之 處 : 對 德 國 人 主 體 (German identity ) 與 地 域 性 的 民 主 觀 (locally operative version of democracy) 尤 其 特 別 的 是 基 本 法 第 一 一 六 條 所 定 義 的 德 國 人, 其 實 包 括 了 德 國 公 民 ( 有 德 國 國 籍 者 ) 以 及 二 次 大 戰 前 移 居 至 他 國 ( 並 已 取 得 外 國 國 籍 ) 的 有 德 國 人 地 位 者 (status- Germans) 後 者 其 實 並 無 德 國 國 籍, 但 仍 是 基 本 法 所 承 認 的 德 國 人 可 見 基 本 法 與 憲 法 法 院 依 然 承 繼 了 德 國 特 有 的 國 家 人 格 : 自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的 語 言 及 文 化 國 族 主 義 也 正 是 站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憲 法 法 院 強 調 國 家 界 定 是 基 於 德 國 人 地 位, 而 非 居 住 事 實 97 也 只 有 從 這 個 角 度, 才 能 夠 理 解 德 國 為 何 將 國 民 主 權 民 主 會 解 釋 成 禁 止 德 國 人 民 將 政 治 權 力 與 住 民 同 儕 分 享 (forbids the German people to share political power with their fellow residents)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Id. at Id. 289
46 4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對 於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的 問 題, 美 國 的 發 展 則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面 貌 99 從 建 國 時 起,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就 一 直 存 在 於 美 國 各 州 在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排 外 國 族 主 義 (xenophobic nationalism) 崛 起 之 前, 外 國 人 尤 其 是 來 自 歐 洲 的 白 人 男 性 有 產 者 在 二 十 二 個 州 擁 有 投 票 權, 且 並 未 遭 到 嚴 重 的 懷 疑 在 建 國 前 的 殖 民 時 代, 各 國 (state, 也 就 是 後 來 的 州 ) 就 一 直 界 定 自 己 的 公 民 直 至 建 國 後, 在 聯 邦 制 度 下, 各 州 對 於 如 何 界 定 自 己 的 選 民 公 民 依 然 有 極 大 的 空 間 即 便 聯 邦 層 級 的 選 舉, 也 是 由 州 法 決 定 絕 大 多 數 的 程 序 與 選 舉 人 資 格 在 當 時 的 政 治 認 同 文 化 中, 其 實 國 籍 遠 不 如 基 督 教 白 人 有 產 者 的 身 分 來 得 重 要 有 人 甚 至 擔 心, 如 果 拒 絕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那 可 能 會 導 致 美 國 國 籍 的 重 要 性 提 高, 從 而 使 許 多 當 時 無 投 票 權 的 人 女 性, 以 及 沒 有 財 產 的 男 性 有 著 爭 取 投 票 權 的 可 能 100 一 七 八 九 年, 美 國 國 會 制 定 法 律 以 規 範 新 的 屬 地 (territory), 明 文 授 權 有 產 的 外 國 人, 在 當 地 居 住 兩 年 以 上, 即 有 投 票 選 舉 屬 地 之 立 法 代 表 的 權 利 ; 而 更 富 裕 的 外 國 人, 在 當 地 住 滿 三 年, 即 可 擔 任 立 法 代 表 可 知 國 會 是 有 意 地 將 投 票 權 擴 張 及 於 外 國 人 而 這 項 政 策 更 形 同 為 當 時 各 州 的 政 治 文 化 背 書, 使 得 愈 來 愈 多 的 法 律 承 認 外 國 人 在 州 聯 邦, 以 及 屬 地 選 舉 中 擁 有 投 票 權 至 於 州 以 下 的 各 地 方 層 級 選 舉, 則 更 加 普 遍 當 時 另 一 個 發 展 趨 勢, 則 是 在 一 八 四 八 年 Wisconsin 州 加 入 美 99 以 下 有 關 美 國 18 至 20 世 紀 初 外 人 投 票 權 的 發 展, 係 整 理 自 Raskin, supra note 90, at ; Gerald M. Rosberg, Aliens and Equal Protection: Why Not the Right to Vote?, 75 MICH. L. REV. 1092, (1977);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 Brozovich, supra note 72, at Raskin, supra note 90, at
47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47 國 後, 該 州 州 憲 所 設 計 的 一 個 修 正 式 外 人 投 票 權 : 必 須 是 正 式 宣 示 日 後 有 意 申 請 歸 化 為 美 國 公 民 的 外 國 人, 才 享 有 投 票 權 這 個 措 施 雖 然 比 早 期 各 地 採 取 的 無 條 件 外 人 投 票 權 要 窄, 但 卻 成 功 地 消 弭 了 國 族 主 義 的 反 彈 依 此,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成 了 前 公 民 投 票 權 (pre-citizen voting) 各 州 紛 紛 仿 效 Wisconsin 的 作 法 此 外, 從 南 北 戰 爭 時 起, 外 國 人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也 可 能 成 為 徵 兵 的 對 象 Wisconsin 州 就 曾 向 已 宣 示 將 要 申 請 歸 化 且 曾 投 票 的 外 國 人 徵 兵 此 一 措 施 也 為 法 院 所 支 持 國 會 於 一 八 六 三 年 通 過 的 徵 兵 法 更 明 文 規 定 已 宣 誓 有 意 成 為 公 民 之 二 十 歲 至 四 十 五 歲 男 子, 均 屬 徵 兵 對 象 且 曾 經 行 使 投 票 權 之 外 國 人, 不 得 撤 回 南 北 戰 爭 後, 外 人 投 票 權 又 重 新 崛 起 約 有 半 數 的 州 與 屬 地 ( 尤 其 是 在 南 方 與 西 部 各 州 ) 均 採 取 宣 示 歸 化 意 願 則 可 投 票 之 制 度 其 接 受 外 國 人 投 票, 目 的 之 一 是 吸 引 移 民 其 次 則 是 在 南 北 戰 爭 中 看 到 外 國 人 的 犧 牲 能 為 國 作 戰, 自 然 有 權 投 票 而 南 方 在 廢 止 奴 隸 制 度 後, 需 要 便 宜 的 移 民 勞 動 力, 則 是 外 人 投 票 制 度 的 第 三 個 理 由 二 十 世 紀 開 始 的 反 移 民 風 潮, 加 上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是 外 人 投 票 權 的 重 要 轉 捩 點 在 恐 外 排 外 的 心 態 下, 各 州 紛 紛 廢 止 原 本 的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一 九 二 八 年 的 選 舉 ( 包 括 聯 邦 州, 與 地 方 層 級 ), 成 為 百 年 來 唯 一 全 無 外 國 人 參 與 投 票 的 選 舉 今 日, 美 國 某 些 地 區 仍 有 外 國 人 地 方 投 票 權 如 New York City 自 一 九 六 八 年 起, 就 賦 予 外 籍 身 分 的 學 生 家 長 參 與 社 區 學 校 理 事 會 之 選 舉 權 與 被 選 舉 權 101 City of Chicago 也 有 類 似 的 措 101 N. Y. EDUC. LAW 2590-c(4). 291
48 4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施 102 而 Maryland 州 的 City of Takoma Park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通 過 公 投 賦 予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隨 後 市 議 會 修 正 該 市 的 憲 章 (Municipal Charter), 在 第 六 一 條 有 關 投 票 人 的 資 格 部 分, 明 文 規 定 只 要 是 該 市 的 居 民 並 在 選 舉 前 居 住 在 該 市 超 過 三 十 天, 並 依 法 登 記, 就 可 以 在 任 何 的 市 級 選 舉 中 投 票 103 然 而 與 德 國 不 同 的 是 : 美 國 憲 法 與 法 院 判 決, 從 未 一 般 性 地 否 定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的 合 憲 性 早 期 某 些 州 法 院 判 決 還 讚 揚 肯 定 此 類 措 施 的 正 當 性 104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雖 未 正 式 處 理 過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是 否 合 憲 的 問 題, 但 至 少 曾 在 傍 論 中 多 次 肯 定 之 105 如 : 在 Minor v. Happersett 案, 最 高 法 院 表 示 公 民 身 分 並 不 一 定 是 投 票 權 的 前 提 條 件 ( citizenship has not in all cases been made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 of suffrage. ) 106 於 Pope v. Williams 案, 則 指 出 : 州 可 以 准 許 生 於 外 國 且 未 歸 化 的 人 投 票 ( The State might provide that persons of foreign birth could vote without being naturalized ) 107 而 在 一 九 七 三 年 的 Sugarman v. Dougall 案, 於 探 究 是 否 可 限 制 投 票 權 的 時 候, 曾 云 公 民 身 分 是 一 102 Ill. ANN. STAT. ch. 122, para (d)(ii). 103 該 市 之 憲 章 可 於 以 下 網 站 瀏 覽 查 詢 : Park_Municipal_Code/pdf/charter.pdf (last visited, ). 104 如 Illinois 州 最 高 法 院 曾 在 Spragins v. Houghton, 3 Ill. (2 Scam.) 377 (1840) 一 案 判 決 意 見 書 中 表 示 : 對 那 些 居 住 在 地 並 表 示 願 意 成 為 公 民 的 人 給 予 投 票 權, 是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 之 間 的 正 當 互 惠 原 則 Id. at E.g. Minor v. Happersett, 88 U. S. (21 Wall.) 162, 177 (1874)( 公 民 身 分 並 不 一 定 是 投 票 權 的 前 提 條 件 ( citizenship has not in all cases been made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 of suffrage. )); Pope v. Williams, 193 U.S. 621 (1904)( 州 ) U. S. (21 Wall.) 162, 177 (1874) U. S. 621 (1904). 292
49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49 種 可 允 許 的 限 制 標 準 ( citizenship is a permissible criterion ) 108 反 面 推 論 似 是 : 公 民 身 分 並 非 限 制 投 票 的 強 制 或 絕 對 標 準, 州 政 府 仍 可 以 給 予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最 高 法 院 允 許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但 似 尚 未 推 演 成 要 求 外 人 投 票 權 在 Sugarman v. Dougall 109 案, 雖 然 將 New York 州 限 制 公 民 方 得 擔 任 常 任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宣 告 違 憲, 但 同 時 也 附 帶 指 出 : 本 院 從 未 判 定 外 國 人 依 據 平 等 保 護 條 款, 有 憲 法 上 的 權 利 去 投 票 或 擔 任 高 級 公 務 員 而 在 Kramer v.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 110 案, 則 曾 提 及 州 有 權 對 投 票 權 課 以 合 理 的 公 民 身 分 年 齡, 與 居 住 要 件 質 言 之, 美 國 司 法 實 務 的 態 度 似 是 認 為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乃 是 憲 法 上 容 許 之 制 度 而 部 分 學 者 則 進 而 從 憲 法 平 等 權 的 角 度, 主 張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應 為 憲 法 所 要 求 之 制 度 111 德 國 從 憲 法 的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否 定 了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之 可 能 性 ; 同 樣 是 民 主 國 家, 信 奉 主 權 在 民 的 美 國, 卻 有 不 同 的 結 論 可 見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是 否 合 憲, 未 必 能 逕 從 民 主 或 國 民 主 權 導 出 仍 要 考 量 各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政 治 與 歷 史 背 景 美 國 與 德 國 相 較, 除 了 其 授 予 州 之 主 權 遠 大 於 德 國 外, 對 民 主 的 理 解 其 實 亦 頗 有 差 異 美 國 憲 法 並 未 預 設 單 一 封 閉 的 政 治 社 群 其 雖 然 也 經 常 強 調 人 民 或 美 國 人 民, 但 美 國 人 民 是 個 相 當 分 散 而 流 動 的 政 治 概 念 112 自 由 主 義 與 社 群 主 義 U.S. 634, 649 (1973) U.S. 634 (1973) U.S. 621 (1969). 111 See Rosberg, supra note 99; Brozovich, supra note See Neuman, supra note 29, at
50 50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的 民 主 概 念, 不 斷 在 美 國 憲 政 傳 統 中 拉 鋸 113 ; 對 社 群 邊 緣 者 的 涵 納 (inclusion) 與 排 拒, 也 始 終 展 現 在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上 回 到 台 灣 本 土 的 脈 絡 從 文 義 來 看, 我 國 憲 法 並 未 明 文 排 斥 外 國 人 參 與 地 方 投 票 憲 法 對 於 縣 自 治 直 轄 市 自 治, 都 採 取 高 度 的 寬 鬆 規 範 而 對 縣 以 下 的 選 舉, 以 及 創 制 複 決, 更 是 全 盤 讓 立 法 者 決 定 再 者, 無 論 從 台 灣 作 為 移 民 社 會 的 歷 史, 或 是 憲 法 理 論,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並 未 德 國 一 般, 預 設 一 個 族 裔 中 心 主 義 (ethnocentrism) 的 國 族 移 民 國 家 多 元 文 化, 毋 寧 說 才 是 這 個 國 家 ( 無 論 國 號 為 何 ) 的 立 國 精 神 114 至 於 憲 法 第 二 條 的 國 民 主 權, 是 否 構 成 外 國 人 地 方 投 票 權 的 障 礙? 本 文 認 為, 地 方 事 務 以 及 地 方 首 長 官 員 的 決 定, 並 不 當 然 要 解 釋 成 行 使 主 權 如 前 所 述, 如 果 任 何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都 要 定 位 為 主 權 而 排 斥 外 國 人 參 與, 那 外 國 人 其 實 根 本 不 能 在 台 灣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試 想, 選 舉 里 長 算 是 國 家 主 權 嗎? 就 街 道 招 牌 是 否 要 統 一 形 式 舉 行 公 投 115, 算 是 國 家 主 權 嗎? 把 應 該 處 理 生 活 事 務 的 地 方 自 治 或 住 民 自 治 當 作 國 家 主 權 事 務, 是 不 是 稍 嫌 無 限 上 綱? 這 種 論 述, 似 乎 與 台 灣 近 年 來 扭 曲 的 政 治 風 氣, 將 任 何 事 項 都 要 扯 到 藍 綠 統 獨 對 決, 是 不 是 相 當 類 似? 既 然 地 方 事 務 的 國 家 主 權 色 彩 淡 薄, 又 沒 有 明 確 將 所 有 的 113 Id. at 有 關 台 灣 的 移 民 發 展 歷 史, 與 憲 法 理 論 立 國 精 神 的 關 係, 參 閱 廖 元 豪, 同 註 3, 頁 雖 然 我 國 政 治 論 述 經 常 把 公 投 給 神 聖 化 主 權 化, 但 其 實 地 方 的 或 政 策 方 向 的 公 投, 最 不 像 是 行 使 國 家 主 權 而 類 似 市 民 思 辯 不 開 放 給 外 國 人, 更 不 合 理 294
5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51 投 票 權 都 限 於 國 民 的 憲 法 文 義, 憲 法 理 論 中 更 沒 有 排 拒 移 民 與 外 人 的 族 裔 中 心 傳 統, 在 地 方 層 級 賦 予 外 國 人 投 票 權, 至 少 應 該 是 憲 法 所 容 許 的 如 果 再 看 看 現 實 脈 絡 : 數 十 萬 新 移 民 女 性 生 活 在 台 灣, 至 今 未 能 受 到 應 有 的 平 等 尊 重 而 法 令 措 施 與 社 會 文 化, 都 尚 未 對 永 久 居 留 的 移 居 者 展 現 善 意 藉 由 賦 予 部 分 投 票 權 來 培 力 這 群 結 構 性 弱 者, 恐 怕 已 經 超 越 憲 法 上 允 許 而 進 階 到 憲 法 上 必 要 的 層 次 了 或 謂 : 我 國 的 歸 化 並 不 困 難 ( 至 少 對 外 籍 配 偶 而 言 ), 有 心 參 政 者 只 要 申 請 歸 化 就 可 以 了 但, 莫 說 現 行 法 的 歸 化 其 實 門 檻 不 低 116, 對 居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弱 勢 的 新 移 民 更 未 必 容 易 我 國 國 籍 法 強 制 要 求 歸 化 者 放 棄 原 國 籍, 必 然 使 許 多 新 移 民 處 於 天 人 交 戰, 也 有 可 能 最 後 選 擇 當 永 久 住 民 對 於 這 些 永 久 住 民 而 言, 沒 有 任 何 投 票 權, 就 等 於 要 他 們 任 人 宰 割 雖 然 多 年 繳 稅 又 守 法, 卻 仍 然 只 是 被 統 治 者 而 沒 有 任 何 影 響 決 策 之 機 會 從 民 主 理 論 來 看, 情 豈 可 平? 三 服 公 職 權 雖 然 憲 法 第 十 八 條 並 未 如 德 國 般, 限 制 服 公 職 權 之 主 體 為 本 國 國 民, 然 依 我 國 現 行 法, 不 僅 外 國 人 原 則 上 不 得 任 公 職 ; 甚 至 國 民 兼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依 據 國 籍 法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原 則 上 亦 同 尤 有 甚 者,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歸 化 成 標 準 公 民 之 後, 仍 有 十 年 的 觀 察 期 間 其 中 尤 以 原 籍 大 陸 地 區 的 公 民 受 限 最 嚴 重, 不 能 擔 任 任 何 公 職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觀 之, 公 務 員 116 外 勞 在 現 行 法 下, 是 根 本 沒 有 機 會 申 請 歸 化 的 295
52 5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與 國 家 發 生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及 忠 誠 義 務, 其 職 務 之 行 使, 涉 及 國 家 之 公 權 力, 不 僅 應 遵 守 法 令, 更 應 積 極 考 量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採 取 一 切 有 利 於 國 家 之 行 為 與 決 策 這 些 說 得 都 沒 有 錯 但 為 何 永 久 住 民 就 一 定 不 可 能 達 到 這 些 標 準? 我 國 國 民 多 半 是 出 生 就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但 包 括 筆 者 在 內, 都 不 曾 在 取 得 國 籍 時 宣 誓 效 忠 中 華 民 國 為 何 對 外 國 人 有 這 種 本 質 上 的 不 忠 誠 疑 懼? 他 們 有 什 麼 特 質, 讓 人 懷 疑 更 加 不 忠 誠 117? 相 較 起 天 生 就 是 國 民 的 人, 移 居 者 從 申 請 入 境 停 留, 居 留, 都 要 被 層 層 審 核, 還 加 上 指 紋 面 談 等 監 控 照 理 來 說 ( 如 果 這 些 控 制 篩 選 機 制 有 任 何 意 義 ), 他 們 的 平 均 安 全 性 應 該 還 高 於 我 們 台 灣 人 才 是 118! 何 況, 要 擔 任 公 職, 還 有 另 外 的 關 卡 包 括 考 試 身 家 調 查 實 習, 以 及 更 多 的 人 事 法 規 管 控 如 此 還 需 要 概 括 地 否 定 所 有 外 國 人 的 服 公 職 權 嗎? 另 外,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雖 是 針 對 已 設 戶 籍 但 未 滿 十 年 的 國 民, 但 相 似 論 理 或 許 亦 可 拿 來 套 用 119 外 國 人 ( 包 括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可 能 對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體 制 未 臻 熟 稔, 必 須 多 等 些 時 間, 待 成 熟 民 主 的 台 灣 將 他 們 教 育 得 差 不 多 了, 才 能 擔 任 公 職 然 而, 一 方 面 不 是 每 個 公 職 都 跟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體 制 的 認 識 有 密 切 關 係 約 聘 僱 處 理 事 務 的 人 員, 以 及 較 為 技 術 性 工 作 的 人 類 似 的 觀 點, 參 閱 Cole, supra note 87, at 384. 類 似 的 觀 點, 參 閱 Rosberg, supra note 99, at 舉 重 以 明 輕, 如 果 已 入 籍 且 通 過 公 務 員 考 試 的 國 民 都 還 不 了 解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體 制, 那 麼 尚 屬 外 國 人 身 分 的 人, 當 然 更 差 了, 不 是 嗎? 296
53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53 員, 都 未 必 要 有 多 麼 深 刻 的 訓 練 另 一 方 面, 在 決 定 是 否 讓 個 別 外 國 人 擔 任 特 定 公 職, 有 太 多 比 國 籍 更 精 確 的 篩 選 方 式 可 以 判 斷 她 ( 他 ) 是 否 夠 格 無 論 在 精 神 知 識 素 質 人 格 等 方 面 或 謂 : 服 公 職 是 這 麼 重 要 的 權 利 嗎? 政 府 分 配 ( 自 己 的 ) 公 共 職 位 資 源, 難 道 沒 有 裁 量 嗎? 其 實 一 切 都 要 回 到 最 基 本 的 前 提 : 這 是 對 外 國 人 為 差 別 待 遇, 是 一 種 可 疑 分 類, 應 受 較 嚴 格 之 審 查 問 題 在 這 類 措 施 的 差 別 待 遇! 以 某 人 的 外 籍 身 分 為 由, 拒 絕 其 擔 任 公 職 無 論 是 前 述 的 何 種 理 由,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認 定 外 國 人 具 有 某 些 負 面 特 質 這 當 然 是 一 種 類 似 種 族 歧 視 出 生 地 歧 視 的 惡 劣 差 別 待 遇 (invidious discrimination), 原 則 上 不 能 存 在 僅 在 維 繫 主 權 與 國 家 安 全 絕 對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可 採 用 之 而 一 旦 採 取 嚴 格 審 查, 立 法 者 就 不 能 以 個 案 審 查 耗 日 費 時 作 為 差 別 待 遇 的 理 由 而 必 須 挑 出 與 國 家 主 權 行 使 有 較 密 切 關 係 的 職 位, 保 留 給 國 民 ; 此 外 其 他 公 職, 則 應 同 時 開 放 給 居 留 一 定 期 間, 或 有 某 種 擔 保 ( 如 : 與 國 民 有 婚 姻 關 係 ) 的 外 國 移 居 者 在 憲 法 層 次,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的 分 類 架 構 或 許 可 供 考 慮 120 : 對 於 具 有 政 府 功 能 或 政 治 功 能 之 公 職, 容 許 政 府 有 較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故 採 取 合 理 審 查 基 準 決 定 對 外 國 人 設 限 是 否 合 理 但 對 其 他 技 術 性 職 位, 則 拒 斥 外 國 人 擔 任 公 職 的 規 定 應 採 嚴 格 審 查 120 見 肆 四 297
54 54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陸 結 語 在 國 族 國 家 (nation-state) 尚 未 全 盤 瓦 解 的 今 日, 作 者 並 非 天 真 地 主 張 全 面 廢 除 國 籍 制 度, 甚 至 也 不 否 定 國 籍 在 決 定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範 圍 上, 仍 有 一 定 之 地 位 然 而, 既 有 的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過 於 僵 固, 用 太 過 形 式 主 義 的 途 徑 來 處 理 外 國 人 的 憲 法 權 利 問 題 這 種 概 念 法 學 的 思 維 模 式, 正 是 本 文 所 要 挑 戰 並 加 以 鬆 動 的 對 於 許 多 打 算 或 已 經 在 台 灣 長 期 居 住, 或 有 其 他 重 要 關 聯 的 外 國 人, 賦 予 其 一 定 之 政 治 權 利, 其 實 是 有 必 要 的 在 本 文 最 早 的 初 稿 撰 寫 期 間, 大 法 官 作 成 了 釋 字 第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認 定 原 籍 大 陸 但 現 在 已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戶 籍 的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仍 不 能 享 有 任 何 擔 任 公 職 的 權 利 坦 白 說, 此 號 解 釋 是 對 作 者 的 一 大 打 擊 : 一 方 面, 作 者 曾 參 與 本 件 釋 憲 聲 請 案, 慫 恿 並 鼓 勵 案 主 謝 女 士 說 服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聲 請 釋 憲, 更 邀 請 陳 君 漢 與 梁 光 宗 兩 位 律 師 友 人 協 助 撰 寫 訴 狀 ; 另 一 方 面, 正 在 撰 寫 論 文 之 際 看 到 這 個 解 釋, 頓 時 失 去 動 力 連 國 民 ( 正 港 公 民 ) 都 沒 有 公 民 權 了, 還 談 什 麼 外 國 人 公 民 權? 這 也 是 大 法 官 繼 釋 字 第 五 五 八 號 解 釋 ( 無 戶 籍 國 民 不 享 有 隨 時 返 國 無 須 許 可 的 基 本 國 民 權 利 ) 後, 另 一 個 公 開 承 認 次 等 國 民 的 解 釋 除 了 作 者 以 外, 這 兩 號 解 釋 的 原 始 案 主 黃 文 雄 先 生 與 謝 女 士, 也 都 曾 經 自 信 滿 滿 一 定 可 以 打 贏 哪 有 沒 有 公 民 權 的 公 民 的? 孰 知 大 法 官 告 訴 他 們 你 們 還 不 是 完 整 的 公 民! 但 時 代 總 是 往 前 走, 人 權 奮 鬥 者 更 沒 有 頹 喪 的 資 格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以 及 新 移 民 的 第 二 代 逐 漸 成 長, 台 灣 終 究 要 被 轉 化 成 一 個 多 元 開 放 包 容 的 國 家 承 認 外 國 人 也 可 以 是 我 們 台 灣 人 的 一 份 子, 給 予 他 們 最 起 碼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是 建 構 健 康 台 灣 國 族 精 神 的 重 要 關 鍵 298
55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55 圖 一 : 所 有 外 人 : 無 戶 籍 國 民 新 移 民 在 台 居 住 之 外 國 人 其 他 外 國 人 舊 移 民 有 + 戶 籍 形 式 + 上 國 民 無 或 權 少 利 的 公 民 完 整 公 民 權 利 圖 二 : 外 人 切 關 係 者 其 他 有 密 國 民 親 屬 之 國 民 在 台 外 人 實 質 上 國 民 形 : 式 上 無 公 民 權 原 則 上 擁 有 公 民 權 ( 除 主 權 必 要 事 項 外 ) 完 整 公 民 權 299
56 56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王 宏 仁, 台 灣 越 南 間 的 外 勞 仲 介 機 制, 憲 政 時 代,31 卷 2 期, 頁 ,2005 吳 庚,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3 版,2004 李 念 祖, 論 我 國 憲 法 上 外 國 人 基 本 人 權 之 平 等 保 障 適 格, 憲 政 時 代,27 卷 1 期, 頁 ,2001 李 建 良, 外 國 人 權 利 保 障 的 理 念 與 實 務,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48 期, 頁 ,2003 李 惠 宗, 憲 法 要 義,3 版,2006 李 震 山, 論 外 國 人 之 憲 法 權 利, 憲 政 時 代,25 卷 1 期, 頁 ,1999 李 震 山, 論 移 民 制 度 與 外 國 人 基 本 權 利,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48 期, 頁 51-65,2003 林 子 儀,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與 雙 軌 理 論, 載 : 言 論 自 由 與 新 聞 自 由, 頁 ,1999 林 子 儀, 言 論 自 由 與 內 亂 罪, 載 : 言 論 自 由 與 新 聞 自 由, 頁 , 1999 林 津 如, 外 傭 政 策 與 女 人 之 戰 : 女 性 主 義 策 略 再 思 考,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39 期, 頁 ,2000 林 紀 東,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逐 條 釋 義,6 版,1990 林 超 駿, 初 論 多 元 文 化 (Multiculturalism) 作 為 我 國 原 住 民 權 益 保 障 之 理 論 基 礎 以 Will Kymlicka 與 其 對 手 間 之 辯 論 為 起 點, 載 : 法 治 與 現 代 行 政 法 學 : 法 治 斌 教 授 教 授 紀 念 論 文 集, 頁 ,2004 法 治 斌 董 保 城, 憲 法 新 論,3 版,2005 張 亞 中, 移 民 與 基 本 權 利 : 移 民 政 治 參 與 權 的 提 出, 政 治 科 學 論 叢,20 期, 頁 67-90,2004 許 育 典, 憲 法 新 論,2006 許 宗 力, 基 本 權 主 體, 月 旦 法 學 教 室,4 期, 頁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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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8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104,2008 廖 元 豪, 試 用 期 的 台 灣 人 承 認 次 等 公 民 的 釋 字 六 一 八 號 解 釋, 全 國 律 師,11 卷 5 期, 頁 27-37,2007 廖 元 豪, 誰 的 法 律? 誰 的 人 權? 建 構 弱 勢 人 權 芻 議, 律 師 雜 誌, 320 期, 頁 10-20,2006 盧 倩 儀, 從 歐 盟 與 會 員 國 公 民 概 念 之 比 較 評 估 歐 洲 公 民 之 實 質 化, 問 題 與 研 究,42 卷 5 期, 頁 55-79,2003 二 外 文 AMAN, ALFRED C. JR., DEMOCRACY DEFICIT: TAMING GLOBALIZATION THROUGH LAW REFORM (2004). BAILYN, BERNARD,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 TION (1967). Bosniak, Linda, Citizenship Denationalized, 7 IND. J. GLOBAL LEGAL STUD. (2000). Brozovich, Elise, Prospect for Democratic Change Non-Citizen Suffrage in America, 23 HAMLINE J. PUB. L. & POL Y (2002). CASTLES, STEPHEN & DAVIDSON, ALASTAIR,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2000). Cherry, April L., Roe s Legacy The Nonconsensual Medical Treatment of Pregnant Women and Implications for Female Citizenship, 6 U. PA. J. CONST. L. (2004). Cole, David, Are Foreign Nationals Entitled to the Sam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s Citizens?, 25 T. JEFFERSON L. REV. (2003). Delbruck, Jost,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 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An European Perspective, 1 IND. GLOBAL LEGAL STUD. (1993). DICKEN, PETER, GLOBAL SHIFT: TRANSFORMING THE WORLD ECONOMY (3d ed. 1998). ELY, JOHN HART, DEMOCRACY AND DISTRUST (1980).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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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外 人 做 頭 家? 61 Thr Alien Sovereign? On the Citizenship of Non-Citizens Bruce Yuan-Hao Liao * Abstract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guarantee certain aliens citizenship or right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Those rights at least include the right of political expression, the right to assembly,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the right to be a public official that is nonpolitical in nature, the right to vote in local elections,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ballot in local elections, and other political rights not directly involving national sovereignty. The theoretical grounds for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liens citizenship include the following: (a)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exclude aliens political rights; (b) certain aliens (e.g., marriage female immigrants) in reality have a very close relationship and mutual reliance with Taiwan so as to make them part of We the People of Taiwan ; (c) the people governed by the state, as well as taxpayers, must be entitled to enjoy certain right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without *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S.J.D., 2003, Indiana University Maurer School of Law-Bloomington. Received: August 08, 2008; accepted: October 26,
62 62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一 一 三 期 regard to their nationality; (d) aliens are largely the systematically disadvantaged groups; (e) to confer a limited right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to aliens is not necessarily repugnant to national sovereignty. Keywords: Alien National s Rights, Citizenship, Humam Rights, Right to Vote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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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314 1 2 1 437-466 2 94 4 J 1 JFK Holiday Inn RDU 5 Duke Chapel 1925 73 1,470 Perkins library Emerson Niou 6 chronicle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Brevard Brown 7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uncle B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公民化與現代化
Michael Mann 行 類 歷 行 來 來 不 說 了 切 行 理 了 參 類 略 了 論 1 理 了 金 說 了 度 兩 來 數 行 裡 2 金 了 不 不 3 了 數 論 讀 4 1 見 參 戦 立 說 力 不 說 行 力 2 參 金 論 聯 論 年 參 金 論 列 柳 年 3 參 葉 錄 錄 北 流 六 4 力 隸 讀 參 聯 歷 略 讀 參 聯 金 1 論 論 歷 兩 說 兩 不 兩
pub pub pub 2000 2 27 20 1997 pub 1 MTV pub 1 1997 2 25 168
pub * Sex, Power and the Erotic Dance Pubs of Taiwan: A Field Observation pub deployment of sexuality heterotopia The sites of sex work are often simply described as optimum spaces of one-way exploitation.
第 四 場 次 2016/10/23 0900-1040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第 五 場 次 2016/10/23 1100-1240 台 灣 民 主 深 化 的 探 討 第 六 場 次 2016/10/23 1400
2016 年 台 灣 政 治 學 會 年 會 暨 民 主 的 挑 戰 與 深 化 : 台 灣 新 政 局 的 契 機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程 2016/09/14 第 一 場 次 2016/10/22 0900-1040 第 二 場 次 2016/10/22 1330-1510 第 三 場 次 2016/10/22 1530-1710 政 治 參 與 地 方 派 系 政 治 研 究 統
2011 1 2802 2000-2009 2802 10 10 205 2000-2009 1 2008 2003
2000-2009 * 2800 2000-2009 30 20 90 2008 2010 * CityU 143210 RES - 000-22 - 4407 204 2011 1 2802 2000-2009 2802 10 10 205 2000-2009 1 2008 2003 2012. 4 McCarthy et al. 1999 113-130 1 2007 360 18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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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 目 :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作 者 : 林 佳 範 ( 台 灣 師 大 公 領 系 副 教 授 ) 綱 要 : 壹 前 言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的 基 本 理 念 二 工 作 坊 的 運 作 過 程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84 (2014 9 ) 的 遊 說, 立 委 感 受 到 移 盟 一 面 倒 的 強 烈 壓 力, 加 上 缺 乏 反 對 力 量 的 遊 說, 使 得 最 後 的 政 策 往 移 盟 的 主 張 方 向 傾 斜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中, 明 顯 的 以 國 境 管 制 與 移 民 管 理 為
(2014 9 ) 83-133 83 移 民 權 利 移 民 管 制 與 整 合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在 立 法 院 修 法 過 程 的 分 析 東 吳 大 學 美 國 萊 斯 大 學 摘 要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腳 步, 台 灣 已 由 人 口 移 出 國 家 變 為 人 口 移 入 國 家, 為 因 應 此 種 變 化, 行 政 院 在 2005 年 提 出 對 入 出 國 及
, , , ,,, 1868,,, :,,,, 1870, 64,199, 1880, 105, ,,,,, ,, , (The Chinese Restri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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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特别报告:中国NGO概览 (final, April 2, 2013).doc
Shawn Shiehand Amanda Brown-Inz 8 NGO 17 2 3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NGO GONGO NGO 4 1 Tsinghua University NGO Research Centre, ed., The 500 NGOs in China (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
090 臺灣文化權利地圖 基礎 而第 22 條 3 更是在基本人權之外 提及透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 作 並依照各國的組織與資源情況 應保障文化方面權利的實現而聯 合國在 1966 年通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第四章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權利的美麗與哀愁 以臺東美麗灣案與卡地布 1 遷葬案為例 張宇欣 前言 尊重與鼓勵原住民族的根本權利與特性 尤其是他們對於土地 領域資源的權利 這些權利是來自於他們的文化靈性傳統歷史與哲 學 以及他們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結構 聯合國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2007 國際間關於原住民或少數群體權利的取得 歷經諸多條約宣言的制 定與發表 而 文化權利 之意涵則以基本人權做為基底 圍繞著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88 12 103 126 * ** Track Diplomacy * ** 104 1 1998 William Perry 2 1998a 1998 1998 1 2 William Perry 88 12 105 1998 3 1998 1998 1998 4 1998 1998a 1998 1998a Track II Diplomacy Institute of Psychiatry and
津如跨國完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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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經改革與憲政制度之演變
越 南 政 經 改 革 之 探 討 新 制 度 主 義 之 分 析 觀 點 劉 維 群 摘 要 越 戰 結 束 迄 今 已 有 二 十 六 年 (1976 年 至 2001 年 ), 雖 然 近 年 我 國 與 越 南 及 其 他 東 南 亞 國 家 政 經 互 動 加 深, 但 是 越 南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SRV)
-, 1944,1948,1960,,, - ( ), ,96 % ; , 80 %, % 60,,, % 70,, 50 90, 20 % 33 % ; 1991, 10 % 1986,80 % ; 78, 21 % 22 %
1999 4 1971 1988,,, ;,,,, ; (1608 1760 ), ; (1760 1867 ), ;,, ; (1867 ), 91. 6 %,,,,,, 30 -, 1944,1948,1960,,, - ( ), 1945 1960,96 % ;1962 1967, 80 %,1968 1976 56 % 60,,, 1971 5 % 70,, 50 90, 20 % 33 %
Microsoft Word - 01憲法位階的環境權.doc
第 一 篇 憲 法 位 階 的 環 境 權 從 擁 有 環 境 到 參 與 環 境 決 策 摘 要 隨 著 環 境 課 題 的 崛 起, 環 境 權 的 字 眼 頻 頻 出 現, 民 間 要 求 將 環 境 權 列 入 憲 法, 學 界 亦 為 文 從 不 同 角 度 闡 揚 環 境 權 環 境 權 受 到 如 此 重 視, 固 然 是 國 內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的 表 徵 ; 然 而,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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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复 习 指 导 (1) 本 文 目 录 一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考 试 内 容 招 生 统 计 二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参 考 书 分 析 三 2017 年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考 研 专 业 课 复 习 一 本 通 资 料 目 录 考 试 内 容 参 考 书 四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考 研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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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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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陳 玉 箴 圖 進 行 家 父 長 式 與 公 共 化 的 消 費 管 理, 同 時 設 立 形 同 公 娼 業 的 特 種 酒 家, 將 飲 食 與 情 色 業 分 割 治 理 但 與 此 同 時, 新 的 上 層 階 級 仍 是 宴 席 場 所 的 主 要 消 費 者, 國 家 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第 39 期 2013 年 5 月, 頁 183-230 政 權 轉 移 下 的 消 費 空 間 轉 型 : 戰 後 初 期 的 公 共 食 堂 與 酒 家 (1945-1962) 陳 玉 箴 日 治 時 期 的 酒 樓 珈 琲 館 等 消 費 空 間 在 日 治 結 束 後 改 制 為 公 共 食 堂 酒 家, 部 分 大 型 酒 樓 於 短 短 一 二 十
DOI 10. 19561 /j. cnki. sas. 2017. 05. 139 * D634. 3 A 1008-6099 2017 05-0139 - 14 1 2 3 / / 2014 / 2015 * 1 2 1982 1985 1985 1987 1987 1989 1989 1995 2006 2000 8 2002 2005 2006 7 2010 9 2007 2011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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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00000RRB0010040* *9000000000RRB0020040* *9000000000RRB0030040* *9000000000RRB0040040* *9000000000RRC0010050* *9000000000RRC0020050* *9000000000RRC0030050* *9000000000RRC0040050* *9000000000RRC00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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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Y OF ETHNICITY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社 会 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人 类 学 研 究 所 第 150 期 中 国 社 会 学 会 民 族 社 会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论 文 只 有 一 个 中 华 民 族 民 国 时 期 改 废 少 数 民 族 称 谓 的 历 史 考 察 论 移 民
210 Y A B B A A sexual/gender politics Kate Millett Millett, K., : 37 political institutions
9 210 Y A B B A A sexual/gender politics Kate Millett Millett, K., 1970 2006: 37 political institutions 9 211 equity politics of difference domination 1980 essentialist totalizing post-structuralism 1980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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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經濟改革模式與金融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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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标题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16 卷 单 边 委 托 与 模 糊 治 理 :基 于 乡 村 社 会 的混合关系研究 田雄,王伯承 摘摇 要:当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而非理性合作的态势 其中,县乡 干 部 与 村干部形成 共事与共谋冶 关系,村 干 部 与 村 民 形 成 支 持 互 利 冷 漠 和 反 对 冶 等 四 种 关 系 乡 村 利 益主体之间多种混合关系形成的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第一章 緒論
歩 1 See Donold E. Nuechterlein,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terests World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73), 172. 2 1992 6 178 3 5 9 1991 1 4-7 25 4 2001 12 27-8 5 2000 5 205 6 5 9 1991 1
Course Code: CUS 512J Selected topics in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Sexualities
色 相 婚 姻 制 度 內 的 年 齡 歧 視 - 為 何 不 能 與 年 紀 小 的 人 談 戀 愛? 伍 翠 瑤 ~~~~~~~~~~~~~~~~~~~~~~~~~~~~~~~~~~~~~~~~~~~~~~~~~~~~~~~~~~~~~~~~~~~~ 引 言 現 代 社 會 中, 唯 一 受 確 認 的 給 合 只 有 在 法 律 條 例 下 的 婚 姻 註 冊 制 度 只 有 在 婚 姻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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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Contemporary China Newsletter 訊 第 24 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No. 24, Dec 1, 2015 勞動觀察 合法甘願 中國的勞動改革與法治矛盾 洪人傑 特邀 2 世界工廠與工人階級的男性氣質 一項對富士康工人的研究 鄧韻雪 特邀 10 初探珠三角 NGO 對政府吸納政策的生存策略 沈朋達 論文田野紀要 14 戲劇工作坊 家政工的藝術賦權與公共空間
人味!哪去了?:博物館的原住民異己再現與後殖民的展示批判
1991 119 We are human being Native today living voice 65 LakotaBea Medicine Hill & Hill, 1994 : 16 1990 Native America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1989 National Museum of American Indian N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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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奘 大 學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參 酌 範 例 (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仍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自 行 調 整 )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三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十 五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壹 基 本 材 質 與 規 格 一 紙 張 規 定 : ( 一 ) 封 面 封 底 : 精 裝 本 : 燙
346 12 12 347-2015 348 12 1325 1949 1977 1951 1967 1979 1999 1989 2000 5 25 2000 349 2106 2122 2013 350 12 1325 189 2122 1 2122(2013) 30 2 351 30 3 4 5 6 18 7 18(1) 18(1)(b) 20 90 30 30 1325(2000)18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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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續 國 內 領 先 打 造 國 際 知 名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KU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訊 應 試 參 考 建 議 資 料 如 有 報 考 意 願 請 洽 本 所
( ) : ,,, 10 %,,, :,,,,, : (1) ; (2), ; (3), ; (4), ; (5) ( ), (2003),,,,,,, , 20,, ST,,,, :? ( ) 3 ( ) 77
2005 4 3 ( 100084) : 1998 2002,,, 10 %,,, :,,,,, : (1) ; (2), ; (3), ; (4),; (5) ( ),(2003),,,,,,, 1997 1, 20,, ST,,,,:? ( ) 3 (70473046) 77 :,?,, Modigliani Miller (1958), Jensen Meckling (1976),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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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TALK ON AMERICAN CULTURAL VALUES: REFLECTED ON THE MOVIE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浅 谈 美 国 的 文 化 价 值 观 : 以 当 幸 福 来 敲 门 为 例 Temmy( 陈 德 铭 ) Chinese Department, Faculty of Language and Culture, Bina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1~ 29 2 17 30~ 61 31 39 50 62~107 62 71 91 108~148 108 118 130 149~156 149 150 157~160 1 1598 1550-1616 1 2 1 366 1983 165 2000 1 12-20 2 1968 1983 1982 8 7-14 1995 1995 13 1 2 3 4 5 6 7 8 9 3 1986 1996
经济民族主义的重新思考※
第 13 卷 第 6 期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13 No6 2007 年 12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Dec 2007 经 济 民 族 主 义 的 理 论 品 质 宋 国 栋 (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四 川 绵 阳,621010) 摘 要 : 经 济 民 族 主 义 出 于 忠 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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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演 員 銀 幕 前 後 的 性 別 身 份 建 構 過 程 : 解 讀 惠 英 紅 胡 淑 茵 鳴 謝 首 先, 我 必 須 向 在 百 忙 中 仍 然 樂 意 抽 空 接 受 電 話 訪 問 的 惠 英 紅 小 姐 深 表 謝 意 她 在 訪 問 中 分 享 了 許 多 寶 貴 的 個 人 經 驗 和 看 法, 對 是 次 研 究 有 重 大 的 幫 助 一 前 言 功 夫 片 的 熱 潮,
美國和平教育歷程對台灣推動和平教育的啟示
1 http://www.ipb.org/pe/ 2 85 3 Horace Mann "great equalizer." 1780-1860 Common-School Movement 86 4 5 Christianity (socialism) (democracy) 87 6 Peace be with you (Genesis XLIII.23) Her ways are ways of
2007 30 Tim Ingold the dwelling perspective 20 60 Julian Steward 70 Roy Rappaport Marvin Harris Ingold 2000 41 20 30 Franz Boas 50 60 60 1 2 the build
* 30 20 80 B Abstract Western environmental anthropology in the last 30 years has been trying to transcend the traditional dichotomy of nature vs. culture. Among many efforts the dwelling perspective proposed
目 錄 壹 教 學 計 劃 表 P.2 貳 修 課 名 單 P.5 參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書 P.7 肆 反 思 心 得 分 享 P.37 伍 服 務 學 習 照 片 P.65 陸 服 務 時 數 證 明 P.85 柒 其 他 P.149 1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期 中 ( 期 末 ) 報 告 (26pt)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班 級 : 四 資 管 2A 課 程 名 稱 : 公 民 素 養 授 課 老 師 : 吳 健 中 老 師 參 與 人 數 :46 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目 錄 壹 教 學 計 劃 表 P.2 貳 修 課 名
(low-intensity rule) (power stand-off) 3 (despotically weak and infrastructurally strong) 4 (logistic capacity) (in a spirit of equality)
1 1990 1950 1950 1 261 (low-intensity rule) (power stand-off) 3 (despotically weak and infrastructurally strong) 4 (logistic capacity) (in a spirit of equality) 5 1950 1980 1949 2 M. Kundera 1985 3 John
M M. 20
37 1 Vol. 37 No.1 2 0 1 6 1 TSINGHUA JOURNAL OF EDUCATION Jan. 2 0 1 6 4. 0 100872 1. 0 2. 0 3. 0 4. 0 4. 0 4. 0 G640 A 1001-4519 2016 01-0006 - 10 DOI 10. 14138 /j. 1001-4519. 2016. 01. 000610 11-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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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目 錄 壹 特 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元 旦 總 統 祝 詞 2 貳 總 統 令 一 公 布 法 律 ( 一 ) 公 布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二 二 八 事 件 紀 念 基 金 會 賑 災 基 金 會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國 土 規 劃 及 不 動 產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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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什 麼 是 少 數 民 族 華 僑 華 人? 一 位 中 國 學 者 的 解 答 * 2015 張 振 江 2014 年 4 月 4-5 日,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亞 洲 太 平 洋 研 究 院 (Research School of Asia and the Pacific at the Australia National University) 和 中 國 暨 南 大 學 國 際 關
自由主義與文化權利
利 數 不利 理論 論 不論 老 女 戀 不 例 了 不 不 流 流 不 流 不 不 數 不 易 數 理論 理論 (individual) 度 理論 說 利 類 論 不 利 數 利 論 論 利 不 異 念 不 理論 利 識 力 (Will Kymlicka) 利 異 念 不 羅 (John Rawls) 理論 論 理論 論 力 論 利 力 論不論 異 諾 來 利 異 (group-differentiated)
结 1987 (Freedom House) Freedom House 2
1 2 结 1987 (Freedom House) 2004 2002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reedom House Freedom in the World Freedom House Freedom House 1 [email protected] 05-2720411 32609 2 [email protected]
( )
1 1986 1908 1913 1947 1931 1954 2 1 1908 8 27 1911 11 3 1. 1911 1911 12 3 2. 1912 1912 3 1914 5 ( ) 1916 6 29 1917 3. 1913 1913 4. 1914 1914. 1923 1923 10 1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1923 http://202.43.196.230/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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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在 东 南 亚 外 交 : 用 势 与 用 力 盛 力 军 东 亚 论 文 第 71 期 ISSN 0219-1415 ISBN 978-981-08-3505-7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转 载 出 版 日 期 :2009 年 6 月 17 日 中 国 在 东 南 亚 外 交 : 用 势 与 用 力 * 盛 力 军 国 际 关 系 中 排 座 次 历 来 以 硬 实 力 论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虛擬社群中火星用語的社交意涵.doc
虛 擬 社 群 中 火 星 用 語 的 社 交 意 涵 Social Implications of SMS Language Use in a Virtual Community 程 婷 南 華 大 學 傳 播 學 系 學 士 班 三 年 級 聯 絡 地 址 : 622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中 坑 里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聯 絡 電 話 : (05) 272-1001, ext.,
,,,,,, (William Parish) , 2865, : (1966 ) 20,,, 20, :,, :,, (Destratification) (Parish,1984 :84-120), 1983 (N = 1774) (Xie &Lin, 1986) 19
2004 4 Abstract :Depending on the data of The Changing of China s Social Structure in 2001,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ttainment of Chinese social status of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 by linear regression
2010/
AbstractMost professional and elite people who have hired housekeepers want to maintain their superior class statu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acknowledge social mobility. Open-minded employers realize that
未命名-1
2002 10 3 17 150 25 2002 David Steinberg 2 2002 5 3 6 7 74 75 4 8 Bolin 5 8 TS Henry S. Rubin 6 trans studies Paris is Burning 1991 1999 1999: 173 7 8 9 visibility 2002 Anne Bolin 1982 1992 Bolin 10 gender-transposed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11818 1666 Row % 72.8 26.5.6.1 Colum
99~114 95 12 Journal of Kun Shan University, Vol.3, pp.99~114 Dec, 2006 1 * ** * ** ( ) 99 95 12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785230 8420 233 Row % 98.9 1.1.0 Column % 29.7.2.1 Count 1370264 49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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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08, 9,,,,,,,,,,,?,,,,,,,?,,, ;,, :, :, 3, 2008 12 1 A True King DoesNot Depend on a Large Kingdom : Understanding Swiss Federalism in the Per2 spective of Confucianism, L idija R. Basta Fle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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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84 1989 1992 1992 1995 200% 2000 7,288.6 3,701.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WTO 1995 WTO 20 2000 1 10 98 WTO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MNE 1996 20 1996 500 1980 1980 1990 1992 1996 1980 Hymer
I
2005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2005 4 I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壹 前 言 公 元 2000 年 3 月 18 日 是 台 灣 歷 史 上 一 個 不 平 凡 的 日 子 這 一 天, 在 台 灣 執 政 長 達 55 年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輸 掉 了 政 權, 代 表 台 灣 本 土 進 步 改 革 勢 力 的 民 主 進 步 黨 籍 總 統 候 選 人
苦 澀 的 果 實 : 論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游 盈 隆 ( 民 進 黨 智 庫 副 執 行 長 行 政 院 陸 委 會 前 特 任 副 主 委 ) 摘 要 本 文 主 要 由 兩 部 分 所 構 成 : 第 一 部 份 有 系 統 地 整 理 了 以 陳 水 扁 總 統 為 核 心 的 民 進 黨 執 政 團 隊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在 民 主 憲 政 方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Demsetz(1982) Bain ( ) : 4 6?? ( 2005) 2004~ (2000) : ; 7 ; ;? (Lenway and Rehbein1991) ( ) ( ) ( 2006) ( 2002) Bain(1956)
( ) 2009 5 * 2004~2006 20 1 1989~2005 28% GDP 65% (2008) 20% 90.31% 2 2005 2 24 3 (1995) ( 2004) (Bian and Soon1997) * (20080440118) (70772084) (70802062) (70532003) - 97 - Demsetz(1982) Bain ( 5 2005)
1
1 * Modernity, Religion, and Magic: Governmentalityof a Local Temple By Ding-tzann Lii and Jieh-min Wu Keywords: modernity, folk religion, magic, governmentality, body, Foucault, Durkheim * NSC 93-2412-H-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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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 :,,,,,,,,,,,,,,,,,,,,,,,,,,, Ξ, 3 2001 1 20 80 90,,,,,,,,,, :,, 1,,, () (, ), 11,,,,,,,,,,,WTO,,1998 3 19 2,,, 2000 3,, (58 ) 1, 1999 12 28 2 :,1999,211 4 , (90 ),,,,,, ( ) 21,,,, ( ),: (1),,,,,,
第一章 緒論
11-.doc 94 83 259-280 方 法 論 在 大 陸 人 民 偷 渡 來 臺 問 題 上 的 觀 察 與 應 用 摘 要 關 鍵 詞 : 跨 境 ( 國 ) 犯 罪 (transnational crime) 非 法 移 民 (illegal immigration) 內 部 治 理 (domestic governance) 非 傳 統 安 全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CHWA Thomas Jefferson 1 Benjamin Franklin In[27] lwn "LWNSOZBNWVWBAYBNVBSQWVWOHWDIZWRBBNPBPOOUWRPAWXAW PBWZWMYPOBNPBBNWJPAWWRZSLWZQJBNWIAXAWPBS
2013 8 獨家發行 數學 MATHEMATICS 與 沴 7 6. (Substitution Ciphers) 26 CHWA Thomas Jefferson 1 Benjamin Franklin 2 1776 In[27] lwn "LWNSOZBNWVWBAYBNVBSQWVWOHWDIZWRBBNPBPOOUWRPAWXAW PBWZWMYPOBNPBBNWJPAWWRZSLWZQJBNWIAXAWPBSALIBNXW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