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 ) 的 遊 說, 立 委 感 受 到 移 盟 一 面 倒 的 強 烈 壓 力, 加 上 缺 乏 反 對 力 量 的 遊 說, 使 得 最 後 的 政 策 往 移 盟 的 主 張 方 向 傾 斜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中, 明 顯 的 以 國 境 管 制 與 移 民 管 理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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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亭 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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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移 民 權 利 移 民 管 制 與 整 合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在 立 法 院 修 法 過 程 的 分 析 東 吳 大 學 美 國 萊 斯 大 學 摘 要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腳 步, 台 灣 已 由 人 口 移 出 國 家 變 為 人 口 移 入 國 家, 為 因 應 此 種 變 化, 行 政 院 在 2005 年 提 出 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大 幅 修 正 經 過 立 法 院 審 查 後, 該 法 之 最 終 內 容 與 行 政 院 版 本 有 明 顯 不 同, 為 什 麼 這 個 一 向 由 行 政 院 主 導 的 移 民 立 法, 卻 在 立 法 院 遭 到 相 當 多 的 修 正? 而 修 正 案 由 最 初 的 強 調 國 家 權 力 與 移 民 管 制, 到 最 後 加 入 諸 多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的 內 容? 本 文 檢 視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四 次 修 正 在 立 法 院 的 審 查 過 程, 發 現 Freeman 的 顧 客 型 政 治 可 以 用 來 解 釋 此 種 轉 變 顧 客 型 政 治 的 議 題 之 受 益 對 象 集 中 於 少 數 特 定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但 成 本 通 常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共 同 承 擔 受 益 者 有 強 烈 之 動 機 進 行 動 員, 分 擔 者 由 於 感 受 輕 微, 因 此 通 常 不 會 關 心, 使 得 這 類 團 體 往 往 能 在 該 類 議 題 上 取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成 功 移 民 政 策 便 是 屬 於 此 一 類 的 議 題, 移 盟 所 代 表 的 十 五 個 團 體 有 動 機 結 盟 與 動 員, 他 們 將 焦 點 放 在 對 立 法 委 員 黃 秀 端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教 授, 專 長 領 域 為 比 較 政 治 國 會 研 究 選 舉 與 投 票 行 為 林 政 楠 美 國 萊 斯 大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專 長 領 域 為 選 舉 行 為 政 黨 競 爭, 以 及 國 會 研 究 * 本 文 資 料 的 搜 集 主 要 來 自 華 人 社 會 人 權 實 踐 的 差 別 待 遇 與 歧 視 - 立 法 者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對 人 權 價 值 的 認 知 二 年 期 計 畫 ( 計 畫 編 號 :NS H MY2) 感 謝 科 技 部 的 補 助 2011/8/ /12/1 2014/9/12 ISSN print / online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 84 ( ) 的 遊 說, 立 委 感 受 到 移 盟 一 面 倒 的 強 烈 壓 力, 加 上 缺 乏 反 對 力 量 的 遊 說, 使 得 最 後 的 政 策 往 移 盟 的 主 張 方 向 傾 斜 行 政 院 版 草 案 中, 明 顯 的 以 國 境 管 制 與 移 民 管 理 為 核 心, 並 未 對 移 民 權 利 及 移 民 整 合 著 墨 太 多 在 移 盟 的 推 波 助 瀾 下, 確 實 帶 給 立 委 相 當 的 壓 力, 該 法 最 後 的 通 過, 對 移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帶 來 許 多 進 展 移 民 權 利 移 民 政 策 移 民 整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顧 客 型 政 治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 85 壹 前 言 全 球 化 造 成 跨 國 人 口 的 流 動, 日 趨 普 遍 的 跨 國 婚 姻 與 跨 國 工 作 機 會, 使 得 移 民 與 移 工 的 人 數 不 斷 的 成 長 面 對 大 量 的 移 民 人 口, 有 些 國 家 利 用 國 家 主 權 來 限 制 甚 至 是 剝 奪 外 來 移 民 的 權 利, 包 括 像 是 居 留 權 公 民 身 分 等 權 利 上 的 取 得 移 民 管 制 (immigrant regulation) 指 的 便 是 這 樣 的 概 念, 透 過 對 於 國 家 疆 界 的 管 制, 政 府 限 制 了 外 國 公 民 的 移 入 以 及 移 入 後 其 在 境 內 所 能 行 使 的 權 利 然 而, 僅 有 移 民 管 制 是 不 足 夠 的, 面 對 已 經 移 入 的 外 來 人 口, 該 如 何 保 障 其 在 移 入 國 境 內 的 生 活, 以 及 協 助 移 民 融 入 其 所 處 社 會, 則 是 政 府 在 處 理 外 來 移 民 時 會 遇 到 的 另 外 一 個 課 題 移 民 整 合 (immigration integration) 便 是 指 保 障 及 給 予 那 些 已 經 在 該 國 境 內 居 住 的 外 國 公 民 基 本 權 利, 協 助 其 解 決 日 常 碰 到 的 問 題, 以 及 加 速 其 與 移 入 國 社 會 的 整 合, 甚 至 是 成 為 移 入 國 的 公 民 不 過, 基 於 移 民 管 制 與 移 民 整 合 之 間 的 複 雜 關 係, 使 得 一 國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該 如 何 應 對 取 捨, 是 要 加 強 管 制 抑 或 是 增 進 整 合, 成 為 學 界 重 要 的 研 究 課 題 (Niessen, 2001; Hammar, 1985; Wong, 2006; Champlin, 2010)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腳 步, 近 年 台 灣 已 由 人 口 移 出 國 家 變 為 人 口 移 入 國 家, 我 國 該 制 訂 何 種 移 民 政 策 以 因 應 國 內 外 籍 勞 工 與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的 情 況, 是 增 加 邊 境 控 管 與 箝 制 移 民 權 利? 抑 或 是 放 寬 限 制 並 協 助 移 民 融 入 我 國 社 會? 在 討 論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權 利 時, 這 已 成 為 無 可 避 免 的 問 題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關 係 著 外 國 公 民 能 否 出 入 居 停 留 我 國 之 國 境, 以 及 與 之 相 關 的 權 利, 是 我 國 在 管 轄 邊 境 時 的 重 要 依 據, 也 是 我 們 觀 察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方 向 的 主 要 來 源 事 實 上, 過 去 台 灣 的 移 民 政 策 非 常 保 守, 在 處 理 複 雜 的 移 民 問 題 時 經 常 顯 得 綁 手 綁 腳, 使 得 我 國 對 於 更 為 完 善 的 法 規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除 此 之 外, 我 國 在 移 民 問 題 上 一 直 缺 乏 專 責 機 構, 為 因 應 時 代 之 需 求, 行 政 院 也 亟 欲 成 立 移 民 署 以 作 為 專 責 統 籌 機 構 在 這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行 政 院 在 2005 年 重 新 翻 修 了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並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然 而 該 修 正 草 案 之 條 文 卻 遭 受 立 法 院 不 少 的 修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4 86 ( ) 正 為 何 該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審 查 後, 最 終 的 內 容 卻 與 行 政 院 版 本 有 相 當 多 的 不 同? 這 是 否 是 因 為 立 法 委 員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的 立 場 與 行 政 院 有 所 不 同 所 致? 還 是 有 其 他 利 益 團 體 遊 說 的 影 響? 本 文 將 以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該 次 ( 第 四 次 ) 的 全 文 修 正 過 程 做 為 分 析 標 的, 該 法 自 1999 年 制 定 後 共 歷 經 六 次 修 正, 選 擇 此 次 是 因 為 該 修 正 將 所 有 條 文 做 全 面 的 檢 視 並 進 行 大 幅 翻 修, 因 此 希 望 藉 此 來 了 解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與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方 向 此 外, 這 次 的 修 正 可 視 為 是 政 府 首 次 正 視 日 漸 重 要 的 移 民 問 題, 更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而 其 他 幾 次 修 法 多 以 單 獨 法 條 為 標 的 進 行 修 正, 皆 不 如 此 次 全 面, 因 此 本 文 並 不 針 對 他 次 修 法 進 行 討 論 貳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權 利 Hammar(1985) 認 為 一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immigration policy) 可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 移 民 管 制 與 外 國 人 控 制 (immigrant regulation and alien control) 和 移 民 政 策 (immigrant policy) 前 者 指 涉 的 是 管 理 外 來 移 民 的 規 範 與 程 序, 像 是 決 定 是 否 發 與 外 國 人 入 境 許 可 是 否 遣 返 出 境, 以 及 居 留 時 間 的 長 短 等 等 事 務 一 般 而 言, 幾 乎 所 有 的 主 權 國 家 都 能 行 使 這 樣 權 力 來 進 行 對 邊 境 的 管 制, 而 這 也 同 時 隱 含 著 外 國 人 在 拿 到 入 境 許 可 甚 至 是 公 民 身 分 之 前, 必 須 處 於 一 個 被 管 理 的 狀 態 ; 而 後 者, 則 著 重 於 提 供 給 已 經 居 住 在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來 移 民 何 種 權 利 與 生 活 環 境, 包 含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與 居 住 的 環 境, 以 及 基 本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權 利 等 (Hammar, 1985:9) Wong(2006:25) 進 一 步 對 Hammar 的 分 類 做 出 了 修 正, 將 移 民 政 策 (immigrant policy) 分 為 三 類 : 承 認 (admissions) 整 合 (incorporation) 和 執 行 (enforcement) Admission 政 策 決 定 每 年 移 民 數 與 移 民 國 移 民 的 條 件 停 留 時 間 決 定 移 民 每 一 類 別 的 數 目 ; 整 合 政 策 牽 涉 移 民 的 權 利 和 暫 時 性 移 民 的 社 會 和 政 治 整 合, 這 些 權 利 包 括 允 許 永 久 居 留 允 許 在 接 受 國 工 作 加 入 工 會 參 與 政 府 社 會 保 險 計 畫 和 成 為 公 民 Enforcement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5 87 政 策 是 另 外 一 個 面 向, 為 保 障 國 家 邊 界 的 安 全, 避 免 非 法 入 侵, 偵 測 任 何 違 反 移 民 法 規 以 及 懲 罰 違 規 者 如 何 在 國 家 安 全 與 移 民 權 利 達 到 平 衡, 常 使 Enforcement 政 策 備 受 爭 議 本 文 將 針 對 移 民 管 制 與 移 民 整 合 這 兩 個 概 念, 來 討 論 移 民 政 策 的 內 涵, 以 及 分 析 我 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修 正 的 方 向 事 實 上, 移 民 管 制 與 移 民 整 合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領 域, 但 兩 者 之 間 也 會 相 互 影 響, 存 在 了 一 種 緊 密 的 連 結 關 係 (Hammar, 1985) 何 時 該 強 化 國 境 管 制, 以 及 何 時 該 增 加 移 民 整 合,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問 題 舉 例 來 說, 當 一 國 政 府 採 取 鬆 散 的 移 民 管 制 時, 勢 必 增 加 境 內 移 民 的 數 量, 進 而 必 須 要 有 良 好 的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來 配 合 解 決 大 量 移 民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 相 反 的, 一 國 政 府 提 供 完 善 的 社 會 服 務 政 策 來 處 理 移 民 問 題 時, 同 時 也 會 增 加 了 移 民 移 入 的 誘 因, 使 得 政 府 必 須 要 在 移 民 管 制 的 一 端 採 取 較 為 緊 縮 的 政 策, 避 免 政 府 的 負 擔 持 續 增 加 實 際 上, 在 移 民 與 移 工 人 數 的 日 漸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移 民 社 會 所 需 負 擔 的 成 本 勢 必 也 隨 之 增 加, 本 國 公 民 所 享 有 的 社 會 資 源 等 公 有 財 必 須 與 外 來 移 民 分 享 除 此 之 外, 大 量 的 移 民 與 移 工 也 會 帶 來 移 民 國 境 內 的 社 會 問 題, 包 括 非 法 移 民 移 民 犯 罪 等 這 使 得 主 權 國 家 在 面 對 大 量 移 民 時, 管 制 移 民 的 數 量 與 類 別 也 許 是 最 直 接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直 接 藉 由 控 管 移 民 的 移 入 來 阻 止 問 題 的 惡 化 然 而, 對 於 已 經 居 住 在 移 民 國 境 內 的 大 量 外 國 移 民 來 說, 其 往 往 是 社 會 的 少 數 族 群, 有 其 特 定 的 需 求 與 幫 助 單 就 移 民 管 制 並 無 法 解 決 已 經 居 住 在 該 國 境 內 移 民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發 展 一 套 完 整 的 移 民 政 策 便 成 為 必 經 的 過 程 此 時, 移 民 整 合 變 成 移 民 政 策 主 要 的 目 標, 藉 此 協 助 移 民 融 入 移 民 國 社 會, 同 時 解 決 大 量 外 來 移 民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問 題 在 英 國, 其 移 民 管 制 儘 管 做 的 相 當 嚴 格, 但 同 時 也 訂 立 了 像 是 反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等 協 助 境 內 移 民 融 入 社 會 的 相 關 立 法 ; 在 德 國, 雖 然 政 府 在 1974 年 就 針 對 勞 動 移 民 做 了 一 些 限 制, 但 其 對 於 境 內 已 存 的 移 民 仍 提 供 相 當 的 幫 助, 像 是 在 1975 年 提 高 了 兒 童 津 貼 的 補 助 此 外, 大 部 份 的 歐 洲 國 家 如 瑞 典 與 荷 蘭, 也 都 提 供 了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social security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6 88 ( ) system), 以 及 針 對 移 民 所 做 的 社 會 服 務 政 策 (social services)(hammar, 1985) 儘 管 各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完 善 程 度 與 提 供 的 權 利 不 見 得 一 致, 但 仍 能 看 出 在 面 對 大 量 外 來 移 民 時, 單 單 只 做 到 移 民 管 制 是 不 夠 的 在 近 年 的 研 究 中, Niessen(2001) 就 發 現 多 數 的 歐 盟 成 員 國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都 努 力 朝 向 移 民 整 合 的 方 向 前 進, 儘 管 程 度 不 一, 但 這 些 國 家 皆 提 供 給 外 來 移 民 相 當 程 度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權 利, 像 是 在 工 作 權 受 教 權 境 內 居 住 權 上 的 保 障 同 時, 這 些 國 家 也 有 類 似 的 歸 化 政 策, 以 及 許 多 反 歧 視 的 規 範 等 不 過, 就 算 是 一 國 政 府 願 意 在 移 民 整 合 上 下 功 夫, 做 為 移 民 管 制 的 配 套, 其 程 度 也 是 有 所 區 別 的 (Cinar, Davy, and Waldrauch, 1999; Money, 2002; Howard, 2003) 移 民 整 合 如 同 字 面 所 示, 其 政 策 的 主 要 方 向 是 將 外 來 移 民 成 功 的 整 合 並 融 入 移 入 國 的 社 會 當 中, 並 且 不 對 該 社 群 造 成 太 大 的 改 變 (DeWind and Kasinitz, 1997; Schmitter-Heisler, 2000) 然 而, 移 民 整 合 所 涉 及 的 是 給 予 外 來 移 民 在 境 內 所 能 行 使 與 享 有 的 權 利, 該 在 哪 些 方 面 給 予 哪 些 權 利 該 給 多 少 權 利, 以 及 要 如 何 在 授 予 外 來 移 民 權 利 的 同 時 不 去 影 響 境 內 國 民 的 權 益, 無 一 不 是 政 府 在 制 定 移 民 政 策 時 的 重 要 問 題 (Freeman, 2004) 像 是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等 國 家, 除 了 每 年 開 放 一 定 的 移 民 名 額 之 外, 也 有 較 寬 鬆 的 親 屬 依 親 權 (right of family reunion) 永 久 居 留 權 等 但 在 德 國 奧 地 利 等 國 家 就 對 類 似 權 利 進 行 較 為 嚴 苛 的 規 定 (Cornelius, Martin, and Hollifield, 1994; Castles and Miller, 2003) 盧 倩 儀 (2006) 也 指 出, 雖 然 歐 盟 基 本 權 利 憲 章 保 障 非 歐 洲 公 民 在 歐 盟 國 家 某 些 權 利, 如 獲 得 優 質 的 行 政 管 理 取 得 政 府 文 件 的 權 利 檢 舉 行 政 缺 失 的 權 利, 以 及 向 歐 洲 議 會 陳 情 之 權 利 然 而, 這 些 保 障 依 舊 未 能 涵 蓋 最 核 心 最 關 鍵 的 政 治 權 換 言 之, 非 歐 洲 公 民 的 社 會 權 雖 有 所 改 善, 但 是 在 國 籍 不 易 取 得 以 及 缺 乏 政 治 權 保 障 的 情 況, 其 權 利 隨 時 可 能 因 居 住 國 任 何 政 治 局 勢 之 改 變 而 受 影 響 在 權 利 的 給 予 上,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國 家 的 界 線 應 該 是 可 穿 越 滲 透 的, 普 遍 人 權 要 取 代 公 民 身 分, 因 此 主 張 政 府 應 該 要 能 夠 給 予 外 來 移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7 89 民 等 同 於 本 國 公 民 的 保 障 (Soysal, 1994; Jacobson, 1996; Carens, 2000; Schuck, 1998) 此 外, 國 家 組 織 與 正 當 原 則 應 以 普 遍 個 人 身 份 (universal personhood) 之 原 則 為 基 礎, 而 不 是 以 國 族 歸 屬 (national belonging) 為 基 礎, 過 去 保 留 給 公 民 的 權 利 與 特 權 應 該 擴 大 成 為 個 人 權 利 (Soysal, 1994:1) 瑞 典 可 視 為 這 類 主 張 的 一 個 典 型, 該 國 提 供 了 一 個 建 基 於 平 等 原 則 之 上 的 移 民 政 策, 提 供 給 外 來 移 民 與 本 國 公 民 一 樣 的 生 活 水 平 與 完 善 的 市 民 社 會 及 政 治 權 利,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外 來 移 民 能 與 該 國 公 民 共 同 努 力, 創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彼 此 的 生 活 環 境 (Hammar, 1985; Sainsbury, 2006) 不 過, 也 有 學 者 持 不 同 的 看 法, 他 們 認 為 國 家 往 往 運 用 公 民 身 分 的 概 念, 來 剝 奪 限 制 外 來 移 民 公 民 身 分 之 獲 得, 同 時 透 過 對 公 民 與 非 公 民 身 分 的 區 分, 不 平 等 的 對 待 非 公 民 身 分 者 Brubaker(1992) 由 民 族 國 家 的 概 念 出 發, 將 公 民 身 分 視 為 捍 衛 民 族 國 家 主 權 地 位 的 關 鍵 他 認 為 民 族 國 家 是 由 一 個 特 定 有 區 隔 並 且 有 邊 界 (bounded) 的 民 族 所 構 成, 為 了 展 現 其 邊 界 的 特 性, 民 族 國 家 必 須 首 先 建 立 誰 是 成 員 的 標 準, 並 提 出 對 非 成 員 的 排 除 原 則 而 民 族 國 家 的 成 員 身 分 就 是 公 民 身 分 (citizenship), 當 代 民 主 國 家 的 公 民 身 分 賦 予 公 民 享 有 市 民 權 社 會 權, 以 及 政 治 權, 但 在 義 務 上, 他 們 必 須 效 忠 國 家 甚 至 為 國 家 而 戰 在 這 樣 的 概 念 之 下, 在 領 土 之 內 的 政 治 共 同 體 ( 也 就 是 國 家 ) 具 有 決 定 成 員 身 分 (membership) 重 要 權 力, 除 了 藉 由 移 民 管 制 來 決 定 誰 具 有 入 境 居 留 的 權 利 之 外, 也 同 時 在 移 民 整 合 上, 利 用 是 否 有 公 民 身 分 永 久 居 留 權 等 指 標 來 做 為 可 享 權 利 的 判 準 多 數 的 東 亞 國 家 便 可 視 為 這 一 類 主 張 的 例 子, 像 是 日 本 台 灣 南 韓 香 港 新 加 坡 等 亞 洲 國 家, 在 1980 年 代 因 為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而 輸 入 了 大 量 的 外 來 移 工 (guest workers), 但 這 些 亞 洲 國 家 僅 將 這 些 外 來 移 民 視 為 短 期 居 留 的 工 作 者, 從 未 想 過 如 何 協 助 其 在 境 內 的 生 活, 使 得 這 些 外 來 移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十 分 稀 少 這 些 國 家 的 移 民 政 策 多 數 強 調 嚴 苛 的 國 境 管 制, 包 含 限 制 某 些 類 別 的 移 民 入 境 提 供 較 短 暫 的 居 留 時 間 等 規 範, 在 移 民 整 合 上 甚 少 著 墨 (Castles, 2001)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8 90 ( ) 全 世 界 已 經 有 約 二 億 的 移 民 人 口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2011), 他 們 離 開 自 己 的 國 家 在 海 外 工 作 或 定 居 底 層 人 民 為 了 掙 脫 貧 窮 進 而 跨 越 國 界 的 移 動, 已 成 為 二 十 一 世 紀 國 際 上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然 而, 不 可 否 認 的, 越 來 越 多 的 客 工 或 新 移 民, 也 造 成 某 些 國 家 的 公 民 與 非 公 民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例 如 :2002 年 的 法 國 總 統 選 舉 中, 民 族 陣 線 候 選 人 勒 班 (Jean-Marie Le Pen) 主 張 反 移 民 反 歐 洲 整 合, 而 在 第 一 輪 投 票 中 獲 得 17.9% 的 選 票, 名 列 第 二, 僅 次 於 19.6% 的 席 哈 克 (Jacques Chirac), 進 入 第 二 輪 選 舉 ( 鍾 玉 玨,2002) 勒 彭 的 崛 起 確 實 讓 不 少 人 捏 一 把 冷 汗, 但 其 也 代 表 法 國 社 會 中 某 些 選 民 對 移 民 問 題 的 不 滿, 此 種 不 滿 無 法 等 閒 視 之 挪 威 大 屠 殺 的 布 里 維 克 (Anders Behring Breivik) 也 是 極 端 拒 斥 外 來 移 民 的 民 族 主 義 者 ( 王 麗 娟,2011) 顯 然 的, 全 球 化 已 經 挑 戰 了 民 族 國 家 在 邊 境 管 制 上 的 能 力, 面 對 大 量 的 移 民 以 及 接 續 而 來 的 問 題, 國 家 除 了 做 好 邊 境 控 管 之 外, 如 何 制 訂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來 妥 善 處 理 已 經 移 入 的 外 來 移 民 也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從 以 上 的 討 論,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移 民 權 利 與 移 民 政 策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在 移 民 管 制 與 移 民 整 合 的 相 互 影 響 與 其 重 要 性 跨 國 婚 姻 外 勞 與 外 傭 人 口 的 日 益 增 加, 慢 慢 改 變 台 灣 的 人 口 結 構, 使 我 們 的 社 會 越 來 越 多 元 如 何 適 當 的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便 成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如 同 Castles(2001) 所 指 出 的, 多 數 的 亞 洲 國 家 在 面 對 移 民 問 題 時, 往 往 抗 拒 給 予 移 民 權 利, 採 取 偏 向 管 制 的 態 度 不 可 諱 言 的, 台 灣 屬 於 新 興 的 移 民 輸 入 國, 我 們 自 然 無 法 期 待 政 府 能 馬 上 提 出 一 個 完 整 的 移 民 政 策 來 與 之 應 對 然 而, 政 府 如 何 應 對 這 樣 的 移 民 課 題,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問 題 參 研 究 架 構 與 方 法 無 論 是 對 外 來 移 民 的 管 制 或 是 對 境 內 移 民 的 整 合, 對 國 家 而 言 都 涉 及 了 最 重 要 的 主 權 事 務, 突 顯 國 家 在 領 土 管 轄 上 之 重 要 性 制 定 移 民 政 策 則 代 表 在 法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9 91 律 規 範 下 給 與 這 些 外 來 移 民 一 定 的 權 利 與 保 障, 但 同 時 也 限 制 了 國 家 在 管 制 國 境 時 所 能 行 使 的 主 權 範 圍 Nordlinger(1987) 認 為 國 家 指 的 是 哪 些 佔 有 政 府 權 威 地 位 的 官 員, 只 有 他 們 可 以 決 定 和 執 行 具 有 拘 束 力 的 政 策 於 國 土 內 的 所 有 的 人 但 是 這 些 具 有 決 策 權 力 的 人 為 何 呢? 根 據 我 國 的 憲 法 如 果 該 政 策 牽 涉 到 需 要 立 法 或 修 法 時, 除 了 行 政 機 關 之 外, 還 要 經 過 立 法 院 的 通 過 在 特 殊 情 況 之 下, 司 法 機 關 也 可 能 透 過 對 憲 法 或 法 律 的 解 釋 來 影 響 權 威 性 的 政 策 理 論 上 國 家 為 單 一 的 行 動 者, 但 是 事 實 上 在 決 策 的 過 程 中, 不 同 機 構, 特 別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構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最 後 出 來 代 表 國 家 的 政 策 一 定 是 經 過 法 定 的 程 序, 且 可 能 是 各 方 勢 力 討 價 還 價 的 結 果 觀 察 自 由 民 主 國 家 中 不 同 類 型 的 移 民 接 受 國,Freeman(1995) 認 為 Wilson(1980) 所 謂 的 顧 客 型 政 治 (client politics) 1 能 夠 有 效 的 解 釋 大 部 分 國 家 移 民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他 認 為 由 於 民 意 在 此 類 政 策 上 的 角 色 無 足 輕 重, 一 方 面, 移 民 政 策 的 資 訊 取 得 不 易, 加 上 移 民 政 策 的 制 定 需 要 長 程 的 計 劃, 一 般 民 眾 很 難 對 移 民 政 策 有 全 盤 性 的 觀 察 與 了 解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避 免 政 治 人 物 藉 由 利 用 種 族 族 群 反 移 民 的 恐 懼 來 獲 益 或 是 避 免 立 法 者 爭 論 有 關 移 民 來 源 的 族 群 組 成 等 議 題, 在 民 主 國 家 中 顯 少 看 見 主 要 政 黨 針 對 移 民 政 策 進 行 對 話, 也 很 少 有 動 員 群 眾 的 情 況 發 生 (Freeman, 1995) 1 顧 客 型 政 治 的 想 法 主 要 受 到 Wilson(1986) 的 影 響 依 據 民 眾 所 認 知 的 政 策 本 身 的 成 本 與 利 益 的 集 中 或 分 散 兩 個 標 準,Wilson(1986) 將 所 有 政 策 議 題 分 成 四 類 : 多 數 型 政 治 (majoritarian politics) 利 益 團 體 政 治 (interest group politics) 顧 客 型 政 治 (client politics) 企 業 型 政 治 (entrepreneurial politics) 有 些 政 策 大 多 數 人 受 益, 其 成 本 也 平 均 分 擔 於 大 多 數 人 身 上, 此 類 型 稱 之 為 多 數 型 政 治 議 題 第 二 類 型 為 利 益 團 體 政 治 議 題, 只 有 少 數 相 當 明 確 的 利 益 團 體 受 益, 其 成 本 卻 加 諸 於 另 一 個 或 其 他 少 數 且 明 確 的 團 體 由 於 攸 關 團 體 的 利 益 與 成 本, 因 此 兩 造 之 間 有 強 烈 的 動 機 來 組 織 團 體, 形 成 不 同 立 場 之 利 益 團 體 的 競 逐 第 三 類 型 是 顧 客 型 政 治, 獲 益 的 對 象 集 中 於 少 數 特 定 的 團 體, 但 成 本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共 同 承 擔 獲 益 者 有 相 當 強 烈 的 動 機 進 行 動 員 組 織 以 獲 利 ; 分 擔 者 由 於 感 受 輕 微, 因 此 他 們 也 許 不 會 感 受 任 何 負 擔 最 後 一 種 類 型 稱 之 為 企 業 型 政 治, 受 益 者 為 廣 大 的 社 會 大 眾, 成 本 卻 加 諸 於 社 會 中 少 數 人 或 少 數 特 定 團 體, 這 些 特 定 團 體 擔 心 優 勢 地 位 喪 失 或 負 擔 加 重, 往 往 會 強 力 動 員 或 遊 說 來 反 對, 而 成 為 決 定 性 的 少 數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10 92 ( ) Freeman 認 為 研 究 者 在 探 究 移 民 政 策 制 定 時 應 該 著 重 於 立 法 者 以 及 相 關 的 特 定 團 體 身 上 更 具 體 的 說, 由 於 能 從 移 民 議 題 中 得 利 的 往 往 是 那 些 與 之 相 關 的 少 數 推 動 移 民 整 合 的 利 益 團 體, 而 政 策 的 成 本 卻 是 落 在 社 會 大 眾 身 上, 這 使 得 那 些 能 從 移 民 政 策 改 變 中 獲 益 的 小 而 有 組 織 的 團 體 有 極 強 烈 的 動 機 去 影 響 政 策 結 果 相 反 的, 由 於 整 體 的 成 本 由 眾 人 分 攤, 民 眾 的 感 受 微 乎 其 微, 因 此 缺 乏 組 織 動 員 的 動 機 這 使 得 移 民 政 策 經 常 比 一 般 民 意 要 來 得 更 具 擴 張 性 與 包 容 性, 也 就 是 比 較 偏 向 移 民 整 合 的 方 向 (Freeman, 1995) 儘 管 有 少 數 不 同 的 聲 音, 像 是 Brubaker(1995) 認 為 各 國 特 殊 的 文 化 政 治 與 歷 史 脈 絡 在 一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上 應 該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Freeman 的 顧 客 型 政 治 模 式 在 近 年 已 經 逐 漸 的 取 得 了 學 界 的 共 識 (Joppke, 2005; Wong, 2006) 一 直 以 來, 我 國 與 移 民 相 關 的 政 策 都 是 由 行 政 機 關 主 導, 其 偏 好 往 往 決 定 了 移 民 政 策 的 內 容 與 方 向 我 國 的 民 眾 對 於 移 民 的 態 度 基 本 上 也 是 十 分 保 守, 並 且 偏 向 支 持 移 民 管 制 ( 張 翰 璧 張 晉 芬,2013; 陳 志 柔 于 德 林, 2005) 2 然 而, 行 政 院 此 次 所 提 出 著 重 於 移 民 管 制 的 修 正 案 與 最 後 通 過 的 內 容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不 同, 立 法 院 在 審 查 的 過 程 中 對 行 程 院 版 本 做 出 了 相 當 多 的 修 正, 最 後 的 政 策 產 出 明 顯 的 偏 向 了 移 民 整 合 的 方 向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造 成 此 一 差 距 呢? 在 過 去 台 灣 學 界 對 於 移 民 的 討 論 大 多 將 焦 點 放 在 新 移 民 的 處 境 新 移 民 之 子 的 教 育 問 題 或 是 社 會 學 者 從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婚 姻 移 民 等 等 ( 王 宏 仁,2001; 夏 曉 娟,2000; 曾 嬿 芬,2006), 卻 鮮 少 有 學 者 觀 察 此 一 移 民 議 題 背 後 的 政 治 與 立 法 過 程 本 文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便 是 希 望 能 填 補 此 一 文 獻 上 的 空 2 張 翰 璧 張 晉 芬 (2013) 的 研 究 發 現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移 民 的 態 度 基 本 上 是 偏 保 守 的 超 過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反 對 東 南 亞 和 中 國 移 民 進 入 國 境, 即 使 對 歐 美 移 民 反 對 的 比 例 較 低, 但 是 反 對 比 例 仍 高 於 贊 成 比 例 他 們 認 為 在 台 灣 個 人 的 全 球 化 經 驗 並 未 轉 換 為 對 於 移 民 政 策 更 為 開 放 的 支 持 另 外, 根 據 陳 志 柔 于 德 林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受 訪 者 主 張 給 予 東 南 亞 配 偶 應 該 嚴 格 限 制 與 應 該 有 點 限 制 的 佔 79%, 只 有 21% 之 受 訪 者 表 示 儘 量 不 要 限 制 ; 對 大 陸 配 偶 亦 有 80% 受 訪 者 主 張 給 予 嚴 格 限 制 或 有 點 限 制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1 93 缺, 並 期 待 藉 由 Freeman 的 顧 客 型 政 治 模 型 來 解 釋 我 國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的 轉 變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為 統 籌 入 出 國 管 理 與 規 範 移 民 事 務 的 主 要 法 律, 因 此 本 文 以 該 法 之 修 正 過 程 為 分 析 對 象, 藉 以 觀 察 國 家 在 移 民 政 策 制 定 時 所 持 的 態 度 以 及 移 民 政 策 的 方 向 由 於 國 內 過 去 對 於 外 國 人 出 入 國 境 之 事 務, 皆 以 行 政 命 令 行 之, 缺 乏 一 套 完 整 的 法 令 來 管 理,1999 年 5 月 14 日 立 法 院 終 於 通 過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全 文 共 70 條 不 過, 剛 開 始 政 府 的 心 態 是 以 管 理 為 主, 並 未 考 量 移 民 者 的 權 利, 直 到 2007 年 11 月 30 日 完 成 全 文 大 翻 修, 條 文 由 原 來 的 70 條 修 正 為 97 條, 才 將 人 權 相 關 條 款 納 入 考 量 該 法 修 正 案 於 2005 年 4 月 8 日 提 出, 並 於 在 2007 年 11 月 2 日 在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該 法 雖 曾 歷 經 六 次 修 正, 但 是 以 2007 年 的 第 四 次 修 正 最 為 全 面, 因 此 本 文 將 焦 點 放 在 該 次 修 正 3 為 此 目 的, 本 文 首 先 將 分 析 修 法 的 過 程 與 內 容, 包 括 從 一 讀 委 員 會 二 讀 到 三 讀 的 過 程, 來 瞭 解 立 法 委 員 的 參 與 情 況 與 發 言 內 容 不 過 由 於 該 法 案 經 過 委 員 會 的 審 查 以 及 黨 團 協 商, 最 後 在 二 讀 與 三 讀 時 皆 順 利 通 過 並 未 引 起 討 論 與 爭 議, 因 此 分 析 的 焦 點 在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委 員 發 言 資 料 來 源 為 立 法 院 公 報 除 了 分 析 委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的 回 應 外, 本 文 將 更 進 一 步 以 深 入 訪 談 (intensive interview) 為 輔, 以 彌 補 發 言 資 料 之 不 足 訪 談 時 間 在 2009 年 3 第 四 次 的 全 文 大 翻 修 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所 有 條 文 重 新 檢 視, 並 由 原 先 之 70 條 增 為 97 條, 其 他 五 次 修 法 皆 僅 針 對 特 定 條 文 加 以 修 正 第 一 次 修 正 在 2002 年 5 月 14 日 修 正 第 23 條 放 寬 永 久 居 留 之 條 件 並 增 定 對 我 國 有 特 殊 頁 獻 的 外 國 人, 或 為 我 國 所 需 之 高 科 技 人 才 的 居 留 條 件 第 二 次 在 2002 年 6 月 20 日 修 正 第 條, 前 兩 條 為 有 關 無 國 籍 人 民 居 留 問 題, 第 70 條 明 文 規 定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三 次 在 2003 年 1 月 13 日 修 正 第 6 條 有 關 應 不 予 許 可 或 禁 止 其 出 國 的 情 形 2009 年 1 月 12 日 的 第 五 次 修 正, 僅 修 改 第 16 條, 給 予 1999 年 至 2008 年 來 自 印 度 與 尼 泊 爾 的 無 國 籍 人 民 給 予 合 法 居 留 之 機 會 第 六 次 在 2011 年 11 月 8 日, 在 政 府 將 兩 公 約 國 內 法 化 後, 為 符 合 兩 公 約 的 人 權 保 障 所 做 之 修 正, 包 括 第 與 88 條, 修 正 內 容 包 括 應 不 予 許 可 或 禁 止 其 出 國 的 情 形 刪 除 對 於 收 容 所 並 得 令 其 從 事 勞 務 用 語 明 定 禁 止 出 國 情 況 亦 適 用 於 大 陸 與 港 澳 人 士 外 國 人 被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但 其 涉 有 案 件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者, 應 先 通 知 司 法 機 關 將 有 立 即 性 與 急 迫 性 之 特 性 之 收 容 與 無 此 特 性 者 區 分 處 理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12 94 ( ) 5 月 至 12 月 中 進 行, 當 時 是 第 七 屆 立 法 院 時 期 訪 談 對 象 包 括 立 法 委 員 與 相 關 的 社 會 團 體 負 責 人 以 及 一 位 政 府 官 員 共 九 位 立 法 委 員 作 為 接 觸 國 家 法 案 的 第 一 線 成 員, 其 與 行 政 機 關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的 認 知 有 何 異 同? 訪 問 立 法 委 員 的 目 的 便 是 在 於 瞭 解 他 們 對 於 該 法 案 的 態 度, 並 進 一 步 瞭 解 這 些 態 度 將 把 移 民 政 策 推 向 何 處?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訪 問 民 間 團 體 負 責 人, 包 括 移 民 /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南 洋 台 灣 姊 妹 會 婦 女 新 知 台 灣 國 際 勞 工 協 會 等 團 體 的 負 責 人 或 是 實 際 參 與 推 動 修 法 的 重 要 成 員 這 些 團 體 在 推 動 或 監 督 立 法 過 程 中, 多 次 與 立 委 們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進 行 討 論, 訪 問 這 些 利 益 團 體 除 了 能 了 解 他 們 的 基 本 立 場 外, 也 能 從 他 們 與 行 政 及 立 法 機 關 的 互 動 中 得 知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在 修 法 立 場 與 態 度 上 的 差 異 以 及 他 們 如 何 向 立 法 委 員 遊 說 此 外, 由 於 該 修 正 案 由 政 府 提 出, 為 了 瞭 解 政 府 的 推 動 移 民 政 策 時 的 態 度 與 立 場, 我 們 也 訪 問 了 一 位 政 府 官 員 此 位 受 訪 官 員 層 級 相 當 高, 在 修 法 過 程 中 不 時 參 與 和 立 委 之 協 商, 並 多 次 代 表 內 政 部 到 立 法 院 備 詢, 因 此 具 有 相 當 的 代 表 性 立 法 委 員 的 選 擇 是 根 據 立 法 院 公 報 中 從 中 選 擇 對 該 法 案 關 心 的 立 委, 包 括 國 民 黨 與 民 進 黨 訪 談 對 象 請 參 看 表 一 肆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修 正 案 審 查 過 程 行 政 院 修 改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打 算 成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簡 稱 移 民 署 ) 來 因 應 外 來 移 民 的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諸 多 問 題, 而 該 機 構 之 成 立 必 須 要 有 適 當 的 法 源 另 外, 隨 著 外 來 移 民 的 增 加, 不 合 時 宜 的 法 令 也 必 須 要 翻 修, 因 此 行 政 院 將 該 法 之 修 正 案 送 入 立 法 院, 但 是 政 院 版 本 多 是 閉 門 造 車 的 結 果 有 鑒 於 個 別 關 注 新 移 民 的 團 體 發 現 政 府 的 態 度 一 向 非 常 強 硬, 相 關 議 題 皆 在 政 府 內 部 討 論 完 成, 並 未 公 開 經 過 完 整 的 對 話 與 討 論 ( 陳 怡 潔, 2006:106) 為 了 讓 政 府 能 夠 關 注 新 移 民 的 問 題, 才 促 成 十 五 個 團 體 的 立 法 結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3 95 受 訪 者 編 號 受 訪 者 A 受 訪 者 B 表 一 本 文 所 訪 談 對 象 與 編 號 受 訪 者 單 位 台 灣 國 際 勞 工 協 會 顧 問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助 理 教 授 移 盟 顧 問 受 訪 者 C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 民 進 黨 ) 受 訪 者 D 現 任 立 委 辦 公 室 主 任 ( 國 民 黨 ) 受 訪 者 E 受 訪 者 F 婦 女 新 知 南 洋 姐 妹 會 受 訪 者 G 前 任 立 法 委 員 ( 民 進 黨 ) 受 訪 者 H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 國 民 黨 ) 受 訪 者 I 內 政 部 政 府 官 員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 表 一 中 無 論 是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或 前 任 立 法 委 員 在 第 六 屆 時 皆 擔 任 該 屆 之 立 法 委 員 稱 前 任 立 法 委 員 者 是 因 其 第 七 屆 競 選 連 任 時 落 選, 稱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則 是 第 七 屆 時 繼 續 擔 任 立 委 盟, 採 取 向 立 法 委 員 遊 說 的 方 式 移 民 /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 簡 稱 移 盟 ) 4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 於 2003 年 底 成 立, 是 一 個 以 促 進 倡 議 國 際 移 民 與 其 他 移 住 者 權 益 為 目 標 之 團 體, 也 是 當 時 是 唯 一 以 全 面 性 修 法 為 目 標 之 團 體 既 然 決 定 採 取 立 法 遊 說 方 式, 移 盟 決 定 提 出 自 己 的 草 案 版 本, 該 版 本 草 擬 後, 並 在 北 中 南 舉 辦 公 聽 會, 之 後, 再 修 正, 然 後 在 2005 年 提 出 於 立 法 院 Wong(2006) 研 究 美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發 現 公 民 權 利 團 體 傾 向 於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目 的 是 降 低 對 移 民 的 種 族 歧 視 捍 衛 他 們 的 人 權 支 持 移 民 的 家 庭 團 聚 權 並 且 支 持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來 協 助 移 民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移 盟 的 組 成 團 體 主 要 是 4 移 民 /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是 由 以 下 團 體 組 成 : 女 性 勞 動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大 武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外 勞 行 動 台 灣 國 際 勞 工 協 會 兩 岸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南 洋 台 灣 姊 妹 會 屏 東 縣 海 口 人 社 區 經 營 協 會 屏 東 縣 瓊 麻 園 城 鄉 文 教 發 展 協 會 夏 潮 聯 合 會 國 際 醫 療 行 動 協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勞 動 人 權 協 會 新 事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14 96 ( ) 人 權 倡 議 團 體 或 是 以 關 懷 或 服 務 外 籍 配 偶 或 移 工 為 主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團 體 對 該 法 關 切, 如 婚 姻 仲 介 業 者, 他 們 考 量 的 是 經 濟 利 益, 不 過 他 們 僅 對 是 否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營 利 事 項 有 興 趣, 對 其 他 部 分 並 不 關 心 該 版 本 最 後 是 委 由 徐 中 雄 委 員 提 出 之 所 以 會 由 徐 中 雄 委 員 提 出, 是 因 為 移 盟 重 要 成 員 陳 雪 慧 女 士 本 身 亦 為 徐 委 員 的 辦 公 室 主 任, 在 修 法 過 程 中 移 盟 經 常 借 用 立 法 院 委 員 會 議 室 開 會 行 政 院 版 的 重 心 主 要 是 要 讓 新 成 立 的 移 民 署 在 掛 牌 成 立 之 前 有 相 對 應 的 法 源 依 據 以 及 藉 此 加 強 對 移 民 的 管 制 ; 而 民 間 所 推 動 的 版 本 ( 徐 中 雄 版 本 ) 內 容 則 特 別 強 調 相 對 進 步 之 人 權 概 念 ( 廖 元 豪,2007) 後 來 又 加 入 蕭 美 琴 版 本, 該 版 本 與 移 盟 版 本 接 近, 但 是 特 別 加 入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第 一 條 立 法 意 旨 強 調 該 法 乃 是 為 統 籌 入 出 國 管 理,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 規 範 移 民 事 務, 落 實 移 民 輔 導, 特 制 定 本 法 由 此 可 明 顯 看 出 管 理 規 範 與 國 家 安 全 為 該 立 法 之 重 心,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的 重 心 在 一 開 始 是 放 在 移 民 管 制 上 儘 管 指 出 移 民 輔 導 為 該 法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但 明 顯 的 並 未 提 及 移 民 權 利 保 障 的 部 分 除 此 之 外,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行 政 院 所 提 出 的 版 本 新 增 加 了 面 談 及 查 察 專 章, 給 予 移 民 署 查 察 非 法 出 入 國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從 事 與 許 可 原 因 不 符 之 活 動 及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案 件, 並 得 行 使 暫 時 留 置 面 談 詢 問 查 察 身 分 查 察 登 記 及 使 用 戒 具 或 武 器 等 職 權, 由 此 更 可 看 出 政 府 在 移 民 的 管 理 上 著 墨 甚 深 此 外, 在 911 之 後, 反 恐 議 題 與 國 境 管 制 結 合, 讓 許 多 國 家 在 國 境 管 制 上 下 足 了 功 夫, 我 國 也 不 例 外 為 了 反 恐, 政 府 得 搜 集 利 用 入 出 國 者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或 其 他 必 要 資 料, 同 時, 各 運 輸 業 者 在 起 飛 或 通 航 前 須 通 報 預 定 入 出 國 時 間 船 員 乘 客 之 名 冊 就 如 同 廖 元 豪 (2007) 所 言, 該 法 的 目 標 是 國 境 管 理 而 這 些 移 入 者 往 往 被 政 府 視 為 潛 在 犯 罪 者 與 資 源 掠 奪 者, 沒 有 權 利 主 體 的 地 位 即 使 在 條 文 中 有 對 移 民 之 保 護 照 顧 協 助 規 劃 及 輔 導, 但 是 這 些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像 是 政 府 對 移 民 的 施 恩, 並 沒 有 把 移 民 當 成 有 權 參 與 決 策 提 出 主 張 辯 護 權 利 的 主 體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5 97 反 觀 由 徐 中 雄 領 銜 代 表 移 盟 提 出 之 版 本 則 認 為 現 行 法 有 重 國 權 輕 人 權 之 嫌, 因 此 增 定 防 家 暴 條 款, 並 給 與 受 虐 之 外 籍 配 偶 永 久 居 留 之 權 利 刪 除 依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作 為 永 久 居 留 之 配 額 限 制 增 列 人 權 保 障 專 章 及 二 十 四 小 時 申 訴 專 線 禁 止 營 利 性 之 婚 姻 媒 合 與 物 化 女 性 之 廣 告 限 縮 並 具 體 化 限 制 外 國 人 定 居 之 理 由 限 縮 驅 逐 出 境 之 理 由 驅 逐 出 境 等 重 大 行 政 處 分 需 經 書 面 通 知 並 經 聽 證 程 序 增 列 二 十 四 小 時 司 法 審 查 條 款 增 列 難 民 庇 護 專 章 規 範 移 民 署 人 員 入 出 境 查 驗 之 權 限 以 及 救 濟 途 徑 刪 除 按 捺 指 紋 條 文 ( 立 法 院, 2007:77-380) 最 後 立 法 院 通 過 的 版 本, 第 一 條 立 法 意 旨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之 後, 在 多 位 立 委 的 要 求 下 增 加 保 障 人 權 四 字 在 立 法 意 旨 中 加 入 保 障 人 權 作 為 宣 示 政 策 方 向 的 指 標, 儘 管 最 後 通 過 的 法 案 在 許 多 移 民 團 體 眼 中 仍 有 缺 失, 但 加 入 此 一 指 標 至 少 有 強 烈 的 宣 示 性 意 義 存 在 依 筆 者 的 比 對, 5 在 歷 經 立 院 委 員 會 多 次 討 論 以 及 黨 團 協 商 之 後, 行 政 院 雖 然 於 第 四 條 中 取 得 移 民 署 成 立 的 法 源, 但 是 其 版 本 有 多 項 條 文 遭 到 修 正, 且 是 往 權 利 保 障 的 方 向 改 變, 足 可 看 出 政 策 方 向 的 轉 變 此 也 符 合 Freeman 所 提, 移 民 政 策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會 往 移 民 保 障 的 方 向 移 動 以 下 則 是 這 些 經 過 立 法 院 修 正 的 條 文 內 容 : 一 婚 姻 移 民 的 家 庭 團 聚 權 增 訂 外 籍 配 偶 依 親 居 留 將 不 再 受 到 移 民 配 額 限 制, 也 無 須 再 排 隊 等 待 多 時 才 能 入 境 團 圓 ( 第 25 條 第 8 項 ) 另 外, 第 18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依 親 入 境 不 受 財 力 限 制, 以 符 合 國 際 社 會 保 障 家 庭 團 聚 的 基 本 人 權 作 法 二 增 訂 防 家 暴 條 款 該 次 修 法 使 受 暴 的 失 婚 婦 女 不 會 因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被 迫 立 即 離 境 其 中 增 列 幾 項 允 許 例 外 居 留 的 條 件 包 括 受 家 暴 經 法 院 核 發 保 護 令 ; 或 因 家 暴 經 判 決 離 婚 且 有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的 外 籍 配 偶 ( 第 31 條 )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婚 姻 移 民 之 居 留 權, 與 其 婚 姻 關 係 完 全 綁 在 一 起 ( 從 夫 居 原 則 ); 只 5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2007) 也 有 類 似 的 看 法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16 98 ( ) 要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居 留 證 就 不 能 展 延, 而 被 迫 離 境, 使 得 外 配 無 法 與 其 親 生 子 女 團 聚 或 者 是 得 忍 受 婚 姻 的 痛 苦 不 敢 離 婚 三 增 訂 反 歧 視 條 款 ( 若 有 國 籍 種 族 膚 色 出 生 地 之 歧 視, 將 受 罰 鍰 ) 新 移 民 在 台 灣 社 會, 仍 經 常 承 受 來 自 公 私 部 門 的 歧 視 與 排 拒, 因 此 該 法 第 62 條 明 文 禁 止 一 切 歧 視 居 住 於 台 灣 地 區 之 人 民 之 行 為, 並 設 立 申 訴 機 制, 第 81 條 更 明 定 罰 則, 以 符 合 對 平 等 權 之 保 障 四 增 訂 驅 逐 出 境 或 遣 返 出 境 的 正 當 程 序 第 28 條 規 定 移 民 署 應 有 相 當 理 由 與 特 定 事 由, 才 能 檢 查 外 國 人 證 件, 以 強 化 程 序 保 障 ; 第 14 條 第 36 條 針 對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者, 得 召 開 審 查 會, 並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此 種 方 式 也 較 符 合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3 條 對 於 外 國 人 之 驅 逐 應 准 予 提 出 反 對 之 理 由 五 明 訂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與 物 化 女 性 的 廣 告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使 得 許 多 婦 女 被 騙 來 台, 因 此 在 該 法 第 58 條 予 以 明 文 禁 止 六 行 政 院 版 本 並 未 給 予 合 法 居 留 之 外 國 人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之 權, 最 後 通 過 的 版 本 則 給 予 他 們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之 權, 使 得 其 不 再 遭 受 警 方 以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條 文 威 脅 根 據 第 29 條 從 此 外 籍 配 偶 可 以 不 用 再 擔 心 上 街 請 願 就 會 被 遣 返 離 境, 而 得 以 享 有 民 主 的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進 行 主 體 發 聲 七 移 工 與 雇 主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在 訴 訟 期 間 可 延 長 居 留 期 限, 以 保 護 移 工 權 益 ( 第 31 條 第 4 項 第 6 款 ) 該 條 文 可 以 避 免 發 生 移 工 因 為 居 留 期 限 的 原 故, 而 無 法 在 與 雇 主 發 生 勞 資 糾 紛 時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八 新 增 第 七 章 跨 國 外 ( 境 )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及 被 害 人 保 障 特 別 是 第 42 條 規 定 對 於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政 府 應 提 供 醫 療 安 置 諮 詢 等 協 助 ; 第 43 條 得 依 證 人 保 護 法 給 予 保 護, 核 發 六 個 月 以 下 之 臨 時 停 留 許 可, 必 要 時 可 延 長 九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的 修 正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第 11 條 與 第 24 條 對 於 不 許 可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居 留 或 定 居 以 及 不 許 可 外 國 人 居 留 之 原 因 都 包 括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但 是 這 樣 的 文 字 太 過 籠 統, 後 來 將 其 限 縮 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7 99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不 合 格 顯 然 在 行 政 院 草 案 送 到 立 法 院 後, 經 過 各 方 角 力 與 討 價 還 價 之 後, 草 案 內 容 做 了 不 少 修 正, 使 得 修 正 案 由 最 初 的 強 調 國 家 權 力 與 移 民 管 制, 到 最 後 拍 板 定 案 則 是 加 入 了 諸 多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的 內 容 此 一 政 策 方 向 上 的 調 整, 讓 我 們 對 該 法 在 立 法 院 內 的 修 正 過 程 相 當 好 奇, 究 竟 是 何 種 因 素 造 成 了 這 種 轉 變? Freeman 的 顧 客 型 政 治 是 否 能 解 釋 此 種 轉 變 呢? 在 院 會 一 讀 後, 該 草 案 無 異 議 的 被 送 到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經 過 該 委 員 會 四 次 的 審 查 才 送 交 院 會 進 行 二 讀 雖 然 行 政 院 因 為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組 織 法 於 2005 年 11 月 30 日 公 布, 移 民 署 於 2007 年 1 月 2 日 正 式 掛 牌 運 作 而 冀 望 迅 速 通 過 該 法, 然 而 從 一 讀 到 三 讀 通 過, 歷 經 了 一 年 七 個 月 不 算 短 的 時 間, 四 次 委 員 會 之 間 的 間 隔 也 拖 的 很 長 ( 參 看 表 二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雖 然 是 掌 管 國 家 的 門 戶, 攸 關 國 家 的 安 全 ; 同 時, 對 於 移 民 事 務 之 規 範 與 其 人 權 之 保 障 皆 為 該 法 之 內 容 但 是 該 法 並 非 攸 關 民 生 的 法 律, 受 到 影 響 者 實 為 少 數, 因 此 並 非 立 委 們 優 先 考 量 的 議 案 該 法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移 民 權 利, 屬 於 少 數 的 權 利, 包 括 移 民 者 的 家 庭 團 聚 權 驅 逐 出 境 或 遣 返 出 境 的 程 序 集 會 遊 行 表 達 自 由 的 權 利 等, 與 一 般 民 眾 較 無 直 接 的 關 係, 因 此 少 數 的 受 益 者 將 會 積 極 主 動 的 爭 取, 至 於 政 策 所 需 負 擔 的 成 本 由 全 民 負 擔, 但 是 一 般 民 眾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感 覺 如 果 沒 有 移 盟 的 強 力 遊 說, 即 使 是 贊 成 修 法 理 念 的 委 員, 也 不 見 得 有 強 烈 的 動 機 去 推 動 就 如 同 受 訪 者 B 所 言, 很 少 有 立 委 願 意 把 這 種 案 子 放 在 最 優 先 的 支 持 地 位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主 審 委 員 會 為 內 政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有 21 名, 從 表 二 中 我 們 可 以 觀 察 委 員 會 成 員 參 與 的 情 況 第 一 次 審 查 會 時 有 13 位 立 委 發 言, 一 位 委 員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其 中 8 位 發 言 為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佔 內 政 委 員 會 的 38.1%;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審 查 會 時 皆 分 別 有 8 位 發 言, 且 各 有 三 位 為 內 政 委 員 會 成 員 ; 第 四 次 審 查 會 則 有 11 位 委 員 發 言,1 位 提 出 書 面, 其 中 7 位 為 內 政 委 員 會 成 員 參 與 較 為 積 極 的 徐 中 雄 與 蕭 美 琴 委 員 都 不 是 內 政 委 員 會 成 員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18 100 ( ) 另 外, 從 表 二 中 也 可 以 看 到 四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的 主 席 分 別 為 邱 創 進 黃 昭 輝 高 建 智, 6 都 是 民 進 黨 黨 籍 由 於 召 集 委 員 有 安 排 議 事 之 權 力, 他 們 往 往 會 安 排 他 們 較 感 興 趣 的 草 案, 但 是 真 正 願 意 花 心 力 推 動 該 草 案 的 立 委 並 不 多 當 時 內 政 委 員 會 的 三 位 召 委 的 比 例 通 常 是 一 位 民 進 黨 籍 兩 位 反 對 黨 由 於 當 時 民 進 黨 執 政,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急 著 將 法 案 通 過 的 政 府, 只 好 委 請 民 進 黨 籍 召 委 安 排 審 查 時 程 四 次 審 查 會 中 總 共 有 28 位 委 員 參 與 表 達 意 見, 其 中 13 位 ( 佔 發 言 者 之 46.4%) 為 民 進 黨 立 委 10 位 (35.7%) 為 國 民 黨 立 委 3 位 (10.7%) 為 親 民 黨 一 位 為 無 盟 另 外 一 位 為 無 黨 籍 除 了 台 聯 沒 有 任 何 立 委 發 言 之 外, 基 本 上 還 蠻 反 映 立 院 生 態 的 台 聯 曾 經 私 底 下 表 達 對 徐 中 雄 版 本 之 不 滿, 不 過 台 聯 真 正 強 烈 反 對 的 是 陸 配 權 利 部 分, 而 對 陸 配 的 規 範 主 要 在 兩 岸 關 係 條 例, 表 二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四 次 修 正 立 法 過 程 一 讀 1. 徐 中 雄 等 64 人 版 本 2. 行 政 院 版 本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4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2005/12/28 13 位 委 員 發 言 1 位 書 面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 主 席 : 邱 創 進, 民 進 黨 ) 2006/03/29 8 位 委 員 發 言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 主 席 : 黃 昭 輝, 民 進 黨 ) 2006/12/11 8 位 委 員 發 言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 主 席 : 高 建 智, 民 進 黨 ) 2007/01/03 11 位 委 員 發 言 1 位 書 面 第 四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 主 席 : 高 建 智, 民 進 黨 ) 2007/11/30 二 讀 2007/11/30 三 讀 2007/12/26 正 式 公 佈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自 立 法 院 公 報 6 第 三 與 第 四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主 席 均 為 高 建 智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9 101 因 此 台 聯 最 後 並 未 杯 葛 該 法 審 查 會 委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呈 現 在 附 錄 一, 儘 管 此 一 法 案 並 不 是 多 數 立 委 關 心 的 重 要 法 案, 從 附 錄 一 仍 可 看 出 有 許 多 委 員 對 於 此 法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關 心, 發 言 的 委 員 多 半 不 分 黨 派 的 針 對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的 建 議 7 事 實 上, 依 據 對 移 盟 的 成 員 訪 談 得 知 在 法 案 遊 說 過 程 也 有 碰 到 幾 位 委 員 的 反 對, 不 過 他 們 表 示 很 慶 幸 的 是 大 部 分 反 對 的 委 員 也 沒 有 特 別 到 委 員 會 發 言 8 因 此 即 使 他 們 不 支 持 該 修 法, 卻 也 未 妨 礙 法 案 的 推 動 在 一 方 面, 由 於 該 法 案 直 接 影 響 的 對 象 為 少 數 移 民, 特 別 是 婚 姻 移 民 而 近 年 台 灣 增 加 的 婚 姻 移 民 主 要 是 來 自 較 弱 勢 的 家 庭, 其 發 聲 的 內 容 不 見 得 受 到 重 視 再 加 上 移 民 法 的 通 過 對 一 般 民 眾 也 沒 有 太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即 使 有 的 立 委 持 反 對 意 見, 他 們 也 並 不 需 要 花 太 多 的 力 氣 於 此 這 正 好 反 映 出 該 法 為 顧 客 型 政 治 的 本 質 另 一 方 面, 雖 然 有 移 盟 積 極 的 遊 說 與 推 動 該 法 案, 但 因 為 這 些 立 委 並 沒 有 受 到 選 民 強 大 的 壓 力 與 通 過 法 案 的 急 迫 性 影 響, 使 得 支 持 推 動 法 案 之 立 委 也 不 會 太 積 極 不 過, 也 由 於 該 法 並 不 屬 於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法 案, 反 而 讓 大 家 可 以 理 性 的 討 論 並 保 有 修 正 的 空 間 張 雅 翕 (2007) 在 其 論 文 中 就 曾 提 到 該 法 在 委 員 會 審 查 中, 立 法 委 員 對 於 該 法 並 不 關 心, 也 不 重 視 但 對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案 來 說, 每 次 都 還 有 十 來 位 的 委 員 參 與 委 員 會 討 論, 已 經 算 不 錯 了, 顯 見 移 盟 的 遊 說 與 動 員 還 是 有 效 的 不 可 否 認 的,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政 策 方 向 一 向 是 由 政 府 主 導, 此 次 的 修 法 在 沒 有 選 舉 誘 因 的 前 提 下,28 位 立 委 的 參 與 已 是 相 當 難 得 相 對 而 言, 由 7 移 盟 在 該 法 修 正 過 之 後 曾 經 列 出 對 推 動 該 法 有 功 之 星 光 五 強, 徐 中 雄 被 認 為 扮 演 關 鍵 推 手, 蕭 美 琴 也 功 不 可 沒, 另 外 三 強 為 雷 倩 高 思 博 高 建 智 (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2007) 高 建 智 擔 任 兩 次 召 委, 雷 倩 有 加 入 黨 政 協 商, 但 是 並 未 在 委 員 會 發 言 至 於 高 思 博 有 參 與 協 商 並 在 第 四 次 審 查 會 時 發 言 8 在 修 法 期 間, 曾 經 發 生 廖 本 煙 立 委 暗 諷 迎 取 外 配 生 出 之 小 孩, 會 有 劣 幣 驅 逐 良 幣 之 情 況, 而 遭 到 移 盟 多 次 的 抗 議, 直 到 廖 委 員 道 歉 為 止 這 可 能 也 是 反 對 立 委 乾 脆 不 出 席 的 原 因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0 102 ( ) 諸 多 社 會 團 體 所 組 成 的 移 盟 在 整 個 立 法 過 程 中 就 扮 演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移 盟 召 集 所 有 團 體 成 員 打 電 話 及 拜 訪 每 一 位 內 政 委 員 會 成 員, 並 迫 使 內 政 委 員 會 召 委 要 求 內 政 部 進 行 朝 野 協 商 ( 張 雅 翕,2007) 在 我 們 訪 談 的 對 象 當 中, 幾 乎 所 有 的 受 訪 者 都 談 及 移 盟 在 整 個 修 法 過 程 中 的 努 力, 除 了 遊 說 與 動 員 立 委 之 外, 也 主 動 參 與 委 員 會 審 查, 提 供 立 委 各 類 資 料, 以 及 參 與 各 種 公 聽 會 等 在 移 民 法 的 修 法 過 程 上, 其 影 響 可 見 一 斑 接 下 來 將 從 移 民 管 制 與 移 民 整 合 兩 大 部 分 來 觀 察 與 分 析 在 立 法 審 查 過 程 中, 行 政 部 門 代 表 與 立 法 委 員 的 立 場 與 互 動 伍 移 民 管 制 國 家 安 全 與 移 民 權 利 國 家 在 其 管 轄 領 域 內, 享 有 不 受 其 他 權 力 介 入 之 最 高 管 轄 權, 此 乃 國 家 主 權 的 展 現 現 代 國 家 在 其 疆 界 內 行 使 主 權, 須 定 義 疆 界 內 的 人 民, 進 而 區 分 我 國 國 民 與 外 國 人 民, 此 也 使 得 國 家 領 土 內 的 外 國 人, 如 合 法 居 留 者 客 工 難 民 皆 與 領 土 外 的 外 國 人 一 樣 被 視 為 外 人 當 我 國 政 府 為 了 正 視 外 籍 移 民 日 益 增 多 的 情 況, 修 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作 為 管 制 外 來 移 民 的 工 具 時, 同 時 也 劃 起 了 我 者 與 他 者 的 界 限 在 國 家 主 權 之 下, 具 有 排 除 外 力 介 入 之 意 義, 此 種 排 他 介 定 方 式, 亦 隱 含 對 其 他 權 力 介 入 之 恐 懼 因 此, 主 權 和 安 全 常 常 是 合 而 為 一 的 國 家 安 全 通 常 被 視 為 具 有 最 高 的 政 策 位 階, 優 於 其 他 政 策 以 及 人 權 保 障 不 少 國 家 皆 面 臨 作 為 一 個 民 族 國 家 的 排 他 性 觀 念 與 普 世 原 則 的 人 權 相 互 衝 突 之 困 境 當 一 個 國 家 人 民 的 安 全 面 臨 威 脅 時 或 面 對 敵 對 國 家 時, 移 民 政 策 便 有 緊 縮 現 象, 除 了 加 強 對 國 境 的 管 制 之 外, 對 國 內 移 民 所 提 供 的 權 利 也 相 對 減 少,911 事 件 之 後 的 美 國 便 是 一 個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雖 然 跨 界 之 婚 姻 移 民 本 身 並 不 配 帶 槍 彈, 卻 常 被 假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21 103 設 可 能 危 及 國 土 安 全, 也 就 是 移 民 輸 出 國 可 能 透 過 各 種 經 濟 文 化 和 種 族 的 手 段 來 干 擾 移 民 接 收 國 之 社 會 秩 序 與 國 家 安 全 因 為 婚 姻 是 法 律 所 認 可 的 生 物 與 文 化 再 生 產 之 處, 由 於 911 恐 怖 攻 擊 和 全 球 化 力 量 所 帶 來 之 與 日 俱 增 之 經 濟 文 化 與 種 族 之 糾 結, 使 得 國 家 藉 此 以 嚴 格 控 制 移 民 來 保 護 生 物 和 文 化 特 徵 上 的 國 家 邊 界 (Suzuki, 2008:276-77) 十 八 九 世 紀 民 族 主 義 興 起, 非 我 族 類 往 往 被 排 除 在 此 時 期, 國 家 主 權 與 國 家 的 角 色 不 斷 地 被 強 調 全 球 化 時 代 國 家 角 色 是 否 依 然 重 要, 學 界 看 法 是 分 歧 的 有 些 學 者 如 Krasner(2001:14) 認 為 國 家 的 掌 控 力 不 會 因 此 而 減 低, 相 反 的 國 家 更 具 有 能 力 面 對 與 應 付 國 家 所 面 臨 之 挑 戰 Holton(1998:80-107) 也 認 為 國 家 主 權 並 沒 有 大 幅 被 全 球 化 削 弱, 國 家 認 同 更 沒 有 被 全 球 化 所 取 代 但 是 後 國 族 主 義 者 如 Soysal 等 卻 認 為 普 遍 人 權 將 會 弱 化 國 家 的 角 色 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立 法 審 查 過 程 中, 儘 管 人 權 保 障 不 斷 被 提 起, 但 是 在 我 們 閱 讀 完 所 有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後, 以 及 從 行 政 院 提 出 的 版 本 來 觀 察, 我 們 並 沒 有 看 到 因 普 世 人 權 價 值 的 提 昇 而 弱 化 我 國 政 府 管 制 邊 境 的 權 力, 包 括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的 成 立 生 物 特 徵 的 辨 識 以 電 腦 蒐 集 及 利 用 入 出 國 者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面 訪 及 到 府 查 察 禁 止 人 口 販 運 等 都 是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展 現 國 家 安 全 仍 是 政 府 控 制 邊 界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I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2 104 ( ) 又, 在 委 員 會 審 查 中, 薛 凌 委 員 曾 詢 問 政 府 官 員 : 2005:134 在 場 的 政 府 官 員 代 表 張 溫 鷹 次 長 表 示 政 府 會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七 條 的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但 是 她 更 進 一 步 闡 述 這 是 基 於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需 要, 我 們 才 會 這 麼 做 當 委 員 再 度 追 問 時, 張 次 長 依 舊 表 示 除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之 外,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量 到 國 家 安 全 方 面 的 需 求,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要 在 兩 者 之 間 得 到 一 些 平 衡 ( 立 法 院,2005:134)( 張 溫 鷹, 內 政 部 次 長 ) 明 顯 的, 國 家 安 全 為 政 府 強 化 移 民 管 制 最 重 要 的 理 由, 儘 管 行 政 機 關 考 量 到 了 移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但 國 家 安 全 為 上 的 國 境 管 制 似 乎 仍 是 行 政 部 門 制 定 移 民 政 策 時 的 主 要 目 標 接 下 來, 將 就 行 政 機 關 立 委 民 間 團 體 在 修 法 過 程 中 主 要 的 爭 辯 的 議 題 中, 其 各 自 的 態 度 與 立 場 來 討 論 居 留 面 試 是 國 家 控 制 移 民 來 台 很 重 要 的 關 口 到 府 查 察 則 是 國 家 要 確 保 這 些 外 來 移 民 是 否 為 真 正 的 移 民 以 及 防 制 移 民 犯 罪 移 民 署 對 於 外 來 的 移 民 已 建 立 面 談 機 制, 在 過 去 則 依 外 國 人 居 留 或 永 久 居 留 查 察 登 記 辦 法 以 及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武 器 或 器 械 使 用 辦 法 等 行 政 命 令 行 事 此 次 修 法 則 以 專 章 呈 現, 將 其 由 行 政 命 令 提 升 為 法 的 位 階 就 人 權 保 障 而 言 可 能 涉 及 人 身 自 由 與 隱 私 權 之 部 分 應 以 法 來 規 範, 不 宜 以 行 政 命 令 草 率 為 之 然 而 移 民 官 面 談 的 態 度 與 內 容 有 時 充 滿 歧 視, 有 時 則 過 分 探 人 隱 私, 顯 然 已 經 背 離 將 面 談 作 為 理 解 居 留 目 的 之 原 意, 因 此 引 起 多 位 立 委 的 疑 慮 此 部 分 是 在 委 員 會 審 查 過 程 中 不 分 黨 派 被 提 到 最 多 的 另 外, 為 了 控 制 移 民 犯 罪,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移 民 法 給 予 警 察 到 府 查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23 105 察 的 權 利, 此 一 條 文 是 否 會 侵 犯 人 權, 以 及 其 背 後 警 察 國 家 的 思 維, 也 引 起 社 會 團 體 與 立 法 者 的 質 疑 然 而 對 政 府 而 言, 其 重 視 的 為 社 會 秩 序 問 題, 以 及 這 些 人 是 否 為 假 結 婚 而 從 事 其 他 不 法 工 作 第 四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到 該 章 時 討 論 特 別 熱 烈, 因 為 當 碰 到 移 民 署 之 面 談 與 警 察 的 查 察 時, 外 籍 配 偶 的 老 公 便 會 找 立 委 陳 情 或 協 助,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基 於 為 選 民 的 服 務, 立 委 對 此 部 分 特 別 關 心 2005: E 2006c:56-57 立 委 之 所 以 對 面 談 與 到 府 查 察 特 別 關 切, 正 是 因 為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之 時, 基 層 選 民 經 常 會 面 臨 此 問 題, 所 以 成 為 選 民 服 務 的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自 然 要 關 心 其 次, 該 問 題 並 未 牽 涉 到 意 識 形 態 之 爭, 因 此 朝 野 立 場 相 當 一 致 不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4 106 ( ) 過, 要 政 府 放 棄 面 談 與 到 府 查 察, 等 於 要 政 府 放 棄 其 主 動 了 解 是 否 有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或 是 有 人 口 販 賣 的 情 況 的 權 力, 對 此, 簡 次 長 在 回 答 立 委 的 質 疑 時, 表 示 世 界 各 國 對 外 籍 配 偶 都 會 面 談, 放 棄 這 樣 的 權 力 實 際 上 會 增 加 國 家 的 負 擔 但 是 在 立 委 與 內 政 部 協 商 之 下, 政 府 仍 做 了 部 分 妥 協, 如 第 57 條 的 實 施 查 證 條 款 的 合 理 懷 疑 其 係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或 得 強 制 出 國 改 為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係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或 得 強 制 出 國, 讓 文 字 更 明 確, 以 避 免 給 予 相 關 人 員 太 大 的 裁 量 空 間 又 增 加 第 70 條 進 行 查 察 時, 應 於 執 行 前 告 知 受 查 察 人 除 了 面 談 與 到 府 查 察 有 可 能 侵 犯 人 權 與 隱 私 外, 移 盟 也 強 烈 主 張 應 刪 除 按 捺 指 紋 條 文, 然 而 此 部 分 內 政 部 並 未 妥 協, 在 通 過 版 本 的 第 91 條, 新 增 外 國 人 入 境 驗 照 申 請 居 留 和 永 久 居 留 時, 移 民 署 皆 可 留 存 其 個 人 識 別 生 物 特 徵 資 料 ( 如 指 紋 虹 膜 ), 此 點 也 可 看 出 國 家 站 在 國 家 安 全 與 管 理 門 戶 的 角 度, 不 願 意 妥 協 的 態 度 不 過, 根 據 立 法 院 公 報 的 討 論 內 容, 發 言 之 立 委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該 辨 識 系 統 的 適 用 對 象, 而 不 是 要 完 全 廢 除 該 條 文 甚 至 也 有 委 員 表 達 支 持 政 府 的 態 度 : 2006c:37 陳 朝 龍 委 員 覺 得 為 了 國 家 安 全 應 有 嚴 格 管 制, 因 此 可 以 接 受 生 物 辨 識 系 統, 但 是 他 同 樣 的 對 移 民 官 的 面 談 有 微 詞 在 婚 姻 移 民 的 比 例 日 漸 升 高 的 今 日, 過 度 擴 張 的 國 家 權 力 使 得 參 與 修 法 的 立 法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要 求 行 政 機 關 應 該 清 楚 劃 定 行 政 權 力 的 行 使 範 疇 並 且 考 量 到 外 來 移 民 應 有 的 權 利 儘 管 行 政 機 關 在 某 些 條 文 的 文 字 上 做 出 了 調 整, 我 們 仍 可 看 出 國 家 在 管 制 邊 境 上 強 硬 的 角 色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25 107 國 家 有 權 定 認 哪 些 外 國 人 可 以 移 民 居 留,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被 行 政 部 門 列 為 不 允 許 居 留 的 理 由 之 一 由 於 近 年 來 較 多 的 移 民 來 自 經 濟 情 況 比 較 落 後 的 國 家, 對 這 些 國 家 的 移 民, 許 多 國 人 甚 至 行 政 機 關 都 用 異 樣 或 鄙 視 的 眼 光 看 待, 包 括 怕 他 們 帶 來 傳 染 病 等 曾 嬿 芬 (2004) 稱 此 種 將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高 的 外 國 人 視 為 可 被 接 受 的 移 民, 低 階 的 外 國 人 則 被 視 為 與 移 入 國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與 政 治 生 活 不 相 容 而 被 排 斥 在 國 門 之 外 為 種 族 化 的 階 級 主 義 因 此 移 盟 反 對 行 政 院 版 本 中 出 現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就 可 以 成 為 將 外 來 移 民 驅 逐 出 境 的 理 由 對 於 此 點, 立 委 們 也 頗 有 微 辭 不 過, 其 他 立 委 比 較 傾 向 限 縮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不 合 格 的 項 目, 而 不 是 完 全 刪 除 以 下 為 立 委 對 第 24 條 第 9 款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就 無 法 居 留, 表 達 之 意 見 2006b: b: G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6 108 ( ) 國 家 在 制 定 移 民 管 制 政 策 時, 很 容 易 為 某 些 特 定 國 家 量 身 打 造 出 歧 視 該 國 移 民 的 移 民 條 件, 或 者 是 對 移 民 分 門 別 類,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獨 厚 或 者 是 打 壓 某 類 移 民 就 我 國 的 情 況 而 言, 大 多 數 的 移 民 都 來 自 經 濟 相 對 我 國 落 後 的 國 家, 使 得 我 國 行 政 機 關 在 設 立 移 民 門 檻 時 也 有 相 同 情 況 產 生 不 過, 這 個 部 分 在 朝 野 立 委 同 聲 譴 責 之 下, 政 府 同 意 將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的 籠 統 文 字, 限 縮 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不 合 格, 明 確 定 出 所 謂 不 合 格 的 範 圍, 而 不 至 於 因 寬 鬆 的 授 權 而 有 危 害 移 民 權 利 之 嫌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出 現 了 前 所 未 有 資 本 與 人 口 流 動 然 而 此 種 流 動 不 見 得 是 平 等 的 那 些 相 對 貧 窮 的 國 家 的 人 們 往 往 藉 著 去 海 外 打 工 或 是 婚 姻 移 民 以 換 取 更 好 的 未 來, 然 而, 雖 然 人 們 有 自 由 離 開 國 境 的 權 利, 卻 沒 有 自 由 入 境 其 他 國 家 的 權 利 許 多 已 開 發 國 家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等 理 由 實 施 了 嚴 格 的 邊 境 控 管 來 防 堵 國 際 移 工 和 移 民 此 種 處 境, 使 得 這 些 人 選 擇 以 非 法 的 管 道 移 動, 因 此 易 於 陷 自 己 於 被 販 運 的 無 助 狀 態 中 由 於 在 異 鄉 沒 有 合 法 承 認 的 社 會 身 分, 使 得 他 們 的 勞 動 更 容 易 被 剝 削 處 境 更 無 助, 仲 介 走 私 者 更 得 以 輕 易 介 入 其 中 ( 龔 尤 倩,2007) 此 外, 非 法 移 民 也 同 時 會 增 加 移 民 輸 入 國 的 社 會 負 擔, 包 括 潛 在 的 移 民 犯 罪 等 問 題 不 過, 我 國 在 強 化 移 民 管 制 的 同 時, 似 乎 並 沒 有 考 量 到 處 理 非 法 移 民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立 委 就 特 別 要 求, 在 國 家 實 行 邊 境 控 管 的 權 力 之 時, 也 應 該 嚴 格 禁 止 人 口 販 賣, 藉 由 國 家 機 器 的 力 量 來 給 予 人 口 販 運 的 受 害 者 適 當 的 保 護 此 外, 對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以 及 物 化 女 性 等 行 為 也 應 該 一 併 禁 止 儘 管 這 些 委 員 要 求 禁 止 人 口 販 運 的 理 由 不 盡 相 同, 有 些 人 認 為 可 以 藉 此 避 免 諸 多 社 會 問 題 ; 有 些 人 則 認 為 可 藉 此 宣 示 我 國 對 人 權 觀 念 的 關 注 整 體 而 言, 從 這 部 份 仍 可 看 出 我 國 立 法 者 不 分 黨 派 對 基 本 人 權 概 念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重 視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27 : :141 國 民 黨 的 徐 中 雄 委 員 在 提 案 說 明 中, 也 提 到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作 為 營 業 項 目 與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 立 法 院,2005:122) 黃 昭 順 委 員 在 南 部 舉 辦 的 移 民 法 令 公 聽 會 與 移 盟 和 學 者 專 家 討 論 結 果, 亦 書 面 提 出 婚 姻 媒 合 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以 避 免 女 性 身 體 商 品 化 ( 立 法 院,2005:171) 移 盟 的 組 成 中 如 :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女 性 勞 動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南 洋 台 灣 姊 妹 會 對 於 女 性 權 益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因 此 強 烈 支 持 禁 止 婚 姻 媒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28 110 ( ) 合 商 業 化 以 及 物 化 女 性 的 任 何 廣 告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團 體 都 支 持 跨 國 婚 姻 媒 合 不 得 為 營 利 項 目, 婚 姻 仲 介 業 者 當 然 反 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婚 姻 媒 合 會 (2007) 明 白 表 示 只 要 台 灣 男 性 有 需 求, 限 制 合 法 經 營, 只 會 讓 其 轉 向 地 下 化 而 已, 並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而 在 2007 年 8 月 2 日 內 政 部 在 高 雄 市 舉 辦 的 公 聽 會, 就 有 仲 介 業 者 在 場 抗 議 ( 魏 斌,2007) 但 是, 移 盟 與 許 多 婦 女 團 體 對 此 點 相 當 堅 持, 加 上 台 灣 買 妻 已 經 惡 名 昭 彰, 內 政 部 因 而 同 意 禁 止 最 後 立 法 院 以 杜 絕 台 灣 買 妻 惡 名 為 由, 通 過 未 來 業 者 將 不 得 以 仲 介 跨 國 婚 姻 為 營 業 項 目 同 時, 也 避 免 物 化 女 性 並 讓 販 賣 新 娘 的 仲 介 謀 取 暴 利, 而 製 造 各 種 婚 姻 問 題 另 外, 在 蕭 美 琴 等 立 委 之 堅 持 下, 內 政 部 答 應 在 人 口 販 運 相 關 法 規 未 通 過 前 先 列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於 該 法 中, 以 宣 示 政 府 禁 止 人 口 販 運 之 決 心 外 籍 人 士 在 正 式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前 必 須 先 放 棄 其 原 有 之 國 籍, 然 而 在 放 棄 國 籍 後 與 等 待 我 國 國 籍 之 間 就 會 形 成 沒 有 國 籍 之 空 窗 期, 對 其 權 益 亦 有 傷 害 F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29 111 G 在 法 案 審 查 過 程 中, 正 好 碰 到 2,800 多 位 的 柬 埔 寨 新 娘 因 為 柬 埔 寨 政 府 明 文 規 定 國 民 不 能 放 棄 國 籍, 而 我 國 又 與 柬 埔 寨 無 邦 交, 使 得 柬 埔 寨 政 府 故 意 核 發 只 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證 件, 而 讓 柬 埔 寨 籍 外 配 拿 不 到 證 明 情 急 之 下, 便 有 偽 造 證 件 出 現 外 交 部 也 因 此 宣 布 所 有 柬 埔 寨 證 件 為 偽 造, 不 肯 認 證, 使 得 柬 埔 寨 外 配 無 法 取 得 身 分 證 雖 然 無 分 藍 綠 立 委 以 及 移 盟 咸 認 為 此 種 移 民 空 窗 是 不 合 理 的, 然 而 內 政 部 表 示, 我 國 的 國 籍 法 有 一 條 規 定, 如 果 申 請 歸 化 國 籍 者 拿 不 到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是 因 為 不 可 歸 責 於 該 申 請 者 之 原 因 時, 可 請 外 交 部 查 證, 若 查 證 屬 實, 則 還 是 會 讓 該 申 請 通 過 不 過, 對 於 移 民 空 窗 的 問 題, 我 國 政 府 選 擇 採 取 較 嚴 苛 的 態 度, 明 顯 展 現 出 國 家 機 器 在 邊 境 管 制 上 的 重 要 角 色 陸 整 合 政 策 與 對 移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移 民 整 合 政 策 牽 涉 移 民 的 權 利 和 暫 時 性 移 民 的 社 會 和 政 治 整 合, 這 些 權 利 包 括 允 許 永 久 居 留 允 許 在 接 受 國 工 作 加 入 工 會 和 參 與 社 團 參 與 政 府 社 會 保 險 計 畫 和 成 為 公 民 在 行 政 院 提 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之 初, 確 實 希 望 國 家 站 在 方 便 管 理 的 立 場 而 賦 予 主 管 機 關 較 多 主 動 權 力 在 第 九 章 移 民 輔 導 及 移 民 業 務 管 理 的 第 51 條 雖 然 提 到 政 府 對 於 移 民 應 予 保 護 照 顧 協 助 規 劃 輔 導, 基 本 上 還 是 站 在 政 府 給 予 移 民 恩 惠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移 盟 等 社 會 倡 議 團 體 主 張 給 予 移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他 們 發 現 行 政 機 關 是 鐵 板 一 塊, 不 容 易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30 112 ( ) 妥 協, 因 此 轉 而 向 立 法 者 施 壓 由 於 該 法 具 有 顧 客 型 政 治 的 特 質, 相 反 力 量 的 團 體 並 沒 有 被 動 員, 立 法 委 員 在 過 程 中 不 時 感 受 到 移 盟 的 壓 力, 因 此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立 委 不 時 提 出 與 行 政 機 關 不 同 的 看 法, 使 得 行 政 部 門 突 然 發 現 原 先 由 行 政 部 門 完 全 主 導 的 移 民 領 域, 受 到 不 少 移 民 團 體 與 立 委 的 關 注 我 們 發 現 到 只 要 是 不 與 選 區 利 益 衝 突 或 是 非 高 黨 派 性 的 議 題, 立 委 往 往 願 意 與 社 會 團 體 站 在 類 似 的 立 場 上, 願 意 給 予 新 移 民 有 較 多 之 權 利 保 障, 而 政 府 官 員 則 是 較 擔 憂 對 社 會 整 體 以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影 響 接 下 來 我 們 將 是 呈 現 出 這 些 行 為 者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主 要 的 幾 個 差 異 公 民 和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最 主 要 在 於 國 家 決 定 了 對 公 民 的 詮 釋 權 與 執 行 權 不 同 的 國 家, 歷 史 上 有 其 特 殊 成 員 的 標 準, 包 括 : 基 於 血 緣 出 身 居 住 地 認 同 成 就 甚 至 移 民 者 原 生 國 等 Brysk 與 Shafir(2004:5) 認 為 全 球 化 除 了 增 強 此 種 差 異 之 影 響 之 外, 也 同 時 增 加 了 具 有 雙 重 成 員 的 數 目, 但 是 在 另 一 方 面 全 球 化 也 給 予 國 家 向 國 際 標 準 看 齊 的 壓 力 2005 年 8 月 21 日 晚 上 發 生 震 驚 高 雄 捷 運 泰 勞 暴 動 事 件, 此 暴 動 的 發 生 源 於 對 泰 勞 不 符 人 性 之 管 理 方 式, 引 起 台 灣 及 國 際 社 會 的 高 度 關 注, 政 府 因 此 不 能 等 閒 視 之 除 此 之 外, 這 幾 年 來, 外 籍 配 偶 問 題 經 常 登 上 媒 體 版 面, 不 是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暴 力 受 虐, 就 是 婚 姻 糾 葛 等 我 們 也 可 以 看 到 基 於 人 權, 越 來 越 多 人 同 意 給 予 移 民 移 工 較 多 的 權 利, 但 是 國 民 與 非 國 民 的 橫 溝 依 舊 存 在 於 一 般 民 眾 以 及 立 法 者 的 心 中 例 如 : 在 內 政 委 員 會 就 有 立 委 發 言 表 示 自 己 人 民 都 沒 照 顧 好, 怎 可 能 再 立 法 保 護 外 國 人, 所 以 我 群 與 他 群 的 分 野 依 舊 呈 現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1 b: 郭 委 員 很 顯 然 的 反 對 放 寬 移 民 管 制, 認 為 連 我 國 國 內 的 人 民 都 照 顧 不 好, 為 什 麼 要 訂 定 法 律 來 照 顧 那 些 外 國 人 目 前 外 籍 新 娘 加 上 大 陸 新 娘 已 經 有 40 萬 人, 如 果 再 允 許 這 些 人 的 父 母 親 來 台 灣 依 親, 台 灣 會 被 吃 垮 另 外, 他 認 為 人 權 只 適 用 於 自 己 人 民, 而 不 適 用 於 外 來 者 像 郭 委 員 這 樣 想 法 的 立 委 應 不 少, 但 是 檢 視 所 有 的 發 言 紀 錄, 他 們 大 都 未 出 現 在 審 查 會, 花 較 多 時 間 在 審 查 會 者, 絕 大 多 數 較 傾 向 對 人 權 保 障 之 立 委 此 也 反 映 出 移 盟 策 略 的 成 功 移 盟 的 策 略 是 拜 訪 黨 團 幹 部 以 及 內 政 委 員 會 所 有 的 委 員, 希 望 能 夠 說 服 他 們 支 持 移 民 的 權 利, 無 法 說 服 者 則 希 望 他 們 不 要 成 為 阻 力 C E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32 114 ( ) G I 但 是 對 於 外 國 人 還 沒 有 歸 化 之 前 的 政 治 權 利 則 不 能 苟 同 : ok I 對 於 要 給 移 民 和 外 勞 多 少 保 障, 立 委 之 間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看 法, 郭 委 員 覺 得 應 先 照 顧 自 己 人, 為 什 麼 要 照 顧 外 國 人 ; 但 是 大 部 分 立 委 覺 得 仍 應 給 予 他 們 適 度 的 保 障 而 給 予 他 們 市 民 權 與 適 度 的 社 會 權 是 不 少 立 委 可 以 接 受 的 在 此 移 盟 爭 得 第 29 條 給 與 合 法 居 留 者 請 願 和 集 會 遊 行 以 表 達 意 見 之 權 利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3 115 但 是 婚 姻 移 民 在 正 式 取 得 公 民 身 分 之 前, 絕 大 多 數 立 委 以 及 政 府 官 員 仍 無 法 接 受 賦 予 他 們 投 票 權 等 參 與 政 治 的 權 利 只 有 受 訪 者 A 主 張 應 給 在 地 居 民 地 方 選 舉 權 陳 雪 慧 (2007) 在 其 論 文 中 也 發 現 在 協 商 時 只 要 一 提 到 政 治 權, 所 有 參 與 協 商 的 政 府 官 員 都 顯 得 格 外 謹 慎 與 緊 張, 相 互 推 拖 張 亞 中 (2004) 主 張 國 家 應 開 放 政 治 參 與 權 給 予 境 內 的 移 民, 其 主 要 理 由 為 人 權 既 然 是 普 世 價 值, 其 主 體 應 為 個 人 而 不 是 國 家 ; 另 外, 若 移 民 享 有 政 治 參 與 權 將 有 助 於 移 民 接 受 國 境 內 之 社 會 整 合, 以 利 填 補 公 民 社 會 中 之 政 治 社 會 所 出 現 之 裂 痕 最 後,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國 家 對 內 之 權 威 已 逐 漸 弱 化, 國 家 不 應 再 享 有 對 移 民 政 治 參 與 權 之 控 制, 而 應 容 許 他 們 參 與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治 理 沒 有 政 治 參 與 權, 他 們 只 能 被 動 的 接 受 別 人 給 予 的 權 利, 無 法 主 動 參 與 任 何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使 得 他 們 處 於 弱 勢 之 地 位 本 國 的 居 民 再 怎 麼 弱 勢, 總 會 有 一 些 民 意 代 表 願 意 幫 他 們 發 聲, 但 是 這 些 移 民 沒 有 政 治 場 域 的 代 言 人 即 使 政 府 有 任 何 有 利 於 他 們 的 政 策 決 定, 也 是 來 自 於 接 受 國 之 善 意 與 仁 慈, 缺 乏 保 障,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各 種 因 素 而 被 收 回 ( 張 亞 中,2004) 整 體 而 言, 儘 管 政 府 在 提 出 修 正 案 時 並 未 考 量 到 給 予 移 民 太 多 權 利 以 協 助 其 融 入 我 國 社 會, 但 多 數 立 委 以 及 移 盟 皆 同 意 給 予 外 來 移 民 一 定 程 度 的 自 由 權 與 社 會 權 利, 這 也 反 映 在 最 後 通 過 的 修 正 案 當 中 然 而, 並 沒 有 任 何 立 委, 即 使 是 在 整 個 立 法 過 程 中 最 強 調 人 權 保 障 之 立 委, 主 張 開 放 政 治 參 與 權 給 予 未 正 式 歸 化 的 移 民, 更 不 用 說 是 政 府 官 員 了 換 言 之, 對 他 們 而 言, 只 有 國 家 公 民 才 能 享 有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和 服 公 職 等 政 治 權 利 移 民 在 未 取 得 正 式 身 分 之 前 常 因 為 違 法 或 因 居 留 之 原 因 消 失 而 面 臨 被 遣 送 出 境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將 一 個 人 驅 逐 出 境 是 很 嚴 重 的 事 情, 若 沒 有 任 何 申 訴 管 道 或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將 使 得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嚴 重 受 損 因 此, 移 盟 以 及 部 分 立 委 要 求 在 條 文 中 增 列, 若 要 做 出 驅 逐 出 境 或 其 他 重 大 處 分, 必 須 先 經 由 聽 證 程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34 116 ( ) 序, 才 能 作 成 決 定, 或 至 少 該 讓 當 事 人 有 申 訴 管 道, 以 保 障 其 權 益 例 如 : 林 滄 敏 委 員 表 示 支 持 徐 中 雄 與 蕭 美 琴 委 員 的 看 法, 針 對 第 13 條, 確 實 應 該 要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有 意 見 才 能 申 訴, 如 此 才 能 達 到 保 障 人 權 的 目 的 另 外, 他 進 一 步 表 示 若 我 們 每 次 都 以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為 由, 則 政 府 權 力 的 擴 張 未 免 太 大, 因 此 建 議 改 為 公 共 利 益 與 社 會 安 定 ( 立 法 院,2006a:11) 2006a: a:10 對 於 被 驅 逐 出 境 的 問 題, 內 政 部 做 了 部 分 妥 協, 給 予 當 事 人 得 召 開 審 查 會, 並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移 盟 則 希 望 一 旦 有 牽 涉 到 嚴 重 限 制 外 國 人 權 利 的 重 大 處 分, 應 有 聽 證 或 公 正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2007) 至 於 立 委 們 都 僅 提 到 給 予 申 訴 的 管 道 或 機 會, 而 沒 有 提 到 應 有 聽 證 會 之 類 的 內 政 部 始 終 不 接 受 移 盟 版 本 要 求 先 行 聽 證 之 規 定, 並 且 表 示 立 委 亦 無 法 接 受 聽 證 制 度 以 下 為 訪 問 的 官 員 所 言 :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5 117 I 另 外, 移 工 與 雇 主 若 發 生 爭 議, 在 訴 訟 期 間 若 居 留 時 間 已 屆, 應 可 延 長 居 留, 以 免 其 權 益 受 損 在 立 委 與 移 盟 的 主 張 下, 內 政 部 終 於 同 意 增 加 第 31 條 第 4 項 第 6 款 給 予 移 工 在 與 雇 主 發 生 爭 議 時 延 長 居 留 之 機 會 2006b:131 在 我 國 境 內 的 外 來 移 民 中, 婚 姻 移 民 的 數 量 持 續 的 在 成 長 當 中, 但 是 原 先 的 法 律 以 及 行 政 院 提 出 的 修 法 版 本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於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歸 化 前, 居 留 地 位 欠 缺 保 障 大 多 數 的 外 籍 配 偶 持 旅 行 證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入 境 台 灣, 停 留 期 間 到 期 則 須 出 境, 再 由 配 偶 重 新 申 請 入 境 然 而 對 於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之 外 籍 配 偶 來 說, 將 會 面 臨 一 個 問 題 : 若 要 延 長 居 留 或 者 出 境 之 後 再 入 境, 皆 必 須 要 獲 得 其 配 偶 之 同 意 方 得 以 重 新 申 請, 若 丈 夫 不 同 意 她 就 可 能 面 臨 無 法 返 台 之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36 118 ( ) 情 況 再 者,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之 外 籍 配 偶 常 因 訴 訟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太 長, 在 居 留 期 限 已 到 期 的 情 況 下 而 無 法 繼 續 爭 取 其 權 益 另 外, 外 籍 配 偶 一 旦 離 婚 就 不 具 繼 續 居 留 的 理 由, 將 被 限 令 出 境, 除 非 有 小 孩 可 以 允 許 其 留 下 照 顧 小 孩 此 種 限 制 使 得 有 些 新 移 民 女 性 遭 到 家 暴 等 不 當 對 待, 只 能 默 默 忍 受 配 偶 的 虐 待, 因 為 擔 心 一 旦 離 婚, 居 留 到 期 就 會 被 趕 走 由 此 可 見, 在 國 家 選 擇 採 取 較 為 嚴 格 的 移 民 管 制 下, 便 無 法 有 效 的 對 這 些 外 籍 配 偶 的 權 利 做 出 保 障 面 對 此 種 法 律 不 合 理 的 規 定, 多 位 立 委 亦 提 出 質 疑 移 盟 的 立 場 由 徐 中 雄 立 委 所 代 表, 強 調 要 給 予 受 暴 之 外 籍 配 偶 給 予 永 久 居 留 的 權 利 以 下 為 徐 委 員 在 提 案 說 明 時 的 談 話 內 容 : :121 蕭 美 琴 版 本 在 該 條 與 移 盟 立 場 相 同 除 徐 中 雄 與 蕭 美 琴 立 委 外, 其 他 的 立 委 對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31 條 條 文 也 都 有 相 當 多 意 見, 包 括 民 進 黨 的 葉 宜 津 委 員, 國 民 黨 的 吳 志 揚 委 員 等 都 不 時 發 言 表 達 意 見, 希 望 行 政 機 關 能 夠 採 取 更 有 彈 性 的 政 策 由 於 發 言 眾 多, 最 後 主 席 裁 定 休 息 並 進 行 協 商 一 開 始 內 政 部 態 度 強 硬 並 不 願 意 妥 協, 高 建 智 主 席 只 好 搬 出 若 不 妥 協, 就 不 簽 字 的 狠 話, 內 政 部 的 態 度 才 稍 微 軟 化 ( 張 雅 翕,2007:66) 協 商 結 果, 內 政 部 同 意, 增 列 防 家 暴 條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7 119 款, 對 於 受 虐 的 外 籍 配 偶, 准 予 其 繼 續 居 留 的 權 利 ( 立 法 院,2006b:128-35) 除 此 之 外, 對 於 受 家 暴 經 法 院 核 發 保 護 令 或 因 家 暴 經 判 決 離 婚 且 有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的 外 籍 配 偶, 准 予 繼 續 居 留 不 過, 內 政 部 僅 同 意 其 延 長 居 留, 與 移 盟 原 本 主 張 之 永 久 居 留 權 仍 有 差 異 僅 管 如 此, 在 如 此 討 價 還 價 的 過 程 中, 婚 姻 移 民 的 權 利 至 少 向 前 跨 了 一 小 步 移 民 整 合 涉 及 該 給 予 外 來 移 民 在 境 內 行 使 與 享 有 哪 些 權 利 該 給 多 少 權 利, 以 及 要 如 何 在 授 予 外 來 移 民 權 利 的 同 時 不 去 影 響 境 內 國 民 的 權 益 在 普 世 人 權 的 概 念 下, 移 民 者 的 權 利 理 所 當 然 應 受 到 完 善 的 保 障 但 是, 這 樣 的 概 念 涉 及 到 的 不 只 是 給 予 移 民 者 的 照 顧, 更 涉 及 到 國 家 在 主 權 與 自 主 性 上 的 讓 步, 以 及 可 能 對 國 家 造 成 的 隱 形 負 擔 移 盟 是 代 表 移 民 者 權 利 的 團 體 的 結 盟, 他 們 不 斷 的 到 立 法 院 向 立 法 者 遊 說, 讓 這 個 通 常 不 會 引 起 立 委 注 意 且 本 來 屬 於 行 政 機 關 主 導 的 立 法, 而 有 不 少 立 委 到 場 發 言 前 面 提 到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本 質 上 具 有 顧 客 型 政 治 的 特 質, 相 反 力 量 的 團 體 並 未 被 動 員, 使 得 該 法 最 後 的 結 果 就 如 同 Freeman(1995) 所 預 測 的, 往 給 予 移 民 較 多 權 利 的 方 向 傾 斜 柒 結 論 全 球 化 創 造 出 新 的 機 會 與 多 元 的 場 域,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日 益 增 加 的 跨 國 移 民, 包 含 婚 姻 移 民 移 工 等 已 是 十 分 常 見 的 景 象 國 家 在 移 民 政 策 上 的 立 場, 以 及 移 民 政 策 的 方 向, 逐 漸 成 為 學 界 關 注 的 焦 點 由 於 我 國 在 此 前 未 有 特 定 與 明 確 的 移 民 政 策, 本 文 藉 由 觀 察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四 次 修 正 在 立 法 院 的 審 查 過 程, 並 輔 以 對 相 關 成 員 的 深 入 訪 談, 期 望 了 解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的 內 涵 與 方 向, 以 及 為 何 此 次 修 法 結 果 是 往 較 包 容 性 較 保 障 移 民 權 利 的 方 向 走? 行 政 院 所 提 出 的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明 顯 的 以 國 境 管 制 與 移 民 管 理 作 為 提 案 的 核 心, 將 移 民 政 策 的 方 向 定 在 能 讓 掛 牌 成 立 的 移 民 署 除 了 顧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外, 同 時 也 能 方 便 的 管 理 外 來 移 民, 並 沒 有 太 多 針 對 移 民 權 利 以 及 協 助 移 民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38 120 ( ) 融 入 我 國 社 會 的 內 容 附 錄 一 記 錄 所 有 發 言 立 委 的 立 場, 附 錄 二 則 簡 單 紀 錄 行 政 機 關 立 法 委 員 相 關 團 體 的 立 場 以 及 最 後 通 過 的 結 果 移 盟 在 所 有 行 為 者 中 是 最 主 張 移 民 整 合 與 保 障 移 民 的 各 項 權 利 者, 行 政 機 關 則 是 站 在 移 民 管 制 與 國 家 安 全 的 立 場, 至 於 立 法 委 員 雖 然 立 場 不 同, 但 是 絕 大 多 數 參 與 發 言 者, 是 較 傾 向 對 人 權 作 適 度 的 保 障 發 言 的 藍 營 與 綠 營 立 委 的 立 場 並 無 太 大 差 異, 他 們 主 要 的 差 異 在 於 對 陸 配 居 留 與 保 障 的 問 題, 但 是 移 民 法 並 未 納 入 陸 配 部 分 行 政 院 版 本 既 無 家 庭 團 聚 權, 也 無 妨 家 暴 條 款, 更 無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也 無 申 訴 管 道 反 而 是 加 入 一 些 過 去 所 沒 有 的 條 文, 如 : 面 談 及 查 察 專 章, 給 予 移 民 署 查 察 非 法 出 入 國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從 事 與 許 可 原 因 不 符 之 活 動 及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案 件, 並 得 行 使 暫 時 留 置 面 談 詢 問 查 察 身 分 查 察 登 記 及 使 用 戒 具 或 武 器 等 職 權 同 時 也 增 加 留 存 個 人 識 別 生 物 特 徵 的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相 較 於 行 政 院 版 本, 該 法 最 後 的 通 過, 移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確 實 有 許 多 進 展 除 了 在 立 法 意 旨 中 將 人 權 保 障 列 入 外, 還 包 括 : 防 家 暴 條 款 家 庭 團 聚 權 建 立 正 當 程 序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和 物 化 女 性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的 修 正 鬆 綁 外 國 人 參 加 集 會 遊 行 移 工 與 雇 主 訴 訟 期 間 可 延 長 居 留 保 護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修 正 到 府 查 察 條 款 等 誠 如 受 訪 者 H( 國 民 黨 立 委 ) 所 言, 只 要 最 後 跟 行 政 院 版 本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都 是 我 們 要 他 們 改 變 之 處 行 政 院 版 本 是 強 調 行 政 方 便, 而 不 是 人 權 的 問 題 台 灣 的 人 口 結 構 在 改 變, 外 來 移 民 也 是 我 們 的 國 民, 如 果 要 把 這 些 人 排 除 在 人 權 保 障 之 外, 我 覺 得 一 個 民 主 社 會 是 無 法 容 忍 的 對 於 這 個 民 眾 與 立 委 皆 不 太 關 心 且 一 向 由 行 政 部 門 所 主 導 的 議 題 上, 為 何 在 修 法 過 程 當 中 還 會 有 28 位 委 員 參 與 發 言, 且 迫 使 政 府 往 較 為 保 障 人 權 的 方 向 修 法? 本 文 發 現 移 盟 扮 演 相 當 關 鍵 的 角 色, 此 種 觀 察 正 符 合 Freeman(1995) 與 Wong(2006) 之 移 民 政 策 理 論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具 有 顧 客 型 政 治 議 題 的 性 質, 受 益 對 象 集 中 於 少 數 特 定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但 成 本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共 同 承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39 121 擔 受 益 者 有 強 烈 之 動 機 進 行 動 員 ; 分 擔 者 由 於 感 受 輕 微, 因 此 通 常 不 會 關 心 由 於 該 法 牽 涉 移 民 者 的 權 利 甚 大, 移 盟 所 代 表 的 十 五 個 團 體 有 動 機 結 盟 與 動 員, 他 們 將 焦 點 放 在 對 立 法 委 員 的 遊 說, 並 提 供 各 種 資 訊 給 立 委, 立 委 感 受 到 移 盟 一 面 倒 的 強 烈 壓 力, 由 於 缺 乏 反 對 力 量 的 遊 說, 使 得 最 後 的 政 策 往 移 盟 的 主 張 方 向 傾 斜, 而 不 見 得 與 民 眾 的 態 度 一 致 這 也 如 同 Freeman(1995) 所 言, 移 民 政 策 比 一 般 民 意 要 來 得 更 具 擴 張 性 與 包 容 性 不 過 移 盟 還 有 一 些 主 張 行 政 機 關 未 接 受 者, 如 : 完 全 取 消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有 些 主 張 則 是 行 政 機 關 稍 微 退 讓, 但 並 未 完 全 依 移 盟 的 立 場, 如 : 對 於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者, 移 盟 主 張 應 經 聽 證 程 序, 但 內 政 部 僅 接 受, 得 召 開 審 查 會, 並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雖 未 刪 除, 但 至 少 限 縮 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不 合 格 又, 在 防 家 暴 條 款, 移 盟 主 張 受 暴 失 婚 婦 女 應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權, 但 內 政 部 僅 同 意 延 長 居 留 而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召 開 審 查 會 防 家 暴 條 款, 大 部 分 立 委 是 站 在 最 後 妥 協 的 立 場, 並 未 完 全 支 持 移 盟 的 立 場 政 治 本 來 就 是 一 種 協 商 與 妥 協 的 過 程, 在 國 人 對 於 移 民 政 策 相 對 保 守 的 情 況 下, 這 樣 的 結 果 對 移 盟 已 經 是 相 當 大 的 勝 利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持 續 的 推 波 助 瀾 下, 我 國 外 來 移 民 數 量 在 未 來 仍 有 繼 續 增 加 的 可 能, 而 我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其 方 向 與 內 涵 會 如 何 改 變 以 因 應 移 民 問 題, 仍 然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議 題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40 122 ( ) 委 員 黨 籍 立 委 所 屬 委 員 會 發 言 次 數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第 六 屆 第 二 會 期 字 數 累 積 * 具 體 主 張 徐 中 雄 國 衛 環 及 社 福 7 3,689 應 納 入 人 權 概 念 延 長 無 戶 籍 國 民 者 之 停 留 放 寬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居 留 和 定 居 張 慶 惠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2 1,907 反 對 販 賣 新 娘 邱 創 進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1 1,802 反 對 販 賣 新 娘 吳 清 池 親 內 政 及 民 族 1 1,564 保 持 種 族 純 淨 反 對 只 有 大 陸 配 偶 須 按 指 紋 郭 素 春 國 教 育 及 文 化 1 1,904 面 談 題 目 不 恰 當 葉 宜 津 民 交 通 委 員 會 反 對 陸 配 與 其 他 外 配 拿 到 國 籍 時 間 不 同 薛 凌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1 1,292 反 對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質 疑 面 談 題 目 朱 鳳 芝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1 1,496 集 體 移 民 政 策 質 疑 面 談 題 目 與 態 度 蕭 美 琴 民 外 交 及 僑 務 4 3,471 納 入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接 受 雙 重 國 籍 放 寬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居 留 和 定 居 黃 偉 哲 民 預 算 及 決 算 1 1,120 反 對 婚 姻 仲 介 廣 告 高 建 智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人 員 之 出 境 問 題 徐 國 勇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10 2,648 支 持 外 國 人 口 販 運 受 害 人 之 保 護 之 立 法 精 神, 但 不 宜 列 入 總 則 蒐 集 資 料 要 合 乎 個 資 保 護 法 無 戶 籍 國 民 者 停 留 延 長 放 寬 無 戶 籍 國 民 之 居 留 和 定 居 馮 定 國 親 內 政 及 民 族 7 2,871 設 籍 問 題 蒐 集 資 料 要 合 乎 個 資 保 護 法 黃 昭 順 國 預 算 及 決 算 1 ( 書 面 ) 641 增 列 人 權 專 章 婚 姻 移 民 之 居 留 不 應 以 財 富 為 條 件 反 對 婚 姻 仲 介 廣 告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張 慶 惠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建 議 保 留 第 12 條 有 關 不 允 許 在 臺 定 居 或 居 留 的 無 國 籍 國 民 的 情 形 蕭 美 琴 民 外 交 及 僑 務 4 1,825 停 留 許 可 被 廢 止 應 被 告 知 驅 逐 出 境 申 訴 管 道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41 123 委 員 黨 籍 立 委 所 屬 委 員 會 發 言 次 數 字 數 累 積 * 馮 定 國 親 內 政 及 民 族 1 1,360 接 受 雙 重 國 籍 具 體 主 張 謝 明 源 民 交 通 委 員 會 不 予 許 可 定 居 或 居 留 之 情 況 曹 爾 忠 無 交 通 委 員 會 發 證 與 審 查 郭 榮 宗 民 財 政 委 員 會 與 該 法 條 文 無 關 林 滄 敏 國 預 算 及 決 算 6 1,016 驅 逐 出 境 申 訴 管 道 趙 永 清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停 留 許 可 被 廢 止 應 被 告 知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第 六 屆 第 4 會 期 徐 中 雄 國 衛 環 及 社 福 2 1,879 放 寬 財 力 證 明 葉 宜 津 民 司 法 7 2,959 維 持 行 政 院 版 本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境 情 形 防 家 暴 條 款 蕭 美 琴 民 外 交 及 僑 務 5 2,585 防 家 暴 條 款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郭 榮 宗 民 財 政 委 員 會 1 1,376 人 權 只 是 針 對 台 灣 本 地 人 吳 育 昇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3 2,472 放 寬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境 情 形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改 為 患 有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衛 生 或 社 會 安 寧 之 傳 染 病 精 神 疾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者 吳 志 揚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10 3,603 放 寬 禁 止 外 國 人 入 境 情 形 聽 證 程 序 丁 守 中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2 1,216 訂 定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至 臺 灣 之 條 款 江 義 雄 國 教 育 及 文 化 8 2,143 聽 證 程 序 第 四 次 委 員 會 審 查 第 六 屆 第 4 會 期 徐 中 雄 國 衛 環 及 社 福 反 對 面 談 與 查 察 條 文 ( 書 面 ) 朱 鳳 芝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1 1,452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葉 宜 津 民 司 法 委 員 會 6 5,416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移 民 空 窗 與 柬 埔 寨 新 娘 吳 志 揚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3 1,982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丁 守 中 國 內 政 及 民 族 2 2,001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生 物 辨 識 系 統 不 應 只 適 用 大 陸 人 執 行 查 察 時 不 宜 配 槍 2014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42 124 ( ) 委 員 黨 籍 立 委 所 屬 委 員 會 發 言 次 數 字 數 累 積 * 江 義 雄 國 教 育 及 文 化 將 查 察 改 為 訪 查 具 體 主 張 李 慶 華 親 內 政 及 民 族 1 1,325 面 談 質 疑 生 物 辨 識 系 統 陳 朝 龍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1 1,235 贊 成 生 物 辨 識 系 統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薛 凌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婚 姻 介 紹 廣 告 泛 濫 高 思 博 國 司 法 委 員 會 4 1,891 反 對 其 他 依 法 暫 時 留 置 之 空 白 授 權 以 免 對 人 身 自 由 不 當 限 制 將 查 察 改 為 訪 查 陳 進 丁 無 盟 交 通 委 員 會 質 疑 面 談 制 度 黃 昭 輝 民 內 政 及 民 族 反 對 不 當 查 察 * 資 料 整 理 自 立 法 院 公 報, 立 委 在 內 政 委 員 會 之 發 言 記 錄 * 由 於 從 公 報 中 無 法 計 算 委 員 發 言 時 間, 因 此 以 字 數 來 替 代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43 125 立 法 機 關 利 益 團 體 最 後 版 本 藍 營 立 委 綠 營 立 委 支 持 團 體 反 對 團 體 行 為 者 行 政 機 關 議 題 加 入 部 分 移 民 整 合 條 文 在 立 法 意 旨 中 加 入 保 障 人 權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移 民 整 合 -- 強 調 移 民 管 制 在 立 法 意 旨 中 無 保 障 人 權 字 語 國 家 安 全 家 庭 團 聚 權 增 訂 防 家 暴 條 款 --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家 庭 團 聚 權 增 訂 防 家 暴 條 款 強 調 移 民 整 合 家 庭 團 聚 權 增 訂 防 家 暴 條 款 強 調 移 民 管 制, 未 列 家 庭 團 聚 權 與 防 家 暴 條 款 婚 姻 移 民 權 利 增 列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反 對 管 制 婚 姻 媒 合 管 制 人 口 販 賣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要 求 管 制 人 口 販 賣 增 列 人 口 販 運 專 章 禁 止 婚 姻 媒 合 商 業 化 人 口 販 賣 問 題 草 案 中 未 提 出 允 許 合 法 拘 留 之 外 國 人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 放 寬 基 本 權 利, 包 括 部 分 政 治 權 利 如 地 方 選 舉 權 要 求 放 寬 基 本 權 利, 包 括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但 不 包 含 政 治 權 ( 綠 營 與 藍 營 立 委 的 差 異 在 陸 配 的 問 題 ) 強 調 移 民 管 制 不 允 許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請 願 基 本 權 利 與 公 民 身 分 -- 行 政 機 關 未 妥 協 拿 到 我 國 國 籍 後, 再 放 棄 他 國 國 籍 拿 到 我 國 國 籍 後, 再 放 棄 他 國 國 籍 放 棄 原 有 國 籍, 方 能 拿 到 我 國 國 籍 移 民 空 窗 -- 修 正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不 應 為 禁 止 入 國 之 因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目 宜 限 縮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得 以 驅 逐 出 境 健 康 檢 查 條 款 得 召 開 審 查 會, 給 予 當 事 人 申 訴 機 會 正 當 程 序 無 申 訴 管 道 應 以 書 面 告 知, 並 有 申 訴 管 道 須 經 聽 證 程 序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44 126 ( ) 行 為 者 行 政 機 關 議 題 立 法 機 關 利 益 團 體 最 後 版 本 藍 營 立 委 綠 營 立 委 支 持 團 體 反 對 團 體 拘 留 面 試 與 到 府 查 察 嚴 格 面 試 到 府 查 證 條 款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對 面 試 的 執 行 有 微 辭 反 對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等 生 物 辨 識 系 統 ( 不 過 有 一 位 民 進 黨 立 委 表 示 支 持 ) 反 對 警 察 進 入 民 宅 查 察 是 否 假 結 婚 刪 除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 修 正 查 證 條 款 答 應 改 善 面 是 題 庫 與 面 試 官 態 度 按 奈 指 紋 條 款 仍 保 留 * 資 料 整 理 自 立 法 院 公 報 與 訪 談 內 容 ** 對 於 立 法 機 關 之 立 場, 此 處 僅 摘 要 各 陣 營 立 委 之 概 要 立 場, 各 別 立 委 之 立 場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支 持 團 體 為 移 盟, 是 由 15 個 關 心 該 議 題 的 團 體 之 結 盟, 由 於 這 些 團 體 之 間 已 經 有 密 切 的 溝 通, 因 此 立 場 一 致 **** 據 作 者 觀 察, 對 於 移 民 法 表 態 反 對 之 利 益 團 體 多 為 婚 姻 仲 介 團 體, 其 立 場 較 鮮 明 除 此 之 外 並 無 任 何 明 顯 表 態 反 對 移 民 法 之 團 體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45 127 參 考 文 獻 王 宏 仁 (2001) 社 會 階 層 化 下 的 婚 姻 移 民 與 國 內 勞 動 市 場 以 越 南 新 娘 為 例,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第 41 期, 頁 (Hong-zen Wang [2001]. Social Stratification, Vietnamese Partners Migration and Taiwan Labour Market. Taiwan: A Radical Quarterly in Social Studies, No. 41: ) 王 麗 娟 (2011) 挪 威 血 案, 預 謀 2 年, 要 趕 走 穆 斯 林 ; 殺 人 魔 1,500 頁 宣 言 : 殘 忍, 但 非 做 不 可, 聯 合 報,7 月 25 日, 版 A1 (Li-juan Wang [2002]. Norway Slaughter Prepared for Two Years Get Rid of Muslim Killer s 1500 Pages Manifesto: Brutal but Have to do it. United Daily, July 25:A1.) 立 法 院 (2005)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5 卷, 第 3 期 台 北 : 立 法 院 (Legislative Yuan [2005]. Legislative Yuan Bulletin, Vol. 95, No. 3. Taipei: Legislative Yuan.) (2006a)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5 卷, 第 16 期 台 北 : 立 法 院 ( [2006a]. Legislative Yuan Bulletin, Vol. 95, No. 16. Taipei: Legislative Yuan.) (2006b)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6 卷, 第 2 期 台 北 : 立 法 院 ( [2006b]. Legislative Yuan Bulletin, Vol. 96, No. 2. Taipei: Legislative Yuan.) (2006c)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6 卷, 第 14 期 台 北 : 立 法 院 ( [2006c]. Legislative Yuan Bulletin, Vol. 96, No. 14. Taipei: Legislative Yuan.) (2007)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96 卷, 第 83 期 台 北 : 立 法 院 ( [2007]. Legislative Yuan Bulletin, Vol. 96, No. 83. Taipei: Legislative Yuan.)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婚 姻 媒 合 會 (2007) 外 籍 新 娘 大 陸 新 娘 婚 姻 媒 合 婚 姻 介 紹, 婚 姻 仲 介 業 者 的 心 聲, 雅 虎 奇 摩 部 落 格 article?mid= /02/05 (Taiwan Match Makers Association [2007]. The Thinking of Foreign Brides Agency. Yahoo. [accessed February 5, 2011].) 夏 曉 娟 (2000) 資 本 國 際 化 下 的 國 際 婚 姻 以 台 灣 的 外 籍 新 娘 現 象 為 例,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第 39 期, 頁 (Hsiao-chuan Hsia [2000].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apital: the Case of the Foreign Brides. Taiwan: A Radical Quarterly in Social Studies, No. 39:45-92.) 移 民 移 住 人 權 修 法 聯 盟 (2007) 賀 移 民 法 修 正 三 讀 通 過 移 民 法 三 讀 記 者 會 新 聞 稿, 苦 勞 網 /05/25 (Alliance of Immigration Rights Protection [2007]. Congratulation for the Passage of Immigrant Law: A Press Release at Press Conference. Coolloud. node/12414 [accessed May 25, 2010].) 張 亞 中 (2004) 移 民 與 基 本 權 利 移 民 政 治 參 與 權 的 提 出, 政 治 科 學 論 叢, 第 22 期, 頁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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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32 ( ) Immigrant Rights, Immigrant Regulation and Integration: a Scrutiny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Shiow-duan Hawang and Nick C.N. Lin Abstract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he changing role as a recipient country of international immigrants, in 2005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proposed to modify the Immigrant Act. Yet, the amendment to the Immigrant Act proposed by the Executive Yuan underwent a substantial scrutiny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and the final outcome wa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the Executive Yuan s proposal. What caus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ive branch? What are these differences? And why did the Legislative Yuan successfully change the direction of the immigrant policy? To answer our inquiries, we focus on the legislative review process of the 4th amendment to the Immigrant Act and interviewed several legislators as well as non-legislative actors who participated in this process. We also reviewed the legislative debates and discussions, treating them as additional evidence in order to unriddle the puzzle. Our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executive branch, as a gate keeper, prefers immigration control/regulation over integration since it concerns issues such as national security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 we-group from they-group. On the contrary, legislators and social groups are more willing to give civil and social rights to immigrants. They prefer immigrant policies that help to integrate immigrants to our Shiow-duan Hawang is professor at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Soochow University. Her major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comparative politics, congressional politics, electoral and voting behavior. Nick C.N. Lin is a Ph.D. candidate at the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t Rice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interests include electoral behavior, party competition, and legislative politics in advanced democracies.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51 133 society, instead of simply managing them in certain ways. Moreover, we believe that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Immigrant Act can be well explained by the Client Politics Model proposed by Freeman. Specifically, since immigration policy lacks for public attention, small and well-organized groups intensely interested in the policy may develop close working relationships with officials and may ultimately impact the policy outputs. Keywords: Immigrant rights, immigration policy, immigrant integration, the Immigrant Act, client politics model by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臺 灣 民 主 季 刊
52 134 ( ) Vol. 11, No. 3 / September 2014
19 19
1 8 1 19 19 10 10 11 99 6 99 6 96,128 5 108,208 11.16%99 6 137,760 5 135,406 1.74%99 6 1.43 0.18 99 5 99 6 108,208 96,128 11.16 135,406 137,760 1.74 1.25 1.43 0.18 14,389 9,838 4,000 20,570 11,318 6,489
2007年刊2.pdf
United Way Taiwan 2007 2 3 2007 4 5 2007 6 7 2007 8 9 2007 8,000 140 7,000 120 6,000 100 5,000 4,000 3,000 80 60 2,000 40 1,000 20 0 55,690 29,130 31,396 10,389 22,555 67,913 22,530 11,102 18,537 495,500
斯 福 也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美 國 歷 史 上 最 偉 大 的 總 統 之 一 由 於 生 育 率 一 直 比 較 高 ( 美 國 到 1960 年 每 個 婦 女 生 育 孩 子 數 還 接 近 四 個 ), 而 當 時 人 口 壽 命 不 長 (1940 年, 美 國 人 口 的 平 均
第 14 章 計 劃 生 育 政 策 嚴 重 威 脅 中 國 的 持 續 發 展 14.1 老 有 所 養, 誰 來 養? 老 有 所 養 對 社 會 的 穩 定 非 常 重 要, 對 個 人 更 為 重 要, 社 會 養 老 更 是 人 類 幾 千 年 的 夢 想 很 多 人 指 望 能 通 過 建 立 西 方 國 家 現 在 這 樣 的 養 老 制 度 來 解 決 養 老 問 題 事 實 上 西
全球化与中国国内劳动力流动:新趋势与政策含义
Working Paper Series No.48 2005 8 1 WTO 2004 2004 10 9 15 1900 200 2005 18 25 2004 2005 1/3 100 503 57.1% 73.2% 58.6% 14.6 WTO 1 2 3 10 20 90 2 Solinger 1999 2001 WTO 2001 6.8%2004 35.4% 1 2004 12.4% 3
目錄
觀 光 與 休 閒 管 理 系 校 外 實 習 期 中 ( 期 末 ) 報 告 (26pt)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書 班 級 : 四 觀 光 2B 課 程 名 稱 : 公 民 素 養 授 課 老 師 : 柯 進 傳 老 師 參 與 人 數 :54 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目 錄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教 學 計 畫
Taiwan Forestry Journal 寫 給 志 工 夥 伴 的 一 段 話 : 能 有 這 樣 的 機 會 與 這 些 真 實 無 偽 珍 愛 萬 物 的 朋 友 相 識, 是 工 作 中 的 快 樂 泉 源 這 群 以 天 為 幕 以 地 為 床 為 自 然 與 人 之 間 搭 起 親
志 工 森 情 快 樂 志 工 永 續 山 林 側 寫 林 務 局 志 工 保 母 暨 典 範 志 工 ( 二 ) 文 圖 邢 玉 玫 林 務 局 國 家 森 林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修 訂 暨 推 展 活 化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新 竹 林 區 管 理 處 於 85 年 7 月 召 幕 第 一 期 解 說 志 工, 至 今 已 召 募 四 期, 培 訓 服 勤 123 名 解 說 志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宏達組9804.doc
越 南 漢 文 學 與 民 俗 文 化 期 中 報 告 書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田 野 調 查 日 期 :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六 ) 至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日 ) 指 導 教 授 陳 益 源 老 師 成 員 古 佳 峻 戴 榮 冠 林 宏 達 阮 氏 清 水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序 这 是 一 群 在 五 十 年 代 的 阳 光 下 成 长 起 来 的 女 大 学 生 们 晚 年 的 回 忆 那 时 她 们 朝 气 蓬 勃, 满 怀 理 想 ; 她 们 对 英 特 纳 雄 奈 尔 一 定 要 实 现 坚 信 不 移 ; 她 们 将 艰 苦 奋 斗 作 为 自 己 必 修 的 功 课, 将 无 私 奉 公 作 为 自 己 道 德 修 养 的 最 高 境 界, 将 服 从 祖
今天 2011年春季号 总 92 期
今 天 2011 年 春 季 号 总 92 期 目 录 业 余 诗 人 专 辑 这 些 业 余 诗 人 赵 野 海 波 的 诗 ( 七 首 ) 凄 凉 犯 简 史 海 波 吉 木 狼 格 的 诗 ( 六 首 ) 我 的 诗 歌 吉 木 朗 格 李 亚 伟 的 诗 ( 十 三 首 ) 口 语 和 八 十 年 代 李 亚 伟 默 默 的 诗 ( 十 三 首 ) 我 们 就 是 海 市 蜃 楼 一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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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 1987.12) 1982 2 20 6 23 6 4 7 14 20 7 28 [1982]148 670 20 9 10 12 10037 1581 126 ( 1 ) 1983 1 17 2 4 2 25 83 20 3 21 4 70 9 11 4 3 11 21 [1983]127 12 1984 8 4 20 3 5 5 7 12 29 12 1985 1 14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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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7 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2000 7 24 ) (2000 7 24 ) ! 250 348 ! ! 0 1 (2000 7 25 ) 1952 1959 1926-1927 1988
(Microsoft Word - 8\244T\244\362\277\337\272]\244W\265L\246W.doc)
赤 川 次 郎 作 品 集 8 三 毛 貓 榜 上 無 名 1 偶 然, 是 件 有 趣 的 事 溫 水 小 百 合 知 道 之 後, 心 情 輕 鬆 了 不 少 光 是 這 個, 看 官 大 概 不 明 白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吧 若 要 理 解 小 百 合 的 感 受, 就 必 須 由 火 車 緩 緩 開 動, 從 車 窗 看 不 見 在 月 台 揮 手 的 母 親 時, 小 百 合 陷 入
Microsoft Word - 專家本色941202.doc
專 家 本 色 : 名 師 教 學 實 錄 與 專 訪 前 言 本 次 所 拜 訪 的 學 校 是 位 於 彰 化 的 北 斗 家 商, 我 們 帶 著 既 緊 張 又 興 奮 的 心 情, 準 備 好 類 影 機 數 位 相 機 與 錄 音 筆, 希 望 能 將 訪 談 的 內 容 做 很 完 整 的 介 紹, 把 馮 老 師 的 教 學 精 華 全 部 呈 現 而 馮 傳 蓉 老 師 的 教 學
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爹 亲 娘 亲 不 如 毛 主 席 亲 作 者 下 场 有 多 惨 http://www.aboluowang.com/2015/0821/601184.html 2015-08-19 22:01:59 李 劫 夫 是 中 国 近 现 代 著 名 作 曲 家, 他 曾 创 作 了 大 量 的 毛 泽 东 诗 词 歌 曲 和 毛 泽 东 语 录 歌 曲, 最 为 著 名 的 就 是 曾 风 行 一 时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华 净 藏 空 净 法 宗 师 学 主 会 讲 讲 记 组 整 理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临 命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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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家 庭 防 災 卡 47/92 校 況 與 災 害 分 析 演 練 組 別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緊 急 救 護 組 準 備 器 材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大 聲 公 收 音 機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消 防 器 材 圓 鍬 十 子 鎬 繩 子 哨 子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師
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五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座 談 內 容 :( 略 ) 七 實 地 訪 查 結 果 詳 如 附 件 訪 查 紀 錄 表 八 結 論 : ( 一 ) 實 地 訪 查 紀 錄 表 內 之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請 國 防 部 配 合 辦 理 ( 二 ) 國 防 部 96 年 度 計 畫 釋 出 之 土 地, 請 准 就 地 上 建 物 併 同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或 報 廢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释 禅 波 罗 蜜 次 第 法 门 第 十 二 讲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讲 于 新 加 坡 大 悲 佛 教 中 心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各 位 法 师! 各 位 居 士 大 德! 阿 弥 陀 佛! 我 们 今 晚 介 绍 魔 事 什 么 叫 魔 事 呢? 就 是 指 魔 罗 所 做 的 事, 叫 做 魔 事 那 魔 罗 做 什 么 事 呢? 就 是 经 常 以 破 坏 众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营 改 增 征 收 品 目 对 照 表 1110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1120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7110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11%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1210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1220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1300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业 7120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盗墓笔记》 南派三叔/著
盗 墓 笔 记 南 派 三 叔 / 著 五 十 年 前, 一 群 长 沙 土 夫 子 ( 盗 墓 贼 ) 挖 到 了 一 部 战 国 帛 书, 残 篇 中 记 载 了 一 座 奇 特 的 战 国 古 墓 的 位 置, 但 那 群 土 夫 子 在 地 下 碰 上 了 诡 异 事 件, 几 乎 全 部 身 亡 五 十 年 后, 其 中 一 个 土 夫 子 的 孙 子 在 先 人 笔 记 中 发 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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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兩次政黨輪替之探討與展望 齊光裕
我 國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之 探 討 與 展 望 齊 光 裕 壹 前 言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於 1949 年 來 台, 初 始 有 戒 嚴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1987 年 7 月 15 日 的 解 嚴, 為 威 權 體 制 與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重 大 分 水 嶺, 解 嚴 展 開 了 政 治 自 由 化 與 政 治 民 主 化 有 利 契 機 19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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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人 做 頭 家? 論 外 國 人 的 公 民 權 * 廖 元 豪 要 目 壹 前 言 貳 公 民 權 憲 法 意 涵 之 探 討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法 律 地 位 (Legal Status)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權 利 (Rights) Citizenship 作 為 一 種 政 治 活 動 (Political Activity) Citizenship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1987 ... 1 1.1... 1 1.2... 3 1.3... 7 1.4... 8 1.5... 9 1.6... 10... 11 2.1... 11 2.2... 12 2.2.1... 12 2.2.2... 15 2.2.3... 18 2.2.4... 20 2.3... 22 2.3.1... 22 2.3.2... 27 2.3.3... 29... 30 3.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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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續 國 內 領 先 打 造 國 際 知 名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KU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訊 應 試 參 考 建 議 資 料 如 有 報 考 意 願 請 洽 本 所
64 19 2007 8 2 3 2008 4 4 510 Centre- 2005 4 link 2005 2007 2007 2 2006 2007 2005 10 13 2007 11 3 29 4 Ernst Hass integration 1 1 2006 7 5
19 7 Vol. 19 No. 7 2011 7 PACIFIC JOURNAL July 2011 1 1. 100081 DF981 A 1004-8049 2011 07-0063 - 13 1 2010-12-09 2011-04-20 2011 20110002001 1970 1 2010 11 15-16 64 19 2007 8 2 3 2008 4 4 510 Centre- 2005
摘 要 高 屏 澎 東 區 高 齡 化 趨 勢 下 的 勞 動 市 場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起 訖 時 間 為 103 年 5 月 28 日 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 是 以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台 東 縣 四 縣 市 為 調 查 範 圍,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1
高 屏 澎 東 區 高 齡 化 趨 勢 下 的 勞 動 市 場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編 印 摘 要 高 屏 澎 東 區 高 齡 化 趨 勢 下 的 勞 動 市 場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起 訖 時 間 為 103 年 5 月
1442i CHS - Privacy notice
Privacy notice 隐 私 问 题 须 知 Form 1442i CHS CHINESE SIMPLIFIED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移 民 与 边 防 部, 简 称 移 民 部 )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Privacy Act 1988 (Privacy Act),( 1988 年 隐 私 法,
14审稿专家
第 69 卷 第 9 期 2014 年 9 月 ACTA GEOGRAPHICA SINICA Vol.69, No.9 September, 2014 审 稿 专 家 名 单 ( 按 单 位 行 政 区 域 和 审 稿 专 家 姓 氏 拼 音 为 序 ) 在 创 刊 80 周 年 之 际, 编 辑 部 谨 向 所 有 为 审 稿 的 专 家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谢! 以 下 是 2000 年
2015 2 No. 2 2015 55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Vol. 55 254 SOCIAL SCIENCE EDITION General No. 254 * 1999 2014 1999 D035. 1 A 1000-9639 2015 02-0132 - 20 1 * 2014 09 28 LLYJ1307 510275 1 51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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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 析 美 國 博 彩 業 監 管 制 度 The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asino Gaming Regulation 摘 要 隨 著 賭 牌 增 發 和 國 際 博 彩 集 團 的 進 入, 澳 門 博 彩 業 蓬 勃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增 長 速 度 最 快 的 城 市 截 至 2007 年 底, 澳 門 博 彩 收 入 創 下 830 億 的 新 紀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 十 二 章 新 文 化 與 新 思 潮 第 一 節 五 四 與 新 文 化 運 動 課 前 暖 身 : 1 救 國 三 部 曲 : 器 物 層 次 制 度 層 次 思 想 層 次 2 器 物 : 自 強 運 動 ( 洋 務 運 動 ) 3 制 度 : 戊 戌 變 法 庚 子 後 新 政 立 憲 運 動 革 命 運 動 4 思 想 : 新 文 化 運 動 五 四 愛 國 運 動 一 五 四 運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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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Taiwan s Strategy of Drug Enforcement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Da-wei Chen Advisor:Chyuan-Jenq Shiau,
( ) ( ) 2010 2013 TAIWAN NATURAL SCIENCE Vol.32(1) 85
博 物 館 研 究 M u s e u m S t u d i e s The Green Team Discovery Show for Kids: A Practice from Museum to a Play Ground Hsu, Yu-Chwen Colle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National Taiwan Museum 84 2013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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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 Vol. 36 No. 5 2016 9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ep. 2016 / 100871 20 80 G75 A 1672-433X 2016 05-0001-17 1984 2000 2015 3 1 8 1-5 2016-06
1887 1894 1895 8 1895 1899 12 X 1903 16 1897 1898 1904 17 1905 18 1903 1907 20 1904 1905 1908 21 1909 22 1910 23 1913 26 1914 1917 30 1917 1918 31 1918 1919 32 1919 1920 1921 34 1924 37 1925 38 1926 39
CHAPTER 1 103 104 105 1 1 1 1 1 1 1 1 2 2 1 1 2 2 1 1 2 2 1 2 1 5 5 1 C H A P T E R 11 1 2 3 4 1-2 1 1 Boehm 1-3 C H A P T E R 1 1. 2. 3. 4. 1 2 3 1. 2. 1. 2. 1-4 1 1. 2. 3. 1-5 C H A P T E R 1Skidmore
PowerPoint 簡報
No. 政 風 室 102/09 79 September 政 風 電 子 報 祝 大 家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封 面 故 事 人 有 悲 歡 離 合, 月 有 陰 晴 圓 缺, 此 事 古 難 全 但 願 人 長 久, 千 里 共 嬋 娟 廉 政 故 事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的 韓 愈 廉 政 新 聞
參考資料:
282 ISSN 0255-6162 GPN 2006900031 282 93 6 20 161-2 0226531318 http://www.nlfd.gov.tw 1 282 2 282 3 282 4 282 10 27 10 28 10 29 10 30 10 31 1. 1. 1. 1. 1. 2. 2. 2. 2. 3.2.3. 3.Codex 3. 4. 4. 11 3 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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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3 Mar. 2017 5 2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Vol. 5 No. 2 DOI 10. 15998 /j. cnki. issn1673-8012. 2017. 02. 006 230039 2011 2015 2016 G649. 21 A 1673-8012 2017 02-0037-11 2017-01-03 2015zdjy02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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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數 學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實 踐 31 經 等 經 典 可 以 遵 循 所 謂 基 本 教 義 派, 對 我 來 說, 指 的 是 : 去 想 一 些 最 根 本 最 底 層 的 問 題, 希 望 從 那 些 問 題 出 發 去 了 解 紛 雜 的 現 象 幾 十 年 來, 我 從 數
黃 武 雄 教 授 演 講 及 其 回 響 一 一 大 學 數 學 教 育 的 理 念 與 實 踐 一. 緣 起 演 講 : 黃 武 雄 時 間 : 2004 年 2 月 5 日 地 點 :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整 理 : 詹 宗 智 許 元 春 教 授 大 約 三 四 年 前,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執 行 教 務 處 推 動 的 世 界 性 數 學 課 程 調 查
南 沙 群 岛 争 端 问 题 东 南 亚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问 题 区 域 外 大 国 与 东 南 亚 区 域 安 全 问 题 4 关 于 宗 教 文 化 问 题 宗 教 文 化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民 族 特 性 问 题 东 盟 文 化 产 业 及 其 对 外 合 作 问 题 5
我 关 注 的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何 火 萍 南 海 问 题 本 身 是 近 几 年 来 的 一 个 地 区 热 点 问 题, 国 内 学 者 对 南 海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一 直 热 情 很 高 但 是,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是 东 南 亚 研 究 的 一 个 领 域, 或 者 一 个 专 题 所 以, 我 打 算 在 讲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之 前,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非政府組織與台灣人權發展
1 1 [email protected] 1 2 Philippe Schmitter 3 2 Leon Gordenker and Thomas Weiss, Pluralizing Global Governance: Analytical Approaches and Dimensions, in Gordenker and Weiss, eds., NGOs, the UN,
國民健康狀況是分配醫療資源及訂定全國健康目標之主要依據,更是衡量一個國家發展概況的重要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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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541 94.4.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542 94.5.5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發 展 用 地 免 予 回 饋 原 則 附 件 三 溫 泉 產 業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召 集 人 本 案 案 情 複 雜, 且 為 求 審 議 效 益, 委 請 陳 委 員 武 正 擔 任
第一章 緒論
11-.doc 94 83 259-280 方 法 論 在 大 陸 人 民 偷 渡 來 臺 問 題 上 的 觀 察 與 應 用 摘 要 關 鍵 詞 : 跨 境 ( 國 ) 犯 罪 (transnational crime) 非 法 移 民 (illegal immigration) 內 部 治 理 (domestic governance) 非 傳 統 安 全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要 完 成, 就 在 這 一 代 這 是 在 十 五 年 前 寫 的 今 天, 我 想 繼 續 講 香 港 未 完 成 的 實 驗, 香 港 未 竟 之 業, 這 一 代 香 港 人 未 了 的 心 願, 早 該 完 成 的 任 務, 必 須 達 成 的 使 命 感 謝 香 港 書 展 給 我 這
香 港 未 完 成 的 實 驗 * 香 港 未 完 成 的 實 驗 2000 年 那 年, 我 一 如 以 往, 將 自 己 的 一 些 舊 作 交 給 了 梁 秉 鈞 先 生, 請 他 編 輯 成 書 並 替 我 找 出 版 社 這 次 他 問, 交 給 一 家 新 出 版 社 以 示 支 持 好 不 好? 我 同 意 了 這 就 成 了 指 南 針 出 版 社 在 2001 年 替 我 出 版
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 ( Sabah Sarawak ) Labuan Putrajaya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kaful Operator) Bank Negara Malaysia Shariah 2006 8 Malaysi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MIFC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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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警 政 季 刊 Vol.35 彰化警政季刊雜誌 彰化誌字第16號 中華民國103年7月 9月 Changhua Policing Vol.35 July-September, 2014 季刊 第35期 第 三 十 五 期 彰化縣警察局卸 新任局長交接典禮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祝 您 行 車 平 安 彰化縣警察局 中華民國一 關心您 三三 年 九 月 出 版 彰化縣縣長卓伯源 警察局局長周威廷
July Arab World Studies No Judith Goldstein Robert Keohane ideas interstate Robert O. Keohane, Judith Goldstein, eds., Ideas and F
2013 7 July 2013 4 Arab World Studies No.4. 20 Judith Goldstein Robert Keohane ideas interstate Robert O. Keohane, Judith Goldstein, eds., Ideas and Foreign Polic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3.
( 三 ) 產 業 實 習 組 撰 寫 赴 大 陸 產 業 實 習 構 想 與 規 劃 (1,000 字 ) 具 良 好 學 習 意 願 與 工 作 態 度 部 份 跨 國 企 業 需 具 備 外 語 能 力 五 研 習 課 程 * 參 見 附 件 二 六 獎 助 對 象 研 習 期 間 將 有 陸
2015 第 十 屆 兩 岸 暨 國 際 菁 英 蹲 點 獎 助 研 究 生 夏 令 營 一 活 動 主 旨 提 昇 臺 灣 暨 大 陸 研 究 專 業 水 準 強 化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與 產 業 對 話 2015 年 3 月 25 日 修 正 獎 助 兩 岸 與 國 際 菁 英, 赴 臺 灣 與 大 陸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並 強 化 產 業 實 習 經 驗 與 創 業 能 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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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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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陽 光 穿 透 薄 紗 窗 簾, 迤 邐 灑 落 在 床 上 兩 副 相 偎 的 赤 裸 胴 體 上 一 雙 長 睫 搧 了 搧, 略 略 張 開 眼 皮, 露 出 一 對 黑 盈 盈 的 美 眸 從 落 地 窗 穿 透 進 來 的 璀 璨 艷 陽 令 女 子 微 瞇 起 眼, 突 地 發 現 眼 前 有 個 障 礙 物, 不 禁 怔 愣 了 下, 待 意 識 到 障 礙 物 是 什 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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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2003.4 1 2 3 ABSTRACT Key words: WTO Accession, Sino-US Trade Relations, Foreign Trade Strategies 4 5 6 ...9... 16... 16... 21... 25... 29... 32... 37... 37... 42... 45... 49... 53... 53...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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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研 究 壹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目 前 社 工 師 法 已 明 確 規 範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業 務 內 容, 依 社 工 師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社 工 師 執 行 的 業 務 包 括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等 問 題 之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 開會類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開 會 類 ) ( 裝 釘 線 ) 第 29 屆 國 際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協 會 (ISQua) 年 會 會 議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出 國 人 職 稱 : 職 稱 : 科 長 姓 名 : 王 本 仁 職 稱 : 視 察 姓 名 : 曾 玟 富 派 赴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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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hina-ASEAN Regional Integration: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de, Growth and Investment Institute of China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laya Institute of Malaysian Studies, Xiamen University
酒 神 (长篇小说)
酒 神 ( 长 篇 小 说 ) 作 家 : 莫 言 第 一 章 一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特 级 侦 察 员 丁 钩 儿 搭 乘 一 辆 拉 煤 的 解 放 牌 卡 车 到 市 郊 的 罗 山 煤 矿 进 行 一 项 特 别 调 查 沿 途, 由 于 激 烈 思 索, 脑 袋 膨 胀, 那 顶 本 来 晃 晃 荡 荡 的 五 十 八 号 咖 啡 色 鸭 舌 帽 竟 紧 紧 地 箍 住 了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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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华 智 仁 波 切 著 索 达 吉 堪 布 译 讲 前 行 广 释 目 录 积 累 资 粮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节 课...324 第 一 百 二 十 节 课...347 发 殊 胜 菩 提 心 第 一 百 零 五 节 课... 1 第 一 百 零 六 节 课... 23 第 一 百 零 七 节 课... 44 第 一 百 零 八 节 课... 64 第 一 百 零 九 节 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