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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殷 前 言 规 范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是 保 证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1994 年, 研 究 生 院 ( 当 时 称 为 研 究 生 部 ) 首 次 编 印 了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随 后 根 据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进 行 了 多 次 修 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对 规 范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促 进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近 几 年, 我 校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于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方 面 开 展 了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例 如, 为 适 应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形 势 发 展, 彻 底 转 变 研 究 生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了 " 条 块 结 合, 以 块 为 主 " 的 管 理 模 式 ;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的 文 件 精 神, 尤 其 是 新 近 发 布 的 一 系 列 有 关 加 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保 证 和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以 及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方 面 的 文 件 要 求, 同 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法 学 籍 管 理 培 养 模 式 导 师 遴 选 与 资 格 滚 动 管 理 学 位 授 予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监 控 等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新 的 规 范 和 改 革, 建 立 了 系 统 化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体 系 为 便 于 广 大 师 生 了 解 和 掌 握 我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最 新 政 策, 确 保 政 策 的 执 行 和 落 实,2015 年 研 究 生 院 对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进 行 了 新 的 修 订 希 望 广 大 师 生 在 使 用 手 册 的 过 程 中, 继 续 给 我 们 提 供 针 对 性 的 意 见, 使 我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继 续 在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方 面 不 断 前 进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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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殷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C A P I T A L M E D I C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目 录 上 级 文 件 / 00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00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004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009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016 关 于 印 发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通 知 020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检 办 法 的 通 知 031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033 关 于 发 布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035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042 招 生 工 作 / 045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细 则 04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细 则

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 目 录 C A P I T A L M E D I C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招 收 直 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拔 办 法 05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学 术 学 位 型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工 作 管 理 意 见 05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保 密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056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06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延 招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063 学 生 工 作 / 065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等 七 个 文 件 的 通 知 06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06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069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程 序 及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07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07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079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08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三 个 文 件 的 通 知 08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089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的 有 关 规 定 ( 试 行 ) 09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09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0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实 践 培 养 补 助 津 贴 发 放 方 案 ( 试 行 ) 10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研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10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班 ( 组 )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1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北 京 市 及 校 级 研 究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工 作 细 则 11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16 关 于 研 究 生 请 假 开 具 证 明 补 办 证 件 及 办 理 结 婚 等 事 宜 的 说 明 12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9 殷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等 5 个 规 章 制 度 的 通 知 12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2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危 险 品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13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管 理 办 法 13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压 力 容 器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13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4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校 园 计 算 机 网 管 理 规 定 等 三 个 规 章 制 度 的 通 知 14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校 园 计 算 机 网 管 理 规 定 14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计 算 机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14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校 园 网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149 培 养 工 作 / 151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15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相 关 工 作 的 补 充 管 理 意 见 15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海 外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16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海 外 研 究 生 攻 读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管 理 意 见 16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程 体 系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7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发 表 论 文 的 规 定 ( 修 订 ) 17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细 则 18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中 期 与 结 题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19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研 究 生 学 术 讲 座 的 实 施 意 见 20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参 加 教 学 实 践 工 作 的 规 定 20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临 床 实 践 考 核 工 作 办 法 20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变 更 导 师 或 培 养 单 位 或 专 业 的 实 施 办 法

1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 目 录 C A P I T A L M E D I C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选 派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11 学 位 工 作 / 215 /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21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术 道 德 准 则 ( 试 行 ) 22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预 警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2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术 行 为 违 规 处 理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3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术 论 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3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授 予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科 学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4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及 答 辩 有 关 规 定 24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与 印 制 要 求 24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抽 检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25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学 位 评 定 质 量 的 通 知 259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26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培 养 经 费 的 管 理 办 法 27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工 作 细 则 27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28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规 定 28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聘 请 副 导 师 及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的 暂 行 规 定 28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对 学 院 ( 研 究 所 ) 研 究 生 培 养 点 进 行 评 估 的 规 定 289 其 它 工 作 / 291 / 加 强 研 究 生 培 养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292 关 于 研 究 生 教 学 档 案 归 档 工 作 的 规 定

11 殷 上 级 文 件

1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02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13 上 级 文 件 殷 003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04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15 上 级 文 件 殷 005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1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06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17 上 级 文 件 殷 007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1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08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19 上 级 文 件 殷 009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04 年 5 月 1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18 号 发 布, 根 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改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统 一 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依 据 的 测 试 活 动 第 三 条 对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或 者 本 地 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2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10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21 上 级 文 件 殷 011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2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12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1/5 以 上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23 上 级 文 件 殷 013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2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14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地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25 上 级 文 件 殷 015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区 是 指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的 特 定 地 区 第 三 十 三 条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各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2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16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教 研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卫 生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务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建 立 适 应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现 就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 含 口 腔 中 医 等, 以 下 同 )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立 足 基 本 国 情,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规 律, 以 服 务 需 求, 提 高 质 量 为 主 线,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改 革, 强 化 标 准, 加 强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为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提 供 坚 实 的 人 才 保 障 二 总 体 目 标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院 校 教 育 毕 业 后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三 阶 段 有 机 衔 接 的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院 校 教 育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毕 业 后 教 育 得 到 普 及, 继 续 教 育 实 现 全 覆 盖 近 期 任 务, 加 快 构 建 以 5+3 (5 年 临 床 医 学 本 科 教 育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3 年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 为 主 体 以 3+2 (3 年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教 育 +2 年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 为 补 充 的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三 主 要 举 措 ( 一 ) 深 化 院 校 教 育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1. 建 立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与 卫 生 计 生 行 业 人 才 需 求 的 供 需 平 衡 机 制 国 家 和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下 同 ) 根 据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研 究 提 出 全 国 和 本 地 区 不 同 层 次 各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规 划 计 划 ; 国 家 和 各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根 据 人 才 需 求 及 医 学 教 育 资 源 状 况, 合 理 确 定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对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规 模 过 大 或 教 育 资 源 不 能 满 足 现 有 培 养 规 模 的 地 区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调 减 招 生 规 模 加 强 对 医 学 院 校 设 置 区 域 布 局 专 业 结 构 招 生 规 模 教 学 资 源 配 置 的 宏 观 调 控 提 升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重

27 上 级 文 件 殷 017 点 加 大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的 支 持, 缩 小 区 域 院 校 和 学 科 专 业 之 间 培 养 水 平 的 差 距 大 力 支 持 中 医 ( 含 中 西 医 结 合 民 族 医 ) 人 才 培 养 2.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五 年 制 本 科 生 培 养 改 革 加 大 教 学 改 革 力 度, 加 强 医 学 人 文 教 育 和 职 业 素 质 培 养, 推 进 医 学 基 础 与 临 床 课 程 整 合, 完 善 以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评 价 体 系, 严 格 临 床 实 习 实 训 管 理,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提 升 医 学 生 临 床 思 维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过 渡 期 内,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高 校, 探 索 举 办 临 床 医 学 ( 儿 科 方 向 ) 临 床 医 学 ( 精 神 医 学 方 向 ) 等 专 业, 加 强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鼓 励 各 地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力 度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3.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改 革 逐 步 扩 大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加 快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2015 年 起, 所 有 新 招 收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同 时 也 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其 临 床 培 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制 定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要 求 进 行 入 学 前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相 关 本 科 学 历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2015 年 起, 将 七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调 整 为 5+3 一 体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转 入 硕 士 生 学 习 阶 段 时, 纳 入 招 生 单 位 当 年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及 管 理 ; 在 招 生 计 划 管 理 上, 对 招 生 单 位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予 以 积 极 支 持 4. 探 索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有 机 衔 接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或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组 织 开 展 5+3+X (X 为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所 需 年 限 )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改 革 创 新 八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鼓 励 举 办 八 年 制 医 学 教 育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积 极 探 索 有 效 途 径, 培 养 多 学 科 背 景 的 高 层 次 医 学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5.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高 职 ( 专 科 )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加 强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基 础 教 育, 强 化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建 立 高 职 院 校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合 理 安 排 学 生 到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进 行 实 习 实 践, 提 升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高 职 ( 专 科 )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与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有 机 衔 接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农 村 基 层 的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医 学 教 育 ( 二 ) 建 立 健 全 毕 业 后 教 育 制 度, 培 养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1.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落 实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全 面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加 强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及 培 训 过 程 管 理, 严 格 培 训 考 核,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能 力 和 培 训 质 量, 积 极 扩 大 全 科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的 培 训 规 模 到 2015 年, 各 省 ( 区 市 )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的 基 础 上 加 快 推 进 ; 到 2020 年,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基 本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未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临 床 医 师 均 须 接 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临 床 医 师, 可 以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并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2.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积 极 研 究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在 培 训 对 象

2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18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专 科 设 置 培 训 标 准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师 资 考 核 监 督 经 费 保 障 等 方 面 作 出 统 一 制 度 安 排, 并 做 好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衔 接, 完 善 政 策 稳 步 推 进, 不 断 提 升 培 训 质 量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应 参 加 培 训 的 临 床 医 师 均 接 受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3. 开 展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全 国 乡 村 医 生 教 育 规 划 ( 年 ), 作 为 过 渡 期 的 补 充 措 施, 面 向 经 济 欠 发 达 的 农 村 地 区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开 展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培 养 高 职 ( 专 科 ) 起 点 的 3+2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提 高 基 层 适 用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层 次, 努 力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水 平 ( 三 ) 完 善 继 续 教 育 体 系, 提 升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1. 开 展 面 向 全 员 的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以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据, 以 个 人 实 际 素 质 能 力 为 基 础, 以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为 核 心, 通 过 适 宜 方 式,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面 向 全 体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的 职 业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和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不 断 提 升 全 体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的 职 业 素 质 能 力 2. 优 化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方 式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的 统 筹 管 理, 充 分 利 用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教 学 资 源, 发 挥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学 会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优 势 和 作 用, 创 新 教 育 模 式 及 管 理 方 法, 将 传 统 教 育 培 训 方 式 与 网 络 数 字 化 学 习 相 结 合, 加 快 课 件 教 材 开 发,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和 便 捷 性 3. 强 化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集 成 各 类 优 势 资 源, 探 索 完 善 多 元 筹 资 机 制, 构 建 专 业 覆 盖 广 泛 区 域 布 局 合 理 满 足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培 训 需 求 的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体 系 鼓 励 优 秀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承 担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加 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骨 干 培 养, 重 点 培 养 一 批 高 素 质 的 全 科 医 学 师 资,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健 全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间 教 育 和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内 部 的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对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宏 观 规 划 政 策 保 障 工 作 指 导 和 检 查 评 估 各 级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及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积 极 主 动 协 调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相 关 部 门, 加 大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的 支 持 力 度, 为 各 级 各 类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培 养 提 供 必 要 的 政 策 支 持 和 制 度 保 障 积 极 推 进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等 与 地 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 二 ) 完 善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建 设 修 订 完 善 各 阶 段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和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逐 步 规 范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加 快 认 定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 含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及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基 地 ; 对 达 到 基 地 标 准 的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及 实 习 医 院 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优 先 认 定 加 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建 设, 优 先 支 持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增 列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积 极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博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建 设 ( 三 ) 健 全 投 入 机 制 统 筹 利 用 政 府 学 校 医 院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资 源, 健 全 多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机 制 各 地 要 根 据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的 特 点,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医 学 教 育 的 投 入 力 度 落 实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奖 助 政 策, 加 大 对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生 奖 助 力 度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29 上 级 文 件 殷 019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必 要 补 助,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予 以 适 当 支 持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可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向 其 发 放 适 当 生 活 补 助 ( 四 ) 强 化 激 励 措 施 积 极 推 动 完 善 医 疗 技 术 劳 务 价 格 人 事 分 配 等 相 关 政 策, 改 善 医 生 职 业 发 展 前 景, 多 途 径 切 实 提 高 卫 生 计 生 岗 位 吸 引 力 完 善 基 层 和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岗 位 卫 生 计 生 人 才 收 入 分 配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向 全 科 医 生 和 到 中 西 部 农 村 地 区 就 业 的 人 员 倾 斜 通 过 学 费 补 偿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等 措 施, 吸 引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业 面 向 农 村 地 区 的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医 学 教 育 毕 业 生,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的 时 间 可 计 入 基 层 服 务 时 间 教 育 部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30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20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关 于 印 发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通 知 学 位 号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号 ) 精 神,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适 应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和 中 医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促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有 机 衔 接,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事 业 发 展, 特 制 定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和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现 将 三 个 培 养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同 时 废 止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下 达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 学 位 号 ) 和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 学 位 号 )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请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照 通 知 精 神, 制 定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确 保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附 件 :1.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2.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3.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31 上 级 文 件 殷 021 附 件 1: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及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号 ) 精 神,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建 立 适 应 临 床 医 学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促 进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衔 接,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事 业 发 展, 特 制 定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与 要 求 一 培 养 热 爱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人 文 素 养 和 专 业 素 质 的 临 床 医 师 二 掌 握 坚 实 的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具 备 较 强 临 床 分 析 和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良 好 的 表 达 能 力 与 医 患 沟 通 能 力 能 独 立 规 范 地 承 担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常 见 多 发 病 诊 治 工 作 三 掌 握 临 床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并 有 一 定 的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和 临 床 教 学 能 力 四 具 有 较 熟 练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外 语 交 流 能 力 第 二 条 招 生 对 象 与 入 学 方 式 一 招 生 对 象 为 符 合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专 业 的 应 届 或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对 于 已 经 获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报 考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二 入 学 方 式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专 业 能 力 和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第 三 条 学 习 年 限 与 培 养 原 则 一 学 习 年 限 学 习 年 限 为 3 年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达 到 培 养 要 求 者 可 以 延 期 学 习 年 限, 具 体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自 行 规 定 二 培 养 原 则 培 养 采 用 理 论 学 习 临 床 轮 转 与 导 师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以 临 床 轮 转 为 主 培 养 过 程 应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进 行, 同 时 重 视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以 及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和 教 学 能 力 的 全 面 培 养 第 四 条 课 程 学 习 与 考 核 一 课 程 设 置 课 程 包 括 : 公 共 必 修 课 ( 政 治 外 语 )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选 修 课 应 根 据 硕 士 生 必 须 具 备 的 知 识 结 构 开 设 课 程, 学 位 课 程 应 满 足 学 位 授 予 以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要 求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选 修 课 内 容 应 涵 盖 人 文 素 养 临 床 科 研 方 法 公 共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等 类 别 课 程, 例 如 : 临 床 思 维 与 人 际 沟 通 医 学 文 献 检 索 医 学 统 计 学 临 床 流 行 病 学 循 证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与 公 共 卫 生 重 点 传 染 病 防 治 知 识 医 学 法 律 法 规 等 二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课 程 要 求 总 学 分 应 不 少 于 16 学 分 政 治 理 论 课 3 学 分, 外 语 2 学 分 三 课 程 教 学 可 采 取 集 中 授 课 网 络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等 方 式 相 结 合 考 核 可 采 取 笔 试 读 书 报 告 等 多 种 方 式

3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22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学 位 课 程 可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公 共 理 论 和 临 床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相 结 合,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培 训 基 地 共 同 开 展 教 学 在 临 床 轮 转 期 间, 每 月 安 排 不 少 于 两 个 半 天 的 集 中 学 习, 以 讲 座 教 学 研 讨 会 案 例 分 析 等 方 式, 学 习 各 相 关 学 科 的 新 进 展 新 知 识 第 五 条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和 考 核 一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以 提 高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为 主, 应 在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二 临 床 轮 转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号 ) 进 行,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3 个 月, 达 到 各 专 业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的 要 求 三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硕 士 生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临 床 分 析 思 维 能 力 和 实 践 操 作 能 力 严 格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进 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认 定 其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结 果 第 六 条 科 研 与 教 学 培 训 一 硕 士 生 应 掌 握 文 献 检 索 资 料 收 集 病 例 观 察 医 学 统 计 循 证 医 学 等 科 学 研 究 方 法 能 够 熟 练 地 搜 集 和 处 理 资 料, 在 临 床 实 践 中 发 现 问 题, 科 学 分 析 和 总 结, 研 究 解 决 问 题, 探 索 有 价 值 的 临 床 现 象 和 规 律 二 硕 士 生 应 参 加 教 学 查 房 病 例 讨 论 会 专 题 讲 座 小 讲 课 等 教 学 工 作 ; 能 够 参 与 见 习 / 实 习 医 生 和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的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与 答 辩 一 选 题 要 求 选 题 应 从 临 床 实 际 出 发, 紧 密 结 合 临 床 需 求, 体 现 临 床 医 学 特 点, 具 有 科 学 性 与 实 用 性, 鼓 励 与 专 业 最 新 进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自 主 选 题 二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可 以 是 研 究 报 告 临 床 经 验 总 结 临 床 疗 效 评 价 专 业 文 献 循 证 研 究 文 献 综 述 针 对 临 床 问 题 的 实 验 研 究 等 三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应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要 求 论 文 作 者 必 须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和 科 研 诚 信 原 则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由 研 究 者 独 立 完 成,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学 位 论 文 需 注 明 作 者 在 其 中 的 贡 献 度 和 具 体 研 究 内 容 注 重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研 究 资 料 和 数 据 具 有 可 溯 源 性 对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和 尚 不 能 公 开 的 研 究 结 果, 以 及 临 床 研 究 报 告 论 文 中 涉 及 研 究 对 象 隐 私 和 权 益 等 问 题,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四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程 序,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学 位 申 请 与 授 予 一 申 请 条 件 1.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2.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3.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4.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二 学 位 授 予

33 上 级 文 件 殷 023 硕 士 生 达 到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后, 向 所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九 条 分 流 机 制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按 照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相 关 政 策, 对 不 适 宜 继 续 按 照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合 理 分 流 一 第 二 学 年 内 未 获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根 据 学 生 意 愿, 可 安 排 其 转 入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渠 道, 但 应 按 照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完 成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和 论 文 答 辩 二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通 过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或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三 对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获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完 成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但 未 获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对 其 进 行 毕 业 考 核 和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毕 业 后 三 年 内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回 原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十 条 组 织 管 理 硕 士 生 同 时 也 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接 受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基 地 管 理,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硕 士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包 括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和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指 导 医 师, 分 别 负 责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和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各 轮 转 科 室 需 成 立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第 十 一 条 附 则 一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攻 读 临 床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方 案, 从 招 生 录 取 培 养 方 案 学 位 授 予 等 方 面 制 订 具 体 规 定 三 本 细 则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未 尽 事 宜 参 阅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34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24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附 件 2: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及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号 ) 精 神,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口 腔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口 腔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建 立 适 应 口 腔 医 学 临 床 工 作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特 制 定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一 培 养 热 爱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人 文 素 养 和 专 业 素 质 口 腔 临 床 医 师 二 掌 握 口 腔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掌 握 所 在 学 科 的 各 种 疾 病 的 发 病 机 理 临 床 表 现 诊 断 鉴 别 诊 断 和 处 理, 具 备 较 强 口 腔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具 备 良 好 医 患 沟 通 能 力, 能 独 立 规 范 地 承 担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常 见 多 发 病 诊 治 工 作 三 掌 握 从 事 口 腔 临 床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了 解 所 在 学 科 的 科 研 方 向 发 展 趋 势 研 究 前 沿 和 临 床 热 点, 并 有 一 定 的 口 腔 医 学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和 临 床 教 学 能 力 四 具 有 较 熟 练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外 语 交 流 能 力 第 二 条 招 生 对 象 及 入 学 考 试 一 招 生 对 象 为 符 合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的 应 届 或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已 经 获 得 口 腔 相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报 考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二 入 学 考 试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专 业 能 力 和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第 三 条 学 习 年 限 与 培 养 原 则 一 学 习 年 限 学 习 年 限 为 3 年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达 到 培 养 要 求 者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具 体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自 行 规 定 二 培 养 原 则 培 养 采 用 理 论 学 习 临 床 轮 转 与 导 师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以 临 床 轮 转 为 主 培 养 过 程 应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进 行, 同 时 重 视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以 及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和 教 学 能 力 的 全 面 培 养 第 四 条 课 程 学 习 与 考 核 一 课 程 设 置 课 程 包 括 : 公 共 必 修 课 ( 政 治 外 语 )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选 修 课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根 据 硕 士 生 必 须 具 备 的 知 识 结 构 开 设 课 程, 课 程 应 满 足 学 位 授 予 以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要 求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选 修 课 内 容 应 涵 盖 人 文 素 养 临 床 科 研 方 法 公 共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等 类 别 课 程, 例 如 : 临 床 思 维 与 人 际 沟 通 医 学 文 献 检 索 医 学 统 计 学 临 床 流 行 病 学 循 证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与 公 共 卫 生 重 点 传 染 病 防 治 知 识 医 学 法 律 法 规 等 二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总 学 分 应 不 少 于 16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理 论 课 3 学 分, 外 语 2 学 分

35 上 级 文 件 殷 025 三 课 程 教 学 可 采 取 集 中 授 课 网 络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案 例 分 析 等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可 采 取 笔 试 读 书 报 告 等 多 种 方 式 学 位 课 程 可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公 共 理 论 和 临 床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相 结 合,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培 训 基 地 共 同 开 展 教 学 第 五 条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和 考 核 一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以 提 高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为 主, 应 在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二 临 床 轮 转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号 ) 进 行,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33 个 月,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培 训 标 准 细 则 的 要 求, 完 成 规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和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培 训 三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硕 士 生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临 床 分 析 思 维 能 力 和 实 践 操 作 能 力 严 格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进 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认 定 其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结 果 第 六 条 科 研 与 教 学 培 训 一 硕 士 生 应 掌 握 文 献 检 索 资 料 收 集 病 例 观 察 医 学 统 计 循 证 医 学 等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掌 握 运 用 资 料 和 数 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解 决 临 床 问 题 的 能 力, 探 索 有 价 值 的 临 床 现 象 和 规 律 二 硕 士 生 应 参 加 教 学 查 房 病 例 讨 论 会 专 题 讲 座 小 讲 课 等 教 学 工 作 ; 能 够 参 与 见 习 / 实 习 医 生 和 低 年 资 住 院 医 师 的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与 答 辩 一 选 题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应 紧 密 结 合 口 腔 临 床 工 作 实 际, 具 有 科 学 性 与 实 用 性, 选 题 范 围 需 与 专 业 领 域 一 致, 鼓 励 与 专 业 最 新 进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自 主 选 题 二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可 以 是 病 例 分 析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临 床 经 验 总 结 临 床 疗 效 评 价 专 业 文 献 循 证 研 究 文 献 综 述 针 对 临 床 问 题 的 实 验 研 究 等 三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硕 士 生 独 立 完 成 表 明 硕 士 生 已 经 具 备 运 用 口 腔 临 床 医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论 文 应 符 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和 科 研 诚 信 原 则 凡 临 床 研 究 报 告 论 文 中 涉 及 研 究 对 象 隐 私 和 权 益 等 问 题, 应 予 以 保 密 或 征 得 对 方 知 情 同 意 后 方 可 公 开, 对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和 尚 不 能 公 开 的 研 究 结 果,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四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程 序, 并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学 位 申 请 与 授 予 一 学 位 申 请 条 件 : 1.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2.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3.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并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4. 完 成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二 学 位 授 予

3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26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硕 士 生 达 到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后, 向 所 在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九 条 分 流 机 制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按 照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相 关 政 策, 对 不 适 宜 继 续 按 照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合 理 分 流 一 第 二 学 年 内 未 获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根 据 学 生 意 愿, 可 安 排 其 转 入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渠 道, 但 应 按 照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完 成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和 论 文 答 辩 二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通 过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或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批 准, 可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三 对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获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完 成 学 位 课 程 考 核, 但 未 获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对 其 进 行 毕 业 考 核 和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毕 业 后 三 年 内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可 回 原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第 十 条 组 织 管 理 硕 士 生 同 时 也 是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住 院 医 师, 接 受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培 训 基 地 管 理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主 管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硕 士 生 的 指 导 教 师 包 括 学 术 指 导 教 师 和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指 导 医 师 学 术 指 导 教 师 主 要 负 责 对 硕 士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指 导 各 轮 转 科 室 需 成 立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硕 士 生 的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第 十 一 条 附 则 一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攻 读 口 腔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二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方 案, 从 招 生 录 取 培 养 方 案 学 位 授 予 等 方 面 制 订 具 体 规 定 三 本 方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未 尽 事 宜 参 阅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37 上 级 文 件 殷 027 附 件 3: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号 ) 及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号 ) 精 神,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中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中 医 临 床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建 立 适 应 中 医 特 点 的 人 才 培 养 制 度, 促 进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衔 接, 更 好 地 服 务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事 业 发 展, 特 制 定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与 要 求 一 培 养 热 爱 中 医 药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人 文 素 养 和 专 业 素 质 的 中 医 临 床 医 师 二 掌 握 坚 实 的 中 医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以 及 基 本 的 现 代 诊 疗 技 术, 具 备 较 强 临 床 分 析 和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良 好 的 表 达 能 力 和 医 患 沟 通 能 力, 能 独 立 规 范 承 担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常 见 疾 病 诊 治 工 作 三 掌 握 临 床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具 有 较 强 传 承 学 习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并 有 一 定 的 临 床 教 学 能 力 四 具 有 较 熟 练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外 语 交 流 能 力 第 二 条 招 生 对 象 与 入 学 方 式 一 招 生 对 象 为 符 合 中 医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规 定 的 专 业 要 求 的 应 届 或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已 经 获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报 考 中 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二 入 学 方 式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专 业 能 力 和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第 三 条 学 习 年 限 与 培 养 原 则 一 学 习 年 限 中 医 硕 士 生 学 制 3 年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达 到 培 养 要 求 者 可 以 延 期 学 习 年 限,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和 申 请 学 位 年 限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规 定 二 培 养 原 则 培 养 采 用 理 论 学 习 临 床 轮 转 与 导 师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以 临 床 轮 转 为 主 培 养 过 程 应 涵 盖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本 内 容 与 要 求, 重 视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以 及 临 床 研 究 能 力 和 教 学 能 力 的 全 面 培 养, 同 时 注 重 祖 国 医 学 传 统 经 典 传 承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或 指 导 教 师 组 负 责 制, 积 极 吸 纳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指 导 教 师 参 与 研 究 生 教 学 培 养 第 四 条 课 程 学 习 与 考 核 一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总 学 分 应 不 少 于 20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理 论 课 3 学 分 ; 外 语 2 学 分 二 课 程 设 置 应 根 据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必 须 具 备 的 知 识 结 构 开 设 课 程, 课 程 应 满 足 学 位 授 予 以 及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要 求 课 程 类 别 : 公 共 必 修 课 ( 政 治 外 语 )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和 选 修 课 课 程 内 容 应 包 括 : 中 医 辨 证 思 维 临 床 实 践 课 临 床 科 研 方 法 中 医 临 床 进 展 经 典 医 籍, 预 防 医 学 与 公 共 卫 生 重 点 传 染 病 防 治 知 识 人 文 素 养 与 职 业 道 德 医 学 伦 理 法 律 法 规 人 际 沟 通 等

3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028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三 课 程 教 学 可 采 取 集 中 授 课 网 络 教 学 专 题 讲 座 案 例 研 讨 等 方 式 进 行 重 视 名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经 验 总 结 与 传 承, 激 发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能 力 坚 持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临 床 与 科 研 相 结 合 学 位 课 程 可 与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公 共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科 目 相 结 合,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培 训 基 地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在 临 床 轮 转 期 间, 每 月 安 排 不 少 于 两 个 半 天 的 集 中 学 习, 以 讲 座 教 学 研 讨 会 案 例 分 析 等 方 式, 学 习 各 相 关 学 科 的 新 进 展 新 知 识 四 课 程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中 医 硕 士 生 是 否 掌 握 本 专 业 相 关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考 核 可 采 取 笔 试 学 术 报 告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公 共 必 修 课 ( 政 治 外 语 )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授 课 并 考 试 专 业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考 核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培 训 基 地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合 格 后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第 五 条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和 考 核 一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以 提 高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为 主, 应 在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二 临 床 能 力 训 练 按 照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印 发 的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 试 行 ) 进 行 在 临 床 培 训 基 地 规 定 的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3 个 月, 参 加 培 训 基 地 的 专 业 领 域 相 关 科 室 的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接 受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训 练, 同 时 学 习 相 关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临 床 轮 转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为 24 个 月, 第 二 阶 段 为 9 个 月 第 一 阶 段 为 通 科 能 力 训 练 在 中 医 各 专 科 轮 转 培 训, 培 养 中 医 临 床 工 作 能 力, 掌 握 相 关 的 西 医 基 本 技 能 主 要 轮 训 科 室 为 中 医 内 科 中 医 外 科 中 医 妇 科 中 医 儿 科 针 灸 科 推 拿 科 中 医 康 复 科 中 医 骨 伤 科 中 医 耳 鼻 喉 科 中 医 眼 科 等 辅 助 科 室 主 要 以 诊 断 方 法 训 练 为 主, 中 药 房 以 辨 识 各 类 中 药 饮 片 及 了 解 品 种 调 剂 为 主 第 二 阶 段 为 专 科 能 力 训 练 在 所 学 专 业 进 行 定 向 专 业 培 训, 以 强 化 专 业 知 识 和 临 床 技 能 为 主, 提 高 中 医 专 科 疾 病 的 诊 疗 能 力, 掌 握 中 医 专 科 诊 疗 规 范 临 床 操 作 技 术 中 医 专 科 特 色 疗 法 相 关 学 科 西 医 的 基 本 技 能, 熟 悉 相 关 辅 助 科 室 的 检 查 检 验 内 容 和 诊 断 方 法 硕 士 生 根 据 专 业 选 择 在 相 应 的 专 业 领 域 病 房 门 诊 以 及 密 切 相 关 科 室 轮 训 并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三 跟 师 学 习 根 据 临 床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特 点, 各 培 训 基 地 均 应 将 师 承 培 养 方 式 融 入 到 培 训 之 中, 跟 师 学 习 根 据 指 导 教 师 的 临 诊 时 间 可 与 临 床 轮 转 第 一 阶 段 第 二 阶 段 同 步 进 行, 每 周 半 天, 每 年 不 少 于 30 次 培 训 期 间, 可 采 用 临 诊 抄 方 等 多 种 形 式 学 习 指 导 教 师 学 术 思 想 诊 疗 思 路 或 临 证 经 验 四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硕 士 生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临 床 分 析 思 维 能 力 和 实 践 操 作 能 力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由 培 训 基 地 按 照 中 医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进 行, 对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认 定 其 临 床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第 六 条 科 研 与 教 学 训 练 硕 士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掌 握 文 献 检 索 资 料 收 集 病 例 观 察 医 学 统 计 循 证 医 学 等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培 养 临 床 科 研 思 维 和 分 析 运 用 能 力 参 加 中 医 学 生 的 见 习 实 习 等 教 学 工 作, 包 括 参 与 临 床 带 教 教 学 查 房 和 小 讲 课 等 ; 参 加 院 内 专 题 讲 座 及 病 例 讨 论 会 第 七 条 学 位 论 文 与 答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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