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3.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八 条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3.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八 条 "

Transcription

1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1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2.[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 第 三 条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发 [2009]8 号 ) 第 二 条 企 业 部 分 岗 位 因 生 产 特 点 或 工 作 性 质 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或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审 批 标 准, 对 申 请 企 业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申 请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申 请 的 复 函,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企 业 执 行 工 时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和 信 息 公 布 制 度, 并 将 企 业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情 况 纳 入 企 业 信 用 监 督 机 制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1.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七 条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2.[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六 条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有 许 可 管 辖 权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称 许 可 机 关 )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申 请 的, 制 发 送 达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变 更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六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注 册 资 本 等 改 变 的, 应 当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并 换 发 新 的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在 原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上 予 以 注 明 ;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不 予 变 更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申 请 的, 制 发 送 达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第 1 页, 共 161 页

2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3.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延 续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八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需 要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向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3 年 以 来 的 基 本 经 营 情 况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逾 期 提 出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申 请 的, 按 照 新 申 请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申 请 的, 制 发 送 达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2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4.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注 销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改 ) 第 五 十 七 条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2.[ 部 门 规 章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13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手 续 : ( 一 )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未 申 请 延 续 的, 或 者 延 续 申 请 未 被 批 准 的 ; ( 二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 ( 三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被 吊 销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向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提 交 已 经 依 法 处 理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关 系 及 其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等 材 料,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在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后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4 年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62 号 ) 第 46 项 含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变 更 延 续 注 销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行 可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注 销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1.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条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的 设 立 须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材 料,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书 面 报 告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日 常 开 展 的 职 业 介 绍 业 务 的 监 管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2 页, 共 161 页

3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2.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变 更 审 批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条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机 构 负 责 人 经 营 地 址, 应 在 变 更 前 向 原 审 批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不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视 为 无 效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提 交 的 变 更 申 请 后, 应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材 料,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给 予 变 更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书 面 报 告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日 常 开 展 的 职 业 介 绍 业 务 的 监 管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注 销 的 审 批 [ 部 门 规 章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0 月 30 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21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或 者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设 立 许 可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材 料,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3. 审 查 责 任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注 销 条 件 的, 给 予 注 销 许 可 证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书 面 报 告 等 方 式 加 强 监 管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1. 新 设 立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实 施 以 职 业 技 能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并 抄 送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2008]1929 号 )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一 )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将 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号 ) 规 定 的 省 属 中 央 部 队 驻 穗 社 会 组 织 举 办 的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和 全 省 各 地 举 办 的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院, 由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负 责 审 批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单 位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设 立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设 立 的 批 文 及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予 设 立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阶 段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工 作 能 力 并 及 时 组 织 学 员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试 第 3 页, 共 161 页

4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2. 学 校 分 立 合 并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三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2008]1929 号 )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一 )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将 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号 ) 规 定 的 省 属 中 央 部 队 驻 穗 社 会 组 织 举 办 的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和 全 省 各 地 举 办 的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院, 由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负 责 审 批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二 )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包 括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举 办 者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层 次 变 更 类 型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核 准, 以 及 法 人 变 更 董 事 长 变 更 理 事 长 变 更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出 资 人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等 事 项 的 备 案,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对 相 关 学 校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设 立 的, 制 发 送 达 批 准 分 立 或 合 并 的 批 文 及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工 作 能 力 并 及 时 组 织 学 员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试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3. 学 校 职 业 ( 工 种 ) 及 层 次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2008]1929 号 )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二 )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包 括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举 办 者 变 更 名 称 变 更 层 次 变 更 类 型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核 准, 以 及 法 人 变 更 董 事 长 变 更 理 事 长 变 更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出 资 人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等 事 项 的 备 案,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学 校 提 出 的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核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变 更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变 更 的 批 文 及 换 发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工 作 能 力 并 及 时 组 织 学 员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试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4.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第 五 十 四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省 直 单 位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更 换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4 页, 共 161 页

5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5. 学 校 名 称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号 ): ( 一 ) 我 省 各 类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按 以 下 权 限 规 定, 由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管 理 1 举 办 培 训 初 级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县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举 办 培 训 中 级 以 下 ( 含 中 级 )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备 案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省 直 单 位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更 换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6. 学 校 到 期 换 证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号 ) ( 一 ) 我 省 各 类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按 以 下 权 限 规 定, 由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管 理 1 举 办 培 训 初 级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县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举 办 培 训 中 级 以 下 ( 含 中 级 )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备 案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省 直 单 位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换 发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4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7. 办 学 许 可 证 注 销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六 十 条 终 止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审 批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销 毁 印 章, 并 注 销 登 记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函 号 ) ( 一 ) 我 省 各 类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设 立 变 更 撤 销 按 以 下 权 限 规 定, 由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管 理 1 举 办 培 训 初 级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县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举 办 培 训 中 级 以 下 ( 含 中 级 )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劳 动 者 的 培 训 学 校, 由 设 区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报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备 案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省 直 单 位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注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第 5 页, 共 161 页

6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1.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的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各 市 县 属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国 外 境 外 除 外 ) 申 请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的 审 批 权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此 前 我 厅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所 有 市 县 属 公 办 民 办 技 工 学 校 变 更 年 审 终 止 及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权 责, 一 并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批 件 送 我 厅 备 案 请 各 地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做 好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和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技 工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单 位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设 立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设 立 的 批 文 及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予 设 立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及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能 力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2. 学 校 分 立 合 并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三 条 民 办 学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各 市 县 属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国 外 境 外 除 外 ) 申 请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的 审 批 权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此 前 我 厅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所 有 市 县 属 公 办 民 办 技 工 学 校 变 更 年 审 终 止 及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权 责, 一 并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批 件 送 我 厅 备 案 请 各 地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做 好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和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 综 合 管 理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有 关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技 工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对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对 相 关 学 校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设 立 的, 制 发 送 达 批 准 分 立 或 合 并 的 批 文 及 办 学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学 校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及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能 力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3. 学 校 类 别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各 市 县 属 国 家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国 外 境 外 除 外 ) 申 请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的 审 批 权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此 前 我 厅 已 批 准 设 立 的 所 有 市 县 属 公 办 民 办 技 工 学 校 变 更 年 审 终 止 及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权 责, 一 并 下 放 给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批 件 送 我 厅 备 案 请 各 地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做 好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和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汕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汕 府 办 号 ) 培 训 教 育 科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备 案 和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 综 合 管 理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的 有 关 工 作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技 工 学 校 设 置 标 准, 对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核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变 更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变 更 的 批 文 及 更 新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学 校 按 要 求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及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能 力 第 6 页, 共 161 页

7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4.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四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3.[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87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 劳 动 保 障 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更 换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5. 学 校 名 称 的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五 条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层 次 类 别 的 变 更, 由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报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3.[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87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 劳 动 保 障 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更 换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6. 学 校 到 期 换 证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87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 劳 动 保 障 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换 发 办 学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7 页, 共 161 页

8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5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7. 办 学 许 可 证 注 销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宏 观 管 理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别 负 责 有 关 的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导 评 估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四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须 由 举 办 者 提 出, 在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经 学 校 理 事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 意, 报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3.[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87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实 施 机 关 : 劳 动 保 障 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012 年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号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技 工 学 校 的 设 立 审 批 的 子 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下 放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权 限 的 函 ( 粤 人 社 函 号 ) 市 县 属 技 工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注 销 办 学 许 可 证 6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1. 办 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书, 同 时 授 予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标 牌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部 门 规 章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下 的 社 会 化 管 理 体 制 ( 二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本 地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审 查 批 准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和 站 ( 所 )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一 批 )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5.[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6.[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第 八 条 地 级 以 上 市 ( 顺 德 区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对 属 地 内 申 请 设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的 审 批 7.[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三 )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包 括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设 立 审 批,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年 审 评 估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原 由 省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鉴 定 许 可 证 期 满 后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一 并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和 相 关 申 报 佐 证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检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设 立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设 立 的 批 文 及 许 可 证, 不 予 设 立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做 好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鉴 定 工 作 能 力 6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2.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一 批 )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第 十 一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更 名 或 变 更 地 址, 凭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到 审 批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变 更 ; 变 更 负 责 人 报 送 审 批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6.[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三 )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包 括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设 立 审 批,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年 审 评 估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原 由 省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鉴 定 许 可 证 期 满 后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一 并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鉴 定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涉 及 地 址 变 更 的 须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变 更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变 更 的 批 文 及 更 新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第 8 页, 共 161 页

9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6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3. 鉴 定 项 目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一 批 ) 的 决 定 ( 粤 府 号 )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职 能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第 十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需 增 加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提 高 鉴 定 等 级 的, 应 提 交 职 业 ( 工 种 ) 鉴 定 资 格 申 报 表, 并 附 新 增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的 考 评 场 地. 设 施 设 备 和 考 评 人 员 资 格 等 证 明 资 料, 向 审 批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6.[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号 ) 第 一 条 行 政 职 能 下 放 的 项 目 ( 三 )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包 括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设 立 审 批,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年 审 评 估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职 能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原 由 省 厅 批 准 设 立 的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变 更 鉴 定 项 目 变 更 等 事 项 的 审 批, 以 及 负 责 人 变 更 鉴 定 许 可 证 期 满 后 鉴 定 许 可 延 续 审 批 等, 一 并 下 放 至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责 任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责 任 : 根 据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对 鉴 定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出 具 核 查 报 告 ; 3.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 4. 送 达 责 任 : 准 予 变 更 的, 制 发 送 达 同 意 变 更 的 批 文 及 更 新 许 可 证,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送 达 申 请 单 位 5. 事 后 监 督 责 任 : 督 促 监 督 鉴 定 机 构 按 规 定 做 好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鉴 定 工 作 能 力 6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4. 鉴 定 资 质 延 续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部 门 规 章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下 的 社 会 化 管 理 体 制 ( 一 ) 劳 动 部 综 合 管 理 全 国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制 定 规 划 政 策 和 标 准 ; 审 查 批 准 有 关 行 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 二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本 地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审 查 批 准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和 站 ( 所 ), 制 定 以 下 有 关 规 定 和 办 法 :1 参 加 技 能 鉴 定 人 员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鉴 定 程 序 ;2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办 法 ;3 考 务 考 评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和 考 评 小 组 成 员 组 成 原 则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4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考 场 规 划 ;5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的 印 鉴 和 核 发 办 法 ( 三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四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具 体 实 施 对 劳 动 者 职 业 技 能 的 鉴 定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实 行 年 检 评 估 制 度 评 估 工 作 由 发 证 机 关 组 织 进 行 ; 评 估 合 格, 换 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换 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6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5. 鉴 定 职 能 注 销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部 门 规 章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号 ) 第 三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下 的 社 会 化 管 理 体 制 ( 一 ) 劳 动 部 综 合 管 理 全 国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制 定 规 划 政 策 和 标 准 ; 审 查 批 准 有 关 行 业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 二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本 地 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审 查 批 准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和 站 ( 所 ), 制 定 以 下 有 关 规 定 和 办 法 :1 参 加 技 能 鉴 定 人 员 的 申 报 条 件 和 鉴 定 程 序 ;2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考 核 办 法 ;3 考 务 考 评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和 考 评 小 组 成 员 组 成 原 则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4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考 场 规 划 ;5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的 印 鉴 和 核 发 办 法 ( 三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 四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具 体 实 施 对 劳 动 者 职 业 技 能 的 鉴 定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号 ) 4.[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障 厅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号 ) 第 十 二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 站 ) 停 止 鉴 定 业 务 或 因 条 件 变 化 不 能 开 展 正 常 鉴 定 的, 应 报 审 批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注 销 5.[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我 厅 职 能 调 整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482 号 )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下 放 至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注 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第 9 页, 共 161 页

10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7 高 级 中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 第 二 十 条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的 职 工,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1. 审 核 责 任 : 根 据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成 绩 对 证 书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2. 决 定 责 任 : 提 交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签 发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1. 办 理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动 部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关 于 颁 发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6] 第 29 号 ) 第 四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市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管 理 第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须 为 该 外 国 人 申 请 就 业 许 可, 经 获 准 并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后 方 可 聘 用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须 填 写 聘 用 外 国 人 就 业 申 请 表, 向 其 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持 申 请 表 到 本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地 市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核 准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中 央 级 用 人 单 位 无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可 直 接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和 办 理 就 业 许 可 手 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聘 雇 外 国 人, 无 须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可 凭 合 同 章 程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所 规 定 的 文 件 直 接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发 证 机 关 申 领 许 可 证 书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签 发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 后 续 监 管 责 任 : 依 据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章, 市 人 社 局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及 外 国 人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2. 新 办 就 业 证 审 批 [ 部 门 规 章 ] 劳 动 部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关 于 颁 发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6] 第 29 号 ) 第 四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市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管 理 第 八 条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外 国 人 应 持 职 业 签 证 入 境 ( 有 互 免 签 证 协 议 的, 按 协 议 办 理 ), 入 境 后 取 得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和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方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须 填 写 聘 用 外 国 人 就 业 申 请 表, 向 其 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持 申 请 表 到 本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地 市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核 准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中 央 级 用 人 单 位 无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可 直 接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和 办 理 就 业 许 可 手 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聘 雇 外 国 人, 无 须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可 凭 合 同 章 程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所 规 定 的 文 件 直 接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发 证 机 关 申 领 许 可 证 书 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被 聘 用 的 外 国 人 入 境 后 15 日 内, 持 许 可 证 书 与 被 聘 用 的 外 国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及 其 有 效 护 照 或 能 代 替 护 照 的 证 件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为 外 国 人 办 理 就 业 证, 并 填 写 外 国 人 就 业 登 记 表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签 发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 后 续 监 管 责 任 : 依 据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章, 市 人 社 局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及 外 国 人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10 页, 共 161 页

11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3. 就 业 证 延 期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3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部 门 规 章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7 号 修 正 ) 第 十 九 条 被 聘 用 的 外 国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时, 其 就 业 证 即 行 失 效 如 需 续 订, 该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原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内,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延 长 聘 用 时 间 的 申 请, 经 批 准 并 办 理 就 业 证 延 期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延 期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4. 就 业 证 变 更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3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部 门 规 章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7 号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其 就 业 证 所 注 明 的 单 位 相 一 致 外 国 人 在 发 证 机 关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但 仍 从 事 原 职 业 的, 须 经 原 发 证 机 关 批 准, 并 办 理 就 业 证 变 更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变 更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5. 就 业 证 补 办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3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部 门 规 章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7 号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期 间 遗 失 或 损 坏 其 就 业 证 的, 应 立 即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挂 失 补 办 或 换 证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补 发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11 页, 共 161 页

12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6. 就 业 证 迁 转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3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部 门 规 章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7 号 修 正 ) 第 二 十 四 条 外 国 人 离 开 发 证 机 关 规 定 的 区 域 就 业 或 在 原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且 从 事 不 同 职 业 的, 须 重 新 办 理 就 业 许 可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符 合 条 件 的, 迁 转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8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7. 就 业 证 注 销 审 批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 第 四 十 一 条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2.[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3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部 门 规 章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资 障 部 令 第 7 号 修 正 ) 第 十 六 条 就 业 证 只 在 发 证 机 关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有 效 第 二 十 四 条 : 外 国 人 离 开 发 证 机 关 规 定 的 区 域 就 业 或 在 原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且 从 事 不 同 职 业 的, 须 重 新 办 理 就 业 许 可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符 合 条 件 的, 注 销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1. 新 办 就 业 证 审 批 [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26 号 令 ) 第 四 条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实 行 就 业 许 可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台 港 澳 人 员 的, 应 当 为 其 申 请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以 下 简 称 就 业 证 ); 香 港. 澳 门 人 员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地 ( 市 )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就 业 申 请 表 和 下 列 有 效 文 件 : ( 一 )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或 登 记 证 明 ; ( 二 )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人 员 的 个 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 三 )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 ( 四 ) 聘 雇 意 向 书 或 者 任 职 证 明 ; ( 五 ) 拟 聘 雇 人 员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 技 术 工 种 ) 的, 提 供 拟 聘 雇 人 员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八 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就 业 申 请 表 和 有 关 文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就 业 许 可 决 定 对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准 予 就 业 许 可, 颁 发 就 业 证 ; 对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条 件 不 予 就 业 许 可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持 就 业 证 到 颁 发 该 证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聘 雇 台 港 澳 人 员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签 发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5. 后 续 监 管 责 任 : 依 据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章, 市 人 社 局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及 外 国 人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12 页, 共 161 页

13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2. 就 业 证 延 期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4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四 条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实 行 就 业 许 可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台 港 澳 人 员 的, 应 当 为 其 申 请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符 合 条 件 的, 延 期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3. 就 业 证 变 更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4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十 四 条 台 港 澳 人 员 的 就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就 业 证 所 注 明 的 用 人 单 位 一 致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的, 应 当 由 变 更 后 的 用 人 单 位 到 所 在 地 的 地 ( 市 )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为 台 港 澳 人 员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变 更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4. 就 业 证 补 办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4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十 三 条 就 业 证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颁 发 该 证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为 台 港 澳 人 员 补 发 就 业 证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签 发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13 页, 共 161 页

14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5. 就 业 证 迁 转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4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十 四 条 台 港 澳 人 员 的 就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就 业 证 所 注 明 的 用 人 单 位 一 致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的, 应 当 由 变 更 后 的 用 人 单 位 到 所 在 地 的 地 ( 市 )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为 台 港 澳 人 员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符 合 条 件 的, 迁 转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9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6. 就 业 证 注 销 审 批 1.[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序 号 第 94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可 实 施 机 关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 市 )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3.[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6 号 )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员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被 派 遣 台 港 澳 人 员 任 职 期 满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台 港 澳 人 员 任 职 期 满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就 业 证 注 销 手 续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香 港 澳 门 人 员 歇 业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的, 应 当 在 歇 业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颁 发 该 证 的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就 业 证 注 销 手 续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法 编 制 并 公 布 办 事 指 南 业 务 手 册, 明 确 办 理 流 程 时 限,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和 咨 询 服 务 2. 受 理 责 任 :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出 具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3. 审 查 责 任 : 在 法 定 和 承 诺 时 限 内,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符 合 条 件 的, 注 销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发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第 14 页, 共 161 页

15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1 对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处 罚 警 告 [ 法 律 ]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对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处 罚 警 告 [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八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了 罚 款 内 容, 或 其 扣 减 工 资 的 规 定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处 罚 警 告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12 年 ) 第 五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了 罚 款 内 容, 或 者 其 扣 减 工 资 的 规 定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第 15 页, 共 161 页

16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4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制 定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并 告 知 本 单 位 全 体 劳 动 者 ; 未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 未 在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当 日 结 清 并 一 次 性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 未 如 实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台 账 ; 未 向 劳 动 者 本 人 提 供 其 工 资 清 单 ; 未 建 立 保 存 相 关 台 账, 或 者 伪 造 相 关 台 账 ; 罚 款 未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未 在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当 日 结 清 并 一 次 性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未 如 实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台 账 的 ; 未 向 劳 动 者 本 人 提 供 其 工 资 清 单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处 罚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2005 年 ) 第 四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以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以 对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依 法 制 定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并 告 知 本 单 位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 ( 二 ) 未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三 ) 未 在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当 日 结 清 并 一 次 性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四 ) 未 如 实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台 账 的 ; ( 五 ) 未 向 劳 动 者 本 人 提 供 其 工 资 清 单 的 5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处 罚 罚 款 [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八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6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处 罚 罚 款 [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八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16 页, 共 161 页

17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7 向 求 职 者 收 取 费 用 罚 款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向 求 职 者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退 回 收 取 的 费 用,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金 额 一 至 三 倍 的 罚 款 8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其 他 物 品 的 处 罚 罚 款 [ 法 律 ]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八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9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处 罚 罚 款 [ 行 政 法 规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200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35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17 页, 共 161 页

18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10 对 企 业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或 者 挪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处 罚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1.[ 法 律 ]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 第 六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企 业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或 者 挪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类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上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一 点 五 至 百 分 之 二 点 五 足 额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用 于 在 职 职 工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定 期 公 开 第 五 十 五 条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或 者 使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人 力 资 障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两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1 对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之 外 的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公 益 性 岗 位 信 息 或 者 录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处 罚 罚 款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五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发 布 公 益 性 岗 位 信 息 或 者 录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由 具 有 管 理 权 限 的 部 门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属 于 其 他 单 位 的, 由 人 力 资 障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两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2 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虚 假 招 聘 广 告 ; 扣 押 被 录 用 人 员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 招 用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招 用 的 其 他 人 员 无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 以 招 用 人 员 为 名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进 行 其 他 违 法 活 动 的 处 罚 罚 款 [ 部 门 规 章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虚 假 招 聘 广 告 ; ( 二 ) 扣 押 被 录 用 人 员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 ( 三 )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 ( 四 ) 招 用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招 用 的 其 他 人 员 ; ( 五 ) 招 用 无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 ( 六 ) 以 招 用 人 员 为 名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进 行 其 他 违 法 活 动 第 六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的,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第 十 四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的, 按 照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第 十 四 条 第 ( 一 ) ( 五 ) ( 六 ) 项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18 页, 共 161 页

19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13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以 外 招 用 人 员 时,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标 准 的 处 罚 罚 款 [ 部 门 规 章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 ) 第 六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在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以 外 招 用 人 员 时,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标 准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4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用 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未 到 就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手 续 或 者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未 于 十 五 日 内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处 罚 罚 款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办 法 (2009 年 ) 第 五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的, 由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按 未 办 理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人 数 处 以 每 人 一 百 元 以 上 三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5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工 作 的 的 处 罚 [ 部 门 规 章 ]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2000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招 用 未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工 作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警 告 罚 款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再 上 岗, 并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19 页, 共 161 页

20 表 二 : 行 政 处 罚 汕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序 号 职 权 编 码 可 予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种 类 职 权 依 据 对 应 责 任 事 项 16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妥 善 保 存 录 用 人 员 的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或 者 伪 造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的 处 罚 罚 款 [ 行 政 法 规 ]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64 号 )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保 存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或 者 伪 造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处 1 万 元 的 罚 款 17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处 罚 罚 款 [ 行 政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处 以 罚 款 18 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的 处 罚 罚 款 吊 销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 行 政 法 规 ]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200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64 号 ) 第 七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每 介 绍 一 人 处 5000 元 罚 款 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的, 并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其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第 20 页, 共 161 页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许 可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修 改 为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采 用 现 场 预 报 名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30 至 11:00, 下 午 15:00 至

More information

3706340105701

3706340105701 3706340105701 行 政 许 可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备 案 )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 备 案 ) 服 务 指 南 长 岛 县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发 布 2015-10-30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备 案 ) 变 更 登 记 注 销 登 记 ( 备 案 )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通 知 山 农 大 学 通 字 2015 42 号 关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根 据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及 离 校 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有 关 工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2015 1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2015 1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宜 教 体 办 函 2015 20 号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关 于 转 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教 育 局 ( 教 育 体 育 局 教 体 文 广 局 教 育 文 广 局 ), 宜 宾 学 院 : 现 将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以下附錄節錄自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全文可參閱

(以下附錄節錄自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全文可參閱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廣 東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 t t p : / / w w w. g d h r s s. g o v. c n / p u b l i c f i l e s / b u s i n e s s / h t m l f i l e s / g d h r s s / t z g g / 2 0 1 4 0 5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3B2C6B7C7CBB0A3A832303136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C3B2C6B7C7CBB0A3A832303136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 南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济 财 非 税 2016 5 号 为 提 高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透 明 度,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收 费 基 金 管 理 体 系,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对 济 南 市 2016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3 ( 汇 总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2013 年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二 2013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三 2013 年 公 共 决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苏建人〔2016〕295号.doc

Microsoft Word - 苏建人〔2016〕295号.doc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苏 建 人 2016 295 号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2016 年 度 全 国 房 地 产 经 纪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建 设 局 ( 委 ) 房 产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适 用

More information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鲁 政 办 字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企 业 等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文 件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给 市 县 的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参 考 样 本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〇 〇 七 年 十 一 月 4 山 东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本 机 关 制 作 和 从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获 取 并 由 本 机 关 保 存 的 政 府 信 息, 除 依 法 免 予 公 开 的 外,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厅政策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More information

GZ

GZ GZ0320120122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穗 民 2012 27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3703000102501—002

3703000102501—002 3707030102616 行 政 许 可 农 业 机 械 ( 拖 拉 机 联 合 收 割 机 ) 驾 驶 证 核 发 续 展 增 驾 服 务 指 南 寒 亭 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局 发 布 2015-10-20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2102

2102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資 源 和 社 會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gonggaogongshi/201402/t20140217_124192. htm) 附 錄 公 布 行 政 事 录 根 据 国 务 院 统 一 署, 现 公 布 经 国 务 院 审 改 办 审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管 理 手 册 ( 第 六 分 册 质 量 管 理 ) V2.1 版 中 国 铁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2 月 前 言 前 言 项 目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管 理 单 元 对 于 施 工 企 业 来 说, 项 目 稳, 则 企 业 稳 ; 项 目 强, 则 企 业 强 加 强 基 础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化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2016 年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根 据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能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和 杜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拟 订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More information

2014-01-13 (1)

2014-01-13 (1) SDPR-2014-0610001 小 川 山 非 办 然 街 口 剧 丛 饥 刷 川 抽 翩 绷 翩 尘 和 支 口 m 川 A A 瓦 A 圳 W " 由 汉 主 鲁 编 办 发 (2014J 3 号 山 东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章 程 制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豫 公 消 2014 86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消 防 支 队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总 队 对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80 号 令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培 训 等 领 域 十 部 规 章 的 决 定 已 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